折獄龜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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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折獄龜鑑 南宋 鄭克

虞應龍序

天開之會,一統同文。宜春舊有書版,鐍於郡齋,其在今日,搜放失、補殘斷莫先焉。至元辛巳秋仲,府尹張公國紀發其藏歸校官,若春秋分記、紫陽四書、昌黎文、黃陳詩注、折獄龜鑑、廉吏傳並有先儒講義,洎南陽活人書與局方醫書鹹切於用,而滅裂亡完者。越半歲,同知郝公居正來蒞郡事,以敦化善俗爲己任,顓命刊補,於是悉備。文學掾趙君火卞石書來諗學,因惟聖賢託憲,言貽後人,所以共天命,樹民彝也。善鋟以廣其傳,此良師帥職分所在。曷危於時,多有缺軼。易曰,湯武革命,順天應人。此邦之人,粗識事理,金城夾附,未嘗有烽火之警,視他路貯書,宜如舊秦,何脫落無善本,殆不可曉。幸而今之從政者作興斯文,獨劬精而成之。繼今共學之士相與勖勵,養根實,加膏希光,毋敝口耳,以負初意。至元之黓敦牫夏五泛蒲日奉訓大夫湖南道儒學提舉陵陽虞應龍序。

釋冤上 釋冤下 辨誣 鞫情 議罪 宥過 懲惡 察奸 核奸 擿奸 察慝 證慝 鉤慝 察盜 跡盜 譎盜 察賊 跡賊 譎賊 嚴明 矜謹

折獄龜鑑譯註卷一

釋冤上

孫登比丸

吳太子孫登,嘗乘馬出,有彈圓過。左右求之,適見一人,操彈佩圓,鹹以爲是。辭對不服。從者欲捶之,登不聽。使求過圓,比之非類,乃見釋。舊出吳志本傳。舊,指五代和凝、和父子所撰疑獄集。鄭克折獄龜鑑系以疑獄集爲基礎增廣而成,故稱之爲舊集,或省稱爲舊。吳志,即三國志吳書。孫登傳在吳書吳主五子傳中。

按:人之負冤,多因疑似,聽者不能審謹,忿然作威,遂至枉濫。此事雖小,可以喻大,故首着焉。

曹攄明察(於公、孟嘗二事附)

晉曹攄,爲臨淄令。縣有寡婦,養姑甚謹。姑以其年少,勸令改適,婦守節不移。姑愍之,密自殺。親黨告婦殺姑,官爲考鞫。婦不勝苦楚,乃自誣。獄當決,適值攄到。知其有冤,更加辨究,具得情實,時稱其明。出晉書本傳。

按:前漢於公爲縣獄史,郡決曹,決獄平。東海有孝婦,少寡,亡子,養姑甚謹,姑欲嫁之,終不肯。其後姑自經死,姑女告吏:“婦殺我母。”吏捕孝婦,孝婦辭不殺姑。吏驗治,孝婦自誣服。具獄上府,於公以爲此婦養姑十餘年,以孝聞,必不殺也。太守不聽,於公爭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獄,哭於府上,因辭疾去。太守竟論殺孝婦。郡中枯旱三年。後太守至,卜筮其故,於公曰:“孝婦不當死,前太守強斷之,咎儻在是乎? ”於是太守殺牛自祭孝婦家,因表其墓,天立大雨,歲孰。郡中以此大敬重於公。出前漢書於定國傳。於公乃定國父也。

後漢上虞有寡婦,養姑至孝。姑以壽終,而夫女弟先懷嫌恨,乃誣婦厭苦供養,加酖其母。官吏不察,戶曹史孟嘗言於太守,亦不爲理,遂以冤死。郡中連旱二年。出後漢書本傳。此兩事,舊集並不載。

臨淄寡婦若不遇曹攄,則與東海、上虞無以異矣。惟鑑彼負冤之可戒,乃顯此釋冤之足尚,故附着之。

苻融占夢

前秦苻融,爲司隸校尉。京兆人董豐,遊學三年而返,過宿妻家。是夜,妻爲賊所殺,妻兄疑豐殺之,送豐有司。豐不堪楚掠,誣引殺妻。融察而疑之,問曰:“汝行往還,頗有怪異及卜筮否?”豐曰:“初將發,夜夢乘馬南渡水,返而北渡,復自北而南,馬停水中,鞭之不去,俯而視之,見兩日在於水下,馬左白而溼,右黑燥。寤而心悸,竊以爲不祥。還之夜,夢如初。問之筮者,雲:‘憂獄訟,遠三枕,避三沐。’既至,妻爲具沐,夜授豐枕。豐記筮者之言,皆不從之。妻乃自沐,枕枕而寢。”融曰:“吾知之矣。周易:坎爲水,離爲馬。夢乘馬南渡,旋北而南者,從坎之離。三爻同變,變而成離。離爲中女,坎爲中男。兩日,二夫之象。坎爲執法吏,吏詰其夫,婦人被流血而死。坎二陰一陽,離二陽一陰。相承易位,離下坎上,既濟。文王遇之囚羑里,有禮而生,無理而死。馬左而溼,溼,水也。左水右馬,馮字也。兩日,昌字也。其馮昌殺之乎?”於是推撿,獲昌而詰之。昌具首服,曰:“本與其妻謀殺董豐,期以新沐、枕枕爲驗,是以誤中婦人。”舊出晉載記本傳。占夢辭煩,刪取其要。

按:古之察獄,亦多術矣。卜筮、怪異,皆盡心焉。至誠哀矜,必獲冥助。是以馮昌之罪具服,而董豐之冤得釋也。馮之馬邊非水,乃冰也;昌之日下非日,乃曰也。苻融以意言,其事遂驗。此周宣所謂“神靈動君使言”者也,豈非至誠哀矜而然歟!占夢事又見察賊門。

辛祥察色(法雄、魏丕、趙德彝、薛奎、唐肅、杜衍、孫沔、姚仲孫、程坦、孫廉、靳宗說、劉緯、宋昌言凡一十三事附)

後魏辛祥,爲幷州平北府司馬。有白璧還兵藥道顯,被誣爲賊,官屬鹹疑之。祥曰:“道顯面有悲色。察獄以色,其此之謂乎!”苦執申之。月餘,別獲真賊。祥終於安定王燮徵虜府長史。出北史辛紹先傳。祥,其孫也。舊集不載。

按:後漢法雄,爲青州刺史。每行部,錄囚徒,察其顏色,多得情僞。蓋察獄之術有三:曰色,曰辭,曰情。此其以色察之者也。若辭與情頗有冤枉,而跡其狀稍涉疑似,豈可遽以爲實哉?苦執申之,理亦應爾。後十二事是也,故附見之雲。

魏丕初從周世宗鎮澶淵,奏授司法參軍。時有強盜五人,獄具,將伏法。丕疑其冤,緩刑而察之。不數日,本盜就擒,五人獲免。後事本朝,終於左驍衛將軍。

信都郡王德彝,雍熙中判沂州。儒生乙恕,郊居肄業。一日,有橫屍在舍側,邏者見之,捕恕送官,獄具,將伏法。德彝疑其冤,命別司鞫問,亦如之。因令緩刑以俟。未幾,果獲賊,恕乃得釋。

薛奎參政,爲隰州軍事推官。時有民常聚博僧舍。一日,盜殺寺奴,取財去。而博者四人適至,啓戶,濺血污衣,遽驚走。邏者因捕送官,考訊,引伏。奎獨疑之,請緩其獄。後數日,果得殺人者。

唐肅待制,爲秦州司理參軍。時有商人,夜宿逆旅,而同宿者殺人亡去。旦起視之,血污其衣,爲吏所執,不能辨明,遂自誣服。肅爲白其冤,而知州馬知節趣令具獄,肅固持不可。後數日,得真殺人者。就闢本州島觀察推官。

杜衍丞相作河東提刑時,上黨民有繼母爲人所殺,或告民殺之,不勝楚掠,遂自誣服。獄既具,衍疑非實,未論決間,果得真殺人者。已上六事,並見本傳。

孫沔副樞爲趙州司理參軍時,盜發屬縣,爲捕者所迫,乃棄其刀並所盜贓於民家。後即其家得會飲者十六人,適如其數,捕系縣獄,掠使服罪,法皆當死。以具獄上,沔疑其枉而留訊之。州將怒,然終不敢決。未幾,得真盜,州將反喜,謂沔曰:“微子,吾得自脫耶!”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凡本朝公卿事,惟載於國史本傳者稱名,若墓誌、行狀、雜書、小說所載,則或稱爵,或稱字。此皆以名書之,庶得古今一體;且臨以紹興恤刑手詔,則於禮亦當書名也。

姚仲孫龍學爲許州司理參軍時,民有被盜殺者,其妻言:“里胥常責賄於夫,不與而怨之。此必盜也。”乃捕繫獄,將傅以死。而仲孫疑之,知州王嗣宗曰:“ 若保非盜耶?”然亦不敢遽決。後數日,果得真盜。嗣宗復喜曰:“察獄當如是也。”改資州。轉運使檄往富順監按疑獄,全活者數十人。

程坦國博爲郢州司戶參軍時,民有執盜者三人,法當死。州趣獄上,坦疑其自誣,輒留更訊之。後果得真盜。自是,雖他州疑獄,監司必屬坦平決。子戡,爲宣徽南院使,贈太師。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孫廉觀察初隸親事官,後以慈州刺史知滄州。有劫盜,獄既成,廉疑之。謂僚屬曰:“我武人也,獄辭固非吾事。然試召某鄰里,詢其行止,皆曰此平日跅弛不事,今以爲盜則非也。”後數日,果得真盜。降詔獎諭。

靳宗說館使,初以蔭補三班奉職,監滄州鹽山務。嘗攝縣事,有繫囚,坐殺人,法當死者。宗說疑之。會囚言:“母年九十,病。”且言:“願得一別母而死。 ”宗說惻然,釋縛,令人與俱至其家。既而,更獲真殺人者。

劉緯大卿,知邢州。屬邑有卒死於林中,捕盜者從旁得一人,俾償死。緯疑不實。明日,得死卒戍所移文,乃二人共竄。亟令追獲其一同竄者,考之果服。

宋昌言大監知澤州時,有大辟獄具,昌言疑其冤,持之不決,果獲真盜。已上四事,並見本傳。

右十二事,皆以其辭與情察之者也。若靳宗說釋死囚縛,使別其母,非知其冤而然也,但以囚有念母之心而憫之耳。冤狀卒明,出於邂逅,是亦至誠哀矜之效也。其餘審謹不敢遽決,亦因詳緩,每獲辨釋。蓋寧可淹系以求其實,毋或濫刑以陷於冤,庶協舜典“欽恤 ”之義也。易曰:“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此之謂歟?

李崇紿兵

後魏李崇,爲河東太守。有定州流人解慶賓兄弟,坐事俱徙揚州。弟思安背役亡歸。慶賓懼後役追責,規絕名貫,乃認城外死屍,詐稱其弟爲人所殺,迎歸殯葬。頗類思安,見者莫辨。又有女巫楊氏,自雲見鬼,說思安被害之苦,飢渴之意。慶賓又誣同軍兵蘇顯甫、李蓋等所殺,詣州訟之。二人不勝楚毒,各自款引。獄將決竟,崇疑而停之。密遣二人非州內所識者,僞從外來,詣慶賓告曰:“僕住在北州,去此三百。比有一人見過寄宿,夜中共語,疑其有異,便即詰問,跡其由緒。乃雲是流兵背役逃走,姓解字思安。時欲送官,苦見求及,稱:有兄慶賓,今住揚州相國城內,嫂姓徐。君脫矜愍,爲往報告,見申委曲,家兄聞之,必重相報。所有資財,當不愛惜。今但見質,若往不獲,送官何晚?是故相造,指申此意。君欲見顧幾何?當放賢弟。若其不信,可見隨看之。”慶賓悵然失色,求其少停,當備財物。此人具以告崇,崇攝慶賓問曰:“爾弟逃亡,何故妄認他屍?”慶賓伏引。更問蓋等,乃雲自誣。數日之間,思安亦爲人縛送。崇召女巫視之,鞭笞一百。崇斷獄精審,皆此類也。

按:此亦察其面之色、款之辭、事之情,而疑其誣服者也。但用譎鉤慝,以驗誣告,爲異耳。然所以紿而驗之者,欲釋誣服之冤也,故列於此焉。紿兵事又見辨誣門,質弟事又見鉤慝門,鞭巫事又見懲惡門。

司馬悅視鞘

後魏司馬悅,爲豫州刺史。有上蔡董毛奴,齎錢五千,死於道路。或疑張堤行劫,又於堤家得錢五千。堤懼楚掠,自誣言殺。悅疑不實,引毛奴兄靈之問曰:“殺人取錢,當時狼狽,應有所遺,曾得何物?”答曰:“得一刀鞘。”悅取刀鞘視之,曰:“此非里巷所爲也。”乃召州內刀匠示之。有郭門者,言此刀鞘其手所作,去歲賣與鄰人董及祖。悅收及祖,詰之,具服。靈之又於及祖身上認得毛奴所服皁襦,遂釋張堤。出北史司馬楚之傳。悅其孫也。舊集不載。

按:悅所以能使及祖服罪者,雖有智算,亦偶然耳。向若賊不遺刀鞘,或鞘非州內刀匠所作,何從知及祖爲賊耶?其可稱者,哀矜審謹,合於中孚“議獄緩死”之義,故卒能獲賊以釋冤也。認鞘事又見跡賊門。

宋世良放囚

後魏宋世良爲清河太守時,陽平郡移掩劫盜三十餘人,世良訊其情狀,惟送十二人,餘皆放之。陽平太守怒曰:“輒放吾賊!”及推問,送者皆實,放者皆非,始歎服焉。出北史宋隱傳。世良,其族曾孫也。舊集不載。

按:他郡移掩劫盜,雖或誣引,咎不在我,據名縛送,斯亦可矣。世良乃復訊其情狀,實者送之,非者放之,是哀矜審謹之至也。傳言:齊天保初,大赦,世良郡無一囚,率羣吏拜詔而已。此其效歟?

蘇瓊推盜

北齊蘇瓊,爲文襄儀同府刑獄參軍。幷州嘗有強盜,推其事者所疑賊徒並已考伏,失物家亦識認,惟不獲盜贓。付瓊窮審,乃別推得元景融等十餘人,並獲贓驗。文襄語前妄引者曰:“爾輩不遇我好參軍,幾致枉死。”出北史本傳。舊集不載。

按:瓊推盜之術,固有可稱。然君子所貴者,不在覈奸,而在釋冤也。

柳慶問飲

後周柳慶,初仕後魏,爲雍州別駕。有賈人持金二十斤,詣京師交易,寄人居止。每欲出行,常自執管鑰。無何,緘閉不異而並失之。謂是主人所竊。郡縣訊問,主人遂自誣服。慶聞而疑之,乃召問賈人曰:“卿鑰常置何處?”對曰:“常自帶之。”慶曰:“頗與人同宿乎?”曰:“無。”曰:“與同飲乎?”曰:“曏者曾與一沙門再度酣宴,醉而晝寢。”慶曰:“主人特以痛自誣,非盜也。彼沙門乃真盜耳。”即遣吏逮捕沙門,乃懷金逃匿。後捕得,盡獲所失之金。舊出北史柳虯傳。慶,其弟也。

按:緘閉不異而失其金,則盜非遠,故疑主人。慶察其色、其辭、其情,而知主人誣服矣,故問其管鑰所在,同宿、同飲者誰。沙門無故與賈酣宴,不一而止,果何意哉?此必伺隙爲盜也。醉而晝寢,彼乃得便,其金於是失之,沙門非盜而何?慶之明察,亦可稱矣。用以釋冤,尤爲美也。問飲事又見跡盜門。

韋鼎覽狀(蕭懷武一事附)

隋韋鼎,爲光州刺史。有人客遊,通主家妾。及其還去,妾盜珍物,於夜逃亡,尋於草中爲人所殺。主家知客與妾通,因告客殺之。縣司鞫問,具得奸狀,因斷客死。獄成,上州。鼎覽之,曰:“此客實奸,而不殺也。乃某寺僧紿妾盜物,令奴殺之,贓在某處。 ”即放此客,遣人掩僧,並獲贓物。自是部內肅然,道無拾遺。出南史韋睿傳。鼎,其孫也。舊集不載。

按:鼎所以知者,能廣耳目,以察奸慝也。苟不如是,則無以釋疑似之冤矣。夫治民之有耳目也,猶用兵之有間諜也。兵法雲:“非聖智不能用間,非微密者不能得間之實。” 廣耳目,察奸慝,亦猶是也。不然,則所使察奸慝者,或反爲奸慝矣。

王蜀時,有蕭懷武,主“尋事團”,乃軍巡之職也。所管百餘人,每人各養私名十餘輩,或聚或散,人莫能別,呼之曰“狗”。深坊、曲巷,馬醫、酒保、乞丐、傭作、販賣、童兒,皆有其徒,民間偶語,無不知者。或在州郡及勳貴家,掌庖、看廄、御車、執樂,公私動靜,即時聞達。於是人心恐懼,自疑肘腋悉其狗也。懷武殺人不可勝數,冤枉之聲滿於內外。郭崇韜入蜀,乃族誅之。見成都古今記。

是使察奸慝而反爲奸慝者也,豈能資耳目之用,釋疑似之冤乎?鼎異於此,故可稱也。

蔣常留嫗(韓思彥一事附)

唐貞觀中,衛州版橋店主張逖妻歸寧。有魏州三衛楊正等三人投店宿,五更早發。是夜,有人取其刀殺逖,卻納鞘中,正等不覺。至曉,店人追及,刀血狼籍,收禁考掠,遂自誣服。太宗疑之,差御史蔣常覆推。常至,追店人十五以上皆集,人數不足,因俱放散,獨留一嫗年八十餘,晚乃令出,密遣獄典覘之,曰:“有人共語,即記姓名。 ”果有一人問嫗:“使人作何推勘?”前後三日,並是此人。捕獲詰問,具服:與逖妻姦殺逖,有實跡。正等乃釋。舊不着出處。當是唐人小說所載,今亡其本耳。餘類此者,同。

按:李崇用譎鉤慝,蔣常用譎察賊,而皆能釋冤,斯無惡於譎也。留嫗事又見譎賊門。唐韓思彥,使幷州。有賊殺人,主名不立。醉胡懷刀血污,訊掠已服。思彥疑之,晨集童兒數百,暮出之,如是者三。因問:“兒出,亦有問者乎?”皆曰:“有之。”乃物色追訊,遂擒真盜。見唐書本傳。

此亦用譎獲賊而冤乃釋,但不若常獨留一嫗密覘問者爲精審耳,故特附見之也。

裴懷古抗辭

唐裴懷古,爲監察御史時,真定有浮屠,爲其徒誣告祝詛不道,武后怒,命按誅之。懷古得其枉,爲後申析,不聽,懷古因曰:“陛下法與天下畫一,豈使臣殺無辜以希盛旨哉?即其人有不臣狀,臣何情寬之?”後意解,得不誅。見唐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懷古當酷吏深文之時,獨能申析誣枉,抗辭執法,始終不撓,其徐有功之流亞歟?

李元素奏獄

唐李元素爲御史時,東都留守杜亞,惡大將令狐運。會盜劫輸絹於洛北,運適與其下畋近郊,亞疑而訊之。幕府按鞫無狀,更以愛將武金掠服之。詔監察御史楊寧覆驗,事皆不。亞劾寧罔上,寧抵罪。傅致周內之,若不可翻者。德宗信不疑,宰相難之。詔元素與刑部員外郎崔從質、大理司直盧士瞻馳按之。亞迎,以獄告。元素徐察其冤,悉縱所囚以還。亞大驚,復劾元素失有罪。比元素還,帝已怒,奏獄未畢,帝曰:“ 出。”元素曰:“臣言有所未盡。”帝曰:“第去。”元素曰:“臣以御史按獄,知冤不得盡辭,是無容復見陛下。”帝意解,即道運冤狀。帝感寤曰:“非卿,孰能辨之。”然運猶以擅捕人得罪,流歸州。武金流建州。後歲餘,齊抗得真盜,繇是天下重之,遷給事中。出唐書本傳。

按:運之冤,初按鞫無狀,後覆驗不,雖傅致周內之,若不可翻者,亦非難辨也。但帝怒斥令出,又云“去”,元素氣不懾,辭不撓,卒辨其冤,而帝亦寤,斯爲難能耳。語曰:“仁者必有勇。”此其所以能釋冤也。

柳渾白冤

唐江西觀察使魏少遊,表柳渾爲判官。州僧有夜飲火其廬者,歸罪喑奴。軍候受財不詰,獄具。渾與其僚崔佑甫白奴冤,少遊趣訊僧,僧首服。因厚謝二人。見唐書柳渾傳。

按:僧飲酒、失火,二罪俱發,而謂失火者喑奴耳,且掩其飲酒之跡也。若非軍候受財不詰,則此獄豈難辨乎?唯上下相蒙,不以獄事爲意,故莫之辨耳!渾與佑甫,一代英賢,而白其冤;少遊能聽用之,故趣訊僧雲,斯亦可稱也。

袁滋稱金

唐李勉,鎮鳳翔。有屬邑耕夫,得馬蹄金一甕,送縣。爲令者慮公藏主守不謹,而置之私室。翌日,開視之,則皆土塊耳。以狀聞府,遣掾案之,不能自明,誣服換金。初雲“藏之糞壤,被人竊去”,後雲“投之水中,失其所在”。雖未窮易用之所,而皆以爲換金無疑。府中宴集,語及此事,鹹共嗟嘆。時袁滋在幕府,獨疑其枉,勉乃移獄就府,俾滋鞫之。滋閱甕間,得二百五十餘塊。詰其初獲者,則二人以巨竹舁至縣。乃於列肆索金,依塊形狀,鎔寫校量。始秤其半,已及三百斤,計其大數,非二人以竹擔可舉,即是在路之時,金已化爲土矣。令乃獲雪。舊出康駢劇談錄。

按:唐書袁滋傳雲:“滋進詹事府司直。部官以盜金下獄,滋直其冤。”無鳳翔屬邑事。又云:“滋累從張伯儀、何士幹闢。”無在李勉幕府事。康駢所記,傳聞失實,故非特本末差誤,抑又事理乖舛:夫六百斤金,固非二人竹擔可舉,若在路時已化爲土,則到縣時自當驗實,雖色未變,而輕重頓異,亦易知矣,令何故尚慮公藏主守不謹,而置之私室乎?乖舛如此,無足取者。和謂能釋冤,載於舊集,意則善矣,不若唐書本傳爲得其實也。

劉崇龜換刀

唐劉崇龜,鎮南海。有富商子泊船江岸,見一高門中有美姬,殊不避人。因戲語之曰:“夜當詣宅矣。”亦無難色,啓扉待之。忽有盜入其室,姬即欣然往就。盜謂見擒,以刃剸之,逃去。富商子繼至,踐其血,洿而僕,聞脰血聲未已,覺有人臥於地,徑走至船,夜解維遁。其家蹤跡,訟於公府。遣人追捕,械繫考訊,具吐情實,惟不招殺人。崇龜視所遺刀,乃屠刀也,因下令曰:“某日大設,闔境屠者皆集球場,以俟宰殺。”既而晚放散,令各留刀,翌日再至。乃命以殺人刀換下一口。明日,諸人各認本刀。一人不去,雲非某刀。問是誰者?雲某人刀。亟往捕之,則已竄矣。於是以他囚合死者爲商人子,侵夜斃之。竄者聞而還,乃擒,置於法。富商子坐夜入人家,杖背而已。舊不着出處,蓋亦唐人小說所載,今見唐書劉政會傳後,崇龜其七世孫也。傳辭太簡,故於舊集刪取其要。

按:凡欲釋冤,必須有術。換刀者,跡賊之術也;斃囚者,譎賊之術也。賊若不獲,冤何由釋?故仁術有在於是者,君子亦不可忽也。

莊遵審奸

莊遵,初爲長安令,後遷揚州刺史,性明察。嘗有陽陵女子與人殺其夫,叔覺,來赴賊,女子乃以血塗叔,因大呼曰:“奈何欲私於我而殺其兄!”便即告官。官司考掠其叔太過,因而自誣其罪。遵察之,乃謂吏曰:“叔爲大逆,速置於法。可放嫂歸。”密令人夜中於嫂壁下聽。其夜,奸者果來,問曰:“刺史明察,見叔寧疑之耶?”嫂曰:“不疑。”因相與大喜。吏即擒之送獄,叔遂獲免。舊不着出處,亦不着何代人。與蜀莊遵姓名同。和氏父子各載一事,皆附卷末。或疑是唐人,然其敘聞哭事言:巡行部內、駐車聽之,則非唐刺史也。唐之揚州刺史,治廣陵,領江都、江陽、六合、海陵、高郵、揚子、天長七縣,而無陽陵。漢之揚州刺史,治歷陽,領九江、丹陽、廬江、會稽、吳、豫章六郡,而丹陽郡有陵陽縣,豈非陵陽誤爲陽陵乎?其雲陽陵女子,豈非王尊傳所謂“美陽女子”之類乎?以此觀之,乃漢人乎?但未有明據,不敢決定。故且依和氏,序唐人後,此聊以志疑也。克編次已定,始見蜀本華陽國志:後漢巴郡士人,有揚州刺史嚴遵,字王思:徐州牧嚴羽,字子翼。羽乃遵之子也,父子並着稱雲。遵在揚州,每當遷,民遮止之,天子就增州秩中二千石,居十八年,卒於官。則遵果是漢人也。勢難移改,姑仍舊貫,覽者察之。

按:遵之罪叔而放嫂,蓋用譎以擿奸也。於是既得其情,遂擒其人,豈非釋冤有術而然歟?

折獄龜鑑譯註卷二

釋冤下

孔循慮囚(範正辭、趙稹、薛向三事附)

後唐孔循,以邦計貳職,權領夷門軍府事。長垣縣有四盜鉅富,及敗,而捕系者乃四貧民也。蓋都虞候者,郭從韜之僚婿,與推吏、獄典同謀鍛成此獄,法當棄市。循親慮之,囚無一言,領過蕭牆,而乃屢顧。因召問之,雲:“適以獄吏高其枷尾,故不得言。請退左右,細述其事。”即令移於州獄,俾郡主簿鞫之。受賂者數十人,與四盜俱伏法,四貧民獲雪。此蓋和所聞五代時事。

按:巡捕之吏,或縱盜而捕系平民以應命,或失盜而捕系平民以逃責,或求盜而捕系平民以希賞。若獄吏與之爲市,則冤濫豈可勝言!此在聽者察之耳。孔循所察,乃縱盜而捕系平民以應命者也。又有三事,失盜而捕系平民以逃責者二,求盜而捕系平民以希賞者一,今附於後雲:

範正辭,齊州人,父勞謙。正辭爲江南轉運副使,饒州民甘紹者,積財鉅萬,爲盜所掠。州捕得十四人,獄具當死。正辭按部至,引問之,囚皆泣下。察其非實,命徙他所訊鞫。既而,民有告羣盜所在者。正辭潛召監軍王願掩捕之,盜遁去。正辭即單騎出,追及之。賊控弦持來逼,正辭以鞭擊之,中賊雙目,執之以歸。按其奸狀伏法,而前十四人皆得釋。

趙稹少師,爲益州路轉運使。時邛州蒲江縣捕劫盜不得,而官司反系平民數十人,楚掠強服,且合其辭,若無可疑者。稹適行部,意其有冤,乃馳入縣獄,盡得其冤狀,釋出之。已上二事,並見本傳。

薛向樞密,提點河北刑獄。 時深州武強縣有盜殺人,而奪其財。尉以失盜爲負,捕平人掠服之,置贓於外以符其語。向得而疑之,親引問,直其冤,免死者六人,正其尉故入之罪。見呂大防丞相所撰墓誌。

此三者,皆與孔循慮囚事類矣。非有他術,俱盡心察情,故能釋冤也。

府從事發瘞(廬陵、歙縣二事附)

和載玉堂閒話雲:近代有人,因行商回,見妻爲人所殺,而失其首。既悲且懼,以告妻族。乃執婿送官。不勝捶楚,自誣殺妻。獄既具,府從事獨疑之,請更加窮治,太守聽許。乃追封內仵作行人,令供近日與人家安厝去處。又問:“頗有舉事可疑者乎?” 一人對曰:“某處豪家舉事,只言殂卻奶子,五更初,牆頭舁過兇器,極輕,似無物,見瘞某處。”亟遣發之,乃一女子首。令囚驗認,雲:“非妻也。”遂收豪家鞫問,具服: “殺奶子,函首埋瘞,以屍易囚之妻,畜於私室。”婿乃獲免。

按:此漢幹佑中,王仁裕所說五代時事也。頃聞一事,與此相似;又聞一事,頗亦類此。並附於後:

太平州有一婦人,與小郎偕出,遇雨,入古廟避之,見數人先在其中。小郎被酒困睡,至晚始醒,人皆去矣,嫂已被殺,而屍無首。驚駭號呼,被執送官,不勝考掠,誣服強姦嫂,不從而殺之,棄其首與刀於江中,遂坐死。後其夫至廬陵,於優戲場認得其妻,諸伶悉竄,捕獲伏法。蓋曏者無首之屍,乃先在廟中之人也。伶人斷其首,易此婦人衣,而攜以去。小郎之冤如此,以無善疑從事故也。然則贓證未明,獄可遽決乎?

宣、歙間有強盜,夜殺一行旅,棄屍道上,攜其首去。將曉,一人繼至,而踐其血,亟走避之。尋被追捕繫獄,半年不決。有司切欲得首結案,乃嚴督里胥,遍行搜索。會一丐者病臥窯中,即斬以應命。囚亦久厭考掠,遂伏誅。後半年,強盜始敗於儀真。獄成,驗所斬首,乃瘞於歙縣界。彼里胥之濫殺,與平民之枉死,皆緣有司急於得首以結案也。然則追責贓證,可不審謹乎?

此皆政和中事,可爲典獄之戒,故附着之。發瘞事又見跡賊門。

許宗裔驗贓

王蜀時,有許宗裔守劍州。部民被盜,燈下識之,迨曉告官。捕獲一人,所收贓物,唯絲絇、紬線而已。宗裔引問,縲囚訴冤,稱是本家物,與被盜人互有詞說。乃命取兩家繰車,以絲絇量其大小,與囚家車車工同。又問:“紬線胎心用何物?”一雲: “杏核。”一雲:“瓦子。”因令相對開之,見杏核,與囚款同。於是被盜人服妄認之罪,巡捕吏當考決之辜。指顧之間,便雪冤枉。舊不着出處。驗贓事又見證慝門。

蕭儼禱神

南唐升元格:“盜物及三緡者,死。”廬陵豪民曝衣,失新潔衾服直數十千。村落僻遠,人罕經行,以爲其鄰盜之。鄰人不勝楚掠,遂自誣服。詰其贓物,即雲:“散鬻於市。”無從追究。赴法之日,冤聲動天,長吏以聞。先主命員外郎蕭儼覆之,儼齋戒禱神,佇雪冤枉。至郡之日,天氣晴和,忽有雷聲自西北起,至失物家震死一牛,剖其腹,而得所失物。乃是爲牛所啖,猶未消潰也。出鄭文寶南唐近事。舊集不載。

按:此非智算所及,蓋獲冥助爾,實至誠哀矜之效也。

高防校布(邵曄、梁顥二事附)

高防,初事周世宗。知蔡州時,部民王乂爲賊所劫,捕得五人,繫獄窮治,贓狀已具,將加極典。防疑其枉,取贓閱之,召乂問:“所失衫袴是一端布否?”曰:“然。 ”防令校其幅尺,廣狹不同,疏密有異。囚乃稱冤。問:“何故服罪?”曰:“不任捶楚,求速死耳。”居數日,獲其本賊,而五人得釋。防後事本朝,終於尚書左丞。見本傳。

按:防校布事,與許宗裔驗贓術同。然所獲衫袴本非真贓,若其不幸而疏密、廣狹如一,則奈何?苟於情理有可疑者,雖贓證符合,亦未宜遽決。

雍熙中,邵曄諫議,爲蓬州錄事參軍。知州楊全性率而悍,部民十三人被誣爲劫盜,悉置於大辟。曄察其枉,白請再劾,不聽。乃取二人棄市,餘械送闕下。翌日,果獲正盜。全坐削籍爲民。曄賜緋魚,授光祿寺丞。見曄本傳。

景德中,梁顥內翰知開封府時,開封縣尉張易捕盜八人,獄成,坐流。既決,乃獲真盜。御史臺劾問得實,官吏皆坐貶責。見當時詔令。

此乃但憑贓證,不察情理,而遽決之者也。蓋贓或非真,證或非實,唯以情理察之,然後不致枉濫。可不鑑哉!可不謹哉!

向敏中詰僧(王晦叔一事附)

向敏中丞相,判西京。有僧暮過村舍求宿,主人不許。求寢於門外車箱中,許之。是夜,有盜入其家,攜一婦人並囊衣,逾牆出。僧不寐,適見之。自念不爲主人所納,而強求宿,明日必以此事疑我,而執詣縣矣。因亡去。夜走荒草中,忽墜眢井。而逾牆婦人已爲人所殺,屍在井中,血污僧衣。主人蹤跡,捕獲送官。不堪掠治,遂自誣,雲:“與婦人奸,誘以俱亡。恐敗露,因殺之,投屍井中。不覺失腳,亦墜於井。贓與刀在井旁,不知何人持去。”獄成,皆以爲然。敏中獨以贓、仗不獲,疑之。詰問數四,僧但云:“前生負此人命,無可言者。”固問之,乃以實對。於是密遣吏訪其賊,食於村店,有嫗聞其自府中來,不知其吏也,問曰:“僧某獄如何?”吏紿之曰:“昨日已笞死於市矣。”嫗嘆息曰:“今若獲賊,如何?”吏曰:“府已誤決此獄,雖獲賊,不敢問也。”嫗曰:“然則言之無害。彼婦人,乃此村少年某甲所殺也。”吏問:“其人安在?”嫗指示其舍。吏往捕,並獲其贓,僧始得釋。一府鹹以爲神。見司馬光丞相涑水紀聞。

按:士之察獄,苟疑其冤,雖囚無冤詞,亦不可遽決。

王晦叔丞相知潞州時,有殺人獄已具,晦叔察情非是,而面訊之。其人自謂不獲真殺人者無免理,終不自明。僚屬皆言無足疑。固留不決,而密以物色捕殺人者,得之。作辨獄記,以戒理官。見尹洙龍圖所撰神道碑。

此其終不自明,與僧雲“無可言者”類矣。而皆不敢遽決,卒能獲賊釋冤,豈非盡心矜謹之效歟!

錢若水訪奴(姜遵一事附)

錢若水,爲同州推官。知州性褊急,數以胸臆決事不當,若水固爭不能得,輒曰:“當陪奉贖銅耳。”已而,果爲朝廷及上司所駁,州官皆贖論,知州愧謝。已而復然,前後如此數矣。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不知所之。奴父母訟於州,命錄事參軍鞫之。錄事嘗貸錢於富民不獲,乃劾富民父子數人共殺女奴,棄屍水中,遂失其屍,或爲元謀,或從而加功,皆應死。富民不勝榜楚,自誣服。具上,州官審覆無反異,皆以爲得實。若水獨疑之,留其獄,數日不決。錄事詣若水廳事,詬之曰:“若受富民錢,欲出其死罪邪?”若水笑謝曰:“今數人當死,豈可不少熟觀其獄詞邪?”留之且旬日,知州屢趣之,不能得,上下皆怪之。若水一日詣州,屏人言曰:“若水所以留其獄者,密使人訪求女奴,今得之矣。”知州驚曰:“安在?”若水因密使人送女奴於知州所,知州乃垂簾,引女奴父母問曰: “汝今見汝女,識之乎?”對曰“安有不識也?”因從簾中推出示之,父母泣曰:“是也。 ”乃引富民父子,悉破械縱之。其人號泣不肯去,曰:“微使君之賜,則某滅族矣。”知州曰:“推官之賜也,非我也。”其人趣詣若水廳事,若水閉門拒之,曰:“知州自求得之,我何與焉。”其人不得入,繞垣而哭,傾家資以飯僧,爲若水祈福。知州以若水雪冤死者數人,欲爲之奏論其功,若水固辭,曰:“若水但求獄事正,人不冤死耳,論功非其本心也。且朝廷若以此爲若水功,當置錄事於何地邪?”知州歎服曰:“如此,尤不可及矣!”錄事詣若水,叩頭愧謝,若水曰:“獄情難知,偶有過誤,何謝也。”於是遠近翕然稱之。未幾,太宗聞之,驟加進擢,自幕職半歲中爲知制誥,二年中爲樞密副使。見涑水紀聞。

按:若水雪富民冤,猶非難能,唯其固辭奏功,乃見器識絕人,宜乎知州歎服也。

姜遵爲開封府右軍巡院判官時,有二囚,獄具,將抵死,遵察其冤狀而出之。故事:雪活死囚當賞。遵恐以累前獄吏,乃不自言。與若水固辭之意同矣。然亦終於副樞。見本傳。

王利閱獄(向傅亮、餘良肱二事附)

王利郎中通判滄州時,閱具獄,有羣盜,當就死。利察其氣貌非作惡者,密訊之,頗得其冤狀。乃留不決,且索境內。後數日,盡獲真盜,賴免者七人。見尹洙龍圖所撰墓誌。

按:凡察獄者,或以氣貌,或以情理,或以事蹟:此三者,皆足以知其冤否也。故以二事附於後雲:

向傅亮少卿知管城縣時,有殺人者,獄已具。傅亮察其情之非是,將釋而更捕之,佐吏鹹以爲不可。後數日,果得真殺人者。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此以情理察之者也。

餘良肱大卿,初爲荊南司理參軍。有捕得殺人者,既自誣服,良肱獨以驗其屍與所用刃疑之,曰:“豈有刃盈尺,而傷不及寸?”白請詳捕,果獲真殺人者。見本傳。此以事蹟察之者也。夫事蹟有時偶合,不可專用,當兼察其情理、氣貌,故着此三事。

抑又有說焉,治獄貴緩,戒在峻急,峻急則負冤者誣服;受捕貴詳,戒在苟簡,苟簡則犯法者倖免。惟緩於獄,而詳於捕者,既不失有罪,亦不及無辜,斯可貴矣。明謹君子,當如是也。

任中正劾吏

任中正尚書知益州時,眉州青神縣吏光寶家爲盜所劫,耆保言是夜雷延賦、雷延誼皆不宿本舍,縣尉即捕系之。縣吏王嗣等恣行考掠,皆死於獄。有頃,本州島獲劫光寶家賊七人,始知賦、誼之冤。中正劾治其事以聞,王嗣等四人並配隸他郡,而優恤被枉之家。見景德中詔令。

按:縣尉苟欲逃責,亦或捕系平民,況其事蹟涉於疑似。惟聽者宜察耳,不當容吏恣行考掠,使負冤而死也。以未論決,而貸長吏,亦云幸矣。此可爲典獄之鑑,故特着之也。

張保雍入鄂

張保雍刑部爲湖北轉運使時,鄂州置場,市民炭。常時,吏先署入抄文爲足,而實尚留民家未入,比漕發,乃直取載之。州將挾情,使稅官按劾,坐盜當死者十八人。保雍自荊南單船六日夜入鄂州,直其冤,笞守吏數人而已。見曾鞏舍人所撰神道碑。

張昷之問冤

張昷之待制提點淮南刑獄。時楊崇勳知亳州,恃恩恣橫。知蒙城縣王申以公事忤之,即械送獄。昷之往問,得其冤狀,既出申,又擿奸吏十數輩黥配之。見本傳。

按:市炭冤狀難明,知縣冤狀易見。然苟非勇於義者,豈能奮而爲之乎!

張堯佐覆治(強至一事附)

張堯佐宣徽,初爲筠州推官。時吉州有道士,與商人偕行,夜宿郵舍飲,而商人暴卒。道士惶恐遁去,爲邏者所獲,捕系百餘人。轉運使命堯佐覆治,盡得其冤而釋之。見本傳。

按:強至省判初爲婺州浦江令。時有民與其母稅邸舍於道,客有過者,暴病,未及聞縣而死。縣尉希功,往執其母,榜之。其子惶恐,即自誣殺客。至爲研核,得其情而釋之。見曾肇內翰所撰行狀。

夫逆旅之冤,與道士類矣。苟非盡心察情,不能得其冤狀也。

程琳圖火

程文簡公琳,知開封府。會禁中大火,延兩宮。宦者治獄,得縫人火斗,已誣服,而下府,命公具案獄。公立辨其非。禁中不得入,乃命工圖火所經。而後宮人多而居隘,其烓竈近版壁,歲久,燥而焚。曰:“此豈一日火哉!”乃建言:“此殆天災也,不宜以罪人。”上爲緩其獄,卒無死者。公在府,決事神速,一歲中獄常空者四五。見本傳。

按:琳圖火所經處,以辨掠服縫人之非,是也。火發於後宮,而人多居隘,苟欲根治,豈無枉濫?故曰:“此殆天災,不可罪人。”於是爲寬其獄,豈有冤死者耶!

強至聽讞(樂藹一事附)

強至祠部爲開封府倉曹參軍時,禁中露積油幕,一夕火,主守者法皆應死。至預聽讞,疑火所起,召幕工訊之。工言:“制幕必雜他藥,相因既久,得溼則燔。”府爲上聞。仁宗悟曰:“頃歲真宗山陵火起油衣中,其事正爾。”主守者遂傅輕典。亦見行狀。

按:梁天監中,長沙宣武王將葬,而車府忽於庫失油絡,欲推主者。御史中丞樂藹曰:“昔晉武庫火,張華以爲積油幕萬匹必然。今庫若有灰,非吏罪也。”既而檢之,果有積灰。時稱其博物宏恕。出南史樂藹傳。

此皆油中火發,非人所致。主者但有守護不謹之罪爾,坐以失火,則爲冤死也。

錢冶取證

錢冶屯田爲潮州海陽令時,郡之大姓某氏火,跡其來自某家,吏捕訊之,某家號冤不服。太守刁湛曰:“獄非錢令不可。”冶問大姓,得火所發牀足,驗之,疑裏仇家物,因率吏入仇家取牀折足合之,皆是。仇家即服曰:“火自我出。故遺其跡某家者,欲自免也。”某家乃獲釋。見歐陽修參政所撰墓誌。

按:此蓋仇家放火也。察某家號冤之情,據仇家放火之證,情理、證驗灼然可見,彼安得不服乎!此善推事者,故能釋冤也。

王珣索牘

王珣少卿,知昭州。有告僞爲州印者,繫獄久不決,吏持其文不類州印。珣爲索景德以前舊牘,視其印文,則無少異,誣者立雪。蓋吏不知印文更時也。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按:此非告者造誣也,但見其不類而告之耳。所印文書景德時事,當索景德以前舊版校之。吏不思此,乃令久系,亦可憐哉!唯珣盡心,於是獲釋,不然則必冤死矣。

劉賀察情

劉賀承製,初舉進士,爲懷州修武令。民有醉不能歸者,其侶得其衣以還其家。醉人道斃,喪家遂執以訴。賀曰:“以衣還者,非所以殺也。”由是得免。段少連薦賀可爲將,自著作佐郎改內殿承製。見呂大防丞相所撰墓誌。

按:此非訴者造誣也,但痛夫斃者,故疑其殺耳。若不遇賀以情理察之,則彼負冤未易得釋也。

徐起請避

徐起諫議,知處州。先有囚罪不應死,而吏挾私傅致之,囚伺間逸去,後籍其家貲。比起至,乃自歸,陳其冤。起爲請於轉運使,更用他官覆治,乃得免。見本傳。

按:囚之逸去,以逃死也。自歸訴冤,有足矜者。起若輒自治之,則疑有心矯枉,故請更用他官覆治,而囚得免死,合於公議矣。此不唯善釋冤,抑亦善避嫌也。

蕭貫受訴(此後五條並伸冤事)

蕭貫兵部知饒州時,有撫州司法孫齊者,高密人,初得嘉州司法,先娶杜氏,留裏中;更紿娶周氏與抵蜀。罷歸,周氏恚其紿,欲訴於官,齊斷髮誓出杜氏。授歙州休寧尉,得倡陳氏,又納之。代授撫州司法,乃竊取周氏所生子禿禿,合杜氏、陳氏載之撫州。未幾,周氏亦與弟來,欲入據其舍。吏遮以告。齊歸,捽置廡下,出僞券曰:“若傭婢也,何敢爾耶!”遂與陳氏殺禿禿,瘞寢後。周氏訴於州,不直;訴於轉運使,不聽。久之,以布衣書裏姓聯訴事,行乞道上。或教周訴於饒。齊非貫所部,受而行之,轉運使始遣吏按鞫,得實。獄上,更赦,猶停齊官,徙濠州。見曾鞏舍人所撰禿禿記。

按:冤枉弗釋,非仁也;冤抑弗伸,非義也。仁義之道,並行而不悖者,故於釋冤繼以伸冤也。齊非所部,而貫受訴,豈侵官也?蓋曰天下之惡一也,受朝廷寄委者皆當疾之也,禮所謂“無畏而惡不仁者”,貫近之矣。不可與代庖人治庖者同義也。轉運使聞其受訴,始遣吏按鞫,豈非有愧於貫而然歟?是於名教不爲無補,故於伸冤首着之也。

蔡高宿海

蔡高,調福州長溪尉。縣媼二子漁於海而亡。媼指某氏爲仇,告縣捕賊。吏皆難之曰:“海有風波,安知不水死乎?雖果爲仇所殺,若不得屍,則於法不可理。”高獨謂:“媼色有冤,不可不爲理也。”乃陰察仇家,得其跡。與媼約曰:“期十日,不得屍,則爲媼受捕賊之責。”凡宿海上七日,潮浮二屍至。驗之,皆殺也,乃捕仇家伏法。高,端明殿學士襄之弟也。見歐陽修參政所撰墓誌。

按:人之冤訴,苦於抑塞。謂不得屍則不可理者,豈非抑塞乎?夫尉以捕賊爲職,苟不恤冤訴,是不勤職業,豈疾惡慕義之士所爲乎!雖然,高受而理之,亦有以也。吏患不得屍,而屍在海者皆隨潮出,第恐不幸潮落他境耳,故與媼約曰:“期十日,不得屍,則爲媼受捕賊之責。”宿海上七日,而潮浮二屍至,此其至誠勤恤之效也。屬吏所患何足慮!是以卒能伸冤也。

陳薦任責(王璩一事附)

陳薦資政,初爲益州華陽尉。有盜殺人,棄屍民田。薦往驗屍,旁一女子以移屍告。田主即殺女子之母,其家執以訴官。縣欲文致殺二人罪,免薦失盜之責。薦曰:“是責何足避!不可使有冤不報,與囚自誣以死。”既而,果獲真盜。見本傳。

按:田主殺女子之母,固當死矣,又使其自誣爲盜殺人,則盜之罪倖免,而殺者冤弗報,咎莫大焉!乃以苟避簡書之責耳,未爲知輕重也。寧可己任其責,當使彼伸其冤,豈非君子之用心乎?

大理寺丞王璩爲越州剡縣尉時,嚐出,見屍覆水中,治之。或曰:“歲飢,人多死,未必有他故也。治之寧免捕賊之罰耶?”卒使捕賊。居數月,州已批罰,果得殺人者。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此其用心蓋與高同,皆君子不苟者也。

王罕訊狂

王罕大卿知潭州時,有老嫗病狂,數邀知州訴事,言無倫理,知州卻之,則又悖詈,但命徼者屏逐而已。罕至,復出訴。左右欲逐之,罕令引歸廳事。召之叩階,徐問其意。嫗雖語言雜亂無次,然時有可曉者。乃本爲人嫡妻,無子,其妾有子,夫死,爲妾所逐,家貲妾盡據之。屢訴不得直,因忿恚發狂。罕爲直其事,盡以家貲還嫗。見涑水紀聞。

顙叫子訴冤

沈括內翰雲:世人以竹木牙骨之類爲叫子,置喉中吹之,能作人言,謂之“顙叫子”。嘗有病喑者,爲人所苦,煩冤無以自言。聽訟者試取叫子,令顙之作聲,如傀儡子,粗能辨其一二,乃獲伸。此亦可記。見夢溪筆談。

按:狂者人所忽略,喑者人所鄙棄,有冤不伸,斯亦可憐。故着此二事,使盡心君子得以爲鑑也。

折獄龜鑑譯註卷三

辨誣

丙吉斷財

漢丙吉爲廷尉時,陳留有一老人,年八十餘。前妻有一女,已適人。後妻生一子,而翁死家甚富,子方數歲,女欲奪其財,乃誣:“後母所生非我父之子。”郡縣皆不能決,聞於臺省。吉乃言曰:“吾聞老人之子不耐寒,日中無影。”時方八月,取同歲兒,均服單衣,唯老人之子畏寒變色。又令與諸兒立於日中,唯老人之子無影。遂奪財物,歸後母之男。前女服誣母之罪。舊不着出處。

按:或疑無影,恐其不然。南史蕭映傳:“荊州上津張元始,年九十七生兒,遂無影。”前代之人固嘗驗此,尚有疑哉?

寒朗廷爭

後漢寒朗,以謁者守侍御史,與三府掾屬共考案楚獄顏忠、王平等,辭連耿建、臧信、鄧鯉、劉建四侯。建等辭未嘗與忠、平相見。是時,顯宗怒甚,吏皆惶恐,諸所連及,率一切陷入,無敢以情恕者。朗心傷其冤,試以建等物色獨問忠、平,而二人錯愕不能對。朗知其詐,乃上言:“建等無奸,專爲忠、平所誣。疑天下無辜,類多如此。”帝乃召朗入,問曰:“建等即如是,忠、平何故引之?”朗對曰:“忠、平自知所犯不道,故多有虛引,冀以自明。”帝曰:“即如是,四侯無事,何不早奏,獄竟而久系至今邪?” 朗對曰:“臣雖考之無事,然恐海內別有發其奸者,故未敢時上。”帝怒罵曰:“吏持兩端!”促提下。左右方引去,朗曰:“願一言而死。小臣不敢欺,欲助國耳。”帝曰:“誰與共爲章?”對曰:“臣自知當必族滅,不敢多污染人,誠冀陛下一覺悟而已。臣見考囚在事者,鹹共言妖惡大故,臣子所宜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無後責。是以考一連十,考十連百。又公卿朝會,陛下問以得失,皆長跪言:‘舊制,大罪禍及九族。陛下大恩,裁止於身,天下幸甚。’及其歸舍,口雖不言,而仰屋竊嘆,莫不知其多冤,無敢牾陛下者。臣今所陳,誠死無悔。”帝意解,詔遣朗出。後二日,車駕自幸洛陽獄,錄囚徒,理出千餘人。出後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傳言朗廷爭冤獄,范曄以比“晏子一言,齊侯省刑”,雲:“篤矣乎,仁者之情也!”彼其惶恐,一切陷入,無敢以情恕者,唯務一己逃責,豈恤衆人負冤,斯不仁哉!“仁者必有勇”,於朗見之矣,是故能辨誣也。

孫亮破矢

吳廢帝孫亮,暑月遊西苑,食生梅,使黃門以銀椀並蓋,就中藏吏取蜜。黃門素怨藏吏,乃以鼠矢投蜜中,啓言藏吏不謹。亮即呼吏持蜜瓶入,問曰:“既蓋覆之,無緣有此,黃門不有求於爾乎?”吏叩頭曰:“彼嘗從臣貸宮席,不與。”亮曰:“必爲此也,亦易知耳。”乃令破鼠矢,內燥。亮笑曰:“若先在蜜中,當內外俱溼,今內燥者,乃枉之耳。”於是黃門服罪。舊出吳志注。先引吳歷雲:亮出西苑,食生梅,使黃門至中藏取蜜漬梅。蜜中有鼠矢,召問藏吏,藏吏叩頭。亮問曰:“ 黃門從汝求蜜邪?”吏曰:“向求,實不敢與。”黃門不服,侍中張邠等啓:“黃門、藏吏辭語不同,請付獄推究。”亮曰:“此易知耳。”令破鼠矢,矢裏燥。亮大笑,謂邠等曰:“若矢先在蜜中,中外當俱溼。今外溼裏燥,必是黃門所爲。”黃門首服,左右莫不驚悚。又引江表傳雲:亮使黃門以銀椀並蓋,就中藏吏取交州所獻甘庶餳。黃門先恨藏吏,以鼠矢投餳中,啓言藏吏不謹。亮呼吏持餳器入,問曰:“此器既蓋之,且有掩覆,無緣有此。黃門將有恨於汝耶?”吏叩頭曰:“嘗從臣求宮中莞席,宮席有數,不敢與。” 亮曰:“必是此也。”覆問黃門,黃門首服。兩說小異,凝雜取之,故破矢事出吳歷,求席事出江表傳。

按:裴松之以爲:“鼠矢新者,亦表裏皆溼。黃門取新矢則無以得其奸,緣遇燥矢,故成亮之慧。然猶謂吳歷此言,不如江表傳爲實。”

夫亮所言者,決定之理也;松之所言者,偶合之事也。理雖決定,事或偶合。故執理以御事,亦有時乎不通;而窮理之人,反爲曉事者所笑,蓋以此耳。惟圓珠不滯,鑑照難欺,則事理兼明,而情狀必得。故凝雜取兩說,今復備載其本末也。

苻融驗走(薛顏一事附)

前秦苻融,爲冀州牧。有老姥於路遇劫,喝賊,路人爲逐擒之,賊反誣路人。時已昏黑,莫知其孰是,乃俱送之。融見而笑曰:“此易知耳。可二人並走,先出鳳陽門者非賊。”既而還入,融正色謂後出者曰:“汝真賊也,何誣人乎!”賊遂服罪。蓋以賊若善走,必不被擒,故知不善走者賊也。舊出晉書載記本傳。

按:薛顏大卿,知江寧府。邏者晝劫人,反執平人以告。顏視其顏色、舉動,叱曰:“爾盜也。”械之,果服。頗亦類此。見本傳。

蓋辨誣之術,唯博聞、深察,不可欺惑,乃能精焉。丙吉,所謂博聞也;孫亮,所謂深察也。苻融驗走而得其實,薛顏視色而得其情,皆可謂察之深而辨之明矣。若誣非難辨,而勢有不敢,則唯勇於義者能之,寒朗是也。

李崇紿兵

已見釋冤門。

御史質狀

唐高祖舉義師於太原。李靖與衛文升仕隋,守長安,乃收皇族害之。及平關中,誅文升等,及靖。靖言曰:“公定關中,唯復私仇,亦爲天下耶?若爲天下,未得殺靖。”乃舍之。及爲岐州刺史,或有人希旨告靖謀反者,高祖命一御史往案之,謂曰:“ 李靖反狀實,便可處分。”御史知其誣罔,請與告事者偕行。行數驛,御史佯失告狀,驚懼異常,鞭撻行典,乃祈告事者曰:“李靖反狀分明,親奉聖旨,今失告狀,幸救其命。 ”告事者乃別疏狀與御史。驗其狀,與元狀不同。即日還京以聞,告事者伏誅。失御史名。舊不着出處,蓋唐人小說所載也。以正史考之,率皆不合。唐書宗室傳言:淮安王神通,隋大業末在長安,會高祖兵興,吏逮捕,亡命入鄠南山。襄邑王神符,爲衛文升所囚,京師平,封安吉郡公。諸公主傳言:高祖女長廣公主,下嫁趙慈景。帝起兵,或勸亡去,對曰:“母以我爲命,且安往。”吏捕繫於獄。帝平京師,拜開化郡公。是靖未嘗與文升害皇族也。北史衛文升傳言:義師入關,自知不能守,憂懼稱疾,不知政事。城陷,歸於家,義寧中卒。是高祖未嘗誅文升等也。唐書李靖傳言:高祖擊突厥,靖爲馬邑丞,察有非常志,自囚,上急變,傳送江都。至長安,道梗。高祖已定京師,將斬之,靖呼曰:“公起兵爲天下除暴亂欲就大事,以私怨殺誼士乎?”秦王亦爲請,得釋。是靖之仕隋,初不與守長安事也,傳又言:高祖詔靖安輯江南,至峽州,阻賊不得前,帝謂逗留,詔都督許紹斬靖。紹爲請而免。其後破冉肇則,帝喜謂“使功不如使過”。自是委以征討,降蕭銑,禽輔公祏。是未嘗爲岐州刺史,亦未嘗有人告其謀反也。凡小說載事,多失其實,不足深信。然辨誣之術,苟有可取,亦不當廢也。

按:辨誣之術,有正、有譎。李崇疑其誣也,故譎以求情;御史知其誣也,故譎以取質。苟非盡心者,則亦豈能精耶。

張楚金解字

唐垂拱年,羅織事起。湖州佐史江琛,取刺史裴光判書,割取其字,輳合成文,以爲與徐敬業反書,告之。則天差御史往推。光疑雲:“書是光書,語非光語。”前後三使,皆不能決。或薦張楚金能推事,乃令再劾,又不移前疑。楚金憂悶,偃臥窗邊,日光穿透,因取反書向日看之,乃見書字補葺而成,平看則不覺,向日則皆見。遂集州縣官吏,索水一盆,令琛以書投於水中,字字解散。琛叩頭服罪。敕決一百,然後斬之。舊不着出處。

按:此非智算所及,偶然見之耳。荀卿有言:“今夫亡針者,終日求之而不得,其得之非目益明也,眸而見之也。”心之於慮亦然,要在至誠求之不已也。楚金之求獄情,何以異於此哉?是亦盡心之效也。楚金事蹟,見唐書張道源傳,乃其族孫也。以傳考之,楚金儀鳳初進刑部侍郎,至垂拱初凡歷十年,資望已高矣,猶被薦推事,斯亦可疑也。

張行岌逼訪

唐則天朝,有告駙馬崔宣謀反者,先誘藏宣妾,雲妾將發其謀,宣殺之,投屍於洛水。御史張行岌案之,略無跡狀。則天怒,令重案,行岌奏如初。則天曰:“崔宣反狀分明,我令來俊臣案劾,汝當勿悔也。”行岌曰:“臣推事誠不若俊臣。然陛下委臣推事,必須實狀,若順旨妄族平人,豈法官所守?臣以爲陛下試臣耳。”則天厲色曰:“崔宣既殺其妾,反狀自然明矣。妾今不獲,如何可雪?乃欲寬縱之耶!”行岌懼,逼宣家訪妾。宣再從弟思兢於中橋南北多致錢帛募匿妾者,寂無所聞。而宣家每竊議事,則獄中告人輒知揣其家有同謀者。因詐語宣妻曰:“須絹三百疋,僱俠客殺告人。”詰旦,微服伺於臺側。宣有門客,爲宣所信,同於子弟。是日,至臺,賂閽者通消息。告人遽言:“崔家僱客刺我,請以聞。”臺中驚擾。思兢密隨門客至天津橋,罵曰:“若陷崔宣,引汝同謀,何路自脫?汝出崔家妾,與汝五百縑,足以歸鄉成百年計。不然,殺汝必矣!”客悔謝,遂引思兢於告者黨,獲其妾,宣乃免。舊不着出處,以唐史考之,高宗三女,太宗二十一女,其駙馬皆無崔姓。高祖十九女,其駙馬有崔恭禮、崔宣慶。傳言:宣慶妻館陶公主,與趙妻常樂公主姊妹也。爲壽州刺史,越王貞將舉兵,遺書假道,將應之。主進其使,語以勉王“捨生取義”。其後王敗,周興劾與主連謀,皆被殺。然則宣豈宣慶耶?其或誣告,殆以是歟?

按:行岌當酷吏任事之時,獨不順旨妄族平人,雖再被詰責,亦全其所守,故卒能辨誣也。其不及徐有功者,未能無懼耳。然其懼也,但逼宣家訪妾而已,則異乎懼而失守者,可不謂之賢哉!史逸其事,故備言之。

張鷟括字

唐張鷟,爲河陽尉。有呂元者,僞作倉督馮忱書,盜糶官粟。忱不認,元堅執,久不能決。鷟乃取告牒,括兩頭,留一字,問元:“是汝書,即注云是;不是,即注云非。”元注云:“非。”去括,乃是元告牒,遂決五下。又取僞書括字問之,元注云:“ 是。”去括,乃是僞作馮忱書也,元遂服罪。舊不着出處。

按:鷟蓋已知其誣,而欲使之服,故括字以核其奸,問書以正其慝,斯不可隱諱矣,亦安得不服乎?

李德裕劾僧

唐李德裕,鎮浙西。有甘露寺主僧,訴交割常住物,被前知事僧沒金若干兩,引前數輩爲證,遞相交付,文籍在焉。新受代者已服盜取之罪,未窮破用之所。德裕疑其非實,僧乃訴冤曰:“居寺者樂於知事,積年以來,空交分兩文書,其實無金矣。衆人以某孤立,不狎流輩,欲乘此擠之。”德裕惻然曰:“此不難知也。”乃以兜子數乘,命關連僧入對,坐兜子中,門皆向壁,不得相見。各與黃泥,令模前後交付下次金形狀,以憑證據。而形狀皆不同,於是劾其誣罔,一一服罪。舊不着出處。

杜亞詰觴

唐杜亞,鎮維揚。有富民,父亡未幾,奉繼母不以道。元日,上壽於母,因復賜觴於子。既受,將飲,乃疑有毒,覆於地而地墳,乃詬其母曰:“以酖殺人,上天何佑!”母拊膺曰:“天鑑在上,何當厚誣!”職者執詣公府。亞詰之曰:“爾上母壽酒從何來?”曰:“長婦執爵而致也。”“母賜爾觴又從何來?”曰:“亦長婦所執之爵也。” “長婦爲誰?”曰:“此子之婦也。”亞訶之曰:“毒因婦起,奈何誣母!”遂分於廳廁劾之。乃是夫婦同謀,以誣其母也。舊不着出處。

按:辨誣之術,或以物正其慝,李德裕與泥模金是也;或以事核其奸,杜亞詰觴劾酖是也:此皆其正而不譎者也。

武行德辨鹽(薛居正一事附)

武行德之守洛京也,國家方設鹽法,有能捉獲一斤以上者,必加厚賞。時不逞之徒,往往以私鹽中人者。常有村童,負菜入城。途中,值一尼自河陽來,與之偕行。去城近,尼輒先入。既而,門司搜閱,於菜籃中獲鹽數斤,遂系之以詣府。行德取其鹽視之,裹以白綃手帕子,而龍麝之氣襲人,驚曰:“吾視村童,弊衣百結,藍縷之甚者也。豈有薰香帕子?必是奸人爲之耳。”因問曰:“汝離家以來,與何人同途?”村童以實對。行德聞之,喜曰:“吾知之矣。此必天女寺尼與門司冀幸以求賞也。”遂問其狀,命親信捕之,即日而獲。其事果連門司,而村童獲免。自是官吏畏服而不敢欺,京師肅然。先是,行德以採薪爲業,氣雄力壯,一谷之薪,可以盡負。置麾下,攀鱗附翼,遂至富貴,然聽訟甚非所長。至是明辨如此,論者異之。

按:薛居正丞相,漢幹佑中爲開封府判官時,吏有告民以鹽冒法者,獄具,當死。居正疑之,召詰其狀,乃是有憾以鹽誣之也。逮捕具服,即抵吏法。與行德事頗相類矣。彼以希賞而然,此以釋憾而然,皆能辨明其誣者,唯在深察其事也。二事並見本傳。

張保雍雪冤

張保雍刑部爲湖北轉運使時,漢陽俚民販茶,知軍駱與京誣其捍巡檢,二十人法當死,百餘人當從坐。保雍親往慮之,遂明其誣。首得不死,從者皆貰。見曾鞏舍人所撰神道碑。

按:誣人大辟,必不徒然,或以希賞,或以釋憾,斯不仁哉!宜乎保雍力爲辨雪也。

王長吉上言

江南提點刑獄王長吉等言:南安軍上猶縣僧法端、守肱,忿漁人索魚直,誣以行劫,賂縣胥,集耆保,掩捕其家,四人遭殺,三人被傷,以殺獲劫賊告於官。縣尉驗屍,受賕,隱其縻縛之跡。縣令覆視,老眊,又爲典吏所罔。本軍劾得實,僧皆坐死,餘當原赦。情理巨蠹,以其狀聞。詔:縣尉杖脊,配道州衙前;縣令貶文學參軍;餘配廣南者十五人。以僧私田給漁者家。見祥符九年詔令。

按:僧誣漁者,本非難辨,庸吏漫不省察,奸吏相與爲市,故如此耳。長吉劾正其罪,雖已無及,然猶愈於縱惡不治。特着於篇,庶可鑑也。

王臻問傷(賈昌齡一事附)

王臻諫議知福州時,閩人慾報仇,或先食野葛而後鬥,即死其家,遂誣告之。臻問:“所傷果致命耶?”吏持驗狀曰:“傷無甚也。”臻以爲疑。反訊告者,乃得其實。

按:賈昌齡少卿,初爲饒州浮樑尉。其俗輕死,與人有怨,往往先食野葛,以誣怨者。昌齡輒能辨究之,與臻問傷類矣。是皆深察者也。

錢惟濟給食

錢惟濟留後,知絳州。民有條桑者,盜強奪之不能得,乃自斫其右臂,誣以殺人。官司莫能辨。惟濟引問,面給以食,而盜以左手舉匕筯,因語之曰:“他人行刃,則上重下輕。今下重上輕,正用左手傷右臂也。”誣者引服。已上三事,並見本傳。

按:此以其傷下重上輕,知爲自用刃矣。但疑在右臂,故給之食以驗其手,而誣狀灼然,彼安得不服耶!

方偕疏名

方偕大卿爲御史臺推直官時,澧州逃卒與富民有仇,誣以歲殺人十二祭磨神。逮捕繫獄,而久不決,詔偕就鞫之。偕命告人疏所殺主名,尋訪考驗,尚多無恙,事遂辨白。見天聖名臣傳。

按:王圭丞相撰唐介參政墓誌言:介爲嶽州沅江令。州民李氏有貲鉅,吏數以事動之,既不厭所求,乃言其家歲殺人祠鬼。會知州事孟合喜刻深,悉捕系李氏家無少長,榜笞久,莫伏。以介治縣有能名,命更訊之。介按劾無他狀。合怒,以其事聞朝廷。詔遣殿中侍御史方偕,徙其獄於澧州。已而,不異介所劾。其後州吏皆坐罪去,偕以活死者得官。介終不自言。此與章頻驗治僞券,而黃夢松擢用類矣。皆篤厚君子也。頻事見察奸門。

然則誣告者非澧州逃卒,而富民乃嶽州人,特徙其獄於澧州鞫之耳。且偕是時不爲推直官也。名臣傳所書,不若此志本末詳備,殆未得其實歟?惟使告人具疏主名,辨誣之術,有足取者,故特着之。

杜衍按誣(李紘一事附)

杜衍丞相提點河東刑獄時,高繼升知石州,爲其僕所告,雲與西河蕃部謀叛。捕係數百人,久不決。詔衍覆案,得僕誣狀,卒論殺之。

按:李紘龍學爲殿中侍御史時,皇城司卒有告賈人爲契丹刺事者。捕系起大獄。更詔紘訊之,盡得其冤狀,告者遂伏辜。頗亦類此。誣告人罪,法當反坐。苟非明察,豈能然耶?已上二事,並見本傳。

程戡得謀

程戡宣徽,知處州。民有積爲仇者,一日,諸子私謂其母曰:“今母老且病,恐不得更壽,請以母死報仇。”乃殺其母,置仇人之門,而訴於官。仇者不能自明,而戡疑之。僚屬皆言理無足疑,戡曰:“殺人而置其門,非可疑耶?”乃親劾治,具得本謀。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蘇渙疑奸(陸廣一事附)

蘇渙郎中知衡州時,耒陽民爲盜所殺,而盜不獲。尉執一人,指爲盜。渙察而疑之,問所從得,曰:“弓手見血衣草中,呼其儕視之,得其人以獻。”渙曰:“弓手見血衣,當自取之以爲功,尚何呼他人?此必爲奸。”訊之而服。他日,果得真盜。見蘇轍門下所撰墓誌。

按:辨誣者或以情理察之,程戡是也;或以辭理察之,蘇渙是也:皆可謂之明矣。

然陸廣校理知導江縣時,盜屠民家,尉誣一人,執以詣縣。廣視而言曰:“ 非也。”釋之。尉力爭,衆亦疑,終不聽。後果獲真盜。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誌。此何以知之?蓋廣能布爾目,察民事,而先知尉所執非盜,則不必如渙問所從得也。衆既莫曉,故亦疑焉。至於獲真盜終不以語人,蓋布爾目、察民事者,不可使衆皆知也。

郭勸理誣

郭勸給事通判萊州時,有民爲仇人所誣,罪當死,吏受賕且傅致。勸爲辨理得免,民家畫其像而生祠之。見本傳。

寇平更訊

寇平少卿,知淮陽軍。始至,會獄有繫囚,當殊死。疑未得實,而更訊之,果爲吏所誣。囚且釋,吏僅得減死。衆相戒敕,不敢爲欺。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按:勸與平所以辨誣,不得之其辭,則得之其情也。明可知矣!是故造誣者懼焉,被誣者懷焉,皆其盡心察獄之效也。

單孟陽鞫贓

單孟陽大卿爲御史臺推直官時,有以贓誣江南轉運使呂昌齡者,中丞張昪亦言之。累鞫不承,詔孟陽以制獄案治。孟陽雖御史屬,不阿長,而卒直之。因請避,得知濮州。見本傳。

畢仲遊案劫

畢仲遊大夫提點河東刑獄時,韓縝丞相出鎮太原,家奴胡童自陳,有卒剽劫其衣服於黃堂之側。怒以付吏,將黥配之。仲遊謂:“小童衣服尠薄,而剽劫於大帥、故相之宇下,非人情也。”易吏案治,其誣乃辨。見陳恬直閣所撰墓誌。

按:誣有難知者,有易知者。智不足,則有所惑,而於難知者不能辨矣;勇不足,則有所懼,而於易知者不敢辨矣。苟不能辨,亦奚足責。若不敢辨,斯實可罪。孟陽之鞫贓,不阿中丞意;仲遊之案劫,不避大帥怒:所謂勇於義者也。

魏濤求實(景德驛卒一事附)

魏濤朝奉,知沂州氶縣。兩仇鬥而傷,決遣,而傷者死。濤求其故而未得,死者子訴於監司。監司怒,有惡語。濤嘆曰:“官可奪,而囚不可殺。”後得其實:是夕罷歸,騎及門,墜而死。鄰證既明,其誣乃辨。見陳師道正字所撰墓誌。

按:此蓋死者子因其常鬥以誣其仇人也。夫鬥而即決者,傷不致甚,法無保辜,今乃誣其傷而死也。且辜限內死,若有他故,唯坐傷罪,彼騎而墜是他故也,可見其傷不應保辜也。濤能求得其實,辨明其誣,可謂盡心矣。

景德間,有縣胥醉,與驛卒相毆。夜歸,胥僕於路。或以告卒,地寒恐僵死。卒往視之,則已死矣。里胥執送官,以爲毆殺人,其實寒凍死也。卒之母訴於州,又訴於朝,皆反得罪。真宗以此諭宰臣,令謹擇刑獄之官。

若鬥傷者不遇魏濤,則驛卒何以異哉?其能盡心,亦足爲賢也。

鞫情

胡質至官(王靖一事附)

魏胡質,初召爲東郡頓邱令。縣民郭政通於從妹,殺其夫程他,郡吏馮諒繫獄爲證。政與妹皆耐掠隱抵,諒不勝痛,自誣,當反其罪。質至官,察其情色,更詳其事,檢驗俱服。出魏志本傳。舊集不載。

按:此蓋初察其色,已見其情,乃更詳其本末,而驗覈以事,驗證以物,於是情既露矣,辭必窮矣,安得不服乎。

王靖少卿提點河東刑獄時,潞州長子賊殺人不獲,縣械十數,掠治無狀,皆釋去。靖視其牘,曰:“此真賊也。”教吏曲折訊囚,果服罪。靖,熙寧四年終於太常少卿、度支副使。見本傳。

是亦耐掠隱抵者也。其能使之服罪,何哉?蓋察其款辭,而見其本情,已識其爲真賊矣。於是曲折詰問,攻其所抵,中其所隱,辭窮情得,勢自屈服,斯不待於掠治也。然則鞫情之術,或先以其色察之,或先以其辭察之,非負冤被誣審矣,乃檢事驗物,而曲折訊之,未有不得其情者也。

司馬岐決囚(王濟一事附)

魏司馬岐爲陳留相時,梁郡有繫囚,多所連及,數歲不決。詔書徙獄於岐屬縣。縣請豫治牢具,岐曰:“今囚有數十,既巧詐難符,且已倦楚毒,其情易見。豈當復久處囹圄耶!”及囚至,詰之,皆莫敢匿詐,一朝決竟。出魏志司馬芝傳。岐,其子也。舊集不載。

按:王濟郎中,初爲漳州龍溪主簿時,汀州以銀冶事起訟,逾十年不決,連逮數百人。轉運使命濟鞫之,裁七日,盡得其情,從坐者數人而已。濟,大中祥符四年終於刑部郎中,知洪州。見本傳。

此二事相類矣。夫囚有數十,巧詐難符,苟能檢核驗證,亦何至近者數歲、遠者十年不能決耶?是皆官吏不肯盡心而然也。岐於梁郡之囚一朝決竟,濟於汀州之訟七日得情,雖雲巳倦楚毒,其情易見,若非盡心推事,豈能如是之敏耶?

陳表破械(傅岐一事附)

吳陳表,以父死敵場,擢用爲將。時有盜官物者,疑無難士施明。明素壯悍,收考極毒,俟死無辭,廷尉以聞。孫權以表能得健兒之心,詔以明付表,使自以意求其情實。表破械沐浴,易其衣服,厚設酒食,歡以誘之。明乃首服,具列支黨。表以狀聞,權奇之,欲全其名,特爲赦明,誅戮其黨。明感表變行,遂成健將,致位將軍。舊出吳志陳武傳。表,其子也。

按:梁傅岐,爲新安郡始新令。縣人有因鬥相毆而死者,死家訴郡,郡錄其仇人,考掠備至,終不引咎。乃移獄於縣,岐即令脫械,以和言問之,囚便首服。出南史傅琰傳。岐,其孫也。舊集不載。此亦歡以誘之者也。

宋文帝證跡

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孔熙先與徐湛之、許耀、謝綜、范曄謀立彭城王義康,湛之上表告狀,詔收綜等,並皆款服,唯曄不首。頻詔窮詰,曄言:“熙先苟誣引臣。”文帝令以曄所造及改定處分、符檄、書疏墨跡示之,乃引罪。出南史範泰傳。曄,其子也。舊集不載。

崔昂核辭

北齊崔昂爲度支尚書時,有餚藏小吏,因內臣投書告事,又別有飛書告事者,並付昂窮檢。昂言笑間,鹹得其情,告者辭窮,並引誣狀。於是飛書遂絕。出北史崔挺傳。昂,其孫也。舊集不載。

按:鞫情之術,有證之以其跡者,宋文是也;有核之以其辭者,崔昂是也。昂於鞫情,可謂精敏,然亦不過盡心研究以盤詰,使之辭窮,則其情得矣。誣告之禍,賴此而絕,其爲功利不亦溥哉。

王璥推奸

唐貞觀中,左丞李行廉弟行詮前妻子忠,烝其後母,遂與潛藏,雲“敕追入內”。行廉不知,乃以狀聞,朝廷推詰甚急。後母詐以領巾勒項臥街中,長安尉詰之,雲:“有人詐宣敕喚去,一紫袍人見留數宿,不知姓名,因勒送街中。”縣尉王璥令並其子引就房推問,不服。璥先令一胥伏於案下,又令一胥走報雲:“長史喚。”璥倉皇鎖房門去。於是母子相謂曰:“必不得承。”復有私密之語。璥至開門,案下之人亦出,母子大驚,並服其罪。舊不着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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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樞治僮

陳樞都官初爲宣州旌德令時,繁昌有大姓殺人,州縣不能正其罪,監司徙其獄屬樞。乃驗治僮客,盡得其隱伏,殺人者論死。人以爲盡其情。見曾鞏舍人所撰墓誌。

按:鞫情之術,有正,有譎。正以核之,陳樞是也。譎以擿之,王璥是也。術苟精焉,情必得矣。恃考掠者,乃無術也。

葛源有守

葛源郎中,初爲洪州左司理參軍。州將之甥與異母兄毆人,而甥殺人。州將謂源曰:“兩人者皆吾甥,而殺人者乃其兄也,我知之。彼大姓也,無爲有司所誤。不然,此獄將必覆也!”源劾不爲變。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誌。

按:情非難鞫也,或變其情,則如之何?源之有守,與詔指所謂“觀望臣庶而容心者”異矣,良可嘉也。

司馬宣杖卒

司馬宣駕部爲華州司理參軍時,有驍騎卒十餘,犯罪謀亡去。監押捕獲,遂誣以共圖不軌,欲置之死,以希功賞。宣據實鞫之,皆止杖罪。見司馬光丞相所撰墓誌。

按:監押之勢力,豈能動司理?必有以誘之也。脅之以勢而不爲變者,可謂勇矣,葛源是也。誘之以利而不爲變者,可謂仁矣,司馬宣是也。鞫得其情,智足稱也。苟不仁,且無勇,則有爲誘脅所動,而變其情者。故甫刑雲:“非佞折獄,惟良折獄。”此之謂也。

李南公塞鼻

李南公尚書提點河北刑獄時,有班行犯罪下獄,按之不服,閉口不食百餘日。獄吏不敢考訊,甚以爲患,訴於憲使。南公曰:“吾能立使之食。”引出,問曰:“吾欲以一物塞汝鼻,汝能終不食乎?”其人懼,即食,且服罪。蓋彼善服氣,以物塞鼻,則氣結,故懼。此亦博聞之效也。聞之士林。

按:士大夫不爲誘脅所動者,近於孟子之“不動心”矣,彼有負犯,則豈能然?斯可反而用也。故鞫情之術,有在於是者。陳表破械,是誘之也。南公塞鼻,是脅之也。所謂脅之者,不必考掠慘酷也,要在中其忌諱,使之悚然畏服,故於塞鼻之說亦有取焉。

折獄龜鑑譯註卷四

議罪

漢武帝對問(傅隆一事附)

漢景帝時,廷尉上囚防年繼母陳殺防年父,防年因殺陳,依律殺母以大逆論。帝疑之。武帝時年十二,爲太子,在帝側。遂問之,對曰:“夫‘繼母如母’,明不及母,緣父之故,比之於母。今繼母無狀,手殺其父,則下手之日,母恩絕矣。宜與殺人同,不宜以大逆論。”見通典。不着出處。舊集不載。

按:宋文帝時,剡縣人黃初妻趙,打息載妻王死。後遇赦。王有父母及息男稱,依法徙趙二千里。司徒左長史傅隆議曰:“父子至親,分形同氣。稱之於載,即載之於趙。雖雲三代,合之一體。稱雖創鉅痛深,固無仇祖之義。故古人不以父命辭王父命。若雲稱可殺趙,當何以處載?父子祖孫互相殘戮,懼非先王明罰、皋陶立法之本旨也。舊令雲:‘殺人父母,徙二千里外。’不施父子祖孫,趙當避王期功千里外耳。然令雲:‘凡流徙者,同籍近親欲相隨聽之。’趙既流移,載爲人子,何得不從?載行而稱不行,豈名教所許?趙雖內愧終身,稱亦沉痛沒齒。祖孫之義,永不得絕,事理固然。”出南史傅亮傳。隆,其兄也。舊集不載。

夫防年得絕其繼母,以父故也;稱不得絕其祖母,亦以父故也。冤痛之情,或伸或屈,天理存焉,法乃因而制之也。

黃霸戮男(王尊一事附)

漢宣帝時,燕、代之間,有三男共娶一女,而生一子。及將分離,爭子興訟。丞相黃霸斷之曰:“此非人類,當以禽獸處之。”遂戮三男,以子還母。舊不着出處。

按:元帝時,王尊守槐裏令,兼行美陽令事。美陽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兒常以我爲妻,詬笞我。”尊聞之,遣吏收捕驗問,辭服。尊曰:“律無妻母之法,聖人所不忍書。此經所謂‘造獄’者也。”顏師古說:“歐陽尚書有造獄事,謂非常刑名,造殺戮之法。”尊於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懸磔着樹,使騎吏五人張弓射殺之。出漢書本傳。舊集不載。是亦以禽獸處之也。

郭躬明法

後漢郭躬以郡吏闢公府,時有兄弟共殺人者,而罪未有所歸。明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減弟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誤言兩報重,尚書奏章矯制,罪當腰斬。帝以躬明法律,召入問之,躬對:“章應罰金。”帝曰:“章矯詔殺人,何謂罰金?”躬曰:“ 法令有故、誤,章傳命之謬,於事爲誤。誤者,其文則輕。”帝曰:“章與囚同縣,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詐。’帝王法天,刑不可委曲生意。”帝稱善。遷躬廷尉正。出後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深文峻法,務爲苛刻者,皆委曲生意而然也。“君子不逆詐”,蓋惡其末流必至於此爾。傳稱:躬之典理官也,決獄斷刑,依於矜恕,故世傳法律,而子孫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中郎將者二十餘人,侍御史、正、監、平者甚衆。積善之慶,不其盛歟!

高柔請名(遊肇一事附)

魏高柔爲廷尉,時獵法甚峻,宜陽典農劉龜竊于禁內射兔,其功曹張京詣校事言之。帝匿京名,收龜付獄。柔表請告者名,帝大怒曰:“劉龜當死,乃敢獵吾禁地。送龜廷尉,便當考掠,何復請告者主名,吾豈妄收龜耶?”柔曰:“廷尉,天下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毀法乎?”重複爲奏,辭指深切。帝意寤,乃下京名。即還訊,各當其罪。出魏志本傳。

按:法有“誣告,反考告人”,所以息奸省訟也,安得匿告者名乎?柔可謂能執法矣。

後魏遊肇爲廷尉時,宣武嘗敕肇有所降恕,執而不從。曰:“陛下自能恕之,豈可令臣曲筆。”此亦柔之流亞歟?見北史本傳。二事舊集並不載。

惟柔與肇皆詔所指以勵士師者,故並着焉。庶幾執法之吏不曲筆以縱有罪,不毀法以陷無辜,而處議合於人心也。

殷仲堪原情

晉殷仲堪,爲荊州刺史。有桂陽人黃欽生,二親久沒,詐服衰麻,言迎父喪。府曹依律棄市。仲堪曰:“原此法意,當以二親生存而橫言死沒,情理悖逆,所不忍言,故同於毆詈之科,正以大辟之刑。欽生徒有誕妄之過耳。”遂活之。舊出晉書本傳。

按:昔人稱郭躬“推己以議物,舍狀以探情。”夫推己以議物者,恕也;舍狀以探情者,忠也。仲堪亦庶幾焉。苟非用法忠恕,欽生棄市決矣。此皆俗吏所不能者也。

何承天論罰

宋何承天,義熙初,劉毅鎮姑孰,板爲行參軍。毅嚐出行,而鄢陵縣吏陳滿射鳥,箭誤中直帥,雖不傷,處法棄市。承天議曰:“獄貴情斷,疑則從輕。昔有驚漢文帝乘輿馬者,張釋之劾以犯蹕,罪止罰金,明其無心於驚馬也。故不以乘輿之重,加以異制。今滿意在射鳥,非有心於中心。律:‘過誤傷人,三歲刑。’況不傷乎?罰之可也。”舊出南史本傳。

按:此亦“推己議物,舍狀探情”者也。

孔深之辨讞

宋孔深之爲尚書比部郎時,安陸應城縣人張江陵,與妻吳共罵母黃令死,黃忿恨自縊。已值赦。律:“子賊殺傷毆父母,遇赦猶梟首;罵詈,棄市。謀殺夫之父母,亦棄市;會赦,免刑補兵。”江陵罵母,母以自裁,重於傷毆。若同殺科,則疑重;用傷毆及詈科,則疑輕。制惟有打母遇赦猶梟首,無詈母致死會赦之科。深之議曰:“夫題裏逆心,仁者不入。名且惡之,況乃人事!故殺傷咒詛,法所不容;詈之致盡,理無可宥。江陵雖遇赦恩,固合梟首。婦本以義,愛非天屬。黃之所恨,意不在吳,原死補兵,有允正法。”詔如深之議,吳可棄市。出南史孔靖傳,深之其孫也。舊集不載。

按:詈之致死,重於毆傷,不以赦原,於理爲允。妻若從坐,猶或可赦,吳實共罵,棄市亦當。詔所以補議之闕也。

戴胄駁議

唐戴胄爲大理少卿時,長孫無忌被召,不解佩刀入東上閣,尚書右僕射封德彝論:“監門校尉不覺,罪當死;無忌贖。”胄曰:“校尉與無忌罪均。臣子於君父不得稱誤,法着:御湯劑、飲食、舟船,誤不如法,皆死。陛下錄無忌功,原之可也;若罰無忌,殺校尉,不可謂刑。”帝曰:“法爲天下公,朕安得阿親戚。”詔覆議。德彝固執,帝將可,胄駁之曰:“校尉緣無忌以致罪,法當輕。若皆過誤,不當獨死。”由是與校尉皆免。出唐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胄言:“臣子於君父不得稱誤。”所以深責無忌也。校尉緣無忌以致罪,則與無忌罪均,而法當輕也。既免無忌,緣以致罪者豈得不免乎?胄之力爭,亦忠恕之義也。

徐有功斷放

唐徐有功爲司刑丞時,有韓紀孝者,受徐敬業僞官,前已物故。推事使顧仲琰奏稱:“家口合緣坐。”詔依,斷籍沒。有功議曰:“律,謀反者斬。身亡即無斬法;若情狀難捨,或敕遣戮屍。除非此塗,理絕言象。緣坐原因處斬,無斬豈合相緣?既所緣之人亡,則所因之罪減。減止徒坐,頻會赦恩。今日卻斷沒官,未知據何條例?”詔依有功議,斷放。由是獲免籍沒者,凡數百家。出唐書本傳。史辭太簡,今以通典補其未備。舊集不載。

按:易言:“聖人南面而聽天下。”是以漢之史官稱高祖“好謀能聽”。夫聽固人主之職也,聽仲琰之奏,則數百家被籍沒;聽有功之議,則數百家免籍沒。能於此知取捨,亦可謂之明矣。有功之脫禍而成名,夫豈偶然哉!

竇參亟決

唐竇參,初爲奉先尉。男子曹芬兄弟隸北軍,醉暴其妹,父救不止,恚赴井死。參當兄弟重闢。衆請俟免喪,參曰:“父由子死,若以喪延,是殺父不坐。”皆榜殺之。出唐書竇參傳。

按:唐制,縣令斷決死罪。參爲奉先尉,時殆攝行縣事歟?衆請俟免喪者,謂其父既赴井死矣,而兄弟又坐法死,則無人持喪也。此蓋北軍之衆,屯於奉先,故爲之請,以緩其刑,而欲賕中官使獲免耳。參駁正其說,乃亟決之,蓋以此也。

柳渾執奏

唐柳渾,相德宗。玉工爲帝作帶,誤毀一銙。工不敢聞,私市他玉足之。及獻,帝識不類,擿之,工人服罪。帝怒其欺,詔京兆府論死。渾曰:“陛下遽殺之則已。若委有司,須詳讞乃可。於法:誤傷乘輿器服,罪當杖。請論如律。”由是工不死。出唐書柳渾傳。

按:誤傷之法,罪止於是,若使深文者議之,則必坐以罔上不恭之刑矣。舜典曰:“ 宥過無大。”玉工非敢爲欺者,乃誤毀而備償耳,實在可宥之科。

高防覆獄

高防初事周,爲刑部郎中。宿州有民剚刃其妻,而妻族受賂紿州,言“病風狂不語”。並不考掠,以具獄上請,大理斷令決杖。防覆之,雲:“某人病風不語,醫工未有驗狀,憑何取證,便坐杖刑?況禁系旬月,豈不呼索飲食?再劾其事,必見本情。” 周祖深以爲然,終置於法。

按:折獄之道,必先鞫情,而後議罪。今情猶未盡,罪輒先斷,於理可乎?此蓋受賂欲庇之耳。是故防之覆議如此。然但請再劾其事,不復推究所司,則雖疾惡,而亦矜頑,且慮枝蔓也。

杜鎬比附

杜鎬侍郎,兄仕江南爲法官。嘗有子毀父畫像,爲近親所訟者,疑其法,未能決,形於顏色。鎬尚幼,問知其故,輒曰:“僧、道毀天尊佛像,可以比也。”兄甚奇之。

按:荀子言:“有法者以法行,無法者以類舉。”此以類舉者也。若夫黃霸戮三男,王尊殺假子,蓋舉其事之類耳:法不禁禽獸聚麀,然人殺禽獸無罪,則戮之可也。

馬宗元訴郡

馬宗元待制少時,父麟毆人,被系守辜,而傷者死,將抵法。宗元推所毆時,在限外四刻,因訴於郡,得原父罪。由是知名。

按:辜限計日,而日以百刻計之。死在限外者,不坐毆殺之罪,而坐毆傷之罪。法無久近之異也,雖止四刻,亦是限外。有司議法,自當如此,不必因其子訴而後得原也。苟爲鹵莽,或致枉濫,則能訴者亦可稱矣。

馬亮貸死

馬亮尚書,知潭州。屬縣有亡命卒剽攻,爲鄉村患。或謀殺之,在法當死者四人。亮謂其僚屬曰:“夫能爲民除害,而反坐以死,豈法意耶?”乃批其案,悉貸之。

按:剽攻之人,於法許捕。若非名捕者,輒以謀殺之,則慮有誣枉,法所不許也。此四人者,爲民除害,其事有實,其情可矜,而必誅之,非法意也。然僚屬皆拘法之文,則郡將當原法之意,故亮獨批其案而悉貸之。若奏聽敕裁,則尤爲得體也。

王質上疏

王質待制,知廬州。有盜殺其黨,並其貲而遁,邏者得之。質抵之死,轉運使楊告駁其獄曰:“盜殺其徒者,死當原。”質曰:“盜殺其徒而自首者,當原。今殺人取其貲,非自首而捕得,原死豈法意乎?”數上疏,不報。降監舒州靈仙觀。逾年,韓琦知審刑院,請盜殺其徒而不首者,毋得原。已上五事,並見本傳。

按:首則原之,許自新也。不首而原,復何謂耶?殺其徒,取其貲遁去,捕得,初非悔過,而貸其死,失法意矣!宜乎議者有是請也。

梁適闢疑

梁適丞相,嘗爲審刑院詳議官。梓州妖人白彥歡,能依鬼神作法詛咒人,有死者。獄上,請讞,皆以不見傷爲疑。適曰:“殺人以刃,尚或可拒,今以詛咒,其可免乎? ”卒以重闢論。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按:能依鬼神作法詛咒,是造畜蠱毒、厭魅之類也。鞫得其實,疑不見傷,此蓋不知“無法者以類舉”之義耳。欲決大獄,必傅古義,彼俗吏者豈能然耶!

曾公亮躬閱

曾公亮侍中在政府時,每得四方奏獄,必躬閱之。密州銀沙發民田中,有強盜者,大理論以死。公亮獨謂:“此禁物也,取之雖強,與盜民家物有間,罪不應死。”下有司議,卒比劫禁物法,盜得不死。先是,金銀所發多以強盜坐死,自是無死者。見曾肇內翰所撰行狀。

趙抃獨言

趙抃參政,初爲武安軍節度推官。有僞造印者,吏皆以爲當死。抃獨曰:“造在赦前,用在赦後。赦前不用,赦後不造,法皆不死。”遂以疑讞之,卒免死。一府皆服。見蘇軾端明所撰墓誌。

按:劫禁物,造僞印,其論以法,有不當死而用法者或處死焉,是枉濫也。則如曾與趙者,可謂明且謹矣。昔戴胄“參處法意,至析秋毫”,此何愧彼哉!

陳奉古咎法(沈括說二事、何承天議一事附)

陳奉古主客通判貝州時,有卒執盜者,其母欲前取盜,卒拒不與,僕之地,明日死。以卒屬吏,論爲棄市。奉古議曰:“主盜有亡失法。今人取之,法當得捍。捍而死,乃以鬥論,是守者不得主盜也。殘一不辜,而剽奪生事,法非是。”因以聞。報至,杖卒。人稱服之。見王向主簿所撰墓誌。

按:古之議罪者,先正名分,次原情理。彼欲前取者,被執之盜也。母雖親,不得輒取也。此拒不與者,執盜之主也。卒雖弱,不得輒與也。前取之情在於奪,不與之情在於捍。奪而捍焉,其狀似鬥,而實非鬥。若以鬥論,是不正名分,不原情理也。奉古謂“法非是” ,不曰“法當得捍”,夫奈何歸咎於法?蓋用法者繆耳。

沈括內翰說:壽州有人,殺妻之父母兄弟數口。州司以爲“不道”,緣坐妻子。刑曹駁曰:“毆妻之父母,即是義絕,況於謀殺。不當復坐其妻。”邢州有盜殺一家,其夫婦即時死,有一子明日乃死。州司以其家財產依戶絕法給出嫁親女。刑曹駁曰:“某家父母死時,其子尚在,財產乃子物。所謂出嫁親女,乃出嫁姊妹,不合有分。 ”見筆談。

壽州之斷,失在不原情理也。邢州之斷,失在不正名分也。俗吏用法,大率多然,法何咎耶?不唯今耳,古亦有之:宋文帝時,制劫盜同籍期親補兵。餘杭人薄道舉爲劫,從弟代公、道生並大功親,以代公等母存爲期親,而謂子宜隨母補兵。尚書左丞何承天議曰:“婦人三從,夫死從子。今道舉爲劫,叔父已歿,代公、道生並是從弟,不合補謫。乃以叔母爲期親,而令二子隨母。既乖大功不謫之制,又失婦人三從之道。謂其母子並宜見原。”出南史本傳。

夫不辨男女之異,而謫婦人補兵,豈非不正名分,不原情理之甚者歟?此俗吏守文之弊,不可不知也。

胡向科杖

胡向少卿,初爲袁州司理參軍。有人竊食,而主者擊殺之,郡論以死。向爭之曰:“法當杖。”郡將不聽。至請於朝,乃如向議。見呂大防丞相所撰墓誌。

按:此以名分言之,則被擊者竊食之盜也,擊之者典食之主也;以情理言之,則與凡人相毆擊異矣。登時擊殺,罪不至死也。然須擊者本無殺意,邂逅致死,乃坐杖罪。或用刃,或絕時,或殘毀,則是意在於殺,法所不許也。又當原其情理,豈可一概科斷?盡心君子亦宜察焉。

蘇採請減(侯瑾、張唐卿二事附)

蘇採給事爲大理寺詳斷官時,民有父卒母嫁者,聞母死已葬,乃盜其柩而祔之。法當死。採獨曰:“子盜母柩,納於父墓,豈與發冢取財者比!”請之,得減死。

按:侯瑾少卿提點陝西刑獄時,河中有民,父死。母改嫁,十餘年亦死。輒盜發冢,取其棺與父合葬。法當大辟。有司例從輕,瑾請着於令。此乃用採所請爲例者。蓋母與後夫同穴而葬,於是發其冢,取其柩,故論以劫墓見屍之法,而請之僅得減死也。

張唐卿狀元通判陝州時,民有母再適人而死者,及父之葬,子恨母不得祔,乃盜喪同葬之。有司請論如法。唐卿權府事,乃曰:“是知有孝不知有法耳。”遂釋之以聞。則異乎採所請者。蓋後夫尚在,而母死未葬,獨盜其喪以歸,非發冢取棺,則法亦輕矣,雖釋之可也。三事並見本傳。

陳希亮驗封

陳希亮大卿,爲開封府司錄事。有青州男子趙宇,上言“元昊必反”,坐責爲文學參軍,福州安置。明年,元昊果反。宇自訟,所部不受,亡至京師。執政令劾以在官無故亡法。希亮奏:“乞以宇所上封事付有司,即其言驗,不當加責。”宇由是得釋。見本傳。

按:此論其狀,則宇爲文學參軍,福州安置,而亡至京師,劾以在官無故亡法,可也。論其情,則宇豈無故亡哉?本坐言元昊反而責之,今果反矣,尚何劾焉!希亮可謂能“舍狀以探情”也。

賈黯誅意

賈黯侍讀,判流內銓時,益州推官乘澤,在蜀三年,不知其父死。及代還,銓吏不爲領文書,始去發喪。既除服,且求磨勘。黯言:“澤與父不通問者三年,借非匿喪,是豈爲孝乎?”卒使坐廢田裏。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按:黯議澤罪,若深文者。蓋以名教不可不嚴,是春秋“誅意”之義也。

陳巽守正

陳巽賓客爲常州團練推官時,案察官有欲重郡獄者,曹掾承意,舞文成之。巽曰:“非罪殺人以法,與殺人以刃無異也。”竟論如律。見本傳。

按:舞文巧詆,入人之罪,君子不爲也。而利誘之,勢脅之,能不失其守者,難矣。巽豈不謂之賢乎!

蒲謹密敢爭

蒲謹密郎中,初爲萬州南浦令,嘗攝州幕。時廷尉駁州獄失出死罪。謹密以爲:“法者,天下共守。今罪於法不當死,不爭則不可。”州將曰:“可與廷尉爭耶?”謹密愈執不奪。及詔下他司議,而卒得不入死,州將始愧服。見曾肇內翰所撰墓誌。

按:古人守法,如張釋之、徐有功,皆與天子爭者也。而謂不可與廷尉爭,繆矣!且苟憚我之爭,則不恤彼之死,豈君子哀矜之義耶?

強至議贓

強至郎中,初爲泗州司理參軍,嘗攝司法事。漕運卒盜官米,獄具,議贓抵死者五人。至言:“議贓未應律。”州疑其事以奏。而大理寺果糾正如至言,皆得不死。官吏皆被罪,獨至不預。見曾肇內翰所撰墓誌。

按:議贓以律,而未應律,蓋於意義有不通也。罪不應死乃抵死焉,則其不講,過亦大矣。是故漢以律爲專門之學,唐置博士弟子員以講之。盡心君子,亦焉可忽!

夫議罪之事,自古甚多,今但略舉二十七條,亦因舊集概言之耳。其詳見於通典、會要,不可悉載也。

宥過

陳矯赦子

魏陳矯,爲魏郡西部都尉。是時耕牛少,殺者罪至死。曲周民父病,以牛禱,縣結正棄市。矯曰:“此孝子也。”表赦之。出魏志本傳。舊集不載。

溫恢嘉義

魏孫禮,爲司空軍謀掾。初喪亂時,禮與母相失,同郡馬臺求得禮母,禮推家財盡以與臺。臺後坐法當死,禮私導令逾獄,乃自首。既而,臺曰:“臣無逃亡之義。”徑詣刺奸主簿溫恢。恢嘉之,具白太祖,各減死一等。出魏志孫禮傳。舊集不載。

王承送歸

晉王承,爲東海太守。吏錄一犯夜人,承問:“何處來?”雲:“從師家受書還,不覺日暮。”承曰:“鞭撻甯越以立威名,恐非致理之本。”使吏送令歸家。出劉義慶世說,舊集不載。

袁彖恕罪

南齊袁彖,爲廬陵王子卿諮議參軍。子卿鎮荊州時,南郡江陵縣人苟將之弟胡之婦,爲曾口寺沙門所淫,夜入苟家,將之殺沙門,爲官司所檢,將之列家門穢行,欲告則恥,忍則不可,實己所殺,胡之列又如此,兄弟爭死。江陵令啓刺史博議,彖曰:“ 將之、胡之,原心非暴。辯讞之日,義哀行路。昔文舉引謗,獲漏疏網;二子心跡,同符古人。陷以深刑,實傷爲善。”於是兄弟皆得免死。出南史袁湛傳,彖,其族孫也。舊集不載。

按:情苟可恕,過無大矣。孝子之殺牛,義士之逾獄,兄弟之爭死,皆是也。如犯夜雖輕罪,苟務立威而不原情,亦豈能恕之?此可爲宥過之鑑也。

韋丹限納

唐韋丹,鎮江西。有吏掌倉十年,數盈五十萬,因覆量,欠負三千餘石。憫之曰:“欠負如此,豈皆自取費用,必爲權勢所須。”乃令搜索傢俬文字驗之,其分用名歷具在。因謂諸吏曰:“汝等恃權勢,以取索於倉吏,今其欠負,豈獨賠填?今將貸汝之罪,可各據所得,限一月納足。”皆頓首曰:“君侯以至明察下,準法合當刑責,既釋重罪,填納不辭。”倉吏由是得釋。舊不着出處。蓋唐人小說所載,今新唐書修入丹傳。

按:侵盜官物,其入己,其與人,罪等耳。然入己之情,貪於貨利,是君子所疾也;與人之情,迫於權勢,是君子所矜也。夫州吏之脅取,倉吏之盜與,豈不知法?但幸其不敗耳。以其可矜而宥倉吏,則不可獨加州吏罪,故並宥焉。且欠負賠填,既已足矣,亦有可恕之道。則置而不問者,乃許其悔過,非縱惡弗治也。

張詠判行

張詠尚書,再知益州。先有百姓,告論官染院大破色料,偷瞞入己,禁四十餘人,前政不能決。詠到,慮問,謂告事者:“汝是陳利便人。今一料官物,合使幾何?” 對曰:“使若干。”詠曰:“甚善。可作利便狀來。”判令:“今後依所陳利便施行,不得有違。主典各杖六十,餘並放。”見李畋虞部所撰語錄。

按:染院色料,乃舊例定額,非主典大破。雖有寬剩,豈爲偷瞞?但應言上而不言上,亦不得無罪爾。是故斷杖六十。而干連人悉宥之,蓋以罪不在彼也。吏或苛暴,則將劾大破之罪,理偷瞞之贓,無所不至矣。是安知君子宥過之道哉!

馬亮縱囚(親事官失金楪一事附)

馬亮少保,初以殿中丞通判常州。吏有亡失官物者,械繫妻子,干連數十百人。亮一切縱去,許其自償所負,不逾月而盡輸之。見本傳。

按:丁謂丞相說:真宗朝,因宴,有親事官失卻金楪一片。左右奏雲:“且與決責。”上曰:“不可。且令尋訪。”又奏:“只與決小杖。”上曰:“自有尋訪日限。若限內尋得,只小杖亦不可行也。”至尊守法尚爾,臣子理合如何?見丁晉公談錄。

胡則籍銅(劉承規一事附)

胡則侍郎,提舉江南路銀銅場鑄錢監,得吏所匿銅數萬斤,吏懼且死。則曰:“ 馬伏波哀重囚而縱之亡,吾豈重貨而輕數人性命!”止籍爲羨餘。

按:劉承規留後,嘗督封禪漕運。有鑄錢監工匠,訴前後官吏盜銅瘞地僅數千斤。承規佯爲不納,密遣人發取送官,不問其罪。殆亦有伏波之意歟?

趙師民不問

趙師民龍學,知耀州。民有犯鹽鐵禁者,乃曰:“障其利而罪之,是罔民也。 ”一切不問

按:此誠仁人之言也。然稍寬之,斯亦可矣。若一切不問,則奸猾之民爭出於此,顧將奈何?君子宥過,不當如是

姚渙卻賞

姚渙大卿初監益州交子務時,發奸隱几萬緡,主吏皆當死。渙請於使者,願發其所欺而無及賞典,由是得全者衆。渙,治平二年終於光祿卿。已上四事,並見本傳。

李崇鞭巫(袁君正一事附)

已見釋冤門。

按:梁袁君正,爲豫章內史。性不信巫。郡有萬世榮爲巫師,君正小疾,主簿熊嶽薦之,師雲:“須疾者衣爲信命。”君正以所著襦與之。事訖,取襦,雲:“神將送與北斗君。”君正使檢諸身,於衣裏獲之,以爲“亂政”,即刑于市而焚其神。一郡無敢行巫者。出南史袁湛傳。君正,其族孫也。舊集不載。

是皆惡其妄言惑人故爾。情苟可責,惡無小矣,此之謂也。然王制雲:“執左道以亂政,殺;假鬼神以疑衆,殺。”李崇鞭笞女巫,雖亦有意懲惡,殆不知王制,故未能正法歟?

折獄龜鑑譯註卷五

懲惡

孔琇之案兒(王敬則一事附)

南齊孔琇之,爲吳令。有小兒年十歲,偷刈鄰家稻一束,琇之付獄案罪。或諫之,答曰:“十歲已能爲盜,長大何所不爲。”縣中皆震。出南史孔靖傳。琇之,靖之孫也。舊集不載。

按:南齊王敬則,爲吳興太守。郡舊多剽掠,有十數歲小兒於路拾取遺物,敬則殺之以徇。自此路不拾遺,郡無劫盜。出南史本傳。舊集不載。

敬則欲駭衆立威故爾。夫小兒無識,路有衍遺物而拾取之,非剽掠也,何足深罪。殺之以徇,斯爲酷濫,是前代長吏專殺之弊也。若琇之所案者,庶可以懲惡矣。

李傑覘婦(曾孝序一事附)

唐李傑,爲河南尹。有寡婦告其子不孝,傑物色非是,謂寡婦曰:“汝寡居,唯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無悔乎?”婦言:“子無狀,寧復惜!”傑曰:“審如此,可買棺來取兒屍。”因使覘其後。寡婦出,與一道士語曰:“事了矣。”俄將棺至。傑即令捕道士,劾問,具服:“與寡婦通,爲子所制,故欲除之。”於是杖殺道士,納於棺。舊出唐書本傳。

按:曾孝序資政,知秀州。有婦人訟子,指鄰人爲證。孝序視其子頗柔懦,而鄰人舉止不律。問其母,又非親。乃責鄰人曰:“母訟子,安用爾!”爲事非涉己,因並與其子杖之。聞者稱快。蓋以繼母私鄰人,而忌其子間之,故致訟。見近時小說。

鄰人與道士類矣,然彼教寡婦訟其子以死罪,故殺之;此教繼母訟其子罪不至死也,故杖之而已。雖輕重有異,其懲惡一也。覘婦、責鄰二事,又見察奸門。

崔黯搜孥

唐崔黯,鎮湖南。有惡少,自髡鉗爲傭隸,依託佛教,幻惑愚俗,積財萬計。黯始下車,恐其事敗,乃持牒詣府,雲:“某發願焚修三年,今已畢,請脫鉗歸俗。” 黯問:“三年教化,所得幾何?”曰:“逐旋用,不記數。”又問:“費用幾何?”曰:“三千緡不啻。”黯曰:“費者有數,納者不記,豈無欺隱!”命搜其室,妻孥蓄積甚於俗人。既服矯妄,即以付法。舊不着出處。脫鉗事又見察奸門。

按:矯妄幻惑,乃妖民也。與“假鬼神以疑衆,執左道以亂政”者同矣,可不懲歟!

張輅入穴

晉高祖鎮鄴時,魏州冠氏縣華村僧院有鐵佛一軀,高丈餘。忽雲佛能語,以垂教戒。徒衆稱讚,聞乎鄉縣。士庶雲集,施利填委。高祖命衙將齎香設供,且驗其事虛實。張輅請與偕行。至則盡遣僧出,乃開其房,搜得一穴,通佛座下,即由穴入佛身,厲聲以說諸僧過惡,衙將遂擒其魁。高祖命就彼戮之。舊不着出處。入穴事又見察奸門。

安重榮斃母

晉安重榮,鎮常山。有夫婦共訟其子不孝者,重榮面加詰責,抽劍令自殺之。其父泣言“不忍”,其母詬詈逐之。乃繼母也。重榮咄出,一箭斃之。聞者稱快。舊不着出處。抽劍事又見摘奸門。

按:古之後婦疾前妻子,亦已多矣。苟得其情,則切責而嚴戒之可也,何必取快一時,加之非法乎?語曰:“不教而殺,謂之虐。”重榮固不足道,此事亦非所取。舊集載之,故略辨焉。

張詠斬吏(兵士決杖乞劍一事附)

張詠尚書,淳化五年知益州,兼充西川同捉賊招安使。時李順初破,餘黨猶盛。因責決一吏,輒枝詞不伏。詠曰:“這的莫要劍喫?”吏雲:“決不得,喫劍則得。”詠令牽出,斬之以徇。軍吏愕眙相顧。自是俱服詠之威信,令出必行。見張忠定公語錄。

按:詠始下車,人情觀望。於斯時也,吏因責決,枝詞不伏,奸猾甚矣。能以威信折猾吏奸,則令無不行,衆無不服,是故卒能平定蜀地也。

丁謂丞相說:真宗朝,有兵士作過,於法合死,特貸,命於橫門決脊杖二十除配。不伏決杖,叫喚乞劍。把捉不得,遂奏取進止。傳宣雲:“須決卻杖二十後,別取處分。”尋決訖,再取旨,真宗雲:“只是怕喫棒後如此。即已決了,便送配所,更不須問。”見丁晉公談錄。

蓋彼猾吏枝詞不伏,豈只是怕喫棒,意謂書生畏懦,不敢容易斬人,故以此嘗試詠耳。兵士之情既與彼異,且朝廷威令行乎四海,不待斬此卒而後立焉,則置不復問可也。夫懲惡者,體茲矜謹之意,安有枉濫之咎乎!

馬亮誅豪

馬亮尚書,知饒州。有土豪白氏,多持吏短長。嘗殺人,以赦免,而愈驁橫,爲閭里患。亮發其奸而誅之,部中畏懾。見本傳。

按:亮提點福建刑獄時,覆訊冤獄,全活數十人。其誅奸豪,必無枉濫,蓋以懲惡當如是也。

薛顏籍社(薛元賞一事附)

薛顏大卿,知耀州。有豪姓李甲者,結客數十人,號“沒命社”。或不如意,則推一人以死鬥,數年爲鄉人患,莫敢發之。顏至,大索其黨。會赦當免,特杖甲流海上,餘悉籍于軍。見本傳。

按:唐薛元賞,爲京兆尹,都市多惡少年,以黛墨鑱膚,誇詭力,剽奪坊閭。元賞到府三日,收惡少,杖死三十餘輩,陳諸市,餘黨懼,悉以火滅其文。 出唐書本傳。蓋懲惡如此者,省獄訟之術也。顏之籍社,頗相類矣。

楊告擒賊(田瑜一事附)

楊告諫議,初爲洪州豐城簿。邑有賊殺人,投屍於江。裏中人雖知主名,而畏不敢言。告聞,親往擒之,會赦原。殺人原赦,蓋幹興初登極赦也。有言賊欲報怨者,告不爲之動。既而,果乘夜來刺,告復捕得之,卒置於法。境內肅然。

按:田瑜龍學知青州時,城中有殺人投屍井中者,吏以無主名而不以聞。瑜廉得之,曰:“豈有奸盜殺人而縱之耶?”厚以金帛募人告捕。後數日,果於鄰郡獲賊。是亦能懲惡者也。然郡將爲此,比之主簿,則差易矣。

李若谷磔盜

李若谷參政知潭州時,有盜上下洞庭間,邀劫舟船,殺人即投於湖中,沒其屍。及捕獲,輒蒙讞得減死,黥配他州。既而逃歸,爲患滋甚。若谷潛使人擒到,條前後殺人狀,磔於市。

按:書曰:“怙終賊刑。”謂怙其奸慝,終不悛改,以賊害人,當刑殺之。此先王懲惡之義也。告之捕置於法,若谷之擒磔於市,傅諸古義,亦庶幾焉。

劉湜焚屍

劉湜待制,初知耀州。富平縣有盜掠人子女者,既擒獲,輒詐死,伺間即逸去。再捕得,復詐死,湜趣令焚之。以上四事,並見本傳。

按:因其詐死,遂以爲實,而即埋之,亦足以折奸而懲惡矣,何必焚之耶?將慮其徒或能掘取而復活耶?掠人子女之罪,於法不至戮屍,不爲焚屍事可也。

呂公綽安衆

呂公綽侍讀知開封府時,虎翼卒劉慶告變。下吏案驗,乃慶始謀,衆不從,反訴以誣衆,且覬倖得賞。公綽言:“京師衛兵多,若使奸人得計,則無以安衆心。”卒論慶法外。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孫沔刑丐

孫沔副樞,知杭州。有丐者,左臂無一手,右臂唯兩指,盜細民鑊,相競至庭。丐者舉臂泣曰:“細民誣我!無指之人,豈能盜鑊?”沔即然之,叱細民出,撫勞丐者,因與其鑊。始弗敢受,再三安慰。丐者不知其計也,以指撮鑊,徐以臂舉,戴於首而去。沔追還,斷其指,令於市。見近時小說。

按:懲惡之事,本非中道,不得已而爲之。論卒法外者,謂不如是無以安衆心也,事體所繫大矣,則其爲此驚讋羣奸,於理或可也。丐者盜鑊,事極微末,譎得其情,法外刑之,亦何忍哉?此世俗所誇以爲嚴明,而君子不取者也。特着其事,且辨其義,庶懲惡得以鑑焉。

吳中復戮兵

吳中復龍學知江寧府時,屬郡郵兵苦巡轄者苛刻,輒共拘縛鞭之。及獄具,乃不應死。中復以便宜戮其首惡,餘悉配流。奏着於令。見本傳。

按:是時廂軍無階級法,故不應死。中復帶本路兵馬鈐轄,故以便宜戮之。夫宥過者,或縱舍於法中;懲惡者,或誅戮於法外。所以異乎議罪者,彼其處決有所推本,若輕若重無非法也。今法不應死,以便宜戮之,豈非誅於法外乎?

彭思永具獄

彭思永中丞,嘗爲益州路轉運使。成都闕守,攝領府事。吏盜官錢數百萬,付獄已三歲,出入自若。思永視事一日,即具獄。見本傳。

按:思永疾吏庇奸,則固善矣。然其爲轉運使亦可劾吏正法也,乃必待攝領府事而後一日具獄,何哉?此唯通判爲之乃可稱耳,在於監司不足道也。但其懲惡亦有取焉,故特着之。

周沆撤室

周沆侍郎,嘗知渤海縣。濱州大吏恃府勢,築室障民居,害其出入。民訴縣以十數,前令莫敢直。沆立表撤室,收吏抵罪。豪猾惕息。見司馬光丞相所撰神道碑。

薛儀繩奸

薛儀殿丞,通判渭州。守將武人不能謹廉,大吏郝正把其陰事,招權受賂,人莫敢詰。儀請治之。將內窘,以情告。儀曰:“止欲去惡吏,必不使及君。”將即移疾。儀攝州事,乃發正私出塞市馬,收案伏法。將不染於辭,深德之。見司馬光丞相所撰墓誌。

按:君子之懲惡,不必皆於法外誅戮也。若豪猾之人,恣爲奸利,莫敢治之以法,而獨以法繩之,亦足以懲惡矣。故着此二事,使折獄者以爲鑑也。

察奸

子產聞哭(莊遵、韓滉、張詠、郭申錫四事附)

鄭子產聞婦人哭,使執而問之,果手刃其夫者。或問:“何以知之?”子產曰:“ 夫人之於所親也,有病則憂,臨死則懼,既死則哀。今其夫已死,不哀而懼,是以知其有奸也。”舊出獨異志。

按:疑獄集又載兩事:

莊遵爲揚州刺史,曾巡行部內,忽聞哭聲,懼而不哀。駐車問之,答曰:“夫遭火燒死。”遵令吏守其屍,乃有蠅集於首,披髻視之,得鐵釘焉。因知此婦與人共殺其夫也。

韓滉在潤州,宴於萬歲樓,忽聞哭聲,懼而不哀。問左右:“在何所?”對曰:“在某街。”即命捕之,乃婦喪夫也。信宿,獄不成。吏懼,守於屍側,有青蠅集其首,因髮髻視之,腦有大釘。果婦私鄰人,醉其夫而釘殺之也。二事舊不着出處。

近時小說亦載一事:

張詠尚書鎮蜀日,因出過委巷,聞人哭,懼而不哀,亟使訊之。雲:“夫暴卒。”乃付吏窮治。吏往熟視,略不見其要害。而妻教吏搜頂發,當有驗。及往視之,果有大釘陷其腦中。吏喜,輒矜妻能,悉以告詠。詠使呼出,厚加賞勞,問所知之由,令並鞫其事。蓋嘗害夫,亦用此謀,發棺視屍,其釘尚在,遂與哭婦俱刑于市。

此三事始末略同,皆用子產語以察奸者也。或疑張、韓之事後人傅會爲之,然則上虞孟嘗、臨淄曹攄,所論孝婦亦可疑矣。古今雖殊,事理無異,適然相似,何足致詰?當知子產言猶可用。

郭申錫給事,初爲常州晉陵尉。民有號泣訴其弟爲人所殺者,申錫察其色懼而不哀,曰:“吾得賊矣。”執而訊之,果兄殺弟。見本傳。

此其事異而理不異,豈非亦用子產之言以察奸乎?蓋言苟中理,無時不驗。非若譎詐,忌人窺測,已陳芻狗,用輒爲祟也。王者發政,必佔古語,盡心君子焉可忽哉!

趙廣漢治潁

漢趙廣漢,爲潁川太守。吏俗朋黨,廣漢患之。厲使其中可用者受記,出有案問,既得罪名,行法罰之,廣漢故漏泄其語,令相怨咎。又教吏爲缿筒,及得投書,削去主名,而託以爲豪傑大姓子弟所言。其後強宗大族家家結爲仇,奸黨散落,風俗大改。吏民相告訐,廣漢得以爲耳目。盜賊以故不發,發又輒得。一切治理,威名流聞。出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吏俗朋黨,壅蔽爲奸,則太守勢孤,而爲衆所制矣。是故廣漢以受記、案問、投書、告訐之事,破壞其黨,使之散落,然後用爲耳目,督察盜賊,而皆畏戢,乃可治理。察奸之術,有在是者,故特着之也。

尹翁歸披籍(趙廣漢、江文遙、黃霸三事附)

漢尹翁歸,爲東海太守。郡中吏民賢不肖,及奸邪罪名盡知之。縣縣各有記籍。自聽其政,有急名則少緩之;吏民少解,輒披籍。縣縣收取黠吏豪民,案致其罪,高至於死。收取人必於秋冬課吏大會中,及出行縣,不以無事時。其有所取也,以一警百,吏民皆服,恐懼改行自新。出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趙廣漢使吏民相告訐,乃得以爲耳目;翁歸所以盡知吏民賢、不肖及奸邪罪名者,何也?傳稱:“廣漢爲人強力,天性精於吏職,見吏民或不寢至旦,尤善爲鉤距,以得事情。郡中盜賊,閭里輕俠,其根株窟穴所在,及吏受取請求銖兩之奸,皆知之。”則用爲耳目者,不獨相告訐之吏民也。

後魏江文遙,爲咸陽太守。勤於禮接,終日坐廳事,至者見之,假以恩顏,屏人密問。於是民所疾苦、大盜姓名、奸猾吏長,無不知悉。亦以精強之力,鉤距之術,而得人皆爲其耳目也。

是故史言:黃霸在潁川時,吏民見者,語次,尋繹問他陰伏,以相參考。人鹹畏服,稱爲神明。翁歸所以能盡知者,殆亦然歟?蓋以己耳目察奸,不若以衆耳目察奸之廣且盡也。第恐爲彼所欺耳,故於精強鉤距,亦有取焉。

若翁歸之可取者,則不獨此也。仲尼之言曰:“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翁歸之政近之矣。“有急名,則少緩之者”,寬以濟猛之謂也;“吏民少解,輒披籍案罪者”,猛以濟寬之謂也。又 “不以無事時”,有所取必因課吏大會及出行縣,則其用猛可謂謹重矣;雖盡知奸邪罪名,而不盡案致其罪,但“以一警百”,而“吏民皆服”,則其用寬可謂簡嚴矣。是故能使人人恐懼,改行自新,和可知也。察奸之道,莫善於此。夫苛察細事,駭服衆人,以矜其明者,於翁歸何足道哉?擬諸古之良吏,其鄭子產之流亞歟?史稱薛宣“爲世吏師”,宣特一世之吏師耳,翁歸乃百世之吏師也。

黃昌掩取

後漢黃昌,爲宛令。政尚嚴猛,好發姦伏。有盜其車蓋者,昌初無所言,後乃密遣親客,至門下賊曹家掩取得之。悉收其家,一時殺戮。大姓戰懼,皆稱神明。出後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賊曹主盜賊事,而盜令君車蓋,正如周亐爲召陵侯相,廷掾憚其嚴明,欲損其威,而晨取死人斷手足立寺門,是奸猾之吏與令爲戲者也。有以勝之,則其黨皆畏戢;無以勝之,則其黨皆侮玩。故昌初無所言,猶兵法“初如處女,敵人開戶”也;掩取得之,猶兵法“後如脫兔,敵不及拒”也。此其所以勝奸之術也。夫一車蓋,亦何所直?嘗試縣令,人必非遠。察其情狀,猶涉疑似;驗其物色,遂見端的。於是掩取,理無不得也。昌發姦伏,可謂有術。然悉收其家,一時殺戮,則殘酷已甚矣。此乃前代長吏法許專誅之過也。今但取其察奸之術耳。酷吏之事,善人所惡,何足道哉!

馮緄疑詔(劉文裕一事附)

後漢馮緄,父煥爲幽州刺史,疾忌奸惡,數致其罪。怨者乃詐作璽書譴責煥,賜以歐刀。又下遼東都尉龐奮使速行刑,奮即收煥。煥欲自殺,緄疑詔文有異,止煥曰:“大人在州,志欲去惡,實無他故,必是兇人妄詐,規肆奸毒。願以事自上,甘罪無晚。 ”煥從其言,上書自訟,果詐者所爲,追奮抵罪。緄由是知名。出後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劉文裕觀察,太平興國三年,領秦隴徼巡。會李飛雄僞乘傳矯制,執縛韋韜、周承瑨、田仁昭、王侁、梁崇贊、馬知節洎文裕等數輩,將以逗撓戮於秦州,因劫守卒,據城叛。文裕與語,覺其詐,乃與仁昭等擒飛雄,具狀以聞。獄成,誅之,夷其三族。見本傳。文裕察奸,與緄類矣。蓋見語言有異,而覺其詐也。

荀攸諫叔(孟表一事附)

魏荀攸少孤,祖父廣陵太守曇卒,故吏張權求守曇墓。攸年十三,疑之,謂叔父衢曰:“此吏有非常之色,殆將有奸!”衢寤,乃推問,權果殺人亡命。出魏志本傳。舊集不載。

按:後魏孟表,鎮渦陽。南齊遣裴叔業攻圍六十餘日。表撫循將士,戮力固守。初,有一南人,自雲姓邊字叔珍,攜妻息從壽春投表,未及送闕,會叔業圍城。表後察叔珍,言色頗有異,即推核,乃是叔業姑兒,規爲內應,所攜妻息,並亦假妄,遂斬之,人情乃安。出北史本傳。舊集不載。

夫察奸者,或專以其色察之,或兼以其言察之,其色非常,其言有異,必奸詐也,但不可逆疑之耳。見其有異,見其非常,然後案之,未有不得其情者。苟逆疑之,則與意其鄰之子竊鈇者類矣。是故逆詐示明者,不得爲善察奸也。

薛胄察異

隋薛胄,爲兗州刺史。有陳州人向道力,僞作高平郡守,將之官。胄遇諸塗,察其有異,將留詰之。司馬王君馥固諫,乃聽詣郡。既而悔之,即遣主簿追道力。部人徐俱羅嘗任海陵郡守,先是,已爲道力僞代之。比至秩滿,公私不悟。俱羅語君馥雲:“向道力經代爲郡,豈容疑之。”君馥又以俱羅所陳固請,胄呵之,乃止。遂收之,道力懼而引僞。時稱神明。出北史薛辯傳。胄,其四世孫也。舊集不載。

按:徐俱羅、王君馥皆不覺道力有異,而胄獨能察之,斯可謂明矣。明苟不足,豈能察奸?然不可妄以逆詐爲明也。

李至遠識奸(包拯一事附)

唐李至遠,爲天官侍郎,知選事。疾令史受賄謝,多所黜易,吏肅然斂手。有王忠者,被放,吏繆書其姓爲“士”,欲擬訖增成之。至遠曰:“調者三萬,無士姓,此必王忠也。”吏叩頭服罪。出唐書李素立傳。至遠,其孫也。舊集不載。

按:善察奸者,吏不能欺,至遠是也。

雖然,小人爲奸,亦頗難防。包拯副樞知開封府,號爲嚴明。有民犯法,罪當杖脊。吏受賕,與之約曰:“今見尹,必付我責狀。汝第號呼自辨,我與汝分罪。汝決杖,我亦決杖。”既而拯引囚問畢,果付吏責狀。囚如吏言,分辨不已,吏大聲訶之曰:“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拯謂其招權,捽吏於庭,杖之十七。特寬囚罪,止從杖坐,以折吏勢。不知乃爲所賣,卒如素約。見筆談。此蓋防其招權,不防其見賣也。大抵察奸不可有意,吏果招權,杖之可矣;矯枉過正,遂寬囚重,爲彼窺測,以至見賣,失在有意折吏之勢也。然則善察奸者,可不鑑於此哉。

李傑覘婦(葛源、曾孝序二事附)

已見懲惡門。

按:葛源郎中爲吉水令時,有毛氏寡婦,告其子不孝。源以恩義喻之,不聽。使人微捕得與間語者,驗其對,乃書寡婦告狀者也。鞫之,具服:“爲私謀誣其子。”此乃用李傑覘婦之術也。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誌。

曾孝序杖鄰人事,亦見懲惡門。蓋以寡婦指鄰人爲證,既在訟廷,事可立決,故不待覘而知之。若其能察奸,則與源無異也。葛源驗對事,又見核奸門。

裴均釋夫(河間婦人一事附)

唐裴均,鎮襄陽。部民之妻與其鄰通,託疾,謂夫曰:“醫者言,食獵犬肉即差。”夫曰:“吾家無犬,奈何?”妻曰:“東鄰犬常來,可系而屠之。”夫用其言,以肉餉妻。鄰人遂訟於官。收捕鞫問,立承,且雲:“妻所欲也。”均曰:“此乃妻有外情,躓夫於禍耳。”追劾之,果然。妻及奸者皆服罪,而釋其夫。舊不着出處。

按:柳宗元說:河間淫婦託疾,令其夫夜召鬼解除,即使人告其夜祠,咒詛不道。吏訊驗,笞殺之。與屠犬者類矣。均能察其奸,斯亦可稱也。

崔黯搜孥

已見懲惡門。

張保雍處變(王晦叔一事附)

張保雍刑部,知漢州。四卒夜叩府,告禁兵兩營變。佐吏駭懼。保雍徐出,械四卒掠之,趣作誣狀,徇兩營。至明,鞫得實,乃四卒與伍中謀,幸授己甲,因即以叛。遂及同謀者九人棄之市。見曾鞏舍人所撰神道碑。

按:保雍所以察其爲奸者,軍若已變,則告者何獨四卒?軍若未變,則何用夜叩府告?其械而掠之,趣作誣狀者,蓋慮軍情因此不安,欲徇兩營也。此不惟善察奸,抑亦善處事矣。

王晦叔丞相,知益州。有卒夜告其軍將亂。晦叔覆狀,立辨其僞,而斬之。與此事頗相類,故附着焉。見尹洙龍圖所撰神道碑。

任顓梟卒(賈昌朝一事附)

任顓侍郎知潭州時,儂智高陷嶺南九郡,宣撫司移文稱:宣毅卒有功,補爲本軍校。卒至,顓察其色動,曰:“必有奸。”即付所司。搜其家,得細書文字,記潭之軍伍、兵仗、城郭、道路,乃智高所用爲內應者。顓令梟首以徇,遂大爲守備。見本傳。

按:征戰之際,卒有功者雖補爲將校,亦當留軍前,豈可發歸本營?顓得宣撫司移文,固已疑之矣。其卒至而色動,其有奸灼然。是以即付所司,且搜其家也。亦可謂善察奸矣。

賈昌朝丞相,判大名府。時妖人王則,謀舉大名反河南北,使其黨挾書妄言,冀得近而爲變。昌朝察其有奸,考問具服。於是則惶恐,獨嬰貝州以反。即遣將馳兵,操攻具往。見王安石丞相所撰神道碑。夫言之異者,必有奸也。收捕考問,而得其情,奸何能爲?此與顓事略相似也。

俞獻卿執僧(凡一門之事,雖皆以時代爲次,亦或以事類相從,庶便於觀覽。故任顓在俞獻卿前。他皆仿此。)

俞獻卿侍郎,初爲壽州安豐尉。有僧積施財甚厚,其徒殺而瘞之,乃告縣曰:“ 師出遊矣。”獻卿揣其有奸,詰之曰:“師與吾善,不告而去,何也?”其徒色動。因執之,得所瘞屍。一縣大驚。見本傳。

按:僧之富者,必不能出遊;其出遊也,則必治裝告別,亦不能如打包僧,翩然往也。來告之辭已可疑矣,被詰之色又可見矣,有奸灼然,是故執之。獻卿亦可謂善察奸也。

張昪辨奸

張昪丞相,知潤州,有婦人,夫出數日不歸,忽聞菜園井中有死人,即往視之,號哭曰:“吾夫也。”遂以聞官。昪命屬吏集鄰里,就其井驗是其夫否。皆言井深不可辨,請出屍驗之。昪曰:“衆皆不能辨,婦人獨何以知其爲夫?”收付所司鞫問。果奸人殺其夫,而與聞其謀也。見沈括內翰筆談。

李繹密刺

李繹諫議,知華州。有蒲城縣民李蘊,訴盜殺其侄者。繹問:“若有仇耶?”曰:“無。”“若有亡失耶?”曰:“無。”繹曰:“吾得之矣。若第歸。”因使人密刺之,乃蘊有陰罪。懼其事暴,殺以滅口也。見本傳。

孫長卿訊兄

孫長卿侍郎,知和州。民有訴弟爲人所殺者,察其言不情,乃問:“汝戶幾等? ”曰:“上等也。”“汝家幾人?”曰:“唯一弟與妻子耳。”長卿曰:“殺弟者,兄也。豈將並有其貲乎?”按之,果然。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按:奸人之匿情而作僞者,或聽其聲而知之,或視其色而知之,或詰其辭而知之,或訊其事而知之。蓋以此四者得其情矣,故奸僞之人莫能欺也。然苟非明於察奸之術,則亦焉能與於此哉?

朱壽隆查火

朱壽隆大監知彭州九隴縣時,吏告一家七人以火死,壽隆曰:“豈有一家焚而無一人脫者?此必有奸。”逾月,獲盜,果殺其人而縱火。壽隆,熙寧四年終於少府監。見本傳。

按:此蓋知其有奸,而嚴於察捕,故能獲盜也。若信吏所告,不以爲意,則彼得幸免矣。

向緯得狀

向緯郎中,知鄆州陽穀縣。有土豪殺人,而遺其妻金,以故久不發。緯密得其狀,一日悉逮捕至庭下,而人莫知也。訊之,服罪。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按:土豪殺人而遺其妻金,與夫被人殺而受其仇金,皆爲奸者,不可不察也。若容其倖免,則愈無忌憚,強者害政,弱者傷教,無所不至矣。此君子所疾,故察而治之不少貸也。

章頻驗券(此亦以事類相從,故章頻在向緯後。)

章頻侍御知彭州九隴縣時,眉州大姓孫延世,僞券奪族人田,久不能辨,轉運使委頻驗治之。頻曰:“券墨浮朱上,必先盜用印而後書之。”既引伏,獄未上,而其家人復訴於轉運使。更命知益州華陽縣黃夢松覆按,無所異。夢松用此召入爲監察御史,頻乃坐不即具獄,降監慶州酒。頻景佑元年使契丹,道中病卒。見本傳。

江某伸紙

江某郎中,知陵州仁壽縣。有洪氏,嘗爲里胥,利鄰人田,紿之曰:“我爲若稅,免若役。”鄰人喜剗其稅,歸之,名於公。上逾二十年,具僞券,茶染紙類遠年者以訟。某取紙即伸之,曰:“若遠年紙,裏當白;今表裏一色,僞也。”訊之,果服。見李泰伯主簿所撰墓誌。江,衢州開化人,失其名。

按:僞券之奸,世多有之,巧詐百端,不可勝察,着此二事,亦足以鑑也。

薛向監稅

薛向樞密,初爲京兆府戶曹參軍,兼監商稅。有賈人過稅務,出銀二篋,書其上曰:“樞密使遺涇原都監。”向曰:“此必僞也。豈有大臣餉人物,乃使賈人致之耶?”執詣府治之,果服詐。見呂大防丞相所撰墓誌。

按:折獄龜鑑之爲書也,以釋冤、辨誣、鞫情、議罪、宥過,懲惡、嚴明、矜謹八篇爲正;而奸、慝、盜、賊十有二篇,特爲懲惡言之耳。古之治此四者,主於嚴明,佐以矜謹。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是故列此四種之事,在彼二篇之前,覽者盡心,庶亦有補也。

折獄龜鑑譯註卷六

核奸

周亐語屍

後漢周亐,遷召陵侯相。廷掾憚亐嚴明,欲損其威,乃晨取死人斷手足,立寺門。亐聞,便往至死人邊,若與死人共語狀。陰察視口眼有稻芒,乃密問守門人曰:“悉誰載篙入城者?”門者對:“唯有廷掾耳。”又問鈴下:“外頗有疑吾與死人語者否? ”對曰:“廷掾疑君。”乃收廷掾考問,具服:“不殺人,取道邊死人。”後人莫敢欺者。舊出後漢書本傳。語屍事,又見擿奸門。

按:亐視口眼有稻芒者,跡也;若與死人共語者,譎也。以跡推核其事,以譎發擿其情,乃復密問,以相參考,而奸人得矣。是故後人莫敢欺也。

國淵比書(王安禮、葛源二事附)

魏國淵爲魏郡太守時,有投書誹謗太祖者,太祖疾之,必欲知其主名。淵請留其本書,而不宣露。書中多引二京賦,乃敕功曹曰:“此郡既大,今在都輦,而少學者。其簡開解少年,欲遣就師。”功曹差三人,臨遣引見,訓以“所學未及二京賦,此博物之書也,世人忽略,少有其師,可求能讀者從受之。”旬日,得能讀者,遂往受業。吏因請使作箋,比方其書,似出一手。收問,服罪。舊出魏志本傳。

按:王安禮右丞知開封府時,或投書,告一富家有逆謀,都城惶恐,安禮不以爲然。後數日,有旨根治。搜驗富家,事皆無跡,因問:“曾與誰爲仇?”對以:“數月前,鬻狀馬生者,有所貸而弗與,頗積怨言。”於是密以他事綰馬生至對款,取匿名書校之,字無少異,訊鞫引伏。此乃用淵核奸之術者也。見近時小說。

葛源郎中爲吉水令時,捕與寡婦間語者,驗其對。事已見察奸門。是亦用淵核奸之術者也。

韋皋驗簿(陳執方一事附)

唐韋皋,鎮劍南。有逆旅,停止大賈,貲貨萬計,因病毒之,十隱七八,遂以致富。皋知其事,未及發覺。復以北客蘇延病死報於府。延,太原人,商販蜀川。使驗其簿,已被換易。尋究經過,辭多異同。遂敕店主與同店者立承欺隱,凡數千緡,諸胥分受者二十餘人,悉以付法。由是劍南客免橫死。舊不着出處。

按:陳執方大卿知均州時,漢上舟子,數溺商旅,取貨財,輒以險爲解。執方捕案,悉置於法。因取近灘數家,除其徭役,使表水險涉者,因此得不橫死。與皋核奸之術頗同也。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誌。

張輅入穴

已見懲惡門。

獄史滌墨

江南大理寺,嘗鞫殺人獄,未能得其實。獄史日夜憂懼,乃焚香懇禱,以求神助。因夢過枯河,上高山。寤而思之,曰:“河無水,可字;山而高,嵩字也。”或言崇孝寺有僧名可嵩,乃白長官下符攝之。既至,訊問,亦無奸狀。忽見屨上墨污,因問其由,雲:“墨所濺。”使脫視之,乃墨塗也。復詰之,僧色動。滌去其墨,即是血痕,以此鞫之,僧乃服罪。見吳淑校理祕閣閒談。

按:可嵩事與馮昌類矣。然未見奸狀時,若不着血污之屨,將何以核其奸乎?蓋獲冥助,如蕭儼禱神而雷震牛死,非智算所及也。和凝嘗曰:“潔誠齋戒,祈獲佑於上穹;銳意典墳,思有得於邃古。”兼此二者,用以折獄,諒無難矣。

王利求卒

王利屯田通判滄州時,遣三卒至都下,二人者共害一卒,取其齎裝,反以卒逃狀聞。利疑其奸,密遣吏自郡至都,以物色求之,得其實。二人即服罪。見尹洙龍圖所撰墓誌。

按:利所以疑其奸者,卒之色辭必有異也。君子固不可逆詐,亦不可受欺,疑而核之,理當然也。

張式窮詰(李景略一事附)

張式郎中知壽州,民有縊其妻而以自殺告者,吏受賕實之,式窮詰立服,人稱其明。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誌。

按:唐李景略,初闢李懷光朔方節度府巡官。五原將張光殺其妻,以貲市獄,前後不能決。景略覈實,論殺之。既而有若女厲者進謝廷中,如光妻雲。出唐書本傳。舊集不載。

式之核奸,頗亦類此。且人縊之,與其自縊,傷跡有異,驗則知矣。吏既受賕,以非爲是,必於驗狀有可疑者,苟能聽察,以理窮詰,彼雖巧詐,將何所逃!人稱其明,不爲過也。凡附着之事,或以後證前,或以古明今,隨事變文,無定例也。

葛源親鞫

葛源郎中提點湖北刑獄時,鄂州崇陽大姓與人妻謀殺其夫,而州受賕出之。源使再劾,劾者又受賕,獄如初,而源終以爲不直。其弟訴於轉運使,雖他在事者,亦莫不以爲冤。遂親往鞫問,不復置獄,卒得其奸賕狀,論如法。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誌。

按:此蓋布爾目,察民事,而先知其爲奸受賕者,故再劾不得其情,而終以爲不直。親往鞫問,然後得之。罪狀既明,議者自服,監司之職當如是也。

李兌解縊(李應言一事附)

李兌尚書知鄧州。有富人搏其僕至死,繫頸棄井中,以自縊爲解。兌曰:“投井固不自縊,自縊豈復投井。此必吏受賕,教富人使不承耳。”已而案之,果然。兌,熙寧五年終於工部尚書。

按:李應言諫議爲開封府判官時,京師富民陳氏殺傭作者,而誣以自經死。事覺,輒逃匿不獲。應言指其豪橫,交結權要,請嚴捕之。及出知河陽,而事遂緩。應言,慶曆三年終於右諫議大夫。二事並見本傳。

此皆善核奸者,唯陳氏倖免爲可惜也。

朱壽昌探情(侯詠一事附)

朱壽昌中散知閬州,大姓雍子良屢殺人,挾財與勢,故得不死。時又殺人,賕其里民,使出就吏。獄具,覺其奸,引囚並左右訊之,囚對如初。壽昌告之曰:“爾以死代人,毋令有悔。吾聞子良與汝錢十萬,納汝女爲子婦,許嫁其女汝家,有之乎?”囚色動。又告之曰:“汝且死,書券抑汝女爲婢,指十萬爲傭直,而嫁其女於他人,汝將奈何?”囚悟,泣下,乃以實對。立取子良置於法,一郡以爲神明。見曾肇內翰所撰墓誌。

按:大理評事侯詠爲虢州錄事參軍時,土豪趙寶者殺人,誣其傭,令代死,且賕吏成其獄。詠辨狀,立正之。見尹洙龍圖所撰墓誌。

與子良事頗相類也。一賕獄吏使以傭代,一賕里民使以身代,其爲奸等耳。詠能辨獄吏受賕之狀而正其罪,壽昌能探里民受賕之情而得其實,是皆善核奸者也。

範純仁劾毒

範純仁丞相知河中府時,錄事參軍宋儋年會客罷,以疾告,是夜暴卒。蓋其妾與小吏爲奸也。純仁知其死不以理,遂付有司案治。會儋年子以喪柩歸,移文追驗其屍,九竅流血,睛枯舌爛,舉體如漆。有司訊囚,言置毒鱉胾中。純仁問:“鱉胾在第幾巡?豈有中毒而能終席耶?必非實情。”命再劾之。乃因客散醉歸,置毒酒杯中而殺之。此蓋罪人以儋年不嗜鱉而爲坐客所共知,且其後巡數尚多,欲爲他日翻異逃死之計爾。見範忠宣公言行錄。

按:凡善核奸者,必善鞫情也。若不得實情,則後必翻異,而奸人得計矣。推核之際,戒在疏略,是故漢史稱嚴延年之治獄也,“文案整密,不可得反。”雖酷吏無足道,然於此一節亦有取焉耳。

李行簡拒金

李行簡給事,初爲彭州軍事推官。富民陳子美者,繼母詐爲父遺書,逐出之,累訴不得直。轉運使檄行簡劾正其事。及代還,子美乃以金五百兩餞行,行簡怒不納。感泣而去。

郎簡勘券

郎簡侍郎,嘗知竇州。有縣吏死,子幼,贅婿僞爲券,收其田。後子長,屢訴不得直,因訴於朝,下簡劾治。簡以舊案示之曰:“此爾婦翁書耶?”曰:“然。”又取僞券示之,弗類也,始服罪。

按:彼劾正繼母訴爲父遺書者,亦必有以核之,惜乎史辭太簡,故失其傳耳。

劉沆問鄰

劉沆丞相知衡州時,有大姓尹氏,欲買鄰人田,莫能得。鄰人老而子幼,乃僞爲券,及鄰人死,即逐其子,二十年不得直。沆至,又出訴。尹氏出積歲所收戶抄爲驗,沆詰之曰:“若田千頃,戶抄豈特收此乎!始爲券時,嘗問他鄰乎?其人固多在者,可以取爲證也。”尹氏不能對,遂服罪。

按:賣田問鄰,成券會鄰,古法也。使當時法不存,則將何以核其奸乎?近年有司苟取小快,遂改此法,未之思歟?

尹洙檢籍

尹洙龍圖,嘗知河南府伊陽縣。有女幼孤而冒賀氏產者,鄰人證其非是而沒之官。後鄰人死,女復訴,且請所沒產,久不能決。洙問:“汝年幾何?”曰:“三十二。”乃檢鹹平年籍,二年賀死而妻劉爲戶。詰之曰:“若五年始生,安得賀姓耶?”女遂服。以上四事並見本傳。

程顥校年

程顥察院知澤州晉城縣時,有富民張氏子,其父死未幾,晨起有老父在門,曰:“ 我汝父也,來就汝居。”具陳其由。張氏子驚疑莫測,相與詣縣,請辨之。老父曰:“業醫,遠出治疾,妻生子,貧不能養,以與張氏。某年月日某人抱去,某人見之。”顥謂:“歲月久矣,爾何說之詳也?”老父曰:“某歸而知之,書於藥法冊後。”因懷中取冊以進,其記曰:“某年月日,某人抱兒與張三翁。”顥問張氏子:“爾年幾何?”曰:“三十六。” “爾父在年幾何?”曰:“七十六。”謂老父曰:“是子之生,其父年四十,人已謂之‘三翁’乎?”老父驚駭服罪。聞之前輩。

按:凡爲巧詐,必有缺漏,推核已至,奸欺自露。如檢戶籍以視孤女所冒之非,校年齒以驗老父所記之妄,皆此術也。唯盡心者,則能之耳。

吳元亨履田(範諷一事附)

同州馮翊令吳元亨,爲政不苟。縣與華陰接境,以漆、沮爲界,中間洲上有美田,民相與爭之五十餘年,吏不能決。元亨檄華陰令會境上,盡案兩鄉之籍,遍履其田,執度以度之,皆得其實。自是民不敢復爭,時人稱之。見司馬光丞相所撰墓誌。

按:範諷給事,嘗知鄆州平陰縣。會河決王陵埽,水去而土肥,阡陌不復辨,民數爭,不能決。諷爲手書,分別疆理,民皆持去,以爲定券,自是無復爭者。見本傳。

元亨事頗類此。核得其實,奸無所容,是省獄訟之術也。

任術收地

延州臨真尉任術有智數,監司使治地訟。其地山險,不可登陟,由此數爲訟者所欺。術呼訟者告之曰:“吾不忍盡爾,當貰爾半。爾所有之田,兩畝止供一畝,謹不可欺,欺則盡覆入官矣。”民信之,盡其所有供半。既而指一處覆之,文致其參差處,責之曰:“我戒爾勿欺,何爲見負?今盡入爾田矣。”凡供一畝者,作兩畝收之,更無一黎得隱。見沈括內翰筆談。

按:此乃兵法詐謀之類也,偶然使中,遂以爲奇,已泄之機,安可再用,民若狡猾,將反見欺。夫欲核奸,譎不若正,履而度之者是也。

王罕按圖(呂惠卿一事附)

王罕大卿初知常州宜興縣時,縣臨泖湖,民歲訴水,多幸免。罕因農休,召封內父老,各列其田之高下,繪而爲圖。明年,既得訴狀,乃親往按之。其臨一鄉,輒曰:“某戶輸可免,某戶不可免。”衆環視無一辭。是時范仲淹知潤州,乃奏罕檢田法,下諸路。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按:呂惠卿參政治縣法災傷門雲:“要使實被災者不至枉納分數,而不被災者莫敢妄訴以求倖免,則宜居常按視縣圖,究知鄉村地形高下,仍以小圖子分爲九等,出入下鄉,復更窮按,有不盡者,隨手改正。遇有水旱,於未收刈前,先行巡省,已知被災人戶、田土多寡之大數。其積水所佔年例,災傷田土皆先度見頃畝數目。至披訴時,將狀內頃畝比對,即免夾帶之弊。”罕檢田法殆亦類此歟?是皆以正核奸者也。

李南公責豪

李南公尚書,初知長沙縣。諸村各有詭名,戶稅存而戶亡,每年戶長代納之。南公悉召其豪右,謂曰:“此田不過汝曹典買耳,與汝一月限,爲我推究出,不然汝曹均分輸納。”及期,盡得其人,使之承稅。聞之士林。

按:詭戶之稅,非獨豪右作此弊也,蓋其鄉司相與爲奸。今專責豪右,而鄉司獲免,殆亦於理有未盡歟?善核奸者,宜並按之。抑又有說焉,若專令鄉司任責,則豪右愈更得計,必以厚賂,使填逋欠。稅數之外,物力所減,固亦多矣。內外相比,以欺縣官,何由可得其實乎?然則責豪右宜急,責鄉司宜緩,南公之意當在此也。

擿奸

黃霸抱兒(李崇、於仲文、張詠三事附)

前漢時,潁川有富室,兄弟同居,其婦俱懷妊。長婦胎傷,匿之,弟婦生男,奪爲己子。論爭三年,不決。郡守黃霸使人抱兒於庭中,乃令娣姒競取之。既而,長婦持之甚猛,弟婦恐有所傷,情極悽愴。霸乃叱長婦曰:“汝貪家財,固欲得兒,寧慮或有所傷乎?此事審矣。”即還弟婦兒,長婦乃服罪。 舊出風俗通。

按:疑獄集又載一事,與此相似:後魏李崇,爲揚州刺史。部民苟泰有子三歲,失之,後見在郭奉伯家,各言己子,並有鄰證,郡縣不能決。崇乃令二父與兒各別禁數日,忽遣吏謂曰:“兒已暴死,可出舉哀。”泰聞之,悲不自勝;奉伯嗟嘆而已,殊無痛意。遂以兒還泰。出北史本傳。此乃用霸擿奸之術者也。

別載一事,亦頗相似:後周於仲文,爲安固太守。有任、杜兩家各失牛,後得一牛,兩傢俱認,久不能決。仲文令各驅其家牛羣至,乃放所認者,牛遂向任氏羣中。又使人微傷其牛,任氏嗟惋,杜氏自若。遂訶杜氏,服罪而去。出北史於慄磾傳。仲文,其八世孫也。此亦用霸擿奸之術者也。

隋襄州總管裴政雲:“凡推事有兩:一察情,一據證。審其曲直,以定是非。”據證者,核奸用之;察情者,擿奸用之。蓋證或難憑,而情亦難見,於是用譎以擿其伏,然後得之。此三事是也。於仲文放牛事又見證慝門。

近時小說亦載一事雲:張詠尚書鎮蜀日,市有二嬰孩同戲,其一爲奔馬所斃,孩母二人競認生者爲己子,私證無所驗,有司不能決。詠佯怒,謂二嫗曰:“若當時二子盡斃馬足,爾亦何所爭耶?”乃令健卒取兒,將擲於井中。一母前走,急往護之;一母后行,其意差懶。遂以子還前行者。此乃妄人傅會爲之也。夫始生而奪之者,兒固未能識母也;三歲而失之者,兒或已忘其父也。二嬰同戲,縱未能言,當已識母;非歷時長久,亦不應便忘。且於仲文放所認牛向任氏羣,而杜氏服罪;若放所認兒,則必向其母,而非母者服罪矣。豈得雲“私證無所驗”,而複用擿奸之術,佯爲擲井之怒乎?無足取者,聊附之耳。

薛宣斷縑

前漢時,臨淮有一人,持匹縑到市賣之,道遇雨,披覆。後一人至,求共庇廕。雨霽當別,因相爭鬥,各雲我縑,詣府自言。太守薛宣覈實良久,莫肯首服。宣曰:“縑直數百錢,何足紛紜,自致縣官。”呼騎吏中斷縑,人各與半,使追聽之。後人曰:“太守之恩。”縑主乃稱冤不已。宣知其狀,詰之服罪。舊出風俗通。

按:此與黃霸抱兒之術同也。薛宣用於斷所爭之縑,仲文用於傷所認之牛,以其事異而理同故爾。後有善擿奸者,則霸之術猶可用也。

周亐語屍

已見核奸門。

按:亐察死人狀而得稻芒焉,因以求爲奸之跡,是核奸者也;與死人語而使疑怪焉,因以動懷奸之心,是擿奸者也。核奸以正,擿奸以譎,此其所以異也。

崔思兢詐言

已見辨誣門。

莊遵審奸

已見釋冤門。

安重榮抽劍

已見懲惡門。

按:擿奸鉤慝之術,皆與鞫情相似,而必用譎焉。盡心君子亦不可忽也。

察慝

高柔問錢

魏高柔,爲廷尉。護軍營士竇禮近出不還,營以爲亡,表言逐捕,沒其妻盈及男女爲官奴婢。盈稱冤自訟,莫有省者,乃詣廷尉。柔問:“何以知夫不亡?”盈泣對曰:“夫非輕狡不顧室家者。”又問:“汝夫不與人有乎?”曰:“夫良善,與人無。”“汝夫不與人交錢物乎?”曰:“嚐出錢與同營士焦子文,求不得。”時子文適坐事繫獄,柔乃召問所坐,語次,問:“曾舉人錢否?”對曰:“單貧,不敢舉人錢。”察其色動,遂復問:“汝曾舉竇禮錢,何言不耶?”子文怪知事露,應對不次。柔詰之曰:“汝已殺竇禮,便宜早服。”子文於是叩頭服罪。舊出魏志本傳。

按:慝與奸異者,奸必巧詐,慝唯隱諱。如釘殺其夫,而云“遭火燒死”,是巧詐也。如舉竇禮錢,而云“單貧不敢”,是隱諱也。禮近出不還,疑爲人所殺,故首問其,次問交錢物者。嚐出錢與焦子文,而求不得,或緣嫌恨,以致此禍,於是察其色動,辭對不次,則隱諱之情得矣,故詰之服罪。是善察慝者也。

胡質詰吏

魏胡質,爲常山太守,遷任東莞。士盧顯爲人所殺,質曰:“此士無而有少妻,所以死乎?”悉集其比居少年。書吏李若見問而色動,遂窮詰情狀,若即自首,罪人斯得。舊出魏志本傳。

按:高柔知竇禮無,而與人交錢物所以死也,故察得焦子文。胡質知盧顯無,而有少妻,所以死也,故察得李若。夫人之相殺害者,苟無恨,若不因財,則必因色。惟此二者,足以得其人矣。然所以察之者,皆不過色與辭之間,亦唯聰明,故不可欺也。

蔡高指盜(褚裒一事附)

蔡高調福州長溪尉,民有夫婦皆出,而盜殺其守舍子者。高亟召里民舉會,環坐而熟視之,指一人曰:“此殺人者也。”訊之,果服。見歐陽修參政所撰墓誌。

按:民之被殺,無所猜執,則其夫婦必皆良善,而於同裏亦無仇怨,忍殺其守舍子者,乃兇殘人也。兇殘之人,氣貌當異,故不待問之而色動,詰之而辭屈,唯環坐而熟視之,其人已得矣。高之明察,尤可稱也。昔孟嘉在坐,褚裒未識,而庾亮使裒自求之。眄睞良久,乃指嘉曰:“此人小異,得無是乎?”雖善惡有殊,而物理何別?高之視裒,諒無愧焉。

呂公綽疑仇

呂公綽侍讀,知開封府。有營婦,夫戍未還。夜,盜入舍,斷腕而去。主名不立,都人喧言駭異。公綽謂:“非其夫仇,不宜快意戕害至此。”亟遣馳詰其夫,果獲同營韓元者,具奸狀,伏誅。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按:此蓋知營婦爲人非不良者,故特疑其夫仇戕害之也。既得其事,乃察其實,彼之隱慝,將何所遁?斯可以謂之明矣。

證慝

孫寶稱饊(曹衝一事附)

漢孫寶,爲京兆尹。有賣鵁散者,偶與村民相逢,擊落鵁散盡碎。村民認填五十枚,賣者堅言三百枚,因致喧爭。寶令別買鵁散一枚,稱見分兩,乃都稱碎者紐折,立見元數。衆皆歎服。舊不着出處。

按:魏太祖時,孫權致巨象,欲知其斤重,訪之羣下,莫能出其理。鄧哀王衝方數歲,請:“置象大船之上,刻水痕所至,而稱物以載之,校可知也。”與稱鵁散之理同矣。寶以鵁散一枚之重,校碎者之重,其枚數立見;衝以載象所至之痕,校稱物之痕,而斤重可知;皆其智有餘也。夫片言可以折獄者,何其爲人信服至於如此哉?蓋以智有餘而言中理,故爾。欺誑之慝,以此爲證,而不可諱矣,彼焉得不服耶!是故片言可以折獄也。

張舉燒豬

張舉,吳人也,爲句章令。有妻殺夫,因放火燒舍,稱火燒夫死。夫家疑之,訴於官。妻不服。舉乃取豬二口,一殺之,一活之,而積薪燒之。活者口中有灰,殺者口中無灰。因驗屍口,果無灰也。鞫之,服罪。舊不着出處。按和凝所著二十九條,皆以時代爲次,其書舉事在吳人之末,晉人之前,豈非孫氏之臣乎?但先既雲吳廢帝孫亮,則此宜云吳張舉,不當于姓名下言吳人耳。句章,屬會稽郡。

按:孫寶以鵁散一枚之重爲證,而誑言三百枚之慝顯矣;張舉以死豬口中之灰爲證,而誑言夫燒死之慝顯矣:是謂慝未顯者,以物證之,則不可諱也。然則莊遵守屍,而首有蠅集,爲核奸有效,豈若張舉驗屍,而口無灰入,爲證慝盡理乎?

傅琰破嗉(許宗裔一事附)

宋傅琰,爲山陰令。有兩人爭雞,琰問:“雞早何食?”一雲粟,一雲豆。乃殺雞破嗉,而有粟焉,遂罰言豆者。舊出南史本傳。

按:釋冤門許宗裔之驗贓也?問:“紬線胎心用何物?”一雲杏核,一雲瓦子。開見杏核,而罪言瓦子者。其術蓋本於此。

顧憲之放牛(於仲文一事附)

宋顧憲之,元徽中爲建康令。時有盜牛者,被主者所認,盜者亦稱己牛,二家辭理等,前後令莫能決。憲之至,覆其狀,謂二家曰:“無爲多言,吾得之矣。”乃令解牛任其所去,牛逕還本主宅,盜者始伏其辜。發奸擿伏,多如此類,時人號曰神明。舊出南史顧凱之傳。憲之其孫也。

按:證以人,或容僞焉,故前後令莫能決,證以物,必得實焉,故盜者始服其罪。於仲文放牛事已見擿奸門,與此正相類。其異者,彼之家遠而有牛羣,此之家近而無牛羣也。隨事制宜,然後放之,理無異焉。

李惠拷皮(傅琰一事附)

後魏李惠,爲雍州刺史。人有負鹽負薪者,同釋重擔,息於樹陰。二人將行,爭一羊皮,各言藉背之物。惠遣爭者出,顧州綱紀曰:“以此羊皮拷知主乎?”羣下以爲戲言,鹹無應者。惠令人置羊皮席上,以杖擊之,見少鹽屑,曰:“得其實矣。”使爭者視之,負薪者乃服而就罪。凡所察究,多如此類,由是吏民莫敢欺犯。舊出北史本傳。

按:傅琰之爲山陰令也,有賣糖姥與賣針姥爭絲一團,琰令掛絲鞭之,有少鐵屑焉,乃罰賣糖姥。鞭絲擊皮,事異理同,皆以物爲證者也。

慕容彥超賜酒

漢慕容彥超,帥鄆。有役人盜食櫻桃,主吏白之,不服,彥超慰喻曰:“汝輩豈敢盜吾所食之物,主吏誣執,不須憂懼。”各賜以酒,密令入藜盧散於酒中。既飲,即吐,有櫻桃在焉,於是服罪。此蓋和所聞之事。

按:俗有入口無贓之語,此說足以破之。然事既細微,鞫亦刻薄,何足道哉!

歐陽曄視食

歐陽曄都官,知端州。有桂陽監民爭舟相毆死,獄久不決。曄出囚坐庭中,去其桎梏,而飲食之。訖,皆還於獄,獨留一人。留者色動,曄曰:“殺人者汝也。”囚不知所以然。曰:“吾視食者皆以右手持匕,汝獨以左。今死者傷右肋,此汝殺之明也。”囚泣曰:“ 我殺之,不敢以累他人。”見歐陽修參政所撰墓誌。

按:曄已觀其驗狀,雲傷右肋死,故因飲食視所用手。彼獨左手持匕者,乃是毆殺之人也。以此爲證,其辭自屈,與錢維濟辨誣之術同矣。苟非盡心察獄,則亦豈能然耶。

王璩揭簡

王璩寺丞,嘗爲襄州中盧令。有賊繫獄,訊治久之,不能得情。偶於賊槖中得故簡,而揭視之,乃房陵商人道爲賊所掠者,賊即引服。不爾幾脫。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按:此非智算所及,偶然得之耳,亦可見璩之治獄能盡其心。鞫獄之情,昔人賴於證也,歐陽曄以右肋之傷爲證,而毆殺者辭窮;王璩以槖中之簡爲證,而劫掠者情得。證慝之術,焉可忽哉。

王曾判田(曾諤一事附)

王曾丞相,少時謁郡僚,有爭負郭田者,封畛既泯,質劑且亡,未能斷決。曾謂:“驗其稅籍,曲直可判。”郡將從之,其人乃服。見沂公言行錄。

按:界至不明,故起爭訟;契書不存,故難斷決。唯有稅籍,可爲證據:辭與籍同者,其理直;辭與籍異者,其理曲也。曲直既判,焉得不服。

大觀間,有曾諤朝議者,知越州諸暨縣。四明富民,初唯一子,後通其僕之妻,又生一子而收養之。年十六,富民亡。子與母謀,以還其僕。後數年,所生母與嫡母皆死,乃歸持服,且訟分財,累年不決。監司委諤推治,歷訊不能屈。因索本邑戶版,驗其丁齒,而富民嘗以幼子注籍,遂許其分。見近時小說。

此亦以籍爲證者也。爭田之訟,稅籍可以爲證;分財之訟,丁籍可以爲證。雖隱慝而健訟者,亦聳懼而屈服矣。此證慝之術所以可貴也。

韓億示醫

韓億參政知洋州時,土豪李甲者,兄死,迫嫁其嫂,因誣其子爲他姓,以專其貲。嫂歷訴於官,甲輒賂吏使掠服之。積十餘年,其訴不已。億視舊牘,未嘗引乳醫爲證。一日,盡召其黨,以乳醫示之,衆無以爲辭,冤遂辨。見本傳。

按:嘗雲:“推事有兩,一察情,一據證。”固當兼用之也。然證有難憑者,則不若察情,可以中其肺腑之隱;情有難見者,則不若據證,可以屈其口舌之爭。兩者迭用,各適所宜也。彼誣其子爲他姓者,所引之證,想亦非一,獨未嘗引乳醫,則其情可見矣。故盡召其黨,以乳醫示之,既有以中其肺腑之隱,又有以屈其口舌之爭,則衆無以爲辭,而冤遂辨,不亦宜乎!

程顥辨錢

程顥察院,初爲京兆府鄠縣主簿。民有借其兄宅以居者,發地中藏錢,兄之子訴曰:“父所藏也。”令言:“無證左,何以決之?”顥曰:“此易辨耳。”問兄之子曰:“ 爾父藏錢幾年矣?”曰:“二十年。”遣吏取千錢,視之,謂曰:“今官所鑄錢,不五六年則遍天下。此錢皆爾父未藏前數十年所鑄,何也?”其人遂服。令大奇之。見程頤侍講所撰行狀。

按:旁求證左,或有僞也;直取證驗,斯爲實也。彼言地中藏錢是其父所藏者,取錢驗之,皆古錢也,又豈能選擇古錢藏之耶?以此爲證,妄訴明矣。是故其人不敢不服也。

李南公捏痕

李南公尚書知長沙縣時,有鬥者,甲強而乙弱,各有青赤痕。南公召使前,自以指捏之,曰:“乙真而甲僞也。”訊之,果然。蓋南方有櫸柳,以葉塗膚,則青赤如毆傷者;剝其皮,橫置膚上,以火熨之,則如棓傷者,水洗不落。但毆傷者血聚則硬,而僞者不然。南公乃以此辨之也。聞之士林。

按:鬥毆之訟,以傷爲證,而有此僞,豈可不辨?故特着焉。

李處厚沃屍

太常博士李處厚,知廬州慎縣。嘗有毆人死者,處厚往驗屍,以糟胾灰湯之類薄之,都無傷跡。有一老父求見,曰:“邑之舊書吏也,知驗傷不見跡,請用赤油傘日中覆之,以水沃屍,跡必立見。”處厚如其言,傷跡宛然。自此江、淮間往往用其法。見沈括內翰筆談。

按:凡據證折獄者,不唯責問知見辭款,又當檢勘其事,推驗其物,以爲證也。則驗傷者宜盡心焉。故書南公捏痕事,又以處厚沃屍事繼之也。

折獄龜鑑譯註卷七

鉤慝

李崇紿兵

已見釋冤門。

按:崇之譎以舉哀擿爭兒奸,與其術同。蓋自其巧詐而言之,則謂之奸;自其隱慝而言之,則謂之慝。其實無異也,故術亦同焉。

張允濟決牛(西門豹、裴子云二事附)

唐張允濟,隋大業中爲武陽令,務以德教訓下,百姓懷之。元武縣與其鄰接,有人以牸牛依其妻家者八九年,牛孳生至十餘頭。及將異居,妻家不與。縣司累政不能決。其人詣武陽質於允濟,允濟曰:“爾自有令,何至此也?”其人垂泣不止,且言所以。允濟遂令左右縛牛主,以衫蒙其頭,將詣妻家村中,雲捕盜牛賊,召村中牛悉集,各問所從來處。妻家不知其故,恐被連及,指其所訴牛曰:“此是女婿家牛也,非我所知。”允濟遂發矇,謂妻家人曰:“此即女婿,可以歸之。”妻家叩頭服罪。舊出唐書本傳。

按:史記以西門豹附滑稽傳後。豹,古循吏也,特以其止河伯娶婦事巧而捷,乃發於俳者,故曰滑稽爾。允濟,其豹之儔歟?理鄰邑贅婿牛,亦以發於俳,故能巧而捷,與止河伯娶婦事相類矣,然乃循吏鉤慝之術也。

疑獄集又載新鄉令裴子云一事雲:部民王恭戍邊,留牸牛六頭於舅李璡家,養五年,產犢三十頭。恭還索牛,舅曰:“牸牛二頭已死,乃還四頭老牸,餘非汝牛所生。”恭訴於縣,子云以恭付獄,追盜牛賊李璡。璡惶怖而至,子云叱責曰:“賊引汝同盜牛三十頭,藏汝莊內,喚賊對辭。”乃以布衫籠恭頭,立南牆下。璡急,吐款雲: “三十頭牛是外甥牸牛所生,非盜得來。”子云令除恭頭布衫,璡驚曰:“此是外甥。”子云曰:“是即還牛,更欲何語。”璡默然。復謂璡曰:“五年養牛辛苦,特與五頭,餘並還恭。”聞者歎服。舊不着出處。此乃用允濟鉤慝之術者。但部民則易追,而非部民則難追矣,故允濟詣彼村中捕盜也。然越境有所捕,召集一村牛,亦是當時可以爲此,若在異日,止合移文追而詰之,如趙和者是也。但欲巧捷者,勢須爲此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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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和斷錢(侯臨一事附)

唐江陰令趙和,鹹通初,以折獄着聲。淮陰有二農夫,比莊通家。東鄰嘗以莊契契於西鄰,後當取贖,先送八百千,自恃密熟,不取文證,再齎餘鏹至,西鄰遂不認。東鄰訴於縣,又訴於州,皆不獲伸理,遂來訴於江陰。和曰:“縣政甚卑,何以奉雪? ”東鄰泣曰:“至此不得理,則無處伸訴矣。”問:“爾果不妄否?”曰:“焉敢厚誣!” 乃召捕賊之幹者 齎牒淮陰,雲有劫江賊,案劾已具,其同惡在某處,姓名、狀貌悉以西鄰指之,請梏付差去人。西鄰自恃無跡,初不甚懼,至則械於廷,和厲聲詰之,囚泣訴其枉。和曰:“事蹟甚明,尚敢抵諱!所劫之物,藏汝莊中,皆可推驗,汝具籍貲產以辨之。”囚不虞東鄰之越訴,乃供“折谷若干,莊客某人者;細絹若干,家機所出者;錢若干,東鄰贖契者。”和複審問,乃謂之曰:“汝非劫江賊,何得隱諱東鄰贖契錢八百千?”遂引其人,使之對證,於是慚懼服罪,梏回本縣,檢付契書,置之於法。舊不着出處。

按:和所用之術,蓋亦本於張允濟也。

近時小說載侯臨侍郎一事雲:臨爲東陽令時,他邑有民,因分財產,寄物姻家,遂被諱匿,屢訴弗直。聞臨治聲,來求伸理。臨曰:“吾與汝異封,法難以治。” 止令具物之名件而去。後半年,縣獲強盜,因縱令妄通有贓物寄某家,乃捕至下獄。引問,泣訴盜所通金帛皆親黨所寄。臨即遣人追民識認,盡以還之。此乃用和鉤慝之術者,雖巧捷不逮,而沉密過之。譬猶持重之將,不苟出於奇,亦必依於正。以此用譎,則無敗事,尤可貴也。

包拯密喻(錢和一事附)

包拯副樞,初知揚州天長縣時,有訴盜割牛舌者,拯密喻令歸屠其牛而鬻之。遂有告其私殺牛者,拯詰之曰:“何爲割某家牛舌而又告之?”其人驚服。見本傳。

按:近時小說載朝散大夫錢和一事雲:和嘗知秀州嘉興縣,有村民告牛爲盜所殺,和令亟歸,勿言告官,但召同村解之,遍以肉饋知識,或有怨即倍與。民如其言。明日,有持肉告民私殺牛者,和即收訊,果其所殺。此乃用拯鉤慝之術者。蓋以揣知非仇不爾,故用此譎,使復出告也。

昔趙廣漢“善爲鉤距,以得事情。”晉灼雲:“鉤,致也。距,閉也。”蓋以閉其術爲距,而能使彼不知爲鉤也。夫惟深隱而不可得,故以鉤致之,彼若知其爲鉤,則其隱必愈深,譬猶魚逃於淵,而終不可得矣。是故史稱:“唯廣漢至精能用之,它人效者莫能及也。”此數君子,材智過人,亦庶幾焉。

察盜

張敞署職(黃昌一事附)

漢張敞,爲京兆尹。長安市偷盜多,百賈苦之。敞既視事,求問父老,偷盜酋長數人,居皆溫厚,出從童騎,閭里以爲長者。敞皆召見責問,因貰其罪,把其宿負,令致諸偷以自贖。偷長曰:“今一旦召詣府,恐諸偷驚駭,願一切受職。”敞皆以爲吏,遣歸休。置酒,小偷悉來賀。飲且醉,偷長以赭污其衣裾。吏坐里閭閱出者,污赭輒收縛之,一日捕得數百人。窮治所犯,或一人百餘發,盡行法罰。由是桴鼓稀鳴,市無偷盜。出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盜賊不得,獄訟必多,其當察而治之,亦與奸慝等矣。是以舊集有彭城書菜、元膺擒輿之類,凡十餘事,今則因而列此六門也。敞以偷盜治偷盜,督察之術,莫善於此。故首着焉。若後漢黃昌爲蜀郡太守,密捕盜帥一人,脅使條陳諸縣強暴姓名、居處,分遣掩討,無有遺脫,宿惡大奸,奔走他境,則又猛政之尤者,抑亦用敞察盜之術歟!

曹攄察理

晉曹攄爲洛陽令,大雪,宮門夜失行馬。攄收門士。衆謂不然,攄曰:“宮掖禁嚴,非外人所敢盜,必是門士以燎寒耳。”訊之,果服。舊出晉書本傳。

按:此以事理察之也。攄若不善察盜,姑徇衆人所見,則有罪者倖免,而無辜者濫及,獄訟不勝其繁矣。是故折獄之術,亦有取於此也。

蘇瓊抄名(本傳盜牛一事附)

北齊蘇瓊,爲徐州行臺左丞,行徐州事。城中五級寺忽被盜銅像一百軀,有司搜撿四鄰防宿及蹤跡所疑,逮繫數十人。瓊一時放遣,寺僧怨不爲推賊,瓊曰:“便且還寺,得像自送。”爾後十日,抄賊姓名及贓處所,徑收掩,悉獲之。出北史本傳。舊集不載。

按:傳又載一事雲:瓊爲南清河太守時,有魏雙成者,失牛,疑其村人魏子賓,列送至郡。一經窮問,知其非盜,而便放之。雙成雲:“府君放賊去,百姓牛何處可得?”瓊不理其語,密遣訪獲盜者。與此相類。蓋能廣耳目,以察盜賊也。傳言:“郡中舊賊一百餘人,悉充左右,人間善惡及長吏飲人一杯酒,無不即知。”此其耳目歟?然既曰 “舊賊”,必非志實,豈可深信,乃見親委耶?魏、吳校事竊權害政,人皆患苦,久乃誅戮。瓊之駕馭,何以勝彼,而能免斯患耶?張敞召偷長悉受職,特取其一時之用而已矣,未嘗置之左右,任以耳目,豈非慮患深歟?瓊廣耳目,察盜賊可也,此一事不足法,略辨其理雲。

韓褒置帥(尹賞一事附)

後周韓褒,爲北雍州刺史。州帶北山,多有盜賊。褒密訪之,並豪右所爲也,而陽不之知,厚加禮遇,謂曰:“刺史起自書生,安知督盜?所賴卿等共分其憂耳。”乃悉召桀黠少年素爲鄉里患者,置爲主帥,分其地界,有盜發而不獲者,以故縱論。於是惶懼首服曰:“前盜發者,並某等爲之。”所有徒侶,皆列其姓名,或亡命隱匿者,亦悉言其所在。褒乃取盜名簿藏之,因大榜州門曰:“自知行盜者,急來首,即除其罪。盡今月不首者,顯戮其身,籍沒妻子,賞先首者。”旬日之間,諸盜鹹悉首盡。褒取名簿勘之,一無差異,並原其罪,許以自新。由是羣盜屏息。出北史本傳。舊集不載。

按:褒之察盜,與張敞類矣。若尹賞爲長安令則不然,部勒戶曹掾史,與鄉吏、亭長、里正、父老、伍人,雜舉長安中輕薄少年惡子,無市籍商販作業,而鮮衣凶服者,悉籍記之,得數百人。一朝會長安吏,車數百兩,分行收捕,皆劾以爲通行飲食羣盜。賞親閱,見十置一,其餘悉納“虎穴”中,穿地方深各數丈,致令闢爲郭,以大石覆其口,名以“虎穴”。百人爲輩。數日一發視,皆相枕籍死,後世縣令不能會吏車如此之多,亦不敢爲“虎穴 ”,使數百人相枕藉死,蓋時異則法異也。所置數十百人乃其魁宿,或故吏善家子失計隨輕黠願自改者。貰其罪,詭令立功以自贖。盡力有效者,因親用之爲爪牙,追捕甚精。郡國亡命散走,各歸其處,不敢窺長安。見漢書本傳。

賞雖亦以偷盜治偷盜,善於駕馭,稱其職任,然異乎張敞不純用誅罰,故號酷吏,爲萬世戒。唯褒之察盜,視敞可以無愧。其不同者,彼窮治所犯,糾之以猛也;此首原其罪,施之以寬也。敞之猛,不至於民殘,而市無偷盜;褒之寬,不至於民慢,而羣盜屏息:則是同歸於治也。

柳慶問飲

已見釋冤門。

張允濟聽蔥

唐張允濟,初仕隋爲武陽令時,道中見一姥,種蔥結庵守之。允濟曰:“但歸,不煩守此。遇盜,即來告。”姥歸,一宿而蔥大失。允濟乃召集蔥地左右居人,呼令前,一一聽之,遂得盜蔥者。舊出唐書本傳。

按:周禮:“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觀其出言,不直則煩。)二曰,色聽。(觀其顏色,不直則赧。)三曰,氣聽。(觀其氣息,不直則喘。)四曰,耳聽。(觀其聽聆,不直則惑。)五曰,目聽。(觀其顧視,不直則眊。)”允濟召集蔥地左右居人,呼令前,一一聽之,遂獲盜蔥者,蓋用此術也。然其意度頗涉矜炫,非不得已而用之,則與“卻雍視盜,察其眉睫之間,而得其情”者,何以異哉?苟未能使人恥爲盜,不若聽姥守之也。

蘇無名獲盜

唐則天時,太平公主庫中失所賜寶器。天后怒,督捕甚峻,官吏震恐。有湖州別駕蘇無名,善擒奸擿伏。遊徼衢中遇無名,相與請之至縣,請見長史。長史問之,請聞朝廷。天后召見,無名對曰:“請寬府縣,盡以捕盜吏卒付臣,不過數日,決爲陛下獲盜。”天后許之。無名戒吏卒於東北門伺察,有人十餘輩,衣衰絰,出赴北邙,即踵以報。果見諸人至一新家,設奠,哭而不哀;既徹奠,又巡行冢旁,相視而笑。無名喜曰:“ 得之矣。”遂使吏卒盡執之,而發其冢,剖棺視之,寶器在焉。天后問:“以何術獲盜?” 對曰:“臣無他術,但識盜耳。臣到都日,正見此輩出葬,便知是盜,但未知葬處。今清明拜掃,計必出城,尋逐蹤跡,可以得之。哭而不哀者,所葬非人也;巡冢而笑者,喜墓無傷也。向若陛下迫促府縣,此賊計急,必取而逃矣。”天后稱善,遷秩二等。舊不着出處。

董行成叱賊

唐懷州河內縣董行成善察盜。有人從河陽長店盜一驢並囊袋,天欲曉,至懷州。行成市中見之,叱曰:“彼賊住!”盜下驢,即承伏。少頃,驢主尋蹤至。或問何以知之,曰:“此驢行急而汗,非長行也;見人即引驢遠過,怯也。是故知其爲盜也。”舊不着出處。

按:蘇與董非聞人也,特以察盜尺寸之長,着於舊集,傳於今世,與賀懷智琵琶、米嘉榮歌、李謩笛託名唐人詩中者類矣。苟無所長,誰複稱之?使不泯沒,亦足勸能也。

裴度待印(許仲宣一事附)

唐裴度在中書時,堂吏忽報亡失省印,同列驚愕,皆欲究治,度略不顧問。良久,復報印在故處。度笑謂同列曰:“此必吏人盜印驛券也。向若急之,則投諸水火矣。” 同列乃服。出趙璘因話錄。舊集不載。

按:此蓋以事理察盜者也。其略不顧問,則與蘇無名請寬府縣之意同矣。彼緩以伺之,獲爲盜之人;此緩而待之,獲所盜之物:皆可謂善處事也。

許仲宣,漢幹佑初登進士第,爲曹州濟陰簿。先是,縣印令與簿晝夜更掌。時令有妾,與室爭寵,不能禁,妾恚恨,欲陷其主於罪,竊取印藏之,封緘如故。仲宣受之。翌日,吏將用印,開但空匣,因逮捕縣吏及令、簿僕廝家人,繫獄驗問,果得於令舍竇火煙煤中。初失印,衆皆恐,仲宣晏然不爲之動。既而果獲,人服其量。此乃量足以處事,識足以察盜者也。夫吏盜省印,以有所欲故爾;妾盜縣印,以有所忿故爾:此兩者,可以得盜之情矣,則當用是察之也。仲宣後事本朝,終於給事中。見本傳。

閻濟美料銀

唐閻濟美,鎮江南。有舟人,傭載一賈,客物甚繁碎,密隱銀十錠於貨中。舟人窺見,伺其上岸,盜之,沈於泊船之所。夜發至鎮,旦閱諸貨而失其銀,乃執舟人詣官。濟美問:“船上有何物?”曰:“搜索皆無。”“昨夜宿何處?”曰:“去此百里浦汊中。 ”亟令武士與船伕同往索之,密諭武士曰:“必是舟人盜之,沈於江中矣,可令楫師沈鉤取之,獲當重賞。”武士依命 獲篋,銀在其中,封題猶全。舟人遂服罪。舊不着出處。

按:治民之官,每患奸盜敢爲欺蔽。善料事者,譬猶用兵善料敵也。濟美所以知舟人盜銀沈於江中者,此耳。是亦可稱也。

歐陽穎械子

歐陽穎郎中,知歙州。富家有盜啓其藏,捕甚急,久不獲,有司苦之。穎曰:“勿捕。”獨召富家二子,械付獄鞫之。吏民皆曰:“是素良子也。”大怪之。二子服罪,猶疑不勝楚掠而自誣。及取其所盜某物於某處,皆是,乃歡曰:“公神明也。”見歐陽修參政所撰墓誌。

何中立視事

何中立龍學,知開封府。先有盜慈孝寺神御服器者,知府李絢嘗以屬吏,不服而釋之。及中立視事,或復執所釋囚至,中立熟視之,曰:“此真盜也。”遂窮治之,盡得其贓。見本傳。

按:盜之服罪,必以贓證,然後可見非自誣者。彼所以獨械富家二子付獄,蓋以其事情理察之也;此所以窮治既釋復執之囚,蓋以其人氣貌察之也。贓證具在,罪狀明白,安得不服乎?此皆可謂之善察矣。

徐的息火

徐的省副,知荊南府。荊南故多火,奸人緣以爲盜,有一夕十發者。的籍諸惡少爲保伍,使更相伺察,由是火幾息。見本傳。

按:此蓋用韓褒察盜之術也。若火發處有盜不獲,同保伍人以故縱論,則彼焉敢不察奸盜乎?由是火幾息,蓋火乃奸盜爲之也。

彭思永黥盜

彭思永侍郎爲益州路轉運使時,攝成都府事。蜀民以交子貿易,多置衣帶中,而盜於爪甲挾刀,伺便微取之,至十百而不敗,民甚病之。思永捕獲一人,使盡疏其黨,悉黥隸諸軍。盜以衰息。見本傳。

按:此蓋用黃昌捕盜帥一人,脅使條陳諸縣強暴,分遣掩討之術也。若非有以脅之,豈肯盡疏其黨,無所隱漏乎?若非分遣掩討,豈能黥隸諸軍,無所遺脫乎?雖以嚴治而無酷名,止用其察奸之術,而不爲其殘民之政,此又賢於黃昌遠矣。

跡盜

尹翁歸教推

漢尹翁歸守右扶風,奸邪罪名,縣各有籍,盜賊發其比伍中,翁歸輒召其縣長吏,曉告以奸黠主名,教使用類推跡盜賊所過抵,類常如翁歸言,無有遺脫。出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翁歸之治奸邪也,雖各有名籍,不比而誅之。必待盜賊發其比伍中,乃召長吏,教使推跡,無有遺脫,則與尹賞、黃昌異矣。是故彼有惡名,而此得美譽,蓋其材頗同,而德弗類也。跡盜之術,此其大者,故首着焉。

高浟市脯

北齊彭城王浟,爲滄州刺史。有一人從幽州來,驢馱鹿脯,至滄州界,腳痛行遲,偶會一人爲伴,盜驢及脯去。明旦告州,浟乃令左右及府僚吏分市鹿脯,不限其價。其主見識之,推獲盜者。轉都督、定州刺史。時有人被盜黑牛,背上有白毛。長史韋道建謂中從事魏道勝曰:“使君在滄州,擒奸如神,若捉得此賊,定神也。”浟乃詐爲上符市牛皮,倍酬價直。使牛主認之,因獲其盜。建等歎服。又有老母姓王,孤獨,種菜三畝,數被偷。乃令人密往書菜葉爲字。明日,市中看菜葉有字,獲賊。爾後境內無盜,政化爲當時第一。舊出北史本傳。

按:前二事皆有跡可求,而菜之跡頗難辨,故以書字驗之。若夫詐爲上符買皮而倍酬其直,乃兼以譎取之者也。

高湝留靴

北齊任城王湝,領幷州刺史。一婦人臨水浣衣,有騎馬人換其新靴馳去,婦人持故靴詣州訴。湝留靴,召居城諸嫗,以靴示之,紿曰:“有乘馬人於路被賊殺害,遺此靴。焉得無親戚乎?”一嫗拊膺哭曰:“兒昨着此靴向妻家。”如其語,捕獲之。一時稱明察。舊出北史本傳。

按:湝留故靴者,將以跡求之也;紿諸嫗者,兼以譎取之也。與浟買皮事頗相類。然居城諸嫗所以可召者,北齊承後魏喪亂之後,幷州城中居人不多,雖盡召之,亦不爲擾。苟或蕃庶,當如楊津下教而已,此在隨事制宜也。

張鷟去轡(管仲一事附)

唐張鷟爲河陽尉,有客驢繮斷,並鞍失之三日,訪不獲,詣縣告。鷟推窮甚急,乃夜放驢出而藏其鞍,鷟曰:“此可知也。”遂令不秣飼驢,去轡放之,驢尋向昨夜喂處,乃搜索其家,於草積下得之。人服其智。舊不着出處。

按:管仲之相齊侯也,伐山戎還,而迷失道。仲令解縱老馬,軍隨以行,乃得之。鷟蓋採用此術也。夫故道有跡可求,而人莫能識,彼皆識故道者,則宜假以求之矣。是亦君子善假於物之義也。顧憲之任牛索主,亦以此歟?

桑懌得衣

桑懌崇班,嘗居汝,潁間。諸縣多盜,自請補耆長,往來察奸匪,因召裏中惡少年戒之曰:“盜不可爲,吾不汝容也。”有頃,里老父子死未斂,盜夜脫其衣去,父不敢告官。懌疑少年王生者爲之,夜入其室,得其衣,而王生未之知也。明日,見而問之曰:“ 爾許我不爲盜,今盜里老父子屍,非爾耶?”少年色動,即推仆地,縛之,詰共盜者姓名,盡送縣,皆按以法。見歐陽修參政所撰懌傳。

按:朱邑爲桐鄉嗇夫,而死有遺愛;仇覽爲蒲亭長,而時稱大化。懌之賢雖不逮古人,請爲耆長事亦可書,故卒能立功當世,垂名太史。此特稱其跡盜之一節爾,亦足以勸也。

譎盜

高謙之枷囚

後魏高謙之,爲河陰令。有人囊盛瓦礫,指作金,詐市人馬,因而逃去。詔令追捕甚急。謙之乃僞枷一囚,立於馬市,宣言是前詐市馬賊,今欲刑之。密遣腹心,察市中私議者。有二人相見欣然曰:“無復憂矣!”執送案問,悉獲其黨。舊出北史高恭之傳。謙之,其兄也。

按:譎盜之術與擿奸同,彼亦用譎以擿之也。

慕容彥超穴庫(錢惟濟一事附)

漢慕容彥超爲鄆帥日,置庫質錢。有奸民以僞銀二鋌,質錢十萬,主吏久之乃覺。彥超陰教主吏夜穴庫牆,盡徙其金帛於他所,而以盜告。彥超即榜於市,使民自佔所質以償之。民皆爭以所質物自言,已而得質僞銀者,執之服罪。舊出五代書本傳。

按:錢惟濟留後知成德軍,有以僞銀質錢者,其家告官。惟濟密謂曰:“第聲言被盜,而立賞捕之,質僞銀者必來責餘直。”果然。乃用彥超譎盜之術者也。見本傳。

彼有譎之不出者,何哉?或盜轉而之他,或盜知其爲譎也。是故用譎宜密而速,與兵法同矣。

孫沔刑匄

已見懲惡門。

陳述古祠鍾

陳述古密直,嘗知建州浦城縣。富民失物,捕得數人,莫知的爲盜者。述古紿曰:“某廟有一鍾,至靈,能辨盜。”使人迎置後合祠之,引囚立鍾前,喻曰:“不爲盜者,摸之無聲;爲盜者,則有聲。”述古自率同職,禱鍾甚肅。祭訖,帷之,乃陰使人以墨塗鍾。良久,引囚以手入帷摸之,出而驗其手,皆有墨,一囚獨無墨,乃是真盜,恐鐘有聲,不敢摸者。訊之,即服。見沈括內翰筆談,雲“此亦古法,出於小說。”

按:譎非正也,然事有賴以濟者,則亦焉可廢哉。抑又聞之,正不廢譎,功乃可成;譎不失正,道乃可行。是於譎盜之術,取其一端而已,蓋亦未可責備也。然與鑊、摸鐘,皆用譎鉤慝,頗似鞫情之術矣,但意所主者,特在於盜,故以附譎盜門也。

察賊

趙廣漢知情(孫沔一事附)

漢趙廣漢,爲京兆尹。郡中盜賊,閭里輕俠,其根株窟穴所在,及吏受取請求銖兩之奸,皆知之。長安少年數人,會窮里空舍謀行劫,坐語未訖,廣漢使吏捕治,具服。出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此廣耳目以察賊者也。孫沔副樞知徐州時,淮陽軍有強盜數人,捕之急,過徐境。沔即知之。方宴客,淮陽檄至,召吏諭曰:“淮陽賊幾人,易衣冠,舍某處。”少頃,皆捕至庭下。見孫威敏公遺事錄。與廣漢類矣。史稱廣漢“善爲鉤距,以得事情。”謂鉤致其隱伏,使不得遁;距閉其形距,使不可窺也。世言沔所用爲耳目者,雖左右親信之人,亦莫能曉,殆亦挾此術歟?

苻融占夢

已見釋冤門。

柳崇溫顏

後魏柳崇,爲河中太守。郡人張明失馬,疑執十餘人。崇初到郡,見之,不問賊事,人別藉以溫顏,更問其親老存否,農業多少,而微察其辭色,即獲真賊呂穆等二人,餘並放遣。郡中畏服,境內帖然。出北史本傳。舊集不載。

按:崇不問賊事者,惡彼匿其情也;問以親老存否,農業多少者,欲彼吐其情也。於是真情見乎辭色,乃可微察,以獲真賊,是亦用鞫情之術者也。賊與盜異,害物曰賊,攘物曰盜;劫取曰賊,竊取曰盜。此失馬者,殆被劫歟?不然,何以疑執十餘人也。

韋鼎中忌

隋韋鼎,爲光州刺史。州中有土豪,外修邊幅,而內行不軌,嘗爲劫盜。鼎于都會時謂之曰:“卿是好人,那忽作賊?”因條其徒黨奸謀逗遛,其人驚懼,即自首服。出南史韋睿傳。鼎,其孫也。舊集不載。

按:此亦廣耳目以察賊者,用於鞫情之術,則以中其忌諱,故能使之首服也。

呂元膺搜輿(柳公綽一事附)

唐呂元膺,鎮岳陽。因出遊覽,有喪輿駐道左,男子五人,衰服隨之。元膺曰:“遠葬則汰,近葬則簡,此必詐也。”亟令左右搜索棺中,皆兵刃,乃擒之。詰其情,對曰:“欲過江劫掠,故假爲喪輿,使渡者不疑。又有同黨數輩,已在彼岸期集。”悉捕獲以付法。舊不着出處。

按:蘇無名察奸之術,正與元膺察賊相類。柳氏敘訓有一事雲:柳公綽,爲襄陽節度使。歲歉,鄰境尤甚。有齊衰者,哭且獻狀曰:“遷三世十二喪於武昌,爲津吏所遏,不得出。”公綽覽之,即命軍候擒其人,破其柩,皆實以稻米。蓋葬於歉歲,不應並舉三世十二喪,故知其詐耳。雖非劫取者,而與元膺搜輿事頗相類也,故附着之。然議者以爲閉糴非美,不足爲法。今但取其明察,慮有他奸,故着爲察賊之鑑耳。

張詠勘僧

張詠尚書,知江寧府。有僧陳牒出憑,詠據案熟視久之,判送司理院勘殺人賊。翌日,羣官聚聽,不曉其故,詠乃召問:“爲僧幾年?”對曰:“七年。”又問:“何故額有系巾痕?”即惶怖服罪。蓋一民與僧同行,於道中殺之,取其祠部戒牒,自披剃爲僧也。見李畋虞部所撰忠定公語錄。

按:善察賊者,必有以識之,使不能欺也;善鞫情者,必有以證之,使不可諱也。詠實兼此二術矣,可不謂之明乎。

喬某收詰

喬某虞部知果州西充縣時,有強寇,夜出剽掠,罪人久不獲。民或爭財,而訟於庭,某察其物色有異,乃曰:“是必前日盜也。”收詰之,果服。見呂大監正字所撰墓誌。某華陰縣人,失其名。

按:昔魯兩生有大臣節,而史失其名,然跡之着不可掩也。今江某之核奸,喬某之察賊,其事必傳矣,雖失其名,亦何憾哉!

跡賊

司馬悅視鞘

已見釋冤門。

按:此與高湝留靴之術同,但彼譎而此正耳。

魏昶搜宅

唐中書舍人郭正一破平壤,得一高麗婢,名玉素,極姝豔,令專知財物庫。正一夜須漿水粥,玉素遂毒之。良久,覓婢不得,又失金銀器四十餘事。敕令捕賊,鼎沸三日。長安萬年捉不良有主帥魏昶,請喚舍人家奴,取少年端正者三人,布衫籠頭;又傳衛士四人,問:“十日以來,何人曾覓舍人家?”衛士雲:“有投化高麗,留書與舍人捉馬奴,書見在。”取驗之,但言“金城坊中有一空宅”,更無他語。昶乃往金城坊應空宅並搜之,果至一宅,封鎖甚密,即時打開,婢及投化高麗皆在,乃是投化高麗與捉馬奴藏之。敕斬於東市。舊不着出處。按:唐書郭正一傳雲,正一與郭待舉、魏玄同、岑長倩並相高宗、唐平章事自正一等始。正一爲中書舍人,不當出征高麗;酷吏周興誣而殺之,非爲婢所毒也。其徵高麗者有郭待封,乃孝恪之子,武將,其後副薛仁貴伐吐蕃,敗績貶死,附見薛仁貴傳中,亦無爲婢所毒事。此蓋小說所載,傳聞繆說,不足信者,姑取其事之跡可也。

按:昶喚舍人家奴,取少年端正者三人,布衫籠頭,欲以譎取之也;又傳衛士四人,問 “十日以來,何人曾覓舍人家”,欲以跡求之也。雖兼用二術,然譎賊不效,而跡賊效矣。譬猶得雀者網之一目,而不可以一目之網捕雀也。昶雖小人,而善捕賊,與蘇無名、董行成類矣,特着其事,以勸能者,不爲無補也。

劉崇龜換刀

已見釋冤門。

府從事發瘞

已見釋冤門。

桑懌閉柵(虞詡一事附)

桑懌崇班,初以右班殿直,爲永安縣巡檢。明道末,京西旱蝗,有惡賊二十三人。樞密院召懌至京師,授以賊名姓,懌曰:“盜畏吾名必潰,潰則難得矣。宜先示之以怯。”至則閉柵,戒軍吏不得一人輒出。居數日,其下不知所爲,數請出自效,輒不許。夜與數卒服盜服,跡盜所嘗行處,入民家,老小皆走,獨一媼留爲治飲食,如事羣盜。懌歸,閉柵三日,復往,自攜具就媼饌,而以餘遺媼。媼以爲真盜,乃稍就,與語及羣盜,媼曰:“彼聞桑殿直來,皆遁去。近閉營不出,知其不足畏,今皆還矣,某在某處,某在某所。”懌又三日往,厚遺之,遂以實告曰:“我桑殿直也,爲我察其實勿泄,後三日復來。 ”又三日而往,媼盡得居處之實,以告懌。明日,部分軍士,盡擒諸盜,其尤強梁者,懌自馳馬取之。見本傳。

按:懌先閉柵譎賊,使不走;乃因媼跡賊,使不覺;然後悉擒之;皆兵法也。

後漢虞詡爲朝歌長時,賊寧季等數千人攻殺長吏,屯聚連年,州郡不能禁。詡到官,既誘令劫掠,伏兵殺之;又潛遣貧人能縫者,傭作賊衣,以採線縫其裾爲識,有出市裏者,吏輒擒之。賊遂駭散,鹹稱神明。出後漢書本傳。是亦兵法也。然於跡賊之術,悉皆有所考焉,顧用者如何耳,故並着之以備採擇也。

譎賊

蘇秦車裂

蘇秦在齊,大夫與之爭寵,使人刺之,不殊而去,求賊不得。秦且死,謂齊王曰:“臣死之後,王車裂臣以狥於市,曰蘇秦爲燕作亂於齊,如此則刺臣之賊必得矣。 ”王如其言,賊果出,乃誅之。舊出春秋後語。

陸雲錄妻

晉陸雲,爲浚儀令。民有被殺而主名不立者,雲錄其妻,而無所問。十許日,遣出,密令人隨其後,謂曰:“不出十里,當有男子候之與語,便縛來。”既而果然。問之具服,雲:“與其妻同謀殺之,聞得出,欲與語,畏憚近縣,遠相要候。”人皆歎服。舊出晉書本傳。

按:此蓋察其妻有奸狀,故拘錄之以譎奸人,使疑而出也。

楊津下教

後魏楊津,爲岐州刺史。有武功人齎絹三疋,去城十里,爲賊所劫。時有使者馳驛而至,被劫人因以告之。使者到州,以狀白津。津乃下教,雲:“有人着某色衣,乘某色馬,在城東十里被殺,不知姓名,若有家人,可速收視。”一姥哭而出,雲是己子。遣騎追收,並絹俱獲。舊出北史楊播傳。津,其子也。

按:此與高湝留靴紿嫗術同,彼以靴爲跡,此以衣與馬之色爲跡,而皆用譎取之。其異者,彼實得靴,則主於跡而兼以譎;此空言衣與馬之色,則主於譎而示以跡也。

柳慶榜書

後周柳慶,領雍州別駕。有胡家被劫,郡縣按察,莫知賊處,鄰近被囚者甚衆。慶以賊是烏合,可以詐求之,乃作匿名書,榜官府門曰:“我等共劫胡家,徒旅混雜,終恐泄露。今欲首服,懼不免誅。若聽先首免罪,便欲來告。”慶乃復施免罪之牒。居二日,廣陵王欣家奴面縛自告牒下,因此盡獲黨與。舊出北史柳虯傳。慶其弟也。

蔣常留嫗(張松壽一事附)

已見釋冤門。

按:常之留嫗,蓋用陸雲錄妻之術,譎賊使出,乃可捕獲也。唐張松壽任長安令時,昆明池邊有劫殺賊,敕限十日捕獲,督責甚峻。松壽至行劫處撿蹤,見一老姥路旁賣飯,即以從騎馱歸縣中,供酒食三日,卻馱送舊處,令一腹心人密往伺察之,有人來問賊事,即收縛。果有一人問曰:“明府若爲推勘?”遂擒送縣,一問款服,並贓皆獲。舊不着出處。此又用蔣常留嫗之術者也。

劉崇龜換刀

已見釋冤門。

按:賊逃匿者,譎使出焉,免於追捕之煩,其術固不可廢。然人之逃匿,既可譎取之矣,則情之隱匿,亦可譎取之也。擿奸鉤慝,是譎取其情者也,故彼兩門又與鞫情之術相似也。

折獄龜鑑譯註卷八

嚴明

何武奪財

前漢時,沛縣有富家翁,貲二千萬。一男才數歲,失母,別無親屬;一女不賢。翁病困,思念恐其爭財,兒必不全,遂呼族人爲遺書,悉以財屬女,但餘一劍,雲兒年十五付之。後亦不與。兒詣郡訴,太守何武因錄女及婿,省其手書,顧謂掾史曰:“女既強梁,婿復貪鄙。畏賊害其兒,又計小兒正得此財不能全護,故且付女與婿,實寄之耳。夫劍,所以決斷。限年十五,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不還其劍,當聞州縣,或能證察,得以伸理。此凡庸何思慮深遠如是哉!”悉奪其財與兒?曰:“弊女惡婿溫飽十年,亦已幸矣。 ”聞者歎服。舊出風俗通。

按:張詠尚書,知杭州。先有富民,病將死,子方三歲,乃命婿主其貲,而與婿遺書雲:“他日欲分財,即以十之三與子,七與婿。”子時長立,以財爲訟,婿持書詣府,請如元約。詠閱之,以酒酹地曰:“汝之婦翁,智人也。時以子幼,故此囑汝,不然子死汝手矣。 ”乃命以其財三分與婿,七分與子,皆泣謝而去。見李畋虞部所撰忠定公語錄。

此正類何武事也。夫所謂嚴明者,謹持法理,深察人情也。悉奪與兒,此之謂法理;三分與婿,此之謂人情。武以嚴斷者,婿不如約與兒劍也;詠之明斷者,婿請如約與兒財也。雖小異而大同,是皆嚴明之政也。

鍾離意畀田

後漢鍾離意,爲會稽北部督郵。有烏程男子孫常,與弟並分居,各得田四十頃。並死,歲飢,常稍以米粟給並妻子,輒追計直作券,沒取其田。並兒長大,訟常。掾史皆言:“並兒遭餓,賴常升合,長大成人,而更爭訟,非順遜也。”意獨議曰:“常身爲伯父,當撫孤弱,而稍以升合,券取其田,懷挾奸詐,貪利忘義。請奪其田,畀並妻子。”衆議爲允。見通典。不着出處。舊集不載。

按:聽獄者,或從其情,或從其辭。夫常取並妻子田,固有辭矣,奈其懷挾奸詐,貪利忘義之情何?意獨以情責常,是不從其辭,而從其情也,可不謂之嚴明乎!

陳矯論決

魏陳矯爲魏郡太守時,繫囚千數,有至歷年。矯以爲周有三典之制,漢約三章之法,今惜輕重之理,而忽久系之患,可謂繆矣。自覽罪狀,一時論決。出魏志本傳。舊集不載。

按:此蓋罪狀已定,而輕重有疑,吏不敢決者也。使有罪不論,無罪久系,自古以爲患矣。然拘文之吏,每每如此,繆可知也。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矯自覽罪狀,所謂“明慎”也;一時論決,所謂“不留獄”也。若罪狀未定者,慮有冤誣,理當考覈,豈可取快一時耶?君子於此宜盡心焉。

王敬則鞭偷

南齊王敬則,爲吳興太守。錄得一偷,召其親屬於前鞭之,令偷身長掃街路。久之,乃令舉舊偷自代。諸偷恐爲所識,皆逃去,境內以清。出南史本傳。舊集不載。

按:偷之冒法,初不畏罪,設此二事,令其厭苦,庶或可戢也。

裴俠許首

後周裴俠爲戶部中大夫時,有奸吏主守倉儲,積年隱沒至千萬者。及俠在官,勵精擿發,旬日之間,奸盜略盡。轉工部中大夫。有大司空掌錢物典悲泣,或問其故,對曰:“所掌錢物,多有費用,裴公清嚴,懼遭罪責。”俠聞之,許其自首。出北史本傳。舊集不載。

按:彼未知懼也,俠則治之;此已知懼也,俠則宥之。其治之者,可以爲嚴矣;其宥之者,可以爲明矣。明者無他,灼見物情也。

趙煚載蒿

隋趙煚,爲冀州刺史。嘗有人盜煚田中蒿,爲吏所執。煚曰:“此乃刺史不能宣風化,彼何罪也。”慰諭遣之,令人載蒿一車賜盜者,愧恥過於重刑。見北史本傳。舊集不載。

按:嚴明者不必厲威刑也,察見物情,中其忌諱,有過於市朝之撻者,煚載蒿賜盜,蓋以此耳。不然,則彼將玩侮,尚何愧恥哉。

王鍔焚書(蕭嶷一事附)

唐王鍔,爲淮南節度使。有遺匿名書於前者,左右取以授鍔,鍔納之靴中。靴中先有他書以雜之,吏退,鍔探取他書焚之,人信其匿名書亦焚也。既歸,而省所告。異日,以他微事連所告者,禁系按驗以譎其衆,下吏以爲神明。出唐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南齊豫章王嶷,不樂聞人過失,左右投書相告,置靴中,竟不視,取焚之。

鍔蓋樂聞人過失者,則其譎也,不若嶷之正也。昔朱博每遷徙易官,所到輒取奇譎,以明示下爲不可欺者,鍔豈慕其爲人歟?

張希崇判財

晉張希崇,鎮邠州。有民與郭氏爲義子,自孩提以至成人。後因乖戾不受訓,遣之。郭氏夫婦相繼俱死,有嫡子,已長,郭氏諸親教義子訟,雲“是真子”,欲分其財,前後數政不能決。希崇判曰:“父在已離,母死不至。雖雲假子,辜二十年養育之恩;儻是親兒,犯三千條悖逆之罪。甚爲傷害名教,豈敢理認田園!其生涯盡付嫡子,所有訟者與其朋黨,委法官以律定刑。”聞者皆服其斷。舊不着出處。

按:唐制,選人試判三條,辭理愜當,決斷明白,乃爲合格,謂之“拔萃”。希崇之判,蓋本於此,惟其愜當明白,是故聞者皆服也。

張齊賢決訟(王延禧一事附)

張齊賢丞相在中書時,戚里有爭分財不均者,更相訴訟,又因入宮自理於上前。更十餘斷,不服。齊賢曰:“此非臺府所能決也,臣請自治之。”上既許,乃坐相府,召訟者,問曰:“汝非以彼所分財少乎?”皆曰:“然。”即命各供狀結實,且遣兩吏趣徙其家,令甲家入乙舍,乙家入甲舍,貨財皆安堵如故,文書則交易之,訟者乃止。明日奏狀,上大悅,曰:“朕固知非卿莫能定也。”出司馬光丞相涑水紀聞。

按:曾肇內翰撰王延禧朝議墓誌雲:延禧任嶽州沅江令時,有兄弟分財者,弟弱,所得田下,訴不均。詰其兄,曰:“均矣。”即令二人以所得更取之。兄訴於州,州守笑曰:“此張詠尚書斷獄法也。”豈彼所聞異乎?

燕肅息鬥(鞠真卿一事附)

燕肅侍郎,知明州。俗輕悍喜鬥。肅推先毆者,雖無傷必加以罪,後毆者非折跌支體,皆貸之。於是鬥者爲息。見本傳。

按:民之鬥毆,傷有輕重,理有曲直,不治其傷,而治其理者,乃息鬥之術也。若折跌支體,則理雖直而傷已甚,斯不可貸矣。譬猶鬥殺用刃以故殺論,蓋其情重也。

沈括內翰說:鞠真卿知潤州時,民有鬥毆者,本罪之外,別令先下手者出錢以與後應者。小人靳財,兼不甘輸錢於敵人,終日紛爭,相視無敢先下手者。蓋無賴之民,不畏杖責,故設此事以折伏之,與王敬則治獄之術同也。見筆談。近時州縣間固有使民輸下拳錢者,然官自取之,則不足以懲惡,而適所以招怨,斯失其本矣。豈若不治其傷,而治其理之簡易乎?

韓琚考枉(鄧思賢一事附)

韓琚司封,嘗通判虔州。其民善訟,或僞作冤狀,悲憤叫呼,似若可信者。會守缺,琚行郡事,究其風俗,考其枉直,下莫能欺,辭伏者自以爲不冤。終於兩浙轉運使。魏公琦之兄也。見尹洙龍圖所撰墓誌。

按:沈括內翰說,江西人好訟,有一書名鄧思賢,皆訟牒法也。其始則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則欺誣以取之;欺誣不可得,則求其罪以劫之。鄧思賢,人名也。始傳此術,遂名其書。村校中往往以授生徒。見筆談。

然則琚所以究其風俗,考其枉直者,豈特下莫能欺,蓋亦人不可劫。不可劫,所以爲嚴也;莫能欺,所以爲明也。彼其辭伏者,自以爲不冤,非此故歟?

葛源書訴

葛源郎中,初以吉州太和簿攝吉水令。他日,令始至,猾吏誘民數百訟庭下,設變詐以動令,如此數日,令厭事,則事常在吏矣。源至,立訟者兩廡下,取其狀視,有如吏所爲者,使自書所訴,不能書者吏受之。往往不能如狀,窮輒曰:“我不知爲此,乃某吏教我所爲也。”悉捕劾,致之法,訟以故少,吏亦終不得其意。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誌。

按:爲政者苟欲戢吏,惟嚴明可。夫民雖好訟也,若非吏與交通,亦焉能獨爲欺誣、劫持之計耶?吏不得其意,則民訟宜少矣。源使民自書所訴,不能書者吏受之,乃鞫民情、核吏奸之術也。彼既奸滑,自當畏戢。操術如此,不亦可乎?

劉敞被召

劉敞侍讀知永興軍時,大姓範偉冒武功令祚爲祖,穿祚墓,以己祖母祔之,規避徭役者五十年,數犯法至徒、流,輒以贖免,長安人共患苦之。然吏莫敢治。敞按其事,獄未具而召,由是辭屢變,證逮數百人,獄連年不決。詔取付御史臺驗治,卒如敞所發。見本傳。

按:範偉之橫,人患苦之,然敞按其冒蔭避役,證逮數百人,連年不決者何也?彼與黨與結之厚矣,乃敢爾也。證逮之人,其黨與也,豈易鞫哉?且長安人共患苦之,然吏莫敢治,則桀黠可知也。非按者嚴明,不能發其事;非鞫者嚴明,不能得其實。是故奸民多幸免也。獄辭屢變,蓋以此與?

許元定額(劉晏一事附)

許元待制,初爲發運判官,患官舟多虛破釘鞠之數,蓋以陷於木中,不可秤盤,故得爲奸。元首至船場,命曳新造舟,縱火焚之,火過,取其釘鞠秤之,比所破才十分之一,自是立爲定額。見魏泰東軒筆錄。

按:元不治虛破之罪,而但立爲定額,可也。然亦異乎劉晏矣。蘇軾尚書說:晏爲江淮發運使時,於揚州造船,每隻載米一千石,破錢一千貫,而實費不及五百貫,或譏其枉費,晏曰:“大國不可以小道理。凡所創制,須謀經久。船場執事者非一,有餘剩衣食可以養活衆人,則私用不窘,而官物牢固。”由是船場人皆富贍,五十餘年饋運不闕。至鹹通末,有吳堯卿者,始勘驗每船合用物料實數,估給其直,無復寬剩,而船場自此破壞,饋運自此闕絕。晏言“大國不可以小道理”,良可信也。見東坡奏議。元定釘鞠額,無乃類吳堯卿乎?雖幸而不至敗事,然其嚴明乃俗士所誇,君子所鄙,不可爲後世法也。

張式籍冶

張式郎中,初爲南劍州將樂縣主簿。有銀冶,坐歲課不足,系者常數十百人。式籍其人,使貧富財力相兼,課遂有羨,人無系者。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誌。

按:式知銀冶歲課所以不足,蓋緣冶戶或有財而無力,或有力而無財,於是籍其人,使富貧財力相兼,則富者不患力乏,貧者不患財窘,課遂有羨,理宜然也。昔之系者常數十百人,今則人無系者矣。嚴明之政,不當如是乎?

孫甫舂粟

孫甫待制爲華州觀察推官時,州倉粟惡,吏當負錢數百萬。轉運使李紘以吏屬甫,乃令取鬥粟舂之,可棄者十才一二,又試之亦然,吏遂得弛,負錢數十萬而已。紘因薦之。見曾鞏舍人所撰行狀。

按:嚴明者,非若世俗以苛爲嚴,以刻爲明也;持循事理,照察物情之謂也。以事理言之,則倉粟雖惡,不應儘可棄也;以物情言之,則負錢數百萬,將何以償耶?甫取鬥粟舂之,可棄者十才一二,但負錢十萬而已,吏既得弛重負,官亦獲保舊積,是持循照察之效也。可不謂之嚴明乎?

周沆高估(本傳鹽價一事附)

周沆侍郎,嘗爲河東轉運使。自慶曆以來,河東行鐵錢,民多盜鑄,吏以峻法繩之,抵罪者日繁,終不能禁。沆乃命高估鐵價,盜鑄者無利,不禁自息。見司馬光丞相所撰神道碑。

按:沆知慶州時,邊民多闌出塞販青鹽。沆請損官鹽之價,犯者稍衰。見本傳。

夫或高鐵估,或損鹽價,法異而意同,皆治其本也。治其末者,雖繩以峻法,而終不能禁,徒爲苛刻耳;治其本者,雖處以平法,而奸盜自止,豈非嚴明乎?苟欲嚴行政理,要惟明見事情,然後政不苛暴,事不刻核,而獄訟省矣。彼籍冶而課羨,春粟而負少者,亦猶是也。

王罕資遷

王罕大卿,知潭州。民有與其族人爭產者,辨而復訴,前後十餘年。罕一日悉召立庭下,謂曰:“諸家皆裏富人,無乃厭追逮之苦?今無狀子寒飢不能以自存,況析產之券有不明,以故久不決。人能少資之,令其遠去,後復何患乎?”皆泣聽罕命,自言方對吏時,雖欲求爲此,顧不可得。於是遷所訴者於旁州,獄訟爲之衰止。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按:嚴明之術,在於察見物情,裁處事體。彼爭產者,困於寒飢;析產者,苦於追逮。理之曲直,何足深校;苟或可已,無不聽命。於是人少資之,令其遠去,則析產者所損不多,而免追逮之苦;爭產者所獲不少,而脫寒飢之困。州民獄訟,亦爲衰止。豈非能察見而善裁處乎?儻忿其辨訴,加以峻罰,則物情不無所傷,而事體亦有所害,稱爲嚴明,斯失之矣。若君子,則雖昭然深察,毅然決行,而從容中理,無傷害也。豈非嚴明之懿者乎?

矜謹

袁安不忍

後漢袁安,爲河南尹。政號嚴明,然未曾以贓罪鞫人。常稱曰:“凡學仕者,高則望宰相,下則希牧守。錮人於聖世,尹所不忍爲也。”聞者皆感激自勵。在職十年,京師肅然。出後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安之政號嚴明,必不容奸矣,其未嘗以贓罪鞫人,蓋疾夫案吏者務爲深刻,文致於贓也。若彼贓狀自露,非我鞫而出之,雖繩以法,亦何憾焉?

司馬芝宥工

魏司馬芝,爲大理正。有盜官練置廁中者,吏疑女工,遂收付獄。芝曰:“刑戮之失,在於苛暴。今先得贓物,後訊其辭,若不勝楚掠,或至誣服,豈可折獄?且簡而易從,大人之化也;不失有罪,庸世之治耳。今宥所疑,以隆易從之化,不亦可乎!”太祖從其議。舊出魏志本傳。

王坦之恕卒

晉王坦之,襲封藍田縣侯。時卒士韓悵逃亡歸首,雲“失牛故叛”。有司劾悵偷牛,考掠服罪。坦之以爲:“悵束身自歸,而法外加罪。懈怠失牛,事或可恕;加之木石,理有自誣。宜附罪疑從輕之例。”遂以見原。出晉書王湛傳。坦之,其曾孫也。舊集不載。

按:訊盜練,劾偷牛,皆慮自誣,而遂見宥,合矜謹之義矣。

蕭子良賜錢(任昉一事附)

南齊竟陵王子良爲會稽太守時,山陰人孔平詣子良,訟嫂市米負錢不還。子良嘆曰:“昔高文通與寡嫂訟田,義異於此。”乃賜米錢以償之。出南史本傳。舊集不載。

按:梁御史中丞任昉,彈中軍參軍劉整,因兄寅第二庶息師利。往整田上,經十二日,整便責寡嫂範米六鬥哺食,米未展送,忽至戶前,攘拳大罵,突進屋中,屏風上取車帷準米去。亦引高鳳事爲彈文。蓋鳳,隱者也,太守連召,恐不得免,自言本巫家,不應爲吏,又詐與寡嫂訟田,遂不仕。若整與平,意實忘義,固異於此。然昉請免整,收治其罪;而子良但賜米錢以償之,不治平罪。何也?責士之法,不以責民,是亦所以爲矜謹也。

陸襄無濫

梁陸襄,爲鄱陽內史時,妖賊鮮于琮敗獲之後,鄰郡豫章、安成等守宰案其黨與,因求貨賄,皆不得實,或有善人盡室罹禍,惟襄郡境枉直無濫。人歌之曰:“鮮于抄後善惡分、人無橫死賴陸君。”出南史陸慧曉傳。襄,其從孫也。舊集不載。

按:推窮賊黨者,苟不矜謹,必至枉濫。彼使善人盡室罹禍,與賊何異哉?襄之用心,獨異於彼,宜其人歌之也。

宋世軌舍從(蘇瓊一事附)

北齊宋世軌,爲廷尉少卿。洛州人聚結,欲劫河橋。吏捕按之,連諸元徒黨千七百人。崔昂以爲反,數年不斷。及世軌爲廷尉少卿,判其事爲劫,唯殺魁首,餘從坐悉舍焉。出北史宋隱傳。世軌,其族孫也。舊集不載。

按:蘇瓊爲三公郎中時,頻有告謀反,付瓊推檢,事多申雪。崔昂爲尚書,謂瓊曰:“若欲立功名,當更思餘理。乃數雪反逆,身命何輕耶?”瓊正色曰:“但雪冤枉,不放反逆。”昂大慚。

夫崔昂亦善折獄,其意如此,乃寒伯奇所謂“考囚者鹹共言妖惡大故,臣子所宜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無後責。是以考一連十,考十連百”者也。且昂於此獄數年不斷,豈非求反狀未得乎?世軌判爲劫事,理所當然,斯可以無慚於瓊矣,是皆矜謹之君子也。

郎茂敦諭(陸襄一事附)

隋郎茂,初授衛州司錄,有能名,尋除衛國令。隋諸王置國官,有令一人,至煬帝時改國令爲家令。有部人張元預,與從父弟思蘭不睦,丞、尉請加嚴法,茂曰:“元預兄弟本相憎嫉,又坐得罪,彌益其忿,非化人之意也。”乃遣縣中耆舊,更往敦諭,道路不絕。元預等各生感悔,詣縣頓首請罪。茂曉之以義,遂相親睦,稱爲友悌。出北史郎基傳。茂,其子也。舊集不載。

按:梁陸襄,爲鄱陽內史。有彭、李二家,先因忿爭,遂相誣告。襄引入內室,不加責誚,但和言解諭之。二人感恩,深自咎悔。乃爲設酒食,令其盡歡,酒罷同載而還,因相親厚。出南史本傳。舊集亦不載。

夫異姓之疏也,誣告之怨也,猶可和解,使相親厚,況親族之不睦者乎?彼猶未容責誚,此可遽加嚴法乎?矜謹之士,宜鑑於茲,故並着焉。

張詠察誑(王質一事附)

張詠尚書,再知益州。民有負販者,翁役其婦,婦違之,翁怒,翦其發曰:“我作婢使汝。”其子自外歸,作鬧,所由具事領過。或謂其子曰:“翁翦婦發何罪?子若執父,汝罪不輕。”至廳下,詠詰之,翁雲:“婦自翦發泥。”其子亦云:“妻自翦發泥翁。 ”詠察其誑,即於解狀後判雲:“雖然子爲父隱,其奈執辭不定。既不可窮詰於尊長,又不可抑斷於卑幼。仰責新婦狀,今後再不侍養,別具狀領過。並放。”詠謂掾屬曰:“五服之內,卑幼條至重。親民之官,所宜盡心。”見李畋虞部所撰忠定公語錄。

按:王質待制知荊南,有媼訴其婦薄於養,婦言:“舅亡姑嫁,既窮而歸。且奉事無不謹。”質曰:“姑雖不良,獨不顧夫耶?”因取家人衣以衣媼,又給以廩粟,使歸養之。皆感泣而去。見本傳。此其翁姑理皆不直,然家人之義,當責卑幼,但不可遽繩以法耳。是故恕其罪,而責之養也。

薛奎出俸(仇覽、韋景駿二事附)

薛奎參政,知益州。有婦人訟其子不孝,詰之,乃曰:“貧無以養。”奎因出俸錢,與爲資業而遣之。見本傳。

按:後漢仇覽,爲蒲亭長。有陳元者,獨與母居,而母訟元不孝。覽驚曰:“吾近過元舍,廬落整頓,耕耘以時,此非惡人,當是教化未及耳。母守寡養孤,苦身投老,奈何肆忿一朝,欲致子以不義乎?”母感悟,涕泣而去。覽乃親到元家,與其母子飲,因爲陳人倫孝行,譬以禍福之言,元卒成孝子。見後漢書本傳。

唐韋景駿,爲貴鄉令。有母子相訟者,景駿曰:“令少不天,常自痛。爾幸有親,而忘孝耶?教之不孚,令之罪也。”因嗚咽流涕,付授孝經,使習大義。於是母子感悟,請自新,遂爲孝子。見唐書本傳。

此皆與奎出俸錢爲資業之意同矣。苟繩以法,子罪不輕,今律所謂“可從而違,堪供而闕”者是也,得不謂之矜謹乎?

任布貸孫

任布副樞,知越州。民有被酒罵其祖者,祖既訴之,已而大悔,哭於庭曰:“老無子,賴孫以爲命。”布特貸出之,且上書自劾。朝廷亦不之問。見本傳。

按:孫罵祖,法當死,特貸出之,理宜自劾,此乃矜其失教而謹於用刑者也。

蘇渙慮兄

蘇渙郎中知鄢陵縣時,歲荒盜起,有兄殺弟而取其衣者,弟偶不死,與父偕往訴之。渙閔其窮而爲奸,問之曰:“汝殺而弟,知其不死而舍之者,何也?”兄喻其意,曰:“ 適有見者,不敢再也。”由是得不死。父子皆感泣。及渙罷去,負任從之數千裏。見蘇轍門下所撰墓表。

按: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不得其所以生之者,乃刑殺焉。孫罵祖,有可生之理,以其被酒,且祖自悔也;兄殺弟,有可生之理,以其苦飢,且弟不死也。布之貸出其孫,渙之慮問其兄,皆得其所以生之者也,可無愧於古人矣。

李士衡告尹(高化一事附)

李士衡觀察,初釋褐,爲京兆鄠縣主簿。府知其才,俾權獄掾。咸陽縣有民殺人,具獄以送府,父子五人,其爲從者皆服加功之罪。士衡告於尹曰:“彼殺人者止一人耳,餘四人掩其骸,可坐以加功、置之重闢乎?”尹喜從其議,曰:“四人者,非子之明,則冤於地下矣。”見范仲淹參政所撰神道碑。

按:以掩骸爲加功,是深文也。罪不應死而文致之,何其忍哉!嘗聞用法殺人,無異用刃殺人。深文之罪縱或倖免,鬼得而誅之也。

高化太尉,雖起行伍,頗知民事。晚守相州,部有大獄,皆當論死,化疑之,命移他獄訊,蒙活者三人。殆亦以掩骸爲加功之類歟?此矜謹者所以盡心也。

王博文弛禁

王博文副樞知密州時,負海有濤落鹽場,歲歉,民多盜鬻,吏捕逐之,輒起捍鬥,皆坐法當死。博文上言:“請權弛鹽禁,俟歲豐如舊。”從之。見本傳。

按:周禮:“荒政十有二。”其曰“緩刑”,曰“舍禁”,曰“去幾”者,博文所請義與合焉。苟非通達古今,豈能矜謹如是耶?

王質在告

王質待制,嘗通判蘇州,以病在告。知州黃宗旦來省問,因言:“獄有盜鑄錢者百餘人,吾陰以術鉤得之。”質曰:“弋不射宿,惡陰中於物也。今殺數人,而徒流者又數十人,公陰中之也。”宗旦瞿然,爲貸其死罪,而餘悉輕出之。見本傳。

陳執方緩刑(李士衡一事附)

陳執方大卿通判江州時,民飢,有刈人之禾而傷其主,法當死者。執方以爲:“古之荒政,所以恤人者盡矣,然尚緩刑,況於今哉!”即奏貸其死。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誌。

按:李士衡觀察,權知天雄軍。民有盜瓜傷主者,法當死,士衡以歲飢奏貸之。自是着爲例。執方之奏,蓋用此例也。見本傳。

陳巽爭讞

陳巽賓客,初爲常州團練推官。盜有棄財走者,巽以爲不應死,通判不肯用其言,巽力爭而讞之,盜卒得不死。(見曾鞏舍人所撰神道碑。)

按:盜非傷主,計贓爲罪,棄財走者,豈復應死?通判不肯用其言,必持深刻之說,故失矜謹之義也。

胡向訊盜

胡向少卿,爲袁州司理參軍時,有盜七人,皆當死,向疑其有冤,乃留訊之。則二人者,果不同謀,始受其傭,而中道被脅以行。卒得免死。見呂大防丞相所撰墓誌。

按:捕獲盜者七人乃合格,故以被脅爲同謀,蓋希賞耳。斯不仁哉!宜其留訊而卒免之也。

張奎辨牘(王濟一事附)

張奎密學,初爲常州推官,轉運使舉監衢州酒稅。婺州有滯囚,法當死,獄成,再問輒不服,命奎覆案,一視牘而辨之,得不死,人皆服。

按:奎一視牘而辨之者,謂辨其情理也。人有跡狀重而本情輕者,昔既酌情而立法,今當原情以定罪,安得不辨情理而抵之死耶?此其精明,固能服人。至於矜謹,尤可傳世。

王濟郎中,爲澶州司理掾。時州獄有重囚,臨刑稱冤,濟覆案之,亦得不死。與此類矣。豈非哀矜折獄而然歟?二事並見本傳。

李允元誅首(袁安一事附)

李允元給事,通判寧州時,州卒謀亂,事發,連逮者衆。允元極意辨析,止坐首惡數人,誅之。見本傳。

按:後漢袁安,舉能理劇,拜楚郡太守。時楚王英謀爲逆,事下郡考覈,辭所連及系者數千人,顯宗怒甚,吏案之急,迫痛自誣,死者甚衆。安到郡,不入府,先往案獄,理其無明驗者,條上出之。府丞、掾史皆叩頭爭,以爲阿附反虜,法與同罪,不可。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當坐之,不以相及也。”遂分別具奏。帝感悟,即報許,得出者四百餘家。

允元殆有袁安之心歟?事在州郡,辨析固易,然其矜謹亦可嘉也。

李應言按妖(榮諲、吳育二事附)

李應言諫議爲侍御史時,鄆州民傳妖法者,其黨與凡百餘人,捕者欲邀功賞,而誣以不軌。命應言往按其事,止誅首謀數人,餘悉全活之。

按:榮諲大監爲開封府判官時,太康縣捕民數十人,事浮屠法,相聚祈禳,名“白衣會”。知府賈黯疑其有妖,請殺爲首者,餘悉流之。諲以爲本無妖。黯具奏,並諲議奏之。朝廷以諲議爲是,乃流其首,餘皆杖之。蓋鄆州之民傳妖法,無不軌事;太康之民事浮屠法,本無妖,故輕重之差如此。若非矜謹,則或以爲不軌,而盡誅其黨;或以爲有妖,而特殺其首,不無枉濫矣。

吳育參政知蔡州時,京師歡言,有妖人數千在州界,詔遣中使名捕者十人。至則請以巡檢兵趨確山索之,育謂曰:“使者欲得妖人還報耶?請留,勿往。此鄉民依浮屠法相聚耳,可走一介,召之立至。今以兵往,人心驚疑,奈何?”中使以爲然。召之,果至,械送闕下,皆以無罪得釋,而告者遂伏辜。此又矜謹之大者也。

夫太康所捕有罪,而蔡州所送無罪,何也?事浮屠法,相聚祈禳,名“白衣會” ,法所禁也;依浮屠法相聚,無祈禳事,非“白衣會”,法所不禁也。苟非矜謹之至,豈能不濫如此哉!三事並見本傳。

王琪留獄

王琪侍郎,知復州。民有毆佃客死者,吏將論如法,忽夢有人持牒叩庭下,曰: “某事未可遽以死論也。”琪疑之,因留獄未決。有司曰:“無足疑者。”琪曰:“第留之。”後十餘日,果有新制下:“凡主人毆佃客死,聽以減死論。”吏民莫不神服。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按:此非思慮所及,蓋平時矜謹,故感於夢寐。記曰:“至誠之道,可以前知。” 其此之謂歟?

王延禧裁贓

王延禧朝議,初爲嶽州沅江令。歲飢,盜起,親獲十餘人,贓皆應死,法得遷官。延禧嘆曰:“是皆良民,窮而爲盜。令既無以業之,又利其死,以爲己功,亦何忍哉?”諭被盜者悉裁其贓,盜得不死,延禧,王黃州孫也。見曾肇內翰所撰墓誌。

按:周禮荒政曰:“除盜賊。”謂饑饉盜賊多,不可以不除也。延禧親獲十餘人,蓋以此耳。邀功希賞,非其本心,故諭被盜者悉裁其贓,使得不死。夫捕盜之官,利盜之死,譬猶“矢人惟恐不傷人”,其術使之然也。雖遷一官,而殺數人,榮不足言,愧何可勝?君子豈忍爲是哉!若殘民害物,罪不可赦,非窮而爲盜,計贓抵死者,則其獲賊受賞,義在懲勸,君子可以無憾也。延禧所捕,實與此異,故竊嘆云爾。

折獄龜鑑終於矜謹,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爲物所遷,斯失之矣。故有利人之死爲己之功者,或文致於大辟,或誣入於極典,寧復能存不忍之心,以貸應死之命乎?故着此事矜謹篇末,庶幾覽者有所警焉。

虞應龍序

天開之會,一統同文。宜春舊有書版,鐍於郡齋,其在今日,搜放失、補殘斷莫先焉。至元辛巳秋仲,府尹張公國紀發其藏歸校官,若春秋分記、紫陽四書、昌黎文、黃陳詩注、折獄龜鑑、廉吏傳並有先儒講義,洎南陽活人書與局方醫書鹹切於用,而滅裂亡完者。越半歲,同知郝公居正來蒞郡事,以敦化善俗爲己任,顓命刊補,於是悉備。文學掾趙君火卞石書來諗學,因惟聖賢託憲,言貽後人,所以共天命,樹民彝也。善鋟以廣其傳,此良師帥職分所在。曷危於時,多有缺軼。易曰,湯武革命,順天應人。此邦之人,粗識事理,金城夾附,未嘗有烽火之警,眂他路貯書,宜如舊秦,何脫落無善本,殆不可曉。幸而今之從政者作興斯文,獨劬精而成之。繼今共學之士相與勖勵,養根實,加膏希光,毋敝口耳,以負初意。至元之黓敦牫夏五泛蒲日奉訓大夫湖南道儒學提舉陵陽虞應龍序。 趙時槖跋

觀易之象,雷電皆至,豐,而曰“君子以折獄致刑”;山下有火,賁,而曰“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蓋獄者民之命,折獄者貴乎明,而尤不敢輕用其明。龜鑑有書,所以推廣其明,而示人以謹重之意也。宜春郡齋舊有折獄龜鑑,歲久,字畫漫漶,覽者病之。餘叨守既數月,獄訟簡清,公暇出篋中所藏一編參訂,遴匠重刊,俾覽者充拓聞見,如龜決疑,如鑑燭物,是亦惟良折獄之一助雲。景定辛酉四月上浣天台趙時槖謹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