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子

秦 · 商鞅 · 子藏 › 法家

正文

商子 秦 商鞅

提要

徠民第十五

刑約第十六亡佚

弱民第二十

御盜第二十一亡佚

定分第二十六

提要

《商子》五卷,舊本題秦商鞅撰。鞅事蹟具《史記》。鞅封於商,號商君,故《漢志》稱《商君》二十九篇,《三國志·先主傳注》,亦稱《商君書》。其稱《商子》,則自《隋志》始也。陳振孫《書錄解題》雲,《漢志》二十九篇,今二十八篇,已亡其一。晁公武《讀書志》則雲,本二十九篇,今亡者三篇。《讀書志》成於紹興二十一年,既雲已闕三篇。《書錄解題》成於宋末,乃反較晁本多二篇。殆兩家所錄,各據所見之本,故多寡不同歟。此本自更法至定分,目凡二十有六,似即晁氏之本。然其中第十六篇、第二十一篇又皆有錄無書,則並非宋本之舊矣。《史記》稱讀鞅開塞書,在今本爲第七篇,文義甚明。司馬貞作《索隱》,乃妄爲之解,爲晁公武所譏。知其書唐代不甚行,故貞不及睹。又《文獻通考》引周氏《涉筆》,以爲鞅書多附會後事,疑取他詞,非本所論著。然周氏特據文臆斷,未能確證其非。今考《史記》,稱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鞅欲反,惠王乃車裂鞅以徇。則孝公卒後,鞅即逃死不暇,安得著書?如爲平日所著,則必在孝公之世,又安得開卷第一篇即稱孝公之諡?殆法家者流掇鞅餘論,以成是編,猶管子卒於齊桓公前,而書中屢稱桓公耳。諸子之書,如是者多。既不得撰者之主名,則亦姑從其舊,仍題所託之人矣。

更法第一

孝公平畫,公孫鞅、甘龍、杜摯三大夫御於君。慮世事之變,討正法之本求使民之道。

君曰:“代立不忘社稷,君之道也;錯法務明主長,臣之行也。今吾欲變法以治,更禮以教百姓,恐天下之議我也。”

公孫鞅曰:“臣聞之:‘疑行無成,疑事無功。’君亟定變法之慮,殆無顧天下之議之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見負於世;有獨知之慮者,必見驁於民。語曰:‘愚者暗於成事,知者見於未萌。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郭偃之法曰:‘論至德者,不和於俗;成大功者,不謀於衆。’法者所以愛民也,禮者所以便事也。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

孝公曰:“善!”

甘龍曰:“不然。臣聞之:‘聖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變法而治。’因民而教者,不勞而功成;據法而治者,吏習而民安。今若變法,不循秦國之故,更禮以教民,臣恐天下之議君,願孰察之。”

公孫鞅曰:“子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夫常人安於故習,學者溺於所聞。此兩者,所以居官而守法,非所與論於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禮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賢者更禮,而不肖者拘焉。拘禮之人不足與言事,製法之人不足與論變。君無疑矣。”

杜摯曰:“臣聞之:‘利不百,不變法;功不十,不易器。’臣聞:‘法古無過,循禮無邪。’君其圖之!”

公孫鞅曰:“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復何禮之循?伏羲、神農,教而不誅;黃帝、堯、舜,誅而不怒;及至文、武,各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禮、法以時而定;制、令各順其宜;兵甲器備,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國不必法古。湯、武之王也,不脩古而興;殷、夏之滅也,不易禮而亡。然則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禮者未足多是也。君無疑矣。”

孝公曰:“善!吾聞窮巷多怪,曲學多辯。愚者之笑,智者哀焉;狂夫之樂,賢者喪焉。拘世以議,寡人不之疑矣。”於是遂出墾草令。

墾令第二

無宿治,則邪官不及爲私利於民。而百官之情不相稽,則農有餘日;邪官不及爲私利於民,則農不敗。農不敗而有餘日,則草必墾矣。

訾粟而稅,則上壹,而民平。上壹,則信;信,則臣不敢爲邪。民平,則慎;慎,則難變。上信而官不敢爲邪,民慎而難變,則下不非上,中不苦官。下不非上,中不苦官,則壯民疾農不變。壯民疾農不變,則少民學之不休。少民學之不休,則草必墾矣。

無以外權爵任與官,則民不貴學問,又不賤農。民不貴學,則愚;愚,則無外交;無外交,則國安不殆。民不賤農,則勉農而不偷。國家不殆,勉農而不偷,則草必墾矣。

祿厚而稅多,食口衆者,敗農者也。則以其食口之數賤而重使之,則辟淫遊惰之民無所於食。民無所於食,則必農;農,則草必墾矣。

使商無得糴,農無得糶。農無得糶,則窳惰之農勉疾。商不得糴,則多歲不加樂。多歲不加樂,則飢歲無裕利。無裕利,則商怯;商怯,則欲農。窳惰之農勉疾,商欲農,則草必墾矣。

聲服無通於百縣,則民行作不顧,休居不聽。休居不聽,則氣不淫。行作不顧,則意必壹。意壹而氣不淫,則草必墾矣。

無得取庸則大夫家長不建繕,愛子不惰食,惰民不窳,而庸民無所於食,是必農。大夫家長不建繕,則農事不傷。愛子、惰民不窳,則故田不荒。農事不傷,農民益農,則草必墾矣。

廢逆旅,則奸僞、躁心、私交、疑農之民不行,逆旅之民無所於食,則必農。農,則草必墾矣。

壹山澤,則惡農、慢惰、倍欲之民無所於食。無所於食,則必農。農,則草必墾矣。

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然則商賈少,農不能喜酣奭,大臣不爲荒飽。商賈少,則上不費粟。民不能喜酣奭,則農不慢。大臣不荒,則國事不稽,主無過舉。上不費粟,民不慢農,則草必墾矣。

重刑而連其罪,則褊急之民不鬥,很剛之民不訟,怠惰之民不遊,費資之民不作,巧諛、噁心之民無變也。五民者不生於境內,則草必墾矣。

使民無得擅徙,則誅愚。亂農農民無所於食,而必農。愚心、躁欲之民壹意,則農民必靜。農靜、誅愚,則草必墾矣。均出餘子之使令,以世使之,又高其解舍,令有甬官食,概。不可以闢役,而大官未可必得也,則餘子不遊事人,則必農。農,則草必墾矣。

國之大臣諸大夫,博聞、辨慧、遊居之事,皆無得爲,得居遊於百縣,則農民無所聞變見方。農民無所聞變見方則知農無從離其故事,而愚農不知,不好學問。愚農不知,不好學問,則務疾農。知農不離其故事,則草必墾矣。

令軍市無有女子。而命其商,令人自給甲兵,使視軍興;又使軍市無得私輸糧者。則奸謀無所於伏,盜輸糧者不私稽,輕惰之民不遊軍市。盜糧者無所售,送糧者不私,輕惰之民不遊軍市,則農民不淫,國粟不勞,則草必墾矣。

百縣之治一形,則從迂者不敢更其制,過而廢者不能匿其舉。過舉不匿,則官無邪人。迂者不飾,代者不更,則官屬少而民不勞。官無邪,則民不敖;民不敖,則業不敗。官屬少,徵不煩。民不勞,則農多日。農多日,徵不煩,業不敗,則草必墾矣。

重關市之賦,則農惡商,商有疑惰之心。農惡商,商疑惰,則草必墾矣。

以商之口數使商,令之廝、輿、徒、重者必當名,則農逸而商勞。農逸,則良田不荒;商勞,則去來齎送之禮無通於百縣。則農民不飢,行不飾。農民不飢,行不飾,則公作必疾,而私作不荒,則農事必勝。農事必勝,則草必墾矣。

令送糧無取僦,無得反庸,車牛輿重設必當名。然則往速來疾,則業不敗農。業不敗農,則草必墾矣。

無得爲罪人請於吏而餉食之,則奸民無主。奸民無主,則爲奸不勉。爲奸不勉,則奸民無樸。奸民無樸,則農民不敗。農民不敗,則草必墾矣。

農戰第三

凡人主之所以勸民者,官爵也;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今民求官爵,皆不以農戰,而以巧言虛道,此謂勞民。勞民者,其國必無力;無力者,其國必削。

善爲國者,其教民也,皆作壹而得官爵,是故不官無爵。國去言則民樸;民樸,則不淫。民見上利之從壹空出也,則作壹;作壹,則民不偷營;民不偷營,則多力;多力,則國強。今境內之民皆曰:“農戰可避而官爵可得也。”是故豪傑皆可變業,務學《詩》、《書》,隨從外權,上可以得顯,下可以求官爵;要靡事商賈,爲技藝,皆以避農戰。具備,國之危也。民以此爲教者,其國必削。

善爲國者,倉廩雖滿,不偷於農;國大、民衆,不淫於言。則民樸壹。民樸壹,則官爵不可巧而取也。不可巧取,則奸不生。奸不生,則主不惑。今境內之民及處官爵者,見朝廷之可以巧言辯說取官爵也,故官爵不可得而常也。是故進則曲主,退則慮私,所以實其私,然則下賣權矣。夫曲主慮私,非國利也,而爲之者,以其爵祿也;下賣權,非忠臣也,而爲之者,以末貨也。然則下官之冀遷者皆曰:“多貨,則上官可得而欲也。”曰:“我不以貨事上而求遷者,則如以狸餌鼠爾,必不冀矣;若以情事上而求遷者,則如引諸絕繩而求乘枉木也,愈不冀矣。二者不可以得遷,則我焉得無下動衆取貨以事上而以求遷乎?”百姓曰:“我疾農,先實公倉,收餘以食親;爲上忘生而戰,以尊主安國也。倉虛,主卑,家貧。然則不如索官。”親戚交遊合,則更慮矣。豪傑務學《詩》、《書》,隨從外權;要靡事商賈,爲技藝,皆以避農戰。民以此爲教,則粟焉得無少,而兵焉得無弱也?

善爲國者,官法明,故不任知慮。上作壹,故民不儉營,則國力摶。國力摶者強,國好言談者削。故曰:農戰之民千人,而有《詩》、《書》辯慧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怠於農戰矣。農戰之民百人,而有技藝者一人焉,百人者皆怠於農戰矣。國待農戰而安,主待農戰而尊。夫民之不農戰也,上好言而官失常也。常官則國治,壹務則國富。國富而治,王之道也。故曰:王道作外,身作壹而已矣。

今上論材能知慧而任之,則知慧之人希主好惡使官制物以適主心。是以官無常,國亂而不壹,辯說之人而無法也。如此,則民務焉得無多?而地焉得無荒?《詩》、《書》、禮、樂、善、修、仁、廉、辯、慧,國有十者,上無使守戰。國以十者治,敵至必削,不至必貧。國去此十者敵不敢至,雖至必卻;興兵而伐,必取;按兵不伐,必富。國好力者以難攻,以難攻者必興;好辯者以易攻,以易攻者必危。故聖人明君者,非能盡其萬物也,知萬物之要也。故其治國也,察要而已矣。

今爲國者多無要。朝廷之言治也,紛紛焉務相易也。是以其君胮於說,其官亂於言,其民惰而不農。故其境內之民,皆化而好辯、樂學,事商賈,爲技藝,避農戰。如此,則不遠矣。國有事,則學民惡法,商民善化,技藝之民不用,故其國易破也。夫農者寡而遊食者衆,故其國貧危。今夫螟、酟、苝雛春生秋死,一出而民數年不食。今一人耕而百人食之,此其爲螟、酟、苝雛亦大矣。雖有《詩》、《書》,鄉一束,家一員,猶無益於治也,非所以反之之術也。故先王反之於農戰。故曰:百人農、一人居者王,十人農、一人居者強,半農半居者危。故治國者欲民者之農也。國不農,則與諸侯爭權不能自持也,則衆力不足也。故諸侯撓其弱,乘其衰,土地侵削而不振,則無及已。

聖人知治國之要,故令民歸心於農。歸心於農,則民樸而可正也,紛紛則易使也,信可以守戰也。壹則少詐而重居,壹則可以賞罰進也,壹則可以外用也。夫民之親上死制也,以其旦暮從事於農。夫民之不可用也,見言談遊士事君之可以尊身也、商賈之可以富家也、技藝之足以餬口也。民見此三者之便且利也,則必避農。避農,則民輕其居,輕其居則必不爲上守戰也。凡治國者,患民之散而不可摶也,是以聖人作壹,摶之也。國作壹一歲者,十歲強;作壹十歲者,百歲強;作壹百歲者,千歲強;千歲強者王。君脩賞罰以輔壹教,是以其教有所常,而政有成也。

王者得治民之至要,故不待賞賜而民親上,不待爵祿而民從事,不待刑罰而民致死。國危主憂,說者成伍,無益於安危也。夫國危主憂也者,強敵大國也。人君不能服強敵、破大國也,則修守備,便地形,摶民力,以待外事,然後患可以去,而王可致也。是以明君修政作壹,去無用,止浮學事淫之民,壹之農,然後國家可富,而民力可摶也。

今世主皆憂其國之危而兵之弱也,而強聽說者。說者成伍,煩言飾辭,而無實用。主好其辯,不求其實。說者得意,道路曲辯,輩輩成羣。民見其可以取王公大人也,而皆學之。夫人聚黨與,說議於國,紛紛焉,小民樂之,大人說之。故其民農者寡而遊食者衆。衆,則農者殆;農者殆,則土地荒。學者成俗,則民舍農從事於談說,高言僞議。舍農遊食而以言相高也,故民離上而不臣者成羣。此貧國弱兵之教也。夫國庸民之言,則民不畜於農。故惟明君知好言之不可以強兵闢土也,惟聖人之治國作壹、摶之於農而已矣。

去強第四

以強去強者,弱;以弱去強者,強。國爲善,奸必多。國富而貧治,曰重富,重富者強;國貧而富治,曰重貧,重貧者弱。兵行敵所不敢行,強;事興敵所羞爲,利。主貴多變,國貴少變。國多物,削;主少物,強。千乘之國守千物者削。戰事兵用曰強,戰亂兵息而國削。

農、商、官三者,國之常官也。三官者,生蝨官者六:曰“歲”曰“食”曰“美”曰“好”曰“志”曰“行”。六者有樸,必削。三官之樸三人,六官之樸一人。以治法者,強;以治政者,削;常官治者,遷官。治大,國小;治小,國大。強之,重削;弱之,重強。夫以強攻強者亡,以弱攻強者王。國強而不戰,毒輸於內,禮樂蝨官生,必削;國遂戰,毒輸於敵,國無禮樂蝨官,必強。舉榮任功曰強,蝨官生必削。農少、商多,貴人貧、商貧、農貧,三官貧,必削。

國有禮、有樂、有《詩》、有《書》、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辯。國有十者,上無使戰,必削至亡;國無十者,上有使戰,必興至王。國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亂至削;國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強。國,用《詩》、《書》、禮、樂、孝、弟、善、修治者,敵至,必削國;不至,必貧國。不用八者治,敵不敢至;雖至,必卻;興兵而伐,必取;取,必能有之;按兵而不攻,必富。國好力,曰以難攻;國好言,曰以易攻。國以難攻者,起一得十;國以易攻者,出十亡百。

重罰輕賞,則上愛民,民死上;重賞輕罰,則上不愛民,民不死上。興國行罰,民利且畏;行賞,民利且愛。國無力而行知巧者,必亡。怯民使以刑,必勇;勇民使以賞,則死。怯民勇,勇民死,國無敵者強,強必王。貧者使以刑,則富;富者使以賞,則貧。治國能令貧者富,富者貧,則國多力,多力者王。王者刑九賞一,強國刑七賞三,削國刑五賞五。

國作壹一歲,十歲強;作壹十歲,百歲強,作壹百歲,千歲強。千歲強者王。威,以一取十,以聲以實,故能爲威者王。能生不能殺,曰自攻之國,必削;能生能殺,曰攻敵之國,必強。故攻官、攻力、攻敵,國用其二舍其一,必強;令用三者,威,必王。

十里斷者,國弱;九里斷者,國強。以日治者王,以夜治者強,以宿治者削。

舉民衆口數,生者著死者削。民不逃粟,野無荒草,則國富,國富者強。

以刑去刑國治,以刑致刑國亂,故曰:行刑重輕,刑去事成,國強;重重而輕輕,刑至事生,國削。刑生力,力生強,強生威,威生惠,惠生於力。舉力以成勇戰,戰以成知謀。

粟生而金死,粟死而金生。本物賤,事者衆,買者少,農困而奸勸,其兵弱,國必削至亡。金一兩生於竟內,粟十二石死於竟外;粟十二石生於竟內,金一兩死於竟外。國好生金於竟內,則金粟兩死,倉府兩虛,國弱;國好生粟於竟內,則金粟兩生,倉府兩實,國強。

強國知十三數:竟內倉、口之數,壯男、壯女之數,老、弱之數,官、士之數,以言說取食者之數,利民之數,馬、牛、芻藁之數。欲強國,不知國十三數,地雖利,民雖衆,國愈弱至削。

國無怨民曰強國。興兵而伐,則武爵武任,必勝。按兵而農,粟爵粟任,則國富。兵起而勝敵、按兵而國富者王。

說民第五

辯慧,亂之贊也,禮樂,淫佚之徵也,慈仁,過之母也,任譽,奸之鼠也。亂有贊則行,淫佚有徵則用,過有母則生,奸有鼠則不止。八者有羣,民勝其政;國無八者,政勝其民。民勝其政,國弱;政勝其民,兵強。故國有八者,上無以使守戰,必削至亡。國無八者,上有以使守戰,必興至王。用善,則民親其親;任奸,則民親其制。合而復者,善也;別而規者,奸也。章善,則過匿;任奸,則罪誅。過匿,則民勝法;罪誅,則法勝民。民勝法,國亂;法勝民,兵強。故曰:以良民治,必亂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強。

國以難攻,起一取十,國以易攻,起十亡百。國好力曰以難攻,國好言曰以易攻。民易爲言,難爲用。國法作民之所難,兵用民之所易而以力攻者,起一得十;國法作民之所易,兵用民之所難而以言攻者,出十亡百。

罰重,爵尊;賞輕,刑威。爵尊,上愛民;刑威,民死上。故興國行罰,則民利;用賞,則上重。法詳,則刑繁;法繁,則刑省。民治則亂,亂而治之又亂。故治之於其治,則治;治之於其亂,則亂。民之情也治,其事也亂。故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從至矣,此謂治之於其治者。行刑。重其重者,輕其輕者,輕者不止,則重者無從止矣,此謂治之於其亂也。故重輕則刑去事成,國強;重重而輕輕,則刑至而事生,國削。

民勇,則賞之以其所欲;民怯,則殺之以其所惡。故怯民使之以刑則勇,勇民使之以賞則死。怯民勇,勇民死,國無敵者必王。

民貧則弱國,富則淫,淫則有蝨,有蝨則弱。故貧者益之以刑,則富;富者損之以賞,則貧。治國之舉,貴令貧者富,富者貧。貧者富,國強,富者貧,三官無蝨。國久強而無蝨者必王。

刑生力,力生強,強生威,威生德,德生於刑。故刑多,則賞重;賞少,則刑重。民之有欲有惡也,欲有六淫,惡有四難。從六淫,國弱;行四難,兵強。故王者刑于九而賞出一。刑于九則六淫止,賞出一則四難行。六淫止,則國無奸;四難行,則兵無敵。

民之所欲萬,而利之所出一。民非一,則無以致欲,故作一。作一,則力摶;力摶,則強。強而用,重強。故能生力,能殺力,曰攻敵之國,必強。塞私道,以窮其志;啓一門,以致其欲,使民必先行其所要,然後致其所欲,故力多。力多而不用,則志窮;志窮,則有私;有私,則有弱。故能生力,不能殺力,曰自攻之國,必削。故曰:王者,國不蓄力,家不積粟。國不蓄力,下用也;家不積粟,上藏也。

國治,斷家王,斷官強,斷君弱。重輕,刑去。常官,則治。省刑,要保,賞不可倍也。有奸必告之,則民斷於心,上令而民知所以應。器成於家,而行於官,則事斷於家。故王者刑賞斷於民心,器用斷於家。治明則同,治暗則異。同則行,異則止,行則治,止則亂。治,則家斷;亂,則君斷。治國者貴不斷,故以十里斷者弱,以五里斷者強。家斷則有餘,故曰:日治者王。官斷則不足,故曰:夜治者強。君斷則亂,故曰:宿治者削。故有道之國,治不聽君,民不從官。

算地第六

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萊者不度地。故有地狹而民衆者,民勝其地;地廣而民少者,地勝其民。民勝其地,務開;地勝其民者,事徠。開,則行倍。民過地,則國功寡而兵力少;地過民,則山澤財物不爲用。夫棄天物遂民淫者,世主之務過也,而上下事之,故故爲國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藪澤居什一,谿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四,此先王之正律也。故爲國分田數:小畝五百,足待一役,此地不任也;方土百里,出戰卒萬人者,數小也。此其墾田足以食其民,都邑遂路足以處其民,山林、藪澤、谿谷足以供其利,藪澤堤防足以畜。故兵出,糧給而財有餘;兵休,民作而畜長足。此所謂任地待役之律也。

今世主,有地方數千裏,食不足以待役實倉,而兵爲鄰敵,臣故爲世主患之。夫地大而不墾者,與無地同;民衆而不用者,與無民同。故爲國之數,務在墾草;用兵之道,務在壹賞。私利塞於外,則民務屬於農;屬於農,則樸;樸,則畏令。私賞禁於下,則民力摶於敵;摶於敵,則勝。奚以知其然也?夫民之情,樸則生勞而易力,窮則生知而權利。易力則輕死而樂用,權利則畏罰而易苦。易苦則地力盡,樂用則兵力盡。夫治國者,能盡地力而致民死者,名與利交至。

民之性:飢而求食,勞而求佚,苦則索樂,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民之求利,失禮之法;求名,失性之常。奚以論其然也?今夫盜賊,上犯君上之所禁,而下失臣民之禮,故名辱而身危,猶不止者,利也。其上世之士,衣不眗膚,食不滿腸,苦其志意,勞其四肢,傷其五臟,而益裕廣耳,非性之常也,而爲之者,名也。故曰:名利之所湊,則民道之。

主操名利之柄而能致功名者,數也。聖人審權以操柄,審數以使民。數者臣主之術,而國之要也。故萬乘失數而不危、臣主失術而不亂者,未之有也。今世主欲闢地治民而不審數,臣欲盡其事而不立術,故國有不服之民,主有不令之臣。故聖人之爲國也,入令民以屬農,出令民以計戰。夫農,民之所苦;而戰,民之所危也。犯其所苦行其所危者,計也。故民生則計利,死則慮名。名利之所出,不可不審也。利出於地,則民盡力;名出於戰,則民致死。入使民盡力,則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則勝敵。勝故而草不荒,富強之功可坐而致也。

今則不然。世主之所以加務者,皆非國之急也。身有堯、舜之行,而功不及湯、武之略者,此執柄之罪也。臣請語其過。夫治國舍勢而任說說,則身脩而功寡。故事《詩》、《書》談說之士,則民遊而輕其君;事處士,則民遠而非其上;事勇士,則民競而輕其禁;技藝之士用,則民剽而易徙;商賈之士佚且利,則民緣而議其上。故五民加於國用,則田荒而兵弱。談說之士,資在於口;處士,資在於意;勇士,資在於氣;技藝之士,資在於手;商賈之士,資在於身。故天下一宅,而圜身資。民資重於身,而偏託勢於外。挾重資,歸偏家,堯、舜之所難也。故湯、武禁之,則功立而名成。聖人非能以世之所易勝其所難也,必以其所難勝其所易。故民愚,則知可以勝之;世知,則力可以勝之。臣愚,則易力而難巧;世巧,則易知而難力。故神農教耕而王天下,師其知也;湯、武致強而徵諸侯,服其力也。今世巧而民淫,方效湯、武之時,而行神農之事,以隨世禁。故千乘惑亂,此其所加務者,過也。

民之生:度而取長,稱而取重,權而索利。明君慎觀三者,則國治可立,而民能可得。國之所以求民者少,而民之所以避求者多,入使民屬於農,出使民壹於戰,故聖人之治也,多禁以止能,任力以窮詐。兩者偏用,則境內之民壹;民壹,則農;農,則樸;樸,則安居而惡出。故聖人之爲國也,民資藏於地,而偏託危於外。資藏於地則樸,託危於外則惑。民入則樸,出則惑,故其農勉而戰戢也。民之農勉則資重,戰戢則鄰危。資重則不可負而逃,鄰危則不歸。於無資、歸危外託,狂夫之所不爲也。故聖人之爲國也,觀俗立法則治,察國事本則宜。不觀時俗,不察國本,則其法立而民亂,事劇而功寡。此臣之所謂過也。

夫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賞者,所以助禁也。羞辱勞苦者,民之所惡也;顯榮佚樂者,民之所務也。故其國刑不可惡而爵祿不足務也,此亡國之兆也。刑人復漏,則小人辟淫而不苦刑,則徼倖於民、上;徼於民、上以利。求顯榮之門不一,則君子事勢以成名。小人不避其禁,故刑煩。君子不設其令,則罰行。刑煩而罰行者,國多奸,則富者不能守其財,而貧者不能事其業,田荒而國貧。田荒,則民詐生;國貧,則上匱賞。故聖人之爲治也,刑人無國位,戮人無官任。刑人有列,則君子下其位;衣錦食肉,則小人冀其利。君子下其位則羞功,小人冀其利則伐奸。故刑戮者所以止奸也,而官爵者所以勸功也。今國立爵而民羞之,設刑而民樂之,此蓋法術之患也。故君子操權一正以立術,立官貴爵以稱之,論榮舉功以任之,則是上下之稱平。上下之稱平,則臣得盡其力,而主得專其柄。

開塞第七

天地設而民生之。當此之時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親親而愛私。親親則別,愛私則險。民衆,而以別、險爲務,則民亂。當此時也,民務勝而力征。務勝則爭,力征則訟,訟而無正,則莫得其性也。故賢者立中正,設無私,而民說仁。當此時也,親親廢,上賢立矣。凡仁者以愛利爲務,而賢者以相出爲道。民衆而無制,久而相出爲道,則有亂。故聖人承之,作爲土地、貨財、男女之分。分定而無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設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君,則上賢廢而貴貴立矣。然則上世親親而愛私,中世上賢而說仁,下世貴貴而尊官。上賢者以道相出也,而立君者使賢無用也。親親者以私爲道也,而中正者使私無行也。此三者非事相反也,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變而行道異也。故曰:王道有繩。

夫王道一端,而臣道亦一端,所道則異,而所繩則一也。故曰:民愚,則知可以王;世知,則力可以王。民愚,則力有餘而知不足;世知,則巧有餘而力不足。民之生,不知則學力盡則服。故神農教耕而王天下,師其知也;湯、武致強而徵諸侯,服其力也。夫民愚,不懷知而問;世知,無餘力而服。故以王天下者並刑,力征諸侯者退德。

聖人不法古,不脩今。法古則後於時,脩今則塞於勢。周不法商,夏不法虞,三代異勢,而皆可以王。故興王有道,而持之異理。武王逆取而貴順,爭天下而上讓。其取之以力,持之以義。今世強國事兼併,弱國務力守,上不及虞、夏之時,而下不脩湯、武。湯、武塞,故萬乘莫不戰,千乘莫不守。此道之塞久矣,而世主莫之能廢也,故三代不四。非明主莫有能聽也,今日願啓之以效。

古之民樸以厚,今之民巧以僞。故效於古者,先德而治;效於今者,前刑而法。此俗之所惑也。今世之所謂義者,將立民之所好,而廢其所惡;此其所謂不義者,將立民之所惡,而廢其所樂也。二者名貿實易,不可不察也。立民之所樂,則民傷其所惡;立民之所惡,則民安其所樂。何以知其然也?夫民憂則思,思則出度;樂則淫,淫則生佚。故以刑治則民威,民威則無奸,無奸則民安其所樂。以義教則民縱,民縱則亂,亂則民傷其所惡。吾所謂利者,義之本也;而世所謂義者,暴之道也。夫正民者,以其所惡,必終其所好;以其所好,必敗其所惡。

治國刑多而賞少,故王者刑九而賞一,削國賞九而刑一。夫過有厚薄,則刑有輕重;善有大小,則賞有多少。此二者,世之常用也。刑加於罪所終,則奸不去;賞施於民所義,則過不止。刑不能去奸而賞不能止過者,必亂。故王者刑用於將過,則大邪不生;賞施於告奸,則細過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細過不失,則國治。國治必強。一國行之,境內獨治。二國行之,兵則少寢。天下行之,至德復立。此吾以殺刑之反於德而義合於暴也。

古者,民釱生而羣處,亂,故求有上也。然則天下之樂有上也,將以爲治也。今有主,而無法,其害與無主同;有法不勝其亂,與無法同。天下不安無君,而樂勝其法,則舉世以爲惑也。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於治,而治莫康於立君,立君之道莫廣於勝法,勝法之務莫急於去奸,去奸之本莫深於嚴刑。故王者以賞禁,以刑勸;求過不求善,藉刑以去刑。

壹言第八

凡將立國,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國務不可不謹也,事本不可不摶也。制度時,則國俗可化,而民從制;治法明,則官無邪;國務壹,則民應用;事本摶,則民喜農而樂戰。夫聖人之立法、化俗,而使民朝夕從事於農也,不可不變也。夫民之從事死制也,以上之設榮名、置賞罰之明也,不用辯說私門而功立矣。故民之喜農而樂戰也,見上之尊農戰之士,而下辯說技藝之民,而賤遊學之人也。故民壹務,其家必富,而身顯於國。上開公利而塞私門,以致民力;私勞不顯於國,私門不請於君。若此,而功臣勸,則上令行而荒草闢,淫民止而奸無萌。治國能摶民力而壹民務者,強;能事本而禁末者,富。

夫聖人之治國也,能摶力,能殺力。制度察則民力摶,摶而不化則不行,行而無富則生亂。故治國者,其摶力也,以富國強兵也;其殺力也,以事敵勸民也。夫開而不塞,則短長;長而不攻,則有奸。塞而不開,則民渾;渾而不用,則力多;力多而不攻,則有奸蝨。故摶力以壹務也,殺力以攻敵也。治國者貴民壹,民壹則樸,樸則農,農則易勤,勤則富。富者廢之以爵,不淫;淫者廢之以刑,而務農。故能摶力而不能用者必亂,能殺力而不能摶者必亡。故明君知齊二者,其國強;不知齊二者,其國削。

夫民之不治者,君道卑也;法之不明者,君長亂也。故明君不道卑、不長亂也;秉權而立,垂法而治,以得奸於上,而官無不;賞罰斷,而器用有度。若此,則國制明而民力竭,上爵尊而倫徒舉。今世主皆欲治民,而助之以亂;非樂以爲亂也,安其故而不窺於時也。是上法古而得其塞,下修令而不時移,而不明世俗之變,不察治民之情,故多賞以致刑,輕刑以去賞。夫上設刑而民不服,賞匱而奸益多。故民之於上也,先刑而後賞。故聖人之爲國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爲之治,度俗而爲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則不成;治宜於時而行之,則不幹。故聖王之治也,慎爲、察務,歸心於壹而已矣。

錯法第九

臣聞:古之明君錯法而民無邪,舉事而材自練,賞行而兵強。此三者,治之本也。夫錯法而民無邪者,法明而民利之也。舉事而材自練者,功分明;功分明,則民盡力;民盡力,則材自練。行賞而兵強者,爵祿之謂也。爵祿者,兵之實也。是故人君之出爵祿也,道明。道明,則國日強;道幽,則國日削。故爵祿之所道,存亡之機也。夫削國亡主非無爵祿也,其所道過也。三王五霸其所道不過爵祿,而功相萬者,其所道明也。是以明君之使其臣也,用必出於其勞,賞必加於其功。功賞明,則民競於功。爲國而能使其民盡力以競於功,則兵必強矣。

同列而相臣妾者,貧富之謂也;同實而相併兼者,強弱之謂也;有地而君或強或弱者,亂治之謂也。苟有道,裏地足容身,士民可致也;苟容市井,財貨可聚也。有土者不可以言貧,有民者不可以言弱。地誠任,不患無財;民誠用,不畏強暴。德明教行,則能以民之有爲己用矣。故明主者用非其有,使非其民。

明王之所貴,惟爵其實,爵其實而榮顯之。不榮,則民不急列位;不顯,則民不事爵;爵易得也,則民不貴上爵;列爵祿賞不道其門,則民不以死爭位矣。人君而有好惡,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審好惡。好惡者賞罰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祿而惡刑罰,人君設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盡而爵隨之,功立而賞隨之,人君能使其民信於此如明日月,則兵無敵矣。

人君有爵行而兵弱者,有祿行而國貧者,有法立而亂者。此三者,國之患也。故人君者,先便請謁而後功力,則爵行而兵弱矣。民不死犯難而利祿可致也,則祿行而國貧矣。法無度數,而事日煩,則法立而治亂矣。是以明君之使其民也,使必盡力以規其功,功立而富貴隨之,無私德也,故教流成。如此,則臣忠、君明,治著而兵強矣。故凡明君之治也,任其力不任其德,是以不憂不勞,而功可立也。

度數已立,而法可修。故人君者不可不慎己也。夫離朱見秋豪百步之外,而不能以明目易人;烏獲舉千鈞之重,而不能以多力易力。夫聖人之存體性,不可以易人,然而功可得者,法之謂也。

戰法第十

凡戰法必本於政勝,則其民不爭,不爭則無以私意,以上爲意。故王者之政,使民怯於邑鬥,而勇於寇戰。民習以力攻難,故輕死。

見敵如潰,潰而不止,則免。故兵法“大戰勝,逐北無過十里。小戰勝,逐北無過五里。”

兵起而程敵,政不若者,勿與戰;食不若者,勿與久;敵衆勿爲客;敵盡不如,擊之勿疑。故曰:兵大律在謹,論敵察衆,則勝負可先知也。

王者之兵,勝而不驕,敗而不怨。勝而不驕者,術明也;敗而不怨者,知所失也。

若兵敵強弱,將賢則勝,將不如則敗。若其政出廟算者,將賢亦勝,將不如亦勝。政久持勝術者,必強至王。若民服而聽上,則國富而兵勝,行是,必久王。

其過失,無敵深入,偕險絕塞,民倦且飢渴,而復遇疾,此其道也。故將使民者乘良馬者,不可不齊也。

立本第十一

凡用兵,勝有三等,若兵未起則錯法,錯法而俗成,而用具。此三者必行於境內,而後兵可出也。行三者,有二勢:一曰輔法而法行,二曰舉必得而法立。故恃其衆者,謂之葺;恃其備飾者,謂之巧;恃譽目者,謂之詐。此三者恃一,因其兵可禽也。故曰:強者必剛鬥其意,鬥則力盡,力盡則備,是故無敵於海內。治行則貨積,貨積則賞能重矣。賞壹則爵尊,爵尊則賞能利矣。故曰:兵生於治而異,俗生於法而萬轉,過勢本於心而飾於備勢。三者有論。故強可立也。是以強者必治,治者必強;富者必治,治者必富;強者必富,富者必強。故曰:治強之道三,論其本也。

兵守第十二

四戰之國貴守戰,負海之國貴攻戰。四戰之國,好舉興兵以距四鄰者,國危。四鄰之國一興事,而己四興軍,故曰國危。四戰之國,不能以萬室之邑舍鉅萬之軍者,其國危。故曰:四戰之國務在守戰。

守有城之邑,不如以死人之力與客生力戰。其城拔者,死人之力也,客不盡夷城,客無從入,此謂以死人之力與客生力戰。城盡夷,客若有從入,則客必罷,中人必佚矣。以佚力與罷力戰,此謂以生人力與客死力戰。皆曰:“圍城之患,患無不盡死而邑。”此三者,非患不足,將之過也。

守城之道,盛力也。故曰客,治簿檄,三軍之多,分以客之候車之數。三軍:壯男爲一軍,壯女爲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爲一軍,此之謂三軍也。壯男之軍,使盛食、厲兵,陳而待敵。壯女之軍,使盛食、負壘,陳而待令;客至而作土以爲險阻及耕格阱;發梁撤屋,給從從之,不洽而赺之,使客無得以助攻備。老弱之軍,使牧牛馬羊彘,草木之可食者收而食之,以獲其壯男女之食。而慎使三軍無相過。壯男過壯女之軍,則男貴女,而奸民有從謀,而國亡;喜與,其恐有蚤聞,勇民不戰。壯男壯女過老弱之軍,則老使壯悲,弱使強憐;悲憐在心則使勇民更慮,而怯民不戰。故曰:慎使三軍無相過。此盛力之道。

靳令第十三

靳令,則治不留;法平,則吏無奸。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任功,則民少言;任善,則民多言。行治曲斷,以五里斷者,王;以十里斷者,強;宿治者,削。以刑治,以賞戰,求過不求善。故法立而不革,則顯,民變誅,計變誅止。貴齊殊使,百都之尊爵厚祿以自伐。國無奸民,則都無奸市。物多末衆,農弛奸勝,則國必削。民有餘糧,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則農不怠。四寸之管無當,必不滿也。授官、予爵、出祿不以功,是無當也。

國貧而務戰,毒生於敵,無六蝨,必強;國富而不戰,偷生於內,有六蝨,必弱。國以功授官予爵,此謂以盛知謀,以盛勇戰。以盛知謀,以盛勇戰,其國必無敵。國以功授官予爵,則治省言寡,此謂以治去治、以言去言。國以六蝨授官予爵,則治煩言生,此謂以治致治、以言致言。則君務於說言,官亂於治邪,邪臣有得志,有功者日退,此謂失。守十者亂,守壹者治。漢已定矣,而好用六蝨者亡。民澤畢農,則國富。六蝨不用,則兵民畢競勸而樂爲主用,其竟內之民爭以爲榮,莫以爲辱。其次,爲賞勸罰沮。其下,民惡之,憂之,羞之;修容而以言,恥食以上交,以避農戰;外交以備,國之危也。有飢寒死亡,不爲利祿之故戰,此亡國之俗也。

六蝨,曰禮、樂;曰《詩》、《書》;曰修善,曰孝弟;曰誠信,曰貞廉;曰仁、義;曰非兵,曰羞戰。國有十二者,上無使農戰,必貧至削。十二者成羣,此謂君之治不勝其臣,官之治不勝其民,此謂六蝨勝其政也。十二者成樸,必削。是故,興國不用十二者,故其國多力,而天下莫能犯也。兵出,必取;取,必能有之;按兵而不攻,必富。朝廷之吏,少者不毀也,多者不損也,效功而取官爵,雖有辯言,不能以相先也,此謂以數治。以力攻者,出一取十;以言攻者,出十亡百。國好力,此謂以難攻;國好言,此謂以易攻。

重刑少賞,上愛民,民死賞。多賞輕刑,上不愛民,民不死賞。利出一空者其國無敵,利出二空者國半利,利出十空者其國不守。重刑,明大制;不明者,六蝨也。六蝨成羣,則民不用。是故,興國罰行則民親,賞行則民利。行罰,重其輕者,輕其重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輕,刑至事生,此謂以刑致刑,其國必削。

聖君知物之要,故其治民有至要,故執賞罰以壹輔仁者,必之續也,聖君之治人也,必得其心,故能用力。力生強,強生威,威生德,德生於力。聖君獨有之,故能述仁義於天下。

修權第十四

國之所以治者三:一日法,二日信,三日權。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權者,君之所獨制也,人主失守則危。君臣釋法任私必亂。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則治。權制獨斷於君則威。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刑,則奸無端。惟明主愛權重信,而不以私害法。故上多惠言而不克其賞,則下不用;數加嚴令而不致其刑,則民傲死。凡賞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約也。故明主任法。明主不蔽之謂明,不欺之謂察。故賞厚而信,刑重而必;不失疏遠,不違親近,故臣不蔽主,而下不欺上。

世之爲治者,多釋法而任私議,此國之所以亂也。先王縣權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釋權衡而斷輕重,廢尺寸而意長短,雖察,商賈不用,爲其不必也。故法者,國之權衡也。夫倍法度而任私議,皆不知類者也。不以法論知、能、賢、不肖者,惟堯;而世不盡爲堯。是故先王知自議譽私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賞之,毀公者誅之。賞誅之法,不失其議,故民不爭。不以爵祿便近親,則勞臣不怨;不以刑罰隱疏遠,則下親上。故授官予爵不以其勞,則忠臣不進;行賞賦祿不稱其功,則戰士不用,凡人臣之事君也,多以主所好事君。君好法,則臣以法事君;君好言,則臣以言事君。君好法,則端直之士在前;君好言,則譭譽之臣在側。

公私之分明,則小人不疾賢,而不肖者不妒功。故堯、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爲天下位天下也;論賢舉能而傳焉,非疏父子親越人也,明於治亂之道也。故三王以義親,五霸以法正諸侯,皆非私天下之利也,爲天下治天下。是故擅其名而有其功,天下樂其政,而莫之能傷也。今亂世之君、臣,區區然皆擅一國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國之所以危也。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

夫廢法度而好私議,則奸臣鬻權以約祿,秩官之吏隱下而漁民。諺曰“蠹衆而木析,隙大而牆壞。”故大臣爭於私而不顧其民,則下離上。下離上者國之“隙”也。秩官之吏隱下以漁百姓,此民之“蠹”也。故有“隙”、“蠹”而不亡者,天下鮮矣。是故明王任法去私,而國無“隙”、“蠹”矣。

徠民第十五

地方百里者,山陵處什一,藪澤處什一,谿谷流水處什一,都邑蹊道處什一,惡田處什二,良田處什四,以此食作夫五萬,其山陵、藪澤、谿谷可以給其材,都邑蹊道足以處其民,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也。

今秦之地方千里者五,而谷土不能處二,田數不滿百萬,其藪澤、谿谷、名山、大川之材物貨寶,又不盡爲用,此人不稱土地。秦之所與鄰者三晉也;所欲用兵者,韓、魏也。彼土狹而民衆,其宅參居而並處;其寡萌賈息民,上無通名,下無田宅,而恃奸務末作以處;人之復陰陽澤水者過半。此其土之不足以生其民也,似有過秦民之不足以實其土也,意民之情,其所欲者田宅也,而晉之無有也信,秦之有餘也必。如此而民不西者,秦士戚而民苦也。臣竊以王吏之明爲過見。此其所以弱不奪三晉民者,愛爵而重複也,其說曰:“三晉之所以弱者,其民務樂而復爵輕也。秦之所以強者,其民務苦而復爵重也。今多爵而久復,是釋秦之所以強,而爲三晉之所以弱也。此王吏重爵、愛復之說也,而臣竊以爲不然。夫所以爲苦民而強兵者,將以攻敵而成所欲也。兵法曰“敵弱而兵強。”此言不失吾所以攻,而敵失其所守也。今三晉不勝秦,四世矣。自魏襄以來,野戰不勝,守城必拔,小大之戰,三晉之所亡於秦者,不可勝數也。若此而不服,秦能取其地,而不能奪其民也。

今王發明惠,諸侯之士來歸義者,今使復之三世,無知軍事;秦四竟之內陵阪丘隰,不起十年徵。者於律也,足以造作夫百萬。曩者臣言曰:“意民之情,其所欲者田宅也,晉之無有也信,秦之有餘也必。若此而民不西者,秦士戚而民苦也。”今利其田宅,而復之三世,此必與其所欲而不使行其所惡也,然則山東之民無不西者矣。且直言之謂也,不然,夫實壙什虛,也天寶,而百萬事本,其所益多也,其徒不失豈所以攻乎?

夫秦之所患者,興兵而伐,則國家貧;安居而農,則敵得休息。此王所不能兩成也,故三世戰勝,而天下不服。今以故秦事敵,而使新民作本,兵雖百宿於外,竟內不失須臾之時,此富強兩成之效也。臣之所謂兵者,非謂悉興盡起也,論竟內所能給軍卒車騎,令故秦兵,新民給芻食。天下有不服之國,則王以此春圍其農,夏食其食,秋取其刈,冬陳其寶,以大武搖其本,以廣文安其嗣。王行此,十年之內,諸侯將無異民,而王何爲愛爵而重複乎?

周軍之勝,華軍之勝,秦斬首而東之。東之無益,亦明矣,而吏猶以爲大功,爲其損敵也。今以草茅之地,徠三晉之民而使之事本,此其損敵也,與戰勝同實,而秦得之以爲粟,此反行兩登之計也。且周軍之勝、華軍之勝、長平之勝,秦所亡民者幾何?民客之兵不得事本者幾何?臣竊以爲不可數矣。假使王之羣臣,有能用之、費此之半、弱晉強秦、若三戰之勝者,王必加大賞焉。今臣之所言,民無一日之繇,官無數錢之費,其弱晉強秦,有過三戰之勝,而王猶以爲不可,則臣愚不能知已。

齊人有東郭敞者,猶多願,願有萬金。其徒請賙焉,不與,曰:“吾將以求封也。”其徒怒而去之宋。曰:“此愛於無也,故不如以先與之有也。。”今晉有民,而秦愛其復,此愛非其有以失其有也,豈異東郭敞之愛非其有以亡其徒乎?且古有堯、舜,當時而見稱;中世有湯、武,在位而民服。此三王者萬世之所稱也,以爲聖王也,然其道猶不能取用於後。今復之三世,而三晉之民可盡也。是非王賢立今時,而使後世爲王用乎?然則非聖別說,而聽聖人難也。

賞刑第十七

聖人之爲國也,壹賞,壹刑,壹教。壹賞則兵無敵,壹刑則令行,壹教則下聽上。夫明賞不費,明刑不戮,明教不變,而民知於民務,國無異俗。明賞之猶至於無賞也,明刑之猶至於無刑也,明教之猶至於無教也。

所謂壹賞者,利祿官爵摶出於兵,無有異施也。夫固知愚、貴賤、勇怯、賢不肖,皆盡其胸臆之知,竭其股肱之力,出死而爲上用也;天下豪傑賢良從之如流水;是故兵無敵而今行於天下。萬乘之國不敢蘇其兵中原;千乘之國不敢捍城。萬乘之國,若有蘇其兵中原者,戰將覆其軍;千乘之國,若有捍城者,攻將凌其城。戰必覆人之軍,攻必凌人之城,盡城而有之,盡賓而致之,雖厚慶賞何費匱之有矣?昔湯封於贊茅,文王封於岐周,方百里。湯與桀戰於鳴條之野,武王與紂戰於牧野之中,大破九軍,卒裂土封諸侯,士卒坐陳者,裏有書社。車休息不乘,縱馬華山之陽,縱牛於農澤,縱之老而不收。此湯、武之賞也。故曰:贊茅、岐周之粟,以賞天下之人,不人得一升;以其錢賞天下之人,不人得一錢。故曰:百里之君而封侯其臣,大其舊;自士卒坐陳者,裏有書社;賞之所加,寬於牛馬者;何也?善因天下之貨,以賞天下之人。故曰:明賞不費。湯、武既破桀、紂,海內無害,天下大定,築五庫,藏五兵,偃武事,行文教,倒載干戈,笏,作爲樂,以申其德,當此時也賞祿不行,而民整齊。故曰:明賞之猶至於無賞也。

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爲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爲虧法。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而訐之上者,自免於罪,無貴賤,屍襲其官長之官爵田祿。故曰:重刑,連其罪,則民不敢試。民不敢試,故無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殺,斷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傷民也,以禁奸止過也。故禁奸止過,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國無刑民,故曰:明刑不戮。晉文公將欲明刑以親百姓,於是合諸卿大夫於侍千宮,顛頡後至,吏請其罪,君曰:“用事焉。”吏遂斷顛頡之脊以殉。晉國之土,稽焉皆懼,曰:“顛頡之有寵也,斷以殉,況於我乎!”舉兵伐曹、五鹿,及反鄭之埤,東徵之畝,勝荊人於城濮。三軍之士,止之如斬足,行之如流水。三軍之士,無敢犯禁者。故一假道重輕於顛頡之脊,而晉國治。昔者,周公旦殺管叔、流霍叔,曰:“犯禁者也。”天下衆皆曰:“親昆弟有過,不違,而況疏遠乎!”故天下知用刀鋸於周庭,而海內治,故曰:明刑之猶至於無刑也。

所謂壹教者,博聞、辯慧,信廉、禮樂、修行、羣黨、任譽、清濁,不可以富貴,不可以評刑,不可獨立私議以陳其上。堅者被,銳者挫。雖曰聖知、巧佞、厚朴,則不能以非功罔上利。然富貴之門,要存戰而已矣。彼能戰者踐富貴之門。強梗焉,有常刑而不赦。是父兄、昆弟、知識、婚姻、合同者,皆曰:“務之所加,存戰而已矣。”夫故當壯者務於戰,老弱者務於守,死者不悔,生者務勸,此臣之所謂壹教也。民之慾富貴也,共闔棺而後止,而富貴之門必出於兵,是故民聞戰而相賀也,起居飲食所歌謠者,戰也。此臣之所謂明教之猶至於無教也。

此臣所謂參教也。聖人非能通,知萬物之要也。故其治國舉要以致萬物,故寡教而多功。聖人治國也,易知而難行也。是故聖人不必加,凡主不必廢;殺人不爲暴,賞人不爲仁者,國法明也。聖人以功授官予爵,故賢者不憂;聖人不宥過,不赦刑,故奸無起。聖人治國也,審壹而已矣。

畫策第十八

昔者昊英之世,以代木殺獸,人民少而木獸多,黃帝之世,不蹵不卵,官無供備之民,死不得用槨。事不同,皆王者,時異也。神農之世,男耕而食,婦織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農既沒,以強勝弱,以衆暴寡,故黃帝作爲君臣上下之義、義子兄弟之禮、夫婦妃匹之合,內行刀鋸,外用甲兵。故時變也。由此觀之,神農非高於黃帝也,然其名尊者,以適於時也。故以戰去戰,雖戰可也;以殺去殺,雖殺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

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勝強敵者,必先勝其民者也。故勝民之本,在制民,若治於金、陶於土也。本不堅,則民如飛鳥禽獸,其孰能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

名尊地廣,以至王者,何故?名卑地削,以至於亡者,何故?戰罷者也。不勝而王不敗而亡者,自古及今未嘗有也,民勇者,戰勝;民不勇者,戰敗。能壹民於戰者,民勇;不能壹民於戰者,民不勇,聖王見王之致於兵也,故舉國而責之於兵。入其國,觀其治,兵用者強。奚以知民之見用者也?民之見戰也,如餓狼之見肉,則民用矣。凡戰者,民之所惡也。能使民樂戰者王。強國之民,父遺其子,史遺其弟,妻遺其夫,皆曰:“不得,無返!”又曰:“失法離令,若死,我死。鄉治之。行間無所逃,遷徙無所入。”行間之治,連以五,辨之以章,束之以令。拙無所處,罷無所生。是以三軍之衆,從令如流,死而不旋踵。

國之亂也,非其法亂也,非法不用也。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國皆有禁奸邪、刑盜賊之法,而無使奸邪、盜賊必得之法,爲奸邪盜賊者死刑,而奸邪、盜賊不止者,不必得。必得而尚有奸邪、盜賊者,刑輕也,刑輕者,不得誅也;必得者,刑者衆也。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賞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無刑也;而民莫敢爲非,是一國皆善也,故不賞善而民善。賞善之不可也,猶賞不盜。故善治者,使蹠可信,而況伯夷乎?不能治者,使伯夷可疑,而況蹠乎?勢不能爲奸,雖蹠可信也;勢得爲奸,雖伯夷可疑也。

國或重治,或重亂。明主在上,所舉必賢,則法可在賢。法可在賢,則法在下,不肖不敢爲非,是謂重治。不明主在上,所舉必不肖,國無明法,不肖者敢爲非,是謂重亂。兵或重強,或重弱。民固欲戰又不得不戰,是謂重強。同固不欲戰,又得無戰,是謂重弱。明主不濫富貴其臣。所謂富者,非粟米珠玉也?所謂貴者,非爵位官職也?廢法作私爵祿之,富貴。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知,非出人也,勇力,非過人也。然民雖有聖知,弗敢我謀;勇力,弗敢我殺;雖衆,不敢勝其主;雖民至億萬之數,縣重賞而民不敢爭,行罰而民不敢怨者,法也。國亂者,民多私義;兵弱者,民多私勇。則削國之所以取爵祿者多塗;亡國之慾,賤爵輕祿。不作而食,不戰而榮,無爵而尊,無祿而富,無官而長,此之謂奸民。所謂“治主無忠臣,慈父無孝子”,欲無善言,皆以法相司也,命相正也。不能獨爲非,而莫與人爲非。所謂富者,入多而出寡。衣服有制,飲食有節,則出寡矣。女事盡於內,男事盡於外,則入多矣。

所謂明者,無所不見,則羣臣不敢爲奸,百姓不敢爲非。是以人主處匡牀之上,聽絲竹之聲,而無下治。所謂明者,使衆不得不爲。所謂強者天下勝,天下勝,是故合力。是以勇強不敢爲暴,聖知不敢爲詐而虛用;兼天下之衆,莫敢不爲其所好而闢其所惡。所謂強者,使勇力不得不爲己用。其志足,天下益之;不足,天下說之。恃天下者,天下去之;自恃者,得天下。得天下者,先自得者也;能勝強敵者,先自勝者也。

聖人知必然之理、必爲之時勢,故爲必治之政。戰,必勇之民;行,必聽之令。是以兵出而無敵,令行而天下服從。黃鵠之飛,一舉千里,有必飛之備也;麗麗、巨巨,日走千里,有必走之勢也;虎、豹、熊、羆,鷙而無敵,有必勝之理也。聖人見本然之政,知必然之理,故其制民也,如以高下制水,如以燥溼制火。故曰:仁者能仁於人,而不能使人仁;義者能愛於人,而不能使人愛。是以知仁義之不足以治天下也。聖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所謂義者,爲人臣忠,爲人子孝,少長有禮,男女有別;非其義也,餓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聖王者,不貴義而貴法。法必明,令必行,則已矣。

境內第十九

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生者著,死者削。

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爲庶子,級乞一人。其無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隨而養之軍。

爵自一級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自二級已上至不更,命曰卒。其戰也五人來簿爲伍,一人羽而輕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則復。夫勞爵,其縣過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勞爵,能。五人一屯長,百人一將。其戰,百將、屯長不得,斬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論,百將、屯長賜爵一級。

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百主,將之主,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國封尉,短兵千人。將,短兵四千人。戰及死吏,而輕短兵,能一首則優。能攻城圍邑斬首八千已上,則盈論;野戰斬首二千,則盈論;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將盡賞。行間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爲上造也;故爵上造,就爲簪嫋;就爲不更;故爵爲大夫。爵吏而爲縣尉,則賜虜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爲國治,就爲大夫;故爵大夫,就爲公大夫;就爲公乘;就爲五大夫,則稅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賜邑三百家,有賜稅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稅邑六百家者,受客。大將、御、參皆賜爵三級。故客卿相,論盈,就正卿。就爲大庶長;故大庶長就爲左更;故四更也,就爲大良造。

以戰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將軍以不疑致士大夫勞爵。其縣四尉,訾由丞尉。

能得爵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

其獄法,高爵訾下爵級。高爵能,無給有爵人隸僕。爵自二級以上,有刑罪則貶。爵自一級以下,有刑罪則已。

小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級一等,其墓樹級一樹。

其攻城圍邑也,國司空訾其城之廣厚之數。國尉分地,以徒、校分積尺而攻之,爲期,曰:“先已者當爲最啓,後已者訾爲最殿。再訾則廢。”內通則積薪,積薪則燔柱。陷隊之士,面十八人。陷隊之士,知疾鬥,不得,斬首;隊五人則陷隊之士,人賜爵一級;死,則一人後;不能死之,千人環,規諫,黥鼼於城下。國尉分地,以中卒隨之。將軍爲木壹,與國正監、與王御史參望之。其先入者,舉爲最啓;其後入者,舉爲最殿。其陷隊也,盡其幾者;幾者不足,乃以欲級益之。

弱民第二十

民弱國強,國強民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樸則強,淫則弱。弱則軌,淫則越志。弱則有用,越志則強。故曰:以強去強者,弱;以弱去強者,強。

民,善之則親,利之用則和;用則有任,和則匱;有任,乃富於政。上舍法,任民之所善,故奸多。

民貧則力富,力富則淫,淫則有蝨。故民富而不用,則使民以食出,各必有力,則農不偷。農不偷,六蝨無萌。故國富而貧治,重強。

兵,易弱難強。民,樂生安佚,死難難正,易之則強。事有羞,多奸;寡賞,無失。多奸疑,敵失必,利。兵至強,威;事無羞,利。用兵久處利勢,必王。故兵行敵之所不敢行,強;事興敵之所羞爲,利。

法有,民安其次;主變,事能得齊。國守安,主操權,利。故主貴多變,國貴少變。

利出一孔則國多物,出十孔則國少物。守一者治,守十者亂。治則強,亂則弱。強則物來,弱則物去。故國致物者強,去物者弱。

民,辱則貴爵,弱則尊官,貧則重賞。以刑治民,則樂用;以賞戰民,則輕死。故戰事兵用曰強。民有私榮,則賤列卑官;富則輕賞。治民羞辱以刑,戰則戰。民畏死、事亂而戰,故兵農怠而國弱。

農、商、官三者國之常食官也。農闢地,商致物,官法民。三官生蝨六,曰“歲”,曰“食”;曰“美”,曰“好”;曰“志”,曰“行”。六者有樸必削。農有餘食,則薄燕於歲;商有淫利有美好,傷器;官設而不用,志、行爲卒。六蝨成俗,兵必大敗。

法枉治亂,任善言多。治衆國亂,言多兵弱。法明治省,任力言息。治省國治,言息兵強。故治大,國小;治小,國大。

政作民之所惡,民弱;政作民之所樂,民強。民弱國強,民強國弱。故民之所樂民強,民強而強之,兵重弱。民之所樂民強,民強而弱之,兵重強。故以強,重弱;弱,重強。王。以強政強,弱,弱存;以弱政弱,強,強去。強存則弱,強去則王。故以強政弱,削;以弱政強,王也。

明主之使其臣也,用必加於功,賞必盡其勞。人主使其民信此如日月,則無敵矣。今離婁見秋豪之末,不能以明目易人;烏獲舉千鈞之重,不能以多力易人;聖賢在體性也,不能以相易也。今當世之用事者,皆欲爲上聖,舉法之謂也。背法而治,此任重道遠而無馬、牛,濟大川而無舡、楫也。今夫人衆兵強,此帝王之大資也,苟非明法以守之也,與危亡爲鄰。故明主察法,境內之民無辟淫之心,遊處之士迫於戰陣,萬民疾於耕戰。有以知其然也。楚國之民齊疾而均,速若瓢風;宛鉅鐵釶,利若蜂蠆;脅蛟犀兕,堅若金石;江、漢以爲池,汝、潁以爲限;隱以鄧林,緣以方城。秦師至,鄢、郢舉,若振槁;唐蔑死於垂涉,莊謟發於內,楚分爲五。地非不大也,民非不衆也,甲兵財用非不多也;戰不勝,守不固,此無法之所生也,釋權衡而操輕重者。

外內第二十二

民之外事,莫難於戰,故輕法不可以使之。奚謂輕法?其賞少而威薄、淫道不塞之謂也。奚謂淫道?爲辯知者貴、遊宦者任、文學私名顯之謂也。三者不塞,則民不戰而事失矣。故其賞少,則聽者無利也;威薄,則犯者無害也。故開淫道以誘之,而以輕法戰之,是謂設鼠而餌以狸也,亦不幾乎!故欲戰其民者,必以重法。賞則必多,威則必嚴,淫道必塞,爲辯知者不貴,遊宦者不任,文學私名不顯。賞多威嚴,民見戰賞之多則忘死,見不戰之辱則苦生。賞使之忘死,而威使之苦生,而淫道又塞,以此遇敵,是以百石之弩射瓢葉也,何不陷之有哉?

民之內事,莫苦於農,故輕治不可以使之。奚謂輕治?其農貧而商富,故其食賤者錢重,食賤則農貧,錢重則商富;末事不禁,則技巧之人利,而遊食者衆之謂也。故農之用力最苦,而贏利少,不如商賈、技巧之人。苟能令商賈、技巧之人無繁,則欲國之無富,不可得也。故曰:欲農富其國者境內之食必貴,而不農之徵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則民不得無田,無田不得不易其食。食貴則田者利,田者利則事者衆。食貴,糴食不利,而又加重徵,則民不得無去其商賈、技巧而事地利矣。故民之力盡在於地利矣。

故爲國者,邊利盡歸於兵,市利盡歸於農。邊利歸於兵者強,市利歸於農者富。故出戰而強、入休而富者,王也。

君臣第二十三

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時,民亂而不治。是以聖人列貴賤,制爵位,立名號,以別君臣上下之義。地廣,民衆,萬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民衆而奸邪生;故立法制、爲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義、五官之分、法制之禁,不可不慎也。

處君位而令不行,則危;五官分而無常,則亂;法制設而私善行,則民不畏刑。君尊則令行,官修則有常事,法制明則民畏刑。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民不從令,而求君之尊也,雖堯、舜之知,不能以治。

明王之治天下也,緣法而治,按功而賞。凡民之所疾戰不避死者,以求爵祿也。明君之治國也,士有斬首、捕虜之功,必其爵足榮也,祿足食也;農不離廛者,足以養二親,治軍事。故軍士死節,而農民不偷也。

今世君不然,釋法而以知,背功而以譽,故軍士不戰而農民流徙。臣聞:道民之門,在上所先。故民,可令農戰,可令遊宦,可令學問,在上所與。上以功勞與,則民戰;上以《詩》、《書》與,則民學問,民之於利也,若水於下也,四旁無擇也。民徒可以得利而爲之者上與之也。瞋目扼腕而語勇者得,垂衣裳而談說者得,遲日曠久積勞私門者得,尊向三者,無功而皆可以得,民去農戰而爲之,或談議而索之,或事便辟而請之,或以勇爭之。故農戰之民日寡,而遊食者愈衆,則國亂而地削,兵弱而主卑。此其所以然者,釋法制而任名譽也。

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爲也。言中法,則辯之;行中法,則高之;事中法,則爲之。故國治而地廣,兵強而主尊,此治之至也。人君者不可不察也。

禁使第二十四

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賞罰也。賞隨功,罰隨罪。故論功察罪不可不審也。夫賞高罰下,而上無必知其道也,與無道同也。

凡知道者,勢、數也。故先王不恃其強而恃其勢;不恃其信,而恃其數。今,夫飛蓬遇瓢風而行千里,乘風之勢也;探淵者知千仞之深,縣繩之數也。故託其勢者,雖遠必至;守其數者,雖深必得。今夫幽夜,山陵之大,而離婁不見;清朝日撽,則上別飛鳥,下察秋豪。故目之見也,託日之勢也。得勢之至,不參官而潔,陳數而物當。今恃多官衆吏,官立丞、監。夫置丞立監者,且以禁人之爲利也;而丞、監亦欲爲利,則何以相禁?故恃丞、監而治者,僅存之治也。通數者不然也。別其勢,難其道,故曰:其勢難匿者,雖蹠不爲非焉。故先王貴勢。

或曰“人主執虛、後以應,則物應稽驗;稽驗,則奸得。”君以爲不然。夫吏專制決事於千里之外,十二月而計書以定,事以一歲別計,而主以一聽,見所疑焉,不可蔽,員不足。夫物至,則目不得不見;言薄,則耳不得不聞。故物至則變,言至則論。故治國之制,民不得避罪,如目不能以所見遁心。今亂國不然,恃多官衆吏。吏雖衆,同體一也。夫同體一者相不可。且夫利異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爲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爲棄惡蓋非,而不害於親,民人不能相爲隱。上與吏也,事合而利異者也。今夫騶、虞以相監,不可,事合而利異者也。若使馬、焉能言,則騶、虞無所逃其惡矣,利異也。利合而惡同者,父不能以問子,君不能以問臣。吏之與吏,利合而惡同也。夫事合而利異者,先王之所以爲端也。民之蔽主,而不害於蓋。賢者不能益,不肖者不能損。故遺賢去知,治之數也。

慎法第二十五

凡世莫不以其所以亂者治,故小治而小亂,大治而大亂,人主莫能世治其民,世無不亂之國。奚謂以其所以亂者治?夫舉賢能,世之所治也,而治之所以亂。世之所謂賢者,言正也;所以爲善正也,黨也。聽其言也,則以爲能;問其黨,以爲然。故貴之不待其有功,誅之不待其有罪也。此其勢正使污吏有資而成其奸險,小人有資而施其巧詐。初假吏民奸詐之本,而求端愨其末,禹不能以使十人之衆,庸主安能以御一國之民?

彼而黨與人者,不待我而有成事者也。上舉一與民,民倍主位而向私交。民倍主位而向私交,則君弱而臣強。君人者不察也,非侵於諸侯必劫於百姓。彼言說之勢,愚智同學之,士學於言說之人,則民釋實事而誦虛詞。民釋實事而誦虛詞,則力少而非多。君人者不察也,以戰必損其將,以守必賣其城。

故有明主忠臣產於今世而散領其國者,不可以須臾忘於法。破勝黨任,節去言談,任法而治矣。使吏非法無以守,則雖巧不得爲奸;使民非戰無以效其能,則雖險不得爲詐。夫以法相治,以數相舉者,不能相益;訾言者,不能相損。民見相譽無益,相管附惡;見訾言無損,習相憎不相害也。夫愛人者,不阿;憎人者,不害。愛惡各以其正,治之至也。臣故曰:法任而國治矣。

千乘能以守者,自存也;萬乘能以戰者,自完也;雖桀爲主,不肯詘半辭以下其敵。外不能戰,內不能守,雖堯爲主,不能以不臣諧所謂不若之國。自此觀之,國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於此二者力本,而世主莫能致力者,何也?使民之所苦者無耕,危者無戰。二者,孝子難以爲其親,忠臣難以爲其君。今欲驅其衆民,與之孝子忠臣之所難,臣以爲,非劫以刑而驅以賞莫可。而今,夫世俗治者,莫不釋法度而任辯慧,後功力而進仁義,民故不務耕戰。彼民不歸其力於耕,即食屈於內;不歸其節於戰,則兵弱於外。入而食屈於內,出而兵弱於外,雖有地萬里、帶甲百萬,與獨立平原一貫也。

且先王能令其民,蹈白刃,被矢石,其民之慾爲之?非!如學之,所以避害,故吾教令:民之慾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戰不免。境內之民莫不先務耕戰,而後得其所樂。故地少粟多,民少兵強。能行二者於境內,則霸王之道畢矣。

定分第二十六

公問於公孫鞅曰:“法令以當時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無私,奈何”?

公孫鞅曰:爲法令,置官吏,樸足以知法令之謂者,以爲天下正,則奏天子。天子則各主法令之,皆降,受命,發官。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謂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主法令之吏有遷徙物故,輒使學讀法令所謂,爲之程式,使日數而知法令之所謂;不中程,爲法令以罪之。有敢 定法令、損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也於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問之法令,明告之。各爲尺六寸之符,明書年、月、日、時、所問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謂也,皆以吏民之所問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問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謹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長印。即後有物故,以券書從事。

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爲法令爲禁室,有鋌鑰,爲禁而以封之,內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髮禁室印,及入禁室視禁法令,及禁 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歲受法令以禁令。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諸侯、郡、縣皆各爲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縣、諸侯一受寶來之法令,學問並所謂。吏民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幹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則問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天下之吏民,雖有賢良辯慧不能開一言以枉法;雖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銖。故知詐賢能者皆作而爲善,皆務自治奉公。民愚則易治也,此所生於法明白易知而必行。

法令者,民之命也,爲治之本也,所以備民也。爲治而去法令,猶欲無飢而去食也,欲無寒而去衣也,欲東而西行也,其不幾亦明矣。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爲可分以爲百,由名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鶩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貪盜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議之。其議,人異而無定。人主爲法於上,下民議之於下,是法令不定,以下爲上也。此所謂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堯、舜猶將皆折而奸之而況衆人乎?此令奸惡大起、人主奪威勢、亡國滅社稷也道也。今先聖人爲書而傳之後世,必師受之,乃知所謂之名;不師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議之,至死不能知其名與其意。故聖人必爲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爲天下師,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則大詐貞信,巨盜願愨,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勢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勢亂之道也。故勢治者不可亂,勢亂者不可治。夫勢亂而治之,愈亂;勢治而治之,則治。故聖王治治,不治亂。

夫微妙意志之言,上知之所難也。夫不待法令繩墨,而無不正者,千萬之一也。故聖人以千萬治天下,故夫知者而後能知之,不可以爲法,民不盡知;賢者而後知之,不可以爲法,民不盡賢。故聖人爲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爲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爲天下師,令萬民無陷於險危。故聖人立天下而無刑死者非不刑殺也,行法令明白易知,爲置法官吏爲之師,以道之知,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終治之,故天下大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