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纂周易折中
正文
御纂周易折中
易學之廣大悉備,秦漢而後無復得其精微矣!至有宋以來,周邵程張闡發其奧,唯朱子兼象數天理,違衆而定之,五百餘年無復同異。宋元明至於我朝,因先儒已開之微旨,或有議論已見,漸至啓後人之疑。聯自弱齡留心經義,五十餘年未嘗少輟,但知諸書大全之駁雜,奈非專經之純熟。深知大學士李光地素學有本,易理精祥,特命修《周易折中》,上律河洛之本末,下及衆儒之考定,與通經之不可易者,折中而取之,越二寒暑,甲夜披覽,片字一畫,斟酌無怠,康熙五十四年春告成而傳之天下後世,能以正學爲事者,自有所見歟!
康熙五十四年春三月十八日書
一、《易經》二篇、《傳》十篇,在古元不相混。費直、王弼乃以傳附經,而程子從之。至呂大防、晁說之、呂祖謙諸儒,以爲應復其舊。朱子《本義》所據者,祖謙本也。
明初,《程傳》、《朱義》並用,而以世次先程後朱,故修《大全》書,破析《本義》而從《程傳》之序。今案易學當以朱子爲主,故列《本義》於先,而經傳次第,則亦悉依《本義》原本,庶學者由是以復見古經,不至習近而忘本也。
二、諸易所論易書作述傳授,以及易理之奧,易義之綱,學者讀易之方,說者同異之概,皆後學所宜先知也。《大全》有綱領一篇,止存程朱之說。今案周子、張子、邵子,皆於易理精邃,雖無說經全書,而大義微言,往往獨得。又歷代諸儒敘述源流,講論指趣,其說皆不可廢,並以世次義類,敘爲三篇,不獨與程朱之言,互相發明,亦以見程朱之書,有源有委。合古今以爲公,非夫師心立異者比也。
三、易辭有義例,據夫子《彖傳》《象傳》求之,皆可推見。自王氏《略例》以後,諸儒皆有發明而未詳備,今稍爲之臚列分析,示學者觀象玩辭之要,蓋全經之大凡,故與綱領並敘卷首。
四、《大全》書所採諸家之說,惟宋元爲多。今所收,上自漢晉,下迄元明,使二千年易道淵源,皆可覽見。列《朱義》於前者,易之本義,朱子獨得也。《程傳》次之者,易之義理。程子爲詳也。二子實繼四聖而有作,故以其書系經後。其餘漢晉唐宋元明諸儒,所得有淺深,所言有粹駁,並採其有益於經者,又系朱程之後;其或所言與朱程判然不合,而亦可以備一說廣多聞者,別標爲附錄以終之,稽異闕疑,用俟後之君子,是亦朱子之志也。
五、漢晉間說易者,大抵皆淫於象數之束流,而離其宗。故隋唐後惟王弼孤行,爲其能破互卦、納甲、飛伏之陋,而專於理以談經也。然弼所得者,乃老莊之理,不盡合於聖人之道,故自《程傳》出而弼說又廢。今案溺於象數,而支離無根者,固可棄矣。
然易之爲書,實根於象數而作,非它書專言義理者比也。但自焦贛、京房以來,穿鑿太甚,故守理之儒者,遂鄙象數爲不足言。至康節邵子,其學有傳,所發明圖卦蓍策,皆易學之本根,豈可例以象數目之哉?故朱子表章推重,與程子井稱。《本義》之作,實參程邵兩家以成書也。後之學者,言理義、言象數,但折中於朱子可矣。近代解經者,猶多拾術數之緒餘,以矜其奇僻,而不知其非數之真也。陳事理之糟粕,而入於迂淺,而不知其失理之妙也。凡若此者,皆刪不剝,以還潔靜精微之舊焉。
六、朱子之學,出自程子,然文義異同者甚多,諸經皆然,不獨《易》也。況《易》則程以爲聖人說理之書,而朱以爲聖人卜筮之教,其指趣已自不同矣。然程子所說,皆修齊治平之道,平易精實,有補學者。朱子亦謂所作《本義》簡略,以義理《程傳》既 七、《啓蒙》爲朱子成書,與《本義》相表裏。今《大全》中所載圖說數條,乃作《本義》時,略撮大要,以冠篇端。卦變一圖,則又因《本義》卦下有以卦變爲說者,故作此以明之,與占筮卦變異法,總不若《啓蒙》之詳備也。《大全》以圖說爲主,而採《啓蒙》以附其下,且又但採其“本圖書”、“原卦畫”二篇,至“明蓍策”、“考變佔”二篇,則文既不錄,圖亦不載,但以筮時儀節,及不同法之卦變當之,使學者不見朱子極論象數之全,未免疏略。今以《啓蒙》全編,具載書後,庶幾古人右書左圖之意。朕講學之外,於曆象、《九章》之奧,遊心有年,渙然知其不出易道。故自河洛本原,先後天位置,以至大衍推迎之法,皆稍爲摹畫分析,敷暢厥旨,附於《啓蒙》之後,目曰《〈啓蒙〉附論》。
八、夫子十翼以《序卦》、《雜卦》終編,其次第微密,錯雜成章,諸儒置而不講已久。朕因陳希夷反覆九卦之指,而思《序卦》之義,因邵康節四象相交成十六事之言,而悟《雜卦》之根,始知聖意微妙,聖言精深,引而不發,如衆曜之羅列,七緯之交錯,參差凌亂。有待於仰觀推步者之能求其故也。故爲《序卦》、《雜卦》明義,次於《〈啓蒙〉附論》之後而終編焉。
《周禮》:大卜掌三易之法,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其經卦皆八,其別皆六十有四。
陸氏德明曰:宓犧氏之王天下,仰則觀於天文,俯則察於地理,觀鳥獸之文,與地之宜,近取諸身,遠取諸物,始畫八卦。因而重之,爲六十四。文王拘於羑里,作卦辭,周公作爻辭。孔子作《彖辭》、《象辭》、《文言》、《繫辭》、《說卦》、《序卦》、《雜卦》十翼。班固曰:孔子晚而好易,讀之韋編三絕,而爲之傳,“傳”即“十翼”也。自魯商瞿子木受易於孔子,以授魯橋庇子庸,子庸授江東馬乾臂子弓,子弓授燕周醜子家,子家授東武孫虞子乘,子乘授齊田何子莊,及秦燔書,易爲卜筮之書獨不禁,故傳授者不絕。
《隋書》雲,秦焚書,《周易》獨以卜筮得存。惟失《說卦》三篇,後河內女子得之。漢興,田何以齊田徙杜陵,號杜田生,授東武王同子中,及洛陽周王孫,梁人丁寬,齊服生,皆著《易傳》。
漢初言《易》者本之田生。同授緇川楊何,寬授同郡碭田王孫,王孫授施讎及孟喜、梁邱賀,由是有施孟梁邱之學焉。施讎傳《易》,授張禹及琅琊魯伯,禹授淮陽彭宣及沛戴崇,伯授太山屯莫如及琅邪邴丹。後漢劉昆受施氏《易》於沛人戴賓,其子軼。孟喜父孟卿善爲《禮》、《春秋》。孟卿以《禮》經多,《春秋》繁雜,乃使喜從田王孫受《易》。
喜爲易章句,授同郡白光及沛翟牧,後漢窪丹、鮭陽鴻、任安皆傳孟氏《易》。粱邱賀本從太中大夫京房受《易》,後更事田王孫,傳子臨,臨傳五鹿充宗及琅邪王駿,充宗授平陵土孫張及沛鄧彭祖、齊衡鹹。後漢範升傳梁邱《易》,以授京兆楊政,又潁川張興傳梁邱易,弟子著錄且萬人。子魴傳其業。京房受《易》梁人焦延壽,延壽雲嘗從孟喜問《易》,房以延壽《易》即孟氏學,翟牧、白生不肯,曰非也。房爲《易》章句,說長於災異,以授東海段嘉及河東姚平、河南乘弘,皆爲郎、博士,由是前漢多京氏學。
後漢戴馮、孫期、魏滿並傳之。費直傳《易》,授琅邪王璜,爲費氏學,本以古字,號古文《易》,無章句,徒以《彖》、《象》、《繫辭》、《文言》解說上下經。漢成帝時,劉向典校書,考《易》說,以爲諸《易》家說皆祖田何、楊叔元、丁將軍,大義略同,唯京氏爲異。向又以中古文《易經》校施、盂、梁邱三家之《易經》,或脫去“無咎”、“悔亡”,唯費氏經與古文同。範氏《後漢書》雲:京兆陳元,扶風馬融,河南鄭衆,北海鄭康成,潁川荀爽,並傳費氏《易》。沛人高相治《易》,與費直同時,其《易》亦無章句,專說陰陽災異,自言出丁將軍。傳至相,相授子康及蘭陵母將永,爲高氏學,漢初立《易》楊氏博士,宣帝復立施、孟,梁邱之《易》,元帝又立京氏《易》,費、高二家不得立,民間傳之。後漢費氏興而高氏遂微。永嘉之亂,施氏、梁邱之《易》亡,孟、京、費之易,人無傳者,唯鄭康成、王輔嗣所注行於世,而王氏爲世所重。其《繫辭》 孔氏穎達曰:《繫辭》雲“河出圖,洛出書,聖人則之”,故孔安國、馬融、王肅、姚信等並雲,伏犧得河圖而作《易》,是則伏犧雖得河圖,復須仰觀俯察,以相參正,然後畫卦。伏犧初畫八卦,萬物之象,皆在其中。故《繫辭》曰“八卦成列,象在其中矣”是也。雖有萬物之象,其萬物變通之理,猶自未備。故因其八卦而更重之,卦有六爻,遂重爲六十四卦也。《繫辭》曰“因而重之,爻在其中矣”是也。然重卦之人,諸儒不同,凡有四說:王輔嗣等以爲伏犧重卦,鄭康成之徒以爲神農重卦,孫盛以爲夏禹重卦,史遷等以爲文王重卦。其言夏禹及文王重卦者,案《繫辭》,神農之時,已有蓋取《益》與《噬嗑》。以此淪之,不攻自破。其言神農重卦,亦未爲得。今依輔嗣以伏犧既畫八卦,即自重爲六十四卦,爲得其實。其重卦之意,備在《說卦》,此不具敘。
伏犧之時,道尚質素,畫卦重爻,足以垂法。後代澆訛,德不如古,爻象不足以爲教,故作《繫辭》以明之。
按《周禮大卜》三易,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杜子春雲:《連山》伏犧,《歸藏》黃帝。鄭康成《易贊》及《易論》雲:夏曰《連山》,殷曰《歸藏》,周曰《周易》。鄭康成又釋雲:《連山》者,象山之出雲,連連不絕;《歸藏》者,萬物莫不歸藏於其中;《周易》者,言易道周普,無所不備。康成雖有此釋,更無所據之文,先儒因此遂爲文質之義,皆繁而無用,今所不取。按《世譜》等羣書,神農一曰連山氏,亦曰列山氏,黃帝一曰歸藏氏。既《連山》、《歸藏》並是代號,則《周易》稱周,取岐陽地名,《毛詩》雲“周原朊朊”是也。又文王作易之時,正在羑里,周德未興,猶是殷世也,故題周別於殷。以此文王所演,故謂之《周易》,猶《周書》、《周禮》題周以別餘代也。
其《周易》繫辭,凡有二說,一說卦辭爻辭,並是文王所作。知者按《繫辭》雲 “《易》之興也,其於中古乎,作《易》者,其有憂患乎?”又曰“《易》之興也,其當殷之末世,周之盛德邪?當文王與紂之事邪?”故史遷雲文王囚而演《易》,即是“作《易》者其有憂患乎”。鄭學之徒,並依此說。二以爲驗爻辭多是文王后事,按《升》卦六四“王用亨於岐山”。武王克殷之後,始追號文王爲王,若爻辭是文王所制,不應雲“王用亨於岐山”。又《明夷》六五“箕子之明夷”。武王觀兵之後,箕子始被囚奴,文王不宜豫言“箕子之明夷”。又《左傳》韓宣子適魯,見《易象》雲:吾乃知周公之德。周公被流言之謗,亦得爲忱患也。驗此諸說,以爲卦辭文王,爻辭周公。馬融、陸績等並同此說,今依而用之。所以只言三聖,不數週公者,以父統子業故也。然則《易》之爻辭、蓋亦是文王本意,故但言文王也。
其《彖》、《象》等十翼之辭,以爲孔子所作,先儒更無異論。但數十翼亦有多家。
既文王《易經》本分爲上下二篇,則區域各別,《彖》、《象》釋卦,亦當隨經而分。故一家數十翼雲:上《彖》一,下《彖》二,上《象》三,下《象》四,上《系》五,下《系》六,《文言》七,《說卦》八,《序卦》九,《雜卦》十。鄭學之徒,並同此說,今亦依之。
朱子門人問:伏犧始畫八卦,其六十四者,是文王后來重之邪?抑伏犧已自畫邪?看先天圖,則有八卦便有六十四,疑伏犧已有畫矣。曰:《周禮》言三《易》經卦皆八,其別皆六十有四,便見不是文王漸畫。又問:然則六十四卦名,是伏犧元有,抑文王所立?曰:此不可考。子善問,據十三卦所言,恐伏犧時已有。曰:十三卦所謂蓋取諸《離》、蓋取諸《益》者,言結繩而爲網罟,有《離》之象,非觀《離》而始有此也。
古文《周易》經傳十二篇,東萊呂祖謙伯恭父之所定,而《音訓》一篇,則其門人金華王莘叟所筆受也。某嘗以爲易經本爲卜筮而作,皆因吉凶以示訓戒,故其言雖約,而所包甚廣。夫子作傳,亦略舉其一端以見凡例而已。然自諸儒分經合傳之後,學者便文取義,往往未及玩心全經,而遽執傳之一端以力定說。於是一卦一爻,僅爲一事,而《易》之爲用,反有所局,而無以通乎天下之故。若是者,某蓋病之,是以三複伯恭父之書而有發焉,非特爲其章句之近古而已也。
呂氏祖謙曰:漢興,言《易》者六家,獨費氏傳古文《易》,而不立於學官,劉向以中古文《易經》校施盂梁邱經,或脫去無咎、悔亡,惟費氏經與古文同,然則真孔氏遺書也。東京馬融、鄭康成皆力費氏學,其書始盛行。今學官所列王弼《易》,雖宗莊老,其書固鄭氏書也。費氏《易》在漢諸家中最近古,最見排擯,千載之後,巋然獨存,豈非天哉!自康成、輔嗣合《彖》、《象》、《文言》於經,學者遂不見古本。近世嵩山晁氏編古《周易》,將以復於其舊。而其刊補離合之際,覽者或以爲未安。祖謙謹因晁氏書參考傳記,復定爲十二篇。篇目卷帙,一以古爲斷。
文王卦下之辭謂之《彖》,孔子序述其《彖》之意而已,故名其篇曰《彖》。使文王卦下之辭不謂之《彖》,孔子何爲言“知者觀其《彖》辭則思過半矣。 ”爻下辭謂之《象》,爻辭多文王后事,故諸說皆以爲爻辭出於周公。大象,卦畫是也。天地水火雷風山澤,觀卦畫則見其象也。《大象》之辭,如“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之類;《小象》,釋周公之辭,如“潛龍勿用,陽在下也”之類,皆象之傳也。經,文王周公所作也。傳,孔子所作也。司馬談《論六經要指》引“天下同歸而殊塗,一致而百慮”,謂之“易大 稅氏與權曰:按呂汲公元豐王戌昉刻《周易》古經十二篇於成都學官,景迂晁生建中靖國辛巳併爲八篇,號《古周易》,繕寫而藏於家。巽巖李文簡公紹興辛未謂北學各有師授,經名從呂,篇第從晁,而重刻之。逮淳熙壬寅,新安朱文公表出東萊呂成公《古文周易經傳音訓》,乃謂編古《易》自晁生始。豈二公或不見汲公蜀本與?然成公則議晁生並上下經爲非,而文公《易本義》,則篇第與汲公吻合。
王氏應麟曰:《說卦釋文》引《荀爽九家集解》,得八卦逸象三十有一。隋、唐《志》十卷,唯《釋文序錄》列九家名氏,雲不知何人所集,稱荀爽者,以爲主故也。其序有荀爽、京房、馬融、鄭康成、宋衷、虞翻、陸績、姚信、翟子玄爲《易義》,注內又有張氏,朱氏,並不詳何人。荀悅《漢紀》雲,馬融著《易解》,頗生異說。爽著《易傳》,據爻象承應陰陽變化之義,以十篇之文解說經意。由是兗豫言易者,鹹傳荀氏學,今其說見於李鼎祚《集解》。
綱領二,此篇論易道精媼、經傳義例司馬氏遷曰:《易》本隱以之顯,《春秋》推見至隱。
班氏固曰:六藝之文,《樂》以和神,《詩》以正言,《禮》以明體,《書》以廣聽,《春秋》以斷事。五者蓋五常之道,相須而備,而《易》爲之原,故曰“《易》不可見,則乾坤或幾乎息矣”。言與天地爲終始也。
王氏弼曰:夫《彖》者何也?統論一卦之體,明其所由之主者也。故六爻相錯,可舉一以明也。剛柔相乘,可立主以定也。自統而尋之,物雖衆,則知可以執一御也。由本以觀之,義雖博,則知可以一名舉也。故舉卦之名,義有主矣。“觀其彖辭,則思過半矣”。一卦五陽而一陰,則一陰爲之主。五陰而一陽,則一陽爲之主。夫陰之所求者陽也,陽之所求者陰也。陽苟一焉,五陰何得不同而歸之?陰苟只焉,五陽何得不同而從之?故陰爻雖賤,而爲一卦之主者,處其至少之地也。或有遺爻而舉二體者,卦體不由乎爻也。繁而不優亂,變而不憂感,約以存博,簡以濟衆,其唯《彖》乎!
夫爻者何也?言乎變者也。變者何也?情僞之所爲也。是故“情僞相感”,遠近相追,“愛惡相攻”,屈伸相推。“非天下之至變,其孰能與於此哉!”是故卦以存時,爻以示變。
夫卦者時也,爻者適時之變者也。時有否泰,故用有行藏。卦有小大,故辭有險易。
一時之制,可反而用也。一時之吉,可反而兇也。故卦以反對,而爻亦皆變。尋名以觀 夫象者,出意者也;言者,明象者也。盡意莫若象,盡象莫若言。言生於象,故可尋言以現象。象生於意,故可尋象以觀意。意以象盡,象以言著。故言者所以明象,得象而忘言。象者所以存意,得意而忘象。存言者,非得象者也;存象者,非得意者也。
象生於意而存象焉,則所存者乃非其象也。言生於象而存言焉,則所存者乃非其言也。
然則忘象者,乃得意者也;忘言者,乃得象者也。爻苟合順,何必坤乃爲牛?義苟應健,何必乾乃爲馬?而或者定馬於乾,案文責卦,有馬無乾,則僞說滋漫,難可紀矣。互體不足,遂及卦變。變又不足,推致五行。一失其原,巧喻彌甚。縱復或值,義無所取。
蓋存象忘意之由也。忘象以求其意,義斯見矣。
按象無初上得位失位之文,又《繫辭》但論三五、二四同功異位,亦不及初上,何乎?唯《乾》上九《文言》雲“貴而五位”,《需》上六雲“雖不當位”。若以上爲陰位邪?則《需》上六不得雲“不當位”也。若以上爲陽位邪?則乾上九不得雲“貴而無位”也。陰陽處之,皆雲非位,而初亦不說當位失位也。然則初上者,是事之終始,無陰陽定位也。故乾初謂之“潛”,過五謂之“無位”,未有處其位而云“潛”,有位而云“無”者也。歷觀衆卦,盡亦如之。初上無陰陽定位,亦以明矣。位者,列貴賤之地,待才用之宅也。爻者,守位分之任,應貴賤之序者也。位有尊卑,爻有陰陽。尊者陽之所處,卑者陰之所履也。故以尊爲陽位,卑爲陰位。去初上而論位分,則三五各在一卦之上,亦何得不謂之陽位?二四各在一卦之下,亦何得不謂之陰位?初上者,體之終始,事之先後也。故位無常分,事無常所,非可以陰陽定也。尊卑有常序,終始無常主,故《繫辭》但論四爻功位之通例,而不及初上之定位也。然事不可無終始,卦不可無六爻,初上雖無陰陽本位,是終始之地也。統而論之,爻之所處則謂之位。卦以六爻爲成,則不得不謂之六位時成也。
凡《彖》者,統論一卦之體者也。《象》者,各辯一爻之義者也。故《履》卦六三爲兌之主,以應於乾;成卦之體,在斯一爻。故《彖》敘其應,雖危而亨也。《象》則各言六爻之義,明其吉凶之行。去六三成卦之體,而指說一爻之德,故危不獲亨而見咥也。《訟》之九二,亦同斯義。一卦之體,必由一爻爲主,則指明一爻之美,以統一卦之義,《大有》之類是也。卦體不由乎一爻,則全以二體之義明之,《豐》卦之類是也。
薛收問一卦六爻之義,王氏通曰:卦也者,著天下之時也。爻也者,效天下之動也。
趨時有六動焉,吉凶悔吝所以不同也。收曰:敢問六爻之義。曰:六者非它也,三才之道?誰能過乎?孔氏穎達曰:《易》者,變化之總名,改換之殊稱。自天地開闢,陰陽運行,寒暑 乾坤者,陰陽之本始,萬物之祖宗,故爲上篇之始而尊之也。離爲日,坎爲月,日月之道,陰陽之經,所以始終萬物,故以坎離爲上篇之終也,《鹹》、《恆》者,男女之始,夫婦之道,人道之興,必由夫婦,所以奉承祖宗,爲天地之主,故爲下篇之始而貴之也,《既濟》《未濟》爲最終者,所以明戒慎而全王道也。以此言之,則上下二篇,文王所定。
周子曰:聖人之精,畫卦以示;聖人之蘊,因卦以發。卦不畫,聖人之精不可得而見;微卦,聖人之蘊殆不可悉得而聞。《易》何止五經之原,其天地鬼神之奧乎!
邵子曰:天變而人效之,故“元亨利貞”。《易》之變也,人行而天應之,故“吉凶悔吝”。《易》之應也,以“元亨”爲變,則“利貞”爲應。以“吉凶”爲應,則“悔吝”爲變。元則吉,吉則利應之。亨則兇,兇則應之以貞。悔則古,吝則兇,是以變中有應,應中有變也。變中之應,天道也,故元爲變,則亨應之;利爲變,則應之以貞。應中之變,人事也,故變則兇,應則吉,變則吝,應則悔也。悔者吉之先,而吝者兇之本,是以君子從天不從人。
易有意象,立意皆所以明象。統下三者,有言象,不擬物而直言以明事;有像象,擬一物以明意;有數象,“七日”“八月”“三年”“十年”之類是也。
張子曰:大《易》不言有無,言有無,諸子之陋也。
《易》爲君子謀,不爲小人謀。故撰德於卦,雖爻有小大,及繫辭其爻,必告以君子之義。
程子曰:有理而後有象,有象而後有數。得其義,則象數在其中矣。必欲窮象之隱微,盡數之毫忽,乃尋流逐末,術家之所尚,非儒者之所務也,管輅、郭璞之學是也。
理無形也,故因象以明理。理見乎辭矣,則可由辭以觀象。故曰:得其義,則象數在其中矣。
看《易》且要知時,凡六爻人人有用,聖人自有聖人用,賢人自有賢人用,衆人自有衆人用,學者自有學者用,君有君用,臣有臣用,無所不通。
作《易》者,自天地幽明,至於昆蟲草木之微,無一而不合。
陰之道,非必小人也,其害陽則小人,其助陽成物則君子也。利非不善也,其害義則不善也,其和義則非不善也。
《傳序》雲:《易》,變易也,隨時變易以從道也。其爲書也,廣大悉備,將以順性命之理,通幽明之故,盡事物之情,而示開物成務之道也。聖人之憂患後世,可謂至矣。
去古雖遠,遺經尚存。然而前儒失意以傳言,後學誦言而忘昧。自秦而下,蓋無傳矣。
予生千載之後,悼斯文之湮晦,將俾後人沿流而求源,此《傳》所以作也。 “《易》有聖人之道四焉,以言者尚其辭,以動者尚其變,以制器者尚其象,以卜筮者尚其佔。”吉凶消長之理,進退存亡之道備於辭,推辭考卦,可以知變,象與佔在其中矣。“君子居則觀其象而玩其辭,動則觀其變而玩其佔。”得其辭,不達其意者有矣。未有不得於辭,而能通其意者也。至微者理也,至著者象也,體用一源,顯微無間。觀會通以行其典禮,則辭無所不備。故善學者求言必自近,易於近者,非知言者也。予所傳者辭也。由辭以得其意,則在乎人焉。
《易》之爲書,卦爻彖象之義備,而天地萬物之情見,聖人之憂天下來世其至矣。
先天下而開其物,後天下而成其務。是故極其數,以定天下之象;著其象,以定天下之吉凶。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皆所以順性命之理,盡變化之道也。散之在理,則有萬殊;統之在道,則無二致。所以“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太極”者道也,“兩儀”者陰陽也。陰陽一道也,“太極”無極也。萬物之生,“負陰而抱陽”,莫不有太極,莫不有兩儀,絪縕交感,變化不窮,形一受其生,神一發其智,情僞出焉,萬緒起焉,《易》所以定吉凶而生大業。故《易》者,陰陽之道也;卦者,陰陽之物也;爻者,陰陽之動也。卦雖不同,所同者奇偶。爻雖不同,所同者九六。是以六十四卦爲其體,三百八十四爻互爲其用。遠在六合之外,近在一身之中。暫於瞬息,微於動靜。莫不有卦之象焉,莫不有爻之義焉。至哉《易》乎!其道至大而無不包,其用至神而無不存。時固未始有一,而卦亦未始有定象。事固未始有窮,而爻亦未始有定位。以一時而索卦,則拘於無變,非易也。以一事而明爻,則窒而不通,非易也。知所謂卦爻彖象之義,而不知有卦爻彖象之用,亦非易也。故得之於精神之運,心術之動,與天地合其德,與日月合其明,與四時合其序,與鬼神合其吉凶,然後可以謂之知《易》也。雖然,《易》之有卦,易之已形者也。卦之有爻,卦之已見者也。已形已見者,可以言知。未形未見者,不可以名求。則所謂《易》者果何如哉?此學者所當知也。
朱子曰:《漢書》“易本隱以之顯,《春秋》推見至隱”。易與《春秋》,天人之道也。
《易》以形而上者,說出在那形而下者上。《春秋》以形而下者,說上那形而上者去。
問:《易》有“交易”,“變易”之義如何?曰:“交易”是陽交於陰,陰交於陽,是卦圖上底,如“天地定位,山澤通氣”云云者是也。“變易”是陽變陰,陰變陽,老陽變爲少陰,老陰變爲少陽,此是占筮之法,如晝夜寒暑屈伸往來者是也。
聖人作《易》之初,蓋是仰觀俯察,見得盈乎天地之間,無非一陰一陽之理。有是理,則有是象。有是象,則其數便自在這裏。非特河圖、洛書爲然,而圖書爲特巧而著耳。於是聖人因之而畫卦。卦畫既立,便有吉凶在裏。蓋是陰陽往來交錯於其間,其時則有消長之不同。長者便爲主,消者便爲客。事則有當否之或異,當者便爲善,否者便爲惡。即其主客、善惡之辨,而吉凶見矣。故曰“八卦定吉凶”。吉凶既決定而不差,則以之立事,而大業自此生矣。此聖人作《易》,教民占筮,而以開天下之愚,以定天下之志,以成天下之事者如此。自伏犧而下,但有此六畫,而未有文字可傳。到得文王、周公,乃系之以辭。故曰“聖人設卦觀象繫辭焉而明吉凶”、大率天下之道,只是善惡而已,但所居之位不同,所處之時既異,而其幾甚微,只爲天下之人不能曉會,所以聖人因占筮之法以曉人,使人居則觀象玩辭,動則觀變玩佔,不迷於是非得失之途。所以是書夏商周皆用之,其所言雖不同,其辭雖不可盡見,然皆太卜之官掌之,以爲占筮之用。自伏犧而文王周公,雖自略而詳,所謂占筮之用則一。蓋即占筮之中,而所以處置是事之理,便在裏了。故其法若粗淺,而隨人賢愚皆得其用。雖是有定象,有定辭,皆是虛說此個地頭,合是如此處置,初不黏著物上。故一卦一爻,足以包無窮之事,此所以見《易》之爲用,無所不該,無所不遍,但看人如何用之耳。易如鏡相似,看甚物來。
都能照得。如所謂“潛龍”,只是有個“潛龍”之象,自天子至於庶人,看甚人來都使得。孔子說作龍德而隱,便是就事上指殺說來。然會看底,雖孔子說也活,也無不通。
不會看底,雖文王周公說底也死了。須知得他是假託說,是包含說。假託,謂不惹著那事。包含,是說個影像在這裏,無所不包。
易之有象,其取之有所從,其推之有所用,非苟爲寓言也。然兩漢諸儒,必欲究其所從,則既滯泥而不通。王弼以來,直欲推其所用,則又疏略而無據。二者皆失之一偏,而不能闕其所疑之過也。且以一端論之,乾之爲馬,坤之爲牛,《說卦》有明文矣。馬之爲健,牛之爲順,在物有常理矣。至於案文責卦,若《屯》之有馬而無乾,《離》之有牛而無坤,《乾》之六龍,則或疑於震,坤之“牝馬”,則當反爲乾,是皆有不可曉者。
是以漢儒求之《說卦》而不得,則遂相與創爲互體、變卦、五行、納甲、飛伏之法。參互以求,而幸其偶合。其說雖詳,然其不可通者,終不可通。其可通者,又皆傅會穿鑿,而非有自然之勢。唯其一二之適然而無待於巧說者,爲若可信,然上無所關於義理之本原,下無所資於人事之訓戒,則又何必苦心極力以求於此,而欲必得之哉!故王弼曰:義苟應健,何必乾乃爲馬;爻苟合順,何必坤乃爲牛?而程子亦曰:理無形也,故假象以顯義。此其所以破先儒膠固支離之失,而開後學玩辭玩佔之方,則至矣。然觀其意,又似直以《易》之取象,無復有所自來,但如《詩》之比興,孟子之譬喻而已。如此則是《說卦》之作,爲無所與於易。而“近取諸身遠取諸物”者,亦剩語矣。故疑其說亦若有未盡者,因竊論之,以爲《易》之取象,固必有所自來,而其爲說,必已具於太卜之官,顧今不可復考,則姑闕之。而直據辭中之象,以求象中之意,使足以爲訓戒,而 《易》之象似有三樣:有本畫自有之象,如奇畫象陽、偶畫象陰是也;有實取諾物之象,如乾坤六子,以天地雷風之類象之是也;有隻是聖人自取象來明是義者,如“白馬翰如”、“載鬼一車”之類是也。
易有象辭,有佔辭,有象佔相渾之辭。
問:王弼說初上無陰陽定位,如何?曰:伊川說陰陽奇偶,豈容無也?《乾》上九“貴而五位”。《需》上六不當位,乃爵位之位,非陰陽之位,此說最好。
《易》只是爲卜筮而作,故《周禮》分明言太卜掌三《易》:《連山》、《歸藏》、《周易》。古人於卜筮之官,立之凡數人。秦去古未遠,故《周易》亦以卜筮得不焚。今人說《易》是卜筮之書,便以爲辱累了易。見夫子說許多義理,便以爲《易》只是說道理,殊不知其言吉凶悔吝皆有理,而其教人之意無不在也。今人卻道聖人言理,而其中固有卜筮之說,他說理後,說從那卜筮上來作麼?上古之時,民心昧然,不知吉凶之所在。故聖人作《易》,教之卜筮,使吉則行之,兇則避之。此是開物成務之道。故《繫辭》雲:“以通天下之志,以定天下之業,以斷天下之疑”,正謂此也。初但有佔而無文,往往如今之環環相似耳。今人因《火珠林》起課者,但用其爻而不用其辭,則知古者之佔,往往不待辭而後見吉凶。又云,如左氏所載得《屯》之比,既不用《屯》之辭,亦不用《比》之辭,卻自別推一法。至文王周公,方作彖爻之辭,使人得此爻者,便觀此辭之吉凶。至孔子,又恐人不知其所以然,故又復逐爻解之。謂此爻所以吉者,謂以中正也。此爻所以兇者,謂不當位也。明明言之,使人易曉耳。至如《文言》之類,卻是就上面發明道理,非是聖人作《易》,專爲說道理以教人也。須見聖人本意,方可學易。
聖人作易,本是使人卜筮,以決所行之可否,而因之以教人爲善。如嚴君平所謂與人子言依於孝,與人臣言依於忠者。故卦爻之辭,只是因依象類,虛設於此,以待叩而決者,使以所值之辭,決所疑之事。似若假之神明,而亦必有是理而後有是辭。理無不正,故其丁寧告戒之辭,皆依於正。天下之動,所以正夫一,而不謬於所之也。
卦爻之辭,本爲卜筮者斷吉凶,而因以訓戒。至《彖》、像》、《文言》之作,始因其吉凶訓戒之意,而推說其義理以明之。後人但見於孔子所說義理,而不復推本文王周公之本意。因鄙卜筮爲不足言,而其所以言《易》者,遂遠於日用之實,類皆牽合委曲,偏主一事而言,無復包含該貫曲暢旁通之妙。若但如此,則聖人當時,自可別作一書,明言義理,以詔後世。何用假託卦象,爲此艱深隱晦之辭乎?大抵《易》之書,本爲卜筮而作,故其辭必根於象數,而非聖人己意之所爲。其所勸戒,亦以施諸筮得此卦此爻之人,而非反以戒夫卦爻者。近世言《易》者,殊不如此,所以其說雖有義理,而無情意。雖大儒先生,有所不免。比因玩索,偶幸及此,私竊自慶,以爲天啓其衷,而以語人,人亦未見有深曉者。
《易》中都是貞吉,不曾有不貞吉;都是利貞,不曾說利不貞。如佔得《乾》卦, 蔡氏元定曰:天下之萬聲,出於一闔一闢。天下之萬理,出於一動一靜。天下之萬數,出於一奇一偶。天下之萬象,出於一方一圓。盡起於乾坤二畫。
許氏衡曰:初,位之下,事之始也,以陽居之,纔可以有爲矣。或恐其不安於分也,以陰居之,不患其過越矣。或恐其軟弱昏滯,未足以趨時也。大抵柔弱則難濟,剛健則易行。或諸卦柔弱而致兇者,其數居多。若總言之,居初者,易貞。居上者,難貞。易貞者,由其所適之道多。難貞者,以其所處之位極。故六十四卦初爻多得免咎,而上每有不可救者。始終之際,其難易之不同蓋如此。
二與四,皆陰位也:四雖得正,而猶有不中之累,況不得其正乎?二雖不正,而猶有得中之美,況正而得中者乎?四,近君之位也。二,遠君之位也。其勢又不同。此二之所以“多譽”,四之所以“多懼”也。二中位,陰陽處之,皆爲得中。中者,不偏不倚、無過不及之謂。具才若此,故於時義爲易合。時義既合,則吉可斷矣。
卦爻六位,惟三爲難處。蓋上下之交,內外之際,非平易安和之所也。
四之位近君,“多懼”之地也。以柔居之,則有順從之美。以剛居之,則有僭逼之嫌。然又須問,居五者,陰邪陽邪?以陰承陽,則得於君而勢順。以陽承陰,則得於君而勢逆。勢順則無不可也,勢逆則尤忌上行,而兇咎必至。以陽承陽,以陰承陰,皆不得於君也。然陽以不正而有才,陰以得正而無才,故其勢不同。有才而不正,則貴於寡慾,故乾之諸四,多得免咎。無才而得正,則貴乎有應,故艮之諸四,皆以有應爲優,無應爲劣。獨坤之諸四,能以柔順處之,雖無應援,亦皆免咎。此又隨時之義也。
五,上卦之中,乃人君之位也。諸爻之德,莫精於此。能首出乎庶物,不問何時,克濟大事。《傳》謂五“多功”者此也。
上,事之終,時之極也。其才之剛柔,內之應否,雖或取義,然終莫及上與終之重也。是故難之將出者,則指其可由之方。事之既成者,則亦以可保之道。義之善或不必勸,則直雲其吉也。勢之惡或不可解,則但言其兇也。質雖不美,而冀其或改焉,則猶告之。位雖處極,而見其可行焉,則亦諭之。大抵積微而盛,過盛而衰,有不可變者,有不能不變者。《大傳》謂“其上易知”,豈非事之已成乎?胡氏一桂曰:上下體雖相應,其實陽爻與陰爻應,陰爻與陽爻應,若皆陽皆陰,雖屬相應之位,則亦不應矣。然事固多變,動在因時,故有以有應而得者,有以有應而失者,亦有以無應而吉者,有以無應而兇者,斯皆時事之使然,不可執一而定淪也。至若《比》五以剛中,上下五陰應之;《大有》五以柔中,上下五陽應之;《小畜》四以柔得應,上下五剛亦應之,又不以六爻之應例淪也。
六十四卦皆以五爲君位者,此《易》之大略也。此間或有居此位而非君義者,有居他位而有君義者,斯易之變,不可滯於常例。
胡氏炳文曰:《易》卦之佔,亨多,元亨少。爻之佔,吉多,元吉少。元亨,大善而亨。元吉,大善而吉也。人之行事,善百一,大善千一,故以元爲貴。然茲事也,請 吳氏澄曰:時之爲時,莫備於《易》。程子謂之隨時變易以從道。夫子《傳》六十四《彖》,獨於十二卦發其凡,而贊其時與時義、時用之大,一卦一時,則六十四時不同也。一爻一時,則三百八十四時不同也。始於《乾》之《乾》,終於《未濟》之《未濟》,則四千九十六時,各有所值。引而伸,觸類而長,時之百千萬變無窮,而吾之所以時其時者,則一而已。
薛氏瑄:六十四卦,只是一奇一偶。但因所遇之時,所居之位不同,故有無窮之事變。如人只是一動一靜,但因時位不同,故有無窮之道理。此所以爲《易》也。
蔡氏清曰:《乾》卦卦辭,只是要人如《乾》。《坤》卦卦辭,只是要人如《坤》,至如《蒙》、《蠱》等卦,則又須反其義。此有隨時而順之者,有隨時而制之者。易道只是時。時則有此二義,在學者細察之。
周公之系爻辭,或取爻德,或取爻位,又或取本卦之時與本爻之時,又或兼取應爻,或取所承、所乘之爻。有承、乘、應與時位兼取者,有僅取其一二節者,又有取一爻爲衆爻之主者。大概不出此數端。
綱領三,此篇論讀《易》之法及諸家醇疵王氏通曰:《易》之憂患,業業焉,孜孜焉。其畏天憫人,思及時而動乎!繁師玄曰:遠矣!吾視《易》易之道何其難乎!曰:有是夫!“終日乾乾”可也。
劉炫問《易》,曰:聖人於《易》,沒身而已,況吾儕乎?炫曰:吾談之於朝,無我敵者。不答。退謂門人曰:“默而成之,不言而信,存乎德行”。
北山黃公善醫,先寢食而後針藥。汾陰侯生善筮,先人事而後說卦。
邵子曰:知《易》者不必引用講解,是爲知《易》。孟子之言,未嘗及《易》,其間《易》道存焉,但人見之者鮮耳。人能用《易》,是爲知《易》。如孟子,可謂善用《易》者也。
程子曰:觀《易》須看時,然後觀逐爻之才。一爻之中,當包函數意,聖人常取其重者而爲之辭。亦有《易》中言之已多,取其未嘗言者,又有且言其時,不及其爻之才者。皆臨時參考,須先看卦,乃看得辭。
古之學者,皆有傳授。如聖人作經,本欲明道。今人若不先明義理,不可治經。蓋不得傳授之意云爾。如《繫辭》本欲明《易》,若不先求卦義,則看《繫辭》不得。
《易》須是默識心通,只窮文意,徒費力。
朱子曰:看《易》須是看他卦爻未畫以前,是怎模樣,卻就這上見得他許多卦爻象數,是自然如此,不是杜撰。且《詩》則因風俗世變而作,《書》則因帝王政事而作。《易》初未有物,只是懸空說出。當其未有卦畫,則渾然一太極。在人則是喜怒哀樂未發之中,一旦發出,則陰陽吉凶,事事都有在裏面。人須是就至虛靜中,見得這道理周遮通瓏方 經書難讀,而此經爲尤難。蓋末開卷時,已有一重象數大概功夫。開卷之後,經文本意,又多被先儒硬說殺了,令人看得意思侷促,不見本來“開物成務”活法。
《易》不比《詩》《書》,他是說盡天下後世無窮無盡底事理,只一兩個字,便是一個道理。人須是經歷天下許多事變,讀易方知各有一理,精審端正。今既未盡經歷,非是此心大段虛明寧靜,如何見得?看《易》若是靠定象去看,便滋味長。若只憑地懸空看,也沒甚意思。又曰:說《易》“得其理,則象數在其中”,固是如此。然泝流以觀,卻須先見象數的當下落,方說得理不走作。不然,事無實證,則虛理易差也。
今人讀《易》,當分爲三等。看伏犧之《易》,如未有許多《彖》、《象》、《文言》說話,方見得《易》之本意,只是要作卜筮用。及文王周公分爲六十四卦,添入《乾》“元亨利貞”,《坤》“元亨利牝馬之貞”,已是文王周公自說出一般道理了。然猶是就人佔處說。如佔得《乾》卦,則大亭而利於正耳。及孔子系《易》,作《彖》、《象》、《文言》,則以“元亨利貞”爲乾之四德。以上論讀《易》。
孔氏穎達曰;龍出於河,則八卦宣其象。麟傷於澤,則“十翼”彰其用。業資幾聖,時歷三古。及秦亡金鏡,未墜斯文。漢理珠囊,重興儒雅。其傳《易》者,西都則有丁、孟、京、田,東都則有荀、劉、馬、鄭。大體更相祖述,非有絕倫。唯魏世王輔嗣之注,獨冠古今。所以江左諸儒,並傳其學,河北學者,罕能及之。其江南義疏,十有餘家,皆辭尚虛玄,義多浮誕。原夫《易》理難窮,雖復玄之又玄,至於垂範作則,便是有而教有。若論住內住外之空,就能就所之說,斯乃義涉於釋氏,非爲教於孔門也。
程子曰:邵堯夫先生之學,得之於李挺之。挺之得之穆伯長,伯長得之華山希夷陳圖南先生。朔其源流,遠有端緒。今穆李之言,及其行事,概可見矣。而先生淳一不雜,汪洋浩大,乃其所自得者多矣。
尹氏火享曰;伊川先生踐履盡易,其作《傳》只是因而寫成。熟讀玩味,既可見矣。
朱子門人間“當期”,曰:《易》卦之位,震東、離南、兌西、坎北者爲一說,十二闢卦分屬十二辰者爲一說。及焦延壽爲卦氣直日之法,乃合二說而一之。既以八卦之震離兌坎二十四爻直四時,又以十二闢卦直十二月。且爲分四十八卦爲之公侯卿大夫,而六日七分之說生焉。若以八卦爲主,則十二卦之乾不當爲巳之闢。坤不當爲亥之闢,艮不當侯於申酉,巽不當侯於戌亥。若以十二卦爲主,則八卦之乾不當在西北,坤不當在西南,艮不當在東北,巽不當在東南。彼此二說,互爲矛盾。且其分四十八卦爲公侯卿大夫,以附於十二闢卦,初無法象,而直以意言,本已無所據矣。不待論其減去四卦二十四爻,而後可以見其失也。揚雄《太玄》次第,乃是全用焦法。其八十一苜,蓋亦去其震離兌坎者,而但擬其六十卦耳。諸家於八十一首,多有作擬震離兌坎者。近世許翰始正其誤。至立踦蠃二贊,則正以七百二十九贊,又不足乎六十卦六日七分之數而益之。
恐不可反據其說,以正焦氏之說也。
先天圖非某之說,乃康節之說。非康節之說,乃希夷之說。非希夷之說,乃孔子之 問伊川《易》說理太多,曰:伊川言聖人有聖人用,賢人有賢人用。若一爻只作一事,則三百八十四爻,止作得三百八十四事也。說得極好,然他解,依舊是三百八十四爻,止作得三百八十四事用也。
《詩》《書》略看訓詁,解釋文義令通而已。卻只玩味本文,其道理只在本文。下面小字盡說,如何會過得他?若《易傳》卻可脫去本文。程子此書平淡地漫漫委曲,說得更無餘蘊,不是那敲磕逼匝出底義理,平鋪地放在面前,只如此等行文,亦自難學,如其他峭拔雄健之文卻可作,若《易傳》淡底文字,如何可及?問《易傳》大概將三百八十四爻作人說,恐通未盡否?曰:也是。即是不可裝定作人說,看佔得如何。有就事言者,有以位言者。以吉凶言之則爲事,以終始言之則爲時,以高下言之則爲位,隨所作而看皆通。《繫辭》雲:“不可爲典要,唯變所適。”豈可裝定作人說?此書近細讀之,恐程《傳》得之已多,但不合全說作義理,不就卜筮上看,故其說有無頓著處耳。今但作卜筮看,而以其說推之,道理自不可易。
自秦漢以來,考象辭者,泥於術數,而不得其弘通簡易之法。談義理者,淪於空寂,而不適乎仁義中正之歸。求其因時立教以承三聖,不同於法而同於道者,則唯伊川先生程氏之書而已。
老蘇說《易》,專得於“愛惡相攻而吉凶生”以下三句。他把這六爻,似那累世相仇相殺底人相似看。這一爻攻那一爻,這一畫克那一畫,全不近人情。東坡見他恁地太粗疎,卻添得些佛老在裏面,其書自作兩樣。
王氏應麟曰:以義理解易,自王弼始,何晏非弼比也。清談亡晉,衍也,非弼也:範寧以王弼何晏並言,過矣。
程子言《易》,謂得其義則象數在其中。朱子以爲先見象數,方說得理,不然,事無實證,則虛理易差。愚嘗觀顏延之《庭誥》雲:馬、陸得其象數,取之於物;荀、王舉其正宗,得之於心。其說以荀、於爲長。李泰發亦謂一行明數而不知其義,管輅明象而不通其理。蓋自輔嗣之學行,而象數之說隱。然義理象數,一以貫之,乃爲盡善。以上論諸家說《易》。
義 例時消息盈虛之謂“時”,《泰》、《否》、《剝》、《復》之類是也。又有指事言者,《訟》、《師》、《噬嗑》、《頤》之類是也。又有以理言者,《履》、《謙》、《鹹》、《恆》之類是也。又有以象佔者,《井》、《鼎》之類是也。四者皆謂之時。
位貴賤上下之謂“位”。王弼謂中四爻有位,而初上兩爻無位,非謂無陰陽之位也,乃謂爵位之位 德剛柔中正不中正之謂“德”。剛柔各有善不善,時當用剛,則以剛爲善也;時當用柔,則以柔爲善也。唯中與正,則無有不善者。然正尤不如中之善,故程子曰,正未必中,中則無不正也。六爻當位者未必皆吉,而二五之中,則佔者獨多,以此故爾。
應、比“應”者,上下體相對應之爻也。“比”者,逐位相比連之爻也。《易》中比應之義,唯四與五比,二與五應爲最重。蓋以五爲尊位,四近而承之,二遠而應之也。然近而承者,則貴乎恭順小心,故剛不如柔之善。遠而應者,則貴乎強毅有爲,故柔又不如剛之善。夫子曰:“二與四,同功而異位,二多譽,四多懼,近也。柔之爲道,不利遠者,其要無咎,其用柔中也。”夫言柔之道不利遠,可見剛之道不利近矣。又可見柔之道利近,剛之道利遠矣。
夫子此條,實全《易》之括例。
凡比與應,必一陰一陽,其情乃相求而相得。若以剛應剛,以柔應柔,則謂之“無應”。以剛比剛,以柔比柔,則亦無相求相得之情矣。
以此例推之,《易》中以六四承九五者,凡十六卦,皆吉。《比》曰“外比於賢”,《小畜》曰“有孚惕出”,《觀》曰“利用賓於王”,《坎》曰“納約自牖”,《家人》曰“富家”,《益》曰“中行告公從”,《井》曰“井甃無咎”,《浙》曰“或得其桷”,《巽》曰“田獲三品”,《渙》曰“渙其羣元吉”,《節》曰“安節亭”,《中孚》曰“月幾望”,皆吉辭也。唯《屯》、《需》與《蹇》、則相從於險難之中,故曰“往吉”,曰“出自穴”,曰“來連”。《既濟》則交儆於未亂之際,故曰“終日戒”,亦皆吉辭。
以九四承六五,亦十六卦,則不能皆吉,而兇者多。如《離》之“焚如死如棄如”,《恆》之“田無禽”,《晉》之“鼫鼠”,《鼎》之“覆餗”,《震》之“遂泥”,皆兇爻也。《大有》之“匪彭”,《睽》之“睽孤”,《解》之“解拇”,《歸妹》之“愆期”,《旅》之“心未快”,《小過》之“往厲必戒”,雖非兇爻,而亦不純吉。唯《豫》之四,一陽而上下應,《噬嗑》之四,一陽爲用獄主,《豐》之四,爲動主以應乎明,《大壯》之壯,至四而極,《未濟》之未濟,至四而濟,皆卦主也,故得吉利之辭,而免兇咎。
以九二應六五者,凡十六卦,皆吉。《蒙》之“子克家”,《師》之“在師中”,《泰》之“得尚於中行”,《大有》之“大車以載”,《蠱》之“幹母蠱”而“得中道”,《臨》之“鹹臨吉而無不利”,《恆》之“悔亡”,《大壯》之“貞吉”,《睽》之“遇主於巷”,《解》之“得黃矢”,《損》之“弗損益之”,《升》之“利用禴”,《鼎》之“有實”,皆吉辭也。唯《大畜》之“輿說輹”,則時當止也;《歸妹》“利幽貞”,則時當守也;《未濟》“曳輪貞吉”,則時當待也,亦非兇辭也。
以六二應九五,亦十六卦,則不能皆吉,而兇吝者有之。如《否》之“包承”也,《同人》之“於宗吝”也,《隨》之“系小子失丈夫”也,《觀》之“窺觀可醜”也,《鹹》之“鹹其腓兇”也,皆非吉辭也。《屯》之“屯如遭如”,《遯》之“鞏用黃牛”,《蹇》之“蹇蹇匪躬”,《既 自二五之外,亦有應焉。自四五之外,亦有比焉。然其義不如應五承五者之重也。
以應言之,四與初,猶或取相應之義,三與上則取應義者絕少矣。其故何也?四,大臣之位也,居大臣之位,則有以人事君之義,故必取在下之賢德以自助,此其所以相應也。上居事外,而下應於當事之人,則失清高之節矣。三居臣位,而越五以應上,則失勿二之心矣。此其所以不相應也。然四之應初而吉者,亦唯以六四應初九耳。蓋初九爲剛德之賢,而六四有善下之美,故如《屯》、《賁》之“求婚媾”也,《頤》之“虎視耽耽”也,《損》之“使遄有喜”也,皆吉也。若九四應初六,則反以下交小人爲累,《大過》之“不橈乎下”,《解》之“解而拇”,《鼎》之“折足”是也。
以比言之,唯五與上,或取相比之義,餘爻則取比義者亦絕少。其故何也?五,君位也,尊莫尚焉,而能下於上者,則尚其賢也,此其所以有取也。然亦唯六五遇上九,乃取斯義。蓋上九爲高世之賢,而六五爲虛中之主。故如《大有》、《大畜》之六五、上九,孔子則贊之以“尚賢”;《頤》、《鼎》之六五、上九,孔子則贊之以“養賢”,其辭皆最吉。若以九五比上六,則亦反以尊寵小人爲累,如《大過》之“老婦得其士夫”,《鹹》之“志末”,《夬》之“莧陸”,《兌》之“孚於剝”,皆是也。獨《隨》之九五下上六,而義有取者,卦義剛來下柔故爾,若初與二,二與三,三與四,則非正應而相比者,或恐陷於朋黨比周之失,故其義不重。
此皆例之常也。若其爻爲卦主,則羣爻皆以比之、匝之爲吉凶焉,故五位之爲卦主者,不待言矣。如《豫》四爲卦主,則初“鳴”而三“盱”。《剝》上爲卦主,則三“無咎”而五“無不利”。《復》初爲卦王,則二下仁而四“獨復”。《夬》上爲卦主,則三“壯頄”而五“莧陸”。《姤》初爲卦主,則二“包有魚”而四“包無魚”。此又《易》之大義,不可以尋常比應之例論也。
卦主凡所謂卦主者,有成卦之主焉,有主卦之主焉。成卦之主,則卦之所由以成者。無論位之高下,德之善惡,若卦義因之而起,則皆得爲卦主也。主卦之主,必皆德之善,而得時、得位者爲之。故取於五位者爲多,而它爻亦間取焉。其成卦之主,即爲主卦之主者,必其德之善,而兼得時位者也。其成卦之主,不得爲主卦之主者,必其德與時位,參錯而不相當者也。
大抵其說皆具於夫於之《彖傳》,當逐卦分別觀之。
若其卦成卦之主,即主卦之主,則是一主也,若其卦有成卦之主,又有主卦之主,則兩爻皆爲卦主矣。或其成卦者兼取兩爻,則兩爻又皆爲卦主矣。或其成卦者兼取兩象,則兩象之兩爻,又皆爲卦主矣。亦當逐卦分別觀之。
《乾》以九五爲卦主,蓋乾者天道,而五則天之象也。乾者君道,而五則君之位也,又剛健中正。四者具備,得天德之純,故爲卦主也。觀《彖傳》所謂“時乘六龍以御天”,“首出庶物”者,皆主君道而言。
《坤》以六二爲卦主,蓋坤者地道,而二則地之象也。坤者臣道,而二則臣之位也,又柔順中正。四者具備,得坤德之純,故爲卦主也。觀彖辭所謂“先迷後得主”“得朋”“喪朋”者,皆主臣道而言。
《屯》以初九、九五爲卦主,蓋卦唯兩陽,初九在下,侯也,能安民者也。九五在上,能建侯 亦指五而言之也。
《師》以九二、六五爲主,蓋九二在下,“丈人”也;六五在上,能用“丈人”者也。
《比》以九五爲主,蓋卦唯一陽居尊位,爲上下所比附者也。
《小畜》以六四爲成卦之主,而九五則主卦之主。蓋六四以一陰畜陽,故《彖傳》曰“柔得位而上下應之”,九五與之合志,以成其畜,故《彖傳》曰“剛中而志行”。
《履》以六三爲成卦之主,而九五則主卦之主也。蓋六三以一柔履衆剛之間,多危多懼,卦之所以名《履》也。居尊位尤當常以危懼存心,故九五之辭曰“貞厲”,而《彖傳》曰“剛中正,履帝位而不疚”。
《泰》以九二、六五爲主,蓋泰者上下交而志同,九二能盡臣道以上交者也,六五能盡君道以下交者也,二爻皆成卦之主,亦皆主卦之主也。
《否》以六二、九五爲主,蓋否者上下不變,六二“否亨”,斂德闢難者也。九五“休否”,變《否》爲《泰》者也。然則六二成卦之主,而九五則主卦之主也。
《同人》以六二、九五爲主,蓋六二以一陰能同衆陽,而九五與之應。故《彖傳》曰“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
《大有》以六五爲主,蓋六五以虛中居尊,能有衆陽。故《彖傳》曰“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應之”。
《謙》以九三爲主,蓋卦唯一陽,得位而居下體,謙之象也。故其爻辭與卦同,《傳》曰“三多兇”,而唯此爻最吉。
《豫》以九四爲主,卦唯一陽,而居上位,卦之所由以爲豫者。故《彖傳》曰“剛應而志行”。
《隨》以初九、九五爲主,蓋卦之所以爲隨者,剛能下柔也。初五兩爻,皆剛居柔下,故爲卦主。
《蠱》以六五爲主,蓋諸爻皆有事於幹蠱者,至五而功始成,故諸爻皆有戒辭,而五獨曰“用譽”也。
《臨》以初九、九二爲主,《彖傳》所謂“剛浸而長”是也。
《觀》以九五、上九爲主,《彖傳》所謂“大觀在上”是也。
《噬嗑》以六五爲主,《彖傳》所謂“柔得中而上行”是也。
《賁》以六二、上九爲主,《彖傳》所謂“柔來而文剛”,“剛上而文柔”是也。
《剝》以上九爲主,陰雖剝陽,而陽終不可剝也,故爲卦主。
《復》以初九爲主,《彖傳》所謂“剛反”者是也。
《無妄》以初九、九五爲主,蓋初九陽動之始,如人誠心之初動也:九五乾德之純,如人至誠之無息也。故《彖傳》曰“剛自外來而爲主於內”,指初也;又曰“剛中而應”,指五也。
《大畜》以六五、上九爲主,《彖傳》所謂“剛上而尚賢”者是也。
《頤》亦以六五、上九爲主,《彖傳》所謂“養賢以及萬民”者是也。
《大過》以九二、九四爲主,蓋九二剛中而不過者也,九四棟而不橈者也。
《坎》以二五二陽爲主,而五尤爲主,水之積滿者行也。
謂動而能靜,則五尤卦主也。
《恆》者常也,中則常矣,卦唯二五居中,而六五之柔中,尤不如九二之剛中,則二卦主也。
《遯》之爲遯以二陰,則初二成卦之主也。然處之盡善者唯九五,則九五又主卦之主也。故《彖傳》曰“剛當位而應,與時行”也。
《大壯》之爲壯以四陽,而九四當四陽之上,則四卦主也。
《晉》以明出地上成卦,六五爲離之主,當中天之位,則五卦主也。故《彖傳》曰“柔進而上行”。
《明夷》以日入地中成卦,而上六積土之厚,夷人之明者也,成卦之主也。六二、六五皆秉中順之德,明而見夷者也,主卦之主也。故《彖傳》曰“文王以之”、“箕子以之”。
《家人》以九五、六二爲主,故《彖傳》曰“女正位乎內,男正位乎外”。
《睽》以六五、九二爲主,故《彖傳》曰“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
《蹇》以九五爲主,故《彖傳》曰“往得中也”。蓋《彖》辭所謂“大人”者,即指五也。
《解》以九二、六五爲主,故《彖傳》曰“往得衆也”,指五也。又曰“乃得中也”,指二也。
《損》以損下卦上畫,益上卦上畫爲義,則六三、上九,成卦之主也:然損下益上,所益者君也,故六五爲主卦之主。
《益》以損上卦下畫,益下卦下畫爲義,則六四、初九,成卦之主也。然損上益下者,君施之而臣受之,故九五、六二爲主卦之主。
《夬》以一陰極於上爲義,則上六成卦之主也。然五陽決陰,而五居其上,又尊位也,故九五爲主卦之主。
《姤》以一陰生於下爲義,則初六成卦之主也。然五陽皆有制陰之責,而唯二五以剛中之德,一則與之相切近以制之,一則居尊臨其上以制之,故九五、九二爲主卦之主。
《萃》以九五爲主,而九四次之,卦唯二陽而居高位,爲衆陰所萃也。
《升》以六五爲主,《彖傳》曰“柔以時升”,六五升之最尊者也。然升者必自下起,其卦以地中生木爲象,則初六者巽體之主,乃木之根也,故初六亦爲成卦之主。
《困》以九二、九五爲主,蓋卦以剛掩爲義,謂二五以剛中之德,而皆掩於陰也,故兩爻皆成卦之主,又皆主卦之主。
《井》以九五爲主,蓋井以水爲功,而九五坎體之主也;井以養民爲義,而九五養民之君也。
《革》以九五爲主,蓋居尊位,則有改革之權;剛中正,則能盡改革之善,故其辭曰“大人虎變”。
《鼎》以六五、上九爲主,蓋鼎以養賢爲義,而六五尊尚上九之賢,其象如鼎之鉉耳之相得也。
《震》以二陽爲主,然震陽動於下者也,故四不爲主,而初爲主。
《艮》亦爲二陽爲主,然艮陽止於上者也,故三不爲主,而上爲主。
《漸》以女歸爲義,而諸爻唯六二應五,合乎女歸之象,則六二卦主也。然漸又以進爲義,而九五進居高位,有剛中之德,則九五亦卦之主也。
《歸妹》以女之自歸爲義,其德不尊,故《彖傳》曰“‘無攸利’,柔乘剛也”。是六三,上六成卦之主也。然六五居尊,下交,則反變不尊而爲尊,化兇而爲吉。是六五又主卦之主也。
《豐》以六五爲主,蓋其彖辭曰“王假之,勿憂,宜日中”,六五之位則王之位也,柔而居中,則日中之德也。
《旅》亦以六五爲主,故《彖傳》曰“柔得中乎外”。又曰“止而麗乎明”。五居外體,旅於外 《巽》雖主於二陰,然陰卦以陰爲主者,唯離爲然,以其居中故也。巽之二陰,則爲成卦之主,而不得爲主卦之主。主卦之主者,九五也。申命行事,非居尊位者不可。故《彖傳》曰“剛巽乎中正而志行”,指五也。
《兌》之二陰亦爲成卦之主,而不得爲主卦之主。主卦之主,則二五也。故《彖傳》曰“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
《渙》以九五爲主,蓋收拾天下之散,非居尊不能也。然九二居內以固其本,六四承五以成其功,亦卦義之所重,故《彖傳》曰“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
《節》亦以九五爲主,蓋立制度以節天下,亦唯居尊有德者能之。故《彖傳》曰“當位以節,中正以通”。
《中孚》之成卦以中虛,則六三、六四,成卦之主也。然孚之取義以中實,則九二、九五,主卦之主也。至於孚乃化邦,乃居尊者之事,故卦之主在五。
《小過》以二五爲主,以其柔而得中,當過之時而不過也。
《既濟》以六二爲主,蓋既濟則初吉而終亂,六二居內體,正初言之時也。故《彖傳》曰“初吉柔得中也”。
《未濟》以六五爲主,蓋未濟則始亂而終治,六五層外體,正開治之時也。故《彖傳》曰“未濟‘亨’,柔得中也”。
以上之義,皆可以據《彖傳》、爻辭而推得之。大抵《易》者,成大業之書。而成大業者,必歸之有德有位之人。故五之爲卦主者獨多。中間亦有因時義不取五爲王位者,不過數卦而已。
自五而外,諸爻之辭,有曰王者,皆非以其爻當王也,乃對五位而爲言耳。如《隨》之上曰“王用亨於西山”,則因其繫於五也。《益》之二日“王用亨於帝”,則因其應於五也。《升》之四曰“王用亨於岐山”,則因其承於五也。皆其德與時稱,故王者簡而用之,以答乎神明之心也。又上爻有蒙五爻而終其義者,如《師》之上曰“大君有命”,則因五之出師定亂,而至此則奏成功也。《離》之上曰“王用出徵”,則因五之憂勤圖治,而至此則除亂本也。
皆蒙五爻之義,而語其成效如此。《易》中五上兩爻,此類最多,亦非以其爻當王也。
周易上經本義周,代名也。易,書名也。其卦本伏羲所畫,有交易、變易之義,故謂之易,其辭則文王閣公所繫,故系之周。以其簡帙重大,故分爲上下兩篇。經,則伏羲之畫,文王周公之辭也,並孔子所作之傳十篇,凡十二篇。中間頗爲諸儒所亂,近世晁氏始正其失,而未能盡合古文。呂氏又更定著爲經二卷,傳十卷,乃復孔氏之舊雲。
乾.乾上.乾下乾,元,亨,利,貞。
本義 六畫者,伏羲所畫之卦也。一者,奇也,陽之數也。乾者,健也,陽之性也。
本注乾字,三畫卦之名也。下者,內卦也。上者,外卦也。經文“乾”字,六畫卦之名也。伏羲仰觀俯察,見陰陽有奇偶之數,故畫一奇以象陽,畫一偶以象陰。見一陰一陽,有各生一陰一陽之象,故自下而上,再倍而三,以成八卦。見陽之性健,而其成形之大者爲天,故三奇之卦,名之曰乾,而擬之於天也。三畫已具,八卦已成,則又三倍其畫,以成六畫,而爲八卦之上,各加八卦,以成六十四卦也。此卦六畫皆奇,上下皆乾,則陽之純而健之至也,故乾之名,天之象,皆不易焉。“元、亨、利、貞”,文王所繫之辭,以斷一卦之吉凶,所謂彖辭者也。元,大也。亨,通也。利,宜也。貞,正而固也。文王以爲乾道大通而至正,故於筮得此卦,而六爻皆不變者,言其佔當得大通,而必利在正固,然後可以保其終也。此聖人所以作《易》教人卜筮,而可以開物成務之精意。餘卦放此。
程傳上古聖人始畫八卦,三才之道備矣,因而重之,以盡天下之變,故六畫而成卦。重乾爲乾。乾,天也。天者天之形體,乾者天之性情。乾,健也,健而無息之謂乾。
夫天,專言之則道也,天且弗違是也。分而言之,則以形體謂之天,以主宰謂之帝,以功用謂之鬼神,以妙用謂之神,以性情謂之乾。乾者,萬物之始,故爲天爲陽,爲父爲君。“元、亨、利、貞”,謂之四德。“元”者,萬物之始。“亨”者,萬物之長。“利”者,萬物之遂。“貞”者,萬物之成。唯乾坤有此四德,在它卦則隨事而變焉。故元專爲善大,利主於正固。亨貞之體,各稱其事。四德之義,廣矣,大矣。
集說孔氏穎達曰:乾者,此卦之名。卦者掛也,言懸掛物象以示於人,故謂之卦。
邵子曰:不知乾,無以知性命之理。
《朱子語類》雲,乾只是健,坤只是順。純陽所以健,純陰所以順。至健者唯天,至順者唯地。
問:乾者天之性情。曰,乾,健也。健之體爲性,健之用是情。又曰,性情二者常相參在此,情便是性之發,非性何以有情?健而無息,非性何以能如此?問;《本義》雲:見陽之性健,而成形之大者爲天,故三奇之卦,名之曰乾,而擬之於天也。竊謂卦辭未見取象之意,恐當於大象言之。曰,才設此卦時,便有此象了,故於此預言之。
問“元、亨、利、貞”。曰,當初只是說大亨利於正,不以分配四時,孔子見此四字好,始分作四件說。
又云,“元亨利貞”四字,文王本意在乾坤者只與諸卦一般,至孔子作《彖傳》、《文言》,始以乾坤爲四德,而諸卦自如其舊。二聖人之意,非有不同,蓋各是發明一理耳。
今學者且當虛心玩味,各隨本文之意而體會之。其不同處,自不相妨。不可遽以己意橫作主張也。
胡氏炳文曰:“元、亨、利、貞”,諸家便作四德解,唯《本義》以爲佔辭。大通而至正,此天道之本然;大通而必利在正固,人事之當然也。乾爲《易》第一卦,佔得之者,其事雖大通,而非正固,尚不能保其終,況它卦乎!
蔡氏清曰:成形之大者爲天,坤卦亦曰,陰之成形莫大於地,可見不可就以乾坤當天地。凡至健者皆爲乾,凡至順者皆爲坤。此乾坤所以足應萬用,而《彖傳》之言,所以爲專以天道明乾義,以地道明坤義也。
林氏希元曰:乾德剛健,剛以體言,健兼用言。剛則有立,健則有爲。人而有立有爲,則志至氣至。本立道生,事無不立,功無不成。不見艱難,無能阻止,如乾旋坤轉,如雷厲風行,“何天之衢”,殆不足以擬之,是不唯亨而且大亨也。中者不偏不倚,正者無過不及,體用之分也,正大而天地之情可見矣,可見乾之中正也。乾道大通而至正,在人容有不正者,故聖人因以爲戒。
案乾坤之“元亨利貞”,諸儒俱作四德說,唯朱子以爲佔辭,而與它卦一例,其言當矣。然四字之中,雖只兩意,實有四層。何則?元,大也。亨,通也。利,宜也。
貞,正而固也。人能至健,則事當大通。然必宜於正固,是佔辭只兩意也。但《易》之中,有言“小亨”者矣,有言“不可貞”者矣。一時之通,其亨則小,唯有大者存焉, 初九,潛龍勿用。
本義初九者,卦下陽爻之名。凡畫卦者,自下而上,故以下爻爲初。陽數九爲老,七爲少,老變而少不變,故謂陽爻爲九。“潛龍勿用”,周公所繫之辭,以斷一爻之吉凶,所謂爻辭者也。“潛”,藏也。“龍”,陽物也。初陽在下,未可施用,故其象爲“潛龍”,其佔曰“勿用”。凡遇乾而此爻變者,當觀此象而玩其佔也。餘爻放此。
程傳下爻爲“初”。“九”,陽數之盛,故以名陽爻。理無形也,故假象以顯義。
乾以龍爲象,龍之爲物,靈變不測,故以象乾道變化,陽氣消息,聖人進退。初九在一卦之下,爲始物之端,陽氣方萌,聖人側微,若“龍”之“潛”隱,未可自用,當晦養以俟時。
集說沈氏驎士曰:稱“龍”者,假象也。天地之氣有升降,君子之道有行藏。“龍”之爲物,能“飛”能“潛”,故借“龍”比君子之德也。初九既尚潛伏,故言“勿用”。
孔氏穎達曰:陽爻稱九,陰爻稱六,其說有二:一者乾體有三畫,坤體有六畫,陽得兼陰,故其數九;陰不得兼陽,故其數六。二者老陽數九,老陰數六,老陰老陽皆變,《周易》以變者爲佔,故稱九稱六。所以老陽數九、老陰數六者,以揲蓍之數,九過操則得老陽,六過揲則得老陰,其少陽稱七,少陰稱八,義亦准此。
崔氏憬曰:九者老陽之數,動之所佔,故陽稱焉。“潛”,隱也。“龍”下隱地,潛德不彰,是以君子韜光待時,未成其行,故曰“勿用”。
《朱子語類》問:程《易》以初、二、三、四四爻作舜說,何以見得如此?曰,此是推說爻象之意,非本指也。《易》本因卜筮而有象,因象而有佔,佔辭中便有道理。
如筮得“乾”之初九,初陽在下,未可施用,其象爲“潛龍”,其佔曰“勿用”。凡遇乾而得此爻者,當觀此象而玩其佔,隱晦而“勿用”可也。此《易》之本指也。聖人爲《彖傳》、《象傳》、《文言》,節節推去無限道理,此程《易》所以推說得無窮。先通得《易》本指後,推說不妨。若便以所推說者去解《易》,則失《易》之本指矣。
李氏舜臣曰:六爻之象,皆取於“龍”者,陽體之健,其“潛”“見”“惕”“躍”“飛”“亢”者,初終之序,而變化之跡也。
梁氏寅曰,夫《易》者,潔淨精微之教也。故其取象皆假託其物,而未涉於事;包含其意,而各隨所用。然乾純陽之卦,而取象於龍,則其意多爲聖人而發者。故夫子於 林氏希元曰:龍不止陽物,乃陽物之神靈不測者,故象乾之六爻。蓋乾卦六爻,皆得乾道,不比它卦,故《文言》以聖人明之。比之於物,則是“龍”也。
九二,見龍在田,利見大人。
本義二,謂自下而上第二爻也。後放此。九二剛健中正,出潛離隱,澤及於物,物所“利見”,故其象爲“見龍在田”,其佔爲“利見大人”。九二雖未得位,而大人之德已著,常人不足以當之,故值此爻之變者,但爲利見此人而已。蓋亦謂在下之大人也。
此以爻與佔者相爲主賓,自爲一例。若有“見龍”之德,則爲“利見”九五在上之“大人”矣。
程傳田,地上也。出現於地上,其德已著。以聖人言之,舜之田漁時也,利見大德之君,以行其道;君亦利見大德之臣,以共成其功;天下利見大德之人,以被其澤。
大德之君,九五也。乾坤純體,不分剛柔,而以同德相應。
集說鄭氏康成曰,二於三才爲地道,地上即田,故稱“田”也。
幹氏寶曰:二爲地上,在地之表,陽氣將施,聖人將顯,故曰“利見大人”。
孔氏穎達曰:陽處二位,故曰九二。陽氣發見,故曰“見龍”。田是地上可營爲有益之處,陽氣發在地上,故曰“在田”。初之與二,俱爲地道。二在初上,所以稱田。“見龍在田”,是自然之象。“利見大人”,以人事託之。言龍見在田之時,猶似聖人久潛稍出,雖非君位,而有君德,故天下衆庶,“利見”九二之“大人”。先儒雲,若夫子教於洙泗,利益天下,有人君之德,故稱“大人”。
蔡氏清曰:凡“大人”皆是德位兼全之稱。九二雖未得位,而“大人”之德已著,所謂居仁由義,“大人”之事備矣,故亦謂之“大人”。
九三,君子終日乾乾,夕惕若厲,無咎。
本義九,陽爻。三,陽位。重剛不中,居下之上,乃危地也。然性體剛健,有能乾乾惕厲之象,故其佔如此。君子,指佔者而言。言能憂懼如是,則雖處危地而“無咎”也。
程傳三雖人位,已在下體之上,未離於下而尊顯者也,舜之玄德升聞時也。日夕不懈而兢惕,則雖處危地而無咎。在下之人,而君德已著,天下將歸之,其危懼可知。
雖言聖人事,苟不設戒,則何以爲教?作《易》之義也。
集說鄭氏康成曰,三於三才爲人道,有乾德而在人道,君子之象。
孔氏穎達曰,以陽居三位,故稱九三。以居不得中,故不稱“大人”。陽而得位,故稱“君子”。在憂危之地,故“終日乾乾”。言終競此日,健健自強,不有止息。“夕 龔氏原曰:三居下體之上,當危懼之時,唯自強不息,戒謹恐懼,可以免咎。
楊氏時曰:乾之九三,獨言“君子”,蓋九三,人之位也。履正居中,在此一爻。
故《文言》於九四,則曰“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於九三止言“上不在天,下不在田”而已。其曰君子行此四德者,蓋乾之所謂君子也。
《朱子語類》問:伊川雲,雖言聖人事,苟不設戒,何以爲教?竊意因時而“惕”,雖聖人亦有此心。曰, “《易》之爲書,廣大悉備,常人皆可得而用,初無聖凡之別,但當著此爻,便用競競戒惕。
故氏炳文曰:凡卦爻有佔無象,象在佔中;有象無佔,佔在象中。如乾初、二、四、五、上,分象與佔;九三“終日乾乾夕惕若”,皆佔辭也,而象在其中。
九四,或躍在淵,無咎。
本義“或”者,疑而未定之辭。“躍”者,無所緣而絕於地,特未飛爾。“淵”者,上空下洞,深昧不測之所。龍之在是,若下於田,“或躍”而起,則向乎天矣。九陽四陰,居上之下,改革之際,進退未定之時也。故其象如此,其佔能隨時進退,則“無咎”也。
程傳“淵”,龍之所安也。“或”,疑辭,謂非必也。“躍”,不“躍”,唯及時以就安耳。聖人之動,無不時也,舜之歷試時也。
集說幹氏寶曰,“躍”者,暫起之言。
孔氏穎達曰:“或”,疑也、“躍”,跳躍也。言九四陽氣漸進,似若龍體欲飛,猶疑或也。躍於在淵,未即飛也。
程氏迥曰:初與二既皆稱龍,此爻雖不稱龍,即上文知其爲龍也。亦猶“大壯”九三“羝羊觸藩贏其角”,而九四不言羊,知“藩決不羸”即羊也。
李氏過曰,“躍”者,未飛而習飛者也。
林氏希元曰:《本義》進退未定之時,通承上文九陽四陰居上之下改革之際三句說。
蓋以爻與位言,九陽爻,四陰位,陽主進,陰主退,是進退未定也。以上體言,四居上之下,居上欲進,居上之下,則又未必於進,亦進退未定也。以上下二體言,四初離下體,入上體,是爲改革之際,亦進退未定也。故總承之曰,進退未定之時。
又曰:“或躍在淵”,將進而未必於進也。未必於進,非不進也。審進退之時,必時可進,然後進也。是謂隨時進退。
陳氏琛曰:九四以陽居陰,本非躁進之資。又居上之下,適當改革之時。是其欲進以有爲,而商度之未決。蓋將待時而出,見可而動也。有如龍之“或躍在淵”焉。其象如此,佔者誠能隨時進退,則其進也非貪位,退也非沽名。可以投事幾之會,可以免失身之辱,何“咎”之有哉?上九,亢龍有悔。
本義 “上”者,最上一爻之名。“亢”者,過於上而不能下之意也。陽極於上,動必“有悔”,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九五者,位之極。中正者,得時之極,過時則“亢”矣。上九至於亢極,故“有悔”也。有過則有悔,唯聖人知進退存亡而無過,則不至於悔也。
集說 王氏肅曰:窮高曰“亢”,知進忘退,故悔也。
郭氏雍曰,九三過而“惕”,故“無咎”。上九過而“亢”,故“有悔”。然則龍德莫善於惕,而莫不善於亢也。
《朱子語類》雲:若佔得此爻,必須以亢滿爲戒。當極盛之時。便須慮其亢,如這般處,最是《易》之大義,大抵於盛滿時致戒。
總論範氏仲淹曰:九二君之德,九五君之位,成德於其內,得位於其外,餘爻則從其進退安危之會言之。
饒氏魯曰:一爻有一爻之中,如初則以“潛”爲中,二則以“見”爲中,三則以“乾”、“惕”爲中,四則以“或躍”爲中。卦有才、有時、有位不同,聖人使之無不合乎中。
本義 用九,言凡筮得陽爻者,皆用九而不用七,蓋諸卦百九十二陽爻之通例也。
以此卦純陽而居首,故於此發之。而聖人因系之辭,使遇此卦而六爻皆變者,即此佔之。
蓋六陽皆變,剛而能柔,吉之道也。故爲“羣龍無首”之象,而其佔爲如是則吉也。《春秋傳》曰,乾之坤曰“見羣龍無首言”,蓋即純坤卦辭,“牝馬之貞”,“先迷後得”,“東北喪朋”之意。
程傳 用九音,處乾剛之道,以陽居乾體,純乎剛者也,剛柔相濟爲中,而乃以純剛,是過乎剛也。“見羣龍無首”,謂觀諸陽之義,爲無首則吉也。以剛爲天下先,兇之道也。
集說 朱子答虞士朋曰:用九用六,當從歐公說,爲揲蓍變卦之凡例。蓋陽爻百九十二,皆用九而不用七;陰爻百九十二,皆用六而不用八也。特以乾坤二卦純陽純陰,而居篇首,故就此發之,此歐陽公舊說也。而愚又嘗因其說而推之,竊以爲,凡得乾而六爻純九,得坤而六爻純六者,皆當直就此例,佔其所繫之辭,不必更看所變之卦。《左傳》蔡墨所謂“乾之坤曰見羣龍無首”者,可以見其一隅也。
又《語類》雲:荊公言用九隻在上九一爻,非也。六爻皆用九,故曰“見羣龍無首,吉”。用九便是行健處。
林氏希元曰:用九本是陽爻之通例,然於乾卦六爻之後發之,便是指乾卦六爻用九。
又曰,或疑“無首”之“吉”,剛而能柔則言也。牝馬之利,順而能健則利也。剛而能柔,與順而健者,性體自是不同。而《春秋傳》曰,乾之坤曰“見羣龍無首吉”,何也?曰,乾變之坤,雖爲坤之所爲,然本自剛來,與本是坤者不同。故乾“無首”之“吉”,終不可同於坤“牝馬之貞”。坤“永貞”之“利”,終不可同於乾之“元亨”。聖人不教人即所變之卦以考其佔,而別著自此至彼之象佔者,正以其有不可同耳。
案爻辭雖所以發明乎卦之理,而實以爲占筮之用,故以九六名爻者取用也。爻辭動則用,不動則不用。卦辭則不論動不動而皆用也。但不動者,以本卦之彖辭佔;其動者,則合本卦變卦之彖辭佔。如乾之六爻全變則坤,坤之六爻全變則乾也。先儒之說,以爲全變則棄奉卦而觀變卦,而乾坤者天地之大義,乾雖變坤,未可純用坤辭也;坤雖變乾,未可純用乾辭也。故別立用九用六,以爲皆變之佔辭。此其說亦善矣。以理揆之,則凡卦雖全變,亦無盡棄奉卦而不觀之理,不獨乾坤也。故須合本卦變卦而佔之者近是。
如此則乾變坤者,合觀乾辭與坤辭而已。坤變乾者,合觀坤辭與乾辭而已。但自乾而坤,則陽而根陰之義也。自坤而乾,則順而體健之義也。合觀卦辭者,宜知此意,故立用九用六之辭以發之,蓋羣龍雖現而不現其首,陽而根陰故也。永守其貞而以大終,順而體健故也。此亦因乾坤以爲六十四卦之通例。如自復而垢,則長而防其消可也。自姤而復,則亂而圖其治可也。固非乾坤獨有此義,而諸卦無之也。聖人於乾坤發之,以示例爾。
然乾雖不變,而用九之理自在,故“乾元”無端,即“無首”之妙也。坤雖不變,而用六之理自在,故坤“貞”能“安”,即“永貞”之道也。陰陽本自合德者,交易之機,其因動而益顯者,則變易之用,學《易》者尤不可以不知。
坤.坤上.坤下坤,元亨,利牝馬之貞,君子有攸往,先迷後得主利,西南得朋,東北喪朋,安貞吉。
本義 . 者,偶也,陰之數也。坤者,順也,陰之性也。注中者,三畫卦之名也,經中者,六畫卦之名也。陰之成形,莫大於地,此卦三畫皆偶,故名坤而象地。重之又得坤焉,則是陰之純,順之至,故其名與象皆不易也。“牝馬”,順而健行者。陽先陰後,陽主義,陰主利。“西南”,陰方。“東北”,陽方。安順之爲也,“貞”,健之守也,遇此卦者,其佔爲大亨,而利以順健爲正。如有所住,則“先迷後得而主”於利。往西南則“得朋”,往東北則“喪朋”。大抵能安於正則吉也。
程傳 坤,乾之對也,四德同而貞體則異。乾以剛固爲貞,坤則柔順而貞。牝馬柔順而健行,故取其象曰“牝馬之貞”。君子所行,柔順而利且貞,合坤德也。陰,從陽者也,待唱而和。陰而無陽,則爲迷錯,居後乃得其常也。主利,利萬物則主於坤,生成皆地之功也。臣道亦然。君令臣行,勞於事者,臣之職也。“西南”,陰方。“東北”,陽方。陰必從陽,離喪其朋類,乃能成化育之功,而有“安貞”之“吉”。得其常則安,安於常則貞,是以吉也。
集說王氏弼曰:至順而後乃亨,故唯利於“牝馬之貞”,“西南”,致養之地,與坤同道者也,故曰“得朋”。“東北”,反“西南”者也,故曰“喪朋”。陰之爲物,必離其黨,之於反類,而後獲“安貞吉”。
幹氏寶曰:行天者莫若龍,行地者莫若馬,故乾以龍繇,坤以馬象。
孔氏穎達曰:乾坤合體之物,故乾後次坤。地之爲體,亦能始生萬物,各得亨通,故云“元亨”,與乾同也。牝對牡爲柔,故云“利牝馬之貞”。不雲牛而云馬者,牛雖柔順,不能“行地無疆”,無以見坤之德。馬雖比龍爲鈍,而亦能遠,象地之廣育也。“先迷後得主利”者,以其至陰,當待唱而後和。凡有所爲,若在物之先,即迷惑。若在物之後,即得主利。以陰不可先唱,猶臣不可先君,卑不可先尊故也。
崔氏憬曰:西方坤兌,南方巽離,二方皆陰,與坤同類,故曰“西南得朋”。東方艮震,北方乾坎,二方皆陽,與坤非類,故曰“東北喪朋”。安於承天之正,故言“安貞言”也。
張氏浚曰:君造始,臣代終,人臣立事建業,以有爲於下。失朋儕之助,有不能獨勝其任者矣,故“西南”以“得朋”爲利,若夫立於本朝,左右天子,苟非絕類忘私, 《朱子語類》問:牝馬取其柔順健行,坤順而言健,何也?曰,守得這柔順堅確,故有健象。柔順而不堅確,則亦不足以配乾矣。
項氏安世曰:牝取其順,馬取其行。順者坤之“元”,行者坤之“亨”。“利”者宜此而已,“貞”者終此而已。柔順者多不能終,唯牝馬爲能終之。“君子有攸往”,此一句總起下文也。“先迷後得主利”,言利在得主,不利爲主也。
楊氏簡曰:君先臣後,夫先妻後。當後而先爲迷,迷爲失道。君爲臣之主,夫爲妻之主,後而得主,利莫大焉。
王氏申子曰:乾健行,故爲馬。坤亦爲馬者,坤乾之配,乾行而坤止,則無以承天之施,而成其化育之功,此所謂柔順之貞,坤之德也。
胡氏一桂曰:“元亨,利牝馬之貞”,已盡坤之全體,“君子”以下,則申佔辭也。
又曰:彖辭文工所作,“西南得朋”、“東北喪朋”,後天卦位。
俞氏琰曰:坤順乾之健,故其佔亦爲“元亨”。北地馬羣,每十牝隨一牡而行,不入它羣,是爲“牝馬之貞”。坤道以陰從陽,其貞如牝馬之從牡則利,故曰利牝馬之貞”。
《易》中凡稱“君子”,皆指佔者而言。“有攸往”,謂有所行也。坤從乾而行先乎乾,則迷而失道;後乎乾,則得乾爲主而利,故曰“君子有攸往,先迷,後得主利”。朋,坤類也。西南坤之本方,兌離巽皆坤類,是爲“得朋”。出而從乾,則東北震艮坎非坤類,是爲“喪朋”。君子之出處,隨寓能安,壹是皆以貞自持,蓋無往而不吉,故曰“西南得朋,東北喪朋,安貞吉”。
蔡氏清曰:若牡馬則全是健,若牝牛則又全是順。牝馬,順而健者也,要非順外有健也。其健亦是順之健也,故曰“安貞”。坤卦,地道也,妻道、臣道也。不順則專而無成,不健則不能配乾。順而健者,坤之正也。
鄭氏維嶽曰:坤配乾者也,坤之德即乾之德,乃柔順以承之而有終耳。有終爲健,故曰“利牝馬之貞”。坤道從乾,乾爲坤之主,故先則迷,而後則得其所主。“西南得朋”者,率類以從陽,以人事君之道也,“東北喪朋”者,絕類以從陽,渙羣朋,亡之道也。
此皆陰道之正而能安之,所以得吉也。
喬氏中和曰:坤唯合乾故“得主”,“得主”,故“西南”“東北”,皆利方,“得朋”“喪朋”皆吉事。妻道也,臣道也。妻從夫,臣從君而已矣。
案“後得主”,當以孔子《文言》爲據。蓋坤者,地道、臣道,而乾,其主也。
居“先”則無主,故“迷”;居“後”則得其所主矣。“利”字應屬下兩句讀,言在西南則利於得朋,在東北則利於喪朋也,“得朋”“喪朋”正與上文“得主”相對。蓋事主者,惟知有主而已,朋類非所私也。然亦有時而宜於得朋者,西南是坤代乾致役之地,非合衆力不足以濟,於是而得朋,正所以終主之事,是得朋即得主也。唯東方者受命之先,北方者告成之候,稟令歸功,己無私焉,而又何朋類之足雲?故必“喪朋”而後“得主”也。爲人臣者而知此義,則引類相先,不爲阿黨睽孤特立,不爲崖異。故易卦之爻有曰 初六,履霜,堅冰至。
本義 六,陰爻之名。陰數六老而八少,故謂陰爻爲六也。“霜”,陰氣所結,盛則水凍而爲冰。此爻陰始生於下,其端甚微,而其勢必盛,故其象如“履霜”則知“堅冰”之將“至”也。天陰陽者,造化之本,不能相無;而消長有常,亦非人所能損益也。然陽主生,陰主殺,則其類有淑慝之分焉。故聖人作《易》,於其不能相無者,既以健順仁義之屬明之,而無所偏主,至其消長之際,淑慝之分,則未嘗不致其扶陽抑陰之意焉。
蓋所以贊化育而參天地者,其旨深矣。不言其佔者,謹微之意,已可見於象中矣。
程傳 陰爻稱六,陰之盛也。八則陽生矣,非純盛也。陰始生於下,至微也。聖人於陰之始生,以其將長則爲之戒。陰之始凝而爲霜,“履霜”則當知陰漸盛而至“堅冰”矣。猶小人始雖甚散,不可使長,長則至於盛也。
集說 王氏應轔曰:乾初九,《復》也。“潛龍勿用”,即閉關之義。坤初六,《姤》也。“履霜堅冰至”,即女壯之戒。
案陰陽之義,以在人身者言之,則心之神明,陽也;五官百體,陰也。以人之倫類言之,則君也父也夫也,陽也;臣也子也妻也,陰也。心之神明,以身而運;君父之事,以臣子而行;夫之家,以婦而成。是皆天地之大義,豈可以相無也哉?然心曰大體,五官百骸,則曰小體。君父與夫,謂之三綱而尊;臣子與妻,主於順從而卑。自其大小尊卑之辨,而順逆於此分,善惡於此生,吉凶於此判矣。誠使在人身者,心官爲主,而百體從令。在人倫者,君父與夫之道行,而臣子妻妾聽命焉。則陰乃與陽合德者,而何惡於陰哉?唯其耳目四肢,各逞其欲,而不奉夫天官;臣子妾婦,各行其私,而不稟於君父,則陰或至於幹陽,而邪始足以害正。在一身則爲理欲之交戰,而善惡所自起也。
在國家則爲公私之迭乘,而治亂所由階也。故孔子《文言》,以善惡之積,君父臣子之漸言之,意深切矣。然則所謂陽淑陰慝者,豈陰誠慝哉?順於陽則無慝矣。所謂扶陽抑陰者,豈陰必抑哉?有以化之,斯不必抑之矣。此爻所謂“履霜堅冰至”,其大旨如此。
推其源流,則堯舜禹危微之儆,《大學》、《中庸》謹獨之戒,與夫《春秋》名分之防,莫不相爲表裏。六十四卦言陰陽之際,皆當以是觀之也。
六二,直方大,不習無不利。
本義 柔順正固,坤之“直”也。賦形有定,坤之“方”也。德合無疆,坤之“大”也。六二柔順而中正,又得坤道之純者,故其德內“直”外“方”,而又盛“大”,不待學習而無不利。佔者有其德,則其佔如是也。
程傳 二陰位,在下,故爲坤之主。統言坤道,中正在下,地之道也。以“直、方、大”三者形容其德用,盡地之道矣。由“直、方,大”,故不習而無所不利。“不習”謂 集說 王氏通曰:圓者動,方者靜,其見天地之心乎!
孔氏穎達曰:以此爻居中得位,極於地體,故盡極地之義。此因自然之性,以明人事。居在此位,亦當如地之所爲。
沈氏該曰:“坤至柔而動也剛”,直也;“至靜而德方”,方也:“含萬物而化光”,大也。坤之道,至簡也,至靜也,承天而行,順物而成,初無假於修習也,是以“不習無不利”也。
《朱子語類》雲:坤卦中惟這一爻最純粹。蓋五雖尊位,卻是陽爻,破了陣了。四重陰而不中,三又不正,唯此爻得中正,所以就這說個“直方大”。此是說坤卦之本體。
然而本意卻是教人知道這爻有這個德,不待學習而“無不利”。人佔得這個時,若能“直”能“方”能“大”,則亦“不習無不利”,卻不是要發明坤道。
蔡氏清曰:《乾》九五一爻,當得乾一卦。蓋乾,孔子以爲得天位、行天道、而致太平之佔,正是聖人作而萬物睹者,故“時乘六龍以御天”。而致萬國之咸寧者,唯九五一爻足以當之。若《坤》之六二,柔順中正,得坤道之純,是又當得一全坤也。若初則陰之微,上則陰之極,三則不中且不正,四則不中,五則不正,唯六二之柔順中止,爲獨得坤道之純。
又曰:直不專主靜,只是存主處,故曰六二之動。直方可分內外,不可專分動靜。
唐氏鶴徵曰:“直”而“大”者,乾之德也。坤無德,以乾之德爲德。故乾性直,坤亦未嘗不直;乾體圓,坤則效之以方。德合無疆,則與乾並其大矣。唯以乾之德爲德,故“不習”而”無不利”,所謂“坤以簡能”者如此。
案 乾爲圓則坤爲方,方者坤之德,與圓爲對者也,故曰至靜而德方。若直則乾德也,故曰“夫乾其動也直”。大亦乾德也,故曰“大哉乾元”。今六二得坤德之純,方固其質也,而始曰“直”終曰“大”者,蓋凡方之物,其始必以“直”爲根,其終乃以“大”爲極。故數學有所謂線而體者,非線之直,不能成面之方。因面之方而積之,則能成體之大矣。坤唯以乾之德爲德,故因“直”以成“方”,圍“方”以成“大”,順天理之自然,而無所增加造設於其間,故曰“不習無不利”。習者重習也,乃增加造沒之意。“不習無不利”。即所謂“坤以簡能”者是也。若以不習爲無藉於學,則所謂“敬以直內,義以方外”者,豈無所用其心哉?六三,含章可貞,或從王事,無成有終。
本義六陰三陽,內含章美,可貞以守。然居下之上,不終含藏,故或時出而從上之事,則始雖“無成”,面後必“有終”。爻有此象,故戒佔者有此德,則如此佔也。
程傳 三居下之上,得位者也。爲臣之道,當含晦其章美,有善則歸之於君,乃可 集說王氏弼曰:三處下卦之極,而不疑於陽,應斯義者也。不爲事始,須唱乃應,待命乃發,含美而可正者也,故曰“含章可貞”也。有事則從,不敢爲首,故曰“或從王事”也。不爲事主,順命而終,故曰“無成有終”也。
楊氏簡曰:無成無終,亦不可也。無成有終,臣之道也。
胡氏炳文曰:陽主進,陰主退。乾九三陽居陽,故曰“乾乾”,主乎進也。坤六四陰居陰,故曰“括囊”,主乎退也。乾九四陽居陰,坤六三陰居陽,故皆曰“或”,進退未定之際也。特其退也,曰“在淵”,曰“含章”,唯進則皆曰“或”,聖人不欲人之急於進也如此。三多兇,故聖人首於乾坤之三爻,其辭獨詳焉。
俞氏琰曰:坤道固宜靜而有守,或有王事,則動而從之弗違也。“無成”,謂持美以歸於君,不居其成功也。“有終”,謂職分居此,則當終其勞也。
蔡氏清曰:六陰三陽,亦有順而健之意,故“無成有終”。亦“先迷後得”,“東北喪朋”,“乃終有慶”之意。
陸氏振奇曰:其不敢專成者,正其代君以終事而不爲始也。是即安於“後得主”之貞者與?六四,括囊,無咎,無譽。
本義 “括囊”,言結囊口而不出也。“譽”者過實之名,謹密如是,則無咎而亦無譽矣。六四重陰不中,故其象佔如此。蓋或事當謹密,或時當隱遯也。
程傳 四居近五之位,而無相得之義,乃上下閉隔之時,其自處以正,危疑之地也。
若晦藏其知,如括結囊口而不露,則可得“無咎”。不然則有害也。既晦藏則“無譽”矣。
集說 劉氏牧曰:坤;“其動也闢”,應二之德;“其靜也翕”,應四之位。翕,閉也,是天地否閉之時,賢人乃隱,不可炫其才知也。
俞氏琰曰:咎致罪,譽致疑,唯能謹密如囊口之結括,則“五咎無譽”。
六五,黃裳,元吉。
本義 黃,中色。裳,下飾。六五以陰居尊,中順之德,充諸內而見於外,故其象如此,而其佔爲大善之吉也。佔者德必如是,則其佔亦如是矣。《春秋傳》南蒯將叛,筮得此爻,以爲大吉,子服惠伯曰;“忠信之事則可,不然必敗。外強內溫,忠也;和以率貞,信也,故曰“黃裳元吉”。黃,中之色也;裳,下之飾也;元,善之長也。中不忠,不得其色;下不共,不得其飾;事不善,不得其極。且夫《易》不可以佔險,三者有闕,筮雖當,未也。後蒯果敗,此可以見佔法矣。
程傳 坤雖臣道,五實君位,故爲之戒雲“黃裳,元吉”。黃,中色;裳,下服。
守中而居下則“元吉”,謂守其分也。元,大而善也。爻象唯言守中居下則元吉,不盡 集說 孔氏穎達曰:“黃”是中之色,“裳”是下之飾。坤爲臣道,五居尊位,是臣之極貴者也。能以中和居於臣職,故云“黃裳元吉”。元,大也,以其德能如此,故得大吉也。
《朱子語類》雲:“黃裳元吉”,不過是說在上之人能盡柔順之道。黃,中色,裳是下體之服。能似這個,則無不吉。這是那居中處下之道。乾之九五,自是剛健的道理。
坤之六五,自是柔順的道理。各隨它陰陽,自有一個道理。
項氏安世曰:陰以在下爲正,陽以在上爲正。故二五皆中,而乾之天德獨以屬五,坤之地道獨以屬二。下非陽之位,故《乾》之九二,爲在下而有陽德者。上非陰之位,故《坤》之六五,爲在上而秉陰德者。黃者地之色,裳者下之服,文者坤之象,皆屬陰也。
案 《易》中五固尊位,但聖人取象,未嘗卦卦皆以君道言之,雖九五猶然,況六五乎!故《小過》之六五則言“公”,《離》之六五則言“王公”。大概居尊貴之位者,與卦義相當,則發其所當之義。程子之說,朱子蓋議其非也。
上六,龍戰於野,其血玄黃。
本義 陰盛之圾,至與陽爭,兩敗懼傷,其象如此,佔者如是,其兇可知。
程傳 陰從陽者也,然盛極則抗而爭。六既極矣,復進不已則必戰,故云“戰於野”。
“野”,謂進至於外也。既敵矣,必皆傷,故“其血玄黃”。
集說 孔氏穎達曰:即《說卦》雲“戰乎乾”是也,戰於卦外,故曰“於野”,陰陽相傷,故“其血玄黃”。
侯氏行果曰:坤,十月卦也。乾位西北,又當十月。陰窮於亥,窮陰薄陽,所以戰也,故《說卦》雲“戰乎乾”是也。
李氏開曰:曰“龍戰”,則是乾來戰,不以坤敵乾也。
馮氏椅曰:主龍而言,則知陰不可亢,亢則陽必伐之,戒陰也。以戰而言,則知陰不可長,長則與陽敵矣,戒陽也。
胡氏炳文曰:六爻皆陰,而上卦之上曰龍,有陽也。不言陰與陽戰,而曰“龍戰於野”,與《春秋》王師敗績於茅戎,天王狩於河陽,同一書法也。
用六,利永貞。
本義 “用六”,言凡筮得陰爻者,皆用六而不用八,亦通例也。以此卦純陰而居首,故發之。遇此卦而六爻俱變者,其佔如此辭。蓋陰柔不能固守,變而爲陽,則能“永 貞”,“永”,長也;“貞”,正也。言長能貞正也。
《朱子語類》雲:乾吉在“無首”,坤利在“永貞”,這只是說二用變卦。
胡氏炳文曰:坤“安貞”,變而爲乾,則爲“永貞”。“安”者頤而不動,“永”者健而不息。乾變坤。剛而能柔。坤變乾,雖柔必強。陽先於陰,而陽之極不爲首。陰小於陽,而陰之極以大終。
顧氏憲成曰:“用九”無首,是以乾入坤。蓋坤者乾之藏也。“用六”“永貞”,是以坤承乾。蓋乾者坤之君也。
何氏楷曰:乾道主元,故曰“乾元用九”。坤道主貞,故言“用六永貞”。
屯.坎上.震下程傳 《屯序卦》曰:“有天地然後萬物生焉,盈天地之間者惟萬物,故受之以屯、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萬物始生,鬱結未通,故爲盈塞於天地之間。至通暢茂盛,則塞意亡矣。天地生萬物,《屯》,物之始生,故繼《乾》、《坤》之後。以二象言之,雲雷之興,陰陽始交也。以二體言之,震始交於下,坎始交於中,陰陽相交,乃成雲雷。陰陽始交,雲雷相應而未成澤,故爲屯。若已成澤,則爲《解》也。又動於險中,亦《屯》之義,陰陽不交則爲《否》,始交而未暢則爲《屯》。在時,則天下屯難未亨泰之時也。
屯,元亨,利貞,勿用有攸往,利建侯。
本義 震,坎,皆三畫卦之名。震一陽動於二陰之下,故其德爲動,其象爲雷。坎一陽陷於二陰之間,故其德爲陷、爲險,其象爲雲、爲雨、爲水。《屯》,六畫卦之名也,難也,物始生而未通之意,故其爲字,象穿地始出而未申也。其卦以震遇坎,乾坤始交而遇險陷,故其名爲屯。震動在下,坎險在上,是能動乎險中。能動雖可以亨,而在險則宜守正而未可遽進。故筮得之者,其佔爲大亨而利於正,但未可遽有所往耳。又初九陽居陰下,而爲成卦之主,是能以賢下人,得民而可君之象,故筮立君者遇之則吉也。
程傳 《屯》有大亨之道,而處之利在貞固,非貞固何以濟屯?方屯之時,未可有所往也。天下之屯,豈獨力所能濟?必廣資輔助,故“利建侯”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屯》是陰陽未通之時,《蹇》是流行之中有蹇滯,《困》 問:《彖》曰“利建侯”,而《本義》取初九陽居陰下爲成卦之主,何也?曰:成卦之主,皆說於彖辭下,如《屯》之初九“利建侯”,《大有》之五,《同人》之二皆如此。
又問:《屯》“利建侯”,此佔恐與《乾》卦“利見大人”同例。曰:然。若是自卜爲君者得之,則所謂“建侯”者乃己也;若是卜立君者得之,則所謂“建侯”者乃君也。
趙氏汝楳曰:卦辭總一卦之大義,爻辭則探卦辭之所指。因六爻之象之義,析而明之。如“吉無不利”,則亨利之義;“磐桓”“班如”“幾不如舍”“小正”,皆“勿用有攸往”之義。初之“建侯”,即顯卦象“利建侯”之辭爲初而發。餘卦放此。
胡氏炳文曰:《屯》、《蒙》繼《乾》、《坤》之後,上下體有震、坎、艮,《乾》、《坤》交而成也。震則乾坤之始交,故先焉。初以一陽居陰下而爲成卦之主。“元亨”,震之動;“利貞”,爲震遇坎而言也。非“不利有攸往”,不可輕用以往也。《易》言“利建侯”者二:《豫》“建侯”,上震也;《屯》“建侯”,下震也。震長子,“震驚百里”,皆有侯象。
蔡氏清曰:《屯》、《蹇》雖俱訓難,而義差異。《困》亦不同。《屯》是起腳時之難,《蹇》是中間之難,《困》則終窮,而難斯甚矣。
又曰:“利貞,勿用有攸往”,二句一意,故《彖傳》只解“利貞”。
又曰:《本義》所謂以陽下陰,及初九之《象傳》所謂“以貴下賤”,皆是主德言,非以位言也。故曰是能以賢下人,得民而可君之象。
初九,磐桓,利居貞,利建侯。
本義 “磐桓”,難進之貌。《屯》難之初,以陽在下,又居動體,而上應陰柔險陷之爻,故有“磐桓”之象。然居得其正,故其佔利於“居貞”。又本成卦之主,以陽下陰,爲民所歸,侯之象也,故其象又如此,而佔者如是,則利建以爲侯也。
程傳 初以陽爻在下,乃剛明之才,當《屯》難之世,居下位者也。未能便往濟《屯》,故“磐桓”也。方《屯》之初,不磐桓而遽進,則犯難矣,故宜居正而固其志。凡人處屯難,則鮮能守正。苟無貞固之守,則將失義,安能濟時之屯乎?居屯之世,方屯於下,所宜有助,乃居屯濟屯之道也。故取建侯之義,謂求輔助也。
集說 《朱子語類》:問:“利建侯”。曰:彖辭一句,蓋取初九一爻之義。初九蓋成卦之主也。一陽居二陰之下,有以賢下人之象,有爲民歸往之象,故《象》曰:“以貴下賤,大利民也。”項氏安世曰:凡卦皆有主爻,皆具本卦之德,如《乾》九五具乾之德,故爲天德之爻。《坤》六二具坤之德,故爲地道之爻。《屯》以初九爲主,故爻辭全類卦辭。其曰“磐桓,利居貞”,則“勿用有攸往”也。又曰“利建侯”,無可疑矣。
胡氏炳文曰:文王卦辭,有專主成卦之主而言者,周公首於此爻之辭發之。卦主震,震主初。“磐桓”,即“勿用有攸往”。“利居貞”,即“利貞”。卦言“利建侯”者,其事也,利於建初以爲侯也;爻言“利建侯”者,其人也,如初之才,利建以爲侯也。爻言“磐桓”,主爲侯者而言,宜緩;卦言“利建侯而不寧”,主建侯者而言,不宜緩。
六二,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
本義 “班”,分佈不進之貌。“字”,許嫁也。《禮》曰:女於許嫁,笄而字。六二陰柔中正,有應於上,而乘初剛,故爲所難,而邅回不進。然初非爲寇也,乃求與已爲婚媾耳,但己守正,故不之許,至於十年,數窮理極,則妄求者去,正應者合,而可許矣。爻有此象,故因以戒佔者。
程傳 二以陰柔居《屯》之世,雖正應在上,而逼於初剛,故《屯》難遭回。“如”,辭也;“乘馬”,欲行也。欲從正應而復“班如”,不能進也。“班”,分佈之義。下馬爲“班”,與馬異處也。二當屯世,雖不能自濟,而居中得正,有應在上,不失義者也。
然逼近於初,陰乃陽所求,柔者剛所陵。柔當屯時,固難自濟,又爲剛陽所逼,故爲難也。設匪逼於寇難,則往求子婚媾矣。“婚媾”,正應也。“寇”,非理而至者。二守中正,不苟合於初,所以“不字”。苟貞固不易,至於“十年”,屯極必通,乃獲正應而字育矣。
以女子陰柔,苟能守其志節,久必獲通,況君子守道不回乎!初爲賢明剛正之人,而爲寇以侵逼於人,何也?曰:此自據二以柔近剛而爲義,更不計初之德如何也。《易》之取義如此。
集說張氏浚曰:“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蓋以二抱節守志於艱難之世,而不失其貞也,若太公在海濱,伊尹在莘野,孔明在南陽,義不苟合,是爲女貞。
《朱子語類》雲:耿氏解“女子貞,不字”作許嫁笄而字;“貞不字”者,未許嫁也,卻與婚媾之義相通。伊川說作字育之字。
案 《易》言“匪寇婚媾”者凡三:《屯》二、《賁》四、《睽》上也,《本義》與程傳說不同,學者擇而從之可也。然《賁》之爲卦,非有《屯》難《睽》隔之象,則爻義有所難通者。詳玩辭意,“屯如邅如,乘馬斑如”,與“賁如皤如,山馬翰如”,文體正相似。其下文皆接之曰“匪寇婚媾”。然則“屯如邅如”,及“賁如皤如”,皆當讀斷,蓋兩爻之自處者如是也。“乘馬班如”,及“白馬翰如”,皆當連下“匪寇婚媾”讀,言彼“乘馬”者非寇,乃吾之“婚媾”也。此之“乘馬班如”謂五,《賁》之“白馬翰如”謂初,言“匪寇婚媾”,不過指明其爲正應而可以耳。此卦下雷上雲,雷聲盤迴,故言“磐桓”“邅如”者,下卦也;雲物班布,故言“班如”者,上卦也。四與上皆言“乘馬班如”,五之爲“乘馬班如”,則於六二言之。此亦可備一說也。
六三,即鹿無虞,惟入於林中,君子幾不如舍,往吝。
本義 陰柔居下,不中不正,上無正應,妄行取困,爲逐鹿無虞,陷入林中之象。
君子見幾不如捨去,若往逐而不捨,必致羞吝。戒佔者宜如是也。
程傳 六三以柔居剛,柔既不能安屯,居剛而不中正則妄動,雖貪於所求,既不足 集說 《朱子語類》:問:“即鹿無虞”。曰:“虞”只是虞人,六三陰柔在下而居陽位,陰不安於陰,則貪求妄行,不中不正,又上無正應,妄行取圍,所以爲“即鹿無虞”,陷入林中之象。沙隨盛稱唐人郭京《易》好,近寄得來,說鹿當作“麓”,《象辭》當作即麓無虞,何以從禽也?問郭據何書,曰:渠雲曾得王輔嗣親手與韓康伯注底《易》本,然難考據。
六四,乘馬班如,求婚媾,往吉,無不利。
本義 陰柔居屯,不能上進,故爲“乘馬班如”之象。然初九守正居下,以應於己,故其佔爲下求婚媾則吉也。
程傳 六四以柔順居近君之位,得於上者也。而其纔不足以濟屯,故欲進而復止,“乘馬班如”也。己既不足以濟時之屯,若能求賢以自輔,則可濟矣。初陽剛之賢,乃是正應,己之婚媾也。若求此陽剛之婚媾,往與共輔陽剛中正之君,濟時之屯,則吉而無所不利也。居公卿之位,己之才雖不足以濟時之屯,若能求在下之賢,親而用之,何所不濟哉?集說 胡氏炳文曰:凡爻例,上爲往,下爲來。六四下而從初,亦謂之往者,據我適人,於文當言往,不可言來。如《需》上六“三人來”,據人適我,可謂之來,不可謂往也。
九五,屯其膏,小貞吉,大貞兇。
本義 九五雖以陽剛中正居尊位,然當《屯》之時,陷於險中,雖有六二正應,而陰柔才弱,不足以濟。初九得民於下,衆皆歸之,九五坎體,有膏潤而不得施,爲“屯其膏”之象。佔者以處小事,則守正猶可獲吉;以處大事,則雖正而不免於兇。
程傳 五居尊得正,而當《屯》時,若有剛明之賢爲之輔,則能濟屯矣。以其無臣也,故“屯其膏”。人君之尊,雖屯難之世,於其名位非有損也,唯其施爲有所不行,德澤有所不下,是“屯其膏”。人君之《屯》也,既膏澤有所不下,是威權不在己也。
威權去己而欲驟正之,求兇之道,魯昭公高貴鄉公之事是也,故“小貞”則“吉”也。
“小貞”,則漸正之也,若盤庚周宣,修德用賢,復先王之政,諸侯復朝。謂以道馴致,爲之不暴也。又非恬然不爲,若唐之僖昭也。不爲則常屯以至於亡矣。
集說 項氏安世曰:《屯》不以九五爲主者,建侯以爲主。五本在高位,非“建侯”也。初九動乎險中,故爲濟屯之主。天造草昧,皆自下起,五能主事,則不屯矣。
魏氏了翁曰:《周禮》有大貞,謂大卜。如遷國立君之事。五處險中,不利有所作爲,但可小事,不可大事。曰“小貞吉,大貞兇”,猶《書》所謂作內吉、作外兇,用靜吉,用作兇者。
趙氏汝楳曰:我方在險,德澤未加於民,下焉羣陰,矇昧末孚,唯當寬其政教,簡 梁氏寅曰:小正者,以漸而正之也。小正則“吉”者,以在於其位而爲所可爲也。
大正則“兇”者,以時勢既失而不可以強爲也。爲可爲於可爲之時則從,爲不可爲於不可爲之時則兇,可無慎哉?上六,乘馬班如,泣血漣如。
本義 陰柔無應,處屯之終,進無所之,憂懼而已,故其象如此。
程傳 六以陰柔居屯之終,在險之極,而無應援,居則不安,動無所之,“乘馬”欲往,復“班如”不進,窮厄之甚,至於“泣血漣如”,《屯》之極也。若陽剛而有助,則屯既板可濟矣。
集說 梁氏寅曰:《屯》之極,乃亨之時也。而上六陰柔無應。不離於險,是安有亨之時哉?坎爲血卦,又爲加憂,“泣血漣如”之象也。
案 卦者時也,爻者位也,此聖經之明文,而歷代諸儒所據以爲說者,不可易也。
然沿襲之久,每局於見之拘,遂流爲說之誤。何則?其所曰爲時者,一時也;其所指爲位者,一時之位也。如《屯》則定爲多難之世,而凡卦之六位,皆處於斯世,而有事於屯者也。夫是以二爲初所阻,五爲初所逼,遂使一卦六爻,止爲一時之用,而其說亦多駁雜而不概於理,此談經之敝也。蓋易卦之所謂時者,人人有之,如《屯》則士有士之《屯》,窮居未達者是也。君臣有君臣之《屯》,志未就、功未成者是也。甚而庶民商賈之賤,其不逢年而鈍於市者,皆《屯》也。聖人繫辭,可以包天下萬世之無窮,豈爲一時一事設哉?苟達此義,則初自爲初之《屯》,德可以有爲而時未至也。二自爲二之《屯》,道可以有合而時宜待也。五自爲五之《屯》,澤未可以遠施,則爲之宜以漸也。其餘三爻,義皆仿是。蓋同在《屯》卦,則皆有《屯》象。異其所處之位,則各有處屯之理。
中間以承乘比應取義者,亦虛象爾。故二之乘剛但取多難之象,初不指初之爲侯也。五之屯膏,但取未通之象,亦不因初之爲侯也。今日二爲初阻,五爲初逼,則初乃卦之大梗,而《易》爲衰世之書,豈聖人意哉?六十四卦之理,皆當以此例觀之,庶乎辭無窒礙而義可得矣。
蒙.艮上.坎下程傳 《蒙序卦》:“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稚也。”屯者物之始生,物始生稚小,矇昧未發,蒙所以次屯也。爲卦艮,上坎下,艮爲山爲止,坎爲水爲險,山下有險,遇險而止,英知所之,蒙之象也。水必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利貞。
本義 艮,亦三畫卦之名。一陽止於二陰之上,故其德爲止,其象爲山。“蒙”,昧也。物生之初,矇昧未明也。其卦以坎遇艮,山下有險,蒙之地也。內險外止,蒙之意也。故其名爲《蒙》。“亨”以下,佔辭也。九二內卦之主,以剛居中,能發人之蒙者,而與六五陰陽相應,故遇此卦者有亨道也。“我”,二也;“童蒙”,幼稚而矇昧,謂五也。
筮者明,則人當求我而其亨在人;筮者暗,則我當求人而亨在我。人求我者,當視其可否而應之;我求人者,當致其精一而扣之。而明者之養蒙,與蒙者之自養,又皆利於以正也。
程傳 “蒙”有開發之理,亨之義也。卦才時中,乃致亨之道。六五爲《蒙》之主,而九二“發矇”者也。“我”謂二也,二非《蒙》主,五既順巽於二,二乃“發矇”者也,故主二而言。“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五居尊位,有柔順之德,而聲在童蒙,與二爲正應、而中德又同,能用二之道以發其蒙也。二以剛中之德在下,爲君所信向,當以道自守,待君至誠求己而後應之,則能用其道。匪我求於童蒙,乃童蒙來求於我也。
“筮”,佔決也。“初筮告”,謂至誠一意以求己則告之,再三則瀆慢矣,故不告也。發矇之道,利以貞正,又二雖剛中,然居陰,胡宜有戒。
集說 《朱子語類》雲:人來求我,我則當視其可否而告之,蓋視其來求我之發矇者,有初筮之誠則告之,再三煩瀆則不告之也。我求人,則當致其精一以叩之,蓋我而求人以發矇,則當盡初筮之誠,而不可有再三之瀆也。
項氏安世曰:待其求而後教之,由其心相應而不違,致一以導之,則其受命也如響。
胡氏炳文曰:有天地即有君師,乾坤之後繼以《屯》,主震之一陽而曰“利建侯”,君道也;又繼以《蒙》,主坎之一陽而曰“童蒙求我”,師道也。君師之道皆利於貞。
俞氏琰曰:“瀆”,與《少儀》“毋瀆神”之“瀆”同。不告,與《詩小昱》“我龜既厭,不我告猶”之義同。初筮則其志專一,故告。再三則煩瀆,故不告,蓋童蒙之求師,與人之求神,其道一也。
林氏希元曰:童蒙不我求,則無好問願學之心,安能得其來而使之信?我求而誠或未至,則無專心致志之勤,安能警其惰而使之聽?待其我求而發之,則相信之深,一投而即入矣,待其誠至而發之,則求道之切,一啓而即通矣。此蒙者所以得亨也。
初六,發矇,利用刑人,用說桎梏,以往,吝。
本義 以陰居下,蒙之甚也。佔者遇此,當發其蒙。然發之之道,當痛懲而暫舍之,以觀其後。若遂往而不捨,則致羞吝矣。戒佔者當如是也。
程傳 初以陰暗居下,下民之蒙也。爻言發之之道,發下民之蒙,當明刑禁以示之,使之知畏,然後從而教導之。自古聖王爲治,設刑罰以齊其衆,明教化以善其俗,刑罰 集說 王氏安石曰:不辨之於蚤,不懲之於小,則蒙之難極矣。當《蒙》之初,不能正法以懲其小,而“用說桎梏”,縱之以往,則吝道也。
王氏宗傳曰:所謂刑人者,正其法以示之,立其防束,曉其罪戾,而豫以禁之,使矇蔽者知所戒懼,欲有所縱而不敢爲,然後漸知善道,可得而化之也。當是時也,夫苟說其桎梏,而不豫以禁之,由過此以往,不可複製矣。故於發矇之初,“用刑人”則以爲利,“用說桎梏”則以爲吝也。
胡氏炳文曰:“利用刑人”,痛懲之也。“用說桎梏”,暫舍之以觀其後也。痛懲而不暫舍,一於嚴以往,是不知有敬敷五教在寬之道也,故吝。
案 二王氏之說,則“利用刑人,用說桎梏以往吝”,只是一正一反口氣,正如“師出以律”、失律兇之比爾。
九二,包蒙吉,納婦吉,子克家。
本義九二以陽剛爲內卦之主,統治羣陰,當發矇之任者。然所治既廣,物性不齊,不可一概取必。而爻之德剛而不過,爲能有所包容之象。又以陽受陰,爲“納婦”之象。
又居下位而能任上事,爲“子克家”之象。故佔者有其德而當其事,則如是而“吉”也。
程傳 “包”,含容也。二居蒙之世,有剛明之才,而與六五之君相應,中德又同,當時之任者也。必廣其含容,哀矜昏愚,則能發天下之蒙,成治蒙之功。其道廣,其施博,如是則“吉”也。卦唯二陽爻,上九剛而過,唯九二有剛中之德而應於五,用於時而獨明者也。苟恃其明,專於自任,則其德不宏。故雖婦人之柔暗,尚當納其所善,則其明廣矣。又以諸爻皆陰,故云“婦”。堯舜之聖,天下所莫及也,尚曰清問下民,取人爲善也。二能包納,則克濟其君之事,猶子能治其家也。五既陰柔,故發矇之功,皆在於二。以家言之,五,父也,二,子也,二能主《蒙》之功,乃人子克治其家也。
集說 楊氏萬里曰:五求二,二匪求五,乃曰“子克家”,何也?臣事君,如子事父,正使致君如伊、周,亦臣子分內事,如子之克家耳,非功也。
王氏申子曰:“包蒙”者,包衆蒙而爲之主也。“納婦”者,受衆陰而爲之歸也。此通一卦而言也。五,尊也,父也。二,卑也,子也。處卑而任尊者之事,“子克家”之象也。此以應五而言也。
胡氏炳文曰:初爻統說治蒙之理,餘三四五皆是蒙者,治蒙只在陽爻,而九二爲治蒙之主。
梁氏寅曰:陽剛明,陰柔暗,故陰爲蒙者,而陽爲發矇者。卦唯二陽,而九二以剛居中,爲內卦之主,與五相應。當發矇之任,盡發矇之道,非九二其誰哉?二中而不過, 六三,勿用取女,見金夫,不有躬,無攸利。
本義 六三陰柔,不中不正,女之“見金夫”而不能有其身之象也。佔者遇之,則其取女必得如是之人,無所利矣。“金夫”,蓋以金賂己而挑之,若魯秋胡之爲者。
程傳 三以陰柔處蒙暗,不中不正,女之妄動者也。正應在上,不能遠從,近見九二爲羣蒙所歸,得時之盛,故舍其正應而從之,是女之“見金夫”也。女之從人,當由正禮,乃見人之多金,說而從之,不能保有其身者也,無所往而利矣。
集說 王氏弼曰:童蒙之時,陰求於陽,晦求於明。六三在下卦之上,上九在上卦之上,男女之義也。上不求三,而三求上,女先求男者也。女之爲體,正行以待命者也。
見剛夫而求之,行在不順,故“勿用取女”而“無攸利”。
趙氏汝楳曰:人致蒙者多端,故亨蒙非一術。有不被教育而蒙者,初是也。有不能問學而蒙者,四是也,有性質未開而蒙者,五是也。如三則自我致蒙,聖人戒之曰:“勿用取女”。或發之,或擊之,教亦多術,勿取非絕之,不屑之教也。
林氏希元曰:六三又別取一義,意因二爻取納婦一事,故發此象。
案 “金夫”本意不黏爻象,《程傳》以爲九二。然九二發矇之主,若三能從之,正合彖辭“童蒙求我”之義,不應謂之不順。蓋《易》例陰爻居下體,而有求於上位者皆兇,王氏之說近是。
六四,困蒙,吝。
本義既遠於陽,又無正應,爲因於蒙之象。佔者如是,可羞吝也。能求剛明之德而親近之,則可免矣。
程傳 四以陰柔而蒙暗,無剛明之親授,無由自發其蒙,困於昏蒙者也,其可吝甚矣。“吝”,不足也,謂可少也。
集說王氏弼曰:獨遠於陽,處兩陰之中,闇莫之發,故曰“困蒙”也。困於矇昧,不能比賢以發其志,亦以鄙矣,故曰“吝”也。
胡氏炳文曰:初與三比二之陽,五比上之陽,初三五皆陽位,而三五又皆與陽應,唯六四所比所應所居皆陰,困於蒙者也。蒙豈有不可教者?不能親師取友,其困而吝也,自取之也。
六五,童蒙,吉。
本義 柔中居尊,下應九二,純一未發,以聽於人,故其象爲“童蒙”,而其佔爲如是則吉也。
程傳 五以柔順居君位,下應於二,以柔中之德,任剛明之才,足以治天下之蒙,故“吉”也。童,取未發而資於人也。爲人君者,苟能至誠任賢以成其功,何異乎出於己也?胡氏炳文曰:屯所主在初,卦曰“利建侯”,而爻於初言之;《蒙》所主在二,卦曰“童蒙求我”,而爻於五言之,五應二者也。童蒙純一未發以聽於人,居尊位而能以童蒙自處,其吉可知。
蔡氏清曰:柔中居尊,純一未發,此“童蒙”字,與卦辭“童蒙”字小不同。蓋卦辭只是說矇昧而已,此之童蒙,言其有柔中之善,純一之心。純則不雜,一則不二。蓋有安己之心,而無自用之失,有“初筮”之誠,而無“再三”之瀆”,信乎其吉矣。《程傳》童取未發而資於人者也,此語最初。
又曰:宋敷文閣直學士李椿有曰,《易》以九居五,六居二爲當位,而辭多艱;以六居五,九居二爲不當位,而辭多吉。蓋君以剛健爲體,而虛中爲用;臣以柔順爲體,而剛中爲用。君誠以虛中行其剛健,臣誠以剛中守其柔順,則上下交而其志同矣,實易爻之通例。
上九,擊蒙,不利爲寇,利禦寇。
本義 以剛居上,治蒙過剛,故爲“擊蒙”之象。然取必太過,攻治太深,則必反爲之害。唯捍其外誘,以全其真純,則雖過於嚴密,乃爲得宜。故戒佔者如此。凡事皆然,不止爲誨人也。
程傳 九居蒙之終,是當蒙極之時,人之愚蒙既極,如苗民之不率,爲寇爲亂者,當擊伐之。然九居上,剛極而不中,故戒“不利爲寇”,治人之蒙,乃“禦寇”也。肆爲剛暴,乃爲寇也,若舜之徵有苗,周公之誅三監,“禦寇”也。秦皇漢武窮兵誅伐,“爲寇”也。
集說 楊氏簡曰:擊其蒙,治之雖甚,不過御其爲寇者而已,去其悖道之心而已。
擊之至於太甚,而我反夫乎道,是擊之者又爲寇也,故戒之曰:“不利爲寇,利禦寇。”吳氏澄曰:二剛皆治蒙者,九二剛而得中,其於蒙也能包之,治之以寬者也。上九剛極不中,其於蒙也,乃擊之,治之以猛者也。
總論項氏安世曰:六爻之義,初常對上,二常對五,三常對四觀之,則其義易明。
初用刑以發之,上必至於用兵以擊之;二爲包而接五,則五爲童而巽二;三爲見二而失身,則四爲遠二而失實。大約諸卦多然,終始見於初上,而曲折備於中爻也。
蔡氏清曰:詳觀蒙卦六爻,在蒙者便當求明者,在明者便當發矇者,而各有其道。
然要之不出卦辭數句矣,故曰“智者觀其彖辭則思過半矣”。若三四則自暴自棄,雖聖人與居,不能化而入者也。
吳氏曰慎曰:治蒙之道,當發之養之,又當包之,至其圾乃擊之,刑與兵所以弼教,治蒙之道備矣。
需.乾下程傳 《需序卦》:“蒙者蒙也,物之稚也。物稚不可不養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飲食之道也。”夫物之幼稚,必待養而成,養物之所需者飲食也,故曰“需者飲食之道也”,雲上於天,有蒸潤之象,飲食所以潤益於物,故需爲飲食之道,所以次蒙也。卦之大意,須待之義,《序封、》取所須之大者耳。乾健之性,必進者也,乃處坎險之下,險爲之阻,故須待而後進也。
需有孚,光亨,貞吉,利涉大川。
本義 “需”,待也。以乾遇坎,乾健坎險,以剛遇險,而不遽進以陷於險,待之義也。“孚”,信之在中者也。其卦九五以坎體中實,陽剛中正,而居尊位,爲有孚得正之象。坎水在前,乾健臨之,將涉水而不輕進之象。故佔者爲有所待而能有信,則“光亨”矣。若又得正則吉,而“利涉大川”,正固無所不利,而涉川尤貴於能待,則不欲速而犯難也。
程傳 “需”者,須待也。以二體言之,乾之剛健上進而遇險,未能進也,故爲需待之義。以卦才言之,五居君位,爲需之主,有剛健中正之德,而誠信充實於中。中實,有孚也。有孚則光明而能亨通,得貞正而吉也。以此而需,何所不濟?雖險無難矣,故“利涉大川”也。凡貞吉,有既正且吉者,有得正則吉者,當辨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需”者寧耐之意,以剛遇險,時節如此,只得寧耐以待之。且如涉川者,多以不能寧耐致覆溺之禍,故《需》卦首言“利涉大川”。
項氏安世曰:需非終不進也,抱實而遇險,有待而後進也。凡待者,皆以其中有可待之實也,我實有之,但能少待,必有“光亨”之理。若其無之,何待之有?故曰“需有孚光亨”。“光亨”者不可以盈,必敬慎以終之,故曰“貞吉”。信能行此,則其待不虛,其進不溺,故曰“利涉大川”。“有孚光亨貞吉”者,《需》之道也;“利涉大川”者,《需》之效也。
胡氏炳文曰:需而無實,無光且亨之時;需而非正,無吉且利之理;世有心雖誠實,而處事或有未正者,故曰“孚”,又曰“貞”。
林氏希元曰:凡人作事,皆責成於目前,其間多有阻礙而目前不可成者,其勢不容於不待。然不容不待者,其心多非所樂,其待也,未必出於中誠,不免於急迫覬望之意,如此則懷抱不開,胸中許多闇昧抑塞,而不光明豁達,故聖人特發“有孚”之義。蓋遇事勢之末可爲,即安於義命,從容以待機會,而不切切焉以厚覬望,則其待也,出於真實而非虛假矣。如此則心逸日休,胸襟灑落而無滯礙,不亦光明豁達乎?然使心安於需,而事或未出於正,則將來亦未必可成,必也所需之事,皆出於正,而無行險僥倖之爲,則功深而效得,時動而事起,曏者之所需,而今皆就緒矣,故吉。
初九,需於郊,利用恆,無咎。
程傳 需者以遇險,故需而後進。初最遠於險,故爲“需於郊”。“郊”,曠遠之地也。處於曠遠,利在安守其常,則“無咎”也;不能安常,則躁動犯難,豈能需於遠而無過也?集說 孔氏穎達曰:難在於坎,初九去難既遠,故待於郊。“郊”者,境上之地,去水遠也。“恆”,常也。遠難待時,以避其害,故宜保守其常,所以“無咎”。
梁氏寅曰:《需》下三爻,以去險遠近爲吉凶。初以陽處下,最遠於險,故爲“需於郊”之象。“郊”,荒遠之地也,而君子安處焉,故云“利用恆”。
九二,需於沙,小有言,終吉。
本義 “沙”,則近於險矣。言語之傷,亦災害之小者,漸進近坎,故有此象。剛中能需,故得終吉,戒佔者當如是也。
程傳 坎爲水,水近則有沙。二去險浙近,故爲“需於沙”。漸近於險難,雖未至於患害,已“小有言”矣。凡患難之辭,大小有殊。小者至於有言,言語之傷,至小者也。二以剛陽之才,而居柔守中,寬裕自處,需之善也。雖去險漸近,而未至於險,故小有言語之傷而無大害,終得其吉也。
集說孔氏穎達曰:“沙”是水旁之地,去水漸近,故難稍近而“小有言”。但履健居中以待要會,終得其吉也。
胡氏炳文曰:初最遠坎,“利熙恆”乃“無咎”;九二慚近坎,“小有言”矣。而曰“終吉”者,初九以剛居剛,恐其躁急,故雖遠險,猶有戒辭。九二以剛居柔,寬而得中,故雖近險而不害其爲吉。
九三,需於泥,致寇王。
本義 泥將陷於險矣。“寇”,則害之大者。九三去險愈近而過剛不中,故其象如此。
程傳 “泥”,逼於水也,既進逼於險,當致寇難之至也。三剛而不中,又居健體之上,有進動之象,故“致寇”也。苟非敬慎,則致喪敗矣。
集說 王氏申子曰:“泥”則切近水矣,險已近,而又以剛用剛而進逼之,是招致寇難之至也。
龔氏煥曰:郊、沙、泥之象,視坎水遠近而爲言者也,《易》之取象如此。
六四,需於血,出自穴。
本義 “血”者,殺傷之地。“穴”者,險陷之所。四交坎體,入乎險矣,故爲“需於血”之象。然柔得其正,需而不進,故又爲“出自穴”之象。佔者如是,則雖在傷地而終得出也。
程傳 四以陰柔之質處於險,而下當三陽之進,傷於險難者也,故云“需於血”。
既傷於險難,則不能安處,必失其居,故云“出自穴”。穴,物之所安也。順以從時, 集說 《朱子語類》:問:《程傳》釋穴物之所安。曰:穴是陷處,喚作所安不得,柔得正了,需而不進,故能出於坎陷。
楊氏啓新曰:剛者能需,柔亦能需,何也?剛柔皆有善惡。剛之需,猶乾之健而知險也;柔之需,猶坤之簡而知阻也。
九五,需於酒食,貞吉。
本義 “酒食”,宴樂之具,言安以待之。九五陽剛中正,需於善位,故有此象。
佔者如是而貞固,則得吉也。
程傳 五以陽剛居中得正,位乎天位,克盡其道矣。以此而需,何需不獲?故宴安酒食以俟之,所需必得也。既得貞正而所需必遂,可謂“吉”矣。
集說鄭氏維嶽曰:《繫辭》曰“需者飲食之道也”,《象》曰“君子以飲食宴樂”,爻曰“需於酒食”。以治道言,使斯民樂其樂而利其利,期治於必俟百年之後,而不爲近功者,須待之義也。
喬氏中和曰:九五之“貞古”也,豈徒以“酒食”雲哉?險而不陷,中自持也。
案 需之爲義最廣,其大者莫如王道之以久而成化,而不急於淺近之功;聖學之以寬而居德,而不入於正助之弊。卦唯九五剛健中正以居尊位,是能盡《需》之道者,故《彖傳》特舉此爻,以當彖辭之義;而《大象傳》又特取此爻爻辭,以蔽《需》義之全。
蓋繼《屯》、《蒙》之後,既治且教,而所謂休養生息,使之樂樂而利利,慚仁摩義,使之世變而風移者,其在於需乎?觀《需》之卦而不知此爻之義,但以諸爻處險之偏乎一義者概之,則《需》與《蹇》、《困》何異哉?上六,入地穴,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
本義 陰居險極,無復有需,有陷而入穴之象。下應九三,九三與下二陽需極並進,爲“不速客三人”之象。柔不能御而能順之,有“敬之”之象。佔者當陷險中,然於非意之來,敬以待之,則得“終吉”也。
程傳 《需》以險在前,需時而後進。上六居險之終,終則變矣。在需之極,久而得矣。陰止於六,乃安其處,故爲“入於穴”。“穴”,所安也。安而既止,後者必至。“不速之客三人”,謂下之三陽。乾之三陽,非在下之物,需時而進者也。需既極矣,故皆上進,不速不促之而自來也。上六既需得其安處,羣剛之來,苟不起忌疾忿競之心,至誠盡敬以待之,雖甚剛暴,豈有侵陵之理?故“終吉”也。或疑以陰居三陽之上,得爲安乎?曰:三陽乾體,志在上進,六陰位,非所止之正,故無爭奪之意,“敬之”則“吉”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入於穴”,險極而陷之象。“速”者,主召客之辭。“三人”,乾三陽之象。下三陽非皆與上應也,有“不速”之象。上柔順,有“敬之”之象。上獨 薛氏煊曰:“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處橫逆之道也。
谷氏家傑曰:三居下封之終,而示之以敬;上居上卦之終,而又示之以敬,則知處需者貴敬也。
總論蔣氏悌生曰:《需》,待也,以剛健之才,於險陷在前,當容忍待時,用柔而主靜。若不度時勢,恃剛忿躁而驟進,取敗亡必矣。初九去險尚遠,以用恆免咎;九二漸近險,亦以用柔守中而終吉;九三已迫於險,象言敬慎不敗;六四已傷於險,以柔而不競,能出自穴;上六險陷之極,亦以能敬終吉。然則需待之時,能含忍守敬,皆可以免禍,《需》之時義大矣!
訟.乾上.坎程傳 《訟序卦》:“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人之所需者飲食,既有所需,爭訟所由起也,《訟》所以次《需》也。爲卦乾上坎下,以二象言之,天陽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違,所以成《訟》也;以二體言之,上剛下險,剛險相接,能無訟乎?又人內險阻而外剛強,所以訟也。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本義“訟”,爭辨也。上乾下坎,乾剛坎險,上剛以制其下,下險以伺其上,又爲內險而外健,又爲己險而彼健,皆《訟》之道也。九二中實,上無應與,又爲加憂,且於卦變自遯而來,爲剛來居二而當下卦之中,“有孚”而見“窒”,能懼而得中之象。
上九過剛居訟之極,有終極其《訟》之象。九五剛健中正以居尊位,有“大人”之象。
以剛乘險以實履陷,有“不利涉大川”之象。故戒佔者必有爭辨之事,而隨其所處爲吉凶也。
程傳 訟之道,必有其孚實。中無其實,乃是誣妄,兇之道也。卦之中實,;掃“有孚”之象:“訟”者,與入爭辨而待決於。,乙,雖“有孚”,亦須窒塞末通。不窒則已明無訟矣。事既末辨,吉凶末可必也,故有畏惕。“中古”,得中則吉也。“終兇”,終極其事則兇也。“訟’者,求辨其曲直也,故利見於六人。大人則能以其剛明中正決所訟也。訟非和平之事,當擇安地而處,不可陷於危險,故“不利涉大川”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窒”,塞也。“惕”,懼也。凡《訟》之體,不可妄興,必有信 胡氏璦曰:“孚”者由中之信。人所以興訟,必有由中之信,而爲它人之所窒塞,不得已而興訟。然雖已有信實,而爲人之窒塞,亦須恐懼兢慎而不敢自安,則庶幾免於兇禍,又中道而止,則可以獲吉也。“大川”,謂大險大難也。凡歷險涉難,必須物情相協,志氣和同,則可得而濟也。今《訟》之時,物情違忤而不相得,欲濟涉險難,必不可得。
《朱子語類》雲:大凡卦辭取義不一,如《訟》“有孚窒惕中吉”,蓋取九二中實,坎爲加憂之象;“終兇”,蓋取上九終極於訟之象;“利見大人”,蓋取九五剛健中正居尊之象;“不利涉大川”,又取以剛乘險、以實履陷之象。此取義不一也。然亦有不必如此取者,此特其一例也。卦辭如此辭極齊整,蓋所取諸爻義,皆與爻中本辭協。亦有雖取爻義,而與爻本辭不同者。
項氏安世曰:“利見大人”,或不與之校如直不疑,或爲之和解如卓茂,或使其心化如王烈,或爲之辨明如仲由,皆訟者之利也。“不利涉大川”,涉險之道利在同心,此豈相爭之時哉?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本義 陰柔居下,不能終訟,或其象佔如此。
程傳 六以柔弱居下,不能終極其訟者也,故於訟之初,因六之才,爲之戒曰:若不長永其事,則雖“小有言”,“終”得“吉”也。蓋訟非可長之事,以陰柔之才而訟於下,難以吉矣。以上有應援,而能不永其事,故雖“小有言”,“終”得“吉”也。“有言”,災之小者也。不永其事而不至於兇,乃《訟》之“古”也。
集說 王氏弼曰;處《訟》之始,訟不可終,故“不永所事”,然後乃“吉”。凡陽唱而陰和,陰非先唱者也。處訟之始,不爲訟先,雖不能不訟而必辨明也。
楊氏簡曰:《訟》之初,不深也,有“不永所事”之象。訟之初未深,卜有言而已,既不永其事,故“終吉”。
胡氏炳文曰:初不曰不永訟,而曰“不永所事”,事之初,猶冀其不成訟也。“小有言”與《需》不同。《需》“小有言”,人不能不小有言也。此之“小有言”。我不能已而小有言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成。
本義 九二陽剛爲險之主,本欲訟者也。然以剛居柔,得下之中,而上應九五,陽剛居尊,勢不可敵,故其象佔如此。“邑人三百戶”,邑之小者。言自處卑約以免災患。
佔者如是,則“無眚”矣。
程傳 二五相應之地,而兩剛不相與,相訟者也。九二自外來,以剛處險,爲《訟》 集說 荀氏爽曰:二者下體之君,君不爭,則百姓無害也。
王氏弼曰: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以免災。邑過三百,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項氏安世曰:一家好訟則百家受害。言三百戶“無眚”,見安者之衆也。
俞氏琰曰:九二以剛居柔,或不克訟。“逋”,逃也。既逋則近己者皆五連坐之患,故曰“其邑人二百戶無眚”。
案 “三百戶無眚”,《傳》義皆用王氏說,荀氏項氏俞氏則以爲所居之邑,託以安居,義亦可從。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亨,無成。
本義 “食”,猶食邑之食,言所享也。六三陰柔,非能訟者,故守舊居正,則雖危而終吉。然或出而從上之事,則亦必無成功,佔者守常而不出,則善也。
程傳 三雖居剛而應上,然質本陰柔,處險而介二剛之間,危懼非爲訟者也。“祿”者,稱德而受,食舊德謂處其素分。“貞”,謂堅固自守。“厲終吉”,謂雖處危地,能知危懼,則終必獲吉也。守素分而無求,則不訟矣。處危,謂在險而承乘皆剛,與居訟之時也,柔從剛者也,下從上者也。三不爲訟而從上九所爲,故曰“或從王事”。“無成”,謂從上而成不在己也。訟者剛健之事,故初則不永,三則從上,皆非能訟者也。二爻皆以陰柔不終而得吉,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訟以能止爲善也。
集說虞氏翻曰:道無成而代有終,故曰“無成”。坤三同義也。
胡氏瑗曰:“無成”者,不敢居其成,但從王事,守其本位本祿而已,故獲其“吉”也。
徐氏幾曰:聖人於初三兩柔爻,皆系之以“終吉”之辭,所以勉人之無《訟》也。
苟知柔而不喜訟者終吉,則知剛而好訟者終兇矣。
李氏簡曰:“或從王事無成”者,謂從王事而不以成功自居也。夫訟生於其行之相違,而天下之訟,又起於矜功而伐善。以柔而從剛,以下而從上,有功而不自居,故能不失舊德,而終又獲吉也。
胡氏炳文曰:“食舊德”,與位乎天德語同。位必稱德而居,故寧德過其位,毋位過其德。食必稱德而食,故寧德浮於食。毋食浮於德,“食”,猶食邑之食。九二“邑人三百戶”,食之最約者也。二剛險,本欲訟者,能退處於分之小,僅可“無眚”。三陰柔,本不能訟者,能守其分之常,雖厲猶吉。
楊氏啓新曰:“食舊德”,安其分之所當得,是不與人競利也。“或從王事”者,分之所不得越,是不與人競功也。蓋不必告訐之風。乃謂之訟,一有爭競之心亦訟也。
案 《本義》是戒人以不可從王事也,但此爻與《坤》三之文,大同小異,不應其義差殊。故諸家之說,可以與《本義》相參,而楊氏尤爲明暢也。徐氏即以“訟不可成”爲解,亦可備一說。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本義“即”,就也。“命”,正理也。“渝”,變也。九四剛而不中,故有《訟》象,以其居柔,故又爲不克而復就正理。渝變其心,安處於正之象。佔者如是則“吉”也。
程傳 四以陽剛而居健體,不得中正,本爲訟者也,承五履三而應初。五,君也。
義不克訟,三居下而柔,不與之訟,初正應而順從,非與訟者也。四雖則健欲訟,無與對敵,其訟無由而興,故“不克訟”也。又居柔以應柔,亦爲能止之義。既義不克訟,若能克其剛忿欲訟之心,復即就於命,革其心,平其氣。變而爲安貞,則“吉”矣。“命”,謂正理,失正理爲方命,故以即命爲復也。方,不順也。《書》雲:方命圮族。孟子曰:方命虐民。夫剛健而不中正則躁動,故不安。處非中正,故不貞。不安貞,所以好訟也。
若義不克訟而不訟,反就正理,變其不安貞爲“安貞”,則“吉”矣。
集說 龔氏原曰:二與五訟,四與初訟,其與爲敵者強弱不同,而皆曰“不克”者,蓋二以下訟上,其不克者勢也。四以上訟下,其不克者理也,二見勢之不可,故歸而逋竄。四知理之不可,故復而即命。二四皆剛居柔,故能如此。
楊氏簡曰:九剛四柔,有始訟終退之象。人唯不安於命,故以人力爭訟。今不訟而即於命,變而安於貞,吉之道也。
九五,訟,元吉。
本義 陽剛中正,以居尊位,聽訟而得其乎者也。佔者遇之,訟而有理,必獲伸矣。
程傳 以中正居尊位,治訟者也。治訟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盡善也。吉大而不盡善者有矣。
集說王氏肅曰:以中正之德齊乖爭之俗,“元吉”也。
王氏弼曰:處得尊位,爲《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故“訟,元吉”。
趙氏汝楳曰:大人在上,平諸侯萬民之訟,至於見遜畔遜路而息爭,吉孰大焉?俞氏琰曰:九五以剛明之德居尊,而又中正,象辭所謂“大人”是也。訟之有理者,見之必獲伸矣。“元吉”,乃吉之盡善者也。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本義 “鞶帶”,命服之飾。“褫”,奪也。以剛居訟極,終訟而能勝之,故有錫命受服之象。然以訟得之,豈能安久?故又有“終朝三褫”之象。其佔爲終訟無理,而或取勝,然其所得終必失之,聖人爲戒之意深矣。
程傳 九以陽居上,剛健之極,又處訟之終,極其訟者也。人之肆其剛強,窮極於 集說 王氏弼曰:處《訟》之極,以剛居上,訟而勝得者也。以訟受錫,榮何可保?故終朝之間,褫帶者三也。
胡氏炳文曰:上九以剛極處訟終,卦所謂終兇者也,故設此以戒之。
總論邱氏富國曰:九五居尊,爲聽訟之主,故“訟,元吉”。餘五爻則皆訟者也。
然天下唯剛者訟,柔者不訟。初與三柔也,故初“不永所事”而“終吉”,三“食舊德”而“終吉”。二四上剛也,二與五對,揆勢不敵而不訟;四與初對,顧理不可而不訟,亦以其居柔,故二“無眚”而四“安貞”也。獨上九處卦之窮,下與三對,柔不能抗,故有錫鞶帶之辭焉。然一日“三褫”,辱亦甚矣,訟之勝者,何足敬乎? 師.坤上.坎下程傳 《師序卦》:“訟必有衆起,故受之以師。 ”《師》之興由有爭也,所以次《訟》也。爲卦坤上坎下,以二體言之,地中有水,爲衆聚之象。以二卦之義言之,內險外順,險道而以順行,師之義也。以爻言之,一陽而爲衆陰之王,統衆之象也。比以一陽爲衆陰之主而在上,君之象也。《師》以一陽爲衆陰之主而在下,將帥之象也。
師貞,丈人,吉無咎。
本義 “師”,兵衆也。下坎上坤,坎險坤順,坎水坤地,古者寓兵於農,伏至險於大順,藏不測於至靜之中,又卦唯九二一陽居下卦之中,爲將之象。上下五陰順而從之,爲衆之象。九二以剛居下而用事,六五以柔居上而任之,爲人君命,將出師之象,故其卦之名曰《師》。“丈人”,長老之稱。用師之道,利於得正,而任老成之人,乃得“吉”而“無咎”。戒佔者亦必如是也:程傳 《師》之道,以正爲本。興師動衆以毒天下,而不以正,民弗從也。強驅之耳。故師以貞爲主。其動雖正也,帥之者必丈人,則“吉”而“無咎”也,蓋有吉而有咎者,有無咎而不吉者,吉且無咎,乃盡善也。“丈人”者,尊嚴之稱。帥師總衆,非衆所尊信畏服,則安能得人心之從?故司馬穰苴擢自微賤,授之以衆,乃以衆心未服,請莊賈爲將也。所謂“丈人”,不必素居祟貴,但其才謀德業,衆所畏服,則是也。如穰苴既誅莊賈,則衆心畏服,乃“丈人”矣。又如淮陰侯起於微賤,遂爲大將,蓋其謀爲有以使人尊畏也。
集說王氏弼曰:興役動衆無功,罪也,故“吉”乃“無咎”。
《朱子語類》雲:“吉無咎”,謂如一件事,自家作出來好方得無罪咎;若作得不好,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兇。
本義 “律”,法也:“否臧”,謂不善也。晁氏曰:否字先儒多作不,是也。在卦之初,爲《師》之始,出師之道,當謹其始,以律則吉,不臧則兇,戒佔者當謹始而守法也。
程傳 初,《師》之始也。故言出師之義,及行師之道。在邦國興師而言,合義理則是以律法也。謂以禁亂誅暴而動。苟動不以義,則雖善亦兇道也。善,謂克勝。“兇”,謂殃民害義也。在行師而言,“律”,謂號令節制。行師之道,以號令節制爲本,所以統制於衆,不以律則雖善亦兇,雖使勝捷,猶兇道也。制師無法,幸而不敗且勝者,時有之矣,聖人之所戒也。
集說 王氏弼曰:爲《師》之始,齊師者也,齊衆以律,失律敗散。
程子曰: “律”有二義,有出師不以義者,有行師而五號令節制者,皆失律也。
胡氏炳文曰:初六才柔,故有否臧之戒。然以律不言吉,否臧則言兇者,律令謹嚴,出師之常,其勝負猶未可知也,故不言吉。出而失律,兇立見矣。
九二,在師中吉,無咎,王三錫命。
本義 九二在下,爲衆陰所歸,而有剛中之德,上應於五,而爲所寵任,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師》卦唯九二一陽爲衆陰所歸,五居君位,是其正應,二乃師之主,專制其事者也。居下而專制其事,唯在師則可。自古命將,閫外之事,得專制之。在師專制而得中道,故“吉”而“無咎”。蓋恃專則失爲下之道,不專則無成功之理,故得中爲吉。凡《師》之道,威和並至則吉也。既處之盡其善,則能成功而安天下,故王錫寵命至於三也。凡事至於三者,極也。六五在上,既專倚任,復厚其寵數。蓋禮不稱,則威不重而下不信也。它卦九二爲六五所任者有矣,唯《師》專主其事而爲衆陰所歸,故其義最大。人臣之道,於事無所敢專,唯閫外之事,則專制之。雖制之在己,然因師之力而能致者,皆君所與而職當爲也。世儒有論魯祀周公以天子禮樂,以爲周公能爲人臣不能爲之功,則可用人臣不得用之禮樂,是不知人臣之道也。夫居周公之位,則爲周公之事,由其位而能爲者,皆所當爲也,周公乃盡其職耳。子道亦然。唯孟子爲知此義,故曰事親若曾子者可也,未嘗以曾子之孝爲有餘也。蓋子之身所能爲者,皆所當爲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承上之寵,爲《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兇,故“言”乃“無咎”。“王三錫命”者,以其有功,敢王三加錫命。
《朱子語類》雲:“在師中吉”,言以剛中之德在師中,所以爲吉。
胡氏炳文曰:卦辭“師貞丈人吉,無咎”,爻“在師中吉,無咎”,即卦辭意也。中則無過不及,所以爲貞。以師而中,所以爲“丈人”。故《師》六爻,唯九二“吉無咎”。
六三,師或輿尸,兇。
程傳 三居下卦之上,居位當任者也。不唯其才陰柔不中正,師旅之事,任當專一,二既以剛中之才,爲上信倚,必專其事,乃有成功,若或更使衆人主之,兇之道也。“輿尸”,衆主也,蓋指三也。以三居下之上,故發此義,軍旅之事,任不專一,覆敗必矣。
集說 王氏申子曰:三不中不正,以柔居剛,是小人之才弱志剛者,而居二之上,是二爲主將,三躐而屍之也。凡任將不專,偏裨擅命,權不出一者,皆“輿尸”也。軍旅何所聽命乎?其取敗必矣。
六四,師左次,無咎。
本義 “左次”,謂退舍也。陰柔不中,而居陰得正,故其象如此,全師以退,賢於六三遠矣,故其佔如此。
程傳 師之進,以強勇也。四以柔居陰,非能進而克捷者也。知不能進而退,故“左次”。“左次”,退舍也。量宜進退,乃所當也,故“無咎”。見可而進,知難而退,師之常也。唯取其退之得宜,不論其才之能否也。度不能勝,而完師以退,愈於覆敗遠矣。
可進而退,乃爲咎也。《易》之發此義以示後世,其仁深矣。
集說 吳氏澄曰:按兵家尚右,右爲前,左爲後,故八陣圖天前衝、地前衝在右,天后衝、地後衝在左。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無咎,長子帥師,弟子輿尸,貞兇。
本義 六五用《師》之主,柔順而中,不爲兵端者也。敵加於己,不得已而應,故爲“田有禽”之象,而其佔利以摶執而無咎也。“言”,語辭也。“長子”,九二也。“弟子”,三四也。又戒佔者專於委任,若使君子任事,而又使小人蔘之,則是使之“輿尸”而歸,故雖貞而亦不免於“兇”也。
程傳 五君位,興《師》之主也,故言興師任將之道。師之興,必以蠻夷猾夏寇賊奸宄,爲生民之害,不可懷來,然後奉辭以誅之。若禽獸入于田中,侵害稼穡,於義宜獵取,則獵取之。如此而動,乃得“無咎”。若輕動以毒天下,其咎大矣。“執言”,奉辭也,明其罪而討之也。若秦皇漢武,皆窮山林以索禽獸者也,非“田有禽”也。任將授師之道,當以長子帥師。二在下而爲師之主?“長子”也,若以弟子衆主之,則所爲雖正亦兇也。“弟子”,凡非長者也。自古任將不專而致覆敗者,如晉荀林父邲之戰,唐郭子儀相州之敗是也。
集說孔氏穎達曰: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故往即有功。猶如田中有禽而來犯苗,若往獵之則無咎過。
《朱子語類》:問;《易》爻取義,如《師》之五“長子帥師”,乃是本爻有此象,又卻說“弟子輿尸”,何也?曰:此假設之辭也,言若“弟子輿尸”則“兇”矣。問:此例恐與“家人嗃嗃”而繼以“婦子嘻嘻”同。曰:然。
蔣氏悌生曰:“輿尸”,《程傳》訓衆主,朱《義》訓撓敗。但訓作衆主,則與“長子帥師”爲反對,其義尤切。禽在山林,固無事子獵取,今入于田,則害我禾稼,畋而執之宜也。“長子帥師”可也。又使弟子衆生之,是自取兇咎也。
蔡氏清曰:“田有禽利執言”,是“師貞”意。“長子帥師”,是“丈人”意。
上六,大君有命,開國承家,小人勿用。
本義 《師》之終,順之極,論功行賞之時也。坤爲土,故有“開國承家”之象。
然小人則雖有功,亦不可使之得有爵土,但優以金帛可也。戒行賞之人,於小人則不可用此佔,而小人遇之,亦不得用此爻也。
程傳 上,《師》之終也,功之成也,大君以爵命賞有功也。“開國”,封之爲諸侯也。“承家”。以爲卿大夫也。“承”,受也。小人者雖有功,不可用也,故戒使勿用。師旅之興,成功非一道,不必皆君子也,故戒以小人有功不可用也,賞之以金帛祿位可也,不可使有國家而爲政也。小人平時,易致驕盈,況挾其功乎?漢之英彭所以亡也,聖人之深慮遠戒也。此專言師終之義,不取爻義,蓋以其大者。若以爻言,則六以柔居順之極,師既終而在無位之地,善處而無咎者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開國承家,小人勿用”,舊時說只作論功行賞之時,不可及小人。今思它既一例有功,如何不及它得?看來“開國承家”一句,是公共得底,未分別君子小人在。“小人勿用”,則是勿更用它與之謀議經畫耳。漢光武能用此義,自定天下之後,一例論功行封,其所以用之在左右者,則鄧禹耿弇賈複數人,它不與焉。此義方思量得如此,未曾改入《本義》,且記取。
趙氏汝楳曰:“大君”,六五也。周官軍將皆命卿,“開國”者,出卦爲諸侯,師帥皆中大夫,旅帥皆下大夫。“承家”者,大夫之采邑。
又曰:知勇之人,不能皆全材,用於戎行,有將師節制於上,未見其害。今爲國爲家,有民人,有社稷,則不可屬之小人。
胡氏炳文曰:初,《師》之始,故紀其出師而有律,上,《師》之終,故紀其還師而賞功,六爻中,將兵將將,伐罪賞功,靡所不載。末曰“小人勿用”,則又戒辭也。雖然,亦在於謹其始焉耳。曰“丈人”,曰“長子”,用以行師者得其人。及其“開國承家”,自不至於用小人矣。
林氏希元曰:小人立功,不得不一例賞以爵邑。若一例賞以爵邑,又恐播惡於衆,不若於行《師》之初,不用之爲愈也。故《象傳》謂其“必亂邦”,彖辭於師貞之下,即言宜用丈人,五爻之辭又戒用“弟子”,即此意也。師之始既言之,師之終而復言,正戒人當謹於其始也。
案 “小人勿用”,非既用而不封,亦非既封而不用,乃是從初不用,所謂丈人吉弟子兇者,自其出師之始而已然也。胡氏林氏之說,皆合卦意。但此處小人勿用,小人 比.坎上.坤下程傳 《比序卦》:“衆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比,親輔也。人之類必相親輔,然後能安,故既有衆則必有所比,《比》所以次《師》也。爲卦上坎下坤,以二體言之,水在地上,物之相切比無間,莫如水之在地上,故爲《比》也。又衆爻皆陰,獨五以陽剛居君位,衆所親附,而上亦親下,故爲《比》也。
比,吉,原筮元永貞,無咎。不寧方來,後夫兇。
本義 “比”,親輔也。九五以陽剛居上之中,而得其正,上下五陰,比而從之,以一人而撫萬邦,以四海而仰一人之象。故筮者得之,則當爲人所親輔。然必再筮以自審,有元善長永正固之德,然後可以當衆之歸而“無咎”。其未比而有所不安者,亦將皆來歸之。若又遲而後至,則此交已固,彼來已晚,而得“兇”矣。若欲比人,則亦以是而反觀之耳。
程傳 “比”,吉道也。人相親比,自爲古道,故《雜卦》雲“比樂師憂”。人相親比,必有其道,苟非其道,則有悔咎,故必推原佔決其可比者而比之。“筮”,謂佔決卜度,非謂以蓍龜也。所《比》得“元永貞”則“無咎”。“元”,謂有君長之道,“永”,謂可以常久。“貞”,謂得正道。上之比下,必有此三者,下之從上,必求此三者,則“無咎”也。人之不能自保其安寧,方且來求親比,得所比則能保其安。當其不寧之時,固宜汲汲以求比,若獨立自恃,求比之志,不速而後,則雖夫亦“兇”矣。夫猶兇,況柔弱者乎。“夫”,剛正之稱。《傳》曰:子南夫也。又曰:是謂我非夫。凡生天地之間者,未有不相親比而能自存者也,雖剛強之至,未有能獨立者也。《比》之道,由兩志相求。
兩志不相求則睽矣。君懷撫其下,下親輔於上,親戚朋友鄉黨皆然,故當上下合志以相從。苟無相求之意,則離而兇矣。大抵人情相求則合,相持則睽,相持相待莫先也。人之相親固有道,然而欲比之志不可緩也。
集說 郭氏雍曰:一陽之卦得位者,《師》、《比》而已,得君位者爲《比》,得臣位者爲《師》。
馮氏椅曰:《萃》與《比》。下體坤順同,上體水澤不相遠,唯九四一爻,有分權之象,故“元永貞”言子五;比下無分權者,故“元永貞”言於卦。義各有在也。
胡氏一桂曰:六十四卦,唯《蒙》、《比》以筮言。《蒙》貴初而《比》貴原者,蓋發矇之道,當視其“初筮”之專誠;顯比之道,當致其“原筮”而謹審,所以不同也。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有孚盈缶,終來有它吉。
本義 《比》之初貴乎有信,則可以“無咎”矣。若其充實,則又有它吉也。
程傳 初六,《比》之始也。相比之道,以誠信爲本,中心不信而親人,人誰與之?故《比》之始,必有孚誠,乃“無咎”也。“孚”,信之在中也。誠信充實於內,若物之盈滿於缶中也。“缶”,質素之器,言若缶之盈實其中,外不加文飾,則終能來有它佔也。
“它”,非此也,外也。若誠實充於內,物無不信,豈用飾外以求比乎?誠信中實,雖它外皆當感而來從。孚信,《比》之本也。
集說 鄭氏汝諧曰:五爲《比》之主,初最遠而非其應,何以有吉義?蓋幾生於應物之先,而誠出於志之未變,故以信求比,何咎之有?“盈”,充也。“缶”,素器也。
居下而位卑,擴吾之信以充之,雖遠而非其應,終必應而“有它吉”矣。“有它吉”者,非期於必得而得之也。
胡氏炳文曰:與人交止於信。親比之初,能有誠信,所以比之“無咎”。及其誠信充實,則非特無咎,又“有它吉”。初六不與五應,故曰“有它”。《大過》九四、《中孚》初九皆曰“有它”,彼則戒其有它向之心,此則許其有它至之吉也。
六二,比之自內,貞吉。
本義 柔順中正,上應九五,自內比外,而得其正,吉之道也。佔者如是,則正而吉矣。
程傳 二與五爲正應,皆得中正,以中正之道相比者也。二處於內,“自內”,謂由己也。擇才而用,雖在乎上,而以身許國,必由於己,己以得君道合而進,乃得正而古也。以中正之道,應上之求,乃自內也,不自失也。汲汲以求比者,非君子自重之道,乃自失也。
集說 梁氏寅曰;二與五爲比,由內而比外者也。凡“貞吉”,有爻之本善者,有爻非貞而爲之戒者。此曰“貞吉”,爻之本善也。言自內比外而得其正,是以吉也。
谷氏家傑曰:自內之所有者以比之,達不變塞也。即此是正,故“吉”。
六三,比之匪人。
本義 陰柔不中正,承、乘、應皆陰,所比皆非其人之象,其佔大兇,不言可知。
程傳 三不中正,而所比皆不中正,四陰柔而不中,二存應而比初,皆不中正,“匪 集說 王氏弼曰:四自外比,二爲五應,近不相得,遠則無應,所與比者,皆非己親,故曰“比之匪人”。
《朱子語類》雲:初應四,爲比得其人。二應五,亦爲比得其人。唯三乃應上,上爲比之無首者,故爲“比之匪人”也。
趙氏彥肅曰:初比於五,先也。二應也,四承也,六三無是三者之義,將不能比五矣。
六四,外比之,貞吉。
本義 以柔居柔,外比九五,爲得其正,吉之道也。佔者如是,則正而吉矣。
程傳 四與初不相應而五比之,外比於五,乃得貞正而吉也。君臣相比,正也。相比相與,宜也。五剛陽中正,賢也。居尊位,在上也。親賢從上,比之正也,故爲“貞吉”。以六居四,亦爲得正之義。又陰柔不中之人,能比於剛明中正之賢,乃得正而吉也。又比賢從上,必以正道則吉也。數說相須,其義始備。
集說 易氏祓曰:《易》以上卦爲外,下卦爲內,而二體亦各有內外。四與五同體,而言外比者,亦所以比五也。
李氏過曰:二與四皆比於五,二應五,在卦之內,故言比之自內;四承五,在卦之外,故言外比之。外內雖異,而得其所比,其義一也,故皆言“貞吉”。
九五,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
本義 一陽居尊,剛健中正,卦之羣陰,皆來比己,顯其比而無私,如天子不合圍,開一面之網,來者不拒,去者不追,故爲“用三驅失前禽”,而“邑人不誡”之象。蓋雖私屬亦喻上意,不相警備以求必得也。凡此皆言之道,佔者如是則吉也。
程傳 五居君位,處中得正,盡《比》道之善者也。人君比天下之道,當顯明其比道而已。如誠意以待物,恕己以及人,發政施仁,使天下蒙其惠澤,是人君親比天下之道也。如是天下孰不親比於上?若乃暴其小仁,違道幹譽,欲以求下之比,其道亦狹矣,其能得天下之比乎?故聖人以九五盡比道之正,取三驅爲喻,曰“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先王以四時之畋不可廢也,故推其仁心,爲三驅之禮,乃禮所謂天子不合圍也。成湯祝網,是其義也。天子之畋圍,合其三面,前開一路,使之可去,不忍盡物,好生之仁也。只取其不用命者,不出而反入者也。禽獸前去者皆免矣,故曰失前禽也。
王者顯明其比道,天下自然來比。來者撫之,固不煦煦然求比於物。若田之三驅,禽之去者,從而不迫,來者則取之也。此王道之大,所以其民暤暤而莫知爲之者也。邑人不誡吉,言其至公不私,無遠邇親疏之別也。邑者,居邑,《易》中所言邑皆同。王者所都,諸侯國中也。誡,期約也。待物之一,不期誡於居邑,如是則吉也。聖人以大公無私治天下,於顯比見之矣。非唯人君比天下之道如此,大率人之相比莫不然。以臣於君 集說 《朱子語類》:問:伊川解“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所謂來者撫之,去者不追,與失前禽而殺不去者,所譬頗不相類,如何?曰:田獵之禮,置旃以爲門,刈草以爲長圍。田獵者,自門驅而入,禽獸向我而出者皆免,唯被驅而入者皆獲,故以前禽比去者不追。獲者譬來則取之,大意如此,無緣得一一相似。伊川解此句不須疑,但邑人不誡吉一句似可疑,恐《易》之文義不如此耳。
又云:“邑人不誡”,如有間無聲,言其自不消相告誡,又如歸市者不止、耕者不變相似。
胡氏炳文曰:諸陰爻皆言比之,陰比陽也。五言顯比,陽爲陰所比也。《師》、《比》之五,皆取田象。師之“田有禽”,害物之禽也。《比》之“失前禽”,背己之禽也。在《師》則執之,王者之義也。在《比》能失之,王者之仁也。
梁氏寅曰:九五陽剛中正,爲《比》之主。陽剛則明而不暗,中正則公而不私,此其所以爲“顯比”也。以象言之,如田狩而“用三驅失前禽”,來者不拒,去者不追,此上之比下也,固“顯比”也。比下既得其道,則雖私屬亦唯上意,而不待告誡,此下之比上也,亦“顯比”也。上下之相比,同一顯明之道,又安有不吉乎?林氏希元曰:顯與隱對。光明正大,而無隱伏回曲闇昧褊窄者,顯也。隱伏回曲闇昧褊窄,而不光明正大者,隱也。王者以父母天下爲職,生養教誨,但知吾分所當爲,盡其道而爲之,至於民之感恩與否,則聽其在彼,初不屑屑焉暴其私恩小惠,違道幹譽,以求百姓之我親。此其施爲舉措,何等光明正大?而豈有隱伏回曲闇昧褊窄之病?故謂之顯比。譬如王者解一面之網,用三驅之田,禽獸向我而入者取之,揹我而前去者則失之,初不求於必得。至於私屆亦喻上意,不相警備以求必得焉。夫王用三驅失前禽者,王道之得,邑人不誡者,王化之行,凡此皆吉之道也。王者能如九五之“顯比”,則亦王道得而王化行矣。
陸氏振奇曰:三驅失禽,置失得於勿恤者,狀蕩平之王心。“邑人不誡”,泯知識於大順者,狀熙暤之王化。
案 《本義》解“邑人不誡”,謂不相警備以求必得,似以爲求所失之前禽也。然《語類》只作有聞無聲之意,尤爲精切。蓋言王者田獵,而近郊之處,略不驚擾耳。《本義》系朱子未修改之書,故其後來講論,每有不同者,皆此類也。大抵爻意是以田獵喻王者暤暤之氣象。前禽失而不追,邑人居而不誡,遠去者若不知有王者之親,乃所以爲親之至也。近附者若不知有王者之尊,乃所以爲尊之至也。“顯比”之世,凡有血氣,莫不尊親,而所謂大順大化,不見其跡者又如此。
上六,比之無首,兇。
本義 陰柔居上,無以比下,兇之道也。故爲“無首”之象,而其佔則兇也。
集說 王氏弼曰:“無首”,後也。處卦之終,是後夫也。爲時所棄,宜其兇也。
王氏申子曰:王以一陽居尊,四陰比之於下,故《彖傳》曰“下順從也”。而上六孤立於外而不從,豈非後夫之象? 小畜.巽上.乾下程傳 《小畜序卦》:“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物相比附則爲聚。聚,畜也。又相親比則志相畜。《小畜》所以次比也。畜,止也,止則聚矣。爲卦巽上乾下,乾在上之物,乃居巽下。夫畜止剛健,莫如巽順,爲巽所畜,故爲畜也。然巽,陰也,其體柔順,唯能以巽順柔其剛健,非能力止之也,畜道之小者也。又四以一陰得位,爲五陽所說,得位,得柔巽之道也。能畜羣陽之志,是以爲畜也。小畜,謂以小畜大,所畜聚者小,所畜之事小,以陰敵也。《彖傳》以六四畜諸陽爲成卦之義,不言二體,蓋舉其重者。
小畜,亨,密雲不雨,自我西郊。
本義 巽,亦三畫卦之名。一陰伏於二陽之下,故其德爲巽爲人,其象爲風爲木。
小,陰也。畜,止之之義也。上巽下乾,以陰畜陽,又卦唯六四一陰,上下五陽皆爲所畜,故爲《小畜》。又以陰畜陽,能系而不能固,亦爲所畜者小之象。內健外巽,二五皆陽,各居一卦之中而用事,有剛而能中其志得行之象,故其佔當得亨通。然畜未極而施未行,故有“密雲不雨自我西郊”之象。蓋密雲陰物,西郊陰方,我者,文王自我也,文王演易於羑里,視岐周爲西方,正《小畜》之時也。筮者得之,則佔亦如其象雲。
程傳 雲:陰陽之氣,二氣交而和,則相畜固而成雨。陽倡而陰和,順也,故和。
若陰先陽倡,不順也,故不和。不和則不能成雨。雲之畜聚雖密,而不成雨者,自西郊故也。東北陽方,西南陰方,自陰倡,故不和而不能成雨。以人觀之,雲氣之興,皆自四遠,故云“郊”。據西而言,故云“自我”。畜陽者四,畜之主也。
集說 胡氏瑗曰:陰陽交則雨澤乃施,若陽氣上升,而陰氣不能固蔽,則不雨。若陰氣雖能固蔽,而陽氣不交,亦當不雨。猶若釜甑之氣,以物覆之,則蒸而爲水也。“自我西郊”,是雲氣起於西郊之陰位,必不能爲雨也。
《程子語錄》:或以《小畜》爲臣畜君,以《大畜》爲君畜臣,曰:不必如此,《大 張氏浚曰:臣之誠意雖通於上,而君德未孚,若天氣未應,曰“密雲不雨”。西郊陰位,“自我西郊”,言陽氣未應也。
《朱子語類》:問:“密雲不雨自我西郊”。曰:凡雨者皆是陰氣盛,凝結得密,方溼潤,下降爲雨。今乾上進,一陰止他不得,所以《彖》中雲“尚往也”,是指乾欲上進之象。列上九則以卦之始終言,畜極則散,遂爲既雨既處,陰德盛滿如此,所以有君子徵兇之戒。
邱氏富國曰:乾本在上之物,今在巽下,則爲柔所畜,故曰《小畜》。但六四以一陰而畜止五陽,能系其志,而不能固其志,此又畜道之小者也。大物畜則止,止極則行,故《小畜》亦有“亨”義。“密雲”,陰氣也。自二至四互兌,屬西方,故曰“西郊”。
四以柔居柔,故有此象。凡雲自東而西則雨,自西而東則不雨,陰先倡也。《小畜》以柔爲主,不能固陽而止之,故云雖密而不雨。
林氏希元曰:小畜有二義,一是以小畜大,一是所畜者小。亦唯以小畜大,故所畜者小,其歸一而已矣。問:天氣屬陽,地氣屬陰,今以陰畜陽,反以天氣爲陰,地氣爲陽,何也?曰:以兩儀之分言,則位乎下而氣上騰者爲陰,位乎上而氣下降者爲陽。自四象之交言,則陰之騰上者又爲陽,陽之下降者又爲陰。此《蒙引》之說也,可以發朱子之所未發。
案 此卦須明取象之意,則卦義自明。彖言“密雲不雨”者,地氣上騰,而天氣未應,以其雲之來自我西郊,陰倡而陽未和故也。蓋以上下之陰陽言之,則地氣陰也,天氣陽也。以四方之陰陽言之,則西方陰也,東方陽也。陰感而陽未應,乃卦所以爲《小畜》之義,《彖傳》“尚往”。謂陰氣上升;“施末行”,謂陰氣未能成雨而降也。以人事擬之,則是臣子志存國家,未能得君父和合之象。諸家或以地氣上升者爲陽,天氣下應者爲陰,故於《彖傳》“尚往”亦屬陽說,唯張氏以爲天氣未應者,於卦義極相合也。
初九,復自道,何其咎,吉。
本義 下卦乾體,本皆在上之物,志欲上進,而爲陰所畜。然初九體乾,居下得正,前遠於陰,雖與四爲正應,而能自守以正,不爲所畜,故有進復自道之象。佔者如是,則無咎而“吉”也。
程傳 初九陽爻而乾體,陽在上之物,又剛健之才足以上進,而復與在上同志,其進復於上,乃其道也,故云“復自道”。復既自道,何過咎之有?無咎而又有“吉”也。
諸爻言無咎者,如是則無咎矣,故云“無咎者,善補過也”。雖使爻義本善,亦不害於不如是則有咎之義。初九乃由其道而行,無有過咎,故云“何其咎”,無咎之甚明也。
集說 王氏申子曰:復,反也。初以陽剛居健體,志欲上行,而爲四得時得位者所畜,故復。然初剛而得正,雖爲所畜而復,如自守以正,不爲所畜者,故曰“復自道”。
言雖爲彼所畜,而吾實自復於道也。
俞氏琰曰:復,謂返於本位也。以初九之剛,往應六四之柔而受其制,豈不失其道而有咎?今也返而以正道自守,故能轉咎而爲吉。
何氏楷曰:天地間氣化人事,皆有陰畜陽之時。陽既爲陰所畜,便不宜過剛躁動。
初以陽才居陽位,潛伏於下,何咎之有?先言何其咎而後言吉者,以無咎爲吉也。
案 《傳》義皆以復爲上進,沿王弼舊說也。以《大畜》初二爻比例觀之,則王氏、龔氏諸說爲長。
九二,牽復吉。
本義 三陽志同,而九二漸近於陰,以其剛中,故能與初九牽連而復,亦吉道也。
佔者如是則吉矣。
程傳 二以陽居下體之中,五以陽居上體之中,皆以陽剛居中,爲陰所畜,俱欲上覆。五雖在四上,而爲其所畜,則同是同志者也。夫同患相憂,二五同志,故相牽連而復。二陽並進,則陰不能勝,得遂其復矣,故“吉”也。曰:遂其復則離畜矣乎?曰:凡爻之辭,皆謂如是則可以如是,若已然則時已變矣,尚何教誡乎?五爲巽體,巽畜於乾,而反與二相牽何也?曰:舉二體而言,則巽畜乎乾;全卦而言,則一陰畜五陽也。
在《易》隨時取義,皆如此也。
集說 王氏申子曰:二所乘之初,爲陰所畜,亦既復矣。所承之三,又爲陰所畜,說輻而不進矣。二以陽處陰,居下得中,上又無應,故不待畜,即與同類牽連而復,是不自失其中者也。自能審進退而不失其中,故吉。
何氏楷曰;與初相牽連而復居於下,故吉。
九三,輿說輻。夫妻反目。
本義 九三亦欲上進,然剛而不中,迫近於陰,而又非正應,但以陰陽相說,而爲所繫畜,不能自進,故有“輿說輻”之象。然以志剛,放又不能平而與之爭,故又爲夫妻反目之象。戒佔者如是則不得進而有所爭也。
程傳 三以陽爻居不得中,而密比於四,陰陽之情相求也。又暱比而不中,爲陰畜制者也,故不能前進。猶車輿說去輪輻,言不能行也。“夫妻反目”,陰制於陽者也。今反制陽,如夫妻之反目也。“反目”,謂怒目相視,不順其夫而反制之也。婦人爲夫寵惑,既而遂反制其夫。未有夫不失道而妻能制之者也。故說輻反目,三自爲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輻,陸氏《釋文》雲:本亦作輹。按輻,車轅也。輹,車軸轉也。輻以利輪之轉,輹以利軸之轉,然輻無說理,必輪破轂裂而後可說,若輹則有說時,車不行則說之矣。《大畜》、《大壯》,皆作輹字。
又曰:九三“反目”稱妻,言相敵也。上九“既雨”稱婦,言相順也。
案 九三比近六四,故有夫妻之象。過剛不能自制其動,雖有六四比近畜之,不能止也。進不利於行,故曰“輿說輻”。退不安其室,故曰“夫妻反目”。
六四,有孚,血去惕出,無咎。
本義 以一陰畜衆陽,本有傷害憂懼,以其柔順得正,虛中巽體,二陽助之,是有孚而“血去惕出”之象也,“無咎”宜矣。故戒佔者亦有其德則無咎也。
程傳 四於畜時,處近君之位,畜君者也,若內有孚誠,則五志信之,從其畜之。
卦獨一陰,畜衆陽者也,諸陽之志繫於四,四苟欲以力畜之,則一柔敵衆剛,必見傷害,唯盡其孚誠以應之,則可以感之矣。故其傷害遠,其危懼免也。如此則可以無咎,不然則不免乎害。此以柔畜剛之道也。以人君之威嚴,而微細之臣,有能畜心其欲者,蓋有孚信以感之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以陰畜陽,以小包大,能無憂乎?獨恃與五有孚,故能離其血惕,去而出之,以免於咎。臣之畜君,必信而後濟,非與上合志,不可爲也。
案 此爻《程傳》之說獨明,蓋唯此爻與《傳》義合者,以其爲卦之事故也。
九五,有孚攣如,富以其鄰。
本義 巽體三爻,同力畜乾,“鄰”之象也。而九五居中處尊,勢能有爲,以兼乎上下,故爲有孚攣固,用富厚之力而以其鄰之象。“以”猶《春秋》以某師之以,言能左右之也。佔者“有孚”則能如是也。
程傳 《小畜》,衆陽爲陰所畜之時也。五以中正居尊位而有孚信,則其類皆應之矣,故曰“攣如”。謂牽連相從也。五必援挽,與之相濟,是富以其鄰也。五以居尊位之勢,如富者推其財力,與鄰比共之也。君子爲小人所團,正人爲羣邪所厄,則在下者必攀挽於上,期於同進;在上者必援引於下,與之戮力,非獨推已力以及人也,固資在下之助以成其力耳。
集說 《朱子語類》雲:孚有在陽爻,有在陰爻,伊川謂,中虛信,之本;中實,信之質。
案 此爻之義,從來未明。今以卦意推之,則六四者近君之位也,所謂《小畜》者也。九五者君位也,能畜其德以受臣下之畜者也。四曰“有孚”,是積誠以格其君。五亦曰“有孚”,是推誠以待其下,上下相孚而後畜道成矣。故四曰“上合志”者,指五也。五曰“以其鄰”者,指四也。四與五相近,故曰“鄰”。又鄰即臣也,《書》曰臣哉、鄰哉是也。富者積誠之滿也,積誠之滿,至於能用其鄰,則其鄰亦以誠應之矣。故《象傳》曰:“不獨富也”,以誠感誠之謂也。大抵上下之間,不實心則不能相交,故曰“富 上九,既雨既處,尚德載,婦貞厲,月幾望,君子徵兇。
本義 畜極而成,陰陽和矣,故爲“既雨既處”之象。蓋尊尚陰德,至於積滿而然也。陰加於陽,故雖正亦厲。然陰既盛而抗陽,則君子亦不可以有行矣。其佔如此,爲戒深矣。
程傳 九以巽順之極,居卦之上,處畜之終,從畜而止者也,爲四所止也。“既雨”,和也。“既處”,止也。陰之畜陽,不和則不能止,既和而止,畜之道成矣。《大畜》,畜之大,故極而散;《小畜》,畜之小,故極而成。“尚德載”,四用柔巽之德,積滿而至於成也。陰柔之畜剛,非一朝一夕能成,由積累而至,可不戒乎?“載”,積滿也。《詩》雲:厥聲載路。“婦貞厲”,“婦”,謂陰以陰而畜陽,以柔而制剛,婦若貞固守此,危厲之道也。安有婦制其夫,臣制其君,而能安者乎?月望則與日敵矣。“幾望”,言其盛將敵也,陰已能畜陽而云幾望,何也?此以柔巽畜其志也,非力能制也,然不已則將盛於陽而兇矣。於幾望而爲之戒曰,婦將敵矣,君子動則兇也。“君子”謂陽。“徵”,動也。
“幾望”,將盈之時。若已望則陽已消矣,尚何戒乎?集說 楊氏時曰:三陽下進,一陰畜之不能固,故“密雲不雨,尚往也”。至上九則往極矣,故既處。夫陰陽和則雨,而婦以順爲正。雖畜而至於雨,以是爲正則厲矣。
月遡日以爲明者也,望則與日敵。故幾望則不可過。君子至此而猶徵焉,則兇之道也。
《小畜》以陰畜陽爲主,其極必疑陽,故戒之如此。
項氏安世曰:上九居畜之極,畜道已成,昔之不雨者,今“既雨”矣;昔之尚往者,今既處矣。彖之所謂“亨”,於是見之。載者,積也。畜至於上,其德積而成載,則所畜大矣。然以《小畜》大,非可常之事也。婦道貞此而不變,則爲危,君子過此而復行,則爲兇。蓋月望則昃,陰極則消,自然之理也。
王氏應麟曰:《小畜》上九“月幾望”則“兇”,陰疑陽也。《歸妹》六五“月幾望”則“吉”,陰應陽也。《中孚》六四“月幾望”則“無咎”,陰從陽也。
案 此爻亦以畜道既成言之耳,楊氏說最完善。
履.乾上.兌下程傳 《履序卦》:“物畜然後有禮,故受之以履。”夫物之聚,則有大小之別,高下之等,美惡之分,是物畜然後有禮,《履》所以繼畜也。履,禮也。禮,人之所履也。爲卦天上澤下,天而在上,澤而處下,上下之分,尊卑之義,理之當也,禮之本也, 履虎尾,不咥人,亨。
本義 兌亦三畫卦之名,一陰見於二陽之上,故其德爲說,其象爲澤,“履”,有所躡而進之義也。以兌遇乾,和說以躡剛強之後,有履虎尾而不見傷之象,故其卦爲《履》,而佔如是也。人能如是,則處危而不傷矣。
程傳 履,人所履之道也。天在上而澤處下,以柔履藉於剮,上下各得其義,事之至順,理之至當也。人之履行如此,雖履至危之地,亦無所害,故履虎尾而不見其咥齧,所以能“亨”也。
集說《朱子語類》雲:《履》上乾下兌,以陰躡陽,是隨後躡它,如踏它腳跡相似,所以雲“履虎尾”。卦之三四爻,發虎尾義,便是陰去躡它陽後處。
李氏簡曰:履,禮也。行之以和,故能進退履衆剛而不見傷,“禮之用和爲貴”,其足之謂乎?胡氏炳文曰:《程傳》訓履爲踐爲藉,以上下論也。《本義》雲:有所躡而進,以前後論也。於尾字爲切。諸家多以兌爲虎,《本義》從《程傳》以乾爲虎,本夫子《彖傳》意也。“不咥人亨”,大抵人之涉世,多是危機,不爲所傷,乃見所履。《大傳》曰: “《易》之興也”,“其當文王與紂之事邪,是故其辭危”。危莫危於履虎尾之辭矣,故九卦處憂患,以《履》爲首。
粱氏寅曰;履者踐履也。人之於禮,亦踐行其天理者,故履爲禮也。夫虎,剛猛之獸。乾三陽,虎之象也。上爲虎之首,則四爲虎之尾。兌履乾之後,履虎尾之象也。虎咥人者也,然以和說履之,則不見咥而反至亨。以是觀之,人之踐履卑遜,何往而不亨乎?然和非阿容也,說非佞媚也,亦恭順而不失其正耳。兌之《傳》曰:“剛中而柔外”,此其道也。
蔡氏清曰:八卦唯兌爲至弱,唯乾爲至健。今以至弱者而躡於至健者之後,自是危機,故獨以“履”名卦,而《彖傳》復取其德,而謂之“履虎尾,不咥人亨”也。
初九,素履往,無咎。
本義 以陽在下,居履之初,未爲物遷,率其“素履”者也。佔者如是,則“往”而“無咎”也。
程傳 履不處者,行之義,初處至下,素在下者也。而陽剛之才,可以上進,若安其卑下之素而往,則“無咎”矣。夫人不能自安於貧賤之素,則其進也,乃貪躁而動,求去乎貧踐耳,非欲有爲也。既得其進,驕溢必矣,故往則有咎。賢者則安履其素,其處也樂,其進也將有爲也,故得其進,則有爲而無不善,乃守其素履者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初未交於物,有素象。案《本義》與蔡氏皆曰:居《履》之初, 九二,履道坦坦,幽人貞吉。
本義 剛中在下,無應於上,故爲履道平坦,幽獨守貞之象。幽人履道而遇其佔,則貞而吉矣。
程傳 九二居柔,寬裕得中,其所履坦坦然平易之道也。雖所履得坦,《易》之道亦必幽靜安恬之,人處之則能貞固而吉也。九二陽志上進,故有幽人之戒。
集說 梁氏寅曰:行於道路者,由中則平坦,從旁則崎險。九二以剛居中,是履道而得其平坦者也。持身如是,不輕自售,故爲“幽人貞吉”。
六三,眇能視,跛能履,履虎尾,咥人兇,武人爲於大君。
本義 六三不中不正,柔而志剛,以此履乾,必見傷害,故其象如此,而佔者兇。
又爲剛武之人,得志而肆暴之象,如秦政、項藉,豈能久也?程傳 三以陰居陽,志欲剛而體本陰柔,安能堅其所履?故如盲眇之視,其見不明。
跛躄之履,其行不遠。才既不足,而又處不得中,履非其正,以柔而務剛,其履如此,是履於危地,故曰“履虎尾”。以不善履履危地,必及禍患,故曰“咥人兇”。“武人爲於大君”,如武暴之人,而居人上,肆其躁率而已,非能順履而遠到也。不中正而志剛,乃爲羣陽所與,是以剛躁蹈危而得兇也。
集說 耿氏南仲曰:視欲正,視而不正,則眇者也。行欲中,行而不中,則跛者也。
故《歸妹》初九不中則爲“跛”,九二不正則爲“眇”。履,六三不中又不正,故跛眇兼焉。《歸妹》、《履》,皆兌下也。
王氏申子曰:三以陰居陽,以柔履剛,謂其明耶?則衆陽而獨陰。謂其不明耶?則又居於陽。眇能視之象也。謂其能行耶,則衆剛而獨柔。謂其不能行耶?則又履乎剛,跛能履之象也。是體暗而用明,才弱而志剛者也,而又不中不正,故不自度量而一於進,敢於蹈危而取禍,如“履虎尾”而受咥人之兇也。若不顧強弱,勇猛直前,唯武人用之以有爲於大君之事則可。然彖亦主三而言,曰“不咥人亨”,此曰“咥人兇”,何也?蓋彖總言一卦之體,爻則據其時與位而言,所以不同。
吳氏澄曰:彖通指一卦而言,則上九虎之首也。虎口實而合,有“不咥”之象。此專據一爻而言,則三爲兌之上畫也,兌口虛而開,故有“咥人”之象。
胡氏炳文曰:凡卦辭以爻爲主,則爻辭與卦同。如《屯》卦“利建侯”,而初爻亦“利建侯”。以卦上下體論,則爻辭與卦不同。如此卦雲“履虎尾不咥人”,而六三則曰“咥人”是也。卦書“不咥人”,兌三爻說體,自與乾三爻健體相應也。爻書“咥人”,六三一爻,與上九一爻獨相應,“履虎尾”而首應也。
案 “武人爲於大君”,王氏之說得之。蓋三非大君之位,且爲於兩字語氣亦不順也。子曰:“暴虎馮河,死而無悔者,吾不與也。”即此句之意。
本義 九四亦以不中不正,履九五之剛,然以剛居柔,故能戒懼而得“終吉”。
程傳 九四陽剛而乾體,雖居四,剛勝者也。在近君多懼之地,無相得之義,五復剛決之過,故爲“履虎尾”。“愬愬”,畏懼之貌,若能畏懼,則當“終吉”。蓋九雖剛而志柔,四雖近而不處,故能兢慎畏懼,則終免於危而獲吉也。
集說 王氏弼曰:逼近至尊,以陽承陽,處多懼之地,故口“履虎尾,愬愬”也。
然以陽居陰,以謙爲本,雖處危懼,終獲其志,故“終吉”也。
王氏宗傳曰:《經》曰“四多懼”,處多懼之地,而復以恐懼自處,所謂愬愬也。四處三陽之後,故亦曰“履虎尾”。無忘其愬愬之戒,故曰“終吉”,在卦德曰“履虎尾,不咥人,亨”,其九四之謂乎?《朱子語類》雲:履三爻正是躡它虎尾處,四上躡五,亦爲虎尾之象。
胡氏炳文曰:《本義》於三之“履虎尾”,曰不中不正以履乾,是以乾爲虎而三在其後也。於四之“履虎尾”,則曰亦以不中不正履九五之剛,是以九五爲虎,而四在其後也。三四皆不中正,而佔有不同者,“三多兇”,以柔居剛,其兇也宜。“四多懼”,以剛居柔,所以“終吉”。
九五,夬履,貞厲。
本義 九五以剛中正履帝位,而下以兌說應之,凡事必行,無所疑礙,故其象爲夬決其履,雖使得正,亦危道也,故其佔爲雖正而危,爲戒深矣。
程傳 夬,剛決也。五以陽剛乾體,居至尊之位,任其剛決而行者也。如此則雖得正,猶危厲也。古之聖人,居天下之尊,明足以照,剛足以決,勢足以專。然而未嘗不盡天下之議,雖芻蕘之微必取,乃其所以爲聖也,履帝位而光明者也。若自任剛明,決行不顧,雖使得正,亦危道也,可固守乎?有剛明之才,苟專自任,猶爲危道,況剛明不足者乎?《易》中雲“貞厲”,義各不同,隨卦可見。
集說 項氏安世曰:六三於彖辭爲“亨”者,以下卦言之,有和說之德也,於本爻爲兇者,資本陰柔,履位不正,宜其兇也。九五於彖辭爲不疚者,以上卦言之,有剛健中正之德也。於本爻爲厲者,以剛行剛,志在夬決,其理雖正,其事則危也。凡彖多言卦德,凡爻多論爻位。
王氏申子曰:《履》之卦義,履剛也。履剛之道,尚柔不尚剛也。五雖中正以履帝位,然以剛居剛,是一於尚剛者也。夬履,謂決於行也。一於任剛,決行而不顧,則於中正之道,豈能無咎乎?若貞固守此,危道也,故曰“貞厲”。
案 凡《彖傳》中所讚美,則其置辭無兇厲者,何獨此爻不然?蓋履道貴柔。九五以剛居剛,是決於履也。然以其有中正之德,故能常存危厲之心,則雖決於履,而動可無過舉矣。《書》雲:心之憂危,若蹈虎尾,此其所以“履帝位”而“不疚”也與。凡《易》中貞厲、有厲,有以常存危懼之心爲義者,如《噬嗑》之”貞厲無咎”,《夬》之“其危乃光”是也。然則此之“貞厲”,兌五之“有厲”,當從此例也。
本義 視履之終,以考其樣,周旋無虧,則得“元言”,佔者禍福視其所履而未定也。
程傳 上處《履》之終,於其終視其所履行,以考其善惡禍福,若其旋則善且吉也。
旋,謂周旋完備,無不至也。人之所履,考視其終,若終始周完無疚,善之至也,是以“元吉”。人之吉凶,系其所履,善惡之多寡,佔兇之小大也。
集說 王氏弼曰:禍福之祥,生乎所履。處履之極,履道成矣,故可“視履”而“考樣”也。居極應說,高而下危,是其旋也,履道大成,故“元吉”。
梁氏寅曰:上,《履》之終也。人之所履,觀之於始,則誠僞未可見,惟觀之於終,然後見也。故視其所履以考其善,若周旋無虧,則其吉大矣。是爻也,豈非動容周旋中禮之至與?總論項氏安世曰:一陰一陽之卦,在下者爲《復》、《姤》,在上《夬》、《剝》,具義主於消長也。在二五者,陽在二爲《師》之將,在五爲《比》之主,陰在二爲《同人》之君子,在五爲《大有》之君子,其義主於得位也。在三四者,陽在三,則以剛行柔爲“勞謙”,在四則以剛制柔爲“由豫”,陰在三,則以柔行剛爲《履》,在四,則以柔制剛爲《小畜》,其義主於用事也。大抵用事之爻,在下者爲行己之事,在上者爲制人之事。
又曰:《履》之六爻,皆以履柔爲吉,故九二爲“坦坦”,九四爲“愬愬終吉”,上九爲“其旋元吉”,皆履柔也。六三卦辭本善,終以履剛爲兇。初九九五所履皆正,然初僅能“無咎”,五不免於“厲”,皆履剛也。是故初則懼其失初心之正,而教之以保其素。五則懼其恃勢位之正,而教之以謹其決。蓋剛者,喜動而好決,任剛而行者,後多可悔之事也。
泰.坤上.乾下程傳《泰序卦》;“履而泰然後安,故受之以泰。 ”履得其所則舒泰,泰則安矣,《泰》所以次《履》也。爲卦坤陰在上,乾陽居下,天地陰陽之氣,相交而和,則萬物生成,故爲通泰。
泰,小往大來,吉亨。
本義 ”泰”,通也,爲卦天地交而二氣通,故爲《泰》,正月之卦也。“小”,謂陰。
“大”,謂陽。言坤往居外,乾來居內。又自《歸妹》來,則六往居四,九來居三也。
佔者有剛陽之德,則“吉”而“亨”矣。
程傳 “小”,謂陰。“大”,謂陽。“往”,往之於外也。“來”,來居於內也。陽氣 集說 劉氏牧曰:往來者,以內外卦言之,由內而之外爲往,由外而復內爲來。
蔡氏清曰:卦名曰《泰》,以天地交而二氣通,就造化之本不可相無上取也。卦辭曰“小往大來”,以內君子外小人而言,就淑慝之分上取也。然則《泰》有二乎?曰:一也。但是天地交而二氣通,則決然內陽而外陰矣。
初九,拔茅茹以其匯,徵吉。
本義 三陰在下,相連而進,拔茅連茹之象,徵行之佔也。佔者陽剛,則其徵吉矣。
郭璞《洞林》讀至匯字絕句,下卦放此。
程傳 初以陽爻居下,是有剛明之才而在下者也。時之否,則君子退而窮處。時既泰,則志在上進也。君子之進,必與其朋類相牽援,如茅之根然,拔其一則牽連而起矣。
“茹”,根之相牽連者,故以爲象。“匯”,類也。賢者以其類進,同志以行其道,是以“吉”也。君子之進,必以其類,不唯志在相先,樂於與善,實乃相賴以濟。故君子小人,未有能獨立不賴朋類之助者也。自古君子得位,則天下之賢,萃於朝廷,同志協力,以成天下之泰。小人在位,則不肖者並進,然後其黨勝而天下否矣。蓋各從其類也。
集說 劉氏向曰;賢人在上位,則引其類,而聚之於朝,在下位則思與其類俱進。
在上則引其類,在下則推其類。故湯用伊尹,不仁者遠,而衆賢至類相致也。
《朱子語類》雲:以其匯屬上文,嘗見郭璞《洞林》,亦如此作句,便是那時人已自恁地讀了。蓋拔茅連茹者,物象也,以其匯者,人也。
林氏希元曰:《程傳》曰:茹,根之相牽者。以《本義》三陽在下,相連而進推之,乃別茅之根,非本茅之根也。蓋一陽進而二陽與之相連,猶一茅拔而別茅之根與之相連也。
九二,包荒,用馮河,不遐遺,朋亡,得尚於中行。
本義 九二以剛居柔,在下之中,上有六五之應,主乎《泰》而得中道者也。佔者能包容荒穢,而果斷剛決,不遺遐遠,而不暱朋比,則合乎此爻中行之道矣。
程傳 二以陽剛得中,上應於五,五以柔順得中,下應於二。君臣同德,是以剛中之才,爲上所專任,故二雖居臣位,主治泰者也,所謂上下交而其志同也。故治泰之道,主二而言。“包荒,用馮河,不遐遺,朋亡”,四者處泰之道也。人情安肆,則政舒緩而法度廢弛,庶事無節,治之之道,必有包含荒穢之量,則其施爲寬裕詳密,敝革事理,而人安之。若無含弘之度,有貧疾之心,則無深遠之慮,有暴擾之患,深敝未去,而近患已生矣,故在“包荒”也。“用馮河”,泰寧之世,人情習於久安,安於守常,惰於固 集說 胡氏炳文曰:若有包容而無斷制,非剛柔相濟之中也。必包容荒穢,而又果斷剛決,則合乎中矣。雖不遺遐遠,而或自私於吾之黨類,則易至偏重,非輕重不偏之中也。唯不遺遐遠,而又不暱朋比,是不忘遠又不泄邇,合乎中矣。《本義》兩而字當細玩。
龔氏煥曰:初九“以其匯”,九二則欲其“朋亡”,何也?初九在下之賢,則欲其引類而進,九二大臣,所以進退天下之人才者,故欲亡其朋類。唯亡其朋類則能用天下之賢,若獨私其朋,則天下之賢,有不得進用者矣。此其所以不同也。
案 此爻以夫子《象傳》觀之。須以“包荒”兩字爲主。蓋聖賢之心無棄物,堯舜之道欲並生,非包荒則不足以體天地之心,而盡君師之道矣。然“包荒”,非混而無別之謂,故必斷以行之,明以周之,公以處之,然後用舍舉措無不合於中道。《魯論》所謂寬信敏公者,意蓋相似也。四者以寬爲本,故曰居上不寬,吾何以觀之哉!
九三,無平不陂,無往不復,艱貞無咎,勿恤其孚,於食有福。
本義 將過乎中,《泰》將極而《否》欲來之時也。“恤”,憂也。“孚”,所期之信也。戒佔者艱難守貞,則“無咎”而“有福”。
程傳 三居泰之中,在諸陽之上,泰之盛也。物理如循環,在下者必升,居上者必降。《泰》久而必《否》,故於《泰》之盛,與陽之將進,而爲之戒曰:無常安平而不險陂者,謂無常《泰》也。無常往而不返者,謂陰當復也。平者陂,往者復,則爲《否》矣。當知天理之必然,方《泰》之時,不敢安逸,常艱危其思慮,正固其施爲,如是則可以“無咎”。處《泰》之道,既能“艱貞”,則可常保其泰,不勞憂恤,得其所求也。
不失所期爲孚。如是,則於其祿食有福益也。祿食,謂福祉。善處《泰》者,其福可長也。蓋德善日積,則福祿日臻,德逾子祿,則雖盛而非滿。自古隆盛,未有不失道而喪敗者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無平不陂”,爲三陽言之;“無往不復”,爲三陰言之。兩言“無”“不”者,明此皆天道之必至,而“有孚”者也。人能知此,則當《泰》之極,不可不 徐氏直方曰:小人所以勝君子者,非乘其怠,則攻其隙,艱則無怠之可乘,貞則無隙之可攻,如此則町以“無咎”,可以勿憂其孚矣。或曰:陰陽交運,《否》《泰》相仍,時勢然也,雖“艱貞”,“勿恤”如之何?曰:平陂住復者,天運之不能無;“艱貞”“勿恤”者,人事之所當盡。天人有交勝之理,處其交履其會者,必有變化持守之道,若一諉之天運,以爲無預於人事,則聖人之《易》,可無作矣。
六四,翩翩,不富以其鄰,不戒以孚。
本義 已過乎中,《泰》已極矣,故三陰翩然而下復,不待富而其類從之,不待戒今而信也。其佔爲有小人合交以害正道,君子所當戒也。陰虛陽實,故凡言不富者,皆陰爻也。
程傳 六四處《泰》之過中,以陰在上,志在下復,上二陰亦志在趨下。“翩翩”,疾飛之貌,四翩翩就下,與其鄰同也。“鄰”,其類也,謂五與上。夫人富而其類從者,爲利也,不富而從者,其志同也。三陰皆在下之物,居上乃失其實,其志皆欲下行,故不富而相從,不待戒告而誠意相合也。夫陰陽之升降,乃時運之《否》、《泰》,或交或散,理之常也。《泰》既過中,則將變矣,聖人於三,尚雲“艱貞”則“有福”,蓋三爲將中,知戒則可何,四已過中矣,理必變也,故專言始終反覆之道。五,《泰》之主,則復言處《泰》之義。
集說 沈氏該曰:四處上體,在近君之位。三陽既進,樂與賢者共之,志同願得,是以不富以鄰,不戒而孚也。
趙氏彥肅曰:從六五下賢,其心休休焉者也。
李氏簡曰:陰氣上升,陽氣下降,乃天地之交《泰》也。上以謙虛接乎下,下以剛直事乎上,上下相孚,乃君臣之交泰也,君臣交泰,則天下泰矣。故下三爻皆以剛直事其上,上三爻皆以謙虛接乎下,四當二卦之交,故發此義。
俞氏琰曰:“翩翩”,降以相從之貌。《易》以陰虛爲不富,六四陰爻,故曰“不富”。
何氏楷曰:此正陰陽交《泰》之爻也。“翩翩”,羣飛而下貌。陰虛陽實,凡言不富者皆陰爻。“鄰”,指五上,四能挾其並居之鄰,相從而下者,以三陰皆欲求陽,故不待教戒,而能以之下孚乎陽也。
案 《傳》義皆以此爻爲小人復來,然以《彖傳》“上下交而其志同”觀之,則四五正當君相之位,下交之主,兩爻《象傳》所謂“中心願也”,中以行願也,則正所謂“志同”者也。爻辭“不富”,與《謙》六五同,皆言其謙虛而不自滿足爾。沈氏趙氏以下諸說,義皆可從。
六五,帝乙歸妹,以祉元吉。
本義 以陰居尊,爲《泰》之主,柔中虛已,下應九二,吉之道也。而“帝乙歸妹” 程傳 史謂湯爲天乙,厥後有帝祖乙,亦賢王也。後又有帝乙。《多士》曰:自成湯至於帝乙,罔不明德恤祀。稱“帝乙”者,未知誰是。以爻義觀之,帝乙制王姬下嫁之禮法者也。自古帝女雖皆下嫁,至帝乙然後製爲禮法,使降其尊貴,以順從其夫也。
六五以陰柔居君位,下應於九二剛明之賢,五能倚任其賢臣而順從之,如帝乙之歸妹然,降其尊而順從於陽,則以之受祉,且元古也。“元吉”,大吉而盡善者也,謂成治《泰》之功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帝女,下嫁之札,至湯而備。湯嫁妹之辭曰:無以天子之富而驕諸侯。陰之從陽,女之順夫,天下之義也。往事爾夫,必以禮義。湯稱天乙。或者亦稱帝乙乎?上六,城復於隍,勿用師,自邑告命,貞吝。
本義 《泰》極而《否》,“城復於隍”之象。戒佔者不可力爭,但可自守,雖得其貞,亦不免於羞吝也。
程傳 掘隍土積累以成城,如治道積累以《泰》。及《泰》之終,將反於《否》,如城土頹圯,復反於隍也。上,《泰》泰之終,六以小人處之,行將否矣。“勿用師”,君之所以能用其衆者,上下之情通心從也。今《泰》之將終,失《泰》之道,上下之情不通矣。民心離散,不從其上,豈可用也?用之則亂。衆既不可用,方自其親近而告命之,雖使所告命者得其正,亦可羞吝。“邑”,所居,謂親近,大率告命必自近始。凡“貞兇”“貞吝”有二義,有貞固守此則兇吝者,有雖得正亦兇吝者,此不雲貞兇而云“貞吝”者,將否而方告命,爲可羞吝,否不由於告命也。
集說 《朱子語類》:問:《泰》卦“無平不陂,無往不復”,與“城復於隍”。曰:此亦事勢之必然,冶久必亂,亂久必治,天下無久而不變之理。子善遂言天下治亂,皆生於人心,治久則人心放肆,故亂因此生。亂極則人心恐懼,故治由此起。曰:固是生於人心,履其運者,必有變化持守之道可也。
案 “貞”者,常也。爻義言當此之時,只可告邑,未可用師。若守常而用師則吝,非以告邑爲可吝也。
總論劉氏定之曰;《泰》取天地交而萬物通,上下交而其志同、故六爻之中,相交之義重。初與四相交,《泰》之始也。故初言“以其匯”,如茅之連茹。四言“以其鄰”,如鳥之連翩,二與五相交,《泰》之中也,故五言人君降其尊貴以任夫臣,二言大臣盡其職任以答夫君。三與上相交,《泰》之終也,故三言平變而爲陂,上言城復而於隍。
蓋君子進而小人退,所以致《泰》也。君委任而臣效忠,所以致《泰》也。抑天運之循環,《泰》極而《否》,有必然者,而保泰之意,隱然有不容不恐懼焉,則平陂城隍,其旨嚴哉!
吳氏曰慎曰:初四以氣類言,二體之始也。三上以時運言,二體之終也。二五以主 否.乾上.坤下程傳 《否序卦》:“泰者通也,物不可以終通,故受之以否。”夫物理往來,通泰之極則必《否》,《否》所以次《泰》也。爲卦天上地下,天地相交,陰陽和暢則爲《泰》。
天處上,地處下,是天地隔絕,不相交通,所以爲《否》也。
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大往小來。
本義 “否”,閉塞也。七月之卦也,正與《泰》反,故曰“匪人”,謂非人道也。
其佔不利於君子之正道。蓋乾往居外,坤來居內。又自漸卦而來,則九往居四,六來居三也。或疑之匪人三字衍文,由《比》六三而誤也。《傳》不特解其義,亦可見。
程傳 天地交而萬物生於中,然後三才備,人爲最靈,故爲萬物之首。凡生天地之中者,皆人道也。天地不交,則不生萬物,是無人道,故曰“匪人”,謂非人道也。消長闔闢,相因而不息,《泰》極則復,《否》極則傾,無常而不變之理,人道豈能無也?既《否》則泰矣。夫上下交通,剛柔和會,君子之道也。否則反是,故“不利君子貞”。
君子正道,否塞不行也。“大往小來”,陽往而陰來也。小人道長、君子道消之象,故爲《否》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否之匪人”者,言否閉之世,非是人道交通之時,故云匪人。
“不利君子貞”者,由小人道長,君子道消,故不利君子爲正也。陽氣往而陰氣來,故云“大往小來”。陽主生息,故稱大。陰主消耗,故稱小。
崔氏憬曰:否,不通也。於不通之時,小人道長,故云“匪”人。君子道消,故“不利君子貞”也。
呂氏大臨曰:否,閉幕而不交也,“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言否閉之世,非其人者,惡直醜正,不利乎君子之守正。
王氏宗傳曰:“匪人”,所謂非君子人也。人非君子,則平時與君子如枘鑿之不相入者,正斯人也。匪人得志,則君子之道,否塞而不行矣。夫正道之在天下。不可以一日無也。今也君子之道,否塞而不得行者,皆“否之匪人”,不利乎貞故也。蓋小人之心,同乎己者則利之,異乎己者則不利也。夫唯彼己之勢,既不相入,故大者往而小者來也。
喬氏中和曰:君子以正自居,隱見隨時,無人而不自得,何不利之有,亦小人不利於君子之貞耳。於是而君子往小人來而天地《否》矣。由《否》而之《泰》焉,天也。
由《泰》而之《否》焉,人也。
初六,拔茅茹以其匯,貞吉亨。
程傳 《泰》與《否》皆取茅爲象者,以羣陽羣陰同在下,有牽連之象也。《泰》之時,則以同徵爲吉。《否》之時,則以同貞爲“亨”。始以內小人外君子爲《否》之義,復以初六否而在下爲君子之道。《易》隨時取義,變動無常。《否》之時,在下者君子也。
否之三陰,上皆有應。在否隔之時,隔絕不相通,故無應義。初六能與其類貞固其節,則處否之吉,而其道之亨也。當否而能進者,小人也,君子則伸道免禍而已。君子進退,未嘗不與其類同也。
集說 王氏弼曰;居《否》之時,動則入邪。三陰同道,皆不可進,故“拔茅茹以類”,“貞”而不諂則“吉亨”。
胡氏瑗曰:《否》之初,是小人道長,君子不可用之時也。時既不可用,則必引類而退,守以正遭,不可求進,然後得其佔而獲亨也。
王氏宗傳曰:《否》之初六雖有其應,然當此之時,上下隔絕而不通,故初六無上應之義,唯其以匯守吾正而已。“吉亨”,《泰》之時爲然也。初六以其類貞,而亦“吉”且“亨”者,詘身以伸道,故無往而不吉,亦無往而不亨也。“吉”,謂免禍。“亨”,謂伸道也。
王氏應麟曰:《泰》之“徵吉”,引其類以有爲;《否》之“貞吉”,潔其身以有待。
案 聖人雖許小人改過,恐無系以吉亭之辭之理,《程傳》及諸家作君子守道者近是。
六二,包承,小人吉,大人否亨。
本義 陰柔而中正,小人而能包容、承順乎君子之象,小人之吉道也。故佔者小人如是則吉,大人則當安守其否,而後道亭。蓋不可以彼包承於我,而自失其守也。
程傳 六二其質則陰柔,其居則中正。以陰柔小人而言,則方否於下,志所包畜者,莊承順乎上,以求濟其否,爲身之利,小人之吉也。大人當否,則以道自處,豈肯枉已屈道,承順於上?唯自守其否而已。身之否,乃其道之亨也。或曰上下不交,何所承乎?曰:正則否矣,小人順上之心,未嘗無也。
集說 楊氏簡曰:小人者之事其上也,包而不敢露,承而不敢拂,故“吉”。若大大人,則否而“亨”。
六三,包羞。
本義 以陰居陽而不中正,小人志於傷善而未能也,故爲”包羞”之象。然以其未發,故無兇咎之戒。
程傳 三以陰柔不中不正而居否,又切近於上,非能守道安命,窮斯濫矣,極小人之情狀者也。其所包畜謀慮邪濫無所不至,可羞恥也。
集說 遊氏酢曰:在下體之上,位浸顯矣。當否之世而不去,忍恥冒處,故謂之“包 郭氏雍曰:尸祿素餐,所謂“包羞”者也。孔子曰:邦無道,轂恥也,其六三之謂與?楊氏簡曰:六三德不如六二,而位益高,捨正從邪,有愧於中,故曰“包羞”。是謂君子中之小人,自古此類良多。
九四,有命無咎,疇離祉。
本義 《否》過中矣,將濟之時也。九四以陽居陰,不極其剛,故其佔爲“有命五咎”,而疇類三陽,皆獲其福也。“命”,謂天命。
程傳 四以陽剛健體,居近君之位,是有濟否之才,而得高位者也。足以輔上濟否,然當君道方否之時,處逼近之地,所惡在居功取忌而已,若能使動必出於君命,威柄一歸於上,則“無咎”,而其志行矣。能使孕皆出於君命,則可以濟時之否,其疇類皆附離其福祉。“離”,麗也。君子道行,則與其類同進,以濟天下之否,“疇離祉”也。小人之進,亦以其類同行。
集說 項氏安世曰:《泰》九三於“無咎”之下言“有福”,《否》九四於“無咎”之下言“疇離扯”者,二爻當天命之變,正君子補過之時也。《泰》之三,知其將變,能修人事以勝之,使在我者無可咎之事,然後可以勿恤小人之孚,而自食君子之福也。
《否》之四,因其當變,能修人事以乘之,有可行之時,而無可咎之事,則不獨爲一己之利,又足爲衆賢之祉也。是二者苟有咎焉,其禍可勝言哉?又曰:《泰》雖極治,以命亂而成《否》,《否》雖極亂,以有命而成《泰》。命者,天之所令,君之所造也。道之廢興,豈非天耶?世之治亂,豈非君耶?胡氏炳文曰:《否》、《泰》之變,皆天也。然《泰》變爲《否》易,故於內卦即言之。《否》變爲《泰》難,故於外卦始言之。
九五,休否,大人吉,其亡其亡,繫於苞桑。
本義 陽剛中正,以居尊位,能休時之否,大人之事也。故此爻之佔,大人遇之則吉,然又當戒懼,如《繫辭傳》所云也。
程傳 五以陽剛中正之德居尊位,故能休息天下之否,“大人”之“吉”也。大人當位,能以其道休息天下之否,以循致於泰。猶未離於否也,故有“其亡”之戒。《否》既休息,漸將反《泰》,不可便爲安肆,當深慮遠戒,常虞否之復來,曰“其亡”矣,“其亡”矣。其“繫於苞桑”,謂爲安固之道,如維繫於“苞桑”也。“桑”之爲物,其根深固。“苞”,謂叢生者,其固尤甚。聖人之戒深矣。漢王允、唐李德裕不知此戒,所以致禍敗也。《繫辭》曰:“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亂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亂,是以身安而國家可保也。”集說 《朱子語類》:問:九五“其亡其亡,繫於苞桑”如何?曰:有戒懼危亡之心,則便有苞桑系固之象。蓋能戒懼危亡,則如繫於苞桑,堅固不拔矣。如此說,則象 上九,傾否,先否後喜。
本義 以陽剛居否極,能傾時之否者也,其佔爲“先否後喜”。
程傳 上九否之終也,物理極而必,反,故《泰》極則《否》,《否》極則《泰》。
上九《否》既極矣,故否道傾覆而變也。先極否也,後傾喜也。《否》傾則《泰》矣,“後喜”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處《否》之極,否道已終,能傾毀其否,故曰“傾否”也。否道未傾之時,是“先否”。已傾之後,其事得通,故曰後有喜也。
王氏宗傳曰:言傾否而不言否傾,人力居多焉。
胡氏炳文曰:以陰柔處《泰》之終,故不能保《泰》,而《泰》復爲《否》。以陽剛處否之終,故卒能傾否,而否復爲《泰》。《否》、《泰》反覆,天乎?人也。
何氏楷曰:“先否後喜”,即先天下而憂、後天下而樂之意,正與“其亡其亡”之君心相似。
同人.乾上.離下程傳 《同人序卦》:“物不可以終否,故受之以同人。”夫天地不交則爲《否》,上下相同則爲《同人》。與《否》義相反,故相次。又世之方否,必與人同力乃能濟,《同人》所以次《否》也。爲卦乾上離下,以二象言之,天在上者也,火之性炎上,與天同也,故爲同人。以二體言之,五居正位,爲乾之主,二爲離之主,二爻以中正相應,上下相同,《同人》之義也。又卦唯一陰,衆陽所欲同,亦《同人》之義也。它卦固有一陰者,在《同人》之時,而二五相應,天火相同,故其義大。
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貞。
本義 離,亦三畫卦之名。一陰麗於二陽之間,故其德爲麗,爲文明,其象爲火,爲日,爲電。《同人》,與人同也。以離遇乾,火上同於天。六二得位得中,而上應九五,又卦唯一陰,而五陽同與之,故爲《同人》。“於野”,謂曠遠而無私也,有亨道矣。以健而行,故能涉川。爲卦內文明而外剛健,六二中正而有應,則君子之道也。佔者能如是則“亨”,而又可涉險,然必其所同合於君子之道,乃爲“利”也。
程傳 “野”,謂曠野,取遠與外之義。夫《同人》者,以天下大同之道,則聖賢大公之心也。常人之同者,以其私意所合,乃暱比之情耳。故必於野,謂不以暱近情之所私,而於郊野曠遠之地,既不繫所私,乃至公大同之道,無遠不同也,其亨可知。能與天下大同,是天下皆同之也。天下皆同,何險阻之不可濟?何艱危之不可亨?故利涉 集說 孔氏穎達曰:《同人》,謂和同於人。“野”,是廣遠之處。借其野名,喻其廣遠,言和同於人,必須寬廣無所不同,用心無私,乃得亨通,故云“同人於野亨”。與人同心,足以涉難,故曰:“利涉大川。”與人和同,易涉邪僻,故“利君於貞”也。
胡氏炳文曰:“同人於野”,其同也大;“利君子貞”,其同也正。與人大同,亨道也,雖大川可涉。然有所同者大,而不出於正者,故又當以正爲本。
蔡氏清曰:大人之道,豈必人人而求與之同哉?亦唯以正而已。正也者,人心之公理也,不期同而自無不同者也。若我既得其正,而彼或不我同,則彼之悖矣,吾何計哉?然同我者已億萬:而不同者僅一二,亦不害其爲大同也。
林氏希元曰:《序卦傳》曰:“與人同者,物必歸焉”。“同人於野”,則物無不應,人無不助,而事無不濟,故“亨”。雖大川之險,亦利於涉矣。然必所同者合於君子之正道,乃爲“於野”而“亨”且利涉。使不以正,雖所同滿天下,竟是私情之合,不足謂之“於野”,又何以致亨而利涉哉。
初九,同人於門,無咎。
本義 《同人》之初,未有私主,以剛在下,無系應,可以“無咎”,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九居《同人》之初,而無系應,是無偏私,《同人》之公者也,故爲出門同人。“出門”,謂在外。在外則無私暱之偏,其同博而公,如此則無過咎也。
集說 王氏弼曰:居《同人》之始,爲《同人》之首者也。無應於上,心無系吝,通夫大同,出門皆同,故曰“同人於門”也。出門同人,誰與爲咎?王氏應麟曰:《同人》之初曰“出門”,《隨》之初曰“出門”,謹于山門之初。則不苟同,不詭隨。
胡氏炳文曰:《同人》與《隨》,皆易溺於私。《隨》必出門而後可以“有功”,《同人》必出門而後可以“無咎”。
六二,同人於宗,吝。
本義 “宗”,黨也。六二雖中且正,然有應於上,不能大同而繫於私,吝之道也,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二與五爲正應,故曰“同人於宗”。“宗”,謂宗黨也。同於所繫應,是有所偏與,在《同人》之道爲私狹矣,故可“吝”。二若陽爻,則爲剛中之德,乃以中道相同,不爲私也。
集說 馮氏當可曰:以卦體言之,則有大同之義;以爻義言之,則示阿黨之戒。
九三,伏戎於莽,升其高陵,三歲不興。
本義 剛而不中,上無正應,欲同於二而非其正,懼九五之見攻,故有此象。
程傳 三以陽居剛而不得中,是剛暴之人也。在《同人》之時,志在於同,卦唯一陰,諸陽之志,皆欲同之,三又與之比,然二以中正之道,與五相應,三以剛強居二五之間,欲奪而同之,然理不直,義不勝,故不敢顯發,伏藏兵戎於林莽之中,懷惡而內負不直,故又畏懼。時升高陵以顧望,如此至於三歲之久,終不敢興。此爻深見小人之情狀,然不曰兇者,既不敢發,故未至兇也。
集說 《朱子語類》:問:“伏戎於莽,升其高陵”如何?曰:只是伏於高陵之草莽中,三歲不敢出。
胡氏炳文曰:卦唯三四不言“同人”,三四有爭奪之象,非同者也。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
本義 剛不中正,又無應與,亦欲同於六二,而爲三所隔,故爲乘墉以攻之象。然以居柔,故有自反而不克攻之象。佔者如是,則是能改過而得吉也。
程傳 四剛而不中正,其志欲同二,亦與五爲仇者也。”墉”,垣。所以限隔也。四切近於五,如隔墉耳。乘其墉欲攻之,知義不直而不克也,苟能自知義之不直而不攻,則爲“吉”也。若肆其邪欲,不能反思義理,妄行攻奪,則其兇大矣。三以剛居剛,故終其強而不能反。四以剛居柔,故有困而能反之義。能反則“吉”矣,畏義而能改,其吉宜矣。
集說 《朱子語類》:問:《同人》三四皆有爭奪之義。曰:三以剛居剛,便迷而不返;四以剛居柔,便有返底道理。《繫辭》雲:“近而不相得則兇”。如初上則各在事外,不相干涉,所以無爭。
項氏安世曰:凡爻言不克者,皆陽居陰位。唯其陽,故有訟有攻。唯其陰,故“不克訟”“弗克攻”。《訟》之九二九四,《同人》之九四,皆是物也。
案 卦名《同人》,而三四兩爻,所以有乖爭之象者,蓋人情同極必異,異極乃復於同,止如治極則亂,亂極乃復於治。此人事分合之端,《易》道循環之理也。卦之內體,自同而異,故“於門”“於宗”,同也。至三而有伏戎之象,則不勝其異矣。外體自異而同,故乘墉而弗克攻,大師而克相遇,漸反其異也。至上而有於郊之象,則復歸於同矣。三四兩爻,正當同而異、異而同之際,故聖人因其爻位爻德以取象。三之所謂敵剛者,敵上也。四之所謂乘墉者,攻初也,蓋既非應則不同,不同則有相敵相攻之象矣。
以爲爭六二之應,而與九五相敵相攻,似非卦意也。
九五,同人先號咷而後笑,大師克相遇。
程傳 九五同於二,而爲三四二陽所隔,五自以義直理勝,故不勝憤抑,至於“號咷”。然邪不勝正,雖爲所隔,終必得合,故“後笑’,也。“大師克相遇”,五與二正應,而二陽非理隔奪,必用大師克勝之,乃得相遇也。雲“大師”、雲“克”者,見二陽之強也。九五君位,而爻不取人君同人之義者,蓋五專以私暱應於二,而失其中正之德,人君當與天下大同,而獨私一人,非君道也。又先隔則號咷,後遇則笑,是私暱之情,非大同之體也。二之在下,尚以同於宗爲“吝”,況人君乎?五既於君道無取,故更不言君道,而明二人同心,不可間隔之義。《繫辭》雲:“君子之道,或出或處,或默或語,二人同心,其利斷金” 。中誠所同,出處語默無不同,天下莫能間也。同者一也,一不可分,分乃二也。一可以通金石,冒水火,無所不能入,故云“其利斷金”。其理至微,故聖人贊之曰:“同心之言,其臭如蘭”,謂其旨意味深長也。
集說 楊氏萬里曰:師莫大於君心,而兵革爲小;克莫難於小人,而敵國爲小。
胡氏炳文曰:同人九五剛中正而有應,故“先號咷而後笑”,《旅》上九剛不中正而無應,故“先笑後號咷”。
吳氏曰慎曰:案《程傳》論九五,非人君大同之道,《本義》不用此意,何也?蓋六二爲《同人》之主,著於宗之吝,所以明大同之道也。至五則取其中正而應,故未合而號咷,既遇而笑樂,非以其私也:故《象傳》明其中直,《彖傳》與其中正而應,《本義》謂其義理所同,豈得以私暱病之哉?案 居尊位而欲下交,居下位而欲獲上,其中必多忌害間隔之者,故此爻之號咷,《鼎》九二之“我仇有疾”,亦論其理如此爾,說《易》者必欲求其爻以實之,則鑿矣。
上九,同人於郊,無悔。
本義 居外無應,物莫與同,然亦可以無悔,故其象佔如此,郊在野之內,未至於曠遠,但荒僻無與同耳。
程傳 “郊”,在外而遠之地。求同者必相親相與,上九居外而無應,終無與同者也。始有同,則至終或有睽悔,處遠而無與,故雖無同亦無悔。雖欲同之,志不遂,而其終無所悔也。
集說 楊氏時曰:“同人於野亨”,上九“同人於郊”,止於“無悔”而已,何也?蓋以一卦言之,則於野無暱比之私焉,故“亨”。上九居卦之外而無應,不同乎人,人亦無同之者,則靜而不通乎物也,故“無悔”而已。
蔡氏淵曰:國外曰”郊”,郊外曰“野”,雖在卦上,猶未出乎卦也,故止曰“郊”。
梁氏寅曰:上無所繫應,而“同人於郊”,則所同者遠,亦無私矣。然猶未能極乎遠,故不能“吉”“亨”,止於“無悔”而已。《象傳》言“志未得”,蓋其所同者未能周於天下,是其志之未遂也。
楊氏文煥曰:“同人於野”則“亨”,“於門”則“無咎”,“於宗”則“吝”,“於郊”則“無悔”。“於宗”不若“於門”,“於門”不若“於郊”,“於郊”不若“於野”,六爻有不能盡卦義者,《同人》是也。
梁氏寅曰:《同人》之道,以大同而不私爲善,故卦之諸爻,或比或應,皆爲同於所近,無大言者。彖言”同人於野”,則能絕其私與,而廓然大公,此其所以“亨”也。
以一卦觀之,由內而至外,初爲“同人於門”,至近也;二爲“同人於宗”,亦近也;至上而“同人於郊”,則遠矣,然未如野之尤遠也。“同人於野”,豈非超出於家邑之外乎?二爲《同人》之主,而不能大同,故其有應者,乃所以爲“吝”。初上雖“無咎”、“無悔”,然終不若“於野”之“亨”也。聖人以四海爲一家,中國爲一人,而情無不孚,恩無不洽者,豈非“同人於野’之意哉!
大有.離上.乾下程傳 《大有序卦》:“與人同者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夫與人同者,物之所歸也,《大有》所以次《同人》也。爲卦火在天上,火之處高,其明及遠,萬物之衆,無不照見,爲《大有》之象。又一柔居尊,衆陽並應,居尊執柔,物之所歸也。上下應之,爲《大有》之義。《大有》,盛大豐有也。
大有 元亨。
本義 《大有》,所有之大也。離居乾上,火在天上,無所不照。又六五一陰居尊得中,而五陽應之,故爲《大有》。乾健離明,居尊應天,有亨之道。佔者有其德,則大善而亨也。
程傳 卦之纔可以“元亨”也。凡卦德,有卦名自有其義者,如《比》吉、《謙》亨是也;有因其卦義便爲訓戒者,如“師貞丈人吉”、”同人於野亨”是也;有以其卦才而言者,“大有元亨”是也。由剛健文明應天時行,故能“元亨”也。
集說 鄭氏汝諧曰:陽爲大,陰爲小,一陰居尊,而爲五陽所歸,所有者大也。大非陰柔所能有也,必沖虛不自滿者能有之。六五明體而虛中,所以爲《大有》,所以爲“元亨”。若直以大有爲富有盛大,則失其義矣。
邱氏富國曰:一陰在上卦之中,而五陽宗之,諸爻之有,皆六五之有也,豈不大哉?唯其所有者大、故其亨亦大也。
案 《比》以九居五,視《大有》之六五爲優矣。然《比》之應之者,五陰也,則 初九,無交害,匪咎,艱則無咎。
本義 雖當《大有》之時,然以陽居下,上無系應,而在事初,未涉乎害者也,何咎之有?然亦必艱以處之則無咎,戒佔者宜如是也。
程傳 九居《大有》之初,未至於盛,處甲無應與,未有驕盈之失,故“無交害”,末涉於害也。大。凡富有鮮不有害,以子貢之賢,未能盡免,況其下者乎?“匪咎,艱則無咎”,言富有本匪有咎也,人因富有自爲咎耳。若能享富有而知難處,則自“無咎”也。處富有而不能思艱兢畏,則驕侈之心生矣,所以有咎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當《大有》之時,反易有害。初陽在下,未與物接,所以未涉於害也,何咎之有?然以爲“匪咎”而以易心處之,反有咎矣。“無交害”,大有之初如此;“艱則無咎”,大有自初至終皆當如此。
九二,大車以載。有攸往,無咎。
本義 剛中在下,得應乎上,爲大車以載之象。有所往而如是,可“無咎”矣。佔者必有此德,乃應其佔也。
程傳 九以陽剛居二,爲六五之君所倚任。剛健則才勝,居柔則謙順,得中則無過,其才如此,所以能勝《大有》之任。如大車之材強壯,能勝載重物也。可以任重行遠,故“有攸往”而“無咎”也。《大有》豐盛之時,有而未極,故以二之才,可“往”而“無咎”。至於盛極,則不可以往矣。
集說王氏弼曰:任重而不危。
九三,公用亨於天於,小人弗克。
本義 “亨”,《春秋傳》作享,謂朝獻也。古者亨通之亨,享獻之享,烹飪之烹,皆作亨字。九三居下之上,公侯之象。剛而得正,上有六五之君,虛中不賢,故爲“亨於天子”之象。佔者有其德,則其佔如是。小人無剛正之德,則雖得此爻,不能當也。
程傳 三居下體之上,在下而居人上,諸侯人君之象也。公侯上承天子,天子居天下之尊,“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在下者伺敢專其有。凡土地之富,人民之衆,皆王者之有也,此理之正也。故三當大有之時,居諸侯之位,有其富盛,必有亨通乎天子,謂以其有爲天子之有也,乃人臣之常義也。若小人處之,則專其富有以爲私,不知公以奉上之道,故曰“小人弗克”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古文無亨字,亨享烹並通用。如“公用亨於天子”解作亨字便不是。又曰:亨享二字,據《說文》本是一字,故《易》中多互用,如“王用亨於岐山”,亦當爲享,如“王用享於帝”之雲也。字畫音韻,是經中淺事,故先儒得其大 九四,匪其彭,無咎。
本義 彭字音義未詳,《程傳》曰盛貌,理或當然。六五柔中之君,九四以剛近之,有僭逼之嫌,然以其處柔也,故有不極其盛之象,而得“無咎”,戒佔者宜如是也。
程傳 九四居大有之時,已過中矣,是《大有》之盛者也,過盛則兇咎所由生也,故處之之道,“匪其彭”則得“無咎”,謂能謙損,不處其太盛則得“無咎”也。四近君之高位,苟處太盛則致兇咎。彭,盛多之貌。《詩載驅》雲:“汶水湯湯,行人彭彭, ”行人盛多之狀。《雅大明》雲:“駟騵彭彭,”言武王戎馬之盛也。
集說 沈氏該曰:以剛處柔,謙以自居,而懼以戒其盛,得明哲保身之義,故“無咎”也。
六五,厥孚交如,威如,吉。
本義 《大有》之世,柔順而中,以處尊位,虛己以應九二之賢,而上下歸之,是其孚信之交也。然君道貴剛,太柔則廢,當以威濟之則吉,故其象佔如此,亦戒辭也。
程傳 六五當《大有》之時居君位,虛中爲孚信之象。人君執柔守中,而以孚信接於下,則下亦盡其信誠以事於上。上下孚信相交也。以柔居尊位,當《大有》之時,人心安易,若專尚柔順,則陵慢生矣,故必“威如”則“吉”。“威如”,有威嚴之謂也。
既以柔和孚信接於下,衆志說從,又有威嚴使之有畏,善處有者也,吉可知矣。
集說 俞氏琰曰:既有誠信以接下而人信之,又有威嚴以自重而人畏之,爲《大有》之君,而剛柔得宜如此,故“吉”。
上九,自天祜之,吉無不利。
本義 《大有》之世,以剛居上,而能下從六五,是能履信思順而尚賢也。滿而不溢,故其佔如此。
程傳 上九在卦之終,居五位之地,是《大有》之極,而不居其有者也。處離之上,明之極也。唯至明所以不居其有,不至於過極也。有極而不處,則無盈滿之災,能順乎理者也。五之孚信而履其上,爲蹈履誠信之義。五有文明之德,上能降志以應之,爲尚賢崇善之義。其處如此,合道之至也,自當享其福慶,“自天祐之”。行順乎天而獲天祐,故所往皆“吉”,無所不利也。
集說 郭氏雍曰:《繫辭》曰:“祐者助也,天之所助者順也,人之所助者信也,履信思乎順,又以尚賢也。”六五之君實盡此,而言於上九者,蓋言《大有》之吉,以此終也。故《象》曰“大有上吉”,則知此吉《大有》之吉也,非止上九之言也。
鄭氏汝諧曰:“履信”思順,又以“尚賢”,蓋言五也。五“厥孚交如”,“履信”也。
居尊用柔,思順也。上九在上,“尚賢”也。五獲天之祐,“吉無不利”,由其有是也。
言五而系之上,何也?五成卦之主,上其終也。五之德宜獲是福,於終可驗也。《易》 王氏宗傳曰:六五以一柔有五剛,上九獨在五上,五能尚之,《繫辭傳》所謂“又以尚賢”,則上九是也。祐之自天,“吉無不利”,謂《大有》至此,愈有隆而無替也。
然則當《大有》之極,莫大於得天。而所以得天,又莫大於尚賢也。
胡氏炳文曰:《小畜》上九,畜之終也。其佔曰“厲”曰“兇”,承六四言也。《大有》上九,有之終也。其佔“吉無不利”,承六五言也,《小畜》一陰畜衆陽,故其終也如彼。《大有》一陰有衆陽,故其終也如此。君臣大分,豈不明哉?蓋五之“厥孚”,“履信”也,柔中思順也;尚上九之一陽,“尚賢”也。所以其終也,“自天祐之,吉無不利”也。
案 《傳》義皆以“履信”思順“尚賢”爲上九之事,然《易》中以上爻終五爻之義者甚多,如《師》之“大君有命”,《離》之“王用出徵”,《解》之“公用射隼”,皆非以上爻爲王公也。《蒙》五爻而終其義爾,郭氏、鄭氏、王氏之說,皆與卦意、爻義合,胡氏最爲恪守《本義》者,於此獨從郭氏諸說,則亦未允於心故也。
謙.坤上.艮下程傳 《謙序卦》:“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謙。”其有既大,不可至於盈滿,必在謙損,故《大有》之後,受之以《謙》也。爲封坤上艮下,地中有山也。地體卑下,山高大之物,而居地之下,謙之象也。以崇高之德,而處卑之下,謙之義也。
謙,亨,君子有終。
本義 謙者有而不居之義,止乎內而順乎外,謙之意也。山至高而地至卑,乃屈而止於其下,謙之象也。佔者如是,則亨通而有終矣。有終謂先屈而後伸也。
程傳 謙有亨之道也,有其德而不居謂之謙。人以謙巽自處,何往而不亨乎?君子有終,君子志存乎說謙巽,達理故樂天而不競,內充故退讓而不矜,安履乎謙,終身不易,自卑而人益尊之,自晦而德益光顯,此所謂“君子有終”也。在小人則有欲必競,有德必伐,雖使勉慕于謙,亦不能安行而固守,不能有終也。
集說 馮氏椅曰:一陽五陰之卦,其立象也,一陽在上下者爲《剝》、《復》,象陽氣之消長也;在中者爲《師》、《比》,象衆之所歸也;至於三四在二體之際,當六畫之中,故以其自上而退處於下者爲《謙》,自下而奮出乎上者爲《豫》。此觀畫立象之本指也。
案 《傳》義釋卦名,皆不取九三之義,實則成卦之由,在於九三,以《豫》卦反觀可見也。夫子《彖傳》所以不舉者,因周公爻辭與彖辭同,則三爲成卦之主,其義易見爾。馮氏之說,可相補備。
初六,謙謙君子,用涉大川,吉。
本義 以柔處下,謙之至也,君子之行也。以此涉難,何往不濟,故佔者如是,則利以涉川也。
程傳 初六以柔順處《謙》,又居一卦之下,爲自處卑下之至,謙而又謙也,故曰“謙謙”。能如是者,君子也,自處至謙,衆所共與也,雖用涉險難,亦無患害,況居平易乎?何所不吉也?初處謙而以柔居下,得無過於謙乎?曰:柔居下乃其常也,但見其謙之至,故爲“謙謙”,未見其失也。
集說 苟氏爽曰:初最在下,故曰“謙謙”也。
胡氏一桂曰:“涉川”貴於遲重,不貴於急速,用謙謙之道以“涉川”,只是謙退居 胡氏炳文曰:《謙》主九三,故三爻辭與卦辭皆稱“君子有終”。初亦曰“君子”,何也?三在下卦之上,“勞”而能“謙”,在上之君子也。初在下卦之下,謙而又謙,在下之君子也。在上者尊而光,在下者卑而不可踰,皆所以爲君於之終也。“用涉大川,吉”,雖用以濟患可也,況平居乎?六二,鳴謙,貞吉。
本義 柔順中正,以謙有聞,正而且吉者也,故其佔如此。
程傳 二以柔順居中,是爲謙德積於中。謙德充積於中,故發於外,見於聲音顏色,故曰“鳴謙”。居中得正,有中正之德也,故云“貞吉”。凡“貞吉”,有爲貞且古者,有爲得貞則吉者,六二之“貞吉”,所自有也。
集說 蘇氏軾曰:雄鳴則雌應,故《易》以陰陽唱和寄之於嗚。《謙》之所以爲謙者三,六二其鄰也,上九其配也,故皆和之而鳴于謙。
九三,勞謙,君子有終,吉。
本義 卦唯一陽,居下之上,剛而得正,上下所歸,有功勞而能謙,尤人所難,故“有終”而“吉”。佔者如是,則如其應矣。
程傳 三以陽剛之德而居下體,爲衆陰所宗,履得其位,爲下之上,是上爲君所任,下爲衆所從,有功勞而持謙德者也,故曰”勞謙”。古之人有當之者,周公是也。身當天下之大任,上奉幼弱之主,謙恭自牧,夔夔如畏然,可謂有勞而能謙矣。既能“勞謙”,又須君子行之“有終”則“吉”。夫樂高喜勝,人之常情,平時能謙,固已鮮矣,況有功勞可尊乎?雖使知謙之善,勉而爲之,若矜負之心不忘,則不能常久,欲其有終,不可得也。唯君子安履謙順,乃其常行,故久而不變,乃所謂有終,有終則吉也。九三以剛居正,能終者也。此爻之德最盛,故象辭特重。
集說 王氏弼曰:處下體之極,履得其位,上下無陽以分其民,衆陰所宗,尊莫先焉。上承下接,“勞謙”匪懈,是以“吉”也。
王氏宗傳曰:《謙》之成卦,在此一爻,故卦之德曰“君子有終”,而九三實當之。
胡氏炳文曰:文王卦辭,曰“謙:亨,君子有終”,周公於三之爻辭,山“吉”代亨字,謙之上加一“勞”字,蓋謙非難,勞而能謙爲難,九三之勞,當在上位,而位止於下,所謂勞而能謙者也。《乾》之三以“君子”稱,《坤》之三以“有終”言,《謙》之三兼乾坤之佔辭。蓋所謂“勞”者,即乾之“終日乾乾”,而《謙》則又坤之“含章”也。
吳氏曰慎曰:諸儒皆以“君子有終”爲句,然據初六“謙謙君子”,則此爻當“勞謙君子”爲句,《象傳》明矣。
六四,無不利,強謙。
本義 柔而得正,上而能下,其佔“無不利”矣。然居九三之上,故戒以更當發揮 程傳 四居上體,切近君位,六五之君,又以謙柔自處,九三又有大功德,爲上所任,衆所宗,而己居其上,當恭畏以奉謙德之君,卑巽以讓勞謙之臣,動作施爲,無所不利於“撝謙”也。“撝”,施布之象,如人手之抽也。動息進退,必施其謙,蓋居多懼之地,又在賢臣之上故也。
集說 梁氏寅曰:六四柔而得正,上而能下,可謂謙矣,“無不利”矣。然處近君之地,在功臣之上,故戒以更當發揮其謙也。世之人臣,固有執柔守正,不與物競者矣。
然或暗於事理。辭受失宜,無功而受其祿,無實而處其名,若是者失謙之道矣,不可以不戒也。
案 “無不利撝謙”,《本義》作兩句,《程傳》作一句,觀夫子《象傳》,則程說近是。
六五,不富以其鄰,利用侵伐,無不利。
本義 以柔居尊,在上而能謙者也,故爲不富而能以具鄰之象,蓋從之者衆矣。猶有未服者,則利以徵之,而於他事亦無不利。人有是德,則如其佔也。
程傳 富者衆之所歸,唯財爲能聚人。五以君位之尊,而執謙順以接於下,衆所歸也,故不富而能有其鄰也。“鄰”,近也。“不富”而得人之親也。爲人君而持謙順,天下所歸心也。然君道不可專尚謙柔,必須威武相濟,然後能懷服天下,故“利用”行“侵伐”也。威德並著,然後盡君道之宜,而無所不利也。蓋五之謙柔,當防於過,故發此義。
集說 楊氏萬里曰:五以君上之尊,體謙柔之德,欲然不有其崇高富貴之勢,此一卦謙德之盛也。推不富之心,則其臣鄰翕然,焉往不利哉?“利用侵伐”,姑舉其大者。
胡氏炳文曰:謙之一字,自禹徵有苗,而伯益發之,六五一爻不言謙,而曰“利用侵伐”,何也?蓋不富者,六五虛中而能謙也;以其鄰者,衆莫不服五之謙也。如此而猶有不服者,則徵之固宜。
上六,鳴謙,利用行師,徵邑國。
本義 謙極有聞,人之所與,故可用行師。然以其質柔而無位,故可以徵己之邑國而已。
程傳六以柔處柔順之極,又處《謙》之極,極乎謙者也。以極謙而反居高,未得遂其謙之志,故至發於聲音。又柔處謙之極,亦必見於聲色,故曰“鳴謙”。雖居無位之地,非任天下之事。然人之行己,必須剛柔相濟。上,《謙》之極也,至於太甚,則反爲過矣,故利在以剛武自治。“邑國”,己之私有。“行師”,謂用剛武。“徵邑國”,謂自治其私。
集說 楊氏時曰:君子行有不得,則反求諸己,故曰“利用行師徵邑國”也。“邑國”,私於己者也。“徵邑國”,自治也。不用剛克而能勝己之私者,未之有也。
《朱子語類》:問:《謙》是不與人爭,如何?五上二爻,皆言“利用侵伐”,“利用行師”。曰:老子言大國下小國,則取小國,小國下大國,則取大國。又言抗兵相加,哀者勝矣。大抵謙自是用兵之道,只退處一步耳,如必也臨事而懼,皆是此意。
何氏楷曰:所徵止於“邑國”,毋敢侵伐,亦《謙》之象。
總論王氏弼曰:夫“吉凶悔吝,生乎動者也”。動之所起,興於利者也。故飲食必有訟,訟必有衆起,未有居衆人之所惡,而爲動者所害;處不競之地,而爲爭者所奪。
是以六爻雖有失位無應乘剛,而皆無兇咎悔吝者,以《謙》爲主也。謙“尊而光”卑而不可踰,信矣哉!
胡氏一桂曰:《謙》一卦,下三爻皆吉而無兇,上三爻皆利而無害,《易》中吉利,罕有若是純全者,《謙》之效固如此。
豫.震上.坤下程傳 《豫序卦》:“有大而能謙必豫,故受之以豫。”承二卦之義而爲次也。有既大而能謙,則有豫樂也。豫者,安和悅樂之義。爲卦震上坤下,順動之象,動而和順,是以《豫》也。九四爲動之主,上下羣陰所共應也。坤又承之以順,是以動而上下順應,故爲和豫之義。以二象言之,雷出於地上,陽始潛閉於地中,及其動而出地,奮發其聲,通暢和豫,故爲豫也。
豫,利建侯行師。
本義 豫,和樂也,人心和樂,以應其上也。九四一陽,上下應之。其志得行,又以坤遇震爲順以動,故其卦爲《豫》,而其佔利以立君用師也。
程傳 豫,順而動也。豫之義,所利在於“建侯”“行師”。夫建侯樹屏,所以共安天下。諸侯和順,則萬民悅服;兵師之興,衆心和悅則順從而有功。故悅豫之道,利於建侯行師也。又上動而下順,諸侯從王,師衆順令之象。君萬邦,聚大衆,非和悅不能使之服從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謂之豫者,取逸豫之義。以和順而動,動不違衆,衆皆悅豫,故謂之豫也。動而衆悅,故利建侯。以順而動,故可以“行師”也。
邱氏富國曰:《屯》有震無坤,則言“建侯”而不言“行師”,《謙》有坤無震,則言“行師”而不言“建侯”,此合震坤成卦,故兼之。
初六,鳴豫,兇。
本義 陰柔小人,上有強援,得時主事,故不勝其豫而以自鳴,兇之道也,故其佔程傳 初六以陰柔居下,四,《豫》之主也,而應之,是不中正之小人,處豫而爲上所寵,其志意滿極,不勝其豫,至發於聲音。輕淺如是,必至於兇也。“鳴”,發於聲也。
集說 石氏介曰:四爲《豫》之主,初與之相應,小人得志,必極其情慾以至於兇,形於聲鳴,豫之甚也。
蘇氏軾曰:所以爲《豫》者四也,而初和之,故曰“鳴”。己無以自樂,而恃其配以爲樂,不得不兇。
王氏應麟曰:“鳴謙”則“吉”,“鳴豫”則“兇”。“鳴”者,心聲之發也。
龔氏煥曰:《豫》之初六,即《謙》上六之反對,故《謙》上六曰“鳴謙”,《豫》初六曰“鳴豫”。《謙》之上六應九三,故“鳴其謙”。《豫》之初六應九四,故不勝其豫以自鳴。《謙》而鳴則“吉”,《豫》而鳴則“兇”。
六二,介於石,不終日,貞吉。
本義 《豫》雖主樂,然易以溺人,溺則反而憂矣。卦獨此爻中而得正,是上下皆溺於豫,而獨能以中正自守,其介如石也。其德安靜而堅確,故其思慮明審,不俟終日,而見凡事之幾微也。《大學》曰:安而後能慮,慮而後能得,意正如此。佔者如是,則正而吉矣。
程傳 逸豫之道,放則失正,故《豫》之諸爻,多不得正,才與時合也。唯六二一爻處中正,又無應,爲自守之象。當豫之時,扭能以中正自守,可謂特立之操,是其節介如石之堅也。“介於石”,其介如石也。人之於豫樂,心悅之,故遲遲遂至於耽戀不能已也。二以中正自守,其介如石,其去之速,不俟終日,故“貞”正而“吉”也。處豫不可安且久也,久則溺矣。如二可謂見幾而作者也。夫子因二之見幾,而極言知幾之道,曰:“知幾其神乎,君子上交不諂,下交不瀆,其知幾乎!幾者,動之微,吉之先見者也。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易》曰:‘介於石,不終日,貞吉。”介如石焉,寧用終日,斷可識矣。君子知微知彰,知柔知剛,萬夫之望”。夫見事之幾微者,其神妙矣乎!君子上交不至於諂,下交不至於瀆者,蓋知幾也。不知幾,則至於過而不已。交於上以恭巽,故過則爲諂。交於下以和易,故過則爲瀆。君子見於幾微,故不至於過也。
所謂幾者,始動之微也,吉凶之端,可先見而末著者也。獨言吉者,見之於先,豈復至有兇也?君子明哲,見事之幾微,故能其介如石,其守既堅,則不惑而明,見幾而動,豈俟終日也?斷,別也,其判別可見矣。微與彰,柔與剛,相對者也,君子見微則知彰矣,見柔則知剛矣。知幾如是,衆所仰也,故贊之曰“萬人之望”。
集說 王氏宗傳曰:凡人之情,於逸豫之事,心焉悅之,必至於耽戀而不捨,何者?有所溺故也。唯知幾之君子,其視樂豫之事,如將浼已,斷而識之,速而去之,又豈俟終日也哉?此其所以當《豫》之時而獲吉也。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
本義 “盱”,上視也。陰不中正,而近於四,四爲卦主,故六三上視於四,而下溺於豫,宜有悔者也,故其象如此,而其佔爲事當速悔,若悔之遲,則必有悔也。
程傳 六三陰而居陽,不中不正之人也。以不中正而處豫,動皆有悔。“盱”,上視也,上瞻望於四,則以不中正不爲四所取,故有“悔”也。四,《豫》之主,與之切近,苟遲遲而不前,則見棄絕,亦有悔也。蓋處身不正,進退皆有悔吝。當如之何?在正身而已。君子處己有道,以禮制心,雖處豫時不失中正,故無悔也。
集說 郭氏忠孝曰:處《豫》之道,戒在不能自立,而優遊無斷,睢盱上視而悅之,非介於石者也。遲疑而有待,非“不終日”者也。
胡氏炳文曰:二中而得正,三陰不中正。故“盱豫”與介石相反,“遲”與“不終日”相反,中正與不中正故也。六三雖柔,其位則陽,猶有能悔之意,然悔之速可也,“悔”之“遲”,則又必“有悔”矣。
九四,由豫,大有得,匆疑,朋盍簪。
本義 九四,卦之所由以爲《豫》者也,故其象如此,而其佔爲“大有得”,然又當至誠不疑,則朋類合而從之矣,故又因而戒之。“簪”,聚也,又速也。
程傳 《豫》之所以爲豫者,由九四也,爲動之主,動而衆陰悅順,爲豫之義。四,大臣之位,六五之君順從之,以陽剛而任上之事,豫之所由也,故云“由豫”。“大有得”,言得大行其志,以致天下之豫也。“勿疑,朋盍簪”,四居大臣之位,承柔弱之君,而當天下之任,危疑之地也,獨當上之倚任,而下無同德之助,所以疑也。唯當盡其至誠,勿有疑慮,則朋類自當盍聚。夫欲上下之信,唯至誠而已。苟盡其至誠,則何患乎其無助也?簪,聚也,簪之名簪,取聚發也。或曰:卦唯一陽,安得同德之助?曰:居上位而至誠求助,理必得之。《姤》之九五曰“有隕自天”是也。四以陽剛迫近君位,而專主乎豫,聖人宜爲之戒,而不然者,《豫》,和順之道也。由和順之道,不失爲臣之正也。
如此而專主於豫,乃是任天下之事,而致時於豫者也,故唯戒以至誠勿疑。
集說 侯氏行果曰:爲《豫》爲主,衆陰所宗,莫不由之,以得其逸。體剛心直,志不懷疑,故得羣物依歸,朋從大合,若以簪篸之固括也。
耿氏南仲曰:九四爲震之主,以象言之,萬物莫不由雷以豫;以爻言之,五陰莫不由陽以豫,是以“大有得”也。“大有得”而“勿疑”,乃能協衆力以安其上,猶簪之總衆發以安其冠。若自疑則衆斯睽矣,未聞疑事而有功者也。
梁氏寅曰:“由豫”者,言人心之和豫,由四而致也。處近君之地,以剛而能柔, 蔡氏清曰:九四“由豫大有得”矣,又必戒以“勿疑明盍簪”者,誠心由豫任大責重,難以獨力,必得同德者以自輔。自古以聖哲之資,而居元臣之任者,如舜則舉八元八凱,伊尹周公,皆有俊義又吉人之助,諸葛孔明亦必開誠心以來諸賢之益,聖人命辭之意深矣哉!
何氏楷曰:“簪”,聚也。簪之名簪,取聚發也。或謂古冠服無簪,按《鹽鐵論》,神禹治水,遺簪不顧,非簪而伺?即弁服之笄是也。
六五,貞疾,恆不死。
本義 當《豫》之時,以柔居尊,沈溺於豫,又乘九四之剛,衆不附而處勢危,故爲“貞疾”之象。然以其得中,故又爲常不死之象。即象而觀,佔在其中矣。
程傳 六五以陰柔居君位,當《豫》之時,沈溺於豫,不能自立者也。權之所主,衆之所歸,皆在於四。四之陽剛得衆,非耽惑柔弱之君所能制也,乃柔弱不能自立之君,受制於專權之臣也,居得君位,貞也;受制於下,有疾苦也。六五尊位,權雖失而位末亡也,故云貞疾恆不死。言貞而有疾,常疾而不死,如漢魏末世之君也。人君致危亡之道非一,而以豫爲多。在四不言失正,由於五乃見其強逼者,四本無失,故於四言大臣任天下之事之義,於五則言柔順居尊、不能自立、威權去己之義,各據爻以取義,故不同也。若五不失君道,而四主於豫,乃是任得其人,安亨其功,如太甲成王也。《蒙》亦以陰居尊位,二以陽爲《蒙》之主,然彼吉而此疾者,時不同也。童蒙而資之於人,宜也;耽豫而失之於人,危亡之道也。故《蒙》相應,則倚任者也;《豫》相遇,則失權者也。又上下之心,專歸於四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當逸豫之時,恣驕侈之慾,宜其死於安樂有餘也。然乘九四之剛,恃以拂弼於己,故得恆不死也。孟子曰:入則無法家拂士,出則無敵國外患者,國恆亡,然後知生於憂患,而死於安樂也。則六五之得九四,得法家拂士也。故雖當豫之時,不得以縱其所樂。唯不得以縱其所樂,則恆不死,宜也。夫當豫之時,而不爲豫者,以正自守也,六二是也。當豫之時,而不得豫者,見正於人也,六五是也。此《豫》之六爻,唯六二、六五,所以不言豫焉。
何氏楷曰:六五以柔居尊,當豫之時,易於沈溺,必戰兢畏惕,常如疾病在身,乃得恆而不死,所謂生於憂患者也。
案 王氏、何氏說,深得爻義。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
本義 以陰柔居豫極,爲昏冥於豫之象。以其動作,故又爲其事雖成,而能有渝之象。戒佔者如是,則能補過而無咎,所以廣遷善之門也。
程傳 上六陰柔,非有中正之德,以陰居上,不正也,而當豫極之時。以君子居斯 集說 王氏應麟曰:冥於豫而勉其有渝,開遷善之門也;冥於升而勉其不息,回進善之機也。
案 “貞疾”與“成有渝”兩爻之義,亦相爲首尾,如人之耽於逸樂,而不能節其飲食起居者,是致死之道也。苟使縱其欲而無病,則將一病不支,而亡也無日矢。唯其常有疾也,故常能憂懼儆戒而得不死也。然所貴乎憂懼儆戒者,以其能改變爾。向也耽於逸樂,昏冥而不悟,殆將習與性成矣。今乃一變所爲,而節飲食,慎起居,則可以復得其性命之理,豈獨不死而已乎?故於五不言無咎,而於上言之,所以終卦義而垂至戒也。
隨.兌上.震下程傳 《隨序卦》:“豫必有隨,故受之以隨。”夫悅豫之道,物所隨也,《隨》所以次《豫》也。爲卦兌上震下,兌爲說,震爲動,說而動,動而說,皆隨之義。女,隨人者也。以少女從長男,隨之義也。又震爲雷,兌爲澤,雷震於澤中,澤隨而動,《隨》之象也。又以卦變言之,乾之上來居坤之下,坤之初往居乾之上,陽來下於陰也。以陽下陰,陰必說隨,爲隨之義。凡成卦既取二體之義,又有取爻義者,復有更取卦變之義者,如《隨》之取義,尤爲詳備。
隨,元亨,利貞,無咎。
本義 “隨”,從也。以卦變言之,本自困卦九來居初,又自《噬嗑》九來居五,而自《未濟》來者,兼此二變,皆剛來隨柔之義。以二體言之,爲此動而彼說,亦隨之義。故爲《隨》。己能隨物,物來隨己,彼此相從,其通易矣,故其佔爲“元亨”。然必利於貞,乃得“無咎”。若所隨不正,則雖大亨而不免於有咎矣。《春秋傳》穆姜曰:“有是四德,隨而無咎,我皆無之,豈隨也哉”。今按四德雖非本義,然其下云云,深得佔法之意。
程傳 隨之道。可以致大亨也。君子之道,爲衆所隨,與己隨於人,及臨事擇所隨,皆隨也。隨得其道,則可以致大亨也。凡人君之從善,臣下之奉命,學者之徙義,臨事而從長,皆隨也。隨之道,利在於貞正。隨得其正,然後能大亨而“無咎”。失其正則有咎矣,豈能亨乎?集說 石氏介曰:凡隨之義,可隨則隨。若唯隨之務,不以正道,安得亨乎?案 以二體言之,震剛下兌柔;以卦畫言之,剛爻下於柔爻,六十四卦中唯此一卦,此卦名爲《隨》之第一義也。其象則如此貴下賤,以多問於寡,乃堯舜所謂捨己從人者, 初九,官有渝,貞吉,出門交有功。
本義 卦以物隨爲義,爻以隨物爲義。初九以陽居下,爲震之主,卦之所以爲隨者也。既有所隨,則有所偏主而變其常矣。唯得其正則吉,又當出門以交,不私其隨,則有功也。故其象佔如此,亦因以戒之。
程傳 九居隨時而震體,且動之主,有所隨者也。“官”,主守也。既有所隨,是其所主守有變易也,故曰“官有渝”。“貞吉”,所隨得正則吉也。有渝而不得正,乃過動也。“出門交有功”,人心所從,多所親愛者也。常人之情,愛之則見其是,惡之則見其非,故妻孥之言,雖失而多從,所憎之言,雖善爲惡也。苟以親愛而隨之,則是私情所與,豈合正理?故出門而交,則有功也。“出門”,謂非私暱。交不以私,故其隨當而有功。
集說 孔氏穎達曰:人心所主謂之官。渝,變也。初九無應,無所偏系,可隨則隨,是所執之志能渝變也。唯正是從,故貞吉也。所隨不以私,見善則往隨之,以此出門,交獲其功。
房氏喬曰:出門有功,先擇後交。
石氏介曰:陽在二陰之下,以剛下柔,孰不從之?故出門則人從之。
《朱子語類》:問:初九“官有渝,貞吉,出門交有功”,官是主字之義,是一卦之主首,變得正便吉,不正便兇。口,是如此。
張氏清子曰:“官”,主也。“渝”,變也。當隨之初,剛來下柔,爲震之主,震,動也,官有渝,是主守有變動之象。隨時而動,有所變易,不能保其無偏也,故必變而從正則吉。出門而交,即“同人於門”之意。得隨之正而不牽於私,則有功而無失矣。
俞氏琰曰:《隨》之六爻,專取相比相隨,不取其應。初九震體,震以剛爻爲主,官也。官雖貴乎有守,然處隨之時,不可守常而不知變也。變者何?趨時從權,不以主自居也,故曰“官有渝”。初九乃成卦之主爻,主不可以隨人,故不言隨而言交。系者,隨而攀戀不捨之義。六二、六三、上六,其性皆陰柔,而攀戀相隨不捨,故皆言系。
案 剛爲陰主,故曰“官”,夫陽爲主而陰隨之者,正也。今以剛而下柔,是其變也,故曰“官有渝”。然當隨而隨,變而不失其正者也,故可以得佔,而“出門交有功”。
六二,系小子,失丈夫。
本義 初陽在下而近,五陽正應而遠,二陰柔不能自守,以須正應,故其象如此,兇吝可知,不假言矣。
程傳 二應五而比初,隨先於近,柔不能固守,故爲之戒雲:若“系小子”則“失丈夫”也。初陽在下,小子也;五正應在上,丈夫也。二若志繫於初,則失九五之正應, 六三,系丈夫,失小子。隨有求得,利居貞。
本義 “丈夫”,謂九四。“小於”亦謂初也。三近系四,而失於初,其象與六二正相反。四陽當任而己隨之,有求必得。然非正應,故有不正而爲邪媚之嫌。故其佔如此,而又戒以居貞也。
程傳 “丈夫”,九四也。“小於”,初也。陽之在上者,丈夫也。居下者,小於也。
三雖與初同體而切近於四,故繫於四也。大抵陰柔不能自立,常親系於所近者。上繫於四,故下失於初。舍初從上,得隨之宜也。上隨則善也,如昏之隨明,事之從善,上隨也。背是從非,舍明逐暗,下隨也。四亦無應,無隨之者也。近得三之隨,必與之親善,故三之隨四,有求必得也。人之隨於上而上與之,是得所求也。又凡所求者可得也,雖然,固不可非理枉道以隨於上,苟取愛說以遂所求,如此乃小人邪諂趨利之爲也,故云“利居貞”。自處於正,則所謂有求而必得者,乃正事,君子之隨也。
集說 虞氏翻曰:陰隨陽,三之上無應,上繫於四,失初小子,故“系丈夫,失小子”。
王氏弼曰:雖體下卦,二己據初,將何所附?故舍初系四,志在丈夫。四俱無應,亦欲於己隨之,則得其所求矣,故曰“隨有求得”也。應非其正,以繫於人,何可以妄?故“利居貞”也。初處己下,四處己上,故曰“系丈夫,失小子”。
陸氏希聲曰:三非正而隨,其義可尚者,以承陽爲順也。
九四,隨有獲,貞兇,有孚在道,以明,何咎。
本義 九四以剛居上之下,與五同德,故其佔隨而有獲。然勢陵於五,故雖正而兇。
唯有孚在道而明,則上安而下從之,可以無咎也。佔者當時之任,宜審此戒。
程傳 九四以陽剛之才,處臣位之極,若於“隨有獲”,則雖正亦兇。“有獲”,謂得天下之心隨於己。爲臣之道當使恩威一出於上,衆心皆隨於君,若人心從己,危疑之道也,故“兇”。居此地者奈何?唯孚誠積於中,動爲合於道,以明哲處之,則又“何咎”?古之人有行之者,伊尹、周公、孔明是也。皆德及於民而民隨之,其得民之隨,所以成其君之功,致其國之安,其至誠存乎中,是“有孚”也。其所施爲無不中道,在道也。唯其明哲,故能如是,“以明”也。復伺過咎之有?是以下信而上不疑,位極而無逼上之嫌,勢重而無專權之過,非聖人大賢則不能也。其次如唐之郭於儀,威震主而主不疑,亦由中有誠孚,而處無甚失也,非明哲能如是乎?集說 虞氏翻曰:謂獲三也。
王氏弼曰:處說之初,下據二陰,三求系己,不距則獲,故曰“隨有獲”也。居於臣地,履非其位,以擅其民,失於臣道,故曰“貞兇”。雖違常義,心存公誠,著信在道,以明其功,“何咎”之有?徐氏幾曰:六三九四,相比相從。三言有得者,得乎四也;四言“有獲”者,獲乎三也。
龔氏煥曰:《隨》卦諸爻,皆以陰陽相隨爲義,三四皆無正應,相比而相隨者也。
然六三上而從陽,理之正也,九四下爲陰從,固守則兇。若心所孚信在於道焉,以明自處,“何咎”之有?案 郭氏、徐氏、龔氏之說,皆與卦意、爻義相合,龔氏尤簡明也。
九五,孚於嘉,吉。
本義 陽剛中止,下應中正,是信於善也。佔者如是,其古宜矣。
程傳 九五居尊得正而中實,是其中誠在於隨善,其吉可知。“嘉”,善也。自人君至於庶人,隨道之吉,唯在隨善而已。下應二之正中,爲隨善之義。
集說 楊氏萬里曰:九五以陽剛居兌之中正,爲一卦說隨之主,此聖君至誠樂從天下之善者也,吉孰大焉?“孚”,誠也。“嘉”,善也。
工氏應麟曰:信君子者,治之原。隨之九五曰“孚於嘉吉”。信小人者,亂之機。《兌》之九五曰“孚於剝有厲”。
上六,拘繫之,乃從維之。王用亨於西山。
本義 居《隨》之極,隨之固結而不可解者也。誠意之極,可通神明,故其佔爲“王用亨於西山”。”亨”亦當作祭享之享。自周而言,歧山在西。凡筮祭山川者得之,其誠意如是則吉也。
程傳 上六以柔順而居《隨》之極,極乎隨者也。“拘繫之”,謂隨之極,如拘持縻繫之。“乃從維之”,又從而維繫之也。謂隨之固結如此。“王用亨於西山”,《隨》之極如是。昔者太王用此道亨於業於西山,太王避狄之難,去豳來岐,豳人老稚扶攜以隨之如歸市。蓋其人心之隨,固結如此,用此故能亨盛其王業於西山。“西山”,岐山也。周之王業,蓋興於此。上居隨極,固爲太過,然在得民之隨,與隨善之固,如此乃爲善也,施於他則過矣。
集說 呂氏祖謙曰:“拘繫”而不可解,《隨》之極者也。如有客詩,言授之縶,以縶其馬;白駒詩,縶之維之,以永今朝,正合此爻。
項氏安世曰:《大有》九三,“公用亨於天子”;《隨》上六,“王用亨於西山”;《益》六二,“王用亨於帝”;《升》六四,“於用亨於岐山”,四爻句法皆同。古文“亨”即享字,今獨益作享讀者,俗師不識古字,獨於享帝,不敢作亨帝也。
案 卦之初剛,下於二柔,則九五之剛,亦下於上柔也。而諸儒說兩爻義,皆不及此,故於九五“孚”“嘉”,以爲應六二猶可,而於上六“拘繫”,則說得全無根據矣。
總論王氏宗傳曰:《隨》之六爻,其半陰也,其半陽也。陽剛之才,則有所隨而無所繫,初九、九四、九五是也。故初之有渝,四之“有獲”,五之“孚於嘉”,此有所隨而無所繫者也。以柔從之才,而當隨之時,則均不兔於有所繫,六二、六三、上六是也。故二則“系小子失丈夫”,三則“系丈夫失小子”,上則曰“拘繫之”,此均不兔於有所繫者也。
蠱.艮上.巽下程傳 《蠱序卦》;“以喜隨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蠱。”承二卦之義以爲次也。
夫喜說以隨幹人者,必有事也,無事則何喜何隨?《蠱》所以次《隨》也。蠱,事也。
蠱非訓事,蠱乃有事也,爲卦山下有風,風在山下,遇山而回則物亂,是爲《蠱》象。
蠱之義,壞亂也。在文爲蟲皿,皿之有蟲,蠱壞之義。《左氏傳》雲:風落山,女惑男。
以長女下幹少男,亂其情也,風遇山而回,物皆撓亂,是爲有事之象,故云蠱者事也。
既蠱而治之,亦事也。以卦之象言之,所以成盎也。以卦之才言之,所以治蠱也。
蠱,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後甲三日。
本義 蠱,壞極而有事也。其卦艮剛居上,巽柔居下,上下不交,下卑巽而上苟止,故其卦爲《蠱》。或曰,剛上柔下,謂卦變自《賁》來者;初上二下,自《井》來者;五上上下,自《既濟》來者。兼之,亦剛上而柔下,皆所以爲《蠱》也。蠱壞之極,亂當復治,故其佔爲“元亨”,而“利涉大川”。“甲”,日之始,事之端也。“先甲三日”,辛也,“後甲三日”,丁也。前事過中而將壞,則可自新以爲後事之端,而不使至於大壞;後事方始而尚新,然更當致其丁寧之意,以監前事之失,而不使至於速壞,聖人之深戒也。
程傳 既蠱則有復治之理,自古治必因亂,亂則開治,理自然也。如卦之才以治蠱,則能致“元亨”也。蠱之大者,濟時之艱難險阻也,故曰“利涉大川”。“甲”,數之首, 集說 馬氏融曰:十日之中唯稱甲者,甲爲十日之首,蠱爲造事之端,故舉初而明事始也。
孔氏穎達曰:蠱者事也,有事營爲則大得串通。有爲之時,利在拯難,故“利涉大川”也。“甲”者,創制之令,既在有爲之時,不可因仍舊令,故用創制之令以治於人。
又曰:物既惑亂,終致損壞,當須有事,故《序卦》雲:“蠱者,事也。”謂物蠱必有事,非謂訓蠱爲事:集氏曰:“先甲三日”,殷勤告戒;“後甲三日”,丁寧宣佈。
案 二體則陽卦居上,陰卦居下;六位則剛爻居上,柔爻居下。六十四卦中,亦唯此卦陰陽剛柔不相交,尊卑上下不相接,則隔絕而百弊生,萬事墮矣,亦此卦名《蠱》之第一義也。壞極則有復通之理,但當弘濟艱難,而不可扭於安,維始慎終,而不可輕於動,故以“利涉大川”“先甲”“後甲”爲戒。
初六,幹父之蠱,有子,考無咎,厲終吉。
本義 “幹”,如木之幹,枝葉之所附而立者也。“蠱”者,前人已壞之緒,故諸爻皆有父母之象,子能幹之,則飭治而振起矣。初六蠱未深而事易濟,故其佔爲有子,則能治蠱,而考得“無咎”,然亦危矣。戒佔者宜如是,又知危而能戒,則“終吉”也。
程傳 初六雖居最下,成卦由之,有主之義,居內在下而爲主,子幹父蠱也。子幹父蠱之道,能堪其事,則爲有子,而其考得無咎。不然,則爲父之累,故必惕厲則得“終吉”也。處卑而屍尊事,自當兢畏,以六之才,雖能巽順,體乃陰柔,在下無應而主於,非有能濟之義,若以不克於而言,則其義甚小,故專言爲子幹蠱之道,必克濟則不累其父,能厲則可以終吉,乃備見爲子幹蠱之大法也。
集說 蘇氏軾曰:器久不用而蟲生之謂之蠱,人久宴溺而疾生之謂之蠱,天下久安無爲而弊生之謂之蠱。蠱之災,非一日之故也,必世而後見,故爻皆以父子言之。
故氏炳文曰:爻辭有以時位言者,有以才質言者,如《蠱》初六以陰在下,所應又柔,纔不足以治蠱。以時言之,則爲蠱之初,蠱猶末深,事猶《易》濟,故其佔爲有子,則其考可“無咎”矣。然捐之蠱,則已危“厲”,不可以蠱未深而忽之也。故又戒佔者知危而能戒,則“終吉”。
九二,幹母之蠱,不可貞。
程傳 九二陽剛,爲六五所應,是以陽剛之才,在下而幹夫在上陰柔之事也,故取子幹母蠱爲義。以剛陽之臣,輔柔弱之君,義亦相近。二巽體而處柔,順義爲多,幹母之盅之道也。夫子之於母,當以柔巽輔導之,使得於義,不順而致敗蠱,則子之罪也。
從容將順,豈無道乎?以婦人言之,則陰柔可知。若伸己剛陽之道,遽然矯拂,則傷恩,所害大矣,亦安能入乎?在乎屈己下意,巽順將承,使之身正身治而已,故曰“不可貞”。
謂不可貞固盡其剛直之道,如是乃中道也,又安能使之爲甚高之事乎?若於柔弱之君,盡誠竭忠,致之於小道則可矣,又安能使之大有爲乎?且以周公之聖輔成王,成王非甚柔弱也。然能使之爲成王而已,守成不失道則可矣,固不能使之爲羲黃堯舜之事也。二巽體而得中,是能巽順而得中道,合不可貞之義,得幹母蠱之道也。
集說 蘇氏軾曰:陰之爲性,安無事而惡有爲,是以爲蠱之深,而幹之尤難者。正之則傷愛,不正則傷義,以是爲之難也。二以陽居陰,有剛之實,而無用剛之跡,可以免矣。
楊氏時曰:或曰卦以五爲君位,而可以母言乎?曰:母者陰尊之稱,如《晉》六二之稱“王母”,《小過》六二之稱“遇其妣”,皆謂六五也。
蔣氏悌生曰;九二以陽剛而承六五之陰柔,有母子之象,但戒以“不可貞”,則與幹父小異。然以巽順而得中道,亦善於蠱者也。
楊氏啓新曰:子幹母蠱,易於專斷而失於承順,故戒以“不可貞”。
九三,幹父之蠱,小有悔,無大咎。
本義 過剛不中,故“小有悔”。巽體得正,故“無大咎”。
程傳 三以剛陽之才,居下之上,主幹者也,子幹父之蠱也,以陽處剛而不中,剛之過也。然而在巽體,雖剛過而不爲無順,順事親之本也。又居得正,故無大過。以剛陽之才,克幹其事,雖以剛過,而有小小之悔,終無大過咎也。然有小悔,已非善事親也。
集說 趙氏汝楳曰:二三之剛,三有餘於幹;初四五之柔,四不足於幹。重剛之才,易失於太過,則小悔固所宜也。然蠱由以亨,何“大咎”之有?胡氏炳文曰:幹蠱之道,以剛柔相濟爲尚。初六六五,柔而居剛,九二剛而居柔,皆可幹蠱,不然,與其爲六四之過於柔而吝,不若九三之過於剛而悔,故曰“小有悔”。
若不足其過於剛,繼之曰“無大昝”,猶幸其能剛也。
六四,裕父之蠱,往見吝。
本義 以陰居陰,不能有爲,寬裕以治蠱之象也。如是則蠱將日深,故“往”則“見吝”,戒佔者不可如是也。
程傳 四以陰居陰,柔順之才也。所處得正,故爲寬裕以處其父事者也。夫柔順之 集說 《朱子語類》雲:此兩爻說得悔吝二字最分明,九三有悔而無咎,由兇而趨吉也;六四雖目下無事,然卻終吝,由吉而趨兇也。
劉氏彌邵曰:強以立事爲幹,怠而委事爲裕。事弊而裕之,弊益甚矣。蓋六四體艮之止而爻位俱柔,夫貞固足以幹事,今止者怠,柔者懦,怠且懦,皆增益其蠱者也。持是以往,吝道也,安能治蠱耶?六五,幹父之蠱,用譽。
本義 柔中居尊,而九二承之以德,以此幹蠱,可致聞譽,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五居尊位,以陰柔之質,當人君之幹,而下應於九二,是能任剛陽之臣也。
雖能下應剛陽之賢而倚任之,然己實陰柔,故不能爲創始開基之事,承其舊業則可矣,故爲幹父之蠱。夫創業垂統之事,非剛明之才,則不能。繼世之君,雖柔弱之資,苟能任剛賢,則可以爲善繼而成令譽也。太甲成王,皆以臣而“用譽”者也。
集說 趙氏汝楳曰:六五德位,適剛柔之中,用以幹蠱,宜有休譽,“用譽”則《蠱》之亨可知。
熊氏良輔曰:諸爻稱幹蠱者,皆幹前人已壞之事。六五至於“用譽”,則不特幹其事之已壞,所謂立身揚名,使國人稱願曰,幸哉有子矣。
鄭氏維嶽曰:子有幹蠱之名,則過歸於親,幹蠱而親不失於令名,是“用譽”以幹之也,幹蠱之最善者。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本義 陽剛居上,在事之外,故爲此象,而佔與戒,皆在其中矣。
程傳 上九居蠱之終,無系應於下,處事之外,無所事之地也。以剛明之才,無應援而處無事之地,是賢人君子,不偶於時而高潔自守,不累於世務者也,故云“不事王侯,高尚其事”。古之人有行之者,伊尹、太公望之始,曾子、子思之徒是也。不屈道以徇時,既不得施設於天下,則自尊其身,尊高敦尚其事,守其志節而已。士之自高尚,亦非一道:有懷抱道德,不偶於時,而高潔自守者;有知止足之道,退而自保者;有量能度分,安於不求知者;有清介自守,不屑天下之事,獨潔其身者。所處雖有得失小大之殊,皆自高尚其事者也。《象》所謂“志可則”者,進退合道者也。
集說 石氏介曰;在卦之終,事成也。在卦之上而無所承,身退者也,在外卦而心不累於內,志之高者也。
胡氏炳文曰:初至五皆以蠱言,不言君臣而言父子,臣於君事,猶子於父事也。上九獨以“不事王侯”言者,蓋君臣以義合也。子於父母,有不可自諉於事之外,若王侯之事,君子有不可事者矣,是故對子之出處,在事之中。盡力以幹焉而不爲污,在事之外,潔身以退焉而不爲僻。
臨.坤上.兌下程傳 《臨序卦》;“有事而後可大,故受之以臨。臨者,大也”。“蠱者,事也”。
有事則可大矣,故受之以臨也。韓康伯雲:可大之業,由事而生。二陽方長而盛大,故爲《臨》也。爲卦澤上有地,澤上之地,岸也,與水相際,臨近乎水,故爲臨。天下之物,密近相臨者,莫若地與水,故地上有水則爲比,澤上有地則爲臨也。臨者,臨民臨事,凡所臨皆是。在卦取自上臨下,臨民之義。
臨,元亨,利貞,至於八月有兇。
本義 臨,進而陵逼於物也。二陽浸長以逼於陰,故爲《臨》,十二月之卦也。又其爲卦,下兌說,上坤順,九二以剛居中,上應六五,故佔者大亨而利於正,然“至於八月”當“有兇”也。八月,謂自《復》卦一陽之月,至於《遯》卦二陰之月,陰長陽遯之時也。或曰:八月謂夏正八月,於卦爲《觀》,亦《臨》之反對也,又因佔而戒之。
程傳 以卦才言也,臨之道,如卦之才,則大亨而正也。二陽方長於下,陽道向盛之時,聖人豫爲之戒曰,陽雖方長,“至於八月”,則其道消矣,是“有兇”也。大率聖人爲戒,必於方盛之時,方盛而慮衰,則可以防其滿極,而圖其永久。若既衰而後戒,則無及矣。自古天下安治,未有久而不亂者,蓋不能戒於盛也。方其盛而不知戒,故狃安富則驕侈生,樂舒肆則綱紀壞,忘禍亂則寡孽萌,是以浸淫不知亂之至也。
集說 張子曰:臨言“有兇”者,易之於爻,變陽至二,便爲之戒,未過中已戒,猶“履霜堅冰”之義。及《泰》之三,曰“無平不陂,無往不復”,過中之戒也。
《朱子語類》:問:臨不特上臨下之謂臨,凡進而逼近者,皆謂之臨否?曰:然。
此是二陽自下而進上,則凡相逼近者,皆爲《臨》也。
程氏迥曰:陽極於九,而少陰生於八,陰之義配月;陰極於六,而少陽復於七,陽之義配日。
王氏應麟曰:臨所謂八月,其說有三,一雲自醜至申爲《否》,一雲自子至未爲《遯》,一雲自寅至酉爲《觀》,本義兼取《遯》、《觀》二說。《復》所謂“七日”,其說有三,一謂卦氣起《中孚》,六日七分之後爲《復》;一謂過《坤》六位,至《復》爲七日;一謂自五月《姤》一陰生,至十一月一陽生,《本義》取自《姤》至《復》之說。
胡氏炳文曰:諸家臨字,訓近訓大,只見上臨下,不見剛臨柔之意。《本義》依如臨深淵之臨,謂進而迫於淵,此所謂臨者,剛進而迫於柔也。蓋《復》者,陰之極而陽初來也。《臨》者,二陽皆來而迫於陰也。故復“亨”而臨大“亨”,《復》不言“利貞” 初九,鹹臨,貞吉。
本義 卦唯二陽,遍臨四陰,故二爻皆有“鹹臨”之象,初九剛而得正,故其佔爲“貞吉”。
程傳 “鹹”,感也。陽長之時,感動於陰,四應於初,感之者也。比他卦相應尤重。四近君之位,初得正位,與四感應。是以正道爲當位所信任,得行其志,獲乎上而得行其正道,是以吉也。他卦初上爻不言得位失位,蓋初終之義爲重也。臨則以初得位居正爲重。凡言“貞吉”,有既正且吉者,有得正則吉者,有貞固守之則吉者,各隨其事也。
集說 李氏舜臣曰:山澤通氣,故山上有澤,其卦爲《鹹》,而澤上有地,初二爻亦謂之鹹者,陰陽之氣相感也。
九二,鹹臨,吉,無不利。
本義 剛得中而勢上進,故其佔“吉”而“無不利也”。
程傳 二方陽長而漸盛,感動於六五中順之君,其交之親,故見信任,得行其志,所臨吉而無不利也。吉者已然,如是故佔也;無不利者,將然於所施爲,無所不利也。
集說 蔡氏清曰:初九以剛得正而吉,九二以剛中而吉。剛中則貞無待於言也,剛中最易之所善。
六三,甘臨,無攸利,既憂之,無咎。
本義 陰柔不中正,而居下之上,爲以甘說臨人之象,其佔固無所利。然能憂而改之,則“無咎”也。勉人遷善,爲教深矣。
程傳 三居下之上,臨人者也。陰柔而說體,又處不中正,以甘說臨人者也。在上而以甘說臨下,失德之甚,無所利也。兌性既說,又乘二陽之上,陽方長而上進,故不安而益甘。既知危懼而憂之,若能持謙守正,至誠以自處,則“無咎”也。邪說由己,能憂而改之,復何咎乎?集說 蘇氏軾曰:樂而受之謂之甘。
胡氏炳文曰:彖唯取剛臨柔,爻則初二外,皆上臨下。三兌體在二陽之上,爲以甘說臨人之象。《節》九五以中正爲甘,則吉;此以不中不正爲甘,故“無攸利”。憂者說之反,能憂而改,則“無咎”矣。
案 《臨》卦本取勢之盛大爲義,因其勢之盛大,又欲其德業之盛大,是此卦彖爻之意也。初二以德感人,故曰“鹹”。以德感人者,蓋以盛大爲憂,而未嘗樂也。六三說主德不中正,以勢爲樂,故曰“甘臨”。夫恣情於勢位,則何利之有哉?然說極則有憂之理,既憂則知勢位之非樂,而咎不長矣。此爻與節三“不節之嗟”正相似,皆兌體也。
本義 處得其位,下應初九,相臨之至,宜“無咎”者也。
程傳 四居上之下,與下體相比,是切臨於下,臨之至也。臨道尚近,放以比爲至。
四居正位,而下應於剛陽之初,處近君之位,守正而任賢,以親臨於下,是以“無咎”,所處當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四以上臨下,其與下體最相親,故曰“至臨”。以言上下二體,莫親於此也。
六五,知臨,大君之宜,吉。
本義 以柔居中,下應九二,不自用而任人,乃知之事,而“大君之宜”,吉之道也。
程傳 五以柔中順體居尊位,而下應於二剛中之臣,是能倚任於二,不勞而治,以知臨下者也。夫以一人之身,臨乎天下之廣,若區區自任,豈能周於萬事?故自任其知者,適足爲不知。唯能取天下之善,任天下之聰明,則無所不周。是不自任其知,則其知大矣。五順應於九二剛中之賢,任之以臨下,乃己以明知臨天下,大君之所宜也,其吉可知。
集說 王氏申子曰:《中庸》曰:“唯天下至聖,爲能聰明睿知,足以有臨也。故知臨爲“大君之宜”。六五以柔中之德,任九二剛中之賢,不自用其知,而兼衆知,爲知之大,是宜爲君而獲吉也。
胡氏炳文曰:《臨》是以己臨人,五虛中,下應九二,不任己而任人,所以爲知,所以爲“大君之宜”。
上六,敦臨,吉,無咎。
本義 居卦之上,處臨之終,敦厚於臨,“吉”而“無咎”之道也,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上六坤之極,順之至也,而居臨之終,敦厚於臨也。與初二雖非正應,然大率陰求於陽,又其至順,故志在從乎二陽,尊而應卑,高而從下,尊賢取善,敦厚之至也,故曰“敦臨”,所以“吉”而“無咎”。陰柔在上,非能臨者,宜有咎也,以其敦厚於順剛,是以吉而無咎。六居臨之終而不取極義,臨無過極,故止爲厚義,上五位之地,止以在上言。
集說 《朱子語類》雲:上六敦臨,自是積累至極處,有敦篤之義。《艮》上九亦謂之“敦艮”。《復》上六爻不好了,所以只於五爻謂之“敦復”。
楊氏啓新曰:處臨之終,有厚道焉,教思無窮,容保無疆者也。如是則德厚而物無不載,道久而化無不成。
觀.巽上 程傳 《觀序卦》:“臨者大也,物大然後可觀,故受之以觀。 ”《觀》所以次《臨》也。凡觀視於物則爲觀。爲觀於下則爲觀。如樓觀謂之觀者,爲觀於下也。人君上觀天道,下觀民俗,則爲觀。修德行政,爲民瞻仰,則爲觀。風行地上,遍觸萬類,周觀之象也。二陽在上,四陰在下,陽剛居尊,爲羣下所觀仰,觀之義也。在諸爻則唯取觀見,隨時爲義也。
觀,盥而不薦,有孚顒若。
本義 “觀”者,有以示人,而爲人所仰也。九五居上,四陰仰之,又內順外巽,而九五以中正示天下,所以爲觀。“盥”,將祭而潔手也。“薦”,奉酒食以祭也。“頤然”,尊嚴之貌。言致其潔清而不輕自用,則其孚信在中,而顒然可仰。戒佔者宜如是也。或曰:“有孚顒若”,謂在下之人,信而仰之也。此卦四陰長而二陽消,正爲八月之卦,而名卦繫辭,更取它義,亦扶陽抑陰之意。
程傳 子聞之胡翼之先生曰:君子居上,爲天下之表儀,必極其莊敬,則下觀仰而化也。故爲天下之觀,當如宗廟之祭,始盥之時,不可如既薦之後,則下民盡其至誠,顒然瞻仰之矣。“盥”,謂祭祀之始,盥手酌鬱鬯於地,求神之時也。“薦”,爲獻腥獻熟之時也。盥者事之始,人心方盡其精誠,嚴肅之至也。至既薦之後,禮數繁縟,則人心散,而精一不若始盥之時矣。居上者,正其表儀以爲下民之觀,當莊嚴如始盥之初,勿使誠意少散,如既薦之後,則天下之人莫不盡其孚誠,顒然瞻仰之矣。顒,仰望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自上示下曰觀,自下觀上曰觀,故卦名之觀去聲,而六爻之觀皆平聲。
或問:伊川以爲灌鬯之初,誠意猶存,至薦羞之後,精意懈怠。《本義》以爲致其潔清而不輕自用,其義不同。曰:盥只是浣手,不是灌鬯。伊川承先儒之誤。若雲薦羞之後,誠意懈怠,則先王祭祀,只是灌鬯之初,猶有誠意,及存羞之後,皆不成禮矣。
問:若爾,則是聖人在上,視聽言動,皆當爲天下法,而不敢輕,亦猶祭祀之時,致其潔清而不敢輕用否?曰:然。
又云:祭祀無不薦者,此是假設來說,薦是用事了,盥是未用事之初。雲不薦者,言常持得這誠敬,如盥之意常在。若薦則是用出,用出則才畢便過了,無復有初意矣。
問:“有孚顒若”。承上文“盥而不薦”,蓋致其潔清而不輕自用,則孚信在中而顒然可仰;一說下之人信而仰之,二說孰長?曰:從後說,則合得彖辭下觀而化之義。問:前說似好。曰:當以彖辭爲定。
馮氏椅曰:卦疊艮之畫,有門闕重複之象,故取象於《觀》。
龔氏煥曰:《易》之名卦,以陽爲主。在陽長之卦,固主於陽而言。在陰長之卦,亦主於陽而言。主於陽而盲者,所以扶陽也。此四陰之卦,不曰小壯而曰《觀》也,四陽之卦,有曰《大過》;四陰之卦,有曰《小過》者何?陰可以言過,而不可以言壯也。
然《大過》之四陽,過而居中;《小過》之四陰,過而居外,亦崇陽抑陰之意。
蔡氏清曰:平庵項氏雲:此但以“盥而不薦”,象恭己無爲耳。愚謂恭己二字則說得,無爲二字難通。無爲者,聖人德盛而民自化,不待有所爲,非不輕自用意也,無爲豈可用心乎?雖堯舜亦不能自期於無爲。至於神道設教而天下服,則是觀之極致,聖人之能事,是則所謂無爲者。
林氏希元曰:盥將以薦,豈有不薦之理?曰,“盥而不薦”,特以明敬常在之意耳。
盥而不薦,就祭祀上說,則“有孚顒若”,亦是就祭祀上說,爲觀之意,則在言表。
初六,童觀,小人無咎,君子吝。
本義 卦以觀示爲義,據九五爲主也。爻以觀瞻爲義,皆觀乎九五也。初六陰柔在下,不能遠見,“童觀”之象,小人之道,君子之羞也。故其佔在小人則“無咎”,君子得之,則可羞矣。
程傳 六以陰柔之質,居遠於陽,是以觀見者淺近,如童稚然,故曰“童觀”。陽剛中正在上,聖賢之君也,近之則見其道德之盛,所觀深遠,初乃遠之,所見不明,如童蒙之觀也。小人,下民也,所見昏淺,不能識君子之道,乃常分也,不是謂之過咎,若君子而如是,則可鄙吝也。
集說 王氏弼曰:《觀》之爲義,以所見爲美者也,故以近尊爲尚,遠之爲“吝”。
六二,窺觀,利女貞。
本義 陰柔居內而觀乎外,窺觀之象,女子之正也,故其佔如此。丈夫得之,則非所利矣。
程傳 二應於五,觀於五也,五剛陽中正之道,非二陰暗柔弱所能觀見也,故但如窺覘之觀耳。窺覘之觀,雖少見而不能甚明也,二既不能明見剛陽中正之道,則利如女子之貞,雖見之不能甚明,而能順從者,女子之道也,在女子爲貞也。二既不能明見九五之道,能如女子之順從,則不失中正,乃爲利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初位陽,故爲“童”。二位陰,故爲女。“童觀”,是茫然無所見,小人日用而不知者也。“窺觀”,是所見者小而不見全體也。佔曰“利女貞”,則非丈夫之所爲可知矣。
六三,觀我生進退。
本義 “我生”,我之所行也。六三居下之上,可進可退,故不觀九五,而獨觀己所行之通塞以爲進退,佔者宜自審也。
程傳 三居非其位,處順之極,能順時以“進退”者也。若居當其位,則無進退之 集說孔氏穎達曰:二居下體之極,是有可進之時。又居上體之下,復是可退之地,遠則不爲“童觀”,近則未爲觀國,居在進退之外,可以自觀,時可則進,時不可則退,敵曰“觀我生進退”也。
劉氏牧曰:自觀其道,應於時則進,不應於時則退。
《朱子語類》雲:六三之“觀我生進退”者,事君則觀其言聽計從,治民則觀其政教可行,膏澤可下,可以見自家所施之當否,而爲進退。
王氏申子曰:三處下之上,上之下,故有“進退”之象。君子進退常觀乎時。今不觀乎時而觀我生者,蓋九五方以陽剛中正觀示天下,則時不待觀也,但觀吾之所有以爲進退可也。
胡氏炳文曰:它卦三不中,多不善,二居中,多尊,而觀以遠近爲義,故如此,諸爻皆欲觀五,唯近者得之。六四最近,故可決於進。六三上下之間,可進可退之地,故不必觀五,但觀我所爲而爲之進退。《本義》謂佔者宜自審,蓋當進退之際,唯當自審其所爲何如耳。
六四,觀國之光,利用賓於王。
本義 六四最近於五,故有此象,其佔爲利於朝覲仕進也。
程傳 觀莫明於近,五以陽剛中正居尊位,聖賢之君也。四切近之,觀見其道,故云“觀國之光”,觀見國之盛德光輝也。不指君之身而云國者,在人君而言,豈止觀其行一身乎?當觀天下之政化,則人君之道德可見矣。四雖陰柔,而巽體居正,切近於五,觀見而能順從者也。“利用賓於王”,夫聖明在上,則懷抱才德之人。皆願進於朝廷,輔戴之以匡濟天下。四既觀見人君之德,國家之治,光華盛美,所宜賓於王朝,效其智力,上輔於君,以施澤天下,故云“利用賓於王”也。古者有賢德之人,則人君賓禮之,故士之仕進於王朝,則謂之賓。
集說 劉氏定之曰:九五大君,觀己所爲以儀型天下。初居陽而去五遠,所觀不明如童子;二居陰而去五遠,所觀不明如女子。唯四得正而去五近,所觀最明,故曰觀光賓王。蓋諸爻皆就五取義也。
九五,觀我生。君子無咎。
本義 九五陽剛中正以居尊位,其下四陰,仰而觀之,君子之象也,故戒居此位,得此佔者,當觀己所行,必其陽剛中正亦如是焉,則得“無咎”也。
程傳 九五居人君之位,時之治亂,俗之美惡,系乎己而已。觀己之生,若天下之俗,皆君子矣。則是己之所爲政化並也,乃無咎矣。若天下之俗,未合君子之道,則是己之所爲政治未善,不能免於咎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九五居尊,爲《觀》之主。四海之內,由我而化。我教化善, 《朱子語類》雲:九五之“觀我生”,如觀風俗之媺惡、臣民之從違,可以見自家所施之善惡。
王氏申子曰:五陽剛中正,居尊位以觀天下,此君子之道也。天下皆仰而觀之。在五又當觀己之所行,必一出於君子之道,然後可以立身於無過之地,故曰“觀我生,君子無咎”。
上九,觀其生,君子無咎。
本義 上九陽剛居尊位之上,雖不當事任,而亦爲下所觀,故其戒辭略與五同,但以我爲其,小有主賓之異耳。
程傳 上九以陽剛之德處於上,爲下之所觀,而不當位,是賢人君子不在於位,而道德爲天下所觀仰者也。“觀其生”,觀其所生也。謂出於己者,德業行義也,既爲天下所觀仰,故自觀其所生,若皆“君子”矣,則無“過咎”也,苟未君子,則何以使人觀仰矜式?是其咎也。
集說 王氏弼曰:“觀我生”,自觀其道者也。“觀其生”,爲民所觀者也。不在於位,最處上極,高尚其志,爲天下所觀者也。處天下所觀之地,可不慎乎?故君子德見,乃得“無咎”。
案 上九觀其生,似只是承九五之義而終言之爾。蓋九五正當君位,故曰“我”。
上非君位,而但以君道論之,故曰“其”。辭與九五無異者,正所以見聖人省身察己,始終如一之心,故《象傳》發明之曰:“志未平也”。
總論《朱子語類》:問:《觀》卦陰盛而不言兇咎。曰:此卦取義不同,蓋陰雖盛於下,而九五之君,乃當正位,故只取爲觀於下之義,而不取陰盛之象也。
問:《觀》六爻,一爻勝似一爻,豈所居之位愈高,則所見愈大耶?曰:上二爻意自別,下四爻是所據之位愈近,則所見愈親切底意思。
噬嗑.離上.震下程傳 《噬嗑序卦》:“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既有可觀,然後有來合之者也,《噬嗑》所以次《觀》也。“噬”,齧也。“嗑”,合也。口中有物,間之齧而後合之也。卦上下二剛爻而中柔,外剛中虛,人頤口之象也。中虛之中,又一剛爻,爲頤中有物之象。口中有物,則隔其上下不得嗑,必齧之則得嗑,故爲《噬嗑》,聖人以卦之象,推之於天下之事,在口則爲有物隔而不得合,在天下則爲有強梗,或讒邪隔於其間,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當用刑法,小則懲戒,大則誅戮,以除去之,然後天下之治得成矣。凡天下至於一國一家,至於萬事,所以不和合者,皆由有間也,無間 噬嗑 亨,利用獄。
本義 “噬”,齧也。“嗑”,合也。物有間者,齧而合之也。爲卦上下兩陽而中虛,頤口之象。九四一陽,間於其中,必齧之而後合,故爲《噬嗑》。其佔當得亨通者,有間故不通,齧之而合,則亨通矣。又三陰三陽剛柔中半,下動上明,下雷上也,本自《益》卦六四之柔,上行以至於五而得其中,是知以陰居陽,雖不當位,而“利用獄”。蓋治獄之道,惟威與明,而得其中之爲貴,故筮得之者,有其德則應其佔也。
程傳 “噬嗑亨”,卦自有“亨”義也。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以有間也。噬而嗑之,則亨通矣。“利用獄”,噬而嗑之之道,宜用刑獄也。天下之間,非刑獄何以去之。不雲利用刑而云利用獄者,卦有明照之象,利於察獄也。獄者所以究治情僞。得其情,則知爲間之道,然後可以沒防與致刑也。
集說 李氏舜臣曰:《噬嗑》震下離上,天地生物,有爲造物之梗者,必用雷也擊搏之,聖人治天下,有爲民之梗者,必用刑獄斷制之。故《噬嗑》以去頤中之梗,雷電以去天地之梗,刑獄以去天下之梗也。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
本義 初上無位爲受刑之象,中四爻爲用刑之象。初在卦始,罪薄過小,又在卦下,故爲“屨校滅趾”之象。止惡於初,故得“無咎”,佔者小傷而無咎也。
程傳 九居初最下,無位者也。下民之象,爲受刑之人,當用刑之始,罪小而刑輕,“校”,木械也,其過小,故屨之於足以滅傷其趾。人有小過,校而滅其趾,則當懲懼,不敢進於惡矣,故得“無咎”。《繫辭》雲:“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言懲之於小與初,故得“無咎”也。初與上無位,爲受刑之人,餘四爻皆爲用刑之人。初居最下,無位者也。上處尊位之上,過於尊位,亦無位者也。王弼以爲無陰陽之位,陰陽繫於奇偶,豈容無也?然諸卦初上不言當位、不當位者,蓋初終之義爲大,《臨》之初九則以位爲正,若《需》上六雲不當位,《乾》上九雲無位,爵位之位,非陰陽之位也。
集說王氏弼曰:居無位之地,以處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後至於著。罰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後至於誅。過輕戮薄,故“屨校滅趾”,桎其行也,足懲而已,故不重也。過而不改,乃謂之過。小懲大誡,乃得其福,故“無咎”也。
俞氏琰曰:“校”,獄具也。初在下,趾象也。“滅”,沒而不見也。以剛物加於著屨之足而沒其趾,故曰“屨校滅趾”。懲之於小,戒之於初,則不進於惡,故“無咎”。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本義 祭有膚鼎,蓋肉之柔脆,噬而易嗑者。六二中正,故其所治如噬膚之易。然以柔乘剛,故雖甚易,亦不免於傷滅其鼻。佔者雖傷而終“無咎”也。
程傳 二應五之位,用刑者也。四爻皆取噬爲義,二居中得正,是用刑得其中正也。
用刑得其中正,則罪惡者易服,故取“噬膚”爲象,噬齧人之肌膚爲易入也。“滅”,沒也。深入至沒其鼻也。二以中正之道,其刑易服。然乘初剛,是用刑于剛強之人。刑剛強之人,必須深痛,故至滅鼻而無咎也。中正之道,易以服人,與嚴刑以待剛強,義不相妨。
集說 孔氏穎達曰:六二處中得位,是用刑者。膚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剛而刑未盡順,噬過其分,故至“滅鼻”,言用刑太深也。刑中其理,故“無咎”。
胡氏炳文曰:噬而言膚臘胏肉者,取頤中有物之象也。各爻雖取所噬之難易而言,然因各爻自有此象,故其所噬者因而爲之象耳。六二柔而中正,故所治如“噬膚”之易人,初剛未服,不能無傷,然始雖有傷,終可服也。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本義 “臘肉”,謂獸臘,全體骨而爲之者,堅韌之物也。陰柔不中正,治人而人不服,爲“噬臘”“遇毒”之象。佔雖“小吝”,然時當《噬嗑》,於義爲“無咎”也。
程傳 三居下之上,用刑者也。六居三,處不當位,自處不得其當而刑于人,則人不服,而怨懟悼犯之,如噬齧幹臘堅韌之物,而遇毒惡之味,反傷於口也。用刑而人不服,反致怨傷,是可鄙吝也。然當《噬嗑》之時,大要噬間而嗑之。雖其身處位不當,而強梗難服,至於遇毒。然用刑非爲不當也,故雖可吝而亦小,噬而嗑之,非有咎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肉因六柔取象,臘因三剛取象。六二柔居柔,故所噬象膚之柔。
六三柔居剛,故所噬象“臘肉”。柔中有剛,比之二難矣。二三皆無咎而三“小吝”者,中正不中正之分也。
九四,噬幹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本義 “胏”,肉之帶骨者,與胾通。《周禮》,獄訟人鈞金束矢而後聽之。九四以剛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言所噬愈堅而得聽訟之宜也,然必利於艱難正固則吉,戒佔者宜如是也。
程傳 九四居近君之位,當噬嗑之任者也。四已過中,是其間愈大而用刑愈深也,故云“噬幹胏”。“胏”,肉之有聯骨者。乾肉而兼骨,至堅難噬者也。噬至堅而“得金矢”,金取剛,矢取直,九四陽德剛直,爲得剛直之道,雖用剛直之道,利在克艱其事,而貞固其守,則吉也。九四剛而明體,陽而居柔,剛明則傷於果,故戒以知難;居柔則守不固,故戒以堅貞。剛而不貞者有矣,凡失剛者,皆不貞也,在《噬嗑》四最爲善。
集說 陸氏績曰:“金矢”者,剛直也。噬胏雖難,終得申其剛直也。
王氏宗傳曰:以一卦言之,則九四頤中之物也,所以爲強梗者也。以六爻旨之,則九四剛直之才也,所以去強梗者也。肉之附骨者謂之“胏”,而又幹焉,亦最難噬者也。
然三之於“臘肉”則“遇毒”,而四之於“幹胏”,則無是患者,剛柔之才異也。
邱氏富國曰:《噬嗑》唯四五兩爻,能盡治獄之道。《彖》以五之柔爲主,故曰“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利用之言,獨歸之五,而他爻不與焉。爻以四之剛爲主,故曰“噬於胏,得金矢,利艱貞,吉”。吉之言獨歸之四,而他爻謂之“無咎”也。主柔而言,以仁爲治獄之本。主剛而言,以威爲治獄之用。仁以寓其哀矜,威以懲其奸愚。剛柔迭用,畏愛兼施,治獄之道得矣。
胡氏炳文曰:離爲乾卦,故爲“幹胏”。“臘肉”,肉藏骨,柔中有剛。六三柔居剛,故所噬如之。“幹胏”,骨連肉,剛中有柔,九四剛居柔,故所噬如之。三“遇毒”,所治之人不服也。四“得金矢”,其人服矣,然必艱難正固乃“無咎”。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本義 “噬乾肉”,難於膚而易於臘胏者也。“黃”,中色。“金”,亦謂鈞金。六五柔順而中,以居尊位,用刑于人,人無不服,故有此象。然必“貞厲”乃得“無咎”,亦戒佔者之辭也。
程傳 五在卦愈上而爲“噬乾肉”,反易於四之“幹胏”者,五居尊位,乘在上之勢以刑于下,其勢易也,在卦將極矣,其爲間甚大,非易嗑也,故爲“噬乾肉”也。“得黃金”,“黃”,中色,“金”,剛物。五居中爲得中道,處剛而四輔以剛,“得黃金”也。
五無應而四居大臣之位,得其助也。“貞厲無咎”,六五雖處中剛,然實柔體,故戒以必正固而懷危厲,則得無咎也。以柔居尊,而當噬嗑之時,豈可不貞固而懷危懼哉?集說 《朱子語類》:問:九四“利艱貞”,六五“貞厲”,皆有艱難正固危懼之意,故皆爲戒佔者之辭。曰:亦是爻中元自有此道理,大抵纔是治人,彼必爲敵,不是易事,故雖是時位卦德,得用刑之宜,亦須以艱難正固處之。
李氏過曰:九四以剛噬,六五以柔噬。以剛噬者,有司執法之分;以柔噬者,人君不忍之仁也。
胡氏炳文曰:“噬膚”“噬臘肉”“噬幹胏”,一節難於一節。六五“噬乾肉”則易矣,五君位也,以柔居剛,柔而得中,用獄之道也,何難之有?訟則出矢,獄則出金。訟爲小,獄爲大。四於訟獄兼得,大小兼理之也,五君也,非大獄不敢以聞,《書》所謂罔攸兼於庶獄是也。
谷氏家傑曰:四先“艱”而後“貞”者,先以艱難存心,而後出入罔不得其正,此獄未成之前,詳審之法,人臣以執法爲道也。五先“貞”而後“厲”者,雖出入無不得正,而猶以危厲惕其心,此獄既成之後,欽恤之仁,人君以好生爲德也。
上九,何校滅耳,兇。
程傳 上過乎尊位,無位者也,故爲受刑者。居卦之終,是其間大,噬之極也。《繫辭》所謂“惡積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者也。故“何校”而滅其耳,“兇”可知矣。
“何”,負也。謂在頸也。
集說 郭氏雍曰:初上“滅”字,或以爲刑,獨孔氏訓沒。“屨校”,桎其足,桎大而滅趾。“何校”,械其首,械大而沒耳也。或以滅耳爲刵,滅鼻爲劓,滅趾爲剕,《書》注劓刵輕刑,《呂刑》剕闢爲重,故漢斬趾同於棄市。方初九小刑,固不當斷趾。上九罪大,復不當輕刑。以是知三者言滅,皆非刑也。
總論李氏過曰;以六爻之位言之,五君位也,爲治獄之主。四大臣位也,爲治獄之卿。三二又其下也,爲治獄之吏。
賁.艮上.離下程傳 《賁序卦》:“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巳,故受之以賁,賁者飾也。 ”物之合則必有文,文乃飾也。如人之合聚,則有威儀上下。物之合聚,則有次序行列。
合則必有文也,《賁》所以次《噬嗑》也。爲卦山下有火,山者草木百物之所聚也,下有火則照見其上,草木品彙,皆被其光彩,有賁飾之象,故爲《賁》也。
賁亨,小利有攸往。
本義 賁,飾也。卦自《損》來者,柔自三來而文二,剛自二上而文三。自《既濟》而來者,柔自上來而文五,剛自五上而文上。又內離而外艮,有文明而各得其分之象,故爲《賁》。佔者以其柔來文剛,陽得陰助。而離明於內,故爲“亨”。以其剛上文柔,而艮止於外,故“小利有攸往”。
程傳 物有飾而後能亨,故曰無本不立,無文不行,有實而加飾,則可以“亨”矣。
文飾之道,可增其光彩,故能小利於進也。
集說 王氏申子曰:徒質則不能亨,質而有文以加飾之,則可“亨”,故曰“賁亨”。
然文盛則實必衰,苟專尚文以往則流,故曰“小利有攸往”。小者,謂不可太過以滅其質也。
粱氏寅曰:賁者,文飾之道也。有質而加之文,斯可“亨”矣。朝廷文之以儀制而亨焉,賓主文之以禮貌而亨焉,家人文之以倫序而亨焉,官府文之以教令而亨焉。推之事物,凡有質者,無不待於文也,文則無不亨也。然既亨矣,而曰:“小利有攸往”,何也?文飾之道,但加之文彩耳,非能變其實也。故文之過盛,非所利也。但小利於有往而已矣。世之不知本者,或忘其當務之急,而屑屑焉於文飾,雖欲其亨,亦安得而亭乎?張氏振淵曰:離德文明莫掩,則無徑情直行之弊,行之可通,故“亨”。艮德止而 初九,賁其趾,舍車而徒。
本義 剛德明本,自賁於下,爲舍非道之車,而安於徒步之象,佔者自處當如是也。
程傳 初九以陽剛居明體而處下,君子有剛明之德而在下者也。君子在無位之地,無所施於天下,唯自賁飾其所行而已。趾取在下而所以行也。君子修飾之道,正其所行,守節處義,其行不苟,義或不當,則舍車輿而寧徒行,衆人之所羞,而君子以爲賁也。
“舍車而徒”之義,兼於比應取之。初比二而應四,應四正也,與二非正也。九之剛明守義,不近與於二,而遠應於四,舍易而從難,如舍車而徒行也。守節義,君子之賁也。
是故君子所賁,世俗所羞;世俗所貴;君子所賤。以車徒爲言者,因趾與行爲義也。
六二,賁其須。
本義 二以陰柔居中正,三以陽剛而得正,皆無應與,故二附三而動,有賁須之象。
佔者宜從上之陽剛而動也。
程傳 卦之爲《賁》,雖由兩爻之變,而文明之義爲重,二實賁之主也,故主言賁之道。飾於物者,不能大變其質也,因其質而加飾耳,故取須義。“須”,隨頤而動者也,動止唯繫於所附,猶善惡不由於賁也。二之文明,唯爲賁飾,善惡則系其質也。
集說 王氏弼曰:得其位而無應,三亦無應,俱無應而比焉,近而相得者也。須之爲物,上附者也,故曰“賁其須”。
朱氏震曰:毛在頤曰“須”,在口曰“髭”,在頰曰“髯”。三至上有《頤》體,二在頤下,須之象。二三剛柔相賁,“賁其須”也。夫文不虛生,鬚生於頤,須所以賁其頤也。
俞氏琰曰:二無應而比三,三亦無應而比二,故與之相賁,賁以柔來文剛故亨。文當從質,非質則不能自飾。陰必從陽,非陽則不能自進。六二純柔,必待九三之動而後動,故曰“賁其須”。
蔣氏悌生曰:六以二居中,故有賁須之象。須於人身,無損益於軀體,但可爲儀表之飾。周旋揖讓,進退低昂,皆隨面貌而動,使人儀舉者文采容止可觀,故《象》曰“與上興也”。
何氏楷曰:須陰血之形,而,柔所以文剛者。然陰柔不能自動,必附麗於陽,如須雖有美,必附而於頤也。大抵剛爲質,柔爲文。文不附質,焉得爲文?故二必“賁其須”以從三,五必“賁於丘園”以從上。聖人右質左文之意,於此可見。
九三,賁如濡如,永貞吉。
本義 一陽居二陰之間,得其賁而潤澤者也,然不可溺於所安,故有“永貞”之戒。
程傳 三處文明之極,與二四二陰間處相賁,賁之盛者也。故云“賁如”。“如”,辭助也。賁飾之盛,光彩潤澤,故云“濡如”。光彩之盛,則有潤澤。《詩》雲:麀鹿濯 集說 胡氏炳文曰;互坎有濡義,亦有陷義,既末濟濡首濡尾,濡而陷者也。九三非不貞也,能永其貞,則二陰於我爲潤澤之濡,我於彼不爲陷溺之濡矣。
俞氏琰曰:九三處六二六四之間,故曰“賁如濡如”,文過則質喪,質喪則文弊,要當永久以剛正之德固守則“吉”。
潘氏士藻曰:三本剛正,特慮其爲二陰所陷溺,未免有滅質之患,故有“永貞”之戒。
何氏楷曰:以一剛介二柔之間,賁之盛者也。曰“濡如”者,猶《詩》言六轡如濡,謂所飾之文采鮮澤也。然受物之飾,恐爲物溺,故戒之曰“永貞吉”。長守其陽剛之正,而不爲陰柔所溺,則不至以文滅質矣。
六四,賁如皤如,白馬翰如,匪寇婚媾。
本義 “皤”,白也。馬,人所乘,人白則馬亦白矣。四與初相賁者,乃爲九三所隔而不得遂,故“皤如”。而其往求之心,如飛翰之疾也,然九三剛正,非爲寇者也,乃求婚媾耳,故其象如此。
程傳 四與初爲正應,相賁者也。本當“賁如”,而爲三所隔,故不獲相賁而“皤如”。“皤”,白也,未獲賁也。馬,在下而動者也。未獲相賁,故云“白馬”。其從正應之志如飛,故云“翰如”。匪爲九三之寇仇所隔,則婚媾遂其相親矣。己之所乘,與動於下者,馬之象也。初四正應,終必獲親,第始爲其間隔耳。
集說《朱子語類》雲:六四“白馬翰如”,言此爻無所賁飾,其馬亦白也,言無飾之象如此。
胡氏炳文曰:《屯》二應五,下求上也,不可以急。《賁》四應初,上求下也,不可以緩。
俞氏琰曰:發白爲“皤”,馬白爲“翰”。《禮記》雲:商人尚白,戎事乘翰。鄭氏注云:翰,馬白色也。四當賁道之變,文返於質,故其象如此。
梁氏寅曰:六四在離明之外,爲艮止之始,乃賁之盛極,而當反質素之時也,故云“賁如皤如”。大初之舍車,爲在下而無所乘故也,四在九三之上,則有所乘矣,故云“白馬翰如”。人既質素,則馬亦白也。
蘇氏濬曰:六四一爻,當以白賁之義推之,四與初相賁者也,以實心而求於初,不爲虛飾,初曰賁趾,四門“皤如”,初曰“舍車”,四日“白馬”,同一白賁之風而已。
案 《程傳》沿《註疏》之說,《本義》又沿《程傳》之說,皆以爲初四相賁而爲三所隔,故末得其賁而皤然也。然《朱子語類》以無飾言之,則已自改其說矣,故以後諸儒,皆以皤白爲崇素返質之義,實於卦意爲合。
又案《易》中凡重言如者,皆兩端不安之辭,故“屯如邅如”者,欲進而未徑進也。
六五,賁於丘園,束帛戔戔,吝,終吉。
本義 六五柔中爲賁之主,敦本尚實,得賁之道,故有“丘園”之象。然陰性吝嗇,故有“束帛戔戔”之象。“束帛”,薄物;“戔戔”,淺小之意。人而如此,雖可羞吝,然禮奢寧儉,故得“終佔”。
程傳 六五以陰柔之質,密比於上九剛陽之賢,陰比於陽,復無所繫應,從之者也,受《賁》於上九也。自古設險守國,故城壘多依丘阪。“丘”,謂在外而近且高者。園圃之地,最近城邑,亦在外而近者。“丘園”,謂在外而近者,指上九也。六五雖居君位,而陰柔之才,不足自守,與上之剛陽相比而志從焉,獲賁於外比之賢,“賁於丘園”也。
若能受賁於上九,受其裁製,如“束帛”而“戔戔”,則雖其柔弱不能自爲,爲可吝少,然能從於人,成賁之功,終獲其吉也。“戔戔”,翦裁分裂之狀。帛未用則束之,故謂之“束帛”。及其製爲衣服,必翦裁分裂戔戔然。“束帛”,喻六五本質。“戔戔”,謂受人翦制而成用也。其資於人與《蒙》同,而《蒙》不言吝者,蓋“童蒙”而賴於人,乃其宜也;非童幼而資賁於人,爲可吝耳。然享其功,終爲吉也。
集說 《朱子語類》:問:“賁於丘園”,安定作敦本說。曰:某之意正要如此。或以“戔戔”爲盛多之貌,非也。“戔戔”者淺小之意,所以下文雲“吝終吉”。吝者雖不好看,然終卻吉。
又云:“賁於丘園。束帛戔戔”,是個務農尚儉。“戔戔”,是狹小不足之意。以字義考之,從水則爲淺,從貝則爲賤,從金則爲錢。六五居尊位,卻如此敦本尚儉,便似吝嗇。如衛文公、漢文帝雖是“吝”,卻“終吉”,此在《賁》卦有反本之意。
問:六五是在艮體,故安止於丘園,而不復外賁之象。曰:亦是上比於九,漸漸到極處。若一向賁飾去,亦自不好,須是收斂方得。
胡氏炳文曰:不賁於市朝,而“賁於丘園”,敦本也。“束帛戔戔”,尚實也。
潘氏士藻曰:五居中履尊,下無應與,而上比文柔之剛,得止之義,以成賁之道,故有“賁於丘園”之象。
何氏楷曰:比於上九剛陽之賢,受賁於上九者也。“丘園”指上,上陽剛而處外,乃賢人隱丘園之象。據《彖》曰“剛上文柔”,則六五乃上所賁者,爻昕謂“賁於丘園”,猶曰受賁飾於丘園也。按《昏禮》納帛一束,束五兩,注,十端爲束。“束帛戔戔”,其儀文雖薄,然終與上合志而吉。
上九,白賁。無咎。
程傳 上九《賁》之極也,賁飾之極則失於華僞,唯能質白其賁,則無過失之咎。
“白”,素也。尚質素則不失其本真,所謂尚質素者,非無飾也,不使華沒實耳。
集說 《朱子語類》:問:如《本義》說六五上九兩爻,卻是賁極反本之意。曰:六五已有反本之漸,故曰“賁於丘園,束帛戔戔”。至上九“白賁”,則反本而復於無飾矢。蓋皆賁極之象也。
王氏申子曰:上以陽剛爲成卦之主,居艮止之極,當賁道之終,止文之流於終。終則返而質矣,故賁道成而無弊,無弊故“無咎”。
熊氏良輔曰:“白賁”雲者,終歸於無所飾也。《賁》之取義,始則因天下之質而飾之以文,終則反天下之文而歸之於質。
胡氏炳文曰:《賁》賁上卦言“白馬”,言“束帛戔戔”,終言“白賁”。《雜卦》曰:“賁五色也。”可謂一言以蔽之矣。
蔣氏悌生曰:六五上九皆敦尚質素,以白爲賁,素以爲絢之意。上九處無位之地,“高尚其事”,不尚華飾,以質素爲賁,甘受和,白受採,其賢於五採彰施遠矣。
總論邱氏富國曰:陰陽二物,有應者以應而相賁,無應者以比而相賁。四與初應,求賁於初,故初賁趾而四“翰如”也。二比三而賁乎三,故二賁須而三“濡如”也。五比上而賁乎上,故五賁丘園而上“白賁”也。初與四,應而相賁者也。二與三,五與上,比而相賁者也。此賁六爻之大旨也。
龔氏煥曰:《賁》之爲言飾也,謂飾以文華也。然以六爻考之,初之“舍車而徒”,五之“丘園”,上之“白賁”,皆質實而不事文華者也。四之“皤如”賁於初,二之賁須附於三,惟三之“賁如濡如”,乃賁飾之盛,而即有“永貞”之戒者,懼其溺於文也。
如是則古人之所賁者,未始事文華也。亦務其本實而巳。本實既立,文華不外焉。徒事文華,不務本實,非古人所謂賁。
剝.艮上.坤下程傳 《剝序卦》:“賁者飾也,致飾然後亨則盡矣,故受之以剝。”夫物至於文飾,亨之極也。極則必反,故《賁》終則《剝》也。卦五陰而一陽,陰始自下生,漸長至於盛極,羣陰消剝於陽,故爲《剝》也。以二體言之,山附於地,山高起地上,而反附着於地,頹剝之象也。
剝,不利有攸往。
本義 “剝”,落也。五陰在下而方生,一陽在上而將盡,陰盛長而陽消落,九月之卦也。陰盛陽衰,小人壯而君子病。又內坤外良,有順時而止之象。故佔得之者,不可以有所往也。
程傳 “剝”者,羣陰長盛,消剝於陽之時,衆小人剝喪於君子,故君子不利有所往。唯當巽言晦跡,隨時消息,以免小人之害也。
初六,剝牀以足,蔑貞兇。
本義 剝自下起,滅正則“兇”,故其佔如此。“蔑”,滅也。
程傳 陰之剝陽,自下而上。以牀爲象者,取身之所處也。自下而剝,漸至於身也。
“剝牀以足”,剝牀之足也。剝始自下,故爲剝足。陰自下進,漸消滅於貞正,“兇”之道也。“蔑”,無也,謂消亡於正道也。陰剝陽,柔變剛,是邪侵正,小人消君子,其“兇”可知。
集說 俞氏琰曰:陰之消陽,自下而進。初在下,故爲剝牀而先以牀足滅於下之象。
當此不利有攸往之時,唯宜順時而止耳。“貞兇”,戒佔者固執而不知變則兇也。
案 俞氏之說,是以蔑字屬上句讀,蓋自《象傳》“滅下”看出。亦可備一說。
六二,剝牀以辨,蔑貞兇。
本義 “辨”,牀幹也,進而上矣。
程傳 “辨”,分隔上下者,牀之幹也。陰漸進而上,剝至於辨,愈滅於正也,“兇”益甚矣。
集說 俞氏琰曰:既滅初之足於下,又滅二之辨於中,則進而上矣。得此佔者,若猶固執而不知變,則其“兇”必也。
六三,剝之,無咎。
程傳 衆陰剝陽之時,而三獨居剛應剛,與上下之陰異矣。志從於正,在剝之時爲無咎者也。三之爲可謂善矣,不言吉何也?曰:方羣陰剝陽,衆小人害君子,三雖從正,其勢孤弱,所應在無位之地,於斯時也,難乎免矣,安得吉也?其義爲無咎耳。言其“無咎”,所以勸也。
集說 荀氏爽曰:衆皆剝陽,三獨應上,無剝害意,是以“無咎”。
王氏弼曰:與上爲應,羣陰剝陽,我獨協焉,雖處於剝,可以“無咎”。
胡氏炳文曰:《剝》之三,即《復》之四。《復》六四不許以吉,《剝》六三許以“無咎”,何也?曰:《復》,君子之事,明道不計功,不以吉許之可也。《剝》,小人之事,小人中獨知有君子,不以“無咎”許之,無以開其補過之門也。
案 王氏、程子,皆以剝之“無咎”連讀,言此乃剝時之無咎者也,玩《本義》,似以剝之爲剝去其黨。
六四,剝牀以膚,兇。
本義 陰禍切身,故不復言蔑貞,而直言“兇”也。
程傳 始剝於牀足,漸至於“膚”。“膚”,身之外也。將滅其身矣,其“兇”可知。
陰長已盛,陽剝已甚,貞道以消,故更不言蔑貞,直言“兇”也。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本義 “魚”,陰物。“宮人”,陰之美而受制於陽者也。五爲衆陰之長,當率其類,受制於陽,故有此象。而佔者如是,則“無不利”也。
程傳 剝及君位,剝之極也,其兇可知,故更不言剝,而別設義以開小人遷善之門。
五,羣陰之主也。“魚”,陰物,故以爲象。五能使羣陰順序,如貫魚然,反獲寵愛於在上之陽,如宮人,則無所不利也。“宮人”,宮中之人。妻妾,侍使也。以陰言,且取獲寵愛之義。以一陽在上,衆陰有順從之道,故發此義。
集說 張子曰:陰陽之際,近必相比。六五能上附於陽,反制羣陰,不使進逼,方得處剝之善。下無剝之之憂,上得陽功之庇,故曰“無不利”。
熊氏良輔曰:卦本爲陰剝陽而陽兇,爻則以剝陽而見兇,故五則以順上爲“無不利”,三則以應上爲“無咎”,而上則有“碩果”得“輿”之象焉。
張氏振淵曰:《遯》陰長而猶微,可制也,則告陽以制陰之道,曰“畜臣妾”;剝陰長已極不可制矣,則教陰以從陽之道,曰“以宮人寵”。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本義 一陽在上,《剝》未盡而能復生。君子在上,則爲衆陰所載;小人居之,則剝極於上,自失所覆,而無復“碩果”“得輿”之象矣。取象既明,而君子小人,其佔不同,聖人之情,益可見矣。
集說 程子曰:息訓爲生者,蓋息則生矣,中無間斷。“碩果不食”,則便爲復也。
楊氏文煥曰:“貫魚”者,衆陰在下之象也。“碩果”者,一陽在上之象也。
胡氏炳文曰:乾爲木果,衆陽皆變,而上獨存,有“碩果不食”象。果中有仁,天地生生之心存焉。“碩果”專以象言,“得輿”“剝廬”,兼佔而言。牀,上之藉下以安者也,廬,下之藉上以安者也。始而“剝牀”,欲上失所安,今而“剝廬”,自失所安矣。
自古小人慾害君子,亦豈小人之利哉?蔡氏清曰:《易》固爲君子謀,然其爲君子謀者,亦所以爲小人謀也,觀“小人剝廬”之辭可見。蓋道理自是如此,天地間豈可一日無善類哉?不然,人之類滅矣。可見聖人非姑爲是抑彼以伸此也。
喬氏中和曰:“碩果不食”,核也。仁也,生生之根也。自古無不朽之株,有相傳之果,此剝之所以復也。
復.坤上.震下程傳 《復序卦》:“物不可以終盡,剝窮上反下,故受之以復。”物無剝盡之理,故《剝》極則《復》來,陰極則陽生。陽剝極於上而復生於下,窮上而反下也,《復》所以次《剝》也。爲卦一陽生於五陰之下,陰極而陽復也。歲十月,陰盛既極,冬至則一陽復生於地中,故爲《復》也。陽,君子之道。陽消極而復反,君子之道消極而復長也,故爲反善之義。
復亨,出入無疾,朋來無咎,反覆其道,七日來複,利有攸往。
程傳 “復亨”,既復則亨也。陽氣復生於下,漸亨盛而生育萬物。君子之道既復,則漸以亨通,澤於天下,故復則有亨盛之理也。“出入無疾”,“出入”謂生長,復生於內,人也;長進於外。出也。先雲出,語順耳。陽生非自外也,來於內,故謂之人。物之始生,其氣至微,故多屯艱。陽之始生,其氣至微,故多摧折。春陽之發,爲陰寒所折,觀草木於朝幕,則可見矣。“出入無疾”,謂微陽生長,無害之者也。既無害之,而其類漸進而來,則將亨盛,故無咎也;所謂咎,在氣則爲差忒,在君子則爲抑塞,不得盡其理。陽之當復,雖使有疾之,固不能止其復也,但爲阻礙耳。而卦之才,有無疾之義,乃複道之善也。一陽始生至微,固未能勝羣陰,而發生萬物,必待諸陽之來,然後能成生物之功,而無差忒,以朋來而無咎也。三陽子醜寅之氣,生成萬物,衆陽之功也。
若君子之道,既消而復,豈能便勝於小人?必待其朋類漸盛,則能協力以勝之也。“反覆其道”,謂消長之遭,反覆迭至。陽之消,至七日而來複;《姤》陽之始消也,七變而成《復》,故云“七日”,謂七更也。《臨》雲“八月有兇”,謂陽長至於陰長,歷八月也。
陽進則陰退,君子道長,則小人道消,故“利有攸往”也。
集說 房氏喬曰:“出入無疾”害之者,喜陽氣之復;朋來無罪咎之者。欲衆陽漸進之意。
邵子曰:《復》次《剝》,明治生於亂乎!《夬》次《姤》,明亂生於治乎!時哉時哉!
未有《剝》而不《復》,未有《夬》而不《姤》者。
鄭氏剛中曰:七者陽數,日者陽物,故於陽長言七日。八者陰數,月者陰物,《臨》剛長以陰爲戒,故曰“八月”。
《朱子語類》雲:七日只取七義,猶“八月有兇”,只取八義。
胡氏炳文曰:“反覆其道”,統言陰陽往來,其理如此。“七日來複”,專言一陽往來,其數如此。
林氏希元曰:天下事非一人所能獨辦,君子有爲於天下,必與其類同心共濟,故《復》重“朋來”,而《泰》重“匯徵”。
張氏振淵曰:“反覆其道”,猶雲“反覆”計其程道也。此二句,正見天運自有定期,君子不可不善承之耳。
初九,不遠復,無祗悔,元吉。
本義 一陽復生於下,《復》之主也,“祗”,抵也。又居事初,失之未遠,能復於善,不抵於悔,大善而佔之道也,故其象佔如此。
集說 楊氏時曰:初九陽始生而未形,動之微也。“吉凶悔吝,生乎動者也”,未形而復,其復不遠矣,故不至於悔而“元吉”。
俞氏琰曰:初居震動之始,方動即復,是不遠而復,復之最先者也,故不至於悔而“元吉”。
六二,休復,吉。
本義 柔順中正,近於初九,而能下之,復之休美,言之道也。
程傳 二雖陰爻,處中正而切比於初,志從於陽,能下仁也,復之休美者也。復者,復於禮也。復禮則爲仁,初陽復,復於仁也。二比而下之,所以美而吉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學莫便於近乎仁,既得仁者而親之,資其善以自益,則力不勞而學美矣,故曰“休復,吉”。
六三,頻復,厲無咎。
本義 以陰居陽,不中不正,又處動極,復而不固,屢失屢復之象,屢失故危,復則“無咎”,故其佔又如此。
程傳 三以陰躁處動之極,復之頻數,而不能固者也。復貴安固,頻複頻失,不安於復也。復善而屢失,危之道也。聖人開遷善之道,與其復而危其屢失,故云“厲無咎”。
不可以頻失而戒其復也。頻失則爲危,屢復何咎?過在失而不在復也。
集說 郭氏忠孝曰:唯君子能久於其道,其餘則日月至焉而已。是以子夏之徒,出見紛華盛麗而悅,入聞夫子之道而樂,與夫回之爲人,拳拳服膺而弗失之者,固有間矣。
趙氏汝楳曰:三爲震動之極,故曰“頻”。“厲”,危也,即人心唯危之危。
六四,中行獨復。
本義 四處羣陰之中,而獨與初應,爲與衆俱行,而獨能從善之象。當此之時,陽氣甚微,未足以有爲,故不言吉。然理所當然,吉凶非所論也。董子曰:仁人者,正其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於《剝》之六二及此爻見之。
程傳 此爻之義,最宜詳玩,四行羣陰之中,而獨能復,自處於正,下應於陽剛,其志可謂善矣。不言吉凶者,蓋四以柔居羣陰之間,初方甚微,不足以相援,無可濟之理,故聖人但稱其能獨復,而不欲言其獨從道而必兇也。曰,然則不言無咎,何也?曰:以陰居陰,柔弱之甚,雖有從陽之志,終不克濟,非無咎也。
繆氏昌期曰:“中”,即“中以自考”中字。“獨”,即《中庸》慎獨之獨。四能以中而行,而於獨知之中,憬然自覺,所謂復以自知也。蓋《復》之所以爲《復》,全在初爻,猶人之初念也。五陰皆復此而已,唯四在陰中有所專向,故發此義。
六五,敦復,無悔。
本義 以中順居尊,而當復之時,“敦復”之象,”無悔”之道也。
程傳 六五以中順之德處君位,能敦篤於復善者也,故“無悔”。雖本善,戒亦在其中矣。陽複方微之時,以柔居尊,下復無助,未能致亨吉也,能“無悔”而已。
集說 項氏安世曰:《臨》以上六爲“敦臨”,《艮》以上九爲“敦艮”,皆取積厚之極。《復》於五即言“敦復”者,《復》之上爻,迷而不復,故《復》至五而極也。卦中復者五爻,初最在先,故爲“不遠”;五最在後,故爲“敦”。
蔡氏淵曰:“敦”,厚也。《坤》象復主初陽,五雖與初無系,而處位得中,能自厚於復者也,可以“無悔”。
李氏簡曰:初九陽剛,君於之道也。相應相比者復之易,二與四是也;遠而非應者復之難,六五所以稱“敦復”。“敦復”者,厚之至也。不與初應,本當有悔,以其能復,是以“無悔”。
胡氏炳文曰:“不遠復”者,善心之萌。“敦復”者,善行之固。故初九”無祗悔”,“敦復”則可“無悔”矣。“不遠復”,入德之事也。“敦復”,其成德之事與。
上六,迷復,兇。有災眚,用行師,終有大敗,以其國君兇,至於十年不克徵。
本義 以陰柔居復終,終迷不復之象,兇之道也,故其佔如此。“以”猶及也。
程傳 以陰柔居復之終,終迷不復者也。迷而不復,其“兇”可知。有“災眚”,“災”,天災,自外來;“眚”,己過,由自作。既迷不復善,在己則動皆過失,災禍亦自外而至,蓋所招也。迷道不復,無施而可,用以“行師”,則“終有大敗”;以之爲國,則君之兇也。十年者,數之終。至於十年不克徵,謂終不能行。既迷於道,何時而可行也?集說 徐氏幾曰:上六位高而無下仁之美,剛遠而無遷善之機,厚極而有難開之蔽,柔終而無改過之勇,是昏迷而不知復者也。
楊氏啓新曰:心爲天君。“以其國君”,言喪失其本心也。
何氏楷曰:《坤》奉先迷,今居其極,則迷之甚矣。言“迷復”,即昏迷而不知所復之謂。“行師”以下,皆假象,以喻一心不能馭衆動,徇物必至喪天君也。
總論 胡氏炳文曰:“迷復”與“不遠復”相反,初不遠而復,迷則遠而不復。“敦復”與“頻復”相反,敦無轉易,頻則屢易。“獨復”與,“休復”相似,休則比初,獨則應初也。“十年不克徵”,亦“七日來複”之反。
妄.乾上.震下程傳 《無妄序卦》:“復則不妄矣,故受之以無妄”。復者,反於道也。既復於道,則合正理而無妄,故《復》之後,受之以《無妄》也。爲卦乾上震下,震,動也,動以天爲無妄,動以人慾則妄矣,《無妄》之義大矣哉!
無妄,元亨,利貞,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
本義 無妄,實理自然之謂,《史記》作“無望”,謂無所期望而有得焉者,其義亦通,爲卦自《訟》而變,九自二來而居於初,又爲震主,動而不妄者也,故爲《無妄》。
又二體震動能乾健,九五剛中而應六二,故其佔大亨,而利於正。若其不正,則有青而不利有所往也。
程傳 無妄者,至誠也。至誠者,天之道也。天之化有萬物,生生不窮,各正其性命,乃無妄也。人能合無妄之道,則所謂“與天地合其德”也。《無妄》有大亨之理,君子行無妄之道,則可以致大亨矣。《無妄》,天之道也,卦言人由無妄之道也。“利貞”法無妄之道,利在貞正,失貞正則妄也。雖無邪心,苟不合正理,則妄也,乃邪心也。
故有匪正,則爲過眚。既已無妄,不宜有往,往則妄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無妄》一卦,雖雲禍福之來也無常,然自家所守者,不可不利於正,不可以彼之無常,而吾之所守亦爲之無常也,故曰“無妄,元亨利貞,其匪正有眚”。
問:雖無邪心,苟不合正理,則妄也。既無邪,何以不合正?曰:有人自是其心全無邪,而卻不合於正理。如賢者過之,其心豈曾有邪?卻不合正理,佛氏亦豈有邪心者?邱氏富國曰:唯其無妄,所以無望也。若其處心未免於妄,則尤道以致福,而妄欲徼,福非所謂無望之福;有過以召災,而妄欲免災,非所謂無望之災。此皆未免容心於禍福間,非所謂無妄也。若真實無妄之人,則純乎正理,禍福一付之天,而無苟得幸免之心也。
胡氏炳文曰:朱子解《中庸》誠字,以爲真實無妄之謂;此解《無妄》,則以爲實理自然之謂。自然二字,已兼無所期望之意矣。
胡氏居仁曰:無妄,誠也。誠,天理之實也。聖人只是循其實理之自然,無一豪私意造爲。故出乎實理無妄之外,則爲過眚。循此實理無妄而行之,則吉無不利。不幸而災疾之來,亦守此無妄之實理,而不足憂。卦辭爻辭皆此意。
初九,無妄,往吉。
本義 以剛在內,誠之主也。如是而往,其“吉”可知。故其象佔如此。
集說 蘭氏廷端曰:初則當行,終則當止,行止適當則無妄,不妄則“吉”。《無妄》之初,當行者也,故“往”則有“吉”。《無妄》之終,當止者也,故行則有眚。
胡氏炳文曰:《彖》曰:“剛自外來而爲主於內”,《本義》於此曰:以剛在內,誠之主也。主字最有力。蓋妄者,誠之反也,誠之主如此,妄自然無矣。如此而往,其吉固宜。
何氏揩曰:此爻足蔽《無妄》全卦。震陽初動,誠一未分,是之謂《無妄》。以此而往,動與天舍,何不吉之有?六二,不耕穫,不苗畲,則利有攸往。
本義 柔順中正,因時順理,而無私意期望之心,故有“不耕穫,不菑畲”之象。
言其無所爲於前,無所冀於後也。佔者如是,則利有所往也。
程傳 凡理之所然者,非妄也。人所欲爲者,乃妄也。故以”耕穫、菑畲”譬之。
六二居中得正,又應五之中正,居動體而柔順,爲動能順乎中正,乃《無妄》者也,故極言無妄之義。“耕”’農之始;”獲”,其成終也。田一歲曰“菑”,三歲曰“畲”。不耕而獲,不菑而畲,謂不首造其事,因其事理所當然也。首造其事,則是人心所作爲,乃妄也。國事之當然,則是順理應物,非妄也,獲與畲是也。蓋耕則必有獲,菑則必有畲,是事理之固然,非心意之所造作也。如是則爲無妄,不妄則所往利而無害也。或曰:聖人制作以利天下者,皆造端也,豈非妄乎?曰:聖人隨時製作,合乎風氣之宜,未嘗先時而開之也。若不待時,則一聖人足以盡爲矣,豈待累聖繼作也?時乃事之端,聖人隨時而爲也。
集說 《朱於語類》:問:《程傳》爻辭恐未明白。竊謂無不耕而獲、不菑而畲之理,只是不於耕而計獲之利,如程子所解《象傳》,移之以解爻辭則可。曰:《易傳》爻象之辭,雖若相反,而意實相近,特辭有未足耳。爻辭言當循理,《象傳》言不計利。
陳氏埴曰:伊川大意,只謂不爲獲而耕,不爲畲而菑,凡有所爲而爲者,皆計利之私心,即妄也。但經文中不如此下語,故《易傳》中頗費言語。始謂不耕而獲,不菑而畲,謂不首造其事,則似以耕菑爲私意;中謂耕則必有獲,菑則必有畲,非心造意作,則以耕穫菑畲爲非私意。終謂既耕則必有獲,既菑則必成畲。非必以獲畲之富而爲,則又似以獲畲爲私意。三說不免自相抵捂,所以《本義》但據經文直說,謂無耕穫菑畲之私心。
胡氏炳文曰:“耕穫”者,種而斂之也。“菑畲”者,墾而熟之也。一歲之農,始於耕,終於獲。三歲之田,始於菑,終於畲。“不耕穫,不菑畲”,諸家以爲不耕而獲,不菑而畲,唯《本義》以爲始終無所作爲之象,而必曰因時順理者,理本自然無所作爲,自始至終,絕無計功謀利之心,故其佔曰“利有牧往”。
何氏楷曰:人之有妄,在於期望。“不耕穫”者,不方耕而即望有其獲也。“不菑畲”者,不方菑而即望成其畲也。學者之除妄心而必有事焉,當如此矣,故曰“則利有攸往”。
言必如此而後利也。
案 何氏說與《傳》義頗異,質諸夫子先事後得、先難後獲之訓,則於理尤長。且《象傳》以未富釋之,正謂其無望獲之心,未必以耕爲可廢也。
六三,無妄之災,或繫之牛,行人之得,邑人之災。
本義 卦之六爻,皆《無妄》者也。六三處不得正,故遇其佔者,無故而有災,如行人牽牛以去,而居者反遭詰捕之擾也。
程傳 三以陰柔而不中正,是爲妄者也。又志應於上,欲也,亦妄也。在無妄之道,爲災害也。人之妄動,由有欲也。妄動而得,亦必有失。雖使得其所利,其動而妄,失已大矣,況復兇悔隨之乎?知者見妄之得,則知其失必與稱也。故聖人因六三有妄之象,而發明其理雲“無妄之災,或繫之牛,行人之得,邑人之災”。言如三之爲妄,乃無妄之災害也。設如有得,其失隨至,如“或繫之牛”。“或”,謂設或也,或系得牛,行人得之以爲有得,邑人失牛,乃是災也。借使邑人系得馬,則行人失馬,乃是災也。言有得則有失,不足以爲得也。“行人”“邑人”,但言有得則有失,非以爲彼己也。妄得之福,災亦隨之:妄得之得,失亦稱之,固不足以爲得也。人能知此,則不爲妄動矣。
集說 關氏朗曰:《無妄》而災者,災也。有妄而災,則其所也,非災之也。運數適然,非己妄致,乃無妄之災。
《朱子語類》雲;此卦六爻皆是無妄,但六三地頭不正,故有“無妄之災”,言無故而有災也。如行人牽牛以去,而居人反遭詰捕之擾,此正《無妄》之災之象。
胡氏炳文曰:匪正有眚,人自爲之也。《無妄》之災,天實爲之也。六爻皆《無妄》,三之時,則《無妄》而有災者也。《雜卦》曰:“無妄,災也”,其此之謂與?九四,可貞,無咎。
本義 陽剛乾體,下無應與,可固守而“無咎”,不可以有爲之佔也。
程傳 四剛陽而居乾體,復無應與,無妄者也。剛而無私,豈有妄乎?可貞固守此,自“無咎”也。九居陰得爲正乎?曰:以陽居乾體,若復處剛,則爲過矣,過則妄也。
居四,無尚剛之志也。“可貞”與“利貞”不同,“可貞”,謂其所處可貞固守之;“利貞”,謂利於貞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貞”,正而固也。曰“利貞”,則訓正字,而兼固字之義,曰“不可貞”,則專訓固字,而無正字之義。九四陽剛健體,下無應與,可貞正守之,而其佔不可有爲也。
何氏楷曰:四剛陽而居乾體,本自《無妄》者也。“可貞”固守此,則“無咎”。初 九五,無妄之疾,勿藥有喜。
本義 乾剛中正,以居尊位,而下應亦中正,無妄之也。如是而有疾,勿藥而自愈矣。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九以中正當尊位,下復以中正順應之,可謂無妄之至者也,其道無以加矣,“疾”,爲之病者也。以九五之無妄,如其有疾,勿以藥治,則有喜也。人之有疾,則以藥石攻去其邪以養其正。若氣體平和,本無疾病,而攻治之,則反害其正矣。故勿藥則有喜也。有喜,謂疾自亡也。無妄之所謂疾者,謂若治之而不治,率之而不從,化之而不革,以妄而爲無妄之疾。舜之有苗,周公之管蔡,孔子之叔孫武叔是也。既已無妄,而有疾之者,則當自如。無妄之疾,不足患也。若遂自攻治,乃是渝其無妄而遷於妄也。
五既處無妄之極,故唯戒在動,動則妄矣。
案 勿者,禁止之辭。言無妄矣,而偶有疾,則亦順其自然而氣自復,勿複用藥以生他候。如人有無妄之災,則亦順其自然而事自平,勿複用智以生他咎也。凡《易》中言勿者皆同義。此爻之疾,與六三之災同。然此曰“有喜”者,剛中正而居尊位,德位固不同也。
上九,無妄,行有眚,無攸利。
本義 上九非有妄也,但以其窮極而不可行耳,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上九居卦之終,無妄之極者也。極而復行,過於理也。過於理則妄也。故上九而行,則有過眚而無所利矣。
集說 龔氏煥曰:無妄者,實理自然之謂。循是理則吉,拂是理則兇。初“往吉”,二“利有攸往”,循是理而動者也;四“可貞無咎”,守是理而不動者也;三有“災”,五有“疾”,不幸而遇無故非意之事,君子亦聽之而已,守是禮而不爲動者也。或動或靜,唯理是循,所以爲無妄,上九居《無妄》之極,不可有行,若不循理而動,則反爲妄矣,其有眚而不利也宜哉!
何氏楷曰:彖所謂“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者。
總論 胡氏炳文曰:六爻皆無妄也,特初九得位而爲震動之主,時之方來,故“無妄往吉”。上九失位而居乾體之極,時已去矣,故其行雖無妄,“有眚無攸利”。是故善學《易》者在識時,初曰“吉”,二日“利”,時也;三曰“災”,五日“疾”,上曰“眚”,非有妄以致之也,亦時也;初與二皆可“往”,時當動而動也;四“可貞”,五“勿藥”,上行“有眚”,時當靜而靜也。
大畜.艮上 程傳 《大畜序卦》:“有無妄然後可畜,故受之以大畜。 ”《無妄》則爲有實,故可畜聚,《大畜》所以次《無妄》也。爲卦艮上乾下,天而在於山中,所畜至大之象。
畜爲畜止,又爲畜聚。止則聚矣。取天在山中之象,則爲蘊畜。取艮之止乾,則爲畜止。
止而後有積,故止爲畜義。
大畜,利貞,不家食吉,利涉大川。
本義 “大”,陽也。以艮畜乾,又畜之大者也。又以內乾剛健,外艮篤實輝光,是以能日新其德。而爲畜之大也。以卦變言,此卦自《需》而來,九自五而上,以卦體言,六五尊而尚之。以卦德言,又能止健,皆非大正不能,故其佔爲“利貞”,而“不家食吉”也。又六五下應於乾,爲應乎天,故其佔又爲“利涉大川”也。“不家食”,謂食祿於朝,不食於家也。
程傳 莫大於天,而在山中,艮在上而止乾於下,皆蘊畜至大之象也。在人爲學術道德充積於內,乃所畜之大也。凡所畜聚皆是。專言其大者,人之蘊畜,宜得正道,故云“利貞”。若夫異端偏學,所聚至多,而不正者固有矣。既道德充積於內,宜在上位,以享天祿,施爲於天下,則不獨於一身之吉,天下之吉也。若窮處而自食於家,道之否也,故“不家食”則“吉”。所畜既大,宜施之於時,濟天下之艱險,乃大畜之用也,故“利涉大川”。此只據大畜之義而言,《彖》更以卦之才德而言,諸爻則唯有止畜之義。
蓋《易》體道隨宜,取明且近者。
集說 《朱子語類》雲:某作《本義》,欲將文王卦辭,只大綱依文王本義略說,至其所以然之故,卻於孔子《彖傳》中發之。且如“大畜,利貞,不家食吉,利涉大川”,只是佔得《大畜》者,爲“利貞不家食”而“吉”,“利”於“涉大川”。至於剛上尚賢等處,乃孔子發明,各有所主。爻象亦然。如此則不失文王本意,又可見孔子之意,但今未暇整頓耳。
胡氏炳文曰:“不家食”,是賢者不畜於家而畜於朝。“涉大川”,又似有畜極而通之意。要之兩利字,一吉字,佔辭自分爲三,不必泥而一之也。
初九,有厲,利已。
本義 乾之三陽,爲艮所止,故內外之卦各取其義。初九爲六四所止,故其佔往則有危,而利於止也。
程傳 《大畜》,艮止畜乾也。故乾三爻皆取被止爲義,艮三爻皆取止之爲義。初以陽剛,又健體而居下,必上進者也。六四在上,畜止於己,安能敵在上得位之勢?若犯之而進,則有危厲,故利在已而不進也。在他卦,則四與初爲正應,相援者也。在《大畜》,則相應乃爲相止畜。上與三皆陽,則爲合志。蓋陽皆上進之物,故有同志之象,則無相止之義。
集說 蔡氏清曰:初九不可進而未必能自不進,故戒之雲進則有“厲”,唯“利” 九二,輿說蝮。
本義 九二亦爲六五所畜,以其處中,故能自止而不進,有此象也。
程傳 二爲六五所畜止,勢不可進也。五據在上之勢,豈可犯也?二雖剛健之體,然其處得中道,故進止無失。雖志於進。度其勢之不可,則止而不行,如車輿說去輪輹,謂不行也。
九三,良馬逐,利艱貞,曰閒輿衛,利有攸往。
本義 三以陽居健極,上以陽居畜極,極而通之時也。又皆陽爻,故不相畜而俱進,有“良馬逐”之象焉。然過剛銳進,故其佔必戒以“艱貞”“閒習”,乃利於有往也。日,當爲日月之日。
程傳 三剛健之極,而上九之陽,亦上進之物,又處畜之極而思變也。與三乃不相畜而志同,相應以進者也。三以剛健之才,而在上者與合志而進,其進如良馬之馳逐,言其速也。雖其進之勢速,不可恃其才之健與上之應,而忘備與慎也。故宜艱難其事,而由貞正之道。輿者用行之物,衛者所以自防。當自日常閒習其車輿,與其防衛,則利有攸往矣。三乾體而居正,能貞者也,當其銳進,故戒以知難,與不失其貞也。志既銳於進,雖剛明有時而失,不得不戒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初九在初,故稱“童牛”。九二以剛居柔無勢,故爲“豶豕”。
九三純乾,故爲“良馬。”六四,童牛之牿,元吉。
本義 “童”者,未角之稱,“牿”,施橫木於牛角以防其觸,《詩》所謂楅衡者也。
止之於末角之時,爲力則易,大善之吉也,故其象佔如此。《學記》曰:禁於未發之謂豫,正此意也。
程傳 以位而言,則四下應於初,畜初者也。初居最下,陽之微者,微而畜之則易制,猶“童牛”而加牿,大善而“吉”也。概論畜道,則四艮體,居上位而得正,是以正德居大臣之位,當畜之任者也。大臣之任,上畜止人君之邪心,下畜止天下之惡人。
人之惡,止於初則易,既盛而後禁,則盾扞格而難勝。故上之惡既甚,則雖聖人救之,不能免違拂。下之惡既甚,則雖聖人治之,不能免刑戮。莫若止之於初,如“童牛”而加牿,則“元吉”也。牛之性,觝觸以角,故牿以制之。若童犢始角而加之以牿,使觝觸之性不發,則易而無傷。以況六四能畜止上下之惡於未發之前,則大善之吉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大畜》下卦,取其能自畜而不進,上卦取其能畜彼而不使進。然四能止之於初,故爲力易。五則陽已進而止之,則難。以柔居尊,得其機會可制,故亦吉,但不能如四之“元吉”耳。
六五,豶豕之牙,吉。
程傳 六五居君位,止畜天下之邪惡。夫以億兆之衆,發其邪欲之心,人君欲力以制之,雖密法嚴刑,不能勝也。夫物有總攝,事有機會,聖人操得其要,則視億兆之心猶一心,道之斯行。止之則戢,故不勞而治,其用若豶豕之牙也。“豕”,剛躁之物,而牙爲猛利,若強制其牙,則用力勞而不能止其躁猛,雖縶之維之,不能使之變也。若豶去其勢,則牙雖存而剛躁自止。其用如此,所以“吉”也。君子法豶豕之義,知天下之惡,不可以力制也,則察其機,持其要,塞絕其本原,故不假刑法嚴峻而惡自止也。且如止盜,民有欲心,見利則動,苟不知教而迫於飢寒,雖刑殺日施,其能勝億兆利慾之心乎?聖人則知所以止之之道,不尚威刑,而修政教,使之有農桑之業,知廉恥之道,雖賞之不竊矣。故止惡之道,在知其本,得其要而已。不嚴刑于彼。而修政於此,是猶患豕牙之利,不制其牙而豶其勢也。
上九,何天之衢,亨。
本義 “何天之衢”,言何其通達之甚也?畜極而通,豁達無礙,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予聞之胡先生曰:“天之衢亨”,誤加何字。事極則反,理之常也,故畜極而“亨”。《小畜》畜之小,故極而成,《大畜》畜之大,故極而散。極既當變,又陽性上行,故遂散也。天衢,天路也。謂空虛之中,雲氣飛鳥往來,故謂之天衢。天衢之亨,謂其亨通曠闊,無有蔽阻也。在畜道則變矣,變而亨,非畜道之亨也。
集說 張氏浚曰:剛在上爲“何”,何謂勝其任。
王氏宗傳曰:《彖傳》曰:“剛上而尚賢”,則上九是也。以陽德而居五之上,爲五所尚,此所以有“何天之衢”之象。天衢,通顯之地也。下之三陽,由己上進,故九三日“良馬逐”。又曰“上合志也”,此賢者之道所以亨也。“何”,如何校之何,《釋文》曰:梁武帝讀音賀是也。言以身任天下之責,當畜賢之時,爲五所尚,主張賢路,賢者之得志,莫盛於斯也。
吳氏澄曰:後漢王延壽魯靈光殿賦雲,荷天衢以元亨,何作荷,何天之衢,其辭猶《詩》言何天之休,何天之龍。《大畜》者,一陽止於外,而三陽藏畜於內。畜極則散,止極則行。故上九雖艮體,至畜之終,則不止而行也。
胡氏炳文曰:隨畜隨發,不足爲《大畜》。唯畜之極而通,豁達無礙,如天衢然。
此不徒爲仕者之佔,《大學章句》所謂用力之久,一旦豁然貫通者,亦是此意。多識前言往行以畜其德者,以之可也。
蔡氏清曰:觀畜極而通之意,則知君子患屈之未至耳,不患其不伸也。
案 “何”字,《程傳》以爲誤加,《本義》以爲發語,而諸家皆以荷字爲解,義亦可從。蓋“剛上尚賢”者,唯上九一爻當之,且爲艮主,是卦之主也,故取尚賢之義。
則是賢路大通,卦所謂“不家食”者此已。取艮主之義,則能應天止健,卦所謂涉大川者此已,故天衢者,喻其通也。“荷天之衢”者,言其遇時之通也。《雜卦》雲:“大畜 總論 胡氏炳文曰:他卦取陰陽相應,此取相畜。內卦受畜,以自止爲義,外卦能畜,以止之爲義。獨三與上居內外卦之極,畜極而通,不取止義。
葉氏良佩曰:卦《彖》兼取畜止、畜聚二義,《大象》專取畜聚義,六爻專取畜止義。初九進則“有厲”,唯利於已,知難而止者也;九二處得中道,能“說輹”而不行,時止則止者也;九三與上合志,其進也如良馬之馳逐,此畜極而通之象,然猶以“艱貞”閒習爲戒者,慮其可進而銳於進也;六四當大畜之任,能止惡於初,若童牛始角而加之以牿,則大善之吉也;六五制惡有道,得其機會,故其象以“豶豕之牙”,其佔雖吉,然比之於四則有間矣。或問六四“元吉”,《傳》曰“有喜”,六五之吉,乃曰”有慶”,何也?曰:論爲力之難易,則四爲易,故曰“元吉”;論其功之廣狹,則五爲廣,故曰“有慶”;上九之“亨”,畜極而大通也,故以天之衢爲象,“雲行雨施,天下平也”,其斯以爲道大行乎?案 “有厲”“說輹”,則猶“家食”者也,阻於“大川”者也。“牿牛”“豶豕”,則猶治不肖者也,弘濟艱難者也。至“良馬逐”則漸通矣。然猶防賢路之崎嶇,而“日閒輿衛”,故至於“何天之衢”,然後大道夷而險阻去也,卦爻義之相關者在此。
頤.艮.震程傳 《頤序卦》:“物畜然後可養,故受之以頤。”夫物既畜聚,則必有以養之,無養則不能存息。《頤》所以次《大畜》也,卦上艮下震,上下二陽爻,中含四陰,上止而下動,外實而中虛,人頤頷之象也。頤,養也。人口所以飲食,養人之身,故名爲《頤》。聖人設卦,推養之義,大至於天地養育萬物,聖人養賢以及萬民,與人之養生、養形、養德、養人,皆頤養之道也。動息節宣,以養生也;飲食衣服,以養形也;威儀行義,以養德也;推己及物,以養人也。
頤,貞吉,觀頤,自求口實。
本義 “頤”,口旁也。口食物以自養,故爲養義。爲卦上下二陽,內含四陰,外實內虛,上止下動,爲頤之象,養之義。“貞吉”者,佔者得正則吉。“觀頤”,謂以其所養之道。“自求口實”,謂觀其所以養身之術,皆得正則吉也。
程傳 頤之道,以正則吉也。人之養身、養德、養人、養於人,皆以正道則吉也。
天地造化,養育萬物,各得其宜者,亦正而已矣。“觀頤,自求口實”,觀人之所頤,與其自求口實之道,則善惡吉凶可見矣。
集說 《朱子語類》雲:養須是正則“吉”。“觀頤”,是觀其養德正不正。“自求口實”,是觀其養身正不正,未說到養人處。
陳氏琛曰:集義以養其氣,寡慾以養其心,守聖道而不溺於虛無,崇聖學而不流於術數,則所以養德者正矣。窮而不屑於嘑蹴,達而不至於素餐,不以貧賤飢渴害其心,不以聲色臭味汩其性,則所以養身者正矣。
陸氏銓曰:“觀頤”,即考其善不善;“自求口實”,即於己取之而已矣。
案 陸氏說與《傳》義異,蓋雲觀其所養者,以自求養而已,如所養者德乎?則當自求其所以養德之道;如所養者身乎?則當自求其所以養身之方,與夫子《彖傳》語意尤合也。
初九,舍爾靈龜,觀我朵頤。兇。
本義 “靈龜”,不食之物。“朵”,垂也。“朵頤”,欲食之貌。初九陽剛在下,足以不食,乃上應六四之陰,而動於欲,“兇”之道也,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蒙》之初六,蒙者也,爻乃主“發矇”而言;《頤》之初九,亦假外而言。
“爾”,謂初也。“舍爾”之“靈龜”,乃“觀我”而“朵頤”,“我”對爾而設。初之所以“朵頤”者,四也。然非四謂之也,假設之辭耳。九陽體剛明,其才智足以養正者也。
龜能咽息不食,“靈龜”,喻其明智,而可以不求養於外也。才雖如是,然以陽居動體,而在頤之時。求頤,人所欲也。上應於四,不能自守,志在上行,說所欲而朵頤者也。
心既動,則其自失必矣。迷欲而失己,以陽而從陰,則何所不至?是以兇也。“朵頤”,爲朵動其頤頷,人見食而欲之,則動頤垂涎,故以爲象。
集說 王氏弼曰:“朵頤”者,嚼也。以陽處下,而爲動始,不能令物由己養,動而求養者也。夫安身莫若不競,修己莫著自保,守道則福至,求祿則辱來。居養賢之世,不能貞其所履以全其德,而舍其“靈龜”之明兆,羨我“朵頤”而躁求,兇莫甚焉。
蘇氏軾曰;養人者,陽也。養於人者,陰也。君子在上足以養人,在下足以自養。
初九以一陽而伏於四陰之下,其德足以自養,而無待於物者,如龜也。不能守之而觀於四,見其可欲,“朵頤”而慕之,爲陰之所致也,故“兇”。
鄭氏汝諧曰:《頤》之上體皆“吉”,而下體皆“兇”。上體止也,下體動也。在上而止,養人者也。在下而動,求養於人者也。動而求養於人者,必累於口體之養。故雖以初之剛陽,未免於動其欲而觀“朵頤”也。
何氏楷曰:初與上陽剛之德同,而吉凶不同者,初爲動之主,上爲止之主,養道宜靜故也。
附錄 項氏安世曰:《頤》卦唯有二陽,上九在上,謂之“由頤”,固爲所養之主。
初九在下,亦足爲自養之賢,靈龜伏息而在下,初九之象也。“朵頤”在上而下垂,上九之象也。上九爲卦之主,故稱“我”。羣陰從我而求養,固其所也。初九本無所求,乃亦仰而“觀我”,有靈而不自保,有貴而不自珍,宜其“兇”也。初九本靈本貴,聖 六二,顛頤,拂經,於丘頤,徵兇。
本義 求養於初,則顛倒而違於常理;求養於上,則往而得兇。“丘”,土之高者,上之象也。
程傳 女不能自處,必從男;陰不能獨立,必從陽。二陰柔不能自養,待養於人者也。天子養天下,諸侯養一國,臣食君上之祿,民賴司牧之養,皆以上養下,理之正也。
二既不能自養,必求養於剛陽,若反下求於初,則爲顛倒,故云“顛頤。”顛則拂違經常,不可行也。若求養於丘,則往必有“兇”。丘在外而高之物,謂上九也。卦止二陽,既不可顛頤於初,若求頤於上九,往則有“兇”。在頤之時,相應則相養者也。上非其應而往求養,非道妄動,是以兇也。“顛頤”則“拂經”,不獲其養爾;妄求於上,往則得“兇”也。今有人,纔不足以自養,見在上者勢力足以養人,非其族類,妄往求之,取辱得兇必矣。六二中正,在他卦多吉,而兇,何也?曰,時然也,用柔既不足以自養,初上二爻,皆非其與,故往求則悖理而得“兇”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二五得位得中,而不能自養,反由頤於尤位之爻,與常經相悖,故皆爲“拂經”。上艮體,故爲於“丘”。
黃氏幹曰:《頤》之六爻,只是顛拂二字,求養於下則爲“顛”,求養於上則爲“拂”。
六二比初而求上,故“顛頤”當爲句。“拂經於丘頤”爲句,“徵兇”則其佔辭也。六三“拂頤”,雖與上爲正應,然是求於上以養己,故“兇”;六四“顛頤”,固與初爲正應,然是賴初之養以養人,故雖顛而“吉”;六五“拂經”,是比於上,然是賴上九之養以養人,所以居貞而亦“吉”。
案 項氏、黃氏說,深得文意,可從。《本義》雖從《程傳》以徵兇屬之丘頤,然至其解《象傳》“六二徵兇,行失類也”,則曰初上皆非其類也,則亦以徵兇總承兩義矣。
六三,拂頤,貞兇,十年勿用,無攸利。
本義 陰柔不中正,以處動極,拂於頤矣。既拂於頤,雖正亦兇,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頤之道唯正則吉,三以陰柔之質,而處不中正,又在動之極,是柔邪不正而動者也。其養如此,拂違於頤之正道,是以“兇”也。得頤之正,則所養皆吉。求養養人,則合於義。自養,則成其德。三乃拂違正道,故戒以“十年勿用”。十,數之終,謂終不可用,無所往而利也。
集說 張子曰:履邪好動,系說於上,不但拂頤之經而已,害頤之正莫甚焉,故“兇”。
楊氏時曰:頤正則吉,六三不中正而居動之極,拂頤之正也。“十年勿用”,則終不可用矣,何利之有?鄭氏汝諧曰:三應於上,若得所養,而兇莫甚於三,蓋不中不正而居動之極,所以求養於人者,必無所不至,是謂拂於頤之正,兇之道也。“十年勿用無收利”,戒之也, 六四,顛頤吉,虎視眈眈,其欲逐逐,無咎。
本義 柔居上而得正,所應又正,而賴其養以施於下,故雖顛而吉。“虎視眈眈”,下而專也。“其欲逐逐”,求而繼也。又能如是,則“無咎”矣。
程傳 四在人上,大臣之位。六以陰居之,陰柔不足以自養,況養天下乎?初九以剛陽居下,在下之賢也。與四爲應,四又柔順而正,是能順於初,賴初之養也。以上養下則爲順,今反求下之養,顛倒也,故曰“顛頤”。然己不勝其任,求在下之賢而順從之,以濟其事,則天下得其養,而己無曠敗之咎,故爲“吉”也。夫居上位者,必有才德威望,爲下民所尊畏,則事行而衆心服從。若或下易其上,則政出而人違,刑施而怨起,輕於陵犯,亂之由也。六四雖能順從剛陽,不廢厥職,然質本陰柔,賴人以濟,人之所輕,故必養其威嚴,“眈眈”然如“虎視”,則能重其體貌,下不敢易。又從於人者必有常。若問或無繼,則其政敗矣。“其欲”,謂所須用者。必逐逐相繼而不乏,則其事可濟。若取於人而無繼,則困窮矣。既有威嚴,又所施不窮,故能“無咎”也。二“顛頤”則“拂經”,四則吉,何也?曰:二在上而反求養於下,下非其應類,故爲“拂經”。
四則居上位,以貴下賤,使在下之賢,由己以行其道,上下之志相應而施於民,伺吉如之?自三以下,養口體者也。四以上,養德義者也。以君而資養於臣,以上位而賴養於下,皆養德也。
集說 蘇氏軾曰:自初而言之,則初之見養於四爲“兇”。自四言之,則四之得養初九爲“吉”。
遊氏酢曰:以上養下,頤之正也。若在上而反資養於下,則於頤爲倒置矣。此二與四所以俱爲“顛頤”也。然二之志在物,而四之志在道,故四“顛頤”而“吉”,而二則“徵兇”也。
《朱子語類》:問:《音辯》載馬氏曰:“眈眈”,虎下視貌,則當爲下而專矣。曰:然。又問:“其欲逐逐”如何?曰:求於下以養人,必當繼續求之,不厭乎數,然後可以養人而不窮。
吳氏澄曰:自養於內者莫如龜,求養於外者莫如虎,故《頤》之初九六四,取二物爲象。四之於初,其下賢求益之心,必如虎之視下求食而後可。其視下也,專一而不他;其欲食也,繼續而不歇。如是,則於人不貳,於己不自足,乃得居上求下之道。
林氏希元曰:苟下賢之心不專,則賢者不樂告以善道;求益之心不繼,剛纔有所得而遽自足。
六五,拂經,居貞吉,不可涉大川。
本義 六五陰柔不正,居尊位而不能養人,反賴上九之養,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六五,頤之時居君位,養天下者也。然其陰柔之質,纔不足以養天下,上有剛陽之賢,故順從之,賴以養己以濟天下。君者養人者也,反賴人之養,是違拂於經常。
集說 邱氏富國曰:《豫》五不言豫,以《豫》由乎四也。《頤》五不言頤,以《頤》由乎上也。
林氏希元曰:不能養人,而反賴上九以養於人,故其象爲“拂經”,言反常也。然在己不能養人,而賴賢者以養,亦正道也,故“居貞”而“吉”。若不用人而自用,則任大責重,終不能勝,如“涉大川”,終不能濟,故“不可”。
上九,由頤,厲吉,利涉大川。
本義 六五賴上九之養以養入,是物由上九以養也。位高任重,故厲而吉。陽剛在上,故利涉川。
程傳 上九以剛陽之穗,居師傅之任,六五之君,柔順而從於己,賴己之養,是當天下之任,天下由之以養也。以人臣而當是任,必常懷危厲則吉也。如伊尹、周公,何嘗不憂勤競畏,故得終吉。夫以君之纔不足,而倚賴於己,身當天下大任,宜竭其才力,濟天下之艱危,成天下之治安,故曰“利涉大川”。得君如此之專,受任如此之重,苟之濟天下艱危,何足稱委遇而謂之賢乎?當盡誠竭力而不顧慮,然惕厲則不可忘也。
集說 王氏弼曰:以陽處上,而履四陰,陰不能獨爲主,必宗於陽也,故莫不由之以得其養。
李氏舜臣曰:《豫》九四曰“由豫”者,即“由頤”之謂也。“由豫”在四,猶下於五也,而已有可疑之跡。“由頤”在上,則過中而嫌於不安,故“厲”。
邱氏富國曰:陽實陰虛,實者養人,虛者求人之養,故四陰皆求養於陽者。然養之權在上,是二陽爻又以上爲主,而初陽亦求養者也,故直於上九一爻曰“由頤”焉。
總論 吳氏曰慎曰:養之爲道,以養人爲公,養己爲私。自養之道,以養德爲大,養體爲小。艮三爻皆養人者,震三爻皆養己者。初九、六二、六三,皆自養口體,私而小者也。六四、六五、上九,皆養其德以養人,公而大者也。公而大者吉,得頤之正也,私而小者兇,失頤之貞也。可不觀頤而自求其正邪? 大過.兌上.巽下程傳 《大過序卦》曰:“頤者,養也。不養則不可動,故受之以大過。”凡物養而後能成,成則能動,動則有過,《大過》所以次《頤》也。爲卦上兌下巽,澤在木上, 大過,棟橈,利有攸往,亨。
本義 “大”,陽也。四陽居中過盛,故爲《大過》。上下二陰不勝其重,故有“棟橈”之象。又以四陽雖過,而二五得中,內巽外說,有可行之道,故利有所往而得“亨”也。
程傳 《小過》,陰過於上下。《大過》,陽過於中。陽過於中而上下弱矣,故爲“棟橈”之象。棟取其勝重,四陽聚於中,可謂重矣。九三九四皆取棟象,謂任重也。橈,取其本末弱,中強而本末弱,是以橈也。陰弱而陽強,君子盛而小人衰,故利有攸往而亨也。棟,今人謂之檁。
集說 王氏宗傳曰:天下之事,固有正理,豈可過耶?然古今固有所謂非常之事者,以理而論,亦無非君子之時中,特其事大勢重,不常見爾。
《朱子語類》:問:《大過》、《小過》,先生與伊川之說不同。曰:然。伊川此論,正如以反經合道爲非相似,殊不知《大過》自有《大過》時節,《小過》自有《小過》時節。處《大過》之時,則當爲《大過》之事。處《小過》之時,則當爲《小過》之事。
在事雖是過,然適當其時合當如此作,便是合義。
胡氏一桂曰:或疑《頤》與《大過》對者也,何不名爲《小過》?《中孚過》與《小過》對者也,何不名爲《大過》?蓋《大過》以四陽在中言,《小過》以四陰在外言,此是聖人內陽外陰之意。
胡氏炳文曰:既曰“棟橈”,又曰“利有攸往亨”,何也?曰:“棟橈”,以卦象言也,利往而後亨。是不可無大有爲之才,而天下亦無不可爲之事,以佔言也。
何氏楷曰:“棟”,《說文》謂之極,《爾雅》謂之桴,其義皆訓中也,即屋之脊檁。
唯《大過》是以“棟橈”,是以“利有攸往”,唯有攸往,是以“亨”,《翼傳》乃字當玩。
卦辭言棟,概指二三四五言也。爻辭專及三四者,舉中樞也。
初六,藉用白茅,無咎。
本義 當《大過》之時,以陰柔居巽下,過於畏慎而“無咎”者也,故其象佔如此。
“白茅”,物之潔者。
程傳 初以陰柔巽體而處下,過於畏慎者也。以柔在下,用,茅藉物之象,不錯諸地而藉以茅,過於慎也,是以“無咎”。茅之爲物雖薄,而用可重者,以用之能成敬慎 集說 胡氏瑗曰:爲事之始,不可輕易,必須恭慎,然後可以免咎。況居《大過》之時,是其事至重,功業至大,尤不易於有爲,必當過分而慎重,然後可也,:苟於事始慎之如此,則可以立天下之大功,興天下之大利,又何咎之有哉?朱氏震曰:茅之爲物薄而用重,過慎也。過慎者,慎之至也。《大過》君子,將有事焉,以任至大之事,過而“無咎”者,其唯過於慎乎!過非正也,初六執柔處下,不犯乎剛,於此而過,其誰咎之?趙氏玉泉曰:當過時而陰居巽下,是以過慎之心任事,遵始慮終,無所不至。如物措諸地,又藉之以白茅焉,如是則視天下無可忽之事者,舉天下無不可爲之事,身無過動,行無敗謀,何咎之有?案 胡氏、朱氏、趙氏說,極於卦義相關。蓋《大過》者,大事之卦也。自古任大事者,必以小心爲基,故聖人於初爻發義。任重大者,棟也;基細微者,茅也。棟支於上,茅藉於下。故《系傳》雲:“茅之爲物薄,而用可重也”,正對棟爲重物、重任而言。
九二,枯楊生稊,老夫得其女妻,無不利。
本義 陽過之始,而比初陰,故其象佔如此。“稊”,根也,榮於下者也。榮於下則生於上矣。夫雖老而得女妻,猶能成生育之功也。
程傳 陽之大過,比陰則合,故二與五,皆有生象。九二當《大過》之初,得中而居柔,與初密比而相與。初既切比於二,二復無應於上,其相與可知。是剛過之人,而能以中自處,用柔相濟者也。過剛則不能有所爲,九三是也。得中用柔,則能成大過之功,九二是也。楊者,陽氣易感之物,陽過則枯矣。楊枯槁而復生稊,陽過而未至於極也。九二陽過而與初,老夫得女妻之象。老夫而得女妻,則能成生育之功。二得中居柔而與初,故能復生稊,而無過極之失,無所不利也。在《大過》陽爻居陰則善,二與四是也。二不言吉,方言無所不利,未遽至吉也。“稊”,根也,劉琨《勸進表》雲:生繁華於枯黃,謂枯根也。鄭康成《易》亦作荑字,與稊同。
集說 司馬氏光曰:《大過》剛已過矣,止可濟之以柔,不可濟之以剛也。故《大過》之時,皆以居陰爲吉,不以得位爲美。
楊氏時曰:聞之蜀僧雲,四爻之剛,雖同爲木,然或爲楊,或爲棟。棟負衆榱,則木之強者也。楊爲早凋,則木之弱者也。此卦本末皆弱,二近於本,五近於末,故均爲木之弱也。
項氏安世曰:二五皆濱於澤,楊,澤木也。當《大過》之時,故稱枯焉。過則木枯也。
胡氏炳文曰:巽爲木,兌爲澤,楊近澤之木,故以取象。枯楊,大過象;稊,初在下象;老夫,九象;女妻,初柔在下象。九二陽雖過而下比於陰,如枯陽雖過於老,稊榮於下,則復生於上矣。老夫而得女妻,雖過以相與,終能成生育之功。無他,以陽從陰,過而不過,生道也。
九三,棟橈,兇。
本義 三四二爻,居卦之中,棟之象也。九三以剛居剛,不勝其重,故象橈而佔“兇”。
程傳 夫居大過之時,興大過之功,立大過之事,非剛柔得中,取於人以自輔,則不能也。既過於剛強,則不能與人同。常常之功。尚不能獨立,況大過之事乎!以聖人之才,雖小事必取於人,當天下之大任,則可知矣。九三以大過之陽,復以剛自居而不得中,剛過之甚者也。以過甚之剛,動則遠於中和,而拂於衆心,安能當大過之任乎?故不勝其任。如棟之橈,傾敗其室,是以兇也。取棟爲象者,以其無輔而不能勝重任也。
或曰:三巽體而應於上,豈無用柔之象乎?曰:言《易》者貴乎識勢之重輕,時之變易。
三居過而用剛,巽既終而且變,豈復有用柔之義?應者謂志相從也,三方過剛,上能系其志乎?集說 俞氏琰曰:卦有四剛爻,而九三過剛特甚,故以卦之棟橈屬之。
吳氏曰慎曰:九三“棟橈”,自橈也,所謂太剛則折,故《彖》有取於“剛過而中,巽而說行”也。
九四,棟隆吉,有它吝。
本義 以陽居陰,過而不過,故其象隆而佔“吉”。然下應初六,以柔濟之,則過於柔矣,故又戒以有它則吝也。
程傳 四居近君之位,當《大過》之任者也。居柔爲能用柔相濟,既不過剛,則能勝其任,加棟之隆起,是以吉也。隆起,取不下橈之義。《大過》之時,非陽剛不能濟,以剛處柔爲得宜矣。若又與初六之陰相應,則過也。既剛柔得宜,而志復應陰,是有它也。有它則有累於剛,雖未至於大害,亦可吝也。蓋《大過》之時,動則過也。有它,謂更有他志。吝爲不足之義,謂可少也。或曰:二比初則無不利,四若應初則爲吝,何也?曰:二得中而比於初,爲以柔相濟之義;四與初爲正應,志相系者也。九既居四,剛柔得宜矣,復牽繫於陰以害其剛,則可吝也。
集說 劉氏牧曰:《大過》之時,陽爻皆以居陰爲美,有應則有“它吝”。
李氏過曰:下卦上實而下弱,下弱則上傾。故三居下卦之上,而曰棟橈兇,言下弱而無助也。上卦上弱而下實,下實則可載。故四居上卦之下,而曰“棟隆吉”,言下實而不橈也。此二爻當分上下體看。
吳氏曰慎曰:三四居卦之中,皆有棟象。三橈而四隆者,三以剛居剛,四以剛居柔,一也;三在下,四在上,二也;三於下卦爲上實下虛,四於上卦爲下實上虛,三也。
九五,枯楊生華,老婦得其士夫,無咎無譽。
本義 九五陽過之極,又比過極之陰,故其象佔皆與二反。
程傳 九五當《大過》之時,本以中正居尊位,然下無應助,固不能成《大過》之功。而上比過極之陰,其所相濟者,如枯楊之生華。枯楊下生根稊,則能復生,如《大過》之陽,興成事功也。上生華秀,雖有所發,無益於枯也。上六過極之陰,老婦也。
五雖非少,比老婦則爲壯矣,於五無所賴也,故反稱婦得。過極之陰,得陽之相濟,不爲無益也。以士夫而得老婦,雖無罪咎,殊非美也,故云“無咎”“無譽”,《象》復言其可醜也。
集說 沈氏該曰:九二比於初,近本也,“生稊”之象也。九五承於上,近末也,“生華”之象也。
何氏楷曰:“生稊”則生機方長,“生華”則泄且竭矣。二所與者初,初,本也,又巽之主爻,爲木、爲長、爲高;木已過而復芽,又長且高,故有往亨之理。五所與者上,上末也,又兌之主爻,爲毀折,爲附決,皆非木之所宜;木已過而生華,又毀且折,理無久生已。
上六,過涉滅頂,兇,無咎。
本義 處過圾之地,才弱不足以濟,然於義爲“無咎”矣。蓋殺身成仁之事,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上六以陰柔處過極,是小人過常之極者也。小人之所謂大過,非能爲大過人之事也。直過常越理,不恤危亡,履險蹈禍而已,如過涉於水,至滅沒其頂,其“兇”可知。小人狂躁以自禍,蓋其宜也。復將何尤?故曰“無咎”,言自爲之,無所怨咎也。
因澤之象而取涉義。
集說 錢氏志立曰:澤之滅木,上之所以滅頂也。雖至滅頂,然有不容不涉,即不得不過者,孔子所以觀卦象,而有獨立不懼之思也。
案 此爻,《程傳》以爲履險蹈禍之小人,《本義》以爲殺身成仁之君子。《本義》之說,固比《程傳》爲長。然又有一說,以爲《大過》之極,事無可爲者。上六柔爲說主,則是能從容隨順,而不爲剛激以益重其勢,故雖處過涉滅頂之兇,而無咎也。如東京之季,範李之徒,適足以推波助瀾,非救時之道。況上六居無位之地,委蛇和順,如申屠蟠、郭泰者,君子弗非也,此說亦可並存。
總論 馮氏椅曰:《易》大抵上下畫停者,從中分反對爲象,非他卦相應之例也,《頤》、《中孚》、《小過》皆然,而此卦尤明。三與四對,皆爲棟象,上隆下橈也;二與五對,皆爲“枯楊”之象,上華下稊也;初與上對,初爲“藉用白茅”之慎,上爲“過涉滅頂” 龔氏煥曰:《大過》本爲陽過,若復以陽居陽,則愈過矣。故諸爻以陽居陰者皆“吉”,以陽居陽者皆“兇”,與大壯諸爻取義略同。
坎.坎上.坎下程傳 《習坎序卦》:“物不可以終過,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理無過而不已,過極則必陷,《坎》所以次《大過》也。習,謂重習。他卦雖重,不加其名,獨坎加習者,見其重險,險中復有險,其義大也。卦中一陽,上下二陰,陽實陰虛,上下無據,一陽陷於二陰之中,故爲坎陷之義。陽居陰中則爲陷,陰居陽中則爲麗。凡陽在上者止之象。在中陷之象,在下動之象。陰在上說之象,在中麗之象,在下巽之象。陷則爲險。習,重也。如學習溫習,皆重複之義也。坎陷也,卦之所言,處險難之道。坎,水也,一始於中,有生之最先者也,故爲水。陷,水之體也。
習坎,有孚,維心亨,行有尚。
本義 習,重習也。坎。險陷也。其象爲水,陽陷陰中,外虛而中實也。此卦上下皆坎,是爲重險。中實爲有孚心亨之象,以是而行,必有功矣,故其佔如此。
程傳 陽實在中,爲中有孚信。“維心享”,維其心誠一,故能亨通。至誠可以通金石,蹈水火,何險難之不可亨也?行有尚,謂以誠一而行,則能出險,有可嘉尚,謂有功也。不行則常在險中矣。
集說 孔氏穎達曰:坎是險陷之名,習者便習之義。險難之事,非經便習,不可以行。故須便習於坎,事乃得用,故云“習坎”也。案諸卦之名,皆於卦上不加其字。此坎卦之名特加習者,以坎爲險難,故特加習名。
胡氏瑗曰:此卦在八純之數,其七卦皆一字名,獨此加習字者,何也?蓋乾主於健,坤主於順,若是之類,率皆一寧可以盡其義。而此卦上下皆險,以是爲險難重疊之際。
君子之人,必當預積習之,然後可以濟其險阻,故聖人特加習字者此也。
蘇氏軾曰:坎,險也。水之所行,而非水也,唯水爲能習行於險,其不直曰坎而曰“習坎”,取於水也。
呂氏大臨曰:“習坎”,更試乎至難也。八卦乾健坤順,震動艮止,離明坎險,巽入兌說。唯險非吉德,君子所不取,故於坎也,獨以習坎爲名。更試重險,乃君子所有事也。
薛氏溫其曰:坎非用物,以習爲用,故名異它卦,蓋言用坎之人也。
張氏浚曰:習,安行不息之稱。習坎險可出矣。夫陽陷於陰,非出險則功無自興。
曰習坎,求以出險也。
鄧氏汝諧曰:複習溫習,皆有重義。水雖至險,而習乎水者,雖出入乎水而不能溺, 李氏舜臣曰:坎之中實是爲誠,離之中虛是爲明。中實者坎之用,中虛者離之用也。
作《易》者,因坎離之中,而寓誠明之用,古聖人之心學也。
胡氏炳文曰:他卦亨字,《本義》例以爲佔,唯此則曰中實爲有孚心亨之象,蓋他卦事之亨也,此心之亨也。陽實,“有孚”之象。陽明,心亨之象。
章氏潢曰:六十四卦,獨於坎卦指出心以示人,可見心在身中,真如一陽陷於二陰之內,所謂道心惟微者此也。
吳氏曰慎曰:陽陷陰中,所以爲坎。中實“有孚”,所以處險。有孚則誠立,心亨則明通。心之體,靜而常明,如一陽藏於二陰中也。心之用動而不息,如二陰中一陽之流行也。一陽者流行之本體,二陰者所在之分限。流而不踰限,動而靜也。限之而安流,靜而動也。有孚心亨之義,發於習坎,至矣哉!
初六,習坎,入於坎窞,兇。
本義 以陰柔居重險之下,其陷益深,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初以陰柔居坎險之下,柔弱無援,而處不得當,非能出乎險也,唯益陷於深險耳。“窞”,坎中之陷處。已在“習坎”中,更入坎窞,其“兇”可知。
集說 張氏浚曰:陰居重坎下,迷不知復,以習於惡,故“兇”,失正道也。《傳》曰:小人行險以僥倖,初六之謂。
案 如張氏說,習坎兩字,纔不虛設,時俗所謂機深禍轉深者。
九二,坎有險,求小得。
本義 處重險之中,未能自出,故爲“有險”之象。然剛而得中。故其佔可以“求小得”也。
程傳 二當坎險之時,陷上下二陰之中,乃至險之地,是“有險”也,然其剛中之才,雖未能出乎險中,亦可小自濟,不至如初益陷入於深險,是所“求小得”也。君子處險難而能自保者,剛中而已。剛則才足自衛,中則動不失宜。
集說 楊氏時曰:求者,自求也。外雖有險而心常亨,故曰“求小得。”陳氏仁錫曰:求其小,不求其大,原不在大也。涓涓不已,流爲江河,如掘地得泉,不待溢出外,然後爲流水也。
案 楊氏、陳氏之說極是,凡人爲學作事,必自求小得始,如水雖涓涓面有源,爲行險之本也。
六三,來之坎坎。險且枕,入於坎客。勿用。
本義 以陰柔不中正,而履重險之間,來往皆險,前險而後枕,其陷益深,不可用也,故其象佔如此。枕,倚著未安之意。
程傳 六三在坎險之時,以陰柔而居不中正,其處不善,進退與居皆不可者也。來下則入於險之中,之上則重險也,退來與進之皆險,故云“來之坎坎”。既進退皆險, 集說 《朱子語類》雲:“險且枕”,只是前後皆險。來之自是兩字,謂下來亦坎。
上往亦坎,之,往也,進退皆險也。
王氏申子曰:下卦之險已終,上卦之險又至,進退皆險,則寧於可止之地而暫息焉。
且者聊爾之辭,枕者息而來安之義。能如此,雖未離乎險,亦不至深入於坎窞之中也。
其進而入,則陷益深,爲不可用。勿者,止之之辭也。
案 “險且枕”,《傳》義與王氏分爲三說,王氏以爲戒處險者順聽之意,似與《需》之六四,義足相發。
六四,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
本義 晁氏雲:先儒讀“樽酒簋”爲一句,“貳用缶”爲一句,今從之。貳,益之也。《周禮》,大祭三貳,弟子職,左執虛豆,右執挾匕,周旋而貳,是也。九五尊位,六四近之,在險之時,剛柔相際,故有但用薄禮,益以誠心,進結“自牖”之象。牖非所由之正,而室之所以受明也。始雖艱阻,終得“無咎”,故其佔如此。
程傳 六四陰柔而下無助,非能濟天下之險者,以其在高位,故言爲臣處險之道。
大臣當險難之時,唯至誠見信於君,其交固而不可間,又能開明君心,則可保“無咎”矣。夫欲上之篤信,唯當盡其質實而已。多儀而尚飾,莫如燕享之禮,故以燕享喻之。
言當不尚浮飾,唯以質實,所用一樽之酒,二簋之食,復以瓦缶爲器,質之至也。其質實如此,又須納約自牖。“納約”謂進結於君之道。牖開通之義。室之暗也,故設牖所以通明。“自牖”,言自通明之處,以況君心所明處。《詩》雲:天之牖民,如誦如篪。
毛公訓牖爲道,亦開通之謂。人臣以忠信善道結於君心,必自其所明處乃能入也。人心有所蔽,有所通。所蔽者,暗處也;所通者,明處也。當就其明處而告之,求信則易也。
故云“納約自牖”。能如是,則雖艱險之時,終得無咎也。且如君心蔽於荒樂,唯其蔽也故爾,雖力詆其荒樂之非,如其不省何?必於所不蔽之事,推而及之,則能悟其心矣。
自古能諫其君者,未有不因其所明也。故訐直強勁者,率多取忤,而溫厚明辯者,其說多行。且如漢祖愛戚姬,將易太子,是其所蔽也。羣臣爭之者多矣,嫡庶之義,長幼之序,非不明也,如其蔽而不察何?四老者,高祖素知其賢而重之,此其不蔽之明心也,故因其所明而及其事,則悟之如反乎。且四老人之力,孰與張良羣公卿及天下之士?其言之切,孰與周昌、叔孫通?然而不從彼而從此者,由攻其蔽與就其明之異耳。又如趙王太后愛其少於長安君,不肯使質於齊,此其蔽於私愛也。大臣諫之雖強,既曰蔽矣,其能聽乎?愛其子而欲使之長久富貴者,其心之昕明也。故左師觸龍因其明而導之以長久之計,故其聽也如響。非唯告於君者如此,爲教者亦然。夫教必就人之所長,所長者,心之所明也。從其心之所明而入,然後推及其餘,孟子所謂成德達纔是也。
集說 王氏弼曰:處重險而履正,以柔居柔,履得其位。以承於五,五亦得位。剛柔各得其所,皆無餘應,以相承比,明信顯著,不存外飾,處坎以斯,雖復一樽之酒, 崔氏憬曰:於重險之時,居多懼之地。比五而承陽,修其潔誠,進其忠信,則終“無咎”也。
郭氏雍曰:有孚者坎之德,君子行險而不失其信,所以法其德也。一樽之酒,二簋之食,瓦缶之器,至微物也。苟能虛中盡誠,以通交際之道,君子不以爲失禮,所謂能用有孚之道者也。《傳》曰:苟有明信,蘋蘩薀藻之菜,筐莒錡釜之器,可薦於鬼神,可羞於王公者,無他焉,以誠爲主故也。
潘氏夢旂曰:“樽酒簋貳用缶”,與《損》之“二簋可用享”同意,皆言不事多儀而尚誠實也。“納約自牖”,與《睽》之“遇主於巷”同意,皆言自間道而通於君也。六四居大臣之位,當坎險之時,盡其誠實,雖“自牖”而“納約”,而終“無咎”,唯《睽》、《坎》之時爲然。
何氏楷曰:“貳”,副也,謂樽酒而副以簋也。"L》天子大臣出會諸侯,主國樽股簋副是也。
案 簋貳之說,何氏得之。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無咎。
本義 九五雖在坎中,然以陽剛中正居尊位,而時亦將出矣,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九五在坎之中,是“不盈”也,盈則平而出矣。“祗”,宜音柢,抵也。《復》卦雲:“無祗悔”,必抵於已平則“無咎”。既曰“不盈”,則是未平而尚在險中,未得“無咎”也。以九五剛中之才居尊位,宜可以濟於險,然下無助也。二陷於險中未能出,餘皆陰柔無濟險之才。人君雖才,安能獨濟天下之險?居君位而不能致天下出於險,則爲有咎,必“祗既平”乃得“無咎”。
集說 《朱子語類》雲:“坎不盈,祗既平”,祗字他無說處,看來只得作抵字解,《復》卦亦然。
俞氏琰曰:“坎不盈”,以其流也。《彖傳》雲“水流而不盈”是也,“不盈”則適至於“既平”,故“無咎”。
何氏楷曰:“祗”,適也,猶言適足也。言適於平而已,即《彖傳》所謂“水流而不盈”也。
案 如《程傳》說,則“不盈”爲未能盈科出險之義,與《彖傳》異指矣,須以俞氏、何氏之說爲是。蓋“不盈”,水德也。有源之水,雖涓微而不捨晝夜,雖盛大而不至盈溢,唯二五剛中之德似之。此所以始於小得,而終於不盈也。
上六,系用徽纆,寘於叢棘,三歲不得,兇。
本義 以陰柔居險極,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上六以陰柔而居險之極,其陷之深者也。以其陷之深,取牢獄爲喻,如繫縛 不得免也,其“兇”可知。
集說 王氏弼曰:囚執賓于思過之地,自修三歲,乃可以求復,故曰“三歲不得兇”。
吳氏澄曰:《周官司圜》收教罷民,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上者,殺。三歲不得,其罪大而不能改者與?案 不得者,不能得其道也。如悔罪思愆,是謂得道。則其困苦幽囚,止於三歲矣。
聖人之教人動心忍性以習於險者,雖罪苦已成,而猶不忍棄絕者如此。
總論 龔氏煥曰:坎卦本以陽陷爲義,至爻辭則陰陽皆陷,不以陽陷於陰爲義矣。
二“小得”,五“既平”,是陽之陷爲可出;初與三之“入於坎宮”,上之“三歲不得”,則陰之陷反爲甚。《易》卦爻取義不同多如此。
離.離上.離下程傳 《離序卦》:“坎者陷也,陷必有所麗,故受之以離,離者麗也,”陷於險難之中,則必有所附麗,理自然也,《離》所以次《坎》也。離,麗也,明也。取其陰麗於上下之陽,則爲附麗之義。取其中虛,則爲明義。離爲火,火體虛,麗於物而明者也。又爲日,亦以虛明之象。
離,利貞,亨,畜牝牛,吉。
本義 “離”,麗也。陰麗於陽,其象爲火,體陰而用陽也。物之所麗,貴乎得正。
“牝牛”,柔順之物也,故佔者能正則“亨”,而“畜牝牛”則“吉”也。
程傳 “離”,麗也。萬物莫不皆有所麗,有形則有麗矣。在人則爲所親附之人,所由之道,所主之事,皆其所麗也。人之所麗,利於貞正。得其正,則可以亨通。故曰“離利貞亨”。“畜牝牛吉”,牛之性順而又牝焉,順之至也。既附麗於正,必能順於正道,如牝牛則吉也。“畜牝牛”,謂養其順德。人之順德,由養以成,既麗於正,當養習以成其順德也。
集說 王氏弼曰:《離》之爲卦,以柔爲正,故必貞而後乃亨。柔外於內而履正中,牝之善也。外強而內順,牛之善也。離之爲體,以柔順爲主者也,故不可以畜剛猛之物,而“吉”於“畜牝牛”也。
郭氏忠孝曰:乾爲馬,坤爲牝馬;坤爲牛,離爲牝牛,象之宜也。
《朱子語類》:問:《離》卦是陽包陰,佔“利畜牝牛”,便也是宜畜柔順之物。曰:然。
吳氏澄曰:牛、牝皆坤象,離中畫一陰,坤之中畫也,故象牝牛。
胡氏炳文曰:坎之明在內,以剛健而行之於外。離之明在外,當柔順以養之於中。
案 “畜牝牛”,胡氏、吳氏之說爲切。蓋《離》,明也,高明柔克,則用明而不傷矣。
初九,履錯然。敬之無咎。
本義 以剛居下而處明體,志欲上進,故有“履錯然”之象,“敬之”則“無咎”矣。戒佔者宜如是也。
程傳 陽固好動,又居下而離體。陽居下則欲進,離性炎上,志在上麗,幾於躁動。
其履錯然,謂交錯也。雖未進而跡已動矣,動則失居下之分而有咎也。然其剛明之才,若知其義而敬慎之,則不至於咎矣。初在下,無位者也。明其身之進退,乃所麗之道也。
其志既動,不能敬慎,則妄動,是不明所麗,乃有咎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身處離初,故其所履踐,恆錯然敬慎,不敢自寧,故云“履錯然,敬之無咎”。若能如此恭敬,則得避其禍而無咎。
王氏昭素曰:處萬物相見之初,履錯雜之時。
胡氏瑗曰:“錯然”者,“敬之”之貌也。居離之初,如日之初生,於事之初,則當常錯然警懼,以進德修業,所以得免其咎。
馮氏當可曰:日方出,人夙興之晨也。“履錯然”,動之始也。於其始而加敬,則終必吉。禍福幾微,每萌於初動之時,故戒其初。
趙氏彥肅曰:能敬,則動與物交,皆天理也。不能敬,則役於物而生咎矣。日出而作,故發此象。
胡氏一桂曰:“錯然”是事物紛錯之意,能敬則心有主宰,酬應不亂,可免於咎。
不能敬則反是。
案 “履錯然”,王氏、馮氏、胡氏之說爲是,蓋錯雜者,處應物之初也。敬者,養明德之本也。人心之德,敬則明,不敬則昏。於應物之初而知敬,其即於咎者鮮矣。
六二,黃離,元吉。
本義 “黃”,中色,柔離乎中而得其正,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二居中得正,麗於中正也。“黃”,中之色,文之美也。文明中正,美之盛也,故云“黃離”。以文明中正之德,上同於文明中順之君,其明如是,所麗如是,大善之“吉”也。
集說 王氏弼曰:居中得位,以柔處柔,履文明之盛而得其中,故曰“黃離元吉”也。
劉氏牧曰:《離》爲火之象,焰猛而易燼,九四是也。過盛則有衰竭之兇,九三是也。唯二得中,《離》之“元吉”也。
俞氏琰曰:九三言“日昃之離”,六二其日中之離乎。居下卦之中而得其中道,故比他爻爲最吉。六二蓋《離》之主爻也。
楊氏啓新曰:“畜牝牛”而“利貞”,六二得之,明而不失其中正,故曰“黃離”。
九三,日昃之離,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兇。
本義 重離之間,前明將盡,故有“日昃”之象。不安常以自樂,則不能自處而兇矣。戒佔者宜如是也。
程傳 八純卦皆有二體之義,《乾》內外皆健,《坤》上下皆順,《震》威震相繼,《巽》上下順隨,《坎》重險相習,《離》二明繼照,《艮》內外皆止,《兌》彼己相說,而《離》之義在人事最大。九三居下體之終,是前明將盡,後明當繼之時。人之始終,時之革易也,故爲“日昃之離”,日下昃之明也。昃則將沒矣。以理言之,盛必有衰,始必有終,常道也。達者順理爲樂。“缶”,常用之器也。“鼓缶而歌”,樂其常也。不能如是,則以大耋爲嗟憂,乃爲“兇”也。“大耋”,傾沒也。人之終盡,達者則知其常理,樂天而已。
於常皆樂,如鼓缶而歌。不達者則恐恆有將盡之悲,乃“大耋之嗟”,爲其“兇”也。
此處死生之道也。“耋”,與昳同。
集說 苟氏爽曰:初爲日出,二爲日中,三爲日昃。
梁氏寅曰:三居下離之終,乃“日昃”之時也。夫持滿定傾,非中正之君子不能。
三處日之夕,而過剛不中,其志荒矣,故“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其歌也,樂之失常也。其嗟也,裒之失常也。哀樂失常,能無“兇”乎?君子值此之時,則思患之心,與樂天之誠,並行而不悖,是固不暇於歌矣,而亦何至於嗟乎?案 梁氏之說,獨得爻義。蓋“日昃”者,喻心之昏,非喻境之變也。
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
本義 後明將繼之時,而九四以剛迫之,故其象如此。
程傳 九四離下體而升上體,繼明之初,故言繼承之義。在上而近君,繼承之地也。
以陽居離體而處四,剛躁而不中正,且重剛以不正。而剛盛之勢,“突如”而來,非善繼者也。夫善繼者,必有巽讓之誠,順承之道,若舜、啓然。今四“突如其來”,失善繼之道也。又承六五陰柔之君,其剛盛陵爍之勢,氣焰如焚然,故曰“焚如”。四之所行不善如此,必被禍害,故曰“死如”。失繼紹之義,承上之道,皆逆德也,衆所棄絕,故云“棄如”。至於死棄,禍之極矣,故不假言兇也。
集說 章氏潢曰:明之於人,猶火之於木。火宿於木而能焚木,明本於人而能害人,顧用之何如耳。九四不中不正,剛氣燥暴,其害若此。
何氏楷曰:三處下卦之盡,似日之過中。四處上卦之始,似火之驟烈。
案 離,明德也。繼明者,所謂有緝熙於光明,其明不息也。與繼世之義:至無交 六五,出涕沱若,戚嗟若,吉。
本義 以陰居尊,柔麗乎中,然不得其正而迫於上下之陽,故憂懼如此,然後得“吉”。
戒佔者宜如是也。
程傳 六五居尊位而守中,有文明之德,可謂善矣。然以柔居上,在下無助,獨附麗於剛強之間,危懼之勢也。唯其明也,故能畏懼之深,至於出涕;憂慮之深。至於“戚嗟”,所以能保其吉也。“出涕戚嗟”,極言其憂懼之深耳,時當然也。居尊位而文明,知憂畏如此,故得“吉”,若自恃其文明之德,與所麗中正,泰然不懼,則安能保其吉也?集說 蔡氏淵曰:《坎》、《離》之用在中,二五皆卦之中也。坎五當位而二不當位,故五爲勝。離二當位而五不當位,故二爲勝。
劉氏定之曰:坎者陰險之卦,惟剛足以濟之,沉潛剛克也。《離》者陽躁之卦,唯柔足以和之,高明柔克也。二五同歸於“吉”,以柔而然也。
案 唯六二爲得明德之正,三之歌嗟,四之突來,則明德昏而性情蕩,忿欲仍而災患至矣。能返之者,其唯哀悔之心乎!五有中德,又適昏極將明之候,故取象如此。三之“嗟”,樂過而悲也。五之“嗟”,自怨自艾也。
上九,王用出徵,有嘉折首,獲匪其醜,無咎。
本義 剛明及遠,威震而刑不濫,“無咎”之道也,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九以陽居上,在離之終,剛明之極者也。明則能照,剛則能斷。能照足以察邪惡,能斷足以行威刑。故王者宜用如是剛明,以辨天下之邪惡,而行其征伐,則有嘉美之功也。征伐,用刑之大者。夫明極則無微不照,斷極則無所寬宥,不約之以中,則傷於嚴察矣。去天下之惡,若盡究其漸染詿誤,則何可勝誅?所傷殘亦甚矣。故但當折取其魁首,所執獲者,非其醜類,則無殘暴之咎也。《書》曰:殲厥渠魁,脅從罔治。
案 上九承四五之後,有重明之象。故在人心則爲克己而盡其根株,在國家則爲除亂而去其元惡。《詩》雲:如火烈烈,則莫我敢遏,苞有三檗,莫遂莫達。此爻之義也。
周易下經 鹹.兌上.艮下程傳 《鹹序卦》:“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天地,萬物之本。夫婦,人倫之始。所以上經首《乾》、《坤》,下經首《鹹》繼以《恆》也。天地二物,故二卦分爲天地之道。男女交合而成夫婦,故《鹹》與《恆》皆二體合爲夫婦之義。鹹,感也,以說爲主。恆,常也,以正爲本。而說之道自有正也,正之道固有說焉。巽而動,剛柔皆應,說也。《鹹》之爲卦,兌上艮下,少女少男也。男女相感之深,莫如少者,故二少爲《鹹》也。艮體篤實,止爲誠愨之義。
男女篤實以下交,女心說而上應,男感之先也。男先以誠感,則女說而應也。
集說 邱氏富國曰:《感》,二少相交者,夫婦之始也,所以論交感之情,故以男下女爲象。男下於女,婚姻之道成矣。恆二長相承者,夫婦之終也,所以論處家之道。故以男尊女卑爲象,女下於男,居室之倫正矣。損雖二少,而男不下女,則鹹感之義微,益雖二長,而女居男上,則恆久之義悖。此下經所以不首《損》、《益》而首《鹹》、《恆》與?鹹,亨,利貞,取女吉。
本義 “鹹”,交感也。兌柔在上,艮剛在下,而交相感應。又艮止則感之專,兌說則應之至。又艮以少男下於兌之少女,男先子女,得男女之正,婚姻之時,故其卦爲鹹,其佔“亨”而“利”正,“取女”則“吉”。蓋感有必通之理,然不以正,則失其“亨”而所爲皆兇矣。
程傳 “鹹”,感也。不曰感者,《鹹》有皆義,男女交相感也。物之相感莫如男女,而少復甚焉。凡君臣上下以至萬物,皆有相感之道。物之相感,則有亨通之理。君臣能相感,則君臣之道通。上下能相感,則上下之志通。以至父子夫婦親戚朋友,皆情意相感,則和順而亨通,事物皆然。故《鹹》有“亨”之理也。“利貞”,相感之道,“利”在於正也。不以正,則入於惡矣。如夫婦之以淫姣,君臣之以媚說,上下之以邪僻,皆相感之不以正也,“取女吉”,以卦才言也。卦有柔上剛下,“二氣感應相與,止而說,男下女”之義,以此義“取女”,則得正而“吉”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鹹”,感也。不曰感而曰《鹹》,鹹,皆也,無心之感也。無 初六,鹹其拇。
本義 “拇”,足大指也。鹹以人身取象,《鹹》於最下,“鹹拇”之象也。感之尚淺,欲進未能,故不言吉凶。此卦雖主於感,然六爻皆宜靜而不宜動也。
程傳 初六在下卦之下,與四相感,以微處初,其感未深,豈能動於人?故加人拇之動,未足以進也。“拇”,足大指。人之相感,有淺深輕重之異。識其時勢,則所處不失其宜矣。
集說 《朱子語類》:問:《鹹》內卦艮止也,何以皆說動?曰:艮雖是止,然鹹有交感之義,都是要動,所以都說動。卦體雖說動,然才動便不吉。
蔡氏清曰:“鹹其拇”,辭意若曰,感以其拇也,諸爻皆同。
又曰:《本義》雲,此卦雖主於感,然六爻皆宜靜而不宜動,此即以虛受人之理。《大傳》曰:寂然不動,感而遂通天下之故。程子曰:廓然而大公,物來而順應。周子所謂主靜,朱子所謂鑑空衡平,及先儒所謂無心之感者,皆謂此也。
六二,鹹其腓,兇。居吉。
本義 “腓”,足肚也。欲行則先自動,躁妄而不能固守者也。二當其處,又以陰柔不能固守,故取其象。然有中正之德,能居其所,故其佔動“兇”而靜“吉”也。
程傳 二以陰在下,與五爲應,故設鹹腓之戒。“腓”,足肚。行則先動,足乃舉之,非如腓之自動也。二若不守道待上之求,而如腓之動,則躁妄自失,所以“兇”也。安其居而不動,以待上之求,則得進退之道而吉也。二中正之人,以其在鹹而應五,故爲此戒。復雲“居吉”,若安其分不自動,則“吉”也。
集說 王氏弼曰:鹹道轉進,離拇升腓,腓體動躁者也。感物以躁,“兇”之道也。
由躁故兇,居則“吉”矣。處不乘剛,故可以居而獲“吉”。
九三,鹹其股,執其隨,往吝。
本義 “股”,隨足而動,不能自專者也。執者,主當持守之意。下二爻皆欲動者,三亦不能自守而隨之,“往”則“吝”矣,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九三以陽居剛,有剛陽之才,而爲主於內。居下之上,是宜自得於正道以感於物,而乃應於上六,陽好上而說陰,上居感說之極,故三感而從之。“股”者,在身之下,足之上,不能自由,隨身而動者也,故以爲象。言九三不能自主,隨物而動如股然。其所執守者,隨於物也。剛陽之才,感於所說而隨之,如此而往,可羞吝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九三處下體之上,所謂股也。三雖艮體,然以陽居陽,又有應在上,非能止也,故曰“鹹其股”。夫股隨上體而動者也,以剛過之才,不能爲主於內,而其所秉執者,在於隨上體而動焉,則躁動而失正矣,故曰“往吝”。
案 “執其隨”,《本義》以爲隨下二爻,《程傳》以爲隨上,然隨之爲義,取於雁 九四,貞吉悔亡,憧憧往來,朋從爾思。
本義 九四居股之上,脢之下,又當三陽之中,心之象,《鹹》之主也。心之感物,當正而固,乃得其理。今九四乃以陽居陰,爲失其正而不能固,故因佔設戒,以爲能正而固,則吉而“悔亡”。若“憧憧往來”,不能正固而累於私感,則但其朋類從之,不復能及遠矣。
程傳 感者,人之動也,故皆就人身取象。拇取在下而動之微,腓取先動,股取其隨。九四無所取,直言感之道。不言鹹其心,感乃心也。四在中而居上,當心之位,故爲感之主。而言感之道,貞正則吉而悔亡。感不以正則有悔也。又四說體,居陰而應初,故戒於貞。感之道無所不通,有所私系,則害於感通,乃有悔也。聖人感天下之心,如寒暑雨暘,無不通,無不應者,亦貞而已矣。貞者,虛中無我之謂也。“憧憧往來,朋從爾思”,夫貞一則所感無不通。若往來憧憧然,用其私心以感物,則思之所及者有能感而動,所不及者不能感也,是其朋類則從其思也。以有系之私心,既主於一隅一事,豈能廓然無所不通乎?《繫辭》曰:“天下何思何慮?天下同歸而殊塗,一致而百慮,天下何思何慮”,夫子因鹹極論感通之道。夫以思慮之私心感物,所感狹矣。天下之理一也,塗雖殊而其歸則同,慮雖百而其致則一。雖物有萬殊,事有萬變,統之以一,則無能違也。故貞其意,則窮天下無不感通焉,故日“天下何思何慮”。用其思慮之私心,豈能無所不感也?“日往則月來,月往則日來,日月相推而明生焉。寒往則暑來,暑往則寒來,寒暑相推而歲成焉。往者屈也,來者信也,屈信相感而利生焉。”此以往來屈信明感應之理。屈則有信,信則有屈,所謂感應也。故日月相推而明生,寒暑相推而歲成,功用由是而成,故曰“屈信相感而利生焉”。感,動也。有感必有應,凡有動皆爲感,感則必有應,所應復爲感,感復有應,所以不已也。“尺蠖之屈,以求信也:龍蛇之蟄,以存身也;精義入神,以致用也;利用安身,以祟德也。過此以往,未之或知也。 ”前雲屈信之理矣,復取物以明之。尺蠖之行,先屈而後信,蓋不屈則無信,信而後有屈,觀尺蠖則知感應之理矣。龍蛇之藏,所以存息其身,而後能奮迅也。不蟄則不能奮矣,動息相感,乃屈信也,君子潛心精微之義,入於神妙,所以致其用也,潛心精微,積也。
致用,施也。積與施乃屈信也。“利用安身,以崇德也”,承上文致用而言,利其施用,安處其身,所以崇大其德業也。所爲合理,則事正而身安,聖人能事,盡於此矣,故云:“過此以往,未之或知也。窮神知化德之盛也。”既雲“過此以往”,“未之或知”,更以此語終之,雲窮極至神之妙,知化育之道,德之至盛也,無加於此矣。
集說 程子曰:天地之常,以其心普萬物而無心。聖人之常,以其情順萬事而無情。
楊氏時曰:九四脢之下,股之上,心之位也。不言心,心無不該,不可以位言也。
《朱子語類》:問:《鹹》九四《傳》,說虛心貞一處全似敬。曰:蓋嘗有此語曰敬,心之貞也。
問:“瞳憧往來,朋從爾思”,莫是此感彼應,憧憧是添一個心否?曰:“往來”固是感應,“憧憧”是一心方欲感他,一心又欲他來應。如正其義便欲謀其利,明其道便欲計其功。又如赤子入井之時,此心方怵惕要去救他,又欲他父母道我好,這便是憧憧之病。
又云:“憧憧往來,朋從爾思”,聖人未嘗不教人思,只是不可憧憧,這便是私了。
感應自有個自然底道理,何必思他?若是義理,卻不可不思。
問:“瞳憧往來”是心中憧憧然往來,猶言往來於懷否?曰:非也。又問:是憧憧於往來之間否?曰:亦非也。只是對那“日往則月來”底說,那個是自然之往來,此“憧憧”者是加私意不好底往來,“憧憧”只是加一個忙迫底心,不能順自然之理。方往時又便要來,方來時又便要往,只是一個忙。
問:“憧憧往來”,如霸者以私心感人,便要人應。自然往來,如王者我感之也無心而感,其應我也無心而應,周遍公溥,無所私系。曰:也是如此。又問:此以私而感,彼非以私而應,只是應之者有限量否?曰:也是以私而應、如我以私惠及人,少間被我之惠者,則以我爲恩,不被我之惠者,則不以我爲恩矣。
胡氏炳文曰:“寂然不動”,心之體。“感而遂通”,心之用。“憧憧往來”已失其寂然不動之體,安能感而遂通天下之故?“貞吉悔亡”,無心之感也,何思何慮之有?“憧憧往來”,私矣。
林氏希元曰:以“憧憧往來”反《觀》九四之貞,只是往來付之無心爾。蓋盡吾所感之道,而人之應與否,皆所不計也,此便是正而固。“憧憧往來”,是把個往來放在心上,切切然不能放下,故曰“何思何慮”,言其不消如此。
又曰:“貞”者,施己之感,不必人之應也。惟不必人之應,則不私己之感,其應者亦感,其不應者亦感,無一人之不感,亦無一人之不應,故“吉”而“悔亡”。“憧懂往來”者,施己之感,必人之應也。唯必人之應,則私己之感,應者則感,不應者則不感,而其應之,亦唯其感者即應,不感者則不應矣,故“朋從爾思”。蓋“憧憧往來”,思也,朋則思之所及者,以其思之所及,故從而目之曰朋,猶雲朋黨也。
九五,鹹其脢,無悔。
本義 “脢”,背肉。在心上而相背,不能感物,而無私系,九五適當其處,故取其象,而戒佔者以能如是,則雖不能感物,而亦可以“無悔”也。
程傳 九居尊位,當以至誠感天下。而應二比上。若系二而說上,則偏私淺狹,非人君之道,豈能感天下乎?脢,背肉也,與心相背而所不見也。言能背其私心,感非其 集說 孔氏穎達曰:馬融雲:“脢”,背也;鄭康成雲:“脢”,脊肉也;王肅雲:“脢”在背而夾脊。諸說不同,大體皆在心上。
王氏宗傳曰:上六處《鹹》之末,以口舌爲容悅之道,五或以其近己也,比而說之。
“脢”,背肉也,與心相背者也。戒之使背其心之所向,則無親狎之悔矣。
上六,鹹其輔頰舌。
本義 “輔頰舌”,皆所以言者,而在身之上。上六以陰居說之終,處感之極,感人以言,而無其實,又兌爲口舌,故其象如此,兇咎可知。
程傳 上陰柔而說體,爲說之主。又居感之極,是其欲感物之極也。故不能以至誠感物,而發見於口舌之間,小人女子之常態也,豈能動於人乎?不直雲口,而云“輔頰舌”,亦猶今人謂口過曰脣吻,曰頰舌也。“輔頰舌”,皆所用以言也。
集說 王氏弼曰:“輔頰舌”者,所以爲語之具也。“鹹其輔頰舌”,則滕口說也。“憧幢往來”,猶未光大,況在滕口,薄可知也。
郭氏忠孝曰:《易》稱“近取諸身”,獨《鹹》、《艮》二卦言之爲詳,而其成終有特異,豈非《鹹》極於說,《艮》終於止耶?觀艮其輔,言有序爲可知矣。
總論 鄭氏汝諧曰:卦言感應之理,六爻皆不純乎吉,何也?卦合而言之,爻析而言之,天地感而萬物化生,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鹹》之全也。六爻之所感不同,《鹹》之偏也。自初至上,皆以人身爲象。囿於有我,安能無所不感乎!
易氏祓曰:“鹹”,感也。感以心爲主,而偏體皆所感之一。初“鹹其拇”。二“鹹其腓”,三“鹹其股”,五“鹹其脢”,上“鹹其輔頰舌”,皆感其偏體者也。所感出於心,故皆以“鹹”字明之。九四在上下之間,其位在心,故不言鹹而言所感之道。
邱氏富國曰:《鹹》六爻以身取象,上卦象上體,下卦象下體。初在下體之下爲“拇”,二在下體之中爲“腓”,三在下體之上爲“股”,此下卦三爻之序也。四在上體之下爲心,五在上體之中爲“脢”,上在上體之上爲口,此上卦三爻之序也。
龔氏煥曰:《鹹》以人身取象,與《艮》卦相類,但《鹹》感《艮》止,感者動而止者靜,故《鹹》諸爻,不如《艮》吉多而兇少。
恆.震上.巽下程傳 《恆序卦》:“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恆。恆,久也。”鹹夫婦之道,夫婦終身不變者也,故鹹之後受之以恆也。鹹少男在少女之下,以男下女,是男女交感之義。恆長男在長女之上,男尊女卑,夫婦居室之常道也:論交感之情,則少爲親切。論尊卑之序,則長爲謹正。故兌艮爲《鹹》,而震巽爲《恆》也。男在女上,男動於外,女順於內,人理之常,故爲恆也。又剛上柔下,雷風相與,巽而動,剛柔相 恆,亨,無咎,利貞,利有攸往。
本義 恆,常久也。爲卦震剛在上,巽柔在下,震雷巽風,二物相與,巽順震動,爲巽而動,二體六爻陰陽相應,四者皆理之常,故爲恆。其佔爲能久於其道,則“亨”而“無咎”。然又必利於守正,則乃爲得所常久之道,而利有所往也。
程傳 恆者常久也,《恆》之道可以亨通,恆而能“亨”,乃‘無咎”也。恆而不可以亨,非可恆之道也,爲有咎矣。如君子之恆於善,可恆之道也。小人恆於惡,失可恆之道也。恆所以能亨,由貞正也。故云“利貞”。夫所謂恆,謂可恆久之道,非守一隅而不知變也,故利於有往。唯其有往,故能恆也,一定則不能常矣。又常久之道,何往不利?集說 《朱於語類》雲:“恆”是個一條物事,徹頭徹尾不是尋常字,古字作,其說象一支船,兩頭靠岸,可見徹頭徹尾。
徐氏幾曰:《恆》有二義,有不易之恆,有不已之恆。“利貞”者,不易之恆也。“利有攸往”者,不已之恆也。合而言之乃常道也,倚於一偏,則非道矣。
林氏希元曰:唯其不易,所以不已。
初六,浚恆,貞兇,無攸利。
本義 初與四爲正應,理之常也。然初居下,而在初未可以深有所求。四震體而陽性,上而不下,又爲二三所隔,應初之意,異乎常矣。初之柔暗不能度勢,又以陰居巽下,爲巽之主,其性務入,故深以常理球之,“浚恆”之象也。佔者如此,則雖正亦兇,而無所利矣。
程傳 初居下而四爲正應,柔暗之人,能守常而不能度勢。四震體而陽性,以剛居高,志上而不下,又爲二三所隔,應初之志,異乎常矣。而初乃求望之深,是知常而不知變也。“浚”,深之也。“浚恆”,謂求恆之深也。守常而不度勢,求望於上之深,堅固守此,“兇”之道也。泥常如此,無所往而利矣。世之責望故素而致悔咎者,皆浚恆者也。志既上求之深,是不能恆安其處者也。柔微而不恆安其處,亦致兇之道。凡卦之初終,淺與深,微與盛之地也,在下而求深,亦不知時矣。
集說 陸氏希聲曰:常之爲義,貴久於其道日以浸深,初爲常始,宜以漸爲常,而體巽性躁,遽求深入,是失久於其道之義,不可以爲常,故“貞兇”。
胡氏瑗曰:天下之事,必皆有漸,在乎積日累久,而後能成其功。是故爲學既久,則道業可成,聖賢可到;爲治既久,則教化可行,堯舜可至。若是之類莫不由積日累久而後至,固非驟而及也。初六居下卦之初,爲事之始,責其長久之道,永遠之效,是猶爲學之始,欲亟至於周孔;爲治之始,欲化及於堯舜,不能積久其事,而求常道之深,故於貞正之道,見其兇也。“無攸利”者,以此而往,必無所利,孔子曰;“欲速則不達”是也。
王氏申子曰:恆,久也。天下可久之事,豈一朝夕所能致者?初六質柔而志則。質柔故昧於遠見,志剛故欲速不達,處恆之初,是方爲可久之計者,而遽焉求深,故曰“浚恆”。非急暴而不能恆,則必苟且而不可恆矣。貞固守此以爲恆,取兇之道也,何所利哉。
案 此爻義,陸氏、胡氏、二王氏俱與《傳》義異,於卦義尤爲精切可從。蓋凡事漸則能久。不漸則不能久矣。孟子所謂其進銳者,其退速也。
九二,悔亡。
本義 以陽居陰,本當有“悔”,以其久中,故得“亡”也。
程傳 在《恆》之義,居得其正,則常道也。九陽爻,居陰位,非常理也。處非其常,本當有“悔”,而九二以中德而應於五,五復居中,以中而應中,其處與動,皆得中也,是能恆久於中也。能恆久於中,則不失正矣,中重於正,中則正矣,正不必中也。
九二以剛中之德而應於中,德之勝也,足以“亡”其“悔”矣,人能識重輕之勢,則可以言《易》矣。
集說 程氏迥曰:《大壯》九二,《解》初六,及此爻,皆不著其所以然,蓋以爻明之也。
案 恆者,常也。中則常矣。卦唯此爻以剛居中,《大壯》之壯。戒於太過,而四陽爻唯二得中。《解》“利西南”,貴處後也,而卦唯初六爲最後。此皆合乎卦義而甚明者,故直系以吉占而辭可略也。
九三,不恆其德,或承之羞,貞吝。
本義 位雖得正,然過剛不中,志從於上,不能久於其所,故爲“不恆其德,或承之羞”之象。“或”者,不知其何人之辭。“承”,奉也,言人皆得奉而進之,不知其所自來也。“貞吝”者,正而不恆,爲可羞吝,申戒佔者之辭。
程傳 三陽爻,居陽位,處得其位,是其常處也。乃志從於上六,不唯陰陽相應,風復從雷,於恆處而不處,不恆之人也。其德不恆,則羞辱或承之矣。“或承之”,謂有時而至也。“貞吝”,固守不恆以爲恆,豈不可羞吝乎?集說 蘇氏軾曰:《鹹》、《恆》無完爻,以中者用之,可以悔亡。以不中者用之,無常之人也,故九三“不恆其德”。
王氏申子曰:人之爲德,過乎中則不能恆。三過乎中矣,且以剛居剛,而處巽之極。
過剛則躁,巽則不果,是無恆者也。
案 《易》所最重者中,故卦德之不善者,過乎中則愈甚,《睽》、《歸妹》之類是 九四,田無禽。
本義 以陽居陰,久非其位,故爲此象。佔者田無所獲,而凡事亦不得其所求也。
程傳 以陽居陰,處非其位,處非其所,雖常何益?人之所爲,得其道,則久而成功,不得其道則雖久何益?故以田爲喻。言九之居四,雖使恆久如田獵而無禽獸之獲,謂徒用力而無功也。
集說 胡氏媛曰:常久之道,必本於中正。九四以陽居陰,是不正也。位不及中,是不中也。不中不正,不常之人也。以不常之人爲治則教化不能行,撫民則膏澤不能下,足猶田獵而“無禽”可獲也。。
案 “浚恆”者,如爲學太銳而不以序,求治太速而不以漸也。“田無禽”者,如學不衷於聖而失其方,治不準於王而乖其術也。如此則雖久何益哉?韓愈與侯生釣魚之詩,即此“田無禽”之喻也。
六五,恆其德貞,婦人吉,夫子兇。
本義 以柔中而應剛中,常久不易,正而固矣。然乃婦人之道,非夫子之宜也,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五應於二,以陰柔而應陽剛,居中而所應又中,陰柔之正也,故恆久其德,剛爲貞也。夫以順從爲恆者,婦人之道,在婦人則爲“貞”,故“吉”。若丈夫而以順從於人爲恆,則失其剛陽之正,乃“兇”也。五君位而不以君道言者,如六五之義,在丈夫猶兇,況人君之道乎!在他卦六居君位而應剛,未爲失也,在恆故不可耳。君道豈可以柔順爲恆也?集說 《朱子語類》:問:“恆其德貞,婦人吉,夫子兇”,德指六,謂常其柔順之德固貞矣,然此婦人之道,非夫子之義。曰:固是如此,然須看得象佔分明。六五有“恆其德貞”之象,佔者若婦人則“吉”,夫子則“兇”。大抵看《易》須是曉得象佔分明。
所謂吉凶者,非爻之能吉凶,爻有此象,而佔者視其德而有吉凶耳。
邱氏富國曰:二以陽居陰,五以陰居陽,皆位不當而得中者也。在二則“悔亡”,而五有“夫子兇”之戒者,蓋二以剛中爲常,而五以柔中爲常也。以剛處常,能常者也。
以柔爲常,則是婦人之道,非夫子所尚,此六五所以有從婦之兇。
上六,振恆,兇。
本義 振者,動之速也。上六居《恆》之極,處震之終,恆極則不常,震終則過動。
又陰柔不能固守,居上非其所安,故有“振恆”之象,而其佔則“兇”也。
程傳 六居《恆》之極,在震之終。《恆》極則不常,震終則動極。以陰居上,非其安處,又陰柔不能堅固其守,皆不常之義也,故爲“振恆”,以振爲恆也。振者,動之速也。如振衣,如振書,抖擻運動之意。在上而其動無節,以此爲恆,其“兇”宜矣。
王氏申子曰:振者,運動而無常也。居恆之終,處震之極,恆終則變而不能恆,震極則動而不能止,故有“振恆”之象。在上而動無恆,其“兇”宜矣。
總論 邱氏富國曰:恆中道也,中則能恆,不中則不恆矣。《恆》卦六爻,無上下相應之義,唯以二體而取中焉,則恆之義見矣。初在下體之下,四在上體之下,皆未及乎恆者,故泥常而不知變,是以初“浚恆”,四“田無禽”也。三在下體之上,上在上體之上,皆已過乎恆者,故好變而不知常,是以三不恆而上“振恆”也。唯二五得上下體之中,知恆之義者,而五位剛爻柔,以柔中爲恆。故不能制義,而但爲婦人之吉。二位柔爻剛,以剛中爲恆,而居位不當,亦不能盡守常之義,故特言悔亡而已。恆之道,豈易言哉!
李氏舜臣曰:《鹹》、《恆》二卦其彖甚善,而六爻之義,鮮有全吉者,蓋以爻而配六位,則陰陽得失,承乘逆順之理,又各不同故也。
遯.乾上.艮下程傳 《遯序卦》:“恆者久也,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遯。遯者退也。 ”夫久則有去,相須之理也,遯所以繼恆也。遯,退也,避也,去之之謂也。爲卦天下有山,天在上之物,陽性上進,山高起之物,形雖高起,體乃止物,有卜陵之象而止不進,天乃上進而去之,下陵而上去,是相違遯,故爲遯去之義,二陰生於下,陰長將盛,陽消而退,小人漸盛,君子退而避之,故爲遯也。
遯,亨,小利貞。
本義 遯,退避也。爲卦二陰浸長,陽當退避,故爲《遯》,六月之卦也。陽雖當遯,然九五當位,而下有六二之應,若猶可以有爲,但二陰浸長於下,則其勢不可以不遯,故其佔爲君子能遯則身雖退而道亨,小人則利於守正,不可以浸長之故,而遂侵迫於陽也。小謂陰柔小人也,此卦之佔,與否之初二兩爻相類。
程傳 遯者陰長陽消,君子遯藏之時也。君子退藏以伸其道,道不屈則爲亨,故遯所以有“亨”也。在事亦有由遯避而亨者,雖小人道長之時,君子知幾退避固善也。然事有不齊,與時消息,無必同也,陰柔方長而末至於甚盛,君子尚有遲遲致力之道,不可大貞而尚利小貞也。
集說 朱子《易說》問:《遯》“小利貞”,《本義》謂小人也。案《易》中小字,未有以爲小人者,如“小利有攸往”,與小貞吉之類皆大小之小耳。曰:經文固無此例,以《彖傳》推之,則是指小人而言,今當且依《經》而存《傳》耳。
案 “小利貞”之義,《傳》義說各不同,據《易》例則似《傳》說爲長。蓋至於 初六,遯尾厲。勿用有攸往。
本義 遯而在後,尾之象、危之道也。佔者不可以有所往,但晦處靜俟,可免災耳。
程傳 它卦以下爲初,遯者往遯也,在前者先進,故初乃爲尾,尾在後之物也。遯而在後,不及者也,是以危也。初以柔處微,既已後矣,不可往也,往則危矣。微者,易於晦藏,往既有危,不若不往之無災也。
集說 陸氏績曰:陰氣已至於二,而初在其後,故曰“遯尾”也。避難當在前而在後,故“厲”。往則與災難會,故“勿用有攸往”。
孔氏穎達曰:“遯尾厲”者爲遯之尾,最在後遯者也。小人長於內,應出外以避之。
而最在卦內,是遯之爲後,故曰“遯尾厲”也。危厲既至,則當危行言遜,勿用更有所往。
《朱子語類》:問:“遯尾厲,勿用有攸往”者,言不可有所往,但當晦處靜俟耳,此意如何?曰:《程傳》作不可往,謂不可去也,言遯已後矣。不可往,往則危。往既危,不若不往之無災。某竊以爲不然,遯而在後,尾也。既已危矣,豈可更不往乎?若作佔辭看,尤分明。
王氏申子曰:遯,往遯也,故《遯》以初爲後,在前者見幾先遯,初柔而不能決,止而不能行,故遯而在後,“危厲”之象也。既已處後,然位居卑下,不往即遯也,若又有所進往,則“危厲”益甚矣。
楊氏啓新曰:卦中以二陰爲小人,至爻中則均退避之君子,蓋皆《遯》爻,則發《遯》義也。
案 《易》例多取初爻爲居先,何獨《遯》而取在後之義?曰:因卦義而變者也。
初於序則先,然於位則內也。遯者,遠出之義也,故以外卦爲善。初居最內,豈非在後者乎?或曰:《明夷》之初九居內,何以爲先幾乎?曰:《明夷》則以上卦爲內,以上六爲主故也,是以六四入左腹,而六五當內難也,如是則初又爲最遠,與《遯》之義,正相反也。
六二,執之用黃牛之單,莫之勝說。
本義 以中順自守,人莫能解,必遯之志也,佔者固守亦當如是。
程傳 二與五爲正應,雖在相違遯之時,二以中正順應於五,五以中正親合於二,其交自固。“黃”,中色。“牛”,順物。“革”,堅固之物。二五以中正順道相與,其固如執系之以牛革也,莫之勝說,謂其交之固,不可勝言也。在《遯》之時,故極言之。
集說 吳氏綺曰:六二居人臣之位,任國家之責,不當遯者也,故六二不言遯。
龔氏煥曰:五爻皆言遯,唯六二不言者,二上與五應,雖當遯時,固結而不可遯者也,故有執用黃牛之革之象。謂其有必遯之志,似未必然。
附錄 孔氏穎達曰:處中居內,非遯之人也。既非遯之人,便爲所《遯》之主,物皆棄己而遯。何以執固留之?唯有中和厚順之道,可以固而安之也。能用此道,則無能勝已解脫而去。
案 此爻《傳》義說亦不同,吳氏、龔氏則暢程《傳》之說。謂六二爲五正應如肺腑之臣,義不可去,箕子所謂我不顧行遯是也。蔡氏則申《本義》之說,謂處遯以中順之道,如所謂危行言遜者,亦與不惡而嚴之義合。至孔氏則別爲一說,謂其能羈縻善類而不使去,“執”,如《雅》詩“執我仇讎”之“執”,於經文“執之”兩字語氣,亦自恰合也,故並存其說。
九三,系遯,有疾厲,畜臣妾,吉。
本義 下比二陰,當遯而有所繫之象,有“疾”而“危”之道也。然以“畜臣妾”則“吉”,蓋君子之於小人,唯臣妾則不必其賢而可畜耳,故其佔如此。
程傳 陽志說陰,三與二切比系乎二者也。遯貴速而遠,有所繫累,則安能速且遠也?害於遯矣,故爲“有疾”也。遯而不速,是以“危”也。“臣妾”,小人女子,懷恩而不知義,親愛之則忠其上,繫戀之私恩,懷小人女子之道也,故以畜養臣妾,則得其心爲吉也。然君子之待小人,亦不如是也。三與二非正應,以暱比相親,非待君子之道。
若以正,則雖系不得爲有疾,蜀先主之不忍棄士民是也,雖危爲無咎矣。
集說 孔氏穎達曰:九三無應於上,與二相比,處遯之世而意有所繫,故曰“系遯”。
《遯》之爲義宜遠小人,既繫於陰,即是有疾憊而致危厲也。親於所近,系在於下,施之於人,畜養臣妾則可矣,大事則兇,故曰“畜臣妾吉”。
胡氏瑗曰:爲《遯》之道,在乎遠去。九三居內卦之上,切比六二之陰,不能超然遠遯,是有疾病而危厲者也。“畜臣妾吉”者,言九三既不能遠遯,然畜羣小以臣妾之道,即得其吉。蓋臣妾至賤者也,可以遠則遠之,可以近則近之,如此則吉可獲也。
蘇氏濬曰:“畜臣妾吉”,示之以待小人之道,見其不可系也。蓋小人之《易》親,如臣妾之《易》以惑人,畜之法,止有不惡而嚴,嚴以杜其狎侮之奸,而不惡以柔其忿戾之氣。用畜臣妾之法以畜之,庶可以免疾憊而吉耳。
案 孔子曰:“唯女子與小人爲難養也,近之則不遜,遠之則怨,”然則不遠不近之間,豈非不惡而嚴之義乎?故當《遯》之時,有所繫而未得去者,待小人以畜臣妾之道則可矣。胡氏、蘇氏說明白。
九四,好遯,君子吉,小人否。
本義 下應初六,而乾體剛健,有所好而能絕之以遯之象也。唯自克之君子能之,而小人不能。故佔者君子則吉,而小人否也。
程傳 四與初爲正應,是所好愛者也。君子雖有所好愛。義苟當遯,則去而不疑, 集說 張子曰:有應於陰,不惡而嚴,故曰“好遯”。小人暗於事幾,不忿怒成仇,則私溺爲慮矣。
朱氏震曰:“好”者情之所好也,君子剛決,以義斷之,舍所好而去,故“吉”。“否”者,不能然也。此爻與初六相應,處陰而有所繫,故陳小人之戒,以佐君子之決。
案 “好”者,惡之反也。“好遯”,言其不惡也。從容以遯,而不爲忿戾之行。孟子曰:予豈若是小丈夫然哉?怒悻悻然見於其面。正好遯之義也。“小人否”者,即孟子所謂“小丈夫”者也。
又案 “君子吉,小人否”,若以小人與君子相敵者言之,則否字解如《泰》、《否》之義,謂“好遯”者身退道亨,在君子固吉矣。然豈小人之福哉?自古君子退避,則小人亦不旋踵而履敗,是君子之遯者,非君子之兇,乃君子之吉。而致君子之遯者,非小人之《泰》,乃小人之《否》也。此義與《剝》上“小人剝廬”之指正同,蓋《易》雖不爲小人謀,而未嘗不爲小人戒也。《本義》以“小利貞”爲戒小人之辭,似與此意亦合。
九五,嘉遯,貞吉。
本義 剛陽中正,下應六二,亦柔順而中正,遯之嘉美者也,佔者如是而正則“吉”矣。
程傳 九五中正,遯之嘉美者也。處得中正之道,時止時行,乃所謂嘉美也,故爲貞正而“吉”。九五非無系應,然與二皆以中正自處,是其心志及乎動止,莫非中正,而無私系之失,所以爲“嘉”也。在《彖》則概言遯時,故云“與時行”“小利貞”,尚有濟遯之意。於爻至五,遯將極矣,故唯以中正處遯言之。遯非人君之事,故不主君位言。然人君之所避遠乃遯也,亦在中正而已。
集說 龔氏煥曰:“嘉遯貞吉”,即《彖傳》所謂“遯而亨也”。五當位而應,與時偕行者也。
案 此爻雖不主君位,然居尊則亦臣之位高者也。凡功成身退者,人臣之道,故伊尹曰:臣罔以寵利居成功,豈非遯之嘉美者乎!嘉之義,比好又優矣。
上九,肥遯。無不利。
本義 以剛陽居卦外,下無系應,遯之遠而處之裕者也,故其象佔如此。“肥”者,寬裕自得之意。
程傳 “肥”者,充大寬裕之意。“遯”者,唯飄然遠逝。無所繫滯之爲善。上九乾體剛斷,在卦之外矣。又下無所繫,是遯之遠而無累,可謂寬綽有餘裕也。遯者,窮困之時也。善處則爲肥矣。其遯如此,何所不利?姜氏寶曰:四之“好”,不如五之”嘉”。五之“嘉”,不如上之“肥”。上與二陰無應無系,故“肥”。“肥”者,疾憊之反也。
總論 項氏安世曰:下三爻艮也,主於止,故爲不往,爲執革,爲“系遯”。上三爻乾也,主於行,故爲“好遯”,爲“嘉遯”。爲“肥遯”也。
大壯.震上.乾下程傳 《大壯序卦》:“遯者退也,物不可以終遯,故受之以大壯。”遯爲違去之義,壯爲進盛之義。遯者,陰長而陽遯也,大壯陽之壯盛也,衰則必盛消息相須,故既遯則必壯,《大壯》所以次《遯》也。爲卦震上乾下,乾剛而震動,以剛而動,大壯之義也。剛陽大也,陽長已過中矣。大者壯盛也,又雷之威震而在天上,亦《大壯》之義也。
大壯,利貞。
本義 “大”謂陽也,四陽盛長,故爲《大壯》,二月之卦也。陽壯,則佔者吉亨不假言,但利在正固而已。
程傳 《大壯》之道利於貞正也,《大壯》而不得其正,強猛之爲耳,非君子之道壯盛也。
初九,壯於趾,徵兇,有孚。
本義 “趾”在下而進動之物也,剛陽處下而當壯時,壯於進者也,故有此象。居下而壯於進,其“兇”必矣,故其佔又如此。
程傳 初陽剛乾體而處下,壯於進者也。在下而用壯,“壯於趾”也。趾在下而進動之物,九在下用壯而不得其中。夫以剛處壯,雖居上猶不可行,況在下乎?故徵則其“兇”。“有孚”,“孚”,信也,謂以壯往則得“兇”可必也。
集說 王氏弼曰:在下而壯,故曰“壯於趾”也。居下而用剛壯,以斯而進,窮兇可必也,故曰“徵兇有孚”。
王氏申子曰:卦雖以剛壯爲義,然爻義皆貴於用柔,蓋以剛而動,剛不可過也。趾在下而主於行,初乾體而居剛用剛,是壯於行而不顧者也。在上猶爲過,況下下乎?其“兇”必矣。
九二,貞吉。
本義 以陽居陰,已不得其正矣。然所處得中,則猶可因以不失其止。故戒佔者, 程傳 二雖以陽剛當《大壯》之時,然居柔而處中,是剛柔得中,不過於壯,得貞正而“吉”也。或曰:“貞”非以九居二爲戒乎?曰:《易》取所勝爲義,以陽剛健體,當《大壯》之時,處得中道,無不正也。在四則有不正之戒。人能識時義之輕重,則可以學《易》矣。
集說 王氏弼曰:居得中位,以陽居陰,履謙不亢,是以“貞佔”。
易氏祓曰:爻貴得位,《大壯》則以陽居陰爲吉,益慮其陽剛之過於壯也,故二與四皆言“貞吉”。
九三,小人用壯,君子用罔,貞厲,羝羊觸藩,羸其角。
本義 過剛不中,當壯之時,是“小人用壯”而君子則“用罔”也。“罔”,無也,視有如無,君子之過於勇者也,如此則雖正亦危矣。“羝羊”,剛壯喜觸之物。“藩”,籬也。“羸”,困也。“貞厲”之佔,其象如此。
程傳 九三以剛居陽而處壯,又當乾體之終,壯之極者也。極壯如此,在小人則爲“用壯”,在君子則爲“用罔”。小人尚力,故用其壯勇。君子志剛,故“用罔”。“罔”,無也,猶雲蔑也。以共至剛,蔑視於事而無所忌憚也。君子小人,以地言,如君子有勇而正義爲亂,剛柔得中,則不折不屈,施於天下而無不宜。苟剛之太過,則無和順之德,多傷莫與,貞固守此,則危道也。凡物莫不用其壯,齒者齧,角者觸,蹄者踶,羊壯於首,羝爲喜觸,故取爲象。羊喜觸藩籬,以藩籬當其前也。蓋所當必觸,喜用壯如此,必羸困其角矣。猶人尚剛壯,所當必用,必至摧困也。三壯甚,如此而不至兇,何也?曰:如三之爲,其往足以致兇,而方言其危,故末及於兇也。凡可以致兇而未至者,則曰“厲”也。
集說 京氏房曰:壯一也,小人用之,君子有而不用。
劉氏牧曰:“罔”,不也。君子尚德而不用壯。若固其壯,則“危”矣。
胡氏瑗曰:九三處下卦之上,當乾健之極,以陽居陽,是強壯之人也。以小人乘此,則必恃剛強陵犯於人,雖至壯極而不已,是用壯者也。君子則不然,雖壯而不矜,雖大而不伐,罔而不用其壯也。小人居強壯之時,動則過中,進則不顧,是猶剛狠之羊,雖藩在前,亦觸突而進,以至反“羸其角”,兇之道也。
郭氏雍曰:至三而壯矣,小人務勝人,故喜壯而用之。君子務勝己之私,是以勿用壯於外也。以用壯爲正,則危矣。羊狠喜觸,用壯之象也;觸藩羸角,用壯而厲也。“君子用罔”者,君子罔以壯爲用也。先儒或爲羅網之罔,失之矣。
項氏安世曰;既曰;“小人用壯”,又曰“君子用罔”,勸戒備矣。又曰“貞厲,羝羊觸藩,羸其角”者,恐人以用剛居剛爲得正也。
案 京氏以下諸家說“用罔”,與《傳》義異,以夫子《小象》文意參之,諸說近是。
九四,貞吉悔亡,藩決不羸,壯於大輿之輹。
程傳 四陽剛長盛壯已過中,壯之甚也,然居四爲不正,方君子道長之時,豈可有不正也?故戒以貞則吉而“悔亡”。蓋方道長之時,小失則害亨進之勢,是有悔也。若在他卦,重剛而居柔,未必不爲善也,《大過》是也。藩所以限隔也,藩籬決開,不復羸困其壯也。高大之車,輪輹強壯,其行之利可知,故云“壯於大輿之輹”。“輹”,輪之要處也。車之敗,常在折輹,輹壯則車強矣。雲壯於輹,謂壯於進也,輹與輻同。
集說 王氏弼曰:未有違謙越禮而能全其壯者也,故陽爻皆以後陰位爲美。
鄭氏汝諧曰:居四陽之終,其壯易過,故必正吉則“悔亡”。羣陽並進,非二陰之所能止,“藩決不羸”,其道通也。“壯於大輿之輹”,其行健也。
《朱子語類》雲:九二“貞吉”只是自守而不進,九四卻是有可進之象。蓋以陽居陰,不極其剛,而前遇二陰。有藩決之象。所以爲進,非如九二前有三四二陽隔之,不得進也。
俞氏琰曰:爻剛位柔,不極其壯,故因佔設戒曰:“貞吉悔亡”。三以九四之剛在前,如藩籬之障而不能進,故觸而受羸,四以六五之柔在前,如藩籬剖破而無俟乎觸,故“不羸”。曰“藩決不羸”而不及羊,承九三之辭也。
六五,喪羊於易,無悔。
本義 卦體似兌有羊象焉,外柔而內剛者也。獨六五以柔居中,不能牴觸,雖失其壯,然亦無所悔矣。故其象佔如此。“易”,容易之易,言忽然不覺其亡也。或作疆塌之塌,亦通。《漢食貨志》埸作易。
程傳 羊羣行而喜觸,以象諸陽並進。四陽方長而並進,五以柔居上,若以力制,則難勝而有悔。唯和易以待之,則羣陽無所用其剛,是喪其壯於和易也,如此則可以“無悔”。五以位言則正,以德言則中,故能用和易之道,使羣陽雖壯無所用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喪羊於易”,不若作疆埸之易。《漢書食貨志》疆埸之埸正作易,蓋後面有“喪牛於易”亦同此義。今《本義》所注,只是從前所說如此,只且仍舊耳。
胡氏炳文曰:《旅》上九“喪牛於易”,牛性順,上九以剛居極,不覺失其所謂順,此曰“喪羊於《易》 ”,羊性剛,六五以柔居中,不覺失其所謂剛,自失其壯,故爻獨不言壯。
案 壯之道貴乎得中,九二方壯之時,以剛處中,壯之正也。至六五則壯已過矣,又以柔處中,則無所用其壯矣,故雖“喪羊”而“無悔”。
上六,羝羊觸藩,不能退,不能遂,無攸利,艱則吉。
本義 壯終動極,故“觸藩”而“不能退”。然其質本柔,故又“不能遂”其進也。
程傳 “羝羊”但取其用壯,故陰爻亦稱之。六以陰處震終而當壯極,其過可知。
如羝羊之觸藩籬,進則礙身,退則妨角,進退皆不可也。才本陰柔,故不能勝己以就義,是不能退也。陰柔之人,雖極用壯之,心然必不能終其壯,有摧必縮,是不能遂也。其所爲如此,無所往而利也。陰柔處壯,不能固其守,若遇艱困,必失其壯。失其壯則反得柔弱之分矣,是“艱”則得“吉”也。用壯則不利,知艱而處柔則吉也。居壯之終,有變之義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上六取喻甚巧,蓋壯終動極,無可去處,如羝羊之角掛於藩上,不能退遂。然“艱則吉”者,畢竟有可進之理,但必艱始吉耳。
易氏祓曰:三前有四,故爲“觸藩”。四前遇陰,故爲“藩決”。上六前無滯礙,而亦言觸藩者,處一卦之窮也。不能退者,在衆爻之上。不能遂者,亢而不可前進也。然能“艱則吉”,此《易》之所以備勸戒也。
案 五與上皆陰爻,而當陽壯已過之時,五猶曰“喪羊”而上反曰“羝羊觸藩”,何也?蓋“《易》者,像也”。羊之觸也以角,卦似兌,有羊象,而上六適當角位,故雖陰爻而亦云“觸藩”也。陰柔不至子羸角,但不能退、不能遂而已。“艱則吉”者,知其難而不敢輕易以處之也;故可進則進,不可進則退,《雜卦》謂“大壯則止”是也。
總論 項氏安世曰:有以事理得中爲正者,有以陰陽當位爲正者,剛以柔濟之,柔以剛濟之,使不失其正,此事理之正也;以剛處剛,以柔處柔,各當其位,此爻位之正也。《大壯》之時義,其所謂“利貞”者,利守事理之正,不以爻位言也。是故九二、九四、六五三爻,不當位而皆利。初九、九三、上六三爻,當位而皆不利。又於九二、九四爻辭明言貞吉,於初九、九三爻辭明言“徵兇”“貞厲”,聖人猶恐其未明也。又以《小象》釋之,於九二則曰“‘九二,貞吉’以中也”,明正吉以中而不以位也;子六五則曰“位不當也”,亦明無悔在中不在位也。《易》之時義屢遷如此。
晉.離上.坤下程傳 《晉序卦》:“物不可以終壯,故受之以晉,晉者進也,”物無壯而終止之理,既盛壯則必進,《晉》所以繼《大壯》也。爲卦離在坤上,明出地上也。日出於地,升而益明,故爲《晉》。晉,進而光明盛大之意也,凡物漸盛爲進,故《象》雲:“晉,進也。”卦有有德者,有無德者,隨其宜也。乾坤之外,雲“元亨”者,固有也。雲“利貞”者,所不足而可以有功也。有不同者,《革》、《漸》是也,隨卦可見。《晉》之盛而無德者,無用有也。晉之明盛,故更不言“亨”。順乎大明,無用戒正也。
晉,康侯用錫馬蕃庶,晝日三接。
本義 “晉”,進也。“康侯”,安國之侯也。“錫馬蕃庶,晝日三接”,言多受大賜, 程傳 《晉》爲進盛之時,大明在上,而下體順附,諸侯承王之象也,故爲“康侯”。
“康侯”者,治安之侯也。上之大明,而能同德以順附,治安之侯也,故受其寵數,錫之馬衆多也。車馬,重賜也;“蕃庶”,衆多也。不唯錫與之厚,又見親禮,晝日之中,至於三接,言寵遇之至也。晉,進盛之時,上明下順,君臣相得,在上而言,則進於明盛;在臣而言,則進升高顯,受其光寵也。
集說 郭氏雍曰:《晉》卦取名之義,與《大有》略相類,《大有》火在天上,君道也。《晉》明出地上,臣道也,以人臣之進,獨備一卦之義。則臣之道至大者,非康侯安足以當之?案 《易》有《晉》、《升》、《漸》三卦,皆同爲進義而有別。《晉》如日之方出,其義最優;《升》如木之方生,其義次之;《漸》如木之既生,而以漸高大,其義義次之,觀其彖辭皆可見矣。
初六,晉如,摧如,貞吉,罔孚,裕無咎。
本義 以陰居下,應不中正,欲進見摧之象。佔者如是而能守正則吉,設不爲人所信,亦當處以寬裕,則“無咎”也。
程傳 初居《晉》之下,進之始也。“晉如”,升進也。“摧如”,抑退也。於始進而言遂其進,不遂其進,唯得正則“吉”也。“罔孚”者,在下而始進,豈遽能深見信於上?苟上末見信,則當安中自守,雍容寬裕,無急於求上之信也。苟欲信之心切,非汲汲以失其守,則悻悻以傷於義矣,皆有咎也。故裕則“無咎”,君於處進退之道也。
集說 王氏安石曰:初六以柔進,君子也,度禮義以進退者也。常人不見孚,則或急於進以求有爲,或急於退則懟上之不知。孔子曰:我待價者也。此“罔孚”而裕於進也。孟子久於齊,此“罔孚”而裕於退也。
《朱子語類》:問:初六“晉如摧如”象也,“貞言”佔辭。曰:“罔孚,裕無咎”,又是解上兩句,恐“貞吉”說不明,故又曉之。
胡氏炳文曰:進之初,人多有未信者。然“摧如”在彼,而吾不可以不正,“罔孚”在人,而吾不可以不裕。“貞”與“裕”,皆戒辭也。
六二,晉如愁如,貞吉,受茲介福,於其王母。
本義 六二中正,上無應援,故欲進而愁。佔者如是而能守正則吉,而受福於王母也。“王母”,指六五。蓋享先妣之言佔,而凡以陰居尊者,皆其類也。
程傳 六二在下,上無應援,以中正柔和之德,非強於進者也,故於進爲可憂愁,謂其進之難也。然守其貞正,則當得吉,故云“晉如愁如貞吉”。“王母”,祖母也,謂陰之至尊者,指六五也。二以中正之道自守,雖上無應援,不能自進。然其中正之德,久而必彰。上之人自當求之。蓋六五大明之君,與之同德,必當求之,加之寵祿,受介 集說 胡氏炳文曰:《小過》六二曰“遇其妣”,彼言祖妣,即此言“王母”也。
案 二五相應者也,以陰應陽,以陽應陰,則有君臣之象,以陰應陰,則有妣婦之象。不曰母而曰王母者,禮重昭穆,故孫祔於祖,則孫婦祔於祖姑。蓋以昭穆相配,《易》爻以相配喻相應也。此明其爲王母,而《小過》只言“妣”,蒙上過其祖之文爾。
六五卦之主,而二應之,故有受福之義。
六三,衆允,悔亡。
本義 三不中正,宜有悔者,以其與下二陰皆欲上進,是以爲衆所信而“悔亡”也。
程傳 以六居三,不得中正,宜有悔咎。而三在順體之上,順之極者也。三陰皆順上者也,是三之順上,與衆同志,衆所允從,其悔所以亡也。有順上嚮明之志,而衆允從之,何所不利?或曰,不由中正,而與衆同,得爲善乎?曰:衆所允者,必至當也,況順上之大明,豈有不善也?是以“悔亡”。蓋亡其不中正之失矣。古人曰,謀從衆則合天心。
集說 吳氏曰慎曰:初“罔孚”,未信也;三“衆允”,見信也。信於下斯信於上,故弗信乎友,弗獲於亡矣。
九四,晉如鼫鼠,貞厲。
本義 不中不正,以竊高位,貪而畏人,蓋危道也,故爲“鼫鼠”之象。佔者如是,雖正亦“危”也。
程傳 以九居四,非其位也。非其位而居之,貪據其位者也。貪處高位,既非所安,而又與上同德,順麗於上,三陰皆在己下,勢必上進,故其心畏忌之。貪而畏人者,“鼫鼠”也,故云“晉如鼫鼠”。貪於非據,而存畏忌之心,貞固守此,其危可知。言“貞厲”者,開有改之道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晉》之道,以順而麗乎大明,以柔進而上行,皆主乎順者也。
三雖不正,以其能順,故得其志而上行。四雖已進乎上,以其失柔順之道,故如“鼫鼠”之窮而不得遂。
案 此卦以彖辭觀之,則九四以一陽而近君,“康侯”之位也。參之爻義,反不然者,蓋卦義所主在柔,則剛正與時義相反。當《晉》時,居高位,而失靜正之道。乖退讓之節,貪而畏人,則非鼫鼠而何?“貞厲”者,戒其以持祿保位爲常,而不知進退之義也。
六五,悔亡,失得勿恤,往吉無不利。
本義 以陰居陽,宜有悔矣。以大明在上,而下皆順從,故佔者得之,則其“悔亡”。
又一切去其計功謀利之心,則“往吉”而“無不利”也。然亦必有其德,乃應其佔耳。
程傳 六以柔居尊位,本當有悔,以大明而下皆順附,故其悔得亡也。下既同德順附,當推誠委任,盡衆人之才,通天下之志,勿復自任其明,恤其失得,如此而往,則 集說 劉氏牧曰:陽爲躁動,陰爲靜止。二五陽位,以陰居之,能節其動,故爻辭不稱晉,而皆曰“悔亡”。
石氏介曰:以道自怔,得之自是,失之自是,曾不以介意小人患得患失,恤也。
胡氏炳曰:事有不必憂者,“勿恤”,寬之之辭也,有不當憂者,“勿恤”,戒之之辭也。此曰“失得勿恤”,戒辭明矣,蓋當《晉》之時,易有患得患失之心,才柔又易有失得之累。大明在上,用其明於所當爲,不當用其明於計功謀利之私也。
案 彖辭言康侯之被遇,而《傳》以柔進上行釋之,則聖人之意,以此爻當康侯而爲卦主明矣。蓋凡卦皆有主,其合於彖辭者是也。九四高位而爻辭不善如此,則彖辭之,義,誠非六五不足以當之。“晉如鼫鼠”者,患得患失,鄙夫之行也。“失得勿恤”者,竭誠盡忠,君子之志也。
上九,晉其角,維用伐邑,厲吉無咎,貞吝。
本義 “角”,剛而居上,上九剛進之極,有其象矣。佔者,得之而以伐其私邑,則雖“危”而“吉”且“無咎”。然以極剛治小邑,雖得其正,亦可“吝”矣。
程傳 “角”,剛而居上之物。上九以剛居卦之極,故取角爲象。以陽居上,剛之極也。在《晉》之上,進之極也。剛極則有強猛之過,進極則有躁急之失。以剛而極於進,失中之甚也。無所用而可,唯獨用於“伐邑”,則雖“厲”而“吉”且“無咎”也。
伐四方者,治外也。伐其居邑者,治內也。言“伐邑”,謂內自治也。人之自治,剛極則守道愈固,進極則遷善愈速。如上九者以之自治,則雖傷於“厲”而“吉”且“無咎”也。嚴厲非安和之道,而於自治則有功也。復雲“貞吝”以盡其義,極於剛進,雖自治有功,然非中和之德,故於貞正之道爲可“吝”也,不失中正爲貞。
集說 張子曰:無可進而進,唯“伐邑”於內則可矣,如君子則知止也。
王氏宗傳曰:《晉》之上九,晉至於“角”,無所復進矣。唯能自反自克而內自治焉,則知危厲自警而獲吉矣,此所以無剛進之咎也。
《朱子語類》:看伯於與廬陵問答內《晉》卦“伐邑”說。曰:《晉》上九“貞吝”,“吝”不在克治,正以其克治之難,面言其合下有此吝耳。“貞吝”之義,只雲貞固守此則吝,不應於此獨雲於正道爲吝也。
項氏安世曰:《晉》好柔而惡剛,故九四、上九皆以“厲”言之。四進而非其道,故爲“鼫鼠”。上已窮而猶晉,故爲“晉其角”。
陸氏振奇曰:當《晉》之時,聖人最喜用柔而不用剛,故四陰“吉”“悔亡”,二陽“厲”且“吝”也。
案 ”晉其角”者,是知進而不知退者也。知進而不知退者,危道也。然亦有時事使然,而進退甚難者。唯內治其私,反身無過,如居家則戒子弟,戢僮僕;居官則杜交私,嚴假託,皆“伐邑”之謂也,如此則雖“危”而“吉無咎”矣。若以進爲常,縱未 總論 邱氏富國曰:“晉”,進也,柔進而上行也,故卦專主柔進爲義。六爻四柔二剛,六五一柔自四而升,已進者也,故“往吉無不利”。下坤三柔,皆欲進者,而九四以剛間之,故有“晉如鼫鼠”之象。
趙氏汝騰曰:下三爻皆柔順而坤體,故初二“吉”、三“悔亡”。四上以陽不當位,故“厲”且“吝”。唯五以柔明居尊位,故“往吉無不利”也。
龔氏煥曰:《晉》卦諸爻,皆以進爲義。初二三五,柔之進。四與上,剛之進也。
四陰二陽,陰多“吉”而陽多“厲”者,《晉》以柔順爲善,剛強則躁矣,故《彖傳》曰:“順而麗乎大明,柔進而上行。”卦之得名,其亦以柔爲主與? 明夷.坤上.離下程傳 《明夷序卦》:“晉者進也,進必有所傷,故受之以明夷,夷者傷也。”夫進之不已,必有所傷,理自然也,《明夷》所以次《晉》也,爲卦坤上離下,明入地中也。反晉成明夷,故義與晉正相反。《晉》者明盛之卦,明君在上,羣賢並進之時也。《明夷》昏暗之卦,暗君在上,明者見傷之時也。日入於地中,明傷而昏暗也,故爲《明夷》。
明夷,利艱貞。
本義 “夷”,傷也。爲卦下離上坤,日入地中,明而見傷之象,故爲《明夷》。又其上六爲暗之主。六五近之,故佔者利於艱難以守正,而自晦其明也。
程傳 君子當《明夷》之時,利在知艱難而不失其貞正也。在昏暗艱難之時,而能不失其正,所以爲明君子也:集說 孔氏穎達曰:時雖互暗,不可隨世傾邪,故宜艱難堅固,守其貞正之德。
李氏舜臣曰:《易》卦諸爻,《噬嗑》之九四,《大畜》之九三,曰“利艱貞”,未有一卦全體以“利艱貞”爲義者。此蓋睹君子之明傷爲可懼,而危辭以戒之,其時可知也。
胡氏炳文曰:以二體,則離明也,傷之者坤;以六爻,則初至五皆明也,傷之者上;上爲暗主,而五近之,故《本義》從《彖傳》以“利艱貞”爲五。
初九,明夷于飛,垂其翼。君子於行,三日不食,有攸往,主人有言。
本義 飛而垂翼,見傷之象。佔者行而不食,所如不合,時義當然,不得而避也。
程傳 初九明體,而居明夷之初,見傷之始也。九,陽明上升者也,故取飛象。昏暗在上,傷陽之明,使不得上進,是于飛而傷其翼也。翼見傷,故垂朵。凡小人之害君子,害其所以行者。“君子於行,三日不食”,君子明照,見事之微,雖始有見傷之端,未顯也,君子則能見之矣,故行去避之。“君子於行”,謂去其祿位而退藏也。“三日不食”,言困窮之極也。事未顯而處甚艱,非見幾之明不能也。夫知幾者,君子之獨見, 集說 蘭氏廷瑞曰:陽剛之君子,居明夷之始,戢翼避禍,見幾先遯。
項氏安世曰:“垂其翼”,不言夷,未傷也。“夷於左股”,言已傷也。說者以“垂其翼”爲傷翼,非也,斂翼而下飛者,避禍之象也。
邱氏富國曰:初體離明,去上最遠,見傷即避,有飛而垂翼之象。君子知幾,義當速去。蓋可以不食,而不可以不去。去重於食故也。
俞氏琰曰:居《明夷》之初,不敢高飛,遂垂斂其翼以向下,此見幾之明,不待難作而蚤避者也。夫知幾而早去,此君子獨見,主人固不識也,豈得無言?六二,明夷,夷於左股,用拯馬壯,吉。
本義 傷而未切,救之速則免矣,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六二以至明之才,得中正而體順,順時自處,處之至善也。雖君子自處之善,然當陰暗小人傷明之時,亦不免爲其所傷。但君子自處有道,故不;能深相傷害,終能違避之耳。足者所以行也,股在脛足之上,於行之用爲不甚切。左又非便用者。手足之用以右爲便,唯蹶張用左,蓋右立爲本也。“夷於左股”,謂傷害其行而不甚切也。雖然,亦必自免有道,拯用壯健之馬,則獲免之速而古也。君子爲陰暗所傷,其自處有道,故其傷不甚。自拯有道,故獲免之疾。用拯之道不壯,則被傷深矣。故云“馬壯”則“吉”也。二以明居陰暗之下,所謂“吉”者,得免傷害而已,非謂可以有爲於斯時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六二文明之主也,以六居二,柔順之至文王以之。
案 《明夷》與《豐》卦略相似,然《豐》者明中之昏,《明夷》則昏極而不復明也。兩卦皆以上六爲昏之主,六二爲明之主。既爲明之主,豈可不以救昏爲急?故此之“夷於左股”者,與《豐》二之“往得疑疾”同也;此之“用拯馬壯”者,與《豐》之“有孚發若”同也。蓋未至於《豐》三之“折其右肱”,則猶有可爲之理也。
九三,明夷於南狩,得其大首,不可疾貞。
本義 以剛居剛,又在明體之上,而屈於至暗之下,正與上六暗主爲應,故有嚮明除害,得其首惡之象。然不可以亟也,故有“不可疾貞”之戒。成湯赴於夏臺,文王興於羑里,正合此爻之義,而小事亦有然者。
程傳 九三離之上,明之極也。又處剛而進,上六坤之上,暗之極也。至明居下而 集說 胡氏炳文曰:二之救難,可速也;三之除害,不可速也,故有“不可疾貞”之戒。
六四,入於左腹,獲明夷之心,於出門庭。
本義 此爻之義未詳,竊疑左腹者幽隱之處;“獲明夷之心於出門庭”者,得意於遠去之義。言筮而得此者,其自處當如是也。蓋離體爲至明之德,坤體爲至暗之地。下三爻明在暗外,故隨其遠近高下而處之不同。六四以柔正居暗地而尚淺,故猶可以得意於遠去。五以柔中居暗地而已迫,故爲內難正志以晦其明之象。上則極乎暗矣,故爲自傷其明以至於暗,而又足以傷人之明。蓋下五爻皆爲君子,獨上一爻爲暗君也。
程傳 六四以陰居陰,而在陰柔之體,處近君之位,是陰邪小人居高位,以柔邪順於君者也,六五《明夷》之君位,傷明之主也。四以柔邪順從之,以固其交。夫小人之事君,未有由顯明以道合者也,必以隱僻之道自結於上。右當用,故爲明顯之所;左不當用,故爲隱僻之所。人之手足皆以右爲用,世謂僻所爲僻左,是左者隱僻之所也。四由隱僻之道深入其君,故云“入於左腹”。“入腹”,謂其交深也。其交之深,故得其心。
凡奸邪之見信於其君,皆由奪其心也。不奪其心,能無悟乎?“於出門庭”,既信之於心,而後行之於外也。邪臣之事暗君,必先蠱其心而後能行於外。
集說 楊氏時曰:“腹”,坤象也,坤體之下,故曰“左腹”,尊右故也。“獲明夷之心”,所謂求仁而得仁也,此微子之明夷也。
《朱子語類》雲:《明夷》下三爻皆說“明夷”,是明而見傷者。六四說者卻以爲奸邪之臣,先蠱惑其君心,而後肆行於外。下三爻皆說明夷是好底,何獨此爻卻作不好說?以意觀之,六四居暗地尚淺,猶可以得意而遠去。故雖入於幽隱之處,猶能獲明夷之心“於出門庭”也。上六“不明晦”,則是合下已是不明。
胡氏炳文曰:初二三在暗外,至四則將入暗中。然比之六五,則四尚淺也,猶可得意於遠去。“獲明夷之心”者,微子之自靖。“於出門庭”者,微子之行遯也。
六五,箕子之明夷,利貞。
本義 居至暗之地,近至暗之君,而能正其志,箕子之象也,貞之至也。“利貞”,以戒佔者。
程傳 五爲君位,乃常也。然《易》之取義,變動隨時。上六處坤之上,而明夷之 上六,不明晦,初登於天,後入於地。
本義 以陰居坤之極,不明其德以至於晦。始則處高位以傷人之明,終必至於自傷而墜厥命。故其象如此,而佔亦在其中矣。
程傳 上居卦之終,爲《明夷》之主,又爲《明夷》之極,上至高之地。明在至高,本當遠照。明既夷傷,故不明而反昏晦也。本居於高,明當及遠,“初登於天”也,乃夷傷其明而昏暗,“後入於地”也。上,《明夷》之終,又坤陰之終,明傷之極者也。
集說 蘇氏軾曰:六爻皆“晦”也,而所以晦者不同,自五以下,“明”而“晦”者也。若上六不明而晦者也,故曰“不明晦”。
胡氏炳文曰:下三爻以“明夷”爲句首,四五“明夷”之辭在句中。上六不曰“明夷”而曰“不明晦”,蓋唯上六“不明”而“晦”。所以五爻之明,皆爲其所夷也。
總論 蘇氏軾曰:力能求則救之,六二之“用拯”是也。力能正則正之,九三之“南狩”是也。既不能救,又不能正,則君子不敢辭其辱以私便其身,六五之“箕子”是也。
君子居《明夷》之世,有責必有以塞之,無責必有以全其身而不失其正。初九、六四,無責於斯世,欲近者則入腹獲心“於出門庭”。而遠者,則行不及食也。
家人.巽上.離下程傳 《家人序卦》:夷者傷也,傷於外者必反於家,故受之以家人。”夫傷困於外,則必反於內,《家人》所以次《明夷》也。家人者,家內之道,父子之親,夫婦之義,尊卑長幼之序,正倫理,篤恩義,家人之道也。卦外巽內離,爲風自火出。火熾則風生。風生自火,自內而出也。自內而出,由家而及於外之象。二與五,正男女之位於內外,爲家人之道。明於內而巽於外,處家之道也。夫人有諸身者,則能施於家。行於家者,則能施於國,至於天下治。治天下之道,蓋治家之道也。推而行之於外耳。故取自內而出之象,爲家人之義也。《文中子》書以明內齊外爲義,古今善之,非取象之意也。所謂“齊乎巽”,言萬物潔齊於巽方,非巽有齊義也。如“戰乎乾”,乾非有戰義也。
家人,利女貞。
程傳 家人之道,利在女正,女正則家道正矣。夫夫、婦婦而家道正,獨雲“利女貞”者,夫正者,身正也。女正者,家正也。女正則男正可知矣。
集說 楊氏時曰:家人者,治家人之道也。齊家自夫婦始,舜觀刑于二女,文王刑于寡妻,至於兄弟。“利女貞”者,言家道之本也。
林氏希元曰:所正雖在女,所以正之者則在夫,蓋主家之人也。
初九,閒有家,悔亡。
本義 初九以剛陽處有家之始,能防閒之,其“悔亡”矣。戒佔者當如是也。
程傳 初,家道之始也。“閒”,謂防閒法度也。治其有家之始,能以法度爲之防閒,則不至於悔矢。治家者治乎衆人也,苟不閒之以法度,則人情流放,必至於有悔,失長幼之序,亂男女之別,傷恩義,害倫理,無所不至。能以法度閒之於始,則無是矣。故“悔亡”也。九剛明之才,能閒其家者也。不雲“無悔”者,羣居必有悔,以能閒故亡耳。
集說 王氏弼曰:凡教在初而法在始,家瀆而後嚴之、志變而後治之,則晦矣。處家人之初,爲家人之始,故必“閒有家”,然後“悔亡”也。
胡氏炳文曰:初之時當閒,九之剛能閒,顏之推曰:教子嬰孩,教婦初來。
六二,無攸遂,在中饋,貞吉。
本義 六二柔順中正,女之正位乎內者也,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人之處家,在骨肉父子之間,大率以情勝禮,以恩奪義,唯剛立之人,則能不以私愛失其正理,故《家人》卦大要以剛爲善,初三上是也。六二以陰柔之才,而居柔,不能治於家者也,故“無攸遂”,無所爲而可也。夫以英雄之才,尚有溺情愛而不能自守者,況柔弱之人,其能勝妻子之情乎?如二之才,若爲婦人之道,則其正也。以柔順處中正,婦人之道也。故在“中饋”則得其正而“吉”也。婦人居中而主饋者也,故云“中饋”。
集說 孔氏穎達曰:六二履中居位,以陰應陽,盡婦人之義也。婦人之道,巽順爲常,無所必遂,其所職主,在於家中饋食供祭而已,得婦人之正,故曰:“無攸遂,在中饋,貞吉”。
王氏宗傳曰:“無攸遂”,示不敢有所專也。婦人之職,不過奉祭祀、饋飲食而已,此外無他事也。《詩》曰無非無儀,唯酒食是議。采蘩以供祭祀,爲不失職;採蘋以供祭祀,爲能循法度。推而上之,推而下之,其職守莫不皆然,是之謂“貞”而“吉”也。
《易》氏祓曰:六二柔順得位,與九五相應,女正位乎內者也,此爻正所以發明“利女貞”之義。
九三,家人嗃嗃,悔厲吉,婦子嘻嘻,終吝。
程傳 “嗃嗃”。未詳字義,然以文義及音意觀之,與“嗷嗷”相類,又若急束之意。九三在內卦之上,主治乎內者也。以陽居剛而不中,雖得正而過乎剛者也。治內過剛,則傷於嚴急,故“家人嗃嗃”然。治家過嚴,不能無傷,故必悔於嚴厲,骨肉恩勝,嚴過故悔也。雖悔於嚴厲,未得寬猛之中,然而家道齊肅,人心祗畏,猶爲家之“吉”也。若“婦子嘻嘻”,則終至羞“吝”矣。在卦非有“嘻嘻”之象,蓋對“嗃嗃”而言,謂與其失於放肆,寧過於嚴也。“嘻嘻”,笑樂無節也。自恣無節,則終至敗家,可羞吝也。蓋嚴謹之過,雖於人情不能無傷,然苟法度立,倫理正,乃恩義之所存也。若嘻嘻無度,乃法度之所由廢,倫理之所由亂,安能保其家乎?嘻嘻之甚,則致敗家之兇。但云“吝”者,可吝之甚,則至於兇,故未遽言兇也。
集說 《朱子語類》:問:《易傳》雲:治家之道,在於正倫理,篤恩義。今欲正倫理,則有傷恩義。欲篤恩義,又有乖於倫理,如何?曰:須是於正倫理處篤恩義,篤恩義而不失倫理方可。
胡氏炳文曰:“嗃嗃”,以義勝情,雖“悔厲”而“吉”。“嘻嘻”,以情勝義,“終吝”,“悔”自兇而吉,“吝”自吉而兇。九三以剛居剛,若能嚴於家人者;比乎二柔,又若易暱於婦子者。三其在吉凶之間乎!故悔吝之佔兩言之。
六四,富家大吉。
本義 陽主義,陰主利,以陰居陰而在上位,能富其家者也。
程傳 六以巽順之體,而居四,得其正位。居得其正,爲安處之義。巽順於事而由正道,能保有其富者也。居家之道,能保有其富,則爲“大吉”也。四高位而獨雲“富”者,於家而言。高位,家之尊也。能有其富,是能保其家也,吉孰大焉?案 四在他卦,臣道也,在《家人》卦,則亦妻道也。夫主教一家者也,婦主養一家者也,老子所謂教父、食母是也。自二之“在中饋”,進而至於四之“富家”,則內職舉矣。
九五,王假有家,勿恤吉。
本義 “假”,至也。如假於大廟之假。“有家”,猶言有國也。九五剛健中正,下應六二之柔順中正,王者以是至於其家,則勿用憂恤而“吉”可必矣。蓋聘納后妃之吉占。而凡有是德者,遇之皆吉也。
程傳 九五男而在外,剛而處陽,居尊而中正,又其應順正於內,治家之至正至善者也。“王假有家”,五君位,故以王言。“假”,至也,極乎有家之道也。夫王者之道,修身以齊冢,家正而天下治矣。自古聖王,未有不以恭己正家爲本,故有家之道既至,則不憂勞而天下治矣,“勿恤”而“吉”也。五恭己於外,二正家於內,內外同德,可謂至矣。
邱氏富國曰:三五陽剛,皆主治家者也。三剛而不中,失之過嚴,未免有悔厲之失。
五剛而得中,威而能愛,盡乎治家之道者,故人無不化,可以勿憂恤而“吉”也。或曰:治家之道尚嚴,在彖以嚴正爲吉,五以相愛爲義,何也?曰:嚴以分言,正家之義也;愛以情言,假家之義也。假有感格之義,故以相愛言之。
龔氏煥曰:“假”與格同,猶奏假無言,昭假烈祖之假,謂感格也。九五以陽剛中正居尊位,爲“有家”之主,盛德至善,所以感格乎家人之心者至矣。王者家大人衆,其心難一。有未假者,勿用憂恤而自“吉”也。蓋初之“閒有家”,是以法度防閒之;至“王假有家”,則躬行有以感化之矣。
何氏楷曰:舜格於文祖,公假於太廟,格假互用可證。身範既端,故能感格其家,使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各得其所,以相敦睦,正家而天下定,故不待憂恤而“吉”也。
遊氏曰:九五尊位,故以王言。假者感格之義,“王假有廟”,其義同也。
案 “假”字訓感格,諸說皆有明證可從。何氏之說,於《象傳》之義,尤爲浹治也。
上九,有孚威如,終吉。
本義 上九以剛居上,在卦之終,故言正家久遠之道,佔者必有誠信嚴威則“終吉”也。
程傳 上,卦之終,家道之成也。故極言泊家之本。治家之道,非至誠不能也。故必中有孚信,則能常久,而衆人自化。爲善不由至誠,己且不能常守也,況欲使人乎!
故治家以“有孚”爲本。治家者,在妻孥情愛之間,慈過則無嚴,恩勝則掩義。故家之患,常在禮法不足,而瀆慢生也。長失尊嚴,少忘恭順,而家不亂者,未有之也,故必有威嚴則能“終吉”。保家之終在“有孚威如”二者而已,故於卦終言也。
集說 王氏弼曰:家道可終,唯信與威。
蘇氏軾曰:凡言終者,其始未必然也。“婦子嘻嘻”,其始可樂。威如之吉,其始苦之。
王氏中子曰:家人之終,家道成也,故極言齊家久遠之道。齊家之道,以誠爲本,以嚴爲用。不誠則上下相欺,衆事不立。不嚴則禮法不存,瀆慢易生。如此而家道齊者,未之有也。故家人之終,以孚威二者言之。是二者,保家道之“終吉”者也。
何氏楷曰:治家觀於身,下五爻未及正身之義,故於此爻足其意。蓋探本之論,與《大象》“言有物,行有恆”相表裏。
總論 吳氏曰慎曰:家人之道,男以剛嚴爲正,女以柔順爲正。初曰“閒”,三曰“厲”,上曰“威”,男子之道也。二四《象傳》皆曰“順”,婦人之道也。五剛而中,非不嚴也,嚴而泰也。
睽.離上.兌下程傳 《暌序卦》:“家道窮必乖,故受之以睽,睽者乖也”。家道窮則睽乖離散,理必然也,故《家人》之後,受之以《睽》也。爲卦上離下兌,離火炎上,兌澤潤下,二體相違,睽之義也。又中少二女,雖同居而所歸各異,是其志不同行也,亦爲《睽》義。
睽,小事吉。
本義 “睽”,乖異也。爲卦上火下澤,性相違異,中女少女,志不同歸,故爲《睽》。
然以卦德言之,內說而外明。以卦變言之,則自離來者,柔進居三。自中孚來者,柔進居五。自《家人》來者兼之。以卦體言之,則六五得中而下應九二之剛,是以其佔不可大事,而“小事”尚有“吉”之道也。
程傳 “睽”者,睽乖離散之時,非吉道也。以卦才之善,雖處《睽》時而“小事吉”也。
集說 程子曰:“小事佔”者,止是方《睽》之時。猶足以至小事之吉,不成終《睽》而已,須有濟睽之道。
趙氏汝楳曰:睽蓋人情事勢之適然,聖人自有御時之方。“小事吉”者,就其睽異之中,有以善處之,則亦吉也。其《屯》之“小貞”,《洪範》之作內之時乎!
何氏楷曰:業已《睽》矣,鬥:可以忿疾之心驅迫之也。唯不爲已甚,徐徐轉移,此合睽之善術也,故曰“小事吉”。“小事”,猶言以柔爲事,非大事不吉,而“小事吉”之謂。
案 “小事吉”之義,以爻義見“惡人”、遇巷,“噬膚”之類觀之,則趙氏、何氏之說是也。蓋周旋委曲,就其《易》者爲之,皆“小事吉”之義。
初九,悔亡,喪馬勿逐自復,見惡人無咎。
本義 上無正應,有“悔”也。而居睽之時,同德相應,其“悔亡”矣,故有“喪馬勿逐”而“自復”之象。然亦必見“惡人”,然後可以闢咎,如孔子之於陽貨也。
程傳 九居卦初,《睽》之始也,在睽乖之時,以剛動於下,有“悔”可知。所以得“亡”者,九四在上,亦以剛陽睽離無與,自然同類相舍,同是陽爻,同居下,又當相應之位,二陽本非相應者,以在睽故合也。上下相與,故能亡其悔也。在《睽》諸爻皆有應。夫合則有睽,本異則何睽?唯初與四雖非應,而同德相與,故相遇。馬者,所以行也。陽,上行者也。睽獨無與則不能行,是喪其馬也。四既與之合則能行矣,是勿逐而馬復得也。“惡人”,與己乖異者也。“見”者,與相通也。當《睽》之時,雖同德者相遇,然小人乖異者至衆。若棄絕之。不幾盡天下以仇君子乎?如此則失含弘之義,致兇咎之道也。又安能化不善而使之合乎?故必“見惡人”則“無咎”也。佔之聖王, 集說 鄭氏汝諧曰:居《睽》之初,在卦之下,必安靜以俟之,寬裕以容之,睽斯合矣。“喪馬勿逐”,久則“自復”,安靜以俟之也。睽而無應,無非戾於己者,拒絕之則愈戾,故寬裕以容之也。合睽之道,莫善於斯。
項氏安世曰:“喪馬勿逐自復”,往者不追也。“見惡人無咎”,來者不拒也。此君子在下無應之時,處睽之道也。“見”,與迫斯可見之見同,非往見之也。若往見,則違“勿逐”之戒矣。
王氏申子曰:方《睽》之時,其睽未深,馬之失也未遠,惡人睽間之情未甚也。失馬逐之,則愈逐愈遠。惡人激之,則愈激愈睽。故”勿逐”而聽其“自復”,見之而可以免“咎”也。處《睽》之初,其道當如此。不然,睽終於睽矣。
何氏楷曰:靜以俟之,遜以接之,泊然若不見其睽者,夫唯不見其睽,而後睽可合。
案 此爻所謂不立同異者也,不求同,故“喪馬勿逐”。不立異,故見“惡人”。然唯居初處下,其睽未甚者,用此道爲宜耳。立此心以爲之本,然後隨所處而變通也。此爻“悔亡”,乃因無應。程子所謂合則有睽,本異則何睽者是也。與六五“悔亡”,詞同而義異。
九二,遇主子巷,無咎。
本義 二五陰陽正應,居睽之時,乖戾不合,必委曲相求而得會遇,乃爲“無咎”,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二與五正應,爲相與者也。然在睽乖之時,陰陽相應之道衰,而剛柔相戾之意勝。學《易》者識此,則知變通矣。故二五雖正應,當委曲以相求也。二以剛中之德居下,上應六五之君,道合則志行,成濟睽之功矣。而居睽離之時,其交非固,二當委曲求於相遇,覬其得合也,故曰“遇主於巷”。必能合而後無咎。君臣睽離,其咎大矣。
“巷”者,委曲之途也。“遇”者,會逢之謂也。當委曲相求,期於會遇,與之合也。
所謂委曲者,以善道宛轉將就使合而已,非枉己屈道也。
集說 張氏清子曰:在《睽》之時,唯九二獨遇六五之主,故曰“遇主於巷”,《彖》所謂“得中而應乎剛”者,指此爻也。
蔣氏悌生曰:初九與九四同德相遇,二與五爲正應,亦曰“遇”。《小象》釋六三亦曰“遇剛”,蓋當乖離之時,相求相合。在禮雖簡,而於情則甚切至。
案 《春秋》之法,備禮則曰“會”,禮不備則曰“遇”。《睽》卦皆言“遇”,“小事吉”之意也。又《禮》,君臣賓主相見,皆由庭以升堂。“巷”者,近宮垣之小徑,故古人謂循牆而走,則謙卑之義也。謙遜謹密,巽以入之,亦“小事吉”之意也。
六三,見輿曳,其牛掣,其人天且劓,無初有終。
本義 六三上九正應,而三居二陽之間,後爲二所曳,前爲四所掣。而當《睽》之時,上九猜很方深,故又有髡劓之傷。然邪不勝正,終必得合,故其象佔如此。
集說 胡氏瑗曰:“天”當作而字,古文相類,後人傳寫之誤也。然謂而者,在漢法,有罪髡其鬢髮曰而。又《周禮》,梓人爲筍虡作而,亦謂髡其鬢髮也。
九四,睽孤,遇元夫,交孚,厲無咎。
本義 “睽孤”,謂無應。“遇元夫”,謂得初九。“交孚”,謂同德相信。然當《睽》時,故必“危”厲乃得“無咎”,佔者亦如是也。
程傳 九四當《睽》時,居非所安,無應而在二陰之間,是睽離孤處者也。以剛陽之德,當睽離之時,孤立無與,必以氣類相求而合,是以“遇元夫”也。“夫”,陽稱。
“元”,善也。初九當《睽》之初,遂能與同德而亡睽之悔,處睽之至善者也。故目之爲“元夫”,猶雲善士也,四則過中,爲睽已甚,不若初之善也。四與初皆以陽處一卦之下,居相應之位,當睽乖之時,各無應援,自然同德相親,故會遇也。同德相遇,必須至誠相與。“交孚”,各有孚誠也。上下二陽以至誠相合,則何時之不能行?何危之不能濟?故雖處危“厲”而“無咎”也。當睽離之時,孤居二陰之間,處不當位,“危”且有“咎”也。以“遇元夫”而“交孚”,故得“無咎”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元夫”,謂初九也。處於卦始,故云“元”。
王氏申子曰:四居近臣之位,獨立無與,幸有初九同德君子,與之相遇,四能交之以誠,則睽不孤矣。然當《睽》之時,必危“厲”以處之乃得“無咎”。
案 四亦無應者也,然居大臣之位,則孤立無黨,乃正其宜,故以睽孤爲“無咎”。
若“元夫”則非其所親厚者,故雖遇之而”交孚”,不害其爲淡然而寡合。史稱諸葛亮法正,趨尚不同而以公義相取者,是也。
六五,悔亡,厥宗噬膚,往何咎。
本義 以陰居陽,“悔”也。居中得應,故能“亡”之。“厥宗”,指九二。“噬膚”,言易合。六五有柔中之德,故其象佔如是。
程傳 六以陰柔當暌離之時,而居尊位,有“悔”可知。然而下有九二剛陽之賢,與之爲應,以輔翼之,故得“悔亡”。“厥宗”,其黨也,謂九二正應也。“噬膚”,噬齧其肌膚,而深入之也。當《睽》之時,非人之者深,豈能合也?五雖陰柔之才,二輔以陽剛之道而深入之,則可往而有慶,復何過咎之有?以周成之幼稚而興盛王之治,以劉 集說 孔氏穎達曰:“宗”,主也,謂二也。
王氏申子曰:《睽》之諸爻皆言“睽”,獨二五不言“睽”而言合。“膚”者睽之淺,噬則合之深,君臣之合如此,可以往而有爲,何“咎”之有?龔氏煥曰:《睽》與《同人》所謂“宗”,皆以其應言也。然“同人於宗”則“吝”,而睽“厥宗噬膚”則無咎者,處同人之世,則欲其公,不可以有私應;處《睽》之世則欲其合,不可以無正應。時義有不同也。
胡氏炳文曰:《噬嗑》六二曰“噬膚”,《睽》六五以九二爲“厥宗噬膚”,《睽》二變即《噬嗑》也。或曰:二至上有《噬嗑》象,二五剛柔得中,故五以二爲“宗”,其合也,如“噬膚”之易;二以五爲主,其合也,有於巷之遭。“宗”,親之也,上當以情親下也。主,尊之也,下當以分嚴上也。
案 《睽》之時“小事吉”者,逕情直行則難合,委曲巽入則易通也。如食物然,齧其體骨則難,而噬其膚則易。九二遇我乎巷,是“厥宗”之來“噬膚”也。我往合之,睽者不睽矣。此其所以“悔亡”也,何“咎”之有?上九,睽孤,見豕負塗,載鬼一車,先張之弧,後說之弧。匪寇婚媾,往遇雨則吉。
本義 “睽孤”,謂六三爲二陽所制,而己以剛處明極、睽極之地,又自猜很而乖離也。“見豕負塗”,見其污也。“載鬼一車”,以無爲有也。張弧,欲射之也。說弧,疑稍釋也。“匪寇婚媾”,知其非寇而實親也。“往遇雨則吉”,疑盡釋而睽合也。上九之與六三,先睽後合,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上居卦之終,《睽》之極也。陽剛居上,剛之極也。在離之上,用明之極也,睽極則咈戾而難合,剛極則躁暴而不詳,明極則過察而多疑。上九有六三之正應,實不孤,而其才性如此,自“睽孤”也。如人雖有親黨,而多自疑猜,妄生乖離,雖處骨肉親黨之間,而常孤獨也。上之與三,雖爲正應,然居《睽》極,無所不疑。其見三如豕之污穢,而又揹負泥塗,見其可惡之甚也。既惡之甚,則猜成其罪惡,如見載鬼滿一車也。鬼本無形,而見載之一車,言其以無爲有,妄之極也。物理極而必反,以近明之,如人適東,東極矣,動則西也。如升高,高極矣,動則下也,既極則動而必反也。上之睽乖既極,三之所處者正理,大凡失道既極,則必反正理。故上於三,始疑而終必合也。
先張之弧,始疑惡而欲射之也。疑之者妄也,妄安能常?故終必復於正。三實無惡,故後說弧而弗射。睽極而反,故與三非復爲寇仇,乃“婚媾”也。此“匪寇婚媾”之語,與他卦同,而義則殊也。陰陽交而和暢則爲雨,上於三始疑而睽,睽極則不疑而合,陰陽合而益和則爲雨,改雲“往遇雨則吉”。“往”者自此以往也,謂既合而益和則“吉”也。
集說 耿氏南仲曰:凡物之情,信然後合。合則愈信,疑然後睽,睽則愈疑。
《朱子語類》雲:《小畜》之上九日“既雨既處”,《睽》之上九曰“往遇雨則吉” 邱氏富國曰:上本與三應,不孤也。睽極而疑生,故亦曰“睽孤”。豕、鬼,皆指三也。上睽疑而未敢親近乎三,如見豕背之負泥塗。又如載鬼滿於一車之中,始焉致疑則張弧,終焉釋疑則說弧,知其非爲寇仇,乃我之婚媾也。自此以往,陰陽和暢,向之疑心羣起者,至此盡冰釋而亡矣。
總論 馮氏當可曰:內卦皆睽而有所待,對卦皆反而有所應,初“喪馬勿逐”,至四“遇元夫”,而初四合矣,二委曲以求遇,至五“往何咎”,而二五合矣。三“輿曳”“牛掣”,至上“遇雨”,而三上合矣。天下之理,固未有終睽也。
吳氏曰慎曰:六爻皆取先睽後合之象,初之“喪馬”“自復”,即四之“睽孤遇元夫”也。二之“遇主於巷”,即五之“厥宗噬膚”也。三之無初有終,即上之張弧“遇雨”也。合六爻處睽之道而言,在於推誠守正,委曲含弘,而無私意猜疑之蔽,則雖睽而必合矣。
蹇.坎上.艮下程傳 《蹇序卦》:“睽者乖也,乖必有難,故受之以蹇。蹇者,難也。”睽乖之時,必有蹇難,《蹇》所以次《睽》也。蹇,險陰之義,故爲蹇難。爲卦坎上艮下,坎,險也。艮,止也。險在前而止,不能進也。前有險陷,後有峻阻,故爲《蹇》也。
蹇,利西南,不利東北,利見大人,貞吉。
本義 “蹇”,難也。足不能進,行之難也。爲卦艮下坎上,見險而止,故爲《蹇》。
“西南”平易,“東北”險阻,又艮方也。方在《蹇》中,不宜走險。又卦自《小過》而來,陽進則往居五而得中,退則入於艮而不進,故其佔曰“利西南”而“不利東北”。
當《蹇》之時,必見“大人”,然後可以濟難。又必守正,然後得“吉”。而卦之九五,剛健中正,有大人之象。自二以上五爻,皆得正位,則又貞之義也,故其佔又曰“利見大人,貞吉”。蓋見險者貴於能止,而又不可終於止;處險者利於進,而不可失其正也。
程傳 “西南”,坤方。坤,地也,體順而易。“東北”,艮方。艮,山也,體止而險。在《蹇》難之時,利於順處平易之地,不利止於危險也,處順易則難可紓,止於險則難益甚矣。蹇難之時,必有聖賢之人,則能濟天下之難,故“利見大人”也。濟難者,必以大正之道,而堅固其守,故“貞”則“吉”也。凡處難者,必在乎守貞正。設使難不解,不失正德,是以“吉”也。若遇難而不能固其守,入於邪濫,雖使苛免,亦惡德也,知義命者不爲也。
集說 王氏弼曰:“西南”,地也,“東北”,山也。之平則難解,之山則道窮。
範氏仲淹曰:《蹇》與《屯》近,然《屯》則動乎險中,難可圖也。《蹇》則止乎險中,難未可犯也。
案 《易》“西南”“東北”之義,先儒皆以坤艮二卦釋之,故謂西南屬地而子。《易》,東北屬山而險阻。然以文意觀之,所謂“西南”者,西方、南方。所謂“東北”者,東方、北方。非指兩隅而言也。此義自坤卦發端,而《蹇》、《解》彖辭申焉。參之諸卦大義,則坤者宜後而不宜先者也。《蹇》者宜來而不宜往者也。《解》或可以有往,而終以來複爲安者也。然則“西南”當爲退後之位,“東北”當爲進前之方。坤在後之地,則可以“得朋”;在先之地,則利於“喪朋”。《蹇》當退而居後,不可進而居先,此兩卦之義也。難既解矣,或可以有進往,故無“不利東北”之文。然曰”利西南”者,終以退復自治爲安也。蓋文王之卦,陽居“東北”,陰居“西南”,陽先陰後,陽進陰退,大分如此,似非險易之說也。
初六,往蹇來譽。
本義 “往”遇險,“來”得譽。
程傳 六居《蹇》之初,往進則益入於賽,“往蹇”也。當《蹇》之時,以陰柔無援而進,其蹇可知。來者對往之辭,上進則爲往,不進則爲來。止而不進,是有見幾知時之美,來則“有譽”也。
集說 王氏弼曰:處難之始,居止之初,獨見前識,睹險而止,以待其時,故“往”則遇“蹇”,“來”則得“譽”。
《朱子語類》:問:“往蹇來譽”。曰:來往二字,唯《程傳》言上進則爲“往”,不進則爲“來”,說得極好。今人或謂六四“往蹇來連”是來就三,九三“往蹇來反”是來就二,上六“往蹇來碩”是來就五,亦說得通。但初六“來譽”,則位居最下,無可來之地,其說不得通矣。故不若《程傳》好,只是不往爲佳耳。
何氏楷曰:此卦中言“來”者,皆就本爻言,謂來而止於本位也。對往之辭,初六去險最遠,其止最先,獨見前識,正《傳》之所謂智也。
六二,王臣蹇蹇,匪躬之故。
本義 柔順中正,正應在上,而在險中,故蹇而又蹇,以求濟之,非以其身之故也,不言吉凶者,佔者但當鞠躬盡力而已,至於成敗利鈍則非所論也。
程傳 二以中正之德居艮體,止於中正者也。與五相應,是中正之人,爲中正之君所信任,故謂之“王臣”。雖上下同德,而五方在大蹇之中,致力於蹇難之時,其艱蹇至甚,故爲蹇於蹇也。二雖中正,以陰柔之才,豈易勝其任?所以蹇於蹇也。志在濟君於蹇難之中,其“蹇蹇”者,非爲身之故也。雖使不勝,志義可嘉,故稱其忠藎不爲己也。然其纔不足以濟蹇也,小可濟,則聖人當盛稱以爲勸矣。
集說 王氏弼曰:處難之時,當位居中,以應乎五,執心不違,志匡王室者也。故 韓氏愈曰:《易》《蠱》之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蹇》之六二,則曰“王臣蹇蹇,匪躬之故”。所居之時不一,而所蹈之德不同也。若《蠱》之上九,居無用之地,而致匪躬之節。《蹇》之六二,在王臣之位,而高不事之心,則冒進之患生,曠官之刺興,志不可則,而尤不終無矣。
蘇氏軾曰:初六、九三,六四、上六四者,或遠或近,皆視其勢之可否,以爲往來之節。獨六二有應於五,君臣之義深矣。是以不計遠近,不慮可否,無往無來,“蹇蹇”而已。君子不以爲不智者,非身之故也。
楊氏萬里曰:諸爻聖人皆不許其往,唯六二、九五,無不許其往之辭者,二爲王者之大臣,五履大君之正位,復不往以濟,而誰當任乎?九三,往蹇來反。
本義 反就二陰,得其所安。
程傳 九三以剛居正,處下體之上。當《蹇》之時,在下者皆柔,必依於三,是爲下所附者也。三與上爲正應,上陰柔而無位,不足以爲援,故上往則蹇也。“來”,下來也。“反”,還歸也。三爲下二陰所喜,故來爲反其所也,稍安之地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九三與坎爲鄰,進則入險,故曰“往蹇”;來則得位,故曰“來反”。
吳氏曰慎曰:九三剛正,爲艮之主,所謂見險而能止者,故來而能反,止於其所。
案 《傳》義以反爲反就二陰,孔氏、吳氏則謂止於其所。以孔子《象傳》觀之,則《傳》義理長,蓋三爲內卦之主故也。
六四,往蹇來連。
本義 連於九三,合力以濟。
程傳 往則益入於坎險之深,“往蹇”也。居蹇難之時,同處艱厄者,其志不謀而同也。又四居上位,而與在下者,同有得位之正,又與三相比相親者也。二與初同類,相與者也。是與下同志,衆所從附也,故曰“來連”。來則與在下之衆相連合也,能與衆合,得處蹇之道也。
集說 荀氏爽曰:蹇難之世,不安其所,故曰“往蹇”也。來還承五,則與至尊相連,故曰“來連”也。
案 荀氏以“來連”爲承五,極爲得之。《易》例,凡六四承九五,無不著具美於爻象者,況蹇有“利見大人”之文乎!若三則於五無承應之義,而爲內卦之主,固不當與四並論也。
九五,大蹇朋來。
本義 “大蹇”者,非常之蹇也。九五居尊,而有剛健中正之德,必有朋來而助之者。古者有是德,則有是助矣。
集說 幹氏寶曰:在險之中,而當無位,故曰“大蹇”。
《朱子語類》:問:《蹇》九五何故爲“大蹇”?曰:五是爲蹇主。凡人臣之蹇,只是一事,至大蹇須人主當之。
又問:大“蹇朋來”之義:曰:處九五尊位,而居蹇之中,所以爲“大蹇”,所謂遺大投艱於朕身。人君當此,則須屈羣策,用羣力,乃可濟也。
胡氏炳文曰:諸爻皆以“往”爲蹇,聖人又慮天下皆不往,蹇無由出矣。二五君臣復不住,誰當往乎?是以於二曰“蹇蹇”,於五曰“大蹇”。
案 二五獨無“往”“來”之義,蓋君臣相與濟蹇者,其責不得辭,而於義無所避。
猶之《遯》卦諸爻皆“遯”,六二獨以應五,而固其不遯之志也。胡氏之說得之。凡《易》之應,莫重於二五,故二之稱“王臣”者,指五也;五之稱“朋來”者,指二也。如在下者佔得五,則當念國事之艱難,而益致其匪躬之節。如在上者佔得二,則當諒臣子之忠貞,而益廣其“朋來”之助。正如朱子說《乾》卦二五相爲賓主之例也。推之《蒙》、《師》諸卦。無不皆然。
上六,往蹇來碩,吉,利見大人。
本義 己在卦極,往無所之,益以蹇耳。來就九五,與之濟蹇,則有碩大之功。“大人”,指九五。曉佔者宜如是也。
程傳 六以陰柔居《蹇》之極,冒極險而往,所以蹇也。不往而來,從五求三,得剛陽之助,是以“碩”也。蹇之道,阨塞窮蹙。“碩”,大也,寬裕之稱。來則寬大,其蹇紓矣。《蹇》之極有出蹇之道,上六以陰柔,故不得出。得剛陽之助,可以紓蹇而已。
在《蹇》極之時,得紓則爲“吉”矣。非剛陽中正,豈能出乎蹇也?“利見大人”,《蹇》極之時,見大德之人,則能有濟於蹇也。“大人”,謂五,以相比發此義,五剛陽中正而居君位,大人也。在五不言具濟蹇之功,而上六利見之,何也?曰,在五不言,以其居坎險之中,無剛陽之助,故無能濟蹇之義。在上六蹇極,而見大德之人則能濟於蹇,故爲利也。各爻取義不同,如《屯》初九之志正,而於六二則目之爲寇也。諸爻皆不言“吉”,上獨言“吉”者,諸爻皆得正,各有所善。然皆未能出於蹇,故末足爲吉。唯上處蹇極 集說 《朱子語類》雲:諸爻皆不言“吉”,蓋未離乎蹇中也。至上六“往蹇來碩吉”,卻是《蹇》極有可濟之理。
項氏安世曰:上六本無所往,特以不來爲“往”耳。初六本無所來,特以不往爲“來”耳。
案 《易》卦上與五雖相比,然無隨從之義者,位在其上,故於象如事外之人,不與二三四同也。唯有時取尚賢之義,則必六五遇上九乃可,《大有》、《大畜》、《頤》、《鼎》之類是也。然《隨》以九五遇上六,亦取下賢之義,則以卦義剛來下柔故耳。至於以上六遇九五,吉者絕少,而兇吝者多。蓋以漸染於陰,爲剛中正之累,《大過》、《鹹》、《夬》、《兌》之類是也。唯是卦有“利見大人”之文,而以九五爲義者,則上六與五相近,可以反而相從,《訟》、《巽》之彖,以九五爲“大人”矣。而上九以剛遇剛,則不相從也。
升彖亦言“用見大人”矣,而卦無九五,故言用見以別之。獨《蹇》、《萃》之彖,以九五爲“大人”,而遇之者上六也。以柔遇剛,則有相從之義,故《萃》則“齎諮”,求萃於五而“無咎”:《蹇》則來就於五而得“吉”。《蹇》之上優於《萃》者,聚極則散,難極則解也。《乾》卦二五而外,爻辭言“利見大人”者,唯此而已。
解.震上坎下程傳 《解序卦》:“蹇者難也,物不可以終難,故受之以解。”物無終難之理,難極則必散。《解》者散也,所以次《蹇》也。爲卦震上坎下,震,動也,坎,險也,動於險外,出乎險也,故爲患難解散之象。又震爲雷,坎爲雨,雷雨之作,蓋陰陽交感,和暢而緩散,故爲平《易》。解者,天下患難解散之時也。
解,利西南,無所往,其來複吉,有攸往,夙吉。
本義 “解”,難之散也。後險能動,則出於險之外矣,解之象也。難之既解,利於平易安靜,不欲久爲煩擾。且其卦自《升》來,三往居四,人於坤體,二居其所而又得中,故利於西南平易之地。若“無所往”,則宜來複其所而安靜。若尚有所往,則宜早往早復,不可久煩擾也。
程傳 “西南”,坤方。坤之體,廣大平易。當天下之難方解,人始離艱苦,不可復以煩苛嚴急治之,當濟以寬大簡《易》,乃其宜也。如是則人心懷而安之,故利於西南也。湯除桀之虐而以寬治,武王誅紂之暴而反商政,皆從寬易也。“無所往,其來複吉,有攸往,夙吉”,“無所往”,謂天下之難已解散,無所爲也。“有攸往”,謂尚有所當解之事也。夫天下國家,必紀綱法度廢亂,而後禍患生。聖人既解其難,而安平無事矣,是“無所往”也。則當修復治道,正紀綱,明法度,進復先代明工之治,是“來複”也。謂反理正也,天下之“吉”也。“其”,發語辭。自古聖王救難定亂,其始未暇遽爲也。既安定,則爲可久可繼之治。自漢以下,亂既除,則不復有爲,姑隨時維持而已,故不能成善治,蓋不知來複之義也。“有攸往,夙吉”,謂尚有當解之事,則早爲之乃吉也。當解而未盡者,不早去則將復盛。事之復生者,不早爲則將漸大,故“夙”則“吉”也。
集說 王氏弼曰:《解》之爲義,解難而濟厄者也。以解來複則不失中,有難而往,則以速爲吉也。無難則能復其中,有難則能濟其厄也。
孔氏穎達曰:褚氏雲,世有無事求功,故誡以無難宜靜,亦有待敗乃救,故誡以有難須速也。
林氏慄曰:《蹇》止乎坎小,是以言“利西南,不利東北”。《解》動於險外,是以但言“西南”之“利”,不復言“東北”之小利也。
胡氏炳文曰:《解》之時,以平易爲利,略有苛急即非利。以安靜爲吉,久爲煩擾即非吉。《本義》曰:若“無所往”,則宜來複其所而安靜,是以安靜爲吉也。曰:若有 案 《解》之時,異於《蹇》之時,故其辭小異。然處解之道,猶然處蹇之道,故其意大同。言“利西南”,不言不利東北,是辭小異也。然“西南”者退後也,猶《蹇》所云“來”也。“東北”者前進也,猶《蹇》所謂“往”也。今無事則來,固以“西南”爲“利”矣。有事雖可以往,而必以“夙”爲“吉”,不可以往而忘返也,是猶不以東北爲利,而終以“西南”爲“利”也。其與處《蹇》之道,意大同矣。蓋國家無論有事無事,皆以退而自修爲本。以爻義與卦相參,皆可見矣。
初六,無咎。
本義 難既解矣,以柔在下,上有正應,何“咎”之有?故其佔如此。
程傳 六居《解》初,患難既解之時,以柔居剛,以陰應陽,柔而能剛之義,既無患難,而自處得剛柔之宜。患難既解,安寧無事,唯自處得宜,則爲“無咎”矣。方解之初,宜安靜以休息之。爻之辭寡,所以示意。
集說 郭氏雍曰:處《解》之初,得“無所往其來複吉”之義,故“無咎”也。
胡氏炳文曰:《恆》九二“悔亡”,《大壯》九二“貞吉”,《解》初六“無咎”。三爻之佔只二字,其言甚簡,象在爻中,不復言也。
蔡氏清曰:初六以柔在下,則能安靜而不生事以自擾,何“咎”之有?案 彖“利西南”者,處後也。初應剛承剛而處其後,得卦義矣。義明故辭寡。
九二,田獲三狐,得黃矢,貞吉。
本義 此爻取象之意未詳,或曰:卦凡四陰,除六五君位,餘三陰,即“三狐”之象也。大抵此爻爲卜田之吉占,亦爲去邪媚而得中直之象,能守其正,則無不吉矣。
程傳 九二以陽剛得中之才,上應六五之君,用於時者也。天下小人常衆,剛明之君在上,則明足以照之,威足以懼之,剛足以斷之,故小人不敢用其情。然猶常存警戒,慮其有間而害正也。六五以陰柔居尊位,其明易蔽,其威易犯,其斷不果而易惑。小人一近之,則移其心矣。況難方解而治之初,其變尚易。二既當用,必須能去小人,則可以正君心,而行其剛中之道。“田”者去害之事,“狐”者邪媚之獸。“三狐”,指卦之三陰,時之小人也。“獲”,謂能變化除去之,如田之獲狐也。獲之則得中直之道,乃“貞”正而“吉”也。“黃”,中色。“矢”,直物。“黃矢”,謂中直也。羣邪不去,君心一人,則中直之道,無由行矣。桓敬之不去武三思是也。
集說 楊氏萬里曰:當《解》之時,此爻欲其獲狐,三戒其致寇,四欲其解“拇”,五欲其退“小人”,六慾其“射隼”。一卦六爻,而去“小人”之象居其五。然則召天下多難者誰乎,人君亦何利於天下之多難,而樂於近小人以疏君子哉!
王氏應麟曰:世之治也,君子以直勝小人之邪。《易》曰:“田獲三狐得黃矢”,世之亂也。小人以狡勝君於之介,《詩》曰:“有兔爰爰,雉離於羅。”六三,負且乘,致寇至,貞吝。
本義 《繫辭》備矣。“貞吝”,言雖以正得之,亦可羞也。唯避而去之,爲可免耳。
程傳 六三陰柔居下之上,處非其位,猶小人宜在下以負荷。而且乘車,非其據也,必致寇奪之至。雖使所爲得正,亦可鄙吝也。小人而竊盛位,雖勉爲正事,而氣質卑下。
本非在上之物,終可“吝”也。若能大正則如何?曰:大正非陰柔所能也,若能之,則是化爲君子矣。三陰柔小人,宜在下而反處下之上,猶小人宜負而反乘,當致寇奪也。
難解之時,而小人竊位,復致寇矣。
集說 孔氏穎達曰:“乘”者君子之器也,“負”者小人之事也。施之於人,即在車騎之上而負物也。故寇盜知其非己所有,於是競欲奪之。
胡氏瑗曰:六三以不正之質,居至貴之地,是小人在君子之位也,故致寇盜之至。
爲害於己而奪取之,然而小人得在高位者,蓋在上之人,慢其名器,不辨賢否而與之,以至爲衆人所奪而致寇戎之害也。
案 《繫辭傳》釋此爻雲:“盜斯奪之”者,奪負乘之人也。又云“盜斯伐之”者,非伐負乘之人,乃伐上慢下暴之國家也。蓋上褻其名器,則是上慢,如“慢藏”之“誨盜”。下肆其貪竊,則是下暴,如“冶容”之“誨淫”。大是以賊民興而國家受其害,難又將何時而解乎?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
本義 “拇”,指初。初與四皆不得其位而相應,應之不以正者也。然四陽初陰,其類不同,若能解而去之,則君子之朋至而相信矣。
程傳 九四以陽剛之才居上位,承六五之君,大臣也。而下與初六之陰爲應,“拇”,在下而微者,謂初也。居上位而親小人,則賢人正士遠退矣。斥去小人,則君子之党進而誠相得也。四能解去初六之陰柔,則陽剛君子之朋來至而誠合矣。不解去小人,則己之誠未至,安能得人之乎也。初六其應,故謂遠之爲解。
集說 劉氏牧曰:“拇”,謂初也。居下體之下而應於己,故曰“拇”。
何氏楷曰:《解》,去小人之卦也。卦唯二四兩陽爻,皆任解之責者。“而”,汝也。
“拇”,足大指也。九四居近君之位,苟暱近比之小人而不解,則君子之朋雖至,被必肆其離間之術矣。
六五,君子維有解,吉,有孚於小人。
本義 卦凡四陰,而六五當君位,與三陰同類者,必解而去之則“言”也。“孚”,驗也。君子有解,以小人之退爲驗也。
程傳 六五居尊位,爲《解》之主,人君之解也。以君子通言之,君子所親比者, 集說 鄭氏汝諧曰:益之戒曰:任賢勿貳,去邪勿疑。如使世之小人,皆信上之所用者必君子,而所解者必小人,則必改心易慮,不復有投隙抵巇之望。唯未孚於小人,此小人所以猶有覬倖之心也。五,《解》之主也。以其陰柔,故有戒意。
胡氏炳文曰:卦唯四五言“解”,四能解“小人”,可以來“君子”。五能解“小人”,亦可驗其能爲君子。
案 鄭氏說“有孚於小人”,與《傳》義異,而其理尤精。蓋“朋至斯孚”者,君子信之也。“有孚於小人”者,小人亦信之也。君子信,故樂於爲善。小人信,故化而不爲惡。往往國家有舉措,而小人未革心者,未信之也。信則枉者直,而不仁者遠矣。
上六,公用射隼於高墉之上,獲之,無不利。
本義 《繫辭》備矣。
程傳 上六尊高之地,而非君位,故曰“公”,但據《解》終而言也。“隼”,鷙害之物,象爲害之小人。“墉”,牆,內外之限也。害若在內,則是未解之時也。若出墉外,則是無害矣。復何所解,故在墉上,離乎內而未去也。雲“高”,見防限之嚴而未去者。
“上”,《解》之極也。《解》極之時,而獨有末解者,乃害之堅強者也。上居《解》極,《解》道已至,器已成也,故能射而獲之。既獲之,則天下之患,解已盡矣,何所不利?夫子於《繫辭》復伸其義曰:“隼者禽也,弓矢者器也,射之者人也。君子藏器於身,待時而動,何不利之有。動而不括,是以出而有獲,語成器而動者也。”鷙害之物在墉上,苟無其器,與不待時而發,則安能獲之,所以解之之道,器也。事之當解,與已解之之道至者時也。如是而動,故無括結,發而無不利矣。括結,謂阻礙。聖人於此,發明藏器待時之義,夫行一身至於天下之事,苟無其器,與不以時而動,小則括塞,大則喪敗。自古喜有爲而無成功,或顛覆者,皆由是也。
集說 沈氏該曰:“隼”之爲物,果於悖害者也。“墉”,所以衛內而限外也。害在內,小人在君側也。出乎墉之外,則非射之所能及。“高墉之上”,在內外之間,據衛限之勢,於此而射之,則擬而後動,動而不括,“獲之無不利”矣。在外卦之上,射於高墉之象也。
鄭氏汝諧曰:所謂“公”者,非上六也。言公於此爻,當用射隼之道也。“隼”,指上之陰而言也。“墉”,指上之位而言也。
王氏申子曰:“隼”指上,以其柔邪謂之狐,以其陰鷙謂之“隼”。上以陰柔處震之極,而居一卦之上,是陰鷙而居高者。《解》之既極,尚何俟乎,故“獲之無不利”。
案 此言“公用”,乃《隨》上《離》上“王用”之例,皆非以本爻之位當王公也,鄭氏王氏之說似可從。或以解終言之,而不指隼之爲誰,亦可。蓋“狐”者,邪而穴於城社,在內之奸也。“隼”者,鷙而翔於坰野,化外之悍也。自二至五,所以解內難者 總論 徐氏幾曰:下三爻不言解,上三爻言解,所謂動而免乎險也。
損.艮上.兌下程傳 《損序卦》:“解者緩也,緩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損。”縱緩則必有所失,失則損也,《損》所以繼《解》也。爲卦艮上兌下,山體高,澤體深,下深則上益高,爲損下益上之義。又澤在山下,其氣上通,潤及草木百物,是損下而益上也。又下爲兌說,三爻皆上應,是說以奉上,亦損下益上之義。又下兌之成兌,由六三之變也,上艮之成艮,自上九之變也,三本剛而成柔,上本柔而成剛,亦損下益上之義。損上而益於下則爲益,取下而益於上則爲損,在人上者,施其澤以及下則益也,取其下以自厚則損也。譬諸壘土,損於上以培厚其基本,則上下安固矣,豈非益乎。取於下以增上之高,則危墜至矣,豈非損乎。故損者,損下益上之義,益則反是。
損,有孚,元吉,無咎,可貞,利有攸往。
本義 “損”,減省也。爲卦損下卦上畫之陽,益上卦上畫之陰。損兌澤之深,益艮山之高。損下益上,損內益外,剝民奉君之象,所以爲損也。損所當損,而有孚信,則其佔當有此下四者之應矣。
程傳 “損”,減損也。凡損抑其過以就義理,皆損之道也。損之道必有孚誠,謂至誠順於理也。損而順理,則大善而“吉”,所損無過差,“可貞”固常行,而利有所往也。人之所損,或過或不及,或不常,皆不合正理,非有孚也。非“有孚”則無吉而有咎,非“可貞”之道,不可行也。
集說 呂氏大臨曰:《損》之道不可以爲正,當《損》之時,故曰“可貞”。時損則損,時益則益,苟當其時,無往而不可,故《損》、《益》皆“利有攸往”。
蔡氏清曰:剝民奉君之義,只可用之卦名,其卦辭“有孚,元吉,無咎,可貞,利有攸往”,只承損字泛說。言損所當損,人人皆可用,不專指上之損下也。《益》卦“利有攸往,利涉大川”亦然,豈專爲益下之事乎?曷之用,二簋可用享。
本義 言當《損》時,則至薄無害。
程傳 “損”者,損過而就中,損浮末而就本實也。聖人以寧儉爲禮之本,故爲損發明其義。以享祀言之,享祀之禮,其文最繁,然以誠敬爲本,多儀備物,所以將飾其誠敬之心,飾過其誠,則爲僞矣。損飾,所以存誠也,故云“曷之用,二簋可用享”。“二簋”之約,可用享祭,言在乎誠而已,誠爲本也。天下之害,無不由末之勝也。峻宇雕 集說 孔氏穎達曰:“曷之用二簋可用享”者,明行損之禮。貴夫誠信,不在於豐,“二簋”至約,可用享祭。
案 彖辭自“有孚”以下,泛說《損》所當損之義,蔡氏之說,極爲得之。蓋損益者時也,時在當損,不得不損,唯以誠意爲主,而行之又得乎大善之吉,則不但“無咎”,而且可以爲常道而利有所往矣。舉一端以明之,則如“二簋”薄祭,固因乎時而節損者也。然能積誠盡禮,則可以致孝乎鬼神,而推之凡事之當損者視此矣。卦義以孚而行損,《程傳》則因損以致孚,略有不同也。
初九,已事遄往,無咎,酌損之。
本義 初九當損下益上之時,上應六四之陰,輟所爲之事而速往以益之,“無咎”之道也,故其象佔如此。然居下而益上,亦當斟酌其淺深也。
程傳 損之義,損剛益柔,損下益上也。初以陽剛應幹四,四以陰柔居上位,賴初之益者也。下之益上,當損己而不目以爲功。所益於上者,事既已則速去之,不居其功,乃無咎也。若享其成功之美,非損己益上也,幹爲下之道爲有咎矣。四之陰柔,賴初者也,故聽於初。初當酌度其宜而損己以益之,過與不及,皆不可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損之爲道,損下益上,如人臣欲自損己奉上。然各有職掌,若廢事而往,咎莫大焉。竟事速往,乃得無咎。酌損之者,以剛奉柔,初未見親也,故須酌而減損之。
《朱子語類》雲:酌損之,在損之初下,猶可以斟酌也。
案 孔氏說已事之義,謂如學優而後從政之類,於理亦精。
九二,利貞,徵兇。弗損益之。
本義 九二剛中,志在自守,不肯妄進,故佔者“利貞”,而“徵”則“兇”也。“弗損益之”,言不變其所守,乃所以益上也。
程傳 二以剛中當損剛之時,居柔而說體,上應六五陰柔之君,以柔說應上,則失其剛中之德,故戒所利在貞正也。“徵”’行也。離乎中,則失其貞正而兇矣,守其中乃“貞”也。“弗損益之”,不自損其剛貞,則能益其上,乃益之也。若失其剛貞,而用柔說,適足以損之而已,非損己而益上也。世之愚者,有雖無邪心,而唯知竭力順上爲忠者,蓋不知弗損益之之義也。
集說 林氏希元曰:九二在爻則爲剛中,在人事則爲志在自守,不肯妄進。志在自守,不肯妄進,九二之貞也,故佔者利於守貞。若徵行,則是變其所守而得“兇”矣。
夫自守而不妄進,宜若無益於上矣。然由是而啓時君尊德樂道之心,止士大夫奔競之習,其益於上也不少,是弗損乃聽以益之也。桐江一絲,系漢九鼎,清風高節,披拂士習, 六三,三人行,則損一人,一人行,則得其友。
本義 下卦本乾,而損上爻以益坤。“三人行”而“損一人”也。一陽上而一陰下,“一人行”而“得其友”也。兩相與則專,三則雜而亂,卦有此象,故戒佔者當致一也。
程傳 “損者”,損有餘也。“益”者,益不足也。“三人”,謂下三陽上三陰,三陽同行,則損九三以益上,三陰同行,則損上六以爲三,“三人行則損一人”也。上以柔易剛而謂之損,但言其減一耳。上與三雖本相應,由二爻升降,而一卦皆成,兩相與也。
初二二陽,四五二陰,同德相比,三與上應,皆兩相與,則其志專,皆爲得其友也。三雖與四相比,然異體而應上,非同行者也。三人則損一人,一人則得其友。蓋天下無不二者,一與二相對待,生生之本也。三則餘而當損矣,此《損》、《益》之大義也。夫子又於《繫辭》盡其義曰:“天地絪縕,萬物化醇,男女媾精,萬物化生,《易》曰:“三人行則損一人,一人行則得其友”,言致一也。 ”“絪縕”,交密之狀。天地之氣,相交而密,則生萬物之化醇。“醇”,謂醲厚,醲厚,猶精一也。男女精氣交媾,則化生萬物。
唯精醇專一,所以能生也。一陰一陽,豈可二也。故三則當損,言專致乎一也。天地之間,當損益之明且大者,莫過此也。
集說 林氏希元曰:此爻之辭,兼舉六爻,以三正是當損之爻,乃卦之所以爲《損》者,故於此言之。
楊氏啓新曰:人之相與,唯其心之同而已。苟精神不孚,意氣不貫,則羣黨比周,固三也。即一人之異,亦三也,是皆不可以不損也。苟精神相孚,意氣相貫,則二人同心,固兩也。即千百其朋,亦兩也,是皆不可以不得者也。
六四,損其疾,使遄有喜,無咎。
本義 以初九之陽剛益己,而損其陰柔之疾,唯速則善,戒佔者如是,則“無咎”也。
程傳 四以陰柔居上,與初之剛陽相應,在損時而應剛,能自損以從剛陽也,損不善以從善也。初之益四,損其柔而益之以剛,損其不善也,故曰“損其疾”。“疾”,謂疾病,不善也。損於不善,唯使之遄速,則“有喜”而“無咎”。人之損過,唯患不速,速則不致於深過,爲可喜也。
集說 王氏弼曰:履得其位,以柔納剛,能損其疾也。疾何可久,故速乃“有喜”,“有喜”乃“無咎”也。
蘇氏軾曰:“遄”者初九也,“損其疾”,則初之從我也易,故“遄有喜”。
楊氏萬里曰:六四以柔居柔,得初九之陽以爲應,“損其疾”者也。初言”遄往”,四言“使遄”,蓋初之“遄”,實四有以使之也。
胡氏炳文曰:六四與初九爲應,初方已其事而速於益四,四損其陰柔之疾,唯速則“有喜”。不然,彼方汲汲,此乃悠悠,非受益之道。
案 蘇氏,楊氏說,於使字語氣亦近是。
六五,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元吉。
本義 柔順虛中,以居尊位,當《損》之時,受天下之益者也。兩龜爲朋,十朋之龜,大寶也。或以此益之而不能辭,其吉可知。佔者有是德,則獲其應也。
程傳 六五於《損》時,以中順居尊位,虛其中以應乎二之剛陽,是人君能虛中自損,以順從在下之賢也。能如是,天下孰不損己自盡以益之,故或有益之之事,則十朋助之矣。“十”,衆辭。“龜”者,決是非吉凶之物。衆人之公論,必合正理,雖龜筴不能違也,如此可謂大善之吉矣。古人曰:謀從衆則合天心。
集說 張子曰:龜弗能違,言受益之可必,信然不疑也。
楊氏時曰:柔得尊位,虛己而下人,則謙受益。時乃天道,天且不違,況於人乎,況於鬼神乎,宜其益之者至矣。故曰“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元吉”。
郭氏雍曰:《益》之至,豈獨人事而已,雖元龜之靈弗能違,此其所以“元吉”也。
《洪範》曰:汝則從,龜從筮從,卿士從,庶民從,是之謂大同,六五之“元吉”,猶《洪範》之“大同”也。
楊氏簡曰:“或”者,不一之辭。“益之”者,不一也,人心歸之也。“十朋之龜”,皆從而弗違,天與龜神祐之也。龜神祐之,故“龜筮協從”。
上九,弗損益之,無咎,貞吉,利有攸往,得臣無家。
本義 上九當損下益上之時,居卦之上,受益之極,而欲自損以益人也。然居上而益下,有所謂惠而不費者,不待損己,然後可以益人也。能如是則“無咎”,然亦必以正則“吉”,而利有所往。惠而不費,其惠廣矣,故又曰“得臣無家”。
程傳 凡《損》之義有三,損己從人也,自損以益於人也,行損道以損於人也。損己從人,徙於義也。自損益人,及於物也,行損道以損於人,行其義也。各因其時,取大者言之,四五二爻,取損己從人,下體三爻,取門損以益人,損時之用,行損道以損天下之當損者也。上九則取不行其損爲義,九居損之終,損極而當變者也。以剛陽居上,若用剛以損削於下,非爲上之道,其咎大矣。若不行其損,變而以剛陽之道益於下,則“無咎”而得其正且“吉”也。如是則宜有所往,往則有益矣。在上能不損其下而益之,天下孰不服從,從服之衆,無有內外也,故曰“得臣無家”。“得臣”,謂得人心歸服。”無家”,謂無有遠近內外之限也。
集說 王氏肅曰:處《損》之極,損極則益,故曰不“損益之”。“得臣”則萬方一軌,故“無家”也。
句氏微曰:上九剛德,爲物所歸,雖曰“得臣”,非已所有,蓋以四海爲家。
《朱子語類》雲:“得臣”有家,其所得也小矣,“無家”則可見其大。
案 卦以損三益上成義,則上者受益之極,卦之主也。故“尤咎,可貞,利有攸往” 卦名以損下益上爲義,卦辭則泛論損所當損,而損中有益也。六爻之辭,其以上下體分損益,則根乎卦名,其言損所當損,而損中有益,則又根乎卦辭。
益.巽上.震下程傳 《益序卦》:“損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益”。盛衰損益如循環,損極必益,理之自然,《益》所以繼《損》也。爲卦巽上震下,雷風二物,相益者也,風烈則雷迅,雷激則風怒,兩相助益,所以爲益,此以象言也。巽震二卦,皆由下變而成,陽變而爲陰者損也,陰變而爲陽者益也。上卦損而下卦益,損上益下,所以爲益,此以義言也。
下厚則上安,故益下爲《益》。
益,利有攸往,利涉大川。
本義 “益”,增益也。爲卦損上卦初畫之陽,益下卦初畫之陰,自上卦而下於下卦之下,故爲《益》。卦之九五六二,皆得中正,下震上巽,皆木之象,故其佔利有所往:而“利涉大川”也。
程傳 “益”者,益於天下之道也,故“利有攸往”。益之道可以濟險難,“利涉大川”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損》卦則損下益上,《益》卦則損上益下,得名皆就下而不據上者。向秀雲:明王之道,志在惠下,故取下謂之《損》,與下謂之《益》。
陸氏贄曰:損上益下曰《益》,損下益上曰《損》。約己而裕於人,入必悅而奉上矣,豈不謂之益乎。上蔑人而肆諸己,人必怨而畔上矣,豈不謂之損乎。
範氏仲淹曰:益上曰《損》,損上曰《益》者,何也?益上則損下,損下則傷其本也。損上則益下,益下則固其本也。
蔡氏清曰:損下益上,民貧則君不能獨富,損道也,故爲《損》。損上益下,民富則君不能獨貧?益道也,故爲《益》。損則上下通一損,益則上下通一益,要知關於上者爲多。
初九,利用爲大作,元吉,無咎。
本義 初雖居下,然當益下之時,受上之益者也。不可徒然無所報效,故“利用爲大作”,必“元吉”,然後得“無咎”。
程傳 初九震動之主,剛陽之盛也。居《益》之時,其纔是以益物。雖居至下,而上有六四之大臣應於己。四巽順之主,上能巽於君,下能順於賢才也,在下者不能有爲也,得在上者應從之,剛宜以其道輔於上,作大益天下之事,“利用爲大作”也。居下而得上之用以行其志,必須所爲大善而“吉”。則無過“咎”,不能“元吉”,則不唯在已有咎乃累乎上,爲上之“咎”也。在至下而當大任,小善不足以稱也,故必“元吉”,然後得“無咎”。
集說 《朱子語類》雲:初九在下,爲四所任而“大作”者,必盡善而後“無咎”。
若所作不盡善,未免有咎也。
案 卦以損四益初爲義,則初亦受益之極,卦之主也,故其辭亦與卦同。“利用爲大作者”,即彖所謂“利有攸往,利涉大川”也。必大爲益人之事,然後可以自受其益。
非然,則受大益者,乃所以爲大損矣。凡《易》中言“吉”“無咎”者,皆謂得“吉”而後可以免“咎”。而《損》彖辭及此爻,與《萃》四之辭爲尤著。
六二,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永貞吉,王用享於帝,吉。
本義 六二當《益》下之時,虛中處下,故其象佔與《損》六五同。然爻位皆陰,故以“永貞”爲戒。以其居下而受上之益,故又爲卜郊之吉占。
程傳 六二處中正而體柔順,有虛中之象。人處中正之道,虛其中以求益,而能順從,天下孰不願告而益之。孟子曰:夫苟好善,則四海之內,皆將輕千里而來告之以善。
夫滿則不受,虛則來物,理自然也。故或有可益之事,則衆朋助而益之。“十”者,衆辭衆人所是,理之至當也。“龜”者,佔吉凶辨是非之物。言其至是,也不能違也。“永貞吉”,就六二之才而言。二中正虛中,能得衆人之益者也。然而質本陰柔,故戒在常永貞固,則吉也。求《益》之道,非永貞則安能守也。《損》之六五,十朋之則“元吉”者,蓋居尊自損,應下之剛,以柔而居剛,柔爲虛受,剛爲固守,求益之至善,故“元吉”也。六二虛中求益,亦有剛陽之應,而以柔居柔,疑益之未固也,故戒能常永貞固則吉也。“王用享於帝吉”,如二之虛中而能永貞,用以享上帝,猶當獲吉,況與人接物其意有不通乎。求益於人,有不應乎。祭天,天子之事,故云“王用”也。
集說 王氏逢曰:爲臣若是,王者用之,可享上帝。
郭氏雍曰:“或益之”,人益之也。“十朋之龜弗克違”,龜神益之也。“王用享於帝吉”,天益之也。“天且弗違,況於人與鬼神乎”!
蘭氏廷瑞曰:六二柔順,受益之臣,王用之可以享帝獲吉。如成湯用伊尹而享天心, 李氏簡曰:“王用享於帝吉”,猶言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也。
鄭氏維嶽曰:王用享帝,言王用六二以享帝也,古人一德克享天心,又曰籲俊尊上帝。
案 郭氏說,於文意甚明,“益之”者人也,“弗克違”者鬼神也。然必克當天心,乃獲是應。故《損》五《象傳》,推本於自上祐,而此爻辭又更有享於上帝之義也。鄭氏謂王用六二以享帝者極是,《隨》上《升》四,其義皆同。但彼雲“西山”“岐山”,而此雲“上帝”者,彼但言鬼神享之而已,此爻上文既雲朋龜弗違,則鬼神其依之義已見,故復推而上之至於上帝。若山川之神,則不大於蓍龜也。
六三,益之用凶事,無咎,有孚中行,告公用圭。
本義 六三陰柔不中不正,不當得益者也。然當益下之時,居下之上,故有益之以凶事者,蓋警戒震動,乃所以益之也。佔者如此,然後可以“無咎”。又戒以“有孚中行”而“告公用圭”也,用圭所以通信。
程傳 三居下體之上,在民上者也,乃守令也。居陽應剛,處動之極,居民上而剛決,果於爲益者也。果於爲益,用之“凶事”則“無咎”。“凶事”,謂患難非常之事。
三居下之上,在下當承稟於上,安得自任擅爲益乎。唯於患難非常之事,則可量宜應卒,奮不顧身,力庇其民,故“無咎”也。下專自任,上必忌疾,雖當兇難,以義在可爲,然必有其孚誠,而所爲合於中道,則誠意通於上,而上信與之矣。專爲而無爲上愛民之至誠,固不可也。雖有誠意,而所爲不合中行,亦不可也。圭者通信之物,《禮》雲;大夫執圭而使,所以申信也。凡祭祀朝聘,用圭玉,所以通達誠信也。有誠孚而得中道,則能使上倍之,是猶告公上用圭王也,其孚能通達於上矣。在下而有爲之道,固當“有孚中行”。又三陰爻而不中,故發此義。或曰:三乃陰柔,何得反以剛果任事爲義,曰:三質雖本陰,然其居陽乃自處以剛也。應剛,乃志在乎剛也。居動之極,剛果於行也。
以此行益,非剛果而何。《易》以所勝爲義,故不論其本質也。
集說 王氏安石曰:以至誠而中行,則不獨“無咎”,可以成功。“圭”者所以告成功也。
遊氏酢曰:益則吉矣,而“用凶事”者,所謂吉人兇其吉也。三居下體之上,當震之極,不用凶事,則高而危,滿而溢矣。
《朱子語類》雲:“益之用凶事”,猶《書》言:用降我凶德,嘉績於朕邦。
蔡氏淵曰:“凶事”,困心衡慮之事,在一卦之中,故三四皆曰“中行”。
蔡氏清曰:當《益》之時,概當得益,而居於之上,乃危地也,故獨爲“益之”以“凶事”之象。雖益之而以凶事,雖凶事亦益之也。所謂苦其心志,行拂亂其所爲,所以動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者也。其功夫又在“有孚中行”上。
張氏振淵曰:益不以美事而以凶事,如投之艱難,置之盤錯,警戒震動之謂也。“無咎”,言可因是而遷善樸過也。下二句,正言其所以“無咎”。“有孚”者,滌慮洗心, 案 此爻與《損》之六四相反對,損四受下之益者,此爻受上之益者。然皆不言所益,而曰“疾”,曰“凶事”,蓋三四凶懼之位也。故其獲益,亦與他爻不同。在上位者而知《損》四之義,則不以下之承奉爲益,而能匡其過,能輔其所不逮者,乃益也。在下位者而知此爻之義,則不以上之恩榮爲益,而試之諸艱,投之以多難者,乃益也。然在《損》四則宜速以改過,在此爻則宜緩以通誠,乃有以爲受益之地。
六四,中行,告公從,利用爲依遷國。
本義 二四皆不得中,故皆以“中行”爲戒。此言以益下爲心,而合於“中行”,則“告公”而見“從”矣。《傳》曰:周之東遷,晉鄭焉依。蓋古者遷國以益下,必有所依,然後能立。此爻又爲遷國之吉占也。
程傳 四當益時,處近君之位,居得其正,以柔巽輔上,而下順應於初之剛陽,如是可以益於上也。唯處不得其中,而所應又不中,是不足於中也。故云若行得中道,則可以益於君上,告於上而獲信從矣。以柔巽之體,非有剛特之操,故“利用爲依遷國”。
“爲依”,依附於上也。“遷國”,順下而動也。上依剛中之君,而致其益,下順剛陽之才,以行其事,利用如是也。自古國邑,民不安其居則遷。遷國者,順下而動也。
集說 吳氏曰慎曰:四正主於益下者,然非君位,不敢自專,必告於公也,“中行”則見從矣。
案 此爻亦與《損》三相反對,《損》三爲卦之所損以益上者。此爻爲卦之所損以益下者,故辭義相類。《損》三無私交而與上同德,乃可以益上。此爻不專己而與上同德,乃可以益下也。“用”,用六四也,與六二“王用”之“用”同。”遷國”,大事也,亦即卦之所謂“利有攸往,利涉大川”者也。
九五,有孚惠心,勿問,元吉,有孚惠我德。
本義 上有信以惠於下,則下亦有信以惠丁上矣,不問而“元吉”可知。
程傳 五剛陽中正居尊位,又得六二之中正相應,以行其益,何所不利。以陽實在中,“有孚”之象也。以九五之德之才之位,而中心至誠在惠益於物,其至善大吉,不問可知,故云“勿問元吉”。人君居得致之位,操可致之權,苟至誠益於天下,天下受其大福,其“元吉”不假言也。“有孚惠我德”,人君至誠益於天下,天下之人,無不至誠愛戴,以君之德澤爲恩惠也。
集說 王氏弼曰:得立履尊,爲《益》之主者也。爲益之大,莫大於信,爲惠之大,莫大於心。因民,所利而利之焉,惠而不費。惠心者也,信以惠心,盡物之願,固不待問而“元吉”,以誠惠物,物亦應之,故曰“有孚惠我德”也。
呂氏祖謙曰:人君但誠心惠民,不須問民之感,如此然後“元吉”,民皆交孚而惠君之德也。苟惠民而先問民之感不感,是計功利,非誠心惠民者也,安能使民之樂應乎。
鄭氏維嶽曰:《損》之六五,受下之益者也。《益》之九五,益下者也。《損》六五受益而獲“元吉”,《益》九五但知民之當益而已,“勿問元吉”也,此惠心之出於“有孚”者也。然上雖不望德於民,而民固德其惠矣。其德其惠,亦出於“有孚”也,故曰王道本子誠意。
案 “勿問”二字,呂氏說是,觀孔子《象傳》可見。
上九,莫益之,或擊之,立心勿恆,兇。
本義 以陽居益之極,求益不已,故“莫益”而“或擊之”。“立心勿恆”,戒之也。
程傳 上居無位之地,非行益於人者也。以剛處益之極,求益之甚者也。所應者陰,非取善自益者也。利者,衆人所同欲也。專欲益己,其害大矣。欲之甚,則昏蔽而忘義理。求之極,則侵奪而致仇怨。或夫子曰:放於利而行多怨,孟子謂先利則不奪不厭,聖賢之深戒也。九以剛而求益之極,衆人所共惡,故無益之者,而或攻擊之矣。“立心勿恆兇”,聖人戒人存心不可專利。雲“勿恆”如是,“兇”之道也,所當速改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上九處《益》之極,益之過其者也。求益無厭,怨者非一,故曰“莫益之,或擊之”也。“勿”,猶無也。求益無巳,是“立心無恆”者也。無恆之人,必兇咎之所集。
案 卦義損上益下,則上者受損之極者也。若以受損爲克己利於亦可,而爻義不然者,蓋能克己利下,則受益莫大焉,不得雲受損矣。故損上以處損之終,自損之極,而得益爲義。此爻以處益之終,自益之極而得損爲義。《書》雲:滿招損,謙受益。兩爻之意相備也。
總論 熊氏良輔曰:《損》、《益》二卦,皆以損陽益陰爲義。《損》自泰來者也,益自《否》來者也。天下之理,未有《泰》而不《否》,《否》而不《泰》,亦未有損而不益。益而不損者,故《泰》居上經十一卦,而《損》居下經十一卦。《泰》、《否》、《損》、《益》爲上下經之對,後天序易,其微意蓋可識矣。
夬.兌上.乾下程傳 《夬序卦》:“益而不已必決,故受之以夬,夬者決也。”益之極,必決而後止,理無常益,益而不已,已乃決也,《夬》所以次《益》也。爲卦兌上乾下,以二體言之,澤,水之聚也,乃上於至高之處,有潰決之象。以爻言之,五陽在下,長而將極,一陰在上,消而將盡,衆陽上進,決去一陰,所以爲《夬》也。《夬》者剛決之義,衆陽進而決去一陰,君子道長,小人消衰,將盡之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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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義 “夬”,決也,陽決陰也,三月之卦也。以五陽去一陰,決之而已。然其決之也,必正名其罪,而盡誠以呼號其衆,相與合力。然亦尚有危厲,不可安肆,又當先治其私,而不可專尚威武,則利有所往也。皆戒之之辭。
程傳 小人方盛之時,君子之道未勝,安能顯然以正道決去之。故含晦俟時,漸圖消之之道。今既小人衰微,君子道盛,當顯行之於公朝,使人明知善惡,故云“揚於王庭”。“孚”,信之在中,誠意也。“號”者,命衆之辭。君子之道雖長盛,而不敢忘戒備,故至誠以命衆,使知尚有危道。雖以此之甚盛,決彼之甚衰,若《易》而無備,則有不虞之悔。是尚有危理,必有戒懼之心,則無患也,聖人設戒之意深矣。君子之治小人,以其不善也,必以己之善道勝革之,故聖人誅亂,必先修己,舜之敷文德是也。“邑”,私邑。“告自邑”,先自治也。以衆陽之盛,決於一陰,力固有餘。然不可極其剛至於太過,太過乃如《蒙》上九之爲寇也。戎兵者強武之事。“不利即戎”,謂不宜尚壯武也。
“即”,從也。從戎,尚武也。“利有攸往”,陽雖盛,未極乎上,陰雖微,猶有未去,是小人尚有存者,君子之道有末至也。故宜進而往也,不尚剛武,而其道益進,乃夬之善也。
集說 遊氏酢曰:“揚於正庭”,誦言於上也。“孚號”,誕告於下也。“告自邑”。自近而及遠也。
胡氏炳文曰:以五陽去一陰,而彖爲警戒危懼之辭不一。蓋必“揚於王庭”,使小人之罪明。以至誠呼號其衆,使君子之類合,不可以小人之衰而遂安肆也。有危道焉,不可以君子之盛而事威武也,有自治之道焉。複利往、往而爲《臨》爲《泰》爲《夬》也。《夬》利往,往而爲乾也。蓋陰之勢雖微,蔓或可滋,窮或爲敵,君子固無叫不戒懼,尤不可於小人道衰之時忘戒懼也。
案 以《彖傳》觀之,則“揚於王庭”者聲罪正辭也。“孚號有厲”者,警戒危懼也。“有厲”,不指時事,謂其心之憂危也。夫既曰“揚於王庭”矣,則所宣告者衆,而治之務於武斷矣。而又曰“告自邑不利即戎”,意似相反何也?曰:雖宣告者衆,而其本則在於自修。雖治之貴剛,而神武則存乎不殺也。蓋“告自邑不利即戎”,是終“孚號有厲”之意,“利有攸往”,是終“揚於王庭”之意。
初九,壯於前趾,往不勝,爲咎。
本義 “前”,猶進也。當決之時,居下任壯,不勝宜矣,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九陽爻而乾體,剛健在上之物,乃在下而居決時,壯於前進者也。“前趾”,謂進行,人之決於行也。行而宜,則其決爲是。往而不宜,則決之過也。故“往”而“不勝”,則“爲咎”也。《夬》之時而往,往決也,故以勝負言。九居初而壯於進,躁於動者也,故有不勝之戒。陰雖將盡,而己之躁動,自宜有不勝之咎,不計彼也。
集說 蘇氏軾曰:《大壯》之長則爲《夬》,故《夬》之初九,與《大壯》之初九無異。
蔡氏清曰:其“不勝”者,自爲不勝也。故曰“爲咎”,明非時勢不利也。
九二,惕號,暮夜有戎,勿恤。
本義 九二當決之時,剛而居柔,又得中道,故能憂惕號呼以自戒備。而“暮夜有戎”,亦可無患也。
程傳 《夬》者,陽決陰,君子決小人之時,不可忘戒備也。陽長將極之時,而二處中居柔,不爲過剛。能知戒備,處決之至善也。內懷兢惕,而外嚴誠號,雖“暮夜”有兵戎,亦可“勿恤”矣。
集說 張子曰:警懼申號,能“孚號”而“有厲”也。以必勝之剛,決至危之柔,能自危厲,雖有戎何恤。
蘇氏軾曰:“暮夜”,警也。“有戎”“勿恤”,靜也。
王氏申子曰:彖言”孚號”,而以“有厲”處之矣。二剛得中而知戒懼,故亦”惕號”。蓋必如是而後可免小人乘間抵隙之憂,故雖暮夜陰伏之時有兵戎,亦不足慮矣,以防之密而備之素也。
吳氏曰慎曰:剛中居柔,能憂惕號呼,即彖之“孚號有厲,告自邑,不利即戎”者也,雖“暮夜有戎”而無憂。
案 此爻辭有以“惕號莫夜”爲句,“有戎勿恤”爲句者,言莫夜人所忽也。而猶惕號,則所以警懼者素矣。有戎人所畏也,而不之恤,則所以持重者至矣。蓋即彖之所謂“孚號有厲”,“不利即戎”者也。夫唯無事而惕號,故有事而能“勿恤”。史稱終日欽欽,如對大敵,及臨陳則志氣安閒,若不欲戰者是也。此卦當以九五爲卦主,而彖辭之意獨備於九二者,蓋九二遠陰,主子平時,則發“孚號”告邑“不利即戎”之義。九五近陰,主於臨事,則發“揚於王庭,利有攸往”之義,然其爲中行中道則一也。
九三,壯於頄,有兇,君子夬夬,獨行遇雨,若濡有慍,無咎。
本義 “頄”,顴也。九三當決之時,以剛而過乎中,是欲決小人,而剛壯見於面目也。如是則有兇道矣,然在衆陽之中,獨與上六爲應,若能果決其決,不繫私愛,則雖合於上六,如”獨行遇雨”,至於“若濡”,而爲君子所慍,然終必能決去小人而無所咎也。溫嶠之於王敦,其事類此。
程傳 爻辭差錯,安定胡公移其文曰:“壯於頄有兇,獨行遇雨,若濡有慍,君子夬夬,無咎”,亦未安也。當雲“壯於順有兇,獨行遇雨,君子夬夬,若濡有慍,無咎”。
夬決尚剛健之時,三居下體之上,又處健體之極,剛果於決者也。“頄”,顴骨也,在上而未極於上者也。三居下體之上,雖在上而未爲最上,上有君而自任其剛決,“壯於頄者”也,有兇之道也。“獨行遇雨”,三與上六爲正應,方羣陽共決一陰之時,己若以私應之,故不與衆同而獨行,則與上六陰陽和合,故云“遇雨”。《易》中言雨者,皆謂陰 集說 陸氏希聲曰:當君子之世而應小人,故外有沾污之累,內有慍恨之心。然後獲“無咎”者,志有存焉。
王氏安石曰:九三乾體之上,剛亢外見,“壯於頄”者也。“夬夬”者,必乎夬之辭也,應乎上六,疑於污也,故曰“若濡”。君子之所爲,衆人固不識,“若濡”則“有慍”之者矣。和而不同,有“夬夬”之志焉,何咎之有。
郭氏雍曰:《夬》與《大壯》內卦三爻相類,故初九九三言“壯”。壯者小人用剛之事,非大者之壯也。二卦九三皆具君子小人二義,故《大壯》曰“小人用壯,君子用罔”。
而此曰“壯於頄有兇,君子夬夬”是也。以小人用壯言之,則知“壯於頄”者,小人之事也,是以“兇”也。唯君子明“夬夬”之義,則終“無咎”矣。
《朱子語類》雲:君子之去小人,不必悻悻然,見於面目。至於“遇雨”而爲所濡溼,雖爲衆陽所慍,然志在決陰,故得“無咎”也。蓋九三雖與上六爲應,而以剛居剛,有能決之象。故“壯於頄”則“有兇”,而和柔以去之乃“無咎”。
蔡氏清曰:大意謂君子之去小人,顧其本心何如耳。本心果是要決小人,則雖暫與之合,而爲善類之慍,終必能決之而“無咎”。不愈於“壯於頄”而“有兇”乎,此所以貴於決而和也。
何氏楷曰:上六爲成兌之主,澤上於天,故稱“雨”。以其適值而非木心也,故稱“遇”。本非濡也,而跡類之,故稱“若”。或觀其跡而不察其心也,故稱有“慍”。
九四,臀無膚,其行次且,牽羊悔亡,聞言不信。
本義 以陽居陰,不中不正,居則不安,行則不進,若;下與衆陽競進而安出其後,則可以“亡”其“悔”。然當決之時,志在上進,必不能也。佔者聞言而信,則轉兇而吉矣。“牽羊”者,當其前則不進,縱之使前而隨其後,則可以行矣。
程傳 “臀無膚”,居不安也。“行次且”,進不前也,“次且”,進難之狀。九四以陽居陰,剛決不足,欲止則衆陽並進於下,勢不得安,猶臀傷而居不能安也。欲行則居柔失其剛壯,不能強進,故其行次且也。“牽羊悔亡”,“羊”者,羣行之物。“牽”者,挽拽之義。言若能自強而牽挽以從羣行,則可以“亡”其“悔”。然既處柔,必不能也。
雖使聞是言,亦必不能信用也。夫過而能改,聞善而能用,克己以從義,唯剛明者能之。
在它卦九居四,其失未至如此之甚。在《夬》而居柔,其害大矣。
集說 方氏應祥曰:“牽羊”之說,《本義》謂讓羊使前而隨其後,則羊乃衆君子之象,若就兌羊之象言之,則羊還是九四。羊性善觸,不至羸角不已。聖人教以自牽其羊,抑其很性,則可以亡悔矣,是亦壯頄“有兇”之意。
案 “臀”者與陰相背之物也。《夬》四《姤》三,皆與陰連體而相背,故皆以“臀” 九五,莧陸夬夬,中行無咎。
本義 “莧陸”,今馬齒莧,感陰氣之多者。九五當決之時,爲決之主,而切近上六之陰。如“莧陸”然,若決而決之,而又不爲過暴,合於“中行”,則“無咎”矣。
戒佔者當如是也。
程傳 五雖剛陽中正居尊位,然切近於上六。上六說體,而卦獨一陰,陽之所比也。
五爲決陰之主,而反比之,其咎大矣。故必決其決,如“莧陸”然,則於其“中行”之德爲“無咎”也。“中行”,中道也。“莧陸”,今所謂馬齒莧是也。曝之難乾,感陰氣之多者也。而脆易折,五若如莧陸,雖感於陰而決斷之易,則於“中行”無過咎矣。不然,則失其中正也。感陰多之物,“莧陸”爲易斷,故取爲象。
集說 鄭氏汝諧曰:“莧陸”,本草雲:一名“商陸”,其根至蔓,雖盡取之,而旁根復生,小人之類難絕如此。
《朱子語類》雲:“莧陸”是兩物,“莧”者馬齒莧,“陸”者章陸。一名”商陸”,皆感陰氣多之物。藥中用商陸治水腫,其物難乾,其子紅。
項氏安世曰:“夬夬”者,重夬也。當夬者,上六也。三應之,五比之,嫌其不能夬也,故皆以“夬夬”明之。三謂之“遇雨”,五謂之”莧陸”,皆與陰俱行者也。比於陰而能自決以保其中,故可免咎。
案 此言“莧陸夬夬”,猶《姤》言“包瓜”,皆以細草陰類喻小人也。時當含章則包之,時當揚庭則決之。然其包之也以杞,剛之體不失也。其決之也,以“中行”,柔之用兼濟也。
上六,無號,終有兇。
本義 陰柔小人,居窮極之時,黨類已盡,無所號呼,終必“有兇”也。佔者有君子之德,則其敵當之,不然反是。
程傳 陽長將極,陰消將盡,獨一陰處窮極之地,是衆君子得時,決去危極之小人也。其勢必須消盡,故云無用號咷畏懼,終必“有兇”也。
集說 蘇氏軾曰:“無號”者,不警也。陽不警,則有以乘之矣。
楊氏簡曰:柔已決去,剛道已長,然不可不敬戒。苟忽焉不敬不戒,不警號。則亦終有兇。雖未必兇遂至,而既不警戒則放逸,逸則失道矣,失道者終於兇。
蔣氏悌生曰:《易》爲君子謀,不爲小人謀。詳味此爻,若如《傳》義說,似爲小人謀,恐只依卦辭“孚號有厲”之意。言雖是五陽決去,一陰尚存,爲君子之計。苟或 總論 徐氏幾曰:“夬”,決也。以盛進之五剛,決衰退之一柔,其勢若甚易。然而聖人不敢以易而忽之,故於《夬》之一卦,丁寧深切,所以周防戒備者,無所不至。
龔氏煥曰:《夬》卦似《大壯》,故諸爻多與《大壯》相似,初之“壯於趾”,三之“壯於頄”之類是也。《夬》以五陽決一陰,其壯甚矣。聖人慮其夬決之過,故於爻皆致戒,而以陽居陽者爲尤甚焉。陽之決陰,君子之去小人,亦貴乎中而已矣。
案 《夬》之與《壯》,前三爻全相類,是已。後三爻先儒未詳說,須知壯之當前者四也,夬之當前者五也,故《壯》四之“藩決”,即《夬》五之“夬夬”。若《壯》之六五,則壯已過,而非用壯之時。《夬》之九四,則夬未及,而亦未可爲果決之事,故《壯》五之“喪羊”,即《夬》四之“牽羊”也。若《壯》上之“艱”,《夬》上之“號”,則戒之始終不忘危懼而已。《壯》不如《夬》之盛,故猶曰“不能遂”。《夬》則可以遂矣,然其危懼之心同也。
姤.乾上.巽下程傳 《姤序卦》:“夬,決也。決必有遇,故受之以姤。姤,遇也。”決,判也。
物之決判則有遇合,本合則何遇,《姤》所以次《夬》也。爲卦乾上巽下,以二體言之,風行天下,天之下者,萬物也,風之行無不經觸,乃遇之象,又一陰始生於下,陰與陽遇也,故爲《姤》。
姤,女壯,勿用,取女。
本義 “姤”,遇也,決盡則爲純乾四月之卦。至《姤》然後一陰可見,而爲五月之卦,以其本非所望,而卒然值之,如不期而遇者,故爲遇。遇已非正,又一陰而遇五陽,則女德不貞而壯之甚也。取以自配,必害乎陽,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一陰始生,自是而長,漸以盛大,是女之將長壯也。陰長則陽消,“女壯”則男弱,故戒“勿用取”如是之女。“取女”者,欲其柔和順從以成家道。《姤》乃方進之陰,漸壯而敵陽者,是以不可取也。女漸壯,則失男女之正,家道敗矣。《姤》雖一陰甚微,然有漸壯之道,所以戒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姤”,遇也。此卦一柔而遇五剛,故名爲《姤》。施之於人,則是一女而遇五男,爲壯至甚。故戒之曰:此女壯甚,“勿用取”此“女”也。
敦氏雍曰:陽至四五而後言壯,《姤》一陰方長即爲壯者,亦見君子小人之錆不同也。
馮氏椅曰:古文《姤》作《遘》,遇也,亦婚媾也,以女遇男爲象。王洙易改爲今文爲《姤》,《雜卦》猶是古文,鄭本同。
胡氏炳文曰:“女壯”諸家皆以爲一陰有將盛之漸。《本義》以爲一陰當正陽,已有 案 “女壯”之義,非以一陰始生於下爲壯,亦非以一陰獨當五陽爲壯。蓋卦以陰爲主,陰而爲主,即是壯也。
初六,繫於金柅,貞吉,有攸往,見兇,羸豕孚蹢躅。
本義 “柅”,所以止車,以金爲之,其剛可知。一陰始生,靜正則吉,往進則兇。
故以二義戒小人,使不害於君子,則有吉而無兇。然其勢不可止也,故以“羸豕”“蹢躅”曉君子,使深爲之備雲。
程傳 《姤》陰始生而將長之卦,一陰生,則長而漸盛,陰長則陽消,小人道長也,制之當於其微而未盛之時。柅止車之物,金爲之,堅強之至也。止之以金柅,而又系之,止之固也。固止使不得進,則陽剛貞正之道吉也。使之進往,則漸盛而害於陽,是見兇也。“羸豕孚蹢躅”,聖人重爲之戒,言陰雖甚微,不可忽也。“豕”,陰躁之物,故以爲況。羸弱之豕,雖未能強猛,然其中心在乎“蹢躅”。“蹢躅”,跳躑也。陰微而在下,可謂“羸”矣,然其中心常在乎消陽也,君子小人異道,小人雖微弱之時,未嘗無害君子之心。防於微,則無能爲矣。
集說 邱氏富國曰:《姤》之所以爲姤者在此一爻,一陰始生,非以“金柅”系之,則柔道何所牽制而不敢進,系之所以防之也。
胡氏炳文曰:彖總一卦而言,則以一陰而當五陽,故於女爲壯。爻指一畫而言,五陽之下,一陰甚微,故於豕爲羸。壯可畏也,羸不可忽也。
案 一陰窮於上,衆以爲無兇矣。而曰終有兇,防其後之辭也。一陰伏於下,衆未覺其兇矣。而曰見兇,察於先之辭也。陰陽消息,循環無端。能察於先,即所以防其後,能防其後,即所以察於先也。
九二,包有魚,無咎,不利賓。
本義 “魚”,陰物,二與初遇,爲“包有魚”之象。然制之在己,故猶可以“無咎”。若不制而使遇於衆,則其爲害廣矣。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姤”,遇也。二與初密比,相遇者也。在它卦則初正應於四,在《姤》則以遇爲重。相遇之道,主於專一。二之剛中,遇固以誠。然初之陰柔,羣陽在上,而又有所應者,其志所求也。陰柔之質,鮮克貞固。二之於初,難得其誠心矣。所遇不得其誠心,遇道之乖也。“包”者,苴裹也。“魚”,陰物之美者,陽之於陰,其所悅美,故取魚象。二於初,若能固畜之,如包苴之有魚,則於遇爲“無咎”矣。“賓”,外來者也。
“不利賓”,包苴之魚,豈能及賓,謂不可更及外人也。遇道當專一,二則雜矣。
集說 陸氏希聲曰:不正之陰,與剛中之二相比,能包而有之,使其邪不及於外。
李氏開曰:《剝》之“貫魚”,《姤》之“包有魚”,皆能制陰者也。
胡氏炳文曰:“包”,如包苴之包,容之於內,而制之使不得逸於外也。
何氏楷曰:“包”字與“系豕”“包瓜”同意,古之小人所以亂天下者,往往君子激 案 制陰之義,不取諸九四之相應,而取諸九二之相比者,陰陽主卦,皆以近比者爲親切,而處之又有中有不中焉。故《復》六四之“獨復”,亦不如六二“休復”之爲美也。《夬》五近上,則有“莧陸”之嫌,《姤》二《比》初,獨不以陰邪爲累乎。曰,夬之陰,其勢極矣。如病之既劇,如亂之已成,非有以除去之不可。《姤》則陰始生也,如病將發,如亂初萌,豫防而早冶之,則不至於盛長矣。觀乎“不利賓”之戒,未嘗不以陰邪之漸馴爲諄諄也。《詩》雲:敝笱在梁,其魚魴鰥,齊子歸止,其從如雲。是不能制之而使及賓之驗矣。
九三,臀無膚,其行次且,厲,無大咎。
本義 九三過剛不中,下不遇於初,上無應於上,居則不安,行則不進,故其象佔如此。然既無所遇,則無陰邪之傷,故雖危“厲”而“無大咎”也。
程傳 二與初既相遇,三說初而密比於二,非所安也。又爲二所忌惡,其居不安,若臀之無膚也。處既不安,則當去之。而居《姤》之時,志求乎遇,一陰在下,是所欲也。故處雖不安,而“其行”則又“次且”也。“次且”,進難之狀,謂不能遽舍也。然三剛正而處巽,有不終迷之義,若知其不正而懷危懼,不敢妄動,則可以“無大咎”也。
非義求遇,固已有咎矣。知危而止,則不至於大也。
集說 李氏簡曰:居則臀在下,故《困》初六言“臀”。行則臀在中,故《夬》、《姤》三四言“臀”。
案 “臀無膚”之義,與《夬》四同,“其行次且”,志欲制陰也。非其位任,而欲制之,有危道焉,然於義則無咎。
九四,包無魚,起兇。
本義 初六正應,已遇於二,而不及於己,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包”者,所裹畜也。“魚”,所美也。四與初爲正應,當相遇者也。而初已遇於二矣,失其所遇,猶包之“無魚”,亡其所有也。四當姤遇之時,居上位而失其下,下之離,由己之失德也。四之失者,不中正也。以不中正而失其民,所以兇也。曰,韌之從二,以比近也,豈四之罪乎。曰,在四而言,義當有咎,不能保其下,由失道也,豈有上不失道而下離者乎。遇之道,君臣民主夫婦朋友皆在焉。四以下睽,故主民而言,爲上而下離,必有兇變。起者,將生之謂,民心既離,難將作矣。
集說 吳氏曰慎曰:九三以不遇陰而“無大咎”,上九以不遇陰而“無咎”,四則“包無魚起兇”,何也?蓋初六本其正應,當遇而不遇故也。
案 四與初正應,當制陰之任者也。然不能制之而爲“包無魚”之象,何也?曰:此與《夬》之九三同,當決陰制陰之任,而德非中正。故一則剛壯而懷慍怒,一則疾惡而胥絕遠,無包容之量,無制服之方故也。以是爻德,而適犯卦義取女之戒,則其起兇 九五,以杞包瓜,含章,有隕自天。
本義 “瓜”,陰物之在下者,甘美而善潰。“杞”,高大堅實之木也。五以陽剛中正主卦於上,而下防始生必潰之陰,其象如此。然陰陽迭勝,時運之常,若能含晦章美,靜以制之,則可以回造化矣。“有隕自天”,本無而倏有之象也。
程傳 九五下亦無應,非有遇也。然得遇之道,故終必有遇。夫上下之遇,由相求也。杞高木而葉大,處高體大而可以包物者杞也。美實之在下者瓜也,美而居下者,側微之賢之象也。
九五尊居君位,而下求賢才,以至高而求至下,猶以杞葉而包瓜,能自降屈如此。
又其內蘊中正之德,充實章美。人君如是,則無有不遇所求者也。雖屈己求賢,若其德不正,賢者不屑也。故必含蓄章美,內積至誠,則“有隕自天”矣。猶言自天而降,言必得之也。自古人君至誠降屈,以中正之道,求天下之賢,未有不遇者也。高宗感於夢寐,文王遇於漁釣,皆由是道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魚”與“瓜”皆陰物,二與初遇,故“包有魚”。五與初無相遇之道,猶以高大之杞,而包在地之瓜也。然瓜雖始生而必潰,九五陽剛中正,能含晦章美,靜以待之,是雖陰陽消長,時運之常,而造化未有不可回者,《姤》其將可轉而爲《復》乎。
俞氏琰曰:“含”即包之謂,其初含蓄不露。一旦瓜熟蒂脫,自杞墜地。故曰“含章”,“有隕自天”。
林氏希元曰:“含章”不是全無所事,是用意周密,不動聲色,而自有以消患於方萌也。
案 五爲卦主,而與陰無比應,得卦“勿用取女”之義也。夫與陰雖無比應,而爲卦主,則有制陰之任焉,故極言修德迴天之道。
上九,姤其角,吝,無咎。
本義 “角”,剛乎上者也。上九以剛居上而無位,不得其遇,故其象佔與九三類。
程傳 至剛而在最上者角也。九以剛居上,故以“角”爲象。人之相遇,由降屈以相從,和順以相接,故能合也。上九高亢而剛極,人誰與之,以此求遇,固可“吝”也。
己則如是,人之遠之,非他人之罪也,由己致之,故無所歸“咎”。
集說 徐氏幾曰:上九處《姤》之窮,與初無遇,雖“吝”,然亦“無咎”,陰不必遇也。
胡氏炳文曰:九三以剛居下卦之上,於初陰無所遇,故雖“厲”而“無大咎”。上九以剛居上卦之上,於初陰亦不得其遇,故雖“吝”而亦“無咎”,遇本非正,不遇不足爲咎也。
萃.兌上.坤下程傳 《萃序卦》:“姤者遇也,物相遇而後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物相會遇則成羣,《萃》所以次《姤》也。爲卦兌上坤下,澤上於地,水之聚也,故爲《萃》,不言澤在地上而云澤上於地,則爲方聚之義也。
萃,亨,王假有廟,利見大人,亨,利貞,用大牲吉,利有攸往。
本義 “萃”,聚也。坤順兌說,九五剛中而二應之,又爲澤上於地,萬物萃聚之象,故爲《萃》。亨字衍文。“王假有廟”,言王者可以至乎宗廟之中,王者卜祭之吉占也。祭義曰:“公假”於太廟是也,廟所以聚祖考之精神,又人必能聚己之精神,則可以至於廟而承祖考也。物既聚,則必“見大人”而後可以得“亨”。然又必利於止,所聚不正,則亦不能亨也。大牲必聚而後有。聚則可以有所往,皆佔吉而有戒之辭。
程傳 王者萃聚天下之道,至於“有廟”極也,羣生至衆也,而可一其歸仰,人心莫知其鄉也。而能致其誠敬,鬼神之不可度也。而能致其來格,天下萃合人心總攝衆志之道非一,其至大莫過於宗廟。故王者萃天下之道,至於“有廟”,則《萃》道之至也。
祭祀之報,本於人心。聖人制禮以成其德耳,故豺獺能祭,其性然也。萃下有亨字,羨文也,亨字自在下,與《渙》不同。《渙》則無言卦才,《萃》乃先言卦義,彖辭甚明,天下之聚,必得大人以治之。人聚則亂,物聚則爭,事聚則紊,非大人治之,則萃所以致爭亂也。萃以不正,則人聚爲苟合,財聚爲悖入,安得亨乎,故“利貞”。《萃》者豐厚之時也,其用宜稱,故“用大牲吉”。事莫重於祭,故以祭享而言。上交鬼神,下接民物,百用莫不皆然。當萃之時,而交物以厚,則是享豐富之吉也,天下莫不同其富樂矣。若時之厚,而交物以薄,乃不享其豐美,天下莫之與而悔吝生矣。蓋隨時之宜,順理而行,故《彖》雲“順天命也”。夫不能有爲者,力之不足也,當萃之時,故“利有攸往”。大凡興工立事,貴得可爲之時,萃而後用,是動而有裕,天理然也。
集說 程子曰:《萃》、《渙》皆立廟,因其精神之萃,而形於此,爲其渙散,故立此以收之。
項氏安世曰:卦名下元無亨字,獨王肅本有,王弼遂用其說,孔子彖辭初不及此字。
趙氏汝騰曰:陽居五而五陰從之爲《比》,陽居五與四而四陰從之爲《萃》,二卦相似,然《比》者衆陰始附之初,聖人作而萬物睹之時也。《萃》者二陽相比,羣陰萃而歸之,君臣同德,萬物盛多之時也。
何氏楷曰:“用大牲吉”,承“王假有廟”言,“利有攸往”,承“科見大人”言。
案 以《彖傳》觀之,“利見人人亨利貞”爲一事無疑。“王假有廟”者,神人之聚也。“利見大人”者,上下之聚也。“用大牲吉”。廣言羣祀,由假廟而推之,皆所以聚於神也。“利有攸往”,廣言所行,由見大人而推之,皆所以聚於人也。
初六,有孚不終,乃亂乃萃,若號,一握爲笑,勿恤往無咎。
本義 初六上應九四,而隔於二陰,當萃之時,不能自守,是“有孚”而“不終”,志亂而妄聚也。若呼號正應,則衆以爲笑。但“勿恤”而往從正應,則“無咎”矣。戒佔者當如是也。
程傳 初與四爲正應,本“有孚”以相從者也。然當《萃》時,三陰聚處,柔無守正之節。若舍正應而從其類,乃“有孚”而“不終”也,“乃亂”,惑亂其心也。“乃萃”。
與其同類聚也。初若守正不從,號呼以求正應,則一握笑之矣。“一握”,俗語一團也,謂衆以爲笑也。若能“勿恤”而往從剛陽之正應,則無過咎。不然,則入小人之羣矣。
集說 胡氏瑗曰:“號”,謂號咷也。萃聚之世,必上下相求和會,然後必有所濟,故始有號咷之怨,終得與四萃聚而有歡笑也。
王氏宗傳曰:初之於四,相信之志,疑亂而不一也。然居萃之時,上下相求。若號焉,四必說而應之,則一握之頃,變號咷而爲笑樂矣,謂得其所萃也。故戒之曰“勿恤”,又勉之曰“往無咎”。
姚氏舜牧曰:初四相應,此心本自相孚。但孚須有終爲善,如“有孚”而“不終”,則“乃亂”而“乃萃”矣,萃其可亂乎哉。若念有孚之當終,而呼號以往從之,則正應可合,而無妄萃之咎矣。
錢氏志立曰:《萃》與《比》同,所異者多九四一陽耳。《比》初無應,曰,“有孚”者,一於五也。《萃》初與四應,曰“有孚不終”者,有二陽焉,“不終”於四也。及此時而號以求萃,可以破涕爲笑,《同人》“先號咷而後笑”者是也。
案 胡氏王氏姚氏錢氏諸說,皆於文義甚合,蓋《易》中“號”“笑”二字每每相對也。兩“乃”字不同,上“乃”字,虛字也;下“乃”字,猶汝也。正如《書》“而康而色”,上而字,虛字也,下而字,猶汝也。言“有孚不終”,則必亂汝之所萃也。其所以亂之故,則錢氏得之矣。“握”者,手所執持以轉移之機也。言能至誠迫切,則一轉移之間,必有和合之喜,故曰“若號,一據爲笑”。
六二,引吉,無咎,孚乃利用禴。
本義 二應五而雜於二陰之間,必牽引以萃,乃“吉”而“無咎”。又二中正柔順,虛中以上應。九五剛健中正,誠實而下交,故卜祭者有其孚誠,則雖薄物亦可以祭矣。
程傳 初陰柔,又非中正,恐不能終其孚,故因其才而爲之戒。二雖陰柔而得中正, 集說 胡氏瑗曰:君子之進,不可自媒。以苟媚其君,而幸其時之寵榮也。是故君子進用,必須有道。六二以陰居陰,履得其中,又上應九五中正之君,必待其君援引於己,然後往之,此所以得“吉”而“無咎”也。“孚”,信也。“禴”,薄祭也。君子之進,必在乎誠信相交,心志相接。當萃聚之時,誠信既著,心志既通,則可以不煩外飾,其道得行矣。孚信中立,則雖禴之薄祭,亦可通於神明也。
張子曰:能自持不變,引而後往,“吉”乃“無咎”。凡言“利用禴”,皆誠素著自於幽明之際。
王氏宗傳曰:彖以“用大牲”爲“吉”,而六二以“用禴”爲利,何也?備物者,王者所以隨其時。“有孚”者,人臣所以通乎上。
案 彖言“利見大人”,九五者卦之大人也。六二應之,得見大人之義矣。然見大人者,聚必以正,故必,待其引而從之,乃”吉”而“無咎”。蓋聚而不正,則不亨也。
“孚乃利用禴”者,言相聚之道,以誠爲本,苟有明信,雖用禴可祭矣,況大牲乎,亦根卦義而反其辭也。《易》曰:可用汲,王明並受其福。《傳》曰:在下位,不援上。此引字是汲引之引,非援引之引。
六三,萃如嗟如,無攸利,往無咎,小吝。
本義 六三陰柔,不中不正,上無應與,欲求萃於近而不得,故“嗟如”而無所利。
唯往從於上,可以“無咎”。然不得其萃,困然後往,復得陰極無位之爻,亦小可羞矣。
戒佔者當近舍不正之強援,而遠結正應之窮交,則“無咎”也。
程傳 二陰柔不中正之人也,求萃於人,而人莫與,求四則非其正應,又非其類,是以不正爲四所棄也。與二則二自以中正應五,是以不正爲二所不與也。故欲“萃如”,則爲人棄絕而“嗟如”,不獲萃而嗟恨也。上下皆不與,無所利也。唯往而從上六,則得其萃,爲“無咎”也。三與上雖非陰陽正應,然萃之時,以類相從,皆以柔居一體之上,又皆無與,居相應之地,上覆處說順之極,故得其萃而“無咎”也。易道變動無常,在人識之,然而小吝,何也?三始求萃於四與二,不獲而後往從上六。人之動爲如此,雖得所求,亦可小羞吝也。
集說 吳氏澄曰:與二陰萃於下,而上無應,故嗟嘆不得志。雖無應而比近九四之 俞氏琰曰:《萃》之時“利見大人”,三與五非應非比,而不得其萃,未免有嗟嘆之聲,則“無攸利”矣。既曰“無攸利”,又曰“往無咎”,三與四比,則其往也。舍四可乎,三之從四,四亦巽而受之,故“無咎”。第無正應,而近比於四,所聚非正,有此小疵耳。
案 以《象傳》觀之,吳氏俞氏之說是也。易例三四隔體,無相從之,義,然亦有以時義而相從者,《隨》三之“系丈夫”,及此爻是也。其不正而亦以時義相從者,《豫》三《鹹》三是也。皆因九四有主卦之義者故然。
九四,大吉,無咎。
本義 上比九五,下比衆陰,得其萃矣。然以陽居陰不正,故戒佔者必“大吉”,然後得“無咎”也。
程傳 四當《萃》之時,上比九五之君,得君臣之聚也。下比下體羣陰,得下民之聚也:得上下之聚,可謂善矣。然四以陽居陰,非正也。雖得上下之聚,必得“大吉”,然後爲“無咎”也。“大”爲周遍之義,無所不周,然後爲大,無所不正,則爲“大吉”,“大吉”則“無咎”也。夫上下之聚,固有不由正道而得者,非理枉道而得君者,自古多矣。非理枉道而得民者,蓋亦有焉:如齊之陳恆,魯之季氏是也。然得爲“大吉”乎,得爲“無咎”乎,故九四必能“大吉”,然後爲“無咎”也。
集說 房氏喬曰:“大吉”謂匪躬盡瘁,始終無玷,可免專民之咎,有謂立大功可免咎者非也。
項氏安世曰:無尊位而得衆心,故必“大吉”而後可以“無咎”。如《益》之初九,在下位而任厚事,亦必“元吉”而後可以“無咎”也。
胡氏炳文曰:《比》卦五陰,皆比五之一陽,《萃》四陰,皆聚歸五與四之二陽。五日“萃有位”,以見四之萃非有位也。無尊位而得衆心,非“大吉”安能“無咎”。
九五,萃有位,無咎,匪孚,元永貞,悔亡。
本義 九五剛陽中正,當《萃》之時而居尊,固“無咎”矣。若有末信,則亦修其“元永貞”之德而“晦亡”矣。戒佔者當如是也。
程傳 九五居天下之尊,萃天下之衆,而君臨之,當正其位,修其德,以陽剛居尊位稱其“位”矣。爲有其位矣,得中正之道,無過“咎”也。如是而有不信而未歸者,則當自反以修其“元永貞”之德,則無思不服,而“悔亡”矣。“元永貞”者,君之德,民所歸也。故比天下之道,與萃天下之道,皆在此三者。王者既有其位,又有其德,中正無過咎,而天下尚有未信服歸附者。蓋其道未光大也,“元永貞”之道未至也,在修德以來之。如苗民逆命,帝乃誕敷文德,舜德非不至也。蓋有遠近昏明之異,故其歸有先後。既有未歸,則當修德也。所謂德,“元永貞”之道也。“元”,首也,長也。爲君德首出庶物君長羣生,有尊大之義焉,有主統之義焉。而又恆永貞固,則通於神明,光 集說 王氏宗傳曰:五,《萃》之主也。當萃之時,爲萃之主,莫大於有其位,尤莫大於有其道。有是位而無是道,則天下不我信者,亦衆矣、故曰“匪孚”。謂天下之人,容有言曰:上之人但以位而萃我也,而其道則未至也,故必“元永貞”而後“悔亡”。
《朱子語類》:問:九五以陽剛中正,當萃之時,而居尊位,安得又有“匪孚”?曰:此言有位而無德,則雖萃而不能使人信,故人有不信,當修其“元永貞”之德,而後“悔亡”也。
案 萃九五,居尊以萃羣陰,與比略同。卦象澤上於地,與比象亦略同也,故其“元永貞”之辭亦同。“元永貞,悔亡”,即所謂“原筮,元永貞,無咎”也。
上六,齎諮涕淡,無咎。
本義 處《萃》之終,陰柔無位,求萃不得,故戒佔者必如此,而後可以“無咎”也。
程傳 六,說之主。陰柔小人,說高位而處之,天下孰肯與也。求萃而人莫之與,具窮至於“齎諮”而“涕洟”也。“齎諮”,諮嗟也。人之絕之,由己自取,又將誰咎。
爲人惡絕,不知所爲,則隕穫而至嗟涕,真小人之情狀也。
集說 方氏應祥曰:此爻照“後夫兇”看,《比》之上六,以比之最後而兇。《萃》之上六,亦以萃之最後而有未安者。故其憂懼若此,此正所謂孤臣孽子也。
黃氏淳耀曰:上乃孤孽之臣子也。《萃》極將職,而不得所萃,乃不得於君親者。“齎諮涕洟”四字,乃極言怨艾求萃之情,故終得萃而“無咎”。
案 方氏黃氏之說得之,蓋不止孤臣孽子,乃放臣屏子之倫也,方氏以比上相照亦是。然《比》上直曰“兇”,此則“齎諮涕演”而“無咎”者,《比》彖有“後夫兇”之辭,故遂以上六當之。此彖有“利見大人”之辭,正與《蹇》卦同例,故尚有積誠求萃之理也。
升.坤上.巽下程傳 《升序卦》:“萃者聚也,聚而上者謂之升,故受之以升。”物之積聚而益高大,聚而上也,故爲《升》,所以次於《萃》也。爲卦坤上巽下,木在地下,爲地中生木,木生地中,長而益高,爲升之象也。
升,元亨,用見大人,勿恤,南征吉。
本義 “升”,進而上也。卦自《解》來,柔上居四,內巽外順,九二剛中而五應之,是以其佔如此。“南征”,前進也。
程傳 “升”者,進而上也。升進則有亨義,而以卦才之善,故“元亨”也。用此 集說 代氏淵曰:尊爻無此人,故不雲“利見”。
案 卦直言“元亨”而無他辭者,《大有》、《鼎》也。雖有他辭而非戒辭者。《升》也。歷選易卦,唯此三者,蓋《大有》與《比》相似。然所比者陰也,民也。所有者陽也,賢也。《鼎》與《井》相似,然“往來井井”者,民也。“大烹以養”者,賢也。《升》與《漸》相似,然《漸》者,賢之有所需待而進者也。《升》者,賢之無所阻礙而登者也。《易》道莫大於尚賢,而賢人得時之卦,莫盛於此三者。故其彖皆曰“元亨”,而無戒辭也,不曰“利見大人”而曰“用見”,代氏之說得之。
初六,允升,大吉。
本義 初以柔順居下,巽之主也,當升之時,巽於二陽,佔各如之,則信能升而“大吉”矣。
程傳 初以柔居巽體之下,又巽之主。上承於九二之剛,巽之至者也。二以剛中之德,上應於君,當升之任者也。“允”者,信從也。初之柔巽,唯信從於二,信二而從之同升,乃“大吉”也。二以德言則剛中,以力言則當任,初之陰柔又無應搔,不能自升,從於剛中之賢以進,是由剛中之道也,吉孰大焉。
集說 王氏申子曰;以柔而升,升之義也。初以柔居下,即木之升言之,乃木之根,故信其升之必達,而獲“大吉”也。
何氏楷曰:初六巽主居下,猶木之根也。而得地氣以滋之,其升也允矣。所以爲升者巽也,所以爲巽者初也,“大吉”孰如之。
案 此“允升”允字,當與《晉》之“衆允”同義。蓋不獲上信友,不可以升進也,然《晉》三言衆允,《升》初遂言“允升”,則王氏何氏巽主木根之說是也。
九二,孚乃利用禴,無咎。
本義 義見《萃》卦。
程傳 二陽剛而在下,五陰柔而居上,夫以剛而事柔,以陽而從陰,雖有時而然,非順道也。以暗而臨明,以剛而事弱,若黽勉於事勢。非誠眼也。上下之交,不以誠,其可以久乎,其可以有爲乎。五雖陰柔,然居尊位,二雖剛陽,事上者也。當內存至誠,不假文飾於外,誠積於中,則自不事外飾,故曰“利用禴”,謂尚誠敬也。自古剛強之臣,事柔弱之君,未有不爲矯飾者也。“禴”,祭之簡質者也。雲“孚乃”,謂既孚乃宜不用文飾,專以其誠感通於上也,如是則得“無咎”。以剛強之臣,而事柔弱之君,又當升之時,非誠意相交,其能免於咎乎。
集說 張氏清子曰:《萃》六二以中虛爲“孚”,而與九五應。《升》九二以中實爲“孚”,而與六五應。二爻虛實雖殊,其孚則一也。孚則雖用禴而亦利,故二爻皆曰“孚乃利用禴”,《彖》言“剛中而應”,指此爻也。
案 升晉之時,以柔爲善。二剛而亦利者,以其中也。剮中有應,是見大人者也, 九三,升虛邑。
本義 陽實陰虛,而坤有國邑之象。九三以陽剛當升時,而進臨於坤,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三以陽剛之才,正而且巽,上皆順之,復有援應,以是而升。如入無人之邑,孰御哉。
案 諸爻皆有吉利之佔,三獨無之,則“升虛邑”者,但言其勇於進而無所疑畏耳。
方升之時,故無兇咎之辭。然終不如二五之中,初四之順也,九三過剛,與柔以時升之義反,故其辭非盡善。
六四,王用亨於岐山,吉,無咎。
本義 義見《隨》卦。
程傳 四柔順之才,上順君之升,下順下之進,已則止其所焉。以陰居柔,陰而在下,止其所也。昔者文王之居岐山之下,上順天子,而欲致之有道,下順天下之賢而使之升進,己則柔順謙恭,不出其位,至德如此,周之王業用是而亨也。四能如是,則“亨”而“吉”且“無咎”矣。四之才固自善矣,復有“無咎”之辭,何也?曰:四之才雖善,而其位當戒也。居近君之位,在升之時,不可復升,升則兇咎可知,故云如文王則“吉”而“無咎”也。然處大臣之位,不得無事於升,當上升其君之道,下昇天下之賢,已則止其分焉。分雖當止,而德則當升也,道則當亨也。盡斯道者其唯文王乎。
案 卦義柔以時升,六四初交上體,又位在巽坤之間,有“南征”之象。迫近尊位,有見大入之義,是爻之合於卦義者也,在己者,用之以見大人則吉。爲大人者,用之以享神明則宜。與《隨》上之義同,皆言王用此人,以享于山川也。不曰“西山”,而曰“岐山”,避彖辭“南征”之文。先儒或言岐山在周西南。
六五,貞吉,升階。
本義 以陰居陽,當升而居尊位,必能正固,則可以得言而升階矣。“階”,升之易者。
程傳 五以下有剛中之應,故能居尊位而吉。然質本陰柔,必守貞固,乃得其吉也。
若不能貞固,則信賢不篤,任賢不終,安能吉也。階所由而升也,任剛中之賢,輔之而升,猶登進自階,言有由而易也。指言九二正應,然在下之賢,皆用升之階也。能用賢,則匯升矣。
集說 李氏元量曰:“貞吉升階”,升而有序,故以階言之,謂賓主以揖遜而升者也。
王氏宗傳曰:《彖傳》柔以時升,蓋謂五也。
熊氏良輔曰:以順而升,如歷階然。
案 升至五而極,居坤地之中,亦有“南征”之象焉,乃卦之主也。不取君象,但 上六,冥升,利於不息之貞。
本義 以陰居升極,昏冥不已者也。佔者遇此,無適而利,但可反其不已於外之心,施之於不息之正而已。
程傳 六以陰居升之極,昏冥於升,知進而不知止者也,其爲不明甚矣。然求升不已之心,有時而用於貞正而當刁;息之事,則爲宜矣。君于于貞正之德,“終曰乾乾”,“自強不息”。如上六不已之心,用之於此,則利也。以小人貪求無已之心,移於進德。
則何善如之。
集說 石氏介曰:已在升極,是昧於升進之理。若能知時消息,但自消退,不更求進,乃利也。
徐氏之樣曰:《豫》上樂極,故”冥豫”。《升》上進極,故“冥升”。
案 “冥升”與“晉其角”之義同,皆進而不能退者也。以其剛也,故曰“角”。
以其柔也,故曰“冥”。”利於不息之貞”,其戒亦與“維用伐邑”之義同,皆勤於自治,不敢以盛滿自居者也。以其剛也,故曰“伐邑”。以其柔也,故曰“不息之貞”。
困.兌上.坎下程傳 《困序卦》:“升而不已必團,故受之以困。”升者,自下而上,自下升上,以力進也,不已必困矣,故《升》之後受之以《困》也。困者,憊乏之義。爲卦兌上而坎下,水居澤上,則澤中有水也,乃在澤下?枯涸無水之象,爲睏乏之義。又兌以陰在上,坎以陽居下,與上六在二陽之上,而九二陷於二陰之中,皆陰柔掩於陽剛,所以爲困也。君子爲小人所掩蔽,窮困之時也。
困,亨,貞,大人吉,無咎,有言不信。
本義 “困”者,窮而不能自振之義。坎剛爲兌柔所掩,九二爲二陰所掩,四五爲上六所掩,所以爲困,坎險兌說,處險而說,是身雖困而道則“亨”也。二五剛中,又有“大人”之象。佔者處困能亨,則得其正矣,非大人其孰能之,故曰“貞”。又曰“大人”者,明不正之小人不能當也。“有言不信”,又戒以當務晦默,不可尚口,益取窮困。
程傳 如卦之才,則困而能亨,且得貞正,乃大人處困之道也,故能“吉”而“無咎”。大人處困,不唯其道自吉,樂天安命,乃不失其吉也。況隨時善處,復有裕乎,“有言不信”,當困而言,人誰信之。
集說 孔氏穎達曰:“困”者,窮厄委頓之名,道窮力竭,不能自濟,故名爲《困》。
案 “困亨”者,非謂處困而能亨也。蓋困窮者,所以動人之心,忍人之性,因屈以致伸,有必通之理也。然唯守正之大人,則能進德於困,而得其所以可通者爾,豈小人之所能乎。困者,君子道屈之時也,屈則不伸矣。“有言不信”,信字疑當作伸字解,蓋有言而動見沮抑,乃是困厄之極,不特,人疑之而不信也。《夬》卦“聞言不信”,己不信人之言也。而夫子以聰不明解之,以信字對聰字,則信字當爲疑信之信。此卦“有言不信”,人不行豈之言也。而夫子以尚口乃窮解之,以信字對窮字,則信字當爲屈伸之伸。
初六,臀困於株木,入於幽谷,三歲不覿。
本義 “臀”,物之底也。“困於株木”,傷而不能安也。初六以陰柔處困之底,居暗之甚,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六以陰柔處於至卑,又居坎險之下,在困不能自濟者也,必得在上剛明之人爲援助,則可以濟其困矣。初與四爲正應,九四以陽而居陰爲不正,失剛而不中,又方困於陰掩,是惡能濟人之困。猶“株木”之下,不能蔭覆於物。“株木”,無枝葉之木也。
四,近君之位,在它卦不爲無助,以居困而不能庇物,故爲”株本”。“臀”,所以居也。
“臀困於株木”,謂無所庇而不得安其居,居安則非圍也。“入於幽谷”,陰柔之人,非能安其所遇。既不能免於團,則益迷暗妄動,入於深困。“幽谷”,深暗之所也。方益人於困,無自出之勢,故於至“三歲不覿”,終困者也。“不覿”,不遇其所亨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初六在坎下,故爲“入於幽谷”,即坎初爻入於坎陷也。
張氏清子曰:人之體行則趾爲下,坐則臀爲下,初六困而不行,此坐困之象也。
案 《詩》雲:出於幽谷,遷於喬木。初不能自遷於喬木,而唯坐困株木之下,則有愈入於幽谷而已。陰柔處困之最下,故其象如此。在人則卑暗窮陋,而不能自拔者。
言“臀”者,況其坐而不遷也。
九二,困於酒食,朱紱方來,利用亨祀,徵兇,無咎。
本義 “困於酒食”,厭飫苦惱之意。“酒食”人之所欲,然醉飽過宜,則是反爲所困矣。“朱紱方來”,上應之也。九二有剛中之德,以處困時,雖無兇害,而反困於得其所欲之多,故其象如此,而其佔利以享祀。若徵行則非其時,故“兇”,而於義爲“無咎”也。
程傳 “酒食”人所欲,而所以施惠也。二以剛中之才,而處困之時,君子安其所遇,雖窮厄險難,無所動其心,不恤其爲困也。所困者唯困於所欲耳,君子之所欲者,澤天下之民,濟天下之困也。二未得遂其欲,施其惠故爲“困於酒食”也。大人君子懷 集說 石氏介曰:“朱紱”,祭服,謂可衣朱紱而享宗廟也。“徵兇”,既在險中,何可以行。“無咎”,以其居陽明之德,可以“無咎”。
案 小人以身窮爲困,君子以道窮爲困。卦之三陽,所謂君子也。所困者,非身之窮,乃道之窮也,故二五則“紱”服榮於躬,四則“金車”寵於行。然而道之不通,則其榮寵也,適以爲困而已矣。然榮寵亦非無故而來,神明之意,必有在焉。唯竭誠以求當神明之意,則終有通時矣。故雖當《困》之時,“徵行”必“兇”,而其要“無咎”也。
“用享祀”者,謂服此“朱紱”。用此酒食以享之,喻所得之爵祿,不敢以之自奉,而以爲竭誠盡職之具也。《書》曰:予不敢宿,則禋於文王武王,意義相近。
六三,困於石,據於蒺藜,入於其宮,不見其妻,兇。
本義 陰柔而不中正,故有此象,而其佔則兇。“石”,指四。“蒺藜”,指二。“宮”謂三,而妻則六也。其義則《繫辭》備矣。
程傳 六三以陰柔不中正之質,處險極而用剛,居陽用剛也,不善處困之甚者也。
“石”,堅重難勝之物。“蒺藜”,刺不可據之物。三以剛險而上進,則二陽在上,力不能勝,堅不可犯,益自困耳,“困於石”也。以不善之德,居九二剛中之上,其不安猶藉刺,“據於蒺藜”也。進退既皆益困,欲安其所,益不能矣。“宮”,其居所安也。“妻”,所安之主也。知進退之不可,而欲安其居,則失其所安矣。進退與處皆不可,唯死而已,其兇可知。《繫辭》曰:“非所困而困焉,名必辱,非所據而據焉,身必危,既辱且危,死期將至,妻其可得見邪。”二陽不可犯也,而犯之以取困,是非所困而困也。名辱,其事惡也。三在二上,固爲據之,然苟能謙柔以下之,則無害矣。乃用剛險以乘之,則不安而取困,如據蒺藜也,如是,死期將至。所安之主,可得而見乎?案 三陰皆非能處困者,初在下,坐而困者也。三居進退之際,行而困者也。傷於外者,必反其家,而又無所歸,甚言妄行取困,其極如此。
九四,來徐徐,困於金車,吝,有終。
本義 初六,九四之正應,九四處位不當,不能濟物,而初六方困於下,又爲九二。
所隔,故其象如此。然邪不勝正,故其佔雖爲可“吝”,而必有終也。“金車”爲九二,象未詳,疑坎有輪象也。
集說 胡氏瑗曰:“徐徐”者,舒緩不敢決進也。
案 “來徐徐”者,喻君子當困時,不欲上進也。“困於金車”者,招我以車,不容不來也,如是則可羞吝矣。然上近九五之剛中止,乃卦所謂大人者,與之同德,終有亨道。
九五,劓刖,困於赤紱,乃徐有說,利用祭祀。
本義 “劓刖”者,傷於上下。下既傷,則赤紱無所用而反爲困矣。九五當《困》之時,上爲陰掩,下則乘剛,故有此象。然剛中而說體,故能遲久而有說也。佔具象中,又利用祭祀,久當獲福。
程傳 截鼻曰“劓”,傷於上也、去足爲“刖”,傷於下也。上下皆掩於陰,爲其傷害,“劓刖”之象也。五,君位也。人君之困,由上下無與也。“赤紱”,臣下之服,取行來之義,故以紱言。人君之困,以天下不來也。天下皆來,則非困也。五雖在困,而有剛中之德,下有九二剛中之賢,道同德合,徐必相應而來,共濟天下之困,是始困而徐有喜說也,“利用祭祀”,祭祀之事,必致其誠敬而後受福。人君在田時,宜念天下之困,求天下之賢,若祭祀然。致其誠敬,則能致天下之賢,濟天下之困矣。五與二同德,而云上下無與,何也?曰:陰陽相應者,自然相應也,如夫婦骨肉分定也。五與二皆陽爻。以剛中之德同而相應,相求而後合者也,如君臣朋友義合也。方其始困,安有上下之與。有與則非困,故徐合而後有說也。二雲“享祀”,五雲“祭祀”,大意則宜用至誠,乃受福也。祭與祀享,泛言之則可通。分而言之,祭天神,祀地示,享人鬼。五君位言祭,二在下言享,各以其所當用也。
集說 王氏應麟曰:《困》九五日“利用祭祀”,李公晦謂明雖困於人,而幽可感於神,豈不以人不能知,而鬼神獨知之乎。愚謂孔子云:知我者其天乎。韓子云:唯乖於時,乃與天通,不求人知而求天知,處困之道也。
案 九五不敢君象,但取位高而益困者耳。其象與九二同,但二則“朱紱”方將來,五則高位而已“困於赤紱”矣。“乃徐有說”者,五兌體,故能從容以處之而有餘裕也。
“利用祭祀”之義,亦與二同。
上六,困於葛藟,於臲卼,曰動悔,有悔,徵吉。
程傳 物極則反,事極則變,困既極矣,理當變矣。“葛藟”,纏束之物。“臲卼”,危動之狀。六處困之極,爲困所纏束,而居最高危之地,“困於葛藟”與“臲卼”也。“動悔”,動輒有悔,無所不困也。“有悔”,咎前之失也。曰,自謂也,若能曰如是動皆得悔,當變前之所爲有悔也。能悔則往而得吉也,困極而徵,則出於困矣,故“吉”。三以陰在下卦之上而兇,上居一卦之上而無兇,何也?曰三居剛而處險,困而用剛險,故兇,上以柔居說,唯爲困極耳。困極則有變困之道也,《困》與《屯》之上皆以無應居卦終,《屯》則“泣血漣如”,《困》則“有悔徵吉”,《屯》險極而《困》說,體故也。
以說順進,可以離乎困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此《彖》所謂“尚口乃窮也”。若能斷“葛藟”而不牽,辭“臲卼”而不居,行而去之,“吉”孰加焉。
《易》氏祓曰:陽剛不可終囤,而二四五皆不言吉,陰柔未免乎困,而上獨言“吉”者,《困》極則變,如《否》之有《泰》,雖險而終濟也。
徐氏幾曰:“震無咎者存乎悔”,困已極矣。“有悔”則可出困而“徵吉”,困窮而通,其謂是夫。
吳氏曰慎曰:困非自己致而時勢適逢者,則當守其剛中之德,是謂困而不失其所亨也。其道主於貞,若困由己之柔暗而致者,則當變其所爲,以免於困也。其道主於悔,學者深察乎此,則處《困》之道,異宜而各得矣。
案 處困貴於說,而上說之主也,故雖當困極而尚有徵吉之佔,異乎初與三之坐困行塞者也。然而兌主,則又有尚口之象,尚口則支離繳繞,如“困於葛藟”然,將且“臲卼”不安,而失其所爲說矣,故必悔悟而離去之則“吉”。
總論 龔氏煥曰:卦以柔掩剛而爲《困》,主乎陽而言也。而陰之困爲尤甚,《彖傳》曰:“困而不失其所亨,其唯君子乎”,三剛爻之謂矣。
井.坎上.巽下程傳 《井序卦》:“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承上升而不已必困爲言,謂上升不已而困,則必反於下也,物之在下者莫如井,《井》所以次《困》也。爲卦坎上巽下,坎,水也,巽之象則木也,巽之義則入也。木,器之象,木入於水下而上乎水,汲井之象也。
井,改邑不改井,無喪無得,往來井井,汔至,亦未繘井,羸其瓶,兇。
本義 “井”者,穴地出水之處,以巽木入乎坎水之下、而上出其水,故爲《井》。
“改邑不改井”,故“無喪無得”,而“往”者“來”者,皆“井”其“井”也。“汔”,幾也。“繘”,綆也。“羸”,敗也。汲井幾至,未盡綆而敗其瓶,則“兇”也,其佔爲事仍舊無得,喪而又當敬勉,不可幾成而敗也。
程傳 井之爲物,常而不可改也。邑可改而之它,井不可遷也,故曰“改邑不改井”。
汲之而不竭,存之而不盈,“無喪無得”也。至者皆得其用,“往來井井”也。“無喪無得”,其德也常。“往來井井”,其用也周。常也,周也,《井》之道也。“汔”,幾也。“繘”,綆也。井以濟用爲功,幾至而未及用,亦與未下繘於井同也。君子之道貴乎有成,所以五穀不熟,不知荑稗。掘井九仞而不及泉,猶爲棄井。有濟物之用而未及物,猶無有也,羸敗其瓶而失之,其用喪矣,是以“兇”也。“羸”,毀敗也。
集說 鄭氏康成曰:井以汲人,水無空竭,猶人君以政教養天下,惠澤無窮也。
邱氏富國曰:“改邑不改井”,井之體也。“無喪無得”,井之德也。”往來井井”,井之用也,此三句言井之事。“汔至,亦未繘井”,未及於用也。“羸其井”,失其用也,此二句言汲井之事。
案 “改邑不改井”句,解說多錯。文意蓋言所在之邑,其井皆無異制。如諸葛孔明行軍之處,千井齊甃者。以喻王道之行,國不異政,家不殊俗也。“無喪無得”,則言井無盈涸,以喻道之可久。“往來井井”,則言所及者多,以喻道之可大。此三句皆言井,在人事則王者養民之政是也。然井能澤物,而汲之者器。政能養民,而行之者人。無器則水之功不能上行,無人則王者之澤不能下究。故汔至以下,又以汲井之事言之。
初六,井泥不食,舊井無禽。
程傳 井與鼎皆物也,就物以爲義,六以陰柔居下,上無應援,無上水之象,不能濟物,乃井之不可食也。井之不可食,以泥汙也。在井之下,有“泥”之象。井之用,以其水之養人也,無水則舍置不用矣。井水之上,人獲其用,禽鳥亦就而求焉。舊廢之井,人既不食,水不復上,則禽鳥亦不夏往矣,蓋無以濟物也。井本濟人之物,六以陰居下,無上水之象,故爲“不食。”井之不食,以“泥”也。猶人當濟物之時,而才弱無援,不能及物,爲時所舍也。
集說 王氏弼曰:最在井底,上又無應,沈滯滓穢,故曰“井泥不食”也。井泥而不可食,則是久井不見渫治者也。久井不見揲治,禽所不響,而況人乎。
蔡氏清曰:井以陽剛爲泉,而初六則陰柔也,故爲“井泥”,爲“舊井”。井以上出爲功,而初六則居下,故爲“不食”,爲“無禽”。
九二,井谷射鮒,甕敝漏。
本義 九二剛中,有泉之象,然上無正應,下比初六,功不上行,故其象如此。
程傳 二雖剛陽之才而居下,上無應而比於初,不上而下之象也。井之道,上行者也。澗谷之水,則旁出而就下。二居井而就下,失井之道,乃井而如谷也。井上出,則養人而濟物。今乃下就污泥,注於鮒而已。“鮒”,或以爲蝦,或以爲蟆,井泥中微物耳。
“射”,注也,如谷之下流注於鮒也。“甕敝漏”,如甕之破漏也。陽剛之才,本可以養人濟物,而上無應援,故不能上而就下,是以無濟用之功。如水之在甕,本可爲用,乃破敝而漏之,不爲用也。《井》之初二無功,而不言悔咎,何也?曰失則有悔,過則爲咎,無應援而不能成用,非悔咎乎?居二比初,豈非過乎?曰:處中非過也,不能上由無援,非以比初也。
集說 張氏振淵曰:以井言,則爲“井谷”之泉,僅下注於鮒。以汲井言,則爲敝壞之甕,水反漏於下也。
案 “井谷”者,井中出水之穴竅也。井能出水,則非泥井也。而其功僅足以射“鮒”者,上無汲引之人,如瓶甕之敝漏然,則不能自濟於人用也決矣。在卦則以《井》喻政,以汲之者,喻行政之人,在爻則下體以井喻材德之士,汲之者喻進用之君,上體以井喻德位之君,汲之者喻被澤之衆,三義相因而取喻不同。
九三,井渫不食,爲我心惻,可用汲,王明,並受其福。
本義 “諜”,不停污也。“井渫不食”而使人“心惻”,“可用汲”矣。“王明”,則汲井以及物,而施者受者“並受其福”也。九三以陽居陽,在下之上,而未爲時用,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三以陽剛居得其正,是有濟用之才者也。在井下之上,水之清潔可食者也。
井以上爲用,居下未得其用也。陽之性上,又志應上六,處剛而過中,汲汲於上進,乃 集說 蔡氏清曰:“爲我心惻”,“我”指旁人,所謂行惻也,非謂九三自惻也。“可用汲”,帶連“王明並受其福”,皆側之之辭也。
案 不曰“明王”而曰“王明”,乃惻者祈禱之辭。言王若明,則吾儕“並受其福”矣。
六四,井甃,無咎。
本義 比六居四,雖得其正,然陰柔不泉,則但能修治而無及物之功,故其象爲“井甃”,而佔則“無咎”。佔者能自修治,則雖無及物之功,而亦可以“無咎”矣。
程傳 四雖陰柔而處正,上承九五之君,纔不足以廣施利物,亦可自守者也,故能修治則得“無咎”。“甃”,砌累也,謂修治也”。四雖才弱不能廣濟物之功,修治其事,不至於廢可也。若不能修治,廢其養人之功,則失並之道,其咎大矣。居高位而得剛陽中正之君,但能處正承上,不廢其事,亦可以免咎也。
集說 邱氏富國曰:三在內卦,渫井內以致其潔。四在外卦,甃井外以御其污,蓋不渫則污者不潔,不甃則潔者易污。
來氏知德曰:六四陰柔得正,近九五之君,蓋修治其井,以瀦蓄九五之“寒泉”者也。佔者能修治臣下之職,則可以因君而成井養之功,斯“無咎”矣。
九五,井冽寒泉食。
本義 “冽”,潔也。陽剛中正,功及於物,故爲此象。佔者有其德,則契其象也。
程傳 五以陽剛中正居尊位,其才其德,盡善盡美,“井冽寒泉食”也。“冽”,謂甘潔也,井泉以寒爲美,甘潔之寒泉,可爲人食也,於井道爲至善也。然而不言吉者,井以上出爲成功,未至於上,未及用也,故至上而後言“元吉”。
集說 易氏祓曰:三與五皆泉之潔者,三居甃下,未汲之泉也,故曰“不食”。五出乎甃,已汲之泉也,故言“食”。
上六,井收勿幕,有孚元吉。
本義 “收”,汲取也,晁氏雲:“收”,鹿盧收繘者也,亦通。“幕”,蔽覆也。“有孚”,謂其出有源而不窮也。井以上出爲功,而坎口不掩,故上六雖非陽剛,而其象如此。然佔者應之,必“有孚”乃“元吉”也。
程傳 井以上出爲用,居井之上,井道之成也。“收”,汲取也。“幕”,蔽覆也。取而不蔽,其利無窮,井之施廣矣大矣。“有孚”,有常而不變也。博施而有常,大善之吉也。夫體並之用,博施而有常,非大人孰能。它卦之終,爲極爲變,唯《井》與《鼎》, 案 “勿幕”,謂取之無禁,所謂往來井井者也。“有孚”,謂有源不窮,所謂“無喪無得”者也。此爻得備卦之義者,巽乎水而上水,至此爻則上之極也。
總論 李氏過曰:初“井泥”,二“井谷”,皆廢井也。三“井渫”,則渫初之泥。
四“井甃”,則甃二之谷。既諜且甃,井道全矣。故五“井冽”而泉寒,上“井收”而“勿幕”,功始及物,而井道大成矣。
邱氏富國曰:先儒以三陽爲泉,三陰爲井,陽實陰虛之象也。九二言“井谷射鮒”,九三言“井諜不食”,九五言“井冽寒泉”。曰“射”,曰“渫”,曰“冽”,非泉之象乎。
初六言“井泥不食”,六四言“井甃無咎”,上六言“井收勿幕”。曰“泥”,曰“甓”,曰“收”,非井之象乎。以卦序而言,則二之“射”,始達之泉也。三之“渫”,已潔之泉也。五之“冽”,則可食之泉矣。初之“泥”,方掘之井也。四之“甃”,已修之井也。
上之“收”,則已汲之井矣。又以二爻爲一例,則初二皆在井下,不見於用,故初爲“泥”而二“爲谷”。三四皆在井中,將見於用,故三爲“諜”而四爲“甃”。五上皆在井上,而已見於用矣,故五言“食”而上言“收”也。
革.兌上.離下程傳 《革序卦》:“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井之爲物,存之則穢敗,易之則清潔,不可不革者也,故《井》之後受之以《革》也。爲卦兌上離下,澤中有火也,革,變革也,水火相息之物,水滅火,火涸水,相變革者也,火之性上,水之性下,若相違行,則睽而已,乃火在下,水在上,相就而相剋,相滅息者也,所以爲革也。又二女同居,而其歸各異,其志不同,爲不相得也,故爲革也。
革,巳曰乃孚,元亨,利貞,悔亡。
本義 “革”,變革也。兌澤在上,離火在下,火燃則水乾,永決則火滅。中少二女,合爲一卦,而少上中下,志不相得,故其卦爲《革》也。變革之初,人未之信,故必“巳日”而後信。又以其內有文明之德,而外有和說之氣,故其佔爲有所更革,皆大亨而得其正。所革皆當,而所革之“悔亡”也,一有不正,則所革不信不通,而反有悔矣。
程傳 “革”者,變其故也。變其故,則人未能遽信,故必“巳日“然後人心信從。
“元亨利貞悔亡”,弊壞而後革之,革之所以致其通也,故革之而可以大亨。革之而利於正道,則可久,而得去故之義,無變動之悔,乃‘悔亡”也。革而無甚益,猶可悔也,況反害乎,古人所以重改作也。
集說 李氏簡曰:“巳日”者,已可革之時也。先時而革,則人疑而罔孚,故“巳日乃孚”。“元亨利貞”者,謂窮則變,固有大通之道,而利於不失正也,正則其“悔亡” 何氏楷曰:“巳日”,即六二所謂“巳日”也。“乃孚”,即九三九四九五所謂“有孚”也。“悔亡”,即九四所謂“悔亡”也。所以雲“巳日”者。變革天下之事,不當輕遽,乃能孚信於人。“乃”,難辭也。下三爻,方欲革故而爲新,故有謹重不輕革之意。上三爻,則故者已革而爲新矣。九四當上下卦之交,正改命之時,故“悔亡”獨於九四見之。
即《彖傳》所云“革而當,其悔乃亡”也。
案 “巳日乃孚”,李氏何氏之說爲長。蓋卦辭爻辭,不應互異也。
初九,鞏用黃牛之革。
本義 雖當革時,居初無應,未可有爲,故爲此象。“鞏”,固也。“黃”,中色,“牛”順物。革所以固物,亦取卦名而義不同也。其佔爲當堅確固守,而不可以有爲。聖人之於變革,其謹如此。
程傳 變革,事之大也。必有其時,有其位,有其才,審慮而慎動,而後可以無悔。
九以時則初也,動於事初,則無審慎之意而有躁。《易》之象,以位則下也,無時無援而動於下,則有僭妄之咎,而無體勢之重,以纔則離體而陽也,離性上而剛體健,皆速於動也,其才如此,有爲則閃咎至矣。蓋剛不中而體躁,所不足者,中與順也,當以中順自固而無妄動則可也。“鞏”,局束也,革所以包束。“黃”,中色。“牛”,順物。“鞏用黃牛之革”,謂以中順之道自固,不妄動也。不雲吉凶,何也?曰:妄動則有兇咎,以中順自固,則不革而已,安得便有吉凶乎?集說 幹氏寶曰:在革之初,未可以動,故曰“鞏用黃牛之革”。
劉氏牧曰:下非可革之位,初非可革之時,要在固守中順之道,而不敢有革也。
呂氏大臨曰:初九當《革》之初,居下無位,比於六二,上無正應,雖有剛德,不當自任,唯結六二以自固,故“鞏用黃牛之革”。六二居中柔順,故曰“黃牛”,與《遯》六二同義。
龔氏煥曰:《易》言“黃牛之革”者二,《遯》之六二,居中有應,欲遯而不可遯者也。《革》之初九,在下無應,當革而不可革者也。所指雖殊,而意實相類。
案 更改之義,有取於《革》者。“革”,鳥獸之皮也。鳥獸更四時則皮毛改換,《堯典》“希革”“毛毨”之類是也。六爻取象於牛虎豹者以此,牛之皮至堅韌,難以更革者也。以之系物則固,故《遯》二之“執用”者似之。以之裹物則密,故《革》初之“鞏用”者似之。
六二,巳日乃革之,徵吉,無咎。
本義 六二柔順中正,而爲文明之主,有應於上,於是可以革矣。然必“巳日”然後革之,則“徵吉”而“尤咎”,戒佔者猶未可遽變也。
程傳 以六居二,柔順而得中正。又文明之主,上有剛陽之君,同德相應,中正則無偏蔽,文明則盡事理,應上則得權勢,體順則無違悖,時可矣,位得矣,纔是矣,處 集說 王氏宗傳曰:六二以中正之德,上應九五中正之君,當《革》之時,卦德所謂“巳日乃孚”是也。故曰“巳日乃革”之,“徵吉無咎”。
熊氏良輔曰:六二爲內卦之主,故卦辭之“巳日”,見之於此卦曰“巳日乃孚”。爻曰“巳日乃革”者,孚而後革也。
九三,徵兇,貞厲,革言三就,有孚。
本義 過剛不中,居離之極,躁動於革者也,故其佔有“徵兇貞厲”之戒。然其時則當革,故至於“革言三就”,則亦“有孚”而可革也。
程傳 九三以剛陽爲下之上,又居離之上而不得中,躁動於革者也,在下而躁於變革,以是而行,則有兇也。然居下之上,事苟當革,豈可不爲也。在乎守貞正而懷危懼,順從公論,則町行之不疑。“革言”,猶當革之論。“就”,成也,合也。審察當革之言,至於三而皆合,則可信也。言重慎之至能如是,則必得至當乃“有孚”也。己可信而衆所信也,如此則可以革矣。在革之時,居下之上,事之當革,若畏懼而不爲,則失時爲害。唯當慎重之至,不自任其剛明,審稽公論,至於三就而後革之,則無過矣。
集說 呂氏大臨曰:九三居下體之上,自初至三,遍行三爻,革之有漸,革道以成,故曰“革言三就”。至於三則民信之矣,故“有孚”。
龔氏煥曰:九三以過剛之才,躁動以往則兇。處當革之時,貞固自守則厲。唯於改革之言,詳審“三就”,則既無躁動之兇,又無固守之厲。得其時宜,所以可革也。
胡氏炳文曰:以其過剛也,故恐其徵而不已則兇。以其不中也,又恐其一於貞固,而失變革之義則厲。故必革之言至於“三就”。審之屢,則“有孚”而可革矣。
九四,悔亡,有孚改命,吉。
本義 以陽居陰故有“悔”,然卦已過中,水火之際,乃革之時,而剛柔不偏,又革之用也,是以“悔亡”。然又必“有孚”然後革,乃可獲“吉”。明佔者有其德而當其時,又必有信,乃“悔亡”而得“吉”也。
程傳 九四,革之盛也。陽剛,革之才也。離下體而進上體,革之時也。居水火之際,革之勢也。得近君之位,革之任也。下無系應,革之志也。以九居四,剛柔相際,革之用也。四既具此,可謂當革之時也。事之可悔而後革之,革之而當,其“悔”乃“亡”也。革之既當,唯在處之以至誠,故“有孚”則“改命”吉。“改命”,改爲也,謂革之也。既事當而弊革,行之以誠,上信而下順,其吉可知。四非中正而至善何也?曰:唯其處柔也,故剛而不過,近而不逼,順承中正之君,乃中正之人也。易之取義無常也, 集說 虞氏翻曰:將革而謀謂之言,革而行之謂之命。
陸氏希聲曰:革而當,故“悔亡”也。爲物所信,則命令不便於民者,可改易而獲“吉”。
劉氏牧曰:成《革》之體,在斯一爻,且自初至三,則革道已成,故下三爻皆以革字著於爻辭。至於四,則唯曰“悔亡,有孚,改命吉”也。
《朱子語類》:問:《革》下三爻,有謹重難改之意,上三爻則革而善,蓋事有新故,下三爻則故事也。未變之時,必當謹審於其先,上三爻則變而爲新事矣。曰:然,《乾》卦到九四爻,謂乾道乃革,也是到這處方變。
胡氏炳文曰:自三至五,皆言“有孚”,三議革而後孚,四“有孚”而後改,深淺之序也。五“未佔”而“有孚”,積孚之素也。
九五,大人虎變,未佔有孚。
本義 “虎”,大人之象。“變”,謂希革而毛毨也。在大人則自新新民之極,順天應人之時也。九五以陽剛中正爲革之主,故有此象。佔而得此,則有此應,然亦必自其未佔之時,人已信其如此,乃足以當之耳。
程傳 九五以陽剛之才,中正之德,居尊位,大人也。以大人之道,革天下之事,無不當也,無不時也,所過變化,事理炳著。如虎之文采,故云“虎變”。龍虎,大人之象也。變者事物之變。曰虎何也?曰:大人變之,乃大人之變也。以大人中正之道變革之,炳然昭著,不待佔決,知其至當,而天下必信也。天下蒙大人之革,不待佔決,知其至當而信之也。
集說 鄭氏汝諧曰:《革》之道久而後信,五與上,其革之成乎。五陽剛中正,居尊而說體,盡革之美,是以“未佔”而“有孚”也,其文曉然見於天下,道德之威,望而可信,若卜筮罔不是孚,虎變之謂也”。
龔氏煥曰:《革》以孚信爲主,故彖與三四皆以孚爲言,至五之“未佔有孚”,則“不言而信”,而無以復加矣。
上六,君子豹變,小人革面,徵兇,居貞吉。
本義 《革》道已成,君子如豹之變,小人亦革而以聽從矣。不可以往,而居正則“吉”。變革之事,非得已者,不可以過,而上六之才,亦不可以有行也,故佔者如之。
程傳 《革》之終,革道之成也。“君子”,謂善人。良善則已從革而變,其著見若豹之彬蔚也:“小人”,昏愚難遷者。雖未能心化,亦革其面以從上之教令也。龍虎,大人之象。故“大人”雲“虎”,“君子”雲“豹”也。人性本善,皆可以變化。然有下愚,雖聖人不能移者,以堯舜爲君,以聖繼聖,百有餘年,天下被化,可謂深且久矣。而有苗有象,其來格烝又,蓋亦革面而已。小人既革其外,革道可以爲成也。苟更從而深治之。則爲已甚,已甚非道也,故至革之終而又徵則兇也。當貞固以自守,革至於極,而 集說 孔氏穎達曰:居《革》之終,變道已成,君子處之,雖不能同九五革命創制,如虎文之彪炳,然亦潤色鴻業,如豹文之蔚縟,故曰“君子豹變”也,“小人革面”者,但能變其顏面容色順上而已,革道已成,宜安靜守正,更有所“徵”則“兇”,居而守正則“吉”。
龔氏煥曰:九三與上六皆曰“徵兇”,而有“貞厲”“貞吉”之殊者。三之“徵兇”。
戒其不可妄動也。上之“徵兇”,謂事之已革者,不可復變也。三當革而末革,故守“貞”則“厲”。上已革而當守,故居“貞”則“吉”。三革道未成,上革道已成故也。
揚氏啓新曰:《革》道已成,非上六革之,有革之者也。上六特承其重熙累洽之後,治定功成之日耳。若九五則必堯舜湯武,乃足以當之。首創之君。開大型範,耳目一新。
若混沌初闢,其文疏朗闊大,繼體之後。則漸深邃遒密耳。周之頑民,既歷三紀,世變風移,則革面之謂。革而不守以貞,則所變者隨復變矣。天下事,未革患其不能革,既革患其不能守也,故戒以“居貞”。
案 五上兩爻相承,虎豹兩物相似。《程傳》以君子爲被王化之人,似不如孔氏楊氏以爲繼體守成之爲安也。如文武開基,肇造維新,豈非若虎之變而文采煥然者乎。成康繼世,禮明樂備,豈非若豹之變而文理繁密者乎。言君子雖稍別於大人,然革道必至此而後爲詳且備也。至“小人革面”,方以被王化者言之。所謂“革面”者,亦非但革其面而不能革心之謂。此卦以禽獸取義,凡禽獸之有靈性而近於人者,如猩猩猿猴之類,皆革其面,故以此爲民風丕變之喻爾。王道之行,則仁義成俗,而心亦無不革矣。不然,何以爲必世後仁乎!
總論 龔氏煥曰:初言“鞏用黃牛”,末可有革者也。二言“巳日乃革”,不可遽革者也。三言“革言三就”,謹審以爲革者也。皆革道之未成也。四言“有孚改命”,則事革矣。五言“大人虎變”,則爲聖人之神化矣。上言“君子豹變,小人革面”,則天下爲之丕變,而革道大成矣。
鼎.離上.巽下程傳 《鼎序卦》:“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鼎之爲用,所以革物也。變 鼎 元吉亨。
本義 “鼎”,烹飪之器,爲卦下陰爲足,二三四陽爲腹,五陰爲耳,上陽爲鉉,有鼎之象。又以巽木入離火而致烹飪,鼎之用也。故其卦爲鼎,下巽,巽也,上離爲目而五爲耳,有內巽順而外聰明之象。卦自巽來,陰進居五,而下應九二之陽,故其佔曰“元亨”。“吉”,衍文也。
程傳 以卦才言也,如卦之才,可以致“元亨”也,止當雲“元亨”,文羨“吉”字,卦纔可以致“元亨”,未便有“元吉”也。《彖》復止雲“元亨”,其羨明矣。
集說 易氏祓曰:《易》之渚卦皆言象,取諸物以名卦者,《鼎》與《井》而已。《井》以木巽水,《鼎》以木巽火,二卦以養人爲義,故皆以實象明之。
胡氏一桂曰:自“元亨”外無餘辭,唯《大有》與《鼎》。
案 上經《頤》卦言養道,曰聖人養賢以及萬民。然則王者之所當養,此兩端而已。
下經《井》言養,《鼎》亦言養,然井在邑里之間,往來行汲,養民之象也。《鼎》在朝廟之中,燕饗則用之,養賢之象也。養民者存乎政,行政者存乎人,是其得失未可知也,故《井》之彖猶多戒辭。至於能養賢,則與之食天祿,治天職,而所以養民者,在是矣,故其辭直曰“元亨”,與《大有》同。
初六,鼎顛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無咎。
本義 居《鼎》之下,鼎趾之象也。上應九四則“顛”矣。然當卦初,鼎未有實,而舊有否惡之積焉。因其顛而出之,則爲利矣。得妾而因得其子,亦由是也。此爻之象如此,而其佔“無咎”。蓋因敗以爲功,因賤以致貴也。
程傳 六在《鼎》下,“趾”之象也。上應於四,趾而向上,“顛”之象也。鼎覆則趾顛,趾顛則覆其實矣,非順道也。然有當顛之時,謂傾出敗惡以致潔取新,則可也。
故“顛趾”利在於“出否”,“否”,惡也。四近君大臣之位,初在下之人而相應,乃上求於下,下從其上也。上能用下之善,下能輔上之爲,可以成事功,乃善道。如鼎之“顛趾”,有當顛之時,未爲悖理也。“得妾”以其子“無咎”,六陰而卑,故爲妾。“得妾”, 集說 熊氏良輔曰:“鼎顛趾”,鼎之末用而傾僕也。未用而傾僕,則污穢不能留,反以顛爲利也。若九四之折足,則覆敗而兇矣。“得妾以其子”,又就“顛趾”“出否”上取義,“得妾”者,“顛趾”也,以其子者,“出否”也,疑於有咎,故曰“無咎”。
案 《易》例初六應九四,無亨吉之義,蓋以初六乃材德之卑,應四有援上之嫌,故於義無可取者。其動於應而兇咎者,則有之矣,“鳴豫”“鹹拇”之類是也。唯《晉》有上進之義,《萃》有萃上之義,《鼎》有得養之義,此三者則初六九四之應,容有取焉。
然《晉》初則“晉如摧如”,《萃》初則“乃亂乃萃”,蓋主於在下者之求進求萃而言。
則居卑處初,未能自達者宜也。唯《鼎》之義,主於上之養下,上之養下也,大賢固養之矣。及其使人也器之,薄材微品,所不遺焉。當此之時,雖其就上也如顛趾,而因得去污穢以自濯於沽清。雖其媒鬻也如妾,而因得廣嗣續以薦身於嬪御。盛世所以無棄才,而人入於士君子之路者,此也,故觀《易》者知時義之爲要。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本義 以剛居中,“鼎有實”之象也。“我仇”,謂初。陰陽相求而非止,則相陷於惡而爲仇矣。二能以剛中自守,則初雖近,不能以就之矣。是以其象如此,而其佔爲如是則“吉”也。
程傳 二以剛實居中,鼎中“有實”之象。鼎之有實,上出則爲用。二陽剛有濟用之才,與五相應,上從六五之君,則得正而其道可亨。然與初密比,陰從陽者也。九二居中而應中,不至失正,己雖自守,彼必相求,故戒能遠之,使不來即我,則“吉”也。
“仇”,對也。陰陽相對之物,謂初也。相從則非正而害義,是有“疾”也。二當以正自守,使之不能來就己。人能自守以正,則不正不能就之矣,所以“吉”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鼎》諸爻與《井》相似,《井》以陽剛爲泉,《鼎》以陽剛爲實。《井》二無應,故其功終不上行。《鼎》二有應,而能以剛中自守,故“吉”。
案 此“疾”字是妒害之義,所謂入朝見疾是也。夫相妒害,則相遠而不相即矣。
然小人之害人也,必託爲親愛以伺其隙,故必不惡而嚴,使之“不我能即”,而後無隙之可乘也。此只據九二剛中能自守而取此象,不必定指一爻爲我仇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
本義 以陽居鼎腹之中,本有美實者也。然以過剛失中,越五應上,又居下之極,爲變革之時,故爲鼎耳方革而不可舉移。雖承上爻文明之腴。有“雉膏”之美,而不得以爲人之食。然以陽居陽,爲得其正,苟能自守,則陰陽將和,而失其悔矣。佔者如是,則初雖不利,而“終”得“吉”也。
程傳 “鼎耳”,六五也,爲《鼎》之主。三以陽居巽之上,剛而能巽,其才足以 集說 易氏祓曰:三鼎腹,有實者也,“耳”謂六五。正所以運其腹中所容者,唯上無應,塞而不行。實在其中,美如“雉膏”,誰得而享之,然君子處心,要使美實備於我,而不計行之通塞。及其終也,陰陽相濟,有至和將雨之兆,此所以虧其始之悔,而終必獲吉也。
胡氏炳文曰:《井》《鼎》九三,皆居下而未爲時用。《井》三如清潔之泉而不見食,《鼎》三如鼎中有雉膏而不得以爲人食。然君子能爲可食,不能使人必食,六五鼎耳,三與五不相遇,如鼎耳方變革而不可舉移,故其行不通。然五文明之主,三上承文明之腴,以剛正自守,五終當求之,方且如陰陽和而爲雨,始雖有不遇之悔,終當有相遇之吉。《井》三所謂“王明並受其福”者,亦猶是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兇。
本義 晁氏臼;“形渥”,諸本作“刑剭”,謂重刑也,今從之。九四居上任重者也,而下應初六之陰,則不勝其任矣。故其象如此,而其佔兇也。
程傳 四,大臣之位,任天下之事者也。天下之事,豈一人所能獨任,必當求天下之賢智,與之協力。得其人,則天下之治,可不勞而致也。用非其人,則敗國家之事,貽天下之患。四下應於初,初陰柔小人,不可用者也。而四用之,其不勝任而敗事、猶鼎之折足也。“鼎折足”,則傾覆公上之餗。“餗”,鼎實也。居大臣之位,當天下之任,而所田非人,至於覆敗,乃不勝其任,可羞愧之甚也。“其形渥”,謂赧汗也,其兇可知。
《繫辭》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謀大,力少而任重,鮮不及矣。”言不勝其任也,蔽於所私,德薄知小也。
集說 王氏弼曰:“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體爲沾滯,知小謀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災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兇”也。
胡氏瑗曰:夫鼎之實必有齊量,不可以盈溢。若遇其盈溢,則有覆餗之兇。君子之人,雖有才德,亦有分量。若職事過其才分,則有墮官之謗矣。
蘇氏軾曰:《鼎》之量極於四,其上則耳矣。受實必有餘量,以爲溢地也,溢則覆矣。
朱氏震曰:“其形渥”,羞赧之象。澤流被面,沾濡其體也。
易氏祓曰:四亦鼎腹有實,在二陽之上,已過於溢,而又以陽剛之才,下應於初, 胡氏炳文曰:初未有鼎實,故因“顛趾”而“出否”。四已有鼎實,故“折足”而覆餗。
案 四之得兇,諸家之說備矣。蓋三陽爲實,而四適當其盈也,盈則有傾覆之象矣。
又應初爲無輔,故有“折足”覆餗之象,凡《易》例,九四應初六,皆有損而無助,《大過》之“不橈乎下”,《解》之“解而拇”,皆是也,“其形渥”,從王氏說爲是。《詩》曰“渥赭”,曰“渥丹”,皆以顏貌言之,愧生於中,則顏發赤也。
六五,鼎黃耳金鉉,利貞。
本義 五於象爲耳,而有中德,故云“黃耳”。“金”,堅剛之物。“鉉”,貫耳以舉鼎者也。五虛中以應九二之堅剛,故其象如此。而其佔則利在貞固而已。或曰“金鉉”以上九而言,更詳之。
程傳 五在鼎上,耳之象也。鼎之舉措在耳,爲鼎之主也。五有中德,故云“黃耳”。
“鉉”,加耳者也。二應於五,來從於耳者鉉也。二有剛中之德,陽體剛,中色黃,故爲“金鉉”。五文明得中而應剛,二剛中巽體而上應,才無不足也,相應至善矣。所利在貞固而已,六五居中應中,不至於失正,而質本陰柔,故戒以貞固於中也。
集說 五氏宗傳曰:在鼎之上,受鉉以舉鼎者耳也,六五之象也。在鼎之外,貫耳以舉鼎者鉉也,上九之象也。
王氏申子曰:“黃”,中色,謂五之中也。“金”,剛德,謂上之陽也。主一鼎者在乎耳,耳不虛中,則鼎雖有鉉而無所措,耳而無鉉,則鼎雖有實而無所施。故《鼎》之六五,虛其中以納上九陽剛之助,而後一鼎之實,得以利及天下,猶“鼎黃耳”得“金鉉”也。曰“利貞”,亦以陰居陽而有此戒。
胡氏一桂曰:《程傳》及諸家,多以六五下應九二爲“金鉉”,《本義》從之。然猶舉或曰之說,謂“金鉉”以上九言,竊謂鉉所以舉鼎者也,必在耳上,方可貫耳。九二在下,勢不可用,或說爲優。然上九又自謂“玉鉉”者,金象以九爻取,王象以爻位剛柔相濟取。
上九,鼎玉鉉,大吉,無不利。
本父上於象爲“鉉”,而以陽居陰,剛而能溫,故有“玉鉉”之象。而其佔爲“大吉尤不利”,蓋有是德,則如其佔也。
程傳 《井》與《鼎》以上出爲用,處終,鼎功之成也。在上鉉之象,剛而溫者玉也。九雖剛陽,而居陰履柔,不極剛而能溫者也。居成功之道,唯善處而已。剛柔適宜,動靜不過,則爲“大吉”,無所不利矣。在上爲鉉,雖居無位之地,實當用也。與它卦異矣,《井》亦然。
集說 易氏祓曰;《鼎》與《井》,其用在五,而其功皆在上。《井》至上而後爲“元吉”,《鼎》至上而後爲“大吉”,皆所以全養人之利者也。
熊氏良輔曰:《井》、《鼎》皆以上爻爲“吉”,蓋水以汲而出井爲用,食以烹而出鼎爲用也。
案 此卦與《大有》,只爭初六一爻耳,餘爻皆同也。《大有》之彖辭直曰“元亨”,它卦所無也。唯《鼎》亦曰“元亨”,《大有》上爻曰“吉無不利”,它爻所無爲也。唯《鼎》上爻亦曰“大吉無不利”,以其皆爲尚賢之卦故也。上九剛德爲賢,六五尊而尚之,是尚賢也。在它卦有此象者,如《賁》、《大畜》、《頤》之類,其義皆善,其《彖傳》亦多發“尚賢”“養賢”之義。然以卦義言之,則《大有》與《鼎》獨爲盛也。卦義之盛,重於此兩爻之相得,故“古無不利”。皆於上爻見之,即彖所謂“元亨”者也。又《易》中《大象》言天命者,亦唯此兩卦。一曰“順天體命”,一曰“正位凝命”。《書》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故退不肖而進賢者,天之命也。《大有》以遏惡揚善爲順天,此則推本於正位以凝命,所謂君正莫不正者,用能協於上下,以承天體也。
總論 邱氏富國曰:初爲足,故曰“顛趾”,二三四爲腹,故曰“有實”,曰“雉膏”,曰“公餗”。五爲耳,故曰“黃耳”。上爲鉉,故曰“玉鉉”,此豈非全鼎之象乎。然初曰“趾”,四亦曰“足”者,以四應乎初,而四之足即初也。上曰“鉉”,而五亦曰“鉉”者,以五附乎上,五之鉉即上也。五曰“耳”,而三亦曰“耳”者,則以三無應乎五,而有“鼎耳革”之象。
震.震上.震下程傳 《震序卦》:“主器者莫若長子,故受之以震。”鼎者器也,《震》爲長男,故取主器之義,而繼《鼎》之後。長子,傳國家繼位號者也,故爲主器之主。《序卦》取其一義之大者,爲相繼之義。震之爲卦,一陽生於二陰之下,動而上者也,故爲震。
震,動也,不曰動者,震有動而奮發震驚之義,乾坤之交,一索而成震,生物之長也,故爲長男,其象則爲雷,其義則爲動,雷有震奮之象,動爲驚懼之義。
震,亨,震來虩虩,笑言啞啞,震驚百里,不喪匕鬯。
本義 “震”,動也。一陽始生於二陰之下,震而動也。其象爲雷,其屬爲長子。
震有亨道,“震來”,當震之來時也。”虩虩”,恐懼驚顧之貌。“震驚百里”,以雷言。“匕”,所以舉鼎實;“鬯”,以秬黍酒和鬱金,所以灌地降神者也。“不喪匕鬯”,以長子言也。
此卦之佔,爲能恐懼則致福,而不失其所主之重。
程傳 陽生於下而上進,有“亨”之義。又震爲動,爲恐懼,爲有主。震而奮發,動而進,懼而修,有主而保大,皆可以致亨,故震則有“亨”。當震動之來,則恐懼不 集說 幹氏寶曰:祭禮薦陳甚多,而經獨言“不喪匕鬯”者,匕牲體,薦鬯酒,人君所自親也。
胡氏瑗曰:“百里”,雷聲之所及也、“匕”者,宗廟之器,以棘木爲之,似畢而無兩岐,所以舉鼎之實而升於俎也。“鬯”者,以鬱金草和酒,而有芬芳調鬯之氣。
胡氏炳文曰:“震驚百里”,以震爲雷取象。“不喪匕鬯”,以長子主器取象。“震亨”,謂震有亨之道。又自以“震來虩虩”釋震字,以“笑言啞啞”以下釋亨字。
蔡氏清曰:“震來”,當震之來時也,以心言,謂事之可懼而吾懼之也。其震懼之也“虩虩”然,非震來而後“虩虩”也。“虩虩”,所以狀其震來也。或曰:來者自外來也,故爻雲“震來厲”。又云“震不於其躬於其鄰”,此說非唯昧卦辭“震來”之義,亦失卦名震字之義矣。蓋震之來,來猶至也,固亦有其事,然震之至則在我也。六二“震來厲”,謂當震之來而危厲,此震來正與卦辭旨同。至於“震不於其躬”,《本義》分明有“恐懼”“修省”字,其與卦辭同益明矣。凡有所事者皆當懼,懼便是震來也。君子之心,常存敬畏,執事便敬,所以致福而不失其所主之重。
又曰:“震來虩虩”,以心言;“震驚百里”,以事言。“不喪匕鬯”,不懼也,不懼由於能懼。
餘氏本曰:”震驚百里”,只是足“笑言啞啞”一句意,大意謂人平時若能恐懼,則可以致福。雖卒然禍變之來,亦無可畏也。
案 “震來”之義,蔡氏得之矣。
初九,震來虩虩,後笑言啞啞,吉。
本義 成《震》之王,處震之初,故其佔如此。
程傳 初九成《震》之主,致震者也。在卦之下,處《震》之初也。知震之來,當震之始,若能以爲恐懼,而周旋顧慮,“虩虩”然不敢寧止,則終必保其安吉,故後“笑言啞啞”也。
集說 石氏介曰:初九有陽明之德,居《震》之始,是能先戒懼者,故繇彖所言,此爻當之。
胡氏炳文曰:初九在內卦之內,《震》之主也,故辭與卦同。蓋震之用在下,在重震之初。又最下者,所以爲《震》之主也。
六二,震來厲,億喪貝,躋於九陵,勿逐七日得。
程傳 六二居中得正,善處震者也,而乘初九之剛。九,震之主。震剛動而上奮,孰能御之。“厲”,猛也,危也。彼來既猛,則己處危矣。“億”,度也。“貝”、所有之資也。“臍”,升也。“九陵”,陵之高也。“逐”,往追也。以“震來”之“厲”,度不能當,而必喪其所有,則升至高以避之也。“九”,言其重。岡陵之重,高之至也。“九”,重之多也,如九天九地也。“勿逐七日得”,二之所貴者中正也。遇震懼之來,雖量勢巽避,當守其中正,無自失也。億之必喪也,故遠避以自守,過則復其常矣,是勿逐而自得也。
“逐”,即物也。以己即物,失其守矣。故戒“勿逐”,避遠自守,處震之大方也,如二者當危懼而善處者也。卦位有六,七乃更始,事既終,時既易也,不失其守,雖一時不能御其來,然時過事已,則復其常,故云“七日得”。
集說 鄭氏汝諧曰:“億”,度也,度寶貨之可喪而喪之,不憚九陵之險而升之,避害以自全,靜退以觀變,事定則必得其所謂安利也。
楊氏簡曰:六二乘初九之剛,不可安處,故“億喪貝”。往而躋於九陵,雖今未得,至於歷七日,則時當得矣,勿用逐也。避難曲折有如此者,昔太王既不可御狄,不可安處,去而邑於岐山之下,而他日興周焉,此象也。
蔣氏悌生曰:“億”,度也,事未至未著而先謀度之謂億。
楊氏啓新曰:“喪”,自喪之也。“躋於九陵”,飄然遠舉之意。人之所以常蹈禍者,利耳。遠利而自處於高,豈唯無厲,所喪者,可以不久而獲矣。
六三,震蘇蘇,震行無眚。
本義 “蘇蘇”,緩散自失之狀。以陰居陽,當震時而居不正,是以如此。佔者若因懼而能行,以去其不正,則可以“無眚”矣。
程傳 “蘇蘇”,神氣緩散自失之狀。三以陰居陽不正,處不正,於平時且不能安,況處震乎,故其震懼而“蘇蘇”然。若因震懼而能行,去不正而就正,則可以無過。“眚”,過也。三行則至四,正也。動以就正爲善,故二“勿逐”則自得。三能行則“無眚”,以不正而處震懼,有眚可知。
集說 趙氏光大曰:當震時而懼益甚,精神渙散,故爲“震蘇蘇”之象。然天下不患有憂懼之時,而患無修省之功。若能因此懼心而行,則持身無妄動,應事有成規,又何眚之有?楊氏啓新曰:震而不行,徒震耳,行者,改圖也,此恐懼所以修省也。
九四,震遂泥。
本義 以剛處柔,不中不正,陷於二陰之間,不能自震也,“遂”者,無反之意,“泥”,滯溺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初九以一陽動乎二陰之下,得《震》之本象,故其福與卦辭合。
九四以一陽動乎四陰之中,則震變成坎,震而遂陷於泥也。
胡氏炳文曰:初與四,皆《震》之所以爲《震》者。然震之用在下,四溺於陰柔之中,故震之亨在初而不在四。
案 卦爻“震”字,雖以人心爲主,然《震》之本象則雷也。凡雷乘陽氣而動,然所乘之氣不同,故邵子曰:水雷玄,火雷赫,土雷連,石雷霹。蓋雷聲有動而不能發達者,陷於陰氣也。此爻陽動於四陰之中,故有“震遂泥”之象。在人則志氣未能自遂,乃困心衡慮之時也。
六五,震往來厲,億無喪有事。
本義 以六居五而處震時,無時而不危也,以其得中,故無所喪而能“有事”也。
佔者不失其中,則雖危“無喪”矣。
程傳 六五雖以陰居陽不當位爲不正,然以柔居剛又得中,乃有中德者也。不失中則不違於正矣,所以中爲貴也。諸卦二五雖不當位,多以中爲美。三四雖當位,或以不中爲過,中常重於正也。蓋中則不違於正,正不必中也。天下之理,莫善於中,於六二六五可見。五之動,上往則柔不可居動之極,下來則犯剛,是往來皆危也。當君位爲動之主,隨宜應變,在中而已,故當億度無喪失其所有之事而已。所有之事,謂中德,苟不失中,雖有危不至於兇也。億度,謂圖慮求不失中也。五所以危,由非剛陽而無助,若以剛陽有助爲動之主,則能亨矣。往來皆危,時則甚難,但期於不失中,則可自守,以柔主動,固不能致亨濟也。
集說 虞氏翻曰:可以守宗廟社稷爲祭主,故“無喪有事”也。
項氏安世曰:二居下震之上,故稱來。五居重震之上,故稱“往來”。“億”,度也。
二五之“厲”,即震之恐懼也。二五之“億”,即震之修省也。
熊氏良輔曰:震“往”亦“厲”,“來”亦“厲”,皆以危懼待之,故能“無喪有事”,蓋不失其所有也。此卦辭所謂“不喪匕鬯”,能主器以君天下者與。
俞氏琰曰:二曰“震來”,指初之來。以五視初,則初之始震爲既往,四之洊震爲復來,五蓋震往而復來之時也。“有事”,謂有事於宗廟社稷也。《震》之主爻在初,而“元喪有事”乃歸之五,五乃《震》之君也。
案 《春秋》凡祭祀皆口“有事”,故此“有事”謂祭也。二五之震同,具有中德而能億度於事理者亦同。然二“喪貝”而五“無喪”者,二居下位,所有者見耳。五居尊,所守者則宗廟社稷也。貝可喪也,宗廟社稷可以失守乎。故二以“喪貝”爲中,五以“無喪有事”爲中。
本義 以陰柔處震極,故爲“索索”“矍矍”之象。以是而行,其兇必矣。然能及其震未及身之時,恐懼修省,則可以“無咎”,而亦不能免於“婚媾”之“有言”。戒佔者當如是也。
程傳 “索索”,消索不存之狀,謂其志氣如是。六以陰柔居震動之極,其驚懼之甚,志氣殫索也。“矍矍”,不安定貌。志氣索索,則視瞻徊徨。以陰柔不中正之質而處震動之極,故“徵”則“兇”也。震之及身,乃於其躬也。“不於其躬”,謂未及身也。
“鄰”者,近於身者也。能震懼於未及身之前,則不至於極矣,故得“無咎”。苟未至於極,尚有可改之道。震終當變,柔不固守,故有畏鄰戒而能變之義。聖人於震終,示人知懼能改之義,爲勸深矣。“婚媾”,所親也,謂同動者。“有言”,有怨咎之言也。六居《震》之上,始爲衆動之首,今乃畏鄰戒而不敢進,與諸處震者異矣,故“婚媾有言”也。
集說 鄭氏汝諧曰:上以陰柔之資,而居一卦之上,其中無所得,不能自安,故“震索索”而氣不亢,“視矍矍”而神不固。人之過於恐懼者,固無足取,若能舉動之際,睹事之未然而知戒,亦聖人之所許也。
趙氏光大曰:陰處震極,故當震之來,志氣消沮,瞻視徬徨,驚懼之甚也,以是而行,其志先亂,“兇”也。所以然者,以不能圖之於早也。若震未及身而方及鄰之時,恐懼修省,豫爲之圖,則自無“索索”“矍矍”之“咎”矣。
案 此“婚媾有言”,與《夬》四“聞言不信”同,皆佔戒之外,反言以決之之辭也。瑣瑣姻婭,見識幾近,當禍患之未至,則相誘以宴安而已爾,安能爲人深謀長慮,而相與儆戒於未然乎。
艮.艮上.艮下程傳 《艮序卦》:“震者動也,物不可以終動,止之,故受之以艮,艮者止也。 ”動靜相因,動則有靜,靜則有動,物無常動之理,《艮》所以次《震》也。艮者止也,不曰止者,艮山之象,有安重堅實之意,非止義可盡也。乾坤之交,三索而成艮,一剛居二陰之下,陽動而上進之物,既至於上則止矣,陰者靜也,上止而下靜,故爲艮也。
然則與畜止之義問異?曰:畜止者,制畜之義,力止之也,艮止者,安止之義,止其所也。
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
本義 “艮”,止也。一陽止於二陰之上,陽自下升,極上而止也,其象爲山,取坤地而隆其上之狀,亦止於極而不進之意也。其佔則必能止於背而不有“其身”,“行其庭而不見其人”,乃“無咎”也。蓋身動物也,唯背爲止,“艮其背”,則止於所當止也, 程傳 人之所以不能安其止者,動於欲也。欲牽於前而求其止,不可得也。故艮之道,當“艮其背”,所見者在前,而背乃背之,是所不見也。止於所不見,則無慾以亂其心,而止乃安。“不獲其身”,不見其身也,謂忘我也。無我則止矣,不能無我,無可止之道,“行其庭不見其人”,庭除之間至近也。在背則雖至近不見,謂不交於物也。外物不接,內欲不萌,如是而止,乃得止之道,於止爲“無咎”也。
集說 周子曰:“艮其背”,背非見也,靜則止,止非爲也,爲不止矣,其道也深乎。
郭氏忠孝曰:人之耳目口鼻皆有欲也,至於背則無慾也。內欲不動,則外境不入,是以“行其庭不見其人”也。“不獲其身”,止其止矣。“不見其人”,止於行矣。內外兼止,故人慾滅而天理固存。孟子曰:養心莫善於寡慾,其“艮其背”之謂乎?郭氏雍曰:《中庸》曰: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艮之爲止,其在茲時乎。
《朱子語類》雲:“艮其背”,只是言止也。人之四體皆能動,唯背不動,取止之義,止其所,則廓然而大公。
又云“艮其背”,便“不獲其身”。“不獲其身”,便“不見其人”。“行其庭”對“艮其背”,只是對得輕,身爲動物,不道動都是妄,然而動斯妄矣,不動自無妄。
又云“艮其背不獲其身”,只是見道理,不見自家,“行其庭不見其人”,只是見道理,不見個人也。
又云明道雲,與其非外而是內,不若內外之兩忘也,說得最好,便是“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不見有物,不見有我,只見所當止也。
問伊川雲,內欲不萌,外物不接,如是而止,乃得其正,似只說得靜中之止否。曰:然。此段分作兩截,“良其背不獲其身”,爲靜之止,“行其庭不見其人”,爲動之止,總說,則“艮其背”,是止之時當其所而止矣,所以止時自“不獲其身”,行時自“不見其人”,此三句乃“艮其背”之效驗。
問“艮其背不獲其身”,曰:不見有身也。“行其庭不見其人”,曰:不見有人也。
曰;不見有身,不見有人,所見者何物?曰:只是此理。
陸氏九淵曰:“艮其背,不獲其身”,無我。“行其庭不見其人”,無物。
許氏衡曰:人平地行不困,沙行便困,爲其立處不穩故也。
蔡氏清曰:“艮其背”,《本義》雲,背者止之所也。夫天有四時,冬不用。地有四方,北不用。人有四體,背不用。一理也。蓋體立而後用有以行,此理若充得盡,即是定之以中正仁義而主靜。
又曰四句只略對,“艮其背”一句是腦,故《彖傳》中言“是以‘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此段功夫,全在“艮其背”上,人多將行其庭對此句說,便不是了。“行其庭”只輕帶邊,緣“艮其背”了,則自然不見有己,也不見有人,故云此四句只略對。
陳氏琛曰:“背”者北也。人之一心,靜之所養有淺深,則發之所中有多寡,而於 吳氏曰慎曰:程子廓然而大公,物來而順應,即其義。蓋廓然大公,則忘我而不獲其身。物來順應,則忘物而不見其人,動靜各止其所,斯能內外兩忘。
初六,艮其趾,無咎,利永貞。
本義 以陰柔居艮初,爲艮趾之象。佔者如之則“無咎”,而又以其陰柔,故又戒其“利永貞”也。
程傳 六在最下,“趾”之象。“趾”,動之先也。“艮其趾”,止於動之初也。事止於初,未至失正,故“無咎”也。以柔處下,當趾之時也,行則失其正矣,故止乃“無咎”。陰柔患其不能常也,不能固也,故方止之初,戒以利在常“永貞”固,則不失止之道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事當止者,當於其始而止之,乃可“無咎”。止於始,猶懼不能止於終,而況不能止於始者乎。初六陰柔,懼其始之不能終也,故戒以“利永貞”,欲常久而貞固也。
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隨,其心不快。
本義 六二居中得正,既止其腓矣。三爲限,則腓所隨也。而過剛不中,以止乎上,二雖中正,而體柔弱,不能往而拯之,是以其心不快也。此爻佔在象中,下爻放此。
程傳 六二居中得正,得止之道者也。上無應援,不獲其君矣。三居下之上,成止之主,主乎止者也,乃剛而失中,不得止之宜,剛止於上,非能降而下求。二雖有中正之德,不能從也。二之行止系乎所主,非得自由,故爲“腓”之象。股動則腓隨,動止在股而不在腓也。二既不得以中正之道,拯救三之不中,則必勉而隨之,不能拯而唯隨也。雖咎不在己,然豈其所欲哉。言不聽,道不行也,故其心不快,不得行其志也。士之處高位則有拯而無隨,左下位,則有當拯,有當隨,有拯之不得而後隨。
集說 楊氏簡曰:“腓”,隨上而動者也。上行而不見拯,不得不隨而動,故“心不快”。
案 此爻“隨”字與《鹹》三同,《鹹》三謂隨四,此爻謂隨三也。蓋《鹹》、《艮》皆以人身取象,凡人心屬陽,體屬陰,鹹卦三陽居中。而九四尤中之中,故以四爲心也。
此卦唯九三一陽居中,故以三爲心也。人心之動,則體隨之,而《易》例以相近之下位而隨,故《鹹》三《艮》二皆言“隨”也。兩卦直心位者,皆德非中正,若一以隨爲道,則隨之者亦失其正矣,故《鹹》三則“執其隨”而“往吝”,此爻則不拯其隨而不快。
然六二有中正之德,本有以自守者,故以不能拯其隨爲不快於心,與《鹹》三之志在隨人異矣。
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厲薰心。
本義 “限”,身上下之際,即腰胯也,“夤”,膂也。止於腓,則不進而已。九三以過剛不中,當限之處,而艮其限,則不得屈伸,而上下判隔,如“列其夤”矣。危“厲 程傳 “限”,分隔也,謂上下之際。三以剛居剛而不中,爲成《艮》之主,決止之極也。已在下體之上,而隔上下之限,皆爲止義,故爲“艮其限”,是確乎止而不復能進退者也。在人身如“列其夤”。“夤”,膂也,上下之際也。列絕其夤,則上下不相從屬,言止於下之堅也。止道貴乎得宜,行止不能以時而定於一,其堅強如此,則處世乖戾。與物睽絕,其危甚矣。人之固止一隅,而舉世莫與宜者,則艱蹇忿畏,焚撓其中,豈有安裕之理。“厲薰心”,謂不安之勢,薰爍其中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九三下體之終也,以上下二體觀之,則交際之地也,故曰限夫人之身。雖有體節程度,然其脈絡血氣,必也周流會通,曾無上下之間,故能屈伸俯仰,無不如意,而心得以夷然居中。今也“艮其限”,而有所止焉,則截然不相關屬。而所謂心者,其能獨寧乎,故曰“厲薰心”。
胡氏炳文曰:《震》所主在下,初九,下之最下者也。九四雖亦《震》所主,而溺於四柔之中,有泥之象,故不如初之吉,《艮》所主在上,上九,上之最上者也。九三雖亦《艮》所主,然介乎四柔之中,有限之象,有“列其夤”之象,故不如上之吉。蓋寂然不動者心之體,如之何可以徇物,感而遂通者心之用,如之何可以絕物。三過剛不中,確乎止而不能進退,以至上下隔絕,是絕物者也,唯見其危厲薰心而已。
楊氏啓新曰:此爻是惡動以爲靜,而反至於動心者,蓋心之與物,本相聯屬,時止而止,時行而行,則事應於心,而心常泰然,有意絕物,則物終不可絕,而心終不可靜矣。
案 “夤”爲夾脊骨,止與心相對。“列”,峙也。峙其脊骨,而不得爲艮背之象者,蓋艮背者,能動而止也,如人之坐屍立齊,而揖讓俯仰之用則未嘗廢,此所以能行其庭,而與物酬酢也。此之列夤,由於艮限,則因腰之不能屈伸,而脊爲之峙,是不能動而止,如人之有戾疾者,安得不危而薰心哉。心猶火也,可揚而不可遏也。揚之則明,遏之則薰矣。危薰心者,言其堙鬱昏塞,無光明通泰之象也。《震》之九四,不當動而動,此爻則不當止而止,《鹹》之九四,感之妄,此爻則止之偏,皆因失中正之德故如此。
六四,艮其身,無咎。
本義 以陰居陰,時止而止,故爲“艮其身”之象,而佔得“無咎”也。
程傳 四,大臣之位,止天下之當止者也。以陰柔而不遇剛陽之君,故不能止物。
唯自止其身,則可“無咎”,所以能“無咎”者,以止於正也。言“止其身無咎”,則見其不能止物,施於政則有咎矣。在上位而僅能善其身,無取之甚也。
集說 胡氏瑗曰:人之體,統而言之,則謂之一身。分而言之,則腰足而上謂之身。
六四出下體之上,在上體之下,是身之象也。夫人患不能自止其身,今能止之得其道,使四肢不妄動,故“無咎”也。
吳氏曰慎曰:視聽言動,身之用也。非禮勿視聽言動,“艮其身”也,時止而止,故“無咎”。若艮限則一於止,是猶絕視聽言動,而以寂滅爲道者矣。
六五,艮其輔,言有序,悔亡。
本義 六五當輔之處,故其象如此,而其佔“悔亡”也。“悔”,謂以陰居陽。
程傳 五君位,《艮》之主也,主天下之止者也。而陰柔之才,不足以當此義,故止以在上取輔義言之,人之所當慎而止者,唯言行也。五在上,故以輔言。“輔”,言之所由出也。艮於輔,則不妄出而有序也。言輕發而無序,則有悔。止之於輔,則悔亡也。
“有序”,中節有次序也。輔與頰舌,皆言所由出,而輔在中,“艮其輔”,謂止於中也。
集說 蘇氏軾曰:口欲止,言欲寡。
趙氏彥肅曰:能默故能言,非默而不言也。由言以推行,所謂艮者,亦如是而已。
龔氏煥曰:“艮其輔”,非不言也,“言”而“有序”,所以爲《艮》也。
谷氏家傑曰:止在言前,非出口方思止也,然“有序”爲止,止亦非緘默之謂也。
上九,敦艮,吉。
本義 以陽剛居止之極,敦厚於止者也。
程傳 九以剛實居上,而又成《艮》之主。在艮之終,止之至堅篤者也。“敦”,篤實也。居止之極,故不過而爲“敦”。人之止難於久終,故節或移於晚,守或失於終,事或廢於久,人之所同患也。上九能敦厚於終,止道之至善,所以“吉”也。六爻之德,唯此爲“吉”。
集說 項氏安世曰:上九與三相類,皆一卦之主也。然九三當上下之交,時不可止而止,故“危”。上九當全卦之極,時可止而止,故“吉”。
又曰:彖曰“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唯六四一爻足以當之。
《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唯上九一爻足以當之。
胡氏炳文曰:“敦臨”“敦復”,皆取坤土象,艮山乃坤土而隆其上者也。其厚也彌固,故其象爲“敦”,其佔曰“吉”,艮之在上體者凡八,而皆吉。
總論 《朱子語類》雲;《鹹》、《艮》皆以人身爲象,但艮卦又差一位。
項氏安世曰:《鹹》、《艮》二卦取象相類,艮四爲“背”,故五爲“輔”。《鹹》四爲“心”,故五爲背肉,上爲輔,又上兌爲口,則輔宜在上也。
案 《鹹》、《艮》之象,所以差一位者,《鹹》以四爲心,故五爲背而上爲口。《艮》以三爲心,故四爲背而五爲口。其位皆緣心而變者也。二之腓兼股爲一象,故與《鹹》三俱言“隨”。
漸.巽上.艮下程傳 《漸序卦》:“艮者止也,物不可以終止,故受之以漸,漸者進也。”止必有進,屈伸消息之理也,止之所生亦進也,所反亦進也,《漸》所以次《艮》也。進以序爲漸,今人以緩進爲漸,進以序不越次,所以緩也。爲卦上巽下艮,山上有木,木之高而因山,其高有因也。其高有因,乃其進有序也,所以爲《漸》也。
漸,女歸吉,利貞。
本義 “漸”,漸進也。爲卦止於下而巽於上,爲不遽進之義,有“女歸”之象焉。
又自二至五,位皆得正,故其佔爲“女歸吉”,而又戒以“利貞”也。
程傳 以卦才兼漸義而言也,乾坤之變爲巽艮,巽艮重而爲《漸》。在漸體而言,中二爻交也。由二爻之交,然後男女各得正位。初終二爻,雖不當位,亦陽上陰下,得尊卑之正。男女各得其正,亦得位也。與《歸妹》正相對,女之歸,能如是之正則“吉”也。天下之事,進必以漸者,莫如“女歸”。臣之進於朝,人之進於事,固當有序。不以其序,則陵節犯義,兇咎隨之。然以義之輕重,廉恥之道,女之從人,最爲大也,故以“女歸”爲義。且男女,萬事之先也。諸卦多有利貞而所施或不同,有涉不正之疑而爲之戒者,有其事必貞乃得其宜者,有言所以利者,以其有貞也。所謂涉不正之疑而爲之戒者,《損》之九二是也,處陰居說,故戒以宜貞也。有其事必貞乃得宜者,《大畜》是也,言所畜利於貞也。有言所以利者以其有貞者,《漸》是也。言女歸之所以吉,利於如此貞正也。蓋其固有,非設戒也,《漸》之義宜能亨而不雲亨者,蓋亨者通達之義,非漸進之義也。
集說 胡氏瑗曰:天下萬事,莫不有漸。然於女子,尤須有漸,何則?女子處於閨門之內,必須男子之家,問名納采請期以至於親迎,其禮畢備,然後乃成其禮,而正夫婦之道。君子之人,處窮賤不可以干時邀君,急於求進,處於下位者,不可諂諛佞媚以希高位,皆由漸而致之,乃獲其“吉”也。
郭氏雍曰:進之漸者,無若女之歸,“女歸”不以漸則奔也。漸則爲歸,速則爲奔,故“女歸”以“漸”爲“吉”。凡天下之進,如女婦之漸,無不吉也。“利貞”者,女歸之道,正固守之,無不利也。
胡氏炳文曰:《鹹》“取女言”,取者之佔也。《漸》“女歸吉”,嫁者之佔也。然皆以貞艮爲主,艮止也,止而說,則其感也以正,是爲取女之吉。止而巽,則其進也以正,是爲“女歸”之“吉”。
初六,鴻漸於幹,小子厲,有言,無咎。
本義 鴻之行有序,而進有漸。“幹”,水涯也。始進於下,未得所安,而上覆無應,故其象如此。而其佔則爲“小子厲”,雖“有言”,而於義則“無咎”也。
集說 李氏鼎祚曰:“鴻”,隨陽鳥,喻女從夫。卦明漸義,爻皆稱焉。
楊氏簡曰:進欲其知時,故鴻爲象。進欲其漸,故以幹磐陸木陵爲象。
何氏楷曰:六爻皆取鴻象,往來有時,先後有序,於漸之義爲切也。昏禮用雁,取不再偶,又於女歸之義爲切也。
案 昏禮用雁,大夫執贄亦用雁,皆取有別有序之義。此爻“小子厲有言”,正如《晉》之“摧如”。凡始進之初,未有使得所安而人信之者。然正唯如此,乃所以安其身,而信於人。若謀便於身圖,而求合於衆議,則危疑之大者至矣。唯《升》之初六曰“衆允”,蓋以其爲卦主,時義不同也。
六二,鴻漸於磐,飲食衎衎,吉。
本義 “磐”,大石也。漸遠於水,進於幹而益安矣。“衎衎”,和樂意。六二柔順中正,進以其漸,而上有九五之應,故其象如此,而佔則“吉”也。
程傳 二居中得正,上應於五,進之安裕者也,但居漸故進不速。“磐”,石之安平者,江河之濱所有。象進之安,自“幹”之“磐”,又漸進也。二與九五之君,以中正之道相應,其進之安固平易莫加焉。故其“飲食”和樂“衎衎”然,“吉”可知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艮爲石,故有“磐”象。鴻食則呼衆,飲食衎衎和鳴,初之“小子”,“厲有言”,危而傷也。二“飲食衎衎”,安且樂矣,時使之然也。在初則無應,在二則柔順中正,而上有九五之應也。
九三,鴻漸於陸,夫徵不復,婦孕不育,兇,利禦寇。
本義 “鴻”,水鳥,陸非所安也。九三過剛不中而無應,故其象如此,而其佔夫徵則不復,“婦孕”則“不育”,“兇”莫甚焉,然以其過剛也,故“利禦寇”。
程傳 平高曰“陸”,平原也。三底下卦之上,進至於陸也。陽上進者也,居漸之時,志將漸進,而上無應援,當守正以俟時。安處平地,則得漸之道。若或不能自守,欲有所牽,志有所就,則失漸之道。四陰在上而密比,陽所說也。三陽在下而相親,陰所從也。二爻相比而無應,相比則相親而易合,無應則無適而相求,故爲之戒。“夫”,陽也。夫,謂三。三若不守正而與四合,是知徵而不知復。“徵”,行也。“復”,反也。
“不復”,謂不反顧義理。“婦”,謂四。若以不正而合,則雖孕而不育,蓋非其道也。
如是則“兇”也。三之所利,在“於禦寇”,非理而至者寇也。守正以閒邪,所謂“御 集說 郭氏雍曰:以卦辭言“女歸吉”,故以夫婦爲言。
程氏敬承曰:三以過剛之資,當漸進之時,懼其進而犯雌也,故有戒辭焉。徵孕皆兇,言不可進也。“利”在“禦寇”,言可止也。
案 此卦以“女歸”爲義,則必陰陽相應,乃與義合,故初之“厲”者無應也。二之安者有應也,二亦無應,而位愈高,則不止於厲而已。上九在卦外,不與三應。如“夫徵”而“不復”,不顧其家也。三剛質失柔道,如婦有產孕而不能養育,不恤其子也。
以士君子之進言之。上不下交,而下又失順勤之道,於義則兇矣。上下不交,必有讒邪間於其間,所謂寇也,唯能謹慎自守,使寇無所乘,則可以救其過剛之失而利。
六四,鴻漸於木,或得其桷,無咎。
本義 鴻不木棲,“桷”,平柯也,或得平柯,則可以安矣。六四乘剛而順巽,故其象如此,佔者如之則“無咎”也。
程傳 當《漸》之時,四以陰柔進據剛陽之上,陽剛而上進,豈能安處陰柔之下,故四之處非安地,如鴻之進於木也。木漸高矣,而有不安之象。鴻趾連,不能握枝,故不木棲。“桷”,橫平之柯,唯平柯之上,乃能安處。謂四之處本危,或能自得安寧之道,則“無咎”也。如鴻之於木本不安,或得平柯而處之,則安也。四居正而巽順,宜“無咎”者也。必以得失言者,因得失以明其義也。
集說 房氏喬曰:進而漸於木,失所也。或得勁直之桷,可容綱足而安棲,謂上附於五,故“無咎”。
胡氏炳文曰:巽爲木,而處艮山之上,鴻漸於此,則愈高矣。鴻之掌不能握木,木雖高,非鴻所安也。然陰居陰得正,如於木之中,或得平柯而處之,則亦安矣,故“無咎”。
案 六四亦無應者也,然六四承九五,例皆吉者,以陰承陽,合於“女歸”之義矣。
順以事上,高而不危,故有集木得桷之象。
九五,鴻漸於陵,婦三歲不孕,終莫之勝,吉。
本義 “陵”,高阜也。九五居尊,六二正應在下,而爲三四所隔。然終不能奪其正也,故其象如此,而佔者如是則“吉”也。
程傳 “陵”,高阜也。鴻之所止,最高處也,象君之位。雖得尊位,然漸之時,其道之行,固亦非遽。與二爲正應,而中正之德同,乃隔於三四,三比二,四比五,皆隔其交者也。未能即合,故“三歲不孕”。然中正之道,有必亨之理,不正豈能隔害之,故“終莫之”能“勝”,但其合有漸耳,終得其“吉”也。以不正而敵中正,一時之爲耳,久其能勝乎。
案 此卦之爻象,與《歸妹》同。不擇陰爻陽爻,皆有婦象也。先儒見三五兩陽爻皆言婦,故於三則以婦指四,於五則以婦指二。今推爻意,蓋三五皆取婦象,三無應者 上九,鴻漸於陸,其羽可用爲儀,吉。
本義 胡氏程氏皆雲:“陸”當作“逵”,謂雲路也。今以韻讀之良是。“儀”,羽旄,旌纛之飾也。上九至高,出乎人位之外,而其羽毛可用以爲儀飾,蓋雖極高而不爲無用之象,故其佔爲如是則“吉”也。
程傳 安定胡公以陸爲逵,“逵”,雲路也,謂虛空之中。《爾雅》:九達謂之逵,逵,通達無阻蔽之義也。上九在至高之位,又益上進,是出乎位之外,在它時則爲過矣。於漸之時,居巽之極,必有其序。如鴻之離所止,而飛於雲空,在人則超逸乎常事之外者也。進至於是而不失其漸,賢達之高致也,故可用爲儀法而吉也。“羽”,鴻之所用進也。
以其進之用,況上九進之道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上九與三,皆處卦上,故並稱“陸”。上九最居上極,是進處高潔,故曰“鴻漸於陸”也。“其羽可用爲儀吉”者,居無位之地,是不累於位者也。
處高而能不以位自累,則其羽可用爲物之儀表,可貴可法也。
王氏安石曰:其進也,以漸而不失時。其翔也,以羣而不失序,所謂進退可法者也。
案 六爻皆有“女歸”之義,獨於三五言“婦”者,陰爻則其爲臣道妻道不必言也。
上九又處卦上,以爲妻道,則女之已老而非歸者,以爲臣道,則臣之已退而非進者。既在卦義之外,則亦不必言也。唯三與五,既居高位,又爲陽爻,疑其無婦象也,故稱“婦”焉。蓋雖無位,亦時以臣道妻道言,各隨其卦義而已。初以陰應陰,三以陽應陽,皆不合“女歸”之義,故各有“兇”“厲”之辭。五應二,陰陽相求者也,然以二爲女,則歸於陽爲正偶,故“飲食衎衎”而和也。以五爲女,則歸於二爲反類,故“三歲不孕”而不和也。四則雖無應而承五,亦得所歸,可以“無咎”。上,卦之終也,進之極也。
既無所取于歸與進之義,則反以無應爲宜。蓋在家爲保姆,在國爲黎老,超然於進退之外者也。陸字與九三重,故先儒改作逵字以葉韻。然逵儀古韻,實非葉也。意者陸乃阿字之誤,阿,大陵也,進於陵則阿矣。儀,古讀俄,正與阿葉。《詩》雲:菁菁者莪,在彼中阿,既見君子,樂且有儀。
歸妹.震上.兌下程傳 《歸妹序卦》:“漸者進也,進必有所歸,故受之以歸妹。”進則必有所至, 歸妹,徵兇,無攸利。
本義 婦人謂嫁曰“歸”。“妹”,少女也。兌以少女而從震之長男,而其情又爲以說而動,皆非正也,故卦爲《歸妹》。而卦之諸爻,自二至五,皆不得正。三五又皆以柔乘剛,故其佔“徵兇”而無所利也。
程傳 以說而動,動而不當,故“兇”。不當,位不當也。“徵兇”,動則兇也。如卦之義,不獨女歸,無所往而利也。
集說 蔡氏清曰:不曰妹歸而曰“歸妹”,歸者在妹也,如《漸》則曰“女歸”矣。
張氏振淵曰:“妹”乃少女而從長男,又其情以說而動,是其情勝而不計乎匹偶之宜者,故爲“歸妹”。所歸在妹,不正可知,故“兇”而無所利也。
案 歸妹文意,如《春秋》歸地歸田之例,以物歸於人,非其人來取物也。歸妹所以失者有二,一則不待取而自歸,失昏姻之禮,以卦象女先於男,與《鹹》之男下女相反也。一則以少女歸長男,失昏姻之時,與《鹹》兩少之交相反也。故不曰“妹歸”而曰“歸妹”,以明其失禮。不曰歸女而曰歸妹,以見其失時。凡彖辭直著吉凶而無它戒者,《大有》、《鼎》直曰“元亨”,此直曰“徵兇無攸利”,蓋尊賢育才者,人君之盛節也。自媒自薦者,士女之醜行也。
初九,歸妹以娣,跛能履,徵吉。
本義 初九居下而無正應,故爲“娣”象。然陽剛在女子爲賢正之德,但爲娣之賤,僅能承助其君而巳,故又爲“跛能履”之象。而其佔則“徵吉”也。
程傳 女之歸,居下而無正應,“娣”之象也。剛陽在婦人爲賢貞之德,而處卑順,娣之賢正者也。處說居下爲順義,娣之卑下,雖賢何所能爲,不過自善其身,以承助其 集說 孔氏穎達曰:“徵吉”者,少女非偶,爲妻而行則兇,爲娣而行則吉。
胡氏瑗曰;“跛”者,足以偏也,姪娣非正配,而能盡其道,以配君子,猶足之雖偏,而能履地而行,不至於廢也。
案 初在下,“娣”之象。凡女之歸,不待六禮備者,爲失禮。唯娣可以從歸,而不嫌於失禮。少女非偶者爲失時,唯娣可以待年,而不嫌於失時,是卦義雖兇,而於初則無嫌,故變徵兇而爲“徵吉”也。
九二,眇能視,利幽人之貞。
本義 “眇能視”,承上爻而言。九二陽剛得中,女之賢也。上有正應,而反陰柔不正,乃女賢而配不良,不能大成內助之功,故爲“眇能視”之象。而其佔則“利幽人之貞”也,“幽人”,亦抱道守正而不偶者也。
程傳 九二陽剛而得中,女之賢正者也。上有正應,而反陰柔之質,動於說者也。
乃女賢而配不良,故二雖賢,不能自遂以成其內助之功,適可以善其身而小施之。如眇者之能視而已,言不能及遠也。男女之際,當以正禮。五雖不正,二自守其幽靜貞正,乃所利也。二有剛正之德,幽靜之人也。二之才如是,而言利貞者,利言宜於如是之貞,非不足而爲之戒也。
集說 郭氏雍曰:九二剛中。賢女也。守其幽獨之操,不奪其志,故曰“利幽人之貞”。
胡氏一桂曰:初二跛眇,兌毀折象,《履》卦六三亦兌體,故取象同。
案 此卦與《漸》相似,凡以陰應陽者,女之有配者也。以陰應陰以陽應陽者,女之無配者也。若以陽應陰,則雖有應而反其類,比之無應者加甚矣,乃女之有配而失配者也。《衛詩》曰:泛彼柏舟,亦泛其流,則配之不良者也。又曰:泛彼柏舟,在彼中河,則配之不終者也。然皆自執其志,如石之不移,至於之死而矢靡它,豈非所謂幽人之貞乎。凡足以兩而行,目以兩而明,夫婦以兩而成,跛者一正而一偏也,眇者一昏而一明也。娣雖屈於偏側,而猶能佐理,故曰“能履”。幽人雖失所仰望,而其志炯然,故曰“能視”。
六三,歸妹以須,反歸以娣。
本義 六三陰柔而不中正,又爲說之主。女之不正,人莫之取者也。故爲未得所適,而反歸爲娣之象。或曰,“須”,女之賤者。
程傳 三居下之上,本非賤者,以久德而無正應,故爲欲有歸而未得其歸。“須”,待也。待者,未有所適也。六居三不當位,德不正也、柔而尚剛,行不順也,爲說之主,以說求歸,動非禮也。上無應,無受之者也。無所適,故須也。女子之處如是,人誰取之,不可以爲人配矣。當反歸而求爲娣媵則可也,以不正而失其所也。
集說 陸氏希聲曰:在天文,織女爲貴,須女爲賤。
案 “須”當從本義賤女之解爲是。三不中正而無應,故取象於女之賤者。人不之取,但反歸而爲娣也。然亦唯下卦無應,有娣之象,從在上之同類而歸也。上卦無應,則並無娣之象矣。故在四爲“愆期”,在上爲“虛筐”。
九四,歸妹愆期,遲歸有時。
本義 九四以陽居上體而無正應,賢女不輕從人,而“愆期”以待所歸之象,正與六三相反。
程傳 九以陽居四,四上體,地之高也。陽剛在女子爲正德,賢明者也。無正應,未得其歸也。過時未歸,故云“愆期”。女子居貴高之地,有賢明之資,人情所願取,故其“愆期”乃爲“有時”。蓋自有待,非不售也,待得佳配而後行也。九居四雖不當位,而處柔乃婦人之道,以無應故爲“愆期”之義。而聖人推理,以女賢而“愆期”,蓋有待也。
集說 胡氏瑗曰:以剛陽之質,居陰柔之位,不爲躁進,故待其禮之全備。俟其年之長大,然後歸於君子,斯得其時也,“遲”,待也。
六五,帝乙歸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幾望,吉。
本義 六五柔中居尊,下應九二,尚德而不貴飾,故爲帝女下嫁而服不盛之象。然女德之盛,無以加此,故又爲“月幾望”之象,而佔者如之則“吉”也。
程傳 六五居尊位,妹之貴高者也。下應於二,爲下嫁之象。王姬下嫁,自古而然。
至帝乙而後正婚姻之禮,明男女之分,雖至貴之女,不得失柔巽之道,有貴驕之志,故《易》中陰尊而廉降者,則曰“帝乙歸妹”,《泰》六五是也。貴女之歸,唯謙降以從禮,乃尊高之德也,不事容飾以說於人也。娣媵者,以容飾爲事者也。衣袂,所以爲容飾也。
六五尊貴之女,尚禮而不尚飾,放其袂不及其娣之袂良也。“良”,美好也。“月望”,陰之盈也,盈則敵陽矣。“幾望”,未至於盈也。五之貴高,常不至於盈極,則不亢其夫,乃爲吉也,女之處尊貴之道也。
集說 薛氏溫其曰:至尊之妹,必歸於夫,人倫之正。
案 女不待夫家之求而自歸,非正也,卦之所以兇也,然唯天子之女,則必求於夫家而自歸焉。是《歸妹》之義,在他人則爲越禮犯義而兇,在天子則爲降尊屈貴而吉矣。
六五居尊而下應九二,適合此象,故其辭如此。卦唯此爻有應,而又于歸妹之義,正爲所宜,而非所病,則其爲吉宜矣。
上六,女承筐無實,士刲羊無血,無攸利。
本義 上六以陰柔居《歸妹》之終而無應,約婚而不終者也,故其象如此,而於佔爲無所利也。
程傳 上六女歸之終而無應,女歸之無終者也,“婦”者,所以承先祖,奉祭祀。
集說 胡氏炳文曰:《震》有虛筐之象,兌羊象,上與三皆陰虛而無應,故有“承筐無實”“刲羊無血”之象。《程傳》以爲女歸之無終,本義 以爲約婚而不終,蓋曰士曰女,未成夫婦也。先女而後士,罪在女也,故“無攸利”之佔,與卦辭同。
豐.震上.離下程傳 《豐序卦》:“得其所歸者必大,故受之以豐,”物所歸聚,必成其大,故《歸妹》之後,受之以《豐》也。豐,盛大之義。爲卦震上離下,震,動也,離,明也,以明而動,動而能明,皆致豐之道,明足以照,動足以亨,然後能致豐大也。
豐,亨,王假之,勿憂,宜日中。
本義 “豐”,大也。以明而動,盛大之勢也,故其佔有“亨”道焉。然王者至此,盛極當衰,則又有憂道焉。聖人以爲徒憂無益,但能守常,不至於過盛則可矣,故戒以“勿憂宜日中”也。
程傳 豐爲盛大,其義自“亨”。極天下之光大者,唯王者能至之。“假”,至也,天位之尊,四海之富,羣生之衆,王道之大,極豐之道其唯王者乎。《豐》之時,人民之繁庶,事物之殷盛,治之豈易周,爲可憂慮,宜如日中之盛明廣照,無所不及,然後無憂也。
集說 張子曰:“宜日中”,不宜過中也。
郭氏忠孝曰:《豐》者盛大之名,盛大所以“亨”。然物極盛大者,憂必將至,日過中則昃,《豐》過盛則衰,聖人慾持滿以中,故言“宜日中”。
項氏安世曰:《豐》卦皆以明爲主,故下三爻皆明而“無咎”,上三爻皆暗,以能求明爲“吉”,不能求爲兇,此所以“宜日中”也。
胡氏炳文曰:《豐》之大有“亨”道焉,大則必通也。亦有憂遭焉,大則可憂也。
不必過於憂,如日之中斯可矣。《泰》、《晉》、《夬》、《家人》、《升》皆曰“勿恤”,此曰“勿憂”,皆當極盛之時,常人所不憂,而聖人所深憂。其辭曰“勿憂”,深切之辭,非謂無憂也。
何氏楷曰:《豐》有憂道焉,而云“勿憂”,蓋於此有道焉,可不必憂也。其道安在,亦曰致豐之本,即保豐之道。何以致豐,離明主之,而震動將之也。宜常如之方中,使其明無所不及,則幽隱畢照,斯可永保夫豐亨矣;本義 “配主”,謂四。“旬”,均也,謂皆陽也。當《豐》之時,明動相資,故初九之遇九四,雖皆陽剛,而其佔如此也。
程傳 雷也皆至,成《豐》之象。明動相資,致豐之道。非明無以照,非動無以行,相須猶形影,相資猶表裏。初九明之初,九四動之初,宜相須以成共用,故雖旬而相應。
位則相應,用則相資,故初謂四爲配主,己所配也。配雖匹稱,然就之者也,如配天以配君子,故初於四雲“配”,四於初雲“夷”也。“雖旬無咎”,“旬”,均也。天下之相應者,常非均敵,如陰之應陽,柔之從剛,下之附上,敵則安肯相從。唯《豐》之初四,其用則相資,其應則相成,故雖均是陽剛,相從而無過咎也。蓋非明則動無所之,非動則明無所用,相資而成用,同舟則胡越一心,共難則仇怨協力,事勢使然也。往而相從,則能成其豐,故云“有尚”,有可嘉尚也。在它卦則;不相下而離隙矣。
集說 胡氏瑗曰:“旬”者,十日也,謂數之盈滿也,言初與四其德相符,雖居盈滿盛大之時,可以“無咎”。以此而往,則行有所尚也。
蘇氏軾曰:凡人知生於憂患,而愚生於安佚。《豐》之患常在於暗,故爻皆以明暗爲佔兇也。初九六二九三,三者皆離也,而有明德者也。九四六五上六,則所謂豐而暗者也。離,火也,日也。以下升上,共性也。以明發暗,其德也。故三離皆十適於震。
初九適四,其配之所在也,故曰“配主”。
項氏安世曰:初以四爲配,四以初爲“夷”,上下異辭也,自下並上曰“配”。
胡氏炳文曰:初不言“豐”,初未至豐也。五亦不言“豐”者,陰虛歉然方賴在下之助,不知有其豐也。凡卦爻取剛柔相應,《豐》則取明動相資。初之剛與四之剛,同德而相遇,雖兩陽之勢均敵,往而從之,非特“無咎”,且“有尚”矣。或曰,十日爲“旬”。
來氏知德曰:因“宜日中”句,爻辭皆以日言,文王象《豐》,以一日象之,故曰“勿憂宜日中”。周公象《豐》,以十日象之,故曰“雖旬無咎”。十日爲“旬”,言初之豐,以一月論,已一旬也,正豐之時也。
六二,豐其蔀,日中見鬥,往得疑疾,有孚發若,吉。
本義 六二居豐之時,爲離之主,至明者也。而上應六五之柔暗,故爲豐蔀“見鬥”之象。“蔀”,障蔽也,大其障蔽,故日中而昏也。往而從之,則昏暗之主,必反見疑。
唯在積其誠意以感發之則吉,戒佔者宜如足也。虛中,有孚之象。
程傳 明動相資,乃能成《豐》。二爲明之主,又得中正,可謂明者也。而五在正應之地,陰柔不正,非能動者。二五雖皆陰,而在明動相資之時,居相應之地,五纔不足,既其應之纔不足資,則獨明不能成豐,既不能成豐,則喪其明功,故爲“豐其蔀”。
“日中見鬥”,二至明之才,以所應不足與,而不能成其豐,喪其明功,無明功則爲昏暗,故云“見鬥”。“鬥”,昏見者也。“蔀”,周匝之義,用障蔽之物,掩晦於明者也。
鬥屬陰而主運平,象五以陰柔而當君位。日中盛明之時乃見鬥,猶豐大之時,乃遇柔弱 集說 服氏虔曰:日中而昏也。
張子曰:凡言“往”者,皆進而之上也。初進而上,則遇陽而“有尚”,二既以陰居陰,又所應亦陰,故往增“疑疾”。
郭氏雍曰:六二爲離明之中,而有豐蔀之暗者,以陰居陰,上非正應,所以有從暗之象也。天下之理明則無疑,暗則疑。六二用明投暗,“往得疑疾”,乃其宜也。然任其中正,“有孚”而發,則動無不吉。
徐氏幾曰:卦言“宜日中”,以下體言之,則二爲中。以一卦言之,則三四爲中,故二三四皆言“日中”。剛生明,故初應四則爲“往有尚”。柔生暗,故二應五爲“往得疑疾”也。
九三,豐其沛,日中見沫,折其右肱,無咎。
本義 “沛”,一作旆,謂幡幔也,其蔽甚於薛矣。“沫”,小星也。三處明極,而應上六,雖不可用,而非咎也,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沛字古本有作旆字者,王弼以爲幡幔,則是旆也。幡幔圍蔽於內者,“豐其沛”,其暗更甚於蔀也。三明體而反暗於四者,所應陰暗故也。三居明體之上,陽剛得正,本能明者也。豐之道,必明動相資而成。三應於上,上陰柔,又無位而處震之終,既終則止矣。不能動者也。它卦至終則極,震至終則止矣。三無上之應,則不能成豐。
“沫”,星之微小無名數者。“見沫”,暗之甚也。豐之時而遇上六,“日中”而“見沫”者也。“右肱”,人之所用,乃折矣,其無能爲可知。賢智之才遇明君,則能有爲於天下。
上無可賴之主,則不能有爲,如人之折其右肱也。人之爲有所失,則有所歸咎,曰由是故致是,若欲動而無右肱,欲爲而上無所頹,則不能而已,更復何言,無所歸咎也。
案 九三之蔽,又甚於二四者,爻取日中爲昏義。二三四在一卦之中,而九三又在三爻之中也。且二應五,爲柔中之主。四應初,爲同德之助。三所應者,乃過中處板之陰,其蔽安得不甚哉。上六以其昏昏,使人昏昏,故九三雖以剛明之才,爲之股肱,而不免於毀折。然於義爲“無咎”者,守其剛正以事上,反己無怍而衆無尤也。
又案《易》中所取者雖虛象,然必天地間有此實事,非憑虛造設也,“日中見鬥”,甚而至於“見沫”,所取喻者,固謂至昏伏於至明之中。然以實象求之,則如太陽食時是也。食限多則大星見,食限甚則小星亦見矣。所以然者,陰氣蔽障之故,故所謂“豐其蔀”“豐其沛”者,乃蔽日之物,非蔽人之物也。且此義亦與《彖傳》“日中則昃月盈則食”相發。
本義 象與六二同。“夷”,等夷也。謂初九也。其佔爲當豐而遇暗主,下就同德則“吉”也。
程傳 四雖陽剛,爲動之主,又得大臣之位,然以不中正,遇陰暗柔弱之主,豈能致豐大也,故爲“豐其蔀”。“蔀”,周圍掩蔽之物。周圍則不大,掩蔽則不明。“日中見鬥”,當盛明之時反昏暗也。“夷主”,其等夷也,相應故謂之主。初四皆陽而居初,是其德同。又居相應之地。故爲“夷主”。居大臣之位,而得在下之賢,同德相輔,其助豈小也哉,故“吉”也。如四之才,得在下之賢爲之助,則能致豐大乎?曰:在下者上有當位爲之與,在上者下有賢才爲之助,豈無益乎,收“吉”也。然而致天下之豐,有君而後能也,五陰柔居尊而震體,無虛中巽順下賢之象。下雖多賢,亦將何爲。蓋非陽剛中正,不能致天下之豐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據初適四,則以四爲主,故曰“遇其配主”。自四之初,則以初爲主,故曰“遇其夷主”也。
張子曰:近比於五,故亦云“見鬥”,正府亦陽,故云“夷主”。
郭氏雍曰:二之豐蔀“見鬥”,以重陰而非正應也。而“有孚發若吉”者,中正也。
四之豐蔀“見鬥”,非中正也。而“遇其夷主吉”者,應初而有遇也。二爻之義相類,故其辭同,而皆終之以吉。有爲之時,明動必相濟,然後有成,故初謂四爲“配主”,四謂初爲“夷主”。迭稱主者,明動相須,莫適爲主。唯明者知求動以爲主,動者知求明以爲主故也。
鄭氏汝諧曰:初視四爲“配”,以下偶上也,四視初爲“夷”,降亡就下也。
六五,來章,有慶譽,吉。
本義 質雖柔暗,若能來致天下之明,則有“慶譽”而“吉”矣。蓋因其柔暗,而設此以開之。佔餚能如是,則如其佔矣。
程傳 五以陰柔之才,爲《豐》之主,固不能成其豐大。若能來致在下章美之才而用之,則有福慶,復得美譽,所謂“吉”也,六二文明中正,章美之才也。爲五者誠能致之在位而委任之,可以致豐大之慶,名譽之美,故“吉”也。章美之才,主二而言。
然初與三四,皆陽剛之才,五能用賢則匯徵矣。二雖陰,有文明中正之德,大賢之在下者也。五與二雖非陰陽正應,在明動相資之時,有相爲用之義,五若能來章,則“有慶譽”而“吉”也。然六五無虛己下賢之義,聖人設此義以爲教耳。
集說 馮氏當可曰:六二言往,六五言來,往來交合,章明之象。
項氏安世曰:六二以五爲“蔀”,在上而暗也,六五以二爲“章”,在下面明也。
陳氏曰:五陰暗則往而疑,二文明則來而章,章者離體文明之象。
胡氏炳文曰:三爻稱“日中”,皆有所蔽。六五不稱“日中”,蓋宜日中,無蔽也。
案 五,君位也。彖辭所謂“王假之”者,即此位,則五乃卦主也,卦義所重,在明以照天下。六五雖非明體,然下應六二爲文明之主,而五有柔中之德,能資其章明以 上六,豐其屋,蔀其家,窺其戶,闃其無人,三歲不覿,兇。
本義 以陰柔居於極,處動終,明極而反暗者也,故爲豐大其屋,而反以自蔽之象。
無人不覿,亦言障蔽之深,其“兇”甚矣。
程傳 六以陰柔之質,而居豐之極,處動之終,其滿假躁動甚矣。處豐大之時,宜乎謙屈,而處極高,致豐大之功,在乎剛健,而體陰柔,當豐大之任,在乎得時,而不當位。如上六者,處無一當,其兇可知。“豐其屋”,處太高也,“蔀其家”,居不明也。
以陰柔居豐大,而在無位之地,乃高亢昏暗,自絕於人,人誰與之,故“窺其戶,闃其無人”也。至於三歲之久,而不知變,其“兇”宜矣。“不覿”,謂尚不見人,蓋不變也。
六居卦終,有變主義,而不能遷,是其纔不能也。
集說 龔氏煥曰:《豐》卦與《明夷》相似,唯變九四一爻,豐其蔀蔽,皆六五上六二陰所爲。二“豐其蔀”,以五爲應也。三“豐其沛”,以上爲應也。四“豐其蔀”,以承五也。然五雖柔暗,以其得中,故有“來章”之“吉”。上居《豐》極,始則蔽人之明,終以自蔽,與《明夷》上六相似。
何氏楷曰:處《豐》之極,亢然自島。豐大其居以明得意,方且深居簡出,距人於千里之外,豈知兇將及矣,能無懼乎?總論 熊氏良輔曰:《豐》六爻以不應爲善,初四皆陽,初曰“遇其配王”,四曰“遇其夷主”。二五皆陰,二曰“有孚發若吉”,五日“來章有慶譽吉”。三與上爲正應,三不免於折肱,而上則甚兇。當豐大之時,以同德相輔爲善,不取陰陽之應也。
旅.離上.艮下程傳 《旅序卦》;“豐,大也。窮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豐盛至於窮極,則必失其所安,《旅》所以次《豐》也。爲卦離上艮下,山止而不遷,火行而不居,違去而不處之象,故爲《旅》也。又麗乎外,亦旅之象。
旅,小亨,旅貞吉。
本義 “旅”,羈旅也,山止於下,火炎於上,爲去其所止而不處之象,故爲《旅》。
以六五得中於外,而順乎上下之二陽,艮止而離麗於明,故其佔可以“小亨”。而能守其旅之貞則“吉”,旅非常居,若可苟者,然道無不在,故自有其正,不可須臾離也。
程傳 以卦才言也。如卦之才,可以“小亨”,得《旅》之“貞”正而“吉”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在《旅》而“亨”,亨之小者也。然事有小大,道無不在,大亨固利於貞,不可以“亨”之“小”而失其貞也,正道果可須臾離哉。
初六,旅瑣瑣,斯其所取災。
本義 當《旅》之時,以陰柔居下位,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六以陰柔在旅之時,處於卑下,是柔弱之人。處《旅》困而在卑賤,所存污下者也。志卑之人,既處旅困,鄙猥瑣細,無所不至,乃其所以致侮辱,取災咎也,“瑣瑣”,猥細之狀。當旅困之時,才質如是,上雖有援,無能爲也。四陽性而離體,亦非就下者也。又在《旅》,與他卦爲大臣之位者異矣。
集說 王氏應麟曰:《旅》,初六“所其所取災”,王輔嗣注云,爲斯賤之役,唐郭京謂“斯”合作“亻斯 ”。愚按後漢左雄傳“職斯祿薄”,注云:“斯,賤也。” 不必改“亻斯”字。
案 《易》中初爻,多取童稚小子之象,在《旅》則童僕之象,王氏之說是也。
六二,旅即次,懷其資,得童僕貞。
本義 “即次”則安,“懷”“資”則裕,得其童僕之貞信,則無欺而有賴,《旅》之最吉者也。二有柔順中正之德,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二有柔順中正之德,柔順則衆與之,中正則處不失當,故能保其所有。童僕亦盡其忠信,雖不若五有文明之德,上下之助,亦處《旅》之善者也。次舍,旅所安也。
財貨,旅所資也。童僕,旅所賴也。得就次舍,懷蓄其資財,又得童僕之貞良,旅之善 集說 胡氏炳文曰:旅中不能無賴乎“童僕”之用,亦多不免乎童僕之欺,惟得其貞信者,則無欺而有賴。
趙氏玉泉曰:二處《旅》而有柔順中正之德,則內不失己,而己無不安,外不失人而人無不與。凡旅之所恃以不可無者,皆有以全之也。
案 二得位得中,故曰“即次懷資”,與九四之旅處而得其資斧者異矣。下有初六比之,故曰“得童僕”。與九三之“喪其童僕”者異矣,在初則爲“童僕”之“瑣瑣”者,自二視之,則爲“童僕”之”貞”者,義不相害也。
九三,旅焚其次,喪其童僕貞,厲。
本義 過剛不中,居下之上,故其象佔如此。“喪其童僕”,則不止於又其心矣,故“貞”字連下句爲義。
程傳 處《旅》之道,以柔順謙下爲先。三剛而不中,又居下體之上,與《艮》之上,有自高之象。在《旅》而過剛自高,致困災之道也。自高則不順於上,故上不與而焚其次,失所安也?上離爲焚象,過剛則暴下,故下離而“喪其童僕”之貞信,謂失其心也,如此則危厲之道也。
集說 潘氏夢旂曰:居剛而用剛,平時猶不可,況旅乎!以此與下,焚次喪僕,固其宜也。九三以剛居下體之上,則焚次。上九以剛居上體之上,則焚巢。位愈高,剛愈亢,則禍愈深矣。
邱氏富國曰:九二爻辭,全與二反。二“即次”而三“焚”,二“得童僕”而三“喪”,二之“貞”無尤,而三之“貞”則“厲”者,二柔順得中,三過剛不中故也,過剛豈處《旅》之道哉!
案 三得位,故亦有“即次”象。以其過剛,故焚之也。六爻惟二三言“次”,得位故也。
九四,旅於處,得其資斧,我心不快。
本義 以陽居陰,處上主下,用柔能下,故其象佔如此。然非其正位,又上無剛陽之與,下唯陰柔之應,故其心有所不快也。
程傳 四陽剛雖不居中,而處柔在上體之下,有用柔能下之象,得《旅》之宜也。
以剛明之才,爲五所與,爲初所血,在《旅》之善者也。然四非正位,故雖得其處止,不若二雲就次舍也。有剛明之才,爲上下所與,乃旅而得貨財之資,器用之利也。雖在旅爲善,然上無剛陽之與,下唯陰柔之應,故不能伸其才,行其志,“其心不快”也。
雲“我”者,據四而言。
集說 蔣氏悌生曰:凡卦爻陽剛皆勝陰柔,惟《旅》卦不然。二五皆以柔順得“吉”,三上皆以陽剛致“兇”。六爻六五最善,二次之,上九最兇,三次之。九四雖得其處, 案 四居位非正,故不曰“即次”。而日“於處”。在《旅》而處“多懼”之地,故雖得資與六二同,而未免加斧以自防衛,其未忘戒心可知,安得快然而安樂乎?六五,射雉,一矢亡,終以譽命。
本義 “雉”,文明之物,《離》之象也。六五柔順文明,又得中道,爲《離》之主;故得此爻者,爲“射雉”之象。雖不無“亡失”之費,而所喪不多終有“譽命”也。
程傳 六五有文明柔順之德,處得中道而上下與之,處《旅》之至善者也。人之處旅,能合文明之道,可謂善矣。羈旅之人,動而或失,則困辱隨之。動而無失,然後爲善。離爲雉,文明之物,“射雉”謂取則於文明之道而必合。如“射雉一矢”而“亡”之,發無不中,則終能致“譽命”也。“譽”,令聞也。“命”,福祿也。五居文明之位,有文明之德,故動必中文明之道也。五君位,人君無旅,旅則失位,故不取君義。
集說 朱氏震曰:五在《旅》卦,不取君象,有文明之德,則令譽升聞而爵命之矣。
《朱子語類》雲:“亡”字,正如秦無亡矢遺鏃之亡,不是如伊川之說,《易》中凡言“終吉”者,皆是初不甚好也。
王氏申子曰:“一矢亡”,言中之易也。
案 五在《旅》卦,不取君義,《程傳》之說是也。古者士大夫出疆則以贄行,而士執雉以相見,射雉而得,是進身而有階之象也。信於友則有“譽”,獲乎上則有“命”。
上九,鳥焚其巢,旅人先笑後號咷,喪牛於易,兇。
本義 上九過剛,處《旅》之上,《離》之極,驕而不順,兇之道也,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鳥”,飛騰處高者也。上九剛不中而處最高,又《離》體,其亢可知,故取鳥象。在旅之時,謙降柔和,乃可自保,而過剛自高,失其所安,宜矣。“巢”,鳥所安止。“焚其巢”,失其所安,無所止也。在《離》上爲焚象,陽剛自處於至高,始快其意,故“先笑”,既而失安莫與,故“號咷”,輕《易》以喪其順德,所以“兇”也。“牛”,順物,“喪牛於易”,謂忽易以失其順也。離火性上,爲躁易之象,上承“鳥焚其巢”,故更加“旅人”字,不雲“旅人”,則是鳥笑哭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上九之視九三,尤爲剛亢者也。凡物棲高處亢,而寄諸危地者,鳥之巢是也。故《旅》之上取以爲象。夫高極必危,離火有焚象也,故曰“鳥焚其巢”。
“先笑”,謂喜居物上也。“後號眺”,謂巢焚之故也。夫“牛”,順物也,旅道以柔順謙下爲本。上九喪其至順之德,此所以“兇”也。
徐氏幾曰:旅貴柔順中正,三陽爻皆失之,而最亢者上九也。
總論 範氏仲淹曰:內止而不動於心,外明而弗迷其往,以斯適旅,故得“小亨”而“貞吉”。夫旅人之志,卑則自辱,高則見疾,能執其中,可謂智矣。故初“瑣瑣”,卑以自辱者也。三焚“次”而上焚“巢”,高而見疾者也。二懷“資”而五“譽命”,柔 巽.巽上.巽下程傳 《巽序卦》:“《旅》而無所容,故受之以《巽》,巽者,入也。”羈旅親寡,非巽順何所取容?苟能巽順,雖旅困之中,何往而不能入,巽所以次《旅》也。爲卦一陰在二陽之下。巽順於陽,所以爲巽也。
巽,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
本義 “巽”,入也,一陰伏於二陽之下,其性能巽以入也,其象爲風,亦取入義,陰爲王,故其佔爲“小亨”。以陰從陽,故又利有所往。然必知所從乃得其正,故又曰“利見大人”也。
程傳 卦之才,可以“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也。《巽》與《兌》皆剛中正,《巽》說義亦相類,而《兌》則亨。《巽》乃小亨者,兌,陽之爲也。巽,陰之爲也。兌柔在外,用柔也,巽柔在內,性柔也,《巽》之“亨”所以“小”也。
集說 郭氏雍曰:“巽”,入也,能入故“利有攸往”,故“利見大人”,是亦沈潛剛克之意與。
《朱子語類》雲:巽有入之義,巽爲風,如風之人物,只爲巽便能入,義理之中,無細不入。
趙氏汝楳曰:一陰生於下,二陽巽之於上,卦以剛爻得名,陰生而陽巽之。
蔡氏清曰:順字解巽字不盡,潛心懇到方爲巽也。《程傳》只說順,然孔子不曰順,而每仍卦名曰《巽》,是必巽字與順字有辨矣。《大傳》曰“巽,入也。”又曰“巽,德之制也。”又曰“巽,稱而隱。”未嘗只以順字當之也。
何氏楷曰:凡巽之所以致“亨”,皆陽之爲也。所謂申命乃陽事也,有陽以巽之於上,故“小亨”。
案 “巽”,入也。從來說者,皆以爲一陰入於二陽之下,非也。蓋一陰伏於內,陽必入而散之。陰性疑滯,必散而後與陽合德也,其在造化,則吹浮雲,散積陰者也。
其在人心,則察幾微,窮隱伏者也。其在國家,則除奸慝,釐弊事者也。三者皆非入不能,卦之所以名《巽》者以此,“亨”之所以“小”者,如《蠱》則壞極而更新之,故其亨大。《巽》但修敝舉廢而已,觀卦爻“庚”“甲”之義可見也。天下之事,既察知之,則必見之於行,故曰“利有攸往”。非有剛德之人不能濟也,故又曰“利見大人”。
初六,進退,利武人之貞。
本義 初以陰居下,爲《巽》之主,卑《巽》之過,故爲“進退”不果之象。若以“武人之貞”處之,則有以濟其所不及,而得所宜矣。
集說 王氏弼曰:處令之初,未能服令者也,故“進退”也。成命齊邪,莫善武人,故“利武人之貞”以整之。
胡氏瑗曰:初六以陰柔之質,覆在一卦之下,是以有“進退”之疑,利在武人之正,勇於行事,然後可獲其吉也。
俞氏琰曰:《巽》,“申命行事”之卦也。令出則務在必行,豈宜或進或退。初六卑巽而不中,柔懦而不武,故或進或退而不能自決也。若以武人處之,則“貞固足以幹事”矣,故曰“利武人之貞”。
九二,巽在牀下,用史巫紛若,吉,無咎。
本義 二以陽處陰而居下,有不安之意。然當《巽》之時,不厭其卑。而二又居中,不至已甚。故其佔爲能過於巽,而丁寧煩悉其辭以自道達,則可以“吉”而“無咎”。
亦竭誠意以祭祀之吉占也。
程傳 二居巽時,以陽處陰而在下,過於巽者也。“牀”,人之所安。“巽在牀下”,是過於巽,過所安矣。人之過於卑巽,非恐怯則諂說,皆非正也。二實剛中,雖《巽》體而居柔,爲過於巽,非有邪心也。恭巽之過,雖非正禮,可以遠恥辱,絕怨咎,亦吉道也。“史巫”者,通誠意於神明者也。“紛若”,多也。苟至誠安於謙巽,能便通其誠意者多,則“吉”而“無咎”。謂其誠足以動人也。人不察其誠意,則以過巽爲諂矣。
集說 馮氏椅曰:周官史掌卜筮,巫掌祓禳。卜筮所以佔其吉凶,祓禳所以除其災害。
案 “牀下”者,陰邪所伏也。入於牀下,則察之深矣。於是既以史佔而知之,復以巫祓而去之,雖有物妖神怪,無能爲害矣。“紛若”者,以喻“申命”之頻煩,而“行事”之織悉也。二與五,皆所謂“剛巽乎中正而志行”者,卦之主也。故能盡“申命行事”之道如此。
九三,頻巽,吝。
本義 過剛不中,居下之上,非能巽者,勉爲屢失,“吝”之逭也,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三以陽處剛,不得其中,又在下體之上,以剛亢之質,而居巽順之時,非能巽者,勉而爲之,故屢失也。居巽之時,處下而上臨之以巽,又四以柔順相親,所乘者剛,而上覆有重剛,雖欲不巽得乎!故頻失而“頻巽”,是可“吝”也。
集說 趙氏汝楳曰:“頻巽”者,既巽復巽,猶頻復也。
案 “巽”者,入也。然又曰“德之制”,若不能斷制,則其人之深者,徒足使弊益以滋,而奸無所畏,非唯無益而又害之也。夫子曰“再思可矣”,言事貴斷也。九三上九,皆過於中,則是蓄疑以敗謀,多思而少斷。然三未如上九之甚也,故但爲“頻巽” 六四,悔亡,田獲三品。
本義 陰柔無應,承乘皆剛,宜有“悔”也,而以陰居陰,處上之下,故得”悔亡”,而又爲卜田之吉占也。“三品”者,一爲乾豆,一爲賓客,一以充庖。
程傳 陰柔無援,而承乘皆剛,宜有“悔”也。而四以陰居陰,得《巽》之正,在上體之下,居上而能下也,居上之下,巽於上也,以巽臨下,巽於下也。善處如此,故得“悔亡”。所以得“悔亡”,以如田之“獲三品”也。“田獲三品”,及於上下也。田獵之獲分三品:一爲乾豆,一供賓客與充庖,一頒徒御。四能巽於上下之陽,如田之“獲三品”,謂遍及上下也。四之地本有悔,以處之至善,故“悔亡”。而復有功,天下之事,苟善處,則悔或可以爲功。
集說 王氏弼曰:雖以柔遇剛,而依尊履正,以欺行命,必能獲強暴,遠不仁者也。
獲而有益,莫善“三品”,故曰“悔亡,田獲三品”。
王氏安石曰:“田”者,興事之大者也。“三品”,有功之盛者也。
郭氏雍曰:六四近君,志決於進,無初六之疑,則“悔亡”矣。是以有“田獲三品”之功也。六四至柔,不當有“田獲”之功。而此以順乎剛得之,由是觀之,則巽之爲道,豈柔弱畏懦之謂哉!
沈氏該曰:“田獲三品”,令行之效也。“田”,除害也。“獲”,得禽也。行君之令而致之民,將以興利除害也,害去利獲,令行而功著,是以“田獲三品也”。
胡氏炳文曰:“田”,武事也。初“利武人之貞”,四之“田獲”,用武而有功者也。
案 以卦義論,則初與四皆伏陰也。陽所入而制之者也。有以制之,則柔順乎剛,而在內者無陰慝矣。以爻義論,則初與四能順乎剛,是皆有行事之責者。蓋質雖柔,而能以剛克,則所謂柔而立者也。初居重巽之下,猶有“進退”之疑。至四則居高當位,上承九五,視初又不同矣,故在初“利武人之貞”。四則載纘武功,而田害悉去,解獲三狐,而此“獲三品”,所獲者多,不止於狐也。
九五,貞吉悔亡,無不利,無初有終,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
本義 九五剛健中正,而居《巽》體,故有“悔”,以有“貞”而“吉”也,故得亡其悔而“無不利”。有“悔”,是“無初”也。“亡”之,是“有終”也。“庚”,更也,事之變也,“先庚三口”,丁也。“後庚三曰”,癸也。“丁”,所以丁寧於其變之前。“癸”,所以揆度於其變之後。有所變更而得此佔者,如是則“吉”也。
程傳 五居尊位,爲《巽》之主,命令之所出也。處得中正,盡巽之善,然巽者柔順之道,所利在貞,非五之不足,在《巽》當戒也。既“貞”則“古”而“悔亡”,無所不利。“貞”,正中也。處《巽》出令,皆以中正爲吉。柔巽而不貞則有悔,安能無所不利也。命令之出,有所變更也。“無初”,始未善也。“有終”,更之始善也。若己善,則何用命也,何用更也。“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出命更改之道,當如是也。“甲” 集說 張氏浚曰:巽孰爲貞,“先庚”“後庚”,巽之貞也。先三日,蓋慎始而圖其幾。後三日,蓋思終而考其成。慎始思終,權斯行矣。“庚”有制變之義,當以剛德爲主,不然其弊將淪溺而入於《蠱》矣。
郭氏雍曰:慎乃出令,君人之道也。先後三日而申命之者,慎之至也。慎之至者,令出惟行,弗惟反故也、命令之出,有必可行之善,而無不可行復反之失,是以“吉”也。上曰“貞吉”,九五之“貞吉”也。下曰“吉”,蓋命令以是爲吉也。“庚”,即命令也。“先庚”,謂“申命”。“後庚”,謂出令之後而“行事”也。
胡氏炳文曰:《蠱》者事之壞,“先甲”“後甲”者,飭之使復興起,巽者事之權,“先庚”“後庚”者,行之使適變通。
張氏清子曰:“甲”者十干之首,事之端也,故謂之“終則有始”。“庚”者十干之過中,事之當更者也,故謂之“無初有終”。況《巽》九五乃《蠱》六五之變,以造事言之,故取諸甲。以更事言之,故取諸庚,《易》於甲庚皆曰,先後“三日”者,蓋聖人謹其始終之意也。
梁氏寅曰:五居尊位,乃命令之所自出也。巽之義爲入,入於理者深,而見於行者決,巽之道然後爲盡矣。不然優遊牽制,其多思者乃其所以爲累者也,曷足貴乎。
鄭氏維嶽曰;九五一爻,正所謂“剛巽乎中正而志行”者,五居《巽》體,有《蠱》壞之病,故“有悔”,而以剛小正之道,渙號更命,得其貞正,故“吉悔亡”而“無不利”。先三後三,即是“申命行事”,即是貞處。
吳氏曰慎曰:苟有昕變,必丁寧揆度而後行事,則入於事理,順於人心,以得重巽之中,盡權宜之制,是以“吉”也。
上九,巽在牀下,喪其資斧,貞兇。
本義 “巽在牀下”,過於巽者也。“喪其資斧”,失所以斷也。如是則雖“貞”亦“兇”矣。居巽之極,失其陽剛之德,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牀”,人所安也:“在牀下”,過所安之義也。九居巽之極,過於巽者也,“資”,所有也。“斧,以斷也。陽剛本有斷,以過巽而失其剛斷,失其所有,“喪資斧”也。居上而過巽,至於自失,在正道爲兇也。
集說 王氏弼曰:處《巽》之極,極《巽》過甚,故曰“巽在牀下”。“斧”,所以斷者也。過巽失正,喪所以斷,故曰“喪其資斧”。
胡氏瑗曰:“斧”,斤也,善於斷割。處無位之地,無剛明之才,不能斷割以自決其事,故“兇”也。
案 “資斧”古本作“齊斧”爲是。蓋因承《旅》卦同音而誤也。《說卦》“齊乎《巽》 ”。
齊斧者,所以齊物之斧也。
總論 蘇氏濬曰:“巽”者,入也。然所謂入者,豈徒藉口於迂徐《漸》次之功, 兌.兌上.兌下程傳 《兌序卦》:“巽者,入也。入而後說之,故受之以《兌》,兌者,說也。”物相入則相說,相說則相入,《兌》所以次《巽》也。
兌,亨,利貞。
本義 “兌”,說也。一陰進乎二陽之上,喜之見乎外也。其象爲“澤”,取其說萬物,又取坎水而寒,其下流之象。卦體剛中而柔外,剛中,故“說”而“亨”。柔外,故“利”於“貞”。蓋說有亨道,而其妄說不可以不戒,故其佔如此。又柔外故爲“說亨”,剛中故“利”於“貞”,亦一義也。
程傳 “兌”,說也,“說”,致亨之道也。能說於物,物莫不說而與之,足以致亨。
然爲說之道,利於貞正,非道求說則爲邪諂而有悔咎,故戒“利貞”也。
集說 焦氏竑曰:人有喜說必見而在外,蓋陽假陰之和柔以爲用。喜說非由於陰也,故二陰一陽,則陽爲之主。二陽一陰,則陰非爲主,但爲陽之用耳。
案 地有積溼,春氣至則潤升於上。人身有血,陽氣盛則腴敷於色,此《兌》爲澤爲說之義,蓋說雖緣陰,而所以用陰者陽也。入有柔和之質,而非以忠直之心行之,則失正而入於邪矣,故“利貞”。
初九,和兌,吉。
本義 以陽爻居說體,而處最下,又無系應,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初雖陽爻,居說體而在最下,無所繫應,是能卑下和順以爲說,而無所偏私者也。以和爲說,而無所偏私,說之正也。陽剛則不卑,居下則能巽,處說則能和,無應則不偏,處說如是,所以“吉”也。
集說 蔡氏淵曰:爻位皆剛,不比於柔,得說之正,和而不流者也,故“吉”。
吳氏澄曰:六畫唯初不比陰柔,說道之善。故曰“和”。
趙氏玉泉曰:陽剛則無邪媚之嫌,居下則無上求之念,無應又無私系之累,其說也不諂不瀆,中節而無乖戾,“和兌”之象,如是則說得其正矣。
來氏知德曰:“和”,與《中庸》“發而皆中節謂之和”同。謂其所說者無乖戾之私,皆性情之正,道義之公也。
九二,孚兌,吉,悔亡。
本義 剛中爲“孚”,居陰爲“悔”。佔者以“孚”而“說”,則“吉”而“悔亡” 程傳 二承比陰柔,陰柔小人也。說之則當有“悔”,二剛中之德,孚信內充,雖比小人,自守不失。“君子和而不同”,說而不失剛中,故“吉”而“悔亡”,非二之剛中則有悔矣,以自守而亡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六三陰柔而不正,所謂非道以說者也。而二比之,疑於有“悔”矣,然二以剛居中,誠實之德,充足於內,故雖與二同體,而無失己之嫌,此其“悔”所以“亡”也。
龔氏煥曰:九二陽剛得中,當說之時,以孚信爲說者也。己以“孚”信爲“說”,人不得而妄說之,所以“吉”也。
六三,來兌,兇。
本義 陰柔不中正,爲《兌》之主。上無所應,而反來就二陽以求說,“兇”之道也。
程傳 六三陰柔不中正之人,說不以道者也。“來兌”,就之以求說也,比於在下之陽,枉己非道,就以求說,所以“兇”也。之內爲來,卜下俱陽而獨之內者,以同體而陰性下也,失道下行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六三居兩《兌》之間,一《兌》既盡,一《兌》復來,故曰“來兌”,夫以不正之才,居兩《兌》之間,左右逢迎,惟以容說爲事,此小人之失正者,故於兌爲“兇”。
案 三居內體,故曰“來”。然非來說於下二陽之謂也,爲說之主。志在於說,凡外物之可說者,皆感之而來也。
九四,商兌未寧,介疾有喜。
本義 四上承九五之中正,而下比六三之柔邪,故不能決。而商度所說,未能有定,然質本陽剛,故能介然守正,而疾惡柔邪也。如此則“有喜”矣,象佔如此,爲戒深矣。
程傳 四上承中正之五,而下比柔邪之三,雖剛陽而處非正。二陰柔陽所說也,故不能決而商度未寧,謂擬議所從而未決,未能有定也。兩間謂之介,分限也。地之界則加田義乃同也,故人有節守謂之介,若介然守正,而疾遠邪惡,則“有喜”也。從五,正也。說三,邪也。四近君之位,若剛介守正,疾遠邪惡,將得君以行道,福慶及物,爲“有喜”也。若四者得失未有定,系所從耳。
集說 楊氏簡曰:九剛四柔,近比六三諛佞之小人,心知其非,而實樂其柔媚,故商度所說,去取交戰於胸中而“未寧”。聖人於是勉之曰,介然疾惡小人則“有喜”。
案 《易》中“疾”字皆與“喜”對,故曰“無妄之疾勿藥有喜”,又曰“損其疾使遄有喜”。以此爻例之,則疾者謂疾病也,喜者謂病去也。四比於三,故曰“介疾”,言介於邪害之間也。若安而溺焉,則其爲鴆毒大矣,惟能商度所說而不以可說者爲安,則雖“介疾”而“有喜”矣。《論語》曰:君子易事而難說也。說之不以道不說也,其 九五,孚於剝,有厲。
本義 “剝”,謂陰能剝陽者也。九五陽剛中正,然當說之時而居尊位,密近上六,上六陰柔,爲說之王,處說之極,能妄說以剝陽者也。故其佔但戒以信於上六則有危也。
程傳 九五得尊位而處中正,盡說道之善矣。而聖人復設有厲之戒,蓋堯舜之盛,未嘗無戒也。戒所當戒而已,雖聖賢在上,天下未嘗無小人,然不敢肆其惡也。聖人亦說,其能勉而革面也。彼小人者,未嘗不知聖賢之可說也。如四凶處堯朝,隱惡而順命是也。聖人非不知其終惡也,取其畏罪而強仁耳。五若誠心信小人之假善爲實善,而不知其包藏,則危道也。小人者備之不至,則害於善,聖人爲戒之意深矣。“剝”者,消陽之名,陰消陽者也。蓋指上六,故“孚於剝”則危也。以五在說之時而密比於上六,故爲之戒。雖舜之聖,且畏“巧言令色”,安得不戒也。說之惑人,易入而可懼也如此。
集說 王氏弼曰:比於上六,而與相得,處尊正之位,不說信乎陽,而說信乎陰,“孚於剝”之義也。“剝”之爲義,小人道長之謂。
楊氏簡曰:九五親信上六柔媚不正之小人,故曰“孚於剝”。《剝》之爲卦,小人剝君子,又剝喪其國家,故謂小人爲剝。信小人,危厲之道也。
胡氏炳文曰:說之感人,最爲可懼,感之者將以剝之也。況爲君者,易狃於所說,故雖聖人且畏“巧言令色”,況凡爲君子者乎!
錢氏一本曰:《兌》五說體,與《履》五健體不同,《履》五健,恐其和之難,危在夬,《兌》五說,不覺其人之易,危在孚,故皆“有厲”之象。
案 《易》中凡言“厲”者,皆兼內外而言,蓋事可危而吾危之也。《履》五爻及此爻,皆以剛中正居尊位,而有厲辭。夫子又皆以位正當釋之,是其危也。以剛中正故能危也。《兌》卦有危懼之義,而九五居尊,所謂“履帝位而不疚”者,故能因《夬》、《履》而常危。《兌》有說義,九五居尊,又比上六,故亦因“孚於剝”而心有危也。
此“有厲”與《夬》“有厲”正同,皆以九五比近上六,所謂其危乃光者也。
上六,引兌。
本義 上六成說之主,以陰居說之極,引下二陽相與爲說,而不能必其從也。故九五當戒,而此爻不言其吉凶。
程傳 他卦至極則變,兌爲說,極則愈說。上六成說之主,居說之極,說不知已者也。故說既極矣,又引而長之,然而不至悔咎何也?曰:方言其說不知已,未見其所說善惡也。又,下乘九五之中正,無所施其邪說,六三則承乘皆非正,是以有兇。
集說 劉氏牧曰:執德不固,見誘則從,故稱“引兌”。
毛氏璞曰:所以爲兌者,三與上也。三爲內卦,故曰“來”,上爲外卦,放曰“引”。
案 三與上,皆以陰柔爲說主。“來兌”者,物感我而來,《孟子》所謂蔽於物,《樂記》所謂感於物而動者也。“引兌”者,物引我而去,《孟子》所謂物交物則引之而已矣, 總論 龔氏煥曰:兌本以說之見乎外而得名,然六爻之義,皆不取說之徇乎外者,只之所說,苟能不徇乎外,則其見於外者,斯得其正而吉矣。
蔣氏悌生曰:當說之時,剛則有節,柔則無度,故此卦初二及四五四爻,皆以剛陽而得吉。三上二爻,皆以陰柔而致兇。
渙.巽上.坎下程傳 《渙序卦》:“兌者,說也,說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說則舒散也,人之氣,憂則結聚,說則舒散,故說有散義,《渙》所以繼《兌》也,爲卦巽上坎下,風行於水上,水遇風則渙散,所以爲渙也。
渙,亨,王假有廟,利涉大川,利貞。
本義 “渙”,散也,爲卦下坎上巽,風行水上,離披解散之象,故爲《渙》。其變則本自《漸》卦九來居二而得中,六往居三,得九之位,而上同於四,故其佔可“亨”。
又以祖考之精神既散,故王者當至於廟以聚之,又以巽木坎水,舟楫之象,故“利涉大川”。其曰“利貞”,則佔者之深戒也。
程傳 “渙”,離散也。人之離散由乎中,人心離則散矣。治乎散亦本於中,能收拾人心,則散可聚也。故卦之義皆主於中,“利貞”,合渙散之道,在乎正固也。
案 《渙》與《萃》對。“假廟者”,所以聚鬼神之既散也。涉川者,所以聚人力之不齊也。蓋盡誠以感格,則幽明無有不應。秦越而共舟,則心力無有不同。此二者,渙而求聚之大端也。然不以正行之,則必有黷神犯難之事,故曰“利貞”。
初六,用拯馬壯,吉。
本義 居卦之初,《渙》之始也。始《渙》而拯之,爲力既易,又有壯馬,其古可知。初六非有濟渙之才,但能順乎九二,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六居卦之初,渙之始也,始渙而拯之,又得馬壯,所以吉也,六爻獨初不雲渙者,離散之勢,辨之宜早,方始而拯之,則不至於渙也,爲教深矣。“馬”,人之所託也。託於壯馬,故能拯渙。“馬”,謂二也。二有剛中之才,初陰柔順,兩皆無應,無應則親比相求,初之柔順,而託於剛中之才以拯其渙。如得壯馬以致遠,必有濟矣,故“吉”也。渙拯於始,爲力則易,時之順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居《渙》散之初,則時未至於渙也。當此之時,順此之勢而亟救之,則用拯之道得矣,故必馬壯而後“言”。
胡氏炳文曰:五爻皆言“渙”,初獨不言者,救之尚早,可不至於渙也。
九二,渙奔其機,悔亡。
程傳 諸爻皆雲“渙”,謂渙之時也。在渙離之時,而處險中,其有“悔”可知。
若能奔就所安,則得”悔亡”也。“機”者,俯憑以爲安者也。俯,就下也。“奔”,急往也。二與初雖非正應,而當渙離之時兩皆無與。以陰陽親比相求,則相賴者也。故二目初爲“機”,初謂二爲“馬”。二急就於初以爲安,則能“亡”其“悔”矣。初雖《坎》體,而不在陰中也。或疑初之柔微何足賴,蓋渙之時,合力爲勝。先儒皆以五爲機,非也。方渙離之時,二陽豈能同也。若能同,則成濟渙之功當大,豈止“悔亡”而已。機謂俯就也。
集說 郭氏雍曰:九二之剛,自外來而得中,得去危就安之義,故有“奔其機”之象。唯得中就安,故《彖傳》所以言不窮也。
《朱子語類》雲:九二“渙奔其機”,以人事言之,是來就安處。
案 聚渙者,先固其本,以剛中居內,固本之象也。“機”者,所以憑而坐也,有所憑依而安居,然後可以動而不窮矣。
六三,渙其躬,無悔。
本義 陰柔而不中正,有私於己之象也,然居得陽位,志在濟時,能散其私,以得“無悔”。故其佔如此。大率此上四爻,皆因渙以濟渙者也。
程傳 三在渙時,獨有應與,無渙散之悔也。然以陰柔之質,不中正之才,上居無位之地。豈能拯時之渙而及人也。止於其身可以“無悔”而已。上加渙字,在渙之時,躬無渙之悔也。
集說 王氏申子曰:自此以上四爻,皆因渙以拯渙者,謂渙其所當渙,則不當渙者聚矣。
案 《易》中六三應上九,少有吉義,唯當渙時,則有應於上者,忘身徇上之象也。
《蹇》之二曰“王臣蹇蹇,匪躬之故”,亦以當蹇難之時,而與五相應,此爻之義同之。
六四,渙其羣,元吉。渙其丘,匪夷所思。
本義 居陰得正,上承九五,當濟渙之任者也。下無應與,爲能散其朋黨之象。佔者如是,則大善而“吉”。又言能散其小羣以成大羣,使所散者聚而若丘,則非常人思慮之所及也。
程傳 《渙》四五二爻義相須,故通言之,《彖》故曰“上同”也。四巽順而正,居大臣之位。五剛中而正,居君位,君臣合力,剛柔相濟,以拯天下之渙者也。方渙散之時,用剛則不能使之懷附,用柔則不足爲之依歸。四以巽順之正道,輔剛中正之君,君臣同功,所以能濟渙也,天下渙散而能使之羣聚,可謂大善之“吉”也。“渙有丘”,“匪夷所思”,讚美之辭也。“丘”,聚之大也。方渙散而能致其大聚,其功甚大,其事甚難,其用至妙。“夷”,平常也。非平常之見所能思及也,非賢智孰能如是。
《朱子語類》雲:老蘇雲,《渙》之六四曰“渙其羣,元吉”,夫羣者聖人之所欲渙以混一天下者也。此說雖《程傳》有所不及,如《程傳》之說則是羣其渙,非渙其羣也。
蓋當人心渙散之時,各相朋黨,不能混一。惟六四能渙小人之私羣,成天下之公道,此所以“元吉”也。
陳氏琛曰:天下之所以渙者,多由人心叛上而各締其私也。私黨既散,則公道大行。
而勢合於一,如丘陵之高矣,所謂散小羣以成大羣也。然此必才識之高邁者乃能之,非常人思慮所及也。
案 孔安國書序雲,“丘”,聚也。則丘字即訓聚。“渙有丘,匪夷所思”,語氣蓋雲,常人徒知散之爲散,不知散之爲聚也,散中有聚豈常人思慮之所及乎。世有合羣黨以爲自固之術者,然徒以私相結,以勢相附耳,非真聚也。及其散也,相背相傾,乃甚於不聚者矣。惟無私者,公道足以服人。惟無邪者,正理可以動衆。此所謂散中之聚,人臣體國者之所當知也。
九五,渙汗其大號,渙王居,無咎。
本義 陽剛中正,以居尊位,當渙之時,能散其號令,與其居積,則可以濟渙而“無咎”矣。故其象佔如此。九五《巽》體,有號令之象。“汗”,謂如汗之出而不反也。“渙王居”如陸贄所謂散小儲而成大儲之意。
程傳 五與四君臣合德,以剛中正巽順之道治渙,得其道矣。惟在浹洽於人心,則順從也。當使號令洽於民心,如人身之汗,浹於四體,則信服而從矣。如是則可以濟天下之渙,居王位爲稱而“無咎”。“大號”,大政令也。謂新民之大命,救渙之大政。再雲“渙”者,上謂渙之時,下謂處渙如是則“無咎”也。在四已言“元吉”,五惟言稱其位也。《渙》之四五通言者,《渙》以離散爲害,拯之使合也。非君臣同功合力,其能濟乎,爻義相須,時之宜也。
集說 胡氏瑗曰:“汗”者膚腠之所出,出則宣人之壅滯。愈人之疾,猶上有教令,釋天下各難,使天下各得其所者。九五居至尊之位,爲渙散之主。居得其正,履得其中,能出其號令,布其德澤,宣天下壅滯,發天下堙鬱,使天下之人,皆信於上。鹹有所歸,所以居位而無悔咎。
《朱子語類》雲:聖人就人身上說一汗字爲象,不爲無意。蓋人君之號令當出乎人君之中心,由中而外,由近而遠,雖至幽至遠之處無不被而及之。亦猶人身之汗,出乎中而浹於四體也。
俞氏琰曰:散人之疾,而使之愈者,汗也。散天下之難而使之愈者,號令也。“王居”,謂王者所居之位。
何氏楷曰:王者以天下爲一身,欲渙周身之汗,其必有大號以與天下更始而後可。
案 凡《易》中“號”字皆當作平聲,爲呼號之號。在常人則是哀痛迫切,寫情輸心也。在工者則是至誠懇惻,發號施令也。“渙王居”渙字,當一讀,言其大號也。如渙汗然,足以通上下之壅塞,回周身之元氣,則雖當渙之時,而以王者居之,必得“無咎”矣。
上九,渙其血去,逖出,無咎。
本義 上九以陽居《渙》極,能出乎渙,故其象佔如此。“血”,謂傷害。“逖”,當作惕,與《小畜》六四同。言“渙其血”則“去”,渙其惕則出也。
程傳 《渙》之諸爻,皆無系應。亦渙離之象,惟上應於三。三居險陷之極,上若下從於彼,則不能出於渙也。險有傷害畏懼之象,故云血惕。然九以陽剛處渙之外,有出渙之象。又居《巽》之極,爲能巽順乎事理,故云若能使其血去,其惕出,則“無咎”也。其者,所有也。渙之時,以能合爲功,獨九居《渙》之極,有系而臨險,故以能出渙遠害爲善也。
集說 王氏弼曰:“逖”,遠也。最遠於害,不近侵克,散其憂傷,遠出者也。散患於遠害之地,誰將咎之哉!
朱氏震曰:“逖”,遠也。“去逖出”,一本作“去惕出”。然象曰遠害,當以“逖”矣。
王氏申子曰:以諸爻文法律之,“渙其血”,句也。渙其所傷而免於難。
俞氏琰曰:當依爻傳作“渙其血”,上居《渙》終,去坎甚遠,而無傷害,故其象爲“渙其血”,其佔曰“無咎”。
錢氏一本曰:去不復來,逖不復近,出不復入。其於坎血,遠而又遠,何咎之有。
案 《萃》以聚爲義,故至卦終而猶齎諮涕洟以求萃者,天命之正,人心之安也,《渙》以離爲義,故至卦終而遂遠害,離去以避咎者,亦樂天之智,安土之仁也。古之君子,不潔身以亂倫,亦不濡首以蹈禍,各惟其時而已矣。
節.坎上.兌下程傳 《節序卦》:“渙者離也,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物既離散,則當節止之,《節》所以次《渙》也,爲卦澤上有水,澤之容有限,澤上置水,滿則不容,爲有節之象,故爲《節》。
節,亨,苦節不可貞。
本義 “節”,有限而止也,爲卦下兌上坎,澤上有水,其容有限,故爲節,節固 程傳 事既有節,則能致亨通,故節有“亨”義。節貴適中,過則苦矣,節至於苦,豈能常也,不可固守以爲常,“不可貞”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節”者,制度之名,節止之義,制事有節,其道乃亨,故曰“節亨”。節須得中,爲節過苦,傷於刻薄,物所不堪不可復正,故曰“苦節不可貞”也。
薛氏溫其曰:節以禮其道乃“亨”,過苦傷陋,不可以爲正也。
初九,不出戶庭,無咎。
本義 “戶庭”,戶外之庭也。陽剛得正,居節之初,未可以行,能節而止者也,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戶庭”,戶外之庭。“門庭”,門內之庭。初以陽在下,上覆有應,非能節者也,又當節之初,故戒之謹守,至於“不出戶庭”,則“無咎”也。初能固守,終或渝之,不謹於初,安能有卒,故於節之初爲戒甚嚴也。
集說 王氏中子曰:陽剛在下,居得其正。當節之初,知其時未可行,故謹言謹行,至於不出產外之庭,是知節而能止者,故“無咎”。
徐氏在漢曰:坎變下一畫爲兌,象止坎下流,戶以節,人之出入,澤以節水之出入。
初“不出戶庭”,以極其慎密爲不出,此其所以“無咎”。
九二,不出門庭,兇。
本義 “門庭”,門內之庭也。九二當可行之時,而失剛不正。上無應與,知節而不知通,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二雖剛中之質,然處陰居說而承柔。處陰,不正也。居說,失剛也。承柔,近邪也。節之道當以剛中正。二失其剛中之德,與九五剛中正異矣。“不出門庭”,不之於外也,謂不從於五也,二五非陰陽正應,故不相從。若以剛中之道相合,則可以成節之功。惟其失德失時,是以“兇”也。不合於五,乃不正之節也,以剛中正爲節,如懲忿窒欲。損過益有餘,是也。不正之節,如嗇節於用,儒節於行,是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戶庭”是初爻之象,“門庭”是第二爻之象。
錢氏志立曰:澤所以鍾水也,水始至則增其防以瀦之,初九是也。水漸盛敗啓其竇以泄之,九二是也,二與初同道,則失其節矣。
案 《節》卦六爻皆以澤水二體取義,澤者止,水者行。《節》雖以止爲義,然必可以通行而不窮,乃爲節之“亨”也。初二兩爻,一在澤底,一在澤中。在澤底者水之方瀦,不出宜也,在澤中則當有蓄泄之道,不可閉塞而不出也。兌本《坎》體,中爻其主也。有《坎》之德可以流行,而變《兌》則爲下流之塞,二適當之,故六爻之失時,未有如二者也。時應塞而塞,則爲慎密不出,雖足不窺戶可也。時不應塞而塞,則爲絕 六三,不節若,則嗟若,無咎。
本義 陰柔而不中正,以當節時,非能節者,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六三不中正,乘剛而臨險,固宜有咎。然柔順而和說,若能自節而順於義,則可以無過。不然,則兇咎必至,可傷嗟也。故“不節若則嗟若”。己所自致,無所歸“咎”也。
集說 張子曰:處非其位,失節也。然能嗟其不節,則亦“無咎”矣。
又曰:王弼於此“無咎”,又別立一例,只舊例亦可推行,但能嗟其不節,有補過之心,則亦“無咎”也。
李氏彥章曰:《臨》之六三,失臨之道,而既憂之。《節》之六三,失節之道而嗟若,皆得“無咎”。《易》以補過爲善者也。
鄭氏汝諧曰:進乘二陽,處澤之溢,過乎中而不節者三也。知其不節,而能傷嗟以自悔,其誰咎之哉!下體之極,極則當變,故發此義。
豐氏寅初曰:處兌之極,水溢澤上,說於驕侈,不知謹節,以致窮困。然其心痛悔,形於悲歡,能悔則有改過之幾,是猶可以“無咎”也。
六四,安節,亨。
本義 柔順得正,上承九五,自然有節者也,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四順承九五剛中正之道,是以中正爲節也。以陰居陰,安於正也,當位爲有節之象。下應於初,四坎體水也,水上溢爲無節,就下有節也。如四之義,非強節之,安於節者也,故能致“亨”。節以安爲善,強守而不安則不能常,豈能亨也。
集說 俞氏琰曰:六三失位而處兌澤之極,是乃溢而不節,六四當位而順承九五之君,故爲“安節”。
案 六四以柔正承五,故曰“安節”。安與勉對,蓋凡其制節謹度,皆循乎成法而安行,非勉強以爲節者也。於象居坎之下,水之下流也,柔正爲水流平地安瀾之象。
九五,甘節,吉,往有尚。
本義 所謂當位以節,中正以通者也,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九五剛中正居尊位,爲節之主。所謂當位以節,中正以通者也。在己則安行,天下則說從,節之甘美者也,其“吉”可知。以此而行,其功大矣,故“往”則有可嘉“尚”也。
集說 王氏弼曰:當位居中,爲節之主。不失其中,不傷財,不害民之謂也。爲節而不苦,非甘而何,術斯以往,“往有尚”也。
《朱子語類》雲:甘便對那苦,甘節與“禮之用,和爲貴”相似。
趙氏汝楳曰:鹹苫酸辛,味之偏。甘,味之中也。甘受和,和者口味之偏向而適其中。行之以甘,人不吾病,而事以成,節之“吉”也。
上六,苦節,貞兇,悔亡。
本義 居《節》之極,故爲“苦節”,既處過極,故雖得正而不免於“兇”。然禮奢寧儉,故雖有“悔”而終得“亡”之也。
程傳 上六居《節》之極,節之苦者也。居險之極,亦爲苦義,固守則“兇”,“悔”則兇“亡”。“悔”,損過從中之謂也。節之“悔亡”,與他卦之悔亡,辭同而義異也。
集說 幹氏寶曰:彖稱“苦節不可貞”,在此爻也,故曰“貞兇”。
孔氏穎達曰:上六處《節》之極,過《節》之中,節不能甘,以至於苦,故曰“苦節”也。若以苦節施人,則是正道之兇,若以苦節修身,則儉約無妄,可得亡悔。
呂氏大臨曰:上六居《節》之極,其節巳甚,“苦節”者也。用過乎節,物所不堪,守是不變物窮必乖,故曰“貞兇”。禮奢寧儉,未害乎義,故曰“悔亡”。
胡氏炳文曰:無位中,故爲“甘”:上位極,故爲“苦”。彖曰“節亨”,五以之,曰“苦節不可貞”,上以之。
來氏知德曰:無甘節之吉,故“貞閃”。無不節之嗟,故“悔亡”。
總論 邱氏富國曰:《彖傳》當位以《節》,故《節》之六爻,以當位爲善,不當位爲不善。若以兩爻相比者觀之,則又各相比而相反。初與二比,初“不出戶庭”則“無咎”,二“不出門庭”則“兇”,二反乎初者也。三與四比,四柔得正則爲“安節”,三柔不正則爲“不節”,三反乎四者也。五與上比,五得中則爲節之“甘”,上過中則爲節之“苦”,上反乎五者也。
陸氏振奇曰:觀下卦通塞二字,上卦甘苦二字,可以知《節》道矣,通處味甘,塞處味苦,塞極必潰,故三受焉,甘失反苦,故上受焉。
案 下卦爲澤爲止,故初二皆曰“不出”。三則澤之止而溢也,上卦爲水爲流,故四曰“安”而五曰“甘”。上則水之流而竭也,通塞甘苦,皆以澤水取義。陸氏之說得之矣。
中孚.巽上.兌下程傳 《中孚序卦》:“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節者,爲之制節使不得過越也,信而後能行,上能信守之,下則信從之,節而信之也,《中孚》所以次《節》也。
爲卦澤上有風,風行澤上,而感於水中,爲中孚之象。感,謂感而動也。內外皆實而中虛,爲中孚之象。又二五皆陽中實,亦爲孚義。在二體則中實,在全體則中虛,中虛信之本,中實信之質。
本義 “孚”,信也。爲卦二陰在內,四陽在外,而二五之陽,皆得其中。以一卦言之爲中虛,以二體言之爲中實,皆孚信之象也。又下說以應上,上巽以順下,亦爲孚義。“豚魚”,無知之物。又木在澤上,外實內虛,皆舟楫之象。至信可感豚魚,涉險難,而不可以失其貞。故佔者能致豚魚之應則吉,而“利涉大川”,又必利於貞也。
程傳 豚躁,魚冥,物之難感者也。孚信能感於豚魚,則無不至矣,所以“吉”也。
忠信可以蹈水火,況涉川乎。守信之道,在乎堅正,故利於貞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信發於中,謂之“中孚”。“魚”者蟲之幽隱,“豚”者獸之微賤,內有誠信,則雖微隱之物信皆及矣。既有誠信,光被萬物,以斯涉難,何往不通,故曰“利涉大川”。信而不正,兇邪之道,故“利”在“貞”也。
蘇氏軾曰:“中孚”,信也,而謂之“中孚”者,如羽蟲之孚,有諸中而後能化也。
內無陽不生,故必剛得中,然後爲“中孚”也。
《朱子語類》:問:《中孚》“孚”字與“信”字恐亦有別,曰:伊川雲,存於中爲孚,見於事爲信,說得極好。因舉字說孚字從爪從子,如鳥抱子之象。今之乳字一邊從孚,蓋中所抱者,實有物也,中間實有物,所以人自信之。
問中虛信之本,中實信之質,如何?曰:只看虛實字,便見本質之異,中虛是無事時虛而無物,故曰中虛。自中虛中發出來皆是實理,所以曰中實。
又云,一念之間,中無私主,便謂之虛,事皆不妄,便謂之實,不是兩件事。
胡氏炳文曰:“豚魚”至愚無知,惟信足以感之。大川至險不測,惟信足以濟之。
然信而或失其正,則如盜賊相羣,男女相私,士夫死黨,小人出肺月於相示,而遂背之,其爲孚也,人爲之僞,非天理之正,故又戒以“利貞”。
蔡氏清曰:“豚魚吉”,承中孚雲也。中孚便有以孚於物矣,不然,乃爲豚魚之言,而不爲中孚者之佔矣,“豚魚”是承中孚,故《彖傳》曰“豚魚吉,信及豚魚也”。
吳氏曰慎曰:“中孚豚魚吉”,卦辭連卦名爲義,猶“同人於野”,“履虎尾”“艮其背”之例,言人中心能孚信於豚魚,則無所不感矣,故吉也。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
本義 當《中孚》之初,上應六四,能度其可信而信之,則吉。復有他焉,則失其所以度之之正,而不得其所安矣,戒佔者之辭也。
程傳 九當《中孚》之初,故戒在審其所信。“虞”,度也,度其可信而後從也。雖有至信,若不得其所,則有悔咎。故虞度而後信則言也。既得序脂,則當誠一,若“有它”,則不得其燕安矣。“燕”,安裕也。“有它”,志不定也。人志不定,則惑而不安,初與四爲正應,四《巽》體而居正,無不善也。爻以謀始之義大,故不取相應之義,若用應則非虞也。
集說 荀氏爽曰:“虞”,安也。初應於四,宜自安虞,無意於四則吉,故曰“虞吉”也,有意於四則不安,故曰“有它不燕”也。
案 荀氏項氏說,於《易》例卦義皆合。蓋《易》例初九應六四,義無所取,如《屯》之“磐桓”,《賁》之“賁趾”。皆不取應四爲義。《頤》之“朵頤”,則反以應四爲累。
惟《損》、《益》之初,則適當益上報上之卦,時義不同也。此卦之義,主於中有實德,不願乎外,故六爻無應者吉,有應者兇。初之“虞吉”者,謂其有以自守自安也。禮有虞祭,亦安之義也。“燕”,亦安也。虞則燕,不虞則不燕矣。“有它不燕”,正與《大過》九四“有它,吝”同。九四下應初六爲“有它”,初九上應六四,亦爲“有它”也。
九二,嗚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本義 九二《中孚》之實,而九五亦以中孚之實應之,故有鶴鳴子和我爵爾靡之象。
鶴在陰,謂九居二。“好爵”,謂得中。“靡”,與縻同,言懿德人之所好。故“好爵”雖我之所獨有,而彼爾繫戀之也。
程傳 二剛實於中,孚之至者也,孚至則能感通,鶴鳴於幽隱之處,不聞也。而其乎相應和中心之願相通也。“好爵”我有,而彼亦系慕,說“好爵”之意同也。有孚於中,物無不應,誠同故也。至誠無遠近幽深之間,故《繫辭》雲,“善則千里之外應之,不善則千里違之”。佔誠通也,至誠感通之理,知道若爲能識之。
集說 孔氏穎達曰:九二體剛,處於卦內,又在三四重陰之下,而履不失中,是不徇於外,自任其真者也。處於幽昧而行不失信,則聲聞於外,爲同類之所應焉。如鶴之鳴於幽遠,則爲其子所和也。“靡”,散也。不私權利,惟德是與。若“我有好爵”,願與爾賢者分散而共之。故曰“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王氏安石曰:君子之言行,至誠而善,則雖在幽遠,爲己類者,亦以至誠從而應之,中孚之至也。
蘇氏軾曰:《中孚》必正而一,靜而久,而初九六四,六三上九,有應而相求,皆非所謂正而一,靜而久者也。惟九二端愨無求,而物自應焉。
張氏浚曰:二處二陰下爲在陰,“其子和之”謂韌。
鄭氏汝諧曰:二獨無應,若未信於人,而爻之最吉莫二若也。自耀者其實喪,自悔者其德章。無心於感物,而物無不感者,至誠之道也。二以剛履柔,其居得中,且伏於二陰之下,蓋靜晦而無求者,無求而物自應,故鶴鳴在陰,而“其子和之”者,感以天也。
案 《易》例凡言“子”言“童”者,皆初之象,故張氏以“其子和之”爲初者近是。“好爵”,謂旨酒也。“靡”,謂醉也。九二有剛中之實德,無應於上,而初與之同德,故有鶴鳴子和好爵爾靡之象。言父子,明不逾出戶庭也。言爾我,明不逾同類也。《詩》雲:鶴鳴於九皋,聲聞於天,則居爽塏之地,而聲及遠矣。處於陰而子和,則不求遠聞可知。又曰:我有旨酒,嘉賓式燕以衎,則同樂者衆矣。吾與爾靡,則惟二人同心而已。
君子之實德實行,不務於遠而修於邇。故《繫辭傳》兩言“況其邇者乎”!然後推廣而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
本義 “敵”,謂上九信之窮者,六三陰柔不中正,以居說極,而與之爲應,故不能自主,而其象如此。
程傳 “敵”,對敵也,謂所交孚者,正應上九是也。三四皆以虛中爲成孚之主,然所處則異。四得位居正,故亡匹以從上,三不中失正,故“得敵”以累志,以柔說之質,既有所繫,惟聽信是從,或鼓張,或罷廢,或悲泣,或歌樂,動息憂樂皆系乎所信也。惟系所信,故未知吉凶,然非明達君子之所爲也。
集說 劉氏牧曰:人惟信不足,故言行之間,變動不常如此。
李氏簡曰:六三之得敵,以其有私系之心也。
案 諸爻獨三上有應,有應者,動於外也,非中孚也。人心動於外,則憂樂皆繫於物,鼓罷泣歌,喻其不能坦然自安,蓋初力虞燕之反也。
六四,月幾望,馬匹亡,無咎。
本義 六四居陰得正,位近於君,爲“月幾望”之象。“馬匹”,謂初與己爲匹。四乃絕之而上以信於五,故爲“馬匹亡”之象,佔者如是則“無咎”也。
程傳 四爲成孚之主,居近君之位,處得其正,而上信之至,當孚之任者也,如月之幾望盛之至也。己望則敵矣,臣而敵君,禍敗必至,故以幾望爲至盛。“馬匹亡”,四與初爲正應,匹也,古者駕車用四馬,不能備純色,則兩服兩驂各一色,又小大必相稱,故兩馬爲匹,謂對也。馬者,行物也。初上應四,而四亦進從五,皆上行,故以馬爲象。
孚道在一,四既從五,若復下繫於初,則不一而害於孚,爲有咎矣。故“馬匹亡”則“無咎”也。上從五而不繫於切,是亡其匹也,系初則不進,不能成孚之功也。
集說 郭氏雍曰:“匹”,亦敵之類也。得敵匹亡,其道相反也。《彖傳》言柔在內,而爻則其道相反,蓋卦爻取義有不得而同者也。
案 《易》中六四應初九,而義有取焉者,皆上不遇九五者也。如六四遇九五,則以從上爲義,而應非所論,《易》例皆然。而此爻尤明,蓋孚不容於有二,況居大臣之位者乎。“月幾望”者,陰受陽光,承五之象也。“馬匹亡”者,無有私羣,遠初之象也。
自《坤》卦牝馬以得主爲義,而其下曰:“東北喪朋”。東北者,近君之位也,《中孚》之四當之矣。
九五,有孚孿如,無咎。
本義 九五剛健中正,《中孚》之實而居尊位,爲孚之主者也。下應九二,與之同德,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五居君位,人君之道,當以至誠感通天下,使天下之心信之,固結如拘攣然,則爲“無咎”也。人君之孚,不能使天下固結如是,則億兆之心,安能保其不離乎。
集說 王氏弼曰:處中誠以相交之時,居尊位以爲羣物之主,信何可舍,故“有孚 咎”。九五君位,足以感通天下,又無私應之累,故直曰“有孚攣如”而已。
胡氏炳文曰:六爻不言“孚”,惟九五言之,九五孚之主也。
案 此爻是《彖》所謂“孚乃化邦者也”,人君之孚,與在下者不同,居下位者,中有實德,不遷於外而已,人君則以孚天下爲實德。故必誠信固結於天下,然後爲“無咎”也。此爻義與《小畜》之九五同,其爲臣者,“月幾望”之義亦同,但彼主於君臣相畜,而此主於君臣相孚爾,要之“富以其鄰”者,即“孚乃化邦”之說,而“君子徵兇”者,亦即“馬匹亡”之意也。
上九,翰音登於天,貞兇。
本義 居信之極,而不知變,雖得其貞,亦兇道也,故其象佔如比。雞曰翰音,乃巽之象。居《巽》之極,爲“登於天”,雞非登天之物而欲登天,信非所信,而不知變,亦猶是也。
程傳 “翰音”者,音飛而實不從,處信之終,信終則衰,忠篤內喪,華美外揚,故云翰音登天,正亦滅矣。陽性上進,風體飛颺。九居《中孚》之時,處於最上,孚於上進而不知止者也,其極至於羽翰之音,登聞於天,貞固於此而不知變,兇可知矣。夫子曰好信不好學,其蔽也賊,固守而不通之謂也。
集說 王氏弼曰:“翰”,高飛也。飛音者,音飛而實不從之謂也。居卦之上,處信之終,信終則衰,忠篤內喪,華美外揚,故曰“翰音登於天”也。
胡氏瑗曰:“翰”者,鳥羽之高飛也,上九在一卦之上,居窮極之地,是無純誠之心,篤實之道,徒務其虛聲外飾,以矯僞爲尚,如鳥之飛登於天,徒聞其虛聲而已。
蘇氏軾曰:“翰音”,飛且鳴者也。處外而居上,非中孚之道,飛而求顯,鳴而求信者也,故曰“翰音登於天”,九二在陰而子和,上九飛鳴而登天,其道蓋相反也。
朱氏震曰:巽爲雞,剛其翰也,柔其毛也。“翰”,羽翮也。雞振其羽翮而後出於聲,“翰音”也。
鄭氏汝諧曰:“翰音”登天者,聲聞過情,君子恥之。
章氏潢曰:二居兌澤,故曰“在陰”。上爲巽風,故曰“於天”。孚於中也,則鳴鶴自有子和。孚於外也,則翰音徒登於天。然則中孚可以人僞爲之哉!
小過.震上.艮下程傳 《小過序卦》:“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人之所信則必行, 小過,亨,利貞,可小亨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本義 “小”,謂陰也。爲卦四陰在外,二陽在內,陰多於陽,小者過也。既過於陽,可以“亨”矣。然必利於守貞,則又不可以不戒也。卦之二五,皆以柔而得中,故”可小事”。三四皆以剛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卦體內實外虛,如鳥之飛,其聲下而不上,故能致飛烏遺音之應,則“宜下”而“大吉”,亦“不可大事”之類也。
程傳 “過”者,過其常也。若矯枉而過正,過所以就正也。事有時而當然,有得過而後能亨者,故《小過》自有“亨”義。“利貞”者,過之道,利於貞也不失時宜之謂正,過所以求就中也,所過者“小事”也,事之大者,豈可過也。於《大過》論之詳矣。“飛鳥遺之音”謂過之不遠也,“不宜上宜下”,謂宜順也。順則“大吉”,過以就之,蓋順理也。過而順理,其吉必大。
集說 王氏弼曰: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卜愈無所適,下則得安,愈上則愈窮,莫若飛鳥也。
孔氏穎達曰:過之“小事”,謂之小過。即行過乎恭,喪過乎哀之例是也。諸氏雲,謂小人之行,小有過差,君子爲過厚之,行以矯之,如晏子狐裘之比也,過爲小事,道乃可通,故曰:“小過亨”。“利貞”者,矯世勵俗,利在歸正也。“可小事不可大事”者,小有過差,惟可矯以小事,不可正以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者。飛鳥聲哀以求處,過上則愈無所適。過下則不失其安,譬君子處過差之時,爲過矯之行,順則執卑守下,逆則犯君陵上,故以順逆類鳥之上下也。
呂氏大臨曰:《小過》,過於小者也。君子之道,皆以濟其不及,然後可以會於中。
《大過》以濟其大不及,《小過》以濟其小不及者,濟所以“亨”也。“飛鳥”“不宜上宜下”,上窮而下有止也。過奢過慢則兇,不宜上也。過恭過儉則吉,宜下也。
《朱子語類》雲:《小過》是過於慈惠之類,《大過》則是剛嚴果毅底氣象。《小過》是小事過,又是過於小,如“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皆是過於小。退後一步,自貶底意思。
俞氏琰曰:《小過》之時,可過者“小事”而已,“大事”則不可過也。
林氏希元曰:《小過》不當以人類言。當以事類言。觀大象《本義》曰:三者之過,皆小者之過,可過於小,而不可過於大,可以小過,而不可以甚過。又曰彖所謂“可小事”,而“宜下”,其意可見矣。“《小過》亨”者,小事過而亨也。曰“利貞”,深戒佔者之辭。“可小事不可大事,不宜上宜下”,又是申“利貞”之意。
陸氏銓曰:君子雖行貴得中,事期當可,然勢有極重,時須損餘以補缺,事必矯枉 案 《大過》者,大事過也。《小過》者,小事過也。“大事”,謂關係天下國家之事。“小事”,謂日用常行之事。道雖貴中,而有時而過者,過所以爲中也,當過而過,然後可以通行,故有“亨”道而利於正也。“可小事不可大事”,是申《小過》之義。言此卦之義,可以施於小事,不可施於大事。“不宜上宜下”,又是申“利貞”之義。“飛鳥遺之音”者,卦有飛鳥之象,卦示以兆,如飛鳥之遺以音也。上下二字是借鳥飛之上下,以切人事。飛鳥相呼雲,不宜上宜下,在飛鳥則上無止戾,下有棲宿,在人事則高亢者失正而遠於理,卑約者得正而近乎情,是以“大吉”也。
初六,飛鳥以兇。
本義 初六陰柔,上應九四,又居過時,上而不下者也。飛鳥遺音,“不宜上宜下”,故其象佔如此,郭璞《洞林》佔得此者,或致羽蟲之孽。
程傳 初六陰柔在下,小人之象。又上應於四,四,復動體,小人躁《易》,而上有應助,於所當過,必至過甚,況不當過而過乎。其過如飛鳥之迅疾,所以兇也。躁疾如是,所以過之速且遠,救止莫及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小過》之義,上逆下順。而初應在上卦,進而之逆,同於飛鳥無所錯足,故曰“飛鳥以兇”。
胡氏瑗曰:《小過》之時“不宜上”,位在下而志愈上,故獲“兇”也。
項氏安世曰:初上二爻,陰過而不得中,是以“兇”也。以卦象觀之,二爻皆當鳥翅之末。初六在艮之下,當止而反飛,以飛致兇,故曰“飛鳥以兇”,上六居震之極,其飛已高則麗於網罟,故曰“飛鳥離之兇”。
龔氏煥曰:《大過》卦辭以棟爲象,而三四兩爻亦以棟言。《小過》卦辭以鳥爲象,而初上兩爻亦以鳥言。《大過》陽過於中,而三四又陽之中也。《小過》陰過於外,初上又陰之外也。
胡氏炳文曰:《大過》有棟橈象,棟之用在中,故於三四言之。《小過》有飛鳥象,鳥之用在翼,故於初上言之。然初二五上皆翼也,獨初上言之何耶,嗎飛不在翼而在翰,初上其翰也。
案 《大過》象棟者兩爻,《小過》象飛鳥者亦兩爻。然《大過》宜隆不宜橈,則四居上吉,三居下兇,宜矣。《小過》之鳥,“宜下”“不宜上”,初居下應吉而反兇者,何也?蓋屋之中棟,惟一而已,四之象獨當之,鳥之翼則有兩,初與上之象皆當之也。
初於時則未過,於位則處下,如鳥之正當棲宿者,乃不能自禁而飛,其兇也,豈非自取乎。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本義 六二柔順中正,進則過三四而遇六五,是過陽而反遇陰也。如此則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是不及君,而適遇其臣也。皆過而不過,守正得中之意,“無咎”之道也。
程傳 陽之在上者父之象,尊於父者祖之象。四在二上,故爲“祖”。二與五居相應之地,同有柔中之德,志不從於二四,故過四而遇五,是“過其祖”也。五陰而尊,祖妣之象,與二同德相應,在它卦則陰陽相求,過之時必過其常,故異也。無所不過,故二從五亦戒其過。不及其君遇其臣,謂上進而不陵及於君。適當臣道,則“無咎”也。
遇,當也,過臣之分,則其咎可知。
集說 王氏宗傳曰:六二或過或不及,皆適當其時與分,而不愆於中焉,此在過之道爲無過也,故曰“無咎”。
俞氏琰曰:遇妣而過於祖,雖過之,君子不以爲過也。遇臣則不可過於君,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彖言“可小事不可大事,不宜上宜下”。而六二柔順中正,故其象如此,其佔“無咎”。
張氏振淵曰:“祖”“妣”只作陰陽象,陽亢而陰順也。過祖遇妣,是去陽而就陰,去亢而從順。如此則不陵及於君,適當臣道之常矣。“不及其君遇其臣”,宜下宜順也。
吳氏曰慎曰:六二中正,而爻辭以過不及言之。蓋當過而過,當不及而不及,此權之所以取中,而卒無過不及之偏矣。
案 古者重昭穆,故孫則拊於祖,孫婦則拊於祖姑。《晉》之“王母”,此爻之“妣”,皆謂祖姑也。兩陰相應,故取妣婦相配之象。凡《易》之義,陰陽有應者,則爲君臣,爲夫婦,取其耦配也。無應者,則或爲父子,或爲等夷,或爲嫡媵,或爲妣婦,取其同類也。此爻二五皆柔,有妣婦之配,無君臣之交,故取遇妣不及其君爲義。孫行而附於祖列,疑其過矣。然禮所當然是適得其分也,無應於君者,不敢仰幹於君之象。然守柔居下,是臣節不失也。以人事類之,則事之可過者。過而得其恭順之體。事之必不可過者,不及而安於名分之常。夫子之言麻冕拜下,意正如此也。《小過》之義主於過恭過儉,妻道也,臣道也。二當其位,而有中正之德,故能權衡於過不及而得其中,於六爻爲最善。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兇。
本義 《小過》之時,事每當過,然後得中。九三以剛居正,衆陰所欲害者也。而自恃其剛,不肯過爲之備,故其象佔如此,若佔者能過防之,則可以免矣。
程傳 《小過》陰過陽失位之時,三獨居正,然在下無所能爲,而爲陰所忌惡。故有當過者,在過防於小人,若“弗過防之”,則或從而戕害之矣,如是則“兇”也。三於陰過之時,以陽居剛,過於剛也。既戒之過防,則過剛亦在所戒矣。防小人之道,正己爲先。三不失正,故無必兇之義,能過防則免矣。三居下之上,居上爲下,皆如是也。
集說 楊氏啓新曰:言當過於防,而九三不知時也。
案 《小過》者,小事過也。小事過者,敬小慎微之義也。九三過剛,違於斯義矣。
故爲不過於周防,而或遇戕害之象。《傳》曰:君子能勤小物,故無大患,此爻之意也。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程傳 四當小過之時,以剛處柔,剛不過也,是以“無咎”。既弗過則合其宜矣,故云“遇之”,謂得其道也。若“往”則有“危”,必當戒懼也。往去柔而以剛進也,“勿用永貞”,陽性堅剛,故戒以隨宜不可固守也。方陰過之時,陽剛失位,則君子當隨時順處,不可固守其常也。四居高位,而無上下之交,雖比五應初,方陰過之時,彼豈肯從陽也,故“往”則有“厲”。
集說 《朱子語類》雲:過遇,猶言加意待之也,與九三“弗過防之”文體正同。
案 《彖傳》,三四皆“剛失位而不中”,然九三純剛,故“兇”。九四居柔,故有“無咎”之義。然質本剛也,故又戒以當過遇之爲善。“遇”者,合人情,就事理。過遇,朱子所謂加意待之者是也。若不能過遇之,則“往”而有“危”。所當以爲戒,而不可固執而不變者,是《小過》之時義也。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本義 以陰居尊,又當陰過之時,不能有爲。而弋取六二以爲助,故有此象。“在穴”,陰物也。兩陰相得,其不能濟大事可知。
程傳 五以陰柔居尊位,雖欲過爲,豈能成功,如“密雲”而不能成雨。所以不能成雨,自“西郊”故也。陰不能成雨,《小畜》卦中已解。“公弋取彼在穴”,“弋”,射取之也。“射”止是射,“弋”有取義。“穴”,山中之空,中虛乃空也。“在穴”,指六二也,五與二本非相應,乃弋而取之,五當位,故云“公”,謂公上也。同類相取,雖得之。兩陰豈能濟大事乎,猶“密雲之不能成雨”也。
集說 張子曰:《小過》有飛鳥之象,故因曰“取彼在穴”。
胡氏瑗曰:“弋”者,所以射高也。“穴”者,所以隱伏而在下也。公以弋繳而取穴中之物,猶聖賢雖過行其事,意在矯下也。
姚氏舜牧曰:時值《小過》,“宜下”“不宜上”。陰至於五,過甚矣,其所居者尊位也。挾勢自亢,澤不下究,雲雖密而“不雨”,“自我西郊”故耳。當此之時,欲沛膏澤於生民,必須下求穴之士以爲輔,乃可也。故又戒之以求助,抑之以下賢。
錢氏志立曰:《小過》所惡者,飛烏也。鳥“在穴”而不飛,所謂“不宜上”而“宜下”者也,故公弋取以爲助。
案 《小過》有飛鳥之象,而所惡者飛。蓋飛則上而不下,違乎“不宜上宜下”之義也,雲亦飛物也,下而降則爲雨。“密雲不雨”是猶飛而未下也,五在上體,又居尊位,當小過之時,上而未下者也,故取“密雲不雨”爲象。雲而“不雨”,則膏澤不下於民矣。以其虛中也,故能降心以從道,抑志以下交。如弋鳥然,不弋其飛者,而弋其在穴者,如此則合乎“宜下”之義。而云之飛者,不崇朝而爲雨之潤矣,此爻變鳥之象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兇,是謂災眚。
本義 六以陰居動體之上,處陰過之極。過之已高而甚遠者也,故其象佔如此。或曰遇過,恐亦只當作過遇,義同九四未知是否。
程傳 六陰而動體,處過之極,不與理遇,動皆過之,其違理過常如飛鳥之迅速,所以“兇”也。“離”,過之遠也,是謂“災眚”,是當有災眚也。“災”者天殃,“眚”者人爲。既過之極,豈惟人眚,天災亦至,其“兇”可知,天理人事皆然也。
集說 王氏弼曰:小人之過,遂至上極。過而不知限,至於亢也。過至於亢,將何所遇。飛而不已,將何所託。災自己致,復何言哉!
孔氏穎達曰:以小人之身,過而弗遇,必遭羅網。其猶鳥飛而無託,必離繒繳,故曰“飛鳥離之兇”也。過亢離兇,是謂自災而致眚。
胡氏瑗曰:上六過而不已,若鳥之高翔,不知所止,以至窮極,而離於兇禍不能反於下以圖其所安,猶人之不近人情,亢己而行,故外來之災自招之損,皆有之也。
餘氏芑舒曰:飛鳥離之,如鴻則離之之離。
俞氏琰曰:彖辭言“不宜上”,而上乃震動之體,動極而忘返,如飛鳥離於繒繳,不亦兇乎?是天災也,亦人眚也。故曰“飛鳥離之兇”,是謂“災眚”。
案 《復》之上曰:“迷復兇有災眚”,此曰“飛鳥離之兇”,是謂“災眚”。辭意不同,兇由己作,災眚外至,迷復則因兇而致災眚者也。此則“兇”即其“災眚”也,蓋時當過極,不能自守,而徇俗以至於此,與初六當時未過,而自飛以致兇者稍別。
總論 項氏安世曰:《坎》、《離》者,《乾》、《坤》之用也。故上經終於《坎》、《離》,下經終於既未濟。《頤》、《中孚》肖離,大小過肖坎。故上經以《頤》、《大過》附《坎》、《離》,下經以《中孚》、《小過》附既未濟。二陽函四陰則謂之《頤》,四陽函二陰則謂之《中孚》,二陽函四陰則謂之《大過》,四陰函二陽則謂之《小過》,《離》之爲麗,《坎》之爲陷,意亦類此。
吳氏曰慎曰:以二陽言,九三過剛居上,不能自下,故“或戕之”。九四居柔能下,故“無咎”。五上皆以陰乘陽上,《彖傳》所謂“上逆”者也,曰已上,曰已亢,然上兇而五不然者,以其柔中也。六二柔順中正而承乎陽,所謂“下順”者也,故無咎。初以柔居下而兇者,位雖卑,而志則上而不下,是以與上六同爲“飛鳥”之象也。
既濟.坎上.離下程傳 《既濟序卦》:“有過物者必濟,故受之以《既濟》 ”。能過於物,必可以濟,故《小過》之後,受之以《既濟》也。爲卦水在火上,水火相交,則爲用矣。各當其用,故爲既濟,天下萬事已濟之時也。
本義 “既濟”,事之既成也。爲卦水火相交,各得其用,六爻之位,各得其正,故爲《既濟》。“亨小”當爲“小亨”,大抵此卦及六爻佔辭,皆有警戒之意,時當然也。
程傳 《既濟》之時,大者既已亨矣,小者尚有未亨也。雖既濟之時,不能無小未亨也,小字在下,語當然也。若言“小亨”,則爲亨之小也。“利貞”處《既濟》之時,利在貞固以守之也。“初吉”,方濟之時也。“終亂”,濟極則反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人皆不能居安思危,慎終如始,故戒以今日《既濟》之初。雖皆獲吉,若不進德修業,至於終極,則危亂及之。
谷氏家傑曰:不曰小亨而曰“亨小”,言所亨者其小事也。
吳氏曰慎曰:剛柔正則體立,水火交則用行,體立用行,所以爲《既濟》也。
案 天地交爲《泰》,不交爲《否》,水火交爲《既濟》,不交則爲《未濟》。以治亂之運推之,《泰》、《否》其兩瑞也,《既濟》、《未濟》其交際也。《既濟》當在《泰》之後而《否》之先,《未濟》當在《泰》之先而《否》之後。《泰》猶夏也,《否》猶冬也,《未濟》猶春也,《既濟》猶秋也。故先天之圖,乾坤居南北是其兩端正,離坎居東西,是其交際也。《既濟》之義不如《泰》者,爲其《泰》而將《否》也。《未濟》之義優於《否》者,爲其《否》而將《泰》也。是以《既濟》彖辭曰“初吉終亂”,即《泰》“城復於隍”之戒,《未濟》彖辭曰“汔濟濡其尾無攸利”,即《否》“其亡其亡”之心。
初九,曳其輪,濡其尾,無咎。
本義 輪在下,尾在後,初之象也。曳輪則車不前,濡尾則狐不濟。《既濟》之初,謹戒如是,無咎之道,佔者如是則“無咎”矣。
程傳 初以陽居下,上應於四,又火體,其進之志銳也。然時《既濟》矣,進不已則及於悔咎,故“曳其輪”,“濡其尾”,乃得“無咎”,輪所以行,倒曳之使不進也。獸之涉水,必揭其尾,“濡其尾”則不能濟。方《既濟》之初,能止其進,乃得“無咎”。
不知已則至於咎也。
集說 李氏簡曰:既濟之初,以濡尾而曳乾,見其用力之難也。雖“濡其尾”,於義何咎?案 爻之文意,李氏得之。蓋曳輪者,有心於曳之也。濡尾者,非有心於濡之也。
當濟之時,衆皆競濟,故有濡尾之患。惟能“曳其輪”,則雖“濡其尾”而可及止也,觀夫子《象傳》可知。
六二,婦喪其弗,勿逐,七日得。
本義 二以文明中正之德,上應九五剛陽中正之君,宜得行其志。而九五居《既濟》之時,不能下賢以行其道,故二有“婦喪其弗”之象。“茀”,婦車之蔽,言失其所以行也。然中正之道,不可終廢,時過則行矣,故又有“勿逐”而自得之戒。
程傳 二以文明中正之德,上應九五剛陽中正之君,宜得行其志也。然五既得尊位, 集說 胡氏炳文曰:喪特失其在外者,逐則失其在我者矣。
案 初二居下位,故皆取君子欲濟時而未得濟爲義。“輪”者,車之所以行路也。“茀”者,車之所以蔽門也。初之時,未可以行也,故曰“曳其輪”。二可以行矣,而不苟於行,苟“喪其弗”,亦不行也。夫義路也,禮門也,義不可則不行,禮不備則亦不苟於行也。二有應而曰“喪其茀”者,既未濟卦義以上下體之交爲濟,二猶居下體之中故也。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
本義 《既濟》之時,以剛居剛,“高宗伐鬼方”之象也。“三年克之”,言其久而後克,戒佔者不可輕動之意。“小人勿用”,佔法與《師》上六同。
程傳 九三當既濟之時,以剛居剛,用剛之至也。《既濟》而用剛如是,乃“高宗伐鬼方”之事。高宗必商之高宗。天下之事既擠,而遠伐暴亂也。威武可及,而以救民爲心,乃王者之事也。惟聖賢之君則可,若騁威武,忿不服,貪土地,則殘民肆欲也,故戒不可用小人。小人爲之,則以貪忿私意也,非貪忿則莫肯爲也。“三年克之”,見其勞憊之甚,聖人因九三當《既濟》而用剛,發此義以示人爲法爲戒,豈淺見所能及也!
集說 沈氏該曰:《既濟》初吉,銳於始也。終止則亂,怠於終也。中興之業既就,遠方之伐既成,而使小人預於其間,貪功逞欲,憊民不息,則必以亂終,不可不戒,是以”小人勿用”也。
龔氏煥曰:三言克鬼方則事已濟矣。“三年”,言其濟之難。“小人勿用”,欲保其濟也。
案 《既濟》、《未濟》皆以“高宗”言者,高宗商中興之君,振衰撥亂,自未濟而既濟者也,《既濟》於三言之者,卦爲《既濟》,至於內卦之終,則已濟矣,故曰克之者,已然之辭也。《未濟》於四言之者,卦爲《未濟》,則至外卦之初,方圖濟也,故曰“震用”者,方然之辭也。既濟之後,則當思患而豫防之,故“小人勿用”,與《師》之戒同。
六四,繻有衣袽,終日戒。
本義 《既濟》之時,以柔居柔,能豫備而戒懼者也,故其象如此。程子曰:“繻”當作濡,“衣袽”所以塞舟之罅漏。
集說 蘇氏軾曰:“衣袽”所以備舟隙也,卦以濟爲事,故取於舟。
郭氏忠孝曰:《既濟》思患豫防,而四又居“多懼”之地,是以有“繻有衣袽”之戒。勿以《既濟》而忘《未濟》之難也。“終日”者,言無怠時也。
胡氏炳文曰:乘舟者不可以無繻而忘“衣袽”,亦不可謂“衣袽”已備,遂恝然不知戒。水浸至而不知,則雖有衣袽,不及施矣。備患之具,不失於尋常,而慮患之念,又不忘於頃刻,此處《既濟》之道。
張氏清子曰:六四出離入坎,此濟道將革之時也。濟道將革,則罅漏必生。四坎體也,故取漏舟爲戒。“終日戒”者,自朝至夕,不忘戒備,常若坐敝舟而水驟至焉,斯可以免覆溺之患。
九五,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
本義 東陽西陰,言九五居尊而時已過,不如六二之在下而始得時也。又當文王與紂之事,故其象佔如此。彖辭“初吉終亂”,亦此意也。
程傳 五中實,孚也。二虛中誠也,故皆取祭祀爲義。“東鄰”,陽也,謂五。“西鄰”,陰也,謂二。“殺牛”,盛祭也。“禴”,薄祭也。盛不如薄者,時不同也。二五皆有孚誠中正之德,二在濟下,尚有進也,故受福。五處濟極,無所進矣,以至誠中正守之,苟未至於反耳,理無極而終不反者也。已至於極,雖善處無如之何矣,故爻象惟言其時也。
集說 楊氏簡曰:《既濟》盛極則衰至,君子當思患豫防,持盈以虛,保益以損。
六四已有“終日”之“戒”矣,而況於五乎?“西鄰”之時,守以損約,故終受福。
潘氏士藻曰:五以陽剛中正,當物大豐盛之時,故借東鄰祭禮以示警懼。夫祭,時爲大,時苟得矣,則明德馨而黍稷可薦,明信昭而沼毛可羞。是以“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在於合時,不在物豐也。東西者,彼此之辭,不以五與二對言。
姚氏舜牧曰:人君當《既濟》時,享治平之盛,驕奢易萌,而誠敬必不足,故聖人借兩鄰以爲訓。若曰,“東鄰殺牛”何其盛也。西鄰禴祭,何其薄也。然神無常享,享於克誠。彼殺牛者,反不如禴祭者之“實受其福”,信乎享神者在誠不在物,保治者以實不以文,此蓋教之以祈天保命之道。
案 潘氏姚氏之說皆是,當受報收功,極熾而豐之時,而能行恭敬撙節退讓明禮之事,此其所以受福也。與《泰》三“於食有福”同,皆就本爻設戒爾,若以兩鄰爲六二。
則受福爲六二受福,《易》無此例。
上六,濡其首,厲。
程傳 《既濟》之極,固不安而危也,又陰柔處之,而在險體之上,坎爲水,濟亦取水義,故言其窮至於濡首危可知也。《既濟》之終,而小人處之,其敗壞可立而待也。
集說 胡氏瑗曰:物盛則衰,治極必亂,理之常也。上六處《既濟》之終,其道窮極,至於衰亂,如涉險而濡溺其首,是危厲之極也。皆由治不思亂,安不慮危以至窮極而反於未濟也。
薛氏溫其曰:“濡其尾”者,有後顧之義。“濡其首”者,不慮前也。恃以爲濟,遂至陷沒,沒而至首,其危可知,歷險而不虞患,故曰亂者有其治者也。《既濟》“終亂”,其義見矣。
朱氏震曰:以畫卦言之,初爲始爲本,上爲終爲末。以成卦言之,上爲首爲前,初爲尾爲後。
未濟.離上.坎下程傳 《未濟序卦》:“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 《既濟》矣,物之窮也。物窮而不變,則無不已之理。《易》者,變易而不窮也,故《既濟》之後,受之以《未濟》而終焉。未濟則未窮也,未窮則有生生之義,爲卦離上坎下,火在水上,不相爲用,故爲《未濟》。
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
本義 “未濟”,事未成之時也。水火不交,不相爲用。封之六爻,皆失其位,故爲《未濟》,“汔”,幾也。幾濟而濡尾,猶未濟也。佔者如此,何所利哉!
程傳 《未濟》之時,有亨之理,而卦才復有致亨之道。惟在慎處,狐能度永,濡尾則不能濟。其老者多疑畏,故履冰而聽,懼其陷也。小者則未能畏慎,故勇於濟,“汔”,當爲仡,壯勇之狀。《書》曰:仡仡勇夫,小狐果於濟,則“儒其尾”而不能濟也。《未濟》之時,求濟之道,當致懼則能“亨”。若如小狐之果,則不能濟也。既不能濟,無所利矣。
集說 胡氏炳文曰:天地不交爲《否》,《否》不曰“亨”,《否》不通也。水火不交爲《未濟》,非不濟也,未焉爾,故曰“《未濟》亨”。
案 “小狐”當從《程傳》之解,“汔濟”當從《本義》之解。要之是戒人敬慎之意,自始濟以至於將濟,不可一息而忘敬慎也。
初六,濡其尾,吝。
本義 以陰居下,當《未濟》之初,未能自進,故其象佔如此。
集說 張氏振淵曰:卦辭所謂“小狐”,正指此爻。新進喜事,急於求濟,而反不能濟,可吝,孰甚焉。
九二,曳其輪,貞吉。
本義 以九二應六五,而居柔得中,爲能自止而不進,得爲下之正也,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在他卦九居二爲居柔得中,無過剛之義也。於《未濟》聖人深取卦象以爲戒,明事上恭頤之道。《未濟》者,君道艱難之時也。五以柔處君位,而二乃剛陽之才,而居相應之地,當用者也。剛有陵柔之義,水有勝火之象。方艱難之時,所賴者才臣耳。
尤當盡恭順之道,故戒“曳其輪”,則得正而“吉”也。倒“曳其輪”,殺其勢,緩其進,戒用剛之過也。剛過則好犯上而順不足,唐之郭子儀李晟,當艱危未濟之時,能極其恭順,所以爲得正而能保其終吉也。於六五則言其“貞吉”光輝,盡君道之善。於九二則戒其恭順,盡臣道之正,盡上下之道也。
集說 潘氏夢旂曰:九二剛中,力足以濟者也。然身在坎中,未可以大用。故曳其車輪,不敢輕進,待時而動,乃爲吉也。不量時度力,而勇於赴難,適以敗事矣。
案 《既濟》之時,初二兩爻,猶未敢輕濟,況《未濟》乎,故此爻曳輪之戒,與《既濟》同。而差一位者,時不同也。觀此初二兩爻,“濡其尾”則“吝”,而“曳其輪”則“吉”,可知《既濟》之初,所謂“濡其尾”者,非自止不進之謂也。
六三,未濟,徵兇,利涉大川。
本義 陰柔不中正,居《未濟》之時,以“徵”則“兇”。然以柔乘剛,將出乎坎,有“利涉”之象,故其佔如此。蓋行者可以水浮,而不可以陸走也,或疑利字上當有不字。
程傳 《未濟》“徵兇”,謂居險無出險之用,而行則兇也,必出險而後可證。三以陰柔不中正之才而居險,不足以濟,未有可濟之道出險之用,而徵所以兇也,然《未既》有可濟之道,險終有出險之理,上有剛陽之應,若能涉險而往從之,則濟矣,故“利涉大川”也。然三之陰柔,豈能出險而往,非時不可,纔不能也。
集說 趙氏汝楳曰:三居《未濟》之終,過此則近於濟矣,故特表以卦名也。
胡氏炳文曰:六三居坎上,可以出險,陰柔非能濟者,故明言“未濟徵兇”。
案 此爻之義,最爲難明。蓋上下卦之交,有濟之義,《既濟》之三,剛也,故能濟。《未濟》之三,柔也,故未能濟。《傳》曰:“其柔危,其剛勝邪!”於此兩爻見之矣。
又《既濟》、《未濟》兩卦爻辭,未有舉卦名者,獨此爻曰“未濟”。蓋他爻之既濟未濟者時也,順時以處之而已。此爻時可濟矣,而未能濟,是未濟在己而不在時,故言未濟,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
本義 以九居四,不正而有“悔”也。能勉而貞,則“悔亡”矣。然以不貞之資,欲勉而貞,非極其陽剛用力之久不能也,故爲“伐鬼方”三年而受賞之象。
程傳 九四陽剛,居大臣之位,上有虛中明順之主。又已出於險,《未濟》已過中矣,有可濟之道也。濟天下之艱難,非剛健之纔不能也,九雖陽而居四,故戒以貞固則吉而“悔亡”。不貞則不能濟,有悔者也。“震”,動之極也。古之人用力之甚者,“伐鬼方”也。故以爲義。力勤而遠伐,至於三年,然後成功,而行大國之賞,必如是乃能濟也。濟天下之道,當貞固如是。四居柔,故設此戒。
集說 俞氏琰曰:“震用伐鬼方”者,震動而使之驚畏也,《詩時邁》雲,“薄言震之,莫不震疊”,與此震同。
案 此“伐鬼方”,亦與《既濟》同,而差一位也。“三年克之”,是已克也。“震用伐鬼”,是方伐也。“三年有賞於大國”,言三年之間,賞勞師旅者不絕,非謂事定而論賞也。與《師》之“王三錫命”同,不與《師》之“大君有命”同。
又案 三四非君位,而以高宗之事言者,蓋《易》中有論時者,則不論其位。如《泰》之論平陂之運,而利於艱貞。《革》之論變革之道,而宜於改命。皆以上下卦之交時義論之也。
六五,貞吉,無悔,君子之光,有孚,吉。
本義 以六居五,亦非正也。然文明之主,居中應剛,虛心以求下之助,故得“貞”而“吉”且“無悔”。又有光輝之盛,信實而不妄,吉而又吉也。
程傳 五文明之主,居剛而應剛,其處得中,虛其心而陽爲之輔,雖以柔居尊,處之至正至善,無不足也。既得貞正,故“吉”而“無悔”。貞其固有,非戒也。以此而擠,無不濟也。五文明之主,故稱其光。君子德輝之盛,而功實稱之,“有孚”也。上雲吉,以貞也。柔而能貞,德之吉也。下雲吉,以功也。既“光”而“有孚”,時可濟也。
集說 楊氏萬里曰:六五逢未濟之世而光輝,何也?日之在夏,曀之益熱,火之在夜,宿之彌熾。六五變未濟爲既濟,文明之盛,又何疑焉?案 《易》卦有“悔亡”“無悔”者,必先“悔亡”而後“無悔”。蓋無悔之義,進於悔亡也。其四五兩爻相連言之者,則《鹹》、《大壯》及此卦是也。此卦自下卦而上卦,事已過中,向乎濟之時也。以高宗論之,四其奮伐荊楚之時,而五其嘉靖殷邦之侯乎。
凡自晦而明,自剝而生,自亂而治者,其光輝必倍於常時。觀之雨後之日光,焚餘之山色,可見矣。
上九,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有孚,失是。
程傳 九以剛在上,剛之極也。居月之上,明之極也。剛極而能明,則不爲躁而爲決。明能燭理,剛能斷義。居《未濟》之極,非得濟之位,無可濟之理,則當樂天順命而已。若《否》終則有傾,時之變也。《未濟》則無極而自濟之理,故止爲《未濟》之極,至誠安於義命而自樂,則可“無咎”。“飲酒”,自樂也。不樂其處,則忿躁隕穫,入於兇咎矣。若從樂而耽肆過禮,至“濡其首”,亦非能安其處也。“有孚”,自信於中也。“失是”,失其宜也。如是則於有孚爲失也。人之處患難,知其無可奈何,而放意不反者,豈安於義命者哉!
集說 劉氏牧曰:《既濟》以柔居上,止則亂也,故“濡其首厲”。《未濟》以剛居上,窮則通矣,故“有孚於飲酒,無咎”。
石氏介曰:上九以剛明之德,是內“有孚”也。在《未濟》之終,終又反於《既濟》,故得飲酒自樂。若樂而不知節,復“濡其首”,則雖“有孚”,必失於此,此戒之之辭也。
邱氏富國曰:既言“飲酒”之“無咎”,復言飲酒濡首之失,何耶!蓋飲酒可也,耽飲而至於濡首,則昔之“有孚”者,今失於是矣。
李氏簡曰:《未濟》之終,甫及《既濟》,而復以濡首戒之。懼以終始,其要無咎,此之謂《易》之道也。
總論 鄭氏汝諧曰:《既濟》“初吉終亂”,《未濟》則初亂終吉,以卦之體言之,《既濟》則出明而之險,《未濟》則出險而之明。以卦之義言之,濟於始者必亂於終,亂於始者必濟於終,天之道物之理固然也。
邱氏富國曰:內三爻,坎險也。初言濡尾之吝,二言曳輪之貞,三有徵兇位不當之戒,皆未濟之事也。外三爻,離明也。四言“伐鬼方”有賞,五言“君子之光有孚”,上言“飲酒無咎”,則未濟爲既濟矣。
萬氏善曰:《泰》之變爲《既濟》,《否》之變爲《未濟》,蓋《既濟》自《泰》而趨《否》者也,《未濟》自《否》而趨《泰》者也。故《既濟》爻辭無吉者,以其趨於《否》也。《未濟》爻辭多吉,以其趨於《泰》也。《否》《泰》者,治亂對待之理。《既濟》、《未濟》者,《否》《泰》變更之漸也。
吳氏曰慎曰:《易》之爲義,不易也。交易也,變易也。乾坤之純,不易者也。《既濟》《未濟》,交易變易者也。以是始終,《易》之大義。
彖上傳本義 “彖”,即文王所繫之辭。“上”者,經之上篇。“傳”者,孔子所以釋經之辭也。後凡言傳者放此。
案 《彖傳》者,孔子所以釋文王之意。先釋名,後釋辭。其釋名則雜取諸卦象卦德卦體,有兼取者,有但取其一二者,要皆以傳中首一句之義爲重。如《屯》則“剛柔始交而難生”,《蒙》則“山下有險”,皆第一義也。釋辭之體,尤爲不一。有直據卦名而論其理者,有雜取卦象卦德卦體者,蓋辭生於名。就文王本文觀之,則據卦名而論其理者正也。然名既根於卦,則辭亦不離乎卦,雜而取之。一則所以盡名中之縕,以見辭義之有所從來。一則以爲二體六爻吉凶之斷例,而見辭義之無所不包也。唯《乾》、《坤》、《坎》、《離》、《震》、《艮》、《巽》、《兌》八卦不釋名者,八卦之名,文王無改於伏羲之舊,而其德其象,相傳已久,不待釋也。唯《坎》加口“習”字,有取於重卦之義,故特釋之。其釋辭則亦雜取德象,與其爻位。如釋《乾》“元亨利貞”之辭,則以天言之者,其卦象也。以九五言之者,其爻位也。釋《坤》辭以地,釋《坎》辭以水,釋《震》辭以雷,則皆卦象也。釋《坎》以剛中。釋《離》以柔中,釋《艮》曰“上下敵應,不相與也”,釋《巽》曰“剛巽”“柔順”,釋《兌》曰“剛中”“柔外”,則皆爻位也。先明《乾》卦,則諸卦可通矣。
大哉乾元,萬物資始,乃統天。
本義 此專以天道明《乾》義,又析“元亨利貞”爲四德,以發明之,而此一節首釋元義也。“大哉”,嘆辭。“元”,大也,始也。“乾元”,大德之大始,故萬物之主,皆資之以爲始也。又爲四德之首,而貫乎天德之始終,故曰“統天”。
集說 九家易曰:《乾》者純陽,天之象也。觀《乾》之始,以知大德。唯天爲大,故曰“大哉”。“元”者,氣之始也。
《朱子語類》雲:“乾元”只是天之性,不是兩個物事。
又云:“元”者用之端,而“亨利貞”之理具焉,至於爲“亨”爲“利”爲“貞”,則亦”元”之爲耳,此元之所以包四德也。若分而言之,則“元亨”誠之通,“利貞”誠之復。其體用固有在矣,以用言,則“元”爲主,以體言,則“貞”爲主。
又云:“元”者,天地生物之端倪也。“元”者生意,在“亨”則生意之長,在“利”則生意之遂,在“貞”則生意之成。若言仁便是這意思,仁本生意,生意則惻隱之心也。
苟傷著這生意,則惻隱之心便發。若羞惡,也是仁去那義上發。若辭讓,也是仁去那禮上發。若是非,也是仁去那智上發。若不仁之人,安得更有義禮智。
雲行雨施,品物流形。
本義 此釋《乾》之“亨”也。
集說 楊氏萬里曰:彖言“元”“利貞”,而獨不言“亨”者,蓋“雲行雨施”,即氣之“亨”也,“品物流形”,即形之亨電。
俞氏琰曰:前言“萬物”,此言“品物”。萬與品,同與異與?“元”爲稟氣之始,未可區別,故總謂之“萬”。“亨”則流動形見,而洪纖高下,各有區別,放特謂之“品”。
大明終始,六位時成,時乘六龍以御天。
本義 “始”,即元也。“終”,謂貞也。不終則元始,不貞則無以爲元也。此言聖人大明乾道之終始,則見卦之六位,各以時成,而乘此六陽以行天道,是乃聖人之“元亨”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乾道“終始”,即四德也。“始”則元,“終”則貞,蓋不終則無以爲始,不貞則無以爲元。六爻之立,由此而立耳。以時成者,言各以其時而成,如“潛”“見”“飛”“躍”,皆以時耳,然皆四德之流行也。
又云:“六龍”只是六爻,“龍”只是譬喻。明此六爻之義,“潛”“見”,“飛”“躍”,以時而動,便是“乘六龍”,便是“御天”。聖人便是天,天便是聖人。
蔡氏清曰:謂之“乘”者,因龍字生也。御者,如御車之御。
乾道變化,各正性命,保合大和,乃利貞。
本義 變者化之漸,化者變之成。物所受爲性,天所賦爲命。“大和”,陰陽會合,沖和之氣也。“各正”者,得於有生之初。“保合”,者,全於已生之後,此言“乾道變化”,無所不利,而萬物各得其性命以自全,以釋“利貞”之義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各正性命”,他那元亨時雖正了,然未成形質,到這裏方成,如百穀堅實了,方喚作正性命。
又云“乾道變化,各正性命”,總只是一個理。此理處處相渾淪,如一粒粟生爲苗,苗便生花,花便結實,又成粟還複本形。一穗有百粒,每粒個個完全,又將這百粒去種,又各成百粒,生生只管不已,初間只是這一粒分去,物物各有理,總只是一個理。
又云:“保合大和”,即是保合此生理也。“天地氤氳”,乃天地保合此生物之理。造化不息,及其萬物化生之後,則萬物各自保合其生理,不保合則無物矣。
又云:“保合大和”,天地萬物皆然。天地便是大底萬物。萬物便是小底天地。
又云:仁爲四德之首,而智則能成始而成終,猶“元”爲四德之長。然“元”不生於“元”而生於“貞”,蓋天地之化,不翕聚則不能發散也。仁智交際之間,乃萬化之機軸。此理循環不窮,吻合無間,不貞則無以爲“元”也。
胡氏炳文曰:以二氣之分言,則變者萬物之出機,“元亨”是也。化者萬物之人機,“利貞”是也,以一氣之運言,則變者其漸,化者其成,先言“品物流形”,後言“各正性命”。物有此形,即有此性,皆天所命也。謂之“各正”,則命之稟也,乃性之所以一定而不易。謂之“保合”,則性之存也,又命之所以流行而不已。蓋“大和”者,陰陽會合沖和之氣。而“乾元”“資始”之理,固在其中矣。
薛氏瑄曰:“大哉乾元,萬物資始”,誠之源也,道之體也,萬殊之所以一本也。“乾道變化,各正性命”,誠斯立焉,道之用也,一本之所以萬殊也。然凡言體用,不可分而爲二。
蔡氏清曰:“各正”“保合”,雖合爲乾之“利貞”。然細分之,各正者利也,保合者貞也。《文言本義》雲:利者生物之遂,物各得宜,不相妨害,非即此之“各正性命”乎!貞者生物之成,實理具備,隨在各足,非即此之“保合大和”乎!
林氏希元曰:“各正性命”是“利”,“保合大和”是“貞”。向之“資始”於“元”,“流形”於“亨”者,今則各效法象,各成形質,而性命於是乎各正。既而愈斂愈固,生意凝畜而不滲漏,化機內蘊而不外見,則“大和”於是“保合”矣。
首出庶物,萬國咸寧。
本義 聖人在上,高出於物,猶乾道之變化也。“萬國”各得其所而“咸寧”,猶萬物之“各正性命”,而“保合大和”也。此言聖人之“利貞”也。蓋嘗統而論之,“元”之者物之始生,“亨”者物之暢茂,“利”則向於實也,“貞”則實之成也。實之既成,則其根蒂脫落,可複種而生矣。此四德之所以循環而無端也。然而四者之間,生氣流行,初無間斷,此“元”之所以包四德而統天也。其以聖人而言,則孔子之意,蓋以此卦爲聖人得天位,行天道,而致太平之佔也。雖其文義有非文王之舊者,然讀者各以其意求之,則並行而不悖也。《坤》卦放此。
程傳 卦下之辭爲“彖”,夫子從而釋之,通謂之“彖”。“彖”者言一卦之義,故“知者觀其彖辭,則思過半矣”。“大哉乾元”,贊乾元始萬物之道大也。四德之元,猶五常之仁。偏言則一事,專言則包四者。“萬物資始乃統天”,言“元”也。“乾元”,統言天之道也。天道始萬物,物資始於天也。“雲行雨施,品物流形”,言“亨”也。天道運行,生育萬物也,大明天道之終始,則見卦之六位,各以時成。卦之初終,乃天道終始,乘此六爻之時,乃天運也。“以御天”謂以當天運。“乾道變化”,生育萬物,洪纖高下,各以其類,“各正性命”也。天所賦爲命,物所受爲性,“保合大和”乃“利貞”。
“保”,謂常存。“合”,謂常和。“保合大和”,是以“利”且“貞”也。天地之道,常久而不已者,“保合大和”也。天爲萬物之祖,王爲萬邦之宗,乾道“首出庶物”而萬匯亨,君道尊臨天位而四海從。王者體天之道,則“萬國咸寧”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大哉乾元,萬物資始”,“至哉坤元,萬物資生”,那“元”林氏希元曰:伏羲所畫《乾》卦,其義所該者廣,不止天道。文王“元亨利貞”之系,只是個佔辭。原無它意,夫子贊《易》,則專以天道來發明乾義。又將‘元亨利貞”之辭,分爲“四德”,以發明乾義,以天道明乾義。它無所見,只在析“元亨利貞”爲四德上見得。
又曰:“元亨利貞”本旨,在卦辭者,與諸卦一般。至吾夫子分爲四德,而後世之言天道者因之,此夫子所以爲道德之宗也。又如仁字首見於《尚書》,只作愛人說,至夫子始作心德說,以此立教,仁道始行於世。
又曰:“利”者生物之遂,“貞”者生物之成。遂與成,如何分別?《論語》遂事不諫,注云,遂謂事雖未成,而勢不能已也,則知遂是方向成之勢,而貞則成矣。故曰“利”則向於實也,“貞”則實之成也。
案 《乾》者,健也。彖辭但言至健之道,大通而宜於正固,以爲人事之佔而已。
夫子作《彖傳》,乃推卦象卦位以發明之。以卦象明之者,乾之象莫大於天也。以卦位明之者,乾之位莫尊於五也。以天之“元亨”言之,其以一時統四時之德者莫如“元”,至於澤流萬物則“亨”也。以君之“元亨”言之,九五以一位統六位之德,是亦天之元矣,澤流萬民是亦天之亨矣。其言“六位”,又言“六龍”者,蓋以切“飛龍在天”之義。言四德之終始,寓於六爻之中。而獨九五備衆爻之德,處在天之位。如乘駕六龍以御於天路,則能行雲施雨,與天之“雲行雨施”同也。又以天之“利貞”言之,萬物成遂,性命正而大和洽者,“利貞”之候也。以君之“利貞”言之,九五一爻,爲卦之主。
上下五陽與之同德,如大君在上,萬民各得其性命之理,以休養於大和之化,是亦天之“利貞”矣。其言“庶物”言“萬國”者,又以切“利見大人”之義。以德位之所統言之,則曰“庶物”。以功化之所及言之,則曰“萬國”。“首出”則爲物所睹,至於“咸寧”,而臻乎上治矣。《乾》之爲義,無所不包,夫子舉其大者,故以天道君道盡之。
至哉坤元,萬物資生,乃順承天。
本義 此以地道明《坤》之義,而首言元也。“至”,極也,比“大”義差緩,“始”者氣之始,“生”者形之始。順承天施,地之道也、集說 呂氏大臨曰:《乾》之體大矣,《坤》之效乾之法,至乾之大而後已,故“乾元”曰“大哉”,“坤元”曰“至哉”。
《朱子語類》雲:資乾以始,便資坤以生,不爭得霎時間。萬物資乾以始而有氣,資坤以生而有形,氣至而生,即“坤元”也。
坤厚載物,德合無疆。含弘光大,品物咸亨。
本義 言“亨”也,“德合無疆”,謂配乾也。
集說 崔氏憬曰:含育萬物爲“弘”,光華萬物爲“大”。動植各遂其性,故曰“品物咸亨”也。
遊氏酢曰:“其靜也翕”,故曰“含弘”。“含”言無所不容,“弘”言無所不有,“其動也闢”,故曰“光大”。“光”言無所不著,“大”言無所不被,此所以“德合無疆”也。
林氏希元曰:無所不包,可見其弘。無所不達,可見其大。“含弘光大”,坤之“亨”也。“品物咸亨”,是物隨《坤》亨而亨也。變“萬”言“品”者,與《乾》“雲行雨施品物流形”一般。
牝馬地類,行地無疆。柔順利貞,君子攸行。
本義 言“利貞”也。“馬”,乾之象,而以爲地類者,牝陰物,而馬又行地之物也,“行地無疆”,則順而健也。“柔順利貞”,《坤》之德也。君子攸行,人之所行,如《坤》之德也。所行如是,則其佔如下文所云也。
程傳 資生之道,可謂大矣。《乾》既稱“大”,故《坤》稱“至”。“至”義差緩,不若“大”之盛也,聖人於尊卑之辨,謹嚴如此。萬物資《乾》以始,資《坤》以生,父母之道也。順承無施,以成其功。《坤》之厚德,持載萬物,合於乾之無疆也。以“含弘光大”四者形容《坤》道,猶《乾》之剛健中正純粹也。“含”,包容也。“弘”,寬裕也。“光”,昭明也。“大”,博厚也。有此四者,故能成承天之功,品物鹹得亨遂,取牝馬爲象者,以其柔順而健,行地之類也。“行地無疆”,謂健也。《乾》健《坤》順,《坤》亦健乎?曰:非健何以配《乾》,未有《乾》行而《坤》止也。其動也剛,不害其爲柔也。“柔順”而“利貞”,乃《坤》德也。君子之所行也,君子之道,合坤德也。
集說 王氏弼曰:地之所以得“無疆”者,以卑順行之故也。《乾》以龍“御天”,《坤》以馬“行地”。
《朱子語類》雲:“牝馬地類,行地無疆”,便是那“柔順利貞,君子攸行”。本連下面,緣它趁押韻後,故說在此。
又云:《程傳》雲,未有《乾》行而《坤》止,此說是。且如《乾》施物,《坤》不應,則不能生物。既會生物,便是動,若不是它健後,如何配《乾》,只是健得來順。
龔氏煥曰:《坤》“先迷後得”而亦有“元亨”者,《坤》之“元亨”,承《乾》而已。
故曰“至哉坤元”、“乃順承天”,又曰“德合無疆”、“品物咸亨”。《坤》之“利貞”。乃《坤》之德,故曰“牝馬地類,行地無疆,柔順利貞”。此亦“先迷後得”之意。《坤》所以能承《乾》之“元亨”以爲“元亨”者,以其“柔順利貞”也。
蔡氏清曰:以象言則爲“牝馬地類,行地無疆”。以義言則爲“柔順利貞”。《本義》謂馬行地之物者,明龍之能飛乎天,而爲《乾》之象也。
林氏希元曰:“牝馬地類”,順也。“行地無疆”,順而健也。故承之曰“柔順利貞”,言此即《坤》德之順健云爾。不敢自主,承天之施以生萬物,“柔順”也。承天生物,直至於有終,“利貞”也。彖辭“利牝馬之貞”,本無四德,夫子以四德解,故爲之說如此。
先迷失道,後順得常,西南得朋,乃與類行,東北喪朋,乃終有慶。
本義 陽大陰小,陽得兼陰,陰不得兼陽。故《坤》之德,常減於《乾》之半也。
“東北”雖“喪朋”,然反之“西南”,則“終有慶”矣。
集說 程子曰:“東北喪朋”,陰必從陽,然後“乃終有慶”也。
項氏安世曰:“東北喪朋,乃終有慶”者,所以發文王盲外之意也。地之交乎天,臣之事乎君,婦之從乎夫,皆“喪朋”之“慶”也。
邱氏富國曰:《坤》道主成,成在後,故先《乾》而動,則迷而失其道,從《乾》而動,則順而得其常。“西南”爲後,於《坤》爲得地,故往“西南”則與類行,東北爲先,於《坤》爲不得地,故往“東北”則必”喪朋”。
王氏申子曰:馬而非牝,則不順而非地之類。牝而非馬,則不能配《乾》而“行地無疆”,此《坤》之“柔順利貞”也。故君子行《坤》之道者,先乎陽,則迷而失。後乎陽,則順而得。以陰從陰,猶與類行,以陰從陽,然後有慶。
林氏希元曰:“先迷失道”,是以失道解先迷。蓋陰本居後,今居先是失道,故“迷”也。“後順得常”,是以順解得常。蓋陰本居後,居先爲逆,居後爲順,故得其常道也。
金氏賁亨曰:“喪朋”,猶《泰》之“朋亡”。舍其朋而從陽,則有“得主”之“慶”。
何氏楷曰:“君子攸行”,雖趁上韻,然意連下文,釋卦辭“君子有攸往也”。君子之行,以陽剛爲主。以陰抗陽,故迷而失道。以陰順陽,故得所主而不失其常。蓋陽爲主,陰承之,此天地不易之常理也。“得朋”者,合羣陰以從陽,後代終也。“喪朋”者,斂羣陰以避陽,先無成也。
安貞之吉,應地無疆。
本義 安而且貞,地之德也。
程傳 《乾》之用,陽之爲也。《坤》之用,陰之爲也。形而上曰天地之道,形而下曰陰陽之功。“先迷後得”以下,言陰道也。先唱則迷失陰道,後和則順而得其常理。
西南陰方,從其類“得朋”也。東北陽方,離其類“喪朋”也。離其類而從陽,則能成生物之功,終有吉慶也;“與類行’’者本也,從於陽者用也。陰體柔躁,故從於陽,則能安貞而吉,應地道之無疆也。陰而不安貞,豈能應地之道,《彖》有三“無疆”,蓋不 集說 孔氏穎達曰:“萬物資生”者,言萬物資地而生。《乾》本氣初,故云“資始”。
《坤》據成形,放雲“資生”。“乃順承天”者,《乾》是剛健,能統領於天,《坤》是陰柔,以和順承奉於天。以其廣厚,故能載物。有此生長之德,合會“無疆”。凡言“無疆”者有二義,一是廣博無疆,二是長久無疆也。自此以上,論“坤元”之德也。包含弘厚,光著盛大,故品類之物,皆得亨通。此二句釋“亨”也。牝馬以其柔順,故云“地類”。以柔順爲體,故“行地無疆”,不復窮已。此二句釋“利貞”。故上文雲“利牝馬之貞”是也。“柔順利貞,君子攸行”者,重釋“利貞”之義。是君子之所行,兼釋前文“君子有攸往”也。“先迷失道”者,以陰在物之先,失其爲陰之道。“後順得常”者,以陰在物之後,陽唱而陰和,是後順得常。“乃與類行”者,以陰而造坤位,是乃與類行。“乃終有慶”者,以陰而詣陽,初雖離羣,乃終久有慶善也。“安”謂安靜,“貞”謂貞正也。地體安靜而貞正,人若靜而能正,即得其吉,應合地之無疆也。
屯,剛柔始交而難生。
本義 以二體釋卦名義,“始交”,謂震。“難生”,謂坎。
集說 朱氏震曰:“震”者,《乾》交於《坤》,一索得之,“剛柔始交”也。坎險難,“剛柔始交而難生”也。
張氏清子曰:《乾》、《坤》之後,一索得震爲“始交”,再索得坎爲“難生”,而承上接下之辭,所以合震坎之義,而釋其爲《屯》也。
動乎險中,大亨貞。
本義 以二體之德釋卦辭,“動”。震之爲也。“險”,坎之地也。自此以下,釋“元亨利貞”,乃用文王本意。
集說 《朱子語類》:問:《本義》雲,此以下釋“元亨利貞”,用文王本意,何也?曰:《乾》“元亨利貞”,至孔子方作四德說,後人不知,將謂文王作《易》,便作四德說,即非也。如《屯》卦所謂“元亨利貞”者,以其能動雖可以“亨”,而在險則宜守正。
故筮得之者,其佔爲“大亨”而利於正,初非謂四德也。故孔子釋此彖辭,只曰“動乎險中,大亨貞”,是用文王本意釋之也。
雷雨之動滿盈,天造草昧,宜建侯而不寧。
本義 以二體之象釋卦辭。“雷”,震象。“雨”,坎象。“天造”,猶言天運。“草”,雜亂。“昧”,晦冥也。陰陽交而雷雨作,雜亂晦冥,塞乎兩間。天下未定,名分未明。
宜立君以統治,而未可遽謂安寧之時也。不取初九爻義者,取義多端,姑舉其一也。
程傳 以雲雷二象言之,則“剛柔始交”也。以坎震二體言之,“動乎險中”也。“剛柔始交”,未能通暢則艱屯,故云“難生”。又“動於險中”,爲艱屯之義,所謂“大亨”而“貞”者,“雷雨之動滿盈”也。陰陽始交,則艱屯未能通暢。及其和洽,則成雷雨滿盈於天地之間,生物乃遂。《屯》有“大亨”之道也,所以能“大亨”,由夫“貞”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草”,謂草創。“昧”,謂冥昧。言天造萬物於草創之始,如在冥味之時也。於此草昧之時,王者宜建立諸侯,以撫卹萬方之物,而不得安居無事。
王氏安石曰:“難生”也,“動乎險中”也,此雲雷之時也,故曰云雷《屯》。卒至於“雷雨之動滿盈”,然後能免乎險而《屯》難解,“大亨貞”。要《屯》之終而爲言也。
《朱子語類》:問:“剛柔始交而難生”,《程傳》以雲雷之象爲“始交”,謂震始交於下,坎始交於中,如何?曰:“剛柔始交”,只指震言。所謂震一索而得男也,此三句各有所指,“剛柔始交而難生”,是以二體釋卦名義。“動乎險中大亨貞”,是以二體之德釋卦辭,“雷雨之動滿盈,天造草昧,宜建侯而不寧”,是以二體之象釋卦辭,只如此看甚明,緣後來說者交雜混了,故覺語意重複。
蔡氏清曰:草雜亂則不定矣,故下雲天下未定。昧晦冥則不明矣,故下雲名分未明。
名分不獨謂君臣上下,如父子夫婦昆弟之類皆是也,立君統治者,君臣,人道之綱也。
何氏楷曰:震之未動,坎氣爲雲,雲上雷下鬱結而未成雨,所以爲《屯》。動則雲化爲雨,雷上雨下,《屯》之鬱結者變而爲解,而未亨者果“大亨”矣。
案 《本義》以“動乎險中”釋“大亨貞”,“雷雨之動”以下釋“建侯”。《程傳》則以“動乎險中”屬上句,總釋卦名,而以“雷雨之動滿盈”一句釋“大亨貞”。今觀《屯》稱雲雷,《解》稱“雷雨”,則《屯》之時猶未解也。夫子欲明“元亨”之義,故變“雲雷”言“雷雨”,以見《屯》之必《解》,則觀其動也,而《屯》之“元亨”可知矣。然動者亨之機爾,其醞釀姻媼以滿盈其氣,又足以見貞固之義,《程傳》說可從,故王氏何氏同。
蒙,山下有險。險而止,蒙。
本義 以卦象卦德釋卦名,有兩義。
蒙,亨,以亨行時中也。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應也。初筮告,以剛中也。再三瀆,瀆則不告,瀆蒙也。蒙以養正,聖功也。
本義 以卦體釋卦辭也。九二以可亨之道,發人之蒙,而又得其時之中,謂如下文所指之事,皆以亨行而當其可也:“志應”者。二剛明,五柔暗,故二不求五而五求二,其志自相應也。“以剛中”者,以剛而中,故能告而有節也。“瀆”,筮者二三,則問者固瀆,而告者亦瀆矣。“蒙以養正”,乃作聖之功,所以釋“利貞”之義也。
程傳 山下有險,內險不可處,外止莫能進,未知所爲,故爲昏蒙之義。“蒙亨”,以亨行時中也。蒙之能亨,以亨道行也。所謂亨道時中也。“時”,謂得君之應。“中”,謂處得其中。得中則時也。“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應也”。二以剛明之賢處於下, 集說 《朱子語類》雲:“蒙以養正聖功也”,蓋言矇昧之時,先自養教正當了,到那開發時,便有作聖之功。若矇昧之中,已自不正,他日何由會有聖功。
胡氏炳文曰:《程傳》雲,亨道即時中也。《本義》謂九二以可亨之道,發人之蒙,而又得其時之中,蓋蒙豈無可亨之道,但恐亨之不得乎時之中耳。《本義》謂如下文所指之事,蓋謂志未應而遽欲亨之,非時中也。再三瀆而亦告之,非時中也。蒙宜養正,過此而後養之,非時中也。
俞氏琰曰:聖者無所不通之謂,“童蒙”之時,便當以正道涵養其正性,是乃作聖之功也。古之人,含德之厚,比於赤子,大人之所以爲大人者,不失其赤子之心而已。
童蒙之時,情竇未開,天真未散,粹然一出於正,所謂赤子之心是也。涵養正性,全在“童蒙”之時。若“童蒙”之時,無所養而失其正,則他日慾望其作聖,不可得矣。
林氏希元曰:養蒙發矇原非二事,對前日之蒙言,則曰發,對後日之作聖言,則曰養利貞之語。實《蒙》上文,加《鹹》、《恆》“利貞”之例,非發矇之後,又別出養蒙之義也。
需,須也,險在前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
本義 此以卦德釋卦名義。
程傳 “需”之義,須也。以險在於前,未可遽進,故需待而行也。以《乾》之剛健,而能需待不輕動,故不陷於險,其義不至於困窮也。剛健之人,其動必躁,乃能需待而動,處之至善者也。故夫子贊之雲“其義不困窮矣”。
集說 王氏申子曰:“需”者,坎險在前,須而後進也。唯剛則內,有所主,故能需。唯健則動不可御,故能濟。
蔡氏清曰:以剛遇險,而不遽進以陷於險者,蓋陰柔不能寧耐,乾剛則沈毅不苟,而能寧耐,所謂乾天下之至健也,德行恆易以知險。
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本義 以卦體及兩象釋卦辭。
程傳 五以剛實居中,爲孚之象,而得其所需,亦爲“有孚”之義。以乾剛而至誠,故其德光明而能亨通,得貞正而吉也。所以能然者,以居天位而得正中也。居大位,指 集說 谷氏家傑曰:此卦合坎乾成《需》。唯乾易而知險,故曰“剛健”,曰“正中”。
見有天德者,能需也。
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本義 以璞德釋卦名義。
程傳 《訟》之爲卦,上剛下險,險而又健也。又爲險健相接,內險外健,皆所以爲《訟》也。若健而不險,不生訟也。險而不健,不能訟也,險而又健,是以《訟》也。
集說 毛氏璞曰:上剛下險,以彼此言之。險而健,以一人言之。
訟,有孚窒惕中吉,則來而得中也,終兇,訟不可鹹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
本義 以卦變卦體卦象釋卦辭。
程傳 《訟》之道固如是,又據卦才而言,九二以剛自外來而成《訟》,則二乃《訟》之主也。以剛處中,中實之象,故爲“有孚”,處《訟》之時,雖有孚信,亦必艱阻窒塞而有惕懼,不窒則不成訟矣。又居險陷之中,亦爲窒塞惕懼之義。二以陽剛自外來而得中,爲以剛來訟而不過之義,是以吉也。卦有更取成卦之由爲義者,此是也。卦義不取成卦之由,則更不言所變之爻也。據卦辭,二乃善也。而爻中不見其善,蓋卦辭取其有孚得中而言,乃善也。爻則以自下訟上爲義,所取不同也。訟非善事,不得已也。安可終極其事,極意於其事,則“兇”矣,故曰“不可成也”。“成”,謂窮盡其事也。“訟”者,求辯其是非也。辯之當,乃中正也,故“利見大人”。以所尚者中正也,聽者非其人,則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與人訟者,必處其身於安平之地。若蹈危險,則陷其身矣。乃“入於深淵”也。卦中有中正險陷之象。
集說 孔氏穎達曰:“剛來而得中”,輔嗣必以爲九二者,凡上下二象,在於下象者則稱來。故《賁》卦雲“柔來而文剛”,是離下艮上而稱柔來。今此雲“剛來而得中”,故知九二也。且凡雲來者,皆據異類而來。九二在二陰之中,故稱“來”。若於爻辭之中,亦有從下卦向上卦稱“來”也。故《需》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來”,謂下卦三陽。
然《需》上六陰爻,陽來詣之,亦是非類而稱來也。
劉氏牧曰:“剛來”,謂二也,性本剛,好勝而訟也。來居柔,能屈其性也。處中位,不失中道也。
王氏安石曰:彖言乎其才也,《訟》“有孚窒惕中吉”,此言九二之才也。“終兇”,此言上九之才也。“利見大人”,言九五之才也。“不利涉大川”,言一卦之才也。
蔡氏清曰:“訟不可成”,以理言之,揚人之惡也,煩上之聽也,損己之德也,增俗之偷也。又人己之間,俱廢其業,雖得不償失也,此豈君子之所樂成者哉!謂之“不可成”,見其宜惕中也。
師,衆也。貞,正也。能以衆正,可以王矣。
本義 此以卦體釋師貞之義。“以”,謂能左右之也。一陽在下之中,而五陰皆爲所以也。能以衆正,則王者之師矣。
程傳 能使衆人皆正,可以王天下矣。得衆心服從而歸正,王道止於是也。
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
本義 又以卦體卦德釋“丈人吉無咎”之義。 ”剛中”,謂九二。“應”,謂六五應之。
“行險”,謂行危道。“頃”,謂順人心。此非有老成之德者不能也。“毒”,害也。師旅之興,不無害於天下,然以其有是才德,是以民悅而從之也。
程傳 言二也。以剛處中,剛而得中道也。六五之君爲正應,信任之專也。雖“行險”道,而以順動,所謂義兵,王者之師也。上順下險,“行險而順也”。師旅之興,不無傷財害人,毒害天下,然而民心從之者,以其義動也。古者東征西怨,民心從也。如是故“吉”而無咎,“吉”,謂必克。“無咎”謂合義,“又何咎矣”,其義故“元咎”也。
集說 遊氏酢曰:用師之道,將以正天下之不正也,故師謂之徵。己則不正,其能正人乎。“剛中而應”,任將之道也。“行險而順”,興師之義也。仰順乎天,無違天以干時。俯順乎人,無咈人以從欲。興師之順如此,故能以衆正。以衆正之,則人皆知其欲正己而已,天下孰不趨於正哉!
胡氏炳文曰:“毒”之一字,見得王者之師,不得已而用之。如毒藥之攻病,非有沈痾堅症,不輕用也,其指深矣。
比,吉也。
本義 此三字疑衍文。
比,輔也,下順從也。
本義 此以卦體釋卦名義。
程傳 “比吉也”,比者吉之道也。物相親比,乃吉道也。“比輔也”,釋比之義,比者相親輔也,下順從也。解卦所以爲比也。五以陽居尊位,羣下順從以親輔之,所以爲《比》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比吉也”者,言相親比而得吉也。“比輔也”者,釋比所以得吉。“下順從”者,謂從陰順從九五也。
《朱子語類》雲:“比吉也”,也字羨,當雲“比吉”,比輔也,下順從也。“比輔也”,解“比”字。“下順從也”,解“吉”字。
楊氏啓新曰:“下順從”以卦體言,實則兼上下衆陰,不曰上下而曰下者,以九五 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不寧方來,上下應也。後夫兇,其道窮也。
本義 亦以卦體釋卦辭。“剛中”,謂五。“上下”,謂五陰。
程傳 推“原筮”決相比之道,得“元永貞”而後可以“無咎”。所謂“元永貞”,如五是也。以陽剛居中正,盡比道之善者也。以陽剛當尊位爲君德,“元”也。居中得正,能永而“貞”也。卦辭本泛言《比》道。《彖》言“元永貞”者,九五以剛處中正是也。人之生,不能保其安寧,方且來求附比。民不能自保,故戴君以求寧。君不能獨立,故保民以爲安。不寧而來比者,上下相應也。以聖人之公言之,固至誠求天下之比,以安民也。以後王之私言之,不求下民之附,則危亡至矣。故上下之志,必相應也。在卦言之,上下羣陰比於五,五比其衆,乃上下應也。衆必相比,而後能遂其生。天地之間,未有不相親比而能遂者也。若相從之志,不疾而後,則不能成比,雖夫亦兇矣。無所親比,困屈以致兇,窮之道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凡“應”字,多謂剛柔兩爻相應,此則謂上下五陰應乎五之剛,又一例也。《師》、《比》皆一陽五陰,《師》之應,謂五應二,將之任專也。《比》之應,則謂上下應五,君之分嚴也。
小畜,柔得位而上下應之,曰小畜。
本義 以卦體釋卦名義,“柔得位”,指六居四。“上下”,謂五陽。
程傳 言成卦之義也。以陰居四,又處上位,“柔得位”也。上下五陽皆應之,爲所畜也。以一陰而畜五陽。能系而不能固,是以爲《小畜》也。彖解成卦之義,而加“曰”字者,皆重卦名文勢當然,單名卦唯革有曰字,亦文勢然也。
集說 胡氏瑗曰:《小畜》卦有二義,六四以一陰得位,體無二陰以分其應,故上下五陽皆應之,是小者能畜矣。三陽在下而並進,四以一陰獨當其路,是小有所畜也。
此二義也。
健而巽,剛中而志行,乃亨。
本義 以卦德卦體而言,陽猶可亨也。
程傳 以卦才言也,內健而外巽,健而能巽也。二五居中,“剛中”也。陽性上進下復乾體,志在於行也。剛居中,爲剛而得中,又爲中剛,言畜陽則以柔巽,言能亨則由剛中。以成卦之義言,則爲陰畜陽。以卦才言,則陽爲剛中。才如是,故畜雖小而能亨也。
密雲不雨,尚往也。自我西郊,施未行也。
本義 “尚往”,言畜之未極其氣猶上進也。
程傳 畜道不能成大,如“密雲”而不成雨。陰陽交而和則相固而成雨,二氣不和, 集說 王氏逢曰:四以陰盛,有“密雲”之象。以柔止健,不能固陽,足以不雨,西郊陰地臣之類也。
楊氏時曰:卦五陽而一陰,則一陰爲之主。四以陰居陰,“柔得位”也,爲一卦之主,而上下應之,以陰畜陽也。陽大而陰小,小者畜也。此以六四一爻言之也,合一卦之才,則三陽健而進,一陰體巽而上行,九五剛得中,與之合志,則志行矣,是以亨也。
項氏安世曰:陰陽之理,畜極則亨。畜之小者,雖未遽亨,及其成也,終有亨理。
以六爻言之,一柔得位,五陽應之。能系其情,未能全制之也,故爲《小畜》。以二卦言之,健而能巽,不激不亢,其勢必通。二五皆剛中,同心同德,其志必行,故有亨理,凡陰閉之極,則陽氣蒸而成雨。“密雲不雨”者,陰方上往,未至於極也。“自我西郊”者,方起於此,未至於彼也。此皆言所畜之小,然謂之“尚往”,則非不住,謂之未行。
則非不行,亨固在其中矣。此於人事爲以臣畜君,終當感悟之象。
蔡氏清曰:“本義”“其氣猶上進”也,當以既雨既處來照看。此句全就雲雨說,不然,用不得氣字。
履,柔履剛也。
本義 以二體釋卦名義。
集說 王氏申子曰,《履》以六三成卦,三之象下迫於二陽之進,上躡乎三陽之剛。
胡氏炳文曰:《本義》謂二體,見得是以兌體之柔,履乾體之剛,非指六三以柔而履剛也。
案 王氏胡氏二說不同,然當兼用,其義乃備。
說而應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
本義 以卦德釋彖辭。
程傳 兌以陰柔履藉乾之陽剛,柔履剛也。兌以說順應乎乾剛而履藉之,下順乎上,陰承乎陽,天下之正理也。所履如此,至順至當。雖“履虎尾”,亦不見傷害。以此履行,其“亨”可知。
集說 遊氏酢曰:卦以一柔進退履衆剛,故有“履虎尾”之象。然而“不咥人亨”者,說而應乎乾故也。夫敬以和,何事不行!君子之所履,苟在於是,則雖暴人之前無虞矣。
項氏安世曰:以兌說而“應乎乾”,則所行無忤。履雖危而不傷,莊周曰:虎媚養己者順也,唯柔順而說,則“履虎尾”而“不咥人”,且有能“亨”之理。
胡氏炳文曰:說而應乎乾,亦是以下體之兌,應上體之乾。若《蒙》曰“志應”,《師》曰“剛中而應”,是剛柔兩爻自相應。《比》、《小畜》上下應,是一爻爲主,而衆爻應之。
剛中正,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
程傳 九五以陽剛中正,尊“履帝位”,苟無疚病,得履道之至善光明者也,“疚”謂疵病,夾履是也。“光明”,德盛而輝光也。
集說 張氏浚曰:九五履乾正位,曰“剛中正”,剛健不息,體大中至正之道,以君臨天下,“履帝位而不疚”也。君臨天下者!其可危爲大。蓋人君以一身撫馭海內,使所履一不正,而蹈於非禮,則政令紀綱弛於上,讒賊寇攘起子下。穆王命君牙曰:心之憂危,若蹈虎尾,涉於春冰是也。
泰,小往大來吉亨,則是天地交而萬物通也,上下交而其志同也。內陽而外陰,內健而外順,內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長,小人道消也。
程傳 “小往大來”,陰往而陽來也,則是天地陰陽之氣相交,而萬物得遂其通泰也。在人則上下之情交通,而其志意同也。陽來居內,陰往居外,陽進而陰退也。乾健在內,坤順在外,爲“內健而外順”,君子之道也。君子在內,小人在外,是“君子道長,小人道消”,所以爲《泰》也。既取陰陽交和,又取“君子道長”,陰陽交和,乃君子之道長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所以得名爲《泰》者,由天地氣交,而生養萬物,物得大通,故云《泰》也。上下交而其志同,以人事象天地之交也。“內陽”“外陰”據其象,“內健”“外順”明其性,此就卦爻釋“小往大來吉亨”也。內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長,小人道消”,更就人事之中,釋“小往大來吉亨”也。
項氏安世曰:《泰》、《否》、《彖》皆具三義。第一段,以重卦上下爲義,子陰陽二氣,無所抑揚,但貴其交而已。第二段,以卦體內外爲義,雖在內在外,各得其所,要是重內輕外,則已於陰陽有所抑揚矣。第三段,以六爻消長爲義,至此則全是好陽而惡陰,以陽長陰消爲福,則不止於抑揚而已。《否彖》依此推之,大抵諸卦皆然。如《小畜》之《彖》,“柔得位而上下應之”,是統論六爻五陽一陰也。“健而巽”,卻以兩卦言之。“剛中而志行”,又以九二九五兩爻言之。故《彖》之義無所不備,不可以一說通也。
邱氏富國曰:天地之形不可交而以氣交,氣交而物通者,天地之《泰》也。上下之分不可交而以心交,心交而志同者,人事之《泰》也。陰陽以氣言,健順以德言,君子小人以類言,“內外”,釋“往來”之義。陰陽健順君子小人,釋“小大”之義。
王氏應瞵曰:君子道盛,小人自化。故舜湯舉皋伊,而不仁者遠。玉泉喻氏雲,《泰》小人道消,非消小人也,化小人爲君子也。
喬氏中和曰:有陽必有陰,有君子必有小人。必欲絕而去之,有是哉!善養身者,化痰邪爲氣血。善治國者,化盔賊爲良民而已矣。
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大往小來,則是天地不交,而萬物不通也。
上下不交,而天下無邦也。內陰而外陽,內柔而外剛,內小人而外君子,小人道長,君子道消也。
集說 胡氏瑗曰;內柔而外剛者,小人之體也。語曰:色厲而內荏,外有嚴厲之色,內有柔荏之心,此所以反君子之道也。
李氏過曰:“否泰反其類”,故《否》之辭皆與《泰》反。
吳氏綺曰:六十四卦,獨《乾》、《坤》、《泰》、《否》四卦言陰陽。乾坤,陰陽也。
唯《泰》、《否》二卦,內外皆得乾坤之全體,故亦以陰陽言也。
同人,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
本義 以卦體釋卦名義。“柔”,謂六二,“乾”,謂九五。
程傳 言成卦之義。“柔得位”,謂二以陰居陰,得其正位也。五中正而二以中正應之,“得中而應乎乾”也。五剛健中正,而二以柔順中正應之,各得其正,其德同也,故爲《同人》。五,乾之主,故云“應乎乾”。象取天火之象,而《彖》專以二言。
集說 項氏安世曰:同人以一柔爲主,徒柔不能以同乎人也,必以天德行之,故雖“得位得中”,而必“應乎乾”,乃可謂之《同人》。至於“利涉大川”,則又曰此“乾行也”,明非柔之所能辨也。凡封之以柔爲主者皆然,《履》之六三,不能以自亨也,必曰“應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小畜》之六四,不能以自亨也,必曰“剛中而志行乃亨”。《大有》之六五,不能以自亨也,必曰“應乎天而時行,是以元亨”。凡此皆柔爲卦主。而其濟也必稱乾焉,此乾之所以爲大與。
案 《傳》義皆以乾爲專指九五,然若專指二五之應,恐不得謂之“同人於野”矣。
蓋乾者陽爻之通稱,一陰虛中,與五陽相應,此卦所以爲《同人》也。不言上下應者,蓋陰陽居上體而爲卦主,則可言上下應,如《比》如《小畜》如《大有》是也。若在下體,則但言應而已,《蒙》、《師》、《履》及此卦是也。
同人曰。
本義 衍文。
程傳此三字羨文。
集說 孔氏穎達曰:稱“同人曰”,猶言同人卦曰也。
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文明以健,中正而應,君子正也,唯君子爲能通天下之志。
本義 以卦穗卦體釋卦辭,通天下之志,乃爲大同。不然,則是私情之合而已,何以致“亨”而“利涉”哉!
程傳 至誠無私,可以蹈險難者,乾之行也。無私,天德也。又以二體言其義有文明之德而剛健,以中正之道相應,乃君子之正道也。天下之志萬殊,理則一也。君子明 案 上專以“乾行”釋“於野”“涉川”者,但取剛健無私之義也。下釋“利貞”,則兼取明健中正之義,蓋健德但主於無私而已。必也有文明在於先,而所知無不明。有中正在於後,而所與無不當。然後可以盡無私之義,而爲君子之貞也。
大有,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應之,曰大有。
本義 以卦體釋卦名義,“柔”謂六五,“上下”謂五陽。
程傳 言卦之所以爲《大有》也。五以陰居君位,“柔得尊位”也。處中,得“大中”之道也。爲諸陽所宗,“上下應之”也。夫居尊執柔,固衆之所歸也。而又有虛中文明大中之德,故上下同志應之,所以爲《大有》也。
集說 蘇氏軾曰:謂五也,大者皆見有於五,故曰《大有》。
郭氏忠孝曰:“柔得尊位大中”,謙以居之,不自滿假者也。以一柔而應五剛,所謂所寶唯賢,光天之下,萬邦黎獻,共唯帝臣。不如是,不足以爲尚賢也。
楊氏萬里曰:《同人》、《大有》,一柔五剛均也。柔在下者,曰“得位”,曰“得中”。
曰“應乎乾”,而爲《同人》,我同乎彼之辭也。柔在上者,曰“尊位”,曰“大中”,曰“上下應”,而爲《大有》,我有其大之辭也。
項氏安世曰:一陰在下,勢不足以有衆,能推所有以同乎人者也,故名曰《同人》。
一陰在上,人同乎我,爲我所有者也,故名曰《大有》。《彖》於《同人》曰“應乎乾”,明我應之也。於《大有》曰“上下應之”,明人應我也。《履》卦柔在下,亦曰“應乎乾”。
《小畜》柔在上,亦曰“上下應之”。此可以推卦例矣。
胡氏炳文曰:或曰:《小畜》亦五陽一陰之卦,主巽之一陰,則曰“小”。此主離之一陰,則曰“大”,何也?曰巽之一陰在四,欲畜上下五陽,其勢逆而難。離之一陰在五,而有上下五陽,其勢順而易。
其德剛健而文明,應乎天而時行,是以元亨。
本義 以卦德卦體釋卦辭。應天,指六五也。
程傳 卦之德,內“剛健”而外“文明”。六五之君,應於乾之九二。五之性柔順而明,能順應乎二。二,乾之主也,是應乎乾也。順應乾行,順乎天時也,故曰“應乎天而時行”。其德如此,是以“元亨”也。王弼雲:不大通何由得《大有》乎?《大有》則必“元亨”矣。此不識卦義,離乾成《大有》之義,非《大有》之義,便有“元亨”。
由其才故得“元亨”,《大有》而不善者,與不能亨者有矣。諸卦具“元亨利貞”,則《彖》皆釋爲“大亨”,恐疑與《乾》、《坤》同也。不兼“利貞”,則釋爲“元亨”,盡元義也。
“元”有大善之義,有“元亨”者四卦,《大有》、《蠱》、《升》、《鼎》也。唯《升》之《彖》誤隨它卦作大亨。曰:諸卦之元與乾不同,何也?曰:元之在乾,爲元始之義,爲“首出庶物”之義。它卦則不能有此義,爲善爲大而已,曰元之爲大可矣。爲善,何 集說 王氏弼曰:德應於天,則行不失時矣。“剛健”不滯,“文明”不犯,應天則大,時行無違,是以“元亨”。
項氏安世曰:《同人》、《大有》兩卦,皆以離之中爻爲主,而以乾爲應者也。《同人》離在下,以德爲主,故曰“應乎乾”者,應其德也。《大有》離在上,以位爲主,故曰“應乎天而時行”者,應其命也。《履》兌在下,曰“應乎乾”。《大畜》艮在上,曰“應乎天”,亦卦例也。
案 卦辭未有不根卦名而系者,況柔中居尊,能有衆陽,是虛心下賢之君,而衆君子皆爲之用,其亨孰大於是哉!《彖傳》又推卦德卦體以盡其縕,其實皆不出乎卦名之中也。《程傳》謂卦名未足以致“元亨”,由卦才而得“元亨”者,恐非《易》之通例。
謙,亨,天道下濟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
本義 言《謙》之必“亨”。
程傳 濟當爲際,此明《謙》而能“亨”之義。天之道,以其氣下際,故能化育萬物,其道光明,“下際”,謂下交也。地之道,以其處卑,所以其氣上行交於天,皆以卑降而“亨”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天道下濟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此以卦體釋卦辭也。九三乾也,降在下卦,是“下濟而光明”也。坤地道,處勢至卑,而升在上卦,是“卑而上行”也。“下濟”與“卑”,皆釋“謙”字。“光明”與“上行”,皆釋“亨”字。自人事言之,尊者行之則有光,即“天道下濟而光明”也。卑者行之則不可逾,即“地道卑而上行”也。始雖謙下,終必高明,是有終也。自天道虧盈以下,皆極言《謙》之必有後福。質之於天地神人之心,以明有終之義也。
邱氏富國曰:凡卦以一陽爲主者,《彖傳》皆以剛言,《復》曰“剛反”,《豫》曰“剛應”,《師》、《比》曰“剛中”,《剝》曰“變剛”。《謙》主九三,而《彖》不言剛者,《謙》無用於剛也。用剛則不能謙矣,三有剛而不用,此其所以爲《謙》也。
蔡氏淵曰:“下濟而光明”,艮也。艮有光明之象,故《艮》之《彖》曰“其道光明”,謂艮陽止乎上,陰不得而掩之,故“光明”。“卑而上行”,坤也。
天道虧盈而益謙,地道變盈而流謙,鬼神害盈而福謙,人道惡盈而好謙。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君子之終也。
本義 “變”,謂傾壞。“流”,謂聚而歸之。人能謙,則其居尊者,其德愈光,其居卑者,人亦莫能過,此君子所以“有終”也。
程傳 以天行而言,盈者則虧,謙者則益,日月陰陽是也。以地勢而言,盈滿者傾變而反陷,卑下者流注而益增也。“鬼神”,謂造化之跡。盈滿者福害之,謙損者福祐之。
集說 崔氏憬曰:若日中則昃,月滿則虧,損有餘以補不足,天之道也。高岸爲谷,深谷爲陵,是以“變盈而流謙”,地之道也,朱門之家,鬼瞰其室,黍稷非馨,明德唯馨,是其義矣。滿招損,謙受益,人之道也。
劉氏牧曰:降卑接下,名譽益隆,故其道光顯。辭貌卑遜,而志行剛正,故雖卑退而“不可逾”。
《朱子語類》雲:天道是就寒暑往來上說,地道是就地形高下上說。鬼神言害福,是有些造化之柄,各自主一事而言耳。
問《謙》之爲義,不知天地人鬼,何以皆好尚之。曰:太極中本無物,若事業功勞,於我何有。觀天地生萬物而不言所利,可見矣。
又云,“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以尊而行謙,則其道光。以卑而行謙,則其德不可逾。尊對卑言,伊川以謙對卑說非是,聖人九卦引此一句,看來大綱說。
蔡氏清曰:如日設而升,中而昃,月晦而弦,盈而蝕之類,天非有意於虧之益之也。
若論至無心處則雖人道,惡盈好謙,初亦何容心於好惡哉!在我者有以感召其好惡耳,可不慎哉!
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
本義 以卦體卦德釋卦名義。
程傳 “剛應”,謂四爲羣陰以應,剛得衆應也。“志行”謂陽志上行,動而上下順從,其志得行也。“順以動豫”,震動而坤順,爲動而順理,順理而動,又爲動而衆順,所以《豫》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建萬國,聚大衆,非順理而動,使人心皆和樂而從,不可也,故二者皆系之豫。
案 《彖傳》中凡稱卦德。皆先內而後外,而其文義又各不同。其曰“而”者,兩字並重。如《訟》之“險而健”,既險又健也。《小畜》之“健而巽”,既健又巽也。《大有》“剛健而文明”,既剛健而又文明也。其曰“以”者,則重在上一字。如《同人》“文明以健”,重在“文明”字。此卦“順以動”,重在“順”字。其或以下一字爲重者,則又變其文法,《復》卦“動而以順行”之類。
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
本義 以卦德釋卦辭。
程傳 以“豫順而動”,則天地如之而弗違。況“建侯行師”,豈有不順乎?天地之道,萬物之理,唯至順而已。大人所以先天后天而不違者,亦順乎理而已。
集說 吳氏曰慎曰:“順以動”,所謂行其所無事也。“天地如之”,猶雲“天且弗違”。
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豫之時義大矣哉!
本義 極言之而贊其大也。
程傳 復詳言順動之道。天地之運,以其順動,所以日月之度不過差,四時之行不愆忒。聖人以順動,故經正而民興於善,刑罰清簡而萬民服也。既言《豫》順之道矣,然其旨味淵永,言盡而意有餘也。故復贊之雲,《豫》之“時義大矣哉”!欲人研味其理,優柔涵泳而識之也。“時義”,謂《豫》之時義。諸卦之時與義用大者,皆贊其“大矣哉”。
《豫》以下十一卦是也,《豫》、《遯》、《姤》、《旅》言時義,《坎》、《睽》、《蹇》言時用,《頤》、《大過》、《解》、《革》言時,各以其大者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豫》、《隨》、《遯》、《姤》、《旅》,皆若淺事而有深意,故曰“時義大矣哉”!欲人之思之也。《坎》、《睽》、《蹇》,皆非美事,而聖人有時而用之,故曰“時用人矣哉”!欲人之別之也。《頤》、《大過》、《解》,《革》,皆大事大變也,故曰“時大矣哉”!欲人之謹之也。
吳氏澄曰:專言“時”者,重在”時字”,“時義”重在義字,“時用”重在用字。
蔡氏清曰;“時”之一字,貫六十四卦皆有,不止《豫》等諸卦耳。有時則有義,有義則有用。單言時,則義與用在其中矣。言義未嘗無用,言用未嘗無義,各就所切而言。
隨,剛來而下柔,動而說,隨。
本義 以卦變卦德釋卦名義。
集說 孔氏穎達曰:“剛”,謂震也。“柔”,謂兌也。震處兌下,是“剛來”“下柔”。
震動而兌說。既能下人,動則喜說,所以物皆隨從也。
胡氏瑗曰:震以動,其性剛。兌以說,其性柔。今震在兌下,是“剛來”而下於柔也。猶聖賢君子。以至剛之德,至尊之位,至貴之勢,接於臣而下於民。故賞罰號令一出於上,則民皆說而隨於下也。
王氏逢曰:上能下下,下之。所以隨上。貴能下賤,賤之所以隨貴。《隨》之義,剛下柔也。
王氏宗傳曰:陽剛非在下之物也,今也得《隨》之義,來下於陰柔,則是能以上下下,以貴下賤者也,物安得不隨之乎?動而說,此有所動,而彼無不說之謂也。彼無不說,則亦無不隨矣。或曰:易家以《隨》自《否》來,《蠱》自《泰》來,其義如何?曰:非也。乾坤重而爲《泰》、《否》,故《隨》、《蠱》無自《泰》、《否》而來之理。世儒惑於卦變,殊不知“八卦成列,因而重之”,而內外上下往來之義,已備乎其中。自八卦既重之後,又焉有所謂內外上下往來之義乎!
蔣氏悌生曰:《程傳》謂說而動,動而說,皆《隨》之義。《朱於語錄》雲:但當言 大亨貞無咎,而天下隨時。
本義 王肅本“時”作“之”,今當從之。釋卦辭,言能如是,則天下之所從也。
程傳 卦所以爲隨,以“剛來而下柔,動而說”也。謂《乾》之上九,來居《坤》之下。《坤》之初六,往居《乾》之上。以陽剛來下於陰柔,是以上下下,以貴下賤,能如是,物之所說隨也。又下動而上說,動而可說也,所以隨也。如是則可“大亨”而得正,能大亨而得正,則爲“無咎”。不能“亨”,不得正,則非可隨之道,豈能使天下隨之乎?天下所隨者時也,故云“天下隨時”。
集說 孔氏穎達曰:大亨貞正,無有咎害,而天下隨之。以正道相隨,故隨之者廣。
若不以“大亨貞無咎”,而以邪僻相隨,則天下不從也。
喬氏中和曰:剛下柔而陽隨陰。以我隨物,則物自隨我,而動罔不說,此大亨之正道也。人同此心,天下有不隨之者哉!
隨時之義大矣哉。
本義 王肅本“時”字在“之”字下,今當從之。
程傳 君子之道,隨時而動,從宜適變,“不可爲典要”。非造道之深,知幾能權者,不能與於此也,故贊之曰“隨時之義大矣哉”!凡贊之者欲人知其義之大,玩而識之也。
此贊《隨》時之義大,與《豫》等諸卦不同,諸卦“時”與“義”是兩事。
蠱,剛上而柔下,巽而止,蠱。
本義 以卦體卦變卦德釋卦名義,蓋如此則積弊而至於蠱矣。
程傳 以卦變及二體之義而言,“剛上而柔下”,謂《乾》之初九,上而爲上九,《坤》之上六,下而爲初六也。陽剛,尊而在上者也,今往居於上。陰柔,卑而在下者也,今來居於下。男雖少而居上,女雖長而在下,尊卑得正,上下順理,治蠱之道也。由剛之上,柔之下,變而爲艮巽。艮,止也。巽,順也,下巽而上止,止於巽順也,以巽順之道治蠱,是以“元亨”也。
集說 集氏曰:“巽而止”者,巽而不爲,因循至壞者也。
《朱子語類》雲:“剛上”“柔下”,“巽而止”,此是言致蠱之由,非治蠱之道。
又云:龜山說“巽而止”乃治蠱之道,言當柔順而止,不可堅正,非唯不成道理,且非易彖文義,巽而止蠱,猶順以動豫,動而說隨,皆言卦義。
俞氏琰曰:巽固進退不決,苟非艮之止,亦未至於蠱,唯其巽而止,所以《蠱》也。
巽則無奮迅之志,止則無健行之才,於是事事因循。苟且積弊,而至於蠱,故曰“巽而止蠱”。蓋以卦德言致蠱之由,非飭蠱之道也。
蠱,元亨而天下治也。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後甲三日, 本義 釋卦辭,治蠱至於“元亨”,則亂而復泊之象也。亂之終,治之始,天運然也。
程傳 治蠱之道,如卦之才,則“元亨”而天下治矣。夫治亂者,苟能使尊卑上下之義正,在下者巽順,在上者能止齊安定之,事皆止於順,則何蠱之不治也,其道大善而亨也,如此則天下治矣。方天下壞亂之際,宜涉艱險以往而濟之,是往有所事也。夫有始則必有終,既終則必有始,天之道也。聖人知終始之道,故能原始而究其所以然。
要終而備其將然,“先甲”“後甲”而爲之慮,所以能治蠱而致“元亨”也。
集說 楊氏萬里曰:蠱,壞矣。而曰“元亨而天下治”,何也?蓋亂爲治根,《蠱》爲飭源,雖然亂不自治,蠱不自飭,不植不立,不振不起,故利於濟大難,“往有事”也。
《朱子語類》雲:“蠱元亨而天下治”,言《蠱》之時如此,必須是大善亨通而後天下治。
胡氏炳文曰:“諸卦皆言往有功,《蠱》獨曰“往有事”。蠱者事也,事雖已治,不可以無事視之也。前事過中而將壞,即當爲自新之圖,後事方始而尚新,即當致丁寧之意。亂之極而治之始,雖天運然也,亦人事致然也。
龔氏煥曰:《蠱》卦辭言“先甲”“後甲”,《巽》卦辭言“先庚”“後庚”。事壞而至蠱,則當復始。甲者事之始,故《蠱彖傳》以“先甲”“後甲”,爲終則有始地。事久而有弊,不可以不更。庚者事之變,故《巽》爻辭以“先庚”“後庚”爲無初有終也。
夫事之壞而新之,是謂“終則有始”。事之弊而革之,是謂無初有終。終則有始,如創業之君,新一代之法度也。無初有終,如中興之主,革前朝之弊事也。
俞氏琰曰:“往有事”者,當蠱壞之時,宜涉艱險而往有攸濟,不可處之於無事之域也。文子云:流水之不腐,以其逝故也。戶樞之不蠹,以其運故也。大抵器欲常用,久不用則蠹生。體欲常動,久不動則病生。《蠱》之時,止而不動,則天下之事,終於蠱而已矣,故勉之使往,不宜坐視其弊而弗救也。
臨,剛浸而長。
本義 以卦體釋卦名。
集說 王氏應麟曰:《陰符經》雲,天地之道浸,故陰陽勝。愚嘗讀《易》之《臨》曰“剛浸而長”,《遯》曰“浸而長也”,自《臨》而長爲《泰》,自《遯》,而長爲《否》。
浸者漸也,聖人之戒深矣。
張氏清子曰:自《復》一陽生,積而至《臨》,則二陽長矣,故曰“剛浸而長”。《遯》者《臨》之反也,《臨彖》曰“剛浸而長”,《遯彖》不曰“柔浸而長”,而止曰“小利貞浸而長”,《易》不爲小人謀也。
說而順,剛中而應。
案 “剛浸而長,說而順,剛中而應”,皆釋卦名也。蓋“剛浸而長”,則陽道方亨。
有說順之德,則人心和附。剛中得應,則上下交叫志同:此其所以德洋及於天下,而足以有《臨》也。此亦如《泰》之取義,兼交《泰》與消長兩意,見正道之盛大。故夫子釋之曰“臨者大也”。若但以“臨”爲陵逼小人之義,則於卦爻之辭多有所難通者。
大亨以正,天之道也本義 當剛長之時,又有此善,故其佔如此也。
程傳 浸,漸也。二陽長於下而漸進也。下兌,上坤,和說而順也,剛得中道而有應助,是以能大亨而得正,合天之道,剛正而和順,“天之道也”。化育之功所以不息者,剛正和順而已。以此臨人臨事臨天下,莫不大亨而得正也。兌爲說,說乃和也,《夬彖》雲“決而和”。
至於八月有兇,消不久也。
本義 言雖天運之當然,然君子宜知所戒。
程傳 《臨》二陽生,陽方漸盛之時,故聖人爲之戒雲。陽雖方長、然“至於八月”,則消而兇矣。八月,謂陽生之八月。陽始生於《復》,自《復》至《遯》凡八月,自建子至建未也。二陰長而陽消矣,故云“消不久”也。在陰陽之氣言之,則消長如循環,不可易也。以人事言之,則陽爲君子,陰爲小人,方君子道長之時。聖人爲之誡,使知極則有兇之理而虞備之,常不至於滿極,則無兇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陽長之卦,每卦皆應“八月有兇”。但此卦名《臨》,是盛大之義,故於此卦特戒之耳。若以類言之,則陽長之卦,至其終末皆有兇也。
陸氏振奇曰:日陽象,月陰象。八,少陰之數。七,少陽之數。故言陰來之期曰“八月”,言陽來之期曰“七日”。
案 “八月”“七日”,說者多鑿。陸氏之說,最爲得之。蓋陽數窮於九,則退而生少陰之八,陰數窮於六,則進而生少陽之七,七八者陰陽始生之數也。若拘拘於卦氣月候之配,則《震》、《既濟》之“七日”,與夫三日三年十年之類,皆多不可通者矣。
大觀在上,順而巽,中正以觀天下。
本義 以卦體卦德釋卦名義。
程傳 五居尊位,以剛陽中正之德,爲下所觀,其德甚大,故曰“大觀在上”。下坤而上巽,是能順而巽也,五居中正,以巽順中正之德,爲觀於天下也。
集說 趙氏彥肅曰:“大觀在上”,統謂二陽,“中正以觀天下”,獨舉九五。
楊氏啓新曰:順以宅心,堯舜之溫恭克讓,文王之徽柔懿恭是也。巽以制事,通人情,酌物理,隨物付物,因時制宜者也,“巽,德之制也”,非巽何以使萬事各得其宜。
觀,盥而不薦,有孚顒若,下觀而化也。
程傳 爲《觀》之道,嚴敬如始盅之時,則下民至誠瞻仰而從化也。“不薦”,謂不使誠意少散也。
集說 虞氏翻曰:“孚”,信。“盥”,有威容貌。容止可觀,進退可度,則下觀其德而順其化。《詩》曰:“顒顒卬卬,如圭如璋。”君德之義也。
朱氏震曰:祭之初,迎屍入廟,天子涗乎而後酌酒,涗謂之盥。酌酒獻屍,屍得之灌地而祭,謂之祼。祼之後,三獻而薦腥,五獻而薦熟,謂之薦。“盥”者,未祼之時,精神專一,誠意未散,不言之信,發而爲敬順之貌。“顒”,顒如也,故下觀而化,莫不有敬順之心也。
王氏中子曰:觀示天下之道,其誠意精一。常如始盥之時,則觀感之下,莫不從化,蓋有不動而敬不言而信之妙。
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聖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
本義 極言《觀》之道也。“四時不忒”,天之所以爲觀也。神道設教,聖人之所以爲觀也。
程傳 天道至神,故曰“神道”。觀天之運行,四時無有差忒,則見其神妙。聖人見天道之神,體神道以設教,故天下莫不服也。夫天道至神,故運行四時,化育萬物,無有差忒。至神之道,莫可名言。唯聖人默契,體其妙用,設爲政教,故天下之人,涵泳其德而不知其功,鼓舞其化而莫測其用,自然仰觀而戴服,故曰“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
集說 虞氏翻曰:聖人“退藏於密”“以神明其德”,故“設教而天下服矣”。
王氏弼曰:統說《觀》之爲道,不以刑制使物,而以觀感化物。神則無形者也,不見天之使四時,而“四時不忒”。不見聖人使百姓,而百姓自服也。
楊氏時曰:古人聽以交神而接人,其道一主於誠,故曰明則有禮樂,幽則有鬼神。
幽明本無二理,故所以感之者一。聖人”以神道設教”,所謂“神道”,誠意而已。誠意,天德也。
《朱子語類》雲;聖人以“神道設教”,即是“盥而不薦”之義。
又云;天之神道,只是自然運行底道理,四時自然不忒,聖人神道,亦是有教人自然觀感處。
吳氏澄曰:常人以言設教,則有聲音。以身設教,則有形跡。聖人妙天道於不測,其應捷如影響,蓋所存者神,故所過者化也。
楊氏啓新曰:聖人設教,誠於此,動於彼。不顯之德。篤恭之妙,與上天之載無聲無臭者同一機,而其動物之妙,不變之感,有非人所能測者,故曰“神道設教”。
頤中有物,曰噬嗑。
本義 以卦體釋卦名義。
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本義 又以卦名卦體卦德二象卦變釋卦辭。
程傳 “頤中有物”,故爲“噬嗑”。有物間於頤中則爲害,噬而嗑之,則其害亡,乃亨通也,故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以卦才言也。剛爻與柔爻相間,剛柔分而不相雜,爲明辯之象。明辨,察獄之本也,動而明,下震上離,其動而明也。“雷電合而章”,雷震而電耀,相須並見,“合而章”也。照與威並行,用獄之道也。能照則無所隱情,有威則莫敢不畏。上既以二象言其動而明,故復言威照並用之意。六五以柔居中,爲用“柔得中”之義。“上行”,謂居尊位。“雖不當位”,謂以柔居五爲不當。而“利”於“用獄”者,治獄之道。全剛則傷於嚴暴,過柔則失於寬縱。
五爲用獄之主,以柔處剛而得中,得用獄之宜也。以柔居剛爲“利用獄”,以剛居柔爲利否。曰剛柔,質也。居,用也。用柔非治獄之宜也。
集說 崔氏憬曰;物在頤中,隔其上下,因齧而合,乃得其“亨”焉。以喻人於上下之間,有亂羣者,當用刑法之,故言“利用獄”。
石氏介曰:大凡柔則言“上行”,剛則言“來”。柔下剛上,定體也。剛來,如《訟》、《無妄》、《渙》等,剛體本在上而來下。“上行”,如《晉》、《睽》、《鼎》、《噬嗑》等。
柔體本在下,今居五位爲上行。
朱氏震曰:六五柔中,“不當位”也。施於用獄,無若柔中之爲利。蓋人君止於仁,不以明斷稱。以皋陶寧失不經,曾子哀矜而勿喜之言觀之,則不在明斷審矣。
趙氏汝楳曰:體卦之畫,則寬嚴胥濟。體卦之德,則明清善聽。體卦之象,則獄不淹宿。噬以剛動而能嗑,《彖》言“利用獄”,疑當以剛能斷制。而聖人歸之六五之柔,其哀矜惟良之義乎!大君在上,三又而後制刑,德雖柔,於獄則利。
俞氏琰曰:《噬嗑》倒轉爲《賁》,亦有“頤中有物”之象。而以爲《賁》,何耶?曰:凡噬者必下動,《賁》無震,故不得爲《噬嗑》也。夫頤而中虛,則無事於噬而自可合。今有物焉,則窒塞矣。苟不以齒決之,烏得而合,故噬已則嗑。嗑則窒者去而上下亨通。故文王曰“噬嗑亨”。孔子添一而字,蓋謂噬而嗑之則亨,不噬則不嗑,不嗑則不亨也。
賁,亨。
本義 “亨”字疑衍。
柔來而文剛,故亨。分剛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天文也。
本義 以卦變釋卦辭。剛柔之交,自然之象,故曰“天文”,先儒說“天文”上當 集說 蘇氏軾曰:《易》有剛柔往來、上下相易之說,而其最著者,《賁》之《彖傳》也。故學者治是爭推其所從變,曰《泰》變爲《賁》,此大惑也。一卦之變爲六十三,豈獨爲《賁》也哉!徒知《泰》之爲《賁》,又烏知《賁》之不爲《泰》乎!凡易之所謂剛柔往來相易者,皆本諸乾坤也。乾施一陽於坤,以化其一陰,而生三子,凡三子之卦有言剛來者,明此本坤也,而乾來化之。坤施一陰於乾,以化其一陽,而生三女,凡三女之卦有言柔來者,明此本乾也,而坤來化之。非是卦也,則無是言也。
胡氏炳文曰:“柔來而文剛”,是以剛爲主也。剛往文柔,必曰“分剛上而文柔”者,亦以剛爲主也。故《本義》於柔文剛,則曰陽得陰助,於剛文柔,而不曰陰得陽主。蓋一陰下而爲離,則陰爲陽之助,而明於內。一陽上而爲艮,則陽爲陰之主,而止於外,是知皆以剛爲主也。
何氏楷曰:剛爲質,柔爲文,“柔來”“文剛”,是本先立矣。而文行焉,故“亨”。
“分剛上而文柔”者,非以剛爲文也。分剛畫居上,而柔始得成其文。不然,無質之文非文已。
張氏振淵曰:“柔來”“文剛”,是當質勝之餘,而以文濟之。“剛上”“文柔”,是當文勝之後,而以質救之,二者皆以質爲主。
案 “亨”與“小利有攸往”,皆指文而言之。故“柔來而文剛”者,見剛當以柔濟之,而後可通也。“剛上”“文柔”者,見柔當以剛節之。而柔之道不可純用以行也,何氏張氏質文之說極明。
又案:“剛上”“文柔”而曰“分”者,本子內之誠實,以爲節文之則,乃是由中而分出者,故曰“分”也。
文明以止,人文也。
本義 又以卦德言之。止,謂各得其分。
程傳 卦爲賁飾之象,以上下二體,剛柔交相爲文飾也。下體本乾,柔來文其中而爲離。上體本坤,剛往文其上而爲艮。乃爲山下有火,止於文明而成《賁》也。天下之事,無飾不行,故《賁》則能“亨”也。“柔來而文剛,故亨”,柔來文於剛,而成文明之象,文明所以爲《賁》也。《賁》之道能致亨,實由飾而能亨也。“分剛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分乾之中爻,往文於艮之上也。事由飾而加盛,由飾而能行,“故小利有攸往”。夫柱而能利者,以有本也。賁飾之道,非能增其實也,但加之文彩耳。事由文而顯盛,故爲“小利有攸往”。“亨”者亨通也,“往”者加進也。二卦之變,共成《賁》義。而《彖》分言上下各主一事者,蓋離明足以致亨,文柔又能小進也。“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此承上文言陰陽剛柔相文者,天之文也,止於文明者,人之文也。“止”,謂處於文明也。質必有文,自然之理,理必有對待,生生之本也。有上則有下,有此則有彼,有質則有文。一不獨立,二則爲文,非知道者孰能識之。“天文”,天之理也。“人文”,人之道也。
胡氏允曰: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粲然有禮以相接者,文之明也。截然有分以相守者,文之止也,是則卦中離明而艮止者也。
王氏應麟曰:《大畜》爲學,《賁》爲文。能止健而後可以爲學,文明以止而後可以爲文者,篤實而已。不以篤實爲本,則學不足以成德,文不足以明理。
何氏楷曰:止者限而不過之謂。一文之一止之而文成,禮以節文爲訓,即此意。
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本義 極言《賁》道之大也。
程傳 “天文”,謂日月星辰之錯列,寒暑陰陽之代變。觀其運行,以察四時之遷改也。“人文”,人理之倫序,觀人文以教化天下,大下成其禮俗,乃聖人用《賁》之道也。《賁》之象,取山下有火,又取卦變“柔來”“文剛”“剛上”“文柔”。凡卦有以二體之義及二象而成者,如《屯》取“動乎險中”與雲雷,《訟》取“上剛下險”與天水違行是也。有取一爻者,成卦之由也。“柔得位而上下應之曰《小畜》 ”,“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應之曰《大有》”是也。有取二體又取消長之義者,“雷在地中《復》”,“山附於地《剝》”是也。有取二象兼取二爻交變爲義者,“風雷《益》”兼取損上益下,“山下有澤《損》 ”兼取損下益上是也。有既以二象成卦,復取爻之義者,《夬》之“剛決柔”,《姤》之“柔遇剛”是也。有以用成卦者,“巽乎水而上水《井》 ”,“木上有火《鼎》 ”是也,《鼎》又以卦形爲象。有以形爲象者,“山下有雷《頤》”,“頤中有物曰《噬嗑》”是也。此成卦之義也,如剛上柔下,損上益下,謂剛居上,柔在下,損於上,益於下。據成卦而言,非謂就卦中升降也。如《訟》、《無妄》雲“剛來”,豈自上體而來也。凡以柔居五者,皆雲“柔進而上行”,柔居下者也,乃居尊位,是進而上也,非謂自下體而上也。卦之變皆自乾坤,先儒不達,故謂《賁》本自《泰》卦,豈有乾坤重而爲《泰》,又由《泰》而變之理。下離本乾,中爻變而成離,上艮本坤,上爻變而成艮。離在內,故云“柔來”。
艮在上,故云“剛上”。非自下體而上也。乾坤變而爲六子,八卦重而爲六十四,皆由乾坤之變也。
剝,剝也。柔變剛也。
本義 以卦體釋卦名義。言柔進於陽,變剛爲柔也。
集說 陳氏友文曰:《夬彖》曰“剛決柔”,而《剝》曰“柔變剛”,何也?君子之去小人,聲其罪與天下共棄之,名正言順,故曰“決”。小人之慾去君子,辭不順理不直,必萋菲浸潤以侵蝕之,故曰“變”。一字之間,君子小人之情狀皦然矣。
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順而止之,觀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本義 以卦體卦德釋卦辭。
復,亨,剛反。
本義 剛反則亨。
動而以順行,是以出入無疾,朋來無咎。
本義 以卦德而言。
集說 孔氏穎達曰:“復亨”者,以陽復則亨,故以亨連復而釋之也。“剛反,動而以順行”者,既上釋“復亨”之義,又下釋“出入無疾朋來無咎”之理。
潘氏夢旂曰:《剝》以順而止,《復》以順而行,君子處道消之極,至道長之初,未嘗一豪之不以順也。
反覆其道,七日來複,天行也。
本義 陰陽消息,天運然也。
集說 侯氏行果曰:五月天行至午,陰升也。十一月天行至子,陽升也。天地運往,陰陽升復,凡歷七月,故曰“七日來複”,此天之運行也。《幽詩》曰:一之日觱發,二之日栗烈。“一之日”,周之正月也。“二之日”,周之二月也。則古人呼“月”爲“日”明矣。
利有攸往,剛長也。
本義 以卦體而言,既生則漸長矣。
集說 項氏安世曰:《剝》曰“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復曰“利有攸往剛長也”,《易》之意,凡以爲君子謀也。
邱氏富國曰:“剛反”,言《剝》之一剛,“窮上反下”而爲《復》也。“剛長”,言《復》之一陽,自下進上,爲《臨》爲《泰》,以至爲《乾》也,以其既去而來反也,故“亨”。以其既反而漸長也,故“利有攸往”。“剛反”,言方《復》之初。“剛長”,言巳《復》之後。
復其見天地之心乎。
本義 積陰之下,一陽復生,天地生物之心,幾於滅息,而至此乃復可見。在人則爲靜極而動,惡極而善,本心幾息而復,見之端也。程子論之洋矣,而邵子之詩亦曰:冬至子之半,天心無改移,一陽初動處,萬物未生時,玄酒味方淡,大音聲正希,此言 程傳 “復亨”,謂剛反而亨也。陽剛消極而來反,既來反,則漸長盛而亨通矣。
動而以順行,是以“出入無疾,朋來無咎”,以卦才言其所以然也。下動而上順,是動而以順行也,陽剛反而順動,是以得“出入無疾,朋來而無咎”也。朋之來亦順動也,其道反覆往來,迭消迭息,七日而來複者,天地之運行如是也。消長相因,天之理也,陽剛君子之道長,故“利有攸往”。一陽復於下,乃天地生物之心也,先儒皆以靜爲見天地之心,蓋不知動之端乃天地之心也,非知道者孰能識之。
集說 程子曰:“復其見天地之心”,皆謂至靜能見大地之心,非也。《復》之卦下面一畫,便是動也,安得謂之靜?自古儒昔皆言靜見天地之心,唯某言動而見天地之心。
或曰:莫足於動上求靜否。曰:固是,然最難。
又曰:“復其見天地之心”,一言以蔽之,天地以生物爲心。
張子曰:《復》言“見天地之心”,《鹹》、《恆》、《大壯》言“天地之情”。心發乎微,情發乎顯。
《朱子浯類》雲:天地以生生爲德,“元亨利貞”,乃生物之心也。但其靜而復,乃未發之體,動而通焉,則已發之用。一陽來複,其始生甚微,固若靜矣。然動之機日長,而萬物莫不資始焉。此天命流行之初,造化發育之始。天地生生不已之心,於是而可見也。若其靜而未發,則此心之體,雖尤所不在,然卻有未發見處。此程子所以以動之端爲天地之心,亦舉用以該其體爾。
又云:伊川與濂溪說“復”字亦差不同,濂溪就回來處說,伊川卻正就動處說,如“元亨利貞”濂溪就利貞上說復字,伊川就“元”字頭說復字。以《周易》卦爻之意推之,則伊川之說爲正。然濂溪伊川之說,道理只一般,只是所指地頭不同。王弼之說,與濂溪同。
胡氏炳文曰:天地生物之心,即人之本心也,皆於幾息而復萌之時見之。
俞氏琰曰:“天地之心”,謂天地生萬物之心也。天地生物之心,無乎不在。聖人於《剝》反爲《復》,靜極動初,見天地生物之心,未嘗一日息,非謂惟《復》卦“見天地之心”也。或謂靜爲“天地之心”,非也。或又謂動力“天地之心”,亦非也。
吳氏曰慎曰:天地以生物爲心,所謂仁也。《復》之一陽初動,十二也。故曰“復其見大地之心乎”。
案 “天地之心”,在人則爲道心也。道心甚微,故曰“《復》,小而辯於物”。於是而惟精以察之,惟一以守之,則道心流行,而微者著矣。顏子“有不善未嘗不知”,是其精也。“知之未嘗復行”,是其一也。夫子以初爻之義當之者此也,惟精惟一者,所以執中而已矣。二五皆中,故二則“休復”而“吉”,五則“敦復”而“無悔”。初爻之外,唯此兩爻最善。三則“頻復”而“厲”者,所謂人心危而難安也。四之“中行”而“獨”者,所謂道心微而難著也。然皆能自求其心者也。至於上六,則不獨微而且“迷”,不獨危而且“敗”,“迷”而以至於“敗”。則所謂天君者,不能以自主矣。故夫子咎之曰:反君道也。堯舜相傳之心學,皆於《復》卦見之。
本義 以卦變卦德卦體言卦之善如此,故其佔當獲“大亨”,而利於正,乃天命之當然也。其有不正,則不利有所往,欲何往哉?蓋其逆天之命,而天不佑之,故不可以有行也。
程傳 謂初九也,坤初爻變而爲震,剛自外而來也。震以初爻爲生,成卦由之,故初爲無妄之主。動以天爲無妄,動而以天,動爲主也。以剛變柔,爲以正去妄之象,又剛正爲主於內,無妄之義也。九居初,正也。下動而上健,是其動剛健也。剛健,無妄之體也。剛中而應,五以剛居中正,二復以中正相應,是順理而不妄也。故其道大亨通而貞正,乃天之命也。“天命”,謂天道也。所謂無妄也。所謂“無妄”,正而已,小失於正,則爲有過,乃妄也。所謂“匪正”,蓋由有往,若無妄而不往,何由有匪正乎。“無妄”者,理之正也,更有往將何之矣,乃入於妄也。往則悖於天理,天道所不佑,可行乎哉。
集說 王氏宗傳曰:初九之剛,乾一索於坤而得之,是以爲震,而無妄之外體又乾也。則初九之剛,實自《乾》來,故曰“剛自外來”。震以初爻爲主,其在無妄則內體也,故曰“爲主於內”。
趙氏彥肅曰:“剛自外來”,寄象爾。其實天之所賦,我固有也。
胡氏炳文曰:外卦爲乾,震之剛自乾來也。《無妄》釋“元亨利貞”與《臨》同。“命”,即道也。“無妄之往”,程子以爲無妄而又往,《本義》只順上文本意解,舉首尾句而包中間也,不可泥文而失意。
何氏楷曰:震初一剛,其所從來,即乾之初畫。《無妄》外乾內震,初九得外卦乾剛初爻,以爲內卦之主,故曰“剛自外來而爲主於內”。
案 《彖》言剛來柔來,未有言自外來者,則王氏諸家謂指外卦乾體者信矣。在卦爲震得乾最初之畫,在人爲吾心得天最初之理,此所以爲無妄也。天理非由外鑠我者,此特指卦象言之,見自乾來之意。趙氏之說是矣。
大畜,剛健篤實輝光,日新其德。
本義 以卦德釋卦名義。
程傳 以卦之才德而言也。乾體剛健,艮體篤實,人之才“剛健篤實”,則所畜能大。充實而有“輝光”,畜之不已,則“其德”“日新”也。
集說 鄭氏汝諧曰:“畜”有三義,以蘊畜言之,畜德也。以畜養言之,畜賢也。
以畜止言之,畜健也。“剛健篤實輝光,日新其德”,此蘊蓄之大者。“養賢”以及萬民,此畜養之大者。乾天下之至健,而四五能畜之,此畜止之大者。故《彖傳》兼此三者言之。
剛上而尚賢,能止健,大正也。
程傳 “剛上”,陽居上也。陽剛居尊位之上,爲“尚賢’之義。止居健上,爲能“止健”之義。止乎健者,非大正則安能?以剛陽在上,與尊尚賢德,能止至健,皆“大正”之道也。
集說 郭氏忠孝曰:《大有》,有賢之卦也。《大畜》,畜賢之卦也。故曰“剛上而尚賢”。
《朱子語類》雲:“能止健”,不說健而止,見得是艮來止這乾。
不家食吉,養賢也。
本義 亦取“尚賢”之象。
集說 梁氏寅曰:“養賢”者,亦取“尚賢”之象。自剛上而言,則謂之“尚賢”,所以盡其禮也。自“不家食”而言,則謂之“養賢”,聽以重其祿也。
利涉大川,應乎天也。
本義 亦以卦體而言。
程傳 《大畜》之人,所宜施其所畜,以濟天下,故不食於家則吉,謂居天位享天祿也。國家養賢,賢者得行其道也。“利涉大川”,謂大有蘊畜之人,宜濟天下之艱險也,《彖》更發明卦才雲,所謂能涉大川者,以“應乎天”也。六五,君也。下應乾之中爻,乃《大畜》之君。應乾而行也,所以能“應乎天”,無艱險之不可濟,況其它乎?集說 胡氏炳文曰:卦有乾體者,多曰“利涉大川”,健故也。
案 “尚賢”“止健”之義,六爻中皆可見。然夫子釋卦,必以“剛健篤實”一句居首者,蓋莫大於天德。“剛健”者,天德也。人慾畜其天德,非“篤實”則不能。“篤實”者,《論語》所謂重,《大學》所謂靜,《中庸》所謂暗。雖至於達天德,而必有以固其聰明聖智。故“篤實”者,學之所以成始成終,如艮爲“萬物之所成終而所成始也”。
此義最大,故首發之。
頤,貞吉,養正則吉也。觀頤觀其所養也。自求口實,觀其自養也。
本義 釋卦辭。
程傳 “貞吉”,所養者正則吉也。“所養”,謂所養之人,與養之之道。“自求口實”,謂其自求養身之道,皆以正則吉也。
集說 李氏舜臣曰:佔之觀人,每每觀其所養。而所養之大小,則必以其所“自養”者觀之。夫重道義之養而略口體,此養之大者也,急口體之養而輕道義,此養之小者也。
養其大體,則爲大人。養其小體,則爲小人。天之賦予,初無小大之別,而人之所養各殊,則其所成就者亦異。
谷氏家傑曰:“觀頤”者,當於所養觀之,又當於所養中“自養”處觀之。
案 李氏、谷氏說,皆得孟子考其善不善之意。
本義 極言養道而贊之。
程傳 聖人極言《頤》之道而贊其大。天地之道,則養育萬物。養育萬物之道,正而已矣。聖人作養賢才,與之共天位,使之食天祿,俾施澤於天下,養賢以及萬民也。
“養賢”,所以養萬民也。夫天地之中,品物之衆,非養則不生。聖人裁成天地之道,輔相天地之宜,以養天下,至於鳥獸草木,皆有養之之政。其道配天地,故夫子推《頤》之道,贊天地與聖人之功,曰“頤之時大矣哉”!或雲“義”,或雲“用”,或止雲“時”,以其大者也。萬物之生與養時爲大,故云“時”。
集說 趙氏汝楳曰:聖人之於萬民,豈能家與之粟,而人與之衣。其急先務者,亦曰養賢而已。賢得所養,則仁恩自及於百姓矣。
案 卦有曰“尚賢”“養賢”者,皆是六五上九相遇,《大有》、《大畜》、《頤》、《鼎》是也。此卦《頤》爲養義,而六五又賴上九之養以養人,故曰“聖人養賢以及萬民”也。
大過,大者過也。
本義 以卦體釋卦名義。
程傳 大者過,謂陽過也。在事爲事之大者過,與其過之大。
集說 俞氏琰曰:“大過”,謂陽之過也。在人事則泛言萬事大者之過,凡大者皆是,非一端也。
棟橈,本末弱也。
本義 復以卦體釋卦辭,“本”,謂初。“末”,謂上。“弱”,謂陰柔。
程傳 謂上下二陰衰弱,陽盛則陰衰,故爲大者過。在《小過》則曰小者過,陰過也。
集說 何氏楷曰:剛過始致本末之弱,本末既弱,則亦不能獨支。本末弱,即《大過》之象,乃棟所由橈也。
剛過而中,巽而說行,利有攸往乃亨。
本義 又以卦體卦德釋卦辭。
程傳 言卦才之善也。剛雖過而二五皆得中,是處不失中道也。下巽上兌,足以巽順和說之道而行也。在《大過》之時,以中道巽說而行,故“利有攸往”,乃所以能“亨”也。
集說 朱氏震曰:剛過而中,所謂時中好。過,非過於理也,以過爲中也。猶之治疾,疾勢沈痼,必攻之以瞑眩之藥。自其治微疾之道視之,則謂之過。自藥病相對言之,則謂之中。《大過》之時,君子過越常分以濟弱,能達乎時中矣。
項氏安世曰:“棟橈”二字,以六爻之象言之,中四爻強,初上二爻弱,有棟橈之象,此禍變之大者也。“利有攸往亨”,以六爻之才言之,中四爻剛雖大過,而得時措之 又曰:先言“亨”,後言“利有攸往”者,亨自亨,利自利也。今先言“利有攸往”,後言“亭”者,明亨因於往也。故《彖》曰“利有攸往乃亨”,言“往”乃“亨”,不往則不亨也。
大過之時大矣哉。
本義 《大過》之時,非有大過人之材,不能濟也,故嘆其大。
程傳 《大過》之時,其事甚大,故贊之曰“大矣哉!”如立非常之大事,興不世之大功,成絕俗之大德,皆大過之事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大過》之事甚大,無其時不可過,有其時無其才,愈不可過。
蔡氏清曰:《大過》之時,非時大過也。人當《大過》之時也,以其時事宜於大過也。其理正《小過》所謂“過以利貞,與時行”者也。大過二字屬人。
習坎,重險也。
本義 釋卦名義。
集說 孔氏穎達曰:釋“習坎”之義。“險”,難也。若險難不重,不須便習。今險難既重,是險之甚者。若不便習,不可濟也。故注云:習坎者,習重險也。
水流而不盈,行險而不失其信。
本義 以卦象釋“有孚”之義,言內實而行有常也。
程傳 “習坎”者,謂重險也。上下皆坎,兩險相重也。初六雲“坎陷”,是坎小之坎,重險也。“水流而不盈”,陽動於險中而未出於險,乃水性之流行,而未盈於坎,既盈則出乎坎矣。“行險而不失其信”,陽剛中實,居險之中,行險而不失其信者也。坎中實,水就下,皆爲信義,“有孚”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坎水只是平,不解滿,盈是滿出來。
胡氏炳文曰:水字當讀“流而不盈,行險而不失其信”兩句,皆指水言。以水之內實行有常者,釋卦辭“有孚”之義也。
俞氏琰曰:坎水,流水也。晝夜常流,流則不盈,故曰“水流而不盈”。水之流迂迴曲折,不知更歷幾險,而終至於海,茲非“行險而不失其信”者乎!
梁氏寅曰:“流而不盈”,“時止則止”也。盈而後進,“時行則行”也。坎以能止爲信,以能行爲功,“時止”“時行”,其君子處險之道與。
維心亨,乃以剛中也。行有尚,往有功也。
本義 以剛在中,“心亨”之象。如是而往,必有功也。
程傳 維其心可以亨通者,乃以其剛中也。中實爲“有孚”之象,至誠之道,何所不通。以剛中之道而行,則可以濟險難而亨通也。以其剛中之才而往,則有功,故可嘉 天險不可升也,地險山川丘陵也,王公設險以守其國,險之時用大矣哉。
本義 極言之而贊其大也。
程傳 高不呵升者,天之險也。山川丘陵,地之險也。王公,君人者,觀坎之象,知險之不可陵也。故設爲城郭溝池之險,以守其國,保其民人。是有用險之時,其用甚大,故贊其“大矣哉!”山河城池,設險之大瑞也。若夫尊卑之辨,貴賤之分。明等威,異物採,凡所以杜絕陵僭限隔上下者,皆體險之用也。
集說 王氏應麟曰:下陽舉而虢亡,虎牢城而鄭懼,西河失而魏蹙,大峴度而燕危,故曰“設險以守其國”。
俞氏琰曰:“時用”,謂有時乎用,而非用之常也。
案 彖辭發“習險”之義,《彖傳》又發用險之義。“習險”者,練習於艱難之事而無所避,立身之大本也。用險者,自然有嚴峻之象而不可幹,御物之大權也。天之崇窿不可升,地之修阻不可越,此天地用險之著者。在人則所謂忠信以爲甲冑,禮義以爲幹櫓,皆此意也。其大者則又莫如王公之設險守國,蓋用天之道而刑賞之威,莫敢以干犯。
因地之利,而河山之固,莫敢以窺伺。險之用豈不大哉!大抵八卦之德,皆有其善。坎之德險,雖微與諸卦不同。然以其用言之,則亦與諸卦之德同歸矣。
離,麗也。日月麗乎天,百穀草木麗乎土,重明以麗乎正,乃化成天下。
本義 釋卦名義。
程傳 “離”,麗也,謂附麗也。如“日月則麗於天”,“百穀草木”則“麗於土”,萬物莫不各有所麗。天地之中,無無麗之物。在人當審其所麗,麗得其正,則能“亨”也。“重明以麗乎正”,以卦才言也。上下皆離,重明也。五二皆處中正,“麗乎正”也。
君臣上下,皆有明德而處中正,可以化天下成文明之俗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日月麗乎天”而成明,“百穀草木麗乎土”而成文。故離爲文,又爲明。
齊氏夢龍曰:龜山楊氏雲:火無常形,麗物而有形,最得本旨。人之生也。得水爲精,得火爲神,其合也。氣聚而形成於有其分也,氣散而神泯於無。蓋精所以爲形,而神麗於形者也。天地,形之大者也。日月麗天,百穀草木麗土,其神之發見而可見者也。
案 項氏齊氏說,則是陽麗乎陰,而以爲陰麗乎陽者,非矣。唯張子《正蒙》之說得之。
柔麗乎中正故亨,足以畜牝牛吉也。
本義 以卦體釋卦辭。
集說 項氏安世曰:“重明以麗乎正”,此統論一卦之義,以釋卦名也。“柔麗乎中正”,此以二五成卦之爻釋卦辭也。
胡氏炳文曰:坎之剛中,九五分數多,故九五曰“坎不盈”,卦辭釋“有孚”。亦曰“水流而不盈”。離之中正,六二分數多,故卦辭曰“畜牝牛吉”,而六二爻辭亦曰“黃離元吉”“彖下傳鹹,感也。
本義 釋卦名義。
集說 劉氏牧曰:卦以《鹹》名,而《彖傳》以“感”釋其義者,聖人之微旨,欲明感物之無心也。
張子曰:萬物本一,故一能合異,以其能合異,故謂之“感”,若非有異,則無合,天地乾坤,陰陽也,二端故有感,本一故能合。
邱氏富國曰:“鹹”者感也,所以感者心也,無心者不能感,故“鹹”加“心”而爲“感”。有心於感者,亦不能鹹感,故“感”去“心”而爲“鹹”。“鹹”,皆也,唯無容心於感,然後無所不感,聖人以《鹹》名卦,而《彖》以“感”釋之,所以互明其旨也。
王氏應麟曰:鹹之感無心,感以虛也。兌之說無言,說以誠也。
柔上而剛下,二氣感應以相與,止而說,男下女,是以亨利貞,取女吉也。
本義 以卦體卦德卦象釋卦辭。或以卦變言“柔上”“剛下”之義,曰《鹹》自《旅》來,柔上居六,剛下居五也,亦通。
程傳 “鹹”之義感也,在卦則柔爻上而剛爻下,柔上變剛而成兌,剛下變柔而成艮。陰陽相交,爲男女交感之義。又兌女在上,艮男居下,亦柔上剛下也。陰陽二氣相感相應而和合,是“相與”也。止而說,止於說爲堅愨之意。艮止於下,篤誠相下也,兌說於上,和說相應也。以男下女,和之至也。相感之道如此,是以能亨通而得正。“取女”如是則“吉”也。卦才如此,大率感道利於正也。
集說 王氏肅曰:山澤以氣通,男女以禮感。男而下女,初婚之所以爲禮,取女之所以爲吉也。
馮氏當可曰:“柔上”“剛下”,“感應”“相與”,所以爲“亨”。“止而說”,所以“利貞”。“男下女”,所以“取女吉”也。
王氏申子曰:“止而說”者,謂艮止不動,而意氣自相和說,乃所謂感。不止而動,則是出於作爲,非感也,故六爻皆欲其靜。
蔡氏清曰:卦體卦德卦象三段意,皆歸於“鹹”之一字內。而所謂“亨利貞,取女吉”者,義蓋從此而出,故《本義》以通釋卦名卦辭。
本義 極言感通之理。
程傳 既言男女相感之義,復推極感道,以盡天地之理,聖人之用。天地二氣交感,而化生萬物,聖人至誠以感億兆之心,而天下和平。天下之心所以和平,由聖人感之也。
觀天地交感化生萬物之理,與聖人感人心致和平之道,則“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感通之理,知道者默而觀之可也:集說 張子曰:能通天下之志者,爲能感人心。聖人同乎人而無我,故和平天下,莫盛於感人心。
鄭氏汝諧曰:天地萬物雖異位,其氣則一。聖人億兆雖異勢,其誠則一,觀其所感,而其情可見者,感生於情也。情出於正,然後知感通之理。
張氏清子曰:“寂然不動”,性也。“感而遂通”,情也。於其所感而觀之,“而天地萬物之情”,可得而見矣。
恆,久也。剛上而柔下,雷風相與,巽而動,剛柔皆應,恆。
本義 以卦體卦象卦德釋卦名義。或以卦變言“剛上”“柔下”之義,曰《恆》自《豐》來,剛上居二,柔下居初也,亦通。
程傳 “恆”者,長久之義也。卦纔有此四者,成恆之義也。“剛上而柔下”,謂乾之初上居於四,坤之初下居於初,剛爻上而柔爻下也。二爻易處則成震巽,震上巽下,亦“剛上而柔下”也。剛處上而柔居下,乃恆道也。“雷風相與”,雷震則風發,二者相須,交助其勢,故云“相與”,乃其常也。“巽而動”,下巽順,上震動,爲以巽而動。
天地造化恆久不已者,順動而已。“巽而動”,常久之道也。動而不順,豈能常也。“剛柔皆應”,一卦剛柔之爻皆相應。剛柔相應,理之常也。此四者《恆》之道也,卦所以爲《恆》也。
集說 鄭氏汝諧曰:《鹹》與《恆》,皆剛柔相應。《鹹》不著其義,《恆》則曰“剛柔皆應”。《鹹》無心,《恆》有位也。有位而剛柔相應,其理也。無心而剛柔相應,其私也。能識時義之變易,斯可言《易》矣。
恆亨無咎,利貞,久於其道也。天地之道,恆久而不已也。
本義 恆固能“亨”且“無咎”矣。然必利於正,乃爲久於其道,不正則久非其道矣。天地之道,所以常久,亦以正而已矣。
程傳 恆之道可致“亨”而無過咎,但所恆宜得其正,失正則非可恆之道也,故曰“久於其道”。“其道”,可恆之正道也。“不恆其德”,與恆於不正,皆不能亨而有咎也。
天地之所以不已,蓋有恆久之道,人能恆於可恆之道,則合天地之理也。
利有攸往,終則有始也。
程傳 天下之理,未有不動而能恆者也。動則終而復始,所以恆而不窮。凡天地所生之物,雖山嶽之堅厚,未有能不變者也。故恆非一定之謂也,一定則不能恆矣。唯隨時變易,乃常道也,故云“利有攸往”。明理之如是,懼人之泥於常也。
集說 朱氏震曰:“易,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恆》非一定而不變也,隨時變易,其恆不動,故“利有攸往”。
《朱子語類》雲:《恆》非一定之謂,一定則不能《恆》矣。體之常。所以爲用之變。用之變,乃所以爲體之常。
趙氏汝棋曰:所貴於攸往者,謂事雖有終,我行不已。則終者,復有始,所以體天地之道也。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四時變化而能久成,聖人久於其道而天下化成,觀其所恆,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本義 極言恆久之道。
程傳 此極言常理,“日月”,陰陽之精氣耳。唯其順天之道,往來盈縮,故能久照而不已。“得天”,順天理也。“四時”,陰陽之氣耳。往來變化,生成萬物,亦以得天,故常久不已。聖人以常久之道行之有常,而天下化之以成美俗也。“觀其所恆”,謂觀日月之久照,四時之久成。聖人之道,所以能常久之理。觀此,則“天地萬物之情理可見矣”。天地常久之道,天下常久之理,非知道者孰能識之?集說 蘇氏軾曰:非其至情者,久則厭矣。
《朱子語類》雲:物各有個情,有個人在此。決定是有個惻隱羞惡是非辭讓之情,性只是個物事,情卻多般,或起或滅,然而頭面卻只一般,長長恁地,這便是“觀其所恆”,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之義。
龔氏煥曰:“利貞久於其道”,體常也。“利有攸往,終則有始”,盡變也。體常而後能盡變,盡變亦所以體常。天地萬物所以常久者,以其能盡變也。
陳氏琛曰:即其恆久之理而觀之,則“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蓋大氣渾淪充塞,而太極爲之綱維主張。氣有參差,而理無不一。故天高地下,萬物散殊,不特其聲色貌象常久如此,而其德性功用,亦亙萬古而不易。少有變易,則爲怪異不祥矣。此可見天地萬物之情,皆有恆也。
案 釋“利貞”雲“久於其道”,則居所不遷之謂也。釋“利有攸往”雲“終則有始”,則動靜不窮之謂也。然兩義並行,初不相悖。動靜雖不窮,而所謂居所不遷者,未嘗變也。然則天地之道,恆久不已,與終則有始之義,一而已矣。下文天地日月,即根此意而申明之。“日月得天而能久照”者,恆久不已也。“四時變化而能久成”者,終則有始也。日月爲之體,四時爲之用,四時者日月之所爲,合之皆天地之道也。聖人久於其道,如日月之得天而久照,化天下而成之,如四時之變化而久成,此恆道之大者也。
遯亨,遯而亨也。剛當位而應,與時行也。
本義 以九五一爻釋亨義。
程傳 小人道長之時,君子遯退,乃其道之亨也。君子遯藏,所以伸道也,此言處《遯》之道。自“剛當位而位”以下,則論時與卦才,尚有可爲之理也。雖《遯》之時,君子處之,未有必遯之義。五以剛陽之德,處中正之位,又下與六二以中正相應,雖陰長之時,如卦之才,尚當隨時消息。苟可以致其力,無不至誠自盡以扶持其道,未必於遯藏而不爲,故曰“與時行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此釋《遯》之所以得亨通之義。小人之道方長,君子非遯不通,故曰“遯而亨也”。
又曰:釋所以能遯而致亨之由,艮由九五以剛而當其位,有應於二,非爲否亢,遯不否亢,即是相時而動,所以遯而得亨。
郭氏忠孝曰:聖人進退皆道,無入而不自得,雖遯亦亨也。“與時行”者,“時止則止,時行則行”,是爲《遯》之義也。
《朱子語類》:問:“遯亨遯而亨也”,分明是說能遯便亨,更說剛當位而應,“與時行也”,是如何?曰:此其所以“遯而亨也”,陰方微,爲他剛當位而應,所以能知時而遯,是能“與時行”。不然,便是與時背也。
吳氏曰慎曰:非以剛當位而應爲猶可亨,唯其當位而應,能順時而遯,所以“亨”也。“與時行”,謂時當遯而遯。
小利貞,浸而長也。
本義 以下二陰釋“小利貞”。
集說 胡氏瑗曰:君子所以不得大有爲於世,而唯小利於貞者,蓋以下之羣陰浸長,而小人之黨漸盛也。
朱氏震曰;二陰浸長方之於否,不利君子貞,固有間矣。然不可大貞,“利小貞”而已。先儒謂居小官,幹小事,其害未甚,我志猶行。蓋遯非疾世避俗,長往不反之謂也。去留遲速,唯時而已。非不忘乎君,不離乎羣,消息盈虛,循天而行者,豈能盡《遯》之時義。
張氏清子曰:二陽爲《臨》,二陰爲《遯》,《遯》者《臨》之反對也。《臨》之《彖》曰“剛浸而長”,《遯》之《彖》則不曰柔浸而長,而止曰“浸而長”。
遯之時義大矣哉!
本義 陰方浸長,處之爲難,故其時義爲尤大也。
程傳 當陰長之時,不可大貞,而尚“小利貞”者,蓋陰長必以浸漸,未能遽盛,君子尚可小貞其道。所謂“小利貞”,扶持使未遂亡也。《遯》者陰之始長,君子知微,故當深戒。而聖人之意未便遽已也,故有“與時行”、“利貞”之教。聖賢之於天下,雖 集說 郭氏雍曰:《遯》之“小利貞”,《睽》之“小事吉”,不知者遂以爲小而不思也。故孔子明其大,而後知“小利貞”“小事吉”者,有大用存焉。
大壯,大者壯也。剛以動,故壯。
本義 釋卦名義。以卦體言,則陽長過中,大者壯也。以卦德言,則乾剛震動,所以壯也。
程傳 所以名《大壯》者,謂大者壯也。陰爲小,陽爲大。陽長以盛,是大者壯也。
下剛而上動,以乾之至剛而動,故爲《大壯》。爲大者壯,與壯之大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剛則不爲物慾所橈,故其動也壯,使以血氣而動,安得壯乎?案 大者,謂陽也。大者壯,謂四陽盛長也。此句止釋名卦之義。“剛以動故壯”一句,非正釋卦名,乃推明卦之善以起辭義耳。凡曰故者皆同義,“順以說”“故聚”,“明以動故《豐》”是也。
大壯利貞,大者正也。正大而天地之情可見矣。
本義 釋“利貞”之義而極言之。
程傳 大者既壯,則利於貞正,正而大者道也。極正大之理,則“天地之情可見矣”。
天地之道,常久而不已者,至大至正也。正大之理,學者默識心通可也。不雲大下而云“正大”,恐疑爲一事也。
集說 《朱子語類》問:如何見“天地之情”,曰:“正大”便見得“天地之情”。
天地只是正大,未嘗有些子邪處。
胡氏炳文曰:心未易見,故疑其辭曰“復其見天地之心乎”!情則可見矣,故直書之。孟子養氣之論,自此而出。大者壯也,即是其爲氣也。至大至剛,大者正也,即是以直養而無害。
晉,進也。
本義 釋卦名義。
集說 俞氏琰曰:《晉》以日之進言,與《升》、《漸》木之進不同。日出地上,其明進而盛。《升》、《漸》雖亦有進義,而無明盛之象。
明出地上,順而麗乎大明,柔進而上行,是以康侯用錫馬蕃庶,晝日三接也。
本義 以卦象卦德卦變釋卦辭。
程傳 “晉”,進也,明進而盛也。明出於地,益進而盛,故爲《晉》。所以不謂之 集說 崔氏憬曰:雖一卦名《晉》,而五爻爲主,故言“柔進而上行也”。
郭氏雍曰:“順而麗乎大明,柔進而上行”,康侯之德也。其德柔順而明,故下能康一國之民,而爲之主。上能致工者之寵,而“錫馬蕃庶晝日三接”也。
項氏安世曰:三女之卦,獨離柔在上,爲得尊位,大中而行之,故謂之“上行”。
巽在六四,例謂之上合上同,兌在上六,例謂之上窮,皆不得爲“上行”也。
王氏申子曰:六卜四卦,離上者八,專取六五一爻,以爲成卦之主者二:《晉》、《大有》也。《大有》曰“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應之”,《晉》則曰“柔進而上行”,是專以康侯之晉者,當此一卦之義矣。
吳氏曰慎曰:《晉》、《鹹》、《彖傳》,文意正同。卦象數句,在卦名之下,卦辭之上,是既用以釋卦名,而即以之釋卦辭,故用“是以”二字接下。
案 離之德,爲麗爲明,是明與麗皆離也。“順而麗乎大明”,蓋以順德爲本,而爲大明所附麗。則明者離,而麗者亦離矣。若曰以順而附麗於大明,則麗字乃爲坤所借用,其義不亦贅乎?火之爲物,不能孤行也,必有所附,猶人心之明。不可孤行也,必有所附。《離》曰“畜牝牛”者,明附於順也。《睽》、《旅》之《彖》亦然,皆以說止爲主,而明附之也。此文義之誤,不可不正。
明入地中,明夷。
本義 以卦象釋卦名。
集說 孔氏穎達曰:此就二象以釋卦名,此及《晉》卦,皆《彖》、《象》同辭也。
內文明而外柔順,以蒙大難,文王以之。
本義 以卦德釋卦義。“蒙大難”,謂遭紂之亂而見囚也 c程傳 明入於地,其明滅也,故爲《明夷》。內卦離,離者文明之象。外卦坤,坤者柔順之象。爲人內有文明之德,而外能柔順也。昔者文王如是,故曰“文王以之”。
當紂之昏暗,乃明夷之時,而文王內有文明之德,外柔順以事紂,蒙犯大難。而內不失其明聖,而外足以遠禍患,此文王所用之道也,故曰“文王以之”。
集說 王氏申子曰:《明夷》一卦,大抵主商之未造言之。
利艱貞,晦其明也。內難而能正其志,箕子以之。
本義 以六五一爻之義釋卦辭,“內難”,謂爲紂近親,在其國內,如六五之近於上 程傳 《明夷》之時,利於處艱厄而不失其貞王,謂能晦藏其明也。不晦其明,則被禍患。不守其正,則非賢明。箕子當紂之時,身處其國內,切近其難,故云“內難”。
然箕子能藏晦其明,而自守其正志,箕子所用之道也,故曰“箕子以之”。
集說 胡氏炳文曰:六五爻辭曰“箕於之明夷利貞”。釋彖,兼文王發之。蓋羑里演易,處之甚從容,可見文王之德。佯狂受辱,處之極艱難,可見箕子之志。然此一時也,文王因而發伏羲之《易》,箕子因而發大禹之疇。聖賢之於患難,自系斯文之會,蓋有天意存焉。
俞氏琰曰:“大難”,謂羑里之囚也。其難關係天下之大,民命之所寄,故曰“大難”。
“內難”。謂家難也。其難關係一家之內,宗社之所寄也,箕子爲紂之近親,故曰“內難”。
家人,女正位乎內,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義也。
本義 以卦體九五六二釋“利女貞”之義。
程傳 彖以卦才而言,陽居五,在外也,陰居二,處內也,男女各得其正位也。尊卑內外之道正,合天地陰陽之大義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此因二五得正,以釋《家人》之義,並明“女貞”之旨。
吳氏曰慎曰:先言“女正位乎內”,釋“利女貞”也。
家人有嚴君焉,父母之謂也。
本義 亦謂二五。
程傳 《家人》之道,必有所尊嚴而君長者,謂父母也。雖一家之小,無尊嚴則孝敬衰,無君長則法度廢。有嚴君而後家道正,家者國之則也。
集說 王氏申子曰:父道固主乎嚴,母道尤不可以不嚴,猶國有尊嚴之君長也。無尊嚴則孝敬衰,無君長則法度廢。故《家人》一卦,大要以剛嚴爲尚。
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
本義 上父,初子,五三夫,四二婦,五兄三弟。以卦畫推之。又有此象。
程傳 父子,兄弟夫婦各得其道,則家道正矣。推一家之道,可以及天下,故家正則“天下定矣”。
集說 俞氏琰曰:彖辭舉其端,故但言“利女貞”。《彖傳》極其全,故兼言男女之正,而又以父子兄弟夫婦推廣而備言之。
林氏希元曰:“正家而天下定”,猶雲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而天下平,不作正家之效說。
案 六十四卦,六爻剛柔皆得位者,唯《既濟》而已。此外則中四爻得位者三卦,《家人》、《蹇》、《漸》也。然《家人》名義,獨取於風火之卦者,一則風自火出,爲風化有原之象。二則《蹇》、《漸》之中爻雖得位,而初上不皆陽爻。凡《易》取類,上爻有父之象。故《蠱》卦下五爻皆曰父母,至上爻則變其文也。初爻有子之象,故蠱曰“有 睽,火動而上,澤動而下,二女同居,其志不同行。
本義 以卦象釋卦名義。
程傳 《彖》先釋《睽》義,次言卦才,終言合睽之道,而贊其時用之大。火之性動而上,澤之性動而下,二物之性違異,故爲《睽》義。中少二女雖同居,其志不同行,亦爲《睽》義。女之少也,同處長則各適其歸,其誌異也。言睽者,本同也。本不同,則非《睽》也。
案 二女同居之卦多矣,獨於《睽》、《革》言之者,以其皆非長女也。凡家有長嫡,則有所統率而分定,其不同行不相得,而至於乖異變易者,無長嫡而分不定之故爾。
說而麗乎明,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是以小事吉。
本義 以卦德卦變卦體釋卦辭。
程傳 卦才如此,所以“小事吉”也。兌,說也,離,麗也,又爲明。故爲說順而附麗於明。凡離在上而《彖》欲見柔居尊者,則曰“柔進而上行”,《晉》、《鼎》是也。
方暌乖之時,六五以柔居尊位,有說順麗明之善,又得中道而應剛,雖不能合天下之睽,成天下之大事,亦可以小濟,是於“小事吉”也。五以明而應剛,不能致大吉,何也?曰:五陰柔,雖應二,而睽之時,相與之道未能深固。故二必“遇主於巷”,五“噬膚”,而無咎也。天下睽散之時,必君臣剛陽中正,至誠協力,而後能合也。
集說 何氏楷曰:易無樂乎柔主也,而獨離居外體者,每稱焉。乾下離上曰《大有》,曰“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應之”。艮下離上曰《旅》,曰“柔得中乎外而順乎剛”。離下離上曰《離》,曰“柔麗乎中正故亨”。震下離上曰《噬嗑》,曰“柔得中而上行”。坤下離上曰《晉》,曰“柔進而上行”。兌下離上曰《睽》,巽下離上曰《鼎》,皆曰“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坎下離上曰《未濟》,猶曰“柔得中也”。下卦兌說,上卦柔中,皆以小心行柔道者。《彖》之所謂“小事吉”者此耳。
案 此彖言卦之善,與《鼎》略同。《鼎》曰“元亨”,而此卦但曰“小事吉”者,當《睽》之時故也。凡釋卦名畢,則文義略斷,而特舉卦辭釋之,其與此卦之義相似者,則《革》卦釋名辭之例,尤爲顯著也。今釋卦名而文意不斷,直連釋辭之義而總結之。
蓋明乎當睽之時,有此數善,是以“小事吉”。亦唯因睽之時,故有此數善,而唯“小事吉”也。凡《彖傳》名辭之義不分者皆此類。
天地睽而其事同也,男女睽而其志通也,萬物睽而其事類也,睽之時 本義 極言其理而贊之。
程傳 推物理之同,以明《暌》之時用,乃聖人合睽之道也。見同之爲同者,世俗之知也。聖人則明物理之本同,所以能同天下而和合萬類也。以天地男女萬物明之,天高地下,其體睽也。然陽降陰升,相合而成化育之事則同也。男女異質,睽也,而相求之志則通也。生物萬殊,睽也。然而得天地之和,稟陰陽之氣,則相類也。物雖異而理本同,故天下之大,羣生之衆,睽散萬殊,而聖人爲能同之,處《睽》之時,合《睽》之用。其事至大,故云“大矣哉!”集說 趙氏汝楳曰:天地不睽,則清濁淆瀆。男女不睽,則外內無別。萬物不睽,則生化雜糅。睽者其體,合者其用。
蹇,難也,險在前也。見險而能止,知矣哉。
本義 以卦德釋卦名義而贊其美。
程傳 “蹇”,難也。蹇之爲難,如乾之爲健,若易之爲難,則義有未足。《蹇》有險阻之義,《屯》亦難也,《困》亦難也。同爲難而義則異。《屯》者,始難而未得通,《困》者,力之窮,《蹇》乃險阻艱難之義,各不同也。“險在前也”,坎險在前,下止而不得進,故爲《蹇》。見險而能止,以卦才言,處《蹇》之道也。上險而下止,“見險而能止”也。犯險而進,則有悔咎,故美其能止爲知也。方蹇難之時,唯能止爲善。故諸爻除五與二外,皆以往爲失,來爲得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險而止爲《蒙》,止於外也。“見險而能止”爲智,止於內也。
止於外者,阻而不得進也。止於內者,有所見而不妄進也。此《蒙》與《蹇》之所以分也。《屯》與《蹇》皆訓難,《屯》者“動乎險中”,濟難者也。《蹇》者“止乎險中”,涉難者也。此《屯》,與《蹇》之所以分也。
王氏申子曰:冒險而進,豈知者之事,故諸爻皆喜來而惡往。唯二與五不言來往,蓋君臣濟蹇者也。其可見險而遽止乎!其止者,處《蹇》之事也。其不止者,濟《蹇》之事也。
蹇利西南,往得中也;不利東北,其道窮也;利見大人,往有功也;當位貞吉,以正邦也。蹇之時用大矣哉。
本義 以卦變卦體釋卦辭,而贊其時用之大也。
程傳 《蹇》之時,利於處平易,西南坤方爲順易,東北艮方爲險阻。九上居五而得中正之位,是往而得平易之地,故爲利也。五居坎險之中,而謂之平易者,蓋卦本坤,由五往而成坎,故但取往而得中,不取成坎之義也。方《蹇》而又止危險之地,則蹇益甚矣,故“不利東北,其道窮也”,謂《蹇》之極也。蹇難之時,非聖賢不能濟天下之蹇,故利於見大人也。大人當位,則成濟蹇之功矣,往而有功也。能濟天下之蹇者,唯大正之道。夫子又取卦才而言,《蹇》之諸爻,除初外,餘皆當正位,故爲貞正而吉也。
集說 薛氏溫其曰:諸卦皆指內爲來,外爲往,則此“往得中”謂五也。《蹇》、《解》相循,覆視《蹇》卦則爲《解》。九二得中。則曰“其來複吉,乃得中也”。往者得中,中在外也。來複得中,中在內也。
胡氏炳文曰:《坎》、《睽》、《蹇》皆非順境,夫子以爲雖此時亦有可用者,故皆極言贊之。《坎》、《睽》釋卦辭後,復從天地人物極言之,以贊其大。《蹇》則釋卦辭以贊之而已,蓋上文所謂“往得中”“有功”“正邦”即其用之大者也。
案 《彖傳》於《蹇》、《解》言“得中”者,但取其進退之合宜,不躁動以犯難,爲“利西南”之義耳。諸家必以《坤》、《坎》、《艮》之象求之,猶乎漢儒鑿智之餘也。
解,險以動,動而免乎險解。
本義 以卦德釋卦名義。
程傳 坎險震動,“險以動”也,不險則非難,不動則不能出難。動而出於險外,是“免乎險難”也,故爲《解》。
集說 何氏楷曰:以畫觀之,《蹇》之反。以卦觀之,《屯》之反。《蹇》止於險下,不如《屯》“動乎險中”。《屯》“動乎險中”,又不如《解》動乎險外也。
解,利西南,往得衆也,其來複吉,乃得中也,有攸往夙吉,往有功也。
本義 以卦變釋卦辭。坤爲衆,得衆,謂九四入坤體。“得中”“有功”,皆指九二。
程傳 解難之道,利在廣大平易,以寬易而往濟解,則得衆心之歸也。不雲無所往,省文爾。救亂陳難,一時之事,未能成治道也。必待難解無所往,然後來複先王之治,乃得中道,謂合宜也。有所爲,則“夙吉”也,早則往而有功,緩則惡滋而害深矣。
集說 王氏安石曰:有難則往,所以濟難。難已則來而復,所以保常。濟難以權,保常以中,此所以吉。
郭氏雍曰:“其來複古乃得中”者,險難既解而來複,乃得中道,所謂“獲三狐”而“得黃矢”者也。“有攸往夙吉,往有功”者。如“射隼於高墉之上”者也。
徐氏幾曰:“乃得中”,指二也。蓋禍亂已散,則復反於安靜之域,不事煩擾,以靜而吉也。
邱氏富國曰:大抵處時方平者,易緩。除惡不盡者,易滋。聖人於患難方平之際,既不欲人以多事自疲,又不欲人以無事自怠也。
案 之東北爲進前,之西南爲退後,然則來複即“利西南”之義也。而以“得衆”“得中”重釋之者,“得衆”,釋“利”字之義。言能修內固本,則得人心之歸也。“乃”字即承此意言之,謂唯其“利西南”,故必來複乃得中道也。“得衆”“得中”,亦但論義 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坼,解之時大矣哉。
本義 極言而贊其大也。
程傳 既明處《解》之道,復言天地之解,以見解時之大。天地之氣,開散交感而和暢,則成雷雨,雷雨作而萬物皆生髮甲坼,天地之功,由解而成,故贊“解之時大矣哉!”王者法天道,行寬宥,施恩惠,養育兆民,至於昆蟲草木,乃順《解》之時,與天地合德也。
集說 王氏弼曰:天地否結,則雷雨不作。交通感散,“雷雨乃作”也。雷雨之作,否結則散,故“百果草木皆甲坼”。
胡氏炳文曰:《解》上下體易爲《屯》,“動乎險中”爲《屯》,動而出乎險之外爲《解》。
《屯》象草穿地而未申,《解》則“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坼”。當《蹇》之未《解》,必動而免乎險,方可以爲《解》。《蹇》之既《解》,則宜安靜而不可久煩擾。故《蹇》、《解》之時,聖人皆贊其大。
損,損下益上,其道上行。
本義 以卦體釋卦名義。
程傳 損之所以爲損者,以損於下而益於上也。取下以益上,故云“其道上行”。
夫損上而益下則爲《益》,損下而益上則爲《損》,《損》基本以爲高者,豈可謂之《益》乎?集說 蔡氏清曰:“損下益上”,利歸於上也,故曰“其道上行”。下損則上不能獨益矣,圭晰以爲《損》也。
林氏希元曰:“損下益上”,下損則上亦損,故曰“其道上行”,道者,損之道也。《程傳》小注蒙引俱作利歸於上說,愚謂卦以損下取名,所重不在於利,又難以道爲利。
案 蔡氏林氏兩說,沿襲用之。今思之,於卦義皆未全。蓋說者但主取民財一事耳,豈知如人臣之致身事主,百姓之服役奉公,皆損下益上之事也。必如此。然後上下交而志同,豈非“其道上行”乎!“上行”,與“地道卑而上行”之義同。下能益上,則道上行矣。上能益下,則道大光矣。如此則道字方有意味,而於兩卦諸爻之義亦合。
損而有孚,元吉無咎可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二簋應有時,損剛益柔有時,損益盈虛,與時偕行。
本義 此釋卦辭。“時”,謂當損之時。
程傳 謂損而以至誠,則有此“元吉”以下四者,損道之盡善也。夫子特釋“曷之用二簋可用享”,卦辭簡直,謂當損去浮飾。曰何所用哉,二簋可以享也。厚本損末之謂也。夫子恐後人不達,遂以爲文飾當盡去,故詳言之。有本必有末,有實必有文,天下萬事無不然者。無本不立,無文不行。父子主思,必有嚴順之體。君臣主敬,必有承接之儀。禮讓存乎內,待威儀而後行。尊卑有其序,非物採則無別,文之與實,相須而 集說 徐氏幾曰:卦辭曰“損有孚”,《彖傳》曰“損而有孚”,加以而字,義曉然矣。
張氏清子曰:當其可之謂時,當損而損,時也。不當損而損,則非時。
案 《程傳》之義,施於《賁》卦則可。此卦所謂損者,乃謂時當節損。如家則稱貧富之有無,國則視兇豐爲豐儉之類耳,故曰“損而有孚”。言時雖不得已而損,而以“有孚”行之。如祭祀雖不能備品,而以至誠將之也。“二簋”,喻節損之義。然下雲“損剛益柔”者,非以損剛喻二簋也。剛爲本,喻孚誠。柔爲末,喻儀物。以孚誠之有餘,補儀物之不足。則雖二簋而不嫌於簡矣。此“損剛益柔”之義。
益,損上益下,民說無疆,自上下下,其道大光。
本義 以卦體釋卦名義。
程傳 以卦義與卦才言也。卦之爲《益》,以其“損上益下”也。損於上而益下,則民說之。“無疆”,爲無窮極也。自上而降己以下下,其道之大光顯也。陽下居初,陰上居四,爲自上下下之義。
集說 胡氏炳文曰:《損》“其道上行”以上兩句,皆釋《損》義。《益》“其道大光”以上四句,皆釋《益》義。
利有攸往,中正有慶,利涉大川,木道乃行。
本義 以卦體卦象釋卦辭。
程傳 五以剛陽中正居尊位,二復以中正應之,是以中正之道益天下,天下受其福慶也。《益》之爲道,於平常無事之際,其益猶小。當艱危險難,則所益至大,故“利涉大川”也。於濟艱險,乃《益》道大行之時也。益誤作木,或以爲上巽下震,故云“木道”,非也。
集說 朱氏震曰:“利涉大川”言木者三,《益》也,《渙》也,《中孚》也,皆巽也。
益動而巽,日進無疆,天施地生,其益無方,凡益之道,與時偕行。
本義 動巽,二卦之德。乾下施,坤上生,亦上文卦體之義,又以此極言贊益之大。
程傳 又以二體言,卦才下動而上巽,“動而巽”也。爲《益》之道,其動巽順於理,則其益日進,廣大無有疆限也。動而不順於理,豈能成大益也。以天地之功,言《益》道之大,聖人體之以益天下也。天道資始,地道生物,“天施地生”,化育萬物,“各正性命”,“其益”可謂“無方”矣。方,所也,有方所,則有限量。“無方”,謂廣大無窮 集說 顧氏象德曰:既奮發,又沈潛,學所以日新,故“日進無疆”。天下施,地上行,化所以不已。故“其益無方”。此皆時之自然者,故曰“凡益之道,與時偕行”。
案 動巽取卦德,施生取卦象。風者天施也,故《姤》有施命之象。雷者地生也,故《解》有甲坼之象。《損》之“與時偕行”者,時當損而損也。《益》之“與時偕行”者,時當益而益也。人事也,造化也,非氣候之至,則不能強爲益也。
夬,決也,剛決柔也。健而說,決而和。
本義 釋卦名義而贊其德。
程傳 “夬”爲決義,五陽決上之一陰也。“健而說,決而和”,以二體言卦才也。
下健而上說,是健而能說,決而能和,決之至善也。兌說爲和。
集說 何氏楷曰:君子以天下萬物爲一體,如陽德之無所不及,其於小人,未嘗仇視而物畜之也。唯獨恐其剝陽以爲世道累,則不容於不去耳,而矜惜之意,未嘗不存,此和意也。
案 凡釋卦名之後,復有讚語者,皆以起釋辭之端。此言“健而說,決而和”,起“揚於王庭”以下之意也。
揚於王庭,柔乘五剛也。孚號有厲,其危乃光也。告自邑不利即戎,所尚乃窮也。利有攸往,剛長乃終也。
本義 此釋卦辭。“柔乘五剛”,以卦體言,謂以一小人加於衆君子之上,是其罪也。
“剛長乃終”,謂一變即爲純《乾》。
程傳 柔雖消矣,然居五剛之上,猶爲乘陵之象。陰而乘陽,非理之甚,君子勢既足以去之,當顯揚其罪於王朝大庭,使衆知善惡也。盡誠信以命其衆,而知有危懼,則君子之道,乃無虞而光大也。當先自治,不宜專尚剛武。“即戎”,則所尚乃至窮極矣。
《夬》之時所尚,謂剛武也。陽剛雖盛,長猶未終,尚有一陰,更當決去,則君子之道純一而無害之者矣,乃剛長之終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剛克之道,不可常行。若專用威猛,以此“即戎”,則便爲尚力取勝,即是決而不和,其道窮矣。所以唯“告自邑不利即戎”者,只爲“所尚乃窮”故也。
項氏安世曰:“其危乃光”,與“中未光”相應。“不利即戎”,與“暮夜有戎”相應。
“剛長乃終”,與“終有兇”相應。
胡氏炳文曰:《復》“利有攸往”,“剛長也”。《夬》“利有攸往”,“剛長乃終”也。
小人有一人之未去,猶足爲君子之憂,人慾有一分之未盡,猶足爲天理之累。必至於純陽爲《乾》,方爲“剛長乃終”也。
吳氏曰慎曰:《復》“利有攸往”,譬如平地之一簣,故喜其進而曰“剛長也”。《夬》 姤,遇也,柔遇剛也。
本義 釋卦名。
程傳 “姤”之義遇也。卦之爲《姤》,以柔遇剛也,一陰方生,始與陽相遇也。
集說 趙氏汝楳曰:“柔遇剛”者,明非剛遇柔也。
林氏希元曰;依《本義》是陽遇陰,依《彖傳》是陰遇陽。《彖傳》乃《本義》以一陰而遇五陽意,蓋《彖傳》是爲下文“勿用取女,不可與長”而設也。
案 “柔遇剛”者,以柔爲主也。如臣之專制,如牝之司晨,得不謂壯乎!故不復釋“女壯”,而直釋“勿用取女”之義。
勿用取女,不可與長也。
本義 釋卦辭。
程傳 一陰既生,漸長而盛,陰盛則陽衰矣。“取女”者欲長久而成家也,此慚盛之陰,將消勝於陽,不可與之長久也。凡女子小人夷狄,勢苟漸盛,何可與久也。故戒“勿用取”如是之“女”。
集說 鄭氏康成曰:一陰承五陽,苟相遇耳,非禮之正。女壯如是,故不可娶。
王氏肅曰:女不可娶,以其不正,不可與長久也。
蘇氏軾曰:姤者所遇而合,無適應之謂也,故其女“不可與長”。
李氏舜臣曰:以一陰遇五陽,女下於男,有女不正之象,故曰“勿用取女”。《鹹》所以“取女吉”者,以男下女,得昏姻正禮故也。若《蒙》之六三,以陰而先求陽,其行不順,故亦曰“勿用取女”。
天地相遇,品物鹹章也。
本義 以卦體言。
程傳 陰始生於下,與陽相遇,“天地相遇”也。陰陽不相交遇,則萬物不生,“天地相遇”,則化育庶類。“品物鹹章”,萬物章明也。
剛遇中正,天下大行也。
本義 指九五。
程傳 以卦才言也,五與二皆以陽剛居中與正,以中正相遇也。君得剛中之臣,臣遇中正之君,君臣以剛陽遇中正,其道可以大行於天下矣。
姤之時義大矣哉!
本義 幾微之際,聖人所謹。
程傳 贊《姤》之時與《姤》之義至大也。天地不相遇,則萬物不生。君臣不相遇,則政治不興。聖賢不相遇,則道德不亨。事物不相遇,則功用不成。《姤》之“時”與 集說 《朱子語類》問: “《姤》之時義大矣哉! ”《本義》雲:幾微之際,聖人所謹,與伊川之說不同,何也?曰:上面說“天地相遇”至“天下大行也”,而不好之漸,已生於微矣,故當謹於此。
吳氏曰慎曰:《姤》爲陰遇陽之卦,陰陽有當遇者,如“天地相遇”,及君臣夫婦之類,是不能相無者,有遇而當制者,如“勿用取女”。及小人妄念之類,是不容並立者。
“時義大矣哉”,《程傳》重“遇”字,專以遇之善者言,《本義》重“制”字,專以遇之不善者言。竊意此語總承上文兩端而言可也。
案 必如天地之相遇,而後“品物鹹章”也。必如此卦以羣剛遇中正之君,然後“天下大行也”。苟天地之相遇,而有陰邪幹於其間,君臣之相遇,而有宵類介乎其側。則在天地爲伏明,在國家爲隱慝,而有“女壯”之象矣。
萃,聚也。順以說,剛中而應,故聚也。
本義 以卦德卦體釋卦名義。
程傳 “萃”之義聚也。“順以說”,以卦才言也。上說而下順,爲上以說道使民,而順於人心。下說上之政令,而順從於上。既上下順說,又陽剛處中正之位,而下有應助,如此故所聚也。欲天下之萃,才非如是不能也。
案 “順以說,剛中而應”,亦非正釋卦名,乃就卦德而推原能以聚者,以起釋辭之端也。蓋“順以說”,是以順道感格,起“假廟”“用牲”之意。“剛中而應”,是有德者居位,而上下應之,起“見大人有攸往”之意。
王假有廟,致孝享也。利見大人亨,聚以正也。用大牲吉,利有攸往,順天命也。
本義 釋卦辭。
程傳 王者萃人心之道,至於建立宗廟,所以致其孝享之誠也。祭祀,人心之所自盡也,故萃天下之心者,無如孝享。王者萃天下之道,至於有廟,則其極也。《萃》之時,見大人則能亨,蓋聚以正道也。“見大人”,則其聚以正道,得其正則亨矣。萃不以正,其能亨乎?“用大牲”,承上“有廟”之文,以享祀而言,凡事莫不如是。豐聚之時,交於物者當厚,稱其宜也。物聚而力贍,乃可以有爲,故“利有攸往”,皆天理然也。故云“順天命也”。
集說 來氏知德曰:盡志以致其孝,盡物以致其享。
觀其所聚,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本義 極言其理而贊之。
程傳 觀萃之理,可以見天地萬物之情也。天地之化育,萬物之生成,凡有者皆聚也。有無動靜終始之理,聚散而已,故觀其所以聚,則“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集說 王氏弼曰:“方以類聚,物以羣分。”情同而後乃聚,氣合而後乃羣。
案 “順天命”雖繫於“用大牲”“利有攸往”之下,然連假廟見大人之意,皆在其中矣。蓋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方以類聚,物以羣分”,“聖人作而萬物睹”,是乃天地人物之所以聯屬而不散者,實天之命也。《鹹》、《恆》皆推言造化人事,而後終之以天地萬物之情可見。此卦則天人之義已備,故言“順天命”而遂極贊之。
柔以時升。
本義 以卦變釋卦名。
集說 孔氏穎達曰:“升”之爲義,自下升高,故就六五居尊以釋名升之義。
徐氏幾曰:《升》、《晉》二卦,皆以柔爲主。剛則有躁進之意。
龔氏煥曰:《彖傳》“柔以時升”,似指六五而言,非謂卦變,故下文言“剛中而應”,亦謂二應五也。
巽而順,剛中而應,是以大亨。
本義 以卦德卦體釋卦辭。
程傳 以二體言,柔升,謂坤上行也。巽既體卑而就下,坤乃順時而上,升以時也,謂時當升也。柔既上而成《升》,則下巽而上順,以巽順之道升,可謂時矣。二以剛中之道應於五,五以中順之德應於二,能巽而順,其升以時,是以“元亨”也。《彖》文誤作“大亨”,解在《大有》卦。
用見大人勿恤,有慶也。南征吉,志行也。
程傳 凡《升》之道,必由大人。升於位則由王公,升於道則由聖賢。用巽順剛中之道以見大人,必遂其升。“勿恤”,不憂其不遂也。遂其升,則己之福慶,而福慶及物也。“南”,人之所向。“南征”,謂前進也。前進則遂其升而得行其志,是以“吉”也。
案 “柔以時升”之義,或主四言,或主五言,或主上體之坤而言。然卦之有六四六五,及坤居上體者多矣,皆得名爲《升》乎?則其說似皆未確。蓋“時升”者,固以坤居上體,而四五得位言也。然唯巽爲下體。故其升也有根。蓋巽乃陰生之始也,陰自下生以極於上,如木之自根而滋生,以至於枝葉繁盛,此謂《升》之義矣。此卦與《無妄》反對,《無妄》者,陽爲主於內也,而其究爲健。《升》者,陰爲主於內也,而其究爲順。《無妄》之《彖》曰“剛自外來而爲主於內”,明剛德自內以達於外也。《升彖》曰“柔以時升”,明陰道自下以達於上也。然則“柔以時升”雲者,尤當以初六之義爲重。故《無妄》六爻,獨初九曰“吉”。此卦六爻亦唯初六曰“大吉”。則二卦之所重者可知矣。其下雲,“巽而順,剛中而應”,亦與《無妄》“動而健,剛中而應”之辭相似,皆連釋名之義以釋“元亨”也。
本義 以卦體釋卦名。
程傳 卦所以爲困,以剛爲柔所掩蔽也。陷於下而掩於上,所以困也,陷亦掩也。
剛陽君子而爲陰柔小人所掩蔽,君子之道困窒之時也。
險以說,困而不失其所,“亨”,其唯君子乎。“貞大人吉”,以剛中也。
“有言不信”,尚口乃窮也。
本義 以卦德卦體釋卦辭。
程傳 以卦才言處《困》之道也,下險而上說,爲處險而能說。雖在困窮艱險之中,樂天安義,自得其說樂也。時雖困也,處不失義,則其道自亨,困而不失其所亨也。能如是者,”其唯君子乎”!若時當困而反亨,身雖亨,乃其道之困也。君子,大人通稱。
困而能貞,大人所以吉也。蓋其以剛中之道也,五與二是也。非剛中,剛遇困而失其正矣。當困而言,人所不信,欲以口免困,乃所以致窮也。以說處困,故有“尚口”之戒。
集說 鄭氏汝諧曰:九二陷於中,九四九五爲上六所掩,是以爲《困》。以上下卦言之,則合坎兌而成也。坎,難也。兌,說也。困而安於難,則不失其所亨。困而取說於人,“尚口乃窮也”。
案 此卦所以爲剛掩者,《本義》備矣。蓋諸卦之二五剛中,皆爲陰掩者。唯《困》與《節》。然以二體言之,則《節》坎陽居上,兌陰居下,此《困》所以獨爲剛掩也。
此義與卦象亦相貫,水在澤上,非澤之所能掩也。水在澤中,則爲所掩矣。“險以說”者,非處險而說也,險有致說之理,以字與而字,義不同也。唯險有致說之理,故困有所爲亨者。然以小人處之,則困而困耳,不知其所爲亨,故不能因困而得亨。因困而得其所亨者,非君子其孰能之。下剛中之大人,即不失所亨之君子也,指二五言。“尚口乃窮”者,處困之極,務說於人,指上六言。
巽乎水而上水,井,井養而不窮也。
本義 以卦象釋卦名義。
集說 鄭氏康成曰:坎,水也。巽木,桔槔也。桔槔引瓶下入泉口,汲水而出,《井》之象也。
荀氏爽曰:木入水出,《井》之象也。
案 釋名之下,又著“井養而不窮也”一句,亦以起釋辭之意。
改邑不改井,乃以剛中也。汔至亦未繘井,未有功也。羸其瓶,是以兇也。
本義 以卦體釋卦辭。“無喪無得,往來井井”兩句,意與“不改井”同,故不復出。“剛中”,以二五而言。“未有功”而敗其瓶,所以“兇”也。
程傳 巽入於水下而上其水者,《井》也。井之養於物,不有窮已,取之而不竭, 集說 蘇氏軾曰:井井未嘗有得喪,繘井之爲功,羸瓶之爲兇,在汲者爾。
晁氏說之曰:或謂《彖》主三陽言。五“寒泉食”,是陽剛居中,邑可改而並不可改也。三“井渫不食”,是“未有功”也。二“甕敝漏”,是“羸其瓶”而“兇”者也。
郭氏雍曰:不言“無喪無得”“往來井井”者,蓋皆系乎剛中之德,聖人舉一以明之耳。
案 井唯有常。故其體則“無喪無得”,其用則“往來井井”。王道唯有常,故其體則久而無弊,其用則廣而及物。故言“改邑不改井”,足以包下二者。
革,水火相息,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
本義 以卦象釋卦名義,大略與《睽》相似。然以相違而爲《睽》,相息而爲《革》也。“息”,滅息也,又爲生息之義,滅息而後生息也。
程傳 澤火相滅息,又二女志不相得,故爲《革》。“息”爲止息,又爲生息,物止而後有生,故爲生義。《革》之“相息”,謂止息也。
集說 朱氏震曰:兌澤離火,而《彖》曰“水火”,何也?曰:坎兌一也。澤者水所鍾,無水則無澤矣,坎上爲雲,下爲雨。上爲雲者,澤之氣也。下爲雨,則澤萬物也。
故《屯》、《需》之坎爲雲,《小畜》之兌亦爲雲。坎爲川,《大畜》之兌亦爲川。坎爲水,《革》兌亦爲水。坎陽兌陰,陰陽二端,其理則一,知此始可言象矣。
《朱子語類》雲:《革》之《象》不曰澤在火上,而曰“澤中有火”,蓋水在火上,則水滅了火,不見得火炎則水涸之義。澤中有火,則二物並在,有相息之象。
李氏舜臣曰:不同行,不過有相離之意,故止於《睽》。不相得,則不免有相剋之事,故至於《革》。
胡氏炳文曰:《既濟》水在火上,不曰相息者何也?坎之水,動水也,火不能息之。
澤之水,止水也,止水在上而火炎上,故息。
巳日乃孚,革而信之,文明以說,大亨以正,革而當,其悔乃亡。
本義 以卦德釋卦辭。
程傳 事之變革,人心豈能便信,必終日而後孚。在上者於改爲之際,當詳告申令。
至於“巳日”,使人信之,人心不信,雖強之行,不能成也。先王政令,人心始以爲疑者有矣。然其久也必信,終不孚而成善治者,未之有也。“文明以說”,以卦才言《革》之道也。離爲文明,兌爲說,文明則理無不盡,事無不察。說則人心和順,革而能照察事理。和順人心,可致大亨而得貞正。如是變革得其至當,故“悔”“亡”也。天下之事,《革》之不得其道,則反致弊害,故《革》有悔之道。唯《革》之至當,則新舊之“悔”皆“亡”也。
案 “文明以說,大亨以正”,兩“以”字,上句重在文明,蓋至明則事理周盡,故以此而順人心,有所更改,則無不宜也。下句重在正,蓋其大亨也,以正行之,則無不順也。凡《彖傳》用“以”字者,文體正倒,皆可互用。如“順以動”,及“動而以順行”,其義一也。
天地革而四時成,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革之時大矣哉。
本義 極言而贊其大。
程傳 推《革》之道,極乎天地變易,時運終始也。天地陰陽推迂變易而成四時,萬物於是生長成終,各得其宜,《革》而後四時成也。時運既終,必有革而新之者。王者之興,受命於天,故易世謂之“革命”。湯武之王,上順天命,下應人心,“順乎天而應乎人”也。天道變改,世故遷易,《革》之至大也。故贊之曰“革之時大矣哉!”集說 《朱子語類》雲:《革》是更革之謂,到這裏須盡翻轉更變一番,所謂上下與天地同流,豈曰小補之哉。小補之者,謂扶衰救弊,逐些補緝,如錮露家事相似。若是更革,則須徹底從新鑄造一番,非止補其罅漏而已。
鼎,象也。以木巽火,亨飪也。聖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養聖賢。
本義 以卦體二象釋卦名義,因極其大而言之。享帝貴誠,用犢而已。養賢則饔飧牢禮,當極其盛,故曰“大亨”。
程傳 卦之爲《鼎》,取鼎之象也。鼎之爲器,法卦之象也。有象而後有器,卦複用器而爲義也。“鼎”,大器也,重寶也。故其製作形模,法象尤嚴。鼎之名正也,古人訓方,方實正也。以形言,則耳對植於上,足分峙於下。周圓內外,高卑厚薄,莫不有法而至正。至正然後成安重之象,故鼎者法象之器,卦之爲《鼎》,以其象也。“以木巽火”,以二體言鼎之用也。“以木巽火”,以木從火,所以“亨飪”也。鼎之爲器,生人所賴至切者也。極其用之大,則“聖人亨以享上帝”,“大亨以養聖賢”。“聖人”,古之聖王,“大”言其廣。
集說 蔡氏淵曰:祭之大者,無出於上帝。賓客之重者,無過於聖賢。
案 釋名之後,繼以“享帝”“養賢”兩句,指明卦義之所主也,與《井》“養而不窮也”對觀之,便明。蓋彼主養民,此主享帝養賢。而享帝之實,尤在於養賢也。
巽而耳目聰明,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是以元亨。
本義 以卦象卦變卦體釋卦辭。
程傳 上既言鼎之用矣,復以卦才言。人能如卦之才,可以致“元亨”也。下體巽,爲巽順於理,離明而中虛於上,爲“耳目聰明”之象。凡離在上者,皆雲“柔進而上行”。
柔在下之物,乃居尊位,“進而上行”也。以明居尊而得中道,“應乎剛”,能用剛陽之 集說 單氏渢曰:巽以養下,則達聰而明目者也。“柔進而上行”,則不爲驕亢者也。
“得中而應剛”,則能養聖賢者也。
劉氏曰:“得中而應乎剛”者,以柔居中,下應九二之剛,乃能用賢也。柔得尊位,卑巽以下賢,是以致“元亨”。
張氏清子曰:上體離也,離爲目,而兼耳言之者,蓋以六五爲鼎耳而取也。
震,亨。
本義 震有亨道,不待言也。
震來虩虩,恐致福也。笑言啞啞,後有則也。
本義 “恐致福”,恐懼以致福也,“則”,法也。
程傳 《震》自有亨之義,非由卦才。“震來”而能恐懼,自修自慎,則可反致福吉也。“笑言啞啞”,言自若也。由能恐懼,而後自處有法則也。“有則”,則安而不懼矣,處《震》之道也。
集說 董氏曰:“致福”雲者,見君子常以危爲安也。“有則”雲者,見君子不以忽忘敬也。
李氏過曰:“有則”,謂君子所履,出處語默,皆有常則,不以恐懼而變也。
震驚百里,驚遠而懼邇也。出可以守宗廟社稷,以爲祭主也。
本義 程子以爲“邇也”下,脫“不喪匕鬯”四字,今從之。“出”,謂繼世而主祭也。或雲,出即鬯字之誤。
程傳 雷之震及於百里,遠者驚,近者懼,言其威遠大也。《彖》文脫“不喪匕鬯”一句,卦辭雲“不喪匕鬯”,本謂誠敬之至,威懼不能使之自失。《彖》以長子宜如是,因承上文用長子之義通解之,謂其誠敬能“不喪匕鬯”,則君出而可以守宗廟社稷爲祭主也。長子如是,而後可以守世祀承國家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震》便自是“亨”,“震來虩虩”,是恐懼顧慮,而後便“笑言啞啞”。“震驚百里”。,便也“不喪匕鬯”。文王語已是解“震亨”了,孔子又自說長子事。
邱氏富國曰:“驚”者,卒然遇之而動乎外。“懼”者,惕然畏之而變於中。
張氏清子曰;“出”者,即《說卦》“帝出乎震”之謂。“主”者,即《序卦》“主器莫若長子”之謂。若舜之烈風雷雨弗迷,可以出而嗣位矣。
蔡氏清曰:懼深於驚,遠近之別也。
楊氏啓新曰:乾者自強而已矣,而曰“惕”。震者動而已矣,而曰“懼”。惕之爲強也,見惕之非惴懾也。懼之爲動也,見懼之非驚恐也。
艮,止也。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
程傳 艮爲止,止之道唯其時,行止動靜不以時,則妄也。不失其時,則順理而合義。在物爲理,處物爲義,動靜合理義,不失其時也,乃“其道”之“光明”也。君子所貴乎時,仲尼行止久速是也。艮體篤實,有光明之義。
集說 程子曰:“時止則止,時行則行”,時行對時止而言,亦“止其所也”。“動靜不失其時”,皆“止其所也”。
張子曰:艮一陽爲主於兩陰之上,各得其位,而其勢止也。《易》言“光明”者,多艮之象,著則明之義也。
《朱子語類》雲:“時止則止,時行則行”,行固非止,然行而不失其理,乃所以爲止也。
問艮之象何以爲“光明”。曰:定則明。凡人胸次煩擾,則愈見昏昧。中有定止,則自然光明,莊子所謂泰宇定而天光發是也。
案 釋名之下,先著此四句,亦所以爲釋辭之端。“時止則止”,則,所謂“艮其背不獲其身”也。“時行則行”,則所謂“行其庭不見其人”也。
艮其止,止其所也。上下敵應,不相與也。是以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
本義 此釋卦辭,《易》背爲止,以明背即止也。背者,止之所也。以卦體言,內外之卦,陰陽敵應而“不相與也”。不相與則內不見己,外不見人,而“無咎”矣。晁氏雲:“艮其止”,當依卦辭作“背”。
程傳 “艮其止”,謂止之而止也。止之而能止者,由止得其所也。止而不得共所,則無可止之理。夫子曰:於止知其所止,謂當止之所也。夫有物必有則,父止於慈,子止於孝,君止於仁,臣止於敬,萬物庶事,莫不各有其所,得其所則安,失其所則悖。
聖人所以能使天下順治,非能爲物作則也。唯止之各於其所而已。“上下敵應”,以卦才言也。上下二體以敵相應,無相與之義。陰陽相應,則情通而相與,乃以其敵故不相與也。不相與則相背,爲“艮其背”,止之義也。相背故“不獲其身”“不見其人”,是以能止,能止則“無咎”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易》背爲止,以明背者無見之物,即是可止之所也。“艮其止”,是止其所止也,故曰“艮其止,止其所也”。凡應者一陰一陽,二體不敵,今上下之位,爻皆峙敵,不相交與,故曰“上下敵應,不相與也”。然八純之卦,皆六爻不應,何獨於此言之?謂此卦既止而不交,爻又峙而不應,與止義相協,故兼取以明之。
蘇氏軾曰:“艮其止,止其所也”,此所以“不獲其身”也。“上下敵應,不相與也”,此所以“行其庭,不見其人”也。
《朱子語類》雲:“艮其止止其所也”,上句“止”字,便是“背”字。故下文便繼之雲“是以不獲其身”,更不再言“艮其背”也。下句“止”字,是解艮字,“所”字, 又云:“艮其背”了,靜時“不獲其身”,動時“不見其人”,所以《彖辭傳》中,說“是以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周先生所以說定之以仁義中正而主靜。
項氏安世曰:卦辭爲“艮其背”,傳爲“艮其止”。晁氏說之曰:《傳》亦當爲“良其背”。自王弼以前,無“艮其止”之說。今案古文“背”字爲北,有訛爲“止”字之理。
胡氏炳文曰:“不獲其身”以下三句,皆從背說。背則自視“不獲其身”,“行其庭”則“不見其人”。《本義》所謂止而止,行而止,即程子所謂靜亦定,動亦定也。
案 此是以卦體爻位釋卦辭,以卦體言,陽上陰下,“止其所也”。以爻位言,陰陽無應,“不相與也”。“艮其背”內兼此二義,故其止所者,爲“不獲其身”。“不相與”者,爲“不見其人”。孔氏所謂卦既止而不交,爻又峙而不應者,極爲得之。
漸之進也,女歸吉也。
本義 之字疑衍,或是漸字。
程傳 如漸之義而進,乃女歸之吉也。謂正而有漸也,女歸爲大耳,它進亦然。
集說 郭氏雍曰:《傳》言漸之進,如女之歸則吉,所以明卦辭也。蓋世俗多失漸進之道,獨“女歸”有漸存焉耳。
毛氏璞曰:《易》未有一義明兩卦者,《晉》進也,《漸》亦進,何也?漸非進,以漸而進耳。
案 曰“漸之進也”,以別於《晉》之進,《升》之進也。
進得位,往有功也。進以正,可以正邦也。
本義 以卦變釋“利貞”之意,蓋此卦之變,自《渙》而來。九進居三,自《旅》而來,九進居五,皆爲得位之正。
程傳 漸進之時,而陰陽各得正位,進而有功也。四復由上進而得正位,三離下而爲上,遂得正位,亦爲進得位之義。以正道而進,可以正邦國至於天下也。凡進於事,進於德,進於位,莫不皆當以正也。
集說 粱氏寅曰:卦自二至五,陰陽各得正位,此所以進而有功也。“進得位”,以位言。“進以正”,以道言。
案 梁氏之說得之,蓋“進得位”,以卦位言。“進以正”,以人事言。在卦爲“得位”者,在人事即是“得正”也。“正邦”,亦只是申有功之意。《易》卦中四爻得位者,《既濟》曰“定也”,《家人》曰“正家而天下定矣”,《蹇》、《漸》皆曰“以正邦也”。
蓋董子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宮以正萬民之意也。
其位,剛得中也。
程傳 上雲“進得位往有功也”,統言陰陽得位,足以進而有功。復雲“其位剛得中也”,所謂“位”者,五以剛陽中正得尊位也。諸爻之得正,亦可謂之得位矣。然未若五之得尊位,故特言之。
集說 梁氏寅曰:上言“進得位”,以自二至五四爻言之也。此又言“其位剛得中”,以九五言之也。
止而巽,動不窮也。
本義 以卦德言,漸進之義。
程傳 內艮止,外巽順,“止”爲安靜之象,“巽”爲和順之義。人之進也,若以欲心之動,則躁而不得其漸,故有困窮。在《漸》之義,內止靜而外巽順,故其進動不有困窮也。
集說 吳氏曰慎曰:“止而巽”,終是進。但進以漸,故卦名爲《漸》。若“巽而止”,則終於止而事壞亂矣,故卦名爲《蠱》。內外先後之辨,不可易也。
案 “剛得中”,“止而巽”,又就中四爻內特舉九五與卦德,申“女歸”“利貞”之義。《節》卦“說以行險”,“當位”“中正”同。
歸妹,天地之大義也。天地不交而萬物不興,歸妹人之終始也。
本義 釋卦名義也。“歸”者,女之終。生育者,人之始。
程傳 “一陰一陽之謂道”,陰陽交感,男女配合,天地之常理也。《歸妹》,女歸於男也,故云“天地之大義也”。男在女上,陰從陽動,故爲女歸之象,天地不交,則萬物何從而生?女之歸男,乃生生相續之道。男女交而後有生息,有生息而後其終不窮。
前者有終,而後者有始。相續不窮,是“人之終始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有男女然後有夫婦”,“天地之大義也”。“有夫婦然後有父子”,“人之終始也”。
案 將言《歸妹》之兇,而先言其本“天地之大義”,猶《姤》言“柔遇剛”之失,而又推本於天地相遇之正也。由此言之,陰陽原不可以相無,而唯當慎之始以防其敝者,是《易》之道也。
說以動,所歸妹也。
本義 又以卦德言之。
集說 鄭氏汝諧曰:長男居上,少女居下,以女下男也。少女“說以動”,而又先下於男,其所歸者妹,故以“徵”則“兇”,且“無攸利”。
案 卦德“說以動”,則與《鹹》之“止而說”者異矣。卦象女先於男,是所欲歸者妹也。又以少女從長男,是所歸者乃妹也。所歸妹一句兼此二意,可見其失於禮,又愆於義也。夫“說以動”,則徇乎情。所歸妹,則不能止乎禮義。此卦之所以兇乎!《本義》以卦德言之,實則兼卦德卦象在內。
本義 又以卦體釋卦辭。男女之交,本皆正理。唯若此卦,則不得其正也。
程傳 以二體釋《歸妹》之義。男女相感說而動者,少女之事,故以“說而動”,所歸者妹也。所以徵則兇者,以諸爻皆不當位也。所處皆不正,何動而不兇。大率以“說而動”,安有不失正者,不唯位不當也。又有乘剛之過,三五皆乘剛,男女有尊卑之序,夫婦有唱隨之禮,此常理也,如《恆》是也。苟不由常正之道,徇情肆欲,唯說是動,則夫婦瀆亂,男牽欲而失其剛,婦狃說而忘其順,如《歸妹》之乘剛是也。所以兇,無所往而利也。夫陰陽之配合,男女之交媾,理之常也。然從欲而流放,不由義理,則淫邪無所不至,傷身敗德,豈人理哉,《歸妹》之所以“兇”也。
集說 陸氏希聲曰:《易》以《鹹》、《恆》爲夫婦之道,《漸》、《歸妹》爲夫婦之義。
《漸》四爻得正,故“女歸吉”。《歸妹》四爻失正,故“徵兇”。
吳氏曰慎曰:卦以少女從長男,則非其配偶。“說以動”,則恣情縱欲。中爻不正,則陰陽皆失其常。三五柔乘剛則不順,宜其“兇”也。然四者又以“說以動”爲重。
案 中四爻皆失正位者,除《未濟》外,唯《睽》、《解》及此卦,而《家人》、《睽》、《漸》、《歸妹》,皆言男女之道者也。《家人》以得位而正,故《睽》以失位而乖,《漸》以得位而吉,故《歸妹》以失位而兇也,他卦有柔乘剛而義與《歸妹》不同者,義與卦變。
豐,大也。明以動,故豐。
本義 以卦德釋卦名義。
程傳 “豐”者,盛大之義。離明而震動,明動相資而成豐大也。
集說 楊氏簡曰:以明而動,故豐故亨。以昏而動,則反是矣。
案 “明以動故豐”,亦非正釋名義,乃推明其所以致豐之故,以起釋辭之端,與《壯》、《萃》同。“以”字與“而”字不同,“而”字有兩意,“以”字只是一意,重在首字。如以剛而動,所以致壯,可見處壯者之必貞也。以順而說,所以致聚,可見處《萃》者之必順也。以明而動,所以致豐。可見處《豐》者之必明也。卦爻之義,皆欲其明而防其昏,故《傳》先發此義,以示玩辭之要。
王假之,尚大也。勿憂宜日中,宜照天下也。
本義 釋卦辭。
程傳 王者有四海之廣,兆民之衆,極天下之大也。故《豐》大之道,唯王者能致之。所有既大,其保之治之之道亦當大也,故王者之所尚至大也。所有既廣,所治既衆,當憂慮其不能周及。宜如日中之盛明,普照天下,無所不至,則可勿慮矣。如是,然後能保其豐大。保有豐大,豈小才小知之所能也。
集說 吳氏曰慎曰:所以“宜日中”者,恐“日中則昃”也。“照天下”,日中時。
“昃”,日中後。
日中則昃,月盈則食,天地盈虛,與時消息,而況於人乎?況於鬼神乎?本義 此又發明卦辭外意,言不可過中也。
程傳 既言豐盛之至,復言其難常以爲誠也。日中盛極,則當昃昳。月既盈滿,則有虧缺。天地之盈虛,尚與時消息,況人與鬼神乎!“盈虛”,謂盛衰。“消息”,謂進退。
天地之運,亦隨時進退也。“鬼神”,謂造化之跡。於萬物盛衰可見其消息也,於豐盛之時而爲此誡,欲其守中不至過盛,處《豐》之道,豈易也哉!
集說 孔氏穎達曰:先陳天地,後言人鬼神者,欲以輕譬重,亦先尊後卑也。日月先天地者,承上“宜日中”之文。遂言其昃食,因舉日月以對。然後並陳天地,作文之體也。
《朱子語類》雲:《豐》卦《彖》許多言語,其實只在“日中則昃”“月盈則食”“天地盈虛”“與時消息”數語上,這盛得極,常須謹謹保守得日中時候方得。不然,便是偃仆傾壞了。
問鬼神者造化之跡,然天地盈虛,即是造化之跡矣,而復言鬼神何耶?曰:大地舉全體而言,鬼神指其功用之跡,似有人所爲者。
毛氏璞曰:“豐”,大也,亦盈也。唯有道者明德若不足,未嘗中故不昃,未嘗盈故不食。日新則爲大,反是則爲盈。知日中之宜,則知日昃之可戒。
林氏希元曰:卦辭“勿憂宜日中”,所以然處未之及,此方言之以補卦辭之所未及,故曰發明卦辭外意。言辭外之意也,雖曰辭外之意,然實有此意,但辭不及耳。
案 林氏之說得之,朱子釋彖辭:爾曰盛極當衰也。
旅,小亨。柔得中乎外而順乎剛,止而麗乎明,是以小亨。旅,貞吉也。
本義 以體卦卦德釋卦辭。
程傳 六上居五,“柔得中乎外”也。麗乎上下之剛,“順乎剛”也。下艮止,上離麗,“止而麗於明”也。柔順而得在外之中,所止能麗於明,是以“小亨”。得《旅》之貞正而吉也。《旅》困之時,非陽剛中正有助於下,不能致大亨也。所謂得在外之中,中非一揆,《旅》有旅之中也。止麗於明,則不失時宜,然後得處《旅》之道。
集說 王氏宗傳曰:用剛非旅道也,故莫尚乎用柔。然柔不可過也,故莫尚乎得中。
以六居五,得中位而屬外體,麗乎二剛之間,故曰“柔得中乎外而順乎剛”。
案 處《旅》之道,審幾度勢,貴於明也。待人接物,亦貴於明也。然明不可以獨用,故必以止靜爲本而明麗焉,與《晉》、《睽》之主於順說者同。
旅之時義大矣哉!
程傳 天下之事,當隨時各適其宜。而《旅》爲難處,故稱其時義之大。
集說 俞氏琰曰:《旅》之時最難處,《旅》之義不可不知。蓋其亨雖小,其“時義”則大。聖人小其亨而大其時義,非大旅也,大其處《旅》之道也。
錢氏一本曰:難處者,《旅》之時。難盡者,《旅》主義。或以《旅》興,或以《旅》喪,所關甚大。
重巽以申命。
本義 釋卦義也,巽順而入,必究乎下。命令之象,“重巽”故爲“申命”也。
程傳 “重巽”者,上下皆巽也,上順道以出命,下奉命而順從,上下皆順,“重巽”之象也。又重爲重複之義,君子體重巽之義,以申覆其命令。“申”,重複也,丁寧之謂也。
集說 石氏介曰:巽者齊也,齊者申之以命令。
朱氏震曰:巽爲風,風者天之號令也,故巽爲命。內巽者命之始,外巽者申前之命也。重巽之象,施之於“申命”。先儒謂不違其令,命乃行也。
《朱子語類》問:申字是兩番降命令否,曰:非也,只是丁寧反覆說,便是“申命”。
巽風也,風之吹物,無處不入,無物不鼓動,詔令之人人,淪膚浹髓,亦如風之動物也。
俞氏瑣曰:巽之取象,在天爲風,在人君爲命。風者天之號令,其入物也,無不至。
命者人君之號令,其入人也,亦無不至。
案 頒發號令以象天之風聲,是已,然須知巽者入也。王者欲知民之休慼,事之利弊,則必清問幹下而察之周,告誡於上而行之切,此其所以“申命”也。蓋始則入民情之隱,而散其不善者,終乃入人心之深,而動其善者。
剛巽乎中正而志行,柔皆順乎剛,是以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
本義 以卦體釋卦辭。“剛巽乎中正而志行”,指九五。“柔”,謂初四。
程傳 以卦才言也。陽剛居巽而得中正,巽順於中正之道也。陽性上,其志在以中正之道上行也。又上下之柔,皆巽順於剛。其才如是,雖內柔可以“小亨”也。巽順之道,無往不能入,故“利有攸往”。巽順雖善道,必知所從。能巽順於陽剛中正之大人則爲利,故“利見大人”也。如五二之陽剛中正,大人也。巽順不於大人,未必不爲過也。
集說 胡氏瑗曰:利見大有德之人,以果斷而決白之,然後所申之命令,所行之事,施之於人,莫有不順之者。如風之及於物,罔有不入者也。
朱氏震曰:“剛巽乎中正”,則所施當乎人心。是以志行乎上下。“柔皆順乎剛”,則物無違者。大人者九五,“剛巽乎中正”者也。
李氏舜巨曰:柔順乎剛,“剛巽乎中正”者,所以爲巽之休也。若徒以一陰潛伏謂之爲巽,而不究乎陰畫在二陽之下,有順乎陽剛之象,陽畫在二五之位,有巽乎中正之 項氏安世曰:以卦體言之,“重巽”以“申命”,是“小亨”也。以九五言之,“剛巽乎中正而志行”,是“利有攸往”也。以初六六四言之,“柔皆順乎剛”,是“利見大人”也。彖辭與《旅》相類,皆總陳卦義,而用“是以”二字結之。
趙氏汝楳曰:卦本乾體,一陰下生,剛有巽之之象,剛巽柔,居二五中正之位。柔既已生,皆在二五之下,有“順乎剛”之象。
何氏楷曰:成卦之主,在初與四,陰始生而陽巽之,二瓦其最近者也。“剛巽乎中正”,則不暴急以忤物,故命不下格而志可行。初四各處卦下,柔皆順剛,無有違逆,所以教命得申,成“小亨”以下之義也。
案 卦義是陰在內而陽入之,非陽在外而陰入之也。陰在內而陽入之者,將以制之也,制之者將以齊之也。剛以中正之德爲巽,則能入而制之矣。至於柔皆順剛,則豈有不受其制,而至於不齊者乎?《彖傳》詞義甚明,李氏項氏何氏說皆合經意。
兌,說也。
本義 釋卦名義;集說 張氏雨若曰:此釋名義類《鹹》,兌者無言之說,以說解兌,兌木爲說,特以其說不在言而稱兌耳。
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足以順乎天而應乎人。說以先民,民忘其勞,說以犯難,民忘其死。說之大民勸矣哉。
本義 以卦體釋卦辭而極言之。
程傳 兌之義說也。一陰居二陽之上,陰說於陽而爲陽所說也。陽剛居中,中心誠實之象。柔爻在外,接物和柔之象。故爲說而能貞也。“利貞”,說之道宜正也。卦有剛中之德,能貞者也。說而能貞,是以上順天理,下應人心,說道之至正至善者也。若夫違道以幹百姓之譽者,苟說之道,違道不順天,幹譽非應人,苟取一時之說耳,非君子之正道。君子之道,其說於民,如天地之施,感於其心而說服無斁,故以之先民,則民心說隨而忘其勞。率之以犯難,則民心說服於義而不恤其死。說道之大,民莫不知勸。
勸,謂信之而勉力順從。人君之道,以人心說服爲本。故聖人贊其大。
集說 王氏弼曰:說而違剛則諂,剛而違說則暴,“剛中而柔外”,所以“說以利貞”也,“剛中”故“利貞”,“柔外”故說亨。
劉氏牧曰:“天之所助者順也,人之所助者信也。 ”。柔外爲順,剛中爲信,故得“順乎天而應乎人”。
呂氏祖謙曰:當適意時而說,與處安平時而說,皆未足爲難,唯當勞苦患難而說,始見真說。聖人以此先之,故能使之任勞苦而不辭,赴患難而不畏也。
渙,亨,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
程傳 《渙》之能“亨”者,以卦才如是也。《渙》之成《渙》,由九來居二,六上居四也。剛陽之來,則不窮極於下,而處得其中。柔之往,則得正位於外,而上同於五之中。巽順於五,乃上同也。四五君臣之位,當《渙》而比,其義相通。同五,乃從中也,當《渙》之時而守其中,則不至於離散,故能“亨”也。
集說 王氏弼曰:二以剛來居內則不窮於險,四以“柔得位乎外而與上同”。內剛而無險困之難,外順而無違逆之乖。是以“亨”也。
孔氏穎達曰:此就九二剛德居險,六四得位從上,釋所以能釋險難而致亨通。
馮氏椅曰:以二四往來明卦義,“不窮”“上同”明“亨”。剛來不窮,即《需》“剛健”“不陷”“義不困窮”之象。
林氏希元曰:“柔得位乎外而上同”,是六四之柔,得位乎外卦,而上同九五。四五同德,斯足以濟渙矣,故“亨”。《本義》已定,《語錄》雖謂未穩而未及更改。
案 “剛來而不窮”者,固其本也。“柔得位乎外而上同”者,致其用也。固本則保聚有其基,致用則聯屬有其具。
王假有廟,王乃在中也。
本義 “中”,謂廟中。
程傳 “王假有廟”之義,在《萃》卦詳矣,天下離散之時,王者收合人心,至於“有廟”,乃是在其中也。在中,謂求得其中,攝其心之謂也。中者,心之象。“剛來而不窮”,“柔得位而上同”,卦才之義,皆主於中也。王者拯渙之道,在得其中而已。孟子曰: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亨帝立廟,民心所歸從也。歸人心之道無大於此,故云。至於“有廟”,拯渙之道極於此也。
集說 何氏楷曰:“王乃在中”者,非在廟中之謂。王者之心,渾然在中。則“不薦”之孚,直有出於儀文之外者,宜其精神之與祖考相爲感格也。
利涉大川,乘木有功也。
程傳 治《渙》之道,當濟於險難。而卦有乘木濟川之象,上巽木也,下坎水,大川也,利涉險以濟渙也。木在水上,乘木之象。乘木所以涉川也,涉則有濟渙之功,卦有是義有是象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易》以巽言“利涉大川”者三,皆以木言。《益》曰“木道乃行”,《中孚》曰“乘木舟虛”,《渙》曰“乘木有功也”。十三卦“舟楫之利”,獨取諸《渙》,亦以此也。
案 “王乃在中”,謂九五居中,便含至誠感格之意。“乘木有功”,謂木在水上,便含濟險有具之意。
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
本義 以卦體釋卦辭。
集說 趙氏玉泉曰:統觀全體,而剛柔適均,則剛以濟柔,柔以濟剛,一張一弛,唯其稱也。析觀二體,而二五得中,則不失之過,不失之不及。一損一益,唯其宜也。
由是以“制數度”而隆殺皆中,以“議德行”而進反皆中,此《節》之所以“亨”也。
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
本義 又以理言。
程傳 《節》至於極而苦,則不可堅固常守,其道已窮極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若以”苦節”爲正,則其道困窮。
吳氏應回曰:中節則和,否則不和。稼穡作甘,以得中央之土也。火炎上則苦,亦以焦枯之極也。“剛得中”而能節,乃爲九五之甘。柔失中而過節,則爲上六之苦。故物得中則甘,失中則苦。
俞氏炎曰:凡物過節則苦,味之過正,形之過勞,心之過思,皆謂之苦。節而苦,則非通行之道,故曰“其道窮也”。
黃氏淳耀曰:合於中,即“甘”即“亨”。失其中,即“苦”即“窮”。苦與甘反,窮與亨反。
說以行險,當位以節,中正以通。
本義 又以卦德卦體言之,“當位”“中正”,指五。又坎爲通。
程傳 以卦才言也,內兌外坎,“說以行險”也。人於所說則不知已,遇艱險則思止,方說而止,爲《節》之義。“當位以節”,五居尊,當位也。在澤上,有節也。當位而以節,主節者也。處得中正,節而能通也。中正則通,過則苦矣。
集說 孔氏穎達曰:更就二體及四五當位,重釋行節得亨之義,以明“苦節”之窮也。
林氏希元曰:九五陽剛居尊,當位以主節於上。而所節者得其中正,是可以通行於天下。
案 “說以行險”,先儒說義未明。蓋《節》有阻塞難行之象,所謂險也。而其所以“亨”者,則以其有安適之善,而無拘迫之苦,所謂說也。當位以位言,中正以德言。
當位則有節天下之權,中正則能通天下之志。此三句,當依孔氏爲總申彖辭之義。說則不苦,而通則不窮矣。蓋上文既以全卦之善言之,此又專主九五及卦德以申之,正與《漸》卦同例。
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
本義 極言《節》道。
程傳 推言《節》之道,天地有節,故能成四時,無節則失序也。聖人立制度以爲節,故能不傷財害民。人慾之無窮也,苟非節以制度,則侈肆至於傷財害民矣。
吳氏曰慎曰:《革》曰“天地革而四時成”,此曰“天地節而四時成”。限止之謂《節》,改易之謂《革》。《節》淺而《革》深,《節》先而《革》後。四時舉其大者言之,天地之化,刻刻相節,時時相革。
中孚,柔在內而剛得中,說而巽,孚乃化邦也。
本義 以卦體卦德釋卦名義。
程傳 二柔在內,中虛爲誠之象。二剛得上下體之中,中實爲孚之象。卦所以爲《中孚》也。“說而巽”,以二體言卦之用也。上巽下說,爲上至誠以順巽於下,下有孚以說從其上。如是,其孚乃能化於邦國也。若人不說從,或違拂事理,豈能化天下乎?集說 張子曰:“孚”者,覆乳之象也。夫覆乳者必剛外而柔內。雖柔內,非陽則不生,故“剛得中”而爲“孚”也。
王氏宗傳曰:以成卦觀之,在二體則爲中實,在全體則爲中虛。蓋中不虛則有所累,有所累,害於信者也。中不實則無所主,無所主則又失其信矣,故曰《中孚》。
案 “柔在內而剛得中”,其義甚精,非柔在內則中不虛矣,非剛得中則中又不實矣。地至虛也,然唯陰中有陽,故受天氣而生物。月至虛也,然唯水陰根陽,故受日光而發照。物之雌牝,受陽精而胎化者亦然。此卦之名,所以取於乳卵者此也。老子亦曰:髣兮髴,其中有物,窈兮冥,其中有精,真精之中,其中有信。蓋見及此也。
又案《無妄》天德也,天德實,實則虛矣,故曰《無妄》,言其虛也。《中孚》地德也,地德虛,虛則實矣,故曰《中孚》,言其實也。唯《無妄》之主於虛也,故六爻之義,皆貴乎無謀望作爲之私,反是則有妄矣。唯《中孚》之主於實也,故六爻之義,皆貴乎有誠心實德之積,反是則非孚矣。二卦之義,實相表裏。
豚魚吉,信及豚魚也。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
本義 以卦象言。
程傳 信能及於“豚魚”,信道至矣,所以“吉”也。以“中孚”涉險難,其利如乘木濟用而以虛舟也。舟虛則無沈覆之患,卦虛中,爲虛舟之象。
集說 王氏弼曰:用《中孚》以涉難,若“乘木舟虛也”。
鄭氏湘鄉曰:仁及草木,言草木難仁也。誠動金石,言金石難誠也。“信及豚魚”,言豚魚難信也。
蔡氏清曰:木在澤上,既爲乘木之象,外實內虛,又爲舟虛之象。
吳氏曰慎曰:“豚魚吉”,蓋信及豚魚者之吉,非豚魚吉也。故在卦辭不可以“豚魚吉”三字爲句,當以“中孚豚魚”爲讀。《彖傳》“信及豚魚”,即“中孚豚魚”也。
中孚以利貞,乃應乎天也。
本義 信而正,則應乎天”矣。
集說 蘇氏軾曰:天道不容僞。
小過,小者過而亨也。
本義 以卦體釋卦名義與其辭。
程傳 陽大陰小,陰得位,剛失位而不中,是“小者過”也,故爲小事過。過之小小者與小事有時而當過,過之亦小,故爲《小過》。事固有待過而後能亨者,過之所以能亨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順時矯俗,雖過而通。
朱氏震曰:《小過》,小者過也。蓋事有失之於偏,矯其失,必待小有所過,然後偏者反於中。謂之過者,比之常理則過也。過反於中,則其用不窮而亨矣,故曰“小者過而亨也”。
王氏宗傳曰:言以過故亨也。天下固有越常救失之事,如《象》所謂“過乎恭”、“過乎哀”、“過乎儉”是也,不有所過,安能亨哉?故曰“小者過而亨也”。
案 此釋義,與“《遯》而亨也”同。《遯》非得已之事,然必《遯》而後亨。《小過》亦非得已之事,然必過而後亨,故其釋義同也。
過以利貞,與時行也。
程傳 過而利於貞,謂“與時行也”。時當過而過,乃非過也,時之宜也,乃所謂正也。
集說 蘇氏軾曰:《彖》之所謂“利貞”,即《象》之所謂“過乎恭”“儉”與“哀”者,時當然也。
朱氏震曰:君子制事,以天下之正理,所以《小過》者,時而已,故曰“過以利貞,與時行也”。
蔡氏淵曰:“與時行”,謂隨《小過》之時而用其正也。
龔氏煥曰:道貴得中,過非所尚,然隨時之宜,施當其可則過也,乃所以爲中也,故曰“過以利貞,與時行也”。“與時行”而不失其貞,則過非過矣。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
本義 以二五言。
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本義 以三四言。
程傳 《小過》之道,於小事有過則吉者,而《彖》以卦才言吉義。“柔得中”,二五居中也。陰柔得位,能致“小事吉”耳,不能濟大事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大事非剛陽之纔不能濟。三不中,四失位,是以“不可大事”。《小過》之時,自“不可大事”,而卦才又不堪大事,與時合也。
朱氏震曰:於小事有過而不失其正則吉,“柔得中”也。作大事非剛得位得中不能濟,失位則無所用其剛,不中則才過乎剛。是以《小過》之時,不可作大事也。
胡氏炳文曰:矯大下之枉者,以過爲正。然“剛過而中”爲《大過》,“柔得中”爲《小過》,是則事有當過者,而皆不可外乎中也。
案 任大事貴剛,取其強毅,可以遺大投艱也。處小事貴柔,取其畏慎,爲能種細勤小也,二者皆因乎時,得中者,適乎時之謂也。此卦“柔得中”,“剛失位而不中”,則有行小事適時,而行大事則非其時之象。
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本義 以卦體言。
程傳 “有飛鳥之象焉”,此一句不類《彖》體。蓋解者之辭誤入《彖》中。中剛外柔,飛鳥之象。卦有此象,故就“飛鳥”爲義。事有時而當過,所以從宜,然豈可甚過也。如“過恭”“過哀”“過儉”,《大過》則不可,所以在《小過》也。所過當如飛鳥之遺音,鳥飛迅疾,聲出而身已過,然豈能相遠也,事之當過者亦如是。身不能甚遠於聲,事不可遠過其常,在得宜耳。“不宜上宜下”,更就鳥音取宜順之義。過之道,當如飛鳥之遺音,夫聲逆而上則難,順而下則易,故在高則大。山上有雷,所以爲過也。過之道,順行則吉,如飛鳥之遺音宜順也。所以過者,爲順乎宜也。能順乎宜,所以大吉。
集說 王氏弼曰:施過於不順,兇莫大焉。施過於順,過更變而爲吉也。
胡氏瑗曰:四陰在外,二陽在內,是內實外虛,故“有飛鳥之象”也。飛鳥翔空,無所依著,愈上則愈窮,是上則逆也。下附物則身可安,是下則順也。猶君子之人,過行其事以矯世勵俗,必下附人情,亦“宜下”而“不宜上”也。
朱氏震曰:上逆也,故“不宜上”。“下順”也,故“宜下”。《小過》之時,事有時而當過。所以從宜,不可過越已甚,不然必兇也。
俞氏琰曰:溯風而上爲“逆”,隨風而下爲“順”。
方氏時化曰:聖人因此卦有飛鳥之象,遂即象以戒之曰:“飛鳥有遺音雲。遺音如何?言“不宜上宜下大吉”雲耳。夫鳥上飛則逆,下飛則順,其大致也。今自謂宜下而不宜上焉,實爲二陽諷也。
吳氏曰慎曰:以卦體言,陰乘陽爲“逆”,承陽爲“順”,四陰分居上下,有逆順之象。
案 四陽居中,則有棟樑之象,四陰居外,則有羽毛之象。君子之任大事,則爲天下棟樑。修細行,則爲天下羽儀。此二卦取象之意也。然以其陰陽皆過多也,故謂之《大過》、《小過》。事固有過以爲中者,無嫌於過也。然必過而不失其中,乃歸於無過,故棟則惡其太剛而折。太重而橈,故宜隆於上,不可橈於下也。羽則惡其柔而無立,輕而不戢,故宜就於下,不可颺於上也。《大過》之《彖》曰“剛過而中”,不橈乎下,斯爲 既濟,亨,小者亨也。
本義 濟下疑脫小字。
集說 陸氏銓曰:國家當極盛時,縱有好處,都只是尋常事,所以說“小者亨”。
案 亨小之義,陸氏說善。《既濟》之時,自然事事亨通。然特其小者爾,聖人之制治保邦也。制度之立,綱紀之修,以爲小,而精神之運,心術之動,以爲大。故《屯》難之時而大亨者,以其“動乎險中”,不敢安寧也。《既濟》之時而亨小者,以其已安已治,四達不悖也。《彖》所以言“初吉終亂”者以此,《象》所以言“思患”“豫防”者亦以此。
利貞,剛柔正而位當也。
本義 以卦體言。
程傳 《既濟》之時,大者固已亨矣,唯有小者未亨也。時《既濟》矣,固宜貞固以守之,卦纔剛柔正當其位,當位者其常也。乃正固之義,利於如是之貞也。陰陽各得正位,所以爲《既濟》也。
集說 俞氏琰曰:三剛三柔,皆正而位皆當。六十四卦之中,獨此一卦而已,故特贊之也。
初吉,柔得中也。
本義 指六二。
程傳 二以柔順文明而得中,故能成既濟之功。二居下體,方濟之初也,而又善處,是以吉也。
集說 粱氏寅曰:《既濟》“柔得中”在下卦,則“初吉”而“終亂”。以文明已過,而坎險繼之也。《未濟》柔得中在上卦,則始末濟而終亨,以出乎坎險,而正當文明也。
案 凡《易》義以剛中爲善,而《既濟》,《未濟》皆善柔中者。《既濟》以內卦爲主,至外卦則向乎《未濟》矣。《未濟》亦以內卦爲主,至外卦則向乎《既濟》矣。亦猶《泰》之善在二,而《否》之善在五。
終止則亂,其道窮也。
程傳 天下之事,不進則退,無一定之理,擠之終不進而止矣,無常止也。衰亂至矣,蓋其道已窮極也。九五之才非不善也,時極道窮,理當必變也,聖人至此奈伺?曰:唯聖人爲能通其變於未窮,不使至於極也,堯舜是也,故有終而無亂。
集說 侯氏行果曰:由止故物亂而窮也。《乾鑿度》曰:《既濟》、《未濟》者,所以明戒慎,全王道也。
胡氏瑗曰:天下久治,則人苟安,萬務易墜,禍患不警,故持盈守成之道,當須至兢至慎,然後可以久濟。苟止於逸樂,不自省懼,以爲終安,亂斯至矣,此聖人深戒之 張氏清子曰:卦曰“終亂”,而《彖》曰“終止則亂”,非終之能亂也。於其終而有止心,此亂之所由生也。
俞氏琰曰:人之常情,處無事則止心生,止則怠,怠則有患而不爲之防,此所以亂也。當知“終止則亂”,不止則不亂也。
未濟,亨,柔得中也。
本義 指六五言。
程傳 以卦才言也。所以能“亨”者,以“柔得中”也。五以柔居尊位,居剛而應剛,得柔之中也。剛柔得中,處《未濟》之時可以“亨”也。
集說 蔡氏淵曰;《既濟》之後必亂,故主在下卦而“亨”取二。《未濟》之後必濟,故主在上卦而“亨”取五。
小狐汔濟,未出中也。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雖不當位,剛柔應也。
程傳 據二而言也。二以剛陽居險中,將濟者也。又上應於五,險非可安之地。五有當從之理,故果於濟如“小狐”也。既果於濟,故有“濡尾”之患,未能出於險中也。
其進銳者其退速,始雖勇於濟,不能繼續而終之,無所往而利也。雖陰陽不當位,然剛柔皆相應。當《未濟》而有與,若能重慎,則有可濟之理。二以“汔濟”,故“濡尾”也。卦之諸爻皆不得位,故爲《末濟》。《雜卦》雲: “《未濟》,用之窮也”。謂三陽皆失位也。斯義也,聞之成都隱者。
集說 《朱子語類》雲:“小狐汔濟”,汔字訓幾,與《井》卦同。既曰幾,便是未出坎中。
郭氏鵬海曰:《既濟》之吉,以“柔得中”。《未濟》之“亨”,亦以“柔得中”,則敬慎勝也。《既濟》之“亂”以終止,《未濟》之“無攸利”以“不續終”,則克終難也。
《既濟》之貞以“剛柔正”,《未濟》之可濟以“剛柔應”,則交濟之功也。既曰“柔得中”,而又有“不續終”之戒,可見濟事無可輕忽之時。既曰“不當位”,又著剛柔之應,可見得人無不可濟之享。
吳氏曰慎曰:《既濟》曰“終止則亂”,此曰“無攸利,不續終也”,蓋事之《既濟》而生亂,與《未濟》而無終者,皆一念之怠爲之,君子是以貴“自強不息”。
象上傳本義 象者,卦之上千兩象。及兩象之六爻,周公所繫之辭也。
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
本義 “天”,乾卦之象也。凡重卦皆取重義,此獨不然者,天一而已。但言“天行”,則見其一日一週,而明日又一週,若重複之象,非至健不能也。君子法之,不以人慾害其天德之剛,則“自強”而“不息”矣。
程傳 卦下象,解一卦之象。爻下象,解一爻之象。諸卦皆取象以爲法,乾道覆育之象至大,非聖人莫能體,欲人皆可取法也。故取其行健而已,至健固足以見天道也。
“君子以自強不息”,法“天行”之“健”也。
集說 遊氏酢曰:至誠無息,“天行健”也,若文王之德之純是也。未能無息而不息者,料子之自強也,若顏子三月不違仁是也。
《朱子語類》雲:乾重卦上下皆《乾》,不可言兩天。昨日行,一天也。今日又行,亦一天也。其實一天而行健不已。有重天之象,此所以爲“天行健”。坤重卦上下皆《坤》,不可言兩地,地平則不見其順,必其高下層層,有重地之象,此所以爲“地勢坤”。
問天運不息,“君子以自強不息”。曰:非是說天運不息,自家去趕逐,也要學它如此不息。只是常存得此心,則天理常行,而周流不息矣。又曰:天運不息,非特四時爲然,雖一日一時,頃刻之間,其運未嘗息也。
胡氏炳文曰:上經四卦,《乾》曰“天行”,《坤》曰“地勢”,《坎》曰“水洊至”,《離》曰“明兩作”,先體而後用也。下經四卦,《震》曰“洊雷”,《艮》曰“兼山”,《巽》曰“隨風”,《兌》曰“麗澤”,先用而後體也。乾坤不言重,異於六子也。稱健不稱乾,異於坤也。
蔡氏清曰:孔子於釋卦名卦辭之後,而復加之以《大象》者,蓋卦名卦辭之說有限,而聖人胸中義理無窮。故自“天行健”至“火在水上《未濟》 ”,自“君子自強不息”至“慎辨物居方”,皆聖人之蘊,因卦以發者也。
林氏希元曰:夫子贊《易》,既釋卦名卦辭,而有《彖傳》、《文言》諸作矣。見得《易》理無窮,又合二體之象,作《傳》以發明之。
何氏楷曰:健而無息之謂乾,《中庸》言至誠無息者,通之於天也。自強言不息,不言無息,學之爲法天事耳。始於不息,終於無息,故《中庸》於無息之下文,而推原之曰不息則久。自強之法何如?曰主敬,君子莊敬日強。
案 《彖傳》釋名,或舉卦象,或舉卦德,或舉卦體。《大象傳》則專取兩象以立 潛龍勿用,陽在下也。
本義 “陽”,謂九。“下”,謂潛。
程傳 陽氣在下,君子處微,未可用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夫子於《乾》、《坤》初爻,揭陰陽二字以明《易》之大義。《乾》初曰“陽在下”,《坤》初曰“陰始凝”。扶陽抑陰之意,已見於言辭之表。
見龍在田,德施普也。
程傳 見於地上,德化及物,其施已普也。
集說 陸氏希聲曰:陽氣見於田,則生植利於民。聖人見於世,則教化漸於物。故曰“德施普也”。
梁氏寅曰:“德施普”,正孟子所謂正己而物正者也。所謂“德施”,豈必博施濟衆,乃謂之施乎。蓋聞其風而興起者,無非其德之施也。
終日乾乾,反覆道也。
本義 “反覆”,重複踐行之意。
程傳 進退動息,必以道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三以自修,故曰“反覆”。四以自試,故曰進退。
或躍在淵,進無咎也。
本義 可以進而不必進也。
程傳 量可而進,適其時則無咎也。
集說 石氏介曰:“進無咎也”一句,是承“或躍在淵”言,非決其疑也。蓋曰如此而進,斯無咎耳。
飛龍在天,大人造也。
本義 “造”,猶作也。
集說 徐氏幾曰:“大人造”者,聖人作也。龍以飛而在天,猶大人以作而居位。“大人”釋“龍”字,“造”釋“飛”字。
亢龍有悔,盈不可久也。
程傳 盈則變,“有悔”也。
集說 谷氏家傑曰:亢不徒以時勢言,處之者與時勢懼亢方謂之盈,“不可”二字,聖人深爲處盈者致戒。
用九,天德不可爲首也。
本義 言陽剛不可爲物先,故六陽皆變而吉。
“天行”以下,先儒謂之《大象》。“潛龍”以下,先儒謂之《小象》。後放此。
程傳 “用九”,天德也。天德陽剛,複用剛而好先,則過矣。
集說 谷氏家傑曰:一歲首春,一月首朔,似有首矣。然春即臘之底,朔即晦之極,渾渾全全,要之莫知所終,引之鳥有其始,更無可爲首也。“用九”者,全體天德,循環不已,聖人之御天者此也。
案 此“不可爲首”,與“不可爲典要”語勢相似,非戒辭也。若言恐用剛之太過,不可爲先。則“天德”兩字,是至純至粹,無以復加之稱。非若剛柔仁義倚於一偏者之謂,尚恐其用之太過而不可爲先,則非所以爲天德矣。程子嘗曰:動靜無端,陰陽無始,蓋即“不可爲首”之義。如所謂不可端倪,不可方物,亦此意也。
地勢坤,君子以厚德載物。
本義 地,坤之象,亦一而已。故不言重,而言其勢之順,則見其高下相因之無窮,至順極厚,而無所不載也。
程傳 坤道之大猶乾也,非聖人孰能體之,地厚而其勢順傾,故取其順厚之象。而云“地勢坤”也,君子觀坤厚之象,以深厚之德,容載庶物。
集說 《朱子語類》雲:高下相因只是順,然唯其厚,所以高下只管相因去,只見得它順。若是薄底物,高下只管相因,則傾陷了,不能如此之無窮矣。君子體之,唯至厚爲能載物。
林氏希元曰:“地勢坤”,言地勢順也。於此就見其厚,故“君子以厚德載物”,蓋坤之象爲地,重之又得《坤》焉。則是地之形勢,高下相因,頓伏相仍,地勢之順,亦唯其厚耳。不厚,則高下相因便傾陷了,安得如此之順。唯其厚,故能無不持載,故君子厚德以承載天下之物。夫天下之物多矣,君子以一身任天下之責。羣黎百姓,倚我以爲安。鳥獸昆蟲草木,亦倚我以爲命。使褊心涼德,其何以濟,而天下之望於我者亦孤矣。
履霜堅冰,陰始凝也,馴致其道,至堅冰也。
程傳 “陰始凝”而爲霜,漸盛則至於“堅冰”。小人雖微,長則漸至於盛,故戒於初。“馴”,謂習。習而至於盛。習,因循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馴”,猶狎順也。若鳥獸馴狎然,言順其陰柔之道,習而不已,乃至“堅冰”也。於“履霜”而逆以“堅冰”爲戒,所以防漸慮微,慎終於始。
邱氏富國曰:《乾》韌九,《小象》釋之以“陽在下”。《坤》初六,《小象》釋之以“陰始凝”。聖人慾明九六之爲陰陽,故於《乾》、《坤》之初畫言之。
胡氏炳文曰:上六曰“其道窮也”,由初六順習其道,以至於窮耳,兩其“道字”具載始末,經曰“堅冰至”,要其終也。《傳》曰“至堅冰”,原其始也。
六二之動,直以方也,不習無不利,地道光也。
程傳 承天而動,“直以方”耳,“直方”則大矣。“直方”之義,其大無窮。地道光顯,其功順成,豈習而後利哉。
集說 王氏安石曰:六二之動者,六二之德,動而後可見也。因物之性而生之,是其“直’也。成物之形而不易,是其“方”也。
王氏宗傳曰:《坤》之六二,以順德而處正位。六爻所謂盡地之道者,莫二若也,故曰“地道光也”。
項氏安世曰:《乾》以九五爲主爻,《坤》以六二爲主爻。蓋二卦之中,唯此二爻既中且正。又五在天爻,二在地爻,正合乾坤之本義也。《乾》主九五,故於五言《乾》之大用,而九二止言乾德之美。《坤》主六二,故於二言坤之大用,而六五止言坤德之美。六二之“直”,即至柔而動剛也。六二之“方”,即至靜而德方也。其“大”,即“後得王而有常,含萬物而化光也”。其“不習無不利”,即“《坤》道其順乎,承天而時行”也。六二蓋全具坤德者。孔子懼人不曉六二何由兼有乾直,故解之曰:“六二之動,直以方也。”言坤動也剛,所以能直也。又懼人不曉六二何由無往不利,故又解之曰:“地道光也。”言地道主六二,猶《乾》之九五,言乃位乎天德也。
蔡氏清曰:地道是直方,地道之光是直方而大處,直方而大,即便“不習無不利”。
葉氏爾瞻曰:直以方,看一以字。六二之動方矣,然由其存乎內者直,是以見乎外者方也。
含章可貞,以時發也,或從王事,知光大也。
程傳 夫子懼人之守文而不達義也,又從而明之,言爲臣處下之道,不當有其功善,必含晦其美,乃正而可常。然義所當爲者,則以時而發,不有其功耳,不失其宜,乃以時也。非含藏終不爲也,含而不爲,不盡忠者也。“或從王事”,《象》只舉上句,解義則並及下文,它卦皆然。“或從王事”而能“無成有終”者,是其知之光大也。唯其知之光大,故能含晦。淺暗之人,有善惟恐人之不知,豈能“含章”也。
集說 呂氏祖謙曰:《傳》雲唯其知之光大,故能含晦。此極有意味,尋常人慾含 王氏申子曰:含非含藏終不發也,待時而後發也。“或從王事”而能“無成有終”者,必其知之光大也。淺暗者有善唯恐人不知,豈能含晦哉!
括囊無咎,慎不害也。
程傳 能慎如此,則無害也。
黃裳元吉,文在中也。
本義 文在中而見於外也。
程傳 黃中之文,在中不過也。內積至美而居下,故爲“元吉”。
集說 谷氏家傑曰:“黃裳”,是中德之發爲文治也。《象》又推本於在中,謂文豈由外襲者哉!文德實具於中故也。中具於內曰“黃中”,中見於外曰“黃裳”。文在中乃闇然之章,不顯之文也,即美在其中意。
龍戰於野,其道窮也。
程傳 陰盛至於窮極,則必爭而傷也。
集說 趙氏汝楳曰:《乾》曰“亢龍有悔,窮之災也。”《坤》曰“龍戰於野,其道窮也”。《乾》至上而窮則災,《坤》至上而窮則戰,戰則不止於悔。
用六永貞,以大終也。
本義 初陰後陽,故曰“大終”。
程傳 陰既貞固不足,則不能永終,故“用六”之道,利在盛大於終。能大於終,乃“永貞”也。
集說 荀氏爽曰:陽欲“無首”,陰以“大終”。
程氏迥曰:《乾》以元爲本,所以“資始”。《坤》以貞爲主,所以“大終”。
《朱子語類》雲:陽爲大,陰爲小,陰皆變爲陽,所謂“以大終”也,言始小而終大也。
俞氏琰曰:《坤》體本小,變爲《乾》則其用大,故曰“以大終也”。
陸氏振奇曰:“元亨利貞”,雖《乾》、《坤》有同德,然《乾》重“元”,以元爲統。
《坤》重“貞”,以貞爲安。
程氏敬承曰:陽之極不爲首,是“無首”也。陰之極“以大終”,是“無終也”。終始循環,變化無端,造化之妙固如此。
雲雷屯,君子以經綸。
本義 坎不言水而言云者,未通之意。“經綸”,治絲之事,經引之,綸理之也。《屯》 程傳 坎不雲“雨”而云“雲”者,云爲雨而未成者也,未能成雨,所以爲《屯》。
君子觀《屯》之象,經綸天下之事,以濟於屯難。經、緯、綸、緝,謂營爲也。
集說 李氏舜臣曰:坎在震上爲《屯》,以雲方上升,畜而未散也。坎在震下爲《解》,以雨澤既沛,無所不被也。故雷雨作者,乃所以散《屯》。而云雷方興,則《屯》難之始也。
項氏安世曰:經者立其規模,綸者糾合而成之,亦有艱難之象焉。經以象雷之震,綸以象雲之合。
馮氏椅曰:雲雷方作而未有雨,有《屯》結之象。君子觀象以治世之《屯》,猶治絲者,既經之又綸之,所以解其結而使就條理也。
吳氏澄曰:君子治世猶治絲,欲解其紛亂。《屯》之時,必欲解其鬱結也。
雖磐桓,志行正也,以貴下賤,大得民也。
程傳 賢人在下,時苟未利,“雖磐桓”未能遂往濟時之《屯》。然有濟屯之志,與濟屯之用,志在行其正也。九當屯難之時,以陽而來居陰下,爲“以貴下賤”之象。方《屯》之時,陰柔不能自存,有一剛陽之才,衆所歸從也。更熊自處卑下,所以“大得民也”,或疑方《屯》於下,何有貴乎?夫以剛明之才,而下於陰柔,以能濟屯之才,而下於不能,乃“以貴下賤”也,況陽之於陰,自爲貴乎!
集說 王氏弼曰:不可以進,故“磐桓”也。非爲晏安棄成務也,故“雖磐桓,志行正也”。
楊氏萬里曰:“磐桓”不進,豈真不爲哉!居正有待,而其志未嘗不欲行其正也。
故周公言“居貞”,而孔子言“行正”。
王氏申子曰:初“磐桓”有侍者,其志終欲行其正也。況當《屯》之時,陰柔者不能自存,有一陽剛之才,衆必從之以爲主。而初又能“以貴下賤”,大得民心。在上者果能建之以爲侯,則《屯》可濟矣,故利。
胡氏炳文曰:《乾》、《坤》初爻,提出陰陽二字,此則以陽爲貴,陰爲賤,陽爲君,陰爲民,陰陽之義益嚴矣。
六二之難,乘剛也。十年乃字,反常也。
程傳 六二居《屯》之時,而又“乘剛”,爲剛陽所逼,是其患難也。至於十年,則難久必通矣。乃得反其常,與正應合也。十,數之終也。
即鹿無虞,以從禽也,君子舍之,往吝,窮也。
程傳 事不可而妄動,以從欲也。“無虞”而“即鹿”,以貪禽也。當《屯》之時,不可動而動,猶“無虞”而“即鹿”,以有從禽之心也。君子則見幾而舍之不從,若往則可吝而困窮也。
集說 楊氏簡曰:夫無虞而即鹿者,心在乎禽爲禽所蔽。雖無虞猶漫往,不省其不 蔡氏清曰:從字重,是心貪乎禽也。故著以字,所謂禽荒者也,是以身徇物也。
案 《象傳》有單字成文者,如此爻“窮”也,下爻“明”也,是即起例處。餘卦放此。
求而往,明也。
程傳 知己不足,求賢自輔而後往,可謂明矣。居得致之地,已不能而遂已,至暗者也。
集說 胡氏瑗曰:必待人求於己,然後往而應之。非君子性修智明,其能與於斯乎!
俞氏琰曰:彼求而我往,則其往也,可以爲明矣。如不待其招而往,則是不知去就之義,謂之明可乎!
蔣氏悌生曰:指從九五,凡退下爲“來”,進上爲“往”。
案 《傳》義皆謂己求人也,胡氏俞氏蔣氏,皆作人求己。而已往從之,於求而往三字語氣亦葉。又《易》例六四應初九,從九五,皆有吉義,故作從初從五俱可通。
屯其膏,施未光也。
程傳 膏澤不下及,是以德施未能光大也。人君之屯也。
集說 谷氏家傑曰:“施”字當“澤”字,澤屯而不施,即“未光”,非謂得施而但未光也。
泣血漣如,何可長也。
程傳 《屯》難窮極,莫知所爲,故至泣血。顛沛如此,其能長久乎?夫卦者事也,爻者事之時也。分三而又兩之,足以包括衆理:“引而伸之,觸類而長之,天下之能事畢矣”。
集說 楊氏簡曰:“何可長”者,言何可長如此也。非唯深憫之,亦覬其變也,變則庶乎通矣。
案 《象傳》凡言“何可長”者,皆言宜速反之,不可遲緩之意,如楊氏之說。
山下出泉,蒙,君子以果行育德。
本義 “泉”,水之始出者,必行而有漸也。
程傳 “山下出泉”,出而遇險,未有所之,《蒙》之象也。若人蒙穉,未知所適也。
君子觀《蒙》之象,“以果行育德”,觀其出而未能通行,則以果決其所行,觀其始出而未有所向,則以養育其明德也。
集說 周子曰:“童蒙求我”,我正果行,如筮焉。“筮”,叩神也,再三則瀆矣,“瀆則不告”也。“山下出泉”,靜而清也。汨則亂,亂不決也。慎哉其唯時中乎!
王氏宗傳曰:不曰“山下有水”,而曰“山下出泉”雲者,泉者水之源,所謂純一而不雜者矣。
徐氏幾曰:《蒙》而未知所造也,必體坎之剛中,以決果其行而達之。《蒙》而未有所害也,必體艮之靜止,以養育其德而成之。
蔡氏清曰:“果行育德”,是內外動靜交相養之道。養《蒙》之道,不外乎此。
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本義 “發矇”之初,法不可不正,懲戒所以正法也。
程傳 治蒙之始,立其防限,明其罪罰,正其法也。使之由之,漸至於化也。或疑“發矇”之初,遽用刑人,無乃不教而誅乎!不知立法制刑,乃所以教也。蓋後之論刑者,不復知教化在其中矣。
集說 項氏安世曰:刑之於小,所以脫之於大,此聖人用刑之本心也。所以正法,非所以致刑也。至其極也,用師擊之,猶爲御而不寇。蓋聖人之於蒙,哀矜之意常多。
此九二之“包蒙”,所以爲一卦之主也與。
子克家,剛柔接也。
本義 指二五之應。
程傳 子而克治其家者,父之信任專也。二能主蒙之功者,五之信任專也。二與五剛柔之情相接,故得行其剛中之道,成“發矇”之功。苟非上下之情相接,則二雖剛中,安能屍其事乎!
勿用取女,行不順也。
本義 “順”,當作慎,蓋“順”“慎”古字通用,荀子“順墨”作“慎墨”,且行不慎,於經意尤親切。
程傳 女之如此,其行邪僻不順,不可取也。
集說 熊氏良輔曰:《蒙小象》凡三順字,只是一般,不必以“不順”爲“不慎”。
蓋六三所行不順,故:勿用取之。
困蒙之吝,獨遠實也。
本義 實,叶韻去聲、程傳 《蒙》之時,陽剛爲“發矇”者,四陰柔而最遠於剛,乃愚蒙之人,而不比近賢者,無由得明矣。故困於蒙可羞吝者,以其獨遠於賢明之人也。不能親賢以致困,可吝之甚也。“實”,謂陽剛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陽主生息,故稱“實”。陰主消損,故不得言實。
項氏安世曰:初三近九二,五近上九,三五皆與陽應,唯六四所比所應皆陰:故曰 王氏申子曰:陽實陰虛,“獨遠實”者,謂於一卦之中,獨不能近陽實之賢,故困於蒙而無由達也。
童蒙之吉,順以巽也。
程傳 捨己從人,順從也。降志下求,卑巽也。能如是,優於天下矣。
集說 胡氏一桂曰:“順”,以爻柔言。“巽”,以志應言。
利用禦寇,上下順也。
本義 “禦寇”以剛,上下皆得其道。
程傳 “利用禦寇”,上下皆得其順也。上不爲過暴,下得擊去其蒙,“禦寇“之義也。
雲上於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
本義 “雲上於天”,無所復爲,待其陰陽之和而自雨爾。事之當需者,亦不容更有所爲。但飲食宴樂,俟其自至而已。一有所爲,則非需也。
程傳 雲氣蒸而上升於天,必待陰陽和洽,然後成雨。雲方上於天,未成雨也,故爲須待之義。陰陽之氣,交感而未成雨澤。猶君子畜其才德,而未施於用也。君子觀“雲上於天,需”而爲雨之象,懷其道德,安以待時,飲食以養其氣體,宴樂以和其心志,所謂居易以俟命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不言“天上有云”,而言“雲上於天”者,若是天上有云,無以見欲雨之義,故云“雲上於天”。是天之慾雨,待時而落,所以明《需》。
胡氏瑗曰:“飲食”者所以養身也,“宴樂”者所以寧神也,是亦“樂天知命”,居易俟時耳。
《朱子浯類》雲:“需”,待也。“以飲食宴樂”,謂更無所爲,待之而已。待之須有至時,學道者亦猶是也。
吳氏澄曰:“宴”者,身安而它無所營作。“樂”者,心愉而它無所謀慮也。“飲食”則素其位,而“宴樂”則不願乎外也。
谷氏家傑曰:“雲上於天”,而後可以待雨。君子有爲於前,而後可以待冶。不然,不幾於坐廢乎。
需於郊,不犯難行也。利用恆無咎,未失常也。
程傳 處曠遠者,不犯冒險難而行也,陽之爲物,剛健上進者也。初能需待於曠遠之地,不犯險難而進,復宜安處不失其常,則可以“無咎”矣。雖不進而志動者。不能安其常也,君子之需時也,安靜自守,志雖有須,而恬然若將終身焉,乃能用常也。
集說 孫氏質卿曰:不犯難而行,便是常。不失常,便是恆德。人唯中無常主,或爲才能所使,或爲意氣所動,或爲事勢所激,雖犯難而不顧耳,所以不失常最難。“飲 需於沙,衍在中也,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本義 “衍”,寬意。以寬居中,不急進也。
程傳 “衍”,寬綽也。二雖近險,而以寬裕居中,故“雖小有言”語及之,“終”得其“吉”,善處者也。
集說 楊氏簡曰:衍在中者,言胸中寬衍平夷。初不以進動其心,亦不以小言動其心,夫如是“終”“吉”,以九二得其道故也。
需於泥,災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敗也。
本義 “外”,謂外卦。“敬慎不敗”,發明佔外之佔,聖人示人之意切矣。
程傳 三切逼上體之險難,故云“災在外也”。“災”,患難之通稱,對“眚”而言則分也。三之“致寇”,由己進而迫之,故云“自我”。寇自己致,若能敬慎,量宜而進,則無喪敗也。《需》之時,須而後進也。其義在相時而動,非戒其不得進也,直使敬慎毋失其宜耳。
集說 《朱子語類》:問:“敬慎”,曰:敬字大,慎字細小,如人行路一直恁地去,便是敬,前面險處防有喫跌,便是慎。慎是唯恐有失之之意,如思慮兩字。思是恁地思去,慮是怕不恁地底意思。
項氏安世曰:寇雖在外,然亦不自至,我有以致之則至。我敬慎而無失,則雖與之逼,亦無敗理。
邱氏富國曰:坎險在外,未嘗逼人。由人急於求進,自逼於險,以致禍敗。《象》以“自我”釋之,明致災之由,不在它人也。
需於血,順以聽也。
程傳 四以陰柔居於險難之中,不能固處,故退出自穴。蓋陰柔不能與時競,不能處則退。是順從以聽於時,所以不至於兇也。
集說 楊氏簡曰:六四入險而傷,然不言吉凶何也?能需而退聽故也。易之爲道,無所不通,雖如四之入險而傷,其處之亦有道,六與四皆柔,故有順聽之象。
吳氏澄曰:謂六四柔順以聽從於九五也。
胡氏炳文曰:三能敬,則雖迫坎之險而不敗,四能順,則雖陷坎之險而可出,敬與順,固處險之道也。
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程傳 需於酒食而貞且吉者,以五得中正而盡其道也。
集說 梁氏寅曰:言以“中正”,見其飲宴者非耽樂也。
張氏振淵曰:內多欲則有求治太急之患,德唯中正,所以需合於貞而得吉,中正,即孚貞意,是推原所以能需處。
本義 以陰居上,是爲當位,言“不當位”未詳。
程傳 不當位,謂以陰而在上也,爻以六居陰爲所安,《象》復盡其義,明陰宜在下,而後上爲“不當位”也。然能敬慎以自處,則陽不能陵,終得其吉,“雖不當位”,而未至於大失也。
集說 呂氏祖謙曰:《需》初九、九五二爻之吉,固不待言。至於餘四爻,如二則“小有言終吉”,如三之象則曰“敬慎不敗”,四之象則曰“順以聽”也,上則曰“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大抵天下之事,若能款曲停待,終是少錯。
蔡氏清曰:雖不當位,謂其陰居險極,正與《團》上六“困於葛藟,未當也”一般。
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本義 天上水下,其行相違,作事謀始,訟端絕矣。
程傳 天上水下,相違而行,二體違戾,訟之由也。若上下相順,訟何由興,君子觀象,知人情有爭訟之道,故凡所作事,必謀其始,絕訟端於事之始,則訟無由生矣,謀始之義廣矣,若慎交結明契券之類是也。
集說 吳氏澄曰:水行而下,天行而上,其行兩相背戾,是“違行”也。
胡氏炳文曰:凡事有始有中有終《訟》“中吉終兇”,然能謀於其始,則訟端既絕,“中”與”終”不必言矣。
林氏希元曰:訟不興於訟之日,而興於作事之始,作事不豫謀,此訟端之所由起也,故君子於其始而謀之,看事理有無違礙,人情有無違拂,終久有無禍患,凡其事之不善而可以致訟者,皆杜絕之而不爲,則訟端無自起矣。
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程傳 六以柔弱而訟於下,其義固不可長永也,永其訟,則不勝而禍難及矣。又於“訟”之初,即戒訟非可長之事也,柔弱居下,纔不能訟,雖“不永所事”,既訟矣,必有小災,故“小有言也”。既不永其事,又上有剛陽之正應,辯理之明,故終得其吉也,不然,其能免乎。在訟之義,同位而相應相與者也,故初於四爲獲其辯明,同位而不相得相訟者也,故二與五爲對敵也。
集說 王氏申子曰:止訟於初者上也,故於“訟”之初,即以“訟不可長”爲戒。
俞氏琰曰:《彖傳》雲“訟不可成”,蓋言訟之通義,而不欲其成。爻傳雲“訟不可長”,蓋言初爲訟端,而不欲其長。
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本義 掇,自取也。
程傳 義既不敵,故不能訟,歸而逋竄,避去其所也,自下而訟其上,義乖勢屈,禍患之至,猶拾掇而取之,言易得也。
王氏申子曰:知義不克歸而逋竄,猶可免禍。若不知自反,則禍患之至,如掇拾而取之矣。《彖》稱二“剛來而得中”,而爻義乃如此,蓋《彖》總言一卦之體,爻則據其時之用以言之也。
食舊德,從上吉也。
本義 從上吉,謂隨人則吉,明自主事則無成功也。
程傳 守其素分,雖從上之所爲非由己也,故無成而終得其吉也。
集說 喬氏中和曰:三“食舊德”,其卒也,斯謀斯猷,皆我後之德。從王事而無成,何以訟爲,故“從上吉”。
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程傳 能如是則爲無失矣,所以吉也。
集說 邱氏富國曰:二沮於勢,四屈於理,此二之美所以止於“無眚”,而四之貞所以爲“不失也”。
訟元吉,以中正也。
本義 中則聽不偏,正則斷合理。
程傳 中正之道,何施而不“元吉”。
集說 楊氏啓新曰:中正,則虛心盡下而聽不偏,因事求情而斷合理,此之謂大人也。
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程傳 窮極訟事,設使受服命之寵,亦且不足敬而可賤惡,況又禍患隨至乎。
集說 蔡氏清曰:“亦不足敬”,且據其以訟得服言也,況終必見褫乎,猶《益》上九日“莫益之,偏辭也”。
地中有水,師。君予以容民畜衆。
本義 水不外於地,兵不外於民,故能養民則可以得衆矣。
程傳 地中有水,水聚於地中,爲衆聚之象,故爲師也。君子觀地中有水之象,以容保其民,畜聚其衆也。
集說 陳氏琛曰:地中有水,猶民中有兵,非《師》之象乎。君子觀《師》之象,必容保其民,必畜其兵衆焉。蓋田以民分,兵以賦出,故當無事之時,必制田裏,教樹畜,使比閭族黨州鄉之民,無不各得其養,民既有養,則所謂伍兩卒旅軍師之衆,以爲他日折衢禦侮之用者,皆畜於此矣,苟平時誨之無其方,則緩急誰復爲之用哉。
師出以律,失律兇也。
集說 蔡氏清曰:不曰“否臧兇”,而曰“失律兇”者,明否臧之爲“失律”也。
在師中吉,承天寵也。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程傳 在師中吉者,以其承天之寵任也。天,謂王也。人臣非君寵任之,則安得專征之權,而有成功之吉,象以二專主其事,故發此義,與前所云世儒之見異矣。王三錫以恩命,褒其成功,所以“懷萬邦”也。
集說 幹氏寶曰:錫命,非私也,安萬邦而已。
邱氏富國曰:王者用兵非得已,嗜殺豈其本心,故三錫之命,唯在於懷綏萬邦而已。
谷氏家傑曰:不曰威而曰懷,見王者用師之本心。
師或輿尸,大無功也。
程傳 倚付二三,安能成功,豈唯無功,所以致兇也。
集說 楊氏簡曰:行師之法,權歸一將,使衆主之,兇之道也。衆所不一,必無成功,九二既作帥,六三居二之上,有權不歸一之象。
左次無咎,未失常也。
本義 知難而退,師之常也。
程傳 行師之道,因時施宜,乃其常也,故左次未爲失也。如四退次,乃得其宜,是以無咎。
集說 楊氏時曰:師以右爲主,常也。左次則失常矣,然四以柔順之資,量敵而後進,慮勝而後會,退而左次,未爲失常也。
長子帥師,以中行也。弟子輿尸,使不當也。
程傳 長子,謂二。以中正之德合於上,而受任以行,若復使其餘者衆屍其事,是任使之不當也,其兇宜矣。
集說 孔氏穎達曰:“以中行”,是九二居中也,“使不當”,謂六三失位也。
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本義 聖人之戒深矣。
程傳 大君持恩賞之柄,以正軍旅之功,師之終也,雖賞其功,小人則不可以有功而任用之,用之必亂邦,小人恃功而亂邦者,古有之矣。
集說 楊氏簡曰:師之終功成,“大君有命”,所以賞功也。正功,言賞必當功,不可差失也。“開國承家”之始,其初不可用小人也,於此始佔“勿用”者,因此賞功,原其始也,用小人爲將帥,幸而成功,則難於不賞,使之開國承家,則害及民,必亂邦也,去一害民者,又用一害民者,以亂易亂,必不可。
胡氏炳文曰:“王三錫命”,命於行師之始,“大君有命”,命於行師之終,懷邦亂邦, 邵氏寶曰:“弟子輿尸”,戒幹師始。“小人勿用”,戒於師終。始無弟子,則終無小人,即使有之,或賞而不封,或封而不任,不任亦不用也。
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
本義 地上有水,本比於地,不容有間,建國親侯,亦先王所以比於天下而無間者也,《彖》意人來比我,此取我往比人。
程傳 夫物相親比而無間者,莫如水在地上,所以爲比也,先王觀《比》之象,“以建萬國,親諸侯”,建立萬國,所以比民也,親撫諸侯,所以比天下也。
集說 張氏浚曰:水行地上,小大相比,率以歸東,先王法之,“建萬國”以下比其民,“親諸侯”以上比其君,若身使臂,臂使指,小大相維,順以聽命,製得其道也。
《朱子語類》雲:伊川言建萬國以比民,民不可盡得而比,故建諸侯使比民,而天下所親者諸侯而已,這便是比天下之道。
馮氏當可曰:地上之水,異源同流,畎澮相比,以比於川,九川相比,以比於海,如萬國諸侯,大小相比,而方伯連帥,率之以比於天子也。
胡氏炳文曰:《師》之“客民畜衆”,井田法也,可以使民自相合而無間,《比》之建國親候,封建法也,可使君與民相合而無間。
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程傳 言《比》之初六者,《比》之道在乎始也,始能有孚,則終致有它之吉,其始不誠,終焉得吉,上六之兇,由無首也。
集說 蔣氏悌生曰:爻辭“有孚”凡兩更端,及“盈缶”等語,《象傳》皆略之,直舉初六爲言,可見《比》之要道,在乎始先,此義與卦辭“後夫兇”之意相發明。
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本義 得正則不自失矣。
程傳 守己中正之道,以待上之求,乃不自失也,《易》之爲戒嚴密,二雖中正,質柔體順,故有貞吉自失之戒,戒之自守,以待上之求,無乃涉後兇乎。曰:士之修已,乃求上之道,降志辱身,非自重之道也,故伊尹武侯,救天下之心非不切,必待禮至然後出也。
集說 朱氏震曰:六二柔也,恐其自失也,二處乎內,待上之求,然後應之,“比之自內”者也,故曰“不自失也”。
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程傳 人之相比,求安吉也,乃比於匪人,必將反得悔吝,其亦可傷矣,深戒失所比也。
程傳 “外比”謂從五也,五剛明中正之賢,又居君位,四比之,是比賢且“從上”,所以吉也。
顯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順,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本義 由上之德,使不偏也。
程傳 顯比所以吉者,以其所居之位得正中也,處正中之地,乃由正中之道也,比以不偏爲善,故云“正中”。凡言“正中”者,其處正得中也,《比》與《隨》是也。言“中正”者,得中與正也,《訟》與《需》是也,禮取不用命者,乃是舍順取逆也,順命而去者皆免矣,比以向背而言,謂去者爲逆,來者爲順也,故所失者前去之禽也。言來者撫之,去者不迫也,不期誡於親近,上之使下,中平不偏,遠近如一也。
集說 邱氏富國曰:“舍逆”,謂舍上一陰,陰以乘陽爲逆也。“取順”,謂取下四陰,陰以承陽爲順也,失上一陰,故曰“失前禽”。
胡氏炳文曰:《師》之使不當,誰使之,五也;《比》之使中,誰使之,亦五也。
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本義 以上下之象言之,則爲“無首”,以終始之象言之,則爲無終,無首則無終矣。
程傳 《比》既“無首”,何所終乎。相比有首,猶或終違,始不以道,終復何保,故曰“無所終”也。
集說 楊氏簡曰:由初而比之,其比也誠,比不於其初,及終而始求比,不忠不信,人所不與,兇之道也。“首”,初也、有始則有終,無始何以能終,故曰“無所終”也。
蔣氏悌生曰:即卦辭“後夫兇”之義。
風行天上,小畜,君子以懿文德。
本義 風有氣而無質,能畜而不能久,故爲小畜之象,“懿文德”,言未能厚積而遠施也。
程傳 “乾之剛健而爲巽所積,夫剛健之性,唯柔順爲能畜止之,雖可以畜止之,然非能固制其剛健也,但柔順以擾系之耳,故爲《小畜》也。君子觀《小畜》之義,以懿美其文德,畜聚爲蘊畜之義。君子所蘊畜者,大則道德經綸之業,小則文章才藝,君子觀《小畜》之象,以懿美其文德,文德方之道義爲小也。
集說 林氏希元曰:大風一過,草木皆爲屈橈,過後則旋復其歸,足能畜而不能久也,有氣而無質故也。
復自道,其義吉也。
程傳 陽剛之才,由其道而復,其義吉也。初與四爲正應,在畜時乃相畜者也。
集說 張氏浚曰:能反身以歸道,其行己必不悖於理,是能自畜者也:故曰“其義 牽覆在中,亦不自失也。
本義 “亦”者,承上爻義。
程傳 二居中得中者也,剛柔進退,不失乎中道也。陽之復,其勢必強,二以處中,故雖強於進,亦不互於過剛,過剛乃自失也。爻止言牽復而吉之義,象復發明其在中之美。
集說 楊氏萬里曰:初安於復,故爲“自復”,二勉於復,故爲“牽復”,能勉於復,故亦許其不自失。
俞氏琰曰:往而不復,則不能不自失。既復矣,則亦不自失也,雲“亦”者,承上爻之義,以初九之不失而亦不失也。
夫妻反目,不能正室也。
本義 程於曰:說輻反目,三自爲也。
程傳 夫妻反目,蓋由不能正其室家也,三自處不以道,故四得制之不使進,猶夫不能正其室家,故致反日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下卦三陽,皆爲巽所畜者也,初九止之於初、不施畜止而自復於道,無過可補,此畜之最美者也。九二已動而後牽之,牽而後復,畜而後止,已用力矣,以其在中而未遠,故亦不至於失道,“亦”之爲言,猶可之辭也。九三剛已過中而後畜之,四當其上,其勢必至於相拂,如人已升輿輻說,系而止之,夫不行正,妻反目而爭之,故曰“不能正室”也。
有孚惕出,上合志也。
程傳 四既“有孚”,則五信任之,與之合志,所以得“惕出”而無咎也。“惕出”則“血去”可知,舉其輕者也,五既合志,衆陽皆從之矣。
集說 郭氏忠孝曰:上合志者,合九五有孚之志,唯其上合志,是以能畜也。
王氏宗傳曰:但云“惕出”,則“血去”可知,蓋謂恐懼猶免,則傷害斯遠矣,舉輕以見重也。
有手攣如,不獨富也。
程傳 “有孚攣如”,蓋其鄰類皆牽攣而從之,與衆同欲,不獨有其富也。君子之處艱厄,唯其至誠,故得衆力之助,而能濟其衆也。
既雨既處,德積載也。君子徵兇,有所疑也。
程傳 “既雨既處”,言畜道積滿而成也。陰將盛極,君子動則有兇也。陰敵陽,則必消陽,小人抗君子,則必害君子,安得不疑慮乎?若前知疑慮而警懼,求所以制之,則不至於兇矣。
上天下澤,履。君子以辨上下,定民志。
本義 程傳備矣。
程傳 天在上,澤居下,上下之正理也,人之所履當如是,故取其象而爲《履》。
君子觀《履》之象,以辨別上下之分,以定其民志。夫上下之分明,然後民志有定,民志定,然後可以言治。民志不定,天下不可得而治也。古之時,公卿大夫而下,位各稱其德,終身居之,得其分也。位未稱德,則君舉而進之,士修其學,學至而君求之,皆非有予於己也。農工商賈勤其事,而所享有限,故皆有定志,而天下之心可一。後世自庶士至於公卿,日誌於尊榮,農工商賈,日誌於富侈,億兆之心,交騖於利,天下紛然,如之何其可一也!欲其不亂難矣,此由上下無定志也。君子觀《履》之象,而分辨上下,使各當其分,以定民之心志也。
集說 《朱子語類》問:《履》如何都作“禮”字說。曰:禮主卑下,履也。是那踐履處,所行若不由禮,自是乖戾,所以曰“履以和行”。
王氏應麟曰:上天下澤《履》,此《易》之言禮;雷出地奮《豫》,此《易》之言樂。
呂成公之說,本於《漢書》上天下澤,春雷奮作,先王觀象,爰制禮樂。
何氏楷曰:天高地下,天尊地卑,澤又下之下卑之卑者。
素履之往,獨行願也。
程傳 安履其素而往者,非苟利也,獨行其志願耳。獨,專也。若欲貴之心,與行道之心,交戰於中,豈能安履其素也。
集說 李氏心傳曰:“素履往”,即《中庸》所謂素位而行者也,獨行願,即《中庸》所謂不願乎其外者也。
幽人貞吉,中不自亂也。
程傳 履道在於安靜,其中恬正,則所履安裕。中若躁動,豈能安其所履?故必幽人則能堅固而吉,蓋其中心安靜,不以利慾自亂也。
集說 谷氏家傑曰:初之素而曰“行願”,二之坦而曰不亂,可見其身之履,皆由於志之定也。
眇能視,不足以有明也。跛能履,不足以與行也。咥人之兇,位不當也。武人爲於大君,志剛也。
程傳 陰柔之人,其纔不足,視不能明,行不能遠,而乃務剛,所履如此,其能免於害乎。以柔居三,履非其正,所以致禍害,被咥至而兇也。以武人爲喻者,以其處陽,才弱而志剛也,志剛則妄動,所履不由其道,如武人而爲大君也。
集說 王氏申子曰:三質暗才弱,本不足以有爲,以當《履》之時,一陰爲主,適 愬愬終吉,志行也。
程傳 能“愬愬”畏懼,則終得其吉者,志在於行而不處也,去危則獲吉矣。陽剛,能行者也;居柔,以順自處者也。
集說 李氏過曰:畏懼,所以行其志也。
王氏申子曰:三與四皆履虎尾者,三兇而四吉何也?三柔而志剛,勇於行而不知懼;四剛而志柔,謹於行而知所懼也。懼則能防,是以“終吉”,其吉者,上進之志行也。
沈氏一貫曰:合而言之,則乾爲虎,離而言之,唯五爲虎,故九四亦有“履虎尾”之象,以九居四,正與六三相反,故其志行。
夬履貞厲,位正當也。
本義 傷於所恃。
程傳 戒“夬履”者,以其正當尊位也,居至尊之位,據能專之勢而自任剛決,不復畏懼,雖使得正亦危道也。
元吉在上,大有慶也。
本義 若得元吉,則大有福慶也。
程傳 上,履之終也。人之所履善而吉,至其終周旋無虧,乃大有福慶之人也,人之行貴乎有終。
集說 林氏希元曰:在上,履之終也,言於履之終而得元吉,則大有福慶也:在上,是解所以“元吉”,“大有慶”,是正解元吉。
天地交,泰。後以裁成天地之道,輔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
本義 “裁成”以制其過,“輔相”以補其不及。
程傳 天地交而陰陽和,則萬物茂遂,所以泰也。人君當體天地通泰之象,而以“裁成天地之道,輔相天地之宜”,以左右生民也;“裁成”,謂體天地交奉之道,而裁製成其施爲之方也,“輔相天地之宜”,天地通泰,則萬物茂遂,人君體之而爲法制,使民用天時,因地利,輔助化育之功,成其豐美之利也。如春氣發生萬物,則爲播植之法,秋氣成實萬物,則爲收斂之法,乃輔相天地之宜,以左右輔助於民也。民之生,必賴君上爲之法制,以教率輔翼之,乃得遂其生養,是左右之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裁成”,是截作段子。“輔相”,是佐助它,大地之化,亻龍侗相續下來,聖人便截作段子,如氣化一年一週,聖人於它截作春夏秋冬四時。
蔡氏淵曰:氣化流行,亻龍侗相續,聖人則爲之裁製,以分春夏秋冬之節,地形廣邈,經緯交錯,聖人則爲之裁製,以分東西南北之限,此“裁成天地之道”也。春生秋殺,此時運之自然,高黍下稻,亦地勢之所宜,聖人則輔相之,使當春而耕,當秋而斂,高 拔茅徵吉,志在外也。
程傳 時將泰,則羣賢皆欲上進,三陽之志欲進同也,故取茅茹匯徵之象,志在外,上進也。
集說 楊氏萬里曰:君子之志,在天下,不在一身,故曰“志在外也”。
包荒得尚於中行,以光大也。
程傳 《象》舉包荒一句,而通解四者之義,言如此則能配合中行之德,而其道光明顯大也。
案 《傳》只舉“包荒”,非省文以包下。蓋“包荒”是治道之本,然“包荒”而得合乎中道者,以其正大光明,明斷無私,是以有“馮河”之決,有“不遐遺”乏照,有“朋亡”之公,以與“包荒”相濟,而中道無不合也。
無往不復,天地際也。
程傳 “無往不復”,言天地之交際也,陽降於下,必復於上,陰升於上,必復於下,屈伸往來之常理也。因天地交際之道,明《否》、《泰》不常之理,以爲戒也。
案 “天地際”,只是言乾坤交接之際也。自卦言之,外卦爲陰往,自爻言之,》外卦又爲陰來。
翩翩不富,皆失實也。不戒以孚,中心願也。
本義 陰本居上,在上爲“失實”。
程傳 “翩翩”,下往之疾,不待富而鄰從者,以三陰在上,皆失其實故也,陰本在下之物,今乃居上,是“失實”也。不待告戒而誠意相與者,蓋其中心所願故也,理當然者天也,衆所同者時也。
集說 李氏簡曰:爻言“不富”,象言“失實”,是皆不以富貴驕人,而有虛中無我之意也。鄰,類也。謂五與上也,故四五皆稱行願,在下卦之初,則明以匯交於上,在上卦之初,則明以鄰交於下,蓋“上下交而其志同”也。
俞氏琰曰:“失實”,與《蒙》六四遠實同,皆指陽爲實也。陰之從陽,猶貧之依富也,今三陰在外而失所依,故曰“皆失實也”。願者,“上下交而其志同”也,泰之時,上下不相疑忌,蓋出其本心,故曰“中心願也”。
何氏楷曰:“失實”,即不富之謂。不富而其鄰從之者,以三爻皆不富而欲資於陽故也,不待期約而相孚,各出於其中心之所願欲也。
案 王弼以陰居上爲“失實”,而傳義從之,考《易》中皆以陰陽分虛實,不因乎上下也,故凡陽爻爲實爲富,陰爻爲虛爲不富,則“失實”之爲解不富,明矣。“失實”, 以祉元吉,中以行願也。
程傳 所以能獲祉福且元吉者,由其以中道合而行其志願也,有中德,所以能任剛中之賢,所聽從者,皆其志願也,非其所欲,能從之乎!
集說 王氏宗傳曰:“中以行願”,謂以柔中之德,而行此志願以合乎下,故能受其祉福且元吉也,所謂“上下交而其志同”如此。
城復於隍,其命亂也。
本義 命亂故復否,告命所以治之也。
程傳 城復於隍矣,雖其命之亂,不可止也。
天地不交,否,君子以儉德闢難,不可榮以祿。
本義 收斂其德,不形於外,以闢小人之難,人不得以祿位榮之。
程傳 天地不相交通,故爲否。否塞之時,君子道消,當觀否塞之象,而以儉損其德,闢免禍難,不可榮居祿位也。否者小人得志之時,君子居顯榮之地,禍患必及其身,故宜晦處窮約也。
拔茅貞吉,志在君也。
本義 小人而變爲君子,則能以愛君爲念,而不計其私矣。
程傳 爻以六自守於下,明君子處下之道,《象》復推明以象君子之心,君子固守其節以處下者,非樂於不進獨善也,以其道方否不可進,故安之耳。心固未嘗不在天下也,其志常在得君而進,以康濟天下,故曰“志在君也”。
集說 王氏弼曰:志在於君,故不苟進。
胡氏瑗曰:君子之志未嘗不在致君澤民也,雖當此否塞之時,引退守正,不苟務其進,俟時而後動者,亦志在致君澤民而已。
郭氏雍曰:先人曰:先大夫有言,居廟堂之高,則憂其民,處江湖之遠,則憂其君,蓋《泰》言志在外,《否》言志在君之意也。卦象以內爲小人,而爻以初爲君子,伊川所謂隨時取義,變動無常也。志在君者,君子儉德闢難,豈忘君者哉,君臣之義,如之何其廢之,故荷條之徒,聖人無取焉。
於氏宗傳曰:時方否塞,故以匯守正於下,若反否而爲泰,則亦如初九之以匯徵矣,故初九之《象》曰“志在外”,初六之《象》曰“志在君”,以言行止雖繫於時,而君子之志於君,亦無往而不在也。
案 此爻本義主小人說,故欲其以愛君爲念,然卦象雖分別大小,而爻辭則皆系以君子之義,朱子嘗答陳亮書雲,就其不遇,獨善其身,以明大義於天下,使天下之人,皆知道義之正而守之,以待上之使令,是亦所以報不報之恩,豈必進爲而撫世哉,正此 大人否亨,不亂羣也。
本義 言不亂於小人之羣。
程傳 大人於《否》之時守其正節,不雜亂於小人之羣類,身雖否而道之亨也,故曰“否亨”。不以道而身亨,乃道之否也,不雲君子而云大人,能如是則其道大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六二當上下不交之時,五雖正應,無由而通。“包承”,小人之常態也。乃若大人,則不以非道求合,身雖否而道亨,又豈務爲包承之事,以雜亂於羣流之中而不自知耶。
包羞,位不當也。
程傳 陰柔居否,而不中不正,所爲可羞者處不當故也,處不當位,所爲不以道也。
集說 王氏弼曰:用小道以承其上,而位不當,所以“包羞”也。
有命無咎,志行也。
程傳 有君命則得“無咎”,乃可以濟否,其志得行也。
大人之吉,位正當也。
程傳 有大人之德,而得至尊之正位,故能休天下之否,是以吉也。無其位,則雖有其道,將何爲乎,故聖人之位,謂之“大寶”。
否終則傾,何可長也。
程傳 否終則必傾,豈有長否之理,極而必反。理之常也,然反危爲安,易亂爲治,必有剛陽之才而後能也,故《否》之上九,則能傾否,《屯》之上六,則不能變屯也。
集說 何氏楷曰:“則”字要歸到人事,謂否極則當思所以傾之,何可使長否也,正責成於人之意。
天與火,同人,君子以類族辨物。
本義 天在上而火炎上,其性同也,“類族辨物”,所以審異而致同也。
程傳 不雲火在天下,天下有火,而云“天與火”者,天在上,火性炎上,火與天同,故爲同人之義。君子觀《同人》之象,而“以類族辨物”,各以其類族,辨物之同異也,若君子小人之黨,善惡是非之理,物情之離合,事理之異同,凡異同者,君子能辨明之,故處物不失其方也。
集說 虞氏翻曰:“方以類聚,物以羣分”,君子和而不同,故於同人“以類族辨物”也。
《朱子語類》雲:“類族”,是就人上說。“辨物”,是就物上說,天下有不可皆同之理,故隨它頭項去分別。
程傳 “出門同人”於外,是其所同者廣,無所偏私,人之同也,有厚薄親疏之異,過咎所由生也,既無所偏黨,誰其咎之。
集說 休氏希元曰:“出門同人”,是解“同人於門”,明於門爲出門也,言出門外去同人,無私系而能同人者也,內不失己,外不失人,又誰得而咎之。
何氏楷曰:同人於門,《傳》以“出門同人”釋之,加一出字而意愈明。
同人於宗,吝道也。
程傳 諸卦以中正相應爲善,而在《同人》則爲可吝,故五不取君義,蓋私比非人君之道,相同以私,爲可吝也。
集說 姜氏寶曰:必出門然後無咎,若於宗,則門內之人而已,此所以吝也。
案 凡《易》例,九五六二雖正應,然於六二每有戒辭,《比》之“不自失”,《萃》之“志未變”是也。在《同人》之卦,其應尤專,故曰“吝道”。言若同於情之專,而不同於理之正,則其道可吝,亦因佔設戒之辭爾,非與卦義異也。但在卦則通言應衆陽,而不專指九五之應,在爻則偏言與五位相應,而因以發大公之義,各不相悖。
伏戎於莽,敵剛也,三歲不興,安行也。
本義 言不能行。
程傳 所敵者五,既剛且正,其可奪乎,故畏憚伏藏也,至於“三歲不興”矣,終安能行乎。
案 敵者,應也,若《艮》言“敵應”,《中孚》言“得敵”,皆謂應爻也。
乘其墉,義弗克也。其吉,則困而反則也。
本義 “乘其墉”矣,則非其力之不足也,特以義之弗克而不攻耳,能以義斷,困而反於法則,故吉也。
程傳 所以“乘其墉”而“弗克攻”之者,以其義之弗克也。以邪攻正,義不勝也,其所以得吉者,由其義不勝,困窮而反於法則也。二者,衆陽所同欲也,獨三四有爭奪之義者,二爻居二五之間也,初終遠,故取義別。
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剋也。
本義 “直”謂理直。
程傳 先所以“號咷”者,以中誠理直,故不勝其忿切而然也,雖其敵剛強,至用“大師”,然義直理勝,終能克之,故言“能相剋”也。相剋,謂能勝,見二陽之強也。
集說 董氏銖曰:雖大師相剋,而後相遇,亦以義理之同,物終不得而間之故也。
案 《易》凡言“號”者,皆寫心抒誠之謂,故曰“中直”,言至誠積於中也。當《同人》之時,二五正應,必以相剋而後相遇者,因外卦以反異歸同取象,無它旁取也。
同人於郊,志未得也。
集說 蔡氏淵曰:未及乎野,非盡乎大同之道者也,故曰“志未得”。
案 卦外有野象,於野曰亨。而此爻但曰“無悔”,則知郊去野猶一間,而大同之志未得也,孔子可謂善讀周公之文矣。
火在天上,大有。君子以遏惡揚善,順天休命。
本義 火在天上,所照者廣,爲《大有》之象。所有既大,無以治之,則釁櫱萌於其間矣。天命有善而無惡,故遏惡揚善,所以順天,反之於身,亦若是而已矣。
程傳 火高在天上,照見萬物之衆多,故爲大有。大有,繁庶之義。君子觀《大有》之象,以遏絕衆惡,揚明善類,以奉順天休美之命,萬物衆多,則有善惡之殊,君子享大有之盛,當代天工,治養庶類,治衆之道,在遏惡揚善而已,惡懲善勸,所以順天命而安羣生也。
集說 王氏弼曰:大有,包容之象也。故遏惡揚善,成物之美,順夫天德休物之命。
司馬氏光曰:火在天上,明之至也,至明則善惡無所逃。善則舉之,惡則抑之,慶賞刑威得其當,然後能保有四方,所以“順天休命”也。
楊氏萬里曰:天討有罪,吾遏之以天,天命有德,吾揚之以天,吾何與焉,此舜禹有天下而不與也,故曰“順天休命”。《同人》離在下,而權不敢專,故止於類而辨,《大有》離在上,而權由己出,故極於遏而揚。
大有初九,無交害也。
程傳 在《大有》之初,克念艱難,則驕溢之心,無由生矣,所以不交涉於害也。
集說 陸氏振奇曰:保終之道,慎於厥始,必有克艱於初。而後有天祐於終,故初曰《大有》初九,上曰《大有》上吉,獨本末見大有焉。
黃氏淳耀曰:“無交言”者,以九居初,是初心未變,無交故無害也。若過此而有交,則有害矣,安得不慎終如始,而一以艱處之也。
大車以載,積中不敗也。
程傳 壯大之車,重積載於其中,而不損敗,猶九二材力之強,能勝《大有》之任也。
集說 郭氏雍曰:道積於中,無所往而不利,如大車之不可敗也。
吳氏曰慎曰:積中不敗,與《詩》言“不輸爾載”相似。
公用亨於天子,小人害也。
程傳 公當用亨於天子,若小人處之,則爲害也。自古諸侯能守臣節。忠順奉上者,則蕃養其衆,以爲王之屏翰。豐殖其財,以待上之徵賦。若小人處之,則不知爲臣奉上之道,以其爲己之私,民衆財豐,則反擅其富強,益爲不順。是小人大有則爲害,又大 匪其彭,無咎,明辨皙也。
本義 “皙”,明貌。
程傳 能不處其盛而得無咎者,蓋有明辨之智也。皙,明智也。賢智之人,明辨物理,當其方盛,則知咎之將至,故能損抑,不敢至於滿極也。
集說 梁氏寅曰:謂之“明辨”,而又謂之“皙”者,見其明智之極也。
厥孚交如,信以發志也。
本義 一人之信,足以發上下之志也。
威如之吉,易而無備也。
本義 太柔則人將易之,而無畏備之心。
程傳 下之志,從乎上者也,上以孚信接於下,則下亦以誠信事其上,故“厥孚交如”。由上有孚信,以發其下孚信之志,下之從上,猶響之應聲也,威如之所以吉者,謂若無威嚴,則下易慢而無戒備也,謂無恭畏備上之道。備,謂備上之求責也。
附錄 孔氏穎達曰:“信以發志”者,釋“厥孚交如”之義,由己誠信發起其志,故上下應之,與之交接也,“易而無備”者,釋“威如之吉”之義,所以“威如”者,以己不私於物,唯行簡易,無所防備,物自畏之,故云“易而無備”。
案 孔氏之說亦有理,蓋言“威如”,則疑於上下相防矣,故申之曰:“易而無備”,明乎“遏惡揚善”,順理而行,非有所戒備也。
大有上吉,自天祐也。
程傳 《大有》之上,有極當變。由其所爲順天合道,故“天祐”助之,所以吉也。
君子滿而不溢,乃“天祐”也。《繫辭》復申之雲:“天之所助者順也,人之所助者信也,履信思乎順,又以尚賢也,是以自天祐之,吉無不利也。 ”“履信”,謂履五。五虛中,信也,“思順”,謂謙退不居,“尚賢”,謂志從於五。《大有》之世,不可以盈豐,而復處盈焉,非所宜也,六爻之中,皆樂據權位,唯初上不處其位,故初九“無咎”,上九“無不利”,上九在上,履信思順,故在上而得吉,蓋自天祐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象傳》曰:《大有》上吉,明事關全卦,非止上爻也,此猶《師》之上六,論師之事,至此而終,其言“大君”,蓋指六五,非謂上六爲大君也。
趙氏彥肅曰:五能尊上,此《大有》所以上吉也,君之大有,極於尊賢。
地中有山,謙。君子以裒多益寡,稱物平施。
本義 以卑蘊高,謙之象也。“裒多益寡”,所以稱物之宜而平其施,損高增卑,以趨於平,亦謙之意也。
集說 《朱子語類》:問:“裒多益寡”,是損高就低使教恰好,不是一向低去。曰:大抵人多見得在己者高,在人者卑,謙則抑己之高,而卑以下人,便是平也。
馮氏椅曰;凡《大象》皆別立一意,使人知用《易》之理,“裒多益寡,稱物平施”,俾小大長短,各得其平,非君子謙德之象,乃君子治一世使《謙》之象也,《彖》與六爻無此意。
蔡氏清曰:以卑蘊高,謙之象也。此與上本義山至高而地至卑,乃屈而止於其下不同。上所謂謙者主山言,謂高而能下也,此主地言,謂地雖卑,而中之所蘊則高,內充而外欿也。
楊氏啓新曰:人之常情,自高之心常多,下人之心常寡,不裒而益之,則自處太高,處人太卑,而物我之間,不得其平。故抑其輕世傲物之心,而多者不使之多,增其謙卑遜順之意。而寡者不使之寡,多者裒之,則自視不見其有餘,寡者益之,則視人不見其不足。而物我之施,各得其平矣,茲其爲君子之謙與。
案 諸說皆說向謙本義上,唯馮氏以爲推說,亦可相備。
謙謙君子,卑以自牧也。
程傳 “謙謙”,謙之至也,謂君子以謙卑之道自牧也。自牧,自處也,《詩》雲“自牧歸荑”。
集說 孔氏穎達曰:“牧”,養也。解“謙謙君子”之義,恆以謙卑自養其德也。
王氏宗傳曰:“謙”,卑德也。初,卑位也。養德之地,未有不基於至卑之所,所養也至,則愈卑而愈不卑矣,此自養之方也。
張氏栻曰:“謙謙君子,卑以自牧”,如牧牛羊然,使之馴服,方可以言謙。今人往往反以驕矜爲養氣,此特客氣,非浩然之氣也。
俞氏琰曰:爻辭“謙謙”句點,爻《傳》乃以“君子”綴於“謙謙”之下,謂“謙謙”乃君子之德,非君子則不能“謙謙”也。
鳴謙貞吉,中心得也。
程傳 二之謙德,由至誠積於中,所以發於聲音,中心所自得也,非勉爲之也。
集說 胡氏瑗曰:“中心得”者,言君於所作所爲皆得諸心,然後發之於外,故此謙謙皆由中心得之,以至於聲聞流傳於人,而獲至正之吉也。
勞謙君子,萬民服也。
程傳 能“勞謙”之君子,萬民所尊服也。《繫辭》雲:“勞而不伐,有功而不德, 集說 吳氏澄曰:“萬民服”,謂有終而吉也。
俞氏琰曰:爻辭本以“勞謙”句點,爻《傳》又以君子二字屬之,言勞而能謙,乃君子之德,非君子則不能如是也。
無不利撝謙,不違則也。
本義 言不爲過。
程傳 凡人之謙,有所宜施,不可過其宜也。如六五“或用侵伐”是也,唯四以處近君之地,據勞臣之上,故凡所動作,摩不利於施謙,如是然後中於法則,故曰“不違則”也,謂得其宜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不違則”,言不違法則,“撝謙”是合如此,不是過分事。
利用侵伐,徵不服也。
程傳 徵其文德謙巽昕不能服者也,文德所不能服,而不用威武,何以平治天下?非人君之中道謙之過也。
集說 何氏楷曰;“侵伐”非黷武,以其不服,不得已而徵之,正以釋征伐用謙之義。
鳴謙,志未得也。可用行師,徵邑國也。
本義 陰柔無位,才力不足,故其志未得,而至於行師,然亦適足以治其私邑而已。
程傳 謙極而居上,欲謙之志未得,故不勝其切至於鳴也。雖不當位,謙既過極,宜以剛武自治其私,故云“利用行師,徵邑國”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六二“鳴謙”,《象》以“中心”解之,上六“鳴謙”,《象》以“志”解之,《豫》之初六“鳴豫”,《象》又以“志”解之,然則凡言鳴者皆志也,志有憂有樂,皆寓於鳴。當豫之時,人志以從上爲樂,當謙之時,人志在下,不以上爲樂也。
谷氏家傑曰:上之“鳴謙”,外雖有聲譽,而其心則欿然不自滿足,志猶未得也。“志未得”,正是謙處。
何氏楷曰:“志未得”者,上居《謙》之極,方自視歉然,而猶以其謙爲未足,如益贊於禹滿損謙益之意。
案 《象傳》意,言上六之“鳴謙”,由其中心之志,欿然不自滿足故也,是以雖 雷出地奮,豫。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本義 “雷出地奮”,和之至也,先王作樂,既象其聲,又取其義。殷,盛也。
程傳 雷者,陽氣奮發,陰陽相薄而成聲也。陽始潛閉地中,及其動,則出地奮震也,始閉鬱,及奮發則通暢和豫,故爲《豫》也。坤順震發,和順積中而發於聲,樂之象也。先王觀雷出地而奮,和暢發於聲之象,作聲樂以褒崇功德,其殷盛至於薦之上帝,推配之以祖考。“殷”,盛也。禮有殷奠,謂盛也,薦上帝,配祖考,盛之至也。
集說 荀氏爽曰:樂者,聖人因人之豫而節之,所以養其正而閒其邪,其和可以感鬼神,而況於人乎。
鄭氏康成曰:“奮”,動也。雷動於地上,萬物乃豫也,人至樂則手欲鼓之,足欲舞之,王者功成作樂,以文得之者作龠舞,以武得之者作萬舞,各充其德而爲制,祀天帝以配祖考者,使與天同饗其功也,故《孝經》雲,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也。
胡氏炳文曰:《本義》雲象其聲者,樂之聲法雷之聲,又取其義者,豫以和爲義,雷所以發揚化功,而鼓天地之和,樂所以發揚功德,而召神人之和也。
初六,鳴豫,志窮兇也。
本義 窮,謂滿極。
程傳 雲初六,謂其以陰柔處下,而志意窮極,不勝其豫,至於鳴也,必驕肆而致兇矣。
集說 楊氏簡曰:位之在下,未爲窮也,豫而鳴,其志窮矣。
趙氏汝楳曰:位方在初,時勢未窮,而競躁如此,是志已先窮,自取其兇者也。
不終曰貞吉,以中正也。
程傳 能‘不終日’而‘貞’且‘吉’者,以有中正之德也。中正故其守堅而能辨之早,去之速,爻言六二處豫之道,爲教之意深矣。
集說 黃氏淳耀曰:“中正”,即“介石”意,是推明所以“不終日”之故。
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程傳 自處不當,失中正也,是以進退有悔。
集說 王氏申子曰:此爻與六二相反,‘盱’則不能“介於石”,“遲”則不能“不終日”,中正與不中正故也。
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集說 喬氏中和曰;剛應而志行,蓋由四以陽剛爲羣陰所應,故其志得以大行也。
六五貞疾,乘剛也。恆不死,中未亡也。
程傳 貞而疾,由乘剛爲剛所逼也。“恆不死”,中之尊位未亡也。
集說 楊氏時曰:居豫之時,無剛健之才,逸於豫者也。孟子曰:入則無法家拂士,出則無敵國外患者,國常亡。六五之乘剛,有法家拂士敵國外患之謂也,左右救正之故以正爲疾,雖未能執其中而中未亡,則不死於安樂矣,故“常不死”。
鄭氏汝諧曰:二與五皆不言豫,二靜晦,不爲豫也,五乘剛,不敢豫也,若人得一固疾,雖不快於已,亦足以久其生者,有戒心也,是以終未亡而常存。
胡氏炳文曰:豫最易以溺人,六二柔中且正,能不終日而去之。六五陰柔不正,未免溺於豫矣!猶得不死者,“中未亡”也。人莫不生於憂患,而死於逸樂,以六五之中,僅得不死,然則初之“鳴”,三之“盱”,上之“冥”,其不中者,皆非生道矣。
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程傳 昏冥於豫。至於終極,災咎行及矣,其可長然乎,當速渝也。
集說 胡氏瑗曰:“何可長”者,言其悅豫過甚,至於情蕩性冥而不知所止,是“何可長”如此乎,言能渝變,則可以無咎也:王氏申子曰:豫至於上極矣,極則不可以久,速渝可也。
澤中有雷,隨。君子以嚮晦入宴息。
本義 雷藏澤中,隨時休息。
程傳 雷震於澤中,澤隨震而動,爲《隨》之象。君子觀象,以隨時而動,隨時之宜,萬事皆然,取其最明且近者言之。“君子以嚮晦入宴息”,君子晝則自強不息,及向昏晦,則入居於內,宴息以安其身,起居隨時,適其宜也。禮君子晝不居內,夜不居外,隨時之道也。
集說 翟氏玄曰:“晦”者冥也,雷者陽氣,春夏用事,今在澤中,秋冬時也。故君子象之,日出視事,其將晦冥,退入宴寢而休息也。
《朱子語類》:問:程子云澤隨雷動,君子當隨時宴息,是否?曰:既曰雷動,何不言君子以動作,卻言宴息,蓋其卦震下兌上,乃雷入地中之象,雷隨時伏藏,故君子亦“嚮晦入宴息”。
官有渝,從正吉也。出門交有功,不失也。
程傳 既有隨而變,必所從得正則吉也,所從不止。則有悔吝。出門而交,非牽於私,其交必正矣,正則無失而有功。
集說 俞氏琰曰:卦以陽爻爲主,爲主者故不當隨人,而陽亦不當隨陰,然以正從正,則隨道之當然也。
程傳 人之所隨,得正則遠邪,從非則失是,無兩從之理,二苟系初,則失五矣,弗能兼與也,所以戒人從正當專一也。
案 九五、六二之應同也,在《比》、《萃》則“吉”,在《同人》則“吝”,在《隨》則“系小子”,而吝亦可知矣。所以然者。皆因卦義而變,卦義以剛下柔,柔必系之。
故推之爻義,而知其“弗兼與也。”系丈失,志舍下也。
程傳 既隨於上,則是其志舍下而不從也。舍下而從上,舍卑而從高也,於隨爲善矣。
集說 黃氏淳耀曰:人之取捨系乎志,三志既繫於四,則所舍必在於初矣。在二則因系以明其弗兼,在三則因舍以堅其所繫。
案 此爻何以知其志舍下,以無剛來下之,則必從上之剛矣,四近而初遠故也。卦義以剛下柔,而此爻以柔從剛,於時義則不合,而不失乎陽唱陰隨之常理,故聖人猶嘉其志焉。
隨有獲,其義兇也。有孚在道,明功也。
程傳 居近君之位而有獲,其義固兇,能有孚而在道則無咎,蓋明哲之功也。
集說 袁氏樞曰:其義兇者,有兇之理也,處得其道如下所云,則無咎矣。
案 義者,謂卦義也,卦義剛下於柔,而四剛爲柔隨,且處近君之地,尤有招納之嫌,故曰“其艾兇也”。
孚於嘉,吉。位正中也。
程傳 處正中之位,由正中之道,孚誠所隨者正中也,所謂“嘉”也,其吉可知。
所孚之嘉謂六二也,隨以得中爲善,隨之所防者過也,蓋心所說隨,則不知其過矣。
案 當隨之時,居尊位而有正中之德,則所孚者皆善矣,初五皆言吉,而五尤吉,以其正中故爾。
拘繫之,上窮也。
本義 “窮”,極也。
程傳 隨之固如“拘繫”維持,隨道之窮極也。
案 上窮則有高亢之意,在人如絕世離羣,往而不返者是也。卦之陰爻皆雲“系”,至上六獨曰“拘繫之”,故未子發明其義,以爲因上六之不易系也。
山下有風,蠱。君子以振民育德。
本義 “山下有風”,物壞而有事矣。而事莫大於二者,乃治己治人之道也。
程傳 “山下有風”,風遇山而回,則物皆散亂,故爲有事之象。君子觀有事之象, 集說 李氏舜臣曰:“山下有風”,則風落山之謂。山木摧落,蠱敗之象。飭蠱者,必須有以振起之。“振民”者,猶巽風之鼓爲號令也。“育德”者,猶艮山之養成材力也。
《易》中育德多取于山,故《蒙》亦曰“果行育德”。
楊氏文煥曰:振萬物者莫如風,育萬物者莫如山。
李氏簡曰:“山下有風”,振物之象也。《蠱》之時,民德敗矣,敗而育之,必振動之,使離其故習可也,猶風之撓物,適所以養之也。
俞氏琰曰:《小畜》之風在天上,《觀》之風在地上,《渙》之風在水上,並無所阻,故皆言行。《蠱》之風則止於山下,爲山所阻,而不能條達,故不言行而言有。
沈氏一貫曰:風遇山而回,物皆擾亂,是爲有事之象,君子以振起民心而育其德,“作新民”也。
案 諸家“以振民育德”,懼爲治人之事。與傳義不同,考其文意似爲得之,蓋治己不應後於治人,而《蒙》之“果行育德”,亦施於蒙者之事也,若《漸》之“居賢德善俗”,爲治己治人,則語次先後判然,且“居”與“育”亦有別。
幹父之蠱,意承考也。
程傳 子幹父蠱之道,意在承當於父之事也,故祗敬其事,以置父於無咎之地,常懷惕厲,則終得其吉也,盡誠於父事,吉之道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幹父之蠱”,跡若不順,意則承之也。跡隨時而遷,久則有敝,何可承也。孝子之於父,不失其忠愛之意而已。
楊氏簡曰:不得已而幹父之蠱,其意未嘗不順承者也。其意則承,其事則不可得而承矣,承其事則蠱不除,乃所以彰父之惡,非孝也。
張氏清子曰:不承其事而承其意,此善繼父之志者也。
楊氏啓新曰:前人以失而致蠱,未必無悔過之心。“幹父之蠱”,乃承考之意,而置之無過之地也,此聖人以子之賢善,歸之於父,爲訓之義大矣。
案 “意承考”,釋“考”所以無咎,如楊氏之說。
幹母之蠱,得中道也。
程傳 二得中道而不過剛,幹母蠱之善者也。
集說 吳氏曰慎曰:爻曰“不可貞”,所以戒佔者,《傳》:曰“得中道”,則是本爻象。言其能不至於貞者也,貞則非中道矣。
幹父之蠱,終無咎也。
程傳 以三之才,幹父之蠱,雖小有悔,終無大咎也。蓋剛斷能幹,不失正而有順,所以“終無咎也”。
集說 蔡氏清曰:不曰無大咎,而只曰“無咎”,蓋不但無大咎也,有進而勉之之意。
程傳 以四之才,守常居寬裕之時則可矣,欲有所往,則未得也,加其所任,則不勝矣。
集說 趙氏汝楳曰:謂重柔之往,未得遂其有事之志,斯其爲於蠱者之吝。
幹父用譽,承以德也。
程傳 幹父之蠱,而用有令譽者,以其在下之賢,承輔之以剛中之德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六五得尊位,行大中,能以令名掩前人之蠱者也。故曰“幹父用譽,承以德也”,言不以才幹,而以德干也。
鄭氏維嶽曰:既曰蠱矣,何德之可承,夫使人不曰承敝而承德,若不知其爲前人之蠱然者。
案 《程傳》謂九二承以剛中之德,然凡言“承”者,皆就父子之繼而言,故初之“意承考”,此之“承以德”,文義相似也,不以事承考,而以意承考。不承父以事,而承父以德,父之德著,則譽亦彰矣,承以德,正釋“用譽”之意。
不事王侯,志可則也。
程傳 如上九之處事外,不累於世務,不臣事於王侯,蓋進退以道,用舍隨時,非賢者能之乎,其所存之志,可爲法則也。
集說 陸氏銓曰:士何事尚志,志可則也,正是“高尚其事”。
澤上有地,臨。君子以教思無窮,容保民無疆。
本義 地臨於澤,上臨下也,二者皆臨下之事,教之無窮者兌也,容之無疆者坤也。
程傳 澤之上有地,澤岸也,水之際也。物之相臨與含容,無若水之在地,故澤上有地爲臨也。君於觀親臨之象,則教思無窮,親臨於民,則有教導之意思也,“無窮”,至誠無敦也,觀含容之象,則有容保民之心;“無疆”,廣大無疆限也,含容有廣大之意,故爲無窮無疆之義。
集說 王氏弼曰:相臨之道,莫若悅順,不恃威制,得物之誠,故物無違也。是以“君子教思無窮,容保民無疆”。
劉氏牧曰:岸高於澤,俯臨之也。
胡氏炳文曰:不徒曰教,而曰“教思”,其意思如兌澤之深,不徒曰“保民”,而曰“容保民”,其度量如坤土之大。
俞氏琰曰:《臨》有二義,以爻之陰陽言,則爲大臨小,以象之地澤言,則爲上臨下。
蔡氏清曰:“教思”,謂其一段教育成就人底意思也,教人以善謂之忠,味“忠”之一字,方見此之所謂“教思”者。
又曰:勞之來之,匡之直之,輔之翼之,使自得之,又從而振德之,此可見君子教 案 臨者,大也。“澤上有地”。澤之盛滿,將與地平,大之義也。“教思無窮”,容保無疆,蓋言王澤之盛大,所以淪浹之深,而漸被之廣者。
鹹臨,貞吉,志行正也。
程傳 所謂貞吉,九之志在於行正也,以九居陽,又應四之正,其志正也。
集說 吳氏曰慎曰:有守正,有行正,《臨》初正與《屯》同。
鹹臨,吉無不利,未順命也。
本義 未詳。
程傳 未者非遽之辭。孟子或問勸齊伐燕有諸,曰:未也。又云:仲子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樹與,抑亦盜蹠之所樹與,是未可知也。《史記》侯羸曰:人固未易知。古人用字之意皆如此。今人大率用對巳字,故意似異,然實不殊也。九二與五感應以臨下,蓋以剛德之長,而又得中,至誠相感,非由順上之命也,是以“吉”而“無不利”。五順體而二說體,又陰陽相應,故象特明其非由說順也。
案 君子道長,天之命也,然命不於常,故《彖》言“八月有兇”,而《傳》:言“消不久”,君子處此,唯知持盈若虛,所謂大亨以正天之道者,則順道而非順命矣,以二爲剛長之主,即卦主也,故特發此義,以與《彖》意相應。凡天之命,消長焉而已,方其長也,則不順命,不受命,知盈不可久,而進不可恃也。及其消也,則志不捨命。知物不可窮,而往之必復也,《易》之大義,盡在於斯。
甘臨,位不當也。既憂之,咎不長也。
程傳 陰柔之人,處不中正,而居下之上,復乘二陽,是處不當位也。既能知懼而憂之,則必強勉自改,故其過咎不長也。
集說 李氏簡曰:六三不中不正,處不當位,雖甘說此位,亦安足以有臨乎?能知而憂之,強勉自改,則過咎不長也。
案 三之爻位不當,而四之爻位當,故其德有善否。然三之所處,位高勢盛,不可甘也,而甘之,此其所以爲不當也。四之所處,與下相親,最切至也,而能至焉,此其所以爲當也。是爲借爻位之當不當,以明所處位之當不當,《易》之例也。
至臨,無咎,位當也。
程傳 居近君之位,爲得其任,以陰處四,爲得其正,與初相應,爲下賢,所以“無咎”,蓋由位之當也。
集說 鄭氏汝諧曰:其位在上下之際,《臨》之切至也,凡上之臨下,唯患其遠而不相通,四既近於下,其所處之位至當,是以“無咎”。
程傳 君臣道合,蓋以氣類相求,五有中德,故能倚任剛中之賢,得“大君之宜”,成“知臨”之功,蓋由行其中德也。人君之於賢才,非道同德合,豈能用也。
集說 沈氏該曰:能以其知行中者也。
敦臨之吉,志在內也。
程傳 志在內,應乎初與二也,志順剛陽而敦篤,其吉可知也。
集說 張氏振淵曰:志在內,即萬物一體之意。所以能敦,若將天下國家置在度外,雖有些小德澤,終是淺薄。
案 此志在內,當與《泰》初“志在外”反觀,同是天下國家也,自初言之則爲外,自上言之則爲內。伊尹躬耕,而自任以天下之重,可謂志在外矣。堯舜耄期倦勤,而念不忘民,可謂志在內矣。
風行地上,觀。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
本義 “省方”以“觀民”,“設教”以爲“觀”。
程傳 “風行地上”,周及庶物,爲遊歷周覽之象。故先王體之,爲省方之禮,以觀民俗而設政教也,天子巡省四方,觀視民俗,設爲政教,如奢則約之以儉,儉則示之以禮是也。“省方”,觀民也,“設教”,爲民觀也。
集說 《九家易》曰:“風行地上,草木必偃,故以省察四方,觀視民俗,而設其教也。”劉氏牧曰:“風行地上”,無所不至,散採萬國之聲詩,省察其俗,有不同者,教之使同。
初六,童觀,小人道也。
程傳 所觀不明如童稚,乃小人之分,故曰“小人道也”。
集說 王氏申子曰:卑下而無遠見,在凡民爲可恕,在君子爲可羞。
窺觀女貞,亦可醜也。
本義 在丈夫則爲醜也。
程傳 君子不能觀見剛陽中正之大道,而僅窺覘其彷彿,雖能順從,乃同女子之貞,亦可羞醜也。
集說 郭氏忠孝曰:男女吉凶不同,故《恆》卦曰:“婦人吉,夫子兇。”則知“利女貞”者,固爲男之醜也。
觀我生進退,未失道也。
程傳 觀己之生,而進退以順乎宜,故未至於失道也。
案 “道”,即進退之道。量而後入,則不失乎進退之道矣。
程傳 君子懷負才業,志在乎兼善天下,然有卷懷自守者,蓋時無明君,莫能用其道,不得已也!豈君子之志哉。故孟子曰:中天下而立,定四海之民,君子樂之,既觀見國之盛德光華。古人所謂非常之遇也,所以志願登進王朝,以行其道,故云“觀國之光尚賓也”。尚,謂志尚,其志意願慕賓於王朝也。
集說 楊氏簡曰:言其國貴“尚”賓賢,可以進也。
觀我生,觀民也。
本義 此夫子以義言之,明人君現己所行,不但一身之得失,又當觀民德之善否,以自省察也。
程傳 我生出於己者,人君欲觀己之施爲善否,當觀於民,民俗善則政化善也。王弼雲,觀民以察己之道是也。
集說 胡氏瑗曰:觀流則可以知源,觀影則可以知表,觀民則可以知己政之得失也。
觀其生,志未平也。
本義 “志未平”,言雖不得位,未可忘戒懼也。
程傳 雖不在位,然以人觀其德,用爲儀法,故當自慎省。觀其所生,常不失於君子,則人不失所望而化之矣。不可以不在於位,故安然放意無所事也,是其志意未得安也,故云“志未平”也。“平”,謂安寧也。
集說 陸氏希聲曰:民之善惡,由我德化,其志未平,憂民之未化也。
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本義 “雷電”當作“電雷”。
程傳 象無倒置者,疑此文互也。“雷電”相須並見之物,亦有嗑象,電明而雷威,先王觀“雷電”之象,法其明與威,以明其刑罰,飭其法令。法者,明事理而爲之防者也。
集說 侯氏行果曰:雷所以動物,電所以照物,雷電震照,則萬物不能懷邪,故先王則之,明罰敕法,以示萬物也。
項氏安世曰:陰陽相噬而有聲則爲雷,有光則爲電,二物因噬而嗑,故曰“雷電噬嗑”。
徐氏幾曰:“明罰”者,所以示民而使之知所避;“敕法”者,所以防民而使之知所畏。此先王忠厚之意也,未至折獄致刑處,故與《豐》象異。
張氏清子曰:蔡邕石經本作“電雷”。
蔡氏清曰:先王以明罰敕法,此以立法言,故曰“先王”,若《豐》折獄致刑,以用法言,則曰君子矣。
薛氏瑄曰:《噬嗑》、《賁》、《豐》、《旅》四卦論用刑,皆離火之用,以是見用法貴 屨校滅趾,不行也。
本義 “滅趾”,又有不進於惡之象。
程傳 “屨校”而滅傷其趾,則知懲誡而不敢長其惡,故云“不行也”。古人制刑,有小罪則校其趾,蓋取禁止其行,使不進於惡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下卦爲震,“滅趾”使其不敢如震之動也,動則進於惡矣。
噬膚滅鼻,乘剛也。
程傳 深至滅鼻者,“乘剛”故也。“乘剛”乃用刑于剛強之人,不得不深嚴也,深嚴則得宜,乃所謂中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乘剛者,釋“噬膚滅鼻”之義,以其乘剛,故用刑深也。
遇毒,位不當也。
程傳 六三以陰居陽,處位不當。自處不當,故所刑者難服,而反毒之也。
案 此亦借爻位之不當,以明其所處之難爾。非其所行有不當也,若所行有不當,則施之刑獄,其失大矣,安得無咎,又豈獨“小吝”而已乎。
利艱貞吉,未光也。
程傳 凡言“未光”,其道未光大也。戒於“利艱貞”,蓋其所不足也,不得中正故也。
集說 方氏應樣曰:慮聽訟者之心有所末光,故以“利艱貞”爲戒。
貞厲無咎,得當也。
程傳 所以能“無咎”者,以所爲得其當也,所謂“當”,居中用剛,而能守正慮危也。
集說 趙氏汝楳曰:釋《彖》言“不當位”,此言“得當”者,釋《彖》以位言,此以事言。六五以柔用獄,行以正厲,其“無咎”者,得用獄之當者也。
林氏希元曰:“得當”,即是得用刑之道,不就爻位說。若果是說位得中,當以解“得黃金”,不宜以解“貞厲無咎”矣。
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本義 “滅耳”,蓋罪其聽之不聰也,若能審聽而早圖之,則無此兇矣。
程傳 人之聾暗不悟,積其罪惡以至於極,古人制法,罪之大者,何之以校,爲其無所聞知,積成其惡,故以校而滅傷其耳,誡“聰”之“不明”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上卦爲離,“滅耳”,言其不能如離之明也。
山下有火,賁。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
本義 “山下有火”,明不及遠;“明庶政”,事之小者;“折獄”,事之大者,內離明而外艮止,故取象如此。
程傳 山者,草木百物之所聚生也,火在其下而上照:庶類皆被其光明,爲賁飾之象也。君子觀山下有火,明照之象,以修明其庶政,成文明之治,而無敢果於“折獄”也。“折獄”者,人君之所致慎也,豈可恃其明而輕自用乎,乃聖人之用心也,爲戒深矣。象之所取,唯以山下有火,明照庶物,以用明爲戒。而《賁》亦自有“無敢折獄”之義,折獄者專用情實,有文飾則沒其情矣,故無敢用文以折獄也。
集說 王氏弼曰:處賁之時,止物以文明,不可以威刑,故“君子以明庶政,而無敢折獄”。
《朱子語類》:問:“明庶政,無敢折獄”。曰:此與《旅》卦都說刑獄事,但爭艮與離之在內外,故其說相反。止在外,明在內,故明政而不敢折獄。止在內,明在外,故明謹用刑而不敢留獄。如今州縣治獄,禁勘審覆,自有許多節次,過乎此而不決,便是留獄,不及乎此而決,便是敢於折獄,《尚書》要囚至於旬時,它須有許多時日,與《周禮秋官》同意。
蔡氏淵曰:有山之材,而照之以火,則光彩外著,《賁》之象也。“明庶政”,離明象,政者治之具,所當文飾也,“無敢折獄”,艮止象,折獄貴乎情實,賁則文飾而沒其情矣。
何氏楷曰:《呂刑》曰:非佞折獄,惟良折獄,苟恃其明察,而緣飾以沒其情,民且有含冤矣。故言刻核者曰深文,言鍛鍊者曰文致,法曰文綱,弄法者曰舞文,治獄之多冤,未有不起於文者,此皆敢心誤之也。
舍車而徒,義弗乘也。
本義 君子之取捨,決於義而已。
程傳 “舍車而徒”行者,於義不可以乘也,初應四正也,從二非正也,近舍二之易,而從四之難,舍車而徒行也,君子之賁,守其義而已。
賁其須,與上興也。
程傳 以須爲象者,謂其與上同興也,隨上而動,動止唯系所附也,猶加飾於物,因其質而賁之,善惡在其質也。
集說 候氏行果曰:自三至上,有《頤》之象,二在《頤》下,須之象也,上無其應,三亦無應,若能上承於三,與之同德,雖俱無應,可相與而興起也。
袁氏樞曰:陰不能以自明也,得陽而後明;柔不能以自立也,得剛而後立;下不能以自興也,得上而後興也。
永貞之吉,終莫之陵也。
程傳 飾而不常且非正,人所陵侮也,故戒能永正則言也,其賁既常而正,誰能陵之乎。
集說 蔡氏淵曰:“陵”,侮也。三能“永貞”,則二柔雖比己而“濡如”,然終莫之陵侮,而不至陷溺也。
沈氏一貫曰:下三爻皆取離義,至三而文明極矣,有溺質之象。唯“永貞”則濟之以艮止,故吉而莫之陵。
六四,當位疑也。匪寇婚媾,終無尤也。
本義 “當位疑”,謂所當之位可疑也。“終無尤”,謂若守正而不與,亦無它患也。
程傳 四與初相遠,而三介於其間,是所當之位爲可疑也,雖爲三寇仇所隔,未得親於婚媾,然其正應,理直義勝,終必得合,故云“終無尤也”。“尤”,怨也。終得相賁,故無怨尤也。
集說 朱氏震曰:純白無僞,誰能間之,始疑而終合,故曰“終無尤也”。
郭氏雍曰:四雖自飾,亦有“皤如”之質,猶丘園之賁,虛己待物之象也。初飾其趾而來,翰如之馬也,以剛下柔而來,應匪寇也,婚媾之道也,四雖懷疑,終何尤哉。
六五之吉,有喜也。
程傳 能從人以成賁之功,享其吉美?是“有喜”也。
集說 方氏應祥曰:於文勝之時,而爲丘園之賁,豈不甚可喜乎。非自喜也,爲世道喜也。
案 《傳》:於五位多言“有慶”,慶大而喜小也,此爻居尊而返樸祟儉,亦可以易俗移風,而但曰有喜者,且就一身無過言爾。如《無妄》五、《損》四、《兌》四之例,皆以無疾爲喜,若推其用,則化成天下,慶在其中矣。
白賁無咎,上得志也。
程傳 “白賁無咎”,以其在上而得志也。上九爲得志者,在上而文柔,成賁之功,六五之君,又受其賁,故雖居無位之地,而實屍賁之功,爲得志也。與它卦居極者異矣,既在上而得志,處賁之極,將有華僞失實之咎,故戒以質素則無咎,飾不可過也。
集說 《朱子語類》:問:何謂得志。曰:居卦之上,在事之外,不假文飾,而有自然之文,便是優遊自得也。
項氏安世曰:六二柔來而文剛,主內卦之文者也,內卦以文爲文,故曰:“賁其須”,須之麗於身,最爲虛文也,然陽氣不盛,不足以賁其須,故曰“與上興也”,二與上交而成卦,二以上爲主,猶須以陽爲主也,深明文之與質,未嘗相離,故不言吉凶,吉凶繫於質也,上九分剛上而文柔,主外卦之文者也,外卦以質爲文,故曰“白賁”。白本 案 項氏以“與上興”爲上九,不如指九三言爲當。
山附於地,剝。上以厚下安宅。
程傳 艮重於坤,“山附於地”也。山高起於地而反附著於地,圮剝之象也。上,謂人君與居人上者,觀《剝》之象,而厚固其下,以安其居也,下者上之本,未有基本固而能剝者也。故上之剝必自下,下剝則上危矣。爲人上者,知理之如是,則安養人民,以厚其本,乃所以安其居也,《書》曰:民唯邦本,本固邦寧。
集說 虞氏翻曰:山高絕於地,今附地者,明被剝矣,君當厚錫於下,然後得安其居。
劉氏牧曰:山以地爲基,厚具地,則山保其高;君以民爲本,厚其下,則君安於上。
司馬氏光曰:基薄則牆頹,下薄則上危,故君子厚其下者,所以自安其居也。
《朱子語類》雲:唯其地厚,所以山安其居而不搖,人君厚下以得民,則其位亦安而不搖,猶所謂本固邦寧也。
剝牀以足,以滅下也。
程傳 取牀足爲象者,以陰侵沒陽於下也,“滅”,沒也,侵滅正道,自下而上也。
集說 虞氏翻曰:牀所以安人,在下故稱足。先從下剝,漸及於上,故曰“以滅下也”。
剝牀以辨,未有與也。
本義 言未大盛。
程傳 陰之侵剝於陽,得以益盛,至於剝“辨”者,以陽未有應與故也。小人侵剝君子。若君子有與,則可以勝小人,不能爲害矣。唯其無與,所以被“蔑”而兇。當消剝之時,而無徒與,豈能自存也。言未有與,剝之未盛,“有與”,猶可勝也,示人之意深矣。
集說 崔氏憬曰:“辨”當在第足之間,是牀梐也,“未有與”者,言至三則應,故二“未有與也”。
吳氏澄曰:若六三之剝之,唯其有與也。
龔氏渙曰:六二陰柔中正,使上有陽剛之與,則必應之助之,而不爲剝矣,唯其無與,所以雜於羣陰之中而爲剝,若三則有與,故雖不如二之中正而得無咎。
案 崔氏、吳氏、龔氏之說,皆得文意,六三不中正而辭優於二,故聖人以“未有與”失上下明之。
本義 “上下”,謂四陰。
程傳 三居剝而“無咎”者,其所處與上下諸陰不同。是與其同類相失,於處剝之道爲“無咎”,如東漢之呂強是也。
集說 王氏弼曰:三上下各有二陰,而三獨應於陽,則“失上下”也。
邱氏富國曰:上謂四五,下謂初二,違去四陰而獨從剛,故曰“失上下也”。
剝牀以膚,切近災也。
程傳 五爲君位,剝已及四,在人則剝其膚矣,剝及其膚,身垂於亡矣,“切近”於災禍也。
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程傳 羣陰消剝於陽,以至於極,六五若能長率羣陰,駢首順序,反獲寵愛於陽,則終無過尤也,於剝之將終,復發此義,聖人勸遷善之意,深切之至也。
案 五以陰居尊,取后妃之象,而爲“貫魚以宮人寵”,則豈有妒害潰亂,以剝其君之尤哉。
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程傳 正道消剝既極,則人復思治,故陽剛君子,爲民所承載也。若小人處剝之極,則小人之窮耳。“終不可用也”,非謂九爲小人,但言剝極之時,小人則是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唯君子乃能覆蓋小人,小人必賴君子以保其身。今小人慾剝君子,則君子亡,而小人亦無所容其身,如自剝其廬也。且看自古小人慾害君子,到害得盡後,國破家亡,其小人曾有存活得者否?故聖人於《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雷在地中,復。先王以至日閉關,商旅不行,後不省方。
本義 安靜以養微陽也。月令,是月齋戒,掩身以待陰陽之所定。
程傳 雷者,陰陽相薄而成聲,當陽之微,未能發也。“雷在地中”,陽始復之時也,陽始生於下而甚微,安靜而後能長,先王順天道,當至日陽之始生,安靜以養之,故閉關使商旅不得行,人君不省視四方。觀《復》之象而順天道也,在一人之身亦然,當安靜以養其陽也。
集說 劉氏蛻曰:“雷在地中”,殷殷隆隆,陽來而復,復來而天下昭融乎。
蘇氏舜欽曰:“復,其見天地之心乎”,王弼解雲,復者反本之謂,天地以本爲心,寂然至無,是其本也,故動息地中,乃天地之心見矣。予竊惑焉,夫復也者,以一陽始生而得名也,《象》曰“剛反”,又曰“剛長”,安得謂寂然至無耶,安得謂動息耶?《象》曰“雷在地中,復”,雷者陽物也,動物也,今在地中,則是有陽動之象也,輔嗣昧舉卦之體,乃以寂然至無爲復,斯失之矣!又云,冬至陰之復,夏至陽之復,何冬夏陰陽 《朱子語類》:問:陽始生甚微,安靜而後能長,故《復》之《象》曰:“先王以至日閉關”,人善端之萌亦甚微,須莊敬持養,然後能大。不然復亡之矣。曰:然。
問純坤之月,可謂至靜,然昨日之靜,所以養成今日之動,一陽之復,乃是純陰養得出來,在人則主靜而後善端始復。曰:固有此意,但不是此卦大義,《大象》所謂“至日閉關”者,正是於已動之後,要以安靜養之。
楊氏啓新曰:“閉關”,靜以養陽:“施命”,動以制陰。幹者於《姤》、《復》,用意深矣。
不遠之復,以修身也。
程傳 不遠而復者,君子所以修其身之道也,學問之道無它也,唯其知不善,則速改以從善而已。
集說 王氏弼曰:所以不遠速復者,以能修正其身,有過則改故也。
休復之吉,以下仁也。
程傳 爲復之體美而佔者,以其能下仁也。仁者天下之公,善之本也。初復於仁,二能親而下之,是以吉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陽爲仁行,已在其上,附而順之,是降下於仁,所以吉也。
張氏栻曰:《易》三百八十四爻未嘗言仁,此獨言之,蓋有深旨。克己復禮爲仁,克其私心,復其天理,所以爲仁;二去初未遠,上無系應,能從初而復,所以爲下仁也;至四但言從道,而不謂之仁,蓋道者舉其大凡,不若仁爲至切也。
俞氏琰曰:仁者心之德,善之本,初九修身而反本復善,可以爲仁矣。二之吉,蓋以親近初九而吉也。
頻復之厲,義無咎也。
程傳 頻複頻失。雖爲危厲,然復善之義則“無咎”也。
中行獨復,以從道也。
程傳 稱其“獨復”者,以其從陽剛君子之善道也。
集說 郭氏雍曰:《剝》六三乃《復》六四反對,其義相類。在《剝》取其失上下以應乎陽,在《復》則取其獨復以從道。
敦復無悔,中以自考也。
本義 “考”,成也。
程傳 以中道自成也。五以陰居尊,處中而體順,能敦篤其志,以中道自成,則可以“無悔”也。自成,謂成其中順之德。
集說 王氏安石曰:能以中道自考,則動作不離於中。
李氏簡曰:“中以自考”,非自有降衷之性,則亦不能成此德也。
粱氏寅曰:中以自考,言以其有中德,故能自考其善不善也。
迷復之兇,反君道也。
程傳 復則合道,既迷於復,與道相反也,其兇可知。“以其國君兇”,謂其“反君道也”。人君居上而治衆,當從天下之善,乃迷於復,反君之道也。非止人君,凡人迷於復者,皆反道而兇也。
集說 楊氏啓新曰:心爲天君,唯君能役羣動,而反以羣動役,與心之道相背弛者也。
天下雷行,物與無妄。先王以茂對時育萬物。
本義 “天下雷行”,震動發生,萬物各得其性命,是物物而與之以無妄也。先王法此以對時育物,因其所性而不爲私焉。
程傳 雷行於天下,陰陽交和,相薄而成聲,於是驚蟄藏,振萌芽,發生萬物,其所賦與,洪纖高下,各正其性命,無有差妄,物與無妄也。先王觀天下雷行發生賦與之象,而以茂對天時,養育萬物,使各得其宜,如天與之無妄也。“茂”,盛也。茂對之爲言,猶盛行永言之比,“對時”,謂順合天時,天道生萬物,各正其性命而不妄,王者體天之道,養育人民,以至昆蟲草木,使各得其宜,乃對時育物之道也。
集說 《九家易》曰:“天下雷行”,陽氣普遍,無物不與,故曰“物與”也。
《朱子語類》:問:“物與無妄”衆說不同。文蔚曰:是“各正性命”之意。曰:然。
一物與它一個無妄。
俞氏琰曰:天有是時,先王非能先後之也,對而循之耳;物有是生,先王非能損益之也,育而成之耳。《中庸》之所謂“誠”,即《易》之所謂“無妄”也,《中庸》雲:“唯天下至誠爲能盡其性,能盡其性,則能盡人之性,能盡人之性,則能盡物之性,能盡物之性,則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則可以與天地參矣。”子思之說,蓋本於此。
蔡氏清曰:“物與無妄”者,萬物各正其性命也,對時育物者,因其所性而不爲私,乃聖人盡物之性也。
無妄之往,得志也。
程傳 以無妄而往,無不得其志也,蓋誠之於物,無不能動,以之修身,則身正,以之治事,則事得其理,以之臨人,則人感而化,無所往而不得其志也。
不耕穫,未富也。
本義 “富”,如非富天下之富,言非計其利而爲之也。
集說 豐氏寅初曰:“未”,猶非也。“富”,謂利也。不於力耕之際,遽有望獲之心,乃仁人不計功謀利,而天德全矣,其行之所以利也。
行人得牛,邑人災也。
程傳 行人得牛,乃邑人之災也,有得則有失,何足以爲得乎。
集說 豐氏寅初曰:“邑人之災”,所謂“無妄之災”,然無故被誣者,反己無怍,君子求其無妄而已,禍福聽之於天,悉置度外也。
可貞無咎,固有之也。
本義 “有”,猶守也:程傳 貞固守之,則無咎也。
集說 蘇氏軾曰:“固有之”者,生而性之,非外掠而取之也。
王氏宗傳曰:正者人之性也,非外鑠我者,我固有之也。因其固有而不失之,故曰“可貞無咎”。
無妄之藥,不可試也。
本義 既已無妄,而復藥之,則反爲妄而生疾矣。“試”,謂少嘗之也。
程傳 人之有妄,理必修改,既無妄矣,復藥以治之,是反爲妄也,其可用乎,故云“不可試也”。“試”,暫用也,猶曰少嘗之也。
集說 林氏希元曰:既無妄,而復藥,則爲以“無妄之疾”,試無妄之藥,反爲妄而生疾矣,然則所處既當於理,豈可因非意之事而改圖乎。
錢氏志立曰:九五陽剛中正,本無致疾之道而有疾焉,此“無妄之疾”也,唯守正安常以處之,疾且自去。而試之藥焉,則必以吾之常者爲非,而悉反其道,斯紛紛召疾之方至矣,故曰“無妄之藥,不可試也”。
無妄之行,窮之災也。
程傳 無妄既極,而復加進,乃爲妄矣,是窮極而爲災害也。
集說 趙氏玉泉曰:無妄之行,宜無災矣,但處時之窮,則有其德而無其時,故有災也。
何氏楷曰:“無妄之行”,猶《彖傳》所云“無妄之往”,上九《乾》之“窮”,與《乾》“亢龍”義同,故二《小象》亦同,以其意於行,故曰“眚”,以其時位使然,故曰“災”。
天在山中,大畜,君子以多識前言往行,以畜其德。
本義 “天在山中”,不必實有是事,但以其象言之耳。
集說 楊氏時曰:君子多識前言往行,非徒資聞見而已,所以畜德也。畜德則所畜大矣,世之學者,誇多鬥靡以資見聞而已,亦烏用學爲哉。
邱氏富國曰:《大畜》言“畜”“德”,《小畜》言“懿文德”,“畜”“德”雖同,而“文德”則德之小者也。
張氏清子曰:天在山中,畜其氣也。凡山中有雷雨雲風之氣,皆天也。
有厲利已,不犯災也。
程傳 有危則宜巳,不可犯災危而行也。不度其勢而進,有災必矣。
輿說輹,中無尤也。
程傳 “輿說輹”而不行者,蓋其處得中道,動不失宜,故無過尤也。善莫善於剛中,柔中者,不至於過柔耳;剛中,中而才也。初九處不得中,故戒以有危宜已,二得中,進止自無過差,故但言“輿說輹”,謂其能不行也,不行則無尤矣。初與二,乾體剛健而不足以進,四與五,陰柔而能止,時之盛衰,勢之強弱,學《易》者所宜深識也。
集說 呂氏祖謙曰;二以剛而居中,能度其宜,見其不可,自說其輿輹而不行也,故曰“中無尤”。
利有攸往,上合志也。
程傳 所以“利有攸往”者,以與在上者合志也,上九陽性上進,且畜已極,故不下畜三,而與合志上進也。
集說 趙氏汝楳曰:它卦陰陽應爲得,此則爲畜,它卦陰陽敵爲不胥與,此則爲合。
六四元吉,有喜也。
程傳 天下之惡已盛而止之,則上勞于禁制,而下傷於刑誅,故畜止於微小之前,則大善而吉,不勞而無傷,故可喜也,四之畜初是也,上畜亦然。
六五之吉,有慶也。
程傳 在上者不知止惡之方,嚴刑以敵民欲,則其傷甚而無功,若知其本,制之有道,則不勞無傷而俗革,天下之福慶也。
集說 呂氏大臨曰:六四六五,皆以柔畜剛,止健者也。牛之剛健在角,豕之剛健在牙。初九居健之始,其健未著,若童牛然。禁於未發,以牿閒之,及其長也,無所用其健,豈特不暴而已。安於馴柔,可駕而服,故有喜也。九二居健之中,其健已具,若豕之牙,漸不可制。六五居尊守中,能以柔道殺其剛暴之氣,若豶豕然,其牙雖剛,莫之能暴,可以養畜而無虞,故“有慶也”。
蔡氏清曰:五不如四所處之易者,時不同也,四不如五所濟之廣者,位不同也。
何天之衢,道大行也。
程傳 何以謂之天衢,以其無止礙,道路大通行也。以天衢非常語,故《象》特設問曰:何謂天之衢?以道路大通行,取空豁之狀也,以《象》有“何”字,故爻下亦誤加之。
集說 遊氏酢曰:畜道之成,賢路自我而四達矣,故曰“何天之衢亨”,《彖》曰“剛上而尚賢”,則大畜之義,主於上九也。崇俊良以列庶位,摧轂賢路,使天下無家食之賢者,上九之任也,天下至於無家食之賢,則道之大行,孰盛於此。
沈氏該曰:“何天之衢”,尚賢也。大畜之時,已獨居上,五以柔尚之,畜盛德而處上,止衆賢而聚王庭,以天衢之亨,爲己之任,畜道至此,賢路不塞,其道盛矣,故曰“道大行也。”呂氏祖謙曰:畜極則散,如伊尹樂堯舜之道,居畝犬畝之中,其畜可謂大矣,必佐湯以發其所蘊,是得時如天之衢也,故曰道行,得時行道之謂也。
何氏揩曰:備於身之謂德,達於世之謂道。道可大行,其亨可知,《彖》所謂“不家食吉”而“利涉大川”者此也。
山下有雷,頤。君子以慎言語,節飲食。
本義 二者養德養身之切務。
程傳 以二體言之,山下有雷,雷震於山下,山之生物,皆動其根荄,發其萌芽,爲養之象;以上下之義言之,良止而震動,上止下動,頤頷之象;以卦形言之,上下二陽,中含四陰,外實中虛,頤口之象。口所以養身也,故君子觀其象以養其身,“慎言語”以養其德,“節飲食”以養其體,不唯就口取養義,事之至近而所繫至大者,莫過於言語飲食也。在身爲言語,於天下則凡命令政教,出於身者皆是,慎之則必當而無失。
在身爲飲食,於天下則凡貨資財用,養於人者皆是。節之則適宜而無傷,推養之道,養德養天下,莫不然也。
集說 《朱子語類》:或雲諺有禍從口出,病從口入,甚好。曰:此浯前輩曾用以解頤之象:“慎言語,節飲食。”馮氏椅曰:法雷之動,以慎其所出,法山之止,以節其所入。
趙氏汝楳曰:雷之聲爲言浯,山之養爲飲食,言語飲食出入乎頤者也。
俞氏琰曰:頤乃口頰之象,故取其切於頤者言之。曰“慎言語,節飲食。”充此言語之類,則凡號令政教之出於己者,皆所當慎,而不可悖出,充此飲食之類,則凡貨財賦稅之入於上者,皆所當節,而不可悖入。
觀我朵頤,亦不足貴也。
集說 楊氏簡曰:明其本有良貴,今觀夫“朵頤”,則失其所謂貴矣。
俞氏琰曰:孟子云:“養其大體爲大人,養其小體爲小人。”又云:“飲食之人,則人賤之矣,”今初九陽德之大,本有可貴之質,乃內舍其大而外觀其小,豈不爲人所賤,故曰”亦不足貴也”。
六二徵兇,行失類也。
本義 初上皆非其類也。
程傳 徵而從上則兇者,非其類故也,往求而失其類,得兇宜矣。行,往也。
十年勿用,道大悖也。
程傳 所以戒終不可用,以其所由之道,大悖義理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拂頤貞”三字當連讀。《頤》之卦辭曰:“頤貞吉。”三之爻辭曰:“拂頤貞兇”。卦中唯此一爻,與卦義相反,故曰“道大悖也”。
顛頤之吉,上施光也。
程傳 顛倒求養而所以吉者,蓋得剛陽之應以濟其事,致己居上之德施,光明被於天下,吉孰大焉。
集說 谷氏家傑曰:養逮於下,則上施光,是養賢及民也。
居貞之吉,順以從上也。
程傳 “居貞之吉”者,謂能堅固順從於上九之賢,以養天下也。
集說 張氏清子曰:五能柔順以從上九之賢,賴之以養天下,真聖人養賢以及萬民之事也。
由頤厲吉,大有慶也。
程傳 若上九之當大任如是,能兢畏如是,天下被其德澤,是大有福慶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豫》之九四,天下由之以豫。故曰“大有得”。《頤》之上九,天下由之以頤,故曰“大有慶”。
項氏安世曰:六五上九二爻,皆當以《小象》解之,六五之“居貞”,非自守也,貞於從上也。故曰“居貞之吉,順以從上也”。上九之“厲吉”,非能自吉也,得六五之委任而吉也,故曰“由頤厲吉,大有慶也”。
澤滅木,大過。君予以獨立不懼,遯世無悶。
本義 “澤滅於木”,大過之象也。不懼無悶,大過之行也。
集說 劉氏牧曰:用之則“獨立不懼”,舍之則“遯世無悶”。
趙氏汝楳曰:“獨立”如巽木,“無悶”如兌說。
李氏簡曰:君子進則大有爲,“獨立不懼”可也。或遲而窮居,則堅貞不移,“遯世無悶”可也,皆大過之事。
藉用白茅,柔在下也。
程傳 以陰柔處卑下之道,唯當過於敬慎而已。以柔在下,爲以茅藉物之象,敬慎之道也。
集說 錢氏志立曰:以卦象論之,初與四應而在下,初者四之本也,本弱而藉茅,則敬慎之至以善處者,故四之棟不至於傾也。
案 高以下爲基,剛以柔爲本,柔在下,對剛在上。
老夫女妻,過以相與也。
程傳 老夫之說少女,少女之順老夫,其相與過於常分,謂九二初六陰陽相與之和,過於常也。
集說 王氏申子曰:老夫而女妻,雖過乎常,然陰陽相與,以成生育之功,則無不利也。
棟橈之兇,不可以有輔也。
程傳 剛強之過,則不能取於人,人亦不能親輔之,如“棟橈”折,不可支鋪也。
棟當室之中,不可加助,是“不可以有輔也”。
集說 楊氏時曰:棟居中而衆材輔之者也,九三以剛居剛,過而不中也,剛過而不中則不可以有輔,此棟之所以橈也。
項氏安世曰:全卦有“棟橈”之象,而九三乃獨有之,全卦有利往之象,而九二乃獨有之,蓋九二當剛過之時,獨能居柔而用中,在六爻之中,獨此一爻不過,故“無不利”也,卦體本以中太強而本末弱,是以爲“橈”,九三以剛居剛,在六爻之中,獨此一爻爲過,故棟愈橈而不可輔也。
棟隆之吉,不橈乎下也。
程傳 “棟隆”起則吉,不橈曲以就下也,謂不下繫於初也。
枯楊生華,何可久也。老婦士夫,亦可醜也。
程傳 枯楊不生根而生華,旋復枯矣,安能久乎!老婦而得士夫,豈能成生育之功, 集說 蘇氏軾曰:“稊”者,顛而復櫱,反其始也;“華”者,盈而畢發,速其終也。
項氏安世曰:二五皆無正應,而過以與陰者也。二所與者初,初,本也,故爲“稊”。
稊者,木根新生之芽也,過而復芽,故有往亨之理。五所與者上。上,末也,故爲華。
木已過而生華,故無久生之理也。
王氏申子曰:木枯而華,是速其枯,老婦士夫,是過乎常,而爲柔邪所惑。
何氏楷曰:盛極將枯而又生華以自耗竭,不能久矣。二以剛居柔,初以柔居剛,此未甚過者也,又在卦初,故過以相與,可成生育之功:五以剛居剛,上以柔居柔,皆過者也,又在卦終,故陰陽相比,只以爲“醜”,其相反如此。
過涉之兇,不可咎也。
程傳 過涉至溺,乃自爲之,不可以有咎也,言無所怨咎。
集說 蘇氏軾曰:過涉至於“滅頂”,將有所救也,勢不可救,而徒犯其害,故兇。
然其義則“不可咎也”。
水洊至,習坎。君予以常德行,習教事。
本義 治己治人,皆必重習,然後熟而安之。
程傳 坎爲水,水流仍洊而至。兩坎相習,水流仍洊之象也。水自涓滴,至於尋丈,至於江海,洊習而不驟者也。其因勢就下,信而有常,故君子觀坎水之象,取其有常,則常久其德行。人之德行不常,則僞也,故當如水之有常,取其洊習相受,則以習熟其教令之事。夫發政行教,必使民熟於聞聽,然後能從,故三令五申之,若驟告未喻,譴責其從,雖嚴刑以驅之,不能也,故當如水之洊習。
集說 司馬氏光曰;水之流也,習而不已,以成大川,人之學也,習而不止,以成大賢,故“君子以常德行,習教事”。
蘇氏軾曰:事之待教而後能者,教事也。君子平居,常其德行,故遇險而不變,習其教事,故遇險而能應。
陸氏佃曰:《離》言“明兩作”,《坎》言“水洊至”,起而上者作也,趨而下者至也。
王氏宗傳曰:坎者水之科也,故以“水洊至”爲習坎之象。上坎既盈,至於下坎,此孟子所謂盈科而後進也。盈科而後進,不捨其晝夜之功也,君子德行貴其有常,而教事貴於習熟,此不捨晝夜之功也。
俞氏琰曰:“常德行”,謂德行有常而不改,“習教事”,謂教事練習而不輟。
習坎入坎,失道兇也。
程傳 由習坎而更入坎窞,失道也,是以兇。能出於險,乃不失道也。
集說 朱氏震曰:君子處險,當以正道,乃可出險。初六不正,不能出險,失道而兇也。
錢氏志立曰:行險而不失其信,此是出險之道,若小人行險以僥倖,則爲初六上六 求小得,未出中也。
程傳 方爲二陰所陷,在險之地,以剛中之才,不至陷於深險,是所求小得,然未能出坎中之險也。
集說 郭氏雍曰:一離乎中,則失之矣,故《象》言“未出中也”。
許氏聞至曰:君子不爲險困者,非能遽出於險之外也,但能心安於險之中而已。人在險中,思旦夕出於險者,求其大得,君子第從其小者而求之,所謂“有孚”“心亨”者以此。
來之坎坎,終無功也。
程傳 進退皆險,處又不安,若用此道,當益入於險,終豈能有功乎!以陰柔處不中正,雖平易之地,尚致悔咎,況處險乎!險者人之所欲出也,必得其道,乃能去之,求去而失其道,益困窮耳,故聖人戒如三所處,不可用也。
樽酒簋貳,剛柔際也。
本義 晁氏曰:陸氏《釋文》本無“貳”字,今從之。
程傳 《象》只舉首句,如此比多矣,“樽酒簋貳”,質實之至,剛柔相際接之,道能如此,則可終保無咎,君臣之交,能固而常者,在誠實而已。“剛柔”,指四與五,謂君臣之交際也。
集說 王氏弼曰:剛柔相比而相親焉,“際”之謂也。
姜氏寶曰:觀禮於《小象》,以“樽酒簋貳”爲句,則晁氏之說以“貳用缶”爲句者非矣。
坎不盈,中未大也。
本義 有中德而未大。
程傳 九五剛中之才,而得尊位,當濟天下之險難,而坎尚不盈,乃未能平乎險難,是其剛中之道,未光大也。險難之時,非君臣協力,其能濟乎!五之道未大,以無臣也,人君之道,不能濟天下之險難,則爲未大,不稱其位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水之爲物,其在坎只能平,自不能盈,故曰“不盈”,盈者高之義,中未大者,平則是得中,“不盈”是“未大也”。
項氏安世曰:水流而不盈,謂不止也。坎不盈,謂不滿也,不止故有“孚,不滿故“中未大”,凡物盈則止,水盈則愈行,故坎有時而盈,水無時而盈也。
陸氏振奇曰:知二之得小,則知五之未大矣。
陳氏仁錫曰:水流不盈,才盈便橫流泛溢,五爻曰“不盈”,《象》曰“未大”,以五有中德,故不侈然自大。“未大”,明其所以不盈。
程傳 以陰柔而自處極險之地,是其“失道”也,故其兇至於“三歲”也,“三歲”之久而不得免焉,終兇之辭也。言久有曰十,有曰三,隨其事也,陷於獄,至於“三歲”,久之極也,它卦以年數言者,亦各以其事也,如“三歲不興”,“十年乃字”是也。
集說 朱氏震曰:上六無出險之才,處險極之時,如人陷於狴犴之中,坐而省過,雖上罪也,不過三歲得出矣,妄動求出,則陷之愈深,雖三歲豈得出哉。
明兩作,離。大人以繼明照於四方。
本義 作,起也。
程傳 若雲兩明,則是二明,不見“繼明”之義,故云“明兩”,明而重兩,謂相繼也。作離,“明兩”而爲離,“繼明”之義也。震巽之類,亦取洊隨之義,然離之義尤重也。“大人”,以德言則聖人,以位言則王者,大人觀離明相繼之象,以世繼其明德,照臨於四方,大凡以明相繼,皆繼明也,舉其大者,故以世襲繼照言之。
集說 王氏弼曰:“繼”謂不絕也,明照相繼,不絕曠也。
孔氏穎達曰:繼續其明,乃照於四方,若明不繼續,則不得久爲照臨。
《朱子語類》雲:“明兩作”,猶言“水洊至”,今日明,來日又明,“明”字便是指日而言,只是一個“明”,兩番作。
徐氏在漢曰:“繼明”者,無時不明也,照於四方者,無處不照也。唯其無時不明,所以無處不照,是之謂明,明德於天下也。
履錯之敬,以闢咎也。
程傳 “履錯”然欲動,而知敬慎不敢進,所以求闢免過咎也,居明而剛,故知而能“闢”,不剛明則妄動矣。
集說 徐氏在漢曰:“敬以直內”,坤之德也,“履錯之敬”,是體坤之德,所謂“畜牝牛吉”者也,咎不期遠而自遠,故曰“以闢咎也”。
黃離元吉,得中道也。
程傳 所以“元吉”者,以其“得中道也”,不雲“正”者,離以中爲重,所以成文明由中也,正在其中矣。
集說 郭氏忠孝曰:離之所以“亨”,柔麗乎中正,故“亨”也,“黃離”之所以“元吉”,文明而用中,故“元吉”也,故盡一卦之美,其唯六二乎。
日昃之離,何可久也。
程傳 日既傾昃,明能久乎!明者知其然也,故求人以繼其事,退處以休其身,安常處順,何足以爲兇也。
案 “日昃”,喻心德之昏也,心德明則常繼,昏則不能以久。
本義 “無所容”,言“焚”“死”“棄”也。
程傳 上陵其君,不順所承。人惡衆棄,天下所不容也。
案 “突如其來如”,《書》所謂昏暴者是也,非人不容之,自若無所容爾。
六五之吉,離王公也。
程傳 六五之吉者,所麗得王公之正位也。據在上之勢,而明察事理,畏懼憂虞以持之,所以能言也,不然,豈能安乎。
集說 趙氏彥肅曰:明極故憂深,憂深故禍弭,義麗於尊位,故致“言”也。
蔡氏清曰:味“離王公也”之詞,則知諸卦之五,所謂尊位者,不必皆謂天王,凡諸侯之各君其國者,亦足當五也。
王用出徵,以正邦也。
程傳 王者用此上九之德,明照而剛斷,以察除天下之惡,所以正治其邦國,剛明,居上之道也。
象下傳山上有澤,鹹,君子以虛受人。
本義 山上有澤,以虛而通也。
程傳 澤性潤下,土性受潤,澤在山上,而其漸潤通徹,是二物之氣相感通也。君子觀山澤通氣之象,而虛其中以受於人,夫人中虛則能受,實則不能入矣,虛中者無我也,中無私主,則無感不通,以量而容之,擇合而受之,非聖人有感必通之道也。
集說 崔氏憬曰:山高而降,澤下而升,山澤通氣,《鹹》之象也。
呂氏大臨曰:澤居下而山居高,然山能出雲而致雨者,山內虛而澤氣通也,故君子居物之上,物情交感者,亦“以虛受”也。
郭氏雍曰:唯虛故受,受故能感,不能感者,以不能受故也,不能受者,以不能虛故也。
胡氏炳文曰:“以虛受人”,無心之感也。
陳氏琛曰:山上有澤,澤以潤而感乎山,山以虛而受其感,《鹹》之象也。君子體之,則虛其心以受人之感焉!蓋心無私主,有感皆通,若有一豪私意自蔽,則先人者爲主,而感應之機窒矣,雖有所受,未必其所當受,而所當受者,反以爲不合而不之受矣。
何氏楷曰:六爻之中,一言思,三言志。思何可廢,而至於明從則非虛;志何可無,而末而外而隨人,則非虛。極而言之,天地以虛而感物,聖人以虛而感人心,三才之道,盡於是矣。
吳氏曰慎曰:虛者《鹹》之貞也,天地之常,以其心普萬物而無心,聖人之常,以其情順萬事而無情者,虛而已。君子之學,廓然大公,物來順應,所謂“以虛受人”也。
鹹其拇,志在外也。
程傳 初志之動,感於四也,故曰“在外”,志雖動而感未深,如拇之動,未足以進也。
集說 虞氏翻曰:志在外,謂四也。
孔氏穎達曰:與四相應,所感在外。
俞氏琰曰:初與四感應以相與,則志之所之,在於外矣。
雖兇居吉,順不害也。
程傳 二居中得正,所應又中正,其才本善,以其在鹹之時,質柔而上應,故戒以先動求君則兇,居以自守則吉。《象》復明之雲,非戒之不得相感,唯順理則不害,謂 集說 顧氏象德曰:雖兇而居則吉者,蓋能順理以爲感,不爲躁動害也。居非專靜、特不妄動而已。
鹹其股,亦不處也。志在隨人,所執下也。
本義 言“亦”者,因前二爻皆欲動而云也,二爻陰躁,其動也宜,九三陽剛,居止之極,宜靜而動,可吝之甚也。
程傳 雲“亦”者,蓋象辭本不與易相比,自作一處,故諸爻之象辭,意有相續者,此言“亦”者,承上爻辭也,上雲“鹹其拇志在外也”,“雖兇居吉順不害也”,“鹹其股亦不處也”。前二陰爻皆有感而動,三雖陽爻亦然,故云“亦不處也”。“不處”,謂動也,有剛陽之質,而不能自主,志反在於隨人,是所操執者卑下之甚也。
貞吉悔亡,未感害也。憧憧往來,未光大也。
本義 “感害”,言不正而感,則有害也。
程傳 貞則吉而悔亡,未爲私感所害也,系私應則害於感矣,“憧憧往來”,以私心相感,感之道狹矣,故云“未光大也”。
集說 陸氏九淵曰:《鹹》九四一爻,聖人以其當心之位,其言感通爲尤至,曰“貞吉悔亡”,而《象》以爲“未感害也”,蓋未爲私感所害,則心之本然,無適而不正,無感而不通。曰“憧憧往來朋從爾思”,而《象》以爲“未光大也”。蓋“憧憧往來”之私心,其所感必狹,從其思者,獨其私朋而已,聖人之洗心,其諸以滌去“憧憧往來”之私而全其本然之正也與,此所以“退藏於密”,而能同乎民,交乎物,而不墮於膠焉溺焉之一偏者也。
鹹其脢,志末也。
本義 “志末”謂不能感物。
程傳 戒使背其心而鹹脢者,爲其存心淺末,系二而說上,感於私慾也。
集說 李氏鼎祚曰:“末”,猶上也,五比於上,故“鹹其脢,志未”者,謂五志感於上也。
朱氏震曰:卦以初爲本,上爲末。
王氏宗傳曰:謂五有“鹹其脢”之象者,以其志意之所向,在於一卦之末,故欲“鹹其脢”以背去之也。
何氏楷曰:謂五志在與仁相感也。《繫辭》曰:“其初難知,其上《易》知,本末也。 ”《大過彖傳》“本末弱”,“末”指上六可知矣。
鹹其輔頰舌,滕口說也。
本義 “滕”“騰”通用。
程傳 唯至誠爲能感人,乃以柔說騰揚於口舌言說,豈能感於人乎。
雷風恆,君子以立不易方。
程傳 君子觀雷風相與成《恆》之象,以常久其德,自立於大中常久之道,不變易其方所也。
集說 呂氏大臨曰:雷風雖若非常,其所以相與則恆。
胡氏炳文曰:雷風雖變,而有不變者存,體雷風之變者,爲我之不變者,善體雷風者也。
案 說此象者,用烈風雷雨弗迷,說震象者,用迅雷風烈必變,皆非也。“雷風”者,大地之變而不失其常也;“立不易方者”,君子之歷萬變而不失其常也;“洊雷”者,天地震動之氣也;恐懼修省者,君子震動之心也。
浚恆之兇,始求深也。
程傳 居恆之始,而求望子上之深,是知常而不知度勢之甚也。所以“兇”,陰暗不得恆之宜也。
集說 朱氏震曰:初居巽下,以深入爲恆,上居震極,以震動爲恆,在始而求深,在上而好動,皆兇道也。
郭氏雍曰:進道有漸而後可久,在《恆》之初,浚而深求,非其道也。
王氏申子曰:可恆之道,以久而成,始而求深,是施諸己則欲速不達,施諸人則責之太遽者也,故兇。
蘇氏濬曰:凡人用功之始,立志太銳,取效太急,便有欲速不助長之病,故曰“始求深”,盂子言“深造必以道”,正是此意。
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程傳 所以得“悔亡”者,由其能恆久於中也,人能恆久於中,豈止亡其悔,德之善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九二獨提“能久中”。諸爻不中,故不久可見。
不恆其德,無所容也。
程傳 人既無恆,何所容處,當處之地,既不能恆,處非其據,豈能恆哉?是不恆之人,尤所容處其身也。
案 此“無所容”,與《離》四相似,皆謂德行無常度,自若無所容,非人不容之也。
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程傳 處“非其位”,雖久何所得乎,以田爲喻,故云“安得禽”也。
集說 王氏弼曰:恆“非其位”,雖勞無獲也。
婦人貞吉,從一而終也。夫子制義,從婦兇也。
程傳 如五之從二,在婦人則爲正而吉,婦人以從爲正,以順爲德,當終守於從一。
夫子則以義制者也,從婦人之道,則爲兇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九二以剛中爲常,故“悔亡”,六五以柔中爲恆,在二可也,在五,則夫也父也君也,而可乎。婦人從夫則吉,夫子從婦則兇矣。
楊氏啓新曰:爻辭只曰“婦人吉”,《象傳》又添一“貞”字,明“恆其德,貞”,爲婦人之貞也。
振恆在上,大無功也。
程傳 居上之道,必有恆德,乃能有功。若躁動不常,豈能有所成乎!居上而不恆,其兇甚矣,《象》又言其不能有所成立,故曰“大無功也”。
集說 王氏安石曰:終乎動,以動爲恆者也,以動爲恆,而在物上,其害大矣。
王氏申子曰:此所謂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之。其好功生事之過乎。故聖人折之曰“大無功”,言振擾於守恆之時,決無所成也。
天下有山,遯。君子以遠小人,不惡而嚴。
本義 天體無窮,山高有限,《遯》之象也。“嚴”者,君子自守之常,而小人自不能近。
程傳 天下有山,山下起而乃止,天上進而相違,是遯避之象也,君子觀其象,以避遠乎小人。遠小人之道,若以惡聲厲色,適足以致其怨忿,唯在乎矜莊威嚴,使知敬畏,則自然遠矣。
集說 石氏介曰:“不惡而嚴”,外順而內正也,尚惡則小人憎,不嚴則正道消。
張子曰:“惡”讀爲憎惡之“惡”,“遠小人”不可示以惡也,惡則患及之,又焉能遠?“嚴”之爲言,敬小人而遠之之意也。
楊氏時曰:天下有山,其藏疾也無所拒,然亦終莫之陵也,此君子遠小人不惡而嚴之象也。
郭氏雍曰:君子當遯之時,畏小人之害,志在遠之而已。遠之之道何如?不惡其人而嚴其分是也。孔子曰:疾之已甚,亂也。不惡則不疾矣。
俞氏琰曰:君子觀象以遠小人,豈有它哉!不過危行言遜而已。遜其言則不惡,不使之怨也;危其行則有不可犯之嚴,不使之不遜也。此“君子遠小人”之道也。
案 “天下有山”,以山喻小人,以天喻君子,似未切。蓋“天下有山”,山之高峻極於天也,山之高峻者,未嘗絕人,而自不可攀躋,故有“不惡而嚴”之象。楊氏之說,蓋是此意。
程傳 見幾先循,固爲善也,遯而爲尾,危之道也,往既有危,不若不往而晦藏,可免於災,處危故也。古人處微下,隱亂世,而不去者多矣。
案 《程傳》以不遯爲免災,朱子以晦處勿有所行爲免災,故朱子嘗欲劾韓伏胄,佔得此爻而止。
執用黃牛,固志也。
程傳 上下以中順之道相固結,其心志甚堅,扣執之以牛革也。
集說 侯氏行果曰:上應貴主,志在輔時,不隨物遯,獨守中直,堅如革束,執此之志,“莫之勝說”,殷之父師,當此爻矣。
蔡氏清曰:謂自固其志,“不可榮以祿也”。
附錄 孔氏穎達曰:“固志”者,堅固遯者之志,使不去己也。
系遯之厲,有疾憊也。畜臣妾吉,不可大事也。
程傳 遯而有繫累,必以困憊致危。其有疾乃憊也。蓋力亦不足矣,以此暱愛之心,畜養臣妾則吉,豈可以當大事乎。
集說 張氏清子曰:當遯而系,故有疾而厲,至於憊乏也。唯當以剛自守,止下二陰,而畜之以臣妾之道,然後獲吉,又豈可當大事乎。
案 “不可大事”,言末可直行其志,危言危行也,與《彖》“小貞言”,《大》“不惡而嚴”之意,皆相貫。
君子好遯,小人否也。
程傳 君子雖有好而能遯,不失於義,小人則不能勝其私意,而至於不善也。
集說 俞氏琰曰:爻辭雲:“好遯,君子吉小人否”,爻傳不及吉字,蓋謂唯君子爲能“好遯”,小人則不能“好遯”也。既“好遯”,則遯而亨,其吉不假言矣。
嘉遯貞吉,以正志也。
程傳 志正則動必由正,所以爲遯之嘉也。居中得正而應中正,是其志正也。所以爲吉,人之遯也止也,唯在正其志而已矣。
集說 張子曰:居正處中,能正其志,故獲“貞吉”。
案 君子之志,不在寵利,故進以禮而退以義,所謂“正志”也。
肥遯無不利,無所疑也。
程傳 其遯之遠,無所疑滯也。蓋在外則已遠,無應則無累,故爲剛決無疑也。
集說 侯氏行果曰:最處外極,無應於內,心無疑戀,超世高舉,安時無悶,故“肥遯無不利”。
趙氏汝楳曰:四陽之中,三繫於陰,四五應於陰,皆不能不自疑,至上則疑慮盡亡, 李氏心傳曰:“無所疑也”,此及《升》之九三並言之,此決於退,彼決於進,時之宜耳。
雷在天上,大壯。君子以非禮弗履。
本義 自勝者強。
程傳 雷震於天上,大而壯也,君子觀《大壯》之象以行其壯。君子之大壯者,莫若克己復禮。古人云,自勝之謂強,《中庸》於和而不流,中立而不倚,皆曰強哉矯,赴湯火,蹈白刃,武夫之勇可能也,至於克己復禮,則非君子之大壯,不可能也,故云“君子以非禮弗履”。
張子曰:克己反禮,壯莫盛焉。
《朱子語類》雲:雷在天上,是甚生威嚴,人之克己,須是如雷在天上方能克去非禮。
項氏安世曰:君子所以養其剛大者,亦曰非禮勿履而已。
壯於趾,其孚窮也。
本義 言必窮困。
程傳 在最下而用壯以行,可必信其窮困而兇也。
集說 王氏申子曰:居下而用壯,任剛而決行,信乎其窮而兇也。
九二貞吉,以中也。
程傳 所以貞正而吉者,以其得中道也,中則不失正,況陽剛而乾體乎。
集說 孔氏穎達曰:以其居中履謙,行不違禮,故得正而吉也。
案 卦言“大壯利貞”,唯九二剛德則爲大,健體則爲壯,而居中則爲處壯之貞,乃卦之主也,故《傳》言“以中”,明《大壯》之“貞”在於中也。
小人用壯,君子罔也。
本義 小人以壯敗,君子以罔困。
程傳 在小人則爲用其強壯之力,在君子則爲用罔,志氣剛強,蔑視於事,靡所顧憚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君子用罔,說者不同,然觀爻辭之例,如“小人吉,大人否亨”、“君子吉,小人否”、“婦人吉,夫子兇”,皆是相反之辭,又《象辭》曰:“小人用壯,君子罔也”,全與“君子好遯,小人否也”句法相類,《詩》、《書》中“罔”字與“弗”字“勿”字“毋”字通用,皆禁止之義也。
楊氏簡曰:九三雖益進,勢雖壯,君子之心未嘗以爲意焉,唯小人則自嘉已勢之壯,而益肆益壯,是謂小人用壯。罔,無也。言君子之所用,異乎小人之用也,故曰“小人用壯,君子罔也”。
俞氏琰曰:孔子恐後世疑爻辭有兩“用”字,以爲小人之“用”與君子同,故特去其一。
藩決不羸,尚往也。
程傳 剛陽之長,必至於極,四雖已盛,然其往未止也,以至盛之陽,用壯而進,故莫有當之,藩決開而不羸困其力也。“尚往”,其進不已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九四以剛居柔,有能正之吉,無過剛之悔。“貞吉”“悔亡”四字,既盡之矣,又曰“藩決不羸,壯於大輿之輹”者,恐人以居柔爲不進也,故以“尚往”明之。
喪羊於易,位不當也。
程傳 所以必用柔和者,以陰柔居尊位故也。若以陽剛中正得尊位,則下無壯矣。
以六五位不當也,故設“喪羊於易”之義。然大率治壯不可用剛,夫君臣上下之勢,不相侔也,苟君之權足以制乎下,則雖有強壯跋扈之人,不足謂之壯也,必人君之勢有所不足,然後謂之治壯。故治壯之道,不可以剛也。
集說 王氏安石曰:剛柔者所以立本,變通者所以趨時。方其趨時,則位正當而有咎兇,位不當而無悔者有矣。大壯之時,得中而處之以柔,能喪其很者也。
案 “位當”、“位不當”,《易》例多借爻位,以發明其德與時地之相當不相當也。
此“位不當”,不止謂以陰居陽,不任剛壯而已,蓋謂四陽已過矣,則五所處非當壯之位也!於是而以柔中居之,故爲“喪羊於易”。
不能退不能遂,不詳也。艱則吉,咎不長也。
程傳 非其處而處,故講退不能。是其自處之不詳慎也。“艱則吉”,柔遇艱難,又居壯終,自當變矣,變則得其分,過咎不長,乃吉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臨》六三,《壯》上六,皆“無攸利”,皆曰“咎不長”。蓋六三之憂,上六之艱,不貴無過而貴改過也。
俞氏琰曰:人之處事,以爲易則不詳審,以爲艱則詳審。向也既以不詳審而致咎,令詳審而不輕率,則其“咎不長也”。
明出地上,晉。君子以自昭明德。
本義 “昭”,明之也:程傳 “昭”,明之也:傳曰昭德塞違,昭其度也君子觀“明出地上”而益明盛之象。而以自昭其明德,之蔽致知,昭明德於己也。明明德於天下,昭明德於外也,明明 集說 胡氏炳文曰:至健莫如天,君子以之“自強”,至明莫如日,君子以之“自昭”。
俞氏琰曰:“明德”,君子固有之德也;自昭者,自有此德而自明之也。人德本明,人慾蔽之,不能不少昏昧,其本然之明,固未嘗息。知所以自明,則本然之明,如日之出地,而其昭著初無增損也。《大學》所謂“明明德”,所謂“自明”,與此同旨。
晉如摧如,獨行正也。裕無咎,未受命也。
本義 初居下位,未有官守之命。
程傳 無進無抑,唯獨行正道也。寬裕則無咎者,始欲進而未當位故也。君子之於進退,或遲或速,唯義所當,未嘗不裕也。聖人恐後之人,不達寬裕之義,居位者廢職失守以爲裕,故特雲初六裕則無咎者,始進未受命當職任故也。若有官守,不信於上而失其職,一日不可居也,然事非一概,久速唯時,亦容有爲之兆者。
集說 劉氏曰:君子之於正,不可以人之不見知而改其度。
張氏振淵曰:“獨行正”,是原所以見摧之故。大凡君子處世,枉己易合,直道難容,唯正所以見摧,然安可因摧而自失其正,正與爻互相發明。
案 “未受命”,與《臨》九二同。《臨》、《晉》皆君子道長向用之卦也,然君子無急於乘勢趨時之意,當其臨也,至誠感物,如忘其勢,當其進也,守道優遊,若將終身然,故一則曰“未順命”,一則曰“未受命”。
受茲介福,以中正也。
程傳 “受茲介福,以中正”之道也,人能守中正之道,久而必亨,況大明在上而同德,必受大福也。
集說 楊氏時曰:六二以柔順處乎衆陰,而獨無應,是不見知也,故“晉如愁如”,然居中守正,素位而行,鬼神其福之矣。《詩》曰:“靖共爾位,好是正直,神之聽之,介爾景福。”此之謂也。
何氏楷曰:《爾雅》雲:“父之妣爲王母。”《小過》六二遇妣,即此言“王母”,二五德同位應,二受“介福”,以其履中得正也。
衆允之,志上行也。
程傳 “上行”,上順麗於大明也。上從大明之君,衆志之所同也。
集說 李氏過曰:初之“罔孚”,衆未允也;二之“愁如”,猶有悔也;三德孚於衆,進得所願而“悔亡”也。
鼬鼠貞厲,位不當也。
程傳 賢者以正德宜在高位,不正而處高位,則爲非據,貪而懼失則畏人,固處其地,危可知也。
失得勿恤,往有慶也。
程傳 以大明之德,得下之附,推誠委任,則可以成天下之大功,是往而有福慶也。
維用伐邑,道未光也。
程傳 “維用伐邑”,既得“吉”而“無咎”,復雲“貞吝”者,其道未光大也。以正理言之,尤可吝也,夫道既光大,則無不中正,安有過也。今以過剛自治,雖有功矣,然其道未光大,故亦可吝,聖人言盡善之道。
案 “道未光”,乃推原所以伐邑之故。蓋進之極,則於道必未光也,如勢位重,則有居成功之嫌,爵祿羈,則失獨行願之志,故必克治其私,然後高而不危,免於亢悔也。《夬》五之“中未光”同。
明入地中,明夷。君子以蒞衆,用晦而明。
程傳 明所以照,君子無所不照,然用明之過,則傷於察,太察則盡事而無含弘之度,故君子觀“明入地中”之象,於“蒞衆”也,不極其明察而“用晦”,然後能容物和衆,衆親而安。是用晦乃所以爲明也。若自任其明,無所不察,則己不勝其忿疾,而無寬厚含容之德,人情睽疑而不安,失蒞衆之道,適所以爲不明也,古之聖人設前旒屏樹者,不欲明之盡乎隱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冕旒垂目,黃主纊塞耳,無爲清淨,民化不欺,若運其聰明,顯其智慧,民即逃其密綱,奸詐愈生。豈非藏明用晦,反得其明也。
張子曰;不任察而不失其治也。
林氏希元曰:“用晦而明”,不是以晦爲明,亦不是晦其明。蓋雖明而用晦,雖用晦而明也。“用晦而明”,只是不盡用其明,蓋盡用其明,則傷於太察,而無含弘之道,唯明而用晦,則既不汶汶而暗,亦不察察而明,雖無所不照,而有不盡照者,此古先帝王所以蒞衆之術也。
何氏楷曰:晦其明,謂藏明於晦;晦而明,謂生明於晦。意實相發。
君子於行,義不食也。
本義 唯義所在不食可也。
程傳 君子遯藏而困窮,義當然也。唯義之當然,故安處而無悶,雖不食可也。
集說 王氏申子曰:義所不食,則于飛攸往,義所當行亦明矣,去之可不速乎,此伯夷太公之事。
六二之吉,順以則也。
程傳 六二之得吉者,以其順處而有法則也。“則”,謂中正之道。能順而得中正,所以處明傷之時,而能保其吉也。
王氏申子曰:以柔順處之而不失其中正之則,昔者文王用明夷之道,其如是乎。
南獰之志,乃大得也。
程傳 夫以下之明,除上之暗,其志在去害而已,如商周之湯武,豈有意於利天下乎。“得其大首”,是能去害而大得其志矣。志苟不然,乃悖亂之事也。
入於左腹,獲心意也。
程傳 “入於左腹”,謂以邪僻之道,入於君而得其心意也,得其心,所以終不悟也。
箕子之貞,明不可息也。
程傳 箕子晦藏,不失其貞固,雖遭患難,其明自存,不可滅息也。若逼禍患,遂失其所守,則是亡其明,乃滅息也。古之人,如揚雄者是也。
集說 蘇氏軾曰:六五之於上六,正之則勢不敵,救之則力不能,去之則義不可,此最難處者也,如箕子而後可,箕子之處於此,身可辱也,而“明不可息也”。
初登於天,照四國也。後入於地,失則也。
本義 “照四國”,以位言。
程傳 “初登於天”,居高而明,則當照及四方也,乃被傷而昏暗,是“後人於地”,火明之道也。“失則”,失其道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則”者,不可逾之理,失則所以爲紂,順則所以爲文王。
風自火出,家人。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恆。
本義 身修則家治矣。
程傳 正家之本,在正其身。正身之道,一言一動,不可易也,君子觀風自火出之象,知事之由內而出,故所言必有物,所行必有恆也。“物”,謂事實。“恆”,謂常度法則也。德業之著於外,由言行之謹於內也,言慎行修,則身正而家治矣。
集說 孔氏穎達曰:“物”,事也。言必有事,即口無擇言。行必有常,即身無擇行,正家之義,修於近小,言之與行,君子樞機,出身加人,發邇化遠,故舉言行以爲之誡。
楊氏時曰:言忠信則有物,行篤敬則有常。
胡氏炳文曰:風自火出,一家之化,自吾言行出,皆由內及外,自然薰蒸而鹹者也。
俞氏琰曰:齊家之道,自修身始,此風自火出,所以爲《家人》之象也。君子知風之自,於是齊家以修身爲本,而修身以言行爲先,言必有物而無妄,行必有恆而不改。
“物”,謂事實,言而誠實則有物,不誠實,則無物也。“恆”,謂常度,行而常久則有恆,不常久,則無恆也。
本義 志未變而豫防之。
程傳 閒之於始,家人志意未變動之前也。正志未流散,變動而閒之,則不傷恩,不失義,處家之善也,是以“悔亡”。志變而後治,則所傷多矣,乃有悔也。
集說 蘇氏軾曰:忘閒焉則志變矣,及其未變而閒之,故“悔亡,”楊氏簡曰:治家之道,當防閒其初,及其心志未變而閒之以禮,邪僻之意,無由而興矣。
六二之吉,順以巽也。
程傳 二以陰柔居中正,能順從而卑巽者也,故爲婦人之貞吉也。
案 六二六四之力順同,順者女之貞也,四位高,故曰順在位,二位卑,故曰“順以巽”。
家人嗃嗃,未失也。婦子嘻嘻,失家節也。
程傳 雖“嗃嗃”於治家之道,未爲甚失,若“婦子嘻嘻”,是無禮法,失家之節,家必亂矣。
集說 王氏弼曰:以陽處陽,剛嚴者也。處下體之極,爲一家之長者也。行與其慢,寧過乎恭,家與其瀆,寧過乎嚴,是以家人雖“嗃嗃悔厲”,猶得其道,“婦子嘻嘻”,乃失其節也。
富家大吉,順在位也。
程傳 以巽順而居正,位正而巽順,能保有其富者也,“富家”之“大吉”也。
集說 俞氏琰曰:《禮運》雲,父子篤,兄弟睦,夫婦和,家之肥也。豈以多財爲吉哉,以順居之,則滿而不溢,可以保其家而長守其富,吉孰大焉。
王假有家,交相愛也。
本義 程子曰:夫愛其內助,婦愛其刑家。
程傳 “王假有家”之道者,非止能使之順從而已,必致其心化誠合,夫愛其內助,婦愛其刑家,“交相愛”也。能如是者,文王之妃乎,若身修法立而家末化,未得爲“假有家”之道也。
集說 郭氏雍曰: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同大順而無逆焉者,“交相愛”之義也。
龔氏煥曰:“交相愛”則一家之父子兄弟,夫婦長幼,莫不相愛,非特夫婦而已也。
威如之吉,反身之謂也。
本義 謂非作威也,反身自治,則人畏服之矣。
程傳 治家之道,以正身爲本,故云“反身之謂”。爻辭謂治家當有威嚴,而夫子 集說 朱氏震曰:威非外求,反諸身而已,反身則正,正則誠,誠則不怒而威,後世不知所謂威嚴者正其身也,或不正而尚威怒,則父子相夷,愈不服矣,安得吉。
郭氏雍曰:《象》明“言有物而行有恆”,而此又言“反身之謂”者,家人之道,所以成始成終者,修身而已。
趙氏汝楳曰:爻於初言“閒”,三言“嗃嗃”,上言“威”。聖人慮後世以爲威嚴有餘,而親睦不足,故特釋之以“反身”。謂“威如”者,非嚴厲以爲威。反求諸己而已。
上火下澤,睽,君子以同而異。
本義 二卦合體,而性不同。
程傳 “上火下澤”,二物之性違異,所以爲睽離之象。君子觀睽異之象,於大同之中,而知所當異也。夫聖賢之處世,在人理之常,莫不大同,於世俗所同者,則有時而獨異。蓋於秉彝則同矣,於世俗之失則異也,不能大同者,亂常拂理之人也,不能獨異者,隨俗習非之人也,要在同而能異耳。《中庸》曰和而不流是也。
集說 荀氏爽曰:火性炎上,澤性潤下,故曰睽也。大歸雖同,小事當異,百官殊職,四民異業,文武並用,威德相反,共歸於治,故曰“君子以同而異”也。
項氏安世曰:同象《兌》之“說”,異象《離》之“明”。
見惡人,以闢咎也。
程傳 睽離之時,人情乖違,求和合之,且病其不能得也,若以惡人而拒絕之,則將衆仇於君子,而禍咎至矣,故必見之,所以免避怨咎也,無怨咎,則有可合之道。
遇主於巷,未失道也。
本義 本其正應,非有邪也。
程傳 當睽之時,君心未合,賢臣在下,竭力盡誠,期使之信合而已。至誠以感動之,盡力以扶持之,明義理以致其知,杜蔽惑以誠其意,如是宛轉以求其合也。“遇”非枉道迎逢也,“巷”非邪僻由徑也,故夫子特雲“遇主於巷,未失道也”,未非此也,非必謂失道也。
集說 王氏申子曰:處上下睽離之時,不得不委曲以求合,故曰“未失道”,言於正道未爲失也。
見輿曳,位不當也。無初有終,遇剛也。
程傳 以六居三,非正也。非正則不安,又在二陽之間,所以有如是艱厄,由“位不當也,無初有終”者,終必與上九相遇而合,乃“遇剛也”,不正而合,未有久而不離者也,合以正道,自無終睽之理,故賢者順理而安行,知者知幾而固守。
集說 胡氏瑗曰:“無初有終,遇剛也”者,言初爲上之見疑,然終則知己之誠而 案 爻有兩喻,而《象傳》偏舉者,舉其重者也,此舉“見輿曳”,以乘剛也,《困》三舉“據於蒺藜”,亦以乘剛也,《易》例乘剛之危最甚。
交孚無咎,志行也。
程傳 初四皆陽剛君子,當睽乖之時,上下以至誠相交,協志同力,則其志可以行,不止無咎而已。卦辭但言“無咎”,夫子又從而明之,雲可以行其志,救時之睽也,蓋以君子陽剛之才,而至誠相輔,何所不能濟也,唯有君子,則能行其志矣。
厥宗噬膚,往有慶也。
程傳 爻辭但言“厥宗噬膚”,則可以往而無咎,《象》復推明其義,言人君雖己纔不足,若能信任賢鋪,使以其道深入於己,則可以有爲,是往而有福慶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二以五爲主,而委曲以入之,巷雖曲而通諸道,“遇主於巷”,將以行道,非爲邪也。五以二爲宗而親之,二五以中道相應,當睽之時,其間也,微而易合,如膚之柔,噬之則人,豈獨“無咎”,又將“有慶”,二五陰陽正應,故其辭如此。
何氏楷曰:“厥宗”既“噬膚”矣,往則有相合之慶,蓋決之也。
遇雨之吉,羣疑亡也。
程傳 “雨”者,陰陽和也,始睽而能終和,故吉也。所以能和者,以羣疑盡亡也,其始睽也,無所不疑,故云“羣疑”,睽極而合,則皆亡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羣疑亡”者,往與三合,如雨之和,向之“見豕”、“見鬼”、“張弧”之疑,並消釋矣,故曰“羣疑亡也”。
王氏安石曰:上九《睽》極有應而疑之,夫《睽》之極,則物有似是而非者,雖明猶疑,疑之已甚,則以無爲有,無所不至,況於不明者乎,上九剛過中,用明而過者也,故其始不能無疑。
《朱子語類》雲:諸爻立象,聖人必有所據,非是自撰,但今不可考耳。到孔子方不說象,如“見豕負塗”、“載鬼一車”之類,孔子只說“羣疑亡也”,便見得上面許多,皆是狐惑可疑之事而已,到後人解說,便多牽強。
趙氏汝楳曰:怪力亂神,聖人所不語,而此卦言之甚詳,故聖人斷之曰“疑”。蓋心疑則境見,心明則疑亡,知此者,志怪之書可焚,無鬼之論可熄。
王氏申子曰:孤生於睽,睽生於疑,今羣疑既亡,則睽而合,合而和,所以吉也。
山上有水,蹇。君子以反身修德。
程傳 山之峻阻。上覆有水,坎水爲險陷之象,上下險阻,故爲蹇也。君子觀蹇難之象,而以“反身修德”,君子之遇艱阻,必反求諸己而益自修。孟子曰: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諸己。故遇艱蹇,必自省於身有失而致之乎,是反身也,有所未善,則改之。無歉於心,則加勉,乃自修其德也,君子修德以俟時而已。
《朱子語類》雲:潘謙之書曰:《蹇》與《困》相似,“致命遂志”,“反身修德”亦一般,殊不知不然。《象》曰“澤無水,困”,處困之極,事無可爲者,故只得“致命遂志”,若蹇則猶可進步,如山上之泉,曲折多艱阻,然猶可行,故教人以“反身修德”,只觀“澤無水,困”,與“山上有水,蹇”二句,便全不同。
項氏安世曰:反身象艮之背,修德象坎之勞。
往蹇來譽,宜待也。
程傳 方蹇之初,進則益蹇,時之未可進也,故宜見幾而止,以待時可行而後行也。
諸爻皆蹇往而善來,然則無出蹇之義乎。曰:在蹇而往,則蹇也,蹇終則變矣,故上已有碩義。
集說 王氏申子曰:往而行險,不如居易以俟之爲宜也。
龔氏煥曰:居止之初,去險尚遠,見險而即止,《彖傳》之所謂知也。
王臣蹇蹇,終無尤也。
本義 事雖不濟,亦無可尤。
程傳 雖艱厄於蹇時,然其志在濟君難,雖未能成功,然終無過尤也,聖人取其志義而謂其“無尤”,所以勸忠藎也。
集說 侯氏行果曰:二上應於五,五在坎中,險而又險,志在匡弼,匪惜其躬,故曰“王臣蹇蹇,匪躬之故”,輔君以此,“終無尤也”。
往蹇來反,內喜之也。
程傳 “內”,在下之陰也。方蹇之時,陰柔不能自立,故皆附於九三之陽而喜愛之。九之處三,在蹇爲得其所也,處蹇而得下之心,可以求安,故以“來”爲“反”,猶春秋之言歸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內卦三爻,唯九三一陽,居二陰之上,是內之所恃,故云“內喜之也”。
往蹇來連,當位實也。
程傳 四當蹇之時,居上位,不往而來,與下同志,固足以得衆矣,又以陰居陰,爲得其實,以誠實與下,故能連合而下之。二三亦各得其實,初以陰居下,亦其實也,當同患之時,相交以實其合可知,故來而連者,當位以實也,處蹇難,非誠實何以濟,當位不曰正而曰實,上下之交,主於誠實,用各有其所也。
集說 荀氏爽曰:處正承陽,故曰“當位實也”。
沈氏該曰:四當位可進,而陰柔不能獨濟,來而承五,連於陽實,則得所輔也。
案 荀氏、沈氏、姜氏之說皆是,然如此,則當位兩字,宜著。九五說,言當尊位者有實德也,如“敵剛也”之例。
大蹇朋來,以中節也。
程傳 “朋”者,其朋類也。五有中正之德,而二亦中正,雖大蹇之時,不失其守,蹇與蹇以相應助,是以其中正之節也。上下中正而弗濟者,臣之纔不足也。自古守節秉義,而纔不足以濟者,豈少乎,漢李固、王允,晉周豈頁、王導之徒是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得位履中,不改其節,則同志者自遠而來,故曰“朋來”。
案 《蹇》卦之義,在乎進止得宜,爻之往來,即進止也。九五雖不言往來,而傳明其爲“中節”,則進止之宜不失,可以濟難而不至於犯難矣。裴度雲,朝延處置得宜,有以服其心,其“中節”之謂乎。
往蹇來碩,志在內也。利見大人,以從貴也。
程傳 上六應三而從五,志在內也。蹇既極而有助,是以碩而吉也。六以陰柔當蹇之極,密近剛陽中正之君,自然其志從附以來自濟,故“利見大人”,謂從九五之貴也,所以雲“從貴”,恐人不知大人爲指五也。
集說 蘇氏軾曰:內與貴,皆五之謂。
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
程傳 天地解散而成雷雨,故“雷雨作”而爲解也,與“明兩”而作離語不同。“赦”,釋之;“宥”,寬之。過失則赦之可也,罪惡而赦之,則非義也,故寬之而已。君子觀雷雨作解之象,體其發育,則施恩仁,體其解散,則行寬釋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赦”謂放免;“過”謂誤失;“宥”謂寬宥;“罪”謂故犯。過輕則赦,罪重則宥,皆解緩之義也。
趙氏汝楳曰:雷者天之威,雨者天之澤,威中有澤,猶刑獄之有赦宥。
剛柔之際,義無咎也。
程傳 初四相應,是剛柔相際接也。剛柔相際,爲得其宜,艱既解而處之,剛柔得宜,其“義無咎”也。
集說 蘇氏淵曰:柔居解初,而承剛應剛,得剛柔交際之宜,難必解矣,故曰“義無咎也”。
案 初本以居最內最後得來複之義,故無咎,孔子恐人謂其一無所爲也,故以從陽補其義,在後之例,與《遯》初同。
九二貞吉,得中道也。
程傳 所謂“貞吉”者,得其中道也。除去邪惡,使其中直之道得行,乃正而吉也。
負且乘,亦可醜也。自我致戎,又誰咎也。
程傳 負荷之人,而且乘載,爲可醜惡也,處非其據,德不稱其器,則寇戎之致,乃己招取,將誰咎乎?聖人又於《繫辭》明其致寇之道,謂作《易》者其知盜乎!盜者乘釁而至,苟無釁隙,則盜安能犯?“負者小人之事,乘者君子之器”,以小人而乘君子之器,非其所能安也,故盜乘釁而奪之,小人而居君子之位,非其所能堪也,故滿假而陵慢其上,侵暴其下,盜則乘其過惡而伐之矣。“伐”者,聲其罪也,“盜”,橫暴而至者也,貨財而輕慢其藏,是教誨乎盜使取之也!女子而夭冶其容,是教海淫者使暴之也,小人而乘君子之器,是招盜使奪之也,皆自取之之謂也。
集說 雷氏思曰:“負且乘”,小人自以爲榮,而君子所恥,故“可醜”,寇小則爲盜,大則爲戎,任使非人,則變解而蹇,天下起戎矣。
案 雷氏說,極得此《傳》及《系傳》之意,此《傳》所謂致戎,《系傳》所謂“盜斯伐之”,皆謂有國家者也。
解而拇,未當位也。
程傳 四雖陽剛,然居陰,於正疑不足,若復親比小人,則其失正必矣,故戒必“解其拇”,然後能來君子,以其處未當位也。“解”者,本合而離之也,必解拇而後朋孚,蓋君子之交,而小人容於其間,是與君子之誠未至也。
集說 鄭氏汝諧曰:四之所自處者不當,宜小人之所附麗也。必解去之,然後孚於其朋。“朋”,剛陽之類。“拇”,在下之陰。
案 德非中正,而應初比三,故曰“未當位”。
君子有解,小人退也。
程傳 君子之所解者,謂退去小人也,小人去,則君子之道行,是以吉也。
集說 吳氏曰慎曰:君子能有解,則小人退矣。小人若未退,則是君子未能解也,以小人之退,驗君子之解,雖不言有孚,而有孚之義明矣。
案 如鄭氏說,則須雲君子果能有解,則雖小人亦信之,而回心易行,不待黜抑而自退矣。
公用射隼,以解悖也。
程傳 至解終而未解者,悖亂之大者也,射之所以解之也,解則天下平矣。
集說 吳氏曰慎曰:天下之難,由小人作,羣比如拇,邪媚如狐,鷙害如隼。解拇獲狐射隼而難解矣,故《解》卦以去小人爲要義。
案 五以前所解者,但總名之爲小人耳,此則曰“悖”,內亂外亂之別也,在有虞則共驩者內亂也,三苗者外亂也。
本義 君子修身所當損者,莫切於此。
程傳 山下有澤,氣通上潤與深下以增高,皆損下之象。君子觀《損》之象,以損於己,在修己之道所當損者,唯“忿”與“欲”,故以懲戒其忿怒,窒塞其意欲也。
集說 虞氏翻曰:兌說故“懲忿”,艮止故“窒慾”。
孔氏穎達曰:“懲”者,息其既往。“窒”者,閉其將來,“懲”“窒”互文而相足也。
楊氏時曰:“損”,德之修也。所當損者,唯“忿”“欲”而已。故九思始於視聽貌言,終於忿思難,見得思義者,以此。
《朱子語類》:問:何以“窒慾”,伊川雲思,此莫是欲心一萌,當思禮義以勝之否。
曰:然。
王氏申子曰:和說則無忿,知止則無慾,故曰修德之要也。
案 凡大象配兩體之德者,皆先內後外,故當以虞氏之說爲是,《益》象亦然。
已事遄往,尚合志也。
本義“尚”“上”通。
程傳 “尚”,上也。時之所崇用爲尚,初之所尚者,與上合志也。四賴於初,初益於四,與上合志也。
案 《易》例,初九與六四雖正應,卻無往從之之義,在下位不援上也。唯《損》初爻言“遄往”,而《傳》謂“上合志”,蓋當損下益上之時故也。
九二利貞,中以爲志也。
程傳 九居二,非正也,處說,非剛也,而得中爲善。若守其中德,何有不善,豈有中而不正者,豈有中而有過者。二所謂“利貞”。謂以中爲志也,志存乎中,則自正矣,大率中重於正,中則正矣,正不必中也,能守中則有益於上矣。
集說 孔氏穎達曰:言九二所以能居而氣守貞,不損益之,良由居中,以中爲志,故損益得其節適也。
王氏宗傳曰:順從爲事,則在己者所損多矣!以道自守,乃所以益之,故曰九二“利貞,中以爲志也”,“中以爲志”,則在己者無失,而益上之實,亦無出諸此。
一人行,三則疑也。
程傳 一人行而得一人,乃得友也;若三人行,則疑所與矣,理當損去其一人,損其餘也。
案 自二以上,皆可以三概之,不必正三人也,季文子三思,南容三複之類。
損其疾,亦可喜也。
程傳 損其所疾,固可喜也。雲“亦”,發語辭。
集說 項氏安世曰:能不吝其疾,自損以受之,使合志者得效其忠,豈非可喜之事 案 《易》多言“有喜”,而此《傳》雲“亦可喜也”,則此喜不主己身,乃主於使遄來而益我者有喜,故變文曰“可喜”者,他人之辭也。
六五元吉,自上祐也。
程傳 所以得“元吉”者,以其能盡衆人之見,合天地之理,故自上天降之福祐也。
案 “自上祐”,以爲正釋龜筮弗違亦可,然觀《益》二言朋龜不違,下又云“享於帝,吉”,則帝者,又百神之主也,故此“上祜”,亦是言天心克享,人神不能違也。
弗損益之,大得志也。
程傳 居上不損下而反益之,是君子大得行其志也,君子之志,唯在益於人而已。
風雷益,君子以見善則遷,有過則敗。
本義 風雷之勢,交相助益,遷善改過,益之大者,而其相益亦猶是也。
程傳 風烈則雷迅,雷激則風怒,二物相益者也。君子觀風雷相益之象,而求益於己。爲益之道,無若“見善則遷,有過則改”也,見善能遷,則可以盡天下之善,有過能改,則無過矣,益於人者,無大於是。
集說 王氏弼曰:遷善改過,益莫大焉。
胡氏炳文曰:雷與風自有相益之勢,速於遷,善則過當益寡,決於改過,則善當益純,是遷善改過,又自有相益之功也。
蔣氏悌生曰:風雷相益,迅速不遲,君子法之,見善則即遷,知過必速改,不可猶豫。
何氏楷曰:鹹言速,心之德通於虛也。不損不虛。“懲忿窒欲”,損之又損,致虛以復其爲鹹;恆言久,心之德凝於實也,不益不實,遷善改過,益之又益,充實而成其爲恆。
案 雷者動陽氣者也,故人心奮發而勇於善者如之;風者散陰氣者也,故人心蕩滌以泊其惡者如之。
元吉無咎,下不厚事也。
本義 下本不當任厚事,故不如是,不足以塞咎也。
程傳 在下者本不當處厚事。“厚事”,重大之事也,以爲在上所住,所以當大事,必能濟大事,而致“元佔”,乃爲無咎,能致“元吉”,則在上者任之爲知人,己當之爲勝任,不然,則上下皆有咎也。
集說 鄭氏汝諧曰:得益者非以是而自私也,故《損》之上,“利有攸往,得臣無家”,《益》之初,“利用爲大作”。“爲大作”者,當爲大益之事也。然在下而爲大益之事,位未崇也,誠未孚也,必“元吉”然後“無咎”,以其位非厚事之地也。
《朱子語類》雲:“利用大作”,《象》曰:“下不厚事也”。自此推之,則凡居下者 或益之,自外來也。
本義 “或”者,衆無定主之辭。
程傳 既中正虛中,能受天下之善而固守,則有有益之事,衆人自外來益之矣。或曰“自外來”豈非謂五乎?曰如二之中正虛中,天下孰不願益之,五爲正應,固在其中矣。
集說 孔氏穎達曰:“自外來”者,明“益之”者從外而來,不召而至也。
楊氏簡曰:“或益之,自外來也”,亦猶《損》六五之“或益之”,“自上祐也”,皆言本無求益之意,而益自至也,曰“自外來”,言非中心之所期,自外而至也。
益用凶事,固有之也。
本義 “益用凶事”,欲其困心衡慮而“固有之也”。
程傳 六三益之獨可用於凶事者,以其“固有之也”,謂專固自任其事也,居下當稟承於上,乃專任其事,唯救民之兇災,拯時之艱急,則可也,乃處急難變故之權宜,故得“無咎”,若平時則不可也。
集說 龔氏煥曰:益之以凶事,雖曰災“自外來”,而己乃受益,乃其己分之所固有者,非“自外來”也。
告公從,以益志也。
程傳 爻辭但云,得“中行”,則“告公”而獲從。《象》復明之曰:“告公”而獲“從”者,告之以益天下之志也,志苟在於益天下,上必信而從之,事君者不患上之不從,患其志之不誠也。
集說 龔氏煥曰:六四之“告公”,以益民爲志,故得見“從”也。
有孚惠心,勿問之矣。惠我德,大得志也。
程傳 人君有至誠惠益天下之心,其元吉不假言也。故云“勿問之矣”,天下至誠懷吾德以爲惠,是其道大行,人君之志得矣。
集說 崔氏憬曰:損上之時,一以損己爲念,雖“有孚惠心”及下,終不言以彰已功,故曰“有孚惠心,勿問”。“問”,猶言也。如是獲“元吉”,且爲下所信而懷己德,故曰“有孚惠我德”。君雖不言,人惠其德,則我“大得志也”。
張氏振淵曰:惠出於心,又何問焉!“大得志”,非以民之惠我爲“得志”,以我足以致民惠我爲得志也。
莫益之,偏辭也。或擊之,自外來也。
本義 “莫益之”者,猶從其求益之偏辭而言也,若究而言之,則又有擊之者矣。
集說 胡氏炳文曰:二不求益而“或益之”,“自外來也”,上求益而“或擊之”,亦“自外來也”,孰有以來之,五之吉,由中心之“有孚”,上之兇,由立心之“勿恆”,吉凶之道,未有不自心生者。
澤上於天,夬。君子以施祿及下,居德則忌。
本義 “澤上於天”,潰決之勢也,“施祿及下”,潰決之意也,“居德則忌”未詳。
程傳 澤,水之聚也,而上於天至高之處,故爲《夬》象。君子觀澤決於上而注溉於下之象,則以“施祿及下”,謂施其祿澤以及於下也,觀其決潰之象,則以“居德則忌”。“居德”,謂安處其德。“則”,約也。“忌”,防也,謂約立防禁,有防禁則無潰散也,王弼作“明忌”,亦通。不雲澤在天上,而云澤上於天,上於天,則意不安而有決潰之勢,雲在天上,乃安辭也。
案 澤上於天,所謂稽天之浸也,必潰決無疑矣。財聚而不散則悖出,故“君子以施祿及下”。居身無所畏忌,則滿而溢,故君子之聚德也,則常存畏忌而已。《禮》曰:積而能散。《書》曰:敬忌而罔有擇言在躬。夫如是,則何潰決之患之有。
不勝而往,咎也。
程傳 人之行,必度其事可爲,然後決之,則無過矣。理不能勝而且往,其咎可知,凡行而有咎者,皆決之過也。
集說 王氏申子曰:謂非往之爲咎,不能度其可勝而後往之爲咎也。
谷氏家傑曰:夬之道,其危乃光,勝心不可有也,況不勝而往乎。
有戎勿恤,得中道也。
程傳 暮夜有兵戎,可懼之甚也,然可勿恤者,以自處之善也,既得中道,又知惕懼,且有戒備,何事之足恤也。九居二雖得中,然非正,其爲至善何也?曰:陽決陰,君子決小人而得中,豈有不正也,知時識勢,學《易》之大方也。
集說 張子曰:能得中道,故剛而不暴。
蘇氏軾曰:能靜而不忘警,能警而不用,“得中道”矣。與《大壯》九二“貞佔”同,故皆稱其“得中”。
程傳 牽梏於私,好,由無決也。君子義之與比,決於當決,故終不至於有咎也。
集說 黃氏淳耀曰:“終”對“始”言之,始雖“若濡有慍”,終必決去而“無咎”也。
其行次且,位不當也。聞言不信,聰不明也。
程傳 九處陰,位不當也,以陽居柔,失其剛決,故不能強進,“其行次且”,剛然後能明,處柔則遷,失其正性,豈復有明也。故“聞言”而不能“信”者,蓋其“聰”聽之“不明”也。
案 四與陰尚隔,“位不當”者,借爻位以明四之未當事任,而欲“次且”前進之非宜也。
中行無咎,中未光也。
本義 《程傳》備矣。
程傳 卦辭言“夬夬”,則於中行爲無咎矣。《象》復盡其義雲“中未光也”。夫人心正意誠,乃能極中正之道,而充實光輝,五心有所比,以義之不可而決之,雖行於外,不失中正之義,可以“無咎”。然於中道未得爲光大也,蓋人心一有所欲,則離道矣,夫子於此,示人之意深矣!
集說 張子曰:陽近於陰,不能無累,故必正其行,然後免咎。
趙氏汝揲曰:它卦貴於中行,此爻乃止於“無咎”,其亦體兌之說,溺於上而致然乎,故於中爲“未光”也。
案 張子之說極是,蓋因“中末光”,故貴於“中行”,非謂雖“中行”而猶“末光”也。
無號之兇,終不可長也。
程傳 陽剛君子之道,進而益盛,小人之道,既已窮極,自然消亡,豈復能長久乎。
雖號咷無以爲也,故云“終不可長也”。先儒以卦中有“孚號”“惕號”,欲以“無號”爲“無號”作去聲,謂無用更加號令,非也。一卦中適有兩去聲字一平聲字何害,而讀《易》者,率皆疑之,或曰:聖人之於天下,雖大惡未嘗必絕之也,今直使之“無號”,謂必有兇可乎。曰:夬者,小人之道,消亡之時也,決去小人之道,豈必盡誅之乎!使之變革,乃小人之道亡也,道亡乃其兇也。
天下有風,垢。後以施命誥四方。
程傳 風行天下,無所不周,爲君後者觀其周遍之象,以施其命令,用誥四方也。
“風行地上”,與“天下有風”,皆爲周遍庶物之象,而行於地上,遍觸萬物則爲《觀》, 集說 龔氏煥曰:“天下有風,姤”,與“風行地上,觀”相似,故在《姤》則曰“施命誥四方”,在《觀》則曰“省方觀民設教”,曰“施”曰“誥”,自上而下,“天下有風”之象也,曰“省”曰“觀”,周曆遍覽,“風行地上”之象也。
案 《巽》之“申命”,因有積弊而振飭之也,《姤》之“施命”,與《巽》正同,蓋在三畫之卦爲巽者,在六畫之卦即爲《姤》也,“施命”“申命”,所以消隱慝,除積弊,法風之吹散伏陰也。
繫於金柅,柔道牽也。
本義 “牽”,進也,以其進,故止之。
程傳 “牽”者,引而進也,陰始生而漸進,柔道方牽也,系之於“金柅”,所以止其進也,不使進,則不能消正道,乃“貞吉”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柔道牽”者,陰柔之道,必須有所牽繫也。
鄭氏汝諧曰:此“羸豕”也,力雖微而其志則“蹢躅”,唯信其“蹢躅”,則不可不有所牽制,故曰“柔道牽也”。
趙氏汝棋曰:《姤》之初言“系”言“牽”,惡陰之長而止之也。
包有魚,義不及賓也。
程傳 二之遇初,不可使有二於外,當如包苴之有魚,包苴之魚,義不及於賓客也。
集說 吳氏曰慎曰:九二既“包有魚”,則當盡其防制之責,以義言之,不可使遇於賓也,若不制而使遇於賓,則失其義矣。
其行次且,行未牽也。
程傳 其始志在求遇於初,故其行遲遲。“未牽”,不促其行也,既知危而改之,故未至於大咎也。
集說 郭氏雍曰:“無膚”“次且”之厲,蓋未嘗牽勉,而妄行焉,是以至此。
案 《易》中言“牽”者,自《小畜》至此,皆當爲牽制之義。
無魚之兇,遠民也。
本義 民之去已,猶己遠之。
程傳 下之離,由己致之,“遠民”者,己遠之也,爲上者有以使之離也。
集說 餘氏本曰:言其使民失道,無以結民之心,致民之去己,由己之遠乎民也。
案 九四因與陰相應,故惡而欲遠之,正如《夬》三“壯於頄”之意,徒欲遠之而不能容之制之,此所以“包無魚”也,君子之子小人也,唯其能容之,是以能制之,不 九五含章,中正也。有隕自天,志不捨命也。
程傳 所謂”含章”,謂其含蘊中正之德也,德充實,則成章而有輝光。“命”,天理也。“舍”,違也。至誠中正,屈己求賢,有志合於天理,所以“有隕自天”,必得之矣。
集說 蘇氏軾曰:陰長而消陽,天之命也,有以勝之,人之志也,君子不以命廢志,故九五之志堅,則必有自天而隕者,言人之至者,天不能勝也。
楊氏啓新曰:陰陽迭勝,天運自然,而心心念念,不捨天命,以靜制之,此所以挽回造化也。
案 《詩》雲:“桑之落矣,其黃而隕”,故“有隕自天”,謂天時既至而瓜隕也。
雖天命之必然,亦由君子積誠修德,與之符會,故曰“志不捨命”。
姤其角,上窮吝也。
程傳 既處窮上,剛亦極亦,是上窮而致吝也。以剛極居高而求遇,不亦難乎。
案 不與陰遇雖無咎,然君子終以不能濟時爲可羞,爲其身在事外,所處之窮故爾。
澤上於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
本義 “除”者,修而聚之之謂。
程傳 澤上於地,爲萃聚之象,君子觀《萃》象,以除治戎器,用戒備於不虞。凡物之萃,則有不虞度之事,故衆聚則有爭,物聚則有奪,大率既聚則多故矣,故觀《萃》象而戒也。“除”,謂簡治也,去弊惡也,除而聚之,所以“戒不虞”也。
集說 王氏弼曰:聚而無防,則衆生心。
《朱子語類》雲:大凡物聚衆盛,處必有爭,故當豫爲之備,又澤本當在地中,今卻上於地上,是水盛有潰決奔突之憂,故取象如此。
王氏申子曰:澤上有地,《臨》,則聚澤者地岸也,澤上於地,《萃》,則聚澤者隄防也。以地岸而聚澤,則無隄防之勞,以隄防而聚澤,則有潰決之憂,故君子觀此象爲治世之防,除治其戎器,以爲不虞之戒。若以治安而忘戰守之備,則是以舊防爲無用而壞之也,其可乎。
乃亂乃萃,其志亂也。
程傳 其心志爲同類所惑亂,故乃萃於羣陰也,不能固其守,則爲小人所惑亂而失其正矣。
集說 李氏簡曰:非其志惑亂,必無舍應亂萃之理。
引吉無咎,中未變也。
程傳 萃之時以得聚爲吉,故九四爲得上下之萃,二與五雖正應,然異處有間,乃 集說 楊氏萬里曰:“中末變”者,蓋六二所守之中道,不以爲上所引而有所變也。
案 此“中未變”,與《比》二“不自失”之意同,《中庸》所謂“不變塞焉”,孟子所謂“達不離道者”是也。
往無咎,上巽也。
程傳 上居柔說之極,三往而無咎者,上六巽順而受之也。
集說 虞氏翻曰:動之四,故“上巽”。
鄭氏汝諧曰:下二陰皆萃於陽矣,三獨無附,故諮嗟怨嘆而無攸利。雖然,當萃之時,下欲萃於上,上亦欲下之萃於我,三不以無應之故,能往歸於上,雖“小吝”而亦可以“無咎”,“上”非上六,謂在上之陽也。
大吉無咎,位不當也。
程傳 以其位之不當,疑其所爲未能盡善,故云必得“大吉”,然後爲“無咎”也。
非盡善,安得爲大吉乎。
集說 蘇氏軾曰:非其位而有聚物之權,非大吉,則有咎矣。
郭氏雍曰:四得上下之聚而非君位,故言“不當也”。
鄭氏汝諧曰:其位近,其德同,其爲下之所歸亦同,自非所爲至善,則其君病之,烏能無咎,戒之也。凡言位不當,其義不一,此所謂不當者,爲其以剛陽迫近其君也。
熊氏良輔曰:九四九五,皆《萃》之主:九五,在上之《萃》也;九四,在下之《萃》也。故九五曰“萃有位”,而四《象》曰“位不當”,“大吉無咎”者,上比於君,以臣而有君萃之象,疑於有咎故也。
案 鄭氏謂凡言“位不當”,其義不一者是已,然須知是借爻位之當不當,以發明其德與時位之當不當。
萃有位,志未光也。
本義 “未光”,謂匪孚。
程傳 《象》舉爻上句,王者之志,必欲誠信著於天下,有感必通,含生之類,莫不懷歸,若尚有“匪孚”,是其志之“未光”大也。
集說 龔氏煥曰:五有其位者也,徒有其位,故人或“匪孚”,此志之所以“未光也”。
胡氏炳文曰:四必“大吉”而後“無咎”,位不當也。五有位矣,而“匪孚”,志猶“未光也”。然則欲當天下之萃者,不可無其位,有其位,又不可無其德。
程傳 小人所處,常失其宜。既貪而從欲,不能自擇安地,至於困窮,則顛沛不知所爲,六之“涕洟”,蓋不安於處上也。君子慎其所處,非義不居,不幸而有危困,則泰然自安,不以累其心。小人居不擇安,常履非據,及其窮迫,則隕穫躁撓,甚至“涕洟”,爲可羞也。“未”者,非遽之辭,猶俗雲未便也,未便能安於上也,陰而居亡,孤處無與,既非其據,豈能安乎。
集說 趙氏光大曰:言危懼而不敢自安於上,操心危,慮患深,安得晏然而已乎。
案 “上”,猶外也。雖在外而不敢自安,如舜之耕歷山,周公之處東國,必號泣嘵嘵,求萃於君父而後已也。
地中生木,升。君子以順德,積小以高大。
本義 王肅本“順”作“慎”,今案他書引此,亦多作“慎”,意尤明白,蓋古字通用也,說見上篇《蒙》卦。
程傳 木生地中,長而上升,爲《升》之象。君子觀《升》之象,以順修其德,積累微小以至高大也,順則可進,逆乃退也。萬物之進,皆以順道也,“善不積不足以成名”,學業之充實,道德之崇高,皆由積累而至,積小所以成高大,升之義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木之生也,一日不長則枯,德之進也,一息不慎則退,必念念謹審,事事謹審,其德積小高大,當如木之升矣。
允升大吉,上合志也。
程傳 與在上者合志同升也。“上”,謂九二,從二而升,乃與二同志也,能信從剛中之賢,所以“大吉”。
集說 呂氏大臨曰:初六以柔居下,當升之時,柔進而上,雖處至下,志與三陰同升,衆之所允,無所不利,故曰“允升大吉”。
案 呂氏以上爲上體三明者是。
九二之孚,有喜也。
程傳 二能以孚誠事上,則不唯爲臣之道無咎而已,可以行剛中之道,澤及天下,是“有喜也”。凡《象》言有慶者,如是則有福慶及於物也,言有喜者,事既善而又有可喜也,如《大畜》“童牛之梏元吉”,《象》雲“有喜”,蓋“梏”於“童”則易,又免強制之難,是有可喜也。
升虛邑,無所疑也。
程傳 入無人之邑,其進無疑阻也。
集說 蘇氏軾曰:九二以陽用陽,其升也果矣,故曰“升虛邑,無所疑也”。不言吉者,其爲禍福未可知也,存乎其人而已。
案 《乾》四日“或之者疑之也,故無咎”。果於進而無所疑,可乎!蘇氏之說善 王用亨於岐山,順事也。
本義 以順而升,登祭于山之象。
程傳 四居近君之位而當升時,得“吉”而“無咎”者,以其有順德也,以柔居坤,順之至也,文王之亨於歧山,亦以順時而已,上順於上,下順乎下,已順處其義,故云“順事也”。
案 用賢以享於神明,是順神明之心而事之者也。
貞吉升階,大得志也。
程傳 倚任賢才而能貞固,如是而升,可以致天下之大治,其志可大得也,君道之升,患無賢才之助爾,有助,則猶自階而升也。
集說 何氏楷曰:即《彖》所謂“有慶”、“志行”者也。
案 自初而升,至此而升極矣,故初曰“上合志”,此曰“大得志”。
冥升在上,消不富也。
程傳 昏冥於升極,上而不知已,唯有消亡,豈復有加益也,“不富”,無復增益也,升既極,則有退而無進也。
集說 胡氏瑗曰:上六既不達存亡之幾,以至於上位,固當消虛自損,不爲尊大,以自至於富盛也。
案 胡氏之說善矣,然不曰“不息之貞”,“消不富也”,而曰“冥升在上”者,以在上明其位勢之滿盛,故當以自消損爲貞也。
澤無水,困。君子以致命遂志。
本義 水下漏,則澤上枯,故日“澤無水”,“致命”,猶言授命,言持以與人而不之有也,能如是則雖困而亨矣。
程傳 “澤無水”,睏乏之象也,君子當困窮之時,既盡其防慮之道而不得免,則命也,當推致其命以遂其志,知命之當然也。則窮塞禍患,不以動其心,行吾義而已。
苟不知命,則恐懼於險難,隕孰於窮厄,所守亡矣,安能遂其爲善之志乎。
集說 王氏弼曰:澤無水,則水在澤下,水在澤下,《困》之象也。處困而屈其志者小人也,君子固窮,道可志乎。
鄭氏汝諧曰:知其不可求而聽其自至焉,“致命”也,在命者不可求,在志者則可遂,所謂從吾所好也。
馮氏當可曰:君子之處困也,命在天而致之,志在我則遂之,困而安於困者,命之致也。困而有不困者,志之遂也,若小人處之,則凡可以求倖免者,無不爲也,而卒不得免焉,則亦徒喪其所守而已矣!體坎險以“致命”,體兌說而“遂志”。
何氏楷曰:“致”,猶委也。人不信其命,則死生禍福,營爲百端。居貞之志,何以 入於幽谷,幽不明也。
程傳 “幽不明也”,謂益入昏暗,自陷於深困也,明則不至於陷矣。
困於酒食,中有慶也。
程傳 雖困於所欲,未能施惠於人,然守其剛中之德,必能致亨而有福慶也。雖使時未亨通,守其中德,亦君子之道亨,乃“有慶也”。
案 二有中德,故能以酒食享祀而有福慶。
據於蒺藜,乘剛也。入於其宮,不見其妻,不祥也。
程傳 “據於蒺藜”,謂乘九二之剛,不安,猶藉刺也。“不祥”者,不善之徵,失其所安者,不善之效,故云“不見其妻,不祥也。”集說 鄭氏汝諧曰:進阨於四,故“困於石”。退乘二之剛,故“據於蒺藜”。上其宮也,其宮可入,而以柔遇柔,非其配也,以此處困,“不祥”莫甚焉。
案 爻有衆喻,而《傳》偏舉一者,舉其重者也,《易》“乘剛”之義最重,故《睽》三“見輿曳”,此爻“據於蒺藜”,皆以其“乘剛”言之。
來徐徐,志在下也,雖不當位,有與也。
程傳 四應於初而隔於二,志在下求,故徐徐而來,雖居不當位爲未善,然其正應相與,故有終也。
集說 蘇氏濬曰:四與五同爲上六所掩,進而見掩,豈君子直遂之時耶,唯沈潛以養其晦,從容以俟其幾,故五曰“乃徐”,四曰“徐徐”,志在下矣,四位雖上而心則下也。然四、五合德,天下之事,終以舒徐濟之,故曰“有與”,又曰“有終”。
何氏楷曰:五爲近比,則四之所與者。
劓刖,志未得也。乃徐有說,以中直也。利用祭祀,受福也。
程傳 始爲陰掩。無上下之與,方困未得志之時也。徐而有說,以中直之道,得在下之賢,共濟於閒也,不曰中正與二合者,雲“直”乃宜也,“直”比正意差緩,盡其減意,如“祭祀”然。以求天下之賢,則能亨天下之困,而亨受其福慶也。
集說 陸氏希聲曰:困窮而通,德辨而明,中正道行,志則大遂,故“乃徐有說”也。
困於葛藟,未當也。動悔有悔吉,行也。
程傳 爲困所纏而不能變,未得其道也,是處之未當也。知動則得悔,遂有悔而去之,可出於困,是其行而吉也。
集說 陸氏希聲曰:行而獲吉,故曰變乃通也。
木上有水,井。君於以勞民勸相。
本義 木上有水,津潤上行,《井》之象也。“勞民”者以君養民,“勸相”者使民相養,皆取井養之義。
程傳 木承水而上之,乃器汲水而出井之象,君子觀《井》之象,法《井》之德,以勞徠其民,而勸勉以相助之道也,勞徠其民,法《井》之用也,勸民使相助,法《井》之施也。
集說 張子曰:養而不窮,莫若勞民而勸相也。
楊氏繪曰;水性潤下,能上潤於物者,井之用也。
《朱於語類》雲:木上有水,井,說者以爲木是汲器,則後面卻有瓶,瓶自是瓦器,只是說水之津潤上行,至那木之杪,這便是井水上行之象。
又云,草木之生,津潤皆卜行,直至樹末,便是木上有水之義,如菖蒲葉,每晨葉尾皆有水如珠顆,雖藏之密室亦然,非露水也,問如此則井之義與木上有水何預?曰:木上有水,便如水本在井底,卻能汲上來給人之食,故取象如此。
李氏心傳曰:“勸相”,即相友相助相扶持之意。
案 《大象》“木上有水”,須以朱子之說爲長,《彖傳》“巽乎水而上水”,則鄭氏桔槔之說,不妨並存也。“勞民”者,如巽風之布號令;“勸相”者,如坎水之相灌輸。
井泥不食,下也。舊井無禽,時舍也。
本義 言爲時所棄。
程傳 以陰而居井之下,泥之象也,無水而泥,人所不食也,人不食,則水不上,無以及禽鳥,禽鳥亦不至矣。見其不能濟物,爲時所舍置不用也,若能及離鳥,是亦有所濟也。“舍”,上聲,與《乾》之“時舍”音不同。
集說 孔氏穎達曰:“下也”者,以其最在井下,故爲“井泥”也。“時舍”也者,人既不食,禽亦不向,是一時共棄捨也。
井谷射鮒,無與也。
程傳 井以上出爲功,二陽剛之才,本可濟用,以在下而上無應援,是以下比而“射鮒”,若上有與之者,則當汲引而上,成井之功矣。
集說 谷氏家傑曰:謂有泉而“無與”,與無泉而時棄者,自不可同也。
井渫不食,行惻也。求王明,受福也。
本義 “行惻”者,行道之人,皆以爲惻。
程傳 “井渫”,治而不見食,乃人有才知而不見用,以不得行爲憂惻也。既以不 集說 趙氏汝楳曰:井不以不食爲憂,賢者不以不遇而惻。“心惻”者,行人也,行汲之人,爲之求王者之明也,求王之明,豈朋比以幹祿,爲其見知於上,則福被生民,猶井汲而出,然後利及於人也。
王氏申子曰:“井渫”而不爲人所食,縱不自惻,行道之人,亦爲之惻然矣。縱不求人之我用,人亦爲之求之,以並受其福矣。
井甃無咎,修井也。
程傳 甃者,修治於井也,雖不能大其濟物之功,亦能修治不廢也,故“無咎”,僅能免咎而已,若在剛陽,自不至如是,如是則可咎矣。
集說 虞氏翻曰:“修”,治也。以瓦甓壘井稱“甃”。
蘇氏軾曰:“修”,潔也,陽爲動爲實,陰爲靜爲虛,泉者所以爲井也,動也實也,井者泉之所寄也,靜也虛也。初六最下,故曰“泥”。上六最上,墳曰“收”。六四居其間而不失正,故曰“甃’。“甃”之於井,所以御惡而潔井也,井待是而潔,故“無咎”。
寒泉之食,中正也。
程傳 “寒泉”而可食,井道之至善者也,九五中正之德,爲至善之義。
案 《詩》雲:“泉之竭矣,不雲自中。”蓋不中則源不常裕而不寒也。又云:“冽彼下泉,浸彼苞蕭”,蓋不正則流不逮下而不食也。
元吉在上,大成也。
程傳 以大善之吉在卦之上,井道之大成也,井以上爲成功。
澤中有火,革,君子以治歷明時。
本義 四時之變,革之大者。
程傳 水火相息爲革。“革”,變也。君子觀變革之象,推日月星辰之遷易,以治歷數,明四時之序也。夫變易之道,事之至大,理之至明,跡之至著,莫如四時。觀四時而順變革,則“與天地合其序”矣。
集說 虞氏翻曰:曆象,謂日月星辰也。“天地革而四時成”,故“君子以治歷明時”也。
《朱子語類》雲:“治歷明時”,非謂歷當改革,蓋四時變革中,便有個治歷明時的道理。
鞏用黃牛,不可以有爲也。
程傳 以初九時位才皆不可以有爲,故當以中順自固也。
集說 胡氏璦曰:凡革之道,必須巳日,然後可以革之也,民固即日而未孚。可遽革之乎,故但可固守中順,未可大有所爲。
巳日革之,行有嘉也。
程傳 巳日而革之,徵則吉而無咎者,行則有嘉慶也,謂可以革天下之弊,新天下之事,處而不行,是無救弊濟世之心,失時而有咎也。
集說 俞氏琰曰:未當革而遽往,適以滋弊耳,何嘉之有?必往於巳日當革之時,則其行有嘉美之功。“行”釋“徵”字,“嘉”釋“吉無咎”。
革言三就,又何之矣。
本義 言巳審。
程傳 稽之衆論,至於“三就”:事至當也,又何之矣,乃俗語更何往也!如是而行,乃順理時行,非己之私意所欲爲也,必得其宜矣。
集說 徐氏幾曰:初未可革,二乃革之,三則變革之事成矣。凡事詳審,至再至,三則止矣,又何往焉。
改命之吉,信志也。
程傳 改命而吉,以上下信其志也。誠既至,則上下信矣,革之道,以上下之信爲本,不當不孚則不信,當而不信,猶不可行也,況不當乎。
集說 龔氏煥曰:“信志”,即“有孚”之謂。革以“有孚”爲本,信足以孚乎人心,則可以“改命”而得吉矣。
大人虎變,其文炳也。
程傳 事理明著,若虎文之炳煥明盛也,天下有不孚乎。
集說 俞氏琰曰:虎之斑文大而疏朗,革道已成,事理簡明,如虎文之炳然也。
君子豹變,其文蔚也。小人革面,順以從君也。
程傳 君子從化遷善,成文彬蔚,章見於外也,中人以上,莫不變革,雖不移之小人,則亦不敢肆其惡。革易其外,以順從君上之教令,是革面也,至此革道成矣。小人勉而假善,君子所容也,更往而治之,則兇矣。
集說 張子曰:以柔爲德,不及九五剛中炳明,故但文章蔚縟,能使小人改觀而從也。
呂氏大臨曰:上六與九五,皆革道已成之時。虎之文修大而有理,豹之文密茂而成斑,其文炳然,如火之照而易辨也,其文蔚然,如草之暢茂而叢聚也。
俞氏琰曰:小人居革之終,幡然向道,以順從君,無不心悅而誠服,或者乃謂而革而心不革,非也。
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
程傳 “木上有火”,以木巽火也,烹任之象,故爲鼎,君子觀《鼎》之象,以“正位凝命”。鼎者,法象之器,其形端正,其體安重,取其端正之象,則以正其位,謂正其所居之位,君子所處必正,其小至於席不正不坐,毋跛毋倚,取其安重之象,則凝其命令,安重其命令也。“凝”,聚止之義謂安重也,今世俗有凝然之語,以命令而言耳,凡動爲皆當安重也。
集說 房氏喬曰:鼎者神器,至大至重,正位凝命,法其重大,不可遷移也。
李氏元量曰:“木上有火”,非鼎也,鼎之用也,猶之木上有水,非井也,井之功也。
鄭氏汝諧曰:革以改命,鼎以定命,知革而不知鼎,則天下之亂滋矣。
項氏安世曰:存神息氣,人所以凝壽命,中心無爲,以守至正,君所以凝天命。
王氏申子曰:鼎,形端而正,體鎮而重,君子取其端正之象,以正其所居之位,使之愈久而愈安,取其鎮重之象,以凝其所受之命,使之愈久而愈固。
胡氏炳文曰:鼎之器正,然後可凝其所受之實,君之位正,然後可凝其所受之命。
鼎顛趾,未悖也。利出否,以從貴也。
本義 鼎而“顛趾”,悖道也。而因可“出否以從貴”,則未爲悖也,“從貴”,謂應四,亦爲取新之意。
程傳 鼎,覆而趾顛,悖道也。然非必爲悖者,蓋有傾出否惡之時也。去故而納新,瀉惡而受美,從貴之義也,應於四,上從於貴者也。
集說 陸氏希聲曰:趾當承鼎,顛而覆之,悖也,於是出其惡,放雖覆未悖,猶妾至賤不當貴,以其子故得貴焉,春秋之義,母以子貴是也。
鄭氏汝諧曰:初居下,乃鼎之趾,必顛趾者乃出否也,猶之妾也,其可從上,以子也。子貴則母貴也,凡取新之義,必舍惡面取善,舍賤而取貴,期合於義,初之應乎四,顛趾也,從貴也,柔而應於上,必有此義乃可。
案 《傳》於“得妾”之辭不釋,但以“從貴”之意包之,聖言之簡而盡如此。
鼎有實,慎所之也。我仇有疾,終無尤也。
本義 有實而不謹其所往,則爲仇所即而陷於惡矣。
程傳 鼎之有實,乃人之有才業也。當慎所趨向,不慎所往,則亦陷於非義,二能不暱於初,而上從六五之正應,乃是慎所之也。“我仇有疾”,舉上文也,“我仇”對己者,謂初也,初比己而非正,是“有疾”也。既自守以正,則彼不能即我,所以終無過尤也。
集說 張子曰:以陽居中故“有實”,實而與物競,則所喪多矣,故“所之”不可不“慎”也。
案 “尤”者,己之過尤也,人之怨尤也,能慎其所行,則雖“我仇有疾”害之心, 鼎而革,失其義也。
程傳 始與鼎耳革異者,失其相求之義也,與五非應,失求合之道也。不中,非同志之象也,呈以其行塞而不通,然上明而下才,終必和合,故“方雨”而“吉”也。
案 《象傳》凡言“義”者,謂卦義也,此失其義,非謂己之所行失義,蓋謂爻象無相應之義爾。
覆公餗,信如何也。
本義 言失信也。
程傳 大臣當天下之任,必能成天下之治安,則不誤君上之所倚。下民之所望,與己毀身任道之志,不失所期,乃所謂信也,不然,則失其職,誤上之委任,得爲信乎,故曰“信如何也”。
集說 楊氏簡曰:居大臣之位,是許國以大臣之事業也,而實則不稱,折足覆餗,失許國之信矣。
鼎黃耳,中以爲實也。
程傳 六五以得中爲善,足以中爲實德也,五之所以聰明應剛,爲鼎之主,得鼎之道,皆由得中也。
集說 陸氏績曰:得中承陽,故曰“中以爲實”。
郭氏雍曰:“中以爲實”者,六五明虛,以黃中之德爲實也。猶《坤》之六五“美在其中”之道也。
玉鉉在上,剛柔節也。
程傳 剛而溫,乃有節也。上居成功緻用之地,而剛柔中節,所以“大吉無不利”也。《井》、《鼎》皆以上出爲成功,而《鼎》不雲“元吉”何也?曰《井》之功用皆在上出,又有博施有常之德,是以“元吉”。《鼎》以烹飪爲功,居上爲成,德與井異,以“剛柔節”,故得“大吉”也。
集說 熊氏良輔曰:上以剛居柔,故曰“剛柔節”,而比德於玉也。
洊雷震,君子以恐懼修省。
程傳 “洊”,重襲也,上下皆震,故爲“洊雷”,雷重仍則威益盛,君子觀洊雷威震之象,以恐懼自修飭循省也。君子畏天之威,則修正其身,思省其過咎而改之,不唯雷震,凡遇驚懼之事,皆當如是。
集說 項氏安世曰:恐懼修省,所謂“洊”也,人能恐懼,則既震矣,又修省焉,“洊”在其中矣。
胡氏炳文曰:恐懼作於心,修省見於事。“修”,克治之功。“省”,審察之力。
震來虩虩,恐致福也。笑言啞啞,後有則也。
程傳 震來而能恐懼周顧,則無患矣,是能因恐懼而反致福也。因恐懼而自修省,不敢違於法度,是由震而後有法則,故能保其安吉,而“笑言啞啞”也。
集說 範氏仲淹曰:君子之懼於心也,思慮必慎其始,則百志弗違於道懼於身也。
進退不履於危,則百行弗罹於禍,故初九震來而致福,慎於始也。
震來厲,乘剛也。
程傳 當震而乘剛,是以彼厲而己危,震剛之來,其可御乎。
集說 胡氏炳文曰:《屯》六二,《豫》六五,《噬嗑》六二,《困》六三,《震》六二,皆言“乘剛”,唯《困》六三乘坎之中爻,其餘皆乘震之初也。
震蘇蘇,位不當也。
程傳 其恐懼自失“蘇蘇”然,由其所處不當故也,不中不正,其能安乎。
案 震當“虩虩”,不當“蘇蘇”。六三當重震之間,正奮厲以有爲之時也,而以陰不中正處之,至於蘇蘇緩散,故曰“位不當”。
震遂泥,未光也。
程傳 陽者剛物,震者動義,以剛處動,本有光亨之道,乃失其剛正而陷於重陰,以致“遂泥”,豈能光也!雲“未光”,見陽剛本能震也,以失德故“泥”耳。
案 四有剛德,非失德者,此言“未光”,蓋志氣未能自遂,行拂亂其所爲耳!與《噬嗑》九四之“未光”同,皆謂所處者未能遂其所志,非《兌》上“未光”之比。
震往來厲,危行也。其事在中,大無喪也。
程傳 往來皆厲,行則有危也。動皆有危,唯在無喪其事而已,“其事”,謂中也,能不失其中,則可自守也。“大無喪”,以無喪爲大也。
集說 張子曰:無喪有事,猶雲不失其所有也。以其乘剛故“危”,以其在中故“無喪”,禍至與不至皆懼,則無喪有事。
郭氏雍曰:二以“來歷”而“喪貝”,則五之“往來”皆“厲”,宜其大有喪也,六五位雖不正而用中焉,其事既不失中道,雖涉危行,可以“大無喪”矣。
震索索,中未得也。雖兇無咎,畏鄰戒也。
本義 “中”,謂中心。
程傳 所以恐懼自失如此,以未得於中道也。謂過中也使之得中,則不至於“索索”矣,極而復徵則兇也,若能見鄰戒而知懼,變於未極之前,則“無咎”也,上六動之極,震極則有變義也。
。
龔氏煥曰:“中未得”者,處震之極,志氣消索,中無所主也。
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
程傳 上下皆山,故爲“兼山”。此而並彼爲兼,謂重複也,重艮之象也。君子觀艮止之象,而思安所止,“不出其位”也。“位”者,所處之分也,萬事各有其所,得其所,則止而安,若當行而止,當速而久,或過或不及,皆出其位也,況逾分非據乎。
集說 董氏曰:兩雷兩風兩火兩水兩澤,皆有相往來之理,唯兩山並立,不相往來,此止之象也。
邱氏富國曰:凡人所爲、所以易至於出位者,以其不能思也,思則心有所悟,知其所當止而得所止矣。
案 思不出位,諸家皆作思欲不出其位,“思”字不甚重,今觀《鹹》卦雲:“貞吉悔亡,憧憧往來,朋從爾思”。而夫子以“何思何慮”明之,則此“思”字蓋不可略,雜擾之思,動於欲者也,通微之思,浚於理者也。《大學》雲“安而後能慮”,蓋“思不出位”之說也。
艮其趾,未失正也。
程傳 當止而行,非正也,止之於初,故未至失正,事止於始則易,而未至於失也。
集說 虞氏翻曰:動而得正,故“未失正也”。
郭氏雍曰:“趾”,初象也,動莫先於趾。止於動之先則易,而止於既動之後則難,《傳》言“未失正”者,止於動之先,未有失正之事也。
不拯其隨,未退聽也。
本義 ,三止乎上,亦不肯退而聽乎二也。
程傳 所以不拯之而唯隨者,在上者未能下從也,“退聽”,下從也。
艮其限,危薰心也。
程傳 謂其固止不能進退,危懼之慮,常薰爍其中心也。
集說 鄭氏汝諧曰:三雖止而不與物交,而其危則實“薰心也”。
何氏楷曰:以強制,故“危薰心”,艮限者,強制之謂也。
艮其身,止諸躬也。
程傳 不能爲天下之止,能止於其身而已,豈足稱大臣之位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止諸躬”也者,“躬”,猶身也,明能靜止其身,不爲躁動也。
王氏應麟曰:艮六四“艮其身”,《象》以“躬”解之,傴背爲“躬” ’,見背而不見面,朱文公《詩》雲:“反躬艮其背。”案 “止諸躬”,便是“艮其身”,但易其字爲“諸”字爾,蓋易其字爲“諸”字, 艮其輔,以中正也。
本義 “正”字羨文,叶韻可見。
程傳 五之所善者,中也。“艮其輔”,謂止於中也,言以得中爲正,止之於輔,使不失中,乃得正也。
集說 餘氏本曰:言不妄發,發必當理,唯有中德者能之。
敦艮之吉,以厚終也。
程傳 天下之事,唯終守之爲難,能敦於止有終者也,上之吉,以其能厚於終也。
集說 王氏申子曰:德愈厚而止愈安,是止之善終者也,其吉可知。
案 艮者,“萬物之所成終而所成始”,故於上言“厚終”,凡人之心,唯患其養之不厚,不患其發之不光。水蓄則彌盛,火宿則彌壯,厚其終,則萬事皆由此始。
山上有木,漸。君子以居賢德善俗。
本義 二者皆當以漸而進,疑“賢”字衍,或“善”下有脫字。
程傳 “山上有木”,其高有因,漸之義也,君子觀《漸》之象以居賢善之德,化美於風俗,人之進於賢德,必有其漸,習而後能安,非可陵節而遽至也。在己且然,教化之於人,不以漸,其能入乎,移風移俗,非一朝一夕所能成,故善俗必以漸也。
集說 楊氏曰:地中生木,以時而升,山上有木,其進以漸。
馮氏當可曰:“居”,積也。德以漸而積,俗以漸而善,內卦艮止,居德者止諸內也。
外卦巽入,善俗者入於外也,體艮以居德,體巽以善俗、案 地中生木,始生之木也,山上有木,高大之木也,凡木始生,枝條驟長,旦異而夕不同,及既高大,則自拱把而合抱,自捩手而幹霄,必須逾年積歲,此開與漸之義所以異也,居德善俗,皆須以漸,以居賢德然後可以善俗,亦漸之意也。
小子之厲,義無咎也。
程傳 雖”小子”以爲危厲,在義理實“無咎也”。
飲食衎衎,不素飽也。
本義 “素飽”,如《詩》言“素餐”,得之以道,是不爲徒飽而處之安矣。
程傳 爻辭以其進之安平,故取飲食和樂爲言,夫子恐後人之未喻,又釋之雲中正君子,遇中正之主,漸進於上,將行其道以及天下,所謂“飲食衎衎”,謂其得志和樂,不謂空飽飲食而已。“素”,空也。
集說 龔氏煥曰:二以中正應五而得祿,非尸位素餐者比,故食之衎衎而樂也。
案 六爻以“鴻”取進象,自水涯以至山上,自遠而近,自下而高也。“幹”爲最遠,是士之將進而不苟進者,故在《詩》曰:“置之河之幹兮,彼君子兮,不素餐兮。”夫徵不復,離羣醜也。婦孕不育,失其道也。利用禦寇,順相保也。
程傳 “夫徵不復”,則失漸之正,從欲而失正,離判其羣類,爲可醜也。卦之諸爻,皆無不善,若獨失正,是離其羣類,“婦孕”不山其道,所以“不育”也。所利在“禦寇”,謂以順道相保。君子之與小人比也,自守以正,豈唯君子自完其己而已乎,亦使小人得不陷於非義,是以順道相保,御止其惡,故曰“禦寇”。
集說 楊氏簡曰:“夫徵不復”,上九不應,“離羣醜也”,“婦孕不育”,九三失其所以爲婦也,三不中,有失道之象,故“兇”,非正者足以害我,故曰“寇”,慮三之失道,或親於寇而不能御也,故教之“禦寇”,則我不失於正順,而夫婦可以相保矣。
熊氏良輔曰:“順相保”,順慎通用,只是謹慎以相保守也。
案 楊氏之說,爻義文意,兩得之矣。君子之仕也,上雖不交,而己必盡其道,故周公曰:恩斯勤斯,育子之閔斯,不可以不遇而遂棄其殷勤也。王仲淹曰:“美哉公旦之爲周也,必使我君臣相安,而禍亂不作。”其順相保之謂乎。
或得其桷,順以巽也。
程傳 “桷”者平安之處,求安之道,唯順與巽,若其義順正,其處卑巽,何處而不安。如四之順正而巽,乃得“桷”也。
終莫之勝吉,得所願也。
程傳 君臣以中正相交,其道當行,雖有間其間者,終豈能勝哉?徐必得其所願,乃漸之吉也。
其羽可用爲儀吉,不可亂也。
本義 漸進愈高,而不爲無用,其志卓然,豈可得而亂哉。
程傳 君子之進,自下而上,由微而著,跬步造次,莫不有序,不失其序,則無所不得其吉,故九雖窮高而不失其吉,可用爲儀法者,以其有序而不可亂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二居有用之位,有益於人之國家,而非素飽者,上在無用之地,亦足爲人之儀表,而非無用者,二志不在溫飽,上志卓然不可亂,士大夫之出處,於此當有取焉。
張氏振淵曰:志慮高潔,而功名富貴不足以累其心,故其志可則。使志可得而亂,又安可用爲儀哉!
澤上有雷,歸妹。君子以永終知敞。
本義 雷動澤隨,《歸妹》之象。君子觀其合之不正,知其終之有敝也,推之事物,莫不皆然。
程傳 雷震於上,澤隨而動,陽動於上,陰說而從,女從男之象也,故爲歸妹。君 集說 崔氏憬曰:歸妹人之始終也,始則’徵兇”,終則“無攸利”。故“君子以永終知敝”爲戒者也。
吳氏曰慎曰:“永終知敝”,言遠慮其終而知有敝也,氓之詩,不思其反,所以終見棄於人與。
案 澤上有雷,不當以澤從雷取象,當以澤感雷取象,蓋取於陰氣先動,爲歸妹之義。
歸妹以娣,以恆也。跛能履吉,相承也。
本義 恆,謂有常久之德。
程傳 歸妹之義,以說而動,非夫婦能常之道,九乃剛陽,有賢貞之德,雖娣之微,乃能以常者也,雖在下不能有所爲,如跛者之能履,然徵而吉者,以其能相承助也,能助其君,娣之吉也。
集說 鄭氏汝諧曰:初少女,且微而在下,以娣媵而歸,乃其常也。娣媵不能成內助之功,雖有其德,如跛者之履耳,跛者之履,雖不足以有行,然亦可以行者,以其佐小君。能相承助也。如是而徵,則爲安分,故吉。
俞氏琰曰:“相承”者,佐其嫡以相與奉承其夫也。
案 言以恆者,女而自歸非常,唯娣則從嫡而歸,乃其常也。
利幽人之貞,未變常也。
程傳 守其幽貞,來失夫婦常正之道也。世人以媒狎爲常,故以貞靜爲變常,不知乃常久之道也。
集說 俞氏琰曰:《屯》六二曰“反常”,謂“字”乃女子之常,“不字”則非常,至“十年”之後而“乃字”,則返其常也。此曰“未變常”,謂嫁著女子之常,九二不願嫁,似乎變常,然能以幽靜自守,是亦女德之常,未爲變常也。
來氏知德曰: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此婦道之常也。守幽人之貞,則未變其常矣。
歸妹以須,未當也。
程傳 “未當”者,其處其德其求歸之道,皆不當,故無取之者,所以“須”也。
集說 朱氏震曰:六三居不當位,德不正也,柔而上剛,行不顧也。爲說之主,以說而歸,動非禮也,上無應,無受之者也,如是而賤矣,故曰“末當也”。“未當”,故無取之者,“反歸以娣”也。
程傳 所以“愆期”者,由己而不由彼,賢女人所願取,所以“愆期”。乃其志欲有所待,待得佳配而後行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嫁宜及時,今乃過期而遲歸者,此嫁者之志,欲有所待而後乃行也。
俞氏琰曰:爻辭言“愆期”,而爻《專》直達其志,以見愆期在我,而不苟從人。
蓋“有待而行”,非爲人聽棄也。“行”,謂出嫁,《詩泉水》雲“女子有行”是也。
帝乙歸妹,不知其娣之袂良也。其位在中,以貴行也。
本義 以其有中德之貴而行,故不尚飾。
程傳 以“帝乙歸妹”之道言,“其袂不如其娣之袂良”,尚禮而不尚飾也。五以柔中在尊高之位,以尊貴而行中道也。柔順降屈,尚禮而不尚飾,乃中道也。
集說 王氏申子曰:上二句舉爻辭,下二句釋之也,言五居尊位而用中,故能以至貴而行其勤儉謙遜之道也。
上六無實,承虛筐也。
程傳 “筐無實”,是空筐也。空筐可以祭乎,言不可以奉祭祀也,女不可以承祭祀,則離絕而已,是女歸之無終者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專取虛筐無實爲盲者,上六女子也。
雷電皆至,豐,君子以折獄致刑。
本義 取其威照並行之象。
程傳 雷電皆至,明震並行也,二體相合,故云“皆至”。明動相資,成《豐》之象。離,明也,照察之象。震,動也,威斷之象。“折獄”者必照其情實,唯明克允,致刑者以威於奸惡,唯斷乃成。故君子觀雷電明動之象,以“折獄致刑”也。《噬嗑》言先王“飭法”,《豐》言君子“折獄”,以明在上而麗於威震,王者之事,故爲制刑立法,以明在下而麗於威震,君子之用,故爲“折獄致刑”,《旅》明在上而云君子者,《旅》取慎用刑與不留獄,君子皆當然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斷決獄訟,須得虛實之情,致用刑罰,必得輕重之中。若動而不明,則淫濫斯及,故君子象於此卦而“折獄致刑。”蘇氏軾曰:《傳》曰:爲刑罰威獄,以類天之震曜,故《易》至於雷電相遇,則必及刑獄,取其明以動也。至於離與艮相遇,曰“無折獄”,無留獄,取其明以止也。
朱氏震曰:電明照也,所以“折獄”,雷威怒也,所以“致刑”。
《朱子語類》:問:雷電《噬嗑》與雷電《豐》亦同。曰:《噬嗑》明在上,是明得事理,先立這法在此,未有犯威人,留待異時之用,故云“明罰飭法”;《豐》威在上,明在下,是用這法時,須是明見下情曲折方得,不然,威動於上,必有過錯也,故云“折 雖旬無咎,過旬災也。
本義 戒佔者不可求勝其配,亦爻辭外意。
程傳 聖人因時而處宜,隨事而順理,夫勢均則不相下者,常理也,然有雖敵而相資者,則相求也。初四是也,所以雖旬而無咎也。與人同而力均者,在乎降己以相求,協力以從事,若懷先己之私,有加上之意,則患當至矣,故曰“過旬災也”。均而先己,是過旬也,一求勝則不能同矣。
集說 劉氏牧曰:“旬”,數之極也,猶日之中也,言“無咎”者,謂初未至中,猶可進也,若進而過中,則災,故象稱“過旬災也”,爻辭不言豐者,謂初未至豐也。
胡氏瑗曰:言雖居豐盈之時,可以“無咎”,若過於盈滿,則必有傾覆之災也。
俞氏琰曰:爻辭雲“雖旬無咎”,爻《傳》雲“過旬災”,則戒其不可過也,蓋與《彖傳》天地日月說同。
案 “過旬災”,即“日中則昃,月盈則食”之意也,經意謂同德相濟,雖當盈滿之時,可以無咎,況初居於之始,未及日中乎!《傳》意則謂正宜及今而圖之耳,稍過於中,便將有災矣,其義相備也。
有孚發若,信以發志也。
程傳 “有孚發若”,謂以己之孚信,感發上之心志也,苟能發,則其吉可知,雖柔暗有可發之道也。
集說 趙氏汝楳曰:疾得於境之疑,孚發於志之信。
王氏申子曰:二虛中故“有孚”,五亦虛中故“可發”,言以誠相感也。
豐其沛,不可大事也。折其右肱,終不可用也。
程傳 三應於上,上應而無位,陰柔無勢力而處既終,其可共濟大事乎!既無所賴,如右肱之折,終不可用矣。
集說 潘氏士藻曰:六二雖當“豐蔀”之時,然五得位得中,猶可以大事,故六二發若之孚可施也。九三所應上六,無可發之明矣。不可用而不用,保身之哲也。
豐其蔀,位不當也。日中見鬥,幽不明也。遇其夷主吉,行也。
程傳 “位不當”,謂以不中正居高位,所以暗而不能致豐,“日中見鬥,幽不明也”,謂幽暗不能光明,君陰柔而臣不中正故也,“遇其夷主吉,行也”。陽剛相遇,吉之行也,下就於初,故云行,下求則爲吉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六二指六五爲“蔀”爲“鬥”,故往則入於暗而得疑,九四之“蔀”與“鬥”,皆自指也,故行則遇明而得吉。
吳氏橙曰:“豐蔀”“見鬥”,六二爻辭已備,《象傳》不釋,而獨九四致其詳者,蓋二象由九四而成,四爲“蔀”,故二“見鬥”,二爻之象同,而所重在四也。
程傳 其所謂吉者,可以有慶福及於天下也,人君雖柔暗,若能用賢才,則可以爲天下之福,唯患不能耳。
集說 何氏楷曰:人君以天下常豐爲慶,慶以天下故吉,言慶則譽在其中矣。
豐其屋,天際翔也。窺其戶,闃其無人,自藏也。
本義 “藏”,謂障蔽。
程傳 六處豐大之極,在上而自高,若飛翔於天際,謂其高大之甚,窺其戶而無人者,雖居豐大之極,而實無位之地,人以其昏暗自高大,故皆棄絕之,自藏避而弗與親也。
集說 石氏介曰:始顯大,終自藏,皆聖人戒其過盛。子云曰:炎炎者滅,隆隆者絕,觀雷觀火,爲盈爲實,天收其聲,地藏其熱,高明之家,鬼瞰其室,正合此義。
張子曰:豐屋、蔀、家,自蔽之甚,窮大而失居者也,處上之極,不交於下,而居動之末,故曰“天際翔也”。
《朱子語類》雲:“豐其屋,天際翔也”,似說如翬斯飛樣,言其屋高大到於天際,卻只是自蔽障得闊。
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嗔用刑而不留獄。
本義 慎刑如山,不留如火。
程傳 火之在高,明無不照,君子觀明照之象,則“以明慎用刑”。明不可恃,故戒於慎,明而止,亦慎象。觀火行不處之象,則“不留獄”,獄者不得已而設,民有罪而入,豈可留滯淹久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火在山上,逐草而行,勢不久留,故爲《旅》象,又上下二體,艮止離明,故君子象此以明察審慎用刑,而不稽留獄訟。
項氏安世曰:山非火之所留也,野燒延緣,過之而已,故名之曰《旅》,而象之以“不留獄”。
趙氏汝楳曰:火煬則宅於竈,冶則宅於爐,在山則野,燒之暫,猶旅寓耳,故爲《旅》之象。離虛爲“明”,艮止爲“謹”,君子體之,明謹於“用刑而不留獄”,蓋獄者人之所旅也,“不留獄”,不使久處其中也,用刑固貴於明,然明者未必謹,謹者或留獄,明矣謹矣,而淹延不決,雖明猶暗也,雖謹反害也。
張氏清子曰:“明”則無循情,“慎”則無濫罰,“明慎”既盡,斷決隨之。聖人取象於旅,正恐其“留獄”也。
旅瑣瑣,志窮災也。
程傳 志意窮迫,益自取災也,災眚對言則有分,獨言則謂災患耳。
集說 谷氏家傑曰:爻賤其行,象鄙其志。
得童僕貞,終無尤也。
程傳 羈旅之人,所賴者童僕也,既得童僕之忠貞,終無尤悔矣。
集說 王氏弼曰:既得童僕,然後即次懷資,皆無所失,故“終無尤”。
旅焚其次,亦以傷矣。以旅與下,其義喪也。
本義 以旅之時,而與下之道如此,義當喪也。
程傳 旅焚失其次舍,亦以困傷矣,以旅之時,而與下之道如此,義當喪也。在旅而以過剛自高待下,必喪其忠貞,謂失其心也,在旅而失其童僕之心,爲可危也。
集說 郭氏雍曰:九三剛而不中,故不能安。旅失其所安,亦可傷矣,以剛暴之才,而以旅道居童僕,:自其失衆心而喪也。夫旅豈與人之道哉,君子自厚而已,故終無以旅與下之事。
王氏宗傳曰:既已有焚其次之傷矣,而又喪其童僕焉,此暴厲之過也。夫旅親寡之時也,朝夕之所與者,童僕而已爾,豈可以旅視之也,九三以旅視乎下,則彼童僕也,亦必以旅視乎上矣,其能久留乎,故曰“其義喪也”。
黃氏淳耀曰:“下”,即童僕,“以旅與下”者,謂視童僕如旅人也,焚次而失其身所依庇,亦已傷而不安矣,況又喪其童僕乎!然非童僕之無良也,當旅時而與下之道,刻薄寡思,直若旅人然,宜不得其心力,義當喪也,將誰咎哉。
旅於處,未得位也。得其資斧,心未快也。
程傳 四以近君爲當位,在旅五不取君義,故四爲“未得位也”,曰:然則以九居四不正爲有咎矣。曰:以剛居柔,旅之宜也。九以剛明之才,欲得時而行其志,故雖得“資斧”,於旅爲善,其心志未快也。
集說 黃氏淳耀曰:“資斧”防患之物,“得其資斧”,不過有以自防,故曰“心未快也”。
終以譽命,上逮也。
本義 “上逮”,言其譽命聞於上也。
程傳 有文明柔順之德,則上下與之。“逮”,與也,能順承於上而上與之,爲上所逮也。在上而得乎下,爲下所上逮也,在旅而上下與之,所以致“譽命”也。“旅”者,困而未得所安之時也,“終以譽命”,終當致譽命也,已“譽命”則非旅也,困而親寡則爲旅,不必在外也。
集說 胡氏瑗曰:六五所謂柔得中乎外而順乎剛者也,柔順中正之德,爲上九所信,尊顯之命及之也。
案 六五有位而上九無位,不必以六五爲上九所尊顯也。蓋居高位便是上逮爾,此爻雖不以君位言,而亦主於大夫土之載贄而荻乎名位者,故曰“上逮”,言其地望已高 以旅在上,其義焚也。喪牛於易,終莫之聞也。
程傳 以旅在上,而以尊高自處,豈能保其居。其義當有焚巢之事,方以極剛自高爲得志而笑,不知喪其順德於躁易,是終莫之聞,謂終不自聞知也,使自覺知,則不至於極而“號咷”矣,陽剛不中而處極,固有高亢躁動之象,而火復炎上,則又甚焉。
集說 張子曰:以陽極上,旅而驕肆者也,失柔順之正,故曰“喪牛於易”,怒而忤物,雖有兇危,其誰告之,故曰“終莫之聞也”。
案 九三以旅與下,郭氏、王氏、黃氏之說美矣,唯以旅在上則未有說,蓋以旅之道在上,則視所居之位,如寄寓然,其無敬慎之心可知,故曰“其義焚也”。
隨風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本義 “隨”,相繼之義。
程傳 兩風相重,隨風也,“隨”,相繼之義,君子觀重巽相繼以順之象,而以中命令,行政事。隨與重,上下皆順也,上順下而出之,下順上而從之,上下皆順,重巽之義也。命令政事,順理則合民心,而民順從矣。
集說 荀氏爽曰:巽爲號令,兩巽相隨,故“申命”也,法教百瑞,令行爲上,故曰“行事”也。
胡氏璦曰:巽之體,上下皆巽,如風之入物,無所不至,無所不順,故曰“隨風巽”。
君子法此巽風之象,以申其命行其事於天下,無有不至,而無有不順者也。
郭氏雍曰:君子之德風也,有風之德而下無不從,然後具重巽之義。《易》於巽主教命,猶《詩》之言風也,故《觀》則“省方觀民設教”,《姤》則“施命誥四方”,皆主巽而言也。,邱氏富國曰:“申命”者,所以致其戒於行事之先,“行事”者,所以踐其言於申命之後。
俞氏琰曰:既告戒之,又丁寧之,使人聽信其說,然後見之“行事”,則民之從之也。亦如風之迅速也。大抵命令之出,務在必行,不行則徒爲虛文耳。
進退,志疑也。利武人之貞,志治也。
程傳 進退不知所安者,其志疑懼也,利用武人之剛貞以立其志,則其“志治也”。
“治”,謂修立也。
集說 趙氏汝楳曰:“治”與“疑”對,“志疑”而不決,故進退靡定,“志治”而不亂,故決於行。
黃氏淳耀曰:兩可不決之謂“疑”,一定不亂之謂“治”。
紛若之吉,得中也。
程傳 二以居柔在下,爲過巽之象,而能使通其誠意者衆多紛然,由得中也。陽居 頻巽之吝,志窮也。
程傳 三之才質,本非能巽,而上臨之以巽,承重剛而履剛,勢不得行其志,故頻失而頻巽,是其志窮困,可“吝”之甚也。
集說 蘇氏濬曰:九三之“頻巽”,非勉爲之而失,習爲之而過也。“巽”而“頻”焉,則振作之氣不足,其志亦窮而無所復之矣。
張氏振淵曰;志疑者,可以治救之,“志窮”則有“吝”而已。
田獲三品,有功也。
程傳 巽於上下,如田之獲三品而遍及上下,成巽之功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有功”者,田獵有獲,以喻行命有功也。
九五之吉,位正中也。
程傳 九五之吉,以處正中也,得正中之道則吉,而其悔亡也。“正中”,謂不過無不及,正得其中也,處柔巽與出命令,唯得中爲善,失中則悔也。
集說 邱氏富國曰:以九居五,位乎中正,此所以“貞吉”,而爲申命之主也。
巽在牀下,上窮也。喪其資斧,正乎兇也。
本義 正乎兇,言必兇。
程傳 “巽在牀下”,過於巽也,處卦之上,巽至於窮極也。居上而過極於巽,至於自失,得爲正乎,乃兇道也,巽本善行,故疑之曰得爲正乎,復斷之曰乃兇也。
集說 楊氏啓新曰:巽在牀下,居巽之極也。天下事唯斷乃成,今焉“喪其資斧”,是失所以斷矣,天斷則改,可必其兇也。
麗澤兌,君子以朋友講習。
本義 兩澤相麗,互相滋益,“朋友講習”,其象如此。
程傳 “麗澤”,二澤相附麗也,兩澤相麗,交相浸潤,互有滋益之象,故君子觀其象,而“以朋友講習”。“朋友講習”,互相益也,先儒謂天下之可說,莫若朋友講習。
“朋友講習”,固可說之大者,然當明相益之象。
集說 虞氏翻曰:“學以聚之,問以辨之”,兌兩口對,故“朋友講習”也。
孔氏穎達曰:同門曰朋,同志曰友,朋友聚居,講習道義,相說之盛,莫過於此也。
程子曰:天下之說不可極,唯“朋友講習”,雖過說無害,兌澤有相滋益處。
蘇氏軾曰:取其樂而不流者也。
朱氏震曰:“講”其所知,“習”其所行。
俞氏琰曰:“講”者講其所未明,講多則義理明矣,“習”者習其所未熟,“習”久則踐履熟矣。此“朋友講習”,所以爲有滋益,而如兩澤之相麗也,若獨學無友,則孤陋而寡聞,故《論語》以學之不講爲憂,以“學而時習”爲說,以“有朋自遠方來”爲樂。
和兌之吉,行未疑也。
本義 居卦之初,其說也正,未有所疑也。
程傳 有求面和,則涉於邪諂,初隨時順處,心無所繫,無所爲也,以和而已,是以吉也。象又以其處說在下而非中正,故云“行末疑也”。其行未有可疑,謂未見其有失也。若得中正,則無是言也,說以中正爲本,爻直陳其義,《象》則推而盡之。
集說 蔡氏淵曰:初未牽於陰,聽行未有疑惑,若四比三,有“商兌”之疑矣。
徐氏幾曰:“疑”,謂繫於陰也。卦四陽唯初與陰無系,故“未疑”。
鄭氏維嶽曰:以陽剛居兌初,又不與陰比,故信心信理而出,行之於外者,未與心疑,使有系應,便不能自決矣。
孚兌之吉,信志也。
程傳 心之所存爲“志”,二剛實居中,孚信存於中也,志存誠信,豈至說小人而自失乎,是以“吉”也。
集說 何氏楷曰:初去三遠,不特志可信,而行亦未涉於可疑,二去三近,行雖不免於可疑,而志則可信。
來兌之兇,位不當也。
程傳 自處不中正,無與而妄求說,所以兇也。
集說 熊氏良輔曰:六三位不當,居上下二兌之間,下兌方終,上兌又來,說而又說,不得其正者也。上六日“引兌”,蓋與六三相表裏。
九四之喜,有慶也。
程傳 所謂“喜”者,若守正而君說之,則得行其陽剛之道,而福慶及物也。
集說 郭氏雍曰:當兌之時,處上下之際,不妄從說,知所擇者也,介然自守,故能全兌說之喜。喜非獨一身而已,終亦有及物之慶也。
孚於剝,位正當也。
本義 與《履》九五同。
程傳 戒“孚於剝”者,以五所處之位,正當戒也,密比陰柔,有相說之道,故戒在信之也。
集說 王氏申子曰:謂正當尊位,若孚上之柔說,則消剝於陽必矣。
程傳 說既極矣,義引而長之,雖說之之心不已,而事理已過,實無所說,事之盛則有光輝,既極而強引之長,其無意味甚矣,豈有光也。“未”,非必之辭,象中多用,非必能有光輝,謂不能光也。
集說 楊氏啓新曰:“來兌”“引兌”,皆小人也,在君子則當來而勿受,引而勿去也。君子以道德相引,其道爲光明,引而爲說,則心術曖昧,行事邪僻甚矣,豈得爲“光”乎。
風行水上,渙。先王以享於帝立廟。
本義 皆所以合其散。
程傳 “風行水上”,有渙散之象。先王觀是象,救天下之渙散,至於享帝立廟也,收合人心,無如宗廟,祭祀之報,出於其心,故享帝立廟,人心之所歸也。系人心合離散之道,無大於此。
集說 程子曰:《萃》、《渙》皆“享於帝立廟”,因其精神之聚而形於此,爲其渙散,故立此以收之。
呂氏大臨曰:“風行水上”,波瀾必作,振盪離散不寧之時,王者求以合其散,莫若反其本,享帝立廟,所以明天人之本也。
初六之吉,順也。
程傳 初之所以“吉”者,以其能順從剛中之才也,始渙而用拯,能順乎時也。
集說 郭氏雍曰:初六難之始也,方難之始而拯之,無不濟矣,天下之事,辨之於早,則順而易舉,故《傳》曰:“初六之吉,順也。”渙奔其機,得願也。
程傳 渙散之時,以合爲安,二居險中,急就於初,求安也,賴之如機而亡其悔,乃得所願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當渙之時,以陽剛來居二,二安靜之位也,故有奔其機之象。
夫唯安靜,能後能一天下之動,五奠王居於上,而二“奔其機”於下,各得所安,此所以能合天下之渙也。
渙其躬,志在外也。
程傳 志應於上,在外也。與上相應,故其身得免於渙而無悔,“悔亡”者,本有而得亡,“無悔”者,本無也。
集說 黃氏淳耀曰:“外”,指天下言,唯躬之渙,聽以能濟天下之渙,唯志在天下之渙,所以有躬之渙也。
渙其羣元吉,光大也。
集說 來氏知德曰:凡樹私黨者,皆心之闇昧狹小者也。唯無一豪之私,則光明正大,自能“渙其羣”矣,故曰“,光大也”。
王居無咎,正位也。
程傳 “王居”,謂正位,人君之尊位也。能如五之爲,則居尊位爲稱而“無咎”也。
集說 熊氏良輔曰:天下渙散之時,須人君發號施令,正位乎上。使人心知所歸向而天下一矣,故曰“王居無咎”。而《象》曰“正位也”。此與“萃有位”之義同。《本義》以“渙王居”爲“渙其居”積,然當渙散之時,必有爲渙之主者,所當從《小象》“正位”之說。
渙其血,遠害也。
程傳 若如《象》文爲“渙其血”,乃與“屯其膏”同也,義則不然:蓋“血”字下脫“去”字。“血去惕出”,謂能遠害則“無咎”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上九爻辭,“血”與“出”韻葉,皆三字成句,不以“血”連“去”字也。《小畜》之“血去惕出”,與此不同,此血已散,不假更去,義“惕”與“逖”文義自殊,據《小象》言。“遠害也”,則“逖”義甚明,不容作“惕”矣,卦中唯上九一爻,去險最遠,故其辭如此。
又曰:散其汗以去滯鬱,散其血以遠傷害。
陳氏友文曰:坎爲血卦。“逖”,遠也,《小象》“遠害”,正是以“遠”釋“逖”字,上雖與三應,然超處渙上,故渙散其血,舍之遠去。去坎險之害而得“無咎”也。
澤上有水,節。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
程傳 澤之容水有限,過則盈溢,是有節,故爲《節》也。君子觀《節》之象,以制立“數度”,凡物之大小輕重高下文質,皆有“數度”,所以爲節也。“數”,多寡;“度”,法制。“議德行”者,存諸中爲德,發於外爲行,人之德行,當“議”則中節。“議”,謂商度求中節也。
集說 侯氏行果曰:澤上有水,以提防爲節。
張氏浚曰:“數度”之制因乎人,“德行”之議自於己,記曰:君子議道自己,而置法以民,蓋己之所不能行,與其所不可行,而強於人,誰其從之!一言盡節之道,中而已。中必自身始也。
朱氏震曰:澤之容水,固有限量,虛則納之,滿則泄之,水以澤爲節也。
郭氏雍曰:澤無水則爲不足。澤上有水則爲有餘,不足則爲《困》,有餘則當《節》,理之常也。在人之節,則“制數度”所以節於外,“議德行”所以節於內也。爲國爲家至於一身,其內外製節皆一也。
案 “議德行”,諸儒皆謂一身之德行,獨孔氏謂在人之德行,於“議”字尤切,且得愛爵祿,慎名器之意。
不出戶庭,知通塞也。
程傳 爻辭於《節》之初,戒之謹守,故云“不出戶庭”則“無咎”也,《象》恐人之泥於言也,故復明之雲,雖當謹守“不出戶庭”,又必知時之通塞也。通則行,塞則止。義當出則出矣,尾生之信,水至不去,不知通塞也,故君子貞而不諒。《繫辭》所解獨以“言”者,在人所節唯“言”與“行”,節於“言”則“行”可知,“言”當在先也。
集說 王氏申子曰:時有通塞,通則行,塞則止,當止即止,其知通塞之君子乎!
《繫辭》專以慎密言語說之,兌體故也。
吳氏曰慎曰《節》兼“通塞”言,猶《艮》之兼“行止”言也。初九“不出戶庭知塞也”,而兼言知“通”者,見其非一於止者也。二失時極,則但知“塞”而不知“通”矣。
不出門庭兇,失時極也。
程傳 不能上從九五剛中正之道,成節之功,乃繫於私暱之陰柔,是“失時”之至極,所以兇也,“失時”,失其所宜也。
集說 蘇氏軾曰:水之始至,澤當塞而不當通,既至當通而不當塞,故初九以“不出戶庭”爲“無咎”,言當“塞”也,九二以“不出門庭”爲兇,言當“通”也,至是而不通,則“失時”而至於極。
郭氏雍曰:切爲不當有事之地,而二以剛中居有爲之位,其道不可同也。故初以“不出產庭”爲知“塞”,而二以“不出門庭”爲不知“通”,知“塞”故“無咎”,不知“通”則有“失時”之兇矣。
不節之嗟,又誰咎也。
本義 此無咎與諸爻異,言無所歸咎也。
程傳 節則可以免過,而不能自節以致可嗟,將誰咎乎。
集說 沈氏一貫曰:王介甫程沙隨謂能嗟怨自治亦無咎,“嗟”與“戚嗟若”之“嗟”同,“又誰咎”與“出門同人”之象同。
何氏楷曰:諸卦爻辭言,“無咎”者九十有九,多補過之辭,《解》三爻《傳》“又誰咎”,語雖與此同,然爻辭未嘗有“無咎”字。
妄節之亨,承上道也。
程傳 四能安節之義非一,《象》獨舉其重者,上承九五剛中正之道以爲節,足以 集說 錢氏一本曰:中正之通在五,四以近承,不以徒止爲功,更以通行爲道,故曰“承上道也”。
案 節曰亨,爲九五中正以通也,而亨於四言之者,五者水之源也,四者水之流也,水之通在流,承上之源而布之者也。
甘節之吉,居位中也。
程傳既居尊位,又得中道,所以吉而有功。節以中爲貴,得中則正矣,正不能盡中也。
集說 俞氏琰曰:節貴乎中,當節而不節,則六三有“不節”之“嗟”。過於節,則上六有“苦節”之兇,唯九五“甘節”而吉者,蓋居位之中,當位以節,無過無不及也。
苦節貞兇,其道窮也。
程傳 節既苦而貞固守之,則兇。蓋節之道至於窮極矣。
集說 吳氏曰慎曰:爻言“苦節貞兇”。《彖》言“苦節不可貞”,唯其“貞兇”,是以“不可貞”也,故《彖》、《象》傳,皆以“其道窮也”釋之。
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
本義 風感水受,《中孚》之象,“議獄緩死”,中孚之意。
程傳 “澤上有風”,感於澤中,水體虛故風能入之,人心虛,故物能感之。風之動乎澤,猶物之感於中,故爲《中孚》之象。君子觀其象以“議獄”與“緩死”,君子之於“議獄”,盡其忠而已,於決死,極於惻而已,故誠意常求於緩。“緩”,寬也,於天下之事,無所不盡其忠,而“議獄緩死”,最其大者也。
集說 楊氏萬里曰:風無形而能鼓幽潛,誠無象而能感人物。《中孚》之感,莫大於好生不殺,“議獄”者,求其入中之出,“緩死”者,求其死中之生也。
項氏安世曰:獄之將決則議之,其既決則又緩之,然後盡於人心,王聽之,司寇聽之,三公聽之,“議獄”也。旬而職聽,二旬而職聽,三月而上之,“緩死”也,故獄成而孚,輸而孚,在我者盡,故在人者無憾也。
徐氏幾曰:《象》言“刑獄”五卦:《噬嗑》、《豐》以其有離之明,震之威也。《賁》次《噬嗑》,《旅》次《豐》,離明不易,震皆反爲良矣,蓋明貴無時不然。威則有時當止,至於《中孚》,則全體似離,互體有震艮,而又兌以議之,巽以緩之,聖人即象垂教,其忠厚惻怛之意,見於謹刑如此。
案 風之人物也,不獨平地草木,爲之披拂,巖谷竅穴,爲之吹籲,即積水重陰之下,亦因之而凍解冰釋焉!此所以爲至誠無所不入之象也。民之有獄,猶地之有重陰也,王者體察天下之情隱,至於“議獄緩死”,然後其至誠無所不入矣。
程傳 當信之始,志未有所存,而虞度所信,則得其正,是以吉也。蓋其志未有變動,志有所從,則是變動,虞之不得其正矣,在初言求所信之道也。
案 “志未變”,言其實心不失也,志變則有它矣。
其子和之,中心願也。
程傳 “中心願”,謂誠意所願也,故通而相應。
集說 朱氏震曰:荀子所謂“同焉者合,類焉者應”也。
程氏敬承曰:鶴之鳴,由中而發,子之和,亦根心而應,故曰“中心願”,願出於中,乃孚之至也。
或鼓或罷,位不當也。
程傳 居不當位,故無所主,唯所信是從,所處得正,則所信有方矣。
集說 俞氏琰曰:六三居不當位,心無所主,故“或鼓或罷”而不定,若初九則不如是也。
馬匹亡,絕類上也。
程傳絕其類而上從五也。“類”,謂應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坤》以“喪朋”爲“有慶”,《中孚》之四,以“絕類”爲“無咎”。
趙氏玉泉曰:“馬匹亡”者,四有柔正之德,故能絕初之黨類,而上以信於五也。
案 三與四,皆卦所謂中虛者也。其居內以成中虛之象同,其得應而有匹敵者亦同。
然三心繫於敵,而四志絕乎匹者,三不正而四正也,又六四承九五者多吉,六三應上九者多兇,《易》例如此。
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程傳 五居君位之尊,由中正之道,能使天下信之,如拘攣之固,乃稱其位。人君之道,當如是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以其正當尊位,故戒以系信,乃得“無咎”。
翰音登於天,何可長也。
程傳 守孚至於窮極而不知變,豈可長久也,固守而不通,如是則兇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虛聲無實,何可久長。
侯氏行果曰:窮上失位,信不由中,有聲無實,虛華外揚,是翰音登天也,虛音登天,何可久也。
胡氏瑗曰:上九徒以虛聲外飾,無純誠篤實之行,以此而往,愈久愈兇。故聖人戒之曰:“何可長”如此,蓋欲人改過反誠,以信實爲本也。
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本義 “山上有雷”,其聲小過,三者之過,皆小者之過,可過於小而不可過於大。
可以小過而不可甚過,《彖》所謂“可小事而宜下”者也。
程傳 雷震於山上,其聲過常,故爲《小過》。天下之事,有時當過,而不可過甚,故爲《小過》,君子觀《小過》之象,事之宜過者則勉之,“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是也,當過而過,乃其宜也,不當討而過則過矣。
集說 孔氏穎達曰:小人過差失在慢易奢侈,故君子矯之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也。
張子曰:過恭哀儉,皆宜下之義。
晁氏說之曰:時有舉趾,高之莫敖,故正考父矯之以循牆,時有短喪之宰子,故高柴矯之以泣血,時有三歸反玷之管仲,故晏子矯之以敝裘,雖非中行,亦足以矯時厲俗。
趙氏彥肅曰:“恭”“哀”“儉”多不及,過之而後中。
楊氏啓新曰:過“恭”過“哀”過“儉”,此豈不爲高世絕俗之行而過乎人,但其所過者。以收斂卑下爲過,故但可言小過,而不可言大過也。
案 雷出地,則聲方發達而大,及至山上,則聲漸收斂而微,故有平地風雷大作,而高山之上不覺者,此《小過》之義也。
飛鳥以兇,不可如何也。
程傳 其過之疾,如飛鳥之迅,豈容救止也,兇其宜矣,“不可如何”,無所用其力也。
集說 何氏楷曰:以兇者自納於兇也,孽由己作,可如何哉。
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本義 所以不及君而還遇臣者,以“臣不可過”故也。
程傳 過之時,事無不過其常,故於上進,則戒及其君,臣不可過,臣之分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小者有時而可過,臣之於君,不可過也。
從或戕之,兇如何也。
程傳 陰過之時,必害於陽,小人道盛,必害君子,當過爲之防,防之不至,則爲其所戕矣,故曰“兇如何也”,言其甚也。
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本義 爻義未明,此亦當闕。
程傳 “位不當”,謂處柔,九四當過之時,不過剛而反居柔,乃得其宜,故曰“遇 集說 錢氏一本曰:“三”“四”皆失位,故特明其“位不當”。三“防”“四“遇”,亦皆宜下,三“從或戕”,四“往必戒”,亦皆不宜上。
案 “位不當”,即所謂剛失位而不中者,唯剛失位而不中,故戒以當過遇之,不然則有危矣,豈可長執此而不知變乎。
密雲不雨,已上也。
本義 “已上”,太高也。
程傳 陽降陰升,合則和而成雨,陰已在上,雲雖密豈能成雨乎,陰過不能成大之義也。
集說 龔氏煥曰:密雲不雨,《小畜》謂其“尚往”者,陰不足以畜陽而陽尚往也,《小過》謂其“已上”者,陰過乎陽,而陰已上也,一爲陽之過,一爲陰之過,皆陰陽不和之象,所以不能爲雨也。
案 兩卦“密雲不雨”,龔氏謂皆陰陽不和之象是已,然《小畜》所謂“尚往”者,亦是陰氣上行,與此爻“已上”同,非兩義也。但《小畜》卦義喻在下者,則尚往者當積厚而自雨,此爻之義,喻在上者,則“已上”者,當下交而乃雨,意義不同爾。
弗遇過之,已亢也。
程傳 居過之終,弗遇於理而過之,過已亢極,其兇宜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釋所以“弗遇過之”,以其已在亢極之地故也。
趙氏汝楳曰:“已上”未爲極,“已亢”則極矣。
俞氏琰曰:六五曰“已上”,謂其已過也。上六又過甚,故曰“已亢”。
水在火上,既濟。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
程傳 水火既交,各得其用爲《既濟》,時當《既濟》,唯慮患害之生,故思而豫防,使不至於患也,自古天下既濟,而致禍亂者,蓋不能“思患而豫防”也。
集說 王氏申子曰:《既濟》雖非有患之時,患每生於既濟之後,君子思此而豫防之,則可以保其“初吉”,而無“終亂”之憂矣。
龔氏煥曰;水上火下,雖相爲用,然水決則火滅,火炎則水涸,相交之中,相害之機伏焉,故“君子思患而豫防之”,能防在乎豫,能豫在乎思。
曳其輪,義無咎也。
程傳 《既濟》之初,而能止其進,則不至於極,其義自“無咎”也。
集說 徐氏在漢曰:初當方濟之始,而曳其濟險之輪,控制在我,則義無不濟,此所以“濡其尾”而無咎,《象》故歸重於“曳其輪”’也。
程傳 中正之道,雖不爲時所用,然無終不行之理,故“喪茀”七日當復得,謂自守其中,異時必行也,不失其中則正矣。
集說 何氏楷曰:二居下卦之中,以中感中,得其正應,故終必相孚也。
三年克之,憊也。
程傳 言“憊”以見其事之至難,在高宗爲之則可,無高宗之心,則貪忿以殃民也。
案 言“憊”以見成功之非易,如人之疾病,而以毒藥攻去之者,其元氣亦耗傷矣。
苟無休養之方以復元氣,則有大病之根也。
終日戒,有所疑也。
程傳 終日戒懼,常疑患之將至也,處《既濟》之時,當畏慎如是也。
集說 李氏簡曰:“終日戒”,謂備患之心,無時可忘也。
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時也: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程傳 五之才德非不善,不如二之時也,二在下有進之時,故中正而孚,則其“吉大來”,所謂受福也。“吉大來”者,在《既濟》之時爲大來也,亨小初吉是也。
集說 朱氏震曰:盛不如薄者,時也,五《既濟》無所進,盈則當虛,故曰“不如西鄰之禴祭”,理無極而不反者,《既濟》極矣!五以中正守之,能未至於反而已。
王氏申子曰:言人君處《既濟》如《未濟》,而後有受福之實。不然,雖極其豐盛,而濟道衰矣。
張氏清子曰:《既濟》之後,唯恐過盛,以“祭”言之,於斯時也,豐不如約,故東鄰不如西鄰,牛不如禴,蓋祭而得其時,雖禴之薄,實足以“受其福”,而言之大來可知矣。
濡其首厲,何可久也。
程傳 《既濟》之窮,危至於濡首,其能長久乎。
集說 胡氏瑗曰:《既濟》之終,反於《未擠》,至於濡沒其首,故當翻然而警,惕然而改,何可久如此乎!
案 “厲”未至於兇,特可危爾 知其危而反之,則不至於濡首矣,凡《易》言“何可長”、“何可久”者,自《屯》上至此爻,皆“惕”以改悟而不可迷溺之意。
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本義 水火異物,各居其所,故君子觀象而審辨之。
程傳 水火不交,不相濟爲用,故爲《未濟》。火在水上,非其處也,君子觀其處不當之象,以慎處於事物,辨其所當,各居其方,謂止於其所也。
集說 朱氏震曰:火上水下,各居其所,《未濟》也。君子觀此慎辨萬物,有辨然 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本義 “極”字未洋,考上下韻亦不葉,或恐是“敬”字,今且闕之。
程傳 不度其才力而進,至於濡尾,是不知之極也。
集說 張氏振淵曰:事必敬始,而後可善其用於終,初所以致尾之濡,不是時不可爲,心不知“敬慎”故耳。
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
本義 九居二。本非正,以中故得正也。
程傳 九二得正而吉者,以“曳輪”而得中道乃正也。
案 程子言正未必中,中無不正,故凡九二六五皆非正也,而多言“貞吉”者,以其中也,唯此《象傳》釋義最明。
未濟徵兇,位不當也。
程傳 三徵則兇者,以“位不當也”,謂陰柔不中正,無濟險之才也,若能涉險以從應則利矣。
集說 吳氏澄曰:《未濟》諸爻,皆位不當,而獨於六三言之,以《未濟》由六三故也。
俞氏琰曰:六爻皆位不當,而獨於六三日“位不當”,以六三才弱,而處下體之上也。
貞吉悔亡,志行也。
程傳 如四之才與時合,而加以貞固,則能行其志,吉而悔亡,鬼方之伐,貞之至也。
集說 俞氏琰曰:爻以六三爲未濟,則九四其濟矣,是以其志行也。
君子之光,其暉吉也。
本義 “暉”者,光之散也。
程傳 光盛則有暉。“暉”,光之散也。君子積充而光盛,至於有暉,善之至也,故重雲“吉”。
集說 張氏振淵曰:光而言暉,昭其盛也,“貞吉”之吉,吉在五,“暉吉”之吉,吉在天下。
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程傳 “飲酒”至於“濡首”,“不知節”之甚也,所以至如是,不能安義命也,能 集說 孔氏穎達曰:釋“飲酒”所以致“濡首”之難,以其不知止節故也。
案 《既濟》之上,《彖》所謂“終亂”,《未濟》之上,則《彖》所謂“汔濟”者也,緣“尾”之象在初,故此不用“濡尾”之義,但戒以不可“濡首”而失其節,則猶之不續終之意也。
繫辭上傳(上)本義 “繫辭”,本謂文王周公所作之辭,繫於卦爻之下者,即今經文,此篇乃孔子所述《繫辭》之傳也,以其通論一經之大體凡例,故無經可附,而自分上下雲。
集說 孔氏穎達曰:夫子本作“十翼”,申說上下二篇經文,《繫辭》條貫義理,別自爲卷,總曰《繫辭》,分爲上下二篇。
《朱子語類》雲:熟讀六十四卦,則覺得《繫辭》之語,甚爲精密,是《易》之括例。
又云,《繫辭》或言造化以及《易》,或言《易》以及造化,不出此理。
胡氏一桂曰:其有稱“大傳”者,因太史公引“天下同歸而殊途,一致而百慮”爲《《易》大傳》,蓋太史公受《易》楊何,何之屬自著《《易》傳》行世,故稱孔子者曰《大傳》以別之耳。
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陳,貴賤位矣;動靜有常,剛柔斷矣;方以類聚,物以羣分,吉凶生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變化見矣。
本義 “天地”者,陰陽形氣之實體,“乾坤”者,《易》中純陰純陽之卦名也;“卑高”者,天地萬物上下之位,“貴賤”者,《易》中卦爻上下之位也;“動”者,陽之常,“靜”者,陰之常,“剛柔”者,《易》中卦爻陰陽之稱也;“方”,謂事情所向,言事物善惡,各以“類”分,而“吉凶”者,《易》中卦爻佔決之辭也;“象”者,日月星辰之屬,“形”者,山川動植之屑,“變化”者,《易》中蓍策卦爻,陰變爲陽,陽化爲陰者也。此言聖人作《易》,因陰陽之實體,爲卦爻之法象,莊周所謂《易》以道陰陽,此之謂也。
集說 韓氏伯曰:方有類,物有羣,則有同有異,有聚有分,順其所同則吉,乖其所趣則兇,故“吉凶生矣”,象況日月星辰,形況山川草木也,縣象運轉以成昏明,“山澤通氣”而“雲行雨施”,故“變化見矣”。
蘇氏軾曰:天地一物也,陰陽一氣也,或爲象,或爲形,所在之不同,故在雲者,明其一也。象者,形之精華髮於上者也,形者,象之體質留於下者也。人見其上下,直以爲兩矣,豈知其未嘗不一耶。由是觀之,世之所謂變化者,未嘗不出於一,而兩於所在也,自兩以往,有不可勝計者矣,故“在天成象,在地成形”,變化之始也。
《朱子語類》:問:第一章第一節,蓋言聖人因造化之自然以作《易》,曰:論其初,則聖人是因天理之自然而著之於書,此是後來人說話,又是見天地之實體,而知《易》之書如此。
蔡氏清曰:此一節,是夫子從有《易》之後,而追論夫未有《易》之前,以見畫前之有《易》也,夫《易》有乾坤,有剛柔,有吉凶,有變化,然此等名物,要皆非聖人鑿空所爲,不過皆據六合中所自有者而模寫出耳。
又曰:“定”者,有尊卑各安其分之意,“位”者,有卑高以序而列之意,“斷”者,有判然不相混淆之意。
又曰:以天地言之,天尊地卑,其卑高固昭然不《易》也。以萬物言之,如山川陵谷之類,其卑高亦昭然可睹也。
案 此節,是說作《易》源頭。總涵乾坤六子在內,蓋“天尊地卑”,是“天地定位”也,“卑高以陳”,則兼山澤等皆是。天動地靜,山靜水動,固有常矣。然雖至於有精氣而無形質之物,其聚散作息亦有時,其流止晦明亦有度,則又兼雷風水火等皆是。
“類聚”“羣分”,總上通言之。在“天”有“方”焉,春秋冬夏,應乎南北東西者是也。
其生殺之氣,則以“類聚”,在地有物焉,高下燥溼,別爲浮沈升降者是也,其清濁之品,則以“羣分”。以上皆言造化之體,至於“天”之“象”,“地”之“形”,其陰陽互根,則交《易》者也,其陰陽迭運則變《易》者也,此三句,又因體及用,以起下文之意。
是故剛柔相摩,八卦相蕩。
本義 此言《易》卦之變化也:六十四卦之初,剛柔兩畫而已,兩相摩而爲四,四相摩而爲八,八相蕩而爲六十四。
集說 韓氏伯曰:相切摩,言陰陽之交感,相推蕩,言運化之推移。
《朱子語類》雲:“摩”是那兩個物事相摩戛,“蕩”則是圜轉推蕩將出來,“摩”是八卦以前事,“蕩”是八卦以後爲六十四卦底事,蕩是有那八卦了,團旋推蕩那六十四卦出來。
吳氏澄曰:畫卦之初,以一剛一柔,與第二畫之剛柔相摩而爲四象,又以二剛二柔,與第三畫之剛柔相摩而爲八卦,八卦既成,則又各以八悔卦蕩於一貞卦之上,而一卦爲八卦,八卦爲六十四卦也。
案 此節雖切畫卦言之,然是大地間自有此理。蓋“相摩”者,以一交一,如天與地交,水與火交,山與澤交,雷與風交是也。“相蕩”者,以一交八,如天與地交矣,而與水火山澤雷風無不交。地與天交矣,而亦與水火山澤雷風無不交之類是也,唯天地之理如此,故聖人畫卦以體象之。
鼓之以雷霆,潤之以風雨,日月運行,一寒一暑。
本義 此變化之成象者。
張氏浚曰:“鼓以雷霆”而有氣者作,“潤以風雨”而有形者生。
邱氏富國曰:前以“乾坤”“貴賤”“剛柔”“吉凶”“變化”言,是對待之陰陽,交《易》之體也。此以“摩”“蕩”“鼓”“潤”“運行”言,是流行之陰陽,變《易》之用也。至下文則言乾坤之德行,而繼以人體乾坤者終之。
吳氏澄曰:章首但言“乾坤”,蓋舉父母以包六子,此先言六子,而後總之以乾坤也。震爲雷,離爲也,霆即電也。《春秋穀梁傳》曰:震者何?雷也,電者何?霆也。
巽爲風,坎爲雨,羲皇卦圖左起震而次以離,“鼓之以雷霆”也。右起巽而次以坎,“潤之以風雨”也,風而雨,故通言“潤”。離爲日,坎爲月,艮山在西北嚴凝之方爲“寒”,兌澤在東南溫熱之方爲“暑”,左離次以兌者,日之運行而爲“暑”也,右坎次以艮者,月之運行而爲“寒”也。邵子曰:日爲暑,月爲寒。《書》曰,日月之行,有冬有夏。
乾道成男,坤道成女。
本義 此變化之“成形”者,此兩節,又明《易》之見於實體者,與上文相發明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天地父母,分明是一理,乾道成男,坤道成女,則凡天下之男皆乾之氣,天下之女皆坤之氣,從這裏便徹上徹下,即是一個氣都透了。
又云:“乾道成男,坤道成女”,通人物言之,在動物如牝牡之類,在植物亦有男女,如麻有牡麻,及竹有雌雄之類,皆離陰陽剛柔不得。
吳氏澄曰:乾成男者,父道也,坤成女者,母道也,左起震,歷離歷兌而終於乾,右起巽,歷坎歷艮以終於坤,故以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二句,總之於後也。
何氏楷曰:自“天尊地卑”至“變化見矣”,是因乾坤而推極於變化,自“剛柔相摩”至“坤道成女”,是又因變化而溯源於乾坤。
乾知大始,坤作成物。
本義 “知”,猶主也,乾主始物,而坤作成之,承上文男女而言乾坤之理。蓋凡物之屬乎陰陽者,莫不如此。大抵陽先陰後,陽施陰受,陽之輕清未形,而陰之重濁有跡也。
集說 胡氏瑗曰:乾言“知”、坤言“作”者,蓋乾之生物,起於無形,未有營作。
坤能承於天氣,已成之物,事可營爲,故乾言“知”而坤言“作”也。
《朱子語類》雲:“知”訓“管”字,不當解作“知見”之“知”,大始未有形,知之而已,“成物”乃流行之時,故有爲。
柴氏中行曰:一氣之動,則自有知覺,而生意所始,乾實爲之。一氣既感,則妙合而凝,其形乃著,有作成之意,坤實爲之。
吳氏澄曰:上言“八卦”而總之以“乾坤”,此又接“成男”“成女”二句,而專言 案 自“鼓之以雷霆”至此二句,當總爲一段,六子分生成之職,乾坤專生成之功也,下文則就功化而推原於易簡,自爲一段。
乾以易知,坤以簡能。
本義 乾健而動,即其所知,便能始物而無所難。故爲以易而知“大始”,坤順而靜,凡其所能,皆從乎陽而不自作,故爲以簡而能“成物”。
集說 虞氏翻曰:乾“縣象著明”,坤陰陽動闢,“不習無不利,地道光也”。
韓氏伯曰:天地之道,不爲而善始,不勞而善成,故曰“易簡”。
楊氏萬里曰:此贊乾坤之功,雖至溥而無際,而乾坤之德,實至要而不繁也。
《朱子語類》:問:如何是“易簡”。曰:它行健所以“易”,“易”是知阻難之謂。
人有私意便難。“簡”只是順從而已,若外更生出一分,如何得“簡”,今人都是私意,所以不能簡易”。
問“乾以易知,坤以簡能”,若以學者分上言之,則廓然大公者,“易”也;物來順應者,“簡”也。不知是否?曰:然。乾之“易”,知之事也,坤之“簡”,行之事也。
吳氏澄曰:“易簡”者,以乾坤之理言。始物者,乾之所知,然乾之性健,其知也,宰物而不勞心,故易而不難。“成物”者,坤之所作,然坤之性順,其作也,從陽而不造事,故簡而不繁,此乾坤皆指天地,而易之乾坤二卦象之者也。
張氏振淵曰:“乾知大始”,似乎甚難矣!“坤作成物”,似乎甚煩矣。乃乾坤則以“易知”以“簡能”耳,所謂天地無心而成化也。
吳氏曰慎曰:乾健體而動用,故易;坤順體而靜用,故簡。動靜以陰陽之分言,然“乾知大始”而事付於坤,則始動而終靜,坤從乎陽而作“成物”,則始靜而終動。又乾知坤能,皆用之動也,乾易坤簡,皆體之靜也。又四德坤承乎乾,元亨皆動,利貞皆靜,不可專以動屬乾,以靜屬坤也。
易則易知,簡則易從。易知則有親,易從則有功。有親則可久,有功則可大。可久則賢人之德,可大則賢人之業。
本義 人之所爲,如乾之易,則其心明白而人易知,如坤之簡,則其事要約而人易從。“易知”,則與之同心者多,故“有親”,“易從”,則與之協力者衆,故“有功”。有親則一於內,故“可久”,有功則兼於外,故“可大”。“德”,謂得於己者。“業”,謂成於事者。上佔乾坤之德不同,此言人法乾坤之道至此,則可以爲賢矣。
集說 範氏長生曰:以其“易知”,故物親而附之,以其“易從”,故物法而有功也。
孔氏穎達曰:初始無形,未有營作,故但云“知”也,已成之物,事可營爲,故云“作”也。“易”謂易略,無所造爲,以此爲知,故曰‘乾以易知”。“簡”謂簡省,不須繁勞,以此爲能,故曰“坤以簡能”。若於物艱難,則不可以知,若於事繁勞,則不 蘇氏軾曰:簡易者,一之謂也,一故有信,信故物知之也,易而從之也不難。
《朱子語類》雲:“乾以易知坤以簡能”以上,是言乾坤之德,“易則易知”以下是就人而言,言人兼體乾坤之德也。“乾以易知”者,乾健不息,唯主於生物,都無許多艱難險阻,故能以易而知“大始”。坤順承天,唯以成物,都無許多繁擾作爲,故能以簡而作“成物”。大抵陽施陰受,乾之生物,如瓶施水,其道至易,坤唯承天以成物別無作爲,故其理至簡,其在人則無艱阻而自直,故人“易知”;順理而不繁擾,故人“易從”。“易知”則人皆同心親之,“易從”則人皆協力而有功矣!有親可久,則爲賢人之德,是就存主處言,有功可大,則爲賢人之業,是就作事處言。蓋自乾以“易知”,便是指存主處。坤以“簡能”,便是指作事處。
林氏希元曰:“易簡”只是因此理而立心處事爾,固非於此理之外有所加,亦非於此理之內有所減也。但以其無險阻而謂之“易”,無煩擾而謂之“簡”。孟子曰:禹之行水也,行其所無事也。如智者亦行其所無事,則智亦大矣。此“易簡”之說也。
趙氏光大曰:“易從則有功”,有功不是人來助我作事,是我能使人如此,便是我之功。
易簡而天下之理得矣,天下之理得,而成位乎其中矣。
本義 “成位”,謂成人之位,“其中”,謂天地之中。至此則體道之極功,聖人之能事,可以與天地參矣。
此第一章,以造化之實,明作經之理,又言乾坤之理,分見於天地,而人兼體之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聖人能行天地“易簡”之化,則天下萬事之理,並得其宜矣。
《朱子語類》雲:“易簡”理得,是淨淨潔潔,無許多勞擾委曲。
鄭氏維嶽曰:“易簡”原是一理,依易之理而作之,則爲“簡”。
何氏楷曰:乾坤一陰陽也,陰陽一太極也,“易簡”者,乾坤之所以知始而作成者也。人之所知,知乾之易,則所知皆性分所固有,無一豪人慾之艱深,豈不“易知”,人之所能,如坤之簡,則所能皆職分之當爲,無一豪人慾之紛擾,豈不“易從”。“易知”,則不遠人以爲道故“有親”,“易從”,則夫婦皆可與能故“有功”,“有親”則有人傳繼其心,千百世上下,心同理同也,故“可久”,“有功”則有人擴充其事,人能弘道,非道弘人也,故“可大”。“可久則賢人之德”,與天同其悠久矣,“可大則賢人之業”,與地同其廣大矣!所以然者,則以我之易簡與乾坤之易簡同原故也!夫“易簡而天下之理得矣”,天之所以爲天,地之所以爲地,人之所以爲人,一易簡之理焉盡之所謂天下之公理也,得天下之公理,以成久大之德業,則是天有是易,吾亦有是易;地有是簡,吾亦有是簡,與天地參而爲三矣。
張氏振淵曰:易道盡於乾坤,乾坤盡於“易簡”,“易簡”即在人身,學者求易於天地,又求天地之易於吾身,則易在是矣。通章之意,總是論易書之作,無非發明乾坤之理,要人爲聖賢以與天地參耳。
何氏楷曰:此一章,乃孔子首明易始乾坤之理,至第二章“設卦觀象”方言易。
案 天地卑高動靜方物象形,造化之實體也。乾坤貴賤剛柔吉凶變化,易卦之定名也。因造化之實體,起易卦之定名,故自造化之體立,而卦之理具矣,體立則用必行焉,是故剛柔則一自一相摩,八卦則一與八相蕩,造化之情,所以交而不離也,畫卦之序,蓋象此也。“雷霆’’者震離,“風雨”者巽坎,“暑”以說物者兌,“寒”以止物者良,成男而職“大始”者乾,成女而職“成物”者坤,造化之機,所以變而無窮也。建圖之位,蓋象此也。然而造化之理,則一以“易簡”爲歸,心一而不貳,故易也。事順而無爲故簡也,天地之盛德大業,“易簡”而已矣,賢人之進德修業,聖人之崇德廣業,亦唯“易簡”而已矣。設卦繫辭所以順性命之理者此也。諸儒言易有四義:不易也,交易也,變易也,易簡也。故“天尊地卑”一節,言不易者也。“剛柔相摩”二句,言交易者也。“鼓以雷霆”至“坤作成物”,言變易者也,“乾以易知”以下,言易簡者也,易道之本原盡乎此,故爲《系傳》之首章焉。
聖人設卦觀象,繫辭焉而明吉凶。
本義 象者,物之似也,此言聖人作《易》,觀卦爻之象,而系以辭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設之卦象,則有吉有兇,故下文雲“吉凶者失得之象,悔吝者憂虞之象,變化者進退之象,剛柔者晝夜之象”。是施設其卦,有此諸象也。此“設卦觀象”,總爲下而言,卦象爻象,有吉有兇,若不繫辭,其理未顯,故系屬吉凶之文辭於卦爻之下,而顯明此卦爻吉凶也。案吉凶之外,猶有悔吝憂虞,舉吉凶則包之。
朱氏震曰:聖人設卦,本以觀象,自伏羲至於文王一也,聖人憂患後世,懼觀者智不足以知此,於是系之卦辭,又系之爻辭,以吉凶明告之。
《朱子語類》雲:《易》當初只是爲卜筮而作,《文言》、《彖》、《象》,卻是推說作義理上去,觀乾坤二卦便可見。孔子曰:“聖人設卦觀象繫辭焉而明吉凶”,不是卜筮,如何明吉凶。
王氏申子曰:《易》之初也,有象而未有卦,及八卦既設而象寓焉,及八重而六十 剛柔相推而生變化。
本義 言卦爻陰陽迭相推蕩,而陰或變陽,陽或化陰,聖人所以觀象而繫辭,衆人所以因蓍而求卦者也。
集說 張氏振淵曰:“剛柔相推”之中或當位,或失位,而吉凶悔吝之源正起於此。
聖人之所觀,觀此也,聖人之所明,明此也,蓋吉凶悔吝雖繫於辭,而其原實起於變。
是故吉凶者,失得之象也。悔吝者,憂虞之象也。
本義 “吉凶”“悔吝”者,《易》之辭也;“失得”“憂虞”者,事之變也。得則吉,失則兇,憂虞雖未至兇,然已足以致悔而取羞矣。蓋“吉凶”相對,而“悔吝”居其中間,“悔”自兇而趨吉,“吝”自吉而向兇也,故聖人觀卦爻之中,或有此象,則系之以此辭也。
集說 虞氏翻曰:“吉”則象“得”,“兇”則象“失”,“悔”則象“憂”,“吝”則象“虞”也。
幹氏寶曰:“憂虞”未至於“失得”,“悔吝”不入於“吉凶”,事有小大,故辭有緩急,各象其意也。
《朱子語類》雲:吉凶悔吝,四者循環,週而復始,悔了便吉,吉了便吝,吝了便兇,兇了又悔,正如生於憂患死於安樂相似,蓋憂苦患難中必悔,悔便是吉之漸,及至吉了,少間便安意肆志,必至作出不好可羞吝底事出來,吝便是兇之漸矣。及至兇矣,又卻悔,只管循環不已,正如剛柔變化,剛了化,化便是柔,柔了變,變便是剛,亦循環不已。
又云:“悔”屬陽,“吝”屬陰,“悔”是逞快作出事來有錯失處,這便生悔,所以屬陽,“吝”是那隈隈衰衰,不分明底,所以屬陰,亦猶驕是氣盈,吝是氣歉。
又云:“吉凶者失得之象,悔吝者憂虞之象,變化者進退之象,剛柔者晝夜之象”,四句皆互換往來,吉凶與悔吝相貫,悔自兇而趨吉,吝自言而趨兇,進退與晝夜相貫,進自柔而趨乎剛,退自剛而趨乎柔。
趙氏玉泉曰:吉即順理而得之象也,兇即逆理而失之象也,悔即既失之後,困於心,衡於慮,而爲憂之象也,吝即未失之先,狃於安,溺於樂,而爲虞之象也。
何氏楷曰:吉凶悔吝,以卦辭言,失得憂虞,以人事言,上文所謂觀象繫辭以明吉凶者此也。
變化者,進退之象也。剛柔者,晝夜之象也。六爻之動,三極之道也。
本義 柔變而趨於剛者,退極而進也,剛化而趨於柔者,進極而退也。既變而剛,則晝而陽矣,既化而柔,則夜而陰矣,六爻初二爲地,三四爲人,五上爲天,“動”,即 則“吉凶”之類,“晝夜”亦“變化”之道。
孔氏穎達曰:六爻遞相推動,而生變化,是天地人三才至極之道。
蔡氏淵曰:“動”,變易也。“極”者,太極也,以其變易無常,乃太極之道也。“三極”,謂三才各具一太極也,變至六爻,則一卦之體具,而三才之道備矣。
吳氏澄曰:“吉凶”“悔吝”,象人事之“失得”“憂虞”,“變化”“剛柔”,象天地陰陽之“晝夜””進退”,是六爻兼有天、地、人之道也。
胡氏炳文曰:此曰“三極”,是卦爻已動之後,各具一太極,後曰“易有太極”者,則卦爻未生之先,統體一太極也。
俞氏琰曰:“三極之道”,言道之體,“三才之道”,言道之用。
何氏楷曰:“變化”“剛柔”,以卦畫言;“進退”“晝夜”,以造化言。“六爻之動”二句,推言變化之故,上文所謂“剛柔相推而生變化”者此也。
是故君子所居而安者,易之序也。所樂而玩者,爻之辭也。
本義 “易之序”,謂卦爻所著事理當然之次第;“玩”者,觀之詳。
集說 孔氏穎達曰:若居在《乾》之初九,而安在“勿用”;若居在《乾》之九三,而安在“乾乾”。是以所居而安者,由觀《易》位之次序也。
王氏宗傳曰:所謂“易之序”者,消息盈虛之有其時是也。居之而安,則盛行不加,窮居不損,而與易爲一矣。所謂“爻之辭”者,是非當否之有所命是也,樂之而玩,則“默而成之,不言而信”而與爻爲一矣。
《朱子語類》:問:“所居而安者易之序”也,與“居則觀其象”之“居”不同,上“居”字是總就身之所處而言,下“居”字則靜對動而言。曰:然。
問“所居而安者易之序也”。曰:“序”是次序,謂卦爻之初終,如“潛”“見”“飛”“躍”,循其序則安。又問“所樂而玩者爻之辭”。曰:橫渠謂每讀每有益,所以可樂,蓋有契於心,則自然樂。
俞氏琰曰:“居”以位言,“安”,謂安其分也,“樂”以心言,“玩”謂繹之而不厭也,君子觀易之序而循是理故“安”,觀爻之辭而達是理故“樂”。
是故君子居則觀其象而玩其辭,動則觀其變而玩其佔,是以自天祐之,吉無不利。
本義 象辭變已見上,凡單言“變”者,化在其中。“佔”,謂其所值吉凶之決也。
此第二章,言聖人作《易》,君子學《易》之事。
集說 虞氏翻曰:“以動者尚其變”,佔事知來,故“玩其佔”也。
《朱子語類》:問:“居則觀其象玩其辭,動則觀其變玩其佔”,如何?曰:若是理 蔡氏淵曰:觀象玩辭,學《易》也;觀變玩佔,用《易》也。學《易》則無所不盡其理,用《易》則唯盡乎一爻之時,居既盡乎天之理,動必合乎天之道,故曰“自天枯之,吉無不利也”。
王氏申子曰:平居無事,觀卦爻之象而玩其辭,則可以察吉凶悔吝之故,及動而應事,觀卦之變而玩其佔,則可以決吉凶悔吝之幾,故有不動,動無不吉也。
胡氏炳文曰:天地間剛柔變化,無一時間,人在大化中,吉凶悔吝,無一息停,吉一而已,兇悔吝三焉,上文示人以吉凶悔吝者,作《易》之事,此獨吉而無兇悔吝者,學《易》之功也。
俞氏琰曰:觀象玩辭,如蔡墨雲在《乾》之《姤》,如莊子雲在《師》之《臨》,謂之在者是也,觀變玩佔,如陳侯遇《觀》之《否》,晉侯遇《大有》之《睽》,謂之遇者是也。
總論 孔氏穎達曰:前章言天地“成象”“成形”“簡易”之德,明乾坤之大旨,此章明“聖人設卦觀象”,爻辭佔兇悔吝之細別。
程子曰:聖人既設卦、觀卦之象而系以辭,明其吉凶之理;以剛柔相推,而知變化之道。吉凶之生,由失得也;悔吝者,可憂虞也,進退消長,所以成變化也;剛柔相易而成晝夜,觀晝夜則知剛柔之道矣,“三極”,上中下也。極,中也,皆其時中也。“三才”以物言也,“三極”以位言也,六爻之動,以位爲義,乃其序也,得其序則安矣,辭以明義,玩其辭義,則知其可樂也,觀象玩辭而通其意,觀變玩佔而順其時,動不違於天矣。
何氏楷曰:上章言造化自然之易,爲作《易》之本,此章乃言作《易》之旨。
案 上章雖言作《易》之源本,然實以明在造化者,無非自然之《易》書,故先儒以爲畫前之《易》者此也。此章乃備言作《易》學《易》之事,蓋承上章言之,而爲後諸章之綱也。“設卦觀象”,先天之聖人也;“繫辭”而“明吉凶”,後天之聖人也;“剛柔相推而生變化”,申言設卦觀象之事。所象者或爲人事之“失得”“憂虞”,或爲天道之“進退”“晝夜”,極而至於天地人之至理,莫不包涵統具於其中,此辭所由系而佔所由生也;“居而安”者,以身驗之;“樂而玩”者,以心體之,在平時則爲觀象玩辭之功,在臨事則爲觀變玩佔之用,此所謂奉明命以周旋,述天理而時措者也。“自天祐之,吉無不利”,學《易》之效,至於如此。
彖者,言乎象者也。爻者,言乎變者也。
本義 “彖”,謂卦辭,文王所作者。“爻”,謂爻辭,周公所作者。“象”,指全體而言,“變”,指一節而言。
集說 虞氏翻曰:“八卦以象告”,故言乎象也,爻有六畫,九六變化,故言乎變者也。
項氏安世曰:彖辭所言之象,即下文所謂“卦”也,爻辭所言之變,即下文所謂“位” 吉凶者,言乎其失得也。悔吝者,言乎其小疵也。無咎者,善補過也。
本義 此卦爻辭之通例。
集說 崔氏憬曰:《繫辭》著悔吝之言,則異兇咎,若疾病之與小疵。
楊氏萬里曰:言動之間,盡善之謂得,不盡善之謂失,小不善之謂疵,不明乎善而誤入乎不善之謂過,覺其小不善,非不欲改,而已無及,於是乎有悔,不覺其小不善,猶及於改,而不能改,或不肯改,於是乎有吝,吾身之過,猶吾衣之破也,衣有破,補之斯全,身有過,補之斯還,還者何,復之於善也,補不善而復之於善,何咎之有。
蔡氏淵曰:“吉凶”“悔吝”“無咎”,即卦與爻之斷辭也。“失得”者,事之已成著者也。“小疵”者,事之得失未分,而能致得失者也。“善補過者”,先本有咎,修之則可免咎也。
胡氏炳文曰:前章言卦爻中“吉凶”“悔吝”之辭,未嘗及無咎之辭,此章方及之,大抵不貴無過而貴改過,“無咎者,善補過也”,聖人許人自新之意切矣。
張氏振淵曰:“失得”指時有消息,位有當否說,“小疵”兼兩意,向於得而未得,尚有“小疵”則悔,向於失而未失,已有“小疵”則吝。
是故列貴賤者存乎位,齊小大者存乎卦,辨吉凶者存乎辭。
本義 “位”,謂六爻之位。“齊”,猶定也。“小”謂陰,“大”謂陽。
集說 王氏肅曰:“齊”,猶正也。陽卦大,陰卦小,卦列則“小大”分,故曰“齊小大者,存乎卦”也。
張氏浚曰:卦之所設,本乎陰陽,陰小陽大,體固不同,而各以所遇之時爲正,陽得位則陽用事,陰得位則陰用事,“小大”之理,至卦而齊。
《朱子語類》:問:上下貴賤之位何也。曰:二四則四貴而二賤,五三則五貴而三賤,上初則上貴而初賤,上雖無位,然本是貴重,所謂“貴而無位,高而無民”,在人君則爲天子父,爲天子師,在他人則清高而在物外不與事者,此。所以爲貴也。
王氏申子曰:“列”,分也。陽貴陰賤,上貴下賤,亦有貴而無位,有位而在下者,故曰“列貴賤者,存乎位。 ”“位”者,六爻之位也。“齊”,均也。陽大陰小,陽卦多陰,則陽爲之主,陰卦多陽,則陰爲之主,雖“小大”不齊,而得時爲主則均也,故曰“齊小大者存乎卦”。“卦”者,全卦之體也。“辨”,明也。辨一卦一爻之吉凶者,“辭”也,故曰“辨吉凶者存乎辭”。
憂悔吝者存乎介,震無咎者存乎悔。
本義 “介”,謂辨別之端,蓋善惡已動而未形之時也,於此憂之,則不至於“悔吝”矣。震,動也,知悔,則有以動其補過之心,而可以無咎矣。
韓氏伯曰:“介”,纖介也。王弼曰:“憂悔吝”之時,其介不可慢也,即“悔吝者,言乎小疵也”。
程子曰:以悔吝爲防,則存意於微小,震懼而得無咎者以此。
《朱子語類》:問:“憂悔吝者存乎介”,悔吝未至於吉凶,是乃初萌動,可以向吉凶之微處,介又是悔吝之微處,“介”字如界至界限之界,是善惡初分界處,於此憂之,則不至於悔吝矣。曰:然。
邱氏富國曰:此章就吉凶悔吝上,添入“無咎”說,既欲人於悔吝上著力,尤欲人於介上用功,蓋人知悔,則以善補過而“無咎”,雖未至吉,亦不至兇也。若又於悔吝之介憂之,則但有吉而已,所謂“幾者動之微,而吉之先見者也”,並悔吝亦皆無矣。
吳氏澄曰:“列貴賤者存乎位”,覆說“爻者言乎變”。“齊小大者存乎卦”,覆說“彖者言乎象”。分辨吉凶,存乎彖爻之辭,覆說“言乎其失得也”。悔吝介乎吉凶之間,憂其介,則趨於吉不趨於兇矣。覆說言乎其小疵也。震者,動心戒懼之謂,有咎而能戒懼,則能改悔所爲,而可以無咎,覆說“善補過也”。
趙氏玉泉曰:“介”在事前,“悔”在事後。
汪氏砥之曰:《易》凡言“悔”“吝”,即寓“介”之意,言“無咎”,即寓“悔”之意,“憂”“盱”“豫”之悔,存乎遲速之“介”也,憂“即鹿”之“吝”,存乎“往舍”之介也,震“甘臨”之“無咎”,存乎“憂”而“悔”也,震“頻復”之“無咎”,存乎“厲”而“悔”也。
是故卦有小大,辭有險易,辭也者,各指其所之。
本義 “小”險“大”易,各隨所向。
此第三章,釋卦爻辭之通例。
集說 《朱子語類》雲:“卦有小大”,看來只是好底卦便是大,不好底卦便是小。
如《復》如《泰》,如《大有》如《夬》之類,盡是好底卦;如《睽》如《困》如《小過》之類,盡是不好底。所以謂“卦有小大,辭有險易”,大卦辭易,小卦辭險,即此可見。
項氏安世曰:貴賤以位言,小大以材言,卦各有主,主各有材,聖人隨其材之大小,時之難易,而命之辭,使人之知所適從也。
潘氏夢旂曰:卦有小有大,隨其消長而分,辭有險有易,因其安危而別。辭者各指其所向,兇則指其可避之方,吉則指其可趨之所,以示乎人也。
吳氏澄曰:上文有“貴賤”“小大”,此獨再提“卦有小大”,蓋卦彖爲諸辭之總也。
蔡氏清曰:據本章通例看,此條卦字辭字,皆兼爻說。
案 此章申第二章“吉凶者失得之象也”一節之義,首言彖爻者,吉凶悔吝之辭,彖爻皆有之也,吉凶則已著,故直言其失得而已,悔吝則猶微,故必推言其“小疵”也, 《易》與天地準,故能彌綸天地之道。
本義 《易》書卦爻,具有天地之道,與之齊準。“彌”,如彌縫之彌,有終竟聯合之意。“綸”,有選擇條理之意。
集說 韓氏伯曰:作《易》以準天地。
孔氏穎達曰:言聖人作《易》,與天地相準,謂準擬天地,則乾健以法天,坤順以法地之類是也。
蘇氏軾曰:“準”,符合也。“彌”,周浹也。“綸”,經緯也。所以與“天地準”者,以能“知幽明之故”,”死生之說”,“鬼神之情狀”也。
王氏宗傳曰:天地之道,即下文所謂“一陰一陽”是也。是道也,其在天地,則爲“幽明”,寓於始終,則爲“生死”,見於物變,則爲“鬼神”。
《朱子語類》雲:凡天地間之物,無非天地之道,故《易》能“彌綸天地之道”。“彌”如卦彌之彌,糊合使無縫罅。“綸”如綸絲之綸,自有條理,言雖是彌得外面無縫罅,而中則事事物物,各有條理,“彌”而非“綸”,而空疏無物,“綸”而非“彌”,則判然不相干。此二字,見得聖人下字甚密也。
胡氏炳文曰:此“易”字,指《易》書而言,書之中具有天地之道,本自與天地相等,故於天地之道,“彌”之則是合萬爲一,渾然無欠,“綸”之則一實萬分,粲然有倫。
案 此下三節,朱子分爲“窮理”“儘性”“至命”者極確,然須知非有《易》以後,聖人方用《易》以窮之盡之至之,《易》是聖人窮理盡性至命之書,聖人全體易理,故言易窮理盡性至命,即是言聖人也。 “《易》與天地準”,“與天地相似”,“範圍天地之化而不過”,此三句當爲三節冠首,第二第三節不言《易》者,蒙第一節文義。
仰以觀於天文,俯以察於地理,是故知幽明之故。原始反終,故知死生之說。精氣爲物,遊魂爲變,是故知鬼神之情狀。
本義 此窮理之事。“以”者,聖人以《易》之書也。“易”者,陰陽而已,“幽明”“死生”“鬼神”,皆陰陽之變,天地之道也。“天文”則有晝夜上下,“地理”則有南北高深,“原”者,推之於前。“反”者,要之於後,陰精陽氣,聚而成物,“神”之伸也,魂遊魄降,散而爲變,“鬼”之歸也。
集說 韓氏伯曰:“幽明”者,有形無形之象,“死生”者,始終之數也。
蘇氏軾曰:“鬼”常與體魄俱,故謂之“物”,“神”無適而不可,故謂之“變”,精氣爲魄,魄爲鬼,志氣爲魂,魂爲神。
《朱子語類》:問:“原始反終故知死生之說”。曰:人未死,如何知得死之說,只是原其始之理,將後面摺轉來看,便見得,以此之有,知彼之無。
又云:魄爲鬼,魂爲神,《禮記》有孔子答宰我問,正說此理甚詳。宰我曰:吾聞鬼神之名,不知其所謂。子曰:氣也者,神之盛也。魄也者,鬼之盛也。合鬼與神,教之至也,注,氣,謂噓吸出入者也,耳目之聰明爲魄。《雜書》雲:魂,人陽神也。魄,人陰神也。亦可取。
陳氏淳曰:人生天地間,得天地之氣以爲體,得天地之理以爲性。原其始而知所以生,則要其終而知所以死,古人謂得正而斃,謂“朝聞道夕死可矣”,只緣受得許多道理,須知得盡得便自無愧,到死時亦只是這二五之氣,聽其自消化而已,所謂安死順生,與天地同其變化,這個便是與造化爲徒。
又曰:陰陽二氣會在吾身之中爲鬼神,以寤寐言,則寤屬陽,寐屬陰,以語默言,則語屬陽,默屬陰,及動靜進退行止等,分屬皆有陰陽,凡屬陽者皆爲魂爲神,凡屬陰者皆爲魄爲鬼。
真氏德秀曰:人之生,精與氣合,精屬陰,氣屬陽,精則魄也,目之所以明,耳之所之聰。氣亢乎體,凡人心之能思慮知識,身之能舉動勇決,此之謂魂,神指魂而言,鬼指魄而言。
胡氏炳文曰:《易》不曰陽陰而曰陰陽,此所謂“幽明”“死生”“鬼神”,即陰陽之謂也,即天地而“知幽明之故”,即始終而“知死生之說”,即散聚而“知鬼神之情狀”,皆“窮理”之事也。
林氏希元曰:“幽明之故”,“死生之說”,“鬼神之情狀”,其理皆在於《易》。故聖人用《易》以窮之也,然亦要見得爲聖人窮理盡性之書爾,非聖人真個即《易》而後“窮理盡性”也。
鄭氏維嶽曰:原人之所以始,全而生之,即反其所以終,全而歸之。
與天地相似,故不違。知周乎萬物而道濟天下,故不過。旁行而不流,樂天知命,故不憂。安土敦乎仁,故能愛。
本義 此聖人儘性之事也,天地之道,知仁而已,知周萬物者,天也。道濟天下者,地也。“知”且“仁”,則知而不過矣。“旁行”者,行權之知也。“不流”者,守正之仁也。既樂天理,而又知天命,故能無憂而其知益深,隨處皆安而無一息之不仁,故能不忘其濟物之心,而仁益篤。蓋仁者愛之理,愛者仁之用,故其相爲表裏如此。
集說 韓氏伯曰:德合天地,故曰相似。
《朱子語類》雲:“與天地相似故不違”,下數句是說與“天地相似”之事。
胡氏炳文曰:上文言“易與天地準”,此言“與天地相似”。“似”即”準”也,知似天,仁似地,有周物之知,而實諸濟物之仁,則其知不過,有行權之知,而本諸守正之仁,則其知不流,至於“樂天知命”,而知之跡已泯,安土敦仁,而仁之心益著。此其知仁所以“與天地相似而不違”,儘性之事也。
俞氏琰曰:與天地相似者,《易》似天地,天地似《易》,彼此相似也。
案 知周萬物,義之精也,然所知者皆濟天下之道而不過,義合於仁也。旁行泛應,仁之熟也,然所行者皆閤中正之則而不流,仁合於義也,樂玩天理,故所知者益深。達乎命而不憂,安於所處,故所行者益篤。根於性而能愛,所謂樂天之志,憂世之誠,並行不悖者,乃仁義合德之至也,若以旁行爲知亦可,但恐於行字稍礙:範圍天地之化而不過,曲成萬物而不遺,通乎晝夜之道而知,故神無方而易無體。
本義 此聖人至命之事也。“範”,如鑄金之有模範。“圍”,匡郭也。天地之化無窮,而聖人爲之“範圍”,不使過於中道,所謂“裁成”者也。“通”,猶兼也。“晝夜”,即幽明死生鬼神之謂,如此然後可見至神之妙,無有方所,《易》之變化,無有形體也。
此第四章,言《易》道之大,聖人用之如此。
集說 韓氏伯曰:“方”“體”者,皆繫於形器者也,神則“陰陽不測”,易則“惟變所適”,不可以一方一體明。
孔氏穎達曰;“範”,謂模範。“圍”,謂周圍。言聖人所爲所作,模範周圍天地之化。
義曰:凡無方無體,各有二義,一者神則不見其處所云爲,是“無方”也;二則周遊運動,不常在一處,亦是“無方”也。“無體”者,一是自然而變,而不知變之所由,是無形體也;二則隨變而往,無定在一體,亦是“無體”也。
邵子曰:“神”者,《易》之主也,所以“無方”。“易”者,神之用也,所以“無體”。
《朱子語類》雲:“通乎晝夜之道而知”,“通”字,只是兼乎晝夜之道而知其所以然。
又云:“神無方而《易》無體”,“神”便是在陰底又忽然在陽,在陽底又忽然在陰,“易”便是或爲陽,或爲陰,交錯代換,而不可以形體拘也。
蔡氏清曰:“神無方,易無體”,獨系之至命一條,至命從窮理盡性上來,乃窮理盡性之極致,非窮理盡性之外,它有所謂至命也,故獨系之至命,而自足以該乎“窮理盡性”。
林氏希元曰:“通乎晝夜之道而知”,只是通知晝夜之道,蓋幽朋死生鬼神,其理相爲循環,晝夜之道也,聖人通知晝夜,亦只是上文知“幽明之故”,“知死生之說”,“知 又曰:天地之化,萬物之生,晝夜之循環,皆有個神易,“易”則模寫乎此理者也,故在易亦有神易。
姜氏寶曰:“晝夜之道”,乃幽明死生鬼神之所以然,聖人通知之而有以深徹乎其蘊,又不但知有其故,知有其說,知有其情狀而已也。
江氏盈科曰:上說道濟天下敦仁能愛,此則萬物盡屬其曲成,一上說知幽明死生鬼神,此則晝夜盡屬其通知。
案 準是準則之,相似是與之合德,“範圍”則造化在其規模之內,蓋一節深一節也,“萬物”者天地之化之跡也。“曲成”者,能盡其性,而物我聯爲一體也;“晝夜”者,天地之化之機也;“通”“知”者,洞見原本,而隱顯貫爲一條也。“易”者化之運用,“神”者化之主宰。天地之化,其主宰不可以方所求,其運用不可以形體拘,易之道能“範圍”之,則所謂窮神知化者也,而神化在易矣。
一陰一陽之謂道。
本義 陰陽迭運者,氣也,其理則所謂道。
集說 邵子曰:道無聲無形,不可得而見者也,故假道路之道而爲名。人之有行,必由乎道。一陰一陽,天地之道也。物由是而生,由是而成者也。
程子曰:離了陰陽,便無道,所以陰陽者,是道也。陰陽氣也,氣是形而下者,道是形而上者。
《朱子語類》雲:理則一而已,其形者則謂之器,其不形者則謂之道。然而道非器不形,器非道不立,蓋陰陽亦器也。而所以陰陽者道也,是以一陰一陽,往來不息,而聖人指是以明道之全體也。
案 一陰一陽,兼對立與迭運二義,對立者,天地日月之類是也,即前章所謂“剛柔”也,迭運者,寒暑往來之類是也,即前章所謂“變化”也。
繼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
本義 道具於陰而行乎陽。“繼”,言其發也。“善”,謂化育之功,陽之事也。“成”,言其具也。“性”,謂物之所受,言物生則有性,而各具是道也,陰之事也。周子程子之書,言之備矣。
集說 周子曰:“大哉乾元,萬物資始”,誠之源也;“乾道變化,務正性命”,誠斯立焉。純粹至善者也,故曰“一陰一陽之謂道。繼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大哉《易》也,性命之源乎。
楊氏時曰:“繼之者善”,無間也,“成之者性”,無虧也。
《朱子語類》雲:造化所以發育萬物者,爲“繼之者善”,各正其性命者,爲“成之者性”。
又云:“繼”是接續不息之意,“成”是凝成有主之意。
又云:這個理在天地間時,只是善。無有不善者,生物得來,方始名曰性,只是這個理,在天則曰命,在人則曰性,性便是善。
問“成之者性”。曰:性如寶珠,氣質如水。水有清有污,故珠或全見,或半見,或不見。
項氏安世曰:道之所生,無不善者,元也,萬物之所同出也,善之所成,各一其性者,貞也,萬物之所各正也,“成之者性”,猶孟子言人之性犬之性牛之性。
熊氏良輔曰:天道流行,發育萬物。善之繼也,“元者善之長”,善即元也。人物得所稟受者,性之成也,率性之謂道,則性即道也。
潘氏士藻曰:善者性之原,性者善之實,善性皆天理,中間雖有剛柔善惡巾偏之不同,而天命之本然無不同。
案 聖人用“繼”字極精確,不可忽過此“繼”字,猶人子所謂繼體,所謂繼志。
蓋人者,天地之子也。天地之理,全付於人而人受之,猶《孝經》所謂身體髮膚,受之父母者是也,但謂之付,則主於天地而言,謂之受則主於人而言,唯謂之繼,則見得天人承接之意,而付與受兩義皆在其中矣。天付於人而人受之,其理既無不善,則人之所以爲性者,亦豈有不善哉,故孟子之道性善者本此也。然是理既具於人物之身,則其根原雖無不善,而其末流區以別矣,如下文所云仁知百姓者,皆局於所受之偏而不能完其所付之全,故程朱之言氣質者,亦本此也。夫子之言性與天道,不可得而聞也,唯《系傳》此語,爲言性與天道之至,後之論性者,折中子夫子,則可以息諸子之棼棼矣。
仁者見之謂之仁,知者見之謂之知,百姓日用而不知,故君子之道鮮矣。
本義 “仁”陽“知”陰,各得是道之一隅,故隨其所見而目爲全體也。“日用不知”,則莫不飲食,鮮能知味者,又其每下者也。然亦莫不有是道焉。或曰:上章以知屬乎天,仁屬乎地,與此不同,何也?曰:彼以清濁言,此以動靜言。
集說 韓氏伯曰:君子體道以爲用,仁知則滯於所見,百姓則“日用而不知”,體斯道者,不亦鮮矣乎。
程子曰:道者,一陰一陽也,動靜無端,陰陽無始,非知道者孰能識之,動靜相因而成變化,順繼此道則爲善也。成之在人,則謂之性也,在衆人則不能識,隨其所知,故仁者謂之仁,知者謂之知,百姓則由之而不知,故君子之道,人鮮克知也。
王氏宗傳曰:仁者知者,鮮克全之,百姓之愚,鮮克知之,此豈在我之善有所不足,在我之性有所不同與!非也,蓋在限量使然爾。君子之道,烏得而不鮮與,“君子”者,具仁知之成名,得道之大全也。
《朱子語類》雲:萬物各具是性,但氣稟不同。各以其性之所近者窺之,故仁者只 胡氏炳文曰:在造物者,方發而賦於物,其理無有不善,在人物者,各具是理以有生,則謂之性。其發者,是天命之性,其具者,天命之性已不能不麗於氣質矣。“仁者”“知者”“百姓”,指氣質而言也,上章說聖人之知仁,知與仁合而爲一,此說知者仁者,仁與知分而爲二。
保氏八曰:仁者見其有安土敦仁之理,則止謂之爲仁,知者見其有知周天下之理,則止謂之爲知,是局於一偏矣。百姓終日由之而不知,故君子之道,知者鮮也。
顯諸仁,藏諸用,鼓萬物而不與聖人同憂,盛德大業至矣哉。
本義 “顯”,自內而外也。“仁”,謂造化之功,德之發也。“藏”,自外而內也。“用”,謂機緘之妙,業之本也。程子曰:天地無心而成化,聖人有心而無爲。
集說 孔氏穎達曰:“顯諸仁”者,顯見仁功,衣被萬物。“藏諸用”者,潛藏功用。
不使物知。
王氏凱衝曰:萬物皆成,仁功著也,不見所爲,藏諸用也。
程子曰:運行之跡,生育之功,“顯諸仁”也;神妙無方,變化無跡,“藏諸用”也。
天地不與聖人同憂,天地不宰,聖人有心也,天地無心而成化,聖人有心而無爲。
《朱子語類》雲:“顯渚仁”,德之所以盛,“藏諸用”,業之所山成。譬如一樹一根,生許多枝葉花實,此是“顯諸仁”處,及至結實,一核成一個種子,此是“藏諸用”處,生生不已,所謂日新也,萬物無不具此理,所謂富有也。
又云:惻隱羞惡辭遜是非,只是這個惻隱,隨事發見,及至成那事時,一事各成一仁,此便是“藏諸用”。其發見時,在這道理中發去,及至成這事時,又只是這個道理,一事既各成一道理,此便是業,業是事之已成處,事未成時不得謂之業。
吳氏澄曰:“仁”者,生物之元,由春生而爲夏長之亨,此仁顯見而發達於外,長物之所顯者,生物之仁也,故曰“顯諸仁”。“用”者,收物之利,由秋收而爲冬藏之貞,此用藏伏而歸復於內,團物之所藏者,收物之用也,故曰“藏諸用”。二氣運行於四時之間,鼓動萬物而生長收閉之,天地無心而造化自然,非如聖人之於民,有所憂而治之教之也。仁之顯而生長者,爲德之盛,用之藏而收閉者,爲業之大,其顯者流行不息,其藏者充塞無間,此所謂易簡之善,極其至者,故贊之曰“至矣哉”。
胡氏炳文曰:在聖人者則曰仁與知,在造化者則曰仁與用。
俞氏琰曰:仁本藏於內者也,“顯諸仁”,則自內而外,如春夏之發生,所以顯秋冬所藏之仁也。“用”本顯於外者也,“藏諸用”,則自外而內,如秋冬之收成,所以藏春夏所顯之用也。
富有之謂大業,日新之謂盛德。
本義 張子曰:富有者,大而無外;日新者,久而無窮。
生生之謂易。
本義 陰生陽,陽生陰,其變無窮,理與書皆然也。
成象之謂乾,效法之謂坤。
本義 “效”,呈也。“法”,謂造化之詳密而可見者。
集說 蔡氏淵曰:乾主氣,故曰“成象”,坤主形,故曰“效法”。
極數知來之謂佔,通變之謂事。
本義 “佔”,筮也。事之未定者,屬乎陽也。“事”,行事也。佔之已決者,屬乎陰也,“極數知來”,所以通事之變,張忠定公言公事有陰陽,意蓋如此。
集說 愈氏琰曰:或言通變,或言變通,同與。曰:“窮則變,變則通”,《易》也。
“通其變,使民不倦”,聖人之用《易》也。
張氏振淵曰:“成象”二條,本“生生之謂易”來,舉乾坤,見天地間無物,而非陰陽之生生;舉佔事,見日用間無事,而非陰陽之生生。
谷氏家傑曰:生生謂易,論其理也。有理即有數,陰陽消息,易數也。推極之可以知來,佔之義也,通數之變,亦《易》變也。變“不與時偕極”,通之“即成天下之事”。
徐氏在漢曰:一陰一陽,無時而不生生,是之謂《易》。成此一陰一陽生生之象,是之謂“乾”,效此一陰一陽生生之法,是之謂“坤”,極一陰一陽生生之數而知來,是“之謂佔”,通一陰一陽生生之變,是“之謂事”。
陰陽不測之謂神。
本義 張子曰:兩在故“不測”。
此第五章,言道之體用不外乎陰陽,而其所以然者,則未嘗倚於陰陽也。
集說 《朱子語類》:問:“陰陽不測之謂神”,便是妙用處。曰:便是包括許多道理,橫渠說得極好,一故神,橫渠親注云,“兩在故不測”,只是這一物,卻周行事物之間,如所謂陰陽屈信,往來上下,以至行乎什百千萬之中,無非這一個物事,所謂“兩在故不測”。
邱氏富國曰:上章言“易無體”,此言“生生之謂易”,唯其“生生”,所以“無體”。
上章言“神無方”,此言“陰陽不測之謂神”,唯其“不測”,所以“無方”。言《易》而以乾坤繼之,“乾坤毀,則無以見易也”。
粱氏寅曰:陰陽非神也,陰陽之不測者神也,一陰一陽,變化不窮,果孰使之然哉, 蔡氏清曰:合一不測爲神,不合不謂之一,不一不爲兩在,不兩在不爲不測,合者,兩者之合也,神化非二物也,故曰“一物兩體也”。
總論 程氏敬承曰:此章承上章說來,上言“彌綸天地之道”,此則直指“一陰一陽之謂道”,上言神無方、易無體,此則直指陰陽之生生謂易,陰陽不測謂神。
案 程氏以此爲申說上章極是,然只舉其首尾天地之道,及神易兩端而已,須知繼善成性,見仁見知,即是申說“與天地相似”一節意。顯仁藏用,盛德大業,即是申說“範圍天地之化”一節意。見仁見知之偏,所以見知仁合德者之全也,顯爲晝藏爲夜,鼓萬物而無憂,所以見通知晝夜曲成萬物以作《易》者之有憂患也。
夫《易》,廣矣大矣,以言乎遠則不御,以言乎近則靜而正,以言乎天地之間則備矣。
本義 “不御”,言無盡,“靜而正”,言即物而理存。“備”,言無所不有。
案 遠近是橫說,天地之間是直說。理極於無外,故曰遠。性具於一身,故曰近。
命者,自天而人,徹上徹下,故曰天地之間不御者,所謂彌綸也。靜正者,所謂相似也,備者,所謂範圍也。
夫乾,其靜也專,其動也直,是以大生焉。夫坤,其靜也翕,其動也闢,是以廣生焉。
本義 乾坤各有動靜,於其四德見之,靜體而動用,靜別而動交也。乾一而實,故以質言而曰“大”,坤二而虛,故以量言而曰“廣”,蓋天之形雖包於地之外,而其氣常行乎地之中也,《易》之所以廣大者以此。
集說 孔氏穎達曰:若氣不發動,則靜而專一,故云“其靜也專”,若其運轉,則四時不忒,寒暑無差,剛而得正,故云“其動也直”。以其動靜如此,故能“大生焉”。
閉藏翕斂,故“其靜也翕”,動則開生萬物,故“其動也闢”。以其如此,故能“廣生”於物焉。
程子曰:乾陽也,不動則不剛。“其靜也專,其動也直”不專一則不能直遂。坤陰也,不靜則不柔,“其靜也翕,其動也闢”,不翕聚,則不能發散。
《朱子語類》雲:天是一個渾淪底物,雖包乎地之外,而氣則進出乎地之中。地雖一塊物在天之中,其中實虛,容得天之氣迸上來。“大生”,是渾淪無所不包,“廣生”,是廣闊,能容受得那天之氣,“專”“直”則只是一物直去,“翕”“辭”則是兩個,翕則翕,闢則闢,此奇偶之形也。
又云;乾靜專動直而“大生”,坤靜翕動闢而“廣生”,這說陰陽體性如此,卦畫也髣髴似恁地,乾畫奇,便見得“其靜也專”,“其動也直”,坤畫偶,便見得“其靜也翕”,“其動也闢”。
胡氏炳文曰:乾唯健,故一以施;坤唯順,故兩而承;“靜”“專”,一者之存;“動”“直”,一者之達;“靜”“翕”,兩者之合;“動”“闢”,兩者之分;一之達,所以行乎坤之兩。故以質言而曰“大”,兩之分,所以承乎乾之一,故以量言而曰“廣”。
林氏希元曰:此推《易》之所以廣大也。乾坤,萬物之父母也,乾坤各有性氣,皆有動靜,乾之性氣,其靜也專一而不它,唯其專一而不它,則其動也直遂而無屈撓。唯直遂而無屈撓,則其性氣之發,四方八表,無一不到,而規模極其大矣,故曰“大生焉”。
坤之性氣,其靜也翕合而不泄,唯其翕合而不泄,則其動也開闢而無閉拒,唯其開闢而無閉拒,則乾氣到處,坤皆有以承受之,而度量極其廣矣,故曰“廣生焉”。乾坤即天地也,“大生”“廣生”,皆就乾坤說。《易》書之廣大,則模寫乎此,不可以本文廣大作《易》書。
案 此節是承上節“廣矣大矣”,而推言天地之所以廣大者。一由於易簡,故下節遂言《易》書“廣大配天地”,而結歸於易簡也。靜專動直,是豪無私曲,形容易字最盡,靜翕動闢,是豪無作爲,形容簡字最盡,易在直處見,坦白而無艱險之謂也,其本則從專中來,簡在闢處見,開通而無阻塞之謂也,其本則從翕中來。
廣大配天地,變通配四時,陰陽之義配日月,易簡之善配至德。
本義 易之廣大變通,與其所言陰陽之說,易簡之德,配之天道人事則如此。
此第六章。
集說 孔氏穎達曰:初章,《易》爲“賢人之德”,簡爲“賢人之業”,今總雲“至德”者,對則德業別,散則業由德而來,俱爲德也。
吳氏澄曰:《易》書廣大之中有變通焉,有陰陽之義焉,亦猶天地之有四時日月也,四時日月即天地,猶易之六子即乾坤也,易之廣大變通陰陽,皆易簡之善,爲之主宰。
而天地之至德,亦此易簡之善而已,是易書易簡之善,配乎天地之至德也。
案 此上三章,申“變化者,進退之象”一節之義,首言《易》“能彌綸天地之道”,而所謂幽明死生神鬼之理,即進退晝夜之機也,次言《易》與天地相似,而所謂仁義之性,即三極之道也。又言《易》“能範圍天地之化”,蓋以其贊天地之化育,而又知天地之化育,則三極之道,進退晝夜之機,一以貫之矣,“窮理盡性以至於命”,則神化之事備,此《易》之蘊也,既乃一一申明之。所謂天地之道者,一陰一陽之謂也;所謂天地之性者,一仁一智之謂也;所謂天地之化者,一顯一藏以鼓萬物之謂也;所謂《易》“無體”者,生生之謂也,著於乾坤,形乎佔事者皆是;而所謂“神無方”者,則陰陽不測之謂也,終乃總而極贊之,謂《易》之窮理也。遠不御,其儘性也,靜而正,其至命也,於天地之間備矣。又推原其根於易簡之理,“靜專”“動直”,易也;“靜翕”“動闢”,簡也。易簡之理,具於三極之道,而行乎進退晝夜之間。故《易》者,統而言之,“廣大配天地”也。析而言之,“變化者,進退之象”,“變通配四時”也,“剛柔者,晝夜之象”,“陰陽之義配日月”也,“六爻之動,三極之道”,“易簡之善配至德也”。
繫辭上傳(下)子曰:《易》其至矣乎!夫《易》,聖人所以崇德而廣業也。知崇禮卑,崇效天,卑法地。
本義 “十翼”皆夫子所作,不應自著“子曰”字,疑皆後人所加也,窮理則知崇如天而德崇,循理則禮卑如地而業廣,此其取類,又以清濁言也。
集說 韓氏伯曰:極知之崇,象天高而統物,備禮之用。象地廣而載物也。
孔氏穎達曰:言《易》道至極,聖人用之以增崇其德,廣大其業。
《朱子語類》雲:知識貴乎高明,踐履貴乎著實,知既高明,須放低著實作去。
又云:“知祟”者,德之所以祟;“禮卑”者,業之所以廣,蓋禮纔有些不到處,便有所欠闕,業便不廣矣,唯極卑無所欠闕,所以廣。
又云:“禮卑”是卑順之意,卑便廣,地卑便廣,高則狹了,人若只揀取高底作便狹,兩腳踏地作方得。
吳氏澄曰:“崇德”者,立心之易,而所得日進日新也。“廣業”者,行事之簡,而所就日充日富也。德之進而新,由所知之崇,高明如天業之充而富,由所履之卑,平實如地。
張氏振淵曰:“知”,即德之虛明炯於中者。“禮”,即業之矩矱成於外者。天運於萬物之上,而聖心之知,亦獨超於萬象之表,故曰“崇效天”。地包細微,不遺一物,而聖人之禮,亦不忽於纖悉細微之際,故曰“卑法地”。
天地設位,而《易》行乎其中矣。成性存存,道義之門。
本義 天地設位而變化行,猶知禮存性而道義出也。成性,本成之性也。存存,謂存而又存,不已之意也。
此第七章集說 《朱子語類》雲:識見高於上,所行實於下,中間便生生而不窮,故說《易》行乎其中,“成性存存,道義之門”。
俞氏琰曰:人之性,渾然天成,蓋無有不善者,更加以涵養功夫,存之又存,則無所往而非道,無所往而非義矣。
林氏希元曰:此承上文“知崇禮卑,崇效天,卑法地”而言,意謂“天地設位”,則陰陽變化,“而《易》行乎其中矣”,聖人知禮至於效天法地,則本成之性,存存不已,而道義從此出,故曰“道義之門。”蓋道義之得於心者,日新月盛,則德於是乎祟矣,道義之見於事者,日積月累,則業於是乎廣矣,此《易》所以爲聖人之崇德廣業,而《易》書所以爲至也。
吳氏曰慎曰:道義之出不窮,猶《易》之生生不已也,然未有不存存而能生生者。
案 “門”字不可專以出說,須知兼出入兩意,“知崇”於內,則萬里由此生,是道所從出之門也,“禮卑”於外,則萬行由此成,是義所從入之門也。若以四德配,則知屬冬,禮屬夏,道即仁也,屬春,義屬秋,仁主出而發用,然非一心虛明,萬理畢照,則無以爲發用之源,義主入而收斂,然非百行萬善,具足完滿,亦無以爲收斂之地矣,此造化動靜互根,顯諸仁藏諸用之妙,其在人則性之德也,合內外之道也。
總論 項氏安世曰:此章言聖人體《易》於身也,知窮萬理之原,則乾之始萬物也,禮循萬理之則,則坤之成萬物也,道者義之體,智之所知也,義者道之用,禮之所行也。
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賾,而擬諸其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謂之象。
本義 賾,雜亂也。象,卦之象,如說卦所列者。
巢說《朱子語類》雲:賾,雜亂也,古無此字,只是“嘖”字,今從臣,亦是口之義,與《左傳》嘖有繁言之嘖同,是口裏說話多雜亂底意思,所以下文說不可惡,先儒多以“賾”爲至妙之意,若如此說,何從謂之不可惡,“賾”只是一個雜亂冗鬧底意思。
吳氏澄曰:不以“彖”對爻言,而以“象”對爻言者,文王未系彖辭之先,重卦之名謂之“象”,“象”先於“彖”,言“象”則“彖”在其中。
胡氏炳文曰:擬者象之未成,象者擬之已定,姑以乾坤二卦言之,未畫則擬陰陽之形容,於是爲奇偶之畫,畫則象也,已畫又取象天地、首腹、牛馬以至於爲金、爲玉、爲釜、爲布之類,皆象也。
鄭氏維嶽曰:擬之在心,象之在畫。
張氏振淵曰:擬諸形容者,擬之陰陽也,在未畫卦之先。“象其物宜”,正畫卦之事,“擬”是擬其所象,“象”是象其所擬,物而曰“宜”,不獨肖其形,兼欲盡其理。
聖人有以見天下之動,而觀其會通,以行其典禮,繫辭焉以斷其吉凶,是故謂之爻。
本義 會,謂理之所聚而不可遺處,通,謂理之可行而無所礙處,如庖丁解牛,會則其族,而通則其虛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會”以物之所聚而言,“通”以事之所宜而言。“會”是衆理聚處,雖覺得有許多難易窒礙,必於其中卻得個通底道理,乃可行爾,且如事理間,若不於會處理會,卻只見得一偏,便如何行得通,須是於會處都理會,其間卻自有個通處,這“禮”字又說得闊,凡事物之常理皆是。
又云:會而不通,便窒塞而不可行,通而不會,便不知許多曲直錯雜處。
吳氏澄曰:會通,謂大中至正之理,非一偏一曲有所拘礙者也,聖人見天下不一之動,而觀其極善之理以行其事,見理精審,則行事允當也,以處事之法爲辭,繫於各爻之下,使筮而遇此爻者,如此處事則吉,不如此處事則兇也。
言天下之至賾而不可惡也,言天下之至動而不可亂也。
本義 惡,猶厭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雜亂處人易得厭惡,然都是道理中合有底事,自合理會,故“不可惡”。動亦是合有底,上面各自有道理故自“不可亂”。
吳氏澄曰:六十四卦之義,所以章顯天下至幽之義而名言宜稱,人所易知,則自不至厭惡其賾矣,三百八十四爻之辭,所以該載天下至多之事,而處決精當,人所易從,則自不至棼亂其動矣。
潘氏士藻曰:有至一者存,所以“不可惡”,有至常者存,所以“不可亂”。
擬之而後言,議之而後動,擬議以成其變化。
本義 觀象玩辭,觀變玩佔,而法行之,此下七爻,則其例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擬之而後言”,“擬”是象而言也,“擬”是而言,則言有物矣。
“議之而後動”,“議”是爻而動也,“議”是而動,則動唯厥時矣。
《朱子語類》雲:“擬議”只是裁度,自家言動,使合此理,變易以從道之意。
胡氏炳文曰:聖人之於象,擬之而後成,學《易》者如之何不擬之而後言,聖人之於爻,必觀會通以行典禮,學《易》者如之何不議之而後動,前言變化,《易》之變化也,此言成其變化,學《易》者之變化也。
嗚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子曰:君子居其室,出其言善,則千里之外應之,況其邇者乎?居其室,出其言不善,則千里之外違之,況其邇者平?言出乎身,加乎民,行發乎邇,見乎遠。言行君子之樞機。樞機之發,榮辱之主也。言行,君子之所以動天地也,可不慎乎?本義 釋《中孚》,九二爻義。
集說 韓氏伯曰:鶴鳴於陰,氣同則和,出言戶庭,千里或應,出言猶然,況其大 蔡氏淵曰:居其室,即在陰之義。出其言,即鳴之義。千里之外應之,即和之之義。
感應者心也,言者心之聲,行者心之跡,言行乃感應之樞機也。
保氏八曰:“言出乎身加乎民,行發乎邇見乎遠。”樞動而戶開,機動而矢發,小則招榮辱,大則動天地,皆此唱而彼和,感應之最捷也。
汪氏砥之曰:居室照在陰看《中孚》者,誠積於中,在陰居室,正當慎獨以修言行而進於誠也。
同人先號咷而後笑。子曰:君子之道,或出或處,或默或語。二人同心,其利斷金。同心之言,其臭如蘭。
本義 釋《同人》九五爻義。言君子之道,初若不同,而後實無間,斷金如蘭,言物莫能問,而其言有味也。
集說 韓氏伯曰:君子出處默語,不違其中,其跡雖異,道同則應。
耿氏南仲曰:“或出或處,或默或語”者,物或間之,而其跡異也,跡雖異而心同,故物不得而終間焉。“其利斷金”,則其間除矣,間除則合,故又曰“同心之言,其臭如蘭”,其相好之無斁也。
《朱子語類》雲:同心之利,雖金石之堅,亦被他斷決將去,斷是斷作兩段。
俞氏琰曰:出處語默,即“先號咷後笑”之義。“二人同心”,斷金臭蘭,即相遇之義。
錢氏志立曰:斷金,言其心志之堅,物不得間也。如蘭,言其氣味之一,物不能雜也。
初六,藉用白茅無咎。子曰:苟錯諸地而可矣,藉之用茅,何咎之有?慎之至也,夫茅之爲物薄而用可重也。慎斯術也以往,其無所失矣。
本義 釋《大過》初六爻義。
集說 程氏敬承曰:天下事成於慎而敗於忽,況當《大過》時,時事艱難,慎心不到,便有所失,故有取於慎之至,言寧過於畏慎也。
案 茅之爲物薄而用可重,此句須對卦義看,卦取“棟”爲義者,任重者也。茅之視棟,爲物薄矣,然棟雖任重而猶有橈之患,故當大事者,每憂其傾墜也。若藉茅於地,則雖重物而不憂於傾墜也。豈非物薄而用可重乎,自古圖大事必以小心爲基,故《大過》之時義雖用剛,而以初爻之柔爲基者此也。
勞謙,君子有終,吉。子曰:勞而不伐,有功而不德,厚之至也。語以其功,下人者也。德言盛,禮言恭。謙也者,致恭以存其位者也。
本義 釋《謙》九三爻義。:“德言盛,禮言恭。”言德欲其盛,禮欲其恭也。
亢龍有悔。子曰:貴而無位,高而無民,賢人在下位而無輔,是以動而有悔也。
本義 釋《乾》上九爻義,當屬《文言》,此蓋重出。
集說 孔氏穎達曰:上既以謙德保位,此明無謙則有悔,故引《乾》之上九,“亢龍有悔。”證驕亢不謙也。
王氏宗傳曰:知聖人深予乎《謙》之九三,則知聖人深戒乎《乾》之上九,何也,亢者謙之反也,九三致恭存位,上九則“貴而無位”,九三“萬民服”,上九則“高而無民”,九三“能以功下人”,上九則“賢人在下位而無輔”,此九三所以謙而有終,上九所以亢而有悔也。
不出戶庭,無咎。子曰:亂之所生也,則言語以爲階,君不密則失臣,臣不密則失身,凡事不密則害成,是以君子慎密而不出也。
本義 釋《節》初九爻義。
集說 蔡氏淵曰:不言則是非不形,人之招禍,唯言爲甚,故言所當節也,密於言語,即“不出戶庭”之義。
吳氏澄曰:此爻辭所象慎動之節,而夫子以發言之辭釋之。程子曰:在人所節,唯言與行,節於言則行可知,言當在先也。
子曰:作《易》者其知盜乎!《易》曰:“負且乘,致寇至。”負也者,小人之事也;乘也者,君子之器也。小人而乘君子之器,盜思奪之矣。上慢下暴,盜思伐之矣。慢藏誨盜,冶容誨淫。《易》曰:“負且乘致寇至。”盜之招也。
本義 釋《解》六三爻艾。
此第八章,言卦爻之用。
集說 孔氏穎達曰:此結上不密失身之事,事若不密,人則乘此機危而害之,猶若財之不密,盜則乘此機危而竊之。
胡氏瑗曰:小人居君子之位,不唯盜之所奪,抑亦爲盜之侵伐矣。蓋在上之人,不能選賢任能,遂使小人乘時得勢而至於高位,非小人之然也。
陳氏琛曰:小人而乘君子之器,則處非其據,而“盜思奪之矣”,且小人在位,則慢上暴下,人所不堪,而“盜思伐之矣”。
趙氏光大曰:強取曰“奪”,執辭曰“伐”。
案 “慢”、“暴”如陳氏說亦通,然以“慢”字對下文慢藏觀之,則當爲上褻慢其 總論 谷氏家傑曰:此章重擬議成變化句,前章以存存用《易》,尊德性也,此章以擬議用《易》,道問學也。
案 此上二章中“君子所居而安者”一節之義,得《易》理於心之謂德,成《易》理於事之謂業,聖人猶然,況學者乎,是故不可以至賾而惡也,不可以至動而亂也,擬之於至賾之中,得聖人所謂“擬諸形容”者,則沛然無疑而可以言矣,議之於至動之際,得聖人所謂觀其會通者,則確然不《易》而可以動矣,知禮成性,不待擬議而變化出焉者,聖人之事也,精義利用,擬議以成其變化者,學者之功也,《中孚》以下七爻舉例言之。
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
本義 此簡本在第十章之首。程子曰:宜在此,今從之,此言天地之數,陽奇陰偶,即所謂河圖者也,其位一六居下,二七居上,三八居左,四九居右,五十居中。就此章而言之,則中五爲衍母,次十爲衍子,次一二三四爲四象之位,次六七八九爲四象之數,二老位於西北,二少位於東南,其數則各以其類交錯於外也。
集說 郭氏雍曰:天數五,地數五者,此也,《漢志》言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生土,故或謂天一至五爲五行生數,地六至地十爲五行成數,雖有此五行之說,而於易無所見,故五行之說,出於歷數之學,非《易》之道也。
《朱子語類》雲:自“大衍之數五十”,至“再扐而後掛”,便接“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至“可與祐神矣”爲一節,是論大衍之數,自“天一至地十”,卻連“天數五至而行鬼神也”爲一節,是論河圖五十五之數,今其文間斷差錯,不相連接,舛誤甚明。
項氏安世曰:姚大老雲,天一地二至天九地十,班固《律曆志》及衛元嵩《元包運蓍篇》,皆在天數五地數五之上。
吳氏澄曰:案《漢書律曆志》,引此章“天一地二至行鬼神也”,六十四字相連,則是班固時此簡猶未錯也。
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
本義 此簡本在大衍之後,今按宜在此,天數五者,一三五七九皆奇也,地數五者,二四六八十皆偶也。相得,謂一與二,三與四,五與六,七與八,九與十,各以奇偶爲類而自相得。有合,謂一與六,二與七,三與八,四與九,五與十,皆兩相合。二十有五者,五奇之積也。三十者,五偶之積也。變化,謂一變生水,而六化成之,二化生火,而七變成之,三變生木,而八化成之,四化生金,而九變成之,五變生土,而十化成之。
集說 孔氏穎達曰:言此陽奇陰偶之數,成就其變化,而宣行鬼神之用。
程子曰:數只是氣,變化鬼神亦只是氣,天地之數五十有五,變化鬼神,皆不越於其間。
龔氏煥曰:“五位相得”之說,當從孔氏,蓋既謂之“五位相得”,則是指一六居北,二七居南,三八居東,四九居西,五十居中而言,且一二三四之相得不見其用,不若孔之的也。
案 龔氏之意,謂“相得”者,言四方相次,如一三七九,二四六八是也。“有合”昔,言四方相交,如一六二七,三八四九是也,此說極合圖意。蓋“相得”者,是二氣之迭運,四時之順播,所以成變化者此也。“有合”者,是動靜之互根,陰陽之互藏,所以行鬼神者此也,然成變化行鬼神,不直言於相得有合之後,必重敘天地之數五十有五者,蓋非重敘細數,則無以見相得者之自少而多,自微而盛,有合者之多少相間,微盛相錯,而往來積漸之跡,屈伸交互之機,有所未明者矣。
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分而爲二以象兩,掛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時,歸奇於扐以象閏。五歲再閏,故再扐而後掛。
本義 “大衍之數五十”,蓋以河圖中宮,天五乘地十而得之。至用以筮,則又止用四十有九,蓋皆出於理勢之自然,而非人之知力所能損益也。兩,謂天地也。掛,懸其一於左手小指之間也。三,三才也。揲,間而數之也。奇,所揲四數之餘也。扐,勒於左手中三指之兩間也。閏,積月之餘日而成月者也。五歲之間,再積日而再成月,故五歲之中,凡有再閏,然後別起積分,如一掛之後,左右各一揲而一扐,故五者之中,凡有再扐,然後別起一掛也。
集說 韓氏伯曰:王弼曰:演天地之數者,五十也,其用四十有九,則其一不用也,不用而用以之通,非數而數以之成,斯易之太極也。
孔氏穎達曰:分而爲二以象兩者,五十之內去其一,餘有四十九,合同未分。今以四十九分而爲二,以象兩儀也。掛一以象三者,就兩儀之間,於天數之中,分掛其一以象三才也。揲之以四以象四時者,分揲其蓍,皆以四四爲數,以象四時。歸奇於扐以象閏者,謂四揲之餘,歸此殘奇於扐而成數,以象天道歸殘聚餘分而成閏也。五歲再閏者,凡前閏後閏,相去大略三十二月,在五歲之中,故五歲再閏。
張氏浚曰:“歸奇於扐以象閏”,何也?大衍用四十有九,老陽餘數十有三,老陰餘數二十有五,合之爲三十有八,少陽餘數二十有一,少陰餘數十有七,合之亦爲三十有八,乘以六爻之位,則二百二十有八也,凡術於筭者,率以二百二十八爲求閏之法,蓋自然之紀如此。
朱子《蓍卦考誤》曰;五十之內去其一,但用四十九策,合同未分,是象太一也。
以四十九策分置左右兩手,左手象天,右手象地,是象兩儀也。掛,猶懸也,於右手之中,取其一策,懸於左手小指之間,所以象人而配天地,是象三才。揲,數之也。謂先 又答郭雍曰:過揲之數,雖先得之,然其數衆而繁,歸奇之數,雖後得之,然其數寡而約,紀數之法,以約御繁,不以衆制寡,故先儒舊說,專以多少決陰陽之老少,而過揲之數,亦冥會焉,初非有異說也。然七八九六所以爲陰陽之老少者,其說又本於圖書。定於四象,其歸奇之數,亦因揲而得之耳。大抵河圖洛書者,七八九六之祖也。四象之形體次第者,其父也。歸奇之奇偶方園者,其子也。過揲而以四乘之者,其孫也。
今自歸奇以上,皆棄不錄,而獨以過揲四乘之數爲說,恐或未究象數之本原也。
吳氏澄曰:衍毋之一,數之所起,故大衍五十之數,虛其一而不用,所用者四十有九,其數七七,蓋以一一爲體,七七爲用也。
胡氏炳文曰:曆法再閏之後,又從積分而起,則筮法再扐之後,又必從掛一而起也。
附錄 虞氏翻曰:奇此掛一策,扐所揲之餘,不一則二,不三則四也。取奇以歸扐,以閏月定四時成歲,故“歸奇於扐以象閏也”。
張子曰:奇,所掛之一也。劫,左右手四揲之餘也。再扐後掛者,每成一爻而後掛也。謂第二第三揲不掛也。閏嘗不及三歲而再至,故曰五歲再閏,此歸奇必俟於再扐者,象閏之中間再歲也。
郭氏忠孝曰:奇者,所掛之一也。扐者,左右兩揲之餘也。得左右兩揲之餘寘於前,以奇歸之也。歸奇,象閏也。五歲再閏,非以再扐象再閏也,蓋閏之後有再歲,故歸奇之後亦有再扐也。再扐而後復掛,掛而復歸,則五歲再閏之義矣。自唐初以來,以奇爲扐,故揲法多誤,至橫渠先生而後奇扐復分。
又曰:扐者數之餘也,如《禮》言祭用數之仂是也,或謂指間爲扐者非,《繫辭》言“歸奇於扐”,則奇與扐爲二事也。又言“再扐而後掛”,則扐與奇亦二事也,由是知《正義》誤以奇爲扐,又誤以左右手揲爲再扐,如曰最末之餘,歸之合於扐掛之一處,其說自相抵捂,莫知所從,唯當從橫渠先生之說爲正。
又曰:《繫辭》以兩扐一掛爲三變而成一爻,是有三歲一閏之象,《正義》以每一揲左右兩手之餘即爲再扐,是一變之中,再扐一掛皆具,則一歲一閏之象也。凡揲蓍第一變必掛一者,謂不掛一則無變,所餘皆得五也,唯掛一則所餘非五則九,故能變,第二第三揲雖不掛,亦有四八之變,蓋不必掛也,故聖人必再扐後掛者以此。
案 郭雍本其先人郭忠孝之說,以爲蓍說,引張子之言爲據,朱子與之往復辨論,今附錄於後以備參考,大約孔《疏》、《本義》,則以左右揲餘爲奇,而即以再扐象再閏,張子郭氏則以先掛一者爲奇,而歸之於扐以象閏,其說謂唯初變掛一而後二變不掛,故 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
本義 凡此策數,生於四象,蓋河圖四面。太陽居一而連九,少陰居二而連八,少陽居三而連七,太陰居四而連六,揲蓍之法,則通計三變之餘,去其初掛之一,凡四爲奇,凡八爲偶,奇圓圍三,偶方圍四,三用其全,四用其半,積而數之,則爲六七八九,而第三變揲數策數,亦皆符會,蓋餘三奇則九,而其揲亦九,策亦四九三十六,是爲居一之太陽。餘二奇一偶則八,而其揲亦八,策亦四八三十二,是爲居二之少陰。二偶一奇則七,而其揲亦七,策亦四七二十八,是爲居三之少陽。三偶則六,而其揲亦六,策亦四六二十四,是爲居四之老陰,是其變化往來進退離合之妙,皆出自然,非人之所能爲也,少陰退而未極乎虛,少陽進而末極乎盈,故此獨以老陽老陰計乾坤六爻之策數,餘可推而知也。期,週一歲也。凡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此特舉成數而概言之耳。
集說 孔氏穎達曰:乾之少陽。一爻有二十八策,六爻則有一百六十八策,此經據老陽之策也。若坤之少陰,一爻有三十二,六爻則有一百九十二,此經據坤之老陰,故百四十有四也。
《朱子語類》雲:大凡易數皆六十,三十六對二十四,三十二對二十八,皆六十也,十甲十二辰,亦湊到六十也,鐘律五聲十二律,亦積爲六十也,以此知天地之數,皆至六十爲節。
又答程大昌曰:《大傳》專以六爻乘二老而言,故曰: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其實六爻之爲陰陽者,老少錯餘,其積而爲乾者,未必皆老陽,其積而爲坤者,未必皆老陰,其爲六子諸卦者,或陽或陰,亦互有老少焉。
胡氏炳文曰:前則掛扐象月之閏,此則過揲之數象歲之周,蓋揲之以四,已合四時之象,故總過揲之數,又合四時成歲之象也。
案 《大傳》不言乾之掛扐若干,坤之掛扐若干,而但言乾之策坤之策,則以策數定七八九六者似是。
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也。
本義 二篇,謂上下經。凡陽爻百九十二,得六千九百一十二策,陰爻百九十二,得四千六百八策,合之得此數。
是故四營而成易,十有八變而成卦。
集說 陸氏績曰:分而爲二以象兩,一營也。掛一以象三,二營也,揲之以四以象四時,三營也。歸奇於扐以象閏,四營也。
孔氏穎達曰:營,謂經營,謂四度經營蓍策,乃成易之一變也,每一爻有三變,初一揲不五則九,是一變也;第二揲不四則八,是二變也;第三揲亦不四則八,是三變也。
若三者俱多爲老陰,謂初得九,第二第三俱得八也。若三者俱少爲老陽,謂初得五,第二第三俱得四也。若兩少一多爲少陰,謂初與二三之間,或有四有五而有八,或有二四面有一九也,其兩多一少爲少陽,謂三揲之間,或有一九一八而有一四,或爲二八而有一五也。三變既畢,乃定一爻,六爻則十有八變乃始成卦也。
《朱子語類》雲:這處未下得卦字,亦未下得爻字,只下得易字。
八卦而小成。
本義 謂九變而成三畫,得內卦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八卦而小成者,象天地雷風日月山澤,於大象略盡,是易道“小成”。
引而伸之,觸類而長之,天下之能事畢矣。
本義 謂已成六爻,而視其爻之變與不變,以爲動靜,則一卦可變而爲六十四卦,以定吉凶,凡四千九十六卦也。
案 六十四卦變爲四千九十六卦之法,即如八卦變爲六十四卦之法,畫上加畫,至於四千九十六卦,則六畫者積十二畫矣。如引寸以爲尺,引尺以爲丈,故曰“引而伸之”。
聖人設六十四卦,又系以辭,則事類大略已盡,今又就其變之所適而加一卦焉,彼此相觸,或相因以相生,或相反以相成,其變無窮,則義類亦無窮,故曰“觸類而長之”。
如此則足以該事變而周民用,故曰“天下之能事畢。”顯道神德行,是故可與酬酢,可與祐神矣。
本義 道因辭顯,行以數神。酬酢,謂應對。祐神,謂助神化之功。
集說 韓氏伯曰:可以應對萬物之求,助成神化之功也。酬酢,猶應對。
張子曰:示人吉凶,其道顯,陰陽不測,其德神,顯故可與酬酢,神故可與祐神。
又曰:顯道者,危使平,易使傾,懼以終始,其要無咎之道也。神德行者,寂然不動,冥會於萬化之感,而莫知爲之者也。受命如響,故可與酬酢。曲盡鬼謀,故可與祐神,顯道神德行,此言蓍龜之德也。
項氏安世曰:天道雖幽,可闡之以示乎人,人事雖顯,可推之以合乎天,明可以酬酢事物之官,幽可以贊出鬼神之命。
子曰:知變化之道者,其知神之所爲乎。
而今不可考耳,其可推者,《啓蒙》備言之。
集說 韓氏伯曰:變化之道,不爲而自然,故知變化之道者,則知神之所爲。
張子曰:唯神爲能變化,以其一天下之動也,人能知變化之道,其必知神之所爲也。
蘇氏軾曰:神之所爲不可知,現變化而知之矣,變化之間,神無不在。
董氏銖曰:陽化爲陰,陰變爲陽者,變化也。所以變化者,道也。道者本然之妙,變化者所乘之機,故陰變陽化,而道無不在,兩在故不測,故曰“知變化之道者,其知神之所爲乎”。
龔氏煥曰:此所謂“知變化之道者,其知神之所爲”,即承上文所謂“成變化而行鬼神”爲言也,蓋河圖之數體也,故曰“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大衍之數用也,故曰“知變化之遭,其知神之所爲”,成變化所以行鬼神,故知變化之道,則知神之所爲。
變化者神之所爲,而神不離於變化,知道者必能知之。
陸氏振奇曰:神妙變化而爲言,故知鬼神之行,即在成變化處。
谷氏家傑曰:神之所爲,是因圖數之神,以贊衍法之神,見其亦如天地之成變化而行鬼神也,指蓍法之變化爲神,非總承數法而並贊其神也。
案 此節是承蓍卦而贊之,龔氏谷氏之論爲得,蓋菁卦之法,乃所以寫變化之機,而陰陽合一不測之妙,行乎其間也,下文象變辭佔,即是變化之道,至精至變以極於至神,即是神之所爲。
《易》有聖人之道四焉,以言者尚其辭,以動者尚其變,以制器者尚其象,以卜筮者尚其佔。
本義 四者皆變化之道,神之所爲者也。
集說 虞氏翻曰:以言者尚其辭,聖人之情見於辭,繫辭焉,以盡言也,動則玩其佔,故尚其佔者也。
孔氏穎達曰:策是筮之所用,並言卜者,卜雖龜之見兆,亦有陰陽五行變動之狀。
程子曰:言所以述理,以言者尚其辭,謂以言求理者,則存意於辭也;以動者尚其變,動則變也;順變而動,乃合道也;制器作事,當體乎象,卜筮吉凶,當考乎佔。
《朱子語類》:問:以“卜筮者尚其佔”,卜用龜亦使易佔否?曰:不用,則是文勢如此。
胡氏炳文曰:辭以明變象之理,佔以斷變象之應,故四者之目,以辭與佔始終焉。
蔡氏清曰:尚辭與尚佔有別。後章雲:“繫辭焉所以告也”,定之以吉凶所以斷也,於此可見尚辭尚佔之別矣。
又曰:言動制器卜筮,不必俱以筮易言,“君子居則觀其象而玩其辭”,亦可用易也;“動則觀其變而玩其佔”,亦可用易也。
是以君子將有爲也,將有行也,問焉而以言,其受命也如響,無有遠近幽深,遂知來物。非天下之至精,其孰能與於此?本義 此尚辭尚佔之事,言人以蓍問《易》,求其卦爻之辭,而以之發言處事,則易受人之命而有以告之,如響之應聲,以決其來來之吉凶也。以言,與“以言者尚其辭”之以言義同。命,則將筮而告蓍之語,《冠禮》筮日宰自右贊命是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問焉而以言,以上下文推之,以言卻是命筮之詞,古人亦大段重這命筮之詞。
吳氏澄曰:有爲,謂作內事。有行,謂作外事。
蔡氏清曰:行之於身是有爲,措之事業是有行。
案 此節是釋“動則觀其變而玩其佔”之意,又起下章所謂“蓍之德”也。蓍以知來,故曰“遂知來物”。至精者,虛明鑑照,如水鏡之無纖翳也。
參伍以變,錯綜其數。通其變,遂成天地之文,極其數,遂定天下之象。非天下之至變,其孰能與於此。
本義 此尚象之事。變則象之未定者也,參者三數之也,伍者五數之也,既參以變,又伍以變一先一後,更相考覈,以審其多寡之實也。錯者,交而互之一左一右之謂也。
綜者,總而挈之,一低一昂之謂也,此亦皆謂揲蓍求卦之事,蓋通三揲兩手之策,以成陰陽老少之畫,究七八九六之數,以定卦爻動靜之象也。參伍錯綜皆古語,而參伍尤難曉,按《荀子》雲:窺敵制變,欲伍以參。韓非曰:省同異之言,以知朋黨之分,偶參伍之驗,以責陳言之實。又曰:參之以比物,伍之以合參。《史記》曰:必參而伍之。
又曰:參伍不失。《漢書》曰:參伍其賈,以類相準,此足以相發明矣。
集說 虞氏翻曰:觀變陰陽始立卦,故“成天地之文”,“物相雜故曰文也”。數,六畫之數,六爻之動,三極之道,故定天下吉凶之象也。
《朱子語類》雲:紀數之法以三數之,則遇五而齊,以五數之,則遇三而會,所謂“參伍以變”者,前後多寡,更相反覆,以不齊而要其齊。
又云:參伍所以通之,其治之也簡而疏,錯綜所以極之,其治之也繁而密。
案 此節是釋“居則觀其象而玩其辭”之意,又起下章所謂“卦之德六爻之義”也,卦爻以藏往,故曰“遂成天地之文”、“遂定天下之象”。成文,謂八卦也,雷風水火山澤之象具,而天地之文成矣。定象,謂六爻也,內外上下貴賤之位立,而天下之象定矣,參伍錯綜,亦是互文,總以見卦爻陰陽互相參錯爾,至變者,變動周流,如雲物之無定質也。
易無思也,無爲也。寂然不動,感而遂通天下之故。非天下之至神,其孰能與於此?程子曰:老子曰“無爲”,又曰“無爲而無不爲”。聖人作《易》未嘗言無爲,唯曰無思也,無爲也,此戒夫作爲也。然下即曰“寂然不動,感而遂通天下之故”,是動靜之理,未嘗爲一偏之說矣。
胡氏居仁曰:天下之理。雖萬殊而實一本,皆具於心,故感而遂通,若原不曾具得此理,如何通得。
林氏希元曰:“感而遂通天下之故”,即是上文“遂成天地之文”,“遂定天下之象”,“受命如響,遂知來物”之意,蓋即上文而再謄說以歸於至神也。
張氏振淵曰:十數“遂”字,已含有“神”字意,非精變之外別有神。
案 此節是總蓍卦爻之德而贊之。“遂通天下之故”,即上文“遂知來物”,“遂成天地之文”。而此謂之至神者,以其皆感通於寂然不動之中,其知來物非出于思,其成文定象非出於爲也,神不在精變之外,其即精變之自然而然者與。
夫《易》,聖人之所以極深而研幾也。
本義 研,猶審也。幾,微也。所以極深者,至精也,所以研幾者,至變也。
集說 韓氏伯曰:極未形之理則曰“深”,適動微之會則曰“幾”。
孔氏穎達曰:言《易》道弘大,故聖人用之,所以窮極幽深而研覆幾微也,“無有遠近幽深”,是“極深”也。“參伍以變,錯綜其數”,是“研幾”也。
俞氏琰曰:深,蘊奧而難見也。幾,細微而未著也。極深,謂以易之至梢,窮天下之至精。研幾,謂以易之至變,察天下之至變。
唯深也,故能通天下之志;唯幾也,故能成天下之務;唯神也,故不疾而速,不行而至。
本義 所以通志而成務者,神之所爲也。
集說 虞氏翻曰:深謂“幽贊神明”。“無有遠近幽深,遂知來物”,“故通天下之志”,謂蓍也。務,事也。謂《易》研幾,故成天下之務,謂卦也。“寂然不動,感而遂通”,故“不行而至”者也。
孔氏穎達曰:“唯深也,故能通天下之志”者,聖人用易道以極深,故聖人德深也,能通天下之志意,即是“受命如響,遂知來物”。“唯幾也,故能成天下之務”者,聖人用易道以研幾,故能知事之幾微,通其變遂成天地之文是也。
張子曰:一故神,譬之人身四體皆一物,故能觸之而無不覺,不待心使至此而後覺 張氏浚曰:“精之能燭,來物遂知,天下之志,於此而可通,變之所該,萬象以定,天下之務,於此而可成。
《朱子語類》雲:通天下之志,猶言開物,開通其閉塞也,故其下對“成務”。
又《易精變神說》曰:變化之道,莫非神之所爲也,故知變化之道,則知神之所爲矣。《易》有聖人之道四焉,所謂變化之道也。觀變玩佔,可以見其精之至矣;玩辭觀象,可以見其變之至矣,然非有寂然感通之神,則亦何以爲精爲變而成變化之道哉,此變化之所以爲神之所爲也。
案 《本義》以至精爲尚辭尚佔之事,至變爲尚象尚變之事,而《易說》以至精爲變佔,至變爲象辭,蓋本第二章居則觀象玩辭,動則觀變玩佔而來,此與下章“蓍之德”,“卦之德”既相應,而第二章“觀”、“玩”之義,亦因以明,當從此說。
子曰:易有聖人之道四焉者,此之謂也。
本義 此第十章,承上章之意,言《易》之用有此四者。
集說 蔡氏清曰:上章“四營而成易”,至“顯道神德行”,則辭變象佔四者俱有,但末及枚舉而明言之耳,故此章詳之。
子曰:夫《易》何爲者也?夫《易》開物成務,冒天下之道,如斯而已者也。是故聖人以通天下之志,以定天下之業,以斷天下之疑。
本義 開物成務,謂使人卜筮,以知吉凶而成事業。冒天下之道,謂卦爻既設,而天下之道皆在其中。
集說 《朱子語類》雲:古時民淳俗樸,風氣未開,於天下事全未知識,故聖人立龜與之卜,作《易》與之筮,使人趨吉避害以成天下之事,故曰“開物成務”,物是人物,務是事務,冒是罩得天下許多道理在裏。
又云:讀《繫辭》者,須要就卦中一一見得許多道理,然後可讀繫辭也。蓋《易》之爲書,大抵皆是因卜筮以教,逐爻開示吉凶,將天下許多道理,包藏在其中,故“冒天下之道”。
龔氏煥曰:通志以“開物”言,定業以“成務”言,斷疑以“冒天下之道”言,唯其能“冒天下之道”,所以能“斷天下之疑”,苟其道有不備,又何足以斷天下之疑也哉。
案 此“通志”,即是上章“通志”,定業斷疑,則是上章“成務”,言通志成務,則斷疑在其中矣,又多此一句者,以起下文蓍卦爻二事。
是故蓍之德圓而神,卦之德方以知,六爻之義易以貢,聖人以此洗心,退藏於密,吉凶與民同患。神以知來,知以藏往,其孰能與於此哉。古之聰明睿知,神武而不殺者夫。
本義 圓神,謂變化無方。方知,謂享有定理。易以貢,謂變易以告人。聖人體具 所謂無卜筮而知吉凶也,神武不殺,得其理而不假其物之謂。
集說 虞氏翻曰:吉凶與民同患,謂作《易》者其有憂患也。
韓氏伯曰:“圓”者運而不窮,“方”者止而有分,唯變所適,無數不周,故曰“圓”。
卦列爻分,各有其體,故曰“方”。
又曰:表吉凶之象,以同民所憂患之事,故曰“吉凶與民同患”也。
孔氏穎達曰:易道深遠,故古之聰明睿知神武之君,用此易道,不用刑殺而威服之也。
崔氏憬曰:蓍之數,七七四十九,象陽園,其爲用變通不定,因之以知來物,是“蓍之德園而神”也。卦之數八八六十四,象陰方,其爲用也爻位有分,因之以藏往知事,是“卦之德方以知”也。
張子曰:圓神故能通天下之志,方知故能定天下之業,易貢故能斷天下之疑。
程子曰:安有識得《易》後,不知“退藏於密”,密是用之源,聖人之妙處。
龔氏原曰:圓者其體動而不窮,神者其用虛而善應,卦者象也,象則示之以定體,爻者變也,變則其義不可爲典要,以此“洗心”者,所以“無思”也,以此“退藏於密”者,所以“無爲”也,以此“吉凶與民同患”者,“感而遂通天下之故”也。
王氏宗傳曰:聖人以此蓍卦六爻,洗去夫心之累,則是心也,廓然而大公,用能退藏於密,而不窮之用,默存於我焉,此即《易》之所謂寂然不動也,無妙用之源,默存於聖人之心,則發而爲用也,酬酢萬物而不窮,樂以天下,憂以天下,故曰“吉凶與民同患”,此即“感而遂通天下之故”也。
《朱子語類》雲;此言聖人所以作《易》之本也,蓍動卦靜,而爻之變易無窮,未畫之前,此理已具於聖人之心矣,然物主未感,則寂然個動,而無聯兆之可名,及其出而應物,則憂以天下,而圓神方知者,各見於功用之實。“聰明睿知神武而不殺者”,言其體用之妙也,“洗心”、“退藏”言體,知來藏往言用,然亦只言體用具矣,而未及使出來處,到下文是“興神物以前民用”,方發揮許多道理以盡,見於用也。
項氏安世曰:蓍用七,其德圓,卦用八,其德方,爻用九六,其義易貢。
胡氏居仁曰:“退藏於密”,只是其心湛然無事,而衆理具在也。
何氏楷曰;德統而義析,故爻以義言。
又曰:吉凶之幾,兆端已發,將至而未至者曰來,吉凶之理,見在於此,一定而可知者曰往。
是以明於天之道,而察於民之故,是興神物以前民用。聖人以此齋戒,以神明其德夫。
本義 神物,謂蓍龜。湛然純一之謂齊,肅然警惕之謂戒,明天道,故知神物之可興,察民故,故知其用之不可不有以開其先,是以作爲卜筮以教人,而於此焉齋戒以考其佔,使其心神明不測,如鬼神之能知來也。
《朱子語類》雲:此言作《易》之事也,聖人以此齋戒以神明其德夫,言用《易》之事也,齋戒敬也,聖人無一時一事而不敬,此特因卜筮而尤見其精誠之至,如孔子所慎齋戰疾之意也。
又云“聖人既具此理,又將此理就蓍龜上發明出來,使民亦得前知而用之也。德,即聖人之德,聖人自有此理,又用蓍龜之理以神明之。
邱氏富國曰:心即神明之舍,人能洗之而無一點之累,則此心靜與神明一,於揲蓍求卦之時,能以齋戒存之,則此心動與神明通,心在則神在矣。
案 “以此洗心”者,聖人體易之事也,在學者則居而觀象玩辭,亦必如聖人之洗心,然後可以得其理,以此齋戒者,聖人用《易》之事也,在學者則動而觀變玩佔,亦必如聖人之齋戒,然後可以見其幾,言聖人,以爲君子之楷則也。
是故闔戶謂之坤,闢戶謂之乾,一闔一闢謂之變,往來不窮謂之通。
見乃謂之象,形乃謂之器,制而用之謂之法。利用出入,民戒用之謂之神。
本義 闔闢,動靜之機也。先言坤者,由靜而動也。乾坤變通者,化育之功也。見象形器者,生物之序也。法者,聖人修道之所爲。而神者,百姓自然之日用也。
集說 荀氏爽曰:見乃謂之象,謂日月星辰,光見在天而成象也,“形乃謂之器”,萬物生長,在地成形,可以爲器用者也。觀象於天,觀形於地,制而用之,可以爲法。
虞氏翻曰:闔,閉翕也,坤象夜,故以閉戶也。闢,開也,乾象晝,故以開戶也。
陽變闔陰,陰變闢陽,剛柔相推而生變化也。
陸氏績曰:聖人制器以周民用,用之不遺,故曰“利用出入”也,民皆用之而不知所由來,故“謂之神”也。
朱氏震曰:知闔闢變通者,“明於天之道”,知“利用出人民鹹用之”者,“察於民之故。”《朱子語類》雲:闔闢乾坤,理與事皆如此,書亦如此,這個只說理底意思多。
問:闔戶謂之坤一段,只是這一個物,以其闔謂之坤,以其闢謂之乾,以其闔闢謂之變,以其不窮謂之通,以其發見而未成形謂之象,以其成形則謂之器,聖人修明以立教則謂之法,百姓日用則謂之神。曰:是如此,又曰:利用出入者,便是人生日用,都離他不得。
案 此節是說天道民故如此,“易有太極”一節,是說聖人作《易》以模寫之。
是故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
本義 一每生二,自然之理也。易者,陰陽之變。太極者,其理也,兩儀者,始爲一畫以分陰陽。四象者,次爲二畫以分太少。八卦者,次爲三畫而三才之象始備,此數言者實聖人作易自然之次第,有不假絲毫智力而成者,畫卦揲蓍,其序皆然,詳見序例《啓蒙》。
《朱子語類》雲:太極十全是具一個善,若三百八十四爻中,有善有惡,皆陰陽變化後方有。
又云,若說其生則俱生,太極依舊在陰陽裏,但言其次序,須有這實理,方始有陰陽也,自一見在事物而觀之,則陰陽函太極,推其本,則太極生陰陽。
又云:“易有太極”,便是下面兩儀四象八卦,自三百八十四爻總爲六十四,自六十四總爲八卦,自八卦總爲四象,自四象總爲兩儀,自兩儀總爲太極,以物論之,易之太極,如木之有根,浮圖之有頂,但木之根,浮圖之頂,是有形之極,太極卻不是一物,無方所頓放,是無形之極,故周子曰:無極而太極,是它說得有功處,然太極之所以爲太極,卻不離乎兩儀四象八卦,如一陰一陽之謂道,指一陰一陽爲道則不可,然道不離乎陰陽也。
陳氏淳曰:太極只是渾淪極至之理,非可以形氣言。《傳》曰:“易有太極”。“易”只是陰陽變化,其所以爲陰陽變化之理,則“太極”也。又曰:三極之道,三極雲者,只是三才極至之理,其謂之三極者,以見三才之中,各具一太極,而太極之妙,無不流行於三才之中也,外此百家諸子,都說屬氣形去,如《漢志》謂太極函三爲一,乃是指天地人,氣形已具而渾淪未判,老子說“有物混成,先天地生”,正指此也。莊子謂“道在太極之先”,所謂太極,亦是指此渾淪未判者。而道又別懸空在太極之先,則道與太極分爲二矣,不知道即是太極,道是以理之通行者而言,太極是以理之極至者而言,唯理之極至,所以古今人物通行,唯古今人物通行,所以爲理之極至,更無二理也。
胡氏居仁曰:太極,理也。道理最大,無以復加,故曰“太極”,凡事到理上,便是極了,再改移不得,“太”是尊大之義,“極”是至當無以加也。
鄭氏維嶽曰:《繫辭傳》中,乾坤多指奇偶二畫言,三畫六畫,皆此二畫之所生,而坤又乾之所生,乾者一而已,一者太極也。
徐氏在漢曰:同一乾坤也,以其一神則謂之太極,以其兩化則謂之兩儀,奇參偶中,乾體而有坎象,偶參奇中,坤體而有離象,故謂之四象,乾體而有坎象,則震艮之形成矣,坤體而有離象,則巽兌之形成矣,故謂之八卦。
八卦定吉凶,吉凶生大業。
本義 有吉有兇。是生大業。
集說 俞氏琰曰:八卦具而定吉凶,則足“以斷天下之疑”矣,吉凶定而生大業,則有“以成天下之務”矣。
案 聖人作《易》,準天之道,故陰陽互變而定爲八卦之象形,效民之故,故製爲 是故法象莫大乎天地,變通莫大乎四時,縣象著明,莫大乎日月,崇高莫大乎富貴,備物致用,立成器以爲天下利,莫大乎聖人,探賾索隱,鉤深致遠,以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者,莫大乎蓍龜。
本義 富貴,謂有天下履帝位,“立”下疑有闕文。亹亹,猶勉勉也,疑則怠,決故勉。
集說 侯氏行果曰;亹,勉也。夫幽隱深遠之情,吉凶未兆之事物,皆勉勉然願知之,然不能也,及蓍成卦,龜成兆也,雖神道之幽密,未來之吉凶,坐可觀也,是蓍龜成天下之勉勉也。
《朱於語類》:問:“以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曰:人到疑而不能決處,便放倒了,不肯向前動有疑阻,既知其吉凶,自然勉勉住不得,則其所以亹亹者,卜筮成之也。
俞氏琰曰:頤,謂雜亂。探者抽而出之也。隱謂隱僻。索者,尋而得之也。深,謂不可測。鉤者,曲而取之也。遠謂難至。致者,推而極之也。
趙氏玉泉曰:八卦定吉凶而生大業,蓍龜定吉凶而成亹亹,可見卦畫者蓍龜之體,蓍龜者卦畫之用。
吳氏曰慎曰:上文“易有太極”四句,言作《易》之序,定吉凶生大業,言《易》之用,此節贊蓍龜之大用而先之以五者,又與闔戶八句相應。
案 此節是合上文造化易書而通贊之,天地即乾坤,四時即變通,日月即見象,不言形器者,下文有“立成器”之文,蓋在天者,示人以象而已,在地者,則民生器用之資,故上文“制而用之”,亦偏承形器而言也,此“備物致用立成器”之聖人,非富貴則不能,故中間又著此一句,明前文“制而用之”者,是治世之聖人也,至畫卦生蓍,乃是作《易》之聖人,總而敘之,則見作《易》之功,與造物者同符,與治世者相配也。
是故天生神物,聖人則之,天地變化,聖人效之,天垂象,見吉凶,聖人象之,河出圖,洛出書,聖人則之。
本義 此四者,聖人作《易》之所由也,河圖洛書,詳見《啓蒙》。
集說 孔氏穎達曰:河出圖,洛出書,如鄭康成之義,則《春秋緯》雲,河以通乾出天苞,洛以流坤吐地符,河龍圖發,洛龜書感,《河圖》有九篇,《洛書》有六篇,孔安國以爲河圖則八卦是也,洛書則九疇是也,輔嗣之義,未知何從。
劉氏子翬曰:河圖昧乎太極,則八卦分而無統,洛書昧乎皇極,則九疇滯而不通。
朱氏震曰:天生神物,謂蓍龜也。天地變化,四時也。天垂象,見吉凶,日月也。
河圖洛書,象數也。則者彼有物而此則之也。
郭氏雍曰:河出圖而後畫八卦,洛出書而定九疇,故河圖非卦也;包犧畫而爲卦,洛書非字也,大禹書而爲字,亦猶箕子因九疇而陳《洪範》,文王因八卦而演《周易》, 胡氏炳文曰:四者言聖人作《易》之由,而《易》之所以作,由於卜筮,故以天生神物始焉。
易有四象,所以示也。繫辭焉,所以告也。定之以吉凶,所以斷也。
本義 四象,謂陰陽老少。示,謂示人以所值之卦爻。
此第十一章,專言卜筮。
集說 遊氏讓溪曰:四象,謂陰陽老少。示,謂示人以變化之道,即上文“以通天下之志”者也。“繫辭焉以盡其言”,故曰“告”’即上文以“定天下之業”者也。定之以吉凶,則趨避之機決矣,故曰“斷”,即上文“以斷天下之疑”者也,此結上數節之意。
案 此上三章,申“君子居則觀其象”一節之義,首之以河圖,次之以蓍策,遡《易》之所因起,是象變之本,辭佔之源也。中間遂備列四者,爲聖人之道,其又以辭爲之先者,明學易從辭入也。辭生於變,變出於象,象歸於佔,故其序如此。辭變象佔四者,以其包含來物,故謂之至精。以其錯綜萬象,故謂之至變。以其無思無爲而感通萬故,故謂之至神。其所以爲聖爲之道者,以其皆出於聖人之心也,蓍德圓神,至精也,即聖心之所以知來。卦德方知,爻義易貢,至變也,即聖心之所以藏往。蓍卦之寂然感通,至神也,即聖心之所以“退藏於密,吉凶與民同患”也。以此洗心,則爲聖人之德,以此立教,斯爲聖人之道,故其易之所以作也,明於天道,則變化象形之類是也。察於民故,則製法利用之類是也。因而寫之於《易》,其兩儀四象八卦之交錯,則變化象形具矣。吉凶定,事業起,則製法利用寓矣,於是託之蓍龜以前民用,蓋與天地四時日月,及崇高有位備物成器之聖人,其道上下同流,而未之有異也,言易之道,於此盡矣,故復總言以結之。“天生神物”,結大衍之數也,天地變化垂象,結闔闢變通見象形器之類也。“河出圖,洛出書”,結河圖數也,《易》以蓍策而興,以仰觀俯察而作,而其發獨智者,則莫大於龍馬之祥,故其序又如此,四象兼象變,繫辭辭也,定吉凶佔也,復說四者以起《大有》上爻之意,而終“自天祐之佔無不利”之指也。
《易》曰:“自天祐之,吉無不利。”子曰:祐者,助也,天之所助者順也,人之所助者信也。履信思乎順,又以尚賢也,是以“自天祐之,吉無不利”也。
本義 釋《大有》上九爻義,然在此無所屬,或恐是錯簡,宜在第八章之末。
集說 侯氏行果曰:此引《大有》上九辭以證之也,《大有》上九履信思順,“自天祐之”,古人能依四象所示,繫辭所告,則天及人皆共祐之,吉無不利者也。
朱氏震曰:“天之所助者順也,人之所助者信也”,六五履信而思乎順,又自下以尚賢,是以“自天祐之吉無不利”,言此明獲天人之理,然後“吉無不利”,聖人明於天之道,而察於民之故,合天人者也。
何氏楷曰:取《大有》上九爻辭以結上文,居則觀象而玩辭,動則觀變而玩佔。則孜孜尚賢之意也,是以“自天祐之吉無不利”也,與第二章“自天祐之”語遙應,非錯簡也。
案 何氏說是,然即是申釋第二章結語之意,非遙應也。
子曰:書不盡言,言不盡意,然則聖人之意其不可見乎。子曰:聖人立象以盡意,設卦以盡情僞,繫辭焉以盡其言,變而通之以盡利,鼓之舞之以盡神。
本義 言之所傳者淺,象之所示者深,觀奇偶二畫,包含變化,無有窮盡,則可見矣,變通鼓舞以事而言,兩“子曰”字宜衍其一,蓋“子曰”字皆後人所加,故有此誤,如近世《通書》,乃周子所自作,亦爲後人每章加以“周子曰”字,其設問答處,正如此也。
集說 崔氏憬曰:言伏羲仰觀俯察,而立八卦之象以盡其意,設卦,謂因而重之爲六十四卦,情僞盡在其中矣,作卦爻之辭以系伏羲立卦之象,象既盡意,故辭亦盡言也。
蘇氏軾曰:辭約而義廣,故能盡其言。
《朱子語類》雲:立象盡意,是觀奇偶兩畫,包含變化,無有窮盡,設卦以盡情僞,謂有一奇一偶,設之於卦,自是盡得天下情僞,繫辭焉便斷其吉凶,“變而通之以盡利”,此言佔得此卦,陰陽老少交變,因其變便有通之之理,“鼓之舞之以盡神”,既佔則無所疑,自然行得順便,如言“顯道神德行”,“成天下之亹亹”,皆是“鼓之”“舞之”意。
又云:歐公說《繫辭》不是孔子作,所謂“書不盡言言不盡意”者非,蓋他不曾看立象以盡意一句,唯其言不盡意,故立象以盡之,學者於言上會得者淺,於象上會得者深。
問“鼓之舞之以盡神”,又言“鼓天下之動者存乎辭”,“鼓”、“舞”恐只是振揚發明底意思否?曰:然,蓋提撕警覺,使人各爲其所當爲也。
吳氏澄曰:立象,謂羲皇之卦畫,所以示者也。盡意,謂雖無言,而與民同患之意,悉具於其中。設卦,謂文王設立重卦之名。盡情僞,謂六十四名,足以盡天下事物之情。
辭,謂文王周公之彖爻,所以告者也。羲皇之卦畫,足以盡意矣,文王又因卦之象,設卦之名以盡情僞,然卦雖有名,而未有辭也,又系彖辭爻辭,則足以盡其言矣,設卦一句,在立象之後,繫辭之前,蓋竟盡意之緒,啓盡言之端也。
梁氏寅曰:意非言可盡,則立象以盡意矣,言非書可盡,而又謂繫辭盡其言何也?曰:言止於是而已矣,而意之無窮,聖人故貴於象也,故特首之曰“立象以盡意。”錢氏志立曰:聖人之意,不能以言盡,而盡於立象,此聖人以象爲言也,因而繫辭,凡聖人所欲言者,又未嘗不盡於此。
又案 象足以盡意,故因象繫辭,足以盡言,但添一“焉”字而意自明,聖筆之妙也。
乾坤其易之縕邪,乾坤成列,而易立乎其中矣,乾坤毀則無以見易。
易不可見,則乾坤或幾乎息矣。
本義 組,所包蓄者,猶衣之著也,《易》之所有,陰陽而已。凡陽皆乾,凡陰皆坤,畫卦定位,則二者成列,而《易》之體立矣,乾坤毀,謂卦畫不立,乾坤息,謂變化不行。
集說 胡氏瑗曰:此言大易之道,本始於天地,天地設立,陰陽之端,萬物之理,萬事之情,以至寒暑往來,日月運行,皆由乾坤之所生,故乾坤成而易道變化建立乎其中矣。若乾坤譭棄,則無以見易之用,易既毀,則無以見乾坤之用,如是,“乾坤或幾乎息矣”。
張子曰:乾坤,天地也,易,造化也。
蘇氏軾曰:乾坤之於《易》,猶日之於歲也,除日而求歲,豈可得哉,故乾坤毀則易不可見矣,易不可見則乾爲獨陽,坤爲獨陰,生生之功息矣。
葉氏良佩曰:乾位乎上,坤位乎下,乾坤成列,而易已立乎其中矣,四德之循環,萬物之出入,易與天地相爲無窮,必乾坤毀則無以見耳,若“易不可見,則乾坤或幾乎息矣”。
案 此節及“形而上者”一節,皆是就造化人事說,以見聖人立象設卦之所從來,未是說卦畫蓍變,夫象以下,方是說聖人立象設卦繫辭之事。
是故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化而裁之謂之變,推而行之謂之通,舉而錯之天下之民謂之事業。
本義 卦爻陰陽皆“形而下者”,其理則道也,因其自然之化而裁製之,變之義也,“變”、“通”二字,上章以天言,此章以人言。
集說 孔氏穎達曰:陰陽之化,自然相裁,聖人亦法此而裁節也。
程子曰:“形而上者”爲道,“形而下者”爲器,須著如此說,器亦道,道亦器也。
又曰:《繫辭》曰“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又曰“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又曰“一陰一陽之謂道”。陰陽亦形而下者也,而曰道者,唯此語截得上下最分明,元來只此是道,要在人默而識之也。
張氏浚曰:道形而上,神則妙之,器形而下,體則著之,道之與器,本不相離,散而在天地萬物之間者,其理莫不皆然。
《朱子語類》雲:“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道是道理,事事物物皆有個道理,器是形跡,事事物物亦皆有個形跡,有道須有器,有器須有道,物必有則。
問:形而上下如何以形言?曰:此言最的當,設若以有形無形言之,便是物與理相間斷了,所以謂截得分明者,只是上下之間,分別得一個界止分明,器亦道,道亦器,有分別而不相離也。
問:只是這一個道理,但即形器之本體而離乎形器則謂之道,就形器而言則謂之器,聖人因其自然,“化而裁之則謂之變,推而行之則謂之通,舉而措之則謂之事業。”裁也,行也,措也,都只是裁行措這個道。曰:是。
方氏應祥曰:此節正好體認立象盡意處,乾坤象也,而曰“《易》之縕”,曰“《易》立乎其中”,則意盡矣,正以象之所在即道也,“是故”字,承上乾坤來,形而上形而下,所以俱言形者,見得本此一物,若舍此一字,專言上者下者,便分兩截矣。
是故夫象,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賾,而擬諸其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謂之象。聖人有以見天下之動,而觀其會通,以行其典禮,繫辭焉以斷其吉凶,是故謂之爻。
本義 重出以起下文。
集說 陸氏績曰:此明說立象盡意設卦盡情僞之意也。
孔氏穎達曰:下文“極天下之賾存乎卦,鼓天下之動存乎辭”,爲此故史引其文也。
極天下之賾者存乎卦,鼓天下之動者存乎辭。
本義 卦即象也,辭即爻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極天下之賾者存乎卦”,謂卦體之中,備陰陽變易之形容,“鼓天下之動者存乎辭”,是說出這天下之動,如“鼓之”“舞之”相似。
俞氏琰曰:賾以象著,卦有象,則窮天下之至雜至亂,無有遺者,故曰極,動以辭決,使天下樂於趨事赴功者,手舞足蹈而不能自己,故曰鼓。
案 極天下之賾,結“立象以盡意設卦以盡情僞”兩句,鼓天下之動,結“繫辭焉以盡其言”一句。
化而裁之存乎變,推而行之存乎通,神而明之存乎其人,默而成之,不言而信,存乎德行。
本義 卦爻所以變通者在人,人之所以能神而明之者在德。
集說 程子曰:《易》因爻象論變化,因變化論神,因神論人,四人論德行、大體通論《易》道,而終於“默而成之,不言而信,存乎德行。”程氏敬承曰:上系末章歸重德行,下系末章亦首揭出德行,此之德行,即所謂乾坤易簡者乎。
張氏振淵曰:謂之變,謂之通,變通,因化裁推行而有也,“存乎變”,“存乎通”,化裁推行,因變通而施也。
案 “化而裁之推而行之”,結“變而通之以盡利”一句,“神而明之”以下,結“鼓之舞之以盡神”一句,上文化裁推行,是泛說天地間道理,故曰“謂之變”“謂之通”。
此化裁推行,是說《易》書中所具,故曰“存乎變”“存乎通”,言就《易》道之變處,見得聖人化裁之妙,就《易》道之通處,見得聖人推行之善也,“神而明”之“神”字,即根鼓舞盡神來,辭之鼓舞乎人者,固足以盡神,然必以人心之神,契合乎《易》之神,然後鼓舞而不自知,此所謂神而明之也,默而成之不言而信,是其所以能神明處。
總論 胡氏炳文曰:上系凡十二章,末乃曰“書不盡言言不盡意”,蓋欲學者自得於書言之外也,自立象盡意至鼓天下之動者存乎辭,反覆《易》之書言可謂盡矣,末乃曰“默而成之不言而信存乎德行”,然則《易》果書言之所能盡哉,得於心爲德,履於身爲行,《易》之存乎人者,蓋有存乎心身,而不徒存乎書言者矣。
案 此章蓋總上十一章之意而通論之,“言不盡意”,故“立象以盡意”,謂伏羲也。
“書不盡言”,故因象而“繫辭焉以盡其言”,謂文周也。象之足以盡意者,言之指陳有限,而象之該括無窮也。因象繫辭之足以盡言者,象爲虛傲之象,而該括無窮,則辭亦爲假託之辭,而包涵無盡也。變通盡利者,象所自具之理,而所以定吉凶。鼓舞盡神者,辭所發揮之妙,而所以成亹亹也,其言乾坤者,推象之所自來也。有天地故有變化,滯於形以觀之,亦器焉而已;超乎形以觀之,則道之宗也。因天地之變化而裁之,則人事所由變也;因其可通之理而推行之,則人事所由通也。自古聖人所以定天下之業者,此而已矣,是以作《易》之聖,觀乾坤之器而立象,推其變通之用而設辭,使天下後世,欲裁化而推行者,於是乎在,其動可謂盛矣。雖然,象足以盡意,而有畫前之《易》,故貴乎默而成之也,辭足以盡言,而有言外之意,故貴乎不言而信也,此則所謂神而明之。蓋學之不以觀玩之文,而明之不以口耳之粗者也,德行,謂有得於易簡之理。
繫辭下傳八卦成列,象在其中矣;因而重之,爻在其中矣。
本義 成列,謂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之類。象,謂卦之形體也,因而重之,凋各田一卦而以八卦次第加之爲六十四也。爻,六爻也,既重而後卦有六爻也。
集說 韓氏伯曰:夫八卦備天下之理而未極其變,故“因而重之”,以象其動用,則爻卦之義,所存各異,故“爻在其中矣”。
《朱子語類》雲;八卦所以成列,乃是從太極兩儀四象漸次生出,以至於此,畫成之後,方見其有三才之象,非聖人因見三才,遂以己意思維而連畫三爻以象之也,“因而重之”,亦是因八卦之已成,各就上面節次生出,若施生逐爻,則更加三變,方成六十四卦,若並生全卦,則只用一變,便成六十四卦,雖有遲速之不同,然皆自漸次生出,各有行列次第,畫成之後,然後見其可盡天下之變。
柴氏中行曰:“八卦列成”,則凡天下之象,舉在其中,不止八物,如《說卦》中所列皆是。
鄭氏曰:卦始於三畫,未有爻也,“因而重之”,其體有上下,其位有內外,其時有初終,其序有先後,而“爻在其中矣。”剛柔相椎,變在其中矣,繫辭焉而命之,動在其中矣。
本義 “剛柔相推”,而卦爻之變,往來交錯,無不可見,聖人因其如此而皆系之辭以命其吉凶,則佔者所值當動之爻象,亦不出乎此矣。
集說 虞氏翻曰:“剛柔相推而生變化”,故“變在其中矣”,系彖象九六之辭,故“動在其中”,“鼓天下之動者,存乎辭”者也。
孔氏穎達曰:上系第二章雲,“剛柔相推而生變化”,是變化之道,在剛柔相推之中。
蔡氏清曰:天文地理,人事物類,一剛一柔盡之矣,二者之外,再無餘物也,故凡剛者皆柔之所推也,凡柔者皆剛之所推也,而《易》卦中亦只是剛柔二者而已,非剛則柔,非柔則剛,在剛皆柔之所推,在柔皆剛之所推。
蘇氏濬曰:動在其中,虞翻謂“鼓天下之動者存乎辭”。此說極是,此“動”字,與下文“生乎動”,“天下之動”,三“動”字俱同,《易》之辭,原是聖人見天下之動而系之者,故曰“鼓天下之動存乎辭”,此即動在其中之說,非當動卦爻之謂也。
吉凶悔吝者,生乎動者也。
集說 龔氏原曰:象者一卦之成體也,故天下之賾存焉;爻者六位之變動也,故天下之動存焉,剛柔相推所以成爻也。面“爻者言乎變”,則“變在其中矣”,“繫辭焉而命之”,所以明爻也,而辭者以鼓天下之動,則“動在其中矣”,卦則兆於成列而備於重,爻則兆於變而備於動,故吉凶悔吝生焉。
蘇氏濬曰:《傳》曰“寂然不動”,又曰“動之微吉之先見”,當其不動也,尚無所謂吉,又何有於兇,唯動而微也,吉斯見焉,動而紛紜雜亂也,兇與悔吝,始生於其間矣。
案 此是復說“繫辭焉而命、動在其中”之意。凡天下之吉凶悔吝,皆生於人事之動,故《易》中有吉凶悔吝之辭,而動在其中。
剛柔者,立本者也。變通者,趣時者也。
本義 一剛一柔,各有定位,自此而彼,變以從時。
集說 朱氏震曰:爻有剛柔,不有兩則一不立,所以“立本”也,剛柔相變,通其變以盡利者趣時也,“趣時者”時中也。
張氏浚曰:剛柔相推,往來進退,爲變無常,而莫不因乎自然之時,故曰“趣時”。
《朱子語類》雲:此兩句相對說,剛柔者陰陽之質,是移易不得之定體,故謂之本,若剛變爲柔,柔變爲剛,便是變通之用。
又云:剛柔者晝夜之象,所謂“立本”,變化者進退之象,所謂“趣時”,剛柔兩個是本,變通便只是其往來者。
胡氏炳文曰:卦有卦之時,爻有爻之時,立本者天地之常經,“趣時者”古今之通義。
梁氏寅曰:剛柔者立本,乃不易之體,即所謂“闔戶”、“闢戶”也,變通者趣時,乃變易之用,即所謂往來不窮也。
蔡氏清曰:剛柔立本,所謂變易而對待者,變通趣時,所謂變易而流行者。
案 此是復說剛柔相推,而生變化之意,凡天地間之理,兩者對待,斯不偏而可以立本,兩者迭用,斯不窮而可以趣時,故《易》中剛柔相推,而變在其中。
吉凶者,貞勝者也。
本義 貞,正也,常也。物以其所正爲常者也,天下之事,非吉則兇,非兇則吉,常相勝而不已也。
天地之道,貞觀者也。日月之道,貞明者也,天下之動,貞夫一者也。
本義 觀,示也,天下之動,其變無窮,然順理則吉,逆理則兇,則其所正而常者,亦一理而已矣。
集說 《朱子語類》雲:吉凶常相勝,不是吉勝兇,便是兇勝吉,二者常相勝,佔曰“貞勝”。天地之道則常示,日月之道則常明,“天下之動貞夫一者也”、天下之動雖 高氏萃曰:天常示人以易,地常示人以簡,雖陰不能以不愆,陽不能以不伏,而貞觀之理常自若也,日明乎晝,月明乎夜,雖中不能以不昃,盈不能以不食,而貞明之理常自若也,天下之動,進退存亡,不可以一例測,然而順理則裕,從欲唯危同一揆也,惠迪之吉,從逆之兇,無二致也,是則造化人事之正常,即吉凶之貞勝,豈可以二而求之哉。
案 自“吉凶”“貞勝”至此爲一節,又承“吉凶悔吝生乎動”之意,而明其理之一也,“貞勝”之義,張子以爲以正爲勝,朱子以爲二者常相勝,今玩文義當爲以常爲勝,蓋天下容有善而遇兇,惡而獲古者,然非其常也,惠迪吉,從逆兇,乃理之常,故當以常者爲勝,如天地則以常者觀示,日月則以常者照臨,偶有變異,不足言也,天下之動,豈不常歸於一理乎。
夫乾確然示人易矣。夫坤隤然示人簡矣。
本義 確然,健貌。隤然,順貌,所謂貞觀者也。
集說 韓氏伯曰:確,剛貌也。隤,柔貌也。乾坤皆恆一其德,故簡易也。
案 此節又承剛柔立本,變通趣時之意,而明其理之一也。乾坤者,剛柔之宗也,乾坤定位,而變化不窮矣,然其所以立本者,一歸於易簡之理,所謂天有顯道,厥類維彰,萬古不易者也。
爻也者,效此者也。象也者,像此者也。
本義 此,謂上文乾坤所示之理,爻之奇偶卦之消息,所以效而像之。
案 “爻也者效此”,是結“吉凶悔吝生乎動”而“貞夫一”之意,“象也者像此”,是結剛柔變通而歸於易簡之意。
爻象動乎內,吉凶見乎外,功業見乎變,聖人之情見乎辭。
本義 內,謂蓍卦之中。外,謂蓍卦之外。變,即動乎內之變。辭,即見乎外之辭。
集說 韓氏伯曰:功業由變以興,故“見乎變”也。辭也者各指其所之,故曰“情”也。
張子曰:因爻象之既動明吉凶於未形,故曰“爻象動乎內,吉凶見乎外”。隨爻象之變以通其利,故功業見也,聖人之情,存乎教人而已。
吳氏澄曰:聖人與民同患之情,皆於《易》而著見,聖人之道而獨歸重於辭,蓋此篇爲《繫辭》之傳故也。
案 爻象者,動而無形,故曰“內”。吉凶者,顯而有跡,故曰“外”,非專以蓍筮言也。
天地之大德曰生,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財,理財正辭禁民爲非曰義。
此第一章,言卦爻吉凶,造化功業。
集說 陸氏績曰:人非財不聚,故聖人觀象制器,備物盡利,以業萬民而聚之也,蓋取聚人之本矣。
崔氏憬曰:言聖人行易之道,當須法天地之大德,寶萬乘之大位,謂以道濟天下爲寶,是其大寶也。夫財貨人所貪愛,不以義理之,則必有敗也,言辭人之樞要,不以義正之,則必有辱也。百姓有非,不以義禁之,則必不改也,此三者皆資於義,以此行之,得其宜也,故知仁義,聖人寶位之所要也。
張子曰:將陳理財養物於下,故先敘天地生物。
朱氏震曰:“天地之大德曰生”者仁也,聖人成位乎兩間者仁而已,不仁不足以參大地,義所以爲仁,非二本也,故曰“立人之道曰仁與義。”王氏宗傳曰:聖人所以配天地而王天下者,亦有仁義而已矣。仁,德之用也。義,所以輔仁也。“理財”,如所謂作網罟以佃漁,作耒耜以耕耨,致民聚貨以變易之類是也。
“正辭”,如所謂易結繩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是也。“禁民爲非”,如所謂重門擊柝以待暴客,剡矢弦弧以威天下是也。
《朱子語類》雲:“正辭”便只是分別是非。又曰:教化便在正辭裏面。
項氏安世曰:聖人之仁,即天地之生,“大寶曰位”,即“崇高莫大乎富貴”也,自此以下,以包犧氏神農氏黃帝堯舜氏實之,皆聖人之富貴者也。財者,百物之總名,皆民之所利也。理財,謂水火金木土谷推修,所以利之也。正辭,謂殊貴賤使有度,明取予使有義,辨名實使有信,利之所在,不可不導之使知義也。禁民爲非,謂憲禁令,致刑罰,以齊其不可導者也。蓋養之教之而後齊之,聖人之政,盡於此三者矣,其德意之所發,主於仁民,義者,仁之見於條理者也。
真氏德秀曰:案《易》之並言仁義者,此章及《說卦》“立天之道”章而已,在天地則曰生,在聖人則曰仁,仁之義蓋可識矣。
李氏心傳曰:蔡邕雲,以仁守位,以財聚人,則漢以前已用此“仁”字矣。
總論 孔氏穎達曰:此第一章,復釋上系第二章象爻剛柔吉凶悔吝之事,更具而詳之。
案 此章與《上傳》第二章相應,故《上傳》第三章以後,皆申說第二章之意,《下傳》則自第二章之後,皆申說此章之意也。“八卦成列,因而重之”,即所謂設卦觀象也。
因爻象中剛柔相推之變,面系之吉凶悔吝之辭,即所謂“繫辭焉而明吉凶”也,此四句,由象以及於辭者,作《易》之序也。下文又由辭之吉凶悔吝而推本於剛柔之象,蓋《傳》本爲繫辭而作,而《下傳》尤詳焉,故其立言如此。吉凶悔吝,由動而生者,蓋以剛柔迭運,變面從時故也,吉凶之遇,參差不齊,然以常理爲勝,而天下之動可一者,以剛柔變化,不離乾坤,乾易坤簡,而天下之理得故也。“爻象動乎內”四句,又總而結言之,“天地大德”一節,《本義》原屬此章,然諸儒多言宜爲下章之首,蓋下章所取十三卦,無非“理財”、“正辭”、“禁非”之事,其說可從也。
本義 王昭素曰:與地之間,諸本多有“天”字,俯仰遠近所取不一,然不過以驗陰陽消息兩端而已,神明之德,如健順動止之性,萬物之情,如雷風山澤之象。
集說 朱氏震曰:自此以下,明備物致用立成器以爲天下利者,無非有取於《易》,皆仁也。曰:王天下者,明守位也。
王氏申子曰:伏羲氏繼天立極,畫八卦以前民用,後之聖人,相繼而作,製爲相生相養之具,皆所以廣天地生生之德,自網罟至書契是也。
蔡氏清曰:“以通神明之德以類萬物之情”二句,一是精,一是粗,一是性情,一是形體,其下十三卦所尚之象,一皆出此。
作結繩而爲網罟,以佃以漁,蓋取諸《離》。
本義 兩目相承而物麗焉。
集說 孔氏穎達曰:案諸儒象卦制器,皆取卦之爻象之體,韓氏之意,直取卦名因以制器,案《上系》雲,以“制器者尚其象”,則取象不取名也,韓氏乃取名不取象,於義未善。
胡氏瑗曰:蓋者疑之辭也,言聖人創立其事,不必觀此卦而成之,蓋聖人作事立器,自然符合於此之卦象也,非準擬此卦而後成之,故曰“蓋取”。
案 孔氏所議韓氏是也,且六十四卦名,是文王所命,包犧之時,但有八卦名象而已,黃農堯舜,不應便取卦名,經文蓋取之雲,雖曰假託,不必拘泥,然亦不應大段疏脫也。
古者網羅所致曰離。《詩》曰:“魚網之設,鴻則離之。”又曰:“有兔爰爰,雉離於羅。”二體皆離,上下網羅之象。
包犧氏沒,神農氏作,斫木爲耜,揉木爲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蓋取諸《益》。
本義 二體皆木,上入下動,天下之益,莫大於此。
集說 蔡氏淵曰:耜,耒首也,斷木之銳而爲之。耒,耜柄也,揉木使曲面爲之。
吳氏澄曰:《益》上巽二陽,象耒之自地上而入,下震一陽,象耜之在地下而動也。
日中爲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蓋取諸《噬嗑》。
本義 日中爲市,上明而下動,又借噬爲市,嗑爲合也。
集說 耿氏南仲曰:有菽粟者,或不足乎禽魚,有禽魚者,或不足乎菽粟,罄者無所取,積者無所散,則利不布,養不均矣,於是“日中爲市”焉。日中者,萬物相見之 鄭氏東卿曰:十三卦始《離》次《益》次《噬嗑》,所取者食貨而已。食貨者,生民之木也。
案 離爲日中,震爲動出,當日中而動出,市集之象。
神農氏沒,黃帝堯舜氏作,通其變使民不倦,神而化之,使民宜之,易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是以“自天祐之,吉無不利”。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蓋取諸《乾》、《坤》。
本義 乾坤變化而無爲。
集說 郭氏雍曰:“垂衣裳而天下治”,無爲而治也,無爲而治者無也焉,法乾坤易簡而已。
王氏申子曰:神農以上,民用未滋,所急者食貨而已,此聚人之本也,及黃帝堯舜之世,民用日滋,若復守其樸略,則非變而通之之道,故“黃帝堯舜氏作,通其變”。
使民由之而不倦,神其化,使民宜之而不知,凡此者非聖人喜新而惡舊也。“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易》之道然也。
吳氏澄曰:風氣漸開,不可如樸略之世,此窮而當變也,變之則通而不窮矣,其能使民喜樂不倦者,以其通之之道,神妙不測,變而不見其跡,便於民而民皆宜利之故爾。
俞氏琰曰:時當變則變,不變則窮,於是乎有變而通之之道焉,變而通之所以趣時也,民之所未厭,聖人不強去,民之所末安,聖人不強行,夫唯其數窮而時將變,聖人因而通之,則民不倦。由之而莫知其所以然者,神也,以漸相忘於不言之中者,化也。
蔡氏清曰:時之當變也而通其變,然其所以變通之者,非聖人強用其智慮作爲於其間也,因其自然之變,而以自然之理處之,是謂神而化之也,神而化,即其變通之妙於無爲也。
蘇氏濬曰:言通變神化,而獨詳於黃帝堯舜;言黃帝堯舜,而獨取渚乾坤,乾坤諸卦之宗也。黃帝堯舜,千古人文之始,中天之運,至此而開,洪荒之俗,至此而變,此所以爲善發羲皇之精蘊也。
案 守舊則倦更新則不宜,凡事之情也,變其舊使民不倦者,化也,趨於新使民咸宜者,神而化之也。
刳木爲舟,剡木爲楫,舟揖之利,以濟不通,致遠以利天下,蓋取諸《渙》。
本義 木在水上也,致遠以利天下,疑衍。
集說 《九家易》曰:木在水上,流行若風,舟楫之象也。
何氏楷曰:近而可以濟不通,遠而可以致遠,均之爲天下利矣,取諸《渙》者,其象巽木在坎水之上,故《彖》曰“利涉大川”,《彖傳》曰“乘木有功。”本義 下動上說。
集說 董氏真卿曰:平地任載之大車,載物之多者,則服牛以引重,田車兵車乘車之小車,載人而輕者,則乘馬以致遠。
案 外說內動,象牛馬之奔於前而車動於後也。
重門擊柝,以待暴客,蓋取諸《豫》。
本義 豫,備之意。
集說 楊氏文煥曰:川途既通,則暴客至矣,又不可無御之之術,重門以御之,擊柝以警之,則暴客無自而至。
俞氏琰曰:坤爲闔戶,“重門”之象也。震,動而有聲之木,“擊柝”之象也。
斷木爲杵,掘地爲臼,臼杵之利,萬民以濟,蓋取諸《小過》。
本義 下止上動。
集說 邱氏富國曰:以象言之,上震爲木下艮爲土,震木上動,艮土下止,杵臼治米之象。
弦木爲弧,剡木爲矢,弧矢之利,以威天下,蓋取諸《睽》。
本義 睽乖然後威以服之。
集說 朱氏震曰:知耒耜而不知杵臼之利,則利天下者有未盡,故教之以杵臼之利,知門柝而不知“弧矢之利”,則威天下者有末盡,故教之以“弧矢之利。”徐氏幾曰:其害之大者,以“重門”“擊柝”不足以待之,故必有弧矢以威之。
案 離,威也。兌,說也。威而以說行之,所謂說以犯難,民忘其死。
上古穴居而野處,後世聖人《易》之以宮室,上棟下宇,以待風雨,蓋取諸《大壯》。
本義 壯固之意。
集說 司馬氏光曰:風雨,動物也,風雨動於上,棟宇健於下,《大壯》之象也。
蔡氏淵曰:棟,屋脊檁也。宇,椽也。棟直而上,故曰“上棟”。字兩垂而下,故曰“下宇”。
俞氏琰曰:聖人之幹物,有爲之者,有易之者,古未有是而民利之也,今則爲之,所以貽於後也,古有是而民厭之也,今則易之,所以革於前也。
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後世聖人易之以棺槨,蓋取諸《大過》。
本義 送死大事,而過於厚。
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蓋取諸《夬》。
本義 明決之意。
此第二章,言聖人制器尚象之事。
集說 耿氏南仲曰:已前不雲“上古”,已下三事,或言“古”,與上不同者,蓋未造此器之前,更無餘物之用,故不言“上古”也,以下三事,皆是未造此物之前,別有所用,今將後用而代前用,故本之雲“上古”及“古”者。
案 兌爲言語可以通彼此之情,書之象也。乾爲健固,可以堅彼此之信,契之象也。
總論 吳氏澄曰:十三卦之製作,自畫卦而始,至書契而終,蓋萬世文字之祖,肇於畫卦,而備於書契也。
案 此章申第一章“變通”、“趣時”而原於易筒之意,蓋在天地,則爲剛柔,在人則爲仁義,仁義者立本者也,因風氣之宜而通其變,則其所以趣時者也,法始於伏羲成於堯舜,故自八卦既畫,而可以周萬事之理,凡網罟耒耜至於書契,莫非易理之所有也,觀其窮而變,變而通,則趣時之用不窮,然其神而化之,無爲而民安焉,則易簡之理唯一,故其取諸諸卦者,取諸其趣時也,而其取諸乾坤者,取諸其易簡也。
是故易者象也,象也者像也。
本義 易卦之形,理之似也。
集說 幹氏寶曰:言是故,又總結上義也。
崔氏憬曰:上明取象以制器之義,故以此重釋於象,言易者象於萬物,象者形像之象也。
吳氏澄曰:此章之首第一節,總敘以起下文,自包犧至書契,言製作之事,而以是故總結之,謂《易》卦皆器物之象,象者像似之義,聖人制器,皆與卦象合也。
案 凡章首不用“是故”字,曰“是故”者,承上結上之辭也,諸儒以此句爲上章結語者,似是。
彖者材也。
本義 彖,言一卦之材。
集說 韓氏伯曰:彖,言成卦之材,以統卦義也。
案 “材”者,構屋之木也,聚衆材而成室,彖亦聚卦之衆義以立辭,故《本義》謂“彖言一卦之材。”爻也者,效天下之動者也。
本義 效,放也。
集說 胡氏瑗曰:爻有變動,位有得失,變而合於道者爲得,動而乖於理者爲失, 是故吉凶生而悔吝著也。
本義 “悔吝”本微,因此而“著”。
此第三章。
集說 保氏八曰:彖者,言一卦之材,所以斷一卦之吉凶悔吝,爻者言一爻之動,所以斷一爻之吉凶悔吝。
何氏楷曰:吉凶在事本顯,故曰“生”。悔吝在心尚微,故曰“著”。悔有改過之意,至於吉則悔之著也,吝有文過之意,至於兇則吝之著也,原其始而言,吉凶生於悔吝,要其終而言,則悔吝著而爲吉凶也。
陽卦多陰,陰卦多陽。
本義 震坎艮爲陽卦,皆一陰二陰,巽離兌爲陰卦,皆一陰二陽。
其故何也,陽卦奇,陰卦偶。
本義 凡陽卦皆五畫,凡陰卦皆四畫。
集說 韓氏伯曰:夫少者多之所宗,一者衆之所歸,陽卦二陰,故奇爲之君,陰卦二陽,故偶爲之主。
陳氏埴曰:二偶一奇,即奇爲主,是爲陽卦,二奇一偶,即偶爲主,是爲陰卦,故曰“陽卦多陰,陰卦多陽。”案 “陽卦奇,陰卦偶”。言陽卦主奇,陰卦主偶也,須如韓氏陳氏之說,乃與下文相應。
其德行何也?陽一君而二民,君子之道也。陰二君而一民,小人之道也。
本義 君,謂陽。民,謂陰。
此第四章。
集說 朱氏震曰:陰陽二卦,其德行不同何也,陽卦一君而遍體二民,二民共事一君,一也,故爲君子之道,陰卦一民共事二君,二君共爭一民,二也,故爲小人之道。
吳氏曰慎曰:陽卦固主陽也,而陰卦亦主陽,可見陽有常尊也。
案 此章是釋“彖者材也”之義,而原其理於一也,自八卦始成而分陰分陽,一奇則爲陽卦者,以其一君二民,是君之權出於一,君爲主也,君爲主,則君子之道行,故曰“君子之道。”一偶則爲陰卦者,以其二君一民,是君之權出於二,反若民爲主也,民爲主,則小人之道行,故曰“小人之道。”古今言《易》者,曰陽爲君子,陰爲小人,蓋以爲善惡淑慝之稱焉,豈知陰陽不可以相無,如有君不可以無民,烏有善惡淑慝之分哉,唯其君之道,一而有統,則民之衆,翕然從令,豈非君子之道乎,若君之道二而多門,則民之卑,各行其私,豈非小人之道乎,善惡淑慝,由此而生,吉凶治亂,由此而 《易》曰:“幢幢往來,朋從爾思。”予曰:天下何思何慮,天下同歸而殊塗,一致而百慮,天下何思何慮。
本義 引《鹹》九四爻辭而釋之,言理本無二,而殊塗百慮,莫非自然,何以思慮爲哉,必思而從,則所從者亦狹矣。
集說 韓氏伯曰:天下之動,必歸於一,思以求朋,未能一也,一以感物,不思而至。
孔氏穎達曰:此一之爲道爲可尚,結成前文陽卦,以一爲君,是君子之道也。
徐氏幾曰:塗雖殊而歸同,則往來自不容無,而加之憧憧則私矣,慮雖百而致一,則思亦人心所當有,而局於朋從則狹矣。
蔡氏清曰:天下感應之理,本同歸也,但事物則千形萬狀,而其塗各殊耳,天下感應之理,本一致也,但所接之事物不一,而所發之慮,亦因之有百耳,夫慮雖百而其致則一,塗雖殊而其歸則同,是其此感彼應之理,一出於自然而然,而不必少容心於其間者,吾之應事接物,一唯順其自然之理而已矣,“天下何思何慮。”日往則月來,月往則日來,日月相推而明生焉。寒往則暑來,暑往則寒來,寒暑相推而歲成焉。往者屈也,來者信也,屈信相感而利生焉。
本義 言“往”、“來”、“屈”、“信”,皆感應自然之常理,加憧憧焉則入於私矣,所以必思而後有從也。
集說 張子曰:屈信相感而利生,感以誠也,情僞相感而利害生,雜之僞也。
《朱子語類》雲:“日往則月來”一段,乃承上文“憧憧往來”而言,往來皆人之所不能無,但憧憧則不可。
案 夫子引此爻,是發明貞一之理,故亦從天地日月說來,日月有往來,而歸於生明,所謂貞明者也。寒暑有往來,而歸於成歲,所謂貞觀者也。天下之動,有屈有信, 尺蠖之屈,以求信也,龍蛇之蟄,以存身也,精義入神,以致用也,利用安身,以崇德也。
本義 因言屈信往來之理,而又推以言學亦有自然之機也,精研其義,至於入神,屈之至也,然乃所以爲出而致用之本,利其施用,無適不安,信之極也,然乃所以爲人而崇德之資,內外交相養,互相發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復明上往來相感,屈信相須,尺蠖之蟲,初行必屈,言信必須屈也,龍蛇初蟄,是靜也,以此存身,言動必因靜也,聖人用精粹微妙之義,入於神化,寂然不用,乃能致其所用,先靜後動,是動因靜而來也,利己之用,安靜其身,可以增祟其德,此亦先靜後動,動亦由靜而來也。
《朱子語類》雲:且如“精義入神”,如何不思,那致用的卻不必思,致用的是事功,是效驗。
俞氏琰曰:精研義理,無毫釐之差,而深造於神妙,所以致之於用也。見於用而利,施於身而安,所以爲崇德之資也。“精義入神”,內也;“致用”,外也,自內而達外,猶“尺蠖之屈”以求信也。“利用安身”,外也;“崇德”,內也,即外以養內,亦猶“龍蛇之蟄以存身也”。
蔡氏清曰:利用如何以崇其德,蓋外邊事事都能迎刃解將去,則胸中所得益深,所造亦遠矣,精義以致知言,義者,事理之宜也,入神,只謂到那不容言之妙處,利用以行言,利用故安身,若其用有不利,則亦不能在在皆安,而泰然處之矣,蓋躬行心得,自是相關之理。
吳氏一源曰:人皆知信之利,而不知屈之所以利也,故以“尺蠖”、“龍蛇”明之,專言屈之利以示人,正欲人養靜以一動,無感以待感也。
過此以往,未之或知也。窮神知化,德之盛也。
本義 下學之事,盡力於精義利用,而交養互發之機,身不能己,自是以上,則亦無所用其力矣,至於“窮神知化”,乃德盛仁熟而自致耳,然不知者往而屈也,自致者來而信也,是亦感應自然之理而已。張子曰:氣有陰陽,推行有漸爲化,合一不測爲神。
此上四節,皆以釋《鹹》九四爻義。
集說 孔氏穎達曰:“精義入神,以致用,利用安身以崇德。”此二者皆人理之極,過此二者以往,則微妙不可知,窮極微妙之神,曉知變化之道,乃是聖人德之盛極也。
張子曰:“精義入神”,事豫吾內,求利吾外也。“利用安身”,素豫吾外,致養吾內也。“窮神知化”,乃養盛自致,非思勉之能強,故崇德而外,君子未或致知也。
又曰:氣有陰陽,推行有漸爲化,合一不測爲神,其在人也,知義用利,則神化之 又曰:窮神,是窮盡其神也。入神,是僅能入於神也,言人如自外而入,義固有淺深。
《朱子語類》雲:“窮神知化”德之盛,這“德”字只是上面“崇德”之“德”,德盛後便能“窮神知化”,便如聰明睿知皆由此出,自誠而明相似。
又云;“窮神知化”,“化”是逐些子挨將去底,一日復一日,一月復一月,節節挨將去,便成一年。“神”是一個物事,或在彼,或在此,當其在陰時,全體在陰,在陽時,全體在陽,都只是這一物,兩處都在不可測,故謂“神”。橫渠言:一故神,兩故化。又注云:兩在故不測。這說得甚分曉。
又云:“天下何思何慮”一句,便先打破那個思字,卻說“同歸殊塗,一致百慮”,又再說“天下何思何慮”,謂何用如此“憧憧往來”,“尺蠖”、“龍蛇”之屈信,皆是自然底道理,不往則不來,不屈則亦不信也。今之爲學,亦只是如此。“精義入神”,用力於內,乃所以致用乎外,“利用安身”,求利乎外,乃所以崇德乎內,只是如此作將去,雖至於窮神知化地位,亦只是德盛仁熟之所致,何思何慮之有。
蔡氏清曰:“未之或知”者,不容於有思,不容於有爲也,神以存主處言,化以運用處言,其神化者,亦豈出於精義利用之外哉,其始有待于思爲,則曰精義利用,其終無待于思爲,則曰“窮神知化”,所造有淺深,理則無精粗也。
張氏振淵曰:未有下學功夫不到,而頓能上達者,神化功夫,正在精義利用作起,此正實落下手處,即造到神化地位,不過精義利用,漸進漸熟耳,德盛不是就窮神知化上贊他德之盛,唯德盛方能“窮神知化。”案 “精義入神”,則所知者精深,窮理之事也。“利用安身”,則所行者純熟,儘性之事也。“窮神”則不止於入神,其心與神明相契者也,‘知化”則不止於利用,其事與造化爲徒者也,至命之事也,窮理盡性,學者所當用力,至命則無所用其力矣,故曰“窮理盡性以至於命。”又案 此章是釋“爻者效天下之動”之義,而原其理於一也,自此以下十一爻,皆是發明此意,而此爻之義,尤爲親切,蓋感應者動也,不可逐物憧憧,而唯貴於貞固其心者一也,所以然者,此心此理,一致同歸,本不容以有二也,故首以此爻,而以致一恆心兩爻終焉。
《易》曰:“團於石,據於蒺藜,入於其宮,不見其妻,兇。”子曰:非所困而困焉,名必辱,非所據而據焉,身必危。既辱且危,死期將至,妻其可得見邪?本義 釋《困》六三爻義。
集說 《朱於語類》雲:有著力不得處,若只管著力去作,少間去作不成,他人便道自家無能,便是辱了名。
本義 括,結礙也。此釋《解》上六爻義。
集說 韓氏伯曰:括,結也。君子待時而動,則無結閡之患也。
子曰: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不見利不勸,不威不懲,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屨校滅趾無咎,此之謂也。
本義 此釋《噬嗑》初九爻義。
集說 馮氏椅曰:不以不仁爲恥,故見利而後勸於爲仁,不以不義爲畏,故畏威而後懲於不義。
善不積,不足以成名,惡不積,不足以滅身,小人以小善爲無益而弗爲也,以小惡爲無傷而弗去也,故惡積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易》曰,何校滅耳,兇。
本義 此釋《噬嗑》上九爻義。
集說 董氏仲舒曰:積善在身,猶長日加益而人不知也,積惡在身,猶火之銷膏而人不見也。
吳氏曰慎曰:惡,以己之所行者言,罪,以法之所麗者言。
子曰: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亂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亂。是以身安而國家可保也。
《易》曰:“其亡其亡,繫於苞桑。”本義 此釋《否》九五爻義。
集說 孔氏穎達曰:所以今有傾危者,由前安樂於其位,自以爲安,故致今日危也。
所以今日滅亡者,由前保有其存,恆以爲存,故今致滅亡也。所以今有禍亂者,由前自恃有其治理,恆以爲治,故今致禍亂也。是故君子今雖獲安,心恆不志傾危之事,國雖存,心恆不忘滅亡之事,政雖治,心恆不忘禍亂之事,心恆畏懼其將滅亡,其將滅亡,乃“繫於苞桑”之固也。
谷氏家傑曰:養尊處優曰“安”,宗社鞏固曰“存”,綱舉目張曰“治”。
子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謀大,力小而任重,鮮不及矣。《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兇。”言不勝其任也。
本義 此釋《鼎》九四爻義。
集說 張氏浚曰:自昔居臺鼎之任,德力知三者一有闕,則弗能勝其事,而況俱不 錢氏時曰:古之人君,必量力度德而後授之官,古之人臣,亦必度力度德而後居其任,雖百工胥史,且猶不苟,況三公乎,爲君不明於所擇,爲臣不審於自擇,以至亡身危主,誤國亂天下,皆由不勝任之故,可不戒哉。
子曰:知幾其神乎?君子上交不諂,下交不瀆,其知幾乎。幾者,動之微,吉之先見者也。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易》曰:“介於石,不終日,貞吉。 ”介如石焉,寧用終日?斷可識矣!君子知微知彰,知柔知剛,萬夫之望。
本義 此釋《豫》六二爻義,《漢書》吉之之間有兇字。
集說 孔氏穎達曰:動,謂心動,事動,初動之時,其理未著,唯纖微而已,已著之後,則心事顯露,若未動之先,又寂然頓無,幾是離無入有,在有無之際,故云“動之微”也。直雲古不雲兇者,凡豫前知幾,皆向吉而背兇,違兇而就吉,無復有兇,故特雲吉也,諸本或有“兇”字者,其定本則無。
崔氏憬曰:此爻得位於中,於豫之時,能順以動而防於豫,如石之耿介,守志不移,雖暫豫樂,以其見微而不終日,則能“貞吉”,“斷可知矣”。
張子曰:“知幾”者,爲能以屈爲信。
《朱子語類》雲:上交貴於恭遜,恭則便近於諂,下交貴於和易,和則便近於瀆,蓋恭與諂相近,和與瀆相近,只爭些子便至於流也。
又云:“幾者動之微”,是欲動未動之間,便有善惡,便須就這處理會,若到發出處,便怎生奈何得,所以聖賢說謹獨,便都是要就幾微處理會。
項氏安世曰:諂者本以求福,而禍常基於諂,瀆者本以交歡,而怨常起於瀆,《易》言“知幾”,而孔子以不諂不瀆明之,此真所謂“知幾者”矣,欲進此道,唯存察之密,疆界素明者能之,此所以必歸之於“介如石”者與。
何氏楷曰;“知微知彰”,微而能彰,“介於石”也。“知柔知剛”。柔而能剛,“不終日”也。
子曰:顏氏之子,其殆庶幾乎?有不善,未嘗不知,知之,未嘗復行也。《易》曰:“不遠復,無祗悔,元吉。”本義 殆,危也。庶幾,近意,言近道也,此釋《復》初九爻義。
集說 虞氏翻曰:“復以自知”,“自知”者明,謂顏子不遷怒,不貳過,克己復禮,天下歸仁也。
侯氏行果曰:失在未形,故有不善,知則速改,故無大過。
《朱子語類》雲:或以幾爲因上文“幾”字而言,但《左傳》與《孟子》“庶幾”兩字,都只作“近”字說。
項氏安世曰:於微而知其彰,於柔而知其剛,蓋由用心之精,燭理之明,是以至此。
欲進此者,當自顏子始,毫釐絲忽之過,一萌於方寸之間,可謂“微”矣。而吾固已瞭然而見之,可謂“柔”矣。而吾已斬然而絕之,此章內十一爻,雖各爲一段,而意皆相貫,此爻尤與上爻文意相關。
陸氏振奇曰:誠則明者,“知幾”之神,由介石來也,明則誠者,不遠之復,由真知得也,在《豫》貴守之固,故日“貞吉”,在《復》貴覺之早,故曰“元吉”。
天地絪縕,萬物化醇。男女構精,萬物化生。《易》曰:“三人行則損一人,一人行則得其友。”言致一也。
本義 絪縕,交密之狀。醇,謂厚而凝也。言氣化者也,化生,形化者也,此釋《損》六三爻義。
集說 侯氏行果曰:此明物情相感,當上法“姻縕”“化醇”致一之道。
子曰:君子安其身而後動,易其心而後語,定其交而後求,君子修此三者故全也。危以動,則民不與也,懼以語,則民不應也。無交而求,則民不與也。莫之與,則傷之者至矣。《易》曰:“莫益之,或擊之,立心勿恆,兇。”本義 此釋《益》上九爻義。
此第五章。
集說 項氏安世曰:“危以動則民不與”,黨與之與,“無交而求則民不與”,取與之與也。
又曰:以“《易》”對“懼”,其義可見,直者其語“《易》”,曲者其浯“懼”,乾之所以“《易》”者;以其直也。
郭氏鵬海曰:事不順理,從欲唯危,爲“危以動。”心知非理,自覺惶恐,爲“懼以語”,恩非素結,信非素孚,爲“無交而求”。
總論 葉氏良佩曰:下十爻,皆承《鹹》九四而言。
吳氏一源曰:《鹹》後十爻,皆發明理之貞一而不憧憧耳,往來屈信無二致也。天地,所以成造化,聖人所以臻造化,推之事事物物,莫不皆然,故知動靜之一致,則能藏器而時動,知小大之一致,則能謹小以無咎,知安危之一致,則能危以保其安,各顯微之一致,則能見幾而作,不遠而復,知損益之一致,則能損而得友,彼非所困而困非所任而任,忽小而惡積,求益而或擊,皆昧於屈信之義以取兇耳。
案 此上三章,申吉凶效動而歸於貞一之理。第三章,統論彖爻也。第四章,舉彖所以取材之例。第五章,舉爻所以效動之例也。蓋卦有小大辭有險易,故凡卦之以陽爲主,而陽道勝者,皆大卦也,以陰爲主,而陰道勝者,皆小卦也,其原起於八卦之分陰 子曰:乾坤其《易》之門邪?乾,陽物也。坤,陰物也。陰陽合德而剛柔有體,以體天地之撰,以通神明之德。
本義 諸卦剛柔之體,皆以乾坤合德而成,故曰“乾坤《易》之門”。撰,猶事也。
集說 荀氏爽曰:陰陽相易,出於乾坤,故曰“門”。
葉氏良佩曰:此章論文王繫辭之義,故首節先本伏羲卦畫而言之。
何氏楷曰:有形可擬,故曰“體”,有理可推,故曰“通”。“體天地之凌’’承“剛柔有體”言,兩“體”字相應,“通神明之德”,承“陰陽合德”言,兩“德”字相應。
其稱名也,雜而不越,於稽其類,其衰世之意邪。
本義 萬物雖多,無不出於陰陽之變,故卦爻之義,雖雜出而不差繆,然非上古淳質之時思慮所及也,故以爲衰世之意,蓋指文王與紂之時也。
集說 《九家易》曰:名,謂卦名。陰陽雖錯,而卦象各有次序,不相踰越。
侯氏行果曰:《易》象考其事類,但以吉凶得失爲主,則非淳古之時也,故云衰世之意耳,言“邪”,示疑不欲切指也。
《朱子語類》:問;“其稱名也,雜而不越”,是指繫辭而言,是指卦名而言。曰:他下面兩三番說名,後又舉九卦說,看來只是謂卦名。
又云:其衰世之意邪,伏羲畫卦時,這般事都已有了,只是未曾經歷,到文王時,世變不好,古來未曾有底事都有了,他一一經歷這崎嶇萬變過來,所以說出那卦辭。
夫《易》,彰往而察來,而微顯闡幽。開而當名辨物,正言,斷辭,則備矣。
本義 “而微顯”,恐當作“微顯而”,“開而”之“而”,亦疑有誤。
集說 郭氏雍曰:當名,卦也。辨物,象也。正言,彖辭也。斷辭,系之以吉凶者也。
《朱子語類》雲:“微顯闡幽”,‘幽”者不可見,便就這顯處說出來,“顯”者便就上面尋其不可見底,教人知得。又曰:如“顯道神德行”相似。
又云:“微顯闡幽”,是將道來事上看,言那個雖是粗的,然皆出於道義之蘊,“微顯”所以“闡幽”,“闡幽”所以“微顯”,只是一個物事。
吳氏澄曰:“彰往”,即“藏往”也,謂明於天之道,而彰明已往之理。“察來”,即“知來”也,謂“察於民之故”,而察知未來之事。“微顯”,即“神德行”也,謂以人事之顯,而本之於天道,所以微其顯。“闡幽”,即顯道也,謂以天道之幽,而用之於人 蔡氏清曰:人事粗跡也,《易》書有以微之,蓋於至著之中,寓至微之理也,天道至幽也,《易》書有以闡之,蓋以至微之理,寓於至著之象也。
案 “彰往察來”,“微顯闡幽”,承首節伏羲卦畫言。“當名辨物,正言斷辭”,承次節文王卦名言,而因及乎辭也。“彰往察來”,即所謂“體天地之撰。”“微顯闡幽”,即所謂“通神明之德”。“當名”者,即所謂“稱名雜而不越”也。命名之後,又復辯卦中所具之物,以系之辭而斷其佔,則所謂彖也,文王因卦畫而爲之名辭,故曰“開而”,有畫無文易道未開也。
其稱名也小,其取類也大。其旨遠,其辭文,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隱。因貳以濟民行,以明失得之報。
本義 肆,陳也。貳,疑也。
此第六章,多闕文疑字,不可盡通,後皆放此。,集說 程氏敬承曰:理貞夫一而民貳之,有失得故“貳”也,“明失得之報”,則天下曉然歸於理之一,而民行濟矣,“濟”者,出之陷溺之危,而措之安吉之地,此其所以爲衰世之意邪。
案 “稱名小取類大”,以卦名言;“旨遠辭文”,以蒙辭言;“其言曲而中”,又申旨遠辭文之意,旨遠則多隱約,故“曲”也。辭文則有條理,故中也。其事“肆而隱”,又申名小類大之意,小名則事物畢具,故“肆”也。類大則義理包涵,故“隱”也。
總論 項氏安世曰:此章專論《易》之彖辭,《易》不過乾坤二畫,乾坤即陰陽剛柔也,凡《易》之辭,其稱名取類,千匯萬狀,大要不越於二者,而其所以繫辭之意,則爲世衰道微,與民同患,不得已而盡言之耳,此斷辭之所以作也。斷辭,即彖辭也。
《易》之興也,其於中古乎?作《易》者,其有憂患乎?本義 夏商之末,《易》道中微,文王拘於羨裏而系彖辭,《易》道復興。
集說 孔氏穎達曰:《易》之爻卦之象,則在上古伏羲之時,但其時理尚質素,直觀其象,足以垂教,中古之時,事漸澆浮,非象可以爲教,故爻卦之辭,起於中古,此之所論,謂《周易》也,身既憂患,須垂法以示於後,以防憂患之事。
吳氏澄曰:羲皇之《易》,有畫而已,三畫之卦雖有名,而六畫之卦未有名,文王始名六畫之卦,而系之以辭,易道幾微,至此而復興也,卦名及辭,皆前此所未有,故不雲述而云作,作《易》在羨裏時,故云其有憂患乎,蓋於名卦而知其有憂患也,下文舉九卦之名,以見其憂患之意。
谷氏家傑曰:“憂患”二字,以憂患天下言,乃吉凶同患意,民志未通,務未成,聖人切切然爲天下憂患之,於是作《易》,故《易》皆處憂患之道。
何氏楷曰:聖人之“憂患”者,“憂慮”天下之迷復也,乃其處困又何“憂患”焉,是故《易》者,所以“憂患”天下之“憂患”也。
本義 履,禮也。上天下澤,定分不易,必謹乎此,然後其德有以爲基而立也。謙者,自卑而尊人,又爲禮者之所當執持而不可失者也。九卦皆反身修德以處憂患之事也,而有序焉。基所以立,“柄”所以持,復者心不外而善端存,恆者守不變而常且久,懲忿窒慾以修身,遷善改過以長善,困以自驗其力,井以不變其所,然後能巽順於理以制事變也。
集說 鄭氏康成曰:辨,別也,遭閒之時,君子固窮小人則濫,德於是別也。
幹氏寶曰:柄所以持物,謙所以持禮者也。
《朱子語類》:問:“巽”何以爲“德之制”?曰:巽爲資斧,“巽”多作斷制之象,蓋“巽”字之義,非順所能盡,乃順而能入之義,是入細直徹到底,不只是到皮子上,如此方能斷得殺,若不見得盡,如何可以行權。
陸氏九淵曰:上天下澤,尊卑之義,禮之本也,經禮三百,曲禮三千,皆本諸此。
“履德之基”,謂以行爲德之基也。基,始也。德,自行而進也。不行則德何由而積,有而不居爲謙,謙者不盈也,盈則其德喪矣,常執不盈之心,則德乃日積,故曰“德之柄”。既能謙,然後能復,復者陽復,爲復善之義,人性本善,其不善者遷於物也,知物之爲害而能自反,則知善者乃吾性之固有,循吾固有而進德,則沛然無它適矣,故曰“復德之本也”。知復則內外合矣,然而不常則其德不固,所謂雖得之必失之,故曰“恆德之固也”。君子之修德,必去其害德者,則德日進矣,故曰“損德之修也”。善日積則寬裕,故日“益德之裕也”。不臨患難難處之地,未足以見其德,故曰“困德之辨也。”井以養人利物爲事,君子之德亦猶是也,故曰“井德之地也”。夫然可以有爲,有爲者常順時制宜,不順時制宜者,一方一曲之士,非盛德之事也,順時制宜,非隨俗合污,如禹稷顏子是已,故曰“巽德之制也”。
陳氏琛曰:“德之基”,就積行上說;“德之本”,就心裏說,要當有辨,“德之固”,是得寸守寸,得尺守尺,“德之地”,則全體不窮矣,亦要有辨。
盧氏曰:基與地有別,基小而地大,基是初起腳跟,積累可由此而上,地是凝成全體,施用之妙,皆由此而出也。
履和而至,謙尊而光,復小而辨於物,恆雜而不厭。損先難而後易,益長裕而不設,困窮而通,井居其所而遷,巽稱而隱。
本義 此如書之九德,禮非強世,然事皆至極,“謙以自卑”,而尊且光,復陽微而不亂於羣陰,恆處雜而常德不厭,損欲先難,習熟則《易》,益但充長,而不造作,困身困而道亨,井不動而及物,巽稱物之宜而潛隱不露。
集說 韓氏伯曰:“和而不至”,從物者也,和而能至,故可履也,微而辨之,不遠 程子曰:“益長裕而不設”,謂固有此理而就上充長也,“設”是撰造也,撰造則爲僞也。
《朱子語類》雲:“稱而隱”,是巽順恰好底道理,有隱而不能稱量者,有能稱量而不能隱伏不露形跡者,皆非巽之道也,“巽德之制也”,“巽以行權”,都是此意。
陸氏九淵曰:“履和而至”,兌以柔悅承乾之剛健,故“和”。天在上,澤處下,理之至極不可易,故“至”。君子所行,體履之義,故“和而至”。“謙尊而光”,不謙則必自尊自耀,自尊則人必賤之,自耀則德喪,能謙則自卑自晦,自卑則人尊之,自晦則德益光顯,“復小而辨於物”,復貴不遠,言動之微,念慮之隱,必察其爲物所誘與否,不辨於小,則將致悔咎矣。“恆雜而不厭”,人之生,動用酬酢,事變非一,人情於此多至厭倦,是不恆其德者也。能恆者雖雜而不厭,“損先難而後《易》”,人情逆之則難,順之則《易》,凡抑損其過必逆乎情,故“先難。”既損抑以歸於善,則順乎本心,故“後《易》”。“益長裕而不設”,益者遷善以益己之德,故其德長進而寬裕。設者,侈張也。
有侈大不誠實之意,如是則非所以爲益也。“困窮而通”,不修德者,遇窮困則隕穫喪亡而已,君子遇窮困則德益進,道益通。井居其所而遷,如君子不以道徇人,故曰“居其所”。而情施濟衆,無有不及,故曰遷巽。“稱而隱”,巽順於理,故動稱宜,其所以稱宜者,非有形跡可見,故“隱”。
案 “復小而辨於物”,陸氏蓋用韓氏之說,與朱子異,然朱子之義爲精。
履以和行,謙以制禮,復以自知,恆以一德,損以遠害,益以興利,困以寡怨,井以辨義,巽以行權。
本義 寡怨,謂少所怨尤。辨義,謂安而能慮。
此第七章,三陳九卦,以明處憂患之道。
集說 虞氏翻曰:禮和爲貴,故“以和行”也,有不善朱嘗不知,故“自知”也,恆立不《易》方,故“一德”也。
歐陽氏修曰:君子者天下係焉,一身之損益,天下之利害也,君子之自損,忿欲耳,自益,遷善而改過耳,然而到其忿欲者,豈止一身之損哉,天下有被其害矣,遷善而改過,豈止一身之益哉,天下有蒙其利矣。
《朱子語類》:問:“巽以行權”,“權”是逶迤曲折以順理否?曰:然。“巽”有人之義,巽爲風,如風之人物,只爲巽便能人,義理之中,無細不入,又問“巽稱而隱”,隱亦是人物否。曰:“隱”便是不見處。
又云:見得道理精熟後,於物之精微委曲處,無處不入,所以說“巽以行權”。
又云:“兌見而巽伏”,“權”是隱然作底事物,若顯然地作,卻不成行權。
陸氏九淵曰:“履以和行”,行有不和,以不由禮故也,能由禮,則和矣。“謙以制禮”,自尊大則不能由禮,卑以自牧,乃能自節制以禮。“復以自知”,自克乃能復善, 王氏應麟曰:“復以自知”,必自知然後見天地之心,“有不善未嘗不知”,自知之明也。
何氏揩曰:以,用也。履者,禮也。用禮以約之,而製作始和,此履所以爲“德之基”也,所貴乎禮者以其爲德之品節也,然唯讓爲禮之實,不讓不爲禮,故用“謙以制之”,此謙所以爲“德之柄”也。
總論 項氏安世曰:此章亦論彖辭,凡彖辭之體,皆先釋卦名,次言兩卦之體,末推卦用,故此章之序亦然,以爲觀彖者之法也。
胡氏炳文曰;上經自《乾》至《履》九卦,下經自《恆》至《損》、《益》亦九卦,上經《履》至《謙》五卦,下經《益》至《困》、《井》亦五卦。
上經《謙》至《復》又九卦,下經《井》至《巽》又九卦,上經自《復》,而後八卦而爲下經之《恆》,下經自《巽》而《未濟》,亦八卦《復》爲上經之《乾》,上下經對待,非偶然者。
葉氏良佩曰:此章二陳九卦,專言卦也,《易》道屢遷一章,專言爻也。
案 此上二章,申象之動乎內,而吉凶見乎外也。六十四卦之象,皆以乾坤交錯而成,中涵天地變化之道,鬼神微妙之德,是所謂“動乎內者”也,及聖人命之以名,系之以辭,於是吉凶之義昭然見矣。六十四卦之名,或曰伏羲所命,或曰文王所命,蓋自夫子之時而已疑也,但以其所取事類觀之,知其非上古淳質時所有,則爲文王命名,可以理推,“名當”,則卦爻之物可辨,因“正言”其是非,而吉凶之辭可斷,向之“體天地之撰”,而有以“彰往察來”,“通神明之德”,而有以“微顯闡幽”者,至是而大備矣,“名雜而不越”,故所稱者小而義則大,彖所以發其蘊也,故寓意深遠而辭則文,指遠辭文,故言雖“曲而中”,名小類大,故事雖“肆而隱”,蓋由於世衰民疑,而將以濟其行,故非探賾索隱,無以盡其變也,非周事體物,無以恬其心也,夫吉凶者失得之報而已矣,故下九卦遂言聖人之所處,以示觀彖之例。
《易》之爲書也,不可遠。爲道也屢遷,變動不居,周流六虛。上下無常,剛柔相易,不可爲典要,唯變所適。
本義 遠,猶忘也。周流六虛:謂陰陽流行於卦之六位。
百五十四贊當晝,三百五十四贊當夜,晝底吉,夜底兇,吉之中又自分輕重,兇之中又自分輕重,《易》卻不然,有陽居陽爻而吉底,又有兇底,有陰居陰爻而吉底,又有兇底,有有應而吉底,有有應而兇底,是“不可爲典要”之書也,是有那許多變,所以如此。
蔡氏淵曰:屢遷,謂爲道變通而不滯乎物,自“《易》之爲書”至“屢遷”,此總言爲書爲道,以起下文之意也。自“變動不居”至“唯變所適”,言《易》道之屢遷也。
不居,猶不止也。六虛,六位也。位未有爻曰“虛”,卦雖六位,而剛柔爻畫往來如寄,故以“虛”言。或自上而降,或由下而升,上下無常也,柔來文剛,分剛上而文柔,剛柔相《易》也。典,常也。要,約也。其屢變無常不可爲典要,唯變所適而已。
吳氏曰慎曰:“不可爲典要”,變無方也,既有典常,理有定也,故曰《易》者變:《易》也,不《易》也。
其出入以度,外內使知懼。
本義 此句未詳,疑有脫誤。
集說 韓氏伯曰:明出入之度,使物知外內之戒也。
潘氏夢旂曰:《易》雖“不可爲典要”,而其出入往來,皆有法度,而非妄動也,故卦之外內,皆足以使人知懼。
蔡氏清曰:卦爻所說者,皆利用出入之事,其出入也,皆必以其法。法者,事理當然之則也,使人人而在內,出而在外,皆知有法而不敢妄爲,是使知懼也,知懼必以度。
又明於憂患與故,無有師保,如臨父母。
本義 雖無師保,而常若父母臨之,戒懼之至。
集說 虞氏翻曰:“神以知來”,故明憂患,“知以藏往”,故知事故。
蘇氏軾曰:憂患之來,苟不明其故,則人有苟免之志而怠,故易明憂患,又明其所以致之之故。
朱氏震曰:又明於己之所當憂患,與所以致憂患之故,無有師保教訓而嚴憚之,有如父母親臨而愛敬之,見聖人之情也。
趙氏振芳曰:不特使人知懼,又明於憂患,與所以致憂患之故,諄諄然與民同患,與民同憂,不止如師保之提命,且直如父母之儼臨行,故不虛行也。
孔氏穎達曰:雖千變萬化,“不可爲典要”,然循其辭,度其義,原尋其初,要結其終,皆“唯變所適!”是其常典也。
邵子曰:既有典常,常也,不可爲典要,變也。
總論 項氏安世曰:此章專論《易》之爻辭, “《易》之爲書也,不可遠,爲道也屢遷”二句,一章大指,自“變動不居’至“唯變所適”,言“屢遷”也,愛之無所不至,慮之無所不周,故訓之無所不切也。
案 “無有師保,如臨父母”,朱氏趙氏之說甚善,蓋上文言“出入以度”,則人知畏懼,嚴憚之如師保,及觀其示人憂患之故,懇切周盡,使聞之者,不知嚴憚而但感其慈愛,此聖人之情,所以爲至也。無有者,非無師保也,人之意中,“無有師保”也。
初率其辭,而揆其方,既有典常,苟非其人,道不虛行。
本義 方,道也。始由辭以度其理,則見其有典常矣,然神而明之,則存乎其人也。
此第八章。
集說 虞氏翻曰:“其出入有度”,故“有典常”,“神而明之,存乎其人”,“不言而信”,謂之德自“出入以度”至“道不虛行”,言“不可遠”也,唯其屢遷,故虛而無常,“不可爲典要”,唯其不可遠,故有度有方有典有常,而不可虛,方其率之也,則謂之辭,及其行之也,則謂之道,辭之所指,即道之所遷也,人能循其不可遠之理,則屢遷之道得矣。
《易》之爲書也,原始要終,以爲質也。六爻相雜,唯其時物也。
本義 質謂卦體,卦必舉其始終而後成體,爻則唯其時物而已。
集說 韓氏伯曰:質,體也。卦兼始終之義也。
孔氏穎達曰:物,事也。一卦之中,六爻交相雜錯,唯各會其時,各主其事。
吳氏澄曰:質謂卦之體質,文王原卦義之始,要卦義之終,以爲卦之體質,各名其卦而系彖辭也,爻之爲言交也,周公觀六位之交錯,唯其六爻之時,各因其義而系爻辭也,此章言六爻,而六爻統於彖,故先言彖,乃說六爻也。
谷氏家傑曰:此章雖兼卦爻,實以卦引起爻,專重在爻上。
何氏楷曰:此章統論爻畫,而歸重於彖辭,說《易》之法,莫備於此,《易》之爲書綱紀在卦,卦必合爻之全而後成卦,一畫不似,便成他局,聖人之系卦爲之推原其始,要約其終,彌綸全卦之理,如物之有體質,至於系爻,則唯相其六位之時而導之宜,因其陰陽之物而立之像,然其大指,要不過推演彖辭之意。
其初難知,其上易知,本末也。初辭擬之,卒成之終。
本義 此言初上二爻。
集說 幹氏寶曰:初擬議之故難知,卒終成之,故易知,本來勢然也。
孔氏穎達曰:“初辭擬之”者,復釋“其韌難知”也,以初時擬議其始,故“難知”也,“卒成之終”者,復釋“其上易知”也,言“上”是事之卒了,而成就終競,故“易 吳氏澄曰:“初”與“終”爲對,“擬之”與“卒成之”爲對,兩句文法,顛倒相互。
案 講家以難知易知屬學《易》者,“擬之”“卒成”屬作《易》者,然聖人作易六爻之條理,揮成於心,豈有難易哉,故“初辭擬之”“卒成之終”兩句,是申上兩句,皆當屬學《易》者說。
若夾雜物撰德,辯是與非,則非其中爻不備。
本義 此謂卦中四爻。
案 “雜”字“撰”字“辨”字,亦當屬學《易》者。說“雜”者,參錯其貴賤上下之位也。撰者,體察其則柔健顆之德也,德位分而是非判矣。辨者,剖別之於象,以考驗之於辭也。
噫!亦要存亡吉凶,則居可知矣。知者觀其彖辭,則思過半矣:本義 彖統論一卦六爻之體。
集說 蘇氏軾曰:彖者,常論其用事之爻,故觀其彖,則其餘皆彖爻之所用者也。
吳氏澄曰:章首第一句言彖,第二句總言六爻,此一節又總言六爻而歸重於彖,蓋爲結語與章首起語相始終。
案 彖辭之系,文王蓋統觀六爻以立義者,如《屯》則以初爲侯,《蒙》則以二爲師,《師》則以二爲將,《比》則以五爲君,其義皆先定於彖,爻辭不過因之而隨爻細別耳,其爻之合於卦義者吉,不合於卦義者兇,故彖辭爲綱領,而爻其目也,彖辭爲權衡,而爻其物也,總之於綱,則目之先後可知,審之於權衡,則物之輕重可見,夫子彖傳,既參錯六爻之義以釋辭,示人卦爻之不相離矣,於此又特指其要而切言之,讀《易》之法,莫先於此。
二與四,同功而異位,其善不同。二多譽,四多懼,近也。柔之爲道,不利遠者。其要無咎,其用柔中也。
本義 此以下論中爻,同功,謂皆陰位。異位,謂遠近不同,四近君,故“多懼”,柔不利遠,而“二多譽”者,以其“柔中”也。
集說 崔氏憬曰:此重釋中四爻功位所宜也,二四皆陰位,陰之爲道,近比承陽,故“不利遠”矣,二遠陽雖則不利,其要或有無咎者,以柔居中,異於四也。
蘇氏軾曰:近於五也,有善之名,而近於君則懼矣,故二之善宜著,四之善宜隱。
程氏迥曰:《易》以六居五,以九居二,爲卦十有六,雖爲時不同,其十有五皆吉,謂人君柔中虛己,而任剛德之臣,其臣亦以剛中應之也。
吳氏澄曰:二與四同是陰位,若皆以柔居之,則六二六四,同是以柔居陰,故曰“同功”。然其位則有遠近之異,五者一卦之尊位,故遠近皆自五而言,二與五應爲遠,四與五比爲近,以位之遠近有異,而其善亦不同,遠者意氣舒展而多譽,近者勢分逼迫而多懼,多者,謂不盡然而若此者衆爾,“近也”二字,釋“四多懼”,謂四之所以懼,不 何氏楷曰:月遠日則光滿,近則光微,此“多譽”、“多懼”之說也。
案 吳氏說亦詳密,但以二之譽,四之懼,專爲以柔居柔者,三之兇,五之功,專爲以剛居剛者,則於經意猶偏,蓋聖人之言舉其一隅,則可以三隅反,“多譽”“多懼”,以二四之位言,不論剛柔居之,皆“多譽”“多懼”也,多兇多功,以三五之位言,亦不論剛柔居之,皆多兇多功也。下文言“柔之爲道不利遠者”,則可見二雖多譽,而九二尤善於六二,四既多懼,而九四尤甚於六四也,又言“其柔危其剛勝邪”,則可見三雖多兇,而九三猶善於六三,五雖多功,而六五猶讓於九五也,柔之爲道,不利遠者,爲六二言,而九二在其中,並六四、九四皆在其中,其柔危,爲六三言,而九三在其中,並六五、九五亦在其中,此聖言之所以妙。
三與五,同功而異位。三多兇,五多功,貴賤之等也。其柔危,其剛勝邪。
本義 三五同陽位,而貴賤不同,然以柔居之則危,唯剛則能勝之。
此第九章。
集說 侯氏行果曰:三五陽位,陰柔處之,則多兇危,則正居之,則勝其任,言“邪”者不定之辭也,或有柔居而吉者,得其時也。
崔氏憬曰:三處下卦之極,居上卦之下,而上承天子,若無含章之美,則必致兇,五既居中不偏,貴乘天位,以道濟物,廣被寰中,故“多功”也。
吳氏澄曰:三與五同是陽位,若皆以剛居之,則九三九五,同是以剛後陽,故曰“同功”,然其位則有貴賤之異,賤者,剛居剛爲太過而多兇;貴者,剛居剛爲適宜而多功。
“二多譽”“四多懼”之上,有“其善不同”一句,而“三多兇五多功”之上無之者,譽懼雖不同,而皆可謂之善,兇則不可謂善矣,故不言也。“貴賤之等也”五字,釋“三多兇”,謂三之所以兇,不能如五之功者,蓋貴賤有等,賤者不與貴者同故也。“其柔危”以下,釋“五多功”,五爲尊位,以柔居之,則不勝其任而危,惟剛居之,則能勝其任而有功也。
胡氏炳文曰:其柔危,其剛勝,專爲三言也。
蔡氏清曰:或遠或近,或貴或賤,此所謂“爻有等,故曰物者”,是爲雜物,或柔中,或不中,或多譽,或多懼,或多兇,或多功,又或柔危而剛勝,此所謂撰德也。而“辨是與非”,舉具其中矣。
案 柔危剛勝,吳氏以爲指五,胡氏以爲指三,侯氏兼之,須分別融會,乃得經意。
總論 何氏楷曰:章末復舉中爻,所以略初上不言者,蓋初上非用事之地,故所重在時位,中四爻用事之地,故唯重在德行也。若夫卦主在初上者,則不可以此例論,此章爲《易》之凡例,求卦爻之義者,執此以求之而已,然僅曰要曰多曰過半,則雖聖人 案 此上二章,中爻之動乎內,而吉凶見乎外也,道屢遷者,於“周流六虛”見之,無常相易,所謂“周流”者也,“唯變所適”,所謂“屢遷”者也,此則爻之動乎內者,及繫辭而吉凶見,則使人於日用出入之間,各循乎法度而知懼,蓋凜乎師保之嚴矣,再觀其開示人以憂患,與其所以至憂患之故,不啻父母之謀其子孫者,又使人無有師保之嚴,但如臨父母之親而已,夫是以由其辭而揆之,則不可爲典要者,未嘗不有典常,而欲體其道而行之,則所謂不可遠者,又存乎其人之不遠於道也,下文遂以辭之典常言之,大約初上雖無位,而爲事之始終,自二至五,則居中而正,爲用事之位,玩辭者,擬其初,竟其終,參合其物理,以辨其是非而求其備,此學《易》之法也,然彖者括始終以立體,而爻則其趨時之物而已,故知者觀彖辭而爻義已大半得,此又學《易》之要也,又舉中四爻而申之,以見凡當位用事,則有譽有懼,有兇有功,非初上無位而或在功過之外者比也,聖人所謂明憂患與故者,於此尤諄諄焉。
《易》之爲書也,廣大悉備。有天道焉,有人道焉,有地道焉,兼三才而兩之,故六,六者非它也,三才之道也。
本義 三畫已具三才,重之故六,而以上二爻爲天,中二爻爲人,下二爻爲地。
集說 項氏安世曰:言聖人所以兼三才而兩之者,非以私意傅會三才之道,自各有兩,不得而不六也。
道有變動,故曰爻。爻有等,故曰物。物相雜,故曰文。文不當,故吉凶生焉。
本義 道有變動,謂卦之一體。等,謂遠近貴賤之差。相雜,謂剛柔之位相間,不當,謂爻不當位。
此第十章。
集說 陸氏績曰:天道有晝夜日月之變,地道有剛柔燥溼之變,人道有行止動靜吉凶善惡之變,聖人設爻以效三才之變動,故謂之爻者也。
孔氏穎達曰:三才之道,既有變化移動,故重畫以象之,而曰爻也。物者,物類也。
爻有陰陽貴賤等級,以象萬物之類,故謂之物也。若相與聚居,間雜成文,不相妨害,則吉凶不生,由文之不當相與聚居,不當於理,故吉凶生也。
張子曰:故曰爻,爻者交雜之義。
項氏安世曰:“爻有等”者,初二三四五上也。‘物相雜”者,初三五與二四上,陰陽相同也。“文不當”者,九居陰位,六居陽位也。
李氏筒曰:一則無變無動,兼而兩之,故三才之道,皆有變動,以其道有變動,故名其畫口爻。爻者,效也,言六畫能效天下之動也。爻有貴賤上下之等,故曰物。物有九六雜居剛柔之位,則成文,交錯之際,有當不當,吉凶由是生焉。
汪氏咸池曰:文既相雜,豈能皆當,故有以剛居柔,以柔居剛,而位不當者,亦有 何氏楷曰:不當者非專指陽居陰位,陰居陽位也,卦情若淑,或以不當爲吉,卦情若慝,反以當位爲兇,要在隨時變易得其當而已。
吳氏曰慎曰:以時義之得爲當,時義之失爲不當,不以位論。
《易》之興也,其當殷之末世,周之盛德邪?當文王與紂之事邪?是故其辭危,危者使平,易者使傾。其道甚大,百物不廢。懼以終始,其要無咎,此之謂易之道也。
本義 危懼故得平安,慢易則州頃覆,易之道也。
此第十一章。
集說 張氏拭曰:既懼其始,使人防微杜漸,又懼其終,使人持盈守成,要之以無咎而補過,乃易之道也。
高氏攀龍曰:一部《易》原始要終,只是敬懼無咎而已,故曰“懼以終始”。“無咎者,善補過也”,《易》中凡說有喜有慶吉元吉,都是及於物處,若本等只到了無咎便好。
趙氏光大曰:“危者使平”二句,即是辭危處,使之不可作《易》使之,言由危而平者,危使之也,言其理之必然,若有以使之也,《易》之道,與“其道甚大”“道”字正相應。
何氏楷曰:使者,天理之自然,若或使之也,所謂殖有禮,覆昏暴,天之道也。
案 此上二章,申功業見乎變,聖人之情見乎辭也。所謂變者,生於三才之道,以兩而行,交合相濟,迭用不窮也,寫之於易,則以其兩相交也,而名爲爻。所處之位不同也。而名爲物,所以處是位者,又相錯也。而名爲文,相錯則有當有否,而吉凶於此生,大業於此起矣,故曰“功,業見乎變”。雖然,上古之聖,以是濟民用焉,而辭未備也,文王當殷商之衰,忘己之憂,而唯世之患,是故其因事設戒者,無非欲人戰戰兢兢,免於咎而趨於平也,是所謂以身立教,反覆一編之中,千載之上心如見焉,故曰“聖人之情見乎辭”。
夫乾,天下之至健也,德行恆易以知險,夫坤,天下之至順也,德行恆簡以知阻。
本義 至健則所行無難,故易。至順則所行不繁,故簡。然其於事,皆有以知其難,而不敢易以處之,是以其有憂患,則健者如自高臨下,而知其險,順者如自下趨上,而知其阻,蓋雖易而能知險,則不陷不險矣,既簡而又知阻,則不困於阻矣,所以能危能懼,而無易昔之傾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乾之德行恆易略,不有艱難以此之故,能知險之所興,若不易則爲險,故行易以知險也,坤之德行恆爲簡靜,不有繁亂以此之故,知阻之所興,若不簡則爲阻難,故行簡以知阻也。
蘇氏軾曰:已險而能知險,已阻而能知阻者,天下未嘗有也,是故處下以傾高,則 上,爲上所阻,故不敢進。
項氏安世曰:“易”與“險”相反,唯中心易直者能照天下險巇之情,簡與阻相反,唯行事簡靜者,能察天下繁壅之機。
李氏簡曰:兩險相疑,兩阻相持,則險不能知險,知天下之至險者,至易者也,阻不能知阻,知天下之至阻者,至簡者也。
胡氏炳文曰:前言乾坤之易簡,此言乾坤之所以爲易簡,蓋乾之德行,所以恆易者,何也?乾,天下之至健也,坤之德行,所以恆簡者。何也?坤,天下之至順也。
蔡氏清曰:天下之至健,天下之至順,猶《中庸》雲“天下至誠”、“天下至聖”相似,皆以人言,君子行此四德者,故曰“乾元亨利貞”,此天下之至健者也,安貞之吉,“應地無疆”,此天下之至順者也。
能說諸心,能研諸侯之慮,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者。
本義 “侯之”二字衍,“說諸心”者,心與理會,乾之事也。“研諸慮”者,理因慮審,坤之事也。“說諸心”,故有以定吉凶;“研諸慮”,故有以成亹亹。
集說 張子曰:易簡故能說諸心,知險阻故能研諸慮。
朱氏震曰:簡易者我心之所固有,反而得之,能無說乎,以我所有,慮其不然,能無研乎。
《朱子語類》雲:能說諸心,能研諸慮,方始能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凡事見得通透了,自然歡說,既說諸心,是理會得了,於事上更審一審,便是研諸慮,研是吏去研磨,定天下之吉凶,是剖判得這事,成天下之亹亹,是作得這事業。
張氏拭曰:心之說也,不忤子理,慮之研也,不昧於事,則得者爲吉,失者爲兇,吉凶既定,則凡勉於事功者,莫不弘之不息以成其功矣。
谷氏家傑曰;能說諸心,能研諸慮,二能字應下成能之能,見此理人人具有,唯聖人能說能研耳。
是故變化云爲,吉事有祥,象事知器,佔事知來。
本義 “變化云爲”,故象事可以知器,“吉事有祥”,故佔事可以知來。
集說 蘇氏軾曰:言易簡者無不知也。
《朱子語類》:問:有許多“變化云爲”,又吉事皆有休祥之應,所以象事者於此而知器,佔事者於此而知來。曰:是。
何氏楷曰:凡人事之與吉逢者,其先必有祥兆,天人相感,志一之動氣也,聖人作《易》,正以迪人于吉,故獨以吉事言之,與吉之先見同義。
天地設位,聖人成能。人謀鬼謀,百姓與能。
集說 《朱子語類》雲:“天地設位”四句,說天人合處,“天地設位”,使聖人成其功能,“人謀鬼謀”,則雖百姓亦可與其能,成能與與能,雖大小不同,然亦是小小底造化之功用。
胡氏炳文曰:聖人成天地所不能成之能,百姓得以與聖人所已成之能也。
蔡氏清曰:凡卜筮問《易》者,先須謀諸人,然後乃可問《易》,雖聖人亦然,故《洪範》曰:“謀及卿士,謀及庶人,然後曰謀及卜筮。”又曰:“聯志先定,詢謀僉同,然後鬼神其依,龜筮協從是也。”八卦以象告,爻彖以情言。剛柔雜居,而吉凶可見矣。
本義 象,謂卦畫。爻彖,謂卦爻辭。
集說 崔氏憬曰:伏羲始畫八卦,因而重之,以備萬物而告於人也。爻,謂爻下辭。
象,謂卦下辭。皆是聖人之情,見乎繫辭,而假爻象以言,墳曰“爻彖以情言”,六爻剛柔相推,而物雜居,得理則吉,失理剛兇,故“吉凶可見”也。
蔡氏清曰:八卦以象告,則剛柔雜居矣,爻彖以情言,則吉凶可見矣。
變動以利言,吉凶以情遷。是故愛惡相攻而吉凶生,遠近相取而悔吝生,情僞相感而利害生。凡易之情,近而不相得,則兇。或害之,悔且吝。
本義 不相得,謂相惡也,兇害悔吝,皆由此生。
集說 崔氏憬曰:遠,謂應與不應。近,謂比與不比,或取遠應而舍近比,或取近比而舍遠應,由此遠近相取,所以生悔吝於繫辭矣。
項氏安世曰:“愛惡相攻”以下,皆言“吉凶以情遷”之事,而以六爻之情與辭明之,吉凶悔吝利害之三辭,分出於相攻相取相感之三悄,而總屬於相近之一情,此四者,爻之情也。命辭之法,必各象其爻之情,故觀其辭可以知其情。利害者,商略其事有利有不利也,悔吝則有跡矣,吉凶則其成也,故總而名之曰吉凶。“相感”者情之始交,故以利害言之。“相取”則有事矣,故以悔吝言之。“相攻”則其事極矣,故以吉凶言之。
愛惡遠近情僞,姑就淺深分之,若錯面綜之,則相攻相取相感之人,其居皆有遠近,其行皆有情僞,其情皆有愛惡也,故總以相近一條明之。“近而不相得”,則以惡相攻而兇生矣,以僞相感而害生矣,不以近相取而悔吝生矣,是則一近之中,備此三條也。凡爻有比爻,有應爻,有一卦之主爻,皆情之當相得者也,今稱近者,正據比爻言之,反以三隅,則遠而爲應爲主者,亦必備此三條矣,但居之近者,其吉凶尤多,故聖人概以近者明之。
吳氏澄曰:害者利之反,凡佔曰不利無攸利者害也,近而不相得,則兇害悔吝,其相得,則吉利悔亡無悔無咎從可知也。
胡氏一桂曰:“凡《易》之情”以下,獨舉近者總言之,近而相取,其情乃不相得, 蔡氏清曰:“愛惡相攻”三句平等說,下文卻合言之曰:大抵凡《易》之情,近而相得者爲貴,不相得而遠者亦無害,唯是近而不相得者則兇,又有害而悔且吝矣。
又曰:“吉凶悔吝利害”六字,大抵吉凶重於利害,利害重於悔吝,故末句先兇次害,又次悔吝,而凡曰吉凶見乎外,吉凶以情遷則皆該利害與悔吝矣。
林氏希元曰:“近而不相得”,是解“遠近相取而悔吝生”一句,並“愛惡相攻”兩句亦解。蓋遠近相取而悔吝生,這裏分情相得不相得。情相得者,遠相取而悔吝。情不相得者,近相取而悔吝,但此意未明,故於此發之,只曰近不曰遠者,舉近則遠者可以三隅反也,夫近而不相得則兇,可見惡相攻而兇生者,以其近也,僞相感而害生者,亦以其近也,故曰是並解“愛惡相攻”兩句。
案 此條諸說相參,極詳密矣,然尚有須補備者,諸說皆以近爲相比之爻,於《易》例未盡,應爻雖遠,然既謂之應,地雖遠而情則近也。先儒蓋因上章“四多懼近也、柔之爲道不利遠者”,故必以相比爲近,然彼就二四而言之,則有遠近之別,此就六爻而統論之,則比與應皆近也,觀《蒙》之六四曰“獨遠實也”,以其比應皆陰也,如雖無比面有應,亦不得謂之遠實矣,故《易》於應爻,有曰婚媾者,有曰宗者,有曰主者,有曰類者,皆親近之稱也。“遠近相取”,須分無比應者爲遠,有比應者爲近,乃爲完備。
《易》之情,其有遠近者,固從爻位而生,若愛惡情僞,則從何處生來,須知《易》爻吉凶,皆在“時”、“位”、“德”三字上取,時隨卦義而變,時變,則有愛惡矣,如《泰》之時則交,《否》之時則隔,《比》之時則和,《訟》之時則爭,是“愛惡相攻”者,由於時也。位逐六爻而異,位異則有遠近矣,如《比》之內比外比,《觀》之觀光者,近也;《蒙》之困蒙,《復》之迷復者,遠也,是遠近相取者,由於位也。德由剛柔當否而別,德別則有情僞矣,如《同人》五之號咷,《豫》二之介石,以中正也,《同人》三之伏戎,《豫》三之盱豫,以不中正也,是情僞相感者,由於德也。時有消息盈虛之變,位有貴賤上下之異,德有剛柔善惡之別,此三者皆吉凶悔吝之根,然其發動,皆因彼己之交而起。所謂彼己之交者,比也,應也,非因比應,則無所謂相攻也,無所謂相取也,無所謂相感也。所謂相攻相取相感者,皆以比應言之,放下獨舉近而不相得以見例,近而相得,相愛者也,相取者也,以情相感者也,善之善者也,不相得者而遠,則雖惡而不能相攻也,不近而不得相取也,雖僞而不與相感也,善之次也,宜相得者而遠,則雖愛而不得相親也,不近而不能相取也,雖有惰而無以相感也,又其次也,唯近而不相得,則以惡相攻,以近相取,以僞相感,人事之險阻備矣,大者則兇,極其惡之情者也,《同人》三之敵剛是也,次者則害,防其僞之端者也,《兌》之介疾孚剝是也,輕者猶不免於悔吝,如《豫》、《萃》之三,雖以近而從四,然以非同類而曰悔曰吝者此也,《易》者教人知險知阻,故特舉此條以見例,餘者可以三隅反也,故觀《易》者,須先知時、位、德、比、應五字,又須知時、位、德之當否,皆於比應上發動,其義莫備於此章矣。
將叛者其辭慚,中心疑者其辭枝,吉人之辭寡,躁人之辭多,誣善之 本義 卦爻之辭,亦猶是也。
此第十二章集說 王氏申子曰:歉於中者必愧於外,故“將叛者其辭慚”,疑於中者必泛其說,故“中心疑者其辭枝。 ”吉德之人見理直,故其“辭寡。 ”躁競之人急於售,故其“辭多”。
誣善類者,必深匿其跡而陰寓其忮,故其“辭遊”。“失其守”者,必見義不明而內無所主,故“其辭屈”。
吳氏澄曰:此篇之道,泛言辭變象佔四道,而末句歸重於辭,巳以本於聖人之情,至於卒章凡二節,其中亦言四道,而首末皆言彖爻之辭,末又本於《易》之情,以終繫辭之傳,蓋唯聖人之情,能知《易》之情而系易之辭也,是爲一篇始終之脈絡雲。
張氏振淵曰:此節即人之辭以情遷者,驗《易》之辭以情遷也。
案 此章亦總上卜一章之意而通論之,易簡即上下傳首章所謂乾坤之理,而聖人體之以立極者,故此即以乾坤爲聖人之名稱,見《易》道之本,聖心所自具也,《易》與險反,故“知險”,簡與阻反,故“知阻”,以是說諸心,即以是研渚慮,凡天下所謂吉凶亹亹者,固已豫定取成於聖人之心矣,於是仰觀變化俯察云爲,“知以藏往”而通其象,“神以知來”而裕其佔,此所以作《易》而天地之功以成,百姓之行以濟也,“爻象動乎內”者以象告,“吉凶見乎外”者以情言,“功業見乎變者”以利言,“聖人之情見乎辭”者以情遷,時有順逆而愛惡生焉,位有離合而遠近判焉,德有淑慝而情僞起焉,此三者《易》之情也,吉利兇害悔吝之辭。所由興也,在《易》則爲《易》之惰,聖人從而發揮之,則吉凶之途明,而利害之幾審,此即聖人之情也,故言凡人之情著於辭而不可掩者六,反切上章所謂有憂患者辭危也。
文言傳本義 此篇申《彖傳》、《象傳》之意,以盡乾坤二卦之蘊,而餘卦之說,因可以例推雲。
元者,善之長也;亨者,嘉之會也;利者,義之和也;貞者,事之幹也。
本義 “元”者,生物之始,天地之德,莫先於此,故於時爲春,於人則爲仁,而衆善之長也。“亨”者,生物之通,物至於此,莫不嘉美,故於時爲夏,於人則爲禮,而衆美之會也。“利”者,生物之遂,物各得宜,不相妨害,故於時爲秋,於人則爲義,而得其分之和。“貞”者,生物之成,實理具備,隨在各足,故於時爲冬,於人則爲智,而爲衆事之幹,於,木之身,而枝葉所依以立者也。
程傳 它卦,《彖》、《象》而已,獨乾坤更設《文言》以發明其義,推乾之道施於人事,“元亨利貞”,乾之四德,在人則“元”者,衆善之首也;“亨”者,嘉美之會也;“利”者,和合於義也,“貞”者,幹事之用也。
集說 《朱子語類》:問:“元者善之長。”曰:“元亨利貞”皆善也,而“元”乃爲四者之長,是善端初發見處也。
問“亨者嘉之會”。曰:且以草木言之,發生到夏時,好處都來湊會。嘉,只是好處。會,是期會也 。
又云:“利者義之和”,“義”。疑於不和矣,然處之而各得其所,則和,“義之和”處便是利。
問程子曰:義安處便爲利,只是當然便安否。曰:是。正好去解利者義之和句,義截然而不可犯,似不和,分別後萬物各止其所,卻是和,不和生於不義,義則無不和,和則無不利矣。
義雲:“貞者事之幹”,知是那默運事變底一件物事,所以爲“事之幹”。
又云:正字不能盡貞之義,須用連正固說,其義方全,正如孟子所謂“知斯二者弗去”是也,“知斯”是正意,“弗去”是固意。幹問又有所謂不可貞者是如何。曰:也是這意思,只是不可以爲正而固守之。
項氏安世曰:善也嘉也義也,皆善之異名也,在事之初爲善,善之衆盛爲嘉,衆得其宜爲義,義所成立爲事,此一理而四名也,故分而爲四,則曰“元者善之長也,亨者嘉之會也,利者義之和也,貞者事之幹也”。比而爲二,則曰“乾元者始而亨者也,利貞者性情也”,混而爲一,則曰“乾始能以美利利天下,不言所利大矣哉。 ”義之和,和, 君子體仁足以長人,嘉會足以合禮,利物足以和義,貞固足以幹事。
本義 以仁爲體,則無一物不在所愛之中,故“足以長人”,嘉其所會,則無不合禮,使物各得其所利,則義無不和,貞固者,知正之所在而固守之,所謂知而弗去者也,故足以爲事之幹。
程傳 體法於乾之仁,乃爲君長之道,足以長人也。體仁,體元也,比而效之謂之體,得會通之嘉,乃合於禮也,不合禮則非理,豈得爲嘉,非理安有亨乎,和於義乃能利物,豈有不得其宜而能利物者乎,貞固所以能幹事也。
集說 李氏鼎祚曰:天運四時以生成萬物,君法五常以教化於人,元爲善長,故能體仁,仁主春生,東方木也。通爲嘉會,足以合禮,禮主夏養,南方火也。利爲物宜,足以和義,義主秋成,西方金也。貞爲事幹,以配於智,智主冬藏,北方水也。不言信者,信主土,土居中宮,分王四季,水火金木,非土不載。
《朱子語類》雲:體仁,不是將仁來爲我之體,我之體便都是仁也。又曰:《本義》雲,以仁爲體者,猶言自家一個身體,元來都是仁。
又云:嘉,美也。會,是集齊底意思,許多嘉美,一時鬥湊到此,故謂之嘉會,嘉其所會,便動容周旋無不中禮。
又云:看來義之爲義,只是一個宜,其初則甚嚴,如男正位乎外,女正位乎內,直是有內外之辨,君尊於上,臣恭於下,尊卑大小,截然不可犯,似若不和之甚,然能使之各得其宜,則其和也,孰大於是。
又云:幹如木之幹,事如木之枝葉,貞固者,正而固守之,貞固在事,是與立個骨子,所以爲事之幹,欲爲事而非此之貞固,便植立不起,自然倒了。問“貞固”二字與體仁嘉會利物似不同。曰:屬北方者,便著用兩字,方能盡之。
問《文言》四德一段。曰:“元者善之長”以下四句,說天德之自然,“君子體仁足以長人”以下四句,說人事之當然,元是善之長,萬物生理,皆始於此,衆善百行,皆統於此,故於時爲春,於人爲仁,亨是嘉之會。嘉,美也。會,猶齊也。蓋春方生育,至此乃無一物不暢茂,其在人則禮儀三百,威儀三千,事事物物,一齊到恰好處。所謂動容周旋皆中禮,故於時爲夏,於人爲禮。“利者義之和”,萬物至此各遂其性,事理至此無不得宜,故於時爲秋,於人爲義。“貞者事之於”,萬物至此收斂成實,事理至此無不的正,故於時爲冬,於人爲智。此天德之自然,其在君子所當從事於此者,體者,以仁爲體,仁爲我之骨,我以之爲體,仁皆從我發出,故無物不在所愛,所以能長人,欲其所會之美,當美其所會,蓋其厚薄親疏尊卑小大相接之體,各有節文,無不中節,即所會皆美,所以能合於禮也,能使事物各得其宜,不相妨害,自無乖戾而各得其分之和,知其正之所在,固守而不雲,故足以爲事之幹。幹,如版築之有楨幹。
胡氏炳文曰:體仁有以存諸中。嘉會則美見乎外,利物有以方乎外,而貞固有以守於中,禮者仁之著,智者義之藏,體仁長人,貞固幹事,山理以及用,嘉會合禮,利物 董氏真卿曰:朱子謂屬北方者便著用兩字,方能盡之,幼時聞先君子之言曰:北方天氣之終始,有分別之義,故北字篆文,兩人相背,至於四端五臟四獸,屬北方者皆兩,東西南三方者各一,四時爲冬,亦與春爲交接,四德:勾貞,亦貞下起元,十二辰爲亥子,六十四卦爲《坤》、《復》。
林氏希元曰:君子克己復禮,使亡:充乎中而見乎外,中之所有,無一念之非仁,外之所行,無一事之非仁,則君子之身,渾是一個仁,非體其體而體夫仁也,體仁,仁之至也,故無一物不在所愛之中,而足以長人,安土敦廠故能愛,正是如此。
又曰:“利者義之和”之“利”,乃在人天然之利,“利物足以和義”之“利”,乃人所以求乎天然之利也,義之和之和,乃在人天然之和,足以和義之和,乃人所以求乎天然之和也。
君子行此四德者,故曰乾元亨利貞。
本義 非君子之至健,無以行此,故曰“乾元亨利貞”。
此第一節,申《彖傳》之意,與《春秋傳》所載穆姜之言不異,疑古者已有此語,穆姜稱之,而夫子亦有取焉,故下文別以子曰:表孔子之辭,蓋傳者欲以明此章之爲古語也。
程傳 行此四德乃合於乾也。
集說 《朱子語類》:問:“乾元亨利貞”,猶言性仁義禮智。曰:此語甚穩當。又曰:“乾元亨利貞”,它把“乾”字當君子。
蔡氏清曰:“元亨利貞”四字,在文王只爲佔辭,至孔子《彖傳》,乃有四德之說,然其所謂四德者,又有不同,天之四德,自其生成萬物者言也,聖人之四德,自其統治一世者言也,至此所謂四德,又只就君子一身所行而言也,一身所行者其體也,統治一世者其用也,四德無乎不在也,又見乾字所該者廣也。
初九曰:潛龍勿用,何謂也?子曰:龍德而隱者也,不易乎世,不成乎名,遯世無悶,不見是而無悶,樂則行之,憂則違之,確乎其不可拔,潛龍也。
本義 龍德,聖人之德也,在下故隱,易,謂變其所守,大抵乾卦六爻,《文言》皆以聖人明之,有隱顯而無淺深也。
程傳 自此以下言乾之用,用九之道也,初九陽之微,“龍德”之潛隱,乃聖賢之在側陋也,守其道,不隨世而變,晦其行,不求知於時,自信自樂,見可而動,知難而避,其守堅不可奪潛龍之德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心以爲樂,己則行之,心以爲憂,己則違之,身雖逐物推移,心志守道,確乎堅實其不可拔。
遊氏酢曰:“龍德而隱”,故“不易乎世”,“不易乎世”者,用舍在我,故“遯世無 吳氏澄曰:“樂則行之”,釋上文“無悶”二句。“憂則違之”,釋上文“不易”“不成”二句。樂者,謂無悶也。行之,謂爲之也。憂者,謂非其所樂也。違之,謂不爲也。
不求見於世,不求知於人者,此其所樂也,則爲之,易乎世成乎名者,此非其所樂也,則不爲。
蔣氏悌生曰:行道而濟時者,聖人之本心,故曰“樂則行之”,不用而隱遯者,非聖人所願欲也,故曰“憂則違之”。雖然其進其退莫不求至理之所在,未嘗枉道以徇人也,故曰“確乎其不可拔。”蔡氏清曰:“遯世無悶”二句,尤重於“不易乎世”二句,“樂則行之”三句,更重於“遯世無悶”二句,此三句明其無意必也,論龍德之隱,必至是而後盡。
案 吳氏蔣氏兩說不同,而皆可通。
九二曰:見龍在田,利見大人。何謂也?子曰:龍德而正中者也。庸言之言,庸行之謹,閒邪存其誠,善世而不伐,德博而化。《易》曰:“見龍在田,利見大人。”君德也。
本義 正中,不潛而未躍之時也,常言亦信,常行亦謹,盛德之至也,閒邪存其誠,無斁亦保之意,言君德也者,釋“大人”之爲九二也。
程傳 以龍德而處正中者也,在卦之正中,爲得正中之義,庸信庸謹,造次必於是也,既處無過之地,則唯在閒邪,邪既閒,則誠存矣,“善世而不伐”,不有其善也,“德博而化”,正已而物正也,皆大人之事,雖非君位,君之德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庸,常也,常言之信實,常行之謹慎,防閒邪惡,自存誠實,爲善於世,而不自伐其功,德能廣博,而變化於世俗,初爻則全隱遯避世,二爻則漸見德行以化於俗也。
《朱子語類》雲:“庸言”“庸行”,盛德之至,到這裏猶自閒邪存誠,便是無射亦保,雖無厭致,亦當保也,保者持守之意。
又云;“‘利見大人’,君德也”,兩處說“君德”,卻是要發明“大人”即是九二。
陸氏九淵曰:言行之信謹,二之所以成己者也,“善世而不伐”,二之所以成物者也,彼其所謂信謹者,乃其所以不伐者也,“閒邪存其誠地”,存諸己者也,“德博而化”,德之及乎物者也,彼其所以閒而存者,乃其所以博而化者也。
李氏舜臣曰:乾畫一,實則誠,坤畫一,虛則生敬,故《乾》九二言誠,《坤》六二言敬,誠敬二字始於包犧心畫,而實天地自然之理也。
項氏安世曰:稱“中正”者,二事也,二五爲中,陰陽當位爲正,稱“正中”者,一事也,但取其正得中位,非以當位言也。
又曰:以在下卦,又非陽位,故不爲中位而爲中德,《文言》兩稱“君德”,明非君位也,此又稱“龍德”之中,明非龍位之中也。
馮氏椅曰:《易》者理學之宗,而乾坤二卦,又《易》學之宗也,子思、孟子言誠 何氏楷曰:道止於中,中寓於庸,庸者常也,平無奇之名,言必有物,無苟高也,唯其信無擇言矣,行必有則,無苟難也,唯其謹無擇行矣,信謹,誠也,天德也,一實焉而已。
九三曰:君子終日乾乾,夕惕若厲,無咎。何謂也?子曰:君子進德修業。忠信,所以進德也。修辭立其誠,所以居業也。知至至之,可與幾也。知終終之,可與存義也。是故居上位而不驕,在下位而不憂。故乾乾因其時而惕,雖危無咎矣。
本義 “忠信”,主於心者,無一念之不誠也。“修辭”,見於事者無一言之不實也,雖有忠信之心,然非修辭立誠,則無以居之。“知至至之”,進德之事:“知終終之”,居業之事,所以“終日乾乾”而夕猶惕若者,以此故也,可上可下,不驕不憂,所謂無咎也。
程傳 三居下之上,而君德已著,將何爲哉,唯進德修業而已,內積忠信,所以進德也:擇言篤志,所以居業也;“知至至之”,致知也。求知所至而後至之,加之在先,故可與幾。所謂始條理者,知之事也。知終終之,力行也,既知所終,則力進而終之,守之在後,故可與存義。所謂終條理者,聖之事也。此學之始終也,君子之學如是,故知處上下之道而無驕憂,不懈而知懼,雖在危地而無咎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九三所以“終日乾乾”者,欲進益道德,修營功業,故終日乾乾匪懈也,進德則知至,將進也,修業則知終,存義也。
程子曰:“修辭立其誠”,不可不予細理會,言能修省言辭,便是要立誠,若只是修飾言辭爲心,只是爲僞也,修其言辭,正爲立己之誠意。
呂氏大臨曰:“忠信”“進德”,如有諸己又知所以充實之也,“修辭立其誠”,正名是事,行其實以稱之也,所立卓爾而欲從之,“知至至之也”,於德有先見之明也,人不堪其憂,而不改其樂,“知終終之”也,於分有當安之義也。
《朱子語類》雲:“德”是就心上就,“業”是就事上說,“忠信”是自家心中誠實,“修辭立其誠”,是說處有真實底道理。
又云:“忠信”只是實,若無實,如何會進,如播種相似,須是實有種子下在泥中,方會日見發生,若把個空殼下在裏面,如何會發生,道理須是實見得,若徒將耳聽過將口說過,濟甚事,忠信所以爲實者,且如孝須實是孝,方始那孝之德日進一日,如弟須實是弟,方始那弟之德日進一日,若不實,卻自無根了,如何會進,“立其誠”,誠依舊便是上面忠信,“修辭”是言語照管得到那裏面亦須照管得到,“進德”是自覺得意,思日強似一日,日振作似一日,不是外面事,只是自見得意思不同。
問“立誠”不就制行上說,而特指“修辭”何也。曰:人不誠處多在言語上。又曰:人多將言語作沒緊要,容易說出來,若一一要實,這工夫自是大,“忠信”、“進德”,便是見得“修辭”、“立城”底許多道理,“修辭”“立誠”,便要立得這忠信,若口不擇言, 又云:伊川解“修辭”“立城”作擇言篤志,說得來寬,不如明道說雲:修其言辭,正爲立己之誠意。
又云:“忠信”“修辭”,且大綱說所以“進德修業”之道,“知至”“知終”,則又詳其始終工夫之序如此。“忠信”,心也。“修業”,事也。然蘊於心者所以見於事,修於事者所以養其心,此聖人之學,所以爲內外兩進,而非判然二事也。“知至”,則知其道之所止。“至之”,乃行矣而驗其所知也。知終則見其道之極致。“終之”,乃力行而期至於所歸宿之地也。知而行,行而知,二者交相警發,而其道日益光明,終日乾乾,又安有一息之間哉。
又云,知至至之者,言此心所知者,心真個到那所知田地,雖行未到而心已到,故其精微幾密,一齊在此,故曰可與幾。“知終終之”者,既知到極處,便力行到極處,此真實見於行事,故天下義理都無走失,故曰“可與存義。”又云,“進”字貼著那“幾”字,“至”字又貼著那“進”字,“居”字貼著那“存”字,“終”字又貼著那“居”字,“幾”是心上說,“義”是那業上底道理。
又云:“忠信”“進德”與“知至至之可與幾也”,這幾句都是去底字,“修辭”“立誠”與“知終終之可與存義”,都是住底字,“進德”是日日新,“居業”是日日如此。
問,修業居業之別?曰:二者只是一意,居,守也,逐日修作是修,常常如此是守。
又云;“忠信”“進德”“修辭”“立誠”,與“敬以直內義以方外”分屬乾坤,蓋取健順二體,忠信立誠,自有剛健主立之體,敬義便有靜順之體,進修便是個篤實:敬義便是千虛靜,故曰:陽實陰虛。
俞氏琰曰:“德”與“忠信”,皆主於心者也,業與辭,皆見於事者也,事已成謂之業,“修業”者,業未成則修而成之也。居業,業已成則居而守之也。辭,言辭也。修,謂修省,非修飾也。誠,即忠信也。“立其誠”,謂立其誠意,而不爲私意所汨撓也,若但以修飾言辭爲心則僞矣,君子閒邪存其誠,則無一念之不正也,“修辭立其誠”,則無一言之不實也。
蔣氏悌生曰:“乾乾因其時而惕”,“時”字正解爻辭終日之義,見聖人省察之心,無少間斷也。
蔡氏清曰:“忠信”所以“進德”也,每應一件事,俱著一個心爲之主,唯心之所主者一於誠,則德之在內者進矣,而其於事也,又處置恰好,如其所言,則是誠有所歸宿安頓處,是之謂“立誠”,而業之見於外者修矣。
又曰:誠,即“忠信”也。“忠信”,就初間存主上說,“修辭”“立誠”,就後來事到就緒上說,二者總是“敬以直內義以方外。“忠信”,直內之事;“修辭”,方外之事。
又曰:閒邪之外,再無存誠工夫,故承之曰“存其誠”,“修辭”之外,再無立誠工夫,故承之曰“立其誠”,誠即“忠信”,向也誠存於心,而今則見於事,而誠有立矣。
又曰:《中庸章句》雲:反諸身不誠,謂反求諸身,而其所存所發有未實也,所存之實,即主忠信也,所發之實,即修辭立其誠也,合進德修業,總是《中庸》之誠身, 又曰:九三居下之上,是亦有位其上者,則九三爲在下位矣,亦有位在下者,則九三又爲居上位矣,若於初二,必不兼言居上位,若於九五,必不兼言在下位,此亦當知。
林氏希元曰:“忠信”,是此心真實,如孝則真實是孝,弟則真實是弟,實心爲善,則善心日以充長,善念日以彰著,此之謂“進德”。實心爲善乃誠也,若辭不修,語孝弟俱是空言無實事,則此誠終於消散,不聚集矣,何由立,又何績業可居,故工夫又在修治言辭上,先行其言而後從之,言必有物,凡吐口言語皆是實事,無一句虛妄,乃“修辭”也。“修辭”則行成,孝成個孝,弟成個弟,吾心之誠,集聚而不消散,故曰“立其誠”,誠立則業修而可居,非立誠之外,又有居業工夫也,。
又曰:“忠信”所以“進德”,是“忠信”所以至之也,何也?凡有所進,將必有所至,“忠信”以至之,則善心日長,神智日開,道之壺奧,理之玄妙,爲吾所當至者,一時雖未能遽至,固已先得之矣,故“可與幾”。“修辭立其誠所以居業”,是修辭立誠,所以終之也,何也?居是居止,終是終身居止而不移,居之所以終之也,修辭立減以終之,則踐履篤實,持守堅固,事理之宜,吾所當守者,可與存之而不失矣,義者,事理之宜,吾所當守者也。
鄭氏維嶽曰:不曰所以修業,而曰“所以居業”,蓋修辭立誠,即是修矣,既修則有可居矣,猶之屋然,修者方在營構,既成則可居也。
楊氏啓新曰:心之存諸中者,純乎忠信而不妄,則心無外弛,而得於己者,日進而不已,言之見於事者,致其修省而有實,則事皆實理,而體諸身者,安安而不遷。
九四曰:或躍在淵,無咎,何謂也?子曰:上下無常,非爲邪也。進退無恆,非離羣也。君子進德修業,欲及時也。故無咎。
本義 內卦以“德”學言,外卦以“時”位言,“進德修業”,九三備矣,此則欲其及時而進也。
程傳 或躍或處,“上下無常”,或進或退,去就從宜,非爲邪枉,非離羣類,“進德修業”,欲及時耳,時行時心,不可恆也,故云或。深淵者,龍之所安也。“在淵”,謂躍就所安,淵在深而言躍,但取進就所安之義。或,疑辭。隨時而未可必也,君子之順時,猶影之隨形,可離非道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進退上下,不敢自必,相時而動,所謂“自試也”,大抵上下之交,皆危疑之地。故三厲而四猶疑之。
俞氏琰曰:上與進釋“躍”寧,下與退,釋在淵之義,無常無恆,釋或之義,非爲邪,非離羣,欲及時,以申進無咎之義。
林氏希元曰:可上而不上,疑於以隱爲高,可進而不進,疑於遯世離羣,及時之時,上進之時也,欲及時,是應非爲邪離羣句,無咎,得時也。
九五曰:飛龍在天,利見大人,何謂也?子曰:同聲相應,同氣相求。
本義 作,起也。物,猶人也。睹,釋利見之意也。“本乎天”者,謂動物。“本乎地”者,謂植物,物“各從其類”。聖人,人類之首也,故興起於上,則人皆見之。
程傳 人之與聖人,類也,五以龍德升尊位,人之類莫不歸仰,況同德乎,上應於下,下從於上,“同聲相應,同氣相求”也,流溼就燥,從龍從虎,皆以氣類,故聖人作而萬物皆睹,上既見下,下亦見上。物,人也。古語云人物物論,謂人也。《易》中“利見大人”其言則同,義則有異,如《訟》之利見大人,謂宜見大德中正之人,則其辨明,言在見前。《乾》之二五,則聖人既出,上下相見,共成其事,所利者見大人也,言在見後,“本乎天”者,如日月星辰,“本乎地”者,如蟲獸草木,陰陽各從其類,人物莫不然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因大人與衆物感應,故廣陳衆物相感應,以明聖人之作而萬物瞻睹,以結之也。
又曰:《周禮大宗伯》“有天產地產”。《大司徒》雲“動物植物,本受氣於天者”是動物,天體運動,含靈之物亦運動,是親附於上也,本受氣於地者,是植物,地體凝滯,植物亦不移動,是親附於下也。
《朱於語類》雲:天下所患無君,不患無臣,有如是君,必有如是臣,雖使而今無,少間也,必有出來,“雲從龍,風從虎”,只怕不是真個龍虎,若是真個龍虎,必生風致雲也。
又云:“本乎天者親上”,凡動物首向上,是親乎上,人類是也。“本乎地者親下”,凡植物本向下,是親乎下,草木是也,禽獸首多橫生,所以無智,此本康節說。
項氏安世曰:聖人先得我心之同然者,故爲“同聲”、“同氣”之義,聖人之於人亦類也,故爲“各從其類”之義。
上九曰:亢龍有悔。何謂也?予曰:貴而無位,高而無民,賢人在下位而無輔,是以動而有悔也。
本義 “賢人在下位”,謂九五以下,“無輔”,以上九過高志滿,不來輔助之也。
此第二節申《象傳》之意。
程傳 九居上而不當尊位,是以無民無輔,動則有悔也。
集說 谷氏家傑曰:以有位謂之貴,以有民謂之高,以有輔謂之賢人在下位,其貴而又五位,高而又無民,“賢人在下位”而又無輔者何,俱以亢失之也,故“動而有悔”。
潛龍勿用,下也。
程傳 此以“下”言乾之時,勿用,以在下未可用也。
見龍在田,時舍也。
終日乾乾,行事也。
程傳 “進德修業”也。
集說 林氏希元曰:事,所當爲之事也。前章之“進德修業”是也,“終日乾乾”,日行其當爲之事而不止息也。
或躍在淵,自試也。
本義 未遽有爲,姑試其可。
程傳 隨時自用也。
集說 趙氏汝楳曰:凡飛者必先躍,所以作其飛衝之勢,今鳥雛習飛,必跳躍於巢,以自試其羽翰,四之躍亦猶是也,此以試釋“躍”。
俞氏琰曰:試釋“躍”字,與《中庸》日省月試之試同,君子謹失時之戒,而自試其所學,蓋欲自知其淺深也。
谷氏家傑曰:人見者淺,自見者真,必自家試之而後可決也。
飛龍在天,上治也。
本義 居上以治下。
程傳 得位而行,上之治也。
集說 蘇氏濬曰:上治,猶言盛治,五帝三王,皆治之上者也。
亢龍有悔,窮之災也。
程傳 窮極而災至也。
乾元用九,天下治也。
本義 言“乾元用九”,見與它卦不同,君道剛而能柔,天下無不治矣。
此第三節,再申前意。
程傳 用九之道,天與聖人同,得其用則天下治也。
集說 《朱子語類》:問:“乾元用九,天下治也”。曰:“九”是天德,健中便自有順,用之則天下治,如下文“乃見天則”。則,便是天德。
潛龍勿用,陽氣潛藏。
程傳 此以下言乾之義,方陽微潛藏之時,君子亦當晦隱,未可用也。
集說 陸氏銓曰:微陽潛藏,愈養則愈厚,輕用則發濁無餘矣。
見龍在田,天下文明。
本義 雖不在上位,然天下已被其化。
集說 蘇氏軾曰:以言行化物,故曰“文明”。
終日乾乾,與時偕行。
本義 時當然也。
程傳 隨時而進也。
案 與時偕行,即卜“乾乾因其時”之義,言終日之間,無時不乾乾。
或躍在淵,乾道乃革。
本義 離下而上,變革之時。
程傳 離下位而升上位,上下革矣。
集說 趙氏汝楳曰:三爲下,至四革而爲上,卦革則道亦革,此專釋上下卦之交。
俞氏琰曰:革者變也,下乾以終,上乾方始,猶天道更端之時也。
林氏希元曰:此“道”字輕看,猶雲陽道陰道,九四離下體而人上體,是“乾道”改革之時也,故“或躍”而未果,爻下本義改革之際,正是取此,人都不察,妄爲之說。
飛龍在天,乃位乎天德。
本義 天德,即天位也,蓋唯有是德,乃宜居是位,故以名之。
程傳 正位乎上,“位當天德”矣。
集說 張氏振淵曰:雖有其位,苟無其德,可謂之位乎,天位而已,“飛龍在天,乃位乎天德。”亢龍有悔,與時偕極。
程傳 時既極。則處時者亦極矣。
集說 朱氏震曰:消息盈虛,“與時偕行”,則無悔,偕極則窮,故“有悔”也。
林氏慄曰:此節上下卦相應,初四爲始,初“潛藏”,四乃“革”矣,革潛爲“躍”也,二五爲中,二“文明”,五乃“天德”矣,言德,稱其位也,三上爲終,三“與時偕行”,上偕極矣。
乾元用九,乃見天則。
本義 剛而能柔,天之法也。
此第四節,又申前意。
程傳 用九之道,天之則也,夫之法則,謂天道也,或問乾之六爻,皆聖人之事乎,曰:盡其道者聖人也,得失則吉凶存焉,豈特乾哉,諸卦皆然也。
集說 蘇氏軾曰:天以無首爲則。
吳氏澄曰:剛柔適中,天之則也,則者理之有限節,而無過無不及者也。
張氏振淵曰:不曰乾爻用九,而曰“乾元用九”,統六爻而歸之元也,亢而用變, 谷氏家傑曰:“則”者,有準而不過之意,“用九”者,有變而無常之意,天道不是變換,焉能使春夏秋冬,各有其限,聖人不是變換,焉能使仁義禮智,各有其節,“用九”,正天之準則不過處,故曰“乃見”。
乾元者,始而亨者也。
本義 始則必亨,理勢然也。
程傳 又反覆詳說,以盡其義,既始則必亨,不亨則息矣。
利貞者,性情也。
本義 收斂歸藏,乃見性情之實。
程傳 乾之性情也,既始而亨,非利貞其能不息乎。
集說 《朱子語類》:問:“利貞者性情”也,曰:此“性情”如言本體,“元享”是發用處,“利貞”是收斂歸本體處,如春時發生,到夏長茂條達,至秋結子,有個收斂攝聚底意思,但未堅實,至冬方成,在秋雖是已實,漸欲脫去其本之時,然受氣未足,便種不生,故須到冬方成,人只到秋冬,疑若不見生意,不知都已收斂在內。
胡氏炳文曰:“性情”只是一“健”字,健者乾之性,而情其著見者也,且性情並言昉於此,釋《彖》曰“性命”,此則曰“性情”,言性而不言命,非知性之本,言性而不言情,非知性之用也。
俞氏琰曰:性言其靜也,情言其動也,物之動極而至於收斂而歸藏,則復其本體之象,又將爲來春動而發用之地,故曰“利貞者性情也”。元起於貞,“貞”下蓋有“元”繼焉,動生於靜,靜中蓋有動存焉,“貞”而“元”,靜而動,終而復始,則生生之道不窮,若但言性而不言情,則止乎貞純平靜而已矣,不見貞下起元靜中有動之意,而非生生不窮之道也。
乾始能以美利利天下,不言所利,大矣哉。
本義 始者,元而亨也,利天下者,利也,不言所利者,貞也。或曰:“坤利牝馬”,則言所利矣。
程傳 乾始之道,能使庶類生成,天下蒙其美利,而“不言所利”者,蓋無所不利,非可指名也,故贊其利之大曰“大矣哉”。
集說 程子曰:亭毒化育,皆利也。不有其功,常久而不已者,貞也,《詩》曰:“維人之命。”於穆不已者,貞也。
《朱子語類》雲:明道說得好,不有其功,言化育之無跡處爲“貞”。
項氏安世曰:物既始則必亨,亨則必利,利之極必復於元,“貞”者“元”之復也,故四德總以一言曰“乾元”,又曰“乾始”,而四德在其中矣。以八卦言之,震其元也,故爲出。巽則既出而將相見也,故爲齊,離則其亨也,故爲相見。坤則既相見而將利之 俞氏琰曰:“乾始”,即“乾元”也,元乃生物之始也,美即“亨”也,“亨”乃衆美之會也。
林氏希元曰:上既即物之生長收藏以釋四德,此則歸其功於乾始而贊其大,即《彖傳》“統天”之說也,謂乾雖四德之流行,要一元之所統,何也?乾既始物,由是而亨,就能以美利遍利乎天下,又收斂於內,不言其所利,是皆乾始之所爲也,不其大與,蓋萬物歸根覆命之時,造化生物之功,不復可見。韓琦詩云:“須臾慰滿三農望,斂卻神功寂若無”,亦是此意。
大哉乾乎,剛健中正,純粹精也。
本義 “剛”,以體言,“健”,兼用言。“中”者,其行無過不及。“正”者,其立不偏,四者乾之德也。“純”者,不雜於陰柔。“粹”者,不雜於邪惡,蓋剛健中正之至極,而精者又純粹之至極也,或疑乾剛無柔,不得言中正者,不然也,天地之間,本一氣之流行而有動靜爾,以其流行之統體而言,則但謂之乾而無所不包矣,以其動靜分之,然後有陰陽剛柔之別也。
集說 喬氏中和曰:“剛”者元也,“健”者亨也,“中”者利也,“正”者貞也,“元亨利貞”,實以體之,“剛健中正”也,一爻之情,六爻之情也。
六爻發揮,旁通情也。
本義 旁通,猶言曲盡。
集說 胡氏炳文曰:曲盡其義者在六爻,而備全其德者在九五一爻,時乘六龍以下,則爲九五而言也。
蔡氏清曰:六爻發揮,只是起下文時乘六龍之意,蓋上文每條俱是乾字發端,一則曰“乾元”,二則曰“乾始”,三則曰“大哉乾乎”。
至此則更端曰“六爻發揮”,可見只是爲“時乘六龍”設矣,即《彖傳》“六位時成”也。
時乘六龍,以御天也,雲行雨施,天下平也。
本義 言聖人“時乘六龍以御天”,則如天之“雲行雨施,而天下平也”。
此第五節,復申首章之意。
程傳 大哉,贊乾道之大也。以“剛健中正”“純粹”六者,形容乾道。精,謂六者之精極,以六爻發揮,旁通盡其情義,乘六爻之時,以當天運,則天之功用著矣,故見“雲行雨施”,陰陽溥暢,天下和平之道也。
集說 張氏清子曰:《彖》言“雲行雨施”,而以“品物流形”繼之,則雲雨爲乾之雲雨,此言“雲行雨施”,而以“天下平”繼之,則聖人之功即乾,而云雨乃聖人之德 案 貞元爲體,亨利爲用,然即體即用,不相離也,即用即體,未嘗二也,故復釋之曰:“乾元者始也”,然即始而亨之理已具,不待亨而後知其亨也,利貞者成也,事之成者,得其性情之正而已,而豈在外哉,蓋一心之發,散爲萬用之施,而萬理之宜歸於一性之德,故其始而必亨也,是乾始能“以美利利天下”也,及其終也,利及天下,而所性無加焉,又何利之可言,此“乾元”所以“統天”,而其德所以爲大也。由此觀之,乾之德,於其“元亨”也,見其動直而剛焉,不息而健焉,於其利貞也,見其裁製而中焉,確守而正焉,於其一元之妙,心普萬物而無心也,見其不累於功利之雜駁而純粹,不滯於聲奧之粗而至精焉。天道如此,王道亦然,王者之道,其發之也剛,其行之也健,其裁之也中,其處之也正,要以體天地生生之心,能使仁覆天下而莫知爲之者,如精金美玉而無疵,如太虛浮雲而無亦,非如霸者小補之功,驩虞之效也,卦唯九五全備斯德,故六爻發揮,固所以旁通乎乾之情矣,而唯九五則兼統衆爻之德以處崇高之位,其象爲“飛龍在天”者,蓋如乘六龍以御天也,龍而在天,有不興雲致雨,而使下土平康者乎,夫當其膏澤溥施,即乾之“美利利天下”也,及乎蕩蕩平平,大化無跡,又非乾之不言所利者與,夫子之發明天德王道,於是爲至。
君子以成德爲行,曰可見之行也。潛之爲言也,隱而未見,行而未成,是以君子弗用也。
本義 成德,已成之德也,初九固成德,但其行未可見爾。
程傳 德之成,其事可見者行也,德成而後可施於用,初方潛隱未見,其行未成,未成,未著也,是以君子弗用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德者行之本,君子以成德爲行,言德則行在其中矣,德者得之於心,行出來方見,這便是行。問行而未成如何?曰:只是事業未就。
吳氏澄曰:隱而未見者潛之象,行而末成,是以欲其弗用也。
蔡氏清曰:言君子之所以爲行者,以成德爲行也,夫既以成德爲行,初九德已成矣,則日可以見之行也,夫既可以見之行矣,麗又何以曰“勿用”,蓋初九時乎“潛”也,“潛”之爲言也,隱而未見,隱而未見,則行猶未成,是以君子亦當如之而勿用也。
君子學以聚之,問以辨之,寬以居之,仁以行之。《易》曰:“見龍在田,利見大人。”君德也。
本義 蓋由四者以成大人之德,再言君德,以深明九二之爲大人也。
程傳 聖人在下,雖已顯而未得位,則“進德修業”而已,學聚問辨,“進德”也;寬居仁行,“修業”也。君德已著,利見大人,而進以行之耳,進居其位者,舜禹也,進行其道者,伊傅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學以聚之,問以辨之”,既探討得當,且放頓寬大田地,待觸類自然有會合處,故曰“寬以居之”。
又曰:學聚之,以知其理,仁行之,以行其事,問辨之,以審別所當行於學聚之後,寬居之,以存貯所已知於仁行之先,寬之所居,即學之所聚者,仁之所行,即問之所辨者。
林氏希元曰:學聚問辨,是知工夫,寬居,是把義理放在胸中,詳玩深味,使透徹貫串,乃居安資深時也,故亦屬之行。
九三重剛而不中,上不在天,下天在田。故乾乾因其時而惕,雖危無咎矣。
本義 重剛,謂陽爻陽位。
程傳 三“重剛”,剛之盛也,過中而居下之上,上未至於天,而下已離於田,危懼之地也,因時順處,乾乾兢惕以防危,故雖危而不至於咎,君子順時兢惕,所以能泰也。
集說 虞氏翻曰:以乾接乾,故“重剛”,位非二五,故“不中”也。
孔氏疑達曰:“上不在天”,謂非五位,“下不在田”,謂非二位也,居危之地,以乾乾夕惕戒懼不息,得無咎也。
吳氏澄曰:九三居下乾之終,接上乾之始,九四居上乾之始,接下乾之終,當重乾上下之際,故皆曰“重剛”。
九四重剛而不中,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故或之。或之者,疑之也,故無咎。
本義 九四非重剛,“重”字疑衍,在人謂三,或者,隨時而未定也。
程傳 四不在天不在田而出入之上矣,危地也。疑者,未決之辭。處非可必也,或進或退,唯所安耳,所以無咎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三之與四,俱爲人道,人下近於地,上遠於天,九三近二,正是人道,九四則上近於天,下遠於地,非人所處,故特雲中不在人。或之者疑之也,此夫子釋經“或”字,經稱“或”,是疑惑之辭,欲進欲退,猶豫不定,故“疑”之也。
九三位卑近下,向上爲難,危惕憂深,九四則陽德漸勝,去五彌近,前進稍易,故但疑惑,憂則淺也。
李氏鼎祚曰:三居下卦之上,四居上卦之下,俱非得中,故曰“重剛而不中”也。
張氏振淵曰:“或之者”據其跡,“疑之者”指其心,疑非狐疑之疑,只是詳審耳。
本義 大人,即釋爻辭所“利見之大人”也,有是德而當其位,乃可當之,人與天地鬼神,本無二理,特蔽於有我之私,是以牿於形體,而不能相通,大人無私,以道爲體,曾何彼此先後之可言哉。先天不違,謂意之所爲,默與道契。後天奉天,謂知理如是,奉而行之,回紇謂郭子儀曰:卜者言此行當見一大人而還,其佔蓋與此合,若子儀者,雖未及乎夫子之所論,然其至公無我,亦可謂當時之大人矣。
程傳 大人與天地日月四時鬼神合者,合乎道也,“天地”者,道也,“鬼神”者、造化之跡也,聖人先於天而天同之,後於天而能順天者,合於道而已,合於道,則人與鬼神豈能違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與天地合其德”,謂覆載也,“與日月合共明”,謂照臨也,“與四時合其序”者,若賞以春夏,刑以秋冬之類也,“與鬼神合其佔兇”者,若福善禍淫也,若在天時之先行事,天乃在後不違,是天合大人也,若在天時之後行事,能奉順上天,是大人合天也,尊而遠者尚不違,況小而近者可違乎。
程子曰:若不一本,則安能“先天而天弗違,後天而奉天時。”又曰:天且不違,況於鬼神乎,鬼神言其功用,天言其主宰。
王氏宗傳曰:“先天而天弗違”,時之未至,我則先乎天而爲之,而天自不能違乎我。
“後人而奉天時”,時之既至,我則後乎天而奉之,而我亦不能違乎人,蓋“大人”即天也,天即“大人”也。
亢之爲言也,知進而不知退,知存而不知亡,知得而不知喪。
本義 所以動而有悔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言上九所以亢極有悔者,正由有此三事,若能三事備知,雖居上位,不至於亢也。
其唯聖人乎?知進退存亡而不失其正者,其唯聖人乎?本義 知其理勢如是,而處之以道,則不至於有悔矣,固非計私以避害者也,再言其唯聖人乎,始若沒問,而卒自應之也。
此第六節,復申第二節三節四節之意。
程傳 極之甚爲“亢”,至於“亢”者,不知進退存亡得喪之理也,聖人則知而處之,皆不失其正,故不至於亢也。
集說 李氏鼎祚曰:再稱聖人者,嘆美用九能知進退存亡而不失其正。
朱氏震曰:“亢”者處極而不知反也,萬物之理,進必有退,存必有亡,得必有喪,“亢”知一而不知二,故道窮而致災,人固有知進退存亡者矣,其道詭於聖人,則未必得其正,不得其正,則與天地不相似,“知進退存亡而不失其正者,其唯聖人乎”,故兩 胡氏炳文曰:陽極則剝,《乾》上則“亢”,中不可過也,知其時將過乎中,而處之不失其正,“其唯聖人乎”,“貞者正也”,乾元之用所歸宿也,乾之四德始於元,至此又論聖人之體乾而歸於正,其意深矣。
陳氏琛曰:進極必退,存極必亡,乃理勢之自然也,知其如是,則隨時變通,而處以是道之當然,有收斂而無施張,有捨棄而無系吝,如此則不至於有悔矣,然此唯聖人能之,蓋聖人樂天知命,達理而能權也,常人則明不足以見幾,心不免於物累,故不能也。
總論 朱子答萬正淳曰:大抵《易》卦之辭,本只是各著本卦本爻之象,明佔兇之佔當如此耳,非是就聖賢地位說道理也,故《乾》六爻,自天子以至於庶人,自聖人以至於愚不肖,筮或得之,義皆有取,但純陽之德,剛健之至,若以義類推之,則爲聖人之象,而其六位之高下,又有似聖人之進退,故文言因潛見曜飛自然之文,而以聖人之跡各明其義。
坤至柔而動也剛,至靜而德方。
本義 剛方,釋“牝馬之貞”也。“方”,謂生物有常。
集說 《朱子語類》雲:“坤至柔而動也剛”,“坤”只是承天,如一氣之施,坤則盡能發生承載,非剛安能如此。
問《程傳》雲:坤道“至柔而動則剛”,坤體至靜而德則方,柔與剛相反,靜與方疑相似。曰:靜無形,方有體,靜言其體,則不可得見,方言其德,則是其著也。
吳氏澄曰:坤體中含乾陽,如,人肺藏之藏氣,故曰“至柔”。然其氣機一動而闢之時,乾陽之氣,直上而出,莫能御之,故曰“剛”。剛即六二爻辭所謂直也,乾運轉不已,而坤體巋然不動,故曰“至靜”。然其生物之德普遍四周,無處欠缺,故曰“方”。
方即六二爻辭所謂“方”也,乾之九五,不徒剛健而能中正,故爲乾元之大,坤之六二,不徒柔靜而能剛方,故爲坤元之至。
何氏楷曰:乾剛坤柔,定體也,坤固至柔矣,然乾之施一至,坤即能翕受而發生之,氣機一動,不可止遏屈撓,此又柔中之剛矣,乾動坤靜,定體也,坤固至靜矣,及其承乾之施,陶冶萬類,各有定形,不可移易,此又靜中之方矣,承靜者體也,剛方者用也。
後得主而有常。
本義 《程傳》曰:“主”下當有“利”字。
集說 趙氏汝楳曰:坤無乾以爲始,孰開其端,“先迷”也,天先施而地後生,“後得主”也,先陽後陰,乃天地生生之常理。
餘氏芑舒曰:程子以“主利”爲一句,朱子因之,故以《文言》後得主力闕文,然《彖傳》後順得常,與“後得主而有常”,意正一律,似非闕文也。
俞氏琰曰:坤道之常,蓋當處後,不可撓先也,撓先則失坤之常矣,唯處乾之後, 含萬物而化光。
本義 復明“亨”義。
集說 王氏宗傳曰:唯其動剛,故能德應乎乾,而成萬物化育之功,唯其德方,故能不拂乎正,而順萬物性命之理,此坤之德所以能配天也,後得主而有常,則申後順得常之義,含萬物而化光,則申含弘光大品物咸亨之義。
坤道其順乎,承天而時行。
本義 復明順承天之意。
此以上申《彖傳》之意程傳 坤道至柔,而其動則剛,坤體至靜,而其德則方,動剛故應乾不違,德方故生物有常,陰之道,不唱而和,故居後爲得,而主利成萬物,坤之常也,含容萬類,其功化光大也,“主”字下脫“利”字,“坤道其順乎承天而時行”,承天之施,行不違時,贊坤道之順也。
集說 俞氏琰曰:“至柔而動也剛”,申“德合無疆”之義。“至靜而德方”,釋“貞”義。“後得主而有常”,後順得常之謂。含萬物而化光,即含弘光大品物咸亨之謂。“坤道其順乎承天而時行”,即“乃順承天”之謂。
案 動剛,釋“元亨”也,氣之發動而物生也。德方,釋“利貞”也,形之完就而物成也。柔靜者坤之本體,其剛其方,乃是乾爲之主。而坤順之以行止者,故繼之曰“後得主而有常”,釋“先迷後得主”也。含物化光,謂亨利之間,致養萬物,其功盛大,釋“西南得朋”也。承天時行,謂順承於元,至貞不息,陰道終始於陽,釋“東北喪朋”也。蓋孔子既以《坤》之“元亨利貞”,配乾爲四德,則所謂西南東北者,即四時也,故用《彖傳》所謂含弘光大者,以切西南,又用所謂乃順承天“行地無疆”者,以切東北,欲人知四方四德,初非兩義,此意《彖傳》未及,故於《文言》發之。
又案《乾》爻唯九五“剛健小正”,得乾道之純,故《彖傳》言“乘尼”“御天”,“首出庶物”,即九五“飛龍在天利見大人”之義也,《坤》爻唯六二柔順中止,得坤道之純,故《文言》言動剛德方,含物承天,即六二“直方大”之義也,《象傳》於乾五曰“位乎天德”,於坤二曰“地道光”也,明乎乾坤之主,在此二爻矣。
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由辨之不早辨也。《易》曰:“履霜,堅冰至”,蓋言順也。
本義 古字“順”、“慎”通用,案此當作“慎”,言當辨之於微也。
程傳 天下之事,未有不由積而成,家之所積者善,則福慶及於子孫,所積不善,則災殃流於後世,其大至於弒逆之禍,皆因積累而至,非朝夕所能成也,明者則知漸不 集說 呂氏祖謙曰:“蓋言順也”,此一句尤可警,非心邪念,不可順養將去,若順將去,何所不至,懲治遏絕,正要人著力。
張氏振淵曰:天道有剛必有陰,原相爲用,然陰之爲道,利於從陽。而不利於抗陽。
坤道可謂至順矣,而順之變反爲逆,故至人深著其順之利,明臣子之大分,究極其逆之禍,立君父之大防也。
直其正也,方其義也。君子敬以直內,義以方外,敬義立而德不孤,直方大不習無不利,則不疑其所行也。
本義 此以學言之也。止,謂本體,義,謂裁製,敬則本體之守也,“直內”“方外”,《程傳》備矣,不孤,言大也,疑故習而後利,不疑則何假於習。
程傳 “直”言“其正也”,“方”言“其義也”,君子主敬以直其內,守義以方其外,敬立而內直,義形而外方,義形於外,非在外也,敬義既立,其德盛矣,不期大而大矣,“德不孤”也,無所用而不周,無所施而不利,孰爲疑乎。
集說 孔氏穎達曰:君子用“敬以直內”,內謂心也,用此恭敬以直內心,“義以方外”者,用此義事以方正外物,言君子法地正直而生萬物,皆得所宜。
程子曰:“敬以直內,義以方外”,合內外之道也,釋氏內外之道不備者也,敬義夾持,直上達天德自此。
問必有事焉當用敬否?曰:“敬”只是涵養一事。必有事焉,須當集義,又問,義莫是中理杏?曰:中理在事,義在心。問敬義何別?曰:敬只是持己之道,義便知有是有非,順理而行是爲義也,若只守一個敬,不知集義,卻是都無事也。又問“義”只在事上如何?曰:內外一理,豈特事上求合義也。
謝氏良佐曰:釋氏所以不如吾儒,無“義以方外”一節,“義以方外”,便是窮理,釋氏卻以理爲障礙,然不可謂釋氏無見處,但見了不肯就理。
《朱子語類》雲:“敬以直內”,是持守功夫;“義以方外”,是講學功夫,“直”是直上直下,胸中無纖豪委曲,“方”是割截方正之意,是處此事皆合宜,截然不可得而移易之意。
又云:“敬義”夾持,直上達天德自此,最是下得“夾持”兩字好,教主乎中,義防於外,二者夾持,要放下霎時也不得,只得直上去,故便達天德自此,表裹夾持更無東西走作去處,上面只更有個天德。
問義形而外方,曰:“義”是心頭斷事底,心斷於內,而外便方正,萬物各得其宜。
又云:《文言》將“敬”字解“直”字,“義”字解“方”字,“敬義立而德不孤”,即解“大”字,敬而無義,則作事出來必錯了,只義而無礅則無奉,何以爲義,皆是孤也,須是敬義立方不孤,施之事君則忠於君,事親則悅於親,交朋友則信於朋友,皆不待習而無一之不利也。
王氏應麟曰:《丹書》“敬義”之訓,夫子於《坤》六二《文言》發之,孟子以集義爲本,程子以居敬爲先,張宣公謂功夫並進,相須而相成也。
胡氏炳文曰:《乾》九三,明誠並進也,《坤》六二,敬義偕立也,主敬是爲學之要,集義乃講學之功。
薛氏瑄曰:“敬以直內”,涵養未發之中。“義以方外”,省察中節之和。
又曰:“敬以直內”,戒慎恐懼之事。“義以方外”,知言集義之事。內外夾持,用力之要,莫切於此:蔡氏清曰:“正”是無少邪曲,“義”是無少差謬。
又曰:此“正”“義”二字,皆以見成之德言,然直不自直,必由於敬,方不自方,必由於義,直即主忠信,方即徙義,直即心無私,方即事當理,故直內以動者言爲當。
陰雖有美含之,以從王事,弗敢成也。地道也,妻道也,臣道也,地道無成而代有終也。
程傳 爲下之道,不居其功,含晦其章美以從上事,代上以終其事,而不敢有其成功也,猶地道代天終物,而成功則主於天也,妻道亦然。
集說 宋氏衷曰:臣子雖有才美,含藏以從其上,不敢有所成名也,地終天功,臣終君事,婦終夫業,故曰“而代有終”也。
程子曰:天地日月一般,月之光,乃日之光也,地中生物者,皆大氣也,唯“無成而代有終”者,地之道也。
王氏申子曰:三非有美而不發,特不敢暴其美,唯知代上以終其事,而不居其成功,猶地代天生物,而功則主於天也。
俞氏琰曰:既曰“地道無成”,而又曰“代有終”,何也?乾能始物,不能終物,坤繼其終而終之,則坤之所以爲有終者,終乾之所未終也。
蔡氏清曰:以從王事,以含章之道而從王事,“弗敢成也”,即是含章之道,用於從王事者也。
谷氏家傑曰:爻言“有終”,此言“代有終”,則並其終亦非坤之所敢有也。
何氏楷曰:乾能始萬物而已,必賴坤以作成之,故曰“代有終”,正對乾之始而言。
天地變化,草木蕃,天地閉,賢人隱。《易》曰:“括囊無咎無譽。”蓋言謹也。
程傳 四居上近君,而無相得之義,故爲隔絕之象,天地交感則變化萬物,草木蕃盛,君臣相際而道亨,天地閉隔,則萬物不遂,君臣道絕,賢者隱遯,四於閉隔之時, 集說 張氏浚曰:括囊蓋內亢其德,待時而有爲者也,漢儒乃以“括囊”爲譏、豈不陋哉,陽舒陰閉,故孔子發天地閉之訓,夫閉於前而舒於後,生化之功,自是出也,“括囊”之慎,庸有害乎。
君子黃中通理。
本義 黃中,言中德在內,釋“黃”字之義也。
集說 蔡氏消曰:通理,即是“黃中”處通而理也,蓋“黃中”非通,則無以應乎外,通而非理,則所以應乎外者,不能皆得其當,此所以言“黃中”,而必並以通理言之,通理亦在內也。
正位居體。
本義 雖在尊位,而居下體,釋“裳”字之義也。
案 孟子曰:“立天下之正位。”正位,即禮也,此言“正位居體”者,猶言以禮居身爾,禮以物躬,則自卑而尊人,故爲釋“裳”字之義。
美在其中,而暢於四支,發於事業,美之至也。
本義 “美在其中”,復釋“黃中”,“暢於四支”,復釋“居體”。
程傳 黃中,“文在中”也,君子文中而達於理,居正位而不失爲下之體,五尊位,在坤則唯取中正之義,美積於中,而通暢於四體,發見於事業,德美之至盛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二在下,方是就功夫上說,如不疑其所行是也,五得尊位,則是就它成就處說,所以雲“美在其中,而暢於四支,發於事業,美之至也。”蔡氏淵曰:“黃中通理”,釋“黃”義,“正位居體”,釋“裳義”。“黃中”,正德在內。“通理”,文無不通,言柔順之德蘊於內也。“正位”,居在中之位,“居體”,居下體而不僭,言柔順之德形於外也。“美在其中”,“黃中通理”也,“暢於四支,發於事業”,“正位居體”也,二五皆中,二居內卦之中,其發見於外者,不疑其所行而已,五外卦之中,其施於外,有事業之可觀,坤道之美,至此極矣。
蔡氏清曰:“黃裳”二字,分而言之,則‘黃”爲中,“裳”爲順,合而言之,則唯中故順,存於中爲中,形於外爲順,理一而已,天下無有形於外而不本乎中者,唯有黃中之德,故能以下體自居。
林氏希元曰:《文言》既分釋“黃裳”了,又恐人認爲二物,不知歸重處,故發“美在其中”一條,見得其所謂順,乃本於中,與《象傳》“文在中也”,及“六二之動直以方也”,意思一般。
附錄 胡氏炳文曰:蓋直內方外之君子,即“黃中通理”之君子也。“敬以直內”,則胸中洞然表裏如一,是即所以爲“黃中”。“義以方外”,則凡事之來,義以處之,無不合理,是即所以爲通理,五之“黃中通理”,本於直內方外,故其“正位”也,雖居乎五之尊,而其“居體”也,則不失乎二之常,二之直內方外,是內外夾持,兩致其力, 案 《乾》爻之言學者二,於九二,則曰,言信行謹,閒邪存誠也;於九三,則曰忠信以進德,修辭立誠以居業世。《坤》爻之言學者二,於六二,則曰“敬以直內”,“義以方外”也;於六五,則曰“黃中通理,正位居體”也。分而言之則有四,合而言之,則《乾》二之存誠,即乾三之忠信,皆以心之實者言也,乾二之信謹,即乾三之修辭立誠,皆以言行之實者言也。在二爲大人,則以成德言之,由其言行以窺其心,見其純亦不已如此也,在三爲君子,則以進學言之,根於心而達於言行,見其交修不懈如此也。
《坤》二之“直內”,即《坤》五之“黃中”,皆以心之中直者言也,《坤》二之“方外”,即《坤》五之“正位”,皆以行之方正者言也,二言“直”而五言“中”,“直”則未有不中者,“中”乃“直”之至也。二言“方”而五言“正”,“方”則未有不正者,“正”乃方之極也,二居下位,不疑所行而已,五居尊,又有發於事業之美,此則兩爻所以異也。在《乾》之兩爻,誠之意多,實心以體物,是乾之德也。《坤》之兩爻,敬之意多,虛心以順理,是坤之德也。而要之未有誠而不敬,未有敬而不誠者,乾坤一德也,誠敬一心也,聖人所以分言之者。蓋乾陽主實,坤陰主虛,人心之德,必兼體焉,非實則不能虛,天理爲主,然後人慾退聽也,非虛則不能實,人慾屏息,然後天理流行也,自其實者言之則曰誠,自其虛者言之則口“敬”,是皆一心之德,而非兩人之事,但在聖人則純乎誠矣,其敬也,自然之敬也,其次則主敬以至於誠。故程子曰:誠則無不敬,未能誠,則必敬而後誠,而以乾坤分爲聖賢之學者此也。
陰疑於陽必戰,爲其嫌於無陽也,故稱龍焉,猶未離其類也,故稱血焉。夫玄黃者,天地之雜也,天玄而地黃。
本義 “疑”,謂鈞敵而無小大之差也,坤雖無陽,然陽未嘗無也。“血”,陰屬,蓋氣剛而血陰也,“玄黃”,天地之正色,言陰陽皆傷也。
此以上申《象傳》之意。
程傳 陽大陰小,陰必從陽,陰既盛極,與陽偕矣,是疑於陽也,不相從則必戰,卦雖純陰,恐疑無傷,故稱龍見其與陽戰也,於野,進不已而至於外也,盛極而進不已,則戰矣,雖盛極不離陰類也,而與陽爭,其傷可知,故稱“血”,陰既盛極,至與陽爭,雖陽不能無傷,故“其血玄黃”。“玄黃”,天地之色,謂皆傷也。
集說 幹氏寶曰:陰在上六,十月之時也,卦成於乾,乾體純剛,不堪陰盛,故曰“龍戰”。戌亥,乾之都也,故“稱龍”焉,“未離陰類”,故曰“血”。陰陽色雜,故曰“玄黃”。陰陽離則異氣,合剛同功,君臣夫妻,其義一也。
蔡氏淵曰:十月爲純坤之月,六爻皆陰,然生生之理,無頃刻而息,聖人爲其純陰而或嫌於尤陽也,故“稱龍”心明之,古人謂十月爲陽月者,蓋出於此。
俞氏瑣曰:“玄”者天之色,“黃”者地之色,“血”言“幺黃”,則天地雜類,而陰剛無別矣,故曰“夫玄黃者天地之雜也”。陰陽相戰,雖至於天地之雜亂,然而天地定位於上下,其大分終不可易,故其終又分而言之曰:“天玄而地黃”。
說卦傳集說 孔氏穎達曰:孔子以伏羲畫八卦後重爲六十四卦,《繫辭》中略明八卦小成,引而伸之。又曰“八卦成列,象在其中矣,因而重之,爻在其中矣。”又曰:“觀象於天,觀法於地,觀鳥獸之文,與地之宜,近取諸身,遠取諸物,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類萬物主情”,然引而伸之,重三成六之意,猶自末明,仰觀俯察,近身遠物之象,亦爲未見,故於此更備說重卦之由,及八卦所爲之象,謂之說卦焉。
昔者聖人之作易也,幽贊於神明而生蓍。
本義 幽贊神明,猶言贊化育。《龜莢傳》曰:天下和平,王道得,而蓍莖長丈,其叢生滿百莖。
集說 孔氏穎達曰:以此聖知,深知神明之道,而生用蓍求卦之法,故曰“幽贊於神明而生蓍”。
程子曰:“幽贊於神明而生蓍”,用蓍以求卦,非謂有蓍而後畫卦。
蘇氏軾曰:介紹以傳命謂之贊天地鬼神不能與人接也,故以蓍龜爲之介紹。
項氏安世曰:“生蓍”,謂創立用蓍之法,神不能佔,以蓍言之,所以贊神出命,故謂之幽贊神明,即大衍所謂佑神也。
龔氏煥曰:項氏生蓍之說與本義不同,然以下文倚數立卦生爻觀之,似當以項氏之說爲正。
蘇氏濬曰:“生蓍”,當以生爻之例推之。
參天兩地而倚數。
本義 天圓地方,圓者一而圍三,三各一奇,故參天而爲三,方者一而圍四,四合二偶,故兩地而爲二,數皆倚此而起,故揲蓍三變之末,其餘三奇,則三三而九,二偶,則三二而六,兩二一三則爲七,兩二一二則爲八。
集說 孔氏穎達曰:七九爲奇,天數也;六八爲偶,地數也。故取奇於天,取偶於地,而立七八六之數也。何以參兩爲目奇偶,蓋佔之奇偶,亦以“參兩”言之一,且以兩是偶數之始,三是奇數之初故也,不以一目奇者。張氏雲,以“三”中含兩,有一以包“兩”之義,明天有包地之德,陽有包陰之道。
陸氏振奇曰:倚,依也,,倚數在生菁之後,立卦之前,蓋用蓍得數,而後布以爲卦,故以七八九六當之。
案 “參天兩地”,以方圓徑田定之,亦其大致爾,實則徑一者不止圍三,非密率也。以理言之,則張氏所謂以一包兩者是,蓋:大能兼地,故一併二以成三也,以算言 二二三爲八也。以算言之,奇數起於一三,成於九七,偶數起於二四,成於八六,故以其成數紀陰陽,陽之進者爲老,退者爲少,陰之退者爲老,進者爲少也,以象言之,凡圓者以六而包一,虛其中則六也,實其中則七也,凡方者以八而包一,實其中則九也,虛其中則八也,陽圓陰方,陽實陰虛,故唯七圓而實,爲盛陽,唯八方而虛,爲壯陰,九雖實而積方,則陽將變而爲陰矣,故爲老陽,六雖虛而積圓,則陰將變而爲陽矣,故爲老陰也,其數皆自參兩中來,故曰“倚數”。
觀變於陰陽而立卦,發揮於剛柔而生爻,和順於道德而理於義,窮理盡性以至於命。
本義 和順從容,無所乖逆,統言之也,理,謂隨事得其條理,析言之也,窮天下之理,盡人物之性,而合於天道,此聖人作《易》之極功也。
此第一章。
集說 韓氏伯曰:卦,象也。蓍,數也。卦則“雷風相薄,山澤通氣”,擬象陰陽變化之體,蓍則錯綜天地參兩之數,蓍極數以定象,卦備象以盡數,故蓍曰“參天兩地而倚數”,卦曰“觀變於陰陽”。
孔氏穎達曰:《繫辭》言伏羲作《易》之初,故直言仰觀俯察,此則論其既重之後,端策布爻,故先言生蓍,後言立卦,非是聖人幽贊在觀變之前也。
邵子曰:天使我有是之謂命,命之在我之謂性,性之在物之謂理。
《朱子語類》:問:“觀變於陰陽而立卦”,是就蓍數上觀否?曰:恐只是就陰陽上觀,未用說到蓍數處。
問既有卦則有爻矣,先言卦而後言爻何也?曰:方其立卦,只見是卦,及細別之,則有六爻。又問陰陽剛柔一也,而別言之何也?曰:“觀變於陰陽”,近於造化而言,“發揮剛柔”,近於人事而言,且如《泰》卦,以卦言之,只見得“小往大來”陰陽消長之意,爻裏面使有包荒之類。
又云:和順於道德,是默契本原處,理於義,是應變合宜處,物物皆有理,須一一推窮,性則是理之極處,故云“盡”,命則性之所自來處,故云“至”。
問“窮理盡性至於命”。曰:此本是就《易》上說,《易》上盡具許多道理,直是窮得物理,盡得人性,到得那天命,所以《通書》說《易》者性命之原。
項氏安世曰:道即命,德即性,義既理,“和順於道德而理於義,窮理盡性以至於命”,反覆互言也。《易》之奇偶,在天之命,則爲陰陽之道,在人之性,則爲仁義之德,在地之宜,則爲剛柔之理,“和順於道德而理於義”,自幽而言以至於顯,此所謂顯遒也, 陳氏淳曰:理與性對說,理乃是在物之理,性乃是在我之理,在物底,便是天地人物公共底道理,在我底,乃是此理已具得爲我所有者。
徐氏幾曰:如乾爲天道,面《彖》之“元亨利貞”則其德,爻之“潛”、“見”“躍”、“飛”則其義,以一卦面統言之,所謂和順也,就六爻而言之,所謂理也,善觀《易》者,推爻義以窮天下之理,明卦德以盡一已之性,窮理盡性,則進退存亡得喪之大道可以知,而天命在我矣。
龔氏煥曰:上句是自源而流,於句是自末而本,蓋必“和順於道德”,而後能“理於義”,必“窮理盡性”,而後能“至於命”也。
盧氏曰:立卦生爻,在聖人作《易》上看,若作蓍數之變說,卻是用《易》了,朱於謂未用說到蓍數處是也,聖人觀察天地變化之道,而立乾坤等卦,故曰“觀變於陰陽而立卦”。既觀象立卦,又就卦中剛柔兩畫,或上或下,微細闡發出來,而生變動之爻,故曰“發揮於剛柔而生爻”。
何氏楷曰:數既形矣,卦斯立焉,卦既立矣,爻斯生焉,“和順於道德而理於義”,從合而分,“窮理盡性以至於命”,從分而合,理義非二也。程子謂在物爲理處物爲義是也,性命與道德非二也,于思謂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是也。窮盡至,皆造極之意,性者理之原,理窮則逢其原,故窮理所以儘性,命者性之原,性盡則逢其原,故儘性所以至命,只是一事。
總論 孔氏穎達曰:“昔者聖人”至“以至於命”,此一節將明聖人引伸因重之意,故先敘聖人本制蓍數卦爻,備明天道人事妙極之理。
何氏楷曰:此章統論蓍卦及爻辭。聖人,謂羲文周公,《乾鑿度》曰:垂皇策者羲,則自伏羲時已用蓍矣。卦爻辭至文王周公始系,此以知其總言之也。
案 此章次第最明,《易》爲卜筮之書,而又爲五經之原者,於此章可見矣,生蓍者,立蓍筮之法也。倚數者,起蓍筮之數也,立卦生爻,則指畫卦繫辭言之,是二者,蓍筮之體而言於後,明《易》爲卜筮而作也,“和順於道德而理於義”,言卦畫既立,則有以契合乎天之道,性之德,而下週乎事物之宜也,“窮理盡性以至於命”,言爻辭既設,則有以窮盡乎事之理,人之性,而上達乎天命之本也,夫《易》以卜筮爲教,而道德性命之奧存焉,然則以礻幾祥之末言《易》者,迷道之原者也,以事物之跡言《易》者,失教之意者也。
昔者聖人之作《易》也,將以順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兼三才而兩之,故《易》六畫而成卦。分陰分陽,迭用柔剛,故《易》六位而成章。
本義 “兼三才而兩之”,總言六畫,又細分之,則陰陽之位,間雜而成文章也。
此第二章。
集說 崔氏憬曰:此明一卦六爻,有三才二體之義,故明天道既立陰陽,地道又立 朱氏震曰:“易有太極”,陰陽者;太虛聚而有氣,柔剛者,氣聚而有體,仁義根於太虛,見於氣體,動於知覺者也,自萬物一源觀之謂之性,自稟賦觀之謂之命,自天地人觀之謂之理,三者一也,聖人“將以順性命之理”,曰陰陽,曰柔剛,曰仁義,以立天地人之道,蓋互見也,易“兼三才而兩之”,六畫成卦,則三才合而爲一,然道有變動,故“分陰分陽,迭用柔剛”。
郭氏雍曰:“分陰分陽”,非謂立天之道陰陽也,言三才二道,皆一爲陰一爲陽,見於六位也。“迭用柔剛”,非謂立地之道柔剛也,言三才陰陽,分爲六畫,迭以九六柔剛居之也,故三才二道,不兼九六言之,則曰“六畫”,兼明九六柔剛,而後謂之六位。
《朱子語類》雲:陰陽剛柔仁義,看來當曰義與仁,當以仁對陽,仁若不是陽剛,如何作得許多造化,義雖剛,卻主於收斂,仁卻主發舒,這也是陽中之陰,陰中之陽,互藏其根之意,且如今人用賞罰,到賜與人自足無疑,便作將去,若是刑殺時,便遲疑不肯果決,這見得陽舒陰斂,仁屬陽,義屬陰處。
邱氏富國曰:上言“窮理盡性至命”,此言“順性命”,則《易》中所言之理,皆“性命”也,然所謂性命之理,即陰陽柔剛仁義是也,兼三才而兩之,言重卦也,方卦之小成,三畫已具三才之道,至重而六,則天地人之道各兩,所謂六畫成卦也。“分陰分陽”,以位言,凡卦初三五位爲陽,二四上位爲陰,自初至上,陰陽各半,故曰“分”。“迭用柔剛”以爻言,柔謂六,剛謂九也,位之陽者,剛居之,柔亦居之,位之陰者,柔居之,剛亦居之,或柔或剛更相爲用,故曰“迭。”分之以示其經,迭用以爲之緯,經緯錯綜,粲然有文,所謂“六位”“成章”也。
吳氏澄曰:性之理,謂人之道也,命之理,謂天地之道也,天之氣有陰陽,地之質有柔剛,人之德有仁義,道則主宰其氣質而爲是德者也。
又曰:上文以“陰陽”爲天之道,下“陰陽”二字,則總言六位也,六位之中,分初三五爲陽位,二四上爲陰位也,上文以柔剛爲地之道,下“柔剛”二字,則總言六畫也,六畫之中,奇畫皆謂之剛,偶畫皆謂之柔也,位無質,故以“陰陽”名之,畫有質,故以“柔剛”名之,位之陰陽相間則分佈一定,畫之柔剛不同,則迭用以居,《繫辭傳》所謂“物相雜曰文”,即此成章之謂也。
胡氏炳文曰:上章“和順於道德”,統言之也;“理於義”,析言之也,此章“六畫而成卦”,統言之也;“分陰分陽”,“迭用柔剛”,“六位而成章”,又析言之也。
蔡氏清曰:“立天之道”,非有以立之也,謂天道之立以陰陽也,其曰“分陰分陽”者,陰陽之自分也,其曰“迭用柔剛”者,剛柔之自迭用也,非有分之用之者也。
何氏楷曰:此章言卦畫“順性命之理”,即上章所謂“和順於道德而理於義,窮理盡性以至於命”者,以一言蔽之也,性者人之理,命者天地之理,陰陽剛柔仁義,正所謂“性命之理”也,分陰陽,用柔剛,以斷吉凶而成亹亹,則仁義之道,固在其中矣。
案 上章總論易道,此章以下,專明卦也,上章雲“觀變於陰陽而立卦,和順於道 又案 “兼三才而兩之”,及“分陰分陽迭用柔剛”三句,先儒皆就《易》上說,細玩文義,當且就造化上說,“兼”字“分”字“用”字,皆不是著力字,言合三才之道而皆兩,此易所以六畫成卦也,三才之道,既以相對而分,又以更迭而用,此易所以六位成章也,如此方於故易兩字語氣相合,蔡氏說極貼。
天地定位,山澤通氣,雷風相薄,水火不相射,八卦相錯。
本義 邵子曰:此伏羲八卦之位,乾南坤北,離東坎西,兌居東南,震居東北,巽居西南,艮居西北,於是八卦相交而鹹六十四卦,所謂先天之學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此一節就卦象明重卦之意,若使天地不交,水火異處,則庶類無生成之用,品物無變化之理,故云“天地定位”而合德,山澤異體而通氣,雷風各動而相薄,水火不相入而相資,八卦之用,變化如此,故聖人重卦,令八卦相錯,乾坤震巽,坎離艮兌,莫不交互,以象天地雷風,水火山澤,莫不交錯,則《易》之爻卦與天地等,性命之理,吉凶之數,既往之事,將來之幾,備在爻卦之中矣。
項氏安世曰:八卦雖八,實則“陰陽”二字而已,是故位雖定而氣則通,勢雖相薄而情不厭,明本一物也。
龔氏煥曰:“定位”以體言,“通氣”“相薄”不“相射”以用言。天地,乾坤之定體,水火,乾坤之大用,山澤之氣,即水之氣,雷風之氣,即火之氣,而水火之氣,又天地之氣也。
數往者順,知來者逆,是故《易》逆數也。
本義 起震而歷離兌,以至於乾,數已生之卦也,自巽而歷坎艮,以至於神,推未生之卦也,《易》之生卦,則以乾兌離震巽坎艮坤爲次,故皆“逆數”也。
此第三章。
集說 《朱子語類》雲:先天圖曲折,細詳圖意,若自乾一橫排至坤八,此則全是自然,故說卦雲“《易》逆數”也,若如圓圖,則須如此方見陰陽消長次第,雖似稍涉安排,然亦莫非自然之理,自冬至至夏至爲順,蓋與前逆數若相反,自夏至至冬至爲逆,蓋與前逆數者同,其左右與今天文家說左右不同,蓋從中而分,其初若有左右之勢爾。
陳氏埴曰:《易》本“逆數”也,有一便有二,有二便有四,有四便有十六,以至於六十四,皆由此可以知彼,由今可以知來,故自乾一以至於坤八,皆循序而生,一如橫圖之次,今欲以圓圖象渾天之形,若一依此序,則乾坤相併,寒暑不分,故伏羲以乾坤定上下之位,坎離列左右之門,艮兌震巽,皆相對而立,悉以陰陽相配,自一陽始生,起冬至節歷離震之間爲春分,以至於乾爲純陽,是進而得其已生之卦,如今日複數昨日, 胡氏炳文曰;諸儒訓釋,皆謂已往而易見爲順,未來而前知爲逆,《易》主於前民用,故曰“《易》逆數也”。唯《本義》依邵子,以數往者順一段爲指圓圖,而言卦氣之所以行,“易逆數”一段爲指橫圖,而言卦畫之所以生,非《本義》發邵子之蘊,則學者孰知此所謂先天之學哉。
案 此節順逆之義,朱子之意如此,然與邵子本意,各成一說,蓋邵子本意,以三陰三陽,追數至一陰一陽處爲順,自一陰一陽,漸推至三陰三陽處爲逆,朱子則謂左方四卦數已生者爲順,右方四卦推未生者爲逆,兩說可並存。而邵子之說,於此兩章文義,尤爲貫串,“天地定位”一節,自乾坤說到震巽,是“數往”也。雷以動之一節,自震巽說到乾坤,是“知來”也,此三句,是承上節以起下節,言圖象數往則順,知來則逆,如上節所列是順數,順數者尊乾坤次六子也,若建圖之意,則欲見陰陽之運行,功用之先後,所重在逆數,如下節所推也,諸說之詳,備《啓蒙》中。
雷以動之,風以散之,雨以潤之,日以晅亙之,艮以止之,兌以說之,乾以君之,坤以藏之。
本義 此卦位相對,與上章同。
此第四章。
集說 孔氏穎達曰:上四舉象,下四舉卦者,王肅雲,互相備也。
張子曰:陰性凝聚,陽性發散,陰聚之,陽必散之,其勢均散,陽爲陰累,則相持爲雨而降,陰爲陽得,則飄揚爲雲而升,故云物班布太虛者,陰爲風驅,斂聚而未散者也,凡陰氣凝聚,陽在內者不得出,則奮擊而爲雷霆,陽在外者不得入,則周旋不捨而爲風,其聚有遠近虛實,故雷風有大小暴緩,和而散,則爲霜雪雨露,不和而散,則爲戾氣曀霾,陰常散緩,受交於陽,則風雨調,寒暑正。
朱氏震曰:前說乾坤以至“六子”,此說“六子”而歸乾坤,終始循環,不見首尾,《易》之道也。
《朱子語類》雲:“雷以動之”以下四句,取象義多,故以象言,“艮以止之”以下四句,取卦義多,故以卦言。
項氏安世曰:自“天地定位”至“八卦相錯”,言先天之順象也,自“雷以動之”至“坤以藏之”,言先天之逆象也。
胡氏炳文曰:此章卦位相對與上章同,特上章先之以乾坤,此章則終之以乾坤也。
金氏賁亨曰:上章以天地居首,序尊卑也,此章以乾坤居後,總成功也,上以體言,此以功用言也。
吳氏曰慎曰:前章始乾坤終坎離,此章始震巽終乾坤,首乾者其重在乾,首震者其重在震,二章雖皆明先天卦序,而後天始震之義,亦具其中矣。
又案 艮兌不言山澤,則是指氣言也,暑氣溫熱發生,故曰“兌以說之”。寒氣嚴凝收斂,故曰“艮以止之”,上傳於雷霆風雨之下,亦曰“一寒一暑”,而不言山澤也,若雷以動積寒之氣,而“日以晅之”,風以散積暑之氣,而“雨以潤之”,則於卦象皆切,乾君坤藏,亦主大夏大冬而言,大夏如下章所云“萬物皆相見”,“嚮明而治”,是君之也,大冬如下章所云“萬物之所歸”,是藏之也。
帝出乎震,齊乎巽,相見乎離,致役乎坤,說言乎兌,戰乎乾,勞乎坎,成言乎艮。
本義 帝者天之主宰。邵子曰:此卦位乃文王所定,所謂後天之學也。
集說 程子曰:《易》八卦之位,元不曾有人說,先儒以爲乾位西北,坤位西南,乾坤任六子而自處於於爲之地,此大故無義理,雷風山澤之類,便是天地之用,如人身之有耳目手足,便是人之用也,豈可謂手足耳目皆用,而身無爲乎。
何氏楷曰:三男震坎艮,以次綱紀於始終,三女巽離兌,以次而處綱紀之內,自東南至西皆陰,自西北至東皆陽,亦最齊整,故坤蹇彖辭,有西南東北之語。
萬物出乎震。震,東方也。齊乎巽,巽,東南也。齊也者,言萬物之潔齊也。離也者,明也,萬物皆相見,南方之卦也。聖人南面而聽天下,嚮明而治,蓋取諸此也。坤也者,地也,萬物皆致養焉,故曰致役乎坤。
兌,正秋也,萬物之所說也,故曰說言乎兌。戰乎乾,乾,西北之卦也,言陰陽相薄也。坎者,水也,正北方之卦也,勞卦也,萬物之所歸也,故曰勞乎坎。艮,東北之卦也,萬物之所成終而所成始也,故曰成言乎艮。
本義 上言帝,此言萬物之隨帝以出入也。
此第五章,所推卦位之說,多未詳者。
集說 鄭氏康成曰:“萬物出乎”震雷發聲以生之也,“齊乎巽”,風搖動以齊之也。
潔,猶新也。“萬物皆相見”,日照之使光大,萬物皆致養,地氣含養,使秀實也,萬物 程子曰:艮,止也,生也。止則便生,不止則不生,此艮終始萬物。
又曰:冬至一陽生,每遇至後則倍寒何也,陰陽消長之際,無截然斷絕之理,故相攙掩過,如天將曉,復至陰黑,亦是理也,大抵終始萬物盛乎艮,此盡神妙,須研窮此理。
鄭氏樵曰:乾居西北,父道也,父道尊嚴,嚴凝之氣,盛於西北。西北者,萬物成就之方也。坤居西南,母道也,母道在養育萬物,萬物之生,盛於西南。西南者,萬物長養之方也。坎艮震方位次於乾者,乾統三男也,巽離兌方位夾乎坤者,坤統三女也。
西北盛陰用事,而陰氣盛矣,非至健莫能與爭,故陰陽相薄,曰“戰乎乾”,而乾位焉,戰勝則陽氣起矣。
楊氏萬里曰:於帝言“致役”者。蓋坤,臣也。帝,君也。君之於臣,役之而已,於萬物言致養者。蓋坤,母也,萬物,子也,母之於子,養之而已,至於它卦不言戰而乾言戰。乾,西北之卦,陰盛陽微之時,陰疑子陽也,不然,則《坤》之上六,何以言“龍戰於野”。
項氏安世曰:後天之序,據太極既分之後,播五行於四時也,震巽二木主春,故震在東方,巽東南次之,離火主夏,故爲南方之卦,兌乾二金主秋,故兌爲正秋,乾西北次之,坎水主冬,故爲北方之卦,土王四季,故坤土在夏秋之交,爲西南方之卦,艮土在冬春之交,爲東北方之卦,木金土各二者,以形王也,水火各一者,以氣王也,坤陰土,故在陰地,艮陽土,故在陽地,震陽木,故正東,巽陰木,故近南而接乎陰,兌陰金,故正西,乾陽金,故近北而接乎陽,其序甚明。
徐氏幾曰:坎離,天地之大用也,得乾坤之中氣,故離火居南,坎水居北也。震,動也,物生之初也,故居東。兌,說也,物成之後也,故居西。此四者各居正位也,震屬木,巽亦屬木,震陽木也,巽陰木也,故巽居東南,巳之位也。兌屬金,乾亦屬金,兌陰金也,乾陽金也,故乾居西北,亥之方也。坤艮皆土也,坤陰土,艮陽土,坤居西南,艮居東北者,所以均王乎四時也。此四者分居四隅也,後天八卦以震巽離坤兌乾坎艮爲次者,震巽屬木,木生火,故離次之,離火生土,故坤次之,坤土生金,故兌乾次之,金生水,故坎次之,水非土亦不能以生木,故艮次之,水土又生木,木又生火,八卦之用,五行之生,循環無窮,此所以爲造化流行之序也。
龔氏煥曰:土之於物,無時而不養,今獨言致役乎坤何也?曰:土之養物,雖無時不然,然於西南夏秋之交,物將成就之時,土氣正旺,致養之功,莫盛於此,故曰“致役乎坤”,非它時不養,而獨養乎此也,故又曰“成言乎艮”。艮亦土也,養者成之漸,成者養之終,成而終者又將於此而始,此土無不在,其於養物之功,成始而成終者也,水火一而木金土二者,水火陰陽之正,木金土陰陽之交,正者一而交者二也。
胡氏炳文曰:離明以德言,八卦之德可推,坤地坎水以象言,八卦之象可推,兌秋 俞氏琰曰:艮,止也,不言止而言成,蓋止則生意絕矣,成終而覆成始,則生意周流,故曰“成言乎艮”。
陳氏琛曰:火氣極熱,物無由而成,水氣極寒,物無由而生,唯土氣最爲中和,故火金之交有坤土,水木之交有艮土,而爲萬物之所由出入者也,養身養民治天下,皆要中和。
張氏振淵曰:成始只在成終內,無兩截事。
吳氏曰慎曰:氣不翕聚,則不能發散,物未堅實,則不能複種而生,未有不能成終而能成始者也,此貞下起元之理,主靜立本之道,蓋必體立而後用有以行,天地人物,其理一也。
案 此章明文王卦位也,震動而發散者,生機之始,雷厲而風行者,造化之初,是故陽氣奮而物無不出,陰氣順而物無不齊,陽氣盛,而於陰則明極矣,陰精厚,順於陽則養至矣,陽之和足於內,陰之滋足於外,則說乎物而物成矣,雖然,天之道資陰而用之而功乃就,克陰而化之而命斯行,自始至終,莫非天也,而終始之際,見其健而不已焉者,天之所以爲天也,由是役者於此休,故坎以習熟之義而司勞焉,動者於此止,故艮以動靜不窮之義而司成焉,夫文之位變乎羲矣,而其體用交錯之妙,動靜互根之機,則必合而觀之,然後造化之理盡。
孔子所以釋文王之意者,如此而已,諸儒或以五行言之,說亦詳密,故備載以相參考,然諸儒所言坤艮之理,亦有未盡者,蓋呂令以土獨王未月而爲中央,則土位唯一也。
京房以土分王辰戍醜未而直四季,則土位有四也,今文王之卦,唯坤艮二土,位於醜未,視月令則多其一,視京房則少其二,何也?蓋木之生火,金之生水,無所藉於土,若火非土,必不能成金,水非土,必不能生木,則土之功於是爲著,又一歲之間,陰陽二氣,皆互相勝,陽勝陰,則爲木之溫,火之熱,自卯至未,陽多之卦是也,陰勝陽,則爲金之涼,水之寒,自酉至醜,陰多之卦是也,唯醜接於寅,未接於申,爲三明三陽之卦,則二氣適均,而爲中和之會,此所以獨爲土德之居也,其精義亦非諸術所及,尚有先天后天列象交變之妙,見《啓蒙》附論中。
神也者,妙萬物而爲言者也。動萬物者莫疾乎雷,橈萬物者莫痰乎風,燥萬物者莫熯乎火,說萬物者莫說乎澤,潤萬物者莫潤乎水,終萬物始萬物者莫盛乎艮。故水火相逮,雷風不相悖,山澤通氣,然後能變化,既成萬物也。
本義 此去乾坤而專言“六子”,以見神之所爲,然其位序亦用上章之說,未詳其義。
集說 韓氏伯曰:於此言“神”者,明八卦運動,變化推移,莫有使之然者,神無物,妙萬物而爲言,則雷疾風行,火炎水潤,莫不自然相與爲變化,故能萬物既成也。
崔氏憬曰:此言六卦之用,而不及乾坤者,以天地無爲而無不爲,故能成雷風等有爲之神妙也,艮不言山,獨舉卦名者,以動橈燥潤,功是雷風水火,至於終始萬物,于山義則不然,故言卦,而餘皆稱物,各取便而論也,。
朱氏震曰:張子云,一則神,兩則化。妙萬物者,一則神也,且動橈燥說潤終始萬物者,孰若六子,然不能以獨化,故必相逮也,不相悖也,通氣也,然後能變化既成萬物,合則化,化則神。
項氏安世曰;動橈燥說潤盛,皆據後天分治之序,而相逮不相悖,通氣變化,復據先天相合之位者,明五氣順布,四季分王之時,無極之真,二五之精,所以妙合而凝者,未始有戾於先天之事也。
又曰:澤不爲潤而爲“說”者,“潤”者,氣之溼而在內者也;“說”者,色之光而在外者也。澤氣上浮而光溢於外,故說而可愛,若潤物之功,淫液而深長,則唯水足以當之。
吳氏澄曰:此承上章文王卦位之後,而言六卦之用,不言乾坤者,乾坤主宰萬物之帝,行乎六子之中,所謂“神也者,妙萬物而爲言者也”,萬物有跡可見,而神在其中,無跡可見,然神不離乎物也,即萬物之中而妙不可測者,神也,故曰“妙萬物”。雷之所以動,風之所以橈,火之所以燥,澤之所以說,水之所以潤,艮之所以終始,皆乾坤之神也,動者發萌啓蟄震之出也,橈者吹拂長養,巽之齊也,燥者炎赫暴炙,離之相見也,說者欣懌充實,兌之說也,潤者滋液歸根,坎之勞也,終始者貞下起元,艮之成也。
胡氏炳文曰:以上第三章第四章,言先天,第五章言後天,此第六章,則由後天而推先天者也,去乾坤而專言六子,以見神之所爲,言神則乾坤在其中矣,雷之所以動,風之所以橈,以至艮之所以終所以始,後天之所以變化者,實由先天而來,先天水火相逮,以次陰陽之交合,後天雷動風橈,以次五行之變化,唯其交合之妙如此,然後變化之妙亦如此。
俞氏琰曰:物之方萌,“雷以動之”,萌而未舒,風以橈之,舒而尚柔,火以燥之,及其長也,澤以說其外,水以潤其內,既說且潤矣,於是“艮以止之”,止則終,終則復始,此“六子”各一其用,而其所以成萬物者如是也,乃若能變能化,畢成萬物,則又在乎兩相爲用,“然後能變化既成萬物也”。
粱氏寅曰:神,即帝也,帝吝神之體,神者帝之用,故主宰萬物者,帝也,所以“妙萬物”者,“帝”之神也。
蔡氏清曰:如雷青於動,風青於橈,則滯於一隅,不得謂之妙,天地則役使六子,以造化乎萬物,而六子之伸縮變化,皆天地之爲也,所以謂神當乾坤也,於此蓋可以驗合一不測之義,無在無不在之意,蓋神如君後,“六子”則六官之分職也,六官所施行皆帝后所主宰,然後六職交舉而治功成矣。
案 此章合羲文卦位而總贊之,蓋變易之序,後天爲著,而變易之理,先天爲明,變易者化也,“動萬物”、“橈萬物”、“燥萬物”,“說萬物”、“潤萬物”、“終始萬物”者也,變易者神也,所以變變化化,道並行而不相悖,使物並育而不相害者也,化者造物之跡也,統乎地者也,故以其可見之功而謂之成,神者生物之心也,統乎天者也,故以其不測之機而謂之妙。
乾,健也;坤,順也;震,動也;巽,入也;坎,陷也;離,麗也;艮,止也;兌,說也。
本義 此言八卦之性情。
此第七章。
集說 孔氏穎達曰:此一節說八卦名訓。乾象天,天體運轉不息,故爲健;坤象地,地順承於天,故爲順;震象雷,雷奮動萬物,故爲動;巽象風,風行無所不入,故爲入;坎象水,水處險陷,故爲陷;離象火,火必著於物,故爲麗;艮象山,山體靜止,故爲止;兌象澤,澤潤萬物,故爲說。
邵子曰:乾,奇也,陽也,健也,故天下之健莫如天;坤,偶也,陰也,順也,故天下之順莫如地,所以順天也;震,起也,一陽起也,起,動也,故天下之動莫如雷;“坎,陷也”,一陽陷於二陰,陷,下也,故天下之下莫如水:“艮,止也”,一陽於是而止也,故天下之止莫如山;“巽,入也”,一陰入二陽之下,故天下之入莫如風;“離,麗也”,一陽麗於二陽,其卦錯然成文而華麗也,天下之麗莫如火,故又爲附麗之麗;“兌,說也”,一陰出於外而說於物,故天下之說莫如澤。
張子曰:陽陷於陰爲水,附於陰爲火。
又曰:一陷溺而不得出爲坎,一附麗而不能去爲離。
《朱子語類》雲:以通神明之德,以類萬物之情,盡於八卦,而震巽坎離艮兌,又總於乾坤,曰“動”曰“陷”曰“止”,皆健底意思,曰“入”曰“麗”曰“說”,皆順底意思,聖人下此八字,極狀得八卦性情盡。
項氏安世曰:健者始於動而終於止,順者始於入而終於說,陽之動,志於得所止,陰之入,志於得所說。
蔡氏清曰:自震而艮者,剛之由動而靜也,自巽而兌者,陰之由靜而動也,坎離在中間,坎則自動而向於靜也,離則自靜而向於動也。
案 八卦以卦畫定名義在先,取象於雷風山澤等在後,孔氏之說,固不如邵子之說矣,然邵子說三陽卦,則既得之,其說三陰卦,以巽爲陰入於陽,離爲陰附於陽,則似未合經義蓋陰在內。陽必入而散之,陰在中,陽必附而散之,入與麗皆陽也,特以先有 乾爲馬,坤爲牛,震爲龍,巽爲雞,坎爲豕,離爲雉,艮爲狗,兌爲羊。
本義 遠取諸物如此。
此第八章。
集說 孔氏穎達曰:此一節略明遠取諸物也,乾象天,天行健,故爲馬;坤象地,任重而順,故爲牛;震動象,龍動物故爲龍;巽主號令,雞能知時,故爲雞;坎主水瀆,豕處污溼,故爲豕;離爲文明,雉有文章,故爲雉;艮爲靜止,狗能善守,禁止外人,故爲狗;兌說也。王廙雲,羊者順之畜,故爲羊也。
項氏安世曰:健者爲馬,順者爲牛,善動者爲龍,善伏者爲雞,質躁而外污者爲豕,質野而外明者爲雉,前剛而止物者爲狗,內很而外說者爲羊。
又曰:造化權輿雲,乾陽物也,馬故蹄園,坤陰物也,牛故蹄折,陽病則陰,故馬疾則臥,陰病則陽,故牛疾則立,馬陽物,故起無前足,臥先後足,牛陰物,故起先後足,臥先前足。
乾爲首,坤爲腹,震爲足,巽爲股,坎爲耳,離爲目,艮爲手,兌爲口。
本義 近取諸身如此。
此第九章。
集說 孔氏穎達曰:此一節略明近取諸身也,乾尊而在上,故爲“首”。坤能包藏含容,故爲“腹”。足能動用,故“震爲足”也。股隨於足,則巽顧之謂,故“巽爲股”也。坎北方之卦主聽,故“爲耳”也。離南方之卦主視,故“爲目”也。艮既爲止,手亦能止持其物,故“爲手”也。兌主言語,故“爲口”也。
龔氏原曰:其外園,諸陽之所聚者,首也,其中寬,衆陰之所藏者,腹也,足則在下而善動,股則從上而善隨,耳則內陽而聰,目則外陰而明,在上而止者乎也,在外而說者口也。
餘氏芑舒曰:首以君之,腹以藏之,足履於下爲動,手持於上爲止,股下歧而伏,口上竅而見,耳外虛,目內虛,各以反對也。
案 諸儒說股義,唯餘氏得之,蓋股者陰所伏也。
乾,天也,故稱乎父。坤,地也,故稱乎母。震一索而得男,故謂之長男;巽一索而得女,故謂之長女。坎再索而得男,故謂之加中男;離再索而得女,故謂之中女。艮三索而得男,故謂之少男。兌三索而得女,故謂之少女。
者,以其畫之次序言也。
又云:一索再索之說,初間畫卦時也不恁地,只是畫成八卦後,便見有此象耳。
項氏安世曰:乾坤“六子”,初爲氣,末爲形,中爲精,雷風氣也,山澤形也,水火精也。
吳氏澄曰:萬物資始於天,猶子之氣始於父也,資生於地,猶子之形生於母也,故“乾稱父,坤稱母”。索,求而取之也。坤交於乾,求取乾之初畫中畫上畫,而得長中少三男,乾交於坤,求取坤之初畫中畫上畫,而得長中少三女。“一索”,謂交初。“再索”,謂交中。“三索”,謂交上。以索之先後,爲長中少之次也。
胡氏炳文曰:此章本義,乃朱子未改正之筆,當以語錄說爲正,若專言揲蓍求卦,則無復此卦序矣。
俞氏琰曰:“一索”、“再索”、“三索”,蓋以三畫自下而上之次序言。稱者,尊之之辭。謂者,卑之之辭。
案 以上四章,皆言八卦之德之象,而健順動入陷麗止說諸德,則名卦之義,易理之根也,不言雷風山澤諸象者,爲前圖位中已具。
乾求坤坤求乾之說,當從吳氏,《朱子語類》記錄偶誤。
乾爲天,爲環,爲君,爲父,爲玉,爲金,爲寒,爲冰,爲大赤,爲良馬,爲老馬,爲瘠馬,爲駁馬,爲木果。
本義 《荀九家》此下有爲龍,爲直,爲衣,爲言。
集說 孔氏穎達曰:此一節廣明乾象。乾既爲人,大動運轉,故爲“環”,“爲君爲父”,取其尊道而爲萬物之始也;“爲玉爲金”,取其剛之清明也;“爲寒爲冰”,取其西北寒冰之地也;“爲大赤”,取其盛陽之色也;“爲良馬”取其行健之善也;“老馬”,取其行健之久也;“瘠馬”,取具行健之其;瘠馬,骨多也;“駁馬”有牙如鋸,能食虎豹,取其至健也;“爲木果”,取其果實著木,有似星之著天也。
邵子曰:木結實而種之,又成是木而結是實,木非舊木也,此木之神不二也,此實生生之理也。
郭氏雍曰:“果”者“木”之始也,“木”以“果”爲始,猶物以乾爲始也。
程氏迥曰:“爲環”,天之體也;“爲君”居上而覆下也;“爲玉”,德粹也;“爲金”,堅剛也;“爲寒”,位西北也;“爲冰”,寒之凝也;“爲木果”,以實承實也。
《朱子語類》雲;卦象指文王卦言,所以乾言爲寒爲冰。
坤爲地,爲母,爲布,爲釜,爲吝嗇,爲均,爲子母牛,爲大輿,爲文,爲衆,爲柄,其於地也爲黑。
集說 孔氏穎達曰:此一節,廣明坤象。坤既爲地,地受任生育,故“爲毋也”;“爲布”,取其廣載也;“爲釜”,取其化生成熟也:“爲吝牆”,取其生物不轉移也;“爲均”,地道平均也;“爲子母牛”,取其多蕃育而順之也;“爲大輿”,取其載萬物也;“爲文”,取其萬物之色雜也;“爲衆”,取其載物非一也;“爲柄”,取其生物之本也;“爲黑”,取其極陰之色也。
崔氏憬曰:遍佈萬物於致養,故“坤爲布”,地生萬物,不擇美惡,故“爲均”也,萬物依之爲本,故“爲柄”。
項氏安世曰:“吝嗇”其靜之翕,均其動之闢也,乾質故坤文,乾一故坤衆。
震爲雷,爲龍,爲玄黃,爲旉,爲大塗,爲長子,爲決躁,爲蒼筤竹,爲萑葦,其於馬也,爲善鳴,爲馵足,爲作足,爲的顙,其於稼也,爲反生,其究爲健,爲蕃鮮。
本義 《荀九家》有爲玉、爲鵠、爲鼓。
集說 虞氏翻曰:“天玄地黃”,震天地之雜,故爲“玄黃”。
孔氏穎達曰:此一節廣明震象。“爲玄黃”,取其相雜而成蒼色也;“爲敷”,取其春時氣至;草木皆吐,敷布而生也;“爲大塗”,取其萬物之所生也;“爲長子”,震爲長子也;“爲決躁”,取其剛動也;“爲蒼筤竹”,竹初生色蒼也;“爲萑葦”,竹之類也;“其於馬也”,爲善明,取雷聲之遠聞也;“爲馵足”,馬後足自爲馵,取其動而見也;“爲作足”,取其動而行健也;“爲的顙”,白額爲的顙,亦取動而見也;“其於稼也,爲反生”,取其始生戴甲而出也。“其究爲健”,極於震動則爲健也;“爲蕃鮮”,取其春時草木蕃育而鮮明。
俞氏琰曰:陽長而不已,則其窮爲乾之健,三爻俱變則爲巽,故“爲蕃鮮”。
蔡氏清曰:凡嫁之始生,皆爲“反生”,蓋以其初間生意實從種子中出,而下著地以爲根,然後種中萌芽乃自舉。
巽爲木,爲風,爲長女,爲繩直,爲工,爲白,爲長,爲高,爲進退,爲不果,爲臭,其於人也,爲寡發,爲廣顙,爲多白眼,爲近利市三倍,其究爲躁卦。
本義 《荀九家》有爲楊爲鸛。
集說 翟氏玄曰:“爲繩直”,上二陽其正一陰,使不得邪僻,如繩之直也。
孔氏穎達曰:此一節廣明巽象。巽爲木,木可以輮曲直,巽順之謂也;“爲繩直”,取其號令齊物也;“爲工”,亦取繩直之類;“爲白”,取其潔也:“爲長”,取其風行之遠也;“爲高”,取其木生而上也;“爲進退”,取其風性前卻;“爲不果”,亦進遲之義也;“爲臭”,取其風所發也;“爲寡發”,風落樹之華葉,則在樹者稀疏,如人之少發;“爲廣顙”,額闊發寡少之義;“爲多白眼”,取躁人之眼,其色多白也;“爲近利”,取躁人 其風之勢極於躁急也。
項氏安世曰:繩直其齊,白其潔也。
案 “寡發”、“廣顙”、“多白眼”,皆取潔義,今人之額闊少寒毛而眸子清明者,皆潔者也。
坎爲水,爲溝瀆,爲隱伏,爲矯輮,爲弓輪,其於人也爲加憂,爲心病,爲耳痛,爲血卦,爲赤,其於馬也爲美脊,爲亟心,爲下首,爲薄蹄,爲曳,其於輿也爲多眚,爲通,爲月,爲盜,其於木也,爲堅多心。
本義 《荀九家》有爲宮,爲律,爲可,爲棟,爲叢棘,爲狐,爲蒺藜,爲桎梏。
集說 宋氏衷曰:曲者更直爲矯,直者更曲爲輮,水流有曲直,故爲“矯輮”,“爲美脊”,陽在中央,馬脊之象也。
孔氏穎達曰:此一節廣明坎象。“坎爲水”,取其北方之行也;“爲溝瀆”,取其水行無所不通也;“爲隱伏”,取其水藏地中也;“爲輮矯,使曲者直爲矯,使直者曲爲輮,水流曲直,故爲“矯輮”也;“爲弓輪”,弓者激矢如水激射也,輪者運行如水行也;“爲加憂”,取其憂險難也;“爲心病”,憂險難故心病也;“爲耳痛”,坎爲勞卦,聽勞則耳痛也;“爲血卦”,人之有血,猶地有水也;“爲赤”,亦取血之色;“其於馬也,爲美脊”,取其陽在中也;“爲亟心”,亟,急也,取其中堅內動也;“爲下首”,取其水流向下也;“爲薄蹄”,取水流迫地而行也;“爲曳”,取水磨地而行也;“其於輿也,爲多眚”,取其表裏有陰,力弱不能重載也;“爲通”,取行有孔穴也;“爲月”,月是水之精也;“爲盜”,取水行潛竊也;“其於木也,爲堅多心”,取剛在內也。
鄭氏正夫曰:血在形,如水在天地間,故爲“血卦。”蔡氏清曰:日火外影也,金水內影也,月是金水之精,何獨外影,曰,月體亦內影,坎象也,得日之光以爲光,故兼外影耳,凡金與水得日之光,亦光輝外射也。
案 坎以習險取“勞”義,故“加憂”、“心病”、“耳痛”者,人之勞也。“亟心”、“下首”、“薄蹄”、“曳”者,馬之勞也。多眚者,車之勞也。凡馬勞極,則心亟而屢下其首,蹄薄而足曳,皆歷險之甚所致也。
離爲火,爲日,爲電,爲中女,爲甲冑,爲戈兵,其於人也,爲大腹,爲乾卦,爲鱉,爲蟹,爲蠃,爲蚌,爲龜,其於木也,爲科上搞。
本義 《荀九家》有:爲牝牛。
集說 孔氏穎達曰:此一節廣明離象。“離爲火”,取南方之行也;“爲日”,日是火精也;“爲電”,火之類也;“爲中女”,離爲中女:“爲甲冑”,取其剛在外也:“爲戈兵”,取其以剛自捍也;“其於人也,爲大腹”,取其懷陰氣也; ”爲乾卦”,取其日所烜也;“爲鱉,爲蟹,爲蠃,爲蚌,爲龜”皆取剛在外也;“其於木也,爲科上槁”。科,空也。陰在內爲空,木既空中,上必枯槁也。
艮爲山,爲徑路,爲小石,爲門闕,爲果藤,爲閽寺,爲指,爲狗,爲鼠,爲黔喙之屬,其於木也,爲堅多節。
本義 《荀九家》有爲鼻,爲虎,爲狐。
集說 宋氏衷曰:閽人主門,寺人主巷,艮爲止,此職皆掌禁止者也。
虞氏翻曰:“爲山”,故爲徑路也。艮手,故“爲指”。陽剛在上,故“堅多節”。
孔氏穎達曰:此一節廣明艮象。“艮爲山”,取陰在下爲止,陽在上爲高,故艮象山也;“爲徑路”,取其山路有澗道也;“爲小石”,取其艮爲山,義爲陽卦之小者也;“爲門闕”,取其崇高也;“爲果蓏”,木實爲果,草實爲蓏,取其出於山谷之中也,“爲閽寺”,取其禁止人也;“爲指”,取其執止物也;“爲狗”,“爲鼠”,取其皆止人家也;“爲黔喙之屬”,取其山居之獸也;“其於木也,爲堅多節”,取其堅凝故多節也。
項氏安世曰:“震爲敷爲蕃鮮”,草木之始也,“艮爲果蓏”、草木之終也,果蓏能終而又能始,故於艮之象爲切。
俞氏瑣曰:《周官閽人》掌王宮中門之禁,止物之不應入者。寺人掌王之內人,及女官之戒令,止物之不得出者,坎之剛在內,故爲木之“堅多心”,艮之剛在外,故爲木之“堅多節”。
兌爲澤,爲少女,爲巫,爲口舌,爲毀折,爲附決。其於地也,爲剛滷,爲妾,爲羊。
本義 《荀九家》有爲常,爲輔頰。
此第十一章。廣八卦之象,其間多不可曉者,求之於經,亦不盡合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此一節廣明兌象。“兌爲澤”,取其陰卦之小,地類卑也:”爲少女”,兌爲少女也;“爲巫”,取其口舌之官也;“爲門舌”,取西方於五事而言也;“爲毀折”,“爲附決”,兌西方之卦,取秋物成熟,稿稈之屬,則“毀折”也;果砧之屬,則“附決”也;“其於地也,爲剛滷”,取水澤所停,剛鹹鹵也;“爲妾”,取少女從姊爲娣也。
總論 項氏安世曰:此章推廣象類,使之明備,以資佔者之決也。
胡氏炳文曰:此章廣八卦之象,幾百十有二,其中有相對取象者,如乾爲天坤爲地之類是也,上文“乾爲馬”;此則“爲良馬”、“老馬”、“瘠馬”、“駁馬”,上文“坤爲牛”,此則“爲子母牛”,“乾爲木果”,結於上而園,“坤爲大輿”,載於下而方,“震爲決躁”,“巽爲進退爲不果”,剛柔之性也,震巽獨以其究言,剛柔之始也,坎內陽外陰,水與月剛內明外暗,離內陰外陽,火與日則內暗外明,坎中實,故於人“爲加憂”“爲心病”“爲耳痛”。離中虛,故於人爲“大腹”,艮爲“閽寺”“爲指”,艮之止也,“兌爲巫”“爲口舌”,陰之說也;有相反取象者,“震爲大塗”,反而艮則“爲徑路”,“巽爲長爲高”,反而兌則“爲毀折”;有相因取象者,“乾爲馬”,震得乾初之陽,故於馬“爲善鳴”、“馵 案 此章雖廣八卦之象,然有前文所取,而此反不備者,則非廣也,意前爲歷代相傳,而此則《周易》義例與。
序卦傳集說 孔氏穎達曰:韓康伯雲,《序卦》之所明,非《易》之蘊也,蓋因卦之次,託象以明義,今驗六十四卦,二二相偶,非覆即變。覆者,表裏視之,遂成兩卦,《屯》、《蒙》、《需》、《訟》、《師》、《比》之類是也。變者反覆惟成一卦,則變以對之,《乾》、《坤》、《坎》、《離》、《大過》、《頤》、《中孚》、《小過》之類是也,且聖人本定先後,若元用孔子序卦之意,則不應非覆即變,然則康伯所云,因卦之次,託象以明義,蓋不虛矣。
張子曰:《序卦》相受,聖人作《易》,須有次序。
《朱子語類》:問:《序卦》或以爲非聖人之書,信乎?曰:此沙隨程氏之說也,先儒以爲非聖人之蘊,某以爲非聖人之精則可,謂非《易》之蘊則不可,周子分“精”與“蘊”字甚分明,《序卦》卻正足《易》之蘊,事事夾雜,都有在裏面。問如何謂《易》之精?曰:如“《易》有太極,足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這是《易》之精。
問如《序卦》中亦見消長進退之義,喚作不是精不得。曰:此正是事事夾雜有在裏面,正是蘊,須是自一個生出來以至於無窮,便是精。、問《易》上經三十卦,下經三十四卦,多寡不均,何也?曰:卦有正對,有反對,《乾》、《坤》、《坎》、《離》、《頤》、《大過》、《中孚》、《小過》八卦,正對也,正對不變,故反覆觀之,止成八卦,其餘五十六卦,反對也,反對者皆變,故反覆觀之,共二十八卦,以正對卦合反對卦觀之,總而爲三十六卦,其在上經,不變卦凡六,《乾》、《坤》、《坎》、《離》、《頤》、《大過》是也,自《屯》、《蒙》而下二十四卦,反之則爲卜二,以十二而加六,則十八也。其在下經,不變卦凡二,《中孚》、《小過》是也, 緘》、《恆》而下三十二卦,反之則爲十六,以十六加二,亦十八也,其多寡之數,則未嘗不均也。
問《序卦》中有一,二不可曉處,如六十四卦,獨不佔《鹹》卦,何也?曰:夫婦之道即鹹也。問恐亦如上經不言乾坤,但言天地則乾坤可見否。曰:然。
項氏安世曰:《易》之稱上下經者,未有考也,以《序卦》觀之,二篇之分,斷可知矣。
案 卦之所以序者,必自有故,而孔予以義次之,就其所次,亦足以見天道之盈虛消長,人事之得失存亡,國家之興衰理亂,如孔氏朱子之言皆是也,然須知若別爲之序,則其理亦未嘗不相貫,如蓍筮之法,一卦可變爲六十四卦,隨其所遇而其貞與悔皆可以相生,然後有以周義理而極事變,故曰天下之能事畢也,孔子蓋因《序卦》之次以明例,所謂舉其一隅焉爾,神而明之,則知《易》道之周流而趨時無定,且知筮法之變通而觸類可長,此義蓋《易》之旁通至極處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屯”不訓盈也,當屯之時,剛柔始交,天地絪縕,雷雨動盪,見其氣之充塞也,是以謂之盈爾,故謂之盈者其氣也,謂之物之始生者其時也,謂之難者其事也,若屯之訓,紛紜盤錯之義云爾。
屯者,物之始生也。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稚也。物稚不可不養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飲食之道也。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
集說 孔氏穎達曰:上言“屯者盈也”,釋《屯》次乾坤,其言已畢,更言“屯者物之始生者”,開說下“物生必蒙”,直取始生之意,非重釋《屯》之名也。
朱氏震曰:蒙,冥昧也,物生者必始於冥昧,勾萌胎卵是也,故次之以《蒙》。蒙,童蒙也,物如此稚也。
又曰:“飲食必有訟”,乾餱以愆,豕酒生禍,有血氣者,必有爭心,故次之以《訟》。
訟必有衆起,故受之以《師》。師者,衆也。衆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
比者,比也。
集說 韓氏伯曰:衆起而不比,則爭無由息,必相親比,而後得寧。
項氏安世曰:《師》、《比》二卦相反,師取伍兩卒旅師軍之名,比取比閭族黨州鄉之名,師以衆正爲義,比以相親爲主。
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物畜然後有禮,故受之以《履》。履而泰,然後安,故受之以《泰》。
本義 晁氏雲,鄭無“而泰”二字。
集說 姚氏信曰:安上治民,莫善於禮,有禮然後泰,泰然後安也。
項氏安世曰:“履”不訓禮,人所履,未有外於禮者,外於禮,則非所當履,故以履爲有禮也,上天下澤,亦有禮之名分焉。
胡氏一桂曰:《乾》、《坤》至《履》十變,陰陽之氣一週矣。
泰者,通也。物不可以終通,故受之以《否》。物不可以終否,故受之以《同人》。與人同者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謙》。有大而能謙必豫,故受之以《豫》。
本義 郭氏雍曰;以謙有大,則絕盈滿之累,故優遊不迫而暇豫也。
豫必有隨,故受之以《隨》。以喜隨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蠱》。蠱者,事也。有事而後可大,故受之以《臨》。臨者,大也。
事者,其肯隨乎。
項氏安世曰:“蠱”不訓事,物壞則萬事生矣,事因壞而起,故以蠱爲事之先。
又曰:“臨”不訓大,大者以上臨下,以大臨小。凡稱“臨”者,皆大者之事,故以“大”釋之,若豐者大也,則真訓大矣。
吳氏澄曰:因蠱之有事,而後有臨之盛大也。
物大然後可觀,故受之以《觀》。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
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賁》。賁者,飾也。致飾然後亨則盡矣,故受之以《剝》。剝者,剝也。
集說 崔氏憬曰:言德業大者,可以觀於人也。
蘇氏軾曰:君臣父子夫婦朋友之際,所謂合也,直情而行謂之苟,禮以飾情謂之賁,苟則易合,易則相瀆,相瀆則易以離,賁則難合,難合則相敬,相敬則能久,飾極則文勝而實衰,故《剝》。
張氏栻曰:賁飾則貴於文,文之太過,則又滅其質而有所不通,故致飾則亨有所盡。
物不可以終盡,剝窮上反下,故受之以《復》。復則不妄矣,故受之以《無妄》。有無妄然後可畜,故受之以《大畜》。
集說 崔氏憬曰:物復其本,則爲誠實,故言《復》則《無妄》矣。
周子曰:不善之動,妄也。妄復則無妄矣,無妄則誠矣,故《無妄》次《復》。
郭氏忠孝曰:健爲天德,大畜止健,畜天德也,故曰“剛健篤實輝光,日新其德”,不能畜天德,則見於有爲者,不能無妄,故天德止於大畜,而動於無妄也。
閻氏彥升曰:“無妄然後可畜”,所畜者在德,故曰大。
餘氏芑舒曰:自有事而大。大而可觀,可觀而合,合而飾,所謂忠信之薄而僞之始也,故一變而爲剝,《剝》而《復》,則真實獨存而不妄矣。
何氏楷曰:不妄與無妄當辨,由不以妄然後能無妄也。
物畜然後可養,故受之以《頤》。頤者,養也。不養則不可動,故受之以《大過》。物不可以終過,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陷必有所麗,故受之以《離》。離者,麗也。
集說 蘇氏軾曰:養而不用,其極必動,動而不已,其極必過。
閻氏彥升曰:養者君子所以成已,動者君子所以應物,然君子處則中立,動則中立,豈求勝物哉,及其應變,則有時或過,故受之以《大過》。
林氏希元曰:不專一則不能直遂,不翕聚則不能發散,故必有養然後能動,不養則不可以動。孟子曰:人有不爲也,而後可以有爲,即此理也,或受之以《大過》,大過 姜氏寶曰:無所養則其體不立,不可舉動以應大事,惟養充而動,動必有大過人者矣。
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
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恆》。恆者,久也。
集說 幹氏寶曰:此詳言人道三綱六紀有自來也,人有男女陰陽之性,則自然有夫婦配合之道,陰陽化生,血體相傳,則自然有父子之親,以父立君,以子資臣,則必有君臣之位,有君臣之位,故有上下之序,有上下之位,則必禮以定其體,義以制其宜,明先王制作,蓋取之於情者也。上經始於《乾》、《坤》,有生之本也;下經始於《鹹》、《恆》,人道之首也。《易》之興也,當殷之末世,有妲己之禍,當週之盛德,有三母之功,以言天不地不生,夫不婦不成,相須之至,王教之端,故《詩》以關睢爲國風之始,而《易》於《鹹》、《恆》,備論禮義所由生也。
《朱子語類》:問:“禮義有所錯”,“錯”字陸氏兩音,如何?曰:只是作“措”字,謂禮義有所設施耳。
吳氏澄曰:此言《鹹》所以爲下經之首也,夫婦謂《鹹》卦,先言天地萬物男女者,有夫婦之所由也,後言父子君臣上下者,有夫婦之所致也,有夫婦,則其所生爲父子,由家而國,雖非父子也,而君尊臣卑之分,如父子也,由國而天下,雖非君臣,而上貴下賤之分,如君臣也,禮義所以分別尊卑貴賤之等。錯,猶置也。《乾》、《坤》、《鹹》不出卦名者,以其爲上下經之首卦,特別言之。
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遯》。遯者,退也。物不可以終遯,故受之以《大壯》。物不可以終壯,故受之以《晉》。晉者,進也。進必有所傷,故受之以《明夷》。夷者,傷也。傷於外者必反其家,故受之以《家人》。
集說 郭氏忠孝曰:“傷乎外者必反其家”,蓋行有不得於人,則反求諸己。
閻氏彥升曰:知進而已,不知消息盈虛,與時偕行,則傷之者至矣,故受之以《明夷》,以利合者,迫窮禍患害相棄也,以天屬者,迫窮禍患害相收也,《明夷》之傷,豈得不反於家人乎。
何氏楷曰:《晉》與《漸》皆進,進必有歸者,先以艮,進必有傷者,先以壯也。
家道窮必乖,故受之以《睽》。睽者,乖也。乖必有難,故受之以《蹇》。
蹇者,難也。物不可以終難,故受之以《解》。解者,緩也。
集說 周子曰:家人離必起於婦人,故《睽》次《家人》,以二女同居而志不同行也。
項氏安世曰:凡言《屯》者,皆以爲難,而《蹇》又稱難者,卦皆有《坎》也,然《屯》“動乎險中”,行乎患難者也,《蹇》見險而止,但爲所阻難,而不得前耳,非患難之難也,故居《屯》者,必以經綸濟之,遇《蹇》者,待其解緩而後前。
緩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損》。損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益》。益而不已必決,故受之以《夬》。夬者,決也。決必有所遇,故受之以《姤》。
姤者,遇也。
集說 朱氏震曰:益久必盈,盈則必決,堤防是已,故次之以《夬》。
胡氏一桂曰:《鹹》、《恆》十變爲《損》、《益》,亦猶《乾》、《坤》十變爲《否》、《泰》也。
俞氏琰曰:損益盛衰,若循環然,損而不已,天道復還,故必益,益而不已,則所積滿盈,故必決,此乃理之常也。《損》之後繼以《益》,深谷爲陵之意也,《益》之後繼以《夬》,高岸爲谷之意也。
物相遇而後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聚而上者謂之升,故受之以《升》,升而不已必困,故受之以《困》。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
集說 崔氏憬曰:冥升在上則窮,故言“升而不已必困”也。
張氏栻曰:天下之物,散之則小,合而聚之,則積小以成其高大,故“聚而上者”爲“升”也。
項氏安世曰:物相遇而聚者,彼此之情交相會也,以衆言之也,比而有所畜者,系而止之也,自我言之也,畜有止而聚之義,聚者不必止也。
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
集說 朱氏震曰:井在下者也,井久則穢濁不食,治井之道,革去其古井者而已。
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主器者莫若長子,故受之以《震》。
震者,動也。物不可以終動,止之,敵受之以《艮》。艮者,止也。物不可以終止,故受之以《漸》。漸者,進也。進必有所歸,故受之以《歸妹》。
得其所歸者必大,故受之以《豐》。豐者,大也。
集說 閻氏彥升曰:晉者進也,進必有所傷,漸者進也,進必有歸,何也?曰:晉所謂進者,有進而已,此進必有傷也,漸之所謂進者,漸進而已,烏有不得所歸者乎。
朱氏震曰:前曰“與人同者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 ”,此曰“得其所歸者必大”,《大有》次《同人》者,處大之道也,《豐》次《歸妹》者,致大之道也。
窮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旅而無所容,故受之以《巽》。巽者,入也。
集說 郭氏雍曰:動極而止,止極復進,進極必傷,進以漸則有歸,歸得其所則大,窮其大則必失,蓋非有大以謙故也。
張氏械曰:旅者“親寡”之時,“無所容”也,唯巽然後得所入,故受之以《巽》,而巽者入也。
俞氏琰曰;大而能謙則豫,大而至於窮極,則必失其所安,故《豐》後繼以《旅》。
入而後說之,故受之以《兌》。兌者,說也。說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
渙者,離也。
集說 張氏栻曰:入於道故有見而說,故巽,而受之以《兌》。唯說於道,故推而及人,說而後散,故受之以《渙》。
項氏安世曰:人之情,相拒則怒,相人則說,故人而後說之。
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
集說 韓氏伯曰:孚,信也。既已有節,則宜信以守之,守其信者,則失貞而不諒之道,而以信爲過,故曰《小過》也。
項氏安世曰:有其信,猶《書》所謂有其善,言以此自負而居有之也,自恃其信者,其行必果而過於中。
吳氏澄曰:過者行動而踰越之也,故《大過》雲動,《小過》雲行,凡行動未至其所爲未及,既至其所爲至,既至而又動又行,則爲踰越其所至之地而過也。
蔡氏清曰:節而信之,必立爲節制於此,上之人當信而守之,下之人當信而行之,故受之以《中孚》。有其信者必行之,若果於自信,則於事不加詳審,而在所必行矣,能免於過乎。
有過物者必濟,故受之以《既濟》。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
終焉。
集說 韓氏伯曰:行過乎恭,用過乎儉,可以矯世勵俗,有所濟也。
項氏安世曰:《大過》則踰越常理,故必至於陷。《小過》或可濟事,故有濟而無陷也。坎離之交,謂之《既濟》,此生生不窮之所從出也,而聖人猶以爲有窮也,又分之以爲《未濟》,此即鹹感之後,繼之以恆久之義也。蓋情之交者,不可以久而無弊,故 總論 王氏通中說贊《易》至《序卦》曰:大哉時之相生也,達者可與幾矣,至《雜卦》曰:旁行而不流,守者可與存義矣。
邵子曰:《乾》、《坤》天地之本,《坎》、《離》天地之用,是以《易》始於《乾》、《坤》,中於《坎》、《離》,終於既《未濟》,而《泰》、《否》爲上經之中,《鹹》、《恆》爲下經之首,皆言乎其用也。
又曰:《乾》、《坤》、《坎》、《離》爲上篇之用,《兌》、《艮》、《震》、《巽》爲下篇之用也,《頤》、《中孚》、《大過》、《小過》爲二篇之正也。
又曰:自《乾》、《坤》至《坎》、《離》,以天道也,自《鹹》、《恆》至《既濟》、《未濟》,以人事也。
程子上下篇又曰:《乾》、《坤》天地之道,陰陽之本,故爲上篇之首。《坎》、《離》陰陽之成質,故爲上篇之終。《鹹》、《恆》夫婦之道,生育之本,故爲下篇之首。《未濟》坎離之合,《既濟》坎離之交,合而交則生物,陰陽之成功也,故爲下篇之終。二篇之卦既分,而後推其義以爲之次,《序卦》是也。卦之分則以陰陽,陽盛去居上,陰盛者居下。所謂盛者,或以卦,或以爻,卦與爻取義有不同,如《剝》以卦言,則陰長陽剝也。以爻言,則陽極於上,又一陽爲衆陰主也。如《大壯》以卦言,則陽長而壯,以爻言則陰盛於上,用各於其所,不相害也。乾父也,莫亢焉,坤母也,非乾無與爲敵也,故卦有《乾》者居上篇,有《坤》者居下篇。而《復》陽生,《臨》陽長,《觀》陽盛,《剝》陽極,則雖有《坤》而居上,《姤》陰生,《遯》陰長,《大壯》陰盛,《遯》陰極,則雖有《乾》而居下,其餘有乾者皆在上篇,《泰》、《否》、《需》、《訟》、《小畜》、《履》、《同人》、《大有》、《無妄》、《大畜》也。有坤而在上篇,皆一陽之卦也,卦五陰而一陽,則一陽爲之主,故一陽之卦皆在上篇,《師》、《謙》、《豫》、《比》、《復》、《剝》也,其餘有坤者,皆在下篇,《晉》、《明夷》、《萃》、《升》也。卦一陰五陽者,皆有乾也,又陽衆而盛也,雖衆陽說於一陰,說之而已,非如一陽爲衆陰主也。王弼雲,一陰爲之主,非也,故一陰之卦,皆在上篇,《小畜》、《履》、《同人》、《大有》也。卦二陽者,有坤則居下篇,《小過》雖無坤,陰過之卦也,亦在下篇,其餘二陽之卦,皆一陽生於下而達於上,又二體皆陽,陽之盛也,皆在上篇,《屯》、《蒙》、《頤》、《習坎》也。陽生於下,謂震坎在下,震生於下也,坎始於中也,達於上,謂一陽至上,或得正位,生於下而上達,陽暢之盛也,陽生於下而不達於上,又陰衆而陽寡復失正位,陽之弱也,《震》也《解》也,上有陽而下無陽,無本也,《艮》也,《蹇》也,《震》、《坎》、《艮》以卦言,則陽也,以爻言,則皆始變微也,而震之上艮之下無陽,坎則陽陷,皆非盛也,唯習坎則陽上達矣,故爲盛。卦二陰者,有乾則陽盛可知,《需》、《訟》、《大畜》、《無妄》也,無乾而爲盛者,《大過》也,《離》也,《大過》陽盛於中,上下之陰弱矣。陽居上下,則綱紀於陰,《頤》是也。陰居上下,不能主制於陽而反弱也,必上下各二陰,中唯兩陽,然後爲勝,《小過》是也,《大過》、《小過》之名可見也,離則二體上下皆陽,陰實麗焉,陽之盛也,其餘二陽之卦,二體俱陰,陰盛也,皆在下篇,《家人》、《睽》、 項氏安世曰:上經言天地生萬物,以氣而流形,故始於《乾》、《坤》,終於《坎》、《離》,言氣化之本也,下經言萬物之相生,以形而傳氣,故始於《鹹》、《恆》,終於《既濟》、《未濟》,言夫婦之道也。
蔡氏清曰:《序卦》之義,有相反者,有相因者,相反者,極而變者也,相因者,其未至於極者也,總不出此二例。
雜卦傳集說 孔氏穎達曰:《序卦》依文王上下而次序之,此《雜卦》,孔子更以意錯雜而對,辨其次第,不與《序卦》同。
《朱子語類》雲:卦有反有對,《乾》、《坤》、《坎》、《離》是反,《艮》、《兌》、《震》、《巽》是對,《乾》、《坤》、《坎》、《離》,倒轉也只是四卦,《艮》、《兌》、《震》、《巽》倒轉則爲《中孚》、《頤》、《小過》、《大過》,其餘皆是對卦。
又云:八卦便只是六卦,《乾》、《坤》、《坎》、《離》是四正卦,《兌》便是翻轉底《巽》,《震》便是翻轉的《艮》,六十四卦,只八卦是正卦,餘便只二十四卦,翻轉爲五十六卦,《中孚》是個雙夾底離,《小過》是個雙夾的《坎》,《大過》是個厚畫底《坎》,《頤》是個厚畫底《離》。
又云:三畫之卦,只是六卦,即六畫之卦,以正卦八,加反卦二十有八,爲三十有六,六六三十六也,邵子謂之暗卦,小成之卦八,即大成之卦六十四,八八六十四也,三十六與六十四同。
乾剛坤柔,比樂師憂。
集說 蘇氏軾曰:有親剛樂,動衆則憂。
朱氏震曰:此得位而衆從之,故樂,師犯難而衆比之,故憂,憂樂以天下也。
臨觀之義,或與或求。
本義 以我臨物曰“與”,物來觀我曰“求”,或曰:二卦耳有與求之義。
集說 郭氏雍曰:《臨》與所臨,《觀》與所觀,二卦皆有與求之義,或有與無求,或有求無與,皆非《臨》、《觀》之道。
屯見而不失其居,蒙雜而著。
本義 《屯》震遇坎,震動故“見”,坎險不行也,《蒙》坎遇艮,坎幽昧,艮光明也。或曰,《屯》以初言,《蒙》以二言。
集說 蘇氏軾曰:“君子以經綸”,故曰“見”。“盤桓利居貞”,故曰“不失其居”。
蒙以養正,蒙正未分,故曰“雜”。童明,故曰“著”。
龔氏原曰:不見則不足以濟衆,不居則不足以爲主。
柴氏中行曰:在矇昧之中,雖未有識別,而善理昭著。
震,起也。艮,止也。損益,盛衰之始也。
集說 虞氏翻曰:《震》陽動行,故起。《艮》陽終止,故止。
朱氏震曰:陽起於《坤》而出《震》,則靜者動,陽止於《艮》而入《坤》,則動者靜。
郭氏雍曰:損已必盛,故爲盛之始,益已必衰,故爲衰之始,消長相循,在道常如是也。
俞氏琰曰:《損》、《益》蓋未至於盛衰,而盛衰自此始也。
錢氏志立曰《損》、《益》、《否》、《泰》,爲盛衰反覆之介,《易》所最重者也,《雜卦》於它卦分舉,而《損》、《益》、《否》、《泰》則合舉之,以明盛衰之無常,反覆之甚速也。《周易》自《乾》、《坤》至《否》、《泰》十二卦,自《鹹》、《恆》至《損》、《益》十二卦,此除《乾》、《坤》外,自《比》、《師》至《損》、《益》十卦,自《成》、《恆》至《泰》、《否》十卦。
大畜,時也。無妄,災也。
本義 止健者,時有適然,無妄而災自外至。
集說 郭氏雍曰:“君子藏器於身,待時而動”,然則“多識前言往行以畜其德”,亦以待時也,《無妄》之謂災,其餘自作孽而已,故《無妄》“匪正有眚”。
萃聚而升不來也,謙輕而豫怠也。
集說 郭氏雍曰:謙輕己,豫怠己也,以樂豫,故心怠,是以君子貴知幾。
《朱子語類》雲:“輕”是不自尊重,卑少之義,“豫”是悅之極,便放倒了,如上六“冥豫”是也。
項氏安世曰:自以爲少,故“謙”。自以爲多,故“豫”,小故“輕”,多故“怠”。
柴氏中行曰:謙者視己若甚輕,豫則有滿盈之志而怠矣。
張氏振淵曰:《萃》有聚而尚往之義,《升》有莊而不反之義。
噬嗑,食也。賁,無色也。
本義 白受採。
集說 郭氏雍曰:《賁》以白賁無咎,故無色則質全,有天下之至賁存焉。
項氏安世曰:物消曰“食”,噬者合,則強物消矣。
案 此二語之義,即所謂“食”取其充腹,衣取其蔽體者也,若飫於膏梁,則噬之不能合,而失飲食之正,若競於華美,則目迷五色,而非自然之文。
兌見而巽伏也。
本義 《兌》陰外見,《巽》陰內伏。
集說 何氏楷曰:《巽》本以陰在下爲能巽也,《彖傳》乃爲“剛異乎中正而志行,柔皆順乎剛”。《兌》本以陰在上爲能說也。《彖傳》乃謂“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蓋終主陽也云爾。
隨,無故也。蠱,則飭也。
本義 《隨》前無故,《蠱》後當飭。
集說 俞氏琰曰:故,謂故舊,與革去故之故同,隨人則忘舊,《蠱》則飭而新也。
案 無故,猶莊子言去故,人心有舊見,則不能隨人,故堯舜捨己從人者無故也。
剝,爛也。復,反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剝,爛盡。復,反生也。凡果爛而仁生,物爛而蠱生,木葉爛而根生,糞壤爛而苗生,皆《剝》、《復》之理也。
徐氏幾曰:剝爛則陽窮於上,復反則陽生於下,猶果之爛墜於下,則可種而生矣。
晉,晝也。明夷,誅也。
本義 誅,傷也。
井通而困相遇也。
本義 剛柔相遇而剛見掩也。
集說 張子曰:澤無水,理勢適然,故曰“相遇。”朱氏震曰:往來不窮,故曰“井通”,遇陰則見掩而困,唯其時也。
郭氏雍曰:“往來井井”,則其道通,田遇剛掩,所以爲《困》。
項氏安世曰:自《乾》、《坤》至此三十卦,正與上經之數相當,而下經亦以《鹹》、《恆》爲始,以此見卦雖以雜名,而《乾》、《坤》、《鹹》、《恆》上下經之首,則未嘗雜也。
鹹,速也。恆,久也。
本義 鹹速,恆久。
集說 蔡氏淵曰:有感則應故速,常故能久。
蔡氏清曰:“鹹”非訓速也,天下之事,無速於感通者,故曰“鹹速”。
渙,離也。節,止也。解,緩也。蹇,難也。睽,外也。家人,內也。
否泰,反其類也。
集說 虞氏翻曰:渙散故“離”,節制度數故“止”。
張子曰:天下之難既解,故安於佚樂,每失於緩。《蹇》者“見險而止”,故爲“難”。
項氏安世曰;《渙》、《節》正與《井》、《困》相反,《井》以木出水,故居塞而能通,《渙》則以水浮木,故通之極而至於散也。《節》以澤上之水,故居通而能塞,《困》爲澤下之水,故塞之極而至於困也。
徐氏幾曰:《睽》者疏而外也,《家人》者親而內也。
俞氏琰曰:《渙》、《節》皆有坎水,風以散之則離,澤以瀦之則止。
徐氏在漢曰:外,猶言外之也,非內外之外,以情之親疏爲內外也。
大壯則止,遯則退也。
本義 止,謂不進。
集說郭氏雍曰:壯不知止,小人之壯也。君子之壯,則有止。《遯》之退,《大壯》之止,則克己之道。
趙氏玉泉曰:《大壯》以“壯趾”爲“兇”,“用壯”爲“厲”,欲陽之知所止也,《遯》以“嘉遯”爲“吉”,“肥遯”爲“利”,欲陽之知所處也。
何氏楷曰:壯不可用,宜止不宜躁,遯與時行,應退不應進,止者難進,退者,易退也。
本義 既明且動,其故多矣。
集說 朱氏震曰:《大有》六五,柔得尊位而有其衆,有其衆則衆亦歸之,故曰大有衆也。《同人》六二,得中得位而同乎人,同乎人則人亦親之,故曰“同人親也”。
潘氏夢旂曰:物盛則多故,旅寓則少親。
離上而坎下也。
本義 火炎上,水潤下。
小畜,寡也。履,不處也。
本義 不處行進之義。
集說 龔氏原曰:柔爲君,故《大有》則衆,柔爲臣,故《小畜》則寡。
案 寡者,一陰雖得位而畜衆陽,其力寡也,不處者,一陰不得位而行乎衆陽之中,不敢寧處也。
需,不進也。訟,不親也。
集說 李氏舜臣曰:乾上離下爲《同人》,火性炎上而趨乾,故曰“同人親也”。乾上坎下爲《訟》,水性就下,與乾違行,故“不親也”。
大過,顛也。姤,遇也,柔遇剛也。漸,女歸待男行也。頤,養正也。
既濟,定也。歸妹,女之終也。未濟,男之窮也。夬,決也。剛決柔也。
君子道長,小人道憂也。
本義 自《大過》以下,卦不反對,或疑其錯簡,今以韻協之,又似非誤,未詳何義。
集說 韓氏伯曰:剛柔失位,其道未濟,故曰”窮也”。
《朱子語類》雲:女待男而行,所以爲漸。
又云:《雜卦》以《乾》爲首,不終之以它卦,而必終之以夬者,蓋《夬》以五陽決一陰,決去一陰,則《復》爲純《乾》矣。
項氏安世曰:《大過》之象,本未俱弱,而在雜卦之終,聖人作《易》,示天下以無終窮之理,教人以撥亂反正之法,是故原其亂之始生於《姤》,而極其勢之上窮於《夬》,以示微之當防,盛之不足畏。自《夬》而《乾》,有終而《復》始之義也。
又曰:自《大過》以下,特皆以“男女”爲言,至《夬》而明言之曰:“君子”“小人”,然則聖人之意,斷可識矣。
胡氏炳文曰:本義謂自《大過》以下,或疑其錯簡,以韻協之,又似非誤。愚竊以爲“雜物撰德,非其中爻不備”,此蓋指中四爻互體而言也。先天圖之左,互《復》、《頤》、 易學啓蒙聖人現象以畫卦,揲蓍以命爻,使天下後世之人,皆有以決嫌疑,定猶豫,而爲迷於吉凶悔吝之途,其功可謂盛矣。然其爲卦也,自本而幹,自幹而枝,其勢若有所迫而自不能已;其爲蓍也,分合進退,從橫逆順,亦無往而不相值焉,是豈聖人心思智慮之所得爲也哉。特氣數之自然,形於法象,見於圖書者,有以啓於其心而假手焉爾。近世學者,類喜談《易》而不察乎此,其專於文義者,既支離散漫,而無所根著,其涉於象數者,又皆牽合傅會,而或以爲出於聖人心思智慮之所爲也,若是者予竊病焉,因與同志,頗輯舊文,爲書四篇,以示初學,使毋疑於其說雲。
淳熙丙午暮春既望魏氏了翁曰:朱文公《易》,得於邵子爲多。蓋不讀邵《易》,則茫不知《啓蒙》、《本義》之所以作。
本圖書第一《易大傳》曰:“河出圖,洛出書,聖人則之。”孔安國雲:“河圖者,伏羲氏王天下,龍馬出河遂則其文,以畫八卦。洛書者,禹治水時,神龜負文而列於背,有數至九,禹遂因而第之,以成九類。
集說 朱子答袁樞曰:以《河圖》、《洛書》爲不足信,自歐陽公以來,已有此說,然終無奈《顧命》、《繫辭》、《論語》皆有是言,而諸儒所傳二圖之數,雖有交互而無乖戾,順數逆推,縱橫曲直皆有明法,不可得而破除也。至如《河圖》與《易》之天一至 劉歆雲:伏羲氏繼天而王,受《河圖》而畫之,八卦是也。禹治洪水,錫《洛書》法而陳之,九疇是也。《河圖》、《洛書》相爲經緯、八卦九章相爲表裏。
關子明雲:《河圖》之文,七前六後,八左九右,《洛書》之文,九前一後,三左七右,四前左,二前右,八後左,六後右。
集說 朱子書《河圖》、《洛書》曰:讀《大戴禮》書,又得一證甚明。其《明堂》篇有“二九四七五三六一八”之語,而鄭氏注云:“法龜文也”,然則漢人固以九數者爲《洛書》也。
又偶讀《漫記》曰:子華子論《河圖》之二與四抱九而上躋,六與八蹈一而下沈,五居其中,據三持七,巧亦甚矣,唯其甚巧,所以知其非古書也。
案 鄭注《大戴禮》是確證,至子華子,則位置雖明,但錯以《洛書》爲《河圖》,故朱子疑其非古書。
邵子曰:圓者星也,曆紀之數,其肇於此乎。曆法合二始以定剛柔,二中以定律歷,二終以紀閏餘,足所謂曆紀也。方者土也,畫州井地之法,其仿於此乎。州有九,井九百畝,是所謂畫州井地也。蓋圓者《河圖》之數,方者《洛書》之文,故羲文因之而造《易》,禹箕敘之而作《範》也。蔡元定曰:古今傳記,自孔安國劉向父子、班固皆以爲《河圖》授羲,《洛書》錫禹。關子明、邵康節,皆以十爲《河圖》,九爲《洛書》。蓋《大傳》既陳“天地五十有五”之數,《洪範》又明言“天乃錫禹洪範九疇”,而九宮之數,戴九履一,左三右七,二四爲肩,六八爲足,正龜背之象也。唯劉牧臆見,以九爲《河圖》,十爲《洛書》,託言出於希夷,既與諸儒舊說不合,又引《大傳》以爲二者皆出於伏羲之世,其《易》置圖書,並無明驗,但謂伏羲兼取圖書,則《易》、《範》之數誠相表裏,爲可疑耳。其實天地之理,一而已矣,雖時有古今先後之不同,而其理則不容於有二也。故伏羲但據《河圖》以作《易》,則不必豫見《洛書》,而已逆與之合矣。大禹但據《洛書》以作《範》,則亦不必追考《河圖》,而已暗與之符矣。其所以然者何戰?誠以此理之外,無復它理故也。然不特此爾,律呂有五聲十二律,而其相乘之數,究於六十,日名有十干十二支,而其相乘之數,亦究於六十,二者皆出於《易》之後,其起數又各不同,然與《易》之陰陽策數多少自相配合,皆爲六十者無不合若符契也。下至運氣參同太乙之屬雖不足道,然亦無不相通,蓋自然之理也。假令今世復有圖書者出,其數亦必相符,可謂伏羲有取於今日而作《易》乎?《大傳》所謂“河出圖,洛出書,聖人則之”者,亦汛言聖人作《易》作《範》,其原皆出於天之意,如言“以卜筮者尚其佔”,與“莫大乎蓍龜”之類,《易》之書豈有龜與卜之法子?亦言其理無二而已爾。
此一節,夫子所以發明《河圖》之數也。天地之間,一氣而已,分而爲二,則爲陰陽,而五行造化,萬物始終,無不管於是焉。故《河圖》之位,一與六共宗而居乎北,二與七爲朋而居乎南,三與八同道而居乎東,四與九爲友而居乎西,五與十相守而居乎中。蓋其所以爲數者,不過一陰一陽,以兩其五行而已。所謂天者,陽之輕清而位乎上者也。所謂地者,陰之重濁而位乎下者也,陽數奇,故一三五七九皆屬乎天,所謂“天數五”也。陰數偶,故二四六八十皆屬乎地,所謂“地數五”也,天數地數,各以類而相求,所謂“五位之相得”者然也。天以一生水,而地以六成之,地以二生火,而天以七成之,天以三生木,而地以八成之,地以四生金,而天以九成之,天以五生土,而地以十成之,此又其所謂“各有合”焉者也。積五奇而爲二十五,積五偶而爲三十,合是二者而爲五十有五,此《河圖》之全數,皆夫子之意,而諾儒之說也。至於《洛書》,則雖夫子之所未言,然其象其說,已具於前,有以通之,則劉歆所謂經緯,表裏者可見矣。
案 中間述《大傳》處,是夫子之意,天一生水之類,則是諸儒之說,蓋諸儒舊說,皆以五行說圖書,故朱子於《啓蒙》、《本義》,因而仍之,它日又曰:《河圖》、《洛書》於八卦九章不相著,未知如何也。然則朱子之意,蓋疑圖書之精蘊,不盡於諸儒之所云者爾。
或曰:《河圖》、《洛書》之位與數其所以不同何也?曰《河圖》以五生數統五成數而同處其方,蓋揭其全以示人而道其常,數之體也。《洛書》以五奇數統四偶數而各居其所,蓋主於陽以統陰而肇其變,數之用也。
集說 趙氏汝楳曰:一對二,三對四,而五居中,六七合一二,八九合三四,而十合五,奇偶數對,陰陽有合,而數之體以立。聖人所謂“陰陽合德而剛柔有體”者,此其類也。體立矣不變則數不行,故陽以三左行,陰以二右行,三其一爲三,而居東,三其三爲九,而居南,三其九爲二十七,而七居西,三其二十七爲八十一,而一復居北,等而上之,至於億兆,其餘數之位皆然。二其二爲四而居東南,二其四爲八而居東北,二其八爲十六,而六居西北,二其十六爲三十二,而二復居西南,上而億兆亦然。八位既列,五仍居中,而數之用以通,聖人所謂“參伍以變,錯綜其數”者,此其類也。
鮑氏雲龍曰:以《洛書》變數推之,陽以三左行,天圓徑一圍三。三,天數也。一在北:一而三之,三在東;三其三爲九,而居南;九而三之,三九二十七而居西;三其二十七爲八十一,而一復居於北。北而東,東而由,南而西,西而復北,循環不窮,有以符;天道左旋之義。地方徑一圍四,兩其二也,蓋以地上之數起於二,而陰資以爲始,位在西南而右行,二而二之爲四,而居東南,二而四之爲八,而居東北:二其八爲十六,而居西北,二其十六爲三十二,而二復居西南本位。西南而東南,東南而東北,東北而 案 朱子此條,己盡圖書之大義。蓋以生數統成數而同處其方者,自五以前爲方生之數,自五以後爲既成之數。陰生則陽成,陽生則陰成,陰陽二氣,相爲終始,而未嘗相離也。以奇數統偶數而各居其所者,四正之位,奇數居之;四維之位,偶數居之。陰統於陽,地統於天,天地同流,而定分不易也。揭其至以示人,而道其常者數至十而始全,缺一則不全矣。故曰數之體主於陽以統陰,而肇其變者,始於一,終於九,所以起因乘歸除之法,故曰數之用。然生成之理則明矣,而正維之位所自定者,唯趙氏鮑氏之說,爲能推明其義,諸家皆不及也。
曰:其皆以五居中者何也?曰:凡數之始,一陰一陽而已矣。陽之象圓,圓者徑一而圍三,陰之象方,方者徑一而圍四,圍三者以一爲一,故參其一陽而爲三。圍四者以二爲一,故兩其一陰而爲二,是所謂“參天兩地”者也。二二之合,則爲五矣,此《河圖》、《洛書》之數,所以皆以五爲中也。
案 三二之合,五也,一四之合,亦五也,一一二二之積,又五也,三二四四之積,又五之積也,此五所以爲數之會而位之中與。
然《河圖》以生數爲主,故其中之所以爲五者,亦具五生數之象焉。其下一點,天一之象也,其卜一點,地二之象也,其左一點,天三之象也,其右一點,地四之象也,其中一點,天五之象也。《洛書》以奇數爲主,故其中之所以爲五者,亦具五奇數之象焉。其下一點,亦天一之象也,其左一點,亦天三之象也,其中一點,亦天五之象也,其右一點,則天七之象也,其上一點,則天九之象也,其數與位,皆三同而二異,蓋陽不可易,而陰可易,成數雖陽,固亦生之陰也。曰:中央之五,既爲五數之象矣,然其爲數也,奈何?曰:以數言之通乎一圖,由內及外,固各有積實可紀之數矣,然《河圖》之一二三四各居其五象本方之外,而六七八九十者,又各因五而得數,以附於其生數之外。《洛書》之一三七九,亦各居其五象本方之外,而二四六八者,又各因其類以附於奇數之側,蓋中者爲主,而外者爲客,正者爲君,而側者爲臣,亦各有條而不紊也。
集說 翁氏泳曰:《河圖》東北陽方,則主之以奇,而與合者偶,西南陰方,則主之以偶,而與合者奇。
吳氏曰慎曰:陽始北而終西,一三陽尚微,故居內。七九陽盛而著於外也,必實其中而後能著乎外,故五居中。陰始南而終東,二四陰尚微,故居內。六八陰盛而凝於外也,必堅乎外而後能實其內,故十居中。自中而外,陽之生長,自外而中,陰之收藏,觀於草木之枝葉果實,亦可見矣。
五,生數之終,十,成數之終,而藏於中,此“太和”之所以“保合”深固,而生機之所以充實於內也。
案 此段即與上生數統成數奇數,統偶數一段相發明。以生數統成數者,生數常居內而爲主,成數常居外而爲客。如一歲之寒暑往來,一月之陰魄死生,一日之晝夜進退, 曰:其多寡之不同何也?曰:《河圖》主全,故極於十,而奇偶之位均,論其積實,然後見其偶贏而奇乏也。洛書主變,故極於九,而具位與實,皆奇贏而偶乏也。必皆虛其中也,然後陰陽之數,均於二十而無偏耳。
案 此段亦與上段數之體、數之用相發明。
曰:其序之不同何也?曰《河圖》以生出之次言之,則始下次上次左次右以復於中,而又始下也。以運行之次言之,則始東次南次中次西次北,左旋一週而又始於東也。其生數之在內者,則陽居下左而陰居上右也,共成數之在外者,則陰居下左,而陽居上右也。《洛書》之次,其陽數,則首北次東次中次西次南,其陰數,則首西南次東南次西北次東北也。合而言之,則首北次西南次東次東南次中次西北次西次東北而究於南也。
其運行,則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木克土,右旋一週,而土復克水也,是亦各有說矣。曰:其七八九六之數不同何也?曰《河圖》六七八九,既附於生數之外矣,此陰陽老少進退饒乏之正也,其九者,生數一三五之積也,故自北而東,自東而西,以成於四之外。其六者,生數二四之積也,故自南而西,自西而北,以成於一之外。七則九之自西而南者也,八則六之自北而東者也,此又陰陽老少、互藏其宅之變也。《洛書》之縱橫十五而七八九六,迭爲消長,虛五分十,而一含九,二含八,三含七,四含六,則參伍錯綜,無適而不遇其合焉,此變化無窮之所以爲妙也。曰:然則聖人之則之也,奈何?曰:則《河圖》者虛其中,則《洛書》者總其實也。《河圖》之虛五與十者,太極也,奇數二十偶數二十者,兩儀也。以一二三四爲六七八九者,四象也,析四方之合,以爲乾坤離坎,補四隅之空,以爲兌震巽艮者,八卦也。《洛書》之實,其一爲五行,其二爲五事,其三爲八政,其四爲五紀,其五爲皇極,其六爲三德,其七爲稽疑,其八爲庶徽,其九爲福極,其位與數尤曉然矣。
集說 《朱於語類》雲:《洛書》本文,只四十五點。班固雲:六十五字,皆《洛書》本文,古字畫少,恐或有模樣,但今無所考。漢儒此說未是,恐只是以義起之,不是數如此,蓋皆以天道人事參互言之:五行最急,故第一;五事又參之,故第二;身既修,可推之於政,故八政次之;政既成,又驗之於天道,故五紀次之;又繼之以皇極居五,蓋能推五行,正五事,用八政,修五紀,乃可以建極也,六三德,乃是權衡此皇極者也,德既修矣,稽疑庶徵繼之者,著其驗也,又繼之以福極,則善惡之效,至是不可加矣,皇極非大中也,皇乃天子,極乃極至,言皇建此極也。
吳氏曰慎曰:《河圖》虛中宮以象太極,故周子曰“無極而太極”,《洛書》主中五以爲皇極,故曰皇建其有極。
陰陽皆自內始生,窮外而盡,觀四時之寒暑相推,萬物之榮枯生死可見。《河圖》 《洛書》上三數象天,中三數象人,下三數象地,人能參天地,贊化育,建中和,故歸重於五皇極焉。
案 吳氏三條,於圖書卦疇,深有發明。所謂無極有極雲者,則《易》、《範》之第一義也,其以先天圖合《河圖》,語尤真切。聖人所謂則之者,爲其理之符契耳,豈必規規於點畫方位而求密合哉!《洛書》以四正之參數象天,四隅之兩數象地,中宮之合數象人,吳氏分三重者,似亦本於《大戴禮》子華子之說,然今以《洪範》考之,蓋始於一二三,中於四五六,終於七八九,而各以相天道,建主極,協民居,爲之先後次第,自日用飲食修己治人之近,層累增高,至於上下同流而後已焉,皆所謂得其理而不規規於點畫方位以求密合者。大抵《易》卦以八爲節,其根起於兩儀也,《範疇》以九爲節,其根起於三才也,知《易》、《範》所起之根,則知“圖書”所蘊之妙矣。
曰:《洛書》而虛其中,則亦太極也,奇偶各居二十,則亦兩儀也,一二三四而含九八七六,縱橫十五而互爲七八九六,則亦四象也,四方之正,以爲乾坤離坎,四隅之偏,以爲兌震巽艮,則亦八卦也。《河圖》之一六爲水,二七爲火,三八爲木,四九爲金,五十爲土,則固《洪範》之五行,而五十有五者,又九疇之子目也,是則《洛書》固可以爲《易》,而《河圖》亦可以爲《範》矣。且又安知“圖”之不爲書,“書”之不爲“圖”也邪!曰:是其時雖有先後,數雖有多寡,然其爲理則一而已。但《易》乃伏羲之所先得乎“圖”,而初無所待於“書”,《範》則大禹之所獨得乎“書”,而未必追考於“圖”耳。且以《河圖》而虛十,則《洛書》四十有五之數也,虛五則大衍五十之數也,積五與十,則《洛書》縱橫十五之數也,以五乘十,以十乘五,則又皆大衍之數也。
《洛書》之五,又自含五而得十,而通爲大衍之數矣,積五與十,則得十五,而通爲《河圖》之數矣,苟明乎此,則橫斜曲直,無所不通,而《河圖》、《洛書》,又豈有先後彼此之間哉!
原卦畫第二朱子答袁樞曰:伏羲之《易》,初無文字,只有一圖以寓其象數,而天地萬物之理,陰陽始終之變具焉。文王之《易》,即今之《周易》,而孔子所爲作《傳》者是也。孔子既因文王之《易》以作《傳》,則其所論,固當專以文王之《易》爲主,然不推本伏羲作《易》畫卦之所由,則學者只從中半說起,不識向上根原矣,故“十翼”之中,如“八卦成列”“因而重之”,太極兩儀四象八卦,而天地山澤雷風水火之類,皆本伏羲畫卦之意。今新書原卦畫一篇,亦分兩義,伏羲在前,文王在後。
古者包羲氏之王天下也,仰則觀象於天,俯則觀法於地,觀鳥獸之文與地之宜,近取諸身,遠取諸物,於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類萬物之情。
《大傳》又言包羲畫卦所取如此,則《易》非獨以《河圖》而作也,蓋盈天地之間,莫非太極陰陽之妙,聖人於此,仰觀俯察,遠求近取,固有以超然而默契於其心矣。故自兩儀之末分也,渾然太極,而兩儀四象六十四卦之理,已粲然於其中。自太極而分兩儀,則太極固太極也,兩儀固兩儀也,自兩儀而分四象,則兩儀又爲太極,而四象又爲兩儀矣,自是而推之,由四而八,由八而十六,由十六而三十二,由三十二而六十四,以至於百千萬億之無窮。雖其見於摹畫者,若有先後而出於人爲,然其已定之形,已成之勢,則固已具於渾然之中,而不容毫髮思慮作爲於其間也。程子所謂加一倍法者,可謂一言以蔽之,而邵子所謂畫前有《易》者,又可見其真不妄矣,世儒於此,或不之察,往往以爲聖人作《易》,蓋極其心思探索之巧而得之,甚者至謂凡卦之畫,必由蓍而後得,其誤益以甚矣。
集說 謝氏良佐曰:堯夫《易》數甚精,明道聞說甚熟,一日因監試無事,以其說推算之皆合,出謂堯夫曰:堯夫之數,只是加一倍法,以此知《太玄》都不濟事。
朱子答虞大中曰:太極兩儀四象八卦,此乃《易》學綱領,開卷第一義,孔子發明伏羲畫卦自然之形體,孔子而後;千載不傳,唯康節明道二先生知之,蓋康節始傳先天之學而得其說,且以此爲伏羲之《易》也。《說卦》天地定位一章,“先天圖”乾一至坤八之序皆本於此,然康節猶不肯大段說破《易》之心髓全在此處。不敢容易輕說,其意非偶然也。明道以爲加一倍法,其發明孔子之言,又可謂最切要矣。
《易》有太極太極者,象數未形,而其理已具之稱,形器已具,而其理無聯之目,在《河圖》、《洛書》,皆虛中之象也。周子曰:“無極而太極。”邵子曰:“道爲太極。”又曰:“心爲太極。”此之謂也。
案 太極之在《易》書者雖無形,然乾即太極也,偏言之,則可以與坤對,亦可以與“六子”並列,專言之,則地一天也,“六子”亦一天也。故程子曰:夫天,專言之則道也,以形體言謂之天,以主宰言謂之帝,以妙用言謂之神,以性情言謂之乾,其言可謂至矣。雖然畫卦之初亦未有乾之名,其始於一畫者即是也,摹作圓形者,始自周子,朱子蓋借之以發《易》理之宗,學者不可誤謂伏羲畫卦,真有是象也。
太極之判,始生一奇一偶,而爲一畫者二,是爲兩儀,其數則陽一而陰二,在《河圖》、《洛書》則奇偶是也。周子所謂“太極動而生陽,動極而靜,靜而生陰,靜極復動,一動一靜,互爲其根,分陰分陽,兩儀立焉”,邵子所謂“一分爲二”者,皆謂此也。
集說 朱子答袁樞曰:如所論兩儀,有曰乾之畫奇,坤之畫偶,只此乾坤字便未穩當,蓋儀,匹也,如俗語所謂一雙一對雲耳,自此再變至第三畫,八卦已成,方有乾坤之名。當其爲一畫之時,方有一奇一偶,只可謂之陰陽,未得謂之乾坤也。
兩儀生四象“兩儀”之上,各生一奇一偶,而爲二畫者四,是謂“四象”,其位則太陽一;少陰二;少陽三;太陰四。其數則太陽九;少陰八;少陽七;太陰六。以《河圖》言之,則六者一而得於五者也,七者二而得於五者也,八者三而得於五者也,九者四而得於五者也。以《洛書》言之,則九者十分一之餘也,八者十分二之餘也,七者十分三之餘也,六者十分四之餘也。周子所謂“水火木金”,邵子所謂“二分爲四”者,皆謂此也。
集說 朱子答程迥曰:所謂“兩儀”爲乾坤初爻,“四象”爲乾坤初二,相錯而成,則恐立言有未瑩者,蓋方其爲“兩儀”,則未有“四象”也,方其爲“四象”,則未有八卦也,安得先有乾坤之名,初二之辨哉?“兩儀”只可謂之陰陽,“四象”方有太少之別,其序以太陽少陰少陽太陰爲次,此序既定,遞升而倍之,適得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之序也。
又答袁樞曰:“四象”之名,所包甚廣,大抵須以兩畫相重四位成列者爲正,而一二三四者其位之次也,七八九六者,其數之實也。其以陰陽剛柔分之者,合天地而言也,其以陰陽太少分之者,專以天道而言也,若專以地道言之,則剛柔又自有太少矣,推而廣之,縱橫錯綜,凡是一物,無不各有四者之象,不但此數者而已矣。
《語類》雲:《易》中七八九六之數,向來只從揲蓍處推起,雖亦吻合,然終覺曲折太多,疑非所以得數之原。因看“四象”次第,偶得其說,極爲捷徑,蓋因一二三四, 四象生八卦“四象”之上,各生一奇一偶,而爲三畫者八,於是三才略具,而有八卦之名矣,其位則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在《河圖》,則乾坤離坎分居四實,兌震巽艮分居四虛。在《洛書》,則乾坤離坎分居四方,兌震巽艮分居四隅。《周禮》所謂三《易》“經卦皆八”,《大傳》所謂“八卦成列”,邵子所謂“四分爲八”者,皆指此而言也。
八卦之上,各生一奇一偶,而爲四畫者十六,於經無見,邵子所謂“八分爲十六者”是也,又爲‘兩儀”之上,各加八卦,又爲八卦之上,各加“兩儀”也。
案 四畫十六者,爲八卦之上,各加“兩儀”,又爲“四象”之上,各加四象也。
於經雖無見,然及六十四卦既成之後,以其自二至五,四爻互之,或自初至四,或自三至上,或自四而又至初,或自五而又至二,或自上而又至三,錯綜顛倒互之,皆得《乾》、《坤》、《既濟》、《末濟》、《剝》、《復》、《垢》、《夬》。《漸》,《歸妹》、《大過》、《頤》、《解》、《蹇》、《睽》、《家人》諸卦適合十六之數,孔子於雜卦發其端矣。漢儒互卦之說,蓋本諸此也。邵子詩云:四象相交,成十六事。即以此四畫者,爲四象相交者爾,學者誤以上文天地否泰十六卦當之,失其指矣。
四畫之上,各生一奇一偶,而爲五畫者三十二,邵子所謂“十六分爲三十二者”是也,又爲“四象”之上,各加八卦,又爲八卦之上,各加四象也。
案 五畫三十二者,自初至三,可互一卦,自三至五,又可互一卦,六十四卦既成之後,依此法錯綜,顛倒互之,則得《復》、《垢》、《頤》、《大過》、《屯》、《鼎》、《恆》、《益》、《豐》、《渙》、《坎》、《離》、《蒙》、《革》、《同人》、《師》、引臨》,《遯》、《成》、《損》、《節》、《旅》、《中孚》、《小過》、《大壯》、《觀》、(大有》、《比》、《夾》、《剝》、(乾》、《坤》諸卦亦適合三十二之數,先儒亦有以是說互卦者,如《損》、《益》皆互《頤》,《頤》象離爲龜,故《損》、《益》二五言“十朋之龜”之類。
五畫之上,各生一奇一偶,而爲六畫者六十四,則“兼三才而兩之”,而八卦之乘八卦亦周,於是六十四卦之名立而《易》道大成矣。《周禮》所謂三《易》之別,皆六十有四,《大傳》所謂“因而重之,爻在其中矣”,邵子所謂“三十二分爲六十四者”是也。若於其上各卦,又各生一奇一偶,則爲七畫者百二十八矣;七畫之上又各生一奇一偶,則爲八畫者二百五十六矣;八畫之上,又各生一奇一偶,則爲九畫者五百十二矣;九畫之上,又各生一奇一偶,則爲十畫者幹二十四矣;十畫之上,又各生一奇一偶,則爲十一畫者二幹四十八矣;十一畫之上,又各生一奇一偶,則爲十二畫者四千九十六矣。
此焦贛《易林》變卦之數,蓋亦六十四乘六十四也,今不復爲圖於此,而略見第四篇中。
若自十二畫上,又各生一奇一偶,累至二十四畫,則成千六百七十七萬七千二百一十六變,以四千九十六自相乘,其數亦與此合,引而伸之,蓋未知其所終極也,雖未見其用處,然亦足以見《易》道之無窮矣。
案 《易林》之數,蓋古占筮之法,《洪範》佔法,“曰貞曰悔”,夫以八卦變爲六十四言之,則八卦貞也,重卦悔也,《春秋傳》“貞風悔山”是也。以六十四卦變爲四千九十六言之,則六十四卦貞也,變卦悔也,《春秋傳》“貞屯悔豫”是也,因卦畫之生生無盡,故占筮之變化無窮,焦贛能知其法,而至各綴之以辭則鑿矣,邵朱二子,所爲傳心之要者在此。
集說 朱子答林慄曰:太極兩儀四象八卦,生出次第,位置行列,不待安排,而粲然有序,以至於第四分而爲十六,第五分而爲三十二,第六分而爲六十四,則其因而重之,亦不待用意推捧,而與前之三分焉者,未嘗不吻合也。比之並累三陽以爲乾,連疊三陰以爲坤,然後以意交錯而成“六子”,又先畫八卦於內,復畫八卦於外+以旋相加而 又答袁樞曰:若要見得聖人作《易》根原直截分明,不如且看卷首橫圖,自始初只有兩畫時,漸次看起,以至生滿六畫之後,其先後多寡既有次第,而位置分明不費辭說,於此看得,方見六十四卦全是天理自然挨排出來,聖人只是見得分明,便只依本畫出,元不曾用一豪智力添助。蓋本不繁智力之助,亦不容智力得以助於其間也。及至卦成之後,逆顧縱橫,都成義理,千般萬種,其妙無窮,卻在人看得如何,而各因所見爲說,雖若各不相資,而實未嘗相悖也。蓋自初未有畫時,說到六畫滿處者,邵子所謂“後天之學”也,卦成之後,各因一義推說,邵子所謂“先天之學”也。先天后天既各自爲一義,而後天說中,取義又多不同,彼此自不相妨,不可執一而廢百也。
《浯類》問自一陰一陽,見一陰一陽又各生一陰一陽之象,以圖言之,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節節推去,固容《易》見,就天地間著實處,如何駿得?曰:一物上又自各有陰陽,如人之男女陰陽也,逐人身上,又各有這血氣,血陰而氣陽也,如晝夜之間,晝陽而夜陰也,而晝陽自午後又屬陰,夜陰自子後又屬陽,便是陰陽各生陰陽之象。
又云:先天圖直是精微,不起子康節,希夷以前元有,只是祕而不傳,次第是方士輩所相傳授,《參同契》中,亦有些意思相似,揚雄《太玄》,全模仿《易》,他底用三數,《易》卻用四數,他本是模《易》,故就他模底句上看《易》,也可略見得《易》意思。
又云:自有《易》以來,只有邵子說得此圖如此齊整,如揚雄(太玄》,便零星補湊得可笑。若不補,又卻欠四分之一,補得來,又卻多四分之三,如《潛虛》之數用五,只似如今算位一般,其直一畫則五也,下橫一畫則爲六,模二畫則爲七,蓋亦補湊之書也。
黃氏瑞節曰:先天圖與太極圖同時而出,周邵二子不相聞,則二圖亦不相通,此勿論也。陳瑩中雲:司馬文正與康節同時友善,而未嘗有一言及先天之學,邵伯溫雲,伊川在康節時,於先天之學非不問,不語之也。即二先生之論,則先天圖在當時,豈猶未甚著邪,陳瑩中雲,先天之學,以心爲本,其在《經世書》者,康節之餘事耳。又曰:闡先聖之幽,微先天之顯,不在康節之書乎,然則朱子以前表章尊敬此圖者,了翁爲有見也。
天地定位,山澤通氣,雷風相薄,水火不相射,八卦相錯,數往者順,知來者逆,是故《易》,逆數也。雷以動之,風以散之,雨以潤之,日以晅之,艮以止之,兌以說之,乾以君之,坤以藏之。
邵子曰:此一節,明伏羲八卦也。八卦相錯者,明交相錯而成六十四也,“數往者順,若順天而行,是左旋也,皆已生之卦也,故云“數往”也。“知來者謹”,若逆天而 自震之初爲冬至,離兌之中爲春分,以至於乾之末而交夏至焉,皆進而得其已生之卦,猶自今日而追數昨日也,故曰“數往者順”。其右方,自巽之初爲夏至,坎艮之中爲秋分,以至於坤之末而交冬至焉,皆進而得其未生之卦,猶自今日面逆計來日也,故曰“知來者逆”,然本《易》之所以成,則其先後始終,如橫圖及圓圖右方之序而已,故曰“《易》逆數也。
”集說 《朱子語類》雲:若自乾一橫排至坤八,此則全是自然,故《說卦》雲: “《易》逆數也。”皆自己生以得末生之卦,若如圓圖,則須如此,方見陰陽消長次第,震一陽,離兌二陽,乾三陽,巽一陰,坎艮二陰,坤三陰,雖似稍涉安排,然亦莫非自然之理。
附錄 項氏安世曰:“數往者順”,以指上文,“知來者逆”,以指下文,“是故《易》逆數也”,此一句以起下文八句也。上文據八卦已成之後,對面數之,其序順而理明,故曰“數往者順”。下文據八卦始畫之初,左右對畫,而上下逆生,故曰“知來者逆”。
非聖人於順之外別爲逆象也,此之逆象,即上文之順象。
章氏潢曰:自乾純陽,歷兌離以至一陽之震,自坤純陰,歷艮坎以至一陰之巽,非數往之順乎?自震一陽,歷離兌以至乾之純陽,自巽一陰,歷坎艮以至坤之純陰,非知來之逆乎?左旋則總爲“知來”,有旋則總爲“數往”,但《易》以“知來”爲主,生生不窮,是以逆而數之。
案 邵子所謂左旋者,猶言向左而旋耳。所謂右行者,猶言向右而行耳,與歷家所謂左旋右轉,義正相反,各爲一說也。其所謂“已生一未生”,正指陰陽生生而言,如章氏之說,而項氏說尤得前後聯貫語氣。蓋其順數者,既如上文所列矣,而圖之作,主於逆數,故其終始生成,又如下文之所敘也。朱子之解似又自爲一說,學者分別觀之。
又曰:太極既分,兩儀立矣,陽上交於陰,陰下交於陽,而四象生矣。陽交於陰,陰交於陽,而生天之四象。剛交於柔,柔交於剛,而生地之四象。八卦相錯,而後萬物生焉,是故一分爲二,二分爲四,四分爲八,八分爲十六,十六分爲三十二,三十二分爲六十四。猶根之有幹,幹之有枝,愈大則愈小,愈細則愈繁。
集說 《朱子語類》:問:程《易》乾辭下解雲,聖人始畫八卦,三才之道備矣,因而重之,以盡天下之變,故六畫而成卦。或疑此說卻是聖人始畫八卦,每卦便是三畫,聖人因而重之爲六畫,似與邵子一分爲二,而至六十四爲六畫,其說不同。曰:程子之意,只雲三畫上疊成六畫,八卦上疊成六十四耳,與耶子說誠異,蓋康節此意,不曾說與程子,程於亦不曾問之,故一向只隨他所見去。但程子說聖人始畫八卦,不知聖人畫八卦時,先畫甚卦,此處便曉不得。
是故乾以分之,坤以翕之,震以長之,巽以消之。長則分,分則消,消則翕也,乾坤定位也,震巽一交也,兌離坎艮再交也,故震陽少而陰尚多也,巽陰少而陽尚多也,兌離陽浸多也,坎艮陰浸多也。
又曰:無極之前,陰含陽也,有象之後,陽分陰也。陰爲陽之母,陽爲陰之父,故母孕長男而爲《復》,父生長女而爲《姤》,是以陽起於《復》,陰起於《垢》也。
案 周子所謂“無極而太極”者,以陰陽之奉體言之,《中庸》所謂“天命之性”也。邵子所謂“無極”者,以動靜之樞紐言之,<中庸》所謂“未發之中”也。天命之性,固周流而無不在,然人生而靜,天之性也,則衝漠無暇之時,乃本體之真之所以具,故周子亦言主靜,程子言其本也,真而靜,三子之說,實相發明而不相悖也。
又曰:震始交陰而陽生,巽始消陽而陰生。兌,陽長也,艮,陰長也,震兌,在天之陰也,巽艮,在地之陽也,故震兌上陰而下陽,巽艮上陽而下陰。天以始生言之,故陰上而陽下,交泰之義也。地以既成言之,故陽上而陰下,尊卑之位也。乾坤定上下之位,坎離列左右之門,天地之所闔闢,日月之所出入,春夏秋冬,晦朔弦望,晝夜長短,行度盈縮,莫不由乎此矣。震始交陰而陽生,是說圓圖震與坤掛而一陽生也,巽始消陽而陰生,是說圓圖巽與乾接而二陰生也。
集說 邵子曰:陽爻,晝數也;陰爻,夜數也。天地相銜,陰陽相交,故晝夜相離,剛柔相錯。春夏,陽也,故晝數多,夜數少。秋冬,陰也,故晝數少,夜數多。
胡氏方平曰:此一節先論震巽艮兌四維之卦,而後及於乾坤坎離四正之位。震始交陰而陽生,以震接坤言也,至兌二陽,則爲陽之長。巽始消陽而陰生,以巽接乾言也,至艮二陰則爲陰之長。震兌在天之陰者,邵子以震爲天之少陰,兌爲天之太陰,唯其爲陰,故陰爻皆在上,而陽爻皆在下。天以生物爲主,始生之初,非交泰不能,故陰上陽下,而取交泰之義。巽艮在地之陽者,邵子以巽爲地之少剛,艮爲地之太剛,唯其爲剛,故陽爻皆在上,而陰爻皆在下。地以成物爲主,既成之後,則尊卑定,故陰下陽上,而取尊卑之位。乾坤定上下之位,天地之所闔闢也,坎離列左右之門,日月之所出入也。
歲而春夏秋冬,月而晦朔弦望,日而晝夜行度,莫不胥此焉出,豈拘拘爻畫陰陽之間哉。
又曰:乾四十八而四分之,一分爲陰所克也,坤四十八而四分之,一分爲所克之陽也,故乾得三十六,而坤得十二也。兌離以下更思之。
今按,兌離二十八陽二十陰,震二十陽二十八陰,艮坎二十八陰二十陽,巽二十陰二十八。
又曰:乾坤縱而六子橫,《易》之本也。
又曰:陽在陰中,陽逆行,陰在陽中,陰逆行,陽在陽中,陰在陰中,則皆順行,此真至之理,按圖可見之矣。
又曰:《復》至《乾》凡百一十有二陽,《垢》至《坤》凡八十陽,《垢》至《坤》凡百一十有二陰,《復》至《乾》凡八十陰。
又曰:坎離者,陰陽之限也,故離當寅,坎當申,而數常逾之者,陰陽之溢也。然用數不過乎中也。此更宜思。離當卯,坎當酉,但以坤爲子半可見矣。
又曰:先天學,心法也,故圖皆自中起,萬化萬事,生於心也。
又曰:圖雖無文,吾終日言而未嘗離乎是,蓋天地萬物之理,盡在其中矣。
案自孔子既沒,易道失傳,義理既巳差訛,圖象尤極茫渺,唯《大傳》“帝出乎震”一條,所載八卦方位,顯然明白,故學者有述焉。其餘如“卦氣”“月候”之屬,皆漢儒傅會,非聖人本法也,至宋康節邵子,乃有所謂“先天圖”者,其說有六十四卦生出之序,則今之橫圖,自一畫至六畫,一每分二者是已,有八卦方位,則今之小囤圖,乾南坤北離東坎西者是已,有六十四卦方位,則今之大圓圖,始《復》、《姤》、終《乾》、《坤》者是巳,大圓圖中自方圖,又所以象天地之相函也。諸圖之義,廣大高深,信非聖人不能造作,然當邵子之時,伊川程子則未之見,龜山楊氏見而未之信,唯明道程子,稍見其書,而括以加倍之一言,然則當時知邵子者,明道一人而已。南渡之後,如林慄袁樞之徒,攻邵者尤衆,雖象山陸氏,亦以爲先天圖非聖人作《易》本指。獨朱子與蔡氏,闡發表章,而邵學始顯明於世,五百年來雖復有爲異論者,而不能奪也。顧朱子之意,以爲孔於之後諸儒不能傳授,而使方外得之,故其流爲丹竈小術,至康節然後返之於易道。今以《參同契》諸書觀之,其六卦月候,蓋即“納甲”之法,其十二闢卦主歲,蓋即“卦氣”之流,所爲始於震復者,與先天偶同爾,似未足爲先天傳受之據。唯揚雄作《太玄》,其法始於三方,重於九洲,又重於二十七部,又重於八十一家,則與先天極儀象卦加倍之法相似也。流行之序,始於中羨從,中於更晬廓,終於減沈成,則與先天始《復》終《乾》,始《姤》終《坤》之序相似也。首用九九,策閒六六,則與先天卦用八八,策用七七之數相似也。意者康節讀揚雄之書而心悟作《易》之本與,然非揚雄之時,《易》傳未泯,則雄亦無自而依仿之,故康節深服《太玄》,以爲見天地之心,蓋其學所啓發得力處也。然白邵書既出,則《太玄》爲僭經,爲汨陰陽之敘,與邵書迥乎如蒼素之不相侔矣。觀明道程子之意,蓋以爲康節能自得師,故於希夷之傳,揚雄之書,皆有取焉,而其純一不雜,汪洋浩大,則非揚陳之所能及也,故曰堯夫之數,似玄而不同。又曰:穆李皆得之希夷者,而其言與行事,概可見矣,堯夫特因其門戶而入者爾,程子之言至當,後之學者,欲考先天之傳,不可以不知。
震,東方也。齊乎巽,巽,東南也。齊也者,言萬物之潔齊也。離也者,明也,萬物皆相見,南方之卦也。聖人南面而聽天下,嚮明而治,蓋取諸此也。坤也者,地也,萬物皆致養焉,故曰致役乎坤。兌,正秋也,萬物之所說也,故曰說言乎兌。戰乎乾,乾,西北之卦也,言陰陽相薄也。
坎者,水也,正北方之卦也,勞卦也,萬物之所歸也,故曰勞乎坎。艮,東北之卦也,萬物之所成終而所成始也,故曰成言乎艮。神也者,妙萬物而爲言者也。動萬物者莫疾乎雷,撓萬物者莫疾乎風,燥萬物者莫熯乎火,說萬物者莫說乎澤,潤萬物者莫潤乎水,終萬物始萬物者莫盛乎艮。故水火相逮,雷風不相悖,山澤通氣,然後能變化既成萬物也。
邵子曰:此一節明文王八卦也。
又曰:至哉文王之作《易》也,其得天地之用乎。故乾坤交而爲《泰》,坎離交而爲《既濟》也。乾生於子,坤生於午,坎終於寅,離終於申,以應天之時也。置乾於西北,退坤於西南,長子用事,而長女代母,坎離得位,而兌艮爲偶,以應地之方也。王者之法,文王也其盡於是矣。此言文王改《易》伏羲卦圖之意也。蓋自乾南坤北而交,則乾北坤南面爲《泰》矣。自離東坎西而交,則離西坎東而爲《既濟》矣。乾坤之交者,自其所已成,而反其所由生也。故再變則乾退乎西北,坤退乎西南也。坎離之變者,東自上而西,西自下而東也。
故乾坤既退,則離得乾位,而坎得坤位也。震用事者,發生於東方,巽代母者,長養於東南也。
案 邵子言乾坤交而爲“泰”者,釋“先天”變爲“後天”之指也。先天之位,乾南坤北,今變爲乾北坤南,故曰“交”。然邵子盲乾生於子,坤生於午,今按圖考之,則乾在西方,乃亥而非子,坤在西南,乃未而非午,其故何也?曰:陽自靜以之動,故氣肇於子。然自亥月而已聯兆胚胎,故古人以亥爲陽月,言天道於是始也。陰自動以之靜,故功著於午。然至未而後育養蕃庶,故古人以未爲中央,言土德於是,王也。亥字從草爲蓑,從木爲核,皆聯兆胚胎之意。未從日爲昧,言日於是始向昧谷,而萬物將西成也。樂律黃鐘子爲天統,然自應鐘亥而陽氣已應於內,故曰應鐘。林鐘未爲地統,故班固引“西南得朋”釋之,下至納甲星命淺術,亦以亥爲天門,未爲坤始,疑皆本於後天以爲說也。若乃火雖始於東而盛於南,水雖始於西而盛子北,雷霆之氣,雖動於寅, 又曰:《易》者,一陰一陽之謂也。震兌始交者也,故當朝夕之位,坎離交之極者也,故當子午之位,巽艮不交而陰陽猶雜也,故當用中之偏,乾坤純陽純陰也,故當不用之位也。
又曰:兌離巽,得陽之多者也,艮坎震,得陰之多者也,是以爲天地用也。乾極陽,坤極陰,是以不用也,、又曰:震兌橫而六卦縱,《易》之用也。嘗考此圖而史爲之說曰:震東兌西者,陽主進,故以長爲先而位子左,陰主退,故以少爲貴而位乎右也。坎北者,進之中也,離滷者,退之中也,男北而女南者,互藏其宅也。四者皆當四方之止位,而爲用事之卦,然震兌妨而坎離終,震兌輕而坎離重也。乾西北坤西南者,父母既老而遲居不用之地也,然母親順父尊,故砷猶半用頁乾全下用也。艮東北巽東南者,少男進之後而長女退之先,故亦皆不用也,然男未就傅,女將在行,故巽稍向用,而艮全未用也。四者皆居四隅不正之位,然居東者耒用而居西者不復用也。故下文歷舉“六子”而不數乾坤,至其水火雷風山澤之相偶,則又用伏羲卦雲。
集說 邵子曰:乾統三男於東北,坤統三女於西南。
案 邵子之言,可蔽圖之全義,《周易》、《坤》,《蹇》、《解》諸卦彖辭,皆出於此也,大抵先天則以東南爲陽方,西北爲陰方,故自陽儀而生之卦,皆居東南,自陰儀而生之卦,皆居西北也。後天則以北東爲陽方,南西爲陰方,故凡屆陽之卦,皆居東北,屬陰之卦,皆居西南也。然先天陽卦雖起於東,而其重之以敘卦氣,則所謂“復見天地心”者。仍以北方爲始,後天陽卦雖起於北,而其播之以合歲序,則所謂“帝出乎震”者,仍以東方爲先。蓋兩義原不可以偏廢,必也參而互之,則造化之妙,《易》理之精,可得而識矣。歲始於東,終於北,而西南在其間,後天圖意主乎陽以統陰,故自震而坎而艮者,以陽終始歲功也,自巽而離而兌者,以陰佐陽於中也。震陽生,故直春生之令,以始爲始也,乾則以終爲始,而莫得其端,乃《傳》所謂“大始”者也,所謂“不可爲首者”也,兌陰成,故畢西成之事,陰功之終也,坤則致役以終事,而不居其成,乃《傳》所謂“作成”者也。所謂“無成而代有終”者也,是故陽居終始,而陰在中間,乃天地萬物之至理。如草木之種實,陽也;華葉,陰也。人類之父子,陽也;妻妾,陰也。始於植種,終於成實,而其間華葉盛焉,始於有父,終於有子,而其間嫡媵繁焉,實生於華,子生於母,此陰佐陽之驗,然而實成、則爲來歲之種矣,子生則爲它日之父矣,此又所謂以終爲始者,而元陽之生生不已,其首尾端倪,真不可得而窺矣。謝氏良佐論一起於震,發生也。又曰:一起於乾,探本也,其有得於後天之精意者與。
程子曰:凡陽在下者動之象,在中者陷之象,在上止之象,陰在下者入之象,在中者麗之象,在上說之象。
乾爲馬,坤爲牛,震爲龍,巽爲雞,坎爲豕,離爲雉,艮爲狗,兌爲羊。
此遠取諸物之象。
乾爲首,坤爲腹,震爲足,巽爲股,坎爲耳,離爲目,艮爲手,兌爲口。
此近取者身之象。
集說 《朱子語類》雲:伏羲畫八卦,只此數畫該盡天下萬物之理,學者於言上會得者淺,於象一亡會得者深,王輔嗣伊川皆不信象,伊川說象只似譬喻樣說,郭子和雲,不獨是天地雷風水火山澤謂之象,只是卦畫便是象,亦說得好。鄭東卿專取象,如以鼎爲鼎,革爲爐,小過爲飛鳥,亦有義理,但盡欲如此牽合傅會便疏脫,學者須先理會得正當道理,然後於此等另碎處收拾以相資益,不爲無補。
乾,天也,故稱乎父。坤,地也,故稱乎母。震一索而得男,故謂之長男;巽一索而得女,故謂之長女。坎再索而得男,故謂之中男;離再索而得女,故謂之中女,艮三索而得男,故謂之少男;兌三索而得女,故謂之少女。
今按坤求於乾,得其初九而爲震,故曰“一索而得男”,乾求於坤,得其初六而爲巽,故曰“一索而得女”。坤再求而得乾之九二以爲坎,故曰“再索而得男”。乾再求而得坤之六二以爲離,故曰“再索而得女”。坤三求而得乾之九三以爲艮,故曰“三索而得男”。乾三求而得坤之六三以爲兌,故口“三索而得女”。
凡此數節,皆文王觀於已成之卦,而推其未明之象以爲說,邵子所謂後天之學,人用之位者也。
案 邵子既以“天地定位”一章爲先天之《易》,因以“帝出乎震”以下爲後天之《易》,先羲後文,其序既可信,而先天圖易簡渾涵,得畫卦自然之妙,後天圖精深切至,於《周易》義例合者爲多,其理尤可信也:,然後天所以改置先天之意,朱子之說頗略,其見於答袁樞書者,可以得先賢慎重之盛心矣。諸家以五行爲說者,亦有條理,然今即八卦之象求之,則唯坎水離火巽木坤土,合於本象耳。金者乾之一象,而不足以盡乾也。蒼筤竹者震之一象,而不足以盡震也。艮山之爲土,猶可假借,兌則絕無爲金之義也,況《易》之爲書,不言五行,而《說卦》解釋圖體,亦與五行生剋,邈不相涉, 御纂周易折中卷第二十啓蒙下明蓍策第三大衍之數五十。
《河圖》、《洛書》之中數皆五,衍之而各極其數以至於十,則合爲“五十”矣。《河圖》積數五十五,其“五十”者,皆因五而後得,獨五爲“五十”所因,而自無所因,故虛之則但爲“五十”。又五十五之中,其四十者,分爲陰陽老少之數,而其五與十者無所爲,則又以五乘十,以十乘五,而亦皆爲“五十”矣。《洛書》積數四十五,而其四十者,散佈於外,而分陰陽老少之數,唯五居中而無所爲,則亦自含五數,而併爲“五十”矣。
案 《洪範》曰:“卜五佔用二衍忒。”衍者,推衍也。忒者,過差也。卜筮所以推衍人事之過差,故揲蓍之法,謂之“大衍”。大音太,如太卜太筮之比,乃尊之之稱,非如先儒小衍大衍之說也。五十之數,說者不一,唯推本於圖書者得之,《河圖》之數則贏五,數之體也。《洛書》之數則虛五,數之用也。大衍者,其酌河洛之數之中,而兼體用之理之備者與。
大衍之數五十,而菁一根百莖,可當大衍之數者二,故揲菁之法,取五十莖爲一握,置其一不用,以象太極,而其當用之策,凡四十有九,蓋兩儀體具而未分之象也。
集說 崔氏憬曰:“其用四十有九”者,法長陽七七之數也,六十四卦,既法長陰八八之數,故四十九蓍,則法長陽七七之數,蓍圓而神象天,卦方而智象地,陰陽之別也,舍一不用者,以象太極虛而不用也。
邵子曰:蓍之用數,“掛一以象三”,其餘四十八,則一卦之策也。四其十二爲四十八也,十二去三而用九,四三十二,所去之策也,四九三十六,所用之策也;十二去五而用七,四五二十,所去之策也,四七二十八,所用之策也;十二去六而用六,四六二十四,所去之策也,四六二十四,所用之策也;十二去四而用八,四四十六,所去之策也,四八三十二,所用之策也。是故七九爲陽,六八爲陰,九者陽之極數,六者陰之極數,數極則反,故爲卦之變也。
又曰:奇數極於四而五不用,策數板於九而十不用,故去五十而用四十九也。
分而爲二以象兩,掛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時,歸奇於扐以象閏,五歲再閏,故再扐而後掛。
掛者,懸於小指之間。揲者,以大指食指間而別之。奇,謂餘數,扐者,抽於中三指之兩間也,蓍凡四十有九,信手中分,各置一手,“以象兩儀”;而掛右手一策於左手小指之間,以象三才,遂以四揲左手之策,“以象四時”;而歸其:餘數於左手第四指間,“以象閏”;又以四揲右手之策,而再歸其餘數於左手第三指間,“以象再閏”;五歲之象,掛一一也,揲左二也,扐左三也,揲右四也,扐右五也,是謂一變。其掛扐之數,不五即九。
案 《河圖》之中宮,太極也。《洛書》之中宮,人極也。故大衍之數,其虛一者,既以象太極之無爲,其掛一者,又以象人極之參贊,虛一之後,繼以分二者,明乎分陰分陽,造化之本也。掛一之後,繼以揲四歸奇者,明平定時成歲,人事之綱也。分二掛一,則天地設位,而人立焉,而二才之體具欠。揲四歸奇,則四氣交運,五行參差,百物生焉,萬事起焉,而三才之用行矣,大衍之數,所以爲酌河洛之中,而兼體用之備者如此。
得五者三,所謂奇也。五除掛一即四,以四約之爲一,故爲奇,即兩儀之陽數也。
一變之後,除前餘數,複合其見存之策,或四十,或四十四,分掛揲歸如前法,足凋再變,其掛仂者不四則八。
得四者二,所謂奇也。不去掛一,餘同前義。
得八者二,所謂偶也。不去掛一,餘同前義。
再變之後,除前兩次餘數,複合其見存之策,或四十,或三十六,或三十二,分掛揲歸如前法,是謂三變,其掛扐者如再變例。
三變既畢,乃合三變,視其掛肋之奇偶,以分所遇陰陽之老少,是凋一爻。
右(即左圖)三奇爲老陽者凡十有二,掛扐之數十有三,除初掛之一爲十有二,以四約而三分之,爲一者三,一奇象圓而圍三,故三一之中各復有三。而積三三之數則爲九,過揲之數三十有六,以四約之,亦得九焉。掛扐除一,四分四十有八而得其一也,一其十二而三其四也,九之母也。過揲之數四分四十八而得其三也,三其十二而九其四也,九之子也。皆徑一而圍三也,即四象太陽居一含九之數也。
右(即下左圖)兩奇一偶,以偶爲主,爲少陰者凡二十有八,掛扐之數十有七,除初掛之一爲十有六,以四約而三分之,爲一者二,爲二者一,一奇象圓而用其全,故二一之中各復有三。二偶象方而用其半,故一二之中復有二焉。而積二三一二之數則爲八,過揲之數三十有二,以四約之亦得八焉,掛扐除一,四其四也,自一其十二者而進四也,八之母也,過揲之數,八其四也,自三其十二者而退四也,八之子也,即四象少陰居二含八之數也。
右(即前右圖)兩偶一奇,以奇爲主,爲少陽者凡二十,掛扐之數二十有一,除初掛之一爲二十,以四約而三分之,爲二者二,爲一者一,二偶象方而用其半,故二二之中各復有二。一奇象圓而用其全,故一三之中,復有三焉。而積二二一三之數則爲七,過揲之數二十有八,以四約之亦得七焉。掛抽除一,五其四也,自兩其十二者而退四也,七之母也,過揲之數,七其四也,自兩其十二者而進四也,七之子也,即四象少陽居三含七之數也。
右(即左圖)三偶爲老陰者四,掛扐之數二個有五,除初掛之一爲二十有四,以四約而三分之,爲二者三,二偶象方而用其半,故三二之中各復有二,面積三二之數則爲六,過揲之數亦二十有四,有四約之亦得六焉,掛扐除一,六之母也,過揲之數,六之子也,四分四十有八而各得其二也,兩其十二而六其四也,皆圍四而用半也,即四象太陰居四含六之數也。
集說 蔡氏元定曰:蓍之奇數,老陽十二,老陰四,少陽二十,少陰二十八,合六十有四。三十二爲陽,老陽十二,少陽二十;三十二爲陰,老陰四,少陰二:十八;其十六則老陽老陰也,老陽十二,老陰四;其四十八則少陽少陰也,少陽二十,少陰二十八。老陽老陰,乾坤之象也,二八也,少陽少陰,“六子”之象也,六八也。
凡此四者,皆以三變皆掛之法得之,蓋經曰“再抽而後掛”,又曰“四營而成易”,其指甚明,註疏雖不詳說,然劉禹鍋所記僧一行、畢中和、顧彖之說,亦已備矣。近世諸儒,乃有前一變獨掛,後二變不掛之說,考之於經,乃爲六仂而後掛,不應“五歲再閏”之義,且後兩變又止三營,蓋已誤矣。
且用舊法,則三變之中,又以前一變爲奇,後二變爲偶,奇故其餘五九,偶故其餘四八。餘五九者,五三而九一,亦圍三經一之義也。餘四八者,四八皆二,亦圍四用半之義也。三變之後,老者陽饒而陰乏,少者陽少而陰多,亦皆有自然之法象焉。蔡元定 集說 蘇氏軾曰:唐一行之學,以爲三變皆少,則乾之象也,乾所以爲老陽,而四數其揲得九,故以九名之;三變皆多,則坤之象也,坤所以爲老陰,而四數其揲得六,故以六名之;三變面少者一,則震坎艮之象也,震坎艮所以爲少陽,而四數其揲得七,故以七名之;三變而多者一,則巽離兌之象也,巽離兌所以爲少陰,而四數其揲得八,故以八名之。故七八九六者,因揲數以名陰陽,而陰陽之所以爲老少者,不在乎是,而在乎三變之間,八卦之象也,此唐一行之學也。
《朱子文集》曰:初一變得五者三,得九者一,故曰餘五九者,五三而九一。後二變得四者二,得八者二,故曰餘四八者,四八皆二。三變之後,爲老陽者十有二,老陰四,故臼陽饒而陰乏,少陽二十,少陰二十八,故曰陽少而陰多。沈氏《筆談》雲,《易》象九爲老陽,七爲少陽,八爲少陰,六爲老陰,其九七八六之數,皆有所從來,得之自然,非意之所配也,凡歸餘之數,有多有少,多爲陰,如爻之偶,少爲陽,如爻之奇。
三少,乾也,故曰老陽,,九揲而得之,故其數九,其策三十六;兩多一少,則一少爲之主,震坎艮也,故皆謂之少陽,少在初爲震,中爲坎,末爲艮,皆七揲而得之,故其數七,其策二十有八;三多,坤也,故曰老陰,六揲而得之,故其數六,其策二十有四;兩少一多,則一多爲之主,巽離兌也,故皆謂之少陰,多在初謂之巽,中爲離,未爲兌,皆八揲而得之,故其數八,其策三十有二。諸家揲蓍說,唯《筆談》簡而盡。孔穎達非不曉揲法者,但爲之不熟,故其言之易差,然其子大數亦不差也。畢中和視疏義爲詳,柳子厚詆劉夢得以爲膚末於學者,誤矣!畢論三揲皆掛一,正合“四營”之義,唯以三揲之掛仂分措於三指間爲小誤,然於其大數亦不差也。其言餘一益三之屬,乃夢得立文太簡之誤,使讀者疑其不出於自然,而出於人意耳。此與孔氏之說,不可不正,然恐亦不可不原其情也。蔡氏所謂以四十九蓍虛一分二掛一揲四者,蓋謂虛一外,止用四十八。
分掛揲之餘,爲奇偶各二,老陽老陰變數各八,少陰少陽變數各二十四,合爲六十四,八卦各得八焉,然此乃奇偶對待加倍而得者,體數也,着天三地二衍而爲五十者,用數也,蓋體數常均,用數則陽饒面陰乏也,此正造化之妙,若陰陽同科,老少一例,是體數,非用數也。
若用近世之法,則三變之餘,皆爲圍三徑一之義,而無復奇偶之分。三變之後,爲老陽少陰者皆二十七,爲少陽者九,爲老陰者一,又皆參差不齊,而無復自然之法象,此足以見其說之誤矣。至於陰陽老少之所以然者,則請復得而通論之。蓋四十九策,除 集說 歸氏有光曰:九具於揲,則三奇見於餘;六具於揲,則三偶見於餘;七具於揲,則二偶一奇見於餘;八具於揲,則二奇一偶見於餘。不必反觀其在揲之數,而已舉其要矣!其曰“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何也?掛扐雖舉其要,而七八九六之數,仍以在揲之策爲正,七八九六者,自揲之以四而取也,若掛仂之策,因過揲而見者也。故曰“揲之以四以象四時”,又曰“當期之日”,而歸奇以象閏。
何氏楷曰:案翼言“揲四以象四時,歸奇以象閏”。四時,正也,閏餘也。下文雲:“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也。”皆以七八九六起數,明乎用正數而不用餘數矣。
案 歸氏何氏之說,亦可與朱子相參酌。
邵子曰:五與四四,去掛一之數,則四三十二也,九與八八,去掛一之數,則四六二十四也,五與八八,九與四八,去掛一之數,則四五二十也,九與四四,五與四八,去掛一之數,則四四十六也,故去其三四五六之數,以成九八七六之策,此之謂也。一爻已成,再合四十九策,復分掛揲歸以成一變,每三變而成一爻,並如前法。
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
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也。
“二篇”者,上下經六十四卦也,其陽爻百九十二,每爻各三十六策,積之得六千九百一十二,陰爻百九十二,每爻二十四策,積之得四千六百八,又合二者,爲力‘有一於五百二十也。若爲少陽,則每爻二十八策,凡五千三百七十六,少陰則每爻三十二策,凡六千一百四十四,合之亦爲萬一千五百二十也。
是故四營而成易,十有八變而成卦,八卦而小成。引而伸之,觸類而長之,天下之能事畢矣。
“四營”者,四次經營也。“分二”者,第一營也;“掛一”者,第二營也;“揲四’’者,第三營也;“歸奇”者,第四營也,《易》變易也,謂揲之一變也,四營成變,三變成爻。一變而得兩儀之象,再變而得四象之象,二變而得八卦之象。一爻而得兩儀之畫,二爻而得四象之畫,三爻而得八卦之畫,四爻成而得其”卜六者之一,五爻成而得其三十二者之一,至於積七十二二營而成十有八變,則六爻見,而得乎六十四卦之一矣。然方其三十六而九變也已得三畫,而八卦之名可見,則內卦之爲貞者立矣,此所謂“八卦而小成”者也,自是而往,“引而伸之”,又三十六營九變以成三畫,而再得小成之封者也,則外卦之爲悔者亦備矣。六爻成,內外卦備,六十四卦之別可見,然後視其爻之變與不變,而觸類以長焉,則天下之事,其吉凶悔吝,皆不越乎此矣。
顯道神德行,是故可與酬酢,可與祐神矣。
道因辭顯,行以數神,“酬酢”者,言幽明之相應,如賓主之相交也。“佑神”者,言有以佑助神化之功也。
卷內蔡氏說,爲奇者三,爲偶者二,蓋凡初揲,左手餘一餘二餘三皆爲奇,餘四爲偶。至再揲三揲,則餘三者亦爲偶,故曰奇二而偶二也。
考變佔第四《乾》卦用九“見羣龍無首,吉”。《象》曰:“用九,天德不可爲首也。 ”《坤》卦用六“利永貞”。《象》曰:“用六永貞,以大終也。”其所佔者名爻,不謂六爻皆九六也。及其筮也,七八常多,而九六常少,有無九六者焉,此不可以不釋也。六十四斟皆然,特於《乾》、《坤》見之,則餘可知耳。
愚案此說發明先儒所未到,最爲有功。其論七八多而九六少,又見當時佔法,三變皆卦,如一行說。
凡卦六爻皆不變,則佔本卦彖辭,而以內卦爲貞,外卦爲悔。彖辭爲卦下之辭,孔成子筮立衛公子元,遇《屯》,曰“利建侯”。秦伯伐晉筮之遇《蠱》,曰貞風也,其悔山也。
一爻變,則以本卦變爻辭佔。沙氏程氏曰,畢萬遇《屯》之《比》,初九變了也;蔡墨遇《乾》之《同人》,九二變也;晉文公遇《大有》之《睽》,九三變也;陳敬仲遇《觀》之《否》,六四變也;南蒯遇《坤》之《比》六五變也;晉獻公遇《歸妹》之《睽》,上六變也。
集說 胡氏一佳曰:《啓蒙》謂一爻變,則以本卦變爻辭佔,其下引畢萬所筮,以今觀之,未嘗不取之卦,且不特論一爻,兼取貞悔卦體,似可爲佔者法也,觀陳宣公筮公子完之生,尤可見矣。
二爻變,則以本卦二變爻辭佔,仍以上爻爲主。經傳無文,今以例推之當如此。
集說 胡氏一桂曰:案陳摶爲宋太祖佔,亦旁及諸爻與卦體。
三爻變,則佔本卦及之卦之彖辭,而以本卦爲貞,之卦爲悔,前十卦主貞,後十卦主悔。凡三爻變者。通二十卦有圖在後。
沙氏程氏曰,晉公子重耳筮得國,遇《屯》悔《豫》皆八,蓋初與四五凡三爻變也,初與五用九變,四用六變。其不變者二二上,在兩卦皆爲八,故云皆八,而司空季子佔之曰“皆利建侯。”集說 胡氏一桂曰:案《啓蒙》但云佔本卦之卦彖辭,然以晉侯《屯》、《豫》之佔,則並占卦體可見。
熊氏朋來曰:七八皆不變爻,何以罕言七而專言八。曰:七七,蓍數也,八八,卦數也。
四爻變,則以之卦二不變爻佔,仍以下爻爲主。經傳亦無文,今以例推之當如此。
五爻變,則以之卦不變爻佔。穆姜往東宮,筮遇《艮》之八,史曰“是謂艮之隨”,蓋五爻皆變,唯二得八,故不變也,法宜以“系小子失丈夫”爲佔,而史妄引《隨》之彖辭以對,則非也。
六爻變,則《乾》、《坤》佔二用,餘卦佔之卦彖辭。蔡墨曰,《乾》之《坤》曰,“見羣龍無首吉”是也,然“羣龍無首”,即《坤》之“牝馬”“先迷”也,《坤》之“利永貞”,即《乾》之“不言所利”也。
於是一卦可變六十四卦,而四千九十六卦在其中矣,所謂“引而仲之,觸類而長之,大下之能事畢矣”,豈不信哉。今以六十四卦之變,列爲三十二圖,最初卦者,自初而終,自一亡而下,得末卦者,自終而初,自下而卜,變在第三十二卦以前者,佔本卦爻之辭,變在第三十二卦以後者,佔變卦爻之辭。凡言初終上下者,據圖而言,言第幾卦前後以上三十二圖,反覆之則爲六十四圖,圖以一卦爲主,而各具六十四卦,凡四千九十六卦,與焦贛《易林》合,然其條理精密,則有先儒所未發者,覽者詳之。
集說 胡氏一桂曰;焦延壽卦變法,以一卦變爲六十四卦,六十四卦通變四千九十六卦,而卦變之次,本之文王序卦,且如以《乾》爲本卦,其變首《坤》,次《屯》、《蒙》,以至《未濟》,又如以末一卦《未濟》爲本卦,其變亦首《乾》,次《坤》、《屯》,以至《既濟》,每一卦變六個三卦,通本卦成六十四卦,紫陽夫子以爻變多寡,順而列之,以定一卦所變之序,又以《乾》、《卦》所變之次,引而伸之,爲六十四卦所變相承之序, 案 朱子三十二圖,其次第最爲詳密,而後學之疑義有二:一曰筮法用“九”、“六”不用“七”、“八”,今四爻五爻變者,用之卦之不變爻佔,則是兼用“七”、“八”也;二曰周公未系爻之先,則彖辭之用,有所不周也。三代筮法,既不盡傳,今唯以經傳爲據而推之,則“用九”“用六”,經文甚明,而用“七”、“八”者,諸書皆無明文,唯杜預以爲夏商用之,先儒已摘其非矣。考之《春秋》內外傳,蓋無論變與不變,及變之多寡,皆論卦之體象與其彖辭。即一爻變者,雖佔爻辭,而亦必先以卦之體象與其彖辭爲主,則知古人佔法,未有爻辭之先,即彖辭而已周於用,既有爻辭之後,則但以專動考佔,而初亦不離乎彖辭以爲斷也,唯其一卦可變爲六十四,則兩卦相參,而可以盡事物之理。故卦之有變者,意主於生卦,不主於成爻。爻之有變者,專動則有佔,雜動則無佔,如是則傳記之文皆合,而學者之疑可釋矣。至內外傳言得八者三:一曰《泰》之八,則不變者也;一曰貞《屯》悔《豫》皆八,則三爻變者也;一曰《艮》之八爲《艮》之《隨》,則五爻變者也。諸儒以八爲不動之爻,考之文意,似未符協。蓋三佔者,雖變數不同,然皆無專動之爻,則其爲用卦一也,卦以八成,故以八識卦,猶之爻以“九”“六”成,則以“九”“六”識爻云爾,觀朱子之圖者,更須以《左傳》、《國語》諸書互相參考。
《啓蒙》附論朱子之作《啓蒙》,蓋因以象數言《易》者,多穿穴而不根,支離而無據。然《易》之爲書,實以象數而作,又不可略焉而不講也,且在當日言圖書卦畫蓍數者,皆創爲異論以毀成法,師其獨智而訾先賢,故朱子述此篇以授學者,以爲欲知《易》之所以作者,於此可得其門戶矣。今摭圖書卦畫蓍數之所包蘊,其錯綜變化之妙,足以發朱子未盡之意者凡數端,各爲圖表而系之以說,蓋所以見圖書爲天地之文章,立卦生蓍爲聖神之製作,萬理於是乎根本,萬法於是乎權輿,斷非人力私智之所能參,而世之紛紛撰擬,屑屑疑辨,皆可以熄矣。
《大傳》言《河圖》,曰一二,曰三四,曰五六,曰七八,曰九十,則是以兩相從也。《大戴禮》言《洛書》,曰二九四,曰七五三,曰六一八,則是以三相從也。是故原《河圖》之初,則有一便有二,有三便有四,至五而居中;有六便有七,有八便有九,至十而又居中,順而布之,以成五位者也。原《洛書》之初,則有一二三,便有四五六,有四五六,便有七八九,層而列之,以成四方者也。若以陽動陰靜而論,則數起於上,故《河圖》之一二本在上也,三四本在右也,六七本在下也,八九本在左也,《洛書》之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本自上而下也,於是陽數動而變易,陰數靜而不遷,則成《河圖》、《洛書》之位矣。如以陽靜陰動而論,則數起於下,故《河圖》之一二本在下也,三四本在左也,六七本在上也,八九本在右也。《洛書》之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本自下而上也,於是陽數靜而不遷,陰數動而交易,則又成《河圖》、《洛書》之位 自《洛書》以三三積數,爲數之原,而自四以下,皆以爲法焉,何則?三者天數也,故其象圓,如前圖,居四方與居四偶者,或動或靜,居中者一定不易而各成縱橫皆十五之數矣。四者地數也,故其象方,如後圖,居中居四偶與居四方者,或動或靜,亦各成縱橫皆三十四之數矣。自五五以下,皆以三三圖爲根,自六六以下,皆以四四圖爲根,而四四圖,又實以三三圖爲根,赦《洛書》爲數之原,不易之論也!今附四四圖如左(即後二圖),以相證明,其餘具數學中,不悉載。
此以十六數自左而右自上而下列之第一圖,其居中與居四偶者不易,而居四方者變易,則成縱橫皆三十四之數第二圖。
若居四方者不易,而居中與居四偶者變易,亦成縱橫皆三十四之數第三圖。
此以十六數自右而左,自下而上列之第一圖,用前法變爲兩圖第二圖第三圖。
並得縱橫皆三十四之數,但其不易者,即前之變易者,而其變易者,即前之不易者此第二圖同前第三圖,此第三圖同前第二圖,蓋亦陰陽互爲動靜之理雲。
一 三 九 七用中兩率,三九相乘爲二十七,以一除之得二十七,以二十七除之得一。
若用一與二十七相乘,以三除之得九。以九除之得三。
二 四 八 六用中兩率,四八相乘爲三十二,以二除之得十六,以十六除之得二。
若用二與十六相乘,以四除之得八,以八除之得四。
《大傳》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地之數,皆自少而多,多而復還於少,此加減之原也。又曰:“參天兩地而倚數。”天數以三行,地數以二行,此乘除之原也,是故《河圖》以一二爲數之體之始,《洛書》以三二爲數之用之始。然《洛書》之用,始於參兩者,以叄兩爲根也,實則諸數循環互爲其根,莫不寓乘除之法焉,而又皆以加減之法爲之本。今推得洛書加減之法四,乘除之法十六,積方之法五,勾股之法四,各爲圖表以明之如左(即如下)。
洛書加減四法一用奇數左旋相加,得相連之偶數。
一加三爲四,三加九爲十二。
九加七爲十六,七加一爲八。
若用奇數減左旋相連之偶數,得右旋相連之奇數。
七域十六爲九,一減八爲七。
一用偶數左旋相加,得相連之偶數。
二加六爲八,六加八爲十四。
八加四爲 I一二,四加二爲六。
若用偶數減左旋相連之偶數,得右旋相連之偶數。
六減八爲二,八減[一四爲六。
四減十二爲八,二減六爲四。
一用奇數右旋加偶數,得相連之奇數。
一加六爲七,七加二爲九。
九加四爲十三,三加八爲十一。
若用奇數減相連之奇數,得相連之偶數。
一減七爲六,七減九爲二。
九減十三爲四,三減十一爲八。
一用偶數右旋加奇數,得相對之奇數。
二加九爲十一,四加三爲七。
八加一爲九,六加七爲十三。
若用奇數減相對之奇數,得相連之偶數。
九減十一爲二,三減七爲四。
一減九爲八,七減十三爲六。
洛書乘除十六法一用三左旋乘奇數,得相連之奇數。
三二如九,尋九二十七。
三七二十一,三一如三。
一用八左旋乘偶數,得相連之偶數。
八八六十四,八四三一卜二。
八二一十六,八六四十八。
一用三左旋乘偶數,得相連之偶數。
三四一十二,三二如六。
三六一十八,三八二十四。
一用八左旋乘奇數,得相連之偶數。
八三二十四,八九七十二。
八七五十六,八一如八。
一用二右旋乘偶數,得相連之偶數。
二二如四,二四如八。
一用七右旋乘奇數,得相連之奇數。
七七四十九,七九六十二。
七三二十一,七一如七。
一用二右旋乘奇數,得隔二位之偶數。
二九一十八,二三如六。
二一如二,二七一十四。
一用七右旋乘偶數,得相連之偶數。
七二一十四,七四二十八。
七八五十六,七六四十二。
一用一乘奇數,得本位之奇數。
一一如一,一三如三。
一九如九,一七如七。
一用六乘偶數,得本位之偶數。
六六三十六,六八四十八。
六四二十四,六二一十二。
一用一乘偶數,得本位之偶數。
一二如二,一四如四。
一八如八,一六如六。
一用六乘奇數,得相連之偶數。
六七四十二,六九五卜四。
六三一十八,六一如六。
一用四乘偶數,得相對之偶數。
四四一十六,四六二十四。
四二如八,四/\二寸’二。
一用九乘奇數,得相對之奇數。
九九八十一,九一如九。
九三二十七,幾七六十三。
一用四乘奇數,得隔二位之偶數。
四九三十六,四七二十八。
四一如四,四三十二。
一用九乘偶數,得相對之偶數。
九二一十八,九八七十二。
九四三十六,九六五十四。
凡除法,除其所得之數,得其所乘之數。
《洛書》乘除十六法,可約爲八法,何則?五者河洛之中數,自此以上,由五以生, 數有合數,有對數,合數生於五,對數成於十,一六二七三八四九,此合數也,皆相減而爲五者也。一九二八三七四六,此對數也,皆相併而爲十者也。在《河圖》,則合數同方,而對數相連。在《洛書》,則合數相連,而對數相對。相合之相從者,六從一也,七從二也,八從三也,九從四也,如前乘除十六法。相對之相從者,九從一也,八從二也,七從三也,六從四也,女垢積方五法。凡以合數共乘一數,所得之數必同。乘偶既同數,乘奇則同報。若各自乘焉,則又必合矣,如三三得九,八八六十四。以對數共乘一數,所得之數必對,如三三得九,七三二十一。若各自乘焉,則又必同矣,如一一得一,九九亦八十一,二二得四,八八亦六十四。是以自乘之數,相合之相從者,此得自數,則彼亦得自數也,如一得一,六得六。此得對數則彼亦得對數也,如四得六,九得一。此得連數,則彼亦得連數也。如三得九,八亦得四,二鍀四,七亦得九。相對之相從者,此得自數,則彼得對數也。如一得一,九亦得一,六得六,四亦鍀六。此得連數,則彼亦得連數也,如三得九,七亦撂九,二得四,八亦得四。要皆會於一六四九而齊焉。故開平方之自乘數,止於一六四九而《洛書》之位。一六四九居上下以爲經,二七三八、居左右以爲緯者,此也。
《洛書》對位成十互乘成百圖一與九對成十,十自乘其積一百。九自乘八十一;一自乘一;一乘九、九乘一,俱爲九,共十八;合之一百,與十自乘積同。
二與八對成十。八自乘六十四;二自乘四;二乘八、八乘二,俱十六,共三十二;合之一百。
三與七對成十。七自乘四十九;三自乘九;三乘七、七乘三,俱二十一,共四十二;合之一百。
四與六對成十。六自乘三十六;四自乘十六;四乘六、六乘四,俱二十四,共四十八;合之一百。
中五含五成十。五自乘二十五;又五自乘二十五;又五互乘各二十五,共五十。合之一百。
勾三,股四,弦五。
勾九,股十二,弦十五。
勾二十七,股三十六,弦四十五。
勾八十一,股一百零八,弦一百三十五。
此《洛書》四隅閤中方,而寓四勾股之法者,推之至於無窮法皆視此。
河洛未分未變方圖《河圖》之數,五十有五,《洛書》之數,四十有五,合爲一百,此天地之全數也,以一百之全數,爲斜界而中分之,則自一至十者,積數五十有五,自一至九者,積數四十有五,二者相交,而成河洛數之兩三角形矣。凡積數自少而多,必以三角,而破百數之全方,以爲三角,其形不離乎此二者,下諸圖之根,實出於此。
河洛未分未變三角圖《河圖》之數,自一至十;《洛書》之數,自一至九。象之已分者也。圖則生數居內,成數居外,書則奇數居正,偶數居偏,位之已變者也。如前圖破全方之百數,以爲河洛二數,又就點數十位,中涵冪形之九層,以爲河洛合一之數,則雖其象未分,其位未變,而陰陽相包之理,三極互根之道,已粲然默寓於其中矣。故爲分析以明之,如後 點數應《河圖)十位周圍三角,分三重,中一重九,次內一重二九一十八,外一重三九二十七,除中心,凡五十四。
若自上而下作三層,亦如之。
中含六角,亦分三重,中一重六,次內一重二六一十二,外一重三六一一十八,除中心,凡三十六。
若自十而下作三層,亦如之。
冪形應《洛書》九位周圍三角分三重,中一重九,次內一重三九二十七,外一重五九四十五,凡八十一。
若自上而下作三層,亦如之。
中含六角,亦分三重,中一重六,次內一重三六一十八,外一重五六三十,凡五十 以上諸圖,本同一根,雖積數若異,而其爲九六之變則一也。九六可分爲內外中之三重,亦可分爲上下中之三層,就每重每層論之,則九爲天而包地,六爲地而涵於天,心爲人而主乎天地。統三重而論之,則外爲天,內爲地,而中爲人也。統三層而論之,則上爲天,下爲地,面中爲人也。又合而論之,則九六者,在天爲陰陽,在地爲剛柔,在人爲陰陽剛柔之會,而其心則天地人之極也,以上下分者,其心有三,所謂三極之道,三才各具一太極也;以內外分者,其心惟一,所謂人者天地之心,三才經體一太極也。
此圖之中,渾具理象數之妙者如此,故分而爲圖,則應乎陰陽剛柔之義,根於極而迭運不窮,“聖人則之”,“易有太極,是生兩儀”,陽九陰六,命爻衍策者此也。分而爲書,則應乎三才之義,主於人而成位其中,“聖人則之”,皇極既建,彝倫攸敘,參天貳地,垂範作疇者此也。或曰:《河圖》、《洛書》,出於兩時,分爲兩象,今以一圖括之可乎?曰:十中涵九,故數終於十,而位止於九,此天地自然之紀,而圖書所以相經緯而未嘗相離也。非有十者以爲之經,則九之體無以立,非有九者以爲之緯,則十之用無以行,不知圖書之本爲一者,則亦不知其所以二矣。或曰:《河圖》、《洛書》,有定位矣,今以爲有末變者何與?曰:《易大傳》之言《河圖》也,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順而數之,此其未變者也。又曰:“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分而置之,此其定位者也,如《易》卦一每生二,以至六十有四,則其未變者也,乾南坤北,離東坎西,則其定位者也,不知未變之根,則亦不足以識定位之妙矣。
冪形爲算法之原此圖左方注者,本數也,自一至九而用數全矣。中列注者,加數也,一加二爲三,二加三爲五,至於八加九而爲十七,皆以本數遞加,而每層之冪積如之。右方注者,乘數也,一自乘一,其冪積一,二自乘四,其冪積合一三兩層而爲四,至於九自乘八十一, 圖形合《洛書》爲象法之原人爲天地心圖凡有數則有象,象不離乎數也,萬象起於方圓,而測方圓者以三角,此勾股所以爲算之宗也。圓者天象,方者地象,三角形者人象,何則?天之道如環無端,故其象圓也。
地之道奠定有常,故其象方也。人受性於天,受形於地,猶三角之形,其心則圓之心,其邊則方之邊也。今就九數而三分之?則一者圓之根也,而十數之內,唯六角八角,爲有法之圓形,其自十以後,角愈多以至於無角者視此矣,此一六八所以爲圓象之數也。
先後天陰陽卦圖先天之陽卦,曰震離兌乾;其陰卦,曰巽坎艮坤。後天之陽卦,曰乾震坎艮,其陰卦,曰坤巽離兌,不同何也?蓋先天分陰陽卦,自兩儀而分之,由陽儀以生者,皆陽卦也;由陰儀以生者,皆陰卦也。後天分陰陽卦,自爻畫以定之,其以陽爲主者,皆陽卦也;其以陰爲主者,皆陰卦也。先天則因乎畫卦之序而中分之,後天則卦之已成,觀其爻畫之多寡而命之也,其理如何?曰:陽儀上有陰卦,此所謂“立天之道曰陰與陽”也。
陰儀上有陽卦,此所謂“立地之道曰柔與剛”也。其法象之自然者如何?曰:火之炎熱光明,其爲陽也,明矣。澤者水之積溼,爲陽氣所驅,以滋潤萬物者也,是亦陽也,水之幽暗寒肅,其爲陰也,明矣。山者土之隆起,與地爲一體者也,是亦朋也。是放先天之卦,陰陽之象之正也,其變而後天,則火與澤從風而俱爲陰,水與山從雷而俱爲陽,蓋有由矣。凡陰陽之氣,未有不合而成者也,然有感應先後之別焉,先有陽而遇陰者屬陽,先有陰而遇陽者屬陰,有陽氣在下將發而遇陰壓之,則奮而爲雷矣,有陽氣在中將散而遇陰包之,則鬱而爲雨矣,有陽氣直騰而上而遇陰承之,則止而爲山矣,此皆主於陽而遇陰,所以皆爲陽卦也。有陰在內,陽氣必入而散之,觀之陰霾盡而後風息可見也,有陰在中,陽氣必附而散之,觀之薪芻盡而後火滅可見也;有陰在外,陽氣必敷而散之,觀之溼潤盡而後澤竭可見也。此皆主於陰而遇陽,所以皆爲陰卦也。總而淪之,唯乾純陽,坤純陰,不可變也。雷陽動之始,凡陰生之始,亦不可變也,火溫暖,澤發散,故以用言之則陽,然火根於陰之燥,澤根於陰之溼,故以體言之則陰;水寒涼,山凝固,故以用言之則陰,然水根於陽之噓而流,山根於陽之矗而起,故以體言之則陽。先天之象,著其用也,後天之象,探其根也,正如仁之發生爲陽,而其柔和亦可以爲陰,義之 後天卦以天地水火爲體用圖造化所以爲造化者,天地水火而已矣,《易》卦雖有八而實唯四,何則?風即天氣之吹噓而下交於地者也,山即地形之隆起而上交於天者也,雷即火之鬱於地中而搏擊奮發者也,澤即水之聚於地上而佈散滋潤者也。道家言天地日月,釋氏言地水火風,西人言水火土氣,可見造化之不離乎四物也。故先天以南北爲經,而天地居之體也,以東西爲緯,而水火居之用也。後天則以天地爲體,而居四維,以水火爲用,而居四正。雷者火之方發,故動於春;及火播其氣,則王於夏矣;澤者水之未收,故散於秋;及水歸其根,則王於冬矣。水火爲天地之用,故居四正以司時令也。天氣聯兆於西北,至東南而下交於地,《易》所謂’天下有風”《娠》也。故乾巽相對而爲天綱,地功緻役於西南,至東北而上交於天,《易》所謂“天在山中”《大畜》也,故坤艮相對而爲地紀。天地爲水火之體,故居四維以運樞軸也,天地水火,體用瓦根,以生成萬物,此先後天之妙也。
若以卦畫論之,則震即離也,一“陰閉之於上則爲震,兌即坎也,一陽敷之於下則爲兌,巽即乾也,一陰行於下則爲巽,艮即坤也,一陽亙於上則爲艮,是以六十四卦始《乾》、《坤》,中《坎》、《離》,而終於《既濟》、《末濟》,,則知造化之道,天地水火盡之矣。
先天卦變後天卦圖此圖先天凡四變而爲後火也,蓋火之體陰也,其用則陽,而天用之,故乾中畫與坤 先天卦配河圖之象圖圖之左方,陽內陰外,即先天之震離兌乾,陽長而陰消也;其右方,陰內陽外,即先天之巽坎艮坤,陰長而陽消也,蓋所以象二氣之交運也。
後天卦配《河圖》之象圖先天卦配《洛書》之數圖直列《洛書》九數,而虛其中五以配八卦。
陽上陰下,故九數爲乾,一數爲坤,因自九而逆數之,震八坎七艮六。乾生二陽也,又自一而順數之,巽二離三兌四,坤生三陰也,以八數與八卦相配,而先天之位合矣。
後天卦配《洛書》之數圖火上水下,故九數爲離;一一數爲坎,火生燥土,故八次九而爲艮;燥土生金,故七六次八而爲兌爲乾;水生溼土,故二次一而爲坤;溼土生木,故三四次二而爲震爲巽:以八數與八卦相配,而後天之位合矣。
《洛書》之左邊,本一二三四也;其右邊,本九八七六也。然陰陽之道,醜未之位必交,《洛書》之二與八,正東北西南之維,醜未之位,此其所以互《易》也。以此類之,則先天圖之左方,坤巽離兌;其右方,乾震坎艮,以震巽互而成先天也。後天圖之左方,坎坤震巽;具才;方。離艮兌乾,以艮坤互而成後天也。
據先儒說,圖書出有先後,又或謂並出於伏羲之世,然皆不必深辨,先聖後聖,其揆一也,況天地之理,雖更萬年,豈不合契哉,《洛書》晚出,而其理不妨已具於《河圖》之中,是故以《易》象推配,亦無往而不合也。
先後天卦生序卦雜卦圖說先天圖者,序卦之根也。
序卦之法,以兩卦相對爲義,有相對面翻覆不可變者,《乾》、《坤》、《坎》、《離》、《頤》、《大過》、《中孚》、《小過》是也 c有相對而翻覆可變者,《屯》、《蒙》以後,《既濟》、《未濟》以前,五十六卦皆是也。就五一卜六卦之中,則翻覆而二體不《易》者十二卦,《需》,,,《訟》、《師》、《比》、《泰》、《否》、《同人》、《大有》、《晉》、《朋夷》、《既濟》、《未濟》也。翻覆而二體皆易者十二卦,《隨》、《蠱》、《鹹》、《恆》、《損》、《益》、《震》、《艮》、《漸》、《歸妹》、《巽》、《兌》也。其翻覆而止於一體易者三十二卦,則自《屯》、《蒙》至《渙》、《節》皆是也。蓋翻覆而不可變者,法八卦之乾坤坎離也。翻覆而可變者,法八卦之震艮巽兌也。就翻覆可變之中,其二體不《易》者,又皆乾坤坎離相交者也。其一體不易者,亦皆交於乾坤坎離者也。唯震艮巽兌相交之卦,則二體皆易焉,《頤》、《中孚》、《大過》、《小過》,雖爲震艮巽兌相交之卦,而翻覆不可變者,《頤》、《中孚》具離之象,《大過》、《小過》具坎之象也,故《序卦》以之附於《坎》、《離》、《既濟》、《未濟》,爲其具離坎之象焉爾。
先天圖八卦,兩兩相對,《序卦》之根也,乾與坤對,坎與離對,震與巽對,艮與兌對。相對而不相交,所以定《序卦》之體也,然既相對,則必相交,四正之卦相交,則雖翻覆而其體不易,四維之卦相交,則翻覆而其體遂易矣。若四正之卦、與四維之卦雜交,則易者生,不易者半,所以極《序卦》之用也,足故“天地定位,上經所以始於《乾》、《坤》,中於《否》、《泰》也,“山澤通氣,雷風相薄”,下經所以始於《鹹》、《恆》,中於《損》、《益》也,“水火不相射”,上下經所以終於《坎》、《離》、《既濟》、《未濟》也。
後天圖者,雜卦之根也。
雜卦,即互卦也,互卦之法,或上去一畫而下生一畫,或下去一畫而上生一畫,則其體遂變矣。互體所成,凡十六卦,其陽卦從陽卦,陰卦從陰卦者八,《乾》、《坤》,《頤》,《大過》、《蹇》、《解》、《家人》、《睽》也。其陽卦交陰卦,陰卦交陽卦者亦八,《剝》、《復》、《夬》、《姤》、《漸》、《歸妹》、《既濟》、《未濟》也,以交互之法求之,乾而上去一陽,下生一陽,或下去一陽,上生一陽,仍是乾矣。坤而上去一陰,下生一陰,或下去一陰,上生一陰,仍是坤矣。唯震而上去一陰,下生一陰,則變爲坎;下去一陽,上生一陽,則變爲艮。巽而上去一陽,下生一陽,則變爲離;下去一陰,上生一陰,則變爲兌。坎而上去一陰,下生一陰,則變爲艮;下去一陰,上生一陰,則變爲震。離而上去一陽,下生一陽,則變爲兌:下去一陽,上生一陽,則變爲巽。艮而上去一陽,下生一陽,則變爲震;下去一陰,上生一陰,則變爲坎。兌而上去一陰,下生一陰,則變爲 後天圖八卦,陰陽上下畫互變,雜卦之根也,何則?後天之卦,有各從其類以相變者焉,有各得其對以相變者焉,乾居西北,而三陽從之,坤居西南,而三陰從之,此各從其類者也。乾與巽對,坎與離對,艮與坤對,震與兌對,此各得其對者也,相從者除乾坤純陽純陰不變外,坎而上去一陰,下生一陰,則爲艮;艮而上去一陽,下生一陽,則爲震;震而上去一陰,下生一陰,則復爲坎,此三陽相次之序也。巽而上去一一陽,下生一陽,則爲離;離而上去一陽,下生一陽,則爲兌;兌而上去一陰,下生一陰,則復爲巽;此三陰相次之序也。相對者,乾而上去一陽,下生一陰,則爲巽;坎而上去一陰,下生一陽,則爲離;艮而上去一陽,丁生一陰,則爲坤;震而上去一陰,下生一陽,則爲兌;此四陽卦變爲對位四陰卦之序也。巽而下去一陰,上生一陽,則爲乾;離而下去一陽,上生一陰,則爲坎;坤而下去一陰,上生一陽,則爲艮;兌而下去一陽,上生一陰,則爲震;此四陰卦變爲對位四陽卦之序也。然尋其對位相變之根,則又自父母男女長少而來,蓋四陰卦,兌爲最少,離爲中,巽爲長,坤爲老。四陽卦,艮爲最少,坎爲中,震爲長,乾爲老。凡變者自少而老。故兌而卜去一陰,下生一陽,則變爲乾矣。
離而上去一陽,下生一陰,則變爲坎矣。巽而上去一陽,下生一陰,則變爲艮矣。坤而上去一陰,下生一陽,則變爲震矣。四陽卦之變,自陰而來,故又變而爲對位之四陰也。
艮而下去一陰,上生一陽,則變爲巽矣。坎而下去一陰,上生一陽,則變爲離矣。震而下去一陽,上生一陰,則變爲坤矣。乾而丁去一陽,上生一陰,則變爲兌矣。四陰卦之變,自陽而來,故又變而爲對位之四陽也。
合而觀之,凡陽卦相變者,震變坎艮也,坎變震艮也,艮又變震坎也。凡陰卦相變 大衍圓方之原凡方圓可爲比例,唯徑七者,方週二十八,圓周二十二,即兩積相比例之率也,用其半,故若十四與十一。合二十八與二十二,共五十,是大衍之數,函方圓同徑兩週數。
大衍勾股之原勾三,其積九。股四,其積十六。
弦五,其積二十五。
合之五十,是大衍之數,函勾股弦三面積。
蓍策之數,必以七爲用者,蓋方圓之形,唯以徑七爲率,則能得周圍之整數。勾股之形,亦唯以三四爲率,則能得斜弦之整數。徑七,固七也,勾三股四之合亦七也,是故論方圓周圍之合數則五十,論勾股弦之合積亦五十,此大衍之體也。因而開方,則不盡一數。
而止於四十九,此大衍之用也。開方而不盡一數,則瞢策之虛一者是已,方面之中,函八勾股,而又不盡一數,則蓍策之掛一者是已,唯老陽老陰之數,與此密合,故作圖以明之。
全方四十九。
中含大方六六三十六,爲過揲之數。
小角一一如一,一六五互乘爲十二,併成十三,爲掛扐之數。
此與前《洛書》以自乘互乘爲積方之法同,但《洛書》用對數,如一與九之類足也,大衍用合數,則一與六是也。
老陰數合勾股法全方四十九。
勾三股四,其積六,四因之得二一卜四,爲過揲之數。
弦五,其積二十五,爲掛扐之數。弦實亦函四勾股積,而多勾股較一。
十數之中,除一一不變,自二二至十十,皆可成方,然唯三三則五數居其中,七七則二十五數居其中,此二者爲能得天地之中數,餘則不能也。蓋三二者《洛書》之數也,七七者菁策之數也,《洛書》之數,五居其中矣,而其四方,則又成四勾股之數,而以中萬爲弦之法焉。蓍策之數,二十五居其中矣,而其四方、則又具四勾股之積而即以二十五爲弦之實焉,是故卦數之八,合乎《河圖》之四也,爲其虛五十者同一根也。蓍數之七,合乎《洛書》之三也,爲其用中五者同一根也,聖人因心之作,與天地自然之文,其相爲經緯者如此。
大衍迎日推策法史稱黃帝迎口椎策,所謂策者,蓋即神蓍也。推衍策數以候日月,故曰“迎日推策”。
考之後代,譚卦畫者多以曆法推配,然孔子未嘗言也,唯於“大衍之數”,則曰“象四時”“象閏”,又曰“當期之日”,則蓍策之與曆法相表裏也,可見矣。顧有以理言之而肖似者,有以數推之而密合者,以理言而肖似者,孔子《大傳》所陳是也。蓋四十九算,排列成方,以勾股之數求之,則零一者歸於中而爲心;以開方之法求之,則零一者歸於 一年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每日百分。
凡三萬六十五百二十五分。以天數二十五除之,得一千四百六十一分,爲日數。又以地數三個除日數,得四十八容七分,爲月數。是爲大衍用數。
《大傳》言蓍數,而以《河圖》之數首之,故一年全數,以二十五除之得日數者。
日有曉午昏夜凡四限,四分期日,爲一千四百六十一也;以三十除之得月數者,月有朔望,上下弦凡四限,四分歲月,每月三十日算,爲四十八零七分也,與大衍用數相應。
揲策合左右共四十八,應四十八弦,每弦七日半,爲期日歲月之經數,三百六十。
掛策一,應氣盈之餘數,五日四分日之一。
以初變爲主。
日法十。
揲策應弦,每弦以十分爲率。
掛策應氣盈五日四分日之一,於日法爲十分弦之七。
扐策合陰陽共十二,得少則四爲陽,得多則八爲陰,應十二朔,每朔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爲一歲之實數,三百五十四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三百四十八。
掛策一,應朔虛之餘數,十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八百二十七。
亦以初變爲主,月法十九。
肋策應朔,每朔以十九分爲率。
掛策應朔虛十日九百四十分口之八百二十七,於月法爲十九分朔之七。
以初變之揲策枘策計之,揲策四十八,以應四十八弦之整數,其“掛一,’餚,以應氣盈五日四分口之一也;抽策十二,以應十二朔之實數,其,掛一者,以應朔虛十日八百二十七分也。據四分曆法,每口九百四十分,故一歲之氣盈,有五日二百三十五分。
一歲之朔虛,此合氣盈總算,有十日八百二十七分,每弦七日四百七十分,如日法十分弦之七,則爲五日二百三十五分矣;每朔二十九日四百九十九分,如月法十九分朔之七,則爲十日八百二十七分矣。月每日行十二度十九分度之七,故以十,九爲法,日月之法不同,而其餘分皆七。故漢儒卦氣,每卦直六口,尚餘七分,每卦直六門七分者,門以八十分爲法也。蓋歲數二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四乘而三除之,爲四百八十七,故四百八十七者,歲策也,,每卦直六日,六八四十八,得四百八個分,又餘七分,歲策之根也。積六十卦,直三百六十日,餘分之積,共四百二十分,以日法除之,爲五日四分日之一。古今曆法,一章之內,有七閏月昔,法由茲起也。其在蓍數,則何以見掛一之策,爲餘七之算乎?蓋亦以生菁之法而知之爾。
過揲爲正策,乾策三卜六,合六爻二百一十有六。坤策二十四,合六爻百四十有四。
凡三百有六個,當一期之日數。
掛扐爲餘策,乾策一十二,合六爻七十八,坤策二十五,合六爻百五十。
凡二百二十有八,當一章之月數。正策以三十爲進退之法,故其合皆六十,餘策以十九爲進退之法,故其合皆三十八,三十者,日法也,十九者,朔法也。
“二篇之策”爲全策,陽爻百九十二,得六幹九百一十二,陰爻百九十二,得四千六百零八。
凡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閏終之總數。
此因《大傳》之說而推備之者。歲者,正數也,太陽主之;閏者,餘數也,太陰主之。故《堯典》始而殷正四時,則曰“日中”“日永”“日短”,此以太陽爲主者也,終則曰以閏月定四時成歲,此以太陰爲主者也。蓍策之正數三百有六十,當一期之日,蓋日周大而爲一期,故爲太陽所主也。其餘數二百一二十有八,當一章之月,蓋氣朔分齊而爲一章,故爲太陰所主也,其全數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閏終之總數,蓋三卜二月而閏一月,其辰萬有一千五百二十;三十二年而閏一年,其日萬有一千五百二十。此則日月正餘會終,蓍卦齊同之數也。
歷代之歷,歲分消長不同,故有五日四分日之一而有餘者,亦有五日四分日之一而不足者,然舉其中者以演其變者,則四分爲常法,故顓頊歷《周髀經》皆用之,而司馬遷曆書述焉,蓋古法也。
乾策坤策圖以地平線分周天之度爲二,各一百八十度,日出入朦景昏旦各十八度,共二十六度, 《大傳》曰:“乾坤之策,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故各一百八十者,寒暑晝夜並行之體數也。然陽生而陰殺,陽明而陰暗,故陽饒而陰乏,陽盈而陰虛。今以晝夜平分推之,其自然之數如此,若一歲寒暑之候,則若邵子之說,開物於寅末,是亦先十八日也,閉物於戌初,是亦後十八日也,以故萬物之數,萬有一千五百二十,其從陽者六千九百一十二,其從陰者四千六百八,生氣常盛,則爲豐年,善類常多,則爲治世,其消息盈虛之理,亦若是而已矣。
加倍變法圖此圖用加一倍法,如第二層兩一,生第三層中位之二,並左右兩一成四,是倍二爲四也,第三層一二各生第四層中位之三,並左右兩一成八,是倍四爲八也,下放此,出於數學中,謂之開方求廉率,其法以左一爲方,右一爲隅,而中間之數,則其廉法也。第三層爲平方,第四層爲立方,第五層六層七層,爲三乘四乘五乘方,於成卦之理,亦相肖合、伺則?陽大陰小,陽如方,陰如隅,分居兩端,陰陽合則生小問之兩象。如平:廳之方隅合而生兩廉,其長如方,其廣如隅也。又乘則生中間之六卦,如立方之方隅合而生六廉,三平廉根於方,而其厚如隅,二長廉根於隅,而其長如方也。故開方之法,雖相乘至於無窮,莫不依方隅以立算,成卦之法,雖相加至於無窮,莫不根陰陽以定體。成卦之始,一陰一陽,每每相加而已,及卦成而分析觀之,則自一畫至六畫,唯純陰純陽者常不動,其餘則方其爲四象也;中間一陰一陽者二,方其爲八卦也;中間一陰二陽者三,一陽二陰者三,方其爲四畫也;中間一陰三陽者四,一陽三陰者四,二陰二陽者六,方其爲五畫也;中間一陰四陽者五,一陽四陰者五,二陰三陽者十,二陽三陰者十,及其六畫之既成也;中間一陰五陽者六,一陽五陰者六,二陰四陽者十五,二陽四陰者十五,三陰三陽者二十。
朱子卦變之圖,以此而定也,蓋其倍法同於畫卦,而其多寡錯綜之數,則卦變用之。
《序卦》、《雜卦》明義卦之序也,雜也,皆出於文王也,其所以序之雜之必有深意,亦必有略例。至夫子爲之傳,乃因其次第,而發明陰陽相生相對之義,以見易道之無窮,蓋文王之立法至精,而夫子之見理至大,二者皆不可以不知也。韓孔諸儒,疑卦序若如夫子所言,則不應卦皆反對,故《程傳》於卦下既述夫子之意,又爲上下篇義以繹其未盡之指,至歐陽修諸人,直斥《序卦》爲非孔子之書者,妄也。若《雜卦》則乾坤之後,繼以《比》、《師》,其次敘又與《序卦》無一同者,是豈無義存焉?而諸儒皆莫之及,唯元儒胡氏於篇終微發其端,未竟其緒也,今因程胡之說而詳推二篇之所以類序錯綜者,目曰明義以附焉。
《序卦》程子有上下篇義,今祖其意而詳推之。
上篇,陽也,天道也,故凡天道之正,陽卦陽爻之盛,及陰陽長少先後有序者,皆上篇之卦也。下篇,陰也,人事也,故凡人事之交,陰卦陰爻之盛,及陰陽交感雜亂,長少先後無序者,皆下篇之卦也。故以八卦而論,乾坤,陰陽之純也,坎離,陰陽之中也,皆正中之正,放爲陽。震巽,陰陽始交也,艮兌,交之極也,皆正中之交,故爲陰。
以八卦之交而論,唯《否》、《泰》天地之交,交中之正也,故爲陽,《鹹》、《恆》、《損》、《益》,《既濟》、《未濟》六子之交,交中之交也,故爲陰。又乾交陽卦。凡六,《需》、《訟》、《無妄》,《大畜》皆爲陽盛,唯以爻畫參之,則《大壯》爲陽過中,《遯》爲陰浸長,故雖陽卦而居陰也。坤交陰卦凡六,《晉》、《明夷》、《萃》、《升》皆爲陰盛,唯《臨》則陽浸長,《觀》則陰過中,故雖陰卦而居陽也。又乾交陰卦凡六,《小畜》、之履》、《同人》。《大有》皆五陽而一陰,陽之盛也,唯以爻畫參之,則《夬》爲陽已亢,《姤》爲陰始生,故不得爲陽而爲陰也。坤交陽卦凡六,《師》、《比》、《謙》、《豫》、《剝》、《復》皆五陰而一陽,凡陽有主陰之義,陰雖多,不爲盛而爲役,陽雖少,不爲衰而爲主,故皆不爲陰而爲陽也。又陽卦相交凡六,《屯》、《蒙》、《頤》長少先後以序者也,故爲陽:《蹇》、《解》、《小過》失序者也,故爲陰。又陰卦相交凡六,獨《大過》爲《頤》之對,又得其序,故亦爲陽;《家人》、《睽》、《革》、《鼎》、《中孚》皆陰也,《革》、《鼎》得序,故猶爲陰中之陽也。又陰陽相交之卦凡十有二,其得序者六,《隨》、《蠱》、《噬嗑》、《賁》爲陽中之陰,《井》田爲陰中之陽;其失序者六,《漸》、《歸妹》、《豐》、《旅》、《渙》、《節》陰小之陰也。二篇之分既定,其逐節逐卦次第先後,則以陰陽盛衰消長之義次之,如後論。
《乾》,《坤》、《屯》、《蒙》、《需》、《訟》、《師》、《比》、《小畜》、《履》右(上)陽卦第一節。
《泰》、《否》、《同人》;《大有》、《謙》、《豫》《隨》、《蠱》、《臨》、《觀》、《噬嗑》、《賁》、《剝》、《復》右(上)陽卦第三節。
《無妄》、《大畜》、《頤》、《大過》、《坎》、《離》右(上)陽卦第四節。
《鹹》、《恆》《遯》、《大壯》、《晉》、《明夷》、《家人》、《睽》、《蹇》、《解》右(上)陰卦第一節。
《損》、《益》、《央》、《舶》、《萃》、《升》右(上)陰卦第二節。
《困》、《井》、《革》、《鼎》、《震》、《艮》、《漸》、《歸妹》,《豐》、《旅》、《巽》、《兌》右(上)陰卦第三節。
《渙》、《節》、《中孚》,《小過》、《既濟》、《未濟》右(上)陰卦第四節。
陽卦第一節《乾》、《坤》者,衆卦之宗,故居篇首。先儒謂《周易》首《乾》,則此是文王所定,不可易也。《乾》、《坤》之外,三男爲尊。《屯》、《蒙》者,二男之卦也,而皆長少先後不失其序,得陽道之正,故次《乾》、《坤》焉。《需》、《訟》上下皆陽卦,二五皆陽爻,陽之盛之,故次《屯》、《蒙》焉,《師》、《比》皆以一陽爲衆陰主,而居二五中位,亦陽之盛也,故次《需》、《訟》焉。《小畜》、《履》五陽一陰,陽既極多,而二陰又退居三四之偏位,皆陽盛之卦也,故次《師》、《比》焉。
陽卦第二節《泰》、《否》者,《乾》、《坤》之合體,義同《乾》、《坤》者也,然以其僦》、《坤》之交,故亞於《乾》、《坤》,《同人》、《大有》義反《師》。《比》。然以其剛多極盛,故同《小畜》、《履》而亞於《師》、《比》,《謙》、《豫》義反《小畜》、《履》,然陽爲卦主,故同《師》、《比》而亞於《小畜》、《履》,此六者併爲陽盛之次也。
陽卦第三節以上二節,除《屯》、《蒙》爲三男純卦,餘則皆有《乾》、《坤》爲主,未嘗有男女之交也,故曰陽盛。至《隨》、《蠱》、《噬嗑》,《賁》然後有男女之交,是陰始生也,然而長少先後皆不失序,故猶爲陽中之陰,《隨》、《蠱》之後,繼以《臨》、《觀》、《噬嗑》,《賁》之後,繼以《剝》、《復》,則陽又盛矣。
陽卦第四節《無妄》、《大畜》,《乾》與陽卦合體,義同《需》、《訟》,然二五不皆陽爻,故亞於《需》、《訟》。《頤》、《大過》男女類,分長少先後,義同《屯》、《蒙》。然二卦不皆 陰卦第一節下篇主人事之交,故以夫婦之道始。男女之合,少則情專,老則誼篤,故《鹹》爲首,《恆》次之,《遯》、《大壯》陰長陽過,陰之盛也,故次《鹹》、《恆》。《晉》、《明夷》上下皆陰卦,二五皆陰爻,義反陽之《需》、《訟》。《家人》、《睽》三陰之卦也,而又長少失序,陰道也,義反陽之《屯》、《蒙》,故四卦次《遯》、《大壯》。《蹇》、《解》本三陽之卦,而亦長少失序,義反《屯》、《蒙》,故從《家人》、《睽》焉。
陰卦第二節《損》、《益》二少二長之交,義同《鹹》、《恆》,《夬》、《姤》陽極陰生,義同《遯》、《大壯》,《萃》、《升》、《坤》與陰卦交,義同《晉》、《明夷》,故六卦相繼,陰盛之次也。
陰卦第三節《困》、《井》男女交而以序,義同陽之《隨》、《蠱》,《噬嗑》、《賁》,陰中之陽也,《革》、《鼎》三陰之卦,同《家人》、《睽》,然長少以序,故從《困》、《井》,猶《大過》之從《頤》也。《震》、《艮》雖下經之主,然本陽卦也,故此六卦併爲陰小之陽,《漸》、《歸妹》、《豐》、《旅》男女交而失序,與《困》、《井》、《革》、《鼎》反,《巽》、《兌》陰卦,與《震》、《艮》反,此六卦則又自陽而向乎陰矣。
陰卦第四節《漸》、《歸妹》、《豐》、《旅》、《渙》、《節》六卦,男女交而失序,相類也。然《漸》、《歸妹》兩卦,長男長女皆在焉,《豐》、《旅》有長男在焉,《渙》、《節》唯長女在焉,則《渙》、《節》者變之窮,陰道之極也。《中孚》、《小過》與上篇《頤》、《大過》相對,《大過》雖陰卦,以得其序而從《頤》,故《小過》雖陽卦,以失其序而從《中孚》,其義與《蹇》、《解》之從《家人》、《睽》者同,併爲陰復盛之卦也。《既濟》、《未濟》終篇,所重在《未濟》,蓋三陽失位,男之窮也,陰盛之極也,然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
《序卦》圓圖孔子《繫辭傳》,敘上下篇九卦曰:“履,德之基也;謙,德之柄也;復,德之本也;恆,德之固也;損,德之修也;益,德之裕也;困,德之辨也;井,德之地也;巽,德之制也。”先儒以其卦推配上下經皆相對,蓋《乾》與《鹹》、《恆》對,《履》與《損》,《益》對,《謙》與《困》、《井》對,《復》與《巽》、《兌》對,每以下篇兩卦,對上篇一卦,凡十二卦而二篇之數適齊矣,然十二卦之中,又止取九卦者,《乾》、《鹹》其始也,《兌》其終也,略其終始,而取其中間之卦,以著陰陽消息盛衰之漸,故止於九。
前所推上下篇各四節,陰陽消息盛衰之次,與此圖密合。
《雜卦》先儒有以雜卦爲互卦者,今用其說而詳推之。
四象相交爲十六事圖此互卦之根也,唯其方成四畫時,所互有此十六卦,故六十四卦成後,以中爻互之,只此十六卦,既以六爻循環互之,亦只此十六卦。
四畫互成十六卦、又以其中二畫觀之,則互《乾》、《坤》、《剝》、《復》、《大過》、《頤》、《姤》、《夬》者,皆中二爻爲太陽太陰者也;互《漸》、《歸妹》、《解》、《蹇》、《睽》、《家 六十四卦中四爻互卦圖十六卦互鹹四卦圖互《乾》、《坤》、《既濟》、《未濟》之十六卦,即諸卦之所互而成者也,故十六卦又只成《乾》、《坤》、《既濟》、《未濟》四卦,猶十六事之歸於四象也,蓋四象即《乾》、《坤》、《既濟》、《未濟》之具體,故以太陽三疊之即《乾》,以太陰三疊之即《坤》,以少陰三疊之即《既濟》,以少陽三疊之即《未濟》。《乾》、《坤》、《既濟》、《未濟》統乎《易》之道矣,故《序卦》、之雜卦》皆以是終始焉。
《乾》、《坤》,體也;《既濟》、《未濟》,用也。故以《乾》、《坤》始之,《既濟》、《未濟》終之。中間則左方六卦,《剝》、《復》、《漸》、《歸妹》、《解》、《蹇》爲陽卦,皆以《震》、《艮》爲主,而統於《乾》、《坤》,右方六卦,《姤》、《夬》、《大過》、《頤》、《睽》、《家人》爲陰卦,皆以《巽》、《兌》爲主,而統於《既濟》、《末濟》,故圖之外一層者,六十四卦也;次內一層者,所互之十六卦也;又次內一層者,十六卦,所互之四卦也。
以其象限觀之,則皆互《乾》、《坤》者居前,互《既濟》、《未濟》者居後,以其左右觀之,則左方者皆統於《乾》、《坤》,右方者皆統於《既濟》、《未濟》也。
爲互卦之主,不在互卦之內者,十四卦《乾》互之得《乾》,《坤》互之得《坤》,《既濟》互之得《耒濟》、《未濟》互之得《既濟》,此四卦者不可變,故不在互卦之內也。陽卦六,《剝》、《復》者,《震》、《艮》交於《坤》者也;《漸》、《歸妹》者,《震》、《艮》交於《巽》、《兌》者也;《解》、《蹇》者,《震》、《艮》交於《坎》者也,故《震》、《艮》爲互陽卦之主。陰卦六,《垢》、《夬》者,《巽》、《兌》交於《乾》者也;《大過》、《頤》者,《巽》、《兌》關於《震》、《艮》者也;《睽》、《家人》者,《巽》、《兌》交於《離》者也,故《巽》、《兌》爲互陰卦之主。
以三畫言之,《艮》陽極而《震》陽生也;以六畫言之,《剝》陽極而《復》陽生也,故《剝》《復》象《艮》《震》而爲陽卦之首。以三畫言之,《兌》陰極而《巽》陰生也;以六畫言之,《夬》陰極而《姤》陰生也,故《夬》、《姤》象《兌》、《巽》而爲陰卦之首,《乾》、《坤》之用在《否》、《泰》,猶《坎》、《離》之用在《既濟》、《未既》也,故《否》、《泰》、《乾》、《坤》之交,而爲《既濟》、《未濟》之宗,此十卦亦不在互卦之內,《雜卦》中遇此數卦,皆從本卦取義,不用互體,其餘自《比》、《師》以後,《需》、《訟》 互卦陰陽次第自《乾》、《坤》至《晉》、《明夷》二十八卦,爲陽卦。皆互《剝》、《復》、《漸》、《歸妹》、《解》、《蹇》,凡上經之卦十八,而雜下經十卦於其中。
自《井》、、》夬、、、《困》至《需》《訟》二十八卦,爲陰卦。皆互《姤、《》《大過》《頤》《睽》、《家人》,凡下經之卦十八,而雜上經十卦於其中。
自《乾》、《坤》至《噬嗑》、《賁》,爲陽卦之正。首《剝》、《復》,次《漸》,《歸妹》,次《解》、《蹇》。
自《兌》、《巽》至《晉》、《明夷》,爲陽封之變。首《漸》、《歸妹》。次《剝》、《復》,次《解》、《蹇》。
自《井》、《困》至《否》、《泰》爲陰卦之變。首《睽》、《家人》,次《垢》、《央》,次《大過》、《頤》。
自《大壯》、、,爲陰卦之正。首《垢》《》、,《遯》至《需》《訟》、夬,次《大過》《頤》次《睽》、《家人》。
《乾》、《坤》首諸卦乾剛坤柔。
《周易》首《乾》、《坤》,故《序》、《雜卦》皆不《易》焉。以互卦論之,唯《乾》、《坤》、《既濟》、《未濟》四卦互之,仍得《乾》、《坤》、《既濟》、《未濟》,不與它卦相變。然《既擠》猶變爲《未濟》,《未濟》猶變爲《既濟》,唯《乾》仍得《乾》,《坤》仍得《坤》,其體一定而不可變者也。《易》之道主於變易變易,《序卦》者,時之相生,變易者也。《雜卦》者,事之相對,變易者也。然非有不易者以爲之體,則所謂“乾坤毀無以見易”者,而變化何自生哉!是故先之以《乾》、《坤》,然後別互卦之陰陽以次之。
陽正卦首《剝》、《復》“《比》樂《師》憂;《臨》、《觀》之義,或與或求;《屯》見而不失其居,《蒙》雜而著。《震》起也;《艮》,止也,《損》、《益》,盛衰之始也。”此八卦皆互體爲《剝》、《復》,而雜《震》、《艮》二卦於其中,蓋《震》、《艮》陽卦之主,而《剝》、《復》之具體也。自《比》、《師》、《臨》、《觀》、《屯》、《蒙》,皆上經之卦,而《損》、《益》獨爲下經之卦,《震》、《艮》亦下經之卦也,故決於《損》、《益》之前,上經之卦六,比師一陽,《臨》、《觀》、《屯》、《蒙》二陽,次《漸》、《歸妹》“《大畜》,時也:《無妄》,災也。《萃》聚而《升》不來也。”此四卦,皆互體爲《漸》、《歸妹》,陽卦以上經居前,下經居後,故先《大畜》、《無妄》,後《萃》、《升》。
《謙》輕而《豫》怠也。《噬嗑》,食也;《賁》,無色也。”此四卦,皆互體爲《解》、《蹇》,《謙》、《豫》一陽,《噬嗑》、《賁》二陽。
以上爲陽卦之正。
陽變卦首《漸》、《歸妹》“《兌》見而《巽》伏也”。
《震》、《艮》交於《兌》、《巽》,而成《漸》、《歸妹》,下文將敘《漸》、《歸妹》,故以《兌》、《巽》先之。
“《隨》,無故也;《蠱》,則飭也”。
此兩卦,互體爲《漸》、《歸妹》,上首《剝》、《復》者,天行也,此首《漸》、《歸妹》者,人事也。
次《剝》、《復》“《剝》,爛也;《復》,反也。”此兩卦,不用互體,但取《剝》、《復》之義,此言《剝》以歸於《復》,篇終言《姤》以終於《夬》,皆扶陽之意。
次《解》、《蹇》“《晉》,晝也;《明夷》,誅也”。
此兩卦,互體爲《解》、《蹇》。
以上:爲陽卦之變。
除篇終八卦自立義例外,餘皆入陰陽正卦,其變者,唯各舉兩卦以見義而已。
自《乾》、《坤》至此,爲陽卦者二十八。
陰變卦首《睽》、《家人》“《井》通而《困》相遇也”。
此兩卦,互體爲《睽》、《家人》,陽卦之變,首於《漸》、《歸妹》者,《震》、《艮》交於《巽》、《兌》,陽中之陰也,陰卦之變,始於《睽》、《家人》者,《巽》、《兌》交於《離》,陰中之陰也,陽主正,自天道而,人事,陰主變,自人事而天道。
次《姤》、《夬》“《鹹》,速也;《恆》,久也。”此兩卦,互體爲《姤》、《夬》。
次《大過》、《頤》“《渙》,離也;《節》,止也。”六十四卦中,有兩卦只互得一卦者,如《剝》、《復》只互得《坤》,《姤》、《夬》只互得《乾》,《渙》、《節》只互得《頤》,《豐》、《旅》只互得《大過》。
《既濟》、《未濟》統陰卦“《解》,緩也;《蹇》,難也。《睽》,外也;《家人》,內也。《否》、《泰》,反其類也, ”《解》、《蹇》、《睽》、《家人》,皆互體爲《既濟》、《未濟》,故次於陰變卦之後。《否》、《泰》不在互卦之內,而爲《既濟》、《未濟》之根者也,故次於《既濟》、《未濟》之後。
蓋凡陽卦皆統於《乾》、《坤》,而尤以正卦爲主,故《比》、《師》之前,首以《乾》、《坤》也,凡陰卦皆統於《既濟》、《未濟》,而尤以變卦爲主,故《渙》、《節》之後,系以《解》、《蹇》、《睽》、《家人》、《否》、《泰》也。
以上爲陰卦之變。
陰正卦首《姤》、《夬》“《大壯》則止,《遯》則遲也,:《大有》,衆也;《同人》,親也。《革》,去故也;《鼎》,取新也。”此六卦,皆百體爲《姤》、《夬》,陰之《大壯》、《遯》,如陽之《臨》、《觀》,陰之《大有》、《同人》,如剛之《比》、《師》,前陽卦中先《比》、《師》,次《臨》、《觀》,此則先《大壯》,《遯》,次《大有》、《同人》者,陰卦先下經,後上經也,陰之《革》、《鼎》,如陽之《屯》、《蒙》。
次《大過》、《頤》“《小過》,過也;《中孚》,信也。《豐》,多故;親寡,《旅》也。《離》上而《坎》下也。”此六卦,皆互體爲《大過》、《頤》,《小過》、《中孚》、《豐》、《旅》在下經居先,《離》、《坎》在上經居後。
次《睽》、《家人》《小蓄》,寡也;《履》,不處也。《需》,不進也;《訟》,不親也。”此四卦皆互體爲《睽》、《家人》,《小畜》、《履》一陰,《需》、《訟》二陰。
以上爲陰卦之正。
自《井》、《困》至此爲陰卦者亦二十八。
循環互卦圖 “《大過》,顛也;《姤》,遇也;柔遇剛也。《漸》,女歸待男行也。《頤》,養正也;《既濟》,定也。《歸妹》,女之終也;《未濟》,男之窮也。《夬》,決也,剛決柔也,君子道長,小人道憂也。”以上五十六卦,皆以兩相對,如《序卦》之例,獨此八卦錯綜而不反對者,以見卦之有互,不獨中四爻可互,六爻循環皆可互也,卦卦皆然,獨舉大過一卦者,中四爻以陽居之,唯《大過》一卦,且自初爻起,而正卦左旋,互卦右轉,恰始於《姤》,終於《夬》而《乾》,得易道用陰而尊陽之意也。故案圖觀之,自初至四爲《姤》,自上至三爲《漸》,自五至二爲《頤》,自四至初爲《歸妹》,自三至上爲《夬》,自二至五爲《乾》,然夫子傳文無《乾》者,《乾》在篇首,《夬》盡則爲純《乾》,首尾相生之義也,《既濟》、《未濟》不在互卦之內,故以義附於此,自陰陽相遇之後,如《漸》之得禮,如《頤》之養正,則爲《既濟》而定矣。如《歸妹》之越禮失正,則爲《未濟》而窮矣,故必決陰邪以伸陽道,然後“君子道長,小人道憂也”。《既濟》、《未濟》統六十四卦之義,故《雜卦》以是終篇,與《序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