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正義
正文
《周易正義》
上經乾傳卷一
上經需傳卷二
上經隨傳卷三
下經鹹傳卷四
下經夬傳卷五
下經豐傳卷六
繫辭上卷七
繫辭下卷八
說卦卷九
序卦卷十
雜卦卷十一
《周易正義》注魏·王弼等疏唐·孔穎達
《周易正義》
上經乾傳卷一
上經乾傳卷一
乾下乾上。乾:元、亨、利、貞。
[疏]正義曰:“乾”者,此卦之名。謂之卦者,《易緯》雲:“卦者掛也,言縣掛物象,以示於人,故謂之卦。”但二畫之體,雖象陰陽之氣,未成萬物之象,未得成卦,必三畫以象三才,寫天、地、雷、風、水、火、山、澤之象,乃謂之卦也。故繫辭雲“八卦成列,象在其中矣”是也。但初有三畫,雖有萬物之象,於萬物變通之理,猶有未盡,故更重之而有六畫,備萬物之形象,窮天下之能事,故六畫成卦也。此乾卦本以象天,天乃積諸陽氣而成天,故此卦六爻皆陽畫成卦也。此既象天,何不謂之天,而謂之“乾”者?天者定體之名,“乾”者體用之稱。故《說卦》雲:“乾,健也”。言天之體,以健爲用。聖人作《易》本以教人,欲使人法天之用,不法天之體,故名“乾”,不名天也。天以健爲用者,運行不息,應化無窮,此天之自然之理,故聖人當法此自然之象而施人事,亦當應物成務,云爲不已,“終日乾乾”,無時懈倦,所以因天象以教人事。於物象言之,則純陽也,天也。於人事言之,則君也。父也。以其居尊,故在諸卦之首,爲《易》理之初。但聖人名卦,體例不同,或則以物象而爲卦名者,若否、泰、剝、頤、鼎之屬是也,或以象之所用而爲卦名者,即乾、坤之屬是也。如此之類多矣。雖取物象,乃以人事而爲卦名者,即家人、歸妹、謙、履之屬是也。所以如此不同者,但物有萬象,人有萬事,若執一事,不可包萬物之象;若限局一象,不可總萬有之事,故名有隱顯,辭有踳駁,不可一例求之,不可一類取之。故《繫辭》雲:“上下無常,剛柔相易,不可爲典要。”韓康伯注云“不可立定準”是也。“元、亨、利、貞”者,是乾之四德也。子夏傳雲:“元,始也。亨,通也。利,和也。貞,正也。”言此卦之德,有純陽之性,自然能以陽氣始生萬物而得元始亨通,能使物性和諧,各有其利,又能使物堅固貞正得終。此卦自然令物有此四種使得其所,故謂之四德:言聖人亦當法此卦而行善道,以長萬物,物得生存而爲“元”也。又當以嘉美之事,會合萬物,令使開通而爲“亨”也。又當以義協和萬物,使物各得其理而爲“利”也。又當以貞固幹事,使物各得其正而爲“貞”也。是以聖人法乾而行此四德,故曰“元、亨、利、貞”。其委曲條例,備在《文言》。
初九:潛龍勿用。《文言》備矣。
[疏]正義曰:居第一之位,故稱“初”;以其陽爻,故稱“九”。潛者,隱伏之名;龍者,變化之物。言天之自然之氣起於建子之月,陰氣始盛,陽氣潛在地下,故言“初九潛龍”也。此自然之象,聖人作法,言於此潛龍之時,小人道盛,聖人雖有龍德,於此時唯宜潛藏,勿可施用,故言“勿用”。張氏雲:“以道未可行,故稱‘勿用’以誡之。”於此小人道盛之時,若其施用,則爲小人所害。寡不敵衆,弱不勝強,禍害斯及,故誡“勿用”。若漢高祖生於暴秦之世,唯隱居爲泗水亭長,是勿用也。諸儒皆以爲舜始漁於雷澤。舜之時,當堯之世,堯君在上,不得爲小人道盛。此“潛龍”始起,在建子之月,於義恐非也。第一位言“初”,第六位當言“終”;第六位言“上”,第一位當言“下”。所以文不同者,莊氏雲:“下言初則上有末義。”故《大過·彖》雲:“棟橈,本末弱。”是上有末義“六”言“上”,則“初”當言“下”。故《小象》雲:“潛龍勿用,陽在下也。”則是初有下義,互文相通,義或然也。且第一言“初”者,欲明萬物積漸,從無入有,所以言初不言一與下也。六言“上”者,欲見位居卦上,故不言六與末也。此初九之等,是乾之六爻之辭,但乾卦是陽生之世,故六爻所述,皆以聖人出處託之,其餘卦六爻,各因象明義,隨義而發,不必皆論聖人。他皆仿此。謂之“爻”者,《繫辭》雲:“爻也者,效此者也。”聖人畫爻,以仿效萬物之象。先儒雲,後代聖人以《易》佔事之時,先用蓍以求數,得數以定爻,累爻而成卦,因卦以生辭,則蓍爲爻卦之本,爻卦爲蓍之末。今案:《說卦》雲:“聖人之作《易》也,幽贊於神明而生蓍,三天兩地而倚數,觀變於陰陽而立卦,發揮於剛柔而生爻。”《繫辭》雲:“成天下之亹亹者,莫大乎蓍龜。是故天生神物,聖人則之。”又《易乾鑿度》雲:“垂皇策者犧。”據此諸文,皆是用蓍以求卦。先儒之說,理當然矣。然陽爻稱“九”,陰爻稱“六”,其說有二:一者《乾》體有三畫,《坤》體有六畫,陽得兼陰,故其數九,陰不得兼陽,故其數六。二者老陽數九,老陰數六,老陰老陽皆變,《周易》以變者爲佔,故杜元凱注襄九年《傳》遇《艮》之八,及鄭康成注《易》,皆稱《周易》以變者爲佔,故稱九、稱六。所以老陽數九,老陰數六者,以揲蓍之數,九遇揲則得老陽,六遇揲則得老陰,其少陽稱七,少陰稱八,義亦准此。張氏以爲陽數有七有九,陰數有八有六,但七爲少陽,八爲少陰,質而不變,爲爻之本體。九爲老陽,六爲老陰,文而從變,故爲爻之別名。且七既爲陽爻,其畫已長。今有九之老陽,不可復畫爲陽,所以重錢,避少陽七數,故稱九也。八爲陰數而畫陰爻,今六爲老陰,不可復畫陰爻。故交其錢,避八而稱六。但《易》含萬象,所託多塗,義或然也。
九二:見龍在田,利見大人。出潛離隱,故曰“見龍”,處於地上,故曰“在田”。德施周普,居中不偏,雖非君位,君之德也。初則不彰,三則“乾乾”,四則“或躍”,上則過亢。“利見大人”,唯二、五焉。
[疏]“九二”至“利見大人”。○正義曰:陽處二位,故曰“九二”。陽氣發見,故曰“見龍”。田是地上可營爲有益之處,陽氣發在地上,故曰“在田”。且一之與二,俱爲地道,二在一上,所以稱“田”。“見龍在田”,是自然之象。“利見大人”,以人事託之,言龍見在田之時,猶似聖人久潛稍出,雖非君位而有君德,故天下衆庶利見九二之“大人”。故先儒雲:若夫子教於洙泗,利益天下,有人君之德,故稱“大人”。案:《文言》雲:“九二德博而化。”又云:“君德也。”王輔嗣注云:“雖非君位,君之德也。”是九二有人君之德,所以稱“大人”也。輔嗣又云:“利見大人,唯二五焉。”是二之與五,俱是“大人”,爲天下所“利見”也。而褚氏、張氏同鄭康成之說,皆以爲九二利見九五之大人,其義非也。且“大人”之雲,不專在九五與九二,故《訟卦》雲:“利見大人。”又《蹇卦》:“利見大人。”此“大人”之文,施處廣矣,故輔嗣注謂九二也。是“大人”非專九五。○注“處於地上”至“唯二五焉”。○正義曰:“處於地上,故曰在田”者,先儒以爲重卦之時,重於上下兩體,故初與四相應,二與五相應,三與上相應。是上下兩體,論天地人各別,但《易》含萬象,爲例非一。及其六位,則一、二爲地道,三、四爲人道,五、上爲天道。二在一上,是九二處其地上,所田食之處,唯在地上,所以稱“田”也。觀輔嗣之注意,唯取地上稱田,諸儒更廣而稱之,言田之耕稼利益,及於萬物,盈滿有益於人,猶若聖人益於萬物,故稱“田”也。“德施周普”者,下《小象》文,謂周而普遍。“居中不偏”者,九二居在下卦之中,而於上於下,其心一等,是“居中不偏”也。不偏則周普也。“雖非君位”者,二爲大人,己居二位,是非君位也。“君之德”者,以德施周普也。《文言》雲:“德博而化。”又云:“君德也。”是九二有人君之德也。“初則不彰”者,謂潛隱不彰顯也。“三則乾乾”者,危懼不安也。“四則或躍”者,謂進退懷疑也。“上則過亢”,過謂過甚,亢謂亢極。“利見大人,唯二五焉”者,言範模乾之一卦,故云“唯二五焉”。於別卦言之,非唯二五而己。故訟卦、蹇卦並雲“利見大人”,所以施處廣,非唯二五也。諸儒以爲九二當太蔟之月,陽氣發見,則九三爲建辰之月,九四爲建午之月,九五爲建申之月,爲陰氣始殺,不宜稱“飛龍在天”。上九爲建戌之月,羣陰既盛,上九不得言“與時偕極”。於此時陽氣僅存,何極之有?諸儒此說,於理稍乖。此乾之陽氣漸生,似聖人漸出,宜據十一月之後。至建巳之月已來,此九二當據建醜、建寅之間,於時地之萌牙初有出者,即是陽氣發見之義。乾卦之象,其應然也。但陰陽二氣,共成歲功,故陰興之時,仍有陽在,陽生之月,尚有陰存。所以六律六呂,陰陽相間,取象論義,與此不殊。乾之初九,則與復卦不殊。乾之九二,又與臨卦無別。何以復、臨二卦與此不同者,但《易》論象,復、臨二卦,既有羣陰見象於上,即須論卦之象義,各自爲文。此乾卦初九、九二,只論居位一爻,無羣陰見象,故但自明當爻之地,爲此與臨、復不同。
九三:君子終日乾乾,夕惕若厲,無咎。處下體之極,居上體之下,在不中之位,履重剛之險。上不在天,未可以安其尊也。下不在田,未可以寧其居也。純脩下道,則居上之德廢;純脩上道,則處下之禮曠。故“終日乾乾”,至於夕惕猶若厲也。居上不驕,在下不憂,因時而惕,不失其幾,雖危而勞,可以“無咎”。處下卦之極,愈於上九之亢,故竭知力而後免於咎也。乾三以處下卦之上,故免亢龍之悔。坤三以處下卦之上,故免龍戰之災。
[疏]“九三君子”至“夕惕若厲無咎”。○正義曰:以陽居三位,故稱“九三”;以居不得中,故不稱“大人”;陽而得位,故稱君子。在憂危之地,故“終日乾乾”,言每恆終竟此日,健健自強,勉力不有止息。“夕惕”者,謂終竟此日後,至向夕之時,猶懷憂惕。“若厲”者,若,如也;厲,危也。言尋常憂懼,恆如傾危,乃得無咎。謂既能如此戒慎,則無罪咎,如其不然,則有咎。故《繫辭》雲:“無咎者,善補過也。”此一爻,因陽居九三之位,皆以人事明其象。○注“處下體之極”至“免龍戰之災”。○正義曰:“處下體之極”者,極,終也。三是上卦之下,下體之極,故云“極”也。又云:“居上體之下”者,四、五與上是上體,三居四下,未入上體,但居上體之下,四則已入上體,但居其上體之下,故九四注云“居上體之下”,與此別也。雲“履重剛之險”者,上下皆有陽爻,剛強好爲險難,故云“履重剛之險”。雲“上不在天,未可以安其尊”者,若在天位,其尊自然安處,在上卦之下,雖在下卦之上,其尊未安,故云“未可以安其尊”也。“下不在田,未可以寧其居”者,田是所居之處,又是中和之所,既不在田,故不得安其居。“純脩下道,則居上之德廢”者,言若純脩下道以事上卦,則己居下卦之上,其德廢壞,言其太卑柔也。“純脩上道,則處下之禮曠”者,曠謂空曠,言已純脩居下卦之上道以自驕矜,則處上卦之下,其禮終竟空曠。“夕惕猶若厲也”者,言雖至於夕,恆懷惕懼,猶如未夕之前,當若厲也。案:此卦九三所居之處,實有危厲。又《文言》雲:“雖危無咎。”是實有危也。據其上下文勢,“若”字宜爲語辭,但諸儒並以“若”爲“如”,如似有厲,是實無厲也,理恐未盡。今且依“如”解之。“因時而惕,不失其幾”者,“因時”謂因可憂之時,故《文言》雲“因時而惕”,又云“知至至之,可與幾也”。是“因時而惕,不失其幾”也。“雖危而勞”者,“若厲”是“雖危”,“終日乾乾”是“而勞”也。“故竭知力而後免於咎”者,王以九三與上九相併,九三處下卦之極,其位猶卑,故竭知力而得免咎也。上九在上卦之上其位極尊,雖竭知力,不免亢極,言下勝於上,卑勝於尊。
九四:或躍在淵,無咎。去下體之極,居上體之下,乾道革之時也。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履重剛之險,而無定位所處,斯誠進退無常之時也。近乎尊位,欲進其道,迫乎在下,非躍所及。欲靜其居,居非所安,持疑猶豫未敢決志。用心存公,進不在私,疑以爲慮,不謬於果,故“無咎”也。
[疏]“九四:或躍在淵,無咎”。○正義曰:“或,疑也。躍,跳躍也。言九四陽氣漸進,似若龍體欲飛,猶“疑或”也。躍於在淵,未即飛也。此自然之象,猶若聖人位漸尊高欲進於王位,猶豫鷃疑,在於故位,未即進也。雲:“無咎”者,以其鷃疑進退,不即果敢以取尊位,故“無咎”也。若其貪利務進,時未可行而行,則物所不與,故有咎也。若周西伯內執王心,外率諸侯以事紂也。○注“去下體之極”至“無咎也”。○正義曰:“去下體之極”者,離下體入上體,但在下體之上,故云“去下體之極”。注九三雲“處下體之極”,彼仍處九三,與此別也。雲“乾道革之時”者,革,變也。九四去下體入上體,是乾道革之時。雲“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者,《易》之爲體,三與四爲人道,人近在下不,近於上,故九四雲“中不在人”,異於九三也。雲“而無定位所處”者,九四以陽居陰上,既不在於天,下復不在於地,中又不當於人,上下皆無定位所處也。“斯誠進退無常之時”者,《文言》雲“上下無常”、“進退無恆”是也。“欲進其道,迫乎在下,非躍所及”者,謂欲進已聖道而居王位,但逼迫於下,羣衆未許,非己獨躍所能進及也。“欲靜其居,居非所安,持疑猶豫,未敢決志”者,謂志欲靜其居處,百姓既未離禍患,須當拯救,所以不得安居,故遲疑猶豫,未敢決斷其志而苟進也。“用心存公,進不在私”者,本爲救亂除患,不爲於己,是進不在私也。“疑以爲慮,不謬於果”者,謬謂謬錯,果謂果敢;若不思慮,苟欲求進,當錯謬於果敢之事,而致敗亡;若疑惑以爲思慮,則不錯謬於果敢之事。其錯謬者,若宋襄公與楚人戰而致敗亡是也。
九五:飛龍在天,利見大人。不行不躍而在乎天,非飛而何?故曰“飛龍”也。龍德在天,則大人之路亨也。夫位以德興,德以位敘,以至德而處盛位,萬物之睹,不亦宜乎?
[疏]“九五”至“利見大人”。○正義曰:言九五陽氣盛至於天,故云“飛龍在天”。此自然之象,猶若聖人有龍德飛騰而居天位,德備天下,爲萬物所瞻睹,故天下利見此居王位之大人。○注“龍德在天”。○正義曰:“龍德在天,則大人之路亨”,謂若聖人有龍德居在天位,則大人道路得亨通。猶若文王拘在羑里,是大人道路未亨也。“夫位以德興”者,位謂王位,以聖德之人能興王位也。“德以位敘”者,謂有聖德之人,得居王位,乃能敘其聖德。若孔子雖有聖德,而無其位,是德不能以位敘也。
上九:亢龍有悔。
[疏]正義曰:上九亢陽之至,大而極盛,故曰“亢龍”。此自然之象,以人事言之,似聖人有龍德,上居天位,久而亢極,物極則反,故“有悔”也。純陽雖極,未至大凶,但有悔吝而己。《繫辭》雲:“悔吝者,言乎其小疵也。”故鄭引堯之末年,四凶在朝,是以有悔未大凶也。凡悔之爲文,既是小疵,不單稱悔也。必以餘字配之。其悔若在,則言“有悔”,謂當有此悔,則此經是也。其悔若無,則言“悔亡”,言其悔已亡也,若《恆卦·九二》“悔亡”是也。其悔雖亡,或是更取他文結之,若《復卦·初九》“不遠復無祗悔”之類是也。但聖人至極,終始無虧,故《文言》雲:“知進退存亡而不失其正者,其唯聖人乎?”是知大聖之人,本無此悔。但九五天位,有大聖而居者,亦有非大聖而居者,不能不有驕亢,故聖人設法以戒之也。
用九:見羣龍,無首,吉。九,天之德也。能用天德,乃見“羣龍”之義焉。夫以剛健而居人之首,則物之所不與也。以柔順而爲不正,則佞邪之道也。故《乾》吉在“無首”,《坤》利在“永貞”。
[疏]“用九:見羣龍,無首,吉”。○正義曰:“用九見羣龍”者,此一句說“乾元”能用天德也。九,天德也。若體“乾元”,聖人能用天德,則見“羣龍”之義。“羣龍”之義,以無首爲吉,故曰“用九,見羣龍,無首,吉”也。○注“九,天之德”。○正義曰:“九,天之德”者,言六爻俱九,乃共成天德,非是一爻之九,則爲天德也。
《彖》曰:大哉乾元!萬物資始,乃統天。雲行雨施,品物流形,大明終始,六位時成,時乘六龍,以御天。乾道變化,各正性命。天也者,形之名也。健也者,用形者也。夫形也者,物之累也。有天之形而能永保無虧,爲物之首,統之者豈非至健哉!大明乎終始之道,故六位不失其時而成,升降無常,隨時而用,處則乘潛龍,出則乘飛龍,故曰“時乘六龍”也。乘變化而御大器,靜專動直,不失大和,豈非正性命之情者邪?
[疏]“彖曰大哉乾元”至“各正性命”。○正義曰:夫子所作《彖》辭,統論一卦之義,或說其卦之德,或說其卦之義,或說其卦之名,故《略例》雲:“彖者何也?統論一卦之體,明其所由之主。”案:褚氏、莊氏並雲:“彖,斷也,斷定一卦之義,所以名爲彖也。”但此《彖》釋乾與元、亨、利、貞之德。但諸儒所說此《彖》分解四德,意各不同。今案:莊氏之說,於理稍密,依而用之。“大哉乾元,萬物資始,乃統天”者,此三句裛釋乾與元也。“乾”是卦名,“元”是乾德之首,故以元德配乾釋之。“大哉乾元”者,陽氣昊大,乾體廣遠,又以元大始生萬物,故曰“大哉乾元”。“萬物資始”者,釋其“乾元”稱“大”之義,以萬象之物,皆資取“乾元”,而各得始生,不失其宜,所以稱“大”也。“乃統天”者,以其至健而爲物始,以此乃能統領於天,天是有形之物,以其至健,能總統有形,是“乾元”之德也。“雲行雨施,品物流形”者,此二句釋“亨”之德也,言乾能用天之德,使雲氣流行,雨澤施布,故品類之物,流佈成形,各得亨通,無所壅蔽,是其“亨”也。“大明終始,六位時成”者,此二句總結乾卦之德也。以乾之爲德,大明曉乎萬物終始之道,始則潛伏,終則飛躍,可潛則潛,可飛則飛,是明達乎始終之道,故六爻之位,依時而成。若其不明終始之道,應潛而飛,應飛而潛,應生而殺,應殺而生,六位不以時而成也。“時乘六龍,以御天”者,此二句申明“乾元”“乃統天”之義,言乾之爲德,以依時乘駕六爻之陽氣,以控御於天體。六龍,即六位之龍也。以所居上下言之,謂之六位也;陽氣升降,謂之六龍也。上文以至健元始總明乾德,故云“乃統天”也。此名乘駕六龍,各分其事,故云“以御天”也。“乾道變化,各正性命”者,此二句更申明乾元資始之義。道體無形,自然使物開通,謂之爲“道”。言乾卦之德,自然通物,故云“乾道”也。“變”謂後來改前,以漸移改,謂之變也。“化”謂一有一無,忽然而改,謂之爲化。言乾之爲道,使物漸變者,使物卒化者,各能正定物之性命。性者天生之質,若剛柔遲速之別;命者人所稟受,若貴賤夭壽之屬是也。○注“天也者形之名也”至“豈非正性命之情者邪”。○正義曰:夫形也者,物之累也。凡有形之物,以形爲累,是含生之屬,各憂性命。而天地雖復有形,常能永保無虧,爲物之首,豈非統用之者至極健哉!若非至健,何能使天形無累?見其無累,則知“至健”也。“乘變化而御大器”者,乘變化,則乘潛龍,飛龍之屬是也。“而御大器”,大器謂天也。乘此潛龍、飛龍而控御天體,所以運動不息,故云“而御大器”也。“靜專動直,不失大和”者,謂乾之爲體,其靜住之時,則專一不轉移也,其運動之時,正直不傾邪也。故《上繫辭》雲:“夫乾,其靜也專,其動也直,是以大生焉。”韓康伯注云:“專,專一也。直,剛正也。”“不失大和”,則下文“保合大和”是也。“豈非正性命之情者邪”,以乾能正定物之性命,故云“豈非正性命之情者邪”,謂物之性命各有情,非天之情也。天本無情,何情之有?而物之性命,各有情也。所稟生者謂之性,隨時念慮謂之情,無識無情,今據有識而言,故稱曰“情”也。夫子爲《彖》之體,斷明一卦之義,體例不同。莊氏以爲凡有一十二體,今則略舉大綱,不可事事繁說。莊氏雲“《彖》者發首則嘆美卦”者,則此《乾·彖》雲“大哉乾元”,《坤卦·彖》雲“至哉坤元”。以乾、坤德大,故先嘆美之,乃後詳說其義。或有先疊文解義而後嘆者,則《豫卦·彖》雲:“《豫》之時義大矣哉”之類是也。或有先釋卦名之義,後以卦名結之者,則《同人·彖》雲“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大有·彖》雲:“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應之曰:“大有之例是也。或有特疊卦名而稱其卦者,則同人彖雲:“《同人》曰:同人於野,亨。”注云:“‘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非二之所能也。是乾之所行,故特曰‘同人曰’。”此等之屬,爲文不同,唯《同人》之《彖》特稱“同人曰”,注又別釋。其餘諸卦之《彖》,或詳或略,或先或後,故上下參差,體例不同,或難其解,或易略解。若一一比並,麴生節例,非聖人之本趣,恐學者之徒勞,心不曉也。今皆略而不言,必有其義,於卦下而具說。
保合大和,乃利貞。不和而剛暴。
[疏]正義曰:此二句釋“利貞”也。純陽剛暴,若無和順,則物不得利,又失其正。以能保安合會大利之道,乃能利貞於萬物,言萬物得利而貞正也。
首出庶物,萬國咸寧。萬國所以寧,各以有君也。
[疏]正義曰:自上已來,皆論乾德自然養萬物之道。此二句論聖人上法乾德,生養萬物,言聖人爲君在衆物之上,最尊高於物,以頭首出於衆物之上,各置君長以領萬國,故萬國皆得寧也。人君位實尊高,故於此雲首出於庶物者也。志須卑下,故前經雲“無首,吉”也。但前文說乾用天德,其事既詳,故此文聖人以人事象乾,於文略也。以此言之,聖人亦當令萬物資始,統領於天位,而“雲行雨施”,佈散恩澤,使兆庶衆物,各流佈其形,又大明乎盛衰終始之道,使天地四時貴賤高下,各以時而成。又任用羣賢,以奉行聖化,使物各正性命。此聖人所以象乾而立化。
《象》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
[疏]“《象》曰天行健”至“自強不息”。○正義曰:此《大象》也。《十翼》之中第三翼,總象一卦,故謂之“大象”。但萬物之體,自然各有形象,聖人設卦以寫萬物之象。今夫子釋此卦之所象,故言“《象》曰”。天有純剛,故有健用。今畫純陽之卦以比擬之,故謂之《象》。《象》在《彖》後者,《彖》詳而《象》略也。是以過半之義,思在《彖》而不在《象》,有由而然也。“天行健”者,行者,運動之稱,健者強壯之名,“乾”是衆健之訓。今《大象》不取餘健爲釋,偏說“天”者,萬物壯健,皆有衰怠,唯天運動日過一度,蓋運轉混沒,未曾休息,故云“天行健”。健是“乾”之訓也。順者“坤”之訓也。《坤》則雲“地勢坤”。此不言“天行乾”而言“健”者,劉表雲:“詳其名也。”然則“天”是體名,“乾”則用名,“健”是其訓,三者並見,最爲詳悉,所以尊乾異於他卦。凡六十四卦,說象不同:或總舉象之所由,不論象之實體,又總包六爻,不顯上體下體,則乾、坤二卦是也。或直舉上下二體者,若“雲雷,屯”,也。“天地交,泰”也。“天地不交,否”也。“雷電,噬嗑”也,“雷風,恆”也,“雷雨作,解”也,“風雷,益”也,“雷電皆至,豐”也,“洊雷,震”也,“隨風,巽”也,“習坎,坎”也,“明兩作,離”也,“兼山,艮”也,“麗澤,兌”也。凡此一十四卦,皆裛舉兩體而結義也。取兩體俱成,或有直舉兩體上下相對者,“天與水違行,訟”也,“上天下澤,履”也,“天與火同,人”也,“上火下澤,睽”也,凡此四卦,或取兩體相違,或取兩體相合,或取兩體上下相承而爲卦也,故兩體相對而俱言也。雖上下二體,共成一卦,或直指上體而爲文者,若“雲上於天,需”也,“風行天上,小畜”也,“火在天上,大有”也,“雷出地奮,豫”也,“風行地上,觀”也,“山附於地,剝”也,“澤滅木,大過”也,“雷在天上,大壯”也,“明出地上,晉”也,“風自火出,家人”也,“澤上於天,夬”也,“澤上於地,萃”也。“風行水上,渙”也,“水在火上,既濟”也,“火在水上,未濟”也。凡此十五卦,皆先舉上象而連於下,亦意取上象以立卦名也。亦有雖意在上象,而先舉下象,以出上象者,“地上有水,比”也,“澤上有地,臨”也,“山上有澤,鹹”也,“山上有火,旅”也,“木上有水,井”也,“木上有火,鼎”也,“山上有木,漸”也,“澤上有雷,歸妹”也,“山上有水,蹇”也,“澤上有水,節”也,“澤上有風,中孚”也,“山上有雷,小過”也。凡此十二卦,皆先舉下象以出上象,亦意取上象,共下象而成卦也。或先舉上象而出下象,義取下象以成卦義者,“山下出泉,蒙”也,“地中有水,師”也,“山下有風,蠱”也,“山下有火,賁”也,“天下雷行,無妄”也,“山下有雷,頤”也,“天下有山,遯”也,“山下有澤,損”也,“天下有風,姤”也,“地中有山,謙”也,“澤中有雷,隨”也,“地中生木,升也”,“澤中有火,革”也。凡此十三卦,皆先舉上體,後明下體也。其上體是天,天與山則稱“下”也。若上體是地,地與澤則稱“中”也。或有雖先舉下象,稱在上象之下者,若“雷在地中,復”也,“天在山中,大畜”也,“明入地中,明夷”也,“澤無水,困”也。是先舉下象而稱在上象之下,亦義取下象以立卦也。所論之例者,皆大判而言之,其間委曲,各於卦下別更詳之。先儒所云此等象辭,或有實象,或有假象。實象者,若“地上有水,比”也,“地中生木,升”也,皆非虛,故言實也。假象者,若“天在山中”,“風自火出”,如此之類,實無此象,假而爲義,故謂之假也。雖有實象、假象,皆以義示人,總謂之“象”也。“天行健”者,謂天體之行,晝夜不息,週而復始,無時虧退,故云“天行健”。此謂天之自然之象。“君子以自強不息”,此以人事法天所行,言君子之人,用此卦象,自彊勉力,不有止息。言“君子”者,謂君臨上位,子愛下民,通天子諸侯,兼公卿大夫有地者。凡言“君子”,義皆然也。但位尊者象卦之義多也,位卑者象卦之義少也。但須量力而行,各法其卦也,所以諸卦並稱“君子”。若卦體之義,唯施於天子,不兼包在下者,則言“先王”也。若《比卦》稱“先王以建萬國”,《豫卦》稱“先王以作樂崇德”,《觀卦》稱“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噬嗑》稱“先王以明罰敕法”,《復卦》稱“先王以至日閉關”,《無妄》稱“先王以茂對時育萬物”,《渙卦》稱“先王以享於帝立廟”,《泰卦》稱“後以財成天地之道”,《姤卦》稱“後以施命誥四方”。稱“後”兼諸侯也,自外卦並稱“君子”。
“潛龍勿用”,陽在下也。“見龍在田”,德施普也。“終日乾乾”,反覆道也。以上言之則不驕,以下言之則不憂,反覆皆道也。
[疏]“潛龍勿用”至“反覆道也”。正義曰:自此以下至“盈不可久”,是夫子釋六爻之《象》辭,謂之“小象”。以初九陽潛地中,故云“陽在下也”。經言“龍”而《象》言“陽”者,明經之稱“龍”,則陽氣也。此一爻之象,專明天之自然之氣也。“見龍在田,德施普”者,此以人事言之,用龍德在田,似聖人己出在世,道德恩施,能普遍也。《比》“初九勿用”,是其周普也。若《比》九五,則猶狹也。“終日乾乾,反覆道”者,此亦以人事言之。君子“終日乾乾”,自彊不息,故反之與覆,皆合其道。反謂進反在上也,處下卦之上,能不驕逸,是反能合道也。覆謂從上倒覆而下,居上卦之下,能不憂懼,是覆能合道也。
“或躍在淵”,進無咎也。“飛龍在天”,大人造也。“亢龍有悔”,盈不可久也。
[疏]“或躍在淵”至“盈不可久也”。○正義曰:“或躍在淵,進無咎”者,此亦人事言之。進則跳躍在上,退在潛處在淵,猶聖人疑或,而在於貴位也。心所欲進,意在於公,非是爲私,故“進無咎”也。“飛龍在天,大人造”者,此亦人事言之。“飛龍在天”,猶聖人之在王位。造,爲也。唯大人能爲之而成就也。姚信、陸績之屬,皆以“造”爲造至之“造”。今案:《象》辭皆上下爲韻,則姚信之義,其讀非也。“亢龍有悔,盈不可久”者,此亦人事言之。九五是盈也,盈而不已則至上九,地致亢極,有悔恨也。故云“盈不可久也”。但此六爻《象》辭,第一爻言“陽在下”,是舉自然之象,明其餘五爻皆有自然之象,舉初以見未。五爻並論人事,則知初爻亦有人事,互文相通也。
用九,天德不可爲首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釋經之“用九”之《象》辭。經稱“用九”,故《象》更疊雲“用九”。雲“天德不可爲首”者,此夫子釋辭也。九是天之德也,天德剛健,當以柔和接待於下,不可更懷尊剛爲物之首,故云“天德不可爲首也”。
《文言》曰:元者善之長也,亨者嘉之會也,利者義之和也,貞者事之幹也。君子體仁足以長人,嘉會足以合禮,利物足以和義,貞固足以幹事。君子行此四德者,故曰:“乾,元、亨、利、貞。”
[疏]“《文言》曰”至“乾元亨利貞”。○正義曰:《文言》者,是夫子第七翼也。以乾、坤其《易》之門戶邪,其餘諸卦及爻,皆從乾、坤而出,義理深奧,故特作《文言》以開釋之。莊氏雲:“文謂文飾,以乾、坤德大,故特文飾,以爲《文言》。”今謂夫子但贊明易道,申說義理,非是文飾華彩,當謂釋二卦之經文,故稱《文言》。從此至“元亨利貞”,明乾之四德,爲第一節;從“初九曰潛龍勿用”至“動而有悔”,明六爻之義,爲第二節;自“潛龍勿用”下至“天下治也”,論六爻之人事,爲第三節;自“潛龍勿用,陽氣潛藏”至“乃見天則”,論六爻自然之氣,爲第四節;自“乾元者”至“天下平也”,此一節復說“乾元”之“四德”之義,爲第五節;自“君子以成德爲行”至“其唯聖人乎”,此一節更廣明六爻之義,爲第六節。今各依文解之。此第一節論乾之四德也。“元者善之長也”,此巳下論乾之“四德”,但乾之爲體,是天之用。凡天地運化,自然而爾,因無而生有也,無爲而自爲。天本無心,豈造“元亨利貞”之德也?天本無名,豈造“元亨利貞”之名也?但聖人以人事託之,謂此自然之功,爲天之四德,垂教於下,使後代聖人法天之所爲,故立天“四德”以設教也。莊氏雲:“第一節‘元者善之長’者,謂天之體性,生養萬物,善之大者,莫善施生,元爲施生之宗,故言‘元者善之長’也。‘亨者嘉之會’者,嘉,美也。言天能通暢萬物,使物嘉美之會聚,故云‘嘉之會’也。‘利者義之和’者,言天能利益庶物,使物各得其宜而和同也。‘貞者事之幹’者,言天能以中正之氣,成就萬物,使物皆得幹濟。”莊氏之意,以此四句明天之德也,而配四時。“元”是物始,於時配春,春爲發生,故下雲“體仁”,仁則春也。“亨”是通暢萬物,於時配夏,故下雲“合禮”,禮則夏也。“利”爲和義,於時配秋,秋既物成,各合其宜。“貞”爲事幹,於時配冬,冬既收藏,事皆幹了也。於五行之氣,唯少土也。土則分王四季,四氣之行,非土不載,故不言也。“君子體仁足以長人”者,自此巳下,明人法天之行此“四德”,言君子之人,體包仁道,泛愛施生,足以尊長於人也。仁則善也,謂行仁德,法天之“元”德也。“嘉會足以合禮”者,言君子能使萬物嘉美集會,足以配合於禮,謂法天之“亨”也。“利物足以和義”者,言君子利益萬物,使物各得其宜,足以和合於義,法天之“利”也。“貞固足以幹事”者,言君子能堅固貞正,令物得成,使事皆幹濟,此法天之“貞”也。施於王事言之,元則仁也,亨則禮也,利則義也,貞則信也。不論智者,行此四事,並須資於知。且《乾鑿度》雲:“水土二行,兼信與知也。”故略而不言也。“君子行此四德者,故曰:乾,元亨利貞”,以君子之人,當行此四種之德。是以文王作《易》,稱“元亨利貞”之德,欲使君子法之。但行此“四德”,則與天同功,非聖人不可。唯雲“君子”者,但易之爲道。廣爲垂法。若限尚聖人,恐不逮餘下。故總雲“君子”,使諸侯公卿之等,悉皆行之。但聖人行此“四德”,能盡其極也。君子行此“四德”,各量力而爲,多少各有其分。但乾卦象天,故以此“四德”皆爲天德。但陰陽合會,二象相成,皆能有德,非獨乾之一卦。是以諸卦之中亦有“四德”,但餘卦“四德”有劣於乾故乾。卦直雲“四德”。更無所言,欲見乾之“四德”,無所不包。其餘卦“四德”之下,則更有餘事,以“四德”狹劣,故以餘事系之,即《坤卦》之類是也。亦有“四德”之上,即論餘事,若《革卦》雲“巳日乃孚,元亨利貞,悔亡”也。由“乃孚”之後有“元亨利貞”,乃得“悔亡”也。有“四德”者,即乾、坤、屯、臨、隨、無妄、革七卦是也。亦有其卦非善,而有“四德”者,以其卦兇,故有“四德”乃可也。故《隨卦》有“元亨利貞”,乃得無咎”是也。“四德”具者,其卦未必善也。亦有三德者,即離、鹹、萃、兌、渙、小過。凡六卦就三德之中,爲文不一,或總稱三德於上,更別陳餘事於下,若離、鹹之屬是也。就三德之中,上下不一,《離》則雲“利貞亨”。由利貞乃得亨也。亦有先雲“亨”,更陳餘事,乃始雲“利貞”者,以有餘事,乃得利貞故也。有二德者,大有、蠱、漸、大畜、升、困、中孚凡七卦。此二德或在事上言之,或在事後言之由後有事,乃致此二德故也。亦有一德者,若蒙、師、小、畜、履、泰、謙、噬嗑、賁、復、大過、震、豐、節、既濟、未濟、凡十五卦,皆一德也,並是“亨”也。或多在事上言之,或在事後言。《履卦》雲:“履虎尾,不咥人,亨。”由有事乃得亨。以前所論德者,皆於經文挺然特明德者乃言之也。其有因事相連而言德者,則不數之也。若《需卦》雲:“需,有孚,光亨貞吉。”雖有亨、貞二德,連事起文,故不數也。《遯卦》雲:“亨,小利貞。”雖有三德,亦不數也。《旅卦》雲:“旅,小亨。旅,貞吉。”雖有亨、貞二德,亦連他事,不數也。《比卦》雲:“原筮,元永貞,無咎。”《否卦》雲:“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雖有“貞”字,亦連他文言之,又非本卦德,亦不數之。《同人》雲:“同人於野,亨。”《坎卦》雲:“有孚,維心亨。”《損卦》雲:“無咎可貞。”此等雖有一德,皆連事而言之,故亦不數,所以然者,但易含萬象,事義非一,隨時曲變,不可爲典要故也。其有意義,各於卦下詳之。亦有卦善而德少者,若泰與謙、復之類,雖善,唯一德也。亦有全無德者,若豫、觀、剝、晉、蹇、解、夬、姤、井、艮、歸妹、凡十一卦也。大略唯有兇卦無德者,若剝、蹇、夬、姤之屬是也。亦有卦善而無德者,晉、解之屬是也。各於卦下詳之。凡“四德”者,亨之與貞,其德特行,若元之與利,則配連他事。其意以元配亨,以利配貞,雖配他事爲文,元是元大也,始首也;利是利益也,合和也。以當分言之,各是其一德也。唯配亨、貞,俱爲四德。元雖配亨,亦配他事,故比卦雲“元永貞”,《坤·六五》“黃裳元吉”是也。利亦非獨利貞,亦所利餘事多矣,若“利涉大川”,“利建侯”,“利見大人”,“利君子貞”。如此之屬,是利字所施處廣,故諸卦謂他事之利,不數以爲德也。此“四德”非唯卦下有之,亦於爻下有之,但爻下其事稍少。故“黃裳元吉”及“何天之衢亨,小貞吉,大貞兇”,此皆於爻下言之,其利則諸爻皆有。
初九曰“潛龍勿用”,何謂也?子曰:“龍德而隱者也。不易乎世,不爲世俗所移易也。
[疏]“初九曰”至“不易乎世”。○正義曰:此第二節釋初九爻辭也。“初九曰潛龍勿用,何謂也”者,此夫子疊經初九爻辭,故言“初九曰”。方釋其義,假設問辭,故言“潛龍勿用何謂也”。“子曰龍德而隱者也”,此夫子以人事釋“潛龍”之義,聖人有龍德隱居者也。“不易乎世”者,不移易其心在於世俗,雖逢險難,不易本志也。
不成乎名,遁世無悶,不見是而無悶,樂則行之,憂則違之,確乎其不可拔,‘潛龍’也。”
[疏]“不成乎名”至“潛龍也”。○正義曰:“不成乎名”者,言自隱默,不成就於令名,使人知也。“遁世無悶”者,謂逃遁避世,雖逢無道,心無所悶。“不見是而無悶”者,言舉世皆非,雖不見善,而心亦無悶。上雲“遁世無悶”,心處僻陋,不見是而無悶,此因見世俗行惡,是亦“無悶”,故再起“無悶”之文。“樂則行之,憂則違之”者,心以爲樂,已則行之,心以爲憂,已則違之。“確乎其不可拔”者,身雖逐物推移,隱潛避世,心志守道,確乎堅實其不可拔,此是“潛龍”之義也。
九二曰:“見龍在田,利見大人”,何謂也?子曰:“龍德而正中者也。庸言之信,庸行之謹,閒邪存其誠,善世而不伐,德博而化。《易》曰:‘見龍在田,利見大人。’君德也。”
[疏]“九二曰”至“君德也”。○正義曰:此釋九二爻辭。“子曰:龍德而正中”者,九二居中不偏,然不如九五居尊得位,故但云“龍德而正中者也”。“庸言之信,庸行之謹”者,庸謂中庸,庸,常也。從始至末,常言之信實,常行之謹慎。“閒邪存其誠”者,言防閒邪惡,當自存其誠實也。“善世而不伐”者,謂爲善於世,而不自伐其功。“德博而化”者,言德能廣博,而變化於世俗。初爻則全隱遁避世,二爻則漸見德行以化於俗也。若舜漁於雷澤,陶於河濱,以器不窳,民漸化之是也。“《易》曰:見龍在田,利見大人。君德”者,以其異於諸爻,故特稱“《易》曰”。“見龍在田”,未是君位,但云“君德”也。
九三曰“君子終日乾乾,夕惕若厲,無咎”,何謂也?子曰:“君子進德脩業。忠信所以進德也。脩辭立其誠,所以居業也。知至至之,可與幾也。知終終之,可與存義也。處一體之極,是“至”也。居一卦之盡,是“終”也。處事之至而不犯咎,“知至”者也。故可與成務矣。處終而能全其終,“知終”者也。夫進物之速者,義不若利,存物之終者,利不及義。故“靡不有初,鮮克有終”。夫“可與存義”者,其唯“知終”者乎?
[疏]“九三曰”至“可與存義也”。○正義曰:此釋九三爻辭也。“子曰:君子進德脩業”者,德謂德行,業謂功業。九三所以“終日乾乾”者,欲進益道德,脩營功業,故“終日乾乾”匪懈也。“進德”則“知至”,將進也;“脩業”則“知終”,存義也。“忠信所以進德”者,復解進德之事,推忠於人,以信待物,人則親而尊之,其德日進,是“進德”也。“修辭立其誠,所以居業”者,辭謂文教,誠謂誠實也。外則脩理文教,內則立其誠實,內外相成,則有功業可居,故云“居業”也。上雲“進德”,下復雲“進德”;上雲“脩業”,下變雲“居業”者,以其間有脩辭之文,故避其脩文而云“居業”。且功業宜云“居”也。“知至至之,可與幾”者,九三處一體之極,方至上卦之下,是“至”也。既居上卦之下,而不兇咎,是“知至”也。既能知是將至,則是識幾知理,可與共論幾事。幾者,去無入有,有理而未形之時。此九三既知時節將至,知理欲到,可與共營幾也。“知終終之,可與存義”者,居一體之盡,而全其終竟,是“知終”也。既能知此終竟,是終盡之時,可與保存其義。義者宜也,保全其位,不有失喪,於事得宜。九三既能知其自全,故可存義。然九三唯是一爻,或使之慾進知幾也,或使之慾退存義也。一進一退,其意不同,以九三處進退之時,若可進則進,可退則退,兩意並行。○注“處一體之極”至“其唯知終者乎”。○正義曰:“處一體之極,是至也”者,莊氏雲:“極即至也。三在下卦之上,是至極。”褚氏雲:“一體之極是至者,是下卦巳極,將至上卦之下,至謂至上卦也。”下雲“在下位而不憂”,注云“知夫至至,故不憂”,此以人事言之。既雲“下位”,明知在上卦之下,欲至上卦,故不憂,是知將至上卦。若莊氏之說,直雲“下卦”上極是至極,儻無上卦之體,何可至也?何須與幾也?是知至者,據上卦爲文。莊說非也。“處事之至而不犯咎”,是“知至”者,謂三近上卦,事之將至,能以禮知屈,而不觸犯上卦之咎,則是知事之將至。“故可與成務”者,務謂事務。既識事之先幾,可與以成其事務。“與”猶許也,言可許之事,不謂此人共彼相與也。“進物之速者,義不若利”者,利則隨幾而發,見利則行也。義者依分而動,不妄求進。故進物速疾,義不如利,由義靜而利動故也。“存物之終者,利不及義”者,保全巳成之物,不妄興動,故“利不及義”也。“故靡不有初,鮮克有終”者,見利則行,不顧在後,是“靡不有初”;不能守成其業,是“鮮克有終”。
是故居上位而不驕,在下位而不憂。居下體之上,在上體之下,明夫終敝,故“不驕”也。知夫至至,故“不憂”也。
[疏]“是故居上位而不驕,在下位而不憂”。○正義曰:“是故居上位而不驕”者,謂居下體之上位而不驕也,以其“知終”,故不敢懷驕慢。“在下位而不憂”者,處上卦之下,故稱“下位”,以其知事將至,務幾欲進,故不可憂也。○注“明夫終敝故不驕也”至“故不憂也”。○正義曰:“明夫終敝,故不驕”者,解“知終”也。“知夫至至,故不憂”者,解“知至”也。前經“知至”在前,“知終”在後,此經先解“知終”,後解“知至”者,隨文便而言之也。
故乾乾因其時而惕,雖危無咎矣。惕,怵惕之謂也。處事之極,失時則廢,懈怠則曠,故“因其時而惕,雖危無咎”。
[疏]“故乾乾”至“無咎矣”。○正義曰:九三以此之故,恆“乾乾”也。因其巳終、巳至之時,而心懷惕懼,雖危不寧,以其知終、知至,故“無咎”。○注“處事之極”至“解怠則曠”。○正義曰:“處事之極,失時則廢”者,謂三在下卦之上體,是處事之極至也。至失時不進,則幾務廢闕,所以“乾乾”須進也。“懈怠則曠”者,既處事極,極則終也,當保守巳終之業;若懈怠驕逸,則功業空曠,所以“乾乾”也。“失時則廢”,解“知至”也。“懈怠則曠”,解“知終”也。
九四曰“或躍在淵,無咎”,何謂也?子曰:“上下無常,非爲邪也。進退無恆,非離羣也。君子進德脩業,欲及時也,故無咎。”
[疏]“九四曰”至“故無咎”。○正義曰:此明九四爻辭也。“子曰:“上下無常,非爲邪”者,上而欲躍,下而欲退,是無常也。意在於公,非是爲邪也。“進退無恆,非離羣”者,何氏雲:“所以‘進退無恆’者,時使之然,非苟欲離羣也。”何氏又云:“言上下者,據位也。進退者,據爻也。”所謂“非離羣”者,言雖“進退無恆”,猶依羣衆而行,和光俯仰,並同於衆,非是卓絕獨離羣也。“君子進德脩業,欲及時”者,“進德”則欲上、欲進也。“脩業”則欲下、欲退也。進者棄位欲躍,是“進德”之謂也。退者仍退在淵,是“脩業”之謂也。其意與九三同,但九四欲前進多於九三,故云“欲及時”也。九三則不雲“及時”,但“可與言幾”而巳。
九五曰“飛龍在天,利見大人”,何謂也?子曰:“同聲相應,同氣相求。水流溼,火就燥,雲從龍,風從虎,聖人作而萬物睹,本乎天者親上,本乎地者親下,則各從其類也。”
[疏]“九五曰”至“各從其類也”。○正義曰:此明九五爻之義。“飛龍在天”者,言天能廣感衆物,衆物應之,所以“利見大人”。因大人與衆物感應,故廣陳衆物相感應,以明聖人之作而萬物瞻睹以結之也。“同聲相應”者,若彈宮而宮應,彈角而角動是也。“同氣相求”者,若天欲雨而柱礎潤是也。此二者聲氣相感也。“水流溼,火就燥”者,此二者以形象相感,水流於地,先就溼處;火焚其薪,先就燥處。此同氣水火,皆無識而相感,先明自然之物,故發初言之也。“雲從龍,風從虎”者,龍是水畜,雲是水氣。故龍吟則景雲出,是“雲從龍”也。虎是威猛之獸,風是震動之氣,此亦是同類相感。故虎嘯則穀風生,是“風從虎”也。此二句明有識之物感無識,故以次言之,漸就有識而言也。“聖人作而萬物睹”者,此二句正釋“飛龍在天,利見大人”之義。“聖人作”則“飛龍在天”也,“萬物睹”則“利見大人”也。陳上數事之名,本明於此,是有識感有識也。此亦同類相感,聖人有生養之德,萬物有生養之情,故相感應也。“本乎天者親上,本乎地者親下”者,在上雖陳感應,唯明數事而巳。此則廣解天地之閒共相感應之義。莊氏雲:“天地絪縕,和合二氣,共生萬物。”然萬物之體,有感於天氣偏多者,有感於地氣偏多者,故《周禮·大宗伯》有“天產”、“地產”《大司徒》雲“動物”、“植物”,本受氣於天者,是動物含靈之屬,天體運動,含靈之物亦運動,是親附於上也。本受氣於地者,是植物無識之屬,地體凝滯,植物亦不移動,是親附於下也。“則各從其類者”,言天地之間,共相感應,各從其氣類。此類因聖人感萬物以同類,故以同類言之。其造化之性,陶甄之器,非唯同類相感,亦有異類相感者。若磁石引針,琥珀拾芥,蠶吐絲而商弦絕,銅山崩而洛鍾應,其類煩多,難一一言也。皆冥理自然,不知其所以然也。感者動也,應者報也。皆先者爲感,後者爲應,非唯近事則相感,亦有遠事遙相感者。若周時獲麟,乃爲漢高之應;漢時黃星,後爲曹公之兆。感應之事廣,非片言可悉,今意在釋理,故略舉大綱而巳。
上九曰“亢龍有悔”,何謂也?子曰:“貴而無位,高而無民。下無陰也。
[疏]正義曰:此明上九爻辭也。“子曰貴而無位”者,以上九非位而上九居之,是無位也。“高而無民”者,六爻皆無陰,是無民也。
賢人在下位而無輔,賢人雖在下而當位,不爲之助。
[疏]正義曰:賢人雖在下位,不爲之輔助也。
是以動而有悔也。處上卦之極而不當位,故盡陳其闕也。獨立而動物莫之與矣。《乾·文言》首不論“乾”而先說“元”,下乃曰“乾”,何也?夫“乾”者統行四事者也。君子以自強不息,行此四者,故首不論“乾”而下曰“乾、元、亨、利、貞”。餘爻皆說龍,至於九三獨以“君子”爲目,何也?夫易者象也。象之所生,生於義也。有斯義,然後明之以其物,故以龍敘“乾”,以馬明“坤”,隨其事義而取象焉。是故初九、九二,龍德皆應其義,故可論龍以明之也。至於九三“乾乾夕惕”,非龍德也,明以君子當其象矣。統而舉之,“乾”體皆龍,別而敘之,各隨其義。
[疏]“是以動而有悔也”。○正義曰:聖人設戒,居此之時不可動作也。○注“夫乾者統行四事者也”。○正義曰:“夫乾者統行四事者也,君子以自強不息,行此四者”,注意以“乾”爲四德之主,《文言》之首,不先說“乾”而先說四德者,故自發問而釋之,以“乾”體當分無功,唯統行此四德之事。行此四德,乃是“乾”之功。故《文言》先說君子以自強不息行此四德者,故先言之,發首不論“乾”也。但能四德既備,“乾”功自成,故下始雲“乾元亨利貞”。
“潛龍勿用”,下也。“見龍在田”,時舍也。“終日乾乾”,行事也。“或躍在淵”,自試也。“飛龍在天”,上治也。“亢龍有悔”,窮之災也。乾元“用九”,天下治也。此一章全以人事明之也。九,陽也。陽,剛直之物也。夫能全用剛直,放遠善柔,非天下至理,未之能也。故“乾元用九”,則“天下治”也。夫識物之動,則其所以然之理,皆可知也。龍之爲德,不爲妄者也。潛而勿用,何乎?必窮處於下也。見而在田,必以時之通舍也。以爻爲人以位爲時,人不妄動,則時皆可知也。文王明夷,則主可知矣。仲尼旅人,則國可知矣。
[疏]“潛龍勿用”至“天下治也”。○正義曰:“此一節是《文言》第三節,說六爻人事所治之義。“潛龍勿用,下也”者,言聖人於此潛龍之時,在卑下也。”見龍在田,時舍”者,舍謂通舍。九二以見龍在田,是時之通舍也。“終日乾乾,行事”者,言行此知至、知終之事也。“或躍在淵,自試”者,言聖人逼近五位,不敢果決而進,唯漸漸自試,意欲前進,遲疑不定,故云“自試”也。“飛龍在天,上治”者,言聖人居上位而治理也。“亢龍有悔,窮之災”者,言位窮而致災,災則悔也,非爲大禍災也。“乾元用九,天下治”者,《易經》上稱“用九”,“用九”之文,總是“乾”德。又“乾”字不可獨言,故舉“元”德以配“乾”也。言此“乾元”用九德而天下治。九五止是一爻,觀見事狹,但云“上治”。“乾元”裛包六爻,觀見事闊,故云“天下治”也。○注“此一章全以人事”至“國可知矣”。○正義曰:“此一章全以人事明之”者,下雲“陽氣潛藏”,又云“乃位乎天德”,又云“乃見天則”此一章,但云“天下治”,是皆以人事說之也。“夫能全用剛直,放遠善柔,非天下至理,未之能也”者,以”乾元用九”,六爻皆陽,是“全用剛直”。“放遠善柔”,謂放棄善柔之人。善能柔諂,貌恭心狠,使人不知其惡,識之爲難。此用九純陽者,是全用剛直,更無餘陰。柔善之人,堯尚病之,故云:“非天下之至理,未之能也”。“夫識物之動,則其所以然之理,皆可知”者,此欲明在下龍潛見之義。故張氏雲:“識物之動,謂龍之動也。則其所以然之理,皆可知者,謂識龍之所以潛所以見,然此之理皆可知也。”“龍之爲德,不爲妄者”,言龍靈異於他獸,不妄舉動,可潛則潛,可見則見,是不虛妄也。“見而在田,必以時之通舍”者,經唯雲“時舍”也。注云“必以時之通舍”者,則輔嗣以通解舍,“舍”是通義也。初九潛藏不見,九二既見而在田,是時之通舍之義也。“以爻爲人,以位爲時”者,爻居其位,猶若人遇其時,故“文王明夷,則主可知矣”。主則時也,謂當時無道,故明傷也。“仲尼旅人,則國可知矣”,國亦時也,若見仲尼羈旅於人,則知國君無道,令其羈旅出外。引文王、仲尼者,明龍潛、龍見之義。
“潛龍勿用”,陽氣潛藏。“見龍在田”,天下文明。“終日乾乾”,與時偕行。與天時俱不息。
[疏]“潛龍勿用”至“與時偕行”。○正義曰:此一節是《文言》第四節,明六爻天氣之義。“天下文明”者,陽氣在田,始生萬物,故天下有文章而光明也。“與時偕行”者,此以天道釋爻象也。所以九三乾乾不息,終日自戒者,同於天時,生物不息,言“與時偕行”也。偕,俱也。諸儒以爲建辰之月,萬物生長,不有止息,與天時而俱行。若以不息言之,是建寅之月,三陽用事,三當生物之初,生物不息。同於天時生物不息,故言“與時偕行”也。
“或躍在淵”,乾道乃革。“飛龍在天”,乃位乎天德。“亢龍有悔”,與時偕極。與時運俱終極。
[疏]“或躍在淵”至“與時偕極”。○正義曰:“乾道乃革”者,去下體,入上體,故云“乃革”也。“乃位乎天德”者,位當天德之位,言九五陽居於天,照臨廣大,故云“天德”也。
“乾元用九”,乃見天則。此一章全說天氣以明之也。九,剛直之物,唯“乾”體能用之,用純剛以觀天,天則可見矣。
[疏]正義曰:“乃見天則”者,陽是剛亢之物,能用此純剛,唯天乃然,故云“乃見天則”。
“乾元”者,始而亨者也。“利貞”者,性情也。不爲“乾元”,何能通物之始無不性其情,何能久行其正?是故“始而亨者”,必“乾元”也。利而正者,必“性情”也。
[疏]“乾元者”至“性情也”。○正義曰:“此一節是第五節,復明上初章及“乾”四德之義也。“乾元者,始而亨者也”,以“乾”非自當分有德,以元、亨、利、貞爲德。“元”是四德之首,故夫子恆以“元”配“乾”而言之,欲見乾、元、相將之義也。以有“乾”之元德,故能爲物之始而亨通也。此解元、亨二德也。“利貞者,性情也”者,所以能利益於物而得正者,由性制於情也。○注“不爲乾元”至“必性情也”。○正義曰:“乾”之元氣,其德廣大,故能遍通諸物之始。若餘卦元德,雖能始生萬物,德不周普,故云“不爲乾元,何能通物之始”?其實“坤元”亦能通諸物之始,以此《文言》論“乾元”之德,故注連言“乾元”也。“不性其情,何能久行其正”者,性者天生之質,正而不邪;情者性之慾也。言若不能以性制情,使其情如性,則不能久行其正。其六爻發揮之義,案:《略例。雲“爻者,言乎變者也”。故合散屈伸,與體相乖,形躁好靜,質柔愛剛,體與情反,質與原違。是爻者所以明情,故六爻發散,旁通萬物之情。輔嗣之意,以初爲無用之地,上爲盡末之境。其居位者唯二、三、四、五,故《繫辭》唯論此四爻。初、上雖無正位,統而論之,爻亦始末之位,故《乾·彖》雲“六位時成”。二、四爲陰位,陰居爲得位,陽居爲失位;三、五爲陽位,陽居爲得位,陰居爲失位。《略例》雲:“陽之所求者陰也,陰之所求者陽也”。一與四,二與五,三與上,若一陰一陽爲有應,若俱陰俱陽爲無應。此其六爻之大略,其義具於《繫辭》,於此略言之。
乾始,能以美利利天下,不言所利,大矣哉!大哉乾乎,剛健中正,純粹精也!六爻發揮,旁通情也。“時乘六龍”,以御天也。“雲行雨施”,天下平也。
[疏]“乾始,能以美利”至“天下平也”。○正義曰:“乾始,能以美利利天下,不言所利,大矣哉”者,此復說始而亨、利、貞之義。“乾始”,謂乾能始生萬物,解“元”也。“能以美利利天下”,解“利”也。謂能以生長美善之道,利益天下也。不復說亨、貞者,前文“亨”既連始,“貞”又連利,舉始舉利,則通包亨、貞也。“不言所利,大矣哉”者,若《坤卦》雲“利牝馬之貞”,及“利建侯”,“利涉大川”,皆言所利之事。此直雲“利貞”,不言所利之事,欲見無不利也。非唯止一事而已故云:“不言所利大矣哉其實此利爲無所不利此貞亦無所不貞是乾德大也,“大哉乾乎,剛健中正,純粹精”者,此正論乾德,不兼通“元”也。故直雲“大哉乾乎,剛健中正,謂純陽剛健,其性剛強,其行勁健。“中”謂二與五也,“正”謂五與二也,故云“剛健中正”。六爻俱陽,是純粹也。純粹不雜,是精靈,故云“純粹精也”。“六爻發揮,旁通情”者,發謂發越也,揮謂揮散也,言六爻發越揮散,旁通萬物之情也。“時乘六龍,以御天”者,重取《乾·彖》之文,以讚美此乾之義。“雲行雨施,天下平”者,言天下普得其利而均平不偏陂。
君子以成德爲行,日可見之行也。潛之爲言也,隱而未見,行而未成,是以君子弗用也。
[疏]“君子以成德爲行”至“君子弗用也”。○正義曰:此一節是《文言》第六節,更復明六爻之義。此節明初九爻辭。周氏雲:“上第六節‘乾元者始而亨者也’,是廣明‘乾’與‘四德’之義,此‘君子以成德爲行’,亦是第六節,明六爻之義,總屬第六節,不更爲第七節。”義或當然也。“君子以成德爲行”者,明初九“潛龍”之義,故先開此語也。言君子之人,當以成就道德爲行,令其德行彰顯,使人日可見其德行之事,此君子之常也,不應潛隱。所以今日潛者,以時未可見,故須潛也。“潛之爲言也,隱而未見,行而未成”,此夫子解“潛龍”之義。此經中“潛龍”之言,是德之幽隱而未宣見,所行之行未可成就。“是以君子弗用”者,德既幽隱,行又未成,是君子於時不用,以逢衆陰,未可用也。周氏雲:“德出於己,在身內之物,故云:‘成’;行被於人,在外之事,故云爲‘行’。”下又即雲“行而未成”,是行亦稱成。周氏之說,恐義非也。“成德爲行”者,言君子成就道德以爲其行。其“成德爲行”,未必文相對。
君子學以聚之,問以辯之,以君德而處下體,資納於物者也。
[疏]正義曰:此復明九二之德。“君子學以聚之”者,九二從微而進,未在君位,故且習學以畜其德。“問以辯之”者,學有未了,更詳問其事,以辯決於疑也。
寬以居之,仁以行之。《易》曰“見龍在田,利見大人”,君德也。
[疏]正義曰:“寬以居之”者,當用寬裕之道,居處其位也。“仁以行之”者,以仁恩之心,行之被物。“《易》曰‘見龍在田,利見大人’,君德”者,既陳其德於上,然後引《易》本文以結之。《易》之所云是君德,“寬以居之,仁以行之”是也。但有君德,未是君位。
九三,重剛而不中,上不在天,下不在田。故乾乾因其時而惕,雖危無咎矣。
[疏]“九三”至“無咎矣”。○正義曰:此明九三爻辭。上之初九、九二皆豫陳其德於上,不發首雲初九、九二,此九三、九四,則發首先言九三、九四;其九五全不引《易》文,上九則發首雲“亢之爲言”也。上下不爲例者,夫子意在釋經,義便則言,以潛見須言其始,故豫張本於上。三、四俱言“重剛不中”,恐其義同,故並先雲爻位並重剛不中之事。九五前章已備,故不復引《易》,但云“大人”也。上九亦前章備顯,故此直言“亢之爲言”也。案:初九雲“潛之爲言”,上爻雲“亢之爲言”,獨二爻雲“言”者,褚氏以初、上居無位之地,故稱言也;其餘四爻是有位,故不雲“言”,義或然也。“重剛”者,上下俱陽,故“重剛”也。“不中”者,不在二、五之位,故“不中”也。“上不在天”,謂非五位;“下不在田”,謂非二位也。“故乾乾因其時而惕,雖危無咎矣”者,居危之地,以“乾乾夕惕”,戒懼不息,得“無咎”也。
九四,重剛而不中,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故或之。或之者,疑之也,故無咎。
[疏]“九四”至“故無咎正義”。曰:此明九四爻辭也。其“重剛不中,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並與九三同也。“中不在人”者,三之與四,俱爲人道。但人道之中,人下近於地,上遠於天,九三近二,是下近於地,正是人道,故九三不雲“中不在人”。九四則上近於天,下遠於地,非人所處,故特雲“中不在人”。“故或之”者,以其上下無定,故心或之也。“或之者,疑之也”者,此夫子釋經“或”字。經稱“或”是疑惑之辭,欲進欲退,猶豫不定,故疑之也。九三中雖在人,但位卑近下,向上爲難,故危惕,其憂深也。九四則陽德漸盛,去五彌近,前進稍易,故但疑惑,憂則淺也。
夫大人者,與天地合其德,與日月合其明,與四時合其序,與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違,後天而奉天時。天且弗違,而況於人乎?況於鬼神乎?
[疏]“夫大人者”至“況於鬼神乎”。○正義曰:此明九五爻辭。但上節明大人與萬物相感,此論大人之德,無所不合,廣言所合之事。“與天地合其德”者,莊氏雲:“謂覆載也”。“與日月合其明”者,謂照臨也。“與四時合其序”者,若賞以春夏,刑以秋冬之類也。“與鬼神合其吉凶”者,若福善禍淫也。“先天而天弗違”者,若在天時之先行事,天乃在後不違,是天合大人也。“後天而奉天時”者,若在天時之後行事,能奉順上天,是大人合天也。“天且弗違,而況於人乎,況於鬼神乎”者,夫子以天且不違,遂明大人之德,言尊而遠者尚不違,況小而近者可有違乎?況於人乎?況於鬼神乎?
“亢”之爲言也,知進而不知退,知存而不知亡,知得而不知喪。其唯聖人乎!知進退存亡,而不失其正者,其唯聖人乎!
[疏]“亢之爲言也”至“其唯聖人乎”。○正義曰:此明上九之義也。“知進而不知退,知存而不知亡,知得而不知喪”者,言此上九所以亢極有悔者,正由有此三事。若能三事備知,雖居上位,不至於“亢”也。此設誡辭。莊氏雲:“進退據心,存亡據身,得喪據位。”“其唯聖人乎,知進退存亡”者,言唯聖人乃能“知進退存亡”也。何不雲得喪者,得喪輕於存亡,舉重略輕也。“而不失其正者,其唯聖人乎”者,聖人非但只知進退存亡,又能不失其正道,其唯聖人乎!此經再稱“其唯聖人乎”者,上稱“聖人”爲“知進退存亡”發文,下稱“其唯聖人乎”者,爲“不失其正”發文,言“聖人”非但“知進退存亡”,又能“不失其正”,故再發“聖人”之文也。
坤下坤上。坤:元、亨,利牝馬之貞。坤,貞之所利,利於牝馬也。馬在下而行者也,而又牝焉,順之至也。至順而後乃“亨”,故唯利於“牝馬之貞”。
[疏]“坤:元、亨,利牝馬之貞”。○正義曰:此一節是文王於坤卦之下陳坤德之辭。但乾、坤合體之物,故乾後次坤,言地之爲體,亦能始生萬物,各得亨通,故云“元亨”與乾同也。“利牝馬之貞”者,此與乾異。乾之所貞,利於萬事爲貞,此唯雲“利牝馬之貞”,“坤”是陰道,當以柔順爲貞正,借柔順之象,以明柔順之德也。牝對牝爲柔,馬對龍爲順,還藉此柔順以明柔道,故云“利牝馬之貞”。“牝馬”,外物自然之象,此亦聖人因“坤元亨,利牝馬之貞”自然之德以垂教也。不雲牛而云馬者,牛雖柔順,不能行地無疆,以見“坤”廣生之德,馬雖比龍爲劣,所而亦能廣遠,象地之廣育。○注“至順而後乃亨”至“唯利於牝馬之貞”。○正義曰:“至順而後乃亨,故唯利於牝馬之貞”者,案:牝馬是至順,“牝馬”在“元亨”之下,在“貞”之上,應雲至順而後乃貞。今雲“至順而後乃亨”,倒取上文者,輔嗣之意,下句既雲“牝馬之貞”,避此“貞”文,故云“乃亨”。但亨、貞相將之物,故云至順之“貞”,亦是至順之“亨”。此“坤”德以牝馬至順乃得貞也。下文又云“東北喪朋”,去陰就陽,乃得貞吉。上下義反者,但易含萬象,一屈一伸。此句與“乾”相對,不可純剛敵“乾”,故“利牝馬”。下句論凡所交接,不可純陰,當須剛柔交錯,故“喪朋吉”也。
君子有攸往,先迷後得,主利。西南得朋,東北喪朋,安貞吉。西南致養之地,與“坤”同道者也,故曰“得朋”。東北反西南者也,故曰“喪朋”。陰之爲物,必離其黨,之於反類,而後獲安貞吉。
[疏]“君子有攸往”至“安貞吉”。○正義曰:“君子有攸往”者,以其柔順利貞,故君子利有所往。“先迷後得,主利”者,以其至柔,當待唱而後和。凡有所爲,若在物之先即迷惑,若在物之後即得主利,以陰不可先唱,猶臣不可先君,卑不可先尊故也。“西南得朋”者,此假象以明人事。西南坤位,是陰也,今以陰詣陰乃得朋,俱是陰類,不獲吉也。猶人既懷陰柔之行,又向陰柔之方,是純陰柔弱,故非吉也。“東北喪朋,安貞吉”者,西南既爲陰,東北反西南,即爲陽也。以柔順之道,往詣於陽,是喪失陰朋,故得安靜貞正之吉,以陰而兼有陽故也。若以人事言之,象人臣離其黨而入君之朝,女子離其家而入夫之室。莊氏雲:“‘先迷後得主利’者,唯據臣事君也。得朋、喪朋,唯據婦適夫也”。其褊狹,非復弘通之道。○注“西南致養之地”至“後獲安貞吉”。○正義曰:坤位居西南。《說卦》雲:“坤也者,地也,萬物皆致養焉。”“坤”既養物,若向西南,“與坤同道”也。“陰之爲物,必離其黨,之於反類,而後獲安貞吉”者,若二女同居,其志不同,必之於陽,是之於反類,乃得吉也。凡言朋者,非唯人爲其黨,性行相同,亦爲其黨。假令人是陰柔而之剛正,亦是離其黨。
《彖》曰:至哉坤元!萬物資生,乃順承天,坤厚載物,德合無疆。含弘光大,品物咸亨,牝馬地類,行地無疆。地之所以得“無疆”者,以卑順行之故也。乾以龍御天,坤以馬行地。
[疏]“《彖》曰”至“行合無疆”。○正義曰:“至哉坤元”至“德合無疆”,此五句總明坤義及二德之首也。但“元”是坤德之首,故連言之,猶乾之“元”德,與乾相通共文也。“至哉坤元”者,嘆美坤德,故云“至哉”。“至”謂至極也,言地能生養至極,與天同也。但天亦至極,包籠於地,非但至極,又大於地。故《乾》言“大哉”,《坤》言“至哉”。“萬物資生”者,言萬物資地而生。初稟其氣謂之始,成形謂之生。“乾”本氣初,故云“資始”,“坤”據成形,故云“資生”。“乃順承天”者,“乾”是剛健能統領於天,“坤”是陰柔以和順承平於天。“坤厚載物,德合無疆”者,以其廣厚,故能載物,有此生長之德,合會無疆。凡言“無疆”者,其有二義,一是廣傳無疆,二是長久無疆也。自此已上,論“坤元”之氣也。“含弘光大,品物咸亨”者,包含以厚,光著盛大,故品類之物,皆得亨通。但“坤”比“元”,即不得大名,若比衆物,其實大也,故曰“含弘光大”者也。此二句釋“亨”也。“牝馬地類,行地無疆”者,以其柔順,故云“地類”,以柔順爲體,終無禍患,故“行地無疆”不復窮已。此二句釋“利貞”也。故上文雲“利牝馬之貞”是也。
柔順利貞,君子攸行,先迷失道,後順得常。“西南得朋”,乃與類行。“東北喪朋”,乃終有慶。“安貞”之吉,應地無疆。地也者,形之名也。“坤”也者,用地者也。夫用雄必爭,二主必危,有地之形,與剛健爲耦,而以永保無疆,用之者不亦至順乎?若夫行之不以“牝馬”,利之不以“永貞”,方而又剛,柔而又圓,求安難矣。
[疏]“柔順利貞”至“應地無疆”。○正義曰:“柔順利貞,君子攸行”者,重釋“利貞”之義,是君子之所行,兼釋前文“君子有攸往”。“先迷失道”者,以陰在是之先,失其爲陰之道。“後順得常”者,以陰在物之後,陽唱而陰和,人得“主利”,是“後順得常”。“西南得朋,乃與類行”者,以陰而造坤位,是乃與類俱行。“東北喪朋,乃終有慶”者,以陰而詣陽,初雖離羣,乃終久有慶善也。“安貞之吉,應地無疆”者,安謂安靜,貞謂貞正,地體安靜而貞正,人若得靜而能正,即得其吉,應合地之無疆,是慶善之事也。○注“行之不以牝馬”至“求安難矣”。○正義曰:“行之不以牝“馬”,牝馬謂柔順也。“利之不以永貞”,永貞謂貞固剛正也,言坤既至柔順,而利之即不兼剛正也。”方而又剛“者,言體既方正,而性又剛強,即太剛也。所以須“牝馬”也。“柔而又圓”者,謂性既柔順,體又圓曲,謂太柔也,故須“永貞”也。若其坤無牝馬,又無永貞,求安難矣。雲“永貞”者,是下“用六”爻辭也。“東北喪朋”,去陰就陽,是利之永貞。
《象》曰:地勢坤。地形不順,其勢順。
[疏]正義曰:地勢方直,是不順也。其勢承天,是其順也。
君子以厚德載物。
[疏]正義曰:君子用此地之厚德容載萬物。言“君子”者,亦包公卿諸侯之等,但“厚德載物”,隨分多少,非如至聖載物之極也。
初六:履霜,堅冰至。始於履霜,至於堅冰,所謂至柔而動也剛。陰之爲道,本於卑弱而後積著者也,故取“履霜”以明其始。陽之爲物,非基於始以至於著者也,故以出處明之,則以初爲潛。
[疏]“初六:履霜,堅冰至”。○正義曰:初六陰氣之微,似若初寒之始,但履踐其霜,微而積漸,故堅冰乃至。義所謂陰道,初雖柔順,漸漸積著,乃至堅剛。凡易者象也,以物象而明人事,若《詩》之比喻也。或取天地陰陽之象以明義者,若《乾》之“潛龍”,“見龍”,《坤》之“履霜堅冰”,“龍戰”之屬是也。或取萬物雜象以明義者,若《屯》之六三“即鹿無虞”,六四“乘馬班如”之屬是也。如此之類,《易》中多矣。或直以人事,不取物象以明義者,若《乾》之九三“君子終日乾乾”,《坤》之六三“含章可貞”之例是也。聖人之意,可以取象者則取象也,可以取人事者則取人事也。故《文言》注云:“至於九三,獨以君子爲目者何也?”“乾乾夕惕,非龍德也”。故以人事明之,是其義也。
《象》曰:“履霜堅冰,陰始凝也。馴致其道,至“堅冰”也。
[疏]“《象》曰履霜堅冰”至“至堅冰也”。○正義曰:夫子所作《象》辭,元在六爻經辭之後,以自卑退,不敢於亂先聖正經之辭。及至輔嗣之意,以爲“象”者本釋經文,宜相附近,其義易了,故分爻之《象》辭,各附其當爻下言之,猶如元凱注《左傳》分經之年,與傳相附。“陰始疑也”者,釋“履霜”之義,言陰氣始凝,結而爲霜也。“馴致其道,至堅冰也”者,馴猶狎順也。若鳥獸馴狎然。言順其陰柔之道,習而不已,乃至“堅冰”也。褚氏雲:“履霜者,從初六至六三。堅冰者,從六四至上六。”陰陽之氣無爲,故積馴履霜,必至於堅冰。以明人事有爲,不可不制其節度,故於履霜而逆以堅冰爲戒,所以防漸慮微,慎終於始也。
六二:直方大,不習無不利。居中得正,極於地質,任其自然而物自生,不假修營而功自成,故“不習”焉而“無不利”。
[疏]“六二”至“無不利”。正義曰:《文言》雲:“直其正也”。二得其位,極地之質,故亦同地也。俱包三德,生物不邪,謂之直也。地體安靜,是其方也。無物不載,是其大也。既有三德極地之美,自然而生,不假修營,故云“不習無不利”。物皆自成,無所不利,以此爻居中得位,極於地體故,盡極地之義。此因自然之性,以明人事,居在此位,亦當如地之所爲。注“居中得正”。○正義曰:“居中得正,極於地質”者,質謂形質,地之形質直方又大,此六二“居中得正”,是盡極地之體質也。所以“直”者,言氣至即生物,由是體正直之性。其運動生物之時,又能任其質性,直而且方,故《象》雲:“六二之動,直以方也”。
《象》曰:六二之動,直以方也。動而直方,任其質也。
[疏]“《象》曰”至“直以方也”。○正義曰:言六二之體,所有興動,任其自然之性,故云“直以方”也。○注“動而直方”。正義曰:是質以直方,動又直方,是質之與行,內外相副。物有內外不相副者,故《略例》雲“形躁好靜,質柔愛剛”,此之類是也。
不習無不利,地道光也。
[疏]正義曰:言所以不假修習,物無不利,猶地道光大故也。
六三:含章可貞,或從王事,無成有終。三處下卦之極,而不疑於陽,應斯義者也。不爲事始,須唱乃應,待命乃發,含美而可正者也,故曰“含章可貞”也。有事則從,不敢爲首,故曰“或從王事”也。不爲事主,順命而終,故曰“無成有終”也。
[疏]“六三”至“無成有終”。○正義曰:“含章可貞”者,六三處下卦之極,而能不被疑於陽。章,美也。既居陰極,能自降退,不爲事始,唯內含章美之道,待命乃行,可以得正,故曰“含章可貞”。“或從王事,無成有終”者,言六三爲臣,或順從於王事,故不敢爲事之首,主成於物,故云“無成”。唯上唱下和,奉行其終,故云“有終”。○注“三處下卦之極”。○正義曰:“三處下卦之極”者,欲見三雖陰爻,其位尊也。“不疑於陽”者,陰之尊極,將與陽敵,體必被陽所忌。今不被疑於陽言陽,不害也。“應斯義”者,斯,此也,若能應此義,唯行“含章可貞”已下之事,乃應斯義。此爻全以人事明之。
《象》曰:“含章可貞”,以時發也,“或從王事”,知光大也。知慮光大,故不擅其美。
[疏]“《象》曰”至“知光大也”。○正義曰:“含章可貞,以時發”者,夫子釋“含章”之義,以身居陰極,不敢爲物之首,但內含章美之道,待時而發,是“以時發也”。“或從王事,知光大”者,釋“無成有終”也。既隨從王事,不敢主成物始,但奉終而行,是知慮光大,不自擅其美,唯奉於上。
六四:括囊,無咎地譽。處陰之卦,以陰居陰,履非中位,無“直方”之質,不造陽事,無“含章”之美,括結否閉,賢人乃隱。施慎則可,非泰之道。
[疏]“六四”至“無譽”。○正義曰:括,結也。囊所以貯物,以譬心藏知也。閉其知而不用,故曰“括囊”。功不顯物,故曰“無譽”。不與物忤,故曰“無咎”。○注“不造陽事”至“非泰之道”。○正義曰:“不造陽事,無含章之美”者,六三以陰居陽位,是造爲陽事,但不爲事始,待唱乃行,是陽事猶在,故云“含章”,章即陽之美也。今六四以陰處陰,內無陽事,是“不造陽事,無含章之美”,當“括結否閉”之時,是“賢人乃隱”,唯施謹慎則可,非通泰之道也。
《象》曰:“括囊無咎”,慎不害也。
[疏]正義曰:“慎不害”者,釋所以“括囊無咎”之義。曰其謹慎,不與物競,故不被害也。
六五:黃裳元吉。黃,中之色也,裳,下之飾也。“坤”爲臣道,美盡於下。夫體無剛健而能極物之情,通理者也。以柔順之德,處於盛位,任夫文理者也。垂黃裳以獲元吉,非用武者也。極陰之盛,不至疑陽,以“文在中”,美之至也。
[疏]“六五黃裳元吉”。○正義曰:黃是中之色,裳是下之飾,“坤”爲臣道,五居君位,是臣之極貴者也。能以中和通於物理,居於臣職,故云“黃裳元吉”。元大也。以其德能如此,故得大吉也。○注“黃中之色”。○正義曰:“黃,中之色,裳,下之飾”者,《左氏·昭十二年傳》文也。裳,下之飾,則上衣比君,下裳法臣也。“垂黃裳以獲元吉,非用武”者,以體無剛健,是非用威武也。以內有文德,通達物理,故象雲“文在中”也。
《象》曰:“黃裳元吉”,文在中也。用黃裳而獲元吉,以“文在中也”。
[疏]正義曰:釋所以“黃裳元吉”之義,以其文德在中故也。既有中和,又奉臣職,通達文理,故云文在其中,言不用威武也。
上六:龍戰於野,其血玄黃。陰之爲道,卑順不盈,乃全其美。盛而不已,固陽之地,陽所不堪,故“戰於野”。
[疏]“上六”至“其血玄黃”。○正義曰:以陽謂之龍,上六是陰之至極,陰盛似陽,故稱“龍”焉。“盛而不已,固陽之地,陽所不堪”,故陽氣之龍與之交戰,即《說卦》雲“戰乎乾”是也。戰於卦外,故曰“於野”。陰陽相傷,故“其血玄黃”。○注“盛而不已”。○正義曰:“盛而不己,固陽之地”者,固爲佔固,陰去則陽來,陰乃盛而不去,佔固此陽所生之地,故陽氣之龍與之交戰。
《象》曰:“龍戰於野”,其道窮也。
用六:利永貞。用六之利,“利永貞”也。
[疏]正義曰:“用六,利永貞”者,此坤之六爻裛辭也。言坤之所用,用此衆爻之六,六是柔順,不可純柔,故利在永貞。永,長也。貞,正也。言長能貞正也。
《象》曰:用六,“永貞”,以大終也。能以永貞大終者也。
[疏]正義曰:“以大終”者,釋“永貞”之義,既能用此柔順,長守貞正,所以廣大而終也。若不用永貞,則是柔而又圓,即前注云“求安難”矣。此“永貞”即坤卦之下“安貞吉”是也。
《文言》曰:坤至柔而動也剛,至靜而德方。動之方直,不爲邪也。柔而又圓,消之道也。其德至靜,德必方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是第一節,明坤之德也。自“積善之家”以下是第二節也,分釋六爻之義。“坤至柔而動也剛”者,六爻皆陰,是至柔也。體雖至柔而運動也剛,柔而積漸,乃至堅剛,則上雲“履霜堅冰”是也。又地能生物,初雖柔弱,後至堅剛而成就。“至靜而德方”者,地體不動,是“至靜”。生物不邪,是德能方正。
後得主而有常,含萬物而化光。“坤”道其順乎?承天而時行!
[疏]正義曰:“後得主而有常”者,陰主卑退,若在事之後,不爲物先,即“得主”也。此陰之恆理,故云“有常”。“含萬物而化光”者,自明《彖》辭含弘光大,言含養萬物而德化光大也。“坤道其順乎,承天而時行”者,言“坤”道柔順,承奉於天,以量時而行,即不敢爲物之先,恆相時而動。
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由辯之不早辯也。《易》曰:“履霜堅冰至”,蓋言順也。
[疏]“積善之家”至“蓋言順也”。○正義曰:此一節明初六爻辭也。“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者,欲明初六其惡有漸,故先明其所行善惡事,由久而積漸,故致後之吉凶。“其所由來者漸矣”者,言弒君弒父,非一朝一夕率然而起,其禍患所從來者積漸久遠矣。“由辯之不早辯”者,臣子所以久包禍心,由君父欲辯明之事,不早分辯故也。此戒君父防臣子之惡。“蓋言順”者,言此“履霜堅冰至”,蓋言順習陰惡之道,積微而不已,乃致此弒害。稱“蓋”者是疑之辭。凡萬事之起,皆從小至大,從微至著,故上文善惡並言,今獨言弒君弒父有漸者,以陰主柔順,積柔不已,乃終至禍亂,故特於坤之初六言之,欲戒其防柔弱之初,又陰爲弒害,故寄此以明義。
直其正也,方其義也。君子敬以直內,義以方外,敬義立而德不孤。“直方大,不習無不利”,則不疑其所行也。
[疏]“直其正也”至“所行也”。○正義曰:此一節釋六二爻辭。“直其正”者,經稱直是其正也。“方其義”者,經稱方是其義也。義者,宜也,於事得宜,故曰義。“君子敬以直內”者,覆釋“直其正”也。言君子用敬以直內,內謂心也,用此恭敬以直內理。“義以方外”者,用此義事,以方正外物,言君子法地正直而生萬物,皆得所宜,各以方正,然即前雲“直其正也,方其義也”。下雲“義以方外”,即此應雲“正以直內”。改雲“敬以直內”者,欲見正則能敬,故變“正”爲“敬”也。“敬義立而德不孤”者,身有敬義,以接於人,則人亦敬,義以應之,是德不孤也。直則不邪,正則謙恭,義則與物無競,方則凝重不躁,既“不習無不利”,則所行不須疑慮,故曰“不疑其所行”。
陰雖有美,含之以從王事,弗敢成也。地道也,妻道也,臣道也。地道無成,而代有終也。
[疏]“陰雖有美”至“有終也”。○正義曰:此一節明六三爻辭,言“陰雖有美,含之以從王事”者,釋“含章可貞”之義也。言六三之陰,雖有美道包含之德,苟或從王事,不敢爲主先成之也。“地道也,妻道也,臣道也”者,欲明“坤”道處卑,待唱乃和,故歷言此三事,皆卑應於尊,下順於上也。“地道無成,而代有終”者,其地道卑柔,無敢先唱成物,必待陽始先唱,而後代陽有終也。
天地變化,草木蕃,天地閉,賢人隱。《易》曰“括囊無咎無譽”,蓋言謹也。
[疏]“天地變化”至“蓋言謹也”。○正義曰:此一節明六四爻辭。“天地變化”,謂二氣交通,生養萬物,故草木蕃滋。“天地閉,賢人隱”者,謂二氣不相交通,天地否閉,賢人潛隱。天地通則草木蕃,明天地閉草木不蕃;“天地閉,賢人隱”,明天地通則賢人出,互而相通,此乃“括囊無咎”,故賢人隱屬天地閉也。“蓋言謹”者,謹謂謹慎,蓋言賢人君子於此之時須謹慎也。
君子黃中通理,正位居體,美在其中,而暢於四支,發於事業,美之至也。
[疏]“君子”至“美之至也”。○正義曰:此一節明六五爻辭也。“黃中通理”者,以黃居中,兼四方之色,奉承臣職,是通曉物理也。“正位居體”者,居中得正,是正位也;處上體之中,是居體也。黃中通理,是“美在其中”。有美在於中,必通暢於外,故云“暢於四支”。四支猶人手足,比於四方物務也。外內俱善,能宣發於事業。所營謂之事,事成謂之業,美莫過之,故云“美之至”也。
陰疑於陽必戰。辯之不早,疑盛乃動,故“必戰”。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上六爻辭。“陰疑於陽,必戰”者,陰盛爲陽所疑,陽乃發動,欲除去此陰,陰既強盛,不肯退避,故“必戰”也。
爲其嫌於無陽也,爲其嫌於非陽而戰。故稱“龍”焉。
[疏]正義曰:上六陰盛,似陽,爲嫌純陰非陽,故稱“龍”以明之。
猶未離其類也,猶未失其陰類,爲陽所滅。故稱“血”焉。猶與陽戰而相傷,故稱血。
[疏]正義曰:言上六雖陰盛似陽,然猶未能離其陽類,故爲陽所傷而見成也。
夫玄黃者天地之雜也,天玄而地黃。
[疏]正義曰:釋“其血玄黃”之義。莊氏雲:“上六之爻,兼有天地雜氣,所以上六被傷,‘其血玄黃’也。天色玄,地色黃,故血有天地之色。”今輔嗣注云“猶與陽戰而相傷”,是言陰陽俱傷也。恐莊氏之言,非王之本意,今所不取也。
震下坎上。屯:元、亨、利、貞。剛柔始交,是以“屯”也。不交則否,故屯乃大亨也。大亨則無險,故“利貞”。
[疏]正義曰:屯,難也。剛柔始交而難生,初相逢遇,故云“屯,難也”。以陰陽始交而爲難,因難物始大通,故“元亨”也。萬物大亨,乃得利益而貞正,故“利貞”也。但“屯”之四德,劣於“乾”之四德,故屯乃元亨,亨乃利貞。“乾”之四德,無所不包。此即“勿用有攸往”,又別言“利建侯”,不如乾之無所不利。此已上說“屯”之自然之四德,聖人當法之。
勿用有攸往,往,益“屯”也。利建侯。得王則定。
[疏]正義曰:“勿用有攸往,利建侯”者,以其屯難之世,世道初創,其物未寧,故宜“利建侯”以寧之。此二句釋人事也。
《彖》曰:屯,剛柔始交而難生,動乎險中,大亨貞。始於險難,至於大亨,而後全正,故曰“屯,元亨利貞”。
[疏]“彖曰”至“大亨貞”。○正義曰:“屯,剛柔始交而難生”者,此一句釋屯之名,以剛柔二氣始欲相交,未相通感,情意未得,故“難生”也。若剛柔已交之後,物皆通泰,非復難也。唯初始交時而有難,故云“剛柔始交而難生”。“動乎險中,大亨貞”者,此釋四德也。坎爲險,震爲動,震在坎下,是動於險中。初動險中,故屯難動而不已;將出於險,故得“大亨貞”也。大亨即元亨也,不言“利”者,利屬於貞,故直言“大亨貞”。
雷雨之動滿盈。雷雨之動,乃得滿盈,皆剛柔始交之所爲。
[疏]“雷雨之動滿盈”。○正義曰:周氏雲:“此一句覆釋亨也”。但屯有二義,一難也,一盈也。上既以剛柔始交釋屯難也,此又以雷雨二象解盈也。言雷雨二氣,初相交動,以生養萬物,故得滿盈,即是亨之義也。覆釋“亨”者,以屯難之世不宜亨通,恐亨義難曉,故特釋之。此己下說屯之自然之象也。○注“雷雨之動乃得滿盈”。○正義曰:“雷雨之動,乃得滿盈”者,周氏、褚氏雲:“釋亨也,萬物盈滿則亨通也”。“皆剛柔始交之所爲”者,雷雨之動,亦陰陽始交也。萬物盈滿,亦陰陽而致之,故云“皆剛柔始交之所爲”也。若取屯難,則坎爲險,則上雲“動乎險中”是也。若取亨通,則坎爲雨,震爲動,此雲“雷雨之動”是也。隨義而取象,其義不一。
天造草昧,宜建侯而不寧。“屯”體不寧,故利“建侯”也。“屯”者,天地造始之時也,造物之始,始於冥昧,故曰“草昧”也。處造始之時,所宜之善,莫善“建侯”也。
[疏]“天造草昧至不寧”。○正義曰:釋“利建侯”也。草謂草創,昧謂冥昧,言天造萬物於草創之始,如在冥昧之時也。於此草昧之時,王者當法此屯卦,宜建立諸侯以撫卹萬方之物,而不得安居於事。此二句以人事釋“屯”之義。○注“屯體不寧”。○正義曰:“屯體不寧”者,以此屯邅險難,其體不寧,故“宜建侯”也。“造物之始,始於冥昧”者,“造物之始”,即天造草昧也。草謂草創初始之義,“始於冥昧”者,言物之初造,其形未著,其體未彰,故在幽冥闇昧也。
《象》曰:雲雷屯,君子以經綸。君子經綸之時。
[疏]正義曰:“經”謂經緯,“綸”謂綱綸,言君子法此屯象有爲之時,以經綸天下,約束於物,故云“君子以經綸”也。姚信雲:“綸謂綱也,以織綜經緯。”此君子之事,非其義也。劉表、鄭玄雲“以綸爲淪字”,非王本意也。
初九:磐桓,利居貞,利建侯。處屯之初,動則難生,不可以進,故“磐桓”也。處此時也,其利安在?不唯居貞建侯乎?夫息亂以靜,守靜以侯,安民在正,弘正在謙。屯難之世,陰求於陽,弱求於強,民思其主之時也。初處其首而又下焉。爻備斯義,宜其得民也。
[疏]“初九”至“利建侯”。○正義曰:磐桓,不進之貌。處屯之初,動即難生,故“磐桓”也。不可進,唯宜利居處貞正,亦宜建立諸侯。○注“息亂以靜”至“得民也”。○正義曰:“息亂以靜”者,解“利居貞”也。“守靜以侯”者,解“利建侯”也。“安民在正”者,解“貞”也。“弘正在謙”者,取象其“以貴下賤”也。言弘大此屯,正在於謙也。“陰求於陽,弱求於強”者,解“大得民”也。
《象》曰:雖“磐桓”,志行正也。不可以進,故“磐桓”也。非爲宴安棄成務也,故“雖磐桓,志行正也”。
[疏]“《象》曰”至“志行正也”。○正義曰:言初九雖磐桓不進,非苟求宴安,志欲以靜息亂,故居處貞也。非是苟貪逸樂,唯志行守正也。○注“非爲宴安棄成務”。○正義曰:“非爲宴安棄成務”者,言巳止爲前進有難,故磐桓且住,非是苟求宴安,棄此所成之務而不爲也。言身雖住,但欲以靜息亂也。
以貴下賤,大得民也。陽貴而陰賤也。
[疏]正義曰:貴謂陽也,賤謂陰也。言初九之陽在三陰之下,是“以貴下賤”。屯難之世,民思其主之時,既能“以貴下賤”,所以大得民心也。
六二: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志在乎“五”,不從於初。屯難之時,正道未行,與初相近而不相得,困於侵害,故屯邅。“屯”時方屯難,正道未通,涉遠而行,難可以進,故曰:“乘馬班如”也。寇謂初也。無“初”之難,則與“五”婚矣,故曰“匪寇婚媾”也。“志在於五”,不從於初,故曰“女子貞不字”也。屯難之世,勢不過十年者也。十年則反常,反常則本志斯獲矣。故曰“十年乃字”。
[疏]“六二”至“十年乃字”。○正義曰:“屯如邅如”者,屯是屯難,邅是邅回,如是語辭也。言六二欲應於九五,即畏初九逼之,不敢前進,故“屯如邅如”也。“乘馬班如”者,《子夏傳》雲:“班如者,謂相牽不進也”。馬季長雲:“班,班旋不進也”。言二欲乘馬往適於五,正道未通,故班旋而不進也。“匪寇婚媾”者,寇謂初也,言二非有初九與巳作寇害,則得其五爲婚媾矣。馬季長雲:“重婚曰媾。”鄭玄雲:“媾猶會也。”“女子貞不字”者,貞,正也,女子,謂六二也,女子以守貞正,不受初九之愛,“字”訓愛也。“十年乃字”者,十年難息之後,即初不害巳也。乃得往適於五,受五之字愛。十者數之極,數極則變,故云“十年”也。
《象》曰:六二之難,乘剛也。十年乃字,反常也。
[疏]正義曰:“六二之難,乘剛也”者,釋所以“屯如邅如”也。有畏難者,以其乘陵初剛,不肯從之,故有難也。“十年乃字,反常”者,謂十年之後,屯難止息,得“反常”者,謂反常道,即二適於五,是其得常也。巳前有難,不得行常,十年難息,得反歸於常以適五也。此爻因六二之象,以明女子婚媾之事,即其餘人事,亦當法此。猶如有人逼近於強,雖遠有外應,未敢苟進,被近者所陵,經夕之後,乃得與應相合。是知萬事皆象於此,非唯男女而巳。諸爻所云陰陽、男女之象,義皆仿於此。
六三:即鹿無虞,惟入於林中。君子幾,不如舍,往吝。三既近五而無寇難,四雖比五,其志在初,不妨已路,可以進而無屯邅也。見路之易,不揆其志,五應在二,往必不納,何異無虞以從禽乎?雖見其禽而無其虞,徒入於林中,其可獲乎?幾,辭也。夫君子之動,豈取恨辱哉!故不如舍,“往吝,窮也”。
[疏]“六三”至“舍往吝”。○正義曰:“即鹿無虞”者,即,就也。虞謂虞官,如人之田獵,欲從就於鹿,當有虞官助已,商度形勢可否,乃始得鹿,若無虞官,即虛入於林木之中,必不得虞,故云“唯入於林中”。此是假物爲喻。今六三欲往從五,如就鹿也。五自應二,今乃不自揆度彼五之情納已以否,是“無虞”也。即徒往向五,五所不納,是徒入於林中。“君子幾,不如舍”者,幾,辭也。夫君子之動,自知可否,豈取恨辱哉!見此形勢,即不如休舍也。言六三不如舍此求五之心勿往也。“往吝”者,若往求五,即有悔吝也。○注“見路之易,不揆其志”。○正義曰:“見路之易,不揆其志”者,三雖比四,四不害已,身夫屯邅,是路之平易,即意欲向五而不預先揆度五之情意納已以否,是“無虞”也。獵人先遣虞官商度鹿之所有,猶若三欲適五,先遣人測度五之情意。幾爲語辭,不爲義也。知此“幾”不爲事之幾微,凡“幾微”者,乃從無向有,其事未見,乃爲“幾”也。今“即鹿無虞”,是巳成之事,事巳顯者,故不得爲幾微之義。
《象》曰:“即鹿無虞”,以從禽也。君子舍之,“往吝”窮也。
[疏]正義曰:“即鹿無虞,以從禽”者,言即鹿當有虞官,即有鹿也,若無虞官,以從逐於禽,亦不可得也。“君子舍之,往吝窮”者,君子見此之時,當舍而不往。若往則有悔吝窮苦也。
六四:乘馬班如,求婚媾,往吉,無不利。二雖比初,執貞不從,不害巳志者也。求與合好,往必見納矣。故曰“往吉,無不利”。
[疏]正義曰:六四應初,故“乘馬”也。慮二妨巳路,故初時班如旋也。二既不從於初,故四求之爲婚,必得媾合,所以“往吉,無不利”。
《象》曰:求而往,明也。見彼之情狀也。
[疏]正義曰:言求初而往婚媾,明識初與二之情狀,知初納巳,知二不害巳志,是其明矣。
九五:屯其膏,小貞吉,大貞兇。處屯難之時,居尊位之上,不能恢弘博施,無物不與,拯濟微滯,亨於羣小,而系應在二,屯難其膏,非能光其施者也。固志同好,不容他間,小貞之吉,大貞之兇。
[疏]“九五屯其膏”至“大貞兇”。○正義曰:“屯其膏”者,“膏”謂膏澤恩惠之類,言九五既居尊位,當恢弘博施,唯系應在二,而所施者褊狹,是“屯難其膏”。“小貞吉,大貞兇”者,貞,正也。出納之吝謂之有司,是小正爲吉。若大人不能恢弘博施,是大正爲兇。○注“固志同好,不容他間”。○正義曰:“固志同好,不容他間”者,間者,廁也。五應在二,是堅固其志,在於同好,不容他人間廁其間也。
《象》曰:“屯其膏”,施未光也。
上六:乘馬班如,泣血漣如。處險難之極,下無應援,進無所適,雖比於五,五屯其膏,不與相得,居不獲安,行無所,適窮困闉厄,無所委仰,故“泣血漣如”。
[疏]正義曰:處險難之極,而下無應援,若欲前進,即無所之適,故“乘馬班如”,“窮困闉厄,無所委仰”,故“泣血漣如”。
《象》曰:“泣血漣如”,何可長也?
[疏]正義曰:“何可長”者,言窮困泣血,何可久長也?
坎下艮上。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筮”,筮者決疑之物也。童蒙之來求我,欲決所惑也。決之不一,不知所從,則復惑也。故初筮則告,再、三則瀆。瀆,蒙也。能爲初筮,其唯二乎?以剛處中,能斷夫疑者也。
[疏]“蒙亨”至“瀆則不告”。○正義曰:蒙者,微昧闇弱之名。物皆矇昧,唯原亨通,故云“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者,物既闇弱而意原亨通,即明者不求於闇,即匪我師德之高明往求童蒙之闇,但闇者求明,明者不諮於闇,故云“童蒙求我”也。“初筮告”者,初者,發始之辭;筮者,決疑之物。童蒙既來求我,我當以初始一理剖決告之。“再三瀆,瀆則不告”者,師若遲疑不定,或再或三,是褻瀆,瀆則不告。童蒙來問,本爲決疑,師若以廣深二義再三之言告之,則童蒙聞之,轉亦瀆亂,故不如不告也。自此以上,解“蒙亨”之義。順此上事,乃得“亨”也。故“亨”文在此事之上也。不雲“元”者,謂時當蒙弱,未有元也。○注“初筮告”。○正義曰:“初筮則告”者,童蒙既來求我,我當以初心所念所筮之義,一理而剖告之。“再三則瀆,瀆,蒙也”者,若以棄此初本之意,而猶豫遲疑,岐頭別說,則童蒙之人,聞之褻瀆而煩亂也。故“再三則瀆,瀆,蒙也”。“能爲初筮,其唯二乎”者,以《彖》雲“初筮告,以剛中”者,剛而得中故知是二也。
利貞。“蒙”之所利,乃利正也。夫明莫若聖,昧莫若蒙。蒙以養正乃聖功也。然則養正以明,失其道矣。
[疏]“利貞”。○正義曰:貞,正也。言蒙之爲義,利以養正,故《彖》雲“蒙以養正”,乃“聖功也”。若養正以明,即失其道也。○注“然則養正以明失其道”。○正義曰:“然則養正以明,失其道”者,言人雖懷聖德,若隱默不言,人則莫測其淺深,不知其大小,所以聖德彌遠而難測矣。若彰顯其德,苟自發明,即人知其所爲,識其淺深。故《明夷》注云“明夷蒞衆,顯明於外,巧所避”是也。此卦,《繫辭》皆以人事明之。
《彖》曰:蒙,山下有險,險而止,蒙。退則困險,進則閡山,不知所適,蒙之義也。
[疏]正義曰:“山下有險”者,坎在艮下,是山下有險。艮爲止,坎上遇止,是險而止也。恐進退不可,故矇昧也。此釋蒙卦之名。
“蒙,亨”,以亨行,時中也。時之所願,惟願“亨”也。以亨行之,得“時中”也。
[疏]正義曰:疊“蒙亨”之義,言居“蒙“之時,人皆願“亨”。若以亨道行之於時,則得中也。故云“時中”也。
“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應也。“我”謂非“童蒙”者也。非“童蒙”者,即陽也。凡不識者求問識者,識者不求所告;闇者求明,明者不諮於闇。故《蒙》之爲義,“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也。童蒙之來求我,志應故也。
[疏]正義曰:以童蒙闇昧之志,而求應會明者,故云“志應”也。
初筮告,以剛中也。謂二也。二爲衆陰之主也,無剛失中,何由得初筮之告乎?再、三瀆,瀆則不告。瀆,蒙也。蒙以養正,聖功也。
[疏]正義曰:“再三瀆,瀆則不告。瀆,蒙”者,所以再三不告,恐瀆亂蒙者。自此以上,《彖》辭總釋“蒙亨”之義。“蒙以養正,聖功也”者,能以矇昧隱默自養正道,乃成至聖之功。此一句釋經之“利貞”。
《彖》曰:山下出泉,蒙。山下出泉,未知所適,蒙之象也。
[疏]正義曰:山下出泉,未有所適之處,是險而止,故矇昧之象也。
君子以果行育德。“果行”者,初筮之義也。“育德”者,養正之功也。
[疏]正義曰:君子當發此蒙道,以果決其行,告示蒙者,則“初筮之義”。“育德”謂隱默懷藏,不自彰顯,以育養其德。“果行”、“育德”者,自相違錯,若童蒙來問,則果行也,尋常處衆則育德,是不相須也。
初六:發矇,利用刑人,用說桎梏,以往吝。處蒙之初,二照其上,故蒙發也。蒙發疑明,刑說當也。“以往吝”,刑不可長。
[疏]“初六”至“以往吝”。正義曰:“發矇”者,以初近於九二,二以陽處中,而明能照闇,故初六以能發去其蒙也。“利用刑人,用說桎梏”者,蒙既發去,無所疑滯,故利用刑戮於人,又利用說去罪人桎梏,以蒙既發去,疑事顯明,刑人說桎梏皆得當。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小雅》雲:“杻謂之梏,械謂之桎。”“以往吝”者,若以正道而往,即其事益善矣;若以刑人之道出往,往之即有鄙吝。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刑人之道,道所惡也。以正法制,故刑人也。
[疏]正義曰:且刑人之道乃賊害於物,是道之所惡,以利用刑人者,以正其法制,不可不刑矣。故刑罰不可不施於國,鞭撲不可不施於家。案:此經刑人、說人二事,《象》直雲“利用刑人”一者,但舉刑重故也。
九二:包蒙吉,納婦吉,子克家。以剛居中,童蒙所歸,包而不距則遠近鹹至,故“包蒙吉”也。婦者,配巳而成德者也。體陽而能包蒙,以剛而能居中,以此納配物莫不應,故“納婦吉”也。處於卦內,以剛接柔,親而得中,能幹其任,施之於子,克家之義。
[疏]“九二”至“子克家”。正義曰:“包”謂包含,九二以剛居中,童蒙悉來歸己,九二能含容而不距,皆與之決疑,故得吉也。九二以剛居中,陰來應之。“婦”謂配也,故納此匹配而得吉也。此爻在下體之中,能包蒙納婦,任內理中,幹了其任,即是子孫能克荷家事,故云“子克家”也。○注“親而得中”。○正義曰:“親而得中”者,言九二居下卦之中央,上下俱陰,以己之兩陽迎接上下二陰,陰陽相親,故云“親而得中”也。“能幹其任”者,既能包蒙,又能納匹,是能幹其任。
《象》曰:“子克家”,剛柔節也。
[疏]正義曰:以陽居於卦內,接待羣陰,是剛柔相接,故克幹家事也。
六三:勿用取女。見金夫,不有躬,無攸利。童蒙之時,陰求於陽,晦求於明,各求發其昧者也。六三在下卦之上,上九在上卦之上,男女之義也。上不求三而三求上,女先求男者也。女之爲體,正行以待命者也。見剛夫而求之,故曰“不有躬”也。施之於女行在不順故“勿用取女”,而“無攸利”。
[疏]“六三”至“無攸利”。○正義曰:“勿用取女”者,女謂六三,言勿用取此六三之女。所以不須者,此童蒙之世,陰求於陽,是女求男之時也。“見金夫”者,謂上九以其剛陽,故稱“金夫”。此六三之女,自往求見“金夫”。女之爲禮,正行以待命而嫁。今先求於夫,是爲女不能自保其躬,固守貞信,乃非禮而動,行既不順,若欲取之,無所利益,故云“不有躬,無攸利”也。
《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順也。
[疏]正義曰:釋“勿用取女”之義。所以勿用取此女者,以女行不順故也。
六四:困蒙,吝。獨遠於陽,處兩陰之中,闇莫之發,故曰“困蒙”也。困於矇昧,不能比賢以發其志,亦以鄙矣,故曰“吝”也。
[疏]正義曰:此釋六四爻辭也。六四在兩陰之中,去九二既遠,無人發去其童蒙,故曰困於矇昧而有鄙吝。
《象》曰:“困蒙”之吝,獨遠實也。陽稱實也。
[疏]“《象》曰”至“獨遠實也”。○正義曰:“獨遠實’者,實謂九二之陽也。九二以陽,故稱實也。六三近九二,六五近上九,又應九二,唯此六四既不近二,又不近上,故云“獨遠實也”。○注“陽實也”。○正義曰:陽主生息,故稱實。陰主消損,故不得言實。
六五:童蒙吉。以夫陰質居於尊位,不自任察而委於二,付物以能,不勞聰明,功斯克矣,故曰“童蒙吉”。
[疏]正義曰:言六五以陰居於尊位,其應在二,二剛而得中,五則以事委任於二,不勞巳之聰明,猶若童稚矇昧之人,故所以得吉也。
《象》曰:“童蒙”之吉,順以巽也。委物以能,不先不爲,“順以巽也”。
[疏]“《象》曰”至“順以巽也”。正義曰:“順以巽也”,釋童蒙之吉,巽以順也,猶委物於二。順謂心順,巽謂貌順。故褚氏雲:“順者,心不違也。巽者,外跡相卑下也。”○注“委物以能”至“順以巽也”。○正義曰:“委物以能”,謂委付事物與有能之人,謂委二也。“不先不爲”者,五雖居尊位,而專委任於二,不在二先而首唱,是順於二也。“不爲”者,謂不自造爲,是委任二也。不先於二,是心順也;不自造爲,是貌順也。
上九:擊蒙,不利爲寇,利禦寇。處蒙之終,以剛居上,能擊去童蒙,以發其昧者也,故曰“擊蒙”也。童蒙原發而已能擊去之,合上下之願,故莫不順也。爲之捍禦,則物鹹附之。若欲取之,則物鹹叛矣,故“不利爲寇,利禦寇”也。
[疏]正義曰:處蒙之終,以剛居上,能擊去衆陰之蒙,合上下之願,故莫不順從也。若因物之來即欲取之而爲寇害,物皆叛矣,故“不利爲寇”也。若物從外來,爲之捍禦,則物鹹附之,故“利用禦寇”也。
《象》曰:利用禦寇,上下順也。
[疏]正義曰:所宜利爲物禦寇者,由上下順從故也。言此爻既能發去衆蒙,以合上下之願,又能爲之禦寇,故上下彌更順從也。
《周易正義》注魏·王弼等疏唐·孔穎達
《周易正義》
上經需傳卷二
上經需傳卷二
乾下坎上。需:有孚,光亨貞吉,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此需卦繫辭也。“需”者,待也。物初蒙稚,待養而成,無信即不立,所待唯信也,故云“需有孚”,言《需》之爲體,唯有信也。“光亨貞吉”者,若能有信,即需道光明物得亨通,於正則吉,故云“光亨貞吉”也。“利涉大川”者,以剛健而進,即不患於險,乾德乃亨,故云“利涉大川”。
《彖》曰:需,須也,險在前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謂五也,位乎天位,用其中正,以此待物,需道畢矣,故“光亨貞吉”。
[疏]“彖曰需須也”至“以正中也”。○正義曰:此釋需卦繫辭。需,須也。“險在前”者,釋需卦之名也,是需待之義,故云“需,須也”。“險在前”,釋所以需待由險難在前,故有待乃進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者,解需道所以得亨,由乾之剛健,前雖遇險而不被陷滯,是其需待之義,不有困窮矣,故得“光亨貞吉”,由乾之德也。“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者,此疊出需卦繫辭,然後釋之也。言此需體非但得乾之剛彊而不陷,又由中正之力也。以九五居乎天子之位,又以陽居陽,正而得中,故能有信,光明亨通而貞吉也。剛健而不陷,只由二象之德,位乎天位以正中,是九五之德也。凡卦之爲體,或直取象而爲卦德者,或直取爻而爲卦德者,或以兼象兼爻而爲卦德者,此卦之例是也。○注“謂五也”至”光亨貞吉“。○正義曰:“需道畢矣”者,凡需待之義先須於信,後乃光明亨通於物而貞吉,能備此事,是須道終畢。五即居於天位,以陽居尊,中則不偏,正則無邪。以此待物,則所爲皆成,故“需道畢矣”。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乾德獲進,往輒亨也。
[疏]“利涉大川往有功也”。○正義曰:釋“利涉大川”之義,以乾剛健,故行險有功也。○注“乾德”至“亨也”。○正義曰:前雲“剛健而不陷”,此雲“往有功”,剛健即“乾”也。故“乾”德獲進,往而有功,即是往輒亨通也。此雖釋“利涉大川”,兼釋上“光亨”之義,由是“光亨”乃得“利涉大川”,故於利涉大川乃明亨也。
《象》曰:雲上於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童蒙已發,盛德光亨,飲食宴樂,其在茲乎!
[疏]“《象》曰”至“飲食宴樂”。○正義曰:坎既爲險,又爲雨,今不言險雨者,此象不取險難之義也。故不雲“險”也。雨是巳下之物,不是須待之義,故不雲“雨”也。不言天上有云,而言“雲上於天”者,若是天上有云,無以見欲雨之義,故云“雲上於天”。若言“雲上於天”,是天之慾雨,待時而落,所以明“需”大惠將施而盛德又亨,故君子於此之時“以飲食宴樂”。
初九:需於郊,利用恆,無咎。居需之時,最遠於難,能抑其進以遠險待時,雖不應幾,可以保常也。
[疏]正義曰:但難在於坎,初九去難既遠,故待時在於郊。郊者是境上之地,亦去水遠也。“利用恆,無咎”者,恆,常也,遠難待時以避其害,故宜利保守其常,所以無咎,猶不能見幾速進,但得無咎而已。
《象》曰:“需於郊”,不犯難行也。“利用恆無咎”,未失常也。
[疏]正義曰:“不犯難行”者,去難既遠,故不犯難而行,“未失常”者,不敢速進,遠難待時,是未失常也。
九二:需於沙,小有言,終吉。將近於難,故曰“需於沙”也。不至致寇,故曰“小有言”也。近不逼難,遠不後時,履健居中,以待其會,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疏]正義曰:沙是水傍之地,去水漸近,待時於沙,故難稍近。雖未致寇,而“小有言”以相責讓。“近不逼難,遠不後時”,但“履健居中,以待要會”,雖小有責讓之言,而終得其吉也。
《象》曰:“需於沙”,衍在中也。雖“小有言”,以終吉也。
[疏]正義曰:“需於沙衍在中”者,衍謂寬衍,去難雖近,猶未逼於難,而寬衍在其中也,故“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九三:需於泥,致寇至。以剛逼難,欲進其道,所以招寇而致敵也。猶有須焉,不陷其剛。寇之來也,自我所招,敬慎防備,可以不敗。
[疏]正義曰:泥者,水傍之地,泥溺之處,逼近於難,欲進其道,難必害已。故致寇至,猶且遲疑而需待時,雖即有寇至,亦未爲禍敗也。
《象》曰:“需於泥”,災在外也。白我致寇,敬慎不敗也。
[疏]正義曰:“災在外”者,釋“需於泥”之義,言爲“需”雖覆在泥,泥猶居水之外,即災在身外之義,未陷其剛之義,故可用“需”以免。“自我致寇,敬慎不敗”者,自,由也,由我欲進而致寇來,已若敬慎,則不有禍敗也。
六四:需於血,出自穴。凡稱血者,陰陽相傷者也。陰陽相近而不相得,陽欲進而陰塞之,則相害也。穴者,陰之路也,處坎之始,居穴者也。九三剛進,四不能距,見侵則闢,順以聽命者也,故曰“需於血,出自穴”也。
[疏]“六四需於血出自穴”。○正義曰:“需於血”者,謂陰陽相傷,故有血也。九三之陽而欲上進,此六四之陰而塞其路,兩相妨害,故稱“血”。言待時於血,猶待時於難中也。“出自穴”者,穴即陰之路也,而處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三來逼己,四不能距,故出此所居之穴以避之,但順以聽命而得免咎也,故《象》雲“需於血,順以聽命”也。○注“凡稱血者”至“出自穴也”。○正義曰:“凡稱血”者,陰陽相傷者也,即坤之上六“其血玄黃”是也。“穴者陰之路也”者,凡孔穴穿道,皆是幽隱,故云“陰之路也”。“處坎之始,居穴”者,坎是坎險,若處坎之上,即是出穴者也,處坎之始,是居穴者也。但易含萬象,此六四一爻,若以戰鬥言之,其出則爲血也;若以居處言之,其處則爲穴也。穴之與血,各隨事義也。
《象》曰:“需於血”,順以聽也。
九五:需於酒食,貞吉。“需”之所須,以待達也。已得天位,暢其中正,無所復須,故酒食而已獲“貞吉”也。
[疏]正義曰:“需於酒食貞吉”者,五既爲需之主,已得天位,無所復需,但以需待酒食以遞相宴樂而得貞吉。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釋“酒食貞吉”之義,言九五居中得正,“需”道亨通,上下無事也。
上六:入於穴,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六四所以“出自穴”者,以不與三相得而塞其路,不闢則害,故不得不“出自穴”而闢之也。至於上六,處卦之終,非塞路者也。與三爲應,三來之已,乃爲己援,故無畏害之闢,而乃有入穴之固也。三陽所以不敢進者,須難之終也。難終則至,不待召也。己居難終,故自來也。處無位之地,以一陰而爲三陽之主,故必敬之而後終吉。
[疏]“上六”至“敬之終吉”。○正義曰:“上六入於穴”者,上六陰爻,故亦稱“穴”也。上六與三相應,三來之已,不爲禍害,乃得爲已援助,故上六無所畏忌,乃“入於穴”而居也。“有不速之客三人來”者,速,召也,不須召喚之客有三人自來。三人謂“初九”、“九二”、“九三”。此三陽務欲前進,但畏於險難,不能前進。其難既通,三陽務欲上升,不須召喚而自來,故云“有不速之客三人來”也。“敬之終吉”者,上六居無位之地,以一陰而爲三陽之主,不可怠慢,故須恭敬此三陽,乃得終吉。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雖不當位,未大失也。處無位之地,不當位者也。敬之則得終吉,故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疏]正義曰:“雖不當位未大失”者,釋“敬之終吉”之義。言已雖不當位,而以一陰爲三陽之主,若不敬之,則有兇害。今由己能敬之,雖不當位,亦未有大失,言初時雖有小失,終久乃獲吉,故云“未大失”也。且《需》之一卦,須待難通,其於六爻,皆假他物之象以明人事,待通而亨,須待之義。且凡人萬事,或有去難遠近,須出須處,法此六爻,即萬事盡矣,不可皆以人事曲細比之。《易》之諸爻之例,並皆放此。
坎下乾上。訟:有孚,窒惕,中吉,窒謂窒塞也。皆惕,然後可以獲中吉。
[疏]正義曰:窒,塞也。惕,懼也。凡訟者,物有不和,情相乖爭而致其訟。凡訟之體,不可妄興,必有信實,被物止塞,而能惕懼,中道而止,乃得吉也。
終兇。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終兇”者,訟不可長,若終竟訟事,雖復窒惕,亦有兇也。“利見大人”者,物既有訟,須大人決之,故“利見大人”也。“不利涉大川”者,以訟不可長,若以訟而往涉危難,必有禍患,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兇”,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凡不和而訟,無施而可,涉難特甚焉。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猶復不可終,中乃吉也。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兇矣。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爲終也。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也。無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羣小,斷不失中,應斯任也。
[疏]“《彖》曰訟上剛下險”至“入於淵也”。正義曰:此釋繇辭之義。“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者,上剛即乾也,下險即坎也,猶人意懷險惡,性又剛健,所以訟也。此二句因卦之象以顯有訟之所由。案:上“需”,須也,以釋卦之名。此《訟卦》不釋“訟”名者,“訟”義可知,故不釋也。諸卦其名難者則釋之,其名易者則不釋之,他皆仿此。“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者,先疊出訟之繇辭,以“剛來而得中”者,釋所以訟得其“有孚,窒惕中吉”者,言中九二之剛,來向下體而處下卦之中,爲訟之主,而聽斷獄訟,故訟者得其“有孚,窒惕中吉”也。“終兇,訟不可成”者,釋“終兇”之義,以爭訟之事,不可使成,故“終兇”也。“利見大人,尚中正”者,釋“利見大人”之義。所以於訟之時,利見此大人者,以時方鬥爭,貴尚居中得正之主而聽斷之。“不利涉大川,入於淵”者,釋“不利涉大川”之義。若以訟事往涉於川,即必墜於深淵而陷於難也。○注“凡不和而訟”至“應斯任也”。○正義曰:“無施而可”者,言若性好不和,又與人鬥訟,即無處施設而可也。言所往之處皆不可也。“涉難特甚焉”者,言好訟之人,習常施爲,己且不可,若更以訟涉難,其不可特甚焉,故云“涉難特甚焉”。“中乃吉”者,謂此訟事以中途而止,乃得吉也。前注云“可以獲中吉”。謂獲中止之吉。“不閉其源,使訟不至”者,若能謙虛退讓,與物不競,即此是閉塞訟之根源,使訟不至也。今不能如此,是不閉塞訟源,使訟得至也。“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者,謂雖每訴訟陳其道理,不有枉曲,而訟至終竟,此亦兇矣。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訟在於謀始,謀始在於作制。契之不明,訟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職不相濫,爭何由興?訟之所以起,契之過也。故有德司契而不責於人。
[疏]“天與水違行訟”至“作事謀始”。○正義曰:天道西轉,水流東注,是天與水相違而行,相違而行,象人彼此兩相乖戾,故致訟也。不雲“水與天違行”者,凡訟之所起,必剛健在先,以爲訟始,故云“天與水違行”也。“君子以作事謀始”者,物既有訟,言君子當防此訟源。凡欲興作其事,先須謀慮其始。若初始分職分明,不相干涉,即終無所訟也。○注“聽訟”至“不責於人”。○正義曰:“訟之所以起,契之過”者,凡鬥訟之起,只由初時契要之過,謂作契要不分明。“有德司契”者,言上之有德司主契要,而能使分明以斷於下,亦不須責在下之人有爭訟也。“有德司契”之文,出《老子》經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處訟之始,訟不可終,故“不永所事”,然後乃吉。凡陽唱而陰和,陰非先唱者也。四召而應,見犯乃訟。處訟之始,不爲訟先,雖不能不訟,而了訟必辯明矣。
[疏]“初六”至“小有言終吉”。○正義曰:“不永所事”者,永,長也,不可長久爲鬥訟之事,以“訟不可終”也。“小有言,終吉”者,言“終吉”者,言初六應於九四。然九四剛陽,先來非理犯己,初六陰柔,見犯乃訟,雖不能不訟,是不獲己而訟也,故“小有言”;以處訟之始,不爲訟先,故“終吉”。○注“處訟之始”至“必辯明也”。○正義曰:“處訟之始”者,始入訟境,言訟事尚微,故云“處訟之始”也。“不爲訟先”者,言己是陰柔,待唱乃和,故云“不爲訟先也”。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疏]正義曰:“訟不可長”者,釋“不永所事”,以訟不可長,故不長此鬥爭之事。“其辯明”者,釋“小有言”,以訟必辯析分明。四雖初時犯己,己能辯訟,道理分明,故初時“小有言”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以免災。邑過三百,非爲竄也。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疏]“九二”至“三百戶無眚”。○正義曰:“不克訟”者,克,勝也;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與五相敵,不勝其訟,言訟不得勝也。“歸而逋其邑”者,訟既不勝,怖懼還歸,逋竄其邑。若其邑強大,則大都偶國,非逋竄之道。“人三百戶,無眚”者,若其邑狹少,唯三百戶乃可也。“三百戶”者,鄭注《禮記》雲:“小國下大夫之制。”又鄭注《周禮·小司徒》雲:方十里爲成,九百夫之地,溝渠、城郭、道路三分去其一,餘六百夫。又以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定受田三百家。即此“三百戶”者,一成之地也。鄭注云:不易之田,歲種之;一易之田,休一歲乃種;再易之地,休二歲乃種。言至薄也。苟自藏隱,不敢與五相敵,則無眚災。○注“以剛處訟”至“災未免也”。○正義曰:“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免災”者,如此注意,則經稱“其邑”二字連上爲句,“人三百戶”合下爲句。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疏]正義曰:“歸逋竄”者,釋歸而逋邑,以訟之不勝,故退歸逋竄也。“患至掇”者,掇猶拾掇也。自下訟上,悖逆之道,故禍患來至,若手自拾掇其物,言患必來也。故王肅雲:“若手拾掇物然。”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無成。體夫柔弱以順於上,不爲九二自下訟上,不見侵奪,保全其有,故得食其舊德而不失也。居爭訟之時,處兩剛之閒,而皆近不相得,故曰“貞厲”。柔體不爭,系應在上,衆莫能傾,故曰“終吉”。上壯爭勝,難可忤也,故或從王事,不敢成也。
[疏]“六三,食舊德”至“王事無成”。正義曰:“食舊德”者,六三以陰柔順從上九,不爲上九侵奪,故保全己之所有,故食其舊日之德祿位。“貞厲”者,貞,正也;厲,危也。居爭訟之時,處兩剛之閒,故須貞正自危厲,故曰“貞厲”。然六三柔體不爭,系應在上,衆莫能傾,故“終吉”也。“或從王事無成”者,三應於上,上則壯而又勝,故六三或從上九之王事,不敢觸忤,無敢先成,故云“無成”。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疏]正義曰:“從上吉”者,釋所以食舊德以順從上九,故得其吉食舊德也。
九四:不克訟。初辯明也。
[疏]正義曰:九四既非理陵犯於初,初能分辯道理,故九四訟不勝也。
復即命渝,安貞吉。處上訟下,可以改變者也,故其咎不大。若能反從本理,變前之命,安貞不犯,不失其道,“爲仁猶已”,故吉從之。
[疏]“復即命渝安貞吉”。○正義曰:“復即命渝”者,復,反也;即,就也。九四訟既不勝,若能反就本理,變前與初爭訟之命,能自渝變休息,不與初訟,故云“復即命渝”。“安貞吉”者,既能反從本理,渝變往前爭訟之命,即得安居貞吉。○注“處上訟下”至“故吉從之”。○正義曰:“若能反從本理”者,釋“復即”之義。復,反也;即,從也。本理謂原本不與初訟之理。當反從此原本不爭之理,故云“反從本理”。“變前之命”者,解“命渝”也。渝,變也。但倒經“渝”字在“命”上,故云“變前之命”。“前命”者,謂往前共初相訟之命也,今乃變之也。“安貞不犯”者,謂四安居貞正,不復犯初,故云“安貞不犯”。“爲仁由己,故吉從之”者,“爲仁由己”,《論語》文。初不犯己,己莫陵於初,是爲仁義之道,自由於己,故云“爲仁由己”。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疏]正義曰:“安貞不失”者,釋“復即命渝”之義,以其反理變命,故得安貞之吉,不失其道。
九五:訟元吉。處得尊位,爲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無所溺,公無所偏,故訟“元吉”。
[疏]“九五訟元吉”。○正義曰:處得尊位,中而且正,以斷獄訟,故得“元吉”也。○注“處得尊位”至“故訟元吉”。○正義曰:“處得尊位爲訟之主”者,居九五之位,當爭訟之時,是主斷獄訟者也。然此卦之內,斷獄訟之人,凡有二主。案上注云“善聽之主,其在二乎”?是二爲主也。此注又云“爲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是五又爲主也。一卦兩主者,凡諸卦之內,如此者多矣。五是其卦尊位之主,餘爻是其卦爲義之主,猶若復卦初九是復卦之主,“復”義在於初九也。六五亦居復之尊位,爲復卦尊位之主,如此之例,非一卦也。所以然者,五居尊位,猶若天子總統萬機,與萬物爲主,故諸卦皆五居尊位。諸爻則偏主一事,猶若六卿春官主禮,秋官主刑之類偏主一事,則其餘諸爻各主一事也。即六卿總歸於天子,諸卦之爻,皆以九五爲尊位也。若卦由五位,五又居尊,正爲一主也,若比之九五之類是也。今此訟卦二既爲主,五又爲主,皆有斷獄之德,其五與二爻,其義同然也,故俱以爲主也。案:上《彖》辭“剛來而得中”,今九五《象》辭雲“訟元吉,以中正”也,知《彖》辭“剛來得中”,非據九五也。輔嗣必以爲九二者,凡上下二象在於下象者,則稱“來”。故《賁卦》雲“柔來而文剛”,是離下艮上而稱“柔來”。今此雲“剛來而得中”,故知九二也。且凡雲“來”者,皆據異類而來。九二在二陰之中故稱“來”;九五在外卦,又三爻俱陽,不得稱“來”。若於爻辭之中,亦有從下卦向上卦稱“來”也。故需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來”,謂下卦三陽來。然需上六陰爻,陽來詣之,亦是往非類而稱“來”也。“以斷枉直”者,枉,曲也。凡二人來訟,必一曲一直,此九五聽訟能斷定曲直者,故云“以斷枉直”。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以中正也”者,釋“元吉”之義。所以訟得大吉者,以九五處中而得正位,中則不有過差,正則不有邪曲,中正爲德,故“元吉”。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處訟之極,以剛居上,訟而得勝者也。以訟受錫,榮何可保?故終朝之閒,褫帶者三也。
[疏]正義曰:“或錫之鞶帶”者,上九以剛居上,是訟而得勝者也。若以謙讓蒙錫,則可長保有。若因訟而得勝,雖或錫與鞶帶,不可長久,終一朝之閒三被褫脫,故云“終朝三褫之”。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疏]正義曰:“釋終朝三褫”之義。以其因訟得勝,受此錫服,非德而受,亦不足可敬,故終朝之間,三被褫脫也。凡言“或”者,或之言“有”也。言或有如此,故言“或”。則上雲“或從王事無成”,及《坤》之六三“或從王事無成”之類是也。鞶帶謂大帶也。故杜元凱桓二年《傳》“鞶厲旒纓”注云:“盤,大帶也。”此訟一卦及爻辭並以人事明之,唯“不利涉大川”,假外物之象以喻人事。
坎下坤上。師:貞,丈人吉,無咎。丈人,嚴莊之稱也。爲師之正,丈人乃吉也。興役動衆無功,罪也,故吉乃無咎也。
[疏]“師:貞,丈人吉,無咎”。○正義曰:“師”,衆也。貞,正也。丈人謂嚴莊尊重之人,言爲師之正,唯得嚴莊丈人監臨主領,乃得“吉無咎”。若不得丈人監臨之,無不畏懼,不能齊衆,必有咎害。○注“丈人嚴戒之稱也”至“乃無咎也”。○正義曰:“興役動衆無功,罪”者,監臨師旅,當以威嚴,則有功勞,乃得無咎;若其不以威嚴,師必無功而獲其罪,故云“興役動衆無功,罪”也。
《彖》曰:師,衆也。貞,正也。能以衆正,可以王矣。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毒猶役也。
[疏]“彖曰”至“又何咎矣”。○正義曰:“師,衆也。貞,正也。能以衆正,可以王矣”者,此釋師卦之名,並明用師有功之義。但師訓既多,或訓爲法,或訓爲長,恐此師名取法之與長,故特明之師訓爲衆也。貞爲正也。貞之爲正,其義已見於此,復雲““貞,正”者,欲見齊衆必須以正,故訓貞爲正也。與下文爲首引之勢,故云“能以衆正,可以王矣”。“剛中而應”者,“剛中”謂九二,而“應”謂六五。“行險而順”者,“行險”謂下體坎也,而“順”謂上體坤也。若剛中而無應,或有應而不剛中,或行險而不柔順,皆不可行師得吉也。“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者,毒猶役也,若用此諸德使役天下之衆,人必從之以得其吉,又何無功而咎責乎?自“剛中”以下釋“丈人吉,無咎”也,言丈人能備此諸德也。
《象》曰:地中有水,師。君子以容民畜衆。
[疏]正義曰:“君子以容民畜衆”者,言君子法此師卦,容納其民,畜養其衆。若爲人除害,使衆得寧,此則“容民畜衆”也。又爲師之,主雖尚威嚴,當赦其小過,不可純用威猛於軍師之中,亦是容民畜衆之義。所以《象》稱“地中有水”,欲見地能包水,水又衆大,是容民畜衆之象。若其不然,或當雲“地在水上”,或雲“上地下水”,或雲“水上有地”。今雲“地中有水”,蓋取容、畜之義也。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兇。爲師之始,齊師者也。齊衆以律,失律則散。故師出以律,律不可失。失律而臧,何異於否?失令有功,法所不赦。故師出不以律,否臧皆兇。
[疏]“初六師出”至“否臧兇”。○正義曰:“初六師出以律”者,律,法也。初六爲師之始,是整齊師衆者也。既齊整師衆,使師出之時,當須以其法制整齊之,故云“師出以律”也。“否臧兇”者,若其失律行師,無問否之與臧,皆爲兇也。“否”謂破敗,“臧”謂有功。然“否”爲破敗,即是兇也。何須更雲“否臧兇”者,本意所明,雖臧亦兇。“臧”文既單,故以“否”配之,欲盛言臧兇,不可單言,故云否之與臧,皆爲兇也。○注“爲師之始”至“否臧皆兇”。○正義曰:“爲師之始,齊師者也”者,以師之初爻,故云“爲師之始”。在師之首,先唱發始,是齊整師衆者也。“失律而臧,何異於否”者,若棄失法律,不奉法而行,雖有功而臧,何異於否也?“失令有功,法所不赦”者,解“何異於否”之義。令則法律也。若失此法令,雖有功勞,軍法所不容赦,故云“何異於否”。然閫外之事,將軍所載,臨事制宜,不必皆依君命,何得有功“法所不赦”者:凡爲師之體,理非一端,量事制宜,隨時進退,此則將軍所制,隨時施行。若苟順私情,故違君命,犯律觸法,則事不可赦耳。
《象》曰:“師出以律”,失律兇也。
[疏]正義曰“失律兇”者,釋“師出以律”之義。言所以必須以律者,以其失律則兇。反經之文,以明經義。
九二:在師中,吉,無咎,王三錫命。以剛居中,而應於上,在師而得其中者也。承上之寵,爲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兇,故吉乃無咎也。行師得吉,莫善懷邦,邦懷衆服,錫莫重焉,故乃得成命。
[疏]“九二”至“王三錫命”。○正義曰:“在師中吉”者,以剛居中而應於五,是“在師中吉”也。“無咎”者,承上之寵,爲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兇,故吉乃無咎。“王三錫命”者,以其有功,故王三加錫命。○注“以剛居中”至“故乃得成命”。○正義曰:“在師而得中”者,觀注之意,以“在師中”爲句,其“吉”字屬下;觀《象》之文,“在師中吉,承天寵”者,則似“吉”字屬上。此“吉”之一字上下兼該,故註文屬下,《象》文屬上,但《象》略其“無咎”之字,故“吉”屬“師中”也。“故乃得成命”者,案《曲禮》雲:“三賜不及車馬。”一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車馬。三賜三命,而尊之得成,故“乃得成命”也。
《象》曰:“在師中吉”,承天寵也。“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疏]正義曰:“承天寵”者,釋“在師中吉”之義也。正謂承受五之恩寵,故“中吉”也。“懷萬邦也”者,以其有功,能招懷萬邦,故被“王三錫命”也。
六三:師或輿尸,兇。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則無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宜獲“輿尸”之兇。
[疏]“六三師或輿尸兇”。○正義曰: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無所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或有輿尸之兇。○注“以陰處陽”至“輿尸之兇”。○正義曰:“退無所守”者,倒退而下,乘二之剛,已又以陰居陽,是“退無所守”。
《象》曰:“師或輿尸”,大無功也。
[疏]正義曰:“大無功也”者,釋“輿尸”之義,以其輿尸,則大無功也。
六四:師左次,無咎。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左次之,而無咎也。行師之法,欲右背高,故左次之。
[疏]“六四,師左次,無咎”。○正義曰:六四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云“師左次,無咎”。故師在高險之左,以次止則無兇咎也。○注“行師之法”至“故左次之”。○正義曰:“行師之法,欲右背高”者,此兵法也。故《漢書》韓信雲:“兵法欲右背山陵,前左水澤。”
《象》曰:“左次無咎”,未失常也。雖不能有獲,足以不失其常也。
[疏]正義曰:“未失常”者,釋“無咎”之義,以其雖未有功,未失常道。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無咎。長子帥師,弟子輿尸,貞兇。處師之時,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田有禽”也。物先犯己,故可以執言而無咎也。柔非軍帥,陰非剛武,故不躬行,必以授也。授不得王,則衆不從,故“長子帥師”可也。弟子之兇,故其宜也。
[疏]“六五田有禽”至“輿尸貞兇”。○正義曰:“田有禽,利執言”者,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往即有功。猶如田中有禽而來犯苗,若往獵之,則無咎過也。人之修田,非禽之所犯。王者守國,非叛者所亂。禽之犯苗,則可獵取。叛人亂國,則可誅之。此假他象以喻人事,故“利執言,無咎”,已不直則有咎。己今得直,故可以執此言往問之而無咎也。“長子帥師,弟子輿尸,貞兇”者,以已是柔,不可爲軍帥。已又是陰,身非剛武,不可以親行,故須役任長子、弟子之等。若任役長子,則可以帥師。若任用弟子,則軍必破敗而輿尸,是爲正之兇。莊氏雲:“‘長子’謂九二,德長於人。‘弟子’謂六三,德劣於物。”今案:《象》辭雲“長子帥師,以中行也”,是九二居中也。“弟子輿尸,使不當也”,謂六三失位也。○注至“往必得直”。○正義曰:“往必得直”者,見犯乃得欲往徵之,則於理正直,故云“往必得直”。
《象》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弟子輿尸”,使不當也。
上六:大君有命,開國承家,小人勿用。處師之極,師之終也。大君之命,不失功也。開國承家,以寧邦也。小人勿用,非其道也。
[疏]“上六大君有命”至“小人勿用”。○正義曰:“大君有命”者,上六處師之極,是師之終竟也。“大君”謂天子也,言天子爵命此上六,若其功大,使之開國爲諸侯;若其功小,使之承家爲卿大夫。“小人勿用”者,言開國承家,須用君子,勿用小人也。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疏]正義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者,正此上六之功也。“小人勿用,必亂邦也”者,若用小人,必亂邦國,故不得用小人也。
坤下坎上。比:吉,原筮,元永貞,無咎。不寧方來,後夫兇。
[疏]正義曰:“比吉”者,謂能相親比而得具吉。“原筮,元永貞,無咎”者,欲相親比,必能原窮其情,筮決其意,唯有元大永長貞正,乃得無咎。“元永貞”者,謂兩相親比,皆須“永貞”。“不寧方來”者,此是寧樂之時,若能與人親比,則不寧之方,皆悉歸來。“後夫兇”者,夫,語辭也。親比貴速,若及早而來,人皆親已故在先者吉。若在後而至者,人或疏己,親比不成,故“後夫兇”。或以“夫”爲丈夫,謂後來之人也。
《彖》曰:比,吉也。比,輔也,下順從也。“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處比之時,將原筮以求無咎,其唯元永貞乎?夫羣黨相比,而不以“元永貞”,則兇邪之道也。若不遇其主,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於咎也。使永貞而無咎者,其唯九五乎?
[疏]“彖曰”至“以剛中也”。○正義曰:“比,吉也”者,釋親比爲善,言相親比而得吉也。“比,輔也”者,釋“比”所以得吉,由“比”者人來相輔助也,“下順從”者,在下之人,順從於上,是相輔助也,謂衆陰順從九五也。自此以上,釋比名爲吉之義。“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者,釋“原筮,元永貞,無咎”之義,所以得如此者,以九五剛而處中,故使“比”者皆得“原筮,元永貞,無咎”也。○注“處比之時”至“其唯九五乎”?○正義曰:“將原筮以求無咎,其唯元永貞乎”者,原謂原窮比者根本,筮謂筮決求比之情,以求久長無咎。“其唯元永貞乎”,元,大也;永,長也。爲已有大長貞正,乃能原筮相親比之情,得久長而無咎,謂彼此相親比也。“若不遇其主,則雖永貞而猶未足免於咎”者,若不逢遇明主,則彼此相求,“比”者雖各懷永貞,而猶未足免離於咎。雖有永貞,而無明主照察,不被上知,相親涉於明黨,故不免咎也。“使永貞而無咎者,其唯九五乎”者,使“比”者得免咎,保永貞,久而無咎,其唯九五乎?以九五爲比之主,剛而處中,能識“比”者之情意,故使“比”者得保永貞,無內咎也。
“不寧方來”,上下應也。上下無陽以分其民,五獨處尊,莫不歸之,上下應之,既親且安,安則不安者託焉,故不寧方所以來,“上下應”故也。夫無者求有,有者不求所與,危者求安,安者不求所保。火有其炎,寒者附之。故已苟安焉,則不寧方來矣。
[疏]正義曰:釋“不寧方來”之義,以九五處中,故上下羣陰皆來應之。於此之時,陰往比陽,羣陰未得其所,皆未寧也。
“後夫兇”,其道窮也。將合和親而獨在後,親成則誅,是以兇也。
[疏]“後夫兇,其道窮也”。○正義曰:釋“後夫兇”。他悉親比,己獨後來,比道窮困,無人與親,故其兇也。此謂上六也。○注“將合和親”至“是以兇也”。○正義曰:“親成則誅”者,彼此相比,皆速來爲親;親道已成,已獨在後而來,衆則嫌其離貳,所以被誅而兇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萬國以“比”建,諸侯以“比”親。
[疏]正義曰:“建萬國親諸侯”,非諸侯以下之所爲,故特雲“先王”也。“建萬國”謂割土而封建之。“親諸侯”謂爵賞恩澤而親友之。萬國據其境域,故曰“建”也。“諸侯”謂其君身,故云“親”也。地上有水,猶域中有萬國,使之各相親比,猶地上有水,流通相潤及物,故云“地上有水,比”也。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有孚盈缶,終來有它吉。處比之始,爲比之首者也。夫以不信爲比之首,則禍莫大焉,故必“有孚盈缶”,然後乃得免比之咎,故曰“有孚比之,無咎”也。處比之首,應不在一,心無私吝,則莫不比之。著信立誠,盈溢乎質素之器,則物終來無衰竭也。親乎天下,著信盈缶,應者豈一道而來?故必“有他吉”也。
[疏]“初六有孚”至“有他吉”。○正義曰:“有孚比之無咎”者,處比之始,爲比之首,若無誠信,禍莫大焉。必有誠信而相親比,終始如一,爲之誠信,乃得無咎。“有孚盈缶,終來有他吉”者,身處比之首,應不在一,心無私吝,莫不比之。有此孚信盈溢質素之缶,以此待物,物皆歸向,從始至終,尋常恆來,非唯一人而已,更有他人並來而得吉,故云“終來有他吉”也。此假外象喻人事也。○注“應不在一,心無私吝”。○正義曰:“應不在一”者,初六無應,是“應不在一”,故“心無私吝”也。若心有偏應,即私有愛吝也,以“應不在一”,故“心無私吝”也。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六二:比之自內,貞吉。處比之時,居中得位,而系應在五,不能來它,故得其自內貞吉而已。
[疏]正義曰:“比之自內,貞吉”者,居中得位,系應在五,不能使它悉來,唯親比之道,自在其內,獨與五應,但“貞吉”而已,不如初六“有它吉”也。
《象》曰:“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疏]正義曰:“不自失”者,釋“比之自內”之義,不自失其所應之偶,故云“比之自內,不自失”也。
六三:比之匪人。四自外比,二爲五貞,近不相得,遠則無應,所與比者,皆非巳親,故曰“比之匪人”。《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疏]正義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者,言六三所比,皆非己親之人。四自外比,二爲五貞,近不相得,遠又無應,是所欲親比,皆非其親,是以悲傷也。
六四:外比之,貞吉。外比於五,復得其位,比不失賢,處不失位,故“貞吉”也。
[疏]正義曰:六四上比於五,欲外比也。居得其位,比不失賢,所以貞吉。凡下體爲內,上體爲外,六四比五,故云“外比”也。
《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疏]正義曰:九五,居中得位,故稱“賢”也。五在四上,四往比之,是“以從上”也。
九五: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爲比之主而有應在二,“顯比”者也。比而顯之,則所親者狹矣。夫無私於物,唯賢是與,則去之與來,皆無失也。夫三驅之禮,禽逆來趣已則舍之,背已而走則射之,愛於來而惡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以“顯比”而居王位,用三驅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驅,失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討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討叛,邑人無虞,故“不誡”也,雖不得乎大人之吉,是“顯比”之吉也。此可以爲上之使,非爲上道也。
[疏]“九五顯比”至“邑人不誡吉”。○正義曰:五應於二,顯明比道,不能普遍相親,是比道狹也。“王用三驅失前禽”者,此假田獵之道,以喻“顯比”之事。凡三驅之禮,禽向已者則舍之,背已者則射之,是失於“前禽”也。“顯比”之道,與己相應者則親之,與己不相應者則疏之,與三驅田獵,愛來惡去相似,故云“王用三驅,失前禽”也。言“顯比”之道,似於此也。“邑人不誡吉”者,雖不能廣普親比於自己相親之處,不妄加討罰,所以己邑之人,不須防誡而有吉也。至於“邑人不誡”而“爲吉”,非是大人弘闊之道,不可爲大人之道,但可爲大人之使。○注“爲比之主”至“非爲上之道”。○正義曰:“去之與來皆無失”者,若“比”道弘闊,不偏私於物,唯賢是親,則背己去者與來向己者,皆悉親附無所失也;言去亦不失,來亦不失。夫三驅之禮者,先儒皆雲“三度驅禽而射之也”。三度則已,今亦從之,去則射之。褚氏諸儒皆以“爲三面著人驅禽”,必知“三面”者,禽唯有背己、向己、趣己,故左右及於後皆有驅之。“愛於來而惡於去”者,來則舍之,是愛於來也;去則射之,是惡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者,言獨“比”所應,則所比爲失。如三驅所施,愛來憎去,則失在前禽也。“用其中正,征討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討叛”者,此九五居中得正,故云“用其中正”也。心既中正,不妄喜怒,故征伐有常也。所伐之事,不加親己之邑;興師動衆,必欲討其叛逆。五以其“顯比”,親者伐所不加也,叛者,必欲征伐也。雲“雖不得乎大人之吉,是顯比之吉”者,以《象》雲“顯比之吉”,其比狹也。若“大人之吉”,則“比”道弘通也。“可以爲上之使,非爲上之道”者,九五居上之位,若爲行如此,身雖爲王,止可爲上使之人,非是爲王之道,故云“非爲上之道”。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順,“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疏]“顯比之吉”至“上使中也”。○正義曰:“顯比之吉,位正中”者,所以“顯比”得吉者,以所居之位正而且中,故云“顯比之吉”。“舍逆取順失前禽也”者,禽逆來向己者,則舍之而不害,禽順去背己而走者,則射而取之,是“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者,釋“邑人不誡”之義,所以己邑之人,不須防誡,止由在上九五之使得其中正之人,伐不加邑,動必討叛,不橫加無罪,止由在上使中也。“中”謂九五也。此九五雖不得爲王者之身,堪爲王者之使,以居中位,故云“上使中”也。
上六:比之無首,兇。無首,後已,處卦之終,是後夫也。親道已成,無所與終,爲時所棄,宜其兇也。
[疏]正義曰:“無首兇”者,謂無能爲頭首。它人皆“比”,己獨在後,是親比於人,無能爲頭首也。它人皆“比”,親道已成,己獨在後,衆人所棄,宜其兇也。
《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疏]正義曰:“無所終”者,釋“比之無首”,既不能爲比之初首,被人所棄,故無能與之共終也。
乾下巽上。小畜:亨。不能畜大,止健剛志,故行是以亨。
[疏]正義曰:但小有所畜,唯“畜”九三而已。初九、九二,猶剛健得行,是以剛志上得亨通,故云“小畜亨”也。若大畜、乾在於下,艮在於上,艮是陽卦,又能止物,能止此乾之剛健,所畜者大,故稱“大畜”。此卦則巽在於上,乾在於下,巽是陰,柔性,又和順,不能止畜在下之乾,唯能畜止九三,所畜狹小,故名“小畜”。
密雲不雨,自我西郊。
[疏]正義曰:“密雲不雨”者,若陽之上升,陰能畜止,兩氣相薄則爲雨也。今唯能畜止九三,其氣被畜,但爲密雲,初九、九二,猶自上通,所以不能爲雨也。“自我西郊”者,所聚密雲,由在我之西郊,去我既遠,潤澤不能行也,但聚在西郊而已。
《彖。曰:小畜,柔得位而上下應之,曰“小畜”。謂六四也,成卦之義,在此爻也。體無二陰,以分其應故上下應之也。既得其位,而上下應之,三不能陵,小畜之義。
[疏]正義曰:“柔得位”,謂六四也。以陰居陰,故稱得位。此卦唯有一陰,上下諸陽皆來應之,故曰“小畜”。此釋小畜卦名也。言此卦之畜,六四唯畜其下九三,初九、九二猶不能擁畜,而云“上下應之”者,若細別而言,小畜之義,唯當畜止在下。三陽猶不能畜盡,但畜九三而已。若大判而言之,上下五陽總應六四,故云“上下應之”。其四雖應何妨,總不能畜止剛健也。
健而巽,剛中而志行,乃亨。“密雲不雨”,尚往也;“自我西郊”,施未行也。小畜之勢,足作密雲,乃“自我西郊”,未足以爲雨也。何由知未能爲雨?夫能爲雨者,陽上薄陰,陰能固之,然後烝而爲雨。今不能制初九之“複道”,固九二之“牽復”,九三更以不能復爲劣也。下方尚往,施豈得行?故密雲而不能爲雨,尚往故也。何以明之?去陰能固之,然後乃雨乎。上九獨能固九三之路,故九三不可以進而“輿說輻”也。能固其路而安於上,故得“既雨既處”。若四、五皆能若上九之善畜,則能雨明矣。故舉一卦而論之,能爲小畜密雲而已。陰苟不足以固陽,則雖復至盛,密雲自我西郊,故不能雨也。雨之未下,即施之未行也。《彖》至論一卦之體,故曰“密雲不雨”。《象》各言一爻之德,故曰“既雨既處”也。
[疏]“健而巽”至“施未行也”。○正義曰:“健而巽,剛中而志行,乃亨”者,內既剛健而外逢柔順,剛發於外,不被摧抑,而志意得行。以此言之,故剛健之志,乃得亨通,此釋“亨”也。“密雲不雨,尚往”者,所以密雲不雨者,不能畜止諸陽,初九、九二,猶得上進,陰陽氣通,所以不雨,釋“密雲不雨”也。“自我西郊施未行”者,釋“自我西郊”之義。所以密雲不雨,從我西郊而積聚者,猶所施潤澤,未得流行周遍,故不覆國都,但遠聚西郊也。然雲在國都而不雨,亦是施未行也。必雲在西郊者,若在國都,雨雖未落,猶有覆蔭之施,不得雲“施未行”,今言在西郊,去施遠也。○注“小畜之勢”至“既雨既處也”。○正義曰:“九三更以不能復爲劣”者,初九既得“複道”,九二可“牽”以獲“復”,皆得剛健上通,則是陰不能固陽,而九三劣弱,又不能自復,則是陽不薄陰,是以皆不雨也。且小畜之義,貴於上往,而九三不能自復,更爲劣弱,故言“九三更不能復爲劣”也。“能固其路而安於上”者,謂上九能閉固九三之道路,不被九三所陵,得安於上,所以“既雨既處”也,故舉一卦而論之。“能爲小畜密雲而已”者,此明卦之與爻,其義別也。但卦總二象,明上體不能閉固下體,所以密雲不能爲雨。爻則止明一爻之事,上九能固九三,所以上九而有雨也。所以卦與爻其義異也。諸卦多然。若《比卦》雲“比吉”,上六則雲“比之無首兇”也;《復卦》雲“復亨”,上六雲“迷復兇”也。此皆卦之與爻,義相違反,它皆仿此。
《象》曰:風行天上,小畜。君子以懿文德。未能行其施者,故可以懿文德而已。
[疏]正義曰:“君子以懿文德”者,懿,美也。以於其時施末得行,喻君子之人但修美文德,待時而發。風爲號令,若“風行天下”,則施附於物,不得雲“施未行”也。今風在天上,去物既遠,無所施及,故曰“風行天上”。凡大象,君子所取之義,或取二卦之象而法之者,若“地中有水,師,君子以容民畜衆”,取卦象包容之義;若《履卦·象》雲“上天下澤,履,君子以辯上下”,取上下尊卑之義。如此之類,皆取二象,君子法以爲行也。或直取卦名,因其卦義所有,君子法之,須合卦義行事者。若《訟卦》雲“君子以作事謀始”,防其所訟之源,不取“天與水違行”之象;若《小畜》“君子以懿文德”,不取“風行天上”之象。餘皆仿此。
初九:復自道,何其咎?吉。處乾之始,以升巽初,四爲已應,不距已者也。以陽升陰,復自其道,順而無違,何所犯咎,得義之吉。
[疏]正義曰:處乾之始以升巽,初四爲已應,以陽升陰,反覆於上,自用已道,四則順而無違,於已無咎,故云“復自道,何其咎?吉”。
《象》曰:“復自道”,其義吉也。
[疏]正義曰:“其義吉”者,以陽升陰,以剛應柔,其義於理吉也。
九二:牽復吉。處乾之中,以升巽五,五非畜極,非固已者也。雖不能若陰之不違,可牽以獲復,是以吉也。
[疏]正義曰:“牽”謂牽連,“復”謂反覆,二欲往五,五非止畜之極,不閉固於已,可自牽連反覆於上而得吉也。
《象》曰:“牽復”在中,亦不自失也。
[疏]正義曰:既彊牽連,而覆在下卦之中,以其得中,不被閉固,亦於已不自有失,解“牽復吉”也。
九三:輿說輻。夫妻反目。上爲畜盛,不可牽徵,以斯而進,故必“說輻”也。已爲陽極,上爲陰長,畜於陰長,不能自復,方之“夫妻反目”之義也。
[疏]正義曰:九三欲復而進,上九固而止之,不可以行,故車輿說其輻。“夫妻反目”者,上九體巽爲長女之陰,今九三之陽,被長女閉固,不能自復,夫妻乖戾,故反目相視。
《象》曰:“夫妻反目”,不能正室也。
[疏]正義曰:“不能正室”者,釋“夫妻反目”之義。以九三之夫不能正上九之室,故“反目”也。此假象以喻人事也。
六四:有孚,血去惕出,無咎。夫言“血”者,陽犯陰也。四乘於三,近不相得,三務於進,而已隔之,將懼侵克者也。上亦惡三而能制焉,志與上合,共同斯誠,三雖逼己,而不能犯,故得血去懼除,保無咎也。
[疏]“六四”至“無咎”。○正義曰:六四居九三之上,乘陵於三,三既務進,而已固之,懼三害己,故有“血”也。畏三侵陵,故惕懼也。但上九亦憎惡九三,六四與上九同志,共惡於三三不害己,己故得其血去除,其惕出散,信能血去懼除,乃得無咎。○注“夫言血者”至“無咎也”。○正義曰:“夫言血者陽犯陰也”者,謂此卦言“血”,陽犯陰也。“夫”者,發語之端,非是總凡之辭。故《需》六四雲“需於血”,《注》雲:“凡稱血者,陰陽相傷也”。則稱血者,非唯陽犯陰也。
《象》曰:有孚惕出,上合志也。
[疏]正義曰:釋“惕出”之意。所以“惕出”者,由己與上九同合其志,共惡於三也。
九五:有孚攣如,富以其鄰。處得尊位,不疑於二,來而不距。二牽已攣,不爲專固,“有孚攣如”之謂也。以陽居陽,處實者也。居盛處實而不專固,富以其鄰者也。
[疏]正義曰:“有孚攣如”者,五居尊位,不疑於二,來而不距。二既牽挽而來,已又攀攣而迎接,志意合同,不有專固相逼,是有信而相牽攣也。“如”,語辭,非義類。“富以其鄰”者,五是陽爻,即必富實。心不專固,故能用富以與其鄰。“鄰”謂二也。
《象》曰:“有孚攣如”,不獨富也。
[疏]正義曰:“不獨富也”者,釋“攣如”之義。所以攀攣於二者,以其不獨自專固於富,欲分與二也。
上九:既雨既處,尚德載,婦貞厲,月幾望,君子徵兇。處小畜之極,能畜者也。陽不獲亨,故“既雨”也。剛不能侵,故“既處”也。體《巽》處上,剛不敢犯,“尚德”者也。爲陰之長,能畜剛健,德積載者也。婦制其夫,臣制其君,雖貞近危,故曰“婦貞厲”也。陰之盈盛莫盛於此,故曰“月幾望”也。滿而又進,必失其道,陰疑於陽,必見戰伐,雖復君子,以徵必兇,故曰“君子徵兇”。
[疏]“上九,既雨既處”至“君子徵兇”。○正義曰:“既雨既處”者,九三欲進,已能固之,陰陽不通,故已得其雨也。“既處”者,三不能侵,不憂危害,故已得其處也。“尚德載”者,體《巽》處上,剛不敢犯,爲陰之長,能畜正剛健,慕尚此德之積聚而運載也,故云“尚德載”也。言慕尚此道德之積載也。“婦貞厲”者,上九制九三,是婦制其夫,臣制其君,雖復貞正,而近危厲也。“月幾望”者,婦人之制夫,猶如月在望時盛極以敵日也。“幾”,辭也,已從上釋,故於此不復言也。“君子徵兇”者,陰疑於陽,必見戰伐,雖復君子之行而亦兇也。○注“處小畜之極”至“君子徵兇”。○正義曰:“處小畜之極,能畜者也”者。已處小畜盛極,是閉畜者也。“陽不獲亨,故既雨也”者,陽若亨通則不雨也。所以卦繫辭雲:“小畜,亨,密雲不雨。”今九三之陽,被上九所固,不獲亨通,故“既雨”也。
《象》曰:“既雨既處”,德積載也。“君子徵兇”,有所疑也。夫處下可以徵而無咎者,唯泰也則然。坤本體下,又順而弱,不能敵剛,故可以全其類,徵而吉也。自此以往,則其進各有難矣。夫巽雖不能若艮之善畜,猶不肯爲坤之順從也,故可得少進,不可盡陵也。是以初九、九二,其復則可,至於九三,則“輿說輻”也。夫大畜者,畜之極也。畜而不已,畜極則通,是以其畜之盛在於四、五,至於上九,道乃大行。小畜積極而後乃能畜,是以四、五可以進,而上九說徵之輻。
[疏]“《象》曰既雨既處”至“有所疑也”。○正義曰:“既雨既處,德積載”者,釋“既雨既處”之義。言所以得“既雨既處”者,以上九道德積聚,可以運載,使人慕尚,故云“既雨既處”也。“君子徵兇有所疑”者,釋“君子徵兇”之義,言所以“徵兇”者,陰氣盛滿,被陽有所疑忌,必見戰伐,故“徵兇”也。○注“夫處下”至“說徵之輻”。○正義曰:“夫巽雖不能若艮之善畜”者,謂雖不能如大畜艮卦在上,善畜下之乾也。“巽雖不能如艮之善畜”,故其畜小也。“猶不肯爲坤之順從”者,謂猶不肯如泰卦、坤在於上順從乾也。“故可得少進”者,謂初九、九二得前進也。“不可盡陵”者,九三欲陵上九,被上九所固,是不可得“盡陵”也。“畜而不已,畜極則通,是以其畜之盛在於四五,至於上九,道乃大行”者,此論大畜義也。大畜畜而不已,謂之“大畜”。四爻、五爻是畜之盛極,而不休已,畜極則通。四、五畜道既極,至於上九,無可所畜,故上九道乃大行,無所畜也。“小畜積極而後乃能畜”者,小畜之道既微,積其終極,至於上九,乃能畜也,謂“畜”九三也。“是以四、五可以進”者,四雖畜初,五雖畜二,畜道既弱,故九二可以進。“上九說徵之輻”者,上九畜之“積極”,故能說此九三徵行之輻。案:九三但有“說輻”,無“徵”之文。而王氏言上九“說徵之輻”者,輿之有輻,可以徵行。九三爻有“徵”義,今輿輻既說,則是說徵之輻,因上九“徵兇”之文,徵則行也。文雖不言,於義必有言“輻”者,鄭《注》雲“謂輿下縛木,與軸相連,鉤心之木”是也。《子夏傳》雲:“輻,車劇也。”
兌下乾上。履:虎尾,不咥人,亨。
[疏]正義曰:《履卦》之義,以六三爲主。六三以陰柔履踐九二之剛,履危者也,猶如履虎尾,爲危之甚。“不咥人亨”者,以六三在兌體,兌爲和說,而應乾剛,雖履其危,而不見害,故得亨通,猶若履虎尾不見咥齧於人。此假物之象以喻人事。
《彖》曰:履,柔履剛也。說而應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凡“彖”者,言乎一卦之所以爲主也,成卦之體在六三也。“履虎尾”者,言其危也。三爲履主,以柔履剛,履危者也。“履虎尾”,有“不見咥”者,以其說而應乎乾也。乾,剛正之德者也。不以說行夫佞邪,而以說應乎《乾》,宜其“履虎尾”,不見咥而亨。
[疏]“《彖》曰履柔履剛也”至“不咥人亨”。○正義曰:“履,柔履剛”者,言履卦之義,是柔之履剛。六三陰爻,在九二陽爻之上,故云“柔履剛”也。“履”謂履踐也。此釋履卦之義。“說而應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者,釋“不咥人亨”之義。六三在兌體,兌爲和說,應於上九,上九在乾體。兌自和說,應乎乾剛,以說應剛,無所見害。是以履踐虎尾,不咥害於人,而得亨通也。若以和說之行,而應於陰柔,則是邪佞之道,由以說應於剛,故得吉也。
剛中正,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言五之德。
[疏]正義曰:“剛中正履帝位”者,謂九五也。以剛處中,得其正位,居九五之尊,是“剛中正履帝位”也。“而不疚光明”者,能以剛中而居帝位,不有疚病,由德之光明故也。此一句贊明履卦德養之美,於經無所釋也。
《象》曰:上天下澤,履。君子以辯上下、定民志。
[疏]正義曰:天尊在上,澤卑處下,君子法此履卦之象,以分辯上下尊卑,以定正民之志意,使尊卑有序也。但此履卦名合二義,若以爻言之,則在上履踐於下,六三“履”九二也。若以二卦上下之象言之,則“履”,禮也,在下以禮承事於上。此象之所言,取上下二卦卑承尊之義,故云“上天下澤,履”。但易合萬象,反覆取義,不可定爲一體故也。
初九:素履往,無咎。處履之初,爲履之始,履道惡華,故素乃無咎。處履以素,何往不從?必獨行其願,物無犯也。
[疏]正義曰:處履之始,而用質素,故往而無咎。若不以質素,則有咎也。
《象》曰:素履之往,獨行原也。
[疏]正義曰:“獨行願”者,釋“素履”之往,它人尚華,己獨質素,則何咎也?故獨行所願,則物無犯也。
九二:履道坦坦,幽人貞吉。履道尚謙,不喜處盈,務在致誠,惡夫外飾者。也而二以陽處陰,履於謙也。居內履中,隱顯同也。履道之美,於斯爲盛。故“履道坦坦”,無險厄也。在幽而貞,宜其吉。
[疏]“九二”至“幽人貞吉”。○正義曰:“履道坦坦”者,坦坦,平易之貌。九二以陽處陰,履於謙退,已能謙退,故“履道坦坦”者,易無險難也。“幽人貞吉”者,既無險難,故在幽隱之人,守正得吉。○注“履道尚謙”至“宜其吉”。○正義曰:“履道尚謙”者,言履踐之道,貴尚謙退,然後乃能踐物。“履”又爲禮,故“尚謙”也。“居內履中,隱顯同”者,“履道尚謙”,不喜處盈,然以陽處陰,尚於謙德。“居內履中”,以信爲道,不以居外爲榮,處內爲屈。若居在外,亦能履中謙退,隱之與顯,在心齊等,故曰“隱顯同”也。“在幽而貞,宜其吉”者,以其在內卦之中,故云“在幽”也。謙而得中,是貞正也。“在幽”能行此正,故曰“宜其吉”。
《象》曰:“幽人貞吉”,中不自亂也。
[疏]正義曰:“中不自亂”者,釋“幽人貞吉”,以其居中,不以危險而自亂也。既能謙退幽居,何有危險自亂之事?
六三:眇能視,跛能履。履虎尾,咥人兇。武人爲於大君。居“履”之時,以陽處陽,猶曰不謙,而況以陰居陽,以柔乘剛者乎?故以此爲明眇目者也,以此爲行跛足者也,以此履危見咥者也。志在剛健,不修所履,欲以陵武於人,“爲於大君”,行未能免於兇,而志存於五,頑之甚也。
[疏]“六三眇能視”至“武人爲於大君”。○正義曰:“眇能視,跛能履”者,居“履”之時,當須謙退。今六三以陰居陽,而又失其位,以此視物,猶如眇目自爲能視,不足爲明也;以此履踐,猶如跛足自爲能履,不足與之行也。“履虎尾咥人兇”者,以此履虎尾,咥齧於人,所以兇也。“武人爲於大君”者,行此威武加陵於人,欲自“爲於大君”,以六三之微,欲行九五之志,頑愚之甚。
《象》曰:“眇能視”,不足以有明也。“跛能履”,不足以與行也。咥人之兇,位不當也。“武人爲於大君”,志剛也。
[疏]“《象》曰眇能視”至“武人爲於大君志剛也”。○正義曰:“不足以有明”者,釋“眇能視物”。目既隆眇,假使能視,無多明也。“不足以與行”者,解“跛能履”。足既蹇跛,假使能履,行不能遠,故云“不足以與行”也。“位不當”者,釋“咥人之兇”。所以被咥見兇者,緣居位不當,爲以陰處陽也。“志剛”者,釋“武人爲於大君”。所以陵武加人,欲爲大君,以其志意剛猛,以陰而處陽,是志意剛也。
九四:履虎尾,愬愬,終吉。逼近至尊,以陽承陽,處多懼之地,故曰:“履虎尾,愬愬”也。然以陽居陰,以謙爲本,雖處危懼,終獲其志,故“終吉”也。
[疏]正義曰:“履虎尾愬愬”者,逼近五之尊位,是“履虎尾”近其危也。以陽承陽,處嫌隙之地,故“愬愬”危懼也。“終吉”者,以陽居陰,意能謙退,故終得其吉也。
《象》曰:“愬愬終吉”,志行也。
[疏]正義曰:“志行”者,釋“愬愬終吉”。初雖“愬愬”,終得其吉,以謙志得行,故“終吉”也。
九五:夬履,貞厲。得位處尊,以剛決正,故曰“夬履貞厲”也。履道惡盈而五處尊,是以危。
[疏]正義曰:“夬履”者,夬者,決也。得位處尊,以剛決正,履道行正,故夬履也。“貞厲”者,厲,危也。履道惡盈,而五以陽居尊,故危厲也。
《象》曰:“夬履,貞厲”,位正當也。
[疏]正義曰:“位正當”者,釋“夬履貞厲”之義。所以“夬履貞厲”者,以其位正,當處在九五之位,不得不決斷其理,不得不有其貞厲,以位居此地故也。
上九:視履考祥,其旋元吉。禍福之祥,生乎無所履,處履之極,履道成矣,故可“視履”而“考祥”也。居極應說,高而不危,是其旋也。履道大成,故“元吉”也。
[疏]正義曰:“視履考祥”者,祥謂徵祥。上九處履之極,履道已成,故視其所履之行;善惡得失,考其禍福之徵祥。“其旋元吉”者,旋謂旋反也。上九處履之極,下應兌說,高而不危,是其不墜於“履”,而能旋反行之,履道大成,故“元吉”也。
《象》曰:“元吉”,在上大有慶也。
[疏]正義曰:“大有慶”者,解“元吉”在上之義。既以“元吉”而在上九,是大有福慶也,以有福慶,故在上元吉也。
乾下坤上。泰:小往大來,吉亨。
[疏]正義曰:陰去故“小往”,陽長故“大來”,以此吉而亨通。此卦亨通之極,而四德不具者,物既太通,多失其節,故不得以爲元始而利貞也。所以《象》雲“財成”、“輔相”,故四德不具。
《彖》曰:“泰,小往大來,吉亨”,則是天地交而萬物通也,上下交而其志同也。內陽而外陰,內健而外順,內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長,小人道消也。
[疏]“《彖》曰泰小往大來”至“小人道消也”。○正義曰:“泰,小往大來,吉亨,則是天地交而萬物通”者,釋此卦“小往大來吉亨”名爲“泰”也。所以得名爲“泰”者,止由天地氣交而生養萬物,物得大通,故云“泰”也。“上下交而其志同”者,此以人事象天地之交。上謂君也。下謂臣也,君臣交好,故志意和同。“內陽而外陰,內健而外順”,內健則內陽,外順則外陰。內陽外陰據其象,內健外順明其性,此說泰卦之德也。陰陽言爻,健順言卦。此就卦爻釋“小往大來吉亨”也。“內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長,小人道消”者,更就人事之中,釋“小往大來吉亨”也。
《象》曰:天地交,泰。後以財成天地之道,輔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泰者,物大通之時也。上下大通,則物失其節,故財成而輔相,以左右民也。
[疏]“《象》曰天地交泰”至“以左右民”。○正義曰:“後以財成天地之道”者,由物皆通泰,則上下失節。後,君也。於此之時,君當翦財,成就天地之道。“輔相天地之宜”者,相,助也。當輔助天地所生之宜。“以左右民”者,左右,助也,以助養其人也。“天地之道”者,謂四時也,冬寒、夏暑、春生、秋殺之道。若氣相交通,則物失其節。物失其節,則冬溫、夏寒、秋生、春殺。君當財節成就,使寒暑得其常,生殺依其節,此天地自然之氣,故云“天地之道”也。“天地之宜”者,謂天地所生之物各有其宜。若《大司徒》雲“其動物植物”,及《職方》雲楊州其貢宜稻麥,雍州其貢宜黍稷。若天氣大同,則所宜相反。故人君輔助天地所宜之物,各安其性,得其宜,據物言之,故稱“宜”也。此卦言“後”者,以不兼公卿大夫,故不雲君子也。兼通諸侯,故不得直言先王,欲見天子諸侯,俱是南面之君,故特言“後”也。
初九:拔茅茹,以其匯,徵吉。茅之爲物,拔其根而相牽引者也。“茹”,相牽引之貌也。三陽同志,俱志在外,初爲類首,已舉則從,若“茅茹”也。上順而應,不爲違距,進皆得志,故以其類“徵吉”。
[疏]正義曰:“拔茅茹”者,初九欲往於上,九二、九三,皆欲上行,已去則從,而似拔茅舉其根相牽茹也。“以其匯”者,匯,類也,以類相從。“徵吉”者,徵,行也。上坤而順下,應於乾,己去則納,故徵行而吉。
《象》曰:“拔茅”、“徵吉”,志在外也。
[疏]正義曰:“志在外”者,釋“拔茅徵吉”之義。以其三陽志意皆在於外,己行則從,而似“拔茅徵行”而得吉。此假外物以明義也。
九二:包荒,用馮河,不遐遺,朋亡。得尚於中行。體健居中而用乎“泰”,能包含荒穢,受納“馮河”者也。用心弘大,無所遐棄,故曰“不遐遺”也。無私無偏,存乎光大,故曰“朋亡”也。如此乃可以“得尚於中行”。尚,尤配也。“中行”,謂五。
[疏]正義曰:“包荒用馮河”者,體健居中,而用乎“泰”,能包含荒穢之物,故云“包荒”也。“用馮河”者,無舟渡水,馮陵於河,是頑愚之人,此九二能包含容受,故曰“用馮河”也。“不遐遺”者,遐,遠也。遺,棄也。用心弘大,無所疏遠棄遺於物。“朋亡”者,得中無偏,所在皆納,無私於朋黨之事,“亡,無也”,故云“朋亡”也。“得尚於中行”者,“中行”謂六五也,處中而行,以九二所爲如此。尚,配也,得配六五之中也。
《象》曰:“包荒”,“得尚於中行”,以光大也。
[疏]正義曰:釋“得尚中行”之義。所以包荒、得配此六五之中者,以無私無偏,存乎光大之道,故此包荒。皆假外物以明義也。
九三:無平不陂,無往不復。艱貞無咎。勿恤其孚,於食有福。乾本上也,坤本下也,而得泰者,降與升也。而三處天地之際,將復其所處。復其所處,則上守其尊,下守其卑,是故無往而不復也,無平而不陂也。處天地之將閉,平路之將陂,時將大變,世將大革,而居不失其正,動不失其應,艱而能貞,不失其義,故“無咎”也。信義誠著,故不恤其孚而自明也,故曰“勿恤其孚,於食有福”也。
[疏]“九三無平不陂”至“於食有福”。○正義曰:“無平不陂”者,九三處天地相交之際,將各分復其所處。乾體初雖在下,今將復歸於上,坤體初雖在上,今欲復歸於下,是初始平者,必將有險陂也。初始往者,必將有反覆也。無有平而不陂,無有往而不復者,猶若元在下者而不在上,元在下者而不歸下也。“艱貞無咎”者,已居變革之世,應有危殆,只爲己居得其正,動有其應,艱難貞正,乃得“無咎”。“勿恤其孚,於食有福”者,恤,憂也;孚,信也。信義先以誠著,故不須憂其孚信也。信義自明,故於食祿之道,自有福慶也。○注“將復其所處”至“於食有福也”。○正義曰:“將復其所處”者,以泰卦“乾體”在下,此九三將棄三而向四,是將復其乾之上體所處也。泰卦“坤體”在上,此六四今將去四而歸向初,復其“坤體”所處也。“處天地之將閉,平路之將陂”者,天將處上,地將處下,閉而不通,是“天地之將閉”也。所以往前通泰,路無險難,自今巳後,時既否閉,路有傾危,是“平路之將陂”也。此因三之向四,是下欲上也。則上六將歸於下,是上欲下也,故云“復其所處”也。“信義誠著”者,以九三居不失正,動不失應,是信義誠著也。“故不恤其孚而自明”者,解“於食有福”,以信義自明,故飲食有福。
《象》曰:“無往不復”,天地際也。天地將各分復之際。
[疏]正義曰:“天地際”者,釋“無往不復”之義。而三處天地交際之處,天體將上,地體將下,故往者將復,平者將陂。
六四:翩翩,不富以其鄰。不戒以孚。乾樂上覆,坤樂下復,四處坤首,不固所居,見命則退,故曰“翩翩”也。坤爻皆樂下,已退則從,故不待富而用其鄰也。莫不與已同其志願,故不待戒而自孚也。
[疏]正義曰:“六四翩翩”者,四主坤首,而欲下復,見命則退,故翩翩而下也。“不富以其鄰”者,以,用也。“鄰”謂五與上也。今己下復,衆陰悉皆從之,故不待財富而用其鄰。“不戒以孚”者,鄰皆從己,共同志願,不待戒告而自孚信以從已也。
《象》曰:“翩翩不富”,皆失實也。“不戒以孚”,中心願也。
[疏]正義曰:“皆失實”者,解“翩翩不富”之義,猶衆陰皆失其本實所居之處,今既見命,翩翩樂動,不待財富,並悉從之,故云“皆失實”也。“不戒以孚中心願”者,解“不戒以孚”之義,所以不待六四之戒告,而六五、上六,皆以孚信者,由中心皆願下復,故不待戒而自孚也。
六五:帝乙歸妹,以祉元吉。婦人謂嫁曰“歸”。“泰”者,陰陽交通之時也。女處尊位,履中居順,降身應二,感以相與,用中行願,不失其禮。“帝乙歸妹”,誠合斯義。履順居中,行原以祉,盡夫陰陽交配之宜,故“元吉”也。
[疏]“六五”至“以祉元吉”。○正義曰:“帝乙歸妹”者,女處尊位,履中居順,降身應二,感以相與,用其中情,行其志願,不失於禮。爻備斯義者,唯帝乙歸嫁於妹而能然也。故作《易》者,引此“帝乙歸妹”以明之也。“以祉元吉”者,履順居中,得行志願,以獲祉福,盡夫陰陽交配之道,故大吉也。○注“婦人謂嫁曰歸”。○正義曰:“婦人謂嫁曰歸”,隱二年《公羊傳》文也。
《象》曰:“以祉元吉”,中以行願也。
[疏]正義曰:“中以行願”者,釋“以祉元吉”之義,正由中順,行其志願,故得福而元吉也。
上六:城復於隍,勿用師。自邑告命,貞吝。居泰上極,各反所應,泰道將滅,上下不交,卑不上承,尊不下施,是故“城復子隍”,卑道崩也。“勿用師”,不煩攻也。“自邑告命,貞吝”,否道已成,命不行也。
[疏]“上六城復於隍”至“自邑告命貞吝”。○正義曰:“城復於隍”者,居泰上極,各反所應,泰道將滅,上下不交,卑不上承,尊不下施,猶若“城復於隍”也。《子夏傳》雲:“隍是城下池也”。城之爲體,由基土陪扶,乃得爲城。今下不陪扶,城則隕壞,以此崩倒,反覆於隍,猶君之爲體,由臣之輔翼。今上下不交,臣不扶君。君道傾危,故云“城復於隍”。此假外象以喻人事。“勿用師”者,謂君道已傾,不煩用師也。“自邑告命貞吝”者,否道己成,物不順從,唯於自已之邑而施告命,下既不從,故“貞吝”。○注“卑道崩也”。○正義曰:“卑道崩也”者,卑道向下,不與上交,故卑之道崩壞,不承事於上也。
《象》曰:“城復於隍”,其命亂也。
[疏]正義曰:“其命亂”者,釋“城復於隍”之義。若教命不亂,臣當輔君,猶土當扶城。由其命錯亂,下不奉上,猶上不陪城,使復於隍,故云“其命亂”也。
坤下乾上。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大往小來。
[疏]正義曰:“否之匪人”者,言否閉之世,非是人道交通之時,故云“匪人”。“不利君子貞”者,由小人道長,君子道消,故不利君子爲正也。陽氣往而陰氣來,故云“大往小來”。陽主生息,故稱“大”;陰主消耗,故稱“小”。
《彖》曰:“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貞,大往小來”,則是天地不交,而萬物不通也;上下不交,而天下無邦也。內陰而外陽,內柔而外剛,內小人而外君子,小人道長,君子道消也。
[疏]正義曰:“上下不交而天下無邦”者,與泰卦反也。《泰卦》雲“上下交而其志同”,此應雲“上下不交則其志不同”也。非但其志不同,上下乖隔,則邦國滅亡,故變雲“天下無邦”也。“內柔而外剛”者,欲取否塞之義,故內至柔弱,外御剛彊,所以否閉。若欲取“通泰”之義,則雲“內健”“外順”。各隨義爲文,故此雲“剛柔”,不雲:“健順”。
《象》曰:天地不交,否。君子以儉德闢難,不可榮以祿。
[疏]正義曰:“君子以儉德闢難”者,言君子於此否塞之時,以節儉爲德,闢其危難,不可榮華其身,以居祿位。此若據諸侯公卿言之,闢其羣小之難,不可重受官賞;若據王者言之,謂節儉爲德,闢其陰陽已運之難,不可重自榮華而驕逸也。
初六:拔茅茹,以其匯,貞,吉亨。居否之初,處順之始,爲類之首者也。順非健也,何可以徵?居否之時,動則入邪,三陰同道,皆不可進。故“茅茹”以類,貞而不諂,則“吉亨”。
[疏]正義曰:“拔茅茹”者,以居否之初,處順之始,未可以動,動則入邪,不敢前進。三陰皆然,猶若拔茅牽連其根相茹也。己若不進,餘皆從之,故云“拔茅茹”也。“以其匯”者,以其同類,共皆如此。“貞吉亨”者,守正而居志在於君,乃得吉而亨通。
《象》曰:拔茅貞吉,志在君也。志在於君,故不苟進。
[疏]正義曰:“志在君”者,釋“拔茅貞吉”之義。所以居而守正者,以其志意在君,不敢懷諂苟進,故得“吉亨”也。此假外物以明人事。
六二:包承,小人吉,大人否,亨。居“否”之世,而得其位,用其至順,包承於上,小人路通,內柔外剛,大人“否”之,其道乃“亨”。
[疏]正義曰:“包承”者,居“否”之世而得其位,用其志順,包承於上。“小人吉”者,否閉之時,小人路通,故於小人爲吉也。“大人否亨”者,若大人用此“包承”之德,能否閉小人之“吉”,其道乃亨。
《象》曰:“大人否亨”,不亂羣也。
[疏]正義曰:此釋所以大人“否亨”之意,良由否閉小人,防之以得其道,小人雖盛,不敢亂羣,故言“不亂羣”也。
六三:包羞。俱用小道以承其上,而但不當,所以“包羞”也。《象》曰:“包羞”,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包羞”者,言羣陰俱用小人之道包承於上,以失位不當,所包承之事,唯羞辱己。
九四:有命無咎。疇離祉。夫處“否”而不可以有命者,以所應者小人也。有命於小人,則消君子之道者也。今初志在君,處乎窮下,故可以有命無咎而疇麗福也。疇謂初也。
[疏]正義曰:“有命無咎”者,九四處否之時,其陰爻皆是小人。若有命於小人,則君子道消也。今初六志在於君,守正不進,處於窮下。今九四有命命之,故“無咎”。“疇離祉”者,疇謂疇匹,謂初六也。離,麗也。麗謂附著也。言九四命初,身既無咎,初既被命,附依祉福,言初六得福也。
《象》曰:“有命無咎”,志行也。
[疏]正義曰:釋“有命無咎”之義,所以九四有命,得無咎者,由初六志意得行,守正而應於上,故九四之命得無咎。
九五:休否,大人吉。其亡其亡,繫於苞桑。居尊得位,能休否道者也。施否於小人,否之休也。唯大人而後能然,故曰“大人吉”也。處君子道消之時,已居尊位,何可以安?故心存將危,乃得固也。
[疏]“九五休否”至“繫於苞桑”。○正義曰:“休否”者,休,美也。謂能行休美之事於否塞之時,能施此否閉之道,遏絕小人,則是“否”之休美者也,故云“休否”。“大人吉”者,唯大人乃能如此而得吉也,若其凡人,則不能。“其亡其亡,繫於苞桑”者,在道消之世,居於尊位而遏小人,必近危難,須恆自戒慎其意,常懼其危亡,言丁寧戒慎如此也。“繫於苞桑”者,苞,本也。凡物繫於桑之苞本則牢固也。若能“其亡其亡”,以自戒慎,則有“繫於苞桑”之固,無傾危也。○注“心存將危”。○正義曰:“心存將危”,解“其亡其亡”之義。身雖安靜,心意常存將有危難,但念“其亡其亡”,乃得固者,即“繫於苞桑”也。必雲“苞桑”者;取會韻之義。又桑之爲物,其根衆也。衆,則牢固之義。
《象》曰:大人之吉,位正當也。
[疏]正義曰:釋“大人吉”之義,言九五居尊得位,正所以當遏絕小人得其吉。
上九:傾否,先否後喜。先傾後通,故“後喜”也。始以傾爲“否”,後得通乃喜。
[疏]正義曰:處否之極,否道已終,此上九能傾毀其否,故曰“傾否”也。“先否後喜”者,否道未傾之時,是“先否”之道;否道巳傾之後,其事得通,故曰“後有喜”也。
《象》曰:否終則傾,何可長也?
[疏]正義曰:釋“傾否”之義。否道巳終,通道將至。故“否”之終極,則傾損其否,何得長久?故云“何可長也”。
離下乾上。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貞。
[疏]正義曰:“同人”,謂和同於人。“於野,亨”者,野是廣遠之處,借其野名,喻其廣遠,言和同於人,必須寬廣,無所不同。用心無私,處非近狹,遠至於野,乃得亨進,故云“同人於野亨”。與人同心,足以涉難,故曰“利涉大川”也。與人和同,義涉邪僻,故“利君子貞”也。此“利涉大川”,假物象以明人事。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二爲同人之主。
[疏]正義曰:此釋所以能同於人之義。“柔得位得中”者,謂六二也,上應九五,是“應於乾”也。
《同人》曰:“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所以乃能“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非二之所能也,是乾之所行,故特曰“同人曰”。
[疏]“同人曰”至“乾行也”。○正義曰:釋“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之義。所以能如此者,由乾之所行也。言乾能行此德,非六二之所能也,故特雲“同人曰”,乃雲“同人於野,亨”,與諸卦別也。○注“故特曰同人曰”。○正義曰:“故特曰同人曰”者,謂卦之《彖》辭,發首即疊卦名,以釋其義,則以例言之,此發首應雲“同人於野亨”,今此“同人於野亨”之上別雲“同人曰”者,是其義有異。此同人卦名,以六二爲主,故同人卦名系屬六二,故稱“同人曰”,猶言“同人卦曰”也。“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雖是《同人》卦下之辭,不關六二之義,故更疊“同人於野亨”之文,乃是乾之所行也。
文明以健,中正而應,君子正也。行健不以武,而以文明用之,相應不以邪,而以中正應之,君子正也,故曰“利君子貞”。
[疏]正義曰:此釋“君子貞”也。此以二象明之,故云“文明以健”。“中正而應”,謂六二、九五,皆居中得正,而又相應,是君子之正道也,故云“君子正”也。若以威武而爲健,邪僻而相應,則非君子之正也。
唯君子爲能通天下之志。君子以文明爲德。
[疏]“唯君子爲能通天下之志”。○正義曰:此更贊明君子貞正之義。唯君子之人於“同人”之時,能以正道通達天下之志,故利君子之貞。○注“君子以文明爲德”。○正義曰:若非君子,則用威武。今卦之下體爲離,故《彖》雲“文明”,又云“唯君子能通天下之志”,是君子用文明爲德也。謂文理通明也。
《象》曰:天與火,同人。天體在上,而火炎上,同人之義也。
[疏]正義曰:天體在上,火又炎上,取其性同,故云“天與火,同人”。
君子以類族辨物。君子小人,各得所同。
[疏]正義曰:族,聚也。言君子法此同人,以類而聚也。“辨物”謂分辨事物,各同其黨,使自相同,不間雜也。
初九:同人於門,無咎。居同人之始,爲同人之首者也。無應於上,心無系吝,通夫大同,出門皆同。故曰“同人於門”也。出門同人,誰與爲咎?
[疏]正義曰:“同人於門”者,居同人之首,無應於上,心無系吝,含弘光大,和同於人,在於門外,出門皆同,故云“無咎”也。
《象》曰:出門同人,又誰咎也?
[疏]正義曰:“又誰咎”者,釋“出門同人無咎”之義。言既心無系吝,出門逢人皆同,則誰與爲過咎?
六二:同人於宗,吝。應在乎五,唯同於主,過主則否。用心扁狹,鄙吝之道。
[疏]正義曰:系應在五,而和同於人在於宗族,不能弘闊,是鄙吝之道,故《象》雲“吝道”也。
《象》曰:“同人於宗”,吝道也。
九三:伏戎於莽,升其高陵,三歲不興。居同人之際,履下卦之極,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物黨相分,欲乖其道,貧於所比,據上之應;其敵剛健,非力所當,故“伏戎於莽”,不敢顯亢也。“升其高陵”,望不敢進,量斯勢也,三歲不能興者也。三歲不能興,則五道亦以成矣,安所行焉?
[疏]“九三伏戎於莽”至“三歲不興”。○正義曰:“伏戎於莽”者,九三處下卦之極,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欲下據六二,上與九五相爭也。但九五剛健,九三力不能敵,故伏潛兵戎於草莽之中,升其高陵。“三歲不興”者,唯升高陵以望前敵,量斯勢也,縱令更經三歲,亦不能興起也。○注“不能包弘上下”至“安所行焉”。○正義曰:“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者,初九出門皆同,無所繫著,是包弘上下,通夫大同。今九三欲下據六二,奪上之應,是不能包弘也。“物黨相分”者,謂同人之時,物各有黨類而相分別也;二則與五相親,與三相分別也。“欲乖其道,貪於所比,據上之應”者,言此九三欲乖其同人之道,不以類相從,不知二之從五,直以苟貪,與二之比近而欲取之,據上九五之應也。
《象》曰:“伏戎於莽”,敵剛也。“三歲不興”,安行也。安,辭也。
[疏]正義曰:“伏戎於莽敵剛”者,釋“伏戎於莽”之義。以其當九五之剛,不敢顯亢,故“伏戎於莽”,“三歲不興”,“安行”者,釋“三歲不興”之義,雖經三歲,猶不能興起也。安,語辭也,猶言何也。既三歲不興,五道亦已成矣,何可行也?故云“安行也”。此假外物以明人事。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處上攻下,力能乘墉者也。履非其位,以與人爭,二自五應,三非犯己,攻三求二,尢而效之,違義傷理,無所不與,故雖乘墉而不克也。不克則反,反則得吉也。不克乃反,其所以得吉,“困而反則”者也。
[疏]正義曰:“乘其墉”者,履非其位,與人鬥爭,與三爭二,欲攻於三。既是上體,力能顯亢,故乘上高墉,欲攻三也。“弗克攻吉”者,三欲求二,其事已非。四又效之,以求其二,違義傷理,無所不與,雖復乘墉,不能攻三也。“吉”者,既不能攻三,能反自思愆,以從法則,故得吉也。此爻亦假物象也。
《象》曰:“乘其墉”,義弗克也。其吉,則困而反則也。
[疏]正義曰:“乘其墉義弗克也”者,釋不克之義。所以乘墉攻三不能克者,以其違義,衆所不從,故云“義不克”也。“其吉則困而反則”者,釋“其吉”之義。所以得“其吉”者,九四則以不克,困苦而反歸其法則,故得吉也。
九五:同人先號咷,而後笑,大師克相遇。《彖》曰:“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然則體柔居中,衆之所與;執剛用直,無所未從,故近隔乎二剛,未獲厥志,是以“先號咷”也。居中處尊,戰必克勝,故“後笑”也。不能使物自歸而用其強直,故必須大師克之,然後相遇也。
[疏]正義曰:“同人先號咷”者,五與二應,用其剛直,無所未從,故九五共二,欲相和同,九三、九四,與之競二也。五未得二,故志未和同於二,故“先號咷”也。“而後笑”者,處得尊位,戰必克勝,故“後笑”也。“大師克相遇”者,不能使物自歸己,用其剛直,必以大師與三、四戰克,乃得與二相遇。此爻假物象以明人事。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剋也。
[疏]正義曰:“同人之先以中直”者,解“先號咷”之意,以其用中正剛直之道,物所未從,故“先號咷”也。但《象》略“號咷”之字,故直雲“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剋”者,釋“相遇”之義,所以必用大師,乃能相遇也。以其用大師與三四相伐而得克勝,乃與二相遇,故言“相剋”也。
上九:同人於郊,無悔。郊者,外之極也。處“同人”之時,最在於外,不獲同志,而遠於內爭,故雖無悔吝,亦未得其志。
[疏]“上九同人於郊無悔”。○正義曰:“同人於郊”者,處同人之極,最在於外,雖欲“同人”,人必疏己,不獲所同,其志未得。然雖陽在於外,遠於內之爭訟,故無悔吝也。○注“不獲同志”至“未得其志”。○正義曰:“不獲同志”者,若彼此在內相同,則獲其同志意也。若已爲郊境之人,而與相同,人未親己,是“不獲同志”也。“遠於內爭”者,以外而同,不於室家之內,是遠於內爭也。以遠內爭,故無悔吝。以在外郊,故未得志也。
《象》曰:“同人於郊”,志未得也。凡處同人而不泰焉,則必用師矣。不能大通,則各私其黨而求利焉。楚人亡弓,不能亡楚。愛國愈甚,益爲它災。是以同人不弘剛健之爻,皆至用師也。
[疏]“《象》曰同人於郊志未得也”。正義曰:釋“同人於郊”之義。同人在郊境遠處,與人疏遠,和同之志,猶未得也。○注“凡處同人”至“用師也”。○正義曰:“凡處同人而不泰焉則必用師矣”者,王氏注意非止上九一爻,乃總論同人一卦之義。去初上而言,二有同宗之吝,三有“伏戎”之禍,四有不克之困,五有“大師”之患,是處“同人”之世,無大通之志,則必用師矣。“楚人亡弓,不能亡楚。愛國愈甚,益爲它災”者,案《孔子家語·弟子好生篇》雲:“楚昭王出遊,亡烏號之弓,左右請求之。王曰:‘楚人亡弓,楚得之,又何求焉。’孔子聞之曰:‘惜乎!其志不大也。不曰人亡弓,人得之,何必楚也。’”昭王名軫,哀六年,吳伐陳,楚救陳,在城父卒。此愛國而致它災也。引此者,證同人不弘皆至用師矣。
乾下離上。大有:元亨。不大通,何由得“大有”乎?“大有”則必元亨矣。
[疏]正義曰:柔處尊位,陽並應,大能所有,故稱“大有”。既能“大有”,則其物大得亨通,故云“大有元亨”。
《彖》曰:大有,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應之,曰“大有”。處尊以柔,居中以大,體無二陰以分其應,上下應之,靡所不納,大有之義也。
[疏]正義曰:釋此卦稱“大有”之義。“大中”者,謂六五處大以中,柔處尊位,是其大也。居上卦之內,是其中也。
其德剛健而文明,應乎天而時行,是以“元亨”。德應於天,則行不失時矣。剛健不滯,文明不犯,應天則大,時行無違,是以“元亨”。
[疏]“其德剛健”至“是以元亨”。○正義曰:釋“元亨”之義。“剛健”謂乾也。“文明”謂離也。“應乎天而時行”者,褚氏、莊氏雲:“六五應《乾》九二。”亦與五爲體,故云“應乎天”也。德應於天,則行不失時,與時無違,雖萬物皆得亨通,故云“是以元亨”。注“剛健不滯”至“是以元亨”。○正義曰:“剛健不滯”者,剛健則物不擁滯也。“文明不犯”者,文則明粲而不犯於物也。“應天則大”者,能應於天則盛大也。“時行無違”者,以時而行,物無違也。以有此諸事,故大通而“元亨”也。
《象》曰:火在天上,“大有”。君子以遏惡揚善,順天休命。《大有》,包容之象也。故遏惡揚善,成物之性,順天休命,順物之命。
[疏]正義曰:“君子以遏惡揚善”者,“大有”包容之義,故君子象之,亦當包含遏匿其惡,褒揚其善,順奉天德,休美物之性命,巽順含容之義也。不雲天在火下而云“火在天上”者,天體高明,火性炎上,是照耀之物而在於天上,是光明之甚,無所不照,亦是包含之義,又爲揚善之理也。
初九:無交害。匪咎,艱則無咎。以夫剛健爲大有之始,不能履中,滿而不溢,術斯以往,後害必至。其欲匪咎,“艱則無咎也”。
[疏]“初九”至“艱則無咎”。○正義曰:以夫剛健爲大有之始,不能履中謙退,雖無交切之害,久必有兇。其欲“匪咎”,能自艱難其志,則得“無咎”,故云“無交害,匪咎,艱則無咎”也。○注“不能履中”至“無咎也”。○正義曰:“不能履中,滿而不溢”者,初不在二位,是不能履中。在大有之初,是盈滿,身行剛健,是溢也,故云“不能履中滿而不溢”也。
《象》曰:大有初九,無交害也。
九二:大車以載,任重而不危。
[疏]“九二大車以載”。○正義曰:“大車以載”者,體是剛健,而又居中,身被委任,其任重也。能堪受其任,不有傾危,猶若大車以載物也。此假外象以喻人事。○注“任重而不危”。○正義曰:釋“大車以載”之意。大車謂牛車也。載物既多,故云“任重”。車材彊壯,故不有傾危也。
有攸往,無咎。健不違中,爲五所任,任重不危,致遠不泥,故可以往而“無咎”也。
[疏]正義曰:堪當重任,故有所往無咎者,以居失其位,嫌有兇咎,故云“無咎”也。
《象》曰:“大車以載”,積中不敗也。
[疏]正義曰:“積中不敗”者,釋“大車以載”之義。物既積聚,身有中和,堪受所積之聚在身上,上不至於敗也。
九三:公用亨於天子,小人弗克。處“大有”之時,居下體之極,乘剛健之上,而履得其位,與五同功,威權之盛,莫此過焉。公用斯位,乃得通乎天子之道也。小人不克,害可待也。
[疏]“九三”至“小人弗克”。○正義曰:“公用亨於天子”者,九三處“大有”之時,居下體之極,乘剛健之上,履得其位,與五同功。五爲王位,三既與之同功,則威權之盛,莫盛於此,乃得通乎天子之道,故云“公用亨於天子”。“小人弗克”者,小人德劣,不能勝其位,必致禍害,故云“小人不克”也。。○注“與五同功”至“莫此過焉”。○正義曰:“與五同功”者,《繫辭》雲:“三與五同功”。此雲“與五同功”,謂五爲王位,三既能與五之同功,則威權與五相似,故云“威權之盛,莫此過焉”。
《象》曰:“公用亨於天子”,小人害也。
九四:匪其彭,無咎。既失其位,而上近至尊之威,下比分權之臣,其爲懼也,可謂危矣。唯夫有聖知者,乃能免斯咎也。三雖至盛,五不可舍,能辯斯數,專心承五,常匪其旁,則“無咎”矣。旁謂三也。
[疏]“九四匪其彭無咎”。○正義曰:“匪其彭無咎”者,匪,非也。彭,旁也。謂九三在九四之旁,九四若能專心承五,非取其旁,言不用三也。如此乃得“無咎”也。既失其位,上近至尊之威,下比分權之臣,可謂危矣。能棄三歸五,得“無咎”也。
《象》曰:“匪其彭,無咎”,明辯晢也。明猶才也。
[疏]正義曰:“明辯晢也”者,釋“匪其彭無咎”之義。明猶才也。九四所以能去其旁之九三者,由九四才性辯而晢知,能斟酌事宜,故云“明辯晢”也。
六五:厥孚交如,威如,吉。君尊以柔,處大以中,無私於物,上下應之,信以發志,故其孚交如也。夫不私於物,物亦公焉。不疑於物,物亦誠焉。既公且信,何難何備?不言而教行,何爲而不威如?爲“大有”之主,而不以此道,吉可得乎?
[疏]正義曰:“六五,厥孚交如”者,“厥”,其也。“孚”,信也。“交”謂交接也。“如”,語辭也。六五居尊以柔,處大以中,無私於物,上下應之,故其誠信,物來交接,故云“厥孚交如”也。“威如吉”者,威,畏也。既誠且信,不言而教行,所爲之處,人皆畏敬,故云“威如”。以用此道,故得吉也。
《象》曰:“厥孚交如”,信以發志也。“威如”之吉,易而無備也。
[疏]正義曰:“信以發志”者,釋“厥孚交如”之義。由巳誠信,發起其志,故上下應之,與之交接也。“威如之吉,易而無備”者,釋“威如之吉”之義。所以威如得吉者,以已不私於物,唯行簡易,無所防備,物自畏之,故云“易而無備”也。
上九:自天祐之,吉無不利。“大有”,豐富之世也。處“大有”之上而不累於位,志尚乎賢者也。餘爻皆乘剛,而巳獨乘柔順也。五爲信德,而巳履焉,履信之謂也。雖不能體柔,而以剛乘柔,思順之義也。居豐有之世,而不以物累其心,高尚其志,尚賢者也。爻有三德,盡夫助道,故《繫辭》具焉。
[疏]“上九”至“無不利”。○正義曰:釋所以“大有”。上九而得吉者,以有三德,從天巳下,悉皆祐之,故云“自天祐之”。○注“不累於位”至“盡夫助道”。○正義曰:“不累於位,志尚乎賢”者,既居豐富之時,應須以富有爲累也。既居無位之地,不以富有縈心,是不繫累於位。既能清靜高絜,是慕尚賢人行也。“爻有三德”者,“五爲信德,而巳履焉,履信之謂”,是一也。“以剛乘柔,思順之義”,是二也。“不以物累於心,高尚其志,尚賢者”,是三也。“爻有三德,盡夫助道”者,天尚祐之,則無物不祐,故云“盡夫助道”也。
《象》曰:大有上吉,自天祐也。
艮下坤上。謙:亨。君子有終。
[疏]正義曰:“謙”者,屈躬下物,先人後己,以此待物,則所在皆通,故曰“亨”也。小人行謙則不能長久,唯“君子有終”也。然案謙卦之象,“謙”爲諸行之善,是善之最極,而不言元與利貞及吉者,元是物首也,利、貞是幹正也。於人既爲謙退,何可爲之首也?以謙下人,何以幹正於物?故不雲元與利、貞也。謙必獲吉,其吉可知,故不言之。況《易經》之體有吉理可知而不言吉者,即此《謙卦》之繇及《乾》之九五“利見大人”,是吉理分明,故不雲“吉”也。諸卦言“吉”者,其義有嫌者,爻兼善惡也。若行事有善,則吉乃隨之。若行事有惡,則不得其吉。諸稱“吉”者,嫌其不言,故稱“吉”也。若坤之六五,及泰之六五,並以陰居尊位,若不行此事,則無吉,若行此事,則得其吉,故並稱“元吉”。其餘皆言吉,事亦仿此。亦有大人爲吉,於小人爲兇,若《否》之九五雲:休否,大人吉”是也。或有於小人爲吉,大人爲兇,若屯之九五“小貞吉,大貞兇”,及《否》之六三“包承,小人吉”之類是也。亦有其吉灼然而稱“吉”者,若《大有》上九“自天祐之,吉無不利”之類是也。但《易》之爲體,不可以一爲例。今各隨文解之,義具諸卦之下。今《謙卦》之繇,其吉可知也。既不雲“吉”,何故初六、六二及九三並雲“吉”者?《謙卦》是總諸六爻,其善既大,故不須雲“吉”也。六爻各明其義,其義有優劣,其德既不嫌其不吉,故須“吉”以明之也。
《彖》曰:謙,亨,天道下濟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天道虧盈而益謙,地道變盈而流謙,鬼神害盈而福謙,人道惡盈而好謙。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君子之終也。
[疏]“彖曰”至“君子之終也”。○正義曰:“謙亨,天道下濟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者,釋“亨”義也。欲明天地上下交通,坤體在上,故言“地道卑而上行”也。其地道既上行,天地相對,則“天道下濟”也。且艮爲陽卦,又爲山。天之高明,今在下體,亦是天道下濟之義也。“下濟”者,謂降下濟生萬物也。而“光明”者,謂三光垂耀而顯明也。“地道卑而上行”者,地體卑柔而氣上行,交通於天以生萬物也。“天道虧盈而益謙”者,從此巳下,廣說謙德之美,以結君子能終之義也。“虧”謂減損,減損盈滿而增益謙退。若日中則昃,月盈則食,是虧減其盈。盈者虧減,則謙者受益也。“地道變盈而流謙”者,丘陵川穀之屬,高者漸下,下者益高,是改變“盈”者,流佈“謙”者也。“鬼神害盈而福謙”者,驕盈者被害,謙退者受福,是“害盈而福謙”也。“人道惡盈而好謙”者,盈溢驕慢,皆以惡之;謙退恭巽,悉皆好之。“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者,尊者有謙而更光明盛大,卑謙而不可逾越,是君子之所終也。言君子能終其謙之善事,又獲謙之終福,故云“君子之終”也。
《象》曰:地中有山,謙。君子以裒多益寡,稱物平施。多者用謙以爲裒,少者用謙以爲益,隨物而與,施不失平也。
[疏]“《象》曰”至“稱物平施”。正義曰:“裒多”者,君子若能用此謙道,則裒益其多,言多者得謙,物更裒聚,彌益多也。故云“裒多”,即謙尊而光也,是尊者得謙而光大也。“益寡”者,謂寡者得謙而更進益,即卑而不可逾也。是卑者得謙而更增益,不可逾越也。“稱物平施”者,稱此物之多少,均平而施,物之先多者而得其施也,物之先寡者,而亦得其施也。故云:“稱物平施也。此謙卦之象以山爲主是於山爲謙於地爲不謙,應言“山在地中”。今乃雲“地中有山”者,意取多之與少皆得其益,似“地中有山”,以包取其物以與於人,故變其文也。○注“多者用謙”至“不失平也”。正義曰:“多者用謙以爲裒”者,《爾雅·釋詁》雲:“裒,聚也”。於先多者,其物雖多,未得積聚,以謙故益其物更多而積聚,故云“多者用謙以爲裒”也。“少者用謙以爲益”者,其物先少,今既用謙而更增益,故云“用謙以爲益”也。“隨物而與”者,多少俱與,隨多隨少,而皆與也。“施不失平”者,多者亦得施恩,少者亦得施恩,是“施不失平”也。言君子於下若有謙者,官之先高,則增之榮秩,位之先卑,亦加以爵祿,隨其官之高下,考其謙之多少,皆因其多少而施與之也。
初六:謙謙君子,用涉大川,吉。處謙之下,謙之謙者也。能體“謙謙”,其唯君子。用涉大難,物無害也。
[疏]正義曰:“謙謙君子”者,能體謙謙,唯君子者能之。以此涉難,其吉宜也。“用涉大川”,假象言也。
《象》曰:“謙謙君子”,卑以自牧也。牧,養也。
[疏]正義曰:“卑以自牧”者,牧,養也,解“謙謙君子”之義,恆以謙卑自養其德也。
六二:鳴謙,貞吉。鳴者,聲名聞之謂也。得位居中,謙而正焉。
[疏]正義曰:“鳴謙”者,謂聲名也。處正得中,行謙廣遠,故曰“鳴謙”,正而得吉也。
《象》曰:“鳴謙貞吉”,中心得也。
[疏]正義曰:“中心得”者,鳴聲中吉,以中和爲心,而得其所,鳴謙得中吉也。
九三:勞謙,君子有終吉。處下體之極,履得其位,上下無陽以分其民,衆陰所宗,尊莫先焉。居謙之世,何可安尊?上承下接,勞謙匪解,是以吉也。
[疏]正義曰:“勞謙君子”者,處下體之極,履得其位,上下無陽以分其民,上承下接,勞倦於謙也。唯君子能終而得吉也。
《象》曰:“勞謙君子”,萬民服也。
[疏]正義曰:“萬民服”者,釋所以勞謙之義。以上下羣陰,象萬民皆來歸服,事須引接,故疲勞也。
六四:無不利,捴謙。處三之上,而用謙焉,則是自上下下之義也。承五而用謙順,則是上行之道也。盡乎奉上下下之道,故“無不利”。“指捴”皆謙,不違則也。
[疏]正義曰:“無不利”者,處三之上而用謙焉,則是自上下下之義。承五而用謙順,則是上行之道。盡乎奉上下下之道,故無所不利也。
《象》曰:“無不利,捴謙”,不違則也。
[疏]正義曰:“指捴皆謙不違則”者,釋“無不利捴謙”之義。所以“指捴皆謙”者,以不違法則,動合於理,故無所不利也。
六五:不富以其鄰,利用侵伐,無不利。居於尊位,用謙與順,故能不富而用其鄰也。以謙順而侵伐,所伐皆驕逆也。
[疏]正義曰:“不富以其鄰”者,以,用也。凡人必將財物周贍鄰里,乃能用之。六五居於尊位,用謙與順,鄰自歸之,故不待豐富能用其鄰也。“利用侵伐無不利”者,居謙履順,必不濫罰無罪。若有驕逆不服,則須伐之,以謙得衆,故“利用侵伐,無不利”者也。
《象》曰:“利用侵伐”,徵不服也。
上六:鳴謙。利用行師徵邑國。最處於外,不與內政,故有名而巳,志功未得也。處外而履謙順,可以邑一國而巳。
[疏]正義曰:“鳴謙”者,上六最處於外,不與內政,不能於實事而謙,但有虛名聲聞之謙,故云“鳴謙”。志欲立功,未能遂事,其志未得。既在外而行謙順,唯利用行師征伐外旁國邑而巳,不能立功在內也。
《象》曰:“鳴謙”,志未得也。可用行師,“徵邑國”也。夫吉凶悔吝,生乎動者也。動之所起,興於利者也。故飲食必有訟,訟必有衆起,末有居衆人之所惡而爲動者所害,處不競之地而爲爭者所奪,是以六爻雖有失位,無應乘剛,而皆無兇咎悔吝者,以謙爲主也。“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信矣哉!
[疏]“《象》曰鳴謙”至“徵邑國也”。○正義曰:“志未得”者,釋“鳴謙”之義也。所以但有聲鳴之謙,不能實爭立功者,以其居在於外,其內立功之志,猶未得也。“可用行師徵邑國”者,釋“行師徵邑國”之意。《經》言“利用”,《象》改“利”爲“可”者,言內志雖未得,猶可在外興行軍師徵邑國也。○注“動之所起興於利者也”。○正義曰:“動之所起興於利”者,凡人若不見利,則心無所動。今動之所以起者,見利乃動,故云“興於利”也。“飲食必有訟,訟必有衆起”者,欲明爲利乃有動,動而致訟,訟則起兵。故《序卦》“需”爲飲食,飲食必有訟,故需卦之後次訟卦也。爭訟必興兵,故訟卦之後次師卦也。
坤下震上。豫:利建侯行師。
[疏]正義曰:謂之豫者,取逸豫之義,以和順而動,動不違衆,衆皆說豫,故謂之豫也。動而衆說,故可利建侯也。以順而動,不加無罪,故可以行師也。無四德者,以逸豫之事不可以常行,時有所爲也。縱恣寬暇之事不可長行以經邦訓俗,故無元亨也。逸豫非幹正之道,故不雲“利貞”也。莊氏雲:“建侯,即元亨也。行師,即利貞也。”案:《屯卦》“元亨利貞”之後,別雲“利建侯”,則“建侯”非“元亨”也。恐莊氏說非也。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豫之時義大矣哉!
[疏]“《彖》曰豫剛應而志行”至“大矣哉”。○正義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者,“剛”謂九四也;“應”謂初六也。既陰陽相應,故“志行”也。此就爻明豫義。順以動,坤在下,是順也。震在上,是動也。以順而動,故豫也。此以上下二象明豫義也。自此巳上,釋豫卦之理也。“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者,此釋“利建侯行師”也。若聖人和順而動,合天地之德,故天地亦如聖人而爲之也。天地尊大而遠,神之難者猶尚如之,況於封建諸侯、行師征伐乎?難者既從,易者可知。若“建侯”能順動,則人從之。“行師”能順動,則衆從之。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自此以下,廣明天地聖人順動之功也。若天地以順而動,則日月不有過差,依其晷度,四時不有忒變,寒暑以時。“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者,聖人能以理順而動,則不赦有罪,不濫無辜,故“刑罰清”也。刑罰當理,故人服也。“豫之時義大矣哉”者,嘆美爲豫之善,言於逸豫之時,其義大矣。此嘆卦也。凡言不盡意者,不可煩文其說,且嘆之以示情,使後生思其餘蘊,得意而忘言也。然嘆卦有三體:一直嘆時,如“大過之時大矣哉”之例是也;二嘆時並用,如“險之時用大矣哉”之例是也;三嘆時並義,“豫之時義大矣哉”之例是也。夫立卦之體,各象其時,時有屯夷,事非一揆,故爻來適時,有兇有吉。人之生世,亦復如斯,或逢治世,或遇亂時,出處存身,此道豈小?故曰“大矣哉”也。然時運雖多,大體不出四種者:一者治時,“頤養”之世是也;二者亂時,“大過”之世是也;三者離散之時,“解緩”之世是也;四者改易之時,“革變”之世是也。故舉此四卦之時爲嘆,餘皆可知。言“用”者,謂適時之用也。雖知居時之難,此事不小,而未知以何而用之耳。故坎、睽、蹇之時宜用君子,小人勿用。用險取濟,不可爲常,斟酌得宜,是用時之大略。舉險難等三卦,餘從可知矣。又言“義”者,《姤卦》注云:“凡言義者,不盡於所見,中有意謂”者也。是其時皆有義也。略明佚樂之世,相隨相遇之日,隱遯羈旅之時,凡五卦,其義不小,則餘卦亦可知也。今所嘆者十二卦,足以發明大義,恢弘妙理者也。凡於《彖》之末嘆雲“大哉”者,凡一十二卦。若《豫》、《旅》、《遯》、《姤》凡四卦,皆雲“時義”。案:《姤卦》注云:“凡言義者,不盡於所見,中有意謂。”以此言之,則四卦卦各未盡其理,其中更有餘意,不可盡申,故總雲“義”也。《隨》之一卦亦言“義”,但與四卦其文稍別。四卦皆雲“時義”,《隨卦》則“隨時之義”者,非但其中別有義意,又取隨逐其時,故變雲“隨時之義大矣哉!《睽》、《蹇》、《坎》此三卦皆雲“時用”。案:《睽卦》注云:“睽離之時,非小人之所能用。”《蹇卦》亦云“非小人之所能用”。此二卦言“大矣哉”者,則是大人能用,故云:“大矣哉”!其中更無餘義,唯大人能用,故云“用”不雲“義”也。《坎卦》“時用”,則與《睽》、《蹇》稍別,故注云“非用之常,用有時也”。謂《坎》險之事,時之須用,利益乃大,與《睽》、《蹇》“時用”文同而義異也。《解》之“時”,《革》之“時”,《頤》之“時”,《大過》之“時”,此四卦直雲“時”,不雲“義”與“用”也。案:《解卦》注難解之時,非治難時,故不言“用”。體盡於《解》之名,無有幽隱,故不曰“義”,以此注言之,直雲“時”者,尋卦之名則其意具盡,中間更無餘義,故不言“義”,其卦名之事,事巳行了,不須別有所用,故《解》、《革》及《頤》事巳行了,不須言“用”。唯《大過》稱“時”,注云:“君子有爲之時。”與《解》、《革》、《頤》其理稍別。《大過》是有用之時,亦直稱“時”者,取“大過”之名,其意即盡,更無餘意,故直稱“時”,不雲“義”,又略不雲“用”也。
《象》曰:雷出地奮,豫。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疏]正義曰:案諸卦之象,或雲“雲上於天”,或雲“風行天上”,以類言之,今此應雲“雷出地上”,乃雲“雷出地奮豫”者,雷是陽氣之聲,奮是震動之狀。雷既出地,震動萬物,被陽氣而生,各皆逸豫,故曰“雷出地奮,豫”也。“先王以作樂崇德”者,雷是鼓動,故先王法此鼓動而作樂,崇盛德業,樂以發揚盛德故也。“殷薦之上帝”者,用此殷盛之樂,薦祭上帝也,象雷出地而向天也。“以配祖考”者,謂以祖考配上帝。用祖用考,若周夏正郊天配靈威仰,以祖后稷配也;配祀明堂五方之帝,以考文王也,故云:“以配祖考”也。
初六:鳴豫,兇。處豫之初,而特得志於上,樂過則淫,志窮則兇,豫何可鳴?
[疏]正義曰:“鳴豫”者,處豫之初,而獨得應於四,逸豫之甚,是聲鳴於豫。但逸樂之極,過則淫荒。獨得於樂,所以“兇”也。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兇也。
[疏]正義曰:釋“鳴豫”之義。而初時鳴豫,後則樂志窮盡,故爲“兇”也。
六二:介於石,不終日,貞吉。處豫之時,得位履中,安夫貞正,不求苟“豫”者也。順不苟從,豫不違中,是以上交不諂,下交不瀆。明禍福之所生,故不苟說;辯必然之理,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不終日”明矣。
[疏]正義曰:“介於石”者,得位履中,安夫貞正,不苟求逸豫,上交不諂,下交不瀆,知幾事之初始,明禍福之所生,不苟求逸豫,守志耿介似於石。然見幾之速,不待終竟一日,去惡修善,相守正得吉也。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釋“貞吉”之義,所以見其惡事,即能離去,不待終日守正吉者,以比六二居中守正,順不苟從,豫不違中,故不須待其一日終守貞吉也。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居下體之極,處兩卦之際,履非其位,承“動豫”之主。若其睢盱而豫,悔亦生焉。遲而不從,豫之所疾,位非所據,而以從豫進退,離悔宜其然矣。
[疏]正義曰“盱豫悔”者,六三履非其位,上承“動豫”之主。“盱”謂睢盱。睢盱者,喜說之貌。若睢盱之求豫,則悔吝也。“遲有悔”者,居豫之時,若遲停不求於豫,亦有悔也。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解其“盱豫有悔”之義,以六三居不當位,進退不得其所,故“盱豫有悔”。但《象》載經文,多從省略。經有“盱豫有悔”、“遲有悔”,兩文具載,《象》唯雲“盱豫有悔”,不言“遲”者,略其文也。故直雲“盱豫”。舉其欲進,略雲“有悔”,舉其遲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處豫之時,居動之始,獨體陽爻,衆陰所從,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曰“由豫,大有得”也。夫不信於物,物亦疑焉,故勿疑則朋合疾也。盍,合也。簪,疾也。
[疏]正義曰:“由豫大有得”者,處豫之時,居動之始,獨體陽爻,爲衆陰之所從,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云“由豫”也。“大有得”者,衆陰皆歸,是大有所得。“勿疑朋盍簪”者,盍,合也。簪,疾也。若能不疑於物,以信待之,則衆陰羣朋合聚而疾來也。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疏]正義曰:“釋由豫大有”之意。衆陰既由之而豫,大有所得,是志意大同也。
六五:貞疾,恆不死。四以剛動爲豫之主,專權執制,非巳所乘,故不敢與四爭權,而又居中處尊,未可得亡,是以必常至於“貞疾,恆不死”而巳。
[疏]正義曰:四以剛動爲豫之主,專權執制,非已所乘,故不敢與四專權。而又居中處尊,未可得亡滅之,是以必常至於貞疾,恆得不死而巳。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恆不死”,中未亡也。
[疏]正義曰:“六五貞疾乘剛”者,解“貞疾”之義。以乘九四之剛,故正得其疾,恆不死也。“中未亡”者,以其居中處尊,未可亡滅之也。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處“動豫”之極,極豫盡樂,故至於“冥豫成”也。過豫不巳,何可長乎?故必渝變然後無咎。
[疏]正義曰:“處動豫之極,極豫盡樂”,乃至於冥昧之豫而成就也。如俾晝作夜,不能休巳,滅亡在近。“有渝無咎”者,渝,變也。若能自思改變,不爲“冥豫”,乃得“無咎”也。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周易正義》注魏·王弼等疏唐·孔穎達
《周易正義》
上經隨傳卷三
上經隨傳卷三
震下兌上。隨:元亨,利貞,無咎。
[疏]“隨元亨利貞無咎”。○正義曰:“元亨”者,於相隨之世,必大得亨通。若其不大亨通,則無以相隨,逆於時也。“利貞”者,相隨之體,須利在得正。隨而不正,則邪僻之道,必須利貞也。“無咎”者,有此四德、乃無咎。以苟相從,涉於朋黨,故必須四德乃無咎也。凡卦有四德者,或其卦當時之義,即有四德,如乾、坤、屯、臨、無妄,此五卦之時,即能四德備具。其隨卦以惡相隨,則不可也。有此四德乃無咎,無此四德則有咎也。與前五卦其義稍別。其《革卦》“巳日乃孚有四德”,若不“巳日乃孚”,則無四德,與乾、坤、屯、臨、無妄、隨其義又別。若當卦之時,其卦雖美,未有四德。若行此美,方得在後始致四德者,於卦則不言其德也。若謙、泰及復之等,德義既美,行之不巳,久必致此四德。但當初之時,其德未具,故卦不顯四德也。其諸卦之三德巳下,其義大略亦然也。
《彖》曰:隨,剛來而下柔,動而說,隨。大亨貞無咎,而天下隨時。隨時之義大矣哉!震剛而兌柔也,以剛下柔動而之說,乃得隨也。爲隨而不大通,逆於時也。相隨而不爲利,正災之道也。故大通利貞,乃得無咎也。爲隨而令大通利貞,得於時也。得時則天下隨之矣。隨之所施,唯在於時也。時異而不隨,否之道也,故“隨時之義大矣哉”!
[疏]“彖曰”至“大矣哉”。○正義曰:“隨剛來而下柔,動而說,隨”者,此釋隨卦之義。所以致此隨者,由剛來而下柔。“剛”謂震也,柔謂兌也。震處兌下,是剛來下柔。震動而兌說,既能下人,動則喜說,所以物皆隨從也。“大亨貞無咎而天下隨時”者,以有大亨貞正,無有咎害,而天下隨之,以正道相隨,故隨之者廣。若不以“大亨貞無咎”,而以邪僻相隨,則天下不從也。“隨時之義大矣哉”,若以“元亨利貞”,則天下隨從,即隨之義意廣大矣哉,謂隨之初始,其道未弘,終久義意而美大者。特雲“隨時”者,謂隨其時節之義,謂此時宜行“元亨利貞”,故云“隨時”也。○注“震剛而兌”至“大矣哉”!○正義曰:爲隨而不大通,逆於時也。物既相隨之時,若王者不以廣大開通,使物閉塞,是違逆於隨從之時也。“相隨而不爲利,正災之道”者,凡物之相隨,多曲相朋附,不能利益於物,守其正直,此則小人之道長,災禍及之,故云“災之道”也。“隨之所施,唯在於時”者,釋“隨時”之義,言隨時施設,唯在於得時。若能大通利貞,是得時也。若不能大通利貞,是失時也。“時異而不隨,否之道”者,凡所遇之時,體無恆定,或值不動之時,或值相隨之時,舊來恆往,今須隨從。時既殊異於前,而不使物相隨,則是否塞之道,當須可隨則隨,逐時而用,所利則大,故云“隨時之義大矣哉”!
《象》曰:澤中有雷,隨,君子以鄉晦入宴息。澤中有雷,“動說”之象也。物皆說隨,可以無爲,不勞明鑑。故君子“嚮晦入宴息”也。
[疏]“象曰”至“宴息”。○正義曰:《說卦》雲:“動萬物者莫疾乎雷,……說萬物者莫說乎澤。故《注》雲:“澤中有雷,動說之象也。”“君子以鄉晦入宴息”者,明物皆說豫相隨,不勞明鑑,故君子象之。鄭玄雲:“晦,宴也。猶人君既夕之後,入於宴寢而止息。”
初九:官有渝,貞吉。出門交有功。居隨之始,上無其應,無所偏系,動能隨時,意無所主者也。隨不以欲,以欲隨宜者也。故官有渝變,隨不失正也。出門無違,何所失哉!
[疏]“初九”至“有功”。○正義曰:“官有渝”者,官謂執掌之職。人心執掌,與官同稱,故人心所主,謂之“官渝變”也。此初九既無其應,無所偏系,可隨則隨,是所執之志有能渝變也。唯正是從,故“貞吉”也。“出門交有功”者,所隨不以私慾,故見善則往隨之,以此出門,交獲其功。○注“居隨之始”至“何所失哉”。○正義曰:言“隨不以欲,以欲隨宜”者,若有其應,則有私慾,以無偏應,是所隨之事不以私慾,有正則從,是以欲隨其所宜也。
《象》曰:“官有渝”,從正吉也。“出門交有功”,不失也。
[疏]正義曰:“官有渝從正吉”者,釋“官有渝”之義。所執官守正,能隨時渝變,以見貞正則往隨從,故云“從正吉”。“出門交有功不失”者,釋“交有功”之義。以所隨之處,不失正道,故出門即有功也。
六二:系小子,失丈夫。陰之爲物,以處隨世,不能獨立,必有系也。居隨之時,體於柔弱,而以乘夫剛動,豈能秉志違於所近?隨此失彼,弗能兼與。五處已上,初處已下,故曰“系小子,失丈夫”也。
[疏]“六二”至“失丈夫”。○正義曰:“小子”謂初九也。“丈夫”謂九五也。初九處卑,故稱“小子”。五居尊位,故稱“丈夫”。六二既是陰柔,不能獨立所處,必近系屬初九,故云“系小子”。既屬初九,則不得往應於五,故云“失丈夫”也。
《象》曰:“系小子”,弗兼與也。
[疏]正義曰:釋“系小子”之意。既隨此初九,則失彼九五丈夫,是不能兩處兼有,故云“弗兼與”也。
六三:系丈夫,失小子。隨有求得,利居貞。陰之爲物,以處隨世,不能獨立,必有系也。雖體下卦,二巳據初,將何所附?故舍初系四,志在“丈夫”。四俱無應,亦欲於巳隨之,則得其所求矣,故曰“隨有求得”也。應非其正,以系於人,何可以妄曰“利居貞”也?初處己下,四處已上,故曰“系丈夫,失小子”也。
[疏]“六三系丈夫”至“利居貞”。○正義曰:六三陰柔,近於九四,是系於“丈夫”也。初九既被六二之所據,六三不可復往從之,是“失小子”也。“隨有求得”者,三從往隨於四,四亦更無他應。己往隨於四,四不能逆己,是三之所隨,有求而皆得也。“利居貞”者,己非其正,以系於人,不可妄動,唯利在俱處守正,故云“利居貞也”。○注“四俱無應”至“小子也”。○正義曰:“四俱無應”者,三既無應,四亦無應,是四與三俱無應也。此六二、六三因陰陽之象,假丈夫、小子以明人事,餘無義也。
《象》曰:“系丈夫”,志舍下也。“下”謂初也。
[疏]正義曰:釋“系丈夫”之義。六三既系九四之“丈夫”,志意則舍下之初九也。
九四:隨有獲,貞兇。有孚在道以明,何咎?處說之初,下據二陰,三求系己,不距則獲,故曰“隨有獲”也。居於臣地,履非其位,以擅其民,失於臣道,違正者也,故曰“貞兇”。體剛居說而得民心,能幹其事,而成其功者也。雖爲常義,志在濟物,心有公誠,著信在道以明其功,何咎之有?
[疏]“九四”至“餌咎”。○正義曰:“隨有獲”者,處說之初,下據二陰,三求系己,不距則獲,故曰“隨有獲”也。“貞兇”者,居於臣地,履非其位,以擅其民,失其臣道,違其正理,故“貞兇”也。“有孚在道以明,何咎”者,體剛居說而得民心,雖違常義,志在濟物,心存公誠,著信在於正道,有功以明,更有何咎?故云“有孚在道以明,何咎”也。
《象》曰:“隨有獲”,其義兇也。“有孚在道”,明功也。
[疏]正義曰:“隨有獲其義兇”者,釋“隨有獲貞兇”之意。九四既有六三、六二,獲得九五之民,爲臣而擅君之民,失於臣義,是以宜其兇也。“有孚在道明功”者,釋“以明何咎”之義。既能著信在於正道,是明立其功,故無咎也。
九五:孚於嘉,吉。履正居中,而處隨世,盡“隨時”之宜,得物之誠,故“嘉吉”也。
[疏]正義曰:嘉,善也。履中居正,而處隨世,盡隨時之義,得物之誠信,故獲美善之吉也。
《象》曰:“孚於嘉,吉”,位正中也。
上六:拘繫之乃從。維之。王用亨於西山。隨之爲體,陰順陽者也。最處上極,不從者也。隨道巳成,而特不從,故“拘繫之乃從”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而爲不從,王之所討也,故“維之王用亨於西山”也。兌爲西方,山者,途之險隔也。處西方而爲不從,故王用通於西山。
[疏]“《象》曰”至“於西山”。○正義曰:最處上極,是不隨從者也。隨道巳成而特不從,故須拘繫之,乃始從也。“維之王用亨於西山”者,若欲維繫此上六,王者必須用兵,通於西山險難之處,乃得拘繫也。山謂險阻,兌處西方,故謂“西山”。令有不從,必須維繫,此乃王者必須用兵通於險阻之道,非是意在好刑,故曰:“王用亨於西山。”
《象》曰:“拘繫之”,上窮也。處於上極,故窮也。
[疏]正義曰:釋“拘繫”之義。所以須拘繫者,以其在上而窮極,不肯隨從故也。
巽下艮上。蠱: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後甲三日。
[疏]“蠱元亨”至“後甲三日”。○正義曰:蠱者事也。有事營爲,則大得亨通。有爲之時,利在拯難,故“利涉大川”也。“先甲三日,後甲三日”者,甲者創制之令,既在有爲之時,不可因仍舊令。今用創制之令以治於人,人若犯者,未可即加刑罰,以民未習,故先此宣令之前三日,殷勤而語之,又如此宣令之後三日,更丁寧而語之,其人不從,乃加刑罰也。其褚氏、何氏、周氏等並同鄭義,以爲“甲”者造作新令之日,甲前三日,取改過自新,故用辛也。甲後三日,取丁寧之義,故用丁也。今案輔嗣《注》,“甲者,創制之令”,不雲創制之日。又《巽卦》九五“先庚三日,後庚三日”,輔嗣《注》:“申命令謂之庚”。輔嗣又云:“甲、庚皆申命之謂”。則輔嗣不以甲爲創制之日,而諸儒不顧輔嗣《注》旨,妄作異端,非也。
《彖》曰:蠱,剛上而柔下,上剛可以斷制,下柔可以施令。巽而止。蠱。既巽又止,不競爭也。有事而無競爭之患,故可以有爲也。
[疏]“《彖》曰”至“止蠱”。○正義曰:“剛上而柔下,巽而止蠱”者,此釋蠱卦之名,並明稱蠱之義也。以上剛能制斷,下柔能施令,巽順止靜,故可以有爲也。褚氏雲:“蠱者惑也。物既惑亂,終致損壞,當須有事也,有爲治理也。故《序卦》雲:‘蠱者事也。’”謂物蠱必有事,非謂訓蠱爲事義當然也。
蠱,元亨而天下治也。有爲而大亨,非天下治而何也?
[疏]正義曰:釋“元亨”之義。以有爲而得“元亨”,是天下治理也。
“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終則有始,天行也。蠱者有事而待能之時也。可以有爲,其在此時矣。物巳說隨,則待夫作制以定其事也。進德修業,往則亨矣。故“元亨,利涉大川”也。甲者,創制之令也。創制不可責之以舊,故先之三日,後之三日,使令治而後乃誅也。因事申令,終則復始,若天之行用四時也。
[疏]正義曰:“利涉大川,往有事也”者,釋“利涉大川”也。蠱者有爲之時,拔拯危難,往當有事,故“利涉大川”。此則假外象以喻危難也。“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終則有始天行”者,釋“先甲三日,後甲三日”之義也。民之犯令,告之巳終,更復從始,告之殷勤不巳,若天之行,四時既終,更復從春爲始,象天之行,故云“天行也”。○注“蠱者”至“四時也”。○正義曰:“蠱者有事待能之時”者,物既蠱壞,須有事營爲,所作之事,非賢能不可。故《經》雲“幹父之蠱”,幹則能也。“甲者創制之令”者。甲爲十日之首,創造之令爲在後諸令之首,故以創造之令謂之爲甲。故漢時謂令之重者謂之“甲令”,則此義也。“創制不可責之以舊”者,以人有犯令而致罪者,不可責之舊法,有犯則刑。故須先後三日,殷勤語之,使曉知新令,而後乃誅,誅謂兼通責讓之罪,非專謂誅殺也。
《象》曰:山下有風,蠱。君子以振民育德。蠱者,有事而待能之時也,故君子以濟民養德也。
[疏]正義曰:必雲“山下有風”者,風能搖動,散佈潤澤。今“山下有風”,取君子能以恩澤下振於民,育養以德。“振民”,象“山下有風”;“育德”象山在上也。
初六:幹父之蠱,有子,考無咎,厲終吉。處事之首,始見任者也。以柔巽之質,幹父之事,能承先軌,堪其任者也,故曰“有子”也。任爲事首,能堪其事,“考”乃無咎也,故曰“有子考無咎”也。當事之首,是以危也。能堪其事,故“終吉”。
[疏]“初六”至“厲終吉”。○正義曰:“幹父之蠱”者,處事之首,以柔巽之質幹父之事,堪其任也。“有子考無咎”者,有子既能堪任父事,“考”乃“無咎”也。以其處事之初,若不堪父事,則“考”有咎也。“厲終吉”者,厲,危也。既爲事初,所以危也。能堪其事,所以“終吉”也。
《象》曰:“幹父之蠱”,意承“考”也。幹事之首,時有損益,不可盡承,故意承而已。
[疏]正義曰:釋“幹父之蠱”義。凡堪幹父事,不可小大損益一依父命,當量事制宜以意承考而巳。對文父沒稱“考”,若散而言之,生亦稱“考”。若《康誥》雲:“大傷厥考心。”是父在稱考。此避幹父之文,故變雲“考也”。
九二:幹母之蠱,不可貞。居於內中,宜幹母事,故曰“幹母之蠱”也。婦人之性難可全正,宜屈已剛。既幹且順,故曰“不可貞”也。幹不失中,得中道也。
[疏]正義曰:居內處中,是幹母事也。“不可貞”者,婦人之性難可全正,宜屈己剛,不可固守貞正,故云“不可貞”也。
《象》曰:“幹母之蠱”,得中道也。
[疏]正義曰:“得中道”者,釋“幹母之蠱”義。雖不能全正,猶不失在中之道,故云“得中道”也。
九三:幹父之蠱,小有悔,無大咎。以剛幹事,而無其應,故“有悔”也。履得其位,以正幹父,雖“小有悔”,終無大咎。
[疏]正義曰:“幹父之蠱小有悔”者,以剛幹事而無其應,故“小有悔”也。“無大咎”者,履得其位,故終無大咎也。
《象》曰:“幹父之蠱”,終無咎也。
六四:裕父之蠱,往見吝。體柔當位,幹不以剛而以柔和,能裕先事者也。然無其應,往必不合,故曰“往見吝”。
[疏]“《象》曰”至“見吝”。○正義曰:“裕父之蠱”者,體柔當位,幹不以剛,而以柔和能容裕父之事也。“往見吝”者,以其無應,所往之處,見其鄙吝,故“往未得”也。
《象》曰:“裕父之蠱”,往未得也。
六五:幹父之蠱,用譽。以柔處尊,用中而應,承先以斯,用譽之道也。
[疏]“《象》曰”至“用譽”。○正義曰:“幹父之蠱用譽”者,以柔處尊,用中而應,以此承父,用有聲譽。
《象》曰:“幹父用譽”,承以德也。以柔處中,不任威力也。
[疏]正義曰:釋“幹父用譽”之義。奉承父事,唯以中和之德,不以威力,故云“承以德”也。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最處事上而不累於位,“不事王侯,高尚其事”也。
[疏]正義曰:最處事上,不復以世事爲心,不繫累於職位,故不承事王侯,但自尊高慕尚其清虛之事,故云“高尚其事”也。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則也。
[疏]正義曰:釋“不事王侯”之義。身既不事王侯,志則清虛高尚,可法則也。
兌下坤上。臨:元亨利貞。至於八月有兇。
[疏]“臨元亨”至“有兇”。○正義曰:案《序卦》雲:“臨,大也。”以陽之浸長,其德壯大,可以監臨於下。故曰“臨”也。剛既浸長,說而且順,又以剛居中,有應於外大,得亨通而利正也,故曰“元亨利貞”也。“至於八月有兇”者,以物盛必衰,陰長陽退,臨爲建醜之月,從建醜至於七月建申之時,三陰既盛,三陽方退,小人道長,君子道消,故八月有兇也。以盛不可終保,聖人作《易》以戒之也。
《彖》曰:臨,剛浸而長,說而順,剛中而應,大亨以正,天之道也。陽轉進長,陰道日消,君子日長,小人日憂,“大亨以正”之義。
[疏]“《彖》曰”至“天之道也”。○正義曰:“臨剛浸而長說而順”者,此釋卦義也。凡諸卦之例,說而順之,下應以“臨”字結之。此無“臨”字者,以其剛中而應,亦是“臨”義,故不得於剛中之上而加“臨”也。“剛中而應,大亨以正,天之道”者,天道以剛居中而下,與地相應,使物大得亨通而利正,故《乾卦》“元、亨、利、貞”。今此《臨》卦,其義亦然,故云“天之道也”。
至於八月有兇,消不久也。八月陽衰而陰長,小人道長,君子道消也,故曰“有兇”。
[疏]“至於八月”至“久也”。○正義曰:證“有兇”之義,以其陽道既消,不可常久,故“有兇”也。但復卦一陽始復,剛性尚微,又不得其中,故未有“元亨利貞”。泰卦三陽之時,三陽在下,而成乾體,乾下坤上,象天降下,地升上,上下通泰,物通則失正,故不具四德。唯此卦二陽浸長,陽浸壯大,特得稱臨,所以四德具也。然陽長之卦,每卦皆應“八月有兇”。但此卦名臨,是盛大之義,故於此卦特戒之耳。若以類言之,則陽長之卦,至其終末皆有兇也。○注“八月”至“有兇”。○正義曰:雲“八月”者,何氏雲:“從建子陽生至建未爲八月。”褚氏雲:“自建寅至建酉爲八月。”今案:此注云“小人道長,君子道消”,宜據否卦之時,故以臨卦建醜,而至否卦建申爲八月也。
《象》曰:澤上有地,臨。君子以教思無窮,容保民無疆。相臨之道,莫若說順也。不恃威制,得物之誠,故物無違也。是以“君子教思無窮,容保民無疆”也。
[疏]“《象》曰”至“無疆”。○正義曰:“澤上有地”者,欲見地臨於澤,在上臨下之義,故云“澤上有地”也。“君子以教思無窮”者,君子於此臨卦之時,其下莫不喜說和順,在上但須教化,思念無窮巳也,欲使教恆不絕也。“容保民無疆”者,容謂容受也。保安其民,無有疆境,象地之闊遠,故云“無疆”也。
初九:鹹臨,貞吉。“鹹”感也。感,應也。有應於四,感以臨者也。四履正位,而已應焉,志行正者也。以剛感順,志行其正,以斯臨物,正而獲吉也。
[疏]正義曰:鹹,感也。有應於四,感之而臨,志行得正,故“貞吉”也。
《象》曰:“鹹臨貞吉”,志行正也。
[疏]正義曰:“鹹臨貞吉,志行正”者,釋“鹹臨貞吉”之義。四既履得正位,己往與之相應,是己之志意行而歸正也。
九二:鹹臨,吉,無不利。有應在五,感以臨者也。剛勝則柔危,而五體柔,非能同斯志者也。若順於五,則剛德不長,何由得“吉無不利”乎?全與相違,則失於感應,其得“鹹臨,吉無不利”,必未順命也。
[疏]正義曰:“鹹臨吉”者,鹹,感也。有應於五,是感以臨而得其吉也。“無不利”者,二雖與五相應,二體是剛,五體是柔,兩雖相感,其志不同。若純用剛往,則五所不從,若純用柔往,又損已剛性,必須商量事宜,有從有否,乃得“無不利”也。
《象》曰:“鹹臨,吉,無不利”,未順命也。
[疏]正義曰:“未順命”者,釋“無不利”之義。未可盡順五命,須斟酌事宜,有從有否,故得“無不利”也。則君臣上下獻可替否之義也。
六三:甘臨,無攸利。既憂之,無咎。甘者,佞邪說媚不正之名也。履非其位,居剛長之世,而以邪說臨物,宜其“無攸利”也。若能盡憂其危,改脩其道,剛不害正,故“咎不長”。
[疏]正義曰:“甘臨”者,謂甘美諂佞也。履非其位,居剛長之世,而以邪說臨物,故“無攸利”也。“既憂之無咎”者,既,盡也。若能盡憂其危,則剛不害正,故“無咎”也。
《象》曰:“甘臨”,位不當也。“既憂之”,咎不長也。
[疏]正義曰:“既憂之,咎不長”者,能盡憂其事,改過自脩,其咎則止,不復長久,故“無咎”也。
六四:至臨,無咎。處順應陽,不忌剛長,而乃應之,履得其位,盡其至者也。剛勝則柔危,柔不失正,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履順應陽,不畏剛長,而巳應之,履得其位,能盡其至極之善而爲臨,故云“至臨”。以柔不失正,故“無咎”也。
《象》曰:“至臨,無咎”,位當也。
[疏]正義曰:釋“無咎”之義。以六四以陰所居得正,柔不爲邪,位當其處,故無咎也。
六五:知臨,大君之宜,吉。處於尊位,履得其中,能納剛以禮,用建其正,不忌剛長而能任之,委物以能而不犯焉,則聰明者竭其視聽,知力者盡其謀能,不爲而成,不行而至矣。“大君之宜”,如此而已,故曰“知臨大君之宜吉”也。
[疏]正義曰:“處於尊位,履得其中,能納剛以禮,用建其正,不忌剛長而能任之”,故“聰明者竭其視聽,知力者盡其謀能”,是知爲臨之道,大君之所宜以吉也。
《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謂也。
[疏]正義曰:釋“大君之宜”,所以得宜者,止由六五處中,行此中和之行,致得“大君之宜”,故言“行中之謂也”。
上六:敦臨,吉,無咎。處坤之極,以敦而臨者也。志在助賢,以敦爲德,雖在剛長,剛不害厚,故“無咎”也。
[疏]正義曰:敦,厚也。上六處坤之上,敦厚而爲臨,志在助賢,以敦爲德,故云“敦臨,吉”。雖在剛長,而志行敦厚,剛所以不害,故“無咎”也。
象曰:“敦臨”之吉,志在內也。
[疏]正義曰:釋“敦臨吉”之義。雖在上卦之極,志意恆在於內之二陽,意在助賢,故得吉也。
坤下巽上。觀:盥而不薦,有孚顒若。王道之可觀者,莫盛乎宗廟。宗廟之可觀者,莫盛於盥也。至薦簡略,不足復觀,故觀盥而不觀薦也。孔子曰:“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觀之矣。”盡夫觀盛,則“下觀而化”矣。故觀至盥則“有孚顒若”也。
[疏]“觀盥而”至“顒若”。○正義曰:“觀”者,王者道德之美而可觀也,故謂之觀。“觀盥而不薦”者,可觀之事,莫過宗廟之祭盥,其禮盛也。薦者,謂既灌之後,陳薦籩豆之事,故云“觀盥而不薦”也。“有孚顒若”者,孚,信也。但下觀此盛禮,莫不皆化,悉有孚信而顒然,故云“有孚顒若”。○注“王道之可觀”至“有孚顒若也”。○正義曰:“盡夫觀盛則下觀而化”者,“觀盛”謂觀盥禮盛則休而止,是觀其大,不觀其細,此是下之效上,因“觀”而皆化之矣。故“觀至盥則有孚顒若”者,顒是嚴正之貌,“若”爲語辭,言“下觀而化”,皆孚信容貌儼然也。
《彖》曰:大觀在上,下賤而上貴也。
[疏]正義曰:謂大爲在下,所觀唯在於上,由在上既貴,故在下大觀。今大觀在於上。
順而巽,中正以觀天下,觀。“盥而不薦,有孚顒若”,下觀而化也。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聖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統說觀之爲道,不以刑制使物,而以觀感化物者也。神則無形者也。不見天之使四時,“而四時不忒”,不見聖人使百姓,而百姓自服也。
[疏]“順而巽”至“天下服矣”。○正義曰:順而和巽,居中得正,以觀於天下,謂之“觀”也。此釋觀卦之名。“觀盥而不薦,有孚顒若,下觀而化”者,釋“有孚顒若”之義,本由在下,觀效在上而變化,故“有孚顒若”也。“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者,此盛名觀卦之美,言“觀盥”與天之神道相合,觀此天之神道而四時不有差忒。“神道”者,微妙無方,理不可知,目不可見,不知所以然而然,謂之“神道”,而四時之節氣見矣。豈見天之所爲,不知從何而來邪?蓋四時流行,不有差忒,故云“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也。“聖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者,此明聖人用此天之神道,以“觀”設教而天下服矣。天既不言而行,不爲而成,聖人法則天之神道,本身自行善,垂化於人,不假言語教戒,不須威刑恐逼,在下自然觀化服從,故云“天下服矣”。
《象》曰:風行地上,觀。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
[疏]正義曰:“風行地上”者,風主號令行於地上,猶如先王設教在於民上,故云“風行地上觀”也。“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者,以省視萬方,觀看民之風俗,以設於教,非諸侯以下之所爲,故云“先王”也。
初六:童觀,小人無咎,君子吝。處於觀時,而最遠朝美,體於陰柔,不能自進,無所鑑見,故曰“童觀”。巽順而巳,無所能爲,小人之道也,故曰“小人無咎”。君子處大觀之時而爲“童觀”,不亦鄙乎?
[疏]正義曰:“童觀”者,處於觀時而最遠朝廷之美觀,是柔弱不能自進,無所鑑見,唯如童稚之子而觀之。爲“小人無咎君子吝”者,爲此觀看,趣在順從而巳,無所能爲,於小人行之,才得無咎,若君子行之,則鄙吝也。
象曰:“初六童觀”,小人道也。
六二:闚觀,利女貞。處在於內,無所鑑見。體性柔弱,從順而巳。猶有應焉,不爲全蒙,所見者狹,故曰“闚觀”。居觀得位,柔順寡見,故曰“利女貞”,婦人之道也。處“大觀”之時,居中得位,不能大觀廣鑑,闚觀而巳,誠“可醜”也。
[疏]“象曰”至“利女貞”。○正義曰:“闚觀利女貞”者,既是陰爻,又處在卦內,性又柔弱,唯闚竊而觀。如此之事,唯利女之所貞,非丈夫所爲之事也。注“處在於內”至“誠可醜也”。○正義曰:“猶有應焉,不爲全蒙”者,六二以柔弱在內,猶有九五剛陽與之爲應,則爲有闚竊,不爲全蒙。童蒙如初六也,故能闚而外觀。此童“觀”、闚“觀”,皆讀爲去聲也。
《象》曰:“闚觀,女貞”,亦可醜也。
六三:觀我生進退。居下體之極,處二卦之際,近不比尊,遠不“童觀”,觀風者也。居此時也,可以“觀我生進退”也。
[疏]“象曰”至“進退”。○正義曰:“觀我生進退”者,“我生”,我身所動出。三居下體之極,是有可進之時;又居上體之下,復是可退之地。遠則不爲童觀,近則未爲觀國,居在進退之處,可以自觀我之動出也。故時可則進,時不可則退,觀風相幾,未失其道,故曰“觀我生進退”也。道得名“生”者,道是開通生利萬物。故《繫辭》雲“生生之謂易”,是道爲“生”也。
《象》曰:“觀我生進退”,未失道也。處進退之時,以觀進退之幾,“未失道”也。
六四:觀國之光,利用賓於王。居觀之時,最近至尊,“觀國之光”者也。居近得位,明習國儀者也,故曰“利用賓於王”也。
[疏]正義曰:最近至尊,是“觀國之光”。“利用賓於王”者,居在親近而得其位,明習國之禮儀,故曰利用賓於王庭也。
《象》曰:“觀國之光”,尚賓也。
[疏]正義曰:釋“觀國之光”義。以居近至尊之道,志意慕尚爲王賓也。
九五:觀我生,君子無咎。居於尊位,爲觀之主,宣弘大化,光於四表,觀之極者也。上之化下,猶風之靡草,故觀民之俗,以察己道,百姓有罪,在於一人。君子風著,己乃“無咎”。上爲觀主,將欲自觀乃觀民也。
[疏]正義曰:九五居尊,爲觀之主。四海之內,由我而觀,而教化善,則天下有君子之風;教化不善,則天下著小人之俗,故則民以察我道,有君子之風著,則無咎也。故曰:“觀我生,君子無咎”也。
《象》曰:“觀我生”,觀民也。
[疏]正義曰:謂觀民以觀我,故觀我即觀民也。
上九:觀其生,君子無咎。“觀我生”,自觀其道也。“觀其生”,爲民所觀者也。不在於位,最處上極,高尚其志,爲天下所觀者也。處天下所觀之地,可不慎乎?故君子德見,乃得“無咎”。“生”,猶動出也。
[疏]“上九”至“無咎”。○正義曰:“觀其生”者,最處上極,高尚其志,生亦道也。爲天下觀其巳之道,故云“觀其生”也。“君子無咎”者,既居天下可觀之地,可不慎乎?故居子謹慎,乃得“無咎”也。注“觀我生”至“動出也”。○正義曰:“生猶勸出”者,或動、或出,是生長之義。故云“生猶動出”。六三、九五皆雲“觀我生”,上九雲“觀其生”,此等雲“生”皆爲“動出”,故於卦末,《注》總明之也。
《象》曰:“觀其生”,志未平也。將處異地,爲衆所觀,不爲平易,和光流通,“志未平”也。
[疏]正義曰:釋“觀其生”之義。以特處異地,爲無所觀,不爲平易。和光流通,志未與世俗均平。世無危懼之憂,我有符同之慮,故曰“志未平”也。
震下離上。噬嗑:亨。利用獄。噬,齧也;嗑,合也。凡物之不親,由有間也。物之不齊,由有過也。有間與過,齧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剋以通,獄之利也。
[疏]正義曰:“噬嗑亨”者,噬,齧也;嗑,合也。物在於口,則隔其上下,若齧去其物,上下乃合而得“亨”也。此卦之名,假借口象以爲義,以喻刑法也。凡上下之間,有物間隔,當須用刑法去之,乃得亨通,故云“噬嗑亨”也。“利用獄”者,以刑除間隔之物,故“利用獄”也。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頤中有物,齧而合之,“噬嗑”之義也。
[疏]正義曰:此釋“噬嗑”名也。案:諸卦之《彖》,先標卦名,乃復言曰某卦、曰同人、曰大有、曰小畜之類是也。此發首不疊卦名者,若義幽隱者,先出卦名,後更以卦名結之,若具義顯露,則不先出卦名,則此“頤中有物曰噬嗑”之類,其事可知,故不先出卦名。此乃夫子因義理文勢,隨義而發,不爲例也。
噬嗑而亨。有物有間,不齧不合,無由“亨”也。
[疏]正義曰:釋“亨”義,由“噬嗑”而得“亨”也。
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剛柔分動,不溷乃明,雷電併合,不亂乃章,皆“利用獄”之義。
[疏]“剛柔分動”至“合而章”。正義曰:釋“利用獄”之義。剛柔既分,不相溷雜,故動而顯明也。雷電既合,而不錯亂,故事得彰著,明而且著,可以斷獄。剛柔分謂震剛在下,離柔在上。“剛柔”雲“分”,“雷電”雲“合”者,欲見“明”之與“動”,各是一事,故“剛柔”雲“分”也。明、動雖各一事,相須而用,故“雷電”雲“合”。但易之爲體,取象既多。若取分義,則雲“震下離上”。若取合義,則雲離、震合體,共成一卦也。此釋二象“利用獄”之義也。○注“剛柔分動”至“用獄之義”。○正義曰:“雷電併合,不亂乃章”者,《彖》文唯雲“雷電合”,注云“不亂乃章”者,不亂之文,以其上雲“剛柔分”。“剛柔分”則是不亂,故云“雷電併合,不亂乃章”也。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謂五也。能爲齧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則是也。“上行”謂所之在進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也。雖不當位,不害用獄也。
[疏]“柔得中”至“用獄也”。○正義曰:此釋爻有“利用獄”之義。陰居五位,是“柔得中”也。而“上行”者既居上卦,意在向進,故云“上行”。其德如此,雖不當位者,所居陰位,猶“利用獄”也。○注“謂五也”至“不害用獄也”。正義曰: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者,輔嗣此注,恐畏之適五位則是上行,故於此明之。凡言“上行”,但所之在進,皆曰“上行”,不是唯向五位,乃稱“上行”也。故《謙卦》序《彖》雲:“地道卑而上行”,坤道體在上,故總雲“上行”,不止也。又《損卦·彖》雲:“損下益上曰上行。”是減下卦益上卦,謂之“上行”,是亦不據五也。然則此雲“上行”,及《晉卦·彖》雲“上行”,既在五位而又稱上行,則似若王者,雖見在尊位,猶意在欲進,仰慕三皇五帝可貴之道,故稱“上行”者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疏]正義曰:“雷電噬嗑”者,但噬嗑之象,其象在口。雷電非噬嗑之體,但“噬嗑”象外物,既有雷電之體,則雷電欲取明罰敕法,可畏之義,故連雲“雷電”也。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居無位之地以處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後至於著。罰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後至於誅。過輕戮薄,故“屨校滅趾”,桎其行也。足懲而巳,故不重也。過而不改,乃謂之過。小懲大誡,乃得其福,故“無咎”也。“校”者,以木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疏]“初九”至“無咎”。○正義曰:“屨校滅趾”者,屨謂著而履踐也,校謂所施之械也。處刑之初,居無位之地,是“受刑”之人,“非治刑”之主。“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積而不已,遂至於著。“罰之所始”,必始於薄刑。薄刑之不巳,遂至於誅。在刑之初,過輕戮薄,必校之在足,足爲懲誡,故不復重犯。故校之在足,巳沒其趾,桎其小過,誡其大惡,過而能改,乃是其福。雖復“滅趾”,可謂“無咎”,故言“屨校滅趾無咎”也。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過止於此。
[疏]正義曰:釋“屨校滅趾”之義,猶著校滅沒其趾也。小懲大誡,故罪過止息不行也。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噬,齧也。齧者,刑剋之謂也。處中得位,所刑者當,故曰“噬膚”也。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滅鼻”也。刑得所疾,故雖“滅鼻”而“無咎”也。“膚”者,柔脆之物也。
[疏]正義曰:六二處中得位,是用刑者。所刑中當,故曰“噬膚”。膚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至“滅鼻”,言用刑大深也。“無咎”者,用刑得其所疾,謂刑中其理,故“無咎”也。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疏]正義曰:“乘剛”者,釋“噬膚滅鼻”之義,以其乘剛,故用刑深也。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處下體之極,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堅。豈唯堅乎?將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臘”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於四而不乘剛,雖失其正,刑不侵順,故雖“遇毒,小吝無咎”。
[疏]正義曰:“噬臘肉”者,“臘”是堅剛之肉也。“毒”者,苦惡之物也。三處下體之上,失政刑人,刑人不服。若齧其“臘肉”,非但難齧,亦更生怨咎,猶噬臘而難入,復遇其毒味然也。三以柔不乘剛,刑不侵順道,雖有遇毒之吝,於德亦無大咎,故曰:“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謂處位不當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雖體陽爻,爲陰之主,履不獲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剛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剛直,可以利於艱貞之吉,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
[疏]正義曰:“噬乾胏”者,乾胏是臠肉之乾者,履不獲中,居其非位,以斯治物,物亦不服,猶如“噬乾胏”然也。“得金矢”者,金,剛也。矢,直也。雖刑不能服物,而能得其剛直也。“利艱貞吉”者,既得剛直,利益艱難,守貞正之吉,猶未能光大通理之道,故《象》雲“未光”也。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咎。乾肉,堅也。黃,中也。金,剛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處得尊位,以柔乘剛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剛勝者也。噬雖不服,得中而勝,故曰“噬乾肉得黃金”也。己雖不正,而刑戮得當,故雖“貞厲”而“無咎”也。
[疏]“《象》曰”至“貞厲無咎”。○正義曰:“噬乾肉”者,乾肉,堅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以此治罪於人,人亦不服,如似“噬乾肉”也。“得黃金”者,黃,中也。金,剛也。以居於中是黃也,“以柔乘剛”是金也。既中而行剛,“能行其戮,剛勝者”也。故曰“得黃金”也。“貞厲無咎”者,巳雖不正,刑戮得當,故雖貞正自危而無咎害。位雖不當,而用刑得當,故《象》雲“得當”也。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上九:何校滅耳,兇。處罰之極,惡積不改者也。罪非所懲,故刑及其首,至於“滅耳”,及首非誡,“滅耳”非懲,兇莫甚焉。
[疏]“《象》曰”至“滅耳兇”。正義曰:“何校滅耳兇”者,“何”謂檐何,處罰之極,惡積不改,故罪及其首,何檐枷械,滅沒於耳,以至誥沒。以其聰之不明,積惡致此,故《象》雲“聰不明”也。○注“處罰之極”至“兇莫甚焉”。○正義曰:“罪非所懲”者,言其惡積既深,尋常刑罪,非能懲誡,故云“罪非所懲”也。“及首非誡,滅耳非懲”者,若罪未及首,猶可誡懼歸善也。罪巳“及首”,性命將盡,非復可誡,故云“及首非誡”也。校既“滅耳”,將欲刑殺,非可懲改,故云“滅耳非懲”也。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聰不明,故不慮惡積,至於不可解也。
離下艮上。賁:亨。小利有攸往。
[疏]正義曰:“賁”飾也。以剛柔二象交相文飾也。“賁亨”者,以柔來文剛而得亨通,故曰“賁亨”也。“小利有攸往”者,以剛上文柔,不得中正,故不能大有所往,故云“小利有攸往”也。
《彖》曰:賁“亨”,柔來而文剛,故“亨”。分剛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剛柔不分,文何由生?故坤之上六來居二位,“柔來文剛”之義也。柔來文剛,居位得中,是以“亨”。乾之九二,分居上位,分剛上而文柔之義也。剛上文柔,不得中位,不若柔來文剛,故“小利有攸往”
[疏]“《彖》曰”至“有攸往”。○正義曰:“賁亨柔來而文剛故亨”者,此釋“賁亨”之義。不直言“賁”連雲“賁亨”者,由“賁”而致亨,事義相連也,若“大哉乾元”以“元”連“乾”者也。“柔來而文剛,故亨”,柔來文剛,以文相飾,是賁義也。相飾即有爲亨,故云“賁亨”。“亨”之下不重,以“賁”字結之者,以“亨”之與“賁”相連而釋,所以“亨”下不得重結“賁”字。分剛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者,釋“小利有攸往”義。乾體在下,今分乾之九二,上向文飾坤之上六,是“分剛上而文柔”也。棄此九二之中,往居無立之地,棄善從惡,往無大利,故“小利有攸往”也。○注“剛柔不分”至“小利有攸往”。○正義曰:坤之上六,何以來居二位不居於初三,乾之九二,何以分居上位不居於五者,乾性剛亢,故以巳九二居坤極;坤性柔順,不爲物首,故以巳上六下居乾之二位也。且若柔不分居乾二,剛不分居坤極,則不得文明以止故也。又陽本在上,陰本在下,應分剛而下,分柔而上,何因分剛向上,分柔向下者,今謂此本泰卦故也。若天地交泰,則剛柔得交。若乾上坤下,則是天地否閉,剛柔不得交,故分剛而上,分柔而下也。
剛柔交錯,天文也。剛柔交錯而成文焉,天之文也。
[疏]正義曰:天之爲體,二象剛柔,剛柔交錯成文,是天文也。
文明以止,人文也。止物不以威武而以文明,人之文也。
[疏]正義曰:文明,離也;以止,艮也。用此文明之道,裁止於人,是人之文德之教,此賁卦之象。既有天文、人文,欲廣美天文、人文之義,聖人用之以治於物也。
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觀天之文,則時變可知也;觀人之文,則化成可爲也。
[疏]正義曰:“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者,言聖人當觀視天文,剛柔交錯,相飾成文,以察四時變化。若四月純陽用事,陰在其中,靡草死也。十月純陰用事,陽在其中,齊麥生也。是觀剛柔而察時變也。“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者,言聖人觀察人文,則《詩》、《書》、《禮》、《樂》之謂,當法此教而“化成天下”也。
《象》曰:山下有火,賁。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處賁之時,止物以文明,不可以威刑,故“君子以明庶政”,而“無敢折獄”。
[疏]正義曰:“山下有火賁”者,欲見火上照山,有光明文飾也。又取山含火之光明,象君子內含文明,以理庶政,故云“山有火賁”也。“以明庶政”者,用此文章明達以治理庶政也。“無敢折獄”者,勿得直用果敢,折斷訟獄。
初九:賁其趾,舍車而徒。在賁之始,以剛處下,居於無位,棄於不義,安夫徒步以從其志者也。故飾其趾,舍車而徒,義弗乘之謂也。
[疏]正義曰:在《賁》之始,以剛處下,居於無位之地,乃棄於不義之車,而從有義之徒步,故云“舍車而徒”。以其志行高絜,不苟就輿乘,是以義不肯乘,故《象》雲“義弗乘”也。
《象》曰:“舍車而徒”,義弗乘也。
六二:賁其須。得其位而無應,三亦無應,俱無應而比焉,近而相得者也。“須”之爲物,上附者也。循其所履以附於上,故曰“賁其須”也。
[疏]正義曰:“賁其須”者,須是上須於面,六二常上附於三,若似賁飾其須也。循其所履,以附於上,與上同爲興起,故《象》雲“與上興”也。
《象》曰:“賁其須”,與上興也。
九三:賁如濡如,永貞吉。處下體之極,居得其位,與二相比,俱履其正,和合相潤,以成其文者也。既得其飾,又得其潤,故曰“賁如濡如”也。永保其貞,物莫之陵,故曰“永貞吉”也。
[疏]正義曰:“賁如濡如”者,賁如,華飾之貌。濡如,潤澤之理。居得其位,與二相比,和合文飾,而有潤澤,故曰:“賁如濡如”。其美如此,長保貞吉,物莫之陵,故《象》雲:“永貞之吉,終莫之陵”也。
《象》曰:“永貞”之“吉”,終莫之陵也。
六四:賁如皤如,白馬翰如。匪寇,婚媾。有應在初而閡於三,爲己寇難,二志相感,不獲通亨,欲靜則疑初之應,欲進則懼三之難,故或飾或素,內懷疑懼也。鮮絜其馬,“翰如”以待,雖履正位,未敢果其志也。三爲剛猛,未可輕犯,匪寇乃婚,終無尤也。
[疏]“《象》曰永貞之吉”至“匪寇婚媾”。正義曰:“賁如皤如”者,皤是素白之色。六四有應在初,欲往從之,三爲已難,故已猶豫。或以文絜,故“賁如”也;或守質素,故“皤如”也。“白馬翰如”者,但鮮絜其馬,其色“翰如”,徘徊待之,未敢輒進也。“匪寇婚媾”者,若非九三爲已寇害,乃得與初爲婚媾也。
《象》曰:六四當位,疑也。“匪寇,婚媾”,終無尢也。
[疏]正義曰:“六四當位疑”者,以其當位,得與初爲應,但礙於三,故遲疑也。若不當位,則與初非應,何須欲往而致遲疑也?“匪寇婚媾,終無尢”者,釋“匪寇婚媾”之義。若待匪有寇難乃爲婚媾,則終無尢過。若犯寇難而爲婚媾,則終有尢也。
六五:賁於丘園,束帛戔戔。吝,終吉。處得尊位,爲飾之主,飾之盛者也。施飾於物,其道害也。施飾丘園,盛莫大焉,故賁於束帛,丘園乃落,賁於丘園帛,乃“戔戔”。用莫過儉,泰而能約,故必“吝”焉乃得終吉也。
[疏]“六五,賁於丘園”至“終吉”。○正義曰:“賁於丘園”者,丘園是質素之處。六五“處得尊位,爲飾之主”。若能施飾在於質素之處,不華侈費用,則所束之帛,“戔戔”衆多也。“吝終吉”者,初時儉約,故是其“吝”也。必儉約之“吝”,乃得“終吉”,而有喜也,故《象》雲“六五之吉,有喜”也。○注“處得尊位”至“乃得終吉也”。○正義曰:“爲飾之主,飾之盛者”,若宮室輿服之屬,五爲飾主。若施設華飾在於輿服宮館之物,則大道損害也。“施飾丘園盛莫大焉”者,丘謂丘墟,園謂園圃。唯草木所生,是質素之處,非華美之所。若能施飾,每事質素,與丘園相似,“盛莫大焉”。故“賁於束帛,丘園乃落”者,束帛,財物也。舉束帛言之,則金銀珠玉之等皆是也。若賁飾於此束帛,珍寶則素質之道乃隕落,故云“丘園乃落”也。“賁於丘園,帛乃戔戔”者,設飾在於丘園質素之所,則不靡費財物,束帛乃“戔戔”衆多也。諸儒以爲若賁飾束帛,不用聘士,則丘園之上乃落也。若賁飾丘園之士與之,故束帛乃“戔戔”也。諸家注《易》,多爲此解。但今案:輔嗣之《注》全無聘賢之意,且爻之與《象》,亦無待士之文。輔嗣雲:“用莫過儉,泰而能約,故必吝焉,乃得終吉。”此則普論爲國之道,不尚華侈,而貴儉約也。若從先師,唯用束帛招聘丘園,以儉約待賢,豈其義也?所以漢聘隱士,或乃用羔雁玄纁,蒲輪駟馬,豈止“束帛”之間,而云儉約之事?今觀《注》意,故爲此解耳。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上九:白賁,無咎。處飾之終,飾終反素,故在其質素,不勞文飾而“無咎”也。以白爲飾,而無患憂,得志者也。
[疏]正義曰:“白賁無咎”者,“處飾之終”,飾終則反素,故在其質素,不勞文飾,故曰:“白賁無咎”也。守志任真,得其本性,故《象》雲“上得志”也。言居上得志也。
《象》曰:“白賁無咎”,上得志也。
坤下艮上。剝:不利有攸往。
[疏]正義曰:“剝”者,剝落也。今陰長變剛,剛陽剝落,故稱“剝”也。小人既長,故“不利有攸往”也。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順而止之,觀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坤”順而“艮”止也。所以“順而止之”,不敢以剛止者,以觀其形象也。強亢激拂,觸忤以隕身,身既傾焉。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疏]“彖曰”至“天行也”。○正義曰:“剝,剝也”者,釋剝卦名爲“剝”,不知何以稱“剝”,故釋雲“剝”者解“剝”之義,是陰長解剝於陽也。“柔變剛”者,釋所以此卦名剝之意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道長”者,此釋“不利有攸往”之義。小人道長,世既闇亂,何由可進?往則遇災,故“不利有攸往”也。“順而止之觀象”者,明在剝之時,世既無道,君子行之,不敢顯其剛直,但以柔順止約其上,唯望君上形象,量其顏色而止也。“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者,解所以在剝之時,順而止之。觀其顏色形象者,須量時制變,隨物而動。君子通達物理,貴尚消息盈虛,道消之時,行消道也,道息之時,行息道也;在盈之時,行盈道也;在虛之時,行虛道也。若值消虛之時,存身避害,“危行言遜”也。若值盈息之時,極言正諫,建事立功也。“天行”謂逐時消息盈虛,乃天道之所行也。春夏始生之時,天氣盛大,秋冬嚴殺之時,天氣消滅,故云“天行”也。○注“坤順而艮止也”至“君子之所尚也”。○正義曰:“非君子之所尚”者,不逐時消息盈虛,於無道之時,剛亢激拂,觸忤以隕身;身既傾隕,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象》曰:山附於地,剝。上以厚下安宅。“厚下”者,無不見剝也。“安宅”者,物不失處也。“厚下安宅”,治“剝”之道也。
[疏]正義曰:“山附於地剝”者,山本高峻,今附於地,即是剝落之象,故云“山附於地剝”也。“上以厚下安宅”者,剝之爲義,從下而起,故在上之人,當須豐厚於下,安物之居,以防於剝也。
初六:剝牀以足,蔑貞兇。牀者,人之所以安也。“剝牀以足”,猶雲剝牀之足也。“蔑”猶削也。剝牀之足,滅下之道也。下道始滅,剛隕柔長,則正削而兇來也。
[疏]正義曰:“剝牀以足”者,牀者人之所以安處也。在剝之初,剝道從下而起,剝牀之足,言牀足已“剝”也。下道始滅也。“蔑貞兇”者,蔑,削也。貞,正也。下道既蔑,則以侵削其貞正,所以“兇”也。
《象》曰:“剝牀以足”,以滅下也。
[疏]正義曰:“釋剝牀以足”之義。牀在人下,足又在牀下。今剝牀之足,是盡滅於下也。
六二,剝牀以辨,蔑貞兇。“蔑”猶甚極之辭也。辨者,足之上也。剝道浸長,故“剝”其辨也。稍近於“牀”,轉欲滅物之所處,長柔而削正。以斯爲德,物所棄也。
[疏]“六二”至“蔑貞兇”。○正義曰:“剝牀以辨”者,辨,謂牀身之下,無足之上,足與牀身分辨之處也。今剝落侵上,乃至於“辨”,是漸近人身,故云“剝牀以辨”也。“蔑貞兇”者,蔑,削也。削除中正之道,故“兇”也。初六“蔑貞”,但小削而已,六二“蔑貞”,是削之甚極,故更雲“蔑貞兇”也。長此陰柔,削其正道,以此爲德,則物之所棄。故《象》雲“未有與”也。言無人與助之也。○注“蔑猶甚極”至“物所棄也”。○正義曰:“蔑猶甚極之辭”者,初既稱“蔑”,二又稱“蔑”,“蔑”上覆“蔑”,此爲蔑甚極,故云“蔑猶甚極之辭”也。“蔑”謂微蔑,物之見削,則微蔑也,故以“蔑”爲“削”。“稍近於牀轉欲蔑物之處”者,物之所處謂牀也。今剝道既至於辨,在牀體下畔之間,是將欲滅牀,故云“轉欲滅物之所處”也。
《象》曰:“剝牀以辨”,未有與也。
六三:剝之,無咎。與上爲應,羣陰剝陽,我獨協焉,雖處於剝,可以“無咎”。
[疏]正義曰:六三與上九爲應,雖在剝陽之時,獨能與陽相應,雖失位處剝而“無咎”也。
《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三上下各有二陰,而二獨應於陽,則“失上下”也。
[疏]正義曰:釋所以無咎之義。上下羣陰皆悉剝陽也,己獨能違失上下之情而往應之,所以“無咎”也。
六四:剝牀以膚,兇。初二剝牀,民所以安,未剝其身也。至四剝道浸長,牀既剝盡,以及人身,小人遂盛,物將失身,豈唯削正,靡所不兇。
[疏]正義曰:四道浸長,剝牀已盡,乃至人之膚體,物皆失身,所以兇也。
《象》曰:“剝牀以膚”,切近災也。
[疏]正義曰:“切近災”者,其災已至,故云“切近災”也。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處剝之時,居得尊位,爲“剝”之主者也。“剝”之爲害,小人得寵,以消君子者也。若能施寵小人,於宮人而己,不害於正,則所寵雖衆,終無尤也。“貫魚”謂此衆陰也,駢頭相次,似“貫魚”也。
[疏]正義曰:“貫魚以宮人寵”者,處得尊位,“爲剝之主”,剝之爲害,小人得寵以消君子。“貫魚”者,謂衆陰也。駢頭相次,似若貫穿之魚。此六五若能處待衆陰,但以宮人之寵相似。宮人被寵,不害正事,則終無尤過,無所不利,故云“無不利”。故《象》雲“終無尤也”。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處卦之終,獨全不落,故果至於碩而不見食也。君子居之,則爲民覆蔭;小人用之,則剝下所庇也。
[疏]正義曰:“碩果不食”者,處卦之終,獨得完全,不被剝落,猶如碩大之果,不爲人食也。“君子得輿”者,若君子而居此位,能覆蔭於下,使得全安,是君子居之,則得車輿也。若小人居之,下無庇廕,在下之人,被剝徹廬舍也。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疏]正義曰:“君子得輿民所載”者,釋“得輿”之義。若君,剝徹民之廬舍,此小人終不可用爲君也。
震下坤上。復:亨。出入無疾,朋來無咎。反覆其道,七日來複,利有攸往。
[疏]正義曰:“復亨”者,陽氣反覆而得亨通,故云“復亨”也。“出入無疾”者,出則剛長,入則陽反,理會其時,故無疾病也。“朋來無咎”者,朋謂陽也。反覆衆陽,朋聚而來,則“無咎”也。若非陽衆來,則有咎,以其衆陽之來,故“無咎”也。“反覆其道,七日來複”者,欲速反之與復而得其道,不可過遠。唯七日則來複,乃合於道也。“利有攸往”者,以陽氣方長,往則小人道消,故“利有攸往”也。
《彖》曰:“復,亨”,剛反動而以順行,是以“出入無疾”,入則爲反,出則剛長,故“無疾”。疾猶病也。“朋來無咎”,“朋”謂陽也。
[疏]“彖曰”至“無咎”。○正義曰:“復亨”者,以陽復則亨,故以亨連復而釋之也。“剛反動而以順行”者,既上釋“復亨”之義,又下釋“出入無疾朋來無咎”之理,故云“是以出入無疾朋來無咎”也。
“反覆其道,七日來複”陽氣始剝盡至來複時,凡七日。
[疏]正義曰:“陽氣始剝盡”,謂陽氣始於剝盡之後,至陽氣來複時,凡經七日。觀《注》之意,陽氣從剝盡之後,至於反覆,凡經七日。其《注》分明。如褚氏、莊氏並雲“五月一陰生,至十一月一陽生”,凡七月。而云“七日”,不雲“月”者,欲見陽長鬚速,故變月言日。今輔嗣雲“剝盡”至“來複”,是從盡至來複,經七日也。若從五月言之,何得雲“始盡”也?又臨卦亦是陽長而言八月,今《復卦》亦是陽長,何以獨變月而稱七日?觀《注》之意,必謂不然,亦用《易緯》六日七分之義,同鄭康成之說。但於文省略,不復具言。案《易緯稽覽圖》雲:“卦氣起中孚。”故離、坎、震、兌,各主其一方,其餘六十卦,卦有六爻,爻別主一日,凡主三百六十日。餘有五日四分日之一者,每日分爲八十分,五日分爲四百分四分日之一又爲二十分,是四百二十分。六十卦分之,六七四十二卦,別各得七分,是每卦得六日七分也。剝卦陽氣之盡在於九月之末,十月當純坤用事。坤卦有六日七分。坤卦之盡,則復卦陽來,是從剝盡至陽氣來複,隔坤之一卦六日七分,舉成數言之,故輔嗣言“凡七日”也。“反覆”者,則出入之義。反謂入而倒反覆謂既反,之後復而向上也。
天行也。以天之行,反覆不過七日,復之不可遠也。
[疏]正義曰:“反覆其道,七日來複。天行”者,以天行釋“反覆其道七日來複”之義。言反之與復得合其道。唯七日而來複,不可久遠也。此是天之所行也。天之陽氣絕滅之後,不過七日,陽氣復生,此乃天之自然之理,故曰“天行”也。
“利有攸往”,剛長也。往則小人道消也。
[疏]正義曰:“以剛長”釋“利有攸往”之義也。
復,其見天地之心乎。復者,反本之謂也,天地以本爲心者也。凡動息則靜,靜非對動者也。語息則默,默非對語者也。然則天地雖大,富有萬物,雷動風行,運化萬變,寂然至無,是其本矣。故動息地中,乃天地之心見也。若其以有爲心,則異類未獲具存矣。
[疏]“復見天地之心乎”。○正義曰:“復其見天地之心乎”者,此贊明覆卦之義。天地養萬物,以靜爲心,不爲而物自爲,不生而物自生,寂然不動,此天地之心也。此復卦之象,“動”息地中,雷在地下,息而不動,靜寂之義,與天地之心相似。觀此復象,乃“見天地之心”也。天地非有主宰,何得有心?以人事之心,託天地以示法爾。○注“復者反本之謂也”至“未獲具存矣”。○正義曰:“復者反本之謂也”者,往前離本處而去,今更反於本處,是“反本”之謂也。“天地以本爲心”者,“本”謂靜也。言天地寂然不動,是“以本爲心”者也。凡動息則靜,靜非對動者也。天地之動,靜爲其本,動爲其末,言靜時多也,動時少也。若暫時而動,止息則歸靜,是靜非對動,言靜之爲本,自然而有,非對動而生靜,故曰“靜非對動”者也。“語息則默,默非對語”者,語則聲之動,默則口之靜,是不語之時,恆常默也。非是對語有默以動靜語默,而地別體,故云“非對”也。雲“天地雖大,富有萬物,雷動風行,運化萬變”者,此言天地之動也。言“寂然至無是其本矣”者,凡有二義:一者萬物雖運動於外,而天地寂然至於其內也。外是其末,內是其本,言天地無心也。二者雖雷動風行,千化萬變,若其雷風止息,運化停住之後,亦寂然至無也。“若其以有爲心,則異類未獲具存”者,凡以無爲心,則物我齊致,親疏一等,則不害異類,彼此獲寧。若其以有爲心,則我之自我,不能普及於物,物之自物,不能普賴於我,物則被害,故“未獲具存”也。
《象》曰:雷在地中,復。先王以至日閉關,商旅不行,後不省方。方,事也。冬至,陰之復也。夏至,陽之復也。故爲復則至於寂然大靜,先王則天地而行者也。動復則靜,行復則止,事復則無事也。
[疏]“《象》曰”至“後不省方”。○正義曰:“雷在地中復”者,雷是動物,復卦以動息爲主,故曰“雷在地中”。“先王以至日閉關”者,先王象此復卦,以二至之日閉塞其關,使商旅不行於道路也。“後不省方”者,方,事也。後不省視其方事也。以地掩閉於雷,故關門掩閉,商旅不行。君後掩閉於事,皆取“動息”之義。○注“方事也”至“事復則無事也”。○正義曰:“方,事”者,恐“方”是四方境域,故以“方”爲事也。言至日不但不可出行,亦不可省視事也。“冬至陰之復,夏至陽之復”者,復謂反本,靜爲動本。冬至一陽生,是陽動用而陰復於靜也。夏至一陰生,是陰動用而陽復於靜也。“動復則靜,行復則止,事復則無事”者,動而反覆則歸靜,行而反覆則歸止,事而反覆則歸於無事也。
初九:不遠復,無祗悔,元吉。最處復初,始復者也。復之不速,遂至迷兇,不遠而復,幾悔而反,以此修身,患難遠矣。錯之於事,其始庶幾乎?故“元吉”也。
[疏]正義曰:“不遠復”者,最處復初,是始復者也。既在陽復,即能從而復之,是迷而不遠,即能復也。“無祗悔元吉”者,韓氏雲:“祗,大也。”既能速復,是無大悔,所以大吉。
《象》曰:“不遠”之復,以脩身也。
[疏]正義曰:“釋不遠之復”也。所以不遠速復者,以能脩正其身,有過則改故也。
六二:休復,吉。得位處中,最比於初。上無陽爻以疑其親,陽爲仁行,在初之上而附順之,下仁之謂也。既處中位,親仁善鄰,復之休也。
[疏]正義曰:得位處中,最比於初,陽爲仁行,已在其上,附而順之,是降下於仁,是休美之復,故云“休復吉”也。以其下仁,所以“吉”也。故《象》雲“休復之吉,以下仁也”。
《象》曰:“休復”之吉,以下仁也。
六三:頻復,厲無咎。頻,頻蹙之貌也。處下體之終,雖愈於上六之迷,巳失復遠矣,是以蹙也。蹙而求復,未至於迷,故雖危無咎也。複道宜速,蹙而乃復,義雖無咎,它來難保。
[疏]“《象》曰休復之吉”至“無咎”。○正義曰:“頻復”者,頻謂頻蹙。六三處下體之上,去復稍遠,雖勝於上六迷復,猶頻蹙而復,複道宜速,謂蹙而求復也。去復猶近,雖有危厲,於義無咎。故《象》雲“義無咎”也。注“頻蹙之貌”至“它來難保”。○正義曰:“義雖無咎,它來難保”者,去復未甚大遠,於義雖復無咎,謂以道自守,得“無咎”也。若自守之外,更有他事而來,則難可保此無咎之吉也。所以《象》雲“義無咎”,守常之義得無咎也。
《象》曰:“頻復”之厲,義無咎也。
六四:中行獨復。四上下各有二陰而處厥中,履得其位而應於初,獨得所復,順道而反,物莫之犯,故曰“中行獨復”也。
[疏]“《象》曰”至“中行獨復”。○正義曰:“中行獨復”者,處於上卦之下,上下各有二陰,巳獨應初,居在衆陰之中,故云“中行”。獨自應初,故云“獨復”。從道而歸,故《象》雲“以從道也”。
《象》曰:“中行獨復”,以從道也。
六五:敦復,無悔。居厚而履中,居厚則無怨,履中則可以自考,雖不足以及“休復”之吉,守厚以復,悔可免也。
[疏]正義曰:“敦復無悔”者,處坤之中,是敦厚於復,故云“敦復”。既能履中,又能自考成其行。既居敦厚物,無所怨,雖不及六二之“休復”,猶得免於悔吝,故云“無悔”也。
《象》曰:“敦復,無悔”,中以自考也。
[疏]正義曰:釋“無悔”之義。以其處中,能自考其身,故“無悔”也。
上六:迷復,兇,有災眚。用行師,終有大敗。以其國君兇,至於十年不克徵。最處復後,是迷者也。以迷求復,故曰“迷復”也。用之行師,難用有克也,終必大敗。用之於國,則反乎君道也。大敗乃復量斯勢也。雖復十年修之,猶未能徵也。
[疏]“上六迷復兇”至“不克徵”。○正義曰:“迷復兇”者,最處復後,是迷闇於復。“以迷求復”,所以“兇”也。“有災眚”者,闇於複道,必無福慶,唯有災眚也。“用行師終有大敗”者,所爲既兇,故用之行師,必無克勝,唯“終有大敗”也。“以其國君兇”者,以,用也。用此迷復於其國內,則反違君道,所以兇也。“至於十年不克徵”者,師敗國兇,量斯形勢,雖至十年猶不能征伐。以其迷闇不復,而反違於君道,故《象》雲“迷復之兇,反君道也”。
《象》曰:“迷復”之兇,反君道也。
震下乾上。無妄:元、亨、利、貞。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
[疏]正義曰:無妄者,以剛爲內主,動而能健,以此臨下,物皆無敢詐僞虛妄,俱行實理,所以大得亨通,利於貞正,故曰“元亨利貞”也。“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者,物既無妄,當以正道行之。若其匪依正道,則有眚災,不利有所往也。
《彖》曰:無妄,剛自外來而爲主於內。謂震也。動而健,震動而乾健也。
[疏]正義曰:以此卦象釋能致無妄之義。以震之剛從外而來,爲主於內,震動而乾健,故能使物“無妄”也。
剛中而應。謂五也。
[疏]正義曰:明爻義能致無妄。九五以剛處中,六二應之,是“剛中而應”。剛中則能制斷虛實,有應則物所順從,不敢虛妄也。
大亨以正,天之命也。剛自外來,而爲主於內,動而愈健。“剛中而應”,威剛方正,私慾不行,何可以妄?使有妄之道滅,無妄之道成,非大亨利貞而何?剛自外來,而爲主於內,則柔邪之道消矣。動而愈健,則剛直之道通矣。“剛中而應”,則齊明之德著矣。故“大亨以正”也。天之教命,何可犯乎?何可妄乎?是以匪正則有眚,而“不利有攸往”也。
[疏]“大亨以正,天之命也”。○正義曰:釋“元亨利貞”之義。威剛方正,私慾不行,何可以妄?此天之教命也。天道純陽,剛而能健,是乾德相似,故云“天之命”也。既是天命,豈可犯乎?○注“剛自外來”至“不利有攸往”也。○正義曰:雲“使有妄之道滅,無妄之道成”者,妄,謂虛妄矯詐,不循正理。若無剛中之主,柔弱邪僻,則物皆詐妄,是有妄之道興也。今遇剛中之主,威嚴剛正,在下畏威,不敢詐妄,是有妄之道滅,無妄之道成。
“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無妄之往,何之矣?天命不祐,行矣哉!匪正有眚,不求改以從正,而欲有所往,居不可以妄之時,而欲以不正有所往,將欲何之天命之所不祐,竟矣哉!
[疏]“其匪正有眚”至“天命不祐行矣哉”。○正義曰:“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無妄之往何之矣”者,此釋“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之義也。“無妄之往何之矣”,上“之”是語辭,下“之”是適也。身既非正,在“無妄”之世,欲有所往,何所之適矣?故云“無妄之往何之矣”。“天命不祐行矣哉”者,身既非正,欲有所往,犯違天命,則天命不祐助也。必竟行矣哉!言終竟行此不祐之事也。○注“匪正有眚”至“不祐竟矣哉”。○正義曰:“竟矣哉”者,竟謂終竟,言天所不祐,終竟行矣哉!
《象》曰:天下雷行,物與無妄。與,辭也,猶皆也。天下雷行,物皆不可以妄也。
[疏]正義曰:“天下雷行”者,雷是威恐之聲。今天下雷行,震動萬物,物皆驚肅,無敢虛妄,故云“天下雷行”,物皆“無妄”也。
先王以茂對時育萬物。茂,盛也。物皆不敢妄,然後萬物乃得各全其性,對時育物,莫盛於斯也。
[疏]正義曰:茂,盛也。對,當也。言先王以此無妄盛事,當其無妄之時,育養萬物也。此唯王者其德乃耳,非諸侯已下所能,故不雲君子,而言“先王”也。案:諸卦之《象》,直言兩象,即以卦名結之,若“雷在地中,復”。今《無妄》應雲:“天下雷行,無妄。”今雲“物與無妄”者,欲見萬物皆無妄,故加“物與”二字也。其餘諸卦,未必萬物皆與卦名同義,故直顯象,以卦結之。至如復卦,唯陽氣復,非是萬物皆復。舉復一卦,餘可知矣。
初九:無妄往,吉。體剛處下,以貴下賤,行不犯妄,故往得其志。
[疏]正義曰:體剛居下,以貴下賤,所行教化,不爲妄動,故“往吉”而得志也。
《象》曰:“無妄”之往,得志也。
六二:不耕穫,不菑畬,則利有攸往。不耕而獲,不菑而畬,代終已成而不造也。不擅其美,乃盡臣道,故“利有攸往”。
[疏]“《象》曰”至“利有攸往”。○正義曰:“不耕穫不菑畬”者,六二處中得位,盡於臣道,不敢創首,唯守其終,猶若田農不敢發首而耕,唯在後獲刈而已。不敢菑發新田,唯治其菑熟之地,皆是不爲其始而成其末,猶若爲臣之道,不爲事始而代君有終也。則“利有攸往”者,爲臣如此,則利有攸往,若不如此,則往而無利也。
《象》曰:“不耕穫”,未富也。
[疏]正義曰:釋“不耕而獲”之義。不敢前耕,但守後獲者,未敢以耕耕之與獲,俱爲己事。唯爲後獲,不敢先耕事。既闕初,不擅其美,故云“未富也”。
六三:無妄之災,或繫之牛。行人之得,邑人之災。以陰居陽,行違謙順,是“無妄”之所以爲災也。牛者稼穡之資也。二以不耕而獲,“利有攸往”,而三爲不順之行,故“或繫之牛”,是有司之所以爲獲,彼人之所以爲災也,故曰“行人之得,邑人之災”也。
[疏]“六三”至“人之災”。○正義曰:“無妄”之世,邪道不行。六三陰居陽位,失其正道,行違謙順而乖臣範,故“無妄”之所以爲災矣。牛者稼穡之資。六三僣爲耕事,行唱始之道,而爲不順王事之行,故有司或系其牛,制之使不妄造,故曰“或繫之牛”也。“行人”者,有司之義也。有司系得其牛,是“行人”制之得功,故曰“行人之得”。彼居三者,是處邑之人僣爲耕事,受其災罰,故曰:“行人之得,邑人之災”也。
《象》曰:“行人”得牛,“邑人”災也。
[疏]正義曰:釋“行人之得”義也。以行人所得,謂得牛也。此則得牛,彼則爲災,故云“邑人災”也。
九四:可貞,無咎。處“無妄”之時,以陽居陰,以剛乘柔,履於謙順,比近至尊,故可以任正,固有所守而“無咎”也。
[疏]正義曰:以陽居陰,以剛乘柔,履於謙順,上近至尊,可以任正,固有所守而無咎,故曰“可貞無咎”也。
《象》曰:“可貞,無咎”,固有之也。
[疏]正義曰:釋“可貞無咎”之義。所以可執貞正,言堅固有所執守,故曰“無咎”也。
九五:無妄之疾,勿藥有喜。居得尊位,爲無妄之主者也。下皆“無妄”,害非所致而取藥焉,疾之甚也。非妄之災,勿治自復,非妄而藥之則兇,故曰“勿藥有喜”。
[疏]正義曰:“無妄之疾”者,凡禍疾所起,由有妄而來。今九五居得尊位,爲無妄之主,下皆“無妄”,而偶然有此疾害,故云“無妄之疾”也。“勿藥有喜”者,若疾自己招,或寒暑飲食所致,當須治療。若其自然之疾,非己所致,疾當自損,勿須藥療而“有喜”也。此假病象以喻人事,猶若人主而剛正自修,身無虛妄,下亦無虛妄,而遇逢兇禍,若堯、湯之厄,災非己招,但順時修德,勿須治理,必欲除去,不勞煩天下,是“有喜”也。然堯遭洪水,使鯀、禹治之者,雖知災未可息,必須順民之心。鯀之不成,以災未息也。禹能治救,災欲盡也,是亦自然之災,“勿藥有喜”之義也。
《象》曰:無妄之藥,不可試也。藥攻有妄者也,而反攻“無妄”,故不可試也。
[疏]正義曰:解“勿藥有喜”之義。若有妄致疾,其藥可用。若身既“無妄”,自然致疾,其藥不可試也。若其試之,恐更益疾也。言非妄有災不可治也,若必欲治之,則勞煩於下,害更甚也。此非直施於人主,至於凡人之事,亦皆然也。若己之無罪,忽逢禍患,此乃自然之理,不須憂勞救護,亦恐反傷其性。
上九:無妄行,有眚,無攸利。處不可妄之極,唯宜靜保其身而已,故不可以行也。
[疏]正義曰:處不可妄之極,唯宜靜保其身。若動行,必有災眚,無所利也。位處窮極,動則致災。故《象》雲:“無妄之行,窮之災也。”
《象》曰:“無妄”之行,窮之災也。
乾下艮上。大畜:利貞。不家食,吉。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謂之“大畜”者,乾健上進,艮止在上,止而畜之,能畜止剛健,故曰“大畜”。《彖》雲:“能止健,大正”也。是能止健,故爲大畜也。小畜則巽在乾上,以其巽順,不能畜止乾之剛,故云小畜也。此則艮能止之,故爲大畜也。“利貞”者,人能止健,非正不可,故“利貞”也。“不家食吉”者,己有大畜之資,當須養順賢人,不使賢人在家自食,如此乃吉也。“利涉大川”者,豐則養賢,應於天道,不憂險難,故“利涉大川”。
《彖》曰:《大畜》,剛健篤實,輝光日新其德。凡牧既厭而退者,弱也;既榮而隕者,薄也。夫能“輝光日新其德”者,唯“剛健篤實”也。
[疏]正義曰:言“大畜剛健篤實”者,此釋大畜之義,“剛健”謂乾也。乾體剛性健,故言“剛健”也。“篤實”,謂艮也。艮體靜止,故稱“篤實”也。“輝光日新其德”者,以其剛健篤實之故,故能輝耀光榮,日日增新其德。若無剛健,則劣弱也,必既厭而退。若無篤實,則虛薄也,必既榮而隕,何能久有輝光,日新其德乎?○注“凡物既厭”至“剛健篤實也”。○正義曰:“凡物既厭而退者,弱也”者,釋《經》“剛健”也。若不剛健,則見厭被退。能剛健,則所爲日進,不被厭退也。“既榮而隕者薄也”者,釋《經》“篤實”也。凡物暫時榮華而即損落者,由體質虛薄也。若能篤厚充實,則恆保榮美,不有損落也。
剛上而尚賢,謂上九也。處上而大通,剛來而不距,“尚賢”之謂也。
[疏]“剛上而尚賢”。○正義曰:“剛上”謂上九也。乾剛向上,上九不距,是貴尚賢也。○注“謂上九”至“尚賢之謂也”。○正義曰:“謂上九也”者,言上九之德,見乾之上進而不距逆,是貴“尚賢”也。“處上而大通”者,釋上九“何天之衢亨”,是處上通也。既處於上,下應於天,有大通之德也。“剛來而不距”者,以有大通,既見乾來而不距逆,是“尚賢”之義也。
能止健,大正也。健莫過乾而能止之,非夫“大正”,未之能也。
[疏]正義曰:釋“利貞”義。所以艮能止乾之健者,德能大正,故“能止健”也。
“不家食吉”,養賢也。“利涉大川”,應乎天也。有大畜之實,以之養賢,令賢者不家食,乃吉也。“尚賢”制健,“大正”應天,不憂險難,故“利涉大川”也。
[疏]“不家食吉”至“應乎天也”。○正義曰:“不家食吉,養賢”者,釋“不家食吉”,所以不使賢者在家自食而獲吉也。以在上有“大畜”之實,養此賢人,故不使賢者在家自食也。“利涉大川應乎天”者,以貴尚賢人,大正應天,可逾越險難,故“利涉大川”也。○注“有大畜之實”至“利涉大川也”。○正義曰:“尚賢制健”者,謂上九剛來不距,“尚賢”之謂也。艮能畜剛,“制健”之謂也。故上《經》雲:“剛上而尚賢”。王《注》雲:“謂上九也。”又云:“能止健,大正也。”王《注》雲:“健莫過乾,而能止之,非夫大正,未之能也。”則是全論艮體。“明知尚賢”,謂上九也。“制健”謂艮體也。“大正應天”者,謂艮也。故前文雲:“能止健,大正也。”止健是艮也,應天者,上體之艮,應下體之乾,故稱“應天”也。此取上卦、下卦而相應,非謂一陰一陽而相應也。
《象》曰:天在山中,大畜。君子以多識前言往行,以畜其德。物之可畜於懷,令德不散,盡於此也。
[疏]“《象》曰”至“以畜其德”。○正義曰:“天在山中”者,欲取德積於身中,故云“天在山中”也。“君子以多識前言,往行以畜其德”者,君子則此“大畜”,物既“大畜”,德亦“大畜”,故多記識前代之言,往賢之行,使多聞多見,以畜積己德,故云“以畜其德”也。○注“物之可畜”至“盡於此也”。○正義曰:物之可畜於懷,令其道德不有棄散者,唯貯藏“前言往行”於懷,可以令德不散也。唯此而已,故云“盡於此也”。
初九:有厲利巳。四乃畜巳,未可犯也。故進則有厲,已則利也。
[疏]正義曰:初九雖有應於四,四乃抑畜於己。己今若往,則有危厲。唯利休巳,不須前進,則不犯禍兇也。故《象》雲:“不犯災也。”
《象》曰:“有厲利巳”,不犯災也。處健之始,未果其健者,故能利巳。
九二:輿說輹。五處畜盛,未可犯也。遇斯而進,故“輿說輹”也。居得其中,能以其中不爲馮河,死而無悔,遇難能止,故“無尤”也。
[疏]正義曰:九二雖與六五相應,“五處畜盛,未可犯也”。若遇斯而進,則輿說其輹,車破敗也。以其居中,能遇難而止,則無尤過,故《象》雲“中無尤”也。以其居中能自止息,故“無尤”也。此“輿說輹”,亦假象以明人事也。
《象》曰:“輿說輹”,中無尤也。
九三:良馬逐,利艱貞。曰:閒輿衛,利有攸往。凡物極則反,故畜極則通。初二之進,值於畜盛,故不可以升。至於九三,升於上九,而上九處天衢之亨,途徑大通,進無違距,可以馳騁,故曰“良馬逐”也。履當其位,進得其時,在乎通路,不憂險厄,故“利艱貞”也。閒,閡也。衛,護也。進得其時,雖涉艱難而無患也,輿雖遇閒而故衛也。與上合志,故“利有攸往”也。
[疏]正義曰:“九三良馬逐”者,“初二之進,值於畜盛”,不可以升。“至於九三,升於上九,而上九處天衢之亨,途徑大通,進無違距”,故九三可以良馬馳逐也。“利艱貞”者,“履當其位,進得其時,在乎通路,不憂險厄”,故宜利艱難而貞正也。若不值此時,雖平易守正而尚不可,況艱難而欲行正乎?“曰閒輿衛”者,進得其時,涉難無患,雖曰有人慾閒閡車輿,乃是防衛見護也,故云“曰閒輿衛”也。“利有攸往”者,與上合志,利有所往,故《象》曰“上合志”也。
《象》曰:“利有攸往”,上合志也。
六四:童牛之牿,元吉。處艮之始,履得其位,能止健初,距不以角,柔以止剛,剛不敢犯。抑銳之始,以息強爭,豈唯獨利?乃將“有喜”也。
[疏]正義曰:“童牛之牿”者,處艮之始,履得其位,能抑止剛健之初。距此初九,不須用角,故用童牛牿止其初也。“元吉”者,柔以止剛,剛不敢犯,以息彊爭所以大吉而有喜也,故《象》雲“元吉,有喜也。”
《象》曰:六四“元吉”,有喜也。
六五:豶豕之牙,吉。豕牙橫猾,剛暴難制之物,謂二也。五處得尊位,爲畜之主。二剛而進,能豶其牙,柔能制健,禁暴抑盛,豈唯能固其位,乃將“有慶”也!
[疏]“《象》曰”至“豶豕之牙吉”。○正義曰:“豶豕之牙”者,豕牙謂九二也。二既剛陽,似豕牙之橫猾。九二欲進,此六五處得尊位,能豶損其牙,故云“豶豕之牙”。柔能制剛,禁暴抑盛,所以“吉”也。非唯獨吉,乃終久有慶。故《象》雲“六五之吉,有慶也”。○注“豕牙橫猾”至“將有慶”。○正義曰:“能豶其牙者,觀注意則豶是禁制損去之名褚氏雲:“豶除也。除其牙也。然豶之爲除,《爾雅》無訓。案《爾雅》雲:“墳,大防。”則墳是隄防之義。此“豶其牙”,謂防止其牙。古字假借,雖豕傍土邊之異,其義亦通。“豶其牙”,謂止其牙也。
《象》曰:六五之“吉”,有慶也。
上九:何天之衢,亨。處畜之極,畜極則通,大畜以至於大亨之時。何,辭也,猶云何畜,乃天之衢亨也。
[疏]正義曰:“何天之衢亨”者,何謂語辭,猶雲“何畜”也。處畜極之時,更何所畜?乃天之衢亨,無所不通也。故《象》雲:“何天之衢,道大行也”。何氏雲:“天衢既通,道乃大亨。”
《象》曰:“何天之衢”,道大行也。
震下艮上。頤:貞吉。觀頤,自求口實。
[疏]正義曰:“頤貞吉”者,於頤養之世,養此貞正,則得吉也。“觀頤”者,頤,養也,觀此聖人所養物也。“自求口實”者,觀其自養,求其口中之實也。
《彖》曰:頤“貞吉”,養正則吉也。“觀頤”,觀其所養也。“自求口實”,觀其自養也。天地養萬物,聖人養賢以及萬民,頤之時太矣哉!
[疏]“《彖》曰”至“大矣哉”。○正義曰:“頤貞吉,養正則吉”者,釋“頤貞吉”之義。頤,養也。貞,正也。所養得正,則有吉也。其養正之言,乃兼二義:一者養此賢人,是其“養正”,故下雲“聖人養賢以及萬民”。二者謂養身得正,故《象》雲“慎言語,節飲食”。以此言之,則“養正”之文,兼養賢及自養之義也。“觀頤觀其所養也”者,釋“觀頤”之義也。言在下觀視在上頤養所養何人,故云“觀頤,觀其所養也”。“自求口實,觀其自養”者,釋“自求口實”之義也。謂在下之人,觀此在上自求口中之實,是觀其自養,則是在下觀上,乃有二義:若所養是賢,及自養有節,則是其德盛也;若所養非賢,及自養乖度,則其德惡也。此卦之意,欲使所養得也,不欲所養失也。“天地養萬物”者,自此已下,廣言《頤卦》所養事大,故云“天地養萬物”也。“聖人養賢以及萬民”者,先須養賢,乃得養民,故云“養賢以及萬民”也。聖人但養賢人使治衆,衆皆獲安,有如虞舜五人,周武十人,漢帝張良,齊君管仲,此皆養得賢人以爲輔佐,政治世康,兆庶鹹說,此則“聖人養賢以及萬民”之養也。“頤之時大矣哉”者,以《彖》釋“頤”義於理既盡,更無餘意,故不雲義,所以直言“頤之時大矣哉”。以所養得廣,故云“大矣哉”。
《象》曰:山下有雷,頤。君子以慎言語,節飲食。言語、飲食猶慎而節之,而況其餘乎?
[疏]正義曰:山止於上,雷動於下。頤之爲用,下動上止,故曰“山下有雷,頤。”人之開發言語、咀嚼、飲食,皆動頤之事,故君子觀此頤象,以謹慎言語,裁節飲食。先儒雲:“禍從口出,患從口入。”故於頤養而慎節也。
初九:舍爾靈龜,觀我朵頤,兇。“朵頤”者,嚼也。以陽處下而爲動始,不能令物由己養,動而求養者也。夫安身莫若不競,修己莫若自保。守道則福至,求祿則辱來。居養賢之世,不能貞其所履以全其德,而舍其靈龜之明兆,羨我朵頤而躁求,離其致養之至道,闚我寵祿而競進,兇莫甚焉。
[疏]“初九”至“觀我朵頤兇”。○正義曰:“靈龜”謂神靈明鑑之龜。“兆”以喻己之明德也。“朵頤”謂朵動之頤以嚼物,喻貪婪以求食也。初九“以陽處下而爲動始”,不能使物賴已而養,而更自動求養,是舍其靈龜之明兆,觀我朵頤而躁求。是損己廉靜之德,行其貪竊之情,所以“兇”也。不足可貴,故《象》雲“亦不足貴”也。注“朵頤者嚼也”至“兇莫甚焉”。○正義曰:“朵頤者嚼也”者,朵是動義,如手之捉物謂之朵也。今動其頤,故知嚼也。“不能令物猶己養”者,若道德弘大,則己能養物,是物由己養。今身處無位之地,又居震動之始,是動而自求養也。“離其致養之至道,闚我寵祿而競進”者,若能自守廉靜,保其明德,則能致君上所養。今不能守廉靜,是“離其致養之至道”,反以求其寵祿而競進也。
《象》曰:“觀我朵頤”,亦不足貴也。
六二:顛頤,拂經於丘。頤,徵兇。養下曰顛。拂,違也。經猶義也。丘,所履之常也。處下體之中,無應於上,反而養初居下,不奉上而反養下,故曰“顛頤拂經於丘也”。以此而養,未見其福也;以此而行,未見有與,故曰“頤貞兇”。
[疏]正義曰:顛,倒也。拂,違也。經,義也。丘,所履之常處也。六二處下體之中,無應於上,反倒下養初,故曰“顛頤”。下當奉上,是義之常處也。今不奉於上,而反養於下,是違此經義於常之處,故云“拂經於丘”也。“頤徵兇”者,徵,行也。若以此而養,所行皆兇,故曰“頤徵兇”也。
《象》曰:六二,“徵兇”,行失類也。類皆上養,而二處下養初。
[疏]正義曰:頤養之體,類皆養上也。今此獨養下,是所行失類也。
六三:拂頤,貞兇。十年勿用,無攸利。履夫不正,以養於上,納上以諂者也。拂養正之義,故曰“拂頤貞兇”也。處頤而爲此行,十年見棄者也。立行於斯,無施而利。
[疏]正義曰:“拂頤貞兇”者,拂,違也。履夫不正,以養上九,是自納於上以諂媚者也。違養正之義,故曰拂頤貞而有兇也。爲行如此,雖至十年,猶勿用而見棄也,故曰“十年勿用”。立行於此,故無所利也。
《象》曰:“十年勿用”,道大悖也。
[疏]正義曰:釋“十年勿用”之義。以其養上以諂媚,則於正道大悖亂,解“十年勿用”見棄也。
六四:顛頤,吉。虎視耽耽,其欲逐逐,無咎。體屬上體,居得其位,而應於初,以上養下,得頤之義,故曰“顛頤吉”也。下交不可以瀆,故“虎視耽耽”,威而不猛,不惡而嚴。養德施賢,何可有利?故“其欲逐逐”,尚敦實也。修此二者,然後乃得全其吉而“無咎”。觀其自養則履正,察其所養則養陽,頤爻之貴,斯爲盛矣。
[疏]“六四,顛頤吉”至“無咎”。○正義曰:“顛頤吉”者,“體屬上體,居得其位,而應於初,以上養下”,得養之宜,所以吉也。“虎視耽耽”者,以上養下,不可褻瀆,恆如虎視耽耽,然威而不猛也。“其欲逐逐”者,既養於下,不可有求,其情之所欲逐逐然,尚於敦實也。“無咎”者,若能“虎視耽耽,其欲逐逐”,雖復“顛頤”養下,則得吉而“無咎”也。○注“體屬上體”至“斯爲盛矣”。○正義曰:“觀其自養則履正”者,以陰處陰,四自處其身,是觀其自養,則能履正道也。“察其所養則養陽”者,六四下養於初,是觀其所養。初是陽爻,則能養陽也。
《象》曰:“顛頤”之吉,上施光也。
[疏]正義曰:釋“顛頤吉”之義。“上”謂四也。下養於初,是上施也。能威而不猛,如虎視耽耽,又寡慾少求,其欲逐逐,能爲此二者,是上之所施有光明也。然六二“顛頤”則爲兇,六四“顛頤”得爲吉者,六二身處下體而又下養,所以兇也;六四身處上體,又應於初,陰而應陽,又能威嚴寡慾,所以吉也。
六五:拂經,居貞,吉。不可涉大川。以陰居陽,“拂頤”之義也。行則失類,故宜“居貞”也。無應於下而比於上,故可守貞從上,得頤之吉,雖得居貞之吉,處頤違謙,難未可涉也。
[疏]正義曰:拂,違也。經,義也。以陰居陽,不有謙退,乖違於“頤養”之義,故言“拂經”也。“居貞吉”者,行則失類,“居貞吉”也。“不可涉大川”者,處頤違謙,患難未解,故“不可涉大川”,故“居貞吉”也。
《象》曰:“居貞”之吉,順以從上也。
[疏]正義曰:釋“居貞”之義。以五近上九,以陰順陽,親從於上,故得“居貞吉”也。
上九:由頤,厲吉,利涉大川。以陽處上而履四陰,陰不能獨爲主,必宗於陽也。故莫不由之以得其養,故曰“由頤”。爲衆陰之主,不可瀆也,故厲乃吉。有似《家人》“悔厲”之義,貴而無位,是以厲也。高而有民,是以吉也。爲養之主,物莫之違,故“利涉大川”也。
[疏]正義曰:“由頤”者,以陽處上而履四陰,陰不能獨爲其主,必宗事於陽也。衆陰莫不由之以得其養,故曰“由頤”也。“厲吉”者,爲衆陰之主,不可褻瀆,嚴厲乃吉,故曰“厲吉”也。“利涉大川”者,爲養之主,無所不爲,故“利涉大川”而有慶也。故《象》雲“大有慶也”。
《象》曰:“由頤厲吉”,大有慶也。
巽下兌上。大過:音相過之過。
[疏]“大過”。○正義曰:“過”謂過越之“過”,非經過之“過”。此衰難之世,唯陽爻,乃大能過越常理以拯患難也。故曰“大過”。以人事言之,猶若聖人過越常理以拯患難也。○注“音相過之過”。○正義曰:“相過”者,謂相過越之甚也,非謂相過從之“過”,故《象》雲“澤滅木”。是過越之甚也。四陽在中,二陰在外,以陽之過越之甚也。
棟撓,利有攸往,亨。
[疏]正義曰:“棟撓”者,謂屋棟也。本之與末俱撓弱,以言衰亂之世,始終皆弱也。“利有攸往亨”者,既遭衰難,聖人“利有攸往”,以拯患難,乃得亨通,故云“利有攸往亨”也。
《彖》曰:大過,大者過也。大者乃能過也。
[疏]正義曰:釋大過之義也。“大者過”,謂盛大者乃能過其分理以拯難也。故於二爻陽處陰位,乃能拯難也,亦是過甚之義。
“棟撓”,本末弱也。初爲本,而上爲末也。
[疏]正義曰:釋“棟撓”義。以大過本末俱弱,故屋棟撓弱也,似若衰難之時始終弱。
剛過而中,謂二也。居陰,“過”也;處二,“中”也。拯弱興衰,不失其中也。巽而說行,“巽而說行”,以此救難,難乃濟也。“利有攸往”,乃亨。危而弗持,則將安用?故往乃亨。
[疏]正義曰:“剛過而中巽而說行利有攸往乃亨”者,此釋“利有攸往乃亨”義。“剛過而中”謂二也。以陽處陰,是剛之過極之甚,則陽來拯此陰難,是過極之甚也。“巽而說行”者,既以巽順和說而行,難乃得濟,故“利有攸往得亨”也。故云“乃亨”。
大過之時大矣哉!是君子有爲之時也。
[疏]正義曰:此廣說大過之美。言當此大過之時,唯君子有爲拯難,其功甚大,故曰“大矣哉”也。
象曰:澤滅木,大過。君子以獨立不懼,遁世無悶。此所以爲“大過”,非凡所及也。
[疏]正義曰:“澤滅木”者,澤體處下,木體處上,澤無滅木之理。今雲“澤滅木”者,乃是澤之甚極而至滅木,是極大過越之義。其大過之卦有二義也:一者物之自然大相過越常分,即此“澤滅木”是也。二者大人大過越常分以拯患難,則九二“枯楊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是也。“君子以獨立不懼,遁世無悶”者,明君子於衰難之時,卓爾獨立,不有畏懼,隱遁於世而無憂悶,欲有遁難之心,其操不改。凡人遇此則不能,然唯君子獨能如此,是其過越之義。
初六:藉用白茅,無咎。以柔處下,過而可以“無咎”,其唯慎乎!
[疏]正義曰:以柔處下,心能謹慎,薦藉於物,用絜白之茅,言以絜素之道奉事於上也。“無咎”者,既能謹慎如此,雖遇大過之難,而“無咎”也。以柔道在下,所以免害。故《象》雲“柔在下也”。
《象》曰:“藉用白茅”,柔在下也。
九二:枯楊生稊,老夫得其女妻,無不利。“稊”者,楊之秀也。以陽處陰,能過其本而救其弱者也。上無其應,心無持吝處過以此,無衰不濟也。故能令枯楊更生稊,老夫更得少妻,拯弱興衰,莫盛斯爻,故“無不利”也。老過則枯,少過則稚。以老分少,則稚者長;以稚分老,則枯者榮,過以相與之謂也。大過至衰而已至壯,以至壯輔至衰,應斯義也。
[疏]“《象》曰藉用白茅”至“無不利”。○正義曰:“枯楊生稊”者,“枯”謂枯稿,“稊”謂“楊之秀”者。九二以陽處陰,能過其本分,而救其衰弱。上無其應,心無特吝,處大過之時,能行此道,無有衰者不被拯濟。故衰者更盛,猶若枯槁之楊,更生少壯之稊;枯老之夫,得其少女爲妻也。“無不利”者,謂拯弱興衰,莫盛於此。以斯而行,無有不利也。○注“稊者楊之秀也”至“應斯義也”。○正義曰:“稊”者楊柳之穗,故云“楊之秀也”。“以陽處陰,能過其本而救其弱”者,若以陽處陽,是依其本分。今以陽處陰,是過越本分,拯救陰弱也。“老過則枯,少過則稚”者,老之太過則枯槁,少之太過則幼稚也。“以老分少則稚者長也”,謂老夫減老而與女妻,女妻得之而更益長,故云“以老分少則稚者長也”。“以稚分老則枯者榮”者,謂女妻減少而與老夫,老夫得之,似若槁者而更得生稊,故云“則枯者榮也。”雲“大過至衰而已至壯,以至壯輔至衰,應斯義”者,此大過之卦,本明至壯輔至衰,不論至衰減至壯。故輔嗣此《注》特雲“以至壯輔至衰也”。“《象》曰過以相與”者,因至壯而輔至衰,似女妻而助老夫,遂因雲老夫減老而與少,猶若至衰減衰而與壯也。其實不然也。
《象》曰“老夫女妻”,過以相與也。
[疏]正義曰:釋“老夫女妻”之義。若老夫而有老妻,是依分相對。今老夫而得女妻,是過分相與也。老夫得女妻,是女妻以少而與老夫。老夫得少而更壯,是女妻過分而與夫也。女妻而得少夫,是依分相對。今女妻得老夫,是老夫減老而與少。女妻既得其老則益長,是老夫過分而與妻也,故云“過以相與”。《象》直雲“老夫”、“女妻”,不雲“枯楊生稊”者,“枯楊”則是老夫也,“生稊”則女妻也。其意相似,故《象》略而不言。
九三:棟橈,兇。居大過之時,處下體之極,不能救危拯弱,以隆其棟,而以陽處陽,自守所居,又應於上,繫心在一,宜其淹弱而兇衰也。
[疏]正義曰:居大過之時,處下體之極,以陽居陽,不能救危拯弱,唯自守而已。獨應於上,繫心在一,所以“兇”也。心既褊狹,不可以輔救衰難,故《象》雲“不可以有輔也”。
《象》曰:“棟橈”之兇,不可以有輔也。
九四:棟隆,吉。有它吝。體屬上體,以陽處陰,能拯其弱,不爲下所橈者也,故“棟隆”吉也。而應在初,用心不弘,故“有它吝”也。
[疏]正義曰:“棟隆吉”者,體居上體,以陽處陰,能拯救其弱,不爲下所橈,故得棟隆起而獲吉也。“有它吝”者,以有應在初,心不弘闊,故“有它吝”也。
《象》曰:“棟隆”之吉,不橈乎下也。
[疏]正義曰:釋“棟隆之吉”,以其能拯於難,不被橈乎在下,故得“棟隆吉”。九四應初,行又謙順,能拯於難,然唯只拯初,初謂下也。下得其拯,猶若所居屋棟隆起,下必不橈。若何得之,不被橈乎在下。但《經》文雲“棟橈”,《彖》釋“棟橈”者,本末弱也。以屋棟橈弱而偏,則屋下榱柱亦先弱。柱爲本,棟爲末,觀此《彖》辭,是足見其義。故子產雲:“棟折榱崩,僑將壓焉。”以屋棟橈折,則榱柱亦同崩,此則義也。
九五:枯楊生華,老婦得其士夫,無咎無譽。處得尊位,而以陽處陽,未能拯危。處得尊位,亦未有橈,故能生華,不能生稊;能得夫,不能得妻。處“棟橈”之世,而爲“無咎無譽”,何可長哉!故生華不可久,士夫誠可醜也。
[疏]“九五枯楊生華”至“無咎無譽”。正義曰:“枯楊生華”者,處得尊位而以陽居陽,未能拯危,不如九二“枯楊生稊”。但以處在尊位,唯得“枯楊生華”而巳。言其衰老,雖被拯救,其益少也。又似年老之婦,得其彊壯士夫,婦已衰老,夫又彊大,亦是其益少也。所拯難處少,才得無咎而已,何有聲譽之美?故“無咎無譽”也。○注“處得尊位”至“誠可醜也”。○正義曰:“處得尊位,亦未有橈”者,以九三不得尊位,故有棟橈。今九五雖與九三同以陽居陽,但九五處得尊位,功雖未廣,亦未有橈弱。若其橈弱,不能拯難,不能使“枯楊生華”也。以在尊位,微有拯難,但其功狹少,但使“枯楊生華”而已,“不能生稊”也。“能得夫,不能得妻”者,若拯難功闊,則“老夫得其女妻”,是得少之甚也。今既拯難功狹,但能使老婦得士夫而已,不能使女妻,言老婦所得利益薄少,皆爲拯難功薄,故所益少也。
《象》曰:“枯楊生華”,何可久也?老婦士夫,亦可醜也。
[疏]正義曰:“枯楊生華,何可久”者,枯稿之楊,被拯才得生華,何可長久?尋當衰落也。“老婦士夫,亦可醜也”者,婦當少稚於夫,今年老之婦,而得彊壯士夫,亦可醜辱也。此言九五不能廣拯衰難,但使“枯楊生華”而已,但使“老婦得其士夫”而已。拯難狹劣,故不得長久,誠可醜辱,言不如九二也。
上六:過涉滅頂,兇,無咎。處太過之極,過之甚也。涉難過甚,故至於“滅頂兇”。志在救時,故不可咎也。
[疏]正義曰:處大過之極,是過越之甚也。以此涉危難,乃至於滅頂,言涉難深也。既滅其頂,所以“兇”也。“無咎”者,所以涉難滅頂,至於兇亡,本欲濟時拯難,意善功惡,無可咎責。此猶龍逄、比干,憂時危亂,不懼誅殺,直言深諫,以忤無道之主,遂至滅亡。其意則善,而功不成,復有何咎責?此亦“過涉滅頂兇無咎”之象,故《象》雲“不可咎”,言不可害於義理也。
《象》曰:“過涉”之兇,不可咎也。雖兇無咎,不害義也。
坎下坎上。習坎:“坎”,險陷之名也。“習”謂便習之。
[疏]正義曰:“坎”是險陷之名。“習”者,便習之義。險難之事,非經便習,不可以行。故須便習於坎,事乃得用,故云“習坎”也。案:諸卦之名,皆於卦上不加其字。此坎卦之名特加“習”者,以坎爲險難,故特加“習”名。“習”有二義:一者習重也,謂上下俱坎,是重疊有險,險之重疊,乃成險之用也。二者人之行險,先須使習其事,乃可得通,故云“習”也。
有孚,維心亨,剛正在內,“有孚”者也。陽不外發而在乎內,“心亨”者也。
[疏]“有孚維心亨”。○正義曰:“有孚”者,亨,信也,由剛正在內,故有信也。“維心亨”者,陽不發外而在於內,是“維心亨”,言心得通也。○注“剛正在內”至“心亨者也”。○正義曰:“剛正在內”者,謂陽在中也。因心剛正,則能有誠信,故云“剛正在內有孚者也,陽不外發而在乎內,心亨者也”。若外陽內陰,則內心柔弱,故不得亨通。今以陽在於內,陽能開通,故維其在心之亨也。
行有尚。內亨外闇,內剛外順,以此行險,“行有尚”也。
[疏]“行有尚”。○正義曰:內亨外闇,內剛外柔,以此行險,事可尊尚,故云“行有尚”也。○注“內亨外闇”至“行有尚也”。○正義曰:“內亨外闇”者,內陽故內亨,外陰故外闇。以亨通之性,而往謂陰闇之所,能通於險,故行可貴尚也。
《彖》曰:“習坎”,重險也。坎以險爲用,故特名曰“重險”,言“習坎”者,習重乎險也。
[疏]“《彖》曰:習坎重險也”。○正義曰:釋“習坎”之義。言“習坎”者,習行重險。險,難也。若險難不重,不爲至險,不須便習,亦可濟也。今險難既重,是險之甚者,若不便習,不可濟也,故注云“習坎者習重險也”。注“坎以險爲用”至“習乎重險也”。○正義曰:言“習坎者,習乎重險也”者,言人便習於“坎”,止是便習重險。便習之語以釋“習”名。兩“坎”相重,謂之“重險”,又當“習”義,是一“習”之名,有此兩義。
水流而不盈,行險而不失其信。險峭之極,故水流而不能盈也。處至險而不失剛中,“行險而不失其信”者,“習坎”之謂也。
[疏]“水流而不盈”至“不失其信”。○正義曰:此釋“重險”“習坎”之義。“水流而不盈”,謂險陷既極,坑阱特深,水雖流注,不能盈滿,言險之甚也,釋“重險”之義也。“行險而不失其信”,謂行此至險。能守其剛中,不失其信也。此釋“習坎”及“有孚”之義也。以能便習於險,故守剛中,“不失其信”也。○注“險穭之極”至“習坎之謂也”。○正義曰:“險峭之極,故水流而不能盈”者,若淺岸平谷,則水流有可盈滿。若其崖岸險峻,澗谷泄漏,是水流不可盈滿,是險難之極也。
“維心亨”,乃以剛中也。“行有尚”,往有功也。便習於“坎”而之“坎”地,盡坎之宜,故往必有功也。
[疏]正義曰:“維心亨乃以剛中也”者,釋“維心亨”義也。以剛在於中,故維得心亨也。“行有尚,往有功”者,此釋“行有尚”也。既便習於坎而往之險地,必有其功,故云“行有尚,往有功也”。
天險不可升也,不可得升,故得保其威尊。
[疏]正義曰:此已下廣明險之用也。言天之爲險,懸邈高遠,不可升上,此天之險也。若其可升,不得保其威尊,故以“不可升”爲“險”也。
地險山川丘陵也,有山川丘陵,故物得以保全也。
[疏]正義曰:言地以山川丘陵而爲險也,故使地之所載之物保守其全。若無山川丘陵,則地之所載之物失其性也。故地以山川丘陵而爲險也。
王公設險以守其國。國之爲衛,恃於險也。言自天地以下莫不須險也。
[疏]正義曰:言王公法象天地,固其城池,嚴其法令,以保其國也。
險之時用大矣哉!非用之常,用有時也。
[疏]正義曰:言天地已下,莫不須險,險雖有時而用,故其功盛大矣哉!○注“非國之常,用有時也”。○正義曰:若“天險”“地險”不可暫無,此謂人之設險,用有時也。若化洽平治,內外輯睦,非用險也。若家國有虞,須設險防難,是“用有時”也。
《象》曰:水洊至,“習坎”。重險懸絕,故“水洊至”也。不以“坎”爲隔絕,相仍而至,習乎“坎”也。
[疏]正義曰:重險懸絕,其水不以險之懸絕,水亦相仿而至,故謂爲“習坎”也。以人之便習於“坎”,猶若水之洊至,水不以險爲難也。
君子以常德行,習教事。至險未夷,教不可廢,故以常德行而習教事也。“習於坎”,然後乃能不以險難爲困,而德行不失常也。故則夫“習坎”,以常德行而習教事也。
[疏]正義曰:言君子當法此,便習於坎,不以險難爲困,當守德行而習其政教之事。若能習其教事,則可便習於險也。
初六:“習坎”,入於坎窞,兇。“習坎”者,習爲險難之事也。最處坎底,入坎窞者也。處重險而復入坎底,其道“兇”也。行險而不能自濟,“習坎”而入坎窞,失道而窮在坎底,上無應援可以自濟,是以“兇”也。
[疏]正義曰:既處坎底,上無應援,是習爲險難之事。無人應援,故入於坎窞而至兇也。以其失道,不能自濟,故《象》雲“失道兇”也。
《象》曰:“習坎”入“坎”,失道兇也。
九二:坎有險,求小得。履失其位,故曰“坎”。上無應援,故曰“有險”。坎而有險,未能出險之中也。處中而與初三相得,故可以“求小得”也。初三未足以爲援,故曰“小得”也。
[疏]正義曰:“坎有險”者,履失其位,故曰“坎”也。上無應援,故曰“有險”。既在坎難而又遇險,未得出險之中,故《象》雲“未出中”也。“求小得”者,以陽處中,初三來附,故可以“求小得”也。初三柔弱,未足以爲大援,故云“求小得”也。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六三:來之坎坎,險且枕,“入於坎窞”,勿用。既履非其位,而又處兩“坎”之間,出則之“坎”,居則亦“坎”,故曰“來之坎坎”也。“枕”者,枕枝而不安之謂也。出則無之,處則無安,故曰“險且枕”也。來之皆“坎”,無所用之,徒勞而已。
[疏]正義曰:“來之坎坎”者,履非其位而處“兩坎”之閒,出之與居,皆在於“坎”,故云“來之坎坎”也。“險且枕”者,“枕”,枝而不安之謂也。出則無應,所以險處則不安,故“且枕”也。“入於坎窞”者,出入皆難,故“入於坎窞”也。“勿用”者,不可出行。若其出行,終必無功,徒勞而已,故《象》雲“終無功”也。
《象》曰:“來之坎坎”,終無功也。
六四: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處重險而履正,以柔居柔,履得其位,以承於五,五亦得位,剛柔各得其所,不相犯位,皆無餘應以相承比,明信顯著,不存外飾,處“坎”以斯,雖復一樽之酒,二簋之食,瓦缶之器,納此至約,自進於牖,乃可羞之於王公,薦之於宗廟,故“終無咎”也。
[疏]“《象》曰”至“自牖終無咎”。○正義曰:“樽酒簋貳”者,處重險而履得其位,以承於五,五亦得位,剛柔各得其所,皆無餘應,以相承比,明信顯著,不假外飾。處“坎”以此,雖復一樽之酒,二簋之食,故云“樽酒簋貳”也。“用缶”者,既有“樽酒簋貳”,又用瓦缶之器,故云“用缶”也。“納約自牖終無咎”者,納此儉約之物,從牖而薦之,可羞於王公,可薦於宗廟,故云“終無咎”也。
《象》曰:“樽酒簋貳”,剛柔際也。剛柔相比而相親焉,“際”之謂也。
[疏]正義曰:釋“樽酒簋貳”義。所以一樽之酒、貳簋之食得進獻者,以六四之柔與九五之剛兩相交際而相親,故得以此儉約而爲禮也。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無咎。爲坎之主而無應輔可以自佐,未能盈坎者也。坎之不盈,則險不盡矣。祗,辭也。爲坎之主,盡平乃無咎,故曰“祗既平無咎”也。說既平乃無咎,明九五未免於咎也。
[疏]正義曰:“坎不盈”者,爲坎之主而無應輔可以自佐,險難未能盈坎,猶險難未盡也。故云“坎不盈”也。“祗既平無咎”者,祗,辭也,謂險難既得盈滿而平,乃得“無咎”。若坎未盈平,仍有咎也。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疏]正義曰:釋“坎不盈”之義,雖復居中而無其應,未得光大,所以坎不盈滿也。
上六:系用徽纆,置於叢棘,三歲不得,兇。險峭之極,不可升也。嚴法峻整,難可犯也。宜其囚執寘于思過之地。三歲,險道之夷也。險終乃反,故三歲不得自脩,三歲乃可以求復,故曰“三歲不得兇”也。
[疏]正義曰:“系用徽纆置於叢棘”者,險峭之極,不可升上。嚴法峻整,難可犯觸。上六居此險峭之處,犯其峻整之威,所以被系用其徽纆之繩。“置於叢棘”,謂囚執之處,以棘叢而禁之也。“三歲不得兇”者,謂險道未終,三歲已來,不得其吉,而有兇也。險終乃反,若能自修,三歲後可以求復自新,故《象》雲“上六,失道兇,三歲也”。言失道之兇,唯三歲之後可以免也。
《象》曰:上六,失道兇,三歲也。
離下離上。離:利貞,亨。離之爲卦,以柔爲正,故必貞而後乃亨,故曰“利貞亨”也。
[疏]“離利貞亨”。○正義曰:離,麗也。麗謂附著也。言萬物各得其所附著處,故謂之“離”也。“利貞亨”者,離卦之體,陰柔爲主,柔則近於不正,不正則不亨通,故利在行正,乃得亨通。以此故“亨”在“利貞”之下,故云“利貞亨”。○注“離之爲卦”至“利貞亨也”。○正義曰:“離之爲卦,以柔爲正”者,二與五俱是陰爻,處於上下兩卦之中,是以柔爲正。
畜牝牛,吉。柔處於內而履正中,牝之善也。外強而內順,牛之善也。離之爲體,以柔順爲主者也。故不可以畜剛猛之物,而“吉”於“畜牝牛”也。
[疏]“畜牝牛吉”。正義曰:柔處於內而履正中,是牝之善者,外強內順,是牛之善者也。離之爲體,以柔順爲主,故畜養牝牛,乃得其吉。若畜養剛健,則不可也。此雲“畜牝牛”,假象以明人事也。言離之爲德,須內順外強,而行此德則得吉也。若內剛外順,則反離之道也。○注“柔處於內”至“畜牝牛也”。○正義曰:“柔處於內而履正中牝之善也”者,若柔不處於內,似婦人而預外事;若柔而不履正中,則邪僻之行,皆非牝之善也。若柔能處中,行能履正,是爲“牝之善”也。雲“外強而內順牛之善”者,若內外俱強,則失於猛害;若外內俱順,則失於劣弱。唯外強內順,於用爲善,故云“外強內順牛之善也”。“離之爲體,以柔順爲主,故不可以畜剛猛之物”者,既以柔順爲主,若畜剛猛之物,則反其德,故不可畜剛猛而“畜牝牛”也。
《彖》曰:離,麗也。麗猶著也。各得所著之宜。
[疏]正義曰:釋離卦之名。麗謂附著也。以陰柔之質,附著中正之位,得所著之宜,故云“麗”也。
日月麗乎天,百穀草木麗乎土。重明以麗乎正,乃化成天下。柔麗乎中正,故亨。是以“畜牝牛,吉”也。柔著於中正,乃得通也。柔通之吉,極於“畜牝牛”,不能及剛猛也。
[疏]“日月麗乎天”至“是以畜牝牛吉也”。○正義曰:“日月麗乎天,百穀草木麗乎土”者,此廣明附著之義。以柔附著中正,是附得宜,故廣言所附得宜之事也。“重明以麗乎正,乃化成天下”者,此以卦象,說離之功德也,並明“利貞”之義也。“重明”,謂上下俱離。“麗乎正”者,謂兩陰在內,既有重明之德,又附於正道,所以“化成天下”也。然陰居二位,可謂爲正。若陰居五位,非其正位,而云“重明麗乎正”者,以五處於中正,又居尊位,雖非陰陽之正,乃是事理之正,故總雲“麗於正”也。“柔麗乎中正,故亨。是以牝牛吉”者,釋《經》“亨”義也,又總釋“畜牝牛吉”也。“柔麗於中正”,謂六五、六二之柔,皆麗於中,中則不偏,故云“中正”。以中正爲德,故萬事亨。以中正得通,故畜養牝牛而得吉也。以牝牛有中正故也。案諸卦之《彖》,釋卦名之下,乃釋卦下之義,於後乃嘆而美之。此《彖》既釋卦名,即廣嘆爲卦之美,乃釋卦下之義。與諸卦不例者,此乃夫子隨義則言,因文之便也。比既釋“離”名麗,因廣說日月草木所麗之事,然後卻明卦下之義,更無義例。
《象》曰:明兩作,離。大人以繼明照於四方。“繼”謂不絕也,明照相繼,不絕曠也。
[疏]正義曰:“明兩作離”者,離爲日,日爲明。今有上下二體,故云“明兩作,離”也。案:八純之卦,論象不同,各因卦體事義,隨文而發。乾、坤不論上下之體,直總雲“天行健”、“地勢坤”,以天地之大,故總稱上下二體也。雷是連續之至,水爲流注不已,義皆取連續相因,故震雲“洊雷”,坎雲“洊至”也。風是搖動相隨之物,故云“隨風巽”也。山澤各自爲體,非相入之物,故云“兼山艮”,“麗澤兌”,是兩物各行也。今明之爲體,前後各照,故云“明兩作,離”,是積聚兩明,乃作於離。若一明暫絕,其離未久,必取兩明前後相續,乃得作離卦之美,故云“大人以繼明照於四方”,是繼續其明,乃照於四方。若明不繼續,則不得久爲照臨,所以特雲“明兩作,離”,取不絕之義也。
初九:履錯然,敬之,無咎。“錯然”者,警慎之貌也。處離之始,將進而盛,未在既濟,故宜慎其所履,以敬爲務,闢其咎也。
[疏]“初九,履錯然,敬之無咎”。○正義曰:“履錯然”者,身處離初,將欲前進,其道未濟,故其所履踐,恆錯然敬慎不敢自寧,故云“履錯然敬之無咎”。若能如此恭敬,則得避其禍而“無咎”,故《象》雲:“履錯之敬,以避咎也”。○注“錯然者警慎之貌也”至“闢其咎也”。○正義曰:“錯然者警慎之貌”者,是警懼之狀,其心未寧故“錯然”也。言“處離之始,將進而盛,未在既濟”者,“將進而盛”,謂將欲前進而向盛也。若位在於三,則得“既濟”。今位在於初,是未在“既濟”。謂功業未大,故宜慎其所履,恆須錯然避咎也。
《象》曰:“履錯”之敬,以闢咎也。
六二:黃離,元吉。居中得位,以柔處柔,履文明之盛而得其中,故曰“黃離元吉”也。
[疏]正義曰:黃者中色,“離”者文明。居中得位而處於文明,故“元吉”也。故《象》雲“得中道”,以其得中央黃色之道也。
《象》曰:“黃離元吉”,得中道也。
九三:日昃之離,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兇。嗟,憂嘆之辭也。處下離之終,明在將沒,故曰“日昃之離”也。明在將終,若不委之於人,養志無爲,則至於耋老有嗟,兇矣,故曰“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兇”也。
[疏]正義曰:“日昃之離”者,處下離之終,其明將沒,故云“日昃之離”也。“不鼓缶而歌,大耋之嗟兇”者,時既老耄,當須委事任人,自取逸樂。若不委之於人,則是不鼓擊其缶而爲歌,則至於大耋老耄而諮嗟,何可久長?所以兇也。故《象》雲:“日昃之離,何可久也?”
《象》曰:“日昃之離”,何可久也?
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處於明道始變之際,昏而始曉,沒而始出,故曰“突如其來如”。其明始進,其炎始盛,故曰“焚如”。逼近至尊,履非其位,欲進其盛,以炎其上,命必不終,故曰“死如”。違“離之義,無應無承,無所不容,故曰“棄如”也。
[疏]“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正義曰:“突如其來如”者,四處始變之際,三爲始昏,四爲始曉。三爲已沒,四爲始出,突然而至,忽然而來,故曰“突如其來如”也。“焚如”者,逼近至尊,履非其位,欲進其盛,以焚炎其上,故云“焚如”也。死如者,既焚其上,命必不全,故云“死如”也。“棄如”者,違於離道,無應無承,衆所不容,故云“棄如”。是以《象》雲:“無所容也。”
《象》曰:“突如其來如”,無所容也。
六五:出涕沱若,戚嗟若,吉。履非其位,不勝所履。以柔乘剛,不能制下,下剛而進,將來害已,憂傷之深,至於沱嗟也。然所麗在尊,四爲逆首,憂傷至深,衆之所助,故乃沱嗟而獲吉也。
[疏]正義曰:“出涕沱若”者,履非其位,不勝其任,以柔乘剛,不能制下,下剛而進,將來害已,憂傷之深,所以出涕滂沱,憂戚而諮嗟也。“若”是語辭也。“吉”者,以所居在尊位,四爲逆首,已能憂傷悲嗟,衆之所助,所以“吉”也。
《象》曰:六五之“吉”,離王公也。
[疏]正義曰:此釋“六五吉”義也。所以終得吉者,以其所居在五,離附於王公之位,被衆所助,故得吉也。五爲王位,而言公者,此連王而言公,取其便文以會韻也。
上九:王用出徵,有嘉折首,獲匪其醜,無咎。“離”,麗也,各得安其所麗謂之“離”。處離之極,離道已成,則除其非類以去民害,“王用出徵”之時也。故必“有嘉折首,獲匪其醜”,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王用出徵”者,處離之極,離道既成,物皆親附,當除去其非類,以去民害,故“王用出徵”也。“有嘉折首,獲匪其醜”者,以出征罪人,事必克獲,故有嘉美之功,折斷罪人之首,獲得匪其醜類,乃得“無咎”也。若不出徵除害,居在終極之地,則有咎也。
《象》曰:“王用出徵”,以正邦也。
[疏]正義曰:釋“出征”之義。言所出征者,除去民害,以正邦國故也。
《周易正義》注魏·王弼等疏唐·孔穎達
《周易正義》
下經鹹傳卷四
下經鹹傳卷四
艮下兌上。鹹:亨,利貞,取女吉。
[疏]“咸亨”至“取女吉”。○正義曰:先儒以《易》之舊題,分自此以上三十卦爲《上經》,已下三十四卦爲《下經》,《序卦》至此又別起端首。先儒皆以《上經》明天道,《下經》明人事,然韓康伯注《序卦》破此義雲:“夫《易》,六畫成卦,三才必備,錯綜天人,以效變化,豈有天道、人事偏於上下哉!”案:《上經》之內,明飲食必有訟,訟必有衆起,是兼於人事,不專天道。既不專天道,則《下經》不專人事,理則然矣。但孔子《序卦》不以鹹系離。《繫辭》雲“二篇之策”,則是六十四卦舊分上下,乾、坤象天地,鹹、恆明夫婦。乾坤乃造化之本,夫婦實人倫之原,因而擬之,何爲不可?天地各卦,夫婦共卦者,周氏雲:“尊天地之道,略於人事,猶如三才,天地爲二,人止爲一也。”此必不然。竊謂乾、坤明天地初闢,至屯乃剛柔始交。故以純陽象天,純陰象地,則鹹以明人事。人物既生,共相感應。若二氣不交,則不成於相感,自然天地各一,夫婦共卦。此不言可悉,豈宜妄爲異端!“咸亨利貞取女吉”者,“鹹”感也。此卦明人倫之始,夫婦之義,必須男女共相感應,方成夫婦。既相感應,乃得亨通。若以邪道相通,則兇害斯及,故利在貞正。既感通以正,即是婚媾之善,故云“咸亨利貞取女吉”也。
《彖》曰:鹹,感也。柔上而剛下,二氣感應以相與。是以亨也。
[疏]正義曰:“柔上而剛下,二氣感應以相與”者,此因上下二體,釋“咸亨”之義也。艮剛而兌柔,若剛自在上,柔自在下,則不相交感,無由得通。今兌柔在上而艮剛在下,是二氣感應以相授與,所以爲“咸亨”也。
止而說,故“利貞”也。
[疏]正義曰:此因二卦之義釋“利貞”也。艮止而兌,說也。能自靜止則不隨動欲,以上行說,則不爲邪諂。不失其正,所以“利貞”也。
男下女,“取女吉”也。
[疏]正義曰:此因二卦之象釋“取女吉”之義。艮爲少男而居於下,兌爲少女而處於上,是男下於女也。婚姻之義,男先求女,親迎之禮,御輪三週,皆男先下於女,然後女應於男,所以取女得吉者也。
是以“亨,利貞”,“取女吉”也。天地感而萬物化生,二氣相與,乃“化生”也。
[疏]“是以”至“化生”。○正義曰:“是以亨利貞取女吉”者,次第釋訖,總舉《繇》辭以結之。“天地感而萬物化生”者,以下廣明感之義也。天地二氣,若不感應相與,則萬物無由得應化而生。
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觀其所感,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天地萬物之情,見於所感也。凡感之爲道,不能感非類者也,故引取女以明同類之義也。同類而不相感應,以其各亢所處也,故女雖應男之物,必下之而後取女乃吉也。
[疏]“聖人”至“可見矣”。○正義曰:“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者,聖人設教,感動人心,使變惡從善,然後天下和平。“觀其所感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者,結嘆鹹道之廣,大則包天地,小則該萬物。感物而動,謂之情也。天地萬物皆以氣類共相感應,故“觀其所感,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象》曰:山上有澤,鹹。君子以虛受人。以虛受人,物乃感應。
[疏]“《象》曰”至“虛受人”。○正義曰:“山上有澤,鹹”,澤性下流,能潤於下;山體上承,能受其潤。以山感澤,所以爲“鹹”。“君子以虛受人”者,君子法此鹹卦,下山上澤,故能空虛其懷,不自有實,受納於物,無所棄遺,以此感人,莫不皆應。
初六:鹹其拇。處鹹之初,爲感之始,所感在末,故有志而已。如其本實,未至傷靜。
[疏]“初六鹹其拇”。○正義曰:“鹹其拇”者,拇是足大指也,體之最末。初應在四,俱處卦始,爲感淺末,取譬一身,在於足指而已,故曰“鹹其拇”也。○注“處鹹”至“傷靜”。○正義曰:六二《鹹》道轉進,所感在腓。腓體動躁,則成往而行。今初六所感淺末,則譬如拇指,指雖小動,未移其足,以喻人心初感,始有其志。志雖小動,未甚躁求。凡吉凶悔吝,生乎動者也。以其本實未傷於靜,故無吉凶悔吝之辭。
《象》曰:“鹹其拇”,志在外也。四屬外也。
[疏]正義曰:“志在外”者,外謂四也。與四相應,所感在外,處於感初,有志而已,故云“志在外也”。
六二:鹹其腓,兇。居吉。鹹道轉進,離拇升腓,腓體動躁者也。感物以躁,兇之道也。由躁故兇,居則吉矣。處不乘剛,故可以居而獲吉。
[疏]“六二”至“居吉”。○正義曰:腓,足之腓腸也。六二應在九五,鹹道轉進,離拇升腓,腓體動躁,躁以相感,兇之道也。由躁故兇,靜居則吉,故曰“鹹其腓兇居吉”。以不乘剛,故可以居而獲吉。○注“腓體動躁”。○正義曰:王廙雲:動於腓腸,斯則行矣。故言“腓體動躁”也。
《象》曰:雖兇居吉,順不害也。陰而爲居,順之道也。不躁而居,順不害也。
[疏]正義曰:“雖”者,與奪之辭。若既兇矣,何由得居而獲吉?良由陰性本靜。今能不躁而居,順其本性,則不有災害,免兇而獲吉也。
九三:鹹其股,執其隨,往吝。股之爲物,隨足者也。進不能制動,退不能靜處,所感在股,“志在隨人”者也。“志在隨人”,所執亦以賤矣。用斯以往,吝其宜也。《象》曰:“鹹其股”,亦不處也。志在隨人,所執下也。
[疏]正義曰:“鹹其股亦不處也”者,非但進不能制動,退亦不能靜處也。“所執下”者,既“志在隨人”,是其志意所執下賤也。
九四:貞吉,悔亡。憧憧往來,朋從爾思。處上卦之初,應下卦之始,居體之中,在股之上,二體始相交感,以通其志,心神始感者也。凡物始感而不以之於正,則至於害,故必貞然後乃吉,吉然後乃得亡其悔也。始在於感,未盡感極,不能至於無思以得其黨,故有“憧憧往來”,然後“朋從其思”也。
[疏]正義曰:“貞吉悔亡”者,九四居“上卦之初,應下卦之始,居體之中,在股之上,二體始相交感,以通其志,心神始感者也。凡物始感而不以之於正”,則害之將及矣。“故必貞然後乃吉,吉然後乃得亡其悔也”。故曰“貞吉悔亡”也。“憧憧往來,朋從爾思”者,“始在於感,未盡感極”,惟欲思運動以求相應,未能忘懷息照,任夫自然,故有“憧憧往來”,然後朋從爾之所思也。
《象》曰:“貞吉,悔亡”,未感害也。未感於害,故可正之,得“悔亡”也。
[疏]正義曰:“未感害”者,心神始感,未至於害,故不可不正,正而故得“悔亡”也。
“憧憧往來”,未光大也。
[疏]正義曰:“未光大”者,非感之極,不能無思無慾,故未光大也。
九五:鹹其脢,無悔。“脢”者,心之上,口之下,進不能大感,退亦不爲無志,其志淺末,故“無悔”而已。
[疏]“九五”至“無悔”。○正義曰:“鹹其脢無悔”者,“脢”者心之上,口之下也。四已居體之中,爲心神所感,五進在於四上,故所感在脢,脢已過心,故“進不能大感”,由在心上,“退亦不能無志”,志在淺末,故“無悔”而已,故曰:“鹹其脢無悔”也。○注“脢者心之上口之下”。○正義曰:“脢者心之上口之下”者,子夏《易傳》曰:“在脊曰脢。”馬融雲:“脢,背也。”鄭玄雲:“脢,脊肉也”。王肅雲:“脢在背而夾脊。”《說文》雲:“脢,背肉也。”雖諸說不同,大體皆在心上。輔嗣以四爲心神,上爲輔頰,五在上四之間,故直雲“心之上口之下”也。明其淺於心神,厚於言語。
《象》曰:“鹹其脢”,志末也。
[疏]正義曰:“志末也”者,末猶淺也,感以心爲深,過心則謂之淺末矣。
上六:鹹其輔、頰、舌。鹹道轉末,故在口舌言語而已。
[疏]正義曰:“鹹其輔頰舌”者,馬融雲:“輔,上頷也。”“輔、頰、舌”者,言語之具。鹹道轉末,在於口舌言語而已,故云“鹹其輔頰舌”也。
《象》曰:“鹹其輔、頰、舌”,滕口說也。“輔、頰、舌”者,所以爲語之具也。“鹹其輔頰舌”,則“滕口說”也。“憧憧往來”,猶未光大,況在滕口,薄可知也。
[疏]正義曰:“滕口說也”者,舊說字作“滕”,徒登反。滕,競與也。所競者口,無復心實,故云“滕口說”也。鄭玄又作“媵”。媵,送也。《鹹》道極薄,徒送口舌言語相感而已,不復有志於其閒。王《注》義得兩通,未知誰同其旨也。
巽下震上。恆:亨,無咎,利貞。恆而亨,以濟三事也。恆之爲道,亨乃“無咎”也。恆通無咎,乃利正也。
[疏]“恆亨”至“利貞”。○正義曰:恆,久也。恆久之道,所貴變通。必須變通隨時,方可長久。能久能通,乃“無咎”也。恆通無咎,然後利以行正,故曰“恆亨無咎利貞”也。○注“三事”。○正義曰:褚氏雲:“三事,謂無咎、利貞、利有攸往。”莊氏雲:“三事者,無咎一也,利二也,貞三也。”周氏雲:“三事者,一亨也,二無咎也,三利貞也。”《注》不明數,故先儒各以意說。竊謂《注》雲“恆而亨以濟三事”者,明用此恆亨,濟彼三事,無疑“亨”字在三事之外,而此《注》雲“恆字爲道,亨乃無咎。恆通無咎,乃利正也”。又注《彖》曰:“道得所久,則常通無咎而利正也”。此解皆以利正相將爲一事,分以爲二,恐非《注》旨。驗此《注》雲“恆之爲道,亨乃無咎”,此以“恆亨”濟“無咎”也。又云:“恆通無咎,乃利正也。”此以“恆亨”濟“利貞”也。下注“利有攸往”雲:“各得所恆,修其常道,終則有始,往而無違,故‘利有攸往’。”此以“恆亨”濟“利有攸往”也。觀文驗《注》,褚氏爲長。
利有攸往。各得所恆,修其常道,終則有始,往而無違,故“利有攸往”也。
[疏]正義曰:得其常道,何往不利,故曰“利有攸往”也。
《彖》曰:恆,久也。剛上而柔下,剛尊柔卑,得其序也。
[疏]“《彖》曰”至“柔下”。○正義曰:“恆久也”者,釋訓卦名也。恆之爲名,以長久爲義。“剛上而柔下”者,既訓“恆”爲久,因名此卦得其《恆》名,所以釋可久之意。此就二體以釋恆也。震剛而巽柔,震則剛尊在上,巽則柔卑在下,得其順序,所以爲恆也。○注“剛尊柔卑得其序也”。○正義曰:鹹明感應,故柔上而剛下,取二氣相交也。恆明長久,故剛上而柔下,取尊卑得序也。
雷風相與,長陽長陰,能相成也。
[疏]“雷風相與”。○正義曰:此就二象釋恆也。雷之與風,陰陽交感,二氣相與,更互而相成,故得恆久也。○注“長陽長陰能相成也”。○正義曰:震爲長男,故曰“長陽”。巽爲長女,故曰“長陰”。《彖》曰:“雷風相與”,雷之與風,共相助成之義。故褚氏雲“雷資風而益遠,風假雷而增威”是也。今言“長陽長陰,能相成”者,因震爲長男,巽爲長女,遂以“長陽長陰”而名之,作文之體也。又此卦明夫婦可久之道,故以二長相成,如雷風之義也。
巽而動。動無違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卦之義,因釋恆名。震動而巽順,無有違逆,所以可恆也。
剛柔皆應,不孤媲也。
[疏]“剛柔皆應”。○正義曰:此就六爻釋《恆》。此卦六爻剛柔皆相應和,無孤媲者,故可長久也。○注“不孤媲也”。○正義曰:媲,配也。
恆。皆可久之道。
[疏]正義曰:歷就四義釋恆名訖,故更舉卦名以結之也。明上四事“皆可久之道”,故名此卦爲“恆”。
恆“亨,無咎,利貞”,久於其道也。道德所久,則常通無咎而利正也。
[疏]正義曰:此就名釋卦之德,言所以得“亨無咎利貞”者,更無別義,正以得其恆久之道,故言“久於其道也”。
天地之道,恆久而不巳也。得其所久,故不巳也。
[疏]正義曰:將釋“利有攸往”,先舉天地以爲證喻,言天地得其恆久之道,故久而不己也。
“利有攸往”,終則有始也。得其常道,故終則復始,往無窮極。
[疏]正義曰:舉《經》以結成也。人用恆久之道,會於變通,故終則復始,往無窮極,同於天地之不已,所以爲利也。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四時變化而能久成,聖人久於其道而天下化成。言各得其“所恆”,故皆能長久。
[疏]“日月得天而能久照”至“天下化成”。○正義曰:“日月得天而能久照”者,以下廣明恆義。上言天地之道,恆久而不巳也,故日月得天,所以亦能久照。“四時變化而能久成”者,四時更代,寒暑相變,所以能久主成萬物。“聖人久於其道而天下化成”者,聖人應變隨時,得其長久之道,所以能“光宅天下”,使萬物從化而成也。
觀其所恆,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天地萬物之情,見於“所恆”也。
[疏]正義曰:總結恆義也。
《象》曰:雷風,恆。長陽長陰,合而相與,可久之道也。
[疏]正義曰:雷風相與爲“恆”,巳如彖釋。
君子以立不易方。得其所久,故“不易”也。
[疏]正義曰:君子立身得其恆久之道,故不改易其方。方猶道也。
初六:浚恆,貞兇,無攸利。處恆之初,最處卦底,始求深者也。求深窮底,令物無餘縕,漸以至此,物猶不堪,而況始求深者乎?以此爲恆,兇正害德,無施而利也。
[疏]“初六,浚恆,貞兇。無攸利”。○正義曰:浚,深也。最處卦底,故曰“深”也。深恆者,以深爲恆是也。施之於仁義,即不厭深,施之於正,即求物之情過深,是兇正害德,無施而利,故曰“浚恆貞兇,無攸利”也。○注“此恆之初”至“害德無施而利也”。○正義曰:處卦之初,故言始也。最在於下,故言深也。所以致兇,謂在於始而求深者也。
《象》曰:“浚恆”之兇,始求深也。
九二:悔亡。雖失其位,恆位於中,可以消悔也。
[疏]正義曰:失位故稱“悔”,居中故“悔亡”也。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疏]正義曰:“能久中”者,處恆故能久,位在於中,所以消侮也。
九三:不恆其德,或承之羞,貞吝。處三陽之中,居下體之上,處上體之下,上不至尊,下不至卑,中不在體,體在乎恆,而分無所定,無恆者也。德行無恆,自相違錯,不可致詰,故“或承之羞”也。施德於斯,物莫之納,鄙賤甚矣,故曰“貞吝”也。
[疏]“九三,不恆其德,或承之羞,貞吝”。○正義曰:“不恆其德,或承之羞,貞吝”者,九三居下體之上,處上體之下,雖處三陽之中,又在不中之位,上不全尊,下不全卑,執心不定,德行無恆,故曰“不恆其德”。德既無恆,自相違錯,則爲羞辱承之,所羞非一,故曰“或承之羞”也。處久如斯,正之所賤,故曰“貞吝”也。○注“處三陽之中”至“故曰貞吝也”。○正義曰:雖在三陽之中,非一體之中也。“不可致詰”者,詰,問也。違錯處多,不足問其事理,所以明其羞辱之深,如《論語》雲“於予與何誅”。
《象》曰:“不恆其德”,無所容也。
[疏]正義曰:“無所容”者,謂不恆之人,所往之處,皆不納之,故“無所容”也。
九四:田,無禽。恆於非位,雖勞無獲也。
[疏]正義曰:田者,田獵也,以譬有事也。“無禽”者,田獵不獲,以喻有事無功也。“恆於非位”,故勞而無功也。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疏]正義曰:有恆而失位,是“久非其位”。田獵而無所獲,是“安得禽也”。
六五:恆其德,貞。婦人吉,夫子兇。居得尊位,爲恆之主,不能“制義”,而系應在二,用心專貞,從唱而已。婦人之吉,夫子之兇也。
[疏]正義曰:“恆其德貞”者,六五系應在二,不能傍及他人,是恆常貞一其德,故曰“恆其德貞”也。“婦人吉”者,用心專貞,從唱而巳,是婦人之吉也。“夫子兇”者,夫子須制斷事宜,不可專貞從唱,故曰“夫子兇”也。
《象》曰:婦人貞吉,從一而終也。夫子制義,從婦兇也。
[疏]正義曰:“從一而終”者,謂用心貞一,從其貞一而自終也。“從婦兇”者,五與二相應,五居尊位,在震爲夫,二處下體,在《巽》爲婦。五系於二,故曰“從婦兇”也。
上六:振恆,兇。夫靜爲躁君,安爲動主。故安者上之所處也,靜者可久之道也。處卦之上,居動之極,以此爲恆,無施而得也。
[疏]正義曰:“振恆兇”者,振,動也。凡處於上者,當守靜以制動。今上六居恆之上,處動之極,以振爲恆,所以“兇”也。
《象》曰:“振恆”在上,大無功也。正義曰:“大無功”者,居上而以振動爲恆,無施而得,故曰“大無功也”。
艮下乾上。遯:亨,小利貞。
[疏]正義曰:“遯”亨者,遯者,隱退逃避之名。陰長之卦,小人方用,君子日消。君子當此之時,若不隱遯避世,即受其害。須遯而後得通,故曰“遯亨”。“小利貞”者,陰道初始浸長,正道亦未全滅,故曰“小利貞”。
《彖》曰:“遯亨”,遯而亨也。遯之爲義,遯乃通也。
[疏]正義曰:“遯而亨”者,此釋遯之所以得亨通之義。小人之道方長,君子非遯不通,故曰:“遯而亨也”。
剛當位而應,與時行也。謂五也。“剛當位而應”,非否亢也。遯不否亢,能“與時行也”。
[疏]正義曰:舉九五之爻,釋所以能遯而致亨之由,良由九五以剛而當其位,有應於二,非爲否亢。遯不否亢,即是相時而動,所以遯而得亨,故云“剛當位而應,與時行也”。
“小利貞”,浸而長也。陰道欲浸而長,正道亦未全滅,故“小利貞”也。
[疏]正義曰:釋“小利貞”之義。浸者漸進之名。若陰德暴進,即消正道。良由二陰漸長而正道亦未即全滅,故云“小利貞”也。
遯之時義大矣哉!
[疏]正義曰:嘆美遯德。相時度宜,避世而遯,自非大人照幾不能如此,其義甚大,故云“大矣哉”。
《象》曰:天下有山,遯。天下有山,陰長之象。
[疏]“《象》曰:天下有山,遯”。○正義曰:“天下有山,遯”者,山者陰類,進在天下,即是山勢欲上逼於天,天性高遠,不受於逼,是遯避之象,故曰“天下有山,遯”。○注“天下有山”至“之象”。○正義曰:積陽爲天,積陰爲地。山者,地之高峻,今上逼於天,是陰長之象。
君子以遠小人,不惡而嚴。
[疏]正義曰:君子當此遯避之時,小人進長,理須遠避,力不能討,故不可爲惡,復不可與之褻瀆,故曰“不惡而嚴”。
初六:遯尾,厲,勿用有攸往。“遯”之爲義,闢內而之外者也。“尾”之爲物,最在體後者也。處遯之時,不往何災,而爲“遯尾”,禍所及也。危至而後行,難可免乎?厲則“勿用有攸往”也。
[疏]正義曰:“遯尾厲”者,爲遯之尾,最在後遯者也。小人長於內,應出外以避之,而最在卦內,是遯之爲後也。逃遯之世,宜速遠而居先,而爲“遯尾”,禍所及也,故曰“遯尾厲”也。“勿用有攸往”者,危厲既至,則當“固窮”,“危行言遜”,勿用更有所往,故曰“勿用有攸往”。
《象》曰:“遯尾”之厲,不往何災也。
[疏]正義曰:“不往何災”者,《象》釋當遯之時,宜須出避。而“勿用有攸往”者,既爲“遯尾”,出必見執,不如不往,不往即無災害。“何災”者,猶言無災也。與何傷、何咎之義同也。
六二:執之用黃牛之革,莫之勝說。居內處中,爲遯之主,物皆遯巳,何以固之?若能執乎理中厚順之道以固之也,則莫之勝解。
[疏]正義曰:“執之用黃牛之革莫之勝說”者,逃遯之世,避內出外,二既處中居內,即非遯之人也。既非遯之人,便爲所遯之主,物皆棄巳而遯,何以執固留之?惟有中和厚順之道可以固而安之也。能用此道,則不能勝巳解脫而去也。黃中之色,以譬中和。牛性順從,皮體堅厚,牛革以譬厚順也。六三居中得位,亦是能用中和厚順之道,故曰“執之用黃牛之革莫之勝說”也。
《象》曰:執用黃牛,固志也。
[疏]正義曰:“固志”者,堅固遯者之志,使不去已也。
九三:系遯,有疾厲,畜臣妾,吉。在內近二,以陽附陰,宜遯而系,故曰“系遯”。“遯”之爲義,宜遠小人,以陽附陰,系於所在,不能遠害,亦巳憊矣,宜其屈辱而危厲也。系於所在,“畜臣妾”可也。施於大事,兇之道也。
[疏]正義曰:“系遯”者,九三無應於上,與二相比,以陽附陰,系意在二,處遯之世,而意有所繫,故曰“系遯”。“有疾厲”者,“遯”之爲義,宜遠小人。既系於陰,即是“有疾憊”而致危厲,故曰“有疾厲”也。“畜臣妾吉”者,親於所近,系在於下,施之於人,畜養臣妾則可矣,大事則兇,故曰:“畜臣妾吉。”
《象》曰:“系遯”之厲,有疾憊也。“畜臣妾,吉”,不可大事也。
[疏]正義曰:“不可大事”者,釋此“系遯”之人,以“畜臣妾吉”,明其不可爲大事也。
九四:好遯,君子吉,小人否。處於外而有應於內,君子“好遯”,故能捨之,小人繫戀,是以“否”也。
[疏]正義曰:九四處在於外,而有應於內。處外即意欲遠遯,應內則未能棄捨。若好遯君子,超然不顧,所以得吉。小人有所繫戀,即不能遯,故曰“小人否”也。
《象》曰:君子“好遯”,“小人否”也。音臧否之否。
[疏]正義曰:嫌讀爲“圯”,故音之也。
九五:嘉遯,貞吉。遯而得正,反制於內。小人應命,率正其志,“不惡而嚴”,得正之吉,遯之嘉也。
[疏]正義曰:“嘉遯貞吉”者,嘉,美也。五居於外,得位居中,是“遯而得正”。二爲已應,不敢違拒,從五之命,率正其志,“遯而得正,反制於內”,“不惡而嚴,得正之吉”,爲遯之美,故曰“嘉遯貞吉”也。
《象》曰:“嘉遯,貞吉”,以正志也。
[疏]正義曰:“以正志”者,小人應命,不敢爲邪,是五能正二之志,故成遯之美也。
上九:肥遯,無不利。最處外極,無應於內,超然絕志,心無疑顧,憂患不能累,矰繳不能及,是以“肥遯無不利”也。
[疏]“上九,肥遯無不利”。○正義曰:《子夏傳》曰:“肥,饒裕也。”四、五雖在於外,皆在內有應,猶有反顧之心。惟上九最在外極,無應於內,心無疑顧,是遯之最優,故曰“肥遯”。遯而得肥,無所不利,故云“無不利”也。注“最處外極”至“無不利也”。○正義曰:矰,矢名也。鄭注《周禮》“”結繳於矢謂之矰。”繳,《字林》及《說文》雲:“繳,生絲縷也。”
《象》曰:“肥遯,無不利”,無所疑也。
乾下震上。大壯:利貞。
[疏]正義曰:大壯,卦名也。壯者,強盛之名。以陽稱大,陽長既多,是大者盛壯,故曰“大壯”。“利貞”者,卦德也。羣陽盛大,小道將滅,大者獲正,故曰“利貞”也。
《彖》曰:“大壯”,大者壯也。大者謂陽爻,小道將滅,大者獲正,故“利貞”也。
[疏]“《彖》曰”至“壯也”。○正義曰:“大者壯也”者,就爻釋卦名。陽爻浸長,巳至於四,是大者盛壯,故曰“大者壯也”。○注“大者謂陽爻”至“利貞也”。○正義曰:釋名之下,剩解利貞,成“大者”之義也。
剛以動,故壯。“《大壯》,利貞”,大者正也,正大而天地之情可見矣。天地之情,正大而巳矣。弘正極大,則天地之情可見矣。
[疏]正義曰:“剛以動故壯”者,就二體釋卦名。乾剛而震動,柔弱而動,即有退弱;剛強以動,所以成壯。“大壯利貞大者正也”者,就爻釋卦德。大者獲正,故得“利貞”。“正大而天地之情可見矣”者,因大獲正,遂廣美正人之義。天地之道,弘正極大,故正大則見天地之情。不言萬物者,壯大之名,義歸天極,故不與鹹、恆同也。
《象》曰:雷在天上,大壯。剛以動也。
[疏]正義曰:震雷爲威動,乾天主剛健,雷在天上,是“剛以動”,所以爲“大壯”。
君子以非禮弗履。壯而違禮則兇,兇則失壯也。故君子以“大壯”而順體也。
[疏]正義曰:盛極之時,好生驕溢,故於“大壯”誠以非禮勿履也。
初九:壯於趾,徵兇有孚。夫得“大壯”者,必能自終成也。未有陵犯於物而得終其壯者。在下而壯,故曰“壯於趾”也。居下而用剛壯,以斯而進,窮兇可必也,故曰“徵兇有孚”。
[疏]正義曰:“壯於趾徵兇有孚”者,趾,足也。初在體下,有如趾足之象,故曰“壯於趾”也。施之於人,即是在下而用壯也。在下用壯,陵犯於物,以斯而行,兇其信矣。故曰“徵兇有孚”。
《象》曰:“壯於趾”,其孚窮也。言其信窮。
[疏]正義曰:“其孚窮”者,釋“壯於趾”者,其人信其窮兇也。
九二:貞吉。居得中位,以陽居陰,履謙不亢,是以“貞吉”。《象》曰:“九二貞吉”,以中也。
[疏]正義曰:以其居中履謙,行不違禮,故得正而吉也。
九三:小人用壯,君子用罔,貞厲。羝羊觸藩,羸其角。處健之極,以陽處陽,用其壯者也。故小人用之以爲壯,君子用之以爲羅己者也。貞厲以壯,雖復羝羊,以之觸藩,能無羸乎?
[疏]“九三小人用”至“羸其角”。○正義曰:罔,羅罔也。羝羊,羖羊也。藩,藩籬也。羸,拘累纏繞也。九三處《乾》之上,是“健之極”也。又“以陽居陽”,是健而不謙也。健而不謙,必用其壯也。小人當此,不知恐懼,即用以爲壯盛,故曰“小人用壯”。君子當此即慮危難,用之以爲羅罔於巳,故曰“君子用罔”。以壯爲正,其正必危,故云“貞厲”也。以此爲正,狀似“羝羊觸藩”也。必拘羸其角矣。
《象》曰:“小人用壯”,君子罔也。
[疏]正義曰:言小人用以爲壯者,即是君子所以爲羅罔也。
九四:貞吉,悔亡。藩決不羸。壯於大輿之輹。下剛而進,將有憂虞。而以陽處陰,行不違謙,不失其壯,故得“貞吉”而“悔亡”也。巳得其壯,而上陰不罔巳路,故“藩決不決”也。“壯於大輿之輹”,無有能說其輹者,可以“往”也。
[疏]正義曰:“大輿”者,大車也。“下剛而進,將有憂虞”。而九四“以陽處陰,行不違謙”,居謙即“不失其壯”,故得正吉,而“悔亡”也。故云“貞吉悔亡”。九三以壯健不謙,即被“羸其角”。九四以謙而進,謂之上行。陰爻“不罔巳路,故藩決不羸也”。“壯於大輿之輹”者,言四乘車而進,其輹壯大無有能脫之者,故曰“藩決不羸,壯於大輿之輹”也。
《象》曰:“藩決不羸”,尚往也。
[疏]正義曰:“尚往”者,尚,庶幾也。言已不失其壯,庶幾可以往也。
六五:喪羊於易,無悔。居於大壯,以陽處陽,猶不免咎,而況以陰處陽,以柔乘剛者乎?羊,壯也。必喪其羊,失其所居也。能喪壯於易,不於險難,故得“無悔”。二履貞吉,能幹其任,而已委焉,則得“無悔”。委之則難不至,居之則敵寇來,故曰“喪羊於易”。
[疏]“六五,喪羊於易,無悔”。○正義曰:“喪羊於易無悔”者,羊,壯也。居大壯之時,“以陽處陽,猶不免咎,而況以陰處陽,以柔乘剛者乎”?違謙越禮,必喪其壯。羣陽方進,勢不可止。若於平易之時,逆舍其壯,委身任二,不爲違拒,亦剛所不害,不害即無悔矣,故曰“喪羊於易無悔”也。○注“居於大壯”至“喪羊於易”。○正義曰:羊,剛狠之物,故以譬壯。雲“必喪其羊失其所居”者,言違謙越禮,理勢必然。雲“能喪壯於易不於險難”者,二雖應已,剛長則侵,陰爲已寇難,必喪其壯,當在於平易寇難未來之時,勿於險難敵寇既來之日。良由居之有必喪之理,故戒其預防。而莊氏雲:“《經》止一言喪羊,而《注》爲兩處分用。初雲‘必喪其羊,失其所居’,是自然應失。後雲‘能喪壯於易,不於險難’,故得無咎。自能喪其羊,二理自爲矛盾。”竊謂莊氏此言,全不識《注》意。
《象》曰:“喪羊於易”,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正由處不當位,故須舍其壯也。
上六:羝羊觸藩,不能退,不能遂。無攸利,艱則吉。有應於三,故“不能退”。懼於剛長,故“不能遂”。持疑猶豫,志無所定,以斯決事,未見所利。雖處剛長,剛不害正。苟定其分,固志在一,以斯自處,則憂患消亡,故曰“艱則吉”也。
[疏]“上六羝羊觸藩”至“艱則吉”。○正義曰:“退”謂退避。“遂”謂進往。有應於三,疑之不巳,故不能退避。然懼於剛長,故不能遂往,故云“羝羊觸藩不能退不能遂”也。“無攸利”者,持疑猶豫,不能自決,以此處事,未見其利,故曰“無攸利”也。“艱則吉”者,雖處剛長,剛不害正。但艱固其志,不捨於三,即得吉,故曰“艱則吉”也。
《象》曰:“不能退,不能遂”,不詳也。“艱則吉”,咎不長也。
[疏]正義曰:“不詳也”者,祥者善也。進退不定,非爲善也,故云“不祥也”。“咎不長也”者,能艱固其志,即憂患消亡,其咎不長,釋所以得吉也。
坤下離上。晉:康侯用錫馬蕃庶,晝日三接。
[疏]正義曰:“晉”者,卦名也。“晉”之爲義,進長之名。此卦明臣之昇進,故謂之“晉”。“康”者,美之名也。“侯”謂昇進之臣也。臣既柔進,天子美之,賜以車馬,蕃多而衆庶,故曰“康侯用錫馬蕃庶”也。“晝日三接”者,言非惟蒙賜蕃多,又被親寵頻數,一晝之間,三度接見也。
《彖》曰:晉,進也。明出地上,順而麗乎大明,柔進而上行。凡言“上行”者,所以在貴也。
[疏]“《彖》曰晉進也”至“進而上行”。○正義曰:“晉,進也”者,以今釋古,古之“晉”字,即以進長爲義,恐後世不曉,故以“進”釋之。“明出地上”者,此就二體釋得“晉”名。離上坤下,故言“明出地上”。明既出地,漸就進長,所以爲“晉”。“順而麗乎大明柔進而上行”者,此就二體之義及六五之爻,釋“康侯用錫馬”巳下也。“坤”,順也;“離”,麗也。又爲明坤能順從而麗著於大明,六五以柔而進,上行貴位,順而著明臣之美道也。“柔進而上行”,君上所與也,故得厚賜而被親寵也。
是以“康侯用錫馬蕃庶,晝日三接”也。康,美之名也。順以著明,臣之道也。“柔進而上行”,物所與也。故得錫馬而蕃庶。以“訟受服”,則“終朝三褫”。柔進受寵,則“一晝三接”也。
[疏]“是以康侯”至“三接也”。○正義曰:釋訖舉《經》以結君寵之意也。○注“康美之名也”至“一晝三接也”。○正義曰:舉此對釋者,蓋訟言終朝,晉言一晝,俱不盡一日,明黜陟之速,所以示懲勸也。
《象》曰:“明出地上”,晉。君子以自昭明德。以順著明,自顯之道。
[疏]“《象》曰”至“以昭明德”。○正義曰:“自昭明德”者,昭亦明也,謂自顯明其德也。周氏等爲“照”以爲自照己身。《老子》曰:“自知者明。”用明以自照爲明德。案:王《注》此雲:“以順著明自顯之道。”又此卦與明夷正反。《明夷·象》雲:“君子以蒞衆用晦而明。”王注彼雲:“蒞衆顯明,蔽僞百姓。”“藏明於內,乃得明也。”准此二注,明王之《注》意以此爲自顯明德。昭字宜爲昭,之遙反。周氏等爲照,之召反,非《注》旨也。
初六:晉如、摧如,貞吉。罔孚,裕,無咎。處順之初,應明之始,明順之德,於斯將隆。進明退順,不失其正,故曰“晉如、摧如、貞吉”也。處卦之始,功業未著,物未之信,故曰“罔孚”。方踐卦始,未至履位,以此爲足,自喪其長者也。故必“裕”之,然後“無咎”。
[疏]“初六晉如摧如”至“無咎”。○正義曰:“晉如摧如貞吉”者,何氏雲:“摧,退也。裕,寬也。如,辭也。”初六處順之初,“應明之始,明順之德,於斯將隆”,進則之明,退則居順,進之與退,不失其正,故曰“晉如摧如貞吉”也。“罔孚”者,處卦之始,功業未著,未爲人所信服,故曰“罔孚”。“裕無咎”者,裕,寬也。“方踐卦始,未至履位”,不可自以爲足也,若以此爲足,是“自喪其長”也。故必宜寬裕其德,使功業弘廣,然後“無咎”,故曰“裕無咎”也。
《象》曰:“晉如摧如”,獨行正也。“裕無咎”,未受命也。未得履位,“未受命也”。
[疏]“《象》曰“至”未受命也”。○正義曰:“獨行正”者,獨猶專也,言進與退,專行其正也。“裕無咎未受命也”者,進之初,未得履位,未受錫命,故宜寬裕進德,乃得“無咎”。
六二:晉如,愁如,貞吉。受茲介福,於其王母。進而無應,其德不昭,故曰“晉如愁如”。居中得位,履順而正,不以無應而回其志,處晦能致其誠者也。脩德以斯,聞乎幽昧,得正之吉也,故曰“貞吉”。“母”者,處內而成德者也。“鳴鶴在陰”,則“其子和”,之立誠於闇,闇亦應之,故其初“愁如”。履貞不回,則乃受茲大福於其王母也。
[疏]“六二晉如愁如”至“於其王母”。○正義曰:“晉如愁如”者,六二進而無應於上,其德不見昭明,故曰“進如愁如”,憂其不昭也。“貞吉”者,然履順居於中正,不以無應而不脩其德,正而獲吉,故曰“貞吉”也。“受茲介福於其王母”者,介者,大也。母者,處內而成德者也。初雖“愁如”,但守正不改,終能受此大福於其所脩,故曰“受茲介福於其王母”。○注“進而無應”至“於其王母也”。○正義曰:“鳴鶴在陰”,則“其子和之”者,此王用《中孚》九二爻辭也。
《象》曰:“受茲介福”,以中正也。
六三:衆允,悔亡。處非其位,悔也。志在上行,與衆同信,順而麗明,故得“悔亡”也。
[疏]正義曰:六三處非其位,有悔也。“志在上行,與衆同信,順而麗明,故得其悔亡”。
《象》曰:“衆允”之,志上行也。
[疏]正義曰:居晉之時,衆皆欲進,巳應於上,志在上行,故能與衆同信也。
九四:晉如鼫鼠,貞厲。履非其位,上承於五,下據三陰,履非其位。又負且乘,無業可安,志無所據,以斯爲進,正之危也。進如鼫鼠,無所守也。
[疏]“九四晉如鼫鼠,貞厲”。○正義曰:“晉如鼫鼠”者,鼫鼠有五能而不成伎之蟲也。九四履非其位,上承於五,下據三陰,上不許其承,下不許其據,以斯爲進,無業可安,無據可守,事同鼫鼠,無所成功也。以斯爲進,正之危也,故曰“晉如鼫鼠,貞厲”也。○注“履非其位”至“無所守也”。○正義曰:“晉如鼫鼠無所守也”者,蔡邕《勸學篇》雲:“鼫鼠五能不成一伎術。”《注》曰:“能飛不能過屋,能綠不能窮木,能遊不能度谷,能穴不能掩身,能走不能先人。”《本草經》雲:“螻蛄一名鼫鼠”,謂此也。鄭引《詩》雲:“碩鼠碩鼠,無食我黍。”謂大鼠也。陸機以爲“雀鼠”。案:王以爲“無所守”,蓋五伎者當之。
《象》曰:“鼫鼠貞厲”,位不當也。
六五:悔亡。失得勿恤,往,吉,無不利。柔得尊位,陰爲明主,能不用察,不代下任也。故雖不當位,能消其悔。“失得勿恤”,各有其司,術斯以往,“無不利”也。
[疏]“《象》曰鼫鼠”至“無不利”。○正義曰:“悔亡失得勿恤往吉無不利”者,居不當位,悔也。“柔得尊位,陰爲明主”,能不自用其明,以事委任於下,故得“悔亡”。既以事任下,委物責成,失之與得,不須憂恤,故曰“失得勿恤”也。能用此道,所往皆吉而無不利,故曰“往吉無不利”也。
《象》曰“失得勿恤”,往有慶也。
[疏]正義曰:“有慶”者,委任得人,非惟自得無憂,亦將人所慶說,故曰“有慶”也。
上九:晉其角,維用伐邑。厲吉無咎,貞吝。處進之極,過明之中,明將夷焉,巳在乎角,在猶進之,非亢如何?失夫道化無爲之事,必須攻伐,然後服邑,危乃得吉,吉乃無咎。用斯爲正,亦以賤矣。
[疏]“上九,晉其角”至“貞吝”。○正義曰:“晉其角”者,西南隅也。上九處晉之極,過明之中,其猶日過於中,巳在於角而猶進之,故曰“進其角”也。“維用伐邑”者,在角猶進,過亢不巳,不能端拱無爲,使物自服,必須攻伐其邑,然後服之,故云“維用伐邑”也。“厲吉無咎貞吝”者,兵者兇器,伐而服之,是危乃得吉,吉乃無咎,故曰“厲吉無咎”。以此爲正,亦以賤矣,故曰“貞吝”也。
《象》曰:“維用伐邑”,道未光也。
[疏]正義曰:“道未光也”者,用伐乃服,雖得之,其道未光大也。
離下坤上。明夷:利艱貞。
[疏]正義曰:“明夷”,卦名。夷者,傷也。此卦日入地中,明夷之象。施之於人事,闇主在上,明臣在下,不敢顯其明智,亦明夷之義也。時雖至闇,不可隨世傾邪,故宜艱難堅固,守其貞正之德。故明夷之世,利在艱貞。
《彖》曰:明入地中,明夷。內文明而外柔順,以蒙大難,文王以之,“利艱貞”,晦其明也。內難而能正其志,箕子以之。
[疏]“《彖》曰明入地中”至“箕子以之”。正義曰:“明入地中明夷”者,此就二象以釋卦名,故此及《晉卦》皆《彖》、《象》同辭也。“內文明而外柔順,以蒙大難,文王以之”者,既釋明夷之義,又須出能用“明夷”之人,內懷文明之德,撫教六州,外執柔順之能,三分事紂,以此蒙犯大難,身得保全,惟文王能用之,故云“文王以之”。“利艱貞晦其明也”者,此又就二體釋卦之德。明在地中,是”晦其明“也。既處“明夷”之世,外晦其明,恐陷於邪道,故利在艱固其貞,不失其正,言所以“利艱貞”者,用“晦其明”也。“內難而能正其志箕子以之”者,既“釋艱貞”之義,又須出能用艱貞之人,內有險難,殷祚將傾,而能自正其志,不爲而邪幹,惟箕子能用之,故云:“箕子以之”。
《象》曰:“明入地中,明夷”,君子以蒞衆,蒞衆顯明,蔽僞百姓者也。故以蒙養正,以“明夷”蒞衆。
[疏]“《象》曰”至“君子以蒞衆”。正義曰:“蒞衆顯明,蔽僞百姓者也。所以君子能用此“明夷”之道,以臨於衆,冕旒垂目,黈纊塞耳,無爲清靜,民化不欺。若運其聰明,顯其智慧,民即逃其密網,奸詐愈生,豈非藏明用晦,反得其明也?故曰“君子以蒞衆,用晦而明”也。
用晦而明。藏明於內,乃得明也。顯明於外,巧所闢也。
初九:明夷于飛,垂其翼。君子子行,三日不食。有攸往,主人有言。明夷之主,在於上六。上六爲至闇者也。初處卦之始,最遠於難也。遠難過甚,“明夷”遠遯,絕跡匿形,不由軌路,故曰“明夷于飛”。懷懼而行,行不敢顯,故曰“垂其翼”也。尚義而行,故曰“君子於行”也。志急於行,飢不遑食,故曰“三日不食”也。殊類過甚,以斯適人,人心疑之,故曰“有攸往,主人有言”。
[疏]“初九明夷于飛”至“主人有言”。○正義曰:“明夷于飛”者,明夷是至闇之卦。上六既居上極,爲明夷之主。雲“飛”者,借飛鳥爲喻,如鳥飛翔也。初九處於卦始,去上六最遠,是最遠於難。“遠難過甚,明夷遠遯,絕跡匿形,不由軌路”,高飛而去,故曰“明夷于飛”也。“垂其翼”者,飛不敢顯,故曰“垂其翼”也。“君子於行三日不食”者,“尚義而行”,故云“君子於行”。“志急於行,飢不遑食”,故曰“三日不食”。“有攸往,主人有言”者,“殊類過甚,以此適人”,人必疑怪而有言,故曰“有攸往,主人有言”。
《象》曰:“君子於行”,義不食也。
[疏]正義曰:“義不食也”者,君子逃難惟速,故義不求食也。
六二:明夷,夷於左股,用拯馬壯,吉。“夷於左股”,是行不能壯也。以柔居中,用夷其明,進不殊類,退不近難,不見疑憚,“順以則”也,故可用拯馬而壯吉也。不垂其翼,然後乃免也。
[疏]正義曰:“明夷夷於左股”者,左股被傷,行不能壯。六二“以柔居中,用夷其明”,不行剛壯之事者也,故曰“明夷夷於左股”。莊氏雲:“言左者,取其傷小。”則比夷右未爲切也。“夷於左股”,明避難不壯,不爲闇主所疑,猶得處位,不至懷懼而行,然後徐徐用馬,以自拯濟而獲其壯吉也,故曰“用拯馬壯吉”也。
《象》曰:六二之“吉”,順以則也。順之以則,故不見疑。
[疏]正義曰:“順以則也”者,言順闇主之則,不同初九,殊類過甚,故不爲闇主所疑,故得拯馬之吉也。
九三:明夷於南狩,得其大首,不可疾貞。處下體之上,居文明之極,上爲至晦,入地之物也。故夷其明,以獲南狩,得大首也。“南狩”者,發其明也。既誅其主,將正其民。民之迷也,其日固巳久矣。化宜以漸,不可速正,故曰“不可疾貞”。
[疏]“九三明夷於南狩”至“不可疾貞”。○正義曰:南方,文明之所。狩者,征伐之類。“大首”謂闇君。“明夷於南狩得其大首”者,初藏明而往,託狩而行,至南方而發其明也。九三應於上六,是明夷之臣發明以徵闇君,而得其“大首”,故曰“明夷於南狩得其大首”也。“不可疾貞”者,既誅其主,將正其民,民迷日久,不可卒正,宜化之以漸,故曰“不可疾貞”。
《象》曰:“南狩”之志,乃得大也。去闇主也。
[疏]正義曰:志欲除闇,乃得“大首”,是其志大得也。
六四:入於左腹,獲明夷之心,於出門庭。左者,取其順也。入於左腹,得其心意,故雖近不危。隨時闢難,門庭而巳,能不逆忤也。
[疏]正義曰:“入於左腹獲明夷之心”者,凡右爲用事也。從其左不從其右,是卑順不逆也。“腹”者,事情之地。六四體柔處坤,與上六相近,是能執卑順“入於左腹”,獲明夷之心意也。“於出門庭”者,既得其意,雖近不危,隨時避難,門庭而巳,故曰“於出門庭”。
《象》曰:“入於左腹”,獲心意也。
[疏]正義曰:“獲心意”者,心有所存,既不逆忤,能順其正,故曰“獲心意”也。
六五:箕子之明夷,利貞。最近於晦,與難爲比,險莫如茲。而在斯中,猶闇不能沒,明不可息,正不憂危,故“利貞”也。
[疏]正義曰:“箕子之明夷”者,六五最比闇君,似箕子之近殷紂,故曰“箕子之明夷”也。“利貞”者,箕子執志不回,“闇不能沒,明不可息,正不憂危”,故曰“利貞”。
《象》曰:箕子之貞,明不可息也。
[疏]正義曰:“明不可息也”者,息,滅也。《象》稱“明不可滅”者,明箕子能保其貞,卒以全身,爲武王師也。
上六:不明晦,初登於天,後入於地。處明夷之極,是至晦者也。本其初也,在乎光照,轉至於晦,遂入於地。
[疏]正義曰:“不明晦”者,上六居明夷之極,是至闇之主,故曰“不明而晦”,“本其初也”。其意在於光照四國,其後由乎無不明,“遂入於地”,謂見誅滅也。
《象》曰:“初登於天”,照四國也。後入於地,失則也。
[疏]正義曰:“失則”者,由失法則,故誅滅也。
離下巽上。家人:利女貞。家人之義,各自脩一家之道,不能知家外他人之事也。統而論之,非元亨利君子之貞,故“利女貞”。其正在家內而巳。
[疏]正義曰:“家人”者,卦名也。明家內之道,正一家之人,故謂之“家人”。“利女貞”者,既修家內之道,不能知家外他人之事。統而論之,非君子丈夫之正,故但言“利女貞”。
《彖》曰:家人,女正位乎內,謂二也。男正位乎外。謂五也。家人之義,以內爲本,故先說女也。
[疏]“《彖》曰”至“男正位乎外”。○正義曰:此因二、五得正以釋“家人”之義,並明女貞之旨。家人之道,必須女主於內,男主於外,然後家道乃立。今此卦六二柔而得位,是女正位乎內也。九五剛而得位,是男正位乎外也。家人“以內爲本,故先說女也”。
男女正,天地之大義也。家人有嚴君焉。父母之謂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
[疏]“男女正”至“天下定矣”。○正義曰:“男女正天地之大義也”者,因正位之言,廣明家人之義乃道均二儀,故曰“天地之大義也”。“家人有嚴君焉父母之謂”者,上明義均天地,此又言道齊邦國。父母一家之主,家人尊事,同於國有嚴君,故曰“家人有嚴君焉父母之謂”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者,此嘆美正家之功,可以定於天下,申成道齊邦國。既家有嚴君,即父不失父道,乃至婦不失婦道,尊卑有序,上下不失,而後爲家道之正。各正其家,無家不正,即天下之治定矣。
《象》曰:風自火出,家人。由內以相成熾也。
[疏]正義曰:巽在離外,是風從火出。火出之初,因風方熾。火既炎盛,還復生風。內外相成,有似家人之義。故曰“風自火出家人”也。
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恆。家人之道,脩於近小而不妄也。故君子以言必有物而口無擇言,行必有恆而身無擇行。
[疏]正義曰:物,事也。言必有事,即口無擇言。行必有常,即身無擇行。正家之義,修於近小。言之與行,君子樞機。出身加人,發邇化遠,故舉言行以爲之誡。言既稱物,而行稱“恆”者,發言立行,皆須合於可常之事,互而相足也。
初九:閒有家,悔亡。凡教在初而法在始,家瀆而後嚴之,志變而後治之,則“悔”矣。處家人之初,爲家人之始,故宜必以“閒有家”,然後“悔亡”也。
[疏]正義曰:治家之道,在初即須嚴正,立法防閒。若黷亂之後,方始治之,即有悔矣。初九處家人之初,能防閒有家,乃得“悔亡”,故曰“閒有家,悔亡”也。
《象》曰:“閒有家”,志未變也。
[疏]正義曰:“志未變也”者,釋在初防閒之義。所以在初防閒其家者,家人志未變黷也。
六二:無攸遂,在中饋,貞吉。居內處中,履得其位,以陰應陽,盡婦人之正,義無所必,遂職乎“中饋”,巽順而巳,是以“貞吉”也。
[疏]正義曰:六二履中居位,以陰應陽,盡婦人之義也。婦人之道,巽順爲常,無所必遂。其所職主,在於家中饋食供祭而已,得婦人之正吉,故曰“無攸遂在中饋貞吉”也。
《象》曰:六二之“吉”,順以巽也。
[疏]正義曰:舉爻位也。言“吉”者,明其以柔居中而得正位,故能順以巽而獲吉也。
九三:家人嗃嗃,悔厲,吉。婦子嘻嘻,終吝。以陽處陽,剛嚴者也。處下體之極,爲一家之長者也。行與其慢,寧過乎恭;家與其瀆,寧過乎嚴。是以家人雖“嗃嗃悔厲”,猶得其道。“婦子嘻嘻”,乃失其節也。
[疏]正義曰:“嗃嗃”,嚴酷之意也。“嘻嘻”,喜笑之貌也。九三處下體之上,爲一家之主,以陽處陽,行剛嚴之政,故“家人嗃嗃”。雖復嗃嗃傷猛,悔其酷厲,猶保其吉,故曰“悔厲吉”。若縱其婦子慢黷嘻嘻,喜笑而無節,則終有恨辱,故曰“婦子嘻嘻終吝”也。
《象》曰:“家人嗃嗃”,未失也。“婦子嘻嘻”,失家節也。
[疏]正義曰:“未失也”者,初雖悔厲,似失於猛,終無慢黷,故曰:“未失也”。“失家節”者,若縱其嘻嘻,初雖歡樂,終失家節也。
六四:富家,大吉。能以其富順而處位,故“大吉”也。若但能富其家,何足爲大吉無體柔居巽,履得其位,明於家道,以近至尊,能富其家也。
[疏]正義曰:富謂祿位昌盛也。六四體柔處巽,得位承五,能富其家者也。由其體巽承尊,長保祿位,吉之大者也,故曰“富家大吉”。
《象》曰:“富家,大吉”,順在位也。
[疏]正義曰:“順在位”者,所以致大吉,由順承於君而在臣位,故不見黜奪也。
九五:王假有家,勿恤,吉。假,至也。履正而應,處尊體巽,王至斯道,以有其家者也。居於尊位,而明於家道,則下莫不化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六親和睦交相愛樂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故“王假有家”,則勿恤而吉。
[疏]正義曰:“王假有家”者,假,至也。九五履正而應,處尊體巽,是能以尊貴巽接於物,王至此道,以有其家,故曰“王假有家”也。“勿恤吉”者,居於尊位而明於家道,則在下莫不化之矣,不須憂恤而得吉也,故曰“勿恤吉”也。
《象》曰:“王假有家”,交相愛也。
[疏]正義曰:“交相愛也”者,王既明於家道,天下化之,“六親和睦,交相愛樂”也。
上九:有孚,威如,終吉。處家人之終,居家道之成,“刑于寡妻”,以著於外者也,故曰“有孚”。凡物以猛爲本者則患在寡恩,以愛爲本者則患在寡威,故家人之道尚威嚴也。家道可終,唯信與威。身得威敬,人亦如之。反之於身,則知施於人也。
[疏]正義曰:上九處家人之終,家道大成,“刑于寡妻”,以著於外,信行天下,故曰“有孚”也。威被海內,故曰“威如”。威、信並立,上得終於家道,而吉從之,故曰“有孚威如終吉”也。
《象》曰:“威如”之吉,反身之謂也。
[疏]正義曰:“反身之謂”者,身得人敬則敬於人,明知身敬於人人亦敬已,反之於身則知施之於人,故曰“反身之謂”也。
兌下離上。睽:小事吉,
[疏]正義曰:“睽”者,乖異之名,物情乖異,不可大事。大事謂與役動衆,必須大同之世,方可爲之。小事謂飲食衣服,不待衆力,雖乖而可,故曰“小事吉”也。
《彖》曰:睽,火動而上,澤動而下。二女同居,其志不同行。說而麗乎明,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是以“小事吉”。事皆相違,害之道也,何由得小事吉?以有此三德也。
[疏]“《彖》曰睽動而上”至“小事吉”。○正義曰:“睽,火動而上,澤動而下,二女同居,其志不同行”者,此就二體釋卦名爲“睽”之義,同而異者也。水火二物,共成烹飪,理應相濟。今火在上而炎上,澤居下而潤下,無相成之道,所以爲乖。中少二女共居一家,理應同志,各自出適,志不同行,所以爲異也。“說而麗乎明,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是以小事吉”者,此就二體及六五有應,釋所以小事得吉。“說而麗乎明”,不爲邪僻。“柔進而上行”,所之在貴。“得中而應乎剛”,非爲全弱。雖在乖違之時,卦爻有此三德,故可以行小事而獲吉也。
天地睽而其事同也,男女睽而其志通也,萬物睽而其事類也。睽之時用大矣哉!睽離之時,非小人之所能用也。
[疏]“天地睽而其事同也”至“時用大矣哉!”○正義曰:“天地睽而其事同”,此以下歷就天地男女萬物,廣明睽義體乖而用合也。天高地卑,其體懸隔,是“天地睽”也。而生成品物,其事則同也。“男女睽而其志通”者,男外女內,分位有別,是男女睽也。而成家理事,其志則通也。萬物殊形,各自爲象,是“萬物睽”也。而均於生長,其事即類,故曰“天地睽而其事同也。”男女睽而其志通也,萬物睽而其事類也。睽之時用大矣哉!”既明睽理合同之大,又嘆能用睽之人,其德不小,睽離之時,能建其用使合其通理,非大德之人,則不可也,故曰“睽之時用大矣哉”也。
《象》曰:上火下澤,睽。君子以同而異。同於通理,異於職事。
[疏]正義曰:“上火下澤睽”者,動而相背,所以爲“睽”也。“君子以同而異”者,佐王治民,其意則同;各有司存,職掌則異,故曰“君子以同而異”也。
初九:悔亡。喪馬,勿逐,自復。見惡人,無咎。處睽之初,居下體之下,無應獨立,悔也。與四合志,故得“悔亡”。馬者,必顯之物。處物之始,乖而喪其馬,物莫能同,其私必相顯也,故“勿逐”而“自復”也。時方乖離,而位乎窮下,上無應可援,下無權可恃,顯德自異,爲惡所害,故“見惡人”乃得免咎也。
[疏]“初九,悔亡,喪馬勿逐自復,見惡人無咎”。○正義曰:“悔亡”者,初九處睽離之初,“居下體之下,無應獨立”,所以悔也。四亦處下,無應獨立,不乖於己,與己合志,故得“悔亡”。“喪馬勿逐自復”者,時方睽離,觸目乖阻。馬之爲物,難可隱藏,時或失之,不相容隱,不須尋求,勢必“自復”,故曰“喪馬勿逐自復”也。“見惡人無咎”者,處於窮下,上無其應,無應則無以爲援,窮下則無權可恃。若標顯自異,不能和光同塵,則必爲惡人所害,故曰“見惡人無咎”。“見”,謂遜接之也。
《象》曰:“見惡人”,以闢咎也。
[疏]“《象》曰見惡人以闢咎也”。○正義曰:“以闢咎也”者,惡人不應與之相見,而遜接之者,以“闢咎”也。
九二:遇主於巷,無咎。處睽失位,將無所安。然五亦失位,俱求其黨,出門同趣,不期而遇,故曰“遇主於巷”也。處睽得援,雖失其位,未失道也。
[疏]“九二,遇主於巷,無咎”。○正義曰:九二處睽之時而失其位,將無所安。五亦失位,與己同黨,同趣相求,不假遠涉而自相遇,適在於巷。言遇之不遠,故曰:“遇主於巷”。“主”謂五也。處睽得援,咎悔可亡,故“無咎”也。
《象》曰:“遇主於巷”,未失道也。
[疏]正義曰:“未失道”者,既遇其主,雖失其位,亦“未失道也”。
六三:見輿曳,其牛掣。其人天且劓,無初有終。凡物近而不相得,則兇。處睽之時,履非其位,以陰居陽,以柔乘剛,志在於上,而不和於四,二應於五,則近而不相比,故“見輿曳”。“輿曳”者,履非其位,失所載也。“其牛掣”者,滯隔所在,不獲進也。“其人天且劓”者,四從上取,二從下取,而應在上九,執志不回。初雖受困,終獲剛助。
[疏]“六三見輿曳其牛”至“無初有終”。○正義曰:“見輿曳其牛掣”者,處睽之時,履非其位,以陰居陽,以柔乘剛,志在上九,不與四合。二自應五,又與巳乖。欲載,其輿被曳,失巳所載也。欲進,其牛被牽,滯隔所在,不能得進也。故曰“見輿曳其牛掣”也。“其人天且劓,無初有終”者,黥額爲天,截鼻爲劓。既處二四之間,皆不相得,其爲人也,四從上刑之,故黥其額,二從下刑之,又截其鼻,故曰“其人天且劓,“而應在上九,執志不回,初雖受困,終獲剛助”,故曰“無初有終”。
《象》曰:“見輿曳”,位不當也。“無初有終”,遇剛也。
[疏]“《象》曰”至“有終遇剛也”。○正義曰:“位不當”者,由位不當,故輿被曳。“遇剛”者,由遇上九之剛,所以“有終”也。
九四:睽孤,遇元夫。交孚,厲,無咎。無應獨處,五自應二,三與己睽,故曰“睽孤”也。初亦無應特立。處睽之時,俱在獨立,同處體下,同志者也。而巳失位,比於三五,皆與巳乖,處無所安,故求其疇類而自託焉,故曰“遇元夫”也。同志相得而無疑焉,故曰“交孚”也。雖在乖隔,志故得行,故雖危無咎。
[疏]“九四”至“交孚厲無咎”。○正義曰:“元夫”謂初九也。處於卦始,故云“元”也。初、四俱陽而言“夫”者,蓋是丈夫之夫,非夫婦之夫也。
《象》曰:“交孚”、“無咎”,志行也。
六五:悔亡。厥宗噬膚,往,何咎?非位,悔也,有應故悔亡。“厥宗”,謂二也。“噬膚”者,齧柔也。三雖比二,二之所噬,非妨巳應者也。以斯而往,何咎之有?往必合也。
[疏]“六五悔亡”至“往何咎”。○正義曰:“悔亡”者,失位,悔也,“有應故悔亡”也。“厥宗噬膚,往何咎”者,宗,主也,謂二也。“噬膚”謂噬三也。三雖隔二,二之所噬,故曰“厥宗噬膚”也。三是陰爻,故以“膚”爲譬,言柔脆也。二既噬三即五,可以往而“無咎”矣,故曰“往無咎”。
《象》曰“厥宗噬膚”,往有慶也。
[疏]“《象》曰”至“往有慶也”。○正義曰:“往有慶也”者,有慶之言,善功被物,爲物所賴也。五雖居尊而不當位,與二合德,乃爲物所賴,故曰“往有慶也”。
上九:睽孤。見豕負塗,載鬼一車,先張之弧,後說之弧。匪寇婚媾,往,遇雨則吉。處睽之極,睽道未通,故曰“睽孤”。巳居炎極,三處澤盛,睽之極也。以文明之極,而觀至穢之物,“睽”之甚也。豕失負塗,穢莫過焉。至“睽”將合,至殊將通,恢詭譎怪,道將爲一。未至於洽,先見殊怪,故“見豕負塗”,甚可穢也。見鬼盈車,籲可怪也。“先張之弧”,將攻害也。“後說之弧”,睽怪通也。四剠其應,故爲寇也。“睽”志將通,“匪寇婚媾”,往不失時,睽疑亡也。貴於遇雨,和陰陽也。陰陽既和,“羣疑亡”也。
[疏]“上九睽孤見豕”至“遇雨則吉”。正義曰:“睽孤”者,處睽之極,“睽”道未通,故曰“睽孤”也。“見豕負塗”者,火動而上,澤動而下,“已居炎極,三處澤盛,睽之極也”。離爲文明,澤是卑穢,以文明之極而觀至穢之物,事同豕而負塗泥,穢莫斯甚矣,故曰“見豕負塗”。“載鬼一車,先張之弧,後說之弧”者,鬼魅盈車,怪異之甚也。至“睽”將合,至殊將通,未至於治,先見殊怪,故又見“載鬼一車”。載鬼不言“見”者,爲豕上有“見”字也。見怪若斯,懼來害己,故“先張之弧”,將攻害也。物極則反,“睽”極則通,故“後說之弧”,不復攻也。“匪寇婚媾”者,“四剠其應”,故謂四爲寇。“睽”志既通,匪能爲寇,乃得與二爲婚媾矣,故曰“匪寇婚媾”也。“往遇雨則吉”者,雨者,陰陽交和之道也。衆異並消,無復疑阻,往得和合,則吉從之,故曰“往遇雨則吉”。○注“處睽之極”至“羣疑亡也”。○正義曰:“恢詭譎怪道將爲一”者,《莊子內篇·齊物論》曰:“無物不然,無物不可。故爲舉筳與楹,厲與西施,恢詭譎怪,道通爲一。”郭象注云:“夫筳橫而楹縱,厲醜而西施好,所謂齊者,豈必齊形狀,同規矩哉!舉縱橫好醜,恢詭譎怪,各然其所然,各可其所可,即形雖萬殊,而性本得同,故曰‘道通爲一’也。”莊子所言以明齊物,故舉恢詭譎怪至異之物,道通爲一,得性則同。王輔嗣用此文而改“通”爲“將”字者,明物極則反,睽極則通,有似引詩斷章,不必與本義同也。
《象》曰:“遇雨”之吉,羣疑亡也。
[疏]正義曰:“羣疑亡也”者,往與三合,如雨之和。向之見豕、見鬼、張弧之疑並消釋矣,故曰“羣疑亡也”。
艮下坎上。蹇:利西南,不利東北。西南,地也,東北,山也。以難之平則難解,以難之山則道窮。
[疏]正義曰:“蹇”,難也。有險在前,畏而不進,故稱爲“蹇”。西南險位,平易之方。東北險位,阻礙之所。世道多難,率物以適平易,則蹇難可解。若入於險阻,則彌加擁塞。去就之宜,理須如此,故曰“蹇,利西南不利東北”也。
利見大人。往則濟也。
[疏]正義曰:能濟衆難,惟有大德之人,故曰“利見大人”,
貞吉。爻皆當位,各履其正,居難履正,正邦之道也。正道未否,難由正濟,故“貞吉”也。遇難失正,吉可得乎?
[疏]正義曰:居難之時,若不守正而行其邪道,雖見大人,亦不得吉,故曰“貞吉”也。
《彖》曰:蹇,難也,險在前也。見險而能止,知矣哉!蹇“利西南”,往得中也。“不利東北”,其道窮也。“利見大人”,往有功也。當位“貞吉”,以正邦也。《蹇》之時用大矣哉!蹇難之時,非小人之所能用也。
[疏]“《彖》曰”至“大矣哉”。○正義曰:“蹇,難也,險在前也。見險而能止,知矣哉”者,釋卦名也。蹇者,有難而不進,能止而不犯,故就二體,有險有止,以釋蹇名。坎在其外,是“險在前也”。有險在前,所以爲難。若冒險而行,或罹其害。艮居其內,止而不往,相時而動,非知不能,故曰“見險而能止,知矣哉”也。“蹇利西南往得中也”者,之於平易,救難之理,故云“往得中”也。“不利東北其道窮”者,之於險阻,更益其難,其道彌窮,故曰“其道窮”也。“利見大人往有功也”者,往見大人必能除難,故曰“往有功”也。“當位貞吉,以正邦也”者,二、三、四、五爻皆當位,所以得正而吉,故曰“當位貞吉”也。“以正邦也”者,居難守正,正邦之道,故曰“以正邦”也。“蹇之時用大矣哉”者,能於蹇難之時建立其功,用以濟世者,非小人之所能,故曰“蹇之時用大矣哉”也。
《象》曰:山上有水,蹇。山上有水,蹇難之象。
[疏]正義曰:山者是巖險,水是阻難。水積山上,彌益危難,故曰“山上有水蹇”。
君子以反身修德。除難莫若反身脩德。
[疏]正義曰:蹇難之時,未可以進,惟宜反求諸身,自脩其德,道成德立,方能濟險,故曰“君子以反身修德”也。陸績曰:“水在山上,失流通之性,故曰蹇。”通水流下,今在山上,不得下流,蹇之象。陸績又曰:“水本應山下,今在山上,終應反下,故曰反身。”處難之世,不可以行,只可反省察,脩已德用乃除難。君子通達道暢之時,並濟天下,處窮之時則獨善其身也。
初六:往蹇,來譽。處難之始,居止之初,獨見前識,睹險而止,以待其時,知矣哉!故往則遇蹇,來則得譽。
[疏]正義曰:初六處蹇之初,往則遇難,來則得譽。初居艮始,是能見險而止。見險不往,則是來而得譽,故曰“往蹇來譽”。
《象》曰:“往蹇來譽”,宜待也。
[疏]正義曰:“宜待”者,既“往則遇蹇”,宜止以待時也。
六二:王臣蹇蹇,匪躬之故。處難之時,履當其位,居不失中,以應於五。不以五在難中,私身遠害,執心不回,志匡王室者也。故曰:“王臣蹇蹇,匪躬之故”。履中行義,以存其上,處蹇以比,未見其尢也。
[疏]正義曰:“王”謂五也。“臣”謂二也。九五居於王位而在難中,六二是五之臣,往應於五,履正居中,志匡王室,能涉蹇難,而往濟蹇,故曰“王臣蹇蹇”也。盡忠於君,匪以私身之故而不往濟君,故曰“匪躬之故”。
《象》曰:“王臣蹇蹇”,終無尢也。
[疏]正義曰:“終無尤”者,處難以斯,豈有過尤也?
九三:往蹇,來反。進則入險,來則得位,故曰“往蹇來反”。爲下卦之主,是內之所恃也。
[疏]正義曰:九三與《坎》爲鄰,進則入險,故曰“往蹇”。來則得位,故曰“來反”。
《象》曰:“往蹇來反”,內喜之也。
[疏]正義曰:“內喜之”者,內卦三爻,惟九三一陽居二陰之上,是內之所恃,故云“內喜之”也。
六四:往蹇,來連。往則無應,來則乘剛,往來皆難,故曰“往蹇來連”。得位履正,當其本實,雖遇於難,非妄所招也。
[疏]正義曰:馬雲“連亦難”也。鄭雲“遲久之意”。六四往則無應,來則乘剛,往來皆難,故曰“往蹇來連”也。
《象》曰:“往蹇來連”,當位實也。
[疏]正義曰:“當位實”者,明六四當位履正,當其本實。而往來遇難者,乃數之所招,非邪妄之所致也,故曰“當位實”也。
九五:大蹇,朋來。處難之時,獨在險中,難之大者也,故曰“大蹇”。然居不失正,履不失中,執德之長,不改其節,如此則同志者集而至矣,故曰“朋來”也。
[疏]“九五,大蹇朋來”。○正義曰:九五處難之時,獨在險中,難之大者也,故曰“大蹇”。然得位履正,不改其節,如此則同志者自遠而來,故曰“朋來”。○注“處難之時”至“朋來也”。○正義曰:“同志者集而至矣”者,此以“同志”釋“朋來”之義。鄭注《論語》雲:“同門曰朋,同志曰友。”此對友也。通而言之,同志亦是朋黨也。
《象》曰:“大蹇朋來”,以中節也。
[疏]正義曰:“以中節”者,得位居中,不易其節,故致“朋來”,故云“以中節”也。
上六:往蹇來碩,吉。利見大人。往則長難,來則難終,難終則衆難皆濟,志大得矣,故曰“往蹇來碩吉”。險夷難解,大道可興,故曰“利見大人”也。
[疏]正義曰:碩,大也。上六難終之地,不宜更有所往,往則長難,故曰“往蹇”也。“來則難終,難終則衆難皆濟,志大得矣”,故曰“碩吉”也。險夷難解,大道可興,宜見大人以弘道化,故曰“利見大人”也。
《象》曰:“往蹇來碩”,志在內也。有應在內,往則失之。來則志獲,“志在內也”。
[疏]正義曰:“志在內也”者,有應在三,是“志在內也”。應既在內,往則失之,來則得之,所以往則有蹇,來則碩吉也。
“利見大人”,以從貴也。
[疏]正義曰:貴謂陽也。以從陽,故云“以從貴”也。
坎下震上。解:利西南。西南,衆也。解難濟險,利施於衆。遇難不困於東北,故不言不利東北也。
[疏]正義曰:“解”者,卦名也。然解有兩音,一音古買反,一音胡買反,“解”謂解難之初,“解”謂既解之後。《彖》稱“動而免乎險”,明解衆難之時,故先儒皆讀爲“解”。《序卦》雲:“物不可以終難,故受之以解。解者,緩也。”然則“解”者,險難解,釋物情舒緩,故爲“解”也。“解利西南”者,西南坤位,坤是衆也。施解於衆,則所濟者弘,故曰“解利西南”也。
無所往,其來複,吉。有攸往,夙吉。未有善於解難而迷於處安也。解之爲義,解難而濟厄者也。無難可往,以解來複則不失中。有難而往,則以速爲吉者,無難則能復其中,有難則能濟其厄也。
[疏]正義曰:“無所往”者,上言“解難濟險,利施於衆”。此下明救難之時,誡其可否。若無難可往,則以來複爲吉。若有難可往,則以速赴爲善,故云“無所往,其來複吉,有攸往夙吉”。設此誡者,褚氏雲:“世有無事求功,故誡以無難宜靜,亦有待敗乃救,故誡以有難須速也。”
《彖》曰:解,險以動,動而免乎險,解。動乎險外,故謂之“免”。免險則解,故謂之“解”。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以釋卦名。遇險不動,無由解難。動在險中,亦未能免咎。今動於險外,即見免脫於險,所以爲“解”也。
“解,利西南”,往得衆也,“其來複吉”,乃得中也。“有攸往,夙吉”,往有功也。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圻。天地否結則雷雨不作,交通感散,雷雨乃作也。雷雨之作,則險厄者亨,否結者散,故“百果草木皆甲圻”也。
[疏]“解利西南”至“百果草木皆甲坼”。○正義曰:“解利西南往得衆”者,“解”之爲義,兼濟爲美。往之西南得施解於衆,所以爲利也。“其來複吉乃得中也”者,無難可解,退守靜默,得理之中,故云“乃得中”也。“有攸往,夙吉,往有功也”者,解難能速,則不失其幾,故“往有功也”。“天地解而雷雨作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圻”者,此因震、坎有雷雨之象,以廣明“解”義。天地解緩,雷雨乃作。雷雨既作,百果草木皆孚甲開坼,莫不解散也。
解之時大矣哉!無圻而不釋也。難解之時,非治難時,故不言用。體盡於解之名,無有幽隱,故不曰義。
[疏]正義曰:結嘆解之大也。自天地至於草木,無不有“解”,豈非大哉!
《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
[疏]正義曰:赦謂放免,過謂誤失,宥謂寬宥,罪謂故犯,過輕則赦,罪重則宥,皆解緩之義也。
初六:無咎“解”者,解也。屯難盤結,於是乎解也。處蹇難始解之初,在剛柔始散之際,將赦罪厄,以夷其險。處此之時,不煩於位而“無咎”也。
[疏]正義曰:夫險難未夷,則賤弱者受害,然則蹇難未解之時,柔弱者不能無咎,否結既釋之後,剛強者不復陵暴。初六,“處蹇難始解之初,在剛柔始散之際”,雖以柔弱處無位之地,逢此之時,不慮有咎,故曰“初六無咎”也。
《象》曰:剛柔之際,義無咎也。或有過咎,非其理也。“義”猶理也。
[疏]正義曰:“義無咎”者,“義”猶理也,剛柔既散,理必無咎,或有過咎,非理之當也,故曰“義無咎”也。○注“有過咎”至“義猶理也”。○正義曰:“或有過咎,非其理也”者,或本無此八字。
九二:田獲三狐,得黃矢,貞吉。狐者,隱伏之物也。剛中而應,爲五所任,處於險中,知險之情,以斯解物,能獲隱伏也,故曰:“田獲三狐”也。黃,理中之稱也。矢,直也。田而獲三狐,得乎理中之道,不失枉直之實,能全其正者也,故曰“田獲三狐,得黃矢,貞吉”也。
[疏]正義曰:“田獲三狐”者,狐是隱伏之物,三爲成數,舉三言之,搜獲歡盡。九二以剛居中而應於五,爲五所任,處於險中,知險之情,以斯解險,無險不濟,能獲隱伏,如似田獵而獲窟中之狐,故曰“田獲三狐”。“得黃矢,貞吉”者,黃,中之稱。矢,直也。田而獲三狐,得乎無理中之道,不失枉直之實,能全其正者也,故曰“得黃矢貞吉”也。
《象》曰:九二,“貞吉”,得中道也。
[疏]正義曰:“得中道也”者,明九二位既不當,所以得“貞吉”者,由處於中,得乎理中之道故也。
六三:負且乘,致寇至,貞吝。處非其位,履非其正,以附於四,用夫柔邪以自媚者也。乘二負四,以容其身。寇之來也,自已所致,雖幸而免,正之所賤也。
[疏]正義曰:“負且乘致寇至”者,六三,矢正無應,下乘於二,上附於四,即是用夫邪佞以自說媚者也。乘者,君子之器也。負者,小人之事也。施之於人,即在車騎之上,而負於物也。故寇盜知其非巳所有,於是競欲奪之,故曰“負且乘致寇至”也。“貞吝”者,負乘之人,正其所鄙,故曰“貞吝”也。
《象》曰:負且乘,亦可醜也。自我致戎,又誰咎也?
[疏]正義曰:“亦可醜也”者,天下之醜多矣,此是其一,故曰“亦可醜也”。“自我致戎,又誰咎也”者,言此寇雖由已之招,非是他人致此過咎,故曰“又誰咎也”。
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失位不正,而比於三,故三得附之爲其拇也。三爲之拇,則失初之應,故“解其拇”,然後朋至而信矣。
[疏]正義曰:而,汝也。拇,足大指也。履於不正,與三相比,三從下來附之,如指之附足,四有應在初。若三爲之拇,則失初之應,故必“解其拇”,然後朋至而信,故曰“解而拇,朋至斯孚”。
《象》曰:“解而拇”,未當位也。
[疏]正義曰:“未當位”者,四若當位履正,即三爲邪媚之身,不得附之也。既三不得附四,則無所解。今須解拇,由不當位也。
六五:君子維有解,吉。有孚於小人。居尊履中而應乎剛,可以有解而獲吉矣。以君子之道解難釋險,小人雖間,猶知服之而無怨矣。故曰“有孚於小人”也。
[疏]正義曰:“君子維有解吉”者,六五,居尊履中而應於剛,是有君子之德。君子當此之時,可以解於險難。維,辭也。有解於難,所以獲吉,故曰“君子維有解吉”也。“有孚於小人”者,以君子之道解難,則小人皆信服之,故曰“有孚於小人”也。
《象》曰:君子有解,小人退也。
[疏]正義曰:小人謂作難者,信君子之德,故退而畏服之。
上六:公用射隼於高墉之上,獲之,無不利。初爲四應,二爲五應,三不應上,失位負乘,處下體之上,故曰“高墉”。墉非隼之所處,高非三之所履,上六居動之上,爲解之極,將解荒悖而除穢亂者也。故用射之,極則後動,成而後舉,故必“獲之”,而“無不利”也。
[疏]“上六”至“無不利”。○正義曰:隼者,貪殘之鳥,鸇鷂之屬。墉,牆也。六三失位負乘,不應於上,即是罪釁之人,故以譬於集。此借飛鳥爲喻,而居下體之上,其猶隼處高墉。隼之爲鳥,宜在山林,集於人家“高墉”,必爲人所繳射,以譬六三處於高位,必當被人所誅討。上六居動之上,爲解之極,將解之荒悖而除穢亂,故用射之也。“極而後動,成而後舉,故必獲之,而無不利”,故曰“公用射隼於高墉之上,獲之無不利”也。公宅臣之極。上六以陰居上,故謂之“公”也。
《象》曰:“公用射隼”,以解悖也。
[疏]正義曰:“解悖也”者,悖,逆也。六三失位負乘,不應於上,是悖逆之人也。上六居動之上,能除解六三之荒悖,故云“以解悖也”。
兌下艮上。損:有孚,元吉,無咎可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
[疏]“損有孚”至“可用享”。○正義曰:“損”者,減損之名,此卦明損下益上,故謂之“損”。“損”之爲義,“損下益上”,損剛益柔。損下益上,非補不足者也。損剛益柔,非長君子之道者也。若不以誠信,則涉諂諛而有過咎,故必“有孚”,然後大吉,無咎可正,而“利有攸往”矣,故曰“損有孚,元吉,無咎可貞,利有攸往”也。先儒皆以無咎、可貞,各自爲義,言既吉而無咎,則可以爲正。準下王注《彖》辭雲:“損下而不爲邪,益上而不爲諂,則何咎而可正。”然則王意以無咎、可貞共成一義,故莊氏雲:“若行損有咎,則須補過以正其失。”今行損用信,則是無咎可正,故云“無咎可貞”。竊謂莊氏之言得正旨矣。“曷之用,二簋可用享”者,明行損之禮,貴夫誠信,不在於豐。既行損以信,何用豐爲?二簋至約,可用享祭矣,故曰“曷之用,二簋可用享”也。
《彖》曰:損,損下益上,其道上行。艮爲陽,兌爲陰。凡陰順於陽者也。陽止於上,陰說而順,損下益上,上行之義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釋卦名之義,艮,陽卦,爲止。兌,陰卦,爲說。陽止於上,陰說而順之,是下自減損以奉於上,“上行”之謂也。
損而有孚,元吉,無咎可貞,利有攸往。損之爲道,“損下益上”,損剛益柔也。損下益上,非補不足也。損剛益柔,非長君子之道也。爲損而可以獲吉,其唯有孚乎?“損而有孚”,則“元吉”,“無咎”而可正,“利有攸往”矣。“損剛益柔”,不以消剛。“損柔益上”,不以盈上,損剛而不爲邪,益上而不爲諂,則何咎而可正?雖不能拯濟大難,以斯有往,物無距也。
[疏]正義曰:卦有“元吉”已下等事,由於“有孚”,故加一“而”字,則其義可見矣。
“曷之用”?曷,辭也。“曷之用”,言何以豐爲也。“二簋可用享。”二簋,質薄之器也。行損以信,雖二簋而可用享。
[疏]正義曰:“曷之用二簋可用享”者,舉《經》明之,皆爲損而有孚,故得如此。
二簋應有時,至約之道,不可常也。
[疏]正義曰:申明二簋之禮,不可爲常。二簋至約,惟在損時應時行之,非時不可也。
損剛益柔有時。下不敢剛,貴於上行,“損剛益柔”之謂也。剛爲德長,損之不可以爲常也。
[疏]正義曰:明“損下益上”之道,亦不可爲常。損之所以能“損下益上”者,以下不敢剛亢,貴於奉上,則是損於剛亢而益柔順也。“損剛”者,謂損兌之陽爻也。“益柔”者,謂益艮之陰爻也。人之爲德,須備剛柔,就剛柔之中,剛爲德長。既爲德長,不可恆減,故損之“有時”。
損益盈虛,與時偕行。自然之質,各定其分,短者不爲不足,長者不爲有餘,損益將何加焉?非道之常,故必“與時偕行”也。
[疏]正義曰:“盈虛”者,鳧足短而任性,鶴脛長而自然。此又云“與時偕行”者,上既言“損剛益柔”,不可常用,此又汎明損益之事,體非恆理,自然之質,各定其分。鳧足非短,鶴脛非長,何須損我以益人。虛此以盈彼,但有時宜用,故應時而行,故曰“損益盈虛,與時偕行”也。
《象》曰:山下有澤,損。山下有澤,損之象也。
[疏]正義曰:澤在山下,澤卑山高,似澤之自損,以崇山之象也。
君子以懲忿窒欲。可損之善,莫善忿欲也。
[疏]正義曰:君子以法此損道,以懲止忿怒,窒塞情慾。夫人之情也,感物而動,境有順逆,故情有忿欲。懲者息其既往,窒者閉其將來。忿欲皆有往來,懲窒互文而相足也。
初九:巳事遄往,無咎,酌損之。損之爲道,“損下益上”,損剛益柔,以應其時者也。居於下極,損剛奉柔,則不可以逸。處損之始,則不可以盈,事已則往,不敢宴安,乃獲“無咎”也。剛以奉柔,雖免乎無咎,猶未親也。故既獲無咎,復自“酌損”,乃得“合志”也。遄,速也。
[疏]正義曰:“巳事遄往無咎”者,巳,竟也。遄,速也。損之爲道,“損下益上”,如人臣欲自損己奉上。然各有所掌,若廢事而往,咎莫大焉。若事已不往,則爲傲慢。竟事速往,乃得無咎,故曰“巳事遄往無咎也”。“酌損之”者,剛勝則柔危,以剛奉柔,初未見親也。故須酌而減損之,乃得“合志”,故曰“酌損之”。
《象》曰:“巳事遄往”,尚合志也。尚合於志,欲速往也。
[疏]正義曰:“尚合志”者,尚,庶幾也。所以竟事速往,庶幾與上合志也。
九二:利貞,徵兇。弗損,益之。柔下可全益,剛不可全削,下不可以無正。初九巳損剛以順柔,九二履中,而復損已以益柔,則剝道成焉,故不可遄往而“利貞”也。進之於柔,則兇矣,故曰“徵兇”也。故九二不損而務益,以中爲志也。
[疏]正義曰:柔不可以全益,剛不可以全削,下不可以無正。初九已損剛以益柔,爲順六四爲初六,九二復損已以益六五爲六二,則成剝卦矣。故九二利以居而守正,進之於柔則兇,故曰“利貞,徵兇”也。既徵兇,故九二不損已而務益,故曰“不損益之”也。
《象》曰:“九二利貞”,中以爲志也。
[疏]正義曰:“中以爲志”者,言九二所以能居而守貞,不損益之,良由居中,以中爲志,故損益得其節適也。
六三:三人行則損一人,一人行則得其友。損之爲道,“損下益上,其道上行”。三人,謂自六三巳上三陰也。三陰並行,以承於上,則上失其友,內無其主,名之曰“益”,其實乃“損”。故天地相應,乃得化醇;男女匹配,乃得化生。陰陽不對,生可得乎?故六三獨行,乃得其友。二陰俱行,則必疑矣。
[疏]“六三”至“得其友”。○正義曰:六三處損之時,居於下體。損之爲義,“其道上行”。“三人,謂自六三巳上三陰”。上一人,謂上九也。下一人,謂六三也。夫陰陽相應,萬物化醇,男女匹配故能生育,六三應於上九,上有二陰,六四、六五也。損道上行,有相從之義。若與二陰並己俱行,雖欲益上九一人,更使上九懷疑,疑則失其適匹之義也。名之曰“益”,即不是減損,其實損之也,故曰“三人行則損一人”。若六三一人獨行,則上九納己無疑,則得其友矣,故曰:“一人行則得其友”也。
《象》曰:“一人行”,三則疑也。
[疏]正義曰:“三則疑”者,言一人則可,三人疑加疑惑也。
六四:損其疾,使遄有喜,無咎。履得其位,以柔納剛,能損其疾也。疾何可久?故速乃有喜。損疾以離其咎,有喜乃免,故使速乃有喜,有喜乃“無咎”也。
[疏]“六四”至“無咎”。○正義曰:“疾”者相思之疾也。初九自損巳遄往,已以正道速納,陰陽相會,同志斯來,無復企子之疾,故曰“損其疾”。疾何可久,速乃有喜,有喜乃無咎,故曰“使遄有喜,無咎”。○注“履得其位”至“有喜乃無咎也”。○正義曰:“速乃有喜,有喜乃無咎”者,相感而久不相會,則有勤望之憂,故“速乃有喜”。初九自損以益四,四不速納,則有失益之咎也,故曰“有喜乃無咎”也。
《象》曰:“損其疾”,亦可喜也。
[疏]正義曰:“亦可喜”者,《詩》曰:“亦既見止”,“我心則降”。不亦有喜乎?
六五: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元吉。以柔居尊而爲損道,江海處下,百穀歸之,履尊以損,則或益之矣。朋,黨也。龜者,決疑之物也。陰非先唱,柔非自任,尊以自居,損以守之。故人用其力,事順其功。智者慮能,明者慮策,弗能違也,則衆才之用事矣,獲益而得“十朋之龜”,足以盡天人之助也。
[疏]“六五”至“元吉”。○正義曰:六五居尊以柔而在乎損,而能自抑損者也。居尊而能自抑損,則天下莫不歸而益之,故曰“或益之”也。或者,言有也,言其不自益之,有人來益之也。朋者,黨也。龜者,決疑之物也。陰不先唱,柔不自任,“尊以自居,損以守之”,則人用其力,事竭其功,“智者慮能,明者慮策”,而不能違也。朋至不違,則羣才之用盡矣,故曰“十朋之龜,弗克違”也。羣才畢用,自尊委人,天人並助,故曰“元吉”。○注“以柔居尊”至“天人之助也”。○正義曰:“朋,黨也”者,馬、鄭皆案《爾雅》雲:“十朋之龜者,一曰神龜,二曰靈龜,三曰攝龜,四曰寶龜,五曰文龜,六曰筮龜,七曰山龜,八曰澤龜,九曰水龜,十曰火龜。”
《象》曰:六五,“元吉”,自上祐也。
[疏]正義曰:“自上祐”者,上謂天也,故與“自天祐之,吉無不利”義同也。
上九:弗損,益之,無咎,貞吉,利有攸往。得臣無家。處損之終,上無所奉,損終反益。剛德不損,乃反益之,而不憂於咎。用正而吉,不制於柔,剛德遂長,故曰“弗損,益之,無咎,貞吉,利有攸往”也。居上乘柔,處損之極,尚夫剛德,爲物所歸,故曰“得臣”。得臣則天下爲一,故“無家”也。
[疏]“上九”至“得臣無家”。○正義曰:“弗損益之,無咎,貞吉”者,損之爲義,“損下益上”。上九處損之極,上無所奉,損終反益,故曰“弗損益之”也。既“剛德不損,乃反益之”,則不憂於咎,“用正而吉”,故曰“無咎,貞吉”也。“利有攸往”者,不利於柔,不使三陰俱進,不疑其志,“剛德遂長”,故曰“利有攸往”也。又能自守剛陽,不爲柔之所制,豈惟“無咎、貞吉”而已,所往亦無不利,故曰“利有攸往”,義兩存也。“得臣無家”者,居上乘柔,處損之極尊。夫剛德“爲物所歸”,故曰“得臣”。“得臣則以天下爲一”,故曰“無家”。“無家”者,光宅天下,無適一家也。
《象》曰:“弗損益之”,大得志也。
[疏]正義曰:“大得志”者,剛德不損,“爲物所歸”,故“大得志也”。
震下巽上。益:利有攸往,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益”者,增足之名,損上益下,故謂之益。下巳有矣,而上更益之,明聖人利物之無巳也。損卦則損下益上,益卦則損上益下,得名皆就下而不據上者,向秀雲:“明王之道,志在惠下,故取下謂之損,與下謂之益。”既上行惠下之道,利益萬物,動而無違,何往不利,故曰“利有攸往”。以益涉難,理絕險阻,故曰“利涉大川”。
《彖》曰:益,損上益下,民說無疆。震,陽也。巽,陰也。巽非違震者也。處上而巽,不違於下,“損上益下”之謂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釋卦名之義。柔損在上,剛動在下,上巽不違於下,“損上益下”之義也。既居上者能自損以益下,則下民歡說,無復疆限。益卦所以名益者,正以“損上益下,民說無疆”者也。
自上下下,其道大光。“利有攸往”,中正有慶。五處中正,“自上下下”,故“有慶”也。以中正有慶之德,有攸往也,何適而不利哉!
[疏]正義曰:此就九五之爻,釋“利有攸往,中正有慶”也。五處中正,能“自上下下”,則其道光大,爲天下之所慶順也。“以中正有慶之德”,故所往無不利焉。益之所以“利有攸往”者,正謂中正有慶故也。
利涉大川,木道乃行。木者,以涉大川爲常而不溺者也。以益涉難,同乎“木”也。
[疏]正義曰:此取譬以釋“利涉大川”也。木體輕浮,以涉大川爲常而不溺也。以益涉難,如木道之涉川。涉川無害,方見益之爲利,故云“利涉大川,木道乃行”也。
益動而巽,日進無疆。天施地生,其益無方。損下益下。
[疏]正義曰:“益動而巽,日進無疆”者,自此已下,廣明益義。前則就二體明損上益下以釋卦名,以下有動求,上能巽接,是“損上益下”之義。今執二體更明得益之方也。若動而驕盈,則彼損無已。若動而卑巽,則進益無疆,故曰“益動而巽,日進無疆”。“天施地生,其益無方”者,此就天地廣明益之大義也。天施氣於地,地受氣而化生,亦是“損上益下”義也。其施化之益,無有方所,故曰“天施地生,其益無方”。
凡益之道,與時偕行。益之爲用,施未足也。滿而益之,害之道也。故“凡益之道,與時偕行”也。
[疏]正義曰:雖施益無方,不可恆用,當應時行之,故舉“凡益”總結之,故曰“凡益之道,與時偕行也”。
《象》曰:風雷,益。君子以見善則遷,有過則改。遷善改過,益莫大焉。
[疏]正義曰:《子夏傳》雲:“雷以動之,風以散之,萬物皆盈。”孟僖亦與此同其意。言必須雷動於前,風散於後,然後萬物皆益。如二月啓蟄之後,風以長物八月收聲之後,風以殘物。風之爲益,其在雷後,故曰“風雷,益”也。遷謂遷徙慕尚,改謂改更懲止,遷善改過,益莫大焉,故君子求益,以“見善則遷,有過則改”也。六子之中,並有益物,猶取雷風者,何晏雲:“取其最長可久之義也。”
初九:利用爲大作,元吉,無咎。處益之初,居動之始。體夫剛德,以蒞其事而之乎巽,以斯大作,必獲大功。夫居下非“厚事”之地,在卑非任重之處,大作非小功所濟,故“元吉”,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大作”謂興作大事也。初九處益之初,居動之始,有興作大事之端,又體剛能幹,應巽不違,有堪建大功之德,故曰“利用爲大作”也。然有其才而無其位,得其時而無其處,雖有殊功,人不與也。時人不與,則咎過生焉。故必“元吉”,乃得“無咎”,故曰“元吉,無咎”。
《象》曰:“元吉,無咎”,下不厚事也。時可以大作,而下不可以厚事,得其時而無其處,故“元吉”,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下不厚事”者,厚事猶大事也。
六二: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永貞吉。王用享於帝,吉。以柔居中,而得其位。處內履中,居益以衝。益自外來,不召自至,不先不違,則朋龜獻策,同於損卦六五之位,位不當尊故吉在“永貞”也。帝者,生物之主,興益之宗,出震而齊巽者也。六二居益之中,體柔當位,而應於巽,享帝之美,在此時也。
[疏]“六二”至“王用享於帝吉”。○正義曰:六二體柔居中,當位應巽,是居益而能用謙沖者也。居益用謙,則物“自外來”,朋龜獻策,弗能違也。同於損卦六五之位,故曰“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也。然位不當尊,故永貞乃吉,故曰“永貞吉”。帝,天也。王用此時,以享祭於帝,明靈降福,故曰“王用享於帝吉”也。
《象》曰:“或益之”,自外來也。
[疏]正義曰:“自外來”者,明益之者從外自來,不召而至也。
六三:益之,用凶事,無咎。有孚中行,告公用圭。以陰居陽,求益者也。故曰“益之”。益不外來,己自爲之,物所不與,故在謙則戮,救兇則免。以陰居陽,處下卦之上,壯之甚也。用救衰危,物所恃也,故“用凶事”,乃得“無咎”也。若能益不爲私,志在救難,壯不至亢,不失中行,以此告公,國主所任也;用圭之禮,備此道矣,故曰“有孚,中行,告公用圭”也。公者,臣之極也。凡事足以施天下,則稱王,次天下之大者,則稱公。六三之才,不足以告王,足以告公,而得用圭也。故曰“中行告公用圭”也。
[疏]“六三”至“告公用圭”。○正義曰:六三以陰居陽,不能謙退,是求益者也,故曰“益之”。“益不外來,已自爲之,物所不與”。若以謙道責之,則理合誅戮。若以救兇原之,則情在可恕。然此六三,“以陰居陽,處下卦之上,壯之甚也”。用此以救衰危,則物之所恃,所以“用凶事”而得免咎,故曰“益之,用凶事,無咎”。若能求益不爲私己,志在救難,爲壯不至亢極,能適於時,是有信實而得中行,故曰“有孚中行”也。用此“有孚中行”之德,執圭以告於公,公必任之以救衰危之事,故曰“告公用圭”。○注“以陰居陽”至“告公用圭也”。○正義曰:告王者宜以文德燮理,使天下人寧,不當恆以救兇,用志褊狹也。
《象》曰:益“用凶事”,固有之也。用施凶事,乃得固有之也。
[疏]正義曰:“固有之”者,明其爲救兇,則不可求益;施之凶事,乃得固有其功也。
六四:中行,告公從,利用爲依遷國。居益之時,處巽之始,體柔當位,在上應下。卑不窮下,高不處亢,位雖不中,用“中行”者也。以斯告公,何有不從?以斯“依遷”,誰有不納也?
[疏]正義曰:六四:居益之時,處巽之始,體柔當位,在上應下,卑不窮下,高不處亢,位雖不中,用中行者也”,故曰“中行”也。以此中行之德,有事以告於公,公必從之,故曰“告公從”也。用此道以依人而遷國者,人無不納,故曰“利用爲依遷國”也。遷國,國之大事,明以中行,雖有大事,而無不利,如“周之東遷晉鄭焉依”之義也。
《象》曰:“告公從”,以益志也。志得益也。
[疏]正義曰:“以益志”者,既爲公所從,其志得益也。
九五:有孚惠心,勿問元吉。有孚,惠我德。得位履尊,爲益之主者也。爲益之大,莫大於信。爲惠之大,莫大於心。因民所利而利之焉,惠而不費,惠心者也。信以惠心,盡物之願,固不待問而“元吉有孚惠我德”也。以誠惠物,物亦應之,故曰“有孚惠我德”也。
[疏]正義曰:九五得位處尊,爲益之主,兼張德義,以益物者也。“爲益之大,莫大於信,爲惠之大,莫大於心。因民所利而利之焉,惠而不費,惠心者也”。有惠有信,盡物之願,必獲元吉,不待疑問,故曰“有孚惠心,勿問元吉”。我既以信,惠被於物,物亦以信,惠歸於我,故曰“有孚,惠我德”也。
《象》曰:“有孚惠心”,勿問之矣。“惠我德”,大得志也。
[疏]正義曰:“大得志”者,天下皆以信惠歸我,則可以得志於天下,故曰“大得志”也。
上九:莫益之,或擊之,立心勿恆,兇。處益之極,過盈者也。求益無巳,心無恆者也。無厭之求,人弗與也。獨唱莫和,是“偏辭也”。人道惡盈,怨者非一,故曰“或擊之”也。
[疏]正義曰:上九處益之極,益之過甚者也。求益無厭,怨者非一,故曰“莫益之,或擊之”也。勿猶無也,求益無己,是“立心無恆”者也。無恆之人,必兇咎之所集,故曰“立心勿恆,兇”。
《象》曰:“莫益之”,偏辭也。“或擊之”,自外來也。
[疏]正義曰:“偏辭”者,此有求而彼不應,是“偏辭也”。“自外來”者,怨者非一,不待召也,故曰“自外來也”。
《周易正義》注魏·王弼等疏唐·孔穎達
《周易正義》
下經夬傳卷五
下經夬傳卷五
乾下兌上。夬:揚於王庭,孚號有厲。告自邑,不利即戎。利有攸往。夬與剝反者也。剝以柔變剛,至於剛幾盡。夬以剛決柔,如剝之消剛。剛隕則君子道消,柔消則小人道隕。君子道消,則剛正之德不可得直道而用,刑罰之威不可得坦然而行。“揚於王庭”,其道公也。
[疏]“夬揚於王庭”至“利有攸往”。○正義曰:夬,決也。此陰消陽息之卦也。陽長至五,五陽共決一陰,故名爲“夬”也。“揚於王庭”者,明行決斷之法,夬以剛決柔,施之於人,則是君子決小人也。王庭是百官所在之處,以君子決小人,故可以顯然發揚決斷之事於王者之庭,示公正而無私隱也,故曰“揚於王庭”也。“孚號有厲”者,號,號令也。行決之法,先須號令。夬以剛決柔,則是用明信之法而宣其號令,如此即柔邪者危,故曰“孚號有厲”也。以剛制斷,行令於邑可也。若用剛即戎,尚力取勝,爲物所疾,以此用師,必有不利,故曰“告自邑,不利即戎”。雖“不利即戎”,然剛德不長,則柔邪不消。故陽爻宜有所往,夬道乃成,故曰“利有攸往”也。
《彖》曰:夬,決也,剛決柔也。健而說,決而和。“健而說”,則“決而和”矣。
[疏]“《彖》曰”至“決而和”。○正義曰:夬,決也。“剛決柔”者,此就爻釋卦名也。“健而說,決而和”者,此就二體之義,明決而能和,乾健而兌說,健則能決,說則能和,故曰“決而和”也。
“揚於王庭”,柔乘五剛也。剛德齊長,一柔爲逆,衆所同誅,而無忌者也。故可“揚於王庭”。
[疏]正義曰:此因一陰而居五陽之上,釋行決之法。以剛德齊長,一柔爲逆,無所同誅,誅而無忌也,故曰“揚於王庭”。言所以得顯然“揚於王庭”者,只謂柔乘五剛也。
“孚號有厲”,其危乃光也。剛正明信以宣其令,則柔邪者危,故曰“其危乃光也”。
[疏]正義曰:以明信而宣號令,即柔邪者危厲,危厲之理,分明可見,故曰“其危乃光也”。
“告自邑,不利即戎”,所尚乃窮也。以剛斷制,告令可也。“告自邑”,謂行令於邑也。用剛即戎,尚力取勝也。尚力取勝,物所同疾也。
[疏]正義曰:剛克之道,不可常行。若專用威猛,以此即戎,則便爲尚力取勝,即是決而不和,其道窮矣。行決所以惟“告自邑,不利即戎”者,只謂所尚乃窮故也。
“利有攸往”,剛長乃終也。剛德愈長,柔邪愈消,故“利有攸往”,道乃成也。
[疏]正義曰:終成也,剛長柔消,夬道乃成也。
《象》曰:澤上於天,夬。君子以施祿及下,居德則忌。“澤上於天”,夬之象也。“澤上於天”,必來下潤,“施祿及下”之義也。《夬》者,明法而決斷之象也。忌止也。法明斷嚴,不以慢,故“居德”以明禁也。施而能嚴,嚴而能施,健而能說,決而能和,美之道也。
[疏]“《象》曰”至“居德則忌”。○正義曰:“澤上於天,夬”者,澤性潤下,雖復“澤上於天”,決來下潤,此事必然,故是“夬”之象也。“君子以施祿及下,居德則忌”者,忌,禁也。“決”有二義,《象》則澤來潤下,《彖》則明法決斷,所以君子法此夬義。威惠兼施,雖復施祿及下,其在身居德,復須明其禁令,合於健而能說,決而能和,故曰“君子以施祿及下,居德則忌”也。
初九:壯於前趾,往不勝,爲咎。居健之初,爲決之始,宜審其策,以行其事。壯其前趾,往而不勝,宜其咎也。
[疏]正義曰:初九居夬之初,當須審其籌策,然後乃往。而體健處下,徒欲果決壯健,前進其趾,以此而往,必不克勝,非決之謀,所以“爲咎”,故曰“初九,壯於前趾,往不勝,爲咎”也。
《象》曰:不勝而往,咎也。不勝之理,在往前也。
[疏]正義曰:《經》稱“往不勝。爲咎”,象雲“不勝而往,咎”翻其文者,蓋暴虎馮河,孔子所忌,謬於用壯,必無勝理。孰知不勝,果決而往,所以致於咎過。故注云“不勝之理,在往前”也。
九二:惕號,莫夜有戎,勿恤。居健履中,以斯決事,能審已度而不疑者也。故雖有惕懼號呼,莫夜有戎,不憂不惑,故“勿恤”也。
[疏]正義曰:九二體健居中,能決其事,而無疑惑者也。雖復有人惕懼號呼,語之雲莫夜必有戎卒來害已,能番已度,不惑不憂,故“勿恤”也。
《象》曰:“有戎勿恤”,得中道也。
[疏]正義曰:“得中道”者,決事而得中道,故不以有戎爲憂,故云“得中道”也。
九三:壯於頄,有兇。君子夬夬,獨行,遇雨若濡。而慍,無咎。頄,面權也,謂上六也。最處體上,故曰“權”也。剝之六三,以應陽爲善。夫剛長則君子道興,陰盛則小人道長。然則處陰長而助陽則善,處剛長而助柔則兇矣。夬爲剛長,而三獨應上六,助於小人,是以兇也。君子處之,必能棄夫情累,決之不疑,故曰“夬夬”也。若不與衆陽爲羣,而獨行殊志,應於小人,則受其困焉。“遇雨若濡”,有恨而無所咎也。
[疏]“九三壯於頄”至“無咎”。○正義曰:“壯於頄,有兇”者,頄,面權也,謂上六也。言九三處夬之時,獨應上六,助於小人,是以兇也。若剝之六三,處陰長之時而應上,是助陽爲善。今九三處剛長之時,獨助陰爲兇也。“君子夬夬”者,君子之人,若於此時,能棄其情累,不受於應,在於決斷而無滯,是“夬夬”也。“獨行,遇雨若濡,有慍無咎”者,若不能決斷,殊於衆陽,應於小人,則受濡溼其衣,自爲怨恨,無咎責於人,故曰“有慍無咎”也。
《象》曰:“君子夬夬”,終無咎也。
[疏]正義曰:衆陽決陰,獨與上六相應,是有咎也。若能“夬夬”,決之不疑,則“終無咎”矣。然則象雲“無咎”,自釋“君子夬夬”,非經之“無咎”也。
九四:臀無膚,其行次且。牽羊悔亡,聞言不信。不剛而進,非已所據,必見侵傷,失其所安,故“臀無膚,其行次且”也。羊者,抵狠難移之物,謂五也。五爲夬主,非下所侵。若牽於五,則可得“悔亡”而已。剛亢不能納言,自任所處,聞言不信以斯而行,兇可知矣。
[疏]“九四臀無膚”至“聞言不信”。○正義曰:“臀無膚,其行次且”者,九四據下三陽,位又不正,下剛而進,必見侵傷侵傷,則居不得安,若“臀無膚”矣。次且行不前進也。臀之無膚,居既失安,行亦不進,故曰“臀無膚,其行次且”也。“牽羊悔亡,聞言不信”者,羊者,抵狠難移之物,謂五也。居尊當位,爲夬之主,下不敢侵。若牽於五,則可得悔亡,故曰“牽羊悔亡”。然四亦是剛陽,各亢所處,雖復聞牽羊之言,不肯信服事於五,故曰“聞言不信也”。
《象》曰:“其行次且”,位不當也。“聞言不信”,聰不明也。同於噬嗑滅耳之“兇”。
[疏]“無不明也”。○正義曰:“聰不明”者,聰,聽也。良由聽之不明,故聞言不信也。○注“同於噬嗑滅耳之兇”。○正義曰:四既聞言不信,不肯牽繫於五,則必被侵克致兇。而《經》無兇文,《象》稱“聰不明”者,與《噬嗑》上九辭同,彼以不明釋兇,知此亦爲兇也。
九五:莧陸夬夬,中行無咎。莧陸,草之柔脆者也。決之至易,故曰“夬夬”也。夬之爲義,以剛決柔,以君子除小人者也。而五處尊位,最比小人,躬自決者也。以至尊而敵至賤,雖其克勝,未足多也。處中而行,足以免咎而已,未足光也。
[疏]“九五”至“無咎”。○正義曰:“莧陸,草之柔脆者也。夬之爲義,以剛決柔,以君子除小人者也。”五處尊位,爲夬之主,親決上六,決之至易也,如決莧草然,故曰“莧陸夬夬”也。但以至尊而敵於至賤,雖其克勝,不足貴也。特以中行之故,才得無咎,故曰“中行無咎”。○注“莧陸,草之柔脆者”。○正義曰:“莧陸,草之柔脆”者,子夏《傳》雲:“莧陸,木根,草莖,剛下柔上也。”馬融、鄭玄、王肅皆雲“莧陸,一名商陸”,皆以莧陸爲一。黃遇雲:“莧,人莧也。陸,商陸也。”以莧陸爲二。案:《注》直雲“草之柔脆”者,亦以爲一同於子夏等也。
《象》曰:“中行無咎”,中未光也。
[疏]正義曰:“中未光”者,雖復居中而行,以其親決上六,以尊敵卑,未足以爲光大也。
上六:無號,終有兇。處夬之極,小人在上,君子道長,無所共棄,故非號咷所能延也。
[疏]正義曰:上六,居夬之極,以小人而居羣陽之上,衆共棄也。君子道長,小人必兇。非號咷所免,故禁其號咷,曰“無號終有兇”也。
《象》曰:“無號”之“兇”,終不可長也。
[疏]正義曰:“終不可長”者,長,延也。兇危若此,非號咷所能延,故曰“終不可長也”。
巽下乾上。姤:女壯,勿用取女。
[疏]正義曰:“姤,遇也。”此卦一柔而遇五剛,故名爲“姤”。施之於人,則是一女而遇五男,爲壯至甚,故戒之曰“此女壯甚,勿用取此女”也。
《彖》曰:姤,遇也。柔遇剛也。施之於人,即女遇男也。一女而遇五男,爲壯至甚,故不可取也。
[疏]正義曰:此就爻釋卦名,以初六一柔而上遇五剛,所以名“遇”,而用釋卦辭“女壯,勿用取女”之義也。
“勿用取女”,不可與長也。天地相遇,品物鹹章也。正乃功成也。
[疏]“勿用取女”至“品物鹹章也”。○正義曰:“勿用取女,不可與長”者,女之爲體,婉娩貞順,方可期之偕老。淫壯若此,不可與之長久,故“勿用取女”。“天地相遇,品物鹹章”者,已下廣明遇義。卦得遇名,本由一柔與五剛相遇,故遇辭非美,就卦而取,遂言遇不可用,是“勿用取女”也。故孔子更就天地嘆美“遇”之爲義不可廢也。天地若各亢所處,不相交遇,則萬品庶物,無由彰顯,必須二氣相遇,乃得化生,故曰:“天地相遇,品物鹹章”。
剛遇中正,天下大行也。化乃大行也。
[疏]正義曰:莊氏雲:“一女而遇五男,既不可取,天地匹配,則能成品物。”由是言之,若剛遇中正之柔,男得幽貞之女,則天下人倫之化,乃得大行也。
《姤》之時義大矣哉!凡言義者,不盡於所見,中有意謂者也。
[疏]“姤之時義大矣哉”!正義曰:上既博美,此又結嘆,欲就卦而取義。但是一女而遇五男,不足稱美,博論“天地相遇”,乃致“品物鹹章”,然後“姤之時義大矣哉”!。○注“凡言義者”至“有意謂者也”。○正義曰:《注》總爲稱義發例,故曰“凡言”也。就卦以驗名義,只是女遇於男,博尋遇之深旨,乃至道該天地,故云“不盡於所見,中有意謂”者也。
《象》曰:天下有風,姤。後以施命誥四方。
[疏]正義曰:風行天下,則無物不遇,故爲遇象。“後以施命誥四方”者,風行草偃,天之威令,故人君法此,以施教命,誥於四方也。
初六:繫於金柅,貞吉。有攸往,見兇。羸豕孚蹢躅。金者,堅剛之物。尼者,制動之主,謂九四也。初六處遇之始,以一柔而承五剛,體夫躁質,得遇而通,散而無主,自縱者也。柔之爲物,不可以不牽。臣妾之道,不可以不貞,故必繫於正應,乃得“貞吉”也。若不牽於一,而有攸往行,則唯兇是見矣。羸豕,謂牝豕也。羣豕之中,豭強而牝弱,故謂之“羸豕”也。孚,猶務躁也。夫陰質而躁恣者,羸豕特甚焉,言以不貞之陰,失其所牽,其爲淫醜,若羸豕之孚務蹢躅也。
[疏]“初六繫於金柅”至“羸豕孚蹢躅”。○正義曰:繫於金柅,貞吉”者,金者,堅剛之物。柅者,制動之主,謂九四也。初六陰質,若系於正,應以從於四,則貞而吉矣,故曰“繫於金柅,貞吉”也。“有攸往,見兇”者,若不牽於一,而有所行往,則惟兇是見矣,故曰“有攸往,見兇”。“羸豕孚蹢躅”者,初六處遇之初,以一柔而承五剛,是不繫金柅,有所往者也。不繫而往,則如羸豕之務躁而蹢躅然也,故曰:“羸豕孚蹢躅”。羸豕謂牝豕也。羣豕之中,豭強而牝弱也,故謂牝豕爲羸豕。陰質而淫躁,牝豕特甚焉,故取以爲喻。○注“柅者,制動之主”。○正義曰:“柅者,制動之主”。柅之爲物,衆說不同。王肅之徒皆爲織績之器,婦人所用。惟馬雲:“柅者,在車之下,所以止輪令不動者也。”王注云:“柅,制動之主。”蓋與馬同。
《象》曰:“繫於金柅”,柔道牽也。
[疏]正義曰:“柔道牽”者,陰柔之道,必須有所牽繫也。
九二:包有魚,無咎,不利賓。初陰而窮下,故稱“魚”。不正之陰,處遇之始,不能逆近者也。初自樂來應已之廚,非爲犯奪,故“無咎”也。擅人之物,以爲已惠,義所不爲,故“不利賓”也。
[疏]正義曰:“庖有魚、無咎”者,初六以陰而處下,故稱魚也。以不正之陰,處遇之始,不能逆於所近,故舍九四之正應,樂充九二之庖廚,故曰“九二、庖有魚”。初自樂來,爲已之廚,非爲犯奪,故得“無咎”也。“不利賓者”,夫擅人之物,以爲己惠,義所不爲,故“不利賓”也。
《象》曰:“包有魚”,義不及賓也。
[疏]正義曰:“義不及賓”者,言有他人之物,於義不可及賓也。
九三:臀無膚,其行次且,厲,無大咎。處下體之極,而二據於初,不爲已乘,居不獲安,行爲其應,不能牽據,以固所處,故曰“臀無膚,其行次且”也。然履得其位,非爲妄處,不遇其時,故使危厲。災非已招,是以“無大咎”也。
[疏]正義曰:陽之所據者,陰也。九三處下體之上,爲內卦之主,以乘於二,無陰可據,居不獲安,上又無應,不能牽據以固所處,同於夬卦九四之失據,故曰“臀無膚,其行次且”也。然復得其位,非爲妄處,特以不遇其時,故致此危厲,災非已招,故無大咎,故曰“厲無大咎”。
《象》曰:“其行次且”,行未牽也。
[疏]正義曰:“行未牽”者,未能牽據,故“其行次且”,是“行未牽也”。
九四:包無魚,起兇。二有其魚,故失之也。無民而動,失應而作,是以“兇”也。
[疏]正義曰:“庖無魚”者,二擅其應,故曰“庖無魚”也。庖之無魚,則是無民之義也。“起兇”者,起,動也。“無民而動,失應而作,是以兇也。”
《象》曰:“無魚”之兇,遠民也。
[疏]正義曰:“遠民”者,陰爲陽之民,爲二所據,故曰“遠民”也。
九五:以杞包瓜,含章,有隕自天。杞之爲物,生於肥地者也。包瓜爲物,繫而不食者也。九五履得尊位,而不遇其應,得地而不食,含章而未發,不遇其應,命未流行。然處得其所,體剛居中,志不捨命,不可傾隕,故曰“有隕自天”也。
[疏]“九五以杞包瓜”至“有隕自天”。○正義曰:“以杞匏瓜”者,杞之爲物,生於肥地;匏瓜爲物,繫而不食,九五處得尊位而不遇,其應是得地而不食,故曰“以杞匏瓜”也。“含章,有隕自天”者,不遇其應,命未流行,無物發起其美,故曰“含章”。然體剛居中,雖復當位,命未流行,而不能改其操,無能傾隕之者,故曰:“有隕自天”,蓋言惟天能隕之耳。○注“杞之爲物,生於肥地者也”。○正義曰:“杞之爲物,生於肥地者也”,先儒說杞,亦有不同。馬雲:“杞,大木也。”《左傳》雲:“杞梓皮革自楚注,則爲杞梓之杞。”子夏《傳》曰:“作杞匏瓜。”薛虞《記》雲:“杞,杞柳也。杞性柔刃,宜屈橈,似匏瓜。”又爲杞柳之杞。案:王氏雲“生於肥地”,蓋以杞爲今之枸杞也。
《象》曰:九五“含章”,中正也。“有隕自天”,志不捨命也。
[疏]正義曰:“中正”者,中正故有美,無應故“含章”,而不發。若非九五中正,則無美可含,故舉爻位而言“中正”也。“志不捨命”者,雖命未流行,而居尊當位,“志不捨命”,故曰“不可傾隕”也。
上九:姤其角,吝,無咎。進之於極,無所復遇,遇角而已,故曰“姤其角”也。進而無遇,獨恨而已,不與物爭,其道不害,故無兇咎也。
[疏]正義曰:“姤其角”者,角者,最處體上,上九進之於極,無所復遇,遇角而已,故曰“姤其角”也。“吝無咎”者,角非所安,與無遇等,故獨恨而鄙吝也。然不與物爭,其道不害,故無兇咎,故曰“無咎”也。
《象》曰:“姤其角”,上窮吝也。
[疏]正義曰:“上窮吝”者,處於上窮,所以遇角而吝也。
坤下兌上。萃:亨。聚乃通也。
[疏]正義曰:“萃”,卦名也,又萃聚也,聚集之義也。能招民聚物,使物歸而聚已,故名爲“萃”也。亨者,通也。擁隔不通,無由得聚,聚之爲事,其道必通,故云“萃亨”。
王假有廟。假,至也,王以聚至有廟也。
[疏]正義曰:假,至也。天下崩離,則民怨神怒,雖復享祀,與無廟同。王至大聚之時,孝德乃昭,始可謂之“有廟”矣,故曰“王假有廟”。
利見大人,亨,利貞。聚得大人,乃得通而利正也。
[疏]正義曰:聚而無主,不散則亂。惟有大德之人,能弘正道,乃得常通而利正,故曰“利見大人,亨,利貞”也。
用大牲,吉。全乎聚道,“用大牲乃吉”也。聚道不全,而用大牲,神不福也。
[疏]正義曰:大人爲王,聚道乃全,以此而用大牲,神明降福。故曰“用大牲,吉也”。
利有攸往。
[疏]正義曰:人聚神祐,何往不利?故曰“利有攸往”也。
《彖》曰:萃,聚也。順以說,剛中而應,故“聚”也。但“順而說”,則邪佞之道也。剛而違於中應,則強亢之德也。何由得聚?順說而以剛爲主,主剛而履中,履中以應,故得聚也。
[疏]“《彖》曰”至“故聚也”。○正義曰:萃,聚者,訓,“萃”名也。“順以說,剛中而應,故聚”者,此就二體及九五之爻釋所以能聚也。若全用順說,則邪佞之道興;全用剛陽,而違於中應,則強亢之德著,何由得聚?今“順以說”,而剛爲主,則非邪佞也。應不失中,則非偏亢也。如此方能聚物,故曰“順以說,剛中而應,故聚也”。
“王假有廟”,致孝享也。全聚乃得致孝之享也。
[疏]正義曰:享,獻也。聚道既全,可以至於“有廟”,設祭祀而“致孝享”也。
“利見大人,亨”,聚以正也。大人,體中正者也。通衆以正,聚乃得全也。
[疏]正義曰:釋聚所以利見大人,乃得通而利正者,良由大人有中正之德,能以正道通而化之,然後聚道得全,故曰“聚以正也”。
用大牲,吉,利有攸往,順天命也。“順以說”而不損剛,“順天命”者也。天德剛而不違中,順天則說,而以剛爲主也。
[疏]正義曰:天之爲德,剛不違中,今“順以說”,而以剛爲主,是“順天命”也。動順天命,可以享於神明,無往不利,所以得用大牲,吉。“利有攸往”者,只爲“順天命”也。
觀其所聚,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方以類聚,物以羣分”,情同而後乃聚,氣合而後乃羣。
[疏]正義曰:此廣明萃義而嘆美之也。凡物所以得聚者,由情同也。情志若乖,無由得聚,故“觀其所聚,則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象》曰:澤上於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聚而無防,則衆心生,
[疏]正義曰:澤上於地,則水潦聚,故曰“澤上於地,萃”也。除者,治也。人既聚會,不可無防備。故君子於此之時,脩治戎器以戒備不虞也。
初六:有孚不終,乃亂乃萃。若號,一握爲笑,勿恤,往無咎。有應在四而三承之,心懷嫌疑,故“有孚不終”也。不能守道,以結至好,迷務競爭,故“乃亂乃萃”也。一握者,小之貌也。爲笑者,懦劣之貌也。已爲正配,三以近寵,若安夫卑退,謙以自牧,則“勿恤”而“往無咎”也。
[疏]“初六有孚”至“往無咎”。○正義曰:“有孚不終,乃亂乃萃”者,初六有應在四,而三承之,萃聚之時,貴於近合,見三承四,疑四與三,始以中應相信,末以他意相阻,故曰“有孚不終”也。既心懷嫌疑,則情意迷亂,奔馳而行,萃不以禮,故曰“乃亂乃萃”。一握者,小之貌也,自比一握之問,言至小也。爲笑者,非嚴毅之容,言懦劣也。已爲正配,三以近寵。若自號比爲一握之小,執其謙退之容,不與物爭,則不憂於三,往必得合而“無咎”矣,故曰“若號一握爲笑,勿恤,往無咎”也。
《象》曰:“乃亂乃萃”,其志亂也。
[疏]正義曰:“其志亂”者,只爲疑四與三,故志意迷亂也。
六二:引吉無咎,孚乃利用禴。居萃之時,體柔當位,處坤之中,己獨處正,與衆相殊,異操而聚,民之多僻,獨正者危。未能變體以遠於害,故必見引,然後乃“吉”而“無咎”也。禴,殷者祭名也,四時祭之省者也。居聚之時,處於中正,而行以忠信致之。以省薄薦於鬼神也。
[疏]“六二”至“利用禴”。○正義曰:“引吉無咎”者,萃之爲體,貴相從就,聚道乃成。今六二以陰居陰,覆在坤體,志於靜退,則是守中未變,不欲相從者也。乖衆違時則致危害,故須牽引乃得“吉”而“無咎”也,故曰“引吉無咎”。“孚乃利用禴”者,禴,殷春祭之名也。四時之祭最薄者也。雖乖於衆,志須牽引。然居中得正,忠信而行,故可以省薄祭於鬼神也,故曰“孚乃利用禴”。
《象》曰:“引吉無咎”,中未變也。
[疏]正義曰:“中未變也”者,釋其所以須引乃吉,良由居中未變。
六三:萃如,嗟如,無攸利。往無咎,小吝。履非其位,以比於四,四亦失位。不正相聚,相聚不正,患所生也。幹人之應,害所起也,故“萃如嗟如,無攸利”也。上六亦無應而獨立,處極而憂危,思援而求朋,巽以待物者也。與其萃於不正,不若之於同志,故可以往而無咎也。二陰相合,猶不若一陰一陽之應,故有“小吝”也。
[疏]“六三萃如嗟如”至“小吝”。○正義曰:居萃之時,“履非其位,以比於四,四亦失位。不正相聚,相聚不正,患所生也。幹人之應,害所起也”,故曰“萃如,嗟如,無攸利”也。“往無咎,小吝”者,“上六亦無應而獨立,處極而憂危,思援而求朋,巽以待物者也。與其萃於不正,不若之於同志,故可往而無咎”。但以上六是陰,已又是陰,以“二陰相合,猶不若一陰一陽之應,故有小吝也”。
《象》曰:“往無咎”,上巽也。
[疏]正義曰:以上體柔巽,以求其朋,故三可以往而無咎也。
九四:大吉,無咎。履非其位而下據三陰,得其所據,失其所處。處聚之時,不正而據,故必“大吉”,立夫大功,然後“無咎”也。
[疏]正義曰:以陽處陰,明履非其位,又不據三陰,得其所據,失其所處。處聚之時,不正而據,是其兇也。若以萃之時,立夫大功,獲其大吉乃得無咎,故曰“大吉,無咎”。
《象》曰:“大吉無咎”,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謂以陽居陰也。
九五:萃有位,無咎,匪孚。元永貞,悔亡。處聚之時,最得盛位,故曰“萃有位”也。四專而據,己德不行,自守而己,故曰“無咎匪孚”。夫脩仁守正,久必悔消,故曰“元永貞,悔亡”。
[疏]“九五”至“悔亡”。○正義曰:九五處聚之時,最得盛位,故曰“萃有位”也。既得盛位,所以“無咎”。“匪孚”者,良由四專而據,已德化不行,信不孚物,自守而已,故曰“無咎,匪孚”。若能修夫大德,久行其正,則其悔可消,故曰“元永貞,悔亡”。
《象》曰:“萃有位”,志未光也。
[疏]正義曰:“志未光也”者,雖有盛位,然德未行,久乃悔亡。今時志意未光大也。
上六:齎諮涕洟,無咎。處聚之時,居於上極,五非所乘,內無應援。處上獨立,近遠無助,危莫甚焉。齎諮,嗟嘆之辭也。若能知危之至,懼禍之深,憂病之甚,至於涕洟,不敢自安,亦無所不害,故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齎諮”者,居萃之時,最處上極,五非所乘,內又無應,處上獨立,無其援助,危亡之甚,居不獲安,故“齎諮”而嗟嘆也。若能知有危亡,懼害之深,憂危之甚,至於涕洟滂沱,如此居不獲安,方得無所不害,故“無咎”矣。自目出曰涕,自鼻出曰洟。
《象》曰:“齎諮涕洟”,未安上也。
[疏]正義曰:“未安上”者,未敢安居其上所乘也。
巽下坤上。升:元亨,用見大人,勿恤。巽順可以升,陽爻不當尊位,無嚴剛之正,則未免於憂,故用見大人,乃“勿恤”也。
[疏]正義曰“升,元亨”者,“升”,卦名也。升者,登上之義,升而得大通,故曰“升,元亨”也。“用見大人,勿恤”者,升者,登也。陽爻不當尊位,無剛嚴之正,則未免於憂,故用見大德之人,然後乃得無憂恤,故曰“用見大人,勿恤”。
南征吉。以柔之南,則麗乎大明也。
[疏]正義曰:非直須見大德之人,復宜適明陽之地。若以陰之陰,彌足其闇也。南是明陽之方,故云“南征吉”也。
《彖》曰:柔以時升。柔以其時,乃得升也。
[疏]正義曰:“升”之爲義,自下升高,故就六五居尊,以釋名“升”之意。六五以陰柔乏質,起升貴位,若不得時,則不能升耳,故曰“柔以時升”也。
巽而順,剛中而應,是以大亨。純柔則不能自升,剛亢則物不從。既以時升,又“巽而順,剛中而應”,以此而升,故得“大亨”。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及九二之爻,釋“元亨”之德也。“純柔則不能自升,剛亢則物所不從”。卦體既巽且順,爻又剛中而應於五,有此衆德,故得“元亨”。
“用見大人,勿恤”,有慶也。“南征吉”,志行也。巽順以升,至於大明,“志行”之謂也。
[疏]正義曰:“用見大人,勿恤有慶”者,以大通之德,“用見大人”,不憂否塞,必致慶善,故曰“有慶也”。“南征吉,志行”者,之於闇昧,則非其本志。今以柔順而升大明,其志得行也。
《象》曰:地中生木,升。君子以順德,積小以高大。
[疏]正義曰:“地中生木,升”者,“地中生木”,始於細微,以至高大,故爲升象也。“君子以順德,積小以高大”者,地中生木,始於毫末,終至合抱。君子象之,以順行其德,積其小善,以成大名,故《繫辭》雲:“善不積不足以成名”,是也。
初六:允升,大吉。允,當也。巽卦三爻,皆升者也。雖無其應,處《升》之初,與九二、九三合志俱升。當升之時,升必大得,是以“大吉”也。
[疏]正義曰:允,當也。巽卦三爻,皆應升上,而二、三有應於五、六升之不疑。惟初無應於上,恐不得升。當二、三升時,與之俱升,必大得矣,故曰“允升,大吉”也。
《象》曰:“允升大吉”,上合志也。
[疏]正義曰:上謂二、三也,與之合志俱升,乃得“大吉”也。
九二:孚乃利用禴,無咎。與五爲應,往必見任。體夫剛德,進不求寵,閒邪存誠,志在大業,故乃利用納約於神明矣。
[疏]正義曰:九二與五爲應,往升於五,必見信任,故曰“孚”。二體剛德,而履乎中,進不求寵,志在大業,用心如此,乃可薦其省約於神明而無咎也,故曰“孚乃利用禴,無咎”。
《象》曰:九二之孚,有喜也。
[疏]正義曰:“有喜也”者,上升則爲君所任,薦約則爲神所享。斯之爲喜,不亦宜乎?
九三:升虛邑。履得其位,以陽升陰,以斯而舉,莫之違距,故若“升虛邑”也。
[疏]正義曰:九三履得其位,升於上六,上六體是陰柔,不距於己,若升空虛之邑也。
《象》曰:“升虛邑”,無所疑也。往必得邑。
[疏]正義曰:“無所疑”者,往必得邑,何所疑乎?
六四:王用亨於岐山,吉,無咎。處升之際,下升而進,可納而不可距也。距下之進,攘來自專,則殃咎至焉。若能不距而納,順物之情,以通庶志,則得“吉”而“無咎”矣。岐山之會,順事之情,無不納也。
[疏]正義曰:“王用亨於岐山”者,六四處升之際,下體二爻,皆來上升,可納而不可距,事同文王岐山之會,故曰“王用亨於岐山也”。“吉無咎”者,若能納而不距,順物之情,則得吉而無咎,故曰“吉無咎也”。
《象》曰:“王用亨於岐山”,順事也。
[疏]正義曰:“順事”者,順物之情,而立功立事,故曰“順事”也。
六五:貞吉,升階。升得尊位,體柔而應,納而不距,任而不專,故得“貞吉,升階”而尊也。
[疏]正義曰:“貞吉,升階”者,六五以柔居尊位,納於九二,不自專權,故得“貞吉,升階”。保是尊貴而踐阼矣,故曰“貞吉,升階”也。
《象》曰:“貞吉,升階”,大得志也。
[疏]正義曰:“大得志”者,居中而得其“貞吉”,處尊而保其“升階”,志大得矣,故曰“大得志”也。
上六:冥升,利於不息之貞。處貞之極,進而不息者也。進而不息,故雖冥猶升也。故施於不息之正則可,用於爲物之主則喪矣。終於不息,消之道也。
[疏]正義曰:“冥升”者,冥猶暗也。處升之上,進而不已,則是雖冥猶升也,故曰“冥升”。“利於不息之貞”者,若宴升在上,陵物爲主,則喪亡斯及;若潔已脩身,施於爲政,則以不息爲美,故曰“利於不息之貞”。
《象》曰:“冥升”在上,消不富也。勞不可久也。
[疏]正義曰:“消不富”者,雖爲政不息,交免危咎,然勞不可久,終致消衰,故曰“消不富”也。
坎下兌上。困:亨。困必通也。處窮而不能自通者,小人也。
[疏]正義曰:“困”者,窮厄委頓之名,道窮力竭,不能自濟,故名爲“困”。亨者,卦德也。小人遭困,則“窮斯濫矣”。君子遇之,則不改其操。君子處困而不失,其自通之道,故曰“困,亨”也。
貞,大人吉,無咎。處困而得“無咎”,吉乃免也。
[疏]正義曰:處困而能自通,必是履正體大之人,能濟於困,然後得吉而“無咎”,故曰:“貞,大人吉,無咎”也。
有言不信。
[疏]正義曰:處困求濟,在於正身脩德。若巧言能辭,人所不信,則其道彌窮,故誡之以“有言不信”也。
《彖》曰:困,剛揜也。剛則揜於柔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以釋卦名,兌陰卦爲柔,坎陽卦爲剛,坎在兌下,是“剛見揜於柔也”。剛應升進,今被柔揜,施之於人,其猶君子爲小人所蔽以爲困窮矣。
險以說,困而不失其所亨。處險而不改其說,“困而不失其所亨”也。
[疏]正義曰:此又就二體名訓以釋亨德也。坎險而兌說,所以困而能亨者,良由君子遇困,安其所遇,雖居險困之世,不失暢說之心,故曰“險以說,困而不失其所亨”也。
其唯君子乎?貞,大人吉,以剛中也。處困而用剛,不失其中,履正而能體大者也。能正而不能大博,未能說困者也,故曰“貞,大人吉”也。
[疏]正義曰:“其唯君子乎”者,結嘆處困能通,非小人之事,唯君子能然也。“貞,大人吉,以剛中”者,此就二五之爻,釋“貞,大人”之義。剛則正直,所以爲貞,中而不偏,所以能大。若正而不大,未能濟困,處困能濟,濟乃得吉而無咎也,故曰“貞,大人吉,以剛中”也。
有言不信,尚口乃窮也。處困而言,不見信之時也。非行言之時,而欲用言以免,必窮宅也。其吉在於“貞、大人”,口何爲乎?
[疏]正義曰:處困求通,在於修德非用言以免困。徒尚口說,更致困窮,故曰“尚口乃窮”也。
《象》曰:澤無水,困。君子以致命遂志。澤無水,則水在澤下,水在澤下,困之象也。處困而屈其志者,小人也。“君子固窮”,道可忘乎?
[疏]正義曰:“澤無水,困”者,謂水在澤下,則澤上枯槁,萬物皆困,故曰“澤無水困”也。“君子以致命遂志”者,君子之人,守道而死,雖遭困厄之世,期於致命喪身,必當遂其高志,不屈撓而移改也,故曰“致命遂志”也。
初六:臀困於株木,入於幽谷,三歲不覿。最處底下,沈滯卑困,居無所安,故曰“臀困於株木”也。欲之其應,二隔其路,居則困於株木,進不獲拯,必隱遯者也,故曰:“入於幽谷”也。困之爲道,不過數歲者也。以困而藏,困解乃出,故曰“三歲不覿”也。
[疏]“初六臀困於株”至“三歲不覿”。○正義曰:“臀困於株木”者,初六處困之時,以陰爻最居窮下,沈滯卑困,居不獲安,若臀之困於株木,故曰“臀困於株木”也。“入於幽谷”者,有應在四,而二隔之,居則困株,進不獲拯,勢必隱遯者也,故曰“入於幽谷也”。“三歲不覿”者,困之爲道,不過數歲,困窮乃出,故曰“三歲不覿”也。
《象》曰:“入於幽谷”,幽不明也。言幽者,不明之辭也。入於不明,以自藏也。
[疏]正義曰:“幽不明”者,《象》辭惟釋幽字,言幽者,正是不明之辭,所以入不明,以自藏而避困也。釋株者,初不謂之株也。
九二:困於酒食,朱紱方來,利用享祀。徵兇,無咎。以陽居陰,尚謙者也。居困之時,處得其中。體夫剛質,而用中履謙,應不在一,心無所私,盛莫先焉。夫謙以待物,物之所歸;剛以處險,難之所濟。履中則不失其宜,無應則心無私恃,以斯處困,物莫不至,不勝豐衍,故曰“困於酒食”,美之至矣。坎,北方之卦也。朱紱,南方之物也。處困以斯,能招異方者也,故曰“朱紱方來”也。豐衍盈盛,故“利用享祀”。盈而又進,傾之道也。以此而徵,兇誰咎乎?故曰“徵兇無咎”。
[疏]“九二困於酒食”至“無咎”。○正義曰:“困於酒食”者,九二體剛居陰,處中無應。體剛則健,能濟險也。居陰則謙,物所歸也。處中則不失其宜,無應則心無私黨。處困以斯,物莫不至,不勝豐衍,故曰“困於酒食”也。“朱紱方來,利用享祀”者,紱,祭服也。坎,北方之卦也。紱,南方之物。處困用謙,能招異方者也。故曰“朱紱方來”也。舉異方者,明物無不至,酒食豐盈,異方歸向,祭則受福,故曰“利用享祀”。“徵兇無咎”者,盈而又進,傾敗之道,以徵必兇,故曰“徵兇”。自進致兇,無所怨咎,故曰“無咎”也。
《象》曰:“困於酒食”,中有慶也。
[疏]正義曰:“中有慶”者,言二以中德被物,物之所賴,故曰“有慶”也。
六三:困於石,據於蒺藜,入於其宮,不見其妻,兇。石之爲物,堅而不納者也,謂四也。三以陰居陽,志武者也。四自納初,不受已者。二非所據,剛非所乘。上比困石,下據蒺藜,無應而入,焉得配偶?在困處斯,兇其宜也。
[疏]“六三困於石”至“不見其妻兇”。○正義曰:“困於石,據於蒺藜”者,石之爲物,堅剛而不可入也。蒺藜之草,有剌而不可踐也。六三以陰居陽,志懷剛武,己又無應,欲上附於四,四自納於初,不受己者也,故曰“困於石”也。下欲比二,二又剛陽,非己所據,故曰“據於蒺藜”也。“入於其宮,不見其妻兇”者,無應而入,難得配偶,譬於入宮,不見其妻,處困以斯,兇其宜也,故曰“入於其宮,不見其妻,兇”也。
《象》曰:“據於蒺藜”,乘剛也。“入於其宮,不見其妻”,不祥也。
[疏]正義曰:“乘剛”者,明二爲蒺藜也。“不祥也”者,祥,善也、吉也。不吉,必有兇也。
九四:來徐徐,困於金車。吝,有終。“金車”,謂二也。二剛以載者也,故謂之金車。“徐徐”者,疑懼之辭也。志在於初而隔於二,履不當位,威令不行。棄之則不能,欲往則畏二,故曰“來徐徐,困於金車”也。有應而不能濟之,故曰“吝”也。然以陽居陰,履謙之道,量力而處,不與二爭,雖不當位,物終與之,故曰“有終”也。
[疏]“九四來徐徐”至“有終”。○正義曰:何氏雲:“九二以剛德勝,故曰‘金車’也。”“徐徐”者,疑懼之辭。九四有應於初而礙於九二,故曰“困於金車”。欲棄之,惜其配偶疑懼,而行不敢疾速,故“來徐徐”也。有應而不敢往,可恥可恨,故曰“吝”也。以陽居陰,不失謙道,爲物之所與,故曰“有終”也。
《象》曰:“來徐徐”,志在下也。下謂初也。雖不當位,有與也。
[疏]正義曰“有與”者,位雖不當,執謙之故,物所與也。
九五:劓刖,困於赤紱,乃徐有說,利用祭祀。以陽居陽,任其壯者也。不能以謙致物,物則不附。忿物不附而用其壯猛,行其威刑,異方愈乖,遐邇愈叛。刑之慾以得,乃益所以失也,故曰“劓刖,困於赤紱”也。二以謙得之,五以剛失之,體在中直,能不遂迷困而徐能用其道者也。致物之功,不在於暴,故曰“徐”也。困而後乃徐,徐則有說矣,故曰“困於赤紱,乃徐有說”也。祭祀,所以受福也。履夫尊位,困而能改,不遂其迷以斯祭,祀必得福焉,故曰“利用祭祀”也。
[疏]“九五”至“利用祭祀”。○正義曰:九五以陽居陽,用其剛壯,物不歸已。見物不歸,而用威刑,行其“劓刖”之事。既行其威刑,則“異方愈乖,遐邇愈叛”。兌爲西方之卦,赤紱南方之物,故曰“劓刖,困於赤紱”也。此卦九二爲以陽居陰,用其謙退,能招異方之物也。此言九五剛猛,不能感異方之物也。若但用其中正之德,招致於物,不在速暴而徐徐,則物歸之而有說矣,故曰“乃徐有說”也。居得尊位,困而能反,不執其迷,用其祭祀,則受福也。
象曰:“劓刖”,志未得也。“乃徐有說”,以中直也。“利用祭祀”,受福也。
[疏]正義曰:“志未得也”者,由物不附己,己德未得,故曰“志未得”也。“乃徐有說,以中直也”者,居中得直,不貪不暴,終得其應,乃寬緩修其道德,則得喜說,故云“乃徐有說,以中直也”。“利用祭祀,受福”者,若能不遂迷志,用其中正,則異方所歸,祭則受福,故曰“利用祭祀,受福”也。
上六:困於葛藟,於臲卼,曰動悔、有悔,徵吉。居困之極,而乘於剛,下無其應,行則愈繞者也。行則纏繞,居不獲安,故曰“困於葛藟於臲卼”也。下句無困,因於上也。處困之極,行無通路,居無所安,困之至也。凡物窮則思變,困則謀通,處至困之地,用謀之時也。“曰”者,思謀之辭也。謀之所行,有隙則獲,言將何以通至困乎?“曰動悔”,令生有悔,以徵則濟矣,故曰“動悔有悔,徵吉”也。
[疏]“上六困於葛藟”至“徵吉”。○正義曰:葛藟,引蔓纏繞之草,臲卼,動搖不安之辭。上六處困之極,極困者也。而乘於剛,下又無應,行則纏繞,居不得安,故院“困於葛藟於臲卼”也。應亦言“困於臲卼”,“困”因於上,省文也。“凡物窮則思變,困則謀通,處至困之地”,是用謀策之時也。“曰”者,思謀之辭也。謀之所行,有隙則獲,言將何以通至困乎?爲之謀曰:必須發動其可悔之事,令其有悔可知,然後處困求通,可以行而獲吉,故曰“動悔,有悔,徵吉”。
《象》曰:“困於葛藟”,未當也。所處未當,故致此困也。
[疏]正義曰:“未當也”者,處於困極,而又乘剛,所處不當,故致此困也。
“動悔,有悔”,吉行也。
[疏]正義曰:“吉行”者,知悔而徵,行必獲吉也。
巽下坎上。井:改邑不改井,井,以不變爲德者也。
[疏]正義曰:“井”者,物象之名也。古者穿地取水,以瓶引汲,謂之爲井。此卦明君子脩德養民,有常不變,終始無改,養物不窮,莫過乎井,故以修德之卦取譬名之“井”焉。“改邑不改井”者,以下明“井”有常德,此明“井”體有常,邑雖遷移而“井體”無改,故云“改邑不改井”也。
無喪無得,德有常也。
[疏]正義曰:此明井用有常德,終日引汲,未嘗言損;終日泉注,未嘗言益,故曰“無喪無得”也。
往來井井。不渝變也。
[疏]正義曰:此明性常。“井井”,絜靜之貌也。往者來者,皆使潔靜,不以人有往來,改其洗濯之性,故曰“往來井井”也。
汔至亦未繘井,巳來至而未出井也。羸其瓶,兇。井道以巳出爲功也。幾至而覆,與未汲同也。
[疏]正義曰:此下明井誡,言井功難成也。汔,幾也。幾,近也。繘,綆也。雖汲水以至井上,然綆出猶未離井口,而鉤羸其瓶而覆之也。棄其方成之功,雖有出井之勞,而與未汲不異,喻今人行常德,須善始令終。若有初無終,則必致兇咎,故曰“汔至亦未繘井,羸其瓶,兇”。言“亦”者,不必之辭,言不必有如此不克終者。計獲一瓶之水,何足言兇?以喻人之修德不成,又云但取喻人之德行不恆,不能慎終如始,故就人言兇也。
《彖》曰:巽乎水而上水,井。音舉上之上。
[疏]“《彖》曰”至“水井”。○正義曰:此就二體釋“井”之名義。此卦坎爲水在上,巽爲木在下,又巽爲入,以木入於水而又上水,井之象也。○注“音舉上之上”。○正義曰:嫌讀爲去聲,故音之也。
井養而不窮也,“改邑不改井”,乃以剛中也。以剛處中,故能定居其所而不變也。
[疏]正義曰:“井養而不窮”者,嘆美井德,愈汲愈生,給養於人,無有窮巳也。“改邑不改井,乃以剛中也”者,此釋井體有常,由於二五也。二五以剛居中,故能定居其所而不改變也。不釋“往來”二德者,無喪無得,“往來井井”,皆由此剛居中,更無他義,故不具舉《經》文也。
“汔至亦未繘井”,未有功也。井以巳成爲功。
[疏]正義曰:水未及用,則井功未成,其猶人德事被物,亦是功德未就也。
“羸其瓶”,是以兇也。
[疏]正義曰:汲水未出而覆,喻脩德未成而止,所以致兇也。
《象》曰:木上有水,井,君子以勞民勸相。“木上有水”,井之象也。上水以養,養而不窮者也。相猶助也。可以勞民勸助,莫若養而不窮也。
[疏]正義曰:“木上有水”,則是上水之象,所以爲井。“君子以勞民勸相”者,勞謂勞賚,相猶助也。井之爲義,汲養而不窮,君子以勞來之恩,勤恤民隱,勸助百姓,使有成功,則此養而不窮也。
初六:井泥不食,舊井無禽。最在井底,上又無應,沈滯滓穢,故曰“井泥不食”也。井泥而不可食,則是久井不見渫治者也。久井不見渫治,禽所不向,而況人乎?一時所共棄捨也。井者不變之物,居德之地,恆德至賤,物無取也。
[疏]“初六並泥”至“無禽”。○正義曰:初六“最處井底,上又無應,沈滯滓穢”,即是井之下泥污,不堪食也,故曰“井泥不食”也。井泥而不可食,即是“久井不見渫治,禽所不向,而況人乎?故曰“舊井無禽”也。○注“井者不變之物”。○正義曰:“井者不變之物,居德之地”者,《繇》辭稱“改邑不改井”,故曰“井者,不變之物,居德”者,《繫辭》又云:“井,德之地”,故曰“居德之地”也。《注》言此者,明井既有不變,即是有恆,既居德地,即是用德也。今居窮下,即是恆德至賤,故物無取也,禽之與人,皆共棄捨也。
《象》曰:“井泥不食”,下也。“舊井無禽”,時舍也。
[疏]正義曰:“下也”者,以其最在井下,故爲井泥也。“時舍也”者,以既非食,禽又不向,即是一時共棄捨也。
九二:井谷射鮒,甕敝漏。谿谷出水,從上注下,水常射焉。井之爲道,以下給上者也。而無應於上,反下與初,故曰“井谷射鮒”。鮒,謂初也。失井之道,水不上出,而反下注,故曰“甕敝漏”也。夫處上宜下,處下宜上,井巳下矣,而復下注,其道不交,則莫之與也。
[疏]正義曰:“井谷射鮒”者,井之爲德,以下汲上。九二上無其應,反下比初,施之於事,正似谷中之水,下注敝鮒,井而似谷,故曰“井谷射鮒”也。鮒謂初也。子夏《傳》雲:“井中蝦<蟲麻>,呼爲鮒魚也。”“甕敝漏”者,井而下注,失井之道,有似甕敝漏水,水漏下流,故曰“甕敝漏”也。
《象》曰:“井谷射鮒”,無與也。
[疏]正義曰:“無與也”者,井既處下,宜應汲上。今反養下,則不與上交,物莫之與,故曰“無與也”。
九三:井渫不食,爲我心惻,可用汲。王明,並受其福。渫,不停污之謂也。處下卦之上,復得其位,而應於上,得井之義也。當井之義而不見食,脩巳全潔而不見用,故“爲我心惻”也。爲,猶使也。不下注而應上,故“可用汲”也。王明則見照明,既嘉其行,又欽其用,故曰“王明,並受其福”也。
[疏]“九三井渫不食”至“王明並受其福”。○正義曰:“井渫不食”者,渫,治去穢污之名也。井被渫治,則清潔可食。九三處下卦之上,異初六“井泥”之時,得位而有應於上,非“射鮒”之象。但井以上出爲用,猶在下體,未有成功。功既未成,井雖渫治,未食也。故曰“井渫不食”也。“爲我心惻”者,爲,猶使也。井渫而不見食,猶人脩巳全潔而不見用,使我心中惻愴,故曰“爲我心惻”也。“可用汲,王明,並受其福”者,不同九二下注而不可汲也,有應於上,是可汲也。井之可汲,猶人可用。若不遇明王,則滯其才用。若遭遇賢主,則申其行能賢主既嘉其行,又欽其用,故曰“可用汲,王明,並受其福”也。
《象》曰:“井渫不食”,行惻也。行感於誠,故曰“惻也”。求“王明”,受福也。
六四:井甃,無咎。得位而無應,白守而不能給上,可以修井之壞,補過而巳。
[疏]正義曰:“六四,井甃無咎”者,案:子夏《傳》曰:“甃亦治也,以磚壘井,脩井之壞,謂之爲甃。”六四得位而無應,自守而巳,不能給上,可以脩井崩壞。施之於人,可以脩德補過,故曰“井甃無咎”也。
《象》曰:“井甃無咎”,脩井也。
[疏]正義曰:“脩井”者,但可脩井之壞,未可上給養人也。
九五:井洌寒泉,食。洌,絜也。居中得正,體剛不撓,不食不義,中正高絜,故“井洌寒泉”,然後乃“食”也。
[疏]正義曰:餘爻不當貴位,但脩德以待用。九五爲卦之主,擇人而用之。洌,絜也。九五居中得正,而體剛直。既體剛直,則不食污穢,必須井絜而寒泉,然後乃食。以言剛正之主,不納非賢,必須行絜才高,而後乃用,故曰“井洌寒泉,食”也。
《象》曰:“寒泉”之食,中正也。
[疏]正義曰:以“中正”者,若非居中得正,則任用非賢,不能要待寒泉,然後乃食也。必言“寒泉”者,清而冷者,水之本性,遇物然後濁而溫,故言寒泉以表絜也。
上九:井收。勿幕有孚,元吉。處井上極,水巳出井,井功大成,在此爻矣,故曰“井收”也。羣下仰之以濟,淵泉由之以通者也。幕猶覆也。不擅其有,不私其利,則物歸之,往無窮矣,故曰“勿幕有孚,元吉”也。
[疏]正義曰:收,式胄反。凡物可收成者,則謂之收,如五穀之有收也。上六,處井之極,“水巳出井,井功大成”者也,故曰“井收”也。“勿幕有孚,元吉”者,幕,覆也。井功巳成,若能不擅其美,不專其利,不自掩覆,與衆共之,則爲物所歸,信能致其大功,而獲元吉,故曰“勿幕有孚,元吉”也。
《象》曰:“元吉”在上,大成也。
[疏]正義曰:上六所以能獲“元吉”者,只爲居“井”之上,並功大成者也。
離下兌上。革:巳日乃孚,元亨利貞,悔亡。夫民可與習常,難與適變;可與樂成,難與慮始。故革之爲道,即日不孚,“巳日乃孚”也。孚,然後乃得“元亨利貞,悔亡”也。巳日而不孚,革不當也。悔吝之所生,生乎變動者也。革而當,其悔乃亡也。
[疏]正義曰:“革”者,改變之名也。此卦明改制革命,故名“革”也。“巳日乃孚”者,夫民情“可與習常,難與適變,可與樂成,難與慮始”。故革命之初,人未信服,所以“即日不孚,巳日乃孚”也。“元亨利貞悔亡”者,爲革而民信之,然後乃得大通而利正也。悔吝之所生,生乎變動,革之爲義,變動者也。革若不當,則悔吝交及,如能大通利貞,則革道當矣。爲革而當,乃得亡其悔吝,故曰“元亨,利貞,悔亡”。
《彖》曰:革,水火相息,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凡不合,然後乃變生,變之所生,生於不合者也。故取不合之象以爲“革”也。“息”者,生變之謂也,火欲上而澤欲下,水火相戰,而後生變者也。“二女同居”,而有水火之性,近而不相得也。
[疏]“《彖》曰”至“其志不相得曰革”。○正義曰:此就二體釋卦名也。水火相息,先就二象明《革》.息。生也。火本乾燥。澤本潤溼。燥溼殊性。不可共處。若其共處,必相侵克。既相侵克,其變乃生,變生則本性改矣。水熱而成湯,火滅而氣冷,是謂“革”也。“二女同居”者,此就人事明“革”也。中、少二女而成一卦,此雖形同而志革也。一男一女,乃相感應,二女雖復同居,其志終不相得。志不相得,則變必生矣,所以爲“革”。
“巳曰乃孚”,革而信之。文明以說,大亨以正,革而當,其悔乃亡。夫所以得革而信者,“文明以說”也。“文明以說”,履正而行,以斯爲革,應天順民,大亨以正者也。革而大亨以正,非當如何?
[疏]“巳日乃孚”至“其悔乃亡”。○正義曰:“巳日乃孚,革而信”者,釋“革”之爲義,革初未孚,巳日乃信也。“文明以說”者,此舉二體上釋“革而信”,下釋四德也。能思文明之德以說於人,所以革命而爲民所信也。“大亨以正”者,民既說文明之德而從之,所以大通而利正也。“革而當,其悔乃亡”者,爲革若合於大通而利正,可謂當矣。革而當理,其悔乃亡消也。
天地革而四時成,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革之時大矣哉!
[疏]“天地革而四時成”至“大矣哉”。○正義曰:“天地革而四時成”者,以下廣明《革》義,此先明“天地革”者,天地之道,陰陽升降,溫暑涼寒,迭相變革,然後四時之序皆有成也。“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者,以明人革也。夏桀、殷紂,兇狂無度,天既震怒,人亦叛亡。殷湯、周武,聰明睿智,上順天命,下應人心,放桀鳴條,誅紂牧野,革其王命,改其惡俗,故曰“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計王者相承,改正易服,皆有變革,而獨舉湯、武者,蓋舜、禹禪讓,猶或因循,湯、武干戈,極其損益,故取相變甚者,以明人革也。“革之時大矣哉”者,備論革道之廣訖,總結嘆其大,故曰“大矣哉”也。
《象》曰:澤中有火,革。君子以治明時。歷數時會,存乎變也。
[疏]正義曰:“澤中有火,革”者,火在澤中,二性相違,必相改變,故爲革象也。“君子以治歷明時”者,天時變改,故須歷數,所以君子觀茲革象,脩治歷數,以明天時也。
初九:鞏用黃牛之革。在革之始,革道未成,固夫常中,未能應變者也。此可以守成,不可以有爲也。鞏,固也。黃,中也。牛之革,堅仞不可變也。固之所用常中,堅仞不肯變也。
[疏]正義曰:鞏,固也。黃,中也。牛革,牛皮也。“革”之爲義,變改之名,而名皮爲革者,以禽獸之皮,皆可“從革”,故以喻焉。皮雖從革之物,然牛皮堅仞難變。初九在革之始,革道未成,守夫常中,未能應變,施之於事,有似用牛皮以自固,未肯造次以從變者也,故曰“鞏用黃牛之革”也。
《象》曰:“鞏用黃牛”,不可以有爲也。
[疏]正義曰:“不可以有爲”者,“有爲”謂適時之變,有所云爲也。既堅忍自固,可以守常,“不可以有爲也”。
六二:巳日乃革之,徵吉,無咎。陰之爲物,不能先唱,順從者也。不能自革,革巳乃能從之,故曰“巳日乃革之”也。二與五雖有水火殊體之異,同處厥中,陰陽相應,往必合志不憂咎也,是以徵吉而無咎。
[疏]“六二巳日”至“無咎”。○正義曰:“巳日乃革之”者,陰道柔弱,每事順從,不能自革,革巳日乃能從之,故曰“巳日乃革之”。“徵吉,無咎”者,與五相應,“同處厥中,陰陽相應,往必合志,不憂咎也”,故曰“徵吉,無咎”。二五雖是相應,而水火殊體,嫌有相剋之過。故曰“無咎”。
《象》曰:“巳日革之”,行有嘉也。
[疏]正義曰:“行有嘉”者,往應見納,故行有嘉慶也。
九三:徵兇,貞厲。革言三就,有孚。巳處火極,上卦三爻,雖體水性,皆“從革”者也。自四至上,從命而變,不敢自違,故曰“革言三就”。其言實誠,故曰“有孚”。“革言三就有孚”而猶徵之,兇其宜也。
[疏]正義曰:九三陽爻剛壯,又居火極,火性炎上,處革之時,欲徵之使革。徵之非道,則正之危也,故曰“徵兇,貞厲”。所以徵兇致危者,正以水火相息之物,既處於火極上之三爻,水在火上,皆“從革”者也。“自四至上,從命而變”,不敢有違,則“從革”之言三爻併成就不虛,故曰“革言三就”,其言實誠,故曰“有孚”也。既“革言三就有孚”,“從革”巳矣,而猶徵之,則兇,所以“徵兇”而“厲貞”。
《象》曰:“革言三就”,又何之矣。
[疏]正義曰:“又何之矣”者,徵之本爲不從,既“革言三就”,更又何往征伐矣。
九四:悔亡,有孚改命,吉。初九處下卦之下,九四處上卦之下,故能變也。無應,悔也。與水火相比,能變者也,是以“悔亡”。處水火之際,居會變之始,能不固吝,不疑於下,信志改命,不失時願,是以“吉”也。有孚則見信矣。見信以改命,則物安而無違,故曰“悔亡,有孚改命,吉”也。處上體之下,始宣命也。
[疏]正義曰:九四與初,同處卦下。初九處下卦之下,革道未成,故未能變。九四處上卦之下,所以能變也。無應,悔也,能變,故“悔亡”也。處水火之際,“居會變之始,能不固吝,不疑於下”,信彼改命之志,而能從之,合於時願,所以得吉,故曰“有孚改命,吉”也。
《象》曰:“改命”之吉,信志也。“信志”而行。
[疏]正義曰:“信志”者,信下之志而行其命也。
九五:大人虎變,未佔有孚。“未佔而孚”,合時心也。
[疏]正義曰:九五居中處尊,以大人之德爲革之主,損益前王,創制立法,有文章之美,煥然可觀,有似“虎變”,其文彪炳。則是湯、武革命,廣大應人,不勞佔決,信德自著,故曰“大人虎變,未佔有孚”也。
《象》曰:“大人虎變”,其文炳也。
[疏]正義曰:“其文炳”者,義取文章炳著也。
上六:君子豹變,小人革面。居變之終,變道巳成,君子處之,能成其文。小人樂成,則變面以順上也。
[疏]正義曰:上六居革之終,變道巳成,君子處之,雖不能同九五革命創制,如虎文之彪炳,然亦潤色鴻業,如豹文之蔚縟,故曰“君子豹變”也。“小人革面”者,小人處之,但能變其顏面,容色順上而巳,故曰“小人革面”也。
徵兇,居貞吉。改命創制,變道巳成,功成則事損,事損則無爲。故居則得正而吉,徵則躁擾而兇也。
[疏]正義曰:革道巳成,宜安靜守正,更有所徵則兇,居而守正則吉,故曰“徵兇,居貞吉”也。
《象》曰:“君子豹變”,其文蔚也。“小人革面”,順以從君也。
[疏]正義曰:“其文蔚”者,明其不能大變,故文炳而相映蔚也。“順以從君”者,明其不能潤色立制,但順而從君也。
巽下離上。鼎:元吉,亨。革去故而鼎取新,取新而當其人,易故而法制齊明,吉然後乃亨,故先“元吉”而後“亨”也。鼎者,成變之卦也。革既變矣,則制器立法以成之焉。變而無制,亂可待也。法制應時,然後乃吉;賢愚有別,尊卑有序,然後乃亨,故先“元吉”而後乃“亨”。
[疏]正義曰:鼎者,器之名也。自火化之後鑄金,而爲此器以供烹飪之用,謂之爲鼎。亨飪成新,能成新法。然則鼎之爲器,且有二義:一有亨飪之用,二有物象之法,故《彖》曰“鼎,象也,明其有法象也”。《雜卦》曰“革去故”而“鼎取新”,明其亨飪有成新之用。此卦明聖人革命,示物法象,惟新其制,有“鼎”之義,“以木巽火”,有“鼎”之象,故名爲《鼎》焉。變故成新,必須當理,故先元吉而後乃亨,故曰“鼎,元吉,亨”也。
《彖》曰:鼎,象也。法象也。
[疏]正義曰:明鼎有亨飪成新之法象也。
以木巽火,亨飪也。“亨飪”,鼎之用也。
[疏]正義曰:此明上下二象有亨飪之用,此就用釋卦名也。
聖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養聖賢。亨者,鼎之所爲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故爲亨飪調和之器也。去故取新,聖賢不可失也。飪,孰也。天下莫不用之,而聖人用之,乃上以享上帝,而下以“大亨”養聖賢也。
[疏]正義曰:此明鼎用之美。亨飪所須,不出二種,一供祭祀,二當賓客。若祭祀則天神爲大,賓客則聖賢爲重,故舉其重大,則輕小可知。享帝直言“亨”,養人則言“大亨”者,享帝尚質,特性而已,故直言“亨”。聖賢既多,養須飽飫,故“亨”上加“大”字也。
巽而耳目聰明。聖賢獲養,則巳不爲而成矣,故“巽而耳目聰明”也。
[疏]正義曰:此明鼎用之益。言聖人既能謙巽大養聖賢,聖賢獲養,則憂其事而助於巳,明目達聰,不勞己之聰明,則“不爲而成矣”。
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是以元亨。謂五也。有斯二德,故能成新,而獲“大亨”也。
[疏]正義曰:此就六五釋“元吉亨”,以柔進上行,體巳獲通,得中應剛,所通者大,故能製法成新,而獲“大亨”也。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凝者,嚴整之貌也。鼎者,取新成變者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正位”者,明尊卑之序也。“凝命”者,以成教命之嚴也。
[疏]正義曰:“木上有火”,即是“以木巽火”,有亨飪之象,所以爲鼎也。“君子以正位凝命”者,凝者,嚴整之貌也。鼎既成新,即須製法。製法之美,莫若上下有序,正尊卑之位,輕而難犯,布嚴凝之命,故君子象此以“正位凝命”也。
初六:鼎顛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無咎。凡陽爲實而陰爲虛,鼎之爲物,下實而上虛。而今陰在下,則是爲覆鼎也,鼎覆則趾倒矣。否謂不善之物也。取妾以爲室主,亦“顛趾”之義也。處鼎之初,將在納新,施顛以出穢,得妾以爲子,故“無咎”也。
[疏]正義曰:“鼎顛趾”,趾,足也。凡陽爲實而陰爲虛,鼎之爲物,下實而上虛。初六居鼎之始,以陰處下,則是下虛上實,而鼎足倒矣,故曰“鼎顛趾”也。“利出否”者,否者不善之物,鼎之倒趾,失其所利,鼎覆而不失其利,在於寫出否穢之物也,故曰“利出否也”。“得妾以其子,無咎”者,妾者側媵,非正室也。施之於人,正室雖亡,妾猶不得爲室主。妾爲室主,亦猶鼎之顛趾,而有咎過。妾若有賢子,則母以子貴,以之繼室,則得“無咎”,故曰“得妾以其子,無咎”也。
《象》曰:“鼎顛趾”,未悖也。倒以寫否,故未悖也。
[疏]正義曰:“未悖也”者,倒趾以出否,未爲悖逆也。
“利出否”,以從貴也。棄穢以納新也。
[疏]正義曰:“以從貴”者,舊,穢也。新,貴也。棄穢納新,所以“從貴”也。然是去妾之賤名而爲室主,亦從子貴也。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以陽之質,處鼎之中,有實者也。有實之物,不可復加,益之則溢,反傷其實。“我仇”,謂五也。困於乘剛之疾不能就我,則我不溢,得全其吉也。
[疏]正義曰:實謂陽也。仇是匹也。即,就也。九二以陽之質,居鼎之中,“有實”者也,故曰“鼎有實”也。有實之物,不可復加也。加之則溢,而傷其實矣。六五我之仇匹,欲來應我,“困於乘剛之疾不能就我,則我不溢”而“全其吉”也,故曰“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象》曰:“鼎有實”,慎所之也。有實之鼎,不可復有所取。才任巳極,不可復有所加。
[疏]正義曰:“慎所之”者,之,往也。自此巳往,所宜慎之也。
“我仇有疾”,終無尤也。
[疏]正義曰:“終無尤也”者,五既有乘剛之疾,不能加我,則我“終無尤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鼎”之爲義,虛中以待物者也。而三處下體之上,以陽居陽,守實無應,無所納受。耳宜空以待鉉,而反全其實塞,故曰“鼎耳革,其行塞”,雖有雉膏,而終不能食也。雨者,陰陽交和,不偏亢者也,雖體陽爻,而統屬陰卦。若不全任剛亢,務在和通,“方雨”則悔虧,終則吉也。
[疏]“九三鼎耳革”至“終吉”。○正義曰:“鼎耳革其行塞”者,“鼎”之爲義,下實上虛,是空以待物者也。“鼎耳”之用,亦宜空以待鉉。今九三處下體之上,當此鼎之耳,宜居空之地,而以陽居陽,是以實處實者也。既實而不虛,則變革鼎耳之常義也。常所納物受鉉之處,今則塞矣,故曰“鼎耳革,其行塞”也。“雉膏不食”者,非有體實不受,又上九不應於己,亦無所納,雖有其器,而無所用,雖有雉膏,而不能見食也,故曰:“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者,“雨者,陰陽交和,不偏亢者也。雖體陽爻,而統屬陰卦。若不全任剛亢,務在和通”,方欲爲此和通,則悔虧而終獲吉,故曰“方雨虧悔,終吉”也。
《象》曰:“鼎耳革”,失其義也。
[疏]正義曰:“失其義也”者,失其虛中納受之義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兇。處上體之下而又應初,既承且施,非巳所堪,故曰“鼎折足”也。初已“出否”,至四所盛,則巳絜矣,故曰“覆公餗”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體爲渥沾,知小謀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災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兇”也。
[疏]“九四鼎折足”至“其形渥兇“。○正義曰:“鼎折足,覆公餗”者,餗,糝也。八珍之膳,鼎之實也。初以“出否”,至四所盛,故當馨絜矣,故以“餗”言之。初處下體之下,九四處上體之下,上有所承而又應初,下有所施,既承且施,非己所堪,故曰“鼎折足”。鼎足既折,則“覆公餗”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體則渥霑也。施之於人,知小而謀大,力薄而任重,如此必受其至辱,災及其身也,故曰“其形渥,兇”。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不量其力,果致兇災,信之如何?
[疏]正義曰:“信如何也”者,言不能治之於未亂,既敗之後,乃責之雲:不量其力,果致兇災,災既及矣,信如之何也?言信有此不可如何之事也。
六五:鼎黃耳金鉉,利貞。居中以柔,能以通理,納乎剛正,故曰“黃耳金鉉,利貞”也。耳黃,則能納剛正以自舉也。
[疏]正義曰:黃,中也。金,剛也。鉉所以貫鼎而舉之也。五爲中位,故曰“黃耳”。應在九二,以柔納剛,故曰“金鉉”。所納剛正,故曰“利貞”也。
《象》曰:“鼎黃耳”,中以爲實也。以中爲實,所受不妄也。
[疏]正義曰:“中爲實也”者,言六五“以中爲實,所受不妄也”。
上九:鼎玉鉉,大吉,無不利。處鼎之終,鼎道之成也。居鼎之成,體剛履柔,用勁施鉉,以斯處上,高不誡亢,得夫剛柔之節,能舉其任者也。應不在一,則應所不舉,故曰“大吉,無不利”也。
[疏]正義曰:“鼎玉鉉”者,玉者,堅剛而有潤者也。上九居鼎之終,鼎道之成,體剛處柔,則是用玉鉉以自舉者也,故曰“鼎玉鉉”也。“大吉,無不利”者,應不在一,即靡所不舉,故得“大吉”而“無不利”。
《象》曰:玉鉉在上,剛柔節也。
[疏]正義曰“剛柔節”者,以剛履柔,雖覆在上,不爲《乾》之“亢龍”,故曰“剛柔節”也。
震下震上。震:亨。懼以成,則是以亨。
[疏]正義曰:震,動也。此,由懼而獲通,所以震有亨德,故曰“震亨”也。
震來虩虩,笑言啞啞。震之爲義,威至而後乃懼也,故曰“震來虩虩”,恐懼之貌也。震者,驚駭怠惰以肅解慢者也,故“震來虩虩,恐致福也。笑言啞啞,後有則也”。
[疏]正義曰:“虩虩”,恐懼之貌也。“啞啞”,笑語之聲也。“震”之爲用,天之威怒,所以肅整怠慢,故迅雷風烈,君子爲之變容,施之於人事,則是威嚴之教行於天下也。故震之來也,莫不恐懼,故曰“震來虩虩”也。物既恐懼,不敢爲非,保安其福,遂至笑語之盛,故曰“笑言啞啞”也。
震驚百里,不喪匕鬯。威震驚乎百里,則是可以不喪七鬯矣。匕,所以載鼎實;鬯,香酒,奉宗廟之盛也。
[疏]“震驚百里,不喪七鬯”。○正義曰:匕,所以載鼎實;鬯,香酒也。奉宗廟之盛者也。震卦施之於人,又爲長子,長子則正體於上,將所傳重,出則撫軍,守則監國,威震驚於百里,可以奉承宗廟,彝器粢盛,守而不失也,故曰“震驚百里,不喪七鬯”。○注“威震驚乎百里”至“宗廟之盛也”。○正義曰:先儒皆雲:雷之發聲,聞乎百里。故古帝王制國,公侯地方百里,故以象焉。竊謂天之震雷,不應止聞百里,蓋以古之啓土,百里爲極。文王作《繇》在殷時,明長子威震於一國,故以“百里”言之也。“匕所以載鼎實,鬯香酒”者,陸績雲:“匕者棘匕,橈鼎之器。”先儒皆雲:匕形似畢,但不兩岐耳。以棘木爲之,長三尺,刊柄與末。《詩》雲“有捄棘匕”是也。用棘者,取其赤心之義。祭祀之禮,先烹牢於鑊,既納諸鼎而加冪焉。將薦乃舉冪,而以匕出之,升於俎上,故曰“匕所以載鼎實”也。鬯者,鄭玄之義,則爲秬黍之酒,其氣調暢,故謂之“鬯”。《詩傳》則爲鬯是香草。案:王度《記》雲:“天子鬯,諸侯薰,大夫蘭。”以例而言之,則鬯是草明矣。今特言“匕鬯”者,鄭玄雲:“人君於祭祀之禮,尚牲薦鬯而巳,其餘不足觀也。”
《彖》曰:“《震》,亨。”“震來虩虩”,恐致福也。“笑言啞啞”,後有則也。“震驚百里”,驚遠而懼邇也。威靈驚乎百里,則惰者懼於近也。
[疏]“《彖》曰震亨”至“懼邇也”。○正義曰:“震亨”者,卦之名德。但舉《經》而不釋名德所由者,正明由懼得通,故曰“震亨”,更無他義。或本無此二字。“震來虩虩,恐致福也”者,威震之來,初雖恐懼,能因懼自修,所以致福也。”笑言啞啞,後有則也”者,因前恐懼自修,未敢寬逸,致福之後,方有“笑言”。以曾經戒懼,不敢失則,必時然後言,樂然後笑,故曰“笑言啞啞,後有則也”。“震驚百里,驚遠而懼邇”者,言威震驚於百里之遠,則惰者恐懼於近也。
出,可以守宗廟社稷,以爲祭主也。明所以堪長子之義也。“不喪匕鬯”,則巳“出可以守宗廟”。
[疏]“出可以守宗廟”至“爲祭主也”。○正義曰:釋“不喪匕鬯”之義也。出,謂君出巡狩等事也。君出,則長子留守宗廟社稷,攝祭主之禮事也。○注“巳出”。○正義曰:“巳出”謂君也。
《象》曰:洊雷,震。君子以恐懼脩省。
[疏]正義曰:洊者,重也,因仍也。雷相因仍,乃爲威震也。此是重震之卦,故曰“洊雷震”也。“君子以恐懼修省”者,君子恆自戰戰兢兢,不敢懈惰,今見天之怒,畏雷之威,彌自脩身省察己過,故曰“君子以恐懼脩省”也。
初九:“震來虩虩”,後“笑言啞啞”,吉。體夫剛德,爲卦之先,能以恐懼脩其德也。
[疏]正義曰:初九剛陽之德,爲一卦之先,剛則不闇於幾,先則能有前識。故處震驚之始,能以恐懼自脩,而獲其吉,故曰“震來虩虩,後笑言啞啞,吉”。此爻辭兩句,既與卦同,《象》辭釋之,又與《彖》不異者,蓋卦主威震之功,令物恐懼致福,爻論遇震而懼、脩省致福之人,卦則自震言人,爻則據人威震,所說雖殊,其事一也。所以爻卦二辭,本未俱等,其猶《屯卦》初九,與卦俱稱“利建侯”。然卦則凡舉屯時,宜其有所封建,爻則“以貴下賤”,則是堪建之人,此《震》之初九,亦其類也。
《象》曰:“震來虩虩,恐致福也。笑言啞啞,後有則也。”
六二:震來厲,億喪貝。躋於九陵,勿逐,七日得。“震”之爲義,威駭怠懈,肅整惰慢者也。初幹其任而二乘之,“震來”則危,喪其資貨,亡其所處矣,故曰“震來厲,億喪貝”。億,辭也。貝,資貨、糧用之屬也。犯逆受戮,無應而行,行無所舍。威嚴大行,物莫之納,無糧而走。雖復超越陵險,必困於窮匱,不過七日,故曰“勿逐,七日得”也。
[疏]“六二震來厲億”至“勿逐七日得”。○正義曰:“震來厲,億喪貝”者,“億,辭也。貝,資貨糧用之屬”。震之爲用,本威惰慢者也。初九以剛處下,聞震而懼,恐而致福,即是有德之人。六二以陰賤之體,不能敬於剛陽,尊其有得,而反乘之,是傲尊陵貴,爲天所誅。震來則有危亡,喪其資貨,故曰“震來厲,億喪貝”也。“躋於九陵,勿逐,七日得”者,躋,升也。“犯逆受戮,無應而行,行無所舍。威嚴大行,物莫之納”。既喪資貨,“無糧而走,雖復超越陵險,必困於窮匱,不過七日”,爲有司所獲矣,故曰“躋於九陵,勿逐,七日得”。
《象》曰:“震來厲”,乘剛也。
[疏]正義曰:“乘剛也”者,只爲乘於剛陽,所以犯逆受戮也。
六三:震蘇蘇,震行無眚。不當其位,位非所處,故懼“蘇蘇”也。而無乘剛之逆,故可以懼行而“無眚”也。
[疏]“六三震蘇蘇,震行無眚”。○正義曰:蘇蘇,畏懼不安之貌。六三居不當位,故震懼而“蘇蘇”然也。雖不當位,而無乘剛之逆,故可以懼行而無災眚也。故曰“震蘇蘇,震行無眚”也。○注“故懼”。○正義曰:驗《注》以訓震爲懼,蓋懼不自爲懼,由震故懼也。自下爻辭,皆以震言懼也。
《象》曰:“震蘇蘇”,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其猶竊位者,遇威嚴之世,不能自安也。
九四:震遂泥。處四陰之中,居恐懼之時,爲衆陰之主,宜勇其身,以安於衆。若其震也。遂困難矣。履夫不正不能除恐,使物安已,德未光也。
[疏]正義曰:九四處四陰之中,“爲衆陰之主”,當恐懼之時,“宜勇其身,以安於衆”。若其自懷震懼,則遂滯溺而困難矣,故曰“震遂泥”也。然四失位違中,則是有罪自懼,遂沈泥者也。
《象》曰:“震遂泥”未光也。
[疏]正義曰:“未光也”者,身既不正,不能除恐,使物安己,是道德未能光大也。
六五:震往來厲,意無喪,有事。往則無應,來則乘剛,恐而往來,不免於危。夫處震之時,而得尊位,斯乃有事之機也。而懼往來,將喪其事,故曰“億無喪,有事也”。
[疏]正義曰:“震往來厲”者,六五“往則無應,來則乘剛,恐而往來,不免於咎”,故曰“震往來厲”也。“億無喪有事”者,“夫處震之時,而得尊位,斯乃有事之機”,而懼以往來,“將喪其事”,故戒之曰“億無喪,有事”也。
《象》曰:“震往來厲”,危行也。其事在中,大無喪也。大則無喪,往來乃危也。
[疏]正義曰:“危行也”者,懷懼往來,是致危之行。“其事在中,大無喪也”者,六五居尊,當有其事,在於中位,得建大功。若守中建大,則“無喪有事”。若恐懼往來,則致危無功也。
上六:震索索,視矍矍,徵兇。震不於其躬,於其鄰,無咎。婚媾有言。處震之極,極震者也。居震之極,求中未得,故懼而“索索”,視而“矍矍”,無所安親也。已處動極而復徵焉,兇其宜也。若恐非已造,彼動故懼,懼鄰而戒,合於備預,故“無咎”也。極懼相疑,故雖“婚媾”而“有言”也。
[疏]“上六震索索”至“婚媾有言”。○正義曰:“震索索,視矍矍”者,索索,心不安之貌,矍矍,視不專之容。上六處震之極,極震者也。既居震位,欲求中理以自安而未能得,“故懼而索索,視而矍矍,無所安親”。“徵兇”者,夫“處動懼之極而復徵焉,兇其宜也”,故曰“徵兇”也。“震不於其躬,於其鄰,無咎”者,若恐非己造,彼動故懼,懼鄰而戒,合於備豫,則得無咎,故曰“震不於其躬,於其鄰,無咎”也。“婚媾有言”者,居極懼之地,雖復婚媾相結,亦不能無相疑之言,故曰“婚媾有言”也。
《象》曰:“震索索”中未得也。雖兇無咎,畏鄰戒也。
[疏]正義曰:“中未得也”者,猶言未得中也。“畏鄰戒也”者,畏鄰之動,懼而自戒,乃得“無咎”。
艮下艮上。艮:其背,目無患也。
[疏]正義曰:目者,能見之物,施止於面,則抑割所見,強隔其欲,是目見之所患。今施止於背,則“目無患也”。
不獲其身,所止在後,故不得其身也。行其庭,不見其人,相背故也。無咎。凡物對面而不相通,“否”之道也。艮者,止而不相交通之卦也。各止而不相與,何得無咎?唯不相見乃可也。施止於背,不隔物慾,得其所止也。背者,無見之物也。無見則自然靜止,靜止而無見,則“不獲其身”矣。“相背”者,雖近而不相見,故“行其庭,不見其人”也。夫施止不於無見,令物自然而止,而強止之,則奸邪並興,近而不相得則兇。其得“無咎”,“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故也。
[疏]“艮其背不獲其身”至“無咎”。○正義曰:“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者,“艮,止也”,靜止之義,此是象山之卦,其以“艮”爲名。施之於人,則是止物之情,防其動欲,故謂之止。“艮其背”者,此明施止之所也。施止得所,則其道易成,施止不得其所,則其功難成,故《老子》曰:“不見可欲,使心不亂也。”“背者,無見之物也。”夫“無見則自然靜止”。夫欲防止之法,宜防其未兆。既兆而止,則傷物情,故施止於無見之所,則不隔物慾,得其所止也。若“施止於面”,則“對面而不相通”,強止其情,則“奸邪並興”,而有兇咎。止而無見,則所止在後,不與而相對。言有物對面而來,則情慾有私於己。既止在後,則是施止無見。所止無見,何見其身,故“不獲其身”。既“不獲其身”,則相背矣。相背者,雖近而不相見,故“行其庭,不見其人”。如此乃得“無咎”,故曰“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又若能止於未兆,則是治之於未萌,若對面不相交通,則是“否”之道也。但止其背,可得“無咎”也。
《彖》曰:艮,止也。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正道不可常用,必施於不可以行。適於其時,道乃光明也。
[疏]“《彖》曰艮止也”至“其道光明”。○正義曰:“艮,止也”者,訓其名也。“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者,將釋施止有所光明,施止有時,凡物之動息,自各有時運。用止之法,不可爲常,必須應時行止,然後其道乃得光明也。
艮其止,止其所也。易背曰止,以明背即止也。施止不可於面,施背乃可也。施止於止,不施止於行,得其所矣,故曰“艮其止,止其所”也。
[疏]正義曰:此釋施止之所也。“艮其止”者,疊《經》文“艮其背”也。“易背曰止,以明背”者,無見之物,即是可止之所也。既時止即宜止,時行則行,所以施止須是所。“艮”既訓止,今言“艮其止”,是止其所止也,故曰“艮其止,止其所”也。
上下敵應,不相與也。是以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
[疏]正義曰:“上下敵應,不相與也”者,此就六爻皆不相應,釋艮卦之名,又釋“不獲其身”以下之義。凡應者,一陰一陽,二體不敵。今上下之位,雖復相當,而爻皆峙敵,不相交與,故曰“上下敵應,不相與”也。然八純之卦皆六爻不應,何獨於此言之者,謂此卦既止而不加交,又峙而不應,與“止”義相協,故兼此以明之也。是以“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者,此舉《經》文以結之,明相與而止之,則“無咎”也。
《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各止其所,不侵官也。
[疏]正義曰:“兼山艮”者,兩山義重,謂之“兼山”也,直置一山,巳能鎮止。今兩山重疊,止義彌大,故曰“兼山艮”也。“君子以思,不出其位”者,止之爲義,各止其所。故君子於此之時,思慮所及,不出其已位也。
初六:艮其趾,無咎,利永貞。處止之初,行無所之,故止其趾,乃得“無咎”;至靜而定,故利永貞。
[疏]正義曰:“艮其趾,無咎”者,趾,足也,初處體下,故謂之足。居止之初,行無所適,止其足而不行,乃得無咎。故曰“艮其趾,無咎”也。“利永貞”者,靜止之初,不可以躁動,故利在“永貞”也。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疏]正義曰:“未失正也”者,行則有咎,止則不失其正,釋所以“利永貞”。
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隨,其心不快。隨謂趾也。止其腓,故其趾不拯也。腓體躁而處止,而不得拯其隨,又不能退聽安靜,故“其心不快”也。
[疏]正義曰:“艮其腓,不拯其隨”者,腓,腸也。在足之上。腓體或屈或伸,躁動之物,腓動則足隨之,故謂足爲隨。拯,舉也,今既施止於腓,腓不得動,則足無拯舉,故曰“艮其腓,不拯其隨”也。“其心不快”者,腓是躁動之物,而強心之,貪進而不得動,則情與質乖也,故曰“其心不快”。此爻明施止不得其所也。
《象》曰:“不拯其隨”,未退聽也。
[疏]正義曰:“未退聽也”者,聽,從也,既不能拯動,又不能靜退聽從其見止之命,所以“其心不快”矣。
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厲薰心。限,身之中也。三當兩象之中,故曰“艮其限”。夤,當中脊之肉也。止加其身,中體而分,故“列其夤”而憂危薰心也。“艮”之爲義,各止於其所,上下不相與,至中則列矣。列加其夤,危莫甚焉。危亡之憂,乃薰灼其心也。施止體中,其體分焉。體分兩主,大器喪矣。
[疏]“九三艮其限”至“厲薰心”。○正義曰:限,身之中,人帶之處,言三當兩象之中,故謂之限。施止於限,故曰“艮其限”也。夤,當中脊之肉也。薰,燒灼也。既止加其身之中,則上下不通之義也,是分列其夤。夤既分列,身將喪亡,故憂危之切,薰灼其心矣。然則君臣共治,大體若身,大體不通,則君臣不接,君臣不接,則上下離心,列夤則身亡,離心則國喪,故曰“列其夤,厲薰心”。○注“體分兩主,大器喪矣”。○正義曰:“體分兩主大器喪矣”者,大器謂國與身也。此爻亦明施止不得其所也。
《象》曰:“艮其限”,危薰心也。
六四:艮其身,無咎。中上稱身,履得其位,止求諸身,得其所處,故不陷於咎也。
[疏]“六四,艮其身,無咎”。○正義曰:“艮其身,無咎”者,“中上稱身”。六四居止之時,已入上體,履得其位,止求諸身,不陷於咎,故曰“艮其身,無咎”也。求,責也。諸,之也。
《象》曰:“艮其身”,止諸躬也。自止其躬不分全體
[疏]“《象》曰”至“止諸躬也”。○正義曰:“止諸躬也”者,躬猶身也,明能靜止其身,不爲躁動也。○注“自止其躬不分全體”。○正義曰:艮卦總其兩體以爲二身,兩體不分,乃謂之全,全乃謂之身。以九三居兩體之際,在於身中,未入上體,則是止於下體,不與上交,所以體分夤列。六四巳入上體,則非上下不接,故能總止其身不分全體。然則身是總名,而言“中上稱身”者何也?蓋至中則體分而身喪,入上體則不分而身全。九三施止於分體,故謂之“限”,六四施止於全體,故謂之“身”。非中上獨是其身,而中下非身也。
六五:艮其輔,言有序,悔亡。施止於輔,以處於中,故口無擇言,能亡其悔也。
[疏]正義曰:輔,頰車也,能止於輔頰也。以處其中,故“口無擇言”也。言有倫序,能亡其悔,故曰“艮其輔,言有序,悔亡”。
《象》曰:“艮其輔”,以中正也。能用中正,故“言有序”也。
[疏]正義曰:“以中正”者,位雖不正,以居得其中,故不失其正,故“言有序”也。
上九:敦艮,吉。居止之極,極止者也。敦重在上,不陷非妄,宜其“吉”也。
[疏]正義曰:敦,厚也。上九居艮之極,極止者也。在上能用敦厚以自止,不陷非妄,宜其吉也,故曰“敦艮吉”也。
《象》曰:“敦艮”之吉,以厚終也。
[疏]正義曰:“以厚終”者,言上九能以敦厚自終,所以獲“吉”也。
艮下巽上。漸:女歸吉,利貞。漸者,漸進之卦也。“止而巽”,以斯適進,漸進者也。以止巽爲進,故“女歸吉”也。進而用正,故“利貞”也。
[疏]正義曰:“漸”者,不速之名也。凡物有變移,徐而不速,謂之漸也。“女歸吉”者,歸嫁也。女人生有外成之義,以夫爲家,故謂嫁曰“歸”也。婦人之嫁,備禮乃動,故漸之所施,吉在女嫁,故曰“女歸吉”也。“利貞”者,女歸有漸,得禮之正,故曰“利貞”也。
《彖》曰:漸,之進也。之於進也。
[疏]正義曰:釋卦名也。漸是徐動之名,不當進退,但卦所名“漸”,是“之於進”也。
“女歸吉”也。進得位,往有功也。進以正,可以正邦也。其位,剛得中也。以漸進得位也。
[疏]“女歸吉也”至“得中也”。○正義曰:“女歸吉也”者,漸漸而進之,施於人事,是女歸之吉也。“進得位,往有功也,進以正,可以正邦也”者,此就九五得位剛中釋“利貞”也。言進而得於貴位,是“往而有功”也。以六二適九五,是進而以正。身既得正,“可以正邦”也。“其位剛得中”者,此卦爻皆得位,上言進得位,嫌是兼二、三、四等,故特言“剛得中”,以明得位言,言唯是九五也。
止而巽,動不窮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廣明漸進之美也。止不爲暴,巽能用謙,以斯適進,物無違拒,故能漸而動,進不有困窮也。
《象》曰:山上有木,漸,君子以居賢德善俗。賢德以止巽則居,風俗以止巽乃善。
[疏]正義曰:“山上有木,漸”者,木生山上,因山而高,非是從下忽高,故是漸義也。“君子以居賢德善俗”者,夫止而巽者,漸之美也。君子求賢得使居位,化風俗使清善,皆須文德謙下,漸以進之。若以卒暴威刑,物不從矣。
初六:鴻漸於幹,小子厲,有言,無咎。鴻,水鳥也。適進之義,始於下而升者也,故以鴻爲喻之。又皆以進而履之爲義焉,始進而位乎窮下,又無其應。若履於幹,危不可以安也。始進而未得其位,則困於小子,窮於謗言,故曰“小子厲有言”也。困於小子讒諛之言,未傷君子之義,故曰“無咎”也。
[疏]“初六鴻漸”至“無咎”。正義曰:“鴻漸於幹”者,鴻,水鳥也。幹,水涯也。漸進之道,自下升高,故取譬。鴻飛,自下而上也。初之始進,未得祿位,上無應援,體又窮下,若鴻之進於河之幹,不得安寧也,故曰“鴻漸於幹”也。“小子厲有言,無咎”者,始進末得顯位,易致陵辱,則是危於小子,而被毀於謗言,故曰“小子厲有言”。小人之言,“未傷君子之義”,故曰“無咎”也。
《象》曰:“小子”之厲,義無咎也。
[疏]正義曰:“義無咎”者,備如《經》釋。
六二:鴻漸於磐,飲食衎衎,吉。磐,山石之安者少。進而得位,居中而應,本無祿養,進而得之,其爲歡樂,願莫先焉。
[疏]“六二鴻漸”至“衎衎吉”。○正義曰:磐,山石之安者也。衎衎,樂也。六二“進而得位,居中而應”,得河安之地,故曰“鴻漸於磐”。既得可安之地,所以“飲食衎衎”然,樂而獲吉福也,故曰“鴻漸於磐,飲食衎衎吉”也。○注“磐,山石之安者也”。○正義曰:馬季良雲:“山中石磐紆,故稱磐也”。鴻是水鳥,非是集於山石陵陸之禽,而爻辭以此言“鴻漸”者,蓋漸之爲義,漸漸之於高,故取山石陵陸,以應漸高之義,不復系水鳥也。
《象》曰:“飲食衎衎”,不素飽也。
[疏]正義曰:“不素飽”者,素,故也,故無祿養,今日得之,故“願莫先焉”。
九三:鴻漸於陸。夫徵不復,婦孕不育,兇。利禦寇。陸,高之頂也。進而之陸,與四相得,不能復反者也。“夫徵不復”,樂於邪配,則婦亦不能執貞矣。非夫而孕故不育也。三本艮體而棄乎??醜,與四相得遂乃不反至使婦孕不育見利忘義貪進忘舊,兇之道也。異體合好,順而相保,物莫能間,故“利禦寇”也。
[疏]“九三鴻漸於陸”至“利禦寇”。○正義曰:“鴻漸於陸,夫徵不復,婦孕不育,兇”者,陸,高之頂也。九三居下體之上,是進而得高之象,故曰“鴻漸於陸”也。進而之陸,無應於上,與四相比,四亦無應,近而相得。三本是艮體,與初二相同一家,棄其羣類,而與四合,好即是夫徵而不反覆也。夫既樂於邪配,妻亦不能保其貞。非夫而孕,故“不育”也。“見利忘義,貪進忘舊,兇之道也”,故曰“夫徵不復,婦孕不育,兇”也。“利禦寇”者,異體合好,恐有寇難離間之者,然和比相順,其相保安,物莫能間,故曰“利用禦寇”也。○注“陸,高之頂也”。○正義曰:“陸,高之頂也”者,《爾雅》雲“高平曰陸”,故曰“高之頂”也。
《象》曰:“夫徵不復”,離羣醜也。“婦孕不育”,失其道也。“利用禦寇”,順相保也。
[疏]正義曰:“離羣醜”者,醜,類也。言三與初二,雖有陰陽之殊,同體《艮卦》,故謂之“羣醜”也。“失其道也”者,非夫而孕,孕而不育,失道故也。“順相保也”者,謂四以陰乘陽,嫌其非順,然好合相得,和比相安,故曰“順相保也”。
六四:鴻漸於木。或得其桷,無咎。鳥而之木,得其宜也。“或得其桷”,遇安棲也。雖乘於剛,志相得也。
[疏]正義曰:“鴻漸於木”者,“鳥而之木,得其宜也”。六四進而得位,故曰“鴻漸於木”也。“或得其桷無咎”者,桷,榱也。之木而遇堪爲桷之枝,取其易直可安也。六四與二相得,順而相保,故曰“或得其桷”。既與相得,無乘剛之咎,故曰“無咎”。
《象》曰:“或得其桷”,順以巽也。
[疏]正義曰:“順以巽也”者,言四雖乘三體,巽而附下,三雖被乘,上順而相保,所以六四得其安棲,猶“順以巽也”。
九五:鴻漸於陵。婦三歲不孕,終莫之勝,吉。陵,次陸者也。進得中位,而膈乎三四,不得與其應合,故“婦三歲不孕”也。各履正而居中,三四不能久塞其塗者也。不過三歲,必得所願矣。進以正邦,三年有成,成則道濟,故不過三歲也。
[疏]“九五鴻漸於陵”至“終莫之勝吉”。○正義曰:“鴻漸於陵”者,陵,次陸者也。九五進於中位,處於尊高,故曰“鴻漸於陵”。“婦三歲不孕”者,有應在二而隔乎三、四,不得與其應合,是二、五情意,徒相感說,而隔礙不交,故曰“婦三歲不孕”也。“終莫之勝,吉”者,然二與五合,各履正而居中,三、四不能久塞其路,終得遂其所懷,故曰“終莫之勝,吉”也。○注“進以正邦”至“不過三歲”。○正義曰:“進以正邦,三年有成”者,九五居尊得位,故曰“進以正邦”也。三年有成,則三、四不敢塞其路,故曰“不過三歲”也。
《象》曰:“終莫之勝,吉”,得所願也。
[疏]正義曰:“得所願也”者,所願在於與三合好,既各履中正,無能勝之,故終得其所願也。
上九:鴻漸於陸。其羽可用爲儀,吉。進處高絜,不累於位,無物可以屈其心而亂其志。峨峨清遠,儀可貴也,故曰“其羽可用爲儀,吉”。
[疏]正義曰:“鴻漸於陸”者,上九與三皆處卦上,故並稱“陸”。上九最居上極,是“進處高潔”,故曰“鴻漸於陸”也。“其羽可用爲儀,吉”者,然居無位之地,是“不累於位”者也。處高而能不以位自累,則其羽可用爲物之儀表,可貴可法也,故曰“其羽可用爲儀,吉也”。必言“羽”者,既以鴻明漸,故用羽表儀也。
《象》曰:“其羽可用爲儀,吉”,不可亂也。
[疏]正義曰:“不可亂也”者,“進處高潔,不累於位”,無物可以亂其志也。
兌下震上。歸妹:徵兇,無攸利。妹者,少女之稱也。兌爲少陰,震爲長陽,少陰而乘長陽,說以動,嫁妹之象也。
[疏]正義曰:歸妹者,卦名也。婦人謂嫁曰歸,“歸妹”猶言嫁妹也。然《易》論歸妹得名不同,《泰卦》六五雲:“帝乙歸妹。”彼據兄嫁妹謂之“歸妹”。此卦名歸妹,以妹從娣而嫁,謂之“歸妹”。故初九爻辭雲“歸妹以娣是”也。上鹹卦明二少相感,恆卦明二長相承,今此卦以少承長,非是匹敵,明是妹從娣嫁,故謂之歸妹焉。古者諸侯一取九女,嫡夫人及左右媵皆以侄娣從,故以此卦當之矣。不言歸侄者,女娣是兄弟之行,亦舉尊以包之也。“徵兇,無攸利”者,歸妹之戒也。徵謂進有所往也。妹從娣嫁,本非正匹,唯須自守卑退以事元妃。若妾進求寵,則有並後兇咎之敗,故曰“徵兇,無攸利”。
《彖》曰:歸妹,天地之大義也。天地不交,而萬物不興。歸妹,人之終始也。陰陽既合,長少又交,“天地之大義”,人倫之終始。
[疏]正義曰:“歸妹,天地之大義也。天地不交,而萬物不興”者,此舉天地交合,然後萬物蕃興,證美歸妹之義。所以未及釋卦名,先引證者,以歸妹之義,非人情所欲,且違於匹對之理。蓋以聖人制禮,令侄娣從其姑娣而充妾媵者,所以廣其繼嗣,以象天地以少陰少陽、長陰長陽之氣共相交接,所以蕃興萬物也。“歸妹,人之終始也”者,上既引天地交合爲證,此又舉人事“歸妹”結合其義也。天地以陰陽相合而得生物不已,人倫以長少相交而得繼嗣不絕,歸妹豈非“天地之大義,人倫之終始”也?
說以動,所歸妹也。少女而與長男交,少女所不樂也。而今“說以動”,所歸必妹也。雖與長男交,嫁而系娣,是以“說”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體釋歸妹之義。少女而與長男交,少女所不樂也。而今“說以動”所歸必妹也,雖與長男交,嫁而系於娣,是以說也。系娣所以說者,既系娣爲媵,不得別適,若其不以備數,更有動望之憂,故系娣而行合禮,“說以動”也。
“徵兇”,位不當也。履於,皆不當位,釋“徵兇”之義。位既不當,明非正嫡,因說動而更求進,妖邪之道也,所戒其“徵兇”也。
“無攸利”,柔乘剛也。以徵則有不正之兇,以處則有乘剛之逆。
[疏]“無攸利,柔乘剛也”。○正義曰:此因六三、六五乘剛,釋“無攸利”之義。夫陽貴而陰賤,以妾媵之賤,進求殊寵,即是以賤陵貴,故無施而利也。○注“以徵則”至“有乘剛之逆也”。○正義曰:《彖》以失位釋“徵兇”,乘剛釋“無攸利”,而《注》連引言之者,《略例》雲:“去初、上而論位分,則三、五各在一卦之上,何得不謂之陽?三、四各在一卦之下,何得不謂之陰?然則二、四陰位也,三、五陽位也。”陽應在上,陰應在下,今二、三、四、五,並皆失位,其勢自然柔皆乘剛,其猶妾媵求寵,其勢自然以賤陵貴,以明柔之乘剛,緣於失正而進也。
《象》曰:澤上有雷,歸妹。君子以求終知敝。歸妹,相終始之道也,故以“永終知敝”。
[疏]正義曰:“澤上有雷”,“說以動”也。故曰“歸妹君子以永終知敝”者,“歸妹相終始之道也”,故君子象此以永長其終,知應有不終之敝故也。
初九:歸妹以娣,跛能履,徵吉。少女而與長男爲耦,非敵之謂,是娣從之義也。妹,少女之稱也。少女之行,善莫若娣。夫承嗣以君之子,雖幼而不妄行,少女以娣,雖“跛能履”,斯乃恆久之義,吉而相承之道也。以斯而進,吉其宜也。
[疏]“初九”至“貞吉”。○正義曰:“歸妹以娣”者,少女謂之妹,從娣而行謂之歸。初九以兌適震,非夫婦匹敵,是從娣之義也,故曰“歸妹以娣”也。“跛能履”者,妹而繼姊爲娣,雖非正配,不失常道,譬猶跛人之足然。雖不正,不廢能履,故曰“跛能履”也。“徵吉”者,少長非偶,爲妻而行則兇焉,爲娣而行則吉,故曰“徵吉”也。○注“夫承嗣以君之子”至“吉其宜也”。○正義曰:“夫承嗣以君之子,雖幼而不妄行”者,此爲少女作此例也。言君之子宜爲嗣承,以類妃之妹應爲娣也。立嗣宜取長,然君之子雖幼而立之,不爲妄也。以言行嫁宜匹敵。然妃之妹雖至少,而爲娣則可行也。
《象》曰:“歸妹以娣”,以恆也。“跛能履”,吉相承也。
[疏]正義曰:“以恆也”者,妹而爲娣,恆久之道也。“吉相承也”者,行得其宜,是相承之道也。
九二:眇能視,利幽人之貞。雖失其位,而居內處中,眇猶能視,足以保常也。在內履中,而能守其常,故”利幽人之貞“也。
[疏]正義曰:九二不雲歸妹者,既在歸妹之卦,歸妹可知,故無不言也。然九二雖失其位,不廢居內處中。以言歸妹,雖非正配,不失交合之道,猶如眇目之人,視雖不正,不廢能視耳,故曰“眇能視”也。“利幽人之貞”者,居內處中,能守其常,施之於人,是處幽而不失其貞正也。故曰“利幽人之貞也”。
《象》曰“利幽人之貞”,未變常也。
[疏]正義曰:“未變常也”者,貞正者人之常也,九三失位,嫌其變常不貞也,能以履中不偏,故云“未變常”也。
六三:歸妹以須,反歸以娣。室主猶存,而求進焉。進未值時,故有須也。不可以進,故“反歸”待時,“以娣”乃行也。
[疏]正義曰:“歸妹以須”者,六三在“歸妹”之時,處下體之上,有欲求爲室主之象,而居不當位,則是室主獨存,室主既存,而欲求進,爲末值其時也。未當其時,則宜有待,故曰“歸妹以須也”。“反歸以娣”者,既而有須,不可以進,宜反歸待時,以娣乃行,故曰“反歸以娣”。
《象》曰:“歸妹以須”,未當也。
[疏]正義曰:“未當也”者,未當其時,故宜有待也。
九四:歸妹愆期,遲歸有時。夫以不正無應而適人也,必須彼道窮盡,無所與交,然後乃可以往,故“愆期遲歸”,以待時也。
[疏]正義曰:九四居下得位,又無其應,以斯適人,“必待彼道窮盡,無所與交,然後乃可以往”,故曰“愆期遲歸有時”也。
《象》曰:“愆期”之志,有待而行也。
[疏]正義曰:嫁宜及時。今乃過期而遲歸者,此嫁者之志,正欲有所待而後乃行也。
六五:帝乙歸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幾望,吉。歸妹之中,獨處貴位,故謂之“帝乙歸妹”也。袂,衣袖,所以爲禮容者也。“其君之袂”,爲帝乙所寵也,即五也。爲帝乙所崇飾,故謂之“其君之袂”也。配在九二,兌少震長,以長從少,不若以少從長之爲美也,故曰“不若其娣之袂良”也。位在乎中,以貴而行,極陰之盛,以斯適配,雖不若少,往亦必合,故曰“月幾望,吉”也。
[疏]“六五帝乙”至“幾望吉”。○正義曰:“帝乙歸妹”者,六五居歸妹之中,“獨處貴位”,是帝王之所嫁妹也,故曰“帝乙歸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者,六五雖處貴位,卦是長陽之卦,若以爻爲人,即是婦人之道,故爲帝乙之妹。既居長卦,乃是長女之象,其君即五也。袂,衣袖也,所舉斂以爲禮容,帝王嫁妹,爲之崇飾,故曰“其君之袂”也。“配在九二,兌少震長,以長從少”者,可以從少,雖有其君崇飾之袂,猶不若以少從長之爲美,故曰“不如其娣之袂良”也。“月幾望吉”者,陰而貴盛,如月之近望,以斯適配,雖不如以少從長,然以貴而行,往必合志,故得吉也,故曰“月幾望,吉”也。
《象》曰:“帝乙歸妹,不如其娣之袂良”也。其位在中,以貴行也。
[疏]“象曰”至“以貴行也”。○正義曰:“帝乙歸妹,不如其娣之袂良”者,釋其六五雖所居貴位,言長不如少也,言不必少女,而從於長男也。“其位在中,以貴行也”者,釋“月幾望,吉”也。既以長適少,非歸妹之美而得吉者,其位在五之中,以貴盛而行,所往必得合,而獲吉也。
上六:女承筐,無實,士刲羊,無血,無攸利。羊謂三也。處卦之窮,仰無所承,下又無應,爲女而承命,則筐虛而莫之與。爲士而下命,則“刲羊”而“無血”。“刲血”而“無血”,不應所命也。進退莫與,故曰“無攸利”也。
[疏]“上六”至“無攸利”。○正義曰:女之爲行,以上有承順爲美;士之爲功,以下有應命爲貴,上六處卦之窮,仰則無所承受,故爲女承筐,則虛而無實。又下無其應,下命則無應之者,故爲“士刲羊”則乾而“無和”,故曰“女承筐,無實,士刲羊無血。”則進退莫與,故無所利。
《象》曰:上六“無實”,承虛筐也。
[疏]正義曰:“承虛筐”者,筐本盛幣,以幣爲實。今之“無實”,正是承捧虛筐,空無所有也。
《周易正義》注魏·王弼等疏唐·孔穎達
《周易正義》
下經豐傳卷六
下經豐傳卷六
離下震上。豐:亨,王假之。大而亨者,王之所至。
[疏]正義曰:“豐,亨”者,“豐”,卦名也,《彖》及《序卦。皆以“大”訓“豐”也,然則豐者,多大之名,盈足之義,財多德大,故謂之爲豐。德大則無所不容,財多則無所不齊。無所擁礙謂之爲“亨”,故曰“豐,亨”。“王假之”者,假,至也,豐亨之道,王之所尚,非有王者之德,不能至之,故曰“王假之”也。
勿憂,宜日中。豐之爲義,闡弘微細,通夫隱滯者也,爲天下之主,而令微隱者不亨,憂未巳也,故至“豐亨”,乃得勿憂也。用夫豐亨不憂之德,宜處天中,以偏照者也,故曰“宜日中”也。
[疏]正義曰:勿,無也。王能至於豐亨,乃得無復憂慮,故曰“勿憂也”。用夫豐亨無憂之德,然後可以君臨萬國,遍照四方,如日中之時,遍照天下,故曰“宜日中”也。
《彖》曰:豐,大也。音闡大之大也。
[疏]“彖曰:豐,大也”。○正義曰:“豐,大也”者,釋卦名,正是弘大之義也。○注“音闡大之大也”。○正義曰:闡者,弘廣之言,凡物之大,其有二種,一者自然之大,一者由人之闡弘使大。“豐”之爲義,既闡弘微細,則豐之稱大,乃闡大之大,非自然之大,故音之也。
明以動,故豐。王假之,尚大也。大者王之所尚,故至之也。
[疏]正義曰:“動故豐”者,此就二體,釋卦得名,爲豐之意,動而不明,未能光大資明以動,乃能致豐,故曰“明以動故豐”也。“王假之,尚大也”者,豐大之道,王所崇尚,所以王能至之,以能尚大故也。
“勿憂,宜日中”,宜照天下也。以勿憂之德,故宜照天下也。
[疏]正義曰:日中之時,遍照天下,王無憂慮,德乃光被,同於日中之盈,故曰“勿憂,宜日中,宜照天下也”。
日中則昃,月盈則食,天地盈虛,與時消息,而況於人乎?況於鬼神乎?豐之爲用,困於昃食者也。施於未足則尚豐,施於巳盈則方溢,不可以爲常,故具陳消息之道者也。
[疏]正義曰:此孔子因豐設戒,以上言王者以豐大之德,照臨天下,同於日中。然盛必有衰,自然常理。日中至盛,過中則昃;月滿則盈,過盈則食。天之寒暑往來,地之陵谷遷貿,盈則與時而息,虛則與時而消。天地日月,尚不能久,況於人與鬼神,而能長保其盈盛乎?勉令及時脩德,仍戒居存慮亡也。此辭先陳天地,後言人、鬼、神者,欲以輕譬重,亦先尊後卑也。而日月先天地者,承上“宜日中”之下,遂言其昃食,因舉日月以對之,然後並陳天地,作文之體也。
《象》曰:雷電皆至,豐。君子以折獄致刑。文明以動,不失情理也。
[疏]正義曰:“雷電皆至,豐”者,雷者,天之威動,電者,天之光耀。雷電俱至,則威明備,足以爲豐也。“君子以折獄致刑”者,君子法象天威而用刑罰,亦當文明以動,折獄斷決也。斷決獄訟,須得虛實之情;致用刑罰,必得輕重之中。若動而不明,則淫濫斯及,故君子象於此卦而折獄致刑。
初九:遇其配主,雖旬無咎,往有尚。處豐之初,其配在四,以陽適陽,以明之動,能相光大者也。旬,均也。雖均無咎,往有尚也。初、四俱陽爻,故曰“均”也。
[疏]正義曰:“遇其配主”者,豐者,文明必動,尚乎光大者也。初配在四,俱是陽爻以陽適陽以明之動能相光大者,也。故曰:“遇其配主也。雖旬無咎往有尚者,旬均也,俱是陽爻,謂之爲均,非是陰陽相應,嫌其有咎,以其能相光大,故雖均,可以無咎,而往有嘉尚也,故曰“雖均無咎,往有尚”也。
《象》曰:“雖旬無咎”,過旬災也。過均則爭,交斯叛也。
[疏]“象曰”至“災也”。○正義曰:“過旬災光”者,言勢若不均,則相傾奪。既相傾奪,則爭競乃興,而相違背,災咎至焉,故曰“過旬災也”。○注“過均”至“叛也”。○正義曰:初,四應配,謂之爲交,勢若不均,則初、四之相交,於斯乖叛矣。
六二:豐其蔀,日中見鬥。往得疑疾,有孚發若,吉。蔀,覆曖,鄣光明之物也。處明動之時,不能自豐以光大之德,既處乎內,而又以陰居陰,所豐在蔀,幽而無睹者也,故曰“豐其蔀,日中見鬥”也。日中者,明之盛也;鬥見者,闇之極也。處盛明而豐其蔀,故曰“日中見鬥”。不能自發,故往得疑疾。然履中當位,處闇不邪,有孚者也。若,辭也。有孚可以發其志,不困於闇,故獲吉也。
[疏]“六二豐其蔀”至“有孚發若吉”。○正義曰:“豐其蔀”者,二以陰居遙又處於內,幽闇無所睹見,所豐在於覆蔽,故曰“豐其蔀”也。蔀者,覆曖,障光明之物也。“日中見鬥”者,二居離卦之中,如日正中,則至極盛者也。處日中盛明之時,而鬥星顯見,是二之至闇,使鬥星見明者也。處光大之世,而爲極闇之行,譬日中而鬥星見,故曰“日中見鬥”也。二、五俱陰,二巳見鬥之闇,不能自發,以自求於五,往則得見疑之疾,故曰“往得疑疾”也。然居中履正,處闇不邪,是有信者也。有信以自發其志,不困於闇,故獲吉也。故曰“有孚發若,吉”也。
《象》曰:“有孚發若”,信以發志也。
[疏]正義曰:信以發志者,雖處幽闇而不爲邪,是有信以發其豐大之志,故得吉也。
九三:豐其沛,日中見沬。折其右肱,無咎。沛,幡幔,所以御盛光也。沬,微昧之明也。應在上六,志在乎陰,雖愈乎以陰處陰,亦未足以免於闇也。所豐在沛,日中則見沬之謂也。施明,則見沬而巳,施用,則折其右肱,故可以自守而巳,未足用也。
[疏]正義曰:“豐其沛,日中見沬”者,沛,幡幔,所以御盛光也。沬,微昧之明也,以九三應在上六,志在乎陰,雖愈於六二以陰處陰,亦未見免於闇也,是所以“豐在沛,日中見沬”。夫處光大之時,而豐沛見沬,雖愈於豐蔀見鬥,然施於大事,終不可用。假如折其右肱,自守而巳,乃得無咎,故曰“折其右肱,無咎”。
《象》曰:豐其沛,不可大事也。明不足也。
[疏]正義曰:“不可大事”者,當光大之時,可爲大事,明不足,故不可爲大事也。
折其右肱,終不可用也。雖有左在,不足用也。
[疏]正義曰:“終不可用”者,凡用事在右肱,右肱既折,雖有左在,終不可用也。
九四:豐其蔀,日中見鬥。遇其夷主,吉。以陽居陰,豐其蔀也。得初以發,夷主吉也。
[疏]正義曰:“豐其蔀”者,九四以陽居陰,闇同於六二,故曰“豐其蔀”也。“日中見鬥,遇其夷主,吉”者,夷,平也。四應在初,而同是陽爻,能相顯發,而得其吉,故曰“遇其夷主,吉”也。言四之與初交相爲主者,若賓主之義也。若據初適四,則以四爲主,故曰“遇其配主”。自四之初,則以初爲主,故曰“遇其夷主”也。二陽體敵,兩主均平,故初謂四爲“旬”,而四謂初爲“夷”也。
《象》曰:“豐其蔀”,位不當也。“日中見鬥”,幽不明也。“遇其夷主”,吉行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止謂以陽居陰,而位不當,所以豐蔀而闇者也。“幽不明也”者,日中盛則反而見鬥,以譬當光大而居陰,是應明而幽闇不明也。“吉行也”者,處於陰位,爲闇巳甚,更應於陰,無由獲吉,猶與陽相遇,故得吉行也。
六五:來章有慶譽,吉。以陰之質,來適尊陽之位,能自光大,章顯其德,獲慶譽也。
[疏]正義曰:六五處豐大之世,以陰柔之質,來適尊陽之位,能自光大,章顯其德,而獲慶善也。故曰“來章有慶譽,吉”也。
《象》曰:六五之吉,有慶也。
[疏]正義曰:“有慶也”者,言六五以柔處尊,履得其中,故致慶譽也。
上六:豐其屋,蔀其家,闚其戶,闃其無人。三歲不覿,兇。屋,藏蔭之物,以陰處極而最在外,不履於位,深自幽隱,絕跡深藏者也。既豐其屋,又蔀其家,屋厚家覆,闇之甚也。雖闚其戶,闃其無人,棄其所處,而自深藏也。處於明動尚大之,時而深自幽隱,以高其行;大道既濟,而猶不見,隱不爲賢,更爲反道,兇其宜也。三年,豐道之成。治道未濟,隱猶可也;既濟而隱,是以治爲亂者也。
[疏]“上六豐其屋”至“不覿”。○正義曰:屋者,藏蔭隱蔽之物也。上六,以陰處陰,極以處外,不履於位,是深自幽隱,絕跡深藏也。事同豐厚於屋者也。既豐厚其屋,而又覆鄣其家,屋厚家闇,蔽鄣之甚也。雖闚視其戶,而闃寂無人,棄其所處,而自深藏也。處於豐大之世,隱不爲賢。治道未濟,隱猶可也;三年豐道巳成,而猶不見,所以爲兇,故曰“豐其屋,蔀其家,闚其戶,闃其無人,三歲不覿,兇”。
《象》曰:“豐其屋”,天際翔也。翳光最甚者也。
[疏]正義曰:“天祭翔也”者,如鳥之飛翔於天際,言隱翳之深也。
“闚其戶,闃其無人”,自藏也。可以出而不出,自藏之謂也,非有爲而藏。不出戶庭,失時致兇,況自藏乎?兇其宜也。
[疏]正義曰:“自藏也”者,言非有爲而當自藏,可以出而不出,無事自爲隱藏也。
艮下離上。旅:小亨,旅貞吉。不足全夫貞吉之道,唯足以爲旅之貞吉,故特重曰“旅,貞吉”也。
[疏]正義曰:旅者,客寄之名,羈旅之稱,失其本居,而寄他方,謂之爲旅。既爲羈旅,苟求僅存,雖得自通,非甚光大,故《旅》之爲義,小亨而巳,故曰“旅,小亨”。羈旅而獲小亨,是旅之正吉,故曰“旅,貞吉”也。
《彖》曰:“旅,小亨”,柔得中乎外,而順乎剛,止而麗乎明,是以“小亨,旅貞吉”也。夫物失其主則散,柔乘於剛則乖。既乖且散,物皆羈旅,何由得小亨而吉乎?夫陽爲物長,而陰皆順陽。唯六五乘剛,而復得中乎外,以承於上,陰兇順陽,不爲乖逆。止而麗明,動不履妄,雖不及剛得尊位,恢弘大通,是以小亨。令附旅者,不失其正,得其所安也。
[疏]“《彖》曰”至“貞吉也”。○正義曰:“旅,小亨”者,舉《經》文也。柔得中乎外而順乎剛,止而麗乎明,是以“小亨”。“旅貞吉”者,此就六五及二體,釋旅得亨貞之義,柔處於外,弱而爲客之象,若所託不得其主,得主而不能順從,則乖逆而離散,何由得自通而貞吉乎?今柔雖處外而得中順陽,則是得其所託,而順從於主。又止而麗明,動不履妄,故能於寄旅之時,得通而正,不失所安也。
旅之時義大矣哉!旅者大散,物皆失其所居之時也。鹹失其居,物願所附,豈非知者有爲之時?
[疏]正義曰:此嘆美寄旅之時,物皆失其所居。若能與物爲附,使旅者獲安,非小纔可濟,惟大智能然。故曰“旅之時義大矣哉”。
《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止以明之,刑戮詳也。
[疏]正義曰:火在山上,逐草而行,勢不久留,故爲旅象。又上下二體,艮止離明,故君子象此,以靜止明察,審慎用刑,而不稽留獄訟。
初六:旅瑣瑣,斯其所取災。最處下極,寄旅不得所安,而爲斯賤之役,所取致災,志窮且困。
[疏]正義曰:“旅瑣瑣,斯其所取災”者,瑣瑣者,細小卑賤之貌也。初六當旅之時,最處下極,是寄旅不得所安,而爲斯卑賤之役。然則爲斯卑賤勞役,由其處於窮下,故致此災,故曰“旅瑣瑣斯其所取災”也。
《象》曰:“旅瑣瑣”,志窮災也。
[疏]正義曰:“志窮災”,志意窮困,自取此災也。
六二:旅即次,懷其資,得童僕貞。次者,可以安行旅之地也。懷,來也。得位居中,體柔奉上,以此寄旅,必獲次舍。懷來資貨,得童僕之所正也。旅不可以處盛,故其美盡於童僕之正也。過斯以往,則見害矣。童僕之正,義足而巳。
[疏]正義曰:“旅即次,懷其資,得童僕貞”者,得位居中,體柔承上,以此而爲寄旅,必爲主君所安,旅得次舍,懷來資貨,又得童僕之正,不同初六賤役,故曰“旅即次,懷其資,得童僕貞”。
《象》曰:“得童僕貞”,終無尤也。
[疏]正義曰:“終無尤”者,旅不可以處盛,盛則爲物所害。今惟正於童僕,則終保無咎也。
九三:旅焚其次,喪其童僕,貞厲。居下體之上,與二相得,以寄旅之身而爲施下之道,與萌侵權,主之所疑也,故次焚僕喪,而身危也。
[疏]“九三旅焚其次”至“貞厲”。○正義曰:“旅焚其次,喪其童僕,貞厲”者,九三居下體之上,下據於二,上無其應,與二相得,是欲自尊而惠施於下也。以羈旅之身而爲惠下之道,是與萌侵權,爲主君之所疑也。爲君主所疑,則被黜而見害,故焚其次舍,喪其童僕之正而身危也。○注“與萌”至“所疑也”。正義曰:“與萌侵權”者,言與得政事之萌,漸侵奪主君之權勢,若齊之田氏,故爲主所疑也。
《象》曰:“旅焚其次”,亦以傷矣。以旅與下,其義喪也。
[疏]正義曰:“亦以傷矣”者,言失其所安,亦可悲傷也。“其義喪”者,言以旅與下,理是喪亡也。
九四:旅於處,得其資斧,我心不快。斧所以斫除荊棘,以安其舍者也。雖處上體之下,不先於物,然而不得其位,不獲平坦之地,客於所處,不得其次,而得其資斧之地,故其心不快也。
[疏]正義曰:“旅於處,得其資斧,我心不快”者,九四處上體之下,不同九三之自尊,然不得其位,猶寄旅之人,求其次舍,不獲平坦之所,而得用斧之地。言用斧除荊棘,然後乃處,故曰“旅於處,得其資斧”也。求安處而得資斧之地,所以其心不快也。
《象》曰:“旅於處”,未得位也。“得其資斧”,心未快也。
六五:射雉一矢,亡。終以譽命。射雉以一矢,而復亡之,明雖有雉,終不可得矣。寄旅而進,雖處於文明之中,居於貴位,此位終不可有也。以其能知禍福之萌,不安其處以乘其下,而上承於上,故終以譽而見命也。
[疏]“六五射雉”至“以譽命”。○正義曰:“射雉一矢亡,終以譽命”者,羈旅不可以處盛位,六五以羈旅之身,進居貴位,其位終不可保,譬之射雉,惟有一矢,射之而復亡失其矢,其雉終不可得,故曰“射雉一矢亡”也。然處文明之內,能照禍福之幾,不乘下以侵權,而承上以自保,故得終以美譽而見爵命,故曰“終以譽命”也。
《象》曰:“終以譽命”,上逮也。
[疏]正義曰:“上逮”者,逮,及也,以能承及於上,故得“終以譽命”也。
上九:鳥焚其巢,旅人先笑後號咷。喪牛於易,兇。居高危而以爲宅,巢之謂也。客旅得上位,故先笑也。以旅而處於上極,衆之所嫉也。以不親之身而當被害之地,必兇之道也,故曰“後號咷”。牛者,稼穡之資。以旅處上,無所同嫉,故“喪牛於易”,不在於難。物莫之與,危而不扶,喪牛於易,終莫之聞。莫之聞,則傷之者至矣。
[疏]正義曰:“鳥焚其巢,旅人先笑後號咷,喪牛於易,兇”者,最居於上,如鳥之巢,以旅處上,必見傾奪,如鳥巢之被焚,故曰“鳥焚其巢”也。客得上位,所以“先笑”。兇害必至,故“後號咷”。無所同嫉,喪其稼穡之資,理在不難,故曰“喪牛於易”。物莫之與,則傷之者至矣,故曰“兇”也。
《象》曰:以旅在上,其義焚也。“喪牛於易”,終莫之聞也。
[疏]正義曰:“終莫之聞也”者,衆所同疾,危而不扶,至於喪牛於易,終無以一言告之,使聞而悟也。
巽下巽上。巽:小亨。全以巽爲德,是以小亨也。上下皆巽,不違其令,命乃行也。故申命行事之時,上下不可以不巽也。
[疏]正義曰“巽者卑順之名。《說卦》雲:“巽,入也。”蓋以巽是象風之卦,風行無所不入,故以“入”爲訓。若施之於人事,能自卑巽者,亦無所不容。然巽之爲義,以卑順爲體,以容入爲用,故受“巽”名矣。上下皆巽,不爲違逆,君唱臣和,教令乃行,故於重巽之卦,以明申命之理。雖上下皆巽,命令可行,然全用卑巽,則所通非大,故曰“小亨”。
利有攸往。巽悌以行,物無距也。
[疏]正義曰:巽悌以行,物無違距,故曰“利有攸往”。
利見大人。大人用之,道愈隆。
[疏]正義曰:但能用巽者,皆無往不利,然大人用巽,其道愈隆,故曰“利見大人”,明上下皆須用巽也。
《彖》曰:重巽以申命。命乃行也。未有不巽而命行也。
[疏]正義曰:此卦以卑巽爲名,以申命爲義。故就二體上下皆巽,以明可以申命也。上巽能接於下,下巽能奉於上,上下皆巽,命乃得行,故曰“重巽以申命也”。
剛巽乎中正而志行。以剛而能用巽,處乎中正,物所與也。
[疏]正義曰:“剛巽乎中正而志行”者,雖上下皆巽,若命不可從,則物所不與也。故又因二五之爻,剛而能巽,不失其中,所以志意得行,申其命令也。
柔皆順乎剛。明無違逆,故得小亨。
[疏]“柔皆順乎剛”。○正義曰:“柔皆順乎剛”者,剛雖巽爲中正,柔若不順乎剛,何所申其命乎?故又就初、九各處卦下,柔皆順剛,無有違逆,所以教命得申,成小亨以下之義也。○注“明無違”至“得小亨”。○正義曰:案《彖》並舉“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以結之,則柔皆順剛之意,不事釋“小亨”二字,而《注》獨言“明無違逆,故得小亨”者,褚氏雲:“夫獻可替否,其道乃弘:柔皆順剛,非大通之道,所以文王系‘小亨’之辭,孔子致‘皆順’之釋。”案:王註上下卦之體,皆以巽言之,柔不違剛,正是巽義,故知“皆順”之言,通釋諸辭也。
是以“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
[疏]正義曰:“是以小亨”以下,釋《經》結也。
《象》曰:隨風,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疏]正義曰:“隨風,巽”者,兩風相隨,故曰“隨風”,風既相隨,物無不順,故曰“隨風,巽”。“君子以申命行事”者,風之隨至,非是令初,故君子訓之以申命行事也。
初六:進退,利武人之貞。處令之初,未能服令者也。故進退也。成命齊邪,莫善武人,故“利武人之貞”以整之。
[疏]正義曰:初六,處令之初,法未宣,著體於柔巽,不能自決,心懷進退,未能從令者也。成命齊邪,莫善威武,既未能從令,則宜用武人之正,以整齊之,故曰“進退,利武人之貞”也。
《象》曰:“進退”,志疑也。巽順之志,進退疑懼。
[疏]正義曰:“志疑”者,欲從之,則未明其令;欲不從,則懼罪及巳,志意懷疑,所以進退也。
“利武人之貞”,志治也。
[疏]正義曰:“志治也”者,武非行令所宜,而言利武人者,志在使人從治,故曰:“利武人”。其猶《蒙卦》初六《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九二:巽在牀下,用史巫紛若,吉,無咎。處巽之中,既在下位,而復以陽居陰,卑巽之甚,故曰:“巽在牀下”也。卑甚失正,則入於咎過矣。能以居中而施至卑於神祗,而不用之於威勢,則乃至於紛若之吉,而亡其過矣。故曰“用史巫紛若,吉,無咎”也。
[疏]正義曰:“巽在牀下”者,九二處巽下體,而復以陽居陰,卑巽之甚,故曰“巽在牀下”。“用史巫紛若,吉,無咎”者,史謂祝史,巫謂巫覡,並是接事鬼神之人也。紛若者,盛多之貌。卑甚失正,則入於過咎。人有威勢,易爲行恭;神道無形,多生怠慢。若能用居中之德,行至卑之道,用之於神祗,不行之於威勢,則能致之於盛多之吉,而無咎過,故曰“用史巫紛若,吉,無咎”也。
《象》曰:“紛若”之“吉”,得中也。
[疏]正義曰:“得中”者,用卑巽於神祗,是行得其中,故能致紛若之吉也。
九三:頻巽,吝。頻,頻蹙,不樂而窮,不得巳之謂也。以其剛正而爲四所乘,志窮而巽,是以吝也。
[疏]正義曰:“頻巽,吝”者,頻者,頻蹙憂戚之容也,九三體剛居正,爲四所乘,是志意窮屈,不得申遂也。既處巽時,只得受其屈辱也,頻蹙而巽,鄙吝之道,故曰“頻巽,吝”也。
《象》曰:“頻巽”之“吝”,志窮也。
[疏]正義曰:“志窮”者,志意窮屈,所以爲吝也。
六四:悔亡,田獲三品。乘剛,悔也,然得位承五,卑得所奉。雖以柔乘剛,而依尊履正,以斯行命,必能獲強暴,遠不仁者也。獲而有益,莫善三品,故曰“悔亡,田獲三品”。一曰乾豆,二曰賓客,三曰充君之庖。
[疏]正義曰:“悔亡,田獲三品”者,六四有乘剛之悔,然得位承尊,得其所奉,雖以柔乘剛,而依尊履正,以斯行命,必能有功,取譬田獵,能獲而有益,莫善三品,所以得悔亡。故曰“悔亡,田獲三品”也。三品者,一曰乾豆,二曰賓客,三曰充君之庖廚也。
《象》曰:田獲三品,有功也。
[疏]正義曰:“有功”者,田獵有獲,以喻行命有功也。
九五:貞吉,悔亡,無不利。無初有終。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以陽居陽,損於謙巽。然秉乎中正以宣其令,物莫之違,故曰“貞吉,悔亡,無不利”也。化不以漸,卒以剛直用加於物,故初皆不說也。終於中正,邪道以消,故有終也。申命令謂之庚。夫以正齊物,不可卒也;民迷固久,直不可肆也,故先申三日,令著之後,復申三日,然後誅而無咎怨矣。甲、庚,皆申命之謂也。
[疏]正義曰:九五以陽居陽,違於謙巽,是悔也。然執乎中正,以宣其令,物莫之違,是由貞正獲吉,故得悔亡而無不利,故曰“貞吉,悔亡,無不利”也。“無初有終”者,若卒用剛直,化不以漸,物皆不說,故曰“無初”也。終於中正,物服其化,故曰“有終”也。“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者,申命令謂之庚,民迷固久,申不可卒,故先申之三日,令著之後,復申之三日,然後誅之,民服其罪,無怨而獲吉矣,故曰“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也。
《象》曰:“九五”之“吉”,位正中也。
[疏]正義曰:“位正中”者,若不以九居五位,則不能以中正齊物,物之不齊,無由致吉,致吉是由九居五位,故舉爻位言之。
上九:巽在牀下,喪其資斧,貞兇。處巽之極,極巽過甚,故曰:“巽在牀下”也。斧所以斷者也,過巽失正,喪所以斷,故曰“喪其資斧,貞兇”也。
[疏]正義曰:“巽在牀下”者,上九處巽之極,巽之過甚,故曰“巽在牀下”。“喪其資斧”者,斧能斬決,以喻威斷也,巽過則不能行威命。命之不行,是喪其所用之斧,故曰“喪其資斧”也。“貞兇”者,失其威斷,是正之兇,故曰“貞兇”也。
《象》曰“巽在牀下”,上窮也。“喪其資斧”,正乎兇也。
[疏]正義曰:“上窮”者,處上窮巽,故過在牀下也。“正乎兇”者,正理須當威斷,而喪之,是“正乎兇”也。
兌下兌上。兌:亨,利貞。
[疏]正義曰:兌,說也。《說卦》曰:“說萬物者莫說乎澤。”以兌是象澤之卦,故以“兌”爲名。澤以潤生萬物,所以萬物皆說:施於人事,猶人君以恩惠養民,民無不說也。惠施民說,所以爲亨。以說說物,恐陷諂邪,其利在於貞正。故曰“兌,亨利貞”。
《彖》曰:兌,說也。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說而違剛則諂,剛而違說則暴。剛中而柔外,所以說以利貞也。剛中,故利貞,柔外,故說亨。
[疏]正義曰:“兌,說也”者,訓卦名也。“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者,此就二、五以剛居中,上六、六三以柔處外,釋“兌亨利貞”之義也。外雖柔說,而內德剛正,則不畏邪諂。內雖剛正,而外跡柔說,則不憂侵暴。只爲剛中而柔外,中外相濟,故得說亨而利貞也。
是以順乎天而應乎人。天剛而不失說者也。
[疏]正義曰:廣明說義,合於天人。天爲剛德而有柔克,是剛而不失其說也。今說以利貞,是上順乎天也。人心說於惠澤,能以惠澤說人,是下應乎人也。
說以先民,民忘其勞;說以犯難,民忘其死。說之大,民勸矣哉!
[疏]正義曰:“說以先民,民忘其勞”,以下嘆美說之所致,亦申明應人之法,先以說豫撫民,然後使之從事,則民皆竭力忘其從事之勞,故曰“說以先民,民忘其勞”也。“說以犯難,民忘其死”者,先以說豫勞民,然後使之犯難,則民皆授命,忘其犯難之死,故曰“說以犯難,民忘其死”也。施說於人,所致如此,豈非說義之大,能使民勸勉矣哉!故曰“說之大,民勸矣哉”。
《象》曰:麗澤,兌。君子以朋友講習。麗,猶連也。施說之盛,莫盛於此。
[疏]正義曰:“麗澤兌”者,麗,猶連也,兩澤相連,潤說之盛,故曰“麗澤,兌”也。“君子以朋友講習”者,同門曰朋,同志曰友,朋友聚居,講習道義,相說之盛,莫過於此也。故君子象之以朋友講習也。
初九:和兌,吉。居兌之初,應不在一,無所黨系,和兌之謂也。說不在諂,履斯而行,未見有疑之者,吉其宜矣。。
[疏]正義曰:初九居兌之初,應不在一,無所私說,說之和也,說物以和,何往不吉,故曰“和兌,吉”也。
《象》曰:“和兌”之“吉”,行未疑也。
[疏]正義曰:“行未疑”者,說不爲諂,履斯而行,未見疑之者也,所以得吉也。
九二:孚兌,吉,悔亡。說不失中,有孚者也。失位而說,孚吉,乃悔亡也。
[疏]正義曰:九二說不失中,有信者也。說而有信,則吉從之,故曰“孚兌,吉”也。然履失其位,有信而吉,乃得亡悔,故曰“孚兌,吉,悔亡”也。
《象》曰:“孚兌”之“吉”,信志也。其志信也。
[疏]正義曰:“信志也”者,失位而得吉,是其志信也。
六三:來兌,兇。以陰柔之質,履非其位,來求說者也。非正而求說,邪佞者也。
[疏]正義曰:三爲陽位,陰來居之,是進來求說,故言“來兌”;而以不正來說,佞邪之道,故曰:“來兌,兇”也。
《象》曰:“來兌”之“兇”,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由位不當,所以致兇也。
九四:商兌未寧,介疾有喜。商,商量裁製之謂也。介,隔也。三爲佞說,將近至尊。故四以剛德,裁而隔之,匡內製外,是以未寧也。處於幾近,閒邪介疾,宜其有喜也。
[疏]正義曰:“商兌未寧”者,商,商量裁製之謂也。夫佞邪之人,國之疾也。三爲佞說,將近至尊。故四以剛德,裁而隔之,使三不得進,匡內製外,未遑寧處,故曰“商兌未寧”。居近至尊,防邪隔疾,宜其有喜,故曰“介疾有喜”。
《象》曰:“九四”之“喜”,有慶也。
[疏]正義曰:“有慶”者,四能匡內製外,介疾除邪,此之爲喜,乃爲至尊所善,天下蒙賴,故言“有慶”也。
九五:孚於剝,有厲。比於上六,而與相得,處尊正之位,不說信乎陽,而說信乎陰,“孚於剝”之義也。“剝”之爲義,小人道長之謂。
[疏]正義曰:“剝”者,小人道長,消君子之正,故謂小人爲剝也。九五,處尊正之位,下無其應,比於上六,與之相得,是說信於小人,故曰“孚於剝”。信而成剝,危之道也,故曰“有厲”。
《象》曰:“孚於剝”,位正當也。以正當之位,信於小人而疏君子,故曰“位正當”也。
[疏]正義曰:“位正當”者,以正當之位,宜在君子,而信小人,故以當位責之也。
上六:引兌。以夫陰質,最處說後,靜退者也。故必見引,然後乃說也。
[疏]正義曰:上六以陰柔之質,最在兌後,是自靜退,不同六三自進求說,必須他人見引,然後乃說,故曰“引兌”也。
《象》曰:“上六,引兌”,未光也。
[疏]正義曰:“未光也”者,雖免躁求之兇,亦有後時之失,所以《經》無“吉”文,以其道未光故也。
坎下巽上。渙:亨。王假有廟,利涉大川,利貞。
[疏]正義曰:“渙,亨”者,“渙”,卦名也。《序卦》曰:“說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然則“渙”者,散釋之名。《雜卦》曰:“渙,離也。”此又“渙”是離散之號也。蓋“渙”之爲義,小人遭難,離散奔迸而逃避也。大德之人,能於此時建功立德,散難釋險,故謂之爲渙;能釋險難,所以爲亨:故曰“渙,亨”。“王假有廟”者,王能渙難而亨,可以至於建立宗廟,故曰“王假有廟”也。“利涉大川”者,德洽神人,可濟大難,故曰“利涉大川”。“利貞”者,大難既散,宜以正道而柔集之,故曰“利貞”。
《彖》曰:“渙,亨”,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二以剛來居內,而不窮於險。四以柔得位乎外,而與上同。內剛而無險困之難,外順而無違逆之乖,是以亨,利涉大川,利貞也。凡剛得暢而無忌回之累,柔履正而同志乎剛,則皆亨,利涉大川,利貞也。
[疏]“《彖》曰渙亨”至“上同”。○正義曰:“渙,亨”者,疊《經》文,略舉名德也。“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者,此就九二剛德居險,六四得位從上,釋所以能散釋險難而致亨通,乃至“利涉大川、利貞”等也。二以剛德來居險中,而不窮於險,四以柔順得位於外,而上與五同。內剛無險困之難,外柔無違逆之乖,所以得散釋險難而通亨,建立宗廟而祭亨,利涉大川而克濟,利以正道而鳩民也。○注“凡剛得暢”至“利貞也”。○正義曰:“凡剛得暢而無忌回之累”者,此還言九二居險不窮,是剛得暢遂,剛既得暢,無復畏忌回邪之累也。“柔履正而同志乎剛”者,此還言六四得位履正,同志乎五也。剛德不暢,柔不同剛,何由得亨通而濟難,利貞而不邪乎?故言“則皆亨,利涉大川,利貞”也。注於此言“皆”者,凡有二意,一則《彖》雖疊“渙亨”二字,即以“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釋之,下別言“王假有廟,王乃在中,利涉大川,乘木有功”,恐剛來之言,惟釋亨德,不通在下;二則先儒有以剛來不窮釋亨德,柔得位乎外釋利貞,故言“皆”以通之。明剛柔皆釋“亨”以下至於“利貞”也。
“王假有廟”,王乃在中也。王乃在乎渙然之中,故至有廟也。
[疏]正義曰:此重明渙時;可以有廟之義。險難未夷,方勞經略;今在渙然之中,故至於有廟也。
“利涉大川”,乘木有功也。乘木即涉難也。木者專所以涉川也。涉難而常用渙道,必有功也。
[疏]“利涉”至“有功也”。○正義曰:重明用渙可以濟難之事。乘木涉川,必不沈溺;以渙濟難,必有成功,故曰“乘木有功”也。○注“乘木”至“有功也”。○正義曰:先儒皆以此卦坎下巽上,以爲乘木水上,涉川之象,故言乘木有功,王不用象,直取況喻之義,故言此以序之也。
《象》曰:風行水上,“渙”,先王以享於帝,立廟。
[疏]正義曰:“風行水上,渙”者,風行水上,激動波濤,散釋之象,故曰“風行水上,渙”。“先王以享於帝立廟”者,先王以渙然無難之時,享於上帝,以告太平,建立宗廟,以祭祖考,故曰“先王以享於帝,立廟”也。
初六:用拯馬壯,吉。渙,散也。處散之初,乖散未甚,故可以遊行,得其志而違於難也,不在危劇而後乃逃竄,故曰“用拯馬壯,吉”。
[疏]正義曰:初六處散之初,乖散未甚,可用馬以自拯拔,而得壯吉也,故曰“用拯馬壯,吉”。
《象》曰:“初六”之“吉”,順也。觀難而行,不與險爭,故曰“順也”。
[疏]正義曰:觀難而行,不與險爭,故曰“順也”。
九二:渙奔其機,悔亡。機,承物者也,謂初也。二俱無應,與初相得,而初得散道,離散而奔,得其所安,故“悔亡”也。
[疏]正義曰:“渙奔其機”者,機,承物者也,初承於二,謂初爲機,二俱無應,與初相得,而初得遠難之道,今二散奔歸初,故曰“渙奔其機”也。“悔亡”者,初得散道而二往歸之,得其所安,故悔亡也。
《象》曰:“渙奔其機”,得願也。
[疏]正義曰:“得願”者,違難奔散,願得所安;奔初獲安,是得其願也。
六三:渙其躬,無悔。渙之爲義,內險而外安者也。散躬志外,不固所守,與剛合志,故得無悔也。
[疏]正義曰:“渙其躬,無悔”者,渙之爲義,內險外安,六三內不比二,而外應上九,是不固所守,能散其躬,故得無悔。故曰“渙其躬,無悔”。
《象》曰:“渙其躬”,志在外也。
[疏]正義曰:“志在外”者,釋六三所以能渙其躬者,正爲身在於內,而應在上九,是志意在外也。
六四:渙其羣,元吉。渙有丘,匪夷所思。逾乎險難,得位體巽,與五合志,內掌機密,外宣化命者也,故能散羣之險,以光其道。然處於卑順,不可自專,而爲散之任,猶有丘虛匪夷之慮,雖得元吉,所思不可忘也。
[疏]正義曰:“渙其羣”者,六四出在坎上,巳逾於險,得位體巽,與五合志,內掌機密,外宣化命者也。能爲羣物散其險害,故曰“渙其羣”也。“元吉,渙有丘,匪夷所思者,能散羣險,則有大功,故曰“元吉”。然處上體之下,不可自專,而得位承尊,憂責復重,雖獲元吉,猶宜於散難之中,有丘墟未平之慮,爲其所思,故曰“渙有丘,匪夷所思”也。
《象》曰:“渙其羣,元吉”,光大也。
[疏]正義曰:“光大也”者,能散羣險而獲元吉,是其道光大也。
九五:渙汗其大號。渙,王居無咎。處尊履正,居巽之中,散汗大號,以蕩險阨者也。爲渙之主,唯王居之,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渙汗其大號”者,人遇險阨,驚怖而勞,則汗從體出,故以汗喻險阨也;九五處尊履正,在號令之中,能行號令,以散險阨者也,故曰“渙汗其大號”也。“渙,王居無咎”者,爲渙之主,名位不可假人,惟王居之,乃得無咎,故曰“渙,王居無咎”。
《象》曰:“王居無咎”,正位也。正位不可以假人。
[疏]正義曰:“正位”者,釋“王居無咎”之義,以九五是王之正位,若非王居之,則有咎矣。
上九:渙其血,去逖出,無咎。逖,遠也。最遠於害,不近侵害,散其憂傷,遠出者也。散患於遠害之地,誰將咎之哉!
[疏]正義曰:“渙其血,去逖出”者,血,傷也。逖,遠也。上九處於卦上,最遠於險,不近侵害,是能散其憂傷,去而逖出者也。故曰“渙其血,去逖出”也。“無咎”者,散患於遠害之地,誰將咎之矣,故曰“無咎”。
《象》曰:“渙其血”,遠害也。
[疏]正義曰:“遠害”者,釋“渙其血”也。是居遠害之地故也。
兌下坎上。節:亨,苦節不可貞。
[疏]正義曰:“節”,卦名也。《彖》曰:“節以制度。”《雜卦》雲:“節,止也。”然則節者制度之名。節,止之義,制事有節,其道乃亨,故曰“節,亨”。節須得中,爲節過苦,傷於刻薄,物所不堪,不可復正,故曰“苦節不可貞”也。
《彖》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坎陽而兌陰也。陽上而陰下,剛柔分也。剛柔分而不亂,剛得中而爲制主,節之義也。節之大者,莫若剛柔分,男女別也。
[疏]正義曰:此就上下二體居二、五剛中,釋所以爲節得亨之義也。坎剛居上,兌柔處下,是剛柔分也。剛柔分,男女別,節之大義也。二、五以剛居中,爲制之主,所以得節,節不違中,所以得亨,故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也。
“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爲節過苦,則物所不能堪也。物不能堪,則不可復正也。
[疏]正義曰:爲節過苦,不可爲正。若以苦節爲正,則其道困窮,故曰“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
說以行險,當位以節,中正以通。然後及亨也。無說而行險,過中而爲節,則道窮也。
[疏]正義曰:上言“苦節不可貞,其道窮”者,正由爲節不中,則物所不說,不可復正,其道困窮,故更就二體及四、五當位,重釋行節得亨之義,以明苦節之窮也。“行險以說”,則爲節得中。“當位以節”,則可以爲正。良由中而能正,所以得通,故曰:“中正以通”,此其所以爲亨也。
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
[疏]正義曰:“天地節而四時成”者,此下就天地與人廣明節義。天地以氣序爲節,使寒暑往來,各以其序,則四時功成之也。王者以制度爲節,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時,則不傷財,不害民也。
《象》曰:澤上有水,節。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
[疏]正義曰:“澤上有水,節”者,水在澤中,乃得其節,故曰“澤上有水,節”也。“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者,數度,謂尊卑禮命之多少。德行,謂人才堪任之優劣。君子象節以制其禮數等差,皆使有度,議人之德行任用,皆使得宜。
初九:不出戶庭,無咎。爲節之初,將整離散而立制度者也,故明於通塞,慮於險爲,不出戶庭,慎密不失,然後事濟而無咎也。
[疏]“初九”至“無咎”。○正義曰:初九處節之初,將立制度,宜其慎密,不出戶庭,若不慎而泄,則民情奸險,應之以僞,故慎密不失,然後事濟而無咎,故曰“不出戶庭,無咎”。○注“將整離散而立制度者也”。○正義曰:《序卦》雲:“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此卦承《渙》之後,初九居節之初,故曰“將整離散而立法度”也。
《象》曰:“不出戶庭”,知通塞也。
[疏]正義曰:“知通塞”者,識時通塞,所以不出也。
九二:不出門庭,兇。初已造之,至二宜宣其制矣,而故匿之,失時之極,則遂廢矣。故不出門庭,則兇也。
[疏]正義曰:初巳製法,至二宜宣。若猶匿之,則失時之極,可施之事,則遂廢矣。不出門庭,所以致兇,故曰“不出門庭,兇”。
《象》曰:“不出門庭,兇”,失時極也。
[疏]正義曰:“失時極”者,極,中也。應出不出,失時之中,所以爲兇。
六三:不節若,則嗟若,無咎。若,辭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違節之道,以至哀嗟。自巳所致,無所怨咎,故曰“無咎”也。
[疏]正義曰:節者,制度之卦,處節之時,位不可失,六三以陰處陽,以柔乘剛,失位驕逆,違節之道,禍將及己,以至哀嗟,故曰“不節苦,則嗟若”也。禍自已致,無所怨咎,故曰“無咎”。
《象》曰:“不節”之“嗟”,又誰“咎”也。
[疏]正義曰:“又誰咎”者,由己不節,自致禍災,又欲怨咎誰乎?
六四:安節,亨。得位而順,不改其節,而能亨者也。承上以斯,得其道也。
[疏]正義曰:六四得位,而上順於五,是得節之道。但能安行此節而不改變,則何往不通,故曰“安節亨”,明六三以失位乘剛,則失節而招咎,六四以得位承陽,故安節而致亨。
《象》曰:“安節”之“亨”,承上道也。
[疏]正義曰:承上道者,以能承於上,故不失其道也。
九五:甘節,吉。往有尚。當位居中,爲節之主不失其中,不傷財,不害民之謂也。爲節之不苦,非甘而何?術斯以往,往有尚也。
[疏]正義曰:“甘”者,不苦之名也。九五居於尊位,得正履中,能以中正爲節之主,則當《彖》曰:“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之謂也。爲節而無傷害,則是不苦而甘,所以得吉,故曰“甘節,吉”。以此而行,所往皆有嘉尚,故曰“往有尚”也。
象曰:“甘節”之“吉”,居位中也。
[疏]正義曰:“居位中”者,以居尊位而得中,故致甘節之吉也。
上六:苦節,貞兇,悔亡。過節之中,以致亢極,苦節者也。以斯施人,物所不堪,正之兇也。以斯脩身,行在無妄,故得悔亡。
[疏]正義曰:上六處節之極,過節之中,節不能甘,以至於苦,故曰“苦節”也。爲節過苦,物所不堪,不可復正,正之兇也,故曰“貞兇”。若以苦節施人,則是正道之兇。若以苦節脩身,則儉約無妄,可得亡悔,故曰“悔亡”也。
《象》曰:“苦節,貞兇”,其道窮也。
兌下巽上。中孚:豚魚吉。利涉大川,利貞。
[疏]正義曰:“中孚,豚魚吉”者,“中孚”,卦名也。信發於中,謂之中孚。魚者,蟲之幽隱。豚者,獸之微賤。人主內有誠信,則雖微隱之物,信皆及矣。莫不得所而獲吉,故曰“豚魚吉”也。“利涉大川,利貞”者,微隱獲吉,顯者可知。既有誠信,光被萬物,萬物得宜,以斯涉難,何往不通?故曰“利涉大川”。信而不正,兇邪之道,故利在貞也。
《彖》曰:中孚,柔在內而剛得中,說而巽,孚,有上四德,然後乃孚。
[疏]正義曰:此就三、四陰柔並在兩體之內,二、五剛德各處一卦之中,及上下二體說而以巽,釋此卦名爲“中孚”之義也。柔內剛中,各當其所,說而以巽,乖爭不作,所以信發於內,謂之“中孚”,故曰“柔在內而剛得中,說而巽,孚”也。
乃化邦也。信立而後邦乃化也。柔在內而剛得中,各當其所也。剛得中,則直而正;柔在內,則靜而順;說而以巽,則乖爭不作。如此,則物無巧競,敦實之行著,而篤信發乎其中矣。
[疏]正義曰:誠信發於內,則邦國化於外,故曰“乃化邦也”。
“豚魚吉”,信及豚魚也。魚者,蟲之隱者也。豚者,獸之微賤者也。爭競之道不興,中信之德淳著,則雖微隱之物,信皆及之。
[疏]正義曰:釋所以得吉,由信及豚魚故也。
“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乘木於川舟之虛,則終已無溺也。用中孚以涉難,若乘木舟虛也。
[疏]正義曰:釋此涉川所以得利,以中信而濟難,若乘虛舟以涉川也。
中孚以“利貞”,乃應乎天也。盛之至也。
[疏]正義曰:釋中孚所以利貞者,天德剛正而氣序不差,是正而信也。今信不失正,乃得應於天,是中孚之盛故須濟以利貞也。
《象》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信發於中,雖過可亮。
[疏]正義曰:“澤上有風,中孚”者,風行澤上,無所不周,其猶信之被物,無所不至,故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者,中信之世,必非故犯過失爲辜,情在可恕,故君子以議其過失之獄,緩舍當死之刑也。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虞猶專也。爲信之始,而應在四,得乎專吉者也,志未能變,繫心於一,故“有它不燕”也。
[疏]正義曰:虞猶專也。燕,安也。初爲信始,應在於四,得其專一之吉,故曰“虞吉”。既繫心於一,故更有他求,不能與之共相燕安也,故曰“有它不燕”也。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變也。
[疏]正義曰:“志未變”者,所以得專一之吉,以志未改變,不更親於他也。
九二:鶴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處內而居重陰之下,而履不失中,不徇於外,任其真者也。立誠篤至,雖在闇昧,物亦應焉,故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也。不私權利,唯德是與,誠之至也,故曰我有好爵,與物散之。
[疏]正義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者,九二體剛,處於卦內,又在三四重陰之下,而履不失中,是不徇於外,自任其真者也。處於幽昧,而行不失信,則聲聞於外,爲同類之所應焉。如鶴之鳴於幽遠,則爲其子所和,故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也。“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者,靡,散也,又無偏應,是不私權利,惟德是與。若我有好爵,吾原與爾賢者分散而共之,故曰“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願也。
[疏]正義曰:“中心願”者,誠信之人,願與同類相應,得誠信而應之,是中心願也。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三居少陰之上,四居長陰之下,對而不相比,敵之謂也。以陰居陽,欲進者也。欲進而閡敵,故或鼓也。四履正而承五,非己所克,故或罷也。不勝而退,懼見侵陵,故或泣而憂悲也。四履於順。不與物校,退而不見害,故或歌也。不量其力,進退無恆,憊可知也。
[疏]正義曰:六三與四,俱是陰爻,相與爲類。然三居少陰之桑四居長陰之下,各自有應對,而不相比,敵之謂也。故曰“得敵欲進”。礙四,恐其害己,故或鼓而攻之,而四履正承尊,非己所勝,故或罷而退敗也。不勝而退,懼見侵陵,故或泣而憂悲也。四履於順,不與物校,退不見害,故或歌而歡樂也,故曰“或鼓或罷,或泣或歌”也。
《象》曰:“或鼓或罷”,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所以或鼓或罷,進退無恆者,止爲不當其位,妄進故也。
六四:月幾望,馬匹亡,無咎。居中孚之時,處巽之始,應說之初,居正履順,以承於五,內毗無首,外宣德化者也。充乎陰德之盛,故曰:“月幾望”。“馬匹亡”者,棄羣類也。若夫居盛德之位,而與物校其競爭,則失其所盛矣,故曰絕類而上,履正承尊,不與三爭,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月幾望”者,六四居中孚之時,處巽應說,得位履順,上承於五,內毗元首,外宣德化,充乎陰德之盛,如月之近望,故曰“月幾望”也。“馬匹亡,無咎”者,三與己敵,進來攻己,己若與三校戰,則失其所盛,故棄三之類,如馬之亡匹;上承其五,不與三爭,乃得無咎,故曰“馬匹亡,無咎”也。
《象》曰:“馬匹亡”,絕類上也。類謂三,俱陰爻,故曰“類”也。
[疏]正義曰:“絕類上”者,絕三之類,不與二爭,而上承於五也。
九五:有孚攣如,無咎。“攣如”者,系其信之辭也。處中誠以相交之時,居尊位以爲羣物之主,信何可舍?故“有孚攣如”,乃得“無咎”也。
[疏]正義曰:“有孚攣如,無咎”者,攣如者,相牽繫不絕之名也。五在信時,處於尊位,爲羣物之主,恆須以中誠交物,孚信何可暫舍,故曰“有孚攣如”。系信不絕,乃得無咎,故曰“有孚攣如,無咎”也。
《象》曰:“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疏]正義曰:“位正當”者,以其正當尊位,故戒以系信,乃得無咎。若真以陽得正位,而無有系信,則招有咎之嫌也。
上九:翰音登於天,貞兇。翰,高飛也。飛音者,音飛而實不從之謂也。居卦之上,處信之終,信終則衰,忠篤內喪,華美外揚,故曰“翰音登於天”也。翰音登天,正亦滅矣。
[疏]正義曰:翰,高飛也。飛音者,音飛而實不從之謂也。上九處信之終信終則衰也。信衰則詐起,而忠篤內喪,華美外揚,若鳥於翰音登於天,虛聲遠聞也,故曰“翰音登於天”。虛聲無實,正之兇也,故曰“貞兇”。
《象》曰:“翰音登於天”,何可長也。
[疏]正義曰:“何可長也”者,虛聲無實,何可久長。
艮下震上。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上愈無所適,下則得安。愈上則愈窮,莫若飛鳥也。
[疏]“小過亨”至“大吉”。○正義曰:“小過,亨”者,“小過”,卦名也。王於《大過》卦下注雲:“音相過之過”。恐人作罪過之義,故以音之。然則“小過”之義,亦與彼同也。過之小事,謂之小過,即“行過乎恭,喪過乎哀”之謂是也。褚氏雲:“謂小人之行,小有過差,君子爲過厚之行以矯之也,如晏子狐裘之比也。”此因小人有過差,故君子爲過厚之行,非即以過差釋卦名。《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言因過得亨,明非罪過,故王於大過音之,明雖義兼罪過得名,上在君子爲過行也。而周氏等不悟此理,兼以罪過釋卦名,失之遠矣。過爲小事,道乃可通,故曰“小過,亨”也。“利貞”者,矯世勵俗,利在歸正,故曰“利貞”也。“可小事,不可大事”者,時也。小有過差,惟可矯以小事,不可正以大事,故曰“可小事,不可大事”也。“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者,借喻以明過厚之行,有吉有兇。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過上則愈無所適,過下則不失其安,以譬君子處過差之時,爲過厚之行,順而立之則吉,逆而忤鱗則兇,故曰:“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順則執卑守下,逆則犯君陵上,故以臣之逆順,類鳥之上下也。○注“飛鳥”至“求處”。○正義曰:“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者,遺,失也。鳥之失聲,必是窮迫,未得安處。《論語》曰:“鳥之將死,其鳴也哀。”故知遺音即哀聲也。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小者謂凡諸小事也,過於小事而通者也。
[疏]正義曰:此釋小過之名也。並明小過有亨德之義,過行小事謂之小過,順時矯俗,雖過而通,故曰“小者過而亨”也。
過以“利貞”,與時行也。過而得以利貞,應時宜也。施過於恭儉,利貞者也。
[疏]正義曰:此釋利貞之德,由爲過行而得利貞。然矯枉過正,應時所宜,不可常也,故曰“與時行”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成大事者,必在剛也。柔而浸大,剝之道也。
[疏]正義曰:此就六二、六五以柔居中,九四失位不中,九三得位不中,釋“可小事,不可大事”之義。柔順之人,惟能行小事,柔而得中,是行小中時,故曰“小事吉”也。剛健之人,乃能行大事,失位不中,是行大不中時,故曰“不可大事”也。
有“飛鳥”之象焉。不宜上,宜下,即飛鳥之象。
[疏]正義曰:釋不取餘物爲況,惟取“飛鳥”者,以不宜上,宜下,有飛鳥之象故也。
“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上則乘剛,逆也;下則承陽,順也。施過於不順,兇莫大焉;施過於順,過更變而爲吉也。
[疏]正義曰:此就六五乘九四之剛,六二承九三之陽,釋所以“不宜上,宜下,大吉”之義也。上則乘剛而逆,下則承陽而順,故曰“不宜上,宜下,大吉”,以上逆而下順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疏]正義曰:雷之所出,不出於地。今出山上,過其本所,故曰“小過”。小人過差,失在慢易奢侈,故君子矯之,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平儉也。
初六:飛鳥以兇。小過,上逆下順,而應在上卦,進而之逆,無所錯足,飛鳥之兇也。
[疏]正義曰:小過之義,上逆下順,而初應在上卦,進而之逆,同於飛鳥,無所錯足,故曰“飛鳥以兇”也。
《象》曰:“飛鳥以兇”,不可如何也?
[疏]正義曰:“不可如何也”者,進而之逆,孰知不可自取兇咎,欲如何乎?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過而得之謂之遇,在小過而當位,過而得之之謂也。祖,始也,謂初也。妣者,居內履中而正者也。過初而履二位,故曰“過其祖”而“遇其妣”,過而不至於僣,盡於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疏]正義曰:過而得之謂之遇,六二在小過而當位,是過而得之也。祖,始也,謂初也。妣者,母之稱。六二居內,履中而正,固謂之妣。巳過於初,故曰“過其祖”也。履得中正,故曰“遇其妣”也。過不至於僣,盡於臣位而已,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疏]正義曰:“臣不可過”者,臣不可自過其位也。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兇。小過之世,大者不立,故令小者得過也。居下體之上,以陽當位,而不能先過防之,至令小者或過,而復應而從焉。其從之也,則戕之兇至矣。故曰“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兇”也。
[疏]正義曰:“弗過防之”者,小過之世,大者不能立德,故令小者得過,九三居下體之上,以陽當位,不能先過爲防,至令小者或過。上六小人最居高顯,而復應而從焉。其從之也,則有殘害之兇至矣,故曰“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兇”者,《春秋傳》曰:“在內曰弒,在外曰戕。”然則戕者皆殺害之謂也。言“或”者,不必之辭也。謂爲此行者,有幸而免也。
《象》曰:“從或戕之”,“兇”如何也?
[疏]正義曰:“兇如何”者,從於小人,果致兇禍,將如何乎?言不可如何也。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雖體陽爻,而不居其位,不爲責主,故得無咎也。失位在下不能過者也。以其不能過,故得合於免咎之宜,故曰“弗過遇之”。夫宴安酖毒,不可懷也,處於小過不寧之時,而以陽居陰,不能有所爲者也。以此自守,免咎可也;以斯攸往,危之道也。不交於物,物亦弗與,無援之助,故危則必戒而已,無所告救也。沈沒怯弱,自守而已,以斯而處於羣小之中,未足任者也,故曰“勿用永貞”,言不足用之於永貞。
[疏]“九四無咎”至“永貞”。○正義曰:居小過之世,小人有過差之行,須大德之人,防使無過。今九四雖體陽爻而不居其位,不防之責,責不在己,故得無咎。所以無其咎者,以其失位在下,不能爲過厚之行,故得遇於無咎之宜,故曰“無咎,弗過遇之”也。既能無爲自守,則無咎,有往則危厲,故曰“往厲”。不交於物,物亦不與,無援之助,故危則必自戒慎而已,無所告救,故曰“必戒”。以斯而處於羣小之中,未足委任,不可用之以長行其正也,故曰“勿用永貞”也。○注“夫宴安”至“懷也”。○正義曰:“夫宴安酖毒,不可懷也”者,此《春秋》狄伐邢,管仲勸齊侯救邢,爲此辭,言宴安不救邢,即酖鳥之毒,不可懷而安之也。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釋所以弗過而遇,得免於咎者,以其位不當故也。“終不可長”者,自身有危,無所告救,豈可任之長,以爲正也。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小過,小者過於大也。六得五位,陰之盛也。故密雲不雨,至於西郊也。夫雨者,陰在於上,而陽薄之而不得通,則烝而爲雨。今艮止於下而不交焉,故不雨也。是故小畜尚往而亨,則不雨也;小過陽不上交,亦不雨也。雖陰盛於上,未能行其施也。公者,臣之極也,五極陰盛,故稱公也。弋,射也。在穴者,隱伏之物也。“小過”者,過小而難未大作,猶在隱伏者也。以陰質治小過,能獲小過者也,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除過之道,不在取之,是乃密雲未能雨也。
[疏]“六五密雲”至“在穴”。○正義曰:“密雲不雨,自我西郊”者,小過者,小者過於大也。六得五位,是小過於大,陰之盛也。陰盛於上,而艮止之,九三陽止於下,是陰陽不交,雖復至盛,密雲至於西郊,而不能爲雨也。施之於人,是柔得過而處尊,未能行其恩施,廣其風化也,故曰“密雲不雨,自我西郊”也。“公弋取彼在穴”者,公者臣之極,五極陰盛,故稱公也。小過之時,爲過猶小,而難未大作,猶在隱伏。以小過之才,治小過之失,能獲小過在隱伏者,有如公之弋獵,取得在穴隱伏之獸也。故曰“公弋取彼在穴”也。○注“除過”至“能雨也”。○正義曰:“除過”至“能雨也”者,雨者,以喻德之惠化也。除過差之道,在於文德,懷之,使其自服,弋而取之,是尚威武,尚威武即“密雲不雨”之義也。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陽巳上,故止也。
[疏]正義曰:“巳上”者,釋所以“密雲不雨”也。以艮之陽爻,巳上於一卦之上而成止,故不上交而爲雨也。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兇,是謂災眚。小人之過,遂至上極,過而不知限,至於亢也。過至於亢,將何所遇?飛而不已,將何所託?災自己致,復何言哉!
[疏]正義曰:上六處小過之極,是小人之過,遂至上極,過而不知限,至於亢者也。過至於亢,無所復遇,故曰“弗遇過之”也。以小人之身,過而弗遇,必遭羅網,其猶飛鳥,飛而無託,必離矰繳,故曰“飛鳥離之,兇”也。過亢離兇,是謂自災而致眚,復何言哉!故曰“是謂災眚”也。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疏]正義曰:“已亢”者,釋所以“弗遇過之”,以其已在亢極之地故也。
離下坎上。既濟:亨小,利貞,初吉終亂。
[疏]正義曰:“既濟,亨小,利貞,初吉終亂”者,濟者,濟渡之名,既者,皆盡之稱,萬事皆濟,故以“既濟”爲名。既萬事皆濟,若小者不通,則有所未濟,故曰“既濟,亨小”也。小者尚亨,何況於大?則大小剛柔,各當其位,皆得其所。當此之時,非正不利,故曰“利貞”也。但人皆不能居安思危,慎終如始,故戒以今日。既濟之初,雖皆獲吉,若不進德脩業至於終極,則危亂及之,故曰“初吉終亂”也。
《彖》曰:“既濟,亨”,小者亨也。既濟者,以皆濟爲義者也。小者不遺,乃爲皆濟,故舉小者,以明既濟也。
[疏]正義曰:此釋卦名德,既濟之亨,必小者皆亨也,但舉小者,則大者可知,所以爲既濟也。具足爲文,當更有一“小”字,但既疊《經》文,略足以見,故從省也。
“利貞”,剛柔正而位當也。剛柔正而位當,則邪不可以行矣,故唯正乃利貞也。
[疏]正義曰:此就二、三、四、五並皆得正,以釋“利貞”也。剛柔皆正,則邪不可行,故惟正乃利貞也。
“初吉”,柔得中也。“終”止則“亂”,其道窮也。柔得中,則小者亨也。柔不得中,則小者未亨。小者未亨,雖剛得正,則爲未既濟也。故既濟之要,在柔得中也。以既濟爲安者,道極無進,終唯有亂,故曰:“初吉終亂。”終亂不爲自亂,由止故亂,故曰“終止則亂”也。
[疏]正義曰:“初吉,柔得中”者,此就六二以柔居中,釋“初吉”也。以柔小尚得其中,則剛大之理,皆獲其濟。物無不濟,所以爲吉,故曰“初吉”也。終止則亂,其道窮者,此正釋戒。若能進脩不止,則既濟無終。既濟終亂,由止故亂。終止而亂,則既濟之道窮矣,故曰“終止則亂,其道窮”也。
《象》曰:水在火上,既濟。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存不忘亡,既濟不忘未濟也。
[疏]正義曰:水在火上,炊爨之象,飲食以之而成,性命以之而濟,故曰“水在火上,既濟”也。但既濟之道,初吉終亂,故君子思其後患,而豫防之。
初九:曳其輪,濡其尾,無咎。最處既濟之初,始濟者也。始濟未涉於燥,故輪曳而尾濡也。雖未造易,心無顧戀,志棄難者也。其爲義也,無所咎也。
[疏]正義曰:初九處既濟之初,體剛居中,是始欲濟渡也。始濟未涉於燥,故輪曳而尾濡,故云“曳其輪,濡其尾”也。但志在棄難,雖復曳輪濡尾,其義不有咎,故云“無咎”。
《象》曰:“曳其輪”,義無咎也。
六二:婦喪其茀,勿逐,七日得。居中履正,處文明之盛,而應乎五,陰之光盛者也。然居初、三之間,而近不相得,上不承三,下不比初。夫以光盛之陰,處於二陽之間,近而不相得,能無見侵乎?故曰“喪其茀”也。稱“婦”者,以明自有夫,而它人侵之也。茀,首飾也。夫以中道執乎貞正,而見侵者,衆之所助也。處既濟之時,不容邪道者也。時既明峻,衆又助之,竊之者逃竄而莫之歸矣。量斯勢也,不過七日,不須已逐,而自得也。
[疏]“六二”至“七日得”。○正義曰:“婦喪其茀,勿逐,七日得”者,茀者,婦人之首飾也。六二居中履正,處文明之盛,而應乎五,陰之光盛者也,然居初、三之間,而近不相得。夫以光盛之陰,處於二陽之間,近而不相得,能無見侵乎?故曰“婦喪其茀”。稱“婦”者,以明自有夫,而他人侵之也。夫以中道執乎貞正,而見侵者,物之所助也。處既濟之時,不容邪道者也。時既明峻,衆又助之,竊之者逃竄而莫之歸矣。量斯勢也,不過七日,不須已逐而自得,故曰:“勿逐,七日得”。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疏]正義曰:“以中道”者,釋不須追逐而自得者,以執守中道故也。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處既濟之時,居文明之終,履得其位,是居衰末而能濟者,“高宗伐鬼方,三年乃克”也。君子處之,故能興也,小人居之,遂喪邦也。
[疏]正義曰:“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者,高宗者,殷王武丁之號也,九三處既濟之時,居文明之終,履得其位,是居衰末,而能濟者也。高宗伐鬼方,以中興殷道,事同此爻,故取譬焉。高宗德實文明,而勢甚衰憊,不能即勝,三年乃克,故曰“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也。“小人勿用”者,勢既衰弱,君子處之,能建功立德,故興而復之,小人居之,日就危亂,必喪邦也,故曰“小人勿用”。
《象》曰:“三年克之”,憊也。
[疏]正義曰:“憊也”者,以衰憊之故,故三年乃克之。
六四:繻有衣袽,終日戒。繻宜曰濡,衣袽,所以塞舟漏也。履得其正,而近不與三、五相得。夫有隙之棄舟,而得濟者,有衣袽也。鄰於不親,而得全者,終日戒也。
[疏]正義曰:“繻有衣袽,終日戒”者,王注云“繻,宜曰濡,衣袽,所以塞舟漏”者也。六四處既濟之時,履得其位,而近不與三五相得,如在舟而漏矣。而舟漏則濡溼,所以得濟者,有衣袽也。鄰於不親,而得全者,終日戒也,故曰“繻有衣袽,終日戒”也。
《象》曰:“終日戒”,有所疑也。
[疏]正義曰:“有所疑”者,釋所以“終日戒”,以不與三、五相得,懼其侵克,有所疑故也。
九五: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牛,祭之盛者也。禴,祭之薄者也。居既濟之時,而處尊位,物皆盛矣,將何爲焉?其所務者,祭祀而已。祭祀之盛,莫盛脩德,故沼沚之毛,蘋蘩之菜,可羞於鬼神,故“黍稷非馨,明德惟馨”,是以“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也。
[疏]“九五東鄰”至“受其福”。○正義曰:牛,祭之盛者也。禴,殷春祭之名,祭之薄者也。九五居既濟之時,而處尊位,物既濟矣,將何爲焉?其所務者,祭祀而已。祭祀之盛,莫盛脩德。九五履正居中,動不爲妄,脩德者也。苟能脩德,雖薄可饗。假有東鄰不能脩德,雖復殺牛至盛,不爲鬼神歆饗;不如我西鄰禴祭雖薄,能脩其德,故神明降福,故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也。○注“沼沚之毛”至“鬼神”。○正義曰:“沼沚之毛,蘋蘩之菜,可羞於鬼神”者,並略《左傳》之文也。
《象》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時也。在於合時,不在於豐也。
[疏]正義曰:“不如西鄰之時”者,神明饗德,能脩德致敬,合於祭祀之時雖薄降福,故曰時也。○注“在於合時”。○正義曰:“在於合時”者,《詩》雲:“威儀孔時”。言周王廟中,羣臣助祭,並皆威儀肅敬,甚得其時。此合時之義,亦當如彼也。
“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疏]正義曰:“吉大來”者,非惟當身,福流後世。
上六:濡其首,厲。處既濟之極,既濟道窮,則之於未濟,之於未濟,則首先犯焉。過惟不巳,則遇於難,故濡其首也。將沒不久,危莫先焉。
[疏]正義曰:上六處既濟之極,則反於未濟。若反於未濟,則首先犯焉。若進而不已,必遇於難,故濡其首也。既被濡首,將沒不久,危莫先焉,故曰:“濡其首,厲”也。
《象》曰:“濡其首,厲”,何可久也?
[疏]正義曰:“何可久”者,首既被濡,身將陷沒,何可久長者也。
坎下離上。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
[疏]正義曰:“未濟,亨”者,“未濟”者,未能濟渡之名也。未濟之時,小才居位,不能建功立德,拔難濟險。若能執柔用中,委任賢哲,則未濟有可濟之理,所以得通,故曰“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者,汔者,將盡之名。小纔不能濟難,事同小狐雖難渡水,而無餘力,必須水汔,方可涉川。未及登岸,而濡其尾,濟不免濡,豈有所利?故曰“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也。
《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以柔處中,不違剛也。能納剛健,故得亨也。
[疏]正義曰:此就六五以柔居中,下應九二,釋“未濟”所以得“亨”,柔而得中,不違剛也。與二相應,納剛自輔,故於未濟之世,終得亨通也。
“小狐汔濟”,未出中也。小狐不能涉大川,須汔然後乃能濟。處未濟之時,必剛健拔難,然後乃能濟,汔乃能濟,未能出險之中。
[疏]正義曰:“小狐汔濟,未出中也”者,釋小狐涉川,所以必須水汔乃濟,以其力薄,未能出險之中故也。
“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小狐雖能渡而無餘力。將濟而濡其尾,力竭於斯,不能續終。險難猶未足以濟也。濟未濟者,必有餘力也。
[疏]正義曰:濡尾力竭,不能相續而終,至於登岸,所以無攸利也。
雖不當位,剛柔應也。位不當,故未濟。剛柔應,故可濟。
[疏]正義曰:“雖不當位,剛柔應”者,重釋未濟之義,凡言未者,今日雖未濟,復有可濟之理。以其不當其位,故即時未濟;剛柔皆應,是得相拯,是有可濟之理。故稱“未濟”,不言“不濟”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辨物居方,令物各當其所也。
[疏]正義曰:“火在水上未濟”者,火在水上,不成烹飪,未能濟物。故曰“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者,君子見未濟之時,剛柔失正,故用慎爲德,辨別衆物,各居其方,使皆得安其所,所以濟也。
初六:濡其尾,吝。處未濟之初,最居險下,不可以濟者也。而欲之其應,進則溺身。未濟之始,始於既濟之上六也。濡其首猶不反,至於濡其尾,不知紀極者也。然以陰處下,非爲進亢,遂其志者也。困則能反,故不曰兇。事在已量,而必困乃反,頑亦甚矣,故曰“吝”也。
[疏]“初六”至“吝”。○正義曰:初六處未濟之初,最居險下,而欲上之其應,進則溺身,如小狐之渡川,濡其尾也。未濟之始,始於既濟之上六也。既濟上六,但云“濡其首”,言始入於難,未沒其身。此言“濡其尾”者,進不知極,巳沒其身也。然以陰處下,非爲進亢,遂其志者也。困則能反,故不曰兇。不能豫昭事之幾萌,困而後反,頑亦甚矣,故曰“吝”也。○注“不知紀極”。○正義曰:“不知紀極”者,《春秋傳》曰“聚斂積實,不知紀極,謂之饕餮”,言無休已也。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疏]正義曰:“亦不知極”者,未濟之初,始於既濟之上六,濡首而不知,遂濡其尾,故曰“不知極”也。
九二:曳其輪,貞吉。體剛履中,而應於五,五體陰柔,應與而不自任者也。居未濟之時,處險難之中,體剛中之質,而見任與,拯救危難,經綸屯蹇者也。用健拯難,靖難在正,而不違中,故“曳其輪,貞吉”也。
[疏]正義曰:“曳其輪,貞吉”者,九二居未濟之時,處險難之內,體剛中之質,以應於五。五體陰柔,委任於二,令其濟難者也。經綸屯蹇,任重憂深,故曰“曳其輪”。“曳其輪”者,言其勞也。靖難在正,然後得吉,故曰“曳其輪,貞吉”也。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位雖不正,中以行正也。
[疏]正義曰:“中以行正”者,釋九二失位而稱貞吉者,位雖不正,以其居中,故能行正也。
六三:未濟,徵兇。利涉大川。以陰之質,失位居險,不能自濟者也。以不正之身,力不能自濟,而求進焉,喪其身也。故曰“徵兇”也。二能拯難,而已比之,棄已委二,載二而行,溺可得乎?何憂未濟,故曰“利涉大川”。
[疏]正義曰:“未濟徵兇”者,六三以陰柔之質,失位居險,不能自濟者也。身既不能自濟,而欲自進求濟,必喪其身。故曰“未濟,徵兇”也。“利涉大川”者,二能拯難,而已比之,若能棄已委二,則沒溺可免,故曰“利涉大川”。
《象》曰:“未濟,徵兇”,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以不當其位故有徵則兇。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處未濟之時,而出險難之上,居文明之初,體乎剛質,以近至尊。雖履非其位,志在乎正,則吉而悔亡矣。其志得行,靡禁其威,故曰“震用伐鬼方”也。“伐鬼方”者,興衰之徵也。故每至興衰而取義焉。處文明之初,始出於難,其德未盛,故曰“三年”也。五居尊以柔,體乎文明之盛,不奪物功者也,故以大國賞之也。
[疏]正義曰:居未濟之時,履失其位,所以爲悔。但出險難之外,居文明之初,以剛健之質,接近至尊,志行其正,正則貞吉而悔亡,故曰貞吉、悔亡。正志既行,靡禁其威,故震發威怒,用伐鬼方也。然處文明之初,始出於險,其德未盛,不能即勝,故曰“三年”也。五以順柔文明而居尊位,不奪物功。九四既克而還,必得百里大國之賞,故曰“有賞於大國”也。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疏]正義曰:“志行”者,釋九四失位而得“貞吉悔亡”者也。以其正志得行,而終吉故也。
六五:貞吉,無悔。君子之光,有孚,吉。以柔居尊,處文明之盛,爲未濟之主,故必正然後乃吉,吉乃得無悔也。夫以柔順文明之質,居於尊位,付與於能,而不自役,使武以文,御剛以柔,斯誠君子之光也。付物以能,而不疑也,物則竭力,功斯克矣,故曰:“有孚,吉。”
[疏]正義曰:“貞吉,無悔”者,六五以柔居尊,處文明之盛,爲未濟之主,故必正然後乃吉,吉乃得無悔,故曰“貞吉,無悔”也。“君子之光”者,以柔順文明之質,居於尊位,有應於二,是能付物以能,而不自役,有君子之光華矣,故曰“君子之光”也。“有孚,吉”者,付物以能而無疑焉,則物竭其誠,功斯克矣,故曰“有孚,吉”也。
《象》曰:“君子之光”,其暉吉也。
[疏]正義曰:“其暉吉”者,言君子之德,光暉著見,然後乃得吉也。
上九: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有孚,失是。未濟之極,則反於既濟。既濟之道,所任者當也。所任者當,則可信之無疑,而已逸焉。故曰“有孚於飲酒,無咎”也。以其能信於物,故得逸豫而不憂於事之廢。苟不憂於事之廢,而耽於樂之甚,則至於失節矣。由於有孚,失於是矣,故曰“濡其首,有孚,失是”也。
[疏]正義曰:“有孚於飲酒,無咎”者,上九居未濟之極,則反於既濟。既濟之道,則所任者當也。所任者當,則信之無疑,故得自逸飲酒而已,故曰“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者,既得自逸飲酒,而不知其節,則濡首之難,還復及之,故曰“濡其首”也。“有孚,失是”者,言所以濡首之難及之者,良由信任得人,不憂事廢,故失於是矣。故曰“有孚,失是”也。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疏]正義曰:“亦不知節”者,釋飲酒所以致濡首之難,以其不知止節故也。
《周易正義》注魏·王弼等疏唐·孔穎達
《周易正義》
繫辭上卷七
繫辭上卷七
周易繫辭上第七。
[疏]正義曰:謂之“繫辭”者,凡有二義,論字取系屬之義。聖人系屬此辭於爻卦之下,故此篇第六章雲:“繫辭焉以斷其吉凶。”第十二章雲:“繫辭焉以盡其言。”是系屬其辭於爻卦之下,則上下二篇《經》辭是也。文取系屬之義,故字體從“毄”。又音爲系者,取剛系之義。卦之與爻,各有其辭以釋其義,則卦之與爻,各有剛系,所以音謂之系也。夫子本作《十翼》,申說上下二篇《經》文,《繫辭》條貫義理,別自爲卷,總曰《繫辭》。分爲上下二篇者,何氏雲:上篇明無,故曰“易有太極”,太極即無也。又云“聖人以此洗心,退藏於密”,是其無也。下篇明幾,從無入有,故云“知幾其神乎”。今謂分爲上下,更無異義,有以簡編重大,是以分之。或以上篇論易之大理,下篇論易之小理者,事必不通。何則?案上《系》雲:“君子出其言善,則千里之外應之。出其言不善,則千里之外違之。”又云:“藉用白茅,無咎。”皆人言語小事,及小慎之行,豈爲易之大理?又下《系》雲:“天地之道,貞觀者也。日月之道,貞明者也。”豈復易之小事乎?明以大小分之,義必不可。故知聖人既無其意,若欲強釋,理必不通。諸儒所釋上篇,所以分段次下,凡有一十二章。周氏雲:“天尊地卑”爲第一章,“聖人設卦觀象”爲第二章,“彖者言乎象者”爲第三章,“精氣爲物”爲第四章,“顯諸仁藏諸用”爲第五章,“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賾”爲第六章,“初六藉用白茅”爲第七章,“大衍之數”爲第八章,“子曰知變化之道”爲第九章,“天一地二”爲第十章,“是故易有太極”爲第十一章,“子曰書不盡言”爲第十二章。馬季長、荀爽、姚信等又分“白茅”章後,取“負且乘”更爲別章,成十三章。案“白茅”以下,歷序諸卦,獨分“負且乘”以爲別章,義無所取也。虞翻分爲十一章,合“大衍之數”並“知變化之道”,共爲一章,案“大衍”一章,總明揲蓍策數,及十有八變之事,首尾相連。其“知變化之道”己下,別明“知神”及“唯幾”之事,全與“大衍”章義不類,何得合爲一章?今從先儒以十二章爲定。
[疏]正義曰:“天尊地卑”至“其中矣”,此第一章,明天尊地卑,及貴賤之位,剛柔動靜寒暑往來,廣明乾坤簡易之德。聖人法之,能見天下之理。
天尊地卑,乾坤定矣。乾坤其易之門戶,先明天尊地卑,以定乾坤之體。
[疏]“天尊”至“定矣”。○正義曰:天以剛陽而尊,地以柔陰而卑,則乾坤之體安定矣。乾健與天陽同,坤順與地陰同,故得乾坤定矣。若天不剛陽,地不柔陰,是乾坤之體不得定也。此《經》明天地之德也。○注“先明”至“之體”。○正義曰:雲:“先明天尊地卑,以定乾坤之體”者,易含萬象,天地最大。若天尊地卑,各得其所,則乾坤之義得定矣。若天之不尊,降在滯溺;地之不卑,進在剛盛,則乾坤之體,何由定矣?案乾坤是天地之用,非天地之體,今雲乾坤之體者,是所用之體,乾以健爲體,坤以順爲體,故云“乾坤之體”。
卑高以陳,貴賤位矣。天尊地卑之義既列,則涉乎萬物,貴賤之位明矣。
[疏]“卑高”至“位矣”。○正義曰:卑,謂地體卑下;高,謂天體高上。卑高既以陳列,則物之貴賤,得其位矣。若卑不處卑,謂地在上,高不處高,謂天在下。上下既亂,則萬物貴賤則不得其位矣。此《經》明天地之體,此雖明天地之體,亦涉乎萬物之形。此“貴賤”總兼萬物,不唯天地而已,先雲“卑”者,使文爾。案前《經》雲“天尊地卑”,“天地”別陳。此“卑高以陳”,不更別陳。總雲“卑高”者,上文詳,於此略也。○注“天尊”至“明矣”。○正義曰:“天尊地卑之義既列”,解《經》“卑高以陳”也。雲“則涉乎萬物貴賤之位明矣”,解《經》“貴賤位矣”。上《經》既雲“天尊地卑”,此《經》又云“貴賤”者,則貴非唯天地,是兼萬物之貴賤。
動靜有常,剛柔斷矣。剛動而柔止也。動止得其常體,則剛柔之分著矣。
[疏]正義曰:天陽爲動,地陰爲靜,各有常度,則剛柔斷定矣。動而有常則成剛,靜而有常則成柔,所以剛柔可斷定矣。若動而無常,則剛道不成;靜而無常,則柔道不立。是剛柔雜亂,動靜無常,則剛柔不可斷定也。此《經》論天地之性也。此雖天地動靜,亦裛兼萬物也。萬物稟於陽氣多而爲動也,稟於陰氣多而爲靜也。
方以類聚,物以羣分,吉凶生矣。方有類,物有羣,則有同有異,有聚有分也。順其所同,則吉;乖其所趣,則兇,故吉凶生矣。
[疏]“方以類聚”至“生矣”。○正義曰:方,謂法術性行,以類共聚,固方者則同聚也。物,謂物色羣黨,共在一處,而與他物相分別。若順其所同,則吉也;若乖其所趣,則兇也,故曰“吉凶生矣”。此《經》雖因天地之性,亦廣包萬物之情也。○注“方有類”。○正義曰:雲“方有類”者,方,謂法術情性趣舍,故《春秋》雲“教子以義方”,《注》雲:“方,道也。”是方謂性行法術也。言方雖以類而聚,亦有非類而聚者。若陰之所求者陽,陽之所求者陰,是非類聚也。若以人比禽獸,即是非類,雖男女不同,俱是人例,亦是以類聚也。故云“順所同則吉,乖所趣則兇”。
在天成象,在地成形,變化見矣。象況日月星辰,形況山川草木也。懸象運轉以成昏明,山澤通氣而雲行雨施,故變化見矣。
[疏]正義曰:“象”謂懸象,日月星辰也。“形”謂山川草木也。懸象運轉而成昏明,山澤通氣而雲行雨施,故變化是也。
是故剛柔相摩,相切摩也,言陰陽之交感也。
[疏]正義曰:以變化形見,即陽極變爲陰,陰極變爲陽,陽剛而陰柔,故剛柔共相切摩,更遞變化也。
八卦相蕩。相推蕩也,言運化之推移。
[疏]正義曰:剛則陽爻也。柔則陰爻也。剛柔兩體,是陰陽二爻,相雜而成八卦,遞相推蕩。若十一月一陽生而推去一陰,五月一陰生而推去一陽。雖諸卦遞相推移,本從八卦而來,故云“八卦相蕩也”。
鼓之以雷霆,潤之以風雨。日月運行,一寒一暑。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乾知大始,坤作成物。乾以易知,坤以簡能。天地之道,不爲而善始,不勞而善成,故曰易簡。
[疏]“鼓之以雷霆”至“簡能”。○正義曰:“鼓之以雷霆,潤之以風雨,日月運行,一寒一暑”者,重明上《經》“變化見矣”及“剛柔相摩,八卦相蕩”之事。八卦既相推蕩,各有功之所用也。又鼓動之以震雷離電,滋潤之以巽風坎雨,或離日坎月,運動而行,一節爲寒,一節爲暑,直雲震、巽、離、坎,不雲乾、坤、艮、兌者,乾、坤上下備言,艮、兌非鼓動運行之物,故不言之,其實亦一焉。雷電風雨,亦出山澤也。“乾道成男,坤道成女”者,道謂自然而生,故乾得自然而爲男,坤得自然而成女。必雲成者有故,以乾因陰而得成男,坤因陽而得成女,故云成也。“乾知太始”者,以乾是天陽之氣,萬物皆始在於氣,故云知其大始也。“坤作成物”者,坤是地陰之形,坤能造作以成物也。初始無形,未有營作,故但云知也。巳成之物,事可營爲,故云作也。“乾以易知”者,易謂易略,無所造爲,以此爲知,故曰“乾以易知”也。“坤以簡能”者,簡謂簡省凝靜,不須繁勞,以此爲能,故曰“坤以簡能”也。若於物艱難,則不可以知,故以易而得知也。若於事繁勞,則不可能也。必簡省而後可能也。○注“天地之道”至“易簡”。○正義曰:雲:“天地之道,不爲而善始”者,釋《經》之“乾以易知”。“不勞而善成”者,釋《經》“坤以簡能”也。案《經》乾易坤簡,各自別言,而《注》合雲天地者,若以坤對乾,乾爲易也,坤爲簡也。《經》之所云者是也。若據乾坤相合皆無爲,自然養物之始也,是自然成物之終也。是乾亦有簡,坤亦有易,故《注》合而言之也。用使聖人俱行易簡,法無爲之化。
易則易知,簡則易從。易知則有親,易從則有功。順萬物之情,故曰有親。通天下之志,故曰有功。
[疏]正義曰:“易則易知”者,此覆說上“乾以易知”也。乾德既能說易,若求而行之,則易可知也。“簡則易從”者,覆說上“坤以簡能”也。於事簡省,若求而行之,則易可從也。上“乾以易知,坤以簡能”,論乾坤之體性也。“易則易知,簡則易從”者,此論乾坤既有此性,人則易可仿效也。“易知則有親”者,性意易知,心無險難,則相和親,故云“易知則有親”也。“易從則有功”者,於事易從,不有繁勞,其功易就,故曰“易從則有功”。此二句,論聖人法此乾坤易簡,則有所益也。
有親則可久,有功則可大。有易簡之德,則能成可久可大之功。
[疏]正義曰:“有親則可久”者,物既和親,無相殘害,故可久也。“有功則可大”者,事業有功,則積漸可大。此二句,論人法乾坤,久而益大。
可久則賢人之德,可大則賢人之業。天地易簡,萬物各載其形。聖人不爲,羣方各遂其業。德業既成,則入於形器,故以賢人目其德業。
[疏]“可久”至“之業”。○正義曰:“可久則賢人之德”者,使物長久,是賢人之德,能養萬物,故云“可久則賢人之德”也。“可大則賢人之業”者,功勞既大,則是賢人事業。行天地之道,總天地之功,唯聖人能。然今雲賢人者,聖人則隱跡藏用,事在無境。今雲“可久”“可大”,則是離無入有,賢人則事在有境。故“可久”“可大”,以賢人目之也。○注“聖人”至“其業”。○正義曰:雲:“聖人不爲,羣方各遂其業”者,聖人顯仁藏用,唯見生養之功,不見其何以生養,猶若日月見其照臨之力,不知何以照臨,是聖人用無爲以及天下,是聖人不爲也。雲“德業既成,則入於形器”者,初行德業未成之時,不見其所爲,是在於虛無。若德業既成,覆被於物,在於有境,是入於形器也。賢人之分,則見其所爲,見其成功始末,皆有德之與業,是所有形器,故以賢人目其德業。然則本其虛無玄象謂之聖,據其成功事業謂之賢也。
易簡而天下之理得矣。天下之理,莫不由於易簡而各得順其分位也。
[疏]“易簡”至“得矣”。○正義曰:此則贊明聖人能行天地易簡之化,則天下萬事之理,並得其宜矣。○注“易簡”。○正義曰:若能行說易簡靜,任物自生,則物得其性矣。故《列子》雲:“不生而物自生,不化而物自化。”若不行易簡,法令茲章,則物失其性也。《老子》雲:“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又莊雲:“馬翦剔羈絆,所傷多矣。”是天下之理未得也。
天下之理得,而成位乎其中矣。成位至立象也。極易簡則能通天下之理,通天下之理,故能成象,並乎天地言其中,則並明天地也。
[疏]正義曰:成位況立象,言聖人極易簡之善,則能通天下之理,故能成立卦象於天地之中,言並天地也。
[疏]正義曰:“聖人設卦”至“不利”,此第二章也。前章言天地成象成形,簡易之德,明乾坤之大旨。此章明聖人設卦觀象,爻辭吉凶,悔吝之細別。
聖人設卦觀象,此總言也。
[疏]“聖人”至“觀象”。○正義曰:謂聖人設畫其卦之時,莫不瞻觀物象,法其物象,然後設之,卦象則有吉有兇,故下文雲“吉凶者,失得之象也。悔吝者,憂虞之象。變化者,進退之象。剛柔者,晝夜之象”。是施設其卦,有此諸象也。○注“此總言也”。○正義曰:此設卦觀象,總爲下而言,故云“此總言也”。
繫辭焉而明吉凶,剛柔相推而生變化。繫辭所以明吉凶,剛柔相推所以明變化也。吉凶者,存乎人事也。變化者,存乎運行也。
[疏]正義曰:“繫辭焉而明吉凶”者,卦象爻象,有吉有兇。若不繫辭,其理未顯。故系屬吉凶之文辭於卦爻之下,而顯明此卦爻吉凶也。案吉凶之外,猶有悔吝憂虞,直雲而明吉凶者,悔吝憂虞,是兇中之小,別舉吉凶,則包之可知也。“剛柔相推而生變化”者,八純之卦,卦之與爻,其象既定,變化猶少;若剛柔二氣相推,陰爻陽爻交變,分爲六十四卦,有三百八十四爻,委曲變化,事非一體,是“而生變化”也。繫辭而明吉凶,明繫辭之意;剛柔相推而生變化,明其推引而生雜卦之意也。
是故吉凶者,失得之象也。由有失得,故吉凶生。
[疏]正義曰:此下四句《經》,總明諸象不同之事,辭之吉者是得之象;辭之兇者是失之象,故曰“吉凶者,是失得之象也”。初時於事有失有得,積漸成著,乃爲吉凶也。然《易》之諸卦及爻不言吉凶者,義有數等。或吉凶據文可知,不須明言吉凶者。若《乾》“元亨利貞”及“九五,飛龍在天,利見大人”之屬,尋文考義,是吉可知,故不須雲吉也。若其《剝》“不利有攸往”,《離》之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之屬,據其文辭,其兇可見,故不言兇也。亦有爻處吉凶之際,吉凶未定,行善則吉,行惡則兇。是吉凶未定,亦不言吉凶,若《乾》之九三“君子終日乾乾,夕惕若,厲無咎”,若《屯》之六二“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貞不字,十年乃字”,是吉凶未定,亦不言吉凶也。又諸稱無咎者,若不有善應則有咎,若有善應則無咎,此亦不定言吉凶也。諸稱吉凶者,皆嫌其吉凶不明,故言吉凶以正之,若《坤》之六五“黃裳元吉”,以陰居尊位,嫌其不吉,故言吉以明之。推此餘可知也。亦有於事無嫌,吉凶灼然可知,而更明言吉凶者,若《剝》之初六“剝牀以足,蔑貞兇”、六二“剝牀以辨,蔑貞兇”者,此皆兇狀灼然,而言兇也。或有一卦之內,或一爻之中,得失相形,須言吉凶。若《大過》九三“棟橈兇”、九四“棟隆吉”,是一卦相形也;《屯》卦九五“屯其膏,小貞吉,大貞兇”,是一爻相形也。亦有一事相形,終始有異。若《訟》卦“有孚窒惕,中吉,終兇”之類是也。大略如此。原夫《易》之爲書,曲明萬象,苟在釋辭,明其意,達其理,不可以一爻爲例,義有變通也。
悔吝者,憂虞之象也。失得之微者,足以致憂虞而巳,故曰悔吝。
[疏]正義曰:《經》稱悔吝者,是得失微小,初時憂念虞度之形象也。以憂虞不巳,未是大凶,終致悔吝。悔者,其事巳過,意有追悔之也。吝者,當事之時,可輕鄙恥,故云吝也。吝既是小兇,則《易》之爲書亦有小吉,則無咎之屬善補過是也。此亦小吉,而不言者,下《經》備陳之也,故於此不言。其餘元亨利貞,則是吉象之境,有四德別言,故於此不言也。其以祉有慶有福之屬,各於爻卦別言,故不在此而說。且《易》者戒人爲惡,故於惡事備言也。
變化者,進退之象也。往復相推,迭進退也。
[疏]正義曰:萬物之象,皆有陰陽之爻,或從始而上進,或居終而倒退,以其往復相推,或漸變而頓化,故云“進退之象也”。
剛柔者,晝夜之象也。晝則陽剛,夜則陰柔,始總言吉凶變化,而下別明悔吝、晝夜者,悔吝則吉凶之類,晝夜亦變化之道,吉凶之類,則同因繫辭而明;變化之道,則俱由剛柔而著,故始總言之,下則明失得之輕重,辨變化之小大,故別序其義也。
[疏]“剛柔”至“象也”。○正義曰:晝則陽日照臨,萬物生而堅剛,是晝之象也。夜則陰潤浸被,萬物而皆柔弱,是夜之象也。○注“始總”至“變化”。○正義曰:雲:“始總言吉凶變化”者,謂上文雲“繫辭焉而明吉凶,剛柔相推而生變化”,是始總言吉凶變化也。雲“而下別明悔吝晝夜”者,謂次文雲“悔吝者,憂虞之象”,“剛柔者,晝夜之象”,是別明悔吝晝夜也。言“悔吝則吉凶之類”者,案上文繫辭而明吉凶,次又別序雲:“吉凶者,失得之象。”“悔吝者,憂虞之象。”是吉凶之外,別生悔吝,是悔吝亦吉凶之類。大略總言吉凶,是細別之,吉凶之外,別有悔吝也,故云“悔吝則吉凶之類”。雲“晝夜亦變化之道”者,案上文雲“剛柔相推而生變化”,次文別雲“變化者,進退之象”,“剛柔者,晝夜之象”,變化之外,別雲晝夜,總言之則變化晝夜是一,分之則變化晝夜是殊,故云“晝夜亦變化之道”也。雲“吉凶之類,則同因繫辭而明”者,案上文雲“繫辭焉而明吉凶”,次文別序雲“吉凶”“悔吝”,兩事同因上繫辭而明之也,故云“吉凶之類,則同因《繫辭》而明”也。雲“變化之道,則俱由剛柔而著”者,上文“剛柔相推而生變化”,次文別序雲:“變化者,進退之象。剛柔者,晝夜之象。”上文則變化剛柔合爲一,次文則別序變化剛柔分爲二。合之則同,分之則異,是變化從剛柔而生,故云“變化之道,俱由剛柔而著”也。雲“故始總言之”也。上文“繫辭焉而明吉凶”,不雲悔吝,是總言之也。又上文“剛柔相推而生變化”,不雲晝夜,是總變化言之也。雲“下則明失得之輕重,辨變化之小大,故別序其義”者,案次文別序雲:“吉凶者,失得之象。”是失得重也;“悔吝者,憂虞之象”。是失得輕也。又次《經》雲:“變化者,進退之象。”是變化大也;“剛柔者,晝夜之象”。是變化小也。兩事並言,失得別明輕重,變化別明小大,是別序其義。
六爻之動,三極之道也。三極,三材也。兼三材之道,故能見吉凶,成變化也。
[疏]正義曰:此覆明變化進退之義,言六爻遞相推動而生變化,是天地人三才至極之道,以其事兼三才,故能見吉凶而成變化也。
是故君子所居而安者,易之序也。序,易象之次序。
[疏]正義曰:以其在上,吉凶顯其得失,變化明其進退,以此之故,君子觀象知其所處,故可居治之位,而安靜居之,是易位之次序也。若居在乾之初九,而安在勿用,若居在乾之九三,而安在乾乾,是以所居而安者,由觀易之位次序也。
所樂而玩者,爻之辭也。是故君子居則觀其象而玩其辭,動則觀其變而玩其佔。是以自天祐之,吉無不利。
[疏]“所樂”至“無不利”。○正義曰:“所樂而玩者,爻之辭也”者,言君子愛樂而習翫者,是六爻之辭也。辭有吉凶悔吝,見善則思齊其事,見惡則懼而自改,所以愛樂而耽玩也。卦之與爻,皆有其辭,但爻有變化,取象既多,以知得失。故君子尢所愛樂,所以特雲“爻之辭”也。“是故君子居則觀其象而玩其辭”者,以易象則明其善惡,辭則示其吉凶,故君子自居處其身,觀看其象,以知身之善惡,而習翫其辭,以曉事之吉凶。“動則觀其變而玩其佔”者,言君子出行興動之時,則觀其爻之變化,而習翫其佔之吉凶。若《乾》之九四“或躍在淵”,是動則觀其變也。《春秋傳》雲:“先王卜征五年。”又云:“卜以決疑。”是動玩其佔也。“是以自天祐之,吉無不利”者,君子既能奉遵易象,以居處其身,無有兇害,是以從天以下,悉皆祐之,吉無不利。此《大有》上九爻辭。
[疏]正義曰:“彖者言乎”至“生之說”,此第三章也。上章明吉凶悔吝繫辭之義,而細意未盡,故此章更委曲說卦爻吉凶之事。是以義理深奧,能彌綸天地之道,仰觀俯察,知死生之說。
彖者,言乎象者也。彖總一卦之義也。
[疏]正義曰:《彖》謂卦下之辭,言說乎一卦之象也。
爻者,言乎變者也。爻各言其變也。
[疏]正義曰:謂爻下之辭,言說此爻之象改變也。
吉凶者,言乎其失得也。悔吝者,言乎其小疵也。無咎者,善補過也。是故列貴賤者存乎位,爻之所處曰位,六位有貴賤也。
[疏]正義曰:“吉凶者,言乎其失得也”者,謂爻卦下辭也。著其吉凶者,言論其卦爻失之與得之義也。前章言據其卦爻之象,故云“吉凶者,失得之象”。此章據其卦爻之辭,故云“吉凶者,言乎其失得”也。“悔吝者,言乎其小疵也”者,辭著悔吝者,言說此卦爻有小疵病也。有小疵病,必預有憂虞,故前章雲:“悔吝者,憂虞之象。”但前章據其象,此章論其辭也。“無咎者,善補過也”者,辭稱無咎者,即此卦爻能補其過。若不能補過,則有咎也。案《略例》:無咎有二,一者善能補過,故無咎。二者其禍自已招,無所怨咎,故《節》之六三:“不節之嗟,又誰咎也?”但如此者少,此據多者言之,故云“善補過也”。前章舉其大略,故不細言無咎之事,此章備論也。“是故列貴賤者存乎位”者,以爻者言乎變,以此之故,陳列物之貴賤者在存乎六爻之位,皆上貴而下賤也。
齊小大者存乎卦,卦有小大也,齊猶言辨也,即彖者言乎象也。
[疏]正義曰:以彖者言乎象,象有小大,故齊辨物之小大者存乎卦也。猶若《泰》則“小往大來,吉亨”,《否》則“大往小來”之類是也。
辯吉凶者存乎辭,辭,爻辭也,即“爻者言乎變”也。言象所以明小大,言變所以明吉凶。故小大之義存乎卦,吉凶之狀見乎爻。至於悔吝無咎,其例一也。吉凶悔吝小疵無咎,皆主乎變,事有小大,故下歷言五者之差也。
[疏]“辯吉”至“乎辭”。○正義曰:謂辯明卦之與爻之吉凶,存乎卦爻下之言辭是也。○注“辭爻”至“差也”。○正義曰:雲:“辭,爻辭也”者,其實卦之與爻,皆有其辭。知是爻辭者,但卦辭變化少,爻辭變化多,此《經》“辯吉凶者存乎辭”,與“齊小大者存乎卦”,二文相對,上既雲卦,故此辭爲爻辭也。雲“言象所以明小大”者,即“齊小大者存乎卦”是也。雲“言變化所以明吉凶”者,則“辯吉凶者存乎辭”是也。雲“故小大之義存乎卦”者,覆說“言象所以明小大”也。雲“吉凶之狀見乎爻”者,覆說“言變所以明吉凶”也。雲“悔吝無咎,其例一也”者,謂悔吝無咎,體例與吉凶一也,皆是存乎辭。雲“悔吝小疵無咎,皆生乎變”者,謂皆生於爻也。言乎變者,謂皆從爻變而來。雲“事有小大”者,大則爲吉凶,小則爲悔吝無咎也。雲“故下歷言五者之差”者,謂於吉凶下歷次言五者之差別,數五者,謂吉一,兇二,悔三,吝四,無咎五。“然諸儒以爲五者,皆數列貴賤者存乎位,”是其一也。“齊小大者存乎卦”,是其二也。“辯吉凶者存乎辭”,是其三也。“憂悔吝者存乎介”,是其四也。“震無咎者存乎無悔”,是其五也。於《經》數之爲便,但於《注》理則乖,今並存焉,任後賢所釋。
憂悔吝者存乎介,介,纖介也。王弼曰:憂悔吝之時,其介不可慢也。即“悔吝者言乎小疵也”。
[疏]正義曰:介謂纖介,謂小小疵病。能預憂虞悔吝者,存於細小之疵病也。
震無咎者存乎無悔。無咎者,善補過也。震,動也。故動而無咎,存乎無悔過也。
[疏]正義曰:震,動也。動而無咎者,存乎能自悔過也。
是故卦有小大,辭有險易。其道光明曰大,君子道消曰小;之泰則其辭易,之否則其辭險。
[疏]正義曰:其道光明謂之大,其道消散謂之小。若之適通泰,其辭則說易,若之適否塞,其辭則難險也。
辭也者,各指其所之。《易》與天地準,作《易》以準天地。
[疏]正義曰:“辭也者,各指其所之”者,謂爻卦之辭,各斥其爻卦之之適也。若之適於善,則其辭善。若之適於惡,則其辭惡也。“《易》與天地準”者,自此已上,論卦爻辭理之義;自此已下,廣明《易》道之美。言聖人作《易》,與天地相準。謂準擬天地,則乾健以法天,坤順以法地之類是也。
故能彌綸天地之道,仰以觀於天文,俯以察於地理,是故知幽明之故。原始反終,故知死生之說。幽明者,有形無形之象。死生者,終始之數也。
[疏]正義曰:“故能彌綸天地之道”者,以《易》與天地相準,爲此之故聖人用易,能彌綸天地之道,彌謂彌縫補合,綸謂經綸牽引,能補合牽引天地之道,用此易道也。““仰以觀於天文,俯以察於地理”者,天有懸象而成文章,故稱文也。地有山川原隰,各有條理,故稱理也。“是故知幽明之故”者,故謂事也。故以用易道,仰觀俯察,知無形之幽,有形之明,義理事故也。“原始反終,故知生死之說”者,言用易理,原窮事物之初始,反覆事物之終末,始終吉凶,皆悉包羅,以此之故,知死生之數也。正謂用易道參其逆順,則禍福可知;用蓍策求其吉凶,則死生可識也。
[疏]正義曰:“精氣爲物”至“鮮矣”,此第四章也。上章明卦爻之義,其事類稍盡,但卦爻未明鬼神情狀。此章說物之改變而爲鬼神,易能通鬼神之變化,故於此章明之。
精氣爲物,遊魂爲變,精氣煙熅,聚而成物。聚極則散,而遊魂爲變也。遊魂,言其遊散也。
[疏]正義曰:雲:“精氣爲物”者,謂陰陽精靈之氣,氤氳積聚而爲萬物也。“遊魂爲變”者,物既積聚,極則分散,將散之時,浮游精魂,去離物形,而爲改變,則生變爲死,成變爲敗,或未死之間,變爲異類也。
是故知鬼神之情狀。盡聚散之理,則能知變化之道,無幽而不通也。
[疏]“是故”至“情狀”。○正義曰:能窮易理,盡生死變化,以此之故,能知鬼神之內外情狀也。物既以聚而生,以散而死,皆是鬼神所爲,但極聚散之理,則知鬼神之情狀也。言聖人以易之理面能然也。○注“知變化之道”。○正義曰:案下雲“神無方”,韓氏雲自此以上皆言神之所爲。則此《經》“情狀”是虛地之神。聖人極虛無之神,如變化之道,幽冥悉通,故能知鬼神之情狀。
與天地相似,故不違。德合天地,故曰相似。
[疏]正義曰:天地能知鬼神,任其變化。聖人亦窮神儘性,能知鬼神,是與天地相似,所爲所作,故不違於天地,能與天地合也。
知周乎萬物,而道濟天下,故不過。知周萬物,則能以道濟天下也。
[疏]正義曰:“知周乎萬物,而道濟天下”者,聖人無物不知,是知周於萬物。天下皆養,是道濟天下也。“故不過”者,所爲皆得其宜,不有愆過,使物失分也。
旁行而不流,應變旁通,而不流淫也。
[疏]正義曰:言聖人之德,應變旁行,無不被及,而不有流移淫過。若不應變化,非理而動,則爲流淫也。
樂天知命,故不憂。順天之化,故曰樂也。
[疏]正義曰:順天施化,是歡樂於天;識物始終,是自知性命。順天道之常數,知性命之始終,任自然之理,故不憂也。
安土敦乎仁,故能愛。安土敦仁者,萬物之情也。物順其情,則仁功贍矣。
[疏]正義曰:言萬物之性,皆欲安靜於土,敦厚於仁。聖人能行此安土敦仁之化,故能愛養萬物也。
範圍天地之化而不過。範圍者,擬範天地,而周備其理也。
[疏]正義曰:範謂模範,圍謂周圍,言聖人所爲所作,模範周圍天地之化養,言法則天地以施其化,而不有過失違天地者也。
曲成萬物而不遺。曲成者,乘變以應物,不繫一方者也,則物宜得矣。
[疏]正義曰:言聖人隨變而應,屈曲委細,成就萬物,而不有遺棄細小而不成也。
通乎晝夜之道而知。通幽明之故,則無不知也。
[疏]正義曰:言聖人通曉於晝夜之道,晝則明也,夜則幽也,言通曉於幽明之道,而無事不知也。自此以上,皆神之所爲,聖人能極神之幽隱之德也。
故神無方,而易無體。自此以上,皆言神之所爲也。方、體者,皆系於形器者也。神則陰陽不測,易則唯變所適,不可以一方、一體明。
[疏]“故神”至“無體”。○正義曰:神則寂然虛無,陰陽深遠,不可求難,是無一方可明也。易則隨物改變,應變而往,無一體可定也。○注“自此以上”。○正義曰:自此以上,皆言神之所爲者,謂從“神無方”以上,至“精氣爲物”以下,《經》之所云,皆言神所施爲。神者,微妙玄通,不可測量,故能知鬼神之情狀,與天地相似。知周萬物,樂天知命,安土敦仁,範圍天地,曲成萬物,通乎晝夜,此皆神之功用也。作《易》者因自然之神以垂教,欲使聖人用此神道以被天下,雖是神之所爲,亦是聖人所爲。雲“方體者,皆系於形器”者,方是處所之名,體是形質之稱。凡處所形質,非是虛無,皆系著於器物,故云“皆系於形器”也。雲“神則陰陽不測”者,既幽微不可測度,不可測,則何有處所,是“神無方”也。雲“易則唯變所適”者,既是變易,唯變之適,不有定往,何可有體,是“易無體”也。雲“不可以一方一體明”者,解“無方”“無體”也。凡“無方”“無體”,各有二義。一者神則不見其處所云爲,是無方也;二則周遊運動,不常在一處,亦是無方也。無體者,一是自然而變,而不知變之所由,是無形體也;二則隨變而往,無定在一體,亦是無體也。
一陰一陽之謂道,道者何?無之稱也,無不通也,無不由也,況之曰道。寂然天體,不可爲象。必有之用極,而無之功顯,故至乎“神無方,而易無體”,而道可見矣。故窮變以盡神,因神以明道,陰陽雖殊,無一以待之。在陰爲無陰,陰以之生;在陽爲無陽,陽以之成,故曰“一陰一陽”也。
[疏]“一陰”至“謂道”。○正義曰:一謂無也,無陰無陽,乃謂之道。一得爲無者,無是虛無,虛無是大虛,不可分別,唯一而已,故以一爲無也。若其有境,則彼此相形,有二有不得爲一。故在陰之時,而不見爲陰之功;在陽之時,而不見爲陽之力,自然而有陰陽,自然無所營爲,此則道之謂也。故以言之爲道,以數言之謂之一,以體言之謂之無,以物得開通謂之道,以微妙不測謂之神,以應機變化謂之易,總而言之,皆虛無之謂也。聖人以人事名之,隨其義理,立其稱號。○注“道者”至“一陽也”。○正義曰:雲:“道者何?無之稱”者,此韓氏自問其道而釋之也。道是虛無之稱,以虛無能開通於物,故稱之曰道。雲“無不通,無不由”者,若處於有,有則爲物礙難,不可當通。道既虛無爲體,則不爲礙難,故曰“無不通”也。“無不由”者,言萬物皆因之而通,由之而有。雲“況之曰道”者,比況道路以爲稱也。“寂然無體,不可爲象”者,謂寂然幽靜而無體,不可以形象求,是不可爲象。至如天覆地載,日照月臨,冬寒夏暑,春生秋殺,萬物運動,皆由道而然,豈見其所營,知其所爲?是“寂然無體,不可爲象”也。雲“必有之用,極而無之功顯”者,猶若風雨是有之所用,當用之時,以無爲心,風雨既極之後,萬物賴此風雨而得生育,是生育之功,由風雨無心而成。是“有之用極,而無之功顯”,是神之發作動用,以生萬物,其功成就,乃在於無形。應機變化,雖有功用,本其用之所以,亦在於無也。故至乎“神無方,而《易》無體”,自然無爲之道,可顯見矣。當其有用之時,道未見也。雲“故窮變以盡神”者,神則杳然不測,千變萬化。聖人則窮此千變萬化,以盡神之妙理,故云窮變化以盡神。雲“因神以明道”者,謂盡神之理,唯在虛無,因此虛無之神,以明道之所在,道亦虛無,故云“因神以明道”也。“陰陽雖殊,無一以待之”者,言陰之與陽,雖有兩氣,恆用虛無之一,以擬待之。言在陽之時,亦以爲虛無,無此陽也。在陰之時,亦以爲虛無,無此陰也。雲“在陰爲無陰,陰以之生”者,謂道雖在於陰,而無於陰,言道所生皆無陰也。雖無於陰,陰終由道而生,故言“陰以之生”也。“在陽爲無陽,陽以之成”者,謂道雖在陽,陽中必無道也。雖無於陽,陽必由道而成,故言“陽以成之”也。道雖無於陰陽,然亦不離於陰陽,陰陽雖由道成,即陰陽亦非道,故曰“一陰一陽”也。
繼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仁者見之謂之仁,知者見之謂之知,仁者資道以見其仁,知者資道以見其知,各盡其分。
[疏]正義曰:“繼之者善也”者,道是生物開通,善是順理養物,故繼道之功者,唯善行也。“成之者性也”者,若能成就此道者,是人之本性。若性仁者成就此道爲仁性,知者成就此道爲知也。故云“仁者見之謂之仁,知者見之謂之知”。是仁之與知,皆資道而得成仁知也。
百姓日用而不知,故君子之道鮮矣。君子體道以爲用也。仁知則滯於所見,百姓則日用而不知。體斯道者,不亦鮮矣?故“常無慾,以觀其妙”,始可以語至而言極也。
[疏]“百姓”至“鮮矣”。○正義曰:“百姓日用而不知”者,言萬方百姓,恆日日賴用此道而得生,而不知道之功力也。言道冥昧不以功爲功,故百姓日用而不能知也。“故君子之道鮮矣”者,君子謂聖人也。仁知則各滯於所見,百姓則日用不知,明體道君子,不亦少乎?○注“君子體道”至“極也”。○正義曰:“君子體道以爲用”者,謂聖人爲君子,體履於至道,法道而施政,則《老子》雲“爲而不宰,功成不居”是也。雲“仁知則滯於所見”者,言仁知雖賢猶有偏,見仁者觀道謂道爲仁,知者觀道謂道爲知,不能遍曉,是滯於所見也。是道既以無爲用,若以仁以知,則滯所見也。至於百姓,但日用通生之道,又不知通生由道而來,故云“百姓日用而不知”也。雲“體斯道者,不亦鮮矣”者,是聖人君子獨能悟道,故云“不亦鮮矣”。雲“故常無慾以觀其妙”者,引《老子·道經》之文,以結成此義。“無慾”謂無心,若能寂然無心無慾,觀其道之妙趣,謂不爲所爲,得道之妙理也。雲“始可以語至而言極也”者,若能無慾觀此道之妙理,無事無爲,如此,可以語說其至理,而言其極趣也。若不如此,不可語至而言極也。
[疏]正義曰:“顯諸仁”至“之門”,此第五章也。上章論神之所爲,此章廣明易道之大,與神功不異也。
顯諸仁,藏諸用,衣被萬物,故曰“顯諸仁”。日用而不知,故曰“藏諸用”。
[疏]正義曰:“顯諸仁”者,言道之爲體,顯見仁功,衣被萬物,是“顯諸仁”也。“藏諸用”者,謂潛藏功用,不使物知,是“藏諸用”也。
鼓萬物而不與聖人同憂,萬物由之以化,故曰“鼓萬物”也。聖人雖體道以爲用,未能全無以爲體,故順通天下,則有經營之跡也。
[疏]“鼓萬物”至“同憂”。○正義曰:言道之功用,能鼓動萬物,使之化育,故云“鼓萬物”。聖人化物,不能全無以爲體,猶有經營之憂;道則虛無爲用,無事無爲,不與聖人同用,有經營之憂也。○注“聖人雖體以爲用”。○正義曰:雲“聖人雖體道以爲用”者,言聖人不能無憂之事。道則無心無跡,聖人則亦無心有跡,聖人能體附於道,其跡以有爲用。雲“未能全無以爲體”者,道則心跡俱無,是其全無以爲體;聖人則無心有跡,是跡有而心無,是不能全無以爲體。雲“故順通天下,則有經營之跡”者,言聖人順通天下之理,內則雖是無心,外則有經營之跡,則有憂也。道則心跡俱無,無憂無患,故云“不與聖人同憂”也。
盛德大業,至矣哉!夫物之所以通,事之所以理,莫不由乎道也。聖人功用之母,體同乎道,盛德大業,所以能至。
[疏]正義曰:聖人爲功用之母,體同於道,萬物由之而通,衆事以之而理,是聖人極盛之德,廣大之業,至極矣哉!於行謂之德,於事謂之業。
富有之謂大業,廣大悉備,故曰“富有”。
[疏]正義曰:自此已下,覆說“大業”“盛德”,因廣明易與乾坤,及其佔之與事,並明神之體,以廣大悉備,萬事富有,所以謂之“大業”。
日新之謂盛德。體化合變,故曰“日新”。
[疏]正義曰:聖人以能變通體化,合變其德,日日增新,是德之盛極,故謂之盛德也。
生生之謂易,陰陽轉易,以成化生。
[疏]正義曰:生生,不絕之辭。陰陽變轉,後生次於前生,是萬物恒生,謂之易也。前後之生,變化改易。生必有死,易主勸戒,獎人爲善,故云生不雲死也。
成象之謂乾,擬乾之象。
[疏]正義曰:謂畫卦成乾之象,擬乾之健,故謂卦爲乾也。
效法之謂坤,效坤之法。
[疏]正義曰:謂畫卦效坤之法,擬坤之順,故謂之坤也。
極數知來之謂佔,通變之謂事,物窮則變,變而通之,事之所由生也。
[疏]正義曰:“極數知來之謂佔”者,謂窮極蓍策之數,豫知來事,佔問吉凶,故云“謂之佔”也。“通變之謂事”者,物之窮極,欲使開通,須知其變化,乃得通也。凡天下之事,窮則須變,萬事乃生,故云“通變之謂事”。
陰陽不測之謂神。神也者,變化之極,妙萬物而爲言,不可以形詰者也,故曰“陰陽不測”。嘗試論之曰:原夫兩儀之運,萬物之動,豈有使之然哉!莫不獨化於大虛,欻爾而自造矣。造之非我,理自玄應;化之無主,數自冥運,故不知所以然,而況之神。是以明兩儀以太極爲始,言變化而稱極乎神也。夫唯知天之所爲者,窮理體化,坐忘遺照。至虛而善應,則以道爲稱。不思而玄覽,則以神爲名。蓋資道而同乎道,由神而冥於神也。
[疏]“陰陽”至“謂神”。○正義曰:天下萬物,皆由陰陽,或生或成,本其所由之理,不可測量之謂神也,故云“陰陽不測之謂神”。○注“神也者”至“神也”。○正義曰:雲“神也者,變化之極”者,言神之施爲,自將變化之極以爲名也。雲“妙萬物而爲言”者,妙謂微妙也。萬物之體,有變象可尋,神則微妙於萬物而爲言也,謂不可尋求也。雲“不可以形詰”者,杳寂不測,無形無體,不可以物之形容所求而窮語也。雲“造之非我,理自玄應”者,此言神力也。我,謂宰主之名也。言物之造作,非由我之宰主所爲,其造化之理,自然玄空相應,而自然造作也。雲“是以明兩儀以太極爲始”者,言欲明兩儀天地之體,必以太極虛無爲初始,不知所以然,將何爲始也?雲“言變化而稱極乎神”者,欲言論變化之理,不知涯際,唯“稱極乎神”,神則不可知也。雲“夫唯知天之所爲者,窮理體化,坐忘遺照”者,言若能知天之所造爲者,會能窮其物理,體其變化,靜坐而忘其事,及遺棄所照之物,任其自然之理,不以他事繫心,端然玄寂,如此者,乃能知天之所爲也。言天之道亦如此也。“坐忘遺照”之言,事出《莊子·大宗師》篇也。雲“至虛而善應,則以道爲稱”者,此解道之目也。言至極空虛而善應於物,則乃目之爲道,故云“則以道爲稱”。雲“不思而玄覽,則以神爲名”者,謂不可思量而玄遠,覽見者乃目之爲神,故云“則以神爲名”也。雲“蓋資道而同乎道”者,此謂聖人設教,資取乎道,行無爲之化,積久而遂同於道,內外皆無也。雲“由神而冥於神也”者,言聖人設教,法此神之不測,無體無方,以垂於教,久能積漸,而冥合於神,不可測也。此皆謂聖人初時雖法道法神以爲無,體未能全無,但行之不已,遂至全無不測,故云“資道而同於道,由神而冥於神也”。
夫易,廣矣大矣,以言乎遠則不御;窮幽極深,無所止也。
[疏]正義曰:“夫易廣矣,大矣”者,此贊明易理之大,易之變化,極於四遠,是廣矣,窮於上天是大矣,故下雲“廣大配天地”也。“以言乎遠則不御”者,御,止也。言乎易之變化,窮極幽深之遠,則不有御止也。謂無所止息也。
以言乎邇則靜而正;則近而當。
[疏]正義曰:邇,近也。言易之變化,在於邇近之處,則寧靜而得正。謂變化之道,於其近處,物各靜而得正,不煩亂邪僻也。遠尚不御,近則不御可知;近既靜正,則遠亦靜正,互文也。
以言乎天地之間,則備矣。夫乾,其靜也專,其動也直,是以大生焉。專,專一也。直,剛正也。
[疏]正義曰:“以言乎天地之間,則備矣”者,變通之道,遍滿天地之內,是則備矣。“夫乾其靜也專,其動也直,是以大生焉”者,上《經》既論易道資陰陽而成,故此《經》明乾,復兼明坤也。乾是純陽,德能普備,無所偏主,唯專一而已。若氣不發動,則靜而專一,故云“其靜也專”。若其運轉,則四時不忒,寒暑無差,則而得正,故云“其動也直”。以其動靜如此,故能大生焉。
夫坤,其靜也翕,其動也闢,是以廣生焉。翕,斂也。止則翕斂其氣,動則關開以生物也。乾統天首物,爲變化之元,通乎形外者也。坤則順以承陽,功盡於已,用止乎形者也。故乾以專直言乎其材,坤以翕闢言乎其形。
[疏]正義曰:此《經》明坤之德也。坤是陰柔,閉藏翕斂,故“其靜也翕”;動則開生萬物,故“其動也闢”。以其如此,故能廣生於物焉。天體高遠,故乾雲“大生”;地體廣博,故坤雲“廣生”。對則乾爲物始,坤爲物生,散則始亦爲生,故總雲生也。
廣大配天地,變通配四時,陰陽之義配日月,易簡之善配至德。《易》之所載配此四義。
[疏]正義曰:“廣大配天地”者,此《經》申明易之德,以易道廣大,配合天地,大以配天,廣以配地。“變通配四時”者,四時變通,易理亦能變通,故云“變通配四時”也。“陰陽之義配日月,易簡之善配至德”者,案初章論乾坤易簡,可久可大,配至極微妙之德也。然《易》初章易爲賢人之德,簡爲賢人之業,今總雲“至德”者,對則德業別,散則業由德而來,俱爲德也。
子曰:“易其至矣乎?夫易,聖人所以崇德而廣業也。窮理入神,其德崇也。兼濟萬物,其業廣也。
[疏]正義曰:“子曰易其至矣乎”者,更美易之至極,是語之別端,故言“子曰”。“夫易,聖人所以崇德而廣業”者,言易道至極,聖人用之,增崇其德,廣大其業,故云“崇德而廣業也”。
知崇禮卑,知以崇爲貴,禮以卑爲用。
[疏]正義曰:易兼知之與禮,故此明知禮之用。知者通利萬物,象天陽無不覆,以崇爲貴也。禮者卑敬於物象,地柔而在下,故以卑爲用也。
崇效天,卑法地。極知之崇,象天高而統物;備禮之用,象地廣而載物也。
[疏]正義曰:知既崇高,故效天;禮以卑退,故法地也。
天地設位,而易行乎其中矣。天地者,易之門戶,而易之爲義,兼周萬物,故曰“行乎其中矣”。
[疏]正義曰:天地陳設於位,謂知之與禮,而效法天地也。“而易行乎其中矣”者,變易之道,行乎知禮之中。言知禮與易而並行也。若以實象言之,天在上,地在下,是天地設位;天地之間,萬物變化,是易行乎天地之中也。
成性存存,道義之門。物之存成,由乎道義也。
[疏]正義曰:此明易道既在天地之中,能成其萬物之性,使物生不失其性,存其萬物之存,使物得其存成也。性,謂稟其始也。存,謂保其終也。道,謂開通也。義,謂得其宜也。既能成性存存,則物之開通,物之得宜,從此易而來,故云“道義之門”,謂易與道義爲門戶也。
[疏]正義曰:“聖人有以”至“如蘭”,此第六章也。上章既明易道變化,神理不測,聖人法之,所以配於天地,道義從易而生;此章又明聖人擬議易象,以贊成變化。又明人擬議之事,先慎其身,在於慎言語,同心行,動舉措,守謙退,勿驕盈,保靜密,勿貪非位,凡有七事。是行之於急者,故引七卦之議,以證成之。
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賾,而擬諸其形容,象其物宜,乾剛坤柔,各有其體,故曰“擬諸形容”。
[疏]正義曰:“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賾”者,賾謂幽深難見,聖人有其神妙,以能見天下深賾之至理也。“而擬諸其形容”者,以此深賾之理,擬度諸物形容也。見此剛理,則擬諸乾之形容;見此柔理,則擬諸坤之形容也。“象其物宜”者,聖人又法象其物之所宜。若象陽物,宜於剛也;若象陰物,宜於柔也,是各象其物之所宜。六十四卦,皆擬諸形容,象其物宜也。若泰卦比擬泰之形容,象其泰之物宜;若否卦則比擬否之形容,象其否之物宜也。舉此而言,諸卦可知也。
是故謂之象。聖人有以見天下之動,而觀其會通,以行其典禮,典禮,適時之所用。
[疏]正義曰:“是故謂之象”者,以是之故,謂之象也,謂六十四卦是也,故前章雲卦者言乎象者也。此以上結成卦象之義也。“聖人有以見天下之動”者,謂聖人有其微妙,以見天下萬物之動也。“而觀其會通,以行其典禮”者,既知萬物以此變動,觀看其物之會合變通,當此會通之時,以施行其典法禮儀也。
繫辭焉以斷其吉凶,是故謂之爻。言天下之至賾而不可惡也。言天下之至動而不可亂也。《易》之爲書,不可遠也。惡之則逆於順,錯之則乖於理。
[疏]正義曰:“繫辭焉以斷其吉凶”者,既觀其會通而行其典禮,以定爻之通變,而有三百八十四爻。於此爻下系屬文辭,以斷定其吉凶。若會通典禮得則爲吉,若會通典禮失則爲兇也。“是故謂之爻”者,以是之故,議此會通之事而爲爻也。夫爻者效也,效諸物之通變,故上章雲“爻者,言乎變者也”。自此巳上,結爻義也。“言天下之至賾,而不可惡也”者,此覆說前文“見天下之賾”,卦象義也。謂聖人於天下至賾之理,必重慎明之,不可鄙賤輕惡也。若鄙賤輕惡,不存意明之,則逆於順道也。“言天下之至動,而不可亂”者,覆說上聖人“見天下之至動”,爻之義也。謂天下至賾變動之理,論說之時,明不可錯亂也。若錯亂,則乖違正理也。若以文勢上下言之,宜云“至動而不可亂也”。
擬之而後言,議之而後動,擬議以成其變化。擬議以動,則盡變化之道。
[疏]正義曰:“擬之而後言”者,覆說上“天下之至賾不可惡也”,聖人慾言之時,必擬度之而後言也。“議之而後動”者,覆說上“天下之至動不可亂也”,謂欲動之時,必議論之而後動也。“擬議以成其變化”者,言則先擬也,動則先議也,則能成盡其變化之道也。
“鳴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鶴鳴則子和,脩誠則物應,我有好爵,與物散之,物亦以善應也。明擬議之道,繼以斯義者,誠以吉凶失得存乎無所動。同乎道者,道亦得之;同乎失者,失亦違之。莫不以同相順,以類相應。動之斯來,緩之斯至。鶴鳴於陰,氣同則和。出言戶庭,千里或應。出言猶然,況其大者乎;千里或應,況其邇者乎。故夫憂悔吝者,存乎纖介;定失得者,慎於樞機。是以君子擬議以動,慎其微也。
[疏]正義曰:“鳴鶴在陰”者,上既明擬議而動,若擬議於善,則善來應之;若擬於惡,則惡亦隨之。故引鳴鶴在陰,取同類相應以證之。此引《中孚》九二爻辭也。鳴鶴在幽陰之處,雖在幽陰而鳴,其子則在遠而和之,以其同類相感召故也。“我有好爵”者,言我有美好之爵,而在我身。“吾與爾靡之”者,言我雖有好爵,不自獨有,吾與汝外物共靡散之。謂我既有好爵,能靡散以施於物,物則有感我之恩,亦來歸從於我。是善往則善者來,皆證明擬議之事。我擬議於善以及物,物亦以善而應我也。
子曰:“君子居其室,出其言善,則千里之外應之,況其邇者乎;居其室,出其言不善,則千里之外違之,況其邇者乎。言出乎身,加乎民;行發乎邇,見乎遠。言行,君子之樞機。樞機,制動之主。
[疏]“子曰君子”至“樞機”。正義曰:“子曰君子居其室”者,既引《易》辭,前語巳絕,故言“子曰”。“況其邇者乎”者,出其言善遠尚應之,則近應可知,故曰“況其邇者乎”。此證明擬議而動之事。言身有善惡,無問遠近皆應之也。“言行,君子之樞機”者,樞謂戶樞,機謂弩牙。言戶樞之轉,或明或闇;弩牙之發,或中或否,猶言行之動,從身而發,以及於物,或是或非也。
樞機之發,榮辱之主也。言行,君子之所以動天地也,可不慎乎?”“同人先號咷而後笑”。子曰:“君子之道,或出或處,或默或語,二人同心,其利斷金。”同人終獲後笑者,以有同心之應也。夫所況同者,豈系乎一方哉!君子出處默語,不違其中,則其跡雖異,道同則應。
[疏]正義曰:“言行,君子之所以動天地”者,言行雖初在於身,其善惡積而不已,所感動天地,豈可不慎乎?“同人先號咷而後笑”者,證擬議而動,則同類相應。以同人初未和同,故先號咷;後得同類,故後笑也。“子曰君子之道”者,各引《易》之後,其文勢已絕,故言“子曰”。“或出或處,或默或語”者,言同類相應,本在於心,不必共同一事。或此物而出,或彼物而處;或此物而默,或彼物而語,出處默語,其時雖異,其感應之事,其意則同,或處應於出,或默應於語。“二人同心,其利斷金”者,二人若同齊其心,其纖利能斷截於金。金是堅剛之物,能斷而截之,盛言利之甚也。此謂二人心行同也。
同心之言,其臭如蘭。
[疏]正義曰:言二人同齊其心,吐發言語,氤氳臭氣,香馥如蘭也。此謂二人言同也。
[疏]正義曰:“初六藉用”至“盜之招也”,此第七章也。此章欲求外物來應,必須擬議謹慎,則外物來應之。故引“藉用白茅無咎”之事,以證謹慎之理。
“初六:藉用白茅,無咎”。子曰:“苟錯諸地而可矣,藉之用茅,何咎之有?慎之至也。夫茅之爲物薄,而用可重也。慎斯術也以往,其無所失矣。”
[疏]正義曰:此“藉用白茅”,《大過》初六爻辭也。“子曰:苟錯諸地而可矣”者,苟,且也;錯,置也。凡薦獻之物,且置於地,其理可矣。言今乃謹慎,薦藉此物而用絜白之茅,可置於地。“藉之用茅,何咎之有”者,何愆咎之有,是謹慎之至也。
“勞謙,君子有終,吉。”子曰:“勞而不伐,有功而不德,厚之至也。語以其功下人者也。
[疏]正義曰:“勞謙君子有終吉”者,欲求外物來應,非唯謹慎,又須謙以下人。故引《謙》卦九三爻辭以證之也。“子曰勞而不伐”者,以引卦之後,故言“子曰”。“勞而不伐”者,雖謙退疲勞,而不自伐其善也。“有功而不德,厚之至”者,雖有其功,而不自以爲恩德,是篤厚之至極。“語以其功下人”者,言《易》之所言者,語說其《謙》卦九三,能以其有功卑下於人者也。
德言盛,禮言恭。謙也者,致恭以存其位者也。”
[疏]正義曰:“德言盛,禮言恭”者,謂德以盛爲本,禮以恭爲主:德貴盛新,禮尚恭敬,故曰“德言盛,禮言恭”。“謙也者,致恭以存其位”者,言謙退致其恭敬,以存其位者也。言由恭德,保其祿位也。
“亢龍有悔。”子曰:“貴而無位,高而無民,賢人在下,位而無輔,是以動而有悔也。”
[疏]正義曰:“亢龍有悔”者,上既以謙德保位,此明無謙則有悔。故引《乾》之上九“亢龍有悔”,證驕亢不謙也。
“不出戶庭,無咎”子曰:“亂之所生也,則言語以爲階。”
[疏]正義曰:“不出戶庭,無咎”者,又明擬議之道,非但謙而不驕,又當謹慎周密,故引《節》之初九周密之事以明之。“子曰:亂之所生,則言語以爲階”者,階謂梯也。言亂之所生,則由言語以爲亂之階梯也。
君不密則失臣,臣不密則失身,幾事不密則害成。是以君子慎密而不出也。
[疏]正義曰:“君不密則失臣”者,臣既盡忠,不避危難,爲君謀事,君不慎密乃彰露臣之所爲,使在下聞之,衆共嫉怒,害此臣而殺之,是失臣也。“臣不密則失身”者,言臣之言行,既有虧失,則失身也。“幾事不密則害成”者,幾謂幾微之事,當須密慎,預防禍害。若其不密而漏泄,禍害交起,是害成也。“是以君子慎密而不出”者,於易言之,是身慎密不出戶庭,於此義言之,亦謂不妄出言語也。
子曰:“作《易》者,其知盜乎?言盜亦乘釁而至也。
[疏]正義曰:此結上不密失身之事,事若不密,人則乘此機危而害之,猶若財之不密,盜則乘此機危而竊之。易者,愛惡相攻,遠近相取,盛衰相變,若此爻有釁隙衰弱,則彼爻乘變而奪之。故云:“作《易》者,其知盜乎?”
《易》曰:‘負且乘,致寇至。’負也者,小人之事也。乘也者,君子之器也。小人而乘君子之器,盜思奪之矣。上慢下暴,盜思伐之矣。慢藏誨盜,冶容誨淫。
[疏]“《易》曰”至“誨淫”。○正義曰:“《易》曰:負且乘,致寇至”者,此又明擬議之道,當量身而行,不可以小處大,以賤貪貴,故引《解》卦六三以明之也。“負也者,小人之事也”,負者,擔負於物,合是小人所爲也。“乘也者,君子之器”者,言乘車者,君子之器物。言君子合乘車。今應負之人而乘車,是小人乘君子之器也,則盜竊之人,思欲奪之矣。“上慢下暴,盜思伐之矣”者,小人居上位必驕慢,而在下必暴虐。爲政如此,大盜思欲伐之矣。“慢藏誨盜,冶容誨淫”者,若慢藏財物,守掌不謹,則教誨於盜者,使來取此物;女子妖冶其容,身不精愨,是教誨淫者,使來淫巳也。以此小人而居貴位,驕矜而不謹慎,而致寇至也。
《易》曰:‘負且乘,致寇至’,盜之招也。
[疏]正義曰:又引《易》之所云,是盜之招來也,言自招來於盜。以慎重其事,故首尾皆稱“《易》曰”,而載《易》之爻辭也。
[疏]正義曰:“大衍之數”至“祐神矣”,此第八章,明占筮之法、揲蓍之體,顯天地之數,定乾坤之策,以爲六十四卦,而生三百八十四爻。
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王弼曰:演天地之數,所賴者五十也。其用四十有九,則其一不用也。不用而用以之通,非數而數以之成,斯易之太極也。四十有九,數之極也。夫無不可以無明,必因於有,故常於有物之極,而必明其所由之宗也。
[疏]“大衍”至“有九”。○正義曰:京房雲:“五十者,謂十日、十二辰、二十八宿也,凡五十。其一不用者,天之生氣,將欲以虛來實,故用四十九焉。”馬季長雲:“易有太極,謂北辰也。太極生兩儀,兩儀生日月,日月生四時,四時生五行,五行生十二月,十二月生二十四氣。北辰居位不動,其餘四十九轉運而用也。”荀爽雲:“卦各有六爻,六八四十八,加乾、坤二用,凡有五十。《乾》初九‘潛龍勿用’,故用四十九也。”鄭康成雲:“天地之數五十有五,以五行氣通。凡五行減五,大衍又減一,故四十九也。”姚信、董遇雲:“天地之數五十有五者,其六以象六畫之數,故減之而用四十九。”但五十之數,義有多家,各有其說,未知孰是。今案王弼雲“演天地之數,所賴者五十”,據王弼此說,其意皆與諸儒不同。萬物之策,凡有萬一千五百二十。其用此策推演天地之數,唯用五十策也。一謂自然所須策者唯用五十,就五十策中,其所用揲蓍者,唯用四十有九。其一不用,以其虛無,非所用也,故不數之。顧歡同王弼此說。故顧歡雲:“立此五十數,以數神,神雖非數,因數而顯。故虛其一數,以明不可言之義。”只如此意,則別無所以,自然而有此五十也。今依用之。○注“王弼”至“宗也”。○正義曰:“王弼雲:演天地之數,所賴者五十”者,韓氏親受業於王弼,承王弼之旨,故引王弼雲以證成其義。“演天地之數,所賴者五十,”謂萬物籌,策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若用之推演天地之數,所賴者唯賴五十,其餘不賴也。但賴五十者,自然如此,不知其所以然。雲“則其一不用”者,《經》既雲“五十”,又云“其用四十九”也。既稱其“用”,明知五十之內,其一是不用者也。言不用而用以之通者,若全不用,理應不賴。此既當論用,所以並言不用爲用。五十者,雖是不用,其有用從不用而來,以不用而得用也。故云“不用而用以之通”。所用者則四十九蓍也。蓍所以堪用者,從造化虛無而生也。若無造化之生,此蓍何由得用也?言“非數而數以之成”者,太一虛無,無形無數,是非可數也。然有形之數,由非數而得成也。即四十九是有形之數,原從非數而來,故將非數之一,總爲五十。故云“非數而數以之成也”。言“斯易之太極”者,斯,此也。言此其一不用者,是易之太極之虛無也。無形,即無數也。凡有皆從無而來,故易從太一爲始也。言“夫無不可以無明,必因於有”者,言虛無之體,處處皆虛,何可以無說之,明其虛無也。若欲明虛無之理,必因於有物之境,可以無本虛無。猶若春生秋殺之事,於虛無之時,不見生殺之象,是不可以無明也。就有境之中,見其生殺,卻推於無,始知無中有生殺之理,是明無必因於有也。言“故常於有物之極,而必明其所由之宗”者,言欲明於無,常須因有物至極之處,而明其所由宗。若易由太,有由於無,變化由於神,皆是所由之宗也。言有且何因如此,皆由於虛無自然而來也。
分而爲二以象兩,掛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時,歸奇於扐以象閏。五歲再閏,故再扐而後掛。奇,況四揲之餘,不足復揲者也。分而爲二,既揲之餘,合掛於一,故曰“再扐而後掛”。凡閏,十九年七閏爲一章,五歲再閏者二,故略舉其凡也。
[疏]正義曰:“分而爲二以象兩”者,五十之內,去其一,餘有四十九,合同未分,是象太一也。今以四十九分而爲二,以象兩儀也。“掛一以象三”者,就兩儀之間,於天數之中,分掛其一,而配兩儀,以象三才也。“揲之以四,以象四時”者,分揲其蓍,皆以四四爲數,以象四時。“歸奇於扐以象閏”者,奇謂四揲之餘,歸此殘奇於所扐之策而成數,以法象天道。歸殘聚餘,分而成閏也。“五歲再閏”者,凡前閏後閏,相去大略三十二月,在五歲之中,故五歲再閏。“再扐而後掛”者,既分天地,天於左手,地於右手,乃四四揲天之數,最末之餘,歸之合於扐掛之一處,是一揲也。又以四四揲地之數,最末之餘,又合於前所歸之扐而裛掛之,是再扐而後掛也。
天數五。五,奇也。
[疏]正義曰:謂一、三、五、七、九也。
地數五。五,耦也。
[疏]正義曰:謂二、四、六、八、十也。
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地之數各五,五數相配,以合成金、木、水、火、土。
[疏]正義曰:若天一與地六相得,合爲水,地二與天七相得,合爲火,天三與地八相得,合爲木,地四與天九相得合爲金,天五與地十相得,合爲土也。
天數二十有五,五奇合爲二十五。
[疏]正義曰:總合五奇之數。
地數三十。五耦合爲三十。
[疏]正義曰:總合五耦之類也。
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變化以此成,鬼神以此行。
[疏]正義曰:“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者,是天地二數相合爲五十五,此乃天地陰陽奇耦之數,非是上文演天地之策也。“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者,言此陽奇陰耦之數,成就其變化。言變化以此陰陽而成,故云“成變化”也。而宣行鬼神之用,言鬼神以此陰陽而得宣行,故云“而行鬼神也”。
《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陽爻六,一爻三十六策,六爻二百一十六策。
[疏]正義曰:以乾老陽,一爻有三十六策,六爻凡有二百一十六策也。乾之少陽,一爻有二十八策,六爻則有一百六十八策,此《經》據老陽之策也。
坤之策百四十有四,陰爻六,一爻二十四策,六爻百四十四策。
[疏]正義曰:坤之老陰,一爻有二十四策,六爻故一百四十有四策也。若坤之少陰,一爻有三十二,六爻則有一百九十二。此《經》據坤之老陰,故百四十有四也。
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也。二篇三百八十四爻,陰陽各半,合萬一千五百二十策。
[疏]正義曰:“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者,舉合乾、坤兩策,有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數。三百六十日,舉其大略,不數五日四分日之一也。“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者,二篇之爻,總有三百八十四爻,陰陽各半,陽爻一百九十二爻,爻別三十六,總有六千九百一十二也。陰爻亦一百九十二爻,爻別二十四,總有四千六百八也。陰陽總合,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也。
是故四營而成易,分而爲二,以象兩,一營也。掛一以象三,二營也。揲之以四,三營也。歸奇於扐,四營也。
[疏]正義曰:營謂經營,謂四度經營蓍策,乃成易之一變也。
十有八變而成卦,八卦而小成。引而伸之。伸之六十四卦。
[疏]正義曰:“十有八變而成卦”者,每一爻有三變,謂初一揲,不五則九,是一變也。第二揲,不四則八,是二變也。第三揲,亦不四則八,是三變也。若三者俱多爲老陰,謂初得九,第二、第三俱得八也。若三者俱少爲老陽,謂初得五,第二第三,俱得四也。若兩少一多爲少陰,謂初與二、三之間,或有四或有五而有八也。或有二個四而有一個九,此爲兩少一多也。其兩多一少爲少陽者,謂三揲之間,或有一個九,有一個八而有一個四,或有二個八,而有一個五,此爲兩多一少也。如此三變既畢,乃定一爻。六爻則十有八變,乃始成卦也。“八卦而小成”者,象天地雷風日月山澤,於大象略盡,是易道小成。“引而伸之”者,謂引長八卦而伸盡之,謂引之爲六十四卦也。
觸類而長之,天下之能事畢矣。
[疏]正義曰:“觸類而長之”者,謂觸逢事類而增長之,若觸剛之事類,以次增長於剛。若觸柔之事類,以次增長於柔。“天下之能事畢矣”者,天下萬事,皆如此例,各以類增長,則天下所能之事,法象皆盡,故曰“天下之能事畢矣”也。
顯道,顯,明也。神德行。由神以成其用。
[疏]正義曰:言易理備盡天下之能事,故可以顯明無爲之道,而神靈其德行之事。言大虛以養萬物爲德行,今易道以其神靈助太虛而養物,是神其德行也。
是故可與酬酢,可與祐神矣。可以應對萬物之求助,成神化之功也。酬酢,猶應對也。
[疏]正義曰:“是故可與酬酢”者,酬酢,謂應對報答,言易道如此。若萬物有所求爲,此易道可與應答,萬物有求則報,故曰“可與酬酢也”。“可與祐神矣”者,祐,助也。易道弘大,可與助成神化之功也。
[疏]正義曰:“子曰知變化”至“此之謂也”。此第九章也。上章既明大衍之數,極盡蓍策之名數,可與助成神化之功。此又廣明易道深遠,聖人之道有四,又明易之深遠,窮極幾神也。
子曰:“知變化之道者,其知神之所爲乎?夫變化之道,不爲而自然。故知變化者,則知神之所爲。
[疏]正義曰:言易既知變化之道理,不爲而自然也。則能知神化之所爲,言神化亦不爲而自然也。
《易》有聖人之道四焉:以言者尚其辭,以動者尚其變,以制器者尚其象,以卜筮者尚其佔。”此四者存乎器象,可得而用也。
[疏]“《易》有”至“其佔”。○正義曰:“《易》有聖人之道四焉”者,言《易》之爲書,有聖人所用之道者凡有四事焉。“以言者尚其辭”者,謂聖人發言而施政教者,貴尚其爻卦之辭,發其言辭,出言而施政教也。“以動者尚其變”者,謂聖人有所興動營爲,故法其陰陽變化。變有吉凶,聖人之動,取吉不取兇也。“以制器者尚其象”者,謂造制形器,法其爻卦之象。若造弧矢,法睽之象,若造杵臼,法小過之象也。“以卜筮者尚其佔”者,策是筮之所用,並言卜者,卜雖龜之見兆,亦有陰陽三行變動之狀。故卜之與筮,尚其爻卦變動之佔也。○注“器象”。○正義曰:“辭”是爻辭,爻辭是器象也。“變”是變化,見其來去,亦是器象也。“象”是形象,“佔”是佔其形狀,並是有體之物。有體則是物之可用,故云“可得而用者也”。
是以君子將有爲也,將有行也,問焉而以言。其受命也如響,無有遠近幽深,遂知來物。非天下之至精,其孰能與於此?
[疏]正義曰:“是以君子將有爲也,將有行也,問焉而以言”者,既易道有四,是以君子將欲有所施爲,將欲有所行,往佔問其吉凶,而以言命蓍也。“其受命也如響”者,謂蓍受人命,報人吉凶,如響之應聲也。“無有遠近幽深”者,言易之告人吉凶,無問遠之與近,及幽遂深遠之處,悉皆告之也。“遂知來物”者,物,事也。然易以萬事告人,人因此遂知將來之事也。“非天下之至精,其孰能與於此”者,言易之功深如此,若非天下萬事之內,至極精妙,誰能參與於此,與易道同也。此已上論易道功深,告人吉凶,使豫知來事,故以此結之也。
參伍以變,錯綜其數,通其變,遂成天下之文;極其數,遂定天下之象。非天下之至變,其孰能與於此?
[疏]正義曰:“參伍以變”者,參,三也。伍,五也。或三或五,以相參合,以相改變。略舉三五,諸數皆然也。“錯綜其數”者,錯謂交錯,綜謂總聚,交錯裛聚其陰陽之數也。“通其變”者,由交錯總聚,通極其陰陽相變也。“遂成天地之文”者,以其相變,故能遂成就天地之文。若青赤相雜,故稱文也。“極其數,遂定天下之象”者,謂窮極其陰陽之數,以定天下萬物之象。猶若極二百一十六策,以定乾之老陽之象,窮一百四十四策,以定坤之老陰之象,舉此餘可知也。“非天下之至變,其孰能與於此”者,言此易之理,若非天下萬事至極之變化,誰能與於此者,言皆不能也。此結成易之變化之道,故更言“與於此”也。前《經》論易理深,故云“非天下之至精”。此《經》論極數變通,故云“非天下之至變”也。
易無思也,無爲也,寂然不動,感而遂通天下之故,非天下之至神,其孰能與於此?夫非忘象者,則無以制象。非遺數者,無以極數。至精者,無籌策而不可亂。至變者,體一而無不周。至神者,寂然而無不應。斯蓋功用之母,象數所由立,故曰非至精至變至神,則不得與於斯也。
[疏]“易無思”至“於此”。○正義曰:“易無思也,無爲也”者,任運自然,不關心慮,是無思也;任運自動,不須營造,是無爲也。“寂然不動,感而遂通天下之故”者,既無思無爲,故“寂然不動”。有感必應,萬事皆通,是“感而遂通天下之故”也。故謂事故,言通天下萬事也。“非天下之至神,其孰能與於此”者,言易理神功不測,非天下萬事之中,至極神妙,其孰能與於此也。此《經》明易理神妙不測,故云“非天下之至神”,若非天下之至神,誰能與於此也。○注“非忘象”。○正義曰:雲“夫非忘象者,則無以制象”者,凡自有形象者,不可以制他物之形象,猶若海不能制山之形象,山不能制海之形象。遺忘巳象者,乃能制衆物之形象也。“非遺數者,無以極數”者,若以數數物,則不能極其物數。猶若以萬而數,則不能苞億,以一億而數,則不能苞千億萬億。遺去數名者,則無所不苞。是非遺去其數,無以極盡於數也。言“至精者,無籌策而不可亂”者,以其心之至精,理在玄通,無不記億,雖無籌策,而不可亂也。言“至變者,體一而無不周”者,言至極曉達變理者,能體於淳一之理,其變通無不周遍。言雖萬類之變,同歸於一變也。“斯蓋功用之母,象數所由立”者,言至精、至變、至神,三者是物之功用之母。物之功用,象之與數,由此至精、至變、至神所由來,故云“象數所由立”也。言象之所以立有象者,豈由象而來,由太虛自然而有象也;數之所以有數者,豈由數而來,由太虛自然而有數也;是太虛之象,太虛之數,是其至精至變也。由其至精,故能制數;由其至變,故能制象。若非至精、至變、至神,則不得參與妙極之玄理也。
夫易,聖人之所以極深而研幾也。唯深也,故能通天下之志。唯幾也,故能成天下之務。極未形之理則曰深,適動微之會則曰幾。
[疏]正義曰:“夫易聖人之所以極深而研幾也”者,言易道弘大,故聖人用之,所以窮極幽深,而研覈幾微也。“極深”者,則前《經》初一節雲:“君子將有爲,將有行,問焉而以言,其受命如響,無有遠近幽深”,是極深也。“研幾”者,上《經》次節雲“參伍以變,錯綜其數,通其變,遂成天地之文;極其數,以定天下之象”,是研幾也。“唯深也,故能通天下之務”者,聖人用易道以極深,故聖人德深也,故能通天下之志意,即是前《經》上節“問焉而以言,其受命如響”,“遂知來物”,是通天下之志也。“唯幾也,故能成天下之務”者,聖人用易道以研幾,故聖人知事之幾微,是前《經》次節“參伍以變,錯綜其數,通其變,遂成天地之文”是也。幾者離無入有,是有初之微。以能知有初之微。則能興行其事,故能成天下之事務也。
唯神也,故不疾而速,不行而至。子曰:“易有聖人之道四焉”者,此之謂也。四者由聖道以成,故曰“聖人之道”。
[疏]正義曰:“唯神也,故不疾而速,不行而至”者,此覆說上《經》下節易之神功也。以無思無爲,寂然不動,感而遂通,故不須急疾,而事速成;不須行動,而理自至也。案下節雲“唯深也”言“通天下之志”,“唯幾也”言“成天下之務”。今“唯神也”直雲“不疾而速,不行而至”,不言“通天下”者,神則至理微妙,不可測知。無象無功,於天下之事,理絕名言,不可論也。故不雲“成天下之功”也。子曰:“易有聖人之道四焉者,此之謂也”者,章首論聖人之道四焉,章中歷陳其三事,章末結而成之,故曰“聖人之道四焉”是此之謂也。章首“聖人之道有四”者,韓氏注云“此四者存乎器象,可得而用者”,則辭也,變也,象也,佔也。是有形之物,形器可知也。若章中所陳則有三事,一是至精,精則唯深也。二是至變,變則唯幾也。三是至神,神則微妙無形,是其無也。神既無形,則章中三事,不得配章首四事。韓氏雲“四者存乎器象”,故知章中三事,不得配章首四事者也。但行此四者,即能致章中三事。故章中歷陳三事,下總以“聖人之道四焉”結之也。
[疏]正義曰:“天一地二”至“謂之神”,此第十章也。前章論《易》有聖人之道四焉,以卜筮尚其佔。此章明卜筮蓍龜所用,能通神知也。
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易以極數通神明之德,故明易之道,先舉天地之數也。
[疏]“天一”至“地十”。○正義曰:此言天地陰陽自然奇偶之數也。○注“易以極”至“數也”。○正義曰:“易以極數通神明之德”者,謂易之爲道,先由窮極其數,乃以通神明之德也。“故明易之道,先舉天地之數”者,此章欲明神之德,先由天地之數而成,故云“故明易之道,先舉天地之數”也。
子曰:“夫易,何爲者也?夫易,開物成務,冒天下之道,如斯而已者也。”冒,覆也。言易通萬物之志,成天下之務,其道可以覆冒天下也。
[疏]正義曰:“子曰夫易何爲”者,言易之功用,其體何爲,是問其功用之意。“夫易開物成務,冒天下之道,如斯而已”者,此夫子還自釋易之體,用之狀言易能開通萬物之志,成就天下之務,有覆冒天下之道。斯,此也,易之體用如此而已。
是故聖人以通天下之志,以定天下之業,以斷天下之疑。是故蓍之德圓而神,卦之德方以知,圓者運而不窮,方者止而有分。言蓍以圓象神,卦以方象知也。唯變所適,無數不周,故曰圓。卦列爻分,各有其體,故曰方也。
[疏]“是故聖人”至“以知”。正義曰:“是故聖人以通天下之志”者,言易道如此,是故聖人以其易道通達天下之志,極其幽深也。“以定天下之業”者,以此易道定天下之業,由能研幾成務,故定天下之業也。“以斷天下之疑”者,以此易道決斷天下之疑,用其蓍龜占卜,定天下疑危也。“是故蓍之德圓而神,卦之德方以知”者,神以知來,是來無方也;知以藏往,是往有常也。物既有常,猶方之有止;數無恆體,猶圓之不窮。故蓍之變通則無窮,神之象也;卦列爻分有定體,知之象也。知可以識前言往行,神可以逆知將來之事,故蓍以圓象神,卦以方象知也。注“圓者”至“方也”。○正義曰:“圓者運而不窮”者,謂團圓之物,運轉無窮已,猶阪上走丸也。蓍亦運動不已,故稱圓也。言“方者止而有分”者,方謂處所,既有處所,則是止而有分。且物方者,著地則安,其卦既成,更不移動,亦是止而有分,故卦稱方也。
六爻之義易以貢。貢,告也。六爻變易,以告吉凶。
[疏]正義曰:貢,告也。六爻有吉凶之義,變易以告人也。
聖人以此洗心,洗濯萬物之心。
[疏]正義曰:聖人以此易之卜筮,洗盪萬物之心。萬物有疑則卜之,是蕩其疑心;行善得吉,行惡遇兇,是蕩其噁心也。
退藏於密。言其道深微,萬物日用而不能知其原,故曰“退藏於密”,猶藏諸用也。
[疏]正義曰:言易道進則蕩除萬物之心,退則不知其所以然,萬物日用而不知,有功用藏於密也。
吉凶與民同患。表吉凶之象,以同民所憂患之事,故曰“吉凶與民同患也”。
[疏]正義曰:易道以示人吉凶,民則亦憂患其吉凶,是與民同其所憂患也。兇者民之所憂也,上並言吉凶,此獨言同患者,兇雖民之所患,吉亦民之所患也。既得其吉,又患其失。故《老子》雲“寵辱若驚”也。
神以知來,知以藏往。明蓍卦之用,同神知也。蓍定數於始,於卦爲來。卦成象於終,於蓍爲往。往來之用相成,猶神知也。
[疏]正義曰:此明蓍卦德同神知,知來藏往也。蓍定數於始,於卦爲來。卦成象於終,於蓍爲往。以蓍望卦,則是知卦象將來之事,故言“神以知來”。以卦望蓍,則是聚於蓍象往去之事,故言“知以藏往”也。
其孰能與此哉!古之聰明叡知神武而不殺者夫!服萬物而不以威形也。
[疏]正義曰:“其孰能與此哉”者,言誰能同此也,蓋是古之聰明叡知神武而不殺者夫。易道深遠,以吉凶禍福,威服萬物。故古之聰明叡知神武之君,謂伏犧等,用此易道,能威服天下,而不用刑殺而畏服之也。
是以明於天之道,而察於民之故,是興神物以前民用。定吉凶於始也。
[疏]正義曰:“是以明於天之道”者,言聖人能明天道也。“而察於民之故”者,故,事也。易窮變化而察知民之事也。“是興神物以前民用”者,謂易道興起神理事物,豫爲法象,以示於人,以前民之所用。定吉凶於前,民乃法之所用,故云“以前民用”也。
聖人以此齊戒,洗心曰齊,防患曰戒。
[疏]正義曰:聖人以“易”道自齊自戒,謂照了吉凶,齊戒其身。洗心曰齊,防患曰戒。
以神明其德夫。是故闔戶謂之坤。坤道包物。
[疏]正義曰:以“神明其德夫”者,言聖人既以易道自齊戒,又以易道神明其已之德化也。“是故闔戶謂之坤”者,聖人既用此易道以化天下,此以下又廣明易道之大。易從乾坤而來,故更明乾坤也。凡物先藏而後出,故先言坤而後言乾。闔戶,謂閉藏。萬物若室之閉闔其戶,故云“闔戶謂之坤”也。
闢戶謂之乾。乾道施生。
[疏]正義曰:闢戶,謂吐生萬物也;若室之開闢其戶,故云“闢戶謂之乾”也。
一闔一闢謂之變,往來不窮謂之通。見乃謂之象。兆見曰象。
[疏]正義曰:“一闔一闢謂之變”者,開閉相循,陰陽遞至,或陽變爲陰,或開而更閉,或陰變爲陽,或閉而還開,是謂之變也。“往來不窮謂之通”者,須往則變來爲往,須來則變往爲來,隨須改變,不有窮已,恆得通流,是“謂之通”也。“見乃謂之象”者,前往來不窮,據其氣也。氣漸積聚,露見萌兆,乃謂之象,言物體尚微也。
形乃謂之器。成形曰器。
[疏]正義曰:體質成器,是謂器物。故曰“形乃謂之器”,言其著也。
制而用之謂之法。利用出入,民鹹用之謂之神。
[疏]正義曰:“制而用之謂之法”者,言聖人裁製其物而施用之,垂爲模範,故云“謂之法”。“利用出入,民鹹用之謂之神”者,言聖人以利而用,或出或入,使民鹹用之,是聖德微妙,故云“謂之神”。
[疏]正義曰:“是故易有”至“無不利也”。此第十一章也。前章既明蓍卦有神明之用,聖人則而象之,成其神化。此又明易道之大,法於天地,明象日月,能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也。
是故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夫有必始於無,故太極生兩儀也。太極者,無稱之稱,不可得而名,取有之所極,況之太極者也。
[疏]正義曰:太極謂天地未分之前,元氣混而爲一,即是太初、太一也。故《老子》雲:“道生一。”即此太極是也。又謂混元既分,即有天地,故曰“太極生兩儀”,即《老子》雲:“一生二”也。不言天地而言兩儀者,指其物體,下與四象相對,故曰兩儀,謂兩體容儀也。
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卦以象之。
[疏]正義曰:“兩儀生四象”者,謂金木水火,稟天地而有,故云:“兩儀生四象”,土則分王四季,又地中之別,故唯雲四象也。“四象生八卦”者,若謂震木、離火、兌金、坎水,各主一時,又巽同震木,乾同兌金,加以坤、艮之土爲八卦也。
八卦定吉凶。八卦既立,則吉凶可定。
[疏]正義曰:八卦既立,爻象變而相推,有吉有兇,故八卦定吉凶也。
吉凶生大業。既定吉凶,則廣大悉備。
[疏]正義曰:萬事各有吉凶,廣大悉備,故能王天下大事業也。
是故法象莫大乎天地,變通莫大乎四時,縣象著明莫大乎日月,崇高莫大乎富貴。位所以一天下之動,而濟萬物。
[疏]正義曰:“是故法象莫大乎天地”者,言天地最大也。“變通莫大乎四時”者,謂四時以變得通,是變中最大也。“縣象著明莫大乎日月”者,謂日月中時,遍照天下,無幽不燭,故云“著明莫大乎日月”也。“崇高莫大乎富貴”者,以王者居九五富貴之位,力能齊一天下之動,而道濟萬物,是崇高之極,故云“莫大乎富貴”。
備物致用,立成器以爲天下利,莫大乎聖人。
[疏]正義曰:謂備天下之物,招致天下所用,建立成就天下之器,以爲天下之利,唯聖人能然,故云“莫大乎聖人也”。
探賾索隱,鉤深致遠,以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者,莫大乎蓍龜。
[疏]正義曰:探,謂闚探求取。賾,謂幽深難見。卜筮則能闚探幽昧之理,故云探賾也。索,謂求索。隱,謂隱藏。卜筮能求索隱藏之處,故云索隱也。物在深處,能鉤取之;物在遠方,能招致之,卜筮能然,故云“鉤深致遠”也。以此諸事,正定天下之吉凶,成就天下之亹亹者,唯卜筮能然,故云“莫大乎蓍龜”也。案《釋詁》雲:“亹亹,勉也。”言天下萬事,悉動而好生,皆勉勉營爲,此蓍龜知其好惡得失,人則棄其得而取其好,背其失而求其得,是成天下之亹亹也。
是故天生神物,聖人則之。天地變化,聖人效之。天垂象,見吉凶,聖人象之。河出圖,洛出書,聖人則之。
[疏]正義曰:“是故天生神物,聖人則之”者,謂天生蓍龜,聖人法則之以爲卜筮也。“天地變化,聖人效之”者,行四時生殺,賞以春夏,刑以秋冬,是聖人效之。“天垂象,見吉凶,聖人象之”者,若璿璣玉衡,以齊七政,是聖人象之也。“河出圖,洛出書,聖人則之”者,如鄭康成之義,則《春秋緯》雲:河以通乾出天苞,洛以流坤吐地符。河龍圖發,洛龜書感。《河圖》有九篇,《洛書》有六篇。孔安國以爲《河圖》則八卦是也,《洛書》則九疇是也。輔嗣之義,未知何從。
易有四象,所以示也。繫辭焉,所以告也。定之以吉凶,所以斷也。
[疏]正義曰:“易有四象,所以示”者,莊氏雲:四象,謂六十四卦之中,有實象,有假象,有義象,有用象,爲四象也。今於釋卦之處,已破之矣。何氏以爲四象,謂“天生神物,聖人則之”一也。“天地變化,聖人效之”,二也。“天垂象,見吉凶,聖人象之”,三也。“河出圖,洛出書,聖人則之”,四也。今謂此等四事,乃是聖人易外別有其功,非專易內之物,何得稱“易有四象”?且又云“易有四象,所以示也”。繫辭焉,所以告也。然則象之與辭,相對之物。辭既爻卦之下辭,則象爲爻卦之象也。則上兩儀生四象,七八九六之謂也。故諸儒有爲七八九六,今則從以爲義。“繫辭焉,所以告”者,繫辭於象卦下,所以告其得失也。“定之以吉凶,所以斷”者,謂於繫辭之中,定其行事吉凶,所以斷其行事得失。
《易》曰:“自天祐之,吉無不利。”子曰:“祐者,助也。天之所助者,順也;人之所助者,信也。履信思乎順,又以尚賢也。是以自天祐之,吉無不利也。”
[疏]正義曰:“《易》曰:自天祐之,吉無不利”者,言人於此易之四象所以示,繫辭所以告,吉凶告所斷而行之,行則鬼神無不祐助,無所不利,故引《易》之《大有》上九爻辭以證之。“子曰:祐者助也”者,上既引《易》文,下又釋其易理,故云“子曰:祐者助也”。“天之所助者,順也;人之所助者,信也。履信思乎順”者,人之所助,唯在於信,此上九能履踐於信也;天之所助,唯在於順,此上九恆思於順;既有信思順,又能尊尚賢人,是以從天已下,皆祐助之,而得其吉,無所不利也。
[疏]正義曰:子曰:“書不盡言”至“乎德行”,此第十二章也。此章言立象盡意,繫辭盡言。易之興廢,存乎其人事也。
子曰:“書不盡言,言不盡意。”然則聖人之意,其不可見乎?
[疏]正義曰:此一節夫子自發其問,謂聖人之意難見也。所以難見者,書所以記言,言有煩碎,或楚夏不同,有言無字,雖欲書錄,不可盡竭於其言,故云“書不盡言”也。“言不盡意”者,意有深邃委曲,非言可寫,是言不盡意也。聖人之意,意又深遠。若言之不能盡聖人之意,書之又不能盡聖人之言,是聖人之意,其不可見也。故云:“然則聖人之意,其不可見乎?”疑而問之,故稱“乎”也。
子曰:聖人立象以盡意,設卦以盡情僞,繫辭焉以盡其言,變而通之以盡利,極變通之數,則盡利也。故曰“易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
[疏]正義曰:“子曰聖人立象以盡意”巳下,至“幾乎息矣”,此一節是夫子還自釋聖人之意,有可見之理也。“聖人立象以盡意”者,雖言不盡意,立象可以盡之也。“設卦以盡情僞”者,非唯立象以盡聖人之意,又設卦以盡百姓之情僞也。“繫辭焉以盡其言”者,雖書不盡言,繫辭可以盡其言也。“變而通之以盡利”者,變,謂化而裁之,通,謂推而行之,故能盡物之利也。
鼓之舞之以盡神。乾坤其易之縕邪?縕淵奧也。
[疏]正義曰:“鼓之舞之以盡神”者,此一句總結立象盡意,繫辭盡言之美。聖人立象以盡其意,《繫辭》則盡其言,可以說化百姓之心,百姓之心自然樂順,若鼓舞然,而天下從之,非盡神,其孰能與於此?故曰“鼓之舞之以盡神也”。“乾坤其易之縕邪”者,上明盡言盡意,皆由於易道,此明易之所立,本乎乾坤。若乾坤不存,則易道無由興起,故乾坤是易道之所縕積之根源也。是與易川府奧藏。故云“乾坤其易之縕邪”。
乾坤成列,而易立乎其中矣。乾坤毀,則元以見易。易不可見,則乾坤或幾乎息矣。
[疏]正義曰:“乾坤成列,而易立乎其中矣”者,夫易者,陰陽變化之謂。陰陽變化,立爻以效之,皆從乾坤而來。故乾生三男,坤生三女而爲八卦,變而相重,而有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本之根源,從乾坤而來。故乾坤既成列位,而易道變化建立乎乾坤之中矣。“乾坤毀,則無以見易”者,易既從乾坤而來,乾坤若缺毀,則易道損壞,故云“無以見易”也。“易不可見,則乾坤或幾乎息矣”,若易道毀壞,不可見其變化之理,則乾坤亦壞,或其近乎止息矣。幾,近也。猶若樹之枝幹生乎根株,根株毀,則枝條不茂。若枝幹已枯死,其根株雖未全死,僅有微生,將死不久。根株譬乾坤也,易譬枝幹也。故云:“易不可見,則乾坤或幾乎息矣”。
是故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化而裁之謂之變,因而制其會通,適變之道也。
[疏]正義曰:“是故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者,道是無體之名,形是有質之稱。凡有從無而生,形由道而立,是先道而後形,是道在形之上,形在道之下。故自形外已上者謂之道也,自形內而下者謂之器也。形雖處道器兩畔之際,形在器,不在道也。既有形質,可爲器用,故云“形而下者謂之器”也。“化而裁之謂之變”者,陰陽變化而相裁節之,謂之變也。是得以理之變也。猶若陽氣之化不可久長,而裁節之以陰雨也,是得理之變也。陰陽之化,自然相裁,聖人亦法此而裁節也。
推而行之謂之通。乘變而往者,無不通也。
[疏]正義曰:因推此以可變而施行之,謂之通也。猶若亢陽之後變爲陰雨,因陰雨而行之,物得開通,聖人亦當然也。
舉而錯之天下之民,謂之事業。事業所以濟物,故舉而錯之於民。
[疏]正義曰:謂舉此理以爲變化,而錯置於天下之民。凡民得以營爲事業,故云“謂之事業”也。此乃自然以變化錯置於民也,聖人亦當法此錯置變化於萬民,使成其事業也。凡《繫辭》之說,皆說易道,以爲聖人德化,欲使聖人法易道以化成天下,是故易與聖人,恆相將也。以作易者,本爲立教故也,非是空說易道,不關人事也。
是故夫象,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賾,而擬諸其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謂之象。聖人有以見天下之動,而觀其會通,以行其典禮,繫辭焉以斷其吉凶,是故謂之爻。
[疏]正義曰:“是故夫象聖人有以見天下之賾”至“是故謂之爻”者,於第六章已具其文,今於此更復言者何也?爲下雲“極天下之賾存乎卦,鼓天下之動存乎辭”,爲此故更引其文也。且巳下又云“存乎變”“存乎通”“存乎其人”,廣陳所存之事,所以須重論也。
極天下之賾者存乎卦,鼓天下之動者存乎辭。辭,爻辭也。爻以鼓動,效天下之動也。
[疏]正義曰:“極天下之賾存乎卦”者,言窮極天下深賾之處存乎卦,言觀卦以知賾也。“鼓天下之動存乎辭”者,鼓,謂發揚天下之動。動有得失,存乎爻卦之辭,謂觀辭以知得失也。
化而裁之存乎變,推而行之存乎通,神而明之存乎其人。體神而明之,不假於象,故存乎其人。
[疏]正義曰:“化而裁之存乎變”者,謂覆說上文“化而裁之謂之變”也。“推而行之存乎通”者,覆說上文“推而行之謂之通”也。“神而明之存乎其人”者,言人能神此易道而顯明之者,存在於其人。若其人聖,則能神而明之;若其人愚,則不能神而明之;故存於其人,不在易象也。
默而成之,不言而信,存乎德行。德行,賢人之德行也。順足於內,故默而成之也。體與理會,故不言而信也。
[疏]正義曰:若能順理足於內,默然而成就之,闇與理會,不須言而自信也。“存乎德行”者,若有德行,則得默而成就之,不言而信也。若無德行則不能然。此言德行,據賢人之德行也。前《經》“神而明之,存乎其人”,謂聖人也。
《周易正義》注魏·王弼等疏唐·孔穎達
《周易正義》
繫辭下卷八
繫辭下卷八
周易繫辭下第八。
[疏]正義曰:此篇章數,諸儒不同,劉瓛爲十二章,以對上《系》十二章也。周氏、莊氏併爲九章,今從九章爲說也。第一起“八卦成列”至“非曰義”,第二起“古者包犧”至“蓋取諸夬”,第三起“易者象也”至“德之盛”,第四起“困於石”至“勿恆兇”,第五起“乾坤其易之門”至“失得之報”,第六起“《易》之興”至“巽以行權”,第七起“《易》之爲書”至“思過半矣”,第八起“二與四”至“謂易之道”,第九起“夫乾天下”至“其辭屈”。
[疏]正義曰:“八卦成列”至“非曰義”,此第一章。覆釋上系第二章象爻剛柔吉凶悔吝之事,更具而詳之。
八卦成列,象在其中矣。備天下之象也。
[疏]正義曰:言八卦各成列位,萬物之象,在其八卦之中也。
因而重之,爻在其中矣。夫八卦備天下之理,而未極其變,故因而重之以象其動用,擬諸形容以明治亂之宜,觀其所應以著適時之功,則爻卦之義,所存各異,故爻在其中矣。
[疏]“因而”至“中矣”。○正義曰:謂因此八卦之象,而更重之,萬物之爻,在其所重之中矣。然象亦有爻,爻亦有象,所以象獨在卦,爻獨在重者,卦則爻少而象多,重則爻多而象少,故在卦舉象,在重論爻也。○注“夫八卦”至“其中矣”。○正義曰:“夫八卦備天下理”者,前注云“備天下之象”,據其體;此雲“備天下之理”,據其用也。言八卦大略有八,以備天下大象大理,大者既備,則小者亦備矣。直是不變之備,未是變之備也,故云“未極其變,故因而重之,以象其動用”也。雲“則爻卦之義,所存各異”者,謂爻之所存,存乎巳變之義,“因而重之,爻在其中”是也。卦之所存,存於未變之義,“八卦成列,象在其中”是也。
剛柔相推,變在其中矣。
[疏]正義曰:則上《系》第二章雲“剛柔相推而生變化”,是變化之道,在剛柔相推之中。剛柔即陰陽也。論其氣即謂之陰陽,語其體即謂之剛柔也。
繫辭焉而命之,動在其中矣。剛柔相推,況八卦相蕩,或否或泰,繫辭焉而斷其吉凶,況之六爻,動以適時者也。立卦之義,則見於《彖》、《象》,適時之功,見存之爻辭。王氏之例詳矣。
[疏]“繫辭”至“中矣”。○正義曰:謂繫辭於爻卦之下,而呼命其卦爻得失吉凶,則適時變動好惡,故在其繫辭之中矣。○注“立卦”至“詳矣”。○正義曰:雲“立卦之義,則見於《彖》、《象》”者,《彖》、《象》,謂卦下之辭,說其卦之義也。“適時之功,則存於爻辭”者,卦者時也,六爻在一卦之中,各以適當時之所宜以立功也。欲知適時之功用,觀於爻辭也。雲“王氏之例詳矣”者,案《略例·論彖》雲:“《彖》者何也?統論一卦之體,明其所由之主者也。夫衆不能治衆,治衆者,至寡者也。論卦體皆以一爲主,是卦之大略也。”又《論爻》雲:“爻者何也?言乎其變者也。變者何也?情僞之所爲也。夫情僞之動,非數之所求也。故合散屈伸,與體相乖。形躁好靜,質柔愛剛。體與情反,質與原違。是故情僞相感,遠近相追,愛惡相攻,屈伸相推。見情者獲,直往則違。此是爻之大略也。”其義既廣,不能備載,是王氏之例詳矣。
吉凶悔吝者,生乎動者也。有變動而後有吉凶。
[疏]正義曰:上既雲動在繫辭之中,動則有吉凶悔吝,所以悔吝生在乎無所動之中也。
剛柔者,立本者也。變通者,趣時者也。立本況卦,趣時況爻。
[疏]正義曰:“剛柔者,立本者也”,言剛柔之象,立在其卦之根本者也。言卦之根本,皆由剛柔陰陽往來。“變通者,趣時者也”,其剛柔之氣,所以改變會通,趣向於時也。若乾之初九,趣向勿用之時,乾之上九,趣向亢極之時。是諸爻之變,皆臻趣於時也。其剛柔立本者,若剛定體爲乾,若柔定體爲坤,陽卦兩陰而一陽,陰卦兩陽而一陰,是立其卦本而不易也。則上“八卦成列,象在其中矣”是也。卦既與爻爲本,又是總主其時,故《略例》雲“卦者,時也;變通者,趣時者也”。則上“因而重之,爻在其中矣”是也。卦既總主一時,爻則就一時之中,各趣其所宜之時,故《略例》雲“爻者,趣時者也”。
吉凶者,貞勝者也。貞者,正也,一也。夫有動則未免乎累,殉吉則未離乎兇。盡會通之變,而不累於吉凶者,其唯貞者乎?《老子》曰:“王侯得一,以爲天下貞。”萬變雖殊,可以執一御也。
[疏]“吉凶”至“者也”。○正義曰:貞,正也。言吉之與兇,皆由所動不能守一而生吉凶,唯守一貞正,而能克勝此吉凶。謂但能貞正,則免此吉凶之累也。○注“貞者”至“御也”。○正義曰:“貞者,正也,一也”者,言貞之爲訓,訓正訓一,正者體傾邪,一者情無差二,寂然無慮,任運而行者也。凡吉凶者,由動而來,若守貞靜寂,何吉何兇之有?是貞正能勝其吉凶也。雲“夫有動則未能免乎累”者,寂然不動,則無所可累。若動有營求,則恥累將來,故云動則未免於累也。雲“殉吉則未離乎兇”者,殉,求也。若不求其吉,無慮無思,兇禍何因而至?由其求吉,有所貪慾,則兇亦將來,故云殉吉未離乎兇也。雲“盡會通之變,而不累於吉凶者,其唯貞者乎”,言若能窮盡萬物會通改變之理,而不繫累於吉凶之事者,唯貞一者乃能然也。猶若少必有老,老必有死,能知此理,是盡會通之變。既知老必將死,是運之自然,何須憂累於死,是不累乎吉凶。唯守貞一,任其自然,故云“其唯貞者乎”。雲“《老子》曰,王侯得一,以爲天下貞”者,王侯若不得一,二三其德,則不能治正天下。若得純粹無二無邪,則能爲天下貞也。謂可以貞正天下也。雲“萬變雖殊,可以執一御也”者,猶若寒變爲暑,暑變爲寒,少變爲壯,壯變爲老,老變爲死,禍變爲福,盛變爲衰,變改不同,是萬變殊也。其變雖異,皆自然而有,若能知其自然,不造不爲,無喜無戚,而乘御於此,是可以執一御也。
天地之道,貞觀者也。明夫天地萬物,莫不保其貞,以全其用也。
[疏]正義曰:謂天覆地載之道,以貞正得一,故其功可爲物之所觀也。
日月之道,貞明者也。天下之動,貞夫一者也。夫乾,確然示人易矣。夫坤,隤然示人簡矣。確,剛貌也。隤,柔貌也。乾坤皆恆一其德,物由以成,故簡易也。
[疏]正義曰:“日月之道,貞明者也”,言日月照臨之道,以貞正得一而爲明也。若天覆地載,不以貞正而有二心,則天不能普覆,地不能兼載,則不可以觀。由貞乃得觀見也。日月照臨,若不以貞正,有二之心,則照不普及,不爲明也,故以貞而爲明也。“天下之動,貞夫一者也”,言天地日月之外,天下萬事之動,皆正乎純一也。若得於純一,則所動遂其性;若失於純一,則所動乖其理。是天下之動,得正在一也。“夫乾,確然示人易矣”者,此明天之得一之道,剛質確然,示人以和易,由其得一無爲,物由以生,是示人易也。“夫坤,隤然示人簡矣”者,此明地之得一,以其得一,故坤隤然而柔,自然無爲,以成萬物,是示人簡矣。若乾不得一,或有隤然,則不能示人易矣。若坤不隤然,或有確然,則不能示人簡矣。
爻也者,效此者也。象也者,像此者也。爻象動乎內,兆數見於卦也。
[疏]正義曰:“爻也者,效此者也”,此釋爻之名也。言爻者,效此物之變動也。“象也者,像此者”也。言象此物之形狀也。“爻象動乎內”者,言爻之與象,發動於卦之內也。
吉凶見乎外,失得驗於事也。
[疏]正義曰:其爻象吉凶見於卦外,在事物之上也。
功業見乎變,功業由變以興,故見乎變也。
[疏]正義曰:言功勞事業,由變乃興,故功業見於變也。
聖人之情見乎辭。辭也者,各指其所之,故曰情也。
[疏]正義曰:辭則言其聖人所用之情,故觀其辭而知其情也。是聖人之情,見乎爻象之辭也。若《乾》之初九,其辭雲:“潛龍勿用。”則聖人勿用之情見於初九爻辭也。他皆放此。
天地之大德曰生,施生而不爲,故能常生,故曰大德也。
[疏]正義曰:自此己下,欲明聖人同天地之德,廣生萬物之意也。言天地之盛德,在乎無常生,故言曰生。若不常生,則德之不大。以其常生萬物,故云大德也。
聖人之大寶曰位。夫無用則無所寶,有用則有所寶也。無用而常足者,莫妙乎道,有用而弘道者,莫大乎位,故曰“聖人之大寶曰位”。
[疏]正義曰:言聖人大可寶愛者在於位耳,位是有用之地,寶是有用之物。若以居盛位,能廣用無疆,故稱大寶也。
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財。財所以資物生也。
[疏]正義曰:“何以守位曰仁”者,言聖人何以保守其位,必信仁愛,故言“曰仁”也。“何以聚人曰財”者,言何以聚集人衆,必須財物,故言“曰財”也。
理財正辭,禁民爲非曰義。
[疏]正義曰:言聖人治理其財,用之有節,正定號令之辭,出之以理,禁約其民爲非僻之事,勿使行惡,是謂之義。義,宜也。言以此行之,而得其宜也。
[疏]正義曰:“古者包犧”至“取諸夬”,此第二章。明聖人法自然之理而作《易》,象《易》以制器而利天下。此一章其義既廣,今各隨文釋之。
古者包犧氏之王天下也,仰則觀象於天,俯則觀法於地,觀鳥獸之文,與地之宜,聖人之作《易》,無大不極,無微不究。大則取象天地,細則觀鳥獸之文,與地之宜也。
[疏]正義曰:“自此”至“取諸離”。此一節明包犧法天地造作八卦,法離卦而爲罔罟也。雲“仰則觀象於天,俯則觀法於地”者,言取象大也。“觀鳥獸之文,與地之宜”者,言取象細也。大之與細,則無所不包也。“地之宜”者,若《周禮》五土,動物植物各有所宜是也。
近取諸身,遠取諸物,於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類萬物之情。作結繩而爲罔罟,以佃以漁,蓋取諸離。離,麗也。罔罟之用,必審物之所麗也。魚麗於水,獸麗於山也。
[疏]正義曰:“近取諸身”者,若耳目鼻口之屬是也。“遠取諸物”者,若雷風山澤之類是也。舉遠近則萬事在其中矣。“於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者,言萬事云爲,皆是神明之德。若不作八卦,此神明之德,閉塞幽隱。既作八卦,則而象之,是通達神明之德也。“以類萬物之情”者,若不作《易》,物情難知。今作八卦以類象萬物之情,皆可見也。“作結繩而爲罔罟,以佃以漁”者,用此罟罔,或陸畋以羅鳥獸,或水澤以罔魚鱉也。“蓋取諸離”者,離,麗也。麗謂附著也。言罔罟之用,必審知鳥獸魚無所附著之處。故稱離卦之名,爲罔罟也。案諸儒象卦制器,皆取卦之爻象之體,今韓氏之意,直取卦名,因以制器。案上《系》雲:“以制器者,尚其象”,則取象不取名也。韓氏乃取名不取象,於義未善矣。今既遵韓氏之學,且依此釋之也。
包犧氏沒,神農氏作,斫木爲耜,揉木爲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蓋取諸益。制器致豐,以益萬物。日中爲巿,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蓋取諸噬嗑。噬嗑,合也。巿人之所聚,異方之所合,設法以合物,噬嗑之義也。
[疏]正義曰:“包犧氏”至“取諸噬嗑”,此一節明神農取卦造器之義。一者制耒耜,取於益卦,以利益民也。二者日中爲巿,聚合天下之貨,設法以合物,取於噬嗑,象物噬齧,乃得通也。包犧者,案《帝王世紀》雲:大皞帝包犧氏,風姓也。母曰華胥,燧人之世,有大人跡出於雷澤,華胥履之而生包犧。長於成紀,蛇身人首,有聖德,取犧牲以充包廚,故號曰“包犧氏”。後世音謬,故或謂之伏犧,或謂之虙犧,一號皇雄氏,在位一百一十年。包犧氏沒,女媧氏代立爲女皇,亦風姓也。女媧氏沒,次有大庭氏、柏黃氏、中央氏、慄陸氏、驪連氏、赫胥氏、尊盧氏、混沌氏、皞英氏、有巢氏、朱襄氏、葛天氏、陰康氏、無懷氏,凡十五世,皆習包犧氏之號也。神農者,案《帝王世紀》雲:炎帝神農氏,姜姓也。母曰任己,有蟜氏女,名曰女登。爲少典正妃,遊華山之陽,有神龍首感女登於尚羊,生炎帝,人身牛首,長於姜水,有聖德,繼無懷之後,本起烈山,或稱烈山氏,在位一百二十年而崩。納奔水氏,女曰聽談,生帝臨魁,次帝承,次帝明,次帝直,次帝釐,次帝哀,次帝榆罔,凡八代及軒轅氏也。
神農氏沒,黃帝、堯、舜氏作,通其變,使民不倦;通物之變,故樂其器用,不解倦也。
[疏]正義曰:“神農氏沒”至“吉無不利”,此一節明神農氏沒後,乃至黃帝、堯、舜、通其《易》之變理,於是廣制器物。此節與下制器物爲引緒之勢,爲下起文。“黃帝、堯、舜氏作”者,案:《世紀》雲:黃帝有熊氏,少典之子,姬姓也。母曰附寶,其先即炎帝母家有蟜氏之女。附寶見大電光繞北斗樞星,照於郊野,感附寶,孕二十四月而生黃帝於壽丘。長於姬水,龍顏有聖德,戰蚩尢於涿鹿,擒之。在位一百年崩。子青陽代立,是爲少皞。少皞帝名摯,字青陽,姬姓也。母曰女節,黃帝時,大星如鬥,下臨華渚,女節夢接意感,生少皞,在位八十四年而崩。顓頊高陽氏,黃帝之孫,昌意之子。母曰昌僕,蜀山氏之女,爲昌意正妃,謂之女樞。瑤光之星,貫月如虹,感女樞於幽房之宮,生顓頊於弱水,在位七十八年而崩。少皞之孫,蟜極之子代立,是爲帝嚳。帝嚳高辛氏,姬姓也。其母不見。生而神異,自言其名,在位七十年而崩。子帝摯立,在位九年。摯立不肖而崩,弟放勳代立,是爲帝堯。帝堯陶唐氏,伊祈姓,母曰慶都,生而神異,常有黃雲覆其上。爲帝嚳妃,出以觀河,遇赤龍,晻然陰風而感慶都,孕十四月而生堯於丹陵,即位九十八年而崩。帝舜代立。帝舜姚姓,其先出自顓頊。顓頊生窮蟬,窮蟬生敬康,敬康生句芒,句芒生蟜牛,蟜牛生瞽瞍,瞍之妻握登,見大虹,意感而生舜於姚墟,故姓姚氏。此歷序三皇之後至堯舜之前所爲君也。此既雲黃帝即雲堯舜者,略舉五帝之終始,則少皞、顓頊、帝嚳在其間也。“通其變,使民不倦”者,事久不變,則民倦而變。今皇帝、堯、舜之等,以其事久或窮,故開通其變,量時制器,使民用之日新,不有懈倦也。
神而化之,使民宜之。易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通變則無窮,故可久也。
[疏]正義曰:“神而化之,使民宜之”者,言所以“通其變”者,欲使神理微妙而變化之,使民各得其宜。若黃帝已上,衣鳥獸之皮,其後人多獸少,事或窮乏。故以絲麻布帛而製衣裳,是神而變化,使民得宜也。“易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者,此覆說上文“通則變”之事,所以“通其變”者,言易道若窮,則須隨時改變。所以須變者,變則開通得久長,故云“通則久”也。
是以自天祐之,吉無不利。
[疏]正義曰:此明若能通變,則無所不利,故引《易》文,證結變通之善,上《系》引此文者,證明人事之信順,此乃明易道道之變通,俱得天之祐,故各引其文也。
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蓋取諸乾、坤。垂衣裳以辨貴賤,乾尊坤卑之義也。
[疏]正義曰:自此已下,凡有九事,皆黃帝、堯、舜取易卦以制象,此於九事之第一也。所以連雲堯、舜者,謂此九事黃帝制其初,堯舜成其末,事相連接,共有九事之功,故連雲“黃帝堯舜”也。案皇甫謐《帝王世紀》載此九事,皆爲黃帝之功。若如所論,則堯舜無事,《易·系》何須連雲“堯舜”?則皇甫之言,未可用也。“垂衣裳”者,以前衣皮,其制短小,今衣絲麻布帛所作衣裳,其制長大,故云“垂衣裳”也。“取諸乾坤”者,衣裳辨貴賤,乾坤則上下殊體,故云“取諸乾坤”也。
刳木爲舟,剡木爲楫。舟楫之利,以濟不通,致遠以利天下,蓋取諸渙。渙者,乘理以散通也。
[疏]正義曰:“此九事之第二也。舟必用大木,刳鑿其中,故云“刳木也”。“剡木爲楫”者,楫必須纖長,理當剡削,故曰“剡木”也。“取諸渙”者,渙,散也。渙卦之義,取乘理以散動也。舟楫以乘水以載運,故取諸渙也。
服牛乘馬,引重致遠,以利天下,蓋取諸隨。隨,隨宜也。服牛乘馬,隨物所之,各得其宜也。
[疏]正義曰:此九事之第三也。隨者謂隨時之所宜也,今服用其牛,乘駕其馬,服牛以引重,乘馬以致遠,是以人之所用,各得其宜,故取諸“隨”也。
重門擊柝,以待暴客,蓋取諸豫。取其豫備。
[疏]正義曰:此九事之第四也。豫者取其豫有防備,韓氏以此九事,皆以卦名而爲義者。特以此象文,取備豫之義,其事相合。故其餘八事,皆以卦名解義,量爲此也。
斷木爲杵,掘地爲臼,臼杵之利,萬民以濟,蓋取諸小過。以小用而濟物也。
[疏]正義曰:此九事之第五也。杵須短木,故斷木爲杵;臼須鑿地,故掘地爲臼。取諸小過,以小事之用過而濟物,杵臼亦小事,過越而用以利民,故取諸小過也。
弦木爲弧,剡木爲矢,弧矢之利,以威天下,蓋取諸睽。睽,乖也。物乖則爭興,弧矢之用,所以威乖爭也。
[疏]正義曰:此九事之第六也。案《爾雅》:“弧,木弓也。”故云“弦木爲弧”。“取諸睽”者,睽謂乖離,弧矢所以服此乖離之人,故取諸睽也。案弧、矢、杵、臼、服牛、乘馬、舟、楫皆雲之“利”,此皆器物益人,故稱“利”也。重門擊柝,非如舟楫杵臼,故不雲“利”也。變稱“以御暴客”,是以利也。垂衣裳不言利者,此亦隨便立稱,故云“天下治”,治亦利也。此皆義便而言,不可以一例取也。
上古穴居而野處,後世聖人易之以宮室,上棟下宇,以待風雨,蓋取大壯。宮室壯大於穴居,故製爲宮室,取諸大壯也。
[疏]正義曰:此九事之第七也。巳前不雲“上古”,已下三事,或言“上古”,或言“古”,與上不同者,巳前未造此器之前,更無餘物之用,非是後物以替前物,故不雲“上古”也。此巳下三事皆是未造此物之前,巳更別有所用,今將後用而代前用,欲明前用所有,故本之雲“上古”及“古”者,案未有衣裳之前,則衣鳥獸之皮,亦是巳前有用,不雲“上古”者,雖雲古者衣皮,必不專衣皮也,或衣草衣木,事無定體,故不得稱上古衣皮也。若此穴居野處,及結繩以治,唯專一事,故可稱上古,由後物代之也。“取諸大壯”者,以造制宮室,壯大於穴居野處,故取大壯之名也。
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後世聖人易之以棺槨,蓋取諸大過。取其過厚。
[疏]正義曰:此九事之第八也。不雲“上古”,直雲“古之葬者”,若極遠者,則雲“上古”,其次遠者,則直雲“古”。則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猶在穴居結繩之後,故直雲“古”也。“不封不樹”者,不積土爲墳,是不封也。不種樹以標其處,是不樹也。“喪期無數”者,哀除則止,無日月限數也。“後世聖人易之以棺槨”者,若《禮記》雲“有虞氏瓦棺”,未必用木爲棺也。則《禮記》又云“殷人之棺槨”,以前雲槨,無文也。“取諸大過”者,送終追遠,欲其甚大過厚,故取諸大過也。案《書》稱堯崩,百姓如喪考妣,三載四海遏密八音,則喪期無數,在堯巳前,而棺槨自殷已後,則夏已前,棺槨未具也。所以其文參差,前後不齊者,但此文舉大略,明前後相代之義,不必確在一時故九事上從黃帝,下稱堯舜,連延不絕,更相增脩也。
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蓋取諸夬。夬,決也。書契所以決斷萬事也。
[疏]正義曰:此明九事之終也。夬者,決也。造立書契,所以決斷萬事,故取諸夬也。“結繩”者,鄭康成注云:“事大大結其繩,事小小結其繩。”義或然也。
[疏]正義曰:“是故易者”至“德之盛也”,此第三章。明陰陽二卦之體,及日月相推而成歲,聖人用之,安身崇德,德之盛也。
是故易者,象也。象也者,像也。彖者,材也。材,才德也。彖言成卦之材,以統卦義也。
[疏]正義曰:“是故易者象也”者,但前章皆取象以制器,以是之故,易卦者,寫萬物之形象,故云“易者象也”。“象也者,像也”者,謂卦爲萬物象者,法像萬物,猶若乾卦之象,法像於天也。“彖者,材也”者,謂卦下彖辭者,論此卦之材德也。
爻也者,效天下之動者也。是故吉凶生而悔吝著也。陽卦多陰,陰卦多陽,其故何也?陽卦奇,陰卦耦。夫少者,多之所宗;一者,衆之所歸。陽卦二陰,故奇爲之君;陰卦二陽,故耦爲之主。
[疏]正義曰:“爻也者,效天下之動”者,謂每卦六爻,皆仿效天下之物而發動也。“吉凶生而悔吝著”者,動有得失,故吉凶生也。動有細小疵病,故悔吝著也。“陽卦多陰,陰卦多陽,其故何也”者,此夫子將釋陰陽二卦不同之意,故先發其問,雲“其故何也”。“陽卦多”陰,謂震、坎、艮一陽而二陰也;“陰卦多陽”,謂巽、離、兌一陰而二陽也。“陽卦奇,陰卦耦”者,陽卦則以奇爲君,故一陽而二陰,陽爲君,陰爲臣也。陰卦則以耦爲君,故二陽而一陰,陰爲君,陽爲臣也。故《注》雲“陽卦二陰,故奇爲之君;陰卦二陽,故耦爲之主”。
其德行何也?辨陰陽二卦之德行也。
[疏]正義曰:前釋陰陽之體,未知陰陽德行之故。故夫子將釋德行,先自問之,故云“其德行何也”。
陽一君而二民,君子之道也。陰二君而一民,小人之道也。陽,君道也。陰,臣道也。君以無爲統衆,無爲則一也。臣以有事代終,有事則二也。故陽爻畫奇,以明君道必一;陰爻畫兩,以明臣體必二,斯則陰陽之數,君臣之辨也。以一爲君,君之德也。二居君位,非其道也。故陽卦曰“君子之道”,陰卦曰“小人之道”也。
[疏]“陽一”至“道也”。○正義曰:“陽一君而二民,君子之道”者,夫君以無爲統衆,無爲者,爲每事因循,委任臣下,不司其事,故稱一也。臣則有事代終,各司其職,有職則有對,故稱二也。今陽爻以一爲君,以二爲民,得其尊卑相正之道,故爲君子之道者也。“陰二君而一民,小人之道”者,陰卦則以二爲君,是失其正,以一爲臣,乖反於理,上下失序,故稱小人之道也。○注“陽君”至“道也”。○正義曰:“陽,君道”者,陽是虛無爲體,純一不二,君德亦然,故云“陽,君道也”。“陰,臣道”者,陰是形器,各有質分,不能純一,臣職亦然,故云“陰,臣道也”。案《經》雲“民”而《注》雲“臣”者,臣則民也。《經》中對君,故稱民,《注》意解陰,故稱臣也。
《易》曰:“憧憧往來,朋從爾思。”天下之動,必歸乎一,思以求朋,未能一也。一以感物,不思而至。
[疏]正義曰:此明不能無心感物,使物來應,乃憧憧然役用思慮,或來或往,然後朋從爾之所思。若能虛寂,以純一感物,則不須憧憧往來,朋自歸也。此一之爲道,得爲可尚,結成前文陽爻以一爲君,是君子之道也。《注》雲“天下之動,必歸乎一。思以求朋,未能一也。一以感物,不思而至”矣。
子曰:“天下何思何慮?天下同歸而殊塗,一致而百慮,天下何思何慮?夫少則得,多則感。塗雖殊,其歸則同;慮雖百,其致不二。苟識其要,不在博求;一以貫之,不慮而盡矣。
[疏]正義曰:“子曰:天下何思何慮”者,言得一之道,心既寂靜,何假思慮也。“天下同歸而殊塗”者,言天下萬事,終則同歸於一,但初時殊異其塗路也。“一致而百慮”者,所致雖一,慮必有百。言慮雖百種,必歸於一致也;塗雖殊異,亦同歸於至真也。言多則不如少,動則不如寂,則天下之事,何須思也?何須慮也?
日往則月來,月往則日來,日月相推而明生焉。寒往則暑來,暑往則寒來,寒暑相推而歲成焉。往者屈也,來者信也,屈信相感而利生焉。
[疏]正義曰:“日往則月來”至“相推而歲成”者,此言不須憂慮,任運往來,自然明生,自然歲成也。“往者屈也,來者信也”者,此覆明上日往則月來,寒往則暑來,自然相感而生利之事也。往是去藏,故爲屈也;來是施用,故爲信也。一屈一信,遞相感動而利生,則上雲“明生”、“歲成”是“利生”也。
尺蠖之屈,以求信也。龍蛇之蟄,以存身也。精義入神,以致用也。精義,物理之微者也。神寂然不動,感而遂通,故能乘天下之微,會而通其用也。
[疏]正義曰:“尺蠖之屈,以求信”者,覆明上往來相感,屈信相須。尺蠖之蟲,初行必屈者,欲求在後之信也。言信必須屈,屈以求信,是相須也。“龍蛇之蟄,以存身”者,言靜以求動也。蛟蛇初蟄,是靜也;以此存身,是後動也。言動必因靜也。靜而得動,亦動靜相須也。“精義入神,以致用”者,亦言先靜而後動。此言人事之用,言聖人用精粹微妙之義,入於神化,寂然不動,乃能致其所用。“精義入神”,是先靜也;“以致用”,是後動也。是動因靜而來也。
利用安身,以崇德也。利用之道,由安其身而後動也。精義由於入神,以致其用;利用由於安身,以崇其德。理必由乎其宗,事各本乎其根。歸根則寧,天下之理得也。若役其思慮,以求動用,忘其安身,以殉功美,則僞彌多而理愈失,名彌美而累愈彰矣。
[疏]“利用”至“德也”。○正義曰:此亦言人事也。言欲利已之用,先須安靜其身,不須役其思慮,可以增崇其德。言“利用安身”,是靜也;言“崇德”,是動也。此亦先靜而後動,動亦由靜而來也。○注“利用之道”至“崇其德”。○正義曰:雲“利用之道,皆安其身而後動”者,言欲利益所用,先須自安其身。身既得安,然後舉動,德乃尊崇。若不先安身,身有患害,何能利益所用以崇德也。雲“精義由於入神,以致其用”者,言精粹微妙之義由入神寂然不動,乃能致其用。雲“利用由於安身,以崇德”者,言欲利益所用,先須自安其身,乃可以增崇其德也。
過此以往,未之或知也。窮神知化,德之盛也。”
[疏]正義曰:“過此以往,未之或知也”者,言精義入神以致用,利用安身以崇德,此二者皆人理之極。過此二者以往,則微妙不可知,故云“未之或知”也。“窮神知化,德之盛”者,此言過此二者以往之事。若能過此以往,則窮極微妙之神,曉知變化之道,乃是聖人德之盛極也。
[疏]正義曰:《易》曰:“困於石”至“勿恆兇”,此第四章,凡有九節。以上章先利用安身,可以崇德,若身自危辱,何崇德之有?故此章第一節引困之六三危辱之事以證之也。
《易》曰:“困於石,據於蒺藜,入於其宮,不見其妻,兇。”子曰:“非所困而困焉,名必辱。非所據而據焉,身必危。既辱且危,死期將至,妻其可得見耶?”
[疏]正義曰:《困》之六三,履非其地,欲上於於四,四自應初,不納於已,是困於九四之石也。三又乘二,二是剛陽,非已所乘,是下向據於九二之蒺藜也。六三又無應,是入其宮,不見其妻,死期將至,所以兇也。“子曰:非所困而困焉”者,夫子既引《易》文,又釋其義,故云“不曰”。“非所困”,謂九四。若六三不往犯之,非六三之所困,而六三彊往幹之而取困焉。“名必辱”者,以向上而進取,故以聲名言之,雲“名必辱”也。“非所據而據焉”者,謂九二也。若六三能卑下九二,則九三不爲其害,是非所據也。今六三彊往陵之,是非所據而據焉。“身必危”者,下向安身之處,故以身言之,雲“身必危”也。
《易》曰:“公用射隼於高墉之上,獲之,無不利。”子曰:“隼者,禽也。弓矢者,器也。射之者,人也。君子藏器於身,待時而動,何不利之有。動而不括,是以出而有獲。語成器而動者也。”括,結也。君子待時而動,則無結閡之患也。
[疏]“《易》曰”至“動者也”。○正義曰:以前章先須安身可以崇德,故此第二節論明先藏器於身,待時而動,而有利也。故引《解》之上六以證之。三不應上,又以陰居陽,此上六處解之極,欲除其悖亂,而去其三也。故公用射此六三之隼於下體高墉之上,雲自上攻下,合於順道,故獲之無不利也。“子曰:隼者,禽也”者,既引《易》文於上,下以解之,故言“子曰”也。“君子藏器於身,待時而動,何不利”者,猶若射人持弓矢於身,此君子若包藏其器於身,待時而動,何不利之有?似此射隼之人也。“動而不括”者,言射隼之人,既持弓矢,待隼可射之動而射之,則不括結而有礙也。猶若君子藏善道於身,待可動之時而興動,亦不滯礙而括結也。“語成器而後動”者,謂易之所說此者,語論有見成之器,而後興動也。
子曰:“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不見利不勸,不威不懲。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履校滅趾,無咎。’此之謂也。
[疏]正義曰:此章第三節也。明小人之道,不能恆善,若因懲誡而得福也,此亦證前章安身之事。故引《易·噬嗑》初九以證之。以初九居無位之地,是受刑者以處卦初,其過未深,故屨校滅趾而無咎也。
善不積,不足以成名;惡不積,不足以滅身。小人以小善爲無益而弗爲也,以小惡爲無傷而弗去也。故惡積而不可揜,罪大而不可解。《易》曰:‘何校滅耳,兇。’”
[疏]正義曰:此章第四節也。明惡人爲惡之極以致兇也。此結成前章不能安身之事,故引《噬嗑》上九之義以證之。上九處斷獄之終,是罪之深極者。故有何校滅耳之兇。案第一、第二節皆先引《易》文於上,其後乃釋之。此第三巳下,皆先豫張卦義於上,然後引《易》於下以結之,體例不同者,蓋夫子隨義而言不爲例也。
子曰:“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亂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亂,是以身安而國家可保也。《易》曰:‘其亡其亡,繫於苞桑。’”
[疏]正義曰:此第五節。以上章有安身之事,故此節恆須謹慎,可以安身,故引《否》之九五以證之。“危者,安其位者也”,言所以今有傾危者,由往前安樂於其位,自以爲安,不有畏慎,故致今日危也。“亡者,保其存”者,所以今日滅亡者,由往前保有其存,恆以爲存,不有憂懼,故今致滅亡也。“亂者,有其治”者,所以今有禍亂者,由往前自恃有其冶理也,謂恆以爲治,不有憂慮,故今致禍亂也。是故君子今雖復安,心恆不忘傾危之事;國之雖存,心恆不忘滅亡之事;政之雖治,心恆不忘禍亂之事。“其亡其亡,其繫於苞桑”者,言心恆畏慎:其將滅亡!其將滅亡!乃繫於苞桑之固也。
子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謀大,力小而任重,鮮不及矣。《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兇。’言不勝其任也。”
[疏]“子曰”至“其任也”。○正義曰:此第六節。言不能安其身,知小謀大而遇禍,故引《易·鼎》卦九四以證之。“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兇”者,處上體之下,而又應初,既承且施,非已所堪,故有折足之兇。既覆敗其美道,災及其形,以致渥兇也。言不勝其任者。此夫子之言,引《易》後以此結之,其文少,故不雲“子曰”也。
子曰:“知幾其神乎?君子上交不諂,下交不瀆,其知幾乎?形而上者況之道。形而下者況之器。於道不冥而有求焉,未離乎諂也。於器不絕而有交焉,未免乎瀆也。能無諂、瀆,窮理者乎?
[疏]正義曰:“子曰知幾其神乎”至“萬夫之望”者,此第七節。前章雲精義入神,故此章明知幾入神之事,故引《豫》之六二以證之。雲“《易》曰:介於石,不終日,貞吉”、“知幾其神乎”者,神道微妙,寂然不測。人若能豫知事之幾微,則能與其神道合會也。“君子上交不諂,下交不瀆”者,上謂道也,下謂器也。若聖人知幾窮理,冥於道,絕於器,故能上交不諂,下交不瀆。若於道不冥而有求焉,未能離於諂也;於器不絕而有交焉,未能免於瀆也。能無諂、瀆、知幾窮理者乎?
幾者,動之微。吉之先見者也。幾者去無入有,理而無形,不可以名尋,不可以形睹者也。唯神也不疾而速,感而遂通,故能朗然玄昭,鑑於未形也。合抱之木,起於毫末。吉凶之彰,始於微兆,故爲吉之先見也。
[疏]正義曰:此釋“幾”之義也。幾,微也。是巳動之微,動謂心動、事動。初動之時,其理未著,唯纖微而已。若其已著之後,則心事顯露,不得爲幾。若未動之前,又寂然頓無,兼亦不得稱幾也。幾是離無入有,在有無之際,故云“動之微”也。若事著之後乃成爲吉,此幾在吉之先,豫前已見,故云“吉之先見者也”。此直雲吉不雲兇者,凡豫前知幾,皆向吉而背兇,違兇而就吉,無復有兇,故特雲吉也。諸本或有兇字者,其定本則無也。
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易》曰:‘介於石,不終日,貞吉。’介如石焉,寧用終日,斷可識矣。定之於始,故不待終日也。
[疏]正義曰:“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者,言君子既見事之幾微,則須動作而應之,不得待終其日。言赴幾之速也。“《易》曰:介於石,不終日,貞吉”者,此《豫》之六二辭也。得位居中,故守介如石,見幾則動,不待終其一日也。“介如石焉,寧用終日,斷可識矣”者,此夫子解釋此爻之時,既守志耿介,如石不動,才見幾微,即知禍福,何用終竟其日,當時則斷可識矣。
君子知微知彰,知柔知剛,萬夫之望。”此知幾其神乎?
[疏]正義曰:“君子知微知彰”者,初見是幾,是知其微;既見其幾,逆知事之禍福,是知其彰著也。“知柔知剛”者,剛柔是變化之道,既知初時之柔,則逆知在後之剛,言凡物之體,從柔以至剛,凡事之理,從微以至彰,知幾之人,既知其始,又知其末,是合於神道,故爲萬夫所瞻望也。萬夫舉大略而言。若知幾合神,則爲天下之主,何直只雲萬夫而已,此知幾其神乎者也。
子曰:“顏氏之子,其殆庶幾乎?有不善,未嘗不知,知之未嘗復行也。”在理則昧,造形而悟,顏子之分也。失之於幾,故有不善。得之於二,不遠而復,故知之未嘗復行也。
[疏]正義曰:“子曰顏氏之子”至“元吉者”,此第八節。上節明其知幾是聖人之德,此節論賢人唯庶於幾,雖未能知幾,故引顏氏之子以明之也。“其殆庶幾乎”者,言聖人知幾,顏子亞聖,未能知幾,但殆近庶慕而已,故云“其殆庶幾乎”,又以“殆”爲辭。“有不善,未嘗不知”者,若知幾之人,本無不善。以顏子未能知幾,故有不善。不近於幾之人,既有不善,不能自知於惡。此顏子以其近幾,若有不善,未嘗不自知也。“知之未嘗復行”者,以顏子通幾,既知不善之事,見過則改,未嘗復更行之,但顏子於幾理闇昧,故有不善之事,於形器顯著,乃自覺悟,所有不善,未嘗復行。
《易》曰:‘不遠復,無祇悔,元吉。’吉凶者,失得之象也。得一者於理不盡,未至成形,故得不遠而復,舍兇之吉,免夫祗悔,而終獲元吉。祗,大也。
[疏]正義曰:以去幾既近,尋能改悔,故引《復》卦初九以明之也。以復卦初九既在卦初,則能復於陽道,是速而不遠,則能復也。所以無大悔而有元吉也。
天地絪縕,萬物化醇,男女構精,萬物化生。
[疏]正義曰:“天地絪縕”至“勿恆兇”,此第九節也。以前章利用安身以崇德也,安身之道在於得一,若已能得一,則可以安身。故此節明得一之事也。“天地絪縕,萬物化醇”者,絪縕,相附著之義。言天地無心,自然得一,唯二氣絪縕,共相和會,萬物感之變化而精醇也。天地若有心爲二,則不能使萬物化醇也。“男女構精,萬物化生”者,構,合也。言男女陰陽相感,任其自然,得一之性,故合其精則萬物化生也。若男女無自然之性,而各懷差二,則萬物不化生也。
《易》曰:‘三人行,則損一人;一人行,則得其友。’言致一也。”致一而後化成也。
[疏]正義曰:此《損》卦六三辭也。言六三若更與二人同往承上,則上所不納,是三人俱行,並六三不相納,是則損一人也。若六三獨行,則上所容受,故云“一人行,則得其友”。此言無不如寡,三不及一也。言“致一也”者,此夫子釋此爻之意,謂此爻所論,致其醇一也。故一人獨行,乃得其友也。
子曰:“君子安其身而後動,易其心而後語,定其交而後求。君子脩此三者,故全也。危以動,則民不與也。懼以語,則民不應也。無交而求,則民不與也。莫之與,則傷之者至矣。
[疏]正義曰:“子曰:君子安其身而後動”者,此明致一之道,致一者,在身之謂。若己之爲得,則萬事得;若己之爲失,則萬事失也。欲行於天下,先在其身之一,故先須安靜其身而後動,和易其心而後語,先以心選定其交而後求。若其不然,則傷之者至矣。
《易》曰:‘莫益之,或擊之,立心勿恆,兇。’”夫虛己存誠,則衆之所不迕也。躁以有求,則物之所不欲也。
[疏]正義曰:此《益》之上九爻辭,在無位高亢,獨唱無和,是“莫益之”也。衆怒難犯,是“或擊之”也。勿,無也。由己建立其心,無能有恆,故兇危也。《易》之此言,若虛己存誠,則衆之所與;躁以有求,則物之所不與也。
[疏]正義曰:“子曰乾坤其《易》”至“失得之報”,此第五章也。前章明安身崇德之道,在於知幾得一也。此明《易》之體用,辭理遠大,可以濟民之行,以明失得之報也。
子曰:“乾坤,其易之門邪?”乾,陽物也。坤,陰物也。陰陽合德而剛柔有體,以體天地之撰,撰,數也。
[疏]正義曰:“子曰:乾坤,其易之門邪”者,易之變化,從乾坤而起,猶人之興動,從門而出,故乾坤是易之門邪。“乾,陽物也。坤,陰物也。陰陽合德而剛柔有體”者,若陰陽不合,則剛柔之體無從而生。以陰陽相合,乃生萬物,或剛或柔,各有其體。陽多爲剛,陰多爲柔也。“以體天地之撰”者,撰,數也。天地之內,萬物之象,非剛則柔,或以剛柔體象天地之數也。
以通神明之德。其稱名也,雜而不越。備物極變,故其名雜也。各得其序,不相逾越,況爻繇之辭也。
[疏]正義曰:“以通神明之德”者,萬物變化,或生或成,是神明之德。《易》則象其變化之理,是其《易》能通達神明之德也。“其稱名也雜而不越”者,《易》之其稱萬物之名,萬事論說,故辭理雜碎,各有倫敘,而不相乖越。《易》之爻辭,多載細小之物,若“見豕負塗”之屬,是雜碎也。辭雖雜碎,各依爻卦所宜而言之,是不相逾越也。
於稽其類,其衰世之意邪?有憂患而後作《易》,世衰則失得彌彰,爻繇之辭,所以明失得,故知衰世之意邪,稽,猶考也。
[疏]正義曰:稽,考也。類,謂事類。然考校《易》辭事類,多有悔之憂虞,故云變亂之世所陳情意也。若盛德之時,物皆遂性,人悉歡娛,無累於吉凶,不憂於禍害。今《易》所論,則有“亢龍有悔”,或稱“龍戰於野”,或稱“箕子明夷”,或稱“不如西鄰之禴祭”,此皆論戰爭盛衰之理,故云“衰世之意”也。凡雲“邪”者,是疑而不定之辭也。
夫易彰往而察來,而微顯闡幽。易無往不彰,無來不察,而微以之顯,幽以之闡。闡,明也。
[疏]正義曰:“夫易彰往而察來”者,往事必載,是彰往也。來事豫佔,是察來也。“而微顯闡幽”者,闡,明也。謂微而之顯,幽而闡明也。言《易》之所說,論其初微之事,以至其終末顯著也;論其初時幽闇,以至終末闡明也。皆從微以至顯,從幽以至明。觀其《易》辭,是微而幽闇也;演其義理,則顯見著明也。以體言之,則雲“微顯”也;以理言之,則雲“闡幽”,其義一也,但以體以理,故別言之。
開而當名,辨物正言,斷辭則備矣。開釋爻卦,使各當其名也。理類辨明,故曰“斷辭”也。
[疏]正義曰:“開而當名”者,謂開釋爻卦之義,使各當所象之名,若乾卦當龍,坤卦當馬也。“辨物正言”者,謂辨天下之物,各以類正定言之。若辨健物,正言其龍;若辨順物,正言其馬,是辨物正言也。“斷辭則備矣”者,言開而當名,及辨物正言,凡此二事,決斷於爻卦之辭,則備具矣。
其稱名也小,其取類也大。託象以明義,因小以喻大。
[疏]正義曰:“其稱名也小”者,言《易》辭所稱物名多細小,若“見豕負塗”“噬臘肉”之屬,是其辭碎小也。“其取類也大”者,言雖是小物,而比喻大事,是所取義類而廣大也。
其旨遠,其辭文,其言曲而中。變化無恆,不可爲典要,故其言曲而中也。
[疏]正義曰:“其旨遠”者,近道此事,遠明彼事,是其旨意深。若“龍戰於野”,近言龍戰,乃遠明陰陽鬥爭、聖人變革,是其旨遠也。“其辭文”者,不直言所論之事,乃以義理明之,是其辭文飾也。若“黃裳元吉”,不直言得中居職,乃雲黃裳,是其辭文也。“其言曲而中”者,變化無恆,不可爲體例,其言隨物屈曲,而各中其理也。
其事肆而隱。事顯而理微也。
[疏]正義曰:其《易》之所載之事,其辭放肆顯露,而所論義理深而幽隱也。
因貳以濟民行,以明失得之報。貳則失得也,因失得以通濟民行,故明失得之報也。“失得之報”者,得其會則吉,乖其理則兇。
[疏]正義曰:“因貳以濟民行”者,貳,二也,謂吉凶二理。言易因自然吉凶二理,以濟民之行也,欲令趨吉而避兇,行善而不行惡也。“以明失得之報”者,言易明人行失之與得所報應也。失則報之以兇,得則報之以吉,是明失得之報也。
[疏]正義曰:“《易》之興也”至“巽以行權”,此第六章。明所以作《易》,爲其憂患故。作《易》既有憂患,須脩德以避患,故明九卦爲德之所用也。
《易》之興也,其於中古乎?作《易》者,其有憂患乎?無憂患則不爲而足也。
[疏]正義曰:“其於中古乎”者,謂《易》之爻卦之辭,起於中古。若《易》之爻卦之象,則在上古伏犧之時,但其時理尚質素,聖道凝寂,直觀其象,足以垂教矣。但中古之時,事漸澆浮,非象可以爲教,又須系以文辭,示其變動吉凶,故爻卦之辭,起於中古。則《連山》起於神農,《歸藏》起於黃帝,周《易》起於文王及周公也。此之所論,謂《周易》也。“作《易》者其有憂患乎”者,若無憂患,何思何慮,不須營作。今既作《易》,故知有憂患也。身既患憂,須垂法以示於後,以防憂患之事,故系之以文辭,明其失得與吉凶也。其作《易》憂患,已於初卷詳之也。
是故履,德之基也。基,所蹈也。
[疏]正義曰:以爲憂患,行德爲本也。六十四卦悉爲脩德防患之事,但於此九卦,最是脩德之甚,故特舉以言焉,以防憂患之事。故履卦爲德之初基。故爲德之時,先須履踐其禮,敬事於上,故履爲德之初基也。
謙,德之柄也。復,德之本也。夫動本於靜,語始於默,復者,各反其所始,故爲德之本也。
[疏]正義曰:“謙,德之柄也”者,言爲德之時,以謙爲用,若行德不用謙,則德不施用,是謙爲德之柄,猶斧刃以柯柄爲用也。“復,德之本”者,言爲德之時,先從靜默而來,復是靜默,故爲德之根本也。
恆,德之固也。固,不傾移也。
[疏]正義曰:言爲德之時,恆能執守,始終不變,則德之堅固,故爲德之固也。
損,德之脩也。益,德之裕也。能益物者,其德寬大也。
[疏]正義曰:“損,德之脩”者,行德之時,恆自降損,則其德自益而增新,故云“損,德之脩”也。謙者,論其退下於人;損者,能自減損於己,故謙、損別言也。“益,德之裕”者,裕,寬大也。能以利益於物,則德更寬大也。
困,德之辨也。困而益明。
[疏]正義曰:若遭困之時,守操不移,德乃可分辨也。
井,德之地也。所處不移,象居得其所也。
[疏]正義曰:改邑不改井,井是所居之常處,能守處不移,是德之地也。言德亦不移動也。
巽,德之制也。巽,所以申命明制也。
[疏]正義曰:巽申明號令,以示法制。故能與德爲制度也。自此已上,明九卦各與德爲用也。
履,和而至。和而不至,從物者也。和而能至,故可履也。
[疏]正義曰:自此己下,明九卦之德也。言履卦與物和諧,而守其能至,故可履踐也。
謙,尊而光。復,小而辨於物。微而辨之,不遠復也。
[疏]正義曰:“謙,尊而光”者,以能謙卑,故其德益尊而光明也。“復,小而辨於物”者,言復卦於初細微小之時,即能辨於物之吉凶,不遠速復也。
恆,雜而不厭。雜而不厭,是以能恆。
[疏]正義曰:言恆卦雖與物雜碎並居,而常執守其操,不被物之不正也。
損,先難而後易。刻損以脩身,故先難也。身脩而無患,故後易也。
[疏]正義曰:先自減損,是先難也。後乃無患,是後易也。
益,長裕而不設。有所興爲,以益於物,故曰長裕。因物興務,不虛設也。
[疏]正義曰:益是增益於物,能長養寬裕於物,皆因物性自然而長養,不空虛妄設其法而無益也。
因,窮而通。處窮而不屈其道也。
[疏]正義曰:言困卦於困窮之時,而能守節,使道通行而不屈也。
井,居其所而遷。改邑不改井,井所居不移,而能遷其施也。
[疏]正義曰:言井卦居得其所,恆住不移,而能遷其潤澤,施惠於外也。
巽,稱而隱。稱揚命令,而百姓不知其由也。
[疏]正義曰:言巽稱揚號令,而不自彰伐而幽隱也。自此已上,辨九卦性德也。
履以和行。謙以制禮。復以自知。求諸已也。
[疏]正義曰:“履以和行”者,自此以下,論九卦各有施用而有利益也。言履者以禮敬事於人,是調和性行也。“謙以制禮”者,性能謙順,可以裁製於禮。“復以自知”者,既能返復求身,則自知得失也。
恆以一德。以一爲德也。
[疏]正義曰:恆能終始不移,是純一其德也。
損以遠害。止於脩身,故可以遠害而已。
[疏]正義曰:自降損脩身,無物害已,故遠害也。
益以興利。困以寡怨。困而不濫,無怨於物。
[疏]正義曰:“益以興利”者,既能益物,物亦益己,故興利也。“困以寡怨”者,遇困,守節不移,不怨天,不尤人,是無怨於物,故寡怨也。
井以辯義。施而無私,義之方也。
[疏]正義曰:井能施而無私,則是義之方所,故辨明於義也。
巽以行權。權反經而合道,必合乎巽順,而後可以行權也。
[疏]正義曰:巽順以。既能順時合宜,故可以權行也。若不順時制變,不可以行權也。
[疏]正義曰:“《易》之爲書”至“思過半矣”,此第七章。明《易》書體用也。
《易》之爲書也不可遠,擬議而動,不可遠也。
[疏]正義曰:“不可遠”者,言《易》書之體,皆仿法陰陽,擬議而動,不可遠離陰陽物象而妄爲也。
爲道也屢遷,變動不居,周流六虛,六虛,六位也。
[疏]正義曰:“其爲道也屢遷”者,屢,數也。言易之爲道,皆法象陰陽,數數遷改,若《乾》之初九則“潛龍”,九二則“見龍”,是屢遷也。“變動不居”者,言陰陽六爻,更互變動,不恆居一體也。若一陽生爲復,二陽生爲臨之屬是也。“周流六虛”者,言陰陽周遍,流動在六位之虛。六位言“虛”者,位本無體,因爻始見,故稱“虛”也。
上下無常,剛柔相易,不可爲典要。不可立定準也。
[疏]正義曰:“上下無常”者,初居一位,又居二位,是上無常定也。既窮上位之極,又下來居於初,是上下無常定也。若九月剝卦,一陽上極也,十一月,一陽下來歸初也。“剛柔相易,不可爲典要”者,言陰陽六爻,兩相交易,或以陰易陽,或以陽易陰,或在初位相易,在二位相易,六位錯綜上下,所易皆不同,是不可爲典常要會也。
唯變所適。變動貴於適時,趣舍存乎會也。
[疏]正義曰:言剛柔相易之時,既無定準,唯隨應變之時所之適也。
其出入以度,外內使知懼,明出入之度,使物之外內之戒也。出入尢行藏,外內尢隱顯。遯以遠時爲吉,豐以幽隱致兇,漸以高顯爲美,明夷以處昧利貞,此外內之戒也。
[疏]正義曰:“其出入以度”者,出入尢行藏也。言行藏各有其度,不可違失於時,故韓氏雲豐以幽隱致兇,明夷以處昧利貞,是出入有度也。“外內使知懼”者,外內尢隱顯,言欲隱顯之人,使知畏懼於易也。若不應隱而隱,不應顯而顯,必有兇咎,使知畏懼兇咎而不爲也。
又明於憂患與故。故,事故也。
[疏]正義曰:故,事故也。非但使人隱顯知懼,又使人明曉於憂患並與萬事也。
無有師保,如臨父母。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終日乾乾,不可以怠也。
[疏]正義曰:言使人畏懼此易,歸行善道,不須有師保教訓,恆常恭敬,如父母臨之,故云“如臨父母也”。
初率其辭而揆其方,既有典常。能循其辭以度其義,原其初以要其終,則唯變所適,是其常典也。明其變者,存其要也,故曰“苟非其人,道不虛行”。
[疏]正義曰:“初率其辭而揆其方”者,率,循也。揆,度也。方,義也。言人君若能初始依循其《易》之文辭,而揆度其易之義理,則能知易有典常也,故云“既有典常”。易雖千變萬化,不可爲典要,然循其辭,度其義,原尋其初,要結其終,皆唯變所適,是其常典也。言惟變是常,既以變爲常,其就變之中,剛之與柔相易,仍不常也。故上雲“不可爲典要”也。
苟非其人,道不虛行。
[疏]正義曰:言若聖人,則能循其文辭,揆其義理,知其典常,是易道得行也;若苟非通聖之人,則不曉達易之道理,則易之道不虛空得行也。言有人則易道行,若無人則易道不行,無人而行,是虛行也。必不如此,故云“道不虛行”也。
《易》之爲書也,原始要終,以爲質也。質,體也。卦兼終始之義也。
[疏]正義曰:此以下亦明《易》辭體用,尋其辭,則吉凶可以知也。“原始要終,以爲質”者,質,體也。言《易》之爲書,原窮其事之初始,乾“初九,潛龍勿用”,是原始也;又要會其事之終末,若“上九亢龍有悔”,是要終也。言《易》以原始要終,以爲體質也,此“潛龍”、“亢龍”,是一卦之始終也。諸卦亦然,若大畜初畜而後通,皆是也。亦有一爻之中原始要終也。故《坤》卦之初六“履霜,堅冰至”,履霜,是原始也;“堅冰至”,是要終也。
六爻相雜,唯其時物也。爻各存乎其時。物,事也。
[疏]正義曰:物,事也。一卦之中,六爻交相雜錯,唯各會其時,唯各主其事。若《屯》卦初九“盤桓利居貞”,是居貞之時,有居貞之事。六二,“屯如邅如”,是乘陽屯邅之時,是有屯邅之事也。略舉一爻,餘爻仿此也。
其初難知,其上易知,本末也。初辭擬之,卒成之終。夫事始於微而後至於著。初者,數之始,擬議其端,故難知也。上者,卦之終,事皆成著,故易知也。
[疏]正義曰:“其初難知”者,謂卦之初始,起於微細,始擬議其端緒,事未顯著,故難知也。“其上易知”者,其上謂卦之上爻,事巳終極,成敗巳見,故易知也。上雲其上,則其初宜云下也。初既言初,則上應稱末,互文也。以《易經》爻辭言初言上,故此從《經》文也。“本末也”者,其初難知是本也,其上易知,是末也。以事本,故難知;以事末,故易知,故云“本末也”。“初辭擬之”者,覆釋“其初難知”也。以初時以辭擬議其始,故難知也。“卒成之終”者,覆釋“其上易知”也。言上是事之卒了,而成就終竟,故易知也。
若夫雜物撰德,辯是與非,則非其中爻不備。噫亦要存亡吉凶,則居可知矣。知者觀其彖辭,則思過半矣。夫彖者,舉立象之統,論中爻之義,約以存博,簡以兼衆,雜物撰德,而一以貫之。形之所宗者道,衆之所歸者一。其事彌繁,則愈滯乎形;其理彌約,則轉近乎道。彖之爲義,存乎一也。一之爲用,同乎道矣。形而上者,可以觀道,過半之益,不亦宜乎。
[疏]“若夫”至“過半矣”。正義曰:“若夫雜物撰德,辨是與非,則非其中爻不備”者,言雜聚天下之物,撰數衆人之德,辨定是之與非,則非其中之一爻,不能備具也。謂一卦之內,而有六爻,各主其物,各數其德,欲辨定此六爻之是非,則總歸於中爻,言中爻統攝一卦之義多也。若非中爻,則各守一爻,不能盡統卦義,以中爻居一無偏,故能統卦義也。尤《乾》之九二“見龍在田,利見大人”,九五“飛龍在天,利見大人”,是總攝乾卦之義也。乾是陽長,是行利見大人之時。二之與五,統攝乾德。又《坤》之六二雲“直方大”,攝坤卦地道之義。六五“黃裳元吉”,亦統攝“坤”之臣道之義也。“噫亦要存亡吉凶,則居可知矣”者,噫者,發聲之辭。卦爻雖衆,意義必在其中爻,噫乎發嘆,要定或此卦存之與亡,吉之與兇,但觀其中爻,則居然可知矣。謂平居自知,不須營爲也。“知者觀其彖辭,則思過半矣”者,彖辭,謂文王卦下之辭。言聰明知達之士,觀此卦下彖辭,則能思慮有益以過半矣。○注“夫彖者”至“近乎道”。○正義曰:“夫彖者,舉立象之統”者,謂文王卦下彖辭,舉明立此卦象之綱統也。雲:“論中爻之義”者,言彖辭論量此卦中爻義意也。“舉立象之統”者,若《屯》卦彖雲“利貞”,夫子釋雲:“動於險中,大亨”。貞者,是舉立象之統也。論“中爻之義”者,若《蒙》卦雲“蒙,亨”、“初筮告”,注云:“能爲初筮,其唯二乎?”是《彖》雲“初筮”,其在九二,是論中爻之義也。雲“約以存博,簡以兼衆”者,唯舉中爻,是約是簡;存備六爻之義,是存博兼衆也。雲“雜物撰德,而一以貫之”者,一卦六爻,雜聚諸物,撰數諸德,而用一道以貫穿之,一謂中爻也。以其居中,於上於下,無有偏二,故稱一也。“其事彌繁,則愈滯乎無形”者,愈,益也。滯,謂陷滯也。若事務彌更繁多,則轉益滯陷於形體,言處處妨礙也。雲“其理彌約,則轉近乎道”者,若理能簡約則轉,轉附近於道,道以約少,無爲之稱,故少則近於道也。
[疏]正義曰:“二與四”至“易之道也”,此第八章也。明諸卦二、三、四、五爻之功用,又明三才之道,並明《易》興之時,總贊明易道之大也,各隨文釋之。
二與四同功,同陰功也。而異位,有內外也。其善不同,二多譽,二處中和,故多譽也。四多懼,近也。位逼於君,故多懼也。柔之爲道,不利遠者,其要無咎,其用柔中也。四之多懼,以近君也,柔之爲道,須援而濟,故有不利遠者。二之能無咎,柔而處中也。
[疏]正義曰:“柔之爲道,不利遠”者,此覆釋上“四多懼”之意。凡陰柔爲道,當須親附於人以得濟。今乃遠其親援,而欲上逼於君,所以多懼。其不宜利於疏遠也。“其要無咎,其用柔中”者,覆釋上“二多譽”也。言二所多譽者,言二所以要會,無罪咎而多譽也。所以然者,以其用柔而居中也。
三與五同功,同陽功也。而異位,有貴賤也。三多兇,五多功,貴賤之等也。其柔危,其剛勝邪?三、五陽位,柔非其位,處之則危,居以剛健,勝其任也。夫所貴剛者,閒邪存誠,動而不違其節者也。所貴柔者,含弘居中,順而不失其貞者也。若剛以犯物,則非剛之道;柔以卑佞,則非柔之義也。
[疏]正義曰:“貴賤之等,其柔危,其剛勝邪”者,此釋“三與五同功”之義,五爲貴,三爲賤,是貴賤之等也。此並陽位,若陰柔處之則傾危,陽剛處之則克勝其任,故云“其柔危,其剛勝”也。諸本“三多兇五多功”之下,皆有注,今定本無也。三居下卦之極,故多兇。五居中處尊,故多功也。
《易》之爲書也,廣大悉備,有天道焉,有人道焉,有地道焉,兼三材而兩之,故六。六者非它也,三材之道也。《說卦》備矣。
[疏]正義曰:“《易》之爲書”至“吉凶生焉”。此節明三材之義,六爻相雜之理也。“六者非他,三材之道也”者,言六爻所效法者,非更別有他義,唯三材之道也。
道有變動,故曰爻,爻有等,故曰物。等,類也。乾,陽物也。坤,陰物也。爻有陰陽之類,而後有剛柔之用,故曰“爻有等,故曰物”。
[疏]正義曰:“道有變動,故曰爻”者,言三材之道,既有變化而移動,故重畫以象之,而曰爻也。“爻有等,故曰物”者,物,類也。言爻有陰陽貴賤等級,以象萬物之類,故謂之物也。
物相雜,故曰文。剛柔交錯,玄黃錯雜。
[疏]正義曰:言萬物遞相錯雜,若玄黃相間,故謂之文也。
文不當,故吉凶生焉。
[疏]正義曰:若相與聚居,間雜成文,不相妨害,則吉凶不生也。由文之不當,相與聚居,不當於理,故吉凶生也。
《易》之興也,其當殷之末世、周之盛德邪?當文王與紂之事邪?文王以盛德蒙難而能亨其道,故稱文王之德,以明易之道也。是故其辭危。文王與紂之事,危其辭也。
[疏]正義曰:“《易》之興也”至“易之道也”。此一節明《易》之興起在紂之末世,故其辭者,憂其傾危也。以當紂世憂畏滅亡,故作《易》辭,多述憂危之事,亦以垂法於後,使保身危懼,避其患難也。周氏雲:“謂當紂時,不敢指斥紂惡,故其辭微危而不正也。”今案康伯之注云:“文王與紂之事,危其辭也”。則似周釋爲得也。案下覆雲:“危者使平”,則似危謂憂危,是非既未可明,所以兩存其釋也。
危者使平,易者使傾。易,慢易也。
[疏]正義曰:“危者使平”者,既有傾厄,以蒙大難,文王有天下,是危者使平也。“易者使傾”者,若其慢易,不循易道者,則使之傾覆,若紂爲兇惡,以至誅滅也。
其道甚大,百物不廢。懼以終始,其要無咎。此之謂易之道也。夫文不當而吉凶生,則保其存者亡,不忘亡者存,有其治者亂,不忘危者安,懼以終始,歸於無咎,安危之所由,爻象之本體也。
[疏]正義曰:“其道甚大,百物不廢”者,言易道功用甚大,百種之物,賴之不有休廢也。“懼以終始”者,言恆能憂懼於終始,能於始思終,於終思始也。“其要無咎”者,若能始終皆懼,要會歸於無咎也。“此之謂易之道”者,言易之爲道,若能終始之懼,則無兇咎,此謂易之所用之道,其大體如此也。
[疏]正義曰:“夫乾天下”至“其辭屈”,此第九章。自此巳下終篇末,總明易道之美,兼明易道愛惡相攻,情僞相感,吉凶悔吝由此而生,人情不等,制辭各異也。
夫乾,天下之至健也,德行恆易以知險。夫坤,天下之至順也,德行恆簡以知阻。能說諸心,能研諸侯之慮,諸侯,物主有爲者也。能說萬物之心,能精爲者之務。
[疏]正義曰:“德行恆易以知險”者,謂乾之德行,恆易略,不有艱難,以此之故,能知險之所興。若不有易略,則爲險也,故行易以知險也。“德行恆簡以知阻”者,言坤之德行,恆爲簡靜,不有煩亂,以此之故,知阻之所興也。若不簡則爲阻難,故行簡靜,以知阻也。大難曰險,乾以剛健,故知其大難;小難曰阻,坤以柔順,故知其小難。知大難曰險者,案《坎》卦《彖》雲:“天險不可升,地險山川丘陵”。言險不雲阻,故知險爲大難,險既爲大,明阻爲小也。“能說諸心”者,萬物之心,皆患險阻。今以阻險逆告於人,則萬物之心,無不喜說,故曰“能說諸心”也。“能研諸侯之慮”者,研,精也。諸侯既有爲於萬物,育養萬物,使令得所,易既能說諸物之心,則能精妙諸侯之慮。謂諸侯以此易之道,思慮諸物,轉益精粹,故云“研諸侯之慮”也。
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者。是故變化云爲,吉事有祥。象事知器,佔事知來。“夫變化云爲”者,行其吉事,則獲嘉祥之應;觀其象事,則知制器之方;玩其佔事,則睹方來之驗也。
[疏]正義曰:“定天下之吉凶”者,言易道備載諸物得失,依之則吉,逆之則兇,是易能定天下之吉凶也。“成天下之亹亹”者,亹亹,勉也。天下有所營爲,皆勉勉不息。若依此易道,則所爲得成,故云“成天下之亹亹”也。“是故變化云爲”者,易既備含諸事以是之故,物之或以漸變改,或頓從化易,或口之所云,或身之所爲也。“吉事有祥”者,若行吉事則有嘉祥之應也。“象事知器”者,觀其所象之事,則知作器物之方也。“佔事知來”者,言卜佔之事,則知未來之驗也。言易之爲道,有此諸德也。
天地設位,聖人成能。聖人乘天地之正,萬物各成其能。
[疏]正義曰:“天地設位”者,言聖人乘天地之正,設貴賤之位也。“聖人成能”者,聖人因天地所生之性,各成其能,令皆得所也。
人謀鬼謀,百姓與能。人謀,況議於衆以定失得也;鬼謀,況寄卜筮以考吉凶也。不役思慮,而失得自明;不勞探討,而吉凶自著。類萬物之情,通幽深之故,故百姓與能,樂推而不厭也。
[疏]正義曰:謂聖人慾舉事之時,先與人衆謀圖以定得失,又卜筮於鬼神以考其吉凶,是與鬼爲謀也。聖人既先與人謀鬼神謀,不煩思慮與探討,自然能類萬物之情,能通幽深之理,是其能也,則天下百姓,親與能人,樂推爲王也。自此巳上,論易道之大,聖人法之而行。
八卦以象告,以象告人。爻彖以情言。辭有險易,而各得其情也。
[疏]正義曰:自此巳下,又明卦爻剛柔變動情僞相感之事也。
剛柔雜居,而吉凶可見矣。變動以利言,變而通之,以盡利也。
[疏]正義曰:“剛柔雜居,而吉凶可見矣”者,剛柔二爻相雜而居,得理則吉,失理則兇,故吉凶可見也。“變動以利言”者,若不變不動,則於物有損有害;今變而動之,使利益於物,是變動以利而言說也。
吉凶以情遷。吉凶無定,唯人所動。情順乘理以之吉,情逆違道以蹈兇,故曰“吉凶以情遷”也。
[疏]正義曰:遷,謂遷移。凡得吉者,由情遷移於善也。所得兇者,由情遷於惡也。
是故愛惡相攻而吉凶生,泯然同順,何吉何兇?愛惡相攻,然後逆順者殊,故吉凶生。
[疏]正義曰:若泯然無心,事無得失,何吉凶之有,由有所貪愛,有所憎惡,兩相攻擊,或愛攻於惡,或惡攻於愛,或兩相攻擊,事有得失,故吉凶生也。
遠近相取而悔吝生,相取,尢相資也。遠近之爻,互相資取,而後有悔吝也。
[疏]正義曰:遠謂兩卦上下相應之類,近謂比爻共聚,迭相資取,取之不以理,故悔吝生也。
情僞相感而利害生。情以感物則得利,僞以感物則致害也。
[疏]正義曰:情,謂實情;僞,謂虛僞。虛實相感,若以情實相感則利生,若以虛僞相感則害生也。
凡易之情,近而不相得則兇。近,況比爻也。易之情,剛柔相摩,變動相適者也。近而不相得,必有乖違之患。或有相違而無患者,得其應也;相順而皆兇者,乖於時也。存事以考之,則義可見矣。
[疏]正義曰:近,謂兩爻相近而不相得,以各無外應,則致兇咎;若各有應,雖近不相得,不必皆兇也。
或害之,悔且吝。夫無對於物而後盡全順之道,豈可有欲害之者乎?雖能免濟,必有悔吝也。或,欲害之辭也。
[疏]正義曰:言若能弘通,不偏對於物,盡竭順道,物豈害之?今既有心於物,情意二三,其外物則或欲害之,則有兇禍。假令自能免濟,猶有悔及吝也。故云“或害之,悔且吝”也。
將叛者其辭慚,中心疑者其辭枝。吉人之辭寡,躁人之辭多。誣善之人其辭遊,失其守者其辭屈。
[疏]正義曰:“將叛者其辭慚”者,此巳下說人情不同,其辭各異。將欲違叛巳者,貌雖相親,辭不以實,故其辭慚也。“中心疑者其辭枝”者,枝,謂樹枝也。中心於事疑惑,則其心不定,其辭分散若閒枝也。“吉人之辭寡”者,以其吉善辭直,故辭寡也。“躁人之辭多”者,以其煩躁,故其辭多也。“誣善之人其辭遊”者,遊,謂浮游。誣罔善人,其辭虛漫,故言其辭遊也。“失其守者其辭屈”者,居不值時,失其所守之志,故其辭屈橈不能申也。凡此辭者,皆論《易經》之中有此六種之辭,謂作《易》之人,述此六人之意,各準望其意而制其辭也。
《周易正義》注魏·王弼等疏唐·孔穎達
《周易正義》
說卦卷九
說卦卷九
說卦第九。
[疏]正義曰:《說卦》者,陳說八卦之德業變化及法象所爲也。孔子以伏犧畫八卦,後重爲六十四卦,八卦爲六十四卦之本。前《繫辭》中略明八卦小成,引而伸之,觸類而長之,天下之能事畢矣。又曰:“八卦成列,象在其中矣。因而重之,爻在其中矣。”又云:“古者包犧氏之王天下也,仰則觀象於天,俯則觀法於地,觀鳥獸之文與地之宜,近取諸身,遠取諸物,於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類萬物之情。”然引而伸之,重三成六之意,猶自未明;仰觀俯察,近身遠物之象,亦爲未見。故孔子於此,更備說重卦之由,及八卦所爲之象,故謂之《說卦》焉。先儒以孔子《十翼》之次,乾坤《文言》在二《系》之後,《說卦》之前。以《彖》、《象》附上下二《經》爲六卷,則上《系》第七,下《系》第八,《文言》第九,《說卦》第十。輔嗣之《文言》分咐《乾》、《坤》二卦,故《說卦》爲第九。
[疏]正義曰:“昔者聖人”至“以至於命”,此一節將明聖人引伸因重之意,故先敘聖人本制蓍數卦爻,備明天道人事妙極之理。
昔者聖人之作《易》也,幽贊於神明而生蓍,幽,深也。贊,明也。蓍受命如向,不知所以然而然也。
[疏]“昔者”至“生蓍”。○正義曰:據今而稱上世,謂之昔者也。聰明叡知,謂之聖人。此聖人即伏犧也,不言伏犧而云聖人者,明以聖知而製作也。且下《系》巳雲“包犧氏之王天下也,於是始作八卦”,今言“作《易》”,言是伏犧,非文王等。凡言“作”者,皆本其事之所由,故云“昔者聖人之作《易》也”。聖人作《易》,其作如何以此聖知深明神明之道,而生用蓍求卦之法,故曰“幽贊於神明而生蓍也”。○注“幽深也”至“然也”。○正義曰:幽者,隱而難見,故訓爲深也。贊者,佐而助成,而令微者得著,故訓爲明也。“蓍受命如向,不知所以然而然”者,釋聖人所以深明神明之道,便能生用蓍之意,以神道與用蓍相協之故也。神之爲道,陰陽不測,妙而無方,生成變化,不知所以然而然者也。蓍則受人命令,告人吉凶,應人如向,亦不知所以然,而然與神道爲一,故《繫辭》雲“蓍之德員而神”,其受命如向,亦《繫辭》文也。
參天兩地而倚數,參,奇也。兩,耦也。七、九陽數,六、八陰數。
[疏]“參天”至“倚數”。○正義曰:倚,立也。既用蓍求卦,其揲蓍所得,取奇數於天,取耦數於地,而立七、八、九、六之數,故曰“參天兩地而倚數也”。○注“七九陽數”。○正義曰:先儒馬融、王肅等解此,皆依《繫辭》雲:“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以爲五位相合,以陰從陽。天得三合,謂一、三與五也;地得兩合,謂二與四也。鄭玄亦云天地之數備於十,乃三之以天,兩之以地,而倚託大演之數五十也。必三之以天,兩之以地者,天三覆,地二載,欲極於數,庶得吉凶之審也。其意皆以《繫辭》所云“大演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明用蓍之數。下雲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地之數五十有五,以爲大演即天地之數。又此上言“幽贊於神明而生蓍”,便雲“參天兩地而倚數”,驗文準義,故知如此。韓康伯注《繫辭》雲“大演之數五十”,用王輔嗣意。雲《易》之所賴者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則其一不用也。不用而用以之通,非數而數以之成。用與不用,本末合數,故五十也。以大衍五十,非即天地之數,故不用馬融、鄭玄等說。然此倚數生數,在生蓍之後,立卦之前,明用蓍得數而布以爲卦,故以七、八、九、六當之。七、九爲奇,天數也;六、八爲耦,地數也,故取奇於天,取耦於地,而立七、八、九、六之數也。何以參兩爲目奇耦者?蓋古之奇耦,亦以三兩言之。且以兩是耦數之始,三是奇數之初故也。不以一目奇者,張氏雲以三中含兩,有一以包兩之義,明天有包地之德,陽有包陰之道,故天舉其多,地言其少也。
觀變於陰陽而立卦。卦,象也。蓍,數也。卦則雷風相薄,山澤通氣,擬象陰陽變化之體;蓍則錯綜天地參兩之數,蓍極數以定象,卦備象以盡數,故蓍曰“參天兩地而倚數”,卦曰“觀變於陰陽”也。
[疏]“觀變”至“立卦”。○正義曰:言其作《易》聖人,本觀察變化之道,象於天地陰陽而立乾坤等卦,故曰“觀變於陰陽而立卦”也。○注“卦則雷風”。○正義曰:“卦則雷風相薄,山澤通氣,擬象陰陽變化之體”者,此言六十四卦,非小成之八卦也。伏犧初畫八卦,以震象雷,以巽象風,以艮象山,以兌象澤。八卦未重,則雷風各異,山澤不通,於陰陽變化之理,未爲周備,故此下雲“八卦相錯,數往者順,知來者逆”,注云“八卦相錯,變化理備,於往則順而知之,於來則逆而數之”是也。知非八卦者,先儒皆以《繫辭》論用蓍之法,雲:“四營而成易,十有八變而成卦”者,謂用蓍三扐而布一爻,則十有八變爲六爻也。然則用蓍在六爻之後,非三畫之時。蓋伏犧之初,直仰觀俯察,用陰陽兩爻而畫八卦,後因而重之爲六十四卦,然後天地變化,人事吉凶,莫不周備,縕在爻卦之中矣。文王又於爻卦之下,系之以辭,明其爻卦之中吉凶之義。蓍是數也,《傳》稱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然則數從象生,故可用數求象,於是幽贊於神明而生蓍,用蓍之法求取卦爻以定吉凶,《繫辭》曰“天生神物,聖人則之,無有遠近幽深,遂知來物”是也。《繫辭》言伏犧作《易》之初,不假用蓍成卦,故直言仰觀俯察,此則論其既重之後,端策布爻,故先言生蓍,後言立卦。非是聖人幽贊元在觀變之前。
發揮於剛柔而生爻,剛柔發散,變動相和。
[疏]正義曰:既觀象立卦,又就卦發動揮散,於剛柔兩畫而生變動之爻,故曰“發揮於剛柔而生爻”也。
和順於道德而理於義,窮理盡性,以至於命。命者,生之極,窮理則盡其極也。
[疏]“和順”至“性命”。○正義曰:蓍數既生,爻卦又立,《易》道周備,無理不盡。聖人用之,上以和協順成聖人之道德,下以治理斷人倫之正義。又能窮極萬物深妙之理,究盡生靈所稟之性,物理既窮,生性又盡,至於一期所賦之命,莫不窮其短長,定其吉凶,故曰“和順於道德而理於義,窮理盡性以至於命”也。○注“命者”至“極也”。○正義曰:命者,人所稟受,有其定分,從生至終,有長短之極,故曰“命者,生之極”也。此所賦命乃自然之至理,故“窮理則盡其極”也。
[疏]正義曰:“昔者”至“成章”,此節就爻位明重卦之意。
昔者聖人之作《易》也,將以順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在天成象,在地成形。陰陽者,言其氣;剛柔者,言其形,變化始於氣象而後成形。萬物資始乎天,成形乎地,故天曰陰陽,地曰柔剛也。或有在形而言陰陽者,本其始也;在氣而言柔剛者,要其終也。
[疏]“昔者”至“柔與剛”。○正義曰:八卦小成,但有三畫。於三才之道,陰陽未備,所以重三爲六,然後周盡,故云“昔者聖人之畫卦作《易》也”。“將以順性命之理”者,本意將此易卦,以順從天地生成萬物性命之理也。其天地生成萬物之理,須在陰陽必備。是以造化闢設之時,其立天之道,有二種之氣,曰成物之陰與施生之陽也。其立地之道,有二種之形,曰順承之柔與特載之剛也。○注“在形而言陰陽者”。○正義曰:“在形而言陰陽”者,即《坤·象》辭雲“履霜堅冰,陰始凝”是也。“在氣而言柔剛”者,即《尚書》雲“高明柔克”及《左傳》雲“天爲剛德”是也。
立人之道曰仁與義。兼三才而兩之,故易六畫而成卦。分陰分陽,迭用柔剛,故易六位而成章,設六爻以效三才之動,故六畫而成卦也。六位,爻所處之位也。二、四爲陰,三、五爲陽,故曰“分陰分陽”;六爻升降,或柔或剛,故曰“迭用柔剛”也。
[疏]“立人之道”至“成章”。○正義曰:天地既立,人生其間。立人之道,有二種之性,曰愛惠之仁;與斷刮之義也。既備三才之道,而皆兩之,作《易》本順此道理,須六畫成卦,故作《易》者,因而重之,使六畫而成卦也。六畫所處,有其六位,分二、四爲陰位,三、五爲陽位,迭用六、八之柔爻、七、九之剛爻而來居之,故作《易》者分佈六位而成爻卦之文章也。○注“二四”至“爲陽者”。○正義曰:“二、四爲陰,三、五爲陽”者,王輔嗣以爲初、上無陰陽定位,此注用王之說也。
天地定位,山澤通氣,雷風相薄,水火不相射,八卦相錯,數往者順,知來者逆,易八卦相錯變化,理備於往則順而知之,於來則逆而數之。是故易逆數也。作《易》以逆睹來事,以前民用。
[疏]“天地定位”至“數也”。○正義曰:此一節就卦象明重卦之意,易以乾、坤象天地,艮、兌象山澤,震、巽象雷風,坎、離象水火。若使天地不交,水火異處,則庶類無生成之用,品物無變化之理,所以因而重之,今八卦相錯,則天地人事莫不備矣。故云天地定位而合德,山澤異體而通氣,雷風各動而相薄,水火不相入而相資。既八卦之用變化如此,故聖人重卦,令八卦相錯,乾、坤、震、巽、坎、離、艮、兌,莫不交互而相重,以象天地雷風水火山澤莫不交錯,則易之爻卦,與天地等,成性命之理、吉凶之數,既往之事,將來之幾,備在爻卦之中矣。故易之爲用,人慾數知既往之事者,易則順後而知之;人慾數知將來之事者,易則逆前而數之,是故聖人用此易道,以逆數知來事也。○注“作《易》”至“民用”。○正義曰:易雖備知來往之事,莫不假象知之,故聖人作《易》以逆睹來事也。“以前民用”者,易佔事在其民用之前,此《繫辭》文,引之以證逆數來事也。
雷以動之,風以散之。雨以潤之,日以烜之。艮以止之,兌以說之。乾以君之,坤以藏之。
[疏]正義曰:此一節總明八卦養物之功。烜,乾也。上四舉象,下四舉卦者,王肅雲:“互相備也。明雷風與震巽同用,乾坤與天地通功也。”
帝出乎震,齊乎巽,相見乎離,致役乎坤,說言乎兌,戰乎乾,勞乎坎,成言乎艮。
[疏]正義曰:“帝出乎震”至“故曰成言乎艮”者,康伯於此無注,然《益》卦六二“王用亨於帝,吉”,王輔嗣注云:“帝者,生物之主,興益之宗,出震而齊巽者也。”王之注意,正引此文,則輔嗣之意,以此帝爲天帝也。帝若出萬物,則在乎震;絜齊萬物,則在乎巽;令萬物相見,則在乎離;致役以養萬物,則在乎坤;說萬物而可言者,則在乎兌;陰陽相戰,則在乎乾;受納萬物勤勞,則在乎坎;能成萬物而可定,則在乎艮也。
萬物出乎震,震,東方也。齊乎巽,巽,東南也。齊也者,言萬物之絜齊也。離也者,明也。萬物皆相見,南方之卦也。聖人南面而聽天下,嚮明而治,蓋取諸此也。
[疏]正義曰:“萬物出乎震,震,東方”者。解上帝出乎震,以震是東方之卦,斗柄指東爲春,春時萬物出生也。“齊乎巽,巽,東南也。齊也者,言萬物之絜齊也”者,解上“齊乎巽”,以巽是東南之卦,斗柄指東南之時,萬物皆絜齊也。“離也者,明也。萬物皆相見,南方之卦也。聖人南面而聽天下,鄉明而治,蓋取諸此也”者,解上“相見乎離”,因明聖人法離之事。以離爲象日之卦,故爲明也。日出而萬物皆相見也,又位在南方,故聖人法南面而聽天下,鄉明而治也。故云“蓋取諸此也”。
坤也者,地也,萬物皆致養焉,故曰致役乎坤。兌,正秋也,萬物之所說也,故曰說言乎兌。戰乎乾。乾,西北之卦也,言陰陽相薄也。坎者,水也,正北方之卦也,勞卦也,萬物之所歸也,故曰勞乎坎。艮,東北之卦也,萬物之所成終而所成始也,故曰成言乎艮。
[疏]“坤也者”至“乎艮”。○正義曰:“坤也者,地也萬物皆致養焉,故曰致役乎坤”者,解上“致役乎坤”。以坤是象地之卦,地能生養萬物,是有其勞役,故云“致役乎坤”。鄭雲:“坤不言方者,所言地之養物不專一也。”“兌,正秋也,萬物之所說也,故曰說言乎兌”者,解上“說言乎兌”。以兌是象澤之卦,說萬物者,莫說乎澤,又位是西方之卦,斗柄指西,是正秋八月也。立秋而萬物皆說成也。“戰乎乾,乾,西北之卦也,言陰陽相薄也”者,解上”戰乎乾”。以乾是西北方之卦,西北是陰地,乾是純陽而居之,是陰陽相薄之象也。故曰“戰乎乾”。“坎者,水也,正北方之卦也,勞卦也,萬物之所歸也,故曰勞乎坎”者,解上“勞乎坎”。以坎是象水之卦,水行不捨晝夜,所以爲勞卦。又是正北方之卦,斗柄指北,於時爲冬,冬時萬物閉藏,納受爲勞,是坎爲勞卦也。“艮,東北之卦也,萬物之所成終而所成始也,故曰成言乎艮”者,解上“成言乎艮”也。以艮是東北方之卦也。東北在寅醜之間,醜爲前歲之末,寅爲後歲之初,則是萬物之所成終而所成始也。
神也者,妙萬物而爲言者也。於此言神者,明八卦運動、變化、推移,莫有使之然者,神則無物妙萬物而爲言者。明雷疾風行,火炎水潤,莫不自然相與爲變化,故能萬物既成也。
[疏]正義曰:“神也者”至“成萬物也”。此一節別明八卦生成之用。八卦運動,萬物變化,應時不失,無所不成,莫有使之然者,而求其真宰,無有遠近,了無晦跡,不知所以然而然,況之曰神也。然則神也者,非物妙萬物而爲言者,神既範圍天地,故此之下不復別言乾坤,直舉六子以明神之功用。
動萬物者,莫疾乎雷。橈萬物者,莫疾乎風。燥萬物者,莫乎火。說萬物者,莫說乎澤。潤萬物者,莫潤乎水。終萬物始萬物者,莫盛乎艮。故水火相逮,雷風不相悖,山澤通氣,然後能變化,既成萬物也。
[疏]正義曰:鼓動萬物者,莫疾乎震,震象雷也。橈散萬物者,莫疾乎巽,巽象風也。乾燥萬物者,莫乎離,離象火也。光說萬物者,莫說乎兌,兌象澤也。潤溼萬物者,莫潤乎坎,坎象水也。終萬物始萬物者,莫盛乎艮,艮東北方之卦也。故水火雖不相入而相逮,及雷風雖相薄而不相悖逆,山澤雖相懸而能通氣,然後能行變化而盡成萬物也。艮不言山,獨舉卦名者,動橈燥潤之功,是雷風水火,至於終始萬物,於山義爲微,故言艮而不言山也。上章言“水火不相入”,此言“水火相逮”者,既不相入,又不相及,則無成物之功,明性雖不相入而氣相逮及也。上言“雷風相薄”,此言“不相悖”者,二象俱動,動若相薄,而相悖逆則相傷害,亦無成物之功,明雖相薄而不相逆也。
乾,健也。坤,順也。震,動也。巽,入也。坎,陷也。離,麗也。艮,止也。兌,說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說八卦名訓。乾象天,體運轉不息,故爲健也。“坤,順也”,坤象地,地順承於天,故爲順也。“震,動也”,震象雷,雷奮動萬物,故爲動也。“巽,入也”,巽象風,風行無所不入,故爲入也。“坎,陷也”,坎象水,水處險陷,故爲陷也。“離,麗也”,離象火,火必著於物,故爲麗也。“艮,止也”,艮象山,山體靜止,故爲止也。“兌,說也”,兌象澤,澤潤萬物,故爲說也。
乾爲馬,坤爲牛,震爲龍,巽爲雞,坎爲豕,離爲雉,艮爲狗,兌爲羊。
[疏]正義曰:此一節說八卦畜獸之象,略明遠取諸物也。乾象天,天行健,故爲馬也。“坤爲牛”,坤象地,任重而順,故爲牛也。“震爲龍”,震,動象,龍,動物,故爲龍也。“巽爲雞”,巽主號令,雞能知時,故爲雞也。“坎爲豕”,坎主水瀆,豕處污溼,故爲豕也。“離爲雉”,離爲文明,雉有文章,故爲雉也。“艮爲狗”,艮爲靜止,狗能善守,禁止外人,故爲狗也。“兌爲羊”,兌,說也。王廙雲:羊者,順之畜,故爲羊也。
乾爲首,坤爲腹,震爲足,巽爲股,坎爲耳,離爲目,艮爲手,兌爲口。
[疏]正義曰:此一節說八卦人身之象,略明近取諸身也。乾尊而在上,故爲首也。“坤爲腹”,坤能包藏含容,故爲腹也。“震爲足”,足能動用,故爲足也。“巽爲股”,股隨於足,則巽順之謂,故爲股也。“坎爲耳”,坎北方之卦,主聽,故爲耳也。“離爲目”,南方之卦,主視,故爲目也。“艮爲手”,艮既爲止,手亦能止持其物,故爲手也。“兌爲口”,兌,西方之卦,主言語,故爲口也。
乾,天也,故稱乎父。坤,地也,故稱乎母。震一索而得男,故謂之長男。巽一索而得女,故謂之長女。坎再索而得男,故謂之中男。離再索而得女,故謂之中女。艮三索而得男,故謂之少男。兌三索而得女,故謂之少女。
[疏]正義曰:此一節說乾坤六子,明父子之道。王氏雲:“索,求也。以乾坤爲父母而求其子也”。得父氣者爲男,得母氣者爲女。坤初求得乾氣爲震,故曰長男。坤二求得乾氣爲坎,故曰中男。坤三求得乾氣爲艮,故曰少男。乾初求得坤氣爲巽,故曰長女。乾二求得坤氣爲離,故曰中女。乾三求得坤氣爲兌,故曰少女。
乾爲天,爲圜,爲君,爲父,爲玉,爲金,爲寒,爲冰,爲大赤,爲良馬,爲老馬,爲瘠馬,爲駁馬,爲木果。
[疏]正義曰:此下歷就八卦廣明卦象者也。此一節廣明乾象。乾既爲天,天動運轉,故爲圜也。爲君爲父,取其尊道而爲萬物之始也。爲玉爲金,取其剛之清明也。爲寒爲冰,取其西北寒冰之地也。爲大赤,取其盛陽之色也。爲良馬,取其行健之善也。爲老馬,取其行健之久也。爲瘠馬,取其行健之甚。瘠馬,骨多也。爲駁馬,言此馬有牙如倨,能食虎豹。《爾雅》雲:“倨牙,食虎豹。”此之謂也。王廙雲:“駁馬能食虎豹,取其至健也。”爲木果,取其果實著木,有似星之著天也。
坤爲地,爲母,爲布,爲釜,爲吝嗇,爲均,爲子,母牛,爲大輿,爲文,爲衆,爲柄。其於地也爲黑。
[疏]正義曰:此一節廣明坤象。坤既爲地,地受任生育,故謂之爲母也。爲布,取其地廣載也。爲釜,取其化生成熟也。爲吝嗇,取其地生物不轉移也。爲均,取其地道平均也。爲子、母牛,取其多蕃育而順之也。爲大輿,取其能載萬物也。爲文,取其萬物之色雜也。爲衆,取其地載物非一也。爲柄,取其生物之本也。其於地也爲黑,取其極陰之色也。
震爲雷,爲龍,爲玄黃,爲旉,爲大塗,爲長子,爲決躁,爲蒼筤竹,爲萑葦。其於馬也爲善鳴,爲馵足,爲作足,爲的顙。其於稼也爲反生。其究爲健,爲蕃鮮。
[疏]正義曰:此一節廣明震象。爲玄黃,取其相雜而成蒼色也。爲旉,取其春時氣至,草木皆吐,旉布而生也。爲大塗,取其萬物之所生也。爲長子,如上文釋,震爲長子也。爲決躁,取其剛動也。爲蒼筤竹,竹初生之時色蒼筤,取其春生之美也。爲萑葦,萑葦,竹之類也。其於馬也爲善鳴,取其象雷聲之遠聞也。爲馵足,馬後足白爲馵,取其動而見也。爲作足,取其動而行健也。爲的顙,白額爲的顙,亦取動而見也。其於稼也爲反生,取其始生戴甲而出也。其究爲健,究,極也。極於震動,則爲健也。爲蕃鮮,鮮,明也。取其春時草木蕃育而鮮明。
巽爲木,爲風,爲長女,爲繩直,爲工,爲白,爲長,爲高,爲進退,爲不果,爲臭。其於人也爲寡發,爲廣顙,爲多白眼,爲近利市三倍,其究爲躁卦。
[疏]正義曰:此一節廣明巽象。巽爲木,木可以輮曲直,即巽順之謂也。爲風,取其陽在上搖木也。爲長女,如上釋,巽爲長女也。爲繩直,取其號令齊物,如繩之直木也。爲工,亦正取繩直之類,爲白,取其風吹去塵,故絜白也。爲長,取其風行之遠也。爲高,取其風性高遠,又木生而上也。爲進退,取其風之性前卻,其物進退之義也。爲不果,取其風性前卻,不能果敢決斷,亦皆進退之義也。爲臭,王肅作“爲香臭”也。取其風所發也,又取下風之遠聞。其於人也爲寡發,寡,少也。風落樹之華葉,則在樹者稀疏,如人之少發,亦類於此,故爲寡發也。爲廣顙,額闊爲廣顙,發寡少之義,故爲廣顙也。爲多白眼,取躁人之眼,其色多白也。爲近利,取其躁人之情,多近於利也。市三倍,取其木生蕃盛,於市則三倍之宜利也。其究爲躁卦,究,極也。取其風之近極於躁急也。
坎爲水,爲溝瀆,爲隱伏,爲矯輮,爲弓輪。其於人也,爲加憂,爲心病,爲耳痛,爲血卦,爲赤。其於馬也,爲美脊,爲亟心,爲下首,爲薄蹄,爲曳。其於輿也,爲多眚,爲通,爲月,爲盜。其於木也,爲堅多心。
[疏]正義曰:此一節廣明坎象。坎爲水,取其北方之行也。爲溝瀆,取其水行,無所不通也。爲隱伏,取其水藏地中也。爲矯輮,取其使曲者直爲矯,使直者曲爲輮。水流曲直,故爲矯輮也。爲弓輪,弓者,激矢。取如水激射也。輪者,運行如水行也。其於人也爲加憂,取其憂險難也。爲心病,憂其險難。故心病也。爲耳痛,坎爲勞卦也,又北方主聽,聽勞則耳痛也。爲血卦,取其人之有血,尤地有水也。爲赤,亦取血之色。其於馬也爲美脊,取其陽在中也。爲亟心,亟,急也。取其中堅內動也。爲下首,取其水流向下也。爲薄蹄,取其水流迫地而行也。爲曳,取其水磨地而行也。其於輿也爲多眚,取其表裏有陰,力弱不能重載,常憂災眚也。爲通,取其行有孔穴也。爲月,取其月是水之精也。爲盜,取水行潛竊如盜賊也。其於木也爲堅多心,取剛在內也。
離爲火,爲日,爲電,爲中女,爲甲胃,爲戈兵。其於人也,爲大腹。爲乾卦,爲鱉,爲蟹,爲蠃,爲蚌,爲龜,其於木也,爲科上槁。
[疏]正義曰:此一節廣明離象。離爲火,取南方之行也。爲日,取其日是火精也。爲電,取其有明似火之類也。爲中女,如上釋,離爲中女也。爲甲胃,取其剛在外也。爲戈兵,取其剛在於外,以剛自捍也。其於人也爲大腹,取其懷陰氣也。爲乾卦,取其日所烜也。爲鱉,爲蟹,爲蠃,爲蚌,爲龜,皆取剛在外也。其於木也爲科上槁,科,空也。陰在內爲空,木既空中者,上必枯槁也。
艮爲山,爲徑路,爲小石,爲門闕,爲果蓏,爲閽寺,爲指,爲狗,爲鼠,爲黔喙之屬。其於木也,爲堅多節。
[疏]正義曰:此一節廣明艮象。艮爲山,取陰在下爲止,陽在於上爲高,故艮象山也。爲徑路,取其山雖高有澗道也。爲小石,取其艮爲山,又爲陽卦之小者,故爲小石也。爲門闕,取其有徑路,又崇高也。爲果蓏,木實爲果,草實爲蓏,取其出於山谷之中也。爲閽寺,取其禁止人也。爲指,取其執止物也。爲狗爲鼠,取其皆止人家也。爲黔喙之屬,取其山居之獸也。其於木也爲堅多節,取其山之所生,其堅勁故多節也。
兌爲澤,爲少女,爲巫,爲口舌,爲毀折,爲附決。其於地也爲剛滷,爲妾,爲羊。
[疏]正義曰:此一節廣明兌象。兌爲澤,取其陰卦之小,地類卑也。爲少女,如上釋,兌爲少女也。爲巫,取其口舌之官也。爲口舌,取西方於五事爲言,取口舌爲言語之具也。爲毀折,爲附決。兌西方之卦,又兌主秋也。取秋物成熟,槁稈旱之屬則毀折也,果蓏之屬則附決也。其於地也爲剛滷,取水澤所停,則鹹鹵也。爲妾,取少女從姊爲娣也。爲羊,如上釋,取其羊性順也。
《周易正義》注魏·王弼等疏唐·孔穎達
《周易正義》
序卦卷十
序卦卷十
《周易·序卦》第十
[疏]正義曰:《序卦》者,文王既繇六十四卦,分爲上下二篇。其先後之次,其理不見,故孔子就上下二《經》,各序其相次之義,故謂之《序卦》焉。其周氏就《序卦》以六門往攝,第一天道門,第二人事門,第三相因門,第四相反門,第五相須門,第六相病門。如《乾》之次《坤》、《泰》之次《否》等,是天道運數門也。如《訟》必有《師》,《師》必有《比》等,是人事門也。如因《小畜》生《履》,因《履》故通等,是相因門也。如《遁》極反《壯》,動竟歸止等,是相反門也。如《大有》須《謙》,《蒙》稚待養等,是相須也。如《賁》盡致《剝》,進極致傷等,是相病門也。韓康伯雲:“《序卦》之所明,非《易》之縕也。蓋因卦之次,託象以明義。”不取深縕之義,故云“非《易》之縕”,故以取其人理也。今驗六十四卦,二二相耦,非覆即變。覆者,表裏視之,遂成兩卦,《屯》、《蒙》、《需》、《訟》、《師》、《比》之類是也。變者,反覆唯成一卦,則變以對之,《乾》、《坤》、《坎》、《離》、《大過》、《頤》《中孚》、《小過》之類是也。且聖人本定先後,若元用孔子《序卦》之意,則不應非覆即變,然則康伯所云“因卦之次,託象以明義”,蓋不虛矣。故不用周氏之義。
有天地,然後萬物生焉。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故受之以《屯》,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屯剛柔始交,故爲物之始生也。
[疏]正義曰:王肅雲:“屯剛柔始交而難生,故爲物始生也。”盧氏雲:“物之始生故屯難。”皆以物之始生釋屯難之義。案上言“屯者,盈也。”釋《屯》次《乾》、《坤》,其言巳畢。更言“屯者,物之始生”者,開說下“物,生必蒙”,直取始生之意,非重釋《屯》之名也。故韓康伯直引剛柔始交,以釋物之始生也。
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稚也。物稚不可不養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飲食之道也。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夫有生則有資,有資則爭興也。訟必有衆起,故受之以《師》。師者,衆也。衆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衆起而不比,則爭無由息;必相親比,而後得寧也。比者,比也。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此非大通之道,則各有所畜以相濟也。由比而畜,故曰“小畜”而不能大也。物畜然後有禮,故受之以《履》。履者,禮也。禮所以適用也。故既畜則宜用,有用則須禮也。履而泰然後安,故受之以《泰》,泰者,通也。物不可以終通,故受之以《否》。物不可以終否,故受之以《同人》。否則思通,人人同志,故可出門同人,不謀而合。與人同者,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謙》。有大而能謙必豫,故受之以《豫》。豫必有隨,順以動者,衆之所隨。
[疏]正義曰:鄭玄雲:“喜樂而出,人則隨從。孟子曰:吾君不遊,吾何以休?吾君不豫,吾何以助?此之謂也。”王肅雲:“歡豫,人必有隨。”隨者,皆以爲人君喜樂歡豫,則以爲人所隨。案《豫卦·彖》雲:“《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即此上雲“有大而能謙必豫,故受之以《豫》”,其意以聖人順動能謙,爲物所說,所以爲豫。人既說豫,自然隨之,則謙順在君,說豫在人也。若以人君喜樂遊豫,人則隨之,紂作靡靡之樂,長夜之飲,何爲天下離叛乎?故韓康伯雲:“順以動者,衆之所隨。”在於人君取致豫之義,然後爲物所隨,所以非斥先儒也。
故受之以《隨》。以喜隨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蠱》。蠱者,事也。有事而後可大,可大之業,由事而生。故受之以《臨》。臨者,大也。物大然後可觀,故受之以《觀》。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可觀則異方合會也。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巳,故受之以《賁》。賁者,飾也。物相合則須飾,以脩外也。致飾然後亨則盡矣,故受之以《剝》。極飾則實喪也。剝者,剝也。物不可以終盡剝,窮上反下,故受之以《復》。復則不妄矣,故受之以《無妄》。有無妄然後可畜,故受之以《大畜》。物畜然後可養,故受之以《頤》。頤者,養也。不養則不可動,故受之以《大過》。不養則不可動,養過則厚。
[疏]正義曰:鄭玄雲:“以養賢者宜過於厚。”王輔嗣注此卦雲:“音相過之過。”韓氏雲:“養過則厚。”與鄭玄、輔嗣義同。唯王肅雲:“過莫大於不養。”則以爲過失之過。案此《序卦》以《大過》次《頤》也。明所過在養。子雍以爲過在不養,違《經》反義,莫此之尤。而周氏等不悟其非,兼以過失釋《大過》之名,巳具論之於《經》也。
物不可以終過,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過而不巳,則陷沒也。陷必有所麗,故受之以《離》。離者,麗也。物窮則變,極陷則反所麗也。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言《鹹》卦之義也。凡《序卦》所明,非《易》之縕也,蓋囚卦之次,託以明義。《鹹》柔上而剛下,感應以相與。夫婦之象,莫美乎斯。人倫之道,莫大乎夫婦。故夫子殷勤深述其義,以崇人倫之始,而不繫之於離也。先儒以《乾》至《離》爲上《經》,天道也。《鹹》至《未濟》爲下《經》,人事也。夫《易》六畫成卦,三材必備,錯綜天人以效變化,豈有天道人事偏於上下哉?斯蓋守文而不求義,失之遠矣。
[疏]正義曰:韓於此一節注破先儒上《經》明天道,下《經》明人事,於《鹹》卦之初巳論之矣。
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恆》。恆者,久也。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遯》。遯者,退也。夫婦之道,以恆爲貴。而物之所居,不可以恆,宜與世升降,有時而遯也。物不可以終遯,遯,君子以遠小人。遯而後亨,何可終邪?則小人遂陵,君子日消也。故受之以《大壯》。陽盛陰消,君子道勝。物不可以終壯,故受之以《晉》。《晉》以柔而進也。晉者,進也。雖以柔而進,要是進也。進必有所傷,故受之以《明夷》。日中則昃,月盈則食。夷者,傷也。傷於外者,必反於家,故受之以《家人》。傷於外,必反脩諸內。家道窮必乖,室家至親,過在失節。故《家人》之義,唯嚴與敬。樂勝則流,禮勝則離。家人尚嚴其敝,必乖也。故受之以《睽》。睽者,乖也。乖必有難,故受之以《蹇》。蹇者,難也。物不可以終難,故受之以《解》,解者,緩也。緩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損》。損而不巳必益,故受之以《益》。益而不巳必決,益而不巳,則盈,故必決也。故受之以《夬》。夬者,決也。決必有遇,以正決邪,必有喜遇也。故受之以《姤》,姤者,遇也。物相遇而後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聚而上者謂之升,故受之以《升》。升而不巳必困,故受之以《困》。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井道不可不革,井久則濁穢,宜革易其故。故受之以《革》。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革去故,鼎取新。既以去故,則宜制器立法以治新也。鼎所以和齊生物,成新之器也,故取象焉。主器者莫若長子,故受之以《震》。震者,動也。物不可以終動,止之,故受之以《艮艮者,止也。物不可以終止,故受之以《漸》。漸者,進也。進必有所歸,故受之以《歸妹》。得其所歸者必大,故受之以《豐》。豐者,大也。窮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旅而無所容,故受之以《巽》。旅而無所容,以巽則得出入也。巽者,入也。入而後說之,故受之以《兌》。兌者,說也。說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說不可偏系,故宜散也。渙者,離也。渙者發暢而無所壅滯則殊趣,各肆而不反則遂乖離也。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夫事有其節,則物之所同守而不散越也。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孚,信也,既巳有節,則宜信以守之。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守其信者,則失貞而不諒之道,而以信爲過,故曰小過也。有過物者必濟,行過乎恭,禮過乎儉,可以矯世厲俗,有所濟也。故受之以《既濟》。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有爲而能濟者,以巳窮物者也。物窮則乖,功極則亂,其可濟乎?故受之以《未濟》也。
《周易正義》注魏·王弼等疏唐·孔穎達
《周易正義》
雜卦卷十一
雜卦卷十一
《周易·雜卦》第十一
《雜卦》者,雜糅衆卦,錯綜其義,或以同相類,或以異相明也。
[疏]正義曰:上《序卦》依文王上下而次序之,此《雜卦》孔子更以意錯雜而對辨其次第,不與《序卦》同。故韓康伯雲:“雜卦者,雜糅衆卦,錯綜其義,或以同相類,或以異相明也。”虞氏雲:“《雜卦》者,雜六十四卦以爲義,其於《序卦》之外別言也。”此者聖人之興,因時而作,隨其時宜,不必皆相因襲,當有損益之意也。故《歸藏》名卦之次,亦多異於時。王道蹖駁,聖人之意,或欲錯綜以濟之,故次《序卦》以其雜也。
乾剛坤柔,比樂師憂。親比則樂,動衆則憂。臨觀之義,或與或求。以我臨物,故曰“與”;物來觀我,故曰“求”。屯見而不失其居。屯利建侯,君子經綸之時。雖見而磐桓,利貞不失其居也。蒙雜而著。雜而未知所定也。求發其蒙,則終得所定。著,定也。震,起也。艮,止也。損、益,盛衰之始也。極損則益,極益則損。大畜,時也。因時而畜,故能大也。無妄,災也。無妄之世,妄則災也。萃聚而升不來也。來,還也。方在上升,故不還也。謙輕而豫怠也。謙者不自重大。噬嗑,食也。賁,無色也。飾貴合衆,無定色也。兌見而巽伏也。兌貴顯說,巽貴卑退。隨,無故也。蠱,則飭也。隨時之宜,不繫於故也。隨則有事,受之以蠱。飭,整治也。蠱所以整治其事也。剝,爛也。物熟則剝落也。復,反也。晉,晝也。明夷,誅也。誅,傷也。井通而困相遇也。井,物所通用而不吝也。困,安於所遇而不濫也。鹹,速也。物之相應,莫速乎鹹恆,久也。渙,離也。節,止也。解,緩也。蹇,難也。睽,外也。相疏外也。家人,內也。否,泰,反其類也。大壯則止,遯則退也。大正則小人止。小人享則君子退也。大有,衆也。同人,親也。革,去故也。鼎,取新也。小過,過也。中孚,信也。豐,多故也。虛者懼危,滿者戎盈。豐大者多憂故也。親寡,旅也。親寡故寄旅也。離上而坎下也。火炎上,水潤下。小畜,寡也。不足以兼濟也。履,不處也。王弼雲:《履》卦陽爻,皆以不處其位爲吉也。需,不進也。畏駭而止也。訟,不親也。大過,顛也。本末弱也。姤,遇也,柔遇剛也。漸,女歸待男行也。女從男也。頤,養正也。既濟,定也。歸妹,女之終也。女終於出嫁也。未濟,男之窮也。剛柔失位,其道未濟,故曰窮也。夬,決也,剛決柔也,君子道長,小人道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