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粥條議
正文
煮粥條議
萬曆三十七年歲飢,巡撫都御史周孔教檄知府張九德、華亭知縣聶紹昌、青浦知縣韓原善,分往鄉村作粥,以濟饑民,皆取給署丞顧正心濟荒米,使鄉士夫好義者監視之。鄉市煮粥凡十八處。餘山一路,俞廷諤獨捐米三百石,於宣妙寺煮粥,就食者頗衆。餘因作此條議雲。佘山道人陳繼懦識。
一、設粥於城郭,則遊手之人多;設粥於鄉村,則力耕之農衆。聚則疫痢易染,分則道里適中。宜設於城郭十一、鄉村十九,較得其平矣。
一、委官監視,不無供應之煩,及左右需索。不如敦請縉紳賢士爲地方信服者主之,事既辦集,小民呼應亦便。
一、搭廠既費竹木工食,又防火燭風雨,不如寺院之中水漿造鍋,寓房貯積種種便益。
一、執事即選饑民中健旺好潔者,給米二升,令司炊爨。
一、粞粥不如米粥。往時粞粥多不全熟,或有攙和石膏,往往食後致病而死。故以白米爲主。米粥或以石灰入鍋,易於脹熟,害甚。石膏尤宜檢察。
一、草柴不如術柴,火力既盛,搬載堆積亦易,餘炭又可煮茶。饑民待粥者,即令劈柴,劈完加粥一碗。
一、喫粥上午一次,下午一次,俱自帶碗著就食。倘遇風雨,遭途艱難,許自帶瓦器,並給二次,以便攜歸。
一、給粥老人先於童壯,婦人先於男子。老人尫贏不能久待,婦人領粥出自萬不得已,俱宜體恤,來即發之。
一、童子最難馴伏,須擇人官攝,擊鑼爲號。五童一隊,挨次散之。壯男俟末後散之。
一、丐流另設粥場,仍令丐頭管領,毋使混擾饑民。
一、凡遠近有體面人如學究、醫生之類,以絕粒爲苦而又,當給竹籌,烙鐵印記,即託人代領,不必親至。道路橋樑有缺壞毀腐者,皆補築修理,勿使飢病之人傾跌致斃,宜周密預爲之。
一、粥之生熟厚薄有無插和,監視者當親看、親嘗,則諸弊悉除,饑民得沾實惠。
一、煮粥須用磚竈,一則耐久,一少灰塵。
附錄
周撫院(諱孔教)《救荒條諭》
民閒之積貯有限,而商賈之通濟無窮。商賈來則穀米多,穀米多則米價自平。故疏通商賈,尤爲救荒急務。本院心切濟民,先切通商,各屬有司,其價隨時高下,昕商民從便交易,務使商民兩得其平。
每見荒年,一番僉報,闔邑騷然;奸民乘之,攘臂而起,致令富家巨室,人人自危。今本院捐俸爲首,以及次道、府、州、縣,倘鄉紳先生慷慨仗義行仁者,聽其自書;若干不願者,不強也。至於任俠慕義,如顧正心者,三吳豈謂無人?倘有捐數萬金救民者,本院即爲題旌;萬金而下,豎坊給扁,俱無所吝。欲冠帶者,給冠帶,以榮終身;欲效用者,給札付,以令效用。又爲之免其重役。即如輸米百五十石者,免五百畝之差三年;輸米三百石者,免千畝之差三年。米遞加,田亦遞免,俱聽其自書,有司不得一毫強勒。近清浦縣候選序班王仕捐資五百兩助賑,吳縣監生朱國賓措銀千兩助糶,即令縣官親往其家,縣扁以旌之,仍免三年重役,使得爲善之報。本院之不食言如此。夫請蠲、請賑、禁搶奪、禁強借,本院之保護富家,不遺餘力。倘富家終吝一錢不出,無論辜負本院,且非自爲身家計也。
議荒政而及於鳩工,其無煩官帑,有益大戶,而兼可以濟貧民者,無如修圩一事。蓋圩埂日塌,僅存一線,所以一遇大水,捍禦無策。今誠及八九月水退之時,縣官輕舟寡從,遍至窮鄉,每圩之中有田而稍饒者,計畝出米若干,有田而家貧者,計畝出力若干,即以饒者之米充貧者之腹,使之畢力修築。狹者培之,低者增之。有數千畝共一圩者,仍界畫爲數圩,而多築埂以分之。夫埂厚而高,則御水有具;圩分而小,則車戽可施。在出米者,非置之無用之地;在出力者,即自爲己田之謀,且可以目前救荒之謀,爲後來備荒之用。其地非水鄉,無圩可修,或繕治城池,或平治橋道,或營建官廨,大都動千人之工,則活千人,動萬人之工,則活萬人。但須於富民不擾,於饑民得濟,此又救荒一端也。
本院因此年歲凶荒,苦心竭力,凡可救活百姓,不愛髮膚。如請蠲、請賑、積米、平糶等項,不一而足。爾等直仰體本院真意,若好勇疾貧,乘機搶奪,如奸徒盧文獻、羅二、高二等已經拿懈前來,縛押遊示六門畢,即斃之通衙。訖夫各犯搶人糧米,本以幸生,反以速死,此等奸徒在在有之。若不及早改行,本院決不姑息。治亂民正以安良民。爲此諭軍民人等,務農者,趁此水退,隨便耕種雜糧、蔬菜,亦可餬口;經營者,肩挑步擔,傭工超食,亦可活命。各安生理,省儉度日,未必即死。若怙終不悛如盧文獻等,頃刻立斃,屍骸暴露,誰爲憐惜?爾等思之,速速改過,毋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