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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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清代臺灣大租調查書

第一章通論

第一節墾照

第二節大租之沿革

第一節墾照

(一)

具稟人沈紹宏,爲懇恩稟請發給告示開墾事。緣北路鹿野草荒埔原爲鄭時左武驤將軍舊荒營地一所,甚爲廣闊,並無人請耕,伏祈天台批准宏着李嬰爲管事,招佃開墾,三年後輸納國課;並乞天台批發明示臺道,開載四至,付李嬰前往鹿野草草地起蓋房屋,招佃開墾,永爲世業,須至稟者。

今開四至,東至大路及八撐溪,西至龜佛山及崁,南至抱竹及崁仔上,北至溪崁。

康熙二十四年十月日。

墾荒,現奉上令,準速給照,以便招佃及時料理;候墾耕成熟之後,照例起科,照。

(二)

(原書第一行腐蝕,字劃不存)賦足民事。據墾戶詹升請打貓梅仔坑寮口荒埔十餘甲,東至梅仔坑枋寮,西至溪,南至山,北至中溪仔。據通事謝章等查明無礙,合行給墾。爲此,單給墾戶詹升即便前往所請界址內開墾輸課,給此執照。

康熙四十七年四月日給。

(三)

臺灣府鳳山縣正堂、紀錄八次、署諸羅縣事宋,爲墾給單示,以便墾荒裕課事。據陳賴章稟稱:竊照臺灣荒地,現奉憲行勸墾章。查上淡水大佳臘地方有荒埔一所,東至雷匣秀朗,西至八里分幹脰外,南至興直山腳內,北至大浪泵溝,四至並無妨礙民番地界,現在招佃開墾,合亟瀝情稟叩金批,準給單示,以便報墾升科等情。業經批准:行。查票着該社社商、通事、土官查勘確覆去後,茲據社商楊永祚,夥長許總、林周,土官尾帙、鬥謹等覆稱:祚等遵依會同夥長、土官,踏勘陳賴章所請四至內高下不等,約開有田園五十餘甲,並無妨礙,合就據實具覆各等情到縣。據此,合給單示付墾。爲此,示仰給墾戶陳賴章即便招佃前往上淡水大佳臘地方,照四至內開荒墾耕,報課升科,不許社棍、閒雜人等騷擾混爭;如有此等故違,許該墾戶指名具稟赴縣,以憑拿究;該墾戶務須力行募佃開墾,毋得開多報少,致幹未便,各宜凜遵,毋忽,特示。

康熙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給。

發淡水社大佳臘地方張掛

(四)

臺灣府彰化縣正堂談,爲叩乞天恩准給照以便填築、以裕塭稅事。據?霧莊民陳拱具稟前事,詞稱:緣上鹿港有小港叉二條,東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車路,北至草港,四至並無與民番妨礙,拱欲募僱工力,填築魚塭,遞年願徵塭稅銀九錢,誠恐附近棍豪藉端阻撓,但未有照不敢填築,合情叩乞恩准報餉給示,俾得前往填築,輸納塭稅,生民有賴,霑恩靡涯等情到縣。據此,除查明註冊給示外,合就給照。爲此,照給陳拱即便前往上鹿仔港,務照在於所請四至界內填築魚塭,輸納課餉,勿得侵越界限,致滋事端,毋違,須照。

右照給塭戶陳拱准此

雍正二年十一月日給。

(五)

臺灣府彰化縣談,爲懇給執照,以便募民招墾事。據薄升澯具稟,請墾布嶼稟保荒蕪青埔草地一所,東至大坪,西至海,南至虎尾溪,北至海豐港爲界。查明四至無礙,合就單付墾戶薄升澯前往呈請界內募佃墾耕,隨墾隨報,照例升科,毋得欺隱,給此執照。

右單給墾戶薄升澯執照

雍正二年十二月日給。

(六)

州正堂管彰化縣正堂張,爲墾恩改正戶名,以便輸餉等事。據業戶施長齡具稟前事,詞稱;齡於本年六月間,明買得陳拱原請塭地一所,土名坐落鹿仔港,東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車路,北至草港,四至明白爲界。現在乃系港叉海坪,未經開築成塭,茲齡欲備資本,僱募人工築成塭業;俟工力完竣,報明升科。謹情具稟,並將陳拱原繳墾單、告示、賣契呈驗,伏乞太老爺改正戶名,換給告示,以便輸餉管業,霑恩切具等情到縣。據此,除驗明準改戶名,換給告示外,合行給照。爲此,照給業戶施長齡照依原買陳拱請墾港叉二條四至界址管業,募工填築魚塭,照例輸餉;務要的實塭丁採捕魚蝦,毋得容匪滋事,慎之,須照。

右照給業戶施長齡准此

雍正四年八月日給。

(七)

特簡州正堂管彰化縣正堂張,爲請墾荒埔,以裕國課事。據貢生楊道弘具稟前事,詞稱:農爲民事之本,產乃國用之源。弘查興直埔有荒地一所,東至港,西至八里坌山腳,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幹豆山,堪以開墾。此地原來荒蕪,既與番民無礙,又無請墾在先。茲弘願挈藉資本,備辦農具,募佃開墾。爺臺愛民廣土,恤士裕國,恩准給墾單告示,弘得招佃開荒,隨墾升科,以裕國課等情。據此,飭行鄉保、通事查明取結外,合就給墾。爲此,單給貢生楊道弘即便照所請墾界,招佃墾耕,務使番民相安,隨墾隨報,以憑轉報計畝升科,供納課粟,不得遺漏,以及欺隱侵佔番界,致生事端,凜之,慎之,須至墾單者。

右單給貢生楊道弘准此

雍正五年二月初八日給。

(八)

同立合約人武朥灣社土官君孝、歐灣及業戶楊道弘,甲頭七哥、阿八、買那、朥允、卓論,白番武使、鬥僅、賣陣、大里興等。茲因本社課餉無徵,孝等會同衆番妥議,除本社耕種外,尚有餘剩荒埔一所,坐落土名興直,東至港,西至八里坌山腳,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幹豆山,東西四至定碑爲界。衆等俱各甘願將此荒埔贌與墾戶楊道弘前去招佃開墾。除升科報課外,三面議定每年願貼本社餉銀五十兩。此雍正九年起,約定八月交完餉銀,其後逐年循例不敢挨延短欠。立約之日,通同周圍四至定立界限,永爲照例,後日不得爭端易界。此埔並無重墾他人等情;如有棍徒假藉混爭,系孝等抵擋,不幹贌主之事。其莊社各守相安,不許莊人擅入番厝交番,私相授受;亦不許縱放牛隻,越界踐踏園埔。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雍正八年九月日。

卓論文仔野梢

撈允朥罩夏朥萬

荖萬

武使

甲首七哥白番老番歐乃

賣陣

阿八大里興老翁

買那鬥僅龜翁

武朗愛攝

友眉

同立合約武朥灣社土官歐灣

君孝

貓汝抵焦巴里業戶楊道弘

管事吳瑞立

中見人幹仔科夏朥史

縣長沈輅冶

代筆人書記鄧幼嘉史定北鶯白番萬仔糉大朥抹氏

巫禮殆仔

敦仔釐大勿臘必仔鶴

歐乃巴汝粟

(九)

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張,爲叩懇給示嚴禁,以杜混累事。據墾戶貢生楊道弘具稟前事,詞稱:弘於雍正五年間,請墾興直草地一所,東至港,西至八里分山腳,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幹豆山,經蒙前任老爺查明給單在案。緣招佃未有人,未曾報升,茲現在募佃招墾,遵例升科。第弘離莊窵遠,即有照顧弗及,佃人罔知功令,窩容奸匪,以及鄰莊越冒混累,合情叩懇,伏乞恩准給示嚴禁,庶佃人有知功令,而鄰莊不敢越混擾累,霑恩靡涯等情。據此,合行給示。爲此,示抑莊佃人等知悉:嗣後務須恪遵功令,毋許窩容奸匪,及鄰莊不得侵越混冒;如有等情,許該墾戶立即指名稟究,以憑按法治罪;而墾戶亦不得藉端滋事,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雍正八年九月二十日給。

發貼興直掛諭

(一○)

爲陳周文業戶稟稱:承番開墾地界,址在貓霧拺東堡四圍等處。該墾東至旱溝,西至廖朝孔大溝,南至姚家大橫路,北至裏史社大橫路,四界之內墾底並費銀六百二十大員正。自今墾後,實配大租及丁供、耗採等項,詳查一應確實,果成膏腴,務要所完大租乃業戶陳周文自收,丁供、耗採業戶應完;迭經完納業戶大租,務宜輕重照規施行,及四、九月之前開徵,莫致賠供累課。准此所定,仰該所收所納鄉村民人知悉:聽本縣程預前出示曉諭,收單完串,各有兩分,務須遵照。當念業戶力本一造之功,毋許歲月挨延拖欠等情,墾式爲照。

計開:

分居共六館業戶開墾,各置各管,立約均執存照。

分戶芳名開錄於後:張達慶、廖朝孔、陳周文、姚向辰、秦來興、江佑金等。

雍正十年十二月日,彰化縣正堂程給。

(一一)

(前文略)照給成墾事。案據吳永興稟稱:承父遺下墾管木屐■〈目蘭〉、長寮兩處地方,東至木屐■〈目蘭〉大山,西至長寮大山,南至□□,北至珠仔山嶺腳,四至界址明白。內荒埔較多,成田尚少,逐年配納番租四十五石。又帶茄道坑園地一所,東至溪頭,西至火空,南至木屐■〈目蘭〉山,北至西魯榻侖,四至界址明白。該處地方俱未領墾,叩乞恩准給照等情,業經票差查勘在案。旋據該差具覆界址相符,並無轇轕等情。據此,合行照給。爲此,照仰該業戶吳永興即便遵照,所有荒地限一年內趕緊招佃開透,報丈升科;如逾二年仍舊拋荒,另有別人開闢,該業戶不得藉口相爭,切切,勿違,須照。

右照給業戶吳永興准此

一、批明:永興、振成兄弟,於光緒十三年十二月間分爨,凡所承物業照兩大房均分。茲因墾照難以開拆,其二比房份應得界址,俱載鬮書合同字內明白,批明爲照。

光緒十三年六月日給。

一、批明:內抽出外加道坑草地荒埔一所,付佃人吳德坤前去開創,批照。

一、批明:內抽出水井湖、鹽塗坑兩處草地荒埔二所,付佃人吳萬豐官前去招佃闢創,批照。

(一二)

代理埔里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爲給發墾照事。案據墾戶曾如從稟請:竊從於上年間,墾闢鹿撾莊前後山林埔園一所,東至大侖分水界,西至大侖分水界,南至路牌小溪界,北至大侖分水界,四至界址分明。前經於去年五月初一日稟請在案,但未蒙恩墾分執,未免有糊混之虞;若蒙準賜給發墾照,庶可再興工開闢。待耕成請丈,分別課納,永遠掌畊。理合瀝情稟請,叩乞電詧行等情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永墾。爲此,照仰該墾戶即便遵照,開成田園報丈升科,以杜爭端,切切,頒照。

拑字第二十一號。

右照給墾戶曹如從准此。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一日給。

(一三)

欽命二品頂戴、辦理中路營務處中路撫墾事務統領棟字等營遇缺儘先前選用道、兼龍騎都尉勁勇巴圖魯林,爲給發墾單事。照得本處奉爵撫院劉委辦中路撫墾事宜,業於大湖、東勢角等處設立撫墾局,並經將稟定墾務章程出示曉諭,招墾在案。茲據臺灣府彰化縣太平莊人赴東勢角局,稟明承墾彰化縣轄境頭汴坑各處地方曠地一處,東至本局經勘酒桶山橫龍直透爲界,茄冬坑水倒北止,計□弓;西至猴洞埔溪冬瓜山、頂埔腳豬哥湖山止,計□弓;南至竹仔坑扁擔山龍水流南止,計□弓;北至石館湖廍仔坑中坑,直透內城大潭山、隆虎頭山腳止,計□弓;經委員勘明四至界址,丈量弓數,並取具殷戶保結,合給墾單,以便開闢。該墾戶林鳳鳴務須遵照稟定章程,限定一年期內,將承墾之地盡成田園,分上、中、下三則抽租。上者三成作官租,七成歸墾民;中者二成作官租,八成歸墾民。三年成熟之後,按則升科,即將此墾單繳還,換給縣印墾照,永遠收執;倘限滿未墾,即追回墾單,另行招墾,該墾戶不得抗違幹究,切切,須至單者。

右仰墾戶林鳳鳴收執。

光緒十四年三月初一日給。

(一四)

辦理中路罩蘭等處撫墾局委員選用分縣梁,爲諭飭遵照事。照得本局奉中路營務處諭飭大湖八份坪丈出水田一十四甲,上蘆竹坪丈出水田三甲零,插定地界,餘歸總墾開闢。至各處地界,本局會營勘定,東至大小南勢馬那邦蘇魯公山大山頂分水田龍,插落罩蘭大河爲界;南至罩蘭大河,透至內灣古昂二田頭,透上大坪嵌眉繞轉西邊小昆對過公館龍割牌,繞出瀝西坪南嵌眉,透出松柏林頭割牌,透至新三櫃由龍插落坑爲界;西至十份仔面小崬對過細草牌,由小龍透出乳孤崬,透至藤寮崬對過王爺旗,由龍透至三叉崬對過烏石壁、對過八仔樹崬、對過扁山、對過獅頭崬爲界;北至獅頭崬,由龍透上打鶴崬,透至頭寮崬,由小龍透至草崬,由小昆插落三寮坪立界,透大河,由河透出王爺潭口大路,橫過八寮灣嵌腳大圳,透至十寮坑口至水尾坪嵌腳,由大河透出汶水河夾水,又由汶水河透入菁山水流內爲界。仰該總墾等將各處地段剋日興工舉辦,候新設苗栗縣列地,移請即發墾照,以專責成。除轉發墾戳並稟報外,合行諭飭遵照。爲此,諭仰該總墾即便查照遵辦,切切,特諭。

計發戳記一顆。

黃南球

右諭廣泰成墾戶等准此。

姜紹基

光緒十五年三月日諭。

(一五)

欽加五品銜、請補鳳山縣、署理宜蘭縣正堂俞,爲給發墾照事。照得二快堡一帶有新闢開成之地,業經本縣會同委員親臨復丈,限年升科。其未墾埔地目前尚覺不少,將來變遷難定,或從此而逐漸擴充,或籍照而視爲世業,爭端終屬未息,亟應定以年半爲限,俾可稍示區別。如能限內開成田園,可以攜照赴縣呈開,聽便丈量升科;倘無工本墾而復輟,一逾年半之限,即將此照作爲廢紙,以杜影射冒混之弊。合先給照,爲此,照仰墾戶李吟興即便收執,剋日遵照前指辦理,毋稍因循自誤,須至墾照者。

計開:

墾戶李吟興,認墾全圍埔地一塊二十四甲,東至三洽成埔,西至自埔,南至紅樂林莊,北至三洽成埔。

右照給墾戶李吟興收執。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給。

縣行

(一六)

總、會辦臺北大嵙崁撫墾總局謝、湯,爲換給墾照事。照得本總局於本年十二月十一日,準尖筆窩騎龍墾首邱幹山爲經繳墾諭,懇請執照,乞恩准轉詳批定給照,以垂永遠而管墾業事。緣山奉諭開闢尖筆大窩騎龍莊兩處山場荒埔,東至大龍崗水流出新洽壢,透至五指山河洽水爲界;西至騎龍背,透過十三份,插落壢水流老洽壢口爲界;南至老卑犁山腳崩崗崁眉爲界;北至南窩龍頂插落出四欉壢,透出騎龍尾洽水爲界;四至界址山自備工本墾闢成田,已經清丈兩次,茲經繳諭日久,理合懇請執照以垂久遠等情。據此,查該處方經本總局清丈已成田一甲四分,四界內荒埔廣闊,尚未開闢,該墾首務須將此未開高低荒埔,趕緊一律開竣,照章報升。爲此,諭仰該墾首務宜遵照,並毋得混越,以照公允,毋違,切切,此諭。

右諭粵籍墾首邱幹山准此。

第二節大租之沿革

(一)

昔蘭人之往墾也,其法合數十佃爲一結,通力合作;其中舉一曉事而出資多者爲之首,名曰小結首。合數十小結首中,舉一強有力而公正見信於衆者爲之首,名曰大結首。結者具結於官,約束衆佃也。凡有公事,官以問之大結首,大結首以問之小結首,然後有條不紊。其分地也,視其人多寡,給以墾照;而衆佃分之得若干甲,視其貲力;而結首倍焉!或數十甲而止,或十甲、數甲而已。人皆官佃,無所隱匿影射;且以無業戶之故,經納官租。若關逃賦有欠,則可履畝而稽,此蘭人之法(「彰化縣誌」)。

(二)

一、康熙中諸羅縣知縣季麒光復議二十四年餉稅文:鄭時一人至臺,給以照牌,分別徵稅。其地之平坦而可耕者名曰田;高燥而可藝者名曰園。鄭自給牛種、佃丁,輸稅於官,即紅夷之王田,冊所謂官佃田園也。文武諸人各招佃丁,給以牛種,收租納稅,冊所謂文武官田也。由是鹽則按口有徵矣,渡則按人有稅矣,貨物之出入則按數而抽餉矣,繒■〈罒上令下〉、船隻、房屋、車磨則編名烙號,大者計年而徵之,小者按月而稅之。凡採于山取於海,一雞、一豕、一粟、一麥,必盡出於社商之手。卑縣視事以來,憚心察覈,謹析鄭時徵收之條目,兼繪民情之困苦,爲憲臺申請焉!一、稻粟額共一十三萬八千一百九十一石三鬥,內官佃田園九千七百八十二甲八分九釐零,上則田每甲徵粟一十八石,園每甲徵粟一十石二斗;中則田每甲徵粟一十五石六鬥,園每甲徵粟八石一斗;下則田每甲徵粟十石二斗,園每甲徵粟五石四鬥;共徵粟八萬四千九百二十石四鬥八升九合零。文武官田園共二萬二百七十一甲八分四釐,上則田每甲徵粟三石六鬥,園每甲徵粟二石二斗四升;中則田每甲徵粟三石一斗二升,園每甲徵粟一石六鬥二升;下則田每甲徵粟二石零四升,園每田徵粟一石零八升:共徵粟四萬一千四百零三石三鬥七升五合零。查官佃田園,牛具、埤圳官給官築,令佃耕種;文武官田園自備牛種,與佃分收,?完正供,今歸民業,自當一例均勻。況當日田荒則豁之,民死則蠲之,佃有缺乏則借貸之,若着爲定例,則田有荒熟,人有存亡,而課無增減,民力何堪!遵議:上則田每甲徵粟八石八斗,園每甲徵粟五石;中則田每甲徵粟七石四鬥,園每甲徵粟四石;下則田每甲徵粟五石五斗,園每甲徵粟二石四鬥之雲。

(三)

一、又豫計糖額詳文:竊照白糖興販,關係軍需,在國賦爲最重,在民力爲最難。二十四年,臺灣辦糖一萬一千石之額,派於臺灣縣者六千石,派於鳳山縣者一千五百石,派於諸羅縣者三千五百石。鳳、諸兩縣以車少糖虧,興販需時,皆挪移正項,重價購買;自知有累考成,不敢計及利害。但明年糖數又復倍增,六千石者將一萬二千石矣,一千五百石者將三千石矣,三千五百石者將七千石矣。查民間蔗車並未添設,若取足於民,斷不能使窮山荒海之殘黎堪此重困;若取足於官,更不能使蹈險履危之貧吏勝此迭賠;即立加參處,而終無所濟。卑縣等悉心籌劃,不得已,欲照內地按田辦課,援今年漳、泉之例,計三縣田園之數,照甲勻辦,庶幾衆擎易舉。計按田辦糖,其便有三;而應議者亦有三。每田園一甲出糖數十觔,給以部價,不致賠累;一便也。糖蔗之園有糖可完,不煩別買;未種蔗之田零星買納,不須躉辦,糖價不至頓昂;二便也。佃丁知今年之糖出之於田,明年不煩督勸,皆急公插蔗,糖額自敷;三便也。其所應議者:一、水田與旱田之分也,官佃田園多系水田,不宜插蔗,其收倍厚;文武官田皆屬旱地,雖可種蔗,其收甚薄。故鄭時之糖皆辦於水田之佃丁,今總計三縣水田幾何,應辦糖幾何,旱田幾何,應辦糖幾何,斯則難易均矣!一、官田與民田之分也,民田者今佃丁無主之地,按甲而納糖,衆所願從;自將軍以下各自管耕督墾,即爲官田,其數已去臺灣田園之半,今使之急公辦課,不特事難勢格,仰觸忌諱。即佃丁管事亦非縣令所能制,縱目前自認均辦在民田蹷竭而供之,而官田之糖臨時違誤,咎將誰任?一、官車與民車之分也,種蔗之人既豎車硤煮矣,若使之一無供辦,反可昂價轉售,是利歸車戶而累及百姓也。查三縣民車舊額計五十張,而各衛門新立之車亦不下五十張,按車而責以一百石,在民事較今年之徵已省三分之一,即官車之糖現有部價支領,誰敢阻撓;而佃丁亦不必拘每甲一石之議,可以少紓貧民衣食之資矣!據卑縣臆見,官車與民車均派,官田與民田勻辦,再爲分別水田、旱田之輕重。約計官民之車百張爲率,可得糖一萬石。官佃田園八千三百九十一甲,文武官田一萬六十二甲九分,就田勻派,以審乎輕重之宜。毋誤賦,毋厲民,立一時之計,垂萬世之規則,小民頌德,下吏沾仁,共爲不朽矣!

(四)

一、康熙中諸羅縣知縣李麒光條陳臺灣事宜文:有曰官佃之田園盡屬水田,每歲可收粟五十餘石,鄭徵至十八石,十六石又使之辦糖麻豆草油竹之供。文武官田園皆陸地荒埔,有雨則收,無雨則歉,所招佃丁去留無定,故當日歲徵粟十二萬有奇。官佃田園九千七百八十二甲,徽至八萬餘石;文武田園二萬二百七十一甲,僅徵四萬石,亦因地以定額也。

(五)

同立約字人南社番通事孩武力,土目老臺灣,甲頭沙末陳仔、佛仔,白番加臘萬、富仔等,有承祖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南勢底,東至埔姜侖,西至海,南至舊虎尾溪,北至新虎尾溪,四至明白爲界。自雍正八年間,闔社衆番贌賣與張陳石番銀四百兩,將四至內荒埔付與銀主前去給墾招佃,升科納課,掌管收租,永爲己業,年約納社餉銀一百一十六兩。張陳石共三戶,即今之張金興、陳國輝、陳美植,各自另立芳名,分界管業。張金興得一大股,年納社銀四十兩;陳國輝得一小股,年納社餉銀三十六兩;陳植美得一大股,年納社餉銀四十兩,照贌約內分納,無增無減,相安無事歷有年。所綠孩意務、蛤肉等積欠公項,向借不遂,於上年十一月十七日,架以作墾僥榖等事呈控,茲憑公親藍王、施塹理付調處,勸輝等出員大八十個,以給肉等衆番準爲洗找之資。二比俱各允服甘願,理合具呈和息,遵依銷案。自此以後,宜照贌約內該社餉銀一百一十六圓,歷年照股額份下貼納,不得增多減少,亦不得藉端滋事,致失和好。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約字內銀八十個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九年八月日。

御史

藍玉加臘田

公親

施塹龜蹈

他年

代書眉哮盧立

哮臘蛤肉允仔

番差

眉哮舊得岸

眉乃

他迭

蹈阿

貓龜蹈舊通事孩意務蛤肉大工蛤肉

眉鬥裏

土目老臺灣孩膀女

富仔

加臘萬

眉哮同立約字南社番白番蛤肉荖

蹈仔蛤肉卯

陳仔沙女

甲頭孩意務目眉

沙末巴臘

佛仔巴哮仔

孩巴難大班

貓山■〈阝宅〉

小狗

眉禮

(六)

同立墾田約字圳主潘涵源、業主許光盛等。竊謂開疆拓土,宜資溝澮之功;闢地爲所,當藉水源之利。緣源備本僱工,自赤土窟白石溪開築大圳,透出枋山莊引灌田畝;盛見其水源浩大,欲以埔地易水。爰是託中邀同圳主相議,願將明買枋山莊何、張兩家田業山埔全段,踏出半段,東至大侖分水王家毗連界,西至坑底舊田界,南至頂上無尾侖透橫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頭橫路界,四址同中踏明,立字分管。隨將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開闢成田,收租納課,永爲己業;圳主亦將圳水分付盛記永灌田畝。庶幾因水利而共利之,指日成良田萬頃,無使諸山荒而久荒也,終年收香稻千倉。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墾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即日同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任從開闢成田,弗敢阻撓,聲明,批照。

一、批明:涵記圳水付盛記灌■〈氵陰〉,自己田畝水尾仍歸圳主收回,不得私漏,聲明,批照。

光緒六年九月日。

代筆劉吉人

爲中蔡文和

圳主潘涵源

同立墾田約字

業主許光盛

(七)

福建臺灣海防總捕分府、加一級功加二級餘功四次洪,爲凜遵憲斷,墾給示諭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蒙本道加四級記錄十四次梁批:據寡婦王氏,孤民黃賞、黃惠等狀呈前事,詞稱:痛氏遵斷鬮得打廉莊租,自二十九年給墾,四十三年開墾,五十年報課,戶名黃元。緣與番接壤,迨五十二年與番定界,分圳南、圳北,立有合約。圳北納國課,圳南貼番粟,又有贌約。不料伯黃仕卿藐法抗斷,兜留墾單合約,唆佃阻租,不容管業。經控告,蒙仁恩照原斷造冊鈐印。但伯現系社商,衆番不敢違社商之命,聽其呼喚,擾莊阻佃,孤寡遭害難堪,叩乞大老爺恩准示諭,俾墾熟莊佃安業納租,無致違抗;其未開墾者得以招集築圳開墾,毋致棍蠹阻撓,國課、番餉兩全無害,孤寡庶得照斷掌業,恩光萬代等情。蒙批:仰海防廳查明給示。蒙此,合行示諭。爲此,示仰番民各佃人等知悉:凡王氏鬮分所得打廉莊地,其墾成者務宜認佃輸納王氏租課,不得聽唆抗違;未開墾者,亦聽王氏招佃填築水圳開墾,毋許棍蠹唆番擾害,阻撓課粒。其圳南所贌之地,各番衆各宜安心聽王氏至期照原議貼納,四十年之後仍歸爾番,亦不得藉端生事;如敢故違,許即指名赴本分府衙門稟究,以憑詳憲重處,決不輕恕,各宜凜遵,毋忽,特示。

康熙五十年十一月日給。

發行廉莊張掛曉諭

(八)

公同立給墾字人六館業戶:張振萬、陳周文、秦登鑑、廖幹孔、江又金、姚德心,岸裏搜拺烏牛欄舊社等社土官:潘敦仔、茅格、敦必的、茅格買阿打歪、加臘下、郡乃拔以、郡乃大由仕、該但打祿祿阿、阿打歪郡郡務、黎、鬥肉土郡乃、四老馬下道、馬下道甲必難,白番阿木阿打愛薯、歪格比等。緣敦等界內之地,張振萬自己能出工本開築埤圳之位,水源不足,東西南勢之旱埔地,歷年播種五穀未有全收,無奈,衆番鳩集妥議,向墾通事張達京與四社衆番相識,請到六館業戶取出工本,募工再開築樸仔籬口大埤水,均分灌溉水田,敦等願將東南勢之旱埔地,東至旱復溝,直透至賴家草地爲界,西至張振萬自己田地、牛地爲界,南至石牌,透至西,與張圳汴爲界。此係敦四社衆番之地,亦無侵礙他人界限,衆番情願以此酬工本付與六館業主前去招佃開墾阡陌,永遠爲業,敦等四社日後子子孫孫不敢言爭。今據通事張達京代敦等請到六館業戶擔承,計共出本銀六千六百兩,開築大埤之水與番灌溉,當日議明六館業戶開水到公圳汴內之水,定作一十四分,每館應該配水二分,留額二分歸番灌溉番田。其東南勢之旱埔地,照原踏四至界內,付與六館業戶前去開墾,以抵開水銀本。六館業戶與四社衆番,敦等當日議明舉爲六館,以張振萬爲首也,歷年築理樸仔籬口大埤之水,以及圳水灌溉民田、番田,共保水源充足。此係敦等祖地,與他社無干,亦無重約他人,典掛來歷不明;如有出首,敦等抵擋,不幹六館之事。此係敦等甘願割地換水,六館業戶願出本銀開水分番,灌溉換地,兩相甘願,後日不敢言找言贖侵越等情。保此地系每年六館業戶坐粟六百石,每館應該粟一百石,聽敦等自己到佃車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交成,恐口無憑,同立給墾約字七紙,各執一紙爲照。

雍正十年十一月日。

白番郡乃毆郡

阿木愛薯

阿斯老愛姑

阿打歪格比

土官潘敦仔郡乃拔黎

該旦阿祿祿

茅格買呢

加臘下

茅格

敦必的

阿打歪

郡乃大由仕

鬥肉士郡乃

阿四老馬下道

阿打歪郡那務

馬下臘甲必難

代筆人廣東張元調

爲中貓霧拺土官由皆乃

在場通事張達京

陳周文

廖朝孔

張振萬

公同立給墾字人六館業戶江又金

姚德心

秦登

(九)

公同立合約字人業戶張承祖、通事張達京,因於雍正十一年間平番有功,縣主行文皇上,準旨吊過張承祖帶番面君,欽賜蟒袍一領,又賜草地一坐,歸業戶張承祖,岸裏、搜拺、阿里史、貓霧拺、烏牛欄、舊社等社土官敦仔阿打歪、茅格郡乃、大由仕、敦必的加蚋下、馬下六甲必難、郡乃馬蚋、保氏麻姑,社主鬥肉仕郡乃、大由仕、該旦打祿、郡乃拔黎、阿四老馬下道、阿打歪郡乃務,甲首阿沐愛箸、郡乃歐那、阿四老愛姑、阿打歪搭比、茅格買呢、烏內大宇,白番阿四老大武、後那眉益、鬥肉仕麻下蚋、阿打歪甲包仕、茅格孝血、鳥肉該丹、鳥肉施萬、果老郡乃、老血大必力、芥都麻河沐。緣敦等界內俱屬旱埔,播種五穀無水灌溉,歷年失收,無奈,衆番鳩集妥議,懇向通事張達京有人能出工本,募工鑿圳均分灌溉水田者,敦等願將西南勢阿河巴贌轄甲霧林百里樂好四宗草地,定作十分,張承祖應得八分,番應得二分,東至赤塗崎山頂分水直上直下爲界,北至番社下橫路面石牌大溝第二重小陰溝爲界,南至旱溪秦延鑑草地爲界,西至大肚山流水直上直下大肚社山爲界,又南至泉水溝爲界,西南至七張犁下拺社番自耕田爲界,北至岸里社尾橫車路往牛罵頭大路爲界,西北至大甲溪爲界,四至界址分明。此係敦等六社界內之地,並無侵礙他人界限,六社衆番情願將此四宗草地酌賞工本,付銀主前去招佃開墾,報升裕課,永爲己業,敦等六社衆番子子孫孫不敢異言生端爭執。此係張達京請到業戶張承祖前來擔承,自己出本銀八千三百兩,開水圳分水與番灌溉。當日三面議明,祖開水至萬定汴私圳內,其水作十分,內八分歸張承祖,甘留二分歸番灌溉番田。其四宗草地照原界內踏明,付與祖前去開墾,立戶升科,永爲己業,以抵開水本銀。此係六社衆番甘願割地換水,祖願出本銀開水分番灌溉換地,兩相均願,日後六社衆番不敢言贖侵越等情。保此地系六社祖地,與他社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敦等六社抵擋,不幹祖之事。每年業戶願貼社榖五百二十石,冬成之日,系番自己到莊車運,永爲定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交成,恐口無憑,公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六社衆番因耕種並無車、牛、食榖、器具,再懇向銀主張承祖加備出番銀三千二百兩,即日交訖。其界內草地倘若未墾闢成田,餘埔、曠地以及界外在番界內車路、牧埔,盡行歸祖掌管,收埔可與佃人牧牛,車路每冬車運供課,批照。

雍正十一年月日。

代筆人張紹職

在場見人業戶秦廷鑑

廖盛

岸里社敦仔阿打歪

爲中人土官

搜拺社郡乃大由仕

在場郡乃大由仕敦必的

土官敦仔阿打歪保氏麻姑

郡乃嗎蚋馬下蚋

業戶張承祖

同立合約字人

通事張達京

(一○)

立招佃分管定界字佃首陳阿壽,股首邱阿孃、張天水,於光緒十五年間,奉憲諭飭承辦自備工本墾闢九芎坪青山蕪地一帶地方。惟該處地方乃系兇番出沒咽喉之所,屢驚番擾,難保無虞之患,今招得六十佃前來自備工本,在墾地堵御,砍伐樹木,建莊築屋,鑿坡開圳,圳水均勻灌溉。餘阿保向得佃首陳阿壽即日立出分管字據,在該處劃定界址,保應分得九芎坪第二十段一股之額,按作魯班一丈三尺爲一戈,東至一丈五寸大圳下爲界,西至一戈五尺坑崁爲界,南至大圳下田脣直透出坑崁爲界,北至大圳下田脣直透出坑崁爲界。又分得山下上節第一段,保應得一段額,東至三戈二尺山腳下爲界,西至二戈四尺坑崁爲界,南至山腳下田脣直透出坑崁與曾如鏡毗連爲界,北至山腳下田脣直透出坑崁爲界。各界分明,歸保掌管,界內青山、埔地另行均分,務要趕緊闢成田園,各界各管,各不得爭佔,異日聽官章程,按甲徵租,永爲己業。保此業本屬官產,系壽蒙憲諭飭在案,倘有大小事務及科派需費,隨傳隨到,不得退縮推諉,亦不得交接匪類窩藏等情;如有此情,衆佃鳴官究追。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招佃分管定界字一紙,付爲執照,行。

即日批明:墾內本系青山蕪地,系壽蒙憲諭飭在案,登即劃定界址,保前去自備工本開闢成田,異日聽官章程,按甲徵租,永爲己業,批照,行。

再批明:圳路倘被洪水衝破,各股田中任衆佃圳水通流,各不得刁難,批照,行。

再批明:各股每段田業,原系當日憑鬮拈定之額,批照,行。

光緒十八年壬辰歲十一月日。

邱阿孃

在場股首

張天水

代筆曾如鏡

立招佃分管定界字佃首陳阿壽

(一一)

立永遠盡根截退墾底歸墾戶股底字人劉可富、劉引源,同三十六股夥等,情因嘉慶十二年,奉胡廳印諭,並向屯番給出墾契,招成三十六股,設隘堵御,墾闢猴洞等處地方,四至界址墾批內載明。不料至嘉慶乙亥年間,突遭生番出擾戕害,莊散民離,地方荒蕪,衆股商議,招得劉朝珍備本湊入四股,共四十股,復墾開闢;幸蒙劉朝珍挺身任用,備出重資,墊給墾闢,頗成田業。迨道光十二年間,該處墾地突被洪水沖壞,兼之兇番復擾迭害,莊民惶惶無倚,墾地仍然荒蕪,墊用日見浩繁,無可奈何,席請衆股人等到場商議,願將該處墾戶各股底,並四至界內山林埔地,以及各處莊地,盡根截退歸就與劉朝珍之孫劉世城、劉維翰承管,稟官給戳,自備重本堵御兇番,墾闢成田,贌佃收租,永爲己業,各股內人等不得反悔增贖,亦不敢異言混佔等情。此乃族誼和氣相商,情甘意願,兩無迫勒,口筆有憑,立永遠盡根截退墾底歸就墾戶股底字一紙,並帶印諭一紙,又帶墾契一紙,計共三紙,付執永照。

即日批明:退墾以前,各股內已分田業各歸各管;退墾以後,該處糧租永付劉世城、劉維翰收管,以補承墾墊給工資,批照。

再批明:日後倘有執出股內合約,以及股底字據,概行不得照用,作爲廢紙,批照。

道光十三年癸巳歲二月日。

劉祖錫徐阿生

劉阿元劉萬仰

劉世興劉生亮

在場知見劉可調劉可壁

劉萬拱劉東舛

劉運璧劉萬照

劉中立賴阿添

中人姜秀鑾

知見男學文

榮光

代筆劉明新

劉可富

立永遠盡根截退墾底歸就墾戶股底字人

劉引源

(一二)

一、蘭地未開時,有漳民吳沙者,初渡臺爲執役,不自適尋,宿住於三貂社。三貂爲淡水當時極北之界,越嶺即噶瑪蘭,有三十六社,平埔番散處於近港左右。相傳三貂噶瑪蘭者,人跡所不經之地,往往以化外置之。吳沙因久住三貂,間蘭出物與番交易,見蘭中一片荒埔,生番皆不諳耕作,亦不甚顧惜,乃稍稍與漳、泉、粵諸無賴者,即其近地而樵採之;雖翦棘披荊,漸成阡陌之勢,番故不之禁也。而三籍聞風視爲逋逃藪來者日益衆,幸吳沙猶畏法,不敢盡縱容入番社,以不生事者爲喜,故同知徐夢麟以吳沙言爲可信,每每有招撫蘭番之意;此乾隆五十二年間事也。然聚徒日衆,不移時,亦遂佔築土圍,踞烏石港爲頭城(歸化後改名頭圍),番衆始驚怖,傾其族以相抵拒,沙弟吳立死之。有許天送者首以販私,悉夷情,社番推爲長者,吳沙得其言,知不可以力制也,乃退保三貂,謀以一、二示之信。吳沙既欲以信結諸番屬,番社患痘,出方施藥,全治甚衆,番德之。又因番俗埋石設誓約以堵海賊,爲外援不再侵削其地,鬥乃稍息;此嘉慶二年事也。然其時已僱募鄉勇,並在淡丞署領有諭札丈單矣!猶惴惴以私墾爲防,及請添鄉勇,分設隘寮,又望爲業戶而鰓鰓以歸化請,亦可見吳沙雖一匹夫,而其長慮卻顧不忘戴天率土之思,不可爲無裨於蘭之創造也。吳沙在日,官給以吳春鬱義首戳疏節闊目,一切頗聽其便。及三年,沙已死,子吳光裔頂充,由四圍更築至五圍。六年,請續墾開蘭,未報尋亦卒。今沿海以東諸所升報田園,皆當日吳沙酬謝民壯之地,俗呼民壯圍。其由淡入蘭,自遠望坑至硬枋一帶,鄉勇坐護行人,尚有五站未及裁撤,亦當日分守隘寮之遺也。今已久成腹地,毫無生番蹤跡矣。

一、噶瑪蘭自道光七年,準照同安下沙則改定章程,所有田六、園四之額,則由未入版圖以前,蘭民吳沙父子邀同淡人趙隆盛、何繪等赴省赴郡呈請開蘭之時,先與墾佃私議,將來若由業戶升科完糧,種地佃人每甲田納業戶大租六石,園納四石,經有成說。嗣楊廷理籌辦創始事宜,恐其不敷經費,乃力裁業戶,而由散佃報升,謂此租額訪與淡水拳和官莊相符,即詳請轉奏,援以爲例。迨部中因官租二字,查及臺灣叛產入官章程,又引出屯案,詳請改正,爲司查駁;續復請以拳和官莊諮覆,先後已屬異詞。況拳和久已無案可查,中所擬供耗、餘租亦各有舛錯,核與原卷數目短少不符,若照屯案辦理,屯業田園各分六等,此項園徵四石已照屯案第四等,田則又照至少之第六等,漫無區別,是拳和與屯租二案均難以援引矣!至官產叛租每上田收榖三十二石,上園則如中田二十六石,中園則如下田二十石,下園亦有十八石租額,此乃久經成熟十分膏腴之地,與蘭民之自備工本闢土開荒者迥不相同。查臺屬通行同安則例,自雍正七年爲始,雖其例亦分有上、中、下之則,然民間開墾,悉依下則報升。今蘭田六、園四租榖,較雍正七年墾升徵粟之數實多,先經嘉慶十八年間,通判瞿淦詳請將湯圍等瘠地定以下則,其餘悉以上則,改照同安下沙則升科。至道光丁亥四月,署通判洪煌始奉準部覆,通照同安下則徵收,乃於八年奏銷冊內聲請改正,自七年爲始,尚有未墾荒埔歸在不入額正供項內。

未墾荒埔本系土番棄而不管之地,自嘉慶二年,吳沙給有招墾丈單,於是漳、泉、粵三籍民人陸續入蘭開荒。至十五年丈升報部外,又有續到未墾,或數十人議分一處,或百餘人議分一處。在設官前原限二年開透者,此西勢之荒埔二千零六十九甲也;至羅東一帶,除先劃給奇武荖等十六社土番自耕地,再加留餘埔,以爲此番生計外,尚有餘剩埔地,在設官後原限三年開透者,此東勢之荒埔二千五百三十八甲也。當時巡檢胡桂查丈各坡荒埔不遺餘力,每曰:路到中央水到溝。故該地或近山邊,生番出擾;或依溪口,大水迭衝。或新佃、艋人新土不服,有已墾而不能終畝者;或樹根埋地,刨挖難施,有雖墾而不及開墾者。今按奏定地段,各作五股分予三籍,漳得其三,泉、粵各得其一,即如此東勢未墾地亦經楊廷理詳准以掃笏等處中心之地六百九十八甲仍給漳;以溪洲三百零六甲、葫蘆堵地一百三十六甲,掃笏尾大港地一百甲丈歸泉籍;廣人則願擇依山之鹿埔四百八十九甲,及柯仔林地一百十甲歸其耕管。大抵所分地界,較山路遠者佃人易爲開透,如在沿山一帶,則開透甚稀,此二十年時翟丞稟牘中語也。現西勢荒埔,自十八年至二十一年續墾報升者一千八百九十五甲八分四釐三毫五絲九忽,其未報墾者一百七十三甲零而已;東勢則自二十一、二十二年續報墾成一千零七十九甲五分九釐七毫;又奇武荖承墾籌補城垣地段,亦於道光二年續報升園三十二甲九分六釐零三絲;合之,共墾報一千一百一十二甲五分五釐七毫三絲。其未報墾者,除水衝大湖、大湖口兩處詳豁二百八十八甲外,東勢尚有荒埔一千一百三十七甲四分四釐二毫七絲。查定例各省報墾田地,水田以六年,旱田以十年起科;將屆起科,督撫先委員覆勘,有水衝沙壓及實在墾不成熟者,取結題請開除。此項埔地闢土開荒,原議所限之處,乃限以二年、三年開透報勘丈徵,並未指明以兩、三年起科,繼由道府詳省批准在案,仍責成趕墾,覈定年分,隨墾隨報;即現所謂不入額正供是也。蘭地墾闢田園,以有無引灌水圳爲分,有圳者爲水田,無爲旱田,故園猶在中等之則。別有一種地勢低窪不能種植旱園,必須開爲水田,一逢久雨,四水匯流,田禾浸淹,別莊豐稔之年,該處獨爲歉歲。如辛仔罕尾之埔地八十甲,民壯圍六結之埔地一百甲,既經請減餘租,只徵供耗矣!又有湯水泡傷,如湯圍之二十甲零地方,瘠薄如白石、新興之八十甲零,此等皆與大湖口及近山傍溪諸磽瘠地詳準報部,得減餘租矣!

餘租一款,惟蘭獨多。臺地向有升科章程,田園只徵供毫;若徵別款餉銀租賦者,從無並徵正供。蘭屬於供耗外,獨增此餘租一着,猶之各屬雜徵,原不與供耗覈計考成也。然餘租實爲力裁業戶籌備經費起見,故於每甲田園租中,先劃完供耗,而以其所餘者擬爲餘租名色,即仿淡水屯租例,每石折收番銀一元,奉文依議在案。今以現行同安下沙則而計之,田一甲徵榖六石,即劃完供榖一石七鬥五升八合四勺七抄二撮,耗榖一斗七升五合八勺四抄七撮外,計有餘租得四石零六升五合六勺八抄一撮;園一甲徵榖四石,即劃完供榖一石七鬥一升六合六勺一抄一撮,耗榖一斗七升一合六勺六抄一撮外,計有餘租得二石一斗一升一合七勺二抄八撮,較之創始原議,田凡減耗榖六升八合三勺八抄三撮,園凡減供榖二勺,又減耗榖六升六合七勺五抄九撮,統歸入餘租,以副經費。蓋臺屬每正供一石,止加耗羨一斗;蘭地從前多徵供耗,即少徵餘租。今自道光七年改則,而餘租更寬裕矣!然嘉慶二十三年間,未奉部文,亦嘗有由府轉請不徵餘租者,司中駁以核與原奏田六園四之數減少,斷難遽準,是一併裁減不可也。嗣又有議及此條謂只就各供耗減額,請免歸入餘租而裁之者,易曰損上益下,民說無疆,如果閭閻稱便,朝廷原不在區區升斗,必欲其額外加增,要當無絀於經費而後爲盡善耳!

按餘租科則,照現行同安下沙則科算,較之創始議定拳和莊例,田一甲凡減耗榖六升八合三勺八抄三撮,內劃二撮歸入正供,並無盡將所減統歸餘租;其園一甲凡減耗榖六升六合七勺五抄九撮,內劃一撮歸入正供,亦無盡將所減統歸餘租,及又減供榖二勺,並歸餘租,志稿考載舛錯,茲加考正,庶免沿誤。

蘭屬經費,正供榖碾放戍兵月米,耗羨榖徵收本色,以備倉儲,嗣已備足二萬石之額。通判呂志恆於道光五年,因新添營制案內缺支月餉,詳准將供耗盈餘榖石照餘租銀每石一元,就廳變價,湊給兵餉。其眷榖因商船未通,難於配運,已自嘉慶十八年,通判翟淦詳准將榖一石變紋六錢,每眷榖年二石四鬥,得領紋一兩四錢四分,較之汀、泉各營只折給八、九錢一兩者尤爲優厚。其銀由廳解赴府庫,由府兌撥臺餉,劃解司庫,轉給兵眷,此皆取之供耗者。此外文武官弁俸廉餉幹、役食、祭品湊給班兵加餉車價盤費扶柩運殖各紅、白事,胥取給於餘租,照例支發;惟班兵盤費運殖,視內地再加三成。至加餉一款,因取之鹽課不敷,故復以餘租之銀湊給,則餘租之爲用廣也。

續報升科,經道光十七年,署通判李若琳除將撥充書院膏夥及隘地丁糧外,丈升過上則田一百五十五甲八分零,園十甲五分;下則田一千五百九十六甲二分零,園一百三十甲;通計一千八百九十二甲零。造具圖冊,由道詳報;而省中未及奏諮,旋奉有津貼辦公之議。二十一年八月間,臬道姚詳覆,以此項分別徵榖,年可三千八百餘石、變價銀六錢四分,除車價二分外,約折番銀三千四、五百元,請作津貼鳳、嘉、彰三縣辦公之需,免其報升,恐防定額。其前歷屆徵存項下,則於是年防夷案內,一提用過番銀一萬九千三百二十元,爲弁兵鹽菜及屯丁鄉勇口糧;一提用過番銀一千元,交澎湖廳防夷之費,同時一律支銷。

案續報升科及免其報升一條,經朱任於道光二十八年詳報新墾請升;卓任於二十九年奉查照案詳覆,隨奉奏明定額矣!識此,以備稽考。

一、四月初四日,面奉委札併發章程十八則,丈繩一副,理胸有成竹,了無難色。次日,捧檄入山,何繪等知理不可以私動,藉口助辦城池文武衙門兵房各工程,請奏發銀二萬兩興建,限三年勻攤歸款等語,其實仍思暗充業戶。理指斥積弊,諄諭再三,始據各結首分領丈單,前往丈報。理若準其援照臺例設立業戶,聽報升科,則正供無幾,除支放兵米外,所需文武員弁廉俸、兵餉、役食即須另爲請領,是名以尺土歸王,實大費國帑也云云。

一、臺中獨蘭無業戶,因開蘭時,恐經費不足,故以田六園四之租盡歸諸公,除應完正耗而外,另有餘租一款,凡一切地方公費皆取辦於餘租,詳在田賦條內。而小民無知,動以業戶爲請,不特柯、趙、何諸姓鑽充已難,且開徵數載,尚有劉碧玉、王有福等冒昧瀆請。試思利既歸公,權以官重,如再於田六、園四而外,加額以置業戶,在各農佃力既有所不堪,如就田六、園四之中而欲加設業戶,則官有胥差尚不能使民按期完納,又安能任憑一、二業戶而總彙全蘭之糧儲乎!且出資本以開透荒埔者,臺之所謂業戶也,今蘭中散佃各給丈單,既自墾透升報完糧,辦有成案,亦未便使該業戶坐享其利,是公私均有所不宜者也。

一、田園賦則應請覆奏覈定也。志恆議曰:噶瑪蘭丈報升科田園,前守楊廷理原議援屯案成例,田六等每甲徵租六石,仍照同安下沙則例劃完正供榖一石七鬥五升八合四勺七抄二撮,耗羨榖一斗七升五合八勺四抄七撮,餘租榖四石零六鬥五合六勺八抄一撮;園四等每甲徵租四石,劃完正供榖一石七鬥一升六合零一抄七撮,耗羨榖一斗七升一合六勺六抄一撮,餘租榖二石一斗一升一合七勺二抄八撮;供耗榖徵收本色餘租,每石折徵番銀一圓。前督憲汪、撫憲張奏入部議,以臺灣叛產入官,每甲上等田收官租榖三十二石,中等田二十六石,下等田二十石,上等園如中等田,中等園如下等田,下等園可收榖十八石,行令升科。前廳翟淦以蘭疆新闢,地瘠民貧,田園輸將已久,遽令加租,不無竭蹶;且西勢、湯圍、白石山腳、新興等莊,及新仔、罕民、壯圍、六結諸荒埔,或因田禾被熱泉泡傷,或因地多砂礫,或因溪水淹浸,數據各佃哀乞豁減餘租,稟蒙前院憲批允湯圍等莊止徵供耗,免納餘租,其餘悉照同安下則徵收,轉行到廳。緣冊籍繁多,一切紙張、飯食費無所出,延未造冊,詳諮覆奏。卑職到任查案,緣臺地入官叛產本系成熟田圍,噶瑪蘭乃初開荒埔,肥瘠懸殊;況叛產系田園全沒入官收租,蘭地田園系民自管業,只輸供賦,尤非叛產可比。卑職親赴村莊,履勘蘭境地本磽薄,非比嘉、彰,加以僻處極邊,雨多晴少,小民終歲勤動,收成不易,照田六、園四徵租已覺力有不支,斷難再議增賦,仰懇核明。翟淦原詳湯圍、白石山腳、新興等莊止徵供耗,免納餘租,其餘田園仿照同安下則以六石、四石分劃正耗,餘租照數徵收,餘租一石亦照原議折收番銀一圓。先行覆奏定案,容即選派經書,設措各衙門紙張飯食之費,造具佃戶花名清冊,詳諮送部。其已報升科之湯圍等莊田園應扣豁餘租,及未報升科之辛仔罕等莊埔地兩款文冊,請俟項目分別勘丈造冊,通詳核辦。傅穟複覈曰:田六、園四額則現經督撫憲專折入奏,其湯圍等莊免納餘租一節,未經並奏,應請俯如所議。但此等田園只可另爲一冊,與撥換城基埔地一項,俟正案定後附案諮部,自未便入於正冊,以免混淆;且此項湯圍等田園久已升科,歷年俱有徵收供榖,應入奏銷,與未報升之辛仔罕等莊不同。應飭該廳勘丈造冊,先行送核。

噶瑪蘭農戶半多墾佃,緣初闢之時,力裁業戶,各由散佃收租,各佃墾耕,領有丈單,即若永爲己業,雖後至諸農僅爲請丈者所拓墾,而一經認作輸納而外,無所苛求,故大田多稼時有倉瘦盈億之慶(「噶瑪蘭廳志」)。

(一三)

委辦府正堂楊,爲給發丈單事。照得噶瑪蘭界外荒埔,先年漳、泉、廣三籍民人陸續到地墾成田園,今奉收入版圖。本府現奉督部堂方檄派,親臨該地勘丈,造具田園清冊,詳送核辦升科等因,除飭弓丈手按佃逐段查丈造冊外,合給丈單知照。爲此,單給二圍佃戶蘇沱即便照現丈實田園二甲零分五釐零毫五絲六忽零微,每甲遞年徵租榖六石,早季收成後,照數運赴官倉,經風煽淨,用官斛平量交納,割給完單執憑,不得以溼榖搪塞交倉。仍遵照後開四至界址管業,不得侵越爭佔,毋違,須照單者。

計開:

佃戶蘇沱田、園,東至番田,西至圳,南至吳惠山,北至吳華。

又未墾荒埔□甲□分□釐□毫□絲,東至□□,西至□□,南至□□,北至□□。

嘉慶十五年七月□日給。

(一四)

臺灣巡撫劉銘傳,會同福建總督楊昌俊,清賦臺灣奏議曰:奏爲丈量田畝,清查賦稅,申明賞罰,以求實濟,恭折仰祈聖鑑事。竊照臺灣糧課,自入版圖以來,循鄭氏之舊,每丁歲徵銀四錢八分六釐。乾隆元年,欽奉恩諭,臺灣丁糧着照內地份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以紓民力,計徵銀三千七百六十餘兩。逮十二年,乃議均入田園徵收,其番衆所耕田地概不完賦,仿照舊就丁納糧。至道光年間,通計全臺墾熟田園三萬八千一百餘甲,又三千六百二十一頃五十餘畝,谷種折地一千四百三十餘畝,年徵粟二十五萬五千六百餘石,租番銀一萬八千七百餘元。至今數十年,墾熟田園較前多至數倍,統計全臺額徵額銀一萬五千七百四十六兩,洋銀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九元,又榖十九萬八千五十七石,久無報升科;我朝輕徭薄賦,亙古所無,於臺灣一島尤爲寬厚。雍幹年間,屢奉恩諭臺灣賦稅不準議加;其時海宇澄清,昇平無事,朝廷視臺灣一隅無足重輕。現在海上多事,臺灣爲海疆要隘,奉旨改設行省,經費浩繁,今昔情形不同。臣忝膺斯土,目睹時艱,值此財用匱乏之際,百廢待舉之時,不能不就地籌劃,於三、五年後能照部議,以臺灣自有之財,供臺灣之用,應可自成一省,永保巖疆。況節次欽奉諭旨開源節流,以額定之賦、應有之稅,乃部庫歲入之常,國家經久之至計,舍而不計,徒求濟於鄰省,雖舌破脣焦,緩急仍不足恃。臣渡臺以來,查悉民間賦稅較之內地毫不輕減,詢之,全系紳民包攬。如某處有田若干可墾,先由墾首遞稟承攬包墾,然後分給墾戶;墾首不費一錢,僅遞一稟,墾熟之後,墾首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又有隘租各項名目,而糧課正供毫無續報升科,如臺北、淡水田園三百餘里,僅徵糧一萬三千餘石,私升隱匿不可勝計。臣現由內地選調廳縣佐雜三十人,分派南、北各縣,由各縣選派公正紳士數人會同,先行編查保甲,就戶問糧;一俟田畝查明,再行逐戶清丈,委派臺灣府知府程起鶚、臺北府知府雷其達,各設清賦總局督率辦理。至於賦稅輕重,應俟丈量之後,再請旨飭部複議。惟臺灣民風強悍,一言不合,拔刀相向,聚衆挾官,視爲常事,有言林爽文之變,系因升科逼迫。委員下鄉清查視爲畏途,且萬山叢雜,道路崎嶇,若非勤實耐勞之員,協同公正紳士切實清查,不惟無裨實濟,且恐蕆事無期,惟有嚴定賞罰,以期成效。如各地方官、委員、紳士等辦理妥速,清查認真,可否準由臣請照尋常勞績,從優奉獎,以示鼓勵;倘有賄託隱匿等事,抑或畏難延誤,即行參事。庶期實力奉行,爲朝廷經久之謀,除地方吞匿之弊,裕國便民,實於臺灣大局有裨。謹將丈量田畝清查賦稅緣由,會同督臣楊昌俊,恭折由驛五百里具陳,是否有當?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一五)

欽差督辦臺灣防務頭品頂戴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爲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地方,自乾隆五十三年續丈之後,至今田園數倍於前,久未報丈升科。從前海宇昇平,朝廷視臺灣一島不足重輕,期無內患,不虞外侮,於賦稅一項,屢奉恩詔格外從寬,以示綏遠安邊之意。現在海上多事,臺灣系海疆重地,久爲外人所窺伺,朝廷特設巡撫,以資控制。本爵部院忝膺斯土,應爲地方遠大之謀,故招撫生番,以清內患;籌辦海防,以御外侮;清查田賦,以裕餉需。不憚勞怨,慘淡經營,一時並舉,以爲長治久安之計。爾等百姓當知隔海遷來,創業不易,亦須爲子孫立百年之業,官民一德一心,共保巖疆,同享樂土。查臺灣素稱沃壤,近年開闢日多,舊糧轉形虧短,皆由業戶變遷無定,糧額向不推收,故絕逃亡莫從究詰。或由田園冊籍失毀,無定戶,無確名,疆界混淆,土豪得以隱匿霸佔,奸民從中包攬控爭;或藉防番抽收隘稅,或稱究糧自收大租。強者有田無賦,弱者有賦無田。更有近溪田地,水衝沙壓,小民無力報豁,田去糧存。種種弊端,有礙國計民生,若不及早清查,貽害伊于胡底!現經本爵部院奏明清丈全臺田畝,委派南北兩府設立總局,剋日舉辦。爾等田園一經清丈,編立字號,某字某號之田爲某處某人之業,糧戶何名,冊籍昭然,遇有買賣田產,立即過戶推收,可免侵佔冒爭,永杜構訟之葛藤。其水衝沙壓之地,亦可隨時稟報,頓釋積累之重負。將來清丈之後,分省分治,糧額既添,文、武學額亦必奏請加廣,是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合行剴切曉諭。爲此,示仰各屬紳民一體知悉:自示之後,各屬一律辦理清丈,無論官莊、叛產、營田一體丈量,從前隱匿之咎,寬其既往不追,以後如有劣紳土豪從中把持逆抗,或包攬隱匿,或造謗阻撓,即行拿究辦。本爵部院言出法隨,決不寬貸,有所清丈章程另列榜示,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計開:

一、清丈之時,委員會縣於三日前出示曉諭,定於某日,清丈某保、某甲、幾戶,諭令該業戶將歷有契據查帶到莊,安候委員丈量後,查對契據如果相符,照發聯單,契據仍歸業主收回;如有不符之處,即在契據上註明,照新丈畝數填發聯單,不許委員藉口刁難訛索。違者,準業主指名稟控。

一、清丈後,鬚髮三聯票單:一歸清丈總局,一存本縣,一歸業主收執。另立清冊兩部:一存局,一存縣。目前清丈,只查畝數界址;至於該田地應完糧多少,統俟清丈事竣,再行奏請部議。

一、清丈田地須分上、中、下三則;以長流灌溉者爲上,資波塘水者爲中,其山田與靠天雨者爲下。惟園向無分別等項,即在聯單上註明。如有業主賄託委員、紳士以多報少,以上則報中、下則,無論何時查出,該田產充公,委員、紳士從重究辦。如系業主朦混隱匿,一經鄰舍稟控,或經官查出,即將該田產一半充公,一半賞指控之人,委員照失察例究辦。

一、此次清賦,已經奉旨,在事官紳照異常芳跡請獎,注官紳所查何堡戶,須在聯單上註明系何官紳清丈某戶,如丈量出力,清查最多,准予優獎;如有掛名官紳,先不幫同清丈,或懶惰偷安,不能耐勞,隨意敷衍,即由地方官撤委,不準列獎,以示懲警。

一、清丈時,官紳俱由總局發給薪水,不準在民間私索;有陽奉陰違,一經查出,總局並同事委員未曾先行稟明,總辦照失察議,同事俱不準請獎。

光緒十二年六月八日給。

(一六)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臺灣巡務部院一等男劉,爲出示曉諭事。照得全臺田畝,前經出示奏明清丈,已據各縣絡續報丈清楚。查臺灣自隸版圖以來,田園未經切實丈量,供賦重輕,南北懸殊。如臺灣、鳳山、嘉義三縣所徵供粟,系沿鄭氏所取之數,賦額極重;續開之彰化、淡水、噶瑪蘭各廳縣,均照同安下沙則折徵,賦額較輕,不能劃一。自道光初年之後,續墾田園相率欺隱,又有番租、隘租各項名目影射吞匿,均未報升,此次清丈竣事,額溢數倍,若仍照舊章開徵,輕重不一,小民苦累不堪,自非通籌全局,別議賦則不可。已將現丈田園,無論新舊,悉照下沙成例分別等則,化甲爲畝,以一甲作爲十一畝,仿一條鞭辦法,刪去各項名目,地丁、糧米、耗羨等款一併在內,並化折徵榖價提充正賦。本爵部院系照臺屬各縣最輕之賦,有減無增。此外沿山各處及墾荒未熟田園,暫予別歸未入額,從緩升科,分別完納正耗。並查錢糧正供之外,向有隨收補水平餘,臺地通用者番銀,今賦則改照內地,應需紋銀補水,每兩隨收一錢,並擬酌定平餘銀一錢五分爲升科各縣辦公之需;其不能升科之恆春、臺東、埔里社各缺,仍須由外別籌津貼。此係仿照內地浮收病民情形,期於力除積弊,當經本爵部院具奏請旨飭部核議覆準在案。茲奏到戶,查各屬田畝之瘠瘦,爲賦則之增減,並刪去各項名目,一律開徵實銀,係爲裕國便民,實是求是,自應詰準所奏辦理。至聲稱臺地通用番銀,應需紋銀補水,每兩隨收一錢,並酌定平餘銀一錢五分爲升科各屬辦公之需。所請雖與定例未符,惟酌度情形,亦系實在應需之款。該撫期於官民兩便,力杜浮收,不爲無欠,亦應照準。茲奏飭旨下臺灣巡撫遵照部議辦理。至於錢糧科則及隨收貼水平餘各數款,刊刻出示,遍貼曉諭,務使閭里鹹知,以免額外浮收之弊等因,覈准到院。除飭行遵辦外,合將奉部覈准等則,每畝徵收正供數目,分別列單剴切出示曉諭。爲此,示仰闔屬業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朝廷恩膏下逮,務當踊躍輸將,自此次定錢糧科則並隨收貼水平餘以後,作爲永遠定額,完納正供;如有胥役額外私加浮收等弊,准予赴縣指稟嚴辦;該業戶等有不遵定章完納,亦即一體懲辦不貸,各宜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計開:

上田每畝應徵耗銀二錢二分四釐四毫零八忽,隨收加一補水銀二分二釐四毫四絲零八微,一五平餘銀三分三釐六毫六絲一忽二微,總共徵銀二錢八分零五毫一絲,計每甲實徵銀三兩零八分五釐六毫一絲。中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一錢八分三釐五毫二絲八忽,隨收加一補水銀一分八釐三毫五絲一微八忽,一五平餘銀二分七釐五毫二絲九忽二微,總共徵銀二錢二分九釐四毛一絲,計每甲實徵銀二兩五錢二分三釐五毫一絲。下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一錢五分一釐三毫一絲二忽,隨收加一補水銀一分五釐一毫三絲一忽二微,一五平餘銀二分二釐六毫九絲六忽八微,總共徵銀一錢八分九釐一毫四絲,計每甲實徵銀二兩零八分零五毫四絲。下下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一錢二分一釐零四絲九忽六微,隨收加一補水銀一分二釐一毫零四忽九微六纖,一五平餘銀一分八釐一毫五絲七忽四微四纖,總共徵銀一錢五分一釐三毫一絲二忽,計每甲實徵銀一兩六錢六分四釐四毫三絲二忽。

上園徵數與中田同,中園徵數與下田同,下園徽數與下下田同,下下園徵數與下下減二成田同。下下減二成田應徵正耗銀九分六釐八毫三絲九忽六微,隨收加補水銀九釐六毫八絲三忽九微六纖,一五平餘銀一分四釐五毫二絲五微五纖,總共應徵銀一錢二分一釐零四絲九忽,計每甲實徵銀一兩三錢三分一釐五毫三絲九忽。

右諭通知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日給。

告示。

(一七)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爲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清丈各屬田園,所有各業戶所執契據,或與現丈田甲不符,或有無契,準於清丈後由藩司一律刊發新單,以資永遠管業。並將應抽丈單經費,別候覈定數目,按甲抽收,不準地方官及委員、胥役私索分文,歷經本爵部院出示曉諭。現查臺南、北各處田畝陸續丈竣,亟須刊換丈單,次第給發,以免躐等。本爵部院業將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奏明辦理在案。茲特闡明章程十條,列單出示曉諭,以便闔屬鹹知遵照。爲此,示仰該業戶等一體知悉:爾等務須遵照後開章程,依限帶契赴局驗明數目,查照現丈甲數,填給新單收執,以憑永遠管業。並各遵照規定等則,一面照繳丈單經費,一面立時領單,以免遲延壓擱。至此次給單,系奏明由官抽收丈費;如有員紳、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準該業戶即行指名,稟請查究;如該業戶有不遵此次定章,定即一併照章查辦追繳,各宜凜遵,毋得觀望自誤,切切,特示。

計開:

一、田園無論新舊,此項換髮新單,分上、中、下則定價收費:上則每甲收通用番銀二元五角,中則每甲收二元,下則每甲收一元五角,下下則每甲收一元;園上則照中則,中則照下則,下則照下下則遞減。不入下下則者,每甲抽收五角。所有茶園,每甲概收一元。

一、所丈田園分上、中、下定則,恐有舛錯,是以設局委派員、紳驗對小租契據,並填給新單,以便永遠納糧管業。

一、驗對契據,須立限期;距城二十里以內者,不得過三日;二十里至五十里者,不得過五日;六十里至百數十里者,不得過十日。該小租戶等務當依限帶契到局,聽閱驗明填單,一面照章取費,一面領單,以免差催援累。其有契在內地者,務須先赴局報明,定限四十日帶契呈驗;如不報明及任意玩延者,查出,一半契價充公。

一、收新錢糧,歸小租戶完納。惟既歸小租戶完納,則大租戶所收大租榖石,自當照現定章程,將應完錢糧數扣出撥還小租戶,以昭公允。其大租戶既將錢糧扣交小租戶代納,所有應收大租榖除扣外,尚餘若干,仍準大租戶報官立業,由官另給單照執憑,以杜小租戶拖欠。

一、無論紅契、白契,經局驗明給單取費後,立即將契發還,不準藉端扣留。應收單費外,並不準諸役人等私索分文;如有此情,許該業主稟請查究。

一、驗契無論紅、白,必須各有上手老契並行徵驗,以杜假冒。

一、民間契據或胎押別處,或暫與他人,須令田主與受主同來,方免爭競。其無契而實有業者,非有田鄰及本租主連環保甲,不得給單。

一、一業兩爭已控在官者,應暫剔出,候地方官訊斷定案,再行核給紅單。

一、配納番租之田園,亦應歸小租戶完納錢糧。惟查番租向有漢人包辦,其中開銷名目甚多,若不分別剔除,則小租戶未免向隅獨抱。茲定於十四年,所有番丁公私口糧,應令各社公舉正派頭目,每社一人,由縣點充給戳,按年向小租戶收此口糧租榖,散給番丁,不準包辦之人經手;其書院膏夥、育才辛金等項,即分別應留、應減、應裁,頒令各縣各就地方情形,悉心體察,稟明示遵。至漢人包辦番租,本屬違例,姑念相沿已久,除小租戶完糧及應納口糧各項外,如有盈餘租榖,由小租戶酌量貼補;倘無盈餘,則不必貼補,以昭公允。

一、近山隘田亦應一律升科,給單收費;錢糧亦應統照規定章程,歸小租戶完納。就小租戶額定隘租項下扣出完錢糧外,餘租概免,以示體恤。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給。

(一八)

頭品頂戴兵部侍郎、福建臺灣巡撫部院兼管海關學政一等男劉,爲出示曉諭事。照得臺屬田園賦課,民間向有大小租戶承糧納賦之分,此次清丈全臺賦額,從前所徵銀米各款名目悉行刪除,歸一條鞭辦法,業經通行示諭在案。現據淡水縣知縣汪興禕詳稱:各鄉驗契給單將竣,應行啓徵新賦,遵查淡屬向有大、小租承糧名目,亟須分別辦理。現給丈單,歸小租戶領執,糧亦改歸小租戶完納,深合就田問賦之義;惟大租戶既不納糧,若照舊額收租,未免太覺便宜。伏查卑邑官民收租者九款,除叛產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妥議章程,另行詳辦外,所有隆恩官莊學租、拳和官莊正耗,以及漢業戶、番業戶、番丁私口糧,屯丁養贍七款名目,請自光緒十四年起,按照上年所受額租,作爲十成,以四成貼與小租戶完糧,實收六成即向小租戶收完,仍令小租戶轉向佃人,將大、小各租一併全收,以昭公允。惟丈單、錢糧俱歸小租戶經手,大租戶無可執憑,將來時遠年湮,恐無稽考,易啓爭端,仍準大租戶隨時照章開明田糧租額,報縣立案,由官核明,另給印單爲憑,以昭信守等情,詳請給示前來。查淡轄各項田業,既歸小租戶承糧,該縣議令大租戶酌貼四成,事屬公允,除詳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大小各租戶知悉:爾等務須遵照此項定章,統以大租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糧,不得絲毫爭執;如敢抗違,定行究辦。其抄封叛產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另議章程,並不得以此藉口,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四月日給。

(一九)

欽加總鎮銜、署福建臺灣城守等處地方參府候補協鎮胡,抄奉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爲出示曉諭事。照得全臺舉辦清丈,所有新舊田園,或偏於賦重,或匿不承糧,業經本爵部院詳核各縣,現在折徵數目從輕,照同安沙則酌議田園上、中、下及下下則應徵銀數,專摺奏請,敕部核議施行。此次清丈以後,各業戶所執契據,或與現丈甲數不符,或有田無契,應由藩司一律刊發丈單,以資執憑,永遠管業,並將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奏明辦理各在案。茲查臺南、北各屬陸續具報丈竣,亟須刊發丈單,次第查填給領,一俟奉準部覆,將來即照新定賦則啓徵。從此賦重之戶輕減數倍,永無糧累之虞;無賦之田均各配糧,免罹欺隱之罪,實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合亟列單出示曉諭,爲此,示仰闔屬官紳、殷富及業戶、農民人等一體知悉:務須遵照後開章程,依限赴局報領丈單收執,永遠管業,並遵照覈定等則,照繳丈費。此係奏明給單收費,如有員紳、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準該業戶等即行指明稟究;倘該業戶等有不遵此次定章,違延抗繳,亦即一併究辦不貸,各宜凜遵,無違,切切,特示。

計粘章程六條。

光緒十四年六月日給。

計開:

一、田園無論新舊,此次發給丈單,南北一律;每甲上甲收費洋兩元五角,中田收費洋二元,下田收費洋一元五角,下下田收費洋一元;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視下下田,下下園收費五角。每洋銀一元概定七錢二分,此外不準絲毫多收。前項丈費祗收一次,並非按年之款,此後永不再收。

一、臺地遇有地方正事,紳民中踊躍急公者固多,取巧推延者亦有。此項丈費系奏明抽收,事在必行,與胥吏之私收者迥別。官紳、殷富爲庶民所仰望,如武職官莊田園、府徵叛產、生息產、書院膏夥產、縣徵官莊及零星充公產,各歸各繳,其紳富大戶當踊躍先繳,以次遞及中戶、小戶,以免諉延觀望。

一、各屬所丈田園,有遵上年示諭分定上、中、下各則者,有尚未分定者。此次核給丈單,其已經分定者,如與原丈填報等則及甲數相符,即行給單;其間實有未符,準其繳契驗對,確查更正。倘各業戶等故意指爲不符,或藉詞延緩,或逞刁軟抗,一經查明,定即究罰。此外尚未分定者,即由仰委各員驗契,秉公覈定填報,亦不容再事懸宕。

一、繳驗契據,無論已稅未稅,驗明給單繳費,立即將契發還,不準藉端扣留。需索單費之外,不準絲毫多取;如有此情,許該業戶等稟請查究。至繳驗契據限期:距城二十里內三日,五十里內五日,一百里及百餘里內者十日。契在內地者,限四十日赴局呈驗;玩延者限半契價充公。間有胎押與人及與人合典者,各繳受主同夥齊來驗對。一業兩爭已控在官者,斷結後,再行給單。

一、臺地大租戶有每甲向小租戶收榖八石零、七石零、五石零者,謂之額租。有每甲不論荒歉,收榖二、三石者,謂之定租。又有大租戶祗知此段田園年可向小租戶分收租榖多少石,不知有若干甲數者,此次應發丈單,僅給大租戶,不給小租戶,則小租戶無從管業;各給一單,則字號、田甲、坐落地名均同,惟有單內業主、田主兩字分別,日久難保不無牽混。現在丈單之外,由縣另行發給印照,各賦歸大租戶完納,則大租戶承領丈單,小租戶承領印照;歸小租戶納賦,則丈單歸小租戶,印照歸大租戶。只繳丈單費,印照無須,以便各有憑執。至大租戶或願照舊歸其完糧,或願減應收大租,改歸小租戶完糧,準如順輿情,期無偏抑,妥爲辦理。

一、配納番租、隘租、屯租各田園,統歸小租戶按則領單,繳費承糧。其相沿支給番丁口糧、僱養防隘壯丁,如完賦之外有餘,各聽民間自收自辦。屯弁辛俸、屯餉,本由官給,毋庸另議。

(二○)

欽差督辦臺灣防務、頭品頂戴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爲剴切曉諭事。照得現在全臺田園舉辦丈量,前經按照淡水廳志載定弓尺制度,每戈一丈二尺五寸爲準,分頒各屬應用在案。現據宜蘭、新竹兩縣先後稟稱:該二邑丈量田畝,向以一丈三尺五寸爲一戈,與現頒之戈互相比較,每戈多加一尺之額,紳民嘵嘵置辯不休,請示遵辦等語前來。查臺灣自國初始入版圖,覈算田畝有所謂每戈、每甲等名目,皆系鄭氏一時權宜。雍正九年,特奉廷旨,臺灣田畝化甲爲畝,系以戈數核爲弓數,其弓定製六尺,積二百四十弓爲一畝,載在志乘,遵行已久,現在舉辦丈量,猶用戈甲目者,不過因其舊俗,以計總數,爲將來積算之端。至於量即升科,仍應遵照定章,以弓計畝。如以一丈二尺五寸之戈,就一甲戶田化弓計畝,有十一畝三分有奇;如以一丈三尺五寸之戈,就一甲化弓計畝,有十三畝一分八釐有奇。長一尺之戈,每甲即多一畝八分八釐之賦,並無便宜。該二邑以戈小一尺,藉詞爭執,難保不誤執戈大賦輕,戈小賦重之成見,亟應剴切曉諭,以昭定製,而釋羣疑。爲此,示仰各屬紳民人等一體知悉:臺灣田園化甲爲畝,系奉旨遵行定章,斷不能仍復論戈納賦。現在所用舊弓尚是五尺,迨清丈之後,仍應以戈伸尺,按六尺爲一弓,積二百四十弓爲一畝,計畝升科。爾民將來供賦不定,於戈尺之短長而定於弓之多寡,其戈長者既不能有所取巧,戈短者亦決不至多完。爾紳民務當曉然朝廷治賦經邦,一秉大公,毫無偏挪,毋得藉詞爭執,致幹未便,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二年八月日給。

第二章漢大租

第一節給墾字

第二節贌耕字

第三節典賣字

第四節退佃字

第五節大租權之保護

第節其它契字

第七節大租之消滅

第一節給墾字

(一)

本衙馬鳴山莊地,內給出水田一甲二分,付佃蔡贊亨前去開墾成田,初年、二年一九五抽,三年依例每甲納經風扇淨幹好粟八石,車運到倉交納,不得短少,給批,付照。

業主陳衙

雍正三年十月日給。

(二)

立招批業主簡琳芳,有明贌南大肚番愛箸魯霧莊園埔一所,今有林生亨願自備牛工種前來耕種,時約定每甲園埔願貼犁頭五十兩,以爲開圳費用之資。其銀即日交訖;其園埔隨即丈明十甲,界址分明,議定每甲佃首年納租粟五石滿,次年納租粟八石滿,以後每甲納租粟八石滿,永遠定例。其租粟至收成之日,務要重風扇淨,車運到鹿仔港交納,不敢少欠誤課;如有拖欠租粟者,任從業主起耕招佃。倘日後奉憲縣主到莊清丈,俱要照甲納租,佃人不得異言;但佃人要回家之日,先問明業主之後,任聽其脫替,工本業主不得均分。委系二家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招批是實。

內分達皆弟名下園埔三甲銀一十五兩正。

內分此沐侄名下園埔二甲銀一十五兩正。

雍正七年(己酉)正月日立招批。

業主□□□

知見人陳紹慶

代筆人林利壽

(三)

立招佃人業戶李朝榮,明買有大突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巴劉巴來,東至柳仔溝埤爲界,西至大溝爲界,南至入社大車路爲界,北至黃邦傑厝後港爲界,四至明白。今有招到李思仁、賴束、李祿亭、梁學俊等前來承贌開墾,出得埔銀六十五兩正,情願自備牛犁方建築坡圳,前去耕墾,永爲己業。歷年所收花利照莊例一九五抽的,及成田之日,限定經丈八十五石滿鬥爲一甲,每一甲經租八石,車運到港交納。二比甘願,日後不敢生端反悔,增加減少,亦不敢升合拖欠;如有拖欠定額,明官究討。口恐無憑,立招佃一紙存照。

即日收過埔銀完,再照。

雍正十年十月日。

立招佃人李朝榮

(四)

立給佃批人業主楊秦盛,有置買草地一所,坐落南大肚山腳莊,土名轆遇朥■〈月胥〉。今有王及歡前來認佃開墾,議定犁分一張,配埔五甲。其埔好歹照配,付佃自備牛車、種子前去耕作,年照莊例:凡雜種耗粒,俱作一九五分抽,不得少欠;如開水耕爲水田,議定首年每甲納粟四石,次年每甲納粟八石,三年清丈,每甲納粟八石滿,車運到鹿仔港交納;如有熟田付耕,首年該納粟八石滿;如開水,每甲議貼水銀一兩一分。其莊內田得水尾承接,疏通上下水埔,系佃等之事。至成田之日,再丈甲數,每甲納租八石滿,不得增多減少,經風乾淨,車運到港完納,永遠定例。每年修理水圳,系佃人之事。如佃等欲回內地,或別業,欲將田底頂退下手,務要預先報明業主,查其短欠租榖及新頂之佃果系誠實之人,聽其頂退,收退田底工力之資。其租稅務要逐年交納清楚,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故違憲禁事,不遵莊規,窩容匪類,及爲非作歹;如有等情弊,被莊主查出,稟逐出莊。此不許藉稱田底,聽業主配佃別耕,不許異言生端。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執爲照。

雍正十一年二月日給。

業主楊□□

知見管事□□□

(五)

本宅承買惡馬草地一所,立名德頤莊,現在開圳灌溉禾苗,招佃墾耕,上供國課,下給家計。茲據佃人張強,備銀五兩前來承贌,犁份一張,照官尺丈明配田六甲,又每張犁份議貼水圳銀三兩。其犁分銀五兩業已收明外,所有水圳銀,俟水開到田之日,立即交明,以資工費,不得拖欠。其地丈明,付與該佃自備牛工、種籽,蓋房居住,前去墾種爲田。至該佃應納租粟,以雍正十二年爲始,每甲照莊例:初年納粟四石,次年納粟六石,第三年納粟八石,永爲定例。俱系滿鬥,經風扇淨,車運至鹿仔港、水裏港船頭交納,無論豐歉,開透不透,按甲輸納,不得藉端少欠升合。至該佃所耕之田,如欲變退下手頂耕,及招夥幫耕,務須先報明頭家查明誠實的人,方許承招,不得私相授受。在莊務須恪守莊規,不許聚賭、容匪、打架、宰牛等項;如有違犯,立即呈官究逐出莊,不得藉端生事。合給佃批,付執爲照。

雍正十一年十月日。

德頤莊業主□□□

(六)

立招佃業主張承祖,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甲霧林莊。茲有謝登南兄前來贌墾,犁份一張,配丈五甲正。當日議明每甲首年納大租粟四石,次年納租粟六石,三年納粟八石,俱系鬥租;三年以後,每甲八石,永爲定例,年有豐兇,不得短少升合。其租粟要重風乾淨,不得以溼冇抵搪。其租榖要車運一半到鹿港交倉,一半運至彰化;倘不車運,照莊例每石貼車工銀五分,交業主自己傭車,其銀隨租秤明,給發車工。其莊中修築埤圳及橋道雜費等,俱系佃人自己料理,不幹業主之事。亦不得隱藏匪類等情;如有,聽業主稟逐,另招別佃。其佃人倘欲別創及退回內地,必先問明業主,查無拖欠租粟、車工,並承退之人誠實,方允頂退,收回犁頭工本銀兩。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爲執照。

乾隆元年十二月日。

立招佃批業主□□□

(七)

給佃批業主楊興祖,有明買大肚四社草地,經報科給墾。今有林任兄前來贌犁份四甲前去墾耕,約首年納租粟四石,次年納租粟六石,第三年納租粟八石滿鬥,永爲定例,運到大肚渡頭交納,經風扇淨,不得濫冇。其開築圳水並歷年收補工資,照莊例均出。倘欲將田變賣,必報明業主管事,不得私相授受匪人,在莊騷擾,合給佃批一紙付照。

其犁份銀已收訖,再照。

乾隆二年正月日給。

佃批業主楊興祖(即三佑)

(八)

立墾單字人業主蕭因,所轄草地內有荒山一所,址在開元后山,土名界址寮,東至灣坑岑下,西至簡家田,南至坑崁下,北至簡家田,四至界址明白爲界。茲有崎頭莊佃人林降,欲自備工本開墾耕築,前來給單;爰是踏明界址,交與佃人林降任從墾築。山田耕成之後,逐年配納大租二斗,永爲降之己業,日後該業主子孫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合給墾單字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四年三月日給。

墾單字業主蕭□□

(九)

立給佃批南崁虎茅莊業主周添福,有前年明買番地一所,土名虎茅莊,經請墾報課在案。今有佃人葉廷,就於本莊界內虎茅莊認耕犁份二張,每張以五甲爲準,不得多佔埔地,拋荒誤課。開築圳水佃人,自出工力開水耕種,年所收稻穀及麻豆雜子,首年、次年照例一九五抽,每百石業主得一十五石,佃人得八十五石;至第三年開成水田,照例丈量,每甲約納租榖八石滿鬥,雖年豐不得加增,或歲歉亦不得短少。務備乾淨好榖,聽業主煽鼓,約車至船頭交卸;如有短欠租榖,將田底聽業主變賣抵租。若租榖拖欠,日後佃人慾將田底別售他人,務須向業主言明,另換佃批頂耕,不得私相授受,合給批付照。

乾隆四年十二月日給。

(一○)

立墾單字人業戶張和中,向官給串,開墾草地荒埔一所,坐址在西螺北勢清水仔,東至東螺保十八埒田爲界,西至深坑仔路番仔埔爲界,南至檨仔腳崁下爲界,北至東螺大溪爲界,四至分明,整頓農椇,招至西螺新街佃戶高宗基等前來認主立單,開墾耕種,熟園遞年配納大租一九五抽得,凡有耕種五穀、雜子,冬屆之期,前來請主捐抽,以納供課。此係業佃兩相允諾,立字爲憑,萬古遺存,永爲己業。似此開墾,關係徵重,誠恐日久荒蕪,特立開墾單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乾隆七年二月日。

業主張□□

代書人姚瑞章

立開墾單字業戶□□□

(一一)

立給墾批阿河巴莊業主張振萬,有自置課地一所,坐落土名餘慶莊,經丈東至林宅田爲界,西至圳爲界,南至六張犁小圳爲界,北至車路爲界,四址丈踏明白;共有田甲一十一甲五分正。今招得佃戶王簡書前來,出得時值埔價銀一百六十兩正。其銀即日交收明訖;其埔隨踏交銀主前去墾成水田,內帶水分九張足蔭。當日二面議定,遞年每甲實納初年大租二石,次年納大租四石,三年實納大租八石,系頭家租稅,永爲定例。每甲隨帶車工銀三錢六分正,貼運課工腳費用。其大租務要曬乾風淨,不得溼冇。豐歉租無加減,亦不得拖欠升合。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勒迫,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爲永遠執照。

外批明:其莊中申禁以及水榖,俱系佃人之事,再照。

即日收過墾批銀一百六十兩足訖,再照。

乾隆十二年八月日給。

業主張□□

管事□□□

(一二)

本宅有埔地一所,坐落芝葩裏,土名大侖中,茲佃與李旺犁份三張,前去出本鑿築埤圳,墾成田園。逐年收成粟粒、麻豆、雜子,未成水田,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不許未抽先糶,盜車別莊;若成水田,奉文丈甲,每甲納租八石,經風淨幹好粟,運到本港船頭下船;如不下船,車到倉口,上倉交足。不得少欠升合及窩匪開賭等情;如有此等,並三年後開墾未遍,致荒誤課,其埔地不論已墾未墾,送業主別行招墾,此批不堪行用。若欲回唐轉退下手,與下手之人同來印認佃約,不許私退私頂,妄退匪人,致滋多事。今欲有憑,給批一紙,付執爲照。

東至番仔車路,西至海,南至溪,北至大侖尾崎仔頭倒水爲界。

乾隆十五年二月初二日給。

業主□□□

(一三)

立批業主本宅置糧田莊地一所,土名大溪墘中興莊前田,犁分一張半,帶圳水一分半灌溉,東至東勢屋墘古路透溪爲界,西至林養田爲界,南至溪爲界,北至埔頂車路爲界,四至分明。今有佃姜殿高自己前來給出墾單,子孫永遠管業,領批耕作,逐年租榖隨年情豐兇,早季收成完竣,憑宅照例一九五抽的。其租粟車至本館交納,以憑供課,不得拖欠升合;如有拖欠,聽本宅另招耕納,以免誤課。每年未有抽的,不得擅自私相糶賣,亦不得窩藏匪類開貼等情;如有查出,稟官究逐,不得徇情,合批,付執爲照。

乾隆十六年十二月日給批。

(一四)

給墾批人貓哩錫口莊業主何周沈,先年有明買錫口莊番林埔地一所,年納番地租有據,經升科報課在案。今有王福秀前來認佃,坐址於中坡山腳,南至簡立哥,北至藩賢哥,西至溝,東至厝地,四至分明爲界。秀哥自備工力、農具等項,前去墾耕成田,跟同踏明現田八分,登帶大租六石四鬥,逐年運到公館,當風扇淨交納,不得少欠升合。其田候通莊清丈,除八分以後伸出,田底甲聲再按莊例四六均分,業四佃得六,不敢異言阻執。仍在莊各安事業,不許竊匪聚賭、酗酒打架等情;如有等情,刻即鳴官究逐。倘若別圖生理,欲轉退他人,須向業主言明,不得私相授受。口恐無憑,立給墾批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十七年二月日給。

(一五)

立給墾字人業主楊管下武西堡,坐落土名羅厝莊前有荒湳地一片,茲因不成片段,誠恐久荒累課,茲招到佃人黃定前來給墾開荒。業主經丈田七分,年帶納大租粟五石六鬥正,其荒湳地隨即踏明界址,東至自己及邱家二人田爲界,西至湳岸爲界,南至邱家田尾荒埔爲界,北至自己出水溝爲界,四至界址分明,交付黃定前去掌管耕作,收成花利,永爲己業,業主亦不得另給他人。其大租每年交納,給出完單,不敢短缺;如有短欠,任從業主起耕招佃,抵還國課。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乾隆十八年十月日立給。墾字付佃人黃定

(一六)

立給墾單人業主蕭聯豐,有旱埔園二埒,坐落低水埔。上埒園東至崁,西至圳,南至辜宅,北至賴宅。下埒園東至賴宅,西至林宅,南至賴宅,北至林宅,四至俱各明白。今招陳宅認佃耕作,議約犁頭銀二十大員。銀即憑中收訖;園即自備牛犁、種子耕作,永爲己業。其園二埒,經丈一甲六分四釐,每年應納業主租粟六石五斗,應車租粟三石九鬥三升六合,該佃戶不得短少升合;如有短欠等情,應聽業戶召佃別耕。其園亦無來歷交加不明情弊;如有等情,業主抵擋,不幹佃人之事。今欲有憑,立給墾單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憑中收過契面劍銀二十大員完足,再照。

園二埒,經丈一甲六分,每年應納租粟六石五斗六升,應車租粟三石九鬥三升,再照。

乾隆十九年正月日。

爲中人黃猛視

立給墾單業主蕭聯豐

知見人陳天成

(一七)

立給佃批業主黃朝宣,因前佃羅禹臣經爲業佃至愛,有給出埔田一塊,坐落土名羅厝莊後,東至小溝,西至邱家,南至本莊車路,北至邱家,四至分明爲界,經丈二分半釐。納租凡事須照莊例規矩,不許生端滋弊。此係業佃至愛情誼,立給佃批一紙,永遠存照。

計開:

溪等坐大租粟五斗,邱宅坐大租粟一石五斗,共二石,存照。

乾隆二十年十月日給。

知見陳文鳳

(一八)

立給佃批萃豐莊業戶汪,有明買竹塹社番眩眩埔、造船港埔地二所,業經報官勘明,給示招墾在案。茲有崁頭厝埔地一所,東至溪爲界,西至往蠔殼港車路爲界,南至崁腳爲界,北至莊後大車路爲界,四至明白。未曾出給於人,茲據鄭志耀前來認給等項埔地四至界址,三面議定時值番銀二十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埔地四至界址,一盡同中踏明,悉付鄭志耀前去掌管墾耕,田園照例完租,或揀擇吉穴安葬祖墳,抑或蓋屋居住,栽種樹木,聽其任意取裁,不敢異言阻擋,亦不許給戕傷情弊。保此埔地系是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給他人及別佃衝礙滋事;如有等情,汪出手抵擋,不幹志耀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爲照。

鄭國安界內之業,抽出墓地三穴,自西一穴起,直透落東三穴止。此三穴墓地永遠歸與鄭雅詩外三人之管業,此業國安不能賣與他人。

乾隆十九年八月日。

立給佃批業戶汪□□

(一九)

立給換佃批業主薛啓龍,有先年承買課地界內,座落土名霄里社背,東至長流石溝,西至山腳,南至何思宗田,北至陳兆瑚田爲界,經踏四址明白。有佃人徐時偉前來換給佃批犁份半張,前去耕種,即日面議自備工貲、牛隻,架造田寮,竭力開墾,不得久佔拋荒,致誤租課。田中所收雜籽稻粟,依臺例一九五抽的,業得一十五石,佃得八十五石。開成水田照例清丈,按甲供租,每甲八石爲準滿鬥,務要幹精,自備車運業主倉口扇鼓交納,不得拖欠升合。若遇築大陂圳水,業四、佃六均派;田頭小陂圳水,佃人自備工力,不得推諉。倘回唐別創,擇其誠實之人頂退,預報業管,不得私相授受;倘有窩匪等弊,業主查明,稟官究逐,別招另佃,不敢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給換佃批,付照。

乾隆二十二年十月日給。

業主□□□

(二○)

立給批業主,因前年佃業墾成田,公議照田額例輸納。因本佃魏海親墾業主到地確實清釐,海名下田一段,坐落在二八水莊尾圳墘,經丈海田一甲零一釐七毫二忽,當日議定每甲八石滿,運到本莊幹風扇淨交納。其租不論年冬豐兇,照甲聲輸租,業主亦不得增多。水路通流灌溉。倘日後欲回唐別創,須頂退他人,並通知業主過佃,不許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永照,行。

乾隆二十七年八月日。

代筆人黃木

爲中人餘清水

在場知見人魏白

立給批墾單人魏海

(二一)

本宅承給過阿束番大肚溪南草埔一片,今撥出第十四號犁份東勢半張,給與許前興前去自備牛隻開墾耕種,約每年每甲完租四石,收成之日,按額備齊乾淨好粟,車運到鹿本倉交納;如有溼冇等粟,應聽本倉經風扇鼓。雖年有豐歉,租粟須照約完納,本宅不得加增,佃人不得短少。莊中亦不許窩匪作歹,以及拖欠租粟等情;如有等情,應聽本宅聞官究治,毋得生悔,付此給單爲照。

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日給。

業主施□□

(二二)

立招墾字人東螺堡業戶林廖亮戶內有荒埔一處,坐在下埧莊,土名中州,東至鄭家園,西至廖家園,南至車路,北至廖家園,東西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人開墾,招過莊乞觀、尾觀前去自備牛工、種子,竭力耕作,當面議貼佛銀三十大元正。銀即日交收足訖;將此埔園隨即踏交付莊乞觀、尾觀掌管耕作,收稅納租,永爲己業。逐年配納大租粟五斗、麻六鬥滿,車運到館完納,不敢拖欠;如是拖欠,任從業主起耕別招,不敢異言滋事。此係兩願,恐口無憑,立招墾字一紙爲照。

即日收過墾字內佛銀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八年月日。

立招墾字業戶□□□

(二三)

立墾批人大加蚋莊業主林成祖,有佃人周向觀承買田一十三甲八分四釐五毫二絲,埤水佃人自築灌溉,每甲納粟四石,年共載租粟五十五石三鬥八升,報清丈三次,並無出溢額給丁,惟匣口圳溝埔地一所無力墾耕。茲因公項乏費,將埔地一所有六甲,託中引就與佃人周向邊賣出番劍銀四十八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埔地一所,付佃人向前去用力開築爲業。此地水無定額,田園雖有的租,業主願貼佃人工力,以資國課,諸事業主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日後不得再徵收租稅。此係業佃相安,共保豐慶,二比甘願,立墾批付執爲照。

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日立墾批。

代筆人廖國慈

知見人嘉葆光

(二四)

立招佃批字人業主張振萬,有承買岸裏等社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阿阿巴莊上橫山。今有佃人品秀前來補給批單,原經踏過四址分明,又經業主丈過秀分水田五甲三分九釐,按甲納租,每甲納租八石,永爲定例。系官較斗量,佃人自送至本莊公館交納入倉外,又貼納配運車工腳銀,每石貼銀四分五釐,隨秤交納;如無隨租秤交就租照依時價扣出外,方算實租。其榖務要曬燥重風乾淨,不得溼冇抵搪。至莊中修理橋路、開築埤圳以及埤頭雜費等項,系佃人之事。再者,不得容留匪類、開場聚賭等情;如有此情,查出,稟官究逐,另招別佃。若佃人慾退,此必要誠實之人方許授受。今欲有憑,文招批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二十六年八月日業主張給。

管事□□□

(二五)

本宅有埔地一所,座落曾公埤下大車路上,茲佃人曾大舉前去自備工本,開築埤圳墾耕,犁分一張,遞年收成粟石、蕃薯以及雜子,照一九五抽的。租稅風淨,一半運至本家倉口入倉交收,一半運至竹城內完納公項,將來開成水田,按照每年納租八石。

如是別創退佃下手,必同下手之人認佃誠實,不得妄退匪人,致生事端,自行出莊。今欲有憑,給墾批一紙爲照。

再批明:此紅瓦厝埔頂麼埤下之業,經請業主吳象踏明界地,東至消溝車路爲界,西至崗尾崁眉爲界,南至崁眉車路爲界,北至崁眉直透爲界,交付曾永記前去掌管無異,爲照。

乾隆三十四年八月日給批。

(二六)

立給墾批業主張振萬,有佃王文光自備工本前來認領墾耕餘慶莊埔地,配丈二甲五分,初年每甲納租粟四石,次年每甲納租粟六石,三年以下每甲納租粟八石,以官較滿鬥,量交租粟,務要曬乾風淨完納,永爲定例。但莊衆收成,牛車未免不暇送粟到港交納,今租粟約就本莊公館交收,每石議貼業主運課車工銀四分五釐,隨租戥納;如無隨租秤納,就租粟內依時價扣出車工外,方算實租。其莊中修築橋道及坡圳,系莊佃修理;至完官升科,官發採糴,系業主之事。倘佃欲別創,招人頂退,必聞業管;來人規矩,去人無礙,方得授受。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照。

批明:丈量以魯斑尺一丈五尺爲一戈,批照。

乾隆三十二年三月日。

管事張奕勝

立給墾批業主張振萬

(二七)

立認佃字人深耕堡丈八斗莊莊默、莊亦惠、莊亦強等,今會對承認過業主許佃人默等每年每甲應輸租銀二兩,衆佃等議約麻冬完半,豆冬全完,自行到業主館完納,合給完單執照,斷不敢挨延拖欠。口恐無憑,合立認佃字一紙,付執爲照。

一、佃莊宗憐園二甲;一、佃莊亦強園二甲一分;一、佃莊仁德園一甲二分;一、佃莊默觀園二甲四分;一、佃莊亦惠園一甲五分;一、佃莊耀祖園一甲七分;一、佃葉白觀園一甲;一、佃莊天喜園三分;一、佃莊@祖園二甲。

乾隆三十五年五月日。

莊宗憐莊默觀葉白觀

立認佃人莊亦強莊亦惠莊天喜

莊仕德莊耀祖莊煶祖

(二八)

立給佃批業主劉振業,緣本宅南港仔莊尾原界內開墾未透曠地一所,今有謝茂開前來承佃,認墾犁份半張,明議定丈篙一丈四尺五寸爲一篙,每張犁份並屋場、菜園、禾埕、圳路在內,以六甲爲準。其租,首、二、三年照臺例一九五抽的,供納社番口糧粟;至供成水田日,按甲納租,每甲納租粟八石,無論年情豐歉,業佃不得加減。其租務要曬乾風淨,早季完明,送至業主公館交納上倉。若其佃人慾退賣下手,先報明業主清完租粟之後,聽佃退賣,業主不得阻難。再議明;開築大埤圳,三年之內,工資費用銀兩四六均分,業四佃六;三年之後,系佃自理。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付執爲照。

乾隆三十二年十月日給。

業主□□□

(二九)

立給批人業主郭山度前來認得埔地一所,土名東勢尾陡門頭,東至水溝,西至車路,南至埤,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爲界。度前去自備牛工、種子,實力耕作,任從蓋屋,其逐年配納大租粟五斗,挑運到倉交納,以便完課,倘日得圳水到田,另行請丈納租。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犁頭銀三十員,批照。

乾隆三十四年九月日給。

業主□□□

(三○)

立給出墾字人汪仰詹,有自置荒埔一所,坐落土名樟浦厝,東至岸倒水爲界,西至岸爲界,南至吳家爲界,北至岸倒水爲界,四至界址踏明。今有陳扶官託中向詹給出荒埔一處,自備工本開園,時三面議定墾字內銀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將荒埔付陳扶前去掌管,永爲己業,每年應納業戶大租銀五錢正。此係仁義交關,日後子孫不敢言增言贖,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爲礙,並無異言生端反悔滋事。給出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字內銀二十大元正足訖,照。

乾隆三十八年月日。

爲中人黃有幹

代筆人□□□

立給出墾字人汪仰詹

(三一)

立給墾字業主陳廷溥,有承祖給墾茄藤社草地一所,坐落土名南岸,用本開墾埔園一片,東至洪宅園,西至車路,南至水溝,北至溝宅田,四至明白,經丈明載一甲。今佃人洪振老託中向求園底三面議估,即日收過先年開墾工本及園底銀項番銀一百大員。銀即日同中收訖明白;其園交與振老前去備牛隻耕備,永爲己業。年配納業主租粟三石滿,收冬之日,應辦經風扇淨幹粟,車運到館完納,不得少欠。如振老不合意耕作,租粟清明,聽其轉退下手。保此園系承祖先年用本開墾熟園,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並無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業主抵擋,不幹振老之事。今欲有憑,立給墾字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墾字內番銀一百大員。

乾隆三十九年正月日立給墾字。

業主陳□□

作中人陳贊官

洪心官

知見人陳仁

(三二)

立給田單朱厝侖,緣奉藩憲錢檄行,飭查清釐民番田園一案,茲蒙淡防分憲王親臨勘丈,撤底清查,確丈過朱厝侖莊佃人黃棟隆實田三甲五分六釐二毫五絲○忽○微,年該納租粟二十八石五斗○升○勺,合給丈單付照。

乾隆四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丈單。

業主□□□

(三三)

立給荒園竹圍人業主董聯蔣,明買過李國輔桃澗堡奶笏侖莊,今有佃人王國寶前來,給得過溪瓦磘後荒園一所,東至簡家埔爲界,西至溪脣爲界,南至賴家田爲界,北至□□爲界,四至界址明白。自給之後,任從佃人耕作,架造房屋。年納大租粟二斗正,至收成之目,運至本業主公館倉口風扇乾淨入倉,不敢少欠升合。其架造房屋亦不得窩藏匪類,開場聚賭事端等由;如有此情,稟官究治。立給墾單一紙,付執爲照,行。

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日立給墾單。

業主□□□

(三四)

立招墾單戶曾安榮、巫良基、何福興,今有東勢角應墾田園,奉憲詳諮,準給榮等升科,議定每年每甲佃人承耕,供納業戶大租粟八石,照配運車工銀三錢六分,均限早季運至倉下交收。茲仙師爺祀內江佛佐、郭開璉等,前來認墾匠寮南片田三分二釐七毛六絲,四至載冊分明。自給之後,任從墾耕,永遠管業;倘日後別創另退,須問明業主,頂退字蓋戳,方許承頂。今欲有憑,立墾單付照。

乾隆五十年正月日立。

墾戶□□□

(三五)

本業戶有明買楊梅埔報墾課地,今佃胡興龍前來認墾,給出平山下青埔犁份一張,每張以六甲爲準,內扣屋場、稻埕、菜園、水利、車路,經踏明四址,東至車路口爲界,西至蕭家埔爲界,南至崗脣腳爲界,北至長流坑爲界,付佃前去自備工本,開鑿耕種。田園所種粟豆、雜子,例照一九五抽的,業得一五,佃得八五,早季收成,運至本莊公所風乾精淨,平量交納,以供國課社租。至築埤圳鄉勇公費,業三佃七勻派,候三年墾成水田量丈,按甲八石納供;如埤水佃人自築,按甲六石完收;其高埠無水灌■〈氵陰〉不能成田者,仍照例一九五抽的。自給墾後,務須勤耕勤種,毋致拋荒誤課;三年後不去墾種,有誤供租,應聽業主另招別佃,不得藉阻。該佃並不得窩匪聚賭;如有此等情事,稟逐別招。倘該佃欲回籍別創,退售此業,歸還工本,須擇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清租割佃,不得私自頂替,妄引匪人。今欲有憑,給批執照。

乾隆五十一年十月十七日給永字第十六號。

業主□□□

(三六)

立招佃字人佃主陳朝珍,有明給阿束社番通土和亮大霞岱等大肚溪南至泉州厝莊北一帶沙磧荒熟田園埔地,已蒙縣主宋訊斷歸結,票押將業退耕,還珍掌管,另招墾種,照納番租。茲佃人李長賢官認耕泉州厝莊北第九埒田園,未經丈明,約踏犁份一張,分作四分,帶水灌溉,東至第八埒,西至第十埒,南至吳頭家草地,北至阿務亭溝,四至載明,前去自備牛工、種籽,相度高下,高則耕園,低則墾田,永遠爲業。定約一分,每年該納佃主小租粟二石七鬥五升滿,時值銀二員七分半。五十七年起,不論田園豐歉,均應按早、晚二季,春六晚四,送赴本館照按交納清楚,不得短欠;如有短欠,應聽佃主另行召佃別耕,不敢阻擋。倘欲轉手頂耕,即當聞知佃主清租過數,毋許私受典賣,致延租項。其社番大租,本佃主就粟取納,與耕佃無涉;凡有修築埤圳及顧水工粟等費,悉系耕佃自行鳩出,不幹佃主之事。恐口無憑,合立招佃字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日。

佃主陳□□

(三七)

給單莊主汪,本莊明買竹塹社番眩眩埔造船港二所,經報官勘明稅契,給示招墾在案。茲據佃戶黃魁興認墾田屋連埔園甲,當即親具認耕領字存查,合就單給屋地、埔園、田甲,前去墾耕,務須遵守莊規,竭力勤耕,照例完租,毋得怠情拖欠,並不得越份生事,致幹呈官法究,此單。

批明:厝地埔園一處,東至三元宮土壆毗連爲界,西至小路尾崁眉爲界,南至崁眉圳溝爲界,北至小路爲界,批照。

又批明:厝後西片舊厝埔園一處,東至葉家厝邊土壆毗連爲界,西至土地公後葉家園毗連爲界,南至崁眉小路爲界,北至大車路爲界,批照。

又批明:車路北片埔園一處,東至姜家園壆透轉北消水溝爲界,西至陳廷攀毗連新莊仔圳爲界,南至大車路爲界,北至新莊仔圳爲界,批照。

又批明:水頭姜家厝前埔園一處,東至車路爲界,西至路尾土壆爲界,南至水圳爲界,北至小路爲界,批照。

又批明:日後佃戶自備工本,築坡開闢成田,供納大租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批照。

再批明:黃琳娘收執墾字內載明四段田園埔地,抽出第三段田園埔地,經公立定四至界址明白,應歸陳寶掌管,其餘一段、二段、四段,系是黃琳娘應管之業;倘日後如有混在寶第三段界內,寶不能坐理。均系兩相喜悅公定,並無交涉,永照批字而行,各不能反異,定批,再照。

乾隆五十四年十月日給。萃字第六十號坐落土名中崙莊萃豐莊

(三八)

本宅有埔地一所,坐落芝葩裏,土名大侖。茲給與賴君老犁份半張,東至賴、周田頭侖脊,西至自己侖脊車路,南至田公頭車,北至草厝楊席家界,四至明白爲界,前去出本開築埤圳,墾成田園。每年收成粟粒、麻豆仔子,未成水田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不許未抽先糶,盜車別莊;若成水田,奉文丈甲,每甲納租八石,經風淨幹好粟,運到本港船頭下船;如不下船,車赴倉口上倉交足,不得少欠升合及窩匪開賭等情。如有此等,並三年後開墾未成,致誤國課,其埔地不論已墾未墾,送還業主別行招墾給批。倘因別創,欲將所給之地退下手,須擇誠實之人到宅對過認佃,不許私退私頂,妄退匪人,致生事端。今欲有憑,給批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五十六年八月日給。

業主郭□□

(三九)

給本宅有埔地一所,坐落芝葩裏,土名埔心莊頂,東至三座厝崗車路,西至大圳,南至崁頭厝崗橫過,北至坡,四至明白爲界。原佃遊川前去自備工本、牛工、種子,竭力墾成田園耕作,所有每年收粟麻豆,照莊例付本宅一九五抽的,車運到本港船頭下船明白;如不下船,車到本宅入倉交納完足,不得少欠升合及窩匪開賭等情;如有此情,將田厝變賣入還,原埔地付本宅別行招佃,不得霸踞異言。若三年後開墾不成,亦付本宅另別招佃;如三年後開成水田,照例丈甲,每甲徵租八石。倘要回唐,田厝退佃下手,自同下手之人到本宅立批鈐印,不得私相受授,妄退匪人,致滋多事。其公墾佃批系遊川收存執爲照。

乾隆五十八年月日給。

(四○)

本宅有埔地一處,坐落芝葩裏,土名大侖赤塗崁。茲佃與梁錫章犁份一張,東至小溪,西至大車路,南至大侖八段內田尾,北至崁下大澤,四至明白爲界,前去出本鑿築埤圳,墾成田園。逐年收成粟粒、麻豆、雜子,未成水田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不許未抽先糶,盜車別莊;若成水田,奉文丈甲,每甲納租八石,經風淨幹好粟,運到本港船頭下船;如不下船,車赴倉口上倉交納,不得少欠升合及窩匪開賭等情。如有此等情事,並三年後開墾未遍,致荒誤課,其埔地不論已墾未墾,送還業主別行招墾,此批不堪行用。若欲回唐轉退下手,須同下手之人到宅即認佃約,不許私退私頂,妄退匪人,致滋多事。今欲有憑,給批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六十年九月日給。

業主郭□□

(四一)

立招墾字鳳凰翔館業主張,因館下前年有退佃園一坵,坐落斗門頭後,東至楊家佃田,西至圳溝,南至圳溝,北至楊家園及抄封田界,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納本館大租粟五斗。今因乏佃耕作,荒蕪多年,誠恐貽累課餉,於是託中招出本館下汴頭莊佃楊章哉前來承墾耕作。時業主收過認佃銀十五大員正;國付章哉開墾耕作,永爲己業,年照字內完納大租,不得拖欠誤課。此園系前退佃已盡,並無不明爲礙;如有不明,業主自應抵擋,不幹章哉之事。此係業佃交願,別無異言,日後永無增租丈甲諸事,口恐無憑,立招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六十年二月日。

爲中人鄭志賢

鳳翔館業主張給

(四二)

立給佃批字人業主朱洪鐘,有承管大槺榔莊佃人周伯文承買李告老、李笑老水田四甲四分正,坐落大槺榔莊後,其四至載明上手契內。今因田墘西邊界內有荒埔一所,於乾隆六十年明丈過旱田一甲一分二釐五毫正,付與佃人周伯文自己開墾,其工資雜費佃人支理。至嘉慶元年起租,每年配納大租粟四石五斗正,並車工完明,不敢生端異言。恐口無憑,立給佃批字一紙,付執存照。

乾隆六十年十月日給。

業主朱□□

(四三)

立承耕字人業主蕭明亮之孫蕭萬春,鬮分下有朱玉退耕水田八分,址在皮寮地面,東至………,西至………,南至………,北至………;四至界址明白。因佃人朱玉積欠大租十餘年,計算租粟八十餘石,於乾隆三十五年間情願退返管耕。迨四十七年以來,又被洪水沖塌崩壞,無人開闢,招得蕭玖自備牛人種籽,竭力開墾,願出田頭銀二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自丙申年至戊午年,三年開荒,免其納租,三年以後,每甲應納大租粟八石滿,逐年該納大租粟六石四年,其田任從永耕,不得增多租粟滋事。此業原是退佃之業,如是後來朱玉將舊欠租粟清完,其田再返朱玉歸管,取回退耕字,不得兜留;業主願將田頭銀送返,收回永耕字,不得異言。此係業佃兩願,今欲有憑,立永耕字一紙以憑,付執爲照,行。

即日收過田頭銀二十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嘉慶元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並代書人□□□

業主□□□

立永耕字人□□□

(四四)

立招墾單字人業主張恩明,有承祖業拺東堡土庫莊等溪邊有小埔仔一處五釐,西至李家田爲界,東、南、北至溪爲界;四至分明。今招得佃人李鬥哥自備工本前去開田耕種,永爲鬥之己業。二比業佃面議,每年早季納大租粟三鬥五升,議定折價銀五毫。誠恐他人藉端,恐口無憑,合出招墾字一紙,給付佃人執掌爲照。

批明:收過墾單字內銀六大員,照。

嘉慶元年三月日。

立招墾字人業主張恩明

(四五)

立給佃批業主驁西堂林,有彰化縣馬芝遴堡上侖莊原佃陳業亨田三分,坐在本莊,東至鍾宅厝滴水,西至監圳,南至許宅竹頭,北至大圳,四至明白爲界。茲因原佃脫逃,致累課租,自乾隆四十三年起,至嘉慶二年止,共欠租四十五石四鬥二升二合。本館將此田三分,招到陳藔亨前來出首認佃承耕,願出給批銀一十二大員;其田聽陳藔亨前去自備工本耕作,或築蓋房屋居住,聽其設處,子孫永爲己業,逐年配納本館大租二石四鬥,經風煽淨好粟,車運鹿港本倉交納。其田經被沙壓,開鑿工力浩大,首年恩免大租。以嘉慶四年爲始,不論年冬豐歉,早冬完半,晚冬全完,不得拖欠升合及不照理輸納,聽本館召佃別耕,藔不得藉端滋事。其田系陳業亨欠租之田,與別人無涉;如有不明,本館抵擋,不關陳藔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給批銀一十二大元足訖,再照。

嘉慶二年十一月日。

給佃批業主驁西堂林管事吳松英

(四六)

立給墾批大溪墘業主潘子王、林文材本宅有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大溪墘茄冬坑,東至埤尾龔溝堀爲界,西至郭家毗連爲界,南至羅家厝後車路爲界,北至嶺頂車路爲界,四至界址分明。招得佃人羅法建前來開墾,給付與建自備工本,前去開埤築圳,墾闢成田,逐年所有栽種五穀雜子,照依莊例一九五抽的,租榖佃人車運到本館交納,給付完單執照,不得溼冇抵塞,短少升合。凡早季所有收成五穀雜子,未經抽的,不得盜運私糶,匿短大租;如有此情,系查出立即驅逐外境,另招別佃。倘草地有上手來歷不明交加等情,系業主一力抵擋,不關佃人之事。立事之後,該佃人隨到彼處,趕緊墾成徵租,不得延搪未墾;若佃人墾成田園,將來佃人抑欲別創,退業下手,務必同承接之人到本館認佃頂耕,不得私相授受,妄退匪人,亦不得開場聚賭,窩藏匪類各等情。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爲存照。

嘉慶四年八月日。

立給墾批□□□

(四七)

給批本衙管下睦宜莊,有楊添享田七甲四分零,因積欠大租無力完納,將田底退歸本衙管掌爲業。茲據陳永享到官求給此田底,其田七甲四分零,坐在睦宜莊前,坵數不等,東至………,西至………,南至………,北至………,四至明白,三面言議價值銀六十四大員。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底聽陳永享前去掌管耕種,永爲己業,年該納大租粟五十九石二斗零。茲思去荒濫田二甲四分零,又許六年早季納租粟二十石,七年早季納租粟二十石,自八年起,按五甲額,每年該納租粟四十石正,照莊例自備乾淨好粟,車運到本衙鹿港倉交納,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另起別耕。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爲照。

嘉慶五年七月日。

中人黃爲玉

立給批施伯慎

(四八)

立給墾單字人馬芝遴堡大湳草港莊業主洪天佑,有承祖應份鬮分水堀埔地一所,坐落番仔溝墘碑頭莊。因前年有原佃楊光喜出頭墾耕爲田,佑功叔洪丕玉不知來歷,以恃強佔墾等事,赴鹿港司呈稟在案,二比結據,有本莊吳鎮叔聞知,即向本業主言及此無故小節;況楊光喜系是老佃,此田又系本業主應分佃人之原園,佑叔何必混稟生端。理合公同吳鎮叔從中勸處二比邀同會面,本業主再立墾單,付佃人楊光喜收執,仍舊聽楊光喜前去管耕,不得重新納租;仍着楊光喜備出佛銀十五大員,送交本業主收取,以爲和案差承之費。二比調處明白,此田系是本業主應份鬮分原佃界內之業,與別房叔兄弟侄無干,叔兄弟侄日後不得藉詞混稟;如有混稟,本業主應出頭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二比干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再立墾單字,付佃人收執管掌爲照。

嘉慶五年月日。

公親知見人吳鎮叔

立給墾單字人業主□□□

(四九)

立給佃批字人業主陳裕和,有用銀明給阿用土目振三,同業戶、番差、甲頭、白番等祖遺大肚溪莊泉州厝一帶,土名十股埔沙磧荒埔田園,共約有四、五十埒。今有佃人周國觀認耕得第十六號田園一所,未經丈明,現在耕作半埒,帶水灌溉,東至周心意園爲界,西至林忠觀園爲界,南至阿霧亭溝爲界,北至大肚溪爲界,四至明白,前去自備牛隻、種籽,栽種成田。自五年起,每埒應納佃主佛銀一員半,至年每年每埒應納佛銀二大員,按照十月冬收成,送赴本館交納清楚,不得短缺絲毫。三年以後,察看田園好歹高低,應否升降租銀,另行給批外,倘有短欠租銀者,應聽佃主另行召佃別耕,不敢阻擋;苟欲轉手頂耕,即當告知佃主清租過數對佃,毋許私受典賣,致延租項。其社番大租,本佃主自行完納,與現耕之佃無涉;凡有修築埤圳及顧水工榖等費,均系耕佃自行鳩出,不幹佃主之事。口恐無憑,合立佃批一紙,付執爲照。

此埒內與周心意、李春蕭選對分合,應批明,又照。

嘉慶五年九月日給。

佃主陳□□

(五○)

立招耕字人業主蕭志振,因前年有劉家退佃水田一埒,坐落鎮平莊南勢,東至劉蔭田爲界,西至曾厝侖大圳岸爲界,南至范家田爲界,北至蕭坤田爲界,四至界址明白,經丈一甲二分二釐半正,遞年配納大租粟十二石二斗五升,莊例帶車工水銀。今因要銀完課,情願出贌,託中引就與巫德興父子前來出首承領,當月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踏付與銀主前去耕作納租,永爲己業。保此田果系劉天賜等退佃之田,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等,業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並帶上手退佃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六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邱國賢

立招耕字人業主蕭志振

(五一)

立給批地字人業主洪丕玉,有承祖遺下埔地一所,在埤頭莊埤腳。其地東至大溝,西至洪家水堀,南至藺家,北至營盤,四至明白爲界。今有佃人謝及由向本業主給批前去,日後聽其蓋厝耕田,以爲己業,本業主及房親人等不得阻擋。其地若有耕田開成之日,明約三年開荒,歷年聽本業主照丈配納課租,各房親人等不得阻擋。此地系本業主承祖掌管物業,與他人無干,理合立給批字一紙,付佃收執爲照。

批明:其地若有耕田,三年後照約納租,不得多端。託丈過每年約納大租榖二斗正。

嘉慶六年二月日。

立給批地字人業主□□□

再批明:謝心美於道光九年,將田邊毗連溝地新耕三坵,向本業主批明,每年加納租課榖二斗,批明,再照。

(五二)

立給批字人德頤莊業戶施錦德,有餘埔一所,址在李厝莊後,東至車路,西至水圳,南至水圳,北至消溝,四至明白爲界,今踏付佃人黃周、黃得等自備牛工前去開墾耕作。時明丈水田一分半,年貼納大租粟一石二斗正,不許拖欠升斗,日後或有混開隱耕,若不到館聲明,業主查出再丈,累年扣積照例完納。恐口無憑,合立租字一紙,付執爲照。

嘉慶八年十月日立給批,再照。

業主施□□

(五三)

立付墾單業主楊,有荒埔一段,坐址渡船頭圳墘,東至渡船頭圳墘,西至廍,南至路,北至車路,四至明白。茲有族親茹叔等備送犁頭銀二百元正,請給墾單爲憑,前去開墾爲田,情願年納本業主大租榖六石,以貼公項;而小租永歸開墾之人,聽其招佃耕種。如缺大租不完,績欠過多,則任業主起耕。議約已定,各無後言,合給墾單,付執爲照。

嘉慶八年十二月日。

業主楊給

(五四)

立給墾批字人業主洪天佑、洪丕玉、洪啓昌,有承祖遺下課地一段,在草港莊西勢。其地東至黃家田尾爲界,西至海埔爲界,南至吳家田尾出水溝爲界,北至吳家田尾出水溝爲界,四至明白爲界。今有本莊黃固老向本業主給批,前去開墾,力耕爲園,明約三年開成,聽本業主丈明,配納課租,歷年完納,黃固老不得刁抗。其埔地隨即踏明界址定着,交付黃固老前去掌管耕種,永爲己業,本業主不得另招別佃開墾。此地系本業主承租遺下未墾課地,與莊佃分毫無幹,亦無別給他人爲礙;如有別給等情,本業主抵擋,不幹黃固老之事。恐口無憑,合給墾批字一紙,付黃固老收執爲照。

嘉慶十一年十月日。

洪天佑

立給墾批字人業主洪丕至

洪啓昌

(五五)

立給墾字業主楊,有楊鳳悟退佃田一甲二分五釐正,坐落大武郡西堡,土名四塊厝莊前,東至圳爲界,西至浮圳爲界,南至林家田爲界北,至劉家田爲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水湳拋荒,無人耕作,誠恐久荒累課,今招到邱鄰自備牛工、種子,前來開墾認耕,三面言議時值田底價銀四十大員正。即日其銀秤收足訖;其田隨踏明界址,付鄰前去掌管,永爲己業。年該納本業主大租粟一十石正,又車工銀兩,依例照貼,分作早、晚二季對半挑到本館完清,不得拖欠升合。仍保此田系本業主己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本業主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二家甘願,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田底價銀四十大員正足,再照。

嘉慶一十三年正月日給。

業主楊□□

(五六)

立給佃批字業主楊,今有佃人陳阿聽向本館給出荒埔二小段,坐在二林上堡鳳凰厝莊尾,東至楊、曾二家園,西至楊、曾二家園,南至水圳,北至牛埔,四至界限俱各明白。即日收過給批埔底銀十大元;其業隨踏付陳阿聽自用工本,前去開墾耕種爲業,不敢阻擋。第是低下瘠薄之地,大租不堪照例,俟開清成業,按配大租七鬥,逐年完納,付聽永爲己業;抑或後日移售他人,聽從其便,不敢阻擋。今欲有憑,立給佃批字一紙付照。

嘉慶十三年三月日給。

業主楊□□

(五七)

立給墾單字業主楊,有承管馬芝遴打簾莊荒埔二所。一段土名三塊厝荒埔一所,東至福德爺田界,西至埔界,南至抄封田界,北至出水圳溝界。又一段,土名陰光宮荒埔一所,東至劉家、汪家田界,西至車路界,南至埔界,北至楊家園界,四至界址明白。給付與陳倫前去自備工本,照界開墾成田,俟三年以後,照丈輸納租榖,每甲遞年應納租榖四石,不得拖欠越界滋事。口恐無憑,合給墾單一紙,付執爲照。

嘉慶十四年十一月日給。

業主楊□□

(五八)

立給墾字業主楊,因佃人楊文若乏業耕作,向本館給出荒埔一所,土名坐在鳳凰厝山寮莊後,東至鳳凰厝山邊路,西至水溝,南至山寮後園山侖腳,北至水圳,四至明白,付文若自用工本,前去開墾爲業。俟開墾三年後,聽本館丈明甲聲,按照等則配納大租;其荒埔聽文若照界開墾掌管,永爲己業,無得阻擋。立給墾字,付執爲照。

嘉慶一十五年八月日給。

業主楊□□

(五九)

立給丈單字人鹿港厝莊業主施種德,有餘埔一小片,址在李厝莊後,東至大圳,北至大圳,西至消溝,南至後湖圳,四至界址明白爲界。佃人黃顏醜向業主丈明水田二分半,歷年配納大租榖二石正,車載照例自備好榖乾淨,到館完納,不許拖延升斗,亦不許混開佔墾滋事生端。恐口無憑,給丈單一紙,付執爲照。

嘉慶十五年三月日給。

業主施□□

(六○)

立給墾字業主楊必榮、楊名榜、楊振洪等,有承管抵六莊溝尾曠坡一所,被水沖斷,東、西、南、北俱至塭溝爲界。另周圍塭溝一帶,東北至番仔溝尾出水透溝爲界,西南至黃丞觀田爲界。茲本業主以坡塭久經荒蕪,公同相議,招得吳黃楊、楊仰高、黃丕觀、黃裁禮等自備工本,前來給墾開築田塭爲己業。其田限墾三年成田,請本業主丈明甲聲,酌納大租。其塭限首年免納稅銀,以爲開築工本之資,次年按照出息納稅。所有應納大租以及塭稅,本業主公議,按作四股均分,楊名榜得二股,張必榮得一股,楊振洪得一股,即日會踏界址,付與吳黃楊、楊仰高、黃丕觀、黃裁禮等前去開築,收租完課,永遠爲業。今欲有憑,合同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有如積欠租稅銀,不得藉詞永遠爲業,應聽本業主自管招佃;如無帶欠大租稅銀,仍付楊仰高等管掌,批明,再照。

嘉慶十七年十一月日給。

張□□

業主楊□□

楊□□

(六一)

立給開墾字人馬芝堡大湳莊業主洪媽恭舍,有承祖父未開埔地一所,址在南勢莊前,東至陳家田,西至車路,南至陳家地界,北至水浚。並連水堀一處,東至林家田,西至陳家埕墘,南至車路,北至陳家田,四至俱各明白爲界。今有佃人尤美向本館給批,前去開築爲業,當場三面言議,年約納本業主課租粟二斗正;其埔地、水堀隨即踏付與美觀掌管開築,永遠爲業,日後不得藉端等情滋事。此係二比甘願,恐口無憑,合立給開墾字一紙,付就爲照。

嘉慶十七年十月日。

立給開墾字人洪媽恭舍

秉筆人□□□

(六二)

立給佃批北莊業主王,今有侖仔莊後冢埔角一小尖角坵,東至水溝車路,西至車路,南至菜園邊水溝,北至冢爲界。又有連下車路邊一小坵,東至侖仔後直圳岸,西至菜園頭岸,南至菜園岸邊圳溝,北至車路,四至明白。此二處踏付佃人蕭令觀前去開墾成田,永爲己業,年配納大租粟二斗,此照。

批明:小尖角坵田一坵,經收佃批銀四元。

嘉慶十八年十一月日給。

業主王士俊

(六三)

立給墾字人業主楊,茲因本館下有荒埔地一所,址在投奪館鳳凰厝莊前田尾。其埔地東至水堀墘爲界,西至楊家佃田及湳堀爲界,南至出水溝,北至巫胡楊佃田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此埔地久荒,若不招佃開墾爲業,誠恐國課有虧。合應招出楊錐到館承給開墾,言約墾耕三年成業,配納本館大租粟八斗正。即本業主收過楊錐佛面銀一十二員完足,即將此荒埔踏付楊錐前去自備工本,開墾成業,歷年完納大租,不得拖欠,永爲己業。此係國課攸關,口恐無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嘉慶二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業主楊壽

知見人投標館管事□□□

(六四)

立給批人馬芝遴保中莊館業主施敦慎管下有大侖莊佃黃祿等,有承父祖明買水田坵數不等,共田五分,貫在大侖莊西畔,東至本田,西至陳田,南至尤陳田,北至溝爲界,四至明白,年配納本館課租榖四石。因祿等積欠大租榖無力清完,願將此田底退還本館,抵完大租,聽本館覓佃變賣完課。茲據大侖莊李象亨乏田耕作,到館承給田底。兩相言議,出得時價佛銀三十八大員,即日收訖;田隨踏付象亨管耕,永遠爲業,日後子孫不得言及貼贖。至於每年亨自應按甲照季完納大租榖四石,不得少欠;倘亨欲移居別處,田聽其轉售,其水分應照份流通灌溉。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爲照。

其歷年清圳溝泥,聽亨自行挑填本田,不得混亂,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十一月日。

作中人蔡地亨

立給紕人施敦慎

代書陳時盈

(六五)

立招墾給付永耕田底武西堡水漆林郡水館業主吳管下有承莊佃退佃三甲四分六釐零,坐落土名東勢牛頭,東直透出水之溝田與吳添壽田爲界,南至大路水溝爲界,西………爲界,北至邱元田爲界,四至界址分明爲界。並帶大圳灌溉,東南配大溝灌溉,西畔配牛埔浮圳水灌溉。年徵納大租粟二十七石二斗四升八勺零。今因田土荒瘠,恐累國課,憑中引就本莊楊克俊前來出首承墾,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借墾價銀三百五十四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楊克俊前去起耕掌管,可爲楊克俊兄弟子孫永遠世守己業。保此田系承莊佃退耕之業,並無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俱系本館出首抵擋,不關墾佃。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日後不得多生事端,亦不得言找言贖滋事。今欲有憑,立招墾給付永耕田底字一紙,並上手退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田底字銀三百五十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元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盧啓成

爲中人邱平

林清

知見人堂弟吳國賢

表叔李恩省

立招墾給付永耕田底字業主吳□□

(六六)

立給佃批北莊業主王美春,今有侖仔莊後車路邊荒埔一小坵,東至侖仔後直圳岸爲界,西至菜園頭岸爲界,南至菜園岸邊圳溝爲界,北至車路爲界。又冢埔角一小尖角坵,經已開築成田,其田東至水溝車路爲界,西至車路爲界,南至菜園邊水溝爲界,北至冢爲界。四至界址,二處各踏明白,付佃人掌管,後日子孫不得增添找洗。年配納大租榖二斗,照例完納,不得少欠,亦不得窩藏匪類。議約即日收過墾批銀六大員正;此荒埔並小尖角田一坵,聽佃人蕭令前去開墾成田,報丈納租,永爲己業,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收過墾批銀六大員,再照。

再批明:其大租粟自道光元年納至三年止,再照。

道光三年十二月日給。

業主□□□

(六七)

立出墾字人業主於本草地內坐落土名下南勢風吹洋有蕃宅一段,東至大山崁腳,西至石岸齊,南至大坑,北至竹圍外崁墘,四至明白爲界。茲因佃人陳立願、陳是由同前來認佃墾耕,遞年配納大租粟二石滿正,冬成之日,不論豐歉,風煽乾淨,挑到公館倉口處內,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任從業主換佃別耕,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日後墾成,按畝增租。恐口無憑,合立出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道光三年六月日給列向字第七十號。

代書人王文生

陳魁

管事

陳正珍

(六八)

立招墾耕字人武西堡水漆林業主吳,因承莊佃退耕田底一甲四分,坐落東勢洋,東至水溝爲界,西至本家田爲界,南至本家田爲界,北至本家田爲界。內一段田,東、西、南、北各本家田爲界,四至明白爲界。因田土荒瘠,恐累國課,託中招陳繩武出首前來墾耕,三面議定時值墾成銀三百一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底踏明界址,付與陳繩武前去耕作,永爲己業。每甲田年應配納本業主大租粟八石正,其粟車運到館交納,其車工圳費,悉依例完納。保此田系是承佃退耕之田,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本業主一力抵擋,不幹墾佃之事。口恐無憑,合立招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三百一十大員足,再照。

再批明:並配圳水通行灌溉,上流下接。其上年退耕字系是總契,不得繳運,再照。

道光四年十一月日。

業主吳□□

知見人李思省

爲中人張子仰

給墾字人業主吳□□

代筆張子仰

(六九)

立給墾批字海山莊業主張,茲本衙莊界內,座在橫坑莊,從前未曾批給與人,茲有莊佃陳緣到館,自稱此山從前混承他人,向來未經配納大租,自行請配。即日踏明界址,東自山頂小溝爲界,西至陳歲山爲界,南至簡家山分水爲界,北至陳歲山爲界,四至界址分明,給付該佃陳緣掌管爲業,每年配納大租粟六鬥正,至期到館交納,取出完單爲照。自給之後,該佃務須照界掌管,不得越侵過界。聽其蓋屋居住,耕種度食,亦不得窩藏匪類,爲非作歹,致生事端;如有此情,聽業主革逐出莊,不得異言。倘欲別圖轉手他人,任從其便。今欲有憑,合立墾批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收過盤議銀完足,再照。

道光四年十二月日補給。

業主張□□

(七○)

立給開墾字業主楊振海,有戶下塭地一處,座落塭仔寮莊東畔,東至林字田爲界,西至車路爲界,南至武鹿溝爲界,北至沙崙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蔡浪前來給墾,即日收過給墾銀六大員,聽其開墾成田。先定五分配租四石,三年後按甲輸納大租,每甲照例八石;若有拖欠,聽業主起耕召佃,不敢異言生端等情。保此塭地系楊振海戶主物業,與別無幹,亦無重給不明爲礙;如有不明,業主出首抵擋,不幹佃人之事。茲欲有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蔡浪此塭地三年開墾成田,聽業主明丈,若有出額,應照甲聲之聲貼納大租不得扼抑,再照。

道光六年二月日。

認墾人曾福再

立給墾業主楊振海

男楊應進

(七一)

業主金協利,爲分給墾耕事。道光七年九月內,蒙嘉邑主王,同委員升任淡水廳杜,遵奉縣道憲孔,給管嘉屬安定裏蘆竹侖中崙官丈浮復海埔一帶,永遠掌管爲本業主己業,招佃墾耕,按甲完繳軍工廠費。茲據二十股內第一戶佃首蘆竹侖莊方杼分下佃人蘆竹侖莊方曾前來領墾蘆竹侖熟耕園一坵○甲五分四釐,東至陳念園,西至李首園,南至埔,北至埔,四至載明,給出玉字第四十六號墾單一紙,付該佃方曾自備牛工、種子,前去墾耕。現時收成不一,未便議定鐵租,其熟耕園從此爲起,無論季分,就該園所種五穀、雜糧等項,按照二八抽的;而初耕園約三年內免的,至道光□□年起,亦二八抽的,俱車運到館交納,給與完單爲憑。自給之後,各宜照界管耕,不得混侵他界,亦不許拋荒拖欠,致墊公項;如有等弊,先將牛隻、農椇公估抵外,倘若不敷,聽業主將園招佃耕作,抵明租項,即還仍耕;倘敢頑抗,立即稟究,各宜遵守力耕,共樂豐年,此墾付照,行。

道光七年十二月日給。

(七二)

立給墾單威惠廟首事,有公置業戶藍日晃管下藍興莊界外大突寮莊租業,以爲聖王公祀田,歷年收租徵課。邇來田被水衝十有一、二,今據佃人羅樹成到廟報稱原界浮復,向給墾單,約有三份,四至載明林交契內明白爲界,自備工本墾成田園,年應納租一石八斗,永遠爲業。其租不論年豐歲歉,經風煽淨,車運到廟交納,不得少欠。今欲有憑,合給墾單一紙,付執爲照。

再批明:墾成田園倘被水衝崩壞,租免認納,再照。

道光九年十二月日給。

墾佃人羅樹成

(七三)

同立給墾招佃字人墾首張居郎、潘奈正等,有先年同向水沙連社通事毛天福、社丁首黃林旺給出八杞仙管內埔地一段,座落土馬鞍侖尾,東至自己田,西至張遠園,南至李甚園,北至崁脣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各有定界。今給付與張天球叔前去自備工本開鑿水圳,招佃收稅納租,永爲己業。三面言定三年之後,開墾成田,定例每甲並年配大租粟四石正,經明丈五分零一毫四絲正,年配納墾首大租粟二石零六合正,年清年款,不得拖欠升合;如有拖欠大租者,聽墾首招佃收抵,不得阻擋。其田因佃戶自鑿水圳,工本浩大,日後價值千金,郎、正等永不得加增租粟,亦不敢滋事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給招佃墾字紙一紙,付與永遠收存,照。

即日收過埔底墾字銀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地不拘園頭園心,欲要開鑿,無分公私水圳,通流灌溉,不得阻擋刁難滋事,批照。

道光十年正月日、上字第四號。

代筆人李永成

同立給招佃墾字人張居郎

潘奈正

(七四)

立招墾永耕字墾首蘇賢彩,同男順昌,今有承父遺下石埧一所,土名石角東門外河背,東至圳崁爲界,西至溪脣,南至礜外河脣爲界,北至吳應標田爲界,四至界址踏付分明。原帶坡圳水灌溉足蔭,情因工力浩大,不欲自墾,前來招得佃人劉連魁出首承墾。當日三面言定,備出石埧埔底銀六大元正,即交親收明訖;其埔地界即付連魁前去自備伙食、工本、農器,墾築成田,三年以後,遞供納大租榖三碩正,按早晚二季均納,豐兇兩無加減,亦不得溼冇抵塞。其隘番口糧系墾首自理,不幹佃人之事。若佃人另創別業,轉退他人,務須聲明墾首認佃。此係業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難憑,立招墾永耕字一紙,付爲執照。

即日批明:順昌實收到字內埔底銀六大元正,足訖,照。

再批明:北至仕直田爲界,批照。

批明:咸豐三年十月十二日,劉徐氏同夫弟連芹,將西畔之水田自願託中出賣於族弟婦劉管氏前去永遠管業,日後任從分墾各管,各不得侵界,聲明,批照。

道光十二年壬辰歲五月日。

代筆人劉海輝

立招墾永耕字人□□□

(七五)

立給墾約字人墾首蘇賢彩同男順昌,今有明向隘番總給墾石角窠、青埔四圍一帶,經蒙分憲張示建莊開闢,穿鑿陂圳,招佃墾耕,已成田業,理合給墾付佃執憑。茲將莊北柵竹圍角溝背西片埔園一處,東至吳逢春埔爲界,西至山面爲界,南至葉家埔爲界,北至吳逢春田爲界,四至界址分明,自本年起,議定每年此業實納大租榖四石正,即日將此業盡界給付佃戶劉連魁前去自備工本,開墾成田,引水灌溉,永爲己業。遞年供納墾首大租榖四石正。早晚均納,豐荒、闊狹兩無加減。其隘番租系墾首自理,不幹佃戶之事。此係業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難憑,立給墾約一紙爲照。

即日墾首實收到字內埔底銀六大元正足訖,照。

道光十二年壬辰歲六月□日,給墾約人墾首同男蘇順昌悉。

光緒辛巳七年十月批明;此墾內之大租原四石,因欠佃人劉連魁香祀會銀,情願減收二石六鬥。嗣後每年供納大租一石四鬥正,批照。

(七六)

本宅有荒埔一所,址在新埔莊六塊寮,土名三股埔,東至埤溝界,西至車路界,南至柯達亨園界,北至柯連亨園界,四至界址明白。今給與七頭家莊佃戶柯爾典自備牛工種籽,前去開墾成園,年暫配納租銀三角九辮,歷年完納;俟三年耕種以外,即按甲清丈,需納課租,不得紊亂莊規,侵欠大租。如有不法竊藏匪類,抗欠大租,聽業主吊佃別耕。合付墾單一紙,付執爲照。

道光十三年二月日給。

業主施□□

(七七)

立給墾字業主楊萬澤,照得管下武鹿莊西有荒埔水窟一處,東至林宅田界,西至周宅田界,南至顏宅田界,北至蔡宅本厝地界,四至爲界詳明。經前年間,佃人蔡貞明、蔡貞吉侄成、團等開墾成田,丈明二分五釐,配食武鹿莊前溝水灌溉,茲據前來給墾爲憑,時備出埔底銀八大員正,即日交過業主收訖。每年至六月冬成,輸納本業主大租粟二石正,不得短欠,給出完單執照。其田永遠以爲蔡貞明等己業。此係業佃相安兩願。今恐無憑,合立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親收過墾字內銀八大元正足訖,再照。

道光十四年三月日給。

業主楊□□

代書人楊文德

(七八)

立招墾石埔永遠管業字族叔寧壽,先年有承父遺管八分仔崁下田埔一處,除原成已管外,尚有畸零石埔格一小塊,四至界址原有,各自老界分明。茲壽因乏力自闢,親來招得族侄與宗出首承墾,即日實備有埔價銀五員正,交壽收訖。當面言定,隨將此承遺埔格依老界,踏交與興宗侄,自行備資器開闢成田,任從子孫永遠管業。保此石埔委系父遺之業。原帶大分輸納租榖物業,並無額外加徵,異日倘有生端,租務及不明情弊,但壽一力抵擋,與侄永無干涉。此乃念屬叔侄情誼,墾闢自願,日後永無再言找贖情節。招墾千休,永斷葛藤,亦無異心反悔。今欲有憑,文招墾石埔永遠管業字一紙,附侄收執存照。

即日壽實親收過字內埔價銀五員正足訖,批照。

道光乙未十五年月日。

經場姻親□□□

知見代筆弟南傳

立招墾石埔永遠管業字叔同男濟堅

(七九)

立給山批字人墾戶劉世城,緣因劉連壁在城地場界內築有土墳一穴,土名猴洞車路面,坐東向西,橫五丈爲界;直墳堂透至龍身頂一十二丈爲界壁。即日備出禮物、酒席,前來向城給出山批;城即將該處土墳踏明界址,交付於劉連壁前去掌管,擇吉安葬,永作佳城,日後城永遠不敢異言反悔生端等情。此係族誼相交,二比甘願。口筆有憑,立給山批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批明:城收到字內禮物、酒席是實,批照。

道光十八年(戊戌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溫阿奚

在場人劉高真

代筆人劉傳芳

立給山批字人墾戶劉世城

(八○)

立出墾開闢荒埔字人堂弟陳靜,有荒埔一所,址在大過溪奶笏侖莊。今因乏工開闢,茲適當兄陳祥老來臺,隻身無依,靜念至親之情,願將浮復荒埔一所,與兄弟侄相商,踏明與堂兄陳祥前去開闢。其埔地東至圳堵溝爲界,西至水汴頭公圳溝爲界,南至靜自己田尾橫牛路爲界,北至兩片溝墘尖尾爲界;其四至界址明白爲界。又帶靜田尾水過梘上流下接,通流灌溉,議定出墾銀六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荒埔一所,立即踏明,交付與堂兄陳祥前去開闢,年配納大租榖五斗正,系堂兄運到公館支納,給出完單。日後開成或田或園,永爲己業,以爲祥兄日後傳嗣並香祀之費。保此荒埔系靜兄弟侄情願出墾與祥兄開闢,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有之,靜兄弟侄一力抵擋,不幹祥兄之事。一送千休,寸工不留,日後子孫不敢異言反悔。恐口無憑,立出墾開闢浮復荒埔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墾銀六大元正足訖,再照,行。

批明:此荒埔一所,系靜送與堂兄陳祥以爲嗣業,日後子孫不得私行變賣以及轉借,永爲配享,批照,行。

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黃志誠

爲中在場見人陳明

陳仕有

立出墾開闢荒埔字人業主堂弟陳靜

陳振佳

(八一)

立給佃批字業主黃智記,有承祖世管埤頭莊課業荒埔一帶,歷收大租完課。因前被水衝崩,國課無徵,爰將本莊埔地踏明界址,給與佃戶吳返官耕作,永爲己業,年帶納業主黃大租榖四鬥正,限十月到館交明,不得拖延短欠。隨即踏明界址;東至路,西至鄭家,南至岸,北至路;四至明白,付吳返掌管耕作,永爲己業。如有積欠租榖,仍付業主另招別佃,不得異言。保此業系記鬮分物業,與別房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不明;如是有,記一力抵擋,不幹佃戶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佃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佃批字佛銀十大員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十月。

立給佃批字業主黃□□

(八二)

立給墾荒埔地基字人業主張把祿,有承祖父墾升遺下荒埔曠地基一所,址在三十張犁莊後牛埔邊,東至賴家田爲界,西至牛埔爲界,南至賴家田爲界,北至車路爲界;四至明白。張把祿自己不能開築託中招得林龜生出首備資承墾,同中議定,給墾荒埔曠地基價銀十二大員。即日其銀把祿親收足訖;其此曠地任從林龜生自備資本,開墾成田,永爲己業,把祿等不敢異言生端。面議他日倘或成田,要貼大租榖四鬥,永配福德祠香費。口恐無憑,合立墾荒埔曠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字內給墾荒埔曠地基銀十二大員足重,再照。

道光三十年九月日。

業主張查某

代筆人賴長盛

爲中人陳聰明

立給墾荒埔曠地基字人業主張把祿

(八三)

立出開墾字人陳平莊公館業戶陳五雲,自置七張犁莊牛埔尾茅埔一段,東至鄭天定官田爲界,西自大溝爲界,南至鄭天定官田溝爲界,北至牛埔塍爲界;四至界址明白。招出陳隨觀、陳和觀同備齊牛、犁、工、種子耕作,開墾成業,限至三年,開墾無租,咸豐六年至八年止。限年既滿,若開不成,願將該埔並帶開墾字清楚交還業戶陳五雲收返,起耕掌管,定租出贌成業,以爲永遠。三人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開墾字一紙,付陳隨觀、陳和觀同收存爲照。

批明:三人言約,開不得成業,日後不得異言之事,批照。

咸豐六年二月日。

業主□□□

代筆人廖幹

立出開墾字人業戶□□□

(八四)

同立開墾盡絕根海埔曠地契字人三塊厝莊新盛館王毅記,有承祖父應得海埔曠地一處,坐落土名址在大肚中堡侖仔頂莊,東至水堀爲界,西至荒埔爲界,南至戴家厝爲界,北至高家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海埔地付佃開墾。茲據陳媽願前來承墾,以及建造茅屋,當日同中面議收過墾禮八大員正。銀即日親收足訖;即將此海埔曠地,交付陳媽願前去開墾,日後倘如成業,每年配納大租榖二斗。自此發給開墾付佃,永遠掌管,不得異言。口恐無憑,立給開墾盡根海埔地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親收過契字內墾禮八大員正,再照。

同治元年十月日。

代筆人楊德原

爲中人王春

場見人王玉堂

立開墾盡根海埔地曠地契字人王毅記

(八五)

立給墾契人陳平莊業主陳政和,有承先祖墾升遺下水田一段,經丈一分五釐,配大甲溪坡水份一分五釐,址在公館後東北角,東至曠埔墘小溝爲界,西至功弟阿六田南北基爲界,南至水溝爲界,北至橫竹圍外何家田爲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田給墾。即日同中林協豐備出給墾銀五十大員正,交和收入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協豐前去掌管,永爲己業,遞年免徵課租。此係二比仁義交情,恐口無憑,立給墾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和親收過給墾銀五十大員正足訖,照。

同治八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宗弟建利

立給墾契人業主陳政和

(八六)

同立開墾字人業戶張振萬、戶丁張金奠,有承祖父遺下埔地一處,址在頂圓林莊內,東至路爲界,西至李家竹腳爲界,南至大路爲界,北至竹外水圳爲界;四至界址明白。惟奠不能自耕,願將此地出墾,時託中引就向與劉萬惡官給出墾價銀二十六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字兩交足訖;其埔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劉萬惡官承去開耕成田,永遠掌管。經配坡水通流灌溉,逐年應納業主大租榖一石七鬥正,務作早季清完,不得溼冇短納,日後子孫永不敢異言滋事。保此埔地系奠應得之額,與別房人等無干;如有來歷交加不明爲礙,乃奠出首一力抵擋,不幹承墾人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開墾字一紙,付執存照。

大清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姚清荼

爲中人

李慶間

場見人張有亮

立出墾字人張金奠

(八七)

立給永耕開墾字人吳揚華,情因上年自置有水田山場荒埔一處,坐落土名芎蕉坑社仔背北片狀元窩口,四至界址原載在買契內詳明。今因山場荒埔自己無力開闢,乏銀應用,將此契內抽出一段山場荒埔,東至插崀劉家毗連爲界,西至小坑爲界,南至小坑爲界,北至龍背小壢透下山圳出口爲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帶坑坡泉源圳水灌蔭充足,歷年應納大租粟一石正,茲託中引就於張阿文出首承接,永耕開墾。當日同中三面言定,即日立契,文備出永耕墾底銀十大元正,經中交於華親收足訖;即同踏明界址,交於文自備工本開築成田,架造房屋,栽種風圍、竹木,子孫永爲己業,日後價值千金,華子孫人等永不敢找贖等情。保此業系華自置之物業,並無包賣他人爲礙;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等弊,系墾主出首一力抵擋,不幹接墾永耕人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歡願。恐口無憑,立出永耕開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華實收到字內永耕墾底佛銀十大元正足批,照。

同治九年(庚午歲)十月日。

說合中人湯雙喜

鍾壬貴

在場知見人葉吉福

葉吉傳

吳阿文

在場男

吳林卷

代筆人田樹堂

立招永耕開墾字人吳揚華

(八八)

立給單字人墾戶首陳化成,有墾過六社化番草地主六改二世管貓■〈艹〈山閨〉〉社轄內頭股荒埔一所,東至陳歡田界,西至莊高生界,南至圳界,北至崁界;四至明白。經丈六分正,給付佃人陳壽官前去自備牛工、種子,竭力墾耕成業,逐年晚季應納大租榖三石六鬥正。即日收過陳壽官墾底銀三元六角正;隨即將埔踏明界址,交付佃人前去耕作。至期完納大租,務須到館重風煽淨,完納清楚,不許少欠升合;如是少欠升合,聽墾戶首起耕別佃,亦不得刁難滋事。此係業佃兩願,合給墾單字一紙,付佃執照。

即日收過墾底銀三元六角正,執照。

同治十三年三月日給。

代書人黃大成

在場知見經丈人陳陽載

(八九)

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人墾戶黃安邦,有遵憲開闢海山堡永福莊,貫在土地公坑,土名高橋埯,東至侖脊分水,直透侖尾到溝漕爲界,西至石侖,直透小坑爲界,南至大坑爲界,北至頂湖大侖脊與曾家毗連分水流落爲界。內抽出厝地一所,付林建屋居住。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自帶本坑泉水通流灌溉,歷年應納地租銀一員正。今田因佃人傅祖蔭託中引向公館批給此處山場水田,當日同中三面議定,墾底佛面銀四十九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即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內一切交付傅祖蔭前去掌管,任從開田耕作,栽種茶欉以及雜果等件,永爲己業。界內栽茶落地三年,每千欉每年應納山地租銀六角正,訂於春夏向公館交納清楚,割單執憑,至期毋許藉端拖欠分毫。俟後日成田之時,酌納大租依衆佃規例。此係二比兩悅,各無異言。今欲有憑,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契字內佛面銀四十九大員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人傑由於地靈,界內如有煤炭,不準開掘,以傷龍脈;如敢故違,定即傳衆公誅,再照。

一、批明:界內每千茶欉帶山地租銀六角,系是大租隘糧一角,地租五角,計共六角,照。

光緒二年丙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周鏡華

爲中人陳添記

場見人黃石等

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人墾戶黃安邦

(九○)

立給墾字人墾戶首黃藏興,有承先父墾過六社化番草地荒埔一所,址在卜吉莊,招得佃人黃達理開成旱園三段,經丈納租。其第一段東畔,址在過坑仔,東至陳獅園界,西至黃得祿園,南至黃茂擇園,北至山仔爲界;明丈□分,應納大租粟五斗六升一合正,該墾底銀五角六點一釐正。其第二段址在東畔坑墘,東至坑,西至黃龍貴園,南至黃明泉埔,北至黃市園爲界;明丈□分,應納大租粟七鬥四合正,該墾底銀七角零四釐正。其第三段址在莊後東畔,東至黃連荒埔,西至坑,南至黃明泉園,北至路爲界;明丈□分,應納大租粟一斗九升二合正,該墾底銀一角九點二釐正。以上三段各界址明白,計丈□甲,共該大租粟一石四鬥五升七合正,該墾底銀一員四角五點七釐正。茲理備出墾底銀,向興給墾。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開耕佃人黃達理前去耕作,永爲己業,收成納租。其粟務必重風煽淨,自運完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任憑墾戶首插園招佃收抵清楚,仍交佃人,各不得刁難。保此業系興承父明墾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再給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興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斯系業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實收過給墾給字內墾底銀一員四角五點七釐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年九月日。

代筆人黃若夫

經丈人塗樹

立給墾人墾戶首黃藏興

(九一)

立出開墾字藍興館業主藍隆緒,有承祖遺下藍興、拺東等保大租及荒埔曠地,付佃開墾田園,築蓋厝宅,年納大租。今有下街莊劉永興向本館請墾大墩土地公廟西勢曠地一所,東至林老知園,西至水溝,南至魚池岸,北至林屘菜園,離本厝四尺;四至踏明爲界。時收墾字銀二員,願將此地付永興築蓋厝宅,永遠爲業,年納大租銀三角,不得短欠。保此地系藍興物業,與別人等無干;如有無恥之徒混認,本館一力抵擋,不幹興之事。此係二比仁義交接,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墾字一紙爲照,行。

即日親收過佛銀二員秤重一兩四錢足訖,再照,行。

再批明:字後收佛銀二大員,秤重一兩四錢足訖,再照,行。

光緒十年八月日。

親立墾字業主藍隆緒

(九二)

立開墾田契字業主王福記,有海埔地一處,址在大肚西沙轆堡三塊厝莊下海埔;東至本佃楊清冬兄弟公田界,西至廣溝界,南至本佃楊清冬兄弟公田界,北至大溝界。今據佃人楊定觀前來認墾築旱田一分,年配大租粟二斗,並配大肚溪圳水通流灌溉。即日收過佃人楊定觀來墾禮銀二大員,隨將此業交付楊定觀永遠掌管。口恐無憑,立開墾田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親收過墾字內墾禮銀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另借洋銀二員,即將每年大租付銀主扣抵利息,逐年免納,再照。

業主王。

光緒十年十月日。

立開墾田契字業主王福記

(九三)

立給分墾字人墾戶首協源,有買過王國賓、王國寬承祖父向六社化番草地主目改旦墾過萬安埔一帶草地,今因自己乏力開耕,招出佃人巫呆九開田一段;東至巫蚶田,西至崁,南至崁,北至李永送田;四至界圳明白,經丈四分八釐正,該墾底銀二元八角八點,大租榖一石四鬥四升正。其墾底銀即日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佃人巫呆九前去掌管耕作,永爲己業,不敢墾付別佃。其歷冬大租榖務必曬乾重風煽淨,自運到館完納,給單爲憑,不得少欠升合;若是少欠,定則將田起耕出贌,收抵大租清楚後還原佃,不得異言阻擋,生端滋事。若日後官有升科,再換墾字定奪租榖。此係業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分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墾底銀二元八角八點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日新

經丈人遊阿知

在場知見人王西維

立給分墾字人玉協源

(九四)

立給墾批契字人墾戶劉子謙,緣因隘首金福昌贌隘墾闢山林埔地,坐落土名脫山仔,東至油羅壢爲界,西至雞油壢爲界,南至脫仔山,龍軟凹炮櫃跡爲界,北至公館前崁下小溪溝爲界;四至界址經中面踏分明,即日交付隘首金福昌掌管,墾闢成田出贌,收租納課,永爲己業。比比允願,各不得異言生端反悔等情。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此業界內原帶本溪陂圳水通流灌溉充足,批照。

光緒(丙戌)十二年十二月日立。

爲中人金世傳

代筆在場男家盛

給墾批契字人墾戶劉子謙

(九五)

立給分墾字墾戶首王豐瑞,有承祖父向六社化番給出中落埔一帶草地。今有佃人王門劉氏開墾雙冬水田一段,東至王丁浸田,西至王榮水田,南至王扁田,北至王文田界;經丈二分正,該墾底銀一員六角,每年該納大租榖一石六鬥。又單冬田一段,東至王成玉田,西至王貓鑾田,南至王登義月田,北至登浸田界;經丈三分五釐三絲六忽正,該墾底銀二員四角七點五毫二絲正,每年該納大租榖二石四鬥七升五合二勺正。計共雙冬、單冬二段,經丈共五分五釐三絲六忽正,交付林氏掌管耕作,永爲己業。共該墾底銀四員元七點五毫二絲正,每年共該納大租榖四石零七升五合二勺正,應自經風煽淨,自運到館完納,聽墾首完納供課,不得溼冇抵塞短欠等情;如有等情,聽墾首起耕收抵,不敢異言生端。此係業佃相依,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分墾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親收過墾字內墾底銀四員零七點五毫二絲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二年三月日。

代筆人王廷獻

經丈人塗樹

在場人王赤姜

立給分墾字墾戶首王豐瑞

(九六)

埔里社城隍尊神,爲給照承墾事。茲因王向赴領聯單,而吳永興稟請領墾照,第因兩界毗連,以致於今,二比互相爭管滋事。現經公親出爲調處,議將該爭之地兩處;其一處土各外加道坑,東至鹽塗坑水界,西至坑水界,南至銃櫃侖界,北至坑水界。又一處土名珠仔山,東至水界,西至曾如從墾界,南至洪水界,北至大山侖分水界。荒埔一所及熟田山林,兩造甘願喜充本廟捐爲油香之資,出具甘捐赦墾字前來。茲據大林莊王豐瑞請照永墾,議由光緒十五年起,每年晚冬應納大租榖六石,其該田正供應歸王豐瑞自行完納,所有大租供課,不得拖欠;倘或拖欠,願將該業付別佃等情。據此,合行給照。爲此,照仰王豐瑞即便遵照,速將該業趕開耕種,永遠管掌,完納課租,切切,須照。

右照給王豐瑞准此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

(九七)

立再承永耕字人吳阿添,茲因上年承有馬六子孫連德遺下水田一處,土名大中窠口二重河脣,東至蘆來田爲界,西至邱少基田爲界,南至張念田爲界,北至自己田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租榖一石八斗,又帶磧底銀二元。先年被洪水衝崩,添自備工本開闢成田。德茲因乏銀湊用,願將此田退於吳添兄永耕管業,添再備出田底銀六大員,又備出磧底銀二元。當日銀交番主連德親收足訖;此田自戊子冬起,至丙辰冬止,限滿之日,再行轉約。自立字之後,若有另生枝節,系德一力出身抵擋,不幹承耕人之事。此係人番甘願,恐口難憑,特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爲據,照。

即日批明:添再備出田底銀六元,又備出磧底銀二元,批照。

光緒(戊子)十四年月日。

知見鍾下骨

在場楊孔雲

代筆林瑞廷

立再承永耕字吳阿添

(九八)

立給分墾字人墾戶首曾德成,有自己向官給出鹿槌一帶草地,今有佃人沈池自備工本開墾旱田一段,址在營仔東畔,東至竹腳,西至鄭瑞園,南至小溝,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明白,經丈一分七釐九絲二忽正,交付沈池掌管耕作,永爲己業。該墾底銀三角五點八毫四絲正,每年該納大租榖七鬥一升六合八勺正,應自風乾淨,自運到館完納,聽墾首完納供課,不得溼冇抵塞短欠等情;如有等情,聽墾首將田起耕收抵,不敢異言生端。此係業佃相依,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分墾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親收過墾字內墾底銀三角五點八毫四絲完足,再照。

光緒十六年六月日。

代筆人王遞獻

經丈人黃樹

立給分墾人墾戶首曾德成

(九九)

立給山林園埔契字鍾增祿,緣因先年奉憲開闢大山背一帶地方,目下衆股前來劃定界址,粘鬮分管。今有老四重透草寮,系祿應得之業,茲有界內老四重抽出一段,給與義兄葉發確自備工本、牛隻、器具,前去修築圳路,墾闢成田。其界址,東至老四重大壢爲界,西至騎龍出入大路,繞至儀地屋側崩崗崬,插落南片大壢,與合順比連爲界,南至大壢,與合順毗連爲界,北至郭全老銃櫃跡,由小龍直透小壢,插落大壢爲界;四至界址經中面踏分明。其田界內交於義兄葉發確前去掌管,永爲己業,言定每年應納祿大租佛銀一員,至十年後,如有成田,按丈甲聲照例完納。此乃口恐無憑,立給山林園埔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其界內任憑祿修築圳路,不能阻止,批照。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九月日。

經中人鄧萬春

場見人鍾彭榮

代筆人範旺機

徐統勳

在場見

邱幹山

在場男鍾育華

立給山林薗埔契字人鍾增祿

(一○○)

立招佃分管定界字人墾首曾華春,承叔祥光,於光緒十三年二月間,奉憲諭飭自備工本,墾闢油羅青山蕪地山場;惟該處地方乃系兇番出沒咽喉之所,屢驚番擾,難保無虞之患。今招得佃首莊臺秀,邀得佃人巫阿冉前來,自備工本,在該所砍伐樹木,建莊築屋,協同衆佃鑿坡圳水■〈勹外雲內〉灌溉。即日該處劃定界址,東至七十二戈,與牛路毗連爲界,西至七十二戈,與胡捷毗連爲界,南至三戈圳下爲界,北至三戈爲界。又牛路面一段,東至五十二戈,與羅開龍毗連爲界,西至五十二戈,與莊臺秀毗連爲界,南至一戈爲界,北至一戈三尺爲界。又銃器櫃面一段,東至四十八戈,與胡捷毗連爲界,西至四十八戈,與張光海、呂立生毗連爲界,南至一戈三尺爲界,北至一戈三尺爲界;界址分明。務要踊躍,界內趕緊成田,各開耕管,異日聽官章程,按甲徵租,永爲己業。保此業本屬官產,系春蒙憲諭飭在案,倘有大小公事及科派需費,隨傳隨到,不得退縮逾限,亦不得交接匪類窩藏等情;如有此情,鳴官究追。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招佃分管定界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倘墾內大小公事及科派需費,隨傳隨到,不得退縮逾限,亦不得交接匪類窩藏等情;如有此情,鳴官究追,批照。

再批明:墾內本系青山蕪地,系春蒙憲諭飭在案,登即劃定界,冉前去備工本開闢成田,異日聽官章程,按甲徵租,永爲己業,再照。

光緒十七年正月日。

代筆宮雨亭

知見曾阿勇

徐運參

在場莊臺秀

立招佃分管定界字墾首鄭華春

(一○一)

立給出墾字人業戶張景行堂派下張清景,有承祖父建立拺東下堡一概墾地,每每佃人開墾成業;但有麻園頭莊東溪浮埔地一處,年久月深,無佃人前來墾耕。迨至光緒十七年,有曾萬託人自備工本,前來給墾,開闢成業。明言五年以外,全年應納大租榖八斗正。三面議定,萬備出墾銀三十五員,庫平二十四兩五錢正,當日同場景親收過。二比兩願,口恐無憑,立付出墾字一紙,付佃人存照,行。

即日親收過墾字內佛銀三十五員,庫平二十四兩五錢足訖,再照,行。

批明:連□□內,共完大租榖二石滿正。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王啓明

立給出墾字人張清景

(一○二)

立贌永耕字人林合,今有埔社昭忠祠田一段,址在圭仔頭莊,共田五甲,四至界址俱至石釘爲界。今向昭忠祠承贌永耕,當日三面言定,自辛卯年起,每年認納粗榖七十五石,永遠耕作,照數定納,其田合自耕,或別贌,不得刁難。此係仁義交關,各無迫勒,口恐無憑,立出贌永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辛卯)十七年九月日。

立贌永耕字人林合

(一○三)

立出分管歸管業契字人墾首邱幹山,緣因光緒十六年給二月間,向得撫墾局給出墾諭,招佃墾闢尖筆山一帶。今茲大窩第十段埔業,東至下伯公龍屋角竹頭插落壢直透給水爲界,西至伯公腳下大路爲界,南至灰窖泉水流出壢底爲界,北至伯公龍分水爲界;四界內經衆面踏分明,歸與劉國昌掌管。其界內之業,當衆言定,立出分管。自立分管以後,永遠爲業,每年應納墾首早榖一碩五斗正,遞年至六月,付幹山支收糧清。即日國昌備出佛銀五大員正,交幹山親收足訖;其分管字及四內界址,交國昌前去掌管,即速闢開成田,供租納課,永爲己業。自分歸管以後,價值萬金,幹山及股內人等不得另生異端,各無反悔。此係業佃相交,恐口難憑,所以立出分管歸管業契一紙爲照。

即日批明:撫墾局所給墾諭,當衆歸邱幹山收執;日後倘有要用,取出付用,不得隱匿,照。

再批明:後日報丈升科經費及納錢糧等情,系因昌之事,不幹墾首之事。

又批明:此第十段之業,原帶本山泉圳允足,照。

光緒十九年(太歲癸巳)月日。

在場人魏福來

代筆人邱榮

立出分管歸管業契墾首邱幹山

(一○四)

立分給茶埔墾字人江次德,有承父於光緒九年間,向霄里社通事結定埔地一處,址在桃澗堡員樹林粉寮埔,其界址東西南北俱在納租字內詳明。迨憲經丈,計共六甲七分八釐四毫正,歷管無異。但因黃丙南於西片埔地,前有自備工本,栽種茶欉,未行抽的租額,恐日後有爭長短,致傷和氣,於是南出首前來承給西畔所種茶園一段,分攤茶則四甲三分正。其界址踏定,東至車路爲界,西至車路爲界,南至王公茶埔爲界,北至王家茶埔爲界;四至分明,交付南前去培植,永遠爲業。當日議定逐年配納江次德租銀六大圓正,每年定於春、夏兩季完納清楚,給出定單執照,不得拖欠,而大租一概歸於次德自納。保此業系次德承父結定之業,並無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情,系次德一力抵擋,不幹承給人之事。此係二比喜悅,自給以後,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分給茶埔墾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批明:逐年配納園底大小租銀六大圓正,批照。

再批明:此分給界內有族親祖墳一穴,永抽爲安葬之所,聲明,批照。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洪子欣

立分給茶埔墾字人江次德

(一○五)

立給分墾契字人墾戶首吳振成,有明承祖父建置木屐蘭草地一所,因有佃人吳番薯自備工本,開創水田一段,址在頂城下,東至洪歡田界,西至埔,南至施阿修田界,北至吳牛頭界;四至明白爲界。現及升科覆丈,言約其單冬水田,每甲年該納大租榖五石,並帶自鑿圳水通流灌溉充足,照份配分。今因經丈五分五釐正,全年應納大租榖二石七鬥五升,在埕清風乾淨,自運到館完納,不許少欠升合;如是少欠升合,任從墾戶首起耕招佃,收抵大租。番薯自備墾底銀付與成收入,向前給墾爲憑;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吳番薯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爲正業,各無反悔抑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墾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筆人劉文英

立給墾字人墾戶首吳振成

(一○六)

立給定額租約字業主林,爲結鐵租,以便交納事。緣本戶承管澗仔壢中壢舊社莊佃,系大溪圳水通流灌溉者,年間依例供租,所有欠水田園不堪奉文按丈甲聲,就本處作坡引泉灌溉,遞年各佃戶耕種田園,悉照臺例一九五抽的。近因天年豐歉不一,抽的艱難,是以佃人前來向議,今有佃人鄒榮發與遊元盛合買王賀令、王力契內田埔,四至界址俱載鬮書內明白,遞年願納結定租額粟一十三石二斗正。即日言約旱季收成之日,務宜曬乾精淨,運至公館重煽,照數憑租鬥交納清楚,割給完單執照;如天年豐荒,兩無加減。自結以後,界內稍有餘埔,任闢墾成田,永照額租供納,不得藉延。此係業佃兩願,並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給定額租約字一紙,付佃執照。

道光七年十二月日。

給業主□□□

(一○七)

立給定額租字業主林,因本戶莊田原無大溪圳水,只就本處築坡堵水灌■〈氵蔭〉,徵收租榖,依照臺例一九五抽的。前於乾隆二十二年,奉文清丈,除有大溪圳水之田按甲供納外,間有瘦田難堪按甲,仍照臺例抽的。近因豐歉不一,每有爭多減少之嫌。今因加苳溪莊林水、林自、林厥,前來商議,就於名下原抽的結定額租九石,無論豐歉,照結定額租,遞年早季風乾淨榖,運赴倉口交納,不得短少拖欠。倘有奉文復丈,不計甲數多寡,業佃不得異言爭加減少,俟開出大溪圳水,照前給田批丈明,按甲照例供納;如無大溪圳水,永照四至界內結定額交納。此係業佃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字一紙,付執爲照。

道光十二年一月日給。

業主□□□

(一○八)

同立結定租約人業主郭龍文、佃人遊德來、遊德磷,爲結定鐵租額,以便交納事。

緣本戶莊佃原無溪水,只系本處佃人就將埔窩築坡蓄水灌溉,依例供租,所以欠水旱磽田園,不堪奉文丈甲,系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恐因天年豐歉,免致爭多減少,是以業佃相商上中下三年,攤定大租,免費抽的。茲埔心水尾莊佃人遊德來、遊德磷名下,自先年承買吳宅田園埔地一處,東至徐宅車路爲界,西至溪,直透高宅園岸爲界,南至本宅大坵園爲界,北至海豐坡莊頭大事路爲界;四至界址分明。界內一應議結俱定,無論已墾未墾園田埔地,遞年早季悉照結定租額榖二十三石四鬥五升正完納,務宜風乾淨,運到館交納,給出完單,付佃人收執。稍有荒埔餘地園林,任從佃人開築田園,業主不得另行抽的;尚有荒豐,兩無加減等情,永照結定鐵租完納。此係業佃兩願,並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字一紙,付執爲照。

道光十四年三月日。

爲中人郭雲夏

在場人功侄郭耀西

代筆人郭孟珍

遊德來

同立結定租約字業主佃人

遊德磷

(一○九)

立結定額田園大租字人業主,因佃戶林奢份下林仕龍,有承祖父遺下水田埔地一段,坐落芝葩裏,土名舊館廍後圳股墘,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悉注在印契鬮書內明白爲界。第是旱磽之田,不堪奉丈,難以按甲定租,遞年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歷來無異。但因歲之兇豐不同,而租之加減互爭,故與其勞而有礙業佃之誼,孰若逸而忘爭競之風。爰是業佃相議,就前的過三年租額,折衷公平,逐年結定額大租榖九石五斗正,系佃人運到拔仔林館,經風煽淨交納清楚,給出完單執照,不得有異。自此結定租額以後,無論年豐歲減,各遵此約,兩不得生端。即佃戶林仕龍印契鬮書內管下界址,所有埔園荒地如有栽種開闢,亦在結內,不得再行抽的。此係業佃相議,俱屬至公,兩不相虧,日後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結定額大租字一紙,付執爲照。

道光二十八年月日。

立結定額田園大租字人業主□□□

(一一○)

立給定額租約字業主郭,爲結鐵租,以便交納事。緣本戶四房人等,承管澗仔瀝大侖莊雙連陂背埔地一處,東至邱長埔爲界,西至雙連陂水溝爲界,南至侖頂山水分流爲界,北至林家埔爲界;四至界址分明。其埔地原系早瘠之所,並無大溪圳水通流灌溉,年間依例抽的,不堪奉文按丈甲聲,系佃人勤勞,即就本處築陂鑿圳,引水溝■〈氵蔭〉墾闢耕種,遞年抽的不一,業佃維艱。是以佃戶藍對前來商議,即將承買藍天助埔地界內,不拘既墾成田、未墾埔地,遞年結定額大租四石正,永遠定例,不得加減。即日言議,早季收成之日,務要曬乾煽淨,運至公館交納足額,割給完單,付佃執照,不得藉延。此係業佃兩願,並無抑勒,不得反悔,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約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結租字內實納額大租四石正,立批,再照。

再批明:倘年間播插單冬,即將單冬之榖抵納,立批,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十月。

業主□□□

(一一一)

立結定額大租字芝葩裏莊業主郭際朗、郭天赦。緣該管莊內佃戶陳樹,即陳金、陳鸞,有承管水田埔園曠地一處,原無長流大溪圳水通蔭田禾,每年供納大租榖系隨年豐歉,照依莊例一九五抽的。茲因遞年來光景豐歉不一,未免有言多說寡之嫌,恐失業佃相依之誼。爰是妥商,按就三年所徵租額均攤,以中平之年爲準,即將該佃承管契內四至界址結定租額,即日當同言約承買陳鹽官田業四至內,每年結定課租榖三十六石□鬥□升□合正。從今以後,其界內所有田園埔地,不論已墾未墾,任從佃人開闢耕種,業主不得再議抽的。倘年辰不順,佃人亦不得藉口歉歲,短納滋端。至所結定額課租榖,該佃人每年應就早季收成之日,備足乾淨租榖,運至本館,經風煽淨交納明白,給單付照,不得少欠挨延。此係業佃兩願,永遠照納,各不得異議,今欲有憑,立結租字一紙,付執爲照。

咸豐元年七月日。

立結定額大租字業主□□□

(一一二)

立給永遠定額大租單業主吳松記,有承祖父置墾芝葩裏肆莊等處租業,歷年照例抵佃抽收納課。緣有兇豐不一,抽的維艱,是以衆佃戶邀集到館,求結永遠定額大租定納,使免抽的生端;本業主體恤佃情,爰從其便。茲據於卓厝莊佃戶卓阿來,求結得承買宋勝坤水田埔地共兩段,以及東、西、南、北四至列明於後,即日踏明界址,內田額歷年該配納大租榖五石四鬥□升□合正,俟早季收場曝幹之際,該現佃自當車運到館,聽本業主經風煽淨,過租鬥明量足額,完納清楚,割單執憑,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溼冇抵塞。其界址內若有餘埔未墾,任從該佃戶開闢成田,本業主永不加抽升斗。至於兇豐之年,業佃兩無增多減少。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結定大租單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批明:其東西南北四至各載在墾契鬮書內註明,照。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業主給。

(一一三)

立結永遠定額鐵租單業主郭際康、郭際榮,爲結定額課租,以垂久遠而便交納事。緣本館大溪墘莊等處,原無大河圳水墾田,俱系佃人自備工本,勤勞築坡,蓄水灌■〈氵蔭〉,是以不堪奉文伸丈,每年系照例一九五抽的。但歲有豐荒不一,致業佃有爭多競少之嫌。今適因乏銀納課,爰招功兄際唐商議,勸其備出佛銀三百三十大員正,隨即現交業主親收足訖,完納公項,並無短少分毫;而業主願將功兄上年鬮得嫡孫水田埔業一處,座落土名陂寮莊南湖,四至界址等項俱載在典契鬮書內分明。就此一處之業,無論既開未開之田園埔地,願將租粟折減,結定每年應納定額鐵租粟市鬥二十碩正,每年至早季收成後,業主自到佃徵收,市斗量平交納,經風煽淨,不得溼冇抵塞;業主隨給出完單,付佃執照,豐荒兩不得加減,亦不得少欠升合。自結永遠定額鐵租以後,佃人永照此鐵租單,課粟二十碩正完納業主;而業主永不得於定額鐵租外加收點粒,亦不得再言勘丈升科等情;如有勘丈升科若干,系業主一力抵擋,不於佃人之事。此係業佃兩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立永遠定額課租單付執爲照。

批明:業主即日實收過鐵租單內結定折減課粟佛銀三百三十大員完訖,批照。

光緒四年(戊寅歲)十一月日。

中人郭龍波

代筆張溧盛

郭際康

立給永遠定額鐵租單業主

郭際榮

(一一四)

立給定額大租字人業主吳萬吉,有承買大侖尾莊大租,週年冬成之候,向佃抽的大租,屢有增多說寡之嫌,難以枚舉。是鳩集諸佃到館酌議,雖欲抽的,不若結定之爲美也。茲有佃戶吳甘官之業,其田園埔地各四至界址,俱各載在買契內明白,當堂之面言議,四至界內,週年結定大租榖五斗正,佃人自曬乾煽淨,不敢溼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運到課館,經量租鬥交納清楚,給出完單,付執存照。迄今以後,不論年豐年歉,業主亦不敢另生枝節,致爽原約。倘有熟園荒埔再闢成田坵,本業主不得生端滋事,再行抽的,致傷業佃和氣之情。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定額大租字一紙,付執存照。

光緒七年月日。

立給定額大租字人業主□□□

第二節贌耕字

(一)

有佃戶焉,向田主贌田耕種也。有磧地焉,先納無利銀兩也。銀多寡不等,立約限年滿,則他贌,田主以原銀還之。每年田主所收曰小租,淡北分早、晚交納;自塹而南,多納早冬,其晚冬悉歸佃戶;亦有先納租一年後,乃受耕,則不立贌字,亦無磧地銀也。凡田器、牛種皆佃備,其或荒地初墾、近溪浮復者,經佃開墾成田,須三年後,田主方勘界定租,墾費主佃分者則租均之。無田中葺屋曰寮,贌者有田必有寮,以莿竹爲牆,各莊皆然。俗呼榖熟爲冬,有早冬,有晚冬兩熟曰雙冬,猶書言有秋也。自桃澗堡至大甲,運榖多用牛車,內港無之(淡水廳志)。

(二)

立招耕字人廖各璨、黃富心,承領江福隆罩蘭埔地一所,招得楊亮自備鋤頭火食,前來耕作成田八分。每年該大小租榖一十二石八斗,早、晚二季乾淨量清,豐凶年冬,不得少欠;倘或少欠,任從田主起耕招佃;若無欠租,任從耕作。若欲別處居住創業,不耕之日,議定每甲貼鋤頭工銀二十元,將田送還田主,不得私退別人。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字存照,行。

批明:水田八分,不耕之日,該領鋤頭工銀一十六元,批照,行。

嘉定六年二月日。

黃連梅

黃振順

在場見人劉常立

木保

永彭

代筆人江金濟

廖各璨

立招耕字人

黃富心

(三)

立招耕字人廖寧,承領江福隆罩蘭埔地一所,招得張乃華自備鋤頭火食,前來耕作水田三分零六毫四絲。每年該納大小租榖四石五斗九升六合,早、晚二季重風量清,年冬豐兇,不得少欠;如有少欠,任從田主招佃起耕;若無欠租,任從耕作。倘本佃無力耕作,準其親人接耕,不準私賣他人;如無親人接耕,議定每甲田貼鋤頭工本銀二十元與耕人,將田交還田主,不得異言生事。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招字存照,行。

批明:歷年大租經與屯弁、屯丁議定,歸二佃收貯,然後交還屯弁,不許私自交割夫額,欲誤屯餉無歸,批記,行。

嘉慶七年七月日。

鄭正

在場公親

劉文度

代筆人劉捷會

立招耕字人廖寧

(四)

立贌耕字人東螺東堡五百步莊蕭置業,有明買水田一段,址在梅州莊北勢洋,自己並無工僱出首耕作,今將此田向本堡贌良吉莊佃人蕭勤勞備出牛工、種子,出首耕作。

自道光十一年起,至十四年止,二比言約全年小租粟二十石,分作早、晚二季付田主收租納課;若耕作期限已滿,不拘年,聽田主或換耕,抑或自耕,其佃人不得刁難。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道光十一年元月日。

代筆人蕭光明

立贌耕字人蕭置業

(五)

立出贌耕字人族侄款,承父鬮分應份有水田一甲五分,坐址在龍目井莊洋,土名犁頭尖,東至大路界,西至犁頭尖界,南至自耕田界,北至溝界;四至界址明白。帶泉水圳水灌溉通流,年配納王業主大租粟十二石滿正,又小租榖六十三石(九三鬥)正,並車工水銀。今因欲銀使用,願將此田出贌,並逐年小租在內,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問到族叔飄出首承受贌耕,三面議定照時值價銀二百七十大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付贌耕人前去自作,收租納課。此田系款自己份下產業,與叔侄兄弟人等無干,亦無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交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出贌人自當理明,不幹承贌銀主之事。其田限五年:甲午年春起,至戌申冬止。到限之日,備足銀員,同中送還,贖回出贌字,兩無生端反悔;若足無銀清還,照舊耕作,亦不得言長語短。此乃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出贌耕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贌耕字內銀二百七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堂叔)挾扶

代筆人(堂叔)檻

在場知見人(胞叔)熅

立出贌耕字人(族侄)款

(六)

立佃批字人莊長流兄弟,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址在萬寶新莊頭大圳下,東至大圳,西至錦旗田界,南至啓太兄弟田界,北至曹家田界;四至明白。經丈一甲九分正,原帶大圳水充足通流灌溉。今因招得李夢齡前來自備牛工、種子、農器力耕,並帶來磧地銀二十員,當面言議全年大小租榖實八十七石六鬥正,重風洗淨,不得溼冇抵塞。分作早、晚二季交納,不論年歲豐歉,不許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者,收磧地銀以及牛隻扣抵。水田限耕四年:自丙申年十月起,至庚子年十月止。四年爲滿,租榖清楚,收磧地銀送還,水田另耕別佃,不得刁難;若要再耕,另行相商。今欲有憑,合立佃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親收佃批字內銀二十大員,再照。

道光十六年(丙申)十月日。

代筆人莊玉山

爲中人賴清順

立佃批字人莊長流

(七)

立贌耕字東螺東堡大坵園莊蕭起鶚,有承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梅州莊東勢洋。自己並無工僱可以耕作,今將此田贌與東螺堡梅州莊佃人葉已然出首,備出牛工、種子承耕,言約全年小租粟三十石,自道光十八年早冬起,至道光二十一年晚冬止,二比甘願。時葉已然備出壓地銀三十元,每元銀全年利息二斗,除利粟以外,其租粟付田主收租納課。若期限已滿,銀還佃人,田還佃主,兩不得刁難;其佃人若欲再耕,再立約爲憑。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親收過壓地銀三十元完足,再照。

道光一十八年月日。

親立贌耕字人蕭起鶚

(八)

立招耕字人蕭廷珍,有承祖父遺下吉葬母親一穴墳埕,開創水田,不拘坵數,址在大墩東勢莊西南邊,四至界址俱至林梅田爲界。今因自己不能耕作,託中出佃贌人何石福官承耕,三面言定佃人備出磧地銀五大員,又銅錢二千文,交付田主收入應用,其田隨即付與佃人耕作。其田無租,其銀無利。贌耕三年:丁未年春起,至己酉年冬止。限滿之日,銀還田還;若無銀清還,其田任從再耕,不拘年限。此田珍母親墳界,與別房人等無干;若有阻擋滋事,珍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收過磧地銀五大員,又銅錢二千文,批明,再照,行。

批明:此十二月二十八日,慶收過何石福佛銀二大元,限滿任慶備銀清還石福收回,將田起耕,批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日。

爲中人蕭振宗

知見人(胞弟)蕭全慶

立招耕字人蕭廷珍

(九)

立承耕備出磧地銀字人陳聰明,情因乏園耕作,前來向岸里社番婦阿媽四老完,同夫鉤鈞打歪,自有承祖父遺下埔園一處,坐落土名泉洲厝莊頭,東至陳家園爲界,西至旱溝爲界,南至水溝爲界,北至加己園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透年額實園租銀一十六大員正。即日承耕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八十大員,交番園主親收足訖;當社經業主甲首等三面言定,即將此熟埔園、竹圍、樹木果等項,交付承耕人前去掌管耕作。其園限贌耕一十全年:自辛亥年春起,至庚申年冬止。透年園租銀至十一月務要年清年款,交納清楚,不敢少欠分文;如有少欠租項非爲等弊,不依約限,任從番園主另招別佃;如無少欠租項,至年限滿之日,再行轉贌。此係番佃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承耕備出磧地銀字各執一紙,付爲執照。

即日批明:承耕備出字內無利磧地銀八十大員正,面交番主親收足訖,批照。

合字憑照。

咸豐元年(辛亥)二月日。

在場業主潘準和

總甲首潘德元

知見甲首潘元成

代筆潘清儒

立承耕備出磧地銀字人陳聰明

(一○)

立收壓地銀字人鹿港大街吳明記,有置得李厝莊後莊消涵口水田一段,又旱園一段,共四分零,年配納大租粟二石二斗滿。今有李厝莊後莊陳番官前來,贌去李厝莊後莊水田並旱園二段,歷年言約旱季納乾淨小租粟九石七鬥滿,又晚季納乾淨小租粟四石滿,又帶納大租粟及水圳銀等費仔,佃人完納。即收來壓地佛銀一十三大員,言約銀無利,限五年爲滿,聽明備壓地銀清還,取回原田園並原字;若有欠小租粟並大租粟等費,應將壓地銀扣起,不得異言。今欲有憑,立收壓地銀字一紙,付執爲照。

咸豐二年月日。

立壓地字人吳明記

(一一)

立認耕字人半線保竹圍仔莊姚傳,有堂兄姚園伯邑內林沐官承贌本莊水田四丘,言約不論豐歉,年納小租榖一十八石,分作早、晚二季三七完清,系傳保認,不敢少欠;如有少欠,情願代賠清楚,將田聽林沐官起耕另佃,不敢異言。合意認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咸豐九年十月日。

立認耕字人姚傳

代筆人吳南道

(一二)

立贌耕政磧地銀字人張井養、張阿王,偕侄全福、英華、贊賢五房等,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甲二分,址在拺東上堡七張犁莊後北勢,東至大溝界,西至林大人田小溝界,南至林大人田,北至林寨田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配大甲溪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納業主王大租並車工榖道鬥一十二石正,年贌小租道鬥五十二石正。今因乏人耕作,中招得合吉號、林仕檑等出首前來承贌,當日三面言定磧地銀一百七十大員六角。其銀、字即日同中兩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耕作。限贌九年半:自己巳年六月起,至戊寅年十月冬收成止。限滿之日,養五房等備齊原磧地銀一百七十大員六角,交還佃人,而佃人即將田交還養五房等自耕。如至期無銀清還,願將此田仍付銀主耕作,以抵銀利息後,不拘年限,銀到田還,各不得刁難。此乃二比甘願,田無租稅,銀無利息,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贌耕收磧地銀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字內磧地銀一百七十大員六角正足訖,再照。

同治八年(己巳)六月日。

依口代筆方際春

林松茂

江水

爲中人

塗荖

江秀明

場見人廖山

張井養全福

同立贌耕收磧地銀字偕侄英華

張阿王贊賢

(一三)

立招耕字管溪公首事張易錫等,有明典簡擺添等水田一處,又典簡坤印瓦厝三間並等件,址在三角街圳下大菜園內,東至楊家厝地並柴頭井,西至十八張圳,南至大路,北至賴家、楊家、蕭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內帶竹圍、果子、雜物。今因自己不欲耕作,憑中招得佃人張錦興自備牛工、種子向前耕作,並備出壓地佛銀六十員,平四十二兩。全年議定大小租粟五十九石,作早、晚兩季完納,不得少欠。限贌六年滿,將壓地銀清還佃人,聽從起耕招佃耕作,不得異言。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招耕字內壓地佛銀六十員,平四十二兩完足,再照。

同治十一年十月日。

爲中並代筆人曹鵬飛

立招耕字管溪公首張易錫

(一四)

立承耕字人江大夏,自備農椇、種子,又備出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大元,平重九十一兩,憑中向得族侄振彬磧過後莊仔莊水田二甲五分,配大甲坡水份通流灌溉,又配田中竹圍內茅厝一座十一間面踏承交。議:每全年完納業主大租水榖以外,實納田主小租榖一百六十石道鬥正,分作早、晚兩季完納,不敢溼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願將磧地銀付田主扣抵起耕,另贌別佃。其田限耕自癸酉年春起,至戊寅年冬止,共六全年爲滿。限滿之日,田主應備齊磧地銀交還佃人,將田交還田主,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仁義交關,各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立承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憑中備出承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正足訖,照。

批明:八月中先交過定銀一十六元,至犁秧地交還磧地銀六十六元,其餘候晚季收成後納租之日交清,批照。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族叔)大川

爲中人(族叔)大嬰

在場人(堂伯)大烈

知見(母親)張氏

立承耕字人江大夏

(一五)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址在後莊仔莊水田二甲五分,配大甲坡水份通流灌溉,又帶田中央竹圍內茅厝一座十一間。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憑中招得族叔大夏前來耕作,面踏付交,收過佃人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議:全年除納業主大租水榖以外,實納田主小租粟一百六十石道鬥正,分作早、晚兩季完納,不得溼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就磧地銀扣抵,起耕另招別佃。其田限耕自癸酉年春起,至戊寅年冬止,共六全年爲滿。限滿之日,備齊磧地銀送還佃人,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仁義交關,各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憑中收過招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正足訖,照。

批明:八月中先過定銀一十六元,至犁秧地交還磧地銀六十六元,其餘候晚季收成後完納租之日交清,批照。

同治十一年歲次(壬申)十二月日。

代筆人(親叔)大川

爲中(族叔)大嬰

在場(堂伯)大烈

知見(母親)張氏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

(一六)

立贌耕字人東螺東堡五百步莊陳兩琴,有自己建置園一所,址在本莊蕭家南勢,東、南俱至自己園,西、北俱至蕭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前因要銀別置,願將此園出贌,託中向與本莊蕭嬰出首承贌耕作,明約全年園租粟三石。時嬰備出壓地銀十二元,願貼每員銀全年利粟一斗五升,計共一石八斗扣抵利粟,尚剩粟一石二斗,分作早、晚二季完納。其銀即日琴收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耕作,明約不拘年限,任其耕作納租……。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親收過贌耕字內佛銀一十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三月日。

爲中代筆人陳行仁

立贌耕字人陳兩琴

(一七)

立招佃字人燕霧保東山莊江百畝,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本莊洋第十八份,經丈三分五釐。因欠工力,招出本莊佃人曹申備牛工種子,前去耕作,並備磧地銀八十大員。議約自丁丑年起,至辛巳年終止,計共五年,全年大小租粟三十石,分作早、晚兩季完納,重風煽淨,不得溼冇,亦不得拖欠升合;如有拖欠升合,將田起耕,再招別佃,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招佃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招佃字內磧地銀八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三年(丁丑)月日。

保認租邱詩宗

代筆人曹達才

立招佃字人江百畝

(一八)

立收磧地墾字人王爾加,有自己鬮分水田一分七釐,計共二坵,要贌與本莊梁永全官起蓋厝屋,居住耕作。即備出磧地墾銀十二大元,庫秤八兩四錢正。逐年將小租榖扣利息明白而外,尚該小租榖二石五斗正,作兩季完納,不得短欠;如是短欠,聽加起耕別贌。其田面贌至十二年爲滿,聽加備足磧地銀贖回磧地字,不得互相刁難;如至限無銀可贖,依舊仍付永全耕作居住,加等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仁義交關,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磧地銀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磧地字內佛銀十二大元,庫秤八兩四錢正完足,再照。

批明:後日向贖之時,永全所起厝屋從公公估,加應備銀向坐;如是無銀可坐,其厝聽全拆回,不得互相刁難,此照。

光緒四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永修

爲中人王馬養

立收磧地銀字人王爾加

(一九)

立招永耕合約字人張連再、張清泉,偕侄如信、金源、士言、士嚴六大房等,有承祖父遺下各房應得有生埔一段,坐落土名桃澗堡茄苳溪中路皮寮仔莊。其埔荒蕪有年,未曾開墾,茲因各房叔侄等相商,有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問至吳萬富、簡新旺兩人合夥財本出首前來,自備工本耕種雜子。當日同中三面言定,耕人備出無利磧地佛銀九十大元正,即日交付埔主連再、清泉同侄等親收足訖。時同中贌出生贌一所,東至張庚埔比連直透爲界,西至金生埔透落坡墘爲界,南至大車路爲界,北至大公坡尾爲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此埔隨即同中交付耕人前去開闢耕種,任從佃人招佃耕種雜子,及插風圍竹木,架造厝宇等項。年冬不論豐歉,逐年定納埔主大、小租佛銀十大元正,至丙戌年早季收成之日,定納稅銀五元,晚季收成,定納稅銀五元,按作兩季交納清完,永爲定規,始終各一,不得增加減少分文。當日同場議定贌限四十一年爲期:自辛巳年冬起,至辛酉年冬止。限滿之日,八月中要先送定銀四元,交還銀主爲準,再招別佃,餘磧地銀元並架造厝宇,至冬至前,各自備辦齊足交清;倘若至期無銀清還,其埔園任從原佃再耕,此埔無租,其銀無利,各不得異言;抑或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埔主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各從舊約字內所行,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招永耕字連贌耕合約字一樣共二紙,各執一紙,付存爲照,行。

即日張家再各房在字內有名字人等同中實收過招永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九十大元正足訖,再照,行。再批明:年限既滿之日,倘若銀未清還,當場再言定三年一限爲準,銀到埔還,立批,再照,行。

光緒七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邱惠元

爲中人房兄)宗永

在場見人(房侄)長壽

知見人(堂嬸)張門吳氏

張連再如信、士言

立招永耕合約字人同侄

張清泉金源、士嚴

(二○)

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人埔主林柔記、佃人林拔記,有承祖父明買過張家水田連埔地一處,址在桃園虎茅莊。其埔地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印契內詳明。今有佃人拔記前來向埔主贌出埔地,栽植種茶,當日三面議定佃人要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四員正,交埔主收入;而埔主即將埔地面踏分明,交付佃人自備工本,先擇厝地一處起蓋茶寮居住,竭力栽植種茶。其埔地自辛巳年冬起,至甲申年冬止,三年限滿之期,業佃同到茶園麪點算明茶欉,每萬茶欉連寮地歷年應納埔主大小租共銀一十員正,分作春、夏兩季各半均納,不敢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分文,即將茶欉付埔主收成。其應納業主大租系埔主自理,不幹佃人之事。其茶欉數若干?及大小租共銀若干?至於點茶欉之日,即將合約字再立批條,登載欉數,照字內所行納租。若至年久,茶欉枯槁無可收成之時,佃人即將此埔地所植風圍、竹木等項,一切交還埔主掌管;而埔主亦將無利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各不得異言。保此埔地系埔主明買之業,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埔主抵擋自理,不幹佃人之事。此乃業佃歡悅,出自甘願,各不得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二紙一樣,業佃各執一紙,永遠爲照。

即日佃人林拔記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四員正,交付埔主親收足訖,照。

一、批明:茶寮厝字自辛巳年冬起,或三十年內茶欉枯槁,其佃人起蓋茶寮,仍付佃人折去;若至三十年限滿茶欉枯槁,其茶寮一盡交付埔主掌管;倘若三十年茶欉尚未枯槁,連茶寮該納大小租銀仍照字內所行,批照。

再批明:茶欉栽種屆期至甲申年十一月間,業佃同到茶園麪點數明茶欉,計共九萬二千五百欉,連茶寮地全年共納埔主大小租銀九十二員五角正。其租銀自乙酉年納起,遞年分作春、夏兩季對半完納,照約字內所行,不得異言,照。

光緒七年歲次(辛巳)十二月日。

知見並代筆人張駕山

埔主林柔記

給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人

佃人林拔記

(二一)

立栽茶約字業主林長茂、佃人楊南盛。茲茂有置埔地一所,址在下大欉莊,四至界址面指分明,付盛栽茶;面約每萬欉每年應納稅銀六元,限三年後,請業主過點欉額,以便按數納稅,每年至十月終納楚,年款年清,不得少欠。面限三十年爲滿,如滿之日將茶欉悉付業主掌管;倘有拖欠稅銀,不論年限,聽業主將茶掌管,不得異言。恐口無憑,合立栽茶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行。

批明:年限自己酉年納稅起,至甲寅冬止,合應批明,又照,行。

批明:佃人交過業主收入定銀二元正,又照,行。

光緒七年十月日。

代筆人莊維秠

說合人林青山

業主林長茂

立栽荼約字

佃人楊南成

(二二)

主贌耕字人陳貓怣,今因乏田耕作,爰是託中向與梧棲街楊同記贌過大肚保九張犁莊水田半張,厝一座,並門窗、戶扇及竹圍、果子、樹欉、花木等件齊備。當日當中向田主交訖,並約定每年應納小租粟一百二十石,又應納大租粟一十九石九鬥四升六合。其大租每年早季完納;而小租分作兩季完納,早季應納八十四石,晚季應納三十六石,及其車工水銀怣俱各支理明白。其歷年應完納榖,絲粒不敢拖欠;倘有侵欠大小租榖,以及混用冇粟,不拘年限,聽田主起耕別贌他人,不敢求耕。其田、厝自光緒十年春住居耕,至光緒十九年冬止,計十年限滿之日,如欲再耕,必須再換贌耕字,方有定約。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九年九月日。

代筆人何釗中

爲中人紀戇久

陳媽見

認耕人

陳新炎

立佃批字人陳貓戇

(二三)

同立招、贌永耕埔園地字人園主王萬成、佃人王國英等。緣萬成等五大房兄弟,有承先祖父遺下埔園地一所,坐落土名桃澗堡埔頂莊菽仔園塗頭塗牛溝外,其東、西四至界址,面踏明白,歷管無異。自己乏力耕作,難以成業,意欲出贌與人,外保認耕人引向族親王國英前來出首承贌,當日三面言定佃人自備工本、栽種茶欉,三年過後,該納小租銀二大員正。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六大員,交付園主收存;其大租系佃人支理,不幹園主之事。原約逐年小租銀定於春季完納,年款年清,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大小租銀,茶園任從園主起耕,另招別佃,不敢異言。此係永耕,逐年租銀不得增加減少,別生觀覦滋事。異日茶枯欉敗,願將茶園交還園主掌管,其無利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各不得推諉。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贌永耕埔園地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照。

即日批明:同保認耕人萬成親收過字內無利磧地銀六大員正足訖,照。

光緒十一年三月日。

代筆人(姻親)簡志伊

業主保認耕人(族親)王煙得

在場見人(族親)王正文

同立招、贌永耕埔園地合約字人園主王萬成

阿蔥

紹德

佃人王國英

(二四)

立招耕字人鍾信美,鬮份內有水田二段,址在三角店公厝前,界址俱各踏明,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又帶厝地一處,贌與陳聯旺起築居住耕種,又帶菜園禾埕一應在內。美收過佃人無利磧地佛銀一百三十大員正,每年該納大小租早粟一百一十四石正。又收過有利磧地佛銀三百五十大元正,扣抵利榖四十二石正,仍有大小租榖七十二石正,每年六月在埕經風曬精燥完納清楚,年清年款,不得溼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倘或少欠,即將磧地銀扣還清楚,將田並厝地、禾埕、菜園一概起耕。其田贌自光緒丁亥年冬起,至庚寅年冬止,共三年爲限,限滿之日,聽美送還磧地,另招別佃。此係兩相歡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無利磧地佛銀一百三十大員正足訖,照。

即日又收過有利磧地佛銀三百五十大員正。

再批明:田脣田壆所種有樹木等項,俱系業主請工自種,耕人要修理顧守,不得斬伐,立批。

光緒十三年(丁亥)十月日。

代筆(男)樞明

立招耕字人鍾信美(即賜雍)

(二五)

立招耕字人林戊興,先年承父遺下創置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吊神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招得陳穆榮耕作栽種,配出無利磧地銀一元正,又配出有利磧地銀六元正,每元貼利銀二角五點二,共利銀一元六角正。其埔業自丁亥冬起,至壬子年冬止,計共二十五年爲限。限滿之日,銀還埔還,興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允願,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一、批明:每年埔租銀一元六角正。

再批明:借來佛銀六元正,每年每元貼利銀二角五點二,即將埔租銀抵扣,限滿之日,無利磧地銀免還。

再批明:又來佛銀一元,合共去佛銀七元正,即將埔租抵塞。

又批明:帶有大租,不幹佃人之事,系業主完納。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日。

在場黃阿庚

代筆林教化

立招耕字人林戊興

(二六)

立招開荒字大湖總墾廣泰成,茲招得佃戶陳來官、陳東海、陳阿幹叔侄等,在於本墾界內開闢四寮坪,全坪透落下蘆竹坪,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言定該處應開水圳、水埤,系本墾自僱工匠鑿開,以灌溉裕如;其地不論高埔平坦、畸零細塊,力能成田者,該佃務要極力開闢,以赴三年清丈。定限十年開荒:自己丑年冬起,至己亥年冬止。庚寅年則免供小租;辛卯、士辰年則供一九小租;癸巳、甲午、乙未年則供納二八小租,言定每年早季在埕量清,務要精燥,不得溼冇抵塞。乙未年後,則再行斟酌供納。恐口無憑,合給開荒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十五年(己丑歲)九月日廣泰成給。

(二七)

同立贌埔種茶認納稅銀合約字人業主林本源、佃戶林清泉等。緣本業主有自置埔地,址在桃澗堡八塊厝下莊仔。此埔高旱之區,水源難通,不能成田。於光緒六年,有佃戶林清泉到本業主酌議贌種茶欉,當日送銀二元,付業主收入;即踏明埔地及茶寮地四段毗連一所,東、西、南、北均至本源田及埔爲界,其中橫直曲折,繪圖可據,交付佃戶林清泉自備工本,栽種茶欉。於今三年滿限,前來請業主到地點明:北畔及南畔並中大段,計植茶三萬三千九百八十七株。作三萬四千株算,言定每萬株年連大租應納稅銀一十元,自乙酉年起,全年應納稅銀三十四元,訂約至秋間納清。贌限不拘年,若將來年久,茶褫敗壞,茶頭枯槁,無可收成,佃人應將埔地並茶寮盡行送還本業主掌管;業主即將前送無利定銀二元,仍付還佃人收回。其茶寮或貼稅到時商議,不得異言。此乃業佃相依,信義相接,同堂明約,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贌埔種茶認納銀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批明:佃人交過業主字內無利定銀二元正足訖,再照。

再批明:界內佃起蓋茶寮居住,宜守份經營,不準聚賭窩匪;如違察出,聽業主革逐,將茶欉充公,不得違約,合此聲明,再照。

再批明:該大租每萬株年應納銀三元,議歸本業主自完,與佃無干,此照。

光緒十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蘇錫茲

業主林本源

同立贌埔種茶認納銀合約字人

佃戶林清泉

(二八)

立承耕水田字人傅關爵,茲因乏田耕作,前來向得仙師祀內人楊阿慶、張阿宗、邱錦榮等先年贌仔贌山下仙師祀置有水田一處,四至界址分明,當日言定全年贌有大小租榖二十三石六鬥正,水榖、隘榖系佃人自理,不幹祀內之事。即日爵實備到字內無利磧地銀六元正,其租榖按作早、晚二季均納,年有豐荒,租無加減,不得溼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斗;如有少欠,即將磧地銀抵扣。其田自壬辰春起,至丙申冬止,限滿之日,銀完田完。此乃二比仁義交關,兩相甘願,兩無相強,口恐無憑,立承耕字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即日批明:傅關爵實備到字內無利磧底銀六大員。

再批明:正月初七,仙師祀割出田租榖三石六鬥;其餘正月十六,仙師祀租榖二十石,批照。

光緒十八年(壬辰)月日。

代筆人印躍鄉

立承耕水田字人傅關爵

(二九)

立承開墾字人黃克實,綠炮珠坑內餘地頗多,前來向得墾戶廣泰成劃出該處山場餘地一所,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自備工本築塘開田。當日三面言定十年限贌■〈目朿〉,自癸巳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始五年一九抽收,次年二八抽收,後二年業六佃四。此皆早冬一季在埕供納,所有界內埔地出息苧薯、雜果,概無抽的。當即備出過定磧地佛洋二元正,限滿之日,銀還田還。此係二比歡悅,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承開荒字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備出過定佛洋二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十九年(癸巳)十一月日。

依口代筆邱雲章

立承開荒字人黃光實

(三○)

親立佃批字人彰化廳東螺東堡鼻仔頭莊陳生財,自置水田一段,坐落番仔寮東勢苦苓腳莊頂,東、西、南、北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工、種子耕作,問到同莊陳成出首承贌,同堂議定願出壓地銀十大員正,即日親收足訖。其田言約逐年小租榖二十石,分作早、晚二季照期完納,不敢少欠;如有少欠者,將壓地銀扣抵,不敢異言。限耕自光緒二十一年起,至二十九年,共八年爲滿,生財備足佃批字內壓地銀送還佃人,取出原字,各不刁難;如無銀還,仍舊再耕。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親立田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親收過佃批字內銀十大員,平重七兩正足,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十月日。

親立佃批字人陳生財

(三一)

立出贌字人林建春,清因承祖父遺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吊成牌莊,東至河崁爲界,西至黃家埔毗連爲界,南至阿帝埔毗連爲界,北至河崁爲界;四至界址契內載明。今因乏力耕作,前來招得家兄旺興出首承贌,即日言定興備出無利磧地銀四大元正,交於春親收足訖;願將此埔地概行交於興前去栽種樹木。其年限系丁酉年冬起,至丙辰年冬止,二十年爲限,限滿之日,銀還埔還,兩不得刁難。口恐無憑,即立出贌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春實收入無利磧地銀四大員正,親收足訖,立批。

又批明:其四界內原有香薷,不計欉數,概行照交於興掌管砍伐,春不敢異言,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六月日。

在場見人種富郎

代筆人(侄)阿生

立出贌字人林建春

(三二)

立招開闢山埔水田字人黃錦章等,情因承先父遺下之業,原系向官墾給地方一所,坐落土名大屋坑莊,原帶本坑水通流灌■〈氵蔭〉。今因乏力耕作,前來招佃人廖阿仁、甘古、宋阿華、周阿龍、蕭添丁、朱阿丁、陳鼎興、林金鳳、蘇古等前去自備農器耕作。當日兩面言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十八大圓正,即日與業主親收足訖。其埔地開成水田,限三年前無租利,三年後,一石榖業主得二斗;至六年後,一石榖業主得三鬥。計共九年爲期:其年限自戊戌年冬起,至丁未年冬止。限滿之日,田還業主,磧地銀交還佃人;若要轉贌,另行商酌。此乃二比允悅,口恐無憑,立招開闢山埔水田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章實收到字內無利磧地銀一十八圓正,批照。

又批明:界內無論餘埔園地可以成田者,務要速急開闢成田;如有遲延,立即起耕,另招別佃,而佃人不得異言,立批,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一月日。

在場(侄)黃裕甫

代筆(侄)黃蘊郎

立招開闢山埔水田字人黃錦章

(三三)

立招耕水田字人黃錦章,緣因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大屋坑自己乏力耕作,招得佃人邱天來、傅阿錦二人前來承耕,四至界址業佃面踏分明,原帶本坑泉源圳水通流灌■〈氵蔭〉充足。當日言定磧地銀二十大員正,每年應納租榖二十二石正,早季應納十五石正,晚季應納七石正,計共二十二石,分作早、冬二季在埕量清,不得溼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等情。其限自己亥年冬起,至甲辰年冬止,計共五年爲期,限滿之日,田還銀還,兩無異言生端。此乃仁義相交,口筆有憑,立招耕字一紙,付爲執照。

即日批明:章實收到字內磧地銀二十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另有埔地任憑佃人開闢成田,初三年無租無利;到三年後,業主得二,佃人得八,作爲二八抽租的利,兩無反悔異言,批照。

再批明:自今以後,或當作坡,乃系業主料理,不幹佃人之事,立批。

光緒己亥年八月日。

在場(侄)全郎

代筆人宋軒

立招耕水田字人黃錦章

(三四)

立贌耕字人燕霧堡東山莊曹和尚,因北投堡北投埔莊林恆信有水田一段,分作二處,坐落東山洋,經丈一甲三分,配水份充足。因和尚自己乏田耕作,託保認人北投埔莊林明銳向田主林恆信懇贌,備出無利息七兌銀四十員,付田主爲磧地。明約田頭大岸,佃人代爲照顧修理;但遂冬附加稅,田主自己支理;餘逐年地租、大租、水租,以及莊規等費,佃人代完納理清。全年尚剩實小租粟五十七石,分早、晚二季,用員林街米鬥八石爲一車,付田主收回,不敢溼有冇少欠;如有溼少欠,任從田主將磧地銀扣抵,起耕換佃。其田限贌三年爲滿,至限磧地銀聽和尚收回,田付田主起耕,不敢異言。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秉筆人林漢卿

保證人林明銳

立贌耕字人曹和尚

(三五)

立贌耕字人線東堡國姓井莊二十五番戶佃人王江霖,有向業主楊裕豐等贌出國姓井莊東勢洋田七分耕作,自願備出無利磧地銀三十大員,明約全年納小租榖三十六石,早七晚三完納,不論豐歉,不敢濫用溼冇,短缺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就磧地銀扣抵起耕另贌。其田自光緒二十七年起,至三十四年止,當面收過磧地銀字一紙。合立贌耕字一紙,呈上業主收爲執照。

批明:再限六年,共十二年,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七年六月日。

立贌耕字人佃戶王江霖

認耕人吳天來

第三節典賣字

(一)

立杜退青埔底契人金朝梁,於廈尾莊門首,向得業主李文煥手內贌墾青埔一分,東至大水圳,西至番仔大溝,南與劉壞道埔地爲界,北與伯現埔地爲界;四址分明,未經業丈甲數。今因自己欠乏本力,不能開墾成田,盡問房親人等俱各無力承退,三請託中送與何廷俊前來出首承退,當日憑中三面言斷時值埔地價銀二十兩零五錢正,銀、契兩交訖,並無短少等情。其埔地委系自己向贌,並無他人相共,自杜退之後,即交付承退主前去墾鑿耕作,永遠爲業,不得異言阻擋生端,亦不得於成田之後,言增找取贖等;倘有上手不明,不幹承退主之事,系梁一力抵擋。此係二比甘願,葛藤永斷,兩無抑勒成交。今欲有憑,立杜退埔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內青埔底價銀足訖,照。

雍正七年三月日。

依口代筆人林瑞麟

說合中人湯新河

立杜退青埔底契人金朝梁

(二)

立退佃契人承禹,今有自墾、自置水田帶園一所,坐落土名怪官莊,東至田僯黃與,西至吳儲,南至柴坑大圳,北至大渡溪爲界;四至明白,經丈熟田七分五釐園五分八毫。今因不成片段,自情願出退,託中引就劉宅前來出首承頂,當日三面言定出得鋤頭工資並倉廒水圳共銀十兩。即日同中秤收足訖,歸用其田即踏付銀主前去耕作管業。其田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債折典當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系賣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雍正七年上,租粟繫上手之事;七年之下,系是銀主之事。此田系盧承禹自置田園,內外人等不敢言及生端。此係二家甘願,兩無相迫,恐口無憑,立退佃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完足。

雍正八年月日。

在見人盧文左

代筆人黃際賴

中見人吳開承

立退佃契人盧承禹

(三)

立賣田契人楊文達,有自墾南大肚業主楊秦盛主內贌出埔田一段,坐落土名轆遇,墾成田二甲七分,東至關志英田爲界,西至溝爲界,南至自己埔園爲界,北至圳溝爲界;四至分明,願託中送與張破損,當日三面言議出得時值價銀五十四兩正。其銀即憑中秤交足訖;其田隨即交付破損前去掌管,耕作納租,永爲己業。此田系達自墾之業,與房親叔侄兄弟人無干,日後不得生端異言等情,並無典掛他人財物,亦無拖欠租粟爲礙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賣之後,再不敢言贖。二家甘願,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關志英

爲中人楊或

立賣田契人楊文達

(四)

立給佃批人業主楊秦盛,有買置草地一所,坐落南大肚山腳轆遇。今有楊文達前來認佃開墾,給出犁份一張,配埔五甲,收過銀十二兩。其埔好歹照配,付佃自備牛犁、種子前去耕作,年照莊例,凡耕種雜籽,一九五分抽,不得少欠;如開水灌溉成田,議定首年每甲納租四石,次年每甲納租六石,三年清丈,每甲納租八石,俱是滿鬥,無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其開築坡圳工費,每甲議貼水銀□兩□錢,本莊內田頭水尾承接疏通上下水圳,系佃等之事,及交納租粟,經風乾淨,到港入倉,永爲定例。逐年修理埤,系佃等自己工力。如佃等欲回內地,抑或則業,將田底頂退,須擇誠實守分之人同來業主家對過清租認佃分明,業主查無短欠租粟,及新頂之佃果系誠實,方許頂耕納租……,收回田底…………。凡在莊居住,不得有違憲禁,不遵莊規,勾通匪類,騷擾莊中等情;如有此情,被莊主查出,立刻稟逐出莊,不許藉稱田底,聽業主配佃別耕,不得異言生端。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並配厝後宅一所,坐宅茅屋安居,永爲己業。

雍正十一年三月日。

知見人□□□

立給田批人□□□

(五)

立退佃契人巫日,今有自置犁份半張,坐落土名外快官莊,東至田僯劉溢士田界,西至田僯劉陸士田界,南至柴坑仔大圳爲界,北至大肚溪爲界;四至明白分經丈熟田六分五釐,熟園一甲七分。大、小等坵因銀湊用,自情願出退,託中引就劉宅前來出首承受,當日三面言議出得鋤頭工資並水圳時值價銀共計一十四兩五錢。其銀即日同中秤收足訖;歸用其田園,即踏付銀主前去耕作,永爲己業,收租掌管。其田園並無上手不明、典當債折等情;如有此情,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幹承人之事。其租粟,雍正十一年之上如有不明,繫上手之事;以下年系承人自納。此係二家甘願,兩無迫勒,內外人等不得異言生端。口欲有憑,立退佃契並上手契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銀十四兩五錢。

雍正十一年十月日。

爲中人巫翰

立退人巫日

(六)

立賣田契人水裏社林筵任,有自墾水田三段,共七坵,受種四石,共田四甲零五釐,年載大租粟完納。其坐址貫在本莊,及東西四至登載契後明白。今因乏銀費用,託中送就與楊宅長江邊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番銀四十四兩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田即踏付銀主前去耕種,永爲己業,日後不敢言貼言贖等情。其租粟從前來至本年份,系任完納明白。此田系是自墾,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如有此情,任自抵擋,不幹銀主之事。今欲有憑,立賣田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照。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日。

代書中見人林懷弼

立賣田契人林筵任

一段田四坵,東至陳向田,西至林研田,南至葉鬥田,北至溝;四至明白。

一段田二坵,東至葉鬥田,西至卓闕園頭,南至楊賢田,北至車路;四至明白。

一段田一坵,東至中厝,西至陳向厝,南至王鳳田,北至陳坦田;四至明白,再照。

(七)

立賣田契人林文研,先年有自墾過楊業主水裏新盛莊有水田一段,原丈五甲九分九釐,年載大租粟四十七石九鬥二升,東至江叔田頭,西至賢叔田頭,北至溝,南至鬥叔田頭;四至明白爲界。茲無拖欠頭家租粟。今因欠銀費用,託中送就與楊宅智叔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值銀六十九兩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即付銀主起耕掌管,永爲己業,不敢阻擋,日後叔兄弟侄不得言貼言贖。保此田系是自墾,並無來歷不明,又無重張典掛他人;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元年九月日。

知見林懷弼

中人楊思悟

立賣契林文研

(八)

立退埔契人周珍全,有贌業主蒲氏悅生埔一處,坐落土名是木,明丈二甲;另西勢熟田一甲,共三甲。今因不能自耕,一問房親不受,自情願出退,託中引就與林宅出頭承買,當日三面言埔價銀一共一十三兩七分正。其銀即同中交訖;其埔即日同中踏過四至明白,付與林宅前去水遠耕管,內外人等不敢妄行阻擋。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全自擋,不甘承受人之事。恐口無憑,立退埔契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元年二月日。

爲中人江爵官

立退契埔人周珍全

(九)

立合支分人叔元登、侄阿大,先年同借有工本銀前來承退陳光禮、唐九生二家田分共一處,坐落土名武鹿溝坡下,奉丈四甲二分七釐,遞年完納頭家租粟二十六石三鬥一升。其田請到家長叔侄同議,其田登坐六分,大坐四分,又帶房屋、家貨、禾埕、牛隻、菜園,系二家均分,日後叔侄不得生端異言。此係二家甘願,今欲有憑,特立合支分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七年十二月日。

家長(叔)儒珍

元德內批:水田水分四六均分;登坐六分,大坐四分,不得混爭。房長(叔)仁財

仁亮

仁萬

頭家租粟系登納六分,大納四分。其屋登坐左張,大坐右張。

代筆見人林永瑞

(叔)元登

立合支分

(侄)阿大

(一○)

立繳賣契人歐愧武,前年有用銀明買得歐家千張、登選承買薄升燦等草地一所,戶名簿升燦,坐落彰邑布嶼稟保虎尾溪墘南勢底,土名埔姜侖。其四至課額登載原契內作十股,愧武承買歐家千張、登選,共得六股,先盡問房親人等不願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張宅承買,三面言議時價番銀三百兩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草地隨即到莊對佃,踏付與張宅前去掌管,收租完課,永爲己業,日後不敢言贖、言貼等情。其八年分終止以前,租額課項系愧武自己之事;至九年起以後,所有課項租額,系張宅之事。今欲有憑,合立繳賣契一紙,並繳上手契共五紙,及各合約、墾單、告示統共九紙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番銀三兩正,再照。

此草地系愧武己置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交加來歷不明等情。

乾隆九年二月日。

呂爾璞

爲中人陳遜長

周友卿

立繳賣契人歐愧武

知見(長男)歐廷俊

(一一)

立賣盡園契人番婆莊鄭祖生,有自置侖園一段,坐落土名後壁湖,東至何宅,西至曾本宅園,南至藩宅,北至藺宅;各有四至明白。今因乏銀湊用,問到至親不就,自願託中引就與曾□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議出得時值價二十員劍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過完足;其園隨即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再不敢言貼、言贖。保此園系是自置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典不明爲礙;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其上年大租,賣主自當完納,不涉買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契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十六年十一月日。

爲中代筆人吳子禧

在見管事□□□

立賣盡園契人鄭祖生

(一二)

立爲蒸嘗合同文約字人鍾復興,先年買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萬連福興莊濫底。中心大小六坵,田甲一甲三分七釐正,業主施每年每甲供納大租八石,運港交納。今因我夫妻年邁,並及弟復盛奈無嗣後,即將此田預立爲蒸嘗,以重永遠之計。經請族戚莊中老大等商議,總要遺下與弟瑞若兄弟管守耕作,方可放落之意,日後年年有祀典之儀,而無至我等墳墓有腐草之飛螢。當日三面言定,供納小租一十二石,大租系瑞弟耕作之事。寸思此田,生則飲食之需無欠,死則殯葬、追薦、洗骸、掃墳之費有賴,親疏人等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混爭;如有生端混爭,執守據憑,投明族戚鄰右呈明官究治。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爲蒸嘗合同文約字一樣四張,付於瑞弟收存一張,付於劉萬連收存執照一張,付於羅雲章收存執照一張,付於吳元來收存執照一張。雖千秋萬世,而子子孫孫引常勿替,遠近之精神已通,親疏之血脈畢貫,則幽明胥悅,人鬼鹹歡,億萬斯年,俾我蒸嘗之事存者更奕世而彌熾,夫豈偶然之遭哉!

即日批明:後有兄弟叔侄親疏他姓背簽名字,背典、背當、背賣,日後查出莊中長老合同四紙,呈明官究治。

再批:興百年歸壽,殯葬乃系耕人調理。除去一年小租可消,殯葬掛掃乃系耕人之事。

當天稟明:欺死瞞生,全靠天理人心出現。

又批明:興並弟妻呂氏三人百年歸壽之日,修齊還庫錢除去二年小租榖可消,乃是耕田人之事。

乾隆十八年歲次(癸酉)正月日。

管事黃亨元

淑珍

侄

展傑

在場見(叔)廷現

中見人劉萬連

羅雲章

羅日輝

吳元來

林至彬

依口秉筆弟發奕

立蒸嘗合同文約字人鍾復興

(一三)

同立賣退佃底人楊子賢、楊子贊、楊子貴,有承父同胞叔富叔合墾得大霞佃埔園一所八甲,作四股均分,叔得一股,贊等得三股。坐貫番雅溝小中湖,並東畔大中湖西畔溝上,東至侖,西至侖,南至番雅溝墘;北至……。每年每甲配大租粟四石,又每年每甲配吳楊升水租粟四石。又另自己竹圍及厝地一所,蓋瓦厝一座三間帶披屋二間,坐西向東,東至侖,西至……,南至……,北至本家厝;各四至明白爲界,與叔無干。今因乏銀費用,將四股得三之田園及自己之厝等項託中引就退還業主族兄諱志申邊,盡出時價銀七百四十大元折紋銀庫戥四百八十八兩四錢正。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園並竹圍、瓦厝及餘地一盡付族兄前去管掌,永爲己業,日後不敢言貼、言贖等情。保此田園厝地及竹圍系父自置之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贊等同抵擋,不幹族兄之事。此係甘願,並無抑勒,恐口無憑,立盡賣退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四百八十八兩四錢紋銀庫戥完足,再照。

批明:墾字、司單、印契經繳在族兄志申戶下,無從繳連,再照。

乾隆十八年四月日。

代書人爾桂叔

總叔

知見人

富叔

楊玉衡

中人

趙有才

楊子賢

同立賣退佃底人楊子贊

楊子貴

(一四)

立杜根絕賣契人鄭氏同侄葉阿貴,有承夫叔葉廷在日,自墾有水田並帶青埔一處,坐落土名南崁虎茅莊河底裏,原帶私坡二坐,並無他人均水均汴,東至大河爲界,西至陰溝爲界,南至加冬溪自己圳爲界,北至黃永棟田爲界;四至分明。其田業未曾經丈甲聲,租粟照抽的供納。今因別創,情願出賣與人,盡問親房伯叔人等俱各不願承領,託中引就與黃振奎前來出首承買,當早憑中三面言斷時值田價銀圓銀八百個正。即日契價兩交明白,中間並無積欠准折短少等情,亦無重複典當與人。其田委系自墾物業,並不曾包賣兄弟叔侄他人田地。自賣之後,交於買人永遠耕管爲業,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如有,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永不得言贖,亦不得言增。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根絕賣契,付執爲照。

即日實領到契內田價銀員銀八百個足訖,所批是實。

乾隆二十年九月日。

立杜根絕賣人婦鄭氏

同侄阿貴

(一五)

立杜賣田園契字人徐士、徐建兄弟,先於乾隆十一年內,向業主林佃墾本莊犁份一張,坐落奶笏侖山仔頂麻加武祿莊。下段墾成水田,上段仍系埔園,東至車路,西至彭宅田圳溝,南至林宅屋側車路,北至水溝,四至分明爲界。原帶大埤圳水半股,又帶林三貴屋後左邊水坑水流下自築坡塘一口,共二路水灌溉。又帶屋地一所,並菜園、禾埕在內,遞年輸納大租,照依莊例抽的。今因乏銀湊用,自情願將此田園出賣,先問族親人等不受,後託中送與翁宅澄初、先友、斌友、偉章叔侄四股承買,當日憑中言斷時值盡價共紋銀二百兩正。其銀即日憑中過付足訖;其田園隨交買人入手管耕,永爲己業。其田園等項,乃系士、建兄弟自己佃墾之業,與族親朋夥無寸土干涉,亦無少欠業主埔底水分銀兩、抽的租榖等項,以及典當他人銀粟,來歷不明等情;倘有此情,俱系士、建兄弟一力自抵,不幹買人之事。自今出賣,並無寸土留存,時值價足,永遠不敢言贖、言增。此係正行交易,不是貨債准折之故。二比甘願,兩無抑勒,今欲有憑,用立杜賣契一紙,並佃批繳連,付執爲照,行。

批明:業主抽的大租,附在士、建兄弟上分水田一併共納,故業主改給收租完單仍在士、建兄弟收執,照,行。

即日收過契內價銀足訖,再照,行。

乾隆二十一年閏九月日。

代筆李存寬

業主在場見林克老

爲中人張宗興

張士

杜賣田契人

張建

(一六)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大武郡東堡挖仔莊何正,有承父應份鬮分湳底洋水田一段,經丈八分,東至大路界,西至中溝界,南至水路界,北至張家田界;四至界址明白。並連竹圍厝地一所,全年配納陳、郭業主大租粟各四分。今因乏銀則置,欲將此田出賣,託中招與房親功侄何欣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田價銀八十大員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田及厝地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爲己業,正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永刈瓜藤,日後即價值千金,亦系銀主造化,正子孫不敢言贖、言找,滋生事端。又保此田系正承父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不明等情;如有此弊,正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八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墾單及大契共二紙,於先年間厝屋失火焚燬,並被燒滅,不得繳粘,日後如有此契取出爭較,正亦當出首抵擋,再照。

乾隆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施保業

爲中人張田興

知見人(房親)何中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何正

(一七)

立賣杜根田契劉阿猷,同侄阿智,有先年叔侄承買水田犁份二甲五分正,坐落土名馬崗莊前,東至莊前爲界,西至黃宅公田爲界,南至江頭家圳溝爲界,北至黃宅圳溝爲界;四至分明。業主經丈明二甲五分正,帶水二甲五分,遞年實納大租粟二十石正。今因別創,情願出賣,先問房親叔侄不願承交,前來託中引送於宗弟喜孟出前承買,當日憑中議定出得時值足色價銀一百七十八兩二錢正。即日同中契、銀兩相交訖,中間並無債貨准折,重複交關典當等情。此田委系阿猷、阿智叔侄之業,與伯叔兄弟並無干涉,亦無拖欠大租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情,系賣人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自賣之後,即交銀主掌耕輸租,永遠管業。一賣千休,永無增贖。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賣杜根契一紙,並付上手老契俱一在內,存爲執照。

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日。

說合中人張五秀

代筆人黃永昌

在見人陳廷輝

劉阿猷

立賣杜根

劉阿智

(一八)

立杜退田契人陳朝俊,有自己續退水田三甲,坐落土名馬崗莊頭車路下,東至劉家田爲界,西至大溝爲界,南至賴家田爲界,北至車路爲界;四址分明。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出退與人,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俱各不顧承領,託中引就於大溪頭福德爺會內出首承退,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三百四十八員正。即日契價兩交明訖,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亦無重複典當,包退他人田產;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並上年租粟不清,不幹會內之事,系退主一力抵擋。自退之後,交於福德爺會內人等永遠管業。一退千休,永斷葛藤。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杜退田契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在場見代筆侄上達

說合中人黃娘賜

江浦清

立杜退田契人陳明俊

(一九)

同立永杜賣斷根田厝契人李喬基,同胞侄穆魁、秀華等公置萬寶莊吳連登四十張犁內埔地二張,又承買饒彌昭埔地一張,又承買劉朝仕埔地一張,總墾成田。繼又買賴提兄水田一段,上下相連,土名石頭埔,共丈原田二十一甲五分,每甲全年納大租粟八石正。至乾隆三十二年,韓縣主奉憲經丈溢田四甲四分六釐零,原溢共田二十五甲九分六釐零,全年共納原溢租粟二百七石七鬥二升。今因乏銀別創,自情願將此田厝上下兩截對分,抽出下截田厝並魚池杜賣,東至小水圳,西、南俱至陰溝,北至石埒;四至界址明白。原溢田共計經丈一十三甲,全年共納原溢租粟一百四石,帶媽耶圳水灌耕,託中引就向與洪員國、洪萍祖官出首同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四千大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下截田厝、魚池,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掌管,永爲己業,不敢異言阻擋生端。保此田厝、魚池系基與胞侄公置物業,亦無重張典過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基等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其田厝、魚池從茲杜賣,永斷葛藤,日後不敢異言找、贖等情。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永杜賣田厝、魚池契一紙,並上手官給印批二紙,共三紙,送執爲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杜賣田厝、魚池契內銀四千大元正,再照。

乾隆四十一年十月日。

批明:乾隆四十三年八月,北投社番業主會同公議,願將此十三甲番大租粟全年一百四石正,招與洪員國、洪萍祖承買,時值價佛銀四百十六大元,其番大租一切付銀主執掌,永不得異言生端,批照。

番業主通事郎斗六

喬喜相舉

知見堂兄弟喬學,侄,侄孫名淑

喬隕恭超

華秀

立杜賣田厝契人李喬基,同胞侄

魁穆

(二○)

立遵憲再給佃批字北投祖番業戶餘啓章、通事郎斗六、土目總三甲等,有遺草地萬寶莊,於乾隆八年間,前土目萬買奕議請漢人吳連倘包開水圳,因工資訴控,前縣主陸堂斷:犁份四十張付倘招佃給批,收佃底銀作工資。又三十二年,蒙縣主韓臨莊遶埒親丈佃人李喬基份下原田二十一甲五分,年納大租一百七十二石;溢田四甲四分六釐四毫七絲六忽,溢租三十五石七鬥一升八合零八撮;原溢共田二十五甲九分六釐四毫七絲六忽,共納原溢租粟二百零七石七鬥一升八合八撮,在莊交納清楚,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虛溼抵塞;如有少欠,任業主呈追。倘有社餉諸事,系番業主抵擋。番莊中作陂修圳等費,佃人支理。此係業佃甘願,今欲有憑,立遵憲再給佃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三十七年十月日。

餘啓章記

(二一)

立根盡退契人虎仔山楊全老、楊貢老兄弟,有自己置隆恩莊園一所,土名坐在羊寮莊尾牛埔墘。園三分抽出二分,四至:北至車路,東至車路爲界,西至圳,南至侖仔下爲界;四至明白。今因家中乏銀費用,先問與房親叔兄侄弟各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羊寮洪鴨叔邊出手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七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園即付銀主照界管耕。其大租一九五抽的,不敢阻擋。將園永爲己業,日後並無反悔取贖,並無增添契尾及插花等情之事。此係兩願,日後並無反悔。園並無交加不明;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恐口無憑,立根盡退契爲照。

批明:契內銀完足,再照。

一、批明:千古萬年,叔兄弟侄無干,再照。

一、批明:立根盡退契人並繳契,上手司單,並胡家契,又並葉家契共紙四張,再照。

乾隆四十一年十月日。

知見人(叔)府叔

楊全老

立根盡退契人

楊貢老

作中人(兄)榮老

代筆人郭對老

(二二)

立杜賣佃底田契人徐玉瑟、徐玉琴、徐玉簫,同侄秀升,於乾隆十九年,明買有佃底水田犁份半張,坐址土名楓樹腳德滕莊界內,東至徐、黃二宅田埤直透爲界,西至大圳溝爲界,南至徐宅田爲界,北至徐宅田爲界;四至明白。經官丈過田甲二甲五分正,帶大小圳路分汴水額原配通流灌溉,並帶牛車路直透到田,遞年納業戶吳課租二十石。今因內地創置會議,情願付玉瑟來臺,將此田盡根變價,先問兄弟叔侄房親族戚人等不欲承受,即託中引就賴六合出首承買,三面議定盡根價銀二百八十大員正,折紋銀庫陀一百八十四兩八錢。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盡界並帶各等項踏明,付買主掌管招耕,收稅納租,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永不得言找、言贖。保此田果系玉瑟兄弟明賣歷掌已久,未曾鬮分,與兄弟叔侄房親人等毫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不明,及拖欠課租各項等情;如有此情,系賣主抵擋明白,不幹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今欲有憑,立杜賣佃底田契一紙,並連上手契一紙,又買圳車路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銀一百八十四兩八錢完足,再照。

業主批:四十五年以前,課科圳車清楚。

乾隆四十五年八月日。

陳秀昆

在場人

陳雲漢

陳定蒼

爲中人

會雲裕

元韶

侄楓

在見房親堂弟必禮福

侄孫昌元

代筆胞侄秀元

莊甲玉管男秀升

徐玉瑟

立杜賣田契人徐玉琴

徐玉簫

(二三)

立杜賣契人陳便官,明買有水田一段,土名坐落樂好莊,即二份埔西勢尾鬮,經丈原額五甲,溢額四甲三分。全年載納吳業主早冬大租四十石,晚冬溢額租三十四石四鬥,車工照例,配大甲埤水份五甲,分汴單圳到田灌溉。東至水溝,四至大水圳,南至賴家田;北至吳家界。又帶土地廟邊竹圍一列,連秧積一小段,東至伯父廟,西至大溝,南至吳家田;北至車路田頭。並帶本莊內瓦厝一座,坐北向南,連兩邊護厝共十八間,並竹圍、曠地在內。厝前登帶水堀三個,東至車路,西至塘岸石丁,南至水溝,北至邱家店滴水;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今因欲創別業,自情願將田盡根變賣,先盡問族內人等不願承交,外託中引就與賴三捷等兄弟出首承買,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價銀一千四百大員,折紋銀庫陀九百二十四兩。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田厝等項盡界踏付銀主前去居住,掌管耕作,收稅納課,永遠爲業。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絕找贖,日後不敢生端反悔。保此田系便明買之業,與他人無干,並無上手來歷不明,亦無重張典掛別人財貨,以及拖欠大租雜費等弊;如有此等,賣主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並上手繳連契共五紙,付執存照。

即日憑中收過契內銀一千四百大員,折紋銀庫陀九百二十四兩完足,再照。

批明:登帶本莊前牛埔放牛飼草有份。

乾隆五十年八月日。

孫泉

在場知見人

孫德

爲中人賴燕

蔡得

在場知見人(堂侄)刊

代書人何伯晉

立杜賣契人陳便官

(二四)

立賣盡根契人二林堡胡仔內莊頂寮李老叔,有承買顏家水田一段,又園一所,又竹圍一所,及厝一座共三間,並園內樹木。田經丈四分五釐,園七釐,年載張業主大租粟二石九斗六升,坐落土名十八索,東至溪,西至胡家園,南至胡家田,北至謝家田;四至明白爲界。今因欠銀別置,願將田園、厝地、竹圍先問房親叔侄不就,託中送賣與洪屘官出首承受,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價劍銀七十大員正。即日同中文完;其田園、竹圍、厝地即付與銀主起耕居住,掌管爲業,不敢阻擋。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拖欠大租水銀爲礙。保此物業系是李老己置,與至親無干。一賣千休,永爲子孫己業,日後無貼、無贖。此係二比甘願;如有不明,賣主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契一紙,並繳上手願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日。

代筆人李日升

爲中人汪綿叔

顏生叔

立賣盡根契人李老叔

(二五)

立退田埔契人楊崑玉,先年承得漢人有田埔一所,坐落土名阿妹長埔子對門窩,東至山頂分水爲界,西至山頂分水爲界,南至……,北至甲水坑爲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歷年該納大租榖六鬥正。今因自己無力開墾耕作,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俱各不能承領,情願託中引就於溫志壽、溫阿智出首承退,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埔價銀五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字兩交收清足訖,並無債貨准折等情,亦無重複典當等弊。其田埔原系自己物業,並無保退他人之田埔。其田埔自退之後,即交承退人任從耕種,掌管爲業,有玉兄弟叔侄人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等弊;如有異言滋事,系玉一力抵擋,日後不得言增,亦不得言贖。一退千休,永斷葛藤。此係二比甘願,兩無反悔,恐口無憑,立退田契一紙,永遠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田埔契內價銀五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三十日。

(兄)欽寅

在場

(弟)阿盛

在場(男)佛恩

爲中人馮如山

代筆人李德隆

在見人黃上迎

在見人伊燕友

立退田埔契字人楊崑玉

(二六)

立杜賣佃底契人鍾登進,同胞侄輝英等,承兄登瑞、登璉於乾隆四年,承買徐常奕田屋物業,坐落土名三分埔莊東勢,東至賴宅田,西至莊邊大圳溝,南至車路,北至帶竹圍一列,至大圳溝;四至界址分明。原田六甲,經官丈過溢田一甲零七釐,帶水分六甲,大小圳路通流灌溉,年納業主張課租早、晚五十六石五斗六升,並車工榖照例配完。今因欲回內地創置,兄弟叔侄商議,願將田屋物業盡根變價,先問房親人等不承受,託中引就賴應芳、賴應庶出首承買,三面議定盡根價銀一千二百大員,折紋銀庫陀七百九十二兩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田屋帶竹圍盡界所有,寸土不留,付與買主掌管招耕,收稅納租,水爲己業。一賣千休,永絕找贖。保此物業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及拖欠課租各諸事;如有此等情,系進、英叔侄出首抵擋明白,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欲口有憑,立杜賣佃底田屋契一紙,並繳買契一紙,又坐歸登瑞賣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各股分契內銀完足,再照。

業主:查明上手來歷,租課逐一清楚。

乾隆六十年十一月日。

說合中人羅俊清

張德新

鍾經漢

鍾登傳

依口代筆(侄)有振

在場見(侄)道敏

(表兄)何兆欽

(侄孫)舉亮

(侄)輝德

輝盛

(男)有良

輝華

立杜賣佃底契人鍾登進

(同胞侄)輝英

輝仕

(二七)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陳俊,有自置水田並園一段,坐落二八水莊尾,土名五百步長埒仔。業主蕭經丈一甲四分三釐零七忽半,配納大租粟五石七鬥二升三合,東至小圳,西至蕭家園,南至王家園,北至張家園;四至明白爲界;並竹圍、厝地、茅屋六間,門窗、戶扇石埒、果子、雜物、浮沈、石珠。又帶東勢過溝水圳一條,任從銀主通流灌溉。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王石弁、王水、蕭光愛、陳旺、陳文、王葉、陳同寅七人同買,王石弁一份,王水一份,陳同寅一份,蕭光愛、陳旺合一份,王葉、陳文合一份,共五份,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五百七十五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並園隨即踏明,付與買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爲己業。其園任從買主開築成田,不敢異言。保此田並園系俊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拖欠大租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俊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增添洗找。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並上手繳連三紙,合約水圳字一紙,共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親收過契字內銀五百七十五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四年正月日。

代筆併爲中周志成

爲中人沈義成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陳俊

業主批:此項園額一甲四分三釐一毫二絲五忽,成田日,原佃陳俊經照田例納租一十一石四鬥五升;茲王石弁等頂耕,亦當依甲完納,不得照契內園額減租榖,批。

(二八)

同立鬮分字兄弟希珍賢、希德孟,同胞侄六坤等,有承父祖遺下水田一段,坐落東勢莊,經丈四甲,帶水份灌溉,課納業主吳大租粟三十二石滿。今因丁口繁多,難以共爨,是以爰請房親家長,將父遺下物業憑公拈鬮,作五房均分,其大租榖照份完納。俱各拈鬮爲定,自鬮分以後,各業各掌,各爲成家致富,瓜瓞綿綿,日後兄弟各無異言生端。今欲有憑,同立鬮分字五紙,兄弟各人各執一紙,永爲執照。

二份希孟鬮分份下水田一段,坐落厝後五節,大小六坵,納大租粟六石四鬥,批照。

再批明:司單、印契、大鬮分共三紙,在此鬮分內批明,再照。

嘉慶八年五月日。

(堂兄)希周

公見人(家長)火

(房兄)文宗

代筆人林元祥

希珍

希德

同立鬮分字兄弟同胞侄六坤

希賢

希孟

(二九)

立典契字人下水仔莊陳周,有自己應份鬮分份下水田一段,址在旱溪底。大小三坵,東至園崁,西至添生田,南至添生田,北至番叔田;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本宗陳玉麟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一百五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年納大租榖一石,又水租四鬥。其田限自甲子年起,至甲戌年終,聽周備足典契字內銀一足送還,取回原契字;如銀未備,任從銀主耕作,不得刁難。保此田系周應份鬮分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拖欠大租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週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典契字一紙,鬮書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典字內銀一百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其上手契連在別段,難以開折,再照。

嘉慶九年六月日。

代筆人(宗侄)希周

知見人(胞兄)起

爲中人葉圓

立典契字人陳周

(三○)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見龍、覲龍,同侄等,有承父明買過羅集賢水田一所,坐落土名蓬山下。兄弟鬮分抽起爲公田,經丈六甲,又帶大陂水寸,又帶水涵二個灌溉通流入田。遞年供納業主大租粟每甲八石,共四十八石。東至大圳爲界,西至大路爲界,南至王、吳二家之田爲界,北至石埔爲界;其秧地、禾埕等項,俱在界址內分明。今因乏銀回唐別創公業,胞兄弟侄商議,情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願承買,外託中招與李鳴溪、李鳴禧、李鳴郎前來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田價佛面銀一千五百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見兄弟侄親收足訖;其田並秧地、禾埕,付買主照契內界址前去掌管耕作,收租納課,永爲己業,不敢阻擋。其園頭田尾若有荒埔餘地,盡是買主之業,寸地並無留存。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永無言增、言贖、言找、言洗,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系是見龍、覲龍承父明置鬮分抽起爲公田物業,與至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及拖欠大租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見等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親合立賣杜盡絕根田契一紙,並上手印契四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叔兄弟侄親收過契內佛面銀一千五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又批明:兄見龍年老在唐,不得前來,長男羣鳳代押花號,所批是實。

又批:其田上手若有餘契,日後尋出,不得行用,所批是實。

嘉慶十年七月日。

蘇曾芳

說合中人蘇百喜

盧榮招

榮蘭

步龍

在場見人

錦鳳

京鳳

朝鳳

盧見龍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人侄清鳳

盧覲龍

羣鳳

(三一)

立合約字劉經緯、林元梅、徐鳴崗、邱秀章、詹康、陳得耀、詹文光、詹捷寧、張雄方、張蔭、劉玉成、劉仕壯、邱良木、張督、張居賢等。竊思貿易通商,王政之大典;化居無有,億兆之良圖。茲予等粵莊人周地密,趨赴各市維艱,衆議在關帝廳莊前置田一十六甲零,建爲街市,共費去銀四千六百八十員,共勷此舉,蒙縣主楊氏桂森錫予永靖嘉名。現規模已整,又不可無良規垂後,爰立合約八紙,交各首事分執照行,俾後人有所遵守,庶交易有資,共慶財源廣進;商民得所,鹹賡利路亨通。合將各款議規六份,出銀姓名開列於左:

一、議:設此街市,祗因昔處羊城故土,今爲海外鄉親星散各莊,欲敦鄉誼而末由。茲建街聚處,雖在異地,何殊家鄉。永保茲土全親,後人倘有大小店出賣,不通聞首事,不蓋永靖街公記,是背鄉親之誼,起害街之端,議將店宇折毀,店地還衆,此議。

一、議:三山國王護國庇粵之神,宜建廟崇祀。茲議街中留廟基一所,左右店基各二間,立爲費祀,此議。右加一間。

一、議:大街兩行及國王廟前左右前後之店,均要蓋瓦,不得用茅,此議。

一、議:此橫街店後及大街店後各留車路三丈,至周圍竹下各留車路三丈,街人不得侵佔挖壞;如違重罰外,仍押填補,此議。

一、議:兩片東西大街店地均有派出銀員。其店地包亭仔腳定深一十九丈,闊則一丈五尺,或一丈七尺不等。北勢橫街店地未有派出銀圓,定深一十五丈,闊一丈六尺。南勢對面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王宮前兩片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每間年納稅銀圓二圓,三年後年納稅銀四圓,不得爭多減少,此議。

一、議:街中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難以獨理,衆議分鬮六份,各理各收,不得違鬮越規,此議。

一、議:六份內有大小店屋居住之人,系各份內頭人約束;如某份內店屋有人開場設賭,包娼容匪打擾滋事,系某份內之人約束不嚴,即該份內抵擋,不幹別份,此議。

一、議:六份內店屋之人若有持強逞衆,作慝犯規,不聽約束,該份內頭人或要稟官,或要拴拿。力弱難當,即要自行爲首投明,五份頭人據理幫辦,不干他份,此議。

一、議:六份鬮分餘地無論闊狹,種作只許五穀,不許插竹栽種果木,以害街地,此議。

一、議:圍內刺竹不許砍伐;如有砍伐,捉獲罰銀二圓存公。違者,六份合攻,此議。

一、議:街中遇有修柵橋溝路,及緊要正項,公銀照六份派出,不得違拗,此議。

一、議:街內開有大小圳卸水,一遇壅塞,查明某處某所轄,即要督理疏通,勿延諉害街;違者公罰,此議。

一、議:六份每年要抽出銀五員,合存公放,永爲街中公費,後人不得分散,此議。

一、議:吳業主大租年納銀一百八十九圓三皮六釐四毫二絲,施業主大租年納銀二十八圓二皮九釐八毫,共銀二百一十七圓六皮六釐二毫二絲,稟官存案。六份勻納,每份年納銀三十六圓三皮,限六月、十一月清;如有不清,該某份股內賠清,不幹別份,此議。

一、議:六份各鬮定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俱註明各份簿內。

一、議:徐鳴崗、邱秀章、邱華、汪文相、傅添、李良生、羅士俊,巫厝莊吳純、徐歡明、何旺華、何興歡、吳歡河、熊義成、溫文楊、曾鳳生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圓正。

一、批:劉經緯、材元梅、林士魁、賴士秀、劉德紹、劉振豐、劉錦魁、餘泉、劉澄江、劉美清、詹振坤、林俊明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圓正。

一、批:詹康、陳德耀、魯善生、詹渡、劉龍福、陳神佑、詹廳、詹春蕩、陳觀、詹順、詹盛、詹庚、劉媽德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圓正。

一、批:詹文光、詹捷寧、陳臣思、邱水生、黎成宗、詹浚源、陳天思、詹木、張鼎常、胡世俸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圓正。

一、批:張雄才、張蔭、張正三公、張麟、羅恭伯、張耳順、張友、張企王、文高發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圓正。

一、批:劉五成、劉士壯、劉祖、賴士遠、俊興號、廖老二、鍾北生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圓正。

一、批:邱良木、邱學班、邱行、邱新、邱賢、邱德據、邱成龍、邱輔、邱成實公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圓正。

一、批:張督、張居賢、張足、張瓊、劉藩衍、鄧曹、曾水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圓正。

一、批:此街買田一十六甲八分四釐三毫四絲正,立契共一十二紙,交各首事收存,註明各份簿內。

一、批:南門內外餘地及東邊園地、北門內半墟、西門內車坪,俱是六份公地,長闊註明各份簿內。

一、批:學校所以作養人材,茲此街日後要起文祠,六份內餘地有合用者,長闊將別店地易換。

一、議:此街六份勻分,現有出店地銀者九十六間,已起者七十餘間,未起者二十餘間,限三年內起齊;如有不起,將店底銀除消公充,此議。

一、議:南門外竹下及西北溝面各闊一丈,日後修開,不得阻遏,此議。

嘉慶十八年九月日。

依衆代筆人李興玉

張督陳天思

張蔭詹英楊

劉玉成張居賢

(監生)詹捷寧邱學班

張雄才劉仕壯

詹文光邱良木

同立合約人劉經緯陳德耀

(生員)徐鳴崗詹康

林元梅(監生)邱秀章

(三二)

立找洗絕盡根契字張安、張連兄弟,同母親張劉氏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水田一處,坐落彰化縣拺東下堡旱溪莊北勢樹頭。田東至大溪,西至吳頭家,又至張爆田,南至蕭家田,北至張爆田爲界;四至界址明白爲界。經及丈甲二甲,又配大甲溪圳水一甲三分三釐零,遞年配納業主吳大租粟一十六石滿鬥,又配車工銀八錢。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招與林傳盛同林探之子林豔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田價銀一千二百二十大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立契踏明界址,其餘溪埔、荒埔,至石頭灘,一盡付與銀主前去掌管,開墾耕作,收租納課,永爲己業。以及交加不明,不幹買主之事。上下相承買賣,來歷契字甘願是實炳據。今因家事貧寒,日食難度,懸磬興悲,朝夕無以餬口,實存不肖,無奈已極,一紙終無再找之理。但念得業者虧,爰是再託原中公親懇求向與林傳盛同林探之子林豔手內,再找出佛面銀一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自此一找,永斷葛藤,後日叔兄弟侄子孫人等永不敢再找、再洗之理等情;如有此情,安兄弟甘願立契,一力抵擋。後日若是再找之事,理合投明原中公親保長,同買主人等鳴官具呈稟究追找,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中間並無短折,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找洗絕盡根契字一紙,並上手鬮書一紙,連賣盡根大契字一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找洗契內銀一十二大員足訖,再照。

嘉慶二十一年月。

原中人盧幹

代書人王成業

在場人保長公賴長祿

在場人(母親)劉氏

張安

立找洗盡根字人

張連

(三三)

立轉典契人布嶼西保五塊厝田寮莊吳淋,父在日有明典七張犁莊周宅埔園一丘,坐在七張犁莊頭東勢,土名大丘園,東至李家園爲界,西至曾家、張家兩家園,南至蔡家園,北至車路,四至界址明白;歷年張業主一九五抽的。此園同胞伯作四份均分,在西畔第二份尾份。今因乏銀別創,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典受,託中引就,將自己應份二份,轉典與新竹圍莊許忍官出首承典,三面議定時典佛銀一百四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園隨踏過付銀主前去掌管耕種,永爲己業。銀無利,園無稅,限至五年終,收成豐滿,聽淋備契面銀取贖原典契,不得刁難。保此園系是明典應份之業,另房親叔侄人等無干,並無重張掛典他人,亦無拖欠租課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淋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轉典契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四十大員完足,再照。

批明:上手典契二紙,存在胞兄再哥,日後不堪重行,批照。

批明:此契許先應得份額,抽出轉左崙背元李日山處批明,再照。

嘉慶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在見(胞伯)碧

爲中人王賣

立轉典契人吳淋

代筆人陳文端

(三四)

同立鬮書林周正、張蘭仲、何勸,暨十份人等,於乾隆二十八年,共承買黃興定水田一埒,座址武東保挖仔莊口,東至林家池岸菜園,西至竹圍下溝,南至林家田岸,北至大路爲界;帶施家圳水灌溉,年納大租榖一甲五分零。其北勢餘地爲消沙舄水溝路一帶,闊各二丈。剩餘之田今折作十份配搭均勻,拈鬮爲定,以後各照鬮份耕輸,合立原編條例,各執一紙爲照。

計折餘田共作五鬮,每鬮二份,每份配大租一分五釐五絲,開明於左:

第一鬮:張子永公二份田,東自林家池岸起,西至二鬮周正公田止。下節東自五鬮世盛公田起,西至周正公田止。配大租三分零。

第二鬮:林秀茂公一份長周正田,東自一鬮子永公田起,西至本鬮何欣公田止。下節東自子永公田起,西至何欣公田止。配大租一分五釐五絲。

何欣公一份田,東自本鬮周正公田起,西至三鬮卓徽公田止。下節東自周正公田起,西至卓徽公田止。配大租一分五釐五絲。

第三鬮:張卓徽公二份田,東自二鬮何欣公田起,西至四鬮周智公田止。下節田東自何欣公田起,西至周智公田止。配大租三分零。

第四鬮:張世盛公一份田,東自本鬮周智公田起,西至五鬮世盛公田止。下節田東自周智公田起,西至五鬮世盛公田止。配大租一分五釐五絲。

林秀茂公一份田次周智公田,東自三鬮卓徽公田起,西至本鬮世盛公田止。下節東自卓徽公田起,西至世盛公田止。配一分五釐零。

第五鬮:張世盛公半份田,東自四鬮自己一份外田起,西至其俊公田止。下節東自四鬮自己一份外田起,西至其俊公田止。配大租七釐七絲。張其俊公一份半田,東自本鬮世盛公半份外田起,西至一鬮子永公田止。下節東自本鬮世盛公半份外田起,西至竹溝止。配大租二分三釐零。

批明:此田東西各有水源流入灌溉,上流下接,不得阻滯,批照。

嘉慶二十四年十月日。

理書余文衡

公處張文雅

林周正

同立鬮書何勸

林周智

張孔壘

張藔仲

張達寮

張子長

(三五)

立杜賣盡根埔地契字人林啓祥,承父豐榮有向業主給墾批青埔一處,犁份二張足數,坐落土名大湳莊,址在尖山望樓邊,東至往尖山大路望樓前爲界,西至陳李厝爲界,北至老車路爲界,南至土牛溝爲界;四至界址分明。祥欲搬眷回唐,欠乏搬費,今因乏銀應用,託中向族親丙二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埔地價銀八大元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又議定配納業主大租照臺例一九五抽的。祥即日將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交付丙前去掌管,自備牛工、種子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爲業。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並無債項估折,亦無逼勒重張典掛他人物財,亦無來歷不明;如有來歷不明,祥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埔地契字一紙,又帶墾批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祥親收過杜賣盡根埔地契字內佛銀八大元正足訖,批照。

業主。

嘉慶二十五年六月日。

立杜賣盡根埔地契字人林啓祥

(三六)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李耀生,有自己承父遺下鬮分水田一段,坐落茄苳溪莊,年配業主定額課租粟二石七鬥五升,四至界址以及竹圍埔地俱載明在鬮書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自己應鬮書內物業出賣,先問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招賣與劉聯輝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價銀一百二十四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並無債貨估折情弊;其水田以及所有載明在鬮書內一應物業,亦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爲己業,日後不敢異言反悔生端滋事。耀保此業委系自己承父鬮分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有等情,系耀出首一力抵擋,無干買主之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斷不敢言找、言贖之理。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上手邀連印契一紙,鬮書一紙,共三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杜賣契內銀一百六十四大員正足訖,再照,行。

清賦驗訖。

道光八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陳慶山

爲中人張天求

在場知見人□□□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李耀生

(三七)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待,有與兄弟建墾鬮分應份得水田一段,址在樂好莊東勢大份田中央,經官丈原溢八分八釐零,帶水五分八釐零灌溉。其田東至吳家爲界,西至溝爲界,南至張家田爲界,北至張家田爲界;四至界址俱踏分明;又帶樂好莊前片仔秧地一丘,遞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七石零九升滿。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要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李國元、李國隆兄弟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賣價佛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收租納課,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自子孫永遠不敢言找、言贖滋事。保此田系待自己鬮分應份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待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契子一紙,並繳上手契三紙,洗找字一紙,鬮分二紙,共六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杜賣田價銀四百五十大圓足訖,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在場見人(母親)賴氏

天來

知見人(男)

萬發

(堂兄)汴

在場人(胞侄)天送

(堂侄)壽

代筆人(長男)在明

爲中人李清玉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待

(三八)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族兄力、和兄弟二人,有自置鳥銃頭莊園一所,願抽出棚園一丘,東至水溝爲界,西至車路巷爲界,南至竹爲界,北至車路爲界;四至明白,各有定界;年配納業主大租銀五角正。今因欲銀乏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送與族弟守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一十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付銀主掌管收稅,永遠爲業,日後不敢異言生端阻擋。保此業系力、和兄弟二人明買明賣物業,與伯兄弟侄別人無干,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主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面佛銀一十五大員完足,再批。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爲中人陳玉卿

知見人(宗叔)招

代書人(宗兄)振興

力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族兄)

和

(三九)

同立典契人何友慶、何泮水、何文殿,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水田一段,坐落東勢樂好莊本厝後五節。大、小六丘,經丈八分,又帶秧田一丘,配圳水五分灌溉,年納業主吳大租粟六石四鬥滿。東至陳家田爲界,西至張家田爲界,南至何家田爲界,北至張家田爲界;四至界址各踏明白。今水兄弟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張錯賢官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佛銀四百四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田隨即交付與銀主掌管耕作,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阻擋滋事。此田明系水兄弟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欠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水兄弟一力抵擋,不幹典主之事。其田限至六年滿:自道光十三年起,至道光十九年八月止。限滿之日,日備齊典契字內佛銀四百四十大員正,交還銀主,贖回原典契;如銀未齊足交還,將原田依舊付銀主掌管。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典契字一紙,鬮分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字內佛銀四百四十大員正足訖,再照,行。

批明:上手印契被亂失落,日後取出,不堪行用,批照,行。

道光十三年八月。

代筆人張鳴鳶

爲中人馬輝

在場人(堂兄)林

知見人(母親)黃氏

友慶

立典契字人何泮水

文殿

(四○)

立割截杜賣水田契人古洋福,有承伯父遺下水田一處,土名鎮平莊西尾。今因別營生業,乏銀應用,情願將此水田截出西邊山腳一小段,杜賣與人。其田東至陂尾水溝爲界,西至山牌爲界,南至五穀祀江家田爲界,北至陂塘水面爲界;四至踏明;原帶本身泉水灌溉,配納業主額租榖一石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受,外託中引就與新和祥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佛銀一百大元正。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等情。保此田系承伯父遺下物業,並無混冒他人界址,亦無重張典掛爲礙;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系福一力抵擋,不幹承買人之事。其田自賣之後,隨即踏付承買人耕管,任從割佃稅契,收租納課。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洋福子孫叔侄人等不得異言增找,變生枝節等情。此係二比甘願,今欲有憑,立杜賈契一紙,付執爲照,行。

批明:即日實領到契內銀一百大員足訖。

道光十九年十一月日。

三界祀

在見(田鄰)

魏春壬

(弟)洋喜

在場見

(叔)宜元

爲中代筆人古洋英

立杜賣契人古洋福

(四一)

立當水田契人武西保曾厝侖莊許月,有承祖父母應分鬮書內抽出其中水田一處,東至鎮平圳,西至小溝,南至葉家田,北至葉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奉丈一分五釐,年納業戶大租榖一石五斗,道車工照配。今因乏銀湊用,願將此田出當,先問盡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受,外託中引至本莊張春祈祖公嚐出首承當,即日憑中三面言約時值出得當銀價三十大員正。限當四年爲滿:癸卯年春起,至丙午年終,田主備足價銀取贖原契,其銀主不敢刁難;至期無銀取贖,銀主再將此田掌管,其田主不敢異言。保此田業明系月兄弟鬮書應分之自業,與他人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亦無少欠業戶大租,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月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有當契一紙,上手鬮書一紙,共二紙,完單繳連,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交收過當契佛銀三十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批明:中金銀一員,取贖之日備還。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日。

親筆人許月

爲中人(兄)許見明

在場見人(母親)謝氏

立當水田契人許月

(四二)

立退耕找典契字人武東保排仔路頭莊賴紅、賴火暨侄等,有承祖父建置水田一段,經丈四分五釐,每年帶納林益豐業主大租榖三石九斗六升滿。址在排仔路頭莊,東至牛埔,西至林溪水田,南至林清霞田,北至陳仲田;四至界址明白。今因年來光景不順,其田被水沖壞失收,拖欠益豐大租榖無力清還,託中懇求,願將此田退耕找典契子面銀六十大員。其銀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業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此田面約五年爲滿,聽紅備足契面取贖;如是無銀取贖,田依舊付業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系紅、火等承父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滋事,紅出首抵擋,不幹業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退耕找典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六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上手大契及鬮書帶粘別業,難與分折,批照。

一、此田已經被水沖壞,若有修理工資之銀,日後取贖之時,照數清還,批明,照。

道光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賴菊

代筆人陳馮喜

知見(母親)葉氏

賴紅

立退耕找典契人

賴火

(四三)

立願充祀典田契人賴英、賴宗、賴進兄弟等,有承父遺下水田四段,址在燕霧下堡犁頭厝莊。其一段,東至大圳岸,西至李家田,南至自己田,北至賴家田各爲界。又南連一段,東至大岸,西至蔡家田,南至曹家田,北至黃、賴二家田。又帶園二小丘各爲界,經丈一甲三分正。合上三段,共田二甲五分七釐零,配納大租應完業主許。又田一段,東至大路,西至水溝,南至自己田,北至賴家田各爲界;經丈六分正,年配大租應完業主白沙書院。總合四段,計共三甲一分七釐零。此田前被族惡霸佔,宗因懇求興賢書院掌事邱耀榮等諸同人出爲請官追還,是以宗兄弟願將此田盡付書院掌管,出贌收租,每年納課外,分一半粟租充入書院,以爲祀典,宗兄弟向書院掌事支收一半。保此田系宗兄弟應管物業,與內外人等無涉,甘願將此田盡付書院收租,永遠充爲祀典,並無迫勒,日後不得反悔言及取回之事。今憑有憑,合立願充田契一紙,並上手契繳連,付執爲照。

批明:此田租粟每年除納課外,宗只得向書院掌事領收一半,所批是實,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批明:同治十二年,宗兄弟因乏銀費用,抽出此契內每年應收一半田租,甘願根賣於超然社,批照。

賴英

願充祀田契人賴宗

賴進

(四四)

同立杜賣盡根山契字人賴房,有承祖父建置柴山一處,坐落土名址在水裏社西勢,東至坑溝爲界,西至施家園爲界,南至蕭家山坪爲界,北至路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山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向與陳柳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一十四大員,年納山租錢五十文。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掌管,永爲己業。保此柴山房承祖父建置自己應份之業,與房親叔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房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自此以後,不敢言找,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山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墾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爲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價一十四大員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九月日。

代筆人賴阿量

爲中人賴阿六

在場人(堂弟)賴藤欉

知見同人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賴房

(四五)

立杜賣盡根契人鄭敏政,有承先父與胞叔厚作合買得水田一段,址在大加蚋保新莊仔莊福德祠後浮圳頭,年配納課租三石九鬥五升正,並帶大坡圳水一釐八絲,粘圳引水到田通流灌溉。其田四至界址,俱載在買契內明白;當日兄弟鬮分,未有分界。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承父應份一半水田出賣,先問房親不欲承受,外託中送就與族弟葵海兄弟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議依時盡價佛銀一百五十大員正。銀、契即日同中收訖;隨即踏明界址,付族弟葵海起耕招佃,納課收租,永爲己業。一賣千休,寸土無存,日後敏政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滋事。保此水田系政承父叔合買之業,政應得一半出賣,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不明等情弊;如有,政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買盡根契一紙,並繳承買印契一紙,基轉合約一紙,鬮分約字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一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咸豐七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族弟)時中

知見(母親)李氏

立杜賣盡根契人鄭敏政

(四六)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周加次、週四桂、週六秀,弟婦王氏、黃氏,胞侄士埤等,先年編號周能標,有自置得水田一段,經丈一甲二分,址在拳山堡大坪林莊,土石寶鬥厝。其界址東至清水溝透溪爲界,西至劉家田爲界,南至消水溝透過爲界,北至劉家田透溪爲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納大租粟三石九鬥正,又帶大坡圳水二甲,連大小圳路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還,願將該水田一切變賣,先問親疏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送就與劉餘慶身上出首承買,當日憑中議定時值杜賣盡根價銀一千四百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該水田一段,丘數不計,隨即踏明四至界址內,悉交付買主劉餘慶官前來起來掌管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爲業,加次等不得阻擋滋事。保此水田系加次兄弟婦侄等先年明買之業,與別人無干,亦無不明情弊;如有等弊,加次兄弟婦侄同花押人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從此價足業絕,一賣永休,寸土無留,日後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生端情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帶繳印契連司單三紙,鬮約一紙,共五紙,永遠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一千四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男)和塏

翁鍾達

爲中人

周炎奉

聰明

士伴

場見人江淋

泰山

水清

四桂、土埤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周加次、王氏

六秀、黃氏

(四七)

立永耕字人本堡海豐寮莊藍返等,有承祖父鬮分應份水田三段,坐落土名址在二八水莊尾,東至長房田,西至二房田,南至水溝,北至大圳。又田一段,東至長房田,西至二房田,南至水溝,北至大圳。又水頭田一段,東至水堀,西至二房田,南至長房田,北至大圳;四至界址明白爲界。經丈二分一釐二絲五忽,逐年配納大租榖一石七鬥正,並帶水溝水堀通流灌溉足用。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田出贌,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託中引就招與五百步莊陳色染出首承贌,三面議定時值永耕價銀五十七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永爲銀主物業。一賣終休,日後返及子孫不敢找贖異言,反悔生端滋事。保此田系返承祖父鬮分應份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返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永耕字一紙,鬮書一紙,給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佛面銀五十七大員正完足,再照。

業主陳。

同治五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黃天桶

代筆人藍有成

知見人藍長興

立永耕字人藍返

(四八)

親立出退典厝契字人魏石傳等,有承祖父應分並自置水田一處,址在東路墘,東至路水溝界,西至竹外水溝大路界,南至竹圍外田岸直透爲界,北至路水溝魏家田界;四至界址分明。帶水圳通流灌溉,配竹圍內茅屋一座,果子、樹木、浮沈、曠地、竹木、魚池一概在內。今因乏銀別用,先問房親不欲承受,託中向與林其中出首備出出退典田厝價佛銀二百大元。即日同中見銀、契兩相交收訖;其田厝、竹木等項一概盡起耕,交付銀主招佃耕作,收租抵利。傳等一退千休,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滋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親立出退典田厝契字一紙,帶上手大租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退典契字內銀二百大元足訖,再照。

批:大租照上手契內納,批照。

外批明:自退典以後,任從銀主向番主交關,立過新約,不幹魏石傳之事,批照。

同治三年月日。

爲中人陳秉正

親立出退典田厝契字人魏石傳

(四九)

立賣盡根絕契人彰邑布嶼保埔姜侖莊張門鄭氏、孫文秀,有承祖父鬮份園一丘,坐在西勢,土名中埔,東至張坤埕園,西至曾溪水園,南至車路,北至張合園;四至界址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用,文秀與母媽相議,將園出賣,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欲承受,託中引就與本族侄妹孫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番頭佛銀八十六員,庫平六錢八分足。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園文秀隨時踏付與銀主前去起耕管掌收稅,文秀媽孫不敢阻擋。園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貼贖。其園並無典賣他人,亦無拖欠大租,並無交加來歷;如有不明等情,文秀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園業主陳一九五抽的。保此園系是文秀承祖父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即立出賣盡根絕契字一紙,付執爲照。其上手大契被火燒,無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交收過契銀完足,再照。

同治四年三月日。

(媽)鄭氏

立賣盡根契絕字人張門

(孫)文秀

知見人(張文秀母親)林氏

代筆人張永定

(五○)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布嶼堡崩溝寮莊鍾娘快,有自置之水田東西三段,土名坐落崙背莊北勢洋。西一段,東至鍾家,西至關夫子田,南至舄溝,北至圳。東一段,東至寧公田,西至鍾家田,南至溝,北至圳。又溝東青埔田一段,東至鍾榮田,西至圳,南至土地公田,北至土地公田。共三處田,四至界址分明,原配水份三分五釐正,圳路透溪通流灌溉至田,遞年納課業主娘租榖三石正。今因欲銀使用,自情願將此三處水田出賣,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後託中送就本堡崙背莊廖娘恆、廖天祿等前來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價銀七十大員正。即日立契兩相交付,其銀同中親收足訖;其田隨踏過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課,永爲己業。保此業明系快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亦無拖欠租課,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快一力抵擋,不幹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永無取贖,日後不敢滋事,異言洗找。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並帶上手契二紙,特立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年四月日。

代筆人鍾娘快

爲中人李方蕊

在見人種興敬

立杜賣盡根契鍾娘快

(五一)

立出典水田契字人賴添桂、賴辛桂兄弟等,情因承祖父遺下有水田一處,土名五穀崗莊,東至大路劉家田爲界,西至大溝爲界,南至光角路爲界,北至賴姓聖母祀田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坡圳水通流灌■〈氵蔭〉,經憲丈明白田四分五釐六毫,又帶業主大租榖九碩正,隘榖五斗正。茲因乏銀應用,即將此水田出典於人,先盡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欲承領,外託中人李思引就於劉石妹舅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一百七十大元正,系桂兄弟親收足訖。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貨准折短少等情,亦無重張典當他人之弊;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幹承典人之事,系出典人一力抵擋。出典之日,即交於劉石妹舅過耕掌管。自光緒七年冬起,至光緒十七年爲限,限滿之日,銀還田還。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出典水田契字一紙,又帶撥單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價銀一百七十大元正定,立批。

又批明:酒席花押銀四元,贖回之日,業主一切付還,所批是實。

光緒七年十月日。

說合中人李承思

在場見(兄)阿東

代筆人謝阿康

賴添桂

立典水田契人

賴章桂

(五二)

立歸管杜賣盡根水田埔地契字人卓本結,緣上年合夥承買陳家、卓家之業,坐落土名紅毛港堡芝葩裏、大窟後莊仔大竹園莊。其水田埔地原作大四股均分,結自己鬮書內應得一股,水田埔地其餘四至界址,坡塘、坡水、圳路,並坡草魚蝦、厝宇、門窗、戶扇間數不計,風圍、竹木、天井、廁池一概物業載在承買陳盾、卓廷章、卓廷福印契內註明,又帶每年早季應納大租六月早榖大斗七石五斗正。今因乏銀湊用,願將自己鬮書內應得一股之物業出賣與人,內託中引就於卓廷三、卓廷忠、卓廷楊三人兄弟等合夥出首承買,廷忠、廷三應歸二股,廷楊兄弟應歸一股,當日憑中議定歸管杜賣盡根水田埔地並契字付與卓廷三、卓廷忠、卓廷楊三人兄弟等前去歸管,永爲己業。此是明買歸管,並無債貨准折,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繫結同中一力抵擋,不幹歸管承買之人。保此業系委實是結自己鬮書內四股應得一股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涉,故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結自己以及子孫永不敢言贖,不敢言增,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乃情甘意願,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故筆之以書立歸管杜賣盡根水田埔地契字一紙,又帶承買卓廷章、卓廷福印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本結親手實收到歸管契字內佛銀三百六十大員正足訖,立照。

再批明:本結鬮書是自己收存,批照。

光緒七年歲次(辛巳)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芳

爲中人卓廷進

(黨兄)本應

在場

(黨侄)廷章

知見(堂侄孫)修明

立歸管杜賣盡根水田埔地契字人卓本結

(五三)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陳維明,情因自置水田一處,坐落土名中港振興莊中必埔。田東至林家田毗連爲界,西至林家田毗連爲界,南至蔭溝圳爲界,北至大河爲界。又搭蔭溝田,東至徐家田毗連爲界,西至溫家田爲界,南至竹頭崁下爲界;北至林家田爲界。二處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原帶大河圳水灌溉通流充足,每年應納屯租榖五斗七升一,社租榖一石四鬥九升四,武廟租榖一石八斗二升六,禮生租榖四鬥九升八合。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田出賣,盡問房族人等俱各不欲前來,託中引就於老聖母祀出首承買,經理人徐繼磷、林進祥、林傳生、楊清惠當日三面言定,依時值田價佛銀五百十大元正。即日憑中銀、契兩交清白,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亦無重複典當。保此田系自己之業,與房族人等無干。其田一賣千休,永斷葛藤。自賣之後,即交與老聖母祀永遠掌管爲業;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幹承買人之事,系明一力抵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賈盡根水田契字一紙,又帶印契一紙,合共二紙,永遠執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田契價銀五百一十元正,親收足訖,立批。

光緒八年十月日。

說合中人林進爵

順

在場(弟)維興

維敏

在見人謝光輝

謝光傳

知見禮仁

禮石

代筆(男)禮和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陳維明

(五四)

立賣盡根杜絕園契字人安定裏西堡爐竹侖莊方東發,有承家父開墾埔園一宗,分作三所,兄弟均分。是東發應得份額抽出一所,坐落土名二十股內第一股方杼份下股內,應得二分地瓜坽南北坽十坽,年帶大租二八抽的。東至方文園界,西至方園界,南至大水圳墘,北至公地;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應將埔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第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本莊林教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銀五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埔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找贖。保此埔園系是東發承家父開墾之業,兄弟均分;如有不明等情,發父子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盡根杜絕園契字一紙,帶上手墾單一紙,共二紙,付銀主收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交過契面銀五十大員足完足,再照。

光緒十一年(乙酉年)四月(梅月)日立。

知見人陳氏

爲中人洪汝老

立賣盡根杜絕園契人爐竹侖莊方東發

代書人方吉成

(五五)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斗六街莊高翔、榮章兄弟等,有承父明買水田一宗,丘數不計,經丈六分,配海豐侖埤水灌溉。坐落土名海豐侖洋,東至水圳,西至鄭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林家田,東西四至界址各明白爲界;逐年配納業主大租粟六石六鬥正。今因乏銀費用,兄弟相商,情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本街張政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着下時價契面銀二百一十五大員正,庫平一百四十六兩二錢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掌管,任從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永爲己業。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子子孫孫永不得言找,亦不得言洗。保此田系高翔、榮章兄弟等承父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拖欠大租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高翔、榮章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不得異言反悔生端滋事。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上手印契三紙,白契一紙,典契二紙,洗字二紙,鬮書三紙,收銀字一紙,合共十三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契面銀二百一十五大員正,庫平一百四十六兩二錢完足,再照。

光緒十三年十月日。

爲中人倪茂僧

代書人吳明倫

在場知見黃氏

莊高翔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

莊榮章

(五六)

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謝世安,先年兄弟三房分業,有鬮得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大溪■〈宀公心,上中下〉石磊仔。今將鬮內應得田業截出一節,其業東至屈曲田塍石釘,與安自己田業毗連爲界,西至田尾石釘,與房內阿福埔業毗連爲界,南至車路直下屋門首圳溝爲界,北至圳屋門首圳溝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長陂仔水田圳透落陂池一口,水作六股均分,此業應得一股,以及魚蝦陂草各照水額配分。又帶陂下圳路一條,其水由圳到田灌溉,並帶分納下則田四甲一分七釐二毫四絲正。至於六成大租,系安自己上節田業,每年包納清訖。今因乏銀別創,願將鬮內田業截出一節,先問至親不欲承典,託中引就廖麟雙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四至界址,及界內所有之物,時值起耕典田價銀三百二十五大員正。其銀色現經中交與安父子親收足訖,並無短少,亦無重張典掛包典他人之業;倘有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系典主一力抵擋,不幹承典人之事。即日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此田典期系不拘年限,贖回之日,銀還字還,兩無迫勒。恐口無憑,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一紙,帶鬮分一紙,紅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批明:謝世安實收到起耕典契字內佛銀三百二十五大員正,批照。

批明:帶茅屋間數及禾埕、菜地、風圍、竹木,三股安應得一股,俱帶交承典之人掌管;其帶屋等件,系與廖家換水約界內,批照。

批明:安上節田頭要開水圳路一條,透落起耕典業內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無利花紅銀四員,現時系銀主備出,到贖田之日,典主自當備還,批照。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次)十月□日。

再批明:安田東南片開出小溝一條,透落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至辛卯年,安父子再託原中向得承典之人廖麟雙手內加領到佛銀五十大員正,合上年典契字內佛銀,計共三百七十五大員正,言定每年贌租不拘加減,系承典之人應得之額,安不能再向領租,批照。

爲中弟阿雲

代筆人阿拈

(男)阿引

在場

(侄)阿昌

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謝世安

(五七)

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地屋宇契人王金嶽,有於光緒三年,用王佰雅名號,與蕭正道合號正和記,承買遊玉華等水田一所,並帶埔園、屋宇等項,址在紅毛港堡圳股頭莊。該業於光緒九年,嶽與蕭正道立約定界,各業各管;及光緒十五年,蕭正道之孫溪森將伊一半之業杜賣付嶽掌管歸一全份爲己業。其水田埔地分爲二段:第一段水田東至大溪透陳家毗連消水溝直透爲界,西至大公圳溝直透爲界,南至本源公坡岸腳透許家田岸毗連爲界;北至本源田岸毗連大路直透爲界。第二段水田帶園埔,東至大公圳溝直透爲界,西至林法毗連大車路爲界,南至大公圳溝直透爲界,北至本源園岸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帶公坡二口,其水作三尺均分,嶽應得一尺二寸,通流到田灌溉。又帶茅屋一座,間數、牛椆、榖倉、門枋、戶扇、浮沈、磚石、風圍、竹木、稻埕、菜園、曠地等項在內,原納五穀廟香祀大租榖八石,依清賦官走新章應扣四成貼納錢糧,因神明香祀只扣二成,實納八成,該榖六石四鬥。至光緒十四年,奉憲清丈,將下下則田五甲○七釐五毫二絲,遞年應納錢糧及補水秤餘銀八兩四錢四分七釐四毫,經嶽歷管收租,納糧完課無異。今因乏銀別用,願將該業並承買蕭家歸一全份及一切物業杜賣盡根與人,先問房親人等概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林本源出首承買,三面言定依時應值杜賣盡根價銀一千一百二十五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嶽收訖;隨即同中將水田二段及帶一切物業踏明四至,盡行交付買主前去掌管,任從起耕招佃,收租完糧納課,永爲己業,嶽不敢異言阻擋。

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不留,葛藤永斷,嶽口後及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生端,妄生覬覦。保此業系嶽與蕭家合買,及承蕭家歸一全份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嶽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乃仁義相交,明買明賣,價足業清,二比甘願,並非迫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水田園地屋宇契一紙,又繳承買遊玉華等契字一紙,又承買蕭溪森等歸就契一紙,與蕭正道分管約二紙,補給佃批一紙,上手印契粘司單一紙,上手歸就字二紙,鬮書二紙,典當大租字一紙,官給丈單一紙,共十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嶽收過契字內杜賣盡根價銀一千一百二十五員正足訖,爲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木華

爲中人陳春城

(男)查某

知見人

(母親)王尤氏

在場(父親)萬福

立杜賈盡根水田園地屋契字人王金嶽

(五八)

同立換田合約字人何北海、吳泮水等,有自置過賴家水田一段,址在後壟仔莊東勢瓦窯前,清丈計二甲五分五釐四毛八絲,內抽出田一甲五分六釐九毫三絲,帶契四紙,丈單一張,永換與何北海掌管,配納糧銀。其田東至玄壇爺田界,西至小路外賴家田界,南至自己抽出田界,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踏明。餘伸田九分八釐五毫五絲之糧銀,並契內所帶大租,仍歸水掌管納糧完租。又海有承先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外新莊仔東門口,四至界址契內載明,原納折六成大租二石八斗八升,清丈田五分六釐九毫三絲,帶印契一紙,又丈單一張,永換與吳泮水掌管,逐年完糧納租。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換田合約字二紙一式,各執一紙,永遠執照,行。

光緒十七年(辛卯)十二月日。

代筆人何海乾

爲中人林元昌

何北海

同立換田合約字人

吳泮水

(五九)

同立出退耕盡根歸管字人東螺堡海豐侖莊林九憑,同功嫂林魏氏、林黃氏,功侄林潭觀、林心匏等,有承祖父遺下建置本保茄苳溝莊田中央厝地四塊,魚池四口,連面前田一段,及風圍、竹木一切在內,東與西俱至陳家竹圍田,南至陳家田及出水溝,北至濁水溝,四至各爲界分明;原丈水田八分七釐五絲正,供耗依例配納,帶有水份通流灌溉。茲因積欠錢糧課租多,無可清還,叔侄兄弟等相商,情願將此厝地、魚地、田退耕歸管,中問到本館益豐堂出首承管,當日同中三面議定出得時值盡根歸管價銀八十大員,庫平五十六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厝地、魚池、田悉付益豐本館掌管出贌,收租納課,永爲己業。保此業系憑同衆侄等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內外房親人等無干,亦無欠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爲礙;如有此情,系憑同衆侄等出首抵擋,不幹本館之事。此業一歸千休,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找洗貼贖生端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出退耕盡根歸管字一紙,丈單繳連,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交收過退耕盡根歸管字內銀八十大員,庫平五十六兩正足訖,再照,行。

光緒十八年臘月日。

執筆人(族弟)維持

爲中人(堂侄)阿茂

阿盤阿講老智阿印

阿安萬喜阿根阿跳

在場知見人(功侄)

明照阿藍阿牆阿麻

清隆行義

林九憑

林魏氏

(功嫂)

同立出退耕盡根歸管字人林董氏

(功侄)林潭

(功侄)林心匏

(六○)

立賣盡根絕契字人云邑布嶼西保埔姜侖莊張戇等,有承父旱園一丘,坐在本莊西勢,土名中埔,東至張家園,西至張家園,南至車路,北至張家園;四至界址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等不欲承受,外即託中引就與本莊張廷珠捨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洋銀二十二大員,每員庫平六錢八分足。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戇隨時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管掌收稅,不敢阻擋生端。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貼、言贖。其園並無典賣他人,亦無拖欠大租錢糧,並無交加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戇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其園帶納大租,業主張一九五折六成抽的。保此園系最戇承父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等無干,恐口無憑,即立出賣盡根絕契字一紙,並上手盡根契一紙,丈單一紙,共三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十二大員,每員庫平六錢八分完足,再照。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吳董

知見(胞弟)張有

立賣盡根絕契字人張戇

代書人楊賓

(六一)

同立分管田業鬮書字人胡珀珠、胡珀鶴,同侄榮基、懷基等。竊思田氏之美風,荊樹復茂;緬懷姜公之美譽,大被同眠。然而木有分枝之道,水有分派之理,合久必分,勢固然也。茲我兄弟叔侄等同居日久,勷成美舉;奈今人口浩繁,用度莫節,與其合爲權理,不若分管營生。爰是兄弟叔侄相商,請得族親到場公同妥議,將上年承父與八大房鬮分遺下與第四房共鬮共得廣興莊田業一處,各得一半,續後將第四房一半田業概行歸就,共爲掌管。此處田業抽出爲父母蒸嘗,作四大房公共之業。又抽出上槺榔莊承買葉家田業一處,承買范姜田業一處,大坡下承買中股田業一處,計共三處契內之物業,系抽爲長兄之辛勞並長孫之額。此三處之業,俱交榮基永遠掌管;其餘仍有承買各處田業並屋宇、風圍、竹木、家物、器具等件,一概配搭均平,俱作四房均分,編立福、祿、壽、全四字爲號。即日焚香告祖,拈鬮爲定,珀珠、珀鶴兩房拈得福字號、祿字號兩鬮,共應得大湖莊承買徐湧成田業一處,又帶矮坪仔莊四股得一處之田業,又帶社仔莊承買呂家田業一處,又帶社仔莊承買葉家田業一處,又帶本宅門前之田業一處,作八股均分,兩鬮應得兩股,又帶典現佃葉猛六成租共六石六鬥八升,計共田業五處,並六成租,兩佃作爲兩股,系珀珠、珀鶴兩房拈定應得之額,永遠歸珀珠、珀鶴兩房掌管。此乃兄弟叔侄憑鬮均分,俱相允意,各無迫勒。自分鬮以後,永無反悔,皆長髮其祥。口恐無憑,同立分管田業鬮書字四紙,各執一紙,各房應得之物業載明各鬮,永遠存照。

即日批明:先年承買伯公岡謝合源田業一處,按作五股七扣外,尚有四股七之田業,今作四房均分,此鬮內應得一股之額;其契券一紙,概系交榮基收存。又廣興莊公嘗田業,其契券一概系交榮基收存。又八大房嘗業契券,系交珀鶴收存,此照。

又批明:伯公岡承買謝合源田業一處,系四房公共之業。今將此田業內抽出田租榖十石,系交懷基收租,永遠掌管;倘有年成豐荒,照租額分退。共錢糧並六成租榖仍歸公嘗完納,有餘租榖俱作四房均分,批照。

又批明:此鬮內所帶錢糧地租,應歸此鬮完納。又此鬮應得之田業,所典有六成租榖,無論多少,應歸此鬮收取,合應聲明,批照。

又批明:恆源四房公嘗三角林契券、壢仔莊契券、中壢店字契券,系交榮基手內收存,批照。

又批:志忠六成租典契,系交珀鶴收存,批照。

光緒二十四年(戊戌歲)月日。

代筆親弟胡珀豪

(親兄)胡珀鎮

在場胞叔胡明然

(親弟)胡珀文

胡珀珠胡榮基

同立分管田業鬮書字人同侄

胡珀鶴胡懷基

第四節退佃字

(一)

立退佃田底字人朱盛美,有開墾過業主吳分下水田一段,經丈三甲,坐落水漆林,東至圳溝,西至自己厝後牛埔,南至曾恆達田爲界,北至徐思佩田爲界。又分下田一段,經丈九分,東至自己厝前田爲界,西至出水溝爲界,南至曾恆達田爲界,北至劉敬臣田爲界。並茅厝一座四間,牛欄二間,仍帶竹圍、菜園一段,四至明白。今因欠租,情願將田底茅厝退還業主吳,三面言議出得貼工資銀八十五兩番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厝即付業主前去掌管,耕作輸納。保此田厝果系盛美自己開墾之業,與叔侄兄弟房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是盛美一力抵擋,不幹業主之事。此係二家甘願,日後不得言貼言贖。恐口無憑,立退佃田底字一紙,送爲執照。

即日收過契內番銀八十五兩廣完訖,再照。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弟)名達

爲中人林志欽

立退佃田底字人朱盛美

知見人汪琳

(二)

立退佃田底字人邱道,有承先人開墾濫田四甲六分正,坐落大武郡小漆林莊,年帶吳頭家大租粟三十六石八斗正,車工圳費照例配納,圳水通流灌溉。今因積欠大租粟二百零石,又新舊車工圳費銀三十九元零,願此業抽出一半田二甲三分,退耕抵還所欠大租粟及車圳銀一半,面會折番銀七十元;餘欠一半大租粟及車圳銀,仍帶在餘一半田二甲三分之額。先問房親叔侄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業主吳郡山出首承坐,三面議定着下時價番七十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訖,抵還大租;其抽出一半田,隨踏明退歸郡山前去掌管輸課,日後不敢再言找贖。保此田二甲三分果系道承先人開墾之業,與房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道自出頭抵擋,不幹郡山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退佃田底字一紙,送執爲照。

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邱養

知見人邱達

立退佃田底字人邱道

代書人林春

(三)

立退佃字人鎮平莊佃劉天賜,偕侄萬魁,有承父祖劉如慶名下水田一甲二分二釐半正。因拖欠租粟,無粟可徵完,又兼拋荒欠乏工本耕作,願將此田送還業主蕭另行招佃別耕,以資課項,賜等叔侄永不敢反悔異言。恐口無憑,立退佃字一紙,送執爲照。

乾隆五十四年十月日。

知見人(弟)龍福

秉筆(兄)欽鬥

劉天賜

立退佃字人

劉萬魁

(四)

立招佃字人業主王本館,有二重湳莊佃黃宗淑積欠大租車工水銀,已將自己鬮分應份水田,坐址二抱竹洋田業二甲三分正,東至蘇家田爲界,西至伊侄田爲界,南至圳岸爲界,北至大路爲界;四至明白,退歸本館變賣抵價,永無贖還矣。茲因欲銀費用,將此田業託中招到鄭教官前來承受爲佃,三面言議願收田價佛銀七十大員正。即日收清足訖;其田即付鄭教前去管業,輸納本館大租榖一十八石四鬥正,其車水銀照貼納,不許欠缺租項。此係本館退歸田業,甘願招佃前來耕種,永爲己業,口欲有憑,立招佃字一紙,並上手退耕字共二紙,付執爲照。

業主王。

嘉慶三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黃章程

巫紹開

立招佃字人業主□□□

(五)

本業主吳,有水漆林莊,土名羅莊侖仔腳前荒田一所,原屬本戶下佃丁劉思、劉道明、黃可暢、黃烈南等田額,被水浸浚,不堪耕種,該佃等逋負榖致累本業主賠徵課餉多年。茲有郭盛宗前來承認給佃,就該處底下荒田一所,魚池大小三口,憑定南北,照大口池岸直透至東福興莊竹仔腳出水溝爲界。其荒田一所,不許將田開鑿魚池等項,年定輸納本業主大租銀八大員。嘉慶五年始,逐年租銀,至十一月清完,給單執照;倘有至期拖欠租銀,以及防礙滋事,聽本業主另招佃,宗不得藉給滋蔓,混侵界限等情。給佃批一紙,付宗執照。

嘉慶五年三月日給。

(六)

本衙管下睦宜莊,有添亨田六甲八分,因積欠大租榖無力完納,將田底退爲本衙管掌爲業。茲據陳永萃亨到館求給此田底。其田六甲八分,坐在睦宜莊前,丘數不等,東至金陳宅,西至葉宅田,南至大圳,北至陳宅爲界;四至明白,三面議定價銀六十四大員。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底聽永萃亨前去掌管耕種,永爲己業。年該納大租榖五十四石四鬥正,照莊例自備乾淨好粟,車運到本衙鹿港倉交納,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吊起別耕。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爲照,行。

嘉慶五年七月日。

中人黃爲玉

立給批施伯慎

批明:陳英觀、陳鶴觀、陳珠明同買過田六甲八分,作三分均分,每份分田二甲,珠明二分六釐六絲,再照。

(七)

立收工本字人林張氏,同男林番,緣因住居罩蘭,夫在日,賃開業主詹天送頭家埔地一處,原丈二分一釐。今因自己別從,不能耕作,將田送回於天送頭家,氏母子情願收回工本銀十五員半正。其銀母子即日親收足訖;其田系夫同男親開,與房親叔伯兄弟無涉,田交還田主另招別佃耕作,中間並無來歷不明多生枝節等情;如有別情,系收工本人一力抵擋,不幹田主之事。一收清白,永斷葛藤,日後斷不敢言添言贖。口恐無憑,立收工本字一紙,並上手孝裏希茅格一紙,共二紙,付執存照。

即日母子收過字內工本銀十五員半正,一足清白,批照。

嘉慶十八年九月日。

代筆梁爲蘭

見收工本(男)梁林番

場見李季

收工本字人林張氏

(八)

立轉退契字人邱對,有本年四月內,承退得黃六兄山場、埔園、竹木、果仔等項,四址面踏,原契載明。坐落土名芎蕉莊背獅仔頂東片窩合面一處,因自己無力耕種,情願出退於人,盡問房親人等俱各不能承受,託中送至與古欽就兄出首承退,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佛銀三十七大員正。即日契價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亦無重複典當他人;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系出退人一力抵擋。自退之後,交與古欽就永遠耕種管業,架造房屋住居。一退千休,永無增贖。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特立轉退字一紙,並付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批明:實收到退字內銀三十七元正收清足訖,是實。

再批明:此山業每年應納山租粟二斗三升正,是實。

大清道光□年元月七日。

輋鄰叔三

邱葉森伯

知見人

邱弟國有

黃時

在場

黃六

說合中人黃寸觀

立轉退字人邱對

(九)

立招佃墾字武西堡水漆林莊業主吳義記,因承莊佃退耕田底二甲九分,坐落東勢洋,東至水溝爲界,西至沙溝爲界,南至曾家田爲界,北至本家田爲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田土荒瘠,恐累國課,託中招出陳繩武出首前來墾耕,即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墾價銀七百一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底隨踏明界址,付與繩武前去耕作,永爲子孫己業。每甲田年應納本業主大租粟館栳八石正,其粟車運到館交納,不得溼冇,其車工圳費悉依莊例完納。保此田系是承佃退耕,並無來歷不明等弊;如有不明情弊,本業主一力抵擋,不幹墾佃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招佃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價銀七百一十大員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退耕字系是總契,不得開折繳連,再照。

再批明:應配牛埔牧牛圳水灌溉,上流下接,批明,再照。

業主吳。

道光四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表叔)李思省

爲中人邱克家

立招耕字人業主吳義記

(一○)

立退盡佃字大侖莊陳外,有承父及伯等田底共七分三釐,址在吳厝莊東勢洋,丘數不等,因積欠大租一百七十五石無力完納,而業主公項嚴切,願將此田底踏明界址,退盡歸還業主抵完公項。自此退還以後,業主或給他人,或付別耕,俱聽主裁,日後外以及子孫等不敢異言生端。此係甘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立退盡佃字一紙,付執爲照。

道光六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曾承捷

立退盡佃字人陳外

代筆人洪騰雲

(一一)

同立退佃字人侖仔莊陳德興兄弟等,有承祖父坐落牛椆仔莊水田一段,東至黃家田爲界,西至水溝爲界,南至自己田爲界,北至莊家田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陳業主大租榖三石五斗正。自道光十五年,至道光二十年,大租榖數百餘石,業主累次究討,兄弟商議,願將田業立字退佃,託中送歸本業主陳榮德堂掌管。即日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本業主掌管,贌佃耕種,後日兄弟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陳德興兄弟承祖父自置物業,與外人及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爲礙。此是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退佃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將田同立退佃字一紙,送歸業主贌耕,收抵正供,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三月日。

代筆人陳添

爲中人黃再松

同立退佃字人陳德興

(一二)

同立退耕管字人胡耀宗、王進布、張士路、王忠助等,先年各人等承祖父兄有向高煥觀認贌山林山埔一所,址在南港仔六坑內灰窩坑西勢,東至坑底,西至大崙背,南至大尖角,北至石門外二小侖仔各爲界;前來開闢耕種。於今多年,其山地又瘦,況宗等夥記人等各遷移他處,爰是宗等夥記相邀託中向山主高煥觀之親高胡觀身上墾出工本銀十四大員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將認贌山因原界同中踏明四至,歸還高胡觀歸一掌管。自今退還,日後宗等及子孫等永不敢異言,再來耕種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甘願退耕歸管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同同中收過工本銀十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二月日。

爲中人王忠起

在場知見人張神助

知見人執筆胡應求

知見人張萬祥

王忠助

王進布

張土路

同立退耕歸管字人胡耀宗

(一三)

立出開墾字人陳平莊公館業戶陳五雲,自置七張犁莊牛埔尾茅埔一段,東至鄭天定官田爲界,西自大溝爲界,南至鄭天定官田溝爲界,北自牛埔墓爲界;四至界址明白。招出陳隨官、陳和官同備齊牛犁、資工、種子耕作,開墾成業。限至三年開墾無租:咸豐六年起,至八年。限年已滿,願將開耕田並帶開墾字清楚交還業戶陳五雲收返,起耕掌管,定租出贌成業,已爲永遠。三人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開墾字一紙,付陳隨官、陳和官同收存爲照。

批明:三人言約開不得成業,日後不得異言之事,批照。

業主。

咸豐六年二月日。

代筆人廖幹

立出開墾字人業戶陳五雲

(一四)

立給出永耕字人吳興記戶內吳平記,有承管課田一宗,受種一甲八分,址在水膝林郡山館後,年納郡山館吳業主大租榖十四石四鬥正,車工圳費照配完納。東至濁水溝,西至車路,南至牛埔墘,北至濁水溝;四至明白爲界。道光二十八年,此業經賣與劉照承管,收租納課。嗣因劉照之子劉和積欠本館大租、車工銀三百餘元,無力清還,將此田退還本館。茲因乏銀別創,將此業託中引就與李天賜出首承領永管,三面議收時價銀二百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李天賜掌管起耕,收租納課,永爲己業,日後平記不得再言找贖。保此田果系平記應份物業,與房親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本館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合立永耕字一紙,並繳連上手贖回印契一紙,共二紙,送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時價銀二百元足,再照。

同治七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邱中和

代書人王廷記

第五節大租權之保護

(一)

淡水廳同知婁雲,頒給莊規禁約曰:「禁各佃戶應納大租、小租依限完納,不得抗欠;違者,投訴總、董、莊正、莊副(各莊向設總理、董事、莊正、莊副,官給扎諭戳記)查明,着令清還;如再不遵,即稟官究追,仍不得因其欠租,私自擄搶,致滋事端。如因兩造控爭租榖,無從完納者,將租榖赴廳倉暫貯,聽候審斷,不得因其互爭,藉詞侵吞;違者,惟總董人等是問。借欠錢債亦照此辦理」。(「淡水廳志」)

(二)

賞戴花翎、在任候補直隸州、本任臺灣縣調署新竹縣正堂、隨帶加二級範,爲出示曉諭事。案據竹北一堡合興莊業戶陳福成,即武生陳紹藩遣抱呈控鄒贊拔等影射抗納等情一案,當經葉縣飭差傳集質訊,斷令鄒貴開等二百餘戶,按照光緒十三年原額,照每石一元之數勻攤,照出二成。卷查原額三千二百餘石,以二成計算,應共集銀六百四十元,以酹該墾戶創始之功。此後合興莊內向陳福成給墾之業,俱照所執丈單經管,別無大租名色,陳紹藩不得再向各戶索取。鄒貴開等以人數衆多,恐難遍說,或系實在情形,候出示曉諭,飭速湊繳,以清案牘在案。茲據鄒貴開等呈請示諭前來,除批示並諭飭鳩收湊繳外,合行曉諭。爲此,示仰該合興莊內向陳福成給墾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務須遵照原斷,以每石一元之數勻攤,照出二成,交與鄒貴開等湊足繳案,以便給領;倘有何戶敢再抗違,定即提案究追,其各凜遵,特示。

光緒二十年七月日。

發貼曉諭

(三)

代理雲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龔,爲出示曉諭事。本年九月二十五日,據他裏霧堡苦苓腳莊大租業戶金大全稟稱:竊全莊後溪埔未墾之地,東至甲六埤大路抄封溪埔爲界,西至自己園及大路,並李長興爲界,南至苦苓腳溪爲界,北至惠來厝崁古溪路爲界,欲即開墾,業經稟蒙給發墾單升科在案。惟全資本不敷,必須招佃承耕,方免田蕪糧累。除自墾外,尚有未墾者,擬即招佃,由佃人自備工本,在全承墾界內耕種,首年所收五穀,許其自行收抵工本;次年歸全一九抽收;迨第三年,歸全九五抽的;自第四年起,永遠二八抽收,以抵完糧。準其永佃,不因田園肥美多增租稅;遇有豐歉不齊,隨時計議酌減,不使佃人受虧。第未蒙給示曉諭,後人未及周知,不敢承領佃字,備本耕種,稟乞出示曉諭,招佃承耕,照章抽的等情。據此,案查先據該業戶金大全報墾該地,當經給發墾單升科在案。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農佃人等知悉:爾等應知該地大租戶金大全領單承墾,升科完糧,爾等各佃如願承耕者,即付金大全大租館承領佃字,自備資本耕種,准予永佃;至按年錢糧,即着金大全清完。其大租章程,概照前稟抽納,金大全不得額外加租,各佃亦勿拖延短欠,其各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七年十月日給。

實貼曉諭

第六節其它契字

(一)

同立鬮分字人郭振嶽、姜勝本,緣於雍正十三年,向老密氏等合給大溪墘槺榔林荒埔一處,東至高山頂,西至海涯,南至大溪,北至大堀溪;四址明白協同招佃墾闢,陸續成田報升在案。因乏溪流灌蔭,乃是旱田,不堪奉文丈甲,依年冬豐歉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人得八五,收租供課無異。祗以佃戶日多,事務日繁,合理之難免維艱,曷若分收之較爲方便。爰是鳩集佃戶酌議,隨其美惡,品搭勻稱,踏明界址,課業對半均分,立鬮拈定,至公無私,焚香告神,拈著者永爲己業,分戶手管,稟蒙廳憲王立碑定界址。勝本拈着東畔,振嶽拈着西畔,自今以後,各管各業,各完己課,世世子孫永不得侵佔翻異滋端。此係仁義各夥,各憑公道,兩無迫勒,但恐日久口說難憑,合立鬮分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爲照。

批明(略)。

乾隆九年月日。

代書人□□□

在場人□□□

佃戶□□□

業戶□□□

(二)

立找絕杜賣契人張鳳華,弟觀華、會華,偕侄錫泰、侄孫潤番等,有同承父祖鬮分莊業二所,坐落貓霧拺東堡。其一原載土名岸里社西勢尾,東至岸社冒仔達等埔溝爲界,西至山坪頂爲界,南至大車路爲界,北至溪崁爲界。又一土名阿和巴莊,東至搭連莊溝,與廖盛草地石碑爲界,南至水堀頭張承祖草地石碑爲界,北至敦仔等草地爲界。兩處界址俱各明白。前因積欠公項,就界內抽出大租,於乾隆三十六年間,向江九榮官典借銀三千六百員;又就界內抽出同莊等處十分之三租業,並配供粟番租,於乾隆三十七年正月間,典與廖時濟官價銀二千二百員;又就界內抽出田四十甲四分,年帶正供粟七十五石零鬥,系華叔侄留存自管;其餘界內各莊租業,帶納番租供粟採買等,於乾隆三十六、三十七並四十一年間,先後立契四紙,向楊振文官典契價共銀一萬八千一百二十六大員正。茲典年限未滿,又因積欠□府憲鹽課,差追莫措,叔侄相議,願將各典找價賣絕,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向原典主楊振文官議找承買,三面言定連江宅、廖宅所典之業在內,值時價銀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員,除願收各契典價銀二萬三千九百二十六員,再找賣價銀一千二百員,合共價銀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員,折紋重一萬六千五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原典莊業照前契內所載坐址、租額,付與銀主楊振文官永遠管掌爲業,仍帶納番租供採丁耗等項。其前年所典江宅、廖宅之業,亦即對明付與楊振文官前去備價贖回,歸一掌管,永爲己業。其應納番租、供粟等項,照前原典額所行。華等一賣千休,不敢異言生端,日後子孫亦不敢言找、言贖。保此莊業俱系華等同承父祖鬮分界內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華等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永杜絕一紙,並連上手印契、司單、抄白番契,及原典找各契共九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找賣價銀一千二百大員,合前年先後典找並典江、廖二家各契典價銀共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員,折紋重一萬六千五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足,再照。

批明:華叔侄原留租業,配納供粟七十五石零。茲再撥出供粟二十石零八斗四升五合九勺,配帶楊振文官完納。四十三年止,以前華叔侄等之事;四十四年起,後系楊宅之事。其丁耗照供配納,再照。

批明:水堀頭下公館議約牆圍內正屋帶兩廊倉,此後歸楊振文官掌管爲業;牆圍外兩邊護屋,仍歸華掌管。帶北莊倉廒一座,並歸楊宅,再照。

批明:此業原帶樸仔籬口上下埤圳通流灌溉,及各莊牧牛曠埔,一併歸付銀主楊宅掌管,再照。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日。

潘氏

在場(母)

潘氏

潤瓊

潤番

(侄孫)

潤奎

潤玉

(兄)仁揖

知見

(叔)澄瑞

謝大木

石媽慎

爲中

楊振翰

(侄)錫泰

秉筆(侄)雲川

張觀華

立找絕杜賣契張鳳華

張會華

(三)

同立轉典大租契字人二林堡桃仔侖莊陳藏慶戶下陳汝雨、陳四總、陳汝綢兄弟等,有同承祖父明典過施修月課租,址在塗厝口莊、港墘莊、牛埔港莊等處,帶水田一十三甲五分三釐一毫九忽,每年向佃戶收取大租粟計共八十五石零五斗零五合四勺,又佃戶每甲應貼車工費榖共八石五斗零五合,又每年向佃戶代收納水榖一十八石六鬥一升二合,每年配納正供一十石,丁銀五錢,耗銀五錢,番丁銀三元。其田甲聲租額等俱各登載佃冊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將此租業出典,先問房親人等不受,外託中引就與鹿港林源瑞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值田價銀二百零六大員。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課租隨即對佃,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聽換戶名,不敢阻擋,但界內所有荒埔、曠窟,盡付林源瑞掌管爲業。其課租面約施修月如欲取贖,聽其備銀,同陳汝雨兄弟等,面向銀主取贖;倘施修月乏銀取贖,陳汝雨兄弟等不敢自己贖回別典。保此課租系陳汝雨兄弟等承祖父明典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拖欠公項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不明,陳汝雨兄弟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三面言議,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合立轉典大租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典契字四紙,供單、丁單、耗單合共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零六大員正足訖,再照。

批明:其課租面約自道光二十一年算起,限至十七年爲滿,聽陳汝雨兄弟等備銀取贖;倘至期無銀取贖,其課租依舊聽銀主掌管,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八月日。

爲中人陳凱郎

莊樹德

知見(母親)張氏

陳四總

同立轉典大租契字人陳汝雨

陳汝綢

代筆人莊樹德

批明:道光二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再借出佛銀一百大員正,言約貼利息銀全年一十五大員,贖契之日,母利一齊清還,再照。

(四)

立當大租銀字人蘇順昌,承父向隘番承墾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石角福隆莊莊前一份,招佃蘇連進墾闢成田,坐址墾約載明。遞年帶納大租榖一十三石,豐荒永無加減。今因乏銀家用,前向叔祖德興手內當過佛銀六十五大員正,憑中面交清訖。當日三面言定每年每員銀母貼租榖二斗正,遞年共有利榖一十三石正,即將連進一佃份下大租對收,早晚二季均納,不得拖欠。其當自癸巳年春起,至壬寅年冬止,共十全年,限滿之日,銀到租還;至期若無銀還,不拘年限,任從德興收租,以抵字內銀利之需。其番租系昌自理,不幹承當人之事。此係叔莊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當大租銀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昌實收到字內銀母六十五大員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其租爲挑到寮下,每石工錢五十文,系昌自理,批照。

道光十三年(癸巳)二月日

在場中叔發魁

佃戶蘇連進

代筆管文清

立當大租銀人蘇順昌

(五)

立杜賣字人草鞋墩李王,有承父買過黃崇山獻斷一段,大租粟六十石,址在苦苓腳莊前、營盤口溪底等處,各佃戶租聲俱載在大租簿分明。茲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租出賣,先問盡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溪洲莊生員許家駒官出首承買,時同中議定價銀五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租隨即對佃,不論舊欠新租,俱各交付銀主掌管,收租納課,永爲己業,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保此租明系王承父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王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字一紙,並租簿一本,圖記二顆,上手契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佛銀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咸豐八年三月日。

爲中人李定

代筆人林文莞

立杜賣字人李王

(六)

立賣斷盡根大租契人臺灣府臺灣縣城內關帝廟口施體元,有承祖父明買過王家盡根草地水田大租一宗,坐落在彰化縣東螺堡打廉新莊,表號三十張犁莊。因道光三十年,元同二房嬸林氏、三房嬸許氏、長房嫂蕭氏出典於許廷玉契價銀三千三百五十大員,將大租一宗及牛埔管榖、水圳車工銀等,俱立契花押,付與許廷玉管掌爲業。至咸豐元年,許廷玉之子忠浩轉典與彰化縣東螺堡北斗街許育文,即許通順號契價銀三千三百五十大員。嗣後嬸及嫂俱已身故,並無生育子嗣,世事浩費,元獨力難支,願將此草地水田大租及牛埔尾厝現耕原丈田段計田甲一百三十七甲九分零,每年每甲應納大租粟八石滿,計大租粟一千一百○三石八斗,每甲每佃應納管粟一斗,車工銀二錢,造具佃耕花名佃冊,租額每年應納完供課各六十石,番租口糧粟一百二十五石,丁耗銀六兩,貼經管費銀七元,糧差開徵辛勞七員,仍帶牛埔三所,埤頭圳溝水份等物一盡出賣盡根,先問至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託至親爲中,向許育文官,即許通順號相商,代爲措備契價銀三千三百五十員,付元向許忠浩贖回典契後,再回許通順號賣斷盡根契價銀一百員,連前代出贖契字銀合共三千四百五十員正。銀即日同中收交足訖;其田甲、大租粟額、佃冊照來契界址,付銀主前去逐佃對明掌管,收租納課,永爲己業。各佃應納租粟應挑運到館,聽銀主經風扇淨,過栳入倉;其草地大租、牛埔水圳等物,自此價已敷足,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元子孫不敢言及添貼找贖。此課租系元承祖父買過物業,與至親人等無干,並無拖欠供課、番租、丁耗等項,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元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賣盡根契一紙,並繳告示二紙,上手司單一紙,印契一紙,合共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賣盡根契內佛銀三千四百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咸豐十年二月日。

代書陳山立

葉呈芳

爲中人

馮阿章

知見人(男)大經

立賣盡根契字人施體元

(七)

立分定杜賣莊業課租盡根契字人鍾玉柏,先年承祖鍾長祥明買過何盈泰莊業課租一處,土名址在霄裏莊。情因積欠公項多年,廳□憲摧繳難容,無所措繳,柏不得已赴鄭□憲呈請在案,願將莊業課租出賣與人,盡問至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送於新德成字號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杜賣極價佛銀一千一百大員正。柏願將莊業每年收有大租粟一百五十石零六鬥正,計共有佃戶二十名正,概交於新德成字號掌管,收租抵利,納課繳公,永爲己業。其所賣莊業課租,每年配繳勻丁耗羨銀共二兩五錢六分正,又帶有霄里社課榖二十五石正,又帶有南興莊柳樹埤塘底銀二員五角正,所有開徵一概用費,概交於新德成字號每年完繳公項。保此物業委系柏承祖遺下之業,與房親人等各無干涉,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倘有上手積欠公項以及來歷不明等弊,系柏賣主一力抵擋,不幹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寸土無留,永斷葛藤,日後柏己身以及房族叔侄子孫人等永不得言增,亦不得言贖。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恐口無憑,立分定杜賣莊業課租盡根契字一紙,又帶金順利典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足訖,批照。

再批明:黃、林、何三姓四股均分合約,並上手何盈泰契,俱系李成金收存,倘若要用,不得兜留,立批,再照。

福德祠額租四鬥;遊源紹額租一石;戴芳桂額租十七石;張幹興額租十三石;鍾錫清鍾錫用額租五十七石五;陳財受額租五斗;鍾塾訓額租十八石;聖王祀額租五斗;鄭端振額租十六石五;莊明漢、莊明鍾、莊明隍額租六鬥;黃重接額租二石;鄭和額租五斗;何亮生額租七石五;黃添額租三鬥;何朝煥額租八石;陳霸額租四鬥;褒忠祠額租五石二;王透額租三鬥;徐撾額租一石;林訪額租四鬥。

同治三年十一月日。

何智生

說合中人

林炳華

知見(叔)亮仁

在場(侄孫)元浩

代筆(侄)歷山

立分定杜賣莊業課租盡根契字人鍾玉柏

(八)

同立再轉典大租字人陳天注、陳告子、陳士論、陳傳興、陳考生、陳定清兄弟等,有承伯叔父明典謝家大灣莊,土名隆恩陂承管田段內載納大租粟四石,餘尚剩大租粟七鬥二升,向業主完納給單。今因承管水田厝字物業經託中杜賣與陳福記掌管,天注兄弟等商議,將此承典大租粟四石正,託中再轉與陳福記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就原典價銀五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訖;隨將此承典大租粟付銀主抵利,不敢異言。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注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其銀不限年期,日後林業主若要取贖,向陳福記之處取贖,不幹注兄弟等之事,亦不敢阻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字立有據,同立再轉典大租字一紙,並繳承典謝家大租字一紙,林永茂大租字一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交收過字內佛面銀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三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陳榮林

蘇文標

劉天來

爲中人鄭獻中

王幹德

陳天注

陳士論

陳考生

同立再轉典大租租字人

陳告子

陳傳興

陳定清

(九)

立退典大租田契字人陳榮德等,有明典過楊家管下拺東下堡下員林莊大租粟七百石零二斗九升六合八勺正,並佃貼車工粟及帶牧埔水圳通流灌溉,年配納張振萬戶正供粟七十四石八斗,又配納耗銀三兩七錢四分,又配納崇文膏火銀三十員正。今因乏銀別置,情願將此字內大租田業等退典他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張湧昌號出首承典,三面議定時值退典大租典業等項價錢三千大員,平二千一百兩正。即日同中立字收銀足訖;其大租田業並佃貼車工粟及牧埔、水圳等項,隨即對佃悉付張湧昌號前去掌管,逐年收租,照配完課。保此大租田業系榮德等明典過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涉,亦無上手來歷不明,掛欠項課租等情爲礙;如有此情,榮德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一退千休,日後不得言找,亦不敢言贖。任往銀主向上手交關,或取贖,或變賣,與榮德無干,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退典大租田契字一紙,又帶典契一紙,典贖回字一紙,共三紙,佃名租額甲數冊一本,各付執爲照。

即日榮德等同中親收過退典大租田契字內佛銀三千大員,平二千一百兩正,交收足訖,再照。

批明:此業自光緒五年以上,如有未完正供及課租、丁耗、膏火等項,系榮德自應支理,與銀主無干。其光緒五年起,系歸張湧昌號完納,批,再照。

光緒四年歲次(戊寅)十月日。

理事人陳乃璧

陳爲登

爲中人

陳阿煨

代筆人陳若星

知見人陳晴川

爲中人陳浩然

立退典大租田契字人陳榮德

(一○)

同立轉典大租契字人二林上堡萬興莊陳切、陳約、陳宙等兄弟三人,承祖父自己置大租,每年記收過陳任觀園在湖厝莊東畔園一段,坵聲不等,每年應納大租銀一元七角五點正;又收過陳欉觀園在本莊土城邊,又連湖厝莊東畔園一段,每年應納大租銀五元七角五點正;又收過陳豬觀園在湖厝莊後壁一段,每年應納大租銀五角正。兄弟三人相議,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本莊陳看觀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四十五元,庫平二十八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每年大租銀收抵利息,不敢阻擋。其大租面限五年,若是至期取贖,限至十月爲滿,聽切、約、宙等兄弟備契面銀一齊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是無銀取贖,依舊聽銀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其大租系是切、約、宙等有承祖父自己置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拖欠正供,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不明,系是切、約、宙等兄弟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轉典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五元,庫平二十八兩正。

一、再批明:上手大契帶連別業,再照。

光緒四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陳宙觀

中人陳江胡

陳切觀

同立轉典契字人陳約觀

陳宙觀

代筆人黃奎標

(一一)

立典課租契字人馬芝上堡外埔館業戶梁登泰,有承祖父遺下課租二段:其一段址在東螺堡、海誓侖、茄苳溝、八張犁等莊課田三十一甲八分六釐三毫九絲正,逐年額徵課租粟二百五十四石九鬥一升一合二勺滿正,又對佃抽的租粟一十石七鬥二升滿正;另一段址在八張犁莊前溪底水田二甲七分,逐年徵收課租粟二十一石六鬥滿正。計共額徵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三升二合一勺正,年配完正供榖四十四石,丁銀二兩,耗銀二兩二錢正,又配納番租粟六石正。各段俱帶二份水份通流灌溉。又有公館地一所,址在海豐侖莊內,東至張家厝地,西至林家厝地,南至溝,北至侖後埔;四至界址俱載明白。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業出典,先問房親人等不受,外託中引就於東螺東堡海豐侖莊邱益豐堂出首承典,當日憑中議定時值典值銀四百六十大員,庫平三百二十二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課租隨即對佃並館地踏明,交付典主掌管,徵收納課。面限癸未年春起,至乙未年冬止,限滿聽泰備足契面銀向贖;限到如無銀可贖,仍付典主掌收,不得言典生端。保此業系泰承祖父應掌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又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正供、丁耗等項;如有此情,系泰應出首抵擋,不幹典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並向陳家贖回典契二紙,佃戶冊一本,俱連繳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交過契面銀四百六十大員正足重,再照。

批明:大契帶連別業,不得並繳,再照。

批明:典主代出中金花紅禮銀一十大員,贖契之日清還,無利,再照。

光緒九年二月日。

爲中人蔡茄遠

周阿恭

場見人梁莊氏

立典課租契人□□□自筆

契後批明:因泰庶母不肯立押花號,即同中再向原主添批佛銀二十大員,庫平一十四兩正。其銀不算利息,贖契之日,原母不失清過典主,批照。

(一二)

同立杜賣大租契字人臺邑大社莊五房頭張思足、張思德、張思幹、張思博、張思見等,有承祖父明買過張法大租一宗,一百二十五甲,坐落土名大哮莊凹仔埔東北隅,東至山界,西至溝界,南至山窩口二溝界,北至大哮溝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供粟二石七鬥二升一合,又帶番丁銀二兩八錢,又帶口糧粟六十八石二斗,又帶鹿皮餉銀十二兩。因雍正十三年,法赴縣呈控,蒙縣主託秉判,將大租田二十五張內抽出五張租額,付法自收,議作六股,足等應得一股,其租課自六股均納,立約明白。自咸豐十年,至同治四年,足等乏銀別置,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簡化成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大租價銀八百員。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大租隨即付成收掌納課,契卷未交與化成收執。因足五房頭人等先人有向佃人借債甚多,明約化成盡代清還佃債清楚,即將契卷交付化成收存;後遭戴逆倡亂,是以中阻,交契不遂。而今至光緒九年、十年,二比到縣呈控,蒙前縣主楊、縣主蔡秉判,諭貓羅局長張金赤調處理息,二比聽從和悅。足再託中向與簡鵬年官等出首,承盡出杜賣價銀一千員,連前合共一千八百員。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大租仍交買主前去收租執掌納課,永爲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價值萬金,足子孫亦不敢言贖、言找,異言阻擋生端滋事。保此田系足承祖父明買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除代還佃債外,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足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杜賣大租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合約契字四紙,共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實收過杜賣大租價銀一千員,連前八百員,合共一千八百員完足,再照。

一、批明:張思足前向番業主唐劉六、黃宗山衆番等番租以及隘口粟鹿皮餉借去銀項,載在契字內明白。將此三件,番借字六紙,並繳付鵬年等收掌,日後番主欲贖回之日,將銀付鵬年執收,批明,再照。

一、批明:前印契、老契經已年久,失落無存,足五房頭等若有藏匿,日後取出,不堪行用,批明,再照。

光緒十年十一月日。

謝文仲

爲中人

簡正存

公親人張金赤

書契字人張世修

張思足

張思德

同立杜賣大租契字人張思幹

張思博

張思見

(一三)

立杜賣盡根大租粟字人業主藍清固,緣光緒十年六月間,林西美頂買林淺水田一段,址在內新莊北勢,土名少坌,計共八坵,經丈五分,全年應納藍大租粟四石正。今因乏銀別創,願抽出二石出賣,託中引得林西美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大租價銀十二員正。即日交收足訖;隨立字將此二石大租粟,付與林西美永遠收掌,以後逐年尚剩納二石正。保此租系固承祖父之業,與別人等無干,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大租粟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大租粟字內佛銀十二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年六月日。

代筆人廖必捷

爲中人林萬安

立杜賣盡根大租粟字人業主藍清固

(一四)

立繳典課租契字人鹿港街林鴻騰,有承典林源瑞明典過王福泰課租二段,施修月課租二段,陳汝雨課租一段,計合共課租五段,址在二林上堡塗厝莊、西勢厝莊、港尾莊、竹頭仔莊、岱馬莊等處。田其每年應完供榖及丁耗銀,經已載在上手典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欲將此五段課租出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即託中引就與族親源瑞戶下林星耀出首承繳典,同中三面言議時值繳典價佛銀三百大員,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各佃應納課租、佃冊,及應完供榖及丁耗銀俱各對明白,交付銀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保此課租系是鴻騰明典過源瑞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滋事,騰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其課租不限年,至十月終,聽上手備足前上手契面銀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上手王施陳若無取贖,騰永不敢言及取贖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繳典課租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七紙,五段佃冊合一本,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繳典契面佛銀三百大員,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舊欠租榖,歸於銀主管收,合應批明,再照。

光緒十三年八月日。

代筆人王萬春

爲中人蔡世文

蔡英祥

知見人林文南

(母親)丁氏

立繳典課租字人林鴻騰

(一五)

同立杜賣盡根大租契人詹長房欲齊、次房金地、三房金聰、四房世接、五房子琴、六房英生,同兄弟等,有承父與伯鬮份下應得隆成大租粟二石四鬥正,帶在大加蚋堡三重埔莊原納佃戶王夏日、杜仔細扣抵錢糧以外,尚剩六成,歷年早晚二季計共實租粟二石四鬥正。今因乏銀別創,欲將此實額大租粟出賣於人,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賣與小租戶王夏日、杜仔細等出首承買,時值盡根價三十五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齊等親收足訖;隨將六成大租榖付佃王夏日、杜仔細收納。齊等從此一賣永休,其來日不敢言及貼贖找洗滋事。保此大租粟系齊兄弟等承父與伯鬮份下,除錢糧以外,尚剩六成之額,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若有情弊,齊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退悔,今欲有憑,同立盡根大租契一紙,並空白完單二張,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齊兄弟等親收過盡根大租佛銀三十五大員正完足,照。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詹時德

闕春夏

爲中人

王士派

場見人石虎

現佃人闕春夏

長欲齊

房

次金地

三金聰

同立杜賣盡根大租契人房

四世接

五子琴

房

六英生

(一六)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王頂,有承祖父王崇山遺下古亭村佃人周簡伯每年應納大租粟七石二斗正,現奉劉爵帥清丈完納錢糧得四,尚存六成,除納錢糧四成以外,實額應得大租粟四石三鬥二升正。今因王頂乏銀別置,父子相議,願將每年應得大租粟四石三鬥二升,盡根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歐陽月記前來承買,三面言議時值盡根杜賣價銀五十五元。其銀即日同中交頂親收足訖;其大租榖四石三鬥二升,即日同中立契,換佃過戶,交歐陽月記前去每年收租抵利掌管,永遠爲業,日後頂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大租榖系是頂承祖王崇山遺下三房永珍記應份之業,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拖欠正供、錢種及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弊,頂應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大租價銀五十五元足訖,再照。

一、批明:其鬮約上手契字有帶別業,不能繳掌,日後若要用之日,取出現看,不得刁難,立批,明照。

光緒十五年月日。

代筆人林芹

爲中人蘇採候

知見人(侄)王金塗

在場人(男)王尊賢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王頂

(一七)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開枝、詹登波,侄烏番兄弟等,因先年父親雙輝有歸就堂侄光彩承祖父遺下鬮分份下應得大租榖三石零二升正,址在大加蚋堡三重埔坡尾,佃戶闕朝熙配納大租榖對佃均收。自此以後,一佃不能出記爲憑。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大租榖出賣他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買,外託中向就與闕世德公衆裔孫天與、天台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備出大租榖價錢五十大員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榖對付買主收租掌管,出記爲憑。自此租額一賣千休,粒租無留,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租系是開枝兄弟侄應得之租額,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如有不明,枝兄弟侄等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並繳承歸就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李萬和

知見人(侄)水柳

在場見(母親)張氏

登波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開枝

(一八)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因先年有自置歸管詹繼昌莊佃大租粟,址在大加蚋堡新南莊,土名三重埔莊,抽出二佃戶闕月騫、闕光春,歷年願應納大租粟二石五斗正。光緒十四年間,扣四成,尚剩六成,年該納大租粟一石五斗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二佃之租額出賣與人,先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同向與佃戶闕永成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二十四大員正。其銀字人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此租粟,隨即同中交付買主闕永成取收,永爲自己之租額,以至日後子孫永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委系是捷三自置之租額,與別房人等無干在先,亦無典借他人財物交加不明爲礙;如有情弊,捷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捷三親收過契字內銀二十四大員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其承買契約、佃冊,有帶別佃,不能繳帶,或要用之口,聽便取出,不得刁難,聲明,再照。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詹盛發

知見人(弟)在源

在場人(男)清溪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

(一九)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人何添進,有承祖父遺下應份分管內大租粟四佃,坐落土名址在和美錫板莊佃人馬貞觀大租粟七鬥,陳厝觀大租粟二石七鬥,鄭瑞記承黃案觀尊王公大粗粟二石三鬥,計共五石七鬥正,經前年奉憲清丈,出示曉諭,十成扣四成歸小租戶完納錢糧,尚剩六成聽大租戶掌管變置。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六成大租粟三石四鬥二升正,盡根杜賣,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鄭合觀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議定值盡根紋庫銀五十一兩四錢六分正。銀即日同中眼齊交遞親收足訖;隨即將六成大租粟佃人馬貞觀四鬥二升,陳厝觀一石六鬥二升,鄭瑞記一石三鬥八升,計共四佃大租粟三石四鬥二升正,對過交付買主鄭合觀永遠收掌,終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六成大租粟系進承祖父遺下應份之額,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來歷清楚,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弊,進同中人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乃值價敷足,葛藤永斷,二比甚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故立杜賣盡根大租契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鄭緒卿

(馬貞之子)馬萬

現佃人

(陳厝之子)陳姣

爲中人李登元

場見人何榮春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人何添進

(二○)

立典大租契字人馬芝堡菜堂館林源瑞戶下林菜,有承父明典課租田鬮份應分大租田一十六甲一分零,並帶水份,址在竹頭仔車後牛埔港、西勢厝、三塊厝、番婆莊,計共六莊,每年該收大租粟遵憲例扣四成完糧,剩實大租粟七十四石三鬥四升正,每年配納番口糧銀一員五角正。其大租早晚二季對佃徵收,車工照依本館舊例。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大租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二林上堡番婆莊陳纂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三百大員,庫平二百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隨即對佃,付銀主承掌管徵收抵息,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添多移累。同中言約庚寅年春起,至戊戌年冬止,若到限之際,聽菜備足佛銀取贖,典主亦不得刁難;至期無銀可贖,依舊銀主掌管,不敢藉端滋事。保此大租系是菜兄弟承父物業,與別房親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菜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大租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典掛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交收過典契內佛銀三百大員,庫平二百十兩正完足,再照。

批明:陳纂先出中人筆記禮銀九大員,面約無利息;菜若備銀取贖之際,應如數清過,再照。

批明:林菜有被佃所欠之租榖六十二石五斗零,陳纂坐去五折,林菜同中交收過番銀三十一員,庫平二十一兩七錢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日後陳纂如有被佃所欠之租榖,菜日後欲贖之際,榖價依時照坐,不可異言,再照。

光緒十六年一月日。

代筆人楊祿參

爲中人林拴

陳心匏

在場知見人林心婦

立典大租契字人(林源瑞戶下)林菜

(二一)

立暫典大租契字人武西堡侖仔腳莊佳溪館施植瓊房下至場,有祖父遺下鬮分應份得大租田一館,址在本堡三角莊、三塊厝莊等處。今因乏銀還債,願將此大租暫典,即抽出三塊厝莊陳光着一戶田一甲九分一釐零,又一戶林仁璜田一甲二分二釐正,又一戶陳着、蔡攸樓共合田一甲二分二釐正,又一戶吳廈田一甲正,計共大租田五甲三分五釐零正。年該大租並車工粟四十七石零九升一合正,奉憲抽四成,伸實大租粟二十八石二斗五升四合零正,先問房親人等不受,外託中引就與二林上堡塗厝厝莊蔡揚合立出首承典,抵還債項,同中三面言議時值典價佛銀一百一十五大員,庫平八十兩零五錢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隨即對佃點明,交付銀主收租抵利,不聽阻擋。保此大租並是場承祖父鬮分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滋事,場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其大租不拘年限,至十月冬收成明白,即聽場備足典契面銀取贖,銀主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典大租契字一紙,圖章一號,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典契面佛銀一百一十五大員,庫平八十兩零五錢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八年正月日。

爲中人施性周

知見人施性模

親筆人至場

立典大租契字人施至場

契後批明:蔡扁出銀五十大員,應得八折實粟九石正。蔡大炎出銀三十大員,應八折實粟五石四鬥正。蔡攸春出銀一十九員,應得八折實粟三石四鬥二升正。楊萬勝出銀二十一大員,應得八折實粟三石七鬥八升正,合應批明,再照。

(二二)

立繳典課租字人鹿港街林源瑞戶下林星耀,有承典過林鴻騰課租五段,合一館,址在二林上堡塗厝厝莊、西勢厝莊、港尾莊、竹頭仔莊、岱馬莊等處田。其每年應完供榖丁耗銀,經已奉憲復丈,抽四成抵完錢糧,尚存六成課租。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五段課租出繳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鹿港蔡元榮堂出首承繳典,同中三面言議時值繳典價銀三百大員,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各佃應納課租、佃冊,俱各對明白,交付銀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保此課租系是耀明典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滋事,耀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其課租不拘年限,上忙至二月給,下忙至八月給,聽上手備足上手典契面銀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上手王施陳無若取贖,林家永不敢言及取贖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繳典課租字一紙,並繳上手契八紙,佃冊五段合一本,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繳典契字內佛銀三百大員,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欠租榖多寡,盡歸元榮堂管收,合應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年八月日。

代筆人許時珩

爲中人黃折舅

蔡世祥

知見人林維潛

立繳典課租契字人林星耀

(二三)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武西保關帝廳莊第三十三番戶邱詩朝,有鬮分應份大租田原丈二十甲零,內抽出原丈一十五甲五分三釐零四毫正,址在本堡新舊館莊、新竹圍莊、大溝尾莊。每甲原前徵收大租粟八石,合留四成大租粟三石二斗,交佃完納地租,尚徵收六成大租粟四石八斗滿正,水銀每甲貼粟六鬥滿正,車工每甲貼粟四鬥滿正,系佃自運到館,按作早晚雨季對半完納,經風煽淨。年配納十五莊水份二釐,並帶牧埔圳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大租出賣,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本保舊館莊第一番戶李晉興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訂時值盡根契價銀四百六十五員九角一釐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田甲聲等項載明,隨即對佃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抵息,完納水份,永爲己業。契明價足,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大租田系朝鬮分應份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朝出頭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手收過盡根契面佛銀四百六十五員九角一釐正,平三百二十六兩一錢三分七釐正完足,再照。

批明:鬮書大契尚有餘業,不得繳連,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一月日。

代筆人邱啓南

爲中人邱三平

場見人邱萬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邱詩朝

計開:

吳德昌原田三。三甲;徐教、徐文對原田二。五一一甲;徐日章原田三分;吳文理原田二。二五釐;吳立記原田八。八一六分;徐紅毛原田一。二○七甲;吳石才魚池九釐;蔡長流宅四。二五釐;吳貫世原田一。四一甲;徐文開原田二。六三分;吳乞食原田八釐;邱獻廷原田三。三二分;吳惠慶原田五分;李清潔原田一。九六甲;吳和尚頭原田二。二五釐;邱禮興原田三。二二分;邱禮皮原田三。二二分;錢佑原田二分;錢自在宅一分;錢錄原田二分;詹禮水原田五。四分;詹心原田二分;詹老三原田二分;詹業原田一。四分;詹戇原田二。四分;盧興露原田一。五四三分。

第七節大租之消滅

記收過奎府聚莊佃吳振源頂陳文答、陳神佑完納光緒十七年分課租粟二十五石三鬥三升□合□勺□秒正,合給完單,付執爲照。

除起公界並四成扣外,本業主每年照依舊章實收足大租榖一十一石正。

批明:田內再起書院及西學堂用地按五百餘丈,按折田五分,再扣大租榖二石,自十七年爲始,本業主每年照依舊章實收足大租榖九石正。

業主。

光緒十七年七月日給單。

調書

一、登瀛書院西學堂。

一、該地大租。

一、元官有無買收。

李登瀛書院西學堂之地,原大租戶是王崇山,其裔孫王鼎於光緒八年,向勝記借銀,將該處大租佃(小租戶)對收抵利息。光緒十一、二年間,臺北府雷其達對該地小租戶吳中湖、吳朝清買收起蓋登瀛書院及育嬰堂(即西學堂),其該地應納大租額扣除,原無買收。至光緒十八年三月,王鼎轉向該地元小租戶吳中湖、吳朝清借銀還勝記,乃將官扣除外,所剩大租額抵利,立借銀字爲據(證據列左),其正本現存吳中湖家中。

立……字人王鼎,於光緒八年,向勝記借銀八十五元,將大租佃對收抵利息後,因勝記迫討甚急,託中劉文勝向吳際盛之孫中湖、朝清借銀八十五元交還勝記,吳際盛每年應納大租額除登瀛育嬰起店批減外,剩額五石六鬥五升四合,準抵利息…………。合立…………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十八年三月。

又查臺北府電其達買收該地二次,其原帶每年大租額各批明在該地之契末扣除(證據列左)。

臺北府雷批:吳際盛管界內起蓋登瀛育嬰堂店屋地基,用過田地四百五十五丈二尺八寸,每四方一丈,給地價銀六角,共應銀二百七十三元一角六辮八尖。所用之地的田四分六釐六毫二絲,每年應扣減帶大租榖一石八斗六升四合八勺,其餘大租仍照契完納,批照給價,發還管業,此批。

又添購地基用過地折方一丈,計一百一十七丈六尺,每年應扣減大租榖四鬥七升七合二勺,其餘大租仍照契帶納,批照。

光緒二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僱主林世維

第三章番大租

第一節番大租之起原

第二節番社給墾字

第三節番人給墾字

第四節番業戶給墾字

第五節番業戶

第六節宜蘭地區番租

第七節草地租及亢五租

第八節■〈勹外雲內〉補租

第九節政府告示

第十節典賣字

第十一節其它契字

第十二節贌耕字

第十三節其它論示

第一節番大租之起原

(一)

一、番俗醇樸,太古之遺。一自居民雜沓,強者欺番,視番爲俎上之肉;弱者媚番,導番爲升木之猱;地方隱憂莫甚於此。社餉一項,鳳山下淡水八社番米,在鄭時原數五千九百三十三石八斗,後酌減爲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鬥;諸羅社餉共七千七百八兩零,未邀裁減。前猶可支,持以地皆番有,出產原多。自近年以來,流亡日集,以有定之疆土,處日益之流民,累月經年,日事侵削。向爲番民鹿場、麻地,今爲業戶請墾,或爲流寓佔耕,番民世守之業竟不能存十一於千百。且開臺以來,每年維正之供七千八百餘金,花紅八千餘金,官令採買麻石又四千餘金,放行社鹽又二千餘金,總計一歲所出共二萬餘金,中間通事頭家假公濟私,何啻數倍。土番膏血有幾,雖欲不窮得乎云云。

一、乾隆三年,總督郝玉麟奏準熟番與漢民所耕地界,飭令查明有契可憑,輸糧已久者,各照契內所開四至畝數,立界管業;其漢人原贌界內有未墾未升田園,應令開墾報升,仍將原贌買之契,示諭各業戶呈縣驗明蓋印。該縣設立印簿,照契內買賣本人及中保姓名、畝數、價銀、輸糧額數、土名四至,逐一填明簿內。有不墾未升若干,一併登明,毋許弊漏。仍照式匯造清冊,送司存案,將來倘有轉售,盡一呈驗登填。庶田地有冊可考,不致侵佔番業;倘有契外越墾,並土棍強佔者,令地方官查出,全數歸番分晰呈報,嗣後永不許民人侵入番界,贌買番業。令地方官督同土官劃界立石,刊明界限土名,仍將各處立過界址土名,造冊繪圖申送,以垂永久。

一、乾隆九年,上諭外省鎮將等員,不許在任所置立產業,例有明禁;在內地且然,況海外番黎交錯之地。武員置立莊田,墾種取利,縱無佔奪民產之事,而家丁、佃戶倚勢凌人,生事滋擾,斷所不免。朕聞臺灣地方,從前地廣人稀,土泉豐足,彼處鎮將大員無不創立莊產,召佃開墾,以爲己業。且有客民侵佔番地,彼此爭競,遂投獻武員因而踞爲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產,相習以爲固然者,其中來歷總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絡繹不休,若非徹底清查,嚴行禁絕,終非寧輯番民之道。着該督撫派高山前往,會同巡臺御史等一一清釐,凡歷任武職大員創立莊產,查明並無侵佔番地及與民番並無爭控之案者,毋論系本人子孫及轉售他人,均令照舊管業外;若有侵佔民番地界之處,秉公清查,民產歸民,番地歸番,不許仍前朦混,以啓事端。此後臺郡大小武員創立莊產,開墾草地之處,永行禁止;倘有託名開墾者,將本官交部嚴加議處,地畝入官,該管官通同容隱,並行議處云云(「臺灣府志」)。

(二)

土目、土民不許私相典賣土司田畝;如有違禁不遵者,立即追價入官,田還原主,並將承買之人比照盜賣他人田畝律;田一畝,笞五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其違例典賣,並倚勢抑勒之土司,失察之該管知府,均交部議處(「大清律例」)。

(三)

一、福建等省民屯丁賦,俱攤入地畝,隨糧徵收;臺灣番衆就丁納糧,不完地賦。

一、臺灣奸民私贌熟番埔地者,依盜耕本律問擬;於生番界內私墾者,依越度關塞問擬,田仍歸番(「戶部則例」)。

(四)

雍正二年,覆準福建臺灣各番鹿場間曠地可以墾種者,令地方官曉諭,聽各番租與民人耕種(「福建通志」)。

(五)

一、臺灣近山埔地八千八百餘甲,撥給各社熟番新挑屯兵、屯丁,令其自行耕種,免其納賦,亦毋庸給與月餉。屯丁每名給埔地一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五甲,外委三甲。如遇屯丁缺出,挑其子弟充補承受。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將地畝給新挑屯丁承受(戶)。

一、臺灣東界內又出已墾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內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一體免其升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徵銀,免其納粟。至集埔、虎仔坑、三貂、糧嶠等處私墾田畝,亦照民買番地之例,一體升科,仍立石爲界。如五十三年奏準清查後,再有越界私墾,從重治罪,失察地方文武各官一體嚴參議處(戶「錢榖挈要」)。

(六)

官淡水者,與他處不同。他處可以蕭規曹隨,淡水新闢,則事勢情形宜隨時變通;撫綏控御,良非易易。昔未通商,今則開海口矣!昔番社立有界限,今則奸民盜墾日深,隘寮爲虛設矣云云(「淡水廳志」)。

(七)

欽命福建分巡臺灣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卓異加一級、軍功加一級、隨帶又加四級、紀錄十八次張,爲出示曉諭事。照得臺郡番地原無徵賦之例,不準漢佃杜賣典贌。續後查出歸番淡防廳衙門未知奉有明文,將番田園亦照民例報升,已經題升入額,難於清豁。是以乾隆三十年間,議定章程,分別番黎自耕,免其報升;如系漢人佃種,仍應照例勒令報升,此亦端指未斷還番者而言矣。今臺地番業,已奉奏明徹底清釐,凡漢人典贌侵佔田園,悉行還番管耕;內有該番不能自耕,許令民人承佃,按甲納租,勻給衆番口糧。此實皇仁憲德,軫恤番黎有加無已之至意。本道因念熟番滋生日繁,謀生日蹙,幾難存活,嚴督該府、廳、縣實力清查,凡被漢奸侵欺田園,悉斷還番管業;其該番多有不能自耕,給予原佃人承種,照例每甲田收租八石,每甲園收租四石,以之勻給口糧。若飭令輸供,目下徒有歸番之名,將來恐有追呼之累。復請嗣後凡斷還番管業,着民人向番承佃納租,概免報升,以收恤番實效。茲經布政使司轉詳,奉督、撫兩憲批准移知列道。除分行府、廳、縣遵照外,合就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全臺業戶、佃民、社番人等知悉:爾等感皇恩浩蕩,憲仁汪濊,務須各守本分,盡力田園,按例納租。民番照舊相安,共亨昇平之福。慎勿彼此爭競,以及作奸犯科,致蹈法網,後悔莫及,凜之,勿違,特示。

乾隆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給。

(八)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欽加府銜、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婁,爲剴切曉諭交納並嚴禁典賣短折事。案蒙臬道憲劉,札奉總督部堂程,奏明清釐南北兩路屯弁丁養贍埔地歸番自耕,誠以屯丁與綠營兵丁無異,其贍租亦與綠營兵糧無異,絲粒關重,不容稍有侵欺也。乃臺灣自乾隆五十三年設屯以後,嘉慶十五年又經前鹿港廳薛逐處勘丈,立定四至界址,乃日久或被漢棍經弁丁典贌,或被奸佃抗租,幾視屯糧爲無關緊要,任意霸吞,實屬狁不畏法。查例載:用強佔糧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照數追納,完日發近邊充軍;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發近邊充軍;若數不滿五十畝及尚納子粒不欠者,照侵佔官田律治罪。典賣與人者,照盜賣官田律治罪。又前臬道憲張,詳定乾隆二年既定例後,私行典贌番業及債剝折抵者,田斷歸番,本人逐水,立法何等森嚴。茲本分府奉憲奏明,札委辦理屯埔,本應照例嚴辦,逐一將田園追還屯番。緣其間典贌與人者,該番究有得受價銀,兼有屯地離社較遠,不能自耕,不得不招佃代耕收租。是以準情酌理,另立章程,並自備夫價飯食,親臨查勘,不許書役人等稍有擾累。並分別等則定租,使漢番兩得其平,各取佃戶認納甘結,同總理等連環保結,匯造細冊,通詳各憲,並牒府移行立案。第恐漢奸番愚,不曉王法,不知屯田關重,清釐之後,仍復典賣抗租短納,合行剴切諭納示查。爲此,示仰淡屬田寮港莊屯田戶暨武朥灣管下大圭隆社屯弁、丁目、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耕該養贍田園,務宜依結完租,不得私行短折。該管屯弁督帶屯丁本身到佃收納,再不準私相典賣。自示之後,如有前項情弊,一經訪出或被告發,照法例加等治罪,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出示。

第二節番社給墾字

(一)

立合約人大武郡社土官孩灣,有坔港草地一所,南從坔港橫車路,北至苦苓腳橫車路止,東至熟園岸,西至溪上;四至明白。因無鹿可捕,課餉無歸,於康熙五十八年,招得丁文募佃前去開墾,議約每年貼課餉粟六十五石。但無水源灌溉,不能成田,茲丁作周欲出工本開築水圳,作成水田,今當鄉保通事公議,雍正元年起,至雍正四年止,每年內加貼粟四十五石,總原額共一百一十石鬥正,系舊鬥,番人到莊車運,永遠定例,日後不得聽人唆使生端等情。倘佃人有負短少租粟以及爲非等項,系丁作周之事,不幹番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並無迫勒,日後不敢異言;今欲有憑,立合約爲照。

雍正元年八月。

知見葉伯選

張苑

蛤肉

立合約孩灣

丁作周

代書人李士元

(二)

立合約大武郡社土官蛤肉等,有草地一所,北至水漆林爲界,西至吳宅往海豐路爲界,東至本莊熟園,南至溪爲界;四至明白。因課餉無徵,今招得丁作周前來出本開築坡圳,以作水田。今當鄉保通事公議,雍正元年起,每年佃粟五十石鬥,系舊鬥,番人到莊車運,永遠定例,日後不得聽人唆使生端等情。倘佃人有短少租粟,以及爲非等情,系丁作周之事,不幹番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不敢異言;今欲有憑,立合約爲照。

雍正元年八月日。

知見葉伯選

張苑

立合約蛤肉

丁作周

代書人李士元

(三)

立合約人大武郡社土官孩灣、蛤肉等,有坔港田地一所,東至蕭良迪田爲界,西至茄苳潭爲界,南至清水溝爲界,北至橫車路爲界。前因贌與陳維周、曾浩然等耕種麻園,因地久不堪種雜子,茲招得丁作周前來出本開築水圳,耕作水田。議定自雍正二年起,每年共貼課餉粟一百石,番人到莊車運,鬥系滿鬥,永遠爲例,不得爭多減少以及佃人爲非等項;如有等情,系下作周之事,不幹番人之事。今欲有憑,立合約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雍正元年十月日。

代書人李士之

知見通事葉伯選

孩斗六

立合約人大武郡社土官孩灣

蛤肉

眉仔

贌主丁作周

(四)

立杜賣契人馬芝遴社番社首阿國、阿加,土目蒲氏、龜只、璠寶、孩汝,社約青洲等,有承祖遺管下鹿仔港埔地一所,東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港大車路,北至草港。前因雍正二年,本社社首等經給與陳拱觀前去開墾,茲拱觀轉售與施長齡。今長齡願出銀四十兩廣駝,向嘓等承買盡根。今嘓同衆番等當場收過銀四十兩廣駝完足;其埔地照四至界址,聽施長齡前去管掌,開墾成田,抑或填築成塭,報升納糧,不敢阻擋。保此埔地系嘓等承祖物業,與別社番及漢人無干。一賣千休,日後嘓等子孫不敢言找言贖,生端異言滋事。恐口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付執爲照。

雍正四年六月日。

社約青州

蒲氏

只

璠寶

土目

孩汝

阿嘓

立杜賣契馬芝遴社首

阿力

知見爲中通事林伯璽

代書肥蛤肉

總甲頭鬥灣禹甲

鬥肉荖仔蛤肉

甲頭潮州眉芬海

長呵嘓

山裏貓夷

荖仔田

好鬥

白番番大頭大甲廚甲

眉保

眉斗六

阿使

貓蛤肉

(五)

立賣契人阿束社土官臺灣沙末、抵六、大夏乃、大霞大加老、六仔,甲頭大士,眉仔社主耳難、眉鬥孫,白番胡氏、扶首、屯乃、加臘、欺少茅格、闇棲、巴氏、天賜等,老番眉戀、打晉灣、山株呂等,有承祖遺業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巴巴里,東至山侖,直抵大肚溪,西至海,南至蛤仔路頭,北至大肚溪,四至明白爲界;並無妨礙他人界限。因上年亂離復業,糧食莫給,合社番衆公議,願將此地託中引就賣與陳錦容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荒埔隨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開墾,報升納課,永爲己業。每年議貼灣等銀四十兩,日後買主欲開埤圳路,或由番地經過,灣等衆番不敢阻擋,任聽開鑿。保此埔地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灣等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兩願,日後不敢言找言贖、生端反悔;今欲有憑,同立賣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一百兩廣,再照。

雍正十二年七月日。

爲中人何榮

六仔

大夏乃

立賣契人阿束社土官臺灣甲頭大士

大加老耳難

大霞眉仔

社主眉鬥仔

抵六

老番眉戀

打晉灣

呂西氏

白番胡氏

和氏

扶首

茅允

晉埔

大本步

埔禮

福仔

眉瓜

不阿路

屯仔

加臘

闇棲

巴氏

天賜

小茅

巫氏

眉覽

欺打難

小大內

擺塘

■〈米冬〉獨甲

大茅格

(六)

同立契人貓兒於社土官哮女、大甲、蛤肉、孩武力,甲頭眉鬥女、大眉逸、孩朥拔、意務,白番孩女、罵大眉老、武仔、孩沙女等,有承祖荒埔一所,坐落土石匏呂佃水溝墘,東至小溝,西至本社舊園泥墩,南至大溝,北至路土墩;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衆番公議,託中招贌與張方致,時價銀十兩。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埔即聽張宅招佃,蓋屋開墾,永爲己業,後日不得增貼言贖,而衆番亦不得生端阻擋。及墾耕之後,每年議貼社費銀八兩正。其界內或有別番先稅他人一坵,未請還張宅,每年哮女等只願收貼銀四兩。及至請還界內歸賣之日,始照議約時收銀八兩之數,以貼社費。此埔系承祖荒埔,並無重張典掛及交加不明爲礙。此乃二比情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贌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元年十月日。

中見人通事陳蔭

孩武力

大甲

孩朥拔

眉鬥女

立契土官哮女

甲頭大眉逸

(七)

立賣契貓兒於社土官哮女、蛤肉、大甲、孩武力,甲頭眉鬥女、孩勝拔,白番孩女、罵大眉老等,因本社草地一所,南至塘背厝大溝爲界,北至七張犁莊後把育溝爲界,西至阿勸莊大路,直至張振聲爲界,東至張石徐三角潭溝起,由侖後西勢圳頭直通七張犁莊東勢舊社舊車路,至把育溝尾止爲界;四至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合社公議,願將此業託中賣與張振聲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五十兩。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業除前本社明丈十五甲築埔,贌與張方致外,其餘不論熟園、荒埔,聽銀主前去掌管,招佃明墾,報課升科,永爲己業,日後不敢言增貼言贖。至張方致每年應貼餉銀八兩,今本社餉銀各業戶在前已經貼納滿額,此八兩之銀系溢額之數,願撥歸張振聲對收,社番不得向取;而張振聲每年議貼社粟二百六十石滿,冬成聽番車收,仍貼銀八兩作公費。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契一紙爲照。

內七張犁莊照番原約一百石與佃收租;如有租粟短欠,聽業主招佃起耕,依各莊例收租,佃人不得刁難,再照。

乾隆二年二月日立。

哮女

賣契土官蛤肉

大甲

(八)

立給佃批人感恩社土官蒲氏悅,緣本社承祖田二甲,在路邊五分,在北勢山邊。其田二甲五分,付與黃宅耕作,每年每甲約納租粟八石滿,永爲定例,不得增多減少。其租粟務要運到水裏港交納,亦不得拖欠升合。爲田並無交加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系業主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爲照。

前給佃批被火燒,不在,再照。

即日收過犁頭銀七兩三錢完足,再照。

乾隆二年八月日。

立給佃批感恩社

(九)

再立給批阿束社土官大加老、大霞,甲頭投皆、小茅格、烏世、孩灣、大耳,社主天賜、眉鬥,白番臺灣、洪加臘等,有承祖管業一所,坐落土名月眉潭尾白沙墩西湖埔地一小片,東至白沙墩山爲界,西至陳錦容草地爲界,南至月眉潭田蛤仔路爲界,北至阿務丹潭爲界;四至明白爲界。緣孔成宗於雍正十三年,用銀三十兩,向加老技首等闔社贌給抵六埔田地一十五甲。因抵六埔變賣漢人爲業,無地給耕,茲加老技首等是以再會闔社衆番明議,再收孔成宗銀二十兩,分給衆番,情願將巡此白沙墩西湖埔地給換與孔成宗前往開耕,永爲己業,按年不論豐兇,約貼納本社租粟二十石滿,永爲定例。倘開水成田,系成宗之力,加老等日後不得增多租稅,亦不敢言找言贖。保此地並無來歷交加不明,及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有等情,加老等衆番一力抵擋,不幹成宗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再立給批。

即日再收過銀二十兩,連前收過銀計共銀五十兩實足,再照。

乾隆三年十一月日。

甲頭投皆

烏西加巳果難眉沙貓

小茅格孽仔蒲仔大鱷

九格老仁阿難貓倫

蛤肉眉耳眉覽

巴氏大二斗六

九冒布氏補該沙於

東明大本步蘇六束

洪加擺塘現仔

蒲氏小大肉

臺灣和仔

社主眉牛河

社主天賜

大加老白番技首加力現

小加老加力欺

立給批阿米社土大霞福

小本步宇臘

大箸蒲禮

大茅格吼珍

九首聾阿咯

阿咯

大加日

小蒲仔

見甲頭大耳

孩灣

(一○)

同立合約人奇侖社番土目友茅舊、虎茅擺躍,甲頭虎茅,白番也力、皆夭加六域等,因社口水濫一所,社番無力開濫出水,墾築成田。今幸有林維妹、楊志成等向贌開墾,議每年冬成,願納番粟二十石。其開築埤圳,以及年間修補,並開濫出水,系維妹、志成等自理;後來成田,聽任頂耕收取,本社番不敢阻擋生端異言。今欲有憑,同立合約一樣三紙,各執存照,行。

乾隆四年正月日。

代書人本社長楊達章

甲頭虎茅擺躍之力

虎茅

同立合約人奇侖社土目友茅舅

白番也力

皆夭加六域

(一一)

立招批奇侖社目有眉大腳郎,白番伊籍等,因前年有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奇侖口飯店前東勢,東至林家田頭,西至番田,南至番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其前年民居稀希,系漢人添奇自備工力,前去墾耕,未有給批。茲已成田,前來墾給爲憑,以爲己業。年間所收粟石,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朗得一五,漢人得八五,車運到倉前,經風煽淨交納,不敢少欠升合。立批之後,其屋內不得窩匪設賭等弊;如有等弊,聽朗等逐出莊社,另招別佃耕種,不得異言。倘自己欲別處創業,當道明本社,相議妥當之人,任聽頂退銀兩以充工本,不得阻擋。今欲有憑,給批一紙,付執爲照,行。

乾隆十七年十月日。

知見人南崁社通事林實國

白番伊籍

立給批奇侖社土目有眉

(一二)

立招贌墾淡水雷里社瓜釐番土官大武臘、咬龜難等,茲有因荒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加臘仔,東至林永茂園爲界,西至港仔爲界,南至社爲界,北至荖州尾爲界;四至明白。今因耕種不及,誠恐侵佔之弊,況本社番衆食費不周,是以告知夥長,公同衆招鄭文明、黃宗、林宗華、林振聲、林士暖、徐士和,自備犁耙、牛工、種子前去開荒地耕種。所收粟石五穀,其首年、次年俱系一九抽;三年以後,照莊例一九五抽的;倘有開水成田,照例丈明,按甲收租。其升科課餉,系番衆自理,不幹佃人之事。凡所抽榖石,付本社番幫貼衆食費,免致外佔之弊。此係兩全其美。立約以後,隨踏明處所,付文明等開墾田園,永遠爲業,番衆等不敢取贖別招,生端異言等情。此地果系本社番己業,與別社無干;倘有別番衆及漢民爭執者,系大蚋、龜難等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贌耕字一紙,帶一手印契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七年二月日。

知見爲中人夥長鄭進使

大武臘

立招贌墾耕人雷里社瓜匣土管

咬龜難

(一三)

立招墾字水裏社土目大宇、甘仔轄等,有承祖遺下水裏山腳大路下草埔一塊,因衆番自己不能開墾,情願招得漢人賴以覺承墾爲業。東至山腳大路下,西至長興莊厝後,南至車路爲界,北至泉水圳爲界;四至分明。當日面議定墾得田甲二分,當日收得以覺犁頭銀十圓,系衆番公用。其田開墾三年後,該應納風精租粟一石五斗正,豐荒不得加減。自招墾爲業以後,任從漢人賴以覺永遠耕作爲業,衆番不得異說;倘有異言生端,系土目大宇等一力抵擋,不幹漢人之事。其租粟不得少欠。今欲有憑,立招墾字爲照。

批定:番婆井水只灌田頭之水,餘不得紊奪,所批是實。批定當日,收得犁頭銀十圓正。

乾隆十年四月日。

土目請得代筆人賴天輔

甲頭眉智目

大宇

立招墾字土目

甘仔轄

(一四)

立會議再給佃批水裏社番眉志目土官甘馬轄、大宇等,因鴨母寮莊田歷經告案,至乾隆七年,蒙道憲劉、縣主費,審斷還田七十甲,經縣主印給佃批收管。詎楊三佑復行翻控,又蒙縣主陸,清丈出田二十甲還三佑,餘地蒙縣主陸踏明界址,着同對差同鄉保堅立石牌,各管各業。茲佃人劉隍成前來認佃,除門首經丈過田五甲,照例每甲供納租粟八石滿鬥;其餘田及莊背旱田二甲六分三釐六毫,議定每甲供租五石滿鬥;如日後大溪圳水到田灌足,亦照例八石滿鬥供納,永爲定例。其乾淨租粟,車運到社交收。現在大圳水湊分開鑿田費銀兩多寡,業三佃七均派;倘日後圳頭崩壞欲修築者,亦照三七均派,不得異言。自議之後,不得生端反悔,今欲有憑,同通事再給佃批,付執爲照。

乾隆十一年十二月日。

通事

立再給佃批番

代書人李仕捷

(一五)

同立佃批後壟、新港二社土官鳥牌媽媽暨衆番等,有草地一所,土名咖叭蛤仔得觔,今有漢人張盛前來認佃,給出犁分四張,每張犁配餉地五甲,聽其自備牛犁、種子前去墾耕,永遠爲佃。每甲水田首年納租榖二石,次年納租榖四石,三年納租榖六石,永爲定例;無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所納租榖俱系莊中滿鬥。其溪中水頭修築水道,引入埤圳,乃土宮衆番之事。至於開埤築圳工力浩大,水道行遠,必藉匠人開築,約付佃人自出資本,募匠開築,灌溉成田,故於三年後,每甲定例納租榖六石;而酌減臺例二石者,以償佃人築埤圳之工本故也。倘佃人有礙憲禁,及窩匪滋擾等情,隨即呈官究逐,其田底仍聽本佃轉佃,務必誠實之人頂耕,合批,付執爲照。

乾隆十二年八月日。

知見人後壟等社通事鍾啓宗

白番右武乃君右武乃貓老尉

右武乃子丁仔勿臘棹格

貓■〈口六〉達蓋未南茅丁仔尉其劉

答禮加遠搭藥加嗹

媽媽貓老尉武葛打那

末仔未南茅加■〈口六〉夏

末仔末夏勝務陳文合番蓋末

大人老尉什班

武葛獅鼻加■〈口六〉喊

業主土官烏牌

(一六)

立給墾字水裏社土目甘馬轄、大宇等,有草地一段,座落土名長興莊後鳥瓦窖,東至圳溝爲界,西至……爲界,南至漢人郭玉成田爲界,北至愛箸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社中乏銀公費,將此草地託中送就與漢人劉運貴官出首承買,時收過給墾埔底佛銀二十兩正,隨即將埔地踏明界址,盡付劉運貴官前去開墾成田耕作,永遠爲業,不敢阻擋。歷年該納大租粟二石正滿。保此草地系甘本社物業,與別社無干,亦無重給他人財物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爲礙,甘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合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墾契字內佛頭銀二十兩正完足,再照。

乾隆十三年九月日。

爲中人彭四美觀

代筆人張阿正

大宇

立給墾草地契字水裏社番土目甘馬轄

(一七)

立招佃批阿里史社通事該且,土目明積、茅格、媽六等,今有合社承祖遺下粟埔一塊,坐落土名軍工寮右片水,外往舊社車路下犁份三甲正,另帶屋地三分正,東至車路,西至車路,南至車路,北至往舊社車路爲界;四址分明。因番人不諳栽種,招得漢人羅永連兄弟前來複開成園,即日埔底銀親收明訖。當日言定首年每甲納粟一石,次年納粟二石,三年每甲納粟三石正,永遠定例;出租粟收成之日,在莊交納,系番人自來車運。其埔即付佃人遞年栽種,永遠爲業;倘欲回唐別創,任佃頂退,業主再無異言。或日後有水到埔成田,照依舊例水田完納,佃人亦不得異言。如有官府上落,與佃人無派。此埔明系史社祖業熟埔,別社無干;若有本社、異社,以及漢人並番藉端爭阻,俱系且同土目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二家甘願,兩無勉強,今欲有憑,立招佃批一紙,永遠執照。

批:永連份下原住屋地、菜園保付連管篙八丈二,康錢十四文爲一尺,十四尺爲一篙。

乾隆十五年四月日。

依口代筆蕭敬

茅格

明積

土目

媽六

阿四老

立招佃批通事該且

佃批內永祥份下,抽出埔園一甲五分,賣幹黃紹龍出首承買,帶隘口租粟四石五斗正,日後不得異言,立批是實。三十七年十二月批明:厝地三分,抽出羅運祥、羅德麟永爲己業。

(一八)

立招佃單麻薯舊社地主墾戶大由仁,承祖遺授本社草地一所,業經奉例呈請淡分憲楊勘丈通報,蒙準招佃開墾。今招得漢人劉盛先即備埔底銀三十七員半,前來承墾犁份半張,丈明四至,除埔五分以爲屋場、禾坪、菜園外,每張犁份扣實地二甲五分;其丈篙以魯班尺一丈五尺爲準。限辛巳年起租,初年每張犁份供租五石,次年十石,三年一十五石定例。鬥照鹿港滿鬥爲則,租要風乾潔淨,在莊交收。每張犁份貼納車工銀六錢七分五釐;若墾成水田,每張犁份供租四十石,車工照水田例貼加,其築陂鑿圳工費主四佃六津出。築圳大水汴墾戶辦理,各小水汴耕佃自備。若文、武官公事到莊,墾戶策應;莊中庶務,各佃自當。自招之後,埔交墾耕爲業,永供額租。佃要將業出退,亦任查明誠實之人承退供租,但不得越界抽藤吊鹿,窩匪奸盜,賭博行兇,私宰拖租等項;如有違犯,聽墾戶會同莊佃鳴逐出莊;再有越界抽藤吊鹿,致有不測,不幹墾戶之事。務宜遵守理法,安居樂業,共享昇平之福,深相幸矣!立招佃單付執永照。

即日批明:每年租粟限早季完納清楚,批照。

乾隆二十五年十月日。

立墾戶□□□

(一九)

立招批阿里史社通事該且,有自己承祖遺下草埔一塊,坐落土名軍工寮大坑口■〈米齊〉巴寮腳,東、南陳輝振埔爲界,西謝列位五埔爲界,北■〈米齊〉巴寮腳爲界;四址分明。茲因衆番欠少隘糧乏用,願將此埔招漢人鄭翰寬前來開成埔園,即日實收到埔底銀足訖。其埔隨付佃人永管栽種,言定每年供納租粟銀一員。倘此埔日後通莊要開水圳,翰不得執拗,照經丈納租。若佃欲回唐別創,任從佃人頂替,業主不得異說。恐口無憑,立招佃批,付執爲照。

外批明:溪崁下青埔一塊,交付開薗,再照。

乾隆二十六年七月日。

在見陳輝振

代筆邱登越

立招批潘該且

(二○)

同立給約字阿束番通事留飽,土目孩沙夷、孩阿嘓,社首鳥加臘,甲頭大耳、原土蒲士,因本社界內大肚溪墘有鹹溼荒埔一所,東至施宅新埔爲界,西至舊車路爲界,南至陳錦容埔地爲界;北至大肚溪爲界。飽等經本年三月間,呈請給佃開墾,蒙縣主張委司踏勘,經因佃人鹹稱地鹹,不肯承耕,飽等再赴縣主稟退在案。今通社公議;地既不堪耕種,口種終何所出?願將此地再給施宅承佃管掌,暫作牛埔,俟灌溉成業,聽其照佃分耕。茲不論成業與否?均作租粟交納,每年施宅就佃撥交本社租粟四十石滿,現收過給埔禮二百員,以資社中公費。既約之後,飽等不得加增,施宅亦不得短少。此地雖給爲牛埔,但既歷年約納租粟,亦與給佃耕種無異,非漢番私相授受者比。此係通社公議,永無退悔異言,同立給約字爲憑。

乾隆二十六年十一月日。

社首□□□

土目□□□

同立給約字阿束社番通事□□□

甲頭大耳

原土蒲士

(二一)

立佃批後壟等五社通事合歡,土目假己、虎狗釐、右貳乃、貓大尉、愛女、加■〈口六〉或、馬力、什班、瓦釐等,緣歡有埔地一所,坐落歡等後壟界內海墘,土名舊社後過溝。地離海特近半里,經漢通事鍾啓宗,於乾隆六、七等年給批招佃墾耕,開圳築田,逐年照例納歡業主租粟。不意乾隆十九、二十四、二十七等年,迭遭颶風霖雨,溪海交漲,將歡等各佃墾耕田畝、寮屋、鼎竈、傢伙,以及原給佃批完單等項,一概淹壓無存;各佃以墾本無歸,不肯再行墾耕。歡等細思各社番丁每日俱要輪流守把隘口,且又不諳耕種,因招原佃謝雅仁就原墾圳頭東勢第一、二、三、四、五等山窩計田甲分,再給田批付執,再出本銀一千兩前去僱工協力開墾,購買肥糞耕種,歷年以歡等土目爲業主墾。因爲佃人照依舊例分別納租,勻給番衆日食,並守隘番丁口糧,及該番等往來貿易之需,其大租及田皮照舊歸番,則與番地還番管業之例相符;而工力、糞土、田底歸佃,永爲己業,則佃人永得照舊管業永耕,無致流離失所,實是民番兩有裨益。但此等田地原乾隆十一年以前未定例之時給墾,且又數次被水淹壓,茲約自乾隆二十八年起,將此田甲分一總計算,攤減完納,每年只應納歡等租粟不得增多,亦不與別處田地租比例。庶此等近海鹽溼風沙墾田,歷年雖多水傷減收,埤圳雖多損壞,多費銀兩,不至血本無歸,賠累租粟。倘嗣後埤圳崩壞,無水可灌,照耕園一九抽分,歡等得一分,佃得九分,亦不與別處抽的,及約定園租比例。此係各願,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將佃原墾田甲再行丈交,再給佃批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糞土農銀一千兩正完全,再照。

一、批明:倘原佃人慾回唐,抑或別倉,願將所用收糞土田底墾用,任聽原佃招還他人承坐等耕,將銀交付原佃人收回,血本有歸,仍就等耕之人照佃字內完納大租,批照。

一、批明:乾隆二十六年二月間,蒙淡分憲於諭令,飭書承並弓算手到地清楚丈過田甲及旱園等項,開例於左:圳南北第一山窩田四十九甲三分八釐,帶園三甲四分二釐;第二山窩田二十五甲四分四釐,帶園十一甲三分六絲;第三山窩田十九甲一分九釐二絲,帶園五甲三分八釐;第四山窩田三十甲六分六釐,帶園三甲二分八釐;第五山窩田二甲七分九釐二毛二絲,餘田旱已拋荒,不堪丈:五合計田八十二甲四分二釐七毫,帶園四,合計園二十三甲三分八釐九。批明;此頭、二、三、四、五等山窩田地及旱園,東至圳頭山窩白沙崙;西至海口橫沙崙;南至大溪;北至員止腳旱園;四至明白爲界。就此田園界內踏明,盡交付與林義思、詹壽官、劉合歡、江慶郎、謝雅仁、潘馬力合夥招佃認耕,轉佃耕作,共合犁份一十九張;內謝雅仁犁份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林義思犁份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江慶郎犁份一張,出糞土田底銀二百兩;劉合歡犁份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詹壽官犁份一張,出糞土田底銀二百兩;潘馬力犁份二張,出糞土田底銀四百兩。六合共計銀三千八百兩正,交付業主通事均分五社內土目右假己、貓老尉、加或、馬力、瓦釐等公費用,將招耕認佃過田園俱付均分各管業,所批是實,再照。

再批明:二十八年份公議納大租榖三百石,至二十九年份議約納大租四百石,又三十年公約納大租五百石,以後五百石大租,定例完納。此係二比各甘願,不得增多,亦不得減少,合併批明,再照。

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知見代書長男化文

在見買葛

立佃批字後壟等五社通事合歡買葛

假巳右貳乃王仔末

土目貓老尉加■〈口六〉或北斗鄰

白番

馬力瓦釐老下

什班加溝氏茅遠

愛女

虎狗釐

(二二)

立給批南崁社通事麻米屢,承祖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妨■〈女忽〉侖莊山腳,東至山腳,西至車路,南至李天埔地,北至番仔坑;四至明白爲界。今有佃人李文曜、楊齊贊合夥願出犁頭銀一十六員,即日交訖,前來承贌,自備牛工、種子開築埤圳,墾成水田,永爲己業。逐年所收五穀等項,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人得八五,車運到本社倉前經風煽淨交納,不得少欠升合。立批之後,任從其到彼處起蓋厝宅,竭力耕作,番人不敢阻擋。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收過犁頭銀十六員正。

乾隆二十九年八月日給。

代書知見黃大元

通事□□□

(二三)

立杜賣埔地契吞霄社番土目加巳、茅、大漢、假己,今有白番大觀歹勺、加巳貓■〈口六〉於等,承祖遺下有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吞霄灣車路頂,東至半山踏明爲界,西至車路爲界,南至溫奇隆勝埔園爲界,北至鳥牌打那日埔園邊;四至分明爲界。今因乏銀納公項,託中引就賣與漢人犁欽明、龔孟輝二人前來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二十四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加巳、茅等親收足訖;其埔地同中踏明,即付欽明、孟輝二人前去蓋造房屋,開墾耕種,社番等不敢阻擋。每年約納大租粟一石,運至社倉經風煽淨交納,不敢少欠升合。其埔地此係大觀、加巳之埔地,與別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加巳、茅等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倘日後佃人慾別創,退佃自便,不敢阻執。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杜賣埔地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埔地銀完足,再照。

黃天章

爲中人

曹志裕

大漢假巳

大觀歹勺

白番

加巳貓■〈口六〉於

茅

依言代筆□□□

(二四)

立給墾荒埔字阿里史社通事潘繩武,有承祖遺存沙歷巴來積積埔投標林荒埔地二片。其埔地界址,東至大岸界,西至薛粒國界,南至大溝界,北至大溝界。一片北勢,東至溝界,西至石碇界,南至大溝界,北至大岸界。兩片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力開墾,情願將荒埔地二片,託中給付林德自備工本前去掌管築圳,開墾成田成園,永爲己業。三面言定時值荒埔地花邊價銀二百大員。其銀、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埔地隨即踏明盡界,交付銀主林德前去掌管。面約三年開荒限滿,照水聲徵納業主大租榖。每份水田連園逐年徵納一十七石,無論年冬豐歉,宜經風煽淨,不得短欠。保此埔地系武承祖遺存物業,與社衆無干,並無來歷不明;如有等情,武一力出首抵擋明白,不幹銀主林德之事。口恐無憑,立出給墾荒埔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花邊銀二百大員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一年十月日。

代筆人張成章

爲中人徐道生

在場見人潘福元

立給墾荒埔字阿里史社通事潘繩武

(二五)

立給墾薗契字吞霄社番土目加巳、六觀、貓老尉、茅元成、加浦,合社衆番等,承祖遺下有青埔二所,坐落土名烏眉校力林圳面一帶東北二坑,南至山頂分水爲界,北至山頂分水爲界,東至盡水橫山爲界;西至田頭爲界。兩坑荒埔,契內載明,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加巳等因乏銀應用,情願託中引就與漢人徐光輝出首承給墾開闢耕種,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備出時值價銀一百大員正。即日同中其銀色現土目加巳等親收價艱足訖,銀契兩交明白;其荒埔付與漢人徐光輝前去耕種管業,議定每年供納大租粟十三石,兩家不得爭多減少。其荒埔二所繫土目加巳等物業,與別社番無干。杜賣千休,永斷葛藤,異日不得討回,任從光輝等永遠耕種管業;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並白番阻擋等情,系土目加巳一力抵擋,不幹承墾主之事。此侄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園契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批明:已實領契字內銀一百大員正足訖,再照。

乾隆十一年十月日。

在場知見□□□

說合中人黃天章

代筆人王鳴歧

加浦

茅元成

立給墾薗契字土目加巳

貓老尉

六觀

(二六)

立給墾批□□埔等莊總通事章天,就本莊給出埔地一處,東至港埔,西至黃家爲界,南至路爲界,北至凌家園爲界。丈過一甲二分,收來墾批銀四十八元正,批付與費合反前去耕種納課,每年應給口糧大租四鬥正。其大租榖務須經風煽淨,不得短少;如有少欠,聽業主招佃別耕,倘有別社番親生端滋事,自當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業佃相依,各宜安守物業,合給墾批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乾隆三十二年十月日。

給業主章天

(二七)

立招墾字人南投社通事仙貓,暨土目、衆番等,有祖遺下應分社後山苦奴寮埔園一侖,東至侖尾,西至崁,南至坑,北至坑;四至明白爲界。今因自己乏力,託中引就招得漢人張扶官出首承墾,三面言議犁頭銀六大員。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埔園照四至內分作三份,內抽出一份,丈明付與張扶官前去開墾耕種,永遠爲業。全年約納租銀三大員,九月收成,聽貓收取,給單爲照。倘日後扶官欲別創,任從轉售他人,貓等亦不得異言阻擋,不幹扶官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招墾字一紙,送執爲照。

即日收過犁頭銀六大員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二月日。

代書李元春

爲中人方瑞

立招墾字人通事□□□

(二八)

立給招墾佃批貓閣社番土目佛抵希,同番差加■〈口六〉溪、踏頭、奕交、武葛,承祖遺下有青埔一塊,座落土名南勢坑尾長窩,東至崀,直透北伯公龍倒水爲界,西至崁頂倒水爲界,南至四角平,直透龍骨山倒水爲界,北至直下龍崀倒水爲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今因緊迫,四處無措,叫集合社衆番前來商議,俱各願將此埔招給殷實佃人林世庚前來承墾,備辦埔底番銀十六員,議定墾成之日,每年供納租粟五斗正。其埔地自招批之後,交與庚等前去墾闢耕種,永遠爲業。此埔系佛等承租遺下物業,並無典掛與人以及社番阻擋情弊;如有此等情弊,系佛等一力抵擋。至銀主日後或回家另立別業,任從出退,佛等社番人等不得異言阻拗。恐口無憑,立給墾佃批字一紙,永付執照。

即日批明:實收給字內埔底銀足訖,立批。

乾隆三十七年十月日。

說合中黃道彩

林作旺

在場見通事

何昌珍

代筆人徐燕梁

番差加■〈口六〉溪

奕交

立給招批字土目佛抵希同合衆番武葛

踏頭

(二九)

立開墾永耕字人東螺社番通事巴難宇士,有承祖父遺下荒埔一段,址在七張犁莊南勢,土名旱溝頭,東至施家二分大圳,西至王、黃、張家旱園,北至雪施九荒埔,南至曾頭家草地,並橫車路;四至界址明白爲界。今因離社窵遠,不能自墾,爰是招得東螺街益美號布店內黃泉官出首承墾,時值壓地佛銀一十六大員正。其銀即日收訖;其荒埔隨即踏明界址,付黃泉官掌管經營,墾闢成田成園,栽種果子、竹木,任從其便。同中議約三年後成業,每年抽的番租銀六大員,不得託詞。保此荒埔巴難系承租遺下物業,與別社番親通事、土目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合立開墾永耕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墾契字內壓地佛銀十六大員完足,再照,行。

乾隆三十八年六月日。

代筆人大通未說

爲中並知見人唱汝宇士

立開墾永耕字東螺社通事巴難宇士

(三○)

同立給墾批北港等社通事遠生圭土目林安邦、利加臘等,緣還等社居海濱,並無佃耕田園可以贍口,惟有承祖遺下林埔一所,前被鄰社番勾引奸民佔墾,稟明驅逐處還,立約照界歸管在案。茲奉上憲檄行,無論界內界外招墾,以資窮番口糧,因社番無力自墾,爰是公議招墾。今將遠等界內坐址石碇口北勢湖,東至坑,西至小橫抗,南至大□,北至山頂;四至踏明爲界,招得佃人遊巧、張集、張平前來承佃給墾。即日言議收過犁頭銀足訖,隨將林埔四至,踏付巧官等自備掌管,伐木墾耕,永佃爲業;但所種五穀雜籽大租,付業主一九五抽的完納,以充番社口糧,不得少欠。保此林埔系遠等遺業,與別社無干,遠等日後亦不敢勒取等類滋事;如有不明,遠等自抵擋,不幹佃人之事。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三十八年正月日給。

(三一)

立再給墾批錫口社土目甘武陵,有承祖遺下山埔一所,坐落興雅蕪內園莊三張犁柴頭埤內。因乾隆三十六年,被郭元芬侵界,混給與蘇華燦賣與林宗沛、林天德等掌管。迨至本年九月間,被陵控稟在案,蒙分憲宋親勘訊斷歸還在案。其山埔前系林天德掌管,茲林天德託中前來到社向給,時收過山底銀八大員,其山埔照前界址,東至蔡家爲界,西至番圳爲界,南至山頭爲界,北至田爲界;四至界址踏明。付林天德前去掌管,永遠爲業,其口糧租配落田甲完納。保此業系陵承祖父遺業,與別社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給他人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陵一力抵擋,不幹承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再給墾批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山底銀八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乾隆三十八年十月日。

代筆社記張然

立再給墾批土目甘武陵

甘武荖

(三二)

立給佃批新港社土目貓老尉,今有承祖遺下埔地一所,坐落土名西山莊尾,東至水圳爲界,西至山車路爲界,南至筠份田頭爲界,北至筠厝地爲界;四至分明。因乏銀用,託中引就於徐華筠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埔地價銀二十員正,遞年供納大租粟一石。即日銀、契兩交足訖。給批之後,任銀主前去開墾管業耕種,中間並無債貨准折,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土目一力抵擋。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三十八年(癸巳)十月日立給佃批。

中見人劉光葵

代書人劉永英

(三三)

立分墾耕字人黃懷春,今因岸社通事阿打歪希,同土目由巴仕、由民容、茅歪、瓦旦等,復招春復贌土牛側埔地一塊,東至埔尾,西至土牛側旱溝爲界,南至山崁;北至溪墘爲界。當日議定四址內大租,癸巳年起,乙未年止,每年共納租粟六十石滿正,三年後每年另加租粟四十石,湊成一百石,作二十股均分,四址草地亦作二十股均分。今黃旋之子黃閻拈得西十八一份,橫十丈中第九一份,橫十五丈東尾第三份,東□半份,橫六丈,俱系魯班尺式,以此分定,不得侵越連界者;寸地如有浸越,將田牽還被侵之人。期開此埔租粟,癸巳年起,各字內納社租粟三石滿正;乙未年止,各字內納社租粟五石滿正,俱要年年完納。其田園永付耕作,春不敢轉贌他人;如租不完而累贌主者,任贌主同通事招別耕作,不敢霸耕踞住。亦不得深入內山抽藤吊鹿,交換生熟番衆,窩匪聚賭,演花鼓皮猴,採茶鬥毆,列械霸止圳路,侵佔居地,以強欺弱,假是生非;如有等情,任莊衆贌主逐出外莊,將田追入衆。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公分墾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如退下手,當通聞莊衆,不得私退,再照。

乾隆三十八年三月日。

黃烈

在見人

黃賽玉

立分墾耕字人黃懷春

(三四)

立佃批字阿里史社通事阿斗,有承祖遺下埔一處,坐落土名軍功寮莊後,東至食水坑,西至大宇大茅園,南至軍功寧莊,北至阿斗歪四老園;四址明白爲界。今因乏力墾種,願將此園託中就與佃人林時兄出首認佃,當日三面議定出得墾底銀十三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埔隨即同中踏付與銀主前去墾耕掌管,栽種竹圍、果子,遞年照例貼納大租粟五斗滿,永爲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埔園委系鬥承祖遺下物業,與社番人等無涉,並無上手交加不明及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不明等情。一經批給,千載爲業,日後子孫番親人等俱不得言取言贖反悔情弊;如有此情,系鬥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系佃人亦不得越佔外界,窩藏外匪,紊亂莊規各情弊。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招佃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批明,再照。

乾隆三十九年六月日。

代筆人陳次吟

爲中人王待觀

在場見土目茅格

立招佃招字業主□□□

(三五)

立給出仍歸墾批字霄里社業主鳳生、甲頭加巳、白番武屢等,承祖遺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員墘毗連北片。今原佃邱友春自己向業主生頭家相議,給至四至員墩毗連北片山排溪州埧,其界東至大溪爲界,西至崁爲界,南至員墩毗連爲界,北至合徐毗連爲界;四至界址,業主面踏分明。當日合議乞令邱友春自備工本,開闢栽種五穀、麻荳、雜物等項,照莊例聽業主一九五抽的。今因業佃相議,即將所收雜物,遞年不能抽的,即配納業主大租銀一兩四錢四分正,遞年免得業佃爭多減少,歷納無異;業主給出完單,付佃執照,至日後開成水田,亦照依莊例按甲納租。今自給與後,不許窩匪逞兇等情;如有此情,業主稟官究治。此係二比甘願,今欲有憑,立給仍歸墾批字一紙,付爲批照。

乾隆四十四年八月,業主批明:抽出猴洞北片山排溪州一塊,其界東至大溪爲界,西至崁爲界,南至猴洞大侖光頂分水石壁,逶落東小溪毗連爲界,北至…………爲界;四至界址業佃面踏分明,批照。

再批明:邱友春北界北至猴洞大侖頂光分水石壁透東,透落東小溪毗連界,批,再照。

乾隆四十年十月日。

付理通事阿里問

立給仍婦墾批字甲頭假巳

代書人張標原

鬧務旱

得宗

栽仔久

反難

壽筍

武薜

三季

同生

(三六)

立給杜賣契新港社土目貓老尉,甲頭歹均、什班、武葛,合番佛抵等,今有新港社屬下埔山一帶,東至西山莊背山腳爲界,西至打那叭後壟番埔山分水爲界,南至雷公山貓閣番埔地爲界,北至田寮尾牛路爲界;四至分明。若上年既給墾開埔地,任從買主照契界址管業,不得越佔;其餘所未賣山埔,因公項乏用,情願託中引就於西山中興大田三莊人鍾鳴鳳、鍾方鍾、藍振漢、謝喬文、謝元表、謝振幹、羅嶽鳳、徐登倫等出首承買爲牛埔,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出劍銀七十七員正。即日銀、契兩交足訖;其山埔地跟同踏明,任銀主依契界址牧牛管業,中間並無重複交關等情。保此埔地系尉新港社所屬遺下祖業,與別社並無干涉,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尉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一給千休,永無找贖,亦不得另招別賣與人;倘日後若有牛埔界內開闢耕種,別議納租粟,不得執拗。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給杜賣契一紙,付執永遠爲照,行。

批明:銀照契七十七員足訖,再照,行。

乾隆四十一年(丙申)二月日。

說合中見賴心亨

謝珀文

許克能

劉光葵

莊正謝碧章

代筆人劉永英

管事林和興

甲頭歹勺

甲頭什班

甲頭武葛

列勻頗朥

白番合番佛抵

合番下朥務

加巳八里遠

立杜賣契土目□□□

(三七)

立給佃批竹塹社通事丁老吻,土目什班,甲頭南茅女力、大里罵、一均改等,今有祖遺下波羅粉草地一所,因離社遠隔,衆番無力,不能開種,荒蕪多年。今念番餉無歸,該番守隘口糧不敷,前通事等已於二十二年,稟請分府王前往勘界,報墾升科,及屢經列大憲示令煌煌,準給示招佃墾田供課,以足番食在案。茲因招得漢人賴應龍自備工本、種仔、牛隻,前來認墾犁份六張,即日面同踏定界址給墾。當日三面言定所種五穀照例滿鬥一九五抽的,收穫之時,要請業主踏看,不得私自擅割。其租粟運至社搧鼓交納,並無欠減。認墾之後,務宜小心勤耕。其水分毋論先後墾開,俱要照份均勻灌溉,勿以強欺弱,霸佔生端滋事;如有缺欠租粟,及越界侵佔霸水情弊,即去佃另招別耕;若守分耕種,無欠課租,該佃欲別創佃業,任憑退頂,吻等再無阻擋。所有大坡圳水,系佃人自行修築,與業主不幹。今欲有憑,合給佃批,付執爲照。

再批明:另踏出屋宇地基及薗地、禾埕等項,在舊望樓下餘埔合併批明,再照。

另再批明:其埔界址東至橫崁;西至坑溝;南至圳;北至崁頂車路;四址分明爲界。內所有埔地,此係呂仕榮、賴應龍二人均分,所批是實,再照。

乾隆四十一年十月日。

老老仔巳

老番加比丁老吻

加比長腳

南茅少力

給甲頭大里罵

一均改

(三八)

立給墾永耕宇裏族社土目高力,緣承祖遺下有新莊仔埤頂地坵一塊,土名前山,茲有漢人吳清前來給墾永耕,力願踏明界址付墾,東至厝後崙背分水流落內直透大侖頂,西至厝前崙背分水流內大直透至大侖頭下,至坑尾爲界,南至大侖頂分水流爲界,北至崙背透坑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即收過山價銀完足,議定歷年八月收成後,交納山稅銀一錢正,不得拖欠。此山系是力承祖遺下之業,與別社番無干,亦無重給與人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力自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自給墾後,凡四至界內,任憑銀主開墾田園,栽植雜物,並作墳起蓋等事。一給之後,永遠付銀主以爲己業,日後子孫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等情。此係兩願,今欲有憑,立給墾永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四十一年四月日給。

(三九)

立給付信照業佃永遠遵行佃批約柴坑仔社通事番德、土目武敦、甲頭三甲、番差元、老番眉倫等,有承祖遺下沙埔一所,座落土名社前烏瓦窖後北邊溪洲一帶埔地,東至林財薗,西至陳茂生園,南至林瑞卿,北至大溪水爲界;四址分明。既於乾隆三十一年間,合社酌議將此四址以內沙埔,出招得蔣仲明等前來認佃,照八股鬮分耕種爲業。先後陸續三次,每一股園共收入犁頭埔底銀四十大員零七毫半,合共實收到八股佃名下埔底銀淨水劍三百二十六大員足訖。時因埔底溼,未有戈丈,兼開荒未齊,故業佃公議,每年照八股,共勻納本社租鬥冬粟一十五石二斗。茲幸近年以來洪流稍平,四址園地開盡,頗有耕種,爰是合社請出公親何文標官等當業佃公議,將此四址之園地永不行戈丈,自乾隆四十一年爲始,照常納一十五石二斗外,另加租冬粟一十六石八斗,年共納本社租鬥冬粟三十二石,系八股勻納,每一股園年應納冬粟四石,就各佃各取,不得連累,永爲成規。自後有德等以及世世通土、番目、白番人等,不得告加呈增,告丈波累各等情。此屬業佃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付信照佃批八張,各執一紙,攸久爲照。

即日批明:年間倘遇有洪流不測,有種無收,即將其該分現年應納租粟蠲免,俟次年可耕之日,仍照批規供納。如或淹沒多寡,而佃人亦不得藉端減少升合,立批爲照。

即日批明:八股內應得兩股,每年應納社租八石正,立批,照。

乾隆四十二年七月日。

代書人張榮甲頭

土目武敦

番差□□□

社番眉倫

立給佃批通事□□□

(四○)

立給開墾契字裏族社土目高力,有承祖父遺下林埔地一所,坐貫土名新莊仔埤尾前山,東至大坑爲界,西至後山埤崙背爲界,南至大侖頭分水爲界,北至水尾爲界,四至界址踏明。今因陳伯官向給山地開墾,永佃耕種,永遠爲業,不敢阻擋,年載番租銀一錢三分,時言議山價銀十二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林埔地一所,踏付與陳伯官身用力開墾耕作,不敢異言滋事。保此山系是力承祖父物業,與別人無干,並無別給開墾他人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爲礙,力自出首抵擋,不幹伯等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開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日。

代書人許向官

立給開墾契字裏族社土目高力

(四一)

立給墾霄里社通事鳳生,同甲頭、白番等,承祖遺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名打朥山員樹林。今因社番稀微乏力,不能自耕,合議招得就近殷實莊鄰蔡來、洪天、鄭明前來向承給墾埔地犁份二張,每段長短不一,原依橫頭經丈十六篙定界,每篙丈二五裁縫尺爲準。東至崁頭,西至大車路,南至□□;北至林、陳二氏爲界,照橫經丈界址,踏付與蔡來、洪天、鄭明前去自備工本,開闢成園耕管,永爲己業。其歷年所種雜仔,遞年報明業主,依例一九五抽的,車運到社交納,分給社番口糧之資;倘有事務公費,業主一力抵擋。將來久居工力造成水田多寡,仍照淡屬依例按甲而納番租六碩。從今給付闢耕作,莊中和睦相安,不許窩匪一切等弊;如有此情,聽業主稟究。該佃墾成水田、園地或欲別創,任從出退另頂,抵還工本,報明業主割認承頂,不得私相授受,本社亦不得阻撓。此係業佃相依,合給墾批一紙,永遠執照。

一、批明:地瓜系一九五抽的,不得車運到社,再照。

業主。

乾隆四十三年七月日。

得宗

白番

南武屢

(四二)

立批繳字人洪天,前合蔡來、鄭明承給霄里社番埔林地一所,土名員樹林。今天乏力同耕,情願將自己份下,送就張奈、王尚等頂耕,前去合墾,永爲己業。此係二比甘願,日後不敢異言反悔,今欲有憑,立批繳字,寫連上手墾單內,付執爲照。

乾隆四十四年二月日。

蔡來

在見人

鄭明

立批繳字人洪天

(四三)

立給批後壟、中港等社總通事合歡,承祖遺有山崗一派,土名中港田寮過溪東勢莊吳標新田邊之山,東至劉石思田園直上崁,西至吳標新田邊崩崁山頂,南至山頂倒水,北至吳標新田腳;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不能開埔耕種,兼虧缺公項,願將此山給漢人吳標新前去掌管,永遠爲業。即日實收得山價花邊銀一十大元正足訖,言定五年以外,起納歡等社課大租五斗正。其山給批之後,歡子孫及社通土、白番人等永不得另招別人墾種,亦不得藉端阻擋,套謀找贖滋事等情;如有此情,歡一力擔擋,不幹吳標新之事。此係不能栽種山崗,給批與吳標新永遠照管。二比甘願,永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批付執永照,行。

即日實收得山價花邊銀一十大元足訖。

乾隆四十四年八月日。

場見饒俊蘭

代筆林幹芳

立給批

(四四)

立給批後壟社總通事瓚英,正副土官茅遠、茅仔、鬥難,番差加■〈口六〉喊,白番貓■〈口六〉蔚、加■〈口截〉、右武乃等,有承祖遺下得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哪叭五湖莊伯公壇前,東至山頂,西至大河,南至徐汝紀直透;北至徐純紀直透爲界。又帶五湖莊內屋地、禾埕菜園等項,東至山頂,西至溝,南至徐家比連,北至徐家比連爲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

今因社番不能墾耕,託中引就招與漢人徐汝元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價四十八大員正。銀即日憑中交足收訖;青埔付銀主自備工本,前去築埤開圳,灌溉通流,墾闢成田,永遠爲業。青埔自首年一九抽的,二年一九五抽的,三年二八抽的。至三年開荒後,照臺例清丈,按甲每甲供納大租粟八石正,依限早季禾埕完納,不得少欠升。合保此埔地果系英等通土、社番承祖物業,與別社番毫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別人,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情弊,英等通土、社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恐口無憑,立給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批字面銀四十八大員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鑿埤圳工資,議定每甲幫貼租粟一石以爲工資,批明,照。

又再批明:日後開闢成田,倘有洪水沖壞,英等不能固執,面踏加減,照字所行,批明,照。

乾隆四十八年十月日。

在場人郭天求

說合中人李萬年

代筆人馮呈璧

茅遠

正副土官茅仔

鬥難

番差加■〈口六〉■〈口或〉

加■〈口截〉

白番貓■〈口六〉蔚

石武乃

立給批字□□□

(四五)

立給開墾山批字裏族社番土目珍稟益,有承祖父遺下山林埔地一所,貫在土名三重埔埤尾山,東至南港仔大侖爲界,西至坑底爲界,南至大山橫侖爲界,北至塗狼財官埤爲界,四至踏明爲界;歷年配納山租銀二錢正。茲人漢陳曄官到社向求給山林埔地前去開墾,砍伐樹木耕種雜子作爲活生,以及自山坑泉日後開築成田,照例抽的大租。當日三面言議送出山批禮銀四大元正,銀即日收訖;其山林埔地踏付陳曄官永遠爲業。保此山林埔地系是益承祖父遺業,與別社番親人等無干,亦不敢重給他人爲礙;如番重給他人,益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開墾山批字一紙,付執存照。

再批明:收過山批禮銀四大員正足訖,再照。

乾隆五十年八月日。

甲頭紹遠

代筆女婿觀生

知見男陽生

巴族力

鬥僅

立給山批字裏族社土目咾目番咾林

虎廚

(四六)

立給佃批竹塹社通事什班,土目鬥限、比抵,同衆番等,今有員山仔溪北犁頭山隘邊草地一所,未經開墾。茲蒙大憲奏明委官勘丈,劃入界內,準番開墾,業經呈明分府給示墾種在案。茲番等乏力開墾,願招得漢人林拱寰自備牛隻、工本,前來認墾犁份半張,第□分即當丈明,每張五甲,分定界址;其丈篙系東興莊裁縫尺一丈四尺七寸爲一篙。議定三年內不得抽的;三年之外,圳水到田,每甲納租八石,旱園納租四石。其榖車運至社倉,租斗量納,不得少欠。如佃人要別創退賣頂耕,務須向社對佃過名,不得私相接受。如要開築坡圳,議定工資銀兩四六均出,業出四,佃人出六。至於分灌小圳,系佃人之事。其坡圳田後或有崩壞,亦系四六均出。其佃人務要安分守法,不得窩容匪類;如有窩匪及拋荒拖租累課情事,即將田取回另招別佃承耕。此係兩願,各無異言,立給佃批付照。

批明:應納大租自乾隆五十二年,每甲納一石;五十三年,每甲一石;五十四年,每甲供納大租八石爲定例,立批。再批明:此係佃批內犁份,共二甲五分,立批。

乾隆五十年十二月日立給佃批。

批明:道光二十九年,當衆鬮分與衡山公子孫六段二分五釐,執墾管業,批照。

(四七)

立墾單字人阿里山社正通事阿邑里,有山場一所,址在石壟崎腳寮,東至社寮,西至礅墘,南至礅頂,北至溪墘;四至明白爲界。茲有佃人劉攀前來給墾爲業,年一九抽得,貼納本社番外,其業永付劉攀執掌管業,一墾無二。誠恐將來混耕侵越,合立墾單付執爲照。

乾隆五十三年四月日。

代書鄭秉衷

在見社丁陳邦

(四八)

立給墾批字小圭籠社土目馬眉,同番耆等,今有本社界內土名小圭籠橫山頂,東至老梅溪爲界,西至崁脣爲界,南至蔡家侖頂分水爲界,北至崁脣爲界;四至界址經踏分明。先向本社番不能墾耕,招得佃人李坎前來向給,備出墾底銀六員正,付土目收訖。帶大、小坑四處水源,任從灌溉充足,開成田園,照莊例抽的。口糧大租完納,不得少欠;如若積欠口糧,將業底變賣,抵還租額,佃人不得異言。亦不得窩藏匪類賭博情弊;如若情弊,革逐外境,不得踞耕。此係業佃兩相甘願,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墾批字內銀六員正足訖,照。

代筆人潘裕琴

老卯抵

知見人

老婆

乾隆五十四年八月日立給墾批字

(四九)

立山批字有明,承祖父遺下社後坑林內一處,東至小坑爲界,西至小坑尾合口石壁爲界,南至□□爲界,北至鍾宅隔界;四至面踏分明。時佃人詹頭、詹郎同前來而給,備出山批銀七兩六錢正,兩相交收足訖;其山埔林即付佃人前來開墾成田,永遠爲樂,配納口糧二錢正。此係業無重批不明等情。此係兩相喜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山批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山批字佛銀七兩六錢正完足,再照。

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日。

業主。

爲中人並代筆

立山批字有明

(五○)

立給招墾字人裏族社番土目珍凜益,有承祖遺下山埔林地一所,座貫土名四份內,東至隔仔,西至山腳,南至坑尾,北至候吉;四至界址明白爲界。今因公項無資,託中引就與潘果候出首承墾,時收起山底銀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山林地付果候去任從開墾成田,永遠爲業,不敢阻擋。三年以後,歷年約納口糧租粟一石,拆銀一大員正。保此山林地系承祖遺下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如有不明,益自己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日後不敢異言生端等情。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招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五十五年八月日。

知見人老林

立給招墾字人番土目珍凜益

依口代書中人辜世清

(五一)

立給墾山批字裏族社土目珍凜益,同衆耆番等,有承祖遺下荒埔山一所,坐落土名貫在四份內山頂石壁腳,東至潘弼田爲界,西至曾賀爲界,南至郭頭家風水邊爲界,北至周參爲界;四至踏明界址。今因口糧公項無資,情願將自己荒埔林託中送與漢人潘益壯前來出首承墾,當日議約荒埔地值時佛銀二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荒林地隨即踏付潘益壯前來掌管,起蓋居住及栽種雜子,聽從其便,斷不敢阻擋。其歷年貼納山稅口糧銀五分正。保此荒埔系珍自己承祖遺下物業,與別無幹,並無上手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珍自己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墾山批字一紙,添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荒埔底銀二大元足,再照。

乾隆五十八年月日。

代筆瓊斯文

爲中人□□□

立給墾山批字□□□

在見耆番老林

(五二)

立給墾佃批竹塹社通事錢文,今有山林草地一所,坐落土名枋寮、大窩肚、四重坑等處,東至廖裏孛園,直透山頂水流落爲界,西至深壢埔侖爲界,南至埔侖佳園爲界,北至廖裏孛園爲界;二片合面天水流落爲界。又帶坑水,任佃作坡通流灌溉,遞年供納林娘成水榖,四至界址分明。今因離社窵隔,前來招得漢人謝福章兄弟出首承墾,自備工本、牛隻、糧食前去開墾田園,至庚申年起納,每年田園、山埔、果木共供納大租粟三石五斗,日後不得加減,永爲定例。其埔委系承父分授,並無包給他人物業,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其山埔墾成田園之日,倘佃別創,任佃退賣,業主不敢異言阻擋等情。如有上手來歷不明以及番親生端滋事,系文出身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業佃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佃批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乾隆五十八年正月日立給佃批。

說合人陳廣湖

三

在場男阿興

富

在見衛一均魯力

代筆人陳起麟

道光十一年再批明:墾內福章份下田業,系賣與劉公愛永爲己業。祿章份下田業,系賣與劉可阜永爲己業,立批,照。

再批明:又抽出公嘗田西片一處,東至坑爲界,西至魁份毗連爲界,南至福份田崁爲界,北至車路爲界;四至界址註明。然福份田業、山林、埔地、屋宇,盡賣與人,仍有墾批內祿、魁二房山林、埔地,作爲二房公共嘗業,立批,再照。

(五三)

立合約招佃苑裏社番土目虎豹裏、孟生、萬仔嘮、系米於等,先年承祖父有荒埔草地一所,坐落土名五里牌、望高寮等處,今因無力自墾,衆番商議,合同通事前來招到佃人賴士珍、賴達貴、賴德永、賴廷舉等踏看四至界址,東至山腳大路爲界,西至海壟爲界,北至溪爲界,南至溪爲界;四至界址分明。佃人前來出首承贌,任從佃人作坡開圳,起厝開墾耕作。當日三面言定時值銀價四百兩正。其銀色色是現,即日同通事交與土目番虎豹裏、孟生、萬仔嘮、系米於等親收足訖,並無貨物准折,並無重迭交關;其埔地、圳路、厝地,恐畏別番民人等阻擋,系土目通事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其大租榖言定首年五十石正,二年大租榖八十石正,三年番大租粟一百石正。三年之後,平篙清丈,篙系排錢尺丈五爲一篙,每甲納番大租粟六石,車運到社交納,經風搧淨,永爲定例。佃人永爲己業,任耕任退,業主通事不異言生端等情。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合約招佃,付執存照。

批明:豐年照甲完納;凶荒之年,早粟納一半,晚冬納一半,湊完足。

再批明:本圳水灌蔭不足,或做園耕作,歷年租系一九抽定例。

代筆人黃宜勃

知見爲中唐林貴

林武力吞番土目

系米幹加蒲士

虎豹釐房六觀

孟生房加己

萬仔嘮

瓦釐

(五四)

立給招批字南崁社土目武生,今有白番使攝承父遺下自己應分山坑荒埔一塊,坐落土名西勢坑,東至打馬臣田頭園頭山面爲界,西至坑面田頭、直上山頂爲界,南至車路爲界,北至屋背、直上坑內山頂爲界;四至界限踏明。其埔地乃系山崎石藪之所,不成片假,而自己無力間墾,託土目招到漢人王仕官前來承墾。即日備出山埔底銀一十三元正,交攝親收足訖;其埔地任從王仕官前去開築坡圳,架造房屋,墾成田園。每年所收粟石,照莊例一九五抽的,佃人得八五,業主得一五,車運本社倉前經風搧淨交納。其埔委系攝自己承父之業,上下左右並無番人墳墓,亦無地不明等情;倘有不明,系土目與攝一力抵擋。日後佃人或回籍別創,任從出退銀兩,以充開墾工力,本業主不得刁難阻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勒逼,恐口無憑,立給招佃批一紙,永爲執照。

嘉慶三年十一月日。

在場番差□□□

在場見番願仔

原招墾白番使攝

代筆潘明義

立給招佃批南崁社土目□□□

(五五)

立給佃批字裏族社土目珍凜益,承祖父遺有山林埔地一所,坐落土名三重埔埤尾山頂,東至鄭興家園爲界,西至吳家園爲界,南至侖頭,北至鄭家竹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上年本社土目高刀給墾與漢人賴仁觀,轉售與鄭興觀開墾明白外,其銀項租額登載前契給山批內分明。茲因鄭興觀前來認佃,再給山批土目等驗明前山批並上手契內界址,隨同鄭興觀到地踏明,付與興前去居住耕種,永遠爲業。即日收到認佃批內銀完足,歷年納山租銀一錢正,付土目收撥白番口糧,日後不得加減。保此山林埔地系土目等承祖父遺業,與別社番無干,並無重張給墾他人爲礙、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土目凜益等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人番甘願,兩無逼勒反悔,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一紙,並繳上手給墾山批一紙,共二紙,付執永遠存照,行。

嘉慶四年八月日

給佃批字裏族社土目珍凜益

(五六)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七房土目同衆耆番釐孛火燒腳、麻那朥、釐孛旦、什班魯籲貲、魯劉麻投、什班住、大息只麻只,甲首什班乃、鬥限釐馬、什班達等,茲祖遺下有樹林埔一處,東至王家爲界,西至窩壢爲界,南至大溪爲界,北至山頂;四至分明,坐落土名烏樹林。今因此埔離社窵遠,番無工本開闢,兼不諳築坡鑿圳,經同衆番、通土、甲首等商議,將烏樹林埔地招得漢人劉英揚前來伐木墾闢,上至算下第十分,經篙尺丈明二甲□分□釐□毫,自備工本、牛隻,築坡鑿圳等項,勒工墾闢成田,每甲供納大租粟六石。其埔自乙丑年冬起,至癸酉冬止,共八年,並無納大租;迨甲戌年以外,照甲供納,永爲定例,日後不得加減。務要精幹風扇,送至業主倉前交納,即出完單,付佃執照。所有墾成田園,後日佃人意欲別創,任從退賣,業主、衆番不敢阻擋;若有來歷不明以及棍番等生端滋事,不幹承墾之事,系七房同通土、衆番、甲首一力抵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立給墾佃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批明:金合和總墾,交劉朝珍收存,再照。

嘉慶十年三月日。

代筆皆只加禮

通事什班乃

鬥限釐罵

在見甲首

加朥嗄多

土目什班達

魯劉麻投

番差什班魯籲

皆只馬只

立給墾批字竹塹社七房衆番萬那朥大戇

釐孛火燒腳

釐孛旦

(五七)

立給總墾佃批字霄里社通事業主蕭文華,番差天生,同衆番義生、長生、福興、阿章等,今有祖遺下山林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霄裏坑三合水中坑小北坑,東至屋角小坑水爲界,西至伯公山分界爲界,南至小坑水爲界,北至上頂山嵋爲界;四址經踏分明。祗因離社窵遠,難以該處墾闢,前來招得漢人陳洪韶架造房屋,自備工本前去墾闢。三年後墾盡成田,按甲供租;業佃面議,每甲供納大租粟六石。所有大小坑水,系佃人作坡開圳灌溉,自行料理,倘有外人相爭坑水灌溉,亦系業主同衆番等出首料理清白。其大租粟運赴至莊公所交納,務要精燥風淨,租斗量納,給出完單付佃收執爲照。其山埔給墾之後,交佃永遠耕管子孫爲業,業主衆番不得異言生端滋事。倘佃人另創別業,任從佃人出退,抵回工本,業佃衆社不得阻擋,要通知業主割佃,不得私相授受。各佃家中不得窩匪等情;如有此情,任從業主隨即稟官究逐。此係業佃兩願,口恐無憑,立給墾佃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嘉慶十一年二月日。

代筆人張標元

阿進天賜興生

祖丁傳祖尚教

長生萬英新喜

業主番差義生八朝朝元

福興阿豐丹桂

阿章興隆福桂

阿東元龍

李蘭祚彭阿桂

管華鳳林有興

給總墾邱華坑

古春麟賴奇華

(五八)

立給墾字竹塹社土目衛福星,先年祖父遺下有山林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汶水坑莊尖山下,今因離社窵遠,自己不能墾闢,情願給送與漢人陳開福叔自備工本,前去墾闢耕作,栽種果木雜物等項。東至彭上明、彭阿旺園尾橫崗天水流落爲界,西至尖頂龍崗爲界,南至範阿略園腳小坑爲界,北至茅草埔山水流落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交付與開福叔前去墾闢耕種管業,永爲己業。當日面議定墾闢成園,栽種果木出息,限五年後,每年應納大租粟五斗正。其山林埔地保系自己物業,並無別番爲礙,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倘有諸番阻擋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系星一力抵擋,不幹承墾人之事。此是二比甘願,兩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嘉慶(丁卯)十二年八月日。

代筆人陳向菜

立墾字竹塹社土目□□□

(五九)

立給總墾批字竹塹社通事荖菜湘江、土目衛福星、番差、甲首、耆番等,承祖父遺有樹林青埔一處,東至上橫坑水爲界,西至下橫坑西坑水爲界,北至枋寮溪水爲界,南至九芎林分水爲界;四址面踏分明,坐落土名老古石。今因洋匪滋擾,各憲調撥社番隨軍前往,各番家眷日食,系通土代借,費用無徵,無奈,同番耆、甲首等商議,願將老古石埔地給與漢人江顯爲、吳圓叔、林胡官等承墾,前去自備工本、牛隻、種子、農具、糧食開坡鑿圳,墾成水田,帶大溪圳水,任佃上下築坡,開圳分汴,通流灌溉。墾成之日,丈明甲聲。其丈篙號式系一丈四尺五寸爲一篙,周圍二十五篙爲一甲,照臺定例。其埔自丙寅年起,至丙子年止,並無供納大租。丁丑年以來,水田按甲供納大租榖,每甲供納大租榖六石;其園遞年早季照臺例一九抽的,永爲定例,日後不得加減。其業意欲別創,任佃退賣,業主不得阻擋。此租業系衆社番公同合約,願與湘江、福星收租,永爲己業。其大租粟務要風搧精燥,送至業主倉前交納,不得少欠,即給完單,付佃執照。保此租業並無來歷不明;若有不明以及番耆人等生端滋事,系通土同番差、甲首等一力抵擋,不幹承墾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恐口無憑,立合給總墾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衆番出給上下崁老古石青地埔一處,與漢人開墾,十年爲期,並無供納租榖。丁丑年以外,水田按甲供納,每甲納租六石,永爲定例,日後不得加減,批照。

嘉慶十一年八月日。

代筆人陳發

阿文裏孛一均懶慄

一均相上廖南茅把■〈口六〉適

文秀布建金魯籲皆

麻那吻九蚋三什班乃

魯來適獅一均麻投

萬那朥噠麻那吻比連

大里罵加己什班裏孛

丁那吻裏轄

竹塹社七房衆番合給總墾批字通事荖萊湘江

土目衛福星

(六○)

立給山埔墾字霄侖灣接四社阿生等,有承祖遺下四社公山一所,前年分界明白,坐落土名二甲九更寮貓葉山。今因乏銀費用,漢佃曾意向霄侖灣接四社阿生等給出荒山一所,以爲牧牛之埔。當日言約時給山價銀八大員正。銀即日交收足訖。即將貓葉山一所,東至顏家山田爲界,西至溪爲界,南至金字面侖橫路爲界,北至隆恩石埔爲界;四至界址親踏明白,付曾意前去開闢管掌,永遠爲業,不敢阻擋。或能開墾,所種之物付業主照例抽的。保此山埔系霄侖灣接等社之公業,並無出給他人,亦無重給他佃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爲礙;如有等情爲礙,霄侖灣接阿生等出首抵擋,不幹曾意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山埔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八大員完足,再照。

嘉慶十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馮榮宗

爲中人周夥觀

給山埔墾字霄侖灣接四社阿生

(六一)

立給墾批字三貂社番土目朗餚,同番耆金生、大招、蚋籠等,有承祖遺下山林一所,坐落土名嘮洞胡。衆番逐年公頂無徵,是以公議,願將山林埔地踏明界址,東至海爲界,西至草山尖分水爲界,南至蚊仔坑大侖分水爲界,北至鼻頭大侖崎分水爲界,四至界址明白。茲招得漢人魏得和、張長喜、張阿桂、張觀清同出首承墾,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埔底銀六大員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山林埔地隨即三面親身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用工本坎伐樹林,架屋掌管耕業,後日築埤開鑿水圳,灌溉通流成田耕作,永爲己業。若成田片段,三貂社番以及漢人等亦不得混爭滋事。其山林埔地開透成田,逐年完納社番大租照莊例抽的,系佃人交納,不敢少欠;給出完單,付佃人收存。其山林埔地系本社番物業,與別社無干,並無重給他人來歷等情;如有此情,系衆番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一給千休,寸土不留,倘日後退賣移居別創,衆社番不得阻擋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爲照。

即日收過墾批字內銀六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二年月日。

金生

在場見耆番蚋籠

大招

代筆記記漢人吳有能

立給墾批字番□□□

(六二)

立給墾單字人大武郡社番通事林玉春、土目阿蒲、番差義盛、甲頭林永茂、耆番振宗、陳煥、潘生、竹發等,有曾厝侖莊先年存下埔地二處;坐在莊前一處,在東北角,東至大圳,西至牛埔,南至楊宅;北至牛埔。又一處,東至出水溝外,西至大圳,南至賴家,北至許家;四至界址明白。通事、土差、甲耆、番等招耕於曾厝侖莊衆人等承墾,出母銀八大員正。即日交收足訖;其埔園任從莊民耕作,永爲福德爺香業。其埔地系曾厝侖莊人自出工本墾耕,社番、通事遍年到莊收口糧租粟銀五毫道栳正。通事給出墾單爲憑,社餉爲定例,倘有別業戶不得爭佔等情;如有此情,系衆社番通事出頭一力抵擋,不幹莊人之事。其埔園永遠給福德爺之業,其莊人不得爭耕等情。此係社莊二比存立,各無異言,口恐無憑,立給墾單一紙,付執存照,行。

批明:遍年社番到莊收口糧租粟銀五毫正,再照,行。

批明:若另外有重墾字據,日後取出無用,再照,行。

批明:即日收到給墾單字面佛銀八大員,再批照,行。

嘉慶十二年九月日。

代書人族弟林接魁

知見人兄阿懷

立給墾單字人大武郡社番通事林玉春

番差義隆

土目阿蒲

耆番陳煥

振宗

藩生

竹發

甲頭林永茂

(六三)

立給佃批字竹塹通事荖萊湘江、土目潘文起、衆社番等,承祖遺下有埔林地一處,坐落土名九芎林,東至石壁潭爲界,西至旱溝爲界,南至大溪爲界,北至山頂爲界;四至界址經踏分明。今因離社遠遠,不能自耕,招得與漢人陳登雲、陳登嶽自備牛隻、工本,前去實力墾闢田園,年載大租向塹社交納。墾成之日,經丈田園,按甲納租,田每甲八石,園每甲四石,開荒三年之外,抑或抽的一九五按甲,永爲定例。其築陂圳系佃人之事,與業主無涉。面議定着歷年租石,早季收割之時,其大租車運到社倉口交納。務要租榖乾淨搧鼓守份,不準窩藏匪類及拋荒多年,另招別佃,實宜勤力,永爲己業。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給佃批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批明:歷年早季應大租榖十石正,內抽出五石,納三王爺香燈;乃餘五石,歸江起收納,給出完單,執照。

嘉慶十三年十月日。

通事□□□

立給佃批字竹塹社土目□□□

(六四)

立給開墾永耕字南投社土目潘元輝、通事吳天送、隘丁首眉聖爻等,有承祖上世管永平坑荒埔一處,坐址土名侖。前年佃人簡騰自備工本竭力開墾,今已成業,茲備埔底銀二員八毫五釐,前來請丈按甲納租。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埔園隨即限同佃人逐段清丈。公館侖園一段三分,又例樟園一段三分六釐八絲,又番仔寮園一段四釐六絲,園共丈七分一釐四絲,年共配納口糧粟二石一斗四升二合,冬成之日,務須風淨,挑到公所粟倉交納,不得拖延抗欠;如有拖欠,聽憑業主起耕別招良佃。此係業佃甘願,日後各無異言反悔,口恐無憑,合給開墾永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埔底銀二員八毫五釐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六年四月日。

爲中人□□□

土目□□□

立給開墾永耕字通事□□□

隘丁首眉聖爻

代書人黃章贊

(六五)

立給墾批字竹塹社土目潘文起,緣有先年承祖父遺下應得土牛界外埔地,墾闢以爲口糧,叨蒙大憲福中堂於乾隆五十三年奏清諮部。案據在九芎林、五股林等處地方,原系土牛界外之業,先年系起募丁堵御生番,招佃墾闢。不料佃首姜勝智、林國寶等混給爭墾,因伊互控,至嘉慶十五年間,蒙方督憲委薛理番憲前來清丈九芎林屯租足額,將姜勝智混給墾批吊銷,仍將五股林等處地方原歸與番墾闢在案。其漢佃範俊興前來換給墾批,坐落土名五股林大水圳面上埔地,系東至山頂水流內爲界,西至大圳爲界,南至劉呂氏毗連分水爲界,北至種竹瀝爲界;四至界址內前去墾闢,並山窩泉源,自築埤塘通流灌溉,系範俊興永爲己業。至墾成田之日,供丈配納按作上、中、下三等納租。保此業系起承祖父先年募丁堵御生番墾闢,與別房社番等無涉,亦無重給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起一力抵擋,不幹承給人之事。此係業佃相依,恐口無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批明:現時大租一九抽的,至墾成田之日,按丈供納,每年早季六月在埕量清,不得溼冇抵塞,亦不得小欠升合等情,批照。

嘉慶(壬申)十七年四月日。

在場男瑞雀

知見潘禮勃

代筆人劉朝玉

立給墾批字竹塹社土目潘文起

(六六)

立給墾契字竹塹社通事荖萊湖江、土目潘文起等,經蒙分憲薛勘斷屯界外山林,諭歸墾管在案。起等沿踏土名九芎林水坑內一概,茲因上年自己乏力墾闢,給與劉可富十一股等開墾。又因富股夥份管埔地墾契不能分執,今因張娘生承得莊阿,而分出半股林埔,該出銀十九大員,坐落土名石■〈石穵〉莊,東至莊成通林埔爲界,西至彭阿鳳林埔爲界,南至崗頂水流落爲界,北至大龍頂水流落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本坑水灌溉。張娘生備出禮銀,前來補給墾契掌管,自備工本勤開闢成田,永爲己業。遞年六月早季應納大租口糧銀一大員,付起收回,給出完單,付佃執照。保此埔地委系起等蒙憲諭歸掌管,與別番人等並無干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起等一力抵擋,不幹承給人之事。恐口無憑,今欲有憑,補給墾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遞年早季應納大租銀一員,無加減,批照。

嘉慶十七年十月日。

廖阿適

在場差甲錢魯劉

秉筆人潘雀

立給墾契字竹塹社通事□□□

土目□□□

(六七)

立給出永佃墾批字三貂社土目五合升已,同五桂番耆朗餚等,承祖有山林埔地一所,並帶水源充足,坐落土名巫裏岸撈洞嶺,東至大海爲界,西至石頂崁分水爲界,南至大海爲界,北至侖頂分水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日離社隔遠,乏力自墾,公議甘願將此山林埔地一所招佃給墾。同日陳紅、廖採有菜友同奉佛祖,並無廟地田園所利,紅、探向社番土目給墾喜舍,公同儀定出得墾底筆資銅錢一千文正。其錢、墾兩交收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陳紅、廖探前去掌管耕作,興廟收利,接納香油,永爲佛祖之地。保此山林埔地系土目己等承祖物業,甘願出給,與別社番無干,亦無重張出給不明滋事;如有,土目己等出首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難憑,今欲有憑,立給出永佃墾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公同收過墾內筆資錢一千文正,又照。

嘉慶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社記朗餚

耆金生

立給出永佃墾批字三貂社土目五合升巳三馬抵

番阿兵

大招

(六八)

同立再給佃墾宇眉裏社通事胞弟巴難、大霞夷、堂弟水生,同有承祖遺下埔地一所,坐落溪洲莊尾,東至白番打留未說爲界,西至黃家爲界,南至黃家爲界,北至黃家爲界;四至分明爲界。原此埔地在於乾隆年間,前通事經給付前佃陳鑽、陳氣、陳項等前去墾耕,歷年納租四十五石正,找租佛銀三十大員正。詎意嘉慶元年,園業被洪水崩壞拋荒,租粟無徵。至於嘉慶九年,園業依然浮復,夷等再招舊原佃陳鑽官之子陳佑、陳石等前去栽種芋草,年僅抽的多少,徵資社餉有虧。夷等兄弟相議,自情願於芋埔託中引就招陳佑、陳石、陳海、陳朝出頭墾耕,當日三面議定給墾字銀二十大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芋埔隨踏付陳佑、陳石、陳海、陳朝等前去開墾,永遠爲業,收稅納租,不敢異言生端滋事。議約嘉慶十九年墾起,配納租粟銀二員,二十年配納租粟銀四員,二十一年配納租粟銀六員,至二十二年起,即照墾契內完納,不得短少拖欠。現查此園埔於乾隆年間,舊原佃陳伯伊園額內經抽出典與王思觀、陳郡、梁廷管耕,歷年共分配租粟七石二斗正,各照原界掌管無異,日後陳項子孫有力之日,應付取贖,夷等不敢以此業異言互混,給墾他人,致啓競端。保此園埔系夷等承番祖遺業,與別番親無干,並無重張典贌他人財物,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夷等出手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番漢二比甘願,日後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再給佃墾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永爲存照。

即日親收過給墾字銀二十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八年八月日。

再見阿旱鬥裏

知見媽生

爲中蔡容

大霞茅允

並執筆胞弟巴難夷

同立再給佃墾字通事大霰夷

堂弟水生大夷

一、批明:陳士發墾字內新圃園一所,帶大租銀六毫,道光二十三年經既賣盡於北斗街許士志、許忠厚掌管,再照。

一、批明:海墾契內園額,在莊前車路下,道光二十六年抽出,分立園書,各人管掌,再照。

(六九)

立給墾批永管字中港社通事哲生,番差胡登雲,土目潘水全,甲首劉全宗,踏頭烏蚋、什班、番丁毛芳、外安等,茲有祖遺中港,土名山豬湖老崎三板橋樹林青山埔一處,原帶山源水額。其埔東至青山頂爲界,西至尖山水倒三板橋爲界,南至九芎林崁爲界,北至水流東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因該地離社窵遠,逼近生番,險要險糧,工本實屬浩大,非易成墾。經前通土等先後批給漢人藍千興、鍾開祿、饒三貴、溫盛綱、黃阿搖等前去墾闢未墾,皆由無力設隘,以致荒廢至今,無人墾闢。又向問前批之人,俱無力設隘復墾。茲生等籌思,若不設法招佃承墾,永屬荒廢,無租可收。爰是合社議招漢人饒應惠、陳應協、中潮汀、鑾合興等前來出首承墾,除生等將情赴淡分憲上請準饒應惠等自備工本,建寮設隘,聽從招佃墾闢外,當日議定該埔給限十五年開荒,無納社租。其建寮設隘,募僱隘丁,年給口糧一切需費,無論盈千累萬,悉系承墾饒應惠等自備,與社番無干。至開荒十五年限滿外,每年供納生等社口糧番租四十石,其餘俟盡皆墾成田園供租。其水田每甲供納口糧番租六石內,除歸還墾戶饒應惠等工本隘糧之需,生等社番每甲每年實得口糧租三石。其埔園除山埔排地毋庸供租外,其平洋埔園每甲每年供納口糧番租二石,永爲定規。至墾戶所招佃耕大小租粟,系墾戶饒應惠等自行向佃管收,內除供納社租口糧外,其餘悉歸總墾人隘糧工本之需,生等子孫日後不得藉端加租,承墾人等子孫亦不得藉爲隘費過多,減納社租。如有隘糧不敷,系饒應惠等自備賠納,與通土、番衆無涉。自此給批以後,永定章程,其批給埔地任從承墾人招佃墾闢田園,永遠管業,向佃收租;倘有番人阻擋及有上手來歷不明等情,系生等一力抵擋,與承墾人無干。此乃俱各允願,兩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批永管字爲照。

即日批明:該業日後墾成田園,倘墾戶如要別創,任從出退,生等番衆不得抗阻,批照。

再批明:生等社番倘有向該所耕作,任從其便,不得阻擋,批照。

再批明:墾批界內開得水田之地,番社不得佔種;其所種旱埔,亦不得藉耕退頂別人,立批。

嘉慶二十一年五月日。

代筆胡玉成

合番巴納

武力

西番

新宗

干城

知見加己毛芳等

立給墾批永管字衆番

外安

白番

小買葛

知高

(七○)

立給出永佃墾批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升己,同五柱番耆朗餚等,承祖遺下有山林埔地一所,並帶大小坑水灌溉充足,坐落土名大崎腳內,東至林選、林春埔地爲界,西至林力觀埔地爲界,南至大崎頭尖爲界,北至厝後侖頂分水爲界;四至明白。今因離社阻隔,樹木森盛,衆番乏力自墾,時聞衆甘願招得誠實漢佃林妙觀前來承給,公同議定出得墾底佛銀四大員正。銀即日公收足訖;隨將山林埔地界址踏明,交付佃人妙觀前去掌管,自備工本砍樹鑿石築坡開圳,墾闢成業,栽種五穀雜子。其大租照莊規例抽的完納社番,以資口糧,不許拖欠,永遠爲業,不敢阻擋取贖。保此林地系土目等承祖物業,公同出給,與別社番、漢無干,並無重張墾給,典掛交加不明滋事;倘有此情,土目等出首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業佃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出永佃墾批字一紙,永遠執照。

即日公同親收過永佃墾內佛面銀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社記吳文旭

阿兵

大招

立給出永佃墾批字土目同番耆朗餚

三馬抵

金生

同治丙寅年批明:就此大墾內,抽出南埤圳後山圃一小段,立契賣過與堂叔三邊掌管爲業,不得阻擋。現此墾字雙遊收存,若要用之時,取出公照,不得刁難,又照。

(七一)

立給出山林埔地墾批字三貂番土目五合升己,同五柱番耆金生、阿兵、大招、三馬抵餚等,年前有承祖遺下收管三貂山林埔地一派。地方番黎貧苦,無力開墾,歷年延欠番丁餉無可借收,將此埔地踏明界址,衆番議定坐址,土名槓仔寮內外打林石壁坑腳,東至大分頂透侖分水爲界,西至劉成透大侖爲界,南至大侖頂分水爲界,北至石壁外蕭雙桂水頭坡爲界,又至上侖江親直透大水屈侖頭爲界;四至界址,衆自踏定,番土目招得漢人簡於兄弟出首承墾,批字內佛面銀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衆番同面交收足訖;其山林埔地隨即東西南北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執掌,任從砍伐樹木,架屋築坡,開鑿水圳灌溉通流,以成片段,收租納課,永爲己業。其成田片段,配納口糧,照莊規例抽的,給出完單與佃人收存。保此山林埔地系三貂社番物業,與別社番無干,並無重給他漢人財物爲礙。一給永休,其日後漢人之兄弟叔侄移居別創,退賣他人,衆白番耆、土目等永不敢生端異言滋事。此係番漢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收過墾批字內佛銀十二大員正完足訖,照。

慶二十三年八月日。

阿兵

金山

總耆番朗餚

大招

代書人楊三馬抵

立給出山林埔地墾批字三貂社番□□□

土目□□□

(七二)

立賣墾字二林二堡大突社通事潘振成,土目高生、全成,甲首明仔、祿仔,白番瑞仔、生仔、鑾仔、福生等,有承社祖遺存荒埔一所,坐在鳳厝洋尾,東至巫家園,西至埔,南至出水溝,北至吳家園及出水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本社租榖二斗正。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埔引向頂寮莊巫卯、巫友兄弟前來承墾,當場三面言議墾底銀二十六員。銀即日交收足訖;埔隨時踏界明白,付與巫卯、巫友開闢爲業,不敢阻擋。保此埔系是成等社祖遺存物業,與別戶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爲礙;如有不明,成等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口恐無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墾字內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十月日。

全成

土目

高生

立給墾字大突社通事潘振成

代筆番天真

(七三)

立給山埔佃批字貓霧拺社社首阿眉貓味、愛箸格,通事阿甲土目肥轆仔,甲頭蒲氏,業戶阿眉,番衆老烏臘、眉仔貓味、烏臘高高等,緣本社承祖遺下社後山尾大坪頂山埔一帶,南與南大肚山崁爲界,北與岸里社連界,西與中北大肚水裏等社連界;久經奉憲豎立界址石牌,東西分水爲界。據牌東之地,屬本社管業;牌西之地,系大肚等社之埔。但肚社埔地久給漢人墾耕外,茲眉等因地窵遠,不能自種,恐伊日久混界,是以公議託中引就與漢人林晚德、郭天賜、張名遠等一十二份前來承贌墾耕,栽種雜糧。當日衆面議定每張犁份五甲,該埔底銀一十員。踏明埔內中間一節之地,東至劃定土牛界,西至奉憲定石牌中北大肚埔地界,南至往西大車路土牛界,北至?水二社界牌土牛界;四至之內共丈明犁份一十二張內,茲抽出林邦和弟四分犁份一張,埔底銀一十員。即日同中銀、批兩交收訖;其丈明五甲之地,任從佃人用力墾耕。議照三年開荒,至丁亥年起租,每犁份一張,逐年到九月內,納眉等本社埔地租稅銀二員六毫劍行正。永照收納,應向該管出納完單,不得私相授受,拖欠過期,豐歉不得增多短少,見墾過界。並不許佃人窩藏匪類,兇賭刁橫,滋擾莊規情弊;如有等弊,稟究出莊。倘佃要別創,或回內地,出退下手,預聞業主,查無欠租及承接誠實,方許出退。再此山埔系本社租業,經憲定界,與別社人番無涉,並無典掛他人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別社混阻,來歷不明,系眉等本社一力抵擋,與佃無干。此係本社甘願,兩無抑勒,今欲有憑,立給墾單佃批一紙,付執爲照。

犁分埔底銀一十員足訖,照。

外批:正裁尺丈戈一丈五尺,俟三年後,多則另貼埔地底之銀,租稅照甲完納,二比不得執拗,再照。

…………十月日。

三扳阿甲

阿甲投仔

古當老

土目肥轆仔肥轆轆仔

大愛箸

通事阿甲大宇毒

阿勞萬加臘

立給佃批貓霧拺社社首阿眉貓味

愛箸格

老眉突

愛箕蛤肉

蠻牛

爲中洪必升

甲頭蒲氏

業戶阿眉

眉順

蒲身

愛箸貓味蒲氏老勿

老鳥臘轆變

眉仔貓味愛箸踏

烏臘高高烏義

眉四老大宇目義

肥尊烏肉阿甲加來

投資阿甲阿勞萬老墨

蒲氏投臭聾轆萬

大埔林轆耳

沙轆烏肉轆土大宇

阿勞萬鬥阿勞萬武

大肚轆仔

(七四)

立給招墾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升紀,同衆番等,有承祖管收三貂一派地方口糧,今有山林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立丹內,東至大溪爲界,西至山頂分水爲界,南至下坡打鐵寮坑爲界,北至吳光意田尾小坑溝爲界。又帶溪心兩所埔地,四至明白爲界。今因土目同衆番等不能開墾,公議招得誠實漢佃潘幹順前來承給,當日衆議出得墾單銀八大員正。其銀即日同公親收過足訖;其山林並埔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潘幹順前去掌管,自備工本開築坡圳溪水,通流灌溉。開成田園之日,照莊規供納本社番租口糧,永爲己業。保此埔地是五合升紀同衆番等承祖遺下之業,與別社番親無干,亦無重張給墾他人不明清弊;如有此情,土目同衆番等出首抵擋,不幹漢人之事。此係業佃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招墾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同公親收過墾單內銀八大員正足訖,再照。

嘉慶二十一年五月日。

代書三貂社記

在場見北投社通

立給墾單土目五合升紀同老大大招金生

阿兵三馬抵

(七五)

立給山林埔地墾批字三貂社土目五合升己,同耆番朗餚、大招、金生、阿兵、三馬抵等,今有承祖遺下山林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魚桁過溪,東至大溪爲界,西至過坑大侖頂分水流落爲界,南至簡象、簡琴園爲界北至過坑仔山頂爲界,並大小坑泉源流蔭。因乏銀完公項、丁餉,社番議將此埔地招得誠實漢佃莊偃、簡宋前來到社承給,即日一向議時值埔地墾價銀六大員正。其銀、墾即日同堂兩相交收足訖;己隨即到地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偃前去墾闢成業,永爲子孫根業。己保此林埔既系承祖遺之業,與別番漢無涉;倘有來歷不明滋事,己一力阻擋,不幹佃人之事。一給千休,寸土無留,後日價值千金,己等社番永不敢生弊。其大租口糧,異日成田,照莊例一九抽納。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己收過墾字內銀六元完收足訖,照。

嘉慶二十四年十一月日。

朗餚

三馬抵

阿兵

金生

耆番

大招

立給墾批字三貂社土目五合升己

一、批明:在墾內給山林圃地,該宋愛得一半之額,立歸就交付與夥記莊偃前去掌管爲業,批明存照。

(七六)

立給出永佃墾批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升己,同五柱番耆朗餚等,承祖有山林埔地一所,帶大小坑水灌足,坐落土名在遠望坑山頂小名虎仔山侖邊,東至本侖頂分水,西至雙合坑,南至本侖頂分水爲界,北至……爲界,四至明白,契內兩坑在內詳明。今因樹木茂盛,衆番乏力自墾,告明通土公同自願招得誠實漢佃林仕先官前來,公同議定出得墾底銀四大員正。銀即日公同收訖;隨將埔地踏明界址,交付佃人前去掌管,任從耕種,善用工本,砍樹伐木,築埤開圳。若成田園之日,其大租照莊規例完納社番,以資口糧,不許拖欠升合。永遠佃人己業,不敢阻擋滋事。保此業系己等物業,公同給出,與別社番漢無干,亦無重張典給不明爲礙;倘有此情,土目出力支理,不幹佃人之事。此係業佃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出永佃墾批字一紙,付佃永遠存照。

即日公同親收過永佃墾批字內佛面銀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元年冬月日。

代書吳文旭

大招三馬抵

番朗餚

金生

立給出永佃墾批字番土目

耆阿兵

(七七)

立給定額租佃批三貂社土目五合升己,同耆番等,今有佃人簡象原鬮內明分山林埔地一段,坐落土名項雙粗坑溪下外莊,四至界址註明墾內。屬在山坑土少,其埔頭侖尾向來墾闢成田,溪傍地茲該佃邀同到地踏看,面議結定,遞年永供納社番口糧大租粟□百□十□□六鬥七升五合正,豐荒不得加減。佃人供納租粟不得溼有交納,自運社倉經風搧淨,給完單付佃執照;倘異日本社別番充當土目,接辦社務,亦照此佃批行用,不得爭多競少,亦不得生枝擾索等弊。己自今給出佃批之後,永爲定例,立給佃批執照。

一、批明:佃戶簡琴、簡象承給墾界,註明東至侖頂分水,西至溪,南至楊家園小坑,北至粗坑內西邊分水;四至內與簡琴、簡象對分。

一、批明:佃戶簡象承分得鬮墾內業界,註明西至,存明鬮書內明白,照。

道光三年十一月日。

代書□□□

知見通事□□□

立給永定額租三貂社土目□□□

耆番□□□

(七八)

立給墾單字人大突社番通事潘振成,土目潘採,耆番鑾仔、高生、全仔、福生等,有管下荒埔一所,址在北勢尾莊,東至山侖爲界,西至楊家園爲界,南至楊菜園爲界,北至小溝爲界;四至明白。前因此埔地水路弊革,難以墾築,又兼工本浩大,是以至今久荒。茲有北勢尾莊佃人楊章經自備工本前來給墾開築,即日收過埔底價銀四大元正;其埔地隨即踏明界址,付佃人前去耕作掌管,永爲己業,栽插竹圍、樹木、果子,蓋屋居住,不敢阻擋。而此業系下沙則之土,不得按甲納租,日後墾成,付本業主每年定大租粟三鬥正,業主不得加增滋事,佃人工本始得有賴。口恐無憑,特立納墾單字一紙,付執永照。

批明:即日收過四大元正,再照。

道光五年十月日。

明仔

知見

天真

鑾仔

高生

在場耆番

全仔

福生

土目潘牙

立給墾單字人通事潘振成

(七九)

立轉贌墾字樸仔籬副通事阿六萬打歪,承管有荒埔一塊,坐土名仙塘坪,東至食水窠崁頂爲界,西至十份崁爲界,南至山龍,北至李埔、林埔爲界,四至分明。茲因自己不能栽種,情願漢人張信弓、曾乃章、朱林寶、曾羣章四人前去自備工本開闢,栽種架造,即日當社三面言定每年應納社課租榖八斗正,永爲定規,不得少欠升合。此租遞年貼副通事收管所費之需,依經理承管,如無辦理,不得抗收交下耕管。自轉贌墾之後,任從信弓等四人前去栽種竹木、果物,架造房屋居住;如有外患不測,系佃人一力抵擋,不幹何六萬打歪社內之事。若有番漢相爭,系何六萬打歪一力阻擋,不得異言生端滋事等情。此係兩願,並無迫勒,今欲有憑,立轉贌墾一紙,付執永遠照。

批明:若佃人開成水田,社主不得加租,批照。

又批:信弓等四人若別創回籍,任從伊退回工本租粟,對還原通事,照。

道光(庚寅)十年十月日。

在場□□□

立轉墾字副通事□□□

(八○)

立給贌墾批字中港社通事南茅,土目胡得生,差甲胡清修、劉合歡,衆番天來仕、歡仔生、天仔等,有同承祖遺青埔一處,坐落土名羅經圈,東、南、西俱系平潭河水爲界,北至糞箕窩崗頂透入九芎林大坑水爲界,號段界址分明。茲因離社窵遠,不能自墾,來招得漢人林羅黃、曾劉徐等前去墾闢,當日三面同社等議定,該地系墾耕人自僱隘丁把守,自備伙食、牛隻、農器、種子等項前去耕墾。其地議定自壬辰年起,至丙申年止,計五年,每年供納茅等社衆大租銀一員;五年以後,自當丈明甲數,按甲升科,以供社課,不得違約。此係業佃公議甘願,並無迫勒情弊,恐口無憑,合立給墾字一紙,付佃永照。

批明:大租銀約定至六月交納,批照。

再批明:北至槺榔埔爲界,立批,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二月日。

在場爲中邱中龍

知見吳殷松

依衆代筆夏哲生

遠仔

天福

元仔

改仔

立給墾批字衆番天仕

來生

天仔

喜仔

福來

(八一)

立給開墾單字人阿里山社通事吳安祿,有阿里山番界內山埔一處,坐落土名南靖寮過坑,東至羅家大侖爲界,西至沈家山崁爲界,南至沈家山崁爲界,北至田家大侖頂爲界,四至界址踏明。今因莊佃人楊永觀出首向墾,自備工力開墾種作,栽種果子、竹木,永爲己業,逐年定納阿里山大租榖二斗滿。其界址內餘有別佃,不得爭開。口恐無憑,合給墾單字一紙,付執永爲存照。

道光十二年正月日。

立給開墾單字人副通事吳安祿

(八二)

立出開墾字人二林上堡大突社通事潘大甲,甲頭福生,衆白番江水、天真、九與等,有承祖父遺下荒埔一所,坐落在北勢尾莊,東至水溝爲界,西至瓜園爲界,南至水溝爲界,北至楊經園爲界;四至明白。又北勢侖腳荒埔一所,東至侖仔爲界,西至車路爲界,南至車路爲界;北至楊求園爲界。二所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將此荒埔引向與北勢尾莊佃楊杭觀前來承墾,當場三面言議收過墾底銀完足正。銀即日交收足訖,年配納番業主大租錢一百文正;將此荒埔隨時踏界明白,付與楊杭開墾耕作爲業,不敢阻擋。保此埔地系是衆番等承祖遺下,與佃人無干,亦無重給他人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通事同衆番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給開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道光十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潘天真

在場人潘江水

甲頭人潘福生

知見人潘九與

出開墾字人大突社通事潘大甲

(八三)

立給出墾批永佃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升紀,同五桂番耆朗餚等,承祖山林埔地一所,帶大小坑水灌足,坐落土名琉球澳口,東至海墘爲界,西至山侖頂分水爲界,南至橫路爲界,北至火炎山■〈口鼻〉小坑爲界;四至各明白。今因離社隔遠,樹林森盛,兼之公項不敷,時公議招得誠實漢人郭讓觀前來承給,公同議定出得墾底佛銀八大員正。其銀即日公收足訖;隨將山地踏明四至,立出墾批,交付佃人讓觀前去掌管,自備工本,斫樹鑿石,任從築埤開埈,墾闢成業,栽種五穀雜子,不敢阻擋。一給永遠佃人執業,其大租照莊規例供納社番、土目,以資口糧,不許拖欠升合。永佃之日,亦不許在所設賭竊匪情弊。保此土地系土目承祖物業,公同出給,與別社番漢無干,並無重張墾給以及典掛來歷交加不明滋事;倘有此情,土目等出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乃業佃兩願,各無反悔,今欲爲憑,同立給出墾批永佃字一紙,永遠執照。

即日公同親收過永佃內佛面銀八大員正完足,又照。

嘉慶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社記楊雪

阿兵

立給出墾批永佃字番土目同番耆大招

三馬抵

朗餚

金生

道光十九年六月

第九十八號

驗訖

查該墾契系番業,漢佃供納番租,蓋印發給執照。

(八四)

立給出山埔水田墾契字人中港社土目劉永豐,差甲清來、捷元,同屯白番永德、恭生、小喜、協元等,今因南港青山,坐落土名河北橫峯口雙坑,東至大陀坪崀頂倒水爲界,西至雞油崗透湳坑崀頂倒水爲界,南至大窟直透上河爲界,北至廖佳福毗連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茲因前來招得漢人黃學儒,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備出佛銀六十大員正。自給之後,交付承墾人儒任從開闢架坡,開圳灌溉田園,每年應納社番口糧大租榖二石正,永爲業墾。此係土目社番自備工本設隘之業,與他人無干,日後土目、白番人等不得異言生端等弊;倘有他人生端滋弊,豐一力抵擋,不幹給墾人之事。即日憑中三面銀、字兩相交付足訖明白,其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一給千休,永無反悔。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山埔水田契字一紙,付執僞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字內佛銀六十大員正足訖,立批,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日。

說合中吳仁幹

在場見張徵遠

代筆人胡賀連

立給出山埔水田中港番土目劉永豐

清來

差甲

捷元

同屯白番永德

春風

恭生

小喜

協元

大桂

(八五)

立給埔園墾字人蜂峙社土目厚生,有承祖父遺下埔園一所,址在水返腳頂寮街頭,東至坎爲界,西至水堀爲界,南至蘇家田爲界,北至路爲界;年帶納本社大租口糧粟二斗正。今乏銀費用,願將此埔園出給,先盡問本社白番親疏人等不要承受,爰是託中引就與漢人陳達先出首承給,前去開墾,永遠爲業。即日同中當面議定,達先備出埔園價銀四十大員正,交厚生親收足訖;生將此埔園踏明界址,付達先自備工本,前去開闢成田,日後永遠不敢言加增大租口糧,並不敢言找貼取贖諸事。保此埔園系厚生祖父遺下物業,與別社並白番親疏人等無干,亦無出給他人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爲礙,厚生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埔園墾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同中生親收過墾字佛面銀四十大員完足,再照。

咸豐二年二月日。

代筆人漢人楊體耀

爲中人漢人蕭君

在場知見人甲頭阿申

立給埔園墾字人峯峙社土目厚生

(八六)

立給山埔墾契字中港社土目劉永豐,同衆番等,緣承祖遺下山埔一所,址在鬥換坪西畔,坐落土名寶場埔,東至黃家園橫崗爲界,西至牛欄場坎爲界,南至大坎爲界,北至鬥換坪小路爲界;四至界址分明。因前有墾與人,礙此地磽薄,不堪耕種,拋荒數十載,社租莫納,事屬廢墾。今有漢人林接傳官以此山埔近伊莊舍,欲行給墾栽種樹木,時同中言定墾價銀一十二大員正。即日交收足訖;遂將山埔踏明界址,付與掌管,種樹以作柴山。言定每年配納社租五斗正,屆期量收,不能增減;而豐等自出墾之後,永歸與墾主林接傳官承管,日後子孫社衆不敢言及找贖等情。保此山埔系豐等承祖物業,與他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弊,豐等一力抵擋,不幹墾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欲有憑,合立給山埔墾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實收過墾字內佛銀一十二大員正足訖,立批,再照。

咸豐六年三月日。

中人徐恩三

潘喜生

在場番

胡春風

秉筆男文星

立給山埔墾契字中港社土目劉永豐

(八七)

立招給開墾字南投社通事潘必元、土目潘巴連、隘番他裏罵、鰍仔、眉鬱仔、睿仔、老王連、大抵等,有承祖遺下世管荒埔,坐址土名踢仔灣內,東至倒樟,西至大扛棟山,南至冷水坑,北至東勢閣坑口;四至界址分明。今因合社隘番口糧莫措,又兼無力開墾,爰是託中招得田良猜官願出埔底銀三十大員,前來認佃。其銀即日交訖;其荒埔隨即踏明界址,付與田良猜官前去自備工本,竭力開荒。三面言約踢仔灣溪南一處,首年無租,次年一九抽的,二年二八抽的,三年以後,照丈按甲納租。又溪北一處,樹木叢雜,工本浩大,言約三年開荒,免納口糧;三年以後,按甲納租。自此認佃,務須竭力開荒,傭僱民壯護衛生番;倘有風水不虞,悉佃人之事,與本社無干。至歷年應納口糧,冬成之日,風淨交納,不得拖延抗欠;如有拖欠,任從本社起耕,別招良佃。保此荒埔的系元等世管租業,並無別有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元等出首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兩願,日後各無異言反悔,口恐無憑,合給開墾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埔底銀三十大員完足,再照。

再批明:南至冷水坑、濁水坑、雙坑、崩埤坑等處爲界,批照。

再批明:墾字內田園山畬,逐年應納大租榖二石正,日後不得加租,再批。

嘉慶十一年三月日。

代書人葉聲

隘番大抵

鰍仔

他裏罵

老王連

睿仔

眉鬱仔

潘必元

立招給開墾耕字

潘巴連

爲中人高錐生

光緒三年九月間,通事潘南山親驗收訖,批照。

(八八)

立招墾山埔字茅嗚噠社社番隘首阿沐打歪、土目阿沐鬥歪、番阿辛四老等,茲先年各有承祖遺管有山埔一處,坐落土名竹頭歐內,東至山崁爲界,西至劉家田爲界,南至崁爲界北至崁爲界。又三斷排一處,東至傳家埔爲界,西至坑尾爲界,南至大崁爲界;北至山腳爲界。二處界址,面踏分明。茲因乏銀應用,邀通土前來,招得鍾龍義兄出首承墾。即日鍾龍義兄備出墾山埔底銀七員正,經通土交手阿沐打歪、阿沐鬥歪、阿辛四老清收足訖;即同通土將二處山埔治界,踏交鍾龍義兄前去自備工本伙食,開闢成田。以八年爲限:自己卯年起,至丙戌年正。限滿之日,遞年應納租榖三鬥正。此係人番兩願,並無相勒,恐口無憑,特出招墾山埔字一紙,付爲執照。

批明:阿沐打歪、阿沐鬥歪、阿辛四老實收到山埔底銀七員,清收足訖。

又批明:阿沐打歪、阿沐鬥歪、阿辛四老欲往埔社別創,向到鍾龍義兄借過銀五元,每元貼利榖二斗,照社規而行,批照。

光緒五年正月日。

知見潘仁和

代筆邱起鳳

阿沐鬥歪

立招墾山埔字茅烏噠社番阿沐打歪

阿辛四老

(八九)

同立給墾永耕字人東螺社通事貓劉秀,同□房衆番等,有承祖父遺下草地熟園一帶,坐落土名址在麻園寮等處。前因道光年間被水衝崩,變爲溪埔,以致衆番等口糧無歸。今幸稍有浮復,欲招佃開墾耕作。爰將此園地,東至四塊厝莊前溪埔爲界,西至陳家荒埔爲界,南至松仔腳莊後林廖亮園業爲界,北至圳墘七張犁崁腳爲界;四至界址明白爲界。遂即託中引就招與東螺堡沙崙街陳紹年、陳五美、陳紹道同出首承墾,自備牛工、種子耕作,永遠爲業。即日同中三面言議,備出給永耕銀一百大圓正,逐年配納租榖一石滿。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址交付銀主掌管耕作,後若開成業,再議配納租榖,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秀等承祖父物業,與別社番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秀等一力抵擋,不幹墾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給墾永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七年十月日。

代筆人□□□

爲中人□□□

知見人□□□

立給墾永耕字人□□□

(九○)

同立開墾溪埔契字東螺社番通事貓劉秀,有承先祖父應例管額東螺溪底荒埔一所,址在北斗街崁腳溪底,東至董涵車路及自己荒埔田園爲界,西至眉裏社番通事餘色漢及陳、林現佃爲界,南至圳寮莊北溪底熟田園及楊盞舍熟園爲界,北至北斗街崁及溪崁腳溪水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內有溪水及水圳四渠等一切在內。自前年間被水衝崩,現暫浮復,社內番親人等無力開築,通事累賠供餉。時通事貓劉秀再邀衆社番等,亦皆無力開築,時託中引就與北斗街漢人陳齊卿、林文學官同出首承墾,時同中三面公佔開墾契面銀六十大員,庫平四十二兩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溪埔立即指明四至界址,同中交付銀主陳齊卿、林文學官出去僱工開築,永爲己業。一墾千休,任從其便,聽栽種樹木、果子,起蓋居住,剪裁器俱,每年配納番稅粟一石滿正。開築成田,承耕管納,租粟同中三面訂議後,如再被水崩壞,如再浮復,依舊付陳齊卿、林文學官掌管耕作,社內通事貓劉秀及番親人等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溪埔系通事貓劉秀承先祖父應管之額,與別房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先墾他人典借他人財物及不明等情爲礙;如有不明等情,秀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同中三面訂議,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同立開墾溪埔契字一樣三紙,各人各執一紙,各執憑據爲照。

即日同收過開墾溪埔契字內佛銀六十大元,庫平四十二兩正完足,再照。

光緒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巫傳宗

楊仕論

爲中人

巫傳寶

知見人劉金茂

同立契埔契字東螺社番通事貓劉秀

在場人豹清連

契後批明:合稿爲憑,批照。

再在場眉裏社餘色漢

(九一)

特授臺北府正堂、加一級軍功二級紀錄五次電,爲抄冊行知事。本年四月二十六日,據淡水縣汪令興褘詳稱:竊照臺屬各縣田園清丈改章,糧歸一條鞭徵收,因舊時各款名目何者應留?何者應革?未奉明文,經卑職博訪周諮,體察情形,分別去留,並將大租應貼完糧議定成數,暨聲明叛產大租及通土口糧兩款,由府縣另議詳辦各緣由,詳奉爵撫憲覈准出示諭在案。除叛產一款由府核辦外,卑職伏查通土口糧大租,系從前衆番丁向鹿港理番衙門舉充通事土目額缺赴內山撫番開闢荒地,墾成之日,定配口糧,即日該通土經手收租。給發其額租之內,或完番丁正賦,或納屯租公項,並支給口糧外,其餘榖石,作爲該通事等辛金暨一切雜用;嗣後番田有售與漢人者,另納通土社課地餉等租。且有各社通土貧乏,借用民財,並將原領戳記爲質者,是以此項通土口糧名雖在而實則半歸漢人兼併也。現當驗契給單,一律升科,轉瞬啓徵新賦,亟應剔除積弊,逐社清理,明定章程,俾民番有所遵守。業經卑職將從前舊通土按名示革,吊回原戳,另招殷實可靠之番丁易其名曰番頭目,仍取各社衆番保結接充,以除漢人兼併之弊。應請自光緒十四年起,着令各頭目按照上年所收額租、社課、地餉等項,俱作十成,以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實收六成,即向小租戶收完。並將進出各款按社開報,一面諭令熟悉番租各紳士亦每社查開一份,互相稽覈額租,尚多相符,而開銷各款多寡參差,以知中有欺弊,而孰實孰虛,素無案據,無從辨別。現爲參核情形,酌中裁減,按社釐定。第閉門造車,能否出而合轍,則亦未敢自信。故擬將釐定各款,由縣先行示諭,如有尚須變通之處,準由該所充頭目據實舉明,察其是非,再行更定。至各該社額租,從前除完賦給發口糧外,均歸經手之人任意開銷,一無餘剩。今則裁減之後,尚有餘租,現擬每年酌提若干,給與從前包辦漢人收作原本,以七年爲限,俾免藉口;限滿之後,即一律充公,提作各廟香燈之需。是否妥協?先將擬辦各番社通土口糧緣由暨收支章程,造冊具文,詳送察覈,俯賜批示祗遵。一面仍俟全案覈定,再行詳請出示曉諭。再將來各頭目經手收支各款,着令照此冊式按年造報,並將留空各所隨時登填,合併聲明。除詳爵撫憲暨本道臺藩憲清賦總憲局外,此爲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詳者。計送各番社通土口糧收支章程冊一本等由到府。據此,查覈所議尚屬妥洽,應準各詳辦理,並通飭各廳縣一體仿照核辦。除詳批示並移行外,合就抄冊行知。爲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抄冊,一體仿照辦理,毋延,切切,此札。

計抄發冊式一本。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四日札。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奉。

(九二)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里社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爲頒給印冊諭知事。茲將裁汰通土年收租額,改歸頭目承收,造具開支裁繳各項數目清冊發給。

計開:

新竹三保房裏社

通土租榖項下

舊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榖九百二十石內,除水衝佃抗四百二十二石六鬥外,實收榖四百九十七石四鬥。

新收:

一、收光緒十四年分租榖四百九十七石四鬥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榖一百九十八石九斗六升外,實收榖二百九十八石四鬥四升。

開除:

一、除頭目辛金榖四十石。

一、除公館費改作董事、頭目雜費榖二十四石。

一、除管事改作董事辛金榖二十石。

一、除義塾榖三十石。

一、除社衆按丁給發口糧榖五十石。

一、除清明及走奠除租榖一十石。

一、除七月中元十月酹神榖二十石。

一、除春秋祭獻列恩憲征戰屯勇祀典榖一十六石。

一、除上元中秋各節及神福榖一十石。

共除榖二百十六石。

前各件查原冊開支榖數,本應照給,今定章除貼小租戶四成完糧外,不發開銷,是以酌減,理合登明。

實在:

一、裁款年應繳縣稟撥公用榖三十六石。

一、應存榖三十六石四鬥四升。

前件準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付還上年包辦之人收作原本,現付七年爲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戶房契銷冊■〈物上心下〉銀一十六元。

一、竹縣牛兔■〈物上心下〉銀二元。

一、糧差辛工銀一十五元。

一、鹿廳、竹縣對社差費榖一十二元。

前三件均應裁刪,理合登明。

一、竹縣完繳正供八十八元五角二瓣四尖。

前件本應開支之款,今因清丈定章,改歸小租戶完納,是以仿照議裁,理合登明。

(九三)

陳宗藩呈抄送閱

雷朗社造送:光緒十四年份,徵收口糧租榖,除用款數目逐一開具四柱清冊式,謹將某社應收通土口糧租榖,並應支應減應裁各項用款數目,逐一開具四柱清冊,呈送察覈。

計開:

雷朗社通土口糧租榖項下

舊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榖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鬥三升。

又應收社課銀三十四兩零二分。

又單尾銀四元。

新收:

一、收光緒十四年份租榖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鬥三升,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榖四百七十石五斗七升二合外,實收榖七百零五石八斗五升八合。

又收社課銀三十四兩零二分,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銀一十三兩六錢一分外,實收銀二十兩零四錢一分,一四折番銀二十八元五角七瓣四尖。

又收單尾銀四元。

共收銀三十二元五角七瓣四尖,折榖三十二石五斗七升四合,計共實榖七百三十八石四鬥三升二合。

開除:

一、除番頭目陳正春辛金榖六十石。

一、除永豐莊管事收租辛金榖三十六石。

一、除內埔莊管事收租辛金榖二十四石。

前三件查原冊共開支榖一百石,殊屬浮多,相應覈減,準支榖如前數,理合登明。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丁二十二名,每名口糧榖九石四鬥,共榖二百零六石八斗。

前件查原冊每名開支榖九石四鬥,共榖二百零六石八斗。

一、除番丁一十五名,共給功恩榖一百五十石。

一、除永豐莊租趕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內埔莊租趕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永豐、內埔、枋寮三處正、七、八、十等月六次神福祭費榖二十石。

一、除雜項費用榖三十石。

一、除學海書院膏夥榖一百二十石。

一、除生員陳宗藩育才榖三十石。

共除榖七百一十六石八斗。

實在:

共存榖二十一石六鬥三升二合。

前件準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二十一石六鬥三升二合,付送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爲止,七年以後,準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遇鹿廳點卯費銀九十八元。

一、鹿廳點卯費銀一十二元。

一、遇永豐莊清醮應當鬥、燈首該銀六十元。

一、鹿廳差費銀六十四元。

一、淡縣年貼牛免銀四元。

一、淡縣差費銀三十元。

一、生員陳宗藩經理社中各項祭祀榖四十石。

前七件均應裁刪,理合登明。

一、淡縣年完番丁榖一十六石。

前件向系應支之款,今因清丈改章,應完錢糧改歸小租戶完納,是以議裁,理合登明。光緒十四年月日冊。

第三節番人給墾字

(一)

立契賣園馬芝遴社番打劉貓示,有自開墾園埔一片,坐址社東,土名眉屯,四至園岸爲界。因乏銀使用,託中引就吳宅出頭前來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願出銀二兩,每年帶納租粟五石,年冬豐稔,不敢拖欠升合;如亢旱雜種無收,願賽租粟,不敢言及其銀。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底隨付吳宅掌管耕種,任耕田作園,貓示不敢阻執。並無別社番交加爭競等情;如有,系貓示自理,不幹銀主之事。誠恐日後倘衆社番或將草地典贌漢人,園底永爲己業,租粟交納漢人,與貓示無干。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賣契爲照。

即日收過園底銀完訖,再照。

雍正五年五月日。

代書社師孫有爲

中人土官山裏貓夷

知見絞砌

立賣園契打劉貓示

知見土官阿力

(二)

立給開墾契字人貓羅社番田崑山,有承父遺下山厝地竹園、果子宅樹木二段,坐落土名竹興坑,東至坑爲界,西至侖後爲界,南至蔡家山爲界,北至侖坑爲界;東西四至界址明白。先招得漢人楊楚觀蓋屋居住,栽種竹木、果子,年配納番租錢一百文。今因欠銀費用,願將此山厝地竹圍果子宅樹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漢人楊楚觀出首承給開墾,同中三面言議定時值價佛面銀六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厝地、竹圍、果子、宅一盡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起耕掌管,蓋屋居住,栽種竹木、果子,永遠爲業,日後子孫不敢言貼贖找洗,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山厝地、竹圍、果子、宅系崑山承父物業,與房親人等俱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山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開墾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內佛銀六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雍正十年八月日。

爲中代筆人陳文瓊

立給開墾契字人田崑山

(三)

立給開墾永遠賣盡山埔契字半線社番蛤肉,有承祖文益的分額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址在坑仔內莊,東至林家竹圍腳爲界,西至竹圍爲界,南至大湖底爲界,北至竹圍爲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納番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山埔一所出賣他人爲業,先問盡番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人引就向與漢人蔡竈觀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賣盡山埔價銀八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開墾,起蓋厝宅居住,以及栽種樹木、竹圍,任從其便,永爲己業。一賣盡千休,割藤永斷,日後子孫永不敢言贖言找洗滋事。保此業系蛤肉承祖父益的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爲礙;若有不明等情,蛤肉一力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給開墾賣盡山埔契字一紙,收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立給開墾永遠賣盡山埔契字內佛銀八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三年四月日。

爲中人陳寶官

在場知見番婦肥肝

立給開墾永遠賣盡山埔契字蛤肉

代筆林禮記

(四)

立給批雷里社番婦魯物氏,有祖遺應份埔園一大段,坐落土名雷里社後,東至林家園,西至番東義乃園,南至番甲兵園,北至陳雄官園;四至踏明界址爲界。今因氏不能自耕,情願將此埔園託中送就與誠實漢人陳悻觀前來承去佃耕,當日三面議定出得埔底銀一百三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埔園即日同中照踏明,付陳悻觀前去耕種,子孫永遠爲業,氏等番親日後不敢言找貼贖等情。此園奉文清釐,丈過七分五蘆,遞配納口糧租粟一石正,永遠爲例,不得加減。保此埔園明系氏祖遺之業,與番親人等無涉,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氏一力抵擋,不幹承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永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批內埔底銀一百三十大元足訖,再照。

乾隆五年十月日。

代書社記李亦明

知見業戶火生

在場番武朗

爲中人番親雅生

立給佃批番婦魯物氏

(五)

立招墾字岸里社番阿敦加喇霞、阿沐敦、阿姉勞阿喇滿三濟,有未墾章埔一塊,坐址楓樹下莊,約略五甲有餘。今因招得黃禿錫官前來開墾,築成水田,當日議定首年共納大租十石六鬥正,二年共納大租三十石正,第三年共納大租四十石正,其餘規矩悉照舊例。又貼牛二隻、鐵鈀二枝、鋤頭二枝、鐵鉔二枝。如三年之後,即成水田,任田主別招佃人耕作,不得久長據耕;如要再作,亦須交還田主,另出佃批招耕字。此係二比甘願,並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招墾字付執爲照。

乾隆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張和雲

在見通事張達京

土官敦仔

立招墾字阿沐敦

阿敦加喇霞

阿姉勞阿喇滿

(六)

立招佃契人馬芝遴社番米鹿,有自己園底一坵,土名西勢溝邊,東至沙釐園爲界,西至溝,南至車路爲界,北至山來園爲界;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使用,託中引就與宅出頭承佃,三面言議出得時價銀三錢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即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爲己業。每年願納租粟一斗,亦無反悔,日後不得刁難。二比甘願,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園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恐口無憑,立佃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八年八月日。

代筆併爲中着甲信

立佃契人馬芝遴社番米鹿

(七)

立出永耕墾荒山契字南大肚社番愛箸,有承祖父遺下荒山一所,坐落土名中崙,東至義學官田莊邊崁頂界,西至大坪腳橫路界,南至坑界,北至坑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情願將此荒山出墾永耕,先盡問通土番親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歸與義學官田莊漢人陳麟瑞出首承墾永耕,當日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七十六大員。同中即日見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荒山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經副園產或栽種樹木,明約將來山底無出色者不敢言,如有出色者,或五穀,或樹木,逐年配納大租銀三角。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之理,亦不敢生端阻擋滋事。保此荒山委系箸承祖父遺下之山,與別番親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箸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永耕墾荒山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永耕墾荒山契字內銀七十六大員完足,再照。

乾隆十一年六月日。

代筆人連日昌

爲中番□□□

在場知見番□□□

立出永耕墾荒山契字番□□□

(八)

立招佃開墾北投社番猴三甲,有承祖遺下荒埔一段,坐落本社南勢,東至大霞■〈忄覧〉埔爲界,西至溪崁溝爲界,南至素仔埔爲界,北至小何但埔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無力,不能自墾,又欠乏銀費用,自情願招漢人蕭陽出首承佃開墾,當日三面議定埔底銀二十七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埔地隨即踏明,付去銀主開墾永耕。其荒埔議定逐年願納租粟三石正,在社交收。業主開大坡圳,有水長流,清丈按甲納租粟八石正,不敢少欠升合,永爲定例。其開小坡圳系佃人自理,不幹業主之事。此係番漢兩願,日後不得生端異言,今欲有憑,立招佃批一紙,永遠付執爲照。

即日實收過批字內銀二十七大員正,再照。

乾隆十四年十月日。

代書人饒周昌

爲中人番乃斗六

知見人通土

立招佃批北投社番猴三甲

(九)

立招墾字人新港仔莊白番加巳,承祖遺下有青埔荒地一所,土名後壟田寮尾邊河浿一塊,東至張家爲界,西至河爲界,南至河爲界,北至河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情因自己無力開闢,父子一爲議會通知衆社前來招得漢人徐煥創、徐煥業、徐垂、徐統兄弟向前承墾,系創自備農器、牛、伙食、工本開闢,即日三面言定創兄弟備辦出社費銀三十八兩正,以爲社費公用。其青埔墾成,每年配納大租粟四石五斗正,系加己給單執收。即日銀、字兩交明白,照墾字界內交付徐煥創兄弟開闢掌管,永爲己業,日後已子孫人等永不敢言贖言增等情。倘上手來歷不明,不幹承墾之事,系出墾人同衆社一力抵擋。一給千休,葛藤永斷。此乃二比允願,兩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招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親收過社費墾底銀三十八兩正,足訖。

乾隆十六年三月日。

爲中人劉金

在場人凹力

代筆人才力

立招墾字人白番加已

(一○)

立招批帖北投社番大耳三甲、漁子二位,今有埔地一塊,土名坐落圳寮背溪北,東至乾溪爲界,西至溪爲界,南至溪爲界,北至坎爲界;四至分明。今招得漢人周昌祿前來開墾成田,議定每年實納租榖六鬥正。當日大耳三甲、漁子二位得過周昌祿銀二十四員正;其埔立批之後,任憑周昌祿開墾,永遠耕作,退賣番人不得異言阻擋。恐口無憑,立招帖爲照。

一、批:此埔議定開墾三年之後,納租榖六鬥正。

即日收過犁頭銀二十四員正。

乾隆十七年十月初一日。

右見中人大斗六

代筆簡必興福

通土(即)葛買欒

大耳三甲

漁子

(一一)

立開墾字人貓羅社番李阿咯等,有自己田頭荒埔地一處,坐落土名哩洋,東至自己田頭爲界,西至山腳爲界,南至目於仔地爲界,北至眉卓嘓地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欠銀費用,合衆情願託中送就與張宅等出首承買,開墾蓋屋,永爲耕管。時值價銀二十五大員正,即日同中收訖;其埔地隨即踏付銀主前去開墾成業,永爲耕管,歷年配納大租粟八斗,作二季完納,不敢少欠。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找洗,亦不敢言贖。保此埔地系咯等自己應份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如有不明,咯等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埔底銀二十五大員足,再照。

乾隆十八年十月日。

代中人羅宗金

知見人□□□

立開墾字番李阿咯

(一二)

立給開墾字南社番大宇牛罵,有承祖父遺下山埔犁份五十一張,坐落土名在泉茂莊前後,東至格內車路界,西至橫山仔頂界,南至大坑溝關公路界,北至桃仔侖山界;四至界址明白。因乏銀費用,乏力開築成園,外託中引就向與泉茂莊漢人王名純、王玉蛙、王鳥、王元榜、陳迂、蘇天助、王貴、張士周、楊宜、易元朝等出首承墾,時三面議定墾價銀一百一十二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犁份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或栽種樹本,或開築成園業,任其自便,不敢阻擋。言約每年每張犁份園配納地基稅銀七角,逐年完納,給單存照。自此一給墾千休,葛藤永斷,寸土不留,日後大字等以及子孫不敢言及貼贖,亦不敢言及找洗。保此山埔犁份系大宇承祖父遺下物業,與社內番親伯叔兄弟侄姊妹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大宇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開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開墾字內佛銀一百十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十八年十月日。

代筆□□□

爲中□□□

在場並知見□□□

立給開墾字南社番大宇牛罵

(一三)

同立開墾永耕字番水裏社大宇澤,有承祖父遺下埔荒一處,坐落土名址在杉漢崎,東至車路界,西至張家界,南至車路界,北至車路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完納供課,先問盡房親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新莊仔莊陳成官出首耕墾,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佛銀八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荒埔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成園,收租納課,永爲己業。每年配納大租粟三鬥正。自此招墾,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滋事。保此埔系是大宇澤承祖父物業,與社內別番親伯叔兄弟侄姊妹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歸交加不明爲礙;如有此情,大宇澤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開墾永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開墾永耕字內佛面銀八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一年八月日。

爲中人□□□

代筆人候志大

在場知見人候倫生

立開墾永耕字番□□□

(一四)

立杜賣絕契人新眉番佳禮目投、阿巫之有承父祖業鬮分自己應分園一坵,坐落土名舊眉社邊,東至哈墨墨園爲界,西至哈墨園爲界,南至哈墨墨園爲界,北至哈墨墨園爲界;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將園出賣,先盡問番親人等不敢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黃世傑宅出頭承買,當日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九十大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園隨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歷年貼納課粟六鬥滿,永爲己業。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取贖,亦不敢洗找。此園的系是佳禮自己應分之園,與番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佳禮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異言生端。恐口無憑,立杜賣絕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憑中收過契內銀九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爲中□□□

知見六萬目投

立杜賣絕契人佳禮目投

阿巫之

代書顧成美

(一五)

立杜賣園契北投社番大眉,有承父遺下鬮撥已分埔園一坵,坐落土名草鞋墩,東至大巴連園,西至大巴連園,南至車路,北至自己園;四至踏明爲界。今因乏銀使用,自情願託中引就與漢人簡福生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三十三員正。其園議定遞年納租粟二斗正。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園即踏付銀主耕作,起蓋居住,永爲己業,日後不敢阻擋生端異言。此園並無上手典掛他人;如有來歷不明,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逼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付銀主永執爲照。

即日批明:收過契內劍銀三十三員足訖,照。

又批:起蓋居住,許買主棲宿,不許外人亂居,再照。

再批:南北至田頭三百一十步,分到南勢一百五十五步,照。

乾隆二十三年九月日。

知見番八仔

代書劉忠字

中人簡章

通事□□□

土目□□□

貓六

立杜賣契北投番大眉同男

馬欒

(一六)

同立給墾佃字東螺社白番雪仔斗六,男阿旱亞豹、大武釐阿豹,即大武釐巴連、孫雪仔阿豹,有承祖應分荒埔田二段,內一段坐落興化莊路頭,東至□□□□□,西至□□□□□,南至□□□□□,北至□□□□□。又一段坐落東勢圳透,東至□□□□□,西至□□□□□,南至□□□□□,北至□□□□□;四至俱各踏明界址。因雪仔斗六父子無力墾耕,欠銀別置,將此荒蕪埔田先問番親無力承受,外雪仔斗六等經於二十三年十一月間,託中引就招得蘇賜官出首承頂墾耕,三面言議收過埔田底價銀二百一十三大員正。其銀同中收訖;其荒埔田二段,前年雪仔斗六父子經給字踏付與蘇賜官前去用力開墾,築成熟田耕作,逐年配納社番餉租粟二石滿。因雪仔斗六父子會同通土,議以該佃給懇之田地四至內土角,開闢廣闊,應再添增租粟;而佃人不依,致控在案。茲聽公親調處,雪仔斗六父子同通土、佃戶蘇賜官,同就此墾成四至內二段田坵,丈明下則田共一甲一分,議訂每年載納雪仔斗六父子戶下租粟四石四鬥滿,另配納通土水租並課餉社費租粟三百○八升滿。自今以後,永遠爲例,均不得增多減少。事經議處分平,業佃二比甘願,將田甲租額開明清冊,並立合約,遵依呈繳縣主胡驗明訊釋在案。茲合照約,再行立給佃字,付佃蘇賜官執憑,永遠爲例。其田不拘年限,聽雪仔斗六父子備田底價銀二百一十三大員取贖;如無銀取贖,蘇賜官倘要別置,聽其照前收埔田底價銀二百一十三大員,轉售他人抵本,均不得刁難。此係公議,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將前給佃字取出公同折燒外,合同立再給墾耕佃字一紙,付執爲照。

其埔田底價銀二百一十三大員,二十三年十一月間,已經收訖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九年九月日。

知見□□□

爲中□□□

立再給墾耕佃字白番雪仔斗六

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蘇成親批內抽出興化莊路頭一段,轉典與賴悅官永耕爲業,日後子孫遵批管業,爲照。

(一七)

立給批墾字遷善南社番六仔武葛,有承祖父遺下荒埔一所二坵,土名坐落竹林後橫山頂,東至阿媽雲生園爲界,西至阿武見園,南至李柳園;北至奪元求園。又園一坵,東至李柳園,西至大岸,南至阿媽雲生園,北至阿武見園;俱各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力耕作,託中引就與漢人鄭挑觀出首承給批開墾風水,將收過佛面銀一十八大員。當場三面言明,其園若有安葬墳墓,上下左右任其擇穴,不得刁難,以後應納大租錢一百五十文。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將此荒埔隨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爲業,不敢阻擋,日後子孫亦不敢言及找贖異言生端滋事。保此荒園系自己應份物業,與別番親等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不明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情弊,六仔武葛自應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批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一十八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正月日。

知見代筆並中人奪元

立給批墾字遷善南社番六仔武葛

(一八)

立賣契人吞霄社番不抵,有承祖遺下荒埔地一處,坐落土名頭內檨仔腳荒埔地一所,東至水流內爲界,西至坑溝漕爲界,南至大車路爲界,北至坑溝路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銀費用,情願將荒埔出賣,先盡問番親叔侄不要承受,外託中引與漢人許連觀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定時價銀四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埔地隨踏界址明白,交付銀主前去掌管,開墾耕種,永爲己業,不敢言贖找增租等情之弊。年載租粟二斗,付抵收入,配納大租。保此埔地系自己承祖遺下,與別番無干涉,並無典借他人交加不明等情;若有之,系抵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恐口無憑,立賣契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三十五年十月日。

中人麻老尉

代筆□□□

立賣契字人吞霄番社不抵

(一九)

立絕賣埔地契錫口社番裏骨氏、己力氏,有承祖遺業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南勢,東至溝,西至溝,北至溝,南至瓦石園;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公費,將埔地先問社番等不欲承受,外託中送賣與漢人周廷瑞、廷蔭、廷章承賣,三面言議着下時值價銀七大元。其銀即日收訖;其埔地隨即踏付與周廷瑞、廷蔭、廷章前去掌耕,永爲己業。一賣杜絕,日後永無貼贖。保此埔地骨等應份己業,與別番無干,亦無典掛他人不明爲礙;如有不明,骨等出頭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絕賣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八年十月日。

番瓦石

爲中人

鄭白觀

社番知見夏喜凜

代書人許必登

裏骨氏

立賣絕契番

己力氏

(二○)

立杜盡根墾單字裏族老閩老林,有承祖父遺下接管山林荒埔地一所,並帶本坑澗水通流灌溉。坐落土名水返腳康詰坑更寮侖,東至山岐林家山爲界,西至坑底爲界,南至林家山坑溝爲界,北至更寮侖岐餘家山爲界;又並帶坑溝水通流灌溉,四至界址明白。今因餉項養丁無資乏力,不能開耕成田,衆番公議,將此山林荒埔地託中引就招得漢人蔡滿觀出首承墾,同中議定時值價銀四十八大員正,交收足訖。均願山林荒埔地,三面跟同踏明界址爲界,出墾爲憑,付與蔡滿觀前來自備工力,砍伐樹木撒林,築成埤圳,開闢田園片段,永爲己業,衆番不敢阻擋。成田之日,年配大租口糧粟四鬥正。議定石鐵,終始無異,一出墾單字永休,寸土不留。保此山林荒埔地系裏族社老閩老林爲業,與別番無涉,並無重張墾單字受人財物,亦無上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老林出頭一力抵擋,不幹蔡滿觀之事,不得言添增貼找洗借索,亦不得藉端生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盡根墾單字一紙,永遠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杜盡根墾單字內埔底銀四十八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四年八月日。

爲中人林大成

立杜盡根墾單字裏族社老閩老林

兼筆人陳其暉

(二一)

立招墾佃批貓羅社番季元和,有承父鬮分內自己荒田一段,坐落貓羅洋,土名社尾,東至貓蘭田爲界,西至肇基田爲界,南至老頭家田爲界,北至龜肉田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無力墾耕,不忍流荒,閤家商議,願將此荒田託中引就與漢人汪佰叔出首承墾,時三面言估價值押地銀六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通土交收完訖;荒田隨踏明界址,付佃人前去用力墾耕,永遠爲業,日後不得再言贖。此田按照界址,丈明界數實額二分,佃全年應納照例貼大租粟一石六鬥正,按春、冬二季交納,業佃各不得增減。並無典掛他人爲礙;如有不明,和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恐口無憑,立招給佃批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面內銀六十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四十年立胎招墾字一紙,批在招墾字內共二紙,付執爲照。

乾隆四十四年十一月日。

立墾字貓羅社番□□□

代書(自己)

知見□□□

(二二)

立給佃批契字貓羅社番田子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址在竹興坑東畔,東至大耳爲界,西至番公山爲界,南至泉水坑爲界,北至莊家山爲界;四至界址同踏明白。今因無力墾種,願將此山埔出給佃批於人,先盡問內外番親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竹興坑漢人廖來觀出首承給墾種,邊出花劍銀二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隨即踏明,交付銀主來觀前去管掌耕種,或栽插果子及竹木、雜物等項,任從其便,不敢阻擋。倘若日後變賣,開築風水,業佃相商酌量,不得私相授受。三面言議年配納番業主眉大租錢一百文正,不得少欠,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山埔系是眉承祖應份物業,與內外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給他人,並及上手交加財物不明等情;如有情弊,系眉一力出首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佃批契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佃批契字內花劍銀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四年八月日。

爲中人揚陸伯

代筆人吳學誅

立給佃批契字貓羅社番田子眉

(二三)

立出墾闢荒埔並樹山永耕收墾底銀字番社寮社潘習正,有承祖父遺下守管有荒埔一處,並荒山輋二共一處,坐落土名址在湳眉莊,東至大完甲裏埔爲界,西至打埋吉且埔爲界,南至山眉頂爲界,北至崁頭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茲因習正番主無工力開墾荒埔,託中引就招得漢人鄧仲威兄出首承墾,開荒埔園,並荒山輋內留畜,栽種竹木、果仔等。仲威時自備伙食、工本、農器、鋤頭、糞篏墾闢埔成田,並留畜守管樹山,當日社內經憑通土三面言定,威手內備出墾底銀二十五大員零五角正,面交於番主親收足訖。即日銀、字兩交明白;其荒埔並山界內,任從仲威日後子孫永遠守管耕種爲業,任從銀主佃人起架造房屋,與他番人等無干涉。其田遞年成田後,應納番大租榖二石正,限十月冬量交番主習正收入,不敢拖欠升合。其田番主不得另招別佃,不得另典他人;倘或仲威子孫不能守管,移住另住,任從銀主退回工本,或多或少,番主不敢阻擋。日後倘有番人執出上手番墾契,不堪行用;以下人番執出有新舊契約,俱一不堪行用。執此墾約,系仲威子孫管業。又荒埔中心有一小塊荒埔,系他番甲包斗六守管。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着番主習正一力抵擋,不幹承墾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出墾闢並樹山永耕收墾底銀字合同二紙,人番二比各執一紙,付爲執照。

即日批明:墾字內習生實收過墾底銀二十五大員零五角足訖,批照。

乾隆四十五年十月日。

知見潘阿打歪落力

中人潘阿敦馬生

代筆□□□

在場□□□

立出墾闢荒埔並樹山永耕收墾底銀字社寮社潘習正

(二四)

立再給墾批絕契新港社番南茅蓋來、加咬咘奇劉,男武葛生、合勸佛抵、林武力貓啐、老毛毛等,今有承祖父遺下授山埔一處,坐落土名牛尿坑楓樹橋,東至天水分流外埔一塊爲界,北至山頂天水分流爲界,南至溝並出泉水外埔一塊爲界,北至山頂天水分流爲界;四至踏過界址分明。此埔地原與劉光葵先墾埔地相連,今因公頂乏銀應用,情願出賣,託中送與劉光葵前來承墾,共成一帶。即日同中三面言斷,時值埔地犁頭銀六十大元正。銀、契兩相交清,中間無慮短少,亦無債貨估折,重複典當,包賣別番埔地等情。從今自賣之後,其界內埔地隨交劉光葵前去起蓋房屋居住,任從開墾耕種,永爲己業,賣主以及社番通土等不得另行滋事阻擋。一賣千休,永無增贖,當議願納全山租並加租在內,共納大小租粟五石正,永爲定例,日後不得再加租粟情弊。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再給墾批絕契字一紙,永遠執照。

批明:即日實領到批契內犁頭銀六十大元正領收足訖,批照。

乾隆四十七年(壬寅)八月日。

業主副通爲中人劉連生

場見土目代書人劉文錦

合歡佛抵

老加咬唏奇劉

立給墾批絕蓋番南茅末男武葛生

武林力貓啐

老毛毛

(二五)

親立杜賣盡根契人柴里社番貓祿、蓋貓系,同有應份承祖父秧跡田仔三坵,坐落南門外,東至鄭宅田,西至鄭宅田,南至溝,北至竹腳路;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將田仔三坵出賣,先盡問房親不能承受,外託中引賣與漢人鄭公伯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議着下時價劍銀九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仔三坵,並帶老發埤水分灌溉,隨踏付與銀主掌管,任從銀主耕作,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言找,亦不異言生端滋事。逐年遵例貼納大租粟一斗。保此田仔果系祿等祖父應份物業,與別房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祿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親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親收過契內銀九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五十一年正月日。

爲中人阿六

知見水鱟

貓祿

親立杜賣盡根契番

蓋貓系

(二六)

親立永耕山份字拺社番大宇貓味,承祖父應得遺下第二份山園一處,址在福興莊後,東至大路界,西至古舊圳界,南至何家界,北至何家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山份園出耕,先問社內通土番親不欲承耕,外託中引就招得漢人何噯官出首承耕,即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永耕價銀四十元正。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訖;其山園同中踏明界址,交付佃人噯前去掌管,子孫永遠己業。恐有山份開成旱園田,時值千金,不幹大宇貓味之事,日後不敢異言找贖之理。刈藤永斷,寸土不留。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親立永耕山份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四十元正足訖,再照。

外批明:逐年納番大租粟二石滿鬥正。

乾隆五十二年十月日。

爲中人通土目轆耳婆

親立永耕山份字?番大宇貓味

(二七)

立給出墾契字親港社番合歡,承祖父遺下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在溝埧,東至小港路爲界,並帶東畔荒埔一小段,東至岸,西至岸,南至路,北至岸。其兩段荒埔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歡家中乏銀應用,願將荒埔出賣與人,先盡問房親社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餘吉官備銀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一十二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收訖;其兩段荒埔隨踏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爲己業。年配納大租一斗二升正,日後歡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一賣千休,兩段荒埔界內寸土無留。保此兩段荒埔系歡承祖父應得物業,與親房別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倘上手交加不明爲礙等情,歡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乃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墾契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批明:同中親收過墾契字內銀一十二大元正足訖,照。

乾隆五十八年八月日。

代筆人林長生

在場爲中人林明貴

立給出墾契字新港社番合歡

(二八)

同立杜賣盡根開墾字人潘社潘連生,有承祖父遺下土山一所,坐落土名燕霧堡土地公坑,東至侖脊路爲界,西至侖脊路爲界,南至山坪竹坑溝爲界,北至侖脊路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賣與燕霧保口莊廖瑞陽官,言價番佛銀二十大員,每年應配納潘連生官番大租銀一大員。即日同中收過番佛銀二十大員正。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開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番佛銀二十大員正,再照。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日。

知見人潘有憑

同立杜賣盡根字人潘連生

爲中人陳有成

代筆人張心正

(二九)

立給墾批字竹塹社白番衛成求,有承祖遺下荒埔一所,坐落土名旱坑仔莊,東至牆圍爲界,西至分水爲界,南至坑爲界,北至車路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求自己不能墾闢,招得漢佃沈阿多前來承墾,當日三面言定墾批銀二大員正。其銀即日兩相交訖;其埔地隨即交付沈多前去架造房屋,種竹栽果等項。當日議定每年貼納大租粟一石正,冬成之日,應送完納,給出完單付照。保此業委系求承祖遺下,與別番無干。自墾之後,任從沈多永遠爲業,日後佃人倘欲移居別創,任其退賣,以充工本,求等子孫不得刁難阻擋。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求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現收過佛銀二大員,再照。

嘉慶五年(歲次庚申)三月日。

在場人衛裏孛

知見代筆人三加布

立給墾批字人衛成求

(三○)

立招墾闢荒埔字山頂冒達社番阿打歪他灣,同妻烏肉,有承祖父遺管隘埔一處,坐土名在本社前。自己缺欠工本,不能墾闢,情願招得漢人連永、仁堂、明山三人出首承墾。東至加六佛社前大車路爲界,西至入水底寮大車路爲界,南至雙車路口爲界;北至冒達車前小路爲界。當日經通土到場面踏四至分明,三面言定仁兄弟備出佛面埔底銀二十八大員正。銀即交足訖;其荒埔即踏交與仁兄弟自備工本前去墾闢,栽種果樹、竹圍、雜物等項,以及起造房屋居住,永爲己業,耕種管守。議定遞年供納地租一大員正,永遠定例,不得加減,番主應給完單付照。保此埔系祖遺物業,與別番兄弟族戚無涉,及上手來歷不明等弊;如有之,俱系招墾番一力抵擋,不幹承墾人之事。日後仁等子孫或回籍,或別創,任從時值退下,收回工本,再不得異言滋事等情。此係二比甘願,兩無相強,今欲有憑,立招墾荒埔字兩紙,各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銀二十八大員正,足訖。

嘉慶(癸亥)八年二月日。

在場□□□

代筆□□□

立招墾荒埔字阿打歪他灣同妻烏肉

(三一)

立招墾闢荒埔樸仔社番阿道歪阿沐,有荒埔一塊,坐土名樸仔山腳下,東至阿沐打壁田爲界,西至阿沐郡乃田爲界,南至小圳爲界,北至阿四老打沐田爲界;四至分明。因自己乏力墾闢,招得漢人張仁元兄前來墾闢成田,當日經通事三面言定,仁元實備出磧地銀十元正。遞年該供納租榖二石正,此榖限二季供清,要重風乾淨,不得溼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任道歪另招別佃;若無少欠租榖,系仁元墾闢之業,永付耕作。如道歪要自己耕作,其仁元工本銀清算補還,方得起耕。此係人番甘願,兩無所迫,口恐無憑,立招墾字付爲執照。

批明:實收到磧地銀十元正足訖,批照。

嘉慶八年九月日。

在場□□□

社丁□□□

依口代筆□□□

立招墾字番阿道歪阿沐

(三二)

立永耕契字南投社番眉仔、目仔,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過水田一段,坐落果■洋崩崁,東至溪,西至小斗六田,南至眉芝爻田,北至大阿祿田;四至界址明白;並帶水份五分灌溉充足。今因乏銀費用,自情願將此田招佃永耕,先盡問番親、通土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漢人張默觀出頭承永耕,三面言議時價值銀三百八十大員正。銀即日同通土中見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張默觀永遠掌耕爲業。逐年配納番大租粟二石五斗滿,不得少欠,後日子孫永不敢言找言贖及生端滋事等情。保此田系目等兄弟應份實業,與別番親、兄弟、姊妹無干,亦無別款來歷及重張典掛他人爲礙等情;如有,目等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如是反悔,言及找贖清丈加租,願賠出禮銀五十大員。恐口無憑,立憑耕契字一紙,永遠爲照。

即日同通土中見收過永耕字內銀三百八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楊明智

爲中人□□□

知見土目□□□

在場通事□□□

目仔

立永耕契字番

眉仔

(三三)

立招墾永耕字人新社番衛裏孛乖,有自己份下泉水陂帶坑底荒埔一所,坐落土名樟樹林山腳。四址界限:東至樟樹林山腳爲界,西至大頂山腳爲界,南至番土目園爲界,北至彭信官水井爲界;四至分明。今因乏銀使用,情願招墾,先問番親不墾,外親身送到沈曰富出首承墾,即日當面言議地價銀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收足;其荒埔泉水坡,隨踏付銀主前去開墾田園耕作。乖願限二十五年終,銀消地無稅;二十五年後,準富等子孫永耕,每年願納租粟五斗正,不得混爭加減,乖等子孫不敢招佃起耕。保此業明系自己份下,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恐口無憑,立招墾永耕字一紙,付執存照。

嘉慶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陳善言

在場人黎阿義

立招墾永耕字人新社番衛裏孛乖

(三四)

立給墾批永佃字金包里社番己力支邦岸,有承父遺下荒埔田一所,坐落西勢洋,並帶本洋埤圳水灌溉充足。東至溝崁頂一小份,至何家田爲界,西至陳保田爲界,南至李敬生田爲界,北至何家田爲界;四至明白爲界。今因缺乏工本,不能耕墾,先盡問親等不欲承受,外託中送就誠實漢人陳蔡興前來承受,當日三面議定墾批佛面銀六十八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荒埔田隨即踏付銀主前去自備工本開築成田,永遠爲業,遞年配納本社大租榖三鬥口糧榖九鬥正。此係人番兩願。保此田系己力承父物業,與別業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己力自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墾批永佃字一紙,並字後手摹,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永佃字內佛面銀六十八大員完足,再照。

嘉慶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黃成業

爲中人詹壹官

知見胞弟□□□

給墾批永佃字金包里社番己力支邦岸

(三五)

立給墾永耕字貓羅社番蔡懷觀,有承祖父遺下厝地一段,坐土名貓羅社,東至路爲界,西至目鬥地爲界,南至少珍地爲界,北至冤腳古黨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閤家相議,將厝移居萬斗六新社。此厝地窵遠,乏力耕種,將此厝地給與佃人曾買觀開墾。即日收過地基銀十一大員;將地踏付銀主自備工本,開墾成園耕作,永遠爲業,每年貼納大租錢一百五十文。一給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亦不增租。保此係懷承父厝地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給他人不明;如有不明,懷出首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地基銀十一大員完足,再照。

嘉慶十年六月日。

代筆人王永燈

爲中人陳變觀

知見人懷觀

立給墾永耕字番□□□

(三六)

立招永耕字阿里史社番郡乃阿仁,承父遺下有埔園一所,坐落土名在軍工寮莊北勢,東至車路,西至烏肉園,南至阿萬四老園,北至阿沐園;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將此園向得漢人賴旺兄出首永耕,自丙寅年春起掌管永耕。當日憑通土三面言議定旺備出永耕園價銀八十大員正,即日同場面交番主親收足訖。其園遞年配納大租粟五斗正,限定十月冬交納番主,以資口糧,不得抗欠。此係人番甘願,今欲有憑,立永耕字一紙,並帶上手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永耕園價銀八十大員正足訖,批明,再照。

嘉慶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一記

在場通土□□□

知見阿沐年

馬下六班頭

立招永耕字番郡乃阿仁

(三七)

立給墾單字?東社番阿甲毒,有承祖父遺下埔地二處,址在到厝莊莊尾溪邊。東一處,東至溪爲界,西至林金田爲界,南至溪爲界;北至劉宅秧地田爲界。西一處,東至自己竹圍爲界,西至大溪爲界,南至大溪爲界;北至劉旺田爲界。二處界址四至明白。今因阿甲毒乏銀充用,願將埔地二處給出墾單,當日託中招得漢人劉耀中願出墾單銀十五大元正。中自備工本出首開墾,議定每年二處約納大租榖八斗滿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墾單字一紙,付中收執爲照。

即日收過墾單字內銀十五元足訖,再照。

外批明:二處埔地近大溪邊或衝崩,或加浮復,俱系佃人造化,其大租榖亦不得增加減少,立批,再照。

嘉慶十年正月日。

爲中人大宇新

代筆人劉耀追

合立墾單字捒社番阿甲毒

(三八)

立佃批字人遷善南社番阿媽牛罵、同男六萬牛罵,有承祖遺下荒埔一處,土名坐落麻園埔北勢頭,東至車路爲界,西至萬感叔園爲界,南至車路爲界,北至六仔牛罵園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無力開築,託中招與漢人楊經、楊賀官前來開築成園,時收過佃批銀二十六大員正。即日同中交訖;荒埔即付經、賀前去掌管耕作,永爲自己物業,日後不敢貼贖。保此荒埔系罵承祖物業,與番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贌他人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牛罵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口恐無憑,立佃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佃銀二十六大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每年應納園租錢一百文,再照。

嘉慶十三年九月日。

中人蒲氏

代筆沙高照

立佃批字人番阿媽牛罵

同男六萬牛罵

喜元

(三九)

立給墾契字人杜子玉,茲因上年備出本銀,向塹社通土承給出有山林埔地,坐落十名汶水坑等處。今因自己乏力墾種,將總墾內抽出山林埔地一塊,橫坑石門莊,東至尖山仔龍崗透出,由小龍崀透落坑底,由過小龍崀透上崗頂分水流內爲界,西至大龍崗頂水流內爲界,南至大崗頂水流內爲界,北至大崗頂由東透落坑底,由過小龍崀透上崗頂分水流內爲界;四至界址當日同中面踏分明。今因自己乏力耕種,乏銀應用,託中引就送與楊阿振、楊阿秋兄弟前來承墾,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振兄弟備出時值墾底價銀二十大員正。其銀即日色九經中交玉親收足訖,並無短少准折等情;隨即憑中踏明界址,交付楊阿振、楊阿秋兄弟前去掌管。開墾耕種,開成水田,系振、秋兄弟永爲己業。每年應納社租榖一石,拆銀一員,系早季六月向定一人交納,共給出完單一張付照。保此物業系玉自己承給墾內物業,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玉一力抵擋,不幹承墾二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後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玉經中親收到字內墾底價銀二十大員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老總墾系杜子玉手內收存執照。

當日經房族此墾內山林埔地等項,按作五份均分,各有鬮書炳據。其完單、串單相共完納,各不得推諉,批照。

嘉慶十四年(己巳歲)十月日。

爲中人古阿六

在場陳文輝

代筆同人

立給墾契字人□□□

(四○)

立出招贌荒山字番山頂頭社阿四老茅雞,自己管有荒山一處,坐落土名食水窠橫坑大窠,東至山眉爲界,西至坑爲界,南至坑頭爲界,北至龍崗尾爲界;踏看四址分明。自己不能開墾,情願出招贌於漢人黃荖前來出首承贌,開墾荒山,鋤輋栽種竹木、桃梅、李果等項,做屋整築施爲,番不得異言生端支節等語。其荒山當日經通土甲三面言定,自贌庚午年春起,至癸酉年冬止,開荒四全年無租,以貼伙食之費。倘有漢人、番人所爭闊狹長短,不幹贌人之事,系出贌番主一力抵擋。人番甘願,兩無反悔,言恐無憑,立出招贌荒山字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即日批明:其山開荒四全年,限滿之日,本開墾之人耕種,番主不得另贌他人。倘有水溝開成山田闊狹,人番面議山租、社課,批照。

再批明:其山四全年限滿之後,荖認納山租銀一大元正,認納社課錢二百文,批照。

嘉慶十四年十一月日。

代筆□□□

在場見□□□

立出招贌荒山字番阿四荖茅雞

(四一)

立給墾批字人雷里社番婦歐陳,有承祖遺下埔地一段,坐落土名加蚋仔莊社前,東至路爲界,南至陳雄地爲界,北至陳雄竹圍爲界,西至路爲界;四至界址踏明。今因創置乏銀費用,願將此埔地出給,先問番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向就與漢人楊倍觀出首前來承給,當日議定時楊倍觀備出埔底佛面銀一百四十八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埔地隨照界踏付與倍觀前去自備工本開闢成園,永遠爲業。一給千休,永斷葛藤,任從變售,不敢阻擋,日後陳及子孫亦不敢爭執找貼取贖等情。且此埔地屢被洪水衝壓,浮沈未定,不堪按甲納租,言定乃系各關造化,遞年配納口糧大租粟一石三鬥正,日後不得增多減少。保此埔地系陳等承祖父應得份下之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爲礙;如有情弊,出首抵擋,不幹承給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並俱手摹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批字內銀一百四十八大元足完,再照。

嘉慶十四年二月日。

在楊土目業戶。

代書社記蘇仕超

爲中番嗎■〈口難〉

在見番緩仔

女婦金娘

知見

孫番泉龍

立給墾批字雷里社番婦歐陳

(四二)

立給開墾字馬芝遴社番加肭,有承遺下曠侖一所,坐落土名掃手厝莊後厝,東至車路爲界,西至岸爲界,南至路爲界,北至大岸爲界;四至界址明白爲界。今因曠侖遠住,不得管到,無奈,託中引就,願將此曠侖招給與漢佃蔣桂觀開墾耕作,時出得給墾字銀二十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曠侖實時踏付銀主掌管,開墾耕作,永爲己業。不準典賣他人,肭又不敢阻擋。每年代納租錢三百文,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曠侖果系肭承祖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及典賣他人爲礙;如有不明等情,系肭出首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開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字銀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七年七月日。

爲中並知見葉山觀

立給開墾字人社番加肭

(四三)

立招墾佃字阿里史社番抄沐馬下六,有承祖父遺下山場一所,址在軍功案莊東北勢,土名大山母,坐東北,向西南,東至尖脊爲界,西至本坑爲界,南至港溝爲界,北至風櫃門坑爲界;四至界址明白。茲因自己無力開墾,情願出招與漢佃鄭世欽出首前去,永遠承墾,議定墾銀二十大員。當日憑通土三面交收足訖;其山場即日踏明界址,交付世欽任從開墾,永爲己業。其該業議定五年以內免納番租;若墾五年以外,每年配納番租二石正,不得拖欠。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招墾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批明:即日親收過字內墾銀二十大員,平重十四兩正,足訖。

批明:老約契遭爽亂遺失,日後取出不敢行用,再照。

嘉慶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在場土目□□□

知見阿桂

代筆人潘清桂

立招墾字阿里史社番抄沐馬下六

(四四)

同立給永耕墾遷善南社番阿眉打釐、女孫險娘,同有承祖父遺下應分水田一丁,坐落土名在本社後竹林內,東至蒲氏九田爲界,西至自己田爲界,南至六仔武葛田爲界,北至阿二武葛田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先年被水漂流拋荒,自己不能開耕成田,願將荒埔託中引就與漢人童家祖佛仁爲香燈田上出首承給。當日三面議定收過盡價佛面銀一百大員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荒埔及水田隨付銀主自備工本,栽插竹木,開築大坼,開墾成田,起蓋成厝,永遠居住,掌管爲業。其歷年配納大租粟二石正,到社交納,給出完單存照。從此一給千休,永斷葛藤,價已敷足,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生端等情。保此荒埔及水田系是打釐自己一力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給開墾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開墾契字內佛面銀一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九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烏肉元

爲中人阿眉打毛

知見□□□

阿眉打釐

出給永耕墾字

女孫險娘

(四五)

立給耕字遷善南社番婦保老眉罵,有承祖遺下埔園一所,坐落土名竹林內,東至愛着班園界,西至阿眉四老園界,南至坑溝界,北至阿百的園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無能耕作,託中引就與漢人童體官前來出首承給,三面言議時收入磧地銀一十七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埔園隨付銀主掌管,開作耕管,起蓋居住,周圍四界栽插竹木,不敢阻擋。歷年配納地基園稅錢一百文正,給單執照。保此園系是眉罵自己承祖遺下物業,與社內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給別佃;如有不明爲礙,眉罵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日後不敢異言反悔。恐口無憑,立給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嘉慶二十年十月日。

代筆烏肉元

中見□□□

立給耕字番婦保老眉罵

(四六)

立開墾永耕埔園契北投社番歐春,同胞弟袖仔等,有承遺下鬮分應份埔園一段,坐落土名內木柵中埔南北埒,東至歐甲園爲界,西至法生園爲界,南至山侖爲界,北至車路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園租粟一斗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埔園出賣,先盡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引就與漢人李送觀出首承墾,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一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園隨即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稅納租,永爲己業。茲開墾以後,價值千金,春等子孫日後不敢言及找洗分文,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園系春承父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如有等情,系春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開墾永耕埔契一紙,付執永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銀一十二大員正足,再照。

嘉慶二十一年正月日。

代筆人洪世清

爲中人知見康成

歐春

立開墾永耕埔園契人

袖仔

(四七)

立給墾盡賣契吞霄社白番加蒲、糹美幹兄弟份下有山埔薗田仔一所,土名坐落加東後窩口,東至坑溝爲界,西至嶺頂分水爲界,南至柳樹窩口溝墘小路爲界,北至橫窩加巳活園毗連石記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配納加蒲大租粟二斗。今因乏銀別置,託中引就漢人餘阿春出首承買,三面言定時價銀一十七員半正。即日同中交訖;其山埔、田薗、竹木等即付餘阿春前去掌管耕作,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加蒲兄弟子孫等永不得言添言贖取找增租滋事。保此山埔田薗果系加蒲兄弟份下物業,與別番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如有典掛不明等情,系加蒲兄弟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墾盡賣契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批明:收過契面銀足訖,再照。

再批明:西北俱至加巳九活園毗連爲界,再照。

嘉慶二十二年九月日。

加巳九活

中人

陳文養

代筆人陳建箕

在場見打馬轄

加蒲

立給墾盡賣契吞霄社番

糹美幹

(四八)

立開墾永耕學番水裏社大宇澤,有承祖父遺下荒埔一處,坐落土名址在新莊仔莊挑龜仔埒,每年配納大租粟四鬥一升五合。東至車路爲界,西至自己園爲界,北至張家園爲界,南至張家園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園一埒抽出半埒,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新莊仔莊張媽從出首耕墾,三面議定備出價佛銀十二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荒埔隨即明踏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成業,收租納課,永爲己業。自此開墾,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保此荒埔系是大宇澤物業,與社內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澤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永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開墾永耕字內佛面銀十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三年十月日。

代筆人侯志大

爲中人□□□

在場知見王永祥

立開墾永耕字番大宇澤

(四九)

立典永耕田契字人吞霄社番張武葛、杞蚋,男李福,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南勢湖南畔,東至溝田,西至馬嘮於園,南至溝,北至溪,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並帶埤圳水源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奏用,願將此業出典永耕,先問房親族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黃壽出首承買永耕,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永耕價銀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並坡源水圳同中見通土踏明界址,交付典主起耕招佃,永爲己業,每年帶納大租榖五斗正。保此業田系武葛自己承父之業,與房族叔侄無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亦無上手來歷不明滋事;如有情幣,系武出首抵擋,不幹典主之事,日後與及子孫斷不敢找贖之理,決無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典永耕田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批明:交過契面銀二十大員正收訖,再照。

嘉慶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在場見人加蒲貓嘮於(戳記)

爲中人林阿田

老仔巳

男李福

立典永耕田契字吞霄社番張武葛

杞蚋

依口代筆人詹如山

(五○)

立給墾批字雷里社番原龍,有承祖父遺下荒埔地一所,坐落加蚋仔莊咱己吧弄,東至楊家園爲界,西至番升仔園爲界,南至大溪爲界,北至楊伍福園爲界;四至界址踏明。今因乏銀別置,先盡問番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漢人楊焙官出首承墾,時三面言定埔園底銀三百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訖;荒埔隨照界踏明,交付楊焙官前來自備工本,開闢成園,永遠掌管爲己業,招佃收稅,不敢阻擋。其荒埔屢被洪水衝溢,浮沈未定,不敢按甲納租,歷年配納口糧粟一斗正。自此一給千休,永斷蔓藤,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等情。保此荒埔系龍承祖父遺業,與別番人等無干涉,亦無欠他人不明爲礙;如有此情,龍一力抵擋,不幹焙官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異言生端,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埔底銀三百大員正完足,訖,照。

道光元年六月日。

作中番媽喜

代書番潘大升

知見母親金娘

在場番土目□□□

立給墾批字雷里社番原龍

(五一)

立招開墾永耕契字宛里社番加浦土、明仔,同侄六仔、加朥希、大宇等,有承祖父遺下田埔,坐落土名吞霄南勢湖圓山仔下田埔二處,東至山排爲界,西至大溪爲界,南至溪爲界,北至黃純三頭家田爲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帶大溪坡圳水灌蔭充足。西南勢又田埔一處,東至張平官園爲界,西至高山崁頂爲界;四至界址經同業土面踏分明爲界;原帶泉水並大溪坡圳水灌蔭充足。今因乏銀力開闢耕作,加浦土、明仔兄弟侄商議,情願將二處田埔出墾,先問社內番房親伯叔兄弟侄等俱各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招得漢人馬德煌出首承墾,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墾底銀二百一十五大員正。其銀憑中經同土目加浦土、明仔、六仔親手收領足訖,並無短少分文,亦無債貨准折等情;其田埔隨即踏付與馬德煌前去墾耕掌管。遞年早季二處大租粟共三石正,永爲定例,日後加浦土、明仔兄弟子孫永不得言加租等情。保此業系加浦土、明仔兄弟之業,與別番親寸土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倘有來歷不明,系加浦土、明仔兄弟侄出首抵擋,不幹承墾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招墾永耕契字共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墾底契字銀二百一十五元足訖,批照。

再批明:每年大租二石,系加浦土、明仔二人均分,各出完單付佃執照。

又再批明:西南勢田埔一分,東至張平官田爲界,西至高崁頂爲界,南至張平官田爲界;北至張平官田爲界;四至界址立批明白,再照。

道光二年正月日。

在場大土目□□□

爲中張天助

依口代筆阿六

知見佛抵

在場傌朥尉

立招開墾永耕字番加浦土

明仔

侄六仔

加朥希

大宇

虎豹釐

(五二)

立招墾永耕字吞霄社番老仔巳南仔勿,承祖父遺下有山坑荒埔一處,坐落土名柳樹窩西〈犀刂〉牛窩口,東至山嶺爲界,西至溪口車路爲界,南至山嶺爲界,北至半排爲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帶泉水圳灌溉。今因自己無工力不能墾闢,先問社內番親叔侄兄弟等俱各不就,外託中招到漢人曾達秀出首承領,自備牛隻、伙食、農椇等項前去墾闢,當日三面言斷時值埔底佛銀十一員正。其坑埔原約系三年開荒,壬午年冬起,至乙酉年冬止,及後遞年供納大租粟二斗正。即日,秀備出埔底佛銀十一大員正,憑中交與番己親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短少情弊;其荒埔同中經通土到處踏明四至界址明白,隨付秀前去掌管,墾闢成田,任從耕作,另行出贌收租,永爲己業。保此荒埔委系己承祖父之物業,與社內番親叔侄兄弟等俱各無涉,亦無上手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及後番親子孫再不敢言增,亦不得言贖言找等情;如有等情,系巳一力抵擋,不幹墾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招墾永耕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埔底佛銀一十一大員正足訖,照。再批明:北畔界址開築車路爲界,再照。

道光二年十月日。

何如山

說合中人

李玉遠

在場人□□□

知見人□□□

代書人劉元達

立招墾永耕字番老仔巳南仔勿

(五三)

立給墾契字竹塹社番廖阿財,先年承祖父遺下有土牛墩外一帶青山,任番招墾。今因乏銀應用,踏出一處,坐落土名照坑莊,東至縱曠爲界,西至大龍崗天水流內爲界,南至大崗頂天水流內爲界,北至大崗頂天水流內爲界;四至界址當日同場面踏分明。今因招得漢人彭登貴前來出首承墾,備出時值山埔價銀八大員正,色現交財親收足訖;隨即踏明此業界址,交付彭登貴前去掌管,開闢耕種納課,永爲己業。年配大租錢三百文,每年應納清楚,給出完單付照。保此業系財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別番及房親伯叔兄弟無涉,亦無重墾典當他人爲礙;倘有番人阻擋等弊,系財一力抵擋,不幹承墾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後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契字一紙,付執永爲照

即日批明:財親收到此墾契字內佛銀八大員正足訖,批照。

道光四年(甲申歲)八月日。

在場代筆人陳河有

立給墾契字竹塹社番廖阿財

(五四)

立招轉約字社寮社番馬下六班頭,承父管下有荒埔地一塊,坐落土名社寮角莊前北勢崁下,四至界址原有前約載明。茲因自己無工,不能開闢,先年招得漢人曾任俊兄出首前來承贌。即日憑通土之面言定,其埔自贌之後,任俊前去開闢耕種,架造房屋,栽種竹木等項。當日言定其埔架造之後,俊每年應納地租銀一大員正,永爲定例,日後不敢爭多減少。茲因馬下六乏銀應用,向得俊手內收過佛面銀三員六皮正,即日言定其約內地租將銀利對銷,日後二人不得反悔。此係兩願,今欲有憑,立招轉約字一紙,付爲執照。

即日道光乙酉五年,馬下六又乏銀緊用,向俊兄偕來銀四員四毫正,其遞年每員銀利照社規清算,立批,再照。

道光(乙酉)五年正月日。

場見□□□

代筆□□□

立轉約字番馬下六班頭

(五五)

立招開墾荒埔永耕並典田租銀字番賴沙瀝大完、馬下六古乃四老,承祖父遺管九房厝莊頭自開水田毗連三處,又帶荒埔厝字地基一塊,東至小路止,西至牛路崁面止,南至車路大崁直尾止,北至大田崁直透止。又一處過坑北片,東至劉家田止,西、南俱系坑底圳止,北至崁眉直透坑底圳止,又帶東路南片田兩坵。其各處界址分明,原帶圳水足蔭,遞年計共額租榖八石。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田並埔帶租俱一出墾與人,經通向到嚴辛北頭家出首承墾。當日經通三面議定北手內備出埔底銀五十大元正,又備出典田租銀八十大元正,又備出無利磧底銀三十大元正,俱一經通面交番主收訖;其田沿界並荒埔厝字地基,俱一踏交付予北頭家前去自備工本、農器等項,開闢成田,掌管永耕。

即日經通三面言明,其田租少銀多,無所依例,番主不敢異言,願將此田埔俱一交於北頭家永遠管業。保此業委系賴沙瀝等承管之業,與別番無涉,亦無上手來歷不明;倘有不明,系番主一力抵擋,不幹承墾人之事。中間實銀實契,並無債貨准折。此係人番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招開墾荒埔永耕並典田租字二紙,各執爲照。

即日批明:番主實收到字內埔底銀五十大元正,又收到典田租銀八十大元正,又收到無利磧底銀三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賴沙瀝大完、馬下六古乃乏銀不敷,經通又向到嚴辛北頭家手內借過佛銀母二十五大元正,經通面交番主收訖,每元每年貼利榖照社規依行,所批是實,照。

道光(丁酉)五年十月日。

立招開墾荒埔永耕收過典田租埔底銀字番賴沙瀝大完

說合中人林石母

在場知見打歪四老

馬下六古乃四老

代筆社記

光緒十四年十月批明:番主賴沙瀝大完、馬下六古乃四老同中前來,向到郭福手內盡根找洗田價銀三十五大元正,經中面交番主收訖,後日不敢將此業生端之事。此係一退千休,寸土不留,二比甘願,所批是實,批照。

批筆社記

(五六)

立給墾單字阿里史社番大滲毛,有承父遺下荒埔一所,址在旱溪莊東北勢,土名沙歷巴來,東至茅格羣乃園爲界,西至番仔溝爲界,南至溝爲界,北至車路爲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工本開園,託中招與漢人林風出首承墾永耕,開闢成園,當日憑通事三面言定時值埔底價銀三十大員正。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隨即踏明荒埔界址,交付風掌管永耕,日後子孫永無取贖,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埔滲毛承父物業,與別社番無涉,亦無重張墾字典借他人財物。若上手來歷不明,滲毛等一力抵擋,不幹林風之事。此是番漢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說無憑,立給墾單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道光六年十月日。

依口代筆蔡和成

在場知見通事

立給墾單字阿里史社番大滲毛

(五七)

立招永耕字阿里史番阿仁馬下六,有承祖父遺下埔園一所,坐址在軍工寮莊外西勢,東至葉家園岸,西至張家園岸,南至鬥肉打來園,北至後那阿六萬園岸爲界;各四至明白爲界。遞年帶納園租粟一斗正,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應用,託土目招得賴妹官前來出首承受永耕,當日土目三面言定時值價銀六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土目交收足訖;其園自丙戌年春起,交付與銀主前去永耕,掌管爲業。一立千休,日後不敢討貼等事。保此園系阿仁馬下六承祖父遺下物業,與他番無干,此園亦無重典重贌他人財物等情;如有等情,系阿仁馬下六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招永耕字一紙,付爲執照。

即日憑土目收過契內銀六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六年十月日。

代筆人陳聞一

在場爲中土目□□□

知見番男羣那

立招永耕字阿里史番阿仁馬下六

(五八)

立招墾闢荒埔字山頂茅■〈口武〉噠社番阿沐打不亦,同婿四老香高,承祖遺管有荒埔一小處,坐土社寮社背,東至後那大完埔止,西、南自己老田止,北阿沐瓜爹田止;四至分明。今因自己無力,不能自開,前來招得漢人曾清嶽頭家出首承墾,開闢成田。即日經通土三面言定,其埔遞年應納租錢三百文;其租永爲定例,日後其租不得加減等情。此係人番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招墾闢字一紙,付爲執照。

即日批明:向得清嶽手內隨借來佛面銀一大元正。其銀當社言定,遞年每員照社規貼利榖二斗正。其銀母利系納埔租內照算扣清,立批,再照。

道光(丁亥)七年九月日。

場見□□□

代筆□□□

立招墾闢荒埔字番阿沐打不亦

同婿四老番高

道光(庚子)二十年正月二十日批明:番主阿沐打不亦,同婿四老香高前來,向到原墾主曾三盛頭家手內,二人面會庚子春以上地租,經前每年現納清白,即日向得三盛頭家手內典收過地租銀二大元正,即將地租以抵銀利之需。茲因阿沐同婿香高銀不敷用,再向到原墾主如借過母銀二大元,每元每年貼利榖二斗,贖租之日,到社清算,批照。

(五九)

立給山排窩坪草地竹塹社墾土衛壽、衛宗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山排窩坪草地一所,土名五份埔,東至大山頂背透大窩尾橫過左邊,透至伯公廟前小路,透上右邊至大窩崁爲界,西至生自己與黃龍、張某、張某四人毗連界址爲界,南至戲棚地石右邊山排並帶堀頭窩山左邊崗崀,直透山頂毗連爲界;北至生自己屋背窩口山排遊早壢底,直透至排坪小崗崀橫過至窩楣直透至大山頂背窩尾橫透相連爲界。並帶界內山窩排坪一帶樹木及菅草等項,即日同中見人等面踏分明。今因地方曠闊,自己不能墾種,情願託中引送與開旺兄弟出首承墾,種作掌管,當日三面言定山排窩坪草地等共議出得地底價銀四十二元正。其銀色現同中面交宗、壽兄弟親收足訖保此山排窩坪草地等系宗、壽兄弟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別番人等無涉,亦無重給爲礙,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系宗兄弟一力抵擋。自給之後,照給字內界址,即交旺兄弟永遠掌管,墾種爲業。每年應納山租銅錢二百,永爲定例。此係二比兩相甘願,立給山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給字內地價銀四十二元正足訖,照。

又批明:此山埔界內有林瑞伸祖墳一穴,經父給出山批一紙,周園二丈爲界外,仍歸佃人墾種,批照。

道光己丑九年九月日。

在場見周阿藏

說合中李吟福

的筆弟林安

捷宗

立給山排窩坪草地竹塹社墾戶衛法壽

林安

(六○)

立給墾批字小圭籠社白番鄭進興,有承祖父遺下山一小段,址在老梅山西畔,東至侖頂反水,西至陰溝,南至無尾侖,北至潘家園頭;四至界址面踏明白爲界。今因遠社不能自墾,將此山園招給與誠實僕佃朱懷清出首承給,當日同中三面議值山埔佛銀三大圓正。即日銀、墾兩相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隨踏界址,付佃人起蓋茅屋,栽種雜子五榖。如有開築水圳,耕成水田者,按甲完的大租;如無開成水田,系是山埔,無納租課。保此山埔明系興承祖父遺業,別番無干,亦無重張典給他人爲礙,並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興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內佛銀三大圓足訖,再照。

道光十一年五月日。

代筆許如

中人盧粒

在場見白番萬

立給墾批字白番鄭進興

(六一)

同立給開墾永耕契字日北社番烏蚋那汝、加仔希末流等,各有承祖父遺下應分埔園一小坵,並帶荒埔一所,以及竹仔林曠地俱各等項在內,坐落土名下社嶺莊,東至林家田爲界,西至溪爲界,北至韋阿賢田埔爲界,南至溪爲界;四至界址分明。今自己等無力墾耕,蚋等相議,願將此埔園及荒埔等項出墾永耕,先問社中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向招得漢人郭志官出首承墾永耕,當日三面言議時值埔園及荒埔地底佛番銀二十大員正。銀、墾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埔園荒埔以及竹林、曠地等項,隨即同中見踏明四至界址,交付志官前去自備工本,開築埤圳水道,通流墾闢成田耕種,永爲己業。其竹林、曠地等項任聽起蓋,不敢阻擋,約年配納私租榖四鬥,永爲定例。保此埔園及荒埔等項系是蚋等各有承祖父物業,與叔兄弟侄無涉,亦無重張典給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弊,蚋等出首抵擋,不幹承墾人之事。自給永耕墾契後,日後子孫認租不認業,永斷葛藤,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等情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給開墾永耕契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墾契內佛番銀二十大員正足,照。

又批明:年配納私租榖四鬥,當場同中土目、業戶等酌議,系烏蚋取收二斗,租單認茅仔私記;加仔希未流取收二斗,租單約無私記,認社中官戳代記。日後子孫各有照約取收,不得混爭,批是定照。

道光十一年九月日。

代筆陳啓明

在土目爲中加己擺手

知蓋天賜

見屯首

烏蚋那汝

給開墾永耕契日北社番

加仔希末流

(六二)

立再墾字山頂加勞佛社番打必裏打歪,有承祖父遺管石埔一塊,坐土名土牛下,東北至小圳止,西至自己田止,南至石磊止;四至界址分明。前於嘉慶二十三年,贌於漢人蕭阿秀兄承墾,即將石埔隨前墾沿界,踏交付於秀兄自備工本,墾闢成業,架造房屋居住。即日秀兄備出埔底銀一十五大員正,當社面交打必裏打歪親收足訖,議定遞年永納墾內租榖一石正,不得拖欠。此係番甘人願,無相迫勒,口恐無憑,立再墾石埔字合約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即日批明:打必裏打歪實收到墾內埔底銀一十五大員正足訖,批照。

即日又批明:打必裏又向秀兄手內借過銀母五大員正,遞年每員銀母貼利榖二斗正,立批照。

道光十二年(壬辰)十月日。

社丁□□□

在場□□□

代筆□□□

立再墾字番打必裏打歪

(六三)

立招開墾永耕字黃竹坑社番苗秀,有隘口應份荒埔一所,址在牛角坑口,東至林招耕園爲界,西至橫車路爲界,南至陳萬樣熟園爲界,北至岸,至林國耕園爲界;四至界址俱各分明。逐年十月配納大租榖二斗正,折錢二百文。今因墾耕不及,已先問番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招與漢人林志誠官出首承墾,三面言議定着下埔底佛面銀十六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荒埔一所,隨即盡界踏明,付與銀主前去掌管,任從開建田園,永佃耕作,日後不敢異言滋事。保此埔園系秀等隘口份之額,與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墾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秀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招開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開墾字內佛面銀十六員正,已收足訖,再照。

道光十四年八月八日。

爲中人陳萬祿

知見人□□□

代筆人邱峯泰

立招開墾永耕字番苗秀

(六四)

立招開墾收過埔底銀並胎典埔租字社寮社番馬下六郡乃,自有承管荒埔一處,土名火燒坪,東至馬下六學老埔園爲界,西至詹阿榮山坎爲界,南至大山路爲界,北至坎面爲界;四至界址踏看分明。今因離社遠涉,自己不能種作,前來向得漢佃徐盛貴兄手內收過埔底銀十大元正;即將此埔交貴兄前去備出工本闢成。即日馬下六乏銀費用,又向貴兄手內再借過銀十大元正,願將遞年議的埔租一石正,收抵爲利。自乙未年起,嗣後馬下六有銀交還,租榖交還,自收其埔。任憑貴兄永遠耕種;倘欲別創,任其退回工本,馬下六不敢比架風影,藉口向贖等情。此係二比甘願,恐口無憑,合立開墾字二紙,各執一紙付照。

批明:即日實收到字內埔底銀十大元,又收胎典埔租銀十大元,共二十元正,所批是實。

再批明:年冬有收時,遞年議納出錢二百文,交馬下六收納,批照。

道光十四年八月日。

在場依口代筆潘榮宗

立招開墾字番□□□

(六五)

立給永耕山埔田園賣盡根契字吞霄社番虎豹釐朥夷、打馬轄、烏納貓朥幹、莫思聰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埔田園一所,坐落校力林瓦磘坑,東至山頂分水外爲界,西至半牌消水溝爲界,南至溪爲界,北至雙坑口中心侖腳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自己欠力墾耕,情願將此業出墾,先盡問社中番親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鄭騰芳官出首承墾,即日同中交收過價銀六十大員正。銀、契即日同中色九交收足訖;其山埔田園照界踏付銀主前去築坡開圳,墾闢成田,歷年六月配納虎豹釐口糧租二斗,烏蚋貓朥幹口糧租五斗,永遠定例,不得加減。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斷葛藤,虎等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情弊。保此業系虎等共承祖業,與社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等情,虎等合共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永耕山埔田園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實收過埔底價銀六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日。

代筆人郭振卿

在場□□□

知見烏蚋巴蚋

爲中張明生

打馬轄

虎豹釐朥夷

立給永耕開墾山埔田園契吞霄社番

烏蚋貓朥幹

莫思聰

(六六)

立轉約永耕旱埔字社寮番白土馬下六,有承祖父遺下火燒坪荒埔一處,東至馬下六學老埔爲界,西至茅格界且爲界,南至崁爲界,北至二坪山崁爲界;四至界址分明。情因馬下六乏力開闢,經通土書給墾約,招得漢佃張清德兄弟出首承墾永耕,佃人備出埔底銀三大員正足訖。復經通土甲立約,將旱荒埔仍交德管業,三面言定每年八月期,佃人備出大租錢四百文正,永遠定例。保此旱埔委繫馬下六承祖父遺管之業,與別番無涉,並無重張掛礙他人財物,亦無來歷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系番主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若佃人大租錢逐年供納清款,馬下六永不敢另招別佃;倘佃人埔有種作,缺欠租錢,任從番主另招別佃;若遇年辰荒旱,無種失收,番主不得固執討租;抑或佃人日後要回籍別創,任其退回工本,六不敢異言阻止。此係人番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轉約永耕旱埔字一紙合約,分執爲照。

即日批明:馬下六又向德頭家手內收過無利埔底銀三大員正領訖,批照。

又批明:丁酉年,番主再向原佃張清德供過佛銀四大元,限四全年,若無銀還,將此租錢抵消,日後子孫不得言贖言找,取批是實,立批。

道光(丙申)十六年十月日。

在場社丁□□□

知見□□□

代筆人□□□

轉約永耕旱埔字土官馬下六古乃

(六七)

立招贌永耕磧底銀字人陳淼,今同向得崎仔下社番阿巴毛幹自有承管山埔園,坐土名在陂頭山上茅坪倒吊嶺贌,四至界址在墾契分明,遞年額租榖的銀一元正。即日當社經土甲三面言定,願將此山埔園付交銀主贌耕收管,淼備出無利磧底銀一十五大元正,交收足訖。其議先納後耕;倘遇租銀不清,任從埔主另招佃;如無欠租,不敢另招別佃。此係人番二比甘願,倘有來歷不明,系番主一力抵擋,不幹耕人之事。口恐無憑,立招贌永耕磧底銀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收陳淼備出字內無利磧底銀一十五大元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字內生借過佛銀二大元正,言定每月每元願貼利錢三分,批照。

道光十六年(歲次丙申)六月日。

在場代筆潘明忠

同夫阿威大完

立招贌永耕磧底銀字阿巴毛幹

(六八)

立招贌荒山字社寮社白番大完打包,今有承祖父遺下自己有荒山一處,土名仙堂坪馬安凹,東至坎頭爲界,西至坑尾直透口鄧姓田爲界,南至仙堂坪坎爲界,北至火燒坪坎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自己無力經管,招得漢人管光祖頭家自備工本伙食,其荒山任光祖兄墾開栽種竹木、果樹,架造房屋等項。當日三面言定,其荒山自丁酉冬起,至甲辰冬止,限滿之日,其荒埔山每年應納租榖三鬥正。當日又備出磧地佛銀四大元正,交與大完清收足訖。自贌之後,交於光祖頭家永遠掌管,番主不敢另贌他人等情。此係大完承祖父之業,並無包贌他番之業,亦無別贌與人,亦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不幹光祖兄之事,系大完一力抵擋。此係人番甘願,今欲有憑,立招贌荒山字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當日批明:其界址內仙堂坪有小坑,直透至鄧姓田口爲界。又火燒坪有小坑,透坎頭爲界,批照。

道光(丁酉)十七年七月日。

依口代筆劉公命

在場見□□□

邱雙興母

阿歪四老

茅格斤丹

立招贌荒山字社寮社番大完打包

(六九)

立招贌開墾字人黃天水,今來向得茅烏噠加六社馬六千大完同婿打必裏阿目承宜遺下有荒山一處,坐落土名食水窠尾,東至馬六千老田石崁爲界,西至七分崁脣爲界,南至大完四老小圳爲界,北至打歪孝燕小坑爲界;各有四至界址分明。當日三面經通土甲言定,千收到埔底一十八大元正,當日交收足訖。水自備工本伙食,開闢成田,園埔任從栽種竹木、果樹等項,目不得另招別佃滋事。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系番主一力抵擋,不幹承人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招贌開墾合同字二紙,各執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千實收到埔底銀一十八大員正足訖,再照。

再批明:水倘日後別創,退回工本伙食資費,番主不得阻擋,批照。

又再批明:此界內任從天水修種,番主不敢阻擋,是實,照。

道光(戊戌)十八年十月日。

代筆林佛國

在場□□□

胞叔知見□□□

在場見同婿打必裏阿目

立招贌開墾字番馬六幹大完

(七○)

同立開墾字人東螺西堡眉裏社番巴難胡、水生大怡得意、雪加成等衆番,有曠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在茄苳腳莊西勢車路墘,東至茄苳腳莊爲界,西至大圳爲界,南至車路爲界,北至衆番園爲界。因春雨淋濟,車路泛湳,牛車以及行人往來甚是艱難,衆番無暇裨補。至道光十九年間,與茄苳腳莊漢人王喝官修築成路,無致如前泛湳,工資費用甚多,是以衆番念及王喝官勤勞功力甚大,所有車路邊曠地一埒,衆番等願將此曠地給付與王喝開墾爲田,永爲己業,以報勤勞之功。今已成田,同衆番約自道光十九年起,帶納番租銀二元,抽出一元以爲天上聖母,又一元以爲福德爺演戲費用。保此田系是衆番公地,與別漢人無干,同立開墾字付與王喝官管種以爲己業,日後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開墾字二紙,各執一紙,付執爲照。

道光十九年月日。

代書傅快仔

江知蚋

泰第兄

立同開墾眉裏社番

水生大怡

雪加成

(七一)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東虎豹釐,有明買過妻舅潘慶秀、潘金遵熟耕水田一所,坐貫土名在頂店鐵砧山腳過大圳下,東至大圳爲界,西至王家田爲界,南至大圳爲界,北至水溝爲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原帶大安溪水通流灌足,每年配納大甲西社番私租粟二斗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退耕,先盡問房親及社中人等各不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漢人鄭玉磬官出首承耕,當三面言定時值田價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員正。其銀、契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遂即將田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爲己業。一給千休,價足契清,釐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等語。保此田系釐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不明爲礙;如有不明情弊,釐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永耕契字一紙,並繳李紅贖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足訖,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日。

代筆東明哲

爲中人郭志成

在場妻舅潘慶秀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東虎豹釐

(七二)

立杜賣盡根埔園契字吞霄社番加蒲蚋女、古老烏踏,承祖父遺下有埔園一處,坐落土名圳頭內大路南片檨仔樹腳,東至大溝透溪爲界,西至陳家毗連園學透南溪透北車路爲界,南至溪爲界,北至車路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並帶園壆、竹木等項,每年配納口糧租粟四鬥正。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處埔園杜賣,先問番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託中引賣與漢人歐軟官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埔園價銀三十七大元正。即日銀、契兩交收訖,並無短少等情;此埔園即交付買過手耕管,永爲伊業。保此業明系加蒲、古老承祖父遺下之業,與別房人等無涉,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不幹承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此業一賣永斷,不得言贖,亦不得言增找洗等情。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一紙,並帶上手永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親收過杜賣盡根園契內價銀三十七大元正足訖,批照。

道光(甲辰)二十四年十月日。

知見六觀

在場通事□□□

說合中張虎把釐

依口代筆古才連

加蒲蚋女

立杜賣盡根埔園契字吞霄社番

古老烏踏

同男釐生

(七三)

立給墾永耕字人大肚中北社番阿媽九,有承祖父遺下埔地一處,坐落井仔頭莊後,東至車路爲界,西至車路爲界,南至尖尾爲界,北至林家園爲界;四至界址清楚。今因乏銀費用,欲將此埔地出墾,外託中出依口人向與井仔頭莊林水出首承墾,三面議言墾底銀一員,逐年配大租銀四十文。同中銀、字兩相交收;其埔地即踏界址,交付墾耕佃人開耕成業,永遠耕作。此係甘願,立給墾永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永耕字內銀一員正,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十月日。

依口人林成

給墾永耕字人阿媽九

代筆人陳作中

(七四)

同立永耕開墾字裏腦社化番那眉奪枝來、阿八奪枝來等,有承父遺下沙壓之埔地一段,坐落土名址在冬瓜山莊■〈徙,阝代彳〉門頭番仔陂堵,東至劉壽,西至李家亮,南至武歹並水溝,北至八寶李家亮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缺乏工本開闢,情願將此沙壓埔地與人開闢永耕,得些粟石、銀兩,以爲饔飧之資。爰是託中招得漢人楊生官前來開墾永耕,當日三面議定時值沙壓地價早粟九十九石,又佛銀二十六大員正。其早粟並佛銀即日量明交收足訖;而沙壓之埔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楊生官前去掌管,費用工本開闢耕作。後日若開闢成日,任從楊生官報升給單,收租納課,永爲己業,那眉奪枝來等不敢異言生端。保此業明系那眉奪枝來等承父之業,與親疏番丁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壓交加不明等弊;倘或有此等弊,那眉奪枝來等務宜出首抵當,支理明白,不幹楊生之事。此沙壓埔地一永耕千休,割藤永斷,四至界址內寸土不留,後日雖價值千金,那看奪枝來等以及子孫不敢言贖言找,亦不敢異言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異言生端,今欲有憑,同立永耕開墾字帶手摹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那眉奪枝來、阿八奪枝來等親收過永耕開墾字內沙壓地價旱粟九十九石,又收過佛銀二十六大員正足訖,再照。

咸豐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俞傳芳

荖往比蘭

爲中人番耆

楚目果光

林德

在場知見人管社

陳順

芥埒

打立楚目

胞兄宛■〈口女〉

在場知見

長男■〈口六〉乃

沙那萬打吉

那眉奪枝來

同立永耕開墾字裏腦社化番

阿八奪枝來

(七五)

立招佃永耕字西勢抵美簡社番加丁緣,有承祖父遺下本社東畔水田一段,東至彩屘杜允,西至自田,南至武裏學社,北至水溝。又乙段,東至水溝,西至彩屘,南至加祿;北至杜允。又一段,東至杜允阿且加祿,西至荷包臭人武裏,南至貓英自田,北至彩屘舍一自田。以上共田一甲九分二釐一毫零,系是明丈,四至界址明白,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該田前年浸水淹壓,無力改墾成業,於是先盡番衆人等不欲承墾,外託□□□□□社遵照加留餘埔之例,招得漢佃黃協和出首承墾永耕。當日同土目人等議定佃人備出地底銀四百六十大員正,即日同中見、人番等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清楚,交付黃協和前去改墾掌管,報官升科,給領丈單,每甲配納本社口糧一石,永遠耕種。自此招佃永耕,葛藤已斷,四至內無論湳溝水窟,任從填闢耕種,寸土不留,日後價值數倍,丁及子子孫孫終不敢找贖翻異,生端滋事。保此田地委系丁承祖父遺下之業,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借貸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丁甘願一肩挑盡,不幹永佃之事。此係遵例招佃永耕,番、漢二比兩願,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依口代書合立招佃永耕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土目中見親收過字內地底銀四百六十大元足訖,是實,再照,行。

咸豐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從謙

爲中人社黃甘露

公見人黃通事

場見□□□

立招佃永耕字西勢抵美簡社番加丁

(七六)

立永耕字感恩社番媽願愛奪、安生愛奪等,承祖父遺下應分番丁水田三處,土名一處在本社前碑口,東至大宇罵田界,西至愛箸高甲田界,南至溝界;北至再生田界。又一處田在社口莊前三址,東至埤溝界,西至高甲田界,南至高甲田界;北至紀家田界。又一處田在芋蓁圳下,東至大宇拔田界,西至圳界;南至楊家田界;北至阿萬鬥田界。以上三處田,各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納本業大租粟二斗正,各配埤水通流灌溉。今因無力自耕,又兼見銀別置,願將此田出贌別人耕作,先問番親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就與漢人楊水信官前來承受,永爲耕作,時三面議值磧地佛銀六百四十四大員。即日同中交收足訖;田三處隨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永爲耕作,奪等日後子孫不得再言貼贖洗找等情。保此田系是奪承祖父物業,與別番親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奪等自當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永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佛銀六百四十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咸豐十年十月日。

代筆併爲中人蒲文舉

在場母親搭姨大耳

媽願愛奪

立永耕字感恩社番

安生愛奪

(七七)

立絕賣盡根契字貓盂社番叢明生,有承祖父遺下山埔園三段,坐落土名在宛裏坑內柴牛欄口坑溝。西畔一段,東至坑溝底爲界,西至山腳透湖仔底對直爲界,南至溝底爲界;北至溝底爲界。又東畔一段,東至溝底爲界,西至溝底爲界,南至雙洽水爲界,北至山腳爲界。又北畔山埔地一段,東至半山爲界,西至溝底爲界,南至溝底爲界,北至小湖水流爲界。共三段,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應用,願將園出賣,先問房親叔侄兄弟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漢人呂達官出首承買,時憑中三面議定出得依時價佛面銀三十大元正。即日同中立契,其銀、契兩相交收足訖;其埔園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買主掌管耕作,出贌收租,永爲己業,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埔園系是明承祖父明買物業,與別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情弊,明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自此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斷葛藤,以及日後子孫不敢言贖言找。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絕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三紙,計共四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面銀三十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歷年配納番租粟三鬥正足,又照。

咸豐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兒林壽

爲中人陳和興

在場人林青山

立絕賣盡根契字貓盂社番叢明生

(七八)

立開墾契字人東螺社番論未說,有承祖父建置荒地一所,坐落在番仔寮東勢苦苓腳莊前埔仔,東、西、南、北四至界址,憑石釘爲界。今因乏銀使用,情願將此埔踏明,託中招到苦苓腳莊陳萬得官出手承墾,同中三面言議時出佛銀十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埔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爲己業。任從開築成功,年配納番租銀一角,逐年給單完納,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埔系論未說承祖父建置,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如有之,論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開墾契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開墾契字內銀十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同治六年十月日。

代書人王青雲

爲中人劉成

立開墾契字人東螺社番論未說

(七九)

立墾契字人黃天肥,有管過荒埔三段:其第一段,東至黃接茅埔界,西至黃龍貴園界,南至黃龍貴園界,北至黃柱並螺園界;坐落土名北吉莊外中灘。其第二段,東至山界,西至坑界,南至黃龍貴園界,北至黃得祿園界;坐落土名九林腳。其第三段,東至山界,西至坑崁界,南至坑崁界,北至黃龍貴園界;坐落土名蒿坑口。其四至界址,各段俱明白。今因佃人黃達理耕力有餘,爰是託中向墾,三面言議時備墾底銀二大員正,明約逐年應納口糧粟一石。其銀即日收過;其埔隨即踏明界址,交付理掌管開耕爲己業,日後不敢異言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墾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五年十月日。

代筆人劉禎祥

爲中人黃南鬥

立墾契字黃天肥

(八○)

立開墾永耕字人蔡中庸,有承故弟光欽三生母感恩社番涼仔三遺下自己應份埔園一所,坐落土名址在場厝寮莊西畔,東至許沛源園爲界,西至許沛源園爲界,南至車路爲界,北至車路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埔園出盡根與人永耕,先盡問諸社番以及房親伯叔兄弟侄等皆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楊厝寮莊黃念、黃媽團、黃論、黃土丁等前來出首永耕,時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得永耕價佛銀三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將此埔園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耕爲業。每年配納大租榖一斗,給完單爲憑。自此永耕兩願,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埔園系庸三子柏三接光欽三禋嗣,明系故弟光欽三生母涼仔三應得物業,與社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借項爲礙,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滋事;如有來歷不明等情滋事,該庸父子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永耕字一紙,並繳上手招贌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佛銀三十二大元正足訖,具批明存照。

再批明:此埔園念得其半,論、團、丁等得其半,具批明,再照。

光緒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鄭有聲

爲中人蔣士居

在場知見感恩社通事□□□

蔡中庸

立開墾永耕字

蔡柏三

(八一)

立永耕找洗園契字番萬曆佃,有承祖父埔園一坵,址在土地公埔,東至陳皆得園爲界,西至吳吉春園爲界,南至大車路爲界,北至自己園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歷年配帶納大租一斗正。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至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吳厝莊漢人王悟官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言議時值園價銀八大員正。其銀交收足訖;其園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爲己業,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園系是番萬曆佃承祖父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萬曆佃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永耕找洗園契字一紙,今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契內佛頭銀八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十月日。

代筆人王添月

爲中人許加齊

立永耕找洗園契字萬曆佃

(八二)

立給開墾永耕契字大甲新社番婦乃秀海生,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並埔園一所,址在頂店飯店仔浚北畔,東至車路爲界,又帶南勢田一埒,西至大路爲界,南至石墩爲界,又帶連石墩下田四埒,北至溪爲界。四至界址踏明爲界,原帶大安溪埤圳水通流灌足。今因自己乏力開闢,願將此田園給出與人開墾永耕,先問盡番親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大甲街黃嚴官出首承墾,當場三面議定實出開墾永耕時價佛面銀二百五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此一所田園,踏明界址,交付黃嚴官前去掌管,贌佃收租,永爲己業,逐年配納大租榖一斗正。自此一墾千休,葛藤永斷,日後乃秀海生及子孫等永不敢言及找贌添貼生端滋事。保此田園系乃秀海生承祖父之業,與別番親等無干,並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及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等情爲礙;如有是情,乃秀海生自應出首抵擋,不幹承墾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給墾永耕契墾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開墾永耕契字內時價佛面銀二百五十大員正足訖,照。

批明:郭扁所耕主田園,均系乃秀之業,如要開築水道,任從其便,不得刁難阻擋,又照。

光緒七年(辛巳歲)十月日。

代書人郭清臣

爲中人陳隆

在場□□□

立給開墾永耕契字大甲新社番婦乃秀海生

(八三)

立給墾永耕盡根找洗田契字大甲西社番巧清安四老,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七段,址在北汕莊東畔,東至潘萬壽田,西至巧連技田,南至大溪,北至車路;四至界址俱各面踏分明。原帶大安溪埤泉水通流灌溉充足,歷年配納大租粟五升正,並帶荒埔厝地、禾埕一切在內。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出墾,先問房親伯叔兄弟侄等俱各不欲承受,託中引就向與陳進出首承墾,三面言定時值給墾田價銀一百大員正。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田厝等項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進前去管掌,永爲己業。自此一墾,葛藤永斷,寸土不留,日後安以及子孫永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保此業系是安承祖父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賣過他人,並無上手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安一力抵擋,不幹進之事。此係番、漢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永耕盡根田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字內佛銀一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八年八月日。

代筆人鄭迪徐

爲中人□□□

知見人□□□

立給墾永耕盡根田契字大甲西社番巧清安四老

(八四)

立永耕字遷善北社番文瑞山悅,有承祖父遺下應份山埔一處,坐落土名本社後北勢溪仔邊,東至水溝界,西至路界,南至溪界,北至東路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自己無力耕作,乏銀費用,願將此業出賣,內先問社親房戚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竹林莊漢人陳春官前來出首承受,永遠耕作,當時三面議定備出契面銀五十大員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爲己業,不敢阻擋。歷年配納大租榖四鬥,給單存照。其山埔自此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子孫不敢言及生端滋事,亦不敢言及找洗貼贖。保此業系是悅承祖父物業,與社內番親伯叔兄弟侄姊妹人在無干;如有爲礙不明等情,悅一力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耕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契面銀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八年十月日。

代筆錦仔祿

爲中□□□

知見□□□

立永耕字遷善北社番文瑞山悅

(八五)

立開墾永耕契字東螺社番豹天居,有承祖父遺下復溪埔園一段,坐落在苦苓腳莊前,東至溪,西至李、陳二家園;南至黃約園;北至來發並騫園。又一段,東、南俱至李家園,西至黃犬園,北至鄭騫、陳乞園。此二段、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願將此浮復溪埔園託中引就向與頂厝仔莊鄭塗官出省承墾,三面議定時值開墾價銀五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課,永爲耕種,年配納番租銀二角正,各成完納付單,不得刁難。保此園居承祖父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與交加不明各等情;如有此情,居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永耕契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開墾永耕字內銀五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代筆人許榮宗

爲中人乃賜桂

知見人母親劉緞

立開墾永耕東螺社番豹天居

(八六)

立給開墾字人二林上堡番社潘仁才,有承祖父朝廷恩賜開墾埔園一坵,土名坐落址在本堡番婆莊北畔,東至圳溝爲界,西至大墓口爲界,南至消水溝爲界,北至埔爲界;四至明白爲界;每年配納業主潘大租銀五點正。今因招佃開墾永耕,託中引就與同堡竹園莊佃戶陳刑官前來承墾,當場三面言議時值價墾底銀四大員正,庫平二兩八錢。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爲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園系是仁才承祖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自此以後,一賣千休,日後開築成田,按配納地租,載議定規。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永耕字一紙,完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底銀完足,再照。

業主。

光緒二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潘朝宗

爲中人潘□觀

立出開墾永耕字潘仁才

第四節番業戶給墾字

(一)

立補給墾批字業主黃燕禮,有先年承買南宵虎茅莊課地一所,坐落土名茄苳溪,其東至翁孟埔爲界,西至李家田直透溪爲界,南至大路爲界,北至管元興圳爲界;四至分明。有佃人張綿向前業主薛啓龍給墾耕種,因乾隆五十一年地方擾亂,墾批失落無存,後其子張矍、張聰、張陸、張針、張請兄弟等前來到館懇求補給,即伊父原給四至界址,前去自備工本,架造房屋、農器,開闢成田,以供國課。倘三年不開墾,另招別佃,佃人不得異言。歷年耕種雜仔等項,依照例一九五抽的,限早季運至公館,風煽精淨交納,向給完單執照。倘日後開出有大坡圳水,應宜清丈,按甲供租,或日後欲退售回籍別創,須擇誠實後頂,通知業管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補給墾批一紙,付執爲照,行。

業主。

乾隆五年八月日給。

(二)

立合約業戶貓霧捒社番投仔、愛箸轆、愛箸仔等,有草地一所,坐落莊北仔,東至溪,北至竹腳下,西至水圳,南至饒若浩田爲界;四至分界。於雍正二年十月,給饒盛伯前去開墾水田,盛伯又退於蔡彌偉耕作。至雍正十二年,彌偉又退於張福運承買,經有土官、社主等丈過二回。至於乾隆五年十月,土官、社主同張福運又另清丈過田甲九甲七分實,每甲照莊例納租粟八石滿,共該租粟七十七石六鬥滿,無青埔留存,永爲定例。業佃二比甘願,不得異言爭多取少,兩無逼勒,恐口無憑,各立合約一紙執照。

批明:租粟番自己到莊車運,再照。

乾隆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在見)□□□

投仔

立合約業戶番愛箸轆

愛箸仔

(三)

立招佃業主岸里社土官敦仔,自己本社馬崗厝後埔地,招得黃禿錫兄前來贌墾犁份一張,配丈五甲,東至番田爲界,西至王良田爲界,南至徐獻芹田爲界,北至岸番埔園爲界;四至分明當日即收過埔底銀三十兩,其埔丈明五甲,議定首年每甲納租榖四石,次年納租榖六石,三年納租榖八石,三年以後,每甲八石,永爲定例。其租榖要重風乾淨,不得以溼冇抵塘等情。其榖在莊交納,每石照莊例貼車工銀四分五蘆。其租粟蒔早冬,即早冬交納;若插蒔晚冬,俟晚冬完納;年有豐兇,兩無加減。至莊修築坡圳、橋路雜費等項,系佃人自己料理,不幹業主之事;倘欲別創及退回內地,必先問明業主,查無拖欠租粟,及承退之人誠實,準其退回犁頭工本銀兩,業主不得異言阻擋。今欲有憑,立招佃批一紙,付爲執照。

乾隆五年五月日。

代筆通事張達京

立招佃批業主□□□

(四)

立給墾批感恩社業戶蒲氏悅,有埔地一所,坐落橋頭莊。茲招到佃人林元璸自出工本,前來開闢,即日收過犁頭埔底銀三十九兩正,經丈明三甲一分正,遞年每甲大租八石,俱早季揚淨,佃人車運社內交納,不得拖欠。倘日後要退賣別創,先聲明業主,查其誠實之人承頂其田,不得私相授受,亦不得莊中窩匪窩賭等情。口恐無憑,立給墾批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埔底銀三十九兩完足,再照。

乾隆九年十月日。

立給墾批感恩社

(五)

立給佃批墾耕字本半線社番業主阿國迭等,承祖遺下有產山帶園厝,地址在烏瓦窖仔莊山,東至侖尾山爲界,西至大車路爲界,南至黃備觀山爲界,北至園蓋雲山爲界;四至明白。今因嘓迭不能耕作,情願將此產山及園厝地託中就與漢人林壽官自立招佃墾耕字執掌,自出工本栽種樹木、竹圍,年帶貼納山租二錢五分正。其山隨付與漢人林壽官永遠己業,管掌耕作,帶納社租,不敢刁難,任從招佃給墾,不敢異言滋事。此山系迭承祖遺下物業,與內外番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迭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掌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佃墾耕字二紙,各執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十二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邱朝明

代書番林志和

立給佃墾耕字番半線社業主阿嘓迭

(六)

立給佃批貓兒掟業主郭朝選,有熟園一所,坐落土名鳳山崎大圳下,東至宗元園畔隔界,南至旱溪,西至梁堀,北至大圳。今有佃人田嘉禎前來給批承耕,即日收過園底銀完足,佃人乃去耕作。議定歷年之租一九五抽分,其租佃人車運業主家中交收;如所約之租不清,將園底聽從業主另招別佃頂耕;如租無欠,日後佃人倘或回唐售賣,亦不得阻擋。此係業佃兩願,日後不得異言等情,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爲照。

業主。

乾隆十七年十一月日立給佃批。

(七)

立給佃批阿束社番業主臺灣霞,即阿麟,因本界內埤仔頭莊前車路下剩有荒埔一處,約二釐零之地。因離社遠涉,難以耕鑿,願將此埔招與漢人張光箸出首前來承贌爲佃,永遠爲業。即日收過犁頭銀五大員正;其埔任聽銀主前去開墾耕作,成田之日,每年貼納大租粟四升正,不得少欠。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犁頭單銀五大員正,再照。

乾隆二十九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林情叔

立給佃批番臺灣霞(即阿麟)

(八)

立給墾批人業主瑪珯,今有番佃邱待老原佃墾大浪泵社埔地一所,坐址本厝後,遞年大租納社番明白。佃人自築坡圳,經已陸續開墾,頗成下則田園。因衆番未有請升報課,本年六月內,蒙分憲夏票差清查,哋珯充當業戶,呈報升科。蒙憲着弓書承差到處按段明丈,議約水田每甲遞年納大租榖六石,旱田每甲遞年納大租榖五石,旱園每甲遞年納大租榖四石,自本年爲始,永爲定例,日後不得克戈翻丈,加增租榖。茲明丈過○○○分下水田○段,共○○○甲○分○釐○毛○絲○忽,遞年該納大租榖○○石○鬥○升○。合園一段,共○○○甲三分○釐○毛○絲○忽,遞年該納大租榖一石二斗○升○合,早、晚二季車運到本社聽業主經風搧淨明量,每石早七晚三,交納足數,付業主完納正供,並散給該社番原租雜費等項。倘有別費,業主自當支理,不幹佃人之事;而佃人應納大租榖不得少欠升合,如少欠者,即將田園付業主召佃別耕,抵完租課。倘再開坡圳,系佃人自出工本。如欲轉售別創,宜報知業主過佃,不許私相授受,亦不許在莊聚賭窩匪誘番滋事。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爲照。

業主。

乾隆二十九年十月日給。

尺〔其戈尺一丈三尺一寸爲一戈〕式

(九)

立給佃批三重埔莊業主瑪珯,就本莊批給旱園二張七分,年應科納大租課粟照就莊例抽的。東至大港,西至趙盛園、隆君孝港,南至餘家園,北至陳浩園爲界;批付陳請前去耕作納租,永遠爲業。其大租務須曬乾車運到本社,或至港經風搧淨交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願聽業主招佃別耕,不敢阻擋。仍不許在莊窩匪聚賭犯律情弊;倘有不法,任業主合衆指實形跡,公逐出莊,原業另招頂耕,不得異言,各宜安守物業,合給批照。

業主。

批明:後來或開水灌築成田,照莊例按甲納租,批照。

乾隆二十九年十月日給。

批明:此墾內埔園,東至大港,西至舊竹圍腳,南至汪家園,又竹圍內南亦至汪家竹圍;北至陳誥園。於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榮、基等叔侄乏銀費用,經已折出此業,盡根賣與邵春燕、邵清甘官。茲陳宅墾內尚剩舊竹圍田園一段,其墾單尚留與榮、基等收存,日後邵家要用墾單,榮、基等當即遞出應付閱明取用,不得刁難,不敢妄批,所批是實,再照。

(一○)

立給送坡地牛埔墾批字霄裏莊業主黃燕禮,同股夥等,先年承買薛家大莊業大租四至界址,及正供錢糧社課各款,但載契約造冊內註明,歷管無異。其各莊田業俱各田頭築坡,堵水灌■〈氵蔭〉,田業未有大溪泉源圳水通流灌■〈氵蔭〉。茲因霄裏山下新興莊衆佃所有給墾開闢田業既盡,各墾內未曾餘埔築坡牧牛,只有山下莊崁而荒埔一所未有給墾與人,是業主該管之界,內原系赤爍之地,旱埔不能墾闢成田,僅可給衆佃以爲築坡牧牛。衆佃吳永輝、吳永岐、徐時偉、張子敏、楊惠初、謝廷松、謝廷玉、何發伯、遊榮順、李奕能同莊衆等前來與業主商酌山下莊田業乏水灌■〈氵蔭〉,無坡地可築,亦無牛埔可牧,衆佃備出花紅銀二十四大員正,求業主墾給佃批霄裏山下崁面荒埔四至界址,東至衆佃屋背崁頂路爲界,西至社仔背窩透至後寮湖爲界,南至官路闕,與業主埔毗連爲界,北至往中壢路爲界;四至界址踏明,隨即交付衆佃吳永輝等同前去掌管,築坡牧牛。況此埔真旱瘠之地,無論何人倘有向前業主給出墾批字約,不堪照用。其衆佃倘有栽種雜物等項,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此係業佃相依,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送坡地牛埔墾批字一紙,付與衆佃永遠爲照。

即日批明:業主實收到墾批銀二十四大元正足訖,批照。

業主。

乾隆三十年正月日立給。

(一一)

立招墾字雷朗社番業戶君孝仔,有承祖遺下番口糧埔地一段,坐落大坪林溪中,土名溪中央中州樹林。埔地一所,東至溪頭,西至溪尾,南至大溪,北至溪仔;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衆番口糧無資,無力開墾,議招漢人張直篇前去自備工本伐木墾種,時收過犁頭單銀完足正。即日公同收訖,分給衆番口糧;其溪中州踏付張直篇掌管,永遠爲業。議定墾成三年外,所種雜物照例報業戶一九五抽的,或開有成園者,聽業戶丈量甲數,園每甲年納社租三石,以爲分撥衆番口糧,不得增多減少。所納租榖分作早、晚二季交納,不得拖欠;倘墾人如要別置,對戶過佃收租,餘任從其便,不敢阻擋。後來恐遭洪水漂流,大租榖存不敢取討。保此溪州埔地系孝承祖遺下物業,與別番無干,亦不敢重招墾贌他人不明爲礙;如有不明,孝自一力抵擋,不幹墾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異言,口恐無憑,立出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三十二年三月日。

代筆人李志榮

立招墾雷朗社番君孝

(一二)

立墾佃給批人北投社番業主買奕,有祖遺下鬮分水田一小坵,並帶水分灌溉。內園一坵,南至圳,北至大車路,東至火巴連園,西至朝用田;四至界限明白。因築守隘口,自己不能耕作,今招得漢人陳仕官前來頂耕,時收超開闢埔底辛勞銀三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並園隨踏付佃人管耕,永遠爲業,並付起蓋栽插,歷年配納大租粟二斗,永遠定例,付業主車運,不得增多減少。自給之後,永斷葛藤,佃人管耕,世代久遠相承,業主不敢藉端自耕,亦不敢另給他人。倘佃人要回唐,聽其轉遞,業主不得阻擋生端。今欲有憑,合立給批一紙,永遠爲照。

即日收起開闢辛勞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四年二月日。

知見人通土朗

業戶餘啓章

在場人大巴連

代筆人黃成業

中人張安觀

母大目鬥

番婦蹈投

立招佃給批番業主買奕

(一三)

立給佃批雷朗等番業戶土目東義乃,緣漳和永三莊奉憲清丈,溢出田二百四十七甲零,遭例赴府憲呈請歸番。現蒙恩移廳憲議詳歸番在案。茲永豐莊溢額各佃,經同業戶林成祖與乃等議約,永豐莊埔地原系磽瘠,且成祖同佃人開鑿埤圳工本浩繁,因是酌以每甲田納大租六石,內乃番等收園租三石,業戶林成祖收水租三石,永遠定例;倘業佃頂換,永無增減。茲佃楊切名下溢額田○甲八分八釐二毫八絲,每甲照三石完納,約早、晚二季車運至枋寮館各半完納,不得少欠。此田經憲迭丈,寸土無匿,日後不得藉端再丈。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永耕爲照。

乾隆三十六年月日給。

番業戶。

(一四)

立杜賣契人南崁社業主大頭朗,有承祖遺下草地一所,坐落土名大坪頂坡仔頭,東至崩坡侖車路爲界,西至陳家侖分水爲界,南至坡頭乃乃車路爲界,北至坑仔口車路爲界;其四至同中踏勘指定明白。今因欠銀費用,將此草地一所,託中與李從炳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值銀十四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訖;其草地聽銀主前去用力築坡,開鑿成田,起蓋厝宅,居住耕種,不敢阻擋。每年言約租銀一兩正,日後業主不敢爭多,佃人亦不敢減少。此係二比甘願,並無重張不明爲礙;如有不明,業主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保此業日後不敢言及貼贖生端等情,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三十八年七月日。

代筆人□□□

在場人甲頭本屐

知見中人李宇官

立杜賣契人南崁社

(一五)

立給佃批霄裏業主黃,今有佃人陳盞、邱頭、邱強芝、李君欽前來承墾,課地界內給出埔地一塊,東至邱東進埔尾牛湖堀邊,西至麻園莊人往中莊路,南至中溝自中莊路起算六個工牛爲界;北至大驛路爲界。自給墾後,付佃前去自用工本開墾耕種。其田埔所種粟頭、雜仔,照例一九五抽的,佃得八五,業得一五,收成運至公館交納,以供國課社租,不得久抗拋荒。若給墾三年後不去耕種納租,聽另招別佃,日後開出大埤圳水照通莊篙尺清丈,每甲八石完收,不得拖欠升合。至開大埤圳公費,照業四佃六勻派,其小陂塘圳水佃人自備。倘日後佃人回籍別創,欲退此業,須擇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到場,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佃批字付執爲照。

批明:東界外中湖堀,倘日後有人築陂堵水,侵浸界內埔地,不得阻執。本界埔內倘有墳墓,任從修築,不得阻執犁場,批照。

業主。

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日給。

(一六)

立給霄裏莊佃批黃,今佃人李瑞芳前來認墾,課地界內給出缺仔面土牛溝內青埔一處,共一十張犁份,東至黃宅埔,西至缺仔崁面大坑缺橫車路直透,南至土牛溝,北至溝爲界。自給墾以後,付佃前去自用工本開墾耕種。其埔所種雜物,照莊例一九五抽得,佃得八五,業得一五,收成運至公館,風淨交納,以供國課,不得拋荒。若給墾三年以後,不去耕種納租,願從另招別佃。日後開出大埤圳水照通莊篙尺清丈,每甲八石完收,不得拖欠升合。至開大埤圳公費,業四、佃六勻派;其小埤圳佃人自理。倘日後佃人慾回籍別創,退賣此業,須擇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到場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付爲執照。

業主。

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日給。

(一七)

立給批字感恩社業戶蒲天開,有應管得荒埔一處,坐落土名菁埔莊後,東至李家園界,西至車路界,南至溝界,北至牛路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荒廢,無力墾耕,託中引就與鄭應元、鄭應魁兄弟出首承給,當日三面言約給批銀一十二大員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荒埔時交付鄭應元、鄭應魁兄弟前去開築風水,安葬祖墳,抑或墾成田園,聽從其便,不敢阻擋。保此荒埔系開應管物業,與別親人等無干,亦無重給他人不明爲礙;如有不明情弊,開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鄭家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批字一字,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字內銀齊足,再照。

乾隆四十四年正月日。

爲中人吳瑞桐

代筆人李生

立給批字□□□

(一八)

立給佃字小圭籠社業主馬眉甲首己力氏同衆番媽那居、釐氏等,有承祖遺下山林一座,坐落土名楓樹林,東至貓尾侖分水,西至石角坑,南至橫山崁,北至林外草山;四至明白爲界;並帶火坑水源灌溉充足。茲因乏欠公項,無可完繳,託中引就與許成萬官前來承給,三面讓定埔底銀五十大員正。同中即日銀、字兩相交訖;其林地隨即踏付佃人前去自備工本,開埤築圳,墾成田園,以爲永佃己業。茲因山林叢穢,工本洪大,公同議定遞年貼納口糧大租粟四石正,不得少欠升合。此係山林崎嶇,日後佃人備本開築埤圳,將山築成水田,系山石不堪甲聲,業主不得生端清丈,及議貼增租;倘無力開田,及山園荒蕪,佃人亦不得短少口糧大租。此係業佃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墾佃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批字內林底銀五十大員足訖,再照。

乾隆四十四年十月日。

代筆人潘大成

爲中人林陰觀

立給佃批字業主□□□

甲首□□□

媽那居

釐氏

老番□□□

老婆□□□

吧那留

(一九)

立給佃墾秀朗社番業戶老君孝之子潤福,同家社白番沙幾里等,因福有承父遺管新興埔樹林地一所,東至青潭溪,西至朱子沛旱溝,南至大山,北至溪;四至踏明爲界。因前年給墾與妣王益不能用力開墾,今因社番乏工斬闢,口糧無資,招到黃蘊輝、葉潭官、葉便官、林腰官等前來闢墾,當日三面議定其工本伙食及開築坡圳灌溉水田,俱系佃人自理。言約四年以內,例應抽的大租,付佃人以爲民壯雜費之資;四年以後,依擺接高例按甲納租,水田每甲納大租六石,埔園納租三石。其租粟務曬乾交納明白,不得少欠;其田園付與輝、潭等子孫永爲己業,不得異言滋端。保此業系福承父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重給別佃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福等自出頭抵擋,無干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即給墾批一樣四紙,各收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四十七年八月日。

代書人陳廷科

立給佃墾秀朗社番業主□□□

計開衆番名字:

沙幾里、阿眉、金生、咬龜難、擺接、打那萬。

(二○)

同立贌永耕契字水裏社業戶大宇、土目六仔蒲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園一處,坐落土名炮仔林三層崎路北第三埒,東至車路界,西至車路界,南至洪速園界,北至巫揣園界;四至界址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社內番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漢人洪降觀、陳來成等同出首承贌永耕,三面言定時值園底銀十二大員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或出贌他人抵租,永爲己業。自此贌永耕終休,不敢言及找貼之理。面約全年配納番主大租粟八斗四升,至八月間完納,不敢少欠。保此山園系大宇等同承祖之物業,與別番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贌他人爲礙,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大宇等同合力抵擋明白,不幹銀主之事。此是二比兩願,各無迫勒反悔滋事,口恐無憑,同立贌永耕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契字內銀十二大元足訖,再照。

再批明:並帶厝地基一所,址在新莊仔莊內,東至張家界,西至張家界,南至張家界,北至車路界;四至界址明白,所批是實,再照。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日。

代筆人

洪德意

爲中人

在場並

社主□□□

知見番

同立贌永耕契字水裏社番業主大宇

土目六仔滿

批明:於光緒二十七年十月間,內抽出園二坵,賣過陳壽德,又一坵賣陳竣,批照。

再批明:光緒二十八年間,抽出路東北園二所,賣過陳錄掌管,再照。

批明:道光十八年,抽出車路北園二所,賣過新莊仔莊陳鉗掌管,照。

(二一)

同立重給開墾字遷善南社業戶大宇牛罵、北社業戶瓦釐良等,有公山連埔園一處,坐落土名鬥底後,東至斷尾坑溝界,西至大路界,南至蕭家竹頭車路界,北至深坑底古墓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乾隆甲子年,此埔園曾給與陳旦開墾成園,年納大租銀六大員正。至乾隆己丑年,陳旦將此山埔園轉賣與陳喜、陳嶽官,其文契因日久蛀破朽爛,難以開規,陳喜等復向原業主大宇、瓦釐等重給出墾字存照,時三面議定重給契面佛銀七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並園隨即交付陳喜、陳嶽官前去共墾耕作,或起蓋住屋,栽種竹木,永爲己業,抑或剪栽風水墳墓,大宇、瓦釐等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不敢言及貼贖。明約歷年照原納南社大租銀四大員,亦納北社大租銀二大員正,永爲定例,不得增減。此係兩願,各無抑勒情弊,今欲有憑,合立重給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重給墾字內佛面銀七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五十四年十月日。

代筆併爲中連雲山

南社業戶□□□

立給墾字

北社業戶□□□

(二二)

立重給墾批青埔字霄裏莊業主黃燕禮,有奉文開闢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址在桃澗保大湳莊。情因乾隆年間,佃人黃品卿懇向業戶給出大湳莊青埔犁份二張,品卿將埔地荒蕪,課租無所供納,願交還業主另招別佃。今有佃人林豐榮到館前來,向業主前來重給墾批青埔犁份二張,四至界址,東至尖山望樓邊大路爲界,西至陳理厝爲界,南至土牛溝爲界,北至老車路爲界;四至界址業佃面踏分明。隨即交付佃人林豐榮自備工本耕作,栽種雜物等項,其每年供納課租,依照臺例一九五抽的,運至公館交納。若給三年外,倘有拋荒另招別佃,榮不敢異言生端,須擇誠實之人方能承退。此係業佃相依,今欲有憑,立重給墾批青埔字一紙,付佃執照。

即日批明:黃品卿原墾取回抹消,日後倘有執出,不堪照用,俱爲故紙,批照。

再批明:佃人備出花紅銀二大元正,交業主收領,批照。

業主。

乾隆六十年月日給。

代筆人張得貴

(二三)

公議再立給佃批字貓霧捒社業主通事突牡丹,有承祖遺下山埔一所,坐址山腳福興莊後,先年經老通土出贌佃人,開墾築成水田,共墾犁份,築造浮梘埤圳灌■〈氵蔭〉,田園逐年供納大租無異。其田園永聽付佃人招耕贌收租稅爲利,或別創轉售下手,聽其自便,業主不得阻擋等情。此係各家共享昇平之樂,因爽逆倡亂,各佃流離失所,埤圳無人照管,至被風雨流陷,田業拋荒,乏人耕作。恐其大租無資,又兼佃人血本無歸,故招回原佃。於乾隆五十五、六兩年,業佃相商,再用工本重修浮梘,加築埤圳,俱系佃人自理。約限三年以後,有水灌■〈氵蔭〉是田者,每甲大租八石;水若不及是園者,每甲大租二石。即立佃批,付各佃執照開耕。至乾隆五十九年三年以後,田園丈分甲聲定着以此業佃增減完納。丹於乾隆六十年七月間,爲短納等事控稟各佃,蒙理番分憲批准集訊各佃等粘約呈訴業佃控訴在案。有本社師魏川禮同莊甲江佛興不忍坐視其業佃久訟,公議勸處日後□□□園每甲每年供納大租四石滿正,分二季均納。此係業佃甘願,各具遵依呈繳,稟明理番分憲準息銷案。其業大租定例,後來無增加減少;此業任從佃人贌耕收稅,抑或轉賣他耕供納大租,收價抵本,毋得阻擋異言生端之事。此係憑公勸斷,業佃二家甘願,今欲有憑,新立佃批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第四份佃人林民官田業,該甲聲一甲七分五釐正,再照。

嘉慶元年九月日。

莊甲江佛興

代書人魏川禮

公議再給佃批業主通事□□□

(二四)

立補給原墾埔地字霄里社業主蕭文華,承父遺下有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山仔頂崗,東至山腳田崁爲界,西至大車路爲界,南至山腳陂崁透至大車路爲界,北至崗尾橫路透至庭仰陂大車路爲界;四至界址明白。茲佃戶陳經玉給墾,在前被火失落,現今陳經玉之子陳聯生備出花紅酒禮銀二十四大元到社,向給原墾埔地。華念業佃相得,即到地踏明,將原墾四至界址,交付佃戶陳聯生前去栽種物業,結定此埔地每年帶納社租榖二斗正,日後成業,永不得加租等弊。口恐無憑,即立補給原墾埔地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華實收到字地內花紅酒銀二十四大元正,批照。

嘉慶二年八月日補給。

天賜

在場白番王成

元祿

業主

代筆社記□□□

(二五)

立給佃批霄裏莊業主黃燕禮,緣有本戶課地界內尖山崁面土牛溝內大車路下青埔犁份一處,先年已經給佃陳理墾種。自給墾後,久年拋荒,陳理沒故。及乾隆六十年,嘉慶元、二等年,陳理之子陳筆混界網佔,經稟分縣訊詳分憲各在案。茲陳筆親身懇求,情願備本耕種供租,不敢仍前混抗,並甘願書立認佃供租約結前來。但念陳筆系屬業佃,既悔前非,俯從其請。所以即經面踏步數界址,東北面自尖頂望樓前大車路踏起一帶,與黃品卿埔毗連至南面二千五百三十六步,又從南面踏落至車路,與楊助埔頭毗連小路二百八十步,又自此小路接連,踏至西古冢後五百步,又自此古冢連,踏至西北面大湳莊人往尖山車路一千一百四十五步,又自此西北面車路,踏至尖頂望樓東北面車路相連接一千五百七十步;周圍統算,計共六千零三十一步爲準。另帶北界外,即系大湳莊人往尖山車路下埔地一塊,東至謝鄭公埤壆岸侖麪人往尖山路,即與鄭好埔毗連爲界,西至本佃自墾田脣消水溝址,直上至南車路,與郭德等埔毗連立石爲界,南至大湳莊人往尖山車路爲界,北至謝鄭公埤水面爲界。又給本佃此埔頭與鄭好埔頭一塊,東、北面自番仔窠頂大湖莊往尖山車路起,直透上至東南面陰窠澗爲界,又自此東南陰澗起灣,斜踏至西南大湳莊人往尖山車路,就本佃埔頭相接爲界,南西勢自本佃埔頭,與鄭好埔頭相連小路起,斜至東北番仔窠頂吳添生埤角面上小路,亦與鄭好埔毗連爲界。自今踏明給批後,付佃陳筆備本前去墾開,遞年栽種無論稻粟雜仔,照例一九五抽的,業得一五收成,送至公館風精幹淨租鬥交納,不得抗欠及窠匪聚賭等情;若仍抗,三年外不墾種供課,隨聽另招,不得霸踞。日後或欲回籍別創,退舊售此業,須擇誠實承頂,通知業管租清割佃,亦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本佃四址之內,先年有別佃築埤處所,倘別佃欲加高壆岸修澗埤肚,聽從其便,該佃陳筆不得藉阻。又界內所有先築古墳,亦不得毀傷等情,合聲明,批照。

再批明:自今給後,所有該佃父陳理先年向給各批舊約,概行抹銷,不堪照用,批照。

再批明:南面本界外另踏埔地一塊,東至本佃陳筆埔地中莊人往桃仔園街小路爲界,西至邱家風水頭侖頂,與業主公埔毗連爲界,南至土牛溝邊大車路,與黃品卿埔毗連爲界;北至八隻厝莊人往尖山大路爲界,批明,再照。

業主。

嘉慶四年四月日給。

(二六)

同立佃批字搭樓社番業主王徑義、王雲龍,前年父在日,有埔地址在雙尾莊,被水衝崩,幸已浮復。嘉慶二年,有漢人鄭雙琳官託中前來認墾,約每甲埔底銀四大元,三年內開荒無租,至第四年每甲納業主大租銀二元半。茲業佃公同丈得本佃墾園一段,東至曾家園,西至小路,南至陳緘官園;北至葉家園爲界。計園八分,年納大租銀二元正,訂十月完楚,不得違約抗欠,如有抗欠,將園聽業主起耕別佃;抑佃租無欠,欲將園轉退他人頂業,務先達知業主,以便查察過佃收租,不得私相頂退。倘日後園被水衝沒,其大租隨園之存失。保此埔園系義等功兄弟兩人承父應分淨復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義等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今欲有憑,同立批字一紙,給付存照。

即日收過本佃來埔底銀三元二角完足,再照。

再批明:另又園一段,東至本佃令兄園,西至王家園,南至陳家園,北至王家園;四至分明爲界;經丈六釐正。又契內園一所,經丈七分四釐。計共園八分,年納大租銀二員正,親立爲照。

嘉慶五年十月日給。

(二七)

立給墾批字業主黃燕禮,有管下桃澗保課地界內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大湳莊車路下,尚未墾成田業。茲有佃戶陳佛、陳■〈扌聰〉出首承給,經本業主到地踏明四至界址,東至鄭好埔爲界,西至郭得埔爲界,南至陳家祖墳後,並帶小湖盡水爲界,北至謝家公陂面爲界;給付與陳佛、陳■〈扌聰〉兄弟前去開墾,自備牛隻、種子,竭力墾闢開成田業,遞年早季收成之日,聽業按臺例一九五抽的完納。其租粟務要經風搧淨,運至公館遵用租斗量納,不得推諉,亦不得短欠以及拋荒等情。當日議定親收批禮銀六大員正。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爲業照。

批明:即日親收批禮銀六大員足訖,再照。

業主。

嘉慶八年十月日給。

(二八)

立給山埔墾批龜侖社土目業主箕山,同社番阿辛、有辛,承父遺下埔地一塊,土名坐落本社側畔,東至本山埔竹圍背橫崗爲界,西至簡宅田爲界,南至大路透落簡宅埔園竹圍爲界,北至邱、謝合置埔園腳路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此塊山埔旱瘠,辛無力墾種,又兼缺乏糧食,自願給與莊鄰謝光裕承受,當日議定埔底價銀四十八大元正,交辛收足訖;即日將山埔給付承受人永遠管業,築屋居住,墾種竹木、果樹、地瓜、雜物,並結定遞年供納本社山租口糧銀二錢正。保此山埔委系辛承父遺產,並無番親寸土干涉,亦無重複典當他人財物爲礙;如有此情,俱系辛一力抵擋,不幹承受人之事。一給斷根,日後辛及子孫不得異言,永不得言及增找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抑勒,今欲有憑,立給山埔墾埔批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墾批內埔底銀四十八大元足訖,再照。

嘉慶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王瑞槐

夥長小伊則

在場番親阿尾

爲中番親阿仁

立給山埔墾批業主箕山同社番阿辛

(二九)

立給墾批字霄里社通事業主蕭文華,同衆番等,緣本社承祖父遺下有守丁隘埔一段,坐落土名楊梅壢土牛邊,東至蕭家厝後大軟凹外侖頂分水,直透至土牛爲界,北至鄭家埔毗連土牛溝爲界,西、南至山腳爲界;四至界址沿踏分明。祗以此處埔地旱瘠,又兼本社番乏力開闢耕種,不得已,合社番商議情願出給與人。茲招得漢人佃鄭張氏承墾,當日三面言定佃人自出工本、器具前去掌管,開闢耕種成業,日後永爲己業,本社業主華及衆番等不得異說。以本社大租議定五年完納,年清年款,不得少欠加減。保此埔地系本社番承祖父遺下守丁隘埔,與別社番漢人等無涉,亦無重墾典掛他人番漢人等財物爲礙,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本社業主華同衆番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業佃兩願,並無逼勒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嘉慶十一年二月日。

代筆潘興隆

阿進

在場番

萬恩

立給山批字蕭文華

(三○)

立補給墾批結定租粟小圭籠業主包仔漣,有承父遺下石角坑內山林遺地一所,東至大侖反水並橫岸大石爲界,西至大侖反水過小侖透海爲界,南至中心侖小坑內大石頭爲界,北至海:四至分明;年帶坑溝埤水灌溉。今因乾隆三十七年間,經業主馬眉給於佃人李祖榮自備工本,前去砍伐開墾成田納租,永爲己業。當日收過墾底佛銀十二大員正,歷管至今。祗因嘉慶十年,洋匪擾害,墾批遺失,查其屬實,理合補給管業,以杜後患。今有原佃之子李寶林前來向給,結定租粟,三面言議寶林備出佛銀八員正,即日收足,議定遞年該配納口糧租粟七鬥正,運至本莊社館兩平鬥交納,取出完單執照。自今而後,永爲定例,一給千休,永無取贖,終無找洗。此業系嗹承管物業,與他俱各無涉,並無交加不明,亦無重給他人;如有等情,系嗹裔及該社業主社番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業佃相依,原墾遺失,理宜再給。後日佃人慾回內地或別創,任其典賣,不敢阻擋生端滋事。各俱甘願,永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補給墾批一紙,付爲永遠執照。

即日收過墾批內佛銀八大員正足,再照。

嘉慶十二年十月日。

兄榜禮

在場男進仔

應元

侄進興

三仔

社老婆

知見納籠

番角冊

勝恩

小包仔連

代筆何龍標

立補給墾批結定租粟業主□□□

(三一)

立補給佃批業主黃燕禮,因原佃蕭俊德、黃名揚先年向前業夥給墾犁份半張,除截一半先退楊冷外,仍存之埔並茅屋,今名揚同俊德侄蕭阿火,乾隆四十六年又盡退楊潭、楊集等承頂,當日面踏分明。界址東至大湳溝爲界,西至楊宗興公埔心水溝爲界,南至羅壇埔園爲界,北至桃仔園,往尖山大車路爲界。其原批因嘉慶十四年遭亂失落無存,恐日後管業無憑,茲楊潭、楊集等前來向本業管復補給批,付佃前去自用工本開墾耕種。其田埔所種粟豆、雜仔,照莊例一九五抽的,佃得八五,業得一五,收成運至公館交納,不得久拋荒。若給墾三年後不去耕種納租,聽業主另招佃,日後開出大埤圳水,照清丈每甲八石完收,不得拖欠升合。至開出大埤圳公費,照業四佃六勻派;其小埤塘圳水,佃人自備工本。倘日後佃人回籍別創,欲退此業,須擇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到場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補給佃批一紙,付執存照。

業主。

嘉慶十六年正月日補給。

(三二)

同立給墾山埔契字水裏社番業主大宇荖、百馬良,有承祖父遺下山埔一處,坐落土名在新莊仔侖頭,東至自己山埔界,西至福德山埔界,南至林輝山園界,北至自己山埔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社內乏銀費用,願將此山埔一處出賣,先問盡社內番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招與新莊仔莊漢人張貴、張行兄弟出首給墾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給墾價銀五大員正。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與買主張貴、張行兄弟前去掌管,開築成業,耕種收抵爲利息,各不敢刁難。保此山園系是大宇荖、百馬良承祖父遺下應份額物業,與別房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並無交加來歷不明之事;如有不明事,系大宇荖、百馬良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山埔一賣千休,如藤割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之理。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契一紙,付執存照。

批明:番租連賣在內免完納,再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契面銀五大員正,每員庫平七錢重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四年十月日。

代筆人黃時明

爲中人高榮生

在場知見社主□□□

大宇荖

立給墾契字番

百馬良

(三三)

立給墾批字番業主、土目等,今有小圭籠本社界內坐落土名橫山坪,東至謝家四角坵透過石埒爲界,西至坑爲界,南至水頭坵爲界,北至竹圍園埒外溝界。又下段土地公侖埔地一所,東至坑溝界,西至謝、楊兩家侖透崁頭界,南至土地公石廟橫過爲界,北至曾家崁頭透界;四至界址俱各分明。原帶四處水源本坑圳水灌溉,又帶坡塘厝地在內。先年有詹國瑞向老土自給佃開墾不成,拋荒數載,誤口糧無資,公項屢欠無徵,例應歸番另招他佃人魏水磜兄弟等前來給批開墾,時議埔地佛面銀十四員正,以茲抵還公項。磜等自備工本前去起蓋居住,墾成田耕活,遞年應納大租口糧粟共一石三鬥正,運至本莊公館交納,合給完單存照,永爲定例,業佃不得爭多減少。保此業系應元份內物業,與他番無干涉,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倘若佃人慾移居別創,任憑佃人魏水磜等典退銀兩,以充工本資貨,番業主不得阻擋刁難等情。此係二比甘願,兩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親收過埔地佛面銀十四員正足訖,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五月日。

代筆人陳亦毫

蚋郎

在見老番

包仔連

立給墾批字番業主□□□

土目□□□

(三四)

立給墾地批霄里社業主蕭聯裕,遺下墾有一小段,土名澗仔壢社仔莊。界址東至與陳家壆爲界,西至與王、薛兩家爲界,南至與陳家田爲界,北至車路爲界;四界分明。緣有佃人王陣前來懇給墾地批,當日議定陣備出墾地銀四大元正,現交與業主親收足訖;隨即指明四界,付與陣前來掌管,永爲己業。此給以後,任從佃人耕種,架造屋字,每年要納本社口糧四鬥。乃二比欣然喜諾,口恐無憑,立給墾地批字一紙,付爲永照。

即日批明:業主收到字內銀四大員正,批照。

道光元年八月日。

代筆人蕭德勝

立給墾地批霄里社蕭聯裕

道光三年間再批明:業佃兩人再議,另又加給鴨母堀濫溝脣又下簡濫溝面,任從佃開闢掌管,再批照。

(三五)

立給佃批業主黃緒傑,今有佃人鄭珠牽前來承墾,本戶界內給出大沓莊青埔一所,坐落土名南勢角,東至車路爲界,西至鄭家埔爲界,南至車路爲界,北至楊家埔直透爲界;四至界址自給墾後,付佃前去開墾耕種。其田埔所種粟豆、雜仔,照莊例一九五抽的,佃得八五,業得一五,早季收成,運至公館風乾精燥淨榖交納,以供國課社租,不得田埔拋荒。若給墾三年後不去開墾耕種,拖欠課租,聽業主另招別佃,不得異言;如有開墾耕種,倘日後開出大埤圳水,聽照成規篙尺,按甲供租。開大埤圳公費,照業四佃六勻派;其小埤塘圳水,系佃人自備工本。又倘若日後佃人回籍別創,欲退售此業,須擇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到場租清割佃,不得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佃批執照。

道光二年正月日給。

(三六)

立給埔墾契字人番業主潘大陸,緣有承祖遺下崁頂大侖尾莊佃人王還觀、王迭山二佃,逐年應佃陸口糧租粟,二佃合計共該榖一石四鬥正,由來無異。茲陸乏欠費用,無奈,託中引就與漢人王還觀。姑念業佃相依,時懇給埔墾契出佛頭面銀七大元正。銀即日陸同中交收足訖;其園東西四至,並配納口糧,載上手前墾大契內明白。一給埔墾千休,日後及子孫不敢言找洗貼契尾口糧,再亦不敢增多減少,依舊照原來交納。此係業佃二比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埔墾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道光二年八月日。

爲中(衆番)

代書番光照

知見宗生

立給埔墾契字番業主潘大陸

(三七)

立給佃批字感恩社業主六觀目義,有承胞兄阿萬目義遺下應管山園一埒,址在土名北埔面前厝莊西畔,東、西俱至元仔目義園界;南、北俱至車路爲界。另堀頂園一坵,東至元仔目義界,西至元仔目義界,南至堀界,北至具天寶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原贌與楊漢耕作,因上年間天災,水流崎嶇,荒廢難堪耕種,楊漢官退贌,義無力墾耕,將此業託中引就招與楊舒獻官出首承給,當日三面言約給批銀一十九大員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山埔園份時即踏明界址,付與楊舒獻官前去自用工本,開墾成園,耕作掌管,永爲己業,抑或栽種樹木,選擇風水安葬墳墓,聽從其便,不聽阻擋。歷年載納大租粟一斗,每年至十月冬收成之日,到社交納,給單爲照。保此業義承兄應管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張他人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義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佃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給批字內銀一十九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年三月日。

在場見男瓦釐目義

爲中林宜觀

知見阿鳳班

代筆蒲新喜

立給佃批字六觀目義

(三八)

立給墾批契字人番業主衛賜星等,緣先年承父遺下奉憲自備工本設隘開闢青山埔地,坐落土名鹹菜硼牛欄河橫崗頂一處地方。當日同中面踏分明,東至由崁眉斜落窩溝,透上窩尾爲界,西至崁眉由至軟窩底,透上窩尾爲界,南至崁眉爲界;北至與東至之窩尾直透橫過爲界。四界內埔地面踏分明,給退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外託中引就與葉紹元兄弟等前來出首承給埔地。當日憑中三面言定,紹元依時現備出契價銀一十二員正,經中手交星親收足訖,即日立契銀、字兩交明白;隨時四界內埔地土墳一穴,概行指交元兄弟子孫人等修理祖墳,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爲業。當日議定四界內地每年應納業主大租銀六角正,給出完單付佃執照。保此業委系星奉憲設隘開墾之業,倘有番漢人等阻擋,系星出首抵擋,不幹承給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均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契字一字,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批明:星實收到契價佛銀一十二員正親收足訖,永照。

道光三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林天送

在場人曾保生

代筆人彭應熙

立給墾批契字人番業主衛賜星

(三九)

立給山批土窨字霄裏明興莊業主蕭東盛,緣因自墾有山林埔地,址在銅鑼圈深窩仔五段田面。茲有土窨一穴,坐北向南,給與甘清喜安葬祖墳,原納業主蕭東盛大租銀一錢。當日清喜備出禮銀六員正,現交東盛收訖;即日踏明窨穴基址,橫直各八丈。自給山批之後,任從甘清喜前去點穴安葬,永爲作城,盛不敢騎龍斬穴,及生端滋事等情。口筆有憑,立給山批土窨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東盛實領到字內禮銀六大員正足訖,批照。

道光四年十月日。

侄燕麟

在見

男鳴皋

中人鍾坤清

代筆人鍾錦祥

立給山批土窨字業主蕭東盛

(四○)

立給永佃墾批字秀朗社番業戶韓敬元,有承祖父遺管拳山堡內山林埔地一所,貫在青潭坑軟坡內,坐落土名小油車坑莊,東至侖頭分水爲界,南至張家山爲界,北至林家大埯對中爲界,西至坑溝爲界;四至內界址俱各明白。並帶本山坑泉水源通流灌溉,逐年配納番口糧租粟一斗足,帶赴公館完納,割單執憑,不許拖欠。因今社番乏力墾耕,託中招得漢佃蘇文龍官前來出首承給,時同中三面議定墾底銀一大員正足訖。其山埔地隨即同中踏明,悉付漢佃蘇文龍官前去耕作掌管,收租納課,自備工本開闢,砍伐樹木,栽種五穀、雜物等項,開坡築埧,鑿圳引水耕田,不敢阻擋。日後墾成田園,照依莊例所行,業主經丈按甲納租,挑運到倉,幹風搧淨,不敢刁難推諉,永爲己業。保此業系元承祖父報升支分遺管物業,與別社通土番親人等無涉,亦無重給他人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系元一力出首抵擋,不幹漢佃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永佃各耕各管墾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酒禮銀完足,再照。

道光六年八月日。

代筆人鄭培元

爲中人陳克清

知見人社番君義

立給永佃墾批字秀朗社番業戶□□□

(四一)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廖吧■〈口六〉,有承父遺下分授已分山埔一處,又帶熟墾水田一號,坐落土名三洽水大坪下,東至彭家三墩直透崗眉水流爲界,西至大崩崁眉爲界,南至山眉崁埋石爲界,北至二段埔山眉爲界;四至號段界址眼同場見人等面踏分明。原帶小坑水並界內塘二口灌薗,又帶西邊小泉水三門中央二人均分灌■〈氵蔭〉。祗因前佃開闢不成,自己無力開墾山埔,又將熟田取回,情願一併給墾批與人,盡問本社伯叔番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託中招得漢人陳住採前來承領墾闢成田,架造房屋居住。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墾底並帶熟田時值價銀七十四大元正。即日其銀經中面交親收足訖,合行給墾字兩相交訖。自給之後,山埔水田任從墾人開闢耕種,永遠爲己業,歷世子孫耕管。遞年供納大租粟一石正,即日業佃議定,日後永無加減,該佃人車運到所交納,即給完單付佃收照。至有上手來歷不明,系■〈口六〉一力抵擋,不幹承墾人之事。日後倘有墾人若要別創,任從陳彩出退,業主同衆社番等不得阻擋,該佃通知業主割佃。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給墾佃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實領過墾底銀七十四大元正訖,批照。

再批明:給墾界內所栽竹木、雜果,概行交田,立批,再照。

道光七年(丁亥歲)十一月日。

陳興郎

說合中人

廖辛福

甘阿秀

在場人

彭阿明

弟阿財

在場人

住傳祖

代筆人兄南茅

知見□□□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廖吧■〈口六〉

(四二)

立給墾山埔字捒社番業主阿六萬,有承祖父遺下山埔一處,址在福興莊後,土名錢員嶺,東至陳家路爲界,西至陳家山石釘爲界,南至山腳路爲界,北至路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年納大租錢二百文。今因自己不能耕作,託中招得漢人陳團出首承給墾,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山埔價銀二十六大員正。即日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山埔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團掌管,任從栽種,永遠爲業,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山埔系阿六萬承祖父遺下之業,與別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阿六萬出首抵擋,不幹漢人團之事。此係番漢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墾山埔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山埔字內佛面銀二十六大員正足訖,再照。

道光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黃福

爲中人蔡福

在場土目□□□

立給墾山埔字捒社番業主阿六萬

(四三)

立給墾批字秀朗社番業戶韓敬元,有承祖父遺管茅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新店莊圳岸腳,東至圳岸爲界,西至大溪爲界,南至溪爲界,北至高家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社番乏力自耕,口糧無資,託中引就與漢人蘇福自出首前來承給,三面議定墾底佛銀敷足正。其茅埔地付銀主前去掌管,自備工本開闢耕種雜仔五穀,永爲己業,歷年配納大租銀一錢,割單執憑。保此茅埔系元承祖父遺管,與別社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給他人不明;如有不明爲礙,元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業。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底面銀敷足大員正,足訖。

道光九年十月日。

代筆人鄭應然

爲中人李伯隆

立給墾批字秀朗社番業戶韓敬元

(四四)

立給墾批字霄里社番業主蕭東盛,緣銅鑼圈明興莊坐落土名石崎仔有青埔草地一所,東至崁頂中車路山水流轉爲界,西至本身雙合坑爲界,南至沈應期草地崁頂山水流轉爲界,北至金和草地小壢外山水流轉,透本身雙合坑口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本身坑水灌溉。今因自立隘寮,守衛兇番,缺欠口糧,將此青埔草地託中招得蕭賜寧前來承給墾批。即日憑中三面言明墾底銀四十大員正,面交業主親收足訖。其埔地自給之後,任從承墾人前去自備工本,開闢成田,堵陂灌溉,永爲己業。按照甲數供納大租,務要風乾精燥,運至公所過搧,租鬥交納,業主給出完單付執;倘未成水田,其青埔內栽種五穀雜糧,俱系一九抽的。保此埔地委系自己物業,並無另給別佃,此實兩願,及社番親人等不得異言阻抗生端滋事;如有此情,系業主一力抵擋,與佃無涉。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承墾人日後或要回籍,抑系別創典退下手,務要通知業主過割對佃,不得私相授受,批的,照。

道光九年(己丑歲)十二月日給。

業主。

在見蕭九丙

知見男爲政

中人鍾阿妹

代筆林遇春

(四五)

立給墾單字人馬芝遴社番業主馬照生,有承祖遺下曠地埔一小塊,並水堀一口,坐在大侖莊中厝北勢,東至李家厝地,西至溝並陳家,南至陳家並李家,北至蔡家水溝;四至明白。今將此埔地並堀給付與漢人李喜官開築田園,時照甘願收過李喜官犁頭銀二大員正,即日收訖;其地並堀隨即踏付與銀主前去開墾,永爲己業。此園並堀逐年配納番租銀一錢五分正。此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墾單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墾字內銀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業主。

批明:此曠埔園經前年給付與陳務開墾熟園,茲因本年不幸黃家相爭,照出爲調處,此園甘願抽出北畔一半,付黃家掌管。此園經賣與李良官,言明,再照。

道光十一年二月日給。

(四六)

立給結定約字業主黃緒傑,緣莊佃楊太山之祖宗興與羅■〈土玄〉、何爐等,於乾隆四十八年間,合夥承給大坐莊埔地一處,四至界址載在舊墾內批明。其田埔作三股鬮分,首段系宗興鬮分,第二段何爐鬮分,第三段系楊用、楊做鬮分,第四段系宗鬮分,第五段系何爐鬮分,第六段系楊江鬮分,第七段系宗應份鬮分,第八段系楊江鬮分,第九段系何爐鬮分。各份連埔鬮定,各管各業,亦系自用工本開墾耕種供課,而日後年久,不能推諉。茲太山到館商議祖宗興合夥鬮分授遺下之瘠田埔難堪仍照抽的,近因豐歉不一,有爭多減少之嫌。今莊佃太山祖宗興鬮分定之額,有開成之田、未開成之埔,所種粟豆、雜仔,一盡議定總結大租榖一石一斗正,無論年冬豐歉,照結定着約字,遞年旱季風乾精燥淨榖,運至公館倉口交納,給出完單爲憑,以繳供採社課。至結定之租,每年不得短少拖欠升合。倘日後開出有大溪圳水,要按甲供納;如無大溪圳水,永照結定着約字交納。此係業田兩願,並無逼勒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定着約字,付執永遠爲照,行。

批明:舊墾契字系在楊章收存,日後倘有生端滋事要用墾字,速即提出,不得推諉,所批是實,再照,行。

再批明:陂塘圳水願作三股均分通流灌溉,不得私挖汴水,批實,再照,行。

業主。

道光十一年八月日立給結定約字。

(四七)

立給分墾批字人秀朗社番業戶潘光輝,有承祖父管下山地,坐落土名秀朗大溪青潭頂埤腳平林山場一所,東至林仁山地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力耕作,時給付與漢人林葦官前去開墾耕種招佃,永爲己業。即日同中收過山禮銀二大員正足訖;其山場埔地隨同中踏付與佃人掌管,栽種五穀、雜物等項。言議每年配貼納山租銀一錢正,取給完單爲憑,永遠爲物業。輝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無重給他人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輝自一力出首抵擋,不幹佃人之事。保此山場埔地輝承祖父物業,與別社番親無干。業佃人時言定其界址內山場,佃人各耕各管,不得藉界混爭。此係二比甘願,永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給分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禮銀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在場人羅水應

知見番永生

爲中人羅來法

立給分墾字秀朗社業戶□□□

(四八)

立給山林埔地番業主蕭東盛,有承祖遺下三洽水莊直坑尾山林埔地一處,出給於魏儒金出首承墾,當日三面同中面踏界址,東至崁嵋天水流落爲界,西崁嵋天水流落爲界,南至徐、魏二家田腳大路爲界,北至坑尾崁嵋爲界;四至界址分明。系魏儒金掌管,永爲己業,自備工本作坡開圳,開闢成田,歷年應納大租粟五斗正,運至公所風乾搧淨,租鬥交納,給出完單爲照。即日批明:佃人回唐之日,任從佃人退還工本,亦要通知業主割佃,不得私相授受。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埔墾一紙,付執爲照。

道光十二年月日。

業主。

知見男阿洪

爲中人東生

代筆人黃元道

立墾批字□□□

(四九)

立給墾字大肚中社番業主阿綿九,有承高祖烏肉遺下報升水里港帶納海塭餉地,前爲洪水沖塌賠餉,茲幸浮復,蒙鹿港理番憲王、陳諭佃認墾納租,以資課餉等因。合將浮過地段,給出旱園一段五甲七分,東至陳、賴二家高園界,西至車路爲界,南至……爲界,北至水溝爲界;四至界址分明,付與佃人王穆官自備工本墾耕,永爲己業。時議貼埔地銀二十一員,逐年旱季該納大租粟二十二石八斗正滿,約俟有水灌溉成田,按甲遵示納租,不許混填溼冇之粟。此係妥議,合立給墾認佃字各一紙,業佃填執爲照。

即日實收過字內埔地銀二十一大員足訖,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立給墾字。

(五○)

立補給墾字霄里社業主蕭聯裕,緣有管轄山埔一所,坐落海山堡二甲九,土名貓葉山一所。茲因有佃人曾意,先年向得前業主手內給出墾字,年有供帶抽的大租;祗因此業荒旱之業,自思吊遠兩難,不得已,意到社相議,再向業主補給定納山租墾字,四址照原歷管無異。其界東至周家田崁毗連爲界,西至大溪墘爲界,南至金面侖爲界,北至曾自己業爲界;四至界址業佃邀同到地面踏分明,交付意前去掌管,永爲己業。當日議定每年至八月間,照莊例供納山租一角正,付業主支收,割出完單執照。自給之後,須要安分守己,不許生端滋事。保此業系裕承管之業,與別番人等無干,亦無上手來歷不明;如有此情,系業主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兩相甘願,各無反悔,並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補給定大租墾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業主。

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泰山

在場

人陸春

管事

社番潘懷安

立補給定納山租墾字□□□

(五一)

立給埔地墾字竹塹社番業戶錢恭淑,有承祖父遺下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大坑墘薯糧岡矮坪,東至薯糧窩口龍岡分水,透上大石棟爲界,西至龍岡頂小石墩,透下糞箕窩岡頂分水爲界,南至頭湖龍岡分水,透上長岡嶺頂坪分水,曲轉長岡嶺頭,由岡眉透轉大石棟爲界;北至由石磊湖岡眉透下糞箕窩岡眉爲界。茲有佃戶彭大福欲行承給,即日備出墾底價銀八十大圓正,付本業戶親收足訖;本業戶即踏明四址,付彭大福自備工本,前去開闢,永爲己業,每年應納本業主大租榖一石二斗正。保此埔地原系本業戶承祖父遺下之業,與房內伯叔兄弟及社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此等情事,本業戶一力抵擋,不幹承給人之事。恐口無憑,立給埔地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當場收過字內墾底價銀八十大員正足訖,照行。

批明:頭湖龍岡有餘之水,不得改流別處,應聽此業接流灌溉,照行。

咸豐十年十一月日。

知見侄錢金團

代筆人詹其巷

立給埔地墾字竹塹社番業戶錢恭淑

(五二)

立補給園屋墾批字業主黃燕禮,有本館轄佃傅捷德承祖父遺下有給墾園屋一所,址在南興莊內,歷管多年。其上手墾批,因先年杜賣水田,盡交於人,未有配轉地租。茲請得業主到勘,備出酒席花紅,面懇補給約據。查照原界,補給東至莊後車路爲界,西至莊前車路爲界,南至李家竹圍毗連爲界,北至江家園毗連爲界;四至分明。議自同治十一年起,每年帶納業主地租榖二斗正,給單執照。自補給墾後,任從佃人架造耕作,永遠爲業。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補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日。

立補給園屋墾批字業主黃燕禮

(五三)

立結定額鐵租單字竹塹社番業主錢恭淑,男富亮等,爲結定額,永納口糧租,以垂久遠而便交納事。茲有佃人張建興,承原佃姜天賜田埔一處,坐落土名波羅汶北勢莊。其田東西四至,載在墾契內註明。此係亮承祖父鬮分之口糧租,情因該田上年並無築造坡塘,每遇天年抗旱,遭曬無收,屢至國課無徵,耕人工本無歸。是以業佃商議,將此處田園荒埔建築坡塘,貯水通灌,是以不堪奉文伸丈,按甲交納等情。其業但建築坡塘工本,例應業四佃六均分,共出工費建築開闢;嗣後佃人自備工本建造此契內承管之業,開闢成田。茲今業佃同中三面會算,言定應貼佃人張建興工本佛錢一百二十六員正;然後業主願將此處田園,每年至旱季,永遠定額供納口糧租榖時鬥一十二石正,量交明白,不得溼冇抵塞等情。每年業主給出完單付佃執照,自給之後,永爲定例,亦不得照莊例一九五抽的等弊,其豐荒年辰,亦不得加減升合等情;如有此情,即將工本清算備還佃人。其業原系旱涸之地,並無大溪蔭溝水源,此屬業佃相幫補築工本之費,上可完徵國課,下繼佃人安耕,庶得公私兩全其美,各其允願,日後子孫不得反悔。口恐無憑,今欲口筆有憑,立永遠結定額口糧鐵租字一紙,付佃收執爲照。

即日批明:亮應收過字內佛銀一百二十六員正足訖,批照。

光緒二年(丙子)正月日。

爲中人彭李安

場見叔祖□□□

在場男文健

代筆人彭從獻

立給定額永納口糧租字業主錢恭淑

男富亮

(五四)

立給墾給定大租字霄裏業主黃聯芳兄弟等,有承祖父遺管南興莊大驛路荒埔一小塊,緣有佃人徐阿接前來到館相商,墾求此埔向給。踏看界址,東至徐慶道田毗連爲界,西至大圳溝直透徐成緣車路爲界,南至江家田岸爲界,北至江家田岸爲界,四至明白,付佃前去自備工本墾闢成田,依照臺例一九五抽的。今業佃酌議未完豐欠不一,以致爭多減少,遞年面結定大租早榖四鬥正,早季收成之日,務要風乾精淨,運至倉口交納,收供國課社租,不得少欠升合。倘日後開出大河圳水,照按甲科租;或無大溪圳水,亦永照結定約例所行。若日後欲退售別創,任從其便,要通知業館割租過戶,不得私相授受。此係業佃兩願,口恐無憑,立給墾結定大租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同治十三年,徐成緣到館向給,抽出徐阿接房屋墾內聲明,仍照原管舊界,不得混佔。

再批明:徐阿接備出花紅銀十四元,交於聯芳親收足訖。

業主。

光緒二年十一月日給。

(五五)

立補給盡根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錢吉生、衛阿羣等,承祖遺下一業,前於嘉慶年間,有漢佃呂阿楊、呂阿水等,曾向先祖錢阿河、衛春禮等給買遺下之山林埔地一處,坐落土名活人窩莊崩崁,東至龍崗項透下過南至伯公分水爲界,西至大龍崗分水透路曲南龍崗分水爲界,南至伯公壇兩片龍崗頂分水,至張家毗連透東分水爲界,北至大坪頂車路分水爲界;四至面踏分明。原帶本坑泉源坡圳水通流灌溉,年納業主原大租榖實一石八斗一升,又年納水租榖三鬥正。迨道光年間,楊、水等工本浩大,不能開闢,願割出前給四至內下畔一段之業,經中沿踏領價,杜賣於彭龍、劉四暖掌管,各自成田,帶年配納大租榖五斗,又水租榖一斗正,各永定額,不得加減。續於道光辛卯冬,前給上下兩段之業,盡根杜賣於劉世春承受掌管無異矣。至壬戌冬十月夜,突被強盜攻劫,洗搶一空,此佃批及各字約亦經被失,周鄰均悉,時登請業主等到地查明屬實。第念業佃將先祖前給盡根佃批字再行補給,付劉永興收執,日後倘有餘地上下高低可墾之處,佃人自備工本前去築坡貯水,開闢成田,俟有出息多寡,俱是耕人之工資,業主等不得加升大租等情。此拳山月堀非易事也。共保此業委系春、禮先祖遺下之業,於別房無涉;如有交加不明,系業主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厥後或欲別創,抑或回唐,任從頂退,業主等各不得翻異。口恐無憑,立補給盡根佃批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批明:此乃掘山填堀開田,工本浩大,日後不得加升大租,永爲定額,批照。

光緒三年(丁丑歲)十月日。

爲中人錢朝拔

在場人□□□

代筆人李春輝

錢吉生

立補給盡根佃批字塹社番業主

衛阿羣

(五六)

立招墾永耕旱埔字岸里社番業主該旦後六,同通土甲耆番等,有承管潘六合,暨通土潘國恩、甲首社衆等遺管隘埔,坐土水井仔莊前踏出國王埔一處,東至本家埔脣爲界,西至犁頭嘴爲界,南至大崁爲界,北至大崁爲界。又一所伯公埔共五處:頭處東至橫坑面大車路爲界,西至南北透直明崗小路爲界,南至橫路爲界,北至橫路爲界。第二處界址,東至伯樹爲界,西至崁,南至東西透直明崗爲界,北至東西透直明崗爲界。第三處東至本家埔脣爲界,西至崁爲界,南至東西透直明崗爲界,北至東西透直明崗爲界。第四處界址,東至本家埔脣爲界,西至崁爲界,南至東西透直明崗爲界,北至東西透直明崗爲界。第五處界址,東至車路爲界,西至大崁爲界,南至橫路爲界,北至東西透直明崗爲界。又帶莊內地基一所,各處四至界址原有分明。先年業主潘六合衆社等,將此各埔踏付國王公祀典及伯祀典,當日交付經理首事吳阿敢叔爲人誠實,承管墾耕,遞年二月二十五日應供租銀三元,以爲國王祭祀之資。茲因多載奸人混佔,是以番業主、通土等再行立約,仍付吳維永安、吳應文叔侄管耕,遞年應納大租榖五斗正,交番主量收。保此埔系該旦等承祖之遺業,與別番無涉;如有人番爭佔生端等情,系番主一力抵擋,不幹承墾人之事。此係仁義相交,各無及悔,口恐無憑,立招墾永耕旱埔字合約兩紙,各執一紙爲照。

即日批明:實字內遞年應納大租榖五斗正,交番主量收,批照。

光緒(戊寅)四年六月日。

在場□□□

知見□□□

代筆□□□

立招墾永耕旱埔字業主潘該旦後六

(五七)

立給埔業墾契字銅鑼圈明興莊番業主蕭鳴皋,緣承祖父餘業一所,坐落土名店仔湖面,東至店仔湖邊築土墩田大路旋軟窩至小北坑崁頂爲界,西至涼傘頂盡岡尾崁墘爲界,南至大小北坑崁墘爲界,北至老坑崁眉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茲有漢人黃承興前來承給此業,意欲種作生涯,即日憑中三面言定興備出墾底價銀一百五十大員正,經中色現場交與皋親收足訖,並無債貨准折。其業隨同中踏交與黃承興前去掌管,種作生息,築造房屋風圍雜果,永爲己業。但所種茶每年各萬,三年已滿,配納大租銀一員五角正,送到公所款納,割單憑照;其餘所種埔禾、地瓜,二八抽的,業主得二,佃得八。保此業委系皋承祖父之業,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皋一力抵擋,不幹承給人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埔業墾契字一紙,付爲執照。

即日批明:皋實收字內墾契銀一百五十大員正足訖,批照。

光緒四年十二月日給。

爲中謝廷蘭

張榮光

知見人

古維才

業主蕭鳴皋

衛奎傳

在場見蕭瑞旺

廖安邦

瑞清

在場

瑞蘭

新巽

在場孫

朱傳貴

代筆男瑞搏

(五八)

立開墾字人馬芝遴社番業主示成得,今因本堡孩兒安莊王富官托出潘大升向主示成得爲墾求,給出埔地一所,坐在孩兒安莊,東至王家,西至牛埔,南至牛埔,北至溝;四至界址踏明。同中三面言議時出價銀四大員正,年該應納租銀二錢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埔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栽種竹圍、樹木,以及起蓋厝屋居住,不得阻擋。自此向給千休,萬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貼找贖,不得滋生事端。保此地果系得自己物業,與別番衆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等情,得等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字內佛銀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九月日。

爲中並保見通事潘大升

立墾字本社番示成得

代筆人並在場馬登雲

(五九)

立給出埔地墾批字竹塹社番業戶錢榮和,緣乾隆年間,承先祖蒙恩沐化,遺下有牧牛荒埔一處,坐落土名鳳山崎頂,其界址東至番仔寮崗大路,至旱瀝爲界,西至旱瀝尾曲轉南山嘴爲界,南至枋寮崁眉直透爲界,北至旱深瀝透落爲界;四界明白。今因加升府縣就地取糧,入不供出,蒙示着該管地方加升多寡糧額,以資國用,若不招佃墾耕作,仍作牧牛荒埔,課無片粒,加徵無由。近年來,亦幸蒙天朝隆福台山名種,處處栽種甚殷,適逢有妥佃賴左進、謝庚輝、羅福振、賴右進、謝阿傳、黃仁和、金建茂等託中前來承給栽種,即日經中三面言定埔價墾批銀一百八十大員正,每萬茶欉歷年供納課租銀二大員正,依數供納,豐荒兩無加減。永爲定例,業佃兩相歡允,隨即給批花押炳據,兩交明白,踏明四至界址,交付妥佃金建茂等前去架造茶寮,管耕栽種,收利納課,永爲己業。保此業委系和承先遺下之業,與別番無干,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業主一力抵擋,不幹承給人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給埔地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批明:榮和經中三面實收到字內墾批銀一百八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其茶欉落地三年足後,照點茶頭,每萬應納大租銀二大元正。其埔地限至十年外,若無多石,若無栽種,照欉闊例納租,風圍竹木業主不能抽的。若無石之地種樹竹,照茶頭納租。其大租歷年至五月終,納銀割完單付照。界外另踏六萬茶頭之地,加造茶寮,批照。

又批明:公議總印契不得私行典借,又有公埔地不得私行另贌,各段夥各有分閹,各界各管,批照。

光緒九年(歲次癸未)十一月日。

爲中人詹廷迫

胞兄振隆

代筆人詹成輝

在場人胞弟林勝

立給出埔地墾批字塹社番業主錢榮和

(六○)

立給結定埔地額租字霄裏業主黃燕禮,孫婦即黃賴氏,緣有承祖父遺下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桃澗堡八座屋麻園莊。今有佃戶李君欽孫女李氏,給出荒埔四股應得一股,東至陳家曲透土中爲界,西至小路爲界,南至土牛溝爲界,北至邱家茶園小路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付佃戶李君欽孫女李氏掌管。茲因佃戶前來面議,每年結定額租佛銀一大元正,系早季到館完納,割出完單執照;或有年豐不足,兩無加減。即將此埔園任佃人栽種風圍棲樹、雜物等項概行在內;倘有開出大陂圳水,宜按甲供納,不得異言。此係業佃兩願,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結定額租字一紙,永執爲照。

業主。

光緒十四年(歲次戊子)三月日。

給定額埔地大租字人霄裏業主黃燕禮

(六一)

代理臺灣府苗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林,爲給照管業事。案據該頭目稟稱:有山埔莊首堡東船底窩、外斬崎、打銃窩、窟鬥窩、內斬崎、吊望凸、十八排、風車鈕、糞箕窩、鄉壯寮、窩口、片山仔、葸茅坪、月形角、濫坑南北等處,於光緒十二年招墾,今已成塾,呈請勘明丈量等情。業經委員何勘明丈量次等沙田一甲九分零一毫二絲,次等沙園八甲七分四釐二毫四絲,三等沙園一十六甲八分三釐六毫,荒埔二十五甲六分八釐一毫二絲,除示彙報詳請另給墾照升科外,合先由縣給照。爲此,照仰該業戶即便遵照,將發到執照承領管業,依照甲數如限納糧,毋違,切切,此諭。

右照給番墾戶潘和泉、李永成准此

光緒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給。

第五節番業戶

(一)

乾隆十二年,奉文將通郡丁銀勻配通郡田園徵輸,每畝上則田勻丁銀四釐一毫八絲六忽,中則田勻丁銀四釐三毫八絲一九忽;中則園勻丁銀五釐二毫五絲七忽,下則園勻丁銀五釐六毛三絲三忽。新墾化甲爲畝,並照同安例,下則田每畝勻丁銀七釐一毫六絲九忽,園每畝勻丁銀八釐六毫三絲九忽零(臺灣縣誌)。

(二)

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三級張,爲給示管業,以便輸課事。據曾峻榮即舉人曾天璽具稟前事,詞稱:緣東螺社番土官鬥肉大箸、阿旱大眉等,白番蒲氏宇、土克友幹似等,承祖有草地一所,坐落夏裏莊,東至施貢生水圳爲界,西至十張犁前黃賞水圳爲界,南至七張犁橫車路爲界,北至大武郡大路界碑爲界。又草地一所,坐落七張犁莊,東至圳爲界,西至旱溝爲界,南至樹仔腳爲界,北至車路爲界。俱各四至明白,經有招佃開墾報升,下則園共九十九甲五分,立戶大箸鬥肉應納課粟二百三十八石八斗在案。於本年三月內,託中送賣與榮二處,共去地價銀一百一十兩,業經齊赴臺前訊明,公同立契推割,立戶曾峻榮隨即完納七年分升榖倉耗。第思買地系與業主、土官、社番交關,而二莊衆佃莫能知悉,理合稟請乞恩給示諭,以便管業,前去開埤築圳,收租輸課,感德於無既矣等情。據此,除當官推割過戶,遵例稅契立名外,茲據前稟,合行示諭。爲此,示仰夏裏莊、七張犁莊甲頭衆佃人知悉:爾等所耕田園,系鬥肉大箸等草地,今鬥肉大箸等既將此莊業賣與曾峻榮爲業,嗣後該莊佃人年收租粟,自應照例按甲完納,不得頑抗;如有頑佃抗租,以及不遵法紀諸事,許該業戶曾峻榮指名馳赴本縣稟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雍正八年五月六日給。

(三)

特調臺灣北路理番分府、加五級記錄五次、記大功二次沈,爲業經清丈等事。據感恩社佃民林元濱、盧永清、曾式鴻、洪紹澤、林勳臣、楊賢、陳鑽、張乃成等呈稱:竊事經公斷,必有一定之章程,法必垂永久,方杜絕後之混擾。痛濱等處一十三莊,原屬感恩社番佃。雍正十一年開墾以來,頂耕斯土,與他處曠土堪墾者不同,與平詳安耕者實異。東迫峻山,難免崩衝之虞,西界大海,實受風颶之慘,南接沙轆番田,以及朱楊世業;北抵大甲鴻溪,沒濤淹沒五穀。僅彈丸叢爾之區,並無荒埔可墾;曷有隱匿情弊,濱等各佃穿山鑿圳,枵腹啼飢,永作番佃,遵照臺例,按甲八石輪納番租。前業戶蒲氏悅父子遞受數十年,業佃相安。迨四十一年冬,業戶通土等田北勢田畝,水衝沙壓,急請清丈等事,明經蒙前憲朱清釐給冊配租在案。但未蒙審訊,致虎通大擬佃權歸掌握,串請土目蒲氏吧禮等朋黨爲奸,飲鴉宿娼逞兇,籍妻黨爲爪牙,逐佃橫派;縱刁番爲羽翼,任意苛求。從則暫處相安,逆則立見重害。膽敢蔽理前案,以誣匿請丈等事,誑稟天聰。欣際憲轅除弊如神,蒙嚴押通土、佃民按坵納丈,毫釐載入簿,與前案逐一相符,奈通土不遂其欲,奸惡相濟,誓必迭加陷害。番愈爲狼爲虎,佃愈爲魚爲肉,若不急叩審訊,發給番民印冊,將來葛藤難斷,輿情鼎沸。合亟相率奔號仁憲恩准嚴拘審究,俾民得以奉獻勒石,杜絕奸番之害,永沐鐵案之惠。八方霑恩,全臺戴德,甘棠興頌上叩等情到分府。據此案,先據該社通土業戶大擬佃等具稟王孫合等各佃田甲朦混不明,懇請清丈等情,業從按佃逐股查丈,並取通土、業戶查無遺漏隱匿甘結前來,並據前情,除拘訊發冊外,合行給示勒石。爲此,示仰感恩社業佃人等知悉:爾等管耕田園,業經本分府丈定甲數,立成擋案。給爾業佃印冊各一本,務須遵照,永遠相安。田每甲八石,園四石,交收番租。該通土業戶嗣後毋再生技節,混稟在佃,隱匿擾害農民。該佃林元濱等於早季收成之後,即照冊完納番租,取具業戶戳記完單執照,亦不得拖欠減少,致缺番糧。均毋自罹法網,永息訟端,各宜凜遵,毋得抗違,特示。

乾隆四十三年七月。

秀水莊三座莊客莊

橋頭莊田寮莊後莊

發感恩社民番業佃碑頭莊勒石遵諭

社口莊山下莊水碓莊

上湳莊青埔莊下湳莊

(四)

署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十級紀錄十次龐,爲久假未歸等事。本年十月初二日,據中新貓等社番哲生、文慶、和成等稟稱:伊等先祖受升田業,遞年配納正供三百五十六石,又番丁錢糧計百五十元。昔緣番黎初化,不諳書算,是以課租議歸通事工瓚英代收繳納,發給番糧。迨李瓚英通事犯革,議充業戶再管租務。及伊子李添福接充,欠公社番口糧抽出各管,惟存三千四百石抵擋受升課額,稟請討回各管各完公項等情。並據中港通事胡慶生、新港土目陳璋生、貓閣社土目記生,同衆番等保結哲生、文慶、和生等實系先年受升遺裔,俱屬謹慎,堪以承充業戶之責各等情。據此,除驗充給發諭戳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該莊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所耕田園,應納業戶大租榖石,務須遵照本分府給發印冊分配某戶,認向某業戶交納,割給完單執憑,毋許仍向李添福私相交納;倘敢故違,一經指稟,定即嚴拏究追,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給。

發貼中港社

(五)

特授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吳,爲曉諭交納完課事。案據中港、新港、貓閣等社業戶哲生、文慶、和成等呈稱:伊等祖遺報升課業,祗因從前番黎初化,不諳書算,是以將課租議付通事李瓚英代收繳,給發口糧。迨李瓚英通事犯革,隨詭譎設充業戶,膽將各社課租向佃短折鯨吞,混行花銷,以致上累國課無完,下缺口糧莫給。茲哲生等歸圖已久,頗知書算,稟請發給示諭還管,收租完課等情。業經龐前任給發諭戳印冊,並出示曉諭歸管在案。茲查後壟社業戶李添福逃訊,該社業戶尚未有人接辦,所有應完課項,未便久懸,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後壟社管下各佃人等知悉:汝等務須遵照印冊分配,應完後壟一社業戶大租榖石,立即照數向中港、新港、貓閣三社業戶哲生、文慶、和成等完納,割給完串執憑;倘有頑佃等如敢推藉抗納,及私抵債務,或被該業戶指稟,立即嚴拏究追,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給。

(六)

署臺灣北路淡水撫民海防分府馬,爲示佃交納事。本年二月二十八日,據竹南二堡後壟新港社衆屯白番土目解德安、九連祿、元長興、阿山清、遠記、生天乞、烏乃等僉稟:緣安等該社承先遺下奉皇恩體恤番業戶一名,管收課租八百五十石,完繳公項二百餘元,給番口糧一百石,歷來如斯。道光十二年間,業戶劉文慶病故,被虎衿劉金璧,即劉英恃勢欺番,一味霸收,無奈,赴劉前憲控究。迄今數載,不得已,僉赴明憲控追究革,並請舉妥接充,蒙準在案。茲奉諭,僉舉得本社殷裕妥番解和一名,同監收管事許清,爲人誠實,有家有室,堪以承充該業戶額缺。恩准當堂驗充,給戳管收課租,完繳公項,給發口糧,不致侵漁玩誤。計粘保結僉乞明,並日月爲孱作主,察奪施行,合社謳歌,息同再造,沾叩等情。計繳保結狀一紙前來。據此,除驗充給發諭戳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新港社業戶管下各業佃人等知悉:爾等遞年應完該社大租榖石,向新充業戶解和同監收管事許清交納清楚;該佃倘敢抗延,一經察出,或被指稟,定行拘究,各宜凜遵,母違,特示。

咸豐八年三月日給。

發貼曉諭

(七)

同立合約字後壟等社正、副通事鬥蘭、貓■〈口六〉達、業戶瓚瑛,暨四社土目、番差、甲頭、衆白番等。竊謂通土之說,原以管轄衆番,凡社中大小公私等事、男婦是非等情,惟聽通土憑公設處,免致呈官究治。不意數年以來,一、二生事等番,或架詞而遞呈,或捏情而互控,致有些少貲糧耗費殆盡,此皆誤聽奸唆貽害,實爲匪少。爰是鳩集衆等當公議約,嗣後衆番或有非爲罔法,正、副通事該就事理公斷,不得依呵徇情。正、副通土或審斷不公,衆番亦當公置議如何處置,不得突赴呈官;如是突赴呈官,不論何社何番,該就甲首人番衆等會同拏解,呈官究治。應需盤費,該就公租辛勞勻出,庶幾番衆可以安寧,番業可以保守。此係公議,事在必行;如有故違,決不肯恕。今欲有憑,合將公議條約開列於左:

一、無論何社,白番與漢人牽連田地租粟爭端者,該白番應投明正、副通土業戶秉公查理:而通土等當公平理處。倘漢人欺番逞刁不遵者,通土即當會同蓋戳,付白番呈控,不得掯索。倘通土稍徇和利欺壓白番,該聽白番會議呈革。若白番不先投明通土,擅行私稟者,罰牛兩隻,以充公用,仍將該番解究,以儆將來。

一、社中正、副土目,凡社番事務聽正、副通事裁奪;違者,該聽正、副通事責處。

一、社中番差、白番衆等,凡社務差務悉聽正、副土目秉公理處;違者,該聽土目攻責。

一、社中番婦不許亂牽漢人;倘通土受賄佯爲不知,聽其濫牽出社,該白番等會同呈官究治。

一、同社中規矩務要嚴肅,凡淡防理番憲及上下衙門班頭幫差人等往來,如有藉端宿住番婦,科索社番,該白番會同通土業戶呈官究治,不得徇情畏縮;違者,罰牛二隻,以充公用。

一、同社同業戶瓚瑛公請一社記,凡遇有正行稟官事件,無論何社何番,悉遵社記料理,不得怠慢。應需社記辛勞,四社同瓚瑛作五股勻出,不得私自別請社記,致滋弄事;違者,罰牛二隻充公。如公請社記有弄是非不妥者,隨即辭出,另行公請,不得故違私請。

一、凡新任淡防理番憲吊四社通土業戶點印,並應貼隘番腰牌規費,悉遵循例備送。如差承有藉端加索,公同據實聞官,不得畏縮推辭,各自私行加貼;違者,罰牛二隻,以充公用。

一、凡往來差徭事務,悉照循例派撥,不得故違;違者,該聽通土責處。

一、凡通土業戶有藉端私勒白番,及私折白番等口糧辛勞,致白番等枵腹,聽白番等先投明對社班頭,秉公理處;如對社班頭敢徇私壓番,聽白番等呈官究治。如白番等聽有不先投明,混聽奸唆弄呈控,擾動官長,該對社差聞知,無論白番是非,即將違議社規稟官,請將該白番先行責儆,仍照事請訊俟斷。

一、四社公租,從前有九千餘石,自乾隆五十七年間,分歸正、副通土、番差、踏番頭、白番口糧三千餘石,尚剩六千零石,悉歸業戶瓚瑛理收,爲徵繳供耗並策應中壟二處公館差事,任聽瓚瑛管收,該通土、白番等不得藉端過問。如瓚瑛將公租私行花銷,致欠供課,業戶自當支理,不得拖累通土等辛勞口糧份額。倘四社正、副土目敢有私收白番等辛勞口糧,聽正、副通事業戶隨時議換稟革,仍將該土目產業充補,該通事等不得徇私;違者,罰牛二隻充公。

一、正、副通事業戶無公私過犯,有不願承當,應公議就各份下子侄頂充,以昭社規,衆番等不得混行謀纂,致滋爭論;違者,會同呈官究治。

嘉慶二年二月日。

勸合對社頭役

代筆林汝楫

副通事□□□

正通事□□□

後壟等四社

正業戶□□□

土目加巳可惡

番差加■〈口六〉榮

麻踏頭世顯母

加■〈口六〉■〈口或〉毛毛

南茅模棍

貓嗄力貓仔

林武力紅毛

加■〈口六〉■〈口或〉朥女

貓仔尉明哥

衆白番武葛道即

武葛遠定

荖仔紀獅器

右武乃胡哥

烏牌己丑

武葛乃仔

加■〈口六〉■〈口或〉飽抵

武葛南貓吻

加■〈口六〉■〈口或〉卓仔

什班海豐

林武力牛角

荖仔紀烏鼠

原通事天生

嘉玉

道生

烏毛即進生

以上規約十一條,務宜各安遵守,分交後壟社正通事收執。

(八)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記功六次徐,爲示佃插標,勘丈升科事。照得案奉本府憲陳札發各業戶前報墾熟田園冊內,據夏日長潘和成,劉文慶即劉己,李宜安即李吉祥等報墾中港、貓閣、新港、後壟等處成熟田園二百一十九甲,每戶應新升正供九十六石零,連加一耗榖,共四百二十餘石,業經匯示曉諭,並節次催差押令認完去後。茲據該業戶李宜安等稟請示佃,會同勘丈,以便收租納課,並據具結,以應完新升正供並加一耗榖共四百二十餘石,限定七月初九卯起,按卯照數完繳,不敢延欠等情。據此,查覈所稟尚屬可行,除稟批示並給諭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該莊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承耕該業戶等成熟田園二百一十九甲,務即會同逐佃勘丈,向其完租,以便該業戶等報完正供;如敢阻撓勘丈,一被指稟,定即飭拘究辦,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八年七月初三日給。

發貼曉諭

第六節宜蘭地區番租

(一)

一、加留餘埔番租,官應爲經理也。志恆議曰:噶瑪蘭番社東勢一十六社,西勢二十社,嘉慶十五年,前守楊廷理因番性愚不知積蓄蓋藏,將來生齒增繁,勢必生計日絀,所以原議加留各社餘埔大社周圍二里,小社周圍一里。東勢餘埔與人民墾升之地接壤,非特攙越混佔,且捏造贌約,紛紛爭墾,故前通判翟淦議令漳、泉、粵籍頭人各舉殷實之家充當佃首,責令召募佃戶承耕,按甲年議番租四石,計丁勻配。每屆收成,各通土帶同佃首、社丁,公同向佃收租,詳奉憲允在案。近據土目八寶籠等呈稱:伊等與漢人雜居日久,多有通曉漢音並略知文字者,承耕餘埔佃戶亦多認識,儘可自向收租,毋庸再由佃首經收。卑職覆查東、西勢各社番加留餘租,原爲保恤番黎,今社番既曉自收,應如所請,給予社番向佃收租,每屆歲底,由各通土造冊報查;間有佃欠,並準呈官拘追,毋庸官爲經理。傅穟複覈曰;噶瑪蘭東、西勢社番各通事、土目所稱加留餘埔,其情形亦自不同。東勢十六社,最大者有三:曰加禮宛、曰掃笏、曰奇武荖,通事龜劉等三人;西勢二十社,最大者亦三社:曰多囉美遠、曰珍仔滿力、曰辛仔罕,通事一人,曰八寶籠。凡番社之事,東勢則龜劉等,西勢則八寶籠爲首,各偕其土目出爲經理。其加留餘埔所謂大社二里、小社一里者,東勢十六社地最後闢,漢人猶未盡墾,故番得留其有餘埔,然與民人升科之地接壤,易於混爭。前通判翟淦議以官爲招佃,按甲分租。前督憲汪覆奏自耕田園栽樹爲內界,不準漢人贌耕;其加留餘埔之外,亦栽樹爲外界,準給漢人開墾,呈官在案,按年完納番租。至西勢荒埔,先爲民人開透,前督憲汪覆奏,將西勢沿海沙崙烏石港至濁水溪三十餘里,永爲西勢番業,不許民人越墾;如番社人少,願贌給漢人開墾者,亦照東勢之例,呈官立案。道光元年,署通判姚瑩,率番總理林興邦,通事八寶籠,暨各土目勘定界址,按於計丁分配,繪造冊圖詳送。是東、西勢加留餘埔案已久定,今呂倅據呈,議將租榖給予社番向佃自收,毋庸官爲經理。卑府竊以爲立法務期可久,而愚番尤須曲爲籌慮。呂倅意以官設佃首,難免脧削,不如卑番自理;然番性愚拙易欺,縱不足猶十得八九,若聽番自管,恐日久漢奸謀佔,私買私贌,並埔業歸於無有,官亦無從清查。即如臺、鳳等邑屯租,原系官爲經理,後租收不足,議歸番丁自收,遂至屯業失其大半,乃複議由官徵給一事,章程再易,至今屯務大壞,蘭地餘埔豈可再仍覆轍。且臺、鳳諸邑番丁歸化已百餘年,甫能略通漢語,粗識文字;蘭地諸番歸化甫十餘年,通語言文字者殊未可信,難保非漢奸鬥爭,佃首唆弄愚番,從中漁利。應請仍照原議,未可率改。抑卑府猶有請者:餘埔番業定製後,惟以圖冊爲憑,此時官存案卷,番衆不得見之,更歷日久,恐漢奸不免侵越,社番無憑控理;若案卷遺失,即官亦無憑稽查。請將詳送圖冊照造一份用印,給與社番通土收存,並將章程刻石以垂久遠;仍令通土將圖冊用石匣存貯,以備水火。每屆三十年,呈官清釐一次,凡侵越番埔者,不論從何典買,一概追還;倘或官吏爲其朦混,誤給印契墾照,查出,一概註銷。如此庶漢奸有所顧畏,番愚有所據依,即百年後案卷淪亡,而圖冊具在,官亦有以查覈矣。

(二)

一、撫綏嘉慶十六年九月,蘭地被水,委巡檢胡桂勳支正供榖一百七十六石八斗五升,給發化番口糧,內有西勢辛仔、罕奇、武暖,東勢流流、辛仔、羅罕、抵美、福奇、立板等社大口番男婦五百五十一名,各賑榖三鬥,小口番男女七十七石,各賑榖一斗五升,經新設通判翟淦勘準詳銷在案。又於創始事宜內,奉準撫卹番租加留餘埔,以資生計。查溪南,即東勢幾穆撈等十七社,嗣剔起馬賽系流番,只十六社,倍於溪北,即西勢哆囉妙■〈女完〉等二十社之番丁。茲議小社周圍加留餘埔一里,大社周圍加留餘埔二里,給與化番栽插樹木爲界,不許漢人佔墾;如現在社番人少不數耕種,始準贌給漢人開墾,呈官立案,按年完納番租,以示體恤。其西勢二十社沿海一帶,久被漢人佔墾,今自烏石港口至東勢界約長三十餘里,寬一、二里不等,永爲西勢番業。該地沙崙與漢民田園相隔大溪一條,雖日久不能混淆,聽其留作自耕,不便官爲招墾(此係至道光元年升倅姚瑩勘定其地,每丁得田二分一釐七毫七絲,詳前番社條中)。惟東勢十六社丈得餘埔計一千二百五十五甲二分零,該番愚昧,官爲招佃,詳準分作五股,漳墾其三,泉、粵各墾其一,經於二十年間,招有佃人八百二十六名,據佃首保傢俱結均系務農之人。限三年滿起租,每甲納定番租四石,由佃首帶同各社通土自向佃戶量收。其各佃認耕,應給執照,亦由廳給發,以歸簡易(翟淦詳文雲:有收租之式,各社有土目、社丁可以司事。先將某莊佃戶應納何社租榖,於招佃後通盤計算,分定立案後,屆冬成,聽各社番黎公選曉事老番,協同社丁、土目,會齊佃首,赴各莊按佃量收,回社按該社丁口勻分散給,以資口糧。此定議也。續因佃首等收入,公所不肯實時攤發,乃有丁胥監放之舉。其弊更加百出。道光五年,通事龜劉等赴署倅烏竹芳請免監放,旋爲社書舞弊。至十一年,薩廉任內仍請準免丁胥監放,雖經府駁,亦云監放弊大,斷不可行)。此外有隆恩息莊二百甲,在貓裏府煙及奇武荖等地,每甲向佃年收租榖八石,除以二石交蘭營中,亦即營莊備作戍兵藥餌之資,又以二石聽墾首向收,償其資本外,所餘每甲四石租榖,即向墾戶指交佃首匯給東勢化番糧食,年款年清,歷辦在案。

(三)

一、東勢社番者,在濁水大溪以南,自溪南至蘇澳凡十六社。嘉慶十五年,噶瑪蘭既入版圖,西勢民墾已定,楊廷理乃遺三籍頭人往丈濁水溪南十六社荒埔,分授漳、泉、粵民人開墾,凡二千五百八十三甲。各社番性本愚弱,既歸化益不敢較,於是膏腴悉爲民有。通判翟淦與楊廷理議請總督汪志伊,以各社近埔處所存給之大社二里,小社一里,謂之加留餘埔,仍官爲召佃,以三籍頭人爲佃首,經理收租,按社計丁,而分給之社番坐受焉!共丈得地一千二百五十五甲二分,自十五年至二十一、二、二年,次第墾成造冊,詳定其制。

漳佃首二人,原分埔地七百六十二甲七分三釐四毛七絲九忽,每甲定租四石,年額納番租三千零五十石九鬥三升九合,配社十二。

泉佃首一人,原分埔地三百八十三甲四分八釐九毫三絲六忽,每甲定租四石,年額納番租一千五百三十三石九鬥五升七合,配社三。

粵佃首一人,原分埔地一百三十五甲四分七毫,八斗三升一合五勺二秒,配社一。

(四)

一、嘉慶十六年,總督汪志伊奏:噶瑪蘭東、西勢社番,前皆不諳耕作,是以埔地聽漢人佔墾。近來與漢人相習日久,漸知耕種;惟番性愚不知積蓄,恐荒埔分盡,地不加闢,將來社番生齒日繁,未免生計日絀。是以楊廷理原議大社周圍二里加留餘地,小社加留餘地一里。茲據鎮道府議請東勢幾穆撈等十七社,令通事、土目將社番自耕田園栽種爲內界,不許漢人贌耕;其加留餘一裏、二里之外,亦栽樹爲外界,準贌給漢人開墾,呈官立案,按年完納番租,免其升科。其西勢哆囉、美遠等二十社,羣處沿海一帶,沙崙之上。西勢番埔久爲民人開墾,不能再加留餘埔,應將現在沙崙餘埔自烏石港口起,至東勢界止,約長三十餘里,寬一、二里不等,永爲西勢番業,不許民人過溪越墾;如番社人少,情願贌給民人開墾,亦照東勢之例,呈官入案,完納番租,免其升科。庶東、西番社各安其業,日久相安。奏入上許之西勢加留沙埔,久未及行。道光元年,署通判姚瑩乃督西勢總理林興邦、社丁張金標、通事八寶籠,會同各社土目勘丈,自烏石港至東勢濁水溪止沙崙埔六百二十四甲四分一釐七毫二絲餘,原存奇立、板貓、裏霧罕、流流社地及各社番目田一百二十八甲七分外,實沙埔地四百九十五甲七分○二毫八絲。西勢大小二十社,統計番丁二千二百七十四口,按丁分配每丁得地二分一釐七毫七絲,定明界址分交各土目收掌,並繪造圖冊詳司,其制乃定(噶瑪蘭廳志)。

(五)

特授葛瑪蘭民番糧埔海防分府高,爲給發丈單事。照得案據西勢二十社通土河網、合必丹等呈稱:西勢各社田頭地角零碎,地段陸續贌給漢佃開墾,年納番租,僉請造冊立案,以免弊混等情。業經翟前分府諭飭書差徹底清釐,分別造冊,劃作番界辦理,遞年準其配納番租,以示體恤在案。並經陳前署廳備文具詳鎮、道府憲接到批迴,飭即附入沙崙一併丈量,歸番自耕等因。嗣本分府蒞任,以此項埔地出贌漢佃,是否不致抗欠租榖?彼此相安?諭飭確查去後。據該通土等覆稱:實系相安年久,亦不致抗欠租榖。並按佃覆丈實額甲數,給照付佃領執,仍發印冊存查,便於收租,勻給口糧等情。當經俯如所請辦理,飭據書差督同該通土等逐一覆丈,繪圖造冊,稟請前來。除傳各佃對冊取結附卷外,合行結單。爲此單,給抵百葉社界佃戶莊即便遵照丈過該戶現田一段,東至番田,南至番田,北至番田;二甲一分○釐五毫六絲○忽,永遠管業。仍每甲遞年完納該社租榖四石,每屆收成,務須乾淨好榖,運赴該社照數量交清楚,取給通土完單收執;毋得越界侵佔他人地畝,以及抗吞番租,致於重究,凜之,毋違,須單,照。

右給佃戶莊准此

(六)

特授噶瑪蘭民番糧捕海防分府洪,爲給發執照事。照得各社加留餘埔,業經楊府憲會同翟前廳詳請官爲招佃,議將番租以資社番口糧,而免爭端緣由,奉兩憲批示藩、縣憲轉行本府核議,詳請如詳辦理等因。計抄粘府詳一紙,內開:查噶瑪蘭各番分別大小,留給餘埔,原議內界歸番自耕,外界始準贌給漢人開墾。稟官立案,經已諮部。原議條由各番人自墾,留給餘埔,不過呈官立案而已,今楊守等慮及番人不通漢字語言,議將餘埔覆丈定界,按社分別算定甲數,官爲招佃,給三籍佃民承耕,欠租稟官究追,保番安民,實屬深思遠慮,前如所議辦理各在案。現在官爲招佃,與原議官爲招佃呈官立案,不過於善後事宜內再加詳慎,並無更易,只須由該廳丈定甲數即可立案,似可毋庸再行諮部。緣蒙前因,理合具文詳覆等因。准此,茲據佃人陳水認墾辛仔罕社埔地一段,址在該社,東至舍乃沙碌爲界,西至吻仔史爲界,南至武裏沙仔爲界,北至武裏沙甌爲界;現丈田一段○甲一分七釐○毫○絲○忽,合行結照。爲此,照給佃人陳水即照現在界址管業,定限本年起科,每年每甲完納番租榖二石,每收成務須曬乾好榖,運赴該社照數交納,取給該通土完單爲憑,毋違,頒照。

右給佃戶陳水準此

光緒三年二月日給。

(七)

特授臺灣南路理番海防分府、噶瑪蘭分府,同爲示諭定案番黎事。照得蘭屬社番東勢十六社,西勢二十社,先經楊前府奉委抵蘭查辦開闢事宜,因念番性愚戇,未知藏蓄,所耕田僅敷一年食用,若將來生齒增繁,埔地分盡,勢必生計日絀。而東勢之地猶未盡墾,議請加留各社餘埔,大社周圍二里,小社周圍一里。西勢先爲民人開墾,已無餘埔,將沿海一帶沙崙,自烏石港口起,至東勢濁水溪止,約長三十餘里,寬一、二里,永爲番業。其社番自耕田園沿邊栽種樹木,作爲內界,不準漢人贌耕;其加留餘埔,亦令沿邊種樹作爲外界。若社番人少,懶於操作,准將餘埔贌與漢人耕種。迨翟前廳任內始議官爲招佃,仍照官租每園一甲收粟四石之例,定爲番租,免其升科。如社番自耕田畝,倘有被佃侵欺越佔,無論贌及典賣,且有執憑,各一概追還,詳奉上憲奉諮遵行在案。當時亦不周詳,而杜弊亦極嚴容,無如章程雖定,日久漸弛,況從前所議大、小社一、二里之加留餘埔亦未勘定創立界址,與升科之官隘田畝接壤連界,茫無區別。經界既未劃分,漢佃即得胡混,希佔匿墾,社丁、番佃首等又復勾通詐騙,以及重利盤剝,剋扣口糧,無事不圖筮番,無番不受脧削。徒有番租之名,無受糧之實。其至強佔番地,分爲己業,以致衆番日就窘迫,衣食不繼,殊屬可憫。業經本分府查案示諭,並檄委羅東司王巡檢帶同書差、弓丈手等,前往東、西勢親詣督同勘丈,定界清量各去後。茲據該委員履勘定立界址,丈明分別繪圖,造東、西勢加留餘埔各圖冊前來。除飭承查照辦理外,合併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東、西勢民番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各番佃務須遵照此委員丈定圖冊內界址、段落、甲分,掌管耕種,按照原定何社租額,遞年輸納番租,屆期務須以幹圓粟好運赴該番社公所,交與該社通土、社番等收納,仍取該通土戳記收單爲憑。歷年該社將所收租粟若干石,散給番丁口糧,每丁分給若干,仍由該通土造具租粟條目,冊結繳案查考。倘有社番自耕佃段,以及抗欠番租者,許該通土、社番等指稟,以憑差拏究追,嗣後仍照原定章租,再屆三十年清量一次,永爲定案,示宜各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給。

右諭通知。

第七節草地租及亢五租

(一)

立出開墾字水社化番頭目草地主目改旦,有承祖父遺下草地一所,址在木屐蘭毗連長寮內外茄道坑等處,東至木履蘭大山侖爲界,西至長寮坑連烘頭屐爲界,南至大山尖頂爲界,北至廍亭山連侖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草地曠遠,又兼兇番出沒之區,房親番等不能開耕種作,茲有吳忠鳳爲人慷慨,明幹耐勞,自備墾底銀五十五大元正,前來給墾。其草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墾首前去掌管,自備工本招佃開墾,收租納課,永爲己業。保此草地系是旦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別番人等無干;如有不明等情,旦一力抵擋,不幹墾首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合立開墾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同治十二年八月日。

代筆人莊士希

在場知見人黃天肥

出開墾契字水社化番草地主目改旦

(二)

立出青山墾字人吧農觀,承父遺下有山場一所,坐落土名蓮花池透至火焙坑、蛟龍坑等,東至三角侖大龍頂,透至槌仔寮大龍頂分水爲界,西至蛟龍坑大龍頂分水爲界,南至火焙坑、蛟龍坑山尾合水爲界,北至透過舂敉坑頭猴洞石壁對面倒水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觀自己無力耕作,向得邱新發出首承墾,觀實收到墾字銀一十大員正,即日清收足訖。發開墾爲業,戊子年冬起,至辛丑年終,計共一十年爲限。開出成田之日,墾內每年應納田租銀三員正,永不得伸,租銀照墾字所行。當日三面議定,亦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墾字一紙,銀、字兩相交訖,永遠掌管爲業,立批,執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墾字銀一十六員正,立批。

又批明:年限十一年,限滿之日,成田每年應納田租銀三員正,立批。

光緒十四年(戊子)冬月日。

代筆人徐福壽

在場人黃兆祥

立出青山墾字人吧農觀

(三)

同立招佃字人水沙連社六社化番總通事毛澳、草地主目改旦等,有承管埔地,址在長祿埔一帶。埔地東連茄道侖,西接貓■〈日蘭〉,南至極大山,北至魴底;四至界址明白。今因六社化番不諳耕種,不識樹藝,生齒日多,口糧無從出息,無奈,赴列憲叩乞恩施,均蒙憲諭令澳與旦等就世管埔地,自行招佃開墾納租,以資口糧,以養番命等諭。茲總壯丁黃肥招得墾戶首王增榮爲人誠篤,惠愛番黎,又諳能番語,自備工本前來墾耕。但現樹木竿茅極其密茂,農夫稼穡實爲艱辛,酌議就收冬時候,每十石粟抽的番租五斗,以資口糧;至墾成之時,另行經丈,配租換契,掌管田業。保此一帶埔地系澳與旦等世管物業,與別社無干,亦無重張別給他人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澳與旦等一力抵擋,不幹墾戶首之事。口恐無憑,同給招佃字一紙,付墾戶首執照。

道光二十九年十一月

代筆人石峻源

中見人總壯丁

立社總通事□□□

立給招佃字人□□□

草地主□□□

批明:光緒六年,內抽出大林草轆田園埔地一所,東至山侖頂分水爲界,西至山侖頂分水爲界,南至大山頂爲界,北至王家分墾園爲界;已經賣過遊三德掌管爲業,不得混界,批照。

一、批明:抽出東片木屐草地一所,東至大山,西至木屐蘭坑底,南至大山,北至茄道坑山。又長寮一段,東至木屐蘭坑,西至長寮崁墘,南至山墘,北至哄溝。經已送過吳忠鳳掌管,不得混界,批照。

又批明:抽出大林洋東北今厝地基一所,直四十戈,東橫四十戈,東至王陶田,西至王登寬田,北至王登寬田,南至王陶田;經已踏交遊三德前去掌管,不得侵佔,批照。

(四)

欽加運同銜、特授永春直隸州正堂、調署中路理番分府孫,爲出示曉諭事。本年十二月十三日,據埔眉化番給首望麒麟稟稱:承祖管下埔社地方,因七十二社屯番無田可耕,許其移住埔內同守地方,以防兇番。分給溝南熟田北埔八埔、九埔等處,給伊等耕作,不論田園,每年每車抽租五斗,歷收無異。不料近年多有欠納,稟乞示諭照納等情。據此,查望麒麟因憐七十二社屯番貧苦,分給田園耕種,所有應納租榖,自應聽其照抽,何得欠完!除稟批示外,合行示諭。爲此,示仰七十二社屯番知悉:該屯番等如有承耕望麒麟分給溝南熟田北埔八埔、九埔等處,不論田園,每年收租百擔,應聽麒麟抽租五擔,年應貼水社屯番榖一百四十石,亦應如數照貼,均不準稍有短欠,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給。

告示。

發給望麒麟曉諭

(五)

欽加運同銜、特授永春直隸州正堂、署臺灣中路理番分府孫,爲示諭完納事。本年十月初五日,據水沙連埔眉化番望麒麟稟稱:承祖管下地方,因各屯番移住埔社,耕作溝南熟田園,每年每車抽租五斗。不意邇來多被欠納,無奈,於光緒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稟蒙準出示諭佃按租照納在案。罔知東方總理餘清源不遵憲示,膽敢恃勢擅私自出單混收舊年晚季租榖,現在早、晚季均已冬成,復反敢再四處阻抗,虧麟有租無收,尚且賠累。勢亟瀝情,伏乞恩准出示曉諭,照舊向麟完納,俾免賠累,切叩,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埔眉化番管下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該埔番埔地田園,應納抽完租榖者,務須照舊按田每車五斗,認向望麒麟完納,不準拖欠;如果與餘清源等私相授受,阻佃混收,定即着賠。自示之後,餘清源不準干預。此事倘敢故違不遵,再敢混收擋佃,定即拏案懲辦,決不姑寬,其各凜遵,母違,特示。

光緒五年十月初六日給。

發貼曉諭

(六)

欽加運同銜、準補永春直隸州正堂、調署中路理番分府孫,爲示諭完納事。照得埔眉化番從前不知耕耘,將承管埔地給佃墾耕,年收租榖十石者完納租五斗;因年久多被佃欠不完,經彭前分府查出斷給化番首望麒麟具稟各佃抗完,又經本分府示論完納在案。茲據埔眉番姑莫大麾等稟稱:望麒麟所收租榖盡行吞沒,顆粒不分。並據總理巫邦彥等暨三十一莊頭人以空五之租榖,番紛紛擋收,佃戶亦不肯向望麒麟完納,深慮操戈鬥毆,僉懇覆訊察斷各等情。據此,查此項租榖,水社各番均望以資養贍,本冬早經收穫,紛紛擋佃,恐歸無着,亟應派收候斷。除諭飭四坊總理徵收外,合行示諭。爲此,示仰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埔地田園應完番租,務須照章按田每車五斗,認向該坊總理完納清楚,給單執憑;倘敢拖欠,定即嚴拿懲辦,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五年十二月初十日給。

發貼曉諭

(七)

代理埔里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爲飭收事。照得埔屬四角頭各佃戶,每年應完納空五番租榖石,現值晚稻登場,各佃戶家有蓋藏,亟應諭飭徵收,以重租項。除將西、南、北三角發串,諭令本城司教生員曾鴻霖,帶同該化番望麒麟徵收外,尚有東角發串,配給該化番嗎唻、文良、故莫代麾、埔阿密、林四貴等五名應得租榖四百五十石自行往收,照數均分。除派差協同督收外,合行諭飭。爲此,諭仰該化番立即遵照,按戶照章抽收,俟收竣後,即據實具報,以憑查覈詳報,毋違,切切,特諭。

右諭仰嗎唻、文良、故莫代麾、埔阿密、林四貴等准此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諭。

(八)

同立議定收租合約字總社長餘清源、巫宜福、潘進生等,今有埔眉化番望麒麟、埔阿密、卓肉馬來、故莫大麾、鴨母阿木等,有承管埔眉兩社草地,蒙官給戳,亢五收租,按名配給,歷有三年;無如內中不睦,輒相稟爭。現奉分府憲孫批示,謂今年亢五租奉鎮憲文,仍準望麒麟自收,應如何均分,方稱公平,爾等即投邀各總理妥議可也。爰是邀請源等僉同妥議。竊謂歷來收租攪擾,皆由化番自相雌雄;與其自收爭奪而滋鬧,不若憑公收給以和平。然租繁責重,實難其人,再四籌維,惟有總理可勝其任。麟等遂即當堂僉議,願將埔眉兩社亢五大租,一概交付源等按甲均收。議定每年應繳亢五租榖一千,即將所繳租榖給發化番,每名逐年配給亢五租九十石,各向源等領收,限年冬交清,不得挨延過限,亦不得短欠冇溼諸弊。該化番八名合共應給租榖七百二十石,其餘所伸租榖仍交望麒麟親收,以便給發水社化番,以及他事費用,其餘化番亦不得異言滋事。竊恐各總理公務浩繁,獨力難支,再舉誠實之人田水、金茆羣、梅叉成、黎梓等,以備調遣應用,其工資悉由源等之事給發,不幹麟等之事。每年收冬之際,麟自應給發完單,交付源等完收,麟等皆不敢胡塗混收;倘有頑佃抗納,麟自應出首,合同源等協力理較,不敢袖手旁觀。源等如果年年清楚,則麟等亦不敢無故討過自收;如或短欠不足,或如何作弊,亦聽麟討過自收,源等不敢固執自專,以及弄弊等情。爰議已定,俱各欣然允諾,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議定收租合約字一樣四紙,源等各執一紙,望麒麟執一紙存照。

批明:阿木鴨母二名租榖,向西角支領,照。卓肉埔阿密二名租榖,向東角支領,照。故英馬來二名租榖,向南角支領,照。望麒麟大麾二名租榖,向北角支領,照。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

依口代筆人黃利用

巫宜福

立議定收租合約字餘清源

潘進生

第八節■〈勹外雲內〉補租

(一)

同立請約字北投社屯外委餘仕成,通事吳仕元,土目皆貓六,業戶貓六心,隘丁首蟾爲、洪保,老番大頭斗六、老三甲子、斗六加令、餘元悌等。衆番因社中祖遺北投界內大埔洋草鞋墩熟墾水田一所,東至牛屎崎,西至六汴溝,南至大哮溝,北至草鞋墩大車路爲界;一帶口糧租共數千餘石,深沐皇仁憐番杆衛邊圉,勞守二隘,恩恤免升之例。自雍正七年,將此水田以資衆番口糧。因乾隆五十四年勘丈不明,混佔界內。至嘉慶元年,衆番議舉呈首本社社主黎朗買奕以前請約甚巨,因控楊振文混佔口糧墾業一案,歷較莫何,今議赴省上控,衆番喜諾,俱各即將伊應份口糧墾業,每甲鳩出一石二斗六升,■〈勹外雲內〉補黎朗買奕省控之資;倘如過洋破費,家業聲盡,以及風水不虞成敗,俱是奕之造化,後日爭回,不敢異言。今就口糧爲■〈勹外雲內〉,抽補奕爲勞苦破費之需。茲衆番鹹皆喜悅,聽約■〈勹外雲內〉納,各無反悔等弊;若有一、二社番揹負衆等,公罰或聞官究治。口恐無憑,同立請約字一紙,付執爲照。

嘉慶元年十月日。

同立請約字通事□□□

土目□□□

隘丁首□□□

第九節政府告示

(一)

特授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薛,爲宿債孔多等事。本年六月初一日,據淡屬德化社通事淡眉謀稟稱:緣大甲德化社,溯自乾隆五十四年至嘉慶九年,被前各通事借欠漢債計共六千餘元,年收佃租還利不清,公項口糧無資,以致通事懸缺,莫敢頂充。屢蒙前憲飭舉,無奈接充該社通事,迨收成之際,租被債主控利幾盡,每將自己耕種粟石墊繳公項,分給口糧,慘莫勝嗟。竊思該社前業戶萬老達應收佃租,亦被上手業戶借欠民債,將租抵利不敷,無可充公,奔赴前淡分憲吉稟請止利,限年分攤。經蒙申明禁令,將各佃債扣還一本一利足額者,概行照例註銷;如扣還一本一利未足者,限作十年■〈勹外雲內〉攤找還等因。查自既禁以後,歷年公項有着,宿債得清,至今合社謳歌。茲逢仁憲榮任,正番黎愁苦得寧之日,理合將前通事借欠各佃債逐一開列稟繳,乞恩比例示禁,分年■〈勹外雲內〉攤宿債,俾謀得公項有着,口糧有資,合社沾感等情。計粘各債主賬冊一本。據此,查該社租榖有數,乃歷欠民債至六千餘元之多,以致抵利不敷,番計日艱,公項愈形掣肘。現奉大憲嚴查番務,自應照例亟爲清理,除飭差傳訊斷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德化社管下各莊佃戶、債主、民番人等知悉:爾等當知重利放債,例禁森嚴,此案該通事所開,各皆扣租多年,半系利浮於本,豈容再有盤剝!所有本年早季租榖,務須照數備交該社通事淡眉謀收取,完繳公項,散給番糧及辛勞費用。餘剩租榖暫行存貯,以俟查訊照斷分給,嚴禁該債主等霸租扣抵,亦不許該通事濫用花銷。現在飭差傳喚,並嚴諭毋許稍有索擾,各該債主等自應趕速邀齊赴案,以憑訊明覈實定斷,分年掃數攤完,以清社債。本分府秉心公斷,不使爾等稍有偏枯,毋庸疑慮;倘有不遵到案,或將早季社租霸扣抵利,即屬違抗,則是爾等自取咎戾,一經該通事據實具稟,本分府惟有按例究辦,決不寬容,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十五年六月日給。

(二)

欽加同知奏留福建臺灣補用直隸州即補分府、代理臺灣縣正堂黃,爲出示曉諭事。本年九月初一日,奉本府憲程札開,奉臺藩沈札開,本年八月初七日,奉宮保爵撫憲劉批,據本分府稟:遵札查議番埔開墾田園,聽贖不如杜賣一案緣由,奉批:所議甚是,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迅即核飭出示曉諭,番漢一體遵照繳等因,並奉清賦局憲行同前因。奉此,除移知外,合就抄稟行知。爲此,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凜之,此札等因。計發稟稿一紙到縣,合行示知。爲此,示仰闔邑番漢人等知悉:爾等承墾番埔,應納六成番租,如各屯番願歸併小租戶者,準其按租找價杜絕,可永免年納番租,其各凜遵,無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己丑)九月十一日。

(三)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授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升汪,爲立碑示諭事。光緒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奉爵撫憲劉札開,據武朥灣屯頭目李朝恩等稟稱:竊恩等各社番丁所有各款公租,以及通土經手口糧,現逢清丈田畝,改立新章,以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納錢糧,實收六成,諭令各舉正派頭目,由縣給戳收租散給,不準仍前包辦經手。立法洵屬盡善盡美,毫髮無遺,各社番丁罔不歌舞歡欣,以爲從此可沾實惠之恩,而免侵吞之虞也。第恐章程既立,弊竇未防,貽之將來,代久年湮,及循故轍,包辦之念復萌,串充之弊復起,將何以克垂於久遠乎!況夫各社額租既裁四成,各款開數支絀,際此甫立新章,若不墾恩嚴行示禁,定案立碑,萬一再被包辦串充,侵吞依然,口糧何賴!恩等再四籌思,與其恃規章於來日,何如防弊竇於此時,爰敢不揣冒昧,披情僉懇出示嚴禁,定案立碑,以杜包辦串充,而垂久遠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准飭淡水縣查照出示立碑牌示外,合行札飭。札到該縣,即便查照出示立碑具報,毋延,此札等因。並奉藩憲邵札同前因。各下縣奉此,除飭各社立碑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各社頭目、屯丁以及紳耆、士庶人等知悉:自碑禁之後,爾等務須遵照憲示,不得仍循故轍串充包辦,致幹嚴究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二月十二日給。

發貼曉諭

(四)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里社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爲諭飭遵照事。照得全臺清賦,改正錢糧,上田正耗補水平餘一切在內,每甲徵收番銀三兩零,中田二兩五錢零,下田、下下田以次遞減。上園照中田徵收,以次第遞減,均歸小租戶完納,業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諭在案。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應貼小租戶租四十石,作爲完糧之需;其餘六十石仍歸大租戶照收。小租戶完納錢糧,一俟開徵之日,即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於上忙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準絲毫蒂欠。現當收租開徵之時,誠恐各戶未盡周知,未免延望挨宕,除示佃交納外,合行諭飭。爲此,諭仰該業戶等知悉:爾等如有歷年應收大租,即自本年起承收六成,其餘四成貼與小租戶包完錢糧,赴櫃完納,該佃等均不得稍有短欠。自今以後,務各遵照辦理,上完國課,下安恆產。該小租戶亦不準故意欠糧抗租,致幹提追。此外,十四年份隘租、屯租、供榖各項官徵名目,均免再徵,其各遵照,勿違,特諭。

(朱字)紅單錢糧均歸小租戶領完,是就田問賦之意。當此改租之時,小租戶已領紅單,唯該佃戶驗明交納租榖;如無單者,即將租榖封存在佃,聽候查追着落佃戶填單完糧之需,特此。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五)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里番撫民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爲給照事。照得全臺田園奏明清丈升科,應完供賦定章一律小租戶完納,俾就田問賦,以重國課。惟大租戶自有之大租,除扣小租戶完糧外,餘榖石俟呈驗契據立案,執此單據收租。小租戶如有抗欠,準其稟官追究,頒單。

右照給吳益春,即金盛吉准此。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

(六)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特授臺南府調署臺灣府正堂程,爲剴切曉諭事。照得臺地田園,案奉奏明清丈,一律升科,無論大租、番租、通土租,並蒙憲定章程,以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尚有六成準大租戶、通事、土目及各屯番照舊收取,業經飭由各縣曉諭遵辦在案。茲據臺、彰兩屬通事總屯目楊升源等僉稱:竊蕭壟社等十六社所管各保佃戶,承墾田園山場,應納通事口糧大租及土目、甲首、番差等款租榖稅銀,原例田園按甲配租,山場逐段納稅,向來屆季完納,歷收無異。前年間,舉辦清丈,狡佃即藉端推諉,互相觀望,被吞兩載,絲毫莫納。蕭壟社等十六社男婦老幼枵腹啼飢,慘情萬狀。伏思此款租稅,系各社蟻番養生之資,祭祀之費,奚堪藉端抗納!僉乞示諭遵章照納六成,以拯番黎等情。據此,查番界地場,從前賞歸屯番墾種,均有案據。嗣有番招漢佃開墾納予租稅者,亦有番墾典給漢民仍酌留租者,此次清丈升科,曾奉大憲準減四成,貼歸漢佃、漢業戶完糧,已有體恤,尚贌應納通土、屯番等六成租稅,乃各社養贍祭祀之費,一味抗納,未免忍心;況各社番早經編籍爲民,國家已準與考民間已通婚嫁,爾等漢業戶、漢佃之田園山場,系從何來?飲水思源,亦應照納,以符定章,合行剴切曉諭。爲此,示仰闔屬各縣漢業戶、漢佃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務須遵照憲定章程,除扣減四成完糧外,六成照納,不得藉端短少抗欠。各通土屯番地六成應收之外,亦不得增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給。

貼南投堡中寮莊曉諭。

(七)

示諭勘丈加納事。案據中港社土目夏忠義、後壟社總通事吳炳光、新港社土目新日升等稟稱:緣義等各社,前奉憲設立通土,策應社中公務。及衆番口糧等款諸費,由該地番田經丈配租,歸通土管收,以資濟用。當時墾闢成業,堪以加丈。茲因臺北各縣將衆業戶原管額田溢外加墾出示,由業戶與佃加丈配供義等額配雖有可加,未蒙憲示,不得向前議丈。此爲因公起見,合亟懇請出示諭佃遵丈加納,以資奉公,切叩,等情。業經批示,着令詳細查覈去後。茲據土目夏忠義等,以義承管水罹潭透至水流東、茄苳等處佃戶廖宗光等又先承管四湖、五湖等處,又升承管內外圭壟仔等處,查其各佃與業戶之佃並無相礙,遵向各佃議丈共悅遵示等情具覆前來。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諭丈加納。爲此,示仰水罹潭、鹽水港透至水流東、山豬湖、老崎、九芎林、茄苳坑等處佃戶廖宗光等,暨四湖、五湖、內外圭壟仔等處各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土目通事熟田溢外加墾,務須遵照議丈加租交納,取具官給戳單執憑,不得藉端抗丈,該通事、土目等亦宜秉公照丈管收,策應公務,並將議丈後定爲第幾等田,每甲納租若干石?詳細造冊送查備案,毋得合混侵漁,致幹查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給。

發貼曉諭。

(八)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爲給戳諭辦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據東勢加禮宛項社化番武荖等稟稱:原土目瑪瑤阿返耄耋難任,茲僉舉阿返武老一名充當該社頭目額缺,請給諭戳等。計繳認保結狀二紙。據此,除批示準充外,合給諭戳。爲此,諭仰東勢加禮宛頂社番阿返武荖即便充當該社番頭目。遵照爵撫憲劉示諭,將原額番租按作十成,以四成貼補小租戶照則湊完錢糧,六成歸該番頭向租戶收爲社番口糧。務須凜遵憲章,秉公收發,約束社衆;如各番有作奸犯科,以及小租戶藉詞抗納,許即分別稟請追究;該頭目倘敢串庇詐案,並即提案革辦。仍將給發諭戳謹慎收存,如非公事,不得濫蓋,凜之,此諭。

計發戳記一夥。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給。

(九)

特設埔里社分府、在任候補清軍府直隸州、署新竹縣正堂方,爲給照事。照得全臺田園奏明清丈升科,奉發定章配完番租,田園亦應概歸小租戶分成完納,俾得就田問賦,以充國課。茲據李宜安、劉文慶、劉和成、夏日長、潘和泉等,以承辦番田業戶叩請給照收租等情具稟,據經核飭呈驗契據去後。旋據紳董劉緝光等以各戶番業均系祖遺,並無契據加具保結等情,並據各業戶繳驗番丁糧串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爲此,照仰業戶和成等即便遵照應收番業大租,除扣歸小租戶完糧外,所餘榖石即執此照收租,小租戶不準藉詞抗欠,該業戶等亦不得朦混收取,並幹咎戾,須至執照者。

光緒十五年六月十九日給。

右仰業戶和成准此。

(一○)

欽加運同御、署臺灣北路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鮑,爲起封諭納事。本年五月三十日,據淡屬南崁社耆番潘有仁、潘萬成等僉稱:緣仁等本社土目潘有福,被該社屯目右生等具控盜收屯租,侵吞分肥等情一案,蒙憲臺斥革拘追,諭飭另舉接充等因。仁等奉讀之下,爰是傳集社衆,秉公議舉本社妥番林嘉和一名爲人誠實,社務諳曉,兼有家室,社衆悅服,堪以接充該社土目額缺,理合粘連保結,稟懇伏乞恩准驗充,頒給戳示回社奉公,以肅社務而安番黎矣,切叩等情。計粘保結一紙。據此,業經准予該番林嘉和一名接充南崁社土目額缺,給戳辦公外,合行出示起封諭納。爲此,示仰南崁社土目管下各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田園,應納該社土目租榖者,務須照數認向新充土目林嘉和交納,取出官給戳單執憑,毋得串同漢棍奸番藉革土目潘有福廢戳空白租單,私相短折混納;倘敢故違,番則立提重究,佃則嚴拏貼追,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二年閏五月初一日給。

(一一)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調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升汪,爲出示曉諭事。案奉藩憲邵札,奉爵撫憲劉札,據縣詳通土口糧大租剔除積弊,造冊送核緣由,奉札據詳釐定通土大租章程,責成各社新充頭目經手,除完糧四成暨開銷各款外,餘租酌限提給從前包辦漢人,原本尚爲妥協,仰布政司核明,飭遵繳冊存轉,飭遵照辦理等因。並奉本府憲雷札同前因。奉札,除傳新充各社番頭目承領諭戳冊式接辦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闔邑番民暨小租戶人等一體知悉:自光緒十四年起,各該小租戶務即遵向雷朗社番頭目陳正春查照詳定章程,各按上年所納額租、社課、地餉等餉等項,除貼四成完糧外,實納六成,即由該頭目給發屯番口糧及準開支各款之用,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給。

發貼曉諭。

(一二)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調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升汪,爲給發諭戳事。照得臺屬各縣田園清丈,改章糧歸一條鞭徵收,業將各番社通土口糧大租,剔除積弊,改定章程,造具冊式詳送在案。現奉藩憲邵札開,奉爵撫憲劉批,據縣詳通土口糧大租剔除積弊,造冊送核緣由,奉批據詳釐定通土大租章程,責成各社新充頭目經手,除完糧四成暨開銷各款外,餘租酌限提給從前包辦漢人,原本尚爲妥協,仰布政司核明,飭遵繳冊存轉,飭遵照辦理等因。並奉本府憲雷批同前因。查此案,先據屯外委陳朝宗等結保各番社頭目李朝恩等一十七名,稟請驗充給戳等情到縣,業經當堂按名點充,一面批准候給諭戳遵辦。茲奉批詳前因,除出示曉諭外,合行頒發冊式,給發諭戳。爲此,諭仰該雷朗社頭目陳正春即便遵照,將發去諭戳承領接辦,自光緒十四年起,遵照冊式,按照額租,作爲十成,除貼四成完糧外,實收六成,遞年向小租戶收完,秉公散給番丁口糧,暨開發準支各款,毋得再與漢人經手包辦,私相授受情弊。仍將收租並開發各數存底,凜之,慎之,無違,特諭。

計發:戳、諭各一。

光緒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給。

(一三)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爲出示曉諭事。照得新竹番社通土各名目年收番租,現奉爵撫憲劉批示,將各項名目分別剔除,新設竹塹屯董事解大賓、日北屯董事潘得順承充辦理,並將竹屬各社屯租榖數清冊造送察覈,按定新章,番租應作十成,抽出四成分貼小租戶完繳錢糧,其餘六成歸社番頭目照收,造冊報請覈銷。茲經董事解大賓、潘德順,外委邵長髮、潘德秀等僉舉竹塹社衛璧奉、奎中港新中興、新港社新永清、後壟社壟上梅、貓閣社潘和泉、吞霄社莫世昌、貓盂社盂蘭馨、宛里社潘宛然、房裏社潘梅魁、雙寮西勢社潘興隆、又大甲西德化社潘林山、大甲東社東正成、日南社劉清吉、日北社潘益順、雙寮東勢社潘李秀等十五名承充頭目,取具認保前來。除稟批示並給諭戳承辦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新邑各社暨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議改新章,期在裁汰閒缺,刪除冗費,各社惟用頭目一名策應公事,管理番租,以專責成。自示之後,應聽新頭目齎執戳單,承收六成租榖,造冊送核,內有餘榖,分爲七年勻還。從前包辦漢人原在所有四成租榖,存交小租戶完納錢糧,各佃戶務須遵照交納,不準私相授受,朦混收納;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被告發,佃即嚴拏追賠,番則重責不貸。至該新頭目仍照冊開舊額承收,不得濫徵濫丈,亦不得玩誤侵漁,致幹查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給。

(一四)

諭董事解大賓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爲諭飭遵繳事。照得各社通土,業蒙爵撫憲革除裁剔,改充頭目,責成管收六成租榖,散給番丁口糧,以及社內義塾春秋祭祀、中元一切公費,並應酌還漢人從前包辦原本。其餘租榖,責成該董事務即督飭各頭目即將冊存數目,限半月內盡數稟繳赴縣,以憑詳請撥濟公用。該董事切毋違延,致幹究革,切切,特諭。

光緒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諭。

(一五)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爲重申示諭事。本年八月初八日,據竹塹屯董事解大賓稟稱:各社頭目系赴轅點充領戳,奉諭向佃收租,不意勢豪則藉稱以錢糧未完,斷難先納社租;在村民則推辭以大戶未納,未便倡行等語。即有應納各番之私租,始則刁難頭目監單,繼則騙限無期,甚至包辦之人唆弄裁革,各通土造謠煽惑,以驗充頭目未定。愈加佃人藉口觀望。如本城吳指記、吳論記、吳綱記等應納竹塹社衛奎璧之公租,膽敢藐法不納,何況於村莊之佃而不效尤乎!嗟嗟屯丁之出防,只望此租爲濟公及仰事俯蓄之資,又且以十成中抽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實在所收不敷度活,奚堪又遭佃抗,叩請重示僱納等情。據查,此案系奉本府憲札,蒙爵撫憲批,飭革除通土,改充董事、頭目管收各社租榖,業經本縣選妥點充,分別示諭收納,按款繳給各款在案。茲據前情,除稟批示並飭差諭納外,合飭諭納。爲此,示仰竹塹各屬各社之業主、佃戶知悉:汝等所有應納社番租,務須遵照定章,照六成認納,其餘四成交小租戶還糧,勿得推延觀望,藉詞抗納;倘再抗違,一經被稟,定即拘究,決不姑寬,凜之,切切,特示。

光緒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給。

(一六)

基隆理番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爲給發諭戳事。本年六月十三日,據大基隆社屯目潘國正等稟稱:現奉分治新章,番租改歸招充番頭目催收經理,自須公正;番目出爲承充,番衆方能允服。查淡邑擬充之潘永德刻扣不公,未洽番情,僉舉潘正和一名爲人公正,兼有家室,堪以充當該社番頭目,懇請恩准改充,發給諭戳,以資奉公等情,粘連保認結前來。查淡邑擬充大基隆社番頭目潘永德既非公正,何能混充,應行革退,除移淡水縣查照並當堂點充出示曉諭外,合給諭戳冊式。爲此,諭仰番頭目潘正和即便遵照接充大基隆社番頭目名缺,所有該社番大租,自光緒十四年起,照冊按額催收。作十成,除貼小租戶四成完糧外,實收六成,曬乾揚淨儲倉,稟候本分府示期傳齊番丁,按各照章散給。所有盈餘,準開新章各項應用,毋得侵冒,並再與漢人包辦,私相授受各情;如敢故違,定行革究。仍將收租並開發各數循照圖式,年底造報一次,均毋違誤,凜之,慎之,特諭。

計發:戳式一顆、冊式一本。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諭。

(一七)

基隆理番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爲出示曉諭事。照得金基貂石四堡分治案內,劃歸廳管所有大基隆社番租業,經本分府招充新頭目潘正和催收經理,除給發諭戳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大基隆社承番租戶人等知悉:所有番租系散發番丁口糧要項,務須按照新章,除扣完糧四成外,其餘六成曬乾揚淨,向該社新頭目潘正和完納儲倉,稟候本分府示期傳齊番丁,按名照章散給,爾等毋得違抗不納,幹咎,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日給。

告示。

實貼曉諭。

(一八)

欽加同知銜、代理新竹縣正堂沈,爲出示諭納事。本年五月初九日,據中港社屯目黃景忠,屯丁胡傳宗、林新興、潘新生、潘仕槌,同社衆等僉稱:中港本社頭目新中興,因迭吞社中租糧,經蒙示革,諭飭吊舉妥充在案。餘等奉諭,立傳社衆,公同僉舉得本社妥番夏永福一名爲人正派誠實,有家有室,衆所悅服,堪以接充該社頭目額缺,粘連保甘各結,僉請出示諭納,給發諭戳等情前來。除稟批准充給發諭戳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應納該社頭目租榖者,務須認向新充頭目夏永福戳單交納,不得與已革頭目新中興私相授受,擅收廢戳空白租單抵塞,短折分肥。該租有關繳款給發孤貧口糧,及開發社中口糧公費,絲粒難容短欠。至該頭目夏永福亦宜秉公辦理,所有社務照冊收給,按年造報,亦不許剋扣侵吞情弊。自示之後,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即嚴拘究追,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六年五月十七日。

(一九)

欽加同知銜、特授苗栗縣正堂沈,爲出示諭納事。本年十月二十九日,據新港社生員陳實華,屯目解路生,甲首鍾德盛、劉克己,耆番劉進生、解阿排等稟稱:該社業戶劉己早經身故,管事劉英即劉兆貞擅用廢戳,佔收租榖,經社衆解大賓等迭控,業蒙提集訊明,一面示革招充在案。茲伊等查有本社妥番金同福爲人誠實,堪以接充該社業戶額缺,取具保充、認充各結,稟請接充等情到縣。據此,除稟批示並給發諭戳外,合行出示諭納。爲此,示仰新港社業佃人等知悉:該社業戶業經換充,爾等如有應納租榖,務須遵照示諭,各向新充業戶金同福交納,不許蒂欠,致幹究追,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給。

發貼新港社曉示。

(二○)

特授臺灣北路理番分府、加三級紀錄五次李,爲一例兩示等事。本年十二月初四日,蒙本道憲奇批,據本分府具詳大甲、德化等社通事自徵等呈控劉攀麟等短納佃租一案,緣該社荒埔先經漢通事林秀俊贌給漢人承墾,彼時地多人少,佃批內原載成田之日,每甲納租六石。至乾隆三十二年,蒙列憲議詳,奉兩院憲批定,嗣後統照臺例,水田每甲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稱埤圳工本短納拖欠等因,出示曉諭在案。隨經該通土等將短納各佃,赴淡分府及前分府張任內呈控,斷令每甲田照例納租八石;如有沙壓之田,酌減完納。已據各佃情願遵納,出具遵依在卷。續據劉攀麟同佃民盧瑞琳等赴前憲蔣翻控,蒙諭飭照舊納租六石,又經遵檄出示曉諭。各佃民等隨概欲短納,該番衆以口糧無出,因而商同通土業戶金雙寮社記代作呈詞,赴憲轅具控,蒙批:堂訊遞呈均系白番明有社棍唆訟,飭令嚴查究逐,同控詞情節併案詳報等因。當即吊齊該通土、業戶人等查訊,據供只有通事自徵年老不能行走,令伊婿代理,其餘委系親身赴郡遞呈,當堂嚴查,供認確實,並無捏飾。查番業每甲水田完納大租八石,原蒙列憲議詳,奉兩院憲批定,續蒙前憲蔣檄飭移納。該番等因口糧無出,情切赴控,尚屬可原,應從寬免其究處;其代作詞狀之社記許才,已經別案責逐,毋庸置議。該番業應否遵照憲行,每甲完納八石?抑或照前憲蔣檄飭完納六石之處,理合遵批錄敘案由,詳報察覈示遵等由。蒙批:仰即查照本道議覆該廳條稟,詳奉院司批定之案,惟八石、六石兩款候詳察覈飭遵,餘已悉,此繳,等因。蒙此,復經本分府確核具詳,查臺郡通例,每甲水田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乾隆三十二年清釐番業案內,經淡分府段,以佃人內有出工本,每年即有修費,爲數亦屬無多,未便遽議減租,致啓奸民效尤。所有一切歸潘田園,悉照前議按額納租,不準量減,以昭劃一等因,行令出示曉諭在案。茲大甲社番佃劉攀麟等,復以照舊納租六石,及須歲修埤圳,酌減租額等情具稟,續蒙列憲駁飭,以臺郡田園地廣租輕,藉開圳工本爲詞,欲圖短納,詳蒙道憲批飭查照前議,及原詳確切核明另詳等因。遵查道憲原議內,雖無指出佃人費用工本,亦無準減納租粟之明文,但現有無論原佃、頂佃有無工本,悉令向番認佃,照漢人一例收租等語。查本分府原詳內所稱工本,即開築埤圳之工本,憲詳既無減租,該番佃等自不得藉詞短減,致淆原定章程,復啓業佃混爭之漸。所有該社番田仍照憲行按額納租,不準量減,以昭劃一,合亟確切核明照詳等由。蒙批:着劉攀麟等照前議納租,毋許短減等因。蒙此,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大甲、德化等社番佃人等知悉:爾等所有墾耕該番業務,須遵照列憲前議,詳奉兩院憲批定章程,嗣後統照臺例,水田每甲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稱工本,短減拖欠;倘敢故違,準該通土業戶指名稟請,定即飭差拘究嚴懲,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給。

第十節典賣字

(一)

公立僉先盡契大武郡社土官眉仔、加臘,同甲頭白番等。本社有祖遺草地一所,坐落土名湳港西莊,東至巫厝田湳港東,至良迪莊爲界,西北由海豐侖大車路爲界,西南由良迪莊作墩分界處至乾溪爲界;四至明白。於雍正三年前,土官孩灣等招賣於丁作周前去自建坡圳,招佃開墾,契載年納社粟一百一十石,以補本社完納餉項。至雍正五年,丁作周將湳港西草地轉賣於吳林興爲業,前土官等俱有知見戳記、花押在契。吳林興承買之後,奉文照例報升,不比從前免供課項。又查眉等社餉盡額,割歸各業戶等代納,原議貼番粟石推諉不完。眉等會議:本社既無餉累,不便藉餉取貼,茲託鄭高昆爲中,引至吳文海、林賢官,即業戶吳林興,會同衆番議定,吳林興再出銀四十兩,買銷原契所載貼番粟石。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前賣丁作周契載貼粟之粟,就此乾隆三年二月收銀後,一賣盡數除銷,永遠免貼,本社番等日後不敢異言反悔,復向興等言取舛合。此係二比情願,各無抑勒。其此地前經招賣年久,四至俱系民莊,現與番地無涉,並無混侵番界,亦無虛錢短價欠餉貽累。本社番等後來亦再不敢言贖言貼等情;如有不肖之番聽之唆使,反悔生事,系眉等立契等番出力抵擋,不幹吳林興之事。恐口無憑,立契爲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照。

乾隆三年二月日。

代書中見鄭高昆

知見人邱應魁

立契土官眉仔

加臘

(二)

同立杜賣永耕大租契字東螺社番阿乃重長、阿束梯茅、阿這椙那,有同承阿公備工開築草地一所,址在二林上堡溪湖莊,並侖仔厝湖及沙仔湖共三莊,招佃耕作,年收大租粟四百二十餘石,每年應納課榖九十石零一斗零七合,又帶丁耗銀八兩五錢正。東至番婆莊及大竹圍牛埔界,西至大圳港及溪仔岸界,南至八份埔下湳洋界,北至侖仔厝侖車路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界內尚有些存曠地未開,後日仍付銀主再開成業,依還掌管,不敢阻擋。今因乏銀使用,願將此大租出賣,先問番親兄弟侄姊妹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黃合亨出首承買,三面同衆言定時值永耕價銀七百七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而大租隨即踏明界址,交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自此出賣終休,如藤割斷,後日價值萬金,重長同至親子孫,不敢翻異找貼,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重長阿兄阿弟自己物業,與本社番親各無干涉,亦無重張典掛漢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重長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永耕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永耕契字內文庫銀七百七十大員完足,再照。

一、批明:並無配帶番丁口糧諸費,聲明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陳世仁

在場見社番通事羽生

代筆人宋克明

同立杜賣永耕大租契字社番阿乃重長

阿束梯茅

阿這椙那

(三)

立給佃批武朥灣社番業主通事萬宗,有承祖遺下湳塭地一所,坐落加里珍莊尾,前年劉承傳父劉和林給佃開墾,茲蒙列憲斷歸番收管,以給社番口糧。茲有佃趙孟江前來請給,緣劉和林不肯狼貪田地,以致互控………。載全賴趙孟江之力,歸番收掌,宗感其情願,將此二甲之大租奉送趙孟江;而孟江不敢受領。當日宗憑衆佃,願將此二甲租銀折定六圓,喜舍中塭莊福德爺,以爲遞年香燈緣銀,永遠定例,日後衆番等不敢取給口糧。此係業佃兩願,合給佃批,永遠執照,行。

乾隆三十九年八月日給。

代筆陳遜候

(四)

立賣地租字苑裏社番差瓦釐學生、麻蹈頭阿朥萬、阿覓,同有承祖父遺下屋地一塊,坐落土名貓盂莊,東至圳溝爲界,西至竹圍外園腳爲界,南至竹圍外小溝爲界,北至圳溝爲界;四至界址明白。於前年祖父乏銀別置,已將此地賣與漢人李雲官前去蓋屋居住,每年約納地租粟四鬥,歷年完納,並無拖欠。今又因乏銀幫貼辦公,願將此地租粟四鬥,託中引就歸賣李齊官時價銀二大員;其地租粟四鬥,歷年永歸李齊官管收,瓦釐學生等不得取討,亦不敢言贖言貼。至日後子孫弟侄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如有滋事,瓦釐等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地租字一紙,付執存照。

乾隆四十九年七月日。

代筆潘有潔

中人加巳茅

知見(□□同)

番麻踏頭阿朥萬

立賣地租字苑裏社番差瓦釐學生

阿覓

(五)

立總借約貓羅社通事蔡世祿、土目李士英、隘丁首葉顯宗、甲頭眉系蘭、屯隊首李目,同耆番、衆番等。竊祿等祖遺登臺、萬斗六二處大租共九百石,又下茄荖莊大租四百石,合計一千三百石。昔年因借欠鄧國俊銀項,付收抵利。及後,鄧國俊緣罪入抄,衆番呈訴,蒙前縣主宋定斷,以該三處年收租額,除應完供耗隘糧外,餘榖限十四年收抵原借欠鄧國俊之項,仍舉鄭士模爲官佃首,按年管收,計應至嘉慶七年限滿,歸我社番掌管。詎意先年地震,社中草房、瓦屋盡皆倒壞,衆番棲身無處,前通事田崑山率同衆番,向鄭士模官借出番銀二千一百元,當立借約一紙付執。借約內聲敘:俟前項公租限滿,仍付管收抵利。嗣於嘉慶七年限滿,接辦通事魏肇基因公費無資,復與衆番再向鄭土模官添借出銀七百元,亦立借約一紙送執,借約內亦聲敘以前項公租付收抵利。茲祿等因底歲維艱,糧食缺乏,且通社有急切公事,不得已,再向鄭士模官借出番銀一千二百元,合前通事田崑山、魏肇基並祿等現借,結共番銀四千大元。闔社言議,將前項萬斗六、登臺、下茄荖等處大租一千三百石,永付鄭士模官爲佃首管收;內原帶正供三百三十石零,耗羨銀一十六兩五錢零,隘番口糧一百石,鄭士模官應逐年完納清楚,餘剩榖石盡歸鄭士模官收得,以抵利息,衆番不得過問。至此項租額開除供耗、隘糧、雜費外,實在五百四十五石,以此作抵鄭士模官銀利,比民間胎借之例較輕,日後我衆番等不得無厭再借,亦不得異言生端。祿等現擬呈官立案,以杜滋混,合立總借約一紙,開佃名租簿一本,付執爲照。

再批明:現收過銀一千二百元,同前通事田崑山、魏肇基前借共銀四千元完足,再照。

又批明:現在已立總借約,其前通事田崑山、魏肇基借約二紙已取回燒燬,再照。

嘉慶九年十二月日。

蘇佔鰲官

中人

詹蘊官

代筆人紀文巧

知見阿成

耆番阿懷

通事□□□

立總借約貓羅社哆羅萬

土目□□□

隘首□□□

甲頭□□□

隊首□□□

(六)

立招贌耕收現租銀字東勢角扒打幹社番阿四老阿沐,同妻馬六幹名,有承祖父遺下單冬田一處,坐土山頂大湳裏,四至界址分明。此田因溪河阻隔,往來艱難,不能自耕,又兼乏銀家用,前來招得漢人蘇幹萬承耕,當社議定遞年實納租榖七石正。經通土甲三面收過現租佛銀十六元正,交阿四老阿沐收訖;言定將此田租交於蘇幹萬官前去管收十全年。其田自戊辰年冬起,至丁丑冬止,所有租粟以爲抵銷字內銀母利息清款。至限滿之日,番不得向討取租粟,幹亦不得討取銀母利息。其田限滿後,將租納還番田主自收,耕人不得拖欠租粟;如無欠租粟,沐不得另招別佃。若遇年辰荒歉失收,田主不得向討租粟。此係人番兩願,並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招贌現租銀字一紙,付爲執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字內現租銀十六元正,批照。

再批明:典限內若遇旱荒年辰失收,推下年補還,沐不得執拗滋事等情,批照。

再批明:沐此外又在幹萬手內加借過銀四元,其利榖候限滿,依社規照算,加補年限抵還。

嘉慶十三年五月日。

在場副通事□□□

見總土□□□

代筆人何廷翰

番阿四老阿沐

立招贌現租銀字

妻馬六幹打歪

(七)

立杜賣契字人北投社業戶黃新山,有承祖父管收大租粟六十石,址在苦苓腳莊前營盤口、溪底等租,各佃戶租聲俱載在租簿分明。茲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租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草鞋墩莊李培官出首承買,時同中議定價銀三百八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租隨即對佃,舊欠新租俱各交付銀主掌管,收租納課,永爲己業。日後子孫不能言贖,亦不能言找,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等情;若有此情,山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字一紙,並租簿一本,戳記二顆,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佛銀三百八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嘉慶十三年十月日。

代筆人洪中明

爲中人黃文正

立杜賣契字人黃新山

(八)

立轉胎借銀字房理社番大妹、細妹兄弟,有承祖父遺下私租,五里牌後山寮姚錦隆配納私租粟五斗正。大妹、細妹今因應用,願將外託中就向得姚錦隆轉借手內銀五大元正,每年利粟五斗,情願私租粟抵利息。即日同中三面言定,不敢異言滋事。其母銀不拘年限,銀亦還字亦還,私租粟配納,兩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乃仁義交關,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轉胎借銀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字內佛銀五大員正。

嘉慶二十四年十月日。

在場人貓■〈口六〉幹

爲中人潘便人

代筆人林國樑

同立轉胎借銀字房理社番人大妹

細妹

(九)

立典租契字南大肚社番愛箸賀老等,有承父遺下朥莊佃人楊次官年應納大租粟二石正滿。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大租託中引就與漢人陳維官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典出價銀十三大員正。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大租逐年出單,付銀主自收爲利息,不得刁難滋事生端。保此大租系老承父物業,與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如有不明爲礙,老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典租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憑中收過契內銀十三大員完足,再照。

道光元年九月日。

爲中二元

代筆□□□

立典租契字南大肚社番愛箸賀老

(一○)

同立典大租契字人南大肚社番十名內兄弟天色、烏義九,有承祖父遺下樹仔腳田一甲六分,全年該納大租榖滿鬥十二石八斗正。今因乏銀別創,色等兄弟相議,願將此大租榖十二石八斗,託中引就向原佃人林慶官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價銀四十大員正。其銀租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大租榖早、晚兩季十二石八斗,付原佃人自收,以爲利息。其典限十年爲止:道光二年八月起,至十二年止。限滿之日,聽色、九兄弟備足契內銀取回原典;如至限無銀清還,其大租榖永付原佃人再收爲利息,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承祖父之遺業,與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上手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色、九兄弟等出首抵擋,不幹典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典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典大租契內佛銀四十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道光九年初九日,天色胞叔親病故乏銀,喪費無資,色再懇向銀主加添典佛銀九大員正完足,再批照,行。

道光二年八月日。

代筆併爲中人眉進

知見人胞叔愛箸宗

天色

同立典大租契人

烏義九

(一一)

立典租粟契水裏社番婦阿媽無私、阿百宇無私,有承父遺業自己額下應份租粟共十一石零三鬥,現佃賴道官租粟八石,並蛇仔侖莊佃賴招公應納租粟三石零三鬥,合共租粟十一石零三鬥。今因乏銀費用,情願將此租額出典,託中引就送與漢人賴道出首承典,三面議定時值價佛面銀一百三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明足訖;將租粟隨即對佃會明,付銀主逐年六月冬,自向通土給單就佃收取,以爲利資。言約限三年:壬午年起,至乙酉年止,付銀主收管,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如銀未便,不在年限,其租仍付銀主收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無私承父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在前有典掛他人財物爲礙等情;如有等情弊,無私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典租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典字內佛面銀一百三十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年三月日。

代筆業戶貴仔龜律

爲中甲頭大宇荖仔

知見通事□□□

婦阿媽無私

立典租契字番

女阿百宇無私

道光六年三月初一日再批:契後添去銀二大員正,批明是實,照。

胞侄收銀交山

母舅知見呵甲德

(一二)

立收過現租磧底銀字阿多罕社番布敦,同女後打,自管有水田大小共二處,坐土石角高澗邊,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額收租榖六石。茲因起屋乏銀應用,並欠伙食,即將此田租向得漢人邱賓國典出現租銀二十七大員正。其典限十四年,以抵消字內之銀母利:自庚寅年春起,至癸卯年冬止。又收過無利磧底銀四十五大員正,當經通土場見眼同自收足訖,限滿之日,布敦當備還磧底銀與國收回,即將田租交回布敦自管;若無銀還,應到社清算,再行立約轉典,不得違拗等情。此係兩願無迫,今欲有憑,立收過現租磧底銀字,付執爲照。

批明:道光九年二月初二日,布敦同女後打因債欠緊迫,向得賓國借過銀二十二員,言定遞年共貼利各四石四鬥正,豐荒不得少欠。其田限滿之日,母利一足算還,批的。

道光甲辰二十四年八月十六日,面會上年前後長短支來銀錢,結算合共母利銀一十八元,面言每員遞年貼利榖二斗,俟轉約之日,一併清算,批的。

道光(戊子)八年十月日。

在場社丁邱鼎興

代筆古澹然

立收過現租磧底銀字布敦,同女後打

(一三)

立收過田租銀字加勞佛社番馬下六阿沐,今有承祖父遺下有水田一分,坐土名土牛石碑下,東至車路止,西至阿哇田止,南至老車路止,北至圳止,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額租榖十二石正。今因馬下六乏銀應用,前來向到原佃主鄭邱氏手內收過佛面銀二百八十二大員正,即日當經通土親收足訖,將田沿界踏交付於氏前去管耕。其田租少銀多,無所扣折,此租榖以爲抵還銀利之需。不拘年限,番主備足約內銀母交銀主收回,即將田租交還番主自管。此係銀到田還;如無銀還,仍將約內田租任邱氏管收抵利。此係人番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收過田租銀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馬下六實收到字內佛面銀母二百八十大員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即日馬下六又再向原銀主借過五大員正,遞年每員應貼利榖二斗,批照。

在場見耆老外公六官

代筆潘秀文

知見姑阿多怒馬下六

再批明:此有石礐內之田屋,歸於黃沐兄掌管,二比甘願,取批是實。

道光(辛卯)十一年六月日。

立收過田租銀字番馬下六阿沐

(一四)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大突社通事潘振成,土目高生、全成,番差瑞仔、文良,耆番鑾仔、池仔、牙仔、江水、全仔、九以、福生、明仔等,有承祖父遺下草地一所,內曠埔水湳歷年徵收漢佃大租榖四十四石五斗七升五合。址在本社內應額石碑腳莊,東至梁、陳草地車路界,西至溪,南至大溝,北至佳溪;四至界址明白。茲因社中乏銀分費,先盡問本社番親人等不承受,外託中將此草地租額送就與馬芝堡外埔館梁瑪達堂上出首承買,盡根賣出佛銀一百二十大員。銀即日交收足訖;其草地租額隨即到處踏明四至界址,按佃姓名對付銀主前去徵收掌管,永爲己業,年配本社餉銀三大員,應向本社通土完納,合給完單執據。倘草地內未墾曠埔,日後墾增租額聽銀主自行徵收,該社番衆不得異言生端。保此草地租額系通土等通社公業,並無來歷交加不明,以及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爲礙;如有不明,通土等自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從此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等情。此係三面議定,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同立杜盡根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大員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五月日。

通事顏成

作中楊平老

潘字生潘全成傳仔進仔

後仔福仔甲頭祿仔

石林番差文良烏眉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通字潘振成土目□□□

甲頭:瑞仔開元九以

福生三十地仔全仔

升仔明仔鑾仔

天真

衆番:大眉天來大生

小生海仔元仔

君小成仔番仔

魁仔

代筆通事潘振成

(一五)

公立鬮約字中港社副通事南茅,甲首劉合歡,同衆番胡得生、番桂生、劉雅、夏哲生、林天福、劉九仔、林誰仔等。竊番向化以來,叨蒙皇仁憲德格外優施,將各社界管埔業例免稅賦,歸番口糧。是社番奉公服役,或賴口糧度資,而口糧租數正當,分給得宜。昔年番性樸直,循蹈規矩,爲長上者屆期徵收,按丁散給,社番相安,奉公無誤。邇年來世風不古,聽棍煽惑,爭充通土,濫費花銷,每致侵漁社番顛連控案不休,揆厥由來,所以致爭通土者,以爲口糧未分便可從中覬覦故也。兼之數年來社衆公費破耗居多,有口糧之名,究無口糧之實,呱呱待哺者不止一家,紛紛索債者幾乎盈社,若不籌思設法,老幼何以聊生!爰集衆公議,與其聚之不分,致啓爭端,貽害番黎之階,孰若分之有足,永杜覬覦,以資奉公之計。惟是應還債項不能照租均分,除抽租額限年攤還債主及存公費外,將租按丁均分,每丁應得口糧榖五石。慶生、郡英、榮生、孝散等十四戶,經於道光四年間立過鬮約,定佃管收;惟有茅等十四戶尚未歸着。茲集衆公議,亦照五石均分,公立鬮約,定佃歸管。自此分定之後,社番人等不得混行侵奪,亦不得擅行典賣。俟各債攤清之日,餘租再行均分補足,庶乎口糧有徵,奉公永有攸賴矣!恐口無憑,合立鬮約字一樣十四紙,各執一紙,此紙付胡得生收執爲照。

計開戶口丁數,應分口糧佃名租聲,及抽存公費,並攤還債主租數列明於後:

一戶胡得生,計九丁,共應分口糧榖四十五石,配茄苳坑劉昌盛佃租二十六石四鬥五升,又海口佃葉章租八石,又貓裏元佃徐贊租十石零六鬥五升正,仍補郭振裕租九石,海口佃鄭永承三石。

一戶林即通事南茅天生,計八丁,共應分口糧榖四十石,配田寮佃吳永忠租二十石,又貓裏佃陳崇信租十四石一斗五升,又貓裏佃徐元贊租四石七鬥五升,又土牛佃吳日桂租一石正,仍埔郭振裕一石正。

一戶夏哲生,計九丁,共應分口糧榖四十五石,配田寮佃吳永忠租二十五石六鬥,又深井佃鄭文哺租三石,又中隘柳仔湳佃鄭老華租六石,又土牛佃鄭文興租一石三鬥三升,又土牛佃陳老租二石八,何紹國租四石零四升斗正。

一戶劉富生六丁,共應分口糧榖三十石,配田寮佃吳永忠租十一石,又茄苳坑劉萬福一石,又貓裏佃羅念六租三石零八升,又溪心埧佃林蓋杏九石,抽一石五斗,又貓裏佃李德萬租五石二斗九升正六合。

一戶劉合歡,計六丁,共應分口糧三十石,田寮佃吳永忠二十石,又貓裏佃羅錦淑租三石零八升,又土牛佃蕭阿屘租三石,又貓裏元佃徐贊租四石六鬥四升正。

一戶隨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榖十五石,配貓裏佃李德萬租十五石正。

一戶林天福計四丁,共應分口糧二十石,配文昌奕英貓裏佃租十九石,又營盤邊佃黃助租八斗正。

一九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榖十五石,配土牛佃潘阿捷二石,又土牛佃黃葉一石,又此佃抽出陳老租,又貓裏佃鄭和郎租十二石正。

一戶劉清源三丁,共應分口糧榖十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石正。

一戶小貓■〈口六〉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榖十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五石正。

一戶潘桂生計二丁,共應分口糧榖十五石正。

一戶劉雅仔五丁,共應分口糧榖二十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六石三鬥二升,又貓裏佃郭和郎三石二斗,又貓裏佃李德萬三石二斗八升正。

一戶來成三丁,共應分口糧十五石,配老崎佃陳天送等納租十石,又吳定二租五石正。

以上計六十五丁,共應分口糧榖三百二十五石零正,批照。

批明:公賣榖議定在業(以下證書破損)。歷年要收佃租,應向本社土目給單監蓋私記徵收,不得擅出私單以及違例典賣;如有不肖之番典賣此租,衆等公同鳴官究治,不得袖手傍觀,以致奉公枵腹,批照。

再批明:口糧無額可分,經將差甲踏頭加增貓裏辛勞榖三十石抽出均分。至土目加增四十石額,因其策應上下衙門,使費浩繁,衆說仍歸徵收濟費,立批,照。

再批明:無論何戶內租被抗納,以及被別番混佔情事,約內須公同出首理清。如應呈官使費,當照租攤用,不得推諉,立批,再照。

道光十一年二月日公立鬮約字。

(一六)

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人貓羅萬斗六社隘丁首田天賜,暨闔社番衆等,緣本社原管下茄荖莊等處大租計四百零二石二斗,因於道光三年間,賜與通事田源澄及闔社番衆,同向吳昌記胎借來銀一千二百元,將所管大租立字對佃付收。迨至道光五年間,旋被社記張嚴並套出張章,計圖霸佔,多方煽惑,諸佃互相觀望停納,致銀主無可收抵,迭稟縣主拘追。嗣後,幸蒙新理番憲榮任,始得斷歸銀主吳昌記管收,賜等經告白各佃可證。今數年來,社衆用度浩繁,不但無力可贖,而且缺乏經費。爰再託中向原銀主吳昌記再盡胎借出八百大元,連前計共二千元,公同換立契字。其銀、契兩相交收足訖;其大租仍聽銀主永遠管收,日後不敢言及找贖。保此大租明系賜等本社原管之物業,又蒙道憲訊斷在案,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賜等自應出頁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即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一紙,並佃冊一本,告白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共二千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李夢熊

爲中人

張國忠

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人田天賜

代書人林守信

(一七)

立典口糧番租契字人二林上堡控仔社番通事潘振忠等,衆社番口糧有自置物業,址在湖內仔莊,番租五十七石二斗一升八合。今因衆社內公事甚急,乏銀費用,衆社內公議,願將此番租出典,先盡問番社內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鹿港街郭丁汝官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二百大元,庫平一百四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番租契面銀,不拘年限,聽潘振忠等備齊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如無銀取贖,依舊銀主前去掌管,收抵利息,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番租系振忠等衆社內自置物業,與別社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振忠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口糧番租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口糧租銀二百大元,庫平一百四十兩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爲中人吳金泉

代筆人陳惠老

立典番租契字通事潘振忠

(一八)

立招墾作壆永耕田字茅撫喇社番阿道歪六萬,同妹加六烏南海,有承祖父遺管下有水田一份,坐落土名角口大婆嶺阿脣。今來招得漢人邱秋貴兄前去管耕,東南自己作壆田爲界,西北天神會內田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實帶額租榖四石正。茲因番主遁歪家內乏銀緊用,前來向到與漢人邱秋貴兄手內備收過銀母二百二十六大員正,交於番主親收足訖。經同通事、土甲三面言定,願將此田即踏付於銀主前去管耕收租。乃系田狹銀多,無所准折,有多少租榖以爲抵利之需,銀到租還,番主自收。自甲午年春起,至癸丑年冬止,一共二十全年,滿限以後,番主若無此銀交還銀主,仍將此田永遠管業,不拘年限,永爲定規。收租等項,任從銀主剪裁,銀清租還,不敢霸租,番主亦不得另招別佃情弊,此係番人甘願,口恐難憑,今欲有憑,立招墾作壆田永耕字二紙,各執一紙,付爲執照。

即日批明:道歪實收到字內銀母二百二十六大員正,貴備送番主親收明訖實,批照。

道光(癸巳)十三年十一月日。

在場知見社丁

依口代筆八黃良源

同收銀妹加六烏南海

立招墾作壆永耕田字番阿道歪六萬

(一九)

立典收現租磧底銀字山頂茅蕪撻社番六茅後那,妹阿敦奴後那,有承祖父遺下石崗莊口伯公前水田一份,東至湳溝止,西至馬下六六毛田止,南至大路止,北至東勢番親田爲界,四址分明;遞年載實田租十八石正。茲因六茅乏銀緊用,願將水田並租,向得原典銀主之子吳秀昌頭家手內典收來現銀額七十六員正,同日又收過無利磧底銀三十員正。即日現租、磧底兩項銀額及約,經社當通土面交人番兩收明白;其佃並租隨約照界踏交銀主管耕收租。自於乙未年春起,至甲辰年冬止,十全年爲限,所收租榖以爲抵銷字內現租銀母利清款。限滿日期,番主備足磧底銀還銀主,收回田租還番主。自管至期,若無磧底銀備足還清,仍將田租轉約管耕抵清。此係番甘人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典收現租磧底銀字一紙合同,分執爲照。

即日批明:六茅、阿敦奴實向秀昌頭家手內收過現租銀七十六員正,又收過無收磧底銀三十員正,俱收領訖,批照。

甲午年六月初二日,六茅又乏銀家用,再向秀昌頭家手內借銀母五十員正。其銀當通土面言定,每員銀遞年願貼利榖二斗正,候此典約期滿,限到社清算,仍將田租轉約管收,抵清母利,所批是實。

甲午六月二十五日,阿敦奴後那乏銀湊用,再向原典主加借銀六角正,批是實。

道光十四年(甲午歲)三月日。

知見番親鬥歪打老本

本場通事□□□

社丁□□□

代筆社記□□□

立典收現租磧底銀字番六茅後那

妹阿敦奴後那

(二○)

立收典田租銀字舊社番阿爲毛幹,同妻六路後那,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車路塘,四至界址、原有界址分明,遞年額租榖二十石正,包一九孔五在內。又言抽出伙食榖二石正,番主早、晚二季均量外,仍實有租榖一十八石正。茲因番阿爲乏銀費用,前向原耕人魏德儀官手內收過典租銀一百二十大元,又收磧底銀二十三元五毛正,即番親收足訖;當日經土甲三面言定,將此田租一十八石,交付銀主自耕自收,逐年一百二十大元,每年抵利清款。其銀母不拘年限,銀還租還;番主如無銀還,將租照約任從銀主永遠抵利,番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人番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收田租銀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實收字內典租佛銀一百二十大元,又收磧底銀二十三元五毛正,親收足訖,批照。

再批明:抽出伙食榖二石正,早、晚二季均量番主,不得拖欠升合,批照。

批明:光緒三年十二月間,對番主之孫婿阿敦投立過新約,此約字不堪行用,批照。

道光二十年(庚子)二月日。

在場執筆□□□

番阿爲毛幹

立收典田銀字

妻六路後那

(二一)

同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半線保阿束社番加蚋,有承祖父田業租粟,現年王廷粲大租榖納四石四鬥,王拱辰大租榖納一石六鬥,陳居嫂大租榖納一石四鬥。今因費用乏銀,願將此各佃租額共七石四鬥正出賣,先問房親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懇向漢人李清出首承買,三面議定賣價銀三十五大員正,庫秤重二十四兩五錢正。銀、契即日同中收訖;其租隨即對佃付銀主管收,逐年任聽銀主收租,以爲己利,向各佃完納,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合立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盡根墾字內銀三十五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月日。

中人洪才

女結仔

知見

女孫紅存

同立盡根字番加蚋

代筆洪明玉

(二二)

立招典收大租銀字茅烏咀社番業主男老令馬下六、女打拂馬下六,先年承父招得漢人楊琳秀前來出首承墾,議納番主大租榖一石,坐土界址租聲悉載於番主招墾約內註明。茲因老令同妹乏銀應用,親身前來,向到承典主劉祖佐頭家手內典收過大租銀母六大員正。即日銀字人番兩交明訖;其墾約內遞年大租榖以抵銀利息之需,即對墾佃人量收,不得少欠。自丁巳年春起,以下不拘年銀,銀到租還。倘欲回籍別創,任從退收銀元,番主不得異言阻止等情,永付管收抵利。此係甘願,均無相強,口恐難憑,立招典大租銀字合同各執一紙,又付番招墾約一紙共二紙,付於典主執照。

即日老令同妹實收到字內大租銀母六大員正,親收足訖,批照。

咸豐六年十二月日。

知見中人楊德標

代筆人黃良元

在場認納大租佃人楊琳秀

男老令馬下六

立招典收過大租銀字業主

女打拂馬下六

(二三)

立胎借銀字人東螺社番婦匏箸陣,侄小蒲陣沙釐等,有承祖父應份熟園一段,坐落土名在北斗莊前西勢,前招耕與謝虞官掌管,其東西四至界址,以及租聲甲聲,登載在壓地字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園租粟爲胎,先問番親人等不欲承受,自情願託中向與向佃人謝虞官身上借出佛銀二十二大員正。其銀、字即日同中交收足訖;此銀同中,言約全年願貼利息粟共五石六鬥滿,每年付銀主扣抵,其餘尚剩四石,逐年付番主給單完納。不拘年限,聽小蒲陣備足胎借字銀,一齊贖回原字;如至期無銀可取贖,依舊付銀主每年扣抵利粟,不敢異言。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胎借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胎借字內佛銀二十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咸豐九年二月日。

代筆人歐團成

爲中人通事

知見人鬥蚋味說

婦匏箸陣

立胎借銀字東螺社番

侄小蒲陣沙釐

(二四)

立添典找洗契字人大突社番潘天賞、潘天進、潘振法等,有承祖父建立投奪館業主歷年應納番租榖三百石,經道光十年及道光十二年兩次欠繳番丁餉項,先祖父潘泉桂等將投奪館業主每年應納番租榖三百石內,抽出榖一百五十石,向投奪館業主吳昌記借出佛銀四百五十元管收抵利,餘榖一百五十石,仍歸本社土目潘振忠收爲辦公應費。茲奉省憲調撥屯丁內渡差事乏費,爰是集衆商議,招過本社總爺暨目長等,同爲懇求投奪館吳昌記找借出七平十五元正,連前先祖父潘泉桂兩次借出銀四百五十元,計佛銀四百六十五元,即日公同收訖;即將前撥出番租榖一百五十石,仍交銀主收管抵利,不得異言。保此番租榖系天賞、振法、天進等承先祖父建置祖業,與伯叔兄弟侄暨社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借及交加來歷不明等弊;如有此情,隊長等同本社番官、土目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三面議定不限年月,聽天賞、振法、天進等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合立添典找洗契字一紙,並連前借字二紙,送執爲照。

即日同本社番官、土目等收過七平銀十五元正,連前借佛銀四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計共收來契面銀四百六十五元正完足,再照。

又借去契後佛銀二元,又清錢二千六百文,批明,再照。

咸豐十年六月日。

隊長□□□

知見人屯千總□□□

屯外委□□□

土目□□□

潘天賞

立添典找洗契字人潘天進

潘振法

代筆人陳錦悅

(二五)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大甲社番武力蒲氏,有承祖父遺下田一段,在大甲莊,尾莊佃戶陳居官曆年應納大租榖四石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四石大租出賣盡根,先盡問番親人等不要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大甲街漢人張路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大租榖四石,價銀共三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佃戶陳居官每年應納大租榖四石正,隨即三面交付銀主張路官,並將印記交付歷年掌管,收租抵利,永爲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永斷瓜葛,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以及生端滋事。保此大租系是武力自己物業,與番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及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武力一應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字一紙,並■〈口六〉仔印記一顆,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佛面銀三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同治元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有文

代筆人潘汝禮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番人武力蒲氏

(二六)

立典大租字苑裏社土目苑興才,有苑裏港佃人陳用勵,年應大租榖一石完納清楚。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佃大租出典,先問衆番不能承受,爰是託中引就向與佃人陳用勵手內典出佛銀八大元。即日同中銀、字兩相收訖;隨將此大租榖一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纔等及番親兄妹人等不得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系才承祖父物業,與別番親兄妹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情弊,才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典主之事。此乃仁義交關,二比甘願,立典大租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親收典大租字內佛銀八大元足訖,再照。

同治四年十月日。

代筆人陳國珍

在場陳大宇

爲中人陳皆德

知見潘魯甲

立典大租契字苑裏社土目宛興才

(二七)

立賣大租字大甲西社番蛤仔抵求,有承祖父遺下大租榖四石九鬥五升,址在社尾莊西勢。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大租榖出賣盡根,先問番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社尾莊漢人陳全官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佛銀四十九元五角,庫平三十四兩六錢五分正。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將此大租榖交付買主前去收成,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抵求及子孫不敢言贖言找,生端滋事。保此大租榖系是蛤仔抵求承祖父物業,與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掛典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抵求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盡大租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大租字內佛銀四十九元五角,庫平三十四兩六錢五分正足訖,再照。

同治六年十月日。

代筆巧化金仁

爲中烏蚋加己

在場見傳興鳥蚋

立賣盡大租字大甲西社番蛤仔抵求

(二八)

立承開墾永耕荒埔田租人鄭福進,向得社寮社番茅格沙榜、六官無干等二房,今因承祖父管下有水田連荒埔一處,坐落土名在九房厝莊東南畔,東至徐家田爲界,西至鄭家自己田爲界,南至黃家、陳家田爲界,北至劉家、廖家田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本溪圳水灌蔭足用,遞年田內帶納番大租榖七石正。茲因番主乏銀別創,外託中引就向到原墾耕人鄭福進手內出首承墾,三面言定福進備出埔底磧地銀五大元,又備出典租價銀三十大員正。其銀用公平每銀七錢足重,即日同中立字、銀兩交足訖,每年每元願貼利榖二斗正,全年該貼利榖六石正。將租扣抵,仍存有番大租榖一石正,分作早、晚兩季均納,付番主收回。自退開墾,任從銀主自備工本,開闢成田,永遠不得另招別佃。其租不拘年限,銀還租還;如無銀還,任從銀主永遠照字內所行,不得滋事等情。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系番主一力抵擋,與承墾人無干。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恐口無憑,同立墾耕字二紙,各執一紙,付執永爲存照。

即日批明:備出字內田磧地銀五大元正,又備出典租價銀三十大元正足訖,照。

光緒(丁丑)三年正月日。

黃泰和

在場

潘頭番

代筆人□□□

爲中人陳阿進

知見人潘福盛

立承開墾永耕荒埔田租字人鄭福進

外批: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再向業主鄭丁備出盡根田價銀二元五角正,交番田主清河、阿四老二人兄弟收足訖,日後番田主亦不得異言生端,亦不敢言贖增找洗是實,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日。

批筆人潘國真

知見番阿辛毛幹

清河

立批盡根田銀字人番主兄弟

阿四老

(二九)

立典口糧租字人錫口社番潘明月,有承祖父遺下口糧租,貫在三重埔莊。佃人闕試、闕春兄弟等,年帶納口糧租榖二斗正。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原佃出首承典,時三面議定典價銀二大圓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口糧租付銀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田系是月承祖遺下,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如有不明等情,月一力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口糧租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字內銀完足,再照。

光緒五年十二月日。

爲中並知見人潘清江

立典口糧租字人錫口社番潘明月

(三○)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墾戶首王達德,即王國賓、王國寬等,有承祖父王增榮向水沙連保、五城保內審轆埔化番草地主目改旦等給過長祿埔草地一帶,逐年配番租口糧榖計共一百石正。迨庚辰年,達德因欲別創,情願抽司馬埯、萬安埔兩處草地租榖,東至大林崁腳,西至貓蘭山分水,南至山,北至魴底爲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此兩段納配番租口糧榖五十名正,今因欲自行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俱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向族親王協源公號,即得升、土胤、崁生、圖向、圖盼、新標、江標、圖發等出首承買,憑中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五百大員,庫平三百五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草地租榖隨即踏明界址,並租簿、串根,以及界內未開荒埔、樹林,一盡交付王協源公號前去掌管,收租納稅,任從改換印記,招佃開創升科,永爲己業。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異言滋端,亦不敢言找言贖。保此草地租榖明系達德兄弟等承祖父向草地主目改旦給墾,自備工斧招佃開創之業,與別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達德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承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大墾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現收過契面銀五百大員,庫平三百五十兩正完足,再照。

批明:長寮全段年納番租榖二十五石正,仍歸買主王協源公掌收納,完照。

再批明:化番草地主口糧榖共一百石,王協源公配五十石,餘五十石分配大林洋完納,批照。

又批明:此草地主田園,前年經官丈量投記王德豐名字,而日後升科,任從承買主王協源公向官給領,改換名字,不得阻擋,批照。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

乘筆人族親璧如

爲中同敏修

草地主排搭母

得亨

知見族長

金課

在場嬸母沈氏

知見黃南鬥

堂侄慶祥

王國賓

同立杜賣盡根契墾字戶口王達德即

王國寬

一、批明:承買此租業,經就主協源公號行用契面銀五百銀員,作十二份攤分,現備出銀四十一員六角六點七釐正,土胤應得二份,新標應得二份,圖嚮應得二份,得升應得一份,圖書應得一份,圖眄應得一份,圖發應得一份,江標應得一份,崁生應得一份,同堂批照。

(三一)

立贌耕契字大甲西社番巧傳宗,有承父兄巧麗水遺下水田一所,址在北汕莊東勢,東至頭番田,西至巧連技田,南至溪,北至車路;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安溪陂水通流灌溉充足,歷年配納番主大租粟五斗正。今因乏銀別用,先問房親不欲承受,託中引就向與陳丁財出首承耕,三面言定時值贌耕佛銀一百二十大員正。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管掌耕作,收租抵利,不得刁難。其田自光緒七年春起,至光緒十四年冬止,限滿之日,聽業主備齊贌耕字內佛銀完足,贌回原字;如是無銀,依然丁財管掌耕作,不得異言生端。保此田系是傳宗明承麗水之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並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傳宗一力抵擋,不幹丁財之事。此乃番、漢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贌耕字一紙,並繳上手贌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贌耕字內佛銀一百二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迪徐

爲中人黃長官

場見人曾來官

立耕字大甲西社番巧傳宗(承麗水四老)

(三二)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大武壟社屯目林炎生,濛濛社屯目江中安,加拔社屯目王登貴,頭社屯目潘添生等,同有應份大租在貓羅、藍興兩堡。今因開費不敷,衆屯目相商,抽出土城莊、番仔寮莊、車籠埔莊等處大租榖共三十八石六斗六升正出賣,先盡問番親人等不能承就,外託中引就向與林振興廍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七兌一百九十三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現對各佃戶租額,湊合三十八石六斗六升,交付買主收抵利息,永爲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找言贖,生端滋事。保此租業是炎生等應份大租,與別社及本社番親無干,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拖欠正供爲礙;如有此弊,炎生等同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七兌銀一百九十三大員正完訖,再照。

光緒八年五月日。

爲中人□□□

代筆人李進修

王登貴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

潘添生

(三三)

立歸管字人藍清國,有大租粟一石二斗,配在內部莊北勢林西美田,今因番通事出來理較,憑公人論斷,收來佛銀二大員。自今以後,許歸還番通事收。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歸管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公人親收過歸管字內佛銀二員足訖,再照。

光緒十一年六月日。

代筆人廖必捷

撮合人林心亭

立歸管字人藍清國

(三四)

立杜賣盡根大租佃契字人徐祥雲,有承買過曾金鎔萃豐莊員山仔抽的大租佃戶黃秋香遞年帶分配正供榖二石。今因雲乏銀別用,願將此大租出賣與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人引向與新竹城內陳源泰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三百員正。銀即日同中交雲親收足訖;隨將該佃大租對明,付交與陳源泰前來掌管。保此租佃系是雲自置之額,與別房親人等無干。自此一賣千休,夥粒不留,雲日後及子孫不敢言找言贖,生端滋事。此乃現銀明買,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即立杜賣盡根大租佃契字一紙,又帶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交雲親收過契字內價銀三百大員正足訖,批照。

光緒十一年(乙酉歲)十月日。

徐景雲

在場堂弟

徐慶漢

郭煌香

爲中人

李開丁

代筆男徐來賓(即瑩舉)

立杜賣盡根大租佃契字人徐祥雲

(三五)

立杜賣盡根草地大租契字館號吳振成等,有承父鬮分應份草地一所,址在長寮洋,東至木屐蘭坑水界,西至長寮坑水界,南至大山峯界,北至魴底水界;四至界址明白爲界。並帶大林餘額圳水通流灌溉,年配納番租二十五石,又帶供課在內。今因乏銀別創,爰是母子兄弟相商,願將此草地大租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蓮花池莊王西維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二百三十四大員正。其銀、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隨即將草地踏明界址過戶,交付銀主王西維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爲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身及子孫永遠不敢言及貼贖找洗,亦無異言生端滋事。保此草地大租系是振成等應份之額;如有不明事情,則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草地大租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墾契字二紙,並帶連單五紙,司單五紙,合共一十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實親收過契面佛銀二百三十四大員,庫平重一百六十三兩八錢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此草地界址有載在番墾字內,因是總墾,不能並帶,即在墾字內批明抽出,批明,再照。

光緒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林啓中

爲中人施福智

在場人宗親吳永

知見人母蕭氏

同立杜賣盡根草地大租契字吳振成

(三六)

立杜賣盡根捒社租社課租契字人賴錦田,有承祖父遺下吳洋水舍逐年應納捒社番六成大租滿鬥榖五戶,計共四十石;張國泰社課租六成滿鬥榖五石五斗五升,餉銀四錢八分六亳五釐。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吳泮水捨出首承買,同中議定時值杜賣盡根捒社租社課租價銀一百五十七員七兌正。即日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捒社租社課租隨即對佃交付買主掌管,永爲己業。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社租系田承祖父應份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田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二比仁義交關,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社租契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社租契字內七兌銀一百五十四員足,照,行。

批明:上手字以及鬮書額徵帶在林統領借字內,不能登帶,批照,行。

林清吉代四桂、王楓二戶,每冬六成一二。九六石。林啓茂代林太平戶,每冬六成三。一八石。賴蟾代張萬力戶,每冬六成三。三二四石。林惡代林榮裕戶,每冬六成五。四鬥。張國社課租五。五五石,餉銀四八一。五二五一元。林開連戶每冬六成二。九石。

光緒十九年六月日。

代書人陳鳴周

爲中人曾一枝

在場知見人胞叔賴以庚

立杜盡根捒社課租契字人賴錦田

(三七)

立杜賣盡根六成大租契字竹塹社番廖成欽,茲承祖父遺下有六成大租在四湖莊,佃戶周禮德遞年配納六鬥,又帶周義玉遞年配納一斗,計共七鬥正。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六成大租粟概行杜賣盡根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託中引就周義玉兄弟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杜賣盡根價佛銀七大元正。其銀色現經中交與欽親收足訖,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即將六成大租概行盡交與玉曆年收抵銀利。保此大租系欽承祖父遺下,與別房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等弊;如有,不幹承買人之事,系欽一力抵擋。一賣千休,升合無留,葛藤永斷,欽及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增贖找洗等情。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六成大租契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行。

即日批明:欽實收過字內佛銀七大元正足訖,批照

光緒二十五年(丁酉歲)十一月日。

爲中人鄭祥

知見□□□

在場□□□

立杜賣盡根六成大租契字竹塹社番廖成欽親筆

(三八)

立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人林會友、胞弟林會坤等,有共承祖父林光邦、林呈輝遺下鬮業,應得林成祖大租莊業,地在擺接堡員林莊,佃戶呂君用現管業,呂水德每年應納會友等大租斗大租榖原二十石零七鬥,依舊章程加一五伸折兩平鬥二十三石八斗零五合。於乾隆年間,祖父林成祖之子林海等,向此小租戶田主借出佛銀一百零三員五角,將此大租付田主扣利以外,每年原應納大租銀十員零三角五點。奉劉巡撫清丈,扣四成歸小租戶田戶完糧,大租戶實收六成,折兩平斗大租榖十四石二斗八升三合,折實銀六員二角一點,每年親帶到會友家納清給單,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兄弟相商,情願將此大租榖銀出賣於人,託中引向宗弟林益嶽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大租價龍銀六十大員正。即日立字,其銀經中交會友等親收足訖;隨將此佃大租榖銀六員二角一點正,歸付林益嶽管收,自用圖章掣給完單。該佃應照舊章程帶到林益岳家年款年清,不得拖欠;倘有拖欠,宜照舊章就小租戶田主跟究,逐季加利,不得異言。保此大租榖銀果系會友等承祖父遺下鬮業應得之額,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此情弊,會友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仁義交接,現銀明買,出於兩願,各無反悔。自此一賣千休,日後會友等子孫不敢言及找贖,妄生覬覦滋事。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會友等親收過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內龍銀六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友先祖以水租大租掛借銀項字載聽贖,今議歸買主,不拘時價向贖,友等決無爽約,批照。

光緒二十八年(壬寅年)十月日。

小租戶田主認佃人呂水德

代筆人呂登波

爲中人族親林道綸

在場見人母親陳墨

立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人林會友

第十一節其它契字

(一)

立典約字人眉裏社土官蛤知臘、打劉巫士、蛤目,同衆番甲頭等,因本社草地一所,坐落土名二林深耕坑埔,南至西螺溪,又至下溪墘,西至蘆竹塘出西二十里,豎插■〈艹〈束刂〉〉桐爲界,北至大突山仔腳,又至垓抬橋仔頭,種插■〈艹〈束刂〉〉桐爲界,又至埔心仔江西店爲界,東至大湖厝路口厝大路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年應完課餉五十七兩六錢,廍餉二張,時值價銀七百五十五員正。因庚熙五十八年,林華、陳濟世協同自出工本,經開兩條課圳,林華自開三條圳。水圳一條灌溉深坑埔園;陳濟世一條灌溉二林、三林埔。該莊田園徹底奉憲升科,造報額徵課租。於雍正元年,水圳被溪水拋流沖壞,本社番乏本,難堪開墾餉費,招中外請林華官出首承典,自出工本開墾田園,修理課圳,收租納課爲課餉費項,不敢累及番衆生端滋事,通土一力抵擋。立典約字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七百五十五員正。

雍正四年二月日。

代筆胡飛

爲中人陳濟世

通事□□□

甲頭蒲大夷

同山巴臘

打劉巫士

立典約字人眉裏社土官蛤知臘

蛤目

(二)

立賣契字人丁作周,先年二次,有共贌墾得大武郡社土名濫港莊番地一所,東至巫厝莊田濫港東,至良迪莊爲界,西北由海豐侖大車路爲界,西南由良迪作墩分爲界處至乾溪爲界;四至明白爲界。因康熙五十九年間,用本銀三百兩,於濫港溪作坡一口,開水圳二條,經番於雍正元年赴縣主大老爺孫給告示爲憑。又雍正二年間,同十五年,於虎尾溪開大圳份下水分三分,共享本銀二百四十八兩七錢。二項共費用銀五百四十八兩七錢。因開水圳乏銀費用,盡問房親族叔不就,託中管事吳松青前去運元行,引到行主吳林興借出母銀開圳費用,至今不能清還,致管事告官在案。茲公親議處將所贌番地盡付與吳林興抵還本銀五百九十兩正,並無勒索利銀;其莊地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清丈,對佃收租,永爲己業。其年徵貼番課粟一百一十石,就本莊交納舊鬥原約爲憑。其雍正四年之前未完番課粟,系是丁作周抵擋,不幹吳林興之事;雍正五年之後,每年該貼番粟一百一十石,系吳林興交納。倘有莊棍唆番告害,此係丁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並無抑勒授受不明,及先典後賣張掛爲礙,亦不敢異言生端,言貼言贖。今欲有憑,立賣契一紙,繳上手番約告示水分合約共十紙,付執爲照。

雍正五年五月日。

知見人徐因官

吳松青

爲中人

高成

立賣契字人丁作周

中見人通事王爾麟

眉仔

土官孩灣

孩斗六

(三)

立賣絕契人大突社番馬羅,自耕有熟田二坵,坐落土名巴劉巴來,在李朝榮界內大侖邊,東至梁學俊田,西至大侖尾,南至楊潘長田,北至李思仁田;四至明白爲界。今因日食難度,情願託中引就李祿亭、梁學俊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定價銀五兩正。其銀即日同中收用足訖;其田隨付李、梁前去掌管耕作,永爲己業。一賣千休,中間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繫馬羅自擋,不幹銀主之事。此田系是李朝榮界內,其大租仍付朝榮抽的納課,並無貼番租在內。此係二比甘願,日後並無生端,反悔異言,口恐無憑,立賣契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契銀完足。

雍正十二年七月日。

爲中人□□□

代書並甲長李思仁

立賣契人番馬羅

(四)

立杜根契人林仲成,有自墾水田一段,坐落土名橋頭莊門前左片,東至屋背港溝爲界,西至港脣爲界,南至車路爲界,北至永乾田比連;四址分明。經丈二甲五分正,載大租榖滿鬥二十石正,車運至感思業主蒲志禮交納,永爲定例。其水分在大甲溪圳灌蔭。今因乏銀湊用,自情願出賣,託中引到兄定悠前來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出得時值田價三百八十兩正。銀即日同中秤收足訖歸用;田即日同中踏明,付與悠永遠管業。此係正行交易,契明價足,斯田系成自己之業,與內外人等並無干涉,日後亦不得滋事生端。一賣千休,永無言取言贖。其田並無重張典掛,與遞年租粟不明等情;如有等情,系成抵擋,不幹悠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抑勒,今欲有憑,特立杜根契一紙,永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批明:佃批與弟君振共給一紙,再照。

乾隆十四年(己巳年)九月日。

管事□□□

業主知見蒲志禮

弟曰興

中人

侄文玉

叔全候

在見侄阿發

代筆弟曰才

立杜根契人弟林仲成

(五)

立杜根賣田契字人張宗增、張元桂,先年兩人同本購買得水田兩處,坐落土名吞霄內湖莊。有自己門首水田一處,東至車站爲界,西至水溝爲界,南至高崁爲界,北至門首水圳爲界;四址分明。可有北勢湖水頭田下節一段,並帶三分三犁份半張,東至溪爲界,西至山腳爲界,南至李興千田爲界,北至夏廷獻、楊晉田爲界;四址分明。二處水源,灌蔭兩處。經通土、業主丈明,共有田六甲二分八釐正,每年供納業主大租粟五十石零二斗四升正,運社交納,永爲定例。今因乏銀別創,願出賣於人,先送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俱各不要此業,不願承領,請中引就與徐玉錦出首備價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田價銀六百兩正。即日銀、契同中三面交訖。其銀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其田委系張宗增、張元桂兩人贖買之田,與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並無干涉,亦無包賣叔侄兄弟他人田地,亦無重複典當於人。其田自賣之後,交於徐玉錦前來任從耕種管業,賣人不得異說,日後賣人永遠不得言贖,永遠不得言增。一賣千休,永斷葛藤;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租粟不清等情,系賣人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成交,今欲有憑,立杜根賣田契一紙付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內田價銀足訖,批照。

乾隆二十年十二月日。

夏朝鳳

張水蘭

在場見人張志伯

張子麟

楊昔臣

張宗奇

說合中人張習光

徐俊新

在場見人胞弟張宗超

張元璸

張祥光

立杜根賣田契人張宗增

張元桂

(六)

立甘願賣斷盡根田契字人謝福財、謝財二、謝阿亮等兄弟,有承祖父遺下十份均分,鬮分得水田八分五釐正,坐落土名山柑莊第五份,東至林二田爲界,西至王良官田爲界,南至溪爲界,北至溪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日南社業戶大租加增粟共六石八斗正,配帶埤圳水通流灌溉,又並帶茅屋四間,門窗、戶扇、竹木、菜園,及果子、禾埕、車路各件在內。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物業出賣,先盡問伯叔兄弟及房親人等俱各不能承買,外託中引就與梁再助、梁萬喜兄弟出首承買,時價實出田價銀三百三十七員正敷足,各兩願。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屋並各項在內,隨即踏明界址明白,交付梁再助兄弟前去掌管居住,任從等情,永爲己業。其謝財兄弟即搬移明白,寸土不留,一賣千休,日後財及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物業系財兄弟承父應份鬮分物業,與伯叔兄弟房親等各有定準,各無干礙,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及有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財兄弟一力出首抵擋,不幹買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甘願賣斷盡根田契字一紙,並繳上手鬮書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賣盡根田契字內價銀三百三十七元正足訖,照。

再批明:倘有上手大契難以分折,原交執掌鬮書爲憑,再照。

再批明:十份大契原系謝運壽收存,批照。

此總大契被反亂失落,立批,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日。

在場母黃氏

吳林娘

說合人

叔茂

在場見伯佳華

叔祖檀賢

叔佳雍

祖叔運壽

代筆兄添三

財二

立甘願賣斷盡根田契字人謝福財弟

阿亮

又弟春古

弟壬閏

合堂弟林二

兄貴麟

兄越芳

(七)

立杜賣契北投社番巫汝?,有承祖自墾水田二段,坐落南投,土名果品洋。一段,東至富仔田,西至大岱田,北至秀才田,南至圳溝;四至爲界。又一段,東至大岱田,西至食魚田,北至秀才田,南至大斗六田;四至明白爲界;並帶水分一鬮五分灌溉。大小八坵,丈明七分五釐正,逐年該納租粟六石滿。今因乏銀別置,自情願出賣,先盡番親人等不願承交,託中引就與漢人曾宅讓叔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劍銀八十三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田隨付銀主掌管起佃,招耕納租,不敢阻擋。保此係八祖遺承下物業,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一賣千休,日後亦無言找言贖。恐口無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八十三圓正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三年正月日。

知見人簡佑

代書南投社潘中政

立杜賣契北投社番巫汝八

南投社番大岱夷

爲中人

曾蘭觀

(八)

立杜賣根田契人楊志城,有自墾田一段,又自置承買水田一所,共二段,坐落土名奇侖社口莊,坵數不計。其田灌溉之水食奇侖大坑坡水,與山仔頂莊人同陂共圳,照舊例分汴通流灌溉。其大租粟納奇侖社番遞年載租粟二十石。今因欲同父子別創,乏銀湊用,盡問房親族戚不肯承受,爰託中引就與羅泰瑛、羅泰埼兄弟前來出首承買。當日同中踏明界址,東至山腳路,西至林妹官田,北至龜眉也屢田,南至哀宅田爲界;四至明白。另帶茅屋一座,並橫厝以及瓦半牛椆,又榖埕同廷坑畔內有墳墓一首,毋得滅毀,並厝後荒地一所,界至兩坑尾爲界,當日同中面議出得時價銀七百圓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訖;其田厝等物,交付買主承受耕作,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此田系自墾自置,與兄弟叔侄並無來歷交加不明,亦無典掛他人,又無拖欠大租等項;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幹買主之事。今欲有憑,立賣杜根田契一紙,並上手契司單、墾單共五紙,付執爲照,行。

再批明:田內合番及妹水共三分,社番得一分,妹官同自己得二分,內照田額均另再租粟十石,遞年送付奇侖社土官有眉以爲辛勞之資,再照,行。

乾隆二十四年十月日。

在場楊猿卿

廬泰官

知見人

黃吉資

知見田僯林妹官

曾以禮

爲中人

王蓉錫

眉境君

楊士猛

楊士竭

知見楊士郡

阿筍

腳也力

立杜賣根田契人楊志誠

(九)

立杜賣盡根契人族侄阿饒、阿文、祖佑、阿超、阿武兄弟等,有先父承買楊志誠水田一段,土名龜侖社口,東至八厝大路爲界,西至王榮錫、鄧家、番子三人田爲界,南至山腳車路爲界,北至祖佑田爲界;四至分明。另帶茅屋一座三間,右廊厝一畔,另牛椆一所,上下菜園、禾埕各劃分一半,另帶大圳水對佑均分通流灌溉,另帶厝後大小陂塘共三口。今因乏銀費用,情願將此田等項出賣,先盡問房親服內等不欲承受,託中送到族伯奇通前來出首承買,當日憑中出得值價銀六百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厝、園埕等項,同中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此物業系佑等承父遺下之業,與房親等無干。一賣千休,永爲通伯子孫己業,日後不敢異言生端,爭長競短,言找言贖等情,亦無重掛他人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佑兄弟等自擋,不幹銀主之事。口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並上手司印稅契一紙,合約一紙,又太英稅契一紙,共四紙,付執存照,行。另厝後帶竹圍一圍,果仔宅園一段,再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六百員足訖,再照,行。

週年納社番大租榖二十石,另納陂租榖四石,分下共該輸納二十四石正,再照,行。

另批:水溝在祖佑田開築通流,不得阻擋,再照,行。

上手墾單一紙,系王英錫收貯,再批明,存照,行。

上手林維妹與楊志誠二人合約,即是墾單,各收一張,今王英錫收執一張,存照,行。

業主。

乾隆三十八年二月日。

曾以禮

爲中人

王榮錫

玉藏

信一

知見叔祖國旺

德勝

在場知見江氏

母親張氏

代書人叔大緩

阿文

阿饒

立杜賣盡根契族侄祖佑

阿超

阿武

(一○)

立賣斷盡根莊業契人潘振通、潘振芳、潘振聲、潘天福,有承祖父遺下與王家合買周家原向竹塹社給墾田園租業一所,坐落舊社後連過溪等處,從前總土名霧侖毛毛埔,東至王家崁下溪爲界,西至洪宅大車路爲界,南至舊社前濫仔莊爲界,北至麻投溪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共田犁份一百零六張,共園犁份一十二張,另糖廍一張,帶蔗園犁份,年收佃租應完供榖七百三十八石九斗六升二合一勺,又應完買運榖一百石,又應完買補榖一百石,又應完■〈勹外雲內〉丁耗羨廍餉銀八十九員四角,又應納竹塹社社課榖四百八十石,又應納番丁銀二十兩。立戶名潘王春公同掌管,收租完課,及後與王家分年輪管兩年,王家輪值一年,通等輪值一年。通等祖父手內,因欠公項,並與社番控界破費,有借欠吳振利銀五百員,又借欠吳金興銀三千一百員,又借欠王益三銀三百五十員,又借欠羅德春銀二百員,又借欠吳萬德銀一百員,共借欠四千二百五十員。嘉慶十一年,通等將承祖父遺交此莊業,兩年輪值一年,寫立約字,付吳振利等代爲掌管,收租完課,扣還利榖外,餘剩給通等領回,經通等自赴胡前憲稟請出示諭佃,向吳振利交納在案。尚未經年,而振芳背約爭收佃租,以致吳振利等不敢代管,又公項完繳不前,蒙翟分憲堂押比追,幸叨吳振利雅情具限認保,按期代完。茲通等情願將此兩年輪值一年莊業盡行出賣,先問伯叔弟侄族親人等不承受,外託中招引吳益春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值時價銀七千四百員,內除還前借欠吳振利等共銀四千二百五十員外,尚剩價銀三千一百五十員,吳益春即日同中照數,交通等親收足訖;其莊業兩年輪值一年,即照契內四至界址,交付吳益春掌管,自立戶名,按年就佃收租完課,永遠爲業。此係仁義足價承買,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通等同子孫人等不得言贖言找,亦不得妄生覬覦,藉端圖索滋事。嘉慶十三年以前,如有欠公項,及應納竹塹社課番丁不清者,系通等應自完清,不敢貽累。保此莊業委系通等承祖父遺下與王家合買,對半均分,兩年輪值一年應得物業,與伯叔弟侄族親內外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拖欠公項,並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等情,通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兩家甘願,各無抑勒,不得反悔異言滋端。口恐無憑,合立賣斷盡根莊業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尚剩價銀三千一百五十員,連除還前借欠吳振利等共銀四千二百五十員,統收過價銀七千四百員足訖,再照。

批明:通等祖父同王家承買周家契券,因乾隆四十二年,堂叔潘復和被抄遺失,久經稟明在案,並無抽匿情弊;倘日後尋出,應送交買主收存;若不送交買主收存,應作廢紙,不得藉契圖索滋端,再照。

再批明:其歷年應納社課番丁因番佔界,經通伯父赴府前憲慶具控,蒙訊:若番將界地清還,社課照舊完納;番若不將界地清還,即社課免納。倘將來界地還與不還,社課納與免納,總系吳益春之事,與通等無涉,再照。

嘉慶十三年十二月日。

弟振壹

朱朝陽

爲中人

林元瑋

吳霞觀

秉筆人潘振聲

知見人嬸鄭氏

嬸陳氏

嫂陳氏

潘振芳

潘振通

立賣斷盡根莊業契人

潘振聲

潘天福

(一一)

立盡根杜絕賣契人胞兄弟陳漢、陳秦、陳楚、陳魏、陳興,同胞嫂範氏等,有乾隆四十四年間,明買得陳柳生即陳朝輔旱田並園大小三段,憲丈四甲,除抽起東勢二小段外,其大一段水田連合一所,坐落土名裏族埔,即今三塊厝莊。該田帶本厝前夾案內外兩條長埤環合蓄水踏連,通圳流灌充足,並帶竹圍草厝全座,牛椆、禾埕、菜園等業,以及埤塍頭曠埔一片,存備掘土築塍在內,東至橫路並杜家、郭家田爲界,西透過路頂田四坵,至魏家、藍家田爲界,南至厝前本埤爲界,北至葉家、蔡家田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裏族社大租粟六石一斗,口糧粟四石六鬥。今因欠銀要用,願將此業盡價變賣,先問親屬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與王步雲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絕賣盡價佛面番銀一千零二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一段水田,帶埤塘、車場、圳路、竹圍、草厝、曠埔等業,即照契內登載坐址四至,眼同踏明,盡付與買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供課收租,永遠爲業。漢等一賣千休,價敷業絕,四至界內寸土粒物無存,永斷葛藤,日後不敢言及貼贖增價找洗等情。仍保此業委系自己物業,與內外親疏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一切不明情弊,賣主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今欲有憑,立盡根杜絕賣契一紙,繳連上手司單印契給批丈單合共四紙,並此業各底契一盡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杜絕賣價佛銀一千零二十大員完足,再照。

嘉慶十四年十二月日。

鄭景光

爲中人蔡光候

姚房

主賣母親潘氏魏

陳秦

陳漢

立盡根杜絕賣契人陳楚

陳興

胞嫂範氏

知見人陳傳祖

書人陳興

(一二)

立典契眉裏莊番巴難魯黎,有承父鬮分應份熟園一坵,坐落舊眉莊南勢,東至打留大怡園界,西至圳仔爲界,南至大打留抵屢園界,北至大箸魯黎園界;東西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將園託中引就典與賴猛觀上,三面言議時典出契面銀一百五十大員。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隨付銀主掌管耕種,歷年帶納租粟七鬥滿。其園約自嘉慶二十年乙亥春耕起,限至三十年乙酉春止,共十年爲滿,巴難備出契面銀一齊取贖典契;如若至期無銀可贖,將園依舊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園系是巴難鬮分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並無典掛他人不明爲礙;如有爲礙,巴難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日後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典契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批明:契內其嘮嗹並仁仔合約字二紙,日後若有取出,俱各不得應用,再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一百五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九年十二月日。

代筆夷水成

知見六萬胡

爲中打留阿力

立契眉裏社番巴難魯黎

(一三)

立杜賣山埔園契遷善南社番業主瓦籬鬥,於承祖父遺下有山埔園二所,歷配大租錢三十五文,坐址土名在鹿寮後橫山仔。其埔園東至房娥園界,西至阿蚋義園界,南至阿尾打毛園界,北至阿眉目義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湊用,情願將此埔園出賣與鄭振鳳官掌管,當日三面言定鳳備出時值價銀二十八大員正。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埔園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任意創作墳塋一穴,永爲己業。今經杜賣之後,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併合社番等亦不敢異言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山埔園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面銀二十八大員正完足,再照。

此埔園系女兒出銀贖回交伊,外系鄭成管業,以爲香菸之資,與他人無干,再批明爲照。

嘉慶二十年十月日。

代筆人吳太平

立杜賣山埔園契瓦釐鬥於

爲中並知見□□□

(一四)

立賣盡絕根契字人陳恰弟,有承胞兄買得南崁社草埔一所,坐落土名大坪頂,每年應納番頭家大租榖三鬥正。東至路爲界,西至彭家草倒水爲界,南至車路爲界,北至牛車路爲界;四至踏明爲界。今因乏銀費用,託中引就賣與陳習兄前去起耕,三面言議着時價出佛銀六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習兄前去起耕掌管,永爲己業,不敢阻擋。一賣千休,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生端滋事等情。保此草埔系自己承胞兄創置物業,當親堂弟叔兄侄無干,亦無典掛他人不明爲礙;如有不明,恰弟出首一力抵擋,不幹習兄之事。此係二比甘願,恐口無憑,立賣盡絕根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內佛銀六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其大契系恰弟收存,唐山後有尋出,不得行用,批明,再照,行。

業主。

嘉慶二十三年六月日。

代筆人恰自己

知見人並作中任哥

立賣盡絕根契恰弟

批明:其此契內物業,經光緒八年間,昭炭、外成兄弟對半均分,炭應得鬮分之業,已託中賣過與黃先圳掌管爲業,日後不得異言,批照,行。

(一五)

立杜賣盡根字貓霧捒社番烏肉二須、愛高,緣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水田二處。一處,坐落土名址在打鐵莊,東至溪爲界,西至溪爲界,南至肥六仔田爲界,北至烏義田爲界。又一處坐落埔仔厝前,東至溪爲界,西至溝爲界,南至大墩爲界,北至烏義田爲界。二處各四至分明,界地配圳水通流灌充足,每年帶納大租粟一石正,早晚二季各半完納。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合社通土兄弟伯叔俱各無力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漢人何神火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一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同中兩交足訖;其田隨踏明,付與買主前去掌管耕作。自此一賣千休,不得言及找贖滋事。保此田委系二須等自己物業,與別番人無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弊,二須等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銀一百四十大元足訖,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八月日。

爲中人何宗沛

代筆人何忠信

在場人知見人□□□

烏肉二須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貓霧捒社番

愛箸高

(一六)

立退永遠開墾工本田字人王塔,本年間自己承墾社蔡番婦馬喇幹,同女內阿沐承祖遺下有荒埔一處,自辦工本伙食,墾成水田一處,遞年帶額租大租粟四鬥正,坐落土名食水窩口,東至水頭爲界,西至山腳爲界,南至溪脣爲界,北至山坑爲界;四至同中面踏分明。今因乏銀湊用,情願出退,盡問房親伯叔人等不受,託得中人羅觀妹伯引送與林超魁兄前來出首承接,當日憑中議斷出得時值工本價錢二百大員正。即日銀、字兩相交訖;其田即付與林超魁兄前去耕管,永遠爲業。保此田系塔自墾之業,中間兄弟叔侄內外人等不得異言爭阻,亦無重複交關,債貨准折,以及人番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塔一力抵擋,不幹承人之事。一退千休,永無增贖。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退永遠開墾工本田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佛銀二百大員正,批記。

又付有上手向番開墾永耕字共三紙,批記。

嘉慶二十五年(庚辰)十月日。

代筆李明

在場中人羅觀妹

知見男文面

立退永遠開墾工本田字人王塔

(一七)

署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杜,爲給發印照管業事。案照鍾提具告被盜劫搶銀物契字等情,計粘繳地畝界址契價清冊一本,內開乾隆五十四年,憑中鍾帶用銀三十元,承買過鍾嶽園坵,坐落布嶼稟保新莊東勢,東至崩崁爲界,西至鍾廣田爲界,南至鍾岸園爲界,北至圳溝爲界;年納業主番租榖二斗。據此,合給印照管業。爲此,照給失契業主鍾提收執,務須遵照界址,掌管納賦;嗣後如有執原失契字混爭者,許即扭解赴縣,以憑嚴究。該業主亦不得藉執印照冒混幹咎,凜之,此照。

道光三年十月八日給。

右照給鍾提收執

(一八)

立杜賣盡根契人林官,即扶願、新傑,有承父祖業山園一段,土名大姑婆,東至林願園,西至徐掌田,南至林訟園,北至林傑田爲界,四至界址明白爲界;每年應納麻豆番墾大租銀二元正。今因乏銀使用,自情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送付與表兄胡錢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五十五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付與銀主前去管掌,收租納課,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等情,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根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五十五大員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久年重帶別項,後日取出不堪用,照。

再批明:園內並墾水田一所,與徐掌田相連,批明,再照。

道光三年二月日。

爲中人何障隆

代筆人林春魁

知見人林董氏

扶願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林官即

新傑

(一九)

立永耕田契字日北社番烏納貓朥乾等,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坐落土名日北社面前溪埔,東至系米幹朥尉田爲界,西至答禮九骨田爲界,南至茅擺勺田爲界,北至溝爲界;東西四至界址明白。其圳水通流灌溉,年配私租粟一斗正。今因乏銀費用,先問番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漢人林清元官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二十五大元正。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掌管收租,永爲己業,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貼,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侄承祖父物業,與他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弊端,蚋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永耕田契字一紙,付執永遠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永耕田契面銀二十五大元正足,再照。

道光五年十月日。

代筆業戶□□□

在場大宇葉仔屢

爲中白土烏蚋

知見麻踏頭

立永耕田契字日北社番烏蚋貓朥於

(二○)

立杜賣盡根字人黃攀桂、黃素生,侄阿程、阿萬等,有承祖父叔汗置產業一處。至於道光四年間,與叔祖均分鬮約字內田業一份,坐落土名石門坑,桂等憑鬮受得舊田寮厝地基乙所,及厝地前田一段,上南向,至本厝後大侖山林埔園分水爲界,下北向,至仁鬮田岸陰溝爲界,東邊就田址直至山侖頂倒水爲界,而至侖頂分水爲界,又至西北消水溝爲界;四至界址分明。帶本坑坡圳水通流灌溉,遞年配納口糧大租榖二石七鬥正。帶牛路、禾埕、菜園、牛椆二間、竹林一概在內。今因乏銀應用,叔侄相議,願將此業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願賣與朱雙對出首承買,同中議定田價佛銀五百七十大員正。即日憑中銀、契兩相交收足訖明白;其田業雜物等件一切在內,隨即同中面踏界址分明,交付買主掌管耕活,收租納糧。保此業明系桂等份下之物業,與叔兄弟侄人等無干涉,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弊,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有等情,俱系桂等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正行交易,不是貨債准折之故。一杜賣永千休,自此契內寸土無留,日後值價千金,永不敢言及增添取贖找洗之事,價足契盡。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並帶鬮分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佛銀五百七十大員足訖,再照。

道光八年十月日。

依口代書陳居仁

曾媽住

說合爲中人

陳漢松

知見人叔天佑

阿興

在場知見人阿程

阿萬

黃攀桂

立杜賣盡根田契人

黃素生

(二一)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邱養、邱富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水田一段,址在邱厝莊西南勢,土名湖底,經官丈明二甲,配大埤水七分半通流灌溉,年納正供租粟七鬥八升七合八勺撮正,又番租五石六鬥二升二合正,又藍興租粟一石七斗六升四合五勺正,又吳水租粟六石正。其田東至大溪,西至溝,南至大溪連球叔田,北至車路;四至界址分明爲界。又帶田頭北勢竹圍一所,東南勢溪邊竹圍一所,又帶正厝連瓦護厝一座,秧田、菜園、稻埕、魚池、竹圍,中間並帶果子一切浮沉石木在內。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厝等項物業盡價變賣,先盡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送與賴秋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田厝價銀一千二百四十大員正。即日其銀、契同中見兩相交收足訖;其田厝物業,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賴秋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保此田厝等項養、富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貨,以及上手來歷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養、富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又帶鬮書印契,付執爲照。

即日憑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田厝契內佛面銀一千二百四十大員足訖,照。

再批明:湖底田中有祖墳一穴,東西六丈七尺,南北六丈一尺,其墳前墳後兩邊四處田照舊耕作,永不得經易。又祖墳倘若另遷別處,不得變賣他人,將地交付買主掌管,亦批是實,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見人房侄鶴

房兄玉衡

堂兄明楊

母親陳氏

胞叔球

親兄光■〈忄興〉

賴好

族侄存

親兄光壽

林右

邱養

親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

邱富

立典契東螺西堡眉裏社番媽生未說等,有承祖父開墾熟田三埒,坐落土名西勢寮莊前,東至貓利園爲界,西至小圳爲界,南至貓利園爲界,北至自己田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租粟五斗滿。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西勢寮莊陳萬永官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言議時值契價佛銀一百三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掌管耕作,不敢阻擋。其田明約自道光乙未年春耕起,限至丁未年冬止,對媽生未說備足契面銀一齊取贖;如若至期無銀可贖,將田永付銀主掌管,不敢生端異言滋事。保此田系是媽生承祖父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契他人,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不明,媽生自一力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二紙,各執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日。

代筆(媽生自筆)

爲中人尚山未說

知見卯未說

再見子元順未說

立典契字眉裏社番媽生未說

(二三)

立收過現租磧底銀字茅噠社打必裏茅格,同母麻六幹四老,姊阿麻茅格,母子有承管大中窠二重阿脣水田一分;東至四老營盤田止,西至後那看鬼田止,南至茅格白毛田止,北至茅格六完田止;四址分明,遞年實載額租榖十五石正。茲因乏銀應用,前來向得原典主詹玉賜頭家手內收過現租銀七十三員,又收過無利磧底銀三十五員正。即日銀字經通土兩相交收明白;將此田付原典主管耕二十三全年,自乙未年春起,至丁巳年冬止,所付田租以抵銷約內銀母利清楚。其田滿限之日,打必裏將磧底銀交還銀主收回;如至期無磧底銀還,將田仍付再轉約管耕。此係人番兩願,並無異言反悔,口恐無憑,立收過現租銀並收磧底銀字一紙,付爲執照。

內再批明:田中原有石堆,付管之後,任從銀主修築,恐有漢人言及土宮之事,憑銀主料理。此係人番甘願,不得異言,立批。

即日批明:實收到約內現租銀七十三員,又收到無利磧底銀三十五員正,親收足訖,批照。

再批明:即日打必裏茅格母子方向銀主玉賜兄手內,?借過銀母二十四員。其銀母每元全年貼利榖二斗,限滿之日,到社清算,再批照。

再批明:約內上下墩水田,言定每元定例供納水租三石,豐荒不得加減,量交於劉伴兄收入,批照。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日。

知見隘首土官知見

代筆廖耀彩

同姊阿麻茅格

同母麻六幹四老

立收過現租銀磧底銀字番打必裏茅格

(二四)

立起耕典契人葉德水、葉三魁等,承父欽賜、正深明買得旱田園大小三段,坐落土名裏族三塊厝莊。其二大段旱田毗連一片,東至土地園張家田爲界,北至港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番業戶大租粟三鬥,又帶納番口糧粟一石正,仍帶竹圍並蓋草厝一座。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竹圍厝宅田園一盡出典,先問親屬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王應瑞、王新炎身上出首承典,當即三面議定照值典價佛面番銀二百七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訖;隨將竹圍厝宅田園照契載四至,眼同踏明界址,一盡付與典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糧,不敢異言。其典不拘年限,如要取贖,以冬至前爲期;至期未贖,依舊付典主掌管,不敢異言。仍保此業系水等承父明買,與內外親屬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爲礙;如有一切不明等情諸弊,水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典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今欲有憑,立起耕典字契一紙,並繳與上手契十一紙,合共十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內佛面番銀二百七十大員正足,照。

再批明:內帶草厝三間,歷年系耕人自己修理;若是倒壞,典主出銀翻蓋,諸費登記在賬,要贖此業之日,自當總算清還,不敢少欠,合批明,在照。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蔡荖

知見人男葉木使

葉德水

立起耕典契人

葉三魁

代筆人廖彥明

(二五)

同立撥還墾資契字人周鳳倫兄弟等,自乾隆四十五年,父祖周德有給得感恩社業戶曠埔一處,乏力開墾,託中招到張訓官出首前來備工資開墾成田。延今開墾已完,爰是邀請公親到場同堂相議,周鳳倫兄弟願撥出父祖承買水碓大飯店茅屋一座,並兩邊草護厝大小間數不計,門窗、戶扇、浮沈、磚石以及前後左右樹木一應在內,東至大路界,西至路爲界,南至路爲界;北至大溝界。又願撥出父祖承買厝東勢水田一處,東至周阿英田岸界,西至大路界,南至大路界;北至竹園外小溝界。其厝並田四至界址俱各踏明,付與張訓官爲開墾之工資,永遠居住耕作,掌管爲業,不得阻擋。當自此以後,倫兄弟及子孫人等亦不得藉端取討滋事。保此田並厝系是倫兄弟同承祖父遺下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中間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倫兄弟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訓官之事。此係憑公議約,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撥還墾資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此厝並田系是倫兄弟同承父祖遺下物業撥出,批明,再照。

再批明:東勢水田大租水榖系張訓官自己供納,批明,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在場見人王其昌

邵玉印

爲公親人林元亨

蔡漢陽

代筆人曾彩雲

周義錐

同立撥還墾資契字人周鳳倫

周麟祥

(二六)

立杜賣永耕盡根水田契字房裏社番林彩觀、擺勺,承父明買過吞霄南勢湖大埔水田一處,東至胡家、許家溝爲界,西至張家田爲界,南至圳溝爲界,北至蘇家田爲界,四至界址同中通踏明白。原帶溪圳水灌溉,遞年帶納吞霄社番口糧租粟一碩五斗正,永遠定例。觀今因乏銀湊用,願將此田杜賣永耕,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番等俱各不能承領,外託中引就漢人林仕章出首承買永耕,當日憑中言斷定時值杜賣永耕盡根價銀二百三十大員正。即日其銀同中見現交觀親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其田立契交付銀主掌管,收租納糧,永爲他人財物等情,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系觀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永耕盡根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契內佛頭銀二百三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道光十五年正月日

爲中屯首潘永茂

莫烏蚋

男加罵

張媽生

表兄瓦釐

知見瓦釐加拔

在場王理觀

通事詹套觀

代筆侄烏蚋清

番林彩觀

立杜賣永耕盡根水田契字房裏社

妻擺勺

(二七)

立出永耕字社頭番通事林玉春,番差義耆番拔魁、林海等,有埔堀一個,址在湳港西莊,年納通事餉銀二分。今因隔遠看守不及,以招到湳港西莊陳文法領承耕作掌管,當日同中議定出得時值永耕價銀一員五毫。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歸用;其埔堀隨即交付與文法官前去掌管,永爲己耕物業。保此埔堀系春等交付文法永耕,與別番無干。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永耕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永耕字內佛銀一員五毫完足,再照,行。

道光十六年八月。

知見人林永茂

爲中人周川

代筆人拔魁

立永耕字通事□□□

番差□□□

(二八)

立鬮分約字人彰化縣海豐港堡昌南莊陳錦望館,即陳雍,承祖陳國輝向南社番蛤肉荖、加臘萬等明買荒埔草地一所,應份鬮分草地界址,東至陳克光草地界,西至海爲界,南至虎尾溪;北至陳廷欽草地爲界。其草地應的番銀七百六十大員,各人就鬮業管掌,收租納課,相安相樂,不可爭收。每年應納正供榖四十石,應納丁銀二兩二錢,納耗銀二兩,應納番餉銀八兩,各執規例。此係各人管理,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鬮分約字,各執一紙永爲存照。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日。

代書陳雲慶

陳錦博

族親

陳錦英

立鬮分約字人陳雍觀

陳景福

公人

陳景謨

(二九)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東虎豹釐,有明買過妻舅番慶金、季連熟耕水田一所,坐貫土名在名頂店鐵砧山腳過大圳下,東至大圳爲界,西至王家田爲界,南至大圳爲界,北至水溝爲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原帶大安溪水通流灌足,每年配納大租大甲西社番私租粟□鬥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退耕,先盡問房親及社中人等各不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漢人鄭玉磬官出首承耕,當日三面言定時值田價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其銀、契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遂即將田踏明界地,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爲己業。一給千休,價足契清,釐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等語。保此田系釐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不明爲礙;如有不明情弊,釐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耕田契字一紙,並繳李紅贖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足訖,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日。

代筆東明哲

爲中人郭志成

在場妻舅潘慶秀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東虎豹釐

(三○)

立賣杜盡絕根園契字人小竹裏三張廍莊黃捷老,有承祖父開墾佃批園一宗,抽出五份,並寮地竹圍在內,年配納三張廍大租,照蔗研硤自桶抽分,坐落土名在陳爺踏頭,東至小溪墘,西至黃杯園,南至林日園,北至十九份園;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林仔邊街黃進觀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值時價佛銀三百二十大員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收訖;其園並寮地竹圍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園與寮地竹圍系是捷老承祖父應得之業;如有不明,自出手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盡絕根園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佃批一紙,合共二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三百二十大員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三月日。

知見人吳氏

立賣杜絕根園契字人黃捷老

爲中人廖請

代書人王慶中

(三一)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劉天喜,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所,坐落土名打那叭二湖東勢營盤下。水田三段,經丈三甲,喜應得一甲五分,帶大陂圳水通流灌溉。麥田一段,東至李家田,西至清元侄田塍,直透出尾爲界,下節東至陰溝出尾爲界,南至吳家田塍爲界;北至吳家田爲界。又一段在水頭三分仔,田二大坵,東至溝,西至清元侄田塍崁,南至清元侄田塍,北至圳溝爲界。又一段在厝門前水頭,田二坵,東至溝侄西至清元田、菜園,南至李家田塍,北至小陰溝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又帶茅屋五間,地基一併在內,牛欄地一間半,禾埕一半,每年供納南社大租粟一十二石正,又水圳稅粟一石五斗正。今因乏銀湊用,先問親人等不承受,外託中引就與趙信出首承買,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七百七十六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屋地基等項,即照界踏明,交付趙信前去掌管,永爲己業。保此田屋、地基等項系喜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債項不明情事;倘有不明,系喜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自此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找言贖。此係二比甘願,各不得抑勒滋端,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印契一紙,鬮分一紙,共三紙,付執永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七百七十六元足訖。

再批明:其田西片中央界址,仍有長孫水額田業毗連隔界,日後俱各不得混佔,批照。

又批明:其門前水溝外之餘地,原系自己、清元與趙家均容堪用之業,批照。

又批明:上手原印契存帶趙信手,又帶三清水路田十三份應得半份,批照。

又批明:南至上節吳家田爲界,批照。

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日。

在場見人兄福五

叔永什任

侄清元

侄昆峯

田李信

在知見鄰人吳紀生

張仕清

鄭阿壽

田文盛

爲中人張仕業

劉阿立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劉天喜

批明:昔餘曾祖父奉承許家一派禋祀,及先父又奉承林家一派香菸,並本家親房列位祭祀,以及祭掃墳墓忌神,所關要者不一其事。餘素承先人遺囑,此三層要事屢屢念念不忘,惟恐無以慰先人於地下,爰是克勤克儉,粒積多年,創此基業,永爲祀田。特將此業交長子天祿、次子萬盛掌管,俾其二人逐年輪流,永遠爲祭掃墳塋忌神,以及修理風水之費;日後倘有不肖子孫妄作爲非等弊,決不得將此田業盜借典賣,以致廢斷此三層禋祀,及墳墓年節忌神等事。此業關係數家禋火,其事匪小,無論爾等後來不許擅自盜借典賣,即間有一、二親朋亦不得私買;倘有不肖子孫要將此業賣出,亦望親朋勸改留存,實爲萬世功勳。況乎有錢,豈無業產,假如萬一有外人故違餘約,而向餘子孫盜借典買祀業者,便是不仁不義,自應絕子滅孫,載明永遠存照,立批又及。

(三二)

立杜退番田盡根,並現租磧底,以及借頂銀字人邱秋桂,今有自己向番承典茅撫喇社番阿道歪六萬,同妹加六烏南海水田一處,坐土阿婆嶺石角阿脣,東南自己壆爲界,西北天神會田爲界;四至界址同中帶踏分明。茲因乏銀湊用,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俱各不欲承領,託中引就於揚新義兄出首承領,當日憑中三面言定,照依時值退田價銀二百二十七大員正足訖。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收明白,中問並無債貨准折,亦無短少等情。自退以後,其田即交付於新義兄掌管收租,即番約內所有磧底現租借頂,任憑義兄向番清算轉約換名,桂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物業委系自己向番承典之業,與他伯叔兄弟人等並無干涉。一退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增,亦不敢言贖;倘有上手來歷不明情弊,系桂賣主一力抵理,不幹承買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退番田盡根並現租磧底借項銀字一紙,又付番約二紙,共三紙,付爲執照。

即日批明:桂父子實收到字內田價銀母二百二十七大員正足訖,批照。

道光(乙巳)二十五年十月日。

在場胞弟學觀

說合中人胞弟學祥

代筆徐龍光

立杜退番田盡根並現租磧底借項銀字人邱秋枝

同收田價銀男護

化鈴玉

(三三)

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崗屋宇地基契字人王陳養、王俊養,先年承伯祖遺下有水田山崗兩處,土名南勢湖梅仔樹下。其水田東至大圳直透爲界,西至蔡、許兩家田爲界,南至許家田小圳爲界,北至許家田直圳爲界。又帶東片山崗地基屋宇一座,間數不計,東至吳、董兩家爲界,西至吳家爲界,南至吳家爲界,北至車路爲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原帶大坡圳水山塘水灌溉充足,風圍、竹木、菜園、禾埕等項在內,遞年配納社租粟八斗正。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出賣,先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受,外託中引就與原典主劉永石官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一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陳養兄弟親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其水田山崗一切等項,隨即照界踏明,交付永石官前去掌管收租,供納社課,永遠爲業。保此業明系養兄弟承伯祖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複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養兄弟一力抵擋,不幹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增言贖滋生事端。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崗屋宇地基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墾契三紙,合共四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實領到契內銀一百三十大員正足訖。

再批明:倘有上手年久墾約契字紙未曾交付,日後執出,作爲故紙,不堪照用。

道光三十年二月日。

說合中李阿河

劉阿養

知見兄王接養

在見侄王阿曾

王阿才

代筆兄麟養

在場母張氏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王陳養

王俊養

(三四)

立杜賣盡契人魏水養、水龍、水鰲、水旺、水磜、水清兄弟等,先年有明買小基隆橫山頂鄧振伯、陳英伴、黃后土、簡永發、田阿氣、江登輝等六股墾契內,抽出伯公侖埔地一段,東至坑溝界,西至遊、楊兩家侖邊崁頭界,南至土地公田廟橫過爲界,北至水尾李家崁頭分水爲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帶本坑水坡塘水灌溉,年額載配納口糧大租粟一斗正。又下段自向本社番業主給墾橫山坪一段,東至謝家四角坵透過石埒爲界,西至坑爲界,南至水頭坵爲界,北至竹圍園埒外溝界。原帶本坑水並坡塘一口,茅厝一座,又帶竹林、果木各在內,年納本社租口糧粟一石二斗正。茲兩處埔地相連一所,山場山畬俱有墾成旱田、未成旱田各在內,大小坵數不計,磜兄弟無力墾耕,情願別置,將此產業先盡房親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簡亨拱出首承買,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契價銀五百二十大員正。銀即日憑中立契交收足訖。此係磜兄弟自置產業,與叔侄無干,並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亦無重張典掛以及掛欠大租榖等情;如有此情,磜兄弟一力抵擋,不幹買者之事。一賣千休,寸工無留。此係兩願,日後不得找贖生端滋事。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契一紙,繳連上手鬮分字一紙,契二紙,墾批一紙,共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五百二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批明:六股田墾批存在朱默留爲公用;若要用之時取出,不得刁難,照。

光緒八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簡永發

在場人胞叔伯川

知見母親張氏

爲中人楊水

代書人水鰲

水肚

水磜

水養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魏水鰲

水龍

水清

(三五)

立永賣盡根契字人馬芝遴社番業主通事馬潘陳,有管崁仔腳莊前面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大溪墘,東至中坪路南北坪爲界,西至出水溝圳仔墘爲界,南至大溪爲界,北至許金獅東西大坪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納大租銀二元。今因乏銀費用,託中引就與崁仔腳莊許清、許明、許坑、許體、陳進吉等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五十大員,庫平重三十五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荒埔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管耕,永爲己業,不敢阻擋。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贖,亦不敢言貼。保此荒埔系是陳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陳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俱各甘願,異日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永賣盡根契字一紙,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五十大員,庫平三十五兩正。

光緒九年八月日。

作中人許長慶

知見人馬二觀

立賣盡根契字人業主馬潘陳

代筆人許長慶

(三六)

同立杜賣盡根草地契字人大林莊王阿潭、王紅龜,承祖父建置草地一所,址在長寮,東至坑界,西至坑界,南至山腳界,北至坑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配納番租三十五石。於光緒六年,功兄王國維已明賣過吳忠鳳價銀二十大員正。今因成業,乏銀別創,因託中向伊侄吳進永興出首,再畫出佛銀二十四大員,庫平一十六兩八錢正。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草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吳永進興管掌收租,永爲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永不敢言及貼贖找洗,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草地系潭等承祖父建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潭等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幹吳永進興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草地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字內契面銀二十四大員,庫平一十六兩八錢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廷獻

曾會池

爲中人

賴其

在場知見人王豐瑞

阿潭

同立杜盡根草地契字人

紅龜

(三七)

同立杜賣盡根溪埔園契字東螺西堡眉裏社番秋知肭,有承先祖伯父遺下應例管額溪埔一所,址在舊眉莊東北勢,東至圳寮大路爲界,西至舊眉大路爲界,南至尚未說園爲界,北至大溪水爲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配納番榖五斗滿正。爲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溪埔園出賣盡根,先問內外番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皆不欲承受,託中引就與北斗街林學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訂議時值盡根契並銀一百大元,平七十兩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埔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林學前去掌管,任聽開設創設,創造耕作,永遠爲業,秋知肭不敢阻擋,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不敢言贖。一賣千休,根系斷絕。保此溪埔園系秋知肭承先祖應份之額,與內外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別賣,以及不明等情爲礙;如有不明等情,秋知肭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同中三面訂議,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溪埔園契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各執存照。

即日親收過杜賣盡根溪埔園契字內銀一百元,平七十兩正完足,照。

光緒十二年三月日。

代筆人藩福成

爲中人並在場餘清秀

知見人妻陳氏

立杜賣盡根溪埔園契字眉裏社番私知肭

(三八)

立出轉典園契字人布嶼保羊寮新莊鍾福壽,同侄阿添,有承祖父遺下自置熟耕園一段,坐落土名在新莊莊頭南勢,東至有諒園爲界,西至出水溝爲界,南至崩溝爲界,北至小路爲界,各四至界址明白爲界。歷年配納番租榖七鬥正,又帶納餉銀二角五釐正。今因乏銀費用,叔侄相議,情願將此園出典,託中送到本莊族叔闊嘴、堂兄有福二人同出首承典,同中三面言議時出得值典價佛銀一十五大員,庫平一十兩零五錢正。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課抵利。保此園明系是福壽同侄承祖父之業,與他房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亦無拖欠番租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不明,系壽、添同出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同中三面言議,而限庚寅年起,至己亥年止滿,準壽取贖,銀還契還,兩不得刁難;若是無根取贖,任從銀主掌管。此乃二比仁義交關,各無抑勒,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反悔。人心難信,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典園契字一紙,並帶上手盡根契八紙,帶丈單一紙,合共十紙,付執存照。

即日立字親收過契內佛銀一十五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族叔春芳

代筆人族兄知母

知見人堂伯烏定

立出轉典園契字人鍾福壽

侄添

批明:園作二份均分,有福應分東畔園一申,闊嘴應分西畔園一甲,再照。

批明:此契在光緒二十一年閏五月十七日續回闊嘴應分一半,銀主收回銀七元,批照。

再批明:上手盡根契丈單一應存在鴨仔手,批照。

(三九)

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崗契字人古慶義,情因先年自置有水田山崗一處,坐落土名南勢坑。西片經憲丈明田兩甲五釐零,原帶大坡圳水並泉水通流灌溉,又帶伙房一座。又北片茅屋一座,周圍竹木、樹木一切在內,又帶番租一石八斗,又帶門首魚塘一口,又帶北片魚塘一口。其界東至大河透北大河爲界,西至自己屋角立石,直上至鴨母坑龍崗頂倒水爲界,南至塘塍背右邊立石田脣,直透路轉角石塍,直透竹頭墩直下大河爲界,北至大窩口面伯公龍崗透上至林家毗連爲界;四至界址即日同中面踏分明。欲行別創,先盡問房族至親人等不欲承領,後託中引就於賴永政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一千四百八十元正。其銀交於義親收足訖;此田亦交於政支理掌管,永遠爲業,界內寸土不留。倘有來歷不明,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自賣以後,異日子孫人等不得言增,亦不得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舞弊等情。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崗契字一紙,又帶丈單一紙,又帶上手老契一紙,又帶紅契一紙,又帶典契一紙,又帶收定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二十三年五月初六日。

說合中劉鴻元

梁日新

黃淡梅

劉阿華

在場知見人李發興

葉清河

李福興

林木水

謝泰義

代筆人謝開桂

妻劉氏

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崗契字人古慶義

第十二節贌耕字

(一)

立招耕給壓地契眉裏社番破難未說、幹昆未說,同有承父鬮分熟園二坵相連,坐落土名舊眉社侖仔下,東至伯巴難未說爲界,西至蒲旱及陳縣園爲界,南至六萬胡及小打晉巫仕園爲界,北至車路及打晉巫仕園爲界;四至界址明白。經同通土三面丈明三甲,歷年該帶園租粟十二石滿。今因離社窵遠,無力耕作,先盡問本社內番親不能承耕,外託中招引與漢人楊從官耕作,先收過給壓地銀四百大員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園聽楊從官前去翻犁耕作二十年。番爲業主,民爲佃戶,歷年備租粟十二石,付番社運去,不得短欠。限至已滿,未說原給壓地銀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銀未還,付銀主再耕作,任從其便,不敢生端異言。保此園系巴難未說、幹昆未說兄弟承兄物業,並無叔兄弟侄爭執,及重張交關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巴難兄弟自己出頭抵擋,不幹佃戶之事。今欲有憑,立招耕給佃契二紙,各執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佃銀四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三年十月日。

代書胡三重

再見伯巴難未說

知見母親投大夷

爲中□□□

巴難未說

立招耕給壓地契番

幹昆未說

(二)

立收磧地銀字麻里社番親阿敦打歪,自謙應分屯埔開成田一所,坐落土名在罩欄莊埔下,西至橫圳下爲界,北至茅格田爲界,東至小圳爲界,南至小溝爲界。番自己未閒耕種,親身前來招得漢人邱華九前去踏看,願出磧地銀四十五員正。當日經土甲三面言定,將埔園交與銀主前去任意修管耕種。自定癸亥年春起,至壬申年冬止,限滿之日,備出磧地銀四十五元,交與華收入,埔園交還番主自己管業。番若系磧地銀無還,華兄收回埔地亦無還。九兄耕種字內銀無利,園無稅。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收磧地銀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批明:壬戌年下季另又水田迄冬至,每年納額粟二石正,立批是實,照行。

再又批明:即日實領過價銀四十五員正,所批是實。

嘉慶八年正月日。

甲首阿四老加己

在場見岸蘭社土目阿打歪

代筆福零

立收磧地銀字阿敦打歪

(三)

立招佃永耕字眉裏社番九冒抵屢,有承祖父應分熟園一坵,坐落土名牛椆莊東勢。此園與朱得意平均分,東至兄加禮抵屢園爲界,西至得意園爲界,南至車路爲界,北至圳仔爲界;四至明白。爲今因乏銀費用,九冒願抽出園一半,託中就與伍媽傳官邊出招佃永耕佛銀九十大員正,即日同中收訖完足。此園前典張春官年限未耕滿,尚欠七年,冒備佛銀三十員,向春官取贖,今再贌與媽傳官共佛銀一百二十員。限自嘉慶十三年戊辰春起,至戊子年冬止,其園年載園租粟一石滿。此園系冒應份實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重典贌他人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冒自抵擋,不幹銀主之事。二比兩願,不得生端。園若年限已滿,冒備出契字面銀取贖原字,不得刁難;至期無銀可贖,原園依舊付銀主耕作,不敢阻擋。恐口無憑,立招佃字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即日收過契字內銀一百二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二年九月日。

代書餘敬業

再見加禮抵屢

爲中兄眉抵屢

知見打留抵屢

立招佃永耕字眉裏社番九冒抵屢

(四)

同立招贌耕字水裏社番婦加己阿二大己,同女阿抵汝等,今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所,土名鳥瓦磘前,東至水圳爲界,西至水圳爲界,南至大宇皆津田爲界;四至界址明白。情因乏銀應用,情願託中引就向至石坑口莊漢人陳佛官出首承贌,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磧地佛銀七十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田隨踏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不敢阻擋。逐年應納大租粟五斗正,給出完單付佃爲憑。保此田委系加己阿二大己物業,與別番親疏人等無干,亦無典當他人,並無來歷不明爲礙等弊;如有,系阿二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其田五年滿限,任備磧地銀足取贖原契字一紙;倘銀未便,不在年限,任從銀主依舊掌管。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實收過字內磧地銀七十五元正,所批是實。

嘉慶十七年十月日。

爲中人宇秀

知見□□□

在場人烏老兀

代筆人□□□

番婦加己阿二大己

同立招贌耕字水裏社

女阿抵汝

嘉慶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阿抵汝再借出佛銀五大員正,批明爲照。

嘉慶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阿抵汝又再借出佛銀八大員正,批明爲照。

二次借出銀十三大員,並契內合共銀八十大員正,再照。

再批明:嘉慶二十三年十二月,借出佛銀十大員正,三次合共佛銀九十八大員正,存照。

(五)

立收磧地銀字人何佔梅,有承祖父遺下初闢墾產開座公館口門庭一處,址在戶美街公館門口。茲有許西自置行商貨物,並無位所,值向何佔梅稅出門庭一所,長一丈二尺,闊一丈,自備銀兩買賣交易,言約每年願貼稅銀二大元正。時先送無利磧地銀一十大元,日後許西不欲貿易,依舊送還地主別稅,不得擅自出稅,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收磧地銀字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字內磧地銀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六年十二月日。

立收磧地銀字人何佔梅

(六)

立招贌耕契字水裏社番歸阿抵汝加己,有承母遺下應分得山園一所,坐落土名在三塊厝仔莊西勢,東至玉振園界,西至阿招大仁園界,南至阿招眉班、六天生二人園界,北至烏肉安高園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自情願將此園先問房親伯叔兄弟姊妹侄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漢人鄭執官出首承贌,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三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園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不敢阻擋。此園自願贌耕,限至道光七年起,至道光二十年止爲滿,汝等備足贌耕內佛銀取贖契字;如若無銀可贖契字,不拘年限,任從銀主永遠掌管耕作,不得刁難。保此山園系汝等承祖遺下應份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姊妹侄及社番通土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汝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耕贌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招贌耕契面佛銀三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七年二月日。

爲中人何文舉

知見阿元古問

代筆人宇秀

立招贌耕契字水裏社番歸阿德汝加己

(七)

立招開荒水田合約字茅鳥噠番潘學鳳,承父遺管有荒埔一所,坐土大中窠三重河,東至老車路爲界,西至阿沐並六完石埔爲界,南至河爲界,北至自己老田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此埔原系水田,緣因道光元年,被洪水衝荒,自己乏力開闢,前來招到羅春結兄自備工本伙食,前去作礜開溝,闢成水田。當日憑土甲三面議定,五年開荒免租,以補工本之資。自甲午年春起,至戊戌年冬正,限滿之日,鳳備出作礜銀一十二元正,交還春結兄收回,結將所開成之田業並租,交還鳳耕管出贌,收租爲業,結不得再向取討工本等情。如無礜銀交還,願將所開之田仍交還春結兄耕管。議定租榖該系四六抽的,鳳得四,結得六,以抵作礜銀利之需。此係二比甘願,兩無反悔,口恐難憑,立招開荒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付照。

即日批明:倘限滿三日,鳳無銀交還,議定其田遞年租榖一十石正,鳳該得四石正,早、晚兩季均納,不得加減,批照。

道光十三年十月日。

在場土官□□□

依口代筆劉清悧

立招開荒合約字潘學鳳

(八)

立給永耕字人南投社番潘萊,有承管應份虎仔坑樹仔腳水田一埒,配水份灌溉,東至溝爲界,西至陳惟仲田爲界,南至潘貓六田爲界,北至潘行田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番親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陳建官兄弟身邊給出佛銀一百四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逐年配納大租粟二斗正。其田限耕十年爲滿,聽萊備齊契面銀,贖回原字,銀主不得刁難;如是無銀,依舊付銀主再耕,不敢阻擋生端。保此田系萊承管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欠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萊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永耕字內銀一百四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月日。

在場通事□□□

代筆人吳東揚

爲中人潘大岱

知見人女子目娘

立給永耕字人南投社番潘萊

(九)

立招佃耕字辛仔罕社番豆星、萊星、仔星,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本社界,東、西、南、北四至,各與番田爲界,年納剩稻穀四石。因從前日食難度,有借欠他人賬項,將田付佃耕作,扣抵利息,究難清款,奈何告貸無門,故將此田再招別佃重贌,加借銀元贖田完賬,望剩多少銀元,以作糧食之資。先盡問番人等不欲承受,外願託本社土目番耆同招贌佃黃春榮出首承贌,即日三面議定磧地銀要多,田租願少,明備足重磧地銀七大元交收足訖,隨同踏明田界,交付新佃前去管耕,每年應納租三鬥,年清年款,不得少欠。此田不拘年限,番若有力借足磧地銀願贖此田務要先日通知,屆冬至前將墾送還原佃,外贌他佃;如銀元未足,不敢言及贖田之事。時逢春、夏,亦不敢任意迫贌,致防農物。此係人番仁義交關,中心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招佃耕指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親收招佃耕字內磧地墾七大元完足。

咸豐元年元月日。

代筆□□□

番耆□□□

知見通事□□□

立招佃耕事□□□

(一○)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瓦釐目義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園一所,坐落土名在面前厝莊前,東至烏肉鬥園爲界,西至木仔巴連園爲界,南至車路爲界,北至車路爲界;四至界址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託中引就與漢人楊膝彰官前來出首承耕,當日三面言議定,時出得磧地佛面銀一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歷年至六月冬收成之日,配納大租粟一斗正,給出完單爲憑,付執爲照。其園限耕自咸豐四年春起,限耕七年爲滿,聽義備齊磧地,向銀主贖回,取出招耕字如是無銀可還,依舊照納大租粟一斗正,再掌管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保此園系目義承祖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目義一力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收過招耕字內佛面銀一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咸豐四年十月終。

爲中人蔡阿和官

代筆人自己瓦釐目義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瓦釐目義

(一一)

立招贌耕字麻裏蘭社番阿敦阿未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西勢莊土地公面前,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茲因無力耕作,招得現耕人蔡天財出首承贌,遞年額租榖二十二石正,包一九孔五在內,配大埤圳水通到田灌溉。即日經甲首三面言定,收得現耕無利磧地銀一百二十六大員正足訖。其租榖系用岸社租鬥,早、晚兩季量納,不得拖欠升合,亦不得溼冇抵塞。年有豐荒,租無加減;如有少欠租項,任從田主另招別佃。若無欠租,任付天財耕作,兩不得異言。其田限贌十全年,甲申年春起,至癸巳年冬止,限滿之日,再行轉約。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招贌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收現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二十六大員正足訖,批照。

光緒(癸未)九年八月日。

知見阿打歪打源

在場依口代筆□□□

立招贌耕字番主阿敦阿未

(一二)

臺灣布政使司,爲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院劉奏明清丈升科,縣丈報字第六千四百八十一、九十六號業田、番田主蔡玉成坐落裏西勢莊例田一甲七分四釐七毫二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頒單。

右給縣主蔡玉成收執

光緒□年八月十七日給。

臺灣布政使司。

□字第□號。

(一三)

立承耕字人李阿荖,情因自己欠業耕種,前來向得貓閣社業主潘和泉、李永成、潘丹桂,暨衆番等贌過埔地一所,土名糞箕窩,東至潘阿丙埔相連爲界,西至大崗脣倒水爲界,南至糞箕窩口何阿達埔相連爲界,北至大路倒水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言定,備出無利磧地佛銀八大元,又每年供納埔租銀四元,按兩季均納,至期不敢少欠。其年限自庚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十五年爲限,限滿之日,埔還業主,銀還耕人。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承耕字一紙付照。

即日批明:廍底糖業六、佃四均納,立批。

又批明:能成田者,本年起務要開闢成田,八年的租不得延搪;倘不能開闢,任從業主自闢,立批。

光緒十六年十月日。

在見林阿生

代筆潘和泉

在見劉阿路

立承耕字人李阿荖

第十三節其它諭示

(一)

諸羅縣正堂、加一級紀錄四次周,爲食宿無地,籲天垂憐,恩賞片土,以恤番命事。據岸裏五社土番阿穆大眉、帶煙居乃等具稟前事,詞稱:竊穆等原屬化外,耳目皆無見聞,茹泉食果,不異飛禽走獸。幸逢老爺德澤廣被,招徠撫綏,設通事傳譯,教導飲食起居,習尚禮義倫理。穆等深沐化成,傾心照例輸餉,是前爲化外異類,今則爲鹹世王民矣。然禮義倫理雖未盡識,而飲食起居實所諳曉,獨是原居深山窮榖,衣食無資,雖爲歸化之民,弗得土地,而起居寢食終屬不安。因查山外有一帶曠野平原,東至大山,西至沙崙界大山,南至大山大溪,東南至□□□□□;西南至栜加頭地。兇番時常出沒殺人,漢人皆不敢到。穆等思給地開墾耕種,上完國課,下資口食,並兇番出入,但未蒙仁憲賞賜,不敢擅自開闢,理合稟請恩准,批賞穆等五社番黎前去耕鑿飲食起居,則頂戴鴻慈而不朽矣,等因前來。據此,除將校標□□□□婆等處曠野平原,準穆等前去開闢外,合就出示曉諭。爲此,示仰沙轆、大肚各社通事人等知悉,即使遵照。茲得以阿穆等五社土蕃雖愚不諳王化,不得盤踞抽取租稅;阿穆等亦宜遵照制限管耕,不得越界開墾,以滋爭端,幹譴未便。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康熙五十五年十一月日給。

發岸里社掛曉諭。

(二)

臺灣府駐鎮鹿仔港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黃,爲稟請示禁,以杜霸爭事。本年七月十八日,據岸裏等社總通事潘明慈稟稱:竊岸裏等社承管番業,悉蒙皇恩免徵。自墾口糧田園,社番輪撥守隘,不暇自耕,暫贌漢人代耕,二、三年限滿取回;如贌約無通事蓋戳,即以違例私贌論。近有社棍範阿添等盤踞該社,窺番愚闇,藉逆亂蹂躪之後,勾潛逸匪,私贌番田,謀詞架控,先發制番,霸耕舞弊,難以枚舉,若不稟請示禁,將來訐訟滋事,累番無底。理合稟請,叩乞恩准示禁,並飭社差押逆社棍,清查逸匪拿究,俾地方寧謐,民番得安等情到分府。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諭。爲此,示仰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承贌番業,限期已滿,應以向番再贌,必須蓋用通土戳記,不得私相授受,致滋事端;如社棍及逸匪等項奸徒盤踞番社,許該通土民番人等據實指名,稟赴本分府以憑究追,斷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五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給。

發貼岸里社公館曉諭。

(三)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郭,爲呈明害端,懇請示禁以保番黎事。據岸里社總通事潘進文,副通事茅格馬下六、潘振綱,土目潘學稱:竊岸里社等社管轄田園,仰蒙皇恩免徵,悉系各番自墾自耕。守隘口糧之業,漢佃贌耕供租,准以三年限滿,業還番管自耕,或另招別佃,漢佃不得霸耕滋事。即間有社番窮苦,欠銀典租,務要當社算明立約,總通事蓋僇,俾無俥估重利銀到田還之弊。茲查得岸社轄社漢佃多有卷剝重利,竟將番租包吞十年、八年,並賄寫銀到田還字樣,以致社番有田無租地,其弊害一也。擇地安墳,各有界分。查漢人屢在社番田園內盜葬墳塋,番覺向阻,反捏毀骸滋訟,其弊害二也。越界私採,例有明禁。查漢奸愍不畏死,屢越南勢坑、烏牛欄、東勢角、投標埔,及麻薯舊社等處抽藤釣鹿,燒炭煮鹹,私採芋草枋料,一遇生番戕害,反敢藉匠名色,抬屍訛索,輒滋訟累,其弊害三也。欠債向討,理固然也。查漢人多有藉名討債,闖入社內,誘姦番婦,其弊害四也。更有甚者,漢奸欺番愚昧,始則用酒煽誘,借居番社作爲餌釣盤踞,日久用銀騙番,擅將社屋拆毀,希圖闢田剝利,致社番無棲身之所,復敢窩容盜賊,其弊害五也。茲文承充總通事之責,查明各款害端,乞準給示禁除,庶漢奸知儆,地方裨益,切叩,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爲此,示仰該社界內各莊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附居岸裏等社界內,毋許故犯該總通事潘進文呈稟前項五款害端,以致民番貽累,地方靡寧等弊。該管社通土等務宜隨時防範,嚴密稽查。自禁之後,倘有頑民愚番及奸徒宵小仍前抗違,致犯前稟條款,該通土等即指名稟赴本分府嚴行法究,決不稍爲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

給發貼。

(四)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張,爲遵札核議等事。本年四月二十二日,準署臺灣府正堂鄭關開,本年三月初九日,蒙本道憲汪札開,本年二月十九日,準藩司諮,嘉慶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奉巡撫部院史批:貴道呈詳,查通臺南北兩路熟番九十三社,原議挑募屯丁,就界外埔地撥給自耕及民耕田園,官爲徵租,支給屯餉。例禁私相典賣外,尚有社番己業田園埔地,本系該番等自行墾耕,以資口糧,不在歸屯案內,是乾隆五十三年,並嘉慶十五年兩次清丈,均未議及,致漢人仍有向番典賣之事。緣系從前社番不諳耕種,將田園埔地轉付漢人墾耕,仍納番租以爲口糧,此汪守前次所開番埔名目典賣之原委也。更有陸贖借給社番錢米,重利盤剝,番子無力償還,將業立字胎借者。又從而本利累算,不敢寫出典賣契據,假以贌耕名色,寫立贌字,贌給十年或二十年不等。年分既久,轉輾贌耕,或原主與贌主均經物故,無從贖取,業即成絕業。此楊前守所稟漢奸盤剝之原委也。查楊前守及汪前守所稟,均係指社番自己田園,與歸屯埔地民人誘令典賣者不同。第漢人典買番業及重利盤剝,均幹嚴例,經本道出示申明嚴禁,並諭令番漢自行清釐,分別歸番贖管各在案。茲核該府所議,請將出典絕賣之業,限一年聽佃取贖;其胎贌各業,限半年悉令退還番管。所議雖屬妥洽,但漢人不遵限聽贖還管,固當嚴究追價充公;倘社番無力,不能依限取贖,又未便繩之以法。且恐其別借漢人錢銀,贖彼漢人原典賣田園,是贖與不贖均同一轍,於番仍無裨益,轉啓構訟之端,似此不必拘定年限。本道酌議,凡漢人典賣並贌耕社番田園,及胎借不準計利,總以冬成爲期,聽番備價取贖,討回管耕;而未經備贖,仍照例貼納番租,不準短折,以資口糧。若社番備價向贖,而漢奸有意俥剝抗霸不還,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價聽贖;再有不遵者,許該番等將價繳官充公,立押將業歸番掌管,取其收管字備案,仍將該漢奸等照例治罪。仍飭理番廳先行示諭,責令各社通土番業戶等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干?於何年何番典賣胎贌?其漢人若干,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干,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檢查造冊,就近呈繳臺鹿淡廳查覈,由各該廳照造清冊,詳送備查。此次清釐之後,社番如遇緩急要需祗準就公租,或向別番借用,不準漢人借給,及向佃短折租粟,永杜爭端,而免侵佔盤剝等弊;倘敢故違禁令,一經察出,或經控發,即將私相授受之番社並漢奸、佃戶等一體拿究,追出所短租額,並典買田園埔地歸該社充公。每隔三年,將屆冬成,由道出示通曉,俾免年久無稽,番漢復滋弊混。如此嚴立章程,庶幾漢奸知所斂跡,將來番田不致盡爲民業,番黎不致窮困。是否允洽?合將核議緣由詳覆等因,奉批:仰布政司查議通詳察奪,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又於十二月十四日,奉總督部堂燻批:如詳,飭遵,仰福建布政司查明移知,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奉此,查此案已奉督憲批詰,查覈所議亦屬公允,似可毋庸再議。除呈覆撫憲外,合就飛移,請煩查照,轉飭遵辦施行等因到道。准此,合就轉飭。爲此札行府,仰吏立即查照轉飭遵辦,出示曉諭,凡漢人典買並贌耕社番田園及胎借者,不準計利,總以冬成爲期,聽番備價取贖,討回管耕;如未經備贖,仍照例貼納番租,不準短折,以資口糧。若社番備價向贖,而漢奸有意俥剝抗霸不還,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價聽贖;再有不遵者,許管番等將價繳官充公立押,將業歸番掌管,取具收管字備案,仍將該漢奸等照例治罪。仍移廳先行示諭,責令各社通土番業戶等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干?系何年何番典賣胎贌?其漢人若干?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干?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冊,就近呈繳該廳查覈照造,由該廳造具清冊,詳送赴轅,以憑察查。此次清釐之後,社番如遇緩急要需,祗準就公租,或向別番借用,不準再向漢人借給,及向佃短折租榖,永杜爭端,而免侵佔盤剝等弊;倘敢故違禁令,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即將私相授受之社番並漢人奸佃戶等一體拿究,追出所短租額,並典買田園地歸該社充公。每隔三年,照例出示通曉,俾免年久無稽,復滋弊混,毋延,速速,等因。蒙此,合就飛移。爲此備關,希即查照憲檄,出示曉諭,仍即分別查辦,備造清冊移送,以便轉詳察查,均勿違限等因。准此,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岸裏等社通土等戶等立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干?系何年何番典賣胎贌?其漢人若干?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干?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冊,就近呈繳赴本分府,以憑查覈照造清冊,詳送本道憲察覈轉詳。此次奉大憲清釐番業,該通土業戶等務各遵照挨查,漏夜趕造實冊,毋稍有觀望抗延,致幹提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三年九月日給。

發貼岸里社曉諭。

(五)

賞戴花翎、調署臺灣北路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李,爲特示嚴禁民佔番業事。照得臺地番社歸化之初,荷沐皇仁,賞給地界租業,設立通土業戶掌管,以垂永久。嗣因漢惡棍私放番債,重利俥估典佔,致番失業。故於乾隆三十一年間,奉督憲具奏,開設北路理番衙門,專管淡、嘉、彰所屬番社,不時清釐,不準民番交涉。章程久定,並經洪前分府循例出示嚴禁在案。茲本府蒞任訪查,各屬番多有流離失所,皆因漢奸棍徒故智復萌,典佔頻仍,令再查照定章,出示嚴禁。爲此,示仰所屬各社附近漢戶、佃民人等知悉:爾等當知民佔番業,有幹例禁,嗣後不許放借番債,重利俥佔,自犯條科;倘有無知,並實系衆番公借公用,先已放借沾沾在前者,各得利已敷母銀,務將租業自行清理,即將該業歸原番掌管,不得阻撓抗違。倘敢復踏前轍,及藉前通土業戶社番字據,收租抵利,擡價取贖,盤利不休,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即嚴拿究辦,切勿自貽伊戚,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十年八月初六日給。

定界書:

立頒給定界字岸裏大社總通事潘永安,緣該社潘達章承祖父遺下有水田一處,址在烏牛欄田心仔,東至謝長善田爲界,西至水溝爲界,南至謝長善田爲界,北至水溝爲界;四至分明,並無混佔情弊。夫該社番黎土地,承先代穆等於清康熙五十年,向官給墾。至雍正十年,先代敦仔等着有功勳,叨蒙皇恩蠲免科賦。至光緒十三年間,臺灣改建行省,巡撫劉銘傳奏行清丈田園,始有納賦。竊原來社番田園、厝宅各自經營,迄今各業各管,世代相承,於未經交接買賣者,則無契據可執。茲逢土地調查驗契之事,爰集衆議,謹將各業各管四至,頒給定界字付照。

光緒二十七年十月一日。

潘德成

潘銘新

潘純熙

潘益三

潘世英

立頒給定界字潘永安

第四章養贍租

(一)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爲剴切曉諭交納,並嚴禁典賣短折事。案蒙臬道憲劉札,奉總督部堂程奏明清釐南北兩路屯弁丁養瞻埔地,歸番自耕,札委勘辦。誠以屯丁與綠營兵糧無異,其贍租亦與綠營兵糧無異,絲粒關重,不容稍有侵欺也。乃臺灣自乾隆五十三年設屯丈給以後,嘉慶十五年又經前鹿港廳薛逐處勘丈,立定四至界址。乃日久或被漢棍覆佔,或經弁丁典贌,或被奸佃抗租,幾視屯糧爲無關緊要,任意霸佔,實屬愍不畏法。查例載:用強種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照數追納,完日發近邊充軍。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發近邊充軍;若數不滿五十畝,及尚納子粒不缺者,照侵佔官田律治罪,典賣與人者照盜賣官田律治罪。又前臬道憲張詳定:乾隆二年既定例後,私行典贌番業及債剝折抵者,田斷歸番,本人逐水。立法何等森嚴。茲本分府奉□□□□□,應照例清辦,逐一將田園追還屯番。緣其間典贌與人者,該番究有得受價銀;兼有屯地,離社較遠,不能自耕,不得不招佃代耕收租。是以準情酌理,另立章程,並自備夫價飯食,親臨查勘,不許書役人等稍有擾累。並分別等則定租,使番、漢兩得其平,各取佃人認納甘結,同總理等連環保結,匯造細冊通詳各憲,並牃府移行在案。第恐漢奸、番愚不曉王法,不知屯田關重,清釐之後,仍復典賣抗租短納,合行剴切諭納示禁。爲此,示仰淡屬內灣莊屯佃戶,暨竹塹屯管下新港社屯弁目,並丁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耕該屯養贍田園,務宜依納完租,不得私行短折。更須該管屯弁,督帶屯丁本身向收交納,不得與屯弁目串通混冒私收完單。屯丁永爲業主,漢佃永爲佃戶,再不準私相典贌。自示之後,如有前項情弊,一經訪出,或被指控,定即起耕換佃,並按律究追擬辦。如有劣衿勢豪,敢於恃強典買侵佔,定行詳革,照知法犯法例,加等治罪,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知。

道光十七年十月日給。

(二)

立出墾字蕭壟、麻豆、蕭裏三社屯弁段屯目朱瑞英、朱聰明、江天生等,有承道憲配享口糧恆產,在永平坑內鄉親寮莊過溪牛椆仔。旱園一段,東至山爲界,西至廖娘居園爲界,南至李玉華園界,北至廖卻園界;逐年配納大租九鬥正。又食蛇坑埔園一段,東至廖娘居園界,西至蔡瑞園界,南至墩界,北至溪界;逐年配納大租九鬥正。又八杞仙路旱田、旱園一段,東至廖連田界,西至廖主田界,南至廖卻園界,北至崁界;逐年配納大租五斗正。合共配納大租榖二石三鬥正。今因離居遠涉,難以自耕,將此旱田旱園出墾,招佃人鄉親藔莊廖周齊官出首承墾,時備出墾底佛銀二大員正。其銀交收足訖;其旱田、旱園逐段踏明界址,交付佃人收墾耕作,永爲掌管。此係業、佃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實收過墾字內銀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七年月日。

同公廖仕卻

代書人林仁

(三)

給開墾單墾戶江福隆,今有罩蘭埔地,奉旨配給岸裏等社屯番口糧。蒙本縣主宋詳明列憲,發給示戮,準隆募佃開墾,輸納屯糧。今招得佃戶黃裁兄前來贌墾罩蘭埔地,坐址上埔,東至□□爲界,西至□□□爲界,南至□□爲界,北至□□爲界;四至界址分明。言議犁份一張,該田五甲,每一甲輸納屯租八石正,每甲該貼車工銀三錢六分正。經丈五甲,年共納屯租四十石正,共貼車工銀一兩八錢正。其榖務要經風乾淨,自運赴公館交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任憑墾戶將田扣抵屯租,不得阻執。或將來年久恐有退佃情事,務必查明誠實之人向墾戶認租,蓋用墾戶管事戳記,方許交關,不得私相授受。口恐無憑,合給開墾單一紙,付執永遠爲照,行。

即日批明:三年一九五抽內,水榖另行再議,批照,行。

管事□□□

乾隆五十九年月日給。

(四)

立招佃開墾埔字麻薯舊社屯番潘賢文。竊罩蘭莊界外埔地,前奉列憲奏歸屯丁自種養贍之埔,前批江福隆招佃開闢,仍有溪洲一派地方茅深石積,佃首不欲招墾。茲九社屯丁即將溪洲分股,賢文分得上溪洲埔一所。文因乏力,不曉墾務,今招得蔡養官、蔡旺官、馮富官、馮恕官、馮完官等前來墾闢認耕,當日對面議定一九抽的之後,墾成水田,丈明照莊例納租。此埔業系文份內之埔,與別屯丁無涉;如有漢番混佔等情,文一力抵擋,不幹墾人之事。今欲有憑,立招墾開埔字一紙,付養等存照,行。

批明:此溪埔系養等自出工本,勤力成田,文不敢招佃起組,情願付爲永耕,批照。

嘉慶二年六月日立招佃開墾埔字。

(五)

同立合約劉中立等,今有水底寮崁下,與大茅埔附近均爲荒區向來未經墾闢,蒙各屯弁暨屯長等稟請在案。仍備墾約蓋鈐記,付立招佃備本開鑿。其埔四至界址,載明墾約字內。茲因先墾水底寮崁下一帶,招得列位前來合墾,即日公議按作二十二股定額,所有築莊、鑿圳、僱募壯丁一切雜費,隨時照股並派並出。其埔上下肥瘦,隨即拈鬮分給各股經管。公議三年墾成之日,或田或園,照例按甲配租完納屯官;如有羸餘租息,逐一均分。若遇公事,當事出身辦理。股內各宜同心協力,照約遵行;倘或恃強混佔,刁違抗約等情,定將該埔份充公,仍不許在莊居住,決不徇情。此乃同心合墾,惟期休咎相關,苦樂均受,各懷和氣,大振基業,則莊旺而業成矣!至於議約條款,登明於後。今欲有憑,特立約字一樣二十九紙,永執爲照。

一、議:水底寮崁下埔地,編定二十二股額,花名載明於下,鬮分界址亦載於後。凡股內字約務要當衆蓋記爲憑,方得執掌,此照。

一、議:屯弁墾約一紙,公給泰和圖記一領,俱交劉中立執掌,股內要用,自當交出,不得私匿,致誤公事,此照。

一、議:公館莊地惟當事居住執掌,股內不得混爭。所有莊中事務,惟聽當事指揮約束;如違稟究,此照。

嘉慶二十一年八月日同立合約。

劉華先一股劉鳳元一股

劉中文一股呂登科一股

劉保寧一股羅逢永一股

李桃珍一股黃懋器一股

陳必照一股林德燕一股

陳光傳一股林德多一股

陳光受一股林德長半股

劉平半股劉光牆半股

劉文西一股羅水半股

劉娘鏡半股胡應義半股

李大枋半股蘇接文半股

陳發半股黃義一股

林德喜一股詹依半股

許富半股張尚臨半股

林福安半股

計開拈鬮埔分界址於後:

一、劉文西份下一股,現分埔份第十四號,坐落本莊南片,東至崁,西至崁上,南至陳家,北至詹、張爲界;未經丈明配租,此照。

又一處,坐落本莊前下崁第十五號,東至水溝墘,西至崁,南至林家爲界,北至劉平爲界;未經丈明配租,此照。

(六)

立合約永照字人林長榮、梁集福、徐明桂、徐德昌、梁鴻勳、張永廣、張裕賢、邱湯籃、陳仰松、張桂香、吳張興、林元淑、溫洪忠、劉吳長、黃合成、廖天興、吳會章等,合夥徵本,據墾批串名林福昌、梁張徐、邱湯成等,向中港社番副通事哲生、土目潘水金等承墾有二三灣平潭南北埔一帶樹林青埔開墾,又向新港社番屯丁首林武力、於等就地承墾有養贍屯埔,各界址載明墾批內,經通土、屯首等呈請分憲薛,準出示設隘招墾在案。茲夥內林長榮出銀□□□□□元,梁集福出銀一百一十元,徐明桂出銀三百大元,徐德昌出銀三百大元,梁鴻勳出銀四百大元,林元淑出銀三百大元,溫洪忠出銀四百大元,張永廣出銀三百大元,張裕賢出銀三百大元,邱湯藍出銀二百大元,陳仰松出銀三百大元,張桂香出銀原本三十,辛勞一百七十元,吳張興出銀三百大元,劉吳長出銀二十五元,黃合成出銀一百五十元,廖天興出銀一百五十元,吳金章出銀一百一十元,合共出銀□□□□元造築隘寮、募丁把守一切口糧用費;若不敷用,仍照份加徵銀元。俟墾成田園,按照出銀多寡,■〈勹外雲內〉定沃瘠園份定界,各自耕營。其水田每甲每年供納大租榖六石,旱園每甲每年供納大租榖二石,交公舉總辦人收貯公館,每年除給發隘丁口糧並供納屯社租外仍剩若干,於每年底彙算後,按照出銀多寡分租。至日後分定之業,倘有出售者,務先知會同夥,依照時值公估,二比不得刁難。自此立約之後,務要同心竭力,勷成其事,斯爲子孫永享長久之福也。恐口無憑,合立約字一樣十七張,各執一張存照。

計開會議條規於左:

一、議:莊中一切諸務,必須公議公舉一人辦理,所給公戳圖記交其收執,以憑日用。若經週歲,果能辦理妥協,除月給辛勞外,仍每年底加酬辛勞銀二十元;倘辦理不滿一年者,不在此議。至辦理不公,即須辭出,另行公舉妥人辦理,不得徇情容留,致誤公事。至應用小工人數,亦要揀擇謹人傭用。倘經辦人有虛開數目,騙公肥己,一經查出,若系同夥中人,即將伊份內本銀扣還外,仍將所騙數目對倍罪賠;若非夥內,即就保舉人是問,及另舉妥人接辦。再所舉經辦人或要內渡,或因年老,不能任事,則聽衆人公舉妥人接辦,原辦人不得霸佔留戀,不肯退出等情,此照。

一、議:徵用銀元多寡未定。若先徵之,銀仍不敷用,自應約期,再議徵出。倘有至期逾限,不能照數加徵。嗣後墾成田園之日,無論先後徵銀,悉照銀數得業,不得異說,此照。

一、議:徵分銀元,總辦之人向合約內有名人津收,若於合約中湊人多寡,悉向其合約出名人清理,不幹公衆之事。日後分業,亦合約出名人按銀分業,不得混牽公衆,以昭劃一,此照。

一、議:經辦人務將出入銀元數目登記明白,每年至六月、十二月,約齊人按簿清算各一次,仍將所有給與佃人耕種田園,於初墾尚未起耕之日,或應抽政佃人榖若干,務將所抽何佃名下榖石雜糧若干,登記簿內,幫貼隘糧之需,不得以應抽者徇情不抽,及將已抽者漏記入已等弊;查出,即將經理人對倍罰賠,立即辭出,舉妥人接辦,此照。

一、議:該地墾闢田園,無論年限接近,務須公費有餘,方準鬮分,不得以現墾之田遽欲瓜分,以致功虧一簣;如有違者,則衆夥將其人所出原銀算還,其田歸衆,此照。

一、議:公立合約以後,一切章程已定,即將所發合約計共十七張,所有合約姓名登記入簿,不得再加分數,此照。即日批明,衆夥向中、新兩社承給墾批兩紙,經衆面交徐昌鑽收,倘遇應用,隨即檢交,不得推卸異言,立批,照。

嘉慶二十二年正月間加批:茲因十七股內無力盡墾,公議除將肚兜角、平潭、九勝埔一帶既經墾成之業,統歸十七股內照出銀多寡■〈勹外雲內〉分,仍有大小南北埔、中心埔、圓林仔等處地方,應另請陳仰松、徐昌纘、張裕賢爲總理,經弁任憑松等給出埔底銀以爲發隘公費之需。至給出之業,日後十七股內僅收回大租以爲公費外,照出銀多寡得息立批。鑾字第六號,張裕賢收執。

再加批:前議許配糧戶並對保班頭,與前經理人等酬謝,茲公議將大商埔一處地方,當衆給出,並無收埔底銀元,立批,再照。

再加批:衆股夥公給有總墾公記一顆,又有總理圖三顆,丸三灣等莊有給批與人,務要蓋用此四顆圖記,方是實據之憑,批照。

嘉慶二十一年十月日。

立合約人林長榮除明桂

梁集福徐德昌

張永廣邱湯藍

張裕賢梁鴻勳

陳仰松張桂香

溫洪忠林元淑

吳張興劉吳長

黃合成廖天興

吳會章

(七)

立合約衆給墾字番後壟武牌南社屯丁首武乃、馬下力,暨衆番三十九名等,情因前墾戶劉子宣,在於嘉慶十一年,承墾屯埔一處,坐落土名黃草崗雞壟山面一帶山場,出首承墾,無奈山面廣闊,生番甚多,亦難堅守,並之無工本可用,埔田荒廢。今衆社番酌議,蒙前薜憲堂諭劃定在案,自行耕種,不許邀漢雜處。第目下衆番又無工本之力開闢,是以請得墾戶吳兆裏邀夥出首再行墾闢,當日三面言定備出墾底銀八十大元正,親收足訖。其山界踏定,東至青山樹林爲界,西至雙峯排倒水爲界,南至天水一帶爲界,北至大河崁腳爲界;四至界址分明。自立約字以後,任從墾戶吳兆裏設隘堵御,築莊開圳,開闢成業。其田甲七十三甲,隨開隨納,系歸於墾戶向佃精收,給撥新、壟兩社按丁養贍屯租,不得少欠分文。此係均各情願,兩無反悔逼勒,恐口無憑,立合約衆給墾字一紙,合同一樣,各執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衆番實收到墾底銀八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又批明:向番承墾之業,倘有上手不明,不幹承墾人之事,系衆番一力抵擋。恐口無憑,立批是實。

再批明:上墾郭開泰、徐德恩、劉泰恩,倘日後有老墾執出,不堪照用,立批永照。

嘉慶二十二年十月日。

和盛

同仁

在場見林茂財

可準

永成

代筆人劉春元

茅力

莫仔

伯雄

知已

武牌南社武乃海秋

立合約衆給墾字番屯丁首

後壟馬下力聚星

南安加己

馬已

柬美

蟹明

(八)

同立給墾招佃人東螺屯大突社墾首番潘岱,屯目潘錠,屯丁高生、棗仔、新仔、鑾仔等,緣本社屯丁,蒙配水底寮下三崁屯埔一處,東至大溪,西至中崁山畬,南至矮山崎腳,北至糞箕湖;四至界址系本社屯丁自耕贍埔,並無別屯參差。茲因路道窵遠,各丁住眷難以搬運,兼乏工本,又恐遠離誤公,不願往耕。第思屯埔例應歸屯丁自耕,不得典贌漢人。衆丁又堅稱不往,將來若不設法,不但屯丁無租可收,則屯埔必致拋荒,或遭侵佔,實負朝廷恤番至意。爰查原奏例有遠者招佃,近者自耕。前經蒙前理分憲楊示準招墾在案。岱欲招墾,誠恐有新行例禁,致幹罪譴。復經稟蒙理番憲王出示諭準招墾亦在案。方敢鳩同衆丁,公議甘願就四至界址份內,作四十六份,劃出一份給墾,付佃胡應二前往墾耕。言定自庚辰年起,園按甲遞年供納本社屯丁贍租粟三石;異日若能成田,按甲遞年供納榖六石各至冬成完納,給單執憑。不許抗欠,亦不許越界,以及在界內窩匪匿盜等情;如有此清,被屯察出,將業付屯起耕,不得恃踞阻擋。倘無欠租,及無非爲:等事,將業原付耕作,屯亦不敢聽唆貪肥,起耕別佃。至四至內劃給分段之四至,另俟按分丈明,再注字後。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同立給墾招佃字一紙,付佃執照。佃亦須立認佃字一紙,付屯備查。業佃各執一紙爲照。

嘉慶二十四年六月日。

知見□□□

高主

墾主潘岱

新仔

立給墾字屯丁

棗仔

屯目潘錠

鑾仔

在場□□□

(九)

立招開墾字阿里史業主屯外委潘永元,屯丁首後肉老功、阿己四旦,暨衆屯丁等。茲蒙前理番憲薜,恩給有養贍屯埔一處,坐土名水底寮,東至矮山仔坑止,西至東螺屯止,南至松柏崗大山止,北至下水底藔止;四至界址同踏分明。原丈埔地額二百五十六甲。前經屯弁潘習開招得墾佃林阿見開鑿不成,後屯弁阿四老六萬復招墾佃林追亦開闢不成,田業拋荒數載,養贍口糧無所依靠。衆屯丁等本欲自闢,奈住居遠涉,缺乏工食,難以開鑿。是以邀同衆屯丁等實議,前來招墾佃戶首彭財振:等出首承墾,當日面議財振等實備出埔底佛銀五百大員正,即交屯弁丁等親領足訖;其管下養贍屯埔地,隨即踏交財振等自備工本築莊,及架造房屋,開鑿坡圳灌溉通流,開成單季水田。自庚寅年起,至壬辰冬止以外,明丈田甲,遞年晚季按納屯租粟每甲二石正。其田園兩租,日後二比不得爭多減少,永遠定例。倘日後承墾人慾回籍,或別創,任從出退。其上年佃人有舊約執出爭阻,及別社有屯隘之番爭收租粟地界等情,系屯弁丁等一力抵擋,不幹承墾人之事。此係二家允願,兩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招開墾字一紙,付爲永遠執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墾契內埔底佛銀五百大元正足訖,再照。道光(戊子)八年七月日。

在場屯丁首□□□

立招開墾業主屯外委潘永元

(一○)

立招墾字北投屯屯弁魏紀雄、柴坑仔屯目陳好、貓霧捒屯目大字、南大肚屯目北大肚屯目阿甲振、蒲氏瑞,及四社屯丁等,有管下原配水底寮荒埔一百零四甲,以爲屯丁養贍之資。祗因各社屯丁離居窵遠,不能自墾,養贍莫繼。嘉慶二十二年間,公同衆屯丁議定,將該荒埔撥出五十二甲,招得漢佃廖東海等自備工本前來承墾,並在該處建築土圍,與柴裏屯佃人對半均分,蓋屋居住。言約三年開荒免租。三年以後,每甲園業每年應納屯番租榖三石。祗因開墾未成,適值生番出沒,各佃驚逃,將業拋棄。邇來山場安靜,雄等公同衆屯丁再爲商議,仍將原給漢佃廖東海等開墾五十二甲埔業踏明界址,東至東螺屯崁爲界,西至馬力埔崁爲界,南至阿里史屯爲界,北至柴裏屯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並帶土圍、厝地、菜園、水堀,與柴裏屯對半均分,再招原佃廖承殼、廖色明、廖東海、廖顯成、廖紅未、廖光喜、徐白會、徐江志等自備工本前來承墾。言約並無三年開荒免租,情願議減租榖,每甲開成園業,每年完納屯番租榖一石,限至十月內收完納清楚。如遇荒蕪失收,報明屯目等到地看明酌減;如無失收,按甲照納,不得藉言減租。亦不得挨延少欠,即行起佃,不得異言生端。保此埔地委系屯弁雄等管下屯丁養贍物業,與別番屯隘無干,亦無重張出墾,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此情,雄等屯弁、屯目、屯丁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招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前屯弁所給墾字一切註銷,將來取出舊墾,不堪行用,批照。

再批明:土園、厝地並下崁菜園、水堀、與柴裏屯佃各對半均分管,又照。

再批明:十一年十月季起,開成園業,照約按甲納租,不得刁難,又照。

道光十年六月日。

立招墾字北投屯屯弁魏紀雄

(一一)

立遵示招墾字東螺屯大突社隊目鬥禮,暨通土、屯丁等,有先年大憲福奏準設屯養贍屯埔,經前屯千把外委揀司親臨芎蕉腳勘丈,撥配阿束社掌管下水底寮慶西莊下三崁,撥配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畫圖定界,填冊譯報可據。旋因本社離遠,無力自耕,且恐誤公,僉舉隊目潘錠,赴鹿分憲王給示招佃墾。爰遵示於道光己丑年,再僉舉墾戶首潘岱,招得民佃唐斯虞自備工本開圳墾耕二十三股外,抽出一處,坐在本莊南片,東至崁爲界,西至山輦爲界,南至公埔爲界,北至水坑爲界;面踏分明。當日言定,此埔地至辛卯年止,三年免租以補工本作坡開圳之需。茲系業佃三面言議,壬辰年起,每年供納養贍租榖一石正,限定早、晚兩季認向隊目墾戶首協同監收,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遵示招墾耕納,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招墾字一紙,付爲執照。

道光十一年六月日

監收代筆先生劉成

在場知見隊目蛤肉

立遵示招墾守東螺隊目鬥禮

(一二)

立給招墾供納贍租字東螺屯大突社番增首潘岱,屯目潘基,屯丁潘春發、潘聰明等,緣本社屯丁蒙配下水底寮上埔一所,漢人二十三股半承墾,以爲公埔。於同治甲子年,劉淋壽兄向二十三股半衆人手內買出上埔一處,系半股,甲聲五分,東至河崁爲界,西至山嵌爲界,南至公埔爲界,北至林阿仁伯田爲界;四址分明。又帶下莊側角埔一所,甲聲二分,東至路圳爲界,西至崁爲界,南至莊竹園爲界,北至伯公爲界;四址分明。因於嘉慶二十四年出墾,招得漢人二十三股半前去自備工本開闢成田,通流灌蔭。迨至同治甲子年,二十三股半佃人商酌,將此二十三股半之田要出賣以爲公費。其淋壽出首買得水田二處,共半股,共七分。其田價銀共百七十五大員,交於二十三股半人收清,立約炳據。此田遞年應納屯下贍租榖一石五斗正,系屯丁徵收,不得少欠升合。口恐無憑,立給招墾供納贍租字一紙,付爲執照。

大清同治(癸酉)十二年三月日。

屯目潘基

在場潘春發

依口代筆邱騰馥

立給招墾供納贍租字□□□

(一三)

立遵諭丈明認佃大租丈單社寮角社耆番馬下六學老、四休老汝,甲首打眉馬下六,土目阿辛四老,暨衆番等:先年承祖父額,管有石牆圍芎蕉腳下灣子埔地一帶,東至砂連溪,西至坡頭山,南至大甲溪,北至山頂爲界;四址載明前墾約內。先年招得漢佃王振榮不能承墾,嗣後出退與五份佃人自備工木築莊,謀鑿坡圳,墾闢成田,遞年完納衆番口糧清楚無異,各付租單執照。茲分憲陳諭,要撥爲屯丁養贍,系仍歸社寮角屯丁二十八名各自配自收。今遵諭丈明墾佃張海生份下,在下灣子,東至山坑大路,西至山坑半路,南至高崗;北至山爲界。丈明水田一甲七分一釐一絲,每甲遞年納大租榖八石。遞年番主每甲幫回墾佃水租榖二石正扣外,生份遞納大租榖一十石零二斗六升六合正,均作雨季完納,系在九三斗量交,憑丈單各付租單認納,遞年清楚,不得少欠升合,永爲定例。同立丈明認佃永納大租丈單字一紙,付佃人永照。

道光十七年二月日。

在場見□□□

代筆人張清輝

馬下六學老

老僯高低

同立丈明認佃納大租耆番四休老汝

大完馬下文

打眉馬下六

後六打歪

(一四)

立給丈單照納,以照平允。麻薯舊屯屯弁潘開陸、屯目茅格大完,情因埤頭山一帶田地,原系翁仔社番額管,招佃墾田收租無異。不虞屯內丁贍缺額,道光十六年,奉理番分府清釐,到地丈明,將埤頭山水大租歸屯撥補,配爲翁仔社受地屯丁二十一名養贍租額。丈明佃戶吳朝仕承耕莊背水田三分三釐三毫五絲,又伯公背水田五分,承耕水田二段一甲九,遞年早、晚兩季應納屯租,給鈐記完單爲照。務期年清年款,不得少欠升合,給丈單爲照。

道光十九年十月日給。

場見□□□

(一五)

立杜賣盡根三佃水田契人潘石成、潘阿忠,有承祖遺下水田一處,坐落土名罩蘭新莊北,經業主丈明田九分七釐五絲正,原帶上埤圳水灌溉通流,東至圳爲界;西至詹華袞田爲界,南至胡丙喜田爲界,北至大圳背秧地三址崁下竹木爲界,四址面踏分明;遞年納屯二佃共大租榖一十四石六鬥正。今因乏銀別創,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送於詹思科官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盡根田價佛銀三百三十大員正。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短折等情;其田隨即同中踏交銀主過耕掌管,永遠收租爲業。自此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成兄弟子孫房親人等不得言贖,亦不得言增找洗等情。保此田系成兄弟承祖自置遺下之業,與房親伯叔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成兄弟出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三佃水田契一紙,並帶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永遠爲照,行。

即日批明:親收到契內盡根田價佛銀三十大員正足訖,再照,行。

道光二十九年十月日。

詹東山

爲中人

吳宗承

在場母親賴氏

知見後叔黃環

代筆人葉竈生

石成

立杜賣盡根三佃水田契人潘

阿忠

(一六)

同立合約字人墾戶吳定新,後壟、新港兩社總通事吳仕成,副通事劉馬起,土目李振安、蟹復安,屯目蟹元生、蟹阿喜等,情因成等共承祖遺配雞壟山養贍埔地,今有山背土名金和成青山埔場一所,原系成等屯丁養贍之業,東至大龍崗倒水爲界,西至大龍崗倒水爲界,南至大龍崗倒水爲界,北至龍船寮背銃櫃凸,直透石凸龜山背北河茅坪角龍根倒水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成等缺乏工本墾闢,前來招得墾戶吳定新出新出首,自備工本新築銃櫃器物等件,當日三面言定吳定新出墾底佛銀五百大員正,即將業任從墾戶招夥墾開成水田,按作十大股均分,內抽一股付成等子孫養贍之資。保此業系前理番憲陳丈明屯丁養贍之業,與別社番無干,日後開成水田,就十股即將九股與吳定新永遠管業,內抽一股付成等墾底之資,亦永遠管業。此係二比甘願,兩無反悔,日後各不得異言生端等弊。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三紙,各執一紙爲照,行。

批明:墾底銀員以抵成等應得一股水田業開贅之資,日後任從成等子孫耕種,或出贌收抵墾底之本,各不得異言,立批,再照,行。

咸豐七年八月日。

代筆蟹德安

在場李逢來

墾戶吳定新

同立合約字

通土(屯目等)

(一七)

此路麻薯舊屯外委潘業戶,通事爲立給清丈,完納大租口糧執照事。據大安溪底莊一帶埔地,乃系麻薯舊屯公埔之地,前招佃給墾,開闢田園,尚未配納大租口糧,經前外委赴淡分憲寧稟請示諭,恩准請釐勘丈,按甲定租。迨至巳亥年,本外委並各社通土、業戶、屯目等到場清釐,丈得七塊厝莊佃戶張鑾屯田零甲二分零釐零絲零毫,按定逐年應納大租粟一石六鬥零升零合,定六月早、晚季完納清款,不得少欠短折,溫冇抵塞,向麻薯,舊屯給單完納,永爲定規,不得致誤。合立給清釐丈單,付執爲照。

批明:所定大租每甲應納八石,水隘仍有四石,給單照。

光緒二年二月初八日立給丈單。

(一八)

署理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爲曉示歸管諭納事。照得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等處充公餘埔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釐一毫八絲四忽,歸官存,俟招墾成業,丈明徵租,以充屯務公用等因。於嘉慶十六年間,奉前督憲方奏明清釐屯務,業經薜前任奉委親臨勘丈,造冊通詳諮部在案。例應由官招墾成業丈明,按甲科租,豈容奸棍潘政,串同經理張居印,藉向水沙連通事給墾山場,冒混招墾,收租分肥,大屬玩法。除將盜收官租緣由通詳各憲,並行縣查明匯造外,茲奉前制憲程奏明,清釐各弁丁配給養贍埔地,札委勘辦缺額甚多,當經詳明充公餘埔丈明撥補在案。後經本分府親臨勘丈得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宰鹿坑、吼貓、獅仔頭、馬鞍侖、番仔吧、泰興寮,即後寮仔坑、挑米坑等處佃戶張天球等承耕田園計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釐一毫八絲四忽,即詳具該佃等認納,旱田每甲科租四石,旱園每甲科租二石,甘結繳案前來。當即分別佃名,粘單撥補蕭壟屯管下灣裏社缺額埔園三十二甲一分零一毛八絲二忽,大武壟、頭芒仔、芒茄愛、大武壟派等四社缺額屯埔田園一十二甲二毛,撥補柴裏屯管下他裏霧社缺額屯埔田園二十四甲,西螺屯缺額屯埔零甲零分零釐毫絲忽,大湳社缺額屯埔田園一十五甲六分,貓兒幹社缺額屯埔田園五甲八分,又撥補北投屯管下挖仔缺額屯補田園□甲□分□釐□毫□絲□忽,補阿里史屯管下大肚中社缺額屯埔田園□甲□分四釐二毫六絲二忽,各歸各管,自行徵租,以資養贍,飭取各屯弁目養贍,合行出示歸管認納。爲此,示仰永平坑小地各八杞仙、獅仔頭、宰鹿坑、吼貓、馬鞍侖、番仔吧、泰興寮、即後寮仔坑、挑米坑等處承耕屯佃戶張天球等,暨蕭壟屯、柴裏屯、北投屯、阿里史屯等弁丁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各屯社弁丁,遵照粘單內佃戶田園,各歸各管,自行向佃按甲收租,以資養贍。至該佃戶張天球等凡有承耕田園,務須遵照單開認向撥補弁丁交納,不準升合短欠;如有短欠,許該屯弁目指名具稟,立即拘起耕換佃,決不姑寬。該屯弁目丁亦宜秉公分別田園,按甲收租;倘敢預期短折,相典贌,一經查出,或被告發,定將該弁丁究革,追贓充公,並將私相典贌短折之漢奸照例重究,業追歸番,一面逐水,嚴辦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七年八月三十日給。

(一九)

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記錄十次陳,爲遵旨覆勘事。照得通臺配給弁丁養贍屯埔,經奉制憲奏準,清釐原配弁丁養贍屯埔,查明有無水衝浮復新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絀,按作業戶上、中、下則徵租之例,備向受地弁丁交納,毋得剋扣絲毫遵經丈明造報在案。所有現丈田園,合給單付照。爲此,單給三重埔莊佃戶汪消執憑,務須遵照後開新增田園,全歸屯養贍,照勘定等則任納,收成之期,歸受地弁丁徵收,取具執憑,不得短少。如有強暴混爭田業者,許即執單首稟,以憑究懲,毋忽,須單。

計開:

佃戶汪消現丈下則園一甲零五釐九毫,計徵養贍租二石一斗一升八合,歸受地弁丁自行徵收,毋違。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日給。

易知

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記錄十次陳,爲遵旨覆勘事。照得通臺配給弁丁養贍屯埔,經奉制憲奏準,清釐原配弁丁養贍屯埔,查明有無水衝浮復新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絀,按業戶上、中、下則徵租之例,認向受地弁丁交納,毋克加絲毫,遵經丈明造報在案。所有現丈田園,合給單付憑。爲此,單給三重埔莊佃戶石尾吉執憑,務須遵照後開新墾田園,同歸屯養贍,照勘定等則認納,收成之期,歸受地弁丁徵收,取具鈐單執憑,不得短少。如有強暴混爭田業者,許即執單首稟,以憑究懲,毋忽,須單。

計開:

一、佃戶石尾吉,現丈□十□甲□分□釐□毫□絲□忽□微□纖,內則田□合□甲□分□釐□毫□絲□微□纖,計徵養贍屯租榖□百□十□石□鬥□升□合□勺□抄□撮□粒,下則園□十一甲四分二釐九毫□絲□微□纖,計徵養贍租榖□百□十二石八斗五升八合□勺□抄□撮□粒,合共年應徵養贍屯租榖□百□十□石□鬥□升□合□勺□抄□撮□粒,歸受地弁丁自行徵收,毋違。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日給。

(二○)

同立杜賣盡根永耕契字日北社番土目陳茅生,番差陳生屘,白土劉克成、劉生僯、陳爾生、茅阿二,耆番虎豹釐涼、茅答禮,同衆番良水、傳生、涼娘等,有承祖父遺下山林畬坪埔園一段,坐落土名在幹坑仔。一坑,東至松柏侖頂橫巃倒水爲界,西至巃尾大溪爲界,南至山巃頂倒水爲界,北至山巃頂倒水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社中乏銀公費用,再託中引就向與典主曾日寶官前來出首,承買時三面言定實值價出佛銀七大員正。銀、契即日同中當場兩相交收足訖;其山場林埔園,隨即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不敢阻擋,言約遞年配納養贍口糧租粟二斗正。其盡根字界內一坑,抽出鄭合成一十六股,與合成收租,與番無干。保此山林埔園系日北社番承祖父公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並無枝節,亦無來歷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系通土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言湊言贖,亦不敢增添等情。系認租不認業,社番不敢異言生端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永耕契字一紙,又並帶上手典契字一紙,付執永遠昌盛爲照。

即日同中當場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七大員正足訖,照。

再批明:言定在契內山畬坪能掘井水多少山坑者,不幹十六股內之事,立批明照。

咸豐八年十二月日。

依口爲中蔣清江

虎豹釐涼

代筆荖仔已

耆番傳生

知見陳爾生

良水

白土劉生僯

茅阿二

茅答禮

繼盛

同立杜賣盡根永耕契字日北社番差□□□

(二一)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劉變爵、劉變基兄弟,先年承父與新應共承有水田一處,坐土名石牆圍莊下,經憑面踏下段,歸於爵兄弟管守。東至新應田爲界,西至楊家田爲界,南至河爲界,北至莊下田溝崁爲界;四至面踏分明。原帶坡圳水一寸五分灌蔭充足,遞年額租榖二十九石,原帶遞年養贍租榖二斗。茲欲別創,情願出賣,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送於七夕祀首事劉及峯、楊於榮、劉吉辰、劉恩隆、傅朝光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首事等備出時值田價銀二百一十元正。即日銀、字兩交明訖;爵兄弟將納內之田,踏交於首事等前去招佃耕輸租,永爲祀業。保此業系承父之業,與別房無涉,並無重張典擋,亦無少欠養贍情事;如有不明情弊,系爵一力抵擋清白,不幹承買人之事,爵子孫人等不敢言增言贖找洗等情。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不敢反悔滋端。此乃仁義相交,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爵兄弟即實收過字內杜賣時值田價銀二百一十元足訖,批照。

批明:上手承買林時德、林良鏕田契字割出下段一分,歸七夕祀管守。其田契存在進生手內,倘要取看,當行提出,不得違拗,批照。

同治三年(甲子歲)十月日。

場見人劉進生

爲中人劉發慶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劉變爵

劉變基

(二二)

立出墾青山埔地字人後壟、新港兩社番總通事吳仕成,土目李振安、劉芳春、蟹德安,屯目蟹元生、蟹阿喜,同衆屯丁人等,緣先年承祖遺下屯丁養贍之青山埔地一處,坐落土名雞籠山背大湖,東至大龍崗天水倒西爲界,西至大龍崗天水倒東爲界,南至大龍崗天水倒北爲界,北至大河口爲界;四至界址面踏載明。情因衆屯丁等無能親自開闢,故茲願將青山埔地立出墾約,付與漢人吳定新、墾戶金和成出首開闢,當日同中三面言定,墾戶備出墾底銀一百元正。即日銀、字兩交清白。保此業系成等承祖遺下屯丁養贍之業,與別社番人無干。自立出墾約後,即將此大湖青山埔地永交與墾戶金和成任從開闢,墾成田園。應宜丈明,按甲供納。面言成業之日,每甲供納大租八石,內抽四石契貼隘糧,仍有四石歸成等衆屯丁養贍之資。此乃仁義相交,二比甘願,兩無迫勒,日後成等子孫及衆屯丁俱不敢異言生端滋弊。口恐無憑,立此墾約字一紙,付爲永照,行。

即日批明:實領到字內墾底佛銀一百大元正足訖,立批。

咸豐七年八月日。

卯東昇

在場

葉阿友

說合中人吳立福

劉芳春

蟹德定(並事)

立出墾青山埔地字人吳仕成

屯目蟹元生

李振安

阿喜

(二三)

立議合約永遠照貼納租字,樸仔籬社通事潘榮宗,總土潘學禮,土目孝裏希四老,甲首阿沐四老,大麻僯社屯丁阿沐四老、打必裏交老,阿哆罕社屯丁加已帶母、六萬六茅,暨一佃戶劉啓成、楊津臺、郭開升、詹玉賜,同各屯番業佃等。緣蒙理番憲奉委清釐東勢角雞油埔屯丁養贍田園,經書差按分勘丈,自東至山爲界,西至大河爲界,南至頭汴坑石嘴,北至旱坑仔尾溪崁止;總共一百零八甲。各佃備有墾本,準照業戶召佃收租,遞年例應按甲納租八石。但該處過近生番,時常遇害,農命尤關。又兼陂圳危險,深入生番之所,遞年按甲屯丁願貼鄉勇修籌陂圳榖四石,付佃自行支給,僱募鄉勇築陂修圳之需。仍榖四石向納受地屯丁通土,給單付佃執照,不得私行短折違議等情。此係奉憲示諭,番民業佃兩願,永遠定例。立合同三紙一樣,潘榮宗執一紙,佃人劉啓成等執一紙,仍一紙稟繳理番憲附案存照。

一、議:養贍田每甲納贍租八石,四石歸屯丁收爲養贍食之需,仍有租榖歸佃戶僱丁護陂圳,保守農耕糧食之需,此議。

一、議:自屯丁濟貼佃人僱丁把守,護築陂圳外,餘有糧食費用不敷,應歸各佃支理,不幹屯丁之事,此議。

道光(丁酉)十七年十二月日。

許開麟

朱五奇

楊仕祿

在場議定永遠照貼納租傅春

認納佃戶等劉啓成

楊津臺

郭開升

詹玉賜

甲首

立合約永遠照貼納租樸仔籬社通事土目孝裏希四老

總土

(二四)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爲出示曉諭事。照得全臺清賦改徵錢糧,業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諭在案。現即須開徵,所有新糧歸小租戶完納。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超應貼小租四十石,作爲完糧之需。小租戶應行包完錢糧,一俟開徵之日,即應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準絲毫蒂欠。現當收租開徵之時,誠恐各戶尚未盡知,未免觀望延欠,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合邑大、小租戶業佃及番租業戶人等一體遵照,分別納租完糧,勿得故意抗租欠糧,致幹追究。此外,十四年份隘租、屯租、供榖雜餉均免再徵,其各凜遵,勿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二五)

一、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每名分給口糧埔地一甲。此北投社埔地屯田園,在本社內木棚北勢湳牛埔,丈明一百二十八甲。目前咸豐年間,被清國反首及虎佃覆收,顆粒不完。

一、北投社通事管收抄封口糧大租,逐年該納二百二十四石。又一段通事管收抄封口糧大租,逐年該納一百零八石。此抄封大租二段,首段田址在北投堡南勢公館,又次段田址在北投街舊公館。二段合丈明四十一甲五分,共納大租榖三百三十二石,扣六城折實收榖一百九十九石二斗。此大租系前清二抄封反首三姓陳、林、許之田業,逐年徵收者向於彰化城東門街抄封館吳昌記徵收,現今無完。

一、北投社通事謝潘元,有承祖父潘烏目自己之大租店地七坎,址在南投堡南投街,逐年所收七坎大租銀七員,現付大人起蓋衙門,元系不敢雲大租之事。

光緒二十九年五月日。

右北投社通事謝潘元

一、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每名分給口糧埔地一甲二分三釐五毫九絲此南投社屯埔地田園,址在本社虎仔坑,丈明二十三甲五分二釐,自前咸豐年間,多被衆佃人抗納,十收不一、二,陸續斷絕。

一、南投社通事管收抄封口糧大租,逐年該納二百零八石。又全年抄封園,該納大租糖三百斤。此係每年十二月終,衆番均分渡歲。此抄封園址在南投堡軍功寮莊,丈明二十六甲,系抄封清國反首許國樑之案。前年間年清年款,徵收者向於彰化城東門街抄封館吳昌記徵收。迨至光緒二十二年份,對抄封佃戶陳鏡,即源成廍徵收來榖實一百二十四石八斗,又來糖實一百八十斤。至光緒二十三年,無收至今。

一、南投社通事,管收北投堡牛路頭洋田大租尾全年十石零四鬥。此條原早七十二石,因前故通事該佃借項年抵利息外,尚剩租尾十石零四鬥,逐年向佃戶唐顯榮徵收。至光緒二十八年間,租尾一概無納。

一、南投社通事,管收南投堡東勢閣莊山畬田地,全年該納大租粟二十餘石,年款年清。迨至光緒二十八年間,被漢棍張爐生僞造一紙,買大租字出爲爭較,對佃人所強收者甚多。

光緒二十九年五月。

右南投社通事潘福亮

同立墾求字人李利、李排、李邊等,因上年有向柴里社屯首豹載生同屯丁等贌出,蒙憲撥給北投社內木柵界外屯埔一處,計共丈明撥出五十六甲三分九釐。自嘉慶七年起,至嘉慶十一年終止,限共贌五年爲滿,付利等前去招佃耕作。所有歷年五穀收成抽的粟石,以完五年,抵消贌價內母利銀清白。但因此處屯埔系屬北投社通土管轄之所,出入牛隻車運必由伊園經過,合同議約前來,懇求得北投社通土業戶等每年願貼出北投社費粟三十石,以貼車運榖石耕牛出入之需。但恐各佃不肯貼納,即就李利、李排等坐賬供清,不敢少欠升合;如有拖延少欠,任憑北投通土等稟官究追,利等不敢異說。今欲有憑,同立懇求字一紙,付執爲照。

嘉慶七年正月日。

說合人李和

知見人李元光

代筆人李清鬱

李排

同立懇求字人李利

李邊

(二六)

欽加運同御、署鹿港理番海防總埔分府洪,爲特示嚴禁事。本年五月初八日,據麻薯屯外委潘維和稟稱:緣各社番黎自入版圖,荷沐皇恩憲德格外優渥,賜給土地開墾,使社番自耕自食,以爲家口度活之計,豁免配納供課,永遠不許杜賣。嘉慶十五年,蒙薛前憲親臨勘丈,清釐番業,嚴禁番漢不許交涉。嗣因番黎不諳耕作,將業出贌,按季收租;或暫行胎典,立有約限字據,蓋具通土官戳,全年亦須帶納番租。此乃有典有贌,斷無杜絕盡契,例冊載明,向來番業未曾有投稅之理。無如邇來漢佃奸狡日熾,或踞地圖佔,匿甲短納;甚至串謀縣中辦理稅契丁差,明知番業向無投稅,故意違例逆勒,直欲使番業盡根杜絕,將來衆番口糧奚賴!斯時老幼終置之何地,勢必流離四散,何處棲止。不從其欲,非遭鎖拿,定受吵擾之苦。非蒙移縣掣銷差票出示禁止豁免,衆番無處聊生,慘無寧日。合亟瀝情稟乞恩准所請,以救番命,沾叩,等情。據此,除移縣查銷外,合行出示嚴禁。爲此,示仰該處總董、頭人、漢佃各戶人等知悉:爾等當知番業凡有積剝俥佔者,業斷歸番,本人逐水,歷經示禁有案。自示之後,毋許踞地圖佔,匿甲短納,亦不許串謀投稅;如敢故違,及藉稱稅契勒賣勒稅,擾索不休,許即據實指稟,以憑分別移提拿辦,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十九日給。

發貼岸里社曉諭。

第五章地基租

第一節給地基字

第二節典賣字

第三節其它契字

第一節給地基字

(一)

立給批人業主林俊英,緣佃人許周樹官承墾管內草地一所,該處無可蓋造房屋居住,就管內土名桃仔腳現有未墾餘埔一小段,東至大溪,西至溝,南、北俱至溝;四至明白爲界;即將該處踏付佃人許周樹官前去栽植竹圍,起蓋屋宇居住,永遠爲業。除給草地墾批外,合另給批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批底銀二兩,再照。

乾隆四年八月□日給。

(二)

立出店地約字遷善社番大宇眉勿,份下有自己田頭此店地一間,不能成田,別番不得分爭,願招得莊通哥前來,自備桁桷、土磚、蓋瓦架造,永爲生理居住。當日三面言議,週年願納地租銀三元正,二家不得爭多減少,亦不得拖欠分文;倘有不明,系大宇抵擋,不幹居人之事。倘若後日回唐,別處創業,出退以及先問衆土官查得誠實之人方接承退,亦不得歹人承接居住,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約紙存照。

乾隆八年十一月□日。

依口代筆人謝彥

知見人(土官)

立出店地約字番大宇眉勿

(三)

立給出墾內劃斷一段青埔屋地字人開墾業主劉和林,有淡水武撈灣加里珍莊、樹林頭洲尾埔莊劃斷一段青埔,屋地界址東至小陰壢爲界,南至小路直透爲界,西至小路尾曲轉陰溝爲界,北至陰溝崁爲界;四至界址踏明。今因劉光異有在墾內開闢田業,年載已滿,一應分還業主掌管。和林帶念異系叔侄之情,將墾內物業踏明界址,劃斷一段歸送於侄劉光異前去掌管,架造房屋,安身居住,永爲己業。遞年納課開墾業主大租銀三角正,給單執照。保此業委系和林叔自己開墾在墾內之物業,亦無重張包給他人爲礙等弊,俱各分明。其此業劃斷給出,千休永斷,瓜藤永斷,叔永遠不敢向討取贖,並及子孫人等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乃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出墾內劃斷一段青埔屋地字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癸酉)十八年十月□日。

代筆侄禮輿

在場男光剛

立給出墾內劃斷一段青埔屋地字人開墾業主劉和林

(四)

立給批字業主薛啓龍,有奶笏侖莊空埔一所,坐落桃仔園公館後過橋頭,東至田溝,西至小溪,南至田墘,北至大路。今有佃人徐道生前來給批,起蓋茅屋,年納地基租銀二錢,給付完單執照。其它人起蓋房屋,不得窩藏匪類,開場聚賭等情;如有此情,業主稟官究治。口恐無憑,合立給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業主薛。

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日給。

(五)

立批招字人棉、起兄弟二人,祖父遺下餘埔一塊,店地一所。四張犁店坐東向西,四至分明。今因自己未曾架造,情願招得族間兄弟何送、何裕兄弟出首承領,當日面言實領過店地基銀二大元正。其地基自招之後,任從宗兄弟送、裕,不得異言生端等情。倘有叔侄兄弟生端阻擋,系棉、起兄弟一力抵擋,不幹送、裕兄弟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批招字一紙執照。

即日批明:每年供納地租銀一中員正,約限至十月終完納,立批是實。

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日。

在場見人兄鳳有

代筆人兄供登

棉

立批招字人兄弟

起

(六)

立給批業主諸協和,今置有楊梅壢埔地一所,坐落四至,東至□□□,西至□□□,南至車路,北至埔崁。其店屋闊一丈八尺,給與劉顯發、劉榮狄前去蓋屋,聽其售覓生理,每年應納地租銀二錢正,以備業主完課。自給之後,聽發、狄二人掌管,而他人不得混爭。倘兩人如有藏匿匪類等情,聽業主稟逐另招,不得藉阻。而發等日後欲回藉別創生業,退售此屋,抵還工本,須擇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對明割佃。今欲有憑,給批爲照。

業主。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日給。

(七)

立給永付地基起蓋字遷善北社番悔仔元、烏肉元,有承祖父遺下厝地基一處,坐落土名竹林莊北勢溪仔坑,東至大宇目義園界,西至自己地界,南至阿武俱律田界,北至阿武九園界;四至界址明白。先問社中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竹林莊漢人曾國裁、曾國燕官前來出首承給,時三面言議備出厝地基價銀三十五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明白;其厝地基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居住,四方裁插竹木,不敢阻擋。歷年配納地基錢一百五十元正,到社交納,給出完單。自此一給千休,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貼贖之理。保此地基系元等自己承祖父物業,與社內叔伯姊妹人等無干,亦無上手典掛他人不明爲礙;如有不明,元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永付地基起蓋字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五十四年十月□日。

代筆阿甲乞

悔仔元

立給永付地基起蓋字遷善北社番

烏肉元

(八)

立給批地基竹塹社原土目三鬥限比抵,先年衆社鬮分應得有屋地一塊,坐立新埔莊,東至麻朥吻恭地基,直透範四下面牆腳爲界,西至裏孛日一竹圍直透爲界,南至崁面車路,北至竹圍外大車路爲界;以及界內禾埕、菜園等項,四至界址分明。茲招得漢親郭登壽前來承給,即日收得地價佛銀二十五大員正外,每年供納地租銀錢四百二十元,永爲定例。歸限自收,給出完單付照。其地基、禾場、菜園隨即踏付,廳壽依價前去架造房屋,以爲永遠管業,不得窩匪聚賭滋事。日後倘欲別創,任從退手,不敢阻擋。保此地基系限自己之業,亦無掛礙;如有房族人等藉端滋事,地主一力抵擋。立給批地基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東畔與麻朥恭交界內,黃運起屋侵入半間之地,其大租歸壽收納,照界以直透範四下面牆腳爲準,立批,再照。

乾隆五十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王阿大

知見侄加朥嗄

在場男何把裏

立給地基批原土目限比抵

(九)

立給佃批字黃燕禮,因有楊梅壢公館前店基一所,東至陳家爲界,西至楊家爲界,南至店前車路爲界,北至伯公侖爲界。今有佃熊世西前來認給,即踏明四至界址,付佃前去架造店宇居住生理。逐年地租照例瓦店四錢,茅店二錢,不得抗欠,亦不得窩藏匪類,開場聚賭等情;如有此情,任從佃首拒逐外寓,不得踞霸;果系誠實經商,永爲己業。倘欲回籍或別創退售,不得與匪人頂替,通知業管清租割佃,不許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付執爲照。

業主。

乾隆六十年八月日給。

(-○)

立招架造字樸仔籬山頂茅武噠社番茅格打布也,先年承祖遺下有荒埔一處,土名土牛內橫車路下。即日同到踏看,東至車路爲界,西、南自己田爲界,北至沙王拜煙田水溝爲界。茲因漢人劉鄰元兄無所居住,前來向到稅有荒埔一處,即日經通事、社丁三面言定,要架造房屋,元每年應納地租銀一大員正。限至六月一足清楚,不得少欠分文;其埔地任從元前去架造房屋,永爲居住,茅格每年亦永收地租銀,日後二家不得爭多減少,生端滋事等情。此係二比兩願,恐口無憑,立招架造字一紙,永爲執照。

嘉慶元年八月日。

親茅格通

知見姊夫河四老阿沐

代筆熊朝綱

立招架造字番茅格打布也

光緒丙子三月十七日外批:此約自鄰元老祖屋邊踏山,從正南西車路周圍一帶,其鬮分授受之業,一與章志公,一與衍茶授受,與各房無干,各管各業,批照。

此約內之房屋、地基,於光緒丙子三月內,各房兄弟齊到劃清界地,自後各執撥單,各自守管,批照。

批明:光緒己卯年二月初四日,四老弟各乏銀應用,再向得原典主之孫進錄手借過銀母五大元正,每年貼利銀一元,即將字內地租銀抵銷清楚,批照。

(一一)

立給出墾批地基字業戶錢榮和等,於先年承祖父遺下開墾置有地基一處,坐落土名波羅汶。其地基東至竹礐,與葉家毗連爲界,西至大車路爲界,南至公地爲界,北至錢家坡脣直透爲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和自己不能架造,託中引就招得漢人彭阿進前來自備工本架造房屋,進備出花紅酒席錢八大元正,即日色現經中交於和等親收足訖,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其地基四至界址,同中沿踏分明,交付進前去掌管,任從架造房屋居住,永爲己業。保此業明系承祖父開墾之業,與別房雜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爲礙。自賣之後,永不敢異言生端枝節等情,亦不敢言增言贖找洗滋事。此係二比允歡,仁義相交,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墾批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和等實收過字內花紅酒席銀八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再批明:進每年應納錢業戶大租佛銀二角正,立批,再照。

嘉慶二年(丁巳歲)十月日。

依口代筆人陳多青

說合中人詹成勤

在場後裔恭淑

立給出墾批地基字業戶錢榮和

(一二)

立給店地基字業主陳有爲,承祖遺下店地一處,址在四張犁下街東片。因乾隆五十九年,家兄瓜綿有收過廖福觀店地基銀四大員正,今即將此店地基踏明界址,東至店後水圳爲界,西至街路爲界,南至福德爺店牆爲界,北至蕭家店牆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交付廖福觀起造成店,永爲己業,遞年帶納業戶地基銀一員。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給店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每年應納業主店地基銀一員足訖,再照。

嘉慶四年十一月日。

代筆併爲中人邱相龍

立給店地基地業主陳有爲

(一三)

本宅有店地一坎,坐落澗仔瀝新店街,前至路後八丈爲界,左至黃生牆壁,右至黃如湘牆壁;四至明白爲界。茲給與彭阿己前去起蓋成店,遞年完納本宅地租銀四錢正,給單執照,不許少欠分文,亦不許窩匪聚賭等弊;如有此情,立逐出店。倘欲回塘轉退下手,須同下手之人到館言明,不許私退私典,妄退匪人,致滋事端。合立墾單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八丈外經踏四丈,付彭阿己起蓋,批照。

再批明:茅店該地租銀二錢,瓦店逐年該地租銀四錢正,批照。

業主。

嘉慶十年三月日給。

(一四)

立給地基字人馬芝遴社番土目潘從龍,因鹿港興寧宮邊前年有給過林德觀曠地一所,二十五丈原外,有餘地水掘一所。今因乏銀公用,託中引就給與施瓜舍前去填塞平地,東西有七丈餘地,東至林宅地爲界,西至大溝爲界,南、北有四丈餘地,南至林遙宗地爲界,北至水溝爲界;四至明白。當日三面公議,收過壓地基佛面銀四大員。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隨踏付施瓜舍前去蓋屋居住,永爲久居。約定每年貼納番地基租稅銀一錢五分正,憑單收取。今欲有憑,合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給地基字佛面銀四大員完足,再照。

嘉慶十二年五月日。

爲中人陳廷耀

立給地基字土目□□□

(一五)

立給墾批業主郭樽,今有店地基一坎,坐落土名桃澗保中壢街。其店地坐南向北。其四至界址,東至戴番公共牆爲界,西至陳順公牆爲界,南至直透溪爲界,北至店前車路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鋪戶張阿屘前來墾求給此店地基,前去自備工本,任從架造店宇,永爲己業。其張阿屘議約遞年帶納業主地基租銀四錢正,按年交附業主收訖,割給完單執照。即日業主給出墾批,踏明四至界址,付其張阿屘掌管稅租而業主保此店地基上手並無墾給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系業主一力抵擋。而張阿屘遞年地基租銀,亦不得加減少欠分文。此係業佃相依,不得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其店內之消水溝繫上流下接,上下通流,其左右鄰人不得異言阻擋,批明,再照。、

業主。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日立給墾批業主。

(一六)

立招起店字人羅傳,有承叔祖乃園遺下山林一所,址在龜侖嶺頂莊。茲因傳歷年所收租短少,開除年節忌旬尚缺,並無餘銀可積。現今祖叔風水毀壞,乏銀修理,幸得劉燦乏地起店生理,即託中相商,傳同中三面踏出叔祖圍邊店地一所,付燦掌管,或自居,或別稅他人,任其執掌。自己已年三月間起,至己亥年三月終止,當日言定此三十年,計共地稅銀六大元正,一足齊備,現交與傳修理叔祖風水。此三十年內,傳不敢取地基稅。及至三十年以後限滿,逐年配納傳地基稅佛銀一大員。即日同中三面明約,逐年配本店地租錢二百文,系燦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亦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傳一力抵擋,不幹居人之事。口恐無憑,文招起店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傳親收得地基稅三十年之稅計共佛銀六大員完足,批照,行。

嘉慶十四年三月日。

代筆人鄭玉龍

爲中人曹竈生

在場見人母卯氏

立招起店字人羅傳

(一七)

給出墾單字業主陳貴生,承祖陳周文昔年開墾四莊遺下四張犁上街地基一所,透二落,東至車路爲界,西至滴水爲界,南至廖順芝爲界,北至送自己牆腳爲界;四址踏明。今有黃送欲店居住生理,前來手內給墾,送願送花紅佛銀十三大元正。銀即日交收足訖;將此地基一所,透二落,踏付送掌管,自備工食架造楹梁,起築成店,永爲己業。當日二面議定,逐年應納地基租佛銀一大元,的限六月終,親帶到家交納,業主陳周文之裔陳貴生給出完單爲憑,不得拖延。支給出墾單字一紙,付執爲照。

業主。

嘉慶十四年八月日。

中見人江岐

有爲

給墾單字陳貴生

貞九

(一八)

立合約字人林睦淑、熊世西,茲因西無地起瓦店,前來向得叔祖俊良無嗣之店地,坐落土名楊梅壢公館前上街,東至陳家地爲界,西至楊及明店爲界,南至店前車路爲界,北至店後山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房親兄弟人等商議,每年祭掃無銀使費,即良自置店地,當衆交付與西前去自備桁桷、磚瓦等項,架造永遠貿易居住,即日三面言定,每年地租銀三元正,至清明交二元,冬至日交一元,共三元,交與睦爲良祭掃之費。其大租每年系西自辦,給出完單,交與西收存;倘日後西欲出兌店宇,睦房親兄弟人等不得阻擋。若地主欲兌地基,亦不得阻擋。此係二家和氣,恐口無憑,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爲照。

即日批明:日後地基主欲兌地基租銀,仍照原額每年三元。若店宇欲兌下手,亦照上手每年地租銀三元,無貿易居住地租亦不得減。又二家欲兌,俱宜聲明。又店中之井,原系與楊家當日同鑿,二家共汲,批照。

又批:十六年地租銀二元。又十七年地租銀二元。又十八年亦二元。餘年照合約供納,再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十二月批:此約起有兩坎店宇,一坎透入兩落並過水,透出菜園立石,歸與鍾進貴承買,立批爲照。

嘉慶十五年十月日。

代筆楊步青

林康貴

楊雙明

曾榮高

在場見

李顯龍

林開連

曾以開

林睦淑

立合約字人

熊世西

(一九)

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字馬芝遴社番業主馬照生,有承祖遺地基一所,計共一十二丈址在大侖莊。東自過橋大路邊,西至林家厝基爲界,直丈至東一十二丈爲界,南至路,北至溝;四至界址明白。憑中給付漢人王榮宗官築蓋營生,時憑中收過給字內佛頭一十大員,即將地基踏明,給付漢人王榮宗官掌管。約若築蓋完成,年該貼納地基租銀六錢正。保此地基確係照承祖遺,與別番無干涉,亦無別給他人,日後照及子孫亦不得勒其折屋還地。口恐無憑,合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親收過給地基字內佛頭銀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五年七月日。

爲中並知見□□□

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契字番業主馬照生

(二○)

立給賣地基字人中港社合歡、瓉生等,有同管曠地一所,坐在中港海口莊頂面,東、西、北接連林胡生牆頭踏出三尺二寸石釘爲界,下面東至西石釘二丈一尺接連林二大圳爲界;四至界址俱各同踏分明。前因林轉觀起蓋侵地,今同中議定地基銀二十三大元正,即日親收過足訖。又約每年地租粟一斗正,逐年完納。其地基隨付買主前去起蓋房屋,任從其便,不敢刁難。保此業系歡等合管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不明情弊;倘有此情,系歡同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字內佛銀二十三大元足,再照。

又批:林轉觀現居房屋壓塞,前無車路,如日後歡等欲起田厝,須當林轉厝後折還通路,不得刁諉,再照。

嘉慶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胡光明

爲中人林潭

合歡

立給地基字中港社

生

知見結仔

(二一)

立給厝地字業主王今,將管下新盛莊界內三塊厝莊西勢曠埔踏出厝地基一處,東至路,西至本家埔,明量二十六丈,南至車路,北至大消水溝,明量一十七丈;四至界址明白。許給佃人陳僯前去自行蓋屋居住,當收地基銀三十元,異日不得阻擋滋事。該佃人務須照踏給之地起蓋,不得侵佔過界。今欲有憑,立給厝地字一紙,付執爲照。

嘉慶十七年八月日給。

(二二)

立給墾地基店契字遷善南社通事六萬海,有承祖父遺下應得店地基一處,所築二座四落,坐落土名址在沙轆街東畔埒。其四至,東至滴水界,西至街路界,南至楊家地界北至杜家厝界;四至界址明白。原配通巷直透東南出入,年納番業主店地基大租銀六錢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地基出墾,先問番親姊妹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王雙鯉堂出首承墾,時同中三面議定值墾店地基價銀二十四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基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墾主前去掌管,任從起蓋居住,或是出稅他人,永爲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墾千休,日後不敢言贖言找,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店地基系是海承祖父應得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海出首一力抵擋,不幹墾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墾地基店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地基店契字內佛銀二十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八年十一月日。

爲中□□□

代筆人陳德

場見□□□

立給墾地基店契字遷善南社番通事六萬海

(二三)

立出永批字人陳旺玉,今有自己向業主給墾埔地一所,土名坐落新興莊南柵外。當日議定,前後長九丈五尺,東西四至面踏分明,情願出批於右運、宗聲、日泰架造店房居住,永遠爲業。倘要別創回唐,任從古家出退於人,旺再不得異言增贖等情。即日議定每年貼地租銀五角正,交旺供納業主。此係二比甘願,恐口無憑,立永批字一紙付照。、

嘉慶十八年十月日。、

在場男水生

知見徐仁彩

代筆徐奕俊

立出永批字人陳旺玉

(二四)

立杜賣盡根店並地基契字人劉燦,今有先年自己買得茅店一座,土名龜侖嶺頂,前後共三落,又帶過廊一落,前後直透,又並門窗、戶扇、家物等項。前至本巖前車路爲界,後至羅傳園爲界,左至羅傳園爲界,右至羅傳屋爲界;四至界址即日同中面踏分明,逐年供納本廟地租錢二百文正。今因乏銀使用,情願出賣於人,先問房親伯叔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妹婿林繼宗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店價佛銀三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交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短少准折等情;其店即憑中見交付銀主居住,永遠爲業。燦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不敢言增,亦不敢言贖等情。此店系燦之店,與房親人等並無干涉,亦無先典後賣,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燦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一紙,並上手墾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批明:實領到店價佛銀三十大元正,所批是實。

再批明:羅傳分下地租銀,至庚子年起,每年供納地租銀一大元,再照,行。

嘉慶十八年正月日。

中人翁扶

弟石成

在見

江仕海

依口代筆陳東興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劉燦

再批明:上手店稅字傢伙單共一紙,付執爲照,行。

(二五)

立給佃批字業主何佔梅,有承祖遺管和美崎仔頂店地一坎,寬一丈,實內坐西向東,前至車路,後至分水,上與許仔觀店毗連,下與何色豐店毗連;四至界址明白。茲有吳朝觀備出磧地銀二十大員前來向給,自備工料起蓋瓦店生理,設約每年貼納地基租銀一兩正,年清年款,割給完單執憑,不得挨延短少分文,以及私相典賣遊方人等。倘若拖欠過多,願將原築店屋,無論草瓦,聽付業主公估抵還地基租銀,另租別戶居住,不得言說。如欲尋別處生理,或要搬回內渡,將店轉售他人,務向業主相商,過佃誠實之家,不得妄行濫轉,開場聚賭,有幹稟究革逐。如遇天災不測行禍,全瓦毀壞,欲再起蓋,須向業主另設。若被風雨損壞,任憑蓋築修理。此係業佃相依,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給田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業主。

再批明:乙年至巳年地基完明,又照。

嘉慶二十五年四月日給。

(二六)

立給批字遷善南社番婦阿目大萬、百字大順等,有承祖遺下應分埔地一處,坐土名貫在埔尾莊,東至路界,西至水溝界,南至萬芳地界,北至阿來選地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託中引就與漢人李海觀、李祖觀出首給厝地,時憑中收過批字銀價四大員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地任銀主起蓋,栽插竹木,永遠長久。當日三面言議,歷年配納地基租銀三錢正,給單存照。保此埔地系是萬、順承祖物業,與社內番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萬、順同一力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日後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收過批銀完足,再照。

再批明:北埔地先年阿目大萬、百字大順社父給與海、祖之父起蓋居住,恐舊契券或有或無,查出不用,批明,再照。

道光四年十月日。

知見□□□

代筆□□□

來仔選

在場

大字彰

阿目大萬

立給批字南社番婦

百字大順

(二七)

立給出地基批人許媽義,有承父遺下鬮分應份田園物業等項,坐落土名滬尾莊仔內曝布埔,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登載在鬮書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本額抽出地基一所,址在布埔,隨即四至踏明界址,外託中引就向族親抵伯出首承給,時三面言議約定地基批禮金銀十大元正。其地基隨即踏明一間,量明尺數,內直長十丈,橫闊一丈八尺其前至鄭光豹官田田岸爲界,後至自己田田岸爲界,左至張家厝壁爲界,右至蔡家厝壁爲界;四至明白爲界。各踏明付抵伯前去起蓋屋居住,任其自便,不敢阻擋,其日後子孫承遵此約,不敢言及找贖,或借欠財物生端滋事。又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典掛他人財物,亦無重張交加來歷不明等事爲礙;如有等情,義自出首抵擋,不幹抵伯之事。保此業永付抵伯掌管居住,永爲己業,約其每年該納義地基稅銀一元五角正。此係約定,二比甘願,日後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出地基批一紙,付其永遠存照。

即日同衆見交收過給出地基批內禮金銀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五年正月日。

代書人宗伯際蛙

爲中人族長西伯

金伯

在場房親知見堂伯

迎伯

立給出地基批字人許媽義

(二八)

立過佃給出永管賣盡根店地基契字竹塹社番衛萬仔那,先年出賣於謝長富,茲因別創,情願將此茅店二間出賣於杜春生出首承買,謝長富當日場中三面說明,其上年永買衛萬仔那契字一紙,未覺失落,任查無可付照執。據謝長富情恩,自願將契內佛銀抽出二大元,經中付交於承買人杜春生自己前來向業主衛萬仔那親收。其店地基四至界址,謝長富賣契內注分明。又遞年每間供納地基大租錢二百文,二間每年計共納大租錢四百文,永爲定例,不得加減。遞年六月給出完單執憑,其店地基任從杜春生架造,永爲己業。即日經中三面錢契兩交足訖。保此業委系萬仔那一力出首抵擋,不幹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以及子孫不敢言贖。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承管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契面佛銀二大元正足訖,照。

道光六年(丙戍歲)六月日。

在場謝長富

中人張阿生

代筆饒榮錦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子竹塹社番衛萬仔那

(二九)

立給店地基墾批人業主何長興,即仰三,有承祖父遺下鬮分份下店地一所,坐址土名滬尾媽祖宮右畔。今因林江觀乏厝居往,親向三等給出店地一坎,前至車路,後至海墘,左至陳天水,右至壙地爲界;四至界址踏明。三面言議,願出磧地銀九大,歷年配納地基稅銀一大員正,自向業主給出完單執憑,不得糊混抵飾。隨將店地踏付佃戶林江觀前去自備工料,起蓋茅屋居住,不許窩藏匪類賭博情弊;如有情弊,立即付業主呈究。倘日後要移居別處,預先報明業主,不得私相授受。此係二比甘願,各無異言等情,口恐無憑,立給店地基墾批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磧地銀九大員正。

道光十四年二月日立給店地基墾批人業主。

再批明:日後佃戶林江觀如要翻盡瓦屋,聽從其便,不得阻擋,印。

(三○)

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人業主陳佔梅,有承祖墾升遺下厝地基一所,址在陳平莊三界廟西片,東至大路,透戴家南片厝澤水界,西至厝前石埒界,北至大路界;南至大溝界。又連秧地二坵,東至厝前石埒界,西至車路外大魚池岸界,南至大溝界,北至大路界。其厝地、秧地二處,界址分明,憑中將此厝地基、秧地給墾,付陳清官前來起蓋居住耕種,永遠爲業。即日梅憑中收過給墾銀二十大員正足訖。其銀、契兩相交收,遞年配納業主地基租銀五錢,早季給單收完執照。此係二比仁義交關,恐口無憑,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憑中收過墾契內銀二十大員正足訖,照。

批明:水份石碑溝抽出三分,配陳平莊莊衆照配,上流下接,批照。

業主。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

爲中人宗親淑和

秉筆男啓泰

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人業主陳佔梅

(三一)

立給地基字總理杜昆崗,墾戶衛壽宗,同合莊人等,茲有鹹菜甕南柵外三界廟門首對面石壆外公地一所,坐東向西,東至陳姓竹圍石壆爲界,西至直街大路爲界,左邊巷路爲界,右邊黃乃露連牆腳爲界,四址面踏明白;丈明一丈六尺闊。茲因建廟乏銀湊用,公議將此餘坪抽出店地一坎,給於湯錦壽架造店所,當日錦壽備出店地價銀十八大元正,交付總理收入建廟公用。議定每坎店地,遞年錦壽仍該納地租銀一大元正,付交總理收入爲廟稅香燈費用,以便給出完單執照。自給之後,任錦壽擇日架造,安居生涯,永爲物業;倘有人等阻擋生端滋事,系昆等抵擋。今欲有憑,立給地基字付照,行。

即日批明:昆崗實收到錦壽地基銀十八大元正足訖,批照,行。

道光十六年六月日。

依衆代筆人張耀堂

在場見合莊等□□□

立給地基字□□□

(三二)

立給地基字遷善南社番阿眉大甲,有承祖遺下應分埔地一處,坐址土名貫在本社後竹林莊,東至路溝爲界,西至愛着班園爲界,南至綿生同蒲氏武葛園爲界,北至六萬眉園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定界。今因自己不能耕種,不能掌管,先問社中叔侄、兄弟、姊妹、親戚不能承受,乏銀費用,託中引就向與竹林莊王天來官前來出首,起蓋房屋居住,家聲大振,顯耀門閭,時三面言議定備出盡根契內佛面銀二十六大員五角正。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蓋屋居住,永爲己業,日後大甲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歷年配納地基錢五十文,至十月季完納,給單存照;其地付銀主栽插竹木,系佃人工力,自始至終業主不敢砍伐。保此地基系是大甲之業;如有不明,一力出首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地基契字內磧地佛面銀二十六大員五角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年十月日。

知見□□□

代筆人沙成金

立給地基契字遷善南社番阿眉大甲

(三三)

立給批地基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有承祖父物業遺下應得空地一處,坐落土名牛罵頭保埔姜林莊,東至路爲界,西至大路爲界,南至大突月大耳滴水爲界,北至貓葉甘牆基爲界;四至界址登載踏明。託中將此地給付與王簪觀前去掌管,蓋厝居住,不得異言。即日同中收過給地銀十大員正,交收足訖。登載地基,歷年應納五分銀,不得增多減少。自此出給,日後不得取贖。保此係明承伯父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重張給他人情事;如是他番人等阻擋,明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賣批字一紙,付給主永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批字內佛銀十大員完足,再照。

批明:日後女子承巴納大耳宗枝,不與親房番親人等爭奪,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紀東生

中見人烏肉悅

在場人鄰仔大耳

立給批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

(三四)

立給店墾字人芝葩裏郭龍文,即郭孟珍,有承祖父遺下地基一處,土名大丘園,號日新興街,坐東向西,前至車路爲界,後至城溝,左至牆壁爲界,右至牆壁爲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今有吳世甘自備工本,起築店厝,設立生理,建成市曹,交關貿易,得以自便。是日同堂酌議,甘備出墾銀二大員,交付本業主親收足訖;即地基隨踏與甘掌管爲業。自此出墾以後,無論甘後來若蓋磚瓦華厝,或草茅室宇,惟議每年終應納本業主地租銀二錢五分正,給出完單執照一各不得刁難。倘逐年地租積欠太多,甘自應將店起耕,估還本業主出稅抵額地租,不敢異言反悔。此係業佃兩願,合給墾單一紙,付執存照。

批明:即日本業主親收過墾內佛銀二大員正足訖,再照。

業主。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日給。

(三五)

立出墾字人大武郡社番通事林玉春,今因臺地未盡墾報升科,原屬歸社額茲有關帝廳莊墘大路邊荒埔一所,有漢人詹稱官乏厝地租地前來,給出厝地一所,東至竹腳爲界,西至圳,南至詹送,北至陳家厝地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即日收過墾契銀半大元正,逐年配納大租銀二角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完訖;其地隨即踏明界址,付詹稱官前去掌管種竹,起厝居住,永爲子孫己業,日後永無棍番藉名嚇騙,言洗找反悔等情;如有此情,系通事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出墾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契內佛銀半大元正完,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三月日。

爲中人詹近臺

代筆人施景章

立出墾契字人通事□□□

(三六)

立信地基批字業主董吳陳,有承管桃園街北門外一帶課地,前有佃人徐玉全向本業主給出北門舊橋頭地基一處,東至徐宗牆基,西至徐軒牆,南至大路,北至黃家田崁爲界;四至界址踏明。付其起蓋厝屋居住,逐年配納地基租銀一錢,給事爲據。今欲有憑,立墾批字一紙,永遠爲照。

業主董吳陳。

咸豐二年十二月日給。

(三七)

立給墾批字人業主王義廣,管下上陂頭店地佃人廖光傳欠地起蓋,向業主求地一所,址在大加蚋保朱厝侖莊上陂頭,東至陳家壁爲界,西至謝家壁爲界,南至過路曠地透埤爲界,北至杜家田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地基租銀六錢正,付業主完課;四至界址,給付佃人廖光傳官前去興工起店,永遠己業。時先收過墾禮銀十大員正完足,異日業佃不得爭多減少。此係業佃仁義交關,不敢滋事生端,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墾批禮銀十大員正完足。

咸豐四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陳經齊

在場知見人男天花

立給墾批字人業主王義廣

(三八)

立給地基約字人舊郊媽祖會當事鄭耀等,有於道光年間,會內鳩資向楊家買置瓦座店一座,址在新莊街五十六坎內慈佑宮前左畔第七間,坐南向北,東至陳家店爲界,西至周家店爲界,南至水溝底爲界,北至車路中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陳金聲地基銀三錢,每年收稅,以爲會內祭神之費,歷管無異。禍因咸豐三年間,分類街衆人民逃亡四散,座屋被火燒燬,店契一宗亦被焚滅。迨至四年平定之後,會內諸人回家,爰集公同言議,無力起蓋,時託人引出王祖糞出首自備工本起蓋,當日議定,言約每年應納地基銀十二大元正,以爲會內祭神之費。其地基隨即踏明界址,交付王祖糞前去起蓋,或自己居住,或稅出他人,任從其便。其應納地基銀十二元,每年至三月間辦會之時,自當備出繳納值年爐主,不得爽約。保此地基系舊郊媽祖會內承買楊家物業,與別人無干。雖會內有十餘人,而舉耀爲當事,一人可核斷,無不明之理。此係仁義交換,二比甘願,口恐無憑,合立給地基約字一紙,付執爲照。

咸豐四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趙君德

引就人蔡萬生

立給地基約字人舊郊媽祖會當事鄭耀

(三九)

立給賣地基字鍾承欽,有承管楊梅壢公館前埔地一處。茲有黃元長前來認給公館前上街店地一坎,闊一丈二尺,東至牆,西至牆,南至店前大路,北至店後竹壆爲界;四至界址分明。年配地租錢一百文,當日議明地基三大元正。其銀交欽收訖;其地照價踏明四至,付與買主前去架造掌管,永遠爲業。地租錢每年十二月中備楚,向埔主完納,收單執憑。該長居住,務要安分守己,不得窩匪情事。倘欲回籍,抑或別創,任其退售,欽不能阻撓異言等情;須聲明埔主請租過戶,毋得妄退匪人。今欲有憑,立地基字付照。

咸豐五年九月日。

在場見給人□□□

立給地基字鍾承歡

(四○)

立給出地基字人郭娘茂,緣先年承父遺下埔地一所,坐址店仔崗莊,四界載在契內註明。今因宋李進前來向給地基一處,東至自己竹腳爲界,西至大路爲界,南至石崁爲界,北至陳家牆爲界;四界面踏分明。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地基銀四大員正,每年供納地基租銀一員三角。自給以後,任從宋李進架造房屋,作園耕種,日後子孫人等永無異言生端。保此四界委系娘茂承父遺下物業,與他人並無交涉等弊。此係二比歡允,口恐無憑,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茂實收到字內地基銀四大員正訖,立批,照。

咸豐五年十月日。

爲中人郭名升

在場人郭阿古

代筆人彭日來

立給出地基字人郭娘茂

(四一)

立補給墾批埔園字人霄里社通事蕭聯裕,承祖父轄下埔園一所,坐落土名在桃澗堡員樹林莊份仔。今有漢佃曾繼長、曾繼房等承父親前年向到康兜、歐硯官買過旱埔,上手老墾在江家墾內,抽出犁份五分正。其界址,東至車路爲界,西至崁坑爲界,南至曾家園定石,直透崁竹爲界,北至崁坑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交付繼長、繼房前去掌管,任從架造房厝,栽種果仔雜物等項,永遠爲業。遞年永照四至界址內,俱該納地基租銀一錢正,每年業主給出完單,付佃人收執,不得異言生端滋事。繼長、繼房自給以後,須要安分守己,不許窩藏匪類,致因生端等情。保此埔業裕承祖父轉下物業,與別社番漢人無干,亦無重給他人財物爲礙;如有不明,系業主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業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補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一、批明:埔園前父親所置,系八大房公業。墾批遺失,再補給墾,批照。

業主。

咸豐九年九月日。

代筆人遊清華

淮安

坤富

在場見社番振榮

燕仁

水養

立補給墾批字□□□

(四二)

立給地基人王鶴茂,緣佃人曾光脯墾給曠地一所,址在新店後,長三丈七尺,闊一丈九尺,起蓋瓦屋一進一間兩面。議定現銷銀六員正,其銀親收足訖。逐年地基稅銀一員正,其銀至冬節納清,不得挨延。立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同治七年十一月日。

立給地基字王鶴茂

(四三)

立給出地基字人王水,緣有壙地一所,址在紅毛港堡埔心莊城內,東至溪崁墘爲界,西至店前落外檐滴水外路爲界,南至王水店壁毗連爲界,北至遊屘黨店壁毗連爲界;四至俱各明白。第念遊浪忠直之輩,乏屋可居,情願將此壙地之處,任浪架造成店。當日同中議定,每年該納地基租稅銀三角正,歷年付水取收;其壙地四至內,與浪架造,日後應皆浪掌管之業。倘若浪有他處別居其店四至任浪出稅裁取。至於地基租稅,仍照舊例交納,然水日後以及子孫決不敢異言爭執生端滋事。保此壙地之所,明系水之壙地,與房親別人無干,亦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該水出首抵擋,不幹浪之事。如此乃仁慈之志,俯念寒人,但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特立給出地基字一紙,永執爲照。

業主。

同治十年十月日。

立給出地基字人王水

(四四)

立給墾批字人大安莊業主金晉安,有承買王家大坡一口四處浮復埔地,土名中店仔。佃人蔡成加前年彼岸外先起蓋居住納稅,今厝前大陂內埔地填築成業,託中求墾批,東至竹圍爲界,西至陳家爲界,南至陂水爲界,北至厝後滴水張家園爲界;四至界址踏明,橫直俱各立石爲界明白。時同中奉送墾批酒禮銀八大員完足正,每年帶納地基租銀一圓,今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成加前去耕作,掌管爲業。保此業系金晉安明買承管物業,並無重墾他人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業主安自出首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仁義求給墾批,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奉送墾批酒禮銀八大員完足正,並照。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高邦札

爲中人蔡團祖

林士洗

高慶庸

王元亨

知見人林和順

林慶記

立給墾批字人業主□□□

(四五)

立承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緣因乏地營生,前來向得業主錢志德手內贌出地基店場一所,土名閻王崎頂路邊,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三面言定,朱阿苟自備工本架造茅店一座,以便經營活計,每年應納業主地租銀一大員正。其銀每至十一月冬至前納清,年清年款,不得過期少欠等情。其贌約自同治十二年癸酉冬贌起,至戊子年冬止,計共十五年爲限;限滿三日,朱阿苟即將此店宇四界點交還業主掌管。此乃二比允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即日批明:朱阿苟自贌店地之後,不得荒廢風圍竹木等情,批照。

再批明:至限滿之日,朱阿苟將店宇交還業主掌管,不得言貼工本,亦不得廢拆等情,批照。

同治十二年(癸酉)十一月日。

代筆人羅文元

知見林象成

在場林象進

立承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

(四六)

立給墾地基字人餘有成,自置宅地一處,址在藍興堡頂橋仔頭街南畔,東至林溪店屋爲界,西至自己壙地爲界,南至十溪爲界,北至街道中爲界;四至界址明白。茲因許將地基付他人起店,託中引就付與樹仔腳莊林樹官出首承墾,三人面議逐年認納業主餘有成地基銀二員。其地基隨即踏明界址,付與林樹官自備工本銀建築店屋,任從變更,永爲己業,不敢阻擋,亦不能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繫有成自置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等情爲礙;如有等情,成自當出首抵擋,與店主無干。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墾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光緒元年三月日。

代書人範志成

爲中人林大川

立給墾地基人餘有成

(四七)

立給墾單壙地基字人福德爺一所,址在下橋仔頭莊,東至溝界,西至溝界,南至竹界,北至石南山厝林永固田界;四至界址分明。林添慶自備工本起蓋茅屋一座五間,逐年配納福德爺地基銀五角,永遠認納,不敢抗延。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墾單壙地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行。

光緒二年五月日。

立給墾單字福德爺廟祝爐主□□□

(四八)

同立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人李清油、李家昌,緣油承祖父遺下應得埔業一段,址在桃澗保八座厝更寮下莊。今有昌奉公徵收該地課租,要築課館。油念及竹林之情,喜於自己埔業內抽出荒埔一段,東至栽竹外路,西至栽竹外,南至栽竹外,北至栽竹外爲界;四址面踏,永遠賃與昌蓋造瓦屋,安立課館,栽種風圍、竹木、菜園、果子等件。當日言定昌備出埔底佛銀二十大員正,每年應納埔主地基銀二員正,限晚季交清,不得拖欠分文。即日同立字約,昌備足字內埔底銀項,交油親收足訖,並無少欠;油即將抽出荒埔踏明,交昌前去開築栽種,蓋造瓦屋。此係油承祖父遺下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弊;如有此情,系埔主出首抵擋,並不幹承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一樣二紙,各執爲照。

即日批明:油同母親實收字內埔底佛銀二十大員正足訖,批照,行。光緒三年(歲次丁酉)十月日。

代筆人張慶清

在場族親祖喜

在場母親林氏

清油

同立招永賃荒埔蓋屋約字人李

家昌

(四九)

立給出現消地基單字人吳生記,有承祖父遺下地基一所,址在奎府聚街尾土地公后街,坐東向西,長五丈,闊一丈六尺,東至田,西至車路,南至許家,北至黃家;四至界址明白。議定現消銀九大員,每年配約業主地基租銀一員五角正,逐年完納,割單執照。於是託中引就與周張李氏僅涼前來承給地基一坎,時同中生記親收過現消銀九大員正足訖;其地隨即踏明界址,立字交付僅涼前去興工起蓋瓦店一坎,永爲己業,日後各無反悔異言。口恐無憑,立給現消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生記親收過現消字內銀九大員足訖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八月日。

爲中人陳振源

立給出現消地基單字人吳生記

(五○)

立給出地基字人鍾元寶,承先父遺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銅鑼圈橫崗下,東至大路爲界,西至鍾盛連埔毗連爲界,南至元寶自己菜園壆爲界,北至鍾盛傳門前相思樹,直透東片園壆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託中招得黃鶴翔、鍾茂興前來架造營謀,即日三面言定黃鶴翔、鍾茂興逐年應納大小地租銀一員,務必年清年款,不得少欠分文。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於二人掌管,任其自行主裁成業,永遠居住,異日就出萬金,亦是各安天命,不得異言。保此物業明系元寶承父遺下之業,與房親人等毫無干涉,並無包寫他人界址,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系元寶一力抵擋,不幹承給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恐口無憑;立給出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字內四址內物業,逐年應納地租銀一元,豐荒兩無加減,批照。

光緒六年(庚辰歲)十月日。

爲中代筆兄纉義

在場叔阿增

立給出地基字人鍾元寶

(五一)

立給地基字人溫尚,有承祖父遺下空地一所,址在建寧井媽祖廳口,東至吳家壁爲界,西至楊家壁爲界,南至吳、陳二家壁爲界,北至□□□爲界;四至界址分明。因自己住宅甚寬,未及築造,時有蔡音乏宅居住,即與尚相識,求將此空地付與自備工料,起蓋成屋居住。尚即許允,將四界內所有之地踏明,付音前去起築。約定造成瓦屋一座二間,排一竈房,年納地基租銀一圓五角,年納年清,不得少欠。自起蓋成業,聽音居住相承,永爲己業,尚及日後子孫斷不敢言討言贖,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此屋一座二間,排一竈房,系音自備工料起蓋之業,年僅納地基租銀一圓五角,立批,再照。

光緒七年正月日。

代筆人陳福

知見子溫清海

立給地基字人溫尚

(五二)

立出地基字人吳生記,有承祖父遺下旱田一所,土名大加蚋堡奎府聚莊。吳德官向與生給出店地一坎,現消銀九員正,坐東向西,長五丈,闊一丈六尺,南至巷路陳家爲界,北至許家爲界;四至明白。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正,隨即交德官前出起蓋掌管,不得推諉。現給地基單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一、批明:即日收過現消地基銀九大員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正,以冬至前交清;如是短欠,每年加五升利。

光緒七年八月日。

立給出地基單字人吳生記

(五三)

同立給起蓋字人張廣福,有地基一坎,在興直堡新莊公館口街,坐北向南,東至陳家壁爲界,西至水老爲界,南至車路中爲界,北至過水爲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本街楊彭有向張廣福贌出地基一所,託同中三面言約,備出現銷銀二大元正。年限未定,每年應納地基主佛銀一大元正,照四至界址內聽付楊彭自備料工,起蓋茅屋一進,永爲己業。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同立給起蓋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白同中現收過字內現銷銀二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七年月日。

代筆人張駿

爲中人陳水生

立給起蓋字人張廣福

(五四)

立贌壙地字人蔡慶,因奉諭曬曝課鹽,乏地建築磚埕,託中向過萬香號贌出油車港莊海塭界內。慶自備工本開築磚埕,前來曬曝鹽斤交館,四至界址經中踏明。三面議定,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十元正,約至年終到館完納,領單執據,不敢逾期短欠情弊;若有短欠情弊,應聽業主將地吊回,別贌他戶曬曝;如若年年納清,永爲曬曝,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贌曠地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蔡慶

陳瑞旺

爲中人

郭循良

立贌壙地字人蔡慶

(五五)

立出開墾字人藍興館業主藍隆緒,有承祖遺下藍興、捒東等保大租及荒埔壙地,付佃開墾田園,築蓋厝宅,年納大租。今有下街莊劉永興向本館請墾大墩土地公廟西勢壙地一所,東至林老知園,西至水溝,南至魚池岸,北至林屘菜園,離本厝四尺;四至踏明爲界。時收墾字銀二員,願將此地付永興築蓋厝宅,永遠爲業,年納大租銀三角,不得短欠。保此地系藍興物業,與別人等無干;如有無恥之徒混認,本館一力抵擋,不幹永興之事。此係二比仁義交接,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墾字一紙爲照。

即日親收過佛銀二員,重一兩四錢足訖,再照。

再批明:字後收佛銀二大員,重一兩四錢足訖,再照。

光緒十年八月日。

親立墾字業主藍隆緒

(五六)

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叔陳金蘭、金富、金春、侄接興、順興兄弟,同侄登新兄弟等因乏基架造房屋,前來向得蘭兄弟叔侄等所管界內,贌出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銅鑼圈石崎仔莊,坐北向南,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言定,每年應納地租銀二元正;其地租銀年清年款,不得少欠等情。其地基即日沿踏,交付新兄弟前去自備工本,架造房屋一座,不計間數,任從栽種風園、竹木、菜園等項。異日倘欲移居別處,不得砍伐拆毀;倘欲退賣等情,務須向業主相商,亦不得退賣匪人等弊。此乃二比甘願,兩無迫勒,恐口無憑,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兩紙一樣,各執一紙爲照。

在場弟陳金興

代筆人羅閏福

叔陳金蘭

同陳金富

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同陳金春

侄陳接興

同陳順興

(五七)

立給出開墾字人藍興館業主藍載升、藍雲官戶下藍隆緒,有承祖提督藍元枚,蒙皇恩賞賜開墾捒東、藍興等保大租未墾之荒埔、壙埔,應歸藍興招佃開墾。今東大墩建設慎齋堂,在土地公廟東片,其地系藍興物業,東至林家田,西至竹路石埒,南至林家園,北至賴印林成店後尾牆圍石基;四至界址踏明。親收立墾銀六員,其地隨即踏明界址,付交慎齋堂掌管,永遠居住。其地基租逐年喜赦慎齋堂佛祖添作油香。此係緒誠心奉敬佛祖,日後子孫不得生端反悔滋事。保此地系緒承祖物業,與別人等無干,亦無重張立墾,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緒出首一力抵擋,不幹慎齋堂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開墾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親收過墾內佛銀六員,庫秤四兩二錢足訖,再照。

光緒一十一年(乙酉)十月日。

(親筆不用代書人)

親立給出開墾字人藍隆緒

(五八)

立給地基字人中北社通事巫福清,承祖父遺下山頂井仔頭莊後地基一處,因前土目經向林萬給付地基字,爲彰、泉擾亂分散,失落地基字,後復回林萬之子林清芳向本通事相商再給地基字。明踏界址,東至車路林牛界,西至林塔、林太宗界,南至車路界,北至林富界;四至界址分明。面約全年應納地基銀八點。隨即踏明界址,交付給地基佃人掌管,任從處置開造築茅屋埔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親收過墾耕字內銀四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一年十月日。

代筆人嚴掌

依口人陳飛

立給地基字人中北社通事巫福清

(五九)

立給墾字人藍載升,有承祖父遺下藍興堡東大墩新街頭油車前左邊壙地一所。其地東至街路界,西至抄封地界,南至魏麟厝牆壁界,北至舊街頭隘門外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王秀田欲起蓋厝屋,議定給墾筆資銀一十員,每年應納地基銀一員五角,不得挨延短欠。其筆資費即日交清;其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王秀田前去起蓋,日後子孫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合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墾字內筆資銀一十元完足,再照。

批明: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業主藍載升因家費缺用,再向王秀田支出佛銀二十五員,並去年實收筆資銀一十員,合計三十五元,願將右壙地指定界內,付王秀田永遠築室居住。從今以後免納地基銀,即業主遺下子孫,及房親不得生端取討,不得向他人賣買。今既兩願,理合批明存照。

大清光緒十四年三月日。

說合人餘樹

立給墾字人藍載升

代筆人莊振良

(六○)

同立出給墾字人港尾仔莊廖朝孔,裔孫三大房,經理人廖水誠、廖得仁廖生源等,有承祖開墾店地一處,址在八張犁廣福莊福壇後店地崁。其厝坐北向東,東至竹圍爲界,西至大戇壁路爲界,南至店前街路爲界,北至店後牆頭,直透至廁池背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三大房人等不欲自築居住,後引就廖寶瑞出首給墾,當日三面言定出得給墾銀八大員正,五兩六錢正,言約逐年要納業主地基稅銀一元五角正。即日同場見立墾銀字兩相交收足訖;隨即將店地二崁,並界內壙地、廁池等項,一應交付寶瑞前來掌管,永遠居住,任從寶瑞加築間數,不敢再加地基稅銀,亦不敢異言及墾耕,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兩願,仁義而行,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出給墾字一紙,永遠爲存照。

即日同場三大房經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親收過給墾銀八大員正,再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在場知見人廖正汃

依口執筆廖心玉

水城

同立給墾字人廖朝孔裔孫生源

得仁

(六一)

立給出地基字人進和、進香,情因有承祖父遺下三房兄弟鬮分應得之業,系坐落土名中港,頭份街後桂竹林公廳右片屋外菜地一所,東至屋滴水溝直透爲界,西至鄭家竹圍橫壆爲界,南至進麟兄菜園溝爲界,北至水圳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憑中說合給與陳光鬥前去架造書房等項,即日陳光鬥備來無利磧地銀共一十大元正。自此給管以後,任從陳光鬥備本架造書房,永遠居住。自癸巳年起,每年陳光鬥應納地租和份一元,香份一元,共二大元正,永不得加減,和兄弟永不得異言折屋還地等弊,而鬥亦不得討回磧地銀等因。此係二比允歡,兩無逼勒,恐口無憑,合共立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和、香兄弟面實收到字內陳光鬥備來磧地銀共一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十八年(壬辰歲)十一月日。

爲中人陳阿壬

在場兄林進麒

代筆人吳拔英

進和

立給出地基字人林

進香

(六二)

立給出店地基字人楊佳母,昔年間有承芳枝祖建置之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桃澗堡大樹林頭莊。踏出店地一坎,坐北向南,前至火車路爲界,後至過水橫牆路爲界,左片至本店牆路石腳直爲界,右片至本店牆路石腳直透牆圍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銀別創,相商願將此店地基一坎給出,爰是託中招得佃人簡金土前來自備工本,同中當場三面議定給出店地,進連過水,土備出佛面銀八大員正。即日立字,母親收過給地基銀足訖。約定此坎店地一年配納地基租銀一大員正,隨即踏明界址,交付簡金土前去起造瓦屋成店,任從居住出稅。其地基銀年納年清,不得少欠分文亦不得拖延過限;如有少欠分文,自應歸管。保此店地系楊佳母承芳枝祖建置之地,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給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上年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母出首一力抵擋,不幹架造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爰給出店地基字一紙,永遠付執爲照。

即日母經中人手親收過給出字內佛銀八大員正足訖。

光緒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楊天祥

爲中人楊水玉

在場見人楊新富

立給出店地基字人楊佳母

(六三)

立給地基字忠義祠,茲有頭份術柵門外一帶地方,奉憲充歸忠義祠爲公所管理,爲香祠費用。情因蘇阿丁乏店居住,前來向得公地給出店地一所,坐西朝東,東至街路爲界,西至謝恩古屋毗連爲界,南至王泰山店毗連爲界,北至羅鴻盛店毗連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言定,蘇家即備出地基佛銀十二大元正,經忠義祠經理人張兆麟、徐亦軒、陳光海、張大安收到,爲買店修街路並築石壆工資一切費用,原非經理人自己支用。此店言定每年應納地租香油銀五角,均作六月、十二月中兩季完納,繳公費用,不得少欠分文。自給之後,任憑架造店屋居住,振作生理,日後永不得異言等情。口恐無憑,立給地基字付執爲據。

即日批明:忠義祠經理人實收到蘇家地基銀十二員正,立批。

又批明:店後抽有小巷一條,直透至大圳脣,以爲出入通行之路,又批。

光緒十八年十月日。

秉筆人林金臺

徐亦軒

張兆麟

立給地基字經理人

陳光海

張大安

(六四)

同立給起蓋字人張廣福,即鵬程,有地基一坎,址在興直堡新莊公館口街,坐南向北,東至張家壁爲界,西至張家壁爲界,南至張家菜園爲界,北至車路中爲界;照四至界址,俱各明白。本街吳琴德有向張廣福,即鵬程,贌出地基一所,時三面同中言約,備出現銷銀四大元正,交鵬程收足訖,每年應納地基大租的佛銀二大元正。四至界址內聽付吳琴德前去自備工本,起蓋房屋一進,連過水溝井在內。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同立給起蓋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現銷銀四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九年八月日。

代筆人黃輕泉

爲中人吳水生

同立給起蓋字張廣福(即張鵬程)

(六五)

立贌出地基字人埔主蕭德賢,緣承祖遺下石崎仔田業一所,歷管無異。茲有鄰親許友生託保前來,墾贌地基一座,址在陳昂竹圍外,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帶納大租銀一元,小租銀一元,計共二元,每屆六月中完納清楚,給單付照。自贌之後,任從生前去自備工本桁桷,蓋造屋宇、菜園、風圍居住。務要安分守己爲業,不得非爲滋事,以及欠租等情;如有此情,任從埔主吊銷,另招別佃爲業,該佃不得異言妄生枝節。倘日後務要別創,通知埔主清租過佃,不得私相授受。此係業佃相依,兩無迫勒,口筆有憑,立贌地基字一紙,並承贌字一紙,共二紙,各執爲照。

即日批明:該佃所贌地基,蓋送屋宇居住,每年應納大、小租銀二元,屆期完納,給單憑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在場古寶

代筆蕭祿

埔主蕭德賢

立贌地基字人

佃戶許友生

(六六)

立永納起居地基字人鍾友桂,先年承父遺下自己鬮書內一所,坐落土名銅鑼圈橫崗下莊大路邊。情因託得知見面踏,東至竹壆爲界,西至大路爲界,南至牆毗連爲界,北至牆毗連爲界;四至界址分明。於朱葉氏自備工本,架造瓦居一落,又帶旱園五壢桂向得朱葉氏手內借出無利銀十大元正,即日與知見色現交於友桂兄弟父子親收足訖;面言銀無利,店地基無租。其銀不計年限爲期,倘日後友桂有銀可還與朱葉氏,每年應納店地基銀二元,憑單付照,年清年款,不得少欠;倘有少欠,即將店宇地基起耕出贌,收租抵利,不得異言等情。此乃二比歡允,仁養交關,口恐無憑,立永納起店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桂兄弟父子實收到字內無利佛銀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又批明:業主大租系桂自己料理,不幹佃人之事,批照。

又再批明:東界陳家店內隔牆朱葉氏自造一間,再照。

光緒二十年(甲午歲)十二月日。

代筆弟光輝

知見人吳清亮

在場弟石華

立永納起居地基字人鍾友桂

(六七)

立給出地基字人劉丁郎,緣承父遺下有地基埔園一所,坐落土名橫坑仔口。當有陳奎喜託場見人前來承贌,去築屋居住,以及菜園、禾埕、風圍、竹木等項,亦系歸奎喜掌管耕作。當日言定,奎喜備出磧地銀七元正,交丁郎親收足訖。遞年應納業主地基銀一元五角正,每年務要清款,不得拖欠。日後奎喜倘要移居別創,應將地基等項交還業主;其門窗、戶搧,及桁桷、瓦料,系奎喜自置之項,任奎喜搬取,丁郎亦不得阻擋生端等情。此係二比允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丁郎實收到字內磧地銀七元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其禾埕東界繫到水溝爲止,二比不得爭長競短,立批,再照。

再批明:屋宇等項永久歸於奎喜居住掌管,業主不得加升地租等情,立批,再照。

光緒二十二年月日。

代筆人陳鴻猷

知見人林阿來

在場阿立

立給出地基字人劉丁郎

(六八)

立給出屋宇地基業主字人陳石春,緣先年承父遺下有八十份莊莊地一處。今有佃戶莊金松前來給出地基一處,自備資本前去建築家屋一座,計共七間,永遠居住,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其銀在於冬季繳與石春收訖,業主給出地基完單,付與佃戶爲據。其銀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將所建之屋抵爲租銀,不得異言。其屋不居之日,將屋折去,地基交還石春,不得刁頑。自給以後,所有需費概系金松之事,與石春無干。此係二比甘願,立給出屋宇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二十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黃顯榮

在場弟德標

立給出屋宇地基業主字人陳石春

(六九)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賴久魁,緣因承祖父遺下有瓦店一坎三落二過水,坐落土名九芎林公館上街。前因被火燒,屋蓋牆頭俱空,意欲再行建造,工本缺乏,因招得佃戶邱家明自備工本,到地建造店宇。此一坎三落及兩過水之地基,即日議定,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十二大員正,永遠遞納,日後不得加升分文,以及生端反悔等情。此店系家明自備工本建造,該明永遠守管,作爲店宇。此乃二比甘願,口恐無憑,合立招佃字一紙,永遠執照。

即日批明:此店租每至冬至前繳清,不得違限,批照。

光緒(丁酉)三十年十月日。

知見楊桂琳

在場代筆人徐宏春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賴文魁

(七○)

立永遠出贌地字人高知久,有空地一所,址在興直堡新莊武廟口城牆邊。其空地現界,東至車路溝爲界,西至自己厝滴水爲界,南至港爲界,北至滴水溝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空地永遠出贌與人,爰託中引就贌與老豐美號起蓋,三面議定每年應納地基稅佛銀八大員正。其銀即於每年八月完納,年款年清,不得少欠分毫;其空地隨即同中踏明界址,聽付老豐美號起蓋成屋,永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遠出贌地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二十四年(陰曆戊戍)八月日。

代筆人餘鄭誠

爲中人高玉山

立承贌遠出地字人高知久

(七一)

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人業主黃明記,緣於先年自置樹杞林莊墘上街仔上等良田一處。今有吳壬貴託得保認中人陳肇初前來墾地建店,茲將界內劃出一段,坐東朝西,壬貴自備工本架造瓦店一間二落,東至本店後檐滴水溝爲界,西至街路爲界,南與劉家連牆爲界,北與黃明記連牆爲界。計闊見光一丈三尺,其長兩落,共計一十三丈爲定。當日憑中三面言定,該店一間三落,每年壬貴應納業主明記上田地租銀一十五元七角正。每年至六月終,由業主給出收單,向住居人支取清楚,不得少欠分毫等情;如有此情,壬貴願將該店任從業主明記另稅他人,以抵地租,壬貴不得異言反悔。今欲有憑,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該店每年應納地租銀一十五元七角正,務每年清款,不得少欠分毫。以外,科例雜費多少,系壬貴一力抵擋,概不幹業主之事,批照。

又批明:該店前後丈尺界址,俱載字內明白,如敢私開後門,或加侵尺寸,任從業主毀折議罰,或將強佔之地,每尺每年按定納銀二元正,壬貴不得異言,再照。

又批明:此係業主明買上等良田,贌他建造店宇,倘日後店佃或賣者不得包混地店,以免後來生端等情,再批照。

又批明:該店有起無拆,永納地租;倘地租不清,願將全間透落拆屋還地。其東界後檐不得暫以竹籬權抵,日久俟至冬定界時,貴自爲先築土岸爲準,以免移越弊端,照。

光緒二十四年(戊戍歲)七月日。

保認中人陳肇初

代筆陳清河

立出贌建店地字人黃明記

(七二)

立起店屋地基契字人許連枝,有承祖父上二大房遺下留存公地,址在竹北二堡許厝港莊坡仔面。其公地欲起造店屋,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起造,外引就與陳財寶、施緞合夥前來,自備工本、木料,起蓋店屋後落正厝一座,直透前落三間,闊五丈一尺。即日面言,每年定冬至應納二大房地基主銀二員四角正;其公地交付寶等起造成店。保此地系連枝承祖父二大房留存公地,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有此情,連枝一力抵擋。此係兩願,連及子孫與房親人永不敢翻異。恐口無憑,筆乃有據,立起店屋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其北畔壙地付寶等栽種風圍,枝不得異言,批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郭時中

立起店屋地基契字人許連枝

(七三)

立租地起蓋收地基銀字人韋浸、韋法、韋丁山,有承祖父遺下明買陳家應得埔業一所,址在油車港莊,歷管無異。今因何傳、何素、何煌、李車乏地起蓋房屋,爰憑中人互相議定,將韋浸、韋法、韋丁山所管界內北畔之壙地,面踏地基一所,付何傳、何素、何煌、李車前去起蓋房屋,以爲居住。言約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備出無利地基銀三十大員抵納,爲每年地基稅之款。其銀即日經中交韋浸、韋法、韋丁山等親收足訖;隨將應得界內北畔壙地,面踏界址分明,交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前去興工起蓋房屋,以爲居住,韋浸、韋法、韋丁山等不得異言滋事生端。日後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念及門第狹官,移作別處,地基銀如數付還,屋蓋拆留。此乃仁義相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收地基銀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法等親收過地基銀字內佛銀三十大員正足訖,照。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代筆人方兆光

爲中人陳爐

知見人□□□

韋浸

立租地基起蓋收地基銀字人韋法,韋丁山

(七四)

立給厝地基永遠字人李枝,有承先祖父李天生向通土給墾出地基一所,址在分水寮莊,東至坑界,西至遊火生厝界,南至張亮厝界,北至溪界;四至界址載在墾契字內明白。時踏明付與吳薯出首承給,任從建築,永遠居住,逐年應納地基銀一角。保此業系是枝承祖父明墾之業,與親房人等無干。此係二比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立給厝地基永遠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二十八年五月日。

秉筆人曾世勳

立給厝地基永遠字人李技

第二節典賣字

(一)

立喜獻祠地及地租業主郭宗緞,有憑官給戳開墾成地一所,址在興直堡中港厝莊。自莊頭起,至莊尾止,逐年應得地租銀八兩二錢正。並欲立租館地一所,坐西向東,橫四丈八尺,直三十六丈,東至消溝爲界,西至路爲界,南至路爲界,北至□□□□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與本莊董事李三省,莊耆餘光曠議立福德祠,而少其地,願將此欲立租館之地獻爲祠地。又恐有祠無業,香祀不給,更願將此地租獻爲春、秋二祭之資;庶神欣其禋祀,民享其土利焉。即日將地及地租地踏明界址,交付董事、莊耆人等起蓋祠堂,掌管地租,以垂永久。保此業系宗嘏自己開墾之地,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宗嘏一力擔承,不幹福德祠之事。口恐無憑,合立喜獻祠地及地租字一紙,送交福德祠碑爲照。

批明:即日將地租佃戶名簿一併交付,再照。

乾隆二十二年月日。

代書人李伸

喜獻祠地及租業主郭宗暇

(二)

同立杜賣地基租盡絕契字人吳中湖、吳朝清等,有承祖父吳際盛名號,承納業主王崇山裔孫王頂大租田業一處,址在大加蚋保郡城內。今該地成爲興市,茲有佃戶徐思之向給店地兩處,每各六間,立付地基字二紙執照。兩處每年照章應納地基租共項□□□元。湖、清等今因乏銀別用,兄弟相議,願將此兩處地基租項□□□元盡賣,先賣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原佃戶徐思之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地基租價銀三十一元三角八辮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湖、清等兄弟親收足訖;隨將兩處,每年店地租項杜賣盡根,免分完單。每年帶王家大租,系歸吳家自給,不幹買主之事。立憑準字交付買主前去掌收抵利,永爲己業。自至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分文不留,亦無典掛他人,來歷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湖兄弟子孫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現銀明買明賣,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絕地租銀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同中湖、清等親收過字內價銀三十一元三角八辮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九年八月日。

代筆人徐維新

爲中人石蘊輝

知見人堂見中霖

吳中湖

同立杜賣盡根地絕契人

吳朝清

第三節其它契字

(一)

立賣屋契人本家叔祖王贊卿,有上手明買番地基一所,坐落大武郡舊社南勢,東至本宅竹頭爲界,西至禾程爲界,南至竹園外水井爲界,北至本宅爲界,四至明白;內帶竹一頭。今因乏銀別創,自情願出賣,託中引就送與侄文魁前來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出得時值屋地價銀三兩五錢正。其銀即日同中拜收足訖;其屋地同中踏過,付侄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永無取贖,內外人等不得爭阻此屋地。並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系賣人一力抵擋、不幹銀主。此係叔侄甘願,恐口無憑,立賣屋契並上手繳連共二紙,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雍正十三年二月日。

代筆人英傑

在見阿應

爲中人元遜

立賣屋契叔祖贊卿

(二)

立杜賣屋契本家叔王文魁,先年承有屋地一座,坐在大武郡南勢。叔因乏銀湊用,情願出賣一片,託中送與堂侄奇萬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出得屋價銀一兩四錢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付用;其屋宇帶地基北片,對中廳分界,各坐一片。其買所任侄修整高築,內外人等不得異言阻擋。此係叔侄甘願,各無迫勒;如有來歷不明,系叔一力抵擋,不幹侄之事。今欲有憑,立屋契一紙爲照。

乾隆三年十二月日。

代筆中人叔芝愛

在見人叔正山

文蒼

立賣屋契人叔文魁

(三)

立賣地基契本家兄正山,先年承有地基一處,坐在大武郡舊社南勢屋地一座,帶園竹在內,四分之一均分。因乏銀湊用,自情願出賣,前來託中送與本家弟元珍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出得番錢銀一兩正。其銀即日同中秤收足訖付用;其屋地照分踏過,付弟修築架居,內外人等不得爭阻。恐有來歷不明,系兄山出頭一力抵擋,不幹弟之事。恐口無憑,特立賣契一紙存照。

內批:即日收過契內銀完明。

乾隆五年八月日。

依口代筆中人溫俊成

在見侄芝愛

立賣屋地基本家兄正山

(四)

立賣店契人黃榮周,承祖父遺下瓦店一座二棟,坐落沙轆街溝仔墘,坐東向西,東至李龍奇厝後,西至車路,南至溝邊楊家店,北至本家店爲界;四至分明。今因長兄回唐料理家務,不得前來,今又寄信喚回,自不能守候,盡問房親不就承受,外託中引受吳三寅叔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出值時價銀四十八員。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店隨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中間並無來歷不明,以及先典後賣等情;如有不明,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日後各無反悔。一賣千休,永爲吳家己業,再無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賣契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四十八員足,再照。

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書叔光偉

中人詹子振

知見人同兄榮元

立賣契人黃榮周

(五)

立杜賣盡根茅屋連地契字人蔡士評,有承父遺下自宅填地起建茅屋一座,坐落滬尾街,土名崁仔腳,坐東向西。其界址,東至路界,西至蔡家界,南至吳家界,北至巷界;四至明白。並帶厝蓋、牆壁、門窗、戶扇俱備,年配納天后宮地基香燈銀一錢正。今因乏銀別置,甘願出賣,先問房親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與王緘觀出首承買,三面言定厝價三十六員正。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遂將茅屋搬空,交過買主王緘觀掌管居住,或出稅他人,不得阻擋。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貼,異言生端滋事。此係評承父遺下,與別人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交加來歷爲礙;如有不明,評自出首抵擋,不甘買主之事。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茅屋連地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三十六員足訖,再照。

乾隆三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吳慶章

爲中人何文清

立知見人男蔡品

立杜賣盡根茅屋連地字人蔡士評

(六)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楊光彩,有自己蓋造瓦店一座二落,帶店後空地一處,坐址在沙轆街中溝仔墘,東至朱項祥屋腳爲界,西至店前車路爲界,南至溝仔路爲界,北至王朝店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定界。今因乏銀別置,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就,外託中引到陳基觀前來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價花銀八十六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彩隨即搬出,前往別處居住,將店依契界址踏明,門窗、戶扇、桁桷、瓦壁、地基空地隨付銀主前去居住掌管,永爲己業,每年配納番通事地基租銀三錢正。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彩子孫人等日後不得取贖,亦不敢言及增貼。保此店系彩自己起蓋物業,與房親伯叔人等無干,亦無上手歷遺交加不明,以及重典他人財物爲礙;如有不明等情,彩出手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店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八十六員足訖,再照。

乾隆三十一年十月日。

爲中人賴傳生

謝士球

代筆人楊上彩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楊光彩

(七)

立給山批人林興,今因向業主董給出山地厝地一所,坐落土名大檜溪奶笏侖莊,東至淺窩透上侖頂分水爲界,西至小溪爲界,南至小坑溝爲界,北至無尾坑透上侖頂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佃人林興願送界內價銀十員正,即日銀付業主收訖;其山地、厝地,隨即踏明界址,付林興前去掌管,起蓋爲業。自給批之後,栽種子孫永遠執照,行。

業主。

乾隆四十年十一月日給。

(八)

特調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三次胡,爲遵示承買等事。據半線保北門外街民許苟美稟稱:緣蒙示召買抄封械鬥案犯國樑邑城北門外店地基一所,原估價銀一兩三錢零,美願繳價承買,稟乞給照管業等情。據此,合行給照。爲此,照給苟美即將收執承管抄封國樑邑城北門外店地基一所,如有地棍出首阻撓,許即指稟赴縣,以憑拘究。將來奉文增估,另飭補繳,毋違,須照。

計開:

抄封許國樑北門外店地基一所。

右照給許苟美准此。

嘉慶三年八月十九日給。

縣行。

(九)

立杜絕賣屋宇人張芳連,前經向得張仕官承有店地一所,自架茅房屋宇一間,坐南向北,闊一丈六尺,包牆腳,東至莊五秀屋地爲界,西至羅能招屋地爲界,南至牆爲界,北至街路爲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回唐,盡問房叔人等俱各不願承領,託中引就與葉提兄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斷時屋宇價銀一十五元正。即日銀、契兩相交訖;其屋即交承買人居住爲業。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連一力抵擋,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合立杜賣屋字一紙,並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實收到價銀一十五元正足訖。

再批:每年要納地租錢一百二十文,立批。

嘉慶二十二年八月日。

爲中人盧金祿

在場見人劉秀福

莊主□□□

代筆人盧朝煥

立杜絕賣屋字人張芳連

(一○)

同立賣斷杜盡根絕契字人鹿港堡街尾人新福興、謝海觀、柯他觀、柯尼觀、柯九觀,有建置瓦店二坎三落,並直頭一間,樓三座,水井一口,上及厝蓋,下及地基,以及門窗、戶扇、水溝、磚石、瓦木俱全。其店坐東向西,坐落土名塗城尾新興街,每年載地基稅銀三錢。經丈過橫二丈,直九丈六尺,東至圳溝、西至街路,南至吳家店公壁,北至施家店壁;四至明白爲界。今因欠銀要別置,先盡問叔兄弟侄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沛興號王鎮觀,時三面言約議定賣出佛銀二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明白;其店聽銀主沛興號王鎮觀前去管掌起蓋居住,開張生理,永爲己業。價值已敷,日後不敢言貼言贖,亦不敢生端異言。保此店厝系是新福興、謝海觀、柯他觀、柯尼觀、柯九觀同置自己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不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關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新福興號謝海觀、柯尼觀、柯他觀、柯九觀自己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是以合應同立賣盡根絕契字一紙,並上手契二紙,地基契一紙,共四紙,付沛興號王鎮觀永爲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四十大元完足,再照。

其契系是公業,日後若有私借,宜認其房經手取討,不幹別房之事,再照。

嘉慶二十四年八月日。

在場知見人蘇梧觀

作中保人吳錫

施懋功

柯他觀

同立賣盡斷根絕契字人新福德號謝海觀

柯尼觀

柯九觀

執筆代書人柯多舍

(一一)

立杜賣園厝契人餘妹,有承買過張阿尾竹園一所,坐落土名桃澗堡龜侖山仔頂東南社,內帶茅瓦厝二座,水井一口,菜園苗埕一所,以及果子、雜物等項一概在內,年納業主吳大租銀二錢正。東至厝後竹圍外路爲界,西至厝前謝家埤墘爲界,南至謝家埤墘爲界,北至張家園墘爲界;四至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出賣,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梁嘉瑨官出首承買,即日憑中三面言議,出得時值佛面銀三十二大元正。銀、契即日交收足訖;其竹園及茅瓦屋宇、葉園、苗埕、水井、果子、樹木等項,俱各踏明界址,交付梁嘉瑨官前去掌管耕種,重新起蓋居住,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永斷瓜葛,寸土無留,日後妹及房親子侄人等不敢言找贖刁難生端。保此業系妹自置,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妹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園厝契字一紙,繳連上手老契及買契共八紙,合計共九紙,付執爲照。

即日憑中親收過契內銀三十二大員正足訖,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魏廷耀

爲中人張韶秀

知見人李水生

立杜買園厝契人餘妹

(一二)

立給薗埔地基人竹塹社番錢茂才,先年承父遺下鬮分內應得有埔園地物業一處,坐落土名石崗仔莊坎面。其園東至坎脣范家毗連爲界,西至蘭壆背路爲界,南至老路崎曲上橫過路黃家毗連爲界,北至園崁橫過水壢口梁家毗連爲界;四至界址同中沿踏分明,原納番業主地基租銀二角正。今因乏銀別創,叔侄商議,將此業出賣與人,先問社番人等不受,外託中送與漢人劉萬亂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依時值價佛銀一十大員正,同中親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準則等情。其園地四至界內,寸土無留,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及子孫人等永不得找洗等情。其園地雜果物業,概行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耕種經營,永爲己業。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園埔地基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錢茂才同中實收到字內佛銀一十大員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才承父鬮分字別田業山埔甚多,不得付來,乃系自己收存;倘若要用取出,不得隱匿,批照。

道光元年(己卯歲)月日。

爲中人林阿倍

在場人弟茂升

代筆人黃光榮

立給埔薗地基字人錢茂才

(一三)

立杜賣店契人陳國盛,情因先年在南崁新街有自置茅店一間,前後直透兩落,並帶門枋、戶扇、水井在內。原帶店後菜地一塊,直透至竹圍爲界。又帶前面空地一所,直透至古錦江田爲界,左邊與李興美店爲界,右邊與鄧乙柏店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應納古錦江地基銀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杜賣與人,盡問親房人等不願承買,託中送至與兄連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足數店價銀三十四元。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並無短少。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倘有上手不明,不幹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得異說,恐口無憑,立杜賣店契一紙,永遠付執爲照。

即日實領到店契銀三十四元正足訖。

再批明:立承贌地基名字陳佛麟,並上手合同名字系陳佛麟,立批是實。

即日批明:其地基系古錦江兄弟永遠管業收租,立批是實。

又批明:倘日後要退店,先問地主錦江兄弟不欲承領後,任從退人另賣,再照。

再批明:店中內外所有糞草,系古錦江兄弟收落田,退店不得運走,再照。

道光八年八月日。

在場兄麒盛

立杜賣店契人陳國盛

(一四)

同立收磧地銀字東螺屯坪林後社隊目眉墜施、發加乃、施金香、宇文蘭、眉加乃發、年宇士、乞食阿豹等,有奉憲恩恤給配養贍地基一段,址在社內,東至金水加乃爲界,西至烏來陣爲界,南至紅加乃爲界,北至乞宇士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公費,無奈,託中引就與本社內漢人莊敬觀出首承受,時磧地銀三員,再添價銀一員,合共銀四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基交付銀主掌管爲業。道光二十年起,至道光十年止,共十全年爲滿,聽番備母銀取回原字;如是無銀取回,與舊銀主掌管,不敢阻擋。三面言約,歷年帶納租錢六十文正,付番主給單完明,不敢少欠分文。此係仁義交關,各不得刁難,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收磧地銀字一字,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磧地銀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批明:日後倘有宇文蘭典契字執出,不能行用,批照。

道光二十年三月日。

代筆人長髮

爲中人□□□

乞食阿豹

年宇士

眉加乃發

施金香

發加乃

宇文蘭

立收磧地銀字東螺屯坪林後社隊目眉墜施

(一五)

同立鬮書人長房胞兄珠池,二房胞弟珠俊等。蓋聞兄弟一氣而分形,子孫異枝而同本,祖父固樂其永好,世代難保其無乖。昔我祖父來臺,開基創業維艱,而貽留於今,世守勿替。竊慕往古同居之風,不宜一旦分折而處。第生齒日繁,人心不古,田宅見窄,世事如棋,欲其無生嫌隙,何必勉強同居。是以兄弟和同相商議,邀請尊長親戚,將祖父遺傳田宅財物,先踏祀資以外,品搭均分,禱神拈鬮爲定。諸凡開載明白,俱系至公無私,各宜安份,照鬮管業。其祖父祭祀,以代世事,依次輪流值當。從茲以往,後昆垂裕,先業克恢,斯式廊月增而家聲於以丕振矣!今恐口無憑,同立鬮書一樣二紙,每房各執一紙,永爲存照。

計開:

一、公業踏得本街崎仔頂東畔瓦店屋一座,間數不等,坐東向西,並油車器椇在內,歷年稅銀八十二員。又本街崎仔頂東畔瓦店屋一座,坐東向西,歷年稅銀十八員。以上二條,兩房輪流,但因公有借欠債項,故將此稅銀扣還債項明白,然後依次輪收值當,祭祀公事。

一、本街崎仔頂東畔茅店屋一座兩進,坐東向西,長房珠池應往得前落一進,連竈間一半,深井埕一半;二房珠俊應得住後落一進,連竈間一半,並深井埕一半。

一、長房珠池鬮得田宅:

海豐莊早園一所,現佃林慶觀耕作,歷年稅銀六員。

海豐莊早園一所,現佃周餘觀耕作,歷年稅銀五員。

本街峯仔頂西畔檳榔店茅屋一座,坐西向東,年稅銀十二大員。

本街陳敬觀住店,年該納地基銀六員。

本街林德潤官住店,年該納地基銀三員。

本街合司住店一所,年該納地基錢一千文。

本街泉成住店一所,年該納地基錢二百五十文。

一、二房珠俊鬮得田宅:

楊厝寮莊旱園一所,現佃許岸觀耕作,歷年稅銀三員。

舊莊旱園一所,現佃黃前觀耕作,歷年稅銀六員。

本街崎仔頂西畔工夫店茅屋一座,坐西向東,歷年稅銀十二員。

本街雞司住店,年該納地基銀六員。

本街廖研觀住店,年該納地基銀三員。

本街莊禾舅住店,年該納地基錢一千文。

本街玷司住店,年該納地基錢一千二百文。

本街炎侄住店,年該納地基錢二百五十文。

再批明:其峯仔頂茅店屋一座二落,先年經已鬮分前後落;居住瓦店屋一座,先年亦經踏存爲公,當即照管無異。但兄弟二人意欲各居一方,茲值道光二十一年五月初一日,爰再邀親戚即將二所店屋拈鬮分居,長短相補。自此以後,各宜照管,永守勿替焉耳!

計開:

一、長房珠池鬮得崎仔頂瓦店屋一座,每年應收得珠俊佛銀四員,照。

一、二房珠俊鬮得崎仔頂茅屋一座兩落,每年應貼還珠池佛銀四員,照。

道光十九年二月日。

代筆人白梅壁

在見並公親人功兄曾哲

知見並公親人房兄守猜

長房胞兄珠池

同立鬮書人

二房胞弟珠俊

(一六)

立借地基字人黎紀添兄弟,有承祖遺下茅厝一座四間,連北畔橫厝二間。其厝北畔憑滴水一直爲界,坐落土名後壟三湖莊西畔。茲添等欲起蓋北畔相接橫厝一間,礙張永建有禾埕地一所,至添厝前大門腳爲界,添欲蓋之厝有缺地基。爰是託中公人,墾向張永建借出禾埕地一丈零,添蓋此厝,當日同中公人議貼每年地租粟三鬥,至六月冬張永建出首量收,不敢異言。其地基添兄弟等將來若欲移徙別處,抑或倒壞,將地基交還張永建管掌,不敢生端滋事。此係相好之情,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借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咸豐元年(辛亥)十一月日。

爲中人黃結鄰

代筆總理梁裕祥

立借地基字人黎添兄弟

(一七)

立給開墾盡根地基契字大甲頂店社番巧義生,有承社尾社外祖母遺下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址在頂店莊內,東至郭井厝爲界,西至車路爲界,南至杜蓋厝壁牆中爲界,北至張藏厝及至陳炎田爲界,其四至界址俱各登載分明,歷年配納大租錢二百文。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地基給出開墾盡根,先問盡社中親房衆番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頂店莊漢人郭鉗觀出首承墾盡根,當日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價佛銀二十六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地基隨即照界踏明,交付銀主郭鉗觀前去掌管,起蓋厝宅居住,永遠爲業。自此義一出墾千休,永遠杜絕,葛藤永斷,日後義以及子孫等永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地基系義承外媽遺下之物業,與內外親房衆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義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開墾盡根地基契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二十六大員正足訖,再照。

同治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柯賢和

爲中人陳定

在場見□□□

立開墾盡根地基契字大甲頂店社番巧義生

(一八)

同立杜賣盡根瓦店契字人蘇惠發、蘇連登兄弟,自咸豐四年間,向武聖帝君會贌出店地一所,自備二本起蓋瓦店一坎兩進。址在新莊米市街五十六坎隘門腳第二坎,坐北向南,東至鄭家店合壁爲界,西至高家店合壁爲界,南至車路中爲界,北至大圳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陳金聲大租銀三錢正,又全年應納武聖帝會董事陳水等地基租銀六大員正。至同治四年間,兄弟分爨,連登拈得鬮分字內此瓦店一坎兩進。今因乏銀別創,登夫婦商議,願將此瓦店一坎兩進出賣他人,先盡問叔兄弟侄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詹盛渥出首承買,三面議定依時值價銀一百二十八員正。銀即日同中交登親收足訖;其瓦店一坎兩進,內帶門枋、戶扇、古井等件,一切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與詹盛渥前去掌管出稅,收稅抵利,永爲己業,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日後登及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滋事等情。自此一賣千休,片瓦不留。保此瓦店系是登鬮分應得之額,與兄弟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登自應出手一力抵擋清楚,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現銀明買,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瓦店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店契字內佛面銀一百二十八員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此瓦店系是贌地基起蓋,並無帶上手契字;倘有不明滋事,登聽詹盛渥取出鬮分字觀看,不得刁難,此照。

同治十二年八月日。

代書人楊志量

爲中人楊士乃

高一且

杜場見人

蘇連發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蘇連登

(一九)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欽,有承父遺下埔園一段,址在大加蚋堡崁頂莊,坐落土名土園仔。此園按作五份,從東算起在第四份,東至王脫園爲界,西至王交後厝地爲界,南至王家園爲界,北至王家園爲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帶納大租谷一斗一升正。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園託中引就向與王領兄弟等出首承贌,三面議價銀二十五大員正。言約銀無利,息厝無稅銀。其銀即日同中親收入足訖;厝地隨即交付領兄弟前去掌管,起蓋居住。三面言約,欽若備銀二十五大員清還,領兄弟每年該納稅銀三大員;如無銀清還,依舊銀無利息厝地無利銀,各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兩願,俱各喜悅,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永贌厝地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二十五大員正足,照。

一、批明:此字內佛銀領出銀十二大員,紅出銀十三大員,合共銀二十五大員,聲明,再照。

一、批明:其字內大租谷,領兄弟每年永納,不得異言滋事,聲明,再照。

光緒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王清蘭

爲中人□□□

在場知見人王文後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欽

(二○)

立杜賣盡根空地契字人鹿港堡新興街郭壽萱,有承父建置明買過本街張萬福瓦店一座,並連厝地一所,坐落土名新興街,東至文祠溝墘爲界,西至街路爲界,南至李家店爲界,北至文祠公店爲界,四至明白;每年應納地基稅銀三錢。因同治戊辰年,店屋被火燒去,欲徙居他處,母子相議,先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本街宗親媽世兄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價銀四十大元,庫兩二十八兩足。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付交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居住,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找言贖。保此空地系壽萱承父自置物業,與房親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銀項以及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壽萱自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永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空地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二紙,合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大元,庫平二十八兩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不明等情,該壽萱出首抵擋,再照。

光緒十年八月日。

爲中人張則敷

立杜賣盡根厝地契字人郭壽萱

知見人母上官氏

代筆人陳清祈

(二一)

立杜賣盡根茅店契字人大溝尾莊張接發,有自己明買茅店一坎,址在永靖街國王廟前左畔第四坎,坐東向西,東至小巷爲界,西至大街路爲界,南至邱家店爲界,北至聖母會店爲界。帶門窗、戶扇、水井一口、浮沉、磚石一應在內,逐年配納大租銀四角,又配納地基銀一員六角,界址、租銀俱各明白。今因乏銀湊用,情願將此店出賣,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陳厝莊詹克家兄弟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出得依時值盡根店價銀六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明界址,付與買主前去掌管居住出稅,收利納租,永爲己業。保此店系接發自買之業,與房親叔侄人等毫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接發自應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特立杜賣盡根茅店契一紙,繳連上手契,付執爲照,行。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六十大員完足,再照,行。

批明:此店於光緒二十五年八月間,三大房分爨,當場公議付與長房長孫昭木掌管,以爲優待之業,地租、大租自行完納,理合批照,行。

大清光緒十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榮儒號

爲中人益清號

兄張金

知見人胞叔張塗

侄張塗

在場人母親陳氏

立杜賣盡根茅店契字人張接發

(二二)

同立出杜賣盡根茅瓦店契字人林武權、林武圖,同偕侄瓊元、豐年四房等,有因光緒丙子年間,兄弟共八人俱各分業撥鬮,實蒙先父在日之遺命也。當時立鬮炳據,延及丙子年終,各處總董會及大墩原屬昌盛街市,因遇戴逆唱亂起禍,一旦變爲荒墟,僉議再建興街,既已定規,四處預白,各人起蓋店座,各人永遠掌管,嗣後權等四房仍爲合爨。延至丁丑年春季,備出資本,建置茅瓦店一座,坐北朝南,址在東大墩街北片。其店東至連順號爲界,西至連升爲界,南至街路爲界,北至牆外劉遠厝爲界,四至界址分明。並帶門窗、戶扇、上下樓屏大小間數所有對象一應在內,遞年配納封收加餉館地基銀二元正。今因乏銀別創,兄弟叔侄相商,情願將此茅瓦店盡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綿昌號出首承買,當日經中三面言定,時值杜賣盡根茅瓦店價銀三百大員,庫秤二百一十兩足重。即日同中銀交契立,互相收訖;其茅瓦店立即踏明界址,盡界內所有物業,概付買主掌管,逐年收稅並納封收地基銀,永爲已業,任從居住出稅及翻蓋改易。權等一賣千休,及日後子孫永絕找贖。保此茅瓦店確係權等四房再爲合爨備出資本起蓋之業,與分居之房親無干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拖欠地基銀等情;如有等情,權等出首抵擋明白,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迫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出杜賣盡根茅瓦店契字一紙,付爲永遠執照,行。

即日同中場見權四房等親收過杜賣盡根茅瓦店價銀三百大員,庫秤二百一十兩正足訖,再照,行。

外再批明:此店地基乃是抄封,歷來並無字據,倘日後有假冒契字,出爲爭較,此店不得行用,當場批照,行。

光緒(辛卯)十七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賴照臨

爲中人林子明

知見人胞弟武衡

在場同收銀母親林門曾氏

權瓊元

同立杜賣盡根茅瓦店契字人林武同階侄

圖豐年

(二三)

立佃批字人半線保新埔六塊寮莊柯世情、柯世農、柯媽超等,有承伯父遺下田園一所,坐落土名在溪底,抽出車路南園二段,並四面插竹圍、樹木。茲因柯豬倌、柯沃官、柯黃屘同託中向與柯世情、柯世農、柯媽超等求墾厝地,三面言議時值壓地佛銀四十六大元正。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起蓋居住,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年約納大租谷一石三鬥二升正。其此壓地銀前取十大元,至光緒九年二月,再取去佛銀三十六大元正,共四十六大元正,課科三十二兩二錢正。其厝地面限二十年爲滿,聽園主備齊壓地銀取回佃批字;若有拖欠大租,願將壓地銀扣除,以抵大租,銀主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佃批字一紙,共二紙,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壓地佛銀四十六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厝地言約十份,柯豬倌應得東面一半,出佛銀二十三元五角正。

柯豬倌十份應得二份,出佛銀九元四角正。

柯沃官應得一份半,出佛銀六元零五點。

黃屘官十份應得一份半,出佛銀七元零五點。

光緒九年二月日。

爲中人柯孝炭

作知見柯登山

柯世農

立佃批字人柯世情

柯媽超

代筆人柯有孚

(二四)

立杜賣盡根店基壙地字人葉來福,有承祖父自置備工本起蓋茅店兩座兩進,並過水、天井、水涵在內,坐址在中港慈裕宮前中街,坐北向南,東與許家典過顏家合壁爲界,西與林家前進合壁後進與業家曠地爲界,南至下街路爲界,北至陳家牆壁爲界,遞年應納杜家地基佛銀一元一角正,歷管無異。不意於光緒十六年三月間失火,此茅屋兩座兩進及過水被火焚盡,只遺基址及水井、水涵。時乃自揣無力再行起蓋,置之空存,店基曠地一所將爲廢物,況兼乏銀別創,願將此店基曠地、水井、水涵出賣與人,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林洽興出首承買,三面言定時值賣盡佛銀二十六大員正。即日同中銀、字兩相親收足訖;隨將店基、壙地、水井、水涵踏明四界,交付銀主掌管,自備工本,任從起蓋店基,安排間格,永遠物業。福此業一賣千休,寸土不留,葛藤永斷,日後福及子孫永不敢異言找贖,滋生事端。保此店基壙地委系福祖父自置起蓋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福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相喜悅,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店基壙地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福親收過賣盡契字內佛銀二十六大元足訖,又照。

又批明:祖父當日承買契字,於光緒十六年三月間被火焚盡,是以不得並繳,合應聲明,批照。

光緒十七年二月日。

代筆人葉楚卿

爲中人黃士九

場見偕男德發

立杜賣盡根店曠地字人葉來福

(二五)

立杜賣盡根茅店契字人唐專,有明置過茅店一間,坐落湖日莊,坐北向南,東至周振元店壁界,西至揚珍店壁界,南至街路界,北至周振元壁界,四至界址分明;逐年配納抄封地基銀一元五十錢。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茅店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張□□出首承買,三面議定賣店價銀二十大員,庫平十四兩正。即日銀、字同中交收足訖;此茅店隨即交付買主承去掌管居住,永遠爲業,日後專及子孫不敢找贖情事。保此茅店系專明置之物,與別房人等無干;倘有不明,專自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茅店契一紙,帶上手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專收過契字銀二十大員,庫平十四兩,再照。

光緒十八年六月日。

代筆人李安癸

爲中人楊環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唐專

(二六)

立出杜賣盡根茅厝並地基字人廖朝孔,今有自墾築成茅厝二座,並地一所。其厝並地基址在馬崗厝莊橫街仔,東至廖正寶菜園界,西至廖正寶厝地界,南至街路界,北至水溝爲界;四至界址分明;年納業主廖朝孔公地基稅銀四角正。茲因乏銀應用,託中引送與廖正愛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茅厝並地基價銀二十四大員正。即日立字,其銀同中交收足訖;廖朝孔公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廖正愛掌管,任從永遠居住,贌佃收稅,永不敢言及討贖滋事。保此業明系廖朝孔自墾之業,與別股業主無干,亦無典掛他人財物,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朝孔公出首一力抵擋,不幹承買人之事。自此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今因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出杜賣盡根茅厝並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廖朝孔公收到字內厝價銀二十四大員正足訖,批照。

光緒二十年二月日。

爲中人張典棋

秉筆人廖阿聲

立出杜賣盡根茅厝並地基字人廖朝孔公

(二七)

立杜賣盡瓦店宇字人吳壬貴,緣先年承父有造瓦店,址在樹杞林米市街下,與黃明記贌出地基納租,架造瓦店兩落,並過廊及拖厝豬椆、門窗、戶扇、桁桷、柵柱、枋桷一應在內。前至店口滴水爲界,後至第二落後檐滴水爲界,左與劉估牆毗連爲界,右與陳雲牆毗連爲界,上連蓋天頂爲界,四至分明。今因別創,乏銀應用,夫妻商酌,情願此店出賣與人,先盡問房內親疏等俱各不欲承受,託中前來招得蘇紅盛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盛備出依時店極價五百二十大員正。即日色現,經中場見等同過交於貴親手收訖,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其店即日同經中場見等概點交於盛前去掌管,出稅抵利,永爲己店。保此店系貴承父自造瓦店,與房內親疏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爲礙。一木一瓦,一賣千休,永斷葛藤,異日自己及子孫等貴賤各由造化,不得言贖言增找洗等情。如有上手來歷、地租不清及業主地基架造若丈尺不明,系賣主自擋,不幹承買人之事。此乃二比甘願,各無逼勒,口恐無憑,紙筆有憑,立杜賣盡瓦店宇字一紙,並帶黃明記贌約一紙,共二紙,付照。

即日批明:貴同中場見等實收到字內店極價佛銀五百二十大員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第二落後尾,在戊戌年□月間,再贌出地基四丈。此末曾架造,從今賣後,買主若架造,不幹賣主之事,批照。

光緒二十四年(戊戌歲)十二月日。

爲中人陳業水

場見宗兄吳鳳義

代筆溫玉堂

立杜賣盡瓦店宇字人吳壬貴

(二八)

立起耕盡典水田、山林、餘埔、風圍、竹木、屋宇地基人曾昌洋,先年叔侄兄弟分居,鬮分自己應得有壽字號鬮內水田、山林物業一所,坐落土名陰影窩。其業當日憑中場見,面踏門首大肚水田一段,東至茂源田塍毗連爲界,西至昌美田邊水圳及中央屋大草陂毗連爲界,南至昌光田塍毗連爲界,北至觀音竹外圳溝爲界。又應得雙連陂面山牌水田一段,東至自己田業崁山腳爲界,西至茂源田塍毗連爲界,南至觀音竹壆水溝爲界,北至張、廖兩家車路毗連爲界。又將屋背水田連壙地一段,東至自己公所頭下爲界,西至中央屋田塍毗連爲界,南至自己灣坵田嵌、透上四坵田田嵌爲界,北至茂源田邊水圳路、透上自己竹圍外昌美田塍水溝爲界。又應得北片陰溝背中段一小段,東至茂源田塍毗連爲界,西至昌美田塍毗連爲界,南至大陰溝爲界,北至公圳溝爲界。又應得老屋角樹林一所,東至公竹頭下爲界,西至自己園墘路爲界,南至昌美樹林毗連勒石爲界,北至自己田墘毗連爲界。各段各至界址沿踏分明,原帶界址內外公私陂塘共七口,四股均分,自己應得一股水路通流灌■〈氵蔭〉此田。其屋背陂塘草亦照四股均分,自己應得該陂底魚蝦,以及陰溝陂頭泉源,各有圳路透田通流灌溉充足。又帶右片瓦屋大小六間,內具門窗、戶搧、門外天井、廁池、禾埕、菜園、風圍、雜樹、竹木以及餘埔、浮沉、土石一切在內,原帶清賦丈甲紅單字號下則田與下下則田計共三甲四分六釐,並每年納地租印串單炳據。今因乏銀應用,父子相商,願將此業出典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爰是託中外就於梁登秀父子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依時值盡典價一千二百大元正。即日同中場見面交付昌洋父子親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准折,亦無短少分毫;隨即同中仍到業所,將前踏界址,交付典主前去掌管出贌,收租納糧。保此業明系昌洋自己鬮分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弊;如有此弊,系洋父子一力出首抵擋,不幹承典人之事。此業盡起耕典界內,寸土無留。自此出典以後,洋父子不敢另生枝節以及異言生端等情。其典限自己亥年冬典起,至壬寅年冬止,三年爲期。屆期滿限之日,如果要贖,預先八月中送定銀三十大員正。其贖字冬至前爲期,一足付還;倘若無銀取贖,將定銀抹銷,仍照原典約字而行。此乃仁義相交,兩無迫勒,各無反悔,立起耕盡典水田、山林、餘埔、風圍、竹木、屋宇、地基契字一紙,又帶印契連司尾一紙,丈單一紙,老鬮書一紙,新鬮書六紙,計共十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昌洋實收到字內佛銀一千二百大員正,經中交付足訖。

又批明:印契丈單原有新舊,鬮書字約各有破爛,贖字之日,洋不敢異言,批照。

又批明:每年帶納業戶大租二石一斗,仍系典主自行完納,不幹承典人之事,批照。

又批明:無利花紅銀九大員,系承典人先備出,贖字之日備還承典人,批照。

光緒二十五年(己亥歲)十一月日。

在場侄茂仁

在場弟昌光

知見侄茂源

爲中人黃國棟

代筆人曾維友

在場男茂進

茂財

茂廣

茂喜

茂瑞

立起耕盡典水田山林餘埔風圍竹木屋宇地基字人曾昌洋

(二九)

同立杜賣盡根瓦店銀契字人,彰化北門外祖廟街第一百四十七番戶陳扁、陳榮,同承先父明買過李清蘭、李坤瓦店一座二進。前落瓦店,後落茅屋,連後壙地一所,址在彰化北門外市仔尾街,坐南向北。其店東至黃家地基爲界,西至朱家地爲界,南至菜園水溝爲界,北至車路滴水爲界;四至界址明白;逐年配納楊業主大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創,兄弟相商,願將此店出賣,先問盡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本街黃椪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盡根價銀一百十五大員,庫平八十兩五錢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點明界址,並店內厝蓋、梁楹、角柱、門窗、戶搧以及水井、地基、沉浮、磚石,一概交付買主黃椪掌管,永爲己業,任從翻創居住,扁兄弟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店系是扁兄弟承先父明買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拖欠大租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扁兄弟自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扁兄弟及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等情。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瓦店銀契字一紙,並繳連買印契連司單一紙,上手契三紙,計共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店契字內佛銀一百十五大員,庫平八十兩零五錢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七年二月日。

代筆人葉篤敬

爲中證人王先進

在場知見王氏

陳扁

立杜盡根瓦店銀契字人

陳榮

(三○)

立杜賣盡根茅店契字人陳阿居,有抄封地基,系居明買。茅店一座,並帶店後西片另處茅屋一間,有厝蓋、牆壁、楹桷、門窗、戶扇、磚石、竹林、壙地一應在內,坐址東大墩街祖廟前隘門內第三間,坐西向東。其界址東至街路界,西至抄封田界,南至楊呆牆路界,北至林火爐牆路界;四至界址踏明;年納抄封館地基銀全座佛銀一員正。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茅店出賣於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詹阿溪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茅店價銀三十八大員,庫平二十六兩六錢正。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茅店等件,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居住,出稅完納地基,永爲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居以及子孫或房親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茅店系居自己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或有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居並場見收銀人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仁義交關,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茅店契字一紙,又帶上手契一紙,計共二紙,付紙永照,行。

批明:此茅店一落,前系出稅與詹阿溪居住,其稅銀始終經已會算清楚。但店前涼庭一處及過水仔連後落二間,並店後尾南北片連西片牆圍等業,俱當時系詹阿溪自己備出工本起築之業,與居無干無涉。自此以後,永系詹阿溪執掌。但合出茅店一座,逐年應配完地基銀一員,理合批明,照。即日憑中親收過杜賣盡根茅店契地內字銀三十八大員,庫平二十兩六錢正足訖,再照,行。

代筆人遊壽三

林秀茂

爲中人

盧清香

嗣男水成

在場同收銀

胞姊林陳氏

知見人族親阿錐

立杜賣盡根茅店契字人陳阿居

(三一)

候選府正堂鹿港理番海防總埔分府、加十級紀錄十次興,爲出示招墾諭納事。案據岸裏大社業戶丁潘宗倫暨社番耆甲等稟稱:緣倫於七月間,呈墾示諭葫蘆墩望崗寮街內地基歸墾歸納一案,蒙批:既系爾祖蒙賜管業之地,應有執照字據可憑,着先繳驗查覈等因。倫遵將乾隆年間,岸里社轄地,東地倚逼山溪居住,西南界地贌與漢人,存僅附社蕞土,繪圖具結示諭一道。又祖先敦仔,爲淡、彰等立戶潘大由仁示諭一道稟繳,伏乞恩准定稅,諭飭歸墾歸納,沾叩等情。據此,查此案,前據該社通土具呈,業經示諭歸墾歸納在案。茲據前情,除稟批示外,合行照案出示招墾諭納。爲此,示仰岸里社管下葫蘆墩、望崗寮街、翁仔崎腳等處民番諸色人等知悉:爾等如有原墾田園埔地以及起蓋房屋,在於該番界內者,務須遵照認向該番完納租稅,毋得冒聽漢棍奸番私相授受,影射混納。自示之後,倘敢故違不遵,並恃強霸佔,藉端抗納,一經察出或被指稟,定即嚴拿究辦。本分府言出法隨,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遵。

同治三年十月初二日給。

發貼曉諭。

(三二)

天啓元年,漢人顏思齊爲東洋國甲螺(東洋即今日本,甲螺即頭目之類),引倭屯於臺,鄭芝龍附之,尋棄去久之荷蘭紅手舟遭揚風飄此,愛其地,借居於土番,不可,乃紿之曰:得一牛皮地足矣,多金不惜。遂許之。紅毛剪牛皮如縷,周圍圈匝已數十丈,因築臺灣城居之,今安平城(臺灣府志)。

(三三)

賞戴花翎、署理臺北府正堂卓異候升陳,爲出示招建事。照得臺北艋舺地方,奉設府治,現在城基街道均已分別勘定。街路既定,民房爲先,所有起蓋民房地基若不酌議定章,民無適從,轉恐懷疑觀望。因飭公正紳董酌中公議,凡起蓋民房地基,每座廣闊一丈八尺,進深二十四丈,先給地基現銷銀一十五圓,仍每年議納地租銀二圓。據各紳會議稟覆,經本府詳奉臬道憲批准飭遵在案。除諭飭各紳董廣爲招建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紳董、郊鋪、農佃、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新設府城街道,現辦招建民房,務宜即日來城遵照公議定章,就地起蓋。每座應深二十四丈,寬一丈八尺,先備現銷地基銀一十五圓,每年仍交地租二圓,各向田主交銀立字,赴局報明勘給地基,聽其立時起蓋。至於造屋多寡,或一人而獨造數座,或數人而合造一座,各隨力之所能,聽爾紳民之便。總期多多益善,尤望速速前來。自示之後,無論近處遠來,既有定章可遵,給價交租決無額外多索,務望踊躍爭先,切勿遲疑觀望,切切,特示。

光緒五年三月日給。

(三四)

署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三級記錄四次徐,爲瀝情僉懇出示,以杜癡思藉圖事。本年十月初八日,據大雞籠社耆民蕭機、鋪戶魏兆、澳保謝林住持僧一乘等呈稱:竊獻地敬神,維望厥昌,奸心混佔,情真共恨。緣大雞籠海坡嶺腳及頭二重橋大沙灣內外獅球火號一帶海島,固大小船隻遭風停泊,在彼商民貿易無所棲止,遂挑石於海坡填砌,築蓋茅屋營生及搭寮廠捕魚。乃議建慶安宮內外兩廟,崇祀天上聖母,賴神光之庇佑,延僧住持,朝夕敬奉香燭,僧實清苦,無所舉出齋糧。幸嘉慶十年間,雞籠社土目麻己力毛、少翁社通事翁麗水、總理吳長,與該處商民等公議:凡茅店營生者,年應納地基銀二元;搭廠捕魚者,應納地基銀一元。願將基租一概充入慶安宮爲香燈齋糧諸費,立約給僧執憑,並設碑記於廟側,莊人周知樂助。遞年該僧循議收租,共約無異,由來已舊。迨此二十二年間,有豪民郭光祥買大雞籠田畝,與海坡店地毗連,藉稱基銀應由伊得,其僧民共論得隴望蜀,曉曉不依。但郭光祥不思基地原系海坡,後乃民力填砌爲店地,與其所置之田無涉;況前向社番買主郭郊光及後典郭光漢,知會通事、總理、商民人等,議將基銀當充廟中爲香燈之資,均不敢爭收。此銀茲突欲混佔肥己,銀雖無幾,難服衆心,機等不得不相率呈懇,伏乞恩准出示照舊交納香燈等情。卷查先據僧一乘具稟,業飭地保總董查明諭禁在案。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給示曉諭。爲此,示仰該所居民人等知悉:爾等應納地銀元,務須照舊赴該廟住持僧交納,毋許他人爭收混納;倘敢故違,一經指稟,定行提究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三年十月日給。

(三五)

臺灣葛瑪蘭管糧總捕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級記錄十次翟,爲執照事。照得噶瑪蘭奉恩旨收入版圖,查頭圍爲設立縣丞衙門分駐之所。該處有充分管地,堪作市鎮。除留蓋衙門公館並營汛基址外,餘地分劃街路,召募民人起蓋店屋,認納地租,以成街市,而利民居。茲據民人吳翰哥請給天后官字第四十八號店地一坎,坐西向東,寬一丈五尺,深就地勢之便,東至後車路,西至空地,南至高泉,北至吳文水;合行給照。爲此,照給街民吳翰哥即便遵照四至界址,深寬丈尺,起蓋店屋開張,每年每間納地基銀一錢,不得抗欠,仍將此照執業,毋違,須照。

右照給吳翰哥准此。

嘉慶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給。

分府行。

(三六)

署福建臺灣北路右營分駐大甲副府龔,爲給予墾照事。照得本年三月二十五日,據佃戶王爲呈稱:承祖於乾隆年間,同鄭金井自備工本牛隻,向黃前遊府憲給過大甲泛轄北門外之營盤口,與各兵操演無礙處所,墾闢水田一小段。茲因邇年年溪埔漸行浮復,經爲等多備工本銀五百餘員,再行開墾,東至林祥記謝秋田爲界,西至社尾大路爲界;南至車路並車路頂十坵爲界,北至陳跳田爲界。前奉大甲中軍府諭令,每年完納地租銀四十四員;但未呈明換墾,誠恐日後任藉端查究,合亟呈明勘驗給照等情前來。查該田業經本副府先期委員邱吉標,會同總理張成華踏勘稟覆在案。茲據呈明換墾給照,誠爲有理,除立碑曉諭後任營員毋許藉端外,合行給照。爲此,照給該佃王爲等遵照,照界址實力耕種。其每年應納租谷,折銀四十四員,照期每六月爲始交清,毋許短欠,致幹未便,凜之,毋違,此照。

右照給佃戶王爲準此。

同治八年四月日給。

第六章學租

(一)

一、萬斗六社樹浦莊溢額屯田二十九甲七分,每甲年額租谷八石。

一、坪藍莊民田溢額九甲七分,每甲年額租谷八石(彰化縣白沙書院學租中之一項)。

(二)

立給墾批大二坪莊佃首童志昌,奉憲示諭充當明志書院佃首,管收大二坪等處學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墾及未墾,準昌招佃,給發佃批開墾。今招得佃人石是、郭潘前來,給出二坪圳頭南勢山林埔園一所,東至二坪圳墘,西至橫侖頂分水,南至二坪圳頭小坑爲界。四至踏明界址,付佃人自備工本前去掌管,配圳水通流灌溉,永爲己業。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學租交納,給單爲憑,佃人不敢刁難。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道光二年十月日給。

(三)

立給墾批大二坪莊佃首童志昌,奉憲示諭充當明志書院佃首,管收第二坪等處學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墾及未墾,準昌招佃,給發佃批開墾。今招得佃人何秀三前來,給出大坪圳頭山林埔地一所,東至埔尾中心侖,西至圳頭小山尖分水,南至大溪,北至二坪大圳墘爲界。四至踏明界址,付田人自備工本前去掌管,任從開築水圳灌溉,墾壁田園,永爲己業。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學租交納,各不敢異言。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道光十年正月日給墾批。

(四)

阿里史等社埔地,每年徵租不能如數,請撥充書院膏火也。志恆議曰:前廳翟淦續查出東勢、羅東、阿里史、馬賽流番各社及沿山界邊田園,每年徵租可番銀一千三百餘圓,請免升科,以充屯餉。嗣準前任臺灣鎮道,以蘭地流番並非土著番黍,止應設立通土,未便議設屯丁,所有田園應照例里科或完納番租,分別辦理,當蒙院司飭行丈量辦理。卑職查翟前廳議作屯地之時,原系未墾荒埔,迨設屯之議奉駁,當將羅東、阿里史等社埔地一百零五甲,飭令流番墾報里科。其馬賽番埔四十甲,即令佃首招墾給番收租。又沿山一帶荒埔,尚有生番出沒,翟前廳飭就馬賽施八坑口添設隘寮,募舉隘首、隘丁堵御生番,餘地劃付墾種,以充口糧,並未詳覆。嘉慶二十五年,前廳高大鏞往勘羅東、阿里史等社流番墾成田園,系沙礫之地,不堪並納正賦,議令完租,作爲仰山書院膏火,定於道光元年起科。其馬賽社墾透番埔,仍議歸佃首收納,給該社番等領作口糧,亦未造冊通詳立案。卑職查羅東、阿里民等社年僅收租四百餘石,自起科之年起,歷任所徵皆不足數,已經各前任支給書院生童膏火,用訖無存,可否仍照高前廳所議,將歷年租谷撥歸仰山書院,以爲延請山長並生童膏火之需。其馬賽番埔及沿山一帶餘地,既翟前廳分別劃還社番,向佃首招佃完納番租,並添設隘寮口糧之用,似應仍循其舊,以恤番黎,而重巡防。此條似可毋庸奏諮,以省案牘傅穟。複覈曰:蘭地生番只有三十六社,自三籍民人進墾之後,有彰化之阿里史、阿束、岸裏、東螺、馬賽等社熟番先後流入羅東沿山一帶開墾,謂之流番,其性愚質,所得皆沙礫最劣之地,不成片段。茲據呂倅查明阿里史等社年僅收租谷四百餘石,並不足數,歷年已支給書院生童膏火,用訖無存,請照高倅所議,准將此項租谷撥歸仰山書院,以爲延請山長並各生童膏火之費用。其馬賽番埔及沿山界外餘地,仍給社番招佃收租,並設隘口糧之用,實爲體恤番黎起見。卑府查此等田園既稱系流番所墾,與民人承墾膏腴地不同,應請俯如所請辦理,並無庸奏諮,以省案牘(噶瑪蘭廳志)。

參照光緒二十八年度學租分配額

廳名金額

臺北廳七、二一九。七四六

基隆廳二七九。二六九

宜蘭廳八三四。六一六

深坑廳一三七。○四○

桃仔園廳五六六。一五一

新竹廳五八○。八九一

計九、六一七。七一三

苗栗廳三二七。五○○

臺中廳三六八。四二五

彰化廳一、三○五。五八○

南投廳三五。九○九

計二、○三七。四一四

斗六廳-

嘉義廳-

鹽水港廳二、八三○。○九五

臺南廳一、○五四。六七二

蕃薯寮廳一、五六六。五三五

鳳山廳一、八一七。六四四

阿猴廳五○九。一二○

恆春廳-

計七、七七八。○六六

小計一九、四三三。一九三

臺東廳-

澎湖廳九一二。三六五

小計-

合計二○、三四五。五五八

(五)

嘉義縣玉峯書院在縣治西門內舊學廟址。乾隆二十四年,知縣李倏改建,中設講堂,翼以齋舍。

白沙書院在學宮右,即縣義學。雍正六年,知縣湯啓聲置田,以充束脩膏火。乾隆十年,署縣曾日瑛改爲書院。二十四年,知縣張世珍修(彰化縣)。

文開書院在鹿仔港文昌宮左。道光四年,理番同知鄧傳安捐建。以臺地文教肇自寓賢鄞縣沈太僕光文;太僕字文開,故借其字爲書院名,撥歸官閒田爲膏火(彰化縣)(福建廳志)。

(六)

崇文書院田:

一、在諸羅縣盧竹角海豐侖三十七甲一分四釐四毫,每甲納租粟八石道鬥,共收粟二百九十七石一斗五升二合。除納正供並運載船腳工費粟一百一十五石五斗六升,實存粟一百八十一石五斗九升二合道鬥,以爲師生膏火之資。四十五年知府衛臺揆置。

一、乾隆十六年,彰化岸里社原通事張達京、德化通事林秀俊,呈請每年各願捐谷四百石,共八百石,每石折銀四錢,共銀三百二十兩,分春、夏、秋、冬四季繳充膏火。巡道金溶給一匾獎之,勒石以志(以上舊系臺灣府義學田)。

一、淡防廳業戶唐衣錦,獻充崇文書院膏火租田一處,年收租粟變價繳番銀二百員。

一、臺灣縣典史陳琇等,呈捐磅碡坑等莊租谷三百四十七石,折銀三百四十七員。

一、鳳山縣貢生柯廷第,呈捐置買蕭大經等赤山洋田四甲,充入南湖書院,年納膏火銀四十員(今歸崇文)。

一、鳳山縣柯永德,即柯護,頂耕林遇夏田業,年完納南湖書院膏火銀十員(今歸祟文)。

一、彰化縣業戶王綿遠,年應繳崇文書院膏火銀一百員。

一、彰化縣監生楊振文,呈捐承買蕭大有水漆林莊業,充入南湖書院膏火,年應詹仲逵名下完繳銀二百員。

一、彰化縣吳洛,年應就吳伯榮名下繳膏火銀一百五十員(鳳山縣誌)。

(七)

義塾:

竹塹城四(設四城內)、中港社一(廢)、後壟社一(今廢)、貓里社一(今廢)、吞霄社一(今廢)、大甲社一、新埔社一(今廢)、桃仔園社一(廢)、大姑嵌社一(今廢)、艋舺街二、大稻埕一:以上系同治六年,同知嚴清金設(互詳義倉)。

塹城外二(一在舊社屬東北鄉莊;一在竹蓮寺屬西南鄉莊),同治九年增設。龜侖嶺一,同治十年增設。

龜侖嶺一,同治十年增設(撥■〈木舊〉仔林充公項下租銀四十圓支給)。

計共義塾一十五所。同治六年。同知嚴金清以義倉捐谷所■〈剩,貝代月〉,劃出三千六百零石支給,近存廢不一。又番業戶巧黃珍獻充德化社谷一百四十石,並罰充各款歸明善堂掌管,設塹城四塾。同治八年,同知富樂賀泐石紀之。同治九年,新設城外二塾,兼教熟番。系同治八年,臺灣道黎兆棠札廳議核,以臺地熟番中有堪造就者,若照舊章僅取佾生,阻其進取,無以羣興觀感。自先於郡城設學舍,取屯千把及各頭人子弟,次及番民之子弟,擇秀熲者入學讀書,宣講聖諭廣訓,授以朱子小學;熟後,再令習經,札各廳縣亦仿照舉行。一、二年後,果能漸通文理,當援照黔省苗學例,另編字號考試。請設學額,一體鄉試。其熟師如教導有方,亦照烏蒙設學例,六年准予充貢,俾歸化者親遜成風雲雲。旋議示諭,熟番子弟準其自同治九年始,一體投考明志學海書院肄業,另列一榜,優給膏夥,以廣招徠。會同鹿港理番同知孫壽銘詳覆在案。惜番童頗少,不果行(淡水廳志)。

第七章育嬰租

(一)

養濟院:會典直省會城設有養濟院,境內鰥寡孤獨、殘疾無告之人,照額收養。人多於額,以額外收養,在地丁正項銀米及耗羨項下分別動支。又通都大邑設有普濟堂,除紳士好義捐建者經費,聽其自行經理;其動用官發生息銀及存公銀者,均每歲報部覈銷。

育嬰堂:會典直省建立育嬰堂,遇有遺棄病廢之嬰兒,收養於堂。有姓名、年月日時可稽者,一一詳註於冊,僱覓乳婦善爲哺撫養。有願收爲子孫者,問明居址、姓名方與之,仍補註於冊。其經理報銷與普濟堂同(噶瑪蘭廳志)。

參照慈善財產一個年收入額:

廳別 臺北仁濟院 臺南慈惠院 澎湖普濟院 元臺中縣事業再興遺產 義渡田園收入 計

臺北 四二九、000圓 -圓 -圓 -圓 二五二、000圓 五八一、000圓

基隆 - - - - 一五0、000 一五0、000

宜蘭 - - - - - -

深坑 - - - - 五0、000 五0、000

桃仔園 - - - - - -

新竹 一二四、二00 - - - 三0四、八0七 四二九、00七

計 五五三、二00 - - - 六五六、八0七 一、二一0、00七

苗栗 - - - - 一四二、五0六 一四二、五0六

臺中 - - - 二、三五0、一0三 - 二、三五0、一0三

彰化 - - - 九七九、九一0 - 九七九、九一0

南投 - - - 二五七、一二四 - 二五七、一二四

計 - - - 三、五八七、一三七 一四二、五0六 三、七二九、六四三

斗六 - - - 四五、四九0 - 四五、四九0

嘉義 - - - - - -

鹽水港 - 九00、000 - - - 九00、000

臺南 - 一八0、000 - - - 一八0、000

蕃薯寮 - 四三三、00三 - - - 四三三、00三

鳳山 - 八八、五九六 - - - 八八、五九六

阿猴 - 三、00四、三二四 - - - 三、00四、三二四

恆春 - - - - - -

計 - 四、六0五、九二三 - 四五、四九0 - 四、六五一、四一三

小計 五五三、二00 四、六0五、九二三 - 三、六三二、六二七 七九九、三一三 九、五九一、0六三

臺東 - - - - - -

澎湖 - - 一二、000 - - 一二、000

小計 - - 一二、000 - - 一二、000

合計 五五三、二00 四、六0五、九二三 一二、000 三、六三二、六二七 七九九、三一三 九、六0三、0六三

第八章留養租

(一)

具稟留養局丐首江明,衆孤貧人等,爲稟請檄縣照章給發,一面轉詳立案,以垂久遠,而重善舉事。緣乾隆二十九年前,彰邑主胡邦翰視彰化多有鰥寡孤獨殘疾人等,貧苦凍餒,無可棲依,普發慈心,捐廉建屋四十三間在北門外,取名曰「留養局」,收養男女孤貧一百名。又勸諭官紳公捐置買田租,年收租銀,以資經費。每名月給錢五百文,遇閏加給。至冬令,每名給棉衣錢八百文;如有病故,每名給棺木冥衣錢一千四百文。載明縣誌局內,並立石碑。後因逆亂,縣城失守,徵數短絀。原案被焚,尚有碑記可爲明證。復經李邑主英議定章程給發,詳請道府憲立案。邇來照八十名實額,當堂散給,每名均沾實惠,以資度日,此誠地方萬世之善舉。茲因分治,其租有在臺轄邑主爭而管收,出示阻擋,致彰邑主八月終無款可發,意欲刪除留養名目,則明等八十名廢疾,嗷嗷待哺,從何度日,必至凍餒而死。不思此款仍由彰邑官紳公置,歷百數十年給發,毫無異議。雖然分治,其租仍歸彰邑徵發,方爲正理;豈可因租在臺轄統歸管收,絕明等之口食,廢彰邑之善舉。原案雖焚,無可稽考,尚有縣?及局內石碑在在可稽。茲逢憲旌蒞治臺中,發政施仁,野無餓莩,不已,連名匍匐,叩乞升憲大人普發惻隱之心,俯憐貧疾之慘,分別檄飭臺灣、彰化兩縣,循照舊章徵收給發,不可爭收管理;一面詳明歸彰徵發立案,以垂久遠,功德無量,恩同再造,上叩。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特授臺南府調署臺灣府正堂程批:此項田租,究在何處?系何年月日?何姓官紳公捐置買?仰彰化縣迅即會同臺灣縣查明核議詳辦,毋延。

光緒十五年九月日沾叩。

(二)

邑養濟院,例收痳瘋殘疾、孤老不與,餘維無告,爲皇仁所必矜。因審案查出公地與院基毗連,支俸贖之,清出官稅,捐置田租,建房四十三間留養局,歲可活百餘人。交替之暇,條議具上,列憲惠養有加,則以俟後之君子。

局地東至楊老園,西至陳志和竹圍,南至養濟院,北至街,計地一十二畝五分零四絲。

府憲蔣捐銀三百元。和縣胡捐銀三百一十六元。縣亟張克明,巡檢程鏜、杜瀚,典史夏宗本各捐銀二十元。舉人張源仁、州同楊志申、貢生施國義、監生張鳳華各捐銀七十四元。監生周士顯捐銀一百三十元。監生吳朝捷捐銀一百元。民人陳起、張訓、張子開、陳佛佑、黃突、陳提等共捐銀三百元。民人賴妙、賴番、陳高等共捐銀三百元。民人蘇四捐銀一百元。民人王生楚等一百八人,每年捐認田租銀五百六十五元,又銀三錢五分。民人莊羣等一十七人,每年捐認田租銀四十五元。民人汪陽、羅三江,每年捐認田租銀四元,又七錢八分。民人方義每年捐認田租銀三元,又銀四錢八分。別買下茄荖莊田五十甲零,年收租銀四百八十元,又銀五錢四分零。又買上茄荖莊田五甲六分,年收租銀三十八元,又銀三錢二分。又年收店地等稅一百四十六元,又銀六錢五分。以上歲捐收銀一千二百八十四元。知縣胡另建房一座二間,額租銀一十二元,歸孤貧首取爲大士香燈。

乾隆二十九年(歲次甲申)十一月日俸滿知縣胡邦翰立(留養局碑記)。

(三)

欽加同知御、幫辦中路營務處、調補臺灣縣正堂範,欽加知州御、賞換花翎、代理彰化縣正堂李,爲會銜出示曉諭事。光緒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蒙臺藩憲唐批:據前任彰化縣羅,詳以臺邑官莊各佃戶,應帶完彰化邑留養局租,查明情形,造送佃戶租數清冊,懇請繳飭照徵移解,一面示諭官莊各佃戶查明向章,帶完該局租銀緣由。蒙批:官莊與留養租系屬兩起,當日黃令自不應將留養局租刪除,一律歸入官莊。現已札飭臺灣縣出示照徵,按年移解,仰即將應徵戶各開列清折,移送臺灣縣查明徵收,此繳,等因。蒙此,查此項留養局租息,系乾隆二十九年間,前任彰化縣胡任內官紳公捐建屋,置買官莊田租,作爲留養局孤貧月給口糧之需,載在縣誌。嗣因兵燹屋坍,又於同治九年間,經前縣李更定章程,詳明立案,在於彰邑養濟院之北建造留養局,即就租銀,按月分給各孤貧口糧,並衣棺埋葬等費,已歷百數十年之久。然其所徵銀元,即在官莊各佃戶輸完官莊租谷銀兩之外,帶完留養局租息銀元。銀雖徵於一佃,實分各兩用。迨分治之外,其田其佃歸隸臺邑,乃前任臺灣縣黃,誤以此項租息作爲官莊租銀,一律刪除,至未刪各佃戶相率效尤,抗完前項租息,以致各孤貧嗷嗷待哺,贍養無資。是以彰化縣遵批,開造被刪未刪各佃戶姓名,分別應完臺邑官莊租谷銀兩若干,帶完彰化留養局租息銀元若干,列冊並派撥熟悉經書前來,再由臺邑添派差役,幫同催收,庶免佃戶有所推諉,合行曉諭。爲此,示仰官莊各佃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應納留養局租由來已久,並非創自今日。自示之後,務須查照未分治以前舊章,遞年輸完臺灣縣官莊租銀之外,仍應帶完彰邑留養局租元,以符向例。此外尚欠完光緒十六、十七、十八等年分前項租銀,均應認向經書歸數完納清款,給串執憑,勿得藉詞抗玩;倘敢故違,一經指稟,定即移會從嚴追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九年二月日給。

(四)

具稟彰屬留養局丐首江明暨男婦衆孤貧等,爲玩佃抗納,藐示不遵,具稟仰乞縣飭傳追,以儆效尤事。竊照彰邑留養局,自乾隆年間,胡前主勸諭官紳業戶捐充置產,收養鰥寡孤獨一百名,按月散給口糧。其經費系就捒東堡、犁頭店等莊官莊佃戶帶納留養局租,自昔定以每田一甲配納官莊租銀二兩,隨帶補水釐餘,每兩折徵銀二元五角;仍納局租銀四元。計田一甲,年應納官莊、留養局共銀九元,歷收百餘歲無異。迨分治後,前臺灣縣黃出示徵收官莊,按照清丈新章科算,刪除留養局租名目。自是各佃藉詞抗納,致使貧糧不敷支給,中間停給,所以衆孤貧曉曉待哺,街求巷乞,日難一飽,呼寒啼飢,慘苦萬狀。幸蒙羅前主洞察原委,先後瀝情,詳請各憲,旋奉臺藩憲批:仰臺灣縣仍着官莊佃帶完留養局租,代徵移解等因。案卷煌煌可稽。溯留養局租息插在官莊佃帶完,當時官莊佃系王生楚等一百八十人承耕,官莊田按甲勻領留養局捐資銀元,以作續墾工本,是以逐年配納留養局租,猶民向官借款生息於租,謂之留養局租息。縣誌可考,碑記可證,經前彰邑主李與臺邑主範會銜出示徵收在案,而各佃亦有陸續完納。罔料玩佃武生林光輝恃衾抗完,遍佃阻納,以致各佃互相觀望,經書連次赴縣稟追,莫奈他何!非蒙恩迅仰縣飭傳林光輝到案押納,斯警一懲百;一面飭承收補,俾免殘疾孤貧無所依倚。勢亟瀝情,相率哀乞府憲大人德及孤貧,恩迅俯準施行,德戴千秋,沾感切叩。

欽加鹽運使御、候補道、特授臺灣府正堂、兼中路營務處修志總局提調、加三級陳批:恃衾抗官,爲本府所深恨,曾立願遇事重辦,以儆勺風。該丐首所控是否實情,仰縣查案,傳集速訊;果屬林光輝倡首抗繳,即行從重究辦。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初一日叩。

(五)

欽加知府銜、保留福建臺灣補用直隸州、即補分府代理臺灣縣正堂黃,爲特再示諭事。案奉臺藩憲沈札開:照得詳臺邑劃分界內官莊田園,議請每甲徵谷四石,收七二洋銀一元,並加一補水,先經詳飭遵在案。茲查官租額全臺一律,鳳、嘉爲數較多,谷價業照臺章酌減,各屬未便參差。所有該縣田園較腴,應即定爲中則,每甲徵租谷四石五斗,核與原議銀數有減無增,俾紓民力,以歸劃一,除另行匯案詳請奏諮定額外,札即遵照,迅速徵解,毋違,此札,等因。奉此,查臺轄文職官莊,原系各衙門養佃給種,收租較輕,故有帶完留養局租。現在官莊與民一律報丈升科,刪除留養局租款目,奉經示諭按則徵收在案。茲奉前因,合再出示曉諭。爲此,示仰捒東下堡承耕官莊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應完光緒十五年份租銀,按照規定章程,每甲連補水計折徵租銀二兩七錢五分四釐,務須向經書一律完清,以憑報解。並齎帶丈單呈繳,以憑換給印照,掣串管業,均毋違延幹咎,切速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六年二月日給。

貼曉諭。

(六)

具稟案下經管書林家修,爲遵諭稟明,據實覆奪事。緣丐首江明等稟,蒙鈞批:留養局田畝既系官紳公置,爲收養無依孤貧口糧之需,當時所買必繫有着民田,與官莊產業應無干涉。現閱粘抄臺邑告示,似留養局租即出官莊租內,由佃戶帶完。茲因官莊田與民田一律報升,聲明只顧完納官莊租銀,刪除留養局款,究竟當時作何置買田園?自有界址契據,現存何所?上年清丈曾否報辦?候飭該管經承查案明白,稟覆察奪抄粘併發等因。第查本邑留養局始於乾隆二十九年,胡前主勸諭官紳殷戶共捐現銀一千九百二十二元,除蓋造房屋外,所存餘銀置買北投保下茄荖大租田五十甲零,年額租銀四百八十元。又置買頂茄荖莊大租田額租銀三十八元,迭次被水沖壞,徵數遞減。上年清丈,遵照六成,計收銀二百零元。其貓羅保溪頭莊莊羣等共一十七人暨汪賜、羅三江、方義等每年認捐田租銀五十餘元。又有捒東下保犁頭店等莊王生楚等一百八十人,每年認捐田租銀五百六十五元。此係殷戶每年配納佃完納,並非置買之業,亦無契據,僅有碑記可認,自昔及今,歷收百餘年矣!王生楚等一百八十人均是墾耕官莊永佃,每甲年納官莊租銀外,該佃就伊小租內每甲認捐留養局銀二元,並非官莊內撥充,似與官莊毫無干涉,無異民田配納錢糧,帶納業主大租。伏思留養局孤貧,俱是鰥寡無依,不能食力營生,按月待支。此係仁人君子樂善捐充,舍租濟給之租,可否如何辦理之處,出自鴻裁。奉飭前因,理合據情稟明,伏乞大老爺電察施行,沾感,切叩。

正堂張批:下茄荖莊及頂茄荖莊大租,當時既系集資公置,應有管業契券,究竟向存何所?有無刊載碑記?上年辦理清丈公田尚剩幾甲?現稟均未聲明,殊屬含糊。其餘莊羣、王生楚等各人每年認捐銀額,既系蓋有同心,自願樂助,則是與官莊租谷毫不相干。況歷年久遠,向無異議,何得因官莊田畝現辦清丈更張,遽弛從前蓋願。刪卻留養款目,此舉究系官爲誤會飭刪,抑出莊羣等夤緣求免,案奉府憲批飭,會同臺灣縣核議詳辦,候遵批移會查明核議,聯銜詳奪。

光緒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印。

(七)

具稟漳屬留養局孤貧首江明暨男婦孤貧等,爲刪租絕食,殘命待斃,乞恩檄飭臺、彰兩縣出示諭佃,仍舊完納,以拯窮民事。竊明彰邑,自胡前主蒞治,察悉鰥寡孤獨殘廢無依,倡首捐廉,並諭殷富樂輸置產,收養男婦孤貧一百名,每名月給口糧錢五百文,仍蓋房屋數十間,爲孤貧棲身之所,名曰留養局,由來久矣。迨蕩平後,孤貧漸次病故,而租息遞年徵收。李前主議定章程給發,詳請道、府憲立案。邇來照八十名實額散給,衆孤均沾實惠,以資度日,此誠萬世之善舉等情。經於上年九月間,明等衆孤瀝情赴憲轅具稟在案,荷蒙憲批:此項田租究在何處?系何年月日?何姓官紳公捐置買?仰彰化縣迅即會同臺灣縣查明核議詳辦,毋違,等因。當即凜遵。茲因臺、彰分治,其租有在臺轄捒東下堡犁頭店等莊,而臺邑主徵收十五年份官莊,出示刪除留養租。伏思租在昔彰邑官紳公置,迨今百餘載,徵給無異。第此租雖插在官莊內,似與官莊毫無干涉,其田配納官莊,免徵錢糧,實殊屯租以及各款大租等田配納錢糧外,尚有六成可收。但此租昔蒙官紳捐建,原爲百世之善舉,豈可因租插在臺轄官莊,一切刪除,使明等八十名衆孤既不能食力營生又無親屬顧盼,惟賴此租計口授食,而一旦刪除,實廢百餘年之德澤,至茲化爲烏有。衆孤度日無資,勢必凍餒而死,誠爲孤貧窮苦待斃之慘,情亟連名相率,伏乞升憲大人恤孤憐寡,恩准分別核檄臺、彰兩縣,循照舊章徵收給發,庶衆孤有聊生之日,亦昔官紳之善舉賴以不廢,下民沾感,切叩。

府正堂程批:留養局田租現系各官紳捐資置買,自與文職官莊不同,上年已據臺灣縣移歸彰化縣照舊收租給領。至官莊田園內添配留養局租,各縣所無,現已報丈升科,案關諮部,不能不行革除。仰彰化縣查案,剴切宣示,抄件併發。

光緒十六年四月日稟。

(八)

同立再典字人江佐元、江觀元兄弟,有承先父鬮分遺下水田一處,坐落土名捒東下堡三塊厝前洋中,經丈甲數原隘共田六分零四絲正。計共二埒,共十一坵,東至溪爲界,西至小溝外爲界,南至黃宅田爲界,東北至黃宅墓前並溪爲界,正北至自己份下田二坵爲界,四至分明。自帶圳水通流灌溉,年納官莊租銀六錢六分正,納局租銀七角七辮正。今因年限已滿,佐元兄弟相商,情願將此原溢六分四絲之田,再立典契,託原中引就黃元章長孫登岸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議定,願典價銀三百二十六元。銀即日交佐元兄弟同收足訖;其田亦即同中踏明界址,付與典主黃登岸過手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保此田委系佐元兄弟承父遺下之業,與他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交借不明來歷等情拖欠糧銀;如有拖欠,系佐元兄弟抵擋,不幹典主之事。其田自己亥年十月起,再得限典至己酉年十月間限滿之日,佐元兄弟備齊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並先代出中見花紅禮銀,一概送還清楚,贖回契約,不敢少欠過限;如有過限未能取贖,佐元兄弟情願將此原典契內之田,仍付典主掌管,以典作賣,不敢異言滋事。此係正行交易,不是佃估之故,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同立典契一紙,帶圖書一紙,上手典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再立契內願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足照。

批明:典主先出花紅銀二員,並前四員,合共六元,俟贖回之日,佐元兄弟自當措還,不敢執拗,批照。

又批明:立典契之日,典主出以上所完官局租銀三十大元,交佐元兄弟收。三面言定,贖回之日,典價三百二十大元,並花押銀六元,不得減少,一足還清。茲所出租銀三十大元,懇典主做情無還,二比亦各永諾,照。

又批明:此典契內之田,其明買印契另帶別業,不得並交,批照。

道光十九年(己亥歲)十月二日。

原中(黃只彩之子)榮安

族親賢榜

在場見人賴庚

代筆人堂兄仲元

江佐元

同立典契字人

江觀元

(九)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人何慶章、侄昭等,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處,址在水堀頭江西厝太爺莊東勢,經官丈明甲聲原二甲九分八釐,溢田四甲零五釐,共七甲零三釐正,自配溪圳水通流灌溉。東廖家田,西至大溪外賴家田,南至溪,北至張家田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大小坵角不計,遞年原田每甲納正供銀二員;溢田甲聲五折,每甲納留養局銀四員正,並帶禾埕、秧地,以及餘埔、壙地、雜物等項,各一應在內。今因乏銀應用,慶章同侄昭相商,願將此田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向就張新水兄弟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田價銀一千六十大員正。即日銀、契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內所有物業,交付與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招佃耕作,永爲己業。保此田系章同侄昭應份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並無拖欠課租,亦無重張典當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章同侄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是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同立杜賣盡根田契一紙,並帶印契連司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佛面銀一千六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咸豐十年十二月日。

賴寬量

爲中人

賴文注

侄應

場見人

叔碧

代筆人黃重興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人何慶章偕侄昭

(一○)

同立退典盡根田契字人黃阿牛、黃石旺、黃阿叫、黃何氏等,有承祖父明典過江佐元兄弟水田一段,址在捒東下堡三塊厝莊前洋中,經丈五分八釐一毫五絲,東至溪爲界,西至溝爲界,南至黃家田爲界,北至江家田爲界;四至界址分明。大小坵共十一坵,年納配官莊六錢六分,又配局銀七角七點,自帶坡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銀應用,母子相商,願將此田承典佐元之業退典他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江開探、江開眼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言定,願收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平二百二十四兩正,任從典主與上手或盡或贖,與黃牛四房人等無干。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收租納課。自此一典千休,日後黃家子孫不敢生端滋事。保此田黃牛承祖父明典過江佐元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契紙,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不明來歷,並拖欠糧銀等情;如有此情,系牛四房一力抵擋,不幹典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退典盡根契字一紙,上手鬮書一紙,典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三百二十大元,平重二百二十四兩正足訖,照。

光緒六年(歲庚辰)十一月日。

爲中人族親國樑

文德

在場人母親李氏

知見人石頭

代筆人堂元克統

黃阿牛

黃石旺

同立退典盡根契字人

黃阿叫

黃阿氏

(一一)

同立杜賣盡根田屋契字人魏連旺,同侄朝芳、朝松等,有承胞兄共置泉水田一處五段,帶茅屋一座,坐落土名在捒東下保江西厝莊南勢洋大潭坡下。經丈官莊田新舊共三甲,配泉水大坡圳水通流灌溉,遞年納官租銀一兩八錢二分,又納留養局銀四員六角二辨一尖正。其大份田三段,東至□□□,界址分明;並帶田內竹圍一圈、茅屋一座及帶門窗、戶扇、糞廁、壙地、禾埕、魚池、菜園、秧地,又帶田中竹一帶樹木等項,盡界所有物業一切在內(中略)。今因乏銀費用,叔侄相商,願將此字內田屋物業等項,盡根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上保楓樹腳莊張秋霖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九百大員正。即日同中銀、契互用支收足訖;其田厝等項,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爲業。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以及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田厝系旺等叔侄承胞兄共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拖欠官租、留養局銀等情爲礙;如有此情,賣主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一紙,並繳印契粘司單一紙,上手契一紙,鬮書一紙,共四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旺等叔侄同中親收過契內田厝等項盡根賣銀九百大員,平重六百三十兩正,交收足訖,再照。

光緒七年(歲在辛己)禾月日。

陳意賢

爲中人

蔡聯升

長黃氏

在場同收銀人胞嫂

二張氏

在場見人魏萬結

長房侄孫孔昭

知見人

二房胞侄朝貞

執筆人胞侄朝芳

芳

同立杜賣盡根田屋契字人魏連旺同侄朝

松

(一二)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傳正,有承父明買泉水田一段,坐落捒東下堡江西厝莊南勢洋,東至抄封田爲界,西至大溪爲界,南至張家田,並至抄封田爲界,北至大溪及抄封田爲界,四至界址分明。原丈一甲七分六釐八毫八絲一忽二勻,又帶荒埔壙地一切在內,全年帶納正供錢糧銀一兩八錢五分七釐二毫五絲五忽。又經官溢丈一甲零七釐四毫九絲三忽八勺正,遞年應納留養局銀四圓三角。迨戊子清丈下則田二甲三分六釐五毫八絲,全年配納糧銀七圓五十七錢正,原帶泉波份通流灌溉足蔭。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盡根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族親張天輔、張朝榮等出首承買,爲馬堂三世祖香祀之田。當日三人面議定,時值盡根田價銀八百大圓,即日同中立字。其銀交收足訖;隨將此田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爲業。自此一賣終休,葛藤永斷,日後正及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田明系正承先父明買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拖欠錢糧等情;如有此情,正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出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並帶印契連司單二紙,上手契一紙,丈單一紙,合共五紙,付買主執照。

即日正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田價銀八百大員正足訖,批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林浚川

爲中人童貓微

在場知見人母親陳氏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傳正

(一三)

具稟案下經書林家修,叩稟爲虎佃抗納,飾詞越界,稟乞移請飭追事。竊照本邑留養局,自乾隆年間,胡前主勸諭官紳業戶捐充置產,收養鰥寡孤獨一百名,按月散給口糧,由來久矣。第查沙連保香員腳羗仔寮莊大租,系在昔業戶莊羣等一十七人樂善捐充,歷收百餘歲,現有碑記可證。迨清丈奉改新章,按定大租戶實收六成,留四成貼小租戶承糧,憲示煌煌。該處佃戶計有三十多名,均屬碎戶,修遵照六成收繳。無如虎佃葉智仁,即現佃林安,計欠大租銀三元六角;陳哮計欠大租銀一十元零;陳羗計欠大租並前數尾共銀一十元零;陳慶煌計欠大租並前欠數尾共銀五元六角;陳王計欠大租銀二元一角。該佃因拖欠三年,心存取巧,藉詞越界,任意堅抗,希圖免納。但此款大租實系在昔業戶捐充,非因不堪配供,抽充局費;且該處佃戶所執上、下手契據,亦有載明年納留養局大租銀若干,檢閱自明。獨不思系孤貧計口授食,絲粒難容蒂欠,豈容虎佃飾詞抗納,虧修墊給,負累難堪。合亟瀝情稟明,伏乞大老爺電察,恩准如稟,移請飭追,奉公有賴,沾叩。

稟悉,候據情移復飭追。

光緒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稟。

(一四)

具稟案下留養局經書林超英,叩稟爲藉詞越界,堅抗不納,懇請出示飭納,一面移請飭追事。緣前經書具稟雲轄香員腳莊玩佃葉智仁等,藉詞越界,堅抗不納等情,悉載前稟,經蒙張前主移請飭納在案。迨上年,再向催收,仍然抗納。此外,又有臺轄貓羅堡溪頭莊陳天賜等各佃,互相推諉,恃轄抗納。似此大租,有關支給口糧,豈容藉詞抗納。現衆孤嗷嗷待給,非蒙恩準出示飭納,一面移請飭追,庶免衆孤待給情殷,奉公有賴,合再粘連佃名清單稟明,催乞大老爺電察施行,沾叩。

查案移請飭追,粘單附。

光緒十八年二月初九日。

(一五)

署理雲林縣正堂、加十級記錄十次李,爲移查事。光緒十六年十二月初八日,據南門外羗仔寮莊葉仁智等稟稱:伊等有承先人遺置山僻沙田,址在南門外羗仔寮山腳一帶,前蒙清丈不堪配供,惟納彰化縣留養局抽的完銀,歷年執單炳據。前逢上月間,再蒙憲委清丈田園,彙報升科,下下則數完糧。至今二、三年,完納無異。禍因此本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突有彰化縣棍徒林嬰,掣彰化縣留養局串單,前來智等家中勒收前項,刻不容緩。伏思雲邑劃界分治,百凡俱歸統轄,田園供谷例規折爲錢糧,一律辦理,豈有越縣尚留留養局抽的之義。叩乞慎重民瘼,如請施行,沾叩等情。業經批:候移查在案。茲已開篆,合就備移。爲此,移詣貴縣請煩查照,希即查明該田是否留養局當時出價承買,抑因不堪配供,抽充局費;如因不堪配供充局,既已升科,自難再令納租,並祈飭銷。一面移覆過縣,以便核辦,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右移。

彰化縣正堂張。

光緒十七年正月二十八日移。

(一六)

欽加五品銜、即補分府、署理彰化縣正堂張,爲移請飭追事。案據敝縣經書林家修稟稱:竊照本邑留養局,自乾隆年間,胡前主勸諭官紳、業戶捐充置產,收養鰥寡孤獨一百名,按月散給口糧云云敘至,伏乞電察移追等情。正在移請追辦間,旋準貴縣移開云云敘至,以便核辦,望切等由。准此,查此項大租,在昔業戶莊羣等急功好義,樂善捐充,爲孤貧口糧之費,並非不堪配供,以之充局;況當初果系不堪配供,現丈亦有不堪入則之田,總無祗完錢糧而不輸租之業。完糧系小租,局收系大租。葉仁智等承買是田,契內載明年納留養局租,豈能因分治清丈,藉詞抗完。敝邑局費萬分支絀,斷難再容刁抗,茲準前由,並據經書具稟,合就備移。爲此,移請貴縣請煩查照來移,希即飭追照納,庶孤貧衣食有賴,幸甚,望甚,須至移者。

移

雲林縣正堂李。

光緒十七年二月二十日承林家修。

(一七)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調授彰化縣正堂卓異候升羅,爲移請飭追事。案據經書林家修稟稱:雲轄香員腳莊玩佃葉智仁等,藉詞越界,將留養局租銀堅抗不納,開具佃名清單,稟乞移請飭追等情。據此,查此案前準貴前縣移查到案,經敝前縣查明移覆在案。茲據經書具稟前情,查局費萬分支絀,此項大租有關支給孤貧口糧,斷難容各佃藉詞刁抗,除示諭完納外,合亟移請。爲此,移詣貴縣請煩查照來移事理,希即飭差按戶追納清款,移解過縣,以便給領,幸勿有緩,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計移送佃戶清單一紙照抄。

一、移

雲林縣正堂謝。

銜爲出示曉諭事。照得業戶莊羣等急公好義,樂善捐充彰邑留養局大租,坐落該莊,歷收百餘載。迨全臺清丈,奉憲議定章程,大租戶實收六成,留四成貼小租戶完糧。是彰轄分治之後,該莊錢糧雖由雲縣徵解,而此項大租仍應歸彰收納。乃該佃戶等每多藉詞推諉,以致留養局費短絀,各孤貧待哺嗷嗷,實屬刁玩可恨。現據經書林超英以佃戶葉智仁等仍然抗納,稟請移追示諭等情前來,除移請雲林縣飭追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該佃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留養局租即如民間大租,且關支給孤貧口糧,該佃等務須遵照定章,向經書掃數完納清款,給串執憑;倘敢藉詞抗玩,一經指稟,定即移會,從嚴追辦,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一、出示雲屬沙連堡香員腳莊。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十一日承林超英辦。

(一八)

欽加五品銜、準補鳳山縣兼理定海後營調署彰化縣正堂俞,爲移請會辦事。案據經書林家修稟稱:雲轄香員腳莊玩佃葉智仁等藉詞越界,將留養局租銀堅抗不納,開具佃名清單,稟乞移請飭追等情。據此,查此案前準貴前縣移查到縣,經敝前縣查明移覆在案。查局費萬分支絀,此項大租有關支給孤貧口糧,斷難容各佃藉詞刁抗,除會銜出示曉諭,並派經書林超英前往徵收外,合就移請會辦。爲此備移貴縣,請煩查照,希將會銜告示籤稿分別判行蓋邱,並懇選派幹役,協同敝邑經書馳往該處各佃,按戶徵收,以便轉給孤貧口糧,足給舟誼,幸勿有緩,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一、移。

雲林縣正堂程。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初五日承林超英。

(一九)

欽加同知銜、補用直隸州、署理雲林縣正堂、會辦中路腦務程,爲移還事。本年十二月十八日,準貴縣移開,據經書林家修稟稱:雲轄香員腳莊玩佃葉智仁藉詞越界,將留養局租銀堅抗不納,開具佃名清單,稟乞移請飭追等情。據此,查此案前準貴前縣移查到縣,敝前縣經查明移覆在案。查局費萬分支絀,此項大租有關支給孤貧口糧,斷難容各佃藉詞刁抗,除會銜出示曉諭,並派經書林超英前往徵收外,合就移請會辦,希即派役協同敝邑經書,馳往徵收等由。准此,除告示發貼,派役協收,並抽稿備案外,合將會銜示稿備文移還。爲此,移請貴縣請煩查收,須至移者。

右移

彰化縣正堂俞。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移。

(二○)

欽加五品銜、準補鳳山縣、兼理定海後營、調署彰化縣正堂俞,欽加同知銜、補用直隸州、署理雲林縣正堂、會辦中路腦務總局程,爲會銜出示曉諭事。照得業戶莊羣等急公好義,樂善捐充彰邑留養局大租,坐落該莊,歷收百載餘。迨全臺清丈,奉憲議定章程,大租戶實收六成,留四成貼小租戶完糧。是彰轄分治之後,該莊錢糧雖由雲林縣徵解,而此項大租仍應歸彰收納。乃該佃戶每多藉詞推諉,以致留養局費短絀,各孤貧待哺嗷嗷,實屬刁玩可恨。現據經書林超英以佃戶葉智仁等仍然抗納,稟請移追示諭等情前來,除派經書並飭差協同徵收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該佃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留養局租即如民間大租,且關支給孤貧口糧,該佃等務須遵照定章,向經書林超英掃數完納清款,給串執憑;倘敢藉詞抗納,一經指稟,定即移會,從嚴究辦,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一、出示雲邑香員腳莊。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初五日承林超英。

彰化縣正堂俞。

雲林縣正堂程。

第九章城工租

(一)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社頭街蕭炎生,有承父遺下水田二段,址在紅毛社洋。經丈五分五釐,東至蕭景德田,西至大圳,南至大圳岸,北至邱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城工租粟四石四鬥正。今因乏銀別創,自情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胞侄德成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盡根價銀一百一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爲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永不敢言贖言找,亦不敢異言滋生事端。保此田確係生自己承父遺下物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生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並帶上手大契鬮書五紙,共六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杜賣契內佛銀一百一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咸豐十年六月日。

代筆人族孫次元

爲中人堂侄納月

立杜賣盡根契人蕭炎生

知見人同妻陳氏

第十章義渡租

(一)

嘗思勞民期在利民,利民必先勞民;勞民者未必盡利於民,利民者無不先勞其民也。特民情憚勞而趨利,未利之而先勞之,民必滋怨,故子產孰殺之歌先於誰嗣,此固從政之不遑恤者。餘嘗三至臺瀛,從事於師徒戎馬間,周曆南北,見夫曲溪陂澤不可以梁病於濟涉之處甚多。迨丙申承乏淡水所屬,綿互幾百裏,所謂曲溪陂澤不可以梁者不可悉數。其間土人駕舟以濟,相妥於定章者弗計,惟大甲溪塊石層迭,支派雜流,水勢西衝,直入大海,遇春、夏盛漲,極目汪洋,誠險道也。此外,如中港房裏柑尾,雖險阻稍滅,然或溪面廣闊,或急湍洶湧,皆迫鄰海■〈氵義〉,亦危險莫測者也。此數處非無駕舟待濟之人,大率土豪撐駛,藉索多貲,少不如願,即肆剝掠者有之,行旅之受害也久矣,義渡其容緩歟!餘甫下車,即欲籌是舉,顧與吾民周旋日淺,未信而勞賢者所讓,或恐貽以怨讟乎。適又重建文廟,以崇禮教;增造書院,以勵英才;亦既屢興大工,重勞吾民,幾乎無須臾暇,詎可復興義渡之舉哉!然繼而思之,擇可勞而勞,因民利而利,從政之道也。若義渡者,吾民所便利而樂勞者也,豈有憚勞而不從事者乎!餘又何怨之弗可任也。奚集紳士、郊啇、耆庶,而諭以意,且先捐廉以爲之倡,乃無弗踊躍樂輸。不數旬,共捐洋銀八千九百餘員,其不敷者,則蒐羅充公租谷以足之。更於曰要溪外,若汫水港、鹽水港一律設渡,共凡六處;又於塹南之白沙墩,塹北之金門厝,每於九月間,各設浮橋以濟,是又因地制宜者也。其捐項爲置田甲,歲收租息,以資經費。並將籌議置舟選夫,歲修工食一切章程,存諸案牘詳明,各憲勒石以垂永久。今而後勞者安利者普矣,怨讟餘知其免矣,是則勞乃利之功,而勞乃利之驗也。且勞一時,而利於無窮也。利以餘而成,勞由民而致,是餘與民相與有成也,是爲記(淡水廳義渡碑記)。

第十一章義冢租

(一)

乾隆二十四年,臺灣知縣夏瑚等,設法捐資代運旅櫬至廈,俾客亡親屬,按籍認領。咸豐年間,總兵林向榮鎮守時,各屬停柩不能歸葬者,資助運回原籍,皆一時傳爲盛舉。要不若廣設義冢,俾小民得一壞之土,以安旅魂,其利尤溥也;但必劃界勒碑,垂諸永遠,方無年久混侵之弊。後之樂義君子,或出貲倩工收掩暴露,或給地增設,請官立石存案並牛羊踐踏,以澤枯骨,而惠將來,則所謂種福田者其在是歟!茲將各處義冢開列於左:

中冢:一在廳治南門外,巡司埔尾;一在中冢邊,道光十六年署同知王庚諭諸紳士捐設。

枕頭山冢:在廳治東門外枕頭山。

土地公埔冢:在金山面,道光七年,郭棠棣稟充。

--以上皆附城義冢。

桃仔園義冢:在桃仔園街頭,道光八年設。

艋舺義冢:一林士快獻給;一陳長茂獻給。今已滿,須再籌。

大隆同義冢:乾隆三十年,邱文華獻給。

滬尾義冢:在滬尾街後山仔頂,嘉慶元年何宗泮獻給。

嗄嘮別義冢:乾隆二十三年,衆社番獻給。

圭柔山義冢:嘉慶二年,陳晃生獻給。

新莊義冢:同治九年,縣丞鄒祖壽獻給。

鼻頭莊義冢:乾隆六十年,黃意使獻給。

--以上皆廳城北義冢。

後壟義冢:在赤塗崎,乾隆五十三年,白沙墩莊民陳伯樹獻給。

大甲東山嶺義冢:同治七年,業戶王昆岡獻給。

--以上系廳城南義冢。

謹按:廳治東門內外,前皆叢冢。道光己酉年,各董事捐資清冢,將骸骨收掩數處。其開費餘剩銀項,於東門內置屋三間,謂之回生洞,凡客民無親屬可依者,病亟時送入其中,遣人看視,沒則埋之。然看視者多不得其人,故存者卒鮮。是在仁人君子加意存恤,俾疾苦無告之遊子不致顛連以待斃,亦廣行陰德之一端也(淡水廳志)。

(二)

一、在縣治東快官山上旱園,前彰化縣蘇謂生捐俸置。

一、在縣治東八卦山上,及番仔井山等處,前彰化縣胡邦翰捐俸置。

一、彰化縣各處官山,並無配納供課者,前經縣主秦士望、劉辰駿、胡應魁、吳性誠歷任,出示廳民安葬在案。又嘉慶十六年,紳士王松、陳大用等稟稱:縣主楊桂森詣勘清出各處官山冢地,嚴禁土豪勢惡侵佔私墾,出示勒碑在案。

一、在鹿港街后街尾,前巡檢王坦捐俸置。

一、在鹿港三山國王廟後,前巡檢王坦捐置。

一、在東螺北斗街外二處,武舉陳聯登、稟生陳樂、街耆吳士切等捐置,有碑記。

各鄉村義冢未能書錄(彰化縣誌)。

(三)

臺灣縣義冢:一在寧南坊魁斗山,俗呼鬼子山,歷年久遠,坵冢壘塞。一在新昌裏,康熙五十九年,監生陳仕俊買置園地數甲,與鬼子山毗連。一在水蛙潭,計園地八分,內葬無主棺骸三百八十具。一在此壇前,內葬無主棺骸一百六十具。一在海會寺前,內葬無主棺骸一百八十餘具,俱乾隆十七年知縣魯鼎梅買置。

鳳山縣義冢:一在臺灣縣魁斗山後,久經壘塞。一在?治西門外蛇頭埔,雍正十二年,知縣錢沫置。

諸羅縣義冢:一在諸羅山保,計七所。一在打貓保,計六所。一在鹽水港保,計五所。一在他裏霧保,計四所。一在下茄苳保,計三所。一在哆咯嘓保,計三所。一在茅港尾保,計二所。一在麻豆保,計二所。一在安定裏保,計六所。

彰化縣義冢:一在快官山前,知縣蘇渭生置。一在八卦亭山下,計園地一甲四分,知縣胡邦翰捐置。

一、臺灣古稱荒服,土著者少,內地客民鶩利而來,風氣宣淫,土地松惡,其客死無依者累累相望也。舊棺槥率寄頓城廂南北壇中,重洋遠隔,音耗不聞,內地眷屬搬運爲難。乾隆二十四年,臺灣縣知縣夏瑚心甚憫之,設法捐貲代運至夏,俾客亡親屬各按氏籍,赴廈識認,一時傳爲善政。其詳文略曰:伏查臺灣遠隔重洋,內地商民人等謀利奔馳,往來如織,其間留滯病故者實繁有徒,悉寄南北二壇及城廂廟宇。臺既無眷屬管顧,而內地之親族慮及波濤之險阻,工費之浩繁,運葬甚罕。停積日久,累累相望,傷心慘目。前於飭埋民間棺骸之便,查出流寓棺骸共計三百五十六具,悉屬歷年停頓,搬運無期,若不籌議歸埋,必致拋殘海外,實堪憫惻。輾轉思維,惟有姓名、籍貫之棺骸代運赴廈。仍先移知原籍,不必出差,只須示召親屬,定限半年內赴廈認領。既免涉險多費,自必爭先恐後,而客死枯骸庶得鹹歸故土。但至廈之日,必須寄頓有所,經理有人。自應預近海口寬曠廟宇一、二處,以資停寄。選撥誠妥僧人,按月給予辛勞銀兩,端司其事,俟船戶陸續運交棺骸之日,設簿逐一登記,小心收貯。俟親屬赴領,即將具領姓名、月日登記簿內,以憑查考。如一年之後無人赴領,就於廈門預擇無礙閒僻官山,作爲義冢,至期即令該僧人僱工抬埋,將死者之姓名籍貫深文鐫刻小碑,豎立墳頭,以便識認。所有掩埋工費,每具酌給銀四錢,並將年月日期,抬埋棺柩若干具?用過工費若干兩?逐一填簿,不得遺漏。於每年夏杪,會該僧人將或領或埋總數,註明原簿,繳廳備查,照抄一本,行知臺邑存案。如此辦理,則流寓棺骸不致再有累積,可免暴露拋殘之慘,似亦敬體憲仁之一端。現將查出有姓名、籍貫之棺柩九十三具,每具捆紮草辮,計需草工銀三錢;抬至海口,用夫四名,並僱■〈舟古〉船運交海艇需工腳銀五錢;共需銀八錢。至廈打抬寄頓,每具用夫四名,酌議價銀四錢。又骸■〈舟古〉一十四身,交船上岸,共擬夫價銀二錢。以上通共需銀一百一十四兩四錢,按數捐出辦給。所有查出姓名、籍貫未確,及無姓名、籍貫之棺柩共二百四十八具,似難遽運。俯容申請內地各府行縣出示曉諭:民間如有親屬在臺歿故,未經開留姓名、籍貫者,限半年內逐一開明。並棺■〈舟古〉記認停寄處所,具呈籍縣移知過臺,一體代運,統以一年爲期;如過期尚無移知,則屬實在無主,毋庸運廈,就臺地另擇義冢掩埋。倘或查辦時有親屬領運,仍聽其便。此次辦竣之後,每年春季風恬浪靜之時,循照查辦一次,永遠遵行。但在臺查辦得以悉區劃,在廈之寺僧辛勞及掩埋工費,應先捐廉俸銀五十員,以資經理。惟是船隻系臺防廳專管,應作何飭配,或另籌船隻端運棺骸之處,未由擅議。而在廈選擇廟宇,遴委僧人,及預撥官山,代給辛勞工費各若干之處,未便懸定。不揣冒昧,謹造具流寓棺骸數目清冊,據實詳明,伏祈憲臺察覈,賜移臺、廈二防廳定議舉行(臺灣府志)。

第十二章官莊租

(一)

當餉典當鋪稅也。以物質錢,計月收利,以其權子母,而收重息,故稅之,所以抑未也。蔗車;糖廍稅也。牛磨;面徵也。小■〈舟古〉船;船徵也。梁頭;亦船徵也。量船梁之廣狹,而知船材之多寡,以定徵也。港塭;魚徵也。就其產魚捕魚之地,而徵之也。罟捕;魚稅也。以其取魚之具,名其稅也o鹿皮餉;以社番之捕鹿獻皮,名其稅也。官莊稅;以其田己充公歸官,而徵其稅也。學田租者;以其田歸入書院,而徵其稅也。稅契者;民間承買田宅,以契投稅,而徵之也。餘租者;正供之餘,而徵其租也。凡此數者,皆爲雜餉(彰化縣誌)。

官莊

臺灣府:官莊一百二十五所,年徵青白糖、租粟、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等項,共銀三萬零七百三十九兩九錢六分六釐零。雍正七年,報升糖粟共徵銀一百九十七兩七錢七分。雍正八年,豁免圯陷無徵白糖銀二十四兩六錢。雍正十年豁免圯陷園地無徵銀一百八十七兩五錢九分九釐零。乾隆二年,豁免水衝無徵糖銀四兩七錢五分二釐零。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園無徵銀一百五十二兩五錢四分一釐。通府合訂,實徵官莊糖粟、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共銀三萬零五百六十八兩二錢四分二釐零。

臺灣縣:官莊八所,年徵白糖、糖廍蔗車、租粟共徵銀一千二百零九兩七錢六分九釐零。雍正二年,諸羅撥歸本邑管轄白糖糖廍園租共銀五百一十八兩七錢八分六釐零。又豁免圯陷園地無徵銀一百六十一兩二錢三分九釐零。又諸羅撥歸本邑管轄白糖租粟蔗車共銀二百四十兩零二分八釐零。雍正九年,撥歸鳳邑首輸白糖糖廍共銀三百一十九兩二錢。乾隆二年,豁免水衝無徵糖銀四兩七錢五分二釐零。通縣合計,實徵官莊糖粟、糖廍蔗車共銀一千四百八十六兩一錢九分二釐零。

鳳山縣:官莊五十二所,年徵青白糖租粟,蔗車糖廍共徵銀九千九百二十五兩八錢零。雍正七年,報升糖粟,共徵銀一百九十七兩七錢七分。雍正九年,臺灣縣撥歸本縣管轄官莊白糖糖廍共徵銀三百一十九兩二錢。又本縣撥歸臺灣官莊白糖糖廍,並勻徵前金莊租粟,共銀五百一十九兩七錢八分六釐零。乾隆十二年,報升官莊溢額粟一十三石折徵銀五兩二錢。雍正十年,豁免減徵白糖銀二十六兩三錢六分零。雍正十一年,豁免崩陷崩陷無徵銀二十四兩六錢。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銀一百五十二兩五錢四分二釐零。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官莊銀一百兩一錢五分六釐零。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官莊銀二百九十七兩八錢三分一釐零。乾隆二十六年,報升官莊糖粟折徵銀五兩二錢七分二釐。通縣合計,實徵官莊糖粟、糖廍、蔗車共銀九千三百三十二兩九錢六分七釐零。

諸羅縣:官莊六十五所,年徵租粟、青白糖、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等項,共徵銀一萬九千六百零四兩三錢九分六釐。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官莊三所,租粟白糖銀四百七十三兩二錢六分六釐。又撥歸臺灣縣管轄蔗車銀二兩八錢。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管轄蔗車租粟白糖銀共二百四十兩零二分八釐零。通縣合計,實徵官莊糖粟、芝麻、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共銀一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兩二錢零一釐五毫三忽(內乾隆十二年,豁免陳宗等車餉銀一百九十三兩二錢;二十年,豁免崩陷白糖銀一百二十一兩九錢七分五釐零外,今實徵官莊等餉銀一萬八千五百七十三兩二分五釐零)。

彰化縣:官莊三所,歸民徵輸白糖、租粟糖廍共銀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釐。

淡水廳:官莊兩所(乾隆二十二年新升),年徵租粟三千七百七十二石八斗七升七合零。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劃出界外及崩陷田園無徵粟一千八百四十九石四鬥零八合零。通廳屬合計,實徵租粟一千九百二十三石四斗六升八合零。官莊餉共徵銀一千四百八十六兩一錢九分二釐六毫九絲一忽零(奉文解府,充爲內地各官養廉),內原額官莊八所(康熙六十一年歸民徵輸)云云(臺灣府志)。

(二)

額徵馬龍潭鎮平莊、饒平莊一所,未升科中下則田七十六甲七分,租銀二百六十六兩一分四釐。南靖永定莊一所,未升科中下則田三十八甲六分六釐,租銀一百五十七兩七錢五分二釐。半線柴坑仔莊一所,未升科中下則園二十五甲七分一釐,租銀四十四兩。又官莊餉一張,餉銀五兩六錢。共官莊銀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釐,批解府庫,報部撥用(彰化縣誌)。

官莊

拳頭母山田每甲納租谷六石,園納三石,應額徵正供谷一千一百三十七石七斗六升七合三勺。

和尚洲田每甲納租谷四石、園三石,應額徵正供谷二百六十七石一斗四升五合二勺。

以上年共額徵正供谷一千四百四石八斗二升二合五勺。

拳頭母山額徵耗谷九十四石八斗六合四勺,又徵餘租谷八百六十七石三升五合七勺。

和尚洲額徵耗谷七石四鬥四升四合九勺,又徵餘租谷七十七石五斗五升九石七勺,又徵天后宮城隍廟耗谷一十四石八斗一升七合三勺,又徵里民陳尚充公田園耗谷六鬥三升六合,又徵餘租谷一十七石七鬥七升二合三勺。

以上年共額徵耗餘租谷一千零八十石零七鬥二合三勺。

計共年徵供耗餘谷二千四百八十四石八斗九升四合八勺,除正供外,所剩耗餘谷詳定每谷一石,變價銀六錢二分,共銀六百六十九兩六錢六分九釐六毫二絲六忽。

按府志雲:淡廳官莊二所,乾隆二十二年新升,年徵谷三千七百七十二石八斗七升七合,二十四年,豁免谷一千八百四十九石四鬥八合。實徵谷一千九百二十三石四斗六升八合,與今冊所徵正供不符五百餘石。舊案已失,無從互核,姑存其目。至餘租谷,系佃戶應收歸官充公之額,故於耗谷以外,又立名目也。

又廳額徵彰化縣屬快官莊充公租谷四百四十九石二升五合七勺。乾隆五十八年,詳豁水沖田園無徵谷二十四石六鬥九升七合二勺外,實徵谷四百四十四石三鬥二升七合五勺。內除給佃首辛勞谷五十石,又本廳役食未折谷一百一十五石九鬥九升七合七勺,年實徵餘租谷二百七十八石三鬥二升九合八勺。照例每石變價六錢二分,共變價銀一百七十五兩三錢七分七釐四毫七絲四忽,內除給北中營兵米車船腳費銀七十二兩四錢八釐八毫五絲六忽,實餘銀一百零二兩九錢三分八釐九毫一絲八忽。

廳額徵官莊二所供耗餘谷共二千四百八十四石八斗九升四合八勺,內歸本廳額徵正供谷一千四百零四石八斗二升二合五勺,尚存耗餘谷一千零八十石零七升二合三勺。定以每石六錢二分,估變價銀六百六十九兩六錢六分九釐六毫二絲六忽,解府充餉。

廳額徵彰化縣屬快官莊餘租谷四百四十四石三鬥二升七合五勺,內給佃首辛勞谷五十石,又給本廳役食米折谷一百一十五石九鬥九升七合七勺,每年應存租谷二百七十八石三鬥二升九合八勺。每石定價六錢三分,共變價銀一百七十五兩三錢四分七釐七毫七絲四忽,除撥給北中營冬季分兵米車船腳費銀七十二兩四錢八釐八毫五絲六忽外,尚餘銀一百零二兩九錢三分八釐九毫一絲八忽,解府歸補臺餉(淡水廳志)。

官莊

噶瑪蘭廳:官莊四所,年約收租谷一千石。

附考

嘉慶年間,翟淦任內籌辦蘭地創始之時,慮及新闢土地浮鬆,風雨過多,諸凡工程不能依限保固十年;若有損壞,不無賠累。是以願留新福莊、辛仔罕兩處閒散田地,按年納收租谷五百餘石,以爲修理文武衙署之資。又留吧荖鬱、抵美簡等莊間散田地,收谷四百餘石,以爲修理兵房之用,歸在不入額及加額諸款內。以地多沙松未實,未便率行詳報,時復歲歉頻仍,人不供出雲(噶瑪蘭廳志)。

(三)

同立退典盡根田契字人黃阿牛、黃石旺、黃阿哖、黃何氏等,有承祖父明典過江佐元兄弟水田一段,址在捒東下堡三塊厝莊前洋,中經丈五分八釐一毫五絲,東至溪爲界,西至溝爲界,南至黃家田爲界,北至江家田爲界;四至界址分明。大小坵共十一坵,年納配官莊六錢六分,又配局銀七角七辮,自帶坡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銀應用,母子相商,願將此田承典佐元之業退典他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江開探、江開眼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言定,願收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平重二百二十四兩正,任從典主與上手或盡或贖,黃牛四房人等無干。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收租納課。自此一典千休,日後黃家子孫不敢生端滋事。保此田黃牛承祖父明典過江佐元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不明來歷並拖欠糧銀等情;如有此情,系牛四房一力抵擋,不幹典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退典盡根契字一紙,上手鬮書一紙,典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二百二十大元平重二百二十四兩正。

光緒六年(庚辰)十一月日。

爲中人族親國櫟

文德

在場人母親李氏

知見人石頭

代筆人堂兄克統

黃阿牛

黃阿哖

同立退典盡根契字人

黃石旺

黃何氏

(四)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黃贊智,同侄壬癸等,有明買族親黃科助水田一段,址在捒東下堡太爺莊,土名東三塊厝西北勢洋,經丈一甲一分四釐七毫八絲六忽零。其田三埒,尾埒西畔二坵在內,東至溝爲界,西至黃秀鍾田界,南至黃連興公田並水溝竹埒外界,北至黃秀鍾田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大小坵數不計,自帶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納南甲官莊大租粟三石九鬥四升三合二勺正,又納留養局租銀五角五辨九尖八末正。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何永祿、何新松、何永海、何青龍等同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田價銀三百四十大員,每員銀各七兌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交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爲己業。一賣終休,寸土不留,日後智、癸及子孫等永不敢言及找贖。保此業系智、癸自己應份之業,與別房親兄弟叔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拖欠課租等情;如有此情,系智、癸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又帶上手契連司單二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智、癸親收過杜賣盡根田契字內田價銀三百四十一大員,每員銀各七兌正完足,再照。

批明:印照單連在黃論田段,留存在黃論手內,批照。

光緒二十一年元月日。

代書人賴徵祥

爲中人葉萬

在場人族侄科論

侄婦陳氏

知見人妻林氏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黃贊智同侄孫壬癸

(五)

臺灣縣正堂黃,爲掣給印照事。照得本邑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今丈得本縣官莊管下福字第□□□圖第三四一四號佃戶張新水、張新裕,坐落捒東下堡江西厝莊中則田一十一甲五分七釐八毫六絲,賦則另編圖冊。除由縣收租報繳外,合行掣給印照,永遠耕管,須照。

光緒十七年月日給。

(六)

臺灣府臺灣縣正堂黃,爲徵收錢糧事。據官莊保釋戶張新水、張新裕,完納光緒十五年忙字□號□則租谷五十二石一斗零七合七勺。

光緒十五年月日給。

縣。

□□字第八百號糧戶收執。

(七)

執照

捒下第二八六號

官納

官莊入 臺中捒下東堡江西厝莊張秋霖

租人

一、谷十四石一斗三升也,系光緒二十五年全期之額。

光緒二十□年□月□日收入。

官租大小作人 霧峯林允卿

(八)

丈單

臺灣布政司,爲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升科。今彰化縣丈報天字第三千五百零八號官莊田主江德春,坐落半線堡下廍莊中則田一甲二分九釐六毫四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給。

右給彰化縣田主江德春收執。

臺灣布政使司

(九)

臺灣府彰化縣正堂丁,爲徵收事。今據半線堡下廍仔莊官佃江德春,投完全年份官莊租谷五石八斗三升三合勺正。編徵官莊,免完錢糧,合給完串收執,須至印照者。

光緒二十年四月日給。

(一○)

嘉義縣正堂包,爲掣給給照事。照得本邑田園,奉爵撫部縣劉奏明清丈。今丈得本縣官莊管下天字第二十七圖第十六號佃戶吳合春,坐落下茄苳北堡下茄苳莊下下則田零甲三分五釐五毫,其四至並賦則另編圖冊。除該丈費由縣收租報繳外,合行掣給印照,永遠耕管,嗣後如有典賣,應將此照隨契流交,報明過佃,須照。

光緒十六年九月日給。

縣正堂。

(一一)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調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升汪,爲出示曉諭事。案奉本府憲雷札開,奉爵撫憲劉札,據拳和官莊業戶佃戶監生李朝立等僉稟稱:竊立等先人報升拳山堡和尚洲等處官莊租谷,向系按月配放兵米,年款年清。現在全臺田園一律清丈,刪去各項名目,仿一條鞭改折徵賦,獨於官莊一款剔出,仍舊未免,差役需索,負累難堪,懇請改徵折色,以免紛擾,而同體恤等情。奉批:仰府飭縣定價折徵,示諭遵照等因,轉行下縣。蒙此,查拳和官莊正耗租谷一款,向徵本邑,今奉飭改定拆徵,而每年穀價貴賤不同,應酌中定價,始足垂久遠而副報解。現經本縣酌定每石折徵番銀一元四角三辮,正耗一切在內,不準胥役絲毫浮收,業經詳蒙憲示照辦在案,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拳和官莊各業主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應自本年份起,應完前項官莊租谷,概照官定谷價,每石折完番銀一元四角三辮,正耗一切在內。務須各按實折價清完,毋得絲毫拖欠;倘該胥役等敢於定價之外需索分文,許即指名稟究,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九月初二日給。

發貼曉諭。

(一二)

官莊原額:中則田一十五甲。中則園六十三甲六分三釐七毫六絲五忽六微。下則園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一釐七毫五絲三忽三微。以上原額官莊田園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釐五毫一絲八忽九微。謹查官莊田園,系由官募佃承墾,種粟者徵粟,種蔗者徵糖。如何科則徵收?及自何年起折徵銀兩?代遠年湮,無案可稽。原額仁和裏等八莊各則田園二百八十六甲八分零一毫一絲三忽零五沙,共額徵糖粟等銀一千三百六十六兩一錢二分九釐,內限劃歸鳳山縣管收文賢裏莊下則園五十七甲零四釐五毫九絲四忽一微零五沙,額糖粟等銀三百一十一兩五錢二分,實存額徵各則田園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釐五毫一絲八忽九微,額徵糖粟等銀一千零五十四兩六錢零九釐。又鳳、嘉兩縣劃歸臺灣縣管轄官莊田園,額徵糖粟等銀二千五百零一兩二錢零九釐。其續後劃管前項官莊內田園各若干?上、中、下則各計若干?某裏某莊各計若干?檔冊無存,實難查開。此項年徵官莊租息奏銷,系別冊造報,不入供賦之內,理合登明(臺灣縣總括圖冊)。

(一三)官莊銀三千五百五十五兩八錢一分八釐。

謹查官莊系由各衙門養佃給種,墾成田園,應徵租粟、芝麻、白糖、青糖、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各色不一,均系折納租銀。其田園甲數、等則,歷年奏銷冊內開報有案。茲照,奏銷冊造折徵銀數開列,此次清丈,照舊仍應徵租,無庸升科。所有甲租額,不在民業賦額之列,核出另報、理合登明(安平縣簡明總括圖冊)。

(一四)官莊銀一萬五千五百九十六兩四錢三分。

謹查官莊系由各衙門養佃給種,墾成田園,應徵租粟、芝麻、白糖、青糖、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各色不一,均系折納租銀。其田園甲數、等則,歷年奏銷冊內開報有案。茲照奏銷冊造折銀徵收及開列,此次清丈,照舊仍應徵租,毋庸升科。所有田甲租額,不在民業賦額之外,核出另列,理合登明(嘉義簡明總括圖冊)。

(一五)

官莊未升科田一百一十五甲三分六釐七毫八絲二忽五纖二沙。

又園二十五甲七分一釐二毫六絲二忽。

又糖廍一張。

共應徵折納白糖、租粟、廍餉等銀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釐。

謹查官莊系由各衙門養佃給種,墾成田園,應徵租粟、芝麻、白糖、青糖、糖蔗車、牛磨、魚塭各色不一,均系折納租銀。其田園甲數、等則,歷年奏銷冊內開報有案。茲照奏銷冊造折徵銀數開列,此次清丈,照舊仍應徵租,毋庸升科所有田甲租額,不在民業賦之內,,核出另列,理合登明(彰化縣簡明總括圖冊)。

第十三章隆恩租

(一)

舊制臺灣戍兵,所有應領月餉,每月扣留五錢於內地支給,以贍其家。雍正二年,加恩月給戍兵家米一斗,歲以爲常。七年,加恩歲賞戍兵家銀四萬兩,着總督勻給免扣,留以充各丁用度,以爲定例。八年,總鎮王郡奏準給發帑銀,就臺郡構置田園、糖廍、魚塭等業,歲收租息,以六分存營,賞給兵丁遊巡及有病革退者,與夫拾骸扶櫬一切盤費;以四分劃兌藩庫,賞戍兵家屬吉凶事件。此即隆恩莊之始也云云。又云:乾隆五年,又令於生息銀兩項內,核其餘■〈剩,貝代月〉,賞給戍兵往來盤費,永禁營中私相幫貼之弊。五十三年,奉旨以林爽文案內所有抄沒田園家產,遞年租息,給加臺、澎戍兵糧餉(淡水廳志)。

(二)

營莊

噶瑪蘭營隆恩莊田租二所,共二百甲,年額收谷四百石。

一在東勢珍珠美簡,歸漳墾戶管納。

一在奇武荖並馬賽一帶,歸泉墾戶管納。

附考

雍正八年,總兵王郡奏,奉旨準恩給營中恤賞銀兩,臺、澎二處領到本銀,概就臺郡購買田園、糖廍、魚塭等業。各協營遴員經理,於冬成徵收稅谷、糖筋、稅銀。其應納各縣正課,仍依民間則例交納所獲稅息,以六分存留營中,賞給兵丁遊巡及有病革退,並兵弁拾骸扶櫬等盤費;以四分解交臺灣府劃兌藩庫,備賞戍兵眷屬吉凶事件。所截六分租息,每年除賞恤外,所有盈餘存貯,賞給期滿換回班兵盤費。其出入數目,按年造冊送督撫、提督、藩司覈查在案。此即臺營隆恩莊之始(噶瑪蘭廳志)。

(三)

福建臺灣城守營參府、功加一等軍功紀錄二次劉,爲招墾官莊草埔,以裕息賞事。竊查本營於雍正十三年,奉憲檄發本銀二千兩,內抽出本銀一千零四十三兩四錢,向監生石邦瑞等置竹塹南莊水田三百一十一甲五分,旱田六十五甲五分五釐,並草埔、山侖、港渡等處。東至隙仔口山上車路,由俞毓度厝前車路爲界,西至海,南至黃顯郎屋南山腳;北至上侖莊、下侖莊各厝前往港口渡頭車路爲界。印信契圖存案,年配納正供粟三百七十六石五斗一升五合。續於乾隆二十九年,佃民首報升科下則田三十七甲三畝六分,年增正供粟一百九十二石六升,通共應納正供粟五百六十八石五斗七升零;園三十甲七分四釐零,年納餉廍半張,徵銀二兩八錢。報升科以來,獲息減少,不敷留存備賞之資。前據管莊把總黃三達查稟,買息莊界內有鹽水港、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山,西至海,南至鹽水港溪,北至香山莊飯店前熟園止;堪以開墾及南勢莊魚寮厝西畔有小港一口,土名中港仔,堪築魚塭。業經前任參府白細查,果系本莊界內,出示勸墾在案,未據有人投墾。迨本府履任查案,復行出示招墾。茲據竹塹莊民陳璋琦具呈認佃,願備資本傭工前往開墾,聽營照例抽收租谷,充歸息項等情。據此,本府伏查鹽水港、中港仔等處,委系本營原買息莊界內,契圖現據。今據陳璋具呈,情願自備資本傭工開墾,照例交納租谷,誠爲有益息項,事屬可行。除稟移鎮、道府廳查照,並出示曉諭外,合給印照付執墾築。此照,給該佃陳璋琦即便齎執告示印照繪圖,前去傭僱人工,開墾本營原買息莊界內鹽水港、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山,西至海,南至鹽水港溪,北至香山莊飯店前熟園上。及填築南勢莊魚寮厝西畔小港一口,土名中港仔,以爲魚塭。俟墾成園地、魚塭,聽本營照例抽收租谷餉銀,歸入息項造報,以裕息賞,按照例限勘丈甲數,詳報升科。該佃務須勤慎,督令開墾填築,竭力耕作,毋得怠惰,致被荒蕪,有負息項,毋違,須照。

乾隆三十七年二月日給。

(四)

福建臺灣艋舺管水陸等處地方參府李,爲補給印照事。案准淡分府移,據墾戶金東建,即林壽記稟稱:緣建於道光二十五年間,蒙前參府蘇,詳請承充墾戶奉鎮憲武批准,承充艋管轄內中港後莊埔大小坪等處隆恩息莊墾戶,給發諭戳,照示招佃開闢成田,報升納課,歷管無異。突有奸民楊朝和等,串聳艋舺守備陳光輝,並報升納米。稟蒙鎮憲批示,擅給札諭混號金長髮,局謀舉人許超英三股,糾匪許派、許用、許田等數十猛混佔霸墾等情。又據稟請移會勘丈,嗣準本營派員,會同淡分府,帶同書差、弓丈手,及金東建,即林壽記,管事職員蔡宇、楊思惠等,前往該處勘丈得大埔公館前後現耕成田甲數,照則科租。並勘明該息莊四至:東至尖山橫崗,直透新車路茅婆侖爲界,西至官大路爲界,南至後莊崁爲界,北至尖筆仔山倒水爲界;踏明四至,立石定界。茲據林壽記管事蔡宇覆稟:被控霸墾之許派、許由等交差稟解前來,提集質訊,將許派、許由等管押覆訊。又據該管事蔡宇稟稱:該息莊界內,北至尖筆仔山等處埔地,現被陳復吉等糾匪十餘佃,藉爲蕃地,混墾霸佔,謀出中港社番業戶夏聯輝、番土目劉永豐、番甲首劉隆基等逞橫阻止勘丈,扭交該差稟到,當即提訊。據番業戶夏聯輝,土目劉永豐、劉隆基等供認,實系混佔隆恩息莊之地,當堂俯首認罪,甘願將所佔之尖筆仔山等處已墾、未墾埔地,概行退還本管隆恩息莊歸管,取具遵依結狀附卷。嗣據該墾戶林壽記呈繳墾照約字察閱附案。旋據該墾戶稟領墾約前來,當飭經胥查檢給發還領。茲據經胥查檢給發還領。茲據經胥稟覆:該墾戶金東建,即林壽記所繳墾照約字,並無發房存案,一時查檢無着,應行補給等情,一體定案。茲準前因,除發給諭戳曉示外,合行補給執照。爲此,照仰墾戶林壽記知悉:該墾戶務須查照勘明該息莊田至立埋定界內之埔地,照界管業,高處留爲牧場,低處用工本招佃竭力開闢成田,依限概行報升。所有餘租,照界歸於墾戶收掌,以補工本,毋得違延,須至執照者。

咸豐十年八月初四日給。

右墾照給墾戶林壽記收執准此。

(五)

福建臺灣北路右營委派管理竹塹息莊租務守府鄭,爲給予墾照事。照得據本莊佃戶陳六稟稱,自備工銀九十元,開墾油車港南處水田一所,東至陳家爲界,西至冢爲界,南至車路爲界,北至陳家爲界;原帶大埤圳水通流灌溉。茲蒙仁憲會同廳主陳,派撥書差清丈二分,按照下田納租,每年每甲應納大租四石,計二分,每年應納大租八斗,理合稟請給墾等情,合行給墾。爲此,墾給該佃遵照,永遠承耕,毋得怠惰偷安,致欠課租,凜之,毋違,須墾。

同治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給。

(六)

立杜典田契字人鍾康福、鍾康祿兄弟,先年承父遺下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中港東莊禾坪頭山侖仔,東至溫姓田爲界,西至東路爲界,南至溫姓田爲界,北至馨德侄鬮分內田爲界,下溫姓田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恩陂水二釐灌溉,又帶隆恩大租谷四石四鬥正。今因乏銀應用,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典,情願託中引就與東莊福德爺香祀內人林佛賜、賴昌興、陳歷生、黃天生、溫碧龍、揚其注、鍾彤麟等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典價佛銀三百三十二大員正。即日銀、契面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短少准折等情,亦無重複典當田業等情。其田系承父遺下之田,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幹承典人之事,系康兄弟一力抵擋。自典之後,交與祀香內人,任從過耕管業。其田不拘典限,系銀到田還。此係兩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杜典田業字一紙,並帶印契一紙,又帶鬮分字二紙,共四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典銀三百三十二大員足訖,批的。

又批明:老印契一紙,原系與馨德鬮分之田相共,倘有要用之日,隨即交出應用,不敢抗誤,批。

又批明:馨德鬮分之田,上橫頭要抽出水圳灌溉此田,德不得阻抗,立批是實。

道光七年九月日。

爲中人鍾新昆

知見親饒金生

馨萬

在場侄

馨德

男馨昌

鍾康福

立杜典田契字人

鍾康祿

(七)

立杜賣盡根海塭埔地業契人鄭泰昌,偕侄新營、新登、新富等,有承祖父鄭光華,於道光九年,明買陳振玉退墾隆恩息莊界內南勢莊魚寮厝兩畔小港仔、中港仔現各魚寮西勢莊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大沙崙直透爲界,西至大海爲界,南至隙仔溪,直透狀元小溪爲界,北至油車港爲界;四至界址明白。約定如有墾築成業,照例配納隆恩莊抽的大租。又於道光二十三年,編作鄭亨記明買陳志等油車港南畔田墘圳路一條,聽業主開築引水,灌溉荒埔塭田充足。緣昌等先祖棄世,無力開闢,而且工費浩繁,乏銀別創,爰將該埔業海塭欲行出賣,先向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曾協受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價銀八百五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承祖遺先後置創海塭埔業圳路等項,一切照契界踏明,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築闢田園爲業,不敢異言。保此業系昌等承祖遺創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等情,昌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自今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此係明買明賣,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業契一紙,並納上手墾照圖三紙,圳路字一紙,共五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八百五十員正足訖,批照。

咸豐六年三月日。

代筆人許匯卿

爲中鄭士傳

在場祖母饒氏

知見嬸盧氏

新營

立杜賣盡根海塭埔地業契人鄭泰昌,偕侄新登

新富

(八)

立招耕水田字人黃承長,有承買黎興成水田兩處,又帶茅屋一座,計共七間,以及門窗、戶搧、天池、古井、牛椆、魚池、禾埕、車路、風圍、竹木等項。坐落土名中港隆恩後莊份四頂一處,又後莊背北畔柳樹下水田一處,合兩處,周圍界址俱在大契內載明,原帶隆恩六陂圳水通流灌溉充足。情因自己乏力耕作,招得胡友筆頭家,自配工本前來耕作。即日收到無利磧地佛銀一百八十大員正,親收足訖,言定每年應納隆恩大租早晚共粟二十五石一斗八升,系耕人運至公館繳納,給出串單,交田主收存。又供納小租早谷一百二十石正,約限每年六月收成之日,在埕一足量清,豐荒兩無加減,務宜精燥煽淨,不得溼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即將無利磧地佛銀作時價扣抵清白,立即起佃,耕人不得異言。其田自丁丑年春起,至辛巳年冬止,計共五年。限滿之日,田還田主,磧地銀交還耕人,聽從業主另招別佃。此乃仁義相交,兩比欣歡,口恐無憑,立招耕田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無利磧地銀一百八十大員正足訖,即批。

再批明:其莊中大小所費,依照莊規而行,立批。

再批明:其田屋帶下七間,異日誠恐被風雨損壞務宜業佃相商,至公而行,立批。

再批明:帶有牛欄一座,亦交佃人顧守,並■〈艹〈束刂〉〉桐三枝,扁柏十枝,立批爲照。

光緒三年(歲次丁丑)正月日。

代筆人林□□

在場黃德長

立招耕水田字人黃承長

(九)

立典水田厝地契字人陳德,有承過繼祖父遺下應得鬮書田業一所,坐落土名後湖莊水田一甲一分二釐。其地禾埕、風圍、竹木等項界址,載在鬮書內明白。歷年配納隆恩大租谷八石九斗六升正,原帶隆恩大埤圳水通流灌溉。其田東至鄭振生田爲界,西至張家田爲界,南至中溝爲界,北至吳家田爲界。又帶厝南畔秧田一坵,東至鄭振生田爲界,西至錫記田爲界,南至吳家田爲界,北至立圍邊小溝爲界。又帶厝後園,今已成田一段,東至錫記田爲界,西至敦叔三房等田爲界,南至竹圍岸爲界,北至吳家田爲界;三面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銀費用,託中向與功叔錫記出首承典,三面議定典價銀四百七十大園正。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水田、秧田、厝後田,及厝地、風圍、竹木一切,隨即踏明,付與銀主起耕掌管。其田限自丁丑光緒三年冬起,至戊子年冬止,十二年爲限。限滿之日,聽業主備足契面銀取贖,不得刁難;若是屆期無銀,依舊照前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鬮書一紙,並帶前典與彭沃典字二紙,共四紙,付執爲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四百七十大員足訖,再照。

批明:此田前典與彭沃,典價銀四百二十大圓。即日錫記備銀取贖,還來典字一紙,添典字一紙,共二紙,留存再照。

批明:將典字內厝後園成田一段,抽出還與賣主耕作,不在杜賣盡歸管字內之業,此照。

光緒(丁丑)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鏡波

爲中人朱進

功叔在場人陳坤

生父知見人陳英

立典契字人陳德

(一○)

立歸管水田契字人徐增祥、徐興昭、徐添昭、徐祿昭、徐再昭,承祖父遺下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牛口,東至土牛圳爲界。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原納隆恩大租粟十六石八斗零一升。茲因意欲別創,叔侄商酌,願將此田歸管於胞親徐敏祥,即日憑中言定時值田價佛銀八百一十五元正。即日銀、契兩交清白,並無債貨准折短少情弊。自歸管以後,此田盡交於敏祥掌管,永遠爲業。界內寸土不留,日後已身及孫人等永不得言贖言增,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歸管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合約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契內田價佛銀八百一十五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十三年八月日。

說合中人徐定祥

徐聰祥

徐德祥

在場見人

徐秀河

徐秀麒

代筆人徐來昭

徐增祥

徐興昭

立歸管水田契字人徐祿昭

徐添昭

徐再昭

(-一)

立杜賣斷根水田契字人黃春盛、黃奎盛、黃木盛、黃松盛、黃富盛、黃德盛,同侄漢仁等,情因承父遺下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中港石莊。兩段連一段三■〈月鬥〉,直透東至聖母祀田毗連爲界,西至鄭家田毗連爲界,南至黃家田圳底毗連爲界,北至圳底與黃家田毗連爲界。又帶毗連橫段田四坵,東至直段田爲界,西至陳家田毗連爲界,南至鄭、陳三家田毗連爲界;北至圳底爲界。兩段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原帶隆恩坡圳水五釐通流溉灌充足,每年應納隆恩大租谷三石一斗二升六合,又清丈一明甲一分六釐二毫六絲正,應納錢糧二兩四錢一分八釐八毫正。今因乏銀別創應用,願將此田業出賣與人,先盡問房親叔侄人等俱各不欲承領,外託中引就與林連有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憑中依定時值田價佛銀二百九十大元正。即日銀、契經中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亦無重張復典及包賣他人物業等弊。保此業委系木盛兄弟承父遺下應得之業,與房親人等毫無干涉,並無來歷不明;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幹承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自賣以後,此田業即交於林連有掌管,永爲己業。此係業小价極,日後黃木盛兄弟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增,亦不敢言贖。一賣千休,永斷葛藤,其界內土不留。此乃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杜賣斷根水田契字一紙,又帶紅單一紙,又帶老契鬮約二紙,計共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黃木盛兄弟等實收到契內田價佛銀三百九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又批明:此業上手老契約字,俱交於買主收訖,並無存下餘契約字;倘後日執出,不堪照用,作爲廢紙,立批。

光緒(丙申)二十二年十一月日。

說合中人吳祥海

在場見人黃添蘭

在場知人母親黃麼氏

代筆人黃兆堂

黃春盛

黃木盛

黃富盛

立杜賣斷根水田契字人黃奎盛

黃松盛

黃德盛

同侄黃漢仁

(一二)

立典田契字人林牛,有承父明買水田一段,址在大里杙舊街仔口洋。其田東至林雙喜田界,西至林廷祿田界,南至林炎田界,北至林炎田界;四至界址分明。大小坵數不等,原帶圳水通流灌溉,清丈保字第六千四百二十一號下下則田三分三釐,年配約錢糧銀五錢四分九釐三毫,又年納隆恩六成大租銀一元三角八點八釐。今因要銀別用,願將此田出典,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莊同官出首承典,三面言定實出田價銀一百四十大員正,庫秤九十八兩正。其銀、契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與莊同前去掌管,任從招耕起佃,收租納課。其田面限六年,自己亥晚冬起,至乙已晚冬止,聽付田主備銀贖回,各不得刁難。保此田系牛承父明買物業,與伯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及上手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田主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乃二比仁義交接,日後不敢加言反悔,口恐無憑,立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合約字一紙,盡契一紙,印契一紙,合共四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典契字內佛銀一百四十大員正,秤九十八兩正足訖,又照。

一、批明:此田林閤家、林丁二段丈連,尚未開拆,現丈單交在林清木手內收存,批照。

光緒二十五年(己亥)十一月日。

爲中並代筆人林懷動

在場知見人同妻吳氏

立典田契字人林牛

(一三)

蘭營東勢隆恩莊,其地有貓裏府煙社,其埔地十六段,一百零七甲零六釐三毫八絲。又奇武荖社埔地二段九十二甲九分三釐六毫九絲六忽。合爲十八段,二百甲零七絲六忽。乃由樹林低湳,地角歪斜,不堪升科起則之地,準通判翟淦移送冊開,經總兵武隆阿於嘉慶二十年間,一給與漳籍墾戶陳受恩珍珠裏、簡貓裏、府煙武罕等荒埔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絲;一給與泉籍墾戶翁輝承奇武荖等處荒埔一百一十二甲一分九釐九毫三絲六忽,聽其自備資本,招佃開透。限以三年期滿,按照該處鄉鬥,每戶營中抽收二石,以爲班兵不時藥餌之需,歷年造報,容有不敷動用之處,而舍此固無所謂營莊也。查此等埔段本近化番社地,又低湳欹斜,樹根滋蔓,自非聽該墾戶出資墾闢,人力難施,經費無出。最以墾透之後,按甲雖收八石,除由佃首散給該處社番口糧划起四石,及該墾戶收領資息二石外,營中得收二石,分限早、晚雨季就所收本色谷,永遠着由墾戶完納,割給串收爲據(噶瑪蘭廳志)。

(一四)

幹清門侍衛、鎮守福建臺澎水陸等處地方掛印總鎮府阿勒精阿巴圖魯、帶軍功一級尋常加一級武,爲給照付墾事。據前署艋舺營莊遊擊詳,據噶瑪蘭守備黃廷耀稟稱:竊照噶瑪蘭所闢地方,建立營闢,議設官莊,經蘭廳翟丞移送冊開貓裏府煙社共十六段埔地,一百零七甲零六釐三毫八絲;又奇武荖、樹林樹沛共二段埔地,九十二甲九分三釐六毫九絲六忽。計埔地一十八段,計二百甲零七絲六忽等因。除貓裏府煙、珍珠裏、簡武罕等三處埔地,內奉給墾戶陳受恩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絲外,現有未墾埔地一百一十二甲一分九釐九毫三絲六忽,應行招墾。茲據泉籍總理翁清和等保結民人翁承輝家道殷實,以充富官莊墾戶等情。守備覆查屬實,理合取具保甘各給稟繳,仰墾轉詳鎮憲準給牌戳,飭發承領開墾,俾得照例徵租,實爲公便等情。據此,署遊擊合就轉請,恩准給發牌戳,以便轉給翁承輝執照,上緊開墾,實爲恩便等由。據此,當經批查去後。茲據陳署遊擊詳覆,翁承輝堪充墾戶前來,合行給予牌戳。爲此,牌仰該墾戶翁承輝即便遵照,自備工本,前赴噶瑪蘭官莊埔查照所給地界,不論歪斜地角,務必盡力開墾,以收土膏之利。三年限滿,依照噶瑪蘭奏定章程,以中則田起科,永遠即照該處鄉鬥,每甲納租二石,分限早、晚兩季對半就該田所收本色谷,運赴噶瑪蘭管交納,割給串單;倘有抗欠玩誤,定行究追不貸。莊息關重,該墾戶務須遵照奉公,毋得怠忽,須牌。

嘉慶二十年五月三十日給。

(一五)

給照事。照得噶瑪蘭營官莊,經蘭廳翟丞議就貓裏府煙、奇武荖等加留餘埔,劃出二百零七絲六忽,造冊歸營,招佃墾耕。泉籍墾戶翁輝領墾埔地一百十二甲一分九釐九毫三絲六忽,當經武前鎮分別給照付墾。定限三年起科,按照中則徵租,每甲配納番租四石,營租二石,由該墾徵收,分別繳營散番,歷辦無異。嗣因朱前廳覆丈泉籍溢地二十七甲五分九釐八毫,前經都司李恩詳請歸營給單,按照下則徵租,每甲配納番租二石,營租一石,業經前鎮會同道府批准在案,應將續升、埔地給照付管。茲查泉籍墾戶翁承輝現已身故,乏人經理,亟應遴選接充。茲據該管將及都司稟請保舉民人翁振興、高鍾記前來。據此,合就發給戳記照付管。爲此,照仰泉籍墾戶翁振興等即便遵將發去戳照承領,督佃承耕,遞年照額交納,割給印串執憑,毋得侵漁拖欠,凜慎,須照。

計發:木戳一顆。

同治三年十二月日給。

翁振興

右照給新充泉藉墾戶准此。

高鍾記

掛印總鎮。

限竣日銷。

(一六)

調署福建臺灣噶瑪蘭營都閫府、升補北路中營都閫府李,爲分給丈單事。照得蘭營息莊,前奉大憲準就東勢加留餘埔地內,劃出奇武荖、珍珠美、簡馬荖武、煙武罕等社界餘埔,湊出二百甲歸營招佃承墾,每甲徵納番租四石,餘息二石,以資賞恤戍兵公費等因。業經前任詳由前鎮憲武給發總照,責成漳、泉兩籍戶首出資招佃分墾在案。茲據兩籍墾戶首造繳佃冊前來,除覆勘外,同行分給丈單。爲此,單給漳籍墾戶陳受恩,即陳四祥,即便遵照後開四至界址管耕。每甲遞年除應貼該墾戶首辛勞耗谷外,照納番租四石,營租二石。務於按季收成後,豫備幹圓好谷,運赴公所,經風煽淨,量明交納,向該墾戶首截給完單,分別繳營,給番收納,不得逾期拖欠,亦不得越界爭競,致幹查究,毋違,須單。

計開:

佃戶陳受恩,即陳四祥,現丈實田二甲九分九釐三毫八絲八忽,東至大港;西至自溢田;南至自田;北至二堵水溝並番田。

右給漳籍佃戶陳受恩,即陳四祥准此。

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給。

都閫府行。

(一七)

代理福建臺北噶瑪蘭營都司、兩江補用參將李泰,爲蘭營添設等事。遵將本營光緒十六年份,抽收各莊租谷,變價分撥管中動用銀兩,理合備造四柱清冊呈送察覈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噶瑪蘭營原報官莊二百甲,系代番招佃闢成,以六石例收租,每甲除納番租四石外,存租谷二石,收爲營中公用。茲又新升溢地三十五甲八分九釐零二絲五忽,奉準仍附二百甲內歸營給墾。自道光二十九年起科,每甲定租三石,除納番租二石外,餘一石增充公用,歷年抽收公用,造報在案。迨因光緒十四年,臺地田業一律清丈,配則納課。稟蒙憲批,以應收營租、番租、墾戶租均按六成一律共收,理合聲明。

舊管:

光緒十五年份,除動用外,不敷銀二兩五錢九分九釐五毫二絲。

新收:

一、收光十六年份,墾戶陳受恩原墾埔地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絲八忽,又新升溢地八甲二分九釐八毫一絲七忽。除納番租、墾戶租外,營中抽成六成,早、晚兩季共租一百十石零三鬥四升。

一、收光緒十六年份,墾戶翁承輝原墾埔地一百十二分二釐三毫八絲七忽,又新升溢地二十七甲五分九釐二毫零八忽,納番租、墾戶租外,營中抽收六成,共租一百五十一石二升四合。

以上原墾新升,早、晚兩季收租谷二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四合。照依時變價,早谷每石變價銀六錢二分,晚谷每石變價銀五錢七分,共銀一百六十一兩零九分一釐四毫八絲。

開除:

一、租店貯谷稅銀二十兩。

一、修營盤木柵等敷工料銀二十九兩九錢八分。

一、修河溝竹圍工料銀五十三兩八錢九分。

一、修軍裝器械等項工料銀二十八兩一錢三分。

一、修營門、橋樑及教場石路等敷工料銀二十九兩一錢九分一釐四毫八絲。

以上共銀一百六十一兩一錢九分一釐四毫八絲。

實在:

連上年,不敷銀二兩七錢九分九釐五毫二絲。

(一八)

欽命臺灣布政使司邵,爲飭知事。奉爵撫憲劉批,據宜蘭縣詳稱,案蒙本府札開;本年七月初四日,奉爵撫憲劉批,據艋舺營參將周起鳳稟;據蘭都司稟請該營莊租,可否仍舊仁墾首收繳納番?抑應歸縣辦理,請示緣由,奉批:仰臺北府轉飭宜蘭縣查明核議覆辦,仍報明藩司清賦總局知照,繳單存等因。奉此,除分別申報移知外,合亟轉飭該縣即便遵照,查明核議詳覆等因。蒙此,遵查志書內載:蘭營官莊計有二百甲,因樹林依湳,不湛升科。嘉慶二十年間,經總兵武給漳墾戶陳受恩珍珠裏簡等荒埔八十七甲零,由該墾戶自備資本,招佃開透,三年爲限。因埔近番社,每甲收租八石,內劃四石由墾首給社番口糧,二石爲該墾戶資息,二石歸營徵收,早、晚兩季分完。其營收二石之租,即爲班兵不時藥餌之需,歷年造報等語。卑職查臺地武職官莊,各陸營多有,不僅宜蘭一營爲然;惟各營官莊租由營收糧賦,即由營依照民例完納,蘭地情形獨異。蓋宜蘭初隸版圖之時,一切政令從寬,升科之地不過數千甲,其餘如配納書院租、番租、隘租、香燈租各項名目者,悉不完納糧。稱地角畸零,不成片段;或稱土性瘠薄,近山沿海,免納正賦。此從前情形也。至上年清丈,凡系無不丈量入額,現如各縣之番租、隘租,從前不完糧者,現皆飭令升科。蘭地官莊數雖有限,若仍舊免升正賦,竊恐書院各租亦欲籍爲口實,似非公溥之道。且該田本有完納番租,現在番租俱飭升科,若惟此項莊地不升正賦,亦恐別項番租藉爲可免完納,是皆有礙大局。故前據該墾首陳受恩等赴縣具稟,即經卑職批以:錢糧不能無徵,莊租亦應完。第該款以完糧而言,其中爲難情形,須飭算通盤分劃,庶能得平。蓋該田雖爲營莊,實系人民自墾,民業無異。佃民每甲既經納與墾首八石,即他縣之大租數目相仿,現欲升科,以不能責令散佃加完;若令墾首完納,則墾首年祗有租二石,悉數完納糧亦且不敷;若令從中比照他縣歸營認完,而該營每年每甲亦只收租二石,與墾首數目無異。是參者皆難獨令完納糧。卑職燭見,番租一項,現定六成完番口糧,以四成貼與租戶完糧。該田每甲年本完納番租四石,令照六成完番外,每甲尚餘一石六鬥之谷,可以變價升納錢糧。其有不敷之數,若全飭墾首認完,墾首有從前開墾資本,每甲僅餘已租二石,爲數似已無多。而蘭營年收之租二石無關資本,原定班兵藥餌之需,現時藥餌有無支銷,卑聯雖難懸擬,惟藥餌似無定額,可否於應收二石租內,酌量撥出若干?年貼墾首,由墾首所得租內,亦撥出若干,合同裁減番租,以之升納錢糧。如此公同提撥,衆擎易舉,庶錢糧有着,民佃亦不致喫虧,較爲得平。此卑職拘拘之末議,究應如何通籌之處?應請飭令蘭營妥議,必求於民無礙,於錢糧有着,庶爲萬全之策。至蘭營原稟稱歸縣辦理之語,卑聯查款爲武聯官莊完糧,系營中之責,卑聯現議請由應減番租及墾首租、營租勻納者,亦因營中所徵租數無多變通之故。是否有當?應請飭令蘭營通籌妥辦。緣奉前因,合將遵飭核議緣由,具文詳覆察覈,俯賜批示祗遵,實爲公便等由。奉批;據詳已悉,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核明,速飭宜蘭營查照,通籌妥辦具復,仍移艋舺參將飭縣知照等因,並據該縣詳同前由各到司。奉據此,除分別移飭遵照外,合行札飭。爲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移飭通籌覆辦,毋違,速速,此札。(札宜蘭縣)

光緒十四年八月日。

(一九)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爲遵札出示曉諭事。本年四月初四日,奉臺藩憲沈札開,據臺北府詳稱:案奉云云(全敘)等。內奉此,查隆恩官莊租一項,向每甲租額年納八石,內分三項;二石爲莊租,二石爲墾首租,四石爲番租。茲遵奉憲章,亦仿四成之二,將營租、墾首租、番租內,按作十成,各減四成,貼予小租戶照則完納錢糧,六成谷完納營租、墾首租、番租。無論盈減,務須遵照定章完納,該佃戶皆不得有所藉口,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闔邑紳耆士庶軍民各莊佃墾首人等一體知悉。自示以後,各宜遵照辦理,毋違,特示。

一、出示。

光緒十五年四月初七日糧房。

第十四章抄封租

(一)

叛產:

乾隆五十一年,抄封林爽文案內已報升田園計六百三十九甲一分六釐九毫四忽,分上、中、下則,額徵租谷一萬五千八百四十五石四鬥零八合二勺。嘉慶九年,歸府佃首徵收,年納廳額供谷六百五十七石五斗七升零九勺,每石折價銀一圓三角繳廳,餘谷輸納府庫,撥充成兵加餉。

同治三年,抄封戴萬生案內在逃股首莊柳,莊領等田四段,年額徵租谷七十五石,撥充大甲水神祠香燈費(淡水廳志)。

(二)

欽加知府銜、即補清軍府、代理臺灣府龍,爲給照事。案據抄封總理王聯記稟稱:半線堡浦尾莊抄園兩段,原系林文渠、莊南丁耕種,年完納稅銀七元。據現佃潘蘭芳,以每年願納租谷一十石,墾爲轉稟給予印照,永遠贌耕。應否照準?稟請察覈等情到府。據此,查現佃潘蘭芳既願加租承耕,候核給照承領。除稟批示外,合給印照。爲此,照給該佃潘蘭芳遵照,永遠承耕,完納租谷,毋得短欠,始勤終怠,致幹革換,切速,此照。

右給潘蘭芳准此。

光緒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給。

(三)

欽加二品銜、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中路營務處、特授臺灣府陳,今據彰化縣半線保莊佃潘蘭芳抄封戴案光緒十九年份早、晚季租谷一十石正。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給。

府管地福字第四十三號。

潘蘭芳。

(四)

欽加道銜、署理臺灣府正堂周,爲給發印照管耕事。照得田中央、四塊厝等莊抄封匪首鄭豬母、林晟水田二段,丈明六甲五分。又牛埔仔莊水田一段,丈明五分。該田現已荒蕪,無人承耕。緣此叛產官租,有關支給兵餉之款,飭據總理招集佃戶林廷棟,願自備工本,前往開墾耕種,年應納谷二百一十九石,無論豐歉,均應繳納,不得拖欠。

亟須給予印照,庶佃戶管耕有據,合行發給。爲此,照仰佃戶林廷棟即便遵照,永遠管耕,按年繳納,給領印串執憑,毋得始勤終怠,致負委任,切切,此照。

右照仰佃戶林廷棟准此

光緒元年二月初五日給。

(五)

擺接保莊董,爲徵收林案抄封大租事。據擺接莊佃戶陳立頂、簡在、翁贊魁,完納光緒十五年早、晚季谷□百□□四石七鬥八升八合四勺,價計銀□百□五元六角□辨二尖□末。合給完單,付執爲照。

光緒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給。

(六)

淡屬佃首陳,爲徵收林案叛產租事。據擺接莊佃戶陳立頂、簡在、翁贊魁,完納光緒五年早、晚季租谷四石七鬥八升八合二勺四撮,合給完單,付執爲照。

光緒五年內月十四日給。

雨字第六百六四號。

(七)

署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丁,爲墾給示諭完納等事。據藍興莊糧差餘玉稟稱:奉票趕催岸里社總通事番業戶潘阿沐都滿積欠嘉慶二十二年起,至道光六年,共欠鹿皮、小米餉銀二百八十餘兩零。據該通事潘阿沐都滿稱:伊當通事,該管土牛角、員寶莊兩處佃租,概被已故舊通事潘和昌茅格將租典當銀元,對付銀主收抵銀利,以致潘阿沐都滿接辦通事,無租可收,因此積欠餉項,不得完繳。茲新通事經僉請佃首劉維英管收兩處佃租,但礙衆佃刁抗,伏乞給示諭佃,向佃首完納所欠餉項,隨即掃數完清。該玉細查委系確實情形,理合稟請給示諭,向佃首劉維英先完租谷,以便催繳完餉等情。據此,除飭押新佃首劉維英先將該通事積欠餉銀,掃數完納,並封收佃租給還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土牛角,員寶莊耕佃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該通事積欠前項佃納租谷石,盡數聽差封收,給還劉維英收抵代完積欠;倘敢抗違,以及仍交典借債戶收短折,一經劉維英具稟,定行按列重辦,決不姑寬,各宜稟遵,毋違,特示。

道光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給。

(八)

代理臺南府正堂………、加十級記錄十次包,爲給發諭戳,徵收繳課事。照得業黃天德積欠府庫,生息本利,爲數甚巨,經前府查封產業備抵。前據贌戶李和記贌辦黃天德名下三年輸值一年租糖,認繳稅銀三百元,業已照數繳清。嗣據李和記以該業丈後,各小租戶應納租糖,無不藉詞玩抗,稟請退辦等情,業經前府並本府先後飭差委員查追,暨批候查明飭遵去後。茲據該贌戶具稟,認贌前項三年輪值一年租糖,本年系輪值之期,應繳稅銀三百元,至十月終先繳一百元,餘俟明年正、二兩月分期繳清,並取具郡城行鋪金迎祥號保結稟充前來。除稟批准接充,並出示曉諭外,合就給發諭戳。爲此,諭仰該贌戶立即遵照齎帶戳記告示,屆期前往後香、本洲等莊認佃,迅將黃天德名下田園租谷及三年輸值一年大租糖,按數收完,依限繳清,備抵息項,所………清款,均毋違延,致幹究革不貸,凜之,切切,此諭。

計發:告示二道、戳記一顆。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十六日諭。

第十五章屯租

(一)

軍機大臣會大兵部等部謹奏,爲遵旨定議具奏事。乾隆五十三年初七日,內閣抄出福等奏稱:臺灣熟番向化日久,當逆匪滋事之時,各社番奮勇隨同官軍打仗殺賊,頗能出力,欽奉諭旨,令將熟番充補額名。臣等因戍兵仍請照依舊例換防,另將熟番挑募屯丁,酌撥近山來墾埔地以資養贍,先經附折具奏在案。並將應照老定章程,仿照屯練之例通融酌議,逐一照陳,恭請聖訓等因。奉硃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臣等查臺灣地方番民間處,當逆滋事之時,該處熟番均能奮勇出力,現在事竣,自應酌量挑補兵弁,分給田園,以示撫綏,以資捍衛。今據福等仿照屯練之例通融老定各條,臣等謹按條款,悉心酌議,恭呈御覽:

一、屯丁人數應按各社酌挑,令其就近防守一款。據稱全部熟番通共九十三社,臺灣縣屬番社較少,淡水、彰化近山地方番社最多,鳳山、嘉義次之。每社民番約數百至數十不等,均可挑選壯健番丁四千名,分爲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作爲額款,毋庸另設屯所,概令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盜賊。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並作一屯,附入近處大社。庶民番等不致遠離鄉井,而較驗調派亦易於齊集。至於揀屯距之地,道理難以適均。臺灣縣所屬番社,不過數處,不能多設屯丁;然臺灣縣地界本狹,郡城設有重兵,足資彈壓,惟南、北兩路近山險惡甚多。淡水一所既爲遼闊,原撥熟番在隘口搭寮防守,名爲隘丁,零星散處,不能酌量地勢情形,按照番社多少分別設屯,與各處營汛官兵聲勢聯絡,則稽覈查察巡防自行加倍獲密等語。查臺灣熟番九十三社,挑選壯健番丁可將四千名,自應定額挑補,以資巡防。應如所請,準其於該處熟番內挑選四千名,作爲屯丁。爲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定爲額款。按各該廳縣地勢情形,分別按設,即令其在本社駐守。定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並作一屯,或附入近處大社,均作一屯,毋庸另設屯所。仍將各屯花名造冊,投部查覈。

一、各屯番丁定議設立屯弁,以資管轄一款。據稱四川屯練之兵,於額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一百餘員。今臺灣屯兵弁目無需似此之多,祗應仍照其例,量爲設立。查社原有民人充當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爲交納社餉;但此通事積年充役,系地方官僉派,本非番人同類,未便用爲弁目。應於番社即日內擇其曾經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里社番潘明慈之類揀選拔補。於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統領衆屯;把總四員,分管各屯;大小每處設屯外委一員。花名圖冊交理番同知稽覈,仍將各屯事務交北路協副將、南路協參將就近管理。該番等素習技藝,非招募新兵可比,應照川省屯練之例,毋庸歸營操演。點驗屯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臺灣鎮總兵臺灣道管轄,詳報督撫給扎付,報部存案。經管六年後,如果董率有方,曾有勞績,由鎮道核明詳報督撫,加一等賞給職銜,以示鼓勵;倘所管內有生事故廢業之人,及苦累番衆情弊,即行諮革究處。凡有事故出缺,仍揀選番社悅服之人,詳報、拔補等語。查四川屯練之兵丁,向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管轄。今臺灣番社幾經挑補番丁四千名,亦應議設屯弁以資經理。應如所請,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其大小各屯,每處各設外委一員統率分管。該弁等系番社,毋庸歸營操演,即令南路協參將、北路協副將各就近約束,並將花名圖冊造報理番同知稽覈。其一切點驗兵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臺灣道辦理。該弁等經辦六年,如果董率有勞績,即由鎮道詳報督撫加賞職銜,以示鼓勵;倘有生事廢業,及苦累番衆之弁,即行諮革究處,不能稍事姑息。所有該弁等給扎付,由鎮道詳報督撫頒給,而仍隨時報部存案。

一、屯番丁不能籌給月餉,應發近山埔地,以資養贍一款。據稱臺灣本墾界外內山本多曠土,禁民越墾,準令熟番等打生耕種,以資生計。無如遊民聚處日多,墾佔越耕新成熟業,以致爭奪之事控案正多,外經勒碑奏明,轉委鎮道確切勘丈,尚未丈明詳報,有妨逆匪滋事。現經臣等提奏覈查,共計丈出既墾埔地一萬一千二百甲,每一甲合民田一十一畝三分一毫,均應查明民墾、番墾,分別升科辦理。此外尚有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彰泉械鬥,及至控結會案內抄沒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均屬界外之地,迫近內山。應請將新設屯丁四千名,每名撥埔地一甲,千總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責令地方官勘定界址,造冊給圖,載朋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承受田畝;如其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其地仍歸番社所有。撥給埔地,應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以示體恤,即不能另行籌給月餉等語。查臺灣各社熟番經作爲屯丁,令其巡防,自應酌給田畝,以資養贍。今將軍公福等請於界外未墾荒埔,並械鬥結會案沙沒入官埔地八千八百餘甲,每一甲合內地民田一十一畝三分一毫。今新屯丁四千名,每名撥給埔地一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毋庸另行議給月餉等因。臣等核其撥給埔地,系按屯丁、屯弁等酌定數目。應如所奏,準行令該省督撫即將議給埔地、該屯兵丁等,飭令地方官於設屯處所,就近照數撥給。仍令勘定界址,造冊繪圖,載明四至限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屯丁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將所給田畝頂給承種,以爲養贍;有如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將埔地移給,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查已墾埔地,以定界址一款。據稱臺灣東面依山,地勢寬廣,從外因淡水、彰化二處墾闢日增,另行劃定界址,設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佔墾,免滋事端。乃生聚日繁,居人私向熟番租贌田地耕種,價輕者謂之贌租,價值稍重者謂之典賣。熟番等歸化日久,不暗耕種,社番業經典賣與民者無由取贖,是以各處番地不特嘉義每多有侵界,即淡水等處續定土牛之界,亦成設想。此時若不將埔地徹底清理過境遷移界址,必仍滋事淆混。除未墾埔地五千四百四十餘甲,撥給新募屯丁、弁目;其已墾之地一萬一千餘甲,自應分別辦理。查民人贌租之地無多,原系民爲佃戶,番爲業主,自應同番社田畝一體免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報雖番業,即令其民一體報升。第民買番地之後,所費工本原又有每年抽給升社,則按甲計畝徵銀,免其納粟。仍出示曉諭番社,使至租額無虧,俾將來永資生計,民人等藉有納賦明文,世守其業,亦永杜爭端。其集集埔、兔仔坑、三貂、琅■〈王喬〉等處,接壤生番私墾田畝正多,此等越界本應重加懲治惟念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並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幾致拋荒,而遊民又無歸宿。應請更定民買番地之例,一概升科,免其查究。應令該處民番將贌典賣田畝先行呈報,一俟刈獲登場,臣隨即委大員前往細查,並將此外有無續墾地畝,一併查明,分別辦理諮部存案。自此次清查之後,即以所墾地方爲界,俾人一望而知。仍交巡視臺灣之將軍、督撫、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時巡查;如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併嚴參究治等語。查臺灣地方民田舊徵租賦,番地免其升科,乃皇上優恤撫綏民番,格外加恩之至意。今將軍公福等奏稱;將佃墾生熟番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內民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納賦升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徵銀。免其納粟之處,系屬皇仁,俾使番民得其業起見,亦應如所奏辦理,行令該省督撫出示曉諭,民番各知遵照,並將業賣斷與民地畝,查照同安縣下沙科則,造具每畝徵銀若干清冊,送部查覈。至所稱集集等處民人田畝,契據載明,自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並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幾致拋荒,而遊民又無歸宿。應如所請,照準其現定民買番地之例,一體升科。仍令該督撫轉飭民番,將租贌典賣田畝數目,即查明呈報,一俟割獲登場,即先委大員前往細查;如此外復有侵墾地畝,一併查明造冊呈報。自此次清查後,即將所墾地方立石爲界,仍交臺灣巡視將軍、督撫、提督及該處地方官等不時巡查;如再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官等一併嚴參究處。

一、屯丁習用器械,應自行製備報官點驗一款。據稱熟番打牲捕鹿所用鏢槍、鳥銃、竹箭,器械不一,均屬犀利。即如岸里社番善用鳥銃,隨同官兵打仗殺賊,最爲賊所並畏,一切器械均可毋庸制給;但現在嚴禁民間私藏軍器,屯兵所用槍、箭亦應官爲點驗,以備稽查。所有新設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綠營之例,拘定鳥銃若干,弓箭兵若干,各就以該番習用器械爲準,呈報總兵逐加印烙編號備查,並每年令總兵巡查之便照點一次;如無印烙,即照私藏軍器之例,一律治罪。

一、屯丁徭役酌與優免,以恤勉力一款。據稱臺灣各社熟番質溫淳,最堪憐憫。從前文武弁員出差巡察,無不調撥番兵挑運行李;其餘爲地方興築,遞送公文,亦應該社番供役。其勞苦急公之處,較之臺灣民人不啻數倍。今既挑補屯丁,分處防守,遇有搜捕盜賊等事,又須聽候徵調,所有一切徵役免其承應。其未補屯丁之番民,亦祗遞送公文役使;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敢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等語。查臺灣熟番已經挑補屯丁,幾有防守之責,自應加意優恤,以免擾累。今將軍公福等奏請新設屯丁之番民,亦祗令遞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處。應如所請,行令督撫轉飭遵照;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復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臣等酌議緣由是否有當?伏候聖諭遵行。爲此,謹奏請旨等。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

兵部諮,武選司案呈,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謹奏,爲遵旨議奏事。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等,查臺灣熟番向化日久,茲因逆匪滋事,各社番隨同官兵打仗,奮勇出力,經將軍公福等會折議奏,挑裝屯丁,酌撥近山未墾埔地以資養贍。並額定屯丁人數,設立屯弁管轄。及清查埔地,劃定界址各款,批准諮部,行令將軍應辦事宜,條晰查明具奏等因。經臣等分別查明辦理。核據該周曆界外逐段督丈,就番之情願,將埔社耕種者計其程途,酌量覈減,分給埔地;尚有剩者,一體照墾成熟田,按則定租,以充屯務公用。至該屯處所按選屯丁,俱按照額定情由,分別辦理。其有原奏未經詳報,及視應補行事宜分晰列款等因一折,奉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臣等謹按所開各款,逐條悉心核議,恭呈御覽:

一、分設屯所應酌量地方,以資捍衛一款。據稱臺灣鎮道嚴察地勢,分設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共設屯處十二處,繪圖貼諭造冊前來。查鳳山縣屬之放■〈糹索〉社,系臺南邊境,應設一大屯。由放■〈糹索〉社九十里,至縣屬搭樓社,界連臺邑,應設一小屯。由搭樓社一百一十里,至臺灣縣轄之新港社,他接嘉義縣:應設一小屯。由新港社五十里,至嘉義縣屬之蕭壟社,近臨海隅,應設一小屯。由蕭壟社一百一十里,至該縣之柴里社,接近水沙連,民番雜處,應設一小屯。由柴里社五十里,至彰化縣屬之東螺社,路通虎尾溪衝衢要道,應設一大屯。由東螺社六十里,至該縣之北投社,乃山口邊中要地,應設一小屯。由北投社四十里,至該縣之阿里史社,爲彰化縣北界,應設一小屯。由阿里史社四十里,至淡水廳屬之麻薯舊社,地臨大甲溪,正爲扼要,應設一大屯。由麻署舊社五十里,至該廳屬之日北社,近於火焰山腳,爲險僻之區,應設一小屯。由日北社九十里,至該廳屬之竹塹社,近北路邊中之地,戶口繁廣,應設一大屯。由竹塹社一百一十里,至廳屬之武朥灣社,近在臺北邊界,應設一小屯。以上大、小十二屯,每大屯四百人,小屯三百人。其屯丁先盡本屬之番,次及鄰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內其壯健者充補等語。查臺灣南北大社、小社共九十三社,前經將軍公福等奏請分別大、小屯,酌挑屯丁四千名,作爲定額。臣等議覆準行在案。今既據該督撫就鳳山縣,嘉義等處地方險要遼闊情形,分設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共設屯所十二處,屯丁四千名。先盡本屬,次及鄰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內,擇其年力精壯者照數補充。自應該督撫奏,均勻按設。則番丁等幾可不致遠離鄉井,而遇有較驗調派等事,亦可以立時齊集,俱與各營汛聲勢聯絡,巡防愈加嚴密。應令該督撫將各屯弁目及屯丁花名,詳細造冊報部,以憑查覈。

一、請嚴屯弁之責成,以資約束一款。據稱臺灣鎮道選舉壯番名目中之潘明慈、潘鬥生二員充補千總。潘明慈統轄北路彰化、嘉義及淡水廳屬之東螺、蕭壟、柴裏、麻薯、阿里史、北投、竹塹、日北、武朥灣九屯;鬥生統轄南路臺灣、鳳山二縣屬之放■〈糹索〉、搭樓、新港三屯。戴光位充補把總,兼轄放■〈糹索〉大屯,搭樓、新港二小屯。阿眉元補把總,兼轄北路東螺社一大屯,蕭壟、柴裏二小屯。烏墨充補把總,兼轄麻薯社一大屯,阿里史、北投二小屯。錢茂祖充補把總,兼轄竹塹一大屯,日北、武朥灣二小屯。桂文郎、桂卓加郎、向直大、漢蒲新、生仕成,潘習開、潘捷文、林茂材,和盛軍作等十二員,準補外委,各管一屯。各所管丁內有生事故廢業者,隨時稟請懲治;如有病廢身故者,並時稟報除名於屯丁子弟內挑補,仍於鎮道巡查時,就近屯所伺候查驗。各有調遣,即遵照檄札辦理,不得遲誤。該弁等本社系番,不須歸營操演,仍責成北路協副將各就近者不時約束,並將花名圖冊呈報理番同知稽移。其一切點驗兵丁拔補屯弁等務,統歸臺灣鎮道辦理。該弁等董率有方,辦理六年着有勞績,遵照部行,詳請加等賞給職銜,以示鼓勵;倘敢派擾凌虐,苦累番衆,或被告發,一經訪聞,立予革究。再查原準部議,屯弁分給扎付。第該弁等雖非職官,但此賞給職銜,不用鈐記,文報往來無憑。查覈各屯丁若不給與腰牌,遇有公事,亦致混冒。應請屯弁十二員,準用鈐記;屯丁四千名,各給腰牌。仍候覆文到日,將鈐記分別頒給,廳縣地方官就近給領。其腰牌,臺灣鎮道制刻,按名給發,遇有事故,飭即繳銷另充換給。至屯所俱隸大社,各屯弁辦事自有公所,毋須另議建設等語。查臺灣社番既經設立屯丁,自應揀選屯弁以資管轄,以重責成。前據將軍公福等仿照四川屯練兵丁之例,設立屯弁、千總、把總、外委等員,亦經臣等議準在案。茲據該督請以曾經打仗出力,素爲番衆悅服之潘明慈等二員充補千總,統轄南、北兩路各社屯番。戴光位等四員充補把總,分轄大屯一處,小屯二處。桂文郎等十二員充補外委,每人各管一屯。均給發扎付,委刻腰牌,毋須歸營操演,仍令北路協副將、南路協參將就近約束。如六年着有成效,加等賞銜;倘敢有擾派凌虐、苦累番衆者,立予革究。及一切點驗、挑補各項事宜,均與原議相符,俱應如請辦理。又着該鎮道等飭令該屯弁督率番丁,將分給地畝隨時墾耕栽種,不可任其曠閒廢業,務使荒埔盡成可耕之地土,並隨時禁止番丁等私相頂賣。仍於農隙時習練慣用器械,責令在本屯各社防守巡緝,庶幾可以贍其家口,又足以資捍衛,於屯番方有裨益。至所稱該屯管轄屯丁,一切請領屯餉及調撥屯丁等事,文報往來,應請給與鈐記,屯丁四千名亦請各給腰牌之處。應照所請,分別刊刻鈐記,稟報地方官就近給額;其屯丁腰牌,即令臺灣鎮道就近制給,遇有事故,立時繳銷,另充換給。如此酌定章程,庶可以昭信守而杜混冒。再查各屯俱報大社,屯弁辦事各有公所,亦應如所奏,毋須另議建設,以節繁費。

一、計屯丁受地,宜酌配撥一款。據稱新設屯丁,經將軍公福等奏準,以查出界外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同抄沒翁雲寬、楊光勳入官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勹外雲內〉分配給。而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已奏明增給戍兵餉銀外,其未墾荒埔實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零,均■〈勹外雲內〉分撥近屯之地,每丁酌給一甲一、二分不等;其離屯稍遠之地,守望人工需費浩繁,每丁撥給一甲三分至六分不等;千總二員,仍照原設各給埔地十甲;把總四員,各給埔地五甲;外委十二員,各給埔地三甲;尚有餘零,均分難給。又淡水、鳳山縣地有多餘,不便盡數給撥,請留存公,以充賞恤等語。查臺灣按設屯丁撥地養贍先據將軍公福等奏請將新設屯丁四千名,於該處未墾荒埔及抄沒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每名撥給埔地一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經臣等議覆奏準在案。今該督伍以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經原任撫臣徐奏時增給戍兵餉銀毋能統計,其未墾埔地實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零,計丁■〈勹外雲內〉分。議將近附之埔地,每丁酌給一甲至一甲一、二分不等,至千總、把總、外委仍照原設分給。以一片之地,分給屯丁之外,尚有餘零,均分難給。又淡水、鳳山地方有餘多之處,奏請存公,以充賞恤之用。臣等核其所奏情形,系按丁受地,■〈勹外雲內〉分給撥。應如所奏,行令該督即將各項所議■〈勹外雲內〉給埔地,飭令各地方官於設屯近所,照數丈明給撥。其屯丁內如有事故出缺,即另挑其子弟充補,頂給田畝,以資養贍。仍出示曉諭:如有私行典賣,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將地畝轉給,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出侵佔界外田園,定等徵租,以照平允一款。據稱臺灣界外埔地,丈溢已墾埔地三千七百餘甲,請分爲六等,按等科則,照原數科收。年應收租谷四萬一千餘石,請於今冬晚收之後,照額酌徵一半,五十六年起一律全收。將本年所徵半租,實貯在庫,以備來年二月支放屯餉;其來年早收租息,即可爲八月放餉之用等語。查臺灣已墾地畝,先據將軍公福等奏明番產免升,民產舊徵,臣等議覆奏準在案。今該督奏請收續,查出已墾田園三千七百三十餘甲,均系零星段落,不等定租,年應收租谷四萬一千餘石,以充屯餉。其應徵屯租於今冬酌徵一半,自乾隆五十六年起一律應徵,每年二月、八月支放屯餉之用。應如所奏辦理,行令該督轉飭,按等徵收額租,嚴禁胥役人等藉滋擾,以期綏靖邊民。

一、已墾田園應設分免升一款。據稱已墾丈出實在田園八千七百八十餘甲零,內賣斷與民者,現各業戶具呈請升,各地方官取結造冊,照例辦理;其未升各戶,亦於臺灣道請出示,另掛廳縣呈報。惟淡水、三貂處居極北,清溪曲澗,道路紆迴,且查所墾之地不過一、二畝至六、七畝,且附近山根春景秋潦,俱遭衝失,僅堪栽種芒蔗、地瓜,於稻、粱、粟、麥內不合宜,應請準廣皇仁,免其報升。至此項已墾埔地,業經分別民番免升;其從先失察私墾之文武各官,歷年久遠,難以追溯,可否寬免,出自皇恩等語。查臺灣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先經將軍公福等奏請,將民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升科;其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徵銀。臣等議覆奏準在案。今該督既稱前項地畝,除番業番耕,並歸入抄案查封,丈款水衝實在田園八千七百八十餘甲零將賣斷之番地另行遵照報升;惟淡水、三貂地畝不成片段,僅堪栽種芒蔗、地瓜,請免升科等語,系屬按照地方情形,分別辦理。應如所奏,行令該督遵照原奏,即飭令將前項已墾田園應升糧賦,照數查明,造冊報升;其三貂地畝請免升科之處,應令該督查明地畝若干,以便覈算,免其升科。至所稱失察私墾歷任之文武各官,歷年久遠,難以追溯,所有歷先失察私懇文武各職員,俱應請旨,免其查議。

一、現丈戈聲圖冊,應發廳縣存檔,仍按各戶另給四至丈單,以便轉請一款。據稱界外已墾田園、未墾荒埔,應以此次清丈之後,仿照魚鱗,攢造圖冊存盤,以便覈實等語。查臺灣已墾田園並現墾埔地既已清查,該地方官自應查照每畝應升科賦,造具印冊存檔。應如所奏,行令該督飭各廳縣造具數目,照冊開列四至丈單,發給佃首通土轉撥收執爲憑;倘有不肖胥役藉端滋擾,查出即行嚴辦治罪。

一、清丈徵租之後,以垂永久一款。據稱今臺灣界外田園,逼近山根,凡所侵佔者,該佃首或輾轉於承頂,或費工開墾,各一律歸屯,未免偏遇一隅;自應通融調劑,按等徵租。請將此次丈溢田園三千七百餘甲租谷,匯開一冊,發交佃首通土,責令收繳,統於晚稻登場後掃數全完,年清年款。其如數人共頂一戶,及合頂數戶,即令該佃首秉公勻收匯繳;如有數戶轉賣退耕等事,即將丈溢田畝分帶酌納屯租數目載明契卷,庶租隨田轉,不致脫漏。仍於餘租內酌給佃首通土等辛勞,以資辦公,毋許再向佃勻攤。如果日久勤勞,該地方官隨即獎賞;倘有無賴或抗缺朦混控爭滋事,地方官履勘,將本戶現耕田園統丈歸官,從嚴究治。至升科租賦每谷一石,折徵銀一元,其尾零準照番折錢文,易換貯庫,以待匯發等語。查臺灣界外丈溢田園三千七百餘甲,既據該督奏請仍歸原墾佃戶耕種,每谷一石折徵番銀一元,以晚稻登場後掃數全完,以待匯發,即令佃首通土經管,給與辛勞,以定獎賞懲治,丈清分屬,按照地方情形辦理。議定應如所奏,令該督轉飭地方官務須實力奉行,毋任佃首藉以把持;倘有累民滋事等情查出即行嚴究辦理。

一、徵收租銀,應酌完■〈勹外雲內〉給存留,以補丁食,以資經費一款。據稱各屯弁丁雖已撥給埔地,但系荒埔,翻犁成熟尚需時日,酌議每丁一人給番銀八元,該屯丁四千名,共給番銀三萬二千元。至屯弁紙張、飯食需費,一應從優籌給,俾辦公寬裕。酌議屯千總二員,每員年各給番銀一百元;把總四員,每員年各給番銀八十元;外委十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計共給番銀一千二百四十元,連屯丁共給番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番銀五千九百四十一元零,各廳縣加謹收貯,以備調撥口糧、旱潦賑恤公費之用。並令造具收支冊簿,與舊正項糧一體盤查交代等語。查新設屯丁、屯弁,經奏明照四川屯練之例,不給月餉。今該督奏請分別酌給番銀,應如所奏辦理,並令嚴飭各廳縣收支細數造冊彙報,令實用實銷,以杜侵冒。

一、支發屯餉,宜定章程,以杜弊竇一款。據稱新設屯丁業於分撥埔地之外,將徵丈溢甲田園租銀,按一名分給,自應設定一章,以垂永久。查練兵餉仍按月支放,有截曠和存及閏月加給等項。番民情形純樸,每月宜從簡便,遇曠遇閏毋庸扣算加增。其事故屯丁,子弟接充,着令其數數接領。應請每年定上、下兩季支放,於二、八兩月內飭令屯弁造具清冊花名,地方官示定日期,親到屯所覈對腰牌,按名散給。其屯弁應公費亦隨同支領。至臺灣、嘉義、鳳山三縣額徵屯租不敷支領,應於淡、彰兩處酌撥協濟。其撥運車輪腳費,即於留存公費之項下開銷等語。查臺灣各廳縣支放屯銀,既據該督立定章程,每年於二、八兩季令該地方官親臨屯所,按名散給,遇曠遇閏,毋能扣算加增之處,係爲番情純樸,宜從簡便起見。應以所奏,請準前項支給屯餉銀兩,每年二、八兩季,遇曠遇閏毋許扣除,亦毋能加增,仍於年底造冊報明省督查覈。至淡水廳彰化縣協濟臺灣等三處不敷租銀,應需車輪腳費,亦應準其於公費項下開銷,仍於冊內分晰報銷。

一、應用器械,請分別編驗,以從番便一款。據稱臺灣熟番向藉打牲捕鹿以資口糧,本有器械原所不禁;但鳥銃究屬軍火,不便私藏。以有習用鳥銃者,自應呈官編號,以憑稽考;其餘一切器械,竹箭者幾多,請概免編號,以順番情等語。查臺灣熟番前經隨用官兵打仗,正爲奮勇,是以將軍公福等奏準挑作屯丁,其所用器械均可毋庸制給,亦不必照緣營編號,以順樸情;倘有胥役藉端擾累,準由臺灣鎮總兵巡察時即行嚴查究治。

計開:勘定界外田園應徵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二十二石,二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八石,三等田每甲年徵屯租十四石,四等田每甲年徵屯租十二石,五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六等田每甲年徵屯租六石。一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二等園每甲年徵屯租六石,三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五石,四等園每甲年徵屯租四石,五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三石,六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二石。

以上屯租谷每一石詳定折繳銀一元。

爲遵旨定議具奏事。遵將勘丈通臺各屬界外各處埔地,以及未墾埔地各等項地名、甲數,逐一備造清冊,呈送察覈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臺灣縣屬:無。

鳳山縣屬:一、現丈南坪溪墘未墾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絲,又丈南坪林口未墾荒埔二百二十九甲八分一釐一毫六絲,又丈埔羗林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又丈羗藤林無礙可墾荒埔九十甲零八分,又丈頭社山腳無礙可墾荒埔七十四甲,又丈下淡水南坪頂無礙可墾荒埔二百七十三甲五分九釐六毫八絲,又丈樸坪無礙可墾荒埔二百四十七甲七分一釐六毫八絲,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頂無礙可墾荒埔二百十九甲七分五釐二毫。以上共現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釐八毫三絲。

嘉義縣屬一、現丈芋蓁侖未墾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絲,又丈大埔未墾荒埔二十五甲九分四釐八毫八絲。以上共現丈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釐六毫。

彰化縣屬:一、現丈永平坑荒埔園成埔並未墾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釐,又丈八娘抗拋荒埔並未墾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釐,又丈虎仔坑未墾荒埔三十三甲五分二毫,又丈內木柵未墾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釐八毫四絲,又丈萬鬥未墾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釐,又丈大姑婆未墾荒埔並拋荒埔地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釐五毫六絲,又丈校慄林未墾荒埔五十甲零六分二釐六毫二絲,又丈沙歷巴來磧磧未墾荒埔三百二十甲零三分六釐,又丈水底寮未墾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釐五毫七絲八忽,又丈東勢角未墾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釐四毫,又丈雞油埔無礙可墾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又丈罩欄埔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釐七毫八忽。以上共現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釐一毫四絲八忽。

淡水屬:一、現丈芎蕉灣無礙可墾荒埔七十三甲二分,又丈內灣無礙可墾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釐,又丈鹽水港未墾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釐,又丈武陵埔未墾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又丈馬陵埔未墾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又丈四方林未墾荒埔六十一甲,又丈黃泥塘未墾荒埔二百零五甲七分,又丈匯仔埔未墾荒埔一百十五甲五分,又丈山坑仔未墾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綜,又丈大姑崁未墾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又丈尖山腳未墾荒埔三十七甲五分,又丈三角湧未墾荒埔六十五甲八分,又丈八連港未墾荒埔二十甲零六分零八毫,又丈七堵末墾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釐四毫,又丈田寮港未墾荒埔一十甲零六分,又丈楊梅埔末墾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絲,又丈九芎林未墾荒埔三十五甲四分五釐二毫四絲。以上共現未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釐二毫。

通臺現丈共計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七絲八忽。

分撥屯辦丁項下:

鳳山縣屬:

南路千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十甲。

一、放■〈糹索〉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五甲;番丁四百名,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三甲。放■〈糹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一甲一分七釐九毫。加藤社屯丁一百二十一名,分給埔姜林埔地一百四十二甲,每名計一甲一分八釐一毫八絲一忽。力之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計一甲二分二圓九毫。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頂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計一甲二分。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給本社之南坪頂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計一甲一分八釐三毫三絲三忽。

一、搭樓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小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內:搭樓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給下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百九十五甲九分九釐六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二分六釐四毫四絲九忽。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給上淡水社之南頂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南坪頂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二釐一毫一絲,共埔地六十一甲零一釐一毫一絲,每名計一甲二分二釐一毫二絲一忽。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給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分,每名計一甲一分八釐。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給本社之南坪頂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計一甲一分七釐五毫。

臺灣縣屬:

一、新港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鳳屬大北坪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內: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給鳳屬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釐六毫八絲,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一絲五忽。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給鳳屬下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釐二毫,每名計一甲六分三釐九毫。大傑巔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給鳳屬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四絲一忽。

嘉義縣屬:

一、蕭壟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彰屬永平坑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內:蕭壟社屯丁四十一名,分給□□□□。麻豆社屯丁五十名,分給□□□□。蕭里社屯丁二十名,分給□□□□。以上三社,共計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彰屬永平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釐,每名計一甲五分零五毫八絲。

灣裏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給彰屬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零二毫八絲,每名計一甲八分零六毫九絲二忽。

大武壟頭社屯丁一十六名,茄拔社屯丁二十名,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大武壟派社屯丁二十名。以上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給彰屬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釐五毫六絲,每名計一甲五分零二毫一絲五忽。

嘉義社屯丁二十名,哆囉咯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給彰屬沙歷巴來積積埔地六十甲,每名計一甲五分。

內優社屯丁十名,分給十張犁埔地一十一甲一分五釐六毫,每名計一甲一分一釐五毫六絲。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給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釐,又芋蓁侖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絲,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釐七毛二絲,每名計一甲六分六釐七毫八絲。

水沙連社屯丁九十名,分給八娘坑甲地九十甲,每名計一甲。

打貓社屯丁一十五名,他裏霧社屯丁二十五名。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給彰屬沙歷巴來積積埔地四十九甲三釐三毫六絲,每名計一甲四分零九毫四絲。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貓兒幹社屯丁二十九名,南社屯丁一十二名。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給彰屬水底寮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釐五毫六絲八忽,每名計一甲三分五釐八毫二絲。

彰化縣屬:

一、東螺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三甲。番丁四百名,內:東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以上三社,共二百零三名,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二百零三甲,每名計一甲。眉裏社屯丁五十名,分給校楪林埔地五十甲六分二釐六毫一絲,每名計一甲零二毫五絲二忽。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半線社一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給萬斗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釐,每名計一甲零三釐。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阿束社屯丁三十名。以上二社,共一百零六名,分給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六甲,每名計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內木柵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內: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給本社內木柵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計一甲。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給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釐,每名計一甲零二釐二毫五絲九忽。貓羅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給本社萬斗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計一甲。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貓霧捒西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四社,共一百零五名,分給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四甲,每名計一甲。

一、阿里史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水底寮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內阿里史社屯丁一百十九名,水裏社屯丁二十六名,遷善南社屯丁三十名,遷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感恩社屯丁二十七名,烏牛欄社屯丁三十二名。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給水底寮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計一甲。大肚中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給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計一甲。

淡水廳屬:

北路千總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埔地一十甲。

一、麻薯舊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埔地三甲。番丁四百名,內麻薯舊社屯丁三十八名,岸里社屯丁一百十二名,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葫蘆墩社屯丁二十五名,峙仔腳屯丁二十名,西勢尾社屯丁二十三名,林仔籬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貓裏蘭社一十二名。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給彰屬罩欄埔地二百九十八甲九分九釐,又雞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又東勢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釐四毫。共埔地四百零九甲九分七釐二毫,每名計一甲零一釐六毫六絲六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馬陵埔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內: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給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七絲。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給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黃泥塘埔埔地四十三甲六分,每名計一甲六分零九釐五毫九絲四忽。大甲東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給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釐,又黃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給黃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雙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給黃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準仔埔埔地四十四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零四絲五忽。

一、竹塹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武陵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武陵埔埔地三甲。番丁四百名,內:竹塹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一分,每名計一甲五分八釐。房裏社屯丁四十四名,宛里社屯丁一十二名,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貓盂社屯丁八名。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三絲九忽。後壟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芎蕉灣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計一甲一分五釐四毫。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給芎蕉灣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內灣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釐,又三灣埔埔地八甲八分三釐二毫,每名計一甲一分四釐二毫一絲五忽。貓閣社屯丁三十名,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給鹽水港埔地七十甲四分二釐八毫,每名計一甲一分一釐七毫八絲。雙寮社屯丁四十二名,霄里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零四甲四分,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三毫八絲六忽。

一、武朥灣小屯外委一員,分給三角灣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內:武朥灣社屯丁二十二名,擺接社屯丁一十三名,裏族社屯丁一十四名,雷里社屯丁二十四名,貓裏錫口屯丁一十四名,嗒嗒攸社屯丁一十六名,蜂仔社屯丁二十四名,圭泵屯社丁一十五名,八里坌社屯丁五名,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以上十社,共一百五十四名,分給山北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絲,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腳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絲,每名計一甲一分九釐三毫七絲八忽。毛少翁社屯丁四名,大雞籠社屯丁一十四名,金包里社屯丁二十六名,北投社屯丁一十八名,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小雞籠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給八連港埔地二十甲六分零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二分三釐四毫,又田寮港埔地一十甲零六釐,每名計一甲零三釐一毫零九忽。龜侖社屯丁一十四名,南崁社屯丁一十三名,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給三角湧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釐,每名計一甲零八釐六毫四絲一忽。

以上應給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一分三釐零九忽八微。

存俟墾成充公項下:

一、鳳山縣屬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釐,又頭社山腳埔地七十二甲。

一、淡水廳屬楊梅埔埔地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絲,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零五釐二毫四絲,又大嵙崁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釐六毫八絲,交佃首黃燕禮、姜勝智,通土尚夏、阿生等督佃開墾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務公用,業經詳明在案,通臺分給並存俟墾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七絲八忽,理合登明。

爲遵旨定議具奏事。遵將勘辦通臺屯蕃糧支給存數目,備造清冊,呈送察覈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臺灣府屬淡水廳臺、鳳、嘉、彰四縣

實徵項下:

全年共實徵屯租粟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議請每石折徵佛銀一元,共折徵佛銀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辮六尖四釐二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納佛銀八十元,合共折徵佛銀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辮六尖四釐二毫。內除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銀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銀三萬九千二百一十元四角六辮六尖四釐二毫。

支給項下:

千總二員,每員給番銀一百元,全年共給佛銀二百元。批總四員,每員給番銀八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三百二十元。外委十二員,每員給番銀六十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七百二十元。屯丁四千名,每名給番銀八元,全年共給佛銀三萬二千元。以上共支給佛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

實在存銀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辮六尖四釐二毫,留爲屯務公用。

淡水廳屬

實徵項下:

全年應納屯租谷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鬥零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銀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徵佛銀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銀一萬九千九百零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

除分發項下:

芎蕉灣之雞籠山腳隘丁三十名,銅鑼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給口糧谷三十石,向系莊民業佃四、六公同■〈勹外雲內〉出。今該處田面大租已經歸屯,則系屯爲業主,所有應貼四分之糧業,經議請於官收田面租內抽給,全年共應■〈勹外雲內〉給口糧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銀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糧谷三十石,向來亦系業佃■〈勹外雲內〉出,今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餉,並無另有業佃可以■〈勹外雲內〉出,所有口糧亦經議請於屯租內官爲照給,全年共應給口糧谷三百石,折銀三百元。

一、佃首劉維綱,經理芎蕉灣、中心埔、銅鑼圈三處租務,年給辛勞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劉碩彥,經理蛤仔市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黃燕禮,經理楊梅埔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姜勝智,經理九芎林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查官收租谷,現在議設五佃首經收,以專責成。除系業戶充當及通土毋庸議給外,其選充之佃首,應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給辛勞谷六十石,以資辦公,理合登明。

以上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谷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銀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銀一萬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

支給項下:

一、北路千總一員,年給番銀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塹、武朥灣大小四屯,把總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八十元,共銀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一萬一千二百元。

一、撥協濟臺灣縣佛銀一千二百元。

一、撥協濟鳳山縣佛銀三千二百元。

以上支給連協濟共佛銀一萬六千一百元外,尚實存佛銀一千八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釐八毫,留爲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臺灣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納徵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銀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釐三毫,又收淡水廳協濟佛銀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雨季備文赴廳請領,所需腳費按照程途,於餘租內報明支銷。以上共收佛銀二千九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釐三毫。

支給項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屯丁三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二千四百元。

以上支給番銀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實存番銀五百二十一元零七尖八釐三毫,留爲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鳳山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谷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銀佛銀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辮三尖三釐二毛。又收淡水廳協濟佛銀三千二百元,遞年春、秋二季備文赴廳請領,所需腳費按照程途,仍於餘租內報明支銷。以上共收佛銀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辮三尖三釐二毛。

支給項下:

一、南路千總一員,年給番銀一百元。

一、放■〈糹索〉社、搭樓社大小二屯,把總一員,年給番銀八十元。外委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五千六百元。

以上共支給番銀五千九百元外,尚實存佛銀五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辮三尖三釐二毫,留爲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嘉義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谷五千零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勺七抄,折徵銀五千零二十七元八角一辮三尖七釐,又收彰化縣協濟佛銀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備文移縣請領,所有應需腳費,準於餘租內報明支銷。以上共收佛銀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辮三尖七釐。

支給項下:

一、蕭籠、柴裏二小屯,外委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四千八百元。

以上共支給佛銀四千九百二十元,尚實存佛銀六百零七元八角一辮三尖七釐,留爲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谷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收佛銀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辮五尖一釐八毫。內除分發項下:

一、佃首何統妹,經理東勢角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張標松,經理沙歷、巴來、積積、校慄、車籠埔等處租務,年給辛勞粟六十石,折佛銀六十元。

一、佃首林延瑄,經理大姑婆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佛銀六十元。

一、佃首莊明升,經理清水溝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佛銀六十元。

以上共分給辛勞谷二百一十石,折銀二百一十元外,尚實存佛銀一萬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辮五尖一釐八毫。

支給項下:

一、東螺、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員,每員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八十元。

一、撥協濟嘉義縣佛銀五百元。

以上共支給佛銀八千七百六十元,尚實存佛銀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辮五尖一釐八毫,留爲爲屯務公用,理合登明。其所應徵收支給各款項下,各廳縣俱有繪圖造冊存案,須至冊者。

(二)

一、屯田

屯田,屯番之田也。屯兵掌于軍官,而田則墾自邑,且徵收在邑。闢內山,育番民,其自屯田乎!初臺地東倚內山,多曠土,民與番並墾焉!乾隆四十九年,總督富綱奏明清丈,凡所丈報田園荒埔,計田論畝,藉已具而案核未定。林爽文之亂,諸社番隨官打仗,出力有功,欽差將軍公福康安,巡撫徐嗣曾奏準募番民爲屯丁,設立屯所,給與近山埔地,以資久計。乃以前所丈報田園埔地復加丈量,多溢額,於是臺邑原報番民所墾田園一千三百九十六甲三分六釐一毫,至是更丈得溢額二百六十五甲零四釐八毫(內亦有續墾歸官者,其田上下則分六等)。以原額歸民耕,以溢額爲屯田。田與屯兵遠近不相屬,且溢額之田多奇零破碎,於是官爲徵其賦,而以時發給焉!

邑每年額徵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每石折納墾銀一元,凡折納番銀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辮八釐三毫。又淡水協濟番銀九百元,凡徵收番銀二千六百八十一元零七辮八釐四毫,按歲二、八兩月支放支法。屯千總歲給番銀一百元,把總歲給番銀八十元,外委歲給番銀六十元,每屯丁一人歲給番銀八元。名數、屯所詳見軍志。

邑每年支給屯餉銀二千四百六十元,每年存留番銀二百二十一元零七辮八釐三毫。

一、屯番

番民,以射獵爲生者也。被化以來,鹹知向義。林爽文之亂,能以鏢槍、竹箭共御王事,於是大將軍公福康安奏請,如四川屯練兵丁之例,設屯駐紮,給與荒埔田地,使耕以食,而免其租稅。且其時清丈民墾之田多溢額,亦並以予番縣官爲徵租折納歲給焉,語在政志。乾隆五十五年,總督伍拉納、巡撫徐嗣曾始以定議入奏詔報可計全臺設大、小屯凡一十二處,番千總二員,番把總四員;每屯各設番外委一員,大屯番兵四百人,小屯番兵三百人。邑無埔地而有屯番,則割近邑荒埔以給之,詳列於後。邑轄小屯一所,駐新港社番外委一員,番兵三百人。外委分鳳山屬大北坪埔地三甲;新港社番兵二百零一名,分給鳳山屬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一釐六毫八絲,益以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凡埔地三百三十八甲七分一釐六毫八絲;卓猴社番兵六十八名,分給鳳山屬上淡社南坪頂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釐二毫;大傑巔社番兵三十一名,分給鳳山屬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凡番兵三百名,每名各分給埔地一甲六分有奇不等(臺灣縣誌)。

(三)

案下糧總書鄭祿,爲稟繳覈銷事。緣蒙諭飭督收五小莊、楊梅壢、霄里社等處屯租谷石,按卯完繳等因。祿遵即派撥督收書黎阿克,割給印串,協同對差,前往各莊按佃督收。計收過五小莊同治九年份屯租谷一千三百九十五石七鬥一升五合九勺六抄六撮,又收充公屯租谷二百四十石零七鬥一升九合九勺二抄九撮,又收各年份屯租谷五十三石一斗九升三合七勺二抄;又收過楊梅壢同治九年份屯租谷九百一十七石四鬥二升五合九勺六抄;又收過霄里社同治九年份屯租谷六百六十六石八斗四升二合零四抄;總合共收過新舊屯租谷三千二百七十三石八斗九升七合六勺一抄五撮。照章給發楊梅壢佃首辛勞谷五十石,實收屯租谷三千二百二十三石八斗九升七合六勺一抄五撮,折番銀三千二百二十三元八角九辮七尖六週一皮五末。內除按卯繳過現番銀二千四百三十九元外,糧總尚應找繳銀七百八十四元八角九辮七尖六週一皮五末。合將督收數目,並已用串根、未用印串,夾同流水領狀稟繳,伏乞大老爺電察,請將未用印串截角覈銷,沾叩。

計稟繳:

印串一十本,計九百五十張(已用六百一十張,未用三百四十張)。

流水五本、佃首領狀一張。

同治十年四月初八日稟。

(四)

立招佃墾耕字,竹塹九芎林莊佃首姜勝智,緣九芎林莊田園,於乾隆五十三年,經蒙泉州府憲徐奉文勘丈歸屯,舉智充當佃首,按年催收屯租完繳,所有該處未墾餘埔,亦蒙丈報準另招佃墾耕在案。但九芎林莊田園乏水,深慮屯租有誤,議欲開圳引灌,工本浩大,無項可出。茲將丈報餘埔招佃開築水圳墾耕,俾各田園得以接水灌溉,實屬兩全其美。現招楊帝佑前來認佃,給出餘埔一段,內量丈二甲三分七釐二毛五絲,東至孫家給墾毗連爲界,西至林家給墾毗連爲界,南至大溪爲界,北至崁下大圳爲界;四至界址分明。即日踏明,交付楊帝佑自備工本前去實力開圳墾田,永爲己業,以補費用。言約三年開荒,第四年田每一甲納屯租二石,第五年納屯租四石,第六年每一甲納屯租谷八石,以此定例,豐歉不得增減。其租谷務要乾淨,遞年於早收之時,照數車運到佃首倉口交納,毋得延欠。給墾之後,即宜竭力開墾,庶租有所出,地無荒棄。今欲有憑,合立招佃墾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此餘埔東、西、南、北統園界址,內作五股半均分,佑得一股,內中作兩股,其一大段,東至陳家爲界,西至楊家爲界,南至大溪爲界;北至崁下大圳爲界。又一小段,東至孫家爲界,西至楊家爲界,南至大溪爲界,北至崁下大圳爲界。批照。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日。

給招佃字人。

(五)

立社賣盡絕斷根水田契人林承喜、林承基兄弟,承祖父遺下明買彭朝生有九芎林、五股林水田一處,奉憲丈明一甲五分正,東至林進田爲界,西至劉家田爲界,南至大溪爲界,北至山崁爲界。原帶大坡圳水通流灌溉,遞年供納屯租谷十石零七鬥二升二合六勺正。四至界址,經中面踏分明,並帶茅屋一座六間,門窗、戶扇、地基一應在內,菜園、禾埕以及牛埔等項俱一週全。今因別創,母子相議,將承祖父遺下鬮份應份拈得水田情願出賣,盡問房親本宗人等不受,外託中引送與姜秀鑾、姜珠福兄弟出首承買,即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佛銀四百三十大員正。其銀色現,銀、契經中互相交訖;其田即交秀鑾、珠福兄弟永遠輸租管業。保此田委系承喜、承基兄弟承父鬮份物業,與房親內外等無涉,並無包賣他人物業,亦無重張典當掛礙,以及拖欠屯租來歷等項不明之弊;如有此情弊,喜兄弟一力抵擋,不幹承買人之事。至契內田業明買明賣,並非債貨准折,契明價足,無留寸土,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承喜兄弟及子侄人等永不敢異言找洗,增贖生端等情。此係兩家允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盡絕斷根水田契一紙,原帶鬮書一紙,並繳祖父承買印契一紙,墾單一紙,共四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實收過契內田價佛銀四百三十大員正足訖,立批再照。

嘉慶(己卯)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魏和義

代筆叔祖林榮列

在場伯林應財

阿秋

在場叔林阿夏

阿冬

在見母張氏

林承喜

立杜賣盡絕斷根田契人

林承基

(六)

立杜賣盡根田園山林契字人劉興才、劉興昌,先年承祖父遺下與何恭合買得李昌鳳兄弟水田一處,坐落土名九芎林陂塘窩圓林仔。其田一甲九分四釐四絲,劉興才應得鬮分田九分七釐二絲,東至山頂水流落爲界,西至何家屋前坑溝爲界,南至山頂水流落爲界,北至何家毗連埋石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本坑水通流灌溉,遞年供納屯租粟三百三鬥八升七合。又帶茅屋二座,門窗、戶扇、風園、竹木、菜園、禾埕一應在內。今因別創,願將此田園山林等項出賣,先問房親族屬人等俱各不受,外託中引就與何宜生兄弟出首承買,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七百一十員正。即日銀、契兩相交訖;其田園山林物業,隨即照契踏明界址,交與宜生兄弟掌管,收租納課,永爲己業。保此田園山林實系才承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屬人等無干,亦無重典掛他人爲礙,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才一力抵擋,不幹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不敢再生枝節,日後子孫等永不敢翻言贖找增貼等情。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園山林契一紙,並帶上手印契一紙,合約分單一紙,共三紙,付執永照。

批明:即日實收過契內田價銀七百一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道光九年(己丑歲)十二月日。

母李氏

在場見

弟阿登

爲中人李昌魁

知見何俊享

(自己秉筆)

劉興才

立杜賣盡根田園山林契字人

劉興昌

(七)

立託經理字人劉永興,先年明買有茅店一間,土名楊梅壢街尾河脣,帶有菜園一所,將園開闢成水田,系坑水通流灌溉充足,歷管無異。其田東至竹頭坎眉爲界,西至河爲界,南至大路爲界,北至河爲界;四至界址分明;每年配納屯租谷三鬥正。當興臨危之日,契卷不知失落何處,將田屋交於族侄劉國榮、劉金標經理,每年即此業利息,收爲興清明祭掃香燈之費,日後經理人等永不得生借變賣等情。業雖雲少,香祀攸關,後恐有不肖宗支致生事端,特立交託經理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興臨危之日,契卷失落,倘日後有執出契卷,不得掌管,亦不得變賣,此業永爲每年祭掃香祀之費,批照。

道光十年二月日。

在場侄劉朝英

代筆侄劉雲輝

立託經理字人劉永興

(八)

特授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胡,爲屯租缺頭等事。本年十一月十三日,據麻薯舊社屯弁阿敦骨乃,屯丁阿四老、敦老裏、歐力秀才、郡乃二使、馬下六加老、打必裏郡才、馬下六阿打歪、阿沐加老保、郡乃加己等稟稱:竊屯租原有定額,向歸官收,發給屯餉,每丁年給銀八元,奏定在案。緣被水衝,勘報未豁,又被續衝,不能再報,所有無徵租額,按丁攤減,並蒙何前憲將租撥歸各屯向佃自收。乃等本社丁四百名,蒙撥竹塹、九芎林等處租額,按丁攤減,每丁只領餉銀七元零。但該處靠山傍溪,衝崩靡定,自蒙撥歸自收之後,田則年衝,租則年減,屯餉日減,未免枵腹興悲;欲勒佃賠,不無向隅之苦。輾轉思維,必須籌補。查有接連九芎林之橫山、猴洞兩處,原系樹木溪壩,人力難施,不堪報丈,乃屬隘額屯地。議將此地端責佃首姜勝智,召集墾戶劉阿富、劉引源等備出資本,添設隘丁,堵御生番,就地墾闢,抵補衝崩缺額,俾各屯丁共沾實惠等情。據此,除批示曉諭外,合行給諭招墾。爲此,諭仰該佃首姜勝智,墾戶劉阿昌、劉引源等即備資本,前往橫山、猴洞兩處,另設隘寮,添催隘丁,堵御生番;一面招佃開墾成田,再行稟請勘丈,照額撥補衝缺屯租,以示體恤屯丁至意,慎勿越界滋事,致幹查究,毋違,特諭。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

(九)

同給墾批契字,竹塹社麻薯舊社屯番阿老四、阿敦骨、敦老裏,及通事衙金生,土目潘文起,暨衆番等,緣因屯餉缺額,經屯弁阿敦骨乃等稟請印諭,願將橫山、猴洞等處山林埔地,給與漢人墾戶劉阿富、劉引源自備工本,建隘堵御,招佃開墾成業。除墾戶工本諸費以外,言定配屯租一十七石六斗六合,以補屯餉缺額,殊屬允妥阿敦骨乃即邀同衆番到橫山、猴洞等處指明其山林埔地,東至青山爲界,西至泊水潭車路,透至下窩口爲界,南至橫山大崁,透出大河爲界,北至大龍崗分水爲界;並帶大河陂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四至界址,沿界踏明,交付墾戶劉阿富、劉引源自備工本,堵御生番,招佃開闢成田,收租掌管,永爲己業。一給千休,永斷葛藤,日後衆番等永不得異言反悔,另生枝節等情。此乃番、漢相商,二比甘願,兩兩相安,共亨昇平之福矣!今欲有憑,同給墾批契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批明:四至界內墾闢成田,當日言定配納屯租一十七石六斗六合,務要墾戶供納是實,批照。

爲中人吳達明

知見佃首姜勝智

代筆人林饒清

打必裏郡乃

馬下六加老

阿沐加老保

在場屯番馬下六阿打歪

郡乃加己

歐力秀才

郡乃二使

(一○)

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吳,爲遵旨覆勘事。照得通臺屯業,經奉總督部堂方奏準清釐原溢,有無水衝浮復續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絀,而垂永遠。當經前分憲薜丈明造冊詳諮,續據莊佃呈請減則,又經奉委覆勘詳準各減一等在案。茲據東勢角屯佃僉請■〈勹外雲內〉納前來,除具詳出示給冊外,合行給單,散付該佃執照。爲此,單給粵能莊佃羅接元阿生執憑,務須遵照後開田園甲數,照甲■〈勹外雲內〉納。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徵收,不得短少;如有強暴混爭田業,許即執單赴縣首稟,以憑拿究。該佃抗欠租谷,定將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治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捒東堡東勢角粵能莊戶羅接元、羅阿生丈原續溢屯田三甲八分九釐二毫一絲七忽六微,年應納屯租谷三十一石一斗三升七合四勺。

右照給佃戶羅接元准此。

嘉慶二十年七月日給。

(一一)

特調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三次胡,爲徵租事。據東勢角屯佃謝倫、劉悅龍呈稱:倫等與徐元傑等俱承墾東勢角埔地,乾隆五十四年,前理番分憲黃丈詳歸屯,倫等田每甲徵租一十八石,傑等園每甲徵租六石;但倫等田租重,賠累難堪。五十五年九月,倫等赴宋前主呈,十月又赴鎮憲奎呈,五十六年六月並五十七月五月,倫等迭赴宗前主呈退,蒙批:但抄粘呈電,嗣蒙詳撥東螺屯弁阿眉、朝生自收。倫等隨邀同阿眉、朝生並徐元傑等妥議,照原招墾田甲數勻補,面踏各佃園既成水田,傑等田每甲願供租八石,勻補倫等一十八石之額,登立租冊,屯弁阿眉等歷收無異。茲蒙示諭:該處屯租仍歸官收,票單內倫等仍照案冊,每甲田徵租一十八石,傑等田六石。似此苦者苦,樂爲樂,倫等仍賠累難堪。合抄勻補租冊,繳乞電準照勻補給冊徵租,示諭各佃交收,並給易知丈單等情。計粘勻補租冊一本。據此,除核案加批外,合行按佃給發丈單,徵納屯租。爲此,單給屯佃羅阿生即便執照,將承耕後開丈溢屯田應納屯租。每谷一石奉文折徵番銀一元,務按早、晚二季完納充餉,給串寧業;如敢延欠,即差提比追,毋違,須單。

計開:

貓霧捒保東勢角莊屯佃羅阿生,現耕丈溢歸屯田二甲五分,每年該納屯租二十石。

右給屯佃羅阿生執照。

嘉慶三年三月日給。

(一二)

立轉遜水田湊成完就字人劉雪梅,今有自己承買劉子盛科屯水田三處,坐土匠寮莊南片角,其四至界址老約載明。原帶大陂圳水通流灌溉,又帶納張家遞年墾租粟六石,又帶納巫良基科租谷五石一斗二升,又帶納屯租谷三石。情因要銀別創,無可措辦,願將此三處水田轉遜於朱成福妻舅湊成全業。當日言定,成福舅照依原契辦出價銀四十八員,又谷一百六十石,交梅親收足訖;梅即將三處水田沿界帶踏,概行交於成福舅前去管耕出贌,永遠收租爲業。保此業委系梅自己承買之業,與房親人等並無干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並債貨短折等情。此係至親相交,情願歸就,日後子孫親人等不得言增言贖,以及找洗等情;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關成福舅之事,系梅一力抵擋理清。口恐難憑,立轉遜歸就字一紙,並承買劉子盛契約一紙,又付上手老約二紙,並呂家合夥契一紙,共五紙,付交成福舅永遠執照。

即日批明:梅實收到契內原價銀四十八大元正。又價谷一百六十石正,親收足訖,批照。計價谷一百六十石,折銀一百六十元,統共二百0八元正。

咸豐八年十二月日。

依口代筆劉瑞隆

場見劉孔才

同收銀男熙明

同收銀男鴻源

立轉遜水田湊成完就字人劉雪梅

(一三)

欽加府銜、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五級記錄十次婁,爲曉諭墾田升租,以補屯糧事。照得三灣生番出沒要地,奉督憲奏設屯弁,督率屯丁糧食就於該地民墾田園科租撥給。續因水沖田園,屯糧欠額,未經議補。昨據該總理徐鳳生具稟:有彭張徐、陳李郭等願費工本,將未丈入冊中心、小南埔等處官埔開墾,可補屯糧。當徑本分府諭飭,查堪以墾田供租撥補等情前來,諭飭彭張徐、陳李郭等依限上緊墾報升租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該民人等知悉:你等須知中心、小南下屯瀛埔、脫山仔、大湖同、獅埔、四灣仔、大南埔之崁下等處官埔,已據彭張李、徐陳郭等按照冊界鑿圳,以本年報升請丈納租。你等如情願贌耕種植者,聽由彭張李、徐陳郭等召覓妥佃贌耕,納租完屯,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七年二月十七日給。

發貼曉諭。

(一四)

候補府正堂、淡防分府袁,爲給發丈單執照事。照得奉憲勘丈淡屬界外田園埔地,分別原報、丈溢、續墾、歸番、歸屯等因,除丈明造冊通場定案外,合給丈單執照。爲此,單給桃澗堡霄里社山仔頂莊佃人陳仕貴名下現丈田三甲五分九釐七毫六絲零忽。除原報田二甲三分五釐七毫零絲零忽外,溢田一甲二分四釐零毫六絲零忽,勘系五等,每甲徵屯租十石,計徵屯租谷一十二石四鬥零升六合零勺零抄,毋論時價底昂,每石折佛銀一元,遞年照數交納該通事、業戶收齊匯繳,出單執憑,毋得抗欠,致幹另馴佃永耕,毋違,須單。

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

(一五)

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宋,爲遵旨定議具奏事。案照本邑界外沿山一帶田園埔地,經奉大憲奏明清釐,檄委理番分憲黃親詣勘丈,分別民番墾業,應升應免,未墾埔地酌給屯番弁丁勻分耕種,丈溢及續墾田園定等科租,責成該管佃主、通土收繳,撥充屯餉,詳奉憲檄縣遵照辦理等因。除頒發租冊諭飭該管佃首、通土按佃徵收,並出示曉諭外,所有經丈各佃現耕田園甲數,合給丈單執照。爲此,單給該佃戶即便查照後開經丈田園,按年將本名下應完屯租谷石,遵照憲議,每石折佛銀頭銀一員,照數向該管佃首張標松交收匯繳,取具收單執照安業,仍將應給隘番口糧照舊交納;倘棍徒藉端爭佔,許齎丈單呈告赴縣,以憑拿究。該佃戶拖欠租谷,定將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治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貓霧捒保車籠埔莊佃戶林燕龍,現丈續墾園四甲二分八釐四毛八絲。除原額園甲仍歸該社番照舊徵租外,實丈溢五等園四甲二分八釐四毛八絲,該納屯租谷一十二石八斗五升四合四勺。

右照給佃戶林燕龍准此。

乾隆五十五年八月初九日給。

(一六)

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吳,爲遵旨覆勘事。照得通臺屯業,經奉總督部堂方奏準,清釐原溢有無水衝浮復續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絀,而垂永遠。當經前分憲薛丈明造冊詳諮,續據莊佃呈請減則。又經奉委覆勘,詳準各減一等在案。茲據東勢角屯佃僉請■〈勹外雲內〉納前來,除具詳出示給冊外,合行給單,散付該佃執照。爲此,單給廣興莊佃何福興戶吳文妹執憑,務須遵照後開田園甲數,照甲■〈勹外雲內〉納。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徵收,不得短少;如有強暴混爭田業,許即執單赴縣首稟,以憑拿究。該佃抗欠租谷,定將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治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捒東堡東勢角廣興莊佃戶何福興、吳文妹,現丈科田溢額歸屯田二甲零分一釐九毫五絲五忽二微,年應■〈勹外雲內〉納屯租谷一十六石一斗五升六合五勺。此戶田甲遵照原造印冊內全數屯,合併登明。

右照給佃戶吳文妹准此。

嘉慶三十五年七月日給。

(一七)

立杜賣盡根田園屋契人陳韶富,同妻曾氏,先年自置有田園屋舍一所,土名高埔水頭澗窩。其田園東至圳崁爲界,西至山排倒水爲界,南至徐姓竹園坑脣爲界,北至賴家田園爲界。其田原帶山坑水,並帶山塘三口灌溉。四至界均同中面踏分明,遞年早晚共供納屯租谷三石八斗四升正。今因別創,乏銀應用,願將此田園屋舍一切概行出賣與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俱各不願承領,外託中送與張裕孝、徐克龍、古阿鵬、賴維信、劉漢魁,合同高埔三莊一百二十甲水內人等出首。當日憑中三面言斷,田園、屋舍、門窗、戶扇、菜園、禾坪、竹木一切等項時值價佛邊銀一百六十六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交親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亦無重複典當與人,並無掛欠大租情弊,亦無包賣他人物業。保此業委系自置物業,與伯叔等無涉;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幹承買人之事,系富父子一力抵擋。其一切物業,自賣之後,即踏交買主永遠掌管爲業,日後子孫人等不得言增,亦不得言贖。實系價極糧盡,一賣千休,寸土無留,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屋契字一紙,並帶上手老契三紙,墾批一紙,共八紙,付執爲永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佛邊銀一百六十六元足訖,立批。

道光五年十月日。

賴陳星

說合中

徐德富

煌魁

在場兄

新官

李阿亮

邱臺秀

羅斯江

秉筆男鼎宗

陳韶富

立杜賣盡根田園屋舍契字人

同妻曾氏

(一八)

親立典園契字人兄弟梁乞、梁知,有承祖父自置埔園一段,坐落土名軍功寮莊前茄苳腳。園東至土地公廟邊爲界,西至車路爲界,南至鄭家爲界,北至車路爲界;四至界址明白。逐年配納屯隘租谷,屯谷四鬥九升九合,隘谷六鬥。並帶軍工寮莊內竹圍屋地二所:在車路上一所,東至李家屋爲界,西至鄭家菜園爲界,南至車路爲界,北至竹頭外爲界。車路下一所,東至鄭家爲界,西至鄭家竹頭爲界,南至坑爲界,北至車路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何水觀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價佛銀四十五大員正。其銀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交與典主起佃招耕,或自己耕作,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園限自道光丙年春起,至壬年春止,共計六全年爲滿期。限滿之日,乞、知兄弟自備原銀送還,取贖典字。此係二比甘願,各毋反悔,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乞兄弟出首抵擋,不幹典主之事。口恐無憑,立典園契字一紙,並帶完單二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典園契字內銀四十五大員正足訖,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黃媽福

代筆人湯尚

在場知見張孝

乞

立典園契字人梁兄弟

知

上手契帶在大墾單內明白,執照。

(一九)

立分管水田字兄弟劉天寶、劉天來,同侄仕麟等,承祖父遺下鬮分水田一處,土名九芎林公館莊前一甲六分,該納屯租粟一十八碩正。茲因家務浩繁,各欲分居營謀,兄弟、母、嫂侄等商議,席請房長族戚到場秉公經丈,將此遺下鬮分田業分配三段,作三房均分,豎立界石直透爲界,面踏分明,編立「富、貴、春」三字,永遠定額。從水頭算起爲「富」字號,東至劉星亮伯田毗連直透爲界,西至「貴」字號田毗連爲界,南至大坑爲界,北至公圳爲界;該五分三釐三絲,配納屯租粟六石正。第二分「貴」字號,東至「富」字號田毗連爲界,西至「春」字號田毗連爲界,南至大坑爲界,北至水坑爲界;該五分三釐三絲,配納屯租粟六石正。第三份「春」字號之東至貴字號田爲界,西至甲水爲界,南至坑爲界,北至坑爲界;該五分三釐三絲,配納屯租粟六石正。各帶水份通流灌蔭,經族戚等告祖拈鬮爲定,至公無私。仕麟拈得「富」字號,天來拈得「貴」字號,天寶拈得「春」字號。拈鬮之後,俱各照界管業,輸租納谷完單,永爲己業,兄弟嫂侄及子孫等日後不得異言生端,爭長競短,致傷和氣。三房允願,永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分管水田字三紙一樣,各執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當衆批明:水圳從首份高崗田內分作三條水圳,直透尾份,通流灌蔭,批照。

再批明:乾隆五十二年,向竹塹社給佃批一紙,存在仕麟收執。道光四年,議就歸段合給字一紙,存在天寶收執。二人兩紙,要用取出,不得隱匿,批照。

咸豐元年十二月日。

母舅李皇正

伯貞亮

賴玖登

伯星亮

在場表兄彭天碌

在見廣亮

姻親範成章

母親賴氏

執筆人劉貴城

兄嫂範氏

劉天來

立分管水田兄弟

劉天寶

侄仕麟

(二○)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吳汝昌、吳永昌、吳幹昌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承墾何復興業戶屯田嘗業一處,坐落土名上新莊伯公背,東至文昌會田爲界,西至石角圳崁脣爲界,南至伯公坪路竹頭爲界,北至林家田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奉憲經丈二角零一釐九絲正,遞年帶納屯租谷一十六碩一斗五升零,原帶新舊兩坡圳水,以及莊內橫圳直圳通流灌溉充足。界內原有祖墳一穴,直七丈七尺,橫八丈四尺,埋石爲界。茲因上年乏銀公費,將此管業概典盡租與人,以致歷年租祀無依。是以各房兄弟商議,欲將此管業出售於人,以冀餘租,而應祖祀。盡問本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欲承領,外託中引就於楊新義伯出首承買,當日憑中議價,楊新伯將板仔樹下番田租三十石零六鬥對換外,仍出得依時值田價銀並典回水租一應價銀八百大元正。即日經中見當場立契、銀字兩相交收明訖;其田沿界,經中見踏交付與楊新義伯前去管耕,出贌收租,永遠管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汝昌、永昌、幹昌兄弟,以及子孫人等永不得言及找增贖等情,中間實銀實契,並無債貨准折短少。保此田系永昌兄弟等承祖父承墾屯田嘗業,與房親伯叔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上手來歷不明,以及遺漏老約阻滯等弊。即日經中見當場訂議,界內祖墳不得遷移左右前後,只得原穴安葬;倘日後子孫人等要拾別葬,不得另賣他人,不得違約反悔。倘有一應不明情弊,俱系汝昌、幹昌、永昌兄弟等一力抵理,不幹承買人之事。此係二比仁義交關,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又付上手墾約一紙,又付丈單一紙,又付印契一紙,又付水租契一紙,又付老增找洗三紙,共八紙。

即日批明:吳汝昌、永昌、幹昌兄弟等當場經中見實收到契內一紙價銀八百大元正,俱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此田面原有菜園未曾概付楊家之地,誠恐日後要架造房屋,只得自己界內開築門路,不得移路田界。倘日後要修整田坵,任從楊家隨意展築,須宜二比相安,不得齟齬阻滯。其地後龍脈,直十一丈五尺,橫一丈五尺,原付楊家以爲菜園,日後不得開鑿田坵,所批是實。

咸豐(丁巳)七年七月日。

奕惡

奕佑

奕傑

奕賢

代筆汝昌

達昌

在場見族兄

遠昌

嶽昌

集昌

明昌

同收田價

進昌

琦昌

六昌

劉祖佑

知見

劉振滾

劉琳娘

劉昌裕

說合中人

羅春福

吳嶽昌

吳永昌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吳幹昌

吳汝昌

(二一)

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園屋字契人餘阿龍,同侄餘阿進、餘阿長、餘阿秋、餘阿全,侄孫餘阿從等,先年承買有水田山園屋宇一處,坐落土名九芎林水坑口倒別牛,東至朱家毗連橫壆竹圍,直透倒別牛坑底爲界,西至水坑透倒別牛坑口合水爲界,南至倒別牛坑爲界,北至朱家毗連橫壆竹圍透水坑爲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原帶大陂圳水份五寸水梘通流灌溉充足,遞年應納屯租谷一石六鬥一升正。又帶茅屋一座,共五間,門窗、戶扇、風圍、竹木、禾埕、菜園、雜果等項俱一在內。今因別創,乏銀應用,願將此業出賣,先問房親本族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褒忠祀二股,聖母祀一股,共作三股,合夥經理人詹如海、魏慶雲、陳玉成、範李保等出首買。即日憑中三面言定,依時值田價佛銀三百六十大員正。其銀經中色現交餘阿龍等親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其契券、水田、山園、屋宇,同中將界踏明,付交於褒忠祀、聖母祀經理詹如海、魏慶雲、陳玉成、範李保等前去掌管贌佃,收租納課,永爲祭祀嘗業。保此業系龍等承買之事,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弊;如有此弊,系龍一力抵擋理清,不幹承買人之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業盡價極,界內無留寸土尺木,日後龍等子孫及房親人等永遠不敢言贖言增找洗等情。此係二比允願,兩無迫勒,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園屋宇契字一紙,付執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丈單一紙,圳路字一紙,共四紙,付爲永照。

批明:即日餘阿龍等同中實收過契內田價佛銀三百六十大員正足訖,批照。

又批明:上手墾契共二紙,因先年龍兄弟等經理失落;倘日後若有尋出,作爲廢紙,不得照用,滋生枝節等情,批照。

咸豐十一年(辛酉歲)十二月日。

說合中人彭雲目

田鄰朱阿秀

代筆人鄧瓊鳳

範阿福

知見人

徐玖昌

在場阿長

阿進

侄

阿秋

阿全

侄孫阿從

立杜賣水田山園屋宇契人餘阿龍

(二二)

立歸管水田屋宇山埔契字人陳標福,情因本年與邱新魁共承買陳肇熙等水田一處,土名下埔莊。首份其界址東至崁脣爲界,西至張家田毗連直透坪埔爲界,南至大路透大圳直透古家山崁周圍倒水爲界,北至賴家山崁脣爲界。其田原帶圳水額七甲通流灌溉,每年納屯租一十二石正。又帶西片田山一處,其界址東至大壢流水爲界,西至大崗頂倒水爲界,南至山川葉家田毗連爲界,北至劉家山崀倒水爲界。其田原帶本坑塘水灌蔭,每年納吞霄社番租三石正,又帶隨田份牛埔水甲田等項。此二處共承買價銀一千二百大元正。今因福自己乏銀,情願將此水田、屋宇、山埔盡歸於邱新魁兄弟掌管,永爲己業,日後福子孫不得言增言贖。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歸管水田山埔屋宇契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批明:共承買契內價銀一千二百大元正,俱系邱新魁兄弟備出,批的。

大清同治四年月日。

說合中陳定修

張阿才

在場知見人

陳世倫

代筆人張賢義

立歸管水田山埔屋宇契字人陳標福

(二三)

立出典字人黃裕生,情因自置有田埔一份,坐落土名隆興莊北片大埔。有田埔一處,系第十份,東至公界圳爲界,西至崁脣爲界,南至吳家田埔爲界,北至羅家田埔爲界;四至界址即日同中面踏分明;原帶大陂圳水通流灌溉。經憲丈明田甲二分三釐正,每年應納屯租谷一石三鬥八升正。又帶納隘丁口糧谷五斗正。今因別創,乏銀應用,願將此田埔出典與人,招得侄孫連來、連接兄弟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依照時值田埔價佛銀一百大員正。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保此田埔委系生等自置之物業,並無包典他人之業,亦無重張典當等弊;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幹承典之事,系出典人一力抵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典字一紙,又帶上手老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親收到典字田埔價佛銀一百大員正足訖,立批。

光緒十一年(乙酉)十月日。

東旺

在見男東興

東寶

宗侄春來

馮德慶

在見戚

彭石生

東喜

在見孫東盛

東順

說合中人侄東葵

依口代筆侄東萍

立出典田埔字人黃裕生

(二四)

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人賴桃娘,有承先父賴明賢遺下埔園二段,坐落軍功寮莊西北勢,東至溝界,西至賴家園界,南至賴家園界,北至車路界。丈報福字第九八八六號瘠則園七分六釐四毫四絲,全年配納錢糧四錢二分零四毫,又配納屯租谷一斗八升正。又一段坐落軍功寮莊西南勢赤塗崎下,東至買主園界,西至車路直透崁下界,南至賴選園界,北至車路溝界。丈報福字第一○五六號瘠則園二分四釐六毫四絲,全年配錢糧一錢三分五釐五毫,又配納屯租谷三鬥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二段埔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林集發出首承買,三面言定時值杜賣盡根園價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日同中踏交買主前去掌管贌佃,收租納課,永爲己業。該園並無來歷不明,日後自身及子孫不敢異言,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一紙,又帶分業契字一紙,又帶丈單二紙,又帶上手契一紙,共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桃孃親收過杜賣盡根契字內園價銀一百二十大元正足訖,並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遊壽三

爲中人林坤

在場同收銀賴啓章

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人賴桃娘

(二五)

屯政

乾隆五十三年,公中堂福討平林逆之亂,籌辦善後事宜,具奏臺灣熟番向化日久,隨軍打仗出力有功,仿照四川屯練之例,挑募番丁四千名;南北二路分爲十二屯,設立屯弁十八員管轄。將內山界外丈溢田園歸屯納租,由地方官徵收,按照二、八兩月支放仍給未墾埔地以爲自耕養贍。彰邑額設屯把總一員,年給餉銀八十員,給埔地五甲;屯外委三員,每員年給餉銀六十員,各給埔地三甲;屯兵一千名,每名年給餉銀八員,各給埔地一甲至一甲二、三分不等。計共彰邑年額應給屯餉銀八千二百六十員,共徵屯租谷八千六百二十九石一斗二升一合二勺,每石折徵番銀一員。自乾隆五十七年,改令屯弁自收散給;迨至嘉慶十九年,始再歸官。設立佃首三名半,每名年給辛勞銀六十員,給串徵租發餉,合共應給銀八千四百七十員除外,剩餘屯租銀一百五十九員一角二辮一尖二末。

屯兵

彰化縣設屯兵一千名:東螺社一大屯,屯兵四百名;北投社一小屯,屯兵三百名;阿里史社一小屯,屯兵三百名。

屯弁

彰化縣額設屯把總一員,屯外委三員。

每屯不論大小,各設一外委管轄。彰屬屯外委三員,歸屯把總一員統轄。北路淡、善、彰三屬,額設屯把總共三員,屯外委共九員,俱歸北路屯千總一員統轄。凡外委由屯丁拔補,把總由外委拔總,千總由把總拔補。現北路屯千總李鴻勳,即彰化縣屬半線社屯丁也。

屯租

一、徵東勢角莊屯租谷二千零二十八石八斗九升八合三勺二抄八撮。

一、徵車籠埔莊屯租谷九百二九石八斗七升一合零三抄二撮。

一、徵校慄林莊屯租谷三百五十二石七鬥七升七合零三撮。

一、徵大姑婆莊屯租谷六百一十三石八斗四升零八勺八抄。

一、徵沙歷巴來積積莊屯租谷七百五十七石零二升九合二勺三抄二撮。

一、徵阿里史莊屯租谷五百五十一石一斗七升二合三勺零二撮。

一、徵黃竹坑莊屯租谷八十二石三鬥三升九合二勺三抄二撮。

一、徵土牛角莊屯租谷二百五十二石五斗九升一合零二抄四撮。

一、徵清水溝莊屯租谷三百一十二石九鬥零七合零八撮。

一、徵龜仔頭莊屯租谷六十三石八斗四升四合九勺七抄六撮。

一、徵八娘坑莊屯租谷三十三石六鬥。

一、徵集集埔莊屯租谷三百七十九石四鬥二升五合四勺八抄。

一、徵大埔洋莊屯租谷一千六百零四石七鬥八升零三合八抄六撮。

一、徵內木柵莊屯租谷屯租六百五十三石五斗九升八合五勺四抄四撮。

一、徵萬斗六莊屯租谷一十二石五斗八升零一勺六抄。

以上共徵屯租谷八千六百二十九石二斗五升五合六勺一抄四撮,每石折番銀一員,共折番銀八千六百二十九員二角五辮五尖六末一纖四塵。

屯餉

彰化縣屬額設東蕭柴屯把總一員,年給餉銀八十員。

東螺屯外委一員,年給餉銀六十員。

北投屯外委一員,年給餉銀六十員。

阿里屯外委一員,年給餉銀六十員。

東螺大屯兵四百名,每名年給餉銀八員,共應給屯餉銀三千二百員。

北投小屯兵三百名,每名年給餉銀八員,共應給餉銀二千四百員。

阿里史小屯兵三百名,每名年給餉銀八員,共應給屯餉銀二千四百員。

三屯弁兵,年共給餉銀八千二百六十元,又給屯佃首辛勞銀二百一十員,通共給屯餉辛勞銀八千四百七十員除外,年餘剩屯租銀一百五十九員一角二辮一尖二末。

屯弁兵分給埔地

東蕭柴屯把總一員,東螺屯外委一員,東螺、馬芝、二林三社屯丁二百零三名,分給沙歷巴來積積莊埔地共二百一十一甲零。眉裏社屯丁五十名,分給校慄林埔地五十甲零。大武郡、半線二社屯丁四十一名,分給萬斗六埔地四十四甲零。大突、阿束二社屯丁一百零六名,分給水底寮埔地一畝零六甲。北投社屯外委一員,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給內木柵埔地一百三十三甲零。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給虎仔坑埔地三十八甲。貓羅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給萬斗六埔地四十五甲零。柴坑仔、大肚、南北、捒東西五社屯丁一百零四名,分給水底寮埔地一百零四甲。阿里史屯外委一員,阿里史、水裏、感恩、烏牛欄、遷善南北六社屯丁二百五十三名,分給水底寮埔地二百五十六甲。大肚、中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給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零。

以上屯把總應分埔地五甲,屯外委應分埔地三甲,屯丁一名應分埔地一甲或一甲零一、二分不等。

屯政隘附

臺灣之有屯兵,自福侯始也。侯初奉天子命而來平臺,四川屯練兵二千與焉!南征北伐未三月,而大亂削平,雖古之名將不過是也。凱旋後,以臺之熟番隨軍出力,議仿四川屯練例,募番丁四千人,設屯兵、立屯弁、屯田、發屯餉,使有司徵收而散給之,俾足衣食以資調遣,法至善也。然始未嘗不奮勵,而後之流弊有不勝言者,不可不除而去之。夫人必先有以遂其生,而後可以用其力,古今之通議也。脫令寒莫爲衣,飢莫爲食,凍餒迫身欲從而驅策之,彼能樂爲我用,否也。吾知其勢固有不能嘗考。設屯之初,彰化額設屯兵千把總一,外委三,給予埔地、餉銀有差。其埔則千總十甲,把總五甲,外委三甲,屯丁一甲;其餉則千總百員,把總八十,外委六十,屯丁八元。其初官爲經理;乾隆五十七年,改令屯弁自收發給;嘉慶十九年仍歸官收發給。相沿至今,幾於有名無實,而屯政日就廢弛,予嘗深思其故,而知其弊所由生矣!番性愚魯,衣食可度即不忍輕去其鄉,雖老死不出社可也。乃今則俯仰無資,紛紛散走。向時之村社,經再過焉而已爲墟矣!屯丁尚闕其人,屯政安有實效,則以埔與餉之徒具虛名也。不然屯丁一名,給以埔地一甲,使墾而耕焉,數口之家亦可無飢矣!無如所給之埔,皆遠其所居之社,勢難往耕,不得不給佃開墾,而歲收其租稅。於是鱷弁盜爲給贌者有之,虎佃抗其租谷者有之,蠹胥潛爲埋沒者有之,此埔地之無實也。屯餉雖有八員,而官設佃首徵收,非諉之佃人之抗欠,即推之宮司之挪移;而又屯書發串以刁難,而勒索屯弁冒領捏假名以報銷。散給之盤剝已甚,藉端之短折尤多,此屯餉之無實也。是故埔分一甲,終無尺地可耕;餉定八員,無過數百可領。既不能自食其力,又不得仰食於官,無怪其飢寒迫切,而輕去其鄉也。然則屯政之廢弛,皆由積弊之難除,賢司牧實德實政,誠知琴瑟之不調,不可不改弦而更張之也。若夫彰化之設隘,又與屯相表裏者也,而其弊亦相固。何則屯租與隘租皇取諸界外之埔地,而奸佃輾轉爲奸,屯丁欲向徵收,則曰此納隘也;隘丁欲向徵收,則曰此納屯也。矇混已久,釐正爲難,屯隘相因,無從究詰。昔日之土牛紅線,至今已無遺蹟,界外之荒埔俱爲民間之樂土,而其詳不可得聞矣!微特兵燹屢經,案卷莫考,奸民、蠹吏朋比爲奸。激之,既慮其釀禍;縱之,莫得而清釐。蓋亦積漸使然耳!且夫山之有隘,猶海之有防也。隘防生番之出沒,海慮洋盜之去來,其事殊,其理一也。彰化隘寮原設一十六處,守之以隘丁,統之以隘首,給之以隘租,廳縣皮存冊籍,以時爲稽察,而不知名則猶是隘也,而實已無存矣。凡隘丁首額缺,由番漢業戶舉充彼豪強之輩,其不惜多貲以充此役者,非能督責隘丁以守隘口也,不過欲收租以飽欲腹耳!隘之無益於民,猶屯之無益於兵也。然則欲除其積弊,而有志廓清者尤恐措理未洽,徒形滋擾,則不如奉行故事之得以相安無事也。蓋屯、隘之租多在界外,官非不欲爲定界以杜私越之漸;而無如利之所在,民爭趨之。彼越墾之人雖性命尚不自惜,又何畏乎犯法哉!竊謂除弊不如興利,凡界外可墾之地官爲經理,而墾開之仿蛤仔難之舊法,於以開曠土而生遊民,則大利既興,而諸弊可革,良有司得無有情乎(彰化縣誌)。

(二六)

臺灣北路番社,自乾隆五十二年,福康安將軍請照四川屯番例,設立屯弁、丁,以界外無礙荒埔充爲屯租餉,當日餉徵諸田,租給諸園,皆歸番自經理。逮嘉慶二十一年,將餉改歸官徵給,其租仍分配番丁自收。此皆前修府志所未及詳,而爲淡水、彰化現所奉行者也。噶瑪蘭歸附之初,梁少詹一奏,亦請概行屯田,議者因各田園由民資本先經墾熟,與未墾荒埔分限,續開諸地皆供耗攸關,不便設屯,而各社另有東西勢加留餘埔,爲三十六社化番生計,又不便以其口糧劃充屯餉。故開蘭之初,屯議遂寢。惟查嘉慶乙亥二月間,翟前廳淦曾議將東勢、阿里史等社在羅東一帶番社之兩旁,有開透埔地一百餘甲免其升科,仍照蘭租章程,每甲田納谷六石,計年可得租谷六百數十石。不敷,又講馬賽社流番在馬賽等埔地私墾成田五十甲,免其完納番租,仍照民佃年納番租每甲四石之式,年可得租谷二百石以上。又查勘得西勢、礁坑、湯溝等處,自二圍至四圍一帶山林間,有生番出沒耕樵,不能安業,按此當開蘭時事,今則否應添設隘寮十處,每隘挑募丁壯自八名至十二名不等,就沿山界邊荒埔,聽各隘丁附近墾闢,以資現在口糧。俟三、四年後,開成田園,其地沙土劣瘠,不堪並徵餘租,只照田園升科,供耗徵谷二石,年可得五百石左右,充爲屯餉。每谷一石,各折徵番銀一元,統計三處年可得番銀一千三百元。仿照福將軍原議,屯丁一名,年給番銀八元,可添設屯丁一百五六十名,俾緩急可資調遣。其人則未入版圖之先,查有彰屬之阿里史、烏牛欄、阿束東、羅溪等社流番移住西勢一帶近有千丁,頗精壯,鳥槍、弓箭亦嫺熟,堪以募作屯丁,該社通事堪以挑作屯弁。經將文繪圖說、徵領章程、挑募名冊,牒府轉詳,批由道府議覆。嗣鎮道覆以該處究屬流番,並非土著番黎,未便議設屯丁;其各處田園,即飭照例升科。所有該廳請設屯之處,應毋庸議。由是屯弁、屯丁即無舉充,而屯餉、屯租亦無撥給,將所詳作屯地之阿里史墾埔,歸入嘉慶十九年份升科正款,造報起科;而馬賽私墾番埔五十甲,續由武隆阿升鎮湊作蘭營隆恩官莊募墾戶翁承輝等管收,額課按給社番口糧,並資恤戍兵不時藥餌之費。其湯圍墾地旋被湯泉泡傷禾苗,不能援照田六園四之例升科納阿;而深溝尤低湳之區,被水衝失,所有餘地附人新興莊黃添結下,同湯園白石山腳諸瘠地,詳奉奏準豁免餘租,每甲只徵供谷二石,歸入正款內下則額徵。至礁溪、施八坑兩處,俱已分設隘寮,地歸隘佃墾耕,租由隘首自收自發,以作隘糧及器械鉛藥之資,亦已奏準歸該隘丁首等相安收管,不必官爲經理,以免糾纏繁費矣!此屯議之所以不果也(噶瑪蘭廳志)。

(二七)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方,爲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熟番九十三社,乾隆五十三年,協辦大學士將軍總督公福,會同前撫部院徐,奏請挑摹番丁四千名,於南、北兩路分設大小十二屯,兵給荒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零,令各番自行開墾,免其納賦,禁止人民典賣;尚剩六百二十一甲零,召墾成熟,按則科租,以充屯務公用。其民經墾熟番地,復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則升租,官爲徵收。除應撥給近山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外,每季支給屯弁、屯丁番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五千九百七一元,令各廳縣收貯,以備興修水利、紅白賞恤一切屯務公用。茲本部堂周曆臺灣南、北兩路,訪知官給各屯未墾之地,多被奸民、通事等串通欺詐,誘令典賣,越界霸佔,屯務廢弛。其應徵屯租,續經地方官收令屯弁自向民戶徵收,散給屯丁,不復官爲經理。以致刁民抗欠,積累甚多。即交納,又爲屯弁、通事侵蝕,屯丁所給無幾,日形苦累。本部堂軫恤番情,亟思整理,是以飭委鹿港廳薜亟查勘北路各屯,署鳳山縣顧令查勘南路各屯。原給埔地及應交屯餉田園,如有民人私行典賣霸佔者,悉令自首姑免治罪,民欠應徵屯餉,亦令據實清查。是本部堂之奏明清理者,專指原給屯番之埔地五千六十九甲零,撥充屯務公用之六百二十一甲零,並應徵屯餉之田園三千七百三十五甲而言,且祗系查明原數,不得加租。至此外民耕、番耕各地,悉仍其舊,並不通行查勘;如有侵佔番業者指控到官,應聽地方官隨案查辦,與此次委查之後無涉。誠恐不肖吏胥遇事生風,藉端哄騙,妄稱查丈通臺地畝,或科派吏費,或勒索飯食,均未可定。除嚴密查拿究問外,合行明白出示曉諭。爲此,示仰臺屬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民人凡系原給屯番埔地,及應徵屯餉田園,如有典賣侵佔者,即速赴委員處首控免罪,拖欠屯餉即速赴地方官完納;如有胥役妄言兩項莊地之外尚需勘丈訛索,即赴道府衙門呈控,稟請本部堂提究,各宜凜遵,特示。

嘉慶十五年四月初十日給。

(二八)

郭廷筠代徐撫部致萬觀察書:

臺灣界外荒埔設屯充餉一案,據徐守稟陳:塹南、淡北大勢以爲埔地已墾未墾,有腴瘠多寡之異,分田授甲,事難適均。請將全臺屯法一例,招佃議租,收糧發餉,跡其變通調劑,亦屬斟酌情勢,具有苦心。特本部院以其事有更宜委曲詳求者,則以屯兵一事,與班兵不同;謂之爲屯,必須撥地分耕,令其四時習武,以爲捍衛。蓋人聚於一,則耳目親而性情通;自捍其地,則守望周而心力固。田由官授,可無轉賣之虞;糧有田收,可免侵漁之病。而且一人得地全家耕作,八口俱可資生;有事習武,無事習農,四時不憂頹惰。故古來屯法雖戰守緩急,事勢不同,然必制地分田,以合古寓兵於農之遺制。況臺中番愚地畝,多爲漢奸佔盡,皇上恩飭籌議屯法,不推欲重整兵力,以肅海疆;亦且欲厚恤番黎,以綏邊境。則撥地分耕之法,實斷斷不可變更。至此議行之臺疆,一時有隔閡難辦之處,本部院亦常籌及。蓋臺屬一廳四縣,各置屯所;而埔地則淡水最多,彰化次之,臺、鳳、嘉最少,各社番丁不能遠涉耕種,其難一也。其地有肥瘠之異,遠近之殊;其勢又有星片畸零之別,配撥畝數不能勻稱,二也。未熟之地必加墾築浚修,番人不能出備經費,三也。已成之地,墾戶固易退管;其傭作原佃一收田畝,未免頓失所資,無從安置,四也。故議者規度一切,計不如招佃承租,將租折餉,選田首專管其事,令其轉給番丁,似更直捷簡便;然不知據其所議分租之法,其一時難行,與後來流弊之處亦更有數。蓋一則田畝肥瘠既有參差,設租之際,必致論寡較多,高下其手,不能劃一。其二則民、屯共在一處,疆界混雜,換佃之時,必有詭移弊混,或致盜賣,不易稽查。其三則租不經官,佃人或有刁頑,必致短欠拖延,而佃首實受其病。其四則餉由民發,田首操縱任意,必滋愚弄剝削,而番人終失所資。其五則屯兵之餉,比較班兵勢必不能加厚,即使量增糧數,然計屯兵得租之利,終不如得田之利爲多。其六則覈對原須另議章程,且不授之田與當時議恤番黎之意亦慮有未合。是以本部院輾轉籌劃,似分地之難,第難在一時,而後來之弊少;授租之易,特易在現刻,而後來之弊多。二者相權,斷宜以分地與田爲正法,萬不得已而後以領餉之法相輔以行。今舉臺灣大勢而總稽之,淡水袤二百餘里,應設二大屯、二小屯,計丁一千四百人,而其埔地則有三千餘甲。彰化袤一百里,應設一大屯、一小屯,計丁七百人,而其埔地則有一千八百餘甲。鳳山袤一百四十里,亦應設一大屯、一小屯,而其埔地則不過一百八十餘甲。臺灣袤七十里,嘉義袤一百里,均應設二小屯,屯丁各六百人;而臺灣埔地則不過一百五十餘甲,嘉義埔地則不過二百三十餘甲。按照埔地盈縮,番社疏密,及以一人一甲之數科算,竊以淡、彰二處宜用授地之法;臺、鳳、嘉三處宜用分租之法。蓋淡水於三千甲中取一千四百甲,彰化於一千八百甲中取七百甲,其勢不虞不足。雖其間或有窵僻磽确零星之勢,不可以整齊;然就其依傍番社者先行悉心裁擇,如地可足一屯者,則先設一屯,其有不足,則取毗附之叛產,及情願交易之民產相爲調劑變易,必使屯地整成一塊,然後仿照井田之法,飭屯官、通土人等自行畫甲編號。既定之後,長爲掣籤,分授立冊註明,或地體實屬磽壤,則參用萊田一易再易之法,酌量增勻,並以多分之數,登明冊內。其屯千總、把總、外委管隊額田,亦於屯兵田內撥分配給;倘更有寬間,即衙署塘房等項,亦並依田隴設置。則聲勢聯絡,意氣睦親,而屯地之法可立矣!至臺、鳳、嘉三縣僅剩五百餘甲,欲行配派,既不足額;而淡、彰二處雖剩二千七百餘甲,然地勢隔遠,又難調移,則惟有照輸租充餉之議,以昭劃一。其招佃之法,當先查原佃何人,仍付承耕,使無失所之虞;原佃用完,始及新佃,俾有均沾之澤。其新、舊佃管種之田坵段四至,悉應入冊備稽。其議租之法,照依前議三則分別租額,每谷一石,折銀七錢,應定徵收之令,以杜侵浮。其議餉之法,每丁每月約以銀二兩爲率;其應如何給付,亦應立支發之條,以防扣刻。至一切租銀、餉銀,仍宜地方官主其收放,屯官經其支領。蓋歸官經理,雖不能無吏胥經手之弊;然臨之以官,畢竟尚有責成限制,其多寡緩急章程一定,便可無爭;若專歸田首,恐有以愛憎爲高下,馴致訟爭格鬥,其漸斷不可不防也。至該守所稱埔地已墾、未墾,肥磽不同,照甲勻攤,自難均劑。然田之肥磽,總系乎水利之修否。古之領屯田諸官,必先修水利;水利既修,則大致不至相懸。今徐守及黃署丞兩員,雖未能專駐料理,然或相度大勢,其應加修浚之處,即行酌籌款項,指示屯官、通土,使之興修,或再舉諳練紳士輔之。總使荒壤,磽田鹹成沃土,仍爲議禁採糴,飭免差徭,立之章程,俾沾樂利。其興修水利經費,或通計屯田甲數,勻年攤歸;或祗就屯外餘埔設法籌補,均可行也。又按古法,屯田必令屯兵每歲額納餘租,以爲積貯,一切軍裝器甲,皆於是乎取資,一旦有事召撥,或歲涉凶荒,則芻茭糗糧及本軍賑恤之費皆有所豫備。今屯額以一甲復令輸納餘粟,事勢煩難;惟於每屯酌量撥出餘地若干甲數,即度本營屯官,約計其每歲所入,存備軍裝、器械、紅白賞恤一切營政之雜用,此項似斷不可少,宜於籌章程時定之。至現在定勘後計地計餉,及建設營署政教號令,均宜召所選舉之屯官,與共事屯官雖未盡屬通曉,然令人爲其事,不可不使人知之;苟其間稍得一通曉之人,則又可以事半而功倍矣。又據徐守稟稱:社番等凡界內有業,而界外又得佔種者概不給糧,此斷不可。蓋事宜劃一,既一例爲兵,則按名給餉,固不必問其家之有無;且此時不授之田,將來本丁事故,選人承頂,既無額田之可授,將不與之田乎?抑又另煩籌劃乎?本部院以爲此項番地,惟有查其應墾與否?果屬應墾,雖連延廣袤,於事體無關;如不應墾,即行飭退,固不必扣其本餉也(福建通志)。

(二九)

臺北府淡水縣正堂汪,爲封收事。今據五小莊佃戶鄭祉記,頂徐炳禮完納光緒十三年份屯租谷一十五石七鬥九升八合九勺四抄,合給串單執照。

光緒十三年五月十九日給。

縣正堂。

封字十六號。

(三○)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爲示佃交納事。照得全臺清賦改徵錢糧,上田正耗、補水、平餘一切在內,每甲徵收番銀三兩零,中田二兩五錢零,下田、下下田以次遞減。上園照中田徵收,以次遞減,均歸小租戶完納,業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諭在案。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應貼小租戶四十石,作爲完糧之需,其餘六十石,仍歸大租戶照收。小租戶完納錢糧,一俟開徵之日,即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於上忙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準絲毫蒂欠。現當收租開徵之時,誠恐各戶未盡周知,未免觀望延宕,除諭飭遵辦外,合行示諭。爲此,諭仰各田全、佃戶等知悉:爾等如有歷年應納大租,即自本年起完納六成,其餘四成貼與小租戶包完錢糧,赴櫃完納,該佃等均不稍有短欠。自今以後,務各遵照辦理,上完國課,不安恆產;該小租戶亦不準故意欠糧抗租,致幹提追。此外,十四年份隘租、屯租供谷各項官徵名目,均免再徵,其名凜遵,毋違,特示。

紅單錢糧均歸小租戶領完,是就田問賦之意。當此收租之時,小租戶已領紅單,該佃戶驗明交納租谷;如□□□者,即將租谷封存在佃,聽候查追着落佃戶填單完糧之需,特此。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貼曉。

(三一)

原額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釐八毫八絲,額徵谷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

謹查乾隆五十三年,經大學士福康安奏準募番民爲屯丁,立爲屯營,給界外埔地,歸番自耕,以資久計。其原劃番界埔地,續經人民侵墾出,以由收租給發屯弁、丁俸餉,名爲屯田,與番田稍有區別。原額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釐八毫八絲,坐落大北坪等處,額徵谷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內每甲配谷若干?檔冊無存,實難查開。又嘉義縣劃歸臺灣縣管轄額徵蕭壟租谷一千二百九十七石七鬥一升四合六勺五抄,內田若干?某堡、某裏各計若干?每甲谷作何分配?亦無從查閱。此項屯租,隨支屯餉,不入供賦之內,理合登明(臺灣縣通縣原額)。

(三二)

代理臺灣府苗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林,爲出示曉諭事。案據貢生劉育英等稟稱:竊維臺灣自康熙二十二年入版圖以來,南北路有水處聽民成墾,或請官給墾、湊股力墾、向番買墾由番出墾。其業底來歷有不同,即配納之租亦各異。有納漢墾戶租,有納番口糧租、屯丁租,有納正供租,各款租稅條目向來田業流交,契卷註明租單鑿據,通臺皆然;惟口糧與墾戶租相符,均由私記圖章出單收取。至若正供租正是錢糧,屯丁租有如軍餉,俱屬國帑,如同一轍。故力墾、買墾者是謂小墾戶,闢業主或納屯或納正供,皆憑官印官戳納單收納,即轉繳與官,歷造有案可查,非納口糧墾戶之可比。豈有屯租既免,而正猶要配納之理;果如是,則是兩錢糧矣。伏查此弊皆由番棍乘機擺弄,藉影冒混。邇因苗栗環城左右六莊佃戶,原納正供者獨多,概被四社頭目混指爲口糧,謊請官差冒款追索;上瞞憲聽,下吸民膏,似此混取不明,羣情何甘!非蒙新憲作主,諭止冒混,考查分別申詳定納,則民心之不平何由鳴於上聽。爲此,合將納款各情節披情憲鑑外,伏乞恩准德政施行,切叩等情到縣。據此,查臺灣清丈各屬應徵屯租,先奉奏準一律升科,改租爲賦。旋經臺灣、彰化兩縣會議徵收屯租緣由,詳奉官保爵撫憲批司,飭經本府憲查復臺灣屯田向於完納屯租之外,又完墾戶租、番大租。現在墾戶、番戶皆遵章減收四成,貼給小租戶承糧。新糧既有所出,若屯租概予寬免,與民田軒輊大殊,恐多借口。請如該縣等所議,將屯租改爲官租,按款徵收六成,報充公用試辦一年,造報立案等稟覆。業經藩憲通飭全臺南北,必須一律分行查複覈詳在案。是此項屯租改爲官租,仍復徵收,而墾、番各戶均遵照減收四成,該番社頭目向收六成租谷,系照現定章程辦理;至於正供,即系現在之正賦,已於番租覈減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納,並非有另加錢糧。乃近來控爭番租之案層見迭出,顯因改章之初,輒藉刪除屯租名目從中阻撓,既可概見。據稟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爲此,示仰闔邑各佃戶,業主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應納番租,務須遵照現定章程完納清款,不得短少抗延;倘再仍前頑抗,定於拘究,其各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給。

(三三)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臺南府正堂唐,爲札催事。本年五月初七日,蒙藩憲唐札開;案照臺灣各屬番屯田地,前經本司議詳,分飭各縣查照從前徵收屯租底案,覈實戶名租數。今自光緒十六年起,改名官租,按照民業減四收六,每租一石,折收價洋一元,按年徵收批解,並將奉發各冊抄發各縣清理。嗣據基隆同知申覆,並無徵收屯租。據彰化縣羅令以該邑原有東螺、阿里史、北投三屯屯租,因分治案內劃歸臺灣縣管收。由司飭據臺灣縣範令詳稱:從前彰化年額徵收東螺等三屯屯租銀八千六百餘元,以後徵不足數,年僅收銀二千數百元。臺、彰分治,該三屯劃歸臺邑管轄,黃前令承乙任內,收過光緒十五、六、七等年官租,每年收銀一千二百六十兩,詳蒙程前升府批准留作地方善舉公用。卑職抵任,均仍其舊等情。當以此項屯租攸關支放屯餉,未便留縣動支,仍應提解司庫,究應如何截情追解,批行臺灣府查案核議詳覆察辦。又據雲林縣謝令,以雲林應徵屯租原由嘉義、臺灣兩縣劃管,詳請分飭該二縣迅將劃歸雲邑管徵屯租,查明何堡、何莊、何戶名下田園各若干甲?年額共徵應租若干石?抄冊移送遵辦。復經由司分行嘉義、臺灣兩縣詳查底案,抄冊移辦,並報司查考各去後。稽今日久,該府、縣延未遵飭查議具覆,其餘各廳縣亦未將奉文查辦情形具報。案開奉部飭查,並由司議詳飭辦,未便再事稽延,合亟飛催。爲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前指,盡限三個月分別查辦,轉飭清釐,切實具報,此催。如再視爲從常,不清不覆,定行委員分赴催,該府並幹未便,毋再任延,切速,此札等因。蒙此,除分行外,合亟札催。爲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盡限兩個月內分別清釐,切實具報;倘有再延違定,即委員守催,切切,此札。

光緒十九年十一月札。

(三四)

立杜賣盡根水田茶園埔地物業契字人宋振鶴,同侄德清、二侄順清、三侄宏清,三侄媳宋餘氏,侄孫文鼎叔侄等,先年祖父遺下承買沈家一契,又先伯承買楊家一契,兩段田業連一所,土名楊梅壢頭重坑莊。其下段水路界址,東至小圳爲界,西至消水溝爲界,南至圳面田崁,直透與楊家毗連爲界,北至田塍立石,直透與林家毗連爲界,西至小圳透楊家想思樹壆透竹壆直上田塍,與楊家毗連爲界,南至水圳透林家坡壆下爲界;北至田崁立石曲出竹壆尾灣轉由崁直透與林家毗連爲界。兩段界址面踏分明,原帶錢糧正供五兩三錢二分三釐二毫正,又六成屯租谷六鬥正。原帶公陂一口,系食矮坪仔坑陂水,按七尺分汴應得一尺,由圳流至官路面,與楊家按一尺分汴應得五寸,由自己圳至其陂水,按一尺八寸分汴應得一尺二寸,透田灌溉充足,歷管無異。因欲銀別創,五房人等公同酌議,願將物業盡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受爰託中送與普渡祀典經理林敬修、葉際春等前來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依時值杜賣極價佛銀六百八十元正。色現經中交鶴五房人等親收足訖,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賣主同中踏明業界,交祀典內經理人等掌管,收租納課,永遠爲業。保此業系五房人等承祖父遺下應得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包賣他人物業爲礙,亦無上手來歷不明及課租不清等弊;如有此弊,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幹承買之事。四界內浮沈木石概行不留,一賣千休,永斷葛藤,即日銀、契兩交明白,日後五房人等子孫永遠不敢言增贖找洗等情。此乃仁義相交,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特杜賣盡根水田茶園埔地物業契字一紙,原帶承買沈家印契連司契尾一紙,又承買楊家印契連司契尾一紙,又紅單一紙,計共四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經中手鶴五房人等實領到契內極價佛銀六百八十大員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倘有遺漏字約,日後執出,不堪照用,永作廢紙,理合聲明,批照。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十一月日。

宋思田

知見宋昌海

宋及鋒

代筆人宋維基

宋昌和

說合中人宋德鴻

鍾振祿

文安

場見侄文星

文和

宏清

順清

立杜賣盡根水田茶園埔地物業契券字人宋振鶴,同侄,侄媳宋餘氏

德清

侄孫文鼎

光緒十八年壬辰歲七月應祀之日,經衆會友面批:此契券如欲質借典當,要三十八份人齊到花押,方爲衆會應完;若經理人私行典借,不幹會內之事,理合聲明,批照。

執筆人葉金創。

(三五)

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岡茶園屋宇字人陳傳元,同侄萬生等,今因有經承買過陳家及古家水田兩處,合共一處,坐落土名老坑中。其界址東至大車路岡頂橫過爲界,西至三姓田面崁下石壆,由溪底灣轉透下六寸汴面陂頭,至北片崩岡爲界,北至崩岡崁眉透上路屈轉牛路,透自己茶園窩壢,透上岡頂車路,與陳家毗連爲界,南至伯父面龍岡分水,透上岡頂車路,透下林家陂壆至田崁脣,透下小圳至高崁,與林家毗連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其田原帶社租谷二石二斗,屯租谷一石一斗四升,新丈錢糧一兩一錢三釐七毫。又帶有本山山泉私陂三口,及河水與林家分汴對半小圳透下二處水額通流灌溉又帶有瓦屋一座,間數不計,內有門窗、戶扇、外井、禾埕、風圍、竹木;山上有茶園萬餘欉,及香薷樹木等項。又帶有三侄輪流耕作之田一小處,在於河脣。因乏銀應用,叔侄商酌,願將此田四界內物業盡行出賣與人,盡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黃焜季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依時值極價銀五百員。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清訖,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等情。保此業委系自己經手親買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拖欠大租、包賣他人物業來歷不明等弊;如有此情,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幹承買之事。自賣之後,任從買主前去收租管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四界內寸土不留,身及後裔永不敢言贖,不敢言找,不敢言增等情。此乃仁義交關,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上手印契一紙,陳家印契一紙,茶園丈單一紙,田丈單一紙,三姓合約字一紙,古家契一紙,陳家老契一紙,抽回分單一紙,陳家老契一紙,共十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契內銀五百大員正,批照。

再批明:倘有藏匿上手字據,後日取出,作爲故紙,不堪照用,批照。

再批明:河脣另有田一小處,系三姓輪流耕作,立有合約爲據,今一併杜賣與黃焜季掌管,批照。

再批明,契內所載錢糧數目尚未足數,須加納八錢九分零四毫,抑照。

光緒十七年(歲次辛卯)十二月日。

弟婦鄧氏

在場

胞侄火生

在場孫雙喜

黃阿古

在場說合中人

劉阿順

代筆人陳耀奎

陳傳元

立杜賣盡根水田山岡園茶屋宇契人

侄萬生

第十六章施侯租

(一)

立賣盡根園契人安定裏西保將軍莊吳匯賽,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園一坵,年帶施侯爺租谷一斗二升正。坐落土名草湖,東至本家園,西至陳家園,南至本家園,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盡問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即託中引就向與本房親和尚出銀承買,三面言議着時價佛紋銀六八平八十四大員足重。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明白;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耕作,收成納租抵利,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園果系是賽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物額,與他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爲礙,以及拖欠舊租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賽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是兩願,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根杜絕園契一紙,付銀主收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八十四大員完足,再照。

咸豐七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吳彙集

知見人男起孰

立賣盡根杜絕園契人吳匯賽

代書人吳善成

(二)

業主靖海侯施,爲給批事。照得本侯府祖遺勳,地在嘉屬蕭壟保等處。查界內將軍莊有勳業一所,土名厝頭,東至車路,西至車路,南至吳起,北至胞弟;四至明白爲界。內抽出四分二釐集,付與莊佃吳騫前去耕種,年帶本侯府租谷四鬥二升七。茲據吳騫前來認佃,合行給批。爲此,批給該佃吳騫照約犁耕。自本年起應納之租,明約年年清款,到館交納,管事給單爲據,不得拖欠租谷,亦不得私卸他人,亦不許額外侵漁;如有頂耕,應赴本侯府報明,另換佃批;倘有侵耕及抗租不法滋事,聽本侯府起耕,呈官究追,各宜凜遵,給批爲照。

業主靖海侯施。

同治十年月日給。

(三)

世襲靖海侯業主施,爲收租事。據□保將軍莊佃吳燦完納光緒九年份勳業租谷零石九鬥零合七勺。

光緒十年十月十九日給完單。

侯府宇字第一六六號。

第十七章房租

(一)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署理臺南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三級朱,爲給照永遠歸管事。據八房首書餘家驥、餘家呂、許紹先、曾文星、陳德成、郭仲翥、楊奪元、商謙尊僉稟請:竊驥等承先人遺下備本出資僱佃開墾之安屬鐤臍塭業,及大洲洋、大二三潭、大目降各莊,並嘉屬竹仔港、塭仔內、龜拔山等處海埔荒地,遞年均應挑淡換鹽,如逢雨水順序,方可栽種地瓜雜子,兼望養髮蝦苗。一律歸佃贌耕,每甲或收租銀一圓五角,或抽園貨十成之二,以爲驥等各書家屬紅白事之費,及培養子孫讀書考試之資。又承管先人備本開築嘉屬大海下湖捷金港費,並鳳屬大湖埤圳,年約贌收銀二百三十餘元,作爲各書辦公油朱紙紮及祭祀之費,歷管無異。惟開墾安、嘉各業,皆系沿溪沿海之埔地,鹽瘠劣薄,土性鬆浮,往往潮水衝濫,崩復靡常,凡遇旱澇之冬,盡皆子粒無收,是以從前未能報定升科。茲因光緒十四年間,奉憲清丈全臺各田畝,驥等所管各業亦蒙縣主丈報勘明,作爲下沙不入則之瘠薄已甚,未堪徵額升科完糧。已甚之田,每甲年徵銀三錢三分;未甚之田,每甲年徵銀四銀四分;園各遞減二成降徵。統計驥等全年應完安邑錢糧銀一百六十二兩八錢,應完嘉邑錢糧及大租共銀三十三兩六錢,業蒙給發丈單,由縣造冊彙報在案。但驥等先人當時出資開築,各業產均有稟明前本府憲批准立案,然迄今年久歲深,底案黴蛀無存,又無契卷可執。當此清丈完竣,亟應一律仰乞憲恩俯準,總給印照一道,付領執憑,以便照丈完糧,永遠管業。俾裕後昆而資公費,感戴靡涯,切稟:等情。據此,本署府查得該八房首書所管開墾開築安、鳳、嘉三屬各業產,既據由縣勘明,按則輸糧,現據請給印照,自應照準,合行給照付執。爲此,照仰八房首書餘家驥等遵照勘明界址,永遠承管,完納糧賦,毋違,須照。

右照給八房首書餘家驥等准此。

一、標明臍臍塭小租,系府八房先人於康熙五十五年,承買曾通利開墾之業。

又大洲洋大租,於乾隆七年,備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大二三潭大租,於乾隆十年,備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大目降大租,於嘉慶元年,承買蔡家出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竹仔港小租,於嘉慶三年,給資僱佃開墾鹽埔地之業。

又塭仔內大租,於嘉慶七年,給資僱佃開墾鹽埔之業。

又龜拔山小租,於道光二十三年,承受林和記借銀胎質之業。

光緒二十年八月初十日給。

府正堂朱。

第十八章海埔租

(一)

欽加道銜、護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梁,爲諭給成熟印照,永遠管耕徵租事。照得軍工廠一帶海坪,沙泥壅積,漲成浮埔,前來開墾成業,尚難報升。經前道詳奉前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批司議詳,准予招佃開墾田園耕作,以及築塭蓄養魚蝦,墾耕成熟,徵完租息,以爲歲修軍廠隨道之需等因。歷經出示曉諭給墾。嗣據墾戶金裕泰請給小北門外武定裏鹽水溪墘塭埔,當經前升道給發印照,付執管耕徵租。旋因軍工廠附近塭埔成熟,歲修港道經費甚巨,諭飭各戶遭照去後。茲據墾戶張達春,以承管金裕泰抽出頂四格草塭地一段,東至餉塭岸並接連三角仔小溪水翻灌塭爲界,西至九十七甲零浮埔爲界,南至鄭定榜分管下四格一十七甲塭岸爲界,北至堤壩岸透大溪出水爲界;請就張達春名下給發成熟永遠墾照,付執管耕徵租等情具稟前來。除批示並飭縣知照外,合行諭給印照。爲此,照給墾戶張達春即便收執,永遠管耕。每年於夏、冬兩季,照前赴轅按甲完納租銀,永爲修港之需,毋得違誤,須照。

計開:

墾戶張達春,大塭頂四格草塭勘明熟地三十一甲九分八釐八毛八絲正。

右照給墾戶張達春永遠墾照收執。同治八年八月日給。道。

闢字第不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