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會典臺灣事例
正文
清會典臺灣事例 據清光緒朝纂修「大清會典」選輯
●清會典臺灣事例目錄
吏部
官制
各省督撫(一)
各省學政等官(二)
各省布政使司(四)
各省按察使司(五)
各省道員(六)
各省知府等官(八)
各省直隸州知州等官(一○)
各省知縣等官(一○)
漢員遴選
臺灣各員題補(一二)
臺灣調補(一三)
處分例
外官甄別去留(二一)
邊遠事件展限(二一)
行查外省職名限期(二二)
文憑定限(二二)
臺灣、瓊州給憑限期(二二)
嚴禁幕友(二三)
書役(二三)
臺灣民人偷越番地(二四)
軍政(二四)
邊禁(二七)
海防(三○)
外省承審事件(三二)
禁止聚衆(三三)
修造(三四)
各省吏額
臺灣(三五)
戶部
疆理
福建臺灣(三六)
戶口
丁銀攤徵(三七)
保甲(三八)
流寓異地(三八)
番民歸化(三九)
安集流民(四○)
田賦
田賦科則(四一)
隨徵耗羨(四二)
屯田(四二)
開墾(四三)
存留錢糧(四四)
耗羨動支(四五)
歸轄改徵(四七)
庫藏
分儲(四七)
寄儲(四八)
倉庾
採買米石(四九)
積儲
常平榖本(五一)
常平榖數(五一)
豐年備儲(五二)
裕備倉儲(五二)
倉儲耗折(五三)
倉儲交代(五三)
營倉積儲(五四)
錢法
直省鼓鑄(五四)
搭放省錢(五五)
鹽法
福建(五五)
關稅
閩海關(五七)
直省關差(五八)
禁令(五八)
釐稅
直省釐局(六○)
雜賦
牙帖商行當鋪稅(六○)
俸餉
文武外官俸銀(六一)
各省兵餉(六二)
優恤俸餉(六五)
外官養廉(六五)
蠲恤
賜復(六八)
免科(六九)
救災(七○)
賑饑(七一)
貸粟(七二)
蠲賦(七三)
緩徵(七四)
販運(七五)
禮部
朝會
萬壽聖節(七六)
頒詔
頒詔事宜(七七)
鑄印
鑄造(七七)
貢舉
錄送鄉試(七九)
起送會試(七九)
外簾事宜(八○)
鄉試中額(八○)
捐輸加廣定額(八二)
會試中額(八三)
覆試(八六)
榜錄(八六)
下第(八六)
學校
學校設官(八七)
學政考覈(八八)
福建臺灣學額(八八)
福建臺灣永廣學額(九四)
增廣學額(九五)
拔貢事宜(九五)
優貢、優監事宜(九七)
例貢、例監事宜(九七)
考試條規(九八)
生童戶籍(九八)
各省書院(九九)
中祀
祭嶽鎮海瀆(一○一)
羣祀
直省山川諸祭(一○一)
直省祭厲壇(一○二)
直省御災扞患諸神祠廟(一○二)
昭忠祠(一○四)
直省昭忠祠(一○六)
功臣專祠(一○五)
直省功臣專嗣(一○八)
方伎
僧道(一○九)
朝貢
敕封(一○九)
朝儀(一○九)
賜予(一一○)
拯救(一一○)
館舍(一一一)
餼廩
新附人等餼廩(一一二)
兵部
官制
福建綠營(一一二)
臺灣綠營(一一三)
職制
武職開列(一一七)
武職陛見(一一七)
銓選(一一八)
銓選論俸(一一九)
千總俸滿(一二一)
保舉(一二三)
題補(一二三)
調補(一二四)
升銜留任(一二六)
儀式
儀飾(一二七)
隨從(一二八)
出征
親征(一二九)
軍令(一二九)
恩錫
襲次(一三二)
綠旗營制
福建臺灣巡撫(一三四)
臺灣鎮總兵官(一三四)
澎湖鎮外海水師總兵官(一三六)
議敘通例
軍功議敘(一三六)
軍功優敘(一三七)
綠營處分例
限期(一四一)
解運(一四二)
奏章文冊(一四二)
儀制(一四三)
拔補(一四三)
軍器(一四五)
約束(一四五)
保甲(一四六)
邊禁(一四六)
海禁(一四八)
巡洋捕盜(一五一)
外海巡防(一五二)
簡閱
綠營簡閱營伍(一五三)
恤賞
恤賞陣亡官員(一五五)
恤賞綠營兵丁(一五七)
恤賞陣亡兵丁(一五七)
馬政
綠營馬(一五八)
郵政
管驛(一五九)
軍器
外海內河長江巡哨各船(一六○)
兵籍
各省考拔營兵(一六一)
刑部
名例律
常赦所不原(一六二)
犯罪存留養親(一六三)
徒流遷徙地方(一六三)
戶律倉庫
錢糧互相覺察(一六五)
兵律軍政
縱軍擄掠(一六六)
私藏應禁軍器(一六七)
兵律關津
盤詰奸細(一六七)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一六八)
刑律盜賊
謀反大逆(一七三)
謀叛(一七三)
白晝搶奪(一七五)
恐嚇取財(一七五)
起除刺字(一七六)
刑律人命
謀殺人(一七六)
鬥毆及殺人(一七六)
刑律訴訟
誣告(一七七)
刑律斷獄
囚應禁而不禁(一七八)
鞫獄停囚待對(一七九)
有司決囚等第(一七九)
工部
壇廟規制
直省壇廟(一八一)
城垣
直省城垣修葺程建(一八二)
倉廒
各省倉廒(一八二)
營房
各省營房(一八三)
軍火
鑄炮(一八四)
火藥(一八四)
直省火器(一八五)
船政
戰船(一八六)
浮樑渡船(一八九)
都察院
憲綱
諭旨(一九○)
六科
文賦畫憑(一九○)
各道
巡察臺灣(一九一)
巡察臺灣(一九二)
通政使司
題本
程限(一九五)
翰林院
職掌
纂修書史(一九六)
八旗都統
兵制
火器(一九六)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官制
職掌(一九七)
各館教習(一九八)
出使(一九九)
交涉
條約(二○一)
摧稅(二○四)
附錄
臺灣炮圖(二○六)
臺灣省全圖(二○八)
臺灣府圖(二一○)
臺北府圖(二一二)
臺南府圖(二一四)
臺東州圖(二一六)
●吏部
官制
漢員遴選
處分例
各省吏額
·官制·
各省督撫
各省學政等官
各省布政使司
各省按察使司
各省道員
各省知府等官
各省直隸州知州等官
各省知縣等官
·各省督撫
直隸總督一人,駐保定府;兩江總督一人,駐江寧府;閩浙總督一人,駐福州府;湖廣總督一人,駐武昌府;陝甘總督一人,駐蘭州府;四川總督一人,駐成都府;兩廣總督一人,駐廣州府;雲貴總督一人,駐雲南府;山東河南河道總督一人,駐山東濟寧州;漕運總督一人,駐江蘇淮安府。直隸巡撫,總督兼管;山東巡撫一人,駐濟南府;山西巡撫一人,駐太原府;河南巡撫一人,駐開封府;江蘇巡撫一人,駐蘇州府;安徽巡撫一人,駐安慶府;江西巡撫一人,駐南昌府;福建臺灣巡撫一人,駐臺北府;浙江巡撫一人,駐杭州府;湖北巡撫一人,駐武昌府;湖南巡撫一人,駐長沙府;陝西巡撫一人,駐西安府;甘肅新疆巡撫一人,駐烏魯木齊;四川巡撫,總督兼管;廣東巡撫一人,駐廣州府;廣西巡撫一人,駐桂林府;雲南巡撫一人,駐雲南府;貴州巡撫一人,駐貴陽府。凡總督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銜,其應否兼兵部尚書銜,由吏部請旨定奪;巡撫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銜,其應否兼兵部侍郎街,由吏部請旨定奪(山東、山西、河南、安徽、江西五省巡撫,皆兼提督銜;貴州巡撫,兼節制兵馬銜)。
光緒十一年諭:『福建巡撫改爲臺灣巡撫,常川駐紮。福建巡撫事,即着浙閩總督兼管』。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十三。
·各省學政等官
學政,順天、山東、山西、河南、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各一人,奉天府府丞兼學政一人,福建臺灣巡撫兼管臺灣等府學政事務一人。滿洲教授,順天一人;教授,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順天一人、直隸九人、山東十一人、山西九人、河南九人、江蘇八人、安徽八人、江西十三人、福建九人、臺灣二人、浙江十一人、湖北九人、湖南八人、陝西七人、甘肅八人、新疆一人、四川十三人、廣東九人、廣西十一人、雲南十七人、貴州十二人。學正,奉天五人、黑龍江一人、順天五人、直隸十七人、山東十一人、山西十六人、河南十人、江蘇六人、安徽九人、江西二人、福建二人、浙江一人、湖北七人、湖南七人、陝西十人、甘肅八人、四川十八人、廣東十一人、廣西十九人、雲南三十人、貴州十四人。教諭,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順天十四人、直隸九十九人、山東九十一人、山西五十八人、河南一百人、江蘇四十五人、安徽四十八人、江西七十四人、福建六十人、臺灣四人、浙江七十六人、湖北五十四人、湖南五十六人、陝西四十四人、甘肅二十人、四川八十三人、廣東七十一人、廣西四十一人、雲南三十二人、貴州三十二人。滿洲訓導,順天一人;訓導,奉天十人、吉林五人、順天二十二人、直隸一百一十五人、山東一百九人、山西九十三人、河南一百三人、江蘇五十九人、安徽六十五人、江西九十二人、福建七十二人、臺灣四人、浙江八十七人、湖北六十九人、湖南七十人、陝西八十人、甘肅四十四人、新疆一人、四川一百二十一人、廣東九十人、廣西六十二人、雲南七十六人、貴州五十九人。國初,各省並設督學道帶按察司僉事銜,以各部郎中由進士出身者循資補用;惟順天、江南、浙江爲提督學政。凡府、廳儒學,設教授、訓導;州儒學,設學正、訓導;縣儒學,設教諭、訓導:皆因地置員。
雍正三年議準:福建設臺灣府彰化縣教諭一人。
五年諭:『臺灣遠隔重洋,向來督學官員難以案臨考試,是以將學政交與臺灣道兼管。朕思道員有管理地方之責;又兼學致,未免稍繁。每年既派御史二員前往臺灣巡察,應將學政交與漢御史管理,甚爲妥協;嗣後永着爲例』。
十一年,福建設臺灣府學並臺灣、鳳山、諸羅、彰化四縣學訓道各一人
乾隆十七年議準:提督福建臺灣學政關防,仍歸臺灣道兼管。
同治十一年,改福建臺灣府淡水廳復設訓導爲復設教諭,設噶瑪蘭廳復設訓導一人。
光緒二年奏準:臺灣考試,歸巡撫主政。
四年,福建臺灣設臺北府教授一人,改設新竹、宜蘭二縣訓導各一人。
又議準:臺灣新竹縣訓導,作爲經制之缺;宜蘭縣訓導系由噶瑪蘭廳復設訓導改設,仍爲復設訓導之缺。
又改臺灣淡水廳復設教諭爲淡水縣復設教諭。
又裁臺灣、嘉義二縣訓導各一人。
·各省布政使司
直隸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理問一人、庫大使一人;山東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庫大使一人;山西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照磨一人、庫大使一人;河南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庫大使一人;江蘇蘇州布政使一人、理問一人、庫大使一人,江寧布政使一人、理問一人、庫大使一人、倉大使一人;安徽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庫大使一人;江西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理問一人、庫大使一人;福建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都事一人、照磨一人、庫大使一人;臺灣布政使一人、庫大使一人;浙江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理問一人、照磨一人、庫大使一人;湖北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照磨一人、庫大使一人;湖南布政使一人、理問一人、庫大使一人;陝西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理問一人、庫大使一人;甘肅布政使一人、照磨一人、庫大使一人;新疆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布都事兼糧道庫大使一人、庫大使一人;四川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照磨一人、庫大使一人;廣東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照磨一人、庫大使一人;廣西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庫大使一人;雲南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庫大使一人;貴州布政使一人、經歷一人、庫大使一人。
光緒十三年,福建臺灣設布政使一人,庫大使一人。
·各省按察使司
直隸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司獄一人;山東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司獄一人;山西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司獄一人;河南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司獄一人;江蘇
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司獄一人;安徽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獄一人;江西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知事一人、司獄一人;福建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照磨一人、司獄一人;臺灣道兼按察使銜一人、司獄一人;浙江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照磨一人、司獄一人;湖北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司獄一人;湖南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獄一人;陝西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司獄一人;甘肅按察使一人、司獄一人;新疆鎮迪道兼按察使銜一人、司獄一人;四川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司獄一人;廣東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司獄一人;廣西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司獄一人;雲南按察使一人、經歷一人、司獄一人;貴州按察使一人、照磨一人、司獄一人。
光緒十三年奏準:福建臺灣道向兼按察使銜,一切刑名均歸管理;設司獄一人,作爲按察司司獄。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十四。
·各省道員
直隸,口北道、霸昌道、大名道、熱河道、清河道、通永道、天津道、津海關道、永定河道各一人;通永道庫大使一人、霸昌道關大使一人;奉天,驛巡道、奉錦山海道、東邊道各一人;東邊道庫大使一人。吉林,分巡道一人。山東,濟東泰武臨道、登萊青道、兗沂曹濟道、督糧道、運河道各一人;糧道庫大使一人。山西,冀寧道、雁平道、歸綏道、河東道各一人;河東道庫大使一人。河南,南汝光道、河陝汝道、河北道、糧鹽道、開歸陳許兼理河務道各一人。江蘇,蘇松太道、常鎮通海道、淮揚海道、徐州道、鹽法道、蘇松糧道、江安糧道各一人;糧道庫大使各一人。安徽,安廬滁和道、徽寧池太廣道、鳳穎六泗道各一人。江西,廣饒九南道、贛南吉寧道、督糧兼巡南撫建道、鹽法兼巡瑞袁臨道各一人;糧道庫大使一人。福建,糧儲兼巡福寧道、鹽法道、興泉永道、延建邵道、汀漳龍道各一人。臺灣,臺灣道兼按察使銜一人;臺灣鹽道庫大使一人、司獄一人。浙江,督糧道、杭嘉湖道、寧紹臺道、金衢嚴道、溫處道各一人。湖北,督糧道、漢黃德道、安襄鄖荊道、荊宜施道、鹽法兼分守武昌道各一人;糧道庫大使一人。湖南,糧儲道、嶽常澧道、辰永沅靖道、衡永郴桂道、鹽法兼分巡長寶道各一人;糧道庫大使一人。陝西,潼商道、陝安道、延榆綏道、督糧兼分守西幹鄜道、鹽法兼分巡鳳邠道各一人;糧道倉大使一人。甘肅,甘涼道、蘭州道、鹽法兼分巡平慶涇固化道、鞏秦階道、西寧道、安肅道、鹽法兼分巡寧夏道各一人。新疆,鎮迪道兼按察使銜一人,伊塔道、阿克蘇道、喀什噶爾道各一人;道庫大使三人,兼按司獄一人。四川,川東道、川北道、川南永寧道、建昌道、成綿龍茂道、鹽茶道各一人;鹽茶道庫大使一人。廣東,肇羅道、惠潮嘉道、南韶連道、高廉欽道、雷瓊道、督糧道各一人;高廉、雷瓊道庫大使各一人。廣西,左江道、右江道、太平思順道、鹽法兼分守桂平梧道、太平思順道各一人。雲南,鹽法道、迤東道、迤西道、迤南道、糧儲道、臨安開廣道各一人;鹽法、臨安道庫大使各一人。貴州,貴西道、貴東道、糧儲道各一人。
雍正五年定:福建興泉道加巡海道銜,移扎廈門;改臺廈道爲臺灣道。
乾隆三十二年定:福建興泉永道、汀漳龍道、臺灣道均加兵備銜。
五十三年諭:『凡遇有補放臺灣道員者,俱着加按察使銜,俾得自行奏事』。
光緒十三年,福建臺灣道設司獄一人。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十五。
·各省知府等官
臺灣省屬臺灣、臺南、臺北知府各一人,撫民理番同知駐水沙一人,澎湖、埔里社地方通判各一人,經歷一人、經歷兼司獄事一人,澎湖八罩巡檢一人。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置臺灣府,設知府等官。
雍正元年,福建臺灣府設淡水捕盜同知一人。
五年,福建設臺灣府通判一人,駐澎湖;裁澎湖巡檢一人。
九年,改福建臺灣府淡水同知駐竹塹。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十六。
乾隆三十一年,福建裁泉州府西倉同知,改設臺灣府北路理番同知一人;其南路臺灣、鳳山兩縣社民甚少,改海防同知爲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
三十二年,改福建臺灣府淡水同知所屬八里岔巡檢爲淡水廳屬新莊巡檢。
五十一年,改福建臺灣府理番同知駐鹿仔港。
嘉慶十六年,福建設臺灣府噶瑪蘭通判一人,駐五圍;設羅東巡檢一人,兼司獄事。
光緒元年,福建臺灣置臺北府,設知府一人;裁淡水廳同知一人。
又改臺灣澎湖廳屬(按應爲彰化縣屬)噶瑪蘭通判爲臺北府分防通判,駐基隆;移臺灣南路同知駐卑南;改北路同知爲中路同知,駐紮水沙連:各加「撫民」字樣。
八年,福建臺灣府設撫民通判一人,駐埔里社。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十七。
·各省直隸州知州等官
臺灣省,臺東直隸州知州、州同、州判、吏目各一人。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十八。
·各省知縣等官
福建臺灣,臺灣府屬臺灣、彰化、雲林、苗栗四縣、臺南府屬安平、鳳山、嘉義、恆春四縣、臺北府屬淡水、新竹、宜蘭三縣知縣各一人、典史各一人,彰化、鳳山、嘉義三縣縣丞各一人,噶瑪蘭縣丞一人,臺灣縣葫蘆墩、彰化縣、淡水廳大甲、鳳山縣枋寮、嘉義縣斗六門、佳里興巡檢各一人。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十九。
康熙二十三年,福建置臺灣、鳳山、諸羅三縣,隸臺灣府;各設知縣、典史等官。
雍正元年,析福建臺灣府諸羅縣北半線地方置彰化縣,仍隸臺灣府,設知縣、典史等官。
九年,移福建臺灣縣縣丞駐羅漢門;鳳山縣萬丹地方,添設縣丞一人,管轄淡水、枋寮口等處;移原設淡水巡檢駐大崑麓;諸羅縣笨港地方,添設縣丞一人;移原設之佳里興巡檢駐鹽水港。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十。
乾隆二十六年,移福建臺灣府鳳山縣萬丹縣丞駐阿里港,移臺灣縣新港司巡檢駐郡城。
五十二年,改福建臺灣府諸羅縣爲嘉義縣。
又改建福建臺灣府鳳山縣城於埤頭街,移下淡水巡檢駐舊城,移阿里港縣丞駐下淡水。設北路斗六門縣丞一人,歸嘉義縣轄;移原設巡檢駐大武。
五十四年,改福建臺灣縣羅漢門縣丞爲羅漢門巡檢,改新莊巡檢爲新莊縣丞。
嘉慶十六年,福建設臺灣府噶瑪蘭通判所屬縣丞一人,隸彰化縣。
道光二十七年,改福建嘉義縣斗六門縣丞歸嘉義、彰化二縣管轄。又改臺灣縣羅漢門巡檢歸臺灣、鳳山二縣管轄。
同治八年,移福建臺灣府鳳山縣興隆裏巡檢駐枋寮。
光緒元年,於福建臺灣置臺北府,以淡水、新竹、宜蘭三縣隸之;各設知縣、典史等官。又於臺灣南猴洞地方置恆春縣,隸臺灣府;設知縣、典史等官。並改臺灣縣羅漢門巡檢爲彰化縣南投社巡檢,裁彰化縣艋舺縣丞一人。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十一。
·漢員遴選·
臺灣各員題補
臺灣調補
·臺灣各員題補
乾隆十四年議準:福建臺灣一府越在海外,均由內地調補;既應核其年力,又須察其辦事才情。若亦以三年俸滿始準調補,恐合例者未即勝任、勝任者又難合例;於海外要區,鮮有裨益。嗣後內地各缺不得援照此例,惟臺屬各官無論閱俸年限,仍照舊例遴選題補。
嘉慶十六年奏準:臺俸期滿人員,奏明如有內地應升缺出,即與內地應升人員分缺間用;並添設噶瑪蘭通判等官,照臺俸升用。
十九年定:臺灣道、府缺出,俱由吏部知照軍機處請旨簡用。其餘各缺,俱令該督於內地屬員內揀選賢能之員,調補升用。
同治九年諭:『嗣後遇有臺灣府缺出,即着該督、撫奏明請旨,於閩、浙兩省知府內揀員調補。倘一時不得其人,並準於應升人員內擇其人地相宜者奏明題補,以重要缺。欽此』。遵旨議定:臺灣府知府一缺,如閩、浙兩省知府中均無可調之員,準於候補知府中之曾任實缺知府並由曾任地方正印保升知府及應升人員內一體揀選,奏請升補。
光緒元年,福建臺灣府琅■〈王喬〉猴洞地方建設縣治,名曰恆春,作爲調缺。
又,福建臺北艋舺地方添設知府一缺,名曰臺北府;附府添設知縣一缺,名曰淡水縣;又裁汰淡水廳同知,於竹塹地方改設新竹縣知縣一缺;並於噶瑪蘭舊治,添設宜蘭縣知縣一缺;改噶瑪蘭通判爲臺北府分防通判,移扎雞籠地方:俱作爲調缺。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十。
·臺灣調補
康熙三十三年題準:臺灣各官,均令遴選調補;三年俸滿,如能稱職,以應升之缺即用。
雍正七年題準:凡調往臺灣各官,道員到任三年,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二年,該督、撫於本省內地屬官內遴選賢能之人,乘冬月北風之時到臺,與舊員協辦;至半年之後,則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便回至內地。協辦之時,一體算俸。其調往官員內,除庸劣不堪者該督、撫隨時題參外,其餘官員均於期滿調回內地之日,該督、撫查覈,分別具題:如果實心辦事、地方寧謐,道、府由該督、撫給諮送部引見,候旨升用;同知、通判、知縣均留於本省,遇有應升之缺,該督、撫即行具題升補。至經歷、縣丞以下佐雜微員及教職等官,事務簡少,毋庸協辦。俟到任三年,如果稱職,出具考語,諮部以應升之缺即用;仍令督、撫於各官將滿三年之時,即豫行揀選內地人員調往,令俸滿之人交代清楚,回內地候升。
乾隆五年議準:臺灣各官既從內地揀選,則內地員缺又需人署理;該督、撫酌量需人之時,即奏聞請旨揀發,以備臺疆、內地兩處調補委署之用。
七年議準:臺灣調回官員如一時無應升之缺,令該督、撫分別題諮,以原官補用;將應升之處帶於新任至調往所遺內地等缺,諮部別行銓選。
又議準:知府督催錢糧,較承追經徵錢糧之州、縣責任稍輕;嗣後臺灣府知府員缺,倘所屬知府內實無合例可調之人,其任內有督催錢糧未完一分以下者,由部於題覆本內聲明請旨。其臺灣知縣員缺,仍令該督、撫將應行調補之人,題講調補;如實無可以調補之人,於應升人員內揀選升補,毋庸將錢糧未完一分以下之人題請調補。
八年議準:臺灣知府、同知、通判、知縣,亦照道員、佐雜、教職等官,一例三年期滿;督、撫於五月以前先行於內地人員內遴選調補。其舊員期滿後,即調回內地,毋庸協辦;該督、撫仍照例查覈具題,分別升用。
三十四年議準:嗣後臺灣文職各官,凡籍隸廣東人員,俱令迴避,不準升調。
三十六諭:『前據崔應階奏「臺灣地方半系粵莊,俱廣東人民居住。若地方官亦系粵人,恐不無瞻徇同鄉;即或遇事秉公,又易生怨滋事,辦理頗爲掣肘。請嗣後廣東人任臺灣文職者,概令迴避」一摺,彼時以其爲調劑官民起見,似亦防微杜漸之道,是以批交該部議覆準行。今金門鎮總兵龔宣來京陛見,召對之次,詢以臺灣地方情形;據稱「前歲冬間閩、粵莊民讎殺一案,曾經派委文武員弁內籍隸閩、粵者分莊曉諭,伊等以同鄉相信,易於聽從,旋即解散。況現在臺灣郡武職閩籍並不迴避,而文職則概屏粵人;設遇兩莊間有構爭之事,若專令閩籍武弁往諭粵莊,未必不疑其偏向,恐不足以服其心,於海外情形轉屬無益」等語。所奏似屬有理。臺地閩、粵錯居,易生讎釁;若不過私相聚鬥,豈能盡以官法繩之!又不便聽其積嫌滋事。是員弁等之隨宜調輯,亦不可少;而佐雜兼用粵人,頗覺相宜。況閩人仕臺地武職之例並未更改,獨於粵籍文員申以例禁,事理亦未平允。即或因縣令職司民牧,倘於寄居粵戶瞻徇鄉情,公事不無掣肘,尚可雲杜漸防微;若佐雜微員本非親民之官,既無慮其亦嫌疑,且可資以消弭釁鬥。慎選粵籍中之明幹者,遷調數人任隸臺郡,於地方公務實有益而無損。崔應階前奏仍不拘大小文員概令迴避,未免因噎廢食,所謂知其一而不知其又有一也。着傳諭鍾音,將此另行詳細妥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定:嗣後調臺文員,照武職不迴避閩人之例,無分粵籍。惟知縣與民切近,除惠、潮、嘉三屬人員不預選調外,餘俱奧別省通行精擇。其佐雜中但有粵籍明白乾練之員,仍舊選調。
三十九年議準:泉州府屬之晉江、安溪、同安三學、漳州府屬之龍溪、漳浦、平和、詔安四學各教諭、訓導,均改爲調缺。嗣後缺出,於現任內揀選調補。至臺灣府學訓導及臺灣、鳳山、諸羅、彰化等四學各教諭、訓導,遇有缺出,先盡漳、泉七學調缺教職內揀調;倘或不敷或人地未宜,仍於通省教職內一體揀選調補。
四十一年諭:『臺灣文職官員知縣以上年過四十無子者,方準攜眷前往;此例未知始自何時,殊可不必。該處雖遠隔重洋,自設立府縣以來地方寧謐,與閩省內地無異;且各員攜眷赴任,不致內顧分心,於辦公亦甚有益。王道本乎人情,舊例未爲允協。嗣後臺灣文武各官,無論年歲若干、有無子嗣,如有願帶眷口者,俱準其攜帶;其不願帶者,亦聽其自便。着爲令』。
四十四年諭:『三寶奏:「福建臺灣道張棟三年屆滿,應遴員更調;請將興泉永道俞成調補』等語。俞成着準其調補臺灣道員缺。至摺內稱「興泉永道系由部請旨之缺,應請簡員補用」,固屬照例辦理;但俞成員缺既請員簡放,而張棟回至內地又復空閒待補,仍須另請題缺。與其多此周折,何如即令對調之爲直捷耶!所有興泉永道員缺,着即令張棟補授。嗣後如有臺灣道、府期滿調回者,即照此辦理。着爲令』。
又議準:嗣後臺灣俸滿各員調回之日,令該督、撫詳加甄別,果系才守兼優、政績卓着,保題升用。如無實在政績而年力壯強、尚堪驅策者,將俸滿應升之處查銷,仍以原官補用。其有雖無劣述而辦事因循、年力就衰者,即行查參,勒令休致;悉照煙瘴報滿之員,一例辦理。
四十八年諭:『嗣後臺灣總兵、道、府各員,俱着改爲五年任滿。若一體更換,未免俱易生手;着將總兵、道、府各員輪間更換,每過兩年更換一員。該處前後交代,常有久任熟諳之員經理,於海疆重地自有裨益。其如何輪年更換之處?着軍機大臣會同吏、兵二部妥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定:嗣後臺灣總兵、道、府各員,概以五年報滿。如遇升遷事故、因事更換,其總兵、道、府三員內有一員在臺灣已歷二年者,其兩員屆應報滿之期,俱準其調回內地。如未有歷俸二年之員,兩員同年報滿,不得一律更換;應令該督、撫酌定一員,奏明留任。俟未滿二年者扣足二年,再將俸滿留任之員調回。
五十六年議準:嗣後同知、通判、知縣以及佐雜等官俸滿調回內地之例,一併停止。其中如有辦事熟諳之員,計其到任已在五年以上者,無論該省有無薦舉卓異,遇有臺灣應升之缺,該督、撫即按其品級,隨時酌量題請升用。其內地應升之缺,仍照歷俸五年之例,一體分別題諮辦理。至該員等論俸推升,應與內地人員通行較俸。其調補臺灣到任未屆五年者,雖底俸較深,亦不準其升用;令扣滿五年,再行按班升選。再,臺灣巡檢一項,並無應升之缺;其到任五年以上者果能辦事諳習,即照苗疆、海疆之例,量予主簿升銜;俟再滿三年後,查系始終奮勉者,照升銜遇缺升轉。
嘉慶十五年議準:嗣後臺灣廳、縣等官五年俸滿,除臺灣應升缺出仍照例先盡升用外,遇有內地應分之缺,即照廣東瓊州府屬之例,先升臺俸期滿一人、次用內地應升一人,分班輪用。
十六年議準:臺灣府添設噶瑪蘭通判一缺,駐紮五圍。缺出時,即於臺地現任人員內酌量調補。
又奏準:瑪噶蘭添設縣丞一員,分駐頭圍;並於羅東地方添設巡檢一員,管司獄事。
十九年議定:臺灣道並臺灣府知府缺出,俱由吏部請旨簡用。
同治九年諭:『嗣後遇有臺灣府缺出,即着該督、撫奏明請旨,於閩、浙兩省知府內揀員調補。倘一時不得其人,並準於應升人員內擇其人地相宜者奏明題補,以重要缺。欽此』。遵旨議定:臺灣知府缺出,如閩、浙兩省均無可調之員,準於候補知府及應升人員內一體遴選。惟初任人員難勝海外要缺之任,應於曾任實缺知府並由曾任地方正印保升知府各員內揀選請補。
十一年奏定:臺灣府淡水廳原有復設訓導改爲復設教諭、噶瑪蘭廳添復設訓導,均作爲臺灣調補要缺,於泉、漳七學教職內揀選調補。倘人地未宜,仍於通省教職內一體揀選。
光緒元年諭:『沈葆楨等奏「履勘琅■〈王喬〉情形擬建城設官」一摺,沈葆楨於上年十二月親往琅■〈王喬〉詳加履勘,擬於車城南猴洞地方建設縣治,名曰恆春,先設知縣一員以資治理,係爲因地制宜起見;即着照所議行』。
又奏:請添設臺北府,自彰化以北直達後山,胥歸控制。奉諭:『前據沈葆楨等先後具奏「臺北擬建府廳縣治、請移扎南北路同知、酌改臺灣營制、臺屬考試請歸巡撫主政」各摺片,當派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妥議具奏。茲據奏稱:「沈葆楨等所奏各節,係爲因時制宜起見;自應準如所請」等語。着照軍機大臣等所議,準其於臺北艋舺地方添設知府一缺,名爲臺北府,仍隸於臺灣兵備道;附府添設知縣一缺,名爲淡水縣;其竹塹地方原設淡水廳同知,即行裁汰,改設新竹知縣一缺;並於噶瑪蘭廳舊治,添設宜蘭縣知縣一缺;即改噶瑪蘭廳通判爲臺北府分防通判,移扎雞籠地方』。
又議準:臺灣南路同知移扎埤南、北路同知移扎水沙連,均改爲「撫民同知」。
四年議定:臺北府添設教授一,新竹、宜蘭縣各設訓導一,淡水廳教諭改爲淡水縣教諭,均作爲要缺,由泉、漳七學調補;倘有不敷,仍於通省教職內揀選調補。
五年議準:臺北府知府,作爲題調要缺。臺北府分防雞籠通判(由噶瑪蘭通判改設)作爲升調要缺,於現任人員揀選升調;如無堪以升調之員,即以候補人員請補。淡水縣知縣作爲題調要缺,新竹縣、宜蘭縣並臺灣府屬之恆春縣均作爲中缺,於內地揀選調補;如無堪調之員,即以曾任實缺候補並進士即用請補。彰化縣艋舺縣丞裁汰,改爲臺北府經歷兼司獄;淡水廳竹塹巡檢裁汰,改爲新竹縣典史;噶瑪蘭羅東巡檢裁汰,改爲宜蘭縣典史,並添設淡水縣典史;彰化縣南投社縣丞,移扎鹿港;臺灣縣羅漢門巡檢改設南投社,屬彰化縣。佐雜各缺,均作爲海外調缺;於內地現任人員調補,或由候補人員請補。
十年議準:臺灣埔里社添設撫民通判,歸臺灣府考覈,於內地現任人員調補;如無人,以現任人員請升並候補人員酌補。臺灣縣羅漢門巡檢移扎八罩地方,歸澎湖通判管轄;於現任人員調補,或以候補人員酌補。
十一年,欽奉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后懿旨:『醇親王奕譞等「遵籌海防善後事宜」摺內奏稱:「臺灣要區,宜有大員駐紮」等語。臺灣爲南洋門戶,關係緊要;自應因時變通,以資控制。着將福建巡撫改爲臺灣巡撫,常川駐紮。福建巡撫事,即着閩浙總督兼管。所有一切改設事宜,該督、撫詳細籌議,奏明辦理。欽此』。遵旨議定:臺灣改設行省,仿照甘肅新疆,名曰福建臺灣巡撫;司、道以下各官考覈大計,均由巡撫主政,仍照舊會總督銜辦理。添設福建臺灣布政使一員、布庫大使一員;臺灣道向兼按察使銜,毋庸另設臬司,添按司獄一員。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十五。
·處分例·
外官甄別去留
邊遠事件展限
行查外省職名限期
文憑定限
臺灣、瓊州給憑限期
嚴查幕友
書役
臺灣民人偷越番地
軍政
邊禁
海防
外省承審事件
禁止聚衆
修造
·外官甄別去留
雍正六年議準:臺灣地方文職同知以下等官有貪酷乖張以致起釁生事者,將不行揭報之道、府降三級調用,不行查參之巡臺御史降二級調用;瞻徇隱匿、不行告知督、撫之武職,皆照不行察報例降一級留任。如武職遊、守以下等官有貪酷乖張以致起釁生事者,將不行揭報之副將、參將降三級調用,不行查參之總兵官降二級調用;瞻徇隱匿,不行告知提、鎮之文職,亦照不行察報例降一級留任。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十二
·邊遠事件展限
康熙二十四年議準:福建督、撫管理臺灣府事件,因阻隔重洋,以八個月爲限。
二十五年覆準:臺灣欽部事件,限十個月具題。
乾隆二十五年覆準:廣東瓊州府屬承辦欽部事件及承查等項展限一月,臺灣展限兩月。
·行查外省職名限期
光緒十一年定:臺灣巡撫衙門至京七千二百五十里,限七十二日。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十九。
·文憑定限
雍正七年議準:各官自京赴任,計道里遠近酌量憑限造冊移送吏科,臺灣限百有十日。
·臺灣、瓊州給憑限期
康熙四十三年議準:福建臺灣、廣東瓊州遠隔海洋,升員領憑於交代兩月定限外,再展限兩月;教職領憑於一月正限外,再展限一月(道光四年定:於正限兩月外,再展限兩月)。起解各項人犯於兩月正限外,再展限兩月;命案於六月正限外,再展限兩月。官員歸旗,仍限三月內回旗,毋庸展限。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十。
·嚴查幕友
道光二十七年奏準:臺灣地方如有閒居幕友,該地方官並不認真驅逐或於內地幕友任其私渡,經該督、撫題參,即照兩司不實力訪查例:系徇庇,降三級調用;系失察,降一級留任。又議準:上司濫邀屬員充當幕友進署辦事者,革職;其濫充幕友之屬員,亦革職。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十七。
·書役
乾隆五十三年諭:『據徐嗣曾奏:臺地府、縣差役,膽敢私設班館,擅置刑板拶指等件,句黨盤踞,肆惡殃民。徐嗣曾將爲首各犯定擬斬決,所辦甚是。但此等蠹役,自系地方官倚爲耳目,不肖者縱其貪婪、昏聵者受其矇蔽;以致該役等有恃無恐,擾害良善。於吏治民生,大有關係。臺灣既查有此弊,恐各省亦有所不免。着傳諭各督、撫,務嚴飭問刑衙門將班房等項名目永行禁革,以除奸蠹而絕弊端。如有任令差役等設立班館、私置刑具各情事,一經發覺,不特將縱容之地方官從重治罪,並將失察之各上司一併嚴加議處,決不姑貸。仍着年終奏聞有無此弊』。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十八。
·臺灣民人偷越番地
乾隆二年覆準:臺灣民人偷越番地,該地方文武官弁如有實力巡查,一年之內拿獲十名者,將拿獲之該地方文武官弁紀錄一次;再有拿獲,按數遞加議敘。倘不實力巡查,至有偷越之事別經發覺,將該管文武官弁照失察民人擅入苗地例,降一級調用;上司罰俸一年。若有賄縱情弊,照私放出口例,將該管官革職,計贓論罪。如兵役人等不實力巡查,致有偷越情事,查明兵役有無受賄故縱情弊,將失察兵役之該管文武官弁系失察,照失察衙役犯贓例議處;系故縱,照縱役貪贓例革職。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十九。
·軍政
雍正六年議準:凡修造戰船不能堅固,未至應修年限損壞者,着落承修官賠修六分、督修官賠修四分,仍將承修官革職、督修官降二級調用。至修造戰船,應於定限之外稍寬限期,小修勒限四月完工,大修拆造勒限六月完工。廣東、福建、浙江、江南、江西、湖廣等省,凡屆修造年分,各該協營於修期兩月之前,豫先估計,造冊申報督、撫;一面具題,一面檄行監修官豫先撥銀,即行辦料。惟廣東之瓊州、福建之臺灣遠隔重洋,於修期四月之前領銀備辦。
乾隆五十三年覆準:臺灣地方,除熟番屯丁應用器械及民間菜刀、農具外,將弓箭、腰刀、撻刀、半截刀、標槍、長矛之類一概禁止。倘有私藏寸鐵並私造旗幟者,即從重治罪;地方官失察私藏、私造,俱應照失察軍器例分別議處。
五十九年奏準:臺灣兵餉,令臺灣鎮官於每年十一月內核明次年應抵、應領銀數造冊,委員限十二月內到省,藩司立時確核,於開印後發文差員,限二月初旬運至廈門。其接餉船隻,亦限正月底、二月初到廈,三月到臺。如有延緩,查明何員遲延,照遲延兵餉例參處。
嘉慶十一年諭:『兵部議「將閩省陸路各營協請酌歸將軍統轄」一摺,着照所議,閩省除督標、撫標、提標各有專轄外,其餘陸路各營協均交該將軍一體統轄;其訓練操防各事宜,亦俱照所請辦理。惟所議尚有未周之處,臺灣遠隔重洋,向來該處營伍原有本省將軍、總督、巡撫、提督分年親往巡閱之例;乃近年來該將軍等憚於涉險,因循廢弛,殊非慎重海防之道。嗣後該省將軍、總督、巡撫及水師、陸路兩提督,均着自本年爲始,輪次親赴臺灣,將該處各營汛操防等事逐一認真詳細查覈;事竣,專摺奏報。本年已有將軍賽衝阿渡臺督剿,着於內渡時查閱具奏。將來該督、撫等,即挨次遵照辦理;務期訓練精純、操防嚴肅,用副朕整飭武備、綏靖海隅至意』。
道光八年奏準:臺灣地方員弁給餉稽遲,以致兵逃、兵譁;或將兵逃、兵譁情由蒙匿不報及報不以實者,俱革職。若該管各官已將此等情由揭報,而督、撫不行揭參,降二級調用;已經安定者,免議。
十年奏準:臺灣道加按察使銜,例得自行奏事;責令每月將該鎮將營伍是否整飭、兵丁曾否操演之處?呈報督、撫查覈。倘有營伍廢弛,該道徇隱不報者,革職治罪。
又奏準:臺灣地方文職自同知以下有貪酷乖張情事,該道、府失於揭報,知府降三級調用、道員降二級調用;若徇隱縱容以致啓釁生事者,革職治罪;如武職遊擊以下有貪酷乖張之員,文職不告知提、鎮者,降一級留任。
又奏準:臺灣地方民人不法,許武員移送地方官究治;兵丁生事,亦許地方官關會營員責懲。如有彼此推諉者,罰俸一年;有意徇縱者,降三級調用。
又奏準:臺灣兵役藉句緝罪犯爲名或因催糧巡哨等事,抑勒良善、詐害閭閻,文武各官有姑息徇庇等情者,革職;失於覺察者,降一級調用。
又奏準:臺戍兵包庇娼賭,地方各官失察者,降一級調用。如徇情容隱、不呈報鎮、道懲辦,即照知情故縱律治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已經呈報而鎮、道不爲究辦,亦分別知情、受財,按律定擬。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十七。
·邊禁
乾隆二年議準:臺灣地方如有民人不法等事,許令武弁移送地方官究治;如兵丁生事滋擾,亦許文員關會營伍責懲。如有彼此推諉者,照推諉例罰俸一年。並飭各該地方汛防員弁實力奉行,彼此按月稽查,取具「並無兵丁滋擾」印結,轉報該上司查覈。如或有意徇縱,將該地方官照徇庇例議處。
又議準:臺灣漢民不得擅娶番婦。違者,土司、通事照民苗結親媒人減一等例,各杖九十;地方官照失察民苗結親例,降一級調用。
十九年覆準:臺灣地方逼近生番,雖設立界址、嚴密巡查,而突行戕殺之事仍所時有。向來該督、撫等將該管文武員弁開參疏防,均照民苗出入例,議以降一級調用。但內地命、盜案件,均有承緝年限;限滿不獲,始行降調。至生番殺人之案,一經指參,即罹降調,恐承緝之員明知降調在邇,不上緊設法緝拿;或畏避處分,有諱匿不報情事。嗣後生番殺人之案,照內地命、盜承緝之例,皆扣限六月查參;將地方文武各官議以降一級留任,勒限一年緝拿。限內拿獲,準其開復;不獲,照所降之級調用。
四十八年覆準:臺灣不法兵役,藉句緝罪犯爲名或因催糧巡哨等事,多方抑勒、擾害閭閻,即無詐贓情事,亦照兇惡棍徒例發遣;倘或藉端詐贓,一經發覺,即從重嚴加治罪。地方文武各官,倘有姑息徇庇等情,該督等嚴參革職。
五十三年諭:『臺灣鎮、道各員,令將軍、督、撫、提督大員於每年輪往查察,將鎮、道、府、廳、縣備弁佐雜各員通行查覈具奏。倘有貪縱殃民款磧,別經發覺,將未經參核之員從重治罪』。
又覆準:臺灣遠在海外,道員加按察使銜,自行奏事(謹案:光緒十一年設臺灣巡撫,道員不奏事),將該鎮將營伍是否整飭、兵丁曾否操演之處?按月呈報督、撫查覈。倘該道徇隱不報,即照故縱律治罪。
又覆準:臺灣戍兵包庇娼賭、照例治罪外,其該管地方文武員弁、兵役人等並鄰汛弁目不行查察舉報,即行分別嚴參治罪。該管地方官徇庇容隱,不行呈報鎮、道;或已呈報,鎮、道不行究辦:照知情故縱律治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失於覺察者,照約束不嚴例,降一級調用。
又覆準:臺灣地方向有小典質押零星衣物、重利盤剝,令地方文武員弁一體嚴禁;違者,從重治罪。地方官任聽開設及不行嚴究者,降一級調用;止於失察者,降一級留任。
又覆準:臺灣地方遇有聚衆搶奪及械鬥案件,地方官據報不行查拿,照諱盜例革職。若有心故縱及獲犯到案不行嚴懲、代犯開脫,或有增減改捏情弊,均照故出人罪例治罪;其止於失察不行查拿者,照不能查拿例降一級調用。
五十九年奏準:臺灣地方文職同知以下等官有貪酷乖張、以致起釁生事者,將不行揭報之道、府降三級調用;瞻徇隱匿,不行告知督、撫之武職,交兵部照例議處。武職遊、守以下等官有以貪酷乖張生事者,文職瞻徇隱匿,不行告知提、鎮,均降一級留任;將不行揭報之副將參將、不查參之總兵,俱交兵部議處。
又奏準:臺灣民人偷越番地,該地方文武員弁如能實力巡查、一年之內拿獲十名者,紀錄一次;再有拿獲,按其名數遞加議敘。倘有民人偷越,別經發覺者,照失察民人擅入苗地例,降一級調用;上司罰俸一年。若有賄縱情弊,照私放出口例,將該管官革職,計贓論罪。如兵役受賄故縱,該管文武員弁如系失察,照失察衙役犯贓例議處;系故縱,照縱役貪贓例革職。
道光四年奏準:臺灣一郡,令地方官於居民內派委社長,闔社民人令其約束。如有擾累番民者,該管官照約束不嚴例降一級調用;倘該管官於委派時先有冒濫取結情弊,降三級調用。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十九。
·海防
康熙五十一年覆準:內地往臺灣之人,該縣給發照單。如地方官濫給往臺灣照單,經該督、撫題參一次者,罰俸六月;二次者,罰俸一年;三次者,降一級留任;四次者,降一級調用。如有良民情願入臺籍居住者,令臺灣府、縣查明,出具印文,移付內地府、縣知照,該縣申報該道稽查,仍令報明該督、撫存案。若臺灣府、廳、縣官不行查明以致奸宄叢雜居住,經該督、撫查出題參,照隱諱例議處。
雍正七年議準:拿獲偷渡過臺人犯,問明從何處開船,將失察水汛及本地文武各官照失察奸船出入海口例,罰俸一年。如文武衙門隱匿不報者,或被告發、或被上司查參,將該管之兼專文武各官,皆照諱盜例分別議處。
乾隆元年議準:船戶貪圖獲利,在沿海地方私攬無照之人裝載偷渡過臺,該地方文武官弁失於覺察者,照失察奸船出入海口例議處;如有意隱匿不報,照諱盜例議處。
二年議準:過臺商船舵水人等,令原籍州、縣官將各該舵水年貌、鄉貫填明照中;或因有事別僱,就地給單填注,取具船戶、行保甘結,汛口各官驗明放行。臺地各官仿照內地設立十家牌,填注實在籍貫人口確數並作何生理,遇有事故,一例開除,每月出具「並無招攬遊民」結狀,報明所司察覈。如有違礙,一經發覺,將出結船戶人等照例治罪;不行實力稽查之地方各官,該督、撫查明參送到日,照失察偷渡例分別議處。
三十年奏準:臺灣一郡,令地方官編排保甲,即於現在居民內查有人材出衆、實系隨徵出格效力者,移取印、甘各結,給予外委功加扎劄,委爲社長;闔社民人令其約束,統屬地方文武管轄。三年之內果能約束有方、民番和輯,該管官出具考語,保送拔用。如有作威擾累番民,該管官約束不嚴,降一級調用。倘有冒濫情弊,將該管官照徇庇例降三級調用。
三十五年覆準:拿獲偷渡過臺客民,必嚴究沿海陸路在何村鎮客店會集,將該處文武員弁或系知情、或止失察,悉照水汛失察偷渡原例,分別參處。至沿海陸路文武員弁能於客店聚集時拿獲及首報偷渡客民者,雖在本汛,亦照拿獲偷渡,按起獎勵;若將並非偷渡之人輒行妄拿、圖功邀賞者,審實即行從重參處。
五十三年覆準:臺灣每多偷渡,不如明設口岸以便商民。將八里岔對渡五虎口,一體開設;令淡水同知(今改爲縣)就近稽查船隻出入,即行掛驗。如有藉端需索,將專管官照海關需索故意留難例,降二級調用;兼轄官,降一級調用。
嘉慶五年奏準:拿獲偷渡過臺人犯,問明何處開船,將失察口岸官無論名數多寡,系攜眷渡臺者,降二級調用;系隻身偷渡者,降一級調用。如口岸各官隱匿不報,照諱盜例分別議處。
又奏準:逸犯逃遣竄入臺灣,經口岸官拿獲,每一名紀錄二次;攜帶妻子脫逃之犯全獲者,每一次加一級。又奏準:逸犯逃遣藏匿臺灣,失察之員弁降一級調用;自行拿獲者,照汛口官例議敘。
又奏準:臺灣流寓有妻室產業良民情願入臺籍居住者,令臺灣府、縣查明,出具印文,移明內地原籍府、縣申報海道稽察,仍令報明該督、撫存案。其無妻室產業者,均逐令過水。如有緣事到官,犯該徒罪以上及一應奸盜詐僞、恃強生事、習爲遊蕩,素不安分者,不論有無妻室產業,一概押令過水,分別發落,交與原籍管束;不許再行越渡。如不行遞逐容留一、二名者,將該管官罰俸九月;三名以上者,罰俸一年;五名以上者,降一級留任;十名以上者,降一級調用。該管地方官不行查明以致流寓奸宄叢雜居住、聚衆滋事者,題參革職。其因尋常事件到官,罪止杖笞,有妻室產業不能遠離者,仍免其驅逐。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二十。
·外省承審事件
乾隆二十五年覆準:臺灣承審事件,初參、復參盜案,廳、縣限四日解府,府連海洋程途共限四月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撫,督、撫限一月諮題;統限十月完結。命案,廳、縣限三月解府,府連海洋程途共限三月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撫,督、撫限一月諮題;統限八月完結。其搶竊等項雜案,廳、縣限兩月解府,府連海洋程途亦限三月解司,司限一月解督、撫,督、撫限一月諮題;統限七月完結。其命、盜重案,府審後,即解巡道勘問,解司審解督、撫題諮完結;巡道審轉限期,即在府審三月限內通融扣算。如有逾限不完,即照內地承審例,將遲延之員分別查參議處。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二十二。
·禁止聚衆
嘉慶十五年諭:『方維甸奏「遵旨酌籌約束械鬥章程」一摺,臺灣遠隔重洋,漳、泉、粵三處民人在彼錯處,各分氣類,動滋事端;必須約束嚴明,經籌久遠。前經節降諭旨,諄飭方維甸到彼熟籌辦理。茲據該督體察南、北兩路情形,酌議奏聞。內如總董一項,向在村莊包庇違抗;甚至地方官號令不行,諸多掣肘。而隸役等亦擅自分保、互相黨護,不服拘傳,最爲該處惡習:自應亟行革除。所有方維旬奏請嚴禁總董及本保隸役黨護把持,立法究治;並僉設約長、族長,責令管束本莊、本族等事:均照所議辦理。嗣後倘有糾鬥之案,即並未殺傷,亦將爲首究辦。如不聽曉諭,即行派兵嚴拿,以示懲儆。至所請酌減官員處分一節,地方官遇有械鬥、會匪搶奪之案,其失察處分,均予降調,每有諱飾情弊。嗣後如該地方官果能隨時訪查、據實稟報,俾奸黨得以破露;雖不能全寬處分,該督等具奏到時,朕尚可酌量加恩,免其實降實革。若能認真緝獲首夥多名,辦理迅速,則不但寬其處分,並當施恩鼓勵。設仍前諱飾疏縱,即着照方維甸所奏,分別革職治罪不貸』。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三十二。
·修造
雍正六年議準:凡修造戰船不能堅固,未至應修年限損壞者,着落承修官賠修六分、督修官賠修四分,仍將承修官革職、督修官降二級調用。至修造戰船,應於定限之外稍寬限期,小修勒限四月完工,大修拆造勒限六月完工。廣東、福建、浙江、江南、江西、湖廣等省,凡屆修造年分,各該協營於修期兩月之前,豫先估計,造冊申報督、撫;一面具題,一面檄行監修官豫先撥銀,即行辦料。惟廣東之瓊州、福建之臺灣遠隔重洋,於修期四月之前,領銀備辦。如承修官玩視船工,將應領之帑延挨請領者,照遲延豫備軍需例,降一級調用。倘該上司等故意抑勒以致遲延者,將承修之官免議;其抑勒之該上司,照抑勒不收漕運例,降二級調用。如承修官將未經修完之船捏以完工轉報,承修官革職、督修官降二級調用,督、撫降一級調用。如承修官申報未完、督修官作完申報者,督修官革職,承修官照限議處;如承修督修官申報未完、督撫捏報完工者,督、撫革職,承修、督修官照限議處。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三十六。
·各省吏額·
臺灣
·臺灣
巡撫,書吏十二人:布政司,典吏四十七人(庫大使,攢典一人)。臺灣道,典吏二人(司獄,攢典一人)。臺灣府,典吏二十四人(水沙同知、澎湖通判、埔里社通判,典吏各一人;經歷、縣丞、澎湖巡檢、照磨、儒學,攢典各一人)。臺北府,典吏十八人(同知,典吏一人;經歷、儒學,攢典各一人)。臺南府,典吏十八人(經歷、噶理蘭頭巡檢、儒學,攢典各一人)。臺東直隸州,典吏十有二人(州同、州判、吏目,攢典各一人)。臺灣縣,典吏十有二人(葫蘆墩巡檢、典史、儒學,攢典各一人)。鳳山縣,典吏十有二人(縣丞、枋寮巡檢、典史、儒學,攢典各一人)。嘉義縣,典吏十有二人(縣丞、斗六門巡檢、佳里興巡檢,典史、儒學,攢典各一人)。彰化縣,典吏十有二人(縣丞、大甲巡檢、典史、儒學,攢典各一人)。恆春縣,典吏十有二人(典史,攢典一人)。淡水縣,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學,攢典各一人)。新竹縣,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學,攢典各一人)。宜蘭縣,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學,攢典各一人)。安平縣,典吏十有二人(典史,攢典一人)。雲林縣,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學,攢典各一人)。苗,粟縣,典吏十有二人(典史、儒學,攢典各一人)。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九。
●戶部
疆理
戶口
田賦
庫藏
倉庾
積儲
錢法
鹽法
關稅
釐稅
雜賦
俸餉
蠲恤
·疆理·
福建臺灣
·福建臺灣
康熙二十四年定:臺灣府,領檯灣、鳳山、諸羅等縣三,淡水、澎湖等廳二。
雍正三年,析諸羅地置彰化縣,隸臺灣府。
乾隆五十二年,改諸羅縣爲嘉義縣。
嘉慶十八年,設噶瑪蘭、鹿港二廳。
光緒元年,於艋舺地方設臺北府,裁淡水廳;置淡水、新竹二縣。又於噶瑪蘭廳地方,改置宜蘭縣:均隸臺北府。又設基隆廳,移噶瑪蘭通判駐紮。設卑南廳,以南路同知駐紮。
十年,設埔里社撫民通判;又於南猴洞地方置恆春縣。
十一年,分爲省。
十三年,析彰化縣地置臺灣縣暨雲林、苗粟二縣,並舊有之鳳山、嘉義、彰化及埔里社廳均隸新設臺灣府;改舊臺灣府爲臺南府,改奮臺灣縣爲安平縣,裁鹿港廳。
十五年,以恆春、嘉義、鳳山三縣、澎湖一廳均隸臺南府,又改卑南廳爲臺東直隸州。
今定府三、直隸州一、廳三、縣十一。臺灣府領檯灣(附郭)、彰化、雲林、苗粟等縣四,埔里社廳一;臺南府領安平(附郭)、鳳山、嘉義、恆春等縣四,澎湖廳一;臺北府領淡水(附郭)、新竹、宜蘭等縣三,基隆廳一。直隸臺東州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二。
·戶口·
丁銀攤徵
保甲
流寓異地
番民歸化
安集流民
·丁銀攤徵
乾隆十二年題準:福建臺灣府官莊田園共五十八萬三千三百七十八畝零,每畝勻丁銀四釐一毫零至八釐六毫不等;共人丁銀三千六百六十五兩四錢,勻入田園徵收。至各番衆所耕田地概不完賦,止就丁納銀;仍照舊完納,毋庸攤入田畝。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五十七。
·保甲
雍正十一年覆準:福建臺屬村莊居人流寓者多,除自立產業兼有父母、妻子者,自有十家甲牌可稽;其並無家室產業如佃戶、傭工、貿易之人,取具業主、房主、鄰佑保結附於甲牌之末,彙報督、撫稽查。如業主、房主、鄰佑保結匪人,事發連坐;先首者,免罪。
·流寓異地
乾隆十年題準:粵省在臺灣人民情願攜眷者,止許搬取妻子;令地方官取具鄰佑保結,照內填佔註名數。如地方官不查明、混行給照,照濫給印結例議處;本人嚴加治罪。
十二年題準:攜眷赴臺灣完聚者,地方官取具鄰佑保結,將搬取祖父母、父母、妻室、子女幾名口填注照內。如乘機攜帶親族、混行給照者,地方官照濫給印票例議處;本人嚴加治罪。其親族有暫時赴臺灣探視者,開明姓名、年貌呈本籍地方官註冊,仍填給印照,定限五月回內地銷照。若屆期有疾病、事故淹留者,臺地印官於回籍文內聲明;凡州、縣填照給文,密封交本人齎投廈防、臺防二廳。兩經拆驗,易文封照,交本人親投臺屬廳、縣驗明,留照註冊;有人照不符者逐回。若由臺回籍,亦照此查驗。凡內外臺地給照銷案緣由,月終通報督、撫稽察,歲終報部考覈。
二十六年覆準:臺灣流寓民人搬眷過臺一年期滿,內外各地方官毋再濫行給照。有遇拿獲攬載偷渡船隻,將搭載大船及僱倩小船各船戶,均照客頭包攬過臺之例治罪;仍嚴查前項船隻系何船戶連環互結,並究明原報澳甲及開張歇寓之人,一體懲儆;船隻變價充公。其澳甲務選家道殷實、小心誠謹之人,取具族保、鄰佑切結詳充;令其將客頭姓名、籍貫及寄居處所,開冊呈送地方官按名查拿,分別押送收管。其拿獲偷渡人犯,查明本籍解回。一名至十名及十名以上者,將本籍地方官分別議處;並究明由何處出口、入口,將失察之員照議處本籍地方官例查參,兵役治罪。至兵保、澳甲拿獲偷渡人犯十名以上同船戶、客頭並獲者,每十名賞銀四兩,十名以上照數遞加;賞項令地方官於偷渡船隻變價內支銷。
·番民歸化
雍正十三年題準:福建臺灣府屬彰化縣生番一百九十九名,匯入彰化縣版籍(歲貢鹿皮折銀二兩四錢,匯入奏銷)。
乾隆三年題準:臺灣府屬各番社向化生番男婦二百八十五名,附入臺屬版圖(歲貢鹿,獐皮各一張,變價充餉)。
三十二年奏準:臺灣屋鏊末毒獅子等一十三社雖俱系內山生番,但向屬安分;今見攸武乃社兇番被剿,官兵路過,秋毫無犯,衆番社畏威懷德,俱願輸誠歸化,每年獻納鹿皮四張、小米四石。
道光六年議準:噶瑪蘭歸化社番留給餘埔三十餘里,以資生計;栽樹爲界,毋許漢人侵越。如情願贌給漢人耕佃取租,聽其自便。每屆三十年,清釐一次。如有奸民欺佔或贌耕之後久假不歸,地方官隨時懲辦。
光緒十二年,招撫臺灣生番四百餘社,歸化七萬餘人。又臺灣中路所蘇魯等七社、北路白阿歪等處生番二十社,一律歸化。
·安集流民
乾隆三年題準:閩人往番年久,準其攜帶妻子回籍。如本身已故,所遺妻子等許其在番親戚、故舊帶回。若無親故,許將故父鄉貫族屬並隨帶人口書單,交給船戶齎回,入口報明汛弁轉報地方文武官按單點驗,將單轉發本籍,令族屬保領。如無保領及姓名互異,即行究治;其所帶回妻妾,不許別嫁,以杜拐販。
——以上見「欽定大清公典事例」卷一百五十八。
·田賦·
田賦科則
隨徵耗羨
屯田
開墾
存留錢糧
耗羨動支
歸轄改徵
·田賦科則
道光六年議準:臺灣新闢噶瑪蘭地方墾熟田四千七十三甲有奇,園一千一百七十六甲有奇(每十一畝三分一釐爲一甲)。田,每甲徵租榖六石,內劃完正耗供榖一石九鬥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園,每甲徵租榖四石,內劃完正耗供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
又議準:噶瑪蘭新興湯衛、卒仔罕、白石、山腳四莊墾熟田九十五畝有奇,園二十六甲有奇。每甲田徵供耗榖一石九鬥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每甲園徵供耗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免徵餘租。
咸豐元年奏準:臺灣噶瑪蘭東西勢、頂二結、辛仔罕、新福、莊圳頭、抵百葉等莊墾透上則田園一百十七甲零,下則田園一千八百七十五甲零。上則田,每甲徵租六石,內劃完正耗共榖一石九鬥三升四合三勺一抄九撮,餘租四石六升零;園,每甲徵租四石,內劃完正耗共榖一石八斗八升八合二勺七抄二撮,餘租二石一斗一升零。正耗供榖,均徵本色;餘租,每石折番銀一圓。下則田園,止徵供耗,免納餘糧。自道光二十八年爲始,歸於奏銷冊內入額造報。
光緒十三年覆準:臺灣田園,無論新舊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別等則配徵;化甲爲畝,以一甲作爲十一畝。刪去各項名目,凡地丁糧米耗羨等款一併在內,並化折徵榖價,提充正賦。每十一畝上田,徵銀二兩四錢六分八釐四毫八絲八忽;中田,徵銀二兩零一分八釐八毫零八忽;下田,徵銀一兩六錢六分四釐四亳三絲二忽。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其下園及下下之田照下田覈減二成,下下園照下下田遞減。臺地通用番銀,應需紋銀補水,每兩隨收一錢;並酌定平餘銀一錢五分,爲升科各縣辦公之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二。
·隨徵耗羨
福建各府、州屬每兩收耗一錢,臺灣丁錢每兩收耗七分;秋屯糧米每石收耗米一斗,連並餘二升,共成一斗二升。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四。
·屯田
乾隆五十三年議準:臺灣東界內山番地,遊民越界佃耕,漸成熟業,以致爭奪。現令丈出已墾生、熟番埔地一萬一千二百甲,每甲合內地民田十一畝三分一釐。內民人租賃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升科;其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徵銀。此外,未墾荒埔地五千四百四十甲及入官荒廢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各社熟番新挑屯丁四千名,每名撥給埔地二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免其納賦,不給月餉。屯丁缺出,即挑其子弟充補,承受田畝。如有私行典賣者,按例治罪,追價充公;其地仍歸番社。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嶠等處民人開墾田畝,與生番日久相安,照民買番地之例一體升科。清查之後,再有越界私墾,從重治罪;失察地方官,一併議處。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五。
·開墾
雍正二年覆準:福建臺灣各番鹿場閒曠地方可以墾種者,令地方官曉諭,聽各番租與民人耕種。
乾隆九年諭:『外省鎮將等員,不許在任所置立產業,例有明禁。朕聞臺灣地方,從前地廣人稀、土泉豐潤,彼處鎮將大員無不創立莊產,招佃開墾,以爲己業。且有客民侵佔番地,彼此爭競,遂投獻武員,因而踞爲己有者;亦有接受前官已成之產,相習以爲固然者。其中來歷,總不分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絡繹不休。若非徹底清釐、嚴行禁絕,終非寧輯番、民之道。着逐一查勘,凡歷任武職大員創立莊產,查明並無侵佔番地及與民、番並無爭執之案者,均令照舊管業外,若有侵佔民、番地界之處,秉公清釐;民產歸民,番地歸番。此後臺郡大小武官創立莊產、開墾荒地,永行禁止。倘有託名開墾者,將本官交部嚴加議處,地畝入官;該管官通同容隱,一併議處』。
十一年題準:閩省臺地綿亙二千餘里,近山有水之處皆屬膏腴,人力易施;種植之獲,倍於內地。嗣後內地民人如有私買番地者,告發之日,將田歸番,照律計畝治罪;荒地減一等,強者各加一等。其有潛入生番界內私墾者,照律嚴懲。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六。
光緒元年諭:『福建臺灣全島自隸版圖以來,因後山各番社習俗異宜,曾禁內地民人渡臺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現經沈葆楨等將後山地面設法開闢,曠土亟須招墾;一切規制,自應因時變通。所有從前不準內地民人渡臺各例禁,着悉與開除;其販買鐵、竹兩項,着一律弛禁:以廣招徠』。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六十七。
·存留錢糧
凡州、縣經徵錢糧扣留本地支給經費,曰「存留」。福建存留正銀,十九萬八千七百六十二兩六錢四分;耗銀,四千八百六十四兩四錢八分三釐;存留米折銀,四百六十八兩六分三釐有奇。臺灣新賦存留正銀,二萬五千三十三兩六錢九分八釐有奇。
·耗羨動支
嘉慶二十五年題準:福建省並臺灣府額定耗羨章程暨官莊、關稅贏餘、寺田租榖共銀二十二萬六千六百九十七兩有奇。有定款、有定數者共五十九款,除裁汰巡臺御史車伕銀一百八十兩、轅役工食銀二百七十二兩八錢、繖扇夫銀八十六兩八錢、吹手炮手工食銀四十九兩六錢、火藥銀四十八兩二錢、心紅紙張銀四十八兩、修理督撫兩院執事等銀六百兩、將軍進表銀四十四兩共八款,其餘五十一款。內各屬祭祀共二款祭品銀七十兩有奇、各祠香燭口糧銀八十九兩七錢六分、齎捧兵馬奏銷本章路費銀六十兩、總督衙門心紅紙張銀三百八十兩(原額銀四百二十兩)、巡撫衙門心紅紙張劄銀二百兩、鰲峯義學館師束脩供給銀四百二十兩、總督衙門書役工食銀三千一百四十七兩四錢六分六釐(原額銀三千四百四十兩)、巡撫衙門書役工食銀三千七百四十四兩九錢三分二釐(原額銀四千三百二十八兩)、提塘報資銀一千二百兩、布政司衙門書役飯食銀二千八百八十二兩一錢(原額銀三千兩)、繕工書吏工食銀四十八兩、禮生月糧米折銀四十兩三錢二分、宣講「聖諭廣訓」生員口糧米折銀八兩六錢四分、耤田佃戶工食銀十二兩、看守教場門役工食銀十兩、三江口水飾旗營修整軍械銀二十八兩、額派驛站不敷銀七百四十兩六錢、會操犒賞並演放火炮銀一千八十兩、奏銷賞借籌備公用皮包紙劄銀十二兩四錢四分、省城定更號炮火藥硝磺價銀二十四兩、普濟育英二堂孤貧乳母人等口糧工食銀五百兩、省監囚犯薪水銀六百兩、戶部地丁奏銷及投冊飯銀一千一百九十五兩六錢、地丁飯食水腳銀四十兩、戶科飯銀五百兩、承辦齎冊腳費銀七十二兩、承造地丁兵馬奏銷紙劄銀六十兩、奏銷皮包黃綾等項料價銀五十五兩、繕寫冊籍飯銀十二兩、承造奏銷工食銀六十五兩四錢、各書吏飯食銀一百二十兩、刑部飯銀二千兩、秋審飯銀一百八十兩、刑部飯食水腳銀五十兩、吏部飯銀一千兩、兵部兵馬奏銷飯食銀一千八十六兩八錢八分、又飯食水腳銀四十兩、修辦供應學政按臨考棚執事等項銀一千八百兩、齎送表箋路費銀二十二兩五分、上游各屬運米腳費銀三千三百七兩五錢八分四釐、上游各灘救生船並各處渡夫舵水工食銀九百八十二兩四錢(原額銀一千一百二兩四錢)、臺澎各營並福州四旗水師營操演以及將軍左右兩營演炮備儲暨領補演用火藥鉛子工價桶腳共銀二千九百五兩一錢五分八釐、各官養廉銀十四萬一千七百四十四兩九錢五分八釐、採辦顏料銅鉛錫斤價腳銀七千四百八十二兩三錢五分二釐、採辦沈速香銀三千三百八十六兩四錢二分、福州將軍並左右兩翼副都統衙門書吏工食銀六十四兩、修理烏龍江馬船銀六十五兩四錢五分五釐、臺灣供應考試棚廠銀六十六兩六錢六分七釐、臺灣道津貼船工銀二千四百兩、臺灣各官養廉銀一萬一千兩。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七十。
·歸轄改徵
嘉慶二十四年諮準:福建臺灣府各屬經徵叛產租銀,嗣後改歸臺灣府經徵,按年造冊報部。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七十二。
·庫藏·
分儲
寄儲
·分儲
道光六年議準:臺灣開闢噶瑪蘭地方設立文武官兵彈壓應行留備公用銀兩,在於司庫撥銀一萬兩解臺,存儲淡水廳庫,以備緩急。
十四年諭:『程祖洛等奏「酌籌撥解臺灣道庫儲備銀兩」一摺,福建臺灣一府孤懸海外,必須庫儲充裕,方可緩急足恃;據該督等查明,請由收捐監生銀兩歸補本省封儲項下,酌撥十萬兩發交道庫,以爲備公要需。着照所請,準其如數酌撥。此項銀兩,着責成臺灣道專款加謹封儲;不得與府庫糾纏,致滋弊混。如遇重大緊要事件,着該道一面酌撥,一面自行具奏並報明督、撫、藩司存案。事竣,分別歸補。此外尋常事件及墊放官兵俸餉等項,照舊由臺灣府自行籌撥,概不準擅動。遇有新舊交代,責令後任盤查結報,造冊詳報諮部。倘有挪移短缺,據實參追。如遇將軍、督、撫、提督渡臺巡閱,照督、撫年終盤查司、道庫款例,覈實盤查;於奏報「巡閱事竣」摺內,聲明有無虧短,分別究辦』。
又定:前項封儲銀十萬兩,每年春、秋二撥,造冊送部備查。
二十六年奏準:前於閩省收捐監生歸補封儲銀內撥銀十萬兩解存臺灣道庫,嗣節次動撥銀九萬二千八百餘兩,實儲不及萬兩;復於閩省現存收捐監生歸補封儲銀內酌撥銀十萬兩,解儲道庫備用。
·寄儲
雍正十年議定:各省官兵領餉,除直隸、貴州二省仍按季支給,山東、河南二省分撥附近州縣按月支給外,其山西之潞安、澤州、大同等營、江南之潛山、徽州等營及河標各營、江西之吉安等營、福建之臺澎、南澳、延平、建寧等營、浙江之象協各營、湖廣之榖城、彝陵等營、陝西之固原等營、四川之松潘等營、廣東之瓊州鎮及水師營、廣西之永寧等營、雲南之照通、永北、永順各鎮營,均離省窵遠,所需兵餉準赴藩庫總領兩季,領回之日寄儲同城府、州、縣庫,交武弁撥兵看守;仍照例按季、按月散給。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三。
·倉庾·
採買米石
·採買米石
道光四年諭:『閩省臺灣米多價賤,應如何招商給照?或糖船裝載、或另船販運,務期糖稅仍無偷漏、米運並無留難,並覈計該處時價及運津水腳每石應得價銀若干?分析議定章程。該撫一面據實奏聞,一面即督飭迅速購運並知照直隸總督飭天津海口一體遵照,以平市價而裕民食。欽此』。遵旨議奏:在臺召募商民運米十四萬石,用糖、商各船七十四隻陸續開放;其鹿耳門、鹿子港兩處米價每石二兩六、七、八錢不等,淡水一處米價每石二兩四、五錢不等,腳價每石俱六、七錢不等,按船給予免稅印照,廳各自投行。
又奏準:本年直隸秋收一律豐稔,糧價已平;臺商等自備資本、遠涉重洋,若仍令其自行投行、按照市價糶賣,必致賠累。自應酌量變通,官爲收買。所有應給價值,即照福建巡撫所報米價、運費每石以庫平紋銀三兩六錢爲率。除該商等零星銷售米石不計外,着發價先行收買米十萬石,計價銀三十六萬兩,於部庫撥銀二十萬兩、通濟庫撥銀三萬兩、長蘆運庫天津道庫並天津關稅各項下通同撥用銀十三萬兩。所動部庫銀兩,即在福建積存俸餉、建曠工程、平餘等款銀內湊足二十萬兩解部歸款,並令直隸總督揀派明幹大員前往天津督辦。所撥銀兩,交該員一手給發。運米原船帶回貨物,官給印照;所過關津,一律免稅。至各該商急公應募運米至十四萬石之多,即分別生、監、民人,給予頂戴職銜,以示鼓勵。
同治九年奏準:閩省採辦京米十萬石全數運津交收,按時價據實報銷:計臺灣採辦秈米六萬石,連耗每石一兩九錢六分;上海採辦粳米四萬石,連耗每石二兩零七分:僱用火輪、夾板船裝運赴津。由臺灣僱用火輪船,每石給水腳銀八錢七分;夾板船,每石給水腳銀八錢二分;由上海僱用火輪船,每石給水腳銀八錢;夾板船,每石給水腳銀七錢五分。由津運通剝價經費,照案每百石給銀八兩一錢。所有需用米價、船費及運米雜支各款銀兩,由閩海關四成洋稅及福建稅釐項下撥用,作正開銷。
十一年奏準:閩省購米四萬石運津濟賑,按照市價採購:計臺灣採辦秈米一萬石,連耗每石一兩九錢六分;上海採辦粳米三萬石,連耗每石二兩一錢:僱用輪船分批運津。所需米價、船費及運米雜支等項,統共用銀十一萬八千五百一兩;內撥閩海關四成洋稅銀五萬兩,不敷之銀在稅釐項下支用,作正開銷。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八十八。
·積儲·
常平榖本
常平榖數
豐年備儲
裕備倉儲
倉儲耗析
倉儲交代
營倉積儲
·常平榖本
康熙四十三年議準:福建現在捐輸榖二十七萬餘石、常平倉榖約五十六萬餘石。其內地積榖,仍按原存州、縣之額數存留;常平榖,照時價盡數發糶。至臺灣一府三縣遠在海外,現在捐輸榖八千六百餘石、常平倉榖十一萬石有奇;除每縣應存之數加謹收儲以備每歲出陳易新之用外,其餘榖石盡行發糶儲銀,遇荒年賑濟。
雍正四年議準:福建臺灣於常運平糶米五萬石之外,動正項錢糧運米十萬石存邊海地方。若遇臺灣豐收之年,再酌量加增運儲;仍令臺灣商販,得至福、泉等府貿易。
乾隆十一年議準:福建福、興、漳、泉四府民食向藉臺灣運濟,令臺屬各廳、縣於本年二月內買足四十萬石之榖,永爲定額。遇有內地需要,即於此內動撥,仍發藩庫銀交臺屬隨時買補。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八十九。
·常平榖數
乾隆五十二年議準:福建諸羅縣改爲嘉義縣,常平倉仍額存榖五萬石。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九十。
·豐年備儲
雍正十一年議準:福建臺灣鳳山縣積榖,酌撥十萬石赴福、興、漳、泉四府分儲;來歲將平糶銀髮交臺灣,秋成採買還倉。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一。
·裕備倉儲
雍正四年議準:福建臺灣除常運平糶米五萬石外,動正項錢糧運米十萬石存邊海地方備儲;若遇臺灣豐年,酌量加運。
七年奏準:臺灣粟石,止可存儲全臺並廈門、金門等處兵糧。茲將官莊現存粟四萬九千餘石價銀七萬三千四百餘兩內,抽撥採買,運到漳、泉二府:永爲定例。
乾隆十一年議準:福建福、興、漳、泉四府民食倉儲,不能不仰藉臺灣運濟;令臺屬各廳、縣於本年三月內買足四十萬石之榖,永爲定額。遇有內地撥用,即於實儲四十萬石內動撥;將藩庫現存銀隨時發交臺灣買補足額,仍將買補榖數、價值分析造報。至運保搭運商船已至內港因駕駛不慎、船被閣損、漂失米榖及雖在外洋遭風、其船無實在擊碎形跡、舵工水手皆存、牌照無失者,概不準豁免;仍着落行保、船戶照時價賠補。其有在外洋遭風、舵工水手漂失無跡及在外洋橫礁擊碎、有實在形跡可驗者,即具切實供情印、甘各結,先將商船遭風失水情形、米榖數目逐案諮部查覈,仍俟歲終將應豁各船米榖匯案報題豁免:永爲定例遵行。
十三年覆準:常平倉榖之外,別有儲榖。如福建之新設臺灣倉,奏請備儲四十萬石,現存三十九萬六千七百十有六石有奇。均因地制宜以資接濟,皆不在常平額內;令各省督、撫照舊存儲。
·倉儲耗析
乾隆四十一年議準:常平倉米榖雜糧,福建除臺灣四縣並屏南、連城、福安、大田、德化等縣不準開報氣頭廒底外,其餘各府州縣收儲已過三年、數在二萬石以上者,每石報氣頭八合、廒底二合。
·倉儲交代
乾隆三十八年議準:各省督、撫、藩司到任委盤倉榖,勒限三個月盤清結報,不準另扣程途日期。廣東、甘肅統照三個月例限盤查,其地方道路遠近按日扣除程限。福建臺灣一府遠隔重洋,藩司委盤該府屬倉糧,亦準扣除程限。奉天並未設有藩司,即責成該管上司實力盤量,按照倉榖多寡、程途遠近,定限一個月、兩個月盤量結報。至藩司到任或與督、撫蒞任同時、或相隔未久、或值年例盤查之際,均令併案辦理。藩司到任甫經盤查,即遇升調,新任藩司到任以及暫時遞行委署在三個月以內,毋須再盤;令新任藩司出結詳報督、撫報部查覈。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二。
·營倉積儲
乾隆四年題準:福建省海壇、金門、澎湖、閩安、烽火、銅山等六鎮協營共買榖二萬石存儲各鎮協營,遇青黃不接,酌借兵丁,免其加息;秋收散餉,扣除買補。共建倉四十三間所需工料,在於正項銀內動支。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三。
·錢法·
直省鼓鑄
搭放省餉
·直省鼓鑄
康熙二十八年題準:福建臺灣建設郡縣,頒發樣錢,就地開鑪鼓鑄,背鑄清、漢字「臺」字。
三十一年,停廣東及福建臺灣鑄局。
道光四年奏準:福建省錢價日賤,暫停寶福局鑪鼓鑄。
咸豐三年奏準:福建省寶福局添設兩鑪,鼓鑄當十、當二十、當五十、當一百各項大錢;當十者重五錢、當二十者倍之,當五十、當百者如數遞增。其原設四鑪,仍按卯鼓鑄常錢,並準民間繳銅赴局易錢以資鑄造。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十九。
·搭放省餉
乾隆四年奏準:福建鑄錢萬餘串運至臺灣,搭放官兵月餉。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二十。
·鹽法·
福建
·福建
福建鹽,行西路延平府、建寧府之建安、甌寧、建陽、崇安、浦城五縣、邵武府、東路福州府之羅源、古田、屏南三縣、建寧府之松溪、政和二縣、福寧府、南路福州府之閩、侯官、長樂、福清、連江、閩清、永福七縣、興化府、泉州府、漳州府、永春州、龍巖州。惟臺灣一府,自雍正元年裁革官商,委臺灣府兼管,官收官賣,以閩浙總督總理、福建鹽法道專理(謹案:舊系鹽驛道,雍正十三年驛傳事務歸於糧道管理,鹽驛道改爲鹽法道)。
乾隆五十五年議準:福建臺灣原定額餘鹽斤之外,所有埕底泥鹽帶土刮收,每年約可得二萬石,撥臺灣、鳳山、嘉義、彰化、淡水、澎湖等六廳縣銷售;每年應徵課銀一千八百一十八兩一錢八分二釐,按數徵輸,入冊奏銷。如有缺誤,照例參處。
嘉慶二十年覆準:臺灣府噶瑪蘭每年額鹽七千石(由府場撥運),每石徵番廣銀三錢三分,共徵番廣銀二千三百一十兩,折給蘭境兵餉;其曬價,即於課本內支銷:責成該通判經理。如銷徵缺額,着落賠補;仍將經徵職名,造入奏銷冊內報參。
道光四年奏準:臺灣府勻銷內地南靖、長泰二縣引鹽。
同治十二年奏準:臺灣府屬加徵課釐銀一萬八千五百兩,歸於正課奏銷冊內另款開列,一併覈計分數考成。其舊額應徵正、溢兩課銀一萬五千九百三十九兩零(內正課銀四千五十兩二錢八分三釐、溢課銀一萬一千八百八十九兩五錢九分九釐),仍查照引章,年清年款,覈計考成;每年分造臺灣正、溢兩課清冊,隨同奏銷報部。
又定:臺灣府屬洲南、洲北、瀨東三場鹽斤(每擔一百斤,加耗鹽十二斤)、瀨南、瀨北兩場(每擔一百斤,加耗鹽二十四斤)〔鹽斤〕,俱遵用部頒新法。
又定:臺灣府暨府屬雲澳幫地方,由商認納課銀,不行鹽引。臺灣府(徵鹽埕銀三千一百二十五兩四錢有奇、贏餘銀六千八百七十四兩五錢有奇)、雲澳幫(額課銀一十九兩七錢有奇、贏餘銀三百八十兩二錢有奇)共徵鹽埕等銀一萬三百九十九兩八錢有奇。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二十六。
·關稅·
閩海關
直省關差
禁令
·閩海關
額稅銀七萬三千五百四十九兩有奇,贏餘十一萬三千兩。凡商船出洋及進口各貨,按斤科稅者爲多;有按疋、件、條、把、個、塊,各因其物,分別貴賤徵收。船稅按梁頭尺寸:梁頭闊七尺以外作五尺二寸、八尺以外作五尺四寸、九尺以外作五尺六寸、一丈以外作五尺八寸、丈一二尺以外作六尺四寸、丈四五尺以外作六尺八寸、丈六七尺以外作七尺五寸、丈八尺作八尺,系南臺、廈門、泉州、涵江四口各號海船;每尺科稅銀五錢,一年兩次徵收。至各縣小商、漁船僅在近地貿捕,除照海船梁頭減折丈尺外,每尺徵銀三錢至五錢;內有一年兩次徵收者,有一年一次徵收者(舊例因海船不除水溝,丈量梁頭五尺以上至一丈,每尺徵銀五錢;一丈以上至二丈,一兩;二丈以上,二兩:額課稍重,舟民措納維艱。雍正七年題準:酌量減折丈尺,以示寬恤。至新造、新歸各船,亦照前項本船梁頭丈尺寸畫一減折)。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三十五。
康熙五十九年議準:福建糖船至廈門發賣者,令赴該關納稅;其往浙江、江南各省貿易在廈門停泊者,免其輸稅。
·直省關差
同治三年,福建臺南地方設打狗口海關,歸巡撫管理。
光緒十三年奏準:福建省滬尾、打狗兩海關稅務,改歸臺灣巡撫監督。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三十六。
·禁令
乾隆十年題準:福建省臺灣一府產米素饒,泉、漳諸府多仰給於臺粟;今商、漁船搬運過多,以致漳、泉諸府失所援濟。嗣後商船每船止許帶食米六十石,於出鹿耳門之先,令臺防同知查驗;有多帶者,分別責懲,餘米就地起賣。倘不能驗明、致有夾帶,至入口盤出或別處發覺者,將該同知照例分別米榖多寡議處。其沿海港汊紛歧,難免偷漏,令地方文武官弁實力巡查拿禁。
四十九年覆準:福建省泉州府晉江縣屬之蚶江口、臺灣府彰化縣屬之鹿仔港,設口開渡;其廈門商運船隻,仍照舊編記冊檔,出入掛驗,不許越赴蚶江渡載。蚶江商、漁船隻出口,責令蚶江通判驗明編號,掛驗放行。如有違例偷渡、人照不符及夾帶禁物等項,查拿究治;若文武官員故縱失察,分別參處。至鹿仔港海口出入船隻,令鹿仔港同知查察。
五十五年覆準:臺灣府屬淡水八里岔對渡五虎門,設口開渡。所有渡往臺灣商民,在福建省置貨貿易、不能赴原籍領照者,令行保查明具結,報福防同知就近給照,移明淡水互相稽覈。其由淡水內渡,免其給照;令取具行鋪認保,開明姓名、年貌、籍貫,由船戶持交管口員弁驗戳放行。倘商民不由行保出結報明該管同知衙門給照、私自偷渡者,以私渡關津論;行保人等知情故縱,與偷渡之人一體治罪。至沿海小港如福寧府屬之南鎮等汛、興化府屬之涵江等汛、廈門之大擔、小擔等汛、漳州府屬之島嶼等汛,均可直達臺灣;而淡水之八尺門、彰化縣之海豐港、嘉義之虎尾溪、鳳山之竹仔港,皆可容小船出入:責成沿海各屬及守口員弁實力查禁。如拿獲無照船隻私渡者,船戶照越渡緣邊關塞律治罪,船隻入官;若文武官員有故縱失察情弊,分別參處。其有照商船因風漂泊收岸者,驗明牌照放行。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三十九。
·釐稅·
直省釐局
·直省釐局
咸豐八年奏準:福建省抽收百貨厘金,由司督屬徵解充餉。
同治四年奏準:福建省另設稅釐總局,徵收茶葉厘金;所有百貨厘金亦歸局徵收。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四十一。
·雜賦·
牙帖商行當鋪稅
·牙帖商行當鋪稅
福建萬一千三百五十兩五錢五分有奇(內當稅銀七千八百九十五兩、臺灣當稅銀七百三十五兩、牙帖銀二千七百二十兩五錢五分有奇)。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四十五。
·俸餉·
文武外官俸銀
各省兵餉
優恤俸餉
外官養廉
·文武外官俸銀
同治十一年奏準:福建省噶瑪蘭廳添設訓導一員,歲給俸銀四十兩、齋銀九兩三錢;並廩膳、歲貢、旗扁、鄉飲酒禮等項均照額編數目,在該廳徵收餘租項下動支。
光緒七年奏準:福建臺灣新設、移設、改設各官,臺北府知府一員俸銀一百零五兩、府教授一員俸銀四十五兩、府經歷兼司獄一員俸銀四十兩、基隆通判一員俸銀六十兩,淡水縣知縣一員俸銀四十五兩、教諭一員俸銀四十兩、典史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新竹縣知縣一員俸銀四十五兩、訓導一員俸銀四十兩、典史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宜蘭縣知縣一員俸銀四十五兩、訓導一員俸銀四十兩、典史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十四年奏準:福建臺灣巡撫兼尚書銜者,歲支俸銀一百八十兩;兼侍郎銜者,歲支俸銀一百五十五兩。布政使,歲支俸銀一百五十五兩;布庫大使,歲支俸銀四十兩;按司獄,歲支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十五年覆準:福建臺灣新設臺灣府知府、基隆同知、埔里社通判、臺灣、雲林、苗粟、恆春等縣知縣、臺東直隸州知州、埤南州同、花蓮港州判以及佐雜各缺俸銀,均按品支給。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三。
·各省兵餉
康熙三十一年覆準:福建省臺灣地居海外,應解司庫錢糧,就近抵作本地兵餉。
雍正二年題準:福建省兵多米少之福州駐防各營及泉州、漳州、福寧等府州各標協營除撥就近所屬額米支發外,不敷兵餉,向系折色。至興化、延平、建寧、邵武、汀州五府屬各標協營米多兵少,除給兵餉外,餘米協運省倉,勻給駐防及綠營各營兵餉。至臺灣各營兵餉,例於臺灣、鳳山、諸羅(今改嘉義)三縣額徵稻粟內就近碾支;節年所徵糧米,先盡本地、次及鄰近,業經題朋,永爲定例。至各營建曠及各屬升科米與徵榖折米,歲有加增;仍給兵食,免給折色。
又題準:福建省臺灣、澎湖官弁赴省領餉,重洋涉險,不免稽遲;將臺灣、鳳山、諸羅、彰化四縣倉粟留儲三十六萬石,備五年兵食。每年額徵粟十有三萬九千四百餘石,止分徵七萬二千石,供一年兵食;餘改爲折價,即留充臺、澎兵餉。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五。
乾隆五年議準:福建省澎湖一協歲需餉銀,兩季委官赴省關領,遠隔重洋,兵食不能接濟;於藩庫豫撥一半餉銀,運往澎湖通判庫內。倘逾餉期,該副將一面備文借領散給,一面詳報查覈;俟餉銀領到,歸款備用。
五十三年議準:福建省臺灣總兵每年冬間巡閱南、北兩路營伍隨帶兵丁,照內地出差官兵之例,一體均給盤費銀兩,造入本省公費冊內報銷。
五十四年議準:福建省臺灣添設弁兵一千二百一十六名應得恩賞銀兩,在每年給銀四萬兩內照原額新添兵數按名均派,每名每月分給銀二錢四分零;又照臺灣戍兵例,每名每月給眷米一斗:遇閏加增。應支本色米石,於就近各廳、縣倉榖內動支。
五十五年議準:福建省臺灣、澎湖各營戍守兵丁於應得錢糧外,每名每月加給餉銀四錢,在叛產租息變價及鹽課贏餘等項下撥補。如有曠缺,按日截除,留充公用。
五十六年議準:臺灣兵餉,令鎮官於每年十一月內核明次年應抵、應領銀數,委員赴司,勒限十二月內到省、二月初旬運至廈門、三月到臺。如有延緩,查明參處。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五十六。
嘉慶二年議準:福建省臺灣、澎湖等處戍守班兵,分作四起派往,於兩年內換竣。第一起,限正月初一日出營,糧餉以四月初一日住支;第二起,限七月初一日出營,糧餉以十月初一日住支;第三、第四起,限次年正月、七月初一日出營,糧餉以四月、十月初一日住支。將起住糧餉日期,造報戶部。
二十年覆準:福建省臺灣艋舺營水陸各兵共八百七十一名歲需兵米三千一百三十五石六鬥,每米一石合銀一兩二錢,共需銀三千七百六十二兩七錢二分,在地丁銀內動支;給發淡水廳採買,按月開支。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七。
道光七年奏準:福建省各營戍臺班兵,每年於額餉外賞銀四萬兩,分給該兵內地家口,以資養贍。又月給眷米一斗,遇閏加增。延平、建寧、邵武、汀州、福寧等營,每石折給銀九錢;福州、興化、泉州、漳州等營,每石折給銀二兩。
咸豐二年奏準:福建內地及臺灣各營裁馬一千零九十匹,歲省馬乾銀一萬三千八十兩、馬價銀四千七百九十六兩,按年提扣入撥。
又奏準:福建內地及臺灣各營原設馬兵一千零九十名改爲步戰,歲省兵餉銀六千五百四十兩,按年提扣入撥。
九年奏準:福建省臺灣、澎湖等處戍守班兵,五年更換;由內地各營抽撥,分作五起派往廈門,聽候水師、陸路提督點驗配渡。每年調換一起,統限四年換竣,至第五年停換一年;週而復始。每起均限七月初一日出營,新舊糧餉統於十月初一日起住支給;該督仍按年將起住糧餉日期,報部查覈。
同治七年奏準:臺灣孤縣海外,島嶼四通;水、陸各營兵丁,視地勢之險易、營汛之繁簡以分多寡而定去留,裁減二成、三成、四成不等。馬步守兵每名、官馬每匹及添設稿識、號令,均照內地月加餉幹、月給銀米各數目,一體支給。
十一年奏準:臺、澎水陸各營增設公費,歲共給銀五千八百十七兩,在臺、澎各營餘賸米折銀內動支。
十二年奏準:戍臺班兵,每名月支眷口米一斗;上下游俱按每米一石,折銀二兩支給。福建內地及臺灣水陸各營字識、號令手,照兵丁例,一體給予白事賞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五十八。
·優恤俸餉
乾隆五十三年議準:臺灣換防兵丁遠涉重洋,費用較多;照新疆換防兵丁之例,一體支給行糧、坐糧,以資養贍。
又諭:『前因四川屯練降番派往臺灣剿捕賊匪甚爲出力,已將額設土外委加給銀兩。此次儹拉捉浸帶領降番隨同官兵征剿,均屬奮勇;所有額設土守備、土千總、土把總、土外委,俱照屯練土弁之例分別賞給錢糧,以示獎勵』。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五十九。
嘉慶十五年諭:『臺灣換防班兵應支糧餉,例按四月、十月起止;該兵班滿之日,即行停餉。今議定:班滿候代兵丁,仍支餉銀一半;新派換防兵丁,先予半餉。俟其到臺後,再將舊班兵餉停止』。
道光八年諭:自道光八年起,將臺屬應運眷米每石折銀二兩,由藩司籌款,隨同眷銀一併給發;仍於臺餉內扣收歸款。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
·外官養廉
福建臺灣巡撫,一萬二千兩;布政使,八千兩;道員,二千六百兩;知府,一千六百兩;知縣,臺灣一千兩、餘各八百兩;布政司庫大使,六十兩;同知,八百兩;通判,五百兩;府經歷、司獄、巡檢、典史,各四十兩;縣丞,各二十兩。各省綠營提督,歲支養廉銀二千兩;總兵,一千五百兩;副將,八百兩;參將,五百兩;遊擊,四百兩;都司,二百六十兩;守備,二百兩;千總,一百二十兩;把總,九十兩;經制外委、千總、把總,各十八兩。福建臺灣總兵,每員除養廉外,加賞銀二百兩。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一。
乾隆二十七年議準:福建外道、外府並各府屬同知、通判養廉,仍在縣屬就近支給。
又諭:『國家設兵衛民,簡核軍實,期於行伍整齊、兵額充足。如兵丁等紅、白事件,從前設有生息惠濟銀兩,以資賞恤;後因生息名色有關國體,特敕停止。茲直隸、雲南裁扣公糧以備賞用,殊非核實行伍之道。所有賞恤兵丁紅、白銀兩,自乾隆四十七年爲始,俱着於正項支給。各省武職,照文職之例,議給養廉。欽此』。遵旨議定:提督每員歲給養廉銀二千兩、總兵一千五百兩、副將八百兩、參將五百兩、遊擊四百兩、都司二百六十兩、守備二百兩、千總一百二十兩、把總九十兩、經制外委千總把總每員十八兩。雲南省之提督、總兵、福建省之臺灣總兵,於支給名糧外,復有動支耗羨等件銀兩自六百兩至八百兩不等。各員既已支給養廉,未便再行重給,並令一併刪除。奉旨:『雲南提督、總兵及福建臺灣總兵或地當煙瘴、或遠隔重洋,均與腹地不同。着加恩於議給養廉外,雲南提督加賞銀五百兩、雲南總兵及福建臺灣總兵各加賞銀二百兩;着爲令』。
五十四年議準:福建調任臺灣同知、撫民同知、巡檢等邊缺新任人員協辦半年內,於額設養廉按照正任與協辦各員在任月日,各半分支。
又議準:福建省臺灣嘉義縣添設斗六門縣丞一員,按外地縣丞之例,歲給養廉銀四十兩。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二。
·蠲恤·
賜復
免科
救災
賑饑
貸粟
蠲賦
緩徵
販運
·賜復
康熙五十九年,蠲免臺灣府屬康熙五十七年額徵民番銀二萬一千二百兩有奇、粟十三萬八千九百石有奇。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五。
乾隆十年諭:『福建乾隆十一年地丁錢糧,已全行蠲免;惟是臺灣府屬一廳、四縣地畝額糧向系徵收粟榖,今內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臺灣地畝因其編徵本色,不得一體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着將臺灣府屬一廳、四縣十一年額徵供粟十有六萬餘石,全數豁免』。
三十六年,蠲免福建省臺灣府屬一廳、四縣辛卯年額徵供粟一十六萬餘石。
四十五年,蠲免福建省臺灣府一廳、四縣本年額徵供粟一十六萬餘石。
五十三年諭:『上年臺灣辦理軍務,漳、泉等府屬差務甚繁,資用民力之處最多。茲屆春祺普錫之時,大功即日告竣,自宜特沛殊恩,以示優恤。所有泉州府之晉江、南安、惠安、同安、漳州府之龍谿、漳浦、海澄、詔安等八縣本年應徵錢糧,着加恩蠲免十分之三;其浦城、崇安、建陽、建安、甌寧、南平、古田、閩縣、侯官、福清、莆田、仙遊遊等十二縣應徵錢糧,着蠲免十分之二;福鼎、霞浦、福安、寧德、羅源、連江光澤等七縣所有應徵錢糧,着緩至五十四年麥熟後徵收』。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六。
·免科
雍正三年覆準:福建省臺灣鳳山縣上淡水、下淡水等八社,自康熙十九年(?)平定,照舊額徵收丁賦,番婦每口徵榖二石,於康熙二十五年入於臺灣奏銷冊內。今將鳳山八社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折納榖三千六百八十石,自雍正四年爲始,照諸羅(今改嘉義縣)番婦一例免其納賦。
九年題準:福建省鳳山縣鄭宗明等官莊園地被水衝陷,自雍正四年起,每年缺額無徵銀一百二十八兩有奇;又王莊、李進等莊自雍正七年起,每年缺額銀五十九兩有奇:悉予豁免。
乾隆十八年題準:福建省臺灣於乾隆十五年六、七、八月猝被風潮衝陷,難以墾複田園五百四十九甲八分有奇,共無徵粟米一千九百八十石七鬥二升勻丁銀三十八兩二錢一分、官莊銀一百兩一錢五分;又衝陷糖廍三張半,共無徵廍餉銀十九兩各有奇:自乾隆十八年爲始,均予豁免。
嘉慶二十年,免福建省臺灣縣沙壓地畝一百七十甲有奇額賦。
光緒三年諭:『福建臺灣府屬各項雜餉徵收日久,弊竇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軫念!所有臺灣府屬廳、縣港潭等項雜餉共五千二百二十三兩零,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六十八。
·救災
康熙五十九年覆準:臺灣颶風大作,傷損人民、倒塌房屋,照散賑例散給;其船壞淹溺兵丁,照出徵病故綠旗兵丁之例賞給。
乾隆五十三年奏準:臺灣彰化等縣城及村莊民房被賊焚燬,給銀苫蓋草寮,以資棲止。
五十七年諭:『臺灣地方遠隔重洋,居民猝遭地震,倒壞房屋、壓斃人口,殊堪憫惻!所有給銀撫卹之處,着加倍給予,以示體恤』。
嘉慶十二年諭:『臺灣商、哨各船因颶風大作,換班兵丁等多被淹溺,情殊可憫!所有「萬」字六號哨船被淹之把總、外委及兵丁、舵手人等,俱着加恩照例恤賞。又遞送文報、修駕哨船兵丁及遣護小船附載匠夫人等同時覆溺,均着加恩分別恤賞』。
道光十九年諭:『臺灣嘉義縣地方於五月十七、十八等日地震,城垣、衙署不無坍塌,並塌倒民房、傷斃人口,情殊可憫!着桂良等派委明幹大員迅速前往查辦撫卹,給予修費銀兩。其委員所帶司庫撥銀五千兩如有不敷,即由該道庫籌款撥給,務令實惠均沾。該郡孤懸海外,當此被災之際,尤宜督飭地方文武員弁加意巡察;如有匪徒乘間作奸或造謠煽惑、搶竊擾害者,立即嚴拿徵辦,毋稍疏縱』!
二十五年諭:『本年正月臺灣府彰化縣地方陡遭地震,坍塌民房四千二百餘戶、壓斃男婦三百八十餘名口;此外,被壓受傷者爲數尚多;自應亟籌撫卹。現已由該督等飭司在藩庫籌撥銀五千兩委員解往,會同該縣查勘覈實散給;仍着該督等飭臺灣道、府親赴被災處所逐加履勘,妥爲撫卹』。
又諭:『臺灣府境於六月初旬大雨連宵、颶風間作,臺灣等縣海口淹斃居民三千餘人,殊堪憫惻!着劉韻珂派員詳細查明被災輕重,妥速經理。所請動用倉榖、銀兩,是否足敷賑濟?務使海澨窮民,不致一夫失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
·賑饑
乾隆四十七年諭:『福建臺灣地方濱海居民猝遇風潮,官民房屋、田禾人口均被傷損成災;該督、撫務須實力撫卹,毋使一夫失所』。
五十三年奏準:福建省臺灣各處被擾之難民,給予口糧一月。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二。
嘉慶十一年諭:『臺灣郡城及鳳山、嘉義、彰化一帶六、七月間先遭颶風、繼被霖雨,並有飛蝗自山內飛出;雖勘未成災,稻穀不無傷損。且因械鬥搶奪,田地、房屋間有拋荒焚燬之處。着加恩將被蝗傷損田禾地方,撫卹一月口糧;被搶貧民,撫卹三月口糧:以副朕軫念災黎至意』。
十七年諭:『澎湖地方上年雨澤愆期,小米高粱收成歉薄;自八月二十一日以後颶風連作,花生又多被吹毀。該處孤懸海島,閭閻向鮮蓋藏,貧民口食維艱。前據汪志伊等奏到時,業經批交該督等將被災情形及應如何撫卹之處?查明速奏。着即遵前旨妥速辦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三。
道光十二年,賑福建省澎湖廳被風歉收災民。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四。
·貸粟
乾隆五十三年,貸福建省被擾之臺灣各處貧民籽種。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六。
·蠲賦
康熙三十八年,蠲免福建省臺灣府屬三縣上年被風田園應徵粟米。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八。
乾隆十一年,蠲免福建省臺灣官莊租息十分之三。
五十三年諭:『此次臺灣逆匪林爽文等糾衆謀逆,義民鄉勇人等隨同官兵奮勇殺賊、守禦郡城,甚屬可嘉!業經降旨,令該督等查明優賞。惟念逆匪滋事之初,經過地方百姓田廬、牲畜被其蹂躪劫掠及遷徙流離者,殊爲可憫!所有臺灣府五十二年應徵地丁錢糧,悉行蠲免』。
又諭:『據柴大紀奏:官軍在諸羅城外剿殺賊匪,城內紳耆、鋪民挑送飯食涼水,兵丁得不飢渴。又據常青等奏:牌腹村義民運糧接濟諸羅城中等語。該處民人能各知大義,踊躍奉公,深堪嘉尚!着再加恩,將五十三年臺灣府屬應徵錢糧,概行豁免』。
又諭:『臺灣府屬各廳、縣本年應徵兵榖、耗羨、莊租、雜稅等項,固應照例徵收,以備供支;但念該處賊匪滋擾後,被難歸莊之民未遑耕種,生理維艱;若仍分限帶徵,民力不無拮据。所有本年應徵兵榖、耗羨、租稅,俱着加恩全行寬免』。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七十九。
嘉慶十一年諭:『閩省臺灣府所屬地方因洋匪肆逆,間被滋擾,小民耕種未免失時;朕心深爲廑念!查明該處曾經被賊蹂躪各地方,加恩將應徵地丁錢糧,概行蠲免。其附近滋擾處所,並查明地方遠近,酌量應行蠲免分數,奏請加恩』。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
光緒三年,蠲免臺灣府屬未完同治十年分民欠粟米。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一。
·緩徵
雍正二年覆準:福建省臺灣遭匪類蹂躪,五十九年未完稻粟,分作三年帶徵。
乾隆五年題準:福建省臺灣府屬鳳、臺二縣三年分秋被旱災,其田園、官莊應徵銀米,被災八、九十分者,分作三年帶徵;五、六、七分者,分作二年帶徵。
六年諭:『福建臺灣地方上年秋間缺雨,收成歉薄;今春以來,米價日漸昂貴,小民謀食艱難,納課尤爲竭蹶。多年舊欠,已概行豁免;至乾隆四年以後未完銀粟,統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後徵收』。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二。
嘉慶十七年,緩徵福建省被風之澎湖廳新舊地種等銀。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三。
二十一年,緩徵福建省上年被災之澎湖、平潭二廳暨南日縣丞所屬新舊額賦。
道光十二年,緩徵福建省歉收之澎湖新舊額賦暨雜款銀兩。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四。
十六年,緩徵福建省被旱之臺灣縣錢糧。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五。
咸豐四年,蠲免福建省上年被擾之雲霄、石馬、廈防、永春、龍溪、漳浦、海澄、長泰、同安、安溪、仙遊、沙、永安、尤溪、德化、大田、鳳山十七廳州縣額賦。緩徵福建省本年被災之福安、福鼎、壽寧、霞浦、永定、上杭、淡水、臺防、噶瑪蘭、平譚、蚶江、馬港、龍巖、莆田、平和、詔安、南平、臺灣、嘉義、福清、永福、閩清、古田、晉江、南安、惠安、南靖、順昌、將樂、漳平、寧洋、彰化三十二廳州縣暨水口、南日、峽陽、羅溪、金門、佛曇橋、華葑七縣丞所屬新舊額賦。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六。
·販運
乾隆十二年奏準:福建臺灣雖隔重洋,然與漳、泉二府同隸一省,商船、民船來往如織,原不在禁例。即如江南之崇明縣,向有給照赴內地買米載回之例;今以海外之米買運內地,與弛海禁者有異。嗣後如遇臺郡豐稔之年,應聽漳、泉二府商賈及在臺之漳、泉二府民人自十月起、至次年二月止,於地方官處請照買運。倘買運過多以致臺郡米貴及臺郡並非豐稔之年,仍令該道、府詳報停止。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八十八。
●禮部(上)
朝會
頒詔
鑄印
貢舉
學校
·朝會·
萬壽聖節
·萬壽聖節
乾隆五十五年,高宗純皇帝八旬萬壽,。七月,駕駐避暑山莊,舉行慶典;回子王公伯克及哈薩克汗、臺吉之子弟於初七、十二等日,內外札薩克諸蒙古汗、王、貝勒、貝子、公、額駙、臺吉等、新封安南國王阮光平於初九日,朝鮮國王李算、南掌國王召溫猛、新封緬甸國長孟隕皆遣陪臣於十一日,四川甘肅土司、臺灣生番於十三日,俱叩覲於避暑山莊,仍入京稱慶如禮。是月二十四日,啓蹕回御園。八月十三日,御太和殿升座,王以下文武百官暨蒙古回部、安南國王、朝鮮、安南、南掌、緬甸等國使臣、金川土司、臺灣生番等恭進萬壽賀表,行慶賀禮如儀。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九十八。
·頒詔·
頒詔
·頒詔事宜
乾隆十七年定:閩浙總督,齎詔官一人,附謄黃十二道,分頒福建巡撫、福州將軍、水師、陸路提督、金門、汀州、海壇、臺灣、福寧、漳州、南澳、建寧等處總兵官。
光緒十三年定:頒詔閩浙總督,減福建巡撫謄黃一道。又增甘肅新疆巡撫、福建臺灣巡撫詔書各一道。
十五年定:兩次頒詔閩浙總督,減海壇總兵官、增臺灣澎湖總兵官謄黃各一道。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十六。
·鑄印·
鑄造
·鑄造
道光七年,鑄給福建省艋舺營水師參將及分駐噶瑪蘭營都司、頭圍守備各關防。
八年,福建省臺灣彰化縣所轄之五條港改歸嘉義縣笨港縣丞兼管,換鑄嘉義縣分駐笨港縣丞兼管彰化縣五條港口關防。
十三年,換鑄福建省臺灣府印暨斗六門縣丞關防。
又,改鑄福建省臺灣水師副將關防。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二十二。
光緒四年,改福建省臺灣艋舺地方爲臺北府,添設知府、通判及淡水、新竹、宜蘭各知縣,鑄給印信、關防。
十年,添鑄福建省臺灣府埔里社通判關防;改彰化縣南投社巡檢爲澎湖八罩巡檢,改鑄印信。
十二年,添鑄福建臺灣巡撫關防並布政使布庫大使、按察使司獄各印信。
十三年,添鑄臺灣府知府、臺灣縣知縣、雲林縣知縣、苗粟縣知縣、臺東直隸州知州各印信,臺東直隸州州判關防。
又,改鑄臺南府知府、安平縣知縣各印信,基隆廳撫民理番同知關防。
又,裁福建省海壇中軍兼管左營遊擊改爲澎湖中軍兼管左營遊擊,澎湖左營都司改爲海壇左營都司兼管中軍,各另鑄關防。
又,福建省海壇右營守備改爲澎湖左營守備兼理兵餉,另鑄條記。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二十三。
·貢舉·
錄送鄉試
起送會試
外簾事宜
鄉試中額
捐輸加廣定額
會試中額
覆試
榜錄
下第
·錄送鄉試
乾隆八年覆準:臺灣孤懸海外,向來額中舉人二名,錄送鄉試者約五百人;今遵定額止送二百名,應裁減過半,恐無以鼓勵邊遠士子之心。嗣後許學臣將依額錄送之例少加變通,於二百名外,再擇文理清通者酌量增加;但不得將文理荒疏之人,普收送考。其內地錄科,不得援此爲例。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三十七。
嘉慶十二年覆準:福建臺灣府錄送科舉,應酌定爲三百名;此外實有文理清通、可以造就者,準於定額外量爲寬送。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三十八。
·起送會試
嘉慶十二年諭:『阿林保等奏:「新選江西長寧縣知縣鄭兼才懇請仍改教職」等語。鄭兼才前在臺灣縣教諭任內值蔡逆滋擾,率領生監守禦出力,加恩以應升之缺儘先升用,由部籤升知縣。該員有志觀光,情願仍改教職以圖會試;着照所請,鄭兼才準其註銷所選長寧縣知縣,加恩仍以教職即選,俾得一體會試』。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三十九。
·外簾事宜
康熙二十六年,臺灣編「臺」字號。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四十六。
·鄉試中額
康熙二十六年議準:丁卯鄉試,臺灣新奉開科,照甘肅寧夏生員之例,另號額中舉人一名;俟數科後,仍撤另號,毋限額數。
三十六年題準:臺灣額外取中舉人一名,今經四科;嗣後撤去另號,歸閩省額內一體取中。
雍正七年覆準:臺灣五學應試士子,另編「臺」字號,於閩省中額內取中一名(十三年議準加中一名,共中二名)。
十三年議淮:閩省解額八十九名之外,將「臺」字號再加中一名,共取中九十名。其「五經」,仍照例取中。
乾隆九年議準:直省中額除零數不計外,於十分中酌減一分。順天鄉試,滿洲、蒙古共額中三十名,酌減三名;漢軍額中十三名,酌減一名。南、北皿均額中三十九名,各酌減三名;中皿向例十五卷中一名,今酌改二十卷取中一名。直隸「貝」字號額中一百八名,內除「夾」「旦」字號各四名、「滷」字號一名均毋庸議減外,「貝」字號酌減九名。江南省,上江額中五十名,酌減五名;下江額中七十六名,酌減七名。浙江、江西均額中一百四名,各酌減十名。福建額中九十四名,除「臺」字號取中二名毋庸議減外,酌減九名。廣東額中七十九名,內除商籍一名毋庸議減外,酌減七名。河南額中七十八名,酌減七名。山東額中七十六名,除四氏學三名毋庸議減外,酌減七名。陝西額中六十七名,除甘肅「聿」字號取中二名、寧夏「丁」字號取中二名、榆林等七處「木」字號取中一名均毋庸議減外,酌減六名。山西、四川均額中六十六名,各酌減六名。雲南額中五十九名,酌減五名。湖北額中五十三名,酌減五名。湖南額中四十九名,酌減四名。廣西額中五十名,酌減五名。貴州額中四十名,酌減四名。以乾隆丁卯科爲始,通行各省一體遵行。
嘉慶十二年議覆:福建臺灣府前額中舉人二名,另編「至」字號;現在有志觀光者不下千餘人,準其於「至」字號舉人二名之外,再加一名,定爲三名。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四十八。
道光元年議準:上年欽奉恩詔,特開鄉試,順天「承」字號,向例止中一名,於嘉慶十一年定爲三名;福建「至」字號,向例止中二名,於嘉慶十二年定爲三名。均照山東四氏學「耳」字號例,於本省廣額三十名內分中一名。
八年議準:福建臺灣孤懸海外,嗣後於閩籍中額三名之外,另編「田」字號;自本科爲始,加設粵籍中額一名。
·捐輸加廣定額
咸豐四年議準:福建鄉試,臺灣閩籍「至」字號向中三名、粵籍「田」字號向中一名。嗣後臺屬捐項劃歸臺灣一府覈計,分別閩、粵兩籍:如閩籍捐數已敷,則加廣「至」字號中額;粵籍捐數已敷,則加廣「田」字號中額。倘粵籍指數不敷廣額,俟有續捐,再行並算,不得牽入閩籍;仍各按十五萬兩以上,加定額一名。
五年議準:福建臺灣閩籍自本年乙卯科鄉試起,加「至」字號永遠中額一名。
八年議準:福建臺灣紳商捐助軍餉,再加鄉試定額二名,自本年戊午科爲始;合前次定額一名,共作爲「至」字號定額三名。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四十九。
·會試中額
乾隆三年議準:將來臺郡士子來京會試果至十名以上之多,禮部再行奏聞,請欽定中額,以示鼓勵。
道光三年奏準:本科會試,臺灣士子實在人數十一名,開單另請欽定中額;奉旨:『臺灣取中一名。嗣後臺灣會試士子至十名以上,於題請中額本內聲明』。
附載歷科中額(按:臺灣無中額各科均從略)
道光三年癸未科,取中二百四十名:滿洲九名、蒙古三名、漢軍五名、直隸二十二名、奉天二名、山東十九名、山西十一名、河南十一名、陝甘九名、江蘇十九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二十三名、江西十九名、湖北十一名、湖南九名、福建十二名、臺灣一名、廣東十名、廣西六名、四川七名、雲南十名、貴州七名。
六年丙戌科,取中二百五十七名:滿洲九名、蒙古四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三名、奉天二名、山東二十名、山西十二名、河南十二名、陝甘十名、江蘇二十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二十四名、江西二十名、湖北十一名、湖南十名、福建十三名、臺灣一名、廣東十一名、廣西七名、四川九名、雲南十一名、貴州七名。又,欽賜殿試一名。
二十四年甲辰科,取中二百二十九名:滿洲六名、蒙古二名、漢軍五名、直隸二十二名、奉天二名、山東二十三名、山西十一名、河南十一名、陝甘十名、江蘇二十名、安徽九名、浙江二十二名、江西十九名、湖北八名、湖南七名、福建十名、臺灣一名、廣東十一名、廣西七名、四川八名、雲南八名、貴州七名。又,欽賜殿試一名。
同治七年戊辰科,取中二百七十一名:滿洲七名、蒙古一名、漢軍五名、直隸二十名、奉天三名、山東十六名、山西七名、河南十七名、陝甘五名、江蘇二十四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二名、湖北十一名、湖南十四名、福建二十名、臺灣二名、廣東十五名、廣西十二名、四川十六名、雲南四名、貴州十名。
十年辛未科,取中三百二十六名:滿洲八名、蒙古二名、漢軍五名、直隸二十四名、奉天三名、山東二十二名、山西十一名、河南十九名、陝甘二十四名、江蘇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三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福建二十名、、臺灣二名、廣東十六名、廣西十三名、四川十五名、雲南十一名、貴州十一名。
十三年甲戌科,取中三百四十五名:滿洲九名、蒙古三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五名、奉天四名、山東二十三名、山西十二名、河南十九名、陝甘二十四名、江蘇二十七名、安徽十九名、浙江二十六名、江西二十三名、湖北十五名、湖南十五名、四川十五名、福建二十名、臺灣三名、廣東十七名、廣西十四名、雲南十三名、貴州十三名。
光緒二年丙子恩科,取中三百三十九名:滿洲九名、蒙古三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五名、奉天四名、山東二十三名、山西十二名、河南十九名、陝西十五名、甘肅九名、江蘇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三名、湖北十五名、湖南十五名、四川十五名、福建二十名、臺灣二名、廣東十六名、廣西十三名、雲南十四名、貴州十二名(謹案:陝西、甘肅分省取中,自是科始)。
三年丁丑科,取中三百二十三名:滿洲八名、蒙古三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四名、奉天三名、山東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七名、陝西十五名、甘肅九名、江蘇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二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四名、福建二十名、臺灣二名、廣東十六名、廣西十三名、雲南十二名、貴州十一名
六年庚辰科,取中三百二十三名:滿洲八名、蒙古三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四名、奉天三名、山東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七名、陝西十五名、甘肅九名、江蘇二十六名、安徽十八名、浙江二十五名、江西二十二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四名、福建二十名、臺灣二名、廣東十六名、廣西十三名、雲南十二名、貴州十一名。
九年癸未科,取中三百一十六名:滿洲八名、蒙古三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三名、奉天三名、山東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六名、陝西十四名、甘肅九名、江蘇二十五名、安徽十七名、浙江二十四名、江西二十一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四名、福建二十名、臺灣二名、廣東十六名、廣西十三名、雲南十二名、貴州十一名。
十二年丙戌科,取中三百一十六名:滿洲八名、蒙古三名、漢軍六名,直隸二十三名,奉天三名、山東二十一名、山西十名、河南十七名、陝西十四名、甘肅九名、江蘇二十五各、安徽十七名、浙江二十四名、江西二十一名、湖北十四名、湖南十四名、四川十三名、福建二十名、臺灣二名、廣東十六名、廣西十三名、雲南十二名、貴州十一名。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五十。
·覆試
咸豐九年諭:『福建臺灣舉人王獻瑤,前次會試,因道路梗塞折回;今又航海遭風,以致遲誤。雖已滿三科覆試例限,惟遠隔重洋,事出有因,着準其明年補行覆試』。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五十一。
·榜錄
康熙三十六年諭:『鄉試爲掄才大典,出題理宜詳慎。今覽各省所進題名錄中,其題目多有未當。如福建三場策問「臺灣事宜」一道,於地方情形事勢毫未通曉,乃茫昧命題,殊爲悖謬!其餘各省,亦未盡當。爾等將各省呈覽題目及題名錄詳加檢閱,若有悖謬最甚者,查出參奏。欽此』。大學士等遵旨察看福建、雲南、河南三省第三場策問命題,辭義多有未當,均屬悖謬;將主考等分別各降級調用。
·下第
乾隆三十六年議準:教官會試回任,雖有揭曉後五日領照之限;恐出京後,或稽留親友任所、或乘便回籍,應酌定限期處分,以杜遷延。嗣後教官會試回任限期及違限處分,俱照回任官員例辦理;禮部於給發執照內按照省分遠近,填明限期。該員回任後,該督、撫將原領執照諮繳禮部查覈。若有遲逾,諮送吏部察議。福建省,福州、興化、泉州、邵武限八十日,延平、建寧、汀州限七十日,漳州、福寧限八十五日,臺灣限一百十日,永春限九十日,龍巖限一百日。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五十二。
·學校·
學校設官
學政考覈
福建臺灣學額
福建臺灣永廣學額
增廣學額
拔貢事宜
優貢、優監事宜
例貢、例監事宜
考試規條
生童戶籍
各省書院
·學校設官
康熙二十四年,設福建臺灣府府學教授一員,臺灣、鳳山、諸羅、彰化四縣教諭各一員。
雍正五年諭:『臺灣遠隔重洋,向來督學官員難以按臨考試,是以將學政交與臺灣道兼管。朕思道員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學政,未免稍繁。每年既派御史二員前往臺灣巡查,應將學政交與漢御史管理,甚爲妥協。現今御史在彼,着即辦理臺灣學政。嗣後永着爲例』。
十一年,設福建臺灣府學及臺灣、鳳山、諸羅、彰化四縣學訓導各一員。
乾隆十七年議準:福建巡臺御史,定爲三年一次派往,事竣即回。其提督臺灣學政關防,仍令臺灣道兼管。
同治十一年,改福建臺灣府淡水廳復設訓導爲復設教諭,增噶瑪蘭廳復設訓導一員。
光緒四年,設福建臺灣台北府教授一員,改噶瑪蘭廳復設訓導爲宜蘭縣復設訓道,改淡水廳復設教諭爲淡水縣復設教諭。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六十六。
·學政考覈
雍正六年奏準:嗣後福建臺灣考試解部文冊,由兼理臺灣學政將一應冊卷別具印文,附於福建學政一併送部。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六十七。
·福建臺灣學額
臺灣府學,閩籍額進十名,廩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三年兩貢;粵籍額進三名,廩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貢。臺灣縣學、彰化縣學,各額進十名,廩生十名、增生十名,三年一貢。雲林縣學,額進六名,廩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貢。苗粟縣學,額進二名,廩生二名、增生二名,六年一貢。臺南府學,閩籍額進十一名,廩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三年兩貢;粵籍額進三名,廩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貢。澎湖廳,額進二名(附入府學取進)。安平縣學、鳳山縣學,各額進十五名,廩生十五名、增生十五名,二年一貢。嘉義縣學,額進十二名,廩生十二名、增生十二名,五年兩貢。臺北府學,閩籍額進十三名,廩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三年兩貢;粵籍額進五名,廩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貢。番童,額進一名(附入府學取進)。淡水縣學、宜蘭縣學,各額進五名,廩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貢。新竹縣學,額進四名,廩生四名、增生四名,四年一貢。
雍正十三年議準:彰化縣文風日盛,設廩、增各十名;十年之後,四年一貢。俟人文加盛之日,再照縣學之例,題增廩額,並二年出貢一次。
乾隆六年議準:粵民流寓臺灣府年久入籍者,臺屬四邑均有戶冊可稽,應童試者七百餘人,另編爲「新」字號;於四邑內通較粵童文字,共取進八名,附入府學。再有續出應試者,總以八名爲額。俟歲、科數次之後,取進人數漸多,再將應設廩、增題請定議。
五十六年議準:彰化縣自雍正元年增設,並設淡水廳;其淡水廳所屬童生,即附彰化縣考試。彼時緣新設之縣,照小學額取八名。閱今六十餘載,文風日盛,於額取八名之外,加增四名;每逢歲、科兩試,各取進文童十二名。其廩生出貢,即以下次歲試爲始,按照食餼年分二年一貢,以昭畫一。
嘉慶十二議準:臺灣府學,額進閩籍文童二十名、粵籍文童八名,額設廩、增各二十名,系粵籍與閩籍生員一體挨補;應以原定廩、增各二十名專歸閩籍生員充補,粵籍另設廩、增各八名。除將現在實廩、實增撥歸新額外,餘缺俟下屆歲、科考爲始,專將粵籍生員挨次幫補;仍與閩籍生員統較補廩日期,先後出貢。並於該府學內閩籍加進文童一名、粵籍加進文童一名,四縣學內各加進文童一名;各學生員報優者,由臺灣道造冊送交福建學政,與內地各府優生一體會考。
十五年議準:臺灣府學,額進文童二十一名,與閩省內地各府學額進名數相同;而閩省府學廩、增均各四十名,獨臺灣府學廩、增僅各二十名。又臺灣、鳳山、嘉義、彰化四縣學,額進文童十三名,與閩省內地各縣中學額進名數大略相同;而閩省縣學廩、增均各二十名,惟臺屬四縣學廩、增僅各十名。各省府學,如山西之寧武、朔平、湖南之沅州、雲南之廣南、順寧等府均設廩、增各三十名,今臺灣府學除原設粵籍廩、增各八名專歸粵籍生員幫補外,其閩籍生員酌量比照增設廩、增各十名,合原設廩、增各二十名,作爲廩、增各三十名。又,福建之古田縣學現設廩、增各十五名,今臺灣、鳳山、嘉義、彰化四縣學酌量比照增設廩、增各五名,合原設廩、增各十名,均作爲廩、增各十五名。其府學一年一貢、縣學二年一貢,仍照舊例辦理。
道光八年議準:臺灣、鳳山、嘉義、彰化四縣應試人多,比照福建中學之額於臺灣等四縣原額十三名外,各加進額二名,作爲十五名定額。
又議準:澎湖廳孤懸大海,應試文童向附入臺灣縣學,並未明着進額。現在該廳應試文童已及百人,與淡水廳設學之初人數相等;另設進額二名,照粵籍例附入府學取進,以昭畫一。
十七年題準:嘉義縣彎裏溪迤南各莊劃歸臺灣縣管轄,考試人數較多,縣學學額有定;所有取進文童,責成臺灣道於撥進府學內通融酌取,務須妥爲辦理,俾免爭端。
二十二年議準:噶瑪蘭廳向附淡水廳學取進,道路窵遠,跋涉維艱;現在人文漸盛,應試文童至三百餘名,於淡水廳額六名之外,酌加二名。以五名爲淡水額,編「炎」字號;以三名爲噶瑪蘭額,編「柬」字號。各由該廳考取,徑送道試。至噶瑪蘭廳學額既增二名,其廩、增亦各加二名,於蘭、淡二廳附生內分別考補。
同治十一年議準:淡水廳、噶瑪蘭廳人文日盛,所有淡水廳學額八名,除噶瑪蘭分進三名,實止五名。今以八名專爲淡水廳學額,毋庸分給噶瑪蘭廳取進;至噶瑪蘭廳另立專學,以五名爲該廳學額。其廩、增各缺,淡水廳仍照舊額定爲廩、增各六名,噶瑪蘭廳定爲廩、增各四名;均四年一貢。
光緒三年議準:臺灣所屬熟番,援照湖南郴州猺童取進成案,嗣後歲、科考試另編字號,於正額外量取一名,不必作爲定額;如應試人少,文理平常,任缺毋濫。
四年議準:裁併淡水、噶瑪蘭二廳設臺北府,分其地爲淡水、新竹、宜蘭三縣,創建學校。所有府學閩、粵兩籍應設定額,臺北本二廳舊地,即照二廳原額,由臺灣府學分撥三名外,再加十名,定爲閩籍額進文童十三名;粵籍由臺灣府學分撥四名,再加一名,定爲粵籍額進文童五名。淡水廳原額八名,分歸淡水、新竹兩縣,再各加一名,定爲淡水縣學額進文童五名、新竹縣學額進文童五名;噶瑪蘭廳原額五名,即作爲宜蘭縣學額,毋庸再加。臺北府既設進額,廩、增亦一律加增:定爲閩籍廩、增生各二十名,三年兩貢;粵籍由臺灣府學撥分廩、增生各四名,定爲四年一貢。其淡水、新竹、宜蘭三縣,照粵籍例,均定爲廩、增生各四名,四年一貢。至臺灣府學,閩籍原額二十一名,裁撥三名,定爲額進文童十八名;粵籍原額九名,裁撥四名,定爲額進文童五名。該府學閩籍廩、增額缺,仍各照舊;粵籍廩、增生原各八名,今裁撥四名,改爲廩、增生各四名:四年一貢。
十三年議準:臺灣建立行省,改原設之臺灣府爲臺南府、臺灣縣爲安平縣,復於彰化橋孜圖地方設臺灣府,劃彰化、嘉義、新竹縣界設臺灣、雲林、苗粟三縣,建立學校,增置學額。所有臺灣府學額,於臺南府學閩籍內抽撥七名、粵籍內抽撥二名外,再加閩籍三名、粵籍一名,定爲臺灣府學閩籍額進十名、粵籍額進三名。臺灣縣學額,於彰化縣學抽撥五名,再加五名,定爲臺灣縣學額進十名。雲林縣學額,於嘉義縣學抽撥三名,再加三名,定爲雲林縣學額進六名。苗粟縣學額,於新竹縣學抽撥一名,再加一名,定爲苗粟縣學額進二名。其廩、增各額,臺灣府學,於臺南府學抽撥閩籍廩、增各十名,再加閩籍廩增各十名、粵籍廩增各四名。定爲臺灣府學閩籍廩、增額各二十名,三年兩貢;粵籍廩、增額各四名,四年一貢。臺灣縣學,抽撥彰化縣學廩、增各五名,再加廩、增各五名;定爲臺灣縣學廩、增額各十名,三年一貢。雲林縣學,抽撥嘉義縣學廩、增各三名,再加廩、增各一名;定爲雲林縣學廩、增額各四名,四年一貢。苗栗縣學,設廩、增額各二名,六年一貢。臺南府學額,除撥歸臺灣府學閩籍七名、粵籍二名外,尚存閩籍十一名、粵籍三名;廩增額撥歸臺灣府學各十名,尚存閩籍廩、增各二十名。均作爲定額,改爲三年兩貢。嘉義縣學額,撥歸雲林縣學三名,尚存十二名;廩增額,撥歸雲林縣學各三名,尚存廩、增各十二名。均作爲定額,改爲五年兩貢。彰化縣學額,撥歸臺灣縣學五名,尚存十名;廩增額,撥歸臺灣縣學各五名,尚存廩、增各十名。均作爲定額,改爲三年一貢。新竹縣學額,撥歸苗粟縣學一名,尚存四名;即作爲該學定額。
·福建臺灣永廣學額
臺灣府學,閩籍永廣四名。臺灣縣學,永廣二名。彰化縣學,永廣一名。臺南府學,閩籍永廣五名、粵籍永廣一名。安平縣學,永廣二名。鳳山縣學,永廣二名。嘉義縣學,永廣二名。臺北府學,粵籍永廣一名。淡水縣學,永廣一名。新竹縣學,永廣一名。宜蘭縣學,永廣一名。
咸豐四年議準:臺灣遠隔重洋,所有捐輸軍餉請廣學額,若造冊詳報匯同內地核辦,文報往來動輒數月,未免稽遲。所有文童學額,即於本年科試查照取進,另摺奏報清單以備查覈。
八年,以紳商捐助軍餉,加臺灣府閩籍永遠學額九名、粵籍永遠學額二名,彰化縣永遠學額三名,淡水、臺灣、鳳山、嘉義四廳縣永遠學額各二名,噶瑪蘭廳永遠學額一名。
光緒四年,以新設臺北府,裁淡水、噶瑪蘭二廳分爲淡水、新竹、宜蘭三縣,撥咸豐八年捐助軍餉加臺灣府學粵籍額內永遠學額一名歸臺北府,淡水廳永遠學額二名歸淡水、新竹二縣,噶瑪蘭廳永遠學額一名歸宜蘭縣。
十三年,以臺灣建立行省,改原設之臺灣府爲臺南府、臺灣縣爲安平縣,復設臺灣府暨臺灣等縣,撥咸豐八年捐助軍餉加臺南府學閩籍額內永遠學額四名歸臺灣府,彰化縣永遠學額二名歸臺灣縣。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七十四。
·增廣學額
乾隆六十年覆準:福建省臺灣府屬四縣附入府學之粵籍文童,向皆額進八名;今增廣學額,照六名以上例,加取三名。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一。
·拔貢事宜
乾隆十六年諭:『各省選拔貢生,經朕降旨以十二年舉行。惟是來京朝考,揀選引見,發監讀書,或以知縣等官試用、或以教職即用、或以教職歸班序選,條例屢經更定。朕思選拔於數十百人之中,拔取一、二人,且不糊名易書,可以驗其人材、考其素行,自當精擇以充其選。應令該學政於試列前茅之士,舉其文行兼優、才品出衆者,會同督、撫掄採,以杜濫冒。至庠序爲陶育人材根本,今教職率多昏耄龍鍾,濫竽戀棧;雖定以六年甄別,而上官以閒曹,多方寬假,非國家設官敷教本意。應分以年限,詳加澄汰。所汰之員,即以應授教職之選拔充補,於教士當有裨益。凡選拔貢生赴部驗到作何定限、朝考錄用一應規條,應詳細酌定,永着爲令。大學士、九卿集議以聞。欽此』。遵旨議定:嗣後直省學政於歲、科兩試時,凡文理優通之廩、增、附生,觀其才品、接其言論,合之文章已得其大概。至考拔時悉心體訪,不得委任教官,以杜奔競。照例試以兩場,於屢次優等及現列前茅之士擇其文優品端者,秉公選拔;即隨場諮明督、撫存案。俟科考事竣,八月鄉試以前學政到省錄遺時,傳齊通省選拔之人,有總督駐紮之所會同督、撫,僅巡撫駐紮之地會同巡撫,就學政考院通行覆試一場,酌用四書文、經文策各一篇。次日,就督、撫署中會同驗看,仍將選拔原卷通行校閱;如果文品兼優、年力富強,即通出一榜,該學政給予貢單諮文,令其赴部。正、覆原卷,均送部磨勘。再,順天學政選拔滿洲、蒙古、漢軍生員,應於鄉試前奏請欽命大臣會同覆試驗看;奉天由府丞選拔,應會同府尹在公所覆試驗看;福建臺灣府由臺灣道選拔,移送福建學政會同督、撫覆試驗看(光緒二年,改歸巡撫選拔)。如督、撫等別有見聞或驗試不堪充選,仍發回原學肄業。至到部之期,統以其年十月起限,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定限八月,於次年五月到部;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限六月,於次年三月到部;直隸、奉天、河南、山東、山西、江南限四月,於次年正月到部。禮部即照定限,奏請欽命大臣於午門內考試,分別三等進呈。如有文理荒謬不入等之人,學政照例議處外,該督、撫亦應一併議處。至朝考取列優等,復經九卿揀選引見,或以知縣、或以知縣以下等官錄用。再,直省府、州、縣教職,飭令督、撫三年一次澄汰,將實在年力就衰者勒令休致;澄汰員缺,即將揀選引見之拔貢,照依朝考名次先後充補。其補授訓導者,以教諭銜管訓導事,仍照原銜升轉。俟揀選引見之人用完,照舊例銓選。未入揀選者,仍劄監肄業,悉照舊例遵行。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八十四。
·優貢、優監事宜
嘉慶十二年議準:臺灣府學及所屬四學生員報優者,由臺灣道造冊送交福建學政,與內地各府優生一體會考。
·優貢、優監事宜
嘉慶十二年議準:臺灣府學及所屬四學生員報優者,由臺灣道造冊送交福建學政,與內地各府優生一體會考。
·例貢、例監事宜
乾隆四十七年覆準:臺灣府倉暨各州、縣冊報現共存榖七十餘萬石,即內地漳、泉等府屬倉儲亦皆足額,正無藉收捐監生,始足以裕備儲。所有臺灣捐監之例,一併飭停,以昭畫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五。
·考試規條
同治十三年議準:臺灣淡、蘭兩屬道阻且長,現在艋舺地方捐建考柵;嗣後巡撫於閱兵臺北時,順便案臨考試。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八十九。
·生童戶籍
雍正五年議準:臺灣歲、科兩試,飭令該地方官查明現住臺地置有田產入籍既定之人,取具鄰里結狀,方許送考。如有冒籍臺地入學者察出,將該地方官題參議處,本童照冒籍例治罪。至從前已經冒籍進學之文武諸生,限兩月內具呈自首;該地方官會同教官逐一查明,俱令改歸原籍考試。如過期不行呈首,一經發覺,黜革治罪。
八年議準:福建省各郡、縣冒籍生員,照臺灣改歸之例,該地方官會同教官以部文到日,限兩月內許其自首,改歸原籍,以便就近稽察。過期不首,黜革治罪。其廩、增改歸者,俱改爲候廩、候增;俟改歸後考居優等,準其與原籍諸生一體按名次幫補,仍照原食餼年分挨次出貢。
乾隆二十九年議準:臺灣四縣多福、興、泉、漳之人,往往指同姓在臺居住者,認爲弟侄赴考。嗣後交該督、撫及臺灣道轉飭地方官查明的系入籍二十年以上並無原籍可歸者,方準考試。如有冒籍赴考,除將本童及廩保照例治罪外,地方官一併查參議處。至現在已經冒籍入學各生,照例勒限一年改歸原籍;如地方官奉行不力,該督、撫指名參處。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一。
·各省書院
乾隆五年議準:福建臺灣地方現有海東書院,據貢生施士安願捐水田千畝,以充膏火之資。照省會書院之例,每學各保數人,擇其文堪造就者,送院肄業;令該府教授兼司訓課,酌量田租多寡,以供書院之用。至該府教授缺出,令該撫於通省現任教授內由進士、舉人出身,擇其文理優長者,具題調補。照例三年報滿,如果着有成效,將該員酌量議敘;倘不實心訓課,即行題參。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九十五。
●禮部(下)
中祀
羣祀
方伎
朝貢
餼廩
·中祀·
祭嶽鎮海瀆
·祭嶽鎮海瀆
光緒元年,敕加福建臺灣海神「敷仁」封號,並於安平海口建廟;列入「祀典」,春秋致祭。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二。
·羣祀·
直省山川諸祭
直省祭厲壇
直省御災扞患諸神祠廟
昭忠祠
直省昭忠祠
功臣專祠
直省功臣專祠
·直省山川諸祭
乾隆五十二年,以臺灣官兵渡洋穩順,敕加天后「顯神贊順」封號。
五十三年諭:『沿海處所敕建天后神廟,屢着靈應。而福建湄洲系神原籍,現在臺灣大功告成,仰荷神庥,疊昭靈貺;允宜特着明禋,用彰崇報。嗣後該督、撫於天后本籍祠宇,春秋二季敬謹官爲致祭,以隆祀典而答嘉庥;仍交該部載入「祀典」』。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三。
·直省祭厲壇
光緒元年,敕封福建臺灣嘉義縣綏靖城隍之神。
十一年,敕封福建臺灣澎湖靈應城隍之神。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四百四十四。
·直省御災扞患諸神祠廟
乾隆五十三年諭:『據福康安等奏:凱旋官兵分起渡洋,內福州駐防一起官兵在鹿仔港更換大船、候風放洋,有領催蘇楞額等乘坐哨船已至港口、未上大船,陡起風暴,飄至大洋;正在危急,忽有異鳥飛集船頭,船戶等謂得神佑,必無可虞。適於黑水洋遇見他船兵丁等救護過船,見原坐船下有數丈大魚浮出水面,原船登時沈沒等語。此次派往臺灣剿捕官兵及運送錢糧、鉛藥等項渡洋,多獲平穩;前次福康安自崇武澳放洋前抵鹿仔港,千里洋麪,一晝夜即已遄達:皆仰賴天后助順,靈應垂庥,實深欽感!茲福康安等奏福州駐防官兵內渡船隻在港口被風,遇危獲安,疊徵靈異;允宜增益鴻稱,封崇號。着於天后舊有封號上加增「顯神贊順」四字,用答神庥而隆妥侑』。
又諭:『沿海處所敕建天后神廟,屢着靈應。而福建湄州系神原籍,現在臺灣大功告成,官兵凱旋一路遄行安穩,仰賴神庥,疊昭靈貺;允宜特着明禋,用彰崇報。着翰林院撰擬祭文發往,嗣後該督、撫於天后本籍祠宇春秋二季,敬謹蠲潔,讀文致祭,以隆祀事而答嘉庥;仍交該部載入「祀典」』。
又諭:『據李奉翰奏:清口惠濟祠天后神廟歲時報祭,未着祀典;請一體頒發祭文,於春秋二季致祭等語。前因派往臺灣官兵渡洋穩順,仰庇神庥,特於天后封號上加「顯神贊順」四字,並令在莆田湄州本籍祠宇春秋致祭,以彰靈感。今清口惠濟祠供奉天后神像,屢着靈應。本年河流順軌,運道深通,自應一體特着明禋,以光祀典。着交翰林院撰擬祭文發往,於春秋二季令地方官虔誠致祭;並着李奉翰將新加封號四字敬謹增入神牌,俾河工永慶安瀾,益昭靈貺』。
嘉慶五年諭:『沿海地方崇奉天后,仰承靈佑昭垂,歷徵顯應。現在各洋麪巡緝兵船及商船往來,均賴神力庇佑。着該衙門再擬加增四字,並着翰林院衙門撰擬祭文,即交此次冊封琉球國正使趙文楷齎往福建,敬謹致祭』。
又,加封天后爲「護國庇民、妙靈昭應、宏仁普濟、福佑羣生、誠感鹹孚、顯神贊順、垂慈篤祜天后之神」。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五。
·昭忠祠
雍正二年諭:『朕惟「周禮」有司勳之官,凡有功者書名太常,祭於大烝。祭法曰:「以死勤事則祀之」;凡以崇德報功,風勵忠節也。我太祖高皇帝肇造鴻圖、太宗文皇帝式廓區夏、世祖章皇帝奄有萬邦,自創業以至定鼎,將帥之臣致命立功者不少。聖祖仁皇帝臨御六十一年,中間殲滅三逆、永清朔漠以及平定西藏、臺灣,雖天戈所指如疾風振槁,而師旅之臣捐軀馬革及守土之官見危授命者,所在多有。邇者青海蕩平、西域效順,然自用兵以來將土奮勇前驅,亦有歿於行陣者。此皆盡忠報國之臣,朕甚嘉之、亦甚憫之!當於京師建立祠廟,春秋妥侑,世世血食。其偏裨士卒力戰敵愾、捨生取義者,亦附列左右,用以裦崇大節、揚表芳徽,俾遠近觀聽,勃然生忠義之心,於治道亦有裨益。仍令翰林官纂其籍貫事蹟,各爲立傳,匯成一編,垂諸永久。九卿、詹事、科道悉心詳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定:交兵部詳考案卷,行文八旗、直隸、各省督撫,凡臨陣捐軀、守土授命之文武諸臣以及偏裨士卒赤心報國、奮不顧身者,將籍貫事蹟詳晰繕冊具奏。其建祠之處,交兵部於京城內相度地方,鳩工庀材建立祠宇;製造神牌,恭請欽定扁額字樣,行令欽天監擇吉懸掛。將文武諸臣之位,安設正祠;偏將士卒之位,安設兩廡。入祠之日,太常寺前期奏遣大臣一人致祭。祭文由翰林院撰擬,祭祀事宜由太常寺豫備。每年春秋二祭,均由太常寺辦理。仍交翰林院詳稽「實錄」、「國史方略」、各館冊籍,移取兵部清冊,各爲立傳,匯成一編,垂諸永久。
乾隆五十四年議準:平定臺灣陣亡浙江溫州鎮總兵貴林等官兵四千八百九十三人入祀。
六十年議準:辦理臺匪及剿捕苗匪各案被戕同知朱慧昌等官兵九十四人入祀。
道光十三年諭:『上年冬間福建臺灣逆匪張丙等戕官圍城,賊黨窺覬斗六門,屢次攻擾。署守備馬步衢築建圍柵、開浚溝濠,與縣丞方振聲協力抵禦;把總陳玉威乘賊未備,施拋火器以遏賊勢。賊衆夤夜縱火,蜂擁而入;馬步衢等持刀巷戰,各殺斃數賊,力竭遇害。方振聲着加恩照陣亡知府例賜卹,賜諡「義烈」,賞給騎都尉世職。馬步衢着加恩照遊擊例賜卹,賜諡「剛烈」,賞給騎都尉世職。陳玉威着加恩照都司例賜卹,賜諡「勇烈」,賞給雲騎尉世職。幕友沈志勇賞給六品職銜,伊子沈聯輝賞給七品職銜,均着加恩照例賜卹。俱入祀京師昭忠祠』。
又議準:剿辦臺匪陣亡副將周承恩入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四百四十九。
·直省昭忠祠
嘉慶十年議準:剿捕臺灣洋匪陣亡都司黃雲臺等七員、兵十一名入祀。
十五年議準:福建派赴臺灣捕盜傷亡把總饒成基等二員、兵五名入祀。
十七年議準:福建派赴臺灣在洋漂沒外委劉元得一員入祀。
道光二年議準:福建臺灣陣亡外委張坤有等十一員、淹斃兵五名、出洋遇賊被戕外委朱雄一員、兵五名入祀。
十三年議準:福建剿辦臺匪陣亡縣丞朱懋護等二員、廩生古嘉會等二名、民兵一名、出洋淹斃外委謝得高等五員、兵一百三名入祀。
又議準:追捕臺匪被戕知府呂志恆等二員入祀。
十七年議準:福建臺灣捕賊被戕把總柯青山等二員、兵一名入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四百五十一。
·功臣專祠
嘉慶元年,欽奉高宗純皇帝敕諭:『大學士貝子福康安,秉性公忠,才猷敏練;揚歷中外,懋着殊勳。年當弱冠,即出師金川,着有勞績;曾賞給巴圖魯名號,特封男爵。嗣又平定石峯保、臺灣、廓爾喀等處,宣勞邊徼,屢奏膚功;復節次晉封至一等忠銳嘉勇公,簡直綸扉,贊襄機務。且歷任封圻以來,籌辦地方事務,無不悉心整頓,經理得宜。此次督剿苗匪,涉歷險阻,不辭勞瘁;親帶官兵,所向克捷。上年特降恩旨,賞戴三眼花翎,晉封貝子爵銜,仍帶榮賞四字佳號。福康安年力富強,正資倚毗;乃當大功垂成之際,積勞成疾,遽爾溘逝,實深震悼!着晉贈郡王職銜,仍着於伊家宗祠之旁實爲相度地基,建蓋專祠,以時致祭,用妥忠魂。欽此』。遵旨建獎忠祠於東安門外,祀郡王銜大學士諡「文襄」福康安;歲以春秋仲月諏吉致祭,用素帛一、羊一、豕一、果實五盤、尊一、爵三。
十年諭:『御前大臣領侍衛內大臣都統三等公額勒登保,秉志忠誠,夙嫺韜略。從前朕在藩邸時,充諳達有年,小心勤恪。曾出師緬甸、金川、石峯保、臺灣、廓爾喀等處,久經行陣,累立戰功。嗣又平定苗疆,蒙高宗純皇帝錫封侯爵。旋因教匪滋事,簡畀戎行;始以遲緩獲愆,終能奮勇克捷。自朕授爲經略大臣,實力督師,衝冒雪霜,屢閱寒暑;身經百戰,艱險備嘗;將數萬兇渠掃除淨盡,三省地方鹹臻安輯,實能爲國宣勞。且其宅心公正,力矢清操;中外滿、漢臣工及外藩蒙古等即素不相識者,亦人無閒言,尤爲不可多得。是以特加恩獎,仍錫通侯,授以御前大臣,晉加宮保;並賜雙眼花翎、紫繮,用昭殊錫。此次感患病證,即因積勞所致。目前啓蹕時,伊正當乞假,不克扈從前來;朕懷日切縈廑,屢命留京辦事王大臣等往看病狀,諭令安心調養,並親解佩囊寄京賞給。昨謁陵禮成,特晉封爲三等公;覆命幹清門侍衛慶惠馳往看視,賚賜荷囊、玉韘、鹿雉等物。方冀日漸痊癒,長被恩光。今據留京王大臣馳奏:額勒登保溘逝;披覽遺章,實深震悼!念其一生忠藎,不禁涕泗交集。允宜寵錫飾終,以示酬庸。朕於迴鑾後新臨祭奠,並着慶惠到京後將朕賚賜物件陳之幕前,烹飪賜酹;並加恩建立專祠,歲時賜祭。着祿康於地安門外相度地基,動用官項,營建祠宇;所有工程,即着祿康督率辦理。欽旨』。遵旨建裦忠祠於地安門外,歲以春秋仲月諏吉致祭,用素帛一、羊一、豕一、果實五盤、尊一、爵三。
·直省功臣專祠
道光十三年,敕建福建臺灣縣丞諡「義烈」方振聲、署守備諡「剛烈」馬步衢、把總諡「勇烈」陳玉威祠於斗六門。
咸豐五年,敕建福建彰化縣知縣高鵬飛祠於臺灣縣城。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四百五十三。
同治五年奏準:捐建福建臺灣道諡「剛介」孔昭慈祠於臺灣府。
六年議準:捐建福建臺灣道洪毓琛祠於臺灣府。
光緒元年諭:『沈葆楨等奏「請將明室遺臣賜諡建祠」一摺,前明故藩朱成功,曾於康熙年間奉旨準在南安地方建祠;茲據奏稱該故藩仗節守義,忠烈昭然,遇有水旱祈禱輒應,尤屬有功臺郡。着照所請,準於臺灣府城建立專祠,並予追諡,以順輿情』。
又奏準:捐建福建巡撫諡「文勤」王凱泰祠於省城及臺灣府。
四年奏準:捐建前署福建陸路提督福寧鎮總兵官諡「剛愍」林文察祠於漳州。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四百五十三。
·方伎·
僧道
·僧道
康熙二十三年議準:福建臺灣僧道舊牒追繳送部,換給新度牒。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一。
·朝貢·
敕封
朝儀
賜予
拯救
館舍
·敕封
康熙三年,以荷蘭國王助兵克取廈門、金門,頒敕諭二道裦獎。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二。
·朝儀
乾隆五十三年奏準:臺灣生番義民於十二月到京,恭遇駕幸瀛臺,帶領瞻覲。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五。
·賜予
康熙三年,荷蘭國王遣陪臣助克金門、廈門,賜銀千兩,大蟒緞、糚緞、錦緞各四疋,綵緞表裏各二十有四疋;又賜國王銀二千兩,大蟒緞、糚緞、倭緞、錦緞、閃緞、片金緞各五疋,綵緞表裏各三十有五疋。遣本部筆帖式賫往,同閩浙總督給付該國人帶回。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
·拯救
乾隆十七年,朝鮮國人七名飄至福建臺灣地方,照例送京安插,附貢使歸國。
嘉慶八年諭:『據閩浙總督奏「查明琉球國二號貢船在洋遭風,飄至臺灣地方衝礁擊碎,救援人口上岸撫卹緣由」一摺,外藩尋常貿易船隻遭風飄至內洋,尚當量加撫卹;此次琉球國在大武崙洋麪衝礁擊碎船隻,系屬遣使入貢、裝載貢品之船,尤應如意優恤。其撈救得生之官伴、水手人等,着照常例加倍給賞。至所裝貢物,除常貢各件業經沈失外,其正貢船隻據稱既與常貢船同時開駕,至今尚未到閩,自系同時遭風;現經移知浙、粵等省沿海口岸,一體確查。如查無蹤跡,或亦已飄沒沈失。所有正貢、常貢物件,均毋庸另備呈進。該督等即繕寫照會行知該國王,以此次該國遣使入貢船隻在洋遭風衝礁擊碎,人口幸無傷損,所有貢物、行李盡皆沈失;此實人力難施,並非該使臣等不能小心護視所致。現已奏明,特奉恩旨優加撫卹。其沈失貢物,遠道申虔,即與賫呈賞收無異;諭令不必另行備進。所有此次賫貢使臣等回國,該國王毋庸加以罪責,以副天朝柔懷遠人至意。嗣後遇有外藩貢船遭風飄沒、沈失貢物之事,均着照此辦理』。
道光十一年諭:『廣東巡撫朱桂楨奏:「據暹羅國大庫呸雅打侃稟稱:上年十二月,該國六坤洋麪撈救遭風廈門船一隻,詢系福建署臺灣澎湖通判烏竹芳眷屬;報經該國王諭令迎接資贍。茲值例貢之便,附載送回粵省。並據南海縣具報,該眷屬附坐貢船,業已護送登岸」等語。暹羅國遠隔重洋,素稱恭順;今該國王因內地官員眷屬遭風飄收到境,拯救資贍,附載貢船到粵,誠款可嘉!着賞賜該國王蟒緞二疋、閃緞二疋、錦緞二疋、綵緞四疋、素緞四疋,以示嘉獎。其大庫呸雅打侃,亦着該督、撫優加賞賚,交該國王頒給:俱俟貢使回國之便帶往』。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十三。
·館舍
乾隆五十五年,臺灣生番人等到京,照緬甸之例送交內務府經理。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十四。
·餼廩·
新附人等餼廩
·新附人等餼廩
乾隆五十三年定:臺灣生番來京,每十人日給羊一,每人日給鹽一兩五錢、醃菜二兩、對茶麥面一兩六錢、牛乳四兩,每四人茶一包,燭共四十二枝;均給好米(謹案是年臺灣生番來京,系送交內務府居住供支)。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二十一。
●兵部
官制
職制
儀式
出征
恩錫
綠旗營制
議敘通例
綠營處分例
簡閱
恤賞
馬政
郵政
軍器
兵籍
·官制·
福建綠營
臺灣綠營
·福建綠營
光緒十三年,以澎湖協副將與海壇鎮總兵對調駐紮,其海壇協副將仍爲外海水師。改海壇鎮標中軍兼中營遊擊爲澎湖中軍兼左營遊擊、澎湖左營都司爲海壇左營都司兼管中軍、海壇右營守備爲澎湖左營守備、海壇協左營都司爲福建外海水師。海壇協副將,歸福建水師提督節制;海壇、閩安兩協副將,均歸福寧鎮總兵管轄。
·臺灣綠營
總兵官一人、副將三人、參將四人、遊擊四人、都司九人、守備十人、千總十七人、把總四十一人、外委五十六人。
康熙二十三年,設臺灣鎮總兵官,鎮標中、左、右二營各設遊擊以下等官。設臺灣協副將,中、左、右三營各設遊擊以下等官。移漳州城守協副將駐澎湖,左、右二營仍各設遊擊以下等官。裁中營遊擊、守備,改設城守守備。設北路營參將以下等官、南路營參將以下等官、淡水營都司以下等官。
五十一年,裁臺灣鎮左營把總一人。
五十七年,設淡水營,歸北路營參將管轄。移興化城守右營守備駐淡水;改臺灣鎮標中營千總一人、臺灣協左營把總一人爲淡水營千總、把總,每半年輪派分防雞籠。
六十年,移臺灣鎮總兵官駐澎湖,移澎湖協副將駐臺灣。
六十一年,以移扎澎湖之臺灣鎮總兵官仍駐臺灣;其澎湖仍設水師副將。又,設臺灣鎮右營守備一人,裁分巡廈門道標守備、千總各一人、把總二人。
雍正元年,設臺灣水師協右營守備一人。以臺灣鎮標右營守備一人、把總一人駐崗山,左營守備一人駐下加冬,臺灣協水師中營千總一人駐鹽水港,左營千總一人駐笨港,水師副將及守備一人駐安平鎮城內。
九年,改臺灣北路淡水營守備爲都司。
十一年,增設臺灣鎮標左營千總、把總各一人,右營把總一人。又,設臺灣城守營參將一人、守備二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爲左、右二營。裁北路營參將,改設北路協副將;並設都司一人、守備一人、千總四人、把總八人。分中、左、右三營,中營設都司以下等官,左右二營各設守備以下等官。又,設南路營都司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二人,淡水營把總一人,臺灣水師協左營千總、把總各一人,右營把總一人。
十三年,移臺灣鎮標守備一人駐春牛埔,移水師千總一人駐小南門。
乾隆二十五年,移鹽水港汛把總一人駐林圯埔。
五十三年,移臺灣北路左營守備自嘉義縣城駐斗六門,嘉義縣城改設都司一人。
嘉慶十三年,改臺灣協右營遊擊爲艋舺營遊擊,改延平協左營守備爲艋舺營中軍守備;同駐艋舺,管轄陸路弁兵。改興化協左營守備爲艋舺營水師守備,駐滬尾炮臺。撥淡水營千總、把總十人隸水師守備管轄。改淡水營都司爲臺灣協右營都司,駐安平。
十六年,於噶瑪蘭地方之五圍設守備一人、存城把總一人、協防外委一人、額外外委二人,頭圍設千總一人、外委一人,嶐嶐嶺設額外外委一人,溪州設把總一人:歸艋舺營兼轄。
道光七年,移臺灣鎮標右營遊擊一人駐彰化縣竹塹,爲北路右營遊擊。移原駐竹塹守備一人並右營千、把、外委各一人同駐大甲,又右營把總一人駐銅鑼灣,又外委一人駐鬥換坪。
十三年,復設臺灣鎮標右營遊擊。改原設臺灣北路左營爲嘉義營,設參將一人,駐嘉義城;歸臺灣鎮總兵統轄。移原設北路左營都司駐斗六門,爲斗六門營都司;歸嘉義營參將兼轄。移原設斗六門汛守備駐嘉義,爲嘉義營參將中軍守備。
十四年,移加溜灣汛外委一人駐臺灣城守營,屬蕭壠汛;移舊社汛外委一人駐茅港尾汛、移貓霧捒汛千總一人駐葫蘆墩、移原設葫蘆墩外委一人駐大墩汛、移大安口汛外委一人駐吞霄汛、移下淡水營隨防把總一人駐阿緱汛、移南路營把總一人駐阿里港汛,歸下淡水營管轄。移下淡水營額外外委一人駐九槐厝,歸阿里港汛管轄。移枋寮汛外委一人駐湖州莊。
同治八年,撥臺灣鎮標右營遊擊、守備各一人歸道標,並設都司、千總各一人;隸臺灣道管轄。裁臺灣鎮標右營、臺灣協中營、澎湖協左、右二營各遊擊一人,改設都司一人。裁噶瑪蘭守備一人,改設把總一人。裁臺灣協中、右二營、澎湖協左、右二營各守備一人,裁臺灣鎮中、左二營、臺灣城守右軍、北路協中營、臺灣協中、左、右三營、澎湖協左、右二營、噶瑪蘭營、滬尾營各千總一人,裁南路營、嘉義營、北路協右營各千總二人,裁臺灣鎮標中營、南路下淡水營、北路協中營、臺灣協右營、滬尾營各把總一人,裁澎湖協右營把總二人、臺灣協中、左二營各把總三人、北路協右營把總四人。裁臺灣鎮標中、左二營同新改道標之臺灣鎮標右營、臺灣城守左、右二軍、南路營、北路協中、右二營、嘉義營、臺灣協中、左、右三營、澎湖左、右二營、艋舺營、滬尾營噶瑪蘭各外委四十六人。又移臺灣道標千總一人駐枋寮。
光緒元年奏定:福建巡撫駐臺灣,其臺地自千總以下,由巡撫考拔;守備以上,仍會同總督揀選題補。臺灣總兵撤去「桂印」字樣,歸巡撫節制。又裁安平協副將。
四年,奏撥臺灣左營遊擊以下等官歸撫標左營,駐郡城;臺灣中營遊擊以下等官,隨臺灣鎮移扎安平。改臺灣協中、右兩營都司爲臺灣鎮標陸路,又撥左、右兩營所屬千、把、外委歸鎮標左右營。改臺灣水師協左營遊擊爲北路協陸路左營。改原駐省城之撫標左營參將爲中營參將,所屬備弁改爲中營名目;原設臺灣水師協左營守備、中、右兩營水師千總、把總、外委、額外外委爲陸路。
五年奏定:督標輪流赴臺,撫標及臺灣改設水陸各缺,仍應復舊。移臺灣鎮標左營遊擊一人駐恆春縣,爲恆春營遊擊。其守備以下,一律改隸臺灣鎮節制,作爲遊擊中軍,分駐車城;以千總同駐恆春爲專營。以把總、外委派撥縣屬楓港大樹房。
九年,移分防車城汛守備一人駐鵝鑾埔石厝口,仍留把總一人駐車城汛。
十一年,改福建巡撫爲臺灣巡撫。
十三年,撥新改之澎湖鎮標左營遊擊、守備歸臺灣外海水師左營;臺灣鎮總兵官及澎湖鎮總兵官均歸閩浙總督、福建臺灣巡撫、福建水師提督節制。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五十一。
·職制·
武職開列
武職陛見
銓選
銓選論俸
千總俸滿
保舉
題補
調補
升銜留任
·武職開列
雍正八年議準:福建臺灣水師營副將俸滿之日,該督、提查覈題報;遇有水師總兵官員缺,於開列本內將俸滿之處聲明。
·武職陛見
嘉慶十五年諭:『臺灣遠隔重徉,在海疆中尤爲最要之區。該處文武大員惟鎮、道二人管轄兵民,職守綦重;雖洋麪肅清、漳泉客民鬥案亦俱完結,但地處重鎮,時資彈壓,該鎮豈容暫離!即如新疆辦事大臣,從無奏請陛見之事。邊疆、外海,宜同一例;嗣後臺灣鎮總兵,除有升調準其奏請陛見外,餘俱不得奏請陛見。着爲令』。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
·銓選
康熙十一年(?)題準:雙月守備員缺,以開復、降調、捐還三項相間輪用一人(爲還班一);武進士用二人(爲科班二),年滿保送千總註冊候推者用二人(爲委班二),澎、臺俸滿千總與難廕守備以營用者相間輪用一人(爲扎班一),無職任之功加應用守備考驗一等者用一人(爲功班一),效勞期滿以營用者用一人(爲勞班一),候補候選守備捐即用者用一人(爲捐班一),武進士充補提塘年滿者用一人(爲效力班一),分發各省題補之千總用一人(爲分發千總班一),巡捕營當差千總用一人(爲當差千總班一),廕生改武以營用者用一人(爲廕生改武班一)。
乾隆十五年奏準:隨營候推之年滿千總壅滯甚多,雖經疏通,約計每年選用不過十餘人;而未經選用者日漸加增,銓選竟無限期。按雙月選用守備扎班,系澎、臺俸滿千總與難廕守備以營用者相間輪補。令難廕無人,澎、臺俸滿千總註冊候推者人亦甚少;每值此班因無人輪用,將缺歸於下班用別項之人。嗣後雙月輪用扎班之時,如遇本班有應用之人,先盡本班選用;如無應用之人,即將隨營候推千總選用。
十八年議定:各省副將之中軍多系都司,惟臺灣、澎湖、興化、閩安、延平、張家口之副將中軍現系遊擊,陝甘督標、河東河標、兩廣督標、廣州將軍標及江南太湖營之副將中軍現系守備,體制皆未畫一。除澎、臺系海外重地,應仍留遊擊以資彈壓,毋庸議改;其餘遊擊、守備,均改都司。合之各省,通改都司八十員,以爲守備升用之地。其現任遊、守,仍照原官升轉,離任後陸續更換。
五十六年諭:『臺灣雖在海外,非若煙瘴地面例須更換者可比。嗣後俸滿更調之例,並着停止。欽此』。遵旨議定:澎、臺武職人員俸滿保送升用之例停止,推升時各按本任歷俸五年之後,照常俸升用。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一。
嘉慶六年奏準:澎、臺俸滿保送千總與難廕守備,以單月扎班相間輪補一員。澎、臺千總俸滿既經停止,將單月扎班改爲難廕班、當差班改爲差班、雙月三委班改爲三候推班、當差班改爲差班、廕生改武班改爲廕生班。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二。
·銓選論俸
順治初年(?)定:福建省臺灣協、澎湖協、北路協各副將遊擊都司守備,臺灣城守營、南路營各參將守備,臺灣鎮標中、左、右三營遊擊守備,北路淡水營、南路下淡水營各都司,均於內地各營內揀選品級相當、熟悉風土之員,題請調補。副將三年俸滿、參將遊擊都司守備二年俸滿,該督、提會核題報;於即升官員內先行升用之中又先行升用。內有水師各官,照銜缺升用後調回內地,以水師各營員缺調補。千總諮部調補,不算前俸;三年滿日,考驗保送。把總諮部拔補;三年滿日,以內地千總拔補。
十一年(?)議準:銓選次序,如註冊千總、澎臺千總、均按引見日期先後用。如同日引見,將俸滿日期在前者用。
乾隆十年議準:嗣後調赴臺灣武職各官,無論大小,均以到臺之日起算俸,分別報滿。
十八年議定:臺、澎俸滿水師人員題報俸滿後,行文該督將該員調回內地;遇有水師應升題補之缺,即行題補。
又奏準:福建省澎、臺水師人員於題報俸滿後,該督將該員調回內地;遇有題補之缺系其應升者,即行題補。
二十六年覆準:福建省澎、臺參將遊擊都司守備等官改爲三年俸滿,保題調回內地,照例先行升用。
四十八年奏準:福建省澎、臺調回內地註銷邊俸人員,毋庸送部。
又奏準:苗疆、澎湖、臺灣俸滿人員,其升用之期較常俸倍速,與保送、保題人員無異。自應一體調取引見,恭候欽定。至循分供職,調回內地之員將俸滿先行升用之處註銷,毋庸送部。此內如有年力就衰、材技平庸者,該督、撫隨時參劾。
咸豐六年奏準:福建省臺灣水師陸路副將、參將、遊擊、都司、守備缺出,如臺地無人可升、內地無人可調,準於內地揀選熟悉風土、諳練營務之員升補;歷俸五年期滿,果能整飭營伍、撫綏地方,悉照各省邊俸之例,由該督、撫出具切實考語,保題送部引見升用。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三。
·千總俸滿
乾隆二十四年議定:其臺灣三年俸滿千總,引見後發回題補候升者,均調回內地候升。
二十八年題準:澎、臺俸滿把總以千總候補者,令該督於甄別年滿千總時,一體甄別;如有衰弱怠惰者,即行休退。
五十六年議準:澎、臺千總照內地之例,六年俸滿分別保送,毋庸計算邊俸。
嘉慶九年奉旨:『兵部議覆「愛新泰所請將現在由臺募兵及義民首內拔補各員弁準其留臺升拔並嗣後予以限制」一摺,臺灣千、把、外委等官,舊例於三年俸滿、班滿時,均應調回內地差委;惟近年以來多有由義民首及臺募兵內打仗緝匪着有微勞,以次拔補者。該弁等本系土着,於該處地方情形素爲熟悉,緝捕自較得力;若調至內地,轉屬生手。且伊等父母、妻子向皆就近團聚,一旦因換班內渡,無力搬移,不能兼顧,以致紛紛告退;情亦可憫!着照該部所議,查明該處現由本地募兵及義民首內除先經拔補各員外,嗣後定以限制:千總準其拔補三名、把總準其拔補五名、外委準其拔補十名、額外外委照缺計算,俱準其留臺差操。如有緝捕出力者,以次升拔。仍造冊諮部,以備查覈』。
道光四年奉旨:『前據趙慎畛奏「臺灣營弁請照海疆久任之例計俸升補」,當交兵部議奏。茲據奏稱:駐臺守備以上久停更調,而千、把總以下仍系紛紛更換,於海疆情形未能周知,不足以資約束。嗣後臺灣千總、把總、外委、額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滿,俱着毋庸調回內地;其留臺分別保題升補之處,均着照所議行。至該督奏請千總俸滿先加升銜,未免過優;且留臺將備等向無此例,亦覺兩歧。所請,着不準行。該處營員,現雖更定章程,而班兵仍照舊三年更換。惟兵丁內亦有由臺招募土着入伍者;一經着有勞績,不得不加以甄拔。若年久拔補漸多,則營弁半屬臺地之人,易滋流弊;殊非杜漸防微之道。着該督等遇有千、把、外委等缺,仍按嘉慶九年兵部奏定章程:凡由臺募兵丁甄拔並招募臺地土着兵丁,均不得過十分之一,以符定額』。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四。
·保舉
嘉慶十五年議準:福建陸路題補缺出,仍照舊例於現任屬員內揀選差操勤慎、着有勞績者,豫行保題送部引見,恭候欽定註冊;遇應用豫保時,內地將備缺出,內地豫保人員與臺灣豫保人員一體掣補。其臺灣將備缺出,遇應用豫保時,盡歸臺灣人員掣補;如臺灣無豫保人員,仍令該督於臺地人員揀選題補。至豫保遊擊內有籍隸本省者,遇有廣東應掣之缺,互相調掣。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七。
·題補
乾隆五十六年議準:福建省臺灣協、澎湖協、各外海水師副將遊擊都司守備,北路淡水營、外海水師都司,北路協陸路副將都司守備,臺灣城守營、南路營各陸路參將守備,臺灣鎮標中、左、右三營各陸路遊擊守備,南路下淡水營陸路都司,遇缺出時,即於臺灣所屬人員內揀選題補;如無合例可題之人,再於內地各營揀選品級相當、熟悉風土之員題請調補。其臺灣武職人員,俱按在臺歷俸五年後,方準其升補內地之缺。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八。
嘉慶十三年,移福建省臺灣水師右營遊擊、延平協陸路左營守備駐艋舺,作爲艋舺營水師遊擊、陸路守備;移北路淡水營都司駐臺灣水師右營,作爲臺灣水師右營都司;移原設興化協左營守備駐滬尾,作爲滬尾營水師守備:俱定爲題補之缺。
十六年議準:福建省臺灣噶瑪蘭守備定爲題補之缺;遇有缺出,照臺地武職升轉之例辦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九。
·調補
原定:福建省臺灣總兵官三年俸滿,由部將該省現任總兵官開列具題,請旨調補。臺灣協、澎湖協、北路協各副將遊擊都司守備,臺灣城守營、南路營各參將守備,臺灣鎮標中、左、右三營遊擊守備,北路淡水營、南路下淡水營各都司,以上各官遇有員缺,該督、撫揀選諳練老成、熟習風土之人題請調補。
又定:福建省臺灣澎湖副將在任三年、參遊都司在任二年、千把在任三年,均屆期調補。
雍正八年議準:福建省臺灣水師營遊擊守備、廣東省崖州水師營參將守備俸滿之日,該督、提查覈具題,調回內地;俟本省水師員缺,題請調補。
乾隆十年議準:福建省臺灣水師陸路各外委員缺,均就臺兵考拔;三年報滿,與內地外委互相調補。
二十七年議準:福建省臺灣參將、遊擊、都司、守備等官曆俸三年屆滿,於五月以前,先行遴員調補;仍扣足三年,再行報滿。
四十八年諭:『嗣後臺灣總兵、道府各員,俱着改爲五年任滿。屆期若一體更換,未免俱易生手;着將總兵、道、府輪間更換,每遇兩年更調一員』。
五十三年議準:福建省臺灣北路左營守備駐紮嘉義縣城,爲全郡適中之地;應另設都司一員,作爲調缺。遇有缺出,於內地現任都司內揀選調補。其原設守備,即移扎斗六門;仍作爲題調之缺。
五十六年諭:『臺灣副將一缺,關係緊要;必得諳習風土、熟悉情形之員,方與營伍有益。嗣後所有俸滿更調之例,着停止。欽此』。遵旨議定:福建臺灣副將、參將、遊擊、都司、守備,向例三年俸滿調回內地之例概行停止,均準在臺升轉。其千、把、外委,仍照舊例辦理』。
嘉慶十六年議準:福建省臺灣新設噶瑪蘭守備一缺,如臺地無可升之員,於內地各員內擇其曾任臺疆、熟悉風土者題請調補。
咸豐六年議準:臺灣武職缺出,如臺地無員可升、內地亦無員可調,準於內地揀員題請升補;歷俸五年期滿,保題送部引見升用。
光緒十三年諭:『楊岐珍系實缺人員,現經留辦臺防,四川又無軍務;該督所請調赴川省差委之處,着不準行。實缺提、鎮,武職大員,體制較崇;近來狃於積習,各督、撫因其曾膺保薦,往往奏調差委,視同部曲。而該提、鎮亦遂甘聽指麾,僅顧私恩,罔知大體;既失朝廷建立專閫之意,又開夤緣依附之門;此風斷不可長!嗣後各督、撫於實缺提、鎮,概不準率行奏調,以符定製。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七十。
·升銜留任
乾隆十五年覆準:臺灣現任遊擊如值較俸推升之時,停其推升他省;加銜一等,仍留原任。俟該員臺俸期滿,該督、提題報,照例升用。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七十一。
·儀式·
儀飾
隨從
·儀飾
嘉慶九年諭:『兵部奏「遵旨查明軍功名目」一摺,此項軍功,自乾隆五十一年臺灣用兵時福康安因該處義民等守城打仗、奮勉出力,賞給五、六品及七、八品頂戴爲數甚多;彼時福康安曾經專摺奏明,現俱有案可查。迨川、陝、楚邪匪滋事,各鄉勇隨同官兵剿捕,遇有打仗立功者,經略、參贊、督、撫、提、鎮以至司、道等官俱曾賞給頂戴,甚至有給予四品者;直至補用員弁,始行隨摺聲敘。而其初並未奏明賞給,實屬不成事體!鄉勇皆朕子民,爲朕出力,非爲領兵大臣等出力;若據實具奏,朕加賞頂戴,名達於朝,方爲榮耀。若匿不具奏,私行賞給,受大臣之虛惠,實功朕不得知,是欲榮反辱矣。況頂戴爲名器攸關,無論四、五品階級漸崇,即八、九品虛頂藉以榮身,亦當奏請賞給。且軍營奏請加恩,朕從不稍爲靳惜;即二、三品大員如果帶兵出力,一經保奏,無不立加獎擢。然必須奏準施行,方合「恩出自上」之道。且軍功鄉勇,如有情願隨營補用者,將來得有實缺,部中亦可按冊稽覈,杜其冒濫;豈該大臣等所得任意給予!此次軍興已閱九載,各省軍功得邀頂戴者甚多;前經部臣議定章程,飭遵辦理。其從前擅給之大臣官員等,本難辭咎。惟其事始於福康安,後遂踵而行之;今福康安早經身故,其餘亦概免深究。但賞功之典,非可以市私恩。嗣後遇有應行獎勵之處,俱當奏明請旨加恩,不得仍前擅給,以示慎重名器之意』。
·隨從
乾隆五十三年諭:『福康安等奏「清查臺灣積弊酌籌善後事宜」一摺,已令大學士、九卿議奏矣。內稱:「向來臺灣各營自總兵至守備衙門,皆有兵丁聽候差遣:分爲旗牌、伴當、內丁、管班四項名目,各有目兵管領。總兵署內多至三百人;副將以至守備依次遞減,至少亦有三十餘人。請嗣後將四項名目全行禁革,各署內酌留該班兵丁輪流親自上班」等語。額設兵丁,原以備差操、防守之用。乃臺灣鎮將各署內竟設有旗牌、伴當等四項名目,管領額兵,總兵署內至有三百餘人之多,以致各該兵丁分班輪直,其餘俱在外自謀生理;甚至有掛名在內,貼錢包差、代班差操等弊,實屬不成事體!不可不嚴加禁革。披閱之下,殊爲駭異!但臺灣既有此等情弊,恐別省提、鎮、將弁各署亦有似此者。着各省督、撫即行詳悉嚴查,毋許各提、鎮、將弁設立旗牌等名目,私令所轄兵丁在署差用。設或署中需人差遣,原不妨酌留數人聽用。如有仍前設立名目,任意役使兵丁至如許之多者,即將該提、鎮、將弁嚴參治罪;務令額兵一體照常操演,毋許藉端曠伍,致滋他弊』!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七十八。
·出征·
親征
軍令
·親征
康熙三十五年奏定:軍中豫備火器,八旗滿洲每旗馬馱子母等炮各五位,漢軍每旗馬馱子母等炮各九位、龍炮各一位、每翼沖天炮各一位。大同府所有神威炮二十四位,交該總兵賫赴西路大軍;宣化府所有神威炮二十四位,交該總兵賫赴中路大軍。其臺灣解到神威炮約重四百斤,攜行輕便,應將此炮每旗各增攜一位。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八十。
·軍令
乾隆五十二年諭:『昨據柴大紀奏:將劉欽等三名正法示衆,又將強取民物之兵丁陳恩成審明正法,衣物給還原主;所辦俱屬公當嚴明,已將該鎮交部議敘矣。武職大員如或心存私見,所屬弁兵有需索不遂及挾嫌專戮情事,不但當革職治罪,即予以抵償亦所應得。若行軍之際,紀律貴在嚴明。綠營惡習,最爲可惡;平時則強取民物,臨陣則恇怯退回。此而不誅,其何以照軍令而肅戎行!柴大紀深明紀律,將臨陣退縮之弁兵立正典刑,並將私取民家衣服之兵丁亦按軍法從事;是以將弁民丁共知儆懼,用命爭先,得以屢次克捷。而郝壯猷駐守鳳山,不惟不能如柴大紀之策勵士卒抵禦賊匪,且畏怯幸生,從而逃回;是以身伏刑誅。朕于軍務,從來信賞必罰。其奮勇出力者,必從優甄錄;而畏葸退縮者,亦必重治示懲。國家累洽重熙,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無備。前於甘肅剿捕逆回蕆事後,曾命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將行軍紀律擇其緊要數條,頒發各營操演講習;乃尚有郝壯猷等畏葸偷生者!着將柴大紀用法嚴明、得邀獎敘,郝壯猷怯懦逃回、按律正法之處,補行載入,通行曉諭各營伍。俾專閫大員曉然於敵愾大義,共矢盡忱;而將備兵丁人人有勇知方,恪遵軍紀,盡成勁旅:以副朕整飭戎行、諄切誥誡之至意。欽此』。遵旨議定:補入行軍紀律曰:『用命者賞,不用命者戮;而臨陣之時,賞罰尤貴嚴明。若有兵丁恇怯、畏賊退縮者,領兵大員立時誅戮數人,其餘弁兵知所畏憚,不惟不敢退縮,轉可奮勇爭先。即如臺灣賊匪攻犯諸羅時,柴大紀將退回之外委及搶取民人衣物之兵丁俱在軍前正法示衆,遂得屢次克捷,特邀恩旨獎敘;而原任總兵郝壯猷於賊匪攻犯鳳山時,既不能策勵士卒、奮勇殺賊,且敢畏怯幸生、委城逃避,以致身罹重闢。可見用法者得以轉怯爲勇,不用法者反致戮及其身。凡屬專閫大員,平時各宜講明軍紀,臨時實力奉行;而將備兵丁,亦當時相儆惕,共知利害:可期有勇知方,仰邀甄拔』。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一。
道光十三年諭:』國家設兵衛民,所以戢奸禁暴。凡有將帥之責者,訓練於無事之時,固宜技藝精良,足資扞衛;尤須講明紀律,俾之有勇知方:庶爲節制之師,克備干城之選。乃近日臺匪不靖,調派河南等省官兵進剿。旋因首犯就擒、餘匪殆盡,中途停撤;尚未臨陣殺賊,而沿途滋事之案業已層見疊出。如御史周濤所奏:河南征兵行至宿州,毆斃人命;撤回時,又攜帶幼童至十七名之多。福建兵丁,勒折夫價,毆斃夫頭。遊擊庚音保任聽兵丁定期不行,開單令地方官應付;千總李福祥勒借番銀,又有兵丁強搶鹽館之案。種種不法,皆由平日訓練不明、因循廢弛,以致恃強藐法,罔知顧忌;甚至帶兵員弁通同需索。似此驕縱,又何以戢奸禁暴乎!所有滋事弁兵,業經飭交該督、撫等從嚴懲辦。嗣後各將軍、都統、督、撫、提、鎮務須申明紀律,實心教導,示以法無可寬、令不可犯。偶有桀驁不馴者,即隨時懲創,毋稍姑息;作其果敢之氣,戢其獷悍之心,使一律精純,悉成勁旅。倘仍前廢弛,必將管轄大員懲處不貸;慎勿視爲具文,以副朕整飭戎行、諄諄誥誡之至意』。
光緒三年諭:『何璟、丁日昌奏「特參廢弛營伍之守備」等語。臺灣滬尾營水師守備嘉朝泰,平日不能約束兵丁、整頓營伍,以致該營犯事及老弱充數至八十餘名之多,實屬荒怠不職!嘉朝泰着即革職,永不敘用;以爲玩視營務者戒』!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二。
·恩錫·
襲次
·襲次
乾隆三十二年諭:『朕恭閱「實錄」內所載:海澄公黃芳度闔門殉節,忠藎可嘉;業經準襲公爵十二次,以酬義烈。因思綠旗世職,尚無承襲罔替之條;但如黃芳度之捐軀授命,大義炳然,自應破格施恩,延賞於世,以昭褒忠盛典。至如征剿吳逆時將軍張勇、趙良棟、王進寶、平定噶爾丹時提督孫思克諸人,並各懋建勳庸,昭垂史冊;其承襲世職,亦當一體加恩,予以罔替。又如提督陳福於王輔臣之亂,勤勞閫寄,被賊暗戕;及近日剿平回部時提督豆斌、總兵高天喜等雖不如張勇等之勳勞茂着,然均奮勇疆場,抒丹效命:皆宜厚予恩恤,用慰忠魂。其襲次滿時,俱着照八旗之例,賞給恩騎尉;俾其子孫得資以上進,永遠承恩,世食忠貞之報。此外有似此等應行分別加以優恤者,着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詳悉查明具奏,候朕再降諭旨。國家承平百餘年,中外一統,滿洲、漢人皆我臣僕,朕亦從不肯稍分畛域;綠旗將弁中,果有藎誠爲國、克奏膚功者,自應錄敘從優,恩施後裔。若其身歷戎行而巽軟恇怯、僨事失機,亦必明正典刑,俾率師武臣知所儆戒!總之,示懲示勸,一惟其人功罪所自取,而無所容心曲徇於其間;所以昭信賞必罰之大經,皆於是乎在。將此通諭中外知之。欽此』。遵旨具奏,按吏部進呈黃冊及兵部歷年檔案,將漢世職各該員事蹟詳加查閱,分繕清單具奏。奉旨:『向來綠旗世職,無承襲罔替之例;第念官弁等果能宣力效忠、勳猷卓越,則國家延賞酬庸,誼無歧視。前經降旨將黃芳度、張勇等特予加恩,準其子孫永遠承襲世職;並令軍機大臣會同兵部詳查國初以來凡有功冊可稽者,分別等次,通行列名具奏請旨。茲據覆奏,內有殉節陣亡之張國彥、徐勇、鄭之文、賈大第、鄭鈺、房星、趙邦試、林芳、康泰、康海、許雲、遊崇功、羅萬蒼、徐宗仁、李國勳、劉貴才、劉芳雨等十七員,又軍功較着之惠應詔、梁化鳳、仝光英、黃熙瓚、李皇詔、李之芳、陳世凱、許正、蔣懋勳、趙應奎、潘育龍、藍廷珍、樊廷、冶大雄等十四員,核其事蹟,或致命疆場,克昭義烈;或折衝閫外,茂着勤勞。均宜錫以殊施,俾臣工共知激勸。所有張國彥等子孫,其世職有尚應承襲者,俟將來襲次滿時,着加恩各賞給恩騎尉;其現在襲次已滿者,亦着一體賞給恩騎尉:並準其世襲罔替,庶藎臣後裔得以長荷渥恩,副朕格外嘉績褒忠之至意』。
嘉慶六年奉旨:『臺灣剿匪案內陣亡各弁之子弟,因措費艱難,以致驗看逾限;該省距京較遠,其世職各員家道寒微,無力進京,自系實在情形。嗣後遇有邊省學習期滿世職人員實在無力進京者,着加恩賞借年半俸銀,俾資路費,以示體恤。倘借俸之後,仍有耽延逾限者,該督、撫即參奏,照例辦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八十四。
·綠旗營制·
福建臺灣巡撫
臺灣鎮總兵官
澎湖鎮外海水師總兵官
·福建臺灣巡撫
福建臺灣巡撫一人(駐紮臺灣府城,節制二鎮)。
·臺灣鎮總兵官
臺灣鎮總兵官一人(駐紮臺灣府中路口,兼轄臺灣北路、臺灣水師二協、臺灣城守、臺灣南路、臺灣嘉義、臺灣艋舺、臺灣恆春、臺灣道標、臺灣南路下淡水七營)。中營中軍遊擊一人、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三人、外委四人、額外外委三人,兵四百七十二名。
臺灣北路協副將一人(駐紮埔里社,統轄本標中、右二營)。中營中軍都司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三人、外委六人、額外外委五人,兵七百六十二名;右營遊擊一人(駐紮臺灣府)、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六人、額外外委三人,兵五百四十三名。
臺灣水師協外海水師副將一人(駐紮安平,統轄本標中、左、右三營)。中營中軍外海水師都司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一人、外委二人、額外外委三人,兵三百六十三名;左管外海水師遊擊一人、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一人、外委一人、額外外委二人,兵三百三十二名;右營外海水師都司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二人、額外外委二人,兵三百三十三名。
臺灣城守營參將一人(駐紮臺灣府北路口,統轄本標左、右二營)。左軍守備一人(駐紮〔南』路崗山汛)、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三人、額外外委一人,兵三百十七名;右軍守備一人(駐紮北路下加冬汛)、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四人、額外外委一人,兵三百八十三名。
臺灣南路營參將一人(駐紮鳳山縣)、中軍守備一人(駐紮水底寮)、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三人、額外外委四人,兵四百二十六名。
臺灣嘉義營參將一人、都司一人(均駐紮嘉義縣)、守備一人(駐紮斗六門)、千總二人、把總五人、外委六人,兵一千二百六十八名。
臺灣艋舺營外海水師參將一人(駐紮艋舺渡,兼轄滬尾、噶嗎蘭二營)。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三人、額外外委二人,兵四百三十七名;滬尾營外海水師守備一人(駐紮滬尾炮臺塘)、把總一人、外委二人、額外外委三人,兵二百四十三名;噶瑪蘭營都司一人(駐紮五圍)、千總一人、把總三人、外委二人、額外外委三人,兵三百八十三名。
臺灣恆春營遊擊一人(駐紮恆春縣)、中軍守備一人(駐紮鵝鑾)、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三人,兵四百四十名。
臺灣道標都司一人(駐紮臺灣府南路口)、千總一人、把總三人、外委三人,兵四百六十六名。
臺灣南路下淡水營都司一人(駐紮豬毛口)、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三人、額外外委二人,兵三百三十四名。
·澎湖鎮外海水師總兵官
澎湖鎮外海水師總兵官一人(駐紮澎湖媽宮汛,統轄本標左右二營)。左營兼中軍外海水師遊擊一人、中軍守備一人、千總一人、把總四人、外委二人,兵四百五名;右營外海水師都司一人、千總一人、把總二人、外委二人,兵三百六十三名。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九十三。
·議敘通例·
軍功議敘
軍功優敘
·軍功議敘
雍正元年諭:『進藏及克復臺灣有功人員,其現在者俱已議敘,惟已經身故者未得議敘。同爲國家立功之人,乃以身故之後,不得均霑恩恤,朕心深爲憫惻!着即酌加議敘,着爲定例,以副朕裦錄有功之至意。欽此』。遵旨議定:文武官出征立功,未及議敘身故者,統兵官按立功大小、分別等第,造冊送部。系一等、二等軍功,給一子監生;遇把總員缺,該督、撫揀選拔補。三等、四等軍功,給一子監生;遇外委、把總員缺,該督、撫揀選拔補。五等軍功,給一子監生;或願應試、或願隨營食糧,各聽其便。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
·軍功優敘
康熙二十一年(?)平定臺灣,奉旨:『在事官員各加一級,兵丁各賞一次』。
又奉旨:『官兵遠抵海疆,冒險剿寇,非陸路用兵可比。在事官員着各再加一級、兵丁着再賞一次,以示特加優渥至意』。
是年,議敘福建克復海疆各島廈門、金門等處有功官弁,例應功加一等者加二等、應功加二等者加四等,以次遞加,分別議敘。
雍正元年,議敘克復臺灣官弁,各功加三等;防守淡水營各官,各功加二等;防守澎湖、廈門各官,各加一級。奉旨:『臺灣地方,自古未屬中國;皇考以聖略神威,取入版圖。逆賊倡亂,佔據臺地;皇考籌畫精詳,指授地方官員遣調官兵,七日之內克服全臺。官兵感戴皇考教育之恩,奮勇攻取,甚屬可嘉!茲仰副皇考從優議敘之旨,官員現行議敘功加之外,概行各加一等』。
乾隆元年,平定福建臺灣北路議敘,總督加三級、提督功加三等,其餘有功官弁一等者功加一等、紀錄二次,二等者功加一等、紀錄一次,三等者紀錄三次。
五十二年諭:『逆匪林爽文糾集賊黨,滋擾嘉義縣城,圍攻數月;經常青等屢次派兵往援,俱被賊匪阻截。柴大紀在城內率領官兵義民,悉力保護;正在急迫之際,福康安、海蘭察督率將弁官兵鼓勇直進,並不俟貴州、湖南續調兵丁到齊,即將現有兵民分爲五隊,派鄂輝等分隊帶領、沿途剿殺賊匪,俱能奮勇直前、不避險阻,將各處村莊屯聚之賊匪痛加殲殺,直抵縣城。數月之圍應手而解,城內數萬生靈得獲更生之慶;並將賊人存貯糧米運入縣城,軍糈民食益資充裕。此皆福康安等調度有方,振作士氣;用能克敵致果,迅奏捷音,自應優加寵錫。福康安、海蘭察現俱系侯爵,着晉封公爵,以示優異。其鄂輝、舒亮、普爾普等及巴圖魯侍衛章京並在事出力之鎮將、弁員等,俱能領率兵民,鼓勇奏績;着查明諮部,一併從優議敘』。
五十三年諭:『逆首林爽文經福康安等設法生擒,辦理周妥,實屬可嘉!在事出力將弁,查明諮部議敘;隨徵兵丁,分別獎賞。大學士和珅始終承旨書諭,於一切清滿事件鉅細無遺,懋着勤勞;自應特加優賞。和珅本系一等男爵,着跟從前大學士張廷玉之例,晉封爲三等伯。大學士阿桂、王傑、尚書福長安、董誥,夙興夜寐,一體宣勤;俱着交部議敘。孫士毅以鄰省總督,一聞逆匪滋事之信,節次派調兵丁,撥運軍餉、火藥、鉛丸等項源源接濟,迅速周妥;甚爲出力。着照從前大學士蔣廷錫之例,賞輕車都尉世職』。
又以臺灣南、北兩路賊目悉就俘擒,全郡平定,予將軍福康安、參贊大臣海蘭察、鄂輝暨在事出力大小將弁等優敘;隨徵兵丁,查明分別獎賞。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零一。
嘉慶十一年諭:『本日賽衝阿奏「節次垂詢諭旨」並「巡洋官兵拿獲賊目匪夥審明分別辦理」各摺,蔡逆自上年冬間竄至臺灣地方,勾結陸路匪徒肆行滋擾,公然豎旗稱王,焚劫鳳山縣城,並將郡城圍次數月之久;彼時內地大兵未及配渡,臺郡兵力較單,愛新泰、慶保二人率同地方兵勇隨宜援應,悉力拒守,俱以無虞,其功甚偉。前命賽衝阿查明據實保奏,茲復據賽衝阿奏稱:「當蔡逆匪船進口之時原有一百餘隻,維時李長庚在鹿耳門招外寄碇,愛新泰、慶保與該提督約信會合,用計火攻,前後焚燒大小賊船計七十餘隻;匪船駛近招口,經李長庚督兵攻剿,不能出口。適風順潮長,賊始乘機竄逃」等語。是蔡逆之不能久於窺伺臺灣,實系伊二人同李長庚夾攻之力。李長庚亦並無玩縱情事,惟伊究系專管水師之員,疏防之咎實無可辭;是以將伊革去頂戴,責令自效。至愛新泰、慶保原在陸路防守,今餘匪搜捕將淨,全郡敉寧,允宜褒獎勤勞,以昭懋賞。愛新泰前因收復鳳山、肅清南路,已賞給雲騎尉世職;着再施恩,加賞爲騎都尉世職。慶保着加恩賞給雲騎尉世職,並賞戴花翎。副將金殿安、什格、參將英林、同知吳應魁,前此進兵斗六門,與賊匪打仗得勝,殲獲多名;茲既據賽衝阿查明尚無捏飾情事,着施恩均交部議敘。其餘員弁、兵勇、屯番內有實在出力應行保奏者,着賽衝阿確切查明,再遵前旨保奏。至守備王贊,前此堵御蔡逆本屬出力,是以加之恩擢;此次復能實力巡緝,拿獲賊目、賊夥多名,殊屬奮勉!着加恩照賽衝阿所請,再行賞戴藍翎』。
又以克復臺灣鳳山縣城,賞還總兵愛新泰花翎。
又諭:『李長庚奏「攻剿蔡逆情形」一摺,覽奏實深憐憫!此次李長庚督兵圍捕蔡逆,殲擒盜匪多名;且能不遺餘力,攏船擒捕,以致身受多傷,實爲奮勉。本應即予甄敘,特以前在鹿耳門不能截拿蔡逆,曾經革去翎頂,責令立功自贖;茲着加恩先行賞還頂戴。該提督惟當益矢感奮,果能乘蔡逆窮蹙之時設法擒獲,捷音奏到,不特賞還花翎,仍當錫以世職之封。黃飛鵬系浙江總兵,協剿出力,致被炮彈擲傷腰骽,亦屬可嘉!着交部議敘』。
十三年,以舟師搜剿蔡、朱二逆夥黨並續獲艇匪船炮,予遊擊陳夢熊參將,戴花翎。
十四年諭:『張師誠等奏:殲除海洋積年首逆蔡牽,將逆船二百餘犯全數擊沈落海,並生擒助惡各夥黨;覽奏欣慰之至!王得祿、邱良功協力奮追,殲除首惡,均屬可嘉。而王得祿額角手捥各受重傷,仍復奮不顧身,趕攏賊船追剿,致該逆登時落海,厥功尤偉!王得祿着加恩晉封子爵,並賞給雙眼花翎、白玉翎管一個。邱良功左骽受傷,本船被賊艘碰壞,不能前進,勞績稍遜;邱良功着加恩晉封男爵。至該逆用番銀作爲炮子,可見鉛丸已屬罄盡;總由阿林保、張師誠年來於各海口巡防嚴密,使一切火藥、米石概行杜絕,不得稍有透漏。該逆乃日益窮蹙,立行殲滅,辦理實屬認真。總督阿林保、巡撫張師誠,均着交部從優議敘,以示嘉獎』。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零二。
·綠營處分例·
限期
解運
奏章文冊
儀制
拔補
軍器
約束
保甲
邊禁
海禁
巡洋捕盜
外海巡防
·限期
康熙十一年(?)題準:凡欽部事件,督、撫、提、鎮皆以文到日爲始,限四月具題;兼管二省之總督所管隔省事件,限六月具題。福建之臺灣、廣東之瓊州、湖南、廣西、雲南、貴州之苗疆、陝西之安西、四川之寧遠府所屬州縣,各該督、撫於正限之外,分別展限;該省提、鎮,亦照巡撫例展限。江南等處提督管兩省者,照總督例展限。至違限月日,皆專責督、撫、提、鎮計月議處。不分坐屬官,若違限不及一月者免議;違限一月者罰俸三月,二月者罰俸六月,三月者罰俸九月,四、五月者罰俸一年,半年以上降一級留任,一年以上降二級留任,二年以上降三級調用。倘事屬繁重,限內難結者,承查、承辦官將情由申詳該督、撫、提、鎮題明展限。如將易結之事遲延不結、或將難結情由不申詳督、撫、提、鎮,將屬官題參;或限內並違限不及一月者,將承查、承辦官罰俸三月。若事已完結,將屬官以遲延題參違限不及一月者,督、撫、提、鎮免議,屬宜亦免議。若違限一月,承查、承辦官罰俸一年,督、撫、提、鎮仍計月處分。
三十二年覆準:福建之臺灣、澎湖升任官,均令新舊交代。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十六。
·解運
嘉慶十二年議定:臺灣運解兵餉,原例定有限期。惟該處遠隔重洋,風信靡常;倘因守風信致稽時日者,取具該管地方官印結報部,免其遲延處分。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
·奏章文冊
道光七年諭:『明保系總兵降用副將人員,例本不應遞摺。其在署臺灣鎮總兵任內,因所屬安平協地方有營兵搶毀米船一案意存諉卸,被參降調,毫無屈抑,自應靜候部選;輒敢呈遞封章求賞差使,實屬不安本分,膽大妄爲!明保着即革職,交該旗嚴加管束』。
十三年諭:『瑚松額等奏:查明提督馬濟勝因節次奏報各摺遲延,誤以爲傳牌內不填裏數所致;率於奏報馳赴鳳山拿辦粵匪一摺傳牌內填寫「限行六百里」字樣,實屬錯誤!馬濟勝着交部議處。欽此』。遵旨議準:嗣後尋常摺奏由驛接遞,不得輒限四、五六百里。倘有混行填發者,降一級調用』。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一。
·儀制
道光三年奏定:調補臺灣武職所帶人役,總兵、副將三十名,參將、遊擊、都司二十名,守備以下等官十名。旗員外任綠營武職,照漢官加一倍。違定數多帶者,降一級調用。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二。
·拔補
康熙五十二年議準:臺灣營兵以三年爲滿,由內地各營選年力精壯、有身家者撥往換班。各該營造具年貌、籍貫並註明疤痣、箕斗清冊三本,一存原營、一交廈門點兵官覈驗、一交臺灣驗明收伍。換回之日,仍照冊稽察,發回各原營。其在臺灣逃亡、裁革兵缺,不得在彼募補;於臺灣呈報到日,各原營即照數選兵撥往廈門。無論水、陸,計有十名以上,即委千、把等一名搭船管押,前往歸伍。如換班時有私相頂替及換名不換人者,將管押官革職,內地該管官與臺灣該管官各降二級調用。總兵官不稽察者,降一級留任;提督罰俸一年,總督交與吏部察議。如查出揭報題參者,免議。
雍正五年奉旨:『臺灣換班兵丁,着該管官選勤慎可用之人撥往。倘兵丁到彼有生事不法者,或有發覺、或被駐臺官參出,將選撥之該管官一併議處』。
乾隆六年奏準:臺灣換班兵丁,由內地各營選撥。如到臺生事不法,將原選撥官降一級調用。
道光四年諭:『前據趙慎畛奏:臺灣營弁,請照海疆久任之例,計俸升補;當交兵部議奏。茲據奏稱:「駐臺守備以上久停更調,而千、把總以下仍系紛紛更換,於海疆情形未能周知,不足以資約束。嗣後臺灣千、把總、外委、額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滿,俱着毋庸調回內地;其留臺分別保題升補之處,均着照所議行。至該督奏請千總俸滿先加升銜,未免過優;且留臺將備等向無此例,亦覺兩歧。所請,着不準行。該處營員現雖更定章程,而班兵仍照舊三年更換。惟兵丁內有由臺召募土着入伍者,一經着有勞績,不得不加以甄拔;若年久拔補漸多,則營弁半屬臺地之人,易滋流弊,殊非杜漸防微之道。着該督等遇有千、把、外委等缺,仍按嘉慶九年兵部奏定章程:凡由臺募兵丁甄拔並召募臺地土着兵丁,均不得過十分之一,以符定額』。
·軍器
道光三年奏定:臺灣地方,除熟番、屯丁應用器械及民間菜刀、農具外,如有私藏弓箭、腰刀、撻刀、半截刀、標槍、長矛等項及私造各色旗幟,該地方官均照失察販賣軍器例分別議處。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四。
·約束
嘉慶十二年議定:臺灣換班兵丁脫逃,管帶官防範不嚴,每名降一級留任;其原營派撥不慎之員,每名罰俸一年。
道光三年奏定:臺灣遊擊、守備等官,有貪酷乖張以致起釁生事,革職提問。參將、副將、總兵如徇庇不行揭報者,均降三級調用;止於失察者,均降一級調用。若文職同知以下等官有貪酷乖張,武職瞻徇隱匿不行告知督、撫者,降一級留任。
又奏定:臺灣系海疆重地,換班兵丁由內地各營派往,該管官詳加遴選,將動慎安分之人派往;其不安分者,當即革伍,不準派往。至到臺後,責令臺營該管各官嚴行約束。如兵丁酗酒毆斃人命,將臺營約束不嚴之該管官降一級調用,兼轄官降一級留任,原營派撥不慎之員均罰俸一年。若結會拜盟、糾夥持械欺壓良善及逼索詐奸、擾害地方以致釀成事端者,將臺營約束不嚴之該管官革職,兼轄、統轄各官均降二級調用,總兵降一級調用,原營派撥不慎之員降一級留任。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五。
·保甲
雍正十一年議準:臺灣多流寓之人,除立有產業兼有父母、妻子者,自有十家甲牌可稽。其並無家室產業如佃戶、傭工、貿易之類,取具業主、房主、鄰佑保結,附於甲牌之末彙報,以備稽察。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六。
·邊禁
乾隆五十四年諭:『大黃藥料爲民間療病所必需,前因不準與俄羅斯交通貿易,恐奸商私行偷漏,是以諭令沿海各省督、撫飭屬實力稽查。旋經續降諭旨,不可查辦過當,以致因噎廢食;並令各就地方情形妥立章程,發給官票,以憑查驗。原恐各處海口地方偷販出洋,轉售俄羅斯希圖厚利,必須嚴加查禁。至內地各州、縣本可任其商販流通,若一概令請宮票始準採買行運,地方官辦理不善,非特胥吏藉端勒索擾累商人,而各州縣不肖官員亦難保無從中染指之弊,以致商販裹足,藥材短缺,於民間多有未便,殊非朕惠愛閭閻之意。嗣後大黃一種,止須於各省沿途口岸及直隸之山海關等關口近邊地方嚴行飭禁,母許絲毫偷漏;即陝、甘兩省,亦止當於嘉峪關、榆林等處加意查察。其內地省分,如臺灣、瓊州、崇明等處地懸海外,仍着各該地方官酌定限制,給予官票呈驗,以防私販偷漏;其餘各州、縣,均聽其照常販運,毋庸給發官票,以免紛擾而便民用』。
道光四年諭:『趙慎畛等奏「請嚴禁民人私墾生番境內地畝」一摺,福建臺灣彰化縣所轄水裏、埔里兩社系在生番界內,向以堆築土牛爲限,民人樵採例禁侵越;近年以來,該處生番因不諳耕作,將熟番招入開墾。據該督等查明,該熟番與漢民交契、結姻者頗多,恐漢奸私入,溷雜難稽。或因生番懦弱,逞強欺佔;該生番野性未馴,必致爭鬥肇釁,釀成巨案,不可不嚴行飭禁。現在農事已畢,着即飭令各社屯弁及通、土等查明越入各熟番,概行召回,不準逗遛在內;以後,亦不許再有潛往。如敢抗違,該廳、縣等立即會營拿究。並着於集集鋪、內木柵二處隘口設立專汛,即飭北路協副將於彰化營內就近移撥弁兵,實力防堵,毋許番民擅自出入。鹿港同知、彰化縣每年分上下兩班輪往巡查一次,仍按月取具汛弁及屯弁、通、土等切結,由廳、縣加結通報。並責成臺灣鎮會同該道、府嚴行查察,該弁兵如有疏懈徇縱情弊,即行分別斥革治罪;倘該廳、縣視爲具文,督查不力,亦即據實參奏,交部議處。該處開墾一事,嗣後不必開端,永當禁止。該督等務飭屬認真稽查,毋得日久生懈,以靖地方』。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八。
·海禁
康熙五十六年覆準:臺灣產米,不許私運出洋販賣。至漳、泉、廈門等處米少價貴,有船從臺灣帶米至該處者,準其照時價糶賣。
雍正七年議準:臺灣南路、北路一帶山口,生番、熟番分界勒石,界以外聽生番採捕。如民人越界墾地、搭寮、抽藤、吊鹿及私挾貨物擅出界外者,失察之該管官降一級調用,該上司罰俸一年;若有賄縱情弊,該管官革職,計贓治罪。如三年之內民番相安無事,將該管官紀錄一次;社甲兵丁人等,該督、撫酌加獎賞。
十年議準:臺灣海外重地,文武官弁必互相稽察。若有貪酷乖張以致起釁生事者,如系武職遊擊、守備以下等官,將不揭報之副將、參將降三級調用,不題參之總兵官降二級調用,不告知督、撫之文職降一級留任;如系文職同知以下等官,將不揭報之道、府降三級調用,不告知督、撫之武職降一級留任。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二十九。
乾隆九年諭:『此後臺灣武職大小各官創立莊產、開墾草地,永行禁止。倘有託名開墾者,將本官交部嚴加議處,地畝入官;該管官通同容隱,並行議處』。
二十六年奏準:內地民人無照偷渡臺灣者,該地方官拿獲人犯,詳報該總督、提督訊明由何處出口、入口,一名至九名者,將守口員弁罰俸一年;十名以上,降一級留任;二十名以上,降一級調用。其兵目、澳保在本管汛地拿獲者,毋庸給賞。如在洋麪拿獲偷渡人犯十名以上同船戶、客頭並獲者,賞銀四兩;每十名以上,照數遞加。如偷渡船隻尚未出洋,別汛兵目、澳保盤獲者,減半賞給。所賞銀兩,即令地方官先行墊給;候定案後,於偷渡船隻變價充公銀內給還。守口員弁拿獲一起,準其記功一次註冊;積至十次者,查其平日居官果屬才優,即量予拔擢。若非偷渡之人,而員弁、兵役敢於妄拿圖功邀賞者,一經審出,即行嚴參,從重治罪。
又奏準:廈門爲渡臺之總路,而臺屬淡水廳及臺灣、鳳山、諸羅(今改嘉義)、彰化四縣所轄各小港,均爲進臺咽喉;拿獲偷渡人犯,究明由何處出口、入口,將失察縱放出入之口岸員弁,一併嚴行參處。
四十九年奏準:臺灣流寓民人情願回籍者,概免給照,準其自赴鹿耳門總口,將姓名年貌、在臺灣在籍住址告知船戶開列總單,由船戶持交口岸員弁驗戳掛號,隨時放行。其南、北一帶口岸不許內地船隻往來之處,仍照舊例嚴禁,不許私越。
又奏準:內地民人往臺灣者,該地方官給予照票,由廈門盤驗出口;其無照偷渡者,嚴行禁止。若拿獲偷渡之人,詳報該總督、提督訊系逸犯逃遣,問明沿海陸路在何處進口、何處藏匿;如知情賣放窩隱者俱革職治罪外,其失察進口員弁降二級調用,失察藏匿地方員弁降一級調用。如失察無照民人春屬偷渡過臺者,降二級調用;失察隻身民人偷渡者,降一級調用;徇隱不報者,革職。該地方官能盤獲逸犯逃遣,每一名准予紀錄二次;拿獲攜帶妻子脫逃者,每一起准予加一級。其兵目、澳保能將偷渡各項人犯在洋拿獲,訊明屬實,即將船隻貨物賞給兵丁,以示獎勵。其有照商船因風飄泊到岸者,驗明牌照,立即放行;如兵役藉端需索,將該管官降二級調用、兼轄官降一級調用。倘有積慣船戶、客頭在於內地沿海小港攬載圖利致奸民私越出洋,地方官能拿獲者,即照拿獲逸犯逃遣之例議敘;如不實力查拿,照偷渡之例查議。至官兵因公差委,將所乘船隻偷渡無照人等,專管官知情者革職提問,不知情者革職;兼轄、統轄官不行揭報,均降一級調用;總兵降一級留任;提督不行題參,罰俸一年;總督不行題參,交吏部察議。
五十四年奉旨:『沿海小港查禁既嚴,凡有搭載前往臺灣民人,非由正口無從徑渡;恐不特胥吏、兵役等從中多索錢文,即守口文武員弁亦難保無通同染指。是私渡之弊或可禁絕,而勒掯賣放之端即由此起。總在該督、撫及臺灣鎮、道等督飭守口文武員弁實力稽查,隨時嚴密。若查出胥吏、兵役人等婪索私放,即行嚴辦示懲;不得視爲具文,久而生懈。自此次立定章程之後,再有多索搭載船租飯食銀兩、故意刁難及得贓放行、私越海口諸弊,惟該督、撫及鎮、道等是問,不僅將海口文武員弁從重治罪已也』。
嘉慶六年奏準:臺灣南、北一帶口岸如有私越之人,將不行查禁之口岸員弁罰俸一年。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三十。
·巡洋捕盜
乾隆五十九年奏準:臺灣水師將弁按照巡期親歷各處,實力巡哨。遇有失事,若於巡期內將本境應行緝捕之犯能於疏防限內拿獲及半者,免其議處;一案盜犯全行拿獲者,準其加一級;疏防限外全獲者,準其紀錄二次;能首先拿獲鄰境劫掠盜犯一案、本任並無承緝逃者,準其送部引見。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一。
·外海巡防
康熙五十五年覆準:福建省水師提標五營、澎湖水師三營、臺灣水師三營分撥兵船,各書本營旗號,每月會哨一次,彼此交旗爲驗。如由西路去者,提標哨至澎湖交旗、澎湖哨至臺灣交旗,皆送臺灣鎮查驗;由東路來者,臺灣哨至澎湖交旗、澎湖哨至廈門交旗,皆送督、撫查驗。如某月無旗交驗,遇有失事,照例題參。
五十六年覆準:福建省臺灣、澎湖兩協副將,歲率三船親身出洋,總巡各本管洋麪;兩協遊、守,分巡各本汛洋麪。海壇、金門二鎮,各分疆界爲南北總巡;每歲提標撥出十船,以六船歸巡哨南洋總兵官調度、四船歸巡哨北洋總兵官調度。其臺、澎二協副將、金門、海壇總兵官,均於二月初一日起,九月底止,期滿撤回。至各營分巡官兵,挨次更換。如遇失事,各照例題參。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二。
·簡閱·
綠營簡閱營伍
·綠營簡閱營伍
乾隆元年奉旨:『各省營伍離提、鎮遼遠,不能親身稽察;該督、撫酌量地方營制,如何令提、鎮等隔數年一次親身查閱?詳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定:福建總督(今改閩浙總督)到任後,閱一次。水師提督(今裁缺),一年閱海壇、閩安、烽火門等處,一年閱金門、南澳、銅山等處,以二年而遍。陸路提督,一年閱興化、福州、福寧、建寧、延平等處,一年閱泉州、漳州、龍巖、汀州、邵武、永春等處,以二年而遍。海壇、金門、南澳、臺灣四鎮水師營汛,每年閱一次;福寧、汀州、建寧、漳州四鎮陸路營汛,每年閱一次。各將出巡迴任日期及各營汛官兵技藝是否純熟、軍裝器械是否齊全?具本題報。
五十一年諭:『前因臺灣孤懸海外、遠隔重洋,民情刁悍,奸徒易於滋事,向來親派御史前往巡視;職分較小,且不能備悉該處情形,實屬有名無實。是以降旨將請派巡臺御史之例停止,令該督、撫及水師、陸路兩提督每年輸值一人前渡臺灣,嚴行稽察;如地方文武有骪法營私、擾累兵民之事,即可就近查明,據實參奏。今思福州將軍亦系該省大員,自應一體輪派。嗣後着該省將軍與督、撫、提、督分年輪值一人前渡臺灣,實力稽查整頓,以期永靖海疆。倘有仍前骪法貪黷等情,即行據實參辦。至海洋風信靡常,前已降旨令該督、撫等止須俟風信平穩時配渡前往,不必拘定時日。但遠渡重洋,究系涉險;如該將軍、督、撫、提督內有年逾七十者,着免其前往,以示體恤』。
五十三年諭:『額設兵丁,原以備差操、防守之用。乃臺灣鎮將各署內竟設有旗牌、伴當、內丁、管班四項名目,總兵署內至有三百餘人之多;以致各設兵丁分班輪值,其餘俱在外自謀生理,甚至有掛名在內貼錢包差、代班差操等弊;實屬不成事體!不可不嚴加禁革。恐別省提、鎮、將弁各署,亦有似此者。着各省督、撫即行詳悉嚴查,如有仍前設立名自、任意役使兵丁至如許之多者,即將該提、鎮、將弁嚴參治罪;務令額兵一體照常操演,毋許藉端曠伍,致滋他弊。第恐日久因循,不能認真整飭;嗣後該將軍等每年輪往查察,務宜實力整頓,秉公辦理』。
又諭:『臺灣鎮、道各員,令將軍、督、撫、提督大員於每年輪往查察,將鎮、道、府、廳備弁佐雜各員通行查覈具奏。倘有貪縱殃民款跡別經發覺,將未經參劾之員從重治罪』。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三十八。
嘉慶十一年諭:『兵部議「將閩省陸路各營協酌歸將軍統轄」一摺,着照所議,閩省除督標、撫標、提標各有專轄外,其餘陸路各營協均交該將軍一體統轄;其訓練操防各事宜,亦俱照所請辦理。惟所議,尚有未周到處。臺灣遠隔重洋,向來該處營伍原有本省將軍、總督、巡撫、提、鎮分年親往巡閱之例;乃近來該將軍等憚於涉險,因循廢弛,殊非慎重海防之道。嗣後該省將軍、總督、巡撫及水師、陸路兩提督,均着自本年爲始,輪次親赴臺灣,將該處營汛操防等事逐一認真詳細察覈;事竣後,專摺奏報。本年已有將軍賽衝阿渡臺督剿,着於內渡時查閱具奏。將來該督、撫等即挨次遵照辦理,務期訓練精純、操防嚴肅,用副朕整飭武備、綏靖海隅之至意』。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三十九。
·恤賞·
恤賞陣亡官員
恤賞綠營兵丁
恤賞陣亡兵丁
·恤賞陣亡官員
嘉慶十二年諭:『賽衝阿奏「上年蔡逆滋擾鳳山時所有臺灣陣亡義勇,查明奏請量加優恤」一摺,鳳山縣武舉張元英、革職福寧鎮標右營千總陳藝、鳳山縣幕友監生周蓮當蔡逆勾結臺匪滋事時,均能奮身敵愾,效命疆場,洵爲義烈可嘉!張元英、陳藝,着加等照守備陣亡例賜卹;周蓮,加等照知縣陣亡例賜卹。其打仗陣亡之千總林士輝、署把總張朝龍、署外委王大中、外委巫鉍、兵丁林有良、林瑞枝、陳加駒、林榮光等,着照例諮部議恤』。
十三年諭:『浙江提督李長庚,宣力海洋,忠勤勇敢;不辭勞瘁,懋着威聲。數年以來,因閩、浙一帶洋盜滋事,經朕特命爲總統大員,督率各鎮舟師在洋剿捕。李長庚身先士卒,銳意擒渠;統兵在閩、浙、臺灣及粵省洋麪往來跟剿,艱苦備嚐;破浪衝風,實已數歷寒暑。每次趕上賊船,無不痛加剿殺,前後殲斃賊匪無數,擒獲賊船多隻。蔡逆亡魂喪膽,畏懼已極;聞李長庚兵船所至,四處奔逃。正在盼望大捷之際,乃昨據阿林保等奏到:李長庚於上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由南澳洋麪駛入粵洋追捕蔡逆,望見賊船止剩三隻,窮蹙已甚;官兵專注蔡逆,窮其所向,追至黑水洋麪,已將蔡逆本般擊壞。李長庚又用火攻船一隻乘風駛近,掛住賊船後艄,正可上前擒獲;忽暴風陡作,兵船上下顛播,李長庚奮勇攻捕,被賊船炮子中傷咽喉、額角,竟於二十五日未時身故。覽奏,爲之心搖手戰,震悼之至!朕於李長庚素未識面,因其在洋出力,疊經降旨裦嘉;並許以奏報擒獲巨魁之時,優予世職。李長庚感激朕恩,倍矢忠藎;不意其功屆垂成之際,臨陣捐軀!朕披閱奏章,不禁爲之墮淚。李長庚辦賊有年,所向克捷,必能擒獲巨憝;朕原欲俟捷奏到,將伊封授伯爵。此時李長庚雖已身故,而賊匪經伊連年痛剿之後,殘敗已極,勢不能再延殘喘;指日舟師緊捕,自當縛致渠魁。況李長庚以提督大員總統各路舟師,今歿於王事,必當優加懋獎,用示酬庸。李長庚着加恩追封伯爵,賞銀一千兩經理喪事;並着於伊原籍同安縣地方,官爲建立祠宇,春秋祭祀。其靈柩護送到日,着派巡撫張師誠親往同安代朕賜奠;並查明伊子現有幾人?其應襲封爵,俟伊子服闋之日,交該督、撫照例送部引見承襲。其李長庚任內各處分,着悉予開復。所有應得卹典,仍着該部察例具奏』。
又諭:『據阿林保等奏「提督李長庚等在粵洋追剿蔡逆匪船並閩、浙兩洋舟師剿捕分幫土盜,各獲勝仗緣由」等摺,除李長庚中炮身故,已另降恩旨優恤外,所有隨同在事出力之提督張見升、總兵許松年等,均着交部議敘;護副將項統打仗受傷,即着以副將升用。其傷亡兵丁,均照外委例賜卹;線民等,均着照例賞恤。其餘受傷弁兵除例賞外,如有因傷身故者,仍照陣亡例賜卹』。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四十。
·恤賞綠營兵丁
道光十七年覆準:福建省內地綠、旗營兵紅白賞項,歲支地丁銀一萬七千八百四十兩六錢;臺灣歲支地丁銀二千七百九十一兩。
·恤賞陣亡兵丁
嘉慶十七年諭:『汪志伊等奏「臺灣換回弁兵在洋遭風淹斃」一摺,據稱「此次臺灣換回之督標五營四起弁兵伍得喜等配坐商船,於二月初七日夜在澎湖洋麪陡遇暴風,至外洋小金嶼地方衝礁擊碎,淹斃弁兵及水手人等一百餘人」等語;可憫之極,不忍覽視!向來官兵因公差委、遭風飄沒者,系照巡洋官兵淹斃之例辦理。此次淹斃弁兵九十餘員名內,如有曾經出兵打仗及殺賊受傷者,着該督、撫查明,加恩照陣亡例賜卹。該弁兵等均有名冊可稽,即據實查覈,毋稍冒濫。其未經出兵受傷,仍照巡洋例議恤。嗣後弁兵設遭風淹斃,均着照此例分別核辦。至其餘淹斃水手及鳧水得生兵丁,仍照例恤賞。沈失官制軍械,均查明照例諮部辦理。再,海洋風濤危險,官兵遠涉,亦應加以慎重。着該督、撫飭知各將領於往來配渡時,均宜察看風汛,諏吉開行,俾資順利;毋得冒險輕涉,致有疏虞。欽此』。遵旨議定:巡洋官兵遭風淹斃,如有曾經出兵打仗及殺賊受傷者,照陣亡例議恤;其未經出兵受傷,仍照巡洋例議恤。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四十一。
·馬政·
綠營馬
·綠營馬
福建督標,官例馬八十四匹、兵丁馬四十六匹;撫標,官例馬三十四匹、兵丁馬二十八匹;陸路提標,官例馬一百八十六匹、兵丁馬一百二十七匹;水師提標,官例馬一百五十四匹、兵丁馬無。漳州鎮,官例馬一百四十匹、兵丁馬九十八匹;建寧鎮,官例馬一百三十二匹、兵丁馬五十二匹;汀州鎮,官例馬九十六匹、兵丁馬五十七匹;福寧鎮,官例馬二百二十匹、兵丁馬四十七匹;南澳鎮,官例馬五十四匹、兵丁馬無;澎湖鎮,官例馬四十六匹、兵丁馬無;臺灣鎮,官例馬三百十匹、兵丁馬七十匹。共官例馬一千四百五十六匹、兵丁馬五百二十五匹;官兵每月共扣朋銀二千八百三十八兩六錢五分,馬每匹例價銀十九兩。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六百四十七。
·郵政·
管驛
·管驛
乾隆四十四年覆準:福建糧道原分巡福州、福寧二府;該二府所屬驛務,仍令糧道管理。興化、泉州、永春等府州屬驛務,令興泉永道管理;汀州、漳州、龍巖等府州屬驛務,令汀漳龍道管理;延平、建寧、邵武三府屬驛務,令延建邵道管理:總以臬司總其成。其臺灣一府,並無驛站;惟所屬遞送公文,責令該道隨時督察,以專責成。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零三。
·軍器·
外海內河長江巡哨各船
·外海內河長江巡哨各船
福建外海,長龍船一、舢板十九(提標中營、海壇鎮標左營、右營、金門營、湄州營、閩安協左營各二,提標右營、前營、後營、閩安協右營、烽火營、銅山營、南澳鎮標左營各一)、小艇船十四(福寧鎮標左營、烽火營各三,南澳鎮標左營二,提鎮後營、海壇鎮標左營、金門營、銅山營、閩安協左營、右營各一)、哨船十四(提標中營、左營、右營、銅山營、海壇鎮標右營、湄州營各二,督標中營四)、龍槽船二(金門營、銅山營各一)、拖罾船一(閩安協右營)。
原設督標水師營、提標中營、左營、右營、前營、後營、金門鎮標左營、右營、海壇鎮標左營、右營、南澳鎮標左營、福寧鎮標左營、閩安協左營、右營、烽火營、銅山營、臺灣水師協中營、左營、右營、澎湖協左營、右營、三江口、淡水營同安船二十二,水師提標中營、前營、左營、右營、臺灣水師協左營、右營、澎湖協右營趕繒船十,澎湖協左營、右營雙篷艍船二,烽火營雙篷艍船一、金門鎮標左營、右營、海壇鎮標左營、右營、閩安協左營、右營米艇船三十,臺灣水師協右營杉板船一,臺灣水師協左營橫洋船一;今裁改。
雍正十年議準:各省修造戰船,由督、撫、提、鎮委副、參會同文職道、府領價督修,委都司協同文職府佐等辦料修造;如系將軍標下之船,委參領以下等官同領同辦。凡屆修造之年,各該營於五月前將小修、大修之船分析呈報該上司照例題諮,承修官照額定小修、大修拆造價值,備具冊結支領。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廣、廣東等省,於屆修兩月之前領銀備料;臺灣、瓊州於四月前領銀備料;天津、山東,於八月前領銀備料。各該營均於屆修前一月底將船駕赴廠所,承修官即於次月興工,依限報竣。如該營員於屆修造之年不依限申報及屆修之前一月底不將船駕赴廠所者,皆照遲延事件例議處。若承修官玩視船工將價值延挨請領者,降一級調用;該上司故意留難以致遲延者,將該上司降一級調用,承修官免議。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十二。
·兵籍·
各省考拔營兵
·各省考拔營兵
康熙五十二年議準:臺灣營兵以三年爲滿,由內地各營選年力精壯、有身家者撥往換班;各該營造具年貌、籍貫並註明疤痣、箕斗清冊三本,一存原營、一交廈門點兵官覈驗、一交臺灣驗明收伍。換回之日,仍照冊稽察,發回各原營。其在臺灣逃亡、裁革兵缺,不得在彼募補;於臺灣呈報到日,各原營即照數選兵撥往廈門。無論水陸,計有十名以上,即委幹、把等一名搭船管押,前往歸伍。如換班時有私相頂替及換名不換人者,將管押官革職,內地該管官與臺灣該管官各降二級調用。總兵官不稽察者降一級留任,提督罰俸一年,總督交與吏部察議;如查出揭報題參者,免議。
光緒六年奉旨:『沿海各營,向有額設外海水師。自輪船駛行後,額設戰船全無所用;亦宜變通舊制,分別裁汰』。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十四。
●刑部
名例律
戶律倉庫
兵律軍政
兵律關津
刑律賊盜
刑律人命
刑律訴訟
刑律斷獄
·名例律·
常赦所不原
犯罪存留養親
徒流遷徙地方
·常赦所不原
乾隆五十七年諭:『京師自春徂夏,總未得有透雨。朕齋心虔禱,望雲瞻禮,宵旰靡寧;節經降旨屢沛恩施,以期感召甘和,渥沾澍澤。旬日以來,尚在盼雨未得,朕心實增焦切。因思近年來臺灣海洋盜氛甚熾,曾諭該省督、撫從重示懲;原期禁城兇暴,以安良善。乃積年附近海洋省分督、撫等奏報拿獲洋盜,多系一面奏聞、一面即行正法;雖屬「闢以止闢」之意,第恐所獲之犯未必盡系正盜,甚至重利輕生、頂兇認盜,而正盜轉至遠揚,又或奸民因讎誣指,其中或有冤抑亦未可知,殊非朕靖盜安民之本意。
各省用刑失當,雖距輦轂甚遠,然皆朕率土之民;京師缺雨,或由此乎?朕子惠元元,遠近豈有歧視!此後臺灣地方拿獲盜犯,該督、撫審明後如果系首盜,自應即行正法以儆兇頑;若止系隨從夥黨及把風接贓等犯,仍按照常例分別辦理。其附近海洋及各直省,凡遇命、盜等案,俱應細心研訊,務期情真罪當,按例辦理;不得有意從嚴,株連拖累!此係朕籲天祈澤、夙夜焦勞之極思,各督、撫等尚其敬體朕意,詳慎庶獄;以期共迓祥和,庶冀甘霖速沛』!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三十。
·犯罪存留養親
一、閩省不法棍徒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臺、中途謀害人未死同謀者,應發臺灣無籍遊民兇惡不法、犯該徒罪以上情重者,引誘包攬偷渡過臺、招集男婦至三十人以上者,俱不準聲請留養。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三十三。
·徒流遷徙地方
一、應發黑龍江等處條例內,如閩省不法棍徒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臺、中途謀害人未死爲從同謀者,俱改發回城喀什噶爾、烏什、葉爾羌、阿克蘇、和闐等處先盡大小伯克酌給爲奴,再分給力能管束之回子,俱面剌「外遣」字樣。如有不服管教及脫逃被獲者,除用藥迷人得財爲從一項系照強盜免死減等仍應正法外,其餘各條人犯俱在配用重枷枷號三月、杖一百,給主嚴加管束;仍將一年內發到人犯若干、現存若干名,於年終諮報軍機處、刑部匯開清單具奏。
一、應發黑龍江等處條例內,如臺灣遊民獷悍兇惡肆行不法、犯該徒流以上情重者,俱改發新疆給官兵爲奴,以上改發新疆人犯,均面剌「外遣」二字。
一、應發黑龍江等處條例內,如閩省不法棍徒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臺、中途謀害人未死爲從同謀者,俱改發回城酌給大小伯克(今裁)及力能管束之回子爲奴,面剌「外遣」字樣。如有不服管教及脫逃被獲者,除用藥迷人得財爲從一項系照強盜免死減等仍應正法外,其餘有條人犯俱在配用重枷枷號三月、杖一百,給主嚴加管束;仍將一年內發到人犯若干、現存若干名,於年終諮報軍機處、刑部匯開清單具奏。
一、應發黑龍江等處條例內,如其閩省不法棍徒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臺,中途謀害人未死爲從同謀者,共十條,俱仍復舊例,發往黑龍江給披甲人爲奴,照例刺字。
一、應發黑龍江等處及停發新疆改發內地條例內,如臺灣遊民獷悍兇惡肆行不法、犯該徒流以上情重者,共三十五條,俱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地方充軍。
以上改發駐防及內地充軍者,俱面刺「改發」二字;有應刺事由者,仍刺事由。
一、應行發遣黑龍江、吉林等處人犯,除其餘應發黑龍江爲奴條例內如閩省不法棍徒私充客頭包攬過臺引誘偷渡之人、中途謀害未死爲從同謀者,共十八條,俱改爲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毋庸以足四千裏爲限,面刺「改發」二字。如在配脫逃被獲,用重枷枷號三月。倘在配滋事及逃後行兇爲匪並拿獲時有拒捕者,俱照平常遣犯治罪。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四十三。
·戶律倉庫·
錢糧互相覺察
·錢糧互相覺察
乾隆五十四年諭:『伍拉納等奏「審明營書盜用鈐記冒領餉銀,把總知情朋分,將黃國材擬斬立決、陳得擬絞監候,請旨即行正法」一摺,此案營書黃國材膽敢於進剿臺灣賊匪之際乘機盜用鈐記,冒領餉銀;把總陳得通同容隱,分得銀三十兩:均屬目無法紀,情節實爲可惡!閩省營伍廢弛已久,而臺灣弁兵等庇賭包差、得受陋規諸弊,接踵破露。現在正須嚴加整頓,從重懲治,庶弁兵等知所儆畏,不敢仍前藐玩。今黃國材、陳得二犯既據該督等審明盜用鈐記冒領餉銀,彼此分用屬實,自應一面正法、一面奏聞;有何屈彼處?乃伍拉納等猶待請旨遵行,殊屬失之拘泥。伍拉納、徐嗣曾俱着傳旨申飭』。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六十。
·兵律軍政·
縱軍擄掠
私藏應禁軍器
·縱軍擄掠
一、調臺兵丁及臺灣催餉社丁,如籍端需索、擾害番社,依嚇詐例,計贓從重論;無贓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革退。該管官徇隱失察,交部分別議處(謹案:此條乾隆五年定)。
道光十三年諭:『程祖洛奏「請將縱容弁兵勒索滋事之遊擊庚音保等分別革審」一摺,此案徵調剿捕臺匪之福寧營兵,內有駐防寧德縣兵定期不行,需索轎價銀兩;該管遊擊庚音保開送清單,索用轎伕多名,該縣照單付給。該兵丁等又訛搶林世通鹽館及民人黃連清、張宜等家錢物,並將哨捕林東海毆傷;管領千總李祥福索借番銀二十圓,又與管領把總張世泰縱兵勒索;把總阮飛鳳並非管領之弁,率以該縣未備摃夫、請改行期,又於兵丁訛搶等情代爲支飾。庚音保系統轄大員,不知嚴加約束,任令滋事,轉以該縣遲誤軍行爲詞;實屬荒謬!所有福寧鎮標右營遊擊庚音保、千總李祥福、把總張世泰、阮飛鳳,俱着革職;交魏元烺提集全案人證、卷宗,秉公審辦』。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一。
·私藏應禁軍器
一、臺灣民人停止製造鳥槍;違者照例治罪(謹案:此條系乾隆二年定例)。一、內地奸民在產硝磺地方私行煎挖,無論已、未興販,照臺灣之例科斷:十斤以下,杖一百,刺字;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在十斤以下者,發近邊充軍;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在十斤以上者,照私鑄紅衣等大小炮位例處斬,妻子緣坐、財產入官。如將硝磺濟匪,以通賊論:知情故縱及隱匿不首,並與犯同罪,至死減一等。俟軍務完竣,仍照舊例辦理(謹案:此條同治元年定)。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二。
·兵律關津·
盤詰奸細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盤詰奸細
嘉慶十二年諭:『漢人私入番地,來往句結,甚且透漏內地消息、指示內地路徑,其釀患不可勝言。嗣後非但通事人等不準私入番地,即內地民人凡有通曉番語者私自潛往,即系漢奸;亦當普行禁止,以杜句結』。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七十四。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一、臺灣流寓之民凡無妻室者,應逐令過水,交原籍收管。其有妻子、田產者,如犯歃血訂盟、誘番殺人、捏造匿名揭帖、強盜窩家、造賣賭具,應擬斬、絞、軍、流等條,除本犯依律例定擬外,此內爲從罪輕之人並教唆之訟師,均應審明逐令過水。其越界生事之漢奸,如在生番地方謀佔番田並句串棍徒包攬偷渡及販賣鴉片煙者,亦分別治罪,逐令過水(謹案;以上三條雍正八年定)。
一、洋船掛驗出口之時,該汛弁詳細驗明,押交前途各汛押送;俟放洋後,方許回汛。如船戶有違禁攬載偷渡者,一經拿獲,即嚴行究擬。兵役按拿獲偷渡人犯名數給賞:十名以上,各賞銀二兩;每遇十名,遞加二兩;至五十名以上,各賞銀十兩:即於該船戶名下追出充用。倘不實力查拿,以致疏脫十名以上者,兵役各責二十板;每過十名,加責十板;至四十名以上,各責四十板,革役;五十名以上,枷號一月發落,專管兼轄官,分別譏處。其洋船回時,如有照外多載或頂充偷渡、又潛匿不回等弊,船戶、舵水俱照窩藏盜賊例治罪;出結之族鄰、行保,杖一百、徒三年。承查出結及汛口盤查各員,交部議處;有贓革職,杖一百、流二千里,仍計贓從重論。如出洋之人果有病故等情,令同往之人及船戶、舵水具結存案(謹案:以上二條雍正十二年定)。
一、在番居住閩人實系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洋者,令各船戶出具保結,準其搭船回籍,交地方官給伊親族領回,取具保結存案。如在番回籍之人,查有捏混頂冒、顯非善良者,充發煙瘴地方。至定例之後,仍有託故不歸、復偷渡私回者,一經拿獲,即行請旨正法(謹案:此條乾隆元年定)。
一、凡民人偷越定界私入臺灣番境者,杖一百;如近番處所偷越深山抽藤、釣鹿、伐木、採棕等項,杖一百、徒三年。其本管頭目鈐束不嚴杖八十,鄉保、社長各減一等。巡查不力之直日兵役,杖一百;如有賄縱,計贓從重論(謹案:此條乾隆二年定)。
一、閩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頭在沿海地方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臺、索取銀兩,用小船載出澳口覆上大船者,爲首發邊衛充軍;爲從及澳甲、地保、船戶、舵工人等知而不舉者,俱杖一百、徒三年:均不準折贖。其偷渡之人,照私渡關津律杖八十,遞迴原籍。倘奸徒中途有謀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將謀害之人不分首從,俱照江洋行劫大盜例,擬斬立決梟示。如被害未死,將爲首者比照強盜傷人例,擬斬立決。同謀之人,照未傷人之夥盜免死減等例,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地方,交與該地方官嚴行管束;雖未同謀下手,但同船知情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船戶私攬無照之人偷載過臺及將哨船偷載圖利者,俱照此例分別治罪。至拿獲偷渡人犯,訊明從何處開船,將失察奸船及隱匿不報之文武官弁,交部分別議處(謹案:此條乾隆五年定。其被害未死爲從之犯,於乾隆八年改發寧古塔等處給披甲人爲奴)。
一、閩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頭在沿海地方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臺、索取銀兩,用小船載出澳口覆上大船者,爲首發近邊充軍;爲從及澳甲、地保、舵工人等知而不舉者,杖一百、徒三年。遇有拿獲攬載偷渡船隻,將搭載大船及僱倩小船各船戶俱照客頭例,分別首從治罪,船隻變價充公;出具連環互結之船戶並原保澳甲及開張歇寓之人知情容隱者,俱杖一百、枷號一月,均不準折贖。其偷渡之人,照私渡關津律杖八十,遞迴原籍。若將哨船偷載圖利者,亦照此例分別治罪。倘奸徒中途有謀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將同謀之人不分首從,俱照江洋行劫大盜例,擬斬立決梟示。如被害未死,將爲首者比照強盜傷人例,擬斬立決。同謀之人,照未傷人之夥盜免死減等例,發寧古塔等處給披甲人爲奴;雖未同謀下手,但同船知情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三年。至拿獲偷渡人犯,訊明從何處開船,將失察奸船及隱匿不報之文武官弁,交部分別議處(謀案:此條乾隆三十七年改定。五十六年奏準:此項同謀之犯改發回城爲奴,已於嘉慶六年將例文遵改。二十二年,調劑新疆遣犯,將例內發回城爲奴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咸豐二年,改爲發往黑龍江爲奴)。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五。
一、凡臺灣流寓之人,如有過犯罪止杖笞以下、查有妻室田產者,照常發落,免其驅逐。至犯該徒罪以上及奸盜詐僞、恃強生事、擾累地方者,審明之日,一概押回原籍治罪,不許再行越渡。承審各官不行遞逐、容留在臺者,該督、撫查參,交部分別議處(謹案:此條乾隆十六年定)。
一、臺灣地方拿獲番割,除實犯死罪外,但經訊有散發改裝、擅娶生番婦女情事,即照臺灣無籍遊民獷悍不法、犯該徒罪以上例,酌量情節輕重,分別充軍。其僅擅娶生番婦女並無散發改裝情事者,杖一百、徒三年。
一、臺灣奸民私煎硝磺,無論已、未興販,如數在十斤以下者,杖一百、刺字、逐令過水;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多至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在十斤以下者,發近邊充軍;多至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藥至十斤以上者,照私鑄紅衣等大小炮位例處斬,妻子緣坐、財產入官。如將硝磺與生番交易貨物及偷漏出海者,均以通賊論;總董、牌甲、鄰佑、挑夫、船戶知情不舉者,連坐。失察各官,照例議處;自行拿獲者,免議(謹案:以上二條道光十四年定)。
一、拿獲偷渡過臺客民如尚在陸路客店道路、未登舟以前,客頭、船戶、客民俱照本例減一等發落;如已登舟,無分大船小船、已未出口,將客頭、船戶、客民即照偷渡本例治罪。若不法客頭、船戶內有積慣在於沿海村鎮引誘包攬、招集男婦老幼數至三十人以上者,無論巳、未登舟,一經拿獲,即將客頭、船戶年力強壯者發遣新疆給種地兵丁爲奴,年老殘廢者改發極邊煙瘴充軍。至拿獲偷渡客民,務須嚴究沿海陸路在何村鎮客店會集,將該處兵役、澳甲、地保、客店究明。如止於失察,兵役杖一百,澳甲、地保、客店人等杖七十;如有賄縱情弊,計贓從重論。兵役、澳甲人等能於客店聚集時拿獲及首報偷渡客民者,雖在本汛,亦按照拿獲偷渡客民,計名給賞;若將並非偷渡之人輒行妄拿圖功邀賞及挾嫌嚇詐情事,仍各照本例分別從重治罪(謹案:此條乾隆三十五年定。道光六年,調劑新疆遣犯,將例內引誘包攬之客頭、船戶俱改發極邊足四千裏充軍。二十四年,新疆遣犯照舊發往,仍復原例)。
乾隆六十年諭:『向來臺灣拿獲偷渡人犯,將首犯擬遣,並在海口枷號;俟續有拿獲人犯枷示後,再行釋枷發遣。此等偷渡爲首之犯既經問擬發遣,若俟續有獲犯始行釋枷僉解,設日久無獲,將待至何時爲止?轉不足以示懲儆;未爲允協。嗣後臺灣拿獲偷渡爲首之犯,着枷號海口半年,滿日即行發遣』。
光緒元年諭:『沈葆楨等奏「臺灣後山亟須耕墾,請開舊禁」一摺,福建臺灣全島自隸版圖以來,因後山各番社習俗異宜,曾禁內地民人渡臺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現經沈葆楨等將後山地面設法開闢,曠士亟須招墾;一切規制,自宜因時變通。所有從前不準內地民人渡臺各例禁,着悉予開除;其販買鐵、竹兩項,並着一律弛禁,以廣招徠』。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七十六。
·刑律賊盜·
謀反大逆
謀叛
白畫搶奪
恐嚇取材
起除刺字
·謀反大逆
雍正元年諭:『刑部議奏「臺灣叛賊鄭文遠等家口應分別定罪」等語。凡謀反大逆以及謀叛重罪均無可宥,按律凌遲處死。正犯之祖、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期親、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男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但此案事起倉卒,遠隔海洋,親屬人等有身在臺灣者、亦有身在內地者;若概從誅戮,情堪憫惻!除身在臺灣者依律正法外,其內地者從寬免死,解部給予功臣之家爲奴。該督、撫逐一詳查,應行正法者正法,應行解部者解部』。
·謀叛
一、臺灣不法匪徒潛謀糾結,復興天地會名目搶劫拒捕者,首犯與曾經糾人及情願入夥希圖搶劫之犯,俱擬斬立決;其並未轉糾黨與或聽誘被脅而素非良善者,俱擬絞立決。俟數年後此風漸息,仍照舊例辦理(謹案:此條系乾隆五十七年定例)。
一、閩、粵等省不法匪徒潛謀糾結,復興天地會名目搶劫拒捕者,首犯與曾經糾人及情願入夥希圖搶劫之犯,俱擬斬立決;其並未轉糾黨與或聽誘被脅而素非良善者,俱擬絞立決。如平日並無爲匪、僅止一時隨同入會者,俱發新疆酌撥種地當差。俟數年後此風漸息,仍照舊例辦理(謹案:此條嘉慶十六年改定)。
慕慶五年,臺灣鎮總兵奏「拿獲叛案陳錫宗等分別辦理」一案,奉旨:『愛新泰等奏「續拿獲鹽水港滋事匪犯並聞拿投出匪夥審明辦理」一摺,此案結會糾衆、戕官焚汛之匪目胡杜猴等四犯及聽糾隨從滋事、節次打仗之匪夥胡登元等五十三犯,俱續經拿獲;愛新泰等於審明後即將各犯按律定以凌遲斬決,分別正法,傳首梟示,所辦甚是。其悔罪投出之謝琦等六名,愛新泰等因例無自首減等之文,仍將謝崎等牢固監禁,請旨定奪一節,謝崎等即系被脅入夥並無隨同焚汛戕官、抗拒官兵情事,一聞查拿,即悔罪自行投出,與甘心從逆者有間;自可貸其一死。着發往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爲奴。嗣後遇有投出之犯,並即着照此辦理,毋庸再行請旨』。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九。
·白畫搶奪
一、臺灣盜劫之案罪應斬決者,照江洋大盜例斬決梟示。他如聚衆散扎豎旗、妄布邪言、書寫張帖、煽惑人心、搶奪殺人放火、光棍搶奪路行婦女、強姦致死、劫囚越獄、與番人彼此讎忿、聚衆搶奪殺人等案內造意爲首,罪應立決者,均照黔、楚兩省例,斬決梟示。正法後,即傳首原犯地方示衆。其附和爲從之犯,不得援引此例;仍於各審案後附疏聲明(謹案:此條乾隆十四年定)。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八十八。
·恐嚇取材
一、凡臺灣無藉遊民獷悍兇惡、肆行不法,犯該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犯該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擾害例,發極邊足四千裏充軍;仍酌其情罪較重者,改發新疆及黑龍江等處爲奴。審系被誘隨行、犯止枷杖者,一概逐回原籍,嚴加管束(謹案:此條乾隆五十三年定。嘉慶十七年,將「改發新疆及黑龍江等處爲奴」句改爲「改發新疆給官兵爲奴」。道光六年,調劑新疆遣犯,將「改發新疆給官兵爲奴」句改爲「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二十四年,新疆遣犯照舊發往,仍復原例)。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九十四。
·起除刺字
一、臺灣無籍遊民除犯該徒、流以上仍照定例辦理外,若犯止枷杖、例應逐回原籍管束者,面刺「逐水」字樣(謹案:此條乾隆五十三年定)。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九十九。
·刑律人命·
謀殺人
鬥毆及殺人
·謀殺人
一、臺灣等處商船圖財害命之案,均照苗人圖財害命例,擬斬立決梟示。與命、盜案內例應斬梟之犯,均傳首廈門示衆;仍將犯罪事由,榜貼原犯地方(謹案:此條乾隆五十一年定)。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
·鬥毆及殺人
一、廣東、福建、廣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糾衆互毆之案,除尋常共毆、謀毆雖人數衆多並非械鬥及臺灣械鬥之案仍各照舊例辦理外,如審系預先斂費、約期械鬥讎殺,糾衆至一、二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四命以上者,主謀糾鬥之首犯擬絞立決;三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四命以上或不及三十人而致斃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四十人以上致斃彼造十命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致斃彼造二十命以上,首犯擬斬立決梟示。如所糾人數雖多、致斃彼造一命,首犯發極邊足四千裏充軍;二命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三命者,發遣新疆給官兵爲奴。若致斃彼造一家二、三命,主謀糾鬥之首犯,例應分別斬絞立決者,各從其重者論;其隨從下手傷重致死應行擬抵者,均依本律例擬抵;傷人及未傷人者,亦各按本律例分別治罪。至彼造倉猝邀人抵禦、並非有心械鬥者,仍照共毆本例科罪。地方官不將主謀首犯審出究辦及有心迴護將械鬥之案分案辦理,該督、撫嚴參;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議處治罪。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零四。
·刑律訴訟·
誣告
·誣告
乾隆五十四年諭:『擄奎林奏「審擬刑逼良民爲匪之縣丞史■〈日奐〉彩」一摺,內稱「訊明所誣匪犯簡武、李廉二名,實無爲匪情事;因被李安喜挾嫌控告,差拿到案。該縣丞因循拖延,發原差張連莊茂管押;簡武等並無銀錢送給,該差因將簡武等用竹根撐開兩手、繩吊屋樑,連夜疊加拷打,以致簡武等誣認從逆爲匪。請將張連莊茂發往烏魯木齊給種地兵丁爲奴;在臺灣枷號半年,滿日發遣」等語。張連莊茂因本官發交管押之人恣意需索,已屬不法;復敢於嚴禁班館之時將簡武等濫行疊加吊打,以致畏刑誣服,拖累良民,情殊可惡!臺灣民刁俗悍,若僅如內地案件按照定例辦理,不足以儆刁惡而安善良;張連莊茂,着交地方官在臺灣照樣吊打一月,然後枷號半年,滿日再行依擬發遣』。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十八。
·刑律斷獄·
囚應禁而不禁
鞫獄停囚待對
有司決囚等第
·囚應禁而不禁
嘉慶四年覆準:秋審情實人犯,應仍照舊例分禁各州縣,毋庸留禁省監。除臺灣府斬絞監候人犯系遠隔重洋,仍照例留禁省監,並離省窵遠府分,秋審仍照例由巡道審勘外,其餘各省斬絞重犯,俟督、撫審勘後,俱照舊例發回各州、縣監禁,即於犯事地方處決示衆。如此,省監不致多聚兇囚;且在本處正法,不特鄉黨可以觸目儆心,即屍親人等見兇犯伏法,亦可以消其冤忿。其往返遞解重囚,仍嚴飭沿途地方官照例委員差派兵役,逐程小心護解,不得稍有疏虞。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三十八。
·鞫獄停囚待對
一、凡欽部等事件,直省督、撫俱以文到日爲始,限四個月具題;總督轄兩省者,隔省事件限六個月具題;兩廣總督、廣東巡撫所屬瓊州,亦照隔省例限六個月;福建臺灣府,限十個月。其湖廣衡州等府所屬有苗民二十六州縣及幹州平溪等衛,距省窵遠,凡命、盜案件俱於定限外,各展限兩個月。
一、督、撫新任及署理印務,如欽部等事件原限內難於完結,準分別展限;原限四個月展兩月,原限六個月展三月。遇公事出境,一切事件準題請展限。若監臨科場,準按日扣限;隔省提人,準到日扣限(謹案:以上二條均系雍正五年奏定。原載「吏律」「官文書稽程律」後,乾隆五年移附此)。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二。
·有司決囚等第
一、凡廣東之瓊州府屬、甘肅哈密斬絞人犯應監候者,於定案後俱解交該按察使監禁;俟三屆秋審後,發回原犯地方收禁。若福建之臺灣府屬斬絞監候人犯,專令按察使收監,毋庸發回。其應支錢糧、衣藥及遇有疏脫監斃事件,俱查照定例一體辦理(謹案:此條乾隆十五年定)。
一、各省秋審斬絞重犯,俟督、撫審勘後,即發回各州、縣監禁;接準部文後,即於犯事地方處決。惟福建之臺灣府屬、甘肅之哈密、安西、玉門、敦煌等廳州縣斬絞監候人犯,專令按察使照舊收監。其應支囚糧、衣藥及遇有疏脫監斃事件,俱查照定例一體辦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四十四。
一、距省窵遠府、廳、州所屬之各廳州縣尋常遣軍流徒人犯及命案擬徒人犯,均毋庸解省;如福建省臺灣府所屬者,解赴臺灣道。就近審轉,詳報院司核辦。倘有鳴冤翻異,分別提審解省。其命案內遣軍流犯,仍各解省覆審(謹案:此條道光五年後四次增定)。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五。
乾隆六十年議準:閩省所屬州、縣,程途離省多有阻長之處,提解不易。除臺灣府屬審擬斬、絞罪犯向以遠隔重洋、俱留禁省監,福州、興化二府所屬之縣附近省城,尚易提審外,其路遠之建寧、邵武、汀州、漳州、龍巖州各府州所屬各縣,凡三月十五日以前督、撫準到部覆之案,俱入本年秋審;次遠之泉州、福寧、延平、永春各府州所屬各縣四月初一日以前督、撫準諮之案,均入本年秋審。路遠各處在三月十五日以後準諮、次遠各處在四月初一日以後準諮者,俱匯入來年秋審。部文隨到隨提,毋庸豫先概行提解;則人犯免跋涉之苦,僉差無疏虞之咎。各省亦應劃一辦理。俟行令直省督、撫、將軍將各該省所屬州、縣離省遠近,照閩省所定日期斟酌辦理;諮部到齊之後,由刑部匯本具題。着爲定例。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四十六。
●工部
壇廟規制
城垣
倉廒
營房
軍火
船政
·壇廟規制·
直省壇廟
·直省壇廟
嘉慶十八年,福建鳳山縣修蓋關帝廟、先農壇、山川壇。
十九年,福建嘉義縣修葺關帝廟、先農壇、山川壇,彰化縣修葺文廟。
二十二年,福建臺灣噶瑪蘭五圍地方建社稷壇、神只壇。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六十六。
·城垣·
直省城垣修葺移建
·直省城垣修葺移建
乾隆五十五年奏準:福建省臺灣府城垣原系木柵、改建土城、並將嘉義縣土城加高培厚,以資扞衛。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六十八。
·倉廒·
各省倉廒
·各省倉廒
乾隆三十一年,福建省臺灣府添建倉房一百五十七間。
慕慶十八年,福建省鳳山縣修建倉房三十五間,嘉義縣修建倉房三十八間、笨港倉房十間,彰化縣修建鹿港倉房一百二十間、半線倉房六十三間。
二十二年,福建省臺灣噶瑪蘭五圍地方修建倉廒五十間。
道光三年,福建省噶瑪蘭地方於五圍城內添建倉廒二十五間、頭圍營盤地方建蓋倉廒十五間。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七十一。
·營房·
各省營房
·各省營房
嘉慶四年,臺灣添設兵丁,建造營房三百二間。
二十二年,福建省臺灣噶瑪蘭五圍地方建兵房一百四間。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七十三。
道光二年,福建省臺灣噶瑪蘭地方建校場演武廳共十四間。
十七年,福建省臺灣鎮竹塹守備舊署改爲臺灣北路協標右營遊擊衙署,其竹塹守備移於淡水彰化交界之大甲;另於鎮標右營調撥千總、把總、外委各一員、步戰兵二百名,於大甲地方建守備、千總、把總衙署各一所、外委公所三間、兵房四十間,並軍裝火藥庫局、演武廳、箭道亭。裁臺灣鎮標左營把總一員、戰守兵六十名,移扎銅鑼灣;建把總衙署一所、兵房十二間。又撥臺灣鎮左營外委一員、戰守兵四十名移扎鬥換坪,建外委公所三間、兵房八間。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七十四。
·軍火·
鑄炮
火藥
直省火器
·鑄炮
康熙二十二年聖祖仁皇帝平定臺灣,獲其所制炮,鑄以銅。前弇、後微豐,口形如鉢;重自三百斤至七千斤、長自四尺三寸至一丈二寸,隆起十道,中爲龍文雙鈕,可貫繩懸之。用藥自一斤一兩至十斤、鐵子自二斤二兩至二十斤。炮車全。
·火藥
乾隆十三年議準:琉球國額貢硫磺一萬二千六百斤外,夷目水手多帶餘磺向有奸商代售;飭該夷使據實報出,官爲收買。查閩省各標協營操演火藥,每年以貢磺撥用;遇有不敷,往臺郡淡水雞籠地方開採磺泥。淡水番、民雜處,磺廠一開,恐聚匪滋事;若收買琉球餘磺,免至淡水開採,海區更爲嚴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九十四。
五十三年諭:『磺斤採自山中,如果開採時毫無透漏,則該省民人制造花爆以及打取牲畜配用火藥,又從何而來?即此次賊人槍炮內所用火藥不少,豈盡由搶奪所得!可見開採磺山,雖派員駐紮,仍不能保無透漏。此事惟在該督、撫等平日嚴加查察,總期先於軍營無虧;即或民間鋪戶之所需不能悉行禁絕,亦當防其太甚。至臺灣地方向產磺斤,前據逆匪林爽文供稱「將牆上年久石灰煎熬成硝,在北路生番山裏私換硫磺,配作火藥」等語。生番山裏既產硫磺,則奸民不但可以向其私換或幫同偷採,亦未可定。現據福康安奏:將臺灣民間私用鳥槍撤回燒燬,改鑄農器;而私換硫磺及偷採之弊,尤應嚴切查禁。着傳諭福康安,務飭該地方官嚴密稽查,毋任仍前疏縱;並着李侍堯、徐嗣曾各於內外時刻留心查察,不得日久生懈,滋弊生事』。
又,福康安奏:『軍營存剩火藥、鉛彈,現建火藥局配留應用;餘俱運回內地。至閩省需用磺斤,查明上杭縣郭車鄉礦產盡足敷用;已將淡水磺山封閉』。奉旨:『所辦均爲妥協;即照所奏辦理。其磺斤一項,既查明上杭縣地方所產已敷各營軍火之用,則臺灣淡水磺山自不必復行開採。現經福康安等嚴行封禁,但恐該處仍有私行偷採及官吏等庇縱透漏情事,並責成巡查之將軍、督、撫一體嚴查;如有似此情弊,即行參奏治罪』。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九十五。
同治二年奏準:臺灣淡水廳開採硫磺,以資軍火。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九十七。
·直省火器
嘉慶五年奏準:崇文、朝陽、東直、安定、德勝、西直等六門存儲木鑲銅炮十一位,東便、右安、廣渠、西便等四門存儲臺灣渾銅神功、鐵神機、神樞等炮三十七位,交造辦處添安星斗,修理完好。
十年諭:『臺灣水師關係緊要,前經玉德等奏請添造梭船三十隻;當即降旨準行。所有此項船隻應配大小炮位,據玉德等奏稱「查明水陸各營並無餘炮堪以抽撥」;着照所請,即行動項如數製造,以資緝捕之用;照例覈實報銷』。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九十八。
·船政·
戰船
浮樑渡船
·戰船
雍正三年覆準:福建省福州、漳州二府各設一廠,福廠,委糧驛、興泉二道輪年監修,漳廠委汀漳龍道監修;其兩廠監督副、參將遴委之營弁均報部。臺灣水師等營戰船,於臺灣設廠,文官委臺灣道、武官委臺協副將會同監督修造。
七年議準:福建省金門、海壇二鎮戰船,另於泉州設廠,專委興泉道:福廠,專委糧驛道監造。其泉廠協辦武官,於金門、海壇鎮標遊擊內遴委。
十一年議準:直省修造戰船報銷限期,直隸限以四月;福建臺灣限以十月,其餘各廠限四月;山東限六月;江西大修拆造限三月,小修限二月;江南限四月;湖廣大修拆造限六月,小修限四月;浙江限四月;廣東瓊州限六月,其餘各廠限四月:均以工竣日起限。
乾隆二年議準:福建省內地及臺、澎戰哨船屆修之年,分案估報;經管官弁將應修之船於屆期後一月內駕赴本廠,承修之官驗明收管。其估報核題,內地限一月,臺灣再展限兩月。倘不依期解廠,該督即將經管官弁參處;如船已到廠而承修之官不即驗勘、勒索收管並逾限不行覆題,致遲誤船工,將承修之官照例參處。
六年議準:閩省戰船桅木,仍令各道採辦。除臺灣遠隔海洋,仍循舊例外,其興泉永道承修之泉廠,令興、泉、永三府州協辦;汀漳龍道承修之漳廠,令汀、漳、龍三府州協辦;鹽法道承修之福廠,令延、建、邵三府協辦。
八年議準:福建省修造戰船津貼銀,福、泉、漳三廠小修,每部價百兩加津貼銀一百三十兩,大修加一百二十兩、拆造加一百十兩;臺廠小修,每部價百兩加津貼銀一百十兩,大修加百兩、拆造加九十兩。
十二年覆準:閩省臺廠修造戰船,照內地例給予津貼並另加三分外,再加運費銀二分。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六。
乾隆二十五年議準:閩省裁汰水師提標前營「年」字十四號,後營「清」字十四號,金門鎮標左營「金」字十七號,銅山營「紀」字十六號,海壇鎮標左營「永」字十二號,右營「固」字十四號、十五號,澎湖協右營「寧」字十三號、十七號、十八號,臺協中營十七號、十八號等十二船;並將澎湖協左營「綏」字十八號一船撥補右營,臺協右營「波」字八號一船撥補中營,以應操防。
嘉慶十五年,臺灣廠「善」字號大同安梭船九隻裁汰。
二十三年覆準:臺灣廠添造「知」、「方」二字號守港八槳等船三十二隻奉部準銷之工料,以一半爲正價;尚餘一半,內以七成爲津貼、三成爲另加。嗣後如從新造補前船,應即照數覈計;並原準之加二運費,一併給領。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三十七。
道光七年諭:『孫爾準等奏「巡洋兵船請酌量分別裁改」一摺,臺灣洋麪,今昔情形不同;巡防各船,必須因時制宜,方資駕駛。據該督等查明臺、澎水師各營原存戰船,內「善」字號船隻過於笨重,「知」、「方」兩字號船隻不利水深,均於巡防不甚得力。查有白底艍船,駛風折戧最爲靈便;以之追捕,可期得手。請酌量分別裁改,自系實在情形。着照所請,將「善」字號船九隻並「知」、「方」兩字號船三十二隻一併裁汰,照商船白底艍船式樣另造三十二隻,以抵「知」、「方」兩字號船之額;合計臺、澎各營戰船,足數應用。該督等即飭臺灣廠、道將舊船估變,完解司庫報撥;僱覓工匠,趕緊估計造辦,以資配緝』。
十五年奏準:將臺灣道廠未經修造戰船改爲拆造十七隻,再於歷年遭風擊碎、延未詳題造補船二十三隻內撥出十三隻,共船三十隻,添設府廠,分作五年造辦完竣。其改爲拆造之十七船,仍按原屆年限請領銀兩;不敷之項,歸於臺灣道、府、廳、縣分作十四年勻捐歸款。尚有應行造補船十隻,仍歸道廠帶造。至道廠年例大、小修及拆造船隻,仿照內地各廠奏準月修章程,每年修造船十二隻,閏月加修一隻。
同治六年奏準:福建臺灣鎮在澎湖添設廣艇一隻、安平添設廣艇二隻、滬尾添設廣艇二隻、並雞籠改造龍艚船四號,兼巡鹿耳門、旗後、東港、鹿港各駐二號,笨港、下湖、布袋觜各駐二號,艋舺駐五號。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八。
·浮樑渡船
乾隆五十三年議準:福建省臺灣境內淡水溪、灣裏溪、虎尾溪、大突溪、大肚溪、大甲溪等處水深湍急,徒涉爲艱;每處設渡船二。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三十九。
●都察院
憲綱
六科
各道
·憲綱·
諭旨
·諭旨
乾隆二十九年諭:『御史李宜青「條陳臺灣事宜」一摺,所奏應行與否,且不具論;而其用意之取巧器小,已大失言官之體。該御史奉差巡臺,地方之事皆其職分所難諉。第同差滿、漢二員,考成均屬一體;見聞所及,理宜和衷共酌,會銜入告。即意見略有參差,亦應據實聲明,專摺奏請。乃李宜青既不於在臺時彼此同商,至回京覆命亦未聞一言及此。直至差滿日久,挾此爲獨得之祕,羅列見長;彼以建白博名高者,存心鄙瑣,固當如是耶?此等伎倆,猶得以嘗試爲得計耶?李宜青,着傳旨申飭。至所奏各條,亦不必以人廢言;仍着交部議奏』。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零零一。
·六科·
文職畫憑
·文職畫憑
康熙四十三年議準:福建臺灣、廣東瓊州遠隔海洋,升遷人員領憑於交代兩月定限外,再展限兩月;教職領憑於一月正限外,再展限一月。
雍正七年覆準:凡官員領憑赴京師至該省,扣算限期;但各省會城及所屬之府治距京遠近不一,其憑限日期自應詳加分別。嗣後自京領憑赴任者,福建之福洲、興化、泉州、邵武限八十日,延平、建寧、汀州限七十日,漳州、福寧限八十五日,臺灣限一百十日。其八品以下在籍候選及在外推升、例不引見官員,將文憑封發該省督、撫驗看給發者,除將發憑到省日期逐一扣算外,應以得官省分與原籍、原任地方比較遠近定限。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零十五。
·各道·
巡察臺灣
·巡察臺灣
乾隆十二年奉旨:『差遣巡察官員,原以令其稽查地方事務之廢弛。近因按年輪派,遂均視爲泛常,毫無裨益,反於地方滋擾,殊非設立巡察之本意。若不必限年更替,俟應查之時特派專員往查,尚於事務有益。盛京等處巡察官員,即令撤回;每屆三年,該衙門將應否差員之處請旨。其臺灣巡察官員應否存留之處?着交該督、撫定擬具奏;到日,再降諭旨』。
巡察臺灣
康熙六十年諭:『每年自京差御史一人,前往臺灣巡察。此御史往來行走,彼處一切消息可得速聞。凡有應奏事宜亦可條奏,彼處之人,皆知畏懼。至地方事務,御史不必管理。欽此』。遵旨議定:每年差滿、漢御史各一人前往巡察,一年更代;如有應行條奏事件,具本條奏。
雍正五年諭:『臺灣遠隔海洋,向來督學官員難以按臨考試,是以將學政交與臺灣道兼管。朕思道員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學政,未免稍繁。每年既差御史二人前往臺灣巡察,應將學政交與漢御史管理,甚爲妥協。現今御史在彼,着即辦理臺灣學政。嗣後永着爲例』。
九年諭:『臺灣地方關係緊要,巡察御史新舊兼用,始爲有益。滿御史已留任一年,漢御史亦着留任一年』。
乾隆十二年諭:『向因臺灣爲海外要區,設立巡察御史,原以表正風俗、稽察彈壓、除剔弊端。近據該撫奏:「該御史等於養廉外,又分派臺、鳳、諸、彰四縣輪直,每季約需費三、四百金。其出巡南、北兩路供應夫車廚傳、賞給各社番黎、操閱犒兵,皆令各縣措備。該衙門濫準詞訟,差拘滋擾,於額設胥役之外,更有奸民掛名,恃符生事。該巡察既有專制一方之意,而屬官極意承應;雖有情弊,亦覆上下相蒙」等語。大凡巡察之員,或因一、二事隨時特設,尚於地方有益。至限年更換,在該巡察等奉命遠行,既已視爲傳舍;及至彼處,積習相沿,因循滋弊。懦弱者苟幸無過,坐待瓜期;喜事者擅作威福,諸事多所掣肘。夫御史,所以稽察人者也;今乃自作弊,後先相襲,恬不爲怪,豈朕差往本意!其乾隆五年以後巡臺御史,着交部嚴察議奏。臺灣本有總兵、道、府文武大員足資彈壓,一切案件原屬本省督、撫察覈,可不必別差巡察,以滋煩擾。着大學士、九卿詳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定:臺灣巡察,自康熙年間設立以來,迄今二十餘載,兵民均各安堵;未便因海宇安謐,遽弛防範。應仍舊設立,毋庸撤回。臺灣向分南、北兩路,滿、漢巡察每年系一路巡察,隨從太多,或致滋擾;嗣後令其於每年農隙之時分路各巡察一次,毋庸多帶僕隸,以省煩費。
十七年諭:『臺灣文有道府、武有鎮營,足資彈壓。巡察三年更代,徒擁虛名;事權則不如督、撫,切近又不如守、令。介在其間,在有志向上者,或以多事致敗;而循分供職者,多致志氣墮頹:於公事殊無裨益。所有巡察臺灣御史,着三年一次命往;事竣節回,不必留駐候代。着爲例』。
三十年諭:『巡視臺灣御史,前已降旨三年簡派一次,事竣即回,毋庸留駐候代。今思該處現有道、鎮大員駐紮,一應地方事務俱可隨時經理;而向來巡察御史在彼並未聞有所建白,原屬有名無實。若遽行裁撤,則地方官或以遠隔海洋,無人稽察,日久不免廢弛,亦不可不防其流弊。嗣後屆三年請派之期,該衙門仍照例奏請;或暫停派往、或數次後派員一往巡察,候朕隨時酌量辦理』。
四十六年諭:『臺灣孤縣海外,最關緊要。該地方官平日因循玩愒,以至積弊相仍,可謂廢弛已極!乃本日據巡視臺灣御史塞岱、雷輪奏「巡視臺灣應行查辦各事宜」內稱「城垣穩固,弁兵技藝認真,庫帑、倉榖並無短少虧缺」各等語,所奏不實;已於摺內批示。巡臺御史三年始行派往巡視一次,所有該處地方一切事務皆應實力查察,隨時據實奏聞。現在該處地方官玩誤疏縱之案,經楊魁查明參奏者不一而足。該御史等豈無聞見?何竟無一語入告!雖該撫等業經查參辦理,而該御史等亦應細加察訪,據實具奏;即該撫所奏或有屈抑地方官之處,亦應據實爲之申理。今所奏不過敷衍了事,仍屬有名無實,又何必以此一奏塞責;則巡臺之御史,可不必派往矣。塞岱、雷輪,俱着交部察議』。
四十七年諭:『本日據巡臺御史塞岱、雷輪遞到奏摺,一系接奉硃批,自陳惶悚並請交部議處摺,於十二月初五日拜發;一系巡查臺灣北路情形摺,於十二月十七日拜發。兩摺先後不同,俱於同日奏到。其初五日摺內所奏諸羅縣盜犯洪籠一案,乃該處緊要事務;何以並未詳晰聲明?即所稱該廳、縣先後拿獲賊犯二十餘名俱經撫臣楊魁行提過海審辦及續獲賊匪陳明等八名已飛飭各縣嚴究辦理之處,殊屬非是!臺灣地處海外,因三年例派御史巡視一次;遇有緊要事件,自應一面提審辦理、一面奏聞。如此案緝獲賊匪陳明等八名事關要案,該御史等即應就近審辦,再行移交撫臣歸案完結;何得僅飭各縣審究,可謂了事耶?至十七日所奏之摺,又不過巡視地方情形,敷衍塞責;而於初五日所奏諸羅縣盜犯之事,全不提及。似此有名無實,又安用此巡臺御史爲乎!塞岱、雷輪,仍着交部議處』。
五十二年諭:『福建臺灣府,向來三年一次止派巡臺御史滿、漢各一員前往巡視。該御史職分較小,且由京派往,豈能備悉該處情形,易爲地方官欺蔽;不過虛應故事,仍屬有名無實。嗣後着照四川查促浸攢拉之例,令該督、撫及水師、陸路兩提督每年輪直一人前渡臺灣,嚴行稽查;所有請派巡察臺灣御史之例,竟行停止。着爲令』。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零二十八。
●通政使司
題本
·題本·
程限
·程限
各省督、撫、將軍、都統、副都統、提、鎮本章到京限期,閩浙總督、福州將軍、副都統均限二十七日,澎湖鎮限十日。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四十二。
●翰林院
職掌
·職掌·
纂修書史
·纂修書史
乾隆五十三年,敕纂「平定臺灣紀略」。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五十一。
●八旗都院
兵制
·兵制·
火器
·火器
康熙二十七年,福建進臺灣銅炮。
——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一百二十二。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官制
交涉
·官制·
職掌
各館教習
出使
·職掌
咸豐十年,設撫局於地安門外之嘉興寺。
設同文館。
設辦理江、浙、粵、閩、內江各口通商事務大臣,以江蘇巡撫兼領,爲南洋大臣;辦理牛莊、天津、登州三口通商事務大臣,爲北洋大臣。
設總務稅司一員。
十一年,設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以親郡王、貝勒、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各部院尚書、侍郎等管理。
同治元年,奏設清檔處,責成兩班章京辦理;軍機處兼行章京,幫同校對。
又設辦理通商事務大臣,統轄江、楚、蘇、浙、閩、粵六省口岸,駐紮上海。
又將粵海、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口通商大臣移扎內江;所有上海及長江一帶中外交涉事件,以通商大臣爲專管、各督撫爲兼管。
又奏準:沿海沿江各監督道員以下均歸通商大臣統轄。
五年,簡派管理同文館大臣一員。
七年奏準:南洋通商大臣歸兩江總督經理。
九年,裁三口通商大臣,改歸直隸總督經理。
又奏準:山東省東海關、奉天省牛莊關歸北洋大臣統轄。
十五年,簡派管理同文館大臣二員。
·各館教習
咸豐十年奏準:於八旗子弟中年十三、四以下者,挑選入館,學習外國語言、文字;知照俄羅斯文館,妥議章程。
十一年議準:俄羅斯文館,歸併英、法、美三學一體辦理。
又議準:英、美同文,不設美文之學。
同治元年奏準:每館額設學生十名。
又議準:設英文前館,習英吉利國語言、文字。
二年,設法文前館,習法蘭西國語言、文字。
十年,添設天文、化學、算學、格致、醫學各館,每館額增學生十名。
又設德文前館,習德意志國語言、文字。
光緒十年奏準:在江南黃浦地方設立水雷學堂,考取學生十四名、選募水勇一百六十名入堂學習。
十一年奏準:天津地方設武備學堂,挑選陸營弁兵,專課海防戰守技藝方略。
十三年奏催:廣東省設水陸師學堂,曰博學館。水師學英國語文,分管輪、駕駛兩項;管輪堂學機輪理法、製造運用之法,駕駛堂學天文、海道、駕駛攻戰之法。陸師學德國語文,分馬、步、槍炮營造三項。天津、大沽、威海衛分設水師學堂,專管駕駛、管理學生功課及武職應行考校事宜。
·出使
光緒元年奏準:南北洋大臣及各省督、撫等各舉所知堪備使才者,恭候簡用。
又奏準:在京王大臣等如真知有悉熟洋務、洞澈邊防兼勝出使之任者,具疏保薦。
是年,出使駐英國一人、副使一人、參贊二人。
又設新加坡總領事一人(原設領事,今改)。
又出使駐美、日、祕三國一人、副使一人、參贊三人。
二年奏準:出使大臣,頭等一、二品充,月給俸薪一千四百兩;二等二、三品充,月給俸薪一千二百兩;三等三、四品充,三品月給俸薪一千兩、四品月給俸薪八百兩,署任月給俸薪六百兩。總領事官,月給俸薪六百兩;正領事官,月給俸薪五百兩;副領事官,月給俸薪四百兩;署領事官,月給俸薪四百兩。頭等參贊官,月給俸薪五百兩;二等參贊官,月給俸薪四百兩;三等參贊官,月給俸薪三百兩。頭等繙譯官,月給俸薪四百兩;二等弇譯官,月給俸薪三百兩;三等繙譯官,月給俸薪二百兩;四等繙譯官,月給俸薪一百五十兩;領事處繙譯官,月給俸薪三百兩。隨員、醫官,月給俸薪二百兩。此外一切公件,準其實用實銷。出使大臣及參贊等官,由中國起程及由差次回華,應給整裝、歸裝銀兩,各按照三個月俸薪數支給。
四年奏準:非實任一、二品大員及有應辦緊要事件,毋庸加「全權」字樣。
是年,出使駐英、法二國一人,無副使。
又出使駐俄國一人。
又設日本國神戶、大板正理事一人,長崎正理事一人,橫濱、築地正理事一人。
五年,設金山總領事一人,古巴總領事一人、領事一人,嘉理約領事一人,馬丹薩領事一人,檀香山領事一人。
六年,出使駐英、俄、法三國一人。
又停派駐美、日、祕三國副使。
七年,停派駐日本國副使。
九年,設紐約領事一人。
十年,出使駐英、俄二國一人。
十一年,出使駐俄、德、奧、和四國一人,參贊一人。
十二年出使駐俄、德、奧、和四國一人,參贊一人。
十三年,設大坂副理事一人、築地副理事一人、箱館理事一人。
·交涉·
條約
摧稅
·條約
康熙二十八年,與俄羅斯國通商,議定黑龍江約六條。
雍正五年,與俄羅斯國立恰克圖界約。
乾隆五十七年,與俄羅斯國議定恰克圖市約五條。
道光二十二年,與英吉利國道商,在江寧立約十三條。
二十四年,與米利堅國通商,在廣東立約三十四條。
二十七年,與瑞典那威國通商,在廣東立約三十三條。
咸豐元年,與俄羅斯國議定在伊犁塔爾巴哈臺通商章程十七條。
八年,在天津與俄羅斯國立約十二款,英國五十六款暨通商章程十條,米利堅國三十款暨通商章程十款,法蘭西國四十二款暨通商章程十款、又章程補遺六款。
又與俄羅斯國立璦琿城約三款。
十年,在京續立條約:俄羅斯國十五款、英吉利國九款、法蘭西國十款。
十一年,與俄羅斯國立黑龍江定界記文。
又與德意志國布路斯國立通商稅務公會條約四十二款暨通商章程十款。
又與英吉利國在長江各口暫訂章程十二款並各口通共章程五款。
同治元年,與俄羅斯國立陸路通商章程二十一款。
二年,與丹麻爾國立約五十五款暨通商章程九款,又荷蘭國十六款。
三年,與日斯巴尼亞國立約五十二款。
又與俄羅斯國立塔城記約十條。
四年,與法蘭西國立更定商船完納船鈔章程。
又與比利時國立約四十七款暨通商章程九款。
五年,與英吉利國立長江通商章程七條。
又與意大利亞國立約五十五款暨通商章程九款。
六年,與日斯巴尼亞國立換約文憑一件。
七年,與米利堅國續增條約八條。
八年,與俄羅斯國改訂陸路通商章程二十二條,並立陸路章程詳細辦法十二條,又科布多邊界約志三條。
又與奧斯馬加國立約四十五條暨通商章程九款。
九年,奧俄羅斯國立烏里雅蘇臺界約二條、塔城邊界牌博約志三條。
十年,與日本國立修好條約十八款暨通商章程三十三款。
十一年,與俄羅斯國補譯烏蘇裏河東界俄文約記。
十三年,與祕魯國立條約十九條。
光緒二年,與英吉利國在煙臺會議條約三款。
三年,與日斯巴尼亞國訂定古巴華工章程十六款。
六年,與米利堅國續修條約四款,另附條約四款;又與德意志國布路斯國續修條約十款、善後章程九款,又德意志國換約展限憑單一件。
七年,改訂中俄條約二十條、陸路通商章程十七條。
又與巴西國在天津立約十七條。
八年,與俄羅斯國立伊犁界約三條、喀什噶爾界約四條。
九年,與俄羅斯國立塔爾巴哈臺界約七條、科布多界約五條,又增改喀城界約四條。
十年,與俄羅斯國增立喀什噶爾界約十條。
十一年,與法蘭西國在天津立約十款,在京互換。
又與日本國會議專款三條。
十二年,與法蘭西國在京立約十九款,名曰「中越邊界通商章程」。
十三年,與法蘭西國立界約五條,內有未定商約九條;均在京畫約。
又與葡萄牙國立條約五十四款、會議專約三款。
·摧稅
咸豐十一年議準:徵收子口稅,須擇緊要處所設立關卡;系專指洋貸進口、土貨出口而言,非土貨出口復進口可比,自應設卡徵收。土貨出口,以過卡準照爲憑;洋貨進口,以入卡準照爲斷。總期進口、出口貨物完一正稅,即有一子稅。此項子稅,既爲條約中應行之事,且系內地稅,可不扣二成。
同治元年議準:洋商運貨,由出口之關給發總單,至所過通商之口如起卸貨物,由該船主將總單呈關查驗,方準起貨。
四年議準:洋稅原分十成,以四成解部庫,由戶部奏銷;其餘扣還洋款。現在扣款既清,即從二十二結起(按:自同治元年江海關所報之第一結爲始,嗣後各關以三個月爲一結),除解部庫外,仍留存各關以備各項要需。
光緒十二年議準:查各國通商條約內載:凡洋商運洋藥進通商口岸,每百斤應納稅銀三十兩。該商止準在口銷售;一經離口,準華商運入內地,沿途如何徵收釐稅,廳憑中國辦理。
十三年議準:自十三年正月起,洋藥進口每百斤除納正稅三十兩外,須並納厘金八十兩,計共一百十兩。
——以上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千二百二十。
●附錄
臺灣炮圖
臺灣省全圖
臺灣府圖
臺北府圖
臺南府圖
臺東州圖
·臺灣炮圖
臺灣炮,鑄銅。前弇、後微豐,口形如鉢。重自三百斤至七千斤,長自四尺三寸至一丈二寸。雜鍥花文、蕉葉文,蟠螭人獸形,間以番書。隆起十道;中爲龍文雙鈕,可貫繩懸之。受藥自一斤一兩至十斤、鐵子自二斤二兩至二十斤。載以四輪車,通髹朱。橫樑承炮,轅長一丈二尺七寸、輪各十有八輻。康熙二十二年聖祖仁皇帝平定臺灣,獲其所制炮,藏之武庫,以備軍行之用。
——見「欽定大清會典圖」卷一百(「武備」(+)「槍炮」(三))。
·臺灣省全圖
臺灣省,在京師東南;臺灣府爲省治,臺灣巡撫、布政司共治焉。統府三、州一:臺灣府西南臺南府、東北臺北府、東南臺東州。海環省四面,濁水、合水、大甲溪並出臺灣府境,西流入於海;八掌溪、急水溪、曾文溪、東港、四重溪、龍鑾潭並出臺南府境,西流入於海;磺溪、鳳山崎溪、隙仔溪並出臺北府境,西北流入於海;大清水溪、花蓮港、打馬欄溪、新武洛溪、虷子侖溪並出臺東州境,東流入於海。四面俱至海。
·臺灣府圖
臺灣府,爲臺灣省治;至京師六千二百二十六里。領廳一、縣四,治臺灣;南雲林、西彰化,北苗栗,東南埔里廳。海在府西北;北接臺北府新竹縣界,爲苗栗縣西北境;又南爲府治西北境,又南爲彰化縣、雲林縣西北境,又南接臺南府嘉義縣界。濁水出埔里廳東南山,西南流,左合二水經雲林縣東北,一水自南來注之;曲北,右納一水,經縣北,又西北一水自嘉義縣來,北流注之。又西經牛埔厝,歧爲三支:一支曰石龜溪,西爲牛黭溪;一支曰虎尾溪,經汕頭厝爲麥寮港,並經縣西入於海;一支爲東螺溪。又歧爲三:曰刺桐港,即番挖港;曰鹿港、曰二林港,並經彰化縣西入於海。大肚溪上源曰合水溪,出埔里廳東南魚池仔,西北流,合南硿溪,經廳西北,北港溪、北硿溪並西流注之;又西,珠子山二水合西北流注之。經府治南,左右各納一水;經大肚街爲大肚溪,又西北入於海。大甲溪出苗栗縣東南,合數小水西南流,右出支津,注於吞霄溪;正渠南流,左納一水,折西北經鐵砧山南,又西北入於海。吞霄溪出苗栗縣東南,合大甲溪支津,經縣南西北流,入於海。後壠溪出苗栗縣東南山,合一水西北流,經五鶴山南,至銅羅灣夾二洲;又西北經縣治北,右通中港溪、左納一水入於海。中港溪出縣東山,緣界西北流經縣治,左出支津,合後壠港支水爲烏眉溪;與正渠,並西北入於海。內山在府東,府東及東南界臺東州;西至北界海,南及西南界臺南府,東北界臺北府。
·臺北府圖
臺北府,在省治東北二百五十里,至京師五千九百七十六里。領廳一、縣三,治淡水;東北基隆廳,東南宜蘭,西南新竹。海環府東、北、西三面;東接臺東州界,西接臺灣府界。基隆口,在基隆廳東北;滬尾口,在府治西北。礦溪出府治南山,合石頭溪東北流,左、右各納一小水;至枋橋街,紅仙水合擺接溪諸水西流注之。又北經府治西艋舺,十八重溪水北流折東注之;至大稻埕,大隆洞溪出基隆廳東雞籠山合一水西流注之;又西北分流複合,經滬尾港入於海。南崁港上流爲大過溪,在府治西北。中瀝溪、土牛溝、紅毛港、鳳山崎溪、舊港、油車港、香山港,並在新竹縣西北,俱入於海。三貂溪,在基隆廳東南。草嶺大溪、加禮遠港、蘇澳門,並在宜蘭縣南,俱入於海。雞籠山,在基隆廳東。府東、北、西三面界海;南界臺東州,西南界臺灣府。
·臺南府圖
臺南府,在省治西南二百里,至京師六千四百二十六里。領廳一、縣四,治安平;;東南鳳山、恆春,東北嘉義,西北澎湖廳。海在府西南;北接臺灣府雲林縣界,南接臺東州界;澎湖廳懸居海中。牛椆溪出嘉義縣東,西北流經治北,與布袋嘴港並西流入於海。八掌溪出雲林縣界,西北流經平鼻山北、半月山南,合瀵箕湖及一小水,西流至鹽水港入於海。急水溪二源,並出雲林縣西界;經嘉義縣東南合西流,又經急水鋪南,左納十八重溪;又經鐵線橋街北,又西入於海。曾文溪出府治東北,西北流經大武隴北,右納茄拔溪、左納一小水,經府治北,又西經倒風港,入於海。柴頭港出府治東北山,西北流經治北;又西合德慶港爲安平港,入於海。二層行溪出府治東、茄定港出雁門關嶺、阿公店溪出鳳山縣東北,並西流入於海。淡水溪出府治東六張犁,西南流、右納一水、左納二水,經下淡水西、鳳山縣治東,至潮州厝汛北,西冷水溝水出縣東芋匏山,合二水西南流注之;又西南,匯爲東港入於海。茄藤港在鳳山縣南西,流入於海。率芒溪出恆春縣北武吉山,合一水西流,入於海。刺桐港、楓港、五重溪、三重溪、射寮溪,並在恆春縣北,西流入於海。龍鑾潭在恆春縣南西,北流入於海。豬■〈犭勞〉束港在恆春縣東,東流入於海。傀儡山,俗曰加禮山;在鳳山縣東。府東及東南界臺東州,西至南界海,北及東北界臺灣府。
·臺東州圖
臺東州,在省治東南五百里,至京師六千二百二十六里。海在州東;北接臺北府宜蘭縣界,南接臺南府恆春縣界。大港上源曰打馬檻溪,出秀姑巒山;東流經治北,右合網網溪、左合一水,經奇密社北入於海。卑南大溪出州西南新武洛社,合三水東南流,入於海。花蓮港二源,並出州西北;合數小水,經太平廠南,入於海。東澳、南澳、大濁水溪、大清水溪、小清水溪、得其黎溪、三棧溪、尤丹溪、米侖港,並在州東北,入於海。紅蝦港、黎仔坑溪、郎阿郎溪、馬武窟溪、八里芒溪、呂家望溪、知本溪、大苗裏溪、虷子侖溪、大足高溪、乾子壁溪、大烏萬溪、巴望衛溪、魯木鹿溪、牡丹灣、八磘灣,並在州東南,入於海。州東至南界海,西及西北界臺灣府,北界臺北府,西南界臺南府。
——以上各圖見「欽定大清會典圖」卷一百八十八(「輿圖」(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