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會要
卷一 帝系一
◎帝號
德祖元皇帝,(伯六公,家句容,仲八公第三子,太祖之高祖考也。 )洪武元年正月乙亥,追尊元皇帝,廟號德祖;葬朱家巷。懿祖恆皇帝,(四九公,德祖第二子。 )洪武元年正月乙亥,追尊恆皇帝,廟號懿祖;葬朱家巷。
熙祖裕皇帝,(初一公,懿祖長子,徙泗州盱眙縣。 )洪武元年正月乙亥,追尊裕皇帝,廟號熙祖;葬泗州祖陵基運山。
仁祖淳皇帝,(諱世珍,熙祖長子,徙濠州之鐘離。 )洪武元年正月乙亥,追尊淳皇帝,廟號仁祖;葬中都皇陵翊聖山。
太祖開天行道肇紀立極大聖至神仁文義武俊德成功高皇帝,諱元璋,字國瑞,(仁祖第四子、母曰淳皇后陳氏。 )以元天曆元年九月丁丑生。至正十二年,從郭子興於濠州。二十四年正月丙寅朔,立爲吳王。二十七年,稱吳元年。明年正月乙亥,即皇帝位,建元洪武。三十一年閏五月乙酉,崩於西宮。(年七十一。 )辛卯,葬孝陵。諡曰高皇帝,廟號太祖。永樂元年六月丁巳,諡神聖文武欽明啓運俊德成功統天大孝高皇帝。嘉靖十七年十一月辛未朔,增諡開天行道肇紀立極大聖至神仁文義武俊德成功高皇帝。(有明帝諡皆十七字。世宗加太祖至二十一字,前代未有;唯唐懿宗加諡宣宗至十九字。 )
丞相四人:李善長、徐達、汪廣洋、胡惟庸。(洪武十三年,罷中書省。 )
恭閔惠皇帝,諱允攵,(太祖孫,懿文太子第二子,母曰呂妃。 )洪武十年十一月己卯生。二十五年九月庚寅,立爲皇太孫。三十一年閏五月辛卯即位,改元建文。四年六月乙丑,燕兵陷京師,宮中火起,不知所終。燕王遣中使出帝、後屍於火。越八日壬申,葬之。大清乾隆元年,追諡曰恭閔惠皇帝。
成祖啓天弘道高明肇運聖武祖功純仁至孝文皇帝,諱棣,(太祖第四子,母曰孝慈馬皇后。 )元至正二十年四月癸酉生。洪武三年四月乙丑,封燕王。十三年三月壬寅,之藩北平。建文元年七月癸酉,舉兵反。四年六月乙丑,陷京師。己巳,自立爲皇帝,改元永樂。二十二年七月辛卯,崩於榆木川。(年六十五。 )九月壬午,上尊諡曰體天弘道高明廣運聖武神功純仁至孝文皇帝。廟號太宗。十二月庚申,葬長陵。嘉靖十七年九月戊寅,改上尊諡曰啓天弘道商明肇運聖武神功純仁至孝文皇帝。廟號成祖。
閣臣七人:黃淮、胡廣、楊榮、解縉、楊士奇、金幼孜、胡儼。
仁宗敬天體道純誠至德弘文欽武章聖達孝昭皇帝,諱高熾,(成祖長子,母曰仁孝徐皇后。 )洪武十一年七月辛未,生於鳳陽。二十八年閏九月壬午,冊爲燕世子。永樂二年四月甲戌,立爲皇太子。二十二年八月丁巳即位,改元洪熙。元年五月辛巳,崩於欽安殿。(年四十八。 )七月己巳,上諡號。九月壬寅,葬獻陵。
閣臣六人:黃淮、楊榮、楊士奇、金幼孜、楊溥、權謹。
宣宗憲天崇道英明神聖欽文昭武寬仁純孝章皇帝,諱瞻基,(仁宗長子,母曰誠孝張皇后。 )建文元年二月甲辰,生於燕邸。永樂九年十一月丁卯,立爲皇太孫。二十二年,仁宗即位,十月壬子,立爲皇太子。洪熙元年六月庚戌即位,改元宣德。十年正月乙亥,崩於乾清宮。(年三十七。 )丁酉,上諡號。六月辛卯,葬景陵。
閣臣七人:楊士奇、楊榮、黃淮、金幼孜、楊溥、張瑛、陳山。
英宗法天立道仁明誠敬昭文憲武至德廣孝睿皇帝,諱祁鎮,(宣宗長子,母曰孫貴妃。 )宣德二年十一月乙未生。三年二月戊午,立爲皇太子。十年正月壬午即位,(年九歲 )改元正統。十四年八月壬戌,北狩。九月癸未,皇太后命成阝王即皇帝位,遙尊帝爲太上皇。景泰元年八月丙戌,還京師,入居南宮。八年正月壬午,武清侯石亨、右副都御史徐有貞等以兵迎上皇於南宮;遂復位,改元天順。八年正月庚午崩。(年三十八。 )二月乙未,上諡號。五月庚申,葬裕陵。
閣臣十七人:楊士奇、楊榮、楊溥、馬愉、曹鼐、陳循、苗衷、高谷、張益、徐有貞、許彬、薛、李賢、呂原、嶽正、彭時、陳文。
恭仁康定景皇帝,諱祁鈺,(宣宗次子,母曰吳賢妃。 )宣德三年八月壬午生。英宗即位,封成阝王。正統十四年八月,英宗北狩,孝恭皇太后命王監國。九月癸未,命即皇帝位,改元景泰。八年正月丁丑,輿疾宿南郊齊宮。壬午,英宗復位。二月乙未,廢帝爲成成阝王,遷西內。癸丑,薨於西宮。(年三十。 )諡曰“戾”,以親王禮葬西山。成化十一年十二月戊子,復帝號,上尊諡。
閣臣十人:彭時、商輅、陳循、苗衷、高谷、俞綱、江淵、王一寧、蕭、王文。
憲宗繼天凝道誠明仁敬崇文肅武宏德聖孝純皇帝,諱見深,(英宗長子,母曰周貴妃。 )正統十二年十一月庚寅生。初名見。十四年八月己巳,皇太后命立爲皇太子。景泰三年五月甲午,廢爲沂王。天順元年三月己巳,復立爲皇太子,改名見深。八年正月乙亥即位,改元成化。二十三年八月己丑崩。(年四十一。 )九月乙卯,上諡號。十二月壬午,葬獻陵。
閣臣十人:彭時、李賢、陳文、劉定之、商輅、萬安、劉、劉吉、彭華、尹直。
孝宗達天明道純誠中正聖文神武至仁大德敬皇帝,諱樘,(憲宗第三子,母曰紀淑妃。 )成化六年七月己卯,生於西宮。十一年十一月癸丑,立爲皇太子。二十三年九月壬寅即位,改元弘治。十八年五月辛卯,崩於乾清宮。(年三十六。 )六月庚申,上諡號。十月,葬泰陵。
閣臣九人:萬安、劉吉、彭華、尹直、徐溥、劉健、邱、李東陽、謝遷。
武宗承天達道英肅睿哲昭德顯功宏文思孝毅皇帝,諱厚照,(孝宗長子,母曰孝康張皇后。 )弘治四年九月丁酉生。五年三月戊寅,立爲皇太子。十八年五月壬寅即位,改元正德。十六年正月丙寅,崩於豹房。(年三十一。 )五月己未,上諡號。九月庚午,葬康陵。
閣臣十四人:劉健、李東陽、謝遷、焦芳、王鏊、楊廷和、曹元、梁儲、劉忠、費宏、靳貴、楊一清、蔣冕、毛紀。
世宗欽天履道英毅聖神宣文廣武洪仁大孝肅皇帝,諱厚,(憲宗孫。父興獻王元,母曰蔣妃。 )國安陸。正德二年八月辛巳,生於興邸。十六年,武宗崩,無嗣。慈壽皇太后與大學士楊廷和定策,迎王於興邸。四月癸卯,至京師即位,改元嘉靖。四十五年十二月庚子,崩於乾清宮。(年六十。 )明年正月乙亥,上諡號。(按《本紀》:是月上諡號,無日。《明政統》宗系之正月二十日,則是丙子。而《明書綸渙志》及《大政記》皆系之乙亥,今據書之。 )三月壬申,葬永陵。閣臣二十七人:袁宗皋、費宏、楊廷和、蔣冕、毛紀、石缶、賈詠、楊一清、謝遷、翟鑾、張璁、(改名孚敬。 )桂萼、李時、方獻夫、夏言、顧鼎臣、嚴嵩、許贊、張璧、張治、李本、徐階、袁煒、嚴訥、李春芳、郭樸、高拱。
穆宗契天隆道淵懿寬仁顯文光武純德弘孝莊皇帝,諱載,(世宗第三子,母曰杜康妃。 )嘉靖十六年正月癸卯生。十八年二月庚子朔,封裕王。四十五年十二月壬子即位,改元隆慶。六年五月庚戌,崩於乾清宮。(年三十六。 )七月丙戌,上諡號。九月甲午,葬昭陵。
閣臣九人:徐階、李春芳、郭樸、高拱、陳以勤、張居正、趙貞吉、殷士儋、高儀。
神宗範天合道哲肅敦簡光文章武安仁止孝顯皇帝,諱翊鈞,(穆宗第三子,母曰李貴妃。 )嘉靖四十二年八月癸亥生。隆慶二年三月辛酉,立爲皇太子。六年六月甲子即位,(年十歲。 )改元萬曆。四十八年七月丙申,崩於宏德殿。(年五十八。 )九月甲申,上諡號。十月丙午,葬永陵。
閣臣二十一人:張居正、呂調陽、張四維、馬自強、申時行、潘晟、餘有丁、許國、王錫爵、王家屏、趙志皋、張位、陳於陛、沈一貫、沈鯉、朱賡、于慎行、李廷機、葉向高、方從哲、吳道南。
光宗崇天契道英睿恭純憲文景武淵仁懿孝貞皇帝,諱常洛,(神宗長子,母曰王恭妃。 )萬曆十年八月丙申生。二十九年十月乙卯,立爲皇太子。四十八年八月丙午即位,改元泰昌。九月乙亥,崩於乾清宮(年三十九。 )熹宗即位,改萬曆四十八年八月以後爲泰昌元年。是月己丑,上諡號。(《本紀》:十月上諡號,無日。茲據史A1書之。 )明年九月壬寅,葬慶陵。
閣臣八人:方從哲、史繼偕、沈氵、何宗彥、劉一景、韓廣、朱國祚、孫如遊。
熹宗達天闡道敦孝篤友章文襄武靖穆莊勤哲皇帝,諱由校,(光宗長子,母曰王選侍。 )萬曆三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生。泰昌元年九月乙亥,光宗崩。羣臣哭臨畢,請見皇長子於寢門,奉至文華殿行禮,還居慈慶宮。時選侍李氏居乾清宮,吏部尚書周嘉謨等疏請選侍移宮。己卯,選侍移噦鸞宮。庚辰即位,改元天啓。七年八月丁卯,崩於乾清宮。(年二十三。 )十月庚子,上諡號。明年三月己巳,葬德陵。
閣臣二十人:葉向高、劉一景、韓廣、史繼偕、沈氵、何宗彥、朱國祚、孫如遊、孫承宗、顧秉謙、朱國禎、朱延禧、魏廣微、周如磐、黃立極、丁紹軾、馮鈺、施鳳來、張瑞圖、李國普。
莊烈愍皇帝,諱由檢,(光宗第五子,母曰劉賢妃。 )萬曆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生於東宮。天啓二年九月乙卯,封信王。七年八月丁巳即位,改元崇禎。十七年三月丙午,李自成陷京師。丁未,內城陷,帝崩於萬歲山。大清兵入京師,以帝禮改葬,諡曰莊烈愍皇帝,陵曰思陵。閣臣四十九人:黃立極、施鳳來、張瑞圖、李國普、來宗道、楊景辰、周道登、錢龍錫、李標、劉鴻訓、韓廣、成基命、周延儒、何如寵、錢象坤、孫承宗、溫體仁、吳宗達、鄭以偉、徐光啓、錢士升、王應熊、何吾騶、文震孟、張至發、黃士俊、孔貞運、賀逢聖、劉宇亮、薛國觀、傅冠、程國祥、楊嗣昌、方逢年、蔡國用、範復粹、姚明恭、張四知、魏乘、謝升、陳演、蔣德、黃景、吳、魏藻德、李建泰、方岳貢、範景文、邱瑜。
◎宏光年號
文彬謹按,《綱目三編》、《通鑑輯覽》遵奉純朝諭旨,以福王偏立江左,尚可比宋代建炎之例;故於崇禎甲申五月後,分注福王,存其統系,必俟次年蕪湖被執,始書明亡。茲遵例,記崇禎後,特書宏光年號以別之。(按《續文獻通考》:瀛國公、是、二王俱入帝系。 )
福王由崧,(神宗孫,福恭王常洵長子。 )初封德昌王。崇禎十六年,嗣封福王。十七年三月,京師失守,由崧與潞王常氵方俱避賊至淮安。時參贊機務兵部尚書史可法,方督師勤王在浦口,南京諸大臣議立君,米序當屬福王:諸臣以潞王爲神宗侄,賢明當立、可法亦以爲然,由浦口還南京而鳳陽總督馬士英利福王昏庸,欲立之,與諸將送福王至儀真,連營江北,勢甚張。可法不得已,乃以福王名告廟。五月庚寅,稱監國。以可法及士英等俱爲大學士。士英仍督鳳陽軍務。壬寅,稱帝於南京,以明年爲宏光元年。命可法督師江北,召士英入閣辦事,明年五月,我大清兵渡江,福王出奔太平。大清兵至蕪湖,總兵田雄劫福王以降。閣臣六人:史可法、高宏圖、姜曰廣、王鐸、馬士英、蔡弈琛。
◎附唐桂二王
文彬謹按,《通鑑輯覽》奉純廟諭旨:以唐、桂二王自不等於幅王,但爲明室宗支,與宋之昱、相同,未可概從僭僞之例;故於福王後撮敘二王本末。《綱目三編》終於福王;而唐王之立於福州,桂王之立於肇慶,皆附載目中。茲敬遵此例,附二王於宏光之後。
唐王聿鍵,(端王碩廣子。 )崇禎五年嗣封。九年,京師戒嚴,倡義勤王。詔切責,發爲庶人,幽之鳳陽。十七年,北都陷,福王立於南京,乃赦聿鍵出,命移居廣西平樂府。大清順治二年五月,大兵已定南京。聿鍵行至杭州,遇鎮江守將鄭鴻陸及戶部侍郎何楷,戶部郎中蘇觀生等,遂奉以入閩。故禮部尚書黃道周與巡撫都御史張肯堂、南安伯鄭芝龍,奉聿鍵稱監國閏六月丁未,稱號於福州,改年隆武。進芝龍爲侯,觀生、道周俱大學士,肯堂爲兵部尚書。然權在鄭氏,聿鍵屢促芝龍出兵,輒以餉絀辭。道周自請行,至婺源,兵潰死。明年七月,湖廣總督何騰蛟遣使迎聿鍵,八月至汀州。大兵奄至,被執,死於福州。
桂王由榔(神宗孫,桂王常瀛次子。 )崇禎時封永明王。大清順治三年八月,大兵下汀州,執唐王聿鍵。於是兩廣總督丁魁楚、巡撫瞿式耜等迎由榔監國。十一月十八日,稱號於肇慶,改年永曆。順洽四年正月,我大清兵克肇慶,由榔奔桂林。七年,大兵入桂林。十三年,李定國奉由榔走雲南。十六年,大兵克雲南。由榔走南甸,遂入緬。十七年,平西將軍吳三桂請進兵緬甸。十八年,大兵臨緬,緬人執由榔獻之軍前。明年四月,死於雲南。
◎帝號雜錄
本宗朱氏,出自句客,地名朱巷,在通德鄉。上世以來,勤農桑。五世祖仲八公,三傳至先祖初一公,生子二:長五一公;次先考,諱世珍。元初,籍淘金戶。金非土產,市於他方。先祖困於役,遂棄田廬,攜二子,遷泗州盱眙縣。先考娶陳氏,泗州人,生子四:長重四公,生於盱眙;次重六公、重七公,生於五河,某其季也,生於鍾離。曩者,父兄因某幼疾,舍入皇覺寺中。甲申,父母、長兄俱喪,次兄守業,又次兄出贅劉氏,某託跡緇流。至正十二年,天下大亂,諸兄皆亡。淮兵大起,掠入行伍,乃招集義旅,兵力漸衆,因取滁和。龍鳳三年,帥師渡江,駐兵太平。爲念先考常言世爲朱巷人,即訪求故鄉宗族,調兵取句容。明年,克金陵。朱巷距城四十里,族父兄昆弟四十餘人至,始與之敘長幼之禮、朱氏世系自仲八公以上,不可考。歷世墓在朱巷,惟先祖葬泗州,先考葬鍾離。(太祖《自敘世德碑》見《春明夢餘錄、七修類稿》 )
吳元年七月甲申,右相國李善長等請曰:“王起濠梁,不階尺寸,遂成大業。四方羣雄,削除殆盡,遠近歸心。願早正大位,以承天命。”太祖曰:“自古帝王知天命有歸,猶且謙讓以俟有德。當笑陳友諒初得一隅,妄自尊大,驕恣速亡。吾豈能更蹈之。”(《大訓記。》 )
十二月甲子,太祖以羣臣推戴不巳,祭告於上帝神只。時善長等進儀衛,太祖見仗內旗有“天下太平,皇帝萬歲”字,顧善長曰:“此誇大之詞,非古制。”命去之。(同上。 )
建文四年六月,都城陷,宮中火起,帝不知所終。燕王遣中使出後屍於火,詭雲“帝屍。”越八日,用學士王景言,備禮葬之。然葬地所在,後無聞焉。或曰:“帝由地道出亡。其後滇、黔、巴、蜀間,皆傳有帝爲僧時往來跡。”世遂以帝爲遜國雲。(《三編》。 )
《輯覽》注云:“遜國之說,《明舊史例議》力辨其妄,且言:‘建交帝闔官自焚,身殉社稷,死之正也。後人心惡成祖誅夷忠烈之慘,而不忍建文之遽殞,故詭言削髮出亡,以明帝之不死於火耳。’此其言誠是。但據王鏊、陸樹聲、薛應、鄭曉、朱國禎等所載諸書,皆歷歷可考。雖有舛訛,或未必悉由附會。且史傳稱:‘黃觀募兵未還,或謂曰:“宮中火,帝巳失”’後神宗時,嘗命閣臣錄帝在滇詩以進:似又非盡無稽者。第事難徵,姑從闕疑,今故附錄出亡之略,而復辮之如此。”
燕王既即位,七月壬午朔詔:“今年以洪武三十五年爲紀,明年爲永樂元年。”(《本紀。》 )
楊椿曰:“革除建文年號,明代諸書俱言之,甚有稱建文時爲‘革除年間’者。餘考之,不然、《實錄》:‘四年六月己巳,燕王即皇帝位。翼日庚午,命今年仍稱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壬午朔,大赦天下,詔:“今年仍以洪武三十五年爲紀。”’雲今年者,明六月己巳前尚爲建文之年,六月庚午後方爲洪武三十五年也。蓋成祖不欲於季夏改元,又不欲用建文年號,故於即位後仍以洪武紀年,猶後漢高祖改晉開運四年二月爲天幅十二年,非並從前開運年號盡革除之也。赦詔中有‘建文以來’,又有氣‘建文年間’。後凡詔辭敕諭,語及惠帝,或呼‘建文’,或稱‘建交君’。諸帝《實錄》於惠帝事及諾臣逮事惠帝者,皆書‘建文間’。天順元年,釋建庶人之囚,書‘釋建文君子孫’。則建文之號,當時未嘗諱之也。萬曆十六年,司業王祖嫡請復建文年號。大學士申時行以《成祖實錄》首書元年、二年、三年、四年,爲未嘗革除之證。同時王尚書世貞、本朝顧處士炎武、王尚書鴻緒俱主申說、世貞:謂:‘儒臣淺陋,嫌於載建文之號於《成祖實錄》之前,於是創一無號之元年書之。’則其義未盡也。祝允明《九朝野記》:‘張太后大漸,召問楊士奇:“國家尚有何大事未行者?”士奇請修《建文實錄》。太后雲:“建文年號,歷日巳革除之。”’乃知所謂革除者,永樂間之欽天監見洪武三十五年之詔,遂於所進歷日不敢復書建文,盡妄改之爲‘洪武’。成祖悅其如是,未之禁。於是諸臣奏疏,有司文移始皆有洪武三十二年、三十三年、三十四年之稱。《實錄》:‘三十五年八月壬戌,禮部言:“《大統歷》例在先歲九月朔進呈。此因即位之初,造歷未備,請以十一月朔進。”從之,命著爲令。’亦未言‘革除建文年號’也。史臣未奉革除之令,故於《實錄》書‘元年、二年、三年、四年’;不敢正欽天監之失,故不書年號。惟於四年六月庚午詔下之日,始書‘洪武三十五年’。而六月己巳燕王即位之日,則尚屬之四年。此史臣紀實。而後之讀之者可曉然建文年號之未革除矣”。
成化三年十一月,荊門州訓導高瑤上言:“正統己巳之變,先帝北狩,皇上方在東宮。使非成阝王繼統,則禍亂何由而平?先帝復辟,貪大功者遂加厚誣,使不得正典禮。望敕禮官追加廟號。”事下禮部會議,以左遮子黎淳疏,遂格不行。(《昭代典則。》 )後御史楊守隨復請改諡,事亦未行。至十一年十二月,命閣臣議。商輅力贊成之。乃下詔曰:“朕叔成阝王踐阼,甚亂保邦。奸臣讒構,請削帝號。先帝旋知其枉,深懷悔恨,以次抵諸奸於法;不幸上賓,未及舉正。朕敦念親親,用成先志。成阝王可仍舊皇帝號。”尋上尊諡,令所司修飾陵寢。(《三編。》 )
弘治十二年四月,前禮部主事楊循吉上言:“建文君乃高皇帝嫡孫,躬受神器。後太宗入繼大統,削建文位號。百餘年來,未蒙顯復。夫建文雖以左右非人,得罪社稷,而實則生民之主也。請復尊號,如景泰故事,庶幾裨益先聖,有光大孝。”下禮部議,格不行。(《三編。》 )
萬曆十四年,國子監司業王祖嫡言:“建文之革除未復,景泰之《實錄》未正。今宜復建文位號,修輯四年事績,盡廢野史不經之說。其景泰宜自爲一錄,削‘成阝戾’舊名。”疏下羣臣議。於是申時行奏言:“建文年號,因成祖靖難之日,詔:‘今年仍以洪武三十五年爲紀。’其建文年號,相傳以爲革除。及考靖難事績,亦稱‘少主’,稱‘元年、二年、三年、四年’,則是未嘗革除也;但不稱‘建文’耳。《英宗實錄》修於成化初年,在景皇帝位號未復之先,故仍稱‘成阝戾王’而景泰七年事遂附《英宗實錄》之內。今景皇帝位號已復,不過於《實錄》內改正,其理順而事亦易。”於是乃詔改《景泰實錄》。然是時上下偷惰,詔敕多不奉行,《景泰實錄》終明世未嘗改也。(三編。 )
萬曆二十三年,禮科給事中楊天民與御史牛應元請復建文年號,從之。未幾,南京太常寺卿沈子木言:“建文御宇五年,顧不得一盂麥飯,下同齊民,於誼未忍。請附食懿文太子之側。”章下部議,不果行。(同上。 )
福王立南京,東平伯劉澤清言:“宋高宗即位南京,遂以靖康二年五月爲建炎元年,從民望也。乞以今歲五月爲宏光元年。”禮部尚書顧錫疇言:“明詔已頒,不可追改。”乃已。(《顧錫疇傳》。 )
是年追諡崇禎帝曰烈皇帝,廟號思宗。時朝廷大議,多出高宏圖手。趙之龍欲傾宏圖,以“思”非美諡,上疏糾駁。尋改曰毅宗。(《三編》。 )
大僕少卿萬元吉請修《建文實錄》,復其尊稱;並還懿文追尊故號,祀之寢園,以建文配。乃追復懿文太子廟號,追諡建文帝曰惠宗讓皇帝,並上景帝廟號曰代宗。(《同上》。 )
◎追諡皇帝
興宗孝康皇帝標,(太祖長子。 )洪武元年正月乙亥,立爲皇太子。二十四年八月乙丑,敕太子巡撫陝西。比還,獻陝西地圖,遂病。明年四月丙子薨。八月庚申,附葬孝陵東,諡曰懿文太子。建文元年二月,追尊爲孝康皇帝,廟號興宗。燕王即位,複稱懿文皇太子。福王時,復故號。
睿宗獻皇帝元,(憲宗第四子。 )成化二十三年七月戊申,封興王。弘治七年九月癸卯,之藩德安。正德十四年六月己卯薨,諡曰獻王。逾二年而武宗崩,召王世子入嗣大統,是爲世宗。禮臣援漢定陶、宋濮安故事,考孝宗,改稱王爲皇叔父與獻大王。嘉靖三年三月癸丑,稱爲本生皇考恭默獻皇帝。七月乙亥,諭去“本生”號。九月丙寅,詔稱孝宗“皇伯考”,稱獻皇帝曰“皇考”。明年五月庚辰,建世廟。七年七月己卯,加上尊諡曰:恭睿淵仁寬穆純聖獻皇帝。十七年九月辛巳,加上尊號知天守道洪德淵仁寬穆純聖恭儉敬文獻皇帝,廟號睿宗。太廟,位次武宗上。明堂大饗,奉主配天。罷世廟之祭。穆宗立,乃罷明堂配饗。
卷二 帝系二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
洪武元年正月,追尊高祖妣胡氏曰元皇后,曾祖妣侯氏曰恆皇后,祖妣王氏曰裕皇后,皇妣陳氏曰淳皇后。(元皇后、恆皇后姓氏,《據明政統宗》、《山集》明史及三編質實俱未載。證之太祖世德碑書之。 )
太祖馬皇后,宿州人。父馬公。母鄭媼,早卒;馬公以後託郭子興。馬公卒,子興奇太祖狀貌,以後歸焉。洪武元年正月,太祖即位,冊爲皇后。十五年八月丙戌崩。九月庚午,葬孝陵。諡曰孝慈皇后。永樂元年,上尊諡曰孝慈昭憲至仁文德承天順聖高皇后。嘉靖十七年,加上尊諡曰考慈貞化哲惠仁徽成天毓聖至德高皇后。(校點者案:查《明史》及《明會典》,“惠”作“順”,“毓”作“育”。 )太廟。
惠帝嫡母孝康皇后常氏,本懿文太子元妃也。洪武四年四月,冊爲皇太子妃。十一年十一月薨,諡“敬懿”。建文元年二月,追尊爲孝康皇后。永樂元年,複稱敬懿皇太子妃。福王立南京,復故號。
惠帝生母呂氏,懿文太子繼妃也。建文元年二月,尊爲皇太后。永樂元年,複稱皇嫂懿文太子妃。福王立南京,復故號。
惠帝馬皇后,洪武二十八年,冊爲皇太孫妃。建文元年二月,冊爲皇后。四年六月,城陷,崩於火。
成祖徐皇后,洪武九年,冊爲燕王妃。王即帝位,冊爲皇后。永樂五年七月乙卯崩,諡曰仁孝皇后。十一年二月,長陵成,以後葬焉。仁宗即位,上尊諡曰仁孝慈懿誠明莊獻配天齊聖文皇后。太廟。
仁宗張皇后,洪武十六年,封燕世子妃。永樂二年,封皇太子妃。仁宗立,冊爲皇后。宣宗即位,尊爲皇太后。英宗即位,尊爲太皇太后。正統七年十月崩,上尊諡曰誠孝恭肅明德弘仁順天啓聖昭皇后。合葬獻陵,太廟。
宣宗胡皇后,永樂十五年,選爲皇太孫妃。已爲皇太子妃。宣宗即位,立爲皇后。時孫貴妃有寵,後未有子,又善病。三年春,帝令後上表辭位,乃退居長安宮,賜號靜慈仙師。正統八年崩,用嬪御禮,葬金山。天順六年,孫太后崩。錢皇后爲英宗言:“後賢而無罪,廢爲仙師。其沒也,人畏太后,殮葬皆不如禮。”因勸復其位號。英宗問大學士李賢,賢對曰:“陛下此心,天地鬼神實臨之。然臣以陵寢、享殿、神主俱宜如奉先殿式,庶稱陛下明孝。”七年七月,上尊諡曰恭讓誠順康穆靜慈章皇后。修陵寢,不廟。
孫皇后,宣宗即位,封貴妃。三年三月,胡後廢,遂冊爲皇后。英宗立,尊爲皇太后。英宗北狩,太后命成阝王監國。景帝即位,尊爲上聖皇太后。英宗復辟,上徽號曰聖烈慈壽皇太后。(宮闈徽號自此始。 )天順六年九月崩,上尊諡曰孝恭懿憲慈仁莊烈齊天配聖章皇后。合葬景陵,太廟。
吳太后,景帝母也。宣德三年,封賢妃。景帝即位,尊爲皇太后。英宗復辟,複稱宣廟賢妃。成化中薨。
英宗錢皇后,正統七年,立爲後。後無子。周貴妃生憲宗,及即位,命議上兩宮尊號。中官夏時欲獨尊貴妃爲皇太后,李賢彭時持不可。已而議兩宮並尊。將上冊寶,時曰:“兩宮同稱,則無別。錢皇后請加二字,以便稱謂。”從之,遂稱後爲慈懿皇太后。成化四年六月崩。七月,上尊諡曰孝莊獻穆弘惠顯仁恭天欽聖睿皇后。太廟。九月,合葬裕陵。
周太后,英宗妃,憲宗生母也。天順元年,封貴妃。憲宗即位,尊爲皇太后。二十三年四月,上徽號曰聖慈仁壽皇太后。孝宗立,尊爲太皇太后。弘治十七年三月崩,諡孝肅貞順康懿光烈輔天承聖睿皇后。合葬裕陵,別祀於奉慈殿,不廟。嘉靖十五年,與紀邵二後並移祀陵殿。題主曰“皇后”,不繫帝諡,以別嫡庶。其後穆宗母孝恪、神宗母孝定、光宗母孝靖、熹宗母孝和、莊烈帝母孝純,鹹遵用其制。
景帝汪皇后,正統十年,冊爲成阝王妃。十四年,王即皇帝位,冊爲皇后。景泰三年,妃杭氏生子見濟。景帝欲立爲太子而廢憲宗,後執不可。以是忤帝意,遂廢后。英宗復位,仍稱成阝王妃。正德元年十二月薨。議祭葬禮,大學士王鏊曰:“葬以妃,祭以後。”遂合葬金山。明年,上尊諡曰貞惠安和景皇后。
杭皇后,景帝妃。景泰三年五月,汪後廢,遂立爲皇后。七年崩,諡“肅孝”。英宗復位,削皇后號,毀所葬陵。
憲宗吳皇后,天順八年七月壬申,立爲皇后。先是,憲宗居東宮,萬貴妃已擅寵。後既立,摘其過,杖之。帝怒,廢后別宮,立甫逾月耳。正德元年薨,以妃禮葬。
王皇后,憲宗既廢吳後,遂冊爲皇后。孝宗立,尊爲皇太后。武宗立,尊爲太皇太后。正德五年十二月,上尊號曰“慈聖康壽”。十三年二月崩。上尊諡曰孝貞莊懿恭靖仁慈欽天輔聖純皇后。合葬茂陵太廟。
紀太后,憲宗妃,孝宗生母也。賀縣士官女。成化中徵蠻,俘入掖庭,授女史,命守內藏。帝偶行內藏,悅,幸之,遂有身。時萬貴妃專寵而妒,聞而甚恚,令婢鉤治。婢謬報曰:“病痞。”乃謫居安樂堂。六年七月,皇子生,使門監張敏溺焉。敏驚曰:“上未有子,奈何棄之。”稍哺粉餌飴,密藏之他室。貴妃日伺無得。時吳後廢居西內,近安樂堂,密知其事,往來哺養。帝不知也。帝自悼恭太子薨,常鬱鬱不樂。成化十一年,帝召張敏櫛發,照鏡嘆曰:“老將至而無子。”敏伏地曰:“死罪。萬歲已有子也。”帝愕然,問安在?對曰:“奴言即死。萬歲當爲皇子主。”於是太監懷恩頓首曰:“敏言是。皇子潛養西內,今已六歲,匿不敢聞耳。”帝大喜,即日幸西內,遣使召皇子。使至:妃抱皇子泣曰:“兒去,吾不得生。兒見黃袍有須者,即兒父也。”衣以小緋袍,乘小輿,擁至階下,發披地,走投帝懷。帝置之膝,撫視久之,非喜泣下曰:“我子也,類我。”使懷恩赴內閣,具道其故。明日,頒詔天下,移妃居永壽宮。其年六月乙巳,妃暴薨,諡恭恪莊僖淑妃。孝宗即位,追諡淑妃爲孝穆慈慧恭烙莊僖崇天承聖純皇后。遷葬茂陵,別祀奉慈殿。
《御批輯覽》曰:“憲宗偏寵萬妃,任其妒毒而不能檢制,幾成炎劉燕啄之禍,柔暗實無可辭責。但宮闈事祕,流傳又豈可盡憑。如所稱:‘後宮有娠,皆遭潛害。’則前此之極,生於成化五年,何獨無恙?且其伺察必嚴,又何獨於紀妃得以病痞相蒙,而宮婢鉤治亦肯代爲容隱?至皇子既生,即使張敏溺斃;敏從欲護救,亦必潛藏外庭,密爲保育,又安敢仍留附近安樂堂之他室,吳後復往來哺養,竟不處萬妃之稍有知覺乎?且極故在,而敏之驚稍‘上未有子’,出於何意?且極旋即立儲,又豈能隱祕不使萬妃知之?紀載家傳聞異辭,往往從而錄飾,不足深信者,類此多矣。”
邵太后,憲宗妃,興獻帝母也。成化十二年,封宸妃;尋進封貴妃。世宗入繼大統,尊爲皇太后,嘉靖元年,上尊號曰“壽安”。十一月崩。十二月,上尊諡曰孝惠康肅溫仁懿順協天聖皇太后。別祀奉慈殿。七年七月,改稱太皇太后。十五年,遷主陵殿,仍稱皇后,與孝肅、孝穆等。
世宗母獻皇后蔣氏,興獻王妃也。弘治五年,冊爲興王妃。世宗入承大統,遣使詣安陛奉迎,以嘉靖元年改稱興國太后。三年,上尊號曰本生章聖皇太后。是年秋,用張璁等言,尊爲聖母章聖皇太后。七年,上尊號曰“慈仁”。十五年,加上尊號曰“康靜貞壽。”十七年十二月崩。上尊諡曰慈孝貞順仁敬誠一安天誕聖獻皇后。合葬顯陵,主睿宗廟。
孝宗張皇后,成化二十三年,選爲太子妃。孝宗即位。冊立爲皇后。武宗立,尊爲皇太后。正德五年,上尊號曰慈壽皇太后。世宗入,繼稱“聖母”,加上尊號曰“昭聖慈壽”。嘉靖三年,加上“昭聖康惠慈壽”。已改稱“伯母”。十五年,復加上“昭聖恭安康惠慈壽”。二十年八月崩,諡曰孝康靖肅莊慈哲懿翊天贊聖敬皇后。合葬泰陵,廟。
武宗夏皇后。正德元年,冊立爲皇后。嘉靖元年,上尊號曰莊皇后。十四年正月崩,合葬康陵,廟。及議諡,大學士張孚敬曰:“大行皇后,上嫂也。與累朝元后異,宜用二字或四字。”李時曰:“宜用八。”左都御史王廷相、吏部侍郎霍韜等曰:“均帝后也,何殊?”尚書夏言集衆議,因奏曰:“古人尚質,諡法簡,稱其行。後人增加,臣子情也。生今世,宜行今制。大行皇后宜如列聖元后諡。二、四及八,於禮無據。”帝不從,令再議。衆臣請如孚敬言。帝曰:“用六,合陰數焉。”於是上諡孝靜莊惠安肅毅皇后。十五年,帝覺孚敬言非是,敕曰:“孝靜皇后諡不備,不稱配武宗。”乃改諡孝靜莊惠安肅溫誠順天偕聖毅皇后。
世宗陳皇后,嘉靖元年,冊立爲皇后。七年十月崩,諡曰“悼靈”,葬襖兒峪。十五年,改諡“孝潔”。穆宗即位,禮臣議:“孝潔皇后,大行皇帝元配,宜合葬廟。若遵遣制孝烈,則舍元配也。若同,則二後也。大行皇帝升時,宜奉孝潔配,遷葬永陵。孝烈主,宜別祀。”報可。隆慶元年二月,上尊諡曰孝潔恭懿慈睿安莊相天翊聖肅皇后。
張皇后,世宗第二後也。初封順妃。七年,陳皇后崩,遂立爲後。十三年正月,廢居別宮。十五年薨。喪葬儀視宣宗胡廢后。
方皇后,世宗第三後。十三年正月,張後廢。遂立爲後。舊制:立後謁內廟而已。至是,下禮臣議廟見禮。於是羣臣以天子立三宮以承宗廟,《禮經》有“廟見”之文,乃考據禮經,參稽《大明集禮》,擬儀注以上。至期,帝率後謁太廟及世廟。越三日,頒詔天下。明日,受命婦朝。二十六年十月乙未,後崩。詔以元后禮葬,豫名葬地曰永陵,諡“孝烈”。二十九年十一月,豫祧仁宗,孝烈皇后於太廟。隆慶初,上尊諡曰孝烈端順敏惠恭誠祗天衛聖皇后。移主弘孝殿。
杜太后,世宗妃,穆宗生母也。嘉靖十年,封康嬪。十五年,進封妃。二十三年正月薨,賜諡“榮淑”,葬金山。穆宗立,上尊諡曰孝恪淵純慈懿恭順贊天開聖皇太后。遷葬永陵,祀主神霄殿。
穆宗李皇后,穆宗爲裕王,選爲妃,生憲懷太子。嘉靖三十七年四月薨。穆宗即位,諡曰“孝懿”。神宗即位,上尊諡曰孝懿貞惠順哲恭仁儷天襄聖莊皇后。葬昭陵,太廟。
陳皇后,嘉靖三十七年,選爲裕主繼妃。隆慶元年,冊爲皇后。神宗即位,上尊號曰仁聖皇太后。六年,加上“貞懿”。十年加“康靜”。二十四年七月崩,諡曰孝安貞懿恭純溫惠佐天弘聖莊皇后。祀奉先殿別室。
李太后,穆宗妃,神宗生母也。隆慶元年三月,封貴妃。神宗即位,上尊號曰慈聖皇太后。舊制:天子立,尊皇后爲皇太后。若有生母稱太后者,則加徽號以別之。是時太監馮保欲媚貴妃,因以並稱風大學士張居正。下廷臣議,尊皇后曰仁聖皇太后,貴妃曰慈聖皇太后。始無別矣。六年三月,加尊號曰“宣文”,十年加“明肅”,二十九年加“貞壽端獻”,三十四年加“恭熹”。四十二年二月崩,上尊諡曰孝定貞純欽仁端肅弼天祚聖皇太后。合葬昭陵,別祀崇殿。
神宗王皇后,萬曆六年,冊立爲皇后。四十八年四月崩,諡“孝端”。光宗即位,上尊諡曰孝端貞恪莊惠仁明A2天毓聖顯皇后。合葬定陵,主廟。
王太后,神宗妃,光宗生母也。萬曆十年四月,封恭妃。八月,光宗生,是爲皇長子。既而鄭貴妃生皇三子,進封皇貴妃,而恭妃不益封。三十四年,元孫生,加“慈聖”徽號,始進封皇貴妃。四十年薨,諡溫肅端靜純懿皇貴妃。熹宗即位,上尊諡曰孝靖溫懿敬讓貞慈參天允聖皇太后。遷葬定陵。祀奉慈殿。
光宗郭皇后,萬曆二十九年,冊爲皇太子妃。四十一年十一月薨,諡“恭靖”。熹宗即位,上尊諡曰孝元昭懿哲惠莊仁合天弼聖貞皇后。遷葬慶陵,廟。
王太后,光宗妃,熹宗生母也。侍光宗東宮爲選侍。萬曆三十二年,進才人。四十七年三月薨。熹宗即位,上尊諡曰孝和恭獻溫穆徽慈諧天鞠聖皇太后。遷葬慶陵,祀奉先殿。
劉太后,光宗淑女,莊烈帝生母也。初入宮,爲淑女。萬曆三十八年十二月,生莊烈皇帝。已,失光宗意,被譴薨,葬西山。莊烈封信王,追進賢妃。及即位,上尊諡曰孝純恭懿淑穆莊靜毗天毓皇太后,遷葬慶陵。帝五歲失太后,問左右遺像,皆莫參得。傳懿妃者,舊與太后同爲淑女,比宮居,自稱習太后,言宮人中狀貌相類者,命後母瀛國夫人指示畫工,可意得也。圖成,由正陽門具法駕迎入。帝跪迎於午門,懸之宮中。
熹宗張皇后,天啓元年四月,冊爲皇后。性嚴正,數於帝前言客氏、魏忠賢過失。嘗召客氏至,欲繩以法。客、魏交恨。三年,後有娠。客、魏盡逐宮人異己者,而以其私人承奉,竟損元子。帝嘗至後宮,後方讀書。問何書?對曰:“《趙高傳》也。”帝默然。及熹宗大漸,折忠賢逆謀,傳位信王者,後力也。莊烈帝上尊號曰懿安皇后,十七年三月,李自成陷都城。後自縊。大清順治元年,命合葬熹宗陵。
莊烈帝周皇后,天啓七年,帝即位,立爲皇后。崇禎十七年三月丁未,日晡,都城陷。帝令後自裁。後入室闔戶,遂先帝崩。世祖章皇帝定鼎,諡後曰莊烈愍皇后。(巳上皆《后妃傳》。 )
◎妃嬪
皇貴妃:憲宗封萬貴妃,始稱‘皇’。萬曆十三年,冊鄭氏爲皇貴妃。三十四年,進封恭妃爲皇貴妃。崇禎元年,封田氏爲貴妃。
但貴妃:洪武三年,冊孫氏爲貴妃,授冊,無寶。宣宗立孫貴妃,制金寶賜焉。貴妃有寶自此始。(《后妃傳》。 )妃:妃嬪無寶,止用塗金銀冊。(《會典》。 )
諸妃位號,惟取“賢、淑、莊、敬、惠、順、康、寧”爲稱。(《后妃傳序》。 )
洪武十七年十月,冊李氏爲淑妃,攝六宮事。未幾卒。冊郭氏爲淑妃,攝六宮事。(《后妃傳》。 )
正德元年,冊沈氏爲賢妃,吳氏爲德妃。上御華蓋殿,皮弁,升座傳制。執事官舉冊至右順門,捧冊授內宮,由正門入,詣二妃所。二妃拜受之。女官宣冊,授二妃,而以節授內官。內官出右順門授使。使持節覆命。(《彤史拾遺記》。 )
嬪:明初,無九嬪名。自後妃下,雜置諸宮嬪,而間以婕妤、昭儀、貴人、美人諸位號。(《彤史》。 )
嘉靖十年三月二日,上欲仿古禮爲九嬪之選,冊方氏爲德嬪,與鄭氏、王氏、閻氏、韋氏、沈氏、盧氏、沈氏、杜氏同冊爲賢嬪、莊嬪、麗嬪、惠嬪、安嬪、和嬪、僖嬪、康嬪。冠九翟冠,大采鞠衣,圭用次玉文,冊黃金塗,視皇后殺五分之一。帝袞冕告太廟。還服皮弁,御華蓋殿傳制,遣大臣行冊禮。既冊,從皇后朝奉先殿。禮成,帝服皮弁,受百官賀,蓋創禮也。(同上。 )
才人:(《孝和王太后傳》:萬曆二十二年,進才人。 )婕妤:(永樂中,李婕妤,朝鮮人。見山集。 )
美人:(永樂中,崔美人,朝鮮人。正德十二年,太原劉氏,命爲美人。 )昭容:(永樂初,王氏冊爲昭容。已上皆《彤史》。 )
選侍:(《李康妃傳》:光宗時,有二李選侍。又《孝和王太后傳》:初侍光宗東宮爲選侍。 )
淑女:(《大政記》:嘉靖十年正月,選淑女四十八人。《明史孝純劉太后傳》 )初入宮爲淑女。○后妃雜錄
洪武元年,帝謂翰林學士朱升等曰:“治天下者,修身爲本,正家爲先。正家之道,始於謹夫婦,後雖母儀天下,然不可使預政事;嬪嬙之屬,不過備職事,侍巾櫛;恩寵或過,則驕恣犯分。歷代政由內出,鮮不爲禍。惟智者能察於未然。其纂述女誡及古賢后妃事可爲法者,使子孫知所持守。”(《三編》。 )
三年五月,詔嚴宮閫之政。上以元末宮嬪淫瀆褻亂,深戒前代之失,著爲令。皇后止治宮中嬪婦事,宮門之外,悉不得預。羣臣命婦非朝賀不見中宮。人君無見命婦禮。以上皆垂爲永制,命子孫世世守之。(《實錄》。 )
五年,命工部制紅牌,鐫戒諭后妃之詞,懸於宮中。牌用鐵,字飾以金。(《后妃傳序》。 )
成化四年九月,彗星見,敕羣臣修省。彭時等言:“外廷大政,固所當先;宮中根本,尤爲至急。諺雲:‘子出多母。’今嬪嬙衆多,惟熊無兆,必陛下愛有所專,而專寵者已過生育之期故也。望均恩愛,爲宗社大計。”(《彭時傳》。 )給事中魏元等言:“人春以來,災異疊至,近又彗星見東方,光拂臺垣,皆陰盛陽微之徵。臣聞君之與後,猶天下之與地,不可得而參貳也。傳聞宮中乃有盛寵,匹耦中宮。尚書姚夔等向嘗言之。陛下謂:‘內事朕自裁置。’屏息傾聽,將及半載,而昭德宮進膳未聞少減,中宮未聞少增。夫宮闈遠而視聽猶咫尺,衽席之微,謫見天象,不可不懼。且陛下富有春秋,而震位尚虛。豈可以宗社大計,一付之愛專情一之人,而不求所以固國本、安民心哉!願明伉儷之義,嚴嫡妾之防。俾尊卑較然,各安其分。本支百世之基,實在於此。”(《魏元傳》。 )
弘治元年,中官郭鏞請豫選妃嬪以廣儲嗣。庶子謝遷上言:“山陵之工未畢,諒暗之痛猶新。此必宦豎巧爲諛詞,以動陛下,非本心也。陛下富於春秋,俟祥礻覃之後,徐議未晚。顧亟寢前命。”從之。(《三編》。 )
嘉靖九年十月丁巳朔,禮部奏宮中應行事宜及講女訓儀注。初,上諭翰林院,撮諸書關女教者,撰爲詩言進呈,以備宮中誦詠。又命將仁孝文皇后《內訓》及聖母章聖皇太后所撰《女訓》通行翰林院講讀官,每月撰成直解各三章,仍依經傳及《高皇后傳》內事實互證。事取簡明,以便女官記誦。每月逢六之期,女官進講三次,皇后率妃夫人於坤寧宮聽講,並具儀注上之。報可。(《實錄》。 )
穆宗頗耽聲色,陳皇后微諫,帝怒,出之別宮。外庭皆憂之,莫敢言。隆慶三年,御史詹仰庇入朝,遇醫禁中出,詢之,知後寢疾危篤,即上疏言:“先帝慎擇賢淑,作配陛下,爲宗廟社稷主。陛下宜遵先帝命,篤宮闈之好。近聞皇后移居別宮,已近一載,抑鬱成疾。陛下略不省視。萬一不諱,如聖德何?臣下莫不憂惶,徒以事涉宮禁,不敢訟言。臣謂人臣之義:知而不言,當死;言而觸諱,亦當死。臣今固不惜死。願陛下采聽臣言,立復皇后中宮,時加尉問。臣雖死,賢於生。”帝手批答曰:“後無子,多疾,移居別宮,聊自適以冀卻疾。爾何知內廷事,顧妄言!”仰庇自分得重譴,同列亦危之。及旨下,中外驚喜過望。仰庇益感奮。(《仰庇傳》。 )
萬曆十四年二月,貴妃鄭氏生子常洵,進封皇貴妃;而王恭妃育皇長子已五歲,無所益封。中外藉藉,疑帝將立愛。給事中姜應麟言:“禮貴別嫌,事當慎始。貴妃所生陛下第三子,猶位亞中宮;恭妃誕育元嗣,翻令居下;揆諸倫理則不順,質之人心則不安,傳之天下萬世則不正,非所以重儲貳、定衆志也。請俯察輿情,收還成命。其或情不容已,請先加恭妃爲皇貴妃,而後及於鄭妃。則禮既不違,情亦不廢。”疏入,帝怒,謫典史。(《姜應麟傳》。 )光宗即位,諭閣臣,封貴妃爲皇太后。孫如遊奏曰:“考累朝典禮:以配而‘後’者,乃敵體之經;以妃而‘後’者,則從子之義。祖宗以來,豈無抱衾之愛,而終引去席之嫌。此禮所不載也。先帝念貴妃勞,不在無名之位號。陛下體先帝志,亦不在非分之尊崇。若義所不可,則遵命非孝,尊禮爲孝。臣不敢曲阿,自蹈不忠之罪。”(《孫如遊傳》。 )給事中楊漣亦言:“貴妃封號尤乖典常。尊以嫡母,若大行皇后何?尊以生母,若本生皇后何?請亟寢前命。”(《楊漣傳》。 )
◎宮官
洪武五年六月,命禮臣議宮官女職之制。禮臣上言:“周制:後宮設內官,以贊內治。漢設內官一十四等,凡數百人。唐設六局二十四司,官凡一百九十人,女史五十餘人,皆選良家女充之。”帝以所設過多,命重加裁定。於是折衷曩制,立六局一司。局曰尚宮、尚儀、尚服、尚食、尚寢、尚功,司曰宮正,俱正六品。每局領四司,其屬二十有四,而尚宮總行六局之事。戒令賞罰,則宮正掌之。官七十五人,女史十八人。自後妃以下至嬪御女史,鉅細衣服之費,金銀、幣帛、器用、百物之供,皆自尚宮取旨,牒內使監覆奏移部臣取給焉。以私書出外者死。宮嬪以下有疾,醫者不得入,以證取藥。(《后妃傳序》。 )
是年選蘇杭二府婦女願入宮者四十四人,授內職,蠲其家徭役。(《野獲編》。 )
大祖嘗怒責宮人;後亦佯怒,令執付宮正司議罪。帝曰:“何爲?”後曰:“帝王不以喜怒加刑賞。當陛下怒時,恐有畸重。付宮正,則酌其平矣。”(《高皇后傳》。 )
十四年,敕諭蘇、松、嘉、湖及浙江、江西有司:“民間女子年十三以上,十九歲以下,婦人年三十以上。四十歲以下,無夫者;願入宮備使令,各給鈔爲道里費,送京師。”女子以備後宮,婦人則充六宮也。(《野獲編》。 )
十五年,更定品秩:二十四司正六品;增設二十四掌,正七品;宮正司增設司正,正六品二十七年,重定品職:增設二十四典,正七品;改二十四掌爲正八品;尚儀局增設彤史,正六品;宮正司增設典正,正七品。六局各鑄印給之。凡宮官一百八十七人,女史九十六人。(《職官志》。 )
二十二年,定六尚局官服勞既多,或五載、六載、歸其父母,從宜婚嫁。年高者許歸,願留者聽。其在宮闈及見受職者,家給與祿,視外品。(王圻《續通考》。 )
二十九年敕:“周之內宰,以陰禮教六宮九嬪,以婦職之法教九御;各有職司。朕起布衣,陟尊位,於內治不敢忽。是以設六尚,以職六宮,即列聖相繼之道。近年精選民間淑德入宮者數人,使兼六尚事。爾等慎守乃職,毋怠!”(《春明夢徐錄》。 )
成祖初,詔求民間婦女充內宮。其婦人年至五十,願還鄉里;女子給事十年,願還家適人者;從之。(《大政記》。 )
凡諸宮人通文理者,先爲女秀才,遞升女史,升宮官,以至六局掌印,則爲清華內職。凡聖母、後、妃禮儀等事,用女秀才爲引禮讚禮官。(《彤史》。 )
嘉靖九年,皇后行親蠶禮。內賜酒飯,以夫人、秀才爲第一等。(《野獲編》。 )
隆慶三年諭禮部:“祖制設六尚,以備內治。其選民間淑女十一歲至十六歲者三百人。”(王圻《續通考》。 )○出宮人
洪武元年八月甲午,遣內官往北平放元宮人,諭之曰:“宮人皆良家子,幽閉深宮,誠有可憫。至即放遣適人,勿使失所。”
天順八年,憲宗即位。李賢上言:“天時未和,由陰氣太盛。自宣德至天順間,選取宮人太多。浣衣局沒官婦女,愁怨尤甚。宜皆放還。”從之。(已上《三編》。 )
嘉靖四年五月己未朔,放宮女。(《大政記》。 )
八年二月丙戌,御史穆相等以災異陳八事:一、清宮禁;謂“後宮女謁太多,陰氣閉鬱,亦足以致災異,宜如貞觀故事,大出宮女”。上以其事關君德,留中自裁。(《實錄》。 )
卷三 帝系三
◎皇太子洪武元年正月,立世子標爲皇太子。(《本紀》。 )
太子文奎,建文元年,立爲皇太子。燕師入,七歲矣,莫知所終。(《諸王傳》。 )
永樂二年四月甲戌,立子高熾爲皇太子。帝初起兵,高煦常從戰有功,帝以爲類己;高煦亦以此自負,謀奪嫡。及議建儲,邱福等言:“高煦有功宜立。”獨金忠力爭以爲不可。帝召解縉問之。縉稱:“皇長子仁孝,天下歸心。”帝不應。縉又頓首曰:“好聖孫。”謂皇孫瞻基也。復問黃淮、尹昌隆;對與縉同。帝意乃決。
二十二年,仁宗即位。十月壬子,立子瞻基爲皇太子。明年五月,帝不豫,遣使召皇太子於南京。太子方謁孝陵,即日就道。時南京頗傳兇問,又傳漢王高煦謀伏兵於道,邀太子。羣臣請整兵衛,或請從間道行。太子不可,曰:“君父在上,誰取幹之。”驛道馳還,入宮發喪,越十日即位。
宣德三年二月戊午,立皇長子祁鎮爲皇太子。時胡皇后未有子,而孫貴妃有寵,陰取宮人子爲己子。帝以長子生,大喜。甫八日,羣臣上表請立爲太子。皇后亦屢表請早定國本。貴妃佯驚曰:“後病痊自有子,吾子敢先後子耶?”帝不允。貴妃子遂立。(已上《三編》。 )
正統十四年八月己巳,皇太后詔立皇子見深爲皇太子。
景泰三年五月甲子,廢皇太子見深爲沂王,立皇子見濟爲皇太子。四年十一月辛未,皇太子見濟薨,諡“懷獻”。天順元年三月己巳,復立長子見深爲皇太子。
成化七年十一月甲寅,立皇子極爲皇太子。八年正月薨,諡“悼恭”。(已上《本紀》。 )
十一年十一月癸丑,立皇子樘爲皇太子。時皇子潛養西內,已六年。是年五月,遣使至安樂堂迎皇子。越數日,帝召閣臣問曰:“皇太既出,將何以處之?”商輅曰:“陛下踐祚十年,儲副未立,天下引領望久矣。當即立爲皇太子,安中外心。”帝遂定名,頒詔中外。(《三編》。 )
弘治五年三月戊寅,立皇子厚照爲皇太子。
嘉靖十八年正月庚子朔,立皇子載壑爲皇太子。乙卯,幸承天,太子監國。(年四歲。 )二十八年三月丁亥,皇太子薨,諡“莊敬”。隆慶二年三月辛酉,立皇子翊鈞爲皇太子。(已上《本紀》。 )
萬曆二十九年十月辛卯,立皇長子常洛爲皇太子。時太子年二十,羣臣屢請冊立、冠、婚並行。沈一貫草敕,請下禮官具儀。而廷議有欲先冠、婚,後冊立者。一貫不可,曰:“不正名而苟成事,是降儲君爲諸王也。”帝意亦悟,命即日舉行。既而復令改期,一貫封還諭旨力爭,乃立爲皇太子。(《三編》。 )
太子慈,莊烈帝第一子,崇禎二年二月生,九月立爲皇太子。京師陷,賊獲太子,僞封宋王。及賊敗西走,太子不知所。由崧時,有自北來稱太子者。驗之,以爲駙馬都尉王孫王之明者僞爲之,繫獄中。南京士民譁然不平。袁繼鹹、劉良佐、黃得功輩皆上疏爭。左良玉起兵,亦以救太子爲名。一時真僞莫能知也。(《諸王傳》。 )
洪武元年正月辛巳,中書省都督府請仿元制,以太子爲中書令。帝以元制不足法,令詹同考歷代東宮官制,設少師、少傅、少保、詹事、率府使、諭德、贊善、賓客等官,以李善長兼領之。諭之曰:“朕於東宮,不別設府僚,而以卿等兼領者:蓋軍旅未息,朕若有事於外,必太子監國;若設府僚,卿等在內,事當啓聞;太子或聽斷不明,與卿等意見不合,卿等必謂府僚導之,嫌隙易生。朕所以特置賓客、諭德者,欲輔太子德性,且選名儒爲之,職此故也。昔周公教成王克詰戎兵,召公教康張皇六師,此居安慮危,不忘武備。蓋繼世之君,生長富貴,暱於安逸,不諳軍旅。一有緩急,罔知所措。二公之言,其並識之。”(《洪武聖政記》。 )
十一月辛丑,建大本堂,取古今圖籍充其中,徵四方名儒教太子諸王,選才俊之士充伴讀。上時臨幸,評論古今。嘗御文樓,太子侍,問近與諸臣讀何史?對曰:“漢七國事。”問曲直安在?對曰:“曲在七國。”上曰:“此講官一偏之說。景帝爲太子時,以博局殺吳世子;及爲帝,又輕聽晁錯,黜削諸侯。七國之變,實由於此。若爲諸子,則宜言‘藩王當上尊天子,毋撓天下公法’。如此,則爲太子者知敦睦九族,隆親親之恩;爲諸子者,知夾輔王室,盡君臣之義矣。”(《三編》。 )
十年六月丙寅,命羣臣,大小政事,先啓皇太子,裁決上聞。諭曰:“自古創業之君,歷涉勤勞,達人情,周物理,故處事鹹當。守成之君,生長富貴,若非平昔練達,鮮不謬者。故吾特命爾日臨羣臣,聽斷諸司啓事,以練習國政。”(《興宗傳》。 )
永樂二年三月,《文華寶鑑》成,上御奉天門,召皇太子授之。又顧大學士解縉等曰:“朕皇考訓戒太子,嘗集經傳格言爲書,名《儲君昭鑑錄》。今朕此書,稍充廣之。昔秦始皇教太子以法律,晉元帝授太子以非聖之書,帝王之道,廢而不講,所以速亡。朕此書皆大經大法。卿等兼輔東宮,從容閒暇,以此陳說,庶幾成其德業,他日不失爲守成令主。”(《昭代典則》。 )
成祖數北征,命太子監國,裁決庶政。高煦高燧與其黨日伺隙讒構。或問太子,亦知有讒人乎?曰:“不知也。吾知儘子職而已。”十年,北征還,以太子遣使後期,且書奏失辭,悉徵宮僚黃淮等下獄。十五年,高煦以罪徙樂安。明年,黃儼等復讒太子擅赦罪人。宮僚多坐死者。侍郎胡氵熒奉命察之,密疏誠敬孝謹七事以聞。其後,黃儼等謀立高燧,事覺伏誅。高燧以太子力解得免。自是太子始安。(《本紀》。 )
永樂十二年,北征還,悉徵東宮官屬下獄。以金忠勳舊不問,而密令申察太子事。退言“無有”。帝怒。忠免冠頓首流涕,願連坐以保之。以故,太子得無廢。(《金忠傳》。 )
十八年十二月,皇太子奏:“前過山東境內,遇民飢,即令布政使放粟賑之。”帝曰:“是也。昔范仲淹之子猶能舉麥舟濟其父之故舊,況百姓吾之赤子乎?”(《大訓記》。 )
景泰三年四月,賜閣臣陳循、高白金各百兩,江淵、王一寧、蕭、商輅半之。上自即位後,久欲易皇太子,以己子見濟代之,而難於發言,遲迴久之。太監王誠、舒良爲上謀,先賜閣臣以緘其口,然猶未發也。會廣西土目黃胡罪下獄,遣其黨千戶袁洪至京師行賂。有教之上書迎合帝意者,乃倡“易儲議”以上。上曰:“萬里之外,乃有此忠臣!”趣下廷臣議。於是更封太子爲沂王,立見濟爲太子。(《三編》。 )
四年,懷獻太子既薨,中外望復沂王於東宮。御史鍾同與禮部郎中章綸早朝,語及沂王,皆泣下,因約疏請復儲。同上疏抗論時政,遂及復儲事,其略曰:“父有天下,固當傳之於子。乃者太子薨逝,足知天命有在。臣竊以爲:上皇之子,即陛下之子。沂王天資厚重,足令宗社有。伏望擴天地之量,敦友于之仁,蠲吉具儀,建復儲位,實萬世無疆之休。”(《鍾同傳》。 )
五年七月,南京大理寺少卿廖莊上疏,略曰:“太子者,天下之本,上皇之子,陛下之猶子也。宜令親儒臣,習書策,以待皇嗣之生。使天下臣民曉然知陛下有公天下之心,豈不美與?蓋天下者,太祖、太宗之天下。仁宗、宣宗繼體守成者,此天下也。上皇北征,亦爲此天下也。今陛下撫而有之,宜念祖宗創業之艱難,思所以系屬天下之人心。即弭災召祥之道,莫過於此。”(《廖莊傳》。 )
天順二年四月,太子始講學於文華殿。(即所謂左春坊也。 )
八年正月乙卯,帝不豫,臥文華殿。胡間太子於帝者,帝密召李賢告之。賢頓首地曰:“此國本也。願陛下三思!”帝曰:“然則必傳位太子乎?”賢又頓首曰:“宗社幸甚。”帝起,召太子至。賢扶太子令謝。太子抱帝足泣,帝亦泣。讒竟不行。(已上《三編》。 )
憲宗一日視內藏,見累朝金窖俱盡,謂太監梁芳及韋興曰:“糜費內藏,實由汝二人。”興不敢對。芳曰:“建顯靈宮及諸祠廟,爲陛下祈萬年福耳!”帝不懌曰:“吾不汝瑕,後之人將興汝計矣。”芳大懼,遂說貴妃,勸帝廢太子而立興王。會泰山屢震,佔者言:“應在東朝。”帝懼乃止。(《梁芳傳》。 )
弘治七年正月,馬文升以太子年及四齡,當早諭教,請擇醇謹老成,知書史,如衛聖楊夫人者,保抱扶持。凡言語動止,悉導之以正。若內庭曲宴、鐘鼓司承應、元宵鰲山、端午競渡諸戲,皆勿令見。佛才之教,尤宜屏絕,恐炫惑心志。帝深納之。(《馬文升傳》。 )
隆慶五年二月甲午,廷臣及朝觀官謁太子於文華左門。(《本紀》。 )
萬曆十年八月丙申,皇長子常洛生,恭妃王氏出也。十四年,鄭貴妃生子常洵,遂進封;而王妃生皇長子已五歲,不益封。而王妃生皇長子已五歲,不益封。中外藉藉,疑帝將立受。戶科給事中姜應麟抗疏言:“欲別嫌明微,莫若冊立元嗣爲東宮,以定天下之本。”帝怒,貶應麟廣昌典史。已,吏部員外郎沈、刑部主事孫如遊繼言之,並得罪。兩京申救者,疏數十上,皆不省。自後言者蜂起。(《姜應麟傳》。 )
二十二年,皇長子常洛已十四歲。帝手諭閣臣,令議出閣講學禮儀,免御門慶賀,用輔臣侍班,侍臣六人侍講讀,俱如東宮儀。大學士王錫爵言:“皇長子出閣,輔臣每日一員侍班,此雖隆慶年新例;但今天顏尚不得時觀,而於皇長子進見頻數,似涉嫌疑。請自初講二日以後,間十日輸侍。”從之。(《三編》。 )
三十一年,獲妖書,鄭福成爲問答。鄭福成者,謂鄭之福王當成也。言帝必易東宮,詞極詭妄。帝大怒,敕錦衣衛A3捕甚急。久之,乃得生光者,坐極刑。四十三年,梃擊事起。主事王之採疏言張差獄情,詞連貴妃宮內侍龐保、劉成等。朝議洶洶。貴妃聞之,對帝泣。帝曰:“須自求太子。”貴妃向太子號訴。帝召見羣臣,令太子降諭禁株連。於是張差獄乃定。(《后妃傳》。 )
◎皇太孫
洪武二十五年夏四月,皇太子標卒。帝御東角門,召對羣臣,慟哭曰:“太子不幸至此!古云:‘國有長君,社稷之福。’朕意欲立燕王,何如?”學士劉三吾進曰:“皇孫世嫡承統,禮也。即立燕王,置秦晉二王於何地?”帝意遂決。九月,立孫允敉爲皇太孫。(《三編》。 )
二十六年七月戊申,選秀才張宗等,隨詹事府官分直文華殿,侍皇太孫。
初,太祖命太子省決奏章。太子仁厚,於刑獄多所減省。至是以命太孫,亦復佐以寬大。嘗請於太祖,遍考《禮經》,參之歷朝刑法,改定《洪武律》畸重畸輕者七十三條。(已上《本紀》。 )
帝命太孫裁決庶務。邏者獲盜七,太孫目之,言於帝曰:“六人者盜,其一非是。”訊之果然。帝問:“何以知之?”對曰:“《周禮》聽獄,色聽爲先。此人眸子嘹然,顧視端詳,必非盜也。”帝曰:“治獄貴通經,信然。”(《三編》。 )
永樂九年十一月,立長孫瞻基爲皇太孫。
皇太孫始冠,自是巡幸征討皆從。嘗命學士胡廣等即軍中爲太孫講論經史,每語仁宗曰:“此他日太平天子。”(已上《本紀》。 )○追諡太子
哀衝太子載基,(世宗第一子,母貴妃閻氏。 )嘉靖十二年八月生,十月薨,追冊諡。
憲懷太子翊鉞,(穆宗長子,母莊皇后李氏。 )嘉靖三十四年生,三十八年薨。初贈裕世子,隆慶元年,追冊諡。(已上《山別集》。 )
懷衝太子慈然,(熹宗第一子。 )悼懷太子慈育,(熹宗第二子。 )懷獻太子慈炅,(熹宗第三子。 )皆殤。(《諸王傳》。 )
卷四 帝系四
◎諸王
明制:皇子封親王:授金冊、金寶,歲祿萬石;府置官屬;護衛甲士少者三千人,多者至萬九千人,棣籍兵部;冕服、車、旗、邸第,下天子一等;公侯大臣伏而拜謁,無敢鈞禮。親王嫡長子,年及十歲,則授金冊、金寶,立爲王世子;長孫立爲世孫:冠服視一品。諸子年十歲,則授塗金銀冊、銀寶,封爲郡王。嫡長子爲郡王世子,嫡長孫則授長孫,冠服視二品;諸子授鎮國將軍,孫輔國將軍,曾孫奉國將軍,四世孫鎮國中尉,五世孫輔國中尉,六世以下皆奉國中尉。其生也,請名;其長也,請婚祿之;終身喪葬予費:親親之誼篤矣。(《諸王傳序》。 )
洪武元年,追封叔父爲壽春王,兄爲南昌王、盱眙王、臨淮王,從兄弟爲霍邱王、下蔡王、安豐王、蒙城王,兄子爲山陽王、昭信王,從子爲寶應王、六安王、來安王、都梁王、英山王:所謂宗室十五王也。(《通紀》。 )
三年,封南昌王嫡孫守謙爲靖江王。
太祖二十三王:秦愍王爽,(事具《雜錄》。 )晉恭王枯萎岡,周定王肅,(惠帝即位,以罪廢爲庶人。成祖復封。事具《雜錄》。 )楚昭王楨,齊王,(建文初,以罪廢爲庶人爲成祖復封 )潭王梓,(洪武二十三年,以子坐胡惟庸黨,自焚死。 )趙王杞,魯荒王檀,蜀獻王椿,(事具《雜錄》。 )湘獻王柏,代簡王桂,(建文初,以罪廢爲庶人。成祖復封。事具《雜錄》。 )肅莊王英,遼簡王植,慶靖王旃,甯獻王權,(事具《雜錄》。 )岷莊王便,(建文初,以罪廢爲庶人。成祖復封。 )谷王穗,(燕師入京,開門迎降。成祖時,以罪廢爲庶人。 )韓憲王松,瀋簡王模,安惠王楹,唐定王,郢靖王棟,伊厲王彝。
興宗四王:虞懷王雄英,(洪武十五年薨,年八歲,追加封諡。 )吳王允通,(建文元年封。成祖降爲廣澤王,旋廢爲庶人。 )衡王允堅,(建文元年封。成祖降爲懷恩王,旋廢爲庶人。 )徐王允熙,(建文元年封。成祖降爲敷惠王。永樂二年改甌甯王。四年,邸中火,暴薨,諡“哀簡”。 )
成祖二王:漢王高煦,(宣德初,謀反伏法。事具《雜錄》。 )趙簡王高燧。(事具《雜錄》。 )
仁宗九王:鄭靖王瞻,越靖王瞻墉,蘄獻王瞻垠,(初封靜樂王。永樂十九年薨,諡“莊獻”。仁宗即位,追加封諡。 )襄憲王瞻善,(事具《雜錄》。 )荊憲王瞻岡,淮靖王瞻奧,滕懷王瞻塏,梁莊王瞻,衛恭王瞻埏。
英宗七王:德莊王見,許悼王見淳,秀懷王見澍,崇簡王見澤,吉簡王見浚,忻穆王見治,徽莊王見沛。(事具《雜錄》。 )
憲宗十王:興獻王,(事具《追諡皇帝》。 )岐惠王榆,益端王檳,衡恭王軍,雍靖王€,壽定王耆,汝安王亨,涇簡王舜,榮莊王樞,申懿王楷。
孝宗一王:蔚悼王厚煒,早殤,追加封諡。
世宗五王:景恭王載圳,潁殤王載A4,戚懷王載A5,薊哀王載匱,均思王載夙。(已上四王俱早殤,追加封諡。 )
穆宗二王:景悼王翊鈴,(早殤,贈藍田王。隆慶元年,追加封諡 )潞簡王翊Α。
神宗七王:福恭王常洵,(事具《雜錄》。 )沅懷王常治,(早殤。 )瑞王常浩,(崇禎十七年,張獻忠陷重慶,被執遇害。 )惠王常潤,桂端王常瀛,王常漵,永思王常溥。(早殤。 )
光宗五王:簡懷王由學,齊思王由楫,懷惠王由模,湘懷王由栩,惠昭王由善。(已上五王俱早殤,追加封諡。 )
莊烈帝王五:懷隱王慈ピ,(殤。 )定王慈炯,永王慈,(崇禎十七年,賊陷京師,二王俱不知所終。 )悼靈王慈煥,(殤。 )悼懷王。(殤。 )
◎雜錄
凡王世子必以嫡長。如或以庶奪嫡:輕則降爲庶人,重則流竄遠方。若王年三十,正妃未有嫡子,其庶止爲郡王。待王與正妃年五十無嫡子,始立庶長子爲王世子。(王圻《續通考》。 )
洪武三年,帝懲宋元孤立,失古封建意;於是擇名城大都,豫王諸子,待其壯而遣就藩服。外衛邊陲,內資夾輔。
洪武六年三月,頒《昭鑑錄》戒諸王。先是命陶凱張籌等,採摭漢唐以來藩王善惡可爲勸戒者。會凱出參行省,編輯未成。於是召文原吉、王亻巽等續修之。書成二卷,賜名《昭鑑錄》,頒賜諸王。(已上《三編》。 )
九年二月丙戌,定諸王、公主歲供之數。丙寅,定親王宮室之飾。(《昭代典則》 )
十一月,平遙訓導葉伯巨上疏言三事:其一、分封太侈,略曰:“先王之制,大都不過三國之一。上下等差,各有定分,所以強幹弱枝,遏亂原而崇治本耳。今裂土分封,蓋懲宋元孤立,宗室不競之弊。而秦、晉、燕、齊、梁、楚、吳、蜀諸國,無不連邑數十,城郭宮室亞於天子之都,憂之以甲兵衛士之盛。臣恐數世之後,尾大不掉,然後削其地而奪之權,則必生觖望;甚者綠間而起,防之無及矣。昔賈誼勸漢文帝盡分諸國地,空置之以待諸王子孫。向使文帝早從誼言,則必無七國之禍。願及諸王未之國之先,節其都邑之制,減其衛兵,限其疆理,以待封諸王之子孫。此制一定,然後諸王有賢且才者入爲輔相,其餘世爲藩屏,與國同休。割一時之恩,制萬世之利,消天變而安社稷,莫先於此。”(《葉伯巨傳》。 )
八年詔,“郡王諸子年十五,人賜田十六頃爲永業,除其租。”(王圻《續通考》。 )
蜀獻王椿性孝友慈祥,博綜典籍,容止都雅。太祖常呼爲“蜀秀才”。在鳳陽時,闢西堂,延李叔荊、蘇伯衡商扌文史。既至蜀,聘方孝孺爲世子傅,表其居曰“正學”,以風蜀人。時諸王皆備邊,練士卒;椿獨以禮教守西陲。蜀人安業,日益殷富。川中二百年不被兵甲,椿力也。自椿以下,四世七王,幾百五十年,皆檢飭守禮法,好學能文。孝宗稱蜀多賢王,舉獻王家範,爲諸宗法。(本傳。 )
周王肅初封吳王。洪武七年,有司請置護衛於杭州。帝曰:“錢塘財賦地,不可。”十一年,改封周王。十四年,就藩開封。以國土夷曠,庶草蕃廡,考覈其可佐饑饉者四百餘種,繪圖疏之,名《救荒本草》。(本傳。 )
十一年,秦王爽就藩西安。賜璽書曰:“關內之民,自元氏失政,不勝其敝。今吾定天下,又有轉輪之勞,民未休息。爾之國,若宮室已完,其不急之務悉已之。”二十八年薨。賜諡冊曰:“哀痛者,父子之情。追諡者,天下之公。朕封建諸子,以爾年長,首封於秦,期永綏祿位,以藩屏帝室。夫何不良於德,竟殞厥身,其諡曰:‘愍’。”(本傳。 )
太祖念邊防甚,且欲諸子學兵事,諸王封並塞居者預軍務。而晉燕二王尤被重寄,數命將兵出塞及築城屯田。大將如宋國公馮勝、潁國公傅友德皆受節制。又詔二王:“軍中事,大者方以聞。”(《晉王傳》。 )
洪武二十一年,給事中卓敬以諸王服乘有疑太子者,乘間言:“京師,天下視效。陛下於諸王不早辨等威,而使服飾與太子埒。嫡庶相亂,尊卑無序,何以服天下?”(《卓敬傳》。 )
二十六年,賜諸王《永鑑錄》。
二十八年,更定宗人封爵冊寶之制:親王金冊、金寶,妃授金冊,郡王授塗金銀冊、銀印。 晉王第三子慶成王,生一百子,俱長成;長子襲爵,餘九十九人並封鎮國將軍。此古今異事也。(已上王圻《續通考》。 )
建文初,卓敬密疏言:“燕王智慮絕倫,雄才大略,酷類高帝。北平形勝地,士馬精強,金元所由興。今宜徙封南昌。萬一有變,亦易控制。”(《卓敬傳》。 )
惠帝爲太孫時,常坐東角門,謂黃子澄曰:“諸王尊屬,擁重兵,多不法,奈何?”對曰:“諸王護衛兵才足自守,儻有變,臨以六師,其誰能支?漢七國非不強,卒底滅亡。大小強弱勢不同,而順逆之理異也。”比即位,命與齊泰同參國政,謂曰:“先生憶東角門之言乎?”子澄頓首曰:“不敢忘。”退而與泰謀,欲先圖燕。子澄曰:“不然。周、齊、湘、代、岷諸王,在先帝時多不法,削之有名。今欲問罪,宜先周。周王,燕之母弟;削周是翦燕手足也。”謀定,明日入白帝。會有言周王肅不法者,遂命李景隆帥兵襲執之。詞連湘、代諸府。於是廢肅及岷王便爲庶人,幽代王桂於大同,囚齊王於京師。湘王柏自焚死。(《黃子澄傳》。 )
寧獻王權,洪武二十六年,就藩大寧。大寧在喜峯口外,東連遼左,西接宣府,爲巨鎮,所屬朵顏三衛騎兵皆驍勇善戰。燕王初起兵,與諸將議曰:“曩餘巡塞上,見大寧諸軍驃悍。吾得大寧,斷遼東,取邊騎助戰,大事濟矣。”建文元年,朝議恐權與燕合,使人召權,權不至,坐削護衛。燕王聞之喜,遂單騎入大寧,詭言窮蹙求救,執權手大慟,求代草表謝罪,陰令吏士結三衛部長及諸戍卒,乃辭去。權祖之郊外,伏兵起,擁權行。王府妃妾、世子皆隨入松亭關,歸北平。大寧城爲空。權入燕軍,燕王許以事成中分天下。比即位,留之京師。乞改南土,請蘇州錢塘,皆不許,封之南昌。已而有告權巫蠱誹謗者,密探無驗,得已。權自是日韜晦,構精廬一區,讀書鼓琴其間,終成祖世,得無患。(《寧王傳》。 )
永樂元年十一月,賜代王桂璽書曰:“聞弟縱戮取財,國人甚苦,告者數矣。且王獨不記建文時耶?”尋命有司,自今王府不得擅役軍民、斂財物,聽者治之。(《代王傳》。 )
九年,使者至西安。秦王尚炳稱疾不出迎,見使者又傲慢。帝逮治王府官吏,賜尚炳書曰:“齊王王拜胙,遂以國霸;晉王惰玉,見譏無後。王勉之。”尚炳懼,來朝謝罪。(《秦王傳》校點者案:明史晉王作晉侯,蓋皆指晉惠公。 )
宣德元年,漢王高煦反。帝召楊榮等定計。榮首請帝親征,曰:“彼謂陛下新立,必不自行。今出不意,以天威臨之,事無不濟。”(《楊榮傳》。 )帝難之。夏原吉曰:“獨不見李景隆已事耶?臣昨見所遣將,命下即色變,臨事可知矣。且兵貴神速,卷甲趨之,所謂‘先人有奪人之心’也。榮策善。”帝意遂決。(《夏原吉傳》。 )車駕發京師,過楊村,馬上顧從臣曰:“度高煦計安出?”或對曰:“必先取濟南爲巢窟。”帝曰:“不然,濟南雖近,未易攻;聞大軍至,亦不暇攻。護衛軍家樂安,必內顧,不肯徑趨南京。高煦外誇詐,實內怯,臨事狐疑不能斷;今敢反者,輕朕年少新立,衆心未附,不能親征耳。今聞朕行,已膽落,也出戰乎!至即擒矣。”(《高煦傳》。 )帝擒高煦歸,至單家橋。尚書陳山迎駕,言曰:“趙王與高煦共謀逆久矣。宜移兵彰德擒趙王,否則趙王反側不自安,異日復勞聖慮。”帝未決。時惟楊士奇以爲不可。山復邀蹇義、夏原吉共請。帝曰:“先帝友愛二叔甚。漢王自絕於天,朕不敢赦。趙王反形未著,朕不忍負先帝也。”(《高燧傳》。 )
景泰時,岷王徽糅奏:“蒙封臣子音爲嫡長子,臣弟徽眉爲江川王。凡遇節令及家庭行禮,班次不定。”命禮部議:以宗子法言之,則以嫡長爲重;以家人禮言之,則以尊卑爲先。凡遇公禮,則當依宗子法,重在世子;家庭私禮則當依家人禮,尊歸叔伯。
天順中,命諸宗室:凡無子者,方主行請繼室;生子至八歲者,方許請名;女至十五歲者,方許請封。
七年,楚府岳陽恭僖王薨,無嗣。其弟鎮國將軍墀、嫡長子輔國將軍均請嗣封以奉恭僖之祀。禮部言:“稽考近制,惟親王無嗣有以郡王進封者,郡王無嗣有以鎮國將軍進封者;無輔國將軍封郡王例。”事遂止。(已上《春明夢餘錄》 )。
英宗北狩。諸王中,瞻善長且賢,衆望頗屬;太后命取襄國金符,不果召。瞻善上書,請立皇長子,令成阝王監國,募勇智士迎車駕。書至,景帝立數日矣。英宗還京師,居南內。又上書景帝:“宜旦夕省問,率羣臣朝朔望,無忘恭順。”英宗復辟,石亨等誣于謙、王文有迎立外藩語,帝頗疑瞻善。久之,於宮中得瞻善所上二書,而襄國金符固太太后閣中,乃賜書召瞻善,比二書於《金滕》。比至,宴便殿,命百官朝王於館。尋請還,帝親送至午門外,握手泣別。瞻善逡巡再拜。帝曰:“叔父欲何言?”頓首曰:“萬方望治如飢渴,願省刑薄斂。”(《襄王傳》。 )
初,士木之難,韓憲王子襄陵王衝秋赴京師勤王,會解嚴,下書慰勞。及成化六年,寇入河套,衝秋復請率子婿擊賊,憲宗止之。衝秋與兄衝或並急王事,以藩禁嚴,不用。自是宗臣無預事者。(《韓王傳》。 )
成化十七年,徽王見沛就藩鈞州。承奉司自置吏,左布政使徐恪革之,見沛以聞。憲宗書諭王:“置吏,非制也;屬無罪。”(《徽王傳》。 )
弘治中,唐王彌釒帝疏言:“朝廷待親藩,生爵,沒諡,親親至矣。間有惡未敗聞,歿獲美諡,是使善者怠、惡者肆也。自今宜勘實,用寓彰癉。”禮臣請降敕獎諭,勉勵諸王。詔可。(《唐王傳》。 )
初,洪武二十五年議準:王妃以下,有所出者稱夫人。弘治四年定:親王庶子受封,其母始稱夫人。(王圻《續通考》。 )
十二年,雍王€之藩衡州,地卑溼,宮殿朽敗不可居,邸中數有異,乞移山東東平州。廷臣以擇地別建,勞民傷財;四川敘州有申王故府,宜徙居之,詔:“可。”(《雍王傳》。 )
秦王誠泳性孝友恭謹,嘗銘冠服以自警。秦以多賜地,軍民佃以爲業,供租稅;歲歉,輒蠲之。長安有魯齊書院,久廢,故址半爲民居。誠泳別易地,建正學書院。又旁建小學,擇軍校子弟秀慧者,延儒生教之,親臨課試。王府護衛得入學,自誠泳始。(《秦王傳》。 )
正德初,詔;“王府莊田,畝徵銀三分,歲爲常。”德王見奏:“初年兗州莊田,歲畝二十升。獨清河一縣,成化中用少卿宋議,歲畝五升。若如新詔,臣將無以自給”戶部執山東水旱相仍,百姓凋敝,宜如詔。帝曰:“王何患貧?其勿許。”(《德王傳》。 )
十二年,襄陵王徵鈴請樂戶祀安王。明年,樂平王徵援徵鈴例以請。禮部言:“親王有樂戶。郡王別城居者,有事假鼓吹於有司;其附近王國者,假樂戶於長史司。”因並革安王供祀樂戶。(《安王傳》。 )
十三年,秦王請關中閒田爲牧地,帝排羣議許之,命閣臣草制。梁儲度不可爭,乃上制草曰:“太祖高皇帝著令:‘茲土不畀藩封,’非吝也;念其土廣饒,藩封得之,多畜士馬,富而且驕;奸人誘爲不軌,不利宗社。王今得地,宜益謹,毋收聚奸人,毋多畜士馬,毋聽狂人謀不軌,震及邊方,危我社稷。是時雖欲保親親,不可得已。”帝駭曰:“若是其可虞。”事遂寢。(《梁儲傳》。 )
嘉靖初,棗陽王槐請除宗人祿,使以四民業自爲生,賢者用射策應科第。寢不行。(《襄王傳》。 )
嘉靖七年,輔國將軍當奏,辭輔國將軍及子奉國將軍祿,佐助運河。賜敕褒諭。又上書言:“各藩郡、縣主、縣君、先儀賓沒者,故事:儀賓得支半祿。今四方災傷,邊陲多事,民窮財盡,而各儀賓暴橫侈肆,多不法。請勿論品級,減其月給。”明年,又請以父子應得祿米佐振;因勸帝法祖宗,重國本,裁不急之費,息土木之工。詞甚愷切。帝特敕褒之,不聽辭祿。(《魯王傳》。 )
東甌王健楸無子,上書言:“宗室所以蕃,由詐以媵子爲嫡,糜費縣官。今臣無嫡嗣,請以所受府第屯廠盡歸魯府,待給新封,省民財萬一。乞著爲例。”報可。(同上。 )
九年,禮部覆豐林王疏,議處宗室事。上自爲書賜諸王,欲將朝廷皇子皆封郡王,親王次子皆封鎮國將軍。書成未發,以示少傅張璁。璁言:“諸王封爵,原有定製,恐一旦降封,有失親睦之道。以臣愚計,莫若量減祿而不降封。郡王以下,凡全支俸米者,照依京官事例,米鈔或四六或中半折支;其有米鈔兼支者,亦量爲遞減,以示撙節。”上遂不果行。至嘉靖末,禮部議上《宗藩事例》,於是秦、晉、周、楚、蜀、趙、慶、襄、淮、德、崇石;而郡王以下至中尉皆有所減削矣。(《明臣奏議》。 )
戶部議核:王府所請山場湖陂,斷自宣德,以後者皆還官。詔允行。於是山東巡撫都御史邵錫奏:“德府莊田俱在革中。”與德王榕訐奏,錫持之益堅。(《德王傳》。 )
秦王惟焯嘗奏請潼關以西,鳳翔以東河Й地,曰:“皇祖所賜先臣爽也。”戶部尚書材執奏:“陝西外供三鎮,內給四王,困已極。豈得復奪Й地濫給宗藩?”詔如材言。(《秦王傳》 )
鄭靖王四世孫恭王厚烷,世宗幸承天,厚烷迎謁於新鄉,加祿三百石。世宗修齋醮,諸王爭遣使進香,厚烷獨不遣。二十七年七月,上書,請帝修德講學,進《居敬》、《窮理》、《克己》、《存誠》四箴,《演連珠》十章,以神仙、土木爲規諫,語切直。帝怒,下其使者於獄。已而故盟津王見{艹}子善,訐厚烷謀不軌;遣官往訊,無左驗。帝下詔數厚烷驕慢無禮,廢爲庶人,幽之鳳陽。隆慶元年,復王爵,增祿四百石。世子載育篤學有至性,痛父非罪見系,築土室宮門外,席獨處者十九年;厚烷還邸,始入宮。萬曆十九年,厚烷薨。載育言:“鄭宗之序,盟津爲長。前王見{艹}既錫諡復爵矣,爵宜歸盟津。”屢疏懇辭。禮臣言:“載育雖深執讓節,然嗣圈王已三世,無中更理。宜以載育子翊錫嗣。”載育執奏如初。乃以善之孫載璽嗣。二十三年,上歷算歲差之法,及所著《樂津》書,考辨詳確,識者稱之。(《鄭王傳》。 )
四十一年,御史林潤言:“天下財賦,歲供京師米四百萬石,而各藩祿歲至八百五十三萬石;山西、河南存留米二百三十六萬三千石,而宗室祿米五百四萬石;即無災傷蠲免,歲輸亦不足供祿米之半。年復一年。愈加蕃衍,勢窮弊極,將何以支?”事下諸王議。明年,南陵王睦英條上七議,請:“立宗學以崇德教,設科選以勵人才,嚴保勘以杜冒濫,革穴職以除素餐,戒奔競以息饕貪,制拜埽以廣孝思,立憂制以省祿費。”後頒《宗藩條例》,多采睦英議雲。(《周王傳》。 )
四十三年,肅懷王紳堵薨,無子。靖王孫輔國將軍縉貴以屬近宜嗣。禮官言:“縉貴,懷王從父,不宜襲。”詔以本職理府事,上冊寶,罷諸官民屬。穆宗即位,定王妃吳氏及延長王真氵竟等,先後上言:“聖祖刈羣雄,定天下,報功之典,有隆無替。臣祖莊王,受封邊境,操練征戍,屏衛天家。不幸大宗中絕,反拘於昭穆之次,不及勳武斷絕之典,非所以崇本支、厚藩衛也。”下部議,議以郡王理藩政。帝不許。隆慶五年,特命縉貴嗣肅王,設官屬之半。(《肅王傳》。 )
隆慶二年,尚書王世貞奏:“臣於嘉靖二十九年,遇故修玉牒臣雲:‘自親王而下至庶人,已書名者幾三萬位;又二十年,可得五萬位。周府已近四千位,韓府亦近千餘位。雖竭天下之財力,恐不足以供其源源之產。’臣竊以爲國家待宗室之意,往往傷於用恩;其法又傷於用義。夫族屬至於奉國將軍,亦可已矣;又復推而三其中尉,以至世世不絕,所謂傷於用恩者也。雖其疏者,皆高帝及列聖後也;無罪而困之於一城,而絕其仁進之路,所謂傷於用義者也。乞下禮部會議,於奉國將軍諸子免其祿秩,分居附近州縣,廢著之日給與房價,量復徭役終身,使得畢力農賈。其有志科目者,照常肄學應試,聽爲南京及司、府、州、縣等官。”疏入,不納。(《明臣奏議》。 )
三年五月,禮部郎中戚元佐疏:“諸藩日盛,祿糧不繼,不及今密爲區處,將來更有難處者。昔高皇帝衆建諸王,皆擁重兵,據要地,以爲國家屏翰,此一時也。靖難以後,防範滋密,兵權盡解,朝堂無懿親之跡,府僚無轉補之階,此又一時也。嗣是,人多祿寡,支用不敷,乃有共蓬而居,分餅而食,年四十而未婚,沒數載而不窆,強者劫奪於通衢,弱者浸入於輿皁,此又一時也。夫國初親王、郡王、將軍才四十九位,女才九位;今二百餘年,宗支玉牒見存二萬八有奇,視國初不啻千倍。即盡歲供之輸,猶不能給其半;十年之後,又將何以給之?議者謂:‘祖制不敢擅更。’不知國初親王之祿以五萬計,其他緞匹、茶、鹽各項,亦復相等。不數年而止給米,又不數年而減爲萬石;萬石不能給,而於代、肅、遼、慶諸王且歲給五百石;是高皇帝令自己出,而已減於前矣。其在今日,事勢愈難,可不變而通乎?”(《明通紀》。 )
萬曆十年,議準:親王薨逝,其子應襲者及世孫承重者,俟服制滿,方許請封。若薨而絕嗣,許親弟親侄進封爲親王;如無親弟侄,以次推及倫序相當者進封。(王圻《續通考》。 )
鎮國中尉睦楔覃精經學,論者以方漢之劉向。萬曆五年,舉文行卓異,爲周藩宗正,領宗學。約宗生以三、六、九日午前講《易》、《詩》、《書》,午後講《春秋》、《禮記》,雖盛寒暑不輟。(《周王傳》。 )
十八年六月,更定《宗藩事例》,始令無爵者得自便。(《本紀》。 )
二十一年,先是景王封德安,土田倍諸藩,國絕,賦額猶存。及帝弟潞王之國衛輝,悉以景賦予王。王奏,賦不及額。帝爲奪監司以下俸,責撫按急奏報。巡撫湖廣郭維賢言:“景府賦額,皆奸民投獻,妄張其數。臣爲王履畝,增賦二萬五千,非復如往者虛數。王反稱不足,何也?且潞去楚遠,莫若徵之有司,轉輸潞府。《會典》:‘皇莊及勳戚官莊,遇災蠲減視民田。’今襄、漢水溢,王佃民流亡過半,請蠲如例。”(《郭維賢傳》。 )
二十三年正月,鄭世子載育請:宗室皆得儒服就試,毋論中外職,視才器使。從之。許奉國中尉以下入試,輔國中尉以上,爵尊不得與。其後禮臣李廷機言:“封爵、科目,原自兩途。彼既願從科入試,應照士子出身資格銓除,何拘原爵?”亦從之。惟不得除京朝官。(《三編》。 )
趙翼田:“崇禎中,中部知縣名新堞者,守城,死流賊之難。雲南通判壽釒林,孫可望兵至,欲降之,不從,遂遇害。鞏昌通判廷璋,署秦州,城陷,爲賊所執,使之跪;叱曰:‘我,天朝宗姓也。今日惟求一死。’遂殺之。(《諸王傳》。 )寶豐知縣朱由鹹,密縣知縣朱敏汀,亦皆以宗貢生出仕,死流賊之難。(《武大烈傳》。 )此皆萬曆以後許宗人應試得官者也。向使早如唐制,宗人各有進身之路;則平時既無坐食廩祿之費,一旦有事,或亦有如吳王虢王之爲國立功,未嘗不可收維藩之助。乃直至末造,始開入仕之途,而已無及矣。”
明初,親王歲祿外,量給草廠牧地。間有以廢壤河灘請者,多不及千頃;部臣得執奏,不盡從也。景王就藩時,賜予概裁省;楚地曠,多閒田,詔悉予之。景藩除,潞王翊Α得景故籍,地多至四萬頃。部臣無以難。至福王常洵之國,版籍更定,民力益絀,尺寸皆奪之民間,海內騷然。論者推原事始,頗以翊Α爲口實雲。(《潞王傳》。 )先是有旨,言:“福王常洵之國,非莊田足四萬不行。”廷臣大駭。葉向高因言:“《會典》載親王祿米萬石,養贍名目已是添設,豈可過多?各直省田土之數,惟大郡方有四萬頃,少者止一、二萬頃。自祖宗以來,封國不少,使各割一大郡,則天下地已盡;今日非但百姓無田,即朝廷亦無田矣。況聖子神孫源源未已乎?列聖相傳,遵守家法,豈無愛子欲加厚,以祖制不敢逾越,必如是而後萬世可常行耳。福王所陳,不過引景府、潞府事例。夫潞府就封時,廢府田地尚多,未嘗括及民間。今田地已盡,而租銀之入,已過潞府,何更求多乎?至景府久不之國,皇考在裕邸嘗懷危疑,其後皇祖斷然遣之,人心始安。景府屢請楚地,幾至激變,當時皆譏皇祖過寵,非以愛之,亦前事之鑑也。臣愚請祖制當遵,吉典當舉。王方建維城之固,與國同休,不當以土田小事,滋天下之口。”又言:“使福王莊田必足四萬頃,則之國無日。王疏以祖製爲言,試思親王四萬頃之莊田,《祖訓》、《會典》累朝功令有之乎?臣不知王所引祖制何指也?自景府以前,無出數千頃外者。惟景府以寵愛越分,致壞祖制。王奈何尤而效之乎?況今河南、山東撫按官A6括已盡,恐有奸徒以投獻爲名者,挾仇報怨。中州齊楚間稍有土地者,不安其生,天下由此多事矣。”(《三編》。 )
常洵請淮鹽千三百引,設店洛陽,與民市。中州舊食河東鹽,以改食淮鹽故,非王肆所出不得鬻。河東引過不行,邊餉由此絀。戶科給事中姚宗文言:“方今鹽法壅滯,鹽課不登。今王府公行貨賣,則狐鼠羣奸必至公然夾帶。兩淮正額引鹽必滯。河東行鹽之地自有成法,一理阻絕,則行鹽地少,鹽課必虧。河南境內民肆向有堆賣官鹽,價值一定;若王府售賣,昂值專利,勢必騰湧。民何以堪?”(《三編》。 )
三十一年,秦王以嫡子久未生,請封其庶長子爲世子,復請封其他子爲郡王。禮部尚書郭正域皆持不可;首輔沈一貫使大以上命脅之。正域榜於門曰:“秦王以中尉進封,庶子當仍中尉,不當爲郡王;妃年未五十,庶子亦不得爲世子。”一貫無以難。(《郭正域傳》 )。
四十三年五月,山西巡撫吳士度言:“國家建藩頒爵,自親王、郡王至將軍、中尉,俱有定祿。年來宗支蕃衍,間有無祿極貧,或以擅婚私濫、妾之子不敢請名者,或以幼而無父不能請名者,或已請名而家貧不能封者,與孀婦身無所依者,每名月給米一石,折銀一錢,於各府正項糧餉內支給。”從之。(《實錄》。 )
天啓五年五月,行宗室限祿法。(《本紀》。 )
宗藩婚嫁命名,例請於朝。貧者爲部所稽。自萬曆末至崇禎初,積疏累千。有白首不能完家室,骨朽而尚未命名者。禮部尚書何如寵,請貧宗得嫁娶者六百餘人。(《何如寵傳》。 )
崇禎中,部尚書倪元璐奏曰:“天下諸藩,孰與秦晉?秦晉,山險用武國也。請諭二王:以剿賊保秦責秦王,以遏賊不入責晉王。王能殺賊,假王以大將軍權;不能殺賊,悉輸王所有餉軍。賊平,益封王各一子如親王,亦足以明報矣。二王獨不鑑十一宗之禍乎?王忠而熟於計,必知所處矣。”書上,不報。(《馮師孔傳》。 )
十四年冬,李自成攻開封,周王恭枵出庫金五十萬餉守陴者,懸賞格:殪一賊,予五十金。賊穴城,守者投以火,賊被熱死者不可勝計,乃解圍去。(《周王傳》。 )
卷五 帝系五
◎公主
明制:皇姑曰大長公主,皇姊妹曰長公主,皇女曰公主,俱授金冊,祿二千石。婿曰駙馬都尉。親王女曰郡主,郡王女曰縣主,孫女曰郡君,曾孫女曰縣君,元孫女曰鄉君。婿皆儀寶。郡主祿八百石,餘遞減有差。(《公主傳》。 )
仁祖二女:太原長公主,(嫁王七一,洪武元年,追冊。 )曹國長公主。(嫁李貞,洪武元年,追冊爲孝親公主。三年,改冊隴西長公主。五年,改冊曹國長公主。 )
太祖十六女:臨安公主,(下嫁李祺。 )寧國公主,(下嫁梅殷。 )崇寧公主,(下嫁牛城。 )安慶公主,(下嫁歐陽倫。 )汝寧公主,(下嫁陸賈。 )懷慶公主,(下嫁王寧。 )大名公主,(下嫁李堅。 )福清公主,(下嫁張麟。 )壽春公主,(下嫁傅忠。 )十公主,(早薨。 )南康公主,(下嫁胡觀。 )永嘉公主,(下嫁郭鎮。 )十三公主,(早薨。 )含山公主,(下嫁尹清。 )汝陽公主,(下嫁謝達。 )寶慶公主,(下嫁趙輝。 )
南昌王女:(附 )福成公主。(嫁王克恭。 )蒙城王女:(附 )慶陽公主。(嫁黃琛,建文時改慶成郡主。 )
興宗四女:江都公主,(下嫁耿浚,初稱江都郡主。建文元年,進公主。永樂初,復降郡主。 )宜倫郡主,(下嫁於禮。 )三女無考,南平郡主。(未下嫁,永樂十年薨,追冊。 )
成祖五女:永安公主,(下嫁袁容。 )永平公主,(下嫁李讓。 )安成公主,(下嫁宋琥。 )咸寧公主,(下嫁宋瑛。 )常寧公主。(下嫁沐昕。 )
仁宗七女:嘉興公主,(下嫁井源。 )慶都公主,(下嫁焦敬。 )清河公主,(下嫁李銘。 )真定公主,(下嫁王誼。 )德安公主,延平公主,德慶公主。(俱早薨。 )
宣宗二女:順德公主,(下嫁石。 )常德公主。(下嫁薛桓。 )
英宗八女:重慶公主,(下嫁周景。 )嘉善公主,(下嫁王增。 )淳安公主,(下嫁蔡震。 )崇德公主,(下嫁楊偉。 )廣德公主,(下嫁樊凱。 )宜興公主,(下嫁馬誠。 )隆慶公主,(下嫁遊泰。 )嘉祥公主。(下嫁黃鏞。 )
景帝一女:固安公主。(英宗復辟,降稱郡主。憲宗五年,下嫁王憲,禮儀視公主。 )
憲宗五女:仁和公主,(下嫁齊世美。 )永康公主,(下嫁崔元。 )德清公主,(下嫁林嶽。 )長泰公主,仙遊公主。(皆早薨,追冊。 )
孝宗三女:太康公主,(早薨。 )永福公主,(下嫁鄔景和。 )永淳公主。(下嫁謝詔。 )
世宗五女:常安公主,思柔公主,(俱早薨,追冊。 )寧安公主,(下嫁李和。 )歸善公主,(早薨,追冊。 )嘉善公主。(下嫁許從誠。 )
穆宗六女:蓬萊公主,太和公主,(俱早薨。 )壽陽公主,(下嫁侯拱辰。 )永寧公主,(下嫁梁邦瑞。 )瑞安公主,(下嫁萬煒。 )延慶公主。(下嫁王。 )
神宗十女:榮昌公主,(下嫁楊春元。 )壽寧公主,(下嫁冉興讓。 )靜樂、雲夢、靈邱、仙居、泰順、香山、天台八公主。(俱早薨,追冊。 )
光宗九女:懷淑公主,(早薨。 )寧德公主,(下嫁劉胡福。 )遂平公主,(下嫁齊贊元。 )樂安公主,(下嫁鞏永固。 )餘五女。(皆早世。 )熹宗二女。(皆早薨。 )
莊烈帝六女:坤儀公主,(追諡。 )長平公主,(周顯尚之。 )昭仁公主,(城陷死。 )餘三女。(皆早世,無考。 )○雜錄
洪武元年,冊南晶、蒙城兩王女爲公主,授王克恭、黃琛爲駙馬都尉。四年三月,禮官上方:“皇侄女宜改封郡主,克恭、琛當上駙馬都尉誥。”帝曰:“朕惟侄女二人,不忍遽加降奪,其稱公主、駙馬如故。”(《公主傳》。 )
洪武元年,以臨安公主歸李善長子祺,拜駙馬都尉。始命禮官定公主下之儀:先期告奉先殿;下嫁前二日,遣使冊公主;冊後次日,謁奉先殿。又定駙馬受誥儀:吏部奉誥命置龍亭,至太師府,駙馬朝服拜受。次日,善長及駙馬謝恩;後十日,始請婚期。(《續通典》。 )
十九年,壽春公主下嫁傅忠,潁國公友德子也。先是九年二月定製:公主未受封者,歲給絲紗絹佈線;已封,賜莊田一頃,歲徵租一千五百石,鈔三千貫。主爲太祖所愛,賜吳江縣田一百二十餘頃,皆上腴,歲入八千石,逾他主數倍。(《公主傳》。 )
二十六年,稍更儀注。然拜舅姑及公主、駙馬相向拜之禮,終明世未嘗行也。(《通典》。 )
慶陽公主,至建文時改封慶成郡主,四年五月,遣主詣燕軍,議割地罷兵,棣不奉詔。主蓋成祖從姊。或謂福成、慶陽皆太祖從姊者,誤也。(《公主傳》,《三編》。 )
成祖即位,駙馬都違法梅殷尚擁兵淮上。帝迫寧國公主齧血爲書投殷。殷得書慟哭,乃還京未幾,都督僉事譚深、錦衣衛指揮趙曦擠殷死橋下,以殷自投水聞。主牽帝衣大哭,問駙馬安在?帝曰:“爲主跡賊,無自苦。”初,主聞成祖起兵,貽書責以大義;不答。成祖至淮北,貽主書,命遷居太平門外;主亦不答。然成祖故重主,即位後,歲時賜與無算,諸主莫敢望。(《公主傳》。 )
公主薨逝,例無諡號。惟洪武元年,追諡隴西公主爲孝親公主;仁宗追封第四女爲德安公主,諡曰“悼簡”。世宗朝,郭勳請追諡高祖母永嘉大長公主,特賜諡曰“貞懿”。
寶慶公主者,高帝幼女也。文皇既定京師,俾仁孝皇后女之。年十九,歸駙馬都尉趙輝,資妝比諸公主特厚。時仁廟在東宮,令送之至邸,亦殊典也。(已上《春明夢餘錄》。 )
仁宗即位,進汝陽、寧國、懷慶、大名、南康、永嘉、含山、寶慶七主皆進稱大長公主。自後諸帝即位,公主進封長公主、大長公主,皆如制。(《公主傳》校點者案:明史:“汝陽與寧國、懷慶、大名、南康、永嘉、含山、寶慶七主皆進稱大長公主。”據此,汝陽不在七主之內。應加一“與”字而刪去汝陽上之“進”字。 )
洪熙元年,封皇女六人爲公主。命先爲嘉興、延平、慶都三主府造中使司印。中使司有正、有副,閹宦領之,如王府之承奉。(《野獲編》。 )
天順五年,重慶公主下嫁周景。主事舅姑甚孝,衣履多手製。歲時拜謁,如家人禮。景每早朝,主必親起親飲食。主之賢,近世未有也。(《公主傳》。 )
故事:儀賓尚主,無得系牙牌。惟成化六年,禮部爲成阝府儀賓王憲乞給牙牌;上從之。憲蓋尚景帝固安公主也。(《野獲編》。 )
弘治二年,冊封仁和長公主。重定婚儀:入府,公主、駙馬同拜天地,行八拜禮;堂內設公主座於東,西向;駙馬東向座;餘如前儀。(《禮志》。 )
弘治四年,固安公主卒,上命喪禮一親嘉祥長公主。嘉祥爲英安女。時固安母汪氏,尚稱成阝王妃,其女乃得異數如此。因思懿文太子三女,長爲江都公主,下嫁駙馬耿,文皇降爲郡主,儀賓竟以罪死。(《野獲編》。 )
英宗第二女嘉善公主,下嫁王驥孫王增。世宗第四女下嫁許崇誠,亦封嘉善公主。(同上。 )
嘉靖元年,永福長公主下嫁,擇昏於七月下旬。給事中安磐言:“公主於孝惠皇太后爲在室孫女,期服未滿,宜更其期。舊儀:駙馬見公主,行兩拜禮,公主坐受,乖夫婦之分,亦當革正。”帝以遺旨格之,相見禮如故。(《安磐傳》。 )
十二年,永嘉大長公主元孫郭武定侯勳弟也。援累朝公主例,請蔭入監。禮臣言:“公主子孫本無入監事例,因汝陽大長公主庶孫謝琰乞恩,允之,究非令典。”得旨不許。萬曆壬寅,以冊立皇太子,恩詔內許公主蔭子送監讀書。(《野獲編》。 )
萬曆三十六年,七公主下嫁,宣索至數十萬。戶部尚書趙世卿引事力爭,詔減三之一。世卿復言:“陛下大婚止七萬,長公主下嫁止十二萬,乞陛下再裁損,一仿長公主例。”帝不得已,從之。(《世卿傳》 )
崇禎元年,教習駙馬陳鍾盛言:“臣教習駙馬鞏永固。駙馬黎明於府門外月臺四拜,雲:至三月後,則上堂、上門、上影壁,行禮怊前,始視膳於公主前。公主飲食於上,駙馬侍立於旁,過此方議成婚。駙馬饋果餚,稱‘臣’;公主答禮,書‘賜’。皆大失禮。夫既合巹,則儼然夫婦;安有跪拜數月,稱臣視膳,然後成婚者?《會典》載:行四拜於合巹之前。明合巹後無拜禮也。以天子館甥下同隸役,豈所以尊朝廷?”帝是其言,令永固即擇日成婚。(《禮志》。 )
長平公主年十六,莊烈帝選周顯尚主,將婚,以寇警暫停。城陷,帝入壽寧宮,主牽帝衣哭。帝曰:“汝何故生我家!”以劍揮斫之,斷左臂。又斫昭仁公主於昭仁殿。越五日,長平公生復甦。大清順治二年,命顯復尚故主,土田、邸第、金錢、車馬、錫予有加。主涕泣逾年,病卒。(《公主傳》。 )
卷六 禮一(吉禮 )
◎禮
太祖初定天下,首開禮樂二局,廣徵耆儒,分曹究討。洪武元年,命中書省暨翰林院、太常寺定擬祀典,乃歷敘沿革之由,酌定郊廟宗社議以進。禮官及諸儒臣又編集郊廟山川等儀,及古帝王祭祀感格可垂鑑戒者,名曰《存心錄》。
二年,詔諸儒臣修禮書,明年告成,賜名《大明集禮》。其書準五禮,而益以《冠服》、《車輅》、《儀仗》、《鹵簿》、《宗學》、《音樂》。凡升降儀節,制度名數,纖細異具。又屢敕議禮臣李善長、傅、宋濂、詹同、陶安、劉基、魏觀、崔亮、牛諒、陶凱、朱升、樂韶鳳、李原名等編輯成集。縣詔郡縣舉高潔博雅之士徐一夔、梁寅、周子諒、胡行簡、劉宗弼、董彝、蔡深、滕公琰至京,同修禮書。若夫釐正祀典,凡天皇、太乙、六天、五帝之類,皆爲革除,而諸神封號悉改從本稱,一洗矯誣陋習,其度越漢唐遠矣。(《禮志》。 )
洪武六年三月申辰,禮官上所定禮儀。帝謂尚書牛諒曰:“元世廢棄禮教,因循百年,中國之禮,變易幾盡。朕即位以來,夙夜不忘,思有以振舉之,以洗梁之習。常命爾禮部定著禮儀。今雖已成,宜更與諸儒參詳考議,斟酌先王之典,務合人情,永爲定式。”(《大訓記》。 )
二十四年六月己未,詔廷臣參考歷代禮制,更定冠服、居室、器用制度。(《本紀》。 )
明初之議禮侷限性,宋濂方家居,諸儀率多陶安裁定。大祀禮專用安議,其餘參匯諸說,從其所長。用詹同,時享用朱升,釋奠、耕用錢用壬,五祀用崔亮,朝會用劉基,祝祭用魏觀、軍禮用陶凱,皆能援據經義,酌古準今,鬱然成一代休明之治。雖折中斷制,裁自上心;諸臣之功,亦曷可少哉!(《陶安諸臣贊》。 )
《李善長傳》:“已帥禮官,定郊社宗廟禮;尋奏定六部官制,議官民喪服及朝賀東宮儀。奉命監修《元史》,編《祖訓》,錄《大明集禮》諸書,定天下嶽瀆神只封號。”
《宋濂傳》:“濂於書無所不通。在朝,郊社、宗廟、山川百神之典,朝會、宴享、律歷、衣冠之制,四裔貢賦、賞勞之儀,旁及元勳巨卿碑記刻石之辭,鹹以委濂。”
《範常傳》:“洪武元年,擢翰林直學士兼太常卿。帝銳意稽古禮文。羣臣集議,間有異同;常能參合衆言,委曲當上意。”
《梁寅傳》:“時以禮、律、制度分爲三局,寅在禮局中。討論精審,諸儒皆推服。”
《陶安傳》:“吳元年,初置翰林院,首召安爲學士。時徵諸儒議禮,命安爲總裁官。”
《錢用壬傳》:“初官御史臺經歷,尋與陶安等博議郊廟、社稷諸儀。其議釋奠、田,皆援據經文及漢魏以來故事,以定其制。洪武元年,拜禮部尚書,凡禮儀、祭祀、宴享、貢舉諸政,皆專屬禮官。又詔與儒臣議定乘輿以下冠服諸式。時儒生多習古義,而用壬考證尤詳確。”
《詹同傳》:“初遷考功郎中,直起居注。會議禮,同議當,遂用之。”
《朱升傳》:“洪武元年,進翰林學士,定宗廟時享齋戒之禮。”
《崔亮傳》:“初亮居禮曹時,即位、大祀諸禮,皆其所條畫,丞相善長上之朝,由是知名。及爲尚書,一切禮制,用壬先所議行者,亮皆援引故實以定其議,考證詳確,逾於用壬。又請:大祀前七日,陪祀官詣中書受誓戒,戒辭如《唐禮》。又依《周禮》定五祀及四時薦新、裸禮,圭瓚鬱鬯之制。並言:‘旗纛月朔望致祭,煩而瀆,宜止行於當祭之日。‘皆允行之。帝以日中有黑子,疑祭天不順所致,欲增郊壇從祀之神。亮執奏:‘漢唐煩瀆,不宜取法。’乃止。”
《牛諒傳》:“諒三遷至禮部不收,更定釋奠及大祀分獻禮,與詹同等議省牲冠服。又奏:三皇立廟京師,春秋時祭;漢、唐以下,就陵立廟。帝爲更定行之。”
《劉仲質傳》:“洪武十五年,拜禮部尚書。命與儒臣定釋奠禮,頒行天下學校。”
《陶凱傳》:“洪武三年,與崔亮併爲禮部尚書,各有敷奏。軍禮及品官墳塋之制,凱議也。”
《任昂傳》:“十五年,爲禮部尚書,請更定冕服之制及朝參坐次;又奏毀天下淫祠,正祀典稱號。”
《李原名傳》:“爲禮部尚書,以帝命行養老之政,申明府、州、縣多寡之數,定官民巾服之制,皆著爲令。凡郊社、宗廟、社稷、嶽瀆諸制,先後儒臣論定,時有詳略,帝悉令原名更正之。”
《劉三吾傳》:“時天下初定,典章關略。帝銳意製作,宿儒凋謝,得三吾晚,說之。一切禮制及三場取士法,多所刊定。”建文三年閏三月,《禮制》成,頒詔天下。(《明紀》。 )
永樂中,頒《文公家禮》於天下,又定巡狩、監國及經筵日講之制。
世宗以制禮作樂自任。其更定之大者,如分祀天地,復朝日、夕月於東、西郊,罷二祖並配,以及祈、大雩、享先蠶、祭聖師、易至聖先師號,皆能折衷於古。獨其排衆議,睿宗太廟,躋武宗上,徇本生而違大義,以明察始而以豐暱終矣。(已上《禮志》。 )
嘉靖四年十二月,《大禮集議》成,頒示天下。
七年六月,《明倫大典》成,頒示天下。(已上《本紀》。 )○祭祀總敘
明初,以園丘、方澤、宗廟、社稷、朝日、夕月、先農爲大祀;太歲、星辰、風雲、雷雨、嶽鎮、海瀆、山川、歷代帝王、先師、旗纛、司中、司命、司民、司祿、壽星爲中祀;諸神爲小祀。後改先農、朝日、夕月爲中祀。
天地、太廟、社稷、山川諸神皆天子親祀。國有大事,則遣官祭告。若先農、城隍、旗纛、馬祖、五祀、京倉、先賢、功臣合祀皆遣官致祭。而帝王陵寢及孔子廟則傳制特遣。(王圻《續通考》。 )
正月三祭:上辛祈,立春享太廟,祭司戶。
二月九祭:驚蟄祭太歲、月將、風、雲、雷、雨諸神,春分朝日於東郊,上戊祭太社、太稷,上戊之明日,祭帝社、帝稷,上丁祭先師孔子,上甲祭三皇,祭歷代帝王廟,祭先農,祭司馬之神。
三月三祭:清明祭奉先殿,祭嶽鎮、海瀆之神,祭泰厲。四月三祭:孟夏享太廟,大雩,祭司竈。五月二祭:夏至祀皇地只於丘,前期祭告太廟。六月一祭:季夏祭中溜。
七月二祭:孟秋享太廟,祭司門。
八月十祭:秋分夕月於西郊,上戊祭太社、太稷,上戊之明日,祭帝社、帝稷,上丁祭先師孔子,上甲祭三皇,祭歷代帝王廟,祭城南旗纛廟,祭都城隍之神,祭天神、地只於山川壇,祭太歲、月將、風、雲、雷、雨之神,望日祀靈神。
九月三祭:季秋大饗,霜降祭嶽鎮、海瀆之神,祭旗纛於教場。十月三祭:孟冬享太廟,朔日祭泰厲,祭司井。十一月二祭:冬至祀昊天上帝於圜丘,前期祭告太廟。
十二月三祭:季冬享太廟,歲暮大,祭旗纛於承天門外。○省牲
牲四等:曰犢,曰牛,曰大牢,曰少牢。色尚も或黝。大祀入滌九旬,中祀三旬,小祀一旬。(《吾學編》。 )
滌牲,立神牲所,設官二人牧養神牲。祀前三月,付廩犧,令滌治如法。其中祀滌三十日,小祀滌十日者,亦如之。(《明集禮》。 )
洪武二年,帝以祭祀省牲於神壇甚邇,人心未安。尚書崔亮乃奏考古省牲之儀,遠神壇二百步。(《崔亮傳》。 )
三年,帝以郊祭之牲與羣祀牲同牢芻牧,不足以別祀天之敬。乃因其舊地改作而加繪飾,中三間以養郊祀牲,左三間養后土牲,右三間養太廟、社稷牲,餘屋養山川百神之牲。凡大祀犧牲,前一月,帝躬視滌養,繼命羣臣更日往視,歲以爲常。(《實錄》。 )
崔亮言:“大祀,帝親省牲;中祀小祀之牲,當遣官代。”帝命:“親祭者皆親省牲。”(《崔亮傳》。 )
六年,御史臺言:“吏部尚書呂本奉職不謹,郊壇牲角非繭栗,功臣廟壞不修。”詔免官,罰役功臣廟。(《明會典》。 )
七年,定製:大祀,皇帝躬省牲。中祀小祀,遣官。(《禮志》。 )
十三年九月,溧水縣祭社稷,以牛醢代鹿醢。禮部言:“定製:祭物缺者以他物代。”帝曰:“所謂缺者,以非土地所產。溧水固有鹿,是有司故爲苟簡也。百司所以能理其職而盡民事者,以其常存敬懼之心耳。神猶忽之,於人事又何懼焉?”命論如律。(同上。 )
凡郊廟犧牲已在滌者:或有傷,則出之;死則埋之;其有疾者,亦養於別所,待其肥盾,以備小祀中祀之用。若未及滌或有傷疾者,歸所司別用。(《春明夢餘錄》。 )
景泰四年,令禮部鑄造“牲”字、“牢”字火印各一,會同太常寺及御史,印記各處解到牛羊。(同上。 )
正德十五年三月戊戌,清明節,太常寺奏:“陵寢祭牲已有定製,豕爲必用之物,請馳其禁。”從之。(《實錄》。 )
嘉靖十一年,更定冬夏至祈,俱祭前五日親視;後俱遣大臣。圜丘蒼犢,方丘黃犢,配位各純犢。(《禮志》。 )
隆慶元年五月,太常寺卿鄒應龍省牲北郊。東廠太監馮保傳呼至,導者引入,正面熱香,儼若天子。應龍大駭,劾保僭肆。保深銜之。(《鄒應龍傳》。 )
萬曆四十四年八月,南京太常寺少卿桂有根言:“孝陵元旦、清明、長至三大祭,交物俱備。中元、孟冬兩忌辰及萬壽節五祭,向止陳設酒果;應加用牲帛祭文。”從之。(《實錄》。 )
◎齋戒
洪武元年,翰林學士朱升等奉敕撰齋戒文。大祀七日:前四日戒,後三日齋。上曰:“凡祭祀天地、社稷、宗廟、山川等神,爲天下祈福,宜下令百官齋戒。若自有所禱,不關民事者,不下令。”又以致齋七日、五日,爲期太久,人心易怠;止臨祭齋戒三日,務致精專。(《通典》。 )
又詔:“大祀前七日,陪祀官詣中書省受誓戒,各揚其職;不共者,國有常刑。”從禮部尚書崔亮請也。(同上。 )
三年,諭禮部尚書陶凱曰:“人心操舍無常,必有所警而後無所放。”乃命禮部鑄銅人一,高尺有五寸,手執牙笏;大祀則書“致齋三日”,中祀則書“致齋二日”於簡上。太常司進置齋所。(《禮志》。 )
陶凱又奏:“凡親祀:皇太子宮中居守,親王戎服侍從。皇太子、親王雖不陪祀,一體齋戒。”(《通典》。 )五月,建齋宮於圜丘之西、方丘之東。(《實錄》。 )
四年,禮官奏定:天子親祀,齋五日;遣官代祀,齋三日;降香,齋一日。
二十一年,定製:齋戒前二日,太常寺司官宿於本司;次日,奏請致齋;又次日,進銅人,傳制諭文武百官齋戒。(已上《禮志》。 )
宣德七年,大祀南郊。帝御齋宮,命內官、內使:飲酒食葷,入壇唾地者,罪之;司禮監從容者,同罪。齋之日,御史檢視各官於齋次。(《會典》。 )
嘉靖九年,定前期三日,帝御奉殿,百官朝服聽誓戒。(《禮志》。 )
世宗以舊存齋宮在圜丘北,是踞視圜丘也,欲改建於丘之東南。夏言言:“更起齋宮於圜丘之旁,似於古人掃地之義,未爲允協。且秦、漢以來,並無營室者,正謂質誠尊天,不自崇樹,以明謙恭肅敬之旨,故惟‘大次’之設,爲合古典。願寢其議。”報聞。(《春明夢餘錄》。 )
卷七 禮二(言禮 )
◎親郊
太祖祀上帝於圜丘九。(洪武元年十一月庚子,二年十一月乙巳,三年十一月庚戌,四年十一月丙辰,五年十一月辛酉,六年十一月丙寅,冬至,改卜郊壬午,七年十一月辛未,八年十一月丁丑,九年十一月壬午。 )
合祀天地於奉天殿一。(十年十一月丁亥。 )
大祀天地於南郊二十。(十二年正月己卯,十三年正月癸卯,十四年正月乙未,十五年正月乙未,十六年正月乙卯,十七年正月丁未,十八年正月辛未,十九年正月甲子,二十年正月甲子,二十一年正月辛卯,二十二年正月丁亥,二十三年正月己卯,二十四年正月癸卯,二十五年正月乙未,二十六年正月辛酉,二十七年正月乙卯,二十八年正月丁未,二十九年正月壬申,三十年正月丙寅,三十一年正月壬戌。 )
惠帝大祀天地於南郊二。(建文元年正月庚辰,三年正月辛未。 )
成祖大祀天地於南郊十七。(建文四年七月壬午,永樂元年正月辛卯,二年正月乙卯,三年正月庚戌,四年正月丁未,五年正月丁卯,六年正月辛酉,七年正月乙卯,九年正月甲戌,十年正月丁酉,十一年正月辛卯,十五年正月丁丑,十九年正月甲戌,二十年正月辛未,二十一年正月乙未,二十二年正月戊子。 )
皇太子攝祀天地於南郊一。(八年正月己卯。 )仁宗大祀天地於南郊一。(洪熙元年正月丙戌。 )
宣宗大祀天地於南郊九。(宣德元年正月丁未,二年正月庚子,三年正月甲午,四年正月己未,五年正月癸丑,六年正月丁丑,七年正月癸酉,八年正月丁卯,九年正月辛卯。 )
英宗前紀,大祀天地於南郊十。(正統五年正月己未,六年正月庚戌,七年正月甲戌,八年正月丁卯,九年正月辛酉,十年正月丙戌,十一年正月己卯,十二年正月癸酉,十三年正月丁酉,十四年正月甲午。 )
景帝大祀天地於南郊七。(景泰元年正月丙戌,二年正月庚戌,三年正月丙午,四年正月辛未,五年正月甲子,六年正月戊午,七年正月壬午。 )
英宗後紀,大祀天地於南郊六。(天順二年正月甲戌,三年正月乙未,四年正月丁亥,五年正月庚戌,六年正月丁未,七年正月丙午。 )
憲宗大祀天地於南郊二十二。(成化元年正月己未,二年正月乙卯,三年正月己卯,四年正月甲戌,五年正月乙丑,六年正月己丑,七年正月丙戌,八年正月庚戌,九年正月丁未,十年正月丁酉,十一年正月癸亥,十二年正月辛亥,十三年正月庚戌,十四年正月甲戌,十五年正月丁卯,十六年正月甲午,十七年正月丙戌,十八年正月壬午,十九年正月丙午,二十年正月庚寅,二十一年正月甲申,二十二年正月己未。 )
孝宗大祀天地於南郊十八。(弘治元年正月丙午,二年正月辛未,三年正月甲子,四年正月己丑,五年正月壬午,六年正月己卯,七年正月丁酉,八年正月乙未,九年正月壬辰,十年正月庚戌,十一年正月丁未,十二年正月辛未,十三年正月己丑,十四年正月己未,十五年正月丙戌,十六年,改卜郊,二月戊申,十七年正月甲戌,十八年正月乙未。 )
武宗大祀天地於南郊十五。(正德元年正月己丑,二年正月乙酉,三年正月丁未,四年正月丙午,五年正月丁卯,六年正月甲子,七年正月己未,八年正月壬午九年正月丁丑,十年正月戊辰,十一年正月乙未,十二年正月己丑,十三年正月庚戌,十四年正月甲辰,改卜郊,二月丁丑,十五年正月癸巳,改卜郊,十二月丁酉。 )
世宗大祀天地於南郊九。(嘉元年正月己未,二年正月乙卯,三年正月丁丑,四年正月辛未,五年正月乙未,六年正月己丑,七年正月丙戌,八年正月庚戌,九年正丁酉。 )
祀昊天上帝於南郊一。(九年十一月辛巳。 )
祀天於南郊六。(十年十一月甲寅,十一年十一月庚申,十三年十一月庚午,十四年十一月乙亥,十五年十一月辛巳,十七年十一月辛卯,十八年十一月丙申。 )
穆宗祀天於南郊四。(隆慶元年十一月癸亥,二年十一月戊辰,三年十一月甲戌,四年十一月己卯。 )
神宗祀天於南郊三。(萬曆三年十一月乙巳,六年十一月辛酉,十四年十一月癸卯。 )熹宗祀天於南郊一。(天啓三年十一月丁巳。 )
莊列帝祀天於南郊四。(崇禎元年十一月癸未,八年十一月庚申,十二年十一月辛巳,十三年十一月丁亥。 )○親祀北郊
太祖祀地於方丘三。(洪武二年五月癸卯,三年五月戊申,五年五月戊午。 )
世宗祀皇地只於方澤二。(嘉靖十年五月壬子,十四年五月癸酉。 )穆宗祀地於北郊一。(隆慶元年五月辛酉。 )神宗祀地於北郊二。(萬曆四年五月戊申,七年五月癸亥。 )
熹宗祀地於北郊一。(天啓五年五月乙丑。 )
莊烈帝祀地於北郊四。(崇禎二年四月癸未,十三年五月甲申,十四年五月戊子,十五年六月甲子,皆《本紀》。 )吳元年八月癸丑,圜丘成。(《本紀》。 )
十一月甲午,太祖初觀圜丘,顧謂起居注熊鼎等曰:“此與古制合否?”對曰:“小異。”帝曰:“古人於郊,埽地而祭,器用陶匏,以示儉樸。周有明堂,其禮始備。今予創立斯壇,雖不必盡合古制,然一念事天之誠,不敢頃刻少怠。”(《大訓記》。 )
十一月乙巳,有事於圜丘。禮官請罷禮成詣太廟躬謝之儀,唯先祭三日詣太廟,以配享告。從之。帝欲增郊壇從祀之神。崔亮奏:“漢唐煩瀆,不宜取法。”乃止。(《通典》。 )
洪武二年八月,建望祭殿。(《實錄》。 )帝慮郊社諸祭,壇而不屋,或驟雨沾服。亮引宋祥符九年南郊遇雨、於大尉廳望祭、及《元經世大典》壇內外建屋避風雨故事,奏之。遂詔建殿於壇南。
帝一日問崔亮曰:“朕郊祀天地,拜位正中,而百官朝參,班列東西,何也?”亮對曰:“天子祭天,升自午陛,北向,答陽之義也;祭社,升自子陛,南向,答陰之義也。若羣臣朝參,當避君上之尊,故升降皆由卯陛,朝班分列東西,以避馳道,其義不同。”
亮又言:“《郊特牲》曰:‘器用陶匏。’《周禮疏》:‘外祀用瓦。’今祭祀用瓷,與古意合;而盤盂之屬,與古尚異。宜皆易以瓷,惟籩用竹。”從之。(已上皆《崔亮傳》。 )
三年,增祀風、雲、雷、雨於圜丘,天下山川之神於方丘。(《禮志》。 )
二月,太常少卿陳昧言:“《周禮天府》:‘孟冬禮司民、司祿,而獻民數、數,則受而藏之。’今圜丘郊祀,宜以戶口錢糧之籍陳於臺下,禮異,藏之內府,以見拜受民數、數於天之義。”從之。(《實錄》。 )
六年正月,選朝天宮道士供事郊壇。(《三編》。 )
《御批輯覽》曰:“郊壇理宜誠肅,駿奔執事,豈宜司以羽流?當時議禮諸臣如劉基、宋濂、詹同輩,俱博古而達於政體,何不聞一言匡正耶?至嘉靖時,而齋醮事興,益以崇尚道教爲務,此其濫觴矣。”
七年冬至,詞臣撰南郊祝文,用“予”“我”字。帝以爲不敬。桂彥良曰:“成湯祭上帝曰:‘予小子履。’武王祀文王之詩曰:‘我將我享。’古有此言。”帝色霽曰:“正字言是也。”(《桂彥良傳》。 )
是年,增設天下神只於南北郊。帝謂詹同曰:“大祀:終獻畢,始行分獻;禮未當。”同乃與學士宋濂議以上:初,奠玉帛將畢,分獻官即行初獻禮;亞獻、三獻皆如之。(《禮志》。 )
八年十一月,學士樂韶鳳等奏定大祀祭壇脫舄之儀,謂:“古者以履不上堂爲敬。漢魏朝祭皆洗蔑,惟蕭何‘劍履上殿’,以爲異數。宋南郊,皇帝至南階,脫舄升壇,入廟脫舄升殿,所以崇敬也。今議於郊祀廟享前期一日,有司以席藉地,設御幕於壇東南門外,設執事官脫履之次於壇門外西階側。祭曰,大駕入幕次脫舄,始升壇殿行禮。分獻陪祀官皆脫舄於外,協律郎、樂舞生皆洗蔑上。”詔行之。(《實錄》、《春明夢餘錄》。 )
九年,定郊社大事,國有三年喪,不廢。(《吾學編》。 )
十年八月,帝感齋居陰雨,覽京房災異之說,謂分祭天地,情有未安,欲舉合祀之典。命即圜丘舊址爲壇,以屋覆之,命曰大祀殿。十一月冬至,以殿工未成,乃合祀於奉天殿。(《續通典》。 )
文彬案:太祖釐正祀典,革除天皇、太乙、六天、五帝之類,去嶽鎮、海瀆、城隍諸神封號,改從本稱,盡洗漢、唐以來陋習;又分祀天地,舉千數百年相沿之誤,一旦整飭,洵足爲萬世法守。未幾,感齊居陰雨,仍改天地合祀,立大祀殿,屋而不壇,合圜丘明堂爲一制;此失禮之尤者。揆其意,不過欲省煩而趨便耳!彼時禮部長貳官如朱夢炎、李冕輩,庸闇不識大體,未能抗疏力爭。沿謬百六十年,至嘉靖始復舊典。然非夏言輩力排羣議,亦未能贊成其美。則甚矣復古之難也。
十二年正月己卯,始合祀天地於南郊。(《本紀》。 )又建神樂觀於郊壇之西,以處樂舞生。(《實錄》。 )
永樂十八年,京都大祀殿成,規制如南京。南京舊郊壇,國有大事,則遣官告祭。(《禮志》。 )
洪熙元年正月丙戌,南郊誓戒畢,帝進分獻官諭之曰:“事神之道,豈獨臨事之際,務致誠敬;要其奉天子民之心,積累於平日者,孚達鬼神;所以祭則受福。”(《大訓記》。 )
正德十年正月戊辰,帝有事於南郊,逮暮成禮。給事中王良佐言:“郊廟之祀:天子必省牲,必誓戒,散齊、致齋有常期,有專所;當祭之日,夙駕而往;行禮之際,無貳爾心;期昭格也。邇者正月五日,躬祀太廟,薄暮方出行禮。十日郊祀,七日當誓戒,臣等導駕與百官俱朝服,候至夜漏下,忽傳聞免朝,不知旨從何出?九日,車駕當臨齋宮,百官莫不晨趨以俟。乃薄暮方往,倉猝至壇;行禮甫畢,旋即下營。臣愚,不知陛下此行,果事天耶?抑遊幸也?及次日駕還,復至夜分。城門失啓閉之期,禁闥縱馳騁之樂,一切非時與制。乞自今祭祀朝賀之期,經筵講書之候,起居寢興之節,務各及時遵制舉行。”不報。
十二年正月戊寅,召百官至左順門,告以“己丑郊竣,將幸南海子觀獵”。廷臣極諫不聽。及期,速蕆祀事,遂往畋。
十三年正月丙午,帝至自宣府。庚戌,當南郊,以初至不及致齊,遂行禮。(已上《三編》。 )
十四年正月甲辰,改卜郊。先是,太常寺奏以是月十二日郊祀;至是,以聖駕未回,請改卜。內批“改次日”。既又命改卜。於是禮科給事中邢寰等言:“祖宗以來,郊祀必於正月上旬,所以重一歲之首,昭莫大之敬也。今改而又改,日復一日,不惟隳祖宗相循之制,亦且非祗畏天地之道。請如期返蹕,以成大禮。”禮部尚書毛澄等馳疏諫曰:“皇祖之訓曰:‘凡祀天地,精誠則感格,怠慢則禍生。’今六龍遐騁,旋軫無日。萬一冰雪阻違,道途梗塞,元正上日,不及躬執玉帛於上帝前,陛下何以自安?伏乞趣駕速還,躬親裸享宗社,臣民幸甚。”俱不報。壬戌,欽天監奏擬郊祀日期。傳旨,令擇二月上旬以聞。太常寺奏:“仲春當釋奠先師及祀社稷,而郊禮未成;請俟郊後,擇丁、戊日行禮。”報可。
喜靖十年九月丙辰,罷南京郊祀。初,上命修輯郊社諸壇,未成。南京太常寺卿黃芳等言:“天地、社稷、山川既統祀於京師,其在南京者,可弗舉也。若有時祭告及災變修理等事,因事行之,亦非常祭之比。宜祭告孝陵及山川諸神,不必備物,酒醴脯醢而已。”上以爲然,遂罷之。(已上《實錄》。 )
十一年冬至,尚書言:前此有事南郊,風寒莫備。乃採《禮》書,“天子祀天張大次、小次”之說,請作黃氈御幄爲“小次”。每大祭,所司以隨;值風雪,則設於圜丘下。帝就幄中對越,而升降奠獻,以太常執事官代之。命著爲令。(《禮志》。 )
十七年十一月辛未朔,詣南郊,上皇天上帝號。(《本紀》。 )
隆慶四年十一月己卯,祀天於南郊。舊制:郊畢舉慶成宴。自世宗倦勤,典禮久廢。至是,禮部尚書殷士儋始考定舊儀行之。(《殷士儋傳》。 )
萬曆十三年,禮科給事中王三餘疏言:“郊祀必躬親,載之《會典》。乃者秋七月,雷震郊壇;恭繹德音,宣示臣工,共圖修省。今歲似宜親郊,以答天戒;代攝之舉,未可以爲常。”疏入,帝以其奏請不早,詰責之;仍遣官代。(《三編》。 )
◎郊議
洪武元年二月壬寅朔,中書省臣李善長等奉敕撰進《郊祀議》,略言:“王者事天明、事地察,故冬至報天、夏至報地,所以順陰陽之義也。祭天於南郊之圜丘,祭地於北郊之方澤,所以順陰陽之位也。《周禮大司樂》:‘冬日至,禮天神;夏日至,禮導只。’此三代之正禮,而釋經之正說。自秦立四以祀白、青、黃、赤四帝,漢高祖復增北,兼祀黑帝。至武帝有雍五,及渭陽五帝、甘泉太乙之祠,而昊天上帝之祭則未嘗舉行。魏、晉以後,宗鄭玄者,以爲天有六名,歲凡九祭,宗王肅者,以爲天體惟一,安得有六?一歲二祭,安得有九?雖因革不同,大抵多參二家之說。自漢武用祠官寬舒議,立后土祠於汾陰隹上,(校點者案:《明史禮志》作“隹上”。但《史記封禪書》作“隹丘”。 )禮如祀天;而後世因於北郊之外仍祠后土。鄭玄又惑於《緯》書,謂:‘夏至於方丘之上,祭崑崙之只;七月於泰折之壇,祭神州之只。’析而爲二;後世又因之一歲二祭。元始間,王莽奏罷甘泉泰,復長安南、北郊,以正月上辛若丁,天子親合祀天地於南郊。由漢唐歷千餘年間皆因之。其親祀北郊者,惟魏文帝、周武、隋高祖、唐元宗四帝而已。宋元豐中,議罷合祭。紹聖政和間,或分或合。高宗南渡以後,惟用合祭之禮。元成宗始合祭天、地、五方帝,已而立南郊,專祀天。泰定中又合祭。文宗至順以後,惟祀昊天上。今當遵古制,分祭天地於南、北郊。冬至祀昊天上帝於圜丘,以大明、夜明、星辰、太歲從祀。夏至祀皇地只於方丘,以五嶽、五鎮、四瀆從祀。”太祖如議行之,建圜丘於鐘山之陽,方丘於鐘山之陰。(《禮志》。 )
《三編質實雲》:“按《唐書》:‘睿宗太極元年夏五月,祭北郊。是月改元延和。八月,元宗即位,改元先天。’是親祭北郊者睿宗,非元宗也。此議偶誤耳!”
嘉靖九年,帝既定《明倫大典》,益覃思製作。凡郊廟百神,鹹欲斟酌古法,釐正舊章。乃問張璁曰:“《書》稱‘燔柴祭天’。又曰‘類於上帝’。《孝經》曰:‘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以形體主宰之異言也。朱子謂:‘祭之於壇謂之天,祭之屋下謂之帝。’今大祀有殿,是屋下之祭帝耳,未見有祭天之禮也。況上帝、皇地只合祭一處,亦非專祭上帝。”璁總:“國初,遵古禮,分祭天地,後又合祀。說者謂:大祀殿下壇上屋,屋即明堂,壇即圜丘。列聖相承,亦孔子從周之意。”上覆諭璁曰:“二至分祀,萬代不易之禮。今大祀殿擬周明堂,或近矣;以爲即圜丘,實無謂也。”璁乃備述《周禮》及宋陳襄、蘇軾、劉安世、程頤所議分合異同以對;且言祖制已定,無敢輕議。帝銳欲定郊制,卜之奉殿太祖前,不吉,議且寢。會夏言請舉親蠶禮,帝以古者天子親耕南郊,皇后親蠶北郊,適與所議郊祀相表裹,因令璁會言陳議。言乃上疏言:“國家合祀天地,及太祖太宗之並配,諸壇之從祀,舉行不於長至而於孟春,俱不應古典。宜令羣臣博考《詩》、《書》、《禮》經所載郊祀之文,及漢宋諸儒匡衡、劉安世、朱熹等之定論,以及太祖國初分祀之舊制;陛下稱制而裁定之。此中興大業也。”禮科給事中王汝梅等詆言說非是,上切責之,乃敕禮部會廷臣各陳所見,且言汝梅等舉《召誥》中郊用二牛,謂明言合祭天地。夫用二牛者,一帝一配位,非天地各一牛也。又或謂天地合祀,乃人子事父母之道,擬之夫婦同牢;褻慢已甚。又或謂郊爲祀天,社稷爲祭地,古無北郊。夫社乃祭五土之神,猶言五方帝耳,非皇地只也。社之名不同,自天子以下,皆得隨所在而祭之,故禮有親地之說,非謂祭社即方澤祭地也。於是下言疏,令禮部一併議行。三月丙申,璁錄上《郊祀考議》一冊。時詹事霍韜深非郊議,且言:“分祀之說,惟見《周禮》,莽賊僞書,不足引據。”於是言覆上疏言:“《周禮》一書於祭祀爲詳,《大宗伯》:以祀天神則有祀、實柴、燎之禮;以祀地只則有血祭、沈、辜之禮。《大司樂》:冬至日,地上圜丘之制,則曰禮天神;夏至日,澤中方丘之制,則曰禮地只。天地分祀,從來久矣。故宋儒葉時之言曰:‘郊丘分合之說,當以《周禮》爲定。’今議者既以太社爲祭地,則南郊自不當祭皇地只,何又以分祭爲不可也?合祭之說,實自莽始。漢之前皆主分祭,而漢之後亦間有之。宋元豐一議,元再議,紹聖三議,皆主合祭,而卒不可移者,以郊齎之費,每傾府藏,故省約安簡便耳!未嘗以分祭爲非禮也。今之議者,往往以太祖之製爲嫌爲懼,然知合祭乃太祖之寶製爲不可改,而不知分祭固太祖之初製爲可復;知《大祀文》乃太祖之明訓爲不可背,而不知《存心錄》固太祖之著典爲可遵。且皆太祖之制也,從其禮之是者而已。敬天法祖,無二道也。《周禮》一書,朱子以爲周公輔導成王,垂法後世,用意最深切,何可誣以莽之僞爲耶?且合祭以後配地,實自莽始。莽既僞爲是書,何不削去圜丘方丘之制,天神地只之祭,而自爲一說耶?”疏入,下禮部,令折衷羣議以聞。辛丑,禮部集上羣臣所議郊禮,奏曰:“主分祭者,都御史汪釒宏等八十二人;主分祭而以慎重成憲及時未可爲言者,大學士張璁等八十四人,主分祭而以山川壇爲方丘者,尚書李瓚等二十六人;主合祭而不以分祭爲非者,尚書方獻夫等二百六人;無可否者,英國公張侖等一百九十八人。臣等祗奉敕諭,折衷衆論,分祀之義,合於古禮。但壇一建,工役浩繁。《禮》:‘屋祭曰帝。’夫既稱昊天上帝,則當屋祭。宜仍於大祀殿專祀上帝,改山川壇爲地壇,以專祀皇地只。既無創建之勞,行禮亦便。”上覆諭:當遵皇祖舊制,露祭於壇;分南北郊,以二至日行事。言乃奏曰:“南郊合祀,循襲已久。朱子所謂:千五六百年無人整理。而陛下獨破千古之謬,一旦舉行,誠可謂建諸天地而不悖者也。”已而命戶、禮、工三部偕言等詣南郊相擇。禮臣欲於具服殿稍南爲圜丘。言復奏曰:“圜丘祀天,宜即爲敞,以展對越之敬。大祀殿享帝,宜即清,以盡昭事之誠。二祭時義不同,則壇殿相去,亦宜有所區別。乞於具服殿稍南爲大祀殿,而圜丘更移於前。體勢峻極,可與大祀殿等。”制曰:“可。”於是作圜丘。是年十月工成,而分祀之制遂定。(《禮志》。 )
隆慶元年,禮部會議,罷祈及明堂大享禮。圜丘方澤分祀已久,宜照例於冬至夏至日親祭,仍奉太祖高皇帝配。禮部又言:“郊廟社稷諸祀,先期具奏行禮,止奏日,不奏時;以故陪祀諸臣失期者衆。請以後並奏日、時。”從之。(《通典》 )。
萬曆三年十一月,大學士張居正進《郊禮新舊圖冊》,略言:“高皇帝初制郊禮,分祀十年矣,而竟定於合享者,良以古今異宜,適時爲順。故舉以歲首,人之始也;卜以春初,時之和也;歲惟一出,事之節也。爲屋而祭,行之便也。百六十餘年,列聖相承,莫之或易者,豈非以其至當允協,經久而可行乎?今以冬至極寒,而裸獻於星露之下;夏至盛暑,而駿奔於炎之中;一歲之間,六飛再駕;以時以義,斯爲戾矣。且成祖文皇帝再造宇宙,功同開創,配享百餘年,一朝而罷之,於人情亦大有不安者。故世宗雖分建圜、方之制,而中世以後,竟不親行。雖肇舉大享之禮,而歲時祀,止於內殿。是斯祀之在當時,已窒礙而難行矣。況後世乎?臣等愚昧,竊以爲宜遵高皇之定製,率循列聖之攸行,歲惟一舉合祀之禮,而奉二祖並配。斯於時義允協,於人情爲順。顧郊祀重,今且未敢輕議,謹稽新舊規制禮儀,而略述其概,以俟聖明人容裁斷焉。”上從之。(王圻《續通考》。 )
《通典注》:“按居正進《新舊禮圖》,欲改合祀,然四年、七年五月俱嘗祀地北郊,固未嘗改爲合祀。故《神宗》、《熹宗》、《莊烈帝》三《紀》皆書祀天,特祭地之祀不行耳。”
文彬按:江陵此議,疏謬之甚,特其時未嘗舉行耳。神宗自七年後,郊祀不親,惟十四年一祀天,非特祀地之祀不行也。熹宗祀天一,(三年。 )祀地一;(五年。 )莊烈祀天四,(元年,八年,十一年,十三年。 )祀地四;(二年,十三年,十四年,十五年。 )皆見《本紀》。《通典注》雲:“三《紀》皆書祀天,特祭地這禮不行,”誤也。
卷八 禮三(吉禮 )
◎郊禮配位
洪武元年十一月庚子、冬至,始祀上帝於圜丘。有司議配祀,太祖謙讓不許,親爲文告太廟曰:“歷代有天下者,皆以祖配天。臣獨不敢者,以臣功業有未就,政治有關失;去年上天垂戒,有聲東南,雷火焚舟、擊殿吻,恐無以承上帝好生之德,故不敢輒奉以配。惟祖,神與天通;上帝有問,願以臣所行奏帝前,善惡無隱。候南郊竣事,臣率百司恭詣廟庭,告成大禮,以共享上帝之錫福。”(《禮志》。 )
二年五月癸卯,夏至,將祀方丘,羣臣復請。太祖執不允,曰:“俟慶陽平,議之。”八月,慶陽平。十一月乙巳,冬至,羣臣復固請。乃奉仁祖配天於圜丘,(同上。 )
三年五月戊申,祀地於方丘,以仁祖配。
建文元年正月庚辰,大祀天地於南郊,奉太祖配。(已上《本紀》。 )
洪熙元年正月敕曰:“太祖受命上天,肇興皇業。太宗中興宗社,再奠寰區。聖德神功,鹹配天地。朕崇敬祖考,永惟一心。今年正月十五日,大祀天地神只,奉皇祖、皇考配祀。仍著典章,垂範萬世。”(《通典》。 )
嘉靖九年,給事中夏言上疏言:“太祖太宗並配,父子同列,稽之經旨,未能無疑。臣謂周人郊祀后稷以配天,太祖足當之;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太宗足當之。”禮臣集議,謂:“二祖配享百有餘年,不宜一旦輕改。”帝降敕諭,欲於二至日,奉太祖配南北郊;孟春祈,奉太宗配上帝於大祀殿。閣臣以二祖分配,於義未協;且錄仁宗所撰諭並《告廟文》以進。帝覆命集議於東閣。皆以爲太廟之祀,列聖昭穆相向,無嫌並列。況太祖、太宗功行並隆,圜丘、大祀殿所祀,均之爲天,則配天之祖不宜闕一。臣等竊議,南北郊及大祀殿每祭皆宜二祖並配。帝終以並配非禮,諭閣臣講求。璁等言:“古者、郊與明堂異地,故可分配。今圜丘、大祀殿同兆南郊:冬至,禮行於報,而太宗不與;孟春,禮行於祈,而太祖不與。心實有所不安。”帝復報曰:“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天惟一天,祖亦惟一祖。故大報天之祀,止當以高皇帝配。文皇帝功德豈不可配天?但開天立極,本高皇帝肇之耳!如周之王業,武王實成之;而配天止以後稷,配上帝止以文王,當時未聞爭辨功德也。”因命寢其議。已而言復疏言:“虞夏殷周之郊,惟配一祖。後儒穿鑿,分郊、丘爲二,及誤解《大易》‘配考’、《孝經》‘嚴父’之義;以致唐宋變古,乃有二祖並侑、三帝並配之事。望斷自宸衷,依前敕旨。”報曰:“禮臣前引太廟不嫌一堂。夫配帝與享先不同,此說無當。”仍命申議。張璁入言:“郊祀之議,聖見已決,獨臣不忍無言。皇上信以並配之說盡古禮乎?大祀殿非明堂之位,孟春祈又非大享之禮,則未免有失於古也。皇上信以並配之說非今宜乎?太祖百有餘年之神座,豈忍言撤;文皇百有餘年配天之報,豈忍言廢,則又未免有失於今也。竊以天地分祀,宜從古禮,彰我皇上善繼善述之孝。祖宗並配,宜從今制,彰我皇上不愆不忘之心。”疏入,帝乃責璁前後變志,非忠愛之道。於是禮臣覆上議:“南北郊雖曰祖制,實今日所創。請如聖諭,俱奉太祖獨配。至大祀殿則太宗所創,今乃不得侑享於中,竊恐太宗之心有所未安。宜仍奉二祖並配。既復古禮,又存祖制,禮意人情,兩不爲失。”遂依擬行之。(《實錄》、《禮志》。 )萬曆三年,張居正進《郊禮圖冊》雲:“自洪武初,奉仁祖配向配享;建文初,更奉太祖配享;洪熙元年,奉太祖太宗同配享;嘉靖九年,初建圜丘方澤,分祀天地,俱止奉太祖一位配享,而罷太宗之配。其大祀殿則以孟春上辛舉行祈,奉太宗同配享。十年,又改以啓蟄日行祈禮於圜丘,仍止奉太祖一位配享。十七年九月,詔舉明堂大饗禮於大內之元極寶殿,奉獻皇帝配享。隆慶元年,詔罷明堂配享。”(《通典》。 )
◎祈
嘉靖十年正月辛卯,祈於大祀殿,奉太祖、太宗配。(《本紀》。 )
明初,未行祈之典。世宗欲更定二祖分配禮,因諸臣固請,乃許於大祀殿祈,奉二祖配。至是,始以上辛日舉行。禮畢,帝心以爲未當,諭張璁曰:“自古惟以祖配天,今二祖並配,決不可法後世。嗣後大報與祈,只奉太祖配,”尋親制祝文,更定儀注,改用驚蟄節。禮視大祀少殺,不設從壇,不燔柴,著爲定典。(《三編》。 )
十一年正月辛未,祈於圜丘。始命武定侯郭勳攝事。(《本紀》。 )
給事中葉洪言:“祈、大報,祀名不同,郊天一也。祖宗無不親郊。成化弘治間,或有故,寧展至三月。蓋以郊祀禮重,不宜攝以人臣。請俟聖躬痊,改卜吉日行禮。”不從。(《禮志》。 )
《文彬》按:世宗釐正祀典,皆能折衷於古。顧郊祀更定後,三十餘年間,祀南郊者七祀方澤者一;議行祈大饗諸典,僅初舉時一躬親,以後皆遣代。所爲紛紛製作,徒崇虛文以飾觀瞻而已。
十八年二月丁未,祈於元極寶殿,不奉配,遂爲定製。(《禮志》。 )
隆慶元年正月,禮臣言:“先農親祭,遂耕田,即祈遺意。今二祀並行於春,未免煩數。且元極寶殿在禁地,百官陪祀,出入非便。宜罷祈,止先農壇行事。”從之。(同上。 )
崇禎十四年正月辛巳,祈於南郊。(《本紀》。 )
十五年正月,行祈禮。上辛即在朔日,辛未,禮部以朝賀不便,疏請改十一日辛巳爲中辛。得旨:“改中辛日行禮。”(《五禮通考》。 )○大雩(禱雨附。 )
明初,凡水旱災傷及非常變異,或躬禱,或露告於宮中,或於奉天殿陛,或遣官祭告郊廟陵寢及社稷山,無常儀。
洪武二年,太祖以春久不雨,祈告諸神只,中設風、雲、雷、雨、嶽鎮海瀆凡五,帝親行禮。(已上《禮志》。 )
三年六月戊午朔,以久旱禱雨,互服草履,徒步至山種壇露宿,凡三日。(《本紀》。 )七年五月,大雩。(《吾學編》。 )宣德八年六月乙酉,禱雨不應,作《閔旱詩》示羣臣。
景泰六年五月己巳,禱雨於南郊。成化六年二月丁丑,禱雨於郊壇。
八年四月、旱,遣使禱於郊社、山川、淮瀆、東海之神。(已上《本紀》。 )
弘治十七年五月,畿內山東久旱,遣官祭告天壽山;分命各巡撫祭告北嶽、北鎮、東嶽、東鎮、大海。
嘉靖八年,帝諭禮部:“去冬少雪;當春,雨澤不降;當親祭南郊、社稷、山川。”尚書方獻夫等具上儀注。二月,親禱南郊,山川同日,社稷用次日;不除道。冠服淺色,羣臣同。文五品、武四品以上,於大祀門外;餘官於南天門外;就班陪祀。
九年,帝欲於奉天殿丹陛上行大雩禮。夏言請築雩壇。每風孟春祈後,雨時若,則雩祭遣官攝行;如雨澤愆期,則躬行禱祝。
十一年,乃建雩壇於圜丘壇外泰元門之東,風旱則禱,奉太祖配。(已上《明會典》。 )
十二年,夏言等言:“古者大雩之祀,命樂正習《盛樂》、舞《皇舞》;蓋假聲容之和,以宣陰陽之氣。請於三獻禮成之後,九奏樂止之時,樂奏《雲門之舞》。仍命儒臣括《雲漢詩》詞,制《雲門》一曲,使文、武舞士並舞而合歌之。”(《禮志》。 )
十七年四月,大雩。時將躬禱郊壇,帝諭禮部:“禱雨乃修省事,不用全儀,不奉祖配。”(《實錄》。 )二十二年七月丙午,以久旱,親禱雩壇。(《大政記》。 )
二十四年四月丙申,上禱雨於神只壇。(《實錄》。 )三十七年五月,大雩。(《大政記》。 )四十三年四月,大雩,(同上。 )四十五年六月,親禱雨於凝道雷軒。
萬曆十三年二月,旱。庚午,大雩。三月甲申,大雩。四月丙午,大雩。崇禎元年五月辛巳,禱雨。
四年四月庚戌,禱雨。五月甲戌朔,步禱於南郊。(已上《本紀》。 )○大饗
明初,無明堂祀上帝及配位之制。嘉靖十七年,前揚州府同知豐坊上言:“孝莫大於嚴父,嚴父莫大於配天。宜建明堂,尊皇考爲‘宗’,以配上帝。”下禮部會議。尚書嚴嵩言:“明堂、圜丘皆所以事天。今大祀殿在圜丘之北、禁城東南,正應古之方位。明堂秋饗之禮,即此可行,不必更建。至侑饗之禮,昔周公宗祀文王於明堂,傳以爲萬物成形於秋,故秋祀明堂,以父配之,取其成物之時也。自漢武迄唐、宋諸君,莫不皆然,主親親也。至錢公輔、司馬光等之議,則主於祖宗之功德。今以功德論,則宜配文皇;以親親論,則宜配獻皇。至稱‘宗’之禮,則未有稱‘宗’而不太廟者,臣等不敢妄議。”帝降旨:“明堂秋報大禮,宜於奉天殿行之,其配享皇考。稱‘宗’何爲不可?”命再議。戶部侍郎唐胄疏爭之曰:“三代之禮,莫備於周。《孝經》曰:‘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又曰:‘嚴父莫大於配天,則周公其人也。’說者謂:周公有聖人之德,製作禮樂,而文王固其父,故引以證聖人之孝,答曾子問而已。非謂:有天下者,皆必以父配天,然後爲孝。不然,周公輔成王踐阼,其禮蓋爲成王而制,於周公爲嚴父,於成王爲嚴祖矣。然周公歸政之後,未聞成王以嚴父之故,廢文王配天之祭而移於武王也。及康繼成,亦未聞以嚴父之故,廢文王配天之祭而移於成王也。後世祀明堂者,皆配以父;此乃誤《孝經》之義,而違先王之禮。昔有問於宋儒朱熹者,曰:‘周公之後,當以文王配耶?當以時王之父配耶?’朱熹曰:‘祗當以文王配。’又問:‘繼周者如何?’熹曰:‘只以有功之祖配之,後來第爲嚴父之說所惑耳!’由此觀之,明堂之配,不專於父,明矣。皇上繼統之初,廷臣執爲人後之說,於是力正大倫,惟張孚敬席書諸臣。及何淵有建廟之議,陛下嘉答諸臣,亦云:‘朕奉天法祖,豈敢有幹太廟。’顧今日乃惑於豐坊之言耶?臣謂明堂之禮,誠不可廢,惟當奉太宗配,於禮爲宜。若獻皇帝得聖人爲之子,不待稱宗議配,而專廟之享,百世不遷矣。”疏入,帝怒,下胄詔獄。嵩乃再會廷臣議,請奉獻皇帝配明堂,而文皇帝配祀於孟春祈。帝從獻皇配帝之請,卻文皇議不行。已復集文武大臣於東閣,議獻皇帝宜稱“宗”。帝以疏不言“廟”,留中不下,乃設爲臣下奏對之詞,作《明堂或問》,以示輔臣。大略言:“文皇遠祖,不應嚴父之義,宜以父配。稱‘宗’雖無定說,尊親崇上,義所當行。既稱‘宗’則當廟,豈有太廟中四親不具之禮?”帝既排正議,崇私親,心念太宗永無配享,無以謝廷臣,乃上獻皇帝廟號曰睿宗,而改稱太宗號成祖。時未建明堂;迫季秋,遂大饗上帝於元極寶殿,奉睿宗配。(《禮志三編》。 )
二十一年四月丙辰,建大饗殿,諭禮部曰:“周之明堂與郊祀並重。曩以季秋享地未定,特祭於元極寶殿,朕心歉焉。茲朕自作制象立爲殿,恭存名曰‘泰亨’,用昭寅奉上帝之意。”乃定:歲以秋季大饗上帝,奉皇考睿宗配享;行禮如南郊,陳設如祈。(《通典》。 )
《通典》雲:“明堂之禮,明初未議。及嘉靖中,豐坊首創嚴父配天之說,迎合上意,由是特舉斯禮,追崇所生。元極既配之後,明年幸承天,享帝下於龍飛殿,亦奉獻皇帝配。其後自定規制,更建泰享殿,三年而後成。然大享之禮終未舉行,內殷薦亦止遣官攝事。蓋帝之排羣議,崇私親,雖矯強於一時,終有然不自安者。故禮臣敦請,屢諭緩行,非僅耽奉元修,憚乘輿之一出也。先聖所云:‘名不正,言不順,而事不成者,’豈不信哉!”
二十四年八月辛丑,大饗殿成。禮部請行秋享於新殿,上命是秋仍於元極寶殿行禮。自是,歲遣官行之以爲常。(同上。 )
隆慶元年,禮臣言:“我朝大饗之禮,自皇考舉行,追崇睿宗以昭嚴父配天之孝。自皇上視之,則睿宗爲皇祖,非周人宗祀文王於明堂之義。於是帝從其請,罷大享禮,命元極寶殿仍改欽安殿。(《禮志》。 )
◎朝日夕月
洪武三年,禮官言:“古者祀日月之禮有六:然郊之祭,大報天而主日配以月;此從祀之禮,非正祀也。《大宗伯》:‘肆煩於四郊,兆日於東郊,兆月於西郊;’《觀禮》:‘祀方明,禮日於南門之外,禮月於北門之外;’此因事之祭,非常祀也。惟春分,朝日於東門之外;秋分,夕月於西門之外;此祀之正與常者。蓋天地至尊,故用其始,而祭以二至。日月陰陽之義,春分陽方永,秋分陰氣始長,故祭以二分。今宜設壇專祀。朝日壇築於城東門外,夕月壇築於城西門外。朝日以春分,夕月以秋分;星辰則祭於月壇。”從之。(《春明夢餘錄》。 )
七年二月丁酉朔,日有食之。是日春分。禮官奏:“朝日禮用己亥。”制曰:“可。”(《典匯》。 )
二十一年二月,增修南郊壇。於大祀殿丹墀內疊石爲臺四,東西相向,以爲日月星辰四壇。其朝日、夕月、星之祭悉罷之。(《通典》。 )
嘉靖九年二月,帝諭張璁曰:“日月照臨,其功甚大。太歲等神歲有二祭,而日月星辰止一從祭,於義未安。當並建東、西郊與南、北郊而四。”遂定春、秋分之祭,如常儀;而建朝日壇於朝陽門外,西向;夕月壇於阜成門外,東向。(《禮志三編》。 )
時改郊壇禮,朝日、夕月等壇玉爵,各用其方之色。因詔求紅黃玉於天方、哈密諸國,不可得。有回回館通事撒文秀者言:“二玉產在阿丹,去吐魯番西南二千里。其地兩山對峙,自爲雌雄,或自鳴。請如永樂、宣德時,齎重賄往購。”帝從部議,已之。(《外國傳》。 )
十年,夕月壇以鐵爐置於坎上焚燎,不必造燎壇,以稱祭月於坎之義。(《圖書編》。 )
二月庚辰,上親祀大明於朝日壇。八月癸未,親祀夜明於夕月壇。(《大政記》。 )
隆慶元年,禮部議定:東郊以甲、丙、戊、庚、壬年,西郊以醜、辰、未、戌年,車駕親祭。餘歲,遣文大臣攝祭朝日壇,武大臣攝祭夕月壇。(《禮志》。 )
三年,禮部上朝日儀,言:“正祭遇風雨,則設小次於壇前,駕就小次行禮。其升降奠獻,俱以太常寺執事官代。”制曰:“可。”(《會典》。 )
天啓六年二月己亥,祭日於東郊。(《本紀》。 )○星辰
洪武三年,帝謂中書省臣:“日月皆專壇祭,而星辰乃祭於月壇,非禮也。”禮部擬於城南諸神享祭壇正南向增九間,日月及周天星辰皆於是行禮。朝日、夕月用春、秋分;祭星辰則於天壽節前三日。從之。
四年九月,帝躬祀周天星辰,儀如朝日。二十一年,以星辰既從祀南郊,罷星之祭。
先是元年,太常司奏:請以立秋後辰日祀靈星,立冬後亥日,祀司中、司命、司民、司祿,爲壇於城南。從之。二年,從禮部尚書崔亮奏:每歲聖壽日祭壽星,同日祭司中、司命、司民、司祿,八月望日祀靈星,皆遣官行禮。至三年,罷壽星等祀。(已上《禮志》。 )
◎太歲風雲雷雨之祀
洪武初,以太歲、風、雷、雨師從祀圜丘,增雲師於風師之次。(《會典》。 )
二年,以太歲風雲雷雨諸神合祀城南,享祀之所,未有壇,非尊神之道。命禮官考古制以聞。禮官奏:“太歲、風、雲、雷、雨、嶽鎮、海瀆及天下山川城隍諸神,宜合爲一罈,春、秋專祀。”從之。遂定以驚蟄、秋分日祀太歲諸神,以清明、霜降日祀嶽瀆諸神。(王圻《續通考》。 )
六年,命天下祀風、雲、雷、雨之神。(《通典》。 )
七年,令春秋上旬擇日祭太歲。未幾,以諸神從祀南郊,遂省春祭。(《春明夢餘錄》。 )
嘉靖九年,改定風、雲、雷、雨神牌次序,曰“雲、雨、風、雷”。(《日下舊聞》。 )
十年,何孟春言:“國初,定祭太歲于山川壇之正殿,而以春夏秋冬四月將分祀兩廡。或謂‘月將’非經見者;按《祭法》:‘埋少牢於泰昭,祭時也,相近於坎壇,祭寒暑也。’太歲實統四時,而月將四時之候,寒暑行焉。古人有‘時’與‘寒暑’之祭。今祭太歲、月將,則固時與寒暑之神,孰謂非經見耶?”(《春明有夢餘錄》。 )
是年,建太歲壇於正陽門外之西,與天壇對。中、太歲殿;東廡,春、秋月將二壇;西廡,夏、冬月將二壇。帝親祭於拜殿中。每歲孟春享廟、歲暮祭之日,遣官致祭。(《禮志》。 )
十一年,釐正祀典,改敘雲、雨、風、雷祭期。每歲仲春、秋上旬,擇日行事,並同社稷儀注。(《通典》。 )○社稷
吳元年八月癸丑,建社稷壇於宮城西南,北向,異壇同。(王圻《續通考》。 )
洪武元年二月戊申,祀社稷;太社以句龍配,太稷以周棄配。是日,上親禮社稷,服皮弁服,省牲祭服,通天冠、絳紗袍,行三獻禮。初,上命中書省、翰林院議創屋備風雨。學士陶安言:“天子太社必受風雨霜露。亡國之社則屋之,不受天陽也。建屋非宜。若遇風雨,則請於齋宮望祭。”從之。(《春明夢餘錄》。 )
十二月己丑,頒社稷壇制於天下。郡邑皆建於本城西北,右社、左稷。祭用春、秋二仲月上戊日。(《禮志》。 )
三年,於社稷壇北建享殿,又北建拜殿五間,以備風雨。(《通典》。 )
十年八月癸丑,太祖以社稷分祭,配祀未當,下禮部議。尚書張籌歷引《禮經》及漢唐以來之制,請改建於午門外之右,社稷共爲一罈;罷句龍、棄配位,奉仁祖配享。遂升爲大祀。(《紀事本末》,《明史張籌傳》。 )
文彬按:社稷升爲大祀,始於唐天寶三載。至於同壇合祭,奉祖配享,自周以來二千餘年,未之聞。初,陶安議禮,謂社稷之“社”與郊社之“社”異。社與郊對舉,則天地分祭之本義也。社與稷異名,則社稷異壇之本義也。故據古禮分祀,而以句龍配社,后稷配稷。今張籌迎合上意,改爲合祀,改爲配祖,說多強爲傳會。且既以仁祖配南郊合祭之社,又以配五土之社,混淆無別,於尊祖、親地之道雨失之。此與改天地合祀,同一變禮之過也。
十一年,禮臣言:“太社、稷既同壇合祭,王國、各府、州、縣亦宜同壇,稱國社、國稷之神,不設配位。”詔可。十三年九月,復定製,兩壇一如初式。(已上《禮志》。 )
建文元年二月,祀社稷,奉太祖配,撤仁祖位。(《太常紀》。 )
永樂十九年正月,北京社稷壇成,制如南京。奉安神位,遣太孫行事。(《實錄》。 )
洪熙元年二月,祭社、稷,奉太祖、太宗同配,命禮部永爲定式。(《通典》。 )
宣德二年二月,祀社、稷,仍用上戊日。是日適當萬壽節,禮官以祭期妨慶典,請改用中旬。帝以祖宗定製不可改,至日,行禮如常。(《實錄》。 )
正統二年,令應天府建社稷壇,春秋祈報,以守臣行事。(《會典》。 )
嘉靖九年,諭禮部:’天地至尊,次則宗廟,次則社稷。今奉祖配天,又奉祖配社,此禮官之失也。宜改從皇祖舊制:太社以句龍配,太稷以後稷配。”(《禮志》。 )
十年,上命於西苑空閒地開墾爲田,樹藝五,改土、壇爲帝社、帝稷壇。每歲仲春、秋上戊之明日,祭帝社、帝稷。(《春明夢餘錄》。 )十八年三月,帝至承天,秩於國社、國稷。(《本記》。 )
隆慶元年,禮部言:“帝社、稷之名,自古所無,嫌於煩數,宜罷。”從之。(《禮志》。 )《通典》雲:“按漢書郊祀志有太社、礦產稷,又別立官社。《臣瓚注》所謂‘王社’是也。自魏、晉至唐皆有帝社,相沿已久。嘉靖時,帝社稷之名,不爲無據。隆慶禮臣謂‘自古所無’,未免失考,以爲煩數而罷之,則可矣。”
◎嶽鎮海瀆山川
國初,建山川壇於天地壇之西,正殿七間,祭太歲、風、雲、雷、雨、五嶽、五鎮、四海、四瀆、鐘山之神。東西廡各十五間,祭京畿山川、春夏秋冬四季月將及都城隍之神。(《會典》。 )
洪武二年,太祖以嶽鎮海瀆諸神合祭城南,未有壇,非隆敬神只之道,命禮官議。禮官言:“嶽鎮、海瀆、山川、城隍諸神宜合爲一罈,與天神埒,春秋專祀。”遂定祭日,以清明、霜降。(《春明夢餘錄》。 )
是年,命官十八人祭天下嶽鎮海瀆之神。(《禮志》。 )
三年六月癸亥,詔曰“嶽鎮海瀆之封,起自唐世。崇名美號,歷代有加。朕思之則有不然。夫英靈之氣,萃而爲神,必皆受命於上帝,豈國家封號之所可加?瀆禮不經,莫此爲甚!今宜依古定製:凡嶽鎮海瀆並去前代所封名號,止以山川本名稱其神。”(《日知錄》。 )
是年,奏準:自今遣官祭山川壇諸神,春用驚蟄後三日,秋用秋分後三日。(王圻《通考》。 )
七年,令禮部頒祭嶽鎮海瀆儀於所在有司。(《圖書集成》。 )又令春、秋仲月上旬,擇日祭山川壇。
九年,復定山川壇制,凡十三壇。正殿:太歲、風雲雷雨、五嶽、五鎮、四海、四瀆、鐘山七罈。東廡,京畿山川,夏、冬月將;西廡,春、秋月將,京都城隍;各三壇。
十年,太祖親祀山川壇諸神於殿中,功臣分祀兩廡。命官十八人分祀嶽鎮海瀆,賜之制。(已上王圻《通考》。 )
二十一年,增修大祀殿諸神壇。乃敕十三壇諸神並停春祭,每歲八月中旬擇日祭之。命禮部更定山川壇儀,與社稷同。(《禮志》。 )
永樂十八年,建山川壇於正陽門南之右,位置陳設悉如南京舊制,惟正殿鐘山之右,增祀天壽山神。(《明會典》,《春明夢餘錄》。 )正統九年三月,雨雪愆期,遣官祭嶽鎮海瀆。
弘治十七年,畿內、山東旱,分命各巡撫祭告北嶽、北鎮、東嶽、東鎮、東海。(已上《禮志》。 )
大學士邱浚雲:“歷代東海南海,皆臨海而祭,西海北海則望祀。在宋都汴梁,無由至遼蘇之域,出國門而北望祭之可也。今建都於燕,望南而祭北海,豈天子宅中以臨四海之義?按京師東北乃古碣石淪海之地,於此立祠而祭,於理爲宜。若夫中國之正西在於秦隴,西南則蜀,稍南則滇也。滇之極西,百夷之外,聞有大海,宜於此處望祀之。”今祭北海仍在讓慶,祭西海仍在蒲州,是邱之說終明世末用也。(《春明夢餘錄》。 )
嘉靖八年,今凡親祀山川等神,皆用皮弁服行禮,以別於郊廟。先是改山川爲中祀。嘉靖中,凡由川皆天子親祀。國有大事,則遣官祭告。(《會典》。 )
十一年,大學士李時等以聖嗣未降,請廷臣詣嶽鎮名山祝壽。禮部尚書夏言言:“輔臣所請,止於嶽鎮;竊以山川海瀆發祥效靈,與嶽鎮同功,祈壽之禮皆不可缺。”遂命大臣詣壇分祀。(《吾學編》。 )
是年,改山川壇名爲天地神只壇。天神壇在左,南向,改序雲雨風雷凡四壇。地只壇在右,北向,五嶽、五鎮、五陵山、四海、四瀆凡五壇。從祀:京畿山川,西向;天下山川,東向。以辰、戌、醜、未年仲秋,皇帝親祭。餘年,遣大臣攝祭。(《明會典》。 )
隆慶元年,禮臣言:“天神、地只已從祀南、北郊,其中秋神只之祭,不宜復舉。”今罷之。(《禮志》。 )○先農
吳元年十一月,太祖欲舉行田禮,諭廷臣曰:“古者天子田千畝,所以供粢盛,備饋膳。自經喪亂,其禮遂廢,上無以教,下無以勸。夫欲財用之不竭,國家之常裕,鬼神之常享,莫先務農。”遂命以來春舉田禮。(《大訓記》。 )
初,御史尋適請行耕享先農禮。上命禮官錢用壬等議,謂:“先農與社異,當以耕日祭之。《國語》:‘農正陳禮,’衛昭《注云》:‘祭其神,爲農祈也。’漢以田之日祀先農,其禮始著,由晉至唐、宋相沿不廢。政和間,命有司享先農,止行親耕禮;南渡後,復親祀;元雖議耕,竟不親行。其祀先農,命有司攝事。今議:耕之日,皇帝躬祀先農;禮畢,躬耕田,以仲春擇日行事。”從之。(《春明夢餘錄》。 )
洪武二年二月,帝建先農擅於南郊,在田北。親祭先農,以後年輕化配。祀畢,行耕禮。御耒耜二具,韜以青絹;御耕牛四,被以青衣。禮畢,皇帝還大次。應天府尹及上元江寧兩縣令率庶人終畝。是日,宴勞百官耆老於壇所。(《禮志》。 )
八年,遣應天府尹祭先農,不設配(《春明夢餘錄》。 )
十年二月,遣官享先農,命應天府官率農民耆老陪祀。(《禮志》。 )
二十年二月,上躬耕田遣官享先農。禮成,宴羣臣於壇所。(《明通紀》。 )二十一年,更定祭先農儀,不設配位。(《禮志》。 )
永樂中,建壇京師,如南京制,在太歲壇西南。每歲仲春上戊,順天府尹致祭。後凡遇登極之初,行耕禮,則親祭。(同上。 )
宣德元年,禮部進春耕田儀注。上觀之,謂侍臣曰:“先王制田以供粢盛,以率天下務農。天子公卿躬秉耒耜,貴有實心耳!不然,三推五推,何益於事?”(《通典》。 )
弘治元年二月丁未,耕田。禮畢,宴羣臣,教坊雜伎進。都御史馬文或厲聲曰:“新天子當知稼穡艱難,豈宜以此瀆亂宸璁?”即斥去之。耕之禮,自成祖以後,唯登極一行之。至是,始定於每歲仲春,上躬自行禮,定爲制。(《三編》。 )
嘉靖元年,命終畝農夫照例引見。人賞布一疋。(《圖書編》。 )
九年二月,禮部上耕儀,帝以其過煩,命來歲別議。(《實錄》。 )
十年正月,更定耕儀。(同上。 )又命懇西苑隙地爲田,建殿曰無逸;亭曰豳風,又曰省耕,曰省斂;置侖曰恆裕。貯田之所入,以供祀事。(《會典》。 )
十六年諭:凡遇親耕,則戶部尚書先祭先農;皇帝至,行三推禮。三十八年,罷親耕,惟遣官祭先農。(已上《禮志》。 )四十一年,遣順天府尹祭先農,免樂舞。(《圖書編》。 )
降慶元年,罷西苑耕種。諸祀皆取之田。(《禮志》。 )
二年二月己亥,耕田。以禮部言,增上中下三等農夫各十人於耆老之後,如弘治中例。(《通紀》。 )
崇禎十五年二月,親祭先農,行田禮。科臣沈迅言:“教坊承應歌詞俚俗,宜改正。”上諭閣臣:以後耕,宜歌《豳風無逸》之詩。教坊俚俗之詞,斥令改正。(《春明夢餘錄》。 )
◎先蠶洪武二年二月,命皇后率內外命婦,蠶於北郊。(《通紀》。 )
嘉靖九年正月丙午,作先蠶壇於北郊。(《本紀》。 )初,給事中夏言請皇后親蠶;以爲耕、蠶禮本並行,不宜偏廢。帝召禮官詳考古制。大學士張璁等,請於安定門外建先蠶壇。從之。三月丁巳,皇后親蠶於北郊。禮畢,親詣採桑壇,公主及內外命婦從之。賜宴畢,還宮。逾月,蠶事告成,復行浴繭禮。(《三編》。 )
十年,改築先蠶壇於西苑仁壽宮側。四月丁巳,皇后行親蠶禮於西苑。十六年,詔罷之,仍命進蠶具如常儀,遣女官祭先蠶。三十一年,罷親蠶禮。四十一年,並罷所司奏請。(《通典》。 )
◎高
嘉靖九年,張璁疏:“頃者生員李時揚,監生張岑各疏請舉祀高之禮,以祈聖嗣。夫古后稷之生,祈於郊;孔子之生,禱於尼山。乞禱之說,古禮有之。雖《大雅既醉》之詩曰:‘公屍嘉古。’曰:‘君子萬年,永錫祚允。’曰:‘釐爾女士,從以孫子。’夫公屍之告,皆祖考之錫福也。願值茲慎選淑女之時,以廣求嗣續之誠,告於太廟、世廟,以祈祖考之,以慰聖母之心。”上嘉其請,於是建木臺於皇城東永安門北震方,擇十二月二十四日行禮。夏言充祈嗣醮壇監禮使。(《春明夢餘錄》。 )
十一年十一月,復於欽安殿建祈嗣醮。以夏言充監禮使,湛若水、顧鼎臣充迎嗣導引官。(《實錄》。 )○城隍洪武二年,封京師及天下城隍。(《圖書編》。 )
是年,以城隍止合祀於城南諸神享祀之所,未有壇,非隆敬神只之道,命禮官考古制以聞。禮官言:“國家開創之初,嘗以京都城隍及天下城隍祀於城南享祀之所,即非專祀,又室而不壇,非禮所宜。今宜以城隍及太風雨等合爲一罈,春秋祀之。”詔可(《春明夢餘錄》。 )
三年,詔去封號,止稱某府、州、縣城隍之神,命從祀于山川壇。(《會典》。 )九月戊子,京師城隍廟成,改東嶽行祠爲之。(《大政記》。 )永樂中,建廟都城之西,曰大威靈祠。(《禮志》。 )
弘治中,倪嶽疏:“歲以五月十一日爲神之誕辰,及萬壽聖節,各遣官致祭。夫廟祀城隍之神,本非人鬼,安得誕辰?可謂謬妄。況每歲南郊大祀壇,八月山川壇,俱有合祭之禮,事體已重,與天下府州縣之祭不同。所有前項祭告,煩瀆無據,俱各罷免。”(王圻《通考》。 )
嘉靖九年,罷山川壇從祀,歲以仲秋祭旗纛日,並祭都城隍之神,凡聖誕節及五月十一日神誕,皆遣太常寺堂上官行禮。國有大災則告廟。在王國者,王親祭之;在各府、州、縣者,守、令主之。(《禮志》。 )
卷九 禮四(吉禮 )
◎宗廟
吳元年九月甲戌朔,太廟成。四世祖各爲一廟:中德祖、東懿祖、次仁祖、西熙祖、皆南向。每廟:東西有夾室,帝兩廡、三門、門設二十四戟,繚以周坦,如都宮之制。(《吾學編》。 )
洪武元年正月,制太廟祭器。太祖曰:“近世泥古,好用古籩豆之屬,以祭其先。先既不用,死而用之,甚無謂也!其制宗廟器服御,皆如事生之儀。”於是造銀器,以金塗之。酒壺盂盞皆八,朱漆盤、碗二百四十,及軍施枕簟篋笥幃幔浴室皆具。後又詔:以金塗銀者,俱易以金。
八年七月辛酉,改建太廟。前正殿,後寢殿,殿翼皆有兩廡。寢殿九間,間一室,奉藏神主,爲同堂異室之制。中室奉德祖,東一室奉懿祖,西一室奉熙祖,東二室奉仁祖,皆南向。
十五年,以孝慈皇后神主享太廟。其後皇后廟仿此。
建文即位,奉太祖神主廟。正殿:神座次熙祖,東向。寢殿:神主居西二室,南向。(已上《禮志》。 )
永樂十八年,建廟北京,如南京之制。前正殿九間,翼以兩廡。後寢殿九間,間一室,皆南。(《春明夢餘錄》。 )十九年正月甲子朔,奉安五廟神主於太廟。(《本紀》。 )
洪熙元年二月丙寅,太宗神主太廟。(同上。 )
成化二十三年八月,憲宗將升,而九室已備,始奉祧懿祖。熙祖而下,皆以次奉遷。乃奉憲宗神主於寢殿西第四室,南向;正殿神座右第四位,東向。先期告憲宗几筵。祭畢,奉遷懿祖神主衣冠於後殿,牀幔儀物俱暫貯於神庫。(《會典》。 )
弘治十七年三月癸未,定太廟各室一帝一後之制。(《本紀》。 )
嘉靖五年七月壬午朔,享太廟,遣駙馬崔元代。給事中章僑言曰:“廟享重禮,無故不宜遣代。元雖親屬貴臣,終非氣煩相感,安能致祖宗之享?況臨時差遣,侖皇就位,誠敬何存?”上以僑妄言,奪俸三月。(《章僑傳》。 )
十年正月甲午,更定廟祀,奉德祖於祧廟。(《本紀》。 )敕諭禮部,以太祖高皇帝重闢宇宙,肇運開基,四時享祭,壓於德祖,不得正南向之位。命祧德祖,而奉太祖神主居寢殿中一室,爲不遷之祖。太宗而下皆以次奉遷。每歲孟春特享,夏秋冬合享。改擇季冬中旬大裕。而以歲除爲節祭,歸之奉先殿。特享,則奉太祖居中,太宗而下以次居左右,各設一幄,南向。合享,則奉太祖居中南向,太宗而下以次東西向。大,則奉德祖於太廟,居中,南向,懿祖而下皆以次東西向。(《會典》。 )
十三年六月甲子,南京太廟災。上以南京祖宗根本之地,令禮部擇日,上易服親詣太廟祭告,專遣大臣一人往南京祭告。先是,上欲更營京師太廟,命夏言等相度規制。會南京太廟災,禮部尚書湛若水請:權將南京太廟香火併於奉先殿,重建太廟,補造列聖神主。上召言會廷臣集議。言等言:“國有二廟,自漢惠始;神有三主,自齊桓始。周之三都三廟,乃遷國立廟,去國載主,非二廟二主也。子孫之身乃祖宗所依。聖子神孫既親奉祀事於此,則祖宗神靈自當陟降於此。今日正當專定廟議,一以此地爲根體。南京原有奉先殿,其朝夕香火,當合並供奉如常。太廟遣址當仿古壇單遺意,高築牆垣,謹司啓閉,以致尊嚴之義。”(王圻《續通考》。 )帝欲改建九廟。夏言又言:“京師宗廟將復古制,而南京太廟遽災。殆皇天列祖啓佑默相,不可不靈承者。”帝悅,詔春和興工。諸臣議:於太廟南,左爲三昭廟,與文祖世室而四;右爲三穆廟。羣廟各深十六丈有奇,而世室殿寢稍崇。具圖進。帝以世室尚當隆異,令再議。言等請增拓殿寢,視羣廟崇廣。報可。
十四年正月,諭閣臣:“今擬建文祖廟爲‘世室’,則皇考‘世廟’字當避。”張孚敬言:“世廟著《明倫大典》頒詔四方,不可改。文世室宜稱‘太宗廟’。其餘羣廟不用‘宗’字,用本廟號。他日遞遷,更牌額可也。”從之。二月己亥,作九廟。盡撤故廟更建之。諸廟各爲都宮,廟各有殿有寢。太祖廟寢後有祧廟,奉祧主藏焉。太廟門殿皆南向。羣廟門東西向;內門殿寢皆南向。
十五年十二月辛卯,新廟成。乃奉安德、懿、熙、仁四祖神主於祧廟,太祖神主於太廟,太宗以下神主於羣廟。(已上《禮志》。 )
十七年九月辛巳,上太宗廟號成祖,獻皇帝廟號睿宗。(《本紀》。 )
二十年四月辛酉,九廟災,毀成祖、仁宗主。上親祭告南北郊、宗廟;青服,御西角門親事。(《實錄》。 )
二十二年十月壬戌,上以舊廟基隘,命相度規制。議三上,不報。久之,乃命復同堂異室之制。諭曰:“太祖肇基之初,首建四親廟。其後更制,特奉殷薦,同乎一堂。當其始事,豈不博採遐觀?卒從同堂異室之規,以示酌古準今之義。暨我成祖定鼎於茲,廟寢之營,率遵其舊。百數十年以以享,緝於純嘏;則有由然。夫萃之爲享,其則不遠。曩因廷臣之議,鹹稱七廟之文。是用創興,以從周典。乃所司討論不詳,區畫失當。成祖以六世未盡之親,而遽遷世室,不獲奉於三昭。仁宗以穆位有常之主,而移就左宮,遂致紊於班。武宗,朕兄也,不得用爲一世;顧居七廟之中,有妨十世之祀。揆之古義,斯爲戾矣。往者回祿之警,天與祖宗實啓朕心。茲當重建之辰,所宜釐正,以圖新制。又我皇考睿宗,廟于都宮之外。朕每事廟中,考廟未備。雖於祀同享,而奉主往來,深爲瀆擾。茲禮官會議,欲奉處於孝宗同廟。雖爲兄弟同世之義,然題扁各殊,終未爲安。朕是究是圖,惟遵先制,其永無愆。夫禮非天降,乃起人情。祖考列聖惟聚一堂,斯實時義之順者。茲當建立新廟,仍復舊制。前爲太廟,後爲寢,又後爲祧,以藏遷主。太祖居中,羣廟分爲左右。每時祭享,奉太祖正位南向,而奉迎成祖及羣廟及皇考廟神主俱同堂而序祭。祭畢,奉列廟主歸寢。”(《春明夢餘錄》。 )
二十四年六月壬辰朔,新太廟成。禮部奏上奉安神主儀注,先期祭告。從之。御史周冕言:“大典初成,皇上宜於奉安之日,親致孝享。不宜更遣官代攝,以負神人之望。”帝怒,下詔獄。
七月辛酉朔,奉安太祖列聖神主於太廟。太祖居中;左四序:成、宣、憲、睿;右四序:仁、英、孝、武;皆南向。德、懿、熙、仁四祖爲祧廟,亦南向。於是奉睿宗於太廟之左第四序,躋武宗上,而罷特廟之祀。
二十七年十一月丙子,詔議孝烈皇后廟,既而罷之。先是,部臣以後喪且期年,神主宜享,乃援孝潔皇后故事,請權奉先殿東夾室。上曰:“非正也。可即太廟。”於是嚴嵩等請設位於太廟東,皇妣睿皇后之次;後寢藏主,則設幄於憲廟皇祖妣之右;以從於祖姑之義。上曰:“安有享從此而主藏彼之禮?其祧仁宗,以新序,即朕位次,勿得亂禮。”嵩曰:“新序,非臣下所敢言。”上命姑已之,且俟再期以聞。二十八年十一月甲申,命藏孝烈神主於皇妣獻皇后之側,而上終欲孝烈入廟,自爲一世。二十九年十一月,復下禮部議。尚書徐階抗言:“女後無先入廟者,宜祀之奉先殿。”給事中楊思忠亦以爲然。上大怒,階等惶恐謝罪。會孝烈忌日,請祭。上曰:“孝烈繼後,所奉者又入繼之君,忌不祭亦可。”於是階等上祧儀注,如上指。遂祧仁宗,而孝烈於太廟之第九室。(已上《實錄》。 )
隆慶元年正月,禮部尚書高儀等言:“孝潔皇后,肅皇帝元配也。太廟享,惟一帝一後,後惟元配。今孝烈先,若奉孝潔同,則二後並配,非制。若以孝烈先而孝潔遂不,舍元配而繼後,亦非制。請考潔享,移孝烈於宏孝殿。”從之。(《會典》。 )
六年八月,穆宗將廟,敕禮臣議當祧廟室。部議:“宣宗世次尚近,祧之未這發。但於寢殿左右各增一室,則尊祖敬宗,並行不悖。”帝命如舊敕行,遂祧宣宗。(《禮志》。 )
萬曆九年,禮科給事中丁汝謙奏:“列聖嘗君臨天下,睿皇帝北面事之,一旦與之並列,非禮。躋武宗之右,又非禮。且世廟常尊,百世不遷,宜以睿宗專祭於世廟。”(《太常紀》。 )
天啓元年七月,光宗將廟。太常卿洪文衡請無祧憲宗而祧睿宗,不聽。(《禮志》。 )
《通典》雲:“按明廟制:太祖首建四親廟,世宗定太祖南向之位,皆得禮之正。其闕而未備者:建文祭享無聞,景泰廟號不立。神時,禮科都給事中萬象春嘗上疏極言,未獲俞允。而睿皇帝以私親躋武宗之上,終明之世,莫之或改,亦失禮之甚者矣。”
◎廟議
洪武元年,命中書省集儒臣議祀典。李善長等言:“周制:天子七廟。而《商書》曰:‘七世之廟,可以觀德。’則知天子七廟,自古有之。太祖百世不遷,三昭三穆以世次,比至親盡而遷,此有天下之常禮。若周文王、武王以有功當宗不祧,故皆別立一廟,謂之文世室、武世室,亦百世不遷。漢每帝輒立一廟,不序昭穆。又有郡國廟及寢園廟。光武中興,於洛陽立高廟祀高祖及文、武、宣、元五帝;又於長安故高廟中祀成、哀、平三帝;別立四親廟於南陽舂陵,祀父南頓君以上四世。至明帝遺詔:藏主於光烈皇后更衣別室,后帝相承,皆藏於世祖之廟,由是同堂異室之制,至於元莫之改。唐高祖尊高曾祖考,立四廟於長安。太宗議立七廟,虛‘太祖’之室。玄宗創制,立九室,祀八世。文宗時,禮官以景帝受封於唐,高祖太宗創業受命,百代不遷,親盡之主,禮合祧遷,至則合享如常。其後以敬、文、武三宗爲一代,故終唐之世,常爲九世十一室。宋自太祖追尊僖、順、翼、宣四祖,每遇則以昭穆相對,而虛東向之位。神宗奉僖祖爲太廟始祖。至徽宗時,增太廟爲十室,而不祧者五宗。崇寧中,取王肅說,謂二祧在七世之外,乃建九廟。高宗南渡,祀九世。至於寧宗,始別建四祖殿,而正太祖東向之位。元世祖建宗廟於燕京,以太祖居中,爲不遷之祖。至泰定中,爲七世十室。今請追尊高曾祖考四代,各爲一廟。”(《禮志》。 )
孝宗即位,憲宗將升。時九廟已備。禮部尚書周洪謨言:“國家自德祖以上,莫推世次。德祖視周后稷不可祧,太祖、太宗視周文、武,百世不遷。憲宗升,當祧懿祖。宜於太廟寢殿後,別建祧廟,如古夾室之制。歲暮,則奉祧主合享,如古祭之禮。”吏部侍郎楊守陳言:“《禮》:‘天子七廟,祖功而宗德。’德祖可比商報乙、周亞圉,非契、稷比。議者習見宋儒嘗取王安石說,遂使七廟既有‘始祖’,又有‘太祖’。太祖既配天,又不得正南向之位,非禮之正。今請並祧德、懿、熙三祖,自仁祖下爲七廟。異時祧盡,則太祖擬契、稷,而祧主藏於後寢,祭行於前殿。時享尊太祖,祭尊德祖,則功德並崇,恩義亦備。”帝竟從禮官議。(同上。 )
楊守陳疏雲:“往者欽蒙敕諭,以憲宗純皇帝將太廟,當定九廟祧遷之制,命文武大臣下逮臣等會議。臣愚無識,以爲當據古禮而定七廟。祧德祖、懿祖、熙祖三廟,以仁祖、太祖、太宗、仁宗、宣宗、英宗、憲宗爲七廟。別爲殿於太廟之後,以奉三廟神主。三歲一。以後,仁祖及仁宗以下,親盡而祧,皆祧於三祖之廟。而太祖、太宗皆百世不遷,庶無悖禮。臣議若此。衆議建別殿,以藏祧主,而行禮,與臣議同。唯以明詔言九廟,德祖當爲始祖不遷,但請祧懿祖,與臣議異。臣退而思之,竊以爲詔書九廟,容或猶可;若德祖不祧,以爲百世之祖,則有不可。孔子曰:‘祖有功、宗有德。’此萬世不易之論也。天子七廟:太祖之廟,百世不遷;餘皆祧毀。此四代帝王之成法也。請詳陳之。唐虞之文祖尚矣。夏之時,顓項既帝,而鯀無功,故以禹爲始祖。殷之始祖曰契,周之始祖曰稷,皆有大功,故號‘太祖’而郊祀配天,其廟不遷。漢及魏、晉上祖無功,皆以創業之君爲‘太祖’。李唐祀四世,諡其高祖曰宣簡公,曾祖曰懿王,祖曰元皇帝,而其考諡景皇帝,有功,實號‘太祖’。趙宋亦祀四世,號其高曾祖考爲僖、順、翼、宣四祖,而以藝祖開國,廟號‘太祖’。凡號‘太祖’者必以配天。此皆據理以定名號,以示當祧與不遷之意矣。故魏、宋之廟,‘太祖’以上,親盡皆祧,而‘太祖’歷世不遷,時無議者。唐至中宗,既祧宣簡於夾室,玄宗仍復宣簡而諡爲獻祖,並諡懿王爲懿祖。至肅宗,並祧獻、懿。德宗又祧元帝,於是太祖居東第一室矣。然至之時,則獻祖居尊東向,而太祖在昭穆之列,當時人心猶慊,議者紛然。卒遷獻、懿之祖於興聖廟,不與祭,而太祖正東向之位,爲不遷之祖。終唐之世,無複議者。宋至神過,已祧僖祖於夾室。及王安石用事,仍復僖祖,且定之爲始祖,而居累朝祭所虛東向之位,遷順祖於夾室。當時名臣韓維、司馬光、孫固、王介、張師顏者,羣議力爭,莫能回也。哲宗既祧翼祖,徽宗又祧宣祖;而僖祖猶居尊位,太祖猶列昭穆,人心亦慊。故高宗以來,如董、王晉之倫,屢嘗論列。寧宗乃用趙汝愚、鄭僑、樓鑰、陳傅良諸臣之義,並祧僖、宣二祖,別建四祖殿以奉祧主。時唯一朱熹;爭之不勝。於是太祖始居第一室,而祭東向之位,終宋世不遷,無複議矣。此則凡號‘太祖’而配之者,必居尊位,而百世不遷,然後合乎典禮,協於人心,而無可議也。國初,追帝高曾祖考爲德、懿、熙、仁四祖,亦但以爲四親廟而已,初無祖功之意。故郊祀配天則以仁祖,亦唯取嚴父之義耳。固未嘗以德祖擬商、周之稷、契而輒以配天也。太宗嗣位,乃尊高皇帝爲太祖而遂以配天,仁祖亦不得預;則其意亦以四祖親盡當祧,而太祖有功不遷,當如夏之以禹爲‘始祖’,漢以下以創業之君爲‘太祖’者也。在禮:‘太祖’即始祖。高皇帝既號太祖,復號德祖爲始祖,豈先王之禮祖宗之意哉?且古者一帝一廟,廟皆南向。後世同堂異室,亦皆南向。時享,則諸帝皆南面而各尊。唯祭則始祖獨尊,餘則左右分向,皆卑也。我朝時享之禮,則惟德祖南面獨尊,餘皆東西向而卑,已如之儀矣。今祧懿祖,則以德祖爲始祖,而百世不遷,永成南面之位而常尊,太祖永居西向之位而常卑。後世臣子瞻之,孰無憾悵?必有博聞達禮之儒,昌言正議,而羣臣和之,天子從之,卒祧德祖而尊太祖,然後已耳。唐、宋之事,是明鑑也。若祧德祖,則異日以次祧盡,而太祖可居南面之尊,以稱其名實。此天下人心之同願,雖傳萬世,必無易也。況別殿密邇太廟,而祭則德祖猶居南面之位,太祖諸帝皆列左右,不失其尊。非若唐遷獻祖於興聖廟,宋遷僖祖於四祖殿,而遠隔別享,伸孫之尊廢祖之祭也。亦何嫌哉!今之議者,率謂:德祖猶宋之僖祖,王安石嘗議尊僖祖爲始祖,其後朱熹廟議實取之,今尚敢有異議乎?臣以爲不然。安石謂:‘僖祖有廟,與稷、契疑無以異。’熹亦謂:‘莫若以僖祖爲稷、契,而祭於太廟之初室。’曰‘疑’曰‘莫若’,則其意豈真以僖祖爲稷、契而合於禮之祖有功者哉?蓋其說以爲:若祧僖祖,不可於孫之夾室,又不可別立一廟,故爲是不得已之詞耳!然宋亦卒祧僖祖於別殿,以藝祖爲‘太祖’而後已。蓋祖有功之禮,終不可泯也。況時異制殊,尚有執其說之不可行於宋者,而必欲行之於今乎?今太廟既無夾室,若執其說,雖立別廟亦不可也。祧主將安置乎?今既立別殿以奉祧主,無所謂下於孫者,德祖之祧,何不可之有?而必強無功者以爲始祖,而始有功之太祖乃不得如夏之禹,漢以下創業之君,何哉?孔子明言:‘祖有功宗有德。’安石但論本統,而不論功德,已戾乎孔子。而朱子有取之者,其說雖若得其要,亦但如前之所云者耳。今議者不察定禮,不從孔子,而猶以朱子爲辭。廟祀不祖有功,而以無功者強擬。上不當祖宗之意,下不愜臣子之願。名與實乖,文與情乖。安可爲典而垂世哉?陛下若姑存近制,則存九廟,祧德祖可矣。雖從今議,而每歲一,亦無不可。蓋古禮:四時畢三歲一。今四時之外,實多歲暮一祭。故僉議改歲暮時享爲,乃禮之從宜而近理者,亦可從也。若務遵古典,則當全用臣議,並祧三祖,但存七廟,三歲而一。乃協四代之典,足垂萬世之法也。”時不能用。(王圻《統通考》。 )
文彬按:文懿此疏,詳明曲鬯,《明史本傳》不載其事。《禮志》所載止四五行,與此意同詞異,中有“退而思之”云云,想前疏不行,復爲此疏。其謂“後世臣子必有博聞達禮之昌言正義,卒祧德祖而尊太祖然後已”焉者,至嘉靖十年,而其言果驗。以是徵天理之不容終泯也。《禮志》書“吏部侍郎”,《通考》書“少詹事”,蓋兼官也。
弘治十七年,孝肅周太后崩。先是成化時,預定周太后葬祭之議。至是,召輔臣議廟禮。劉健等言:“漢以前,一帝一後。二後,自唐始;三後,自宋始。曩時定議:慈懿太皇太后居左,今大行太皇太后居右,用唐、宋故事。”帝曰:“事當師古,末世不足法。祖宗來,惟一帝一後;今若並,是變禮從朕始也。”乃援孝穆紀太后別祭奉慈殿爲言,下廷臣議。英國公張懋等言:“《春秋》:‘考仲子之宮,’胡安國《傳》雲:‘孟子入惠公之廟,仲子無祭所。’以此觀之,神廟無二配。而《周禮》有祀先妣之文,疏雲:‘姜原也。’唐、宋推尊太后,不配食者,皆別立廟祀之,亦得《宮》之義。宜仿故事,於奉先殿外建廟奉祀爲宜。”帝然之。將建廟,欽天監奏:年月不宜。廷議:暫祀太皇太后於奉慈殿正中,徙孝穆居左。終明世皆用其制。(《三編》。 )
正德十一年十月,御史徐文華條上宗廟禮儀:祧廟、、特享、出主、食凡五事。末言:“僖、懿二祖既祧,太廟享諸王宜罷祀。”皆考證經義可施行者。帝責其出位妄言,黜爲民。(《徐文華傳》。 )
嘉靖十一年,上欲復七廟制。議未決,會中允廖道南疏請建九廟,上喜,下廷議。禮官上言:“太廟垣外,左右隙地不盈數十丈。若依古制,昭穆六廟在太廟前,以次而南,則今太廟都宮之南至承天門牆不遠,即使盡闢其地爲左昭右穆,猶恐勢不能容。若欲稍減規模,不必別門異寢,又恐禮未必協。況古七廟九廟,制度皆同;今太廟巍然宏壯,而羣廟聵然湫隘,亦恐於義未安。議者欲就太廟兩廡即分羣廟;不惟去尊即卑,不足以稱聖孝;而遷就一時,裁損廟貌,尤非細故。且有廟無寢,神將安棲?諸王功臣,置之何所?議者又欲藏主夾室。夫夾室者,側室也。以藏祧主,可也;以藏親廟未毀之主,情理舛矣。至謂周人廟制約儉,宜仿爲之。夫周廟門大扃七個,闈門小扃三個;則大門實容二丈一尺,小門實容六尺。其制過於今廟,烏在其爲儉約也?今損於太廟、羣廟,可又損於世廟乎?且太宗功業,比隆太祖。憲宗,獻皇父也。又可減於世廟乎?今之廟主,太宗之下凡有七廟,將如古制三昭三穆而止六廟乎?抑如商、周以太宗爲百世不遷之宗而加立七廟乎?即使廟宇既成,皇上冠冕佩玉,執圭服袞,循紆曲之途,遍歷羣廟,而行興俯拜起奠獻之禮。非獨筋力不逮,而日亦不給矣。古者‘宗伯代後獻’之文,謂在一廟中,而代後之亞獻,未聞以一人而主一廟之祭者也。且古諸侯多同姓,今陪祀執事者,皆可擬古諸侯乎?皇上仁孝誠敬,可以終歲舉祭止對越太祖之廟,而不一至羣廟乎?且規制儀文既分爲各廟,不得不降從簡易,欲尊之而反卑,祗見其貶損,未見其隆重矣。大學士邱浚謂:‘宜一日間祭一廟,歷十四日而遍。’此蓋無所據而強爲之說耳。夫自東都以來,同堂異室,未可盡以爲非也。皇上以皇考專厚世廟,而太祖,列聖乃不得專廟,以全其尊。然列聖同享太廟,已極尊崇,而皇考專居世廟,猶爲遜避。若廟制大小不倫,行禮親攝或異,則尊卑厚薄之間,不足以稱皇上孝敬之誠。”疏入不允,竟從道南議。(《春明夢餘錄》。 )
二十二年十月壬申朔,上欲更新太廟,詔廷臣會議廟制。廷議:孝宗、睿宗同居一廟,同爲昭。帝責諸臣不竭忠任事,寢其議。已而左庶子江汝璧請遷皇考於穆廟,以當將來世祖,與成祖廟並峙。明年四月,贊善郭希顏言:“周建四親廟,我太祖創造之初,因之。今宜立太廟以祀太祖,立世室以祀成祖。成祖世室居左;其右則但立四親廟,祀皇高祖以下,至皇考睿宗;而祧孝宗、武宗。”禮臣力斥其妄。上以希顏所陳,亦臣子之心,然廟制已定,毋庸更議。(《實錄》。 )
隆慶元年三月,給事中王治言:“先帝追崇皇,大備尊稱,誠萬世不刊之典。至入廟稱宗,在今日當議更正。蓋獻皇雖貴爲天子父,實未嘗南面臨天下;雖親爲武宗叔,然嘗北面事武宗。今與祖宗諸帝並列,設位於武宗右,揆諸古典,終爲未協。臣以爲獻皇帝太廟,不免遞遷;若專祀世廟,則億萬世不改。乞敕廷臣博議,務求至當,以光先帝大孝。”(《紀事本末》。 )
萬曆二年五月,穆宗將廟,敕禮臣議當祧廟室。禮科陸樹德言:“宣宗於穆宗僅五世,請仍睿宗於世廟,而宣宗勿祧。”(《禮志》。 )于慎行言:“古七廟之制,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劉歆、王肅並以高曾祖禰及五世、六世爲三昭三穆。其兄弟相傳,則同堂異室,不可爲一世。國朝成祖既爲世室,與太祖俱百世不遷;則仁宗以下,必實歷六世,而後三昭三穆始備。孝宗與睿宗兄弟,武宗與世宗兄弟,昭穆同,不當各爲一世。世宗升,距仁宗止六世,不當祧仁宗。穆宗升,當祧仁宗,不當祧宣宗。”引晉、唐、宋故事爲據,其言辨而核。(《于慎行傳》。 )並下禮部。部議:“宣宗世次尚近,祧之未安。因考古者以一世爲一廟,非以一君爲一世。故晉之廟,十一室而六世;唐之廟,十一室而九世;宋自太祖上追始祖,至徽宗始定爲九世十一室之制,以太祖、太宗同爲一世故也。其後徽宗,以與哲宗同一世;高宗,以與欽宗同一世;皆無所祧。及光宗升,增爲九世十二室。今自宣宗至穆宗凡六世,上合二祖僅八世,准以宋制,可以無祧。但於寢殿左右各增一室,則尊祖敬宗,並行不悖矣。”帝命如舊敕行,遂祧宣宗。(《禮志》。 )
卷十 禮五(吉禮 )
◎
洪武元年三月丁未,享太廟。德祖皇考妣居中,南向;懿祖皇考妣東第一位,西向;熙祖皇考妣西第一位,東向;仁祖皇考妣東第二位,西向。(《禮志》。 )
七年,御史答祿與權請舉祭,言:“古之有天下者,既立始祖之廟,又推始祖所自出之帝,祀之於始祖之廟,而以始祖配之。故曰‘’。周祭大王爲始祖,推本后稷以爲自出之帝。今皇上受命已七年,而祭未舉。宜令羣臣參酌古今,以成一代之典。”詔下禮部、太常寺、翰林院議。以爲:“虞、夏、商、週四代,世系明白,始祖所自出,可得而推,故禮可行。漢唐以來,莫能明其始祖所自出。當時所謂祭,不過已祧之主,序昭穆而祭之。乃古之大,非也。宋神宗嘗曰:‘者,所以審諦始祖之所自出。’是則莫知祖之所自出,禮不可行也。今國家追尊四廟,而始祖所自出者未有所考,則難遽行。”寢。(王圻《通考》。 )
弘治元年,憲宗升,祧懿祖,乃建祧廟於寢後殿。歲莫,奉祧主至太廟,行祭禮。(《通典》。 )
嘉靖十年,世宗以義詢大學士張璁,令與夏言議。言撰《義》一篇,略言:我祖宗之有天下,以德祖爲始祖,百六十年居中南向,享太廟歲時之祭。今陛下定大之祭,又以德祖統羣廟之主。若使主之祭仍尊德祖,夫既身爲太祖之始祖矣,而又爲始祖之所自出,恐無是理。朱子亦曰:‘自始祖之廟,推所自出之帝,設虛位以祀之,而以始祖配。’夫三代以下,必欲如虞、夏、商、周之黃帝、帝嚳,則既無所考;若強求其人,如李唐之祖聃,又非孝子慈孫之所忍爲。臣以爲宜設初祖虛位,而以太祖配。蓋太祖初有天下,實始祖也。”帝深然之。會中允廖道南謂皇姓爲顓頊裔,請以《太祖實錄》爲據,顓頊。遂詔禮部會議。諸臣鹹謂:“稱虛位者,茫昧無據;尊顓頊者,世遠難稽。廟制既定高皇帝始祖之位,當德祖爲正。”帝意主虛位,令再議。而言復疏論:“德祖有四可疑。且今所定太祖爲太廟中之‘始祖’,非王者立始祖廟之‘始祖’。”帝卒從言議。乃於太廟設虛位以皇初祖,南向;奉太祖配,西向;行禮如南郊儀。定以丙、辛歲行,敕禮部具儀。(《通典》。 )
四月甲子,於太廟。(《本紀》。 )
是年冬,諭禮部曰:“太祖以恩隆德祖,今日當以義尊太祖。祭,奉四祖同太祖皆南向,庶見太廟爲特尊太祖之意。”夏言奏:“《禮》:合羣廟之主祭於太祖之廟,是爲大。亦以尊太祖也。‘太廟’,太祖之廟,不當與昭穆同序。‘太祖’,太廟之祖,不可與子孫並列。自今大,宜奉德祖居中,懿、熙、仁三祖及太祖東西序,皆南向。列聖左右序,東西向如故。不惟我太祖列羣聖之上,足以伸皇上之心,而懿、熙、仁三祖得全其尊,尤足以體太祖之心。”帝稱善焉。(《通典》。 )
十二月丁酉,享太廟。是時罷歲除之祭,以冬季中旬行大禮。設德祖位於太廟正中南向,懿祖而下以次東向。(《實錄》。 )
十五年,復定廟享制:立春直享各出主於殿,立夏立秋立冬出太祖、成祖七宗主,饗太祖殿,爲時;季冬中旬卜日出四祖及太祖、成祖七宗主,饗太祖殿,爲大裕;祭畢,各歸主於其寢。(《禮志》。 )
四月丙申,行大禮於太廟。(《大政記》。 )定五歲一。每遇丙、辛年孟夏,大舉祭之禮於太廟,以祀皇初祖,而奉太祖配焉。先令中書官書皇初祖帝神牌位於太廟。至日,設太廟殿中,祭畢燎之。(王圻《通考》。 )
二十年十一月,禮官議:歲暮大,當陳祧主,而景神殿隘,請暫祭四廟於後寢。詔可。(《禮志》。 )
二十四年,罷季冬中旬大,仍以歲除日行大禮同時享。(同上。 )○時饗
洪武元年,定宗廟之祭,每歲四孟及歲除凡五享。學士陶安等言:“古者四時之祭,三祭皆合享於祖廟,惟春秋祭於各廟。自漢而下,廟皆同堂異室,則四時皆合祭。今宜仿近制,合祭於第一廟,庶適理之中,無煩瀆也。”太祖命孟春特祭於各廟,三時及歲除則祭於德祖廟。(《禮志》。 )
二年正月癸丑,更定太廟時享日期,用清明、端午、中元、冬至祭之,歲除如故。(《大政記》。 )
三年八月己卯,禮部尚書崔亮言:“孟月者,四時之首。因時變,致孝思,故備三牲黍稷品物以祭。至仲、季之月,不過薦新而已。既行郊祀,則時享仍宜改薦制。”從之。(《通典》。 )
九年十月,新建太廟成。凡時享,神座俱不奉神主,止設衣冠,禮畢藏之。孟春擇上旬日,三孟用朔日及歲除,皆合享。自是五享皆罷特祭,而行合配之禮。(《禮志》。 )
十一年秋,享太廟。太常奏:“慄未熟,請以桃代。”上曰:“諸祭,果食不必常品,有即用之。”著爲令。(鄭曉《今言》。 )
二十五年,定:時享,若國有喪事,樂備而不作。(《禮志》。 )二十六年,祥定時享禮儀。
正統三年正月,享太廟。禮部言:“故事:先三日,太常寺奏祭祀,御正殿受奏。是日,宣宗皇帝忌辰,例不鳴鐘鼓,第視事西角門。”帝以祭祀重事,仍宜升殿。
天順六年,以皇太后喪,閣臣請改孟冬時享於除服後。從之。
成化四年,以慈懿太后喪,禮部請改孟秋享廟於初七日。不從。(已上《通典》。 )
嘉靖五年十月辛亥朔,時享太廟及世廟。先是禮部議:“祭世廟用太廟次日。”太常寺言:“齋戒省牲,先期難於兩用。又歲暮之祭,次日既元旦也。”部臣複議:“歲暮權與太廟同日。”制曰:“可俱用同日,次第舉行。”(《實錄》。 )
十三年四月丁酉朔,時享太廟,遣武定侯郭勳攝行。上久不親祀事,給事中張選言:“宗廟之祭,惟誠與敬。孔子曰:‘吾不與祭,如不祭,’孟春廟享,遣官暫攝,中外臣心,知非得已。茲孟夏祭,倘更不親行,則跡涉怠荒。如或聖體未復,未任趨蹌,亦宜靜處齋宮,以通神貺。”帝大怒,命執選杖闕下,帝出御文華殿聽之。是夕不入大內,繞殿走,制《祭祀記》一篇,一夕鋟成,明旦分賜百官。削選籍。(《三編》。 )
十四年四月辛卯朔,時享太廟。時方修建宗廟,暫於奉先殿、崇先殿行禮。(《實錄》。 )
十七年,定饗禮。凡立春特享,親祭太祖,遣大臣八人分獻諸帝,內臣八人分獻諸後。立夏時,各出主於太廟。太祖南向,成祖西向,序七宗之上;仁、宣、英、憲、孝、睿、武宗東西相向。秋冬時如夏禮。
二十四年,復定:享止設衣冠,不出主。
隆慶元年四月丙戌朔,享太廟。時以世宗几筵未撤,遵正德元年例:先一日,帝常服祭告几筵,祗請諸廟享祀。其後時享,祭在大祥內者,皆如之。(已上《禮志》。 )
二年正月,饗太廟。帝將遣代,高儀偕僚屬諫,徐階等亦以爲言,乃親祀如禮。(《大政記》。 )
萬曆七年二月,詔更定時享祝文。因閣臣張居正等奏言:“時享之制,止於九廟。太祖、成祖百世不遷,其餘則以親序,而祧廟不與焉。先朝祝文:弘治中,自憲宗而上稱八廟;嘉靖初,自孝宗而上稱六廟;至孝烈皇后升,仁宗奉祧,始稱五廟。隆慶年間,因而不改,蓋其時世宗新之位,即孝烈之序,世數未增也。我皇上嗣統,則世次異矣。乃時享祝文,自憲廟至穆廟已備六廟之數,而太祖、成祖、英宗三廟猶仍五廟之稱。揆之世數,名義未協。請如歲莫大禮,將時享祝文通列九廟帝后聖號,不必更稱五廟。其大配享,壽春等王,親屬已遠,宜稱本爵。其‘皇高伯祖’等稱,盡行裁去,庶得情理之當。”從之。(《通紀》。 )
◎薦新
洪武元年二月,定太廟月朔薦新儀物,其禮皆天子躬行,未幾,以屬太常。(《禮志》。 )二年五月辛酉,詔:凡時物,太常先薦宗廟,然後進御。
三年正月,定太廟朔望薦新及獻新儀。薦新有定品;獻新者,謂四方別進新物也。(已上《大政記》。 )
凡四方別進新物,在月薦外者,太常卿與內使監官常服獻於太廟,不行禮。其後朔望祭祀及薦新、獻新,俱於奉先殿。(《禮志》。 )
六年,盱眙民進瑞夢,御史答祿與權請薦宗廟。帝曰:“以瑞夢爲朕德所致,朕不敢當。其必歸之祖宗。御史言是也。”(《答祿與權傳》。 )永樂四年六月內寅,南陽獻瑞夢,命薦之宗廟。(《本紀》。 )
嘉靖八年二月,定太廟薦新品物,鷹犬不用。(《大政記》。 )
十四年四月,上諭夏言曰:“內殿禮儀,四月八日俗事,宜革。其賜百官‘不落莢’,亦當改。《禮記月令》:是月夢先熟,薦寢廟。今歲以孟夏之五日薦夢內殿,賜百官夢餅。”大學士張孚敬曰:“不落莢者,(以糯米、粳米、黑糖、蜜、紅棗爲之。 )相沿釋氏之說,於禮無據。仰見皇上據經析理得先王遺意。”遂著爲令。(《春明夢餘錄》。 )
十五年四月,薦苑田新夢於內殿。(《大政記》。 )
二十七年七月庚子,西苑進嘉,薦於太廟。(《本紀》。 )○奉先殿
洪武三年十月,上以歲時致享,則於太廟;至晨昏拜謁,節序告奠,古必有其所,下部考論。尚書陶凱等奏“古者宗廟之制,前殿後寢。《爾雅》:‘室有東西廂曰廟,無廂有室曰寢。’廟是棲身之所,故在前;寢是藏衣冠之處,故在後。今太廟祭祀已有定製,請仿宋建欽先孝思殿於宮中之制,在於乾清宮之左,別建奉先殿,奉四代神位衣冠。每日焚香,朔望薦新,節序及生忌日皆致祭,如家人禮。”從之。(《春明夢餘錄》。 )
成祖遷都北京,建如制。
宣德元年,奉太宗廟畢,後遣鄭王瞻詣奉先殿,設酒果祭古,奉安神位。
弘治十七年,吏部尚書馬文升言:“南京進鮮船,本爲奉先殿設。輓夫至千人,沿途悉索。今揚、徐荒旱,願放古凶年殺禮之意,減省以蘇民困。”命所司議,行之。
喜靖十四年,定內殿之祭。
十五年,制使節。使者受命,則載以行;使歸,則持之以覆命。二十三年,詔考定使節之制。禮部尚書夏言等奏:“悼靈皇后神主宜暫遷奉先殿旁室。享祀祭告,則一體設饌。”從之。(已上《禮志》。 )
二十七年,禮臣以孝烈皇后喪且期年,請援孝潔皇后故事,權主於奉先殿東夾室。帝曰:“奉先殿夾室,非正也。可即太廟。”(《實錄》。 )
隆慶元年,遷孝烈神主奉安景神殿,更名曰宏孝。又於神霄殿奉孝恪皇太后神主,而孝懿皇后於其側。每歲五享,四序薦新,忌祭日供,俱如奉先殿儀。(《會典》。 )
禮部又言:“舊制:太廟一歲五享,而節序忌辰等祭則行於奉先殿。今孝潔皇后既太廟,則奉先殿亦宜奉安神位。”乃設神座儀物於第九室,遣官祭告如儀。(《禮志》。 )
萬曆三年,諭禮官曰:“朕思宏孝、神霄二殿、孝烈、孝恪二後神主,宜奉安於奉先殿。”禮官言:“嘉靖十五年,議陵祭,不議內殿。”帝曰:“奉先殿見有孝肅、孝穆、孝惠三後神位,俱皇祖所定,宜遵行安。”蓋當時三後既各陵廟,仍並祭於奉先殿,而外廷莫知也。於是奉安孝烈、孝恪神位於肅皇室,並罷宏孝、神霄之祀,而專祀於奉先殿。(《春明夢餘錄》。 )
崇禎十五年五月十七日,上諭禮臣曰:“太廟之制:一帝一後,祧廟亦然。歷朝繼母及生母既皆不得與,即宮中奉先殿亦尚無祭,奈何?”其意蓋在生母孝純劉太后,未明言也。蔣德等奏:“奉先外別有奉慈殿,所以奉繼母及生母者,雖廢,可舉行。”上曰:“奉慈外尚有宏孝、神霄、本恩諸殿。”禮臣奏:奉慈殿如未可復,或即在神霄殿奉祀。”上曰:“奉慈已撤,惟奉先尚可恢拓。”德奉:“奉先止一帝一後,與太廟同。祧廟之主,未可盡入。”乃止。(同上。 )
◎奉慈殿
孝宗即位,追上母妃紀氏孝穆太后諡,葬茂陵。後以不得廟,詔廷臣議享禮。周洪謨、倪嶽上言:“《周禮》有祀先妣之文,謂姜原也。《魯頌》之《宮》是已。唐、宋推尊太后不配食祖廟者,別立殿以祀之。故宋之章獻、章懿二後皆有奉慈之建。每歲五享,四時薦新,上食如常儀。今孝穆神主宜於奉先殿傍別立奉慈殿,歲時祭享,一如奉先殿儀。”從之。(《通紀》。 )已而憲宗生母孝肅周太皇太后,世宗生祖母孝惠邵太皇太后,皆祀殿中。孝肅中室,孝穆孝惠右室,主書皇太后、太皇太后。一歲五享、薦新、忌祭俱如太廟、奉先殿儀。(《吾學編》。 )
嘉靖十五年,帝諭禮官夏言等曰:“廟中帝配一後,陵葬乃有二三後。廟祀、陵祀本不同。奉慈三後主別祀奉慈殿,不如奉主於陵殿爲合禮。又梓宮既配葬於帝,主無廟之禮,宜在陵殿。今別置之,近於黜者,非親之也。”下廷臣議,言:“古者天子宗廟,惟一帝一後。所生母薦於寢,身沒而已。孝宗奉慈殿之祭,蓋子祀生母,以盡終身之孝焉耳!然禮於妾母不世祭者,謂子祭之,於孫則止,以繼祖重,故不復顧其私祖母也。今陛下於孝肅,曾孫也;孝穆,孫屬也;孝惠,孫也;禮不世祭,義當祧。考宋熙寧罷奉慈殿故事與今同。宜遷主陵廟,歲時享如故。”言等又言:“孝潔皇后先因於所親,暫奉慈殿孝惠太后之側。茲三後神主既擬遷於陵殿,則孝潔亦宜暫遷奉慈殿旁室。享祀祭告則一體設饌。”從之。(《實錄》。 )
◎獻皇帝廟
嘉靖二年二月,太常卿汪舉上言:“安陸廟宜用二籩豆,如太廟儀。”禮部請置奉祀官,又言:“樂舞未敢輕議。”禮部侍郎賈詠上言:“正統、本生,義宜有間。八佾既用於太廟,安陸樂舞,似當稍殺,以避二統之嫌。”帝曰:“仍用八佾。”(《紀事本末》。 )初,帝從玉田伯蔣輸請,從承天立興獻帝廟,以輸子榮奉祀。御史黎貫言:“陛下信一諛臣之說,委祀事於外戚。神不歆非類,獻帝必將吐之。”不聽。(《黎貫傳》。 )
三年二月,帝諭建室奉先殿側,祀獻帝主。禮部尚書汪俊上疏爭曰:“陛下入承大宗,不得祭小宗,亦猶小宗之不得祭大宗也。昔興獻帝奉藩安陸,則不得祭憲宗。今陛下入繼大統,亦不得祭興獻帝。是皆以禮抑情者也。然興獻帝不得迎養壽安皇太后於藩邸,陛下得迎興國太后於大內,受天下之養,而尊祀興獻帝以天子之禮樂,則人子之情獲自盡矣。乃今聖心無窮,臣等敢不將順。但於正統無嫌,乃爲合禮。”帝嚴旨切責,趣立廟益急。俊曰:“立廟大內,有幹正統。臣實愚昧,不敢奉詔。”帝令集廷臣大議。俊等覆上議曰:“謹按先朝奉慈別殿,蓋孝宗皇帝爲孝穆皇太后葬初畢,神主無薦享之所而設也。當時議者,皆據周制特祀姜原而言。至爲本生立廟大內,則從古未聞。惟漢哀帝爲定陶共王立廟京師,師丹以爲不可。哀帝不聽,卒遺後世之譏。陛下有可以爲堯、舜之資,臣不敢導以衰世之事。請於安陸特建獻帝百世不遷之廟。他日襲封興王子孫世世薦享,陛下歲時遣官持節奉祀,亦足伸陛下無究至情矣。”帝不納,仍命遵前旨再議。俊再疏乞休,允其去。(《汪俊傳》。 )以禮部侍郎吳一鵬代之,趣立廟益急。一鵬復集廷臣上議曰:“前世入繼之君,間有爲本生立廟園陵及京師者,第歲時遣官致祀,尋亦奏罷。然猶見非當時,取議後代。若立廟大內而親享之,從古以來未有也。臣等寧得罪陛下,不欲陛下失禮於天下後世。乞速罷建室之議,立廟安陸。”報曰:“朕起親藩,奉宗祀豈敢違越。但本生皇考寢園遠在安陸,於卿等安乎?命下再四,爾等欺朕衝歲,黨同執違。敗父子之倫,傷君臣之義。往且勿問,其奉先殿西室,可亟修葺,盡朕歲時追遠之情。”遂趣成之,名曰觀德殿。(《吳一鵬傳》。 )
先是,汪俊既罷,大學士蔣冕抗疏極諫曰:“陛下嗣承丕基,固因倫序素定;然非聖母昭聖皇太后懿旨與武宗皇帝遺詔,則將無所受命。今既受命於武宗,自當爲武宗之後。特兄弟之名不容紊,故兄武宗,考孝宗,母昭聖,而於孝廟武廟皆稱‘嗣皇帝’稱‘臣’,稱‘御名’,以示繼統承嗣之義。今仍欲爲本生父母立廟奉先殿側,臣雖至愚,斷斷知其不可。夫情既偏重於所生,義必不專於所後。將武孝二廟之靈,安所託乎?”不納。(《蔣冕傳》。 )
五月丁丑,命吳一鵬偕京山侯崔元等,迎主安陸。一鵬上言:“歷考前史,並無自寢園迎主入大內者。且安陸爲獻帝啓封之疆,神靈所戀。伏乞俯納羣言:改題神主,奉安故宮,爲百世不遷之廟。其觀德殿中,宜別設神位香幾,以慰孝思。”奉入,不納。一鵬乃行。(《吳一鵬傳》。 )七月,迎主至。甲申,奉安於觀德殿,上尊號曰皇考恭穆獻皇帝。(《三編》。 )
四年四月,光祿寺丞何淵請建世室,祀獻皇帝於太廟。帝命禮官集議。戊申,席書等上議:“《王制》:天子七廟,三昭三穆。周以文武有大功德,乃立世室,與后稷廟皆百世不遷。我太祖立四親廟,德祖居北,後改同堂異室。議祧,則以太祖擬文世室,太宗擬武世室。今獻皇帝以藩王追崇帝號,何淵乃欲比之太祖、太宗,甚無據”不報。(《席書傳》。 )已而張璁亦言:“漢哀帝追尊定陶共王,立廟京師,比孝元帝,至今非之。今淵請入獻皇帝主於太廟,不知序於武宗之上與?武宗之下與?昔人謂:孝子之心無窮,分則有限。別立禰廟,禮之得爲者也,臣昧死勸陛下爲之;入於太廟,禮之不得爲者也,臣昧死勸陛下勿爲。”(《紀事本末》。 )
帝復令會議。戊午,禮部會羣臣集議,上疏曰:“禮莫嚴於宗廟,分莫大於君臣,故承正統爲天子者,得太廟。今獻皇帝分封安陸,稱藩爲臣二十餘年,廟祀安陸又三年矣。當時議尊崇者,其論有三:曰,‘別立嗣王,使之主祭’者,廷臣之初議也;曰,‘歲時遣官致祭安陸’者,廷臣之後議也;曰,‘別祀大內’者,張璁、桂萼等先後之論也。皇上斷自聖衷,建室奉先殿側,朝夕瞻拜,歲時享祀;上不幹祖廟,下不拂人心,此誠足爲萬世法矣。今何淵乃欲祀太廟,何不經之甚也?考自唐、虞至今五千年,未聞有以藩王祭太廟者。萬一爲此,將置主於武宗上,則武宗君也;以臣先君,分不可僭。置武宗下,則獻皇叔也;以叔後侄,神將不安。在廷諸臣,於稱‘考’,稱‘伯’,異同相半。今廟之舉,無一人以爲可者。伏望俯納羣言,毋爲忄僉人邪說所惑。”疏入,帝責席書畏衆飾奸。書知帝意不可回,遂請於皇城內別立一廟,前後寢如文華殿制,出入不與太廟同門,座位不與太廟相併,祭用次日,廟欲稍遠,庶以成禰廟獨尊之體,避兩廟一統之嫌。詔可。令於太廟左右,相度營建。上親定名曰“世廟”。既而上覽疏內,有“獻皇親盡與孝廟同”之語,復令禮部查議。於是禮官言:“天子九廟,親盡則祧。獻皇與孝宗兄弟,同爲一世。孝宗祧遷,則獻皇亦然。但孝宗神主藏於太祖寢殿之後;獻皇別自一廟,雖無左昭右穆,亦有前殿後寢,請於祧遷之期,薦於夾室,不享時祭。止於歲暮合祭太廟,一出主焉。請於獻廟寢殿後,置一龕室,爲異日藏主地。”報曰:“皇考止生朕一人,入繼大統,別無奉祀適嗣。今既特立一廟,宜世世獻享,同於不遷之祖,以伸朕之孝思。”(《實錄》。 )遂度地於環碧舊址,擇日興工。何淵又奏:“神路迂遠未便,宜與廟街同門,直開一路,以達世廟爲當。”下禮部會議。席書等皆言:‘若通此街,須毀垣伐木,撤神宮監而後可,未免有礙。”上不允,命折監北房,但容板輿通行。議始定。(《大事記》。 )
五年七月庚子,上以觀德殿迫隘,欲改建於奉先殿左。工部尚書趙璜言:“移觀德殿於奉先殿左,必與奉慈殿對峙。孝肅太皇太后,獻皇之祖母;孝惠皇太后,又聖母也。廟出其左,恐神靈有所不安。”帝復諭大學士費宏。宏乃請敕該部卜日興工。上易殿名曰崇先。
五年九月丙戌,帝以世廟成,欲奉章聖皇太后謁見。張璁、桂萼援廟見禮,言:宜先見太廟,次及世廟。禮官劉龍等爭不得,諸輔臣以爲言。帝不報,趣具儀。石缶乃上疏曰:“陛下欲奉皇太后謁見世廟,臣竊以爲從令固孝,而孝有大於從令者,臣誠不敢阿諛以誤君上。竊惟祖宗家法,后妃已入宮,未有無故復出者。且太廟尊嚴,非時享祭,雖天子亦不輕入,況后妃乎?璁輩所引廟見禮,今奉先殿是也。聖祖神宗行之百五十年,已爲定製。中間納後、納妃,不知凡幾,未有敢議及者。何至今日,忽倡此議?彼容悅佞臣豈有忠愛之實,而陛下乃欲聽之乎?且陰陽有定位,不可侵越。陛下爲天地百神之主,致母后無故出入太廟街門,是坤行乾事,陰侵陽位,不可之大者也。臣豈不知君命當承,第恐上累聖德,是以不敢順旨曲從,以成君父之過,負覆載之德也。”(《石缶傳》。 )
十五年,諭禮部夏言曰:“前以皇考廟比世室之義,名曰世廟。今分建宗廟。惟太宗及世室不遷;而‘世’之一字,來世或用加宗號;今加於考廟,又不得‘世宗’之稱,徒擁虛名。不如題曰獻皇帝廟,庶別宗稱,且見推尊之意。(《三編》。 )
十七年,尊獻皇帝廟號曰睿宗,於太廟。(《本紀》。 )
二十四年六月,新太廟成。遂奉睿宗於太廟之左第四序,躋武宗上,而罷特廟之祀。四十四年,以舊廟柱產芝,更號曰玉芝宮,定日供、時享儀。
穆宗初,因禮臣請,乃罷時享及節序、忌辰、有事奉告之祭,但進日供而已。
隆慶元年,禮科王治請罷獻皇廟而專祀之世廟。章下所司。(已上《禮志》。 )
光宗既崩,太常卿洪文衡請祧睿宗,曰:“此肅宗一時崇奉之情,不合古誼。且睿宗嘗爲武宗臣矣,一旦加諸其上,禮既不合,情亦未安。當時臣子過於將順,因循至今。夫情隆於一時,禮垂於萬世,更定之舉,正在今時。”疏格不行。(《文衡傳》。 )
天啓元年,太常少卿李宗延奏祧廟宜議,言:“睿宗入廟,世宗無窮之孝思也。然以皇上視之,則遠矣。俟光宗升時,或從舊祧,或從新議。蓋在孝子固以恩事親,而在仁人當以義率祖。”章下禮部,卒不能從。(《禮志》。 )
◎親王從享
洪武三年八月,定以皇伯考壽春王、王夫人劉氏爲一罈。皇兄南昌王、霍邱王、下蔡王、安豐王、霍邱王夫人翟氏、安豐王夫人爲一罈。皇兄蒙城王、盱眙王、臨淮王、臨淮王夫人劉氏爲一罈。後定“夫人”皆改稱“妃”。皇侄寶應王、六安王、來安王、都梁王、英山王、山陽王、昭信王爲一罈。凡一十九位。春夏於仁祖廟東廡,秋冬及歲除於德祖廟東廡。(《禮志》。 )
是年,定親從享皆設位於東廡西向,功臣配享皆設位於西廡東向。(《會典》。 )四年,進親王於殿內東壁。九年,新太廟成。增祀蒙城王妃田氏,盱眙王妃唐氏。(《禮志》。 )
是年,奉安四代神主,以親王並王妃二十一位侑於殿內東壁,功臣十二位配於西壁,不分獻。自是四時之祭,皆行合享之禮。(《會典》。 )
正德中,御史徐文華言:“族有成人而無後者,祭終兄弟之孫之身。諸王至今凡五、六世矣,宜祧。”禮官議不可。(《禮志》。 )
萬曆初,于慎行言:“南昌、壽春等十六王,世次既遠,宜別祭陵園,不宜享太廟。”不從。(《于慎行傳》。 )
九年,給事中丁汝謙言:“諸王世次遠,宜罷祭,祭於墓。親王之殤無後而近者,宜配。”不從。(《太常紀》,下同。 )
十四年,太常卿裴應章言:“諸王本從祖食。四祖親盡且祧,而諸王得配享百世,非所以爲殺也。壽春等王於太祖爲伯爲兄,太祖南面,而伯若兄俯而侑於側,非所以爲順也。其以諸王祧廟。歲則,餘則罷。”上下禮部議。沈鯉上言:“宗廟之祭,爲重。時享不可預,而預於,其無乃未安乎?且祧以藏毀廟之主,爲祖非爲孫。禮有祧,不聞有配祧者。請仍遵初制,序列東壁爲近禮。”報可。
◎功臣配享
洪武二年正月丁未,享太廟。以功臣廖永安、俞通海、張德勝、桑世傑、耿再成、胡大海、趙德勝配享,設青布幃六於太廟庭中,遣官分獻。(王圻《通考》。 )
三年,定配享功臣,常遇春以下凡八位。春夏於仁祖廟西廡,秋冬於德祖廟西廡,設位東向,遂罷幃次之設。
九年,新太廟成。”以徐達、常遇春、李文忠、鄧愈、湯和、沐英、俞通海、張德勝、胡大海、趙德勝、耿再成、桑世傑十二位,配於西廡;罷廖永安。(已上《禮志》。 )
二十年,定:凡祭功臣,令軍官首領官陪。(《會典》。 )
建文時,宋禮言:“功臣自有雞籠山廟,請罷太廟配享。”帝以先帝所定,不從。縣令候太廟事畢,別遣官即其家廟祭之。(《會典》。 )永樂初,享太廟禮成,仍遣官祭功臣廟。(王圻《通考》。 )
洪熙元年,以張玉,朱能,姚廣孝配享太廟。(《禮志》。 )
弘治五年三月,詔曰:“太廟配享諸功臣,追封王者六人,皆佐皇祖平定天下有大功。今其子孫有不沾寸祿與編氓伍,欲量加恩,俾奉其祀。該部查實以聞。”(《昭代典則》。 )
嘉靖九年,中允廖道南言:“姚廣孝髡徒,不宜入廟。”遂移祀大興隆寺。(《春明夢餘錄》。 )十年,以刑部郎中李瑜議,進劉基位次六王。(《禮志》。 )
十六年二月,武定侯郭勳請以五世祖英侑享太廟。廷臣持不可,侍郎唐胄爭尤力。帝不聽,卒從勳請,初,二廟功臣位皆以爵,及進基,位公侯上。至是復令禮官議,乃合二廟功臣敘爵。於是列英於桑世傑上,張玉、朱能於沐英下,基於世傑下。禮官又言:“《禮》有功宗之祀,漢祭功臣於廟廷,魏祀尚書令荀攸於太祖廟,唐高祖至憲宗廟,或六、七、八人,或二、三、四人,宋太祖至光宗亦然。如魏徵、李沆、司馬光皆文臣,不必武功也。守成諸君,亦各有與享者,不必皆創業也。我朝二祖開國靖難,固有功臣。仁宗以後,無事武功,其間相與輔贊治平,豈無有魏徵、李沆輩者?今侑享二祖十七人,惟基、廣孝二人文臣耳!自後六廟,缺焉無聞。乞下廷議,考求六朝文武大臣,有功在當時、澤及後世者,請上裁定,進侑廟廷。”上不允。(王圻《通考》。 )
萬曆中,禮部尚書沈鯉以太廟侑享,請移親王及諸功臣於兩廡,毋與帝后雜祀。(《沈鯉傳》。 )
十四年,太常卿裴應章言:“廟中列後在上,異姓之臣,禮當避嫌。且至尊拜俯於下,諸臣之靈亦必不安。”命復改西廡,遣官分獻。(《禮志》。 )
◎功臣廟
洪武二年正月,上敕中書省臣曰:“諸將相從,捐軀戮力,開拓疆宇。有共事而不睹其成,建功而未食其報。追思功勞,痛切朕懷。其命有司立功臣廟於雞籠山,序其封爵,爲像以祀之。”(《五禮通考》。 )
帝親定功臣位次,以徐達爲首,次常遇春、李文忠、鄧愈、湯和、沐英、胡大海、馮國用、趙德勝、耿再成、華高、丁德興、俞通海、張德勝、吳良、吳禎、曹良臣、康茂才、吳復、茅成、孫興祖凡二十一人,立廟雞鳴山下。死者像祀,生者虛其位。(《三編》。 )
八年正月辛未,增祀雞籠山功臣廟一百八人。(《本紀》。 )
十二年七月,遣官祭功臣廟,祀吳禎等百九十人。(《明正統宗》。 )
十三年正月,祀顧時以下二百八十人於功臣廟。(《五禮通考》。 )○王國宗廟
洪武四年,禮部尚書陶凱等議定:王國宮垣內,左宗廟,右社稷。廟制:殿五間,寢殿如之,門三間。
永樂八年,建秦愍王享堂,命視晉恭王制,加高一丈,因定享堂七間。(已上《禮志》。 )
十月乙卯,上聞周王肅於國中作殿,奉祀高皇帝,賜書曰:“《禮》:‘支子不祭。’王國廟祀,肇於始封之王。高皇之祀,朝廷有宗廟。王祀於國中,過矣。其審禮而行,毋貽物議。”(《大訓記》。 )
嘉靖八年,秦王充耀言:“代懿王當廟,而自始封至今,已盈五廟之數,請定祧廟之制。禮臣言:“親王祧廟,古制未聞。宜推太廟祧之禮,而降殺之。始封居中,百世不遷。以下四世,親盡而祧。但諸侯無祧廟,祧主宜始祖之室,置櫝藏之。每歲暮,則出祧主合祭。”詔如議。(《禮志》。 )
◎羣臣家廟
洪武六年,詔:定公侯以下家廟禮儀。禮部議奏:’凡公侯品官,別爲祠屋三間於所居之東,以祀高、曾、祖、考,並位。如祠堂未備,奉主於中堂。享祭所用器皿,隨官品第,稱家有無。前二日,主祭者聞於上,免朝參。凡祭,四仲之有擇吉日,或春、秋分,冬、夏至,亦可。”從之。(王圻《通考》。 )
成化十一年,祭酒周洪謨言:“臣庶祠堂神主俱自西而東,古無神道尚右之說。惟我太祖廟制,合先王左昭右穆之義。宜令一品至九品皆立一廟,以高卑廣狹爲殺。神主則高祖居左,曾祖居右,祖居次左,考居次右。”帝下禮臣參酌更定。(《禮志》。 )
嘉靖十五年,夏言疏請:“依宋儒程頤之議,詔令天下臣民: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但不許立廟以逾分。庶上廣錫類之孝,下無之嫌。”又禮官疏請:“官自三品以上立五廟,以下皆四廟。爲五廟者,仿唐制,五間九架,兩旁隔板爲五室,中五世祖,旁四室高、曾、祖、禰。爲四廟者,三間五架,中爲一室高、曾,左右二室祖、禰。其三品以上,若上無應立廟之祖,不得爲世祀不遷之祖。惟以第五世之祖奉爲五世祖。至世窮數盡,則以今之得立廟者爲世世奉祀之祖,而不遷焉。四品以下,四世遞而已。”制可。(同上。 )
卷十一 禮六(吉禮 )
◎祀先代帝王
洪武三年五月,遣使訪歷代帝王陵寢,命各行省具圖以進,凡七十有九。禮官考其功德昭著者,凡三十有六。遣祕書監丞陶誼等往修祀禮,親制祝文遣之。(《禮志》。 )
四年,遣使祭歷代帝王陵寢,始罷天下府州縣祀三皇。(王圻《通考》。 )禮部定議,合祀帝王三十五,在河南者十、(陳祀伏義,商高宗,孟津祀漢光武,洛陽祀漢明帝、章帝,鄭祀周世宗,鞏祀宋太祖、太宗、真宗、仁宗。 )在山西者一、(榮河祀商湯。 )在山東者二、(東平祀唐堯,曲阜祀少昊。 )在北平者三、(內黃祀商中宗,滑祀顓頊、高辛。 )在湖廣者二、(酃祀神農,寧遠祀虞舜。 )在浙江者二、(會稽祀夏禹、宋孝宗。 )在陝西者十五。(中部祀黃帝,咸陽祀周文王、武王、成王、康王、宣王、漢高帝、景帝,咸寧祀漢文帝,興平祀漢武帝,長安祀漢宣帝,三原祀唐高祖,醴泉祀唐太宗,蒲城祀唐憲宗,涇陽祀唐宣宗。 )
六年,議定三皇、五帝、三王及漢、唐、宋創業之君,俱於京師立廟,每歲春秋致祭。遂建歷代帝王於欽天山之陽,爲正殿五室。中一室三皇,東一室五帝,西一室夏禹、商湯、周文王,又東一室周武王、漢光武、唐太宗,又西室漢高祖、唐高祖、宋太祖、元世祖。又增祀隋文帝,未幾復罷。(王圻《通考》。 )
七年,令帝王廟塑袞冕坐像。惟伏義、神農未有衣裳之制,不必加冕服。(鄭曉《今言》。 )
九年,遣官不處歷代帝王陵寢,禁芻牧,置守陵戶。(《本紀》。 )
二十一年,令每歲郊祀,祭歷代帝王於大祀殿,仍以歲八月中旬,擇日遣官祭於本廟。其春祭停之。又定每三年遣祭各陵之歲,則停廟祭。(《禮志》。 )
是年,詔以歷代名臣,凡三十七人,從祀於東西廡,爲壇四。以宋趙普負太祖爲不忠,不可從祀。又祀元臣穆呼哩,(舊作“木華黎”。 )而罷其孫安童。(王圻《通考》。 )
永樂元年八月丁巳,遣官祭歷代帝王。(《大政記》。 )十九年,遷都。帝王廟遣南京太常寺官行禮。(《禮志》。 )
嘉靖十年二月丁卯,親祀歷代帝王於文華殿。初洪武定製,每歲郊祀,以歷代帝王祭於大祀殿。上更定郊制,罷之。令建歷代帝王廟于都城西,歲以春秋致祭。至是廟尚未成,權於文華殿行之。十一年廟成,名曰:景德崇聖之殿。八月壬辰,親祭。嗣後歲遣大臣一員行禮,四員分獻。凡子、午、卯、酉祭於陵寢之歲,則停秋祭。
二十四年,罷元世祖陵廟之祀,及從祀穆呼哩等;復遷唐太宗與宋太祖同室。凡十五帝,從祀名臣三十二人。(已上《通典》。 )○三皇
洪武元年三月,用太牢祀三皇。二年,命以句芒、祝融、風后、力牧配。四年,帝以天下郡邑通祀三皇爲瀆。禮臣議:“唐玄宗嘗立三皇五帝廟於京師,至元成宗時,乃立三皇廟於府州縣,春秋通祀,而以醫藥主之,甚非禮也。”帝曰:“三皇繼天立極,開萬世教化之原。汨於醫師可乎?”命天下郡縣毋得褻祀。(《禮志》。 )
嘉靖十五年,建聖濟殿於文華殿後,以祀先醫。(《會典》。 )
二十一年,建景惠殿於太醫院北,中奉三皇及四配,而附歷代醫師於兩廡,凡二十八人。歲仲春、秋上甲日,禮部堂上官行禮,太醫院堂上官二員分獻,用少牢。復建聖濟殿於內,祀先醫,遣太醫院正官行禮。(《通典》。 )
隆慶四年,禮部侍郎王希烈議:“三皇既祀於帝王廟,請罷太醫廟祭,專遣太醫院官祭先醫。”不允。(《春明夢餘錄》。 )○聖師
明初,宋濂建議:“伏義爲道統之師,神農、典帝、堯、舜、禹、湯、文、武以次而列,皋陶、稷、契、夷、益、伊尹、傅說、箕子、太公、周公皆天子公卿之師,宜秩祀天子之學。”時不能行。至嘉靖九年,始祀先聖、先師於文華殿東室。舊有釋像,命撤去。奉皇師伏義、神農、黃帝,帝師堯、舜,王師禹、湯、文王、武王九聖,南向;左先聖周公,右先師孔子,東西向。每春秋開講前一日,行釋奠禮。十六年,移祀於永明殿後,行禮如初。其後常遣官代祭。隆慶初,仍於文華殿東室行禮。(王圻《通考》。 )
◎先師孔子
洪武元年二月丁未,以太牢祀孔子於國學,仍遣使曲阜致祭。(《本紀》。 )
二年,詔:孔廟春秋釋奠,止行於曲阜,天下不必通祀。刑部尚書錢唐上疏言:“孔子垂教萬世,天下共尊其道,故天下通祀孔子。”侍郎程徐亦以爲言,不聽。久之,乃用其言。(《錢唐傳》。 )定製:每歲仲、秋上丁,皇帝降香,遣官祀於國學,以丞相初獻,翰林學士亞獻,國子祭酒終獻。(《禮志》。 )
四年,命禮官儒臣釐正祀典。國子司業宋濂上《孔子廟堂議》曰:“世之言禮者,皆取法孔子,不以古禮祀孔子,是褻禮也。古者先師位皆東向,漢章帝幸魯,祀孔子,帝西向再拜。唐《開元禮》:先聖東向,先師南向,三獻官西向,猶古意也。今襲開元二十七年之制,遷神南向,失神道尚右之義矣。古者木主棲神,天子諸侯廟皆有主,大夫束帛,士結茅爲,無像設之事。《開元禮》設先聖神座於堂上兩楹間。今因開元八年之制,摶土而肖像焉,失神而明之之義矣。《禮記》:凡始立學者,必釋奠於先聖、先師。所謂先師者,若漢《禮》有高堂生,《樂》有制氏,《詩》有毛公,《書》有伏生之類。古之學者非其師弗學,非其學不祭。學校既廢,天下莫知所師。孔子集羣聖之大成,顏、曾、思、孟實傳其道,尊之以先聖、先師,而通祀於天下,固宜。若七十二子,止於國學祀之,庶弗悖禮意。《開元禮》:國學祀先聖孔子,以顏子等七十二賢配,諸州惟祀顏子。今以荀況之言性惡,揚雄之事王莽,王弼之宗老莊,賈逵之忽細行,杜預之建短喪,馬融之黨權勢,亦高廁其中,吾不知其何說也?古者‘子雖齊聖,不先父食。故禹不先鯀,湯不先契,文武不先不。宋祖帝乙,鄭祖萬王,猶尚祖也。’今回、參、坐饗堂上,而其父列食於兩廡間,顛倒彝倫,莫此爲甚,吾不知其何說也?古者,士見師以菜爲贄,故始入學者,釋菜以禮先師;其學官時祭皆釋奠。今專用春秋,非矣。釋奠有樂,釋菜無樂,是二釋之重輕,以樂之有無也。今襲用魏、晉律,所制《大成樂》乃先儒所謂亂世之音,可乎哉?古者釋奠、釋菜,其儀注雖不可考。然《開元禮》彷彿《儀禮》,饋食之節,三獻皆有飲福及屍酢主賓之儀。今憚其煩,惟初獻行之,可乎哉?他如廟制之非宜,冕服之無章,器用雜乎流俗,升降昧乎左右:此類甚多,不可枚舉。”同時翰林院待制王亦著孔廟從祀議,謂:“荀況之言性惡,揚雄之事新莽,何休注《公羊》而黜周王魯,王弼注《易》而專尚清虛;如此之等,猶在祀列。何以在漢獨遺董仲舒,在唐獨遺孔穎達?至如宋之范仲淹、歐陽修、真德秀、魏了翁,元之吳澄,凡此七人,並宜從祀;用以搜累代之曠典,昭萬世之公議。”又謂:“顏、曾、思父子配位倒置,不免《春秋》‘逆祀’之譏,亟宜釐正。”其語多與濂合。厥後上置國子監,先聖改用木主,卒從濂議。時東閣大學士吳沈嘗著《辨》,言:孔子封王爲非禮。後布政使夏寅、祭酒邱浚皆沿其說。及嘉靖改稱先師,實自沈發之雲。(《春明夢餘錄》。 )
六年八月丁丑,遣御史大夫兼領國子監事陳寧釋奠於先師。丞相胡惟庸,參政馮獎冕等,不陪祀而受胙。上以爲非禮。命各停俸一月。寧不舉奏,亦停俸半月。自是,不預祭者不頒胙,著爲令。(《胡惟庸傳》。 )
七年,仲春上丁,日食,改用仲丁(《會典》。 )
十五年太學落成。帝親詣釋奠,詔禮官劉仲質等曰:“孔子道冠百王,功參天地。今天下郡縣並建廟學,而報祀之典止行京師,未遍宇宙,豈非闕典?”乃詔仲質等與儒臣共定釋奠儀,頒之天下,令每歲春秋以上丁日通祀文廟。(《大訓記》。 )
十七年,敕:每月朔望,祭酒以下行釋菜禮,郡縣長以下詣學行香。(《禮志》。 )
二十六年正月,頒《大成樂》器於天下府學,令州縣學如式製造。(《會典》。 )
二十八年三月壬申,以行人司副楊砥言,罷漢揚雄從祀,益以董仲舒。(《紀事本末》,《禮志同》。《會典》系之二十九年。 )
三十年十月乙未,重建國子監先師廟成。(《本紀》。 )初上以國學孔子廟隘,命工部改作,其制皆上所規畫。大成殿門各六極、欞星門三楹、東西廡七十六楹、神廚庫皆八楹、宰牲所六楹。
永樂初,建廟於太學之東。(已上《禮志》。 )十五年九月丁卯,修曲阜孔子廟成,上親制文勒石。
十九年,北京國子監既定,其南臨春祭,命祭酒行禮。(已上《通典》。 )
宣德三年,命禮部考正從祀先賢名位,頒示天下。(《禮志》。 )正統二年,以宋儒胡安國、蔡沈、真德秀從祀。(《本紀》。 )
三年三月,禁天下祀孔子於釋老宮。孔、顏、孟三氏教授裴侃言:“闕里家廟,宜正父子以敘彝倫。顏子、曾子、子思,子也,配享殿廷;無繇、子皙、伯魚,父也,從祀廊廡。非唯名分不正,抑恐神不自安。況叔梁紇,元已追封啓聖王,創殿於大成殿西;而顏、孟父俱封公。乞追封子晰、伯魚公爵,偕顏、孟父俱配啓聖王殿。”帝命禮部行之,仍議加伯魚、子晰封號。(《禮志》。此止行之家廟,未及國學及府州縣也。 )
八年四月,以元儒吳澄從祀。(《禮志》系之正統八年。會典、吾學編、王圻《通考》皆同。《本紀》系之宣德十年,英宗即位之初,蓋沿《大政記》之訛。 )
成化十二年,祭酒周洪謨言:“先聖像用冕旒十二,而舞佾、豆籩數不稱,請備天子制。古者鳴球琴瑟爲堂上之樂,笙鏞爲堂下之樂,而幹羽則舞於兩階。今舞羽居上,樂器居下,非制,當改。”尚書鄒幹駁止之。洪謨再疏爭,帝竟俞其議。(《洪謨傳》。 )
圩三年閏二月丁丑,釋奠。初用八佾、籩豆各十二。(《春明夢餘錄》。 )
弘治八年七月丁亥,封宋儒楊時將樂伯,從祀孔子廟廷。(《本紀》。 )九年二月,增文廟佾舞七十二人,如天子之制。
十二年六月甲辰,曲阜先師廟災,敕有司重建。十七年,廟成,遣大學士李東陽祭告。
正德十六年,詔有司改建孔氏家廟之在衢州者。官給錢董其役,令博士孔承義奉祀。(已上《闕里志》。 )
嘉靖九年十一月巳,大學士張璁請更正孔廟祀典,命禮臣會諸臣議,改題孔子神位“至聖先師”,去“王”號及“大成文宣”之稱。改大成殿爲先師廟,大成門爲廟門。其四配稱:復聖顏子、宗聖曾子、述聖子思子、亞聖孟子。十哲以下:凡及門弟子,皆稱“先賢某子”;左邱明以下,皆稱“先儒某子”;不復稱“公”“侯”“伯”。遵太祖首定南京國子監規制,制木爲神主,其塑像即令屏撤。春秋祭祀,遵國初舊制,十籩十豆。天下各學,八籩八豆。樂舞止六佾。凡學,別立一廟,祀叔梁紇,題啓聖公孔氏神位。以顏無繇、曾點、孔鯉、孟孫氏配,俱稱先賢某氏。程向、朱松、蔡元定從祀,稱先儒某氏。從祀諸賢:申黨卻申棖、留棖去黨。公伯寮、秦冉、顏何、荀況、戴聖、劉向、賈逵、馬融、何休、王肅、王弼、杜預、吳澄罷祀。林放、蘧瑗、盧植、鄭衆、鄭康成、服虔、範寧祀於其鄉。後蒼、王通、歐陽修、胡瑗宜增入。詔悉如議行。又以行人薛侃議,進陸九淵從祀。(《三編》。 )
隆慶五年九月,以薛從祀。(《昭代典則》。 )萬曆十二年十二月,以陳獻章、胡居仁、王守仁從祀。
四十一年十二月,以宋儒羅從彥李侗從祀。(已上《三編》。 )○諸神祠
洪武元年,命中書省下郡縣,訪求應祀神只,名山大川、聖帝明王、忠臣烈士凡有功於國家及惠愛在民者,著於祀典,令有司歲時致祭。(《禮志》。 )
三年六月,定諸神封號,凡後世溢美稱,皆與革去。天下神祠,無功於民,不應祀典者,有司毋得致祭。(同上。 )
弘治元年四月,給事中張九功請正祀典。章下禮部。尚書周洪謨等條議,以釋迦牟尼文佛,上清太上老君不宜修建齋醮,遣官祭告。古禮:幽榮祭星。今北極紫微大帝,像之爲人,稱之爲帝,非典。風、雲、雷、雨南郊合祀山川壇,復隆秋報。今徇道家言,又有雷聲普化天尊之祀,是瀆也。歲以正月十五日爲真君張道陵生辰,遣官祭告,非制。大小青龍神,禱雨無應,不足祀。梓潼帝君者,傳雲,神姓張名亞子,蜀人,仕晉戰沒,人爲立廟。唐宋屢封至英顯王,元加號與爲帝君。景泰中,因京師舊廟新之,歲以二月三日生辰,遣祭。神廟食於蜀,宜也;與文昌六星無涉。其祠在天下學校者,當毀。永樂中,以道士周思得傳王靈官法有驗,乃建天將廟祀靈官。謂宋徽宗時,有西蜀薩堅授法於林靈素者,其師也,因於廟立祖師殿。宣德中,改大德觀,封靈官曰崇恩真君,祖師曰隆恩真君。成化初,改顯靈宮。歲易袍服,其費不貲,當革。靈濟宮祀金闕上帝、玉闕上帝,蓋五代時徐溫子知證、知諤也。神世系事績非甚異,其僭號亦當革。於是祀典爲之一正。時洪謨建議,並謂元武七宿,不當信道家武當山修煉之說。城隍非人鬼,不當有五月十一日誕辰之祭。東嶽泰山既專祭封內,且合祭郊壇,則朝陽門外東嶽廟之祭,實爲煩瀆。帝以崇祀既久,不盡從也。(《三編》。 )
明北京有真武廟、洪恩靈濟宮。成化十三年,詔建漢壽寧侯廟。又鳳陽有顯應廟、滁州有豐山廟、柏子潭廟、徐州靈源宏濟廟、河平神廟、平陽平水祠、汾水靈澤廟、沁州南山廟、焦龍神廟、龍泉神廟、兗州青山廟、安平鎮顯惠等廟、嚴州烏龍廟、宜春仰山廟、常德陽山廟、沅山顯應廟、長沙洞庭廟、馬湖顯應廟、福州靈濟宮、廣州天妃廟、南海真武廟、瓊州靈山廟、電白靈湫廟、誠敬夫人祠,皆終明之世,有司歲時致祭不絕。(《通典》。 )
◎五祀(泰厲附。 )
洪武二年八月,禮部尚書崔亮請依《周官》門、戶、中溜、竈、井五祀,歲終臘享,通祀於廟門外。(《通典》。 )歲暮享太廟時,五祀並列廟西廡下,東向,太常寺官行禮。(王圻《通考》。 )
八年七月,禮部奏:“王祀之禮,孟春祀司戶、孟夏祀司竈、季夏祀中溜、孟秋祀司門、孟冬祀司井、四孟月之祭則於有事太廟之日。”制:“可。”(《昭代典則》。 )
永樂間,改定四孟祭戶、竈、門、井於四立日,中溜於季夏土王后戊日,皆遣內臣祭。歲暮,太常卿合祀於太廟丹墀西,東向。(《通典》。 )
洪武三年,定製:京都祭太厲,設壇元武湖中,歲以清明及十月朔日,遣官致祭。王國祭國厲,府州祭郡厲,縣祭邑厲,皆設壇城北,一年二祭,如京師。里社則祭鄉厲。(《禮志》。 )
泰厲、國厲、郡邑厲、一年二祭:春以清明日,冬以十月朔日。鄉厲一年三祭:春以清明日,秋以七月十五日,冬以十月三日。(《明集禮》。 )
《通典注》:“明祭五祀而不及行厲。其京都有泰厲之祭,更有郡邑厲、鄉厲;即仿《祭法》泰厲、國厲、族厲而變通之,亦合於五祀者也。
卷十二 禮七(嘉禮 )
◎朝儀吳元年十二月癸丑,李善長帥百官奉表勸進。甲子,進登極儀。
洪武元年正月乙亥,上祀南郊,服袞冕祭壇。禮成,羣臣奉上即皇帝位,舞蹈呼萬歲者三。具鹵簿導從,詣太廟,上追尊四世冊寶;告祀社稷。還,御奉天殿。善長帥百官上賀表。(已上《大政記》。 )
九月,定正旦朝賀儀,與登極略相仿。其後屢詔更定,立爲中制。(《禮志》。 )三年七月,定朔望升殿百官朝參禮。(《大政記》。 )
六年九月,禮部奏定百官常朝班次及奏事等禮儀。帝謂中書省臣曰:“朝廷之禮,所以辨上下,正名分。百官有列,班序有倫,非惟尊體統,抑亦四方瞻仰所在也。今文武百官朝參奏事,有未嫺禮儀者,是禮法不嚴於殿陛,何以訓天下?自今凡新任官及諸武臣於禮儀有不嫺習者,令侍儀司官日於午門外演習之,且命御史二人臨視,有不如儀者糾舉之。百官入朝失儀者,亦糾舉如律。”(《大訓記》。 )又令:朝班,每日都察院輪委御史二員侍班,糾察失儀,(《會典》。 )
十一年詔:朝參文武官給領牙牌,懸帶出入。無牌者依律論罪。(《會典》。 )
十三年九月乙巳,天壽節,始受君臣朝賀,後以爲常。(《本紀》。 )初,上即位,中書省請於聖壽節帥百官行慶賀禮,上不許。至是,李善長等以天下太平,上春秋高,請以聖節日受賀,許之。其在外諸司五品以上,自明年始,俱聽表賀。(王圻《通考》。 )
十七年,罷朔望起居禮。(《禮志》。 )
二十年九月乙未,天壽聖節,受朝賀,宴羣臣於奉天殿。皇太子宴國戚及東宮官於文華殿。(王圻《通考》。 )
二十二年,令:凡遇大朝賀,除已習儀及具服官員許入班,其餘便服人員止於午門外行禮,執事官於華蓋殿行禮。披甲帶刀侍衛之人免拜。五府六部等官於殿內侍立,今皆入班,奏事止於華蓋殿。(同上。 )
二十六年六月壬寅,重定朝賀傳制等儀。(《大政記》。 )
三十年,令通政司許早晚朝奏事,及有軍情重事不時入奏。其各衙門事務,止於早朝大班內奏啓,不許朝退又將瑣碎事務於右順門題奏。(《會典》。 )
惠帝初即位,視朝晏。御史尹昌隆疏諫曰:“高皇帝雞鳴而起,昧爽而朝,未日出而臨百官,故能庶績鹹熙,天下安。陛下嗣守大業,宜追繩祖武,兢兢業業,憂勤萬幾。今乃即於晏安,日上數刻,猶未臨朝。羣臣宿衛,疲於伺侯。曠職廢業,上下懈弛。播之天下,傳之萬世,非社稷福也。”帝曰:“昌隆言切直,禮部其宣示天下,使知朕過。”(《昌隆傳》。 )
建文元年正月癸酉朔,上受朝,不舉樂。二年正月丙寅朔,詔天下來朝官勿賀。
三年正月辛酉朔,以“凝命神寶”成,告郊廟,御奉天殿受朝賀。
永樂元年正月己卯朔,上御奉天殿受朝賀,宴文武羣臣及屬國使。(已上《本紀》。 )
四年正月丙辰,初御午朝。帝諭六部及近侍曰:“早朝,四方奏事多,君臣之間,不得盡所言。午後事簡,卿等有所欲言,可從容陳論,毋以將晡朕倦於聽納。朕有所欲言者,亦欲及此時與卿等商扌也。”(《大訓記》。 )
七年,諭行在禮部曰:“北京冬氣嚴凝,羣臣早朝奏事,久立不堪。今後朝見畢,於右順門內便殿奏事。”(王圻《通考》。 )
十一年正月辛酉朔,日有食之。先是鴻臚寺奏元旦賀儀。帝召禮部順曰:“旦日當食,百官朝賀可乎?”尚書呂震請朝賀如常。侍郎儀智持不可。上問楊士奇,對曰:“日食,天變之大者。前代元旦日食,多不受賀。宋仁宗時,元旦日食。富弼請罷撤樂,呂夷簡不從。弼曰:‘萬一契丹行之,爲中國羞。’後有自契丹回者,言:‘是日罷宴。’仁宗深悔。今免賀誠當。”上從之。詔曰:“朕乖治理,上累三光,衆陽之宗,薄食元旦。羣臣尚勉輔朕消弭災變。朝賀宴會,其悉罷免。”(《三編》。 )
十九年三月己酉,萬壽節,以三殿災,止賀。(《本紀》。 )
二十一年令:聖節、正旦、冬至俱朝天宮習儀。凡正旦節,自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正月二十日止,百官俱吉服,通政司不奏事。冬至、聖節前三日、後三日俱吉服,通政司亦不奏事。(王圻《通考》。 )
洪熙元年正月壬申朔,御奉天門受朝,不舉樂。(《本紀》。 )宣德十年正月,英宗即位,始罷午朝。(同上。 )景泰元年正月朔,罷朝賀,以上皇在衛喇特也。
十一月辛亥,禮部尚書胡氵熒請令百官賀上皇生日,不許。十二月,氵熒又請:“明年正旦,百官朝上皇於延安門,”亦不許。
二年八月,復午朝。自永樂初,舉午朝,後漸罷不行。給事中葉盛疏請復之,帝即報可。(已上《三編》。 )
成化四年十月,吏部尚書李秉等及九卿各衙門,俱午朝失期,不及入侍,聯名上奏待罪。詔:’爾等常以勤政爲言;及朕視午朝,卻又怠慢。既引咎,姑宥之。”(王圻《通考》。 )
十三年,令朝覲外官及舉監人等,不許擅戴暖耳入朝。(同上。 )
八月戊戌,早朝。東班官若聞有甲兵聲者,因辟易不成列。衛士爭露刃以備不虞。久之始定。(《昭代典則》。 )
弘治元年三月,吏部侍郎楊守陳請遵祖制,日再御朝。略言:“早朝但如舊儀。午朝則御文華門,大臣臺諫更番侍直。事已具疏者,用揭帖,舉崖略口奏。陛下詳問而裁決之。在外文武官來覲,俾條列地方事,面陳大要,付諸司評議。其陛辭赴任者,隨所職任而戒諭之。有大政則御文華殿,使大臣各盡其謀,勿相推避;不當,則許言官駁正。其他具疏進者,召閣臣議可否以行。”(《楊守陳傳》。 )
四年八月,復午朝。(王圻《通考》。 )
帝自八年後,視朝漸晏。十年二月,徐溥等上疏,略言:“舊制:內殿日再進奏,事重者不時上聞。又常面召儒臣,諮訪政事。今奏事日止一次,朝參之外,不得一望天顏。章奏批答,不時斷決,哉稽留數月,或竟不施行。事多壅滯,有妨政體。”(《徐溥傳》。 )
十三年六月戊子,御史劾西寧侯宋愷等文武官五百有六人,朝參不至。有詔宥之,仍奪一月俸。(《實錄》。 )
正德十一年十一月壬辰,六科都給事中葉相等言:“邇來月不數朝,朝或入晏,今冬至、正旦令節在邇,天下諸司官朝覲及宗藩四夷皆入賀。朝廷舉動,四方儀法,不可不慎。伏望夙興視朝,以示法天下。”十三道御史屠僑等亦言:“近日免朝日多,視朝日少。諸司百辟惟知有左順門之趨候而已。伏望罷順門之傳旨,復奏事之舊規。”皆不報。(《通紀》。 )
十五年,帝至南京,詔百官戎服朝明年正旦。尚書喬宇不可,率諸臣朝服賀。(《喬宇傳》。 )
嘉靖元年,王鏊奏:“國朝聖節、正旦、冬至大朝會,則奉天殿即古之正朝也。常朝則奉天門,即古之外朝也。而內朝獨缺。非缺也,華蓋、武英等殿即內朝之遺制。洪武中如宋濂、劉基,永樂以來如楊士奇、楊榮、蹇義、夏原吉等,常奏對便殿。今內朝罕復臨御。常朝之後,人臣無得進見。三殿高,上下之情壅而不通。伏乞陛下於常朝外,御文華、武英,仿古內朝之意。大臣三日或五日一次起居。侍從各一員上殿輪對。諸司有事諮決,上與大臣面議。如此,人人得以自盡。陛下雖身居九重,而天下之事燦然畢陳於前矣。”疏入,報聞。(《春明夢餘錄》。 )
二年八月丁未,萬壽節,從吉受朝。以孝惠制未終,免宣表雞唱山呼。(《大政記》。 )
三年二月,昭聖皇太后壽旦,詔免諸命歸朝賀。修撰舒芬言:“前者,興國太后令旦,命婦朝賀如儀。今遇皇太后壽節,忽行傳免,恐失輕重之宜。乞收成命,以彰聖孝。”帝怒,奪俸三月。(《舒芬傳》。 )御史朱浙言:“後太后親挈神器以授陛下,母子至情,天日昭鑑。若傳免朝賀,何以尉親心而隆孝治?”御史馬明衡言:“暫免朝賀,在恆時猶可;在議禮紛爭之時,則斷不可。”帝怒,並下詔獄。(《朱浙傳》。 )
七年令:凡正旦、冬至、聖節,百官俱於先期之三日及二日習儀。正旦、冬至於朝天宮,聖節於靈濟宮。(《會典》。 )
舊制:冬至日即行賀禮。嘉靖九年,分祀二郊,以冬至大報,是日行慶成禮,次日行冬至朝賀禮。畢,舉慶成宴。再定:次日帝詣內殿行節祭禮,又詣母后前行賀禮。畢,始御奉天殿受賀。(《禮志》。 )
十八年十二月,以大行皇太后之喪,罷明年元旦朝賀。時禮部請以本月三十日已當二十七日除服之期,仍復疏專請是日御殿受朝。奉旨詰責。然猶素服御殿,百官行八拜禮,鳴鐘、鼓、鞭,奏堂下樂。上以服除,令如議行。皆嚴嵩等所請也。(《實錄》。 )
隆慶元年正月癸亥,有詔免朝。越三日,復傳免。給事中魏時亮以新政不宜遽怠,上疏切諫。(《魏時亮傳》。 )
常朝舊制:每日御門決事。萬曆初,以方在諒暗,聖齡衝幼。閣臣議酌三、六、九日視朝。及二年五月,禮部請復舊制。閣中擬二票上請,仍定三、六、九日,遂沿爲例。(《春明夢餘錄》。 )
萬曆三年,大學士張居正奏請:“常朝御皇極門,每日輪該記注起居並史官共四員,列於東班給事中之上。午朝,御會極門,列於御座西稍南,專記言動。”詔依擬行。(《通典》。 )
七年,諭衍聖公以萬壽入賀,朝廷待以賓禮,不在文武職官之列,不必朝參。(同上。 )
十七年正月己酉朔,日有食之,免元旦朝賀,自是每元旦皆不視朝矣。(《三編》。 )○諸王來朝
明仿古封建,親王之藩,不常入朝。朝則賜賚甚厚。(《禮志》。 )
洪武二十一年九月丙戌,秦、晉、燕、周、楚、齊、湘、魯、潭九王來朝。(《本紀》。 )
二十四年十一月庚戌,晉王岡來朝。初,岡在國驕縱多不法,上欲罪之。至是隨太子來朝,上怒稍解,仍敕歸藩。(《晉王傳》。 )
二十五年春正月戊子,周王肅來朝。壬寅,晉王岡、燕王棣、楚王楨、湘王柏來朝。
二十六年二月乙酉,蜀王椿來朝。四月戊子,周王肅來朝。八月癸未,秦、晉、燕、周、齊五王來朝。九月癸丑,代、肅、遼、慶、寧五王來朝。(已上《本紀》。 )
是年,定諸王大朝,行八拜禮,常朝一拜。凡伯、叔、兄見天子,在朝行君臣禮,便殿行農人禮。天子伯叔,五十不朝;兄弟叔侄,六十不朝;俱令世子代之。(《通典》。 )
永樂二年九月丙午,周王肅來朝,獻騶虞。百官請賀,不許。(《本紀》。 )〗
四年三月,齊王來朝。廷臣劾其罪,厲聲曰:“奸臣喋喋,又欲郊建文時耶?會盡斬此輩。”帝聞之不懌,留之京師,削官屬護衛。(《齊王傳》。 )
正統八年二月戊戌,淮王瞻奧來朝。丙午,荊王瞻岡來朝。(《本紀》。 )
天順元年四月,襄王瞻奧來朝,賜宴便殿,特命百官朝王於館。尋請還,帝親送至午門外,握手泣別。諸王自谷府變後,來朝久不許,至是乃特行之。四年,復入朝。六年又召,以老辭。歲時存問。禮遇爲諸藩所未有。(《三編》。 )
六年六月戊辰,淮王祁銓來朝。(《本紀》。 )
弘治八年,太皇太后召崇王見澤來朝。禮部尚書嶽言:“數年來,三王之國,道路供億,民力殫竭。今召王復來,往返勞費,兼水溢旱蝗,舟車所經,恐有他虞。親王入朝,雖有故事,自宣德來,已鮮舉行。英宗復辟,襄王舉詔來朝,雖篤敦敘之恩,實塞疑謗之隙,非故事也。”大學士徐溥亦以爲言。帝爲請,乃已。(《崇王傳》。 )
◎諸司朝覲
明制:天下官三年一入朝。自十二月十六日始,鴻臚寺以次引見(《禮志》。 )
洪武元年正月,天下來朝官陛辭,上戒諭之,遂爲令。(《大政記》。 )六年正月,覲天下府州縣官。(《三編》。 )十一年正月,徵天下布政使及知府來朝。(《本紀》。 )
十六年十一月,定諸司來朝及差回者,先朝見,後詣所司。否者以違制論。(《大政記》。 )
大八年正月癸酉,天下布按二司及府州縣來朝者凡四千一百餘人。五月戊申,諭吏部曰:“外官一歲一朝,未免曠官滋費。自今定爲三年一朝,著爲令。”(《昭代典則》。 )
永樂十年正月己丑,命入覲官千五百餘人各陳民瘼。不言者,罪之;言有不當,勿問。(《本紀》。 )
天順三年十二月,令凡方面官入朝,遞降京官一等序立。(《大政記》。 )
萬曆二年正月,召見朝覲廉能官於皇極門,面加獎勵,賜銀幣、酒饌。(《三編》。 )○朝賀中宮洪武元年九月,定皇妃以下正旦、冬至朝賀儀。
二年正月,皇后受命婦朝於坤寧宮,賜宴。(已上《大政記》。 )二十六年,重定中宮朝賀。(《禮志》。 )
永樂元年正月己卯朔,命婦朝坤寧宮。二月丙辰,千秋節,命婦入朝。(《大政記》。 )
二年九月,徐皇后一日問:“陛下誰與圖治者?”帝曰:“六卿理政務,翰林職論思。”後因請悉召見其命婦,賜冠服鈔幣,諭之曰:“婦之事夫,奚止饋食衣服而已,必有助焉。朋友之言,有從有違;夫婦之言;婉順易入。吾旦夕侍上,惟以生民爲念。汝曹勉之。”(《后妃傳》。 )
三年四月,定命婦朝賀,止三品以上,餘悉免之。(《大政記》。 )
嘉靖十三年正月壬子,立方氏爲後。越三日,頒詔天下。明日,受命婦朝賀。(同上。 )
崇禎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皇后千秋,命婦例當朝賀,久不行,上請,允之。甲戌三月,命婦再朝。是日,皇后母嘉定伯夫人亦入班朝賀,畢,即召入殿。皇后欲設座拜之,辭,不許。(《春明夢餘錄》。 )
◎朝賀東宮
洪武元年,上以東宮師傅皆勳舊大臣,當待以殊禮,命禮官定三師朝賀東宮儀。議曰。:“唐制:羣臣朝賀東宮,行四拜禮,皇太子答後二拜。三公朝賀,前後俱答拜。今擬:凡大朝賀,設皇太子座於大本堂,設答拜褥位於堂中,設三師賓客諭德拜位於前。仿唐制,行四拜禮,皇太子答後二拜。”從之。(《通典》。 )
十四年,給事中鄭相奏:“舊制:百官見東宮皆稱名,惟宮臣稱臣。”下廷臣議。編修吳沈等曰:“東宮,國之大本,所以繼聖統,承天位也。臣子尊敬之禮,不宜有二。請凡啓事皇太子者,皆稱臣如故。”從之。(《吳沈傳》。 )
二十九年,重定諸王見東宮儀。朝見後,於內殿行家人禮,以諸王皆尊屬也。(《本紀》。 )
宣德九年三月戊寅,文武羣臣朝皇太子於文華殿。(《大政記》。 )
成化十四年三月甲子朔,皇太子冠。禮部請:“每月朔望,文武百官奉天殿朝參後,皆赴文華殿謁太子,”制曰:“可。”(《憲章錄》。 )
隆慶五年正月,大學士李春芳言:“先朝故事,東宮未出閣時,閣臣以朔望次日,行謁見禮。即今春和,乞舉行如例。”上許之。二月甲午,廷臣及朝覲官謁皇太子於文華左門。(王圻《通考》。 )
◎朝賀班序
洪武三年正月癸巳,命宰臣定百官入侍班序。(《昭代典則》。 )定文武官五品以下,並列班于丹陛左右,不得上殿。(《大政記》。 )
三月,禮部奏:“案宋制:駙馬班次出入皆依官品。今駙馬既授官職,當依百官由西門出入。其班次品級,當在百官之上。如一品在一品之上,二品在二品之上。”從之。(《實錄》。 )
十六年,禮部尚書任昂請更定朝參次序。(《任昂傳》。 )
二十年十月丁卯,禮部尚書李原名考正禮儀,重定朝參及筵宴儀。朝班序立:公侯居文武班首,次駙馬,次伯;自一品以下各以序,文東、武西;風憲糾儀官居下,北面;紀事官居文武第一班之後,稍近上,以便觀聽,不得攙越,如奏事,須從班末至御前跪奏,不得班內橫過。(《實錄》。 )
二十四年,定侍班官員。凡文武官員,除分詣文華殿啓事外,如遇升殿,各用履鞋,照依品級侍班。有違越失儀者,從監察御史、儀禮司糾劾。又令禮部置百官朝班序牌,大書品級,列丹墀左右木柵上,文武百官照品序立。朝參之時;將軍先入,近侍次之,公、侯、駙馬、伯又次之,五府、六部又次之,應天府及在京雜職官員又次之。(《會典》。 )
永樂初,令內閣官侍朝,立金臺東,錦衣衛在西。後移御道東西對立。(《禮志》。 )
仁宗即位,戶部尚書夏原吉加太子少傅。呂震以太子少師班原吉上,帝命鴻臚引震列其下。進少保。(《夏原吉傳》。 )
景泰初,定午朝儀。內閣、五府、六部、奏事官、六科侍班官按西序立,侍班御史二、序班二、將軍四按南面北立,鳴贊一,按東西向立,錦衣衛、鴻臚寺東向立,管將軍官、侍衛官立於將軍西。(《禮志》。 )
三年,令師保兼官,品同者,立班以衛門爲次。(《會典》。 )
成化十四年,令進士照辦事衙門次第,立於見任官後。(同上。 )弘治元年三月,禮部進午朝儀注。(《實錄》。 )
二年六月戊子朔,方事林沂奏:欲按品秩,列坐御史上。爲御史劾之曰:“朝廷設官分職,有拘品秩者,有不拘品秩者。故慶成宴科道坐郎中之上,翰林坐科道之前。若概以品秩,則諸學士當列於少卿之下,京縣知縣兵馬司當列於御史給事中之上矣。”上以沂故違成憲,黜之。(《春明夢餘錄》。 )
嘉靖七年,帝方視朝,見張璁、桂萼班兵部尚書李承勳下,意謙之。乃手敕加璁、萼俱太子太保。(《張璁傳》。 )
舊制:右班武臣以都督爲先。自嘉靖以來,錦衣權重,又陸炳、朱永皆三公重銜,官在都督之上,故列於首。萬曆戊寅,朱已沒,掌錦衣者俱都指揮等官。相沿舊規,仍立前列。其後遂有爭議。部中不能持可否,乃令錦衣仍前立,行稍下;都督立其後,稍上。非正禮也。(《春明夢餘錄》。 )
隆慶元年,都給事中辛自修等,以朝儀久曠,班行不肅,請令禮官考議成式。禮部禮科會議:“國初定製,百官以品序立。其後更定,又有不拘於品者。如內閣錦衣衛升立寶位之東西;翰林學士列於僉御史之上,其他翰林官不論品級,序於京堂之內;科道官自爲一等,列於部屬之先;及鴻臚寺、尚寶司列於西階;三科六道與東班對侍。雖若次序參錯,然或以顧問糾察,或以奉事承旨,莫不有因,難以輕改。今後常朝,悉如此例。其餘官員,仍依品級崇卑,衙門次序爲例。如有紊越,聽糾儀官糾奏。”從之。(《通典》。 )
萬曆四年,題準:五府都督官,常朝班次,不當入侯伯班,仍照殿班立於錦衣官之後,稍上,俟錦衣衛堂上官詣金臺邊,北司官於臺下各侍立,仍與南北無執事官同班,而序於其上。(同上。 )
十一年,令於金水橋邊增設序班三員,北向站立;俟東西兩班站定,各於班未熟視。有回顧、耳語、咳嗽、吐唾者,即時糾舉。(同上。 )○免朝參
吳元年,以朱升爲侍講學士。升年老,特免朝謁。(《本傳》。 )
洪武三年,以危素爲宏文館學士,賜小車,免朝謁。(《本傳》。 )十五年六月,令國學官年老者,遇暑月及雨雪,免朝參。成祖初,令功臣年老者免朝參。(已上《大政記》。 )
永樂十七年,工部尚書宋禮自蜀召還;以老疾,免朝參。(《本傳》。 )
宣德時,刑部尚書金純有疾,上命醫視療。稍間,免朝參。(《本傳》。 )
正統十四年十一月,令京營官,直操日免朝參。(《大政記》。 )景泰時,尚書王直益高,帝優禮之,免其常朝。成化五年,彭時得疾在告,逾三月。帝趣赴閣辦事,免朝參。
弘治初,王恕連章求去,帝輒慰留。且以其老,特免午朝;遇大風雨雪,早朝亦免。六年,邱浚以目疾,免朝參。
十年,徐溥引年求退,不許。詔:風雨寒暑免早朝。(各上各見本傳。 )
嘉靖二年六月,吏部尚書喬宇在告,免朝參,專理部務。(《大政記》。 )
五年,楊一清復相。世宗以一清老臣,特免常朝、日講侍班、朔望朝參。(《本傳》。 )
七年,大學士謝遷力求去。帝不許,待之愈厚,以天寒免朝參。(《本傳》。 )○輟朝
凡聞皇妃喪,輟朝三日,發引下葬,各免朝一日。親王喪,輟朝二日。公主喪及下葬,各輟朝一日。郡王及文武大臣喪,年終類輟朝一日。先期,禮部具奏;出告示於長安左右門。至日,早朝,不鳴鐘鼓、不鳴鞭、不設儀仗。文武百官各服淺淡服、黑色帶,於奉天門朝參。(《會典》。 )
洪武十七年,徐達卒,帝爲輟朝臨喪。(《本傳》。 )二十三年三月,定公侯卒葬輟朝禮。(《大政記》。 )
二十四年,懿文太子薨。禮官議:期喪,請以日易月。及當除服,帝不忍。禮官請之,始釋服視朝(《興宗傳》。 )
二十八年,秦王爽薨。禮部尚書任亨泰言:“考宋制,宜輟朝五日。今過時享,請暫輟一日。”(《禮志》。 )宣德五年二月,定忌辰輟朝之例。(《昭代典則》。 )
正統八年五月戊寅,雷震奉天殿鴟吻,上輟朝祭告。(《大政記》。 )
成化八年,忻王見治薨。發引日帝不視朝;及葬,輟朝一日。(《禮志》。 )
十一年三月,定侯伯襲爵未久而卒者,止與祭,不輟朝。(《大政記》。 )
嘉靖二十八年,莊敬太子薨,輟朝十日。(《禮志》。 )○宴禮明制:有大宴、中宴、常宴、小宴。(《禮志》。 )
凡大祀天地次日慶成,及正旦、冬至、聖節大宴。立春、元宵、四月八日、端午、重陽、臘八日,永樂間俱於奉天門賜於百官宴,用樂。其後皆宴於午門外,不用樂。(《會典》。 )
洪武元年正月丁丑,大宴羣臣於奉天殿。三品以上升殿,餘列丹墀。(《大政記》。 )三年十一月丙申,大封功臣。戊戌,大宴。(《明紀》。 )
十五年正月辛巳,宴羣臣於謹身殿,始用九奏樂。(《本紀》。 )二十六年,重定大宴禮,陳於奉天殿。(《禮志》。 )
凡賜宴:文臣四品以上及諸學士,武臣都督以上,皆宴殿上;經筵官及翰林講讀、尚寶司卿、六科都給事中暨文臣五品堂上官、武臣都指揮以上官、宴中左、中右門;翰林院、中書舍人、左、右春坊、御史、欽天監、太醫院、鴻臚寺官及五品以上官,宴于丹墀;(《春明夢餘錄》。 )
成祖初,以冊立中宮,宴文武羣臣四品以上於奉天殿,五品以下於丹墀;命婦宴於坤寧宮。(《明政統宗》。 )
永樂元年四月癸亥,萬壽節宴百官。詔豫定班次:命駙馬、儀賓及隨侍各王來朝官宴於三公府;四品以上文武官諸學士侍宴奉天殿;在京各衙門堂上、六品以上官、近侍官、修史官宴於中左門外;進表官、四夷朝貢宴於中右門;余文武宴于丹墀內。(《實錄》。 )
八年七月,上至北京,大宴羣臣於奉天殿。未預宴者,各賜之鈔。(《明政統宗》。 )
十九年正月甲子朔,以北京郊、社、宗廟及宮殿成,大宴。(《禮志》。 )
二十年九月辛未,論從徵功勞,將士分四等賜宴。楊榮、金幼孜皆列前席,受上賞。(《楊榮傳》。 )
二十二年五月丁酉,宴從徵文武大臣於應昌。命中官歌太祖御製詞五章,曰:“此先帝所以垂戒後嗣也,雖在軍旅,不敢忘。”己亥,次威遠州,復宴羣臣。自制詞五章,命中官歌之。(《本記》。 )
文皇友愛諸弟,每來朝,賜於華蓋殿。世子、郡王,則皇太子宴於文華殿。獨宴尚師哈立麻亦華蓋殿,蓋以親王例待之也。(《春明夢餘錄》。 )
永樂間,尚書滿九載,如:趙Р、夏原吉、蹇義、方賓,副都御史李慶,賜宴華蓋、武英等殿。後內閣一品九載,亦如之。(同上。 )
凡百官於奉天、華蓋、謹身、武英等殿侍宴、奏對,皆穿禮鞋上殿。違者罪之。(王圻《通考》。 )宣德三年三月,宴大臣於西苑。(《三編》。 )
賜宴之日,其官卑祿薄者免宴,賜以鈔,謂之節錢。(《春明夢餘錄》。 )八年正月,宴卓異官何文淵等七人於闕廷。(《大政記》。 )
洪武初,賜諸進士宴於中書省。宣德五年,賜宴於中軍都督府。八年,賜宴於禮部。遂著爲令。(《選舉志》。 )
皇太后聖誕,正統四年,賜宴午門。東宮千秋節,永樂間賜府部堂上、春坊、科道、近侍、錦衣衛及天下進箋官宴於文華殿。宣德以後,俱宴午門外。(《禮志》。 )
正統六年九月,三殿成。十一月甲午朔,上御奉天殿,賜文武落成宴。(《三編》。 )十年正月,宴天下來朝賢能官於禮部。(《通典》。 )
天順二年十一月,罷冬至宴。上謂李賢曰:“節固當宴,但殺牲畜太多。尚有正旦、慶成,一歲四宴,朕欲減之。”由是每歲二宴,至正旦亦或不宴,唯慶成一宴,歲以爲常。(《憲章錄》。 )
嘉靖二年十二月,帝以災異頻仍,欲罷明年郊祀慶成宴。裴紹宗言:“祭祀之禮,莫大於郊丘。君臣之情,必通於宴享。往以國戚廢大禮,今且從吉,宜即舉行。豈可以災傷復免。”修撰唐皋亦以爲言。從之。(《明記》。 )
三年正月庚辰,免上元節宴。(《實錄》。 )
六年正月,大祀。先期,禮官以宴請。帝曰:“郊祀慶成,次日設宴,乃祖宗朝故典。蓋以上帝監歆,君臣歡會,其禮誠不可廢也。今四方災異非常,方欲上下同加修省,恐多費勞民。可暫免一年,以見朕奉天恤民之意。惟四夷使臣,賜宴如故。”(《通典》。 )
武定侯郭勳以會武宴列尚書下,疏爭之。兵部尚書李鉞言:“中府官之有會武宴,猶禮部之有恩榮宴也。恩榮,禮部爲主;會武,中府爲主:故皆列尚書之次。《宴圖》可徵,不得引團營故事。”帝竟從勳言。(《李鉞傳》。 )
十年九月乙丑,西苑宮殿成。帝置宴,見兵部尚書王時中、工部尚書蔣瑤席在外,命移殿內,而移皇親於殿右以讓瑤,曰:“親親不如尊賢。”(《蔣瑤傳》。 )
隆慶元年八月,詔翰林官撰中秋宴致語。徐階言:“先帝未徹几筵,不可宴樂。”帝爲罷宴。(《徐階傳》。 )
萬曆十三年,大學士申時行特賜宴,禮部、九卿、三品皆陪列。蓋前所未有也。(《春明夢餘錄》。 )○賜食
洪武中,每旦親朝畢,上御奉天門,或華蓋、武英等殿。公、侯、一品官侍坐門內,二品至四品及翰林院坐門外,五品以下官于丹墀內贊拜,叩頭就坐。光祿寺進膳,各設饌,食畢,叩頭而退。日以爲常。二十八年十月,以禮臣言,罷之。(《昭代典則》。 )
宣德四年十二月,帝以霜寒,命光祿寺賜早朝官羊酒。謂侍臣曰:“皇祖考臨朝,旦常賜食,必謹識無忘。”(鄭元錫《明書》。 )
卷十三 禮八(嘉禮 )
◎上尊號徽號
吳元年十二月癸丑,相國李善長等奉表勸進。帝曰:“始吾即王位,不得已勉從衆言。今卿等復勸即帝位,恐德薄不足當之。”羣臣固請,上固卻之。明日,善長等復請曰:“殿下謙讓之德,著於四方,感於神明。願爲生民計,早徇羣臣之請。”上曰:“中原未平,軍旅未息。吾意天下大定,然後議此,而卿等屢請不已。此大事,須詳酌禮儀而行。”
洪武元年正月乙亥,昭告上帝皇只,追尊四代祖考妣爲皇帝、皇后,奉上玉寶玉冊。冊曰:“祖父有天下傳之子孫,子孫有天下追尊祖考,此古今之通義也。某遇天下兵起,躬擐甲冑,戡定四方,以安人民,土地日廣,皆祖考深仁厚德所致也。諸臣庶推尊爲皇帝,先世考妣未致尊崇,謹上皇帝、皇后尊號。”(已上《大訓記》。 )
天子登極,奉母后或母妃爲皇太后,則上尊號。其後或以慶典推崇皇太后,則加二字或四字爲徽號。上徽號致詞,而上尊號則止進冊寶。(《會典》。 )
上皇太后尊號,自宣宗登極始。(《禮志》。 )
英宗復辟,岷王徽糅請上皇太后尊號。禮部以非本朝故事,乃止。已而尚寶司少卿錢溥謂陳汝言曰:“復辟之初,非奉太后詔,誰敢提兵入禁?今論功行賞無虛日,而母后徽號未加,寧非闕典?”汝言以聞。帝大悅。及問李賢,曰:“此莫大之孝也!遂上尊號曰聖烈慈壽皇太后。明代宮闈徽號自此始。(《三編》。 )
憲宗即位,議上兩宮徽號。中官夏時欲獨尊貴妃爲太后,李賢、彭時持不可。頃之,中官傳貴妃旨曰:“子爲皇帝,母爲皇太后。豈有無子而稱太后者?宣德間有故事。”彭時曰:“今日事與宣德異。胡後上表讓位,故正統初不加尊。今名分固在,安得爲比?”中官曰:“如是,何不草讓表?”時曰:“先帝時未嘗行,今誰敢草?”中官復厲聲怵之。時拱手面天曰:“太祖、太宗神靈在上,誰敢二心?錢後無子,何所規利而爲之爭?不忍默者,欲全主上聖德耳!若推大孝之心,則兩宮尊爲宜。”賢亦極言之,議遂定。將上冊寶,彭時曰:“兩宮同稱,則無別;錢皇后請加二字,以便稱謂。”從之。(《彭時傳》。 )
嘉靖十五年十二月甲寅,兩宮皇太后徽號增至八字,皇太后張氏加上“昭聖共安康惠茲壽”,皇太后蔣氏加上“章聖慈仁康靜貞壽”(《大政記》。 )
神宗即位,上兩宮尊號。舊制:天子立,尊皇后爲皇太后。若有生母稱太后者,則加徽號以別之。馮保欲媚貴妃,因以並尊風張居正。下廷臣議,尊陳皇后曰仁聖皇太后,生母貴妃李氏曰慈聖皇太后。始無別矣。(《后妃傳》。 )
◎冊封皇子
洪武三年二月,考定諸王冊封禮儀寶制。四月辛酉,以封建告太廟,宴羣臣於奉天殿及文華殿。帝諭廷臣曰:“元失其馭,羣雄並起。四方鼎沸,民遭塗炭。朕躬率師旅,以靖大難,皇天眷佑,海宇寧謐。然天下之大,必樹藩屏,上衛國家,下安生民。今諸子既長,宜各有爵,分鎮諸國。朕非私其子,乃遵古先哲王之制,爲久安長治之計。”羣臣對曰:“陛下封建諸王,以衛宗社,天下萬世之公議。”帝曰“先王封建,所以庇民。周行之而久遠,秦廢之而速亡。漢、晉以來,莫不皆然。其間治亂不齊,特顧施爲何如耳!”
乙亥,冊封諸皇子爲王。詔天下曰:“朕惟帝王之子,居嫡長者必正儲位;其諸子當封以王爵,分茅胙土,以藩屏國家。朕今有子十人,即位之初,已立長子標爲皇太子,諸王之封,本待報賞功臣之後;然尊卑之分,所宜早定。乃以四月七日,封子爽爲秦王、岡爲晉王、棣爲燕王、肅爲吳王、楨爲楚王、爲齊王、梓爲潭王、杞爲趙王、檀爲魯王、從孫守廉爲靖江王;皆授以冊寶,置相、傅、官屬。”
冊秦王文曰:“昔君天下者,必建屏翰,然居位受福,國於一方,並簡在帝心。第二子爽,今命爾爲秦王,永鎮關中,豈易事哉!朕起農民,與羣雄並驅,艱苦百端,志在奉天地,享神只。張皇師旅,伐罪弔民,時刻弗怠,以成大業。今爾有國,當恪敬守禮,祀其宗社山川,謹兵衛,恤下民,必盡其道,體朕訓言,尚其慎之!”(諸王文同。 )
冊靖江王文曰:“朕稽古帝王,撫有方夏,必茂建親支,所以敦族固本,其來尚矣。朕既爲天子,追念吾兄。以爾守謙,兄之孫也,俾王靖江,以鎮廣海之域。毋忘訓語,益修厥身,尚其慎哉!”(已上《大訓記》。 )
二十八年八月,更定皇太子、親王等封爵冊寶之制。皇太子、親王俱授金冊金寶,皇太子妃、王妃、公主授金冊,不用寶。(《大政記》。 )
成化末,封岐、益、衛、衡、雍五王。帝親告奉先殿,遣使就各王府冊之。罷臨軒禮。諸王當襲封者,俱於歲終遣官冊封。嘉靖中,改於孟春,著爲令。(《通典》。 )
崇禎十四年九月辛卯,封皇子慈炯爲王。先是,上諭禮臣曰:“朕第三子慈炯,年已十齡,敬遵祖制,宜加王號。但既受冊封,必具冕服。而《會典》開載,年十二、十五始行冠禮。十齡受封、加冠二禮並行,可乎?”於是禮臣歷考典故,參稽經傳以奏。乃冊封爲定王,仍俟至十二歲始行冠禮。(《諸王傳》。 )
◎行幸
洪武元年四月甲子,車駕發京師、幸汴梁。五月庚寅,至汴梁。辛卯,改汴梁曰開封府。六月壬寅,躬祀開封府諸神,仍遣官祭境內山川。(《大政記》。 )
八月己巳,詔以應天爲南京,開封爲北京。壬午,幸北京。(《本紀》。 )
二年九月癸卯,詔以臨濠爲中都。(《大政記》。 )四年二月甲戌,幸中都。(《本紀》。 )
五年,定出巡儀注:車駕出入,有司肅清道路;官民不許開門觀望、行、立;所在官員父母合迎駕者,於仗外路右叩頭俯伏,候車駕前行方起;若遇駐蹕之處,合迎駕之人行五拜禮。(王圻《通考》。 )
八年四月辛卯,幸中都。(《本紀》。 )
永樂六年八月丙戌,詔曰:“成周營洛,肇啓二都。有虞勤民,尤重巡省。朕君臨天下,統御之初,已升北平爲北京。今國家無事,省方維時,將以明年二月,巡幸北京,命皇太子監國。親王止離王城一程迎候,官吏軍民於境內朝見,非經過之處,毋得出境。凡道途供應,皆已節備,有司不得有所進獻。”尋命禮部頒巡狩禮,並行直省。凡有重事及四夷來朝與進表者,俱達行在所;小事達京師,啓皇太子奏聞。(《實錄》。 )
是年,改定巡狩儀:車駕將發,奏告天地、社稷、太廟、孝陵,祭大江、旗纛等神,祭於承天門;將至北京境上,設壇祭北京山川等神;車駕至北京,奏告天地,祭境內山川。(王圻《通考》。 )
八年七月壬午,至北京。十一年二月甲子,幸北京。十五年三月壬子,北巡。
宣德五年九月乙卯,巡近郊。己未,還宮。十月丙子,巡近郊。至洗馬林,遍閱城堡兵備。(已上《本紀》。 )
六年七月,帝微行。漏下十二刻,帝從四騎幸楊士奇宅。士奇倉皇出迎,頓首曰:“陛下奈何以宗廟社稷之身自輕?”帝曰:“朕思卿一言,故來耳!”越數曰,帝遣內官問士奇:“微行有何不可?”對曰:“陛下尊居九重,幽隱豈能遍洽?萬一冤夫怨卒窺間竊發,誠不可不慮。”後旬餘,獲二盜,如士奇言。帝曰:“今而知卿之愛朕也。”(《三編》。 )
九年九月,上率師巡邊。癸未,車駕發京師。庚子,迴鑾。(王圻《通考》。 )正統十三年十月,幸大興降寺。(《三編》。 )天順三年十月己未,幸南海子。
四年十月戊辰,幸南海子。(已上《本紀》。 )正德九年二月庚子,帝始微行。(王圻《通考》。 )
十二年七月,帝聽江彬言,將出關幸宣府。巡關御史張欽上疏諫曰:“比者人言紛紛,謂車駕欲度居庸,遠遊邊塞。臣度陛下非慢遊,蓋欲親征北寇也。不知北寇猖獗,但可遣將徂徵,豈宜親勞萬乘?英宗不聽大臣言,六師遠駕,遂成己巳之變。夫匹夫猶不自輕,奈何以宗廟社稷之身,蹈不測之險?況今內無儲貳,國家多事。甘肅有吐蕃之患,江右有┝賊之擾,淮南有漕運之艱,巴蜀有采辦之困,京畿諸郡,夏夢少收,秋潦爲。而陛下不虞禍變,欲縱轡長驅,觀兵絕塞,臣竊危之。”已聞朝廷切諫皆不納,復疏言:“臣愚以爲乘輿不可出者有三:人心搖動,供億浩繁,一也;遠涉險阻,兩宮懸念,二也;北寇方張,艱與之角,三也。臣職居言路,奉詔巡關,分當效死,不敢愛死以負陛下。”疏入,不報。八月朔,帝微行至昌平,傳報出關甚急。欽命指揮孫璽閉關,納門鑰藏之。分守中官劉嵩欲詣昌平朝謁。欽止之曰:“車駕將出關,是我與君今日生死之會也。關不開,車駕不得出;違天子命,當死。關開,車駕得出;天下事不可知,萬一有如土木,我與君亦死。寧坐不開關死,死且不朽。”頃之,帝召璽。璽曰:“御史在,臣不敢擅離。”乃更召嵩。嵩謂欽曰:“吾,主上這有奴也。敢不赴?”欽因負敕印,手劍坐關門下,曰:“敢言開關者斬。”夜草疏曰:“臣聞:天子將有親征之事,必先期下詔廷臣集議。其行也,六軍翼衛,百官扈徵,而後有車馬之音,羽旄之美。今寂然一不聞,輒雲:‘車駕即日過關。’此必有假陛下名,出邊句賊者。臣請捕其人,明正典刑。若陛下果欲出關,必兩宮用寶,臣乃敢開。不然,萬死不奉詔。”奏未達,使者復來。欽拔劍叱之曰:“此詐也!”使者懼而返,爲帝言:“張御史幾殺臣。”帝大怒,顧錢寧:“爲我趣捕殺御史。”會梁儲、蔣冕等追至沙河,請帝歸京師。帝徘徊未決,而欽疏亦至。廷臣又多諫者。帝不得已,乃自昌平還,意怏怏未已。又二十餘日,欽巡白羊口。帝微服自德勝門出,夜宿羊房民舍,遂疾馳出關,數問御史安在?欽聞,追之已不及。欲再疏諫,而帝使中官谷大用守關,禁毋得出一人。欽感憤,西望痛哭。於是京師傳張御史閉關三疏雲。(《張欽傳》。 )
十三年正月丙午,至自宣府。命羣臣具彩帳、羊酒郊迎,御帳殿受賀。辛酉,復如宣府。(《本紀》。 )
七月丙午,復如宣府。工科都給事中石天柱念帝盤遊無度,羣臣雖諫,帝意不回,思所以感動之者,乃刺血草疏,略曰:“臣竊自念:生臣之身者,臣之親也;成臣之身者,累朝之恩也。感成身之恩,欲報之於陛下者,臣之盡心也。因刺臣血,以寫臣心。明臣愚忠,冀陛下憐察。數年以來,星變、地震、大水、奇荒,災異不可勝數,而陛下不悟。禍延太皇太后,天之意欲陛下居衰中,悔過自新,以保大業也。倘或不悟,天意或幾乎息矣。夫大位者,奸之窺也。昔太康田於洛,煬帝行幸江都,皆以致敗,可不鑑哉?方今朝廷空,邊鄙空,城市空,倉廩空,天下皆知危亡之禍,獨陛下不知耳。治亂安危,在此行止,此臣所痛心爲陛下惜,復昧死爲陛下言也。”凡數千言。當天柱刺血時,恐爲家人所阻,避居密室,雖妻子不知。既上,即易服待罪。聞者皆感愴,而帝不悟也。(《石天柱傳》。 )
十四年二月壬申,至自宣府。(《本紀》。 )
是年三月,帝議南巡。修撰舒芬等上疏極諫曰:“古帝王所以巡狩者,協律度、同量衡、訪遺老、問疾苦,黜陟幽明、式序在位,是以諸侯畏焉,百姓安焉。若陛下之出,不過如秦皇、漢武侈心爲樂而已,非能行巡狩之禮者也。博浪、柏谷,其禍亦可鑑矣。近者西北再巡,六師不攝,四民告病。哀痛之聲,上徹蒼昊。傳播四方,人心震動。故一聞南巡詔書,皆鳥驚獸散。而有司方以奉迎爲名,徵發嚴急。江淮之間,蕭然煩費。萬一不逞之徒,乘勢倡亂,爲禍非細。且陛下以‘鎮國公’自命,苟至親王國境,或據勳臣之禮以待陛下,將北向朝之乎?抑南面受其朝乎?假令循名責實,深求悖謬之端,則左右寵幸無死所矣。尚有事堪痛哭不忍言者,宗藩蓄劉濞之釁,大臣懷馮道之心,以祿位爲故物,以朝署爲市廛,以陛下爲弈棋,以革除年間爲故事,特左右寵幸知術短淺,無能以此言告陛下耳!使陛下得聞此言,雖禁門之外,亦將驚蹕而出,尚敢輕騎慢遊哉!”(《舒芬傳》。 )
八月癸未,車駕發京師。十二月丙戌,至南京。(《本紀》。 )江彬又欲導帝幸蘇州,下浙江,抵湖、湘。諸臣極諫。會其黨亦勸阻,乃止。(《三編》。 )
嘉靖十六年三月癸酉,如天壽山。丙午,幸大峪山。
十八年二月乙卯,幸承天。幸酉,次真定,望於北嶽。三月己巳,渡河,祭大河之神。幸未,次鈞州,望於中嶽。四月壬子,至自承天。甲子,幸大峪山。(已上《本紀》。 )
隆慶二年二月丙子,幸南海子。先是,左右有言南海子之勝者。上將往幸,都給事中王治率同官諫,內閣徐階、尚書楊博等並阻止,皆不聽。至則荒莽沮溼,上甚悔之。(《王治傳》。 )
◎視學
洪武五年,京師文廟成,車駕幸太學,行釋奠禮。(《春明夢餘錄》。時以應天府學爲國子學,蓋在應天府學行禮。至十五年別立國子監成,太祖復於國子監行釋奠禮。 )
十五年五月己未,國子學新成。帝將行釋菜禮。侍臣有言:“孔子雖聖,人臣也,禮宜一奠再拜。”帝曰:“昔周太祖如孔子廟,左右謂不宜拜。周太祖曰:‘孔子百世帝王師,何敢不拜?’今朕有天下,敬禮百神,於先師禮宜加崇。”乃命禮部尚書劉仲質詳議。仲質請帝服皮弁執圭,詣先師位前,再拜獻爵,又再拜。退易服,乃詣彝倫堂命講。庶典禮隆重。詔曰:“可。”(《劉仲質傳》。 )
永樂四年三月辛卯朔,帝詣國子監。禮部尚書鄭賜引宋制,請服靴袍再拜。帝不從,仍服皮弁行四拜禮。御彝倫堂授經。設几榻,賜講官及大臣、翰林坐。祭酒、司業、博士、助教序進,坐講,諸生環列以聽。(《禮志》,《三編》。 )
正統九年二月,太學成。三月辛亥朔,幸太學,釋奠先師。祭酒李時勉當進講,會久病。及升堂講《尚書》,詞旨清朗。上悅、賜予有加。(《本紀》及《時勉傳》。 )
成化元年三月丁巳,帝視太學,釋奠先師。始加牲,用樂。停祭酒官以下宴,止宴衍聖公三氏子孫於禮部。
弘治元年三月癸酉,幸太學。先期,致齋一日。奠加幣,牲用太牢,改分獻爲分奠。尚書王恕請之也。(已上《史概》。 )
嘉靖十二年三月丙辰,上以先師祀典既正,再視學。命大臣致奠啓聖公祠。(《禮志》。 )隆慶元年八月癸未朔,釋奠於先師孔子。(《本紀》。 )
天啓五年三月甲寅,釋奠於先師孔子。(《本紀》。 )魏忠賢欲先一日聽祭酒講。又議裁諸聽講大臣賜坐茶禮。吏部尚書崔景榮力持不可,乃止。(《景榮傳》。 )
崇禎十四年八月,行釋奠禮。禮部先以八月初四請,已報可。是日丁未。舊例:丁祭遣閣臣行禮。乃改是月十八日躬行釋奠,而初四日仍遣閣臣行禮。(《春明夢餘錄》。 )
十七年二月釋奠,遣大學士魏藻德行禮。是日天氣晴明,臨祭各官甫就拜位,大風忽起,殿上燈燭盡減,庭下松檜作怒號聲,黃沙如雨下,竟不能成禮而罷。(同上。 )
卷十四 禮九(嘉禮 )
◎經筵日講洪武三年二月,上御東閣。學士宋濂、待制王講《大學》。
十六年八月,上御謹身殿,命東閣大學士吳沈等進講《周書立政。》
十八年九月,上御華蓋殿。大學士朱善以《周易》進講。(已上《禮通考》。 )
洪武中,令儒臣更番入禁中,每日輪一員進講侍直,誤者罪之。如大學士吳沈嘗坐進講遲誤被劾。(《殿閣詞林記》。 )
永樂二年六月朔,御文華殿。大學士楊士奇以《大學》講義進,上覽其文,善之。遂命翰林、春坊諸臣,分撰諸經講義,與閣臣再閱。有未當處,悉與改正,然後呈講。
宣德二年二月己酉,御文華殿,召翰林進講《離婁篇》。三年二月,進講《舜典》,因命左右出菜茗以賜講官。(已上《禮通考》。 )
宣德以前,儒臣進講無定日,亦無定所。正統元年三月,楊士奇、楊榮、楊溥請開經筵,並擇老成識達大體者數人,以供侍講之職。太皇太后然之,命士奇、榮、溥及侍講學士王直等爲經筵官,以月之二日、十二日、二十二日會講文華殿。餘日仍令講讀官四人入講經史。(《三編》。 )
正統初選經筵官,閣臣悉以翰林院官充選。時章後在內,批雲:“如何不見居外賢良?”以旨付宏文館,於是劉球諸人自部屬進次經筵。(陸釒弋《病逸漫記》。 )
景泰元年二月癸未,初開經筵。上每臨講幄,輒命中官擲金錢於地,任講官遍拾之,號恩典。文臣與者,內閣高等外,惟儀銘、俞山、俞綱、蕭、趙琬數人而已。(《儀銘傳》。 )
八月,御經筵。先是御史許仕達上言:“經筵之講,一暴十寒,聖學何以有成?正統間,上下矇蔽,無敢言者。願陛下於經筵之外,日召儒臣講論經史。稽之於古,驗之於今,以應無方之變。”優詔褒答。(《實錄》。 )
故事:勳臣不知經筵,閣臣俱同知經筵。至李賢,以首輔與勳臣俱知經筵,遂以爲例。(《春明夢餘錄》。 )
成化五年八月,復御經筵。先是劉定之請:“經筵兼講太祖御製諸書,斥異端邪教,勿令害政耗財。”上留其疏,至是乃詔行之。(《憲章錄》。 )
弘治元年三月,吏部侍郎楊守陳請遵祖制,開大小經筵。略言:“大經筵但如舊制。若小經筵,當擇端介博雅之臣,以次進講。凡前朝典籍,祖宗謨訓,百官章奏,皆當貯文華後殿,退朝披覽。日令內閣一人,講官二人,居前殿右廂,有疑輒問。一日間,居文華殿之時多,處乾清宮之時少,則欲寡心清,臨政不惑,而出治之本立矣。”帝遂於月之丙子開經筵。翼日丁丑,命儒臣進講。(《楊守陳傳》。 )
七月,文華殿日講畢,賜講官程敏政等各織金緋衣金帶。上皆呼“先生”而不名。(王圻《通考》。 )
諭德王華在講幄最久,孝宗甚眷之。李廣貴幸;華講《大學衍義》至唐李輔國與張後表裹用事,指陳甚切。帝命中官賜食勞焉。(《王守仁傳》。 )
五年二月,定經筵俱用吉服。(《大政記》。 )
十年三月,有詔以下旬御經筵。給事中楊廉言:“故事:經筵一月三舉。苟以月終起,以月初罷,則進講有幾?且經筵起而後日講繼之;今遲一日之經筵,即輟一日之日講也。”報聞。(《儒林楊廉傳》。 )
侍講學士王鏊充講官。中貴李廣導帝遊西苑。鏊講:“文王不敢盤於遊田,”反覆規切,帝爲動容。講罷,謂廣曰:“講官指若曹耳!”(《王鏊傳》。 )
十八年二月,上御經筵。學士張元禎請講《太極圖》、《西銘》等書。上觀之喜曰:“天生斯人,以開朕也。”元禎長不逾中人,每日講,上特設低幾聽之。(《元禎傳》。 )
正德元年三月丁亥,大學士劉健等言:“自開講以來,不時傳旨暫免者,多以兩宮朝謁爲詞。近又云:擇日乘馬。臣等愚見,以爲乘馬等事,似與講學兩不相妨。至於慈宮問安,往來不過頃刻。且兩宮以宗社爲念,見皇上勤於講學,亦必喜動顏色。今以頃刻之問安,而廢一日之學業,恐非所以慰聖顏,承慈意也。伏乞日勤聽講,除舊例假日外,其餘尋常之日,不暫停免。使臣等得以少效涓埃,則聖德日隆,聖治日新矣。”報可。
九月戊寅,上御經筵。先是經筵既開,以暑月停免。至八月,劉健等以爲請。時上方大婚,命俟九月。至是,司禮監復傳旨,欲免午講。健等以:“先帝故事,日再進講。伏乞聖明少留數刻,使臣等照舊每日二次進講。庶幾盡保傅之責,以免曠職之愆。”(已上《實錄》。 )
二年三月,上御經筵。詹事楊廷和、學士劉忠直講。講畢,因致規諫語。上退,語劉瑾曰:“經筵講書耳!何添出許多話來?”瑾曰:“二人可令南京去。”於是並遷南侍郎。(《昭代典則》。 )
嘉靖元年五月,命經筵輟講。林俊舉祖宗勤學故事以諫,不聽。(《林俊傳》。 )
六月丁丑,大學士楊廷和等上言:“近以暑日,傳旨經筵日講俱暫免,又免午奏。臣等職司輔導,實有未安。伏乞宮中無事,不廢讀書。其《大學》、《尚書》,容臣等接續前日所講讀者,量進起、止。仍不時御文華殿召見臣等,俯賜訪問。”上是之。已而編修湛若水亦以爲言,俱報聞。(《實錄》。 )
六年六月,上諭:講官日輪一員,將經書《通鑑》撮其有關君德者,直錄其義以進。楊一清言:“經書淵微,《通鑑》浩繁、請日講《大學衍義》。”從之。(《通紀》。 )
是月,定講《大學衍義》儀。每月初三、初八、十三、十八日,用經筵講官二員進講,內閣學士一員侍班。講畢,賜茶酒飯,俱如日講儀。(《王禮通考》。 )
經筵講官及執事官失儀,舊制:許令出班請罪,得面宥。世宗以經筵乃講學親賢之地,一切差誤,令侍儀科道退而具奏,免其自請。(《春明夢餘錄》。 )
八年三月,上御經筵。國子祭酒陸深進講,言:“經筵講章必送內閣裁定,是其意盡出閣臣,講官不過口宣之耳。此於大義未安,而感孚之道亦甚相遠。請容臣等各陳所見,因以觀臣等之深淺。更請自訓詁衍繹之外,凡天下政事典章,得依經比義,條列陳奏,以裨聖學。”上以深欺罔,詔降一級,謫延平同知。(《通紀》。 )
十年,定無逸殿講儀。(《五禮通考》。 )
十二年五月,召講官廖道南進講《論語高宗諒陰節》。吏部尚書汪釒宏求大學士張孚敬改題,以其有“君薨,聽於冢宰”句。道南執不肯,孚敬遂具揭帖以進。上批雲:“前日徐縉講《孟敬子章》,撤去二節‘人之將死’不講。夫死生人道之常,何諱有?如卿等言,則忠讜之論何由得聞?還命道南照舊進講。”(王圻《通考》。 )
隆慶六年,定:每日早講畢,帝進暖閣少憩,閱章奏。閣臣等退西廂房。久之,率講官再進午講,講《通鑑節要》及《貞觀政要》。講畢,帝還宮。凡三、六、九視朝日,暫免講讀。(《禮志》。 )
神宗即位,張居正請定三、六、九日視朝,餘日御文華殿講讀。(《三編》。 )
萬曆初,御經筵畢,覽《貞觀政要》,曰:“唐太宗多有慚德,魏徵大節有虧。”命以後講《禮記》,其《貞觀正要》停講。(《春明夢餘錄》。 )
二年十二月,講讀畢,問張居正:“元夕鰲山煙火,祖制乎?”對曰:“非也。成化間,以奉母后。當時諫者,不獨言官,即翰林亦有三四人上疏。糜費無益,所當節損。”上曰:“然。”明年元夕,罷煙火鰲山。(同上。 )
是年,定經筵春講,以二月十二日起,至五月初二日止;秋講以八月十二日起,至十月初二日止。(《禮志》。 )
六年十二月甲辰,張居正以聖學方新,經筵日講,遠稽古訓,不若近事之可徵;上溯先王,不若家法之易守。乃屬儒臣將太祖、列聖《實錄》、《寶訓》分類編輯,以經筵日進講。上嘉納之。(《春明夢餘錄》。 )
十五年二月,罷日講。申時行請免日講,仍進講章,以備觀覽。自後爲故事,講筵遂永罷。(《申時行傳》。 )
熹宗初御講筵,內閣戒講官宜簡要,講畢勿多獻。孫承宗曰:“主上幼衝,正宜詳明切直,博引曲譬。若講官聽中堂爲芟改,中堂又視中官爲忌諱,則講筵爲無人矣。”講官李光元亦言:“講章不宜芟改。”上書爭之。(《春明夢餘錄》。 )
天啓二年十月,文震孟上《勤政講學疏》。略言:“經筵日講,臨御有期。學非不講,然侍臣進講,鋪敘文辭,如蒙師誦說已耳。祖宗之朝,君臣相對,如家人父子,諮訪軍國重務,閭閻隱微,情形畢照,奸詐無所藏。左右近習,亦無緣矇蔽。若僅尊嚴如神,上下拱手。經傳典謨,徒習故事。安取此正笏垂紳、展書簪筆者爲?”(《震孟傳》。 )
時有詔停經筵日講。給事中周朝瑞等言:“此果出聖意,輔臣當引爭。如輔臣阿中涓意,則其過滋大。且主上衝齡,志意未定,獨賴朝講不輟,諸臣得一覲天顏,共目指鹿之奸。今常朝已漸傳免,儻並講筵廢之,九閽既隔,無謁見時。司馬門之報格不入,呂大防之貶不及知,國家大事去矣。”會禮部亦以爲言,乃命曰講如故。(《朝瑞傳》。 )
崇禎元年,文震孟官中允,充日講官,在講筵最嚴正。時大臣數逮繫,震孟講《魯論》“君使臣以禮”一章、反覆規諷。帝即降旨出尚書喬允升、侍郎胡世賞於獄。帝嘗足加於膝,適講《五子之歌》,至“爲人上者奈何不敬,”以目視帝足。帝即袖掩之,徐爲引下。時稱“真講官。(《震孟傳》。 )
三年,日講官羅喻義呈講章於政府。溫體仁今改,不從。體仁怒,上言:“故例:唯經筵進規,多於正講。日講則講多規少。今喻義以日講用經筵之例,令刪改不從。”乃下吏部議。喻義奏辯曰:“講官於正文外,旁及時事,亦舊制也。臣展轉敷陳,冀少有裨益。體仁刪去。臣誠恐愚忠不獲上達,致忤輔臣。今稿草具在,望聖明省覽。”部議:革職閒住。(《喻義傳》。 )
十五年,倪元璐以大司農充講官,講“生財有大道”一節,極言加派聚斂之害。上震怒,謂:“邊餉匱乏,部中未見有長策,徒作此皮面語。”元璐徐曰:“臣儒者,所陳雖是書生語,然不敢懷利以事君。”上默然。次日謂閣臣曰:“講筵有問難而無詰責。昨日之言,朕甚悔之。”(《春明夢餘錄》。 )
◎東宮出閣講學
洪武元年十月,建大本堂。命魏觀侍太子說書及授諸王經。又選國子生國琦、王璞、張傑等十餘人,侍太子讀書禁中。琦等入對謹身殿。帝謂殿中侍御史郭淵文等曰:“諸生於文藝習矣。然與太子處,當端其心術,不流浮靡。”(《紀明》。 )
初,太祖命學士宋濂授皇太子諸王經於大本堂,後於文華後殿。世宗改爲便殿,遂移殿東廂。(《禮志》。 )
濂傅太子,先後十餘年,凡一言動,皆以禮法諷勸,使歸於道。至有關政教及前代興亡事,必拱手曰:“當如是,不當如彼。”皇太子每斂容嘉納,言必稱“師父”雲。(《宋濂傳》。 )
天順二年四月乙丑,皇太子出閣講讀。上語廷臣曰:“東宮講讀宜在文華殿,朕欲移居武英殿,但早晚朝見太后不便。”乃以左廊居東宮。(《昭代典則》。 )
成化十八年十二月,《文華殿大訓》成。書凡二十八卷,列綱四:曰《進學》,曰《養德》,曰《存倫》,曰《明治》。帝親制文弁其首,命詹事彭花、中允周經等進講於太子。太子每起立拱聽。萬安以爲勞,謂講官宜請坐聽。華與經不從,竟得如禮。(《三編》。 )
弘治十一年三月己亥,皇太子出閣讀講。東宮宦豎不欲太子近儒臣,數以事間之。詹事吳寬上疏曰:“東宮講學,寒暑風雨則止,朔望令節則止。一年不過數月,一月不過數日,一日不過數刻。是進講之時少,輟講之時多,豈容復以他事妨之?古人八歲就傅,即居宿於外,欲令離近習,親正人。庶民且然,況太子天下本哉?”(《吳寬傳》。 )
十五年,尚書馬文升奏:“皇太子當進學之時,雖日出讀書,止在左春坊與二三內閣翰林等官相接。且去處頗狹,未甚從容。古者帝王之教太子,左右前後,罔非正人,是以教諭而德成。臣愚請皇太子照皇上御經筵故事,每月三次,初六、十六、二十六,出御文華殿,令六部、都察院、諸卿、掌印官同內閣大臣、東宮講讀等官侍班讀書,庶皇太子收斂身心。相接日久,自然識見益廣。”疏入,帝不納。(《明臣奏議》。 )
嘉靖二十五年,皇太子生十一年,猶未出閣講學。御史周冕極言諭教不可緩,請早降綸音,慎選侍從。帝怒,謫雲南典史。(《周冕傳》。 )
萬曆二十年正月,給事中李獻可偕六科諸臣疏請豫教。言:“元子年十有一矣,豫教之典,當及首春舉行。儻謂內廷足可誦讀,近侍亦堪輔導,則禁闥幽間,豈若外朝之清肅,內臣忠敬,何如師保之尊嚴?”(《李獻可傳》。 )
二十二年,皇長子常洛出閣講學,時已十四歲。帝手諭閣臣,令議出閣講學禮儀。兵部請護衛,工部奏儀仗,禮部進儀注,皆留中。令止豫告奉先殿,朝謁兩宮,他禮皆廢。給事中張貞觀等言:“禮官議:‘御門受賀。’皇長子見羣臣之禮,載在舊儀。即諸王加冠,亦以成禮而賀,賀畢謁見。元子初出,乃不當諸王一冠乎?且謁謝止兩宮,而缺然於陛下及中宮母妃之前,非所以教孝。賀靳於二皇子,而漠然於兄弟長幼之間,非所以序別。”疏入忤旨,奪俸一年。(《張貞觀傳》。 )
三十七年二月,大學士葉向高請令東宮講學。時東宮輟講者五年,廷臣屢請,不得命。至是,向高擇吉以請,亦不報。自是,歲春秋必懇請,帝不納。(《向高傳》。 )
四十四年,皇太子輟講已十有二年。羣臣諫疏凡數百上。及是始命舉行,以詹事府劉一景等爲講讀官。皇太子進執事諸臣及賜酒饌,皆稱“先生”;進對進仿,敏妙合法。中外大悅。然一講而輟,後不復更舉矣。(《三編》。 )
崇禎十一年二月,太子出閣。十五年正月關講。閣臣條上講儀。七月,改慈慶宮爲端本宮。慈慶,懿安皇后所居也。時太子年十四,議明歲選婚,故先爲置宮,而移懿安後於仁壽殿。(《諸王傳》 )
◎冠禮
太子、皇孫年十二或十五始冠。天子自爲主,擇三公、太常爲賓贊。凡三加冠、一祝醴。成化間始定祝詞、醮詞、勒戒詞。其諸王冠、祝醮詞,皆洪武間定。(《會典》。 )
洪武元年,定皇太子冠禮。(《通典》。 )始加折上巾,再加遠遊冠,三加九旒冕。(陸釒弋《病逸漫記》。 )二十六年,定親王冠禮。(《會典》。 )
永樂九年十一月,立皇長子瞻基爲皇太孫,冠於華蓋殿。冕服如皇太子,玉圭如親王。(《三編》。 )景泰四年二月乙未,皇太子冠。(《大政記》。 )
成化十四年三月,續定皇太子冠禮:初加翼善冠,再加皮弁,三加冕旒。(《會典》。 )甲子,皇太子冠。(《大政記》。 )二十三年,更定親王冠禮。(《會典》。 )
弘治九年三月乙亥,皇太子冠。(《大政記》。 )
嘉靖二十四年,穆宗在東宮,方十歲,欲行冠禮。大學士嚴嵩、尚書費採初皆難之,後遂阿旨,以爲可行,而請稍簡煩儀,止取成禮。帝以冠當具禮,至二十八年始行之。(《禮志》。 )
三十一年三月癸未朔,裕王、景王行冠禮。賓自致祝,不再宣祝官。(《會典》。 )隆慶元年十一月,定東宮加冠儀注。宏孝殿、神霄殿亦當預告。
萬曆三年正月,帝擇日長髮,命禮部具儀。張居正等言:“禮重冠、婚。皇上前在東宮,已行冠禮、三加彌尊,執爵而。巨禮既成,可略其細,不必命部臣擬議。第先期至奉先殿、宏孝殿、神霄殿以長髮告。禮畢,詣兩宮皇太后,行五拜三叩頭禮。隨御乾清宮受賀。”帝是之,遂著爲令。(《通典》。 )
二十四年,禮部奏:’皇長子出閣在邇,合先行冠禮,以見講官。但尚未冊立;既不可遽用東宮之儀,又不可下同親王之服。姑令暫著常服出講,以待冊立之日,再行冠禮,如敕奉行。”禮科給事中楊天民奏:’皇長子已及十有五歲,加冠、選婚,正當其候。乞諭禮部擇吉具儀,及時並舉,則於大典有光。”(《典匯》。 )
二十九年,禮部尚書馮琦言:“舊制:皇太子冠,設冠席、醴席於文華殿內。今文華殿爲皇上臨御遣官之地,則皇太子冠、醴度應移於殿之東序。又:親王冠,舊設席於皇極門之東廡,今皇太子移席於殿東序,則親王應移席於殿西序。”從之。(《禮志》。 )
天啓元年正月,上行冠禮。科臣成明極爲規以獻。(《通紀》。 )
品官冠禮:始加緇布冠,再加進賢冠,三加爵弁。(《會典》。 )○婚禮
洪武元年,令:民間婚娶,並依《朱子家禮》。又令:男女婚姻各以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爲親者,並行禁止。(《會典》。 )十二月,定皇太子親王士庶婚禮。(《大政記》。 )
五年,詔曰:“古之婚禮,結兩姓之歡,以重人倫。近世以來,專論聘財,習染奢侈。宜令中書省集議,定製頒行,務從節儉,以厚風俗。違者,論罪如律。”(《會典》。 )
十七年十二月,翰林院待詔朱善上疏,論昏姻律。曰:“民間姑、舅及兩姨子女,法不得爲婚。仇家詆訟,或已聘見絕,或既婚復離。甚至兒女成行,有司逼奪。按舊律:‘尊長卑幼相與爲婚者,有禁。’蓋謂母之姊妹與已之身,是爲姑、舅、兩姨,不可以卑幼上匹尊屬。若姑、舅、兩姨子女,無尊卑之嫌。成周時,王朝相與爲婚者,不過齊、宋、陳、杞,故稱異姓大國曰伯舅,小國曰叔舅。列國齊、宋、魯、秦、晉,亦各自爲甥舅之國。後世晉王、謝,唐崔、盧、潘、楊之睦,朱、陳之好,皆世爲婚媾。溫嶠以舅子娶姑女,呂榮公夫人張氏即其母申國夫人姊女。古人如此甚多。願下羣臣議,馳其禁。”從之。(《朱善傳》。 )
二十六年正月,重定諸王、公主婚禮。(《大政記》。 )
永樂十四年四月,定皇太孫婚禮。儀仗如親王,降皇太子一等,而用象輅。(同上。 )深澤知縣王源勸民及時嫁娶,革其爭財之俗。(《王源傳》。 )
明興,諸帝即位後,行冊立禮。正統七年,英宗大婚,始定儀注。(《禮志》。 )
天順八年,憲宗即位。有司以遺詔請大婚。南京吏部侍郎章綸言:“山陵尚新,元朔未改。百日從吉,心寧自安。陛下踐阼之初,當以孝治天下。三綱五常,實原於此。乞俟來春舉行。”議雖不從,天下感重其言。”(《章綸傳》。 )
成化十八年十一月,禁諸王府不得與親屬爲婚。(《大政記》。 )
正德元年七月,帝將大婚,詔取太倉銀四十萬兩。御史趙佑言:“左右以婚禮爲名,將肆無厭之慾。計臣懼禍而不敢阻,閣臣避怨而不敢爭。用如泥沙,坐致耗國。”韓文亦連疏請,命減四之一。(《趙佑傳》。 )
嘉靖元年九月乙巳,以大婚期近。遣徐元祚告天地,郭勳告太廟。刑部尚書林俊上言:“今日之最急者,惟取法祖宗,躬行節儉。茲大婚屆期,六禮之儀,固不可缺,中外賞犒,爲費尤多。時絀舉贏,其何能濟?願一切罷省,崇節儉以爲天下先。”詔褒納之。(《實錄》。 )
舊制:立後謁內廟而已。嘉靖十三年正月,立皇后方氏,下禮臣議廟見禮。於是羣臣議,以天子立三宮以承宗廟,《禮經》有廟見之文。乃考據《禮經》,參稽《大明集禮》,擬儀注以上。至期,帝率後謁太廟及世廟。(同上。 )
三十二年正月,詔裕王、景王出邸,同日婚。禮部尚書歐陽德以裕王儲貳,不當出外,疏言:“曩太祖以父婚子,諸王皆處禁中。宣宗孝宗以兄婚弟,始出外府。今事與太祖同,請從初制。”帝不許。德又言:“《會典》醮詞,主器則曰‘承宗’,分藩則曰‘承家’,今裕王當何從?”帝不悅,然終諒其誠,婚亦竟不同日。(《歐陽德傳》。 )
萬曆六年,帝大婚屆期,以張居正充納采、問名副使,吉服從事。給事中李淶言:“大婚重典,而使居正變服從吉,駭觀聽,不宜。乞別簡用。”不聽。(《三編》。 )
十年議準:宗室奏選正配,仍奏請封號。俟有成命,方許成婚。若成婚在未封之先者,謂之擅婚。所生之子,止許請名,不許請封。(王圻《通考》。 )
又議準:宗室子女年十五以上,奏行本境內官軍、軍民之家及居官入籍年久者選擇婚配。雖系重結王親,亦必服屬無礙,方準題請授封成婚。(同上。 )
二十四年四月,以諸皇子婚,詔取太倉銀二千四百萬兩。戶部告匱,命嚴核天下積儲。(《本紀》。 )○鄉飲酒禮
洪武初,詔中書省詳定鄉飲酒禮。使民歲時宴會,習禮讀律。期於申明朝廷之法,郭敘長幼之節。遂爲定製。
五年四月戊戌,詔天下行鄉飲酒禮。每歲孟春孟冬,有司與學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於學校。民間裏社以百家爲一會,或糧長里長主之。年最長者爲正賓,餘以齒序。每季行之。讀律令,則以刑部所編申明戒諭書兼讀之。武職於每月朔日,以大都督府所編戒諭書率僚佐讀之。(已上《會典》。 )
是年,魏觀出知蘇州府,聘耆民周壽誼、楊茂、林文友,行鄉飲酒禮。(《魏觀傳》。 )十四年二月,申明鄉飲酒禮。(《大政記》。 )
十六年,頒行《鄉飲酒禮圖式》。其儀:以府州縣長吏爲主,以鄉之致仕官有德行者爲亻巽;擇年高有德者爲賓,其次爲介,又其次爲三賓,又其次爲衆賓,教職爲司正。贊禮、贊引、讀律皆使能者。(《會典》。 )
十八年,重定鄉飲酒禮。敘長幼、論賢良、別奸頑、異罪人。其坐席間:高年有德者居於上,高年純篤者居於次,餘以齒序。其有曾違條犯令之人,列於外坐,同類者成席,不許雜於善良之中。(同上。 )
二十二年,定鄉飲酒禮,以善惡分列三等爲坐次,不許混淆。如有不遵序坐及有過之人不赴飲者,以違制論。(《會典》。 )○禁逾侈
洪武元年十二月,諭中書省臣曰:“帝王之治天下,必定禮制,以辨貴賤,明等威。是以漢高初興,即有衣錦繡綺、操兵、乘馬之禁。歷代皆然。近代風俗相沿,流於奢侈。閭里之民,服食居處,與公卿無異。貴賤無等,僭禮敗度。此元之所以失也。宜明立禁條,頒示中外,俾各有所守,以正名分。”(《聖政記》。 )
三年八月己卯,申禁官民器服僭用。(《大政記》。 )
十八年九月庚午,諭戶部曰:“足食在於禁末作,足衣在於禁華靡。宜申明天下:四民各守其業,不許遊食;庶民之家,不許衣錦繡。”(《大訓記》。 )
二十六年六月辛丑,申嚴公侯制是度僭侈之禁。(《大政記》。 )
三十年八月,上御奉天殿,見散騎舍人衣極鮮麗,問:“制用幾何?”對曰:“五百貫。”上曰:“五百貫,農夫十數口之家一歲之資也。爾乃費之於一衣,豈非暴殄?”命切責之。(《昭代典則》。 )
宣德四年二月乙未,諭行在禮部尚書胡氵熒曰:“朝廷之禮,最先正名。尊卑等級,不可僭差。凡內外官員士庶,服飾儀從,皆有定製。近多越禮犯分。其揭榜申明定章,使無僭越。”(《大訓記》。 )
成化六年十二月,禁奢侈,從給事中王宏請也。(《大政記》。 )弘治十一年十二月庚子,禁中外奢靡逾制。
正德元年六月辛酉,禁吏民奢靡。十四年二月丁未,禁冠服非制。嘉靖九年二月丁丑,禁官民服舍器用逾制。十四年二月丁未,禁冠服非制。(已上《本紀》。 )
二十四年閏正月,詔中外嚴禁奢靡。(《大政記》。 )
二十七年四月,給事中奏請申明禮制。凡飲食、宴會、服舍、輿馬、器用之類,悉差爲等第,令不得逾越。(《憲章錄》。 )
萬曆五年六月戊辰,禁廷臣奢僭。(《本紀》。 )沈鯉爲禮部尚書,念時俗侈靡,稽先朝典制,自喪、祭、冠、婚、宮室、器服率定爲中制,頒天下。(《沈鯉傳》。 )
崇禎十六年十月十六日敕:“朕浣衣減膳,已有逾旨。今用錫、木、磁器,以示儉約。其金銀各器,系關典禮者留用;餘貯庫以備賞賚。內外文武諸臣,俱宜省約。賊平之後,照舊。(《春明夢餘錄》。 )
◎旌表
明初,凡有孝行節義,由各地方申報,風憲官覈實奏聞,即與旌表。其後止許布衣編民,委巷婦女得以名聞,其有官職及科目出身者,不與焉。(《會典》。 )
洪武二十七年九月,命禮部定旌表例。時日照民江伯兒以母病,殺其三歲子祀岱嶽。有司以孝聞。帝怒其減絕倫理,杖百,戍海南。因命禮部定旌表孝行事例。尚書任亨泰議曰:“人子事親:居則致其敬,養則致其樂,有事則謹其醫藥。臥冰、割股,事非恆經。割股不已,至於割肝,割肝不已,至於殺子。違道傷生,莫此爲甚!墮宗絕祀,尤不孝之大者,宜嚴行戒諭。儻愚昧無知,亦聽其所爲,不在旌表之例。”詔曰:“可。”(《任亨泰傳》。 )
徐宗實爲蘇州通判,請旌元節婦王氏。禮部以前朝事,不當允。宗實言:“武王封比干墓,獨非前朝事乎?”遂得旌。(《徐宗實傳》。 )
宣德元年五月,總旗衛整女,母病篤,割肝煮液。母飲之而愈。禮部特爲請旌。帝曰:“孝親有道。部腹割肝,豈可爲孝?若因此傷生,其罪益大。女子無知,不必加罪。所請不允。”(《大訓記》。 )
卷十五 禮十(賓禮 )
◎優禮元裔
洪武三年,封密迪哩巴拉(舊作賣地裏八喇。 )爲崇禮侯。誥曰:“昔帝王之有天下,必封前代子孫,使作賓王家,其來尚矣。元失其馭,四海紛爭。朕削平羣雄,混一區宇,爲天下主。而密迪哩巴拉爲元之宗孫。比者遣將北征,爾祖已殂。既克應昌,爾乃來歸。朕念帝王之後,爰稽古制,錫以侯封,稱朕優禮之意。”尋賜第龍光山。(《聖政記》。 )七年九月,上謂廷臣曰:“草木無心,遇春而茂,遇秋而零,氣之所感,猶知榮悴,況於人乎?崇禮侯密迪哩巴拉南來已五載,今已長成,豈無父母鄉土之思?宜遣之還。”於是厚禮而歸之。(《通典》。 )
◎蕃王來朝洪武二年九月壬子,定蕃王、蕃使朝貢禮。(《昭代典則》。 )二十七年四月,更定蕃國朝貢儀。(《大政記》。 )
永樂六年八月,氵孛泥國王麻那惹加那帥妃及弟妹子女陪臣泛海來朝。次福建。遣中官往迎勞。所過州縣皆宴。比至,帝慰勞再三,饗於奉天門。妃以下饗於他所。禮訖,送入會同館。禮官請:“王見親王儀?”帝令準公侯禮。
九年,滿剌加國王拜裏迷蘇喇帥妻子陪臣五百四十餘人來朝。有司供張會同館,入朝奉天殿。帝親宴之。妃以下宴他所。光祿日致牲牢上尊,賜賞甚厚。及歸,賜宴奉天門。禮官餞於龍江驛。復賜宴龍潭驛。十七年,王子母幹撒於的兒沙率妻子陪臣來朝謝恩。
十年九月,氵孛泥國王遐旺偕其母來朝。命禮官宴之會同館。光祿寺旦暮給酒饌。明日,帝饗之奉天門。王母亦有宴。越二日再宴。
十五年,西洋蘇祿國東王、西王、{山同}王帥其家屬頭目,凡三百四十餘人,浮海來朝。比辭歸,東王次德州,卒於館。帝遣官營葬,賜諡曰“恭定”。
十八年八月,古麻喇朗國王幹義奔敦帥妻子陪臣來朝。還至福建卒。諡曰“康靖”,葬以王禮。
宣德八年,滿剌加王西里麻哈剌率妻子陪臣來朝。抵南京,天已寒。命俟春和北上,別遣人齎敕勞賜王及妃。及入朝,宴齎如禮。(已上《外國傳》及《通典》。 )
◎遣使之蕃
明祖既定天下,分遣使者,奉詔書往諭諸國,或降香幣以祀其國之山川。(《禮志》。 )
洪武二年,命侍讀學士張以寧等,往對陳日奎爲安南國王。以寧抵安南境,日奎先卒。其侄日奎嗣立,迎請誥印。以寧不與,諭日奎請命於朝。以寧駐安南俟命,教世子服三年喪,令其國人效中國行頓首、稽首禮。帝聞而嘉之,賜璽書比之陸賈、馬援。安南與占城構兵,帝命編修羅復仁等諭令罷兵,兩國皆奉詔。(《外國傳》,《張以寧傳》。 )
十二年二月,定遣使外國儀注。(《集禮》。 )
宣德六年,禮部侍郎章敞使安南,命黎利權國事。利遣人白相見禮。敞曰:“汝敬使者,所以尊朝廷。奚白爲?”利聽命,趨拜,下坐。啖以聲色,不爲動。還致厚贐,不受。利以貢使。及關,悉閱貢物。封其贐,付關吏。(《章敞傳》。 )
行人侯使交址。關門卑,前驅傴而入。叱曰:“此狗竇耳,奈何辱天使?”交人爲毀關,乃入。及歸,饋遺無所受。(《侯傳》。 )
景泰元年六月,以給事中李實爲禮部侍郎,大理寺丞羅綺爲少卿,令齊敕書諭衛拉特君臣,遂偕阿剌使俱往。(《三編》。 )七月,遣右都御史楊善等使衛拉特。(同上。 )
成化四年,遣太監鄭同、崔安使朝鮮。遼東巡按御史侯英奏同等所過驛騷狀。因言:“同、安俱朝鮮人。見其國王,不免屈節,褻中國體。乞寢成命。或翰林或給事中、行人內,推選一員往使,爲便。”帝然之。自後,賞賜遣內臣;冊封正副使選廷臣有學行者充。(《朝鮮傳》。 )
安南多寶貨,使者率從水道,挾估客往以爲利,交人頗輕之。弘治元年,侍講劉戩頒詔安南,由南寧乘傳抵其國。交人大驚。戩依舊制,受陪臣拜謁。不交一語,越宿即行。饋遺一無所受。使人要於塗,固致之,卒麾去。(《章敞傳》。 )
嘉靖十八年,時當頒詔朝鮮。帝以安南事未決,欲因以往覘,命擇大臣有學識者以往。乃起黃綰禮部尚書兼翰林學士爲正使,諭德張治副之。(《黃綰傳》。 )
隆慶時,給事中魏時亮使朝鮮。故事:王北面聽詔,使者西面。時亮力爭,乃南面宣詔。(《時亮傳》。 )○蕃使入貢
洪武二年六月,安南國王陳日奎遣使奉表來朝,貢方物。帝喜,賜宴。
八月,高麗國王王顓遣使修貢,請封。命符璽郎契斯齎詔及金印往封之。
十二月,阿答阿者遣使奉表,貢象、虎、方物、命中書省管句、甘桓等往封爲城國王,並賜彩幣,頒《大統歷》。
四年,占城入貢。言:安南侵擾。因求兵器。帝命諭之曰:“占城、安南同奉正朔,乃擅自構兵,妄害生靈。既失事君之禮,又乖交鄰之道。已諮安南國王,令即日罷兵。王亦宜講信修睦,各保疆士。所請兵器,於王何吝?但兩國互構,而賜占城,是助王相攻,甚非撫安之義。”
是年,日本遣僧祖來奉表稱臣,貢方物。太祖嘉之,宴賚其使者。(已上《外國傳》。 )
五年二月,安南陳叔明遣使入貢。(時殺其主日堅而自立。 )主客曹已受表;曾魯取副封視之,白尚書。詰使者:“前王日堅,今何驟更名?”使者不敢諱,具言其實。帝曰:“島夷乃狡獪如此耶!”卻其貢。(《曾魯傳》。 )
七年,諭中書及禮部臣曰:“古諸侯於天子,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九州之外,則每世一朝。所貢方物,表誠敬而已。惟高麗頗知禮樂,故令三年一貢。他遠國如占城、安南、西洋瑣裏、瓜哇、氵孛泥、三佛齊、暹羅斛、真臘諸國,入貢既頻,勞費太甚。今不必復爾。其移牒諸國,俾知之。”
呂宋、瑣裏諸國來貢。帝謂中書省臣曰:“西洋諸國,素稱遠番。涉海而來,難計歲月。無論疏數,‘厚往而薄來’,可也。”
高麗貢使失風,洪師範等二十九人溺焉。帝憫之,謂中書省曰:“高麗貢獻繁數,既困敝其民,而涉海復虞覆溺。宜遵古諸侯之禮,三年一聘。貢物惟所產,毋過侈。其明諭朕意。”
十二年,高麗貢黃金百斤,白銀萬兩。以不如約,卻之。十三年,日本遣使來貢,無表,卻之。
十七年,高麗遣使貢馬二千匹,言:“金非地所產,願以馬代輸。餘皆如約。”許之。尋以高麗既聽命,宜損其貢數。令三年一朝,貢馬五十匹。(已上《外國傳》。 )
二十六年,定:凡四夷歸化人員及朝貢使客初至,會同館主客部官隨即至彼,點視正從一切,處分安妥。仍加撫綏,使知朝廷恩澤。(《會典》。 )
二十七年,安南遣使由廣東入貢。帝怒,遣官詰責,卻其貢。
永樂元年,日本入貢。禮部尚書李至剛奏:“故事:番使入中國,不得私攜兵器鬻民。宜敕所司核其舶;諸犯禁者悉籍送京師。”帝曰:“外夷貢,履險蹈危,有所鬻以助資斧,豈可概拘以禁令?至其兵器,亦準時直市之,毋阻其向化心。”
西洋瑣裏、剌泥諸國來貢,因攜胡椒與民市。有司請徵其稅,帝曰:“徵稅以抑逐末之民,豈以爲利?今遠人慕義來,乃取其貨。所得幾何,虧損國體多矣。其勿徵。”(已上《外國傳》。 )
七年,威剌特遣使貢馬,請封。遂封嗎哈穆特爲順寧王,太平爲賢義王,巴圖博爲安樂王。(《三編》。 )
九年九月,朝鮮使臣將歸,便有賜齎。禮部尚書趙Р不以奏。帝怒曰:“是且使朕失遠人心。”遂下之獄。(《外國傳》。 )
阿嚕臺復來貢馬,因請得役屬吐番諸部;求朝廷刻金作誓,磨其金酒中,飲諸酋長以盟。衆議欲許之,因黃淮言,乃止。(《黃淮傳》。 )
十三年正月丁未,馬哈木等貢馬謝罪,且還前所留使,詞甚卑順。帝曰:“衛拉特故不足與較。”受其獻,館其使者。(《外國傳》。 )
宣德末,古裏、蘇門答剌等十一國貢使,久留京師未遣。正統元年閏六月,命與瓜哇使臣同行。敕瓜哇國王,加意撫卹,分遣還國。(同上。 )
七年十一月,衛拉特額森遣使入貢。故事:衛拉特使止三十餘人。其後利朝廷賞齎,所遣動以千計。大同供應費至三十餘萬。是春帝以貢使太多,限三百人入關。及秋至大同者,復二千餘人。以馬易弓,藏於衣篋,不可勝計。巡撫羅亨信請於居庸關詰檢之,不許。郭敬歲造箭鏃數十甕遺其使,帝亦不問。(《三編》。 )
正統十四年十月,衛拉特托克托布哈遣使入貢。帝從胡氵熒、王直議,厚賞賜以間之。(同上。 )
天順五年,保喇遣使來貢,受約。又請改大同舊貢道,由陝西蘭縣入。許之。(河套之患始此。保喇舊作孛來。 )
成化三年正月,朝鮮頻貢異物、海青、白鷳之屬。敕國王李柔常貢,勿事珍奇。
四年夏,日本遣使貢馬謝恩,禮之如制。十一月,復遣使臣清啓入貢。其從者殺人於市,有司請治罪。清啓奏請帶回本國,如法論治;且自服不能鈐束之罪。上命俱赦之。自是使者益無忌。
六年四月,申諸番三歲入貢之例;多不過百五十人,由四川雅州入。國師以下不許貢。於是貢使漸稀。
十七年九月,暹羅貢使還。至中途,竊賣子女,且多載私鹽。命遣官戒諭諸番。(已上《外國傳》。 )
十九年十月,西番賽瑪爾堪(舊作撒馬兒罕 )等國,共貢獅子,奏請大臣往迎。職方郎如陸容言:“此無用之物,在郊廟不可爲犧牲,在乘輿不可備驂服,宜勿受。”周洪謨亦言:“往迎非禮。”帝卒遣中使往迎之。(《通紀》。 )
弘治元年六月,小王子遣使千五百餘人,款關求通貢。巡撫許進以便宜納之,聞於朝。所上書,自稱“大元汗”。朝廷方務優容,許遣五百人詣京師。(《三編》。 )
十一月,土魯番阿哈瑪特遣使入貢。稱與哈尚締姻,乞賜蟒袍及九龍渾金膝衤闌諸物。使至甘州,哈密都指揮阿穆呼朗告變。朝廷亦不罪番使,但令還諭其主,反侵地。阿哈瑪特竟不奉命,復遣使來貢。禮官議:薄其賞而拘其使臣。(《外國傳》及《三編》。 )
二年十二月,賽瑪爾堪由廣東貢獅子鸚鵡等物。禮部尚書耿裕等言:“南海非西域貢道,請卻勿受。”禮科給事中韓鼎等亦言:“猙獰之獸,狎玩非宜。且騷擾道路,供費不貲,不可。”從之。(《外國傳》。 )
五年九月,西域呼喇濟(舊作火剌扎。 )國回回布魯完(舊作怕魯灣 )等由海貢玻璃、瑪瑙諸物。帝不納,賜道里費,遣還。(《西域傳》。 )
舊設南北兩會同館,接待番夷使客。遇有貢夷到京,主客司、員外郎、主事輪赴會同館、點視方物,譏防出入。弘治五年,各夷來貢者衆,添設提督會同館主事一員。(《會典》。 )
六年,土魯番貢使留京師,頻有宣召。禮部尚書耿裕等言:“番人不道,因朝貢許其自新。彼復潛稱可汗,興兵犯順。陛下憂假其使,適遇倔強之時,彼將謂天朝畏之,益長桀驁。”帝即遣其使還。(《耿裕傳》。 )
嘉靖二年,禮官言:“諸國使臣在途者遷延隔歲,在京者伺候同賞。光祿、郵傳,供億不貲,宜示以期約。”因列上禁制數事,從之。(《西域傳》。 )
三年,魯迷國貢獅子、西牛、西狗、西馬及珠、玉諸物。給事中鄭一鵬引漢閉玉門關謝西域故事,請敕邊臣,量行賞齎,遣還國,以彰不寶遠物之德。不聽(鄭《一鵬傳》。 )
七年六月,土魯番求通貢,乞歸羈留使臣。提督三邊都御史王瓊再疏請。詔還番使,通貢如故。(《王瓊傳》。 )
十二年,賽瑪爾堪偕天方、土魯番入貢。稱王者至百餘人。禮官夏言等言:“土魯番十五王,天方二十七王,賽瑪爾堪五十三王,實前此所未有。弘治間,回賜敕書,止稱一王。若循賽瑪爾堪往歲故事,類答王號,人與一敕,非所以尊中國製外蕃也。”帝納其言,國止給一敕。且加詰讓,示以國無二王之義。
十五年,甘肅巡撫趙載奏:“諸國稱王者,至一百五十餘人,皆非本朝封爵,宜令改正。且定貢使名數。通事宜用漢人,毋專用色目人,致交通生釁。”部議從之。(已上《西域傳》。 )
十八年,日本貢使至寧波,守臣以聞。時不通貢者已十七年。敕巡按御史督同三司官覈實,果誠心效順,如制遣送,否則卻回。且嚴居民交通之禁。(《外國傳》。 )
二十六年三月,甘肅巡撫楊博言:“西域入貢人多,宜爲限制。”禮官言:“神宗故事:惟哈密每年入貢,貢使三百人;送十一赴京,餘留關內,有司供給。他若哈烈哈三、土魯番、天方、賽瑪爾堪諸國,道經哈密者,或三年五年一貢,止送三、五十人,其存留賞齎,如哈密例。宜敕邊臣恪遵。”制:“可。”(《西域傳》。 )
二十七年,日本週良復求貢。巡撫朱紈以聞。禮部言:“日本貢期及人與船數雖違制,第表辭恭順。若概加拒絕,則航海之勞可憫;若稍務含容,則宗設、素卿之事可鑑。宜敕紈起送五十人,餘留嘉賓館,量加犒賞,諭令歸國。”報可。(《外國傳》。 )
三十九年,朝鮮國陪臣到京。命禮部尚書待。又泰寧等夷人頭目,命總督戎政勳臣待。自後夷使至京,以此爲例。(《會典》。 )隆慶四年十一月,諳達遣使乞封貢。(《三編》。 )
《通典》論曰:“謹按漢時呼韓邪單于入覲。蕭望之謂:‘單于非正朔所加,宜待以不臣之禮。’後代蕃使朝貢儀注,率多憂假,皆本於望之之議。明初,定蕃使入朝,宣制撫問國君,並及使者,略如敵國之儀。此亦沿習歷代具文。而揆諸大一統之朝,所以駕馭蕃服者,其說固未當也。夫普天率土,莫非王臣。要荒之裔,以職事來朝,正宜示以彝憲,俾知共主之尊,義在則然;即頑梗不率之風,因之盡戢。彼望之之議,特以威德不能及遠,聊爲權宜之計耳!後儒無識,遂至承訛襲謬。豈知帝王撫臨中外,予以拊循,尤當明其體制。若概以敵國待之,轉致取輕殊俗。於恩威並用之道,寧有當哉?”
卷十六 禮十一(軍禮 )
◎親征
洪武元年閏七月,詔定軍禮。中書省會儒臣議親征、遣將禮,奏之。(《大政記》。 )
永樂八年二月,帝自將徵衛拉特。(舊作瓦剌。 )五月,大敗韃靼於鄂諾河,(舊作斡難河。 )布尼雅實哩(舊作木雅失裏。 )遁,遂徵阿嚕臺。六月,擊阿嚕臺,敗之。
十二年二月,詔親征衛拉特。六月,至和拉和錫袞。(舊作忽蘭忽失溫。 )大破衛拉特兵,追至圖拉河。(舊作土剌河。 )嗎哈穆特(舊俄馬哈木。 )遁。
二十年三月,帝自將徵阿嚕臺。七月,帝至沙琿原,阿嚕臺遁,遂徵烏梁海。(舊作兀良哈。 )
二十一年七月,帝復自將徵阿嚕臺。七月,至上莊堡。蒙古額森託噶(舊作也先土幹。 )來降。
二十二年正月,復詔北征。六月,前鋒至達蘭納穆爾(舊作答蘭納木兒。 )河,不見敵。命張輔等窮A3三百里,無所得。帝進駐河上,以糧盡引還。(已上《三編》。 )
宣德元年八月,漢王高煦反。帝親征,至樂安,高煦出降。
三年七月,帝自將巡邊,敗烏梁海濟勒默特之衆於寬河。(已上《本紀》。 )
正統十四年七月,衛拉特分道入寇。太監王振挾帝親征。兵部尚書鄺野、侍郎于謙力言:“六師不宜輕出。”不聽。吏部尚書王直率廷臣力諫曰:“敵勢猖獗,陛下但宜固守封疆,申號令,堅壁清野,蓄銳以待之,可圖必勝。不必親御六師,遠臨塞下。況秋暑未退,旱氣未回,青草不豐,水泉猶塞,士馬之用未充。兵兇戰危。臣等以爲不可。”不從。(《三編》。 )刑科給事中曹凱言:“今日之勢,大異澶淵。彼文武忠勇,士馬勁悍;今中貴竊權,人心玩懈。此輩不惟以陛下爲孤注,即懷、愍、徽、欽,亦何暇恤。”皆不納。(《曹凱傳》。 )
正德十四年八月,帝自將擊宸濠。禮部上祭告儀注如舊。帝令祭祀俱遣官代。及疏請遣官,有制勿遣。其頒詔亦如舊制。(《禮志》。 )○閱武
洪武六年三月戊申,大閱。二十年二月壬午,閱武。永樂八年二月,北征,大閱。十二年二月己酉,大閱。四月甲辰朔,次興和,大閱。
二十年四月乙卯,次雲州,大閱。五月丁卯,大閱。壬申大閱。二十一年八月己酉,大閱。宣德四年十月甲午,閱武於近郊。(已上《本紀》。 )正統十一年十月,上閱武於近郊。(《實錄》。 )
天順四年十月甲子,閱京營將領騎射於四苑。十一月丁酉,閱隨操武臣騎射於西苑。(《本紀》。 )成化元年二月,簡閱團營將士。(《大政記》。 )
九年四月壬午,閱武臣騎射於西苑。十一月丁酉,複閱騎射於西苑。(《本紀》。 )
隆慶三年九月辛卯,大閱武於教場。上戎服登壇,分別將領及侯、伯、錦衣、中射等第,賞罰有差。大閱久不行,至是以爲曠典,百官稱賀。(《明書》。 )
萬曆九年三月丙寅,大閱,準隆慶三年例行也。(同上。 )
崇禎十年八月,車駕閱城。鎧甲旌旗甚盛。羣臣悉鸞帶策馬從。六軍望見乘輿,皆萬歲。帝大悅,召尚書入御幄,酌以金卮,然徒爲容觀而已。(《兵志》。 )
◎附閱馬
嘉靖十二年三月,上幸南苑環碧殿閱馬。馬有玉麟、飛白、玉驄、照夜碧、銀河練、瑤池駿:飛白凡七。召輔臣入,賜茗飲。(《嘉隆聞見紀》。 )是日大朝畢,上暫退,更便服。於殿外丹陛上設幄,羣臣侍班。御馬監之馬,雲錦成羣,壯士控之,由東過西,最爲盛觀。嘉靖以後,久不舉行,崇禎五年,冬至郊祀。明日,百官入賀。朝畢,復一閱視。是日閱馬三百三十三匹。(《春明夢餘錄》。 )
◎遺將
洪武中,命大將儀:上服武弁服,御午門;百僚盛服陪;大將軍拜前,諸將拜後;先授節,次授鉞訖;出勒所部,建牙、鳴鼓角、正行列、擎節鉞、鼓吹前導。百官以次送出。(《山堂別集》。 )
建文元年六月,命李景隆爲徵虜大將軍,將兵五十萬北伐,賜通天犀帶。帝親推轂,餞之江滸。(《李景隆傳》。 )
永樂四年七月,命朱能、張輔等討安南。上親餞之龍江。(《朱龍傳》。 )
天啓元年六月,起熊廷弼經略遼東。七月,廷弼陛辭,特賜麒麟服一、彩幣四。宴之郊外,令文武大臣陪餞,異數也。(《廷弼傳》。 )
二年八月,命孫承宗督師經略蘇遼。賜上方劍,御門臨遣,閣臣送之崇文門外。(《承宗傳》。 )
崇禎十二年八月,特旨命楊嗣昌督師討賊,賜尚方劍。九月朔,召見平臺。嗣昌條七事以獻。四日,復召見,賜宴。手觴三爵,御製贈行詩一章。嗣昌跪誦,拜且泣。越二日陛辭,賜膳。(《嗣昌傳》。 )
十七年正月庚子,輔臣李建泰自請督師剿賊。上大喜,慰勞再三,曰:“卿若行,朕當仿古推轂禮。”遂加建泰兵部尚書,賜尚方劍,便宜從事。乙卯,行遣將禮,以特牲告太廟。帝御正陽門樓,衛士東西列,自午門抵城外,旌旗甲仗甚盛。內閣、五府、六部、都察院、掌印官及京營文武大臣侍立,鴻臚贊禮,御史糾儀。賜之宴,御席居中,諸臣陪侍。酒七行,帝手金卮,親酌建泰者三。乃出手敕曰:“代朕親征。”宴畢,內臣爲披紅簪花,用鼓樂導尚方劍而出。建泰頓首謝,且辭行,帝目送之。(《建泰傳》。 )
◎勞軍
丙午正月,張士誠軍遮海口,吳良大敗之。太祖詣江陰勞軍,周巡壁壘,嘆曰:“良,今之吳起也。”(《吳良傳》。 )
洪武二年,兩廣既平,廖永忠還京師,帝命太子帥百官迎勞於龍江。(《永忠傳》。 )
三年十一月,徐達振旅還京師,帝迎勞於龍江。(《徐達傳》。 )永樂八年七月,車駕次開平,宴勞軍士。(《三編》。 )
崇禎十二年二月,曹變蛟從洪承疇入衛。帝遣使迎勞,將士各有賜。(《曹變蛟傳》。 )○受俘
凡凱還,皇帝率諸將,陳凱樂、俘馘於廟社門外。告畢,以俘馘付刑部,協律郎導樂以退。其告祭禮儀,與出師同。(《會典》。 )
洪武三年六月壬申,李文忠捷奏至。癸酉,密迪哩巴拉至京師。羣臣請獻俘,帝曰:“武王伐殷用之乎?”省臣以“唐太宗常行之”對。帝曰:“是待王世充耳!若遇隋之子孫,恐不爾也。”遂不許。(《本紀》。 )
四年,傅友德平四川,送明升等至京。禮臣請帝御殿受俘,如孟昶降宋故事。帝曰:“升幼弱,事由臣下,與昶異。宜免其伏地待罪之儀。”授爵歸義侯。(《三編》。 )
永樂四年,定:獻俘前期,兵部官以露布奏聞;禮部告示;文武百官具朝服,並坊廂里老人等,行慶賀禮。(《會典》。 )五年九月乙卯,御奉天門,受安南俘,大齎將士。
十二年三月癸未,張輔俘陳季擴於老撾以獻。交址平。
十八年三月甲申,山東都指揮僉事衛青敗賊於安邱;指揮王真敗賊於諸城;獻俘京師。正統九年二月丙午,王驥擊手思機發,俘其孥以獻。
景泰二年四月乙酉,梁瑤、王來等破平越苗,獻俘京師。(已上《本紀》。 )
正德十五年閏八月癸巳,上在南京,受江西俘。上欲自以爲捷,命設廣場,戎服,樹大纛,環以諸軍。令釋逆濠等,去桎梏,伐鼓鳴金而禽之。然後置械,行獻俘禮。(《三編》。 )
嘉靖二十三年十月,叛賊王三屢導吉囊入犯大同,官軍計擒之。遣官祭南北郊、景神殿、太社稷,擇日獻俘。百官表賀。(《禮志》。 )
隆慶四年十二月丁酉,諳達執叛人趙全等九人來獻。乙卯,受俘。(《本紀》。 )禮部奏:是日文武百官具朝服,詣午門前,行慶賀禮。(《會典》。 )
萬曆二十年十一月戊辰,御午門,受寧夏俘。二十七年四月甲戌,御午門,受倭俘。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御午門,受播州俘。(已上《本紀》。 )
天啓二年,四川獻逆犯樊友邦等,山東獻逆犯徐鴻儒等;俱遣官告祭郊廟,御樓獻俘。(《禮志》。 )○田獵永樂十年十月戊辰,獵城南武岡。
十三年十月甲申,獵於近郊。二十年五月乙丑,獵於偏嶺。宣德四年十月乙未,獵於峪口。五年十月己卯,獵於坌道。
九年九月丙戌,獵於坌道。丁酉,至洗馬林,閱城堡兵備。己亥大獵。(已上《本紀》。 )正統十年十月丙午,獵南海子。(《大政記》。 )天順二年十月甲子,獵南海子。
正德十二年正月己丑,大祀天地於南郊,遂獵於南海子。
十三年正月庚戌,大祀天地於南郊,遂獵於南海子。(已上《本紀》。 )○兵祭癸卯七月癸丑,太祖自將救洪都,牙龍江。(《大政記》。 )
洪武元年,始定親征、遣將諸禮儀。以爲古者天子親征,則類於上帝,造於祖,宜於社,於所徵之地,祭所過山川。若遣將出師,亦告於廟社,祭旗纛而後行。於是諸儒議定旗纛之祭:每歲仲秋祭山川日,遣官祭於旗纛廟;霜降日,又祭於教場;至歲暮享太廟日,又祭於承天門外;俱旗手衛指揮行禮。(《會典》。 )
十二月庚寅,立旗纛廟。(《大政記》。 )
國有大征討,皇帝祭,祭軍牙之神、六纛之神,飲福、受胙、望燎,剌五雄雞血於五酒碗酬神焉。(《吾學編》。 )
凡親征儀:祭告天地、宗廟、祭旗纛,所過山川皆行祭告。師還,奏凱獻俘於廟社,以露布詔告天下。(王圻《通考》。 )
凡類於上帝:前期,擇日祭告天地,皇帝服武弁服,乘革輅、備六軍、作樂,行三獻之禮。造於太廟,宜於上帝,同。(同上。 )永樂四年七月辛卯,命朱能等徵安南。癸卯,祭出師。
神旗之祭,祭火雷之神。每月朔望,神機營提督官請祭於教場。(《會典》。 )
八年二月,以親征祓於承天門,遣官祭太歲、旗纛等神。八月丁未,遣官祭旗纛。(《大政記》。 )
嘉靖十八年,南巡,遣官祭旗纛之神;用牲醴制帛,三獻,如常儀。(《會典》。 )○大射
洪武三年五月丁未,詔行大射禮。定製:凡郊廟祭祀,先期行之。命工部制射侯,定以七鵠:天子虎鵠;皇太子熊鵠;親王豹鵠,文武一品同;三品至五品糝鵠;六品至九品狐鵠;文武子弟及士民俊秀,皆布鵠。採:自五采以下有差,布鵠無採。其司正、司射等官,皆仿古射禮,增損用之。上又以先王射禮久廢,弧矢之事,專習於武夫,而文士多未解。詔:國學及郡縣生員皆習射,頒大射儀於天下,朔望則於公廨或閒地習之。(《春明夢餘錄》。 )
二十五年,令遇朔望,習射於射圃。樹鵠置位,初三十步,累加至九十步。每耦二人,各挾四矢,以次相繼。長官主射。射畢,中的飲三爵,中採二爵。(《會典》。 )
記樂十一年五月五日,幸東苑。擊球,射柳,聽文武羣臣、四夷朝使及在京耆老聚觀。分擊球官爲兩朋。自皇太孫而下,諸王大臣以次擊射。賜中者幣帛有差。(《通典》。 )
卷十七 禮十二(凶禮 )
◎山陵
神陵、(熙祖陵,在鳳陽府泗州城北。洪武初,薦號曰祖陵,後號其山曰基運。 )
皇陵、(仁祖陵,在鳳陽府太平鄉。洪武二年,薦號曰英陵,尋改稱皇陵,後號其山曰翊聖。 )孝陵、(太祖陵,在南京鐘山之陽。後號其山曰神烈。 )
長陵、(成祖陵,在京畿之昌平州。永樂七年,封其山曰天壽。以後諸陵皆在天壽山。 )獻陵、(仁宗陵,在天壽山西峯下。 )景陵、(宣宗陵,在天壽山東峯下,距長陵東少北一里許。 )
裕陵、(英宗陵,在石門山,距顯陵西三里。自顯陵碑前,分西爲裕陵神路。 )景帝陵、(在金山。 )茂陵、(憲宗陵,在昌平州聚寶山東,少南。 )
泰陵、(孝宗陵,在昌平州筆架山東南。 )康陵、(武宗陵,在昌平州金嶺山東北。 )永陵、(世宗陵,在昌平州陽翠嶺。 )昭陵、(穆宗陵,在昌平州大峪山東北。 )
定陵、(神宗陵,在昌平州大峪山,距昭陵北一里。自昭陵五空橋東二百步,分北爲定陵。 )慶陵、(光宗陵,在天壽山西峯石。 )德陵、(熹宗陵,在昌平州雙瑣山檀子峪西南,距永陵一里。 )
思陵。(莊烈帝陵,在田貴妃寢園內。 )
丙午四月丁卯,太祖至濠州,念祖考葬時,禮有未備,乃詢改葬典禮、服制於許存仁等。皆以《儀禮》“改葬、緦、”對。時有言“發祥之地,靈秀所鍾。不宜啓遷,以泄山川之氣”。太祖然之。乃命增土培其封,置守冢二十家。(《大政記》。 )
太祖即位,設祖陵祠祭署,置奉祀一員,陵戶二百九十三,設皇陵衛,並祠祭署奉祀一員,祀丞三員,陵戶三千三百四十二。(《禮志》。 )四年,建祖陵廟,仿唐宋同堂異室之制。(同上。 )
十一年四月,命葺皇陵。詔曰:“皇堂新造,予時秉鑑窺形,但見蒼顏皓首。忽思往日之艱辛,竊恐前此碑記出自儒臣粉飾之文,不足以爲後世子孫戒。特述艱難,以明昌運。”乃自制碑文,命江陰侯吳良督工刻之。(《大訓記》。 )
十九年八月甲辰,命皇太子修泗州盱眙祖陵。又詔禮部制帝后冕服,命太子詣陵寢,行葬衣冠祭告禮。(《大政記》。 )
二十六年,令:車馬過陵及守陵官民入陵者,百步外下馬。違者以大不敬論。(《禮志》。 )
三十一年,太祖崩。遺詔:“喪祭儀物毋用金玉。孝陵山川因其故,勿改作。”(《本紀》。 )
永樂元年,工部以泗州祖陵黑瓦爲言,帝命易以黃,如皇陵制。(《禮志》。 )
十一年,營壽陵於昌平。既成,帝車駕臨視,名曰長陵;封其山曰天壽,遂以徐皇后葬馬。(《三編》。 )
宣宗即位。方獻陵。帝欲遵遺詔從儉約,以問蹇義、夏原吉。二人力贊曰:“聖見高遠,出於至孝,萬世之利也。”帝親爲規畫。三月而陵成,宏麗不及長陵。其後諸帝因以爲制。迨世宗營永陵,始益崇侈雲。(《蹇義傳》。 )
英宗即位,罷山陵伕役萬七千人。(《本紀》。 )
正統二年,諭:天壽山陵寢,翦伐樹木者重罪。都察院榜禁,錦衣衛官校巡視,工部欽、天監官環山立界。(《禮志》。 )
天順元年,毀景帝所營壽陵,以親王禮葬西山。至成化十一年,敕有司繕陵寢,祭饗視諸陵。(《景帝紀》。 )
成化四年,慈懿太后崩。詔議山陵。大學士彭時及商輅、劉定之言:“合葬裕陵,主廟,此不易之理。皇上所以遲疑者,以今皇太后萬壽後,當與先帝同尊,自嫌二後並配,非祖宗制。考之於古,漢文帝尊所生母薄太后,而呂后仍長陵。宋仁宗追尊生母李宸妃,而劉後仍太廟。今若陵廟之制,稍有未合,則有乖前美,貽譏來葉。”帝復猶豫。時偕朝臣伏文華門泣請。帝與太后皆感動。始從時議。(《彭時傳》。 )
鳳陽皇陵所在,近境取寸木,法皆死。陵軍多倚禁虐民。巡按何鑑請以山麓爲限,他樵採勿禁。遂著爲令。(《何鑑傳》。 )
慈懿雖合葬裕陵而異隧,距英宗元堂數丈許,窒之。虛右壙以待,隧獨通。弘治十七年,周太后崩。孝宗御便殿,出《裕陵圖》示大學士曰:“陵有二隧,一窒一通。此皆先朝內臣所爲,未合禮。昨見成化時彭時、商輅等章奏,先朝大臣忠厚爲國如此。先帝亦甚不得已耳!”因與劉健等議,欲通隧。欽天監奏:“恐動地脈。”乃止。(《錢皇后傳》。 )
孝宗崩,工部言:“大行遺詔,以節用愛民爲本。乞敕內府諸司,凡葬儀冥器並山陵殿宇,務從簡省。”(《禮志》。 )
正德元年,給事中周璽奏:“中官李興、王瑞營造先帝陵寢,砍伐禁山樹木數萬株,掘取禁山石片數百丈,損傷龍脈,驚犯陵寢。新寧伯譚、工部侍郎李遂奉命提督,知情故縱,罪俱難逭。伏睹英宗諭旨:‘於天壽山偷砍樹木,該管軍衛人等不行鈐束,罪該處死。’憲宗諭旨:‘於鳳陽等處應禁山場,伐樹取石,正犯處死。’弘治中,南京守備太監蔣忠於孝陵南二十餘里案山開路,私便行走,事發論死。此列聖杜漸防微之深意。今興等所盜,非一木一石比。陛下止令充淨軍,罪重罰輕,未厭衆心。乞將興、瑞照例處死,、遂亟加貶黜,以全國法,以安陵寢。”疏入,帝不納。(《明臣奏議》。 )
十三年二月丙戌,傳旨以“大行太皇太后山陵將開隧道,朕欲輕騎往視。啓士工畢,遍祭諸陵”。楊廷和、毛澄等言:“山陵之役,祖宗列聖以來,付之有司。雖梓宮發引,送之不逾禁闕。其爲慮也深矣。伏望勉從家法,以安人心。”科道朱鳴陽等言:“梓宮在殯,陛下於視朝聽政,猶且不允;輕騎遠出。豈禮所宜?且吉凶異禮,喪祭異宜。陛下欲遍祀諸陵,不知服從吉乎?抑以兇乎?以衰之哀慘,行俎豆之雍容,尤不可之甚者也。”不報。
嘉靖元年十二月,命廷臣議擇壽安皇太后地。時文武大臣皆言:“橡子嶺地形高敞,可以卜葬。而上意欲附近茂陵,命興工擇日。楊廷和等言:“宋寧宗欲孝宗於裕、思諸陵之旁,朱熹累疏謂:‘祖塋之制,不宜數興工作,驚動神靈’今欲壽安皇太后於茂陵左右,將開金井,興大工,在天之靈,恐有未安。且其襟抱收疏泄,利害非細。請如原議。”不納。(已上《實錄》。 )
四年,民盜天壽山陵樹。巡按楊紹芳引盜大祀神御物律斬。都御史王廷相言:“大祀神御物者,指神御在內祭器帷帳之物而言。律文:盜陵木者,止杖一百、徒三年。今捨本律,非法之平。(《廷相傳》。 )
十四年三月,上親詣諸陵閱視。語郭勳曰:“景陵規制獨小,又多損壞。其於我宣宗皇帝功德之大,殊爲弗稱。當重建宮殿,增崇基構,以隆追報。”(《憲章錄》。 )
十五年十月,遷孝肅、孝穆、孝惠三後神主於陵殿。禮官言:“奉慈殿之祀,其稱皇太后、太皇太后者,乃子孫所上尊號。今已遷奉於陵,則宜從夫婦之義。改題孝肅神主,不用‘睿’字,孝穆孝惠不用‘純’字,則嫡庶有別矣。”從之。
十七年,改陵殿曰礻恩殿,門曰礻恩門。又建成祖聖蹟亭於平臺山,率從官行祭禮。(已上《禮志》。 )
二十七年二月,作永陵。時大行皇后將葬,上以陵名未定,下禮官議。於是尚書費採言:“太祖葬孝慈皇后於孝陵,成祖葬仁孝皇后於長陵,皆命名在先,卜葬在後。載《實錄》中。”上乃自定孝烈皇后陵曰永陵。
隆慶元年,奉安世宗梓宮,乃自天壽山西南襖兒峪遷孝潔皇后梓宮合葬。孝恪皇后亦自金山遷焉。(已上《會典》。 )
自仁宗獻陵以後,規制儉約。世宗葬永陵,其制始侈。及神宗葬定陵,給事中惠世揚、御史薛貞巡視陵工,費至八百餘萬雲。(《禮志》。 )
萬曆十三年八月,作壽宮於大峪山。命禮部侍郎朱賡往視,中官示帝意,欲仿永陵制。賡言:“昭陵在望,制過之,非所安。”疏入,久不下。已竟如其言。(《朱賡傳》。 )閏九月,帝以李植言:壽宮有石數十丈,恐寶座將置石上。癸卯,復躬往天壽山閱視之。終謂大峪吉,遂謫植及江東之、羊可立於外。(《李植傳》。 )
是年,禮科都給事中萬象春疏:“國家之事,莫大於祀典。祀典之起,實由於人心。洪惟太祖開基,建文君嗣統,既緣靖難兵至,避位自焚,迄今祭享無聞,陵園不治。行道之人,欷嘆息。臣嘗考往牒。當建文君沒,成祖駐營龍江發哀,命有司治喪,葬以天子之禮,遣官致祭。當其時,固未嘗不陵不祭也。乃今令甲所載,止孝陵及懿文太子陵,而建文君不與焉。國家明典禮,凡前代帝王有功德於民者,除歲時廟祭外,間遣官祀於其陵。矧君臨天下四、五年,爲嗣統之正者乎?又如革除死事諸臣,我皇上登極之初,首發明詔,令得祀於其鄉。邇又允言官之奏,凡諸臣墳墓、苗裔、鹹蒙治恤錄。而爲之君者,反不得一А之土、一勺之水,宜天下人心惋然而深悲也。似宜敕下所司,即其原葬處所,立爲陵廟,歲時一體祭祀。仍乞上尊諡,以表追報之隆,復年號,以正君臨之體。至景皇帝值土木之變,奉太后命,進登寶位,克戡禍亂。迨升遐之日,諡號祭葬,率從貶損,實非人心之公,國典之正也。憲宗純皇帝允廷臣議,復其帝號,祭以帝禮。然而廟號未加,陵制有儉,於國制終屬缺典。似宜遵照典制,備加尊諡,仍恭上廟號,昭示無疆。其陵制隘陋,尤須亟恢改,以慰人心企望之殷,以垂一代經常之則。”帝不允。(《明臣奏議》。 )
◎顯陵
獻皇帝陵在承天府鍾祥縣東十里松林山。(後號純德山。 )嘉靖三年,葺陵廟,薦號曰顯陵。司香內官言:“陵制狹小,請改營,視天壽山諸陵。”工部尚書趙璜言:“陵制與山水相稱,難概同。”帝納其言。(《趙璜傳》。 )九月,錦衣百戶隨全、光祿實事錢子勳既以罪褫,希旨請獻帝顯陵改葬天壽山。事下工部,璜以爲:“改葬不可者三:皇考體魄所安,不可輕犯,一也;山川靈秀所萃,不可輕泄,二也;國家根本所在,不可輕動,三也。昔太祖不遷皇陵,太宗不遷孝陵。願以爲法,不敢輕議。”上命禮官集議。(《明正統宗》。 )十月,禮部尚書席書會廷臣集議,上言:“顯陵先帝體魄所藏,不可輕動。昔高皇帝不遷祖陵,文皇帝不遷孝陵。全等諂諛小人,妄論山陵,宜下法司按問。”報曰:“先帝陵寢在遠,朕朝夕思念,其再詳議以聞。”書復集衆議,極言不可。乃已。(《席書傳》。 )
十七年十二月癸卯,章聖太后崩。先是上營壽陵於大峪山,將奉獻皇帝改葬焉。至是諭禮部曰:“茲事重大,不可緩。其遣重臣於大峪山營造顯陵;一面南奉皇考梓宮來山合葬。”丁未,命崔元、張瓚等爲奉迎禮儀使。壬子,上詣大峪山相視山陵。直隸巡按御史陳讓上言:“合葬之舉,出自陛下誠孝之一心。然臣聞葬者藏也,欲令不得見也。今出皇考體魄於所藏之地,竊非所宜。昔黃帝衣冠之陵在陝西者曰橋陵。舜葬九疑,二女不從。古人事死之禮,先廟而後墳,重魂而後魄。臣以爲宜奉睿宗遺衣冠與章聖皇太后合葬於大峪山。又以章聖皇太后遺冠帔,奉以合葬於顯陵。如此,則體魄不動,陟降有歸,仁之至、義之盡也。”疏入。上責其阻撓成命,黜爲民。已而上自大峪山還。己未,諭輔臣曰:“遷陵一事,朕中夜思之。皇考奉藏體魄將二十年,一旦啓露於風塵之下,撼搖於道路之遠。朕心不安,即皇考亦必不安,聖母尤大不寧也。今欲決以禮之正,莫如奉慈宮南詣,合葬穴中。令禮臣再議以聞。”(《實錄》。 )嚴嵩等言:“靈駕北來,慈宮南詣,共一舉耳。宜如初議。”上意終不決。因止崔元等且勿行,而令指揮趙俊南往,啓視幽宮。明年,俊自承天還,言:“顯陵不吉。”上欲親詣承天,周閱卜兆。九卿、大臣許贊、呂楠等皆諫。上曰:“朕豈空行哉?爲吾母耳!”三月庚辰,至承天,謁顯陵。作新宮,曰:“待合葬也。”四月戊申歸,過慶都堯母墓。從臣請致祭,帝曰:“帝堯父母異陵,可知合葬非古。”既至京,復詣大峪審視,曰:“大峪不如純德。”遂定南之議。閏五月庚申,葬獻皇后於顯陵。(《三編》。 )
◎太子陵寢
懿文太子陵太孝陵左。四孟、清明、中元、冬至、歲暮及忌辰,凡九祭。(《禮志》。 )
舊例,以祠傺司官代。萬曆中,太常少卿謝傑言:“祝版署御名,而遣賤者將事,於禮爲褻。請如哀衝、莊敬二太子例,遣列侯。”帝是之。乃用南京五府僉書。(《謝傑傳》。 )
嘉靖二十八年,命莊敬太子、哀衝太子並建寢園,歲時祭祀,從諸陵後。(《禮志》。 )○親謁陵洪武八年四月辛卯,上如中都,謁皇陵。
建文元年三月清明節,親祭孝陵。(已上《大政記》。 )四年六月己巳,燕王謁孝陵。(《本紀》。 )永樂元年五月丙戌,以太祖忌日,謁祭孝陵。(《大政記》。 )
二年五月己酉,錦衣衛奏:’明日上謁孝陵,請具法駕。”上曰:“不用,但以騎士數人前導。”已而命前導騎士亦不可用。(王圻《通考》。 )七年二月戊子,謁鳳陽皇陵。
十一年三月辛未,車駕次鳳陽,謁皇陵。十四年十月丁丑,次鳳陽,祀皇陵。癸未,至自北京,謁孝陵。
洪熙元年四月壬子,命皇太子謁孝陵。戊午,如天壽山,謁長陵。宣德元年二月丙戌,謁長陵、獻陵。(已上《本紀》。 )
五年二月乙未,奉太后謁二陵。帝親韋建 騎導。太后輦至清河橋,下馬扶輦。畿民夾道拜觀,陵旁老稚皆山呼迎拜。太后顧曰:“百姓戴君,以能安之耳。皇帝宜重念。”(《三編》。 )
正統七年二月庚申,謁天壽山陵。(《本紀》。 )
十年三月甲戌朔,謁天壽山三陵,令百官具淺色衣服,如洪武、永樂例。又定製:每歲三月謁祭,以爲常。(《禮志》。 )十一年三月癸酉,如天壽山,竭陵。
十二年三月癸亥,如天壽山,謁陵。(已上《本紀》。 )十三年二月乙酉,如天壽山,謁陵。(《大政記》。 )正德十三年四月己巳朔,謁六陵。(《本紀》。 )
嘉靖十五年三月丙子,奉章聖皇太后如天壽山謁陵。癸未,謁恭讓章皇后、景皇帝陵。(《本紀》。 )至沙河,見居民蕭條,顧謂李時曰:“七陵在此,宜加守護。”時對曰:“昔邱浚建議,京師當設四輔:以臨清爲南,昌平爲北,蘇州、保定爲東西,各屯兵一二萬。今若於昌平增一總兵,可南衛京師,北護陵寢。”帝乃下廷臣勘議,於沙河築鞏華城,爲置戍焉。(《李時傳》。 )
四月癸卯,以建山陵,親詣七陵,行祭告禮。九月庚午,如天壽山,謁陵。十六年三月癸酉,奉章聖太后如天壽山,謁陵。
十七年三月戊辰,謁天壽山陵。九月乙未,如天壽山,行秋祭禮。十八年三月辛巳,謁顯陵。十月乙丑朔,躬祭長陵。隆慶二年二月丁未,如天壽山,謁長陵、永陵。
萬曆八年三月辛亥,奉兩宮皇太后謁陵。
十一年二月乙丑,如天壽山,謁九陵。庚午,如西山,謁恭讓章皇后、景皇帝陵。九月甲申,如天壽山,謁陵。
十二年九月丙戌,奉兩宮皇太后如天壽山,謁陵。(已上《本紀》。 )○遣官祭陵
吳元年四月,仁祖忌日。太祖詣太廟祭畢,命太子及諸王往鳳陽,展奠皇陵。(王圻《通考》。 )洪武元年三月,遣官祭仁祖陵。(《大政記》。 )
八年十月,詔翰林院議陵廟朔望、節序祭祀禮。學士樂韶鳳等言:“舊儀:每歲元旦、清明、七月望、十月朔、冬、夏至日,俱用太牢,遣官致祭。其伏、臘、社,每月朔、望,則用特羊祠祭,署官行禮。如節與朔、望、伏、臘、社同日,則用節禮。”從之。(王圻《通考》。 )
建文初,定:孝陵每歲正旦、孟冬、忌辰、聖節俱行香,清明、中元、冬至俱祭祀。勳舊大臣行禮,文武官陪祀。(《會典》。 )宣宗即位,遣鄭王瞻往南京祭孝陵。(《大政記》。 )
弘治中,南京司禮太監陳祖圭言:“魏國公徐亻甫每祭孝陵,皆由紅券門直入,至殿內行禮。僭妄宜改。”亻甫言:“入由紅券門者,所以重祖宗之祭,尊皇上之命。出由小旁門者,所以守臣下之分。循守故事,及百年,豈敢擅易。”下禮部議,言:“長陵及太廟,遣官致祭,所由之門,與孝陵事體相同,宜如舊。”從之”(《禮志》。 )
正德間,定:長陵以下諸陵,凡清明、中元、冬至俱分遣駙馬都尉行禮,文武官陪祭。忌辰及正旦、孟冬、聖節亦遣駙馬都尉行禮。(同上。 )
嘉靖十四年二月,帝諭夏言:“清明節既遣官上陵,內殿復祭,似涉煩瀆。”言因言:“我朝以清明、中元、冬至凡三上陵。中元俗節,事本不經。冬至既行大報配天之禮,則陵事爲輕。請罷冬至上陵,而移中元於霜降;惟清明如故。仍輟二節內殿之祭。”從之。(《通典》。 )
萬曆四十四年八月,南京太常寺少卿桂有根言:“孝陵元旦、清明、長至三大祭,文物俱備。中元、孟冬、兩忌辰及萬壽節五祭,向止陳設酒果,應加牲帛祝文。”從之。(《三編》。 )
◎從葬孝陵四十妃嬪,惟二妃葬孝陵之東西,餘俱從葬。長陵十六妃俱從葬。獻陵七妃,三葬金山,餘俱從葬。(已上《會典》。 )
正統元年八月,追贈皇庶母惠妃何氏爲貴妃,諡“端靜”;趙氏爲賢妃,諡“純靜”;吳氏爲惠妃,諡“貞順”;焦氏爲淑妃,諡“莊靜”;曹氏爲敬妃,諡“莊順”;徐氏爲順妃,諡“貞惠”;袁氏爲麗妃,諡“恭定”;諸氏爲淑妃,諡“貞靜”;李氏爲充妃,諡“恭順”;何氏爲成妃,諡“肅僖”。冊文曰:’茲委身而蹈義,隨龍馭以上賓。宜薦徽稱,用彰節行。”蓋宣宗殉葬宮妃也。(《后妃傳》。 )
天順八年,英宗崩,遺詔罷宮妃殉葬。初,太祖崩,宮人多從死者。歷成祖、仁宣二宗皆用殉葬,多者至數十人。景泰帝以成阝王薨,猶用其制。至是,遺詔罷之。(《三編》。 )
◎陵災弘治元年五月丙子,南京震雷,壞孝陵御道樹。
六年十二月壬戌,南京大雷雨,拔孝陵樹。七年六月癸酉,如之。
十五年六、七月,南京大風雨,孝陵神宮監及懿文陵樹木多摧敗者。正德元年六月丙子,南京暴風雨,雷震孝陵白土岡樹。十三年八月庚辰,獻陵明樓災。(已上《五行志》。 )
萬曆二年七月,霪雨,昭陵地陷。(《三編》。 )二十三年九月,淮水溢,浸泗州祖陵。(同上。 )三十年十月丙申,孝陵災。三十一年五月戊寅,鳳陽皇陵雨雹。
三十二年五月癸酉,雷毀長陵樓。六月丁酉,昌平大水,壞各陵橋道。三埂三提五月丙申,鳳陽大風雨,損皇陵正殿御座。四十六年九月壬子,茂陵火。(已上《五行志》。 )
崇禎八年正月丙寅,賊陷鳳陽,燔皇陵。變聞於朝,帝素服避殿。(《三編》。 )○忌辰大祖,五月十日。孝慈皇后,八月十日。
成祖,七月十八日。仁孝皇后,七月四日。仁宗,五月十二日。誠孝皇后,十月十八日。宣宗,正月三日。孝恭皇后,九月四日。
英宗,正月十七日。孝莊皇后,六月二十六日。孝肅皇后,三月一日。(已上《春明夢餘錄》。 )
嘉靖元年,奏準:二月十九日,景皇帝忌辰;十一月五日,恭讓章皇后忌辰;穿青糹寧絲。(《會典》。 )
憲宗,八月二日。孝貞皇后,二月十日。孝穆皇后,六月二十八日。孝惠皇后,十一月十八日。孝宗,五月七日。孝康皇后,八月八日。武宗,三月十四日。孝靜皇后,正月二十五日。
世宗,十二月十四日。孝潔皇后,十月二日。孝烈皇后,十月十八日。孝恪皇后,正月十一日。
穆宗,五月二十六日。孝懿皇后,四月十三日。孝安皇后,七月十三日。孝定皇后,二月九日。
神宗,七月二十一日。孝端皇后,四月六日。孝靖皇后,九月十三日。
光宗,九月一日。孝元皇后,十二月二十四日。孝和皇后,三月一日。孝純皇后,七月十九日。熹宗,八月二十二日。(已上《春明夢餘錄》。 )
明制:凡值帝后忌辰,遣官祭陵,止用香、燭、酒、果、無帛。(《讀禮通考》。 )
洪武八年四月乙巳,仁祖忌日,親詣皇陵致祭。辛亥、仁皇后忌辰,躬詣陵祭。(《大政記》。 )
永樂元年,禮官具奏:五月初十日,爲太祖高皇帝忌辰。自初八至初十日,不鳴鐘鼓,不行賞罰,不舉音樂,禁屠宰。文武官自初八日,服淺淡衣、黑角帶侍朝。至日,早赴孝陵行禮。八月初十日,孝慈高皇后忌辰,禮亦如之。(《實錄》。 )
二年五月丙戌,高皇帝忌辰。上騎從祭陵,不用法駕。(《大政記》。 )宣德三年,令凡遇忌辰,通政司、禮科兵馬司免引囚奏事。
五年敕:淳皇帝、後忌日,官員朝參、輟奏事。高皇帝、後,文皇帝、後,昭皇帝忌辰;悉輟朝參。
正統三年正月初三日,恭遇章皇帝忌辰,令升殿朝參如常儀。(已上《會典》。 )
弘治十年八月癸卯,吏部尚書馬文升言:“臣伏聞宣德間有旨:‘仁祖忌辰,諸司悉免奏事。自太祖至仁宗生忌,俱輟朝一日。’其後不知始於何時,仁祖忌辰,照常奏事;唯太祖至憲宗忌辰,百官淺淡服、黑角帶,朝廷亦出視朝,鳴鐘鼓奏事。與古禮未合,又與宣宗敕旨有違。臣竊思之。自仁祖至憲宗,世有遠近,服有隆殺。臣愚欲自仁祖忌辰至英宗生忌日,照舊視朝,鳴鐘鼓,奏事。若遇憲宗、紀太后忌日,皇上於奉先等殿祭祀畢,回宮,不出視朝,著淺淡服,進素膳,淵默以居,不預他事。或如宣宗聖旨,自太祖至憲宗生忌,照例俱輟朝一日。”上令禮部詳議。禮部言:“文升所奏不爲無見。但奉有先朝事例,迄今見行。不敢更易。伏乞聖明裁處。”上曰:“列聖忌辰,已有旨,淺淡服色視事。”
十四年,令:遇忌辰,朝參官不許服絲紗羅。景皇帝,恭讓皇后忌辰,遇節令,服青綠花樣。宣宗忌辰。遇祭祀,服紅。(《會典》。 )
嘉靖元年五月,仁宗忌辰,遣官祭獻陵。先是,給事中安磐等奏稱:“是日適值經筵,衣緋賜宴。輟講則廢學,如儀則忘孝;請移經筵前一日。”帝下其議。禮部覆言:“經筵禮儀、日期,累朝未之有改。考之《祭義》曰:‘君子有終身之喪,忌日之謂也。’此專指父母而言。祖父以上,經禮未載。伏聞孝宗在位,遇憲宗忌辰,仍御經筵。凡侍班等官,俱衣青綠花樣賜宴。宜仿此行。”帝特旨暫免。
二年八月丁未,萬壽聖節。先是再遇聖節,皆以先帝喪殺禮,又值高皇后忌辰,移之先一日。至是禮官言:“大喪既除,宜盡從吉典。先忌祭而後受朝,亦不妨同日。”上可其同日之請,猶以孝惠皇太后制未除,不忍純吉,仍暫免習儀宣表及雞唱山呼之禮。是日,帝親禮奉先殿、奉慈殿、孝惠皇太后几筵殿,畢,出御奉先殿受賀,免文武百官及四夷使臣宴賞。(已上《實錄》。 )
十八年五月,定列聖忌祭儀。舊制:俱在奉先殿行禮,遍祭列聖。上以爲非禮,更定高皇帝、後忌辰祭於景神殿,列聖帝、後祭於永思殿。(《大政記》。 )
二十四年,令:遇忌辰仍於奉先殿致祭。
隆慶元年,題準:凡遇忌辰,文武百官,不問內外班行,謝恩見辭,俱淺淡服色、烏紗帽、黑角帶,不許用公服。
萬曆四年,定:凡郊廟奏祭祀日,遇有忌辰,則移前一日。如致齋日內遇忌辰,上具常服,百官具青綠錦繡。其正祭日遇忌者,如祭在日間,臨時仍具祭服行禮。本日祭之前後,與致齊遇忌同。(已上《會典》。 )
卷十八 禮十三(凶禮 )
◎喪服
洪武元年十二月辛未,詔定官民喪服之制。時御史高原侃言:“京師人民循習舊俗。凡有喪葬;設宴,會親友,作樂娛屍,無哀慼之情。流俗之壞,至此已甚。且京師天下之本,四方之所取則。送終大事,尤不可不謹。乞禁上以厚風俗。”上是其言。(《通紀》。 )
三年,禁止浙江等處水葬、火葬。中書禮部議,以民間死喪,必須埋葬。如無地,官司設爲義冢,以便安葬;並不得火化。違者,坐以重罪。(《通典》。 )
五年五月戊辰,詔曰:“古之喪禮,以哀慼爲本。治喪之具,稱家有無。近代以來,富者奢僭非分;力不足者,稱貨財物,誇耀殯送;及有惑於風水,停柩經年,不行安葬。宜令中書省臣集議定製,頒行遵守。違者論罪。”(《大訓記》。 )
又諭禮部曰:“古有掩骼埋之令。近世狃元俗,死者或以火焚而投其骨於水。傷恩敗俗,莫此爲甚。其禁止之。若貧無地者,所在官司擇寬閒地爲義冢,俾之葬埋。或有宦遊遠方,不能歸葬者,官給力費以歸之。”(《禮志》。 )
洪武七年,貴妃孫氏薨。敕禮官定諸王服制。尚書牛諒等奏:“《儀禮》:父在爲母服期,庶母則無服。”帝曰:“父母之恩,一也。低昂若是,不情甚矣。”命儒臣考定。宋濂等考古人論服母喪者四十二人,願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者十四人。帝曰:“三年之喪,天下通喪。人情所安,即天理所在。”乃定製:子爲父母,庶子爲其母,皆斬衰三年。適子、衆子爲庶母,皆齊衰杖期。書成,命之曰《孝慈錄》,頒天下。時貴妃無子,命吳王肅行慈母服,斬衰三年,主喪事。皇太子及諸王皆齊衰杖期。太子曰:“在禮,惟士爲庶母服緦,大夫以上則無服。今陛下貴爲天子,臣忝居嫡長,而爲庶母服期,非所以敬宗廟、重繼體也。不敢奉詔。”帝大怒。羣臣震,不知所出。正字桂彥良言於太子曰:“殿下當緣君父之情,不可執小禮以虧大孝。”因持衰服之。太子乃服以拜謝。帝怒始解。(《三編》。 )
八年七月,詔:百官奔父母喪,不俟報。(《本紀》。 )
九年五月,晉王妃謝氏薨。上始命學士宋濂等考定王妃喪服之制。濂等議:“皇帝素服入喪次,十五舉音,百官奉慰。皇帝出次,釋服、服常服。”制曰:“可。”(《禮志》。 )
進士王希曾言:其母任氏之喪,以改嫁,服止期年,願終三年之制。帝命禮部議。尚書李原名奏曰:“不喪出母,古之制也。希曾之母,既已失節,難渝定製。”詔從之。(《通典》。 )
二十三年閏西月甲戌,除期服奔喪之制。先是,百官聞祖父母、伯叔、兄弟喪,俱得奔赴。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兄弟,皆系期年服。若俱令奔喪守制,或一人連遭五、六期喪,或道路數千裏,則居官日少,更易繁數,曠官廢事,今後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憂外,其餘期喪,不許奔赴,但遣人致祭。”從之。(《明史禮志》系之二十六年四月,按《史概昭代典則》系之是年閏四月甲戌,《三編》同,今據之。 )
二十五年四月丙子,皇太子薨。命禮部議喪禮。議曰:“《禮》:‘父爲長子服齊衰期年。’又曰:‘期之喪,達乎大夫。’皇帝當以日易月,服齊衰十二日。祭畢,釋之。”(《禮志》。 )
三十一年,太祖遺詔曰:“朕膺天命三十有一年,憂危積心,日勤不怠,務有益於民。奈起自寒微,無古人之博知,好善惡惡,不及遠矣。今得萬物自然之理,其奚哀念之有?皇太孫允攵,仁明孝友,天下歸心,宜登大位。內外文武臣僚同心輔政,以安吾民。喪祭儀物毋用金玉。孝陵山川因其故,毋改作。天下臣民哭臨三日,皆釋服,毋妨嫁娶。諸王臨國中,毋至京師。諸不在令中者,推此令從事。(《本紀》。 )
惠帝即位,詔行三年喪。君臣請以日易月。帝曰:“朕非效古人亮陰不言也。朝則麻冕服,退則齊衰杖,食則飠粥。郊社宗廟如常禮。”遂命儀以進。(同上。 )
成祖崩,仁宗即位。易月制滿,禮部尚書呂震請即吉。侍郎楊士奇不可。尚書蹇義兼取二說進。帝曰:“梓宮在殯,易服豈臣子忍言?士奇執,是也。”乃素冠麻衣而視朝。時羣臣皆已吉服,惟士奇及英國公張輔如常。帝嘆曰:“輔,武臣也;而知禮過六卿。”由是益見親重。(《三編》。 )
洪熙元年,仁宗遺詔:“山陵制度,務從儉約。喪制用日易月,皆以二十七日釋服。毋禁嫁娶音樂。在外親王,藩屏爲重,不可輒離本國。各處總兵鎮守備禦重臣及文武大小官員,亦毋擅離職守。聞喪之日,止於本處朝夕哭臨三日,悉免赴闕行禮。”(《會典》。 )
成化四年,睿皇后崩,值秋享太廟。時議謂不當以卑廢尊。給事中王詔言:“《禮》:‘有喪不祭。’無已,則移日,俟釋服。”議雖不行,識者是焉。(《梁傳》。 )
八年,懷獻太子薨。年甫三歲。帝諭禮部,禮宜從簡。王府及文武官俱免進香帛。禮部具儀上:自發喪次日,輟朝三日;帝服翼善冠、素服,七日而除。(《禮志》。 )
二十三年八月,憲宗崩,孝宗即位。十一月,大行未葬,帝以梓宮在殯,仍不釋服視事,百官素服朝參如舊。御史曹上疏,請:發梓宮引之日,上衰杖履至大明門外,率百官拜哭而別。仍率宮中,行三年之喪。(《通典》。 )
進士潘府上疏,請行三年喪。略言:“子爲父、臣爲君,皆斬衰三年,仁之至、義之盡也。漢文帝遺詔短喪,止欲便天下臣民。景帝遂自行之,使千古綱常一墮不振。晉武帝欲行而不能,魏孝文行之而不盡,宋孝宗銳志復古,易月之外猶執通喪。然不能推之於下。未足爲聖王達孝也。先帝奄棄四海,臣庶銜哀。陛下惻怛由衷,麻衣視朝,百日未改。望排羣議,斷自聖心,執喪三年,一如三代舊制。詔禮宮參考載籍,使喪不廢禮,朝不廢政。合於古不戾於今,行於上可通於下。”從之。(同上。 )
孝宗崩。禮部言:“百日例應變服;但梓宮未入山陵,請仍素翼善冠、麻布袍、服腰,御西角門視事,不鳴鐘鼓。百官仍素朝參。”從之。(《禮志》。 )
正德元年十二月丁卯,景帝后汪妃薨,議祭葬禮。學士王鏊曰:“妃廢不以罪,宜復故號。葬以妃,祭以後。”乃命輟朝致祭如制。
四年正月己酉,憲宗廢后吳氏薨。劉瑾欲焚之以滅跡,曰:“不可以成服。”王鏊曰:“服不可成,葬不可薄也。”用英宗惠妃禮以葬。(已上《后妃傳》。 )
十六年二月,毛澄等言:“大行皇帝大喪,成服已畢。望皇上少節哀情,於西角門視事。”上曰:“朕哀痛方切,未忍遽離喪次。其以二十七日視朝,具儀來聞。”於是澄等上儀注:自二十七日以後,照孝宗服制,上釋衰服。文武百官至百日後,變服如常。上從之。(《通典》。 )
嘉靖元年十一月庚申,壽安皇太后邵氏崩。服除,部臣毛澄等請即吉視事。議再上,命考孝肅太皇太后喪禮。澄等言:“孝肅崩時,距葬期不遠。故暫持凶服,以待山陵事竣。與今不同。況當正旦朝元,亦不宜縞衣臨見萬國。若孝思未忘,第毋御中門及不鳴鐘鼓,足矣。”從之。(《禮志》。 )
七年十月丁未,皇后陳氏崩。禮部上喪祭儀,帝疑過隆。議再上。帝自裁定,概從簡殺,欲五日釋服。閣臣張璁等言:“夫婦之倫,參三綱而立。人君乃綱常之主,尤不可不慎。《左傳》昭公十五年六月乙丑,周景王太子壽卒。秋八月戊寅,王穆後崩。叔向曰:“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蓋古禮:父爲子,夫爲妻,皆服報服三年。後世,夫爲妻,始製爲齊衰杖期,父母在不杖。《喪服》,自期以下諸侯絕,然特爲旁期言。若妻喪,本自三年報服,殺爲期年,則固未嘗絕者。今皇上爲後服期,以日易月;臣子爲君母服三年,以日易月;僅二十七日。較諸古禮,已至殺矣。皇上宜服期,十二日;臣子素服,終二十七日。不然,則恩紀不明,典禮有乖。”禮臣方獻夫亦雜引《儀禮喪服》等篇,反覆爭辨,並《三朝聖諭》所載仁孝皇后崩,太宗衰服後,仍服數月白衣冠故事,以證之。帝言:“文皇后喪時,上無聖母,下有東宮,從重盡禮爲宜。今不敢不更其制。”於是上素服御西角門十日,即御奉天殿。羣臣皆素服二十七日而除。(同上。 )
閏十月壬午,禮部奏大行皇后梓宮發引及山陵事宜。時已卜葬皇后於襖兒峪山。以禮官所定,如百官哭臨及禁屠、撤、樂,皆於發引三日之前;梓宮出,當於端門行辭祖禮,從午門等中門出。凡此之等,悉令從殺:哭臨止於一日,辭祖亦從罷免,而梓宮命從左王門出。於是禮科給事中王汝梅上言:“皇后正位七載,齊體至尊。生以禮歸,沒不以禮葬,非所以重大倫爲萬世法,請更議。”報曰:“所言具見忠愛,但未權其輕重耳!”已而給事中徐景嵩言:“哭臨、辭祖之儀,臣固未敢輕議。若梓宮出門,乃萬姓瞻仰所繫;王門之議,臣心實不敢安也。”詔如前旨。(《實錄》。 )
十四年正月丙戌,莊肅皇后夏氏崩。禮臣上喪儀。帝曰:“‘嫂叔無服。’且兩宮在上。朕當服青;臣民如母后儀。”夏言曰:“皇上以嫂叔絕服,則羣臣不敢素服見皇上。請暫罷朝參。”許之。(《三編》。 )
十八年正月,諭輔臣:“昨居喪理疾,閱《檀弓》等篇,其所著禮儀制度,俱不歸一,又不載天子全儀。雖曰:“三年之喪,通乎上下。而今昔亦有大不同者。皇祖所定,未有全文。每遇帝后之喪,亦未免因仍爲禮。至於冠裳衰,所司之制不一。其與禮官考定之。自初喪至除服,冠裳輕重之制,具爲儀節,俾歸至當。”於是禮部議喪服諸制奏之。帝令更加考定,畫圖註釋,並祭葬全儀,編輯成書備覽。(《禮志》。 )
二十八年,莊敬太子薨。禮部上喪禮。帝曰:“天子絕期,況十五歲外,方出三殤。朕服非禮。止輟朝十日。百官如製成服,十二日而降除。”(同上。 )
鎮國中尉多斤生母象氏卒。宗老援“壓適”之說,呈巡按,準期年服闋成昏。多斤堅執終喪,啓於樂安王。王批:“庶子於生母之喪壓適之說,第以服色黲淡,不敢行悲哀也。今多斤終喪而後成昏,可以厚人倫,敦化源,宜依所請。”巡撫胡松具題,敕遣官獎諭。
四十二年,周府南陵王睦英上疏雲:“文職上自九卿,下及百僚,皆行三年丁優之制。今各王府所選儀賓,受封大夫郎官之職,與文職一體相同。何父母身終,不行丁優之制,豈爲人子之道哉?伏望敕下禮部:自今見爵儀賓,凡有父母身故,宜照文職事例,將半俸停止。服滿之日,方許開俸。”疏入,下禮部議。始定儀賓守制。
降慶元年,吏部主事郭諫臣請衍聖公終制。先是,衍聖公凡遇父母之喪,不行丁優,即請承襲,與軍職同。至是,諫臣疏謂:“魯爲上世秉禮義之國,孔子又萬世禮義之宗。今國家特世封爲衍聖公,秩以一品者,正以聖人後,爲能守禮以表率天下之人耳!不使其子孫守三年之制,其何以責天下?乞許遵制丁優,一如文臣。”從之。(已上《通典》。 )
是年孟春,享太廟。以世宗喪禮尚在二十七日之間,照弘治十八年例,遣官行禮,樂設而不作。是年正旦後,喪禮成服畢,御宣治門視事。(王圻《通考》。 )
萬曆六年,議準:凡文臣三品以上,不論已未考滿,其各父、母、妻必曾授本等封,俱照例祭葬;四品本身及父母,皆止一祭,無葬;而出自特者不拘。凡一品父、母、妻已授本等封,於例祭外,父母有加祭二壇者,(正德十年例。 )妻有加祭一罈者,(弘治十二年例。 )系出特恩,取自上裁。陳乞者不得輒援爲例。凡三品官曾經考滿者,祭一罈,全葬;未經考滿者,祭一罈,半葬;其以侍郎兼學士贈尚書者,祭二壇,不拘已未考滿,給與全葬。(同上。 )
◎雜錄
景泰五年,御史黃溥請罷舉人監生“由服”,以廣科目。從之。(由服者,二十七月正服之外,餘服和限也。《通典》。 )
嘉靖初,臧應奎爲南京車駕主事,以祖庶母喪,求去。例不得持重。猶服私喪三年,以重所自出也。
《姚翼家規》曰:“承重者,主宗廟之灌鬯也。庶孫不爲祖後,不得加斬於生祖母。雖無嫡孫而庶孫承重,亦不概及於生祖母。蓋庶子服生母斬衰,爲其生育之恩與父均也。非謂其與父共承宗廟也。何爲而及於生祖母乎?至於庶孫繼祖,即不得服生祖母,則宋庾蔚之之言。本朝典法無考,止守齊衰不杖期之本服爲是。”
《通典》曰:“承重之服,止於正適,概不及庶。《杜典》載庾蔚之之論,明矣。魏廣陵、北海二太妃,爲始封之君母,受命歸國。諸侯不敢祖天子,則太妃是爲二王之祖母,故議以持重三年。臧應奎以私恩加服,禮官不能以義斷也。姚氏《家規》,其知禮與?”
錢德洪聞王守仁之喪,馳書於其父,具陳“父生、師教”,願爲喪服。父許之。與同門王畿議服制。德洪以父母在,麻衣布,弗敢加焉。畿請服斬以從,築場廬墓,三年而後去。
十三年九月,以孟冬享太廟。先期,命侍郎顧鼎臣、霍韜捧主。會二人皆有期、功之服。有謂“古禮:‘期服、諸侯絕、大夫降。’今之公卿即古之諸侯。與祭重事,不得以私妨公。”下禮部議。尚書夏言奏:“古之諸侯,建邦啓土,世有其國。伯叔兄弟,皆其臣也。故期可絕。今之所謂公卿者,在位則爲公卿,釋位乃爲族屬,無君道以臣其伯叔兄弟。喪服之制,人情所由生,豈以在位、釋位而有隆殺哉?夫哀有淺深,故服有輕重。定之三月,以哀不能忘於三月也。定之期年,以哀不能忘於期年也。而祭祀吉禮,所以致敬於神明。若情未忘哀,則不能專誠於祭,故不與也。今以其身不蒞喪,與夫時之過者,皆無可避,臣未之前聞。《禮》曰:‘小功、緦麻,執事不與。’二臣所服之喪,非小功、緦麻,皆服之重者也。太廟捧主,又禮之重者也。以服之重,而與夫禮之重者,焉得謂之知禮?臣等職司典禮,敢不據經守正,以嚴瀆逾之分。”疏入,詔鼎臣、韜迴避,以侍郎黃宗明、林廷昂代之。
董應舉《湛誠慈母如母服議》:“《家禮三父八母圖》:‘慈母齊衰三年:’蓋義服也。而律亦有‘爲慈母服’之說。但《家禮》:‘慈母’注云:‘所生母死,父令別妾撫育者,謂之慈母,當服三年。’則父妾乳哺者,謂之乳母,止服緦麻。跡雖相似,而恩有淺深,服有輕重。今湛誠所丁優者顧氏,乃其父之媵妾,有子則當杖期,無子則當緦麻,縱有撫抱之恩,亦當先請後服。”
《通典》曰:“《禮》有慈母之條,非僅謂母死父使他妾乳之也,乃命之爲母;故行三年之服。觀《小記》‘爲慈母后’之語,義自可見。《家禮》於‘慈母’條下,謂‘母卒,父命他妾養己者’,似與古所謂庶母慈己者無異,又何以有三年小功之別乎?蓋父之命妾、命子,正是命之爲後。《小記》更有‘爲祖庶母后’一語,則知‘慈母如母’,自與‘庶母慈已者’迥別,故曰‘貴父之命也’。雖雲‘如母’,而記稱‘不世祭’,有不得盡同於母者矣。”
王廷相曰:“‘並有父母之喪,如之何?’曰:‘其父已葬而有母之喪,則服母之服。既虞也,反服父之服。既練也,則服母之服。不以輕掩重也。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服母服。母先而父後也,亦如之。’‘有所後父之喪,而本生父母亡,如之何?’曰:‘已殯,則服其服而往哭之,襲而歸,反喪服。已葬,則俟其殯而歸,反喪服。其除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曰:“不亦輕本生乎?’曰:‘禮有所重,斬不可以離次也。’‘祖父之喪將練而父亡,何如?’曰:‘持重於祖,兼主於父,禮也。練、祥、礻覃祭,服其除服,卒事,反父服。’‘父喪未終而祖沒,何如?’曰:‘適孫爲父後者承重,禮也。父雖練也,猶服其承服。其除父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
宋曰:“母喪未葬,而值父之二祥,則不得服祥服。以祥祭爲吉,未葬爲兇,不忍於兇時行吉禮也。居母喪遭父喪者,亦然。”
呂坤曰:“喪禮先王所制,以制放逸忘哀之情,故謂之‘制’。五服者,三年、一年、九月、五月、三月,五等之衣服也。十制者,斬衰三年、齊衰三年、齊衰杖期、齊衰不杖期、齊衰五月、齊衰三月、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緦麻三月、袒免在次,十等之制度也。齊衰與斬衰,布麻有粗細;五齊衰,布麻無粗細。袒免雖極輕,亦先王禮制;但不成服,故不可入五服爾。疑服有四:‘正’‘義’‘加’‘降’。正服,禮稱情也;義服,情從禮也;加服,禮從情也;三者皆隆。降服,禮裁情也。降服,非君子所忍。服所降以明禮,稱所本以明情。三年重喪也,降爲期,稱‘重期’。期降大功,稱‘期功’。小功降緦,稱‘功緦’。仁之至,義之盡也。故曰:加服不稱本服,降服不忘本服,厚道也。”(已上《通典》。 )
◎奪情
正統十二年,令:內外大小官員丁優者,不許奪情起復。(《通典》。 )景泰二年九月,禁諸司起復。(《本紀》。 )
三年九月,江淵以母憂起復。初,侍講學士倪謙遭喪,淵薦謙爲講官,謙遂奪哀。至是御史周文言:“淵引謙,正自爲今日地。”帝以事既處分,不問。而令自今羣臣遭喪,毋濫保。(《江淵傳》。 )
成化二年,大學士李賢奔喪畢,奉詔還朝。修撰羅倫詣賢沮之,不聽。倫遂上疏諫,略曰:“臣聞朝廷援楊溥故事,起復大學士李賢。竊謂賢大臣,起復大事,綱常風化系焉,昔子夏問:‘三年之喪,金革無避,禮與?’孔子曰:‘魯公伯禽有爲爲之也。’今陛下於賢,以金革之事起復之與?則未之有也。以大臣起復之與?則禮所未見也。陛下必欲賢身任天下之事,則賢身不可留,口實可言。或降溫詔,使賢於天下之事,知必言,言必盡。陛下於賢之言,聞必行,行必力。賢雖不起復,猶起復也。苟知之而不能盡言,言之不能力行。賢雖起復,無益也。又何必違先王之禮經,損大臣之名節哉?”疏入,黜爲福建市舶司提舉。(《三編》。 )
弘治元年七月,吏部尚書王恕疏請:“禁文職奪情起復。敢有營求奏保者,許科道糾劾。本官以匿喪論,奏保之人以違制論。乞著爲令。”從之。(《昭代典則》。 )
正德十六年七月癸丑,命:自今親喪,不得奪情。著爲令。(《禮志》。 )
萬曆五年,大學士張居正父卒。御史曾士楚、吏科都給事中陳三謨倡疏請留,和者相繼。編修吳中行獨憤。適彗出,詔“百官修省”。中行首上疏曰:“居正父子異地分暌,音容不接者十有九年。一旦長棄數千裏外,陛下不使匍匐星奔,憑棺一慟,而責以︳謨遠猷、調元熙載,豈情也哉?即雲起復有故事,亦未有一日不出國門而遽起視事者。祖宗之制何如也?事系萬古綱常,四方視聽。銷變之道,無逾此者。”疏既上,以副封白居正。居正愕然曰:“疏進耶?”中行曰:’未進,不敢白也。”(《三編》。 )明日,檢討趙用賢抗疏,略曰:“國家設臺諫,以司法紀,任糾繩。乃今嘵嘵爲輔臣請留,背公議而徇私情,蔑至性而倡異論。臣愚竊懼士氣之日靡,國事之日淆也。”疏入,與中行同杖,除名。(《趙用賢傳》。 )
崇禎十一年,楊嗣昌以奪情入閣,又起復逆案陳新甲代盧象升爲宣大山西總督。少詹事黃道周上三疏:其一劾嗣昌,謂:“天下無無父之子,亦無不子之臣。衛開方不省其親,管仲至比之狗。李定不喪繼母,宋世共指爲人梟。今遂有不持兩服,坐司馬堂,如楊嗣昌者。宣大督臣盧象升以父殯在途,捶心飲血,請就近推補。乃忽有並推在籍守制之旨。夫守制者可推,則聞喪者可不去。聞喪者可不去,則爲子者可不父,爲臣者可不子。即使人才甚乏,奈何使不忠不孝者,連苞引藥,種其不祥,以穢天下乎?陛下孝治天下,紳家庭,小小勃溪,猶以法治之。而冒喪ル倫,獨謂無禁。臣竊以爲不可也。”又曰:“我朝自羅倫論奪情,前後五十餘人,多在邊疆。故嗣昌在邊疆則可,在中樞則不可。在中樞猶可,在政府則不可。止嗣昌一個猶可,又呼朋引類,竟成一奪情世界,益不可。”(《黃道周傳》。 )編修趙士春上疏曰:“嗣昌墨視事,既已罔效。陛下簡入綸扉,自應力辭新命。乃閱其奏牘,徒計歲月久近閒,絕無哀慟惻怛之念,何奸悖一至此也。陛下破格奪情,曰:‘人才不足故耳。’不知人才所以不振,正由愛功名、薄忠孝致之。且無事不備儲材,有事輕言破格,非用人無弊之道也。臣祖用賢,首論故相奪情,幾斃杖下。臘敗肉示子孫。臣敢背家學、負明主,坐視綱常掃地哉?”(《趙士春傳》。 )
象升遭父喪,疏士上乞奔喪,候陳新甲受代。未行,京師戒嚴。詔督諸軍入衛。象升麻衣草履誓師,及郊,馳疏報曰:“臣非軍旅才,愚心任事,誼不避難。但自臣父奄逝,長途慘傷,潰亂五官,非復昔時。兼以草土之身,踞三軍上,豈唯觀瞻不聳,尤虞金鼓不靈。”已聞總監高起潛亦衰臨戎,象升謂所親曰:“吾三人皆不祥之身也。人臣無親,安有君?樞輔奪情,亦欲予變禮以分愆耶?處心若此,安可與事君?他日必面責之。”及嗣昌至軍,象升責以阻師,且曰:“公等堅主和議,獨不思城下之盟,《春秋》所恥。長安口舌如鋒,恐袁崇煥之禍立見。”嗣昌頰赤曰:“公直以上方劍加我矣。”象升曰:“既不奔喪,又不能戰;齒劍者我也,安得加人?”嗣昌辭遁。(《盧象升傳》。)
卷十九 禮十四(凶禮 )
◎立後議
邱浚曰:“古人大宗無子,則以族人之子繼之,而不及小宗。《大明令》及《律》,雖許同宗立嗣,然皆謂其人生前自立,而無死後追立之文。聖祖之意,蓋以償滅繼絕,必前代帝王功臣賢人之後,不可不使血食也。先王制禮,不下庶人。今庶人之家,若生前將昭穆相應之人,自幼鞠育者,從其自便。既死之後,告爭承繼者,無非利其財產而已。若死者系軍匠籍,雖脅之使繼,彼肯從哉?今宜敕禮官定製,若前代名人之後,或在今曾有大名顯宦者,以宗法爲主,先求繼禰小宗,次繼祖之宗,次繼曾祖之宗,次繼高祖之宗。四宗俱無人,然後及疏遠及同姓之人。若其人生前或養同宗之子,世系雖遠,而昭穆不失序,不必更求。其有鞠育之恩,氣雖不純,而心已孚故也。又凡爲人後,承父之命,方許出繼。已孤之子,不許。所以然者,‘爲人後者爲之子’,既爲之子,則稱其所生爲伯叔。不承父命,而輒稱己父母爲伯叔,可乎?是貪利而忘親也。如此,則傳序既明,而爭訟亦息矣。”
田汝成《立後論》曰:“古稱爲父後者,非謂諸子皆可以爲父後也,必適子乃足以當之。適子者,大宗小宗之統也。身爲小宗之適,則五服之親,皆其所統。故適子不得後大宗,以支子可也。而漢初之詔:‘賜民爲父後者爵一級,’蓋適子之謂也。古稱立後者,非謂昆弟無子,人人爲之立後也。惟大宗乃舉之。禮曰:‘大宗不可絕,’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非大宗而立後者,蓋養舉也;於禮未之有聞也。古稱爲大宗後者,非必親昆弟之子也;有以從昆弟之子後從世父者矣,有以諸孫後祖者矣,有以諸曾孫後曾祖者矣,有以諸元孫後高祖者矣。故《禮》曰:‘爲人後者斬衰三年。’不名所後爲父者,以所後不定,難以豫著其名也。後世宗法不明;而適子庶子皆稱父後。立後之義不明;而同居、異居昆弟之無子者,皆爲立後。稱謂之義不明;而爲人後者,伯父叔父皆易爲父。而以孫後祖,以無服之孫後遠祖者,禮既不行,名亦不著。非先王之本旨矣。”(已上《通典》。 )
◎恤死事洪武元年九月,優給陣亡將士之家。(《大政記》。 )三年十一月己亥,設壇親祭戰沒將士。
七年八月辛丑詔:“軍士陣沒,父母妻子不能自存者,官爲存養。”
十九年六月甲辰詔:“將校陣亡,其子世襲加一秩。”十月,命:“官軍已亡,子女幼或父母老,皆給全俸。著爲令。”
建文三年十一月乙巳,燕王自爲文祭南北陣亡將士。(已上《本紀》。 )
永樂七年二月己丑,遣官祭靈壁等處陣亡將士。(《大政記》。 )七年九月甲戌,贈北征死事:李遠莒國公,王聰漳國公。宣德三年五月辛未,贈交址死事諸臣。
正統十四年八月己巳,恤陣亡將士。九月甲午,祭宣府、土木陣亡將士,瘞遺骸。十二月戊辰,祭陣亡官軍於西直門外。景泰元年三月辛亥,錄土木死事諸臣後。
成化二十年正月,恤大同陣亡士卒。(已上《本紀》。 )
弘治十四年,奏總制三邊軍務,馳至固原,按行敗所;躬祭陣亡將士,掩其骼;奏錄死事指揮朱鼎等五人;恤軍士戰沒者家。(《秦傳》。 )嘉靖四十二年一月,祭陣亡士卒。(《大政記》。 )
天啓三年二月乙酉,贈恤死難博士孟承光及母孔氏、子宏略。
崇禎十五年六月,築壇,親祭死事文武大臣。(已上《本紀》。 )○諡法上
明諡法:凡皇帝十七字,皇后十三字,皇妃、東宮、東宮妃二字,親王一字,郡王二字,文武大臣二字。若品官未高而侍從有勞,或死勤事,特恩賜諡者,不拘常例。(王圻《通考》。 )
定例:三品得諡,詞臣諡“文”。然亦有得諡不止三品,諡“文”不專詞臣者。或以勳勞,或以節義,或以望實。破格褻崇,用示激勸。其冒濫者,亦間有之。(《禮志》。 )
文正:閣臣李東陽、謝遷,戶部尚書倪元璐,(福王諡。 )諭德劉理順。(福王諡。 )
文貞:閣臣楊士奇、徐階、錢象坤、範景文,(福王諡。 )諭德繆昌期。(福王諡。 )文成:誠意伯劉基,新建伯王守仁。
文忠:閣臣曹鼐、(初諡“文襄”。 )楊廷和、張孚敬、張居正、葉向高、孫承宗、賀逢聖、(皆福王諡。 )陳子壯、吳貞毓,(皆永明王諡。 )庶子馬世奇,(福王諡。 )兵部尚書堵允錫。(永明王諡。 )
文端:閣臣陳以勤、高儀、王家屏、沈鯉、方從哲、劉一景,何如寵,(福王諡。 )吏部尚書王直、吳一鵬,禮部尚書周經、吳山,修撰焦。(福王諡。 )
文定:閣臣楊溥、蔣冕、李春芳、于慎行、申時行、沈氵、徐光啓,禮部尚書吳寬、王瓚、王道、陸樹聲,兵部尚書張邦奇,祭酒陳敬宗,都御史何瑭,吏部侍郎盛以宏。
文簡:閣臣黃淮、毛紀、許瓚、呂調陽、郭樸,禮部尚書李遜學、劉春、毛澄、孫承恩、張璧、翁正春、黃鳳翔,兵部尚書湛若水、董,吏部侍郎許思溫,禮部侍郎儀智、馬汝驥、周炳謨、劉曰寧,工部侍郎何孟春,北行部侍郎馬京,祭酒陶望齡,侍講學士穆孔暉。
文懿:閣臣呂原、翟鑾、朱賡、趙志皋,工部尚書劉宣,禮部尚書章懋,吏部侍郎楊啓元、楊守陳、儲、諸大受,贈禮部尚書翟景淳。
文肅:閣臣劉忠、趙貞吉、朱國禎、王錫爵、文震孟、(福王諡。 )呂大器,(永明王諡。 )吏部尚書王亻與,禮部尚書吳儼、王圖,刑部尚書何喬新,吏部侍郎羅圮,禮部侍郎錢習禮、謝鐸、劉瑞,贊善徐善述,與化知府嶽正。
文毅:閣臣商輅、張治、(初諡“文隱”。 )張四維、何宗彥,吏部尚書倪嶽,禮部尚書傅圭,修撰羅倫,工部侍郎黃孔昭,禮部侍郎郭正域,吏部侍郎趙用賢,兵部侍郎金聲。(唐王諡。 )
文憲:閣臣彭時、費宏、陳於陛,學士宋濂,贈光祿少卿楊慎。
文莊:閣臣邱浚、馬自強、張位、殷士儋,(初諡“文通”。 )吏部尚書羅欽順,戶部尚書王鴻儒,禮部尚書邵寶,歐陽德、汪俊,工部尚書王一夔,吏部侍郎葉盛、劉元震,型部侍郎吳悌,祭酒鄒守益,陳仁錫,(福王諡。 )蔡清。
文敬:處士胡居仁。文裕:禮部尚書白鉞,少詹事陸深、黃佐,吏部侍郎張元禎。
文節:閣臣廷機、李標,吏部侍郎莊,贈禮部侍郎劉應秋,修撰舒芬,沈懋學,(福王諡。 )諭德周鳳翔;(福王諡。 )編修胡守恆。文義:閣臣高。
文靖:閣臣金幼孜、嚴訥、徐溥、劉健、賈詠,吏部尚書魏驥,贊善王汝玉。文穆:閣臣胡廣、劉吉、成基命、許國、林釺,禮部尚書傅瀚。文昭:兵部尚書蕭維楨,禮部尚書江瀾。
文恪:閣臣朱善、王鏊、朱國祚、鄭以偉、蔡國用、吳道南,吏部尚書耿裕,禮部尚書林廉、溫仁和、楊廉、孫升、餘繼登,贈禮部尚書唐文獻楊道賓,副都御史吳訥,吏部侍郎丁士美、周子義,祭酒宋訥、魯鐸。
文恭:閣臣孫如遊、沈一貫,禮部尚書萬士和,工部侍郎程文德,少詹事劉釒,贊善羅洪先,修撰張元忭,檢討陳獻章。
文襄:閣臣席書、桂萼、楊一清、方獻夫、高拱,吏部尚書唐龍,工部尚書周忱。文清:禮部侍郎恭。文修:吏部侍郎林俊。
文康:閣臣萬安、梁儲、李時、顧鼎臣,兵部尚書苗衷。文潔:吏部侍郎鄧以瓚。
文敏:閣臣楊榮、餘有丁、李國普,吏部尚書姚夔,戶部尚書李廷相,禮部尚書霍韜、董其昌、馮琦,吏部侍郎徐縉,禮部侍郎崔銑,少詹事鄒濟。
文達:閣臣李賢。
文通:禮部尚書王一寧、費採,吏部尚書錢溥,大理寺少卿李奎。
文介:閣臣石缶,(實諡“文隱”。 )禮部尚書孫慎行,禮部侍郎公鼐,學士劉儼。
文安:閣臣李本、劉定之,禮部尚書王英、周洪謨、李傑、鄭賜,兵部尚書林瀚、劉龍。文烈:閣臣何騰蛟,(永明王諡。 )檢討汪偉。(福王諡。 )
文和:閣臣劉、尹直。
文僖:閣臣張益、靳貴,吏部尚書黃,禮部尚書林廷機、黎淳、張升、顧清、倪謙,工部尚書董越,吏部侍郎孫大臨,禮部侍郎陳昇。文榮:閣臣袁煒。
文愍:閣臣夏言,吏部尚書李默。文思:閣臣彭華。武寧:中山王徐達。
武毅:夏國公顧成,沂國公金朝興,營山伯高成,永順伯薛綬,大同伯陶瑾,漳國公王聰,保國公朱永。武敏:淶國公孫鏜,靖安伯和勇,總兵安國。
武惠:忠誠伯陸炳。
武襄:安遠侯蔡遷,安邊伯沐昂,豐城侯李,平陰伯朱崇,潁國公楊洪,興安侯徐亨,撫寧伯朱謙,咸寧侯仇鉞,右都督王效,都督同知劉文,安遠侯柳,平江伯陳圭,左都督周尚文。
武順:寧河王鄧愈。武肅:滎陽伯潘毅,汝陰侯高顯,安遠侯柳溥。武靖:岐陽王李文忠,浚國公陳懋,平江伯陳王謨。武信:芮國公楊。
武康:蘄國公康茂才。(《洲諡法考》作“武義”。 )武莊:巢國公華高,越國公胡大海。武壯:景成伯馬榮,左都督梁震,泗國公耿再成。武桓:梁國公趙德勝。
武愍:鄖國公廖永安,平陰王朱勇。武烈:東平王朱能。武勇:涇國公蔣貴,伏羌侯毛忠。武僖:阜城伯王貴,沔國公陳友,都督周玉,黔國公沐琮。
忠文:學士王,(初諡“文節”。 )祭酒李時勉,(初諡“文毅”。 )都御史李邦華。(福王諡。 )
忠武:開平王常遇春,廣寧伯劉榮,河間王張玉,(初諡“忠顯”。 )鄞國公薛祿,定襄伯郭登,惠安伯張慶臻,總兵周遇吉。(二人福王諡。 )忠定:燕府長史朱復,吏部尚書蹇義,戶部尚書韓文。
忠烈:定興王張輔,虢國公俞通海,蔡國公徐忠,寧遠伯李如松,兵部尚書盧象升,(福王諡。 )副都御史孫燧,兵備副使郭應響、張允登、給事中楊漣,御史張銓、王章,(福王諡。 )長沙推官蔡道憲。
忠簡:戶部尚書王佐,刑部侍郎張,太常少卿魏良弼。
忠肅:吏部尚書王翱,兵部尚書鄺野、于謙。(初諡“肅愍”。 )
忠毅:蔡國公張德勝,潞國公張武,漳國公鄭亨,平卿伯陳懷,霍山侯王簡,萊陽侯周長,靖遠伯王驥,懷遠伯武興,威遠伯方政,都督山雲,吏部尚書趙南星,僉都御史左光斗,大僕少卿周朝瑞,(福王諡。 )御史周宗建、李應升、劉熙祚,山西巡撫衛景瑗,(福王諡。 )主事成德。(福王諡。 )
忠敬:定遠王沐晟。忠敬:豐國公李賢,都御史高攀龍,光祿卿馬理。
忠節:兵部尚書呂維祺;(福王諡。 )刑部尚書吳雲,太僕寺卿楊最,副使許逵,太常少卿鹿善繼、吳麟徵,(福王諡。 )給事中魏大中,都給事中吳甘來,(福王諡。 )廣寧參政高邦佐,員外郎金鉉、許直。(皆福王諡。 )
忠貞:中山王徐輝祖,刑部侍郎孟兆祥,(福王諡。 )工部主事萬景。(福王諡。 )忠靖:武進伯朱榮,戶部尚書夏原吉。
忠襄:樂浪公濮英,靖國公陳圭,南和侯方瑛,贈湯陰伯郭資,兵部尚書金忠、儀銘、伍文定,山西巡撫蔡懋德,副使毛吉。
忠敏:興濟伯楊善,榆次伯張濂,江南巡撫祁彪佳。(唐王諡。 )忠安:禮部尚書胡氵熒。忠僖:文安伯張︼,嶧國公劉安,左都督朱希孝。忠穆:沂國公袁溶。
忠介:都御史海瑞、鄒元標,副都御史施邦曜,(福王諡。 )庶吉士鄒智,吏部員外郎周順昌。忠威:保昌伯程寬。
忠端:戶部侍郎王家彥,(福王諡。 )御史黃尊素。(福王諡。 )忠瑞:鄆國公宋瑛。
忠社:安國公曹良臣,寧國公王真,莒國公李遠,興國公郭亮,濱國公薛貴,涼國公吳瑾,新樂候劉文炳,(福王諡。 )恭順伯吳允誠,清源伯冀傑,陝西總督傅宗龍,宣府巡撫朱之馮,陝西按察使黃糹,都督同知郭都,副總兵趙傾蔡、張糹,參將宗龍。
忠宣:戶部尚書黃福,兵部尚書劉大夏。忠裕:大理丞黃鞏。忠果:左都督劉文耀。(福王諡。 )
忠勇:國公吳忠,滕國公孟善,東海侯陳文,富春侯孫世,成武伯陳亨,左都督殷尚質,總兵林椿、黑春。
忠愍:蘄國公康鐸,定國公徐增壽,燕山侯孫興祖,定安郡伯程國勝,大同巡撫張文錦,遼陽副使何廷魁,江西副使汪一中,都督王治道,都指揮李彬,總兵李淶,副總兵李梅,參將張世忠,給事中陳邦彥,(永明王諡。 )贈光祿少卿沈鏈,御史袁化中,廣東布政使陳選,侍講劉球,兵部員外郎楊繼盛。
忠剛:徵西前將軍張達。忠惠:蘇松巡撫周起元。忠愨:武進伯朱冕。忠懷:五官監侯楊源。
忠清:大理卿凌義渠。(福王諡。 )懿簡:兵部尚書張鵬。昭靖:黔寧王沐英。毅愍:閣臣王文,副都御史馬炳龍。
毅思:御史劉臺。毅敏:固原伯劉玉,戶部侍郎張養蒙。毅勇:都督僉事李桂。敏肅:刑部尚書李世達,工部侍郎陳壽。
敏毅:梁國公蔣琬。敏靖:黔國公沐紹勳。
恭簡:吏部尚書尹,戶部尚書耿定向,兵部尚書韓邦奇、李鉞、屠楷,刑部尚書高友璣,工部尚書王鈁,都御史朱英、戴珊、王樵,吏部侍郎歐陽鐸,兵部侍郎許孚遠,太常寺卿魏校。
恭襄:彰武伯楊炳,平江伯陳,吏部尚書王瓊,兵部尚書馬昂、張瓚、江東、許論、石茂華、趙炳然,工部侍郎劉炳。恭和:宣國公周壽。
恭僖:鄖國公張信,成國公朱輔,黔國公沐朝輔,禮部尚書許紳,興府長史張景明。
恭肅:容國公趙輔,吏部書張淵、周用、胡松、熊浹,戶部尚書王遴,兵部尚書嚴清,刑部侍郎林鶚、曾鈞。
恭惠:戶部尚書汪宗伊,工部尚書張拯,副都御史範鏞,僉都御史楊信民。恭穆:贈工部尚書餘懋學。恭獻:隴西王李貞。
恭懿:吏部尚書張瀚,吏部侍郎李棠。
恭毅:刑部尚書王,左都御史溫純,禮部侍郎章綸,永豐知縣鄧。
恭敏:景國公李讓,襄成伯李全禮,戶部尚書馬森、李汝華,兵部尚書白圭,工部尚書李燧,刑部侍郎廖莊。恭順:兵部侍郎盧淵。恭愍:寧國公陳瀛,御史鍾同,陳良謨。(福王諡。 )
恭介:吏部尚書陳有年、孫丕揚,戶部尚書畢鏘,兵部尚書陶A7、李遷,刑部侍郎朱鴻謨,工部侍郎王汝訓。
恭定:戶部尚書年富,工部尚書馮從吾,都御史潘恩,副都御史郭惟賢。恭憲:安國公孫忠。(初諡“靖康” )。
恭節:湖廣僉事馮應京,太常少卿周怡,御史陳純德,(福王諡。 )巴縣知縣段高選。
恭靖:寧陽王張懋,定襄王朱希忠,榮國公姚廣孝,彭城伯張麒,吏部尚書朱希周、蔡國珍,戶部尚書李敏,工部尚書洪遠、蔣瑤,都御史王,副都御史賈銓,大醫院判蔣用文。
恭端:吏部尚書曾同亨。
恭質:刑部尚書王用汲。
卷二十 禮十五(凶禮 )
◎諡法下壯武:芮國公李瑾,景城伯馬榮。
壯勇:渠國公吳成,國公吳克忠,邵陽伯馬聚,任邱伯梁成,宣城伯衛穎。壯毅:臨江侯趙馘,廬江侯何德。壯靖:綿谷伯高文。
壯每:昌寧伯趙勝。壯愍:贈都督僉事馮恩,都督同知嶽懋。壯節:崇安侯譚淵。
莊懿:戶部尚書譚大初,兵部尚書張鎣,刑部尚書閔圭、周,工部尚書胡拱辰。
莊簡:恩國公張赫,成國公朱儀,吏部尚書聞淵、陸光祖、喬宇,戶部尚書秦民悅、鄒文盛,都御史熊繡,禮部尚書李浩,兵部尚書王學夔、張悅,工部尚書王復、李浩。
莊靖:魏國公徐亻甫,保昌伯蔣廷圭,閣臣陳文,刑部尚書魏時亮,工部尚書趙璜,都御史宋景、陳瓚,工部侍郎劉東星。莊節:右都督張可大。
莊敏:黟國公陳豫,吏部尚書崔恭,戶部尚書楊鼎、許誥,刑部尚書林聰,兵部侍郎陶諧。
莊毅:南寧侯毛勝,吏部尚書孫瑋,兵部尚書王,刑部尚書王紀。莊肅:昌國公張巒,吏部尚書胡松,副都御史婁志德。莊介:工部尚書劉一儒,山西巡撫姜洪。
莊僖:新寧伯譚,東寧伯焦棟,刑部尚書韓邦問,都御史張永明,刑部侍朗舒化。莊裕:戶部尚書徐問。
莊襄:皖國公仇成,黔國公沐昆,兵部尚書劉天和,都御史俞諫。莊敬:戶部尚書宋。莊和:英國公張侖。莊武:魏國公徐宏基、襄城侯李瑾,豐潤伯曹義。
莊愍:都御史寇深。貞敏:吏部尚書梁夢龍。貞襄:兵部尚書徐琦、聶豹。貞愍:駙馬都尉鞏永固。(福王諡。 )
貞肅:刑部尚書林俊,雲南巡撫楊繼宗。
襄毅:海國公吳禎,東寧侯焦禮,蒙陰伯李英,永寧伯譚廣,吏部尚書許進、楊博,戶部尚書秦,兵部尚書程信、項忠、王邦瑞、翁萬達、彭澤、李化龍、王崇古,都御史韓雍。
襄簡:失部尚書王軾,許國公王志。襄介:刑部侍郎段民。襄靖:滕國公顧時,蠡國公梁缶,兵部尚書吳應聘。
襄敏:涇國公陳亨,臨漳伯郭庖,威寧伯王越,吏部尚書李秉,戶部尚書黃鎬、周奎,兵部尚書王以旗、潘鑑、譚綸、李遂,刑部書董方,都御史李賓、鄧廷瓚,兵部侍郎張珩,戎政尚書鄭洛,刑部侍郎楊泰,工部侍郎王永和、劉丙,副都御史鄧、唐澤。
襄惠:吏部尚書屠氵庸,刑部尚書洪鍾,工部尚書吳文華,戶部侍郎鄒守愚,兵部侍郎張嶽。襄烈:江國公吳良。襄憲:戎政尚書張佳允。
襄武:東甌王湯和,英山侯於顯,邢臺伯馮式。襄裕:贈刑部尚書王宗沐。襄恪:鎮遠侯顧溥。襄榮:修武伯沈清。
襄懋:兵部尚書胡宗憲、毛伯溫。
襄愍:融國公柳升,洛南伯馮楨,工部尚書才寬,刑部侍郎丁釒,兵部侍郎曾銑。勇襄:汝國公周武,裕國公張︷。定襄:杞國人陳德。
定肅:戶部侍蕭彥。介肅:兵部尚書吳嶽,山西巡撫魏允貞。介愍:兵部侍郎馬從聘。清憲:尚寶少卿孟秋。
清簡:吏部尚書孫需、孫釒,刑部尚書樊瑩。
清惠:刑部尚書耿九疇,工部尚書劉麟、吳廷舉、丁賓,副都御史張瑋。(福王諡。 )清襄:兵部尚書陳道亨。清敏:吏部尚書衛承芳。
清愍:副都御史孫繼魯。
節愍:兵部尚書劉倫敦亻雋、陳洽,江西副使周憲,僉事潘宗顏,都督同知李啓光,都指揮丁碧,進士陣章明,(福王諡。 )大僕丞申侍允。(福王諡。 )
康懿:吏部尚書陳俊,工部尚書徐貫、林廷昂。
康簡:兵部尚書李鉞,工部尚書楊守隨、崔文奎,刑部侍郎胡韶。康靖:惠安伯張偉,宣城伯衛釒享,禮部尚書鄒幹。
康僖:崇信伯費┉,駙馬都尉蔡震,戶部尚書王承裕,刑部尚書陸瑜、屠勳、周倫,大僕寺卿邵銳。
康惠:定國公徐文璧,戶部尚書胡富,兵部尚書李承勳,刑部尚書楊志寧,工部尚書宋禮,都御史周季鳳。康介:兵部尚書郭宗皋。康穆:阜國公王鎮。
康和:兵部尚書李充嗣。康順:南和伯方壽祥,廣寧伯劉泰。康毅:兵部尚書王憲。康敏:刑部尚書白昂、趙鑑。
僖敏:靈壁侯湯紹宗,都御史陳鎰,戶部侍郎王鍾,副都御史周季麟。僖靖:兵部尚書廖紀。僖武:寧遠伯任禮。僖順:西河伯吳守義,溧陽伯紀廣,忠勇侯蔣信。
僖愍:遵化伯吳克勤,修武伯沈榮。安節:吏部尚書袁洪愈。安簡:禮部尚書王宗彝。惠敏:副都御史龐尚鵬。
惠安:刑部尚書彭韶。惠襄:西平侯沐春。孝勇:東海侯陳文。景成:樂昌侯邱廣。
榮壯:宜良伯冉保,順義伯羅秉忠。
榮靖:寧國公周能,端安侯王源,鎮遠侯顧仕隆,慶陽伯夏儒,安平侯方銳,刑部尚書翁溥,都督陳政。榮毅:招遠伯馬亮,兵部侍郎墨麟。榮簡:禮部尚書盛端明,駙馬都尉鄔景和。
榮康:黔國公沐斌,成國公朱鳳。
榮襄:郯國公孫繼宗,茌平伯吳中,沐陽伯金濂,閣臣袁宗皋,刑部尚書聶賢,左都督韓僖。榮恭:京山侯崔元。榮愍:鉅鹿侯井源。
榮和:英國公張侖,昌化伯邵喜,吏部尚書汪釒宏。
榮僖:成國公朱輔,定國公徐光祚,會昌侯孫杲,鎮遠侯顧寰,安昌伯錢承宗,玉田伯蔣輔,安昌伯錢果,長寧伯周,新建伯李玉,泰和伯陳萬言,戶部尚書孫交,禮部尚書顧可學。(後削。 )
榮懷:遂安伯陳壎。榮願:刑部尚書朱浚。肅敏:兵部尚書餘子俊、王廷相、董漢儒,工部尚書辛自修。
簡肅:吏部尚書邱舜,戶部尚書方鈍,兵部尚書潘璜,刑部尚書方良永,工部尚書黃珂,都御史張敷華、屠僑、周延。簡襄:刑部尚書陳壽。
靖襄:臨武伯蕭綏,惠安伯張偉。崇武:合浦侯陳清。宣武:陝國公郭興。桓襄:永國公薛顯。
桓義:臨沂侯王真。剛毅:茂國公李彬。剛勇:新泰伯張欽。威武:應城伯孫巖。
威毅:黔國公吳復,漳國公王聰,彰武伯楊信。威襄:營國公郭英,優羌伯毛銳。威靖:懷柔伯施聚。威勇:寧晉伯劉聚。
端肅:吏部尚書馬文升,刑部尚書趙錦,戶部尚書梁材、葛守禮,都御史顧佐。端恪:吏部侍郎何維柏。
端簡:兵部尚書劉採,刑部尚書鄭曉、林雲同、毛愷、趙參魯,副都御史朱裳。端毅:吏部尚書王恕,贈刑部尚書劉玉。端敏:兵部尚書胡世寧,刑部尚書秦金。
端襄:刑部尚書王之誥。端愍:贈兵部尚書商大節。端惠:戶部尚書雍泰。端潔:吏部侍郎楊時喬。
裕愍:副使顧大章。恪愍:四川副使吳景。烈愍:興文知且張振德。
悼僖:襄城伯李珍。○雜錄
洪武二年,常遇春卒。追贈其曾祖諡“莊簡”,祖諡“安穆”,父諡“靖懿”。諡及三代,自唐、宋以來,未之有。蓋上念遇春功高,因循元制,故有此舉耳。(《世法錄》。 )
六年,帝念天下大定,諸功臣如:廖永安及俞通海、耿再成、胡大海、趙德勝、桑世傑等,皆已前沒,未有諡號,乃下禮部定議。議曰:“臣謹按《諡法》,以‘赴敵逢難’諡臣永安‘武愍’,‘殺身克戎’諡臣通海‘忠烈’,‘奉上致果’諡臣張德勝‘忠毅’,‘勝敵致強’諡臣大海‘武莊’,‘關土斥境,武而不遂’,諡臣再成‘武壯’,‘折衝御武,壯而有力’,諡臣德勝‘武桓’。世傑業封永義侯,與漢世祖封寇恂、景丹相類,當即以爲諡”。詔曰:“可。”(《廖永安傳》。 )
二十五年,詔:凡親王及功臣賜諡,令禮部行翰林院,擬奏請旨。(《世法錄》。 )
大祖時,文臣未嘗得諡。至建文,追諡待制王,文臣有諡自始。其諡小臣,亦自始。永樂時,諡胡廣“文穆”洪熙初,始合故臣之勞於國及侍青宮三品而上,易名者十餘人,而後文臣之諡廣。(《山別集》。 )
洪熙元年,命禮部尚書呂震諭翰林,定故兵部尚書兼詹事金忠等十八人諡。內通政使賀銀諡不美,上曰:“此數人皆在先明,盡心事國;有德行重事厚表裹一致者,有涉歷艱難始終一心者;必加旌褻,庶幾禮賢厚終之道。但朕意未賞及銀。銀勞可贈官,行不應美諡。若加惡諡,又不若無諡,人不得議焉。”銀遂不諡。
成化四年四月,禮部主事陸淵之言:“刑罰雖嚴,可警於一時;爵賞雖重,不及於後世。惟美、惡之諡一定,則榮、辱之名不朽。邇者大學士陳文卒,諡曰‘莊靖’。‘莊靖’美諡也,陳文何以當此?跡其生平,貪歲彰聞,縱子爲惡。生逃重罰,死又竊美名,殊失古人勸懲之典。乞敕議更惡諡,以爲將來戒。”御史謝文祥亦言:“聖人制爲諡法,所以善善惡惡,以公天下後世。近陳文卒,議者妄擬諡曰‘莊靖’夫睿通克服曰‘莊’,慎以處位曰‘靖’,以此加之文,豈惟不稱其情,後人或慕而效之,敢於肆行無忌,則天下國家尚奚賴哉?乞敕有司會議,別選惡諡相稱者加之。使天下後世曉然知陛下之大公,雖輔臣不少貸;則善者勸而惡者懼矣。”上以陳文既有過,當時不言,沒後始言。姑宥之。(《世法錄》。 )
弘治四年,戶部尚書劉昭子綺奏乞贈諡。禮部覆奏。有旨:“劉昭前被劾,削太保致仕,何可復興贈諡?此後有乞恩贈諡者,禮部斟酌可否,不許一概濫請。”(王圻《通考》。 )
十五年,定製:凡親王薨,行撫按;郡王病故,行本府親王及承奉長史;核勘以奏,乃議諡。文武大臣請諡:禮部請旨,行吏部、兵部考實績;禮部定三等:行業俱優者爲上,頗可者爲中,行實無取者爲下:送翰林院擬諡。有應諡而未得者,撫按科道官以聞。(《禮志》。 )
嘉靖七年閏十月,給事中劉世揚奏:“工部李釒遂諡‘恭敏’,士論不興。”上曰:“釒遂諡既未協公議,並贈官俱革去。今後務慎重國典,不許濫興。”
十五年,吏部侍郎霍韜疏劾尚書夏言爲大學士費宏請諡“文憲”,犯憲宗廟號,當改正。言曰:“我朝彭時、宋濂皆於正德間諡‘文憲’,不避廟號。且黃福、劉大夏俱諡‘忠宣’,是犯宣宗;許進諡‘恭毅’,是犯武宗;楊守陳、章懋、儲諡‘文懋’,是犯懿祖;必若韜言,皆當改正矣。”因上疏乞歸,上慰留之。(已上《世法錄》。 )
二十二年,周怡奏:“大臣贈官、贈諡,朝廷勸徵之大典。其歷任雖久,曾經論劾者,不許奏請。已故兵部尚書張瓚,在任無一善狀,屢被疏劾。上負國恩,下遣邊患。明刑幸逃於生前,顯褫宜行於沒後。乃典禮加隆,贈諡兼備。已故南京兵部侍郎呂楠;未究厥施,宜隆恩典。乃奉明旨:‘呂楠龍諡,’於勸徵之道有乖。嚴嵩竟無一言,焉用此相臣爲哉?”疏入,不納。(《春明夢餘錄》。 )
二十三年,禮部尚書太醫院許紳卒,其妻援洪熙中本院使蔣用文例,請諡。禮部難之。詔諡“恭僖”。
二十五年,都御史林俊上言:“刑部尚書彭韶諡‘惠安’。彭韶文學經濟,正色立朝,無愧古人。其視吳訥諡‘文恪’,魏驥諡‘文靖’,葉盛諡‘文莊’,庶幾近之。不知定議時,何取‘惠安’之議?舍大錄細,不足服中外之心。”不報。
二十七年二月,給事中趙鉞言:“故禮部尚書費採諡‘文通’,故總兵卻永諡‘隱懷’,行履無聞,數經論列,不宜賜諡。”上曰:“諡法原有美惡,以示勸懲。今後定擬,務合公論。”(已上《世法錄》。 )
石缶諡“文隱”,其門人張璁在揆地,以議大禮不合,故以“違情不拂”諡之。隆慶間改“文介”。張治亦諡“文隱”,隆慶間改“文毅”。殷士儋諡“文通”,後其家請於朝,改“文莊”。(《野獲編》。 )
道士邵元節卒。禮官擬諡“榮靖”,不稱旨;再擬“文康”。帝兼用之,曰:“文康榮靖。”方士陶仲文卒,特諡“榮康惠肅”。隆慶間,皆追削。(《方伎傳》。 )
王世貞曰:“方士之有諡,自世宗始。諡而四字,淫矣。方士得之,則益淫也。”
隆慶二年,副使王世貞奏:“文皇帝北伐時,同安侯霍親等,罵賊力戰以死,宜優加贈諡。徵士吳與弼、檢討陳獻章、副使李夢陽、何景明,此數臣皆宜加諡,以彰潛德。”不納。
給事中辛自論奪尚書顧可學、徐可成及侍郎朱隆禧、郭文英贈諡。以可成由黃冠,文英由工匠,可學、隆禧俱以方藥進也。(已上《春明夢餘錄》。 )
萬曆元年,題準:大臣應得諡者,禮部仍廣加諮詢,稽覈名實。間有應諡而未經題請,及曾題請而未蒙賜諡者,不論遠近,許各該撫按及科道官從公舉奏,禮部酌議,題覆補給。若不繫公舉,子孫自陳乞補諡者,不準。
十二年,題準:凡遇文武大臣應得諡號者,果系公論允服,毫無瑕疵,具請上裁。如行業平常,官品雖崇,不得概與。
二十六年十月,禮部覆按臣喬璧星本議諡。上曰:“卿等虛心詳議,應諡者準與補諡。若已諡者,果與衆議不協,方許改正追奪。毋得苛求,以傷朝廷錫予之仁。”(已上王圻《通考》。 )
三十一年,禮部侍郎郭正域請嚴諡典。議奪者四人:許論、黃光升、呂本、範謙;應奪而改者一人:陳贊;補者七人:伍文定、吳悌、魯穆、楊繼宗、鄒智、楊源、陳有年。閣臣沈一貫、朱賡力庇呂本,不從其議。未幾御史張邦俊請以呂楠從祀孔廟,而論應補諡者雍泰、魏學曾等十四人。部議久之,共匯題先後七十四人,留中不發。天啓元年,始降旨俞允,又增績請者十人,而邦俊原請九人不與,正域所請伍文定等亦至是始定,凡八十四人。(《禮志》。 )
儀制郎中于孔兼疏論吳時來晚節不終,不當諡“忠恪”。因請諡楊爵、陳瓚、孟秋。乃奪時來諡,而諡爵“忠介”。(《于孔兼傳》。 )
天啓三年,禮部尚書林堯俞言:“諡典五年一舉。自萬曆四十五年至今,蒙恤而未諡者,九卿臺省會議,與臣部酌議。”帝可之。然是時遲速無定。六年,禮科給事中彭汝楠言:“耳目近,則睹記真。宜勿逾五年之限。”又謂:’三品以上爲當予諡。而建文諸臣之忠義,陶安等之參帷幄,葉琛等之殉行間,皆宜補諡。”事下禮部。以建文諸臣未易輕擬,不果行。(《禮志》。 )溫體仁之卒也,特諡“文忠”。而文震孟、羅喻義、姚希孟、呂維祺皆不獲諡。福王時,禮部尚書顧錫疇言:“體仁得君行政,最專且久;其負先帝罪大且深。乞將‘文忠’之諡或削或改,而補震孟諸臣。庶天下有所勸懲。”報可。遂補諡諸人,削體仁諡。(《顧錫疇傳》。 )
福王時,從工科給事中李清言,追諡開國功臣李善長等十四人,正德諫臣蔣欽等十四人,天啓慘死諸臣左光斗等九人。而建文之弟允通、允堅、允熙,子文奎,亦皆因清疏追補。(《禮志》。 )
沈德符曰:“改諡凡八人:王諡‘文節’,後改‘忠文’;李時勉諡‘文毅’,後亦改‘忠文’;張玉諡‘忠顯’,改‘忠武’;孫忠諡‘康靖’,改‘恭憲’;朱永諡‘武襄’,以同父號,改‘武毅’;曹鼐諡‘文襄’,改‘文忠’;石缶諡‘文隱’,改‘文介’;張治亦諡‘文隱’,改‘文毅’。”
王圻曰:“國初恩典,有非翰林而諡‘文’者,若:劉文成基、馬文簡京、姚文敏夔、唐文襄龍、葉文莊盛、魏文靖驥、儲文懿、鄭文安賜、儀文簡智、楊文恪廉、邵文莊寶、李文通奎、何文肅喬新、何文簡孟春、黃文毅孔昭、蕭文昭維楨、吳文恪訥、王文成守仁,是也。有官翰林而諡不以‘文’者,如:王毅愍文、陳莊靖文、袁榮襄宗皋、劉忠愍球、楊莊敏鼎、盛榮簡端明、朱恭靖希周,是也。成、宏以後,則翰林專諡‘文’,而他途不與。”(按邵寶、何孟春、王守仁、盛端明、朱希周、楊廉皆嘉靖間諡。“成、宏”應改“正、嘉”。 )張志淳曰:“高皇帝跡行定諡,至不容私諸子而諡以‘荒’以‘愍’。文皇帝表章性理,以《諡法》系諸治道,且歷載宋儒之論。以今考之,古之用諡,美惡並也。今專美而無惡,豈人皆善,而惡諡無所於加?抑亦惡不復諡,而諡者專以掠美也?”
卷二十一 樂上
◎樂
凡樂:曰《中和韶樂》,曰《堂下樂》,曰《丹陛樂》,曰《侑食樂》,曰《大樂》。其雅樂:備八音、五聲、十二律、九奏、萬舞之節。俗樂:有百戲承應、隧舞承應、謳歌承應。祭祀用雅樂,太常領之。宴亨朝會,兼用俗樂,領於伶人。(王圻《通考》。 )
大祖初克金陵,即立典樂官。其明年,置雅樂,以供郊社之祭。(《禮志》。 )
吳元年,置太常司,其屬有協律、司樂等官,職雅樂。又命:自今朝賀,不用女樂。(《世法錄》。 )
七月乙亥朔,太祖御戟門,召學士朱升、範權引樂舞生入見。設雅樂,閱試之。太祖親擊石磬,起居注熊鼎言:“八音唯石聲最難和。”太祖曰:“樂以人聲爲主,人聲和即八音諧矣。”鼎曰:“樂不外求,在於君心。君心和,則天地之氣和,而樂亦無不和矣。”太祖深然之。命升辨五音。升不能辨,以宮爲徵。太祖哂其誤。命樂生登歌一曲而罷。(《大訓記》。 )
八月甲寅,以冷謙爲協助律郎。謙精音律,善鼓瑟。元末,以黃冠隱吳山。至是召用,令協樂章聲譜,俾樂生習之。十月戊午,考正四廟雅樂。命謙較正音律及編鐘、編磬等器,並定樂舞之制。樂生仍用道童,舞生改用軍民俊秀子弟。
十一月,置教坊司,掌宴會大樂。設大使、副使、和聲郎、左右韶樂、左右司樂,皆以樂工爲之。後改和聲郎爲奉鑾。
洪武元年八月丁丑,遣官釋奠於先師孔子,仍用元《大成登歌樂》。(已上《世法錄》。 )
三年九月癸丑,考宮縣樂制。訪求能通音律者。(《大政記》。 )是月,定朝會宴享樂舞之數。(《世法錄》。 )
四年六月戊申,吏部尚書詹同、陶凱進宴享九奏之樂章。上厭前代樂章多諛詞,或未雅馴,命凱與同更撰。詞成,命協律者歌之。謂侍臣曰:“禮以導敬,樂以宣和。不敬不和,何以爲治。元時,古樂俱廢。惟淫詞豔曲,更唱迭和,又雜以北方之音。甚者以神只祀典,飾爲隧舞諧戲,殊非所以道中和、崇治體也。自今一切流俗喧嘵淫褻之樂,悉屏去之。”(《大訓記》。 )
十二月,禮官奏定釋奠孔子樂舞之數,因奏請選京民之秀者,充樂舞生。上曰:“樂舞乃學者事。若釋奠,所以追崇先師。宜擇國子生及凡公卿子弟在學者,豫教肄之。”自是樂舞生始不用道流。
六年二月,禁教坊司及天下樂人,毋得以古聖賢、帝王、忠臣、義士爲優戲。違者罪之。七月,始命詹同、樂韶鳳更制《釋奠先師樂章》。
七年十月,帝以祭祀駕還,應用樂舞前導,命樂韶鳳等撰詞。因撰《神降祥》、《神貺惠》、《酒酣》、《色荒》、《禽荒》諸曲以進。凡三十九章,曰:《迴鑾樂歌》。皆寓規諫。禮部具《樂舞圖》以上,命太常肄習之。(已上《世法錄》。 )
八年四月,上親制《二丘樂章》成。初,《二丘樂章》皆學士朱升等所撰。上謂其文過藻麗,故更制之。九年正月,定王國祭祀樂舞之數。
十二年十二月,神樂觀成,以樂舞生居之。命道士周元初領觀事。
十三年四月,上諭禮臣曰:“樂舞者,以享神只而致感格,不宜授以非人。諸樂舞生若有過及疾病者,即宜遣歸,選擇代之。”
十一月,詔:公候及諸武臣子弟,凡百一十九人,習樂舞以供祀事。
二十六年六月,重定朝會宴享樂舞之制。凡大朝賀,教坊司設中和韶樂於殿內之東、西,北向。陳大樂於丹陛之東、西,亦北向。
永樂十八年,北京郊廟成。其合祀、合享禮樂,一如舊制。更定宴享樂舞。(已上《世法錄》。 )英宗即位,放教坊司樂工三千八百餘人。(《三編》。 )
成化十二年,南京祭酒周洪謨言:“元聖用冕旒十二,而舞佾豆籩數不稱。請備天子制。”又言:“古者鳴球琴瑟爲堂上之樂,笙鏞爲堂下之樂,而幹羽則舞於兩階。今舞,羽居上,樂器居下,非古制;當改。”尚書鄒幹駁止之。洪謨再疏爭,竟俞其議。(《洪謨傳》。 )
二十一年七月,禮部言:“今教坊司樂工,奏中和韶樂者多不諧,而善彈瑟及箜篌、鍾、磬者殊少。恐因循失傳,漸至《大樂》不備。宜今樂官選其中子弟於本司演習。每奏樂二十一色,通用八十四人,又加以四人,共選三百三十六人。如此,庶《大樂》不至廢弛。”詔:“可。”(《世法錄》。 )
弘治元年,帝耕田。教坊司以雜劇承應,間出狎語。都御史馬文升厲色斥去。(《樂志》。 )
九年二月,太常禮官言:“文廟享祀舞八佾,而樂器之數尚仍舊。揆之情文,覺有未稱。請增文廟樂器人數爲七十二人,如天子之制。”詔:“依擬增造。”
十七年四月,南京太常卿呂{常心}言:“太祖初設神樂觀,收度道士,充樂舞生,習禮樂以供祀事,各給廩餼,恩至渥也。自永樂遷都北平,郊廟大禮,舉行於北。居觀者止習歷代帝王及先師孔子二祀樂舞,郊廟社稷,樂闕不講。臣請於每年春、秋二仲率諸生以次肄習,仍專官提調。其不能共事者,呈部,退爲道士。庶人人有所勸進。”制:“可。”
正德三年,武宗諭內鐘鼓司康能等曰:“慶成大宴,華夷臣工所觀瞻,宜舉《大樂》。邇者音樂廢缺,無以重朝廷。”禮部乃請選三院樂工年壯者,嚴督肄之,仍移各省,取藝精者赴京供應。顧所隸亦猥雜,筋斗百戲之類,日盛于禁廷。既而河間等府奉詔送樂戶,居之新宅。樂工既得幸,時時言:“居外者不宜獨逸。”復移文天下,取精於諸伎者送教坊。於是乘傳續食者又數百人。俳優之勢大張。臧賢以伶人進,興諸佞幸角寵竊權矣。
嘉靖元年七月戊申,御史汪珊請屏絕玩好,令教坊司毋得以新聲巧伎進。帝嘉納之。(《已上世法錄》。 )
九年六月,詔發內府所藏金、玉、銅、石鐘磬,於神樂觀考正音律。令科道官各舉所知諳曉音律之人以聞。(《憲章錄》。 )
十月丁已朔,禮官奏中宮合行事宜。其一謂:古禮,絃歌《周南》、《召南》之詩,不用鐘聲,乃房中之樂,後、夫人之所諷誦以事其君子者。宜令女官將此二詩以被管絃,以備宮中宴樂,斥去一應俗樂,其於閫德,尤有裨益。(同上。 )
十一月,改正孔子祀典,樂用六佾。(《三編》。 )
十四年四月,七廟既建,樂制未備。禮官因請更定宗廟雅樂。言:“德、懿、熙、仁四祖久祧,舊章弗協。太祖創業,太宗定鼎,列聖守成,當有頌聲,以對越在天,垂之萬載。若特享、若袷享、若大袷,詩歌頌美,宜命儒臣撰述,取自上裁。其樂器、樂舞,各依太廟成式,備爲規制。”報可。五月,增設七廟樂官及樂舞生,至二千二百名。
三十年,省革樂舞生,定用一千一百五十三名。(已上《世法錄》。 )
隆慶三年,革協律郎等官四十八員。萬曆六年,復設如嘉靖間制。(《職官志》。 )
崇禎十六年十月十六日,敕:“朕於冬至、正旦、壽節、端陽、中秋及諸大典禮,升殿行禮,方許作樂。其餘皆免。”(《春明夢餘錄》。 )○雜錄
洪武三年八月,禮部尚書陶凱言:“古者人君,食,日一舉。請自今御謹身殿早膳,令教坊司具樂。若東西房及兩廡膳,則否。”上不從。曰:“俟大兵凱旋,士卒無戰伐之勞,人民無轉輸之苦,然後以樂侑食,未晚也。”(《世法錄》。 )
貝瓊爲國子助教,嘗慨古樂不作,爲《大韶賦》以見志。(《貝瓊傳》。 )
弘治十八年,翰林崔銑知樂聲。一夕從西苑行,聞南有吹笛者,煩促而哀,愀然意動。未幾,上崩;國事大變。(《野獲編》。 )
嘉靖五年,禮官言:“弋陽王拱貴得奉寧獻、惠二王祀。夫二王親王,禮不宜殺。第以郡王奉祀,其樂舞齋郎之類,止宜半給。”報可。
四十四年,禮官言:“諸王府有廣置女樂,淫縱宴樂,因而私娶者。”乃詔革諸王樂戶,其朝賀宴享當用樂者,假鼓吹於有司。(已上《世法錄》。 )
◎樂器(非樂部陳設不載。 )金之屬:太和鍾,朝鐘,編鐘,方響,鍾,金鉦。石之屬:編磬,磬。絲之屬:琴,胡琴,瑟,二十弦,琵琶,箏,箜篌。
竹之屬:簫,排簫,,頭管,橫管,笛,橫笛,龍笛,羌笛,篪,戲竹。匏之屬:笙,鳳笙。土之屬:壎,水盞,腰鼓。(用土爲之。 )
革之屬:鼓,應鼓,大鼓,小鼓,杖鼓,搏拊。木之屬:,,板,拍板,腰鼓。(以木爲之。 )九奏樂器:歌四人,簫六,笙二,板二。文武二舞樂器:笙二,箏二,橫管二,杖鼓二,大鼓一,板一。
大樂器:簫四,笙四,琵琶六,箏六,箜篌四,方響四,頭管四,龍笛四,杖鼓二十四,大鼓二,板二。
四夷樂器:腰鼓二,琵琶二,胡琴二,箜篌二,頭管一,羌笛二,箏二,水盞一,板一。
吳元年九月,命於泗州靈壁取石,置磬;湖州採梓、桐置琴、瑟。(《世法錄》。 )
洪武六年,鑄大鐘。其制:仿宋“景鍾”,以九九爲數,高八尺一寸,拱以九龍,柱以龍ね。建樓於圜丘齋宮之東北,懸之。鍾成,未名。禮官請曰:“昔黃帝有五鍾、其一曰‘景鍾’。‘景’大也。請名曰‘景鍾’。”上曰:“古鐘名,宜更。”遂取《周易》“保合太和”之義,定其名曰“太和鍾”。(同上。 )
七年二月,衍聖公孔希學上言:“廟堂圮毀,祭器、樂器不備;請飭有司葺治。”從之。(《儒林傳》。 )
十年六月,潞州長子稅課局大使康有孚上言三事:其一,言:“學校春、秋二祭,樂器散失。宜敕儒臣考究禮文,令所在有司製備樂器,使生徒肄習。後進之士得以養其德性。”帝嘉納之。
十四年四月,重鑄朝鐘。十七年五月,重鑄京城禁鍾,重二萬斤。六月辛巳,命禮部制《大成樂》器成。以頒天下儒學。
二十六年正月,《大成樂》器成。命頒給天下各府學,其州、縣學如式制。
永樂三年六月,朝鮮遣使入貢。因請:洪武中所賜廟社樂器,年久多敞,乞再頒賜。上命工部依額製造給之。宣德元年四月,命造皇太后宮中樂器。
景泰元年,助教劉翔言:“國學春、秋祭所設樂器,悉列露臺下。使堂上、堂下之樂,混於舞列,雜亂無紀。乞下禮宮,從宜改正。”(已上《世法錄》。 )
成化十七年四月,各壇廟樂器。(《大政記》。 )
弘治七年六月,命人訪造銅鼓者。工部言:“銅鼓制,出自西南夷,非朝廷所宜用。方今各處災傷,正宜徹樂減膳,豈宜復造制外之器,以駭人心、累聖德?”命已之。
八年四月,太常祠官言:“郊廟、山川、社稷壇及先師廟樂器俱敝。”令更造。(已上《世法錄》。 )
十四年九月,重鑄朝鐘。時太監李興、工部尚書曾鑑奉命改鑄。既成,計費白金十餘萬兩;興、鑑皆受賞,匠官傅玖等各升職、加俸有差。未三月,而鍾璺。工科都給事中馬子聰等劾之。命:興、鑑罰俸一月,傅玖等所升職司、俸糧、冠帶俱奪之。(《通典》。 )
十五年六月,禮官言:“近聞皇上命官於內府造大祀樂,以純金爲鍾,西玉爲磬。夫自堯、舜以來,造樂制器,鍾必用青銅、磬必用靈壁石。若更以純金、西玉,恐未可以諧衆音、神威格。”(《世法錄》。 )
十七年,太常寺呂{常心}上疏言:“先代帝王廟失火,石磬燒燬無存。銅鐘已燒十二口;所存十四口,發協律郎考驗,又俱傷火,皆不堪用。請飭南京工部督造。”從之。(王圻《通考》。 )
十八年,命造太廟、社稷壇及神樂觀諸樂器。
嘉靖十年三月丙戌朔,命浙江採紫竹、花斑竹造方丘、月壇笙簧。
十七年,大享上帝於極寶殿,以獻帝配。借用祈樂器。有司以鍾、磬、琴、瑟皆長大,元極殿陛上不能陳設,請用春祈、秋報樂器。不許。乃命樂器列於殿左右四間,樂舞在陛上。(已上《世法錄》。 )
張鶚言:古人制爲十六編鐘,非徒示觀美,蓋爲旋宮而設。其下八鍾:黃鐘、大呂、大簇、夾鍾、姑洗、仲呂、蕤賓、林鐘是已。其上八鍾:夷則、南呂、無射、應鐘、黃鐘、大呂、大簇、夾鍾是已。近世止用黃鐘一均,而不遍具十六鍾,古人立樂之方已失。況太常止以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句合字眼譜之,去古益遠。(《樂志》。 )
卷二十二 樂下
◎樂歌(歌詞詳《明史樂志》。 )
洪武元年,定《圜丘樂章》:迎神,奏《中和之曲》;(十句。 )奠玉帛,奏《肅和之曲》;(八句。 )進俎,奏《凝和之曲;》(八句。 )初獻,奏《壽和之曲》,(十句。 )《武功之舞》;亞獻,奏《豫和之曲》;(八句。 )終獻,奏《熙和之曲》,(十句。 )俱《文德之舞》;徹饌,奏《雍和之曲》;(八句。 )送神,奏《安和之曲》;(六句。 )望燎,奏《時和之曲》。(八句。 )
二年,定《方丘樂章》,同《圜丘》,曲詞各異。(皆八句。 )易“望燎”曰“望瘞”。
八年四月,御製《圜丘樂章》:迎神、(六句。曲名仍舊,下同。 )奠玉帛、進俎、初獻、亞獻、終獻、徹饌、送神、望燎皆四句。
御製《方丘樂章》:迎神,(九句。 )奠玉帛,(五句。 )進俎、初獻、亞獻、終獻、徹饌、送神、望燎皆四句。
十二年,合祀天地樂章:迎神,(六句。 )奠玉帛,(四句。 )以後同八年《圜丘》詞。
嘉靖九年,定分祀圜丘樂章:迎神,《中和之曲》;(十二句。 )奠玉帛,《肅和之曲》;進俎,《凝和之曲》;初獻,《壽和之曲》;亞獻,《豫和之曲》;終獻,《熙和之曲》;徹饌,《雍和之曲》;(已上四句。 )送神,《清和之曲》;(十二句。 )望燎,《時和之曲》。(六句。 )
《方丘樂章》:迎神。《中和之曲》;(六句。 )奠玉帛,《廣和之曲》;進俎,《咸和之曲》;初獻,《壽和之曲》;亞獻,《安和之曲》;終獻,《時和之曲》;徹饌,《貞和之曲》;(已上四句。 )送神、望燎,《寧和之曲》。(六句。 )
洪武三年,定《朝日樂章》:(二十一年罷。 )迎神,《熙和之曲》;奠幣,《保和之曲》;初獻,《安和之曲》,《武功之舞》;亞獻,《中和之曲》;終獻,《肅和之曲》,俱《文德之舞》;徹饌,《凝和之曲》;送神,《壽和之曲》;望燎,《豫和之曲》。(已上八句。 )
《夕月樂章》:(周天星辰附。二十一年罷。 )迎神,《凝和之曲》;(八句。 )奠帛以後,同《朝日》,曲詞各異。
嘉靖九年,定《朝日樂章》:迎神,《熙和之曲》;(六句。 )奠玉帛,《凝和之曲》;初獻,《壽和之曲》;亞獻,《時和之曲》;終獻,《保和之曲》;徹饌,《安和之曲》;(已上四句。 )送神,《昭和之曲》;(六句。 )《望燎之曲》。(四句。 )
《夕月樂章》:迎神,《凝和之曲》;(四句。 )初獻,《壽和之曲》;(八句。 )亞獻,《豫和之曲》;(六句。 )終獻,《康和之曲》;(六句。 )徹饌,《安和之曲》;(八句。 )送神,《保和之曲》;(四句。 )《望瘞之曲》。(四句。 )
十年,定《祈樂章》:迎神,《中和之曲》;(八句。 )奠玉帛,《肅和之曲》;進俎,《咸和之曲》;初獻,《壽和之曲》;亞獻,《景和之曲》;終獻,《永和之曲》;徹饌,《凝和之曲》;(已上四句。 )送神,《清和之曲》;(六句。 )望燎,《太和之曲》。(六句。 )
十七年,定《大饗樂章》:迎神,《中和之曲》;(二十句。 )奠玉帛,《肅和之曲》;進俎,《凝和之曲》;初獻,《壽和之曲》;亞獻,《豫和之曲》;終獻,《熙和之曲》;徹饌,《雍和之曲》;(已上四句。 )送神,《清和之曲》;(二十句。 )望燎,《時和之曲》。(六句。 )
十八年,《興都大饗樂章》:迎神,《中和之曲》;(八句。 )初獻,《壽和之曲》;(八句。 )亞獻,《敷和之曲》;(五句。 )終獻,《永和之曲》;(八句。 )徹饌,《永和之曲》;(五句。 )送神,《感和之曲》。(十句。 )
十一年,定《雩祀樂章》:迎神,《中和之曲》;奠玉帛,《肅和之曲》;進俎,《咸和之曲》;初獻,《壽和之曲》;亞獻,《景和之曲》;終獻,《永和之曲》;徹饌,《凝和之曲》;送神,《清和之曲》;望燎,《太和之曲》;(已上皆八句。 )祭畢,樂舞童羣歌《雲門之曲》。(十句。 )
洪武元年,定《太社稷異壇同樂章》:迎神,《廣和之曲》;(八句。 )奠幣,《肅和之曲》;(八句。 )進俎,《凝和之曲》;(八句。 )初獻,《壽和之曲》;(太社、太稷、句龍、后稷各八句。亞、終獻同。 )亞獻、終獻,《豫和之曲》;(詞同。 )徹豆,《雍和之曲》;(八句。 )送神,《安和之曲》;(八句。 )望瘞,《時和之曲》。(八句。 )
十一年,《合祭太社稷樂章》:迎神,《廣和》;(六句。 )初獻,《壽和》;亞獻,《豫和》;終獻,《熙和》;徹饌,《雍和》;送神,《安和》;望燎,《時和》。(已上皆四句。 )
嘉靖十年,初立《帝社稷樂章》:迎神,《時和之曲》;(四句。 )初獻,《壽和之曲》;(十句。 )亞獻,《雍和之曲》;(四句。 )終獻,《凝和之曲》;(四句。 )徹饌,《保和之曲》;(六句。 )送神,《廣和之曲》;(十句。 )望燎,曲同。
洪武二年,分祀天神地只樂章;迎天神,《中和之曲》;(八句。 )迎地只,《中和之曲》;(十二句。 )奠帛以後,鹹同《朝日》。
六年,《合祀天神地只樂章》:迎神,《保和之曲》;(十二句。 )奠帛以後同《朝日》。
嘉靖九年,復《分祀天神地只樂章》:迎(天神、地只, )《保和之曲》;(各十句。 )奠帛以後俱如舊。
洪武四年,《祀周天星辰樂章》:迎神,《凝和之曲》;奠帛、初獻,《保和之曲》,《武功之舞》;亞獻,《中和之曲》,終獻,《肅和之曲》,俱《文德之舞》;徹豆,《豫和之曲》;送神,《雍和》,詞同《朝日》;望燎,《雍和》。(已上皆八句。 )
嘉靖八年,《祀太歲月將樂章》:迎神,十句。奠帛以後,俱同《神只》。
洪武元年,《宗廟樂章》:迎神,《太和之曲》;(十二句。 )奉冊寶,《熙和之曲》;(八句。時享不用。 )進俎,《凝和之曲》;(句。時享不用。 )初獻,《壽和之曲》,《武功舞》;(四祖廟各八句。 )亞獻,《豫和之典》;終獻,《熙和之曲》,俱《文德舞》;徹豆,《雍和之曲》;送神,《安和之曲》。(已上皆八句。 )
六年,定《王國祭祀樂章》:迎神,奏《太清之曲》;初獻,奏《壽清之曲》;亞獻,奏《豫清之曲》;終獻,奏《熙清之曲》;徹饌,奏《雍清之曲》;送神,奏《安清之曲》。其社稷、山川,易迎神爲《廣清》,增奉瘞曰《時清》。
嘉靖五年,世廟成。帝親制樂章,命大學士費宏等更定曲名。以別於太廟。迎神曰《永和之曲》,初獻曰《清和之曲》,亞獻曰《康和之曲》,終獻曰《沖和之曲》,徹饌曰《泰和之曲》,送神曰《寧和之曲》。
十五年,定《九廟特享樂章》:迎神,《太和之曲》;初獻,《壽和之曲》;亞獻,《豫和之曲》;終獻,《寧和之曲》;徹饌,《豫和之曲》;還宮,《安和之曲》。(已上諸廟曲詞各異。 )
又定《大樂章》:迎神,《元和之曲》;(十句。 )初獻,《壽和之曲》;(四句。 )亞獻,《仁和之曲》;(八句。 )終獻,《德和之曲》;(四句。 )徹饌,《太和之曲》;(八句。 )送神,《永和之曲》。(八句。 )
洪武七年,御製祀歷代帝王樂章:迎神,《雍和之曲》;奠帛,《保和之曲》;(六句。 )初獻,《保和之曲》,(五句。 )《武功舞》;亞獻,《中和之曲》;(五句。 )終獻,《肅和之曲》,(六句。 )俱《文德舞》;徹饌,《凝和之曲》;送神,《壽和之曲》;望燎,《豫和之曲》。(已上四句。 )
六年,定《祀先師孔子樂章》:迎神,《咸和之曲》;奠帛,《寧和之曲》;初獻,《安和之曲》;亞、終獻,《景和之曲》;徹饌、送神,《咸和之曲》。(已上八句。 )
三年,定《享先農樂章》:迎神、奠帛,《永和之曲》;(皆八句。 )進俎,《雍和之曲》;(八句。 )初、亞、終獻,《壽和之曲》;(各二章,章八句。 )徹豆、送神,《永和之曲》;望瘞,《太和之曲》。(已上八句。 )
嘉靖九年定《享先蠶樂章》:迎神,《貞和之曲》;奠帛、初獻,《壽和之曲》;亞獻,《順和之曲》;終獻,《寧和之曲》;徹饌,《安和之曲》;送神、望燎,《恆和之曲》。
洪武三年,定《朝賀樂章》:升殿,奏《飛龍引之曲》;百官行禮,奏《風雲會之曲》;丞相致詞,奏《慶皇都之曲》;復位,百官行禮,奏《喜昇平之曲》;還宮,奏《賀聖朝之曲》。
二十六年,更定:升殿,韶樂奏《聖安之曲》;還宮,韶樂奏《定安之曲》;公卿入門,奏《治安之曲》。又定《中宮朝賀樂章》:《天香鳳韶之曲》。
宣德以後,增定《慈宮朝賀樂章》:“《天香鳳韶之曲》。
洪武三年,定《宴享樂章》:一、奏起臨濠之曲,名《飛龍引》;二、奏開太平之曲,名《風雲會》;三、奏安建業之曲,名《慶皇都》;四、奏削羣雄之曲,名《喜昇平》;五、奏平幽都之曲,名《賀聖朝》;六、奏撫四夷之曲,名《龍池宴》;七、奏定封賞之曲,名《九重歡》;八、奏大一統之曲,名《鳳凰吟》;九、奏守承平之曲,名《萬年春》。
四年,命陶凱、詹同等所定:一曰《本太初》,二曰《仰大明》,三曰《民初生》,四曰《物品亨》,五曰《御六龍》,六曰《泰階平》,七曰《君德成》,八曰《聖道行》,九曰《樂清寧》。
十五年所定:一、奏《炎精開運之曲》;二、奏《皇風之曲》,奏《平定天下舞曲》;三、奏《眷皇明之曲》,奏《撫安四夷舞曲》;四、奏《天道傳之曲》,奏《車書會同舞曲》;五、奏《振皇綱之曲》;六、奏《金陵之曲》;七、奏《長楊之曲》;八、奏《芳體之曲》;九、奏《駕六龍之曲》。
永樂十八年,定《宴享樂章》:一、奏《上萬壽之曲》,《平定天下舞曲》;二、奏《仰天恩之曲》,《四夷舞曲》;三、奏《感地德之曲》,《車書會同舞曲》;四、奏《民樂生之曲》,《表正萬邦舞曲》;五、奏《感皇恩之曲》,《天命有德舞曲》;六、奏《慶豐年之曲》;七、奏《集禎應之曲》;八、奏《永皇圖之曲》;九、奏《樂太平之曲》。
◎樂舞
《明樂曲》雲:“文舞:《雲門》、《咸池》、《大韶》,在庭阼階之左;武舞:《大夏》、《大》、《大武》,在庭賓階之右;位爲六列,施英韶而舞之。各有四表,表距四步,爲ガ綴,各六十四,合用三百八十四人。文舞服皮弁,左執,右秉翟。武舞服韋弁,左執幹,右執戈。文武之成曷爲異?曰:一、三、五爲九,而乾用之,參天之數也。二與四爲六,而坤用之,兩地之數也。文舞,陽也;成以參天。武舞,陰也;成以兩地。節序自然之理也。”(王圻《通考》。 )
洪武三年,定文武兩舞。武舞曰:《平定天下之舞》,象以武功定禍亂也。用舞士三十二人,皆左執幹,右秉戚,分爲四行,舞師執旌以引之。文舞曰:《車書會同之舞》,象以文德致太平也。用舞士三十二人,皆左執,右秉翟,分爲四行,舞師執以引之。四夷舞曰《撫安四夷之舞》,象以威德服遠人也。用舞士十六人,分爲四行,舞師執幢以引之。(同上。 )
隧舞之制:大祀、慶成大宴,用《萬國來朝隧舞》、《纓鞭得勝隊舞》。萬壽聖節大宴,用《九夷進寶隊舞》、《壽星隊舞》。冬至大宴,用《贊聖喜隊舞》、《百花聖朝隊舞》。正旦大宴,用《百戲蓮花盆隊舞》、《勝鼓採蓮隊舞》。(《樂志》。 )
嘉靖五年,世廟成。費宏等議:獻皇生長太平,不尚武功,其三獻皆當用《文德舞》。從之。已而太常復請,乃命禮官會張璁議。璁言:“樂舞以佾數爲隆殺,不當以武文爲偏全。使用其文而去其武,則兩階之容,得其左而關其右,何以爲天子之禮樂哉?”乃從璁議。(王圻《通考》。 )
◎論樂
洪武七年,命翰林儒臣撰《迴鑾樂章》,諭之曰:“古人詩歌辭曲,皆寓諷諫。後世樂章,惟聞頌美,無復古意。夫常聞諷諫。則惕然有警。徒聞頌美,則自恃心生。自恃者日驕,自警者日強。朕意如此。卿等體此撰述,毋有所避。”
十七年,諭禮部曰:“近命制《大成樂》器,將以頒天下學校,俾諸生習之,以祀孔子。朕思古人之樂,所以防民欲。後世之樂,所以縱民欲。其故何也?古樂之詩章,和而正。後世之歌詞,淫以誇。古之律呂,協天地自然之氣。後世之律呂,出入爲智巧之私。天時與地氣不審,人聲與樂聲不比。故雖以古之詩章,用古之器數,亦乖戾而不合,陵犯而不倫矣。手擊之而不得於心,口歌之而非出於志。人與樂判然爲二,欲以動天地、格鬼神,豈不難哉?然其流已久,救之甚難。卿等宜究心於此,俾樂成而頒之,諸生得以肄習,庶幾可以復古人之制。”(已上《大訓記》。 )
永樂元年九月,上謂侍臣曰:“皇考功德隆盛,宗廟樂章未有稱述,朕甚愧焉,其議爲之。”因曰:“漢高帝作《大風歌》,武帝作《秋風辭》,二君文采,皆有可觀。當時儒臣亦不乏人。乃製作不能如古,惜也。朕有意稽古禮文之事,爾等其博求名儒,用稱朕意。”
景泰元年,助教劉翔言:“明興以來,禮樂{宀浸}備。惟視學釋奠,皆不設樂。慶成宴獨用教坊供應,有乖雅道。請敕儒臣,推演道德教化之意,君臣相與之樂,作爲詩章,協助以律呂,如古《靈臺》、《辟雍》、《清廟》、《湛露》之音,以振厲風教,備一代盛典。”時以襲用既久,卒莫能改。
天順八年十月,己亥,翔復言:“今日郊廟樂章,皆太祖甫定天下時,追稱仁祖之詞。皇上奉列聖配天時享,其郊廟樂章宜更制。”事下禮部。禮官言:“我朝郊祀樂章,歌頌報稱可萬世通行。惟享廟有‘開基建功,化家爲國’,等語,仁廟初,俱已改易。其餘,皆推原祖宗積慶發祥衍及無窮之意,可萬世通用,不宜別有改作。”從之。
弘治八年,命內閣撰《三清樂章》。大學士徐溥等言:“天,至尊無對。漢祀五帝,儒者非之,況三清乃道家妄說耳!一天之上,安得有三大帝?且以周柱下史李耳當其一,列人鬼於天神,矯誣甚矣。郊祀樂章皆太祖所親制。今使製爲時俗詞曲,以享神明,褻瀆尤甚。臣等於邪說俚曲,素所不習,不敢以非道事陛下。”帝嘉納之,遂寢前命。
九年十月,給事中胡瑞言:“御殿受朝,典禮至大,而殿中《中和韶樂》,乃屬之教坊司。嶽鎮海瀆,三年一祭,乃委之神樂觀樂舞生。褻神明,傷大體。望敕廷臣議。嶽瀆等祭,當以紳從事。《中和韶樂》,擇民間子弟肄習,設官掌之,年久則量授職事。”帝以奏樂、遣祭,皆國朝舊典,不能從也。(已上《世法錄》。 )
馬文升爲尚書,因災異陳言,其一曰:“訪名儒以正雅樂。”事下禮官。禮官言:“高皇帝命儒臣考定八音,修造樂器,參定樂章。其登歌之曲,多自裁定。但歷今百三十餘年,不復校正,音律舛訛,釐正宜急。且太常官恐未足當制器協律之任。乞詔下所司,博求中外臣工,及山林有精曉音律者,禮送京師,會禮官熟議至當。然後造器正音,庶幾可以復祖制,致太和。”帝可其奏。(《樂志》。 )
嘉靖元年三月,禮科給事中李錫言:“南郊耕,國之大禮。而教坊承應,然喧笑,殊爲褻慢。古者伶官賤工,亦得因事納忠。請自今凡遇慶成等宴,例用教坊者,皆豫行演習,必使事關國體,可爲鑑戒。庶於戲謔之中,亦寓箴規之意。”二年四月,命安陸家廟樂用八佾。御史黎貫等言:“陵祀不用樂,鳳陽諸陵皆然,何獨安陸?且八佾既用於太廟,則安陸廟祀自當有辨,以避一統之嫌。”不納。(《世法錄》。 )
三年,觀德殿成,召協律郎崔元初等肄樂,以供祀事。太常卿汪舉言:“頃聞內府教樂,是觀德殿又將有佾舞之祭。我朝列聖崇報之禮,止於太廟設樂舞,而奉先殿及諸陵寢未嘗用。今獻皇既用之安陸家廟,又設於觀德殿,未免隆殺失均,乞罷寢。”上曰:“奉先殿不用樂,以用於太廟故也。騰皇考不得享於太廟,止於內殿奉祀,其樂舞必不可闕。”(同上。 )
九年二月,始祀先蠶,下禮官議樂舞。禮官言:“先蠶之禮,周、漢所同。其樂舞儀節,經史不載。唐《開元先蠶儀》注:‘大樂令設宮懸於北郊壇內,諸女工鹹列於後。’則祀先蠶用女樂可知。唐《六典》:‘宮懸之舞八佾,軒懸之舞六佾。’則祀先蠶用八佾又可知。然止言舞生冠服,而不及舞女冠服。陳《樂書》,《享先蠶圖》下,止有《宮架登歌圖》,而不及舞。夫有樂有舞,雖祀禮之常。然周、漢制度既不可考;宋祀先蠶,代以有司,又不可據。惟開元略爲近古,而陳氏《樂書》考據亦明。前享先農,既以佾數不足,降八爲六。則今祀先蠶,止用樂歌,不用佾舞,亦合古制。且以見少殺先農之禮。”帝以舞非女子事,罷不用,使議樂女冠服以聞。禮官言:“北郊陰方,其色尚黑,同色相感,事神之道。漢蠶東郊,魏蠶北郊,色皆尚青,非其色矣。樂女冠服宜黑。”乃用樂六奏,去舞,其樂女皆黑冠服。因定《享先蠶樂章》。(《樂紀》。 )
禮部議覆中允廖道南疏雲:“朱干玉鏚,祗繪於服,皇旄舞,弗辨於佾,信非古人樂舞之義。但祖宗以來,遵行不變,或有深意,非臣等所能測識。其慶成、田,樂章、樂舞,雅俗混淆,蓋有《平定天下》、《撫安四夷》、《車書會同》。《表正萬邦》、《天命大德》,而又有《黃童白叟》及《蠻夷隊舞》二項承應。田有《村田樂》及《感天地隊舞》,俱系承應。夫既謂之‘承應’,則爲俗樂明矣。但祭祀專用雅樂,朝會兼用俗樂,自唐、宋以來,皆然。惟慶成有《仰天恩感地德》之曲。今慶圜丘禮成,而仍用《感地德》,似爲無謂。況各項樂章,率系樂工猥陋之語,不宜用之朝廷,傳之後世。今宜因祖宗之制,稍加潤色,默寓箴規敬戒,不至於褻狎雜擾。於治體不爲無補。”(王圻《通考》。 )
廖道南奏:“古樂不復於今久矣。自元入中國,胡樂盛行。我聖祖掃除洗濯,悉崇古雅。觀《大明集禮》所載,昭如日星。奈何浸淫日久,新聲代變,俗聲雜雅,胡樂雜俗。而帖{滯心}噍殺之音,沈溺怪妄之伎,作矣。伏願皇上昭宣祖訓,敕下所司,考雅樂之章,去胡樂之部。凡淫哇之聲,妖冶之技,有亂正是,禁之不復用。庶風行自近,而頌聲可作。”(同上。 )
是年釐正祀典,定南北郊,復朝日、夕月受害祭,命詞臣取洪武時舊樂歌一切更改。禮官因言:“國家設協助律之官,欲其按律定聲,審音定舞。百餘年來,循常習舊,按譜相傳,以圖稱塞。今聖明建極,是作維新。當得精通律者,以典厥事。宜令吏部科道賓廣求博訪,有如宋胡瑗、李照者,宜以名聞,授之太常,使考定雅樂,成一代聖制。報可。(《世法錄》。 )
九月,吏科給事中夏言薦致仕甘肅行太僕寺丞張鶚,命趣召之,既至,言曰:“大樂之正,在先定元聲。元聲起自冥罔既覺之時,亥子相乘之際。積絲成毫,積毫成釐,積釐成分,一時三十分,一日十二時。故聲生於日,律起於辰。氣在聲先,聲從氣後。若拘於器以求氣,則氣不能制器,而反受制於器。何以定黃鐘、起曆元?須依蔡元定,多截竹以擬黃鐘之律,長短每差一分。冬至日按歷而候,依法而取。如衆管中先飛灰者,即得元氣。驗其時刻,如在子初二刻,即子初一刻移於初二刻矣。如在正二刻,即子初一刻移於正二刻矣。願命知歷官一人,同臣參候。庶幾元聲可得,而古樂可復。”並進所著樂書二部:一曰:《大成樂舞圖譜》,自琴瑟以下諸樂,遂一作譜。一曰:《古雅心談》,列十二圖以象十二律,圖各有說。又以琴爲正聲樂之宗系,凡郊廟大樂,分注琴絃定徽,各有歸旨。疏下禮部。禮官言:“音律久廢,太常諸官循習工尺字譜,不復知有黃鐘等調。臣等近奉詔演習,新定郊祀樂章。間問古人遺制,茫無以對。今鶚謂:四清聲所以爲旋宮。其注弦定徽,蓋已深識近樂之弊。至欲取知歷者,互相參考,尤爲探本窮源之論。似非目前司樂者所及。”乃授鶚太常寺丞,令詣太和殿,較定樂舞。鶚遂上言:“《周禮》有郊祀之樂,有宗祀之樂,尊親分殊,聲律自別。臣伏聽世廟樂章,律起林鐘,均殊太廟,臣竊異之。蓋世廟與太廟同禮,而林鐘與黃鐘異樂。函鍾主禮地只,位寓坤方,星分井鬼,樂奏八變,以報資生之功。故用林鐘起調,林鐘畢調也。黃鐘主祀宗廟,位分子野,星隸虛危,樂奏九成,以報本源之德。故用黃鐘起調,黃鐘畢調也。理義各有歸旨,聲數默相感通。況天地者,父母之象。大君者,宗子之稱。今以祀母之樂,奏以祀子。恐世廟在天之靈,必不能安且享矣。不知譜是樂者何所見也?臣觀舊譜樂章,字用黃鐘,聲同太廟。但審聽七聲中少一律。今更補正,使依奏格。則祖孫一氣,相爲流通;函黃二宮,不失均調。尊親之分兩得,神人之心胥悅矣。”詔下禮官。李時等覆奏,以爲:“鶚所言與臣等所聞於律呂諸書者,深有所合。蓋黃鐘一調,以黃鐘爲宮,太簇爲商,姑洗爲角,蕤賓爲變徵,林鐘爲徵,南呂爲羽,應鐘爲變宮。舊樂章用‘合’、用‘四’、用‘一’、用‘尺’、用‘工’去蕤賓之均,而越次用再生黃鐘之六,此舊樂章之失也。若林鐘一調,則以林鐘爲宮,南呂爲商,應鐘爲角,太呂之半聲爲變徵,太簇之半聲爲徵,姑洗之半聲爲羽,蕤賓之半聲爲變宮。邇者沈居敬更協樂章,用‘尺’、用‘合’用‘四’、用‘一’、用‘工’、用‘六’。夫‘合’黃鐘也。‘四’太簇之正聲也。‘一’姑洗之正聲也。‘六’黃鐘之子聲也。以林鐘爲宮,而所用爲角、徵、羽者,皆非其一均之聲,則謬甚矣。況林鐘一調,不宜用於宗廟;而太廟與世廟,不宜異調。鶚見尤真。自今宜用舊協音律,惟加以蕤賓句聲。去再生黃鐘之六,改用應鐘之九,以成黃鐘一均。庶於感格之義,深有所補。”乃命鶚更定廟享樂音,而逮治沈居敬等。鶚尋譜定《帝社稷樂歌》以進。詔嘉其勤,晉爲少卿,掌教雅樂。鶚既遷太常卿,復申前說,建白三事:一、請設特鍾、特磬以爲樂節;一、請復宮懸以備古制;一、請候天氣以定鐘律。事下禮官。言:“特鍾、特磬宜造樂懸,在廟廷中周旋未便,不得更制。惟黃鐘爲聲氣之元,候氣之法,實求中氣,以定中聲,最爲作樂本原。”乃詔取山西長子縣羊頭黍,大小中三等各五斗,以備候氣定律。(《樂志》。 )
十二年,夏言等言:“古者,大雩之祀,命樂正習《盛樂》,舞《皇舞》。蓋假聲容之和,以宣陰陽之氣。請於三獻禮成之後,九奏樂止之時,樂奏《雲門之舞》。仍命儒臣括《雲漢詩》詞制《雲門》一曲,使文武舞士並舞而合歌之。蓋《雲門》者,帝堯之樂,《周官》以祀天神,取雲出天氣,雨出地氣也。且請增鼓吹數番,教舞童百人,青衣執扇,繞壇,歌《雲門之曲》而舞。曲凡九成。”帝從其議。(《禮志》。 )
十七年六月,山西遼州同知李文察進所著樂書,曰:《聖圖解》二卷,《樂記補說》二卷,《律呂新書補註》一卷,《興樂要論》三卷。因請興正樂以薦上帝、祀祖考。禮部議:“文祭所進樂書,其於樂理、樂聲,原多前人所未發者,且於人聲中考定五音,以爲制律候氣之本,深合《虞書》‘依永和聲’之旨,宜令知音律者,協同肄習。”詔授文察太常典簿,同該寺等官肄樂。(《世法錄》。 )
《樂志序》曰:“明興,太祖銳志雅樂。是時儒臣冷謙、陶凱、詹同、宋濂、樂韶鳳輩,皆知聲律,相與究切釐定。而掌故闊略,欲還古音,其道無由。太祖亦方以下情偷薄,務嚴刑以束之,其於履中蹈和之本,未暇及也。文皇帝訪問黃鐘之律,臣工無能應者。英、景、憲、孝之世,宮縣徒爲具文。殿廷燕享,郊壇祭祀,教坊羽流,慢瀆苟簡。劉翔、胡瑞之倫,爲之深慨。世宗製作自任,張鶚、李文察以審音受知,終以無成。蓋學士大夫之著述,止能論其理,而施諸五音、六律,輒多未葉。樂官能紀其鏗鏘鼓舞,而不曉其義。是以卒世莫能明也。”
神宗時,鄭世子載育著《律呂精義》、《律學新說》、《樂舞全譜》共若干卷,具表進獻。其《律呂精義》有曰:“往年與善琴者論古今雅樂高下。聞其說曰:‘冷謙之樂,乃古無射調也,俗呼爲“清商調”,以第二絃爲宮音。少者歌之,則拽不出,失之太下,恐非中和也。蔡元定之樂,乃古夾鐘調也,俗呼爲“清徵調”,以第四弦爲宮音。老者歌之,則揭不起,失之太高,亦非中和也。所請中和者,古之正調是也,俗呼爲“清角調”,軒轅氏之所造,以第三絃爲宮音。此冷謙高一調,比蔡元定低一調。老者歌之不揭,少者歌之不拽;不高不下,是名爲中和也。’時典樂尤世賢亦知音者,以所帶來神樂觀笙,吹其所習舊樂章譜,與琴譜相校,所論不虛也。”(《通典》。 )
崇禎十五年,禮部議覆太常寺樂疏雲:郊廟之祭,樂多疏。如琴瑟並無指法,舞容尤乖古制。宜訪求知樂之人,細加參究。周以舞教國子,令大胥正舞位,小胥正舞列。漢除吏二千石至六百石,關內侯至大夫之適子,取爲舞生。其教之豫而選之精,如此。今以伶人下賤爲之,去古實遠。宜令太常仿周、漢意,選舞士,不得仍以倡優充數。仍將《律書正聲》所纂圖舞節,重加翻習。庶足復三代之舊。(《春明夢餘錄》。 )
卷二十三 輿服上
◎鹵簿
明鹵簿之制:凡正旦、冬至、聖節、會同、冊封、遣祭諸典禮,皆錦衣衛陳之。其儀仗,則兵部車駕司掌之。其造作,則工部營繕司掌之。其旌旗,亦多與前代不同。於洪武,增定於永樂,更造於宣德。初以鹵簿彌文務從節省,後隨時增設,較初製爲便。(《通典》。 )
大朝儀制:殿內左右扇二重:內,雙龍扇二十;外,素扇二十二;又外,素扇二十。殿門左右:黃曲蓋傘二;次左、金交椅一,金腳踏一;次,左、金益一,右、金罐一。以外爲丹陛左右仗三重:內,雙龍扇二十;次,單龍扇二十;外,金節六;次,響節二十六;次,領頭二。又外:左、朱雀旗一;右、元武旗一;次,骨朵六;次,金鉞六;次,金鐙六;次,臥瓜六;次,立瓜六;次,儀刀六;次,梧杖六;次,班劍六;次,龍戟六;次,班戟六;次,左、青龍旗一,右、白虎旗一;次,領頭二。中道左右:雙龍扇;內,紅花傘二;次,黃蓋傘二;次,紅方傘二;次,單龍扇:內設大樂之所。此外爲丹陛左右仗三重:內,黃蓋伴二;次,紅鏽傘二;次,紅花蓋傘二;次,紅曲蓋傘二;次,紅花傘二;次,紅曲蓋傘二;次,紅方傘二;次,紫方傘四;次,雉扇十;次,紅花扇十六。外,羽葆幢十;次,豹尾四;次,龍頭竿十;次,信幡十;次,傳教幡十;次,告止幡十;次,絳引幡十;次,黃麾二。又外,戟氅二十;次,戈氅二十;次,儀氅二十。凡三重,皆有領頭名二。中道,右、黃蓋傘馬杌一。雉扇內,左爲玉輅,右爲大輅。玉輅前爲步輦,大輅前爲原紅輦。戟氅外,左右設馬二十四。仗下左右鳴鞭各三,馴象各三。此立仗之儀也。至於出行鹵簿,大略同前,稍引而長之。(《春明夢餘錄》。 )
凡郊祀,鹵簿大駕全設。前期祀牲,用丹陛駕。其祭社稷,鹵簿大駕內去白澤旗以下至元武、豹尾、大涼步輦。祭太廟山川,並與社稷同。耕田、幸大學俱用鹵簿大駕。(王圻《通考》。 )
吳元年十二月辛酉,中書左相國李善長率禮官以即位禮儀進。是日清晨,拱衛司陳設鹵簿,列甲士於午門外之東西,列旗仗於奉天門外之東西。(《儀衛志》。 )
丙寅,善長進儀衛。上見仗內旗有“天下太平、皇帝萬歲”字,顧謂善長曰:“古者九旗之制,若日、月、蛟、龍、熊、虎、鳥隼、龜、蛇之類,所以昭儀物、辨等威。至“太平萬歲”字,此誇大之詞,非古制也。宜去之。”(《大訓記》。 )
洪武元年十月,定元旦朝賀儀。金吾衛於奉天門外分設旗幟,宿衛於午門外分設兵仗,衛尉寺於奉天殿門及丹陛、丹墀設黃麾仗,內使監擎執於殿上。凡遇冬至、聖節、冊拜親王及蕃使來朝,儀俱同。其宣詔、赦、降香,則惟設奉天殿門及丹墀儀仗、殿上擎執雲。
十二年,命禮部增設丹墀儀仗。
宣德元年,更造鹵簿儀仗。(已上《儀衛志》。 )○百官儀從
洪武二十四年,更定官員儀從:公十人,侯八人,伯六人,一品至三品六人,四品至六品四人,七品至九品二人。
成化元年,令:凡京官出外:四品以上,引導三對,用錫槊、鋼叉、藤棍;七品以上,引導二對,用錫槊、藤棍。外官:方面堂上官,引導三對,用錫槊、鋼叉、藤棍。各府及鹽運司等衙門,四品以上,引導二對,用錫槊、藤棍;七品以上,引導一對,用藤棍;八品九品,用竹篦一對;引導雜職,不許引導。(已上王圻《通考》。 )
◎天子車輅
大朝會:拱衛司設五輅於奉天門,玉輅居中,左金輅,次革輅,右象輅,次木輅。(《輿服志》。 )
丙午四月乙卯,太祖閱古車制,至《周禮》五輅,曰:“玉輅太侈,何若祗用木輅?”學士詹同對曰:“孔子云:‘乘殷之輅,’即木輅也。”太祖曰:“以玉飾車,古惟祀天用之。常乘,宜用殷輅。然祀天之際,玉輅未備,木輅亦未爲不可。”參政張昶曰:“木輅,戎輅也。不可以祀天。”太祖曰:“孔子斟酌四代禮樂,爲萬世法。木輅寧不可祀?祀在誠敬,不在儀文。”
洪武元年八月,有司奏造乘輿服御。應用金者,命皆以銅。有司言:“費小不足惜。”太祖曰:“朕富有四海,豈吝於此。然所謂儉約者,非身先之,何以率下?且奢泰之習,未有不由小而大者也。”(已上《大訓記》。 )
六年八月,命禮官考五輅制,爲木輅二乘:一以丹漆,祭祀用之;一以皮鞔,行幸用之。
二十六年,始定鹵簿大駕之制:玉輅一,大輅一,九龍車一,步輦一。後罷九龍車。(已上《輿服志》。 )
永樂元年八月丙辰,禮部言:“鹵簿中宜有九龍車一乘,請增置。”帝曰:“禮貴得中。過爲奢,不及爲儉。先朝審之精矣。當遵用舊章,豈可妄有增產佃,以啓後世之奢哉?九龍車既先朝所無,其仍舊便。”(《儀衛志》。 )
三年,更定鹵簿:有大小馬輦、步輦,大涼步輦各一乘。(《輿服志》。 )正德十四年,親征宸濠,乘革輅。(《野獲編》。 )
嘉靖十年,帝將耕田,詔造“耕根車”。禮官上言:“考《大明集禮》,耕用宋制,乘玉輅,以耕根車載耒耜同行。第稽諸禮書,止有圖式,而無高廣尺寸。宜依今置,車式差小,通用青質”從之。(《通典》。 )
十三年,謁廟。帝及后妃俱乘肩輿出宮,至奉天門,降輿升輅。
隆慶四年,設郊祀慶成宴。帝乘板輿,由歸極門出,入皇極門,至殿上,隆輿。(已上《輿服志》。 )
禁中游幸,惟用棕轎,其制輕捷,又減步輦數倍。(《野獲編》。 )
萬曆十三年四月,旱。上禱南郊,自宮中徒步至天壇。午後,乘馬回宮,並步輦卻勿御也。(同上。 )○百官乘車洪武元年,令:凡車不得雕飾龍鳳文。
六年,令:凡車轎禁丹漆。五品以上,車用青幔。其坐轎,止許婦人及官民老疾者乘之。(已上《會典》。 )
永樂元年,駙馬都尉胡觀越制乘晉王濟喜朱棕轎,爲給事中周景所劾。有詔宥觀,而賜濟喜書,切責之。(《輿服志》。 )
宣德六年,帝遊西苑。黃淮與公、侯、伯、尚書十一人,俱肩輿登萬歲山。(《閣臣錄》。 )景泰四年,令:在京三品以上得乘轎。(《會典》。 )
成化十三年十二月,嚴文武官乘轎之禁。(《大政記》。 )
弘治七年,令:文武官例應乘轎者,以四人舁之。其五府管事、內外鎮守、守備及公、侯、伯、都督等,不問老少,皆不得乘轎。違例乘轎及擅用八人者,奏聞。(《會典》。 )
正德四年,禮部侍郎劉機言:《大明集禮》:“公卿大臣得乘安車。”因請定轎、扇、傘蓋品級等差。帝以京城內安車、傘蓋久不行,卻其請,而命轎、扇俱如例行。(《輿服志》。 )
嘉靖十五年,南京給事中曾鈞騎馬不避尚書劉龍、潘珍轎。龍與鈞互相訐奏。霍韜劾鈞,且請禁小臣乘轎。(《霍韜傳》。 )因申明禮制:四品以下,不許乘轎,亦毋得用肩輿。(《輿服志》。 )
時諸臣供事內廷,許乘馬出入。惟嚴嵩以衰老得賜腰輿,至八十,再賜肩輿。(《野獲編》。 )
隆慶二年,給事中徐尚劾應城伯孫文棟等乘轎出入,驕僭無狀。帝命奪文棟俸。乃諭:兩京武職非奉特恩,不許乘轎。文官四品以下用帷轎者,禁如例。
萬曆三年,奏定:勳戚及武臣不許用帷轎、肩輿並交牀上馬。(已上《輿服志》。 )
時詔許後父永年伯王偉乘肩輿。給事中萬象春言:“勳戚不乘輿,祖制也。固安伯陳景行、武清伯李偉太后父,衰白封,始賜戶輿。定國公徐文璧班首重臣,嗣爵久,故亦蒙殊典。
今偉非三人比,乞寢前命。”皆不許。(《象春傳》。 )
◎天子冠服(皇后附。 )
天子袞冕服:冕前後各十二旒,旒五采。袞,玄衣黃裳,十二章:日、月、星辰、山、龍、華蟲六章織於衣;宗彝、藻、火、粉米、黼、黻六章織於裳。凡祭天、地、宗廟、社稷、朱農及正旦、冬至、聖節、冊拜,皆服之。
天子通天冠服:郊廟省牲。皇太子、諸王冠、婚、醮戒,則服通天冠、絳紗袍。
天子皮弁服:用烏紗冒之。凡朔望視朝、降詔、降香、進表、四夷朝貢、外國朝覲、策士傳臚,皆服之。嘉靖以後,祭太歲、山川諸神,亦服之。
天子常服:烏紗折角向上巾,盤領窄袖袍,束帶間用金、琥珀、透犀。
永樂三年更定:冠以烏紗冒之,折角向上,其後名翼善冠。袍黃,盤領窄袖,前後及兩肩各織金盤龍。帶用玉。靴以皮爲之。(已上王圻《通考》。 )
洪武元年二月己未,學士陶安等請制五冕。帝以其禮太繁,命祭天、地、宗廟服袞冕,餘皆不用。(《通典》。 )
二年五月,上親祀外王父楊王廟。禮官請御通天冠、絳紗袍。祭畢,召大臣問曰:“朕祭外王父,卿等以爲不當服袞冕,何也?”宋濂對曰:“袞冕唯天、地、宗廟用之,餘皆隆禮也。(《禮賢錄》。 )
二十四年,帝微行至神樂觀,見有結綱巾者。次日,取之,頒示天下,人無貴賤,皆裹綱巾。於是天子亦常服綱巾。馬後平居,服大練浣濯之衣,雖敝不忍易。(《高皇后傳》。 )
嘉靖七年二月,更定燕弁服。初,帝以燕居冠服尚沿習俗,諭張璁考古帝王燕居法服之制。璁乃採《禮書》“玄端深衣”之文,圖注以進。帝爲參定其制。因諭禮部曰:“古玄端上下通用,今非古人比,雖燕居宜辨等威。”因酌古制,更名曰“燕弁”,寓“深宮獨處,以燕安爲戒”之意。
八年,諭閣臣張璁:“袞冕極革帶,今何不用?”璁對曰:“按陳祥道《禮書》:古革帶、大帶皆謂之ひ。革帶以系佩,然後加以大帶,而笏於二帶之間。夫革帶前系,後系綬,左右系佩,自古冕、弁恆用之。今惟不用革帶,以至前後佩服皆無所繫,遂附屬裳要之間。失古制矣。”帝曰:“冕服,祀天地、享祖宗。若闕革帶,非‘齊明盛服’之意。觀《會典》載:蔽膝用羅,上織火、山、龍三章,並大帶緣用錦。皆與今所服不合。卿可並革帶系蔽膝佩綬之式,詳考繪圖以進。”又云:“衣裳分上下服,而今衣恆掩裳;裳制如帷,而今兩幅。朕意:衣但當與裳要下齊,而露裳之六章,何如?”已又諭璁,以變更祖製爲疑。璁對曰:“臣考禮制,衣不掩裳,輿聖意允合。夫衣六章,裳六章,義各有取,衣自不容掩裳。《大明集禮》及《會典》,與古制不異。今衣八章,裳四章,故衣常掩裳。然於典籍無所準。內閣所藏圖注,蓋因官司織造,循習訛謬。今訂正之,乃復祖制,非有變更。”帝意乃決,令擇吉更正其制。
又諭閣臣張璁雲:“《會典》幻親征類、之祭,皆具武弁服,不可不備。”璁對:“《周禮》有‘韋弁’,謂以韋弁,又以爲衣裳。國朝視古損益,有皮弁之制。今武弁當如皮弁;但皮弁以黑紗冒之,武弁當以絳紗冒之。”(已上《輿服志》。 )
◎諸王冠服
諸王助祭、謁廟、正旦、冬至等朝賀,服袞冕。冕、五采、九旒;衣五章,裳四章。朔望朝、降詔、降香、進表、四夷朝貢、朝覲服皮弁服。(王圻《通考》。 )
洪武二十一年,諸王來朝。時制度未備,諸王服乘擬太子。戶科給事中卓越敬乘間言:“京師,天下視效。陛下於諸王不早辨等威,而使服飾與太子埒。嫡庶相亂,尊卑無序,何以服天下?”(《卓敬傳》。 )
嘉靖七年,諭禮部:“朕仿古玄端,自爲燕弁冠服,更制忠靜冠服,錫於有位。而宗室諸王,制猶未備。今酌燕弁及忠靜冠之制,復爲式具圖,命曰‘保和冠服’自郡王長子以上,其式已明。鎮國將軍以下,至奉國中尉,及長史、審理、紀善、教授、伴讀,俱用忠靜冠服,依其品服之。儀賓及餘官不許概服。夫忠靜冠服之異式,尊賢之等也。保和冠服之異式,親親之殺也。等殺既明,庶幾乎禮之所保,保斯和,和斯安。此錫名之義也。其以圖說頒示諸王府,如敕遵行。”(《輿服志》。 )
卷二十四 輿服下
◎百官冠服
洪武元年,命制公服、朝服,以賜百官。禮部言:“各官,散官與見任,職事高下不同,服色不能無異。乞定其制,”詔省、部臣議。禮部復言:“唐制,服色皆以散官爲準,元制,散官職事各從其高者。國初,服色依散官,與唐制同。”乃定服色準散官,不計見職。所賜袍帶亦如之。(《與服志》。 )
凡朝服:赤羅衣,白紗中單,俱用青飾領緣;赤羅裳,青緣;赤羅蔽膝,革帶,大帶,佩綬,白襪,黑履。凡大祀、慶成、正旦、冬至、聖節,及頒降、開讀詔、赦、進表、傳制,則服之;俱用梁冠。一品至九品,俱以冠上樑數爲差:公冠八梁,侯、伯七梁,駙馬冠與侯同,一品七梁,二品六梁,三品五梁,四品四梁,六品二梁,八品、九品一梁。
凡公服:用盤領右衽袍,或苧絲、紗、羅、絹,從宜製造。袖寬三尺。一品至四品,緋袍;五品至七品,青袍;八品、九品,緣袍。未入流雜職官,袍、笏、帶與八品以下同。在京官,每日早晚朝奏事及侍班、謝恩,則服之。在外文武官,每日公座服之。後常朝止便服,惟朔望具公服朝參。其武官應直守衛者,不拘此服。其公服花樣:一品,大獨科花,經五寸;二品,小獨科花,徑三寸;三品,散搭花,無枝葉,徑二寸;四品、五品,小雜花紋,徑一寸五分;六品、七品,小雜花紋,徑一寸;八品以下,無紋。公、侯、駙馬、伯公服,服色花樣與一品同。文武官公服花樣,如無從織造,則用素。
凡陪祭服:一品至九品,青羅衣,白紗中單,俱用皁領緣;赤羅裳、皁緣;赤羅蔽膝;方心曲領。其冠、帶、佩、綬等第,並同朝服。其家用祭服:三品以上,去方心曲領;四品以下,並去佩綬。(已上《會典》,王圻《通考》。 )
二年,賜朝臣袍帶,凡二千八百一十三人。(《春明夢餘錄》。 )
三年,定:凡文武官常朝視事,以烏紗帽、團領衫、束帶爲公服。其帶:一品,玉;二品,花犀;三品,金花;四品,素金;五品,銀花;六品、七品,素銀;八品、九品,烏角。(王圻《通考》。 )
四年,中書省議定:侍儀舍人並御史知班、引禮執事,冠進賢冠,無樑,服絳色衣。(同上。 )
二十三年三月,定朝臣衣服之制。上見文臣衣服之制,多取便易,日至短窄,有乖古制。乃詔禮部尚書李原名等,參酌時宜。文官,衣自領至裔,去地一寸;袖長過手,復回至肘。公、侯、駙馬與文官同。武官,去地五寸,袖長過手七寸。
景泰四年,令錦衣衛指揮,侍衛者得衣麒麟服。成化二年,令官民人等,不許僭用服色花樣。
弘治十三年,奏定:公、侯、伯、文、武大臣及鎮守、守備,違例奏請蟒衣、飛魚衣服者,科道糾劾,治以重罪。(已上《會典》。 )
御史範輅清軍江西,寧王宸濠令諸司以朝服見。輅奏言:“高帝定製:王府屬僚,稱官後,乃稱臣。其餘文武及京官出使者,皆稱官。朝使相見以便服。今天下王府儀注,制未畫一。臣以爲:‘尊無二上。’凡不稱臣者,皆不宜具朝服,以嚴大防。”章下禮官議。宸濠馳疏爭之。廷議請如輅言。(《範輅傳》。 )
正德元年,敕:官員及軍民人等,衣服帳幔,不許用玄、黃、紫三色。其朝見人員,四時並用顏色衣服,不許純素。(王圻《通考》。 )
十三年正月,帝至自宣府。傳旨用曳禮節衤散大帽、鸞帶。且賜羣臣大紅苧絲、羅、紗各一。其彩繡:一品,鬥牛;二品,飛魚;三品,蟒;四品,麒麟;五、六、七品,虎彪。翰林科道官,不限品級皆與焉;惟部曹以下不與。言官論其非制。不納。(《三編》。 )
《質實》雲:“《五行志》:曳衤散大帽,行役所用,非見君服。皆服妖也。又:文臣服色亦以走獸,而麒麟之服,逮於四品。尤異事也。”
十六年,世宗登極。詔雲:近來冒濫玉帶、蟒龍、飛魚、鬥牛服色,皆庶官雜流並各處將領夤緣奏乞。今俱不許。武職卑官僭用公侯服色者,亦禁絕之。(《輿服志》。 )
嘉靖六年,禁中外官不許濫服五采妝花織造、違禁顏色。(《會典》。 )
七年,制《忠靜冠服圖》頒禮部,敕諭之曰:“祖宗稽古定製,品官朝祭之服,各有等差。第常人之情,多謹於明顯,怠於幽獨。古聖王慎之,制玄端以爲燕居之服。比來衣服詭異,上下無辨,民志何由定?朕因酌古玄端之制,更名‘忠靜’。庶幾乎,進思盡忠,退思補過焉。朕已著爲圖說,如式製造。在京許七品以上官,及八品以上,翰林院、國子監、行人司,在外許方面官,及各府堂官、州縣正堂、儒學教官,服之。武官止都督以上。其餘不許濫服。”
八年,更定百官祭服:上衣青羅,皁緣;下裳赤羅,皁緣;蔽膝、綬、環、大帶、革帶、佩玉、襪、履,俱與朝服同。(已上王圻《通考》。 )
十六年,羣臣朝於駐蹕所。兵部尚書張瓚服蟒。帝怒,諭閣臣夏言曰:“尚書二品,何自服蟒?”言對曰:“瓚所服,乃欽賜飛魚服,鮮明類蟒耳!”帝曰:“飛魚何組兩角?其嚴禁之。”(《輿服志》。 )
萬曆五年,令:常朝,俱衣本等錦繡服色。其朝覲官見辭、謝恩,不論已未入流,公服行禮。(《會典》。 )
閣臣王錫爵疏:“臣伏見連日大雪,風寒異常,百官尚未蒙恩,傳戴暖耳。祖宗二百年來,歲傳暖耳,示體恤於等威之外。所以百官傳衣不謝,而傳暖耳獨謝。此燔肉體酒之類,物微禮重,不可忽也。”(《春明夢餘錄》。 )
崇禎十三年,上論禮部,令百官燕居皆用世廟所制忠靜冠服。賜閣臣五人一襲,復以二襲下部爲式。(同上。 )○士庶冠服
洪武三年,士庶戴四帶巾,改四方平定巾,雜色盤領衣,不許用黃。(《集禮》。 )
又令:“庶民男女衣服,不得僭用金繡、錦綺、苧絲、綾羅,止許糹由、絹、素、紗。其靴不得裁製花樣,金綿妝飾。首飾、釵、鐲不許用金、玉、珠、翠,止用銀。”
六年,令:“庶民巾環不得用金、玉、瑪瑙、珊瑚、琥珀,未入流品者同。庶民帽不得用頂帽珠,止許水晶、香木。”
十四年,令:“農民許衣糹由、紗、絹、布,商賈止衣絹、布。農家有一人爲商賈者,亦不得衣糹由、紗。”(已上《會典》。 )
二十四年十月丁巳,定生員巾服之制。帝以學校爲國儲材,而士子巾服無異吏胥,宜更易之。命秦逵制式以進。凡三易,其制始定。命用玉色絹爲之,寬袖,皁緣、帛絛、軟巾、垂帶,命曰“衤闌衫”。上又親服試之,始頒行天下。(《昭代典則》。 )
洪熙中,帝問衣藍者何人?左右以監生對。帝曰:“著青衣較好。”乃易青圓領。(《輿服志》。 )
二十五年,禁庶人不許穿靴,止許穿皮札革翁。惟北地苦寒,許用半皮直縫靴。
正德元年,禁商販、僕役、倡優、下賤,不許服用貂裘。(已上《會典》。 )
嘉靖二十二年,禮部言:“近日士民冠服詭異,製爲凌雲等巾。僭擬多端,有乖禮制。”詔所司禁之。(《憲章錄》。 )
萬曆二年,禁舉人、監生、生儒僭用忠靜冠巾、錦綺鑲履、及張傘蓋、戴暖耳。違者,五城御史送問。(《輿服志》。 )○寶璽
明制:各寶皆內尚寶監女官掌之。遇用寶,則尚寶司以揭帖赴尚寶監。尚寶監請旨,然後赴內司領取。(《西垣筆記》。 )
每年,三月二十九、九月二十九,爲用寶之期。先期,請出洗滌。尚寶太監用大黃絨絛,兩手恭捧,掛於項。尚寶卿以金盆盛水濯之。次日乃用。(《玉光劍氣集》。 )
寶璽共二十有四。舊寶十七,(按《輿服》、《職官》二志,皆雲:“舊寶十七。”核其數止十六,非闕即訛。 )曰“皇帝奉天之寶”,爲唐宋傳璽祀天地用之。若詔與赦,則用“皇帝之寶”;冊封賜勞,則用“皇帝行寶”;召親王大臣及調兵,則用“皇帝信寶”;上尊號,則用“皇帝尊親之寶”;諭親王,則用“皇帝親親之寶”其“天子之寶”,以祀山川鬼神;“天子行寶”,以封外國及賜勞;“天子信寶”,以招外服及徵發。誥,用“制誥之寶”;敕,用“敕命之寶”;獎勵臣工,用“廣運之寶”;敕諭朝覲官,用“敬天勤民之寶”。若“御前之寶”、“表章經史之寶”、“欽文之寶”,則圖書文史等用之。世宗增制者七:爲“奉天承運大明天子寶”,爲“大明受命之寶”,爲“巡狩天下之寶”,爲“垂訓之寶”,爲“命德之寶”,爲“討罪安民之寶”,爲“敕正萬民之寶”。(《職官志》。 )
洪武元年正月庚辰,得美玉,制傳國之寶。(《大政記》。 )二年五月,造小玉璽一,文曰:“奉天執中”。(同上。 )
二十五年,大學士周敬心上疏諫曰:“臣聞陛下連年遠征,北出沙漠,爲恥不得傳國璽耳。昔楚平王時,琢卞和之玉;至秦始名爲璽。歷代遞嬗,以迄後唐。治亂興廢,皆不在此。石敬塘乳,潞王攜以自焚,則秦璽固已毀矣。敬塘入洛,更以玉製。晉亡,入遼。遼亡,遺於桑乾河。元世祖時,札剌爾者漁而得之。今元人所挾,石氏璽耳!昔者三代不知有璽,仁爲之璽。故曰:‘聖人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陛下奈何忽天下之大璽,而求漢、唐、宋之小璽也。”(《周敬心傳》。 )
建文三年正月辛酉朔,“凝命神寶”成。帝親定其文曰:“天命明德,表正萬方,精一執中,宇宙永昌。”先是,使者還自西方,得青玉於雪山,方逾二尺,質理溫慄。二年正月,命工人琢爲大璽。至是工成。靠天地宗廟,御奉天殿受朝賀。(《淵鑑類函》。 )
宣德九年,衛拉特託歡襲殺阿嚕臺來告捷,且獻玉璽。帝賜敕曰:“王殺阿嚕臺,見王克復世仇,甚善。顧王言:‘玉璽’,傳世久遠,殊不在此。王得之,王用之,可也。”賜遣之。(《三編》。 )
弘治十三年,陝西巡撫熊以縣民所得玉璽來獻,以爲秦璽復出也。禮部尚書傅瀚率同列言:“秦璽完毀,俱載簡冊。今所進璽,形、色、篆、紐皆不類,蓋後人仿爲之。且帝王受命,在德不在璽。太祖制六璽,列聖相承百三十餘載,天休滋至。受命之符,不在秦璽,明矣。請姑藏內府。”帝是其言。(《傅瀚傳》。 )
天啓四年,臨漳民耕地得玉璽,龍紐,龜形,方四寸,厚三寸,文曰:“受命於天,既壽永昌,”以獻巡撫程紹。紹聞於朝,略言:“秦璽不足徵久矣。今璽出,適在臣疆。既不當復埋地下,又不合私祕人間;欲遣官恭進闕廷,跡涉貢媚;故先秦聞。昔王孫圉不寶玉珩,齊威王不寶照乘。陛下尊賢愛士,所寶在德。尚有一代名賢,如:鄒元標、馮從吾、王紀、周嘉謨、盛以宏、孫慎行、鍾羽正、餘懋衡、曹於汴等,及詞林臺諫,一錮不起者。願汲致明廷,亟圖登進”。(《和紹傳》。 )八月,程紹進璽於朝。魏忠賢欲侈其事,命由大明門進,行受璽禮。百僚表賀。御史黃尊素上言:“昔宋哲宗得璽,蔡確等競言祥瑞,改年元符;宗祚幾不競。本朝弘治時,陝西獻玉璽,止令取進,給賞五金。此祖宗故事,宜從。”事獲中止。(《黃尊素傳》。 )
◎印信
洪武初,禮部設鑄印局。凡諸司印信,該局專管鑄造。如有元刂削,則換給之。凡在外文移到京,悉送該局,辨其真僞。(王圻《通考》。 )
一、二品銀印,三品以下銅印,方厚有差。惟京尹,以三品得用銀印。(《強識略》。 )
九年,考較錢策書。空印事起;主印吏及署字有名者,皆逮繫獄,凡數百人。帝以爲欺罔,守令署印者,欲置之死;佐貳以下,爲軍遠方。(《鄭士利傳》。 )
徐達遠鎮,每歲春出、冬暮召還,以爲常。還,輒上將印。(《徐達傳》。 )十三年十二月,改雜職隔門方印爲條記。(《大政記》。 )
十四年,改都察院分設十二道。每道鑄二印,文曰:“繩愆糾繆”。守院御吏掌其一,其一藏內府;有事則受以出,覆命則納之。(《輿官志》。 )
二十年,收馮勝大將軍印。(《馮勝傳》。 )
二十三年,改制某道監察御史印。其奉差者,則曰:“巡按某處監察御史。”(《職官志》。 )
永樂六年,駕幸北京。五府、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錦衣衛各衙門,各鑄印信;通政司、鴻臚寺各鑄關防;謂之行在衙門印信關防。其後,命內府印綬監收貯。嘉靖十八年,南巡。禮部領出,以給扈從者焉。(《輿服志》。 )
胡氵熒爲行在禮部尚書。會行在禮部印失,詔弗問,命改鑄。已又失,被劾下獄。未幾,印獲,復職。(《胡氵熒傳》。 )
仁宗立,鑄徵南將軍印給沐晟。沐氏繼鎮者,輒予印,以爲常。(《沐英傳》。 )
宣宗賜文淵閣印一顆。凡封進票本、揭帖、聖諭敕稿,用此鈐之。萬曆中,被人盜去。上命補鑄賜之。(《玉光劍氣集》。 )
弘治十四年,議準:在外大小衙門印記,年久平乏模糊者,許申知上司驗實具奏,補換新印,將舊印繳納。(王圻《通考》。 )
正德四年,兵部受劉瑾屬,奏:固原總兵曹雄鎮守未佩印。宜如各邊例,特賜印以重其權。乃進雄署都督同知,以延綏總兵官吳江所佩徵西將軍印佩之。而別鑄靖虜將軍印予江。(《曹雄傳》。 )
教坊司臧賢請改鑄方印。禮部尚書傅圭格不行。(《傅圭傳》。 )
嘉靖二十九年,仇鸞總督京營戎政。故事:五軍府開府給印,營操官不給印。戎政之有府與印,自仇鸞始。(《兵志》。 )
總制、總督、巡撫及鎮守、公差等官,給銅關防。惟正德時,張永徵安化王用金鑄。嘉靖中顧鼎臣居守,用牙鏤關防。皆特賜也。(王圻《通考》。 )
王城巡視御史向無關防。萬曆間始鑄給,而南京五城亦得之。(《野獲編》。 )○賜印
太祖賜懿文太子玉印,曰“大本堂記”。賜皇后玉印,曰“厚載之記”。
仁宗賜蹇養、夏原吉、楊士奇、黃淮、楊榮、金幼孜等印,曰“繩愆糾繆”。而義又有“蹇忠貞印”。士奇又有“楊貞一印”。
宣宗賜印:蹇義曰“忠厚寬宏”,夏原吉曰“含宏貞靜”,楊士奇曰“清方貞一”,楊榮曰“方直剛正”,胡氵熒曰“清和恭靖”,又曰“文恭世家”,吳中曰“和敏詳達。”
景帝賜印:胡氵熒曰“忠貞惟篤”,王文曰“忠誠匪懈”,衍聖公孔宏緒曰“謹禮崇德”。
世宗賜印:楊一清曰“耆德忠正”,又曰“繩愆糾違”,張孚敬曰“忠良貞一”,桂萼曰“忠誠靜慎”,李時曰“忠敏安慎”,方獻夫曰“忠誠直諒”,費宏曰“舊輔元臣”,夏言曰“學博才優”,顧時曰“經幃首選”,翟鑾曰“清謹學士”。
神宗賜張居正印,曰“帝齎忠良”。(已上王圻《通考》。 )○符節
洪武四年五月,造用寶金符及調發走馬符牌。用寶符爲小金牌二,中書省、大都督府各藏其一。有詔發兵,省、府以牌入內府,出寶用之。走馬符牌鐵爲之,共四十,金字、銀字者各半,藏之內府,有急務調發,使者佩以行。尋改爲金符。凡軍機文書,自都督府、中書省長官外,不許擅奏。有詔調軍,省、府同覆奏,然後納符請寶。(《兵志》。 )
十五年,禮部奏:“漢光武時,以竹爲節,柄長八尺,其毛三重。而黃公紹《韶會》注:‘漢節,柄長三尺,毛三重,以旄牛爲之。’”詔從三尺之制。(《輿服志》。 )
洪武中命大將儀:先授節,次授鉞。(《山別集》。 )
凡宣召親王,必遣官齎金符以往。親王之藩,及鎮守、巡撫諸官,奏請符驗,俱從兵部奏,行尚寶司,領之。洪武二十六年定製:凡公差以軍情重務及奉旨差遣給驛者,兵部既給勘合,即赴內府關領符驗,給驛而去;事竣則繳。(《輿服志》。 )
英宗北狩。襄王瞻善且賢,衆望頗屬。太后命取襄國符入宮,不果召。英宗復辟,石亨等誣于謙、王文有迎立外藩語。帝頗疑瞻善。久之,從宮中得瞻善所上二書,而襄國金符固在太后閣中,乃賜書召瞻善。(《襄王傳》。按《春明夢》餘錄雲:“於少保之死,當時誣以迎立外藩。王文極口辨。公但云:‘召親王,非金符不可。符在,何必辨。’時印綬監諸檢閱各府金符俱在,獨無襄府者。問一退閒老監,雲:‘是宣廟上賓時,張太后以國有長君,社稷之福,欲召襄王,取符入。三楊議不合而止。符留後宮。’於是啓而得之,塵積寸餘矣。” )
◎牙牌
洪武八年二月,制陪禮官入壇牙牌。(《大政記》。 )陪禮官曰“陪”,供事官曰“供”,執事入曰“執”?(《職官志》。 )十一年三月丁酉,始制牙牌給文武朝臣。(《大政記》。 )
牙牌之號五,以察朝參。公、侯、伯曰“勳”,駙馬都尉曰“親”,文官曰“文”,武官曰“武”,教坊司曰“樂”。嘉靖中,總編曰“官字某號”。朝參佩以出入。不,則門者止之。私相借者,論如律。有故,納之內府。(《職官志》。 )
景泰元年,馬順前炎廷臣擊斃。尚寶司檢順牙牌不得。順子請責之王,帝許焉。諸諫官言:“順黨奸罪重,廷臣共除之,遑問牙牌?且非一人事。若責之,忠臣懼矣。”乃寢前旨。(《王傳》。 )
劉子銑八歲時,憲宗召見,愛其聰敏且拜起如禮,即命爲中書舍人。宮殿門閥高,同官楊一清常提之出入。帝慮牙牌易損,命易以銀。(《劉傳》。 )
孝宗嗣位,諸臣交章劾萬安。帝命太監懷恩,就安讀之。安跪起求哀,無去意。恩直前摘其牙牌,曰:“可去矣?”始乞休去。(《萬安傳》。 )
正德中,教坊司臧賢請易牙牌,制如朝士。禮部尚書傳圭格不行。(《傅圭傳》。 )
卷二十五 學校上
◎國學(廕監詳職官任子。 )
太祖乙巳九月丙辰朔,置國子學。以故集慶路學爲之。(《大政記》。 )
洪武元年,令品官子弟及民間俊秀通文義者,並充學生。尋詔擇府、州、縣學諸生,入國子學。又擇年少舉人趙惟一等,及貢生董等,入學讀書。命於諸司先習吏事,謂之歷事監生。取其中尤英敏者李擴等,入文華、武英堂說書,謂之“小秀才”。其才學優贍、聰明俊偉之士,使之博極羣書,講明道德通經之學,以期大用,謂之“老秀才”。(《選舉志》。 )
洪武二年,太祖諭中書省臣曰:“太學育賢之地,所以興禮榮、明教化,賢人君子之所自出。古之帝王建國君民,以此爲重。朕承困弊之餘,首建太學,招徠師儒。今學者日衆,齋舍卑隘,不足以居。其令有司增益學舍。”(《大訓記》。 )
是年,擇國子生,試用之巡行列郡。舉其職者,竣事覆命,即擢行省左右參政、各道按察使、僉事及知府等官。五年,以國子生王鐸攝監察御史。(已上王圻《通考》。 )
八年,選國子生林伯去等三百六十六人,分教北方。(《大政記》。 )
十五年五月己未,新建太學成,改爲國子監,分六堂以館諸生,曰:率性、道、誠心、正義、崇志、廣業。庚午,命劉仲質立學規二十條,合欽定九條,頒賜諸生。(《紀明》。 )
太祖幸太學還。馬皇后問生徒幾何?帝曰:“數千。”後曰:“人才衆矣。諸生有廩食,妻子將何所仰給?”於是立紅板倉,積糧賜其家。太學生家糧自此始。(《馬皇后傳》。 )
十七年四月,增築國子學舍。(《本紀》。 )
十九年,命祭酒、司業,擇監生千餘人送吏部,授知州、知縣等職。二十年,擢監生李慶署右僉都御史。(已上王圻《通考》。 )
二十一年十一月,命禮部給賜國子生鈔。在監三年以上者,五錠;二年,人二錠;俾制是冬衣。覆命工部,於國子監前造別室一區,以處諸生之有疾者,令膳夫二十人給役。(《世法錄》。 )
二十三年,令本監闢射圃,給監生弓矢,習射。(《會典》。 )
二十四年,選監生方文等六百三十九人,命行御史事,稽覈天下百司案牒。
二十五年,擢監生師達、墨麟等爲監案御史,夏原吉爲戶部主事。(已上王圻《通考》。 )
二十六年十月壬辰,除監生二百四十一人爲教諭等官。既又擢監生劉政、龍鐔等六十四人,爲行省佈政、按察兩使及參政、參議、副使、僉事等官。(《大政記》。 )
初,以北方喪亂之餘,人鮮知學,遣國子生林伯雲等三百六十六人,分教各郡,後乃推及他省,擇其壯歲能文者爲教諭等官。(《選舉志》。 )
時國子生殷敏選入武英殿紀事,監察御史。蓋其時儲養國學,有出使歷事之任,又有大本堂讀書、武英殿紀事等清要之責,故賢才輩多出其中。二十九年,擢監生盧祥爲刑部郎中。(王圻《通考》。 )
建文二年十月,更定歷事監生選法。凡歷事一年爲滿,考分三等:上者授官;次、下者再歷一年復考,上者授官,次量材選授,下還監肄業。(《昭代典則》。 )
永樂二年,始以北平府學爲北京國子監。八年,重建左監、右學、南雍六堂。(王圻《通考》。 )仁宗初,擢監生徐永氵晉等二十人,爲給事國。(《本紀》。 )
宣德二年七月,汰監生一千九百餘人,南京汰監生千五百餘人,爲民。
四年九月,放免南北監生年老無成者,二百五十三人。(已上《大政記》。 )
北京國子監助教王仙言:“學校教養人材,固當講習經史;至於書靈敏之學,亦當用心。近年生員止記育文字,以備科貢;其於字學、算法,略不通曉。乞令兼習,從提調正官按祭司巡按御史考試。”從之。(《通紀》。 )
七年四月己酉,增建國子監學舍。諸生有家室者,給月糧如南京例。(《大政記》。 )
正統三年十一月,南京國子監祭酒陳敬宗上書言:“舊制:諸是生以在監久近,送諸司歷事。此年有因事予告者,遷延累歲,至撥送之期始赴,實長奸惰。請以肄業多寡爲次第。又近有願就雜職之例,士風卑陋,誠非細故,請加禁止。”從之。(《陳敬宗傳》。 )
景泰五年三月,戶部侍郎孟鑑言:“國子生二千餘人俱仰給官廩,有名無實。請留年深者千餘人,餘悉放歸。”從之。(《通紀》。 )
成化四年,吏部尚書李秉等奏:“近來,監生記名聽選者八千餘名,逐年起送到部者,尤多於聽之數。先後積滯,賢否混淆。茲欲將該選監生考選:‘身’‘言’‘書’‘判’四事俱可了以者,居優等選用。三事、二事可取者,量才授任。其無可取而年貌衰老者,令冠帶閒住。”從之。(《昭代典則》。 )
六年五月,命襲封衍聖公孔宏泰朔望隨班朝參,在監讀書一年,乃許歸。(同上。 )
九年二月,南京吏部尚書崔恭奏:“南雍監生歷事滿,必抵北紀選,而還卒業。其中有貧乏者,病於往復,率多淹滯。請即紀選於南吏部。”從之。(《實錄》。 )
弘治八年,定國子監生分撥歷事期。凡歷事:吏部四十一名,戶部五十三名,禮部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行人司四名,五軍都督府五十名,謂之正歷。三月上選,滿日增減不定。又有諸司寫本:戶部十名,禮部十八名,兵部二十名,刑部十四名,工部八名,都察院十四名,大理寺、通政司俱四名,隨御史出巡四十二名,謂之雜歷。一年滿,改上選。(《三編》。 )
禮部尚書李時言:“國初,監生俱由廣業堂積漸升率性堂,始得積分。故天順以前,監生必作養十餘年,然後撥歷。後積滯人多,節將撥歷歲量減。至弘治八年,國子監有坐班人少,不敷撥歷之期。本部尚書倪嶽題稱:‘權宜救弊之法有二:增貢額以足坐班生徒,議差歷以久坐班歲月。’今國學缺人,視弘治爲甚。所有前項事例,似應參酌舉行。”詔從之。(《春明夢餘錄》。 )
嘉靖八年,廷議復申三途並用之例。於是以舉人監生阮徽、歲貢監生張澍爲監察御史。(王圻《通考》又云:國初太學生,皆貢自郡邑,選鄉學之秀者充之。其後乃有各省鄉試舉人。時進士之科未盛,內而臺諫,外而藩臬,率以授學生之成材者。自制科既重,太學生成材者與天下賢士盡入蒐羅。於是內外要重之司,皆歸進士。而舉貢所稱監生者,則有遺賢。銓入高等,不過授以省、府幕僚、郡佐、州正。而臺諫、藩臬則必待其歷官有譽而後得之。然亦千百而什一耳。 )
舉監〓洪武十八年,令會試下第舉人,送監卒業。(《明史選舉志》:“舉人入監,始於永樂。”但於洪武時,明言“擇年少舉人趙唯一等入學讀書。”則又兩歧。茲據《會典》。 )
三十一年,試寄監下第舉人,次第授教官。(《大政記》。 )
永樂二年六月,命翰林院更試下第舉人,擇文詞優等者,得張鉉等六十人。上召見,皆賜冠帶,送國子監肄業。(《憲章錄》。 )四年三月,親試下第周翰等四十二人,送監進學。
十三年三月,再試下第舉人朱瑛等二十四人,賜冠帶,入國學。(已上《大政記》。 )
宣德七年,取下第胡概、金庠等十餘人,送監讀書。(《山集》。 )
八年三月,帝命禮部尚書胡氵熒與大學士楊士奇、楊榮選副榜舉人龍文等二十四人,送監進學。(《大政記》。 )正統二年,令:副榜舉人不願就教職者,入監卒業。
成化十四年,令:南方舉人願入南監者聽。(已上《會典》。 )嘉靖十七年二月,詔許應天中式送國子學。(《明政統宗》。 )
萬曆十三年,奏定:凡舉人下第,及中副榜不願就教者,盡數分送兩京國子監肄業。不許假借名色,呈請順天應給引回籍。順天府亦不許徑自給引。違者參究。(《會典》。 )
祭酒呂楠言:“舉人在監,本以觀光皇極,薰陶德性。今查在監實數,天下之廣,僅止二三十人。蓋自會試之後,支稱他故回籍,荒廢學業。及試期,方迫監簿計水程,用規撥歷。未仕如此,居官可知。敕該部將入監告回舉人,移文行取,申明‘違限作曠,計月加曠,不許會試’之條。庶士類知儆,衆向於學。”(《春明夢餘錄》。 )
貢監〓一日,歲貢。洪武初,命各學歲貢一人,謂之歲貢。其後,例屬更。弘治、嘉靖間,定:府學歲二人,州學二歲三人,縣學歲一人;遂爲永制。一日,選貢。弘治中,從南京祭酒章懋言。於常貢外,令提學行貢之法。不分廩膳、增廣生員,通行考選。務求學行兼優,年富力強,屢試優等者,乃以充貢。通計天下之廣,約取五六百人,三、五年一行。此選貢所由始也。一日,恩貢。國家有慶典,或登極詔書,以當貢者充之。一日,納貢。視例監稍優,其實相仿也。(《選舉志》。 )
洪武十六年正月,司諫關賢上言:“邇來都邑所司非人,師道不立,及至選貢,賢愚混淆。其甚者,將俊秀生員,黜充承差,有乖育才之意。”禮部尚書任昂奏定學校歲貢士法。(《任昂傳》。 )
二月丙申,命天下府、州、縣學,自明年始,歲貢生員各一人。正月至京,從翰林院試經義、《四書》各一道,判語一條。中式者,入監讀書。不中者,罰爲吏。(王圻《通考》。 )
正統十四年,令南直隸歲貢生俱送北監。(《會典》。 )
天順五年,令天下生員年四十以上者,考選,送國子監肄業。(王圻《通考》。 )成化十四年,奏定:南直隸歲貢生仍還南監。
弘治十七年,奏定:歲貢生願就教者,聽禮部考試。不中者,分送南北監肄業。(已上《會典》。 )
萬曆中,工科郭如心言:“選貢非祖制。其始欲補歲貢之乏,其後遂妨歲貢之途。請停其選。”神宗以爲然。至崇禎時,又常行之。(《選舉志》。 )
祭酒呂楠疏:“歲貢入監,即古鄉舉、裏選六德、六行、六藝之士,故《禮》稱‘四十強仕’。近年有歲貢二十上下者,其德行焉考?甚且禮儀未嫺。各提學惟取詞章,不顧行檢。遂使質樸淪墜。乞敕該部,轉行提學官,當歲貢期,於食廩年深二、三名內,遵照祖宗臥碑,參取德行。必注其平日某德、某行,以副敦崇實學之至意。(《夢餘錄》。 )
(《明史舉志》載會試副榜,未載鄉試副榜。按《永春州志》:天啓元年,凡鄉試副榜,廩準監,增附準廩。至崇禎己卯,皆準貢。《史稿》略而不書,然猶見故家藏有是科鄉試副榜全錄,與《永春志》合。據以備考。 )
例監〓景泰四年四月己酉,令生員納粟爲國子生。初洪武中,監生與薦舉人材參用,故其時大學生最盛。迨薦舉既廢,進士日重,而監生輕。至是納粟例開,不久即止。然其後或遇歲荒,或因邊警,或大興工作,率據前例行之。而軍民子弟亦得援生員之例以入監,謂之“民生”,亦謂之“俊秀”,或竟謂之“例監”,而監生日益輕矣。(《三編》。 )
成化二年,南京大飢,守臣建議,欲令官員軍民子孫納粟送監。禮部尚書姚夔言:“太學乃育才之地。近者直省起送四十歲生員,及納草、納馬者,動以萬計,不勝其濫。且使天下以貨爲賢,士風日陋。”帝以爲然,爲卻守臣之議。(《選舉志》。 )
十年十月,禮部議:“科貢入監,乃祖宗舊典。納粟,實一時權宜。況納粟送監,其復班之日,多在科貢者入監之先。若仍緣舊規,以次取撥,是使納粟者得以遂捷取之願,而科貢者不能無淹困之嗟。宜敕國子監,於此兩途,酌其多寡,分序撥歷。”上,從之。(《昭代典則》。 )
弘治五年,吏部尚書王恕奏:“自納粟等項事例既開,雜進者日多一日。以致正途監生壅滯不得出身,候選至十五六年以上,才得一官。年紀日衰,誰肯盡心職業?況此等既以財進身,他日豈能以廉律己?伉財害民,天下治安何由而得?今後各處災傷,任從巡撫等官多方區畫。再有奏開前項事例,聽從本部併科道官糾劾治罪。”(《通紀》。 )
十五年,令納粟諸項監生,放回依親讀書。其未冠者,提學並教官嚴加考覈。以入監日爲始,扣滿十年,方準起送赴部復監。(《會典》。 )
嘉靖中,祭酒呂楠疏:“請飭部,將依親例貢,行各提學官考行業類報。其逃監,及患病,給假三月之外,許臣查治。重則削其名籍。”(《夢餘錄》。 )
崇禎五年十二月,詔:納粟輸貲,原於正途之外,以此鼓舞俊秀。乃近年事例頻開,吏途紛雜。有貲即可博官,才品俱所勿論。甚而儼然民牧,掊克取償,貽害滋甚。朕欲慎稽流品,撫卹疒同 。而開納不除,則源之不清,流何能潔?茲諭爾戶工二部,從今爲始,將近年新開各項事例,盡行停止。其以前曾經納過者,照例銓選;此後不得再行援納。仍將議停款目,奏請裁定。(同上。 )
勳戚入監〓洪武二年四月,令功臣子弟入學。(《本紀》。 )五年三月,令:將官子弟承襲年幼者入國學。(《會典》。 )十年八月癸丑,選武臣子弟讀書國子監。(《本紀》。 )
十四年正月,命公侯子弟入國學。(《會典》。 )
十六年,上慮武臣子弟頑梗,繩愆廳不能撲罰,命李文忠兼領監事。(王圻《通考》。 )
成化十年九月,國子司業耿裕言:勳戚子弟當先束身禮法。乃採輯古諸侯貴戚言行可師者,人授一編。上聞而稱善。乃詔侯、伯及駙馬年少者,皆入國子監讀書習禮。不率者奏聞(《通紀》。 )
弘治六年,副都御史張敷華奏準:公、侯、駙馬、伯子孫年十五以上三十以下者,送監;照依監生,讀書習禮。
嘉靖元年,題準:公、侯、伯未經任事,年三十以下,遵照累朝舊典,送監讀書。命祭酒、司業用心訓誨、試驗。是歲,公侯入監者凡八人。九年,題準:公、侯、伯未任事送監者二十二人。
十五年,祭酒呂楠奏準:“公、侯、伯子孫,舊規每日在監。後偶從寬簡,定以二、八日期。近年到監,止二三人,餘多不至。乞敕該部轉行各爵,戒飭子孫。今後有違例久曠者,許臣等參劾。”
十九年五月丙申,國子司業王祖同請敕兩京公、侯、伯子弟,凡未仕者,悉入成均。俟學有成,方請蔭敘。不率者,本監奏聞區處。上從之。(已上《通考》。 )
土司入監〓洪武二十一年,播州宣慰使楊鏗,並所屬宣撫司官,各遺其子來朝,請入太學。帝敕國子監官,善訓導之。
二十三年,烏撒土知府阿能、烏蒙芒部土官,各遣子弟入監讀書。建昌土官安配遣子僧保等四十二人,入監讀書。
永樂二年,天全招討使高敬讓來朝,遣其子虎入國子學。(已上《土司傳》。 )
外蕃入監〓洪武五年,高麗國王請遣子入太學。(《朝鮮傳》。 )
二十五年,琉球、中山貢使,以其王從子及寨官子偕來,請肄業國學。從之。其冬,山南王亦遣從子及寨官子入國學。(《琉球傳》。 )
成化十八年四月,琉球國中山王尚真奏,乞以陪臣子蔡賓等五人,於南監讀書。許之。(《昭代典則》。 )○府州縣學
洪武二年十月,詔天下府、州、縣立學。諭中書省臣曰:“學校之設,名存實亡。兵變以來,人習戰爭。朕惟治國以教化爲先,教化以學校爲本。京師雖有太學,而天下學校未興。宜令郡縣皆立學。”於是設學官,令生員專治一經,以禮、樂、射、御、書、數,設科分教。(《昭代典則》。 )
初,太祖改婺州爲甯越府,以王宗顯知府事。宗顯故儒者,博涉經史。開郡學,聘葉儀、宋濂爲五經師,戴良爲學正,吳沈、徐源爲訓導。自兵興,學校久廢,至是始聞弦誦之聲。(《王宗顯傳》。 )
十三年八月,命在京,府學生員六十人;在外,府學四十人,州學三十,縣學二十人;日給廩膳。免其差徭二丁。(王圻《通考》。 )
十五年,頒禁例十二條於天下學校。鐫勒“臥碑”,置明倫堂之左。其不遵者,以違制論。(《會典》。 )
十七年十一月庚午,命遼東立學校。上諭禮部曰:“或言:‘邊境不必建學。’夫聖人之教,猶天也。天有風雨霜露,無所不施。聖人之教,亦無往不行。昔箕子居朝鮮,施八條之約,故男遵禮義,女尚貞信。管寧居遼東,講詩書,陳俎豆,飾威儀,明禮讓,而民化其德。曾謂邊境之民不可以教乎?況武臣子弟久居邊境,鮮聞禮教,恐漸移其性。今使之誦詩書,習禮義,非但造就其才,他日亦可資用。”(《昭代典則》。 )
二十年,令增廣生員,不拘數。(王圻《通考》。 )
二十六年,定學官考課法,專以科舉爲殿、最。九年任滿,核其中式舉人,府九人,州六人,縣三人者,爲最。舉人少者爲平等。至少、全無者爲殿。(《選舉志》。 )
永樂二年,禮部奏:北方歲貢生員,入學十年,考不中式者,例當充吏。帝曰:“責人之功,當量其力。論人之罪,當明其情。北方近三四年,兵戈擾攘。諸生舍俎豆而事軍旅,飛芻輓粟之勞,奔走流離之苦,奚暇爲學?今考不中式者,可發回原學肄業,以俟再試。不中,如例處之。”(《大訓記》。 )
正統十二年三月,鳳陽知府楊瓚言:“民間子弟可造者多,請增廣生員,毋限額。”禮部採瓚言,考取附學。天下學校之有附學生,由瓚議始。(《楊瓚傳》。 )
天順六年,令廩膳有缺,於增廣內選補。
嘉靖二年,令增順天府學廩膳生員二十名。三年,令增應天府學廩膳增廣生員,順天府學增廣生員,各二十名。
十一年,奏準:承天府學廩膳增廣六十名。(已上王圻《通考》。 )○宗學
萬曆中,定:宗室子十歲以上,俱入宗學。於宗室中,推舉一人爲宗正,領其事。尋增宗副二人。子弟入學者,每歲就提學官考試,衣冠一如生員。已,復令一體鄉試,許得中式。其後宗學{宀浸}多,頗有致身兩榜,起家翰林者。(《選舉志》。 )
鎮國中尉睦楔爲周藩宗正,領宗學。約宗生以三、六、九日,午前講《易》、《詩》、《書》,午後講《春秋》、《禮記》。雖盛寒、暑不輟。(《周王傳》。 )
◎社學洪武八年正月,詔天下立社學。(《三編》。 )方克勤知濟寧府,立社學數百區。(《克勤傳》。 )十六年,詔民間立社學,有司不得干預。(《會典》。 )
吳良守江陰,暇則延儒生講論經史。新學宮,立社學。(《吳良傳》。 )
二十年,令民間子弟,兼讀御製《大誥》及律令。(《會典》。 )
宣德時,王翱巡按四川,奏州、縣及土司遍設社學。(《王翱傳》。 )
正統元年,令各睡提學官及司、府、州、縣官,嚴督社學,不許廢弛。其有俊秀向學者,許補儒學生員。(《會典》。 )
成化初,楊繼宗爲嘉興知府,大興社學。民間子弟八歲不就學者,罰其父兄。(《繼宗傳》。 )南安知府張弼毀淫祠百數十區,建爲社學。(《張弼傳》。 )
弘治十七年,令各府、州、縣建立社學,選擇明師。民間幼童年十五以下者,送入讀書,講習冠、婚、喪、祭之儀。(《會典》。 )
嘉靖中,徐階爲延平府推官,攝郡事,創鄉、社學。(《徐階傳》。 )
萬曆中,林培爲新化知縣。縣僻陋,廣置社學教之。(《馬經綸傳》。 )○武學
洪武二十年七月,禮部請立武學、開武舉。不許,曰:“是歧文、武爲二也。”(《昭代典則》。 )宣德十年,英宗即位,詔天下衛所皆立學。
正統六年,設京衛武學。除教授一員、訓導六員,教習勳衛子弟。以兵部司官提調。七年,設南京武學。(已上《大政記》。 )
自正統以來,天下軍衛子弟多習儒業。其勳戚子孫襲爵者,習禮肄業於國子監。至各衛幼官暨子弟未襲職者,在兩京並建武學,如京府儒學之制。(《會典》。 )
成化元年四月,申定武學規,凡十五則。(《大政記》。 )
三年,令設衛學。四衛以上,軍生八十人;三衛以上,軍生六十人;二衛、一衛,軍生四十人;不及者不拘。有司儒學,軍生二十人。(王圻《通考》。 )
九年,命都司衛所應襲子弟,年十歲以上者,提學官選送武學讀書。無武學者,送衛學或附近儒學。
十三年,敕所司,歲終,考試入學武生。十年以上,學無可取者,黜退送操。(已上《會典》。 )
弘治六年三月,從兵部尚書馬文升言,刊《武經七書》,分散兩京武學及應襲舍人。(《大政記》。 )
嘉靖十五年四月,改建武學於皇城西隅大興隆寺舊地。(同上。 )
二十一年,題準:直隸金山衛學,添設廩膳二十名;貴州普定等十三衛,各添設廩膳生員二十名。(王圻《通考》。 )
萬曆中,兵部言:武庫司專設主事一員,管理武學。(孫承澤《春明夢餘錄》。 )御史左光斗請增畿南真、順、廣、大四府武學。(同上。 )
崇禎十年,令天下府、州、縣學皆設武學生員,提官一體考取。(《選舉志》。 )
卷二十六 學校下
◎書院
正統初,翟溥福知南康府。廬山白鹿院廢,溥福倡衆興復。(《本傳》。 )王恕爲揚州知府,作資政書院以課士。(《本傳》。 )
長沙通判陳鋼監吉王府第。工成。王賜之金帛,不受。請王故殿材嶽麓書院。王許之。(《陳鋼傳》。 )
進士劉觀杜門讀書,四方來問道者,從席嘗不給。縣令劉成爲築書院於虎邱山,名曰養中。(《劉觀傳》。 )
成化中,南陽知府段堅創志學書院,聚秀民講說五經要義及濂、洛諸儒遺書。(《段堅傳》。 )
長安有齊魯書院,久廢,故址半爲民居。秦王誠泳別易地建正學書院。(《秦王傳》。 )
十四年二月,邵寶爲江西提學副使,濂溪書院,改建白鹿洞書院。(《昭代典則》。 )
李敏里居時,築室紫雲山麓,聚書數千卷,與學者講習。及巡撫大同,疏籍之於官。詔賜名紫雲書院。(《李敏傳》。 )二十年四月,令貴溪縣重建象山書院。(《大政記》。 )
廣西提學僉事姚鏌立宣成書,延五經師,以教士子。(《姚鏌傳》。 )
明初,書院無額設。自武宗朝,王守仁倡良知之學,東南景附,書院頗盛。(《野獲編》。 )
正德六年,御史張士隆巡鹽河東,建正學書院。(《士隆傳》。 )
嘉靖九年正月壬辰朔,頒《敬一》諸箴於湖南嶽麓書院,從長沙知府孫存請也。(《大政記》。 )
鄒守益謫廣德州判官,建復初書院,與學者講授其間。(《本傳》。 )歐陽德知六安州,建龍津書院,聚生徒講學。(《本傳》。 )
東昌知府羅汝芳,提學副使鄒善,皆宗守仁學。善爲建願學書院,俾六士師事焉。汝芳亦建見泰書院,時相討論。(《春明夢餘錄》。 )
十六年四月壬申,罷各處私創書院。以御史遊居敬論劾王守仁、湛若水僞學,乞毀其書院。從之。(《昭代典則》。 )
萬曆七年正月,毀天下書院。時士大夫競講學,張居正亞之,盡改各省書院爲公廨。凡先後毀應天等府書院六十四處。(《三編》。 )
二十二年,吏部郎中顧憲成罷歸。裏故有東林書院,爲宋楊時講道處。憲成與弟允成倡修之,偕同志講學其中。海內聞風景附,由是東林名大著。(《憲成傳》。 )
天啓初,左都御史鄒元標與副都御史馮從吾共建首善書院於京師。御史周宗建董其事,大學士葉向高爲之記。朝暇,與同志高龍等講學其中,名望日重。而諸不附東林者鹹忌之。明年,給事中朱童蒙疏劾之。元標、從吾並引歸。先是書院方建,御史黃尊素謂元標曰:“都門非講學地,徐文貞已叢議於前矣。”謂徐階也。元標不能用。至是,尊素言果驗。元標、從吾既歸,羣小擊碎其碑,暴於門外。先師木主,委棄路隅。經史典籍,悉被焚燬,而院獨存。其後,遂爲大西洋歷局雲。(《三編》。 )
五年八月壬午,詔毀天下書院。東林、關中、江右、徽州各書院俱行拆毀。從逆黨張訥議也。(同上。 )○書籍丙午五月庚寅,命有司博求古今書籍。(《明正統宗》。 )
洪武元年八月,詔除書籍稅。(《本紀》。 )
是年,定元都。大將軍徐達收圖籍,致之南京。(《藝文志》。 )
六年正月,上御奉天殿,召國子博士趙ㄈ及助教錢宰、貝瓊等,曰:“汝等一以孔子所定經書爲教,慎勿雜蘇秦、張儀縱橫之言。”於是ㄈ請頒《正定十三經》於天下,屏《戰國策》及陰陽讖卜諸書,勿列學宮。(《趙ㄈ傳》。 )
十四年三月辛丑,頒《五經四書》於北方學校。(《本記》。 )
十五年十月,命禮部頒劉向《說苑》、《新序》於天下。十一月壬戌,帝以國子監所薦書板,歲久殘闕,令諸儒考補,工部督匠治。(《昭代典則》。 )
二十三年十二月,購遺書。福建布政司進《南唐書》、《金史》、《蘇轍古文》。(《明通紀》。 )
二十四年六月戊寅,命禮部頒書籍於北方學校。諭曰:農夫舍耒耜無以爲耕,匠氏舍斤斧無以爲業,士子舍經籍無以爲學。朕念北方學校缺少書籍,向嘗頒與《五經四書》,其他子史諸書未賜,宜購與之。”(《大訓記》。 )
永樂四年四月己卯,帝御便殿,召儒臣講論。問文淵閣藏書備否?解縉對曰:“經史粗備,子集尚多闕。”帝曰:“士庶家稍有餘貲,尚欲積書。況朝廷乎?”遂命禮部遣使四出,購求遺書。
十五年四月丁巳,頒《五經四書性理大全》於兩京六部、國子監及天下府、州、縣學。諭禮部曰:“此書,學者之根本。聖賢精蘊,悉具於是。其以朕意曉天下學者,令盡心講明,無徒視爲具文也。”於是古註疏遂不復用。(已上《通紀》。 )
十七年三月,上在北京,遣侍講陳敬宗至南京,起取文淵閣所貯古今書籍。自一部至百部以上,各取一部北上。皇太子乃遣撰陳循如數齎送,其餘封貯本閣。(《南京詹事府志》。 )
十九年四月庚子,三殿災。楊榮麾衛士出圖籍,舁東華門外。(《楊榮傳》。 )
宣宗嘗臨視文淵閣,披閱經史,與少傅楊士奇等討論,因賜士奇等詩。是時祕閣貯書約二萬餘部,近百萬卷;刻本十三,鈔本十七。正統間,士奇等言:“文淵閣所貯書籍,有祖宗御製文集,及古今經、史、子、集之書。向貯左順門北廊,今移於文淵閣、東閣。臣等逐一點勘,編成書目。請用寶鈐識,永久藏┑。”制曰:“可。”(《藝文志》。 )
宣德八年四月甲申朔,建廣寒、清暑二殿,悉置書籍貯之。(《大政記》。 )
弘治五年五月,求遺書。大學士邱浚言:“高皇帝當至正丙午之歲,始肇帝業,首求遺書。既平元都,得其館閣祕藏,又廣購於民間,一時貯積,不減前代。太宗當多事之時,猶集儒臣,纂《永樂大典》,以備考究。今承平百年,中外無事,烏可使經籍廢墜?凡民庶之家,遷徙不常,好尚不一,既不能廣有儲藏,即儲藏亦不能久遠。所賴石渠邃閣,積聚之多,收藏之密,扃之固,聚者有掌故之官,闕略者有繕寫之吏,損壞者有修補之工,散佚者有購訪之令,然後不致廢殘闕失。前代藏書之多,有至三十七萬卷者。近內閣書目不能什一。數十年來,在內未聞考校,在外未聞購求。及今失之,恐遂放佚。自古藏書不一所,漢有東觀、蘭臺、鴻都,唐有祕書監、集賢書院,宋有崇文館、祕書省。國朝罷前代臺監館省之官,並其任於翰林院。設典籍二員,掌文淵閣書籍。南京國子監雖設典籍,僅掌累朝頒降之書,及舊鋟書板而已。今請敕內閣所藏書籍,令學士以下,督典籍官,匯若干冊,冊若干卷,檢其有副本者,分貯一冊於兩京國子監。若內閣所無,或不備者,乞敕禮部行天下提學官,榜示購訪,俾所在有司,校錄齎呈。其藏書之所:一在京師,曰內閣,曰國子監;一在南京,曰國子監。使一書而存爲數本,一本而藏三所。每歲三伏時,令翰林院僚屬同赴閣、監曝書。畢事,扃。廷臣有因事欲稽考者,奏請詣閱,以爲常規。則於文治有裨焉。”疏上,帝嘉納之,尋有是命。(《三編》。 )
十三年正月,給事中許天錫言:“去歲闕里孔廟災,今茲建安又火。古今書板,蕩爲灰燼。闕里,道所從出;書林,文章所萃聚也。頃師儒失職,正教不修。上之所尚者浮華,下之所習者枝葉。災變之作,似欲爲儒林一掃積垢。宜因此遣官臨視,刊定經史有益之書。其於培養人才,實非淺鮮。”所司議從其言。(《天錫傳》。 )
正德十年,大學士梁儲等,請檢內閣並東閣藏書殘闕者,令原管主事李繼先等,次第修補。從之。由是,其書爲繼先等所盜,亡失者多矣。(《實錄》。 )
嘉靖十五年,御史徐九皋上議,欲查歷代《藝文志》書目參對。凡經籍不全者,行士民之家,借本送官謄寫,原本給還,且加優賞。又乞上御便殿,省閱章奏,處分政事,賜見講讀諸臣,辨析經旨。下禮部議。(《野獲編》。 )
禮臣覆奏,命翰林院查祕閣所貯經籍,有無缺遺不備之處,備開書目,通行兩京及撫按衙門,轉行提學官員,用心A3訪。凡《藝文志》所載歷代遺書,及本朝名臣碩儒所著述文集,凡有補於世教者,一體收採藏貯。(王圻《通考》。 )
經類十一,共八千七百四十六卷。史類十一,共二萬八千六十九卷。子類十二,共三萬九千二百一十一卷。集類三,共二萬九千九百六十六卷。(《藝文志》。 )
《日下舊聞》雲:“考正統六年編定目錄,凡四萬三千二百餘冊,而列朝《實錄》、《寶訓》不下數千卷,若《永樂》一書多至二萬二千九百三十七卷,皆藏諸皇史,不與焉。縹緗之富,古所未有。其後典守不嚴,歲久被竊。萬曆三十三年,內閣敕房辦事大理寺左丞寺副孫能傳、中書舍人張萱等奉閣諭,校理纂輯書目,則並累朝續添書籍入焉。大半殘闕,較之正統目錄,十僅存二三爾。”
◎編輯
洪武二年八月,修禮書。詔舉素志高潔、博通古今,練達時宜之士,年四十以上者,禮送至京。曾魯及梁寅、宋訥、徐一夔、劉於、周子諒、胡行簡、劉宗弼、董彝、蔡深、滕公A7並與焉。明年正月,書成。賜名《大明集禮》。其書準《五禮》而益以《冠服》、《車輅》、《儀仗》、《鹵簿》、《字學》、《音樂》,凡升降儀節、制度名數,纖悉畢具。(《通紀》。 )
三年十二月,《大明志書》成。先是命儒士魏俊民、黃篪、劉儼、丁鳳、鄭思先、鄭雄等六人,類編天下州郡地理形勝、降附始末。至是書成,命送祕書監刊行。(《藝文志》。 )
六年三月,《昭鑑錄》成。先是命陶凱、張籌等採撫漢、唐以來藩王善惡可勸戒者。會凱出參行省,編輯未成。乃命文原吉、王亻巽等續修之。至是書成二卷,頒賜諸王。(《三編》。 )
七年五月,命詹同、宋濂等纂修《日曆》。自起兵臨濠至洪武六年,凡一百卷。同等又言:“《日曆》祕天府,人不得見。請仿《唐貞觀政要》,分輯聖政,宣示天下。”帝從之。乃分四十類,爲書五卷,名曰:《皇明寶訓》。嗣後,凡有政跡,史官日記錄之,隨類增入焉。(《通紀》。 )
十三年六月,上命儒臣纂輯歷代諸王、大臣、宗戚、宦官之悖逆不道者,凡二百十二人,命曰《臣戒錄》。頒佈中外,以昭炯鑑。(《大政記》。 )
又詔儒臣採歷代史所載相臣,賢者:自蕭何至文天祥八十二人,爲傳十六卷;不肖者:自田鼢至賈似道二十六人,爲傳四卷;命曰《相鑑》。太祖制序。(《藝文志》。 )
十六年二月,大學士吳沈等進《精誠錄》。先是上將享太廟,致齋於武英殿,召沈等謂之曰:“朕聞古聖賢書,其垂訓立教,大要有三:曰,敬天;曰,忠君;曰,孝親。君能敬天,臣能忠君,子能孝親;則人道立矣。然其言散在經傳,未易會其要領。卿等其以類編輯,庶便觀覽。”至是書成。上賜名《精誠錄》,命沈序之。(王圻《通考》。 )
二十六年二月,《諸司職掌》成,頒佈中外。又編輯《稽制錄》,御製序文,頒示功臣。(《明政統宗》。 )
十一月,命儒臣輯歷代諸王宗室爲惡及悖逆者,編次成書,命曰《永鑑錄》,頒賜諸王。(《昭代典則》。 )
二十七年九月庚申,修《寰宇通衢》書成。其方隅之目有八:東距遼東部司,東北至三萬衛,西極四川松潘衛,西南距雲南金齒,南逾廣東崖州,東南至福建漳州府,北暨北平大寧衛,西北至陝西、甘肅,橫一萬一千七百五十里,縱一萬九百里。(《三編》。 )
是歲,命博士錢宰等,編輯《書傳會選》成,凡六卷。初,帝以蔡沈《書傳》象緯運行,與朱子《詩傳》相悖,其他注與鄒季友所論有未安者。徵天下宿儒訂正之。書成,頒行天下。(《趙ㄈ傳》。 )
二十八年九月庚戌,頒《皇明祖訓》。初,上命陶凱等編輯《祖訓錄》。六年書成,自爲之序。命大書揭於右順門之西廡,隨時損益。至是重加裁定,名曰《皇明祖訓》,頒示內外諸司。諭曰:“後世有敢言更制者,以奸臣論,毋赦。”(《三編》。 )
永樂五年十二月,修《永樂大典》,書成。先是,元年秋七月,帝諭侍讀翰林學士解縉等曰:“天下古今事物散載諸書,篇帙浩穰,不易檢閱。朕欲悉採各書所載事物,類聚之,而統之以韻。嘗觀《韻府》、《回溪》二書,事雖有統,而紀載大略。爾等其如朕意。凡書契以來,經、史、子、集、百家至於天文、地誌、陰陽、醫卜、僧道、技藝之言,備輯爲一書,毋厭浩繁。”二年十一月,解縉等進所纂錄韻書,賜名《文獻大成》。既而上覽所進書,尚多未備,遂命重。敕太子少師姚廣孝、刑部侍郎劉季篪及縉總之。命翰林院學士王景,侍讀學士王達,國子祭酒胡儼,司經局洗馬楊溥,儒士陳濟爲總裁;翰林院侍讀鄒緝,撰王褒、梁潛、吳溥、李貫、楊覯、曾。編修朱,檢討王洪、蔣驥、潘幾、王、蘇伯厚、張伯穎,典籍梁用行,庶吉士楊相,左春坊左中允尹昌隆,宗人府經歷高得,吏部郎中葉砥,山東按察僉事晏璧爲副總裁。命禮部簡中外官及四方宿學老儒有文章者,充纂修;簡國子監及在外郡縣學能書生員繕寫。開館於文淵閣,命光祿寺給朝暮膳。至是書成,凡二萬二千九百三十七卷,一萬一千九十五冊,賜名《永樂大典》。帝親制序冠之。賜廣孝等二千一百六十九人鈔,有差。
十二年十一月,命學士胡廣等《五經四書》及宋儒性理諸書,諭曰:“《五經四書》傳注之外,諸儒有發明者,其採附於下。周、程、張、朱所著,如:《太極通書》、《西銘》、《正蒙》,亦類聚成編。”命舉朝臣及四方文學之士同纂,開館東華門外,廣等總其事。書成,名曰《大全》。(已上《三編》。 )
十四年十二月,黃淮等奉敕編輯《歷代名臣奏議》。書成,上之。凡三百五十卷。(《藝文志》。 )
宣德元年四月,御製《外戚事鑑》、《歷代臣鑑》成,頒賜外戚及羣臣。諭曰:“治天下之道,必自親親始。文武諸臣欲同歸於善;前事之不忘,後事之師也。故於暇曰,採輯前代外戚及羣臣善惡吉凶之跡,匯爲此書,用示法戒。其擇善而從,以保福祿。”並手自制序頒之。《外戚事鑑》五卷,《歷代臣鑑》三十七卷。(三編。 )
宣宗又採經、傳、子、史嘉言善行,爲《五倫書》六十二卷。正統中,英宗制序刊行。(《藝文志》。 )
宣德三年,《御製帝訓》、《御製官箴》成,各一卷。(王圻《通考》。 )
景泰七年五月己巳朔,大學士高等修《寰宇通志》成。上之。凡一百十九卷。(《大政記》。 )
天順二年八月,詔修《一統志》,諭李賢、鼓時、呂原曰:“朕欲覽天下輿圖之廣。我太祖、太宗嘗命儒臣纂輯,未竟厥緒。景泰間雖有成書,繁簡失當。卿等尚折衷精要,繼成初志。”於是命賢等爲總裁官。書成,凡九十卷。
成化十九年十二月庚午,御製《文華大訓》成,以教皇太子也。書凡二十八卷,上親制文弁其首。
二十三年,孝宗即位。禮部侍郎邱浚進《大學衍義補》,凡六十一卷。上覽稱善,進浚尚書,齎金幣,詔刊行其書。既,浚以書中所載,皆可見之行事。請摘其要者,下內閣議行。報可。(已上《三編》。 )
弘治十年三月,命內閣及翰林儒臣纂修《大明會典》。上以累朝典制,散見疊出,宜會於一。乃命徐溥等條次,以本朝官職、制度爲綱,事物、名數、儀文、等級爲目,類以降羣書,附以歷年事例,使官領其屬,事職於官,以成一代之制。十五年十二月己酉,書成,上之。凡一百八十卷。
嘉靖五年十月庚午,御製《敬一箴》及注浚《心箴》、程頤《視》、《聽》、《言》、《動》四箴,頒賜大士費宏等”(已上《通紀》。 )
七年三月己卯,詔儒臣重校《大明會典》,訂正訛謬,增入續定事例。先是,上閱《會典冠禮》目中,有“成化十四年謁謝奉先、奉慈殿”之文。奉慈殿乃孝宗即位始建。上以謬誤顯然,乃有重校之舉。(《實錄》。 )
六月辛丑朔,《明倫大典》成,上之。帝自制序弁其首。命張璁爲後序,刊佈天下。(《三編》。 )
顧修《興都志》二十四卷。世宗以其載獻帝事實,於志體例不合,詔徐階等重修,名《承天大志》。凡四十卷。(《藝文志》。 )
萬曆四年,詔復修《大明會典》。是書重修於嘉靖二十八年,進呈,未刊。至是禮臣題請,從之。書成,凡二百二十八卷。(《通紀》。 )
王可大《國憲家猷》五十六卷。萬曆中,御史言:“《內閣絲綸簿》猝無可考,惟是書載之。”遂取以進。(《藝文志》。 )
卷二十七 運歷上
◎歷
吳元年十一月乙未,冬至,太史院進戊申歲《大統歷》。太祖謂劉基曰:“古者以季冬頒來歲之歷,似爲太運。今於冬至,亦未宜。明年以後,皆以十月朔進。”時所詳定皆出自基及其屬高翼之手。太祖命詳校而後刊之。(《昭代典則》。 )
洪武元年,改太史院爲司天監。二年,徵元《回回曆》官鄭阿里等十一人至京,議曆法,佔天象。(王圻《通考》。 )
三年,改監爲欽天,設四科:曰,天文;曰,漏刻;曰,大統歷;曰,回回曆;以監令、少監統之。歲造《大統民歷》、《御覽月令歷》、《七政躔度歷》、《六壬遁甲歷》、《四季天象占驗歷》、《御覽天象錄》。各以時上其日月交食分秒時刻、起復方位,先期以聞。
十五年九月,詔翰林李、吳伯宗譯《回回曆》書。(已上《歷志》。 )
十七年閏十月,漏刻博士元統言:“歷以《大統》爲名,而積分猶踵《授時》之數,非所以重始敬正也。況《授時》以至元辛已爲曆元,至洪武甲子,積一百四年。以七十年而差一度之大約計之,每歲應差一分五十秒。辛巳至今,年遠數盈,漸差天度,擬合修改。今以洪武甲子歲前冬至爲《大統歷》元,而七政運行,有遲速、逆順、伏見之不齊。其理深奧,未易推演。聞有郭伯玉者,精明九數之理,宜徵令推算,以成一代之制。”報可。擢統爲監令。統乃取《授時歷》,去其歲實消長之說,析其條例,得四卷。以洪武十七年甲子爲曆元,命曰:《大統曆法通軌》。(《昭代典則》。 )
二十六年,欽天監副李德芳上書言:“臣按故元至元辛巳爲曆元,上推往古,每十年長一日,每百年消一日,其法至密,不可易也。今監正元統改作洪武甲子曆元,不用消長之法。以考春秋晉獻公十五年戊寅,歲天政冬至,比辛巳爲元,差四日六時五刻,不合實測。今宜複用辛巳爲元及消長法。”疏入,元統奏辨。上曰:“二說皆難憑,但驗七政交會行度無差者爲是。”於是欽天監以《大統歷》元,用洪武甲子,而推算仍依《授時》法。(《明政統宗》。 )
永樂遷都順天,仍用應天冬夏晝夜時刻,至正統十四年始改用順天之數。其冬,景帝即位,天文生馬軾奏:“晝夜時刻不宜改。”下廷臣集議。監正許等言:“前監正彭德清測驗得北京北極出地四十度,比南京高七度有奇,冬至晝三十八刻,夏至晝六十二刻。奏準:改入《大統歷》,永爲定式。軾方誕妄不足聽。”帝曰:“太陽出入度數,當用四方之中。今京師在堯幽都之地,寧可爲準?此後造歷仍用洪永舊制。”景泰元年正月辛卯,卯正三刻月食。監官誤推辰初初刻,致失救護。下法司論徒,詔宥之。
成化十年,以監官多不職,擢雲南提學童軒爲太常寺少卿,掌監事。十五年十一月戊戌望,月食。監推又誤。帝以天象微渺,不之罪也。
十七年,真定教諭俞正己上改歷議。詔禮部及軒參考。尚書周洪謨等言:“正己止據《皇極經世書》及歷代《天文歷志》推算氣朔;又以己意創爲八十七年約法,每月大小相間。輕率狂妄,宜正其罪。”遂下正已詔獄。十九年,天文生張升上言改歷。欽天監謂祖制不可變。升說遂寢。
正德十五年,禮部員外郎鄭善夫言:“日月交食,日食最爲難測。月食惟以距交遠近,別無四時加減,且月小暗虛大,八方所見皆同。若日爲月所掩,則日大而月小,日上而月下,日遠而月近。日行有四時之異,月行有九道之分。故南北殊觀,時刻亦異。必須據地定表,因時求合。如正德九年八月辛卯日食,歷官報食八分六十七秒,而閩、廣之地,遂至食既。時刻分秒,安得而同?今宜按交食以更曆元,時刻分秒,必使奇零部析詳盡。不然,積以歲月,躔離肉,又不合矣。”不報。
嘉靖七年,欽天監奏:’閏十月朔,《回回曆》推日食二分四十七秒,《大統歷》推不食。”已而不食。十九年三月癸巳朔,臺官言:“日當食。”已而不食。帝喜,以爲天眷。然實由推步之疏也。(已上《歷志》。 )
周述學邃於歷學,撰《中經》,用中國之算,測西哉之佔。又推究五緯細行,爲《星道五圖》,於是七曜皆有道可求。與武進唐順之論歷,取歷代史志之義,正其論舛,刪其繁蕪。又撰《大統萬年二歷通議》,以補歷代之所未及。(《周述學傳》。 )
萬曆十二年十一月癸酉朔,《大統歷》推日食九十二秒,《回回曆》推不食。已而《回回曆》驗。禮科給事中侯先春請以《回回曆》纂入《大統歷》中。以備考驗。詔可。
二十三年,鄭世子載育進《聖壽萬年曆》、《律歷融通》二書。(已上《歷志》。 )
三十八年十一月壬寅朔,日有食之。欽天監推日依分秒及虧圓之候,職方郎中範守己疏駁其誤。禮官因請博求知歷學者,令與監官晝夜推測,庶曆法靡差。於是五官正周子愚言:“大西洋歸化遠臣龐迪莪、熊三拔等攜有彼國曆法,多中國典籍所未備者。乞視洪武中譯因域曆法例,取知歷儒臣,同監官譯上,以資採擇。”禮部議覆,從之。並召刑雲路及南京工部員外郎李之藻,使參預歷事。(《明紀》。 )
崇禎二年五月乙酉朔,日有食之。禮部侍郎徐光啓依西法豫推,順天府見食二分有奇,瓊州食既,大寧以北不食。《大統》、《回回》所推食分時刻,與光啓互異。已而光啓法驗,餘皆疏。帝切責監官。於是五官正戈豐年等言:“《大統》乃洪武時所定,實即郭守敬《授時歷》也。自至元十年造歷,越十八年爲大德三年八月,已當食不食。六年六月,又食而失推。是時守敬方知院事,已不能無乖錯。況斤斤守法者哉!今若循舊,向後必不能無差。”光啓亦言:“歲差環轉,歲實參差。天有緯度,地有經度。列宿有本行,月、五星有本輪,月有真會、視會。皆古所未聞,惟西法有之。宜取以參互考訂,與《大統》法會同歸一。”尋上曆法修正十事:其一,議歲差每歲東行漸長漸短之數,以正古來百年、五十年、六十年多寡互異之說。其二、議歲實小余昔多今少,漸次改易,及日景長短歲歲不同之因,以定冬至,以正氣朔。其三,每日測驗日行經度,以定盈縮加減真率,東西南北高下之差,以步日躔。其四,夜測月行經緯度數,以定交轉遲疾真率,東西南北高下之差,以步月離。其五,密測列宿經緯行度,以定七政盈縮、遲疾、順逆、違離、遠近之數。其六,密測五星經緯行度,以定小輪行度遲疾、留逆,伏見之數,東西南北高下之差,以推步凌犯。其七,推算黃道、赤道廣狹度數,密測二道距度及月五星各道與黃相距之度,以定交轉。其八,議日月去交遠近,及真會、視會之因,以定距午時差之真率,以正交食。其九,測日行,考知二極出入地度數,以定周天緯度,以齊七政;因月食,考知東西相距地輪經度,以定交食時刻。其十,依唐元法,隨地測驗二極出入地度數,地輪經緯,以求晝夜晨昏永短,以正交食有無先後多寡之數。因薦南京太僕少卿李之藻、西洋人龍華民、鄭玉函善推步。報可。遂開歷局,以光啓爲監督,西法之行自此始。初,西法與《回回曆》相同:周天三百六十度,度六十分,分六十秒;一日十二時,時八刻,刻十五分;有閏日,無閏月。迨入中國,又通融中法,始置閏月。窮推詳測,益加精密。而《授時》、《大統》之說始絀。(《三編》。 )
李之藻疏言:“西洋歸化陪臣,如:龐迪莪、龍華民、熊三拔、陽瑪諾諸人,所言天文歷數,有我中國昔賢所未及者。一曰,天包地外,地在天中,其體皆圓,皆以三百六十度算之。地經各有測法,從地窺天,其自地心測算與其地面測算者,皆有不同。二曰,地面南北,其北極出地高低度分不等,其赤道所離天頂,亦因而異,以辨地方風氣寒暑之節。三曰,各處地方所黃道,各有高低斜直之異,故其晝夜長短亦各不同。所得日影,有表北影,有表南影,亦有周圍圓影。四曰,七政行度不同,各自爲一重天,層層包裹,推算周徑,各有其法。五曰,列宿在天,另有行度,以二萬七千餘歲一週,此古今中星所以不同之故,不當指列宿之天爲晝夜一週之天。六曰,月、五星之天,各有小輪,原俱平行。特爲小輪旋轉於大輪之上下,故人從地面測之,覺有順逆遲疾之異。七曰,歲差分秒多寡,古今不同。蓋列宿天外,別有兩重之天,動運不同。其一,東西差,出入二度二十四分;其一,南北差,出入一十四分;各有定算;其差極微,從古不覺。八曰,七政諸天之中心各與地心不同處所。春分至秋分多九日,秋分至春分少九日。此由太陽天心與地心不同處所。人從地面望之,覺有盈縮之差,其本行初無盈縮。九曰,大陰小輪,不但算得遲疾,又且測得高下遠近大小之異。交食多寡,非此不確。十曰,日月效食,隨其出地高低之度看法不同。而人從所居地面,南北望之,又皆不同。兼此二者,食分乃審。十一日,日月交食,人從地面望之,東方先見,西方後見。凡地面差三十度,則時差八刻五分。而以東西相距二百五十里作一度。南北,則視所離赤道以爲減差。十二曰,日食與合朔不同。日食在午前,則先食後合;在午後,則先合後食。凡出地入地之時,近於地平,其差多至八刻;漸近於午,則其差時漸少。十三曰,日月食所在之宮,每次不同;皆有捷法定理,可以用器轉測。十四曰,節氣當求太陽真度。如:春、秋分日,乃太陽正當黃赤二道相交之處。不當計日勻分。凡此十四事,前此《天文歷志》諸書皆未論及。惟諸臣不徒論其度數,又能論其所以然之理。蓋緣彼國不以天文歷學爲禁,五千年來,通國之俊曹聚而講究之,故窺測密而研究審。”(《春明夢餘錄》。 )
六年,光啓以病辭歷務,以山東參政李天經代之。逾月而光啓卒。七年,魏文魁上言:“歷官所推交食節氣皆非是。”於是命文魁入京測驗。是時言歷者四家:《大統》、《回回》外,別立西洋爲西局,文魁爲東局。言人人殊,紛若聚訟焉。(《歷志》。 )
十年正月辛丑朔,日食,李天經等豫推京師見食一分一十秒,應天及各省分秒各殊,惟雲南、太原則不見食。其初虧食甚,復圓時刻亦各異。《大統》推食一分六十三秒。《回回》推食三分七十秒。東局所推止遊氣侵光三十餘秒。而食時推驗,惟天經爲密。時將廢《大統》用新法,於是管理另局歷務代州知州郭正中言:“中歷必不可盡廢,西曆必不可專行。四歷各有短長,當參合諸家,兼收西法。”十一年正月,乃詔仍行《大統歷》。如交食經緯晦朔弦望因年遠有差者,旁求參考。新法與《回回》科並存。
西洋人之來中土者,皆自稱甌羅巴人。其曆法與回回同而加精密。嘗考前代遠國之人,言曆法者,多在西域,而東南北無聞。唐之《九執歷》,元之《萬年曆》,及洪武間所譯《回回曆》,皆西城也。蓋堯命義和仲叔分宅四方,義叔、和叔則以夷、南交、朔方爲限,獨和仲但曰宅西,而不限以地,豈非當時聲教之西被者遠哉!至於週末,疇人子弟分散西域,天方諸國接壤西番,非若東南有大海之阻,又無極北嚴寒之畏,則抱書器而西征,勢固便也。甌羅巴在回回西,其風俗相類,而好奇喜新競勝之習過之。故其曆法與回回同源,而世世增修,遂非回回所及,亦其好勝之俗爲之也。義、和既失其守,古籍之可見者僅有《周髀》。而西人渾蓋通憲之器,寒熱五帶之說,地圓之理,正方之法,皆不能出《周髀》範圍,亦可知其源流之所自矣。
時帝已深知西法之密。迨十六年三月乙丑朔,曰食,測又獨驗。八月,詔:西法果密,即改爲《大統歷》法,通行天下。未幾國變,竟未施行。
明制:歷官皆世業。成、弘間,尚能建修改之議;萬曆以後,則皆專己守殘而已。其非歷官而知歷者,鄭世子而外,唐順之、周述學、陳壤、袁黃、雷宗皆有著述。唐順之未有成書,其議論散見周述學之《歷宗通議》、《歷宗中經》。袁黃著《曆法新書》,其天、地、人三元,則本之陳壤。而雷宗亦著《合璧連珠曆法》,皆會通《回回曆》,以入《授時》。雖不能如鄭世子之精微,其於中西曆理,亦有所發明。邢雲路《古今律歷考》,或言本出魏文魁手。文魁學本膚淺。無怪其所疏《授時》,皆不得其旨也。(已上《歷志》。 )
◎歲差
初,弘治欽天監推月食,屢不應,日食亦舛。正德十二三年,連推日食起復,皆不合。欽天監博士朱裕乃上言:’至元辛已距今二百三十七年,歲久不能無差。若不量加損益,恐愈久愈舛。乞簡大臣總理其事,令本監官生半推古法,半推新法,兩相交驗,《回回》科推驗西域《九執曆法》,仍遣官至各省,候土圭以測節氣早晚,往復參較,則交食可正而七政可齊。”部覆言:“裕及監官曆學未必皆精。今十月望月食,中官正周濂等所推算,與古法及裕所奏不同。請至期考驗。”既而濂等言:“日躔歲退之差一分五十秒。今正德乙亥,距至元辛巳,二百三十五年。赤道歲有效差當退天三度五十二分五十秒。不經改正,推步豈能有合?臣參詳較驗,得正德丙子,歲前天正冬至,歲氣應二十七日四百七十五分。命得辛卯日醜初初刻,日躔赤道箕宿六度四十七分五十秒,黃道箕宿五度九十六分四十三秒,爲曆元其氣閏轉交四應,並周天黃、赤道諸類立成,悉從歲差隨時改正。望敕禮臣並監正董其事。”部奏:“古法未可輕變。請仍舊法,別選精通曆者,同濂等以新法參驗,更爲奏請。”從之。(《歷志》。 )
嘉靖二年九月,光祿寺少卿華湘疏:“黃帝迄秦,歷凡六改,漢凡五改,由魏迄隋十三改,唐迄五代十六改,宋十八改,金迄元三改;然歷代長於歷者,不數歲而輒差。杜預曰:‘陰陽之運,隨動而差。差而不已,遂與歷錯。’夫所以差者,由天周有餘、日周不足也。天周有餘,則天常平運而舒。日周不足,則日常內轉而縮。天日之差,於中星驗焉。堯之冬至,初昏昴中,而日在虛七度。虛者,北方之宿;則日行北陸,躔於元枵之子也。今之冬至,初昏室中,而日在箕三度。箕者,東方之宿;則日行東陸,躔於析木之寅也。計今去堯未四千年,而差五十度矣。再以赤道考之,勝國至元辛巳,改歷天正冬至,赤道歲差一分五十秒,今退天三度五十二分五十秒也。黃道歲差九十分九十八秒,今退天三度二十五分七十四秒也。年愈遠而數愈盈。正德戊寅日食,庚辰月食,時刻分秒、起復、方位,多與欽天監推算不合。古今善推算者三家:漢《太初》以鐘律,唐《太衍》以蓍策,元《授時》以晷景,而晷景爲近。欲正算而不登臺測景,皆空言臆說也。望許臣暫罷朝參,督中官正周濂等,及冬至前詣觀象臺,晝夜推測。日記月書。至來年冬至。以驗二十四氣、分、至、合朔、日躔、月離、黃赤二道、昏旦中星、七政、四餘之度,視元辛已所測離合何如,差次錄聞。更敕禮部延訪精通理數者,徵赴京師。令詳定歲差,以成一代之制。”從之。(《春明夢餘錄》。 )
漢自鄧平改歷之後,洛下閎謂八百年當差一度。當時史官考諸上古中星,知《太初曆》已差五度,而閎未究。蓋古之爲歷,未知有歲差之法。其論冬至日躔之宿,一定而不移;不知天日會道,不得均齊。餘分積久,度數必爽。今歲之日躔在冬至者,視去歲冬至之躔,常有不齊之分。至虞喜始覺其差,乃以天爲天、歲爲歲,立差法以追其變而算之,約以五十年日退一度,然失之太過。宋何承天倍增其數,約以百年退一度,而又不及。至隋劉焯取二家中數,以七十五年爲近之,然亦未甚密。至唐僧一行乃以《太衍歷》推之,得八十三年而差一度。自唐以來,歷家皆宗其法,然猶未至也。至元朝郭守敬算之,約六十六年而差一度,算已往減一算,算將來加一算,而歲差始爲精密。然至今三百餘年,臺官推演,又多不合天道。識者往往奏請再改曆元,以正歲差。嗟乎!天動物也。進退盈縮,未免少有不齊。一定之法何可拘也?況定歲之法,四期餘一日之數,分於四期。則二至之定,每疑於絲忽之間,須酌量以定,無常準者。定日之法,一日變爲九百四十畫者,以氣朔有不盡之數難分也。每月三十日:一氣,盈四百十二畫二十五秒;一朔,四百四十一畫;積盈虛之數以成閏。故定朔必視四百四十一畫之前後以爲肉。故定朔每疑於一畫之間,要亦須酌量以定,無常準者。如日月交食之法,時刻分秒最爲精微。及至半秒難分之處,亦須酌量以定,無常準焉。夫至之絲忽,朔之一畫,食之半秒;積之歲久,則皆差失不合原算矣。以天道不齊之動,加以歲久必差之法,欲守一定之算,夫安可得?是故隨時考驗,以求合於天,此爲至當。(同上。 )
二十三年,鄭世子載育上疏論歲差,曰:“高皇帝革命時,元歷未久,氣朔未差,故不改作,但討論潤色而已。積年既久,氣朔漸差。《後漢志》言:‘三百年鬥歷改憲,’今以萬曆爲元,而九年辛巳歲,適當‘鬥歷改憲’之期,又協‘乾元用九’之義,曆元正在是矣。臣嘗取《大統》與《授時》二歷較之,考古則歲差三日,推今則時差九刻。夫差雖九刻,處夜半之際,所差則隔一日。節氣差天一日,則置閏差一月。閏差一月,則時差一季。時差一季,則歲差一年。其失豈小小哉?蓋因《授時》減分太峻,失之先天。《大統》不減,失之後天。因和會兩家,酌取中數,定爲新率,編撰成書。”下禮臣議。尚書範謙奏:“歲差之法,自虞喜以來,代有差法之議,竟無畫一之規。所以求之者,大約有三:考月令之中星,測二至之日景,驗交食之分秒。考以衡管,測以臬表,驗以漏刻。斯亦亻危得之矣。歷家以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紀七政之行。又析度爲百分,分爲百秒,可謂密矣。然渾象之體,徑僅數尺,布周天度,每度不及指許,安所置分秒哉?至於臬表之樹,不過數尺。漏刻之籌,不越數寸。以天之高且廣也,而以尺寸之物求之,欲其纖微不爽,不亦難乎?故方其差在分秒之間,無可驗者。至逾一度,乃可以管窺耳。此所以窮古今之智巧,不能盡其變與?即如世子言:時差九刻,在亥子之間,則移一日;在晦朔之交,則移一月;此可驗之於近也。設移於前,則生明在二日之昏;設移而後,則生明在四日之夕;今似未至是也。其書應發欽天監參訂測驗。世子留心歷學,宜賜敕獎諭。”從之。
河南僉事邢雲路上書言:“治歷之要,無逾觀象、測景、候時、籌策四事。今丙申年日至,臣測得乙未日未正一刻,而《大統》推在申正二刻,相差九刻。且今年立春、夏至、立冬皆適值子午之交。臣推立春乙亥,而《大統》推丙子。夏至壬辰,而《大統》推癸巳。立冬己酉,而《大統》推庚戌。相隔皆一日。若或直元日於子半,則當退履端於月前,而朝賀大禮在月正二日矣。豈細故耶?閏八月朔,日食。《大統歷》推:初虧巳正二刻,食幾既。而臣倏:初虧巳正一刻,食止七分餘。《大統》實後天幾二刻。則閏應及轉應、交應,各宜增損之矣。”(已上《歷志》。 )
雲路又言:“《授時歷》:‘至元辛巳,黃道躔度十二交宮界,’守敬所測也。至今三百餘年,冬至日躔已退五度。則宜另步日躔宮界,另以赤道變黃道以合今時在天宮界。從古歷家,未有以三百年後仍用三百年前黃道者。”又:“月建非關斗杓聽指。斗杓有歲差,而月建無改移。”皆篤論也。
刑科給事中李應策亦言:“歷理微渺,日月五星運轉交會,鹹取應於窺管測表,歐陽修所謂:‘事之易差’者。果以鐘律爲數無差,則《太初曆》宜即定於漢,而後之爲《三統》、《四分》者若何?又果以蓍策爲術無差,則《大衍曆》宜即定於唐,而後之爲《五紀》、《貞元》、《觀象》者又若何?蓋陰陽迭行,隨動而移,移而錯,錯而乖違。日陷不止,則躔離之謬,分至之忒,積此焉窮?雲路所議四事應宜俱改,使得中祕星曆書一編,閱而校焉,必更有得。”於是欽天監正張應侯疏詆雲路之誣。禮部言:“使舊法無差,誠宜世守。今既覺少差,失今不修,將歲愈久而差愈遠,其何以齊七政而釐百工?乞以雲路提督欽天監事,督率官屬數心測候,以成鉅典。”議上,不報。
崇禎十四年,禮臣言:“自古曆法數十年一改,而守敬之歷,行之已三四百年矣。小差者,惟日月交食,時同刻異,無大懸絕。至置閏之差,起於春、秋分所差二日。而西曆所定之日,即舊曆所注晝夜各五十刻之日也。在今日西法較密,在異時亦難保其不差。一番更改,良不易言。請照《回回》科例,另立新法一科。遇交食節氣同異,據法測驗,而後徐商更改,庶有當乎?”(已上《春明夢餘錄》。 )
卷二十八 運歷下
◎測影正統十一年八月,作晷影堂。(《昭代典則》。 )
正德十六年,漏刻博士朱裕言:“晷表尺寸不一,難以準測。而推算曆數,用南京日出分秒,似相矛盾。請敕大臣一員,總理其事。鑄立銅表,考四時日中之影。仍於河南陽城察舊立土圭,以合今日之晷;及分立圭表于山東、湖廣、陝西、大名等處,以測四方之影。然後將內外晷影,新舊曆書,錯綜參驗,撰成定法。庶幾天行合而交食不謬。”疏入,不報。(《天文志》。 )
鄭世子載育曰:“何承天立表測影,始知自漢以來,冬至皆後天三日。然則推步晷影,乃治歷之要也,《授時歷》亦憑晷影爲本,而《歷經》不載推步晷影之術,是爲缺略,今用北極出地度數,兼弧矢二衛以求之,庶盡其原。又隨地形高下,立差以盡變,前此未有也。”又曰:“冬至之景,一丈有餘。表高晷長,則影虛而淡。或設望筒、副表、影符之類,以求實影。然望筒或一低昂,副表、影符或一前卻,所據之表或稍有傾欹,圭面或稍有斜側。二至前後數日之影,進退止在毫釐之間,要亦難辨。況委託之人,未知當否?九服之遠,既非目擊,所報晷影,寧足信乎?”(《歷志》。 )
宣城梅文鼎曰:“圭表之法:表短則分秒難明,表長則影虛而淡。郭守敬所以立四丈之表,用影符以取之也。日體甚大。堅表所測者,日體上邊之影;橫表所測者,日體下邊之影;皆非中心之數。郭守敬所以於表端架橫樑以測之也。然而非其本。必須正其表焉,平其圭焉,均其度焉:三者缺一,不可以得影。三者得矣;而人心有粗細,目力有利鈍,任事有誠僞:不可不擇也。知乎此,庶幾晷影可得矣。”(《天文志》。 )
崇禎初,西洋人測得京、省北極出地度分:北京四十度,南京三十二度半,山東三十七度,山西三十八度,陝西三十六度,河南三十五度,浙江三十度,江西二十九度,湖廣三十一度,四川二十九度,廣東二十三度,福建二十六度,廣西二十五度,雲南二十二度,(按雲南北極出地,高於廣東。此二十二度,約計,或誤。 )貴州二十四度。(以上極度,惟兩京、江西、廣東四處,皆系實測。其餘則據地圖約計之。 )又以十二度、度六十分、之表,測京師各節氣午正日影;夏至三度三十三分,芒種、小暑三度四十二分,小滿、大暑四度十五分,立夏、立秋五度六分,雨、處暑六度二十三分,清明、白露八度六分,春、秋分十度四分,驚蟄、寒露十二度二十六分,雨水、霜降十五度五分,立春、立冬十七度四十七分,大寒、小雪二十度四十七分,小寒、大雪二十三度三十分,冬至二十四度四分。(同上。 )
◎儀象
璣衡之象,或謂起於伏義,或謂作於帝嚳,或雲乃義和舊制,非舜創爲也。馬融謂:上天之體,不可測。知天之事者,惟有璣衡一事。即今渾天儀也。王蕃之論儀之制:置天梁地平以定天體,爲四遊以綴赤道者,此謂璣也;置望簡橫簫於儀中,以窺七曜之行,而知其躔離之次者,此謂衡也。唐李淳風爲三重儀:在外曰六合,其外曰三辰,最內曰四遊。而一行復益之以黃道儀,其爲論亦密矣。靖康之亂,儀象歸於金。元人襲之,而規環不協,難復施用。於是郭守敬創爲簡儀、仰儀、候極儀、渾天象、玲瓏儀、立運儀、證理儀、景符、窺幾、日月食儀、星晷定時儀,皆以意爲之。始極精詳。(《春明夢餘錄》。 )
渾天儀,四柱以銅龍,架而懸之。簡儀,相似而省十之七,止周圍數道而已。玉衡,亦以銅爲之,如尺,而首尾皆曲,有二孔,對孔直窺,以候中星;又有銅球,左右轉旋,以象天體,以方函盛之;函四周作二十八宿真形。觀象臺下小室,有量天尺,有鑄銅人捧尺北面。室穴其頂,以候日中測影之長短。冬至後可得一丈七尺,夏至後可得二尺。中爲紫微殿,殿傍有銅壺滴漏。其簡儀,乃耶律楚材制。(同上。 )
璇璣玉衡爲儀象之權輿,然不見用於三代。《周禮》有圭、表、壺、漏,而無璣、衡。其制遂不可考。漢人創造渾天儀,謂即璣衡遺制,其或然與?厥後代有製作。大抵以六合、三辰、四遊重環湊合者,謂之渾天儀。以實體圓球,繪黃赤經緯度,或綴以星宿者,謂之渾天象。外此,則圭、表、壺、漏而已。迨元作簡儀、仰儀、窺幾、景符之屬,制器始精詳矣。
太祖平元。司天監進水晶刻漏,中設二木偶人,能按時自擊鉦鼓。太祖以其無益而碎之。洪武十七年,造觀星盤。(已上《天文志》。 )十八年十月丙申,築觀星臺於雞鳴山。(《昭代典則》。 )
二十四年,鑄渾天儀。(《天文志》。 )仁宗即位,作觀象臺于禁中。(《大政記》。 )
正統二年,行在欽天監正皇甫仲和奏言:“南京觀象臺設渾天儀、簡儀、圭、表以窺測七政行度,而北京乃止於齊化門城上觀測,未有儀象。乞令本監官往南京,用木做造挈赴北京,以較驗北極出地高下,然後用銅別鑄。庶幾佔測有憑。”從之。明年冬,乃鑄銅渾天儀、簡儀於北京。御製《觀天器銘》。
十二年九月,監正彭德清言:“北京北極出地度,太陽出入時刻,與南京不同;冬夏晝夜,長短亦異。今宮禁及官府漏箭,皆南京舊式,不可用。”有旨,令內官監改造。
景泰六年,造內觀象臺簡儀及銅壺。(已上《天文志》。 )
成化中,禮部侍郎周洪謨以:《蔡傳》所釋“璇璣玉衡”,後人遵用其制,考驗多不同,宜改制。帝即屬洪謨。洪謨易以木,旬日而就。(《周洪謨傳》。 )
弘治二年,監正吳昊言:“考驗四正日度,黃赤二道應交於璧軫。觀象臺舊制,渾儀,黃赤二道交於奎軫,不合天象。其南北兩軸不合兩極出入之度,窺管又不與太陽出沒相當,故雖設而不同。所用簡儀,則郭守敬遺制,而北極雲柱差短,以測經星去極,亦不能無爽。請修改,或別造,以成一代之制。”事下禮部覆議,令監副張紳造木樣以待試驗,黃道度許修改焉。
嘉靖二年,修相風杆及簡、渾二儀。(已上《天文志》。 )
河南巡撫何天衢言:“登封縣舊有觀星、測景二臺,周公營洛邑時,手建遺蹟也。土圭、表漏具在。乞敕飲天監官考正制度尺寸,書之史冊。”從之。(《通紀》。 )
七年,始立四丈木表,以測晷影,定氣朔。由是欽天監之立運儀,正方案,懸晷、偏晷、盤晷諸式,具備於觀象臺。一以元法爲斷。
萬曆中,西洋人利瑪竇制渾儀、天球、地球等器。仁和李之藻撰《渾天儀說》,發明製造施用之法。其制,不外於六合、三辰、四遊之法。但古法:北極出地,鑄爲定度;此則子午提規可以隨地度高下,於用爲便耳。
崇禎二年,禮部侍郎徐光啓兼理曆法,請造象限大儀六,紀限大儀三,平懸渾儀三,交食儀一,列宿經緯天球一,萬國經緯地球一,平面日晷三,轉盤星晷三,候時鐘三,望遠鏡三。報允。已又言:“定時之法,當議者五事:一曰壺漏,二曰指南針,三曰表臬,四曰儀,五曰晷漏。”
七年八月,右參政李天經請造沙漏。明初,詹希元以水漏至嚴寒水凍,輒不能行,故以沙代水。然沙行太疾,未協天運,乃以鬥輪之外,復加四輪,輪皆三十六齒。厥後周述學病其竅太小,而沙易堙,乃更製爲六輪。其五輪悉三十齒,而微裕其竅。運行始與晷協。天經所請,殆其遺意歟?(已上《天文志》。 )
十四年,禮部言:“寺臣李天經等所制日晷、星晷、星球、星屏、窺筒諸器,多歷家所未備。”又言:“舊法用日度,計日定率。西法用天度,因天立差。舊法用黃道矩度,西法用黃道緯度。雖微有不同,然其黃、赤儀器,與守敬簡儀、仰儀、侯極、景符、玲瓏、立運等儀,亦皆相似。特守敬之徒,沿習不察耳。”(《春明夢餘錄》。 )
◎句股
唐順之《句股測望論》:“句股,所謂矩也。古人的執數寸之矩,而日月之運行,肉遲速之變,山溪之高深廣遠,凡目力所及,無不可知,蓋不能逃於數也。句股之法:橫爲句,縱爲股,斜爲弦。句、股求統,句、股自乘相併爲實,平方開之,得弦。句、弦求股,句、弦自乘相減爲實,平方開之,得股。股、弦求句,同法。蓋一弦實,藏一句、一股之實;一句、一股之實,並得一弦實也。數非兩不可行。因句、股得弦,因股、弦而得句,因句、弦而得股。三者之中,其兩者顯而可知,其一者藏而不可知。因兩以得三,此句股法之可通者也。至於遠近可知,而高下不可知。如:卑則塔影,高則日影之類。塔景之在地者,可量,人足可以至於戴日之下,而日與塔高低之數不可知。則是有句而無股、弦,三者缺其二,數不可起,而句股之法窮矣。於是有立表之法,蓋以小句股求大句股也。小句股每一寸之句,爲股長几何;則大句股每尺之句,其股長几何,可知矣。此以人目、與表、與所望之高,三相直而知之也。人目至表,小弦也。人目至所望之高,大弦也。又法:表爲小股,其高几何與至塔下之數相乘,以小句除之,則得塔高。蓋橫之則爲小股至塔之積,縱之則爲小句至塔頂之積,縱橫之數恰同。是變句以爲股,因橫而得縱者也。句、股、弦三者,有一可知,則立表之法,可得而用。若其高與遠之數皆不可知,而但目力可極,如隔海望山之類。則句、股、弦三者無一可知,而立表之法又窮矣。於是有重表之法。蓋兩表相去幾何,爲影差者幾何,因其差以求句股,亦可得矣。立表者,以通句股之窮也。重表者,以通一表之窮也。其實,重表一表也,一表句股也,無二法也。”(《春明夢餘錄》。 )
徐光啓曰:“句股即三邊直角形也。底線爲句,底上之垂線爲股,對直角邊爲弦。句股上兩直角方形並,與弦上直角方形等。故句三、股四,則弦必五。從此,可以句股求弦,句弦求股,股弦求句;可以求句股中容方、容圓;可以各較,求句、求股、求弦;可以各和,求句、求股、求弦;可以大小兩句、股互相求;可以立表,求高深廣遠,以通句股之窮;可以二表、四表,求極高深、極廣遠,以通立表之窮。”(《句股義》。 )
◎權量
王煥如曰:“八音者,聖人致中和之器也。其制之長短、廣狹、小大、輕重皆有數。三三迭運,九九相乘,天地萬物之所生也,太和元氣之所鍾也,聲律家謂之元聲。黃鐘者,天地陰陽之和也。今按黃鐘之長九寸。十寸爲尺,十尺曰丈。黃鐘之管,其容子粟黍中者一千二百,爲龠。十龠曰合,十合曰升,十升曰鬥,十鬥曰斛。黃鐘之龠,所容千二百黍,其重十二銖。兩龠則二十四銖,爲兩。兩四分,分六銖。銖十累,累十黍。黍凡二千四百,得兩。十六兩曰斤,二斤曰裹,十五斤曰稱,三十斤曰鈞,四鈞曰石。三之、九之、損之、益之,以合陰陽之中,以通律呂之和。長短、廣狹、小大、輕重以十有二律爲之度數,以十有二聲爲齊量。紀之以三,平之以六,成之以十二,天之道也。”(《春明夢餘錄》。 )
李之藻曰:“凡度:十丈曰引,五丈曰端,四丈曰疋,十尺曰丈,十寸曰尺,十分曰寸。而計田,則橫一丈,縱六十丈爲畝。四分其畝爲一角,角得方丈者五十。十分其爲一分,分得方丈者六,得方尺者六百。分以下釐毫析之,而以百畝爲頃。五頃四十畝爲邱。凡量:六粟爲圭,十圭爲撮,十撮爲抄,十抄爲勺。滿十而進之,爲合,爲升,爲鬥,爲石。石亦曰斛。凡衡:以兩爲君。兩有十錢,錢有十分。自分下,什而析之,曰釐,曰毫,曰絲,曰忽,曰微,曰纖,曰沙,曰塵,曰埃,曰渺,曰漠。至細之倪,惟所立名。而十六兩爲斤,二百斤爲引。此公私通用之則也。曆法:每度百分,每分百秒。西曆則積六十秒爲分,積六十分爲度;秒以下,俱以六十析之。(《同文算指》。 )
崇禎十四年,上欲考定樂律,命工部察周尺之制。工部不能定,移問禮部。禮部覆雲:’周尺之制,古今推求不一。有周累黍者:《漢書律曆志》雲:‘以子黍中者度之,九十分爲黃鐘之長。一黍爲分,十分爲寸,十寸爲尺。’顏師古云:‘中者,不大不小。’《唐禮樂志》雲:‘黍真則尺定,尺定則律均。’宋竇儼司馬光等,考定周尺,用上黨黍十黍爲一寸。是也。有用指者:古人按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臂知尋。大禹聲爲律,身爲度。用左手中指三節三寸謂之君指,裁爲宮聲之管。許慎《說文》曰:‘中婦人手長八尺,謂之咫尺。’即周尺也。有用璧羨者:《考工記》曰:‘璧羨度尺好三寸以爲度。’蓋璧徑九寸,羨而長之,縱十寸,橫八寸,周謂之度尺。則周之十寸、八寸皆爲尺也。有用{艹票}粟者:{艹票},禾穗芒也。《淮南子》曰:‘律數十二,故十二{艹票}當一粟,十粟而當一寸。’是也。有用蠶絲者:《孫子算經》雲:‘蠶吐絲爲忽,自絲、毫、釐、分而成一寸。’是也。有用馬尾者:《易緯》以十馬尾爲分。是也。詳考之,竊謂:人指則長、短不同,璧羨則古璧雜得,粟有輕、重,馬尾有巨、細,蠶絲秒忽雜辨,惟累黍之法爲正。而又有謂:圭璧之屬用指尺,冠冕、尊彝之屬用黍尺者。又有謂:歲有豐歉,地有肥磽,累黍較驗,亦復不齊者。故前代制尺,非特用累黍,又必求古器以雜較焉。《隋書》所載歷代之尺,十有五種。第一種即周尺,與西漢劉歆銅斛尺、東漢晉武銅尺、晉荀勖律尺、祖沖之銅尺,皆合。今去古既遠,欲求確據,惟我高皇帝時,命宋濂、冷謙等所定樂律,及劉基等所定欽天監晷影,可憑。而晷影尤其顯者。宋和峴用西京銅望臬,即司天臺影銅臬下石尺也。影表上可測天,度數不爽,況其他乎?唐順之曰:‘欽天監表尺乃元郭守敬所造,比市尺止得八寸強。守敬精於律歷,決非妄作。嘗黑黍中者一千二百粒,日乾之,稱量重五錢者,以九十粒橫之,合爲九寸,與表尺果合。’於今欲求周尺,似不能捨是而他求矣。抑又有說焉。高皇帝創制垂法,當時製爲鎮圭。定按周尺莫若以鎮圭之尺爲主。若欲別造準尺,必博A8古器,如表尺之屬,兼求真黍,參互考定,非可懸虛臆決也。”疏入。得旨,著熙鎮圭式造尺。
審度嘉量權衡皆出於律。自積黍之法不明,黃鐘之說,紛如聚訟。近代鄭世子考羊頭山黍以時等則稱之,百粒得二分五釐。至兩龠,二千四百,重六錢。則今之六錢爲古一兩。以約度量,今之八寸即古一尺,今之三鬥即古之一斛。度以八爲率,量以三爲率,權以六爲率。(已上《春明夢餘錄》。 )
◎時令
洪武四年正月癸卯,帝謂中書省臣曰:“今日,天寒有甚於冬。京師尚爾,況北邊荒漠之地,冰厚雪深。吾守邊將士甚艱苦。爾中書其以府庫所儲布帛制棉衣。運赴蔚、朔、寧夏等處,以給將士。”(《大訓記》。 )
又謂中書省臣曰:“大亂未平,民多轉徙失本業,而軍費悉自民出。今春時和,宜令有司勸農事,勿奪其時。仍觀一歲中之收穫多寡,立爲勸懲。”(《農政全書》。 )
五年五月戊午,夏至,祭方丘禮畢,駕遠乾清宮,謂皇后嬪妃曰:“方農時,天久不雨,苗未入土。朕恐民之失望也,甚憂之。汝等宜皆蔬食,自今日始。俟雨澤降,復常膳如故。”(《大訓記》 )
十二年七月,馮勝督建周王宮殿於開封府,將以九月興役。帝賜敕諭之曰:“中原民食,所恃者麥耳。近聞爾令有司集民夫,九月赴工。正當播種之時而役之,是奪其時也。過此地凍,不得入土,來歲何望,敕至放還。俟農隙之時,赴工未晚也。”(《明正統宗》。 )
十三年,置四輔官,以四時爲號,命協贊政事,均調四時。會立冬,朔風釀寒,帝以爲順冬令,乃賜敕嘉勉。(《安然傳》。 )
十五年,諭刑官曰:“方春,萬物發生。而無知之民,乃有犯法至死者。雖有決不待時之律,然於朕心有所不忍。其犯大辟者,減死論。”(《春明夢餘錄》。 )
諭都督府曰:“前遣囚往充遼東驛卒。天氣尚寒,恐道途凍餒。令就濟寧暫住,往春暖遣行。”(同上。 )
二十一年,解縉言:“治歷明時,授民作事,但申播植之宜,何用建除之謬。所宜著者,日月之行,星辰之次,仰觀俯察,事合逆順。七政之齊,正此類也。”(《解縉傳》。 )
武定侯郭英請築魯王塋所享堂周垣。上曰:“‘使民以時。’奈何當耕種之日,穩築垣以奪農時乎?”止之。(《農政全書》。 )
永樂二年四月,諭法司曰:“天氣向熱,獄囚淹久必病。令五府、六部、六科協助爾等,盡數日疏決。”(《大訓記》。 )
又諭:“今春時和,東作方興。宜申明教術,勸課農桑。”(《農政全書》。 )
宣德元年五月,諭三法司曰:“古者,孟夏斷薄刑,出輕系;仲夏拔重囚,益其食。所以順時令重人命也。祖宗時,遇隆寒盛暑,必命法司錄囚。今天氣向炎,不分輕重悉系之,非欽恤之道。卿等當體此心,即量輕重區別之。務存平恕,毋致深刻。”(《三編》。 )
五年二月,帝以春和,下詔寬恤。(《三編》。 )
七年二月,帝以春和,諭法司錄囚。帝親閱衆囚,決遣千餘人,減等輸納。春審自此始。(《刑法志》。 )
天順五年二月,諭法司曰:“春陽肇序,萬物鹹新。在京文武官除贓罪外,諸犯錄悉與湔除,命奉公守法。”(《明政統宗》。 )
成化十年決囚,冬至節近,特命過節行刑。既而給事中言:“冬至後行刑,非時。”遂詔俟來年冬月。(《刑法志》。 )
嘉靖四年二月乙卯,御史王鼎言:“《禮月令》:‘仲春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今所犯笞杖徒流罪,淹系經年,不即遣釋,多以禁死。足以幹天地之和。”上是之。詔內外理刑官:“凡獄成者,各即放遣。違者,罪之。”(《實錄》。 )
二十二年,御史何瓚言:“京師苦寒,小民凍餒枕藉。乞多方振救,並行江北諸郡加惠,以廣德意。”帝曰:“今歲嚴寒,困窮可憫。亟行一體振之。”(《三編》。 )
二十四年正月,上以春多疾疫,命施藥於朝天門外,溥濟貧民。(《實錄》。 )
三十二年,南京刑部尚書顧應祥秋奏決囚。比得決單已逾冬至二日。例當復請。應祥竟論決。御史參劾,上令應祥致仕。(王圻《通考》。 )
萬曆中,刑部尚書孫丕揚奏:“五歲方恤刑,恐冤獄無所訴。請敕天下撫、按,方春時和,令監司按行州縣,大錄繫囚;按察使則錄會城囚。死罪矜疑,及徒流以下可原者,撫、按以達於朝。期毋過夏月。”(《孫丕揚傳》。 )
三十八年十一月朔,日有食之。禮部右侍郎翁正春言:“前兩歲,食四月朔,純陽之月也。今食十一月朔,陽生之月也。仲冬之月,於律爲黃鐘,於卦爲復。乃羣陰已極,一陽初生之候。而有此虧蝕,其災異尤甚。君德象日,宜照臨宣佈,不宜暗汶閉藏。自萬曆二十年後,貨財日斂聚,人才日剝落。一切請補大僚,考選起廢,率皆不報。六卿、九列之地,三、五晨星。閶闔徒號,天聽愈杳。天下不見陽和舒育之氣,如在窮陰冱寒之中。是以上天譴告如此。然日之依與更,止在一時:而皇上之寢與行,止在一念。誠翻然轉移,立見改轍;將日中之治,可保無疆矣。”疏入,不省。(《三編》。 )
卷二十九 職官一
◎宗人府(元大宗正府。 )
洪武三年四月丙寅,置大宗正院。三十二年正月丙戌,改爲宗人府,設令一人,左右宗正、宗人各一人。以秦王爽爲宗人令,晉王岡爲左宗正,燕王棣爲右宗正,周王肅爲左宗人,楚王楨爲右宗人。其後以勳戚大臣攝府事,不備官。
永樂初,建都,以北京宗人府爲行在,命駙馬都尉永春侯王寧署府事。其在南者,爲南京宗人府,不復降印。
正統三年,始建府治,以駙馬都尉西寧侯宋瑛掌之。後遂爲定製。(已上《夢餘錄》。 )○三公三孤(元置三公,未有三孤。 )
洪武三年,授李善長太師,徐達太傅。(先是,常遇春已贈太保。 )三孤無兼領者。(《職官志》。 )
建文、永樂間,罷公、孤官。仁宗即位,授張輔太師,沐晟太傅,陳懋太保;蹇義進少師,楊士奇進少傅,夏原吉進少保。於是公、孤之官備。(《山集》。 )
宣德三年十月乙酉,上以蹇義、夏原吉、楊士奇、楊榮四人皆春秋高,賜璽書曰:“古者,師保之職,論道經邦,不煩以政。少師義、少傅士奇、少保原吉、太子少傅榮,皆祖宗遺老,畀輔朕躬。今黃髮危齒,尚令典煩劇,兼有司之事,非所以優之也。其輟所務,朝夕在朕左右,討論治理,共寧邦家。其勳階爵祿並如故。”(《昭代典則》。 )公孤之官,幾於專授。迨義、原吉卒。士奇還領閣務。自此以後,公孤僅虛銜,爲勳戚文武大臣加官、贈官。而文臣無生加三公者,惟贈乃得之。(《職官志》。 )嘉靖二年,以楊廷和滿四考,超拜太傅。四辭而止。(《本傳》。 )張原疏:“祖宗設師、傅、保之官,而處之禁密之地。師,導之教訓;傅,傅之德義;保,保其身體;乃其職也。今楊廷和少師也,蔣冕少傅也,毛紀、費宏少保也,皆陛下師臣也。顧未得密勿論道之義,乃登言章奏之間,並置之不聽。師臣如此,臣屬何望?”(《明臣奏議》。 )
十九年,加方士陶仲文少師,久之加少傅,仍兼少保。二十三年,加少師,仍兼傅、保。(《陶仲文傳》。文彬按:明世一人遍歷三孤者,蹇義、楊士奇、劉吉、劉健、馬文升、李東陽、楊廷和、梁儲、王瓊、楊一清、張孚敬、夏言、嚴嵩、高拱、徐階、李春芳、張居正、張四維、申時行凡十九人。若兼領三孤,則方士仲文一人。 )
二十六年,加大同總兵官周尚文太保。(《尚文傳》。 )
萬曆五年,遼東總兵官李成梁加太保。二十九年,復鎮遼東加至太傅。(《成梁傳》。文彬按:《明史尚文傳》雲:“終明之世,總兵官加三公者,尚文一人而已。”而《成梁傳》,由太保加至太傅。實不止尚文一人。 )
九年,張居正以十二載滿,加太傅。十年,以遼東捷,進太師。(本傳。文彬按:明加太師者,武臣如張輔、張懋、朱永、張鶴齡、徐光祚、郭勳、朱希忠,皆勳戚也。文臣則自李善長後,唯居正一人。 )
崇禎三年,加孫承宗太傅,辭不受。四年,以考滿,加太傅,復辭不受。(本傳。州雲:文臣無至三公,獨張居正加太傅至太師。錦衣帥無至公孤,獨陸炳加太保兼少傅。方士無至公孤,獨陶仲文加至少師兼少傅、少保。三人皆楚產,前後相去三十年。後皆被追削。 )
◎東宮六傅(元東宮置三師;三少不恆有。 )
東宮六傅,不列於詹事府,無定員,無專授。爲勳戚文臣兼官、加官、贈官。(王圻《通考》。 )
洪武元年正月辛巳,以李善長兼太子少師,徐達兼太子少傅,常遇春兼太子少保。三年,禮部尚書陶凱請:選人專任東宮官,罷兼領,庶於輔導有所責成。帝諭以:“江充之事,可爲明鑑,立法兼領,非無謂也。”(《職官志》。 )十九年,李景隆兼太子太傅。二十四年,傅友德兼太子太師。二十五年,馮勝兼太子太師,藍玉兼太子太傅,常升、孫恪兼太子太保,詹徽兼太子少保,皆不聞有關掌,以虛名被之而已。(《山集》。 )
永樂二年四月,以姚廣孝爲太子少師。時上狩北京,廣孝留輔太子。自是以後,東宮師、傅,終明世皆爲虛銜。於太子輔導之職,無與也。(同上。 )
成化二十年十一月,中旨進吏部尚書尹爲太子太傅。舊制:凡加大臣保、傅,皆賜敕授。而獨以傳奉得之。前此未有也。(《大政記》。 )○宰輔(元中書省。 )
丞相明初,設中書省,以李善長爲右相國,徐達爲左相國。吳元年,官制尚左。改善長爲左,達爲右。洪武元年,改善長左丞相,達右丞相,常遇春平章軍國重事,傅通海、胡美、廖永忠、李伯升爲平章政事,吳宏爲左丞,王溥爲右丞,趙庸、張、楊憲參知政事。九年,汰平章政事、參知政事。十三年正月,誅丞相胡惟庸,遂罷丞相。(《山集》。 )
四輔官:九月丙午,置四輔官,以耆儒王本、杜佑、龔、趙民望、吳源爲夏官,秋、冬官缺,以本等攝之。位列都督之次。敕以協贊政事,均調四時。月分三旬,人各司之。以雨時若,驗其稱職與否。尋罷。(《通紀》。 )
大學士:十五年十一月丙午,初置大學士,以禮部尚書劉仲質爲華蓋殿大學士,檢討吳伯宗爲武英殿大學士,翰林學士宋訥爲文淵閣大學士,典籍吳沈爲東閣大學士,使侍左右備顧問。又置文華殿大學士,召耆儒鮑恂、餘詮、張長年等爲之,以輔導太子。秩皆正五品。(《昭代典則》。 )
十八年三月,以翰林待詔朱善爲文淵閣大學士。(《大政記》。 )
二十八年,敕諭羣臣:國家罷丞相,設府、部、院、寺,以分理庶務,立法至爲詳善。以後嗣君,毋得議置丞相。臣下有奏請設立者,論以極刑。”當是時,以翰林、春坊詳看諸司奏啓,兼司平駁。大學士特侍左右,備顧問而已。
建文中,改大學士爲學士。又改謹身殿爲正心殿。設正心殿學士。
成祖即位,特簡解縉、黃淮入直文淵閣;胡廣、楊榮、楊士奇、金幼孜、胡儼同入直,預機務,謂之內閣。內閣之名及參預機務,自此始。(《三編》。 )然其時入內閣者,皆編檢講讀之官,不置官屬,不得專制諸司。諸司奏事,亦不得相關白。(已上《職官志》。 )
仁宗即位,以榮、士奇等皆東宮舊臣,乃進士奇爲禮部侍郎兼華蓋殿大學士,幼孜爲戶部侍郎兼文淵閣大學士,淮爲通政使兼武英殿大學士,榮爲太常卿兼謹身殿大學士,俱掌內製。未幾,榮、士奇皆遷尚書,閣職漸崇。(《三編》。 )
永樂初,命編修等官,於文淵閣參預機務,謂之內閣,漸升大學士諸職。仁宗或加師、保及尚書、侍郎、卿,仍兼學士、大學士銜。自後因之,稱內閣大學士。凡大學士加三師,則爲一品;加尚書,二品;侍郎,三品;若未加升而止系大學士者,則仍正五品。(《詞林典故》。 )
洪熙元年三月辛未朔,以光祿署丞權謹爲文華殿大學士,無兼官,亦不預機務。謹去後,文華不設大學士。(《夢餘錄》。 )
宣宗屢幸內閣。中外章奏,宰相均用小票墨書,貼名疏面以進,謂之條旨。(《通典》。 )舊規,內閣皆出食於外。宣德時,始令置庖廚,會食中堂。
宣德以前,內閣與外九卿爲平交,執禮持法,不相顧忌。宣德以後,三楊眷重,漸柄朝政英宗以九歲登極,凡事啓太后。太后避專,令內閣議行。此票旨之所由始也。(已上《夢餘錄》。 )
明朝重冢宰。景泰以前,內閣未有兼吏部尚書者。吏部尚書入閣,自王文始。於時陳循則戶部尚書,高則工部尚書。體統尊於三公,而內閣之望益隆。(《三編》、《質實》、王圻《通考》。 )
弘治四年,邱浚以禮部尚書入閣。王恕長六卿,位浚上,以故事,弗讓也。浚不悅。明年二月,內宴,浚居恕上。其後由侍郎、詹事入閣者,班皆列六部尚書上矣。(《三編》。 )
內閣之職,同於古相者,以其主票擬也。舊制:紅本至閣,首輔票擬。崇禎中,始用分票。首輔之權略分。(時御史倪元璐請分票,自後本下,即令中書分之。見《通典》。 )
崇禎八年,帝將增置閣臣,以翰林不習時務,思用他官參之。召廷臣數十人,各授一疏,令擬旨。遂擢張至發禮部左侍郎兼東閣大學士。自世宗朝許贊後,外僚入閣自至發始。(《至發傳》。 )
給事中馮元飈上言:“政本大臣,居實避名,受功辭罪。平時養威自重,遇天下有事,輒曰:‘昭代本無相名,吾儕止供票擬。’上委之聖裁,下委之六部,持片語,叢百欺。夫中外之責,孰大於票擬?有漢、唐宰相之名,而更代天言;有國初顧問之榮,而兼隆位號。地親勢峻,言聽志行。柄用專且重者莫如今日,猶可謝天下責哉?”(《馮元飈傳》。 )
十一年,帝欲閣臣通知六部事,故每部簡一人:首輔劉宇亮由吏部,程國祥、方逢年以禮,楊嗣昌以兵,蔡國用以工。刑部無人,以大理寺少卿範復粹代之。(《程國祥傳》。 )
十六年,命左副都御史方岳貢,以本官兼東閣大學士。故事:閣臣無帶都御史銜者。自嶽貢始。(《方岳貢傳》。 )○識量
成祖初,楊榮與解縉等七人同入閣。榮年少,最警敏。一日,寧夏報被圍。帝示以奏。榮曰:“寧夏城堅,人皆習戰。奏上已十餘日,圍解矣。”夜半,果奏圍解。帝謂榮曰:“何料之審也?”江西盜起,遣使撫諭,而令都督韓觀將兵繼其後。賊就撫,奏至,帝欲賜敕勞觀。榮曰:“計發奏時,觀尚未至,不得論功。”帝益重之。永樂二十年,復下詔徵阿嚕臺。或請調建文時江西所集民兵。帝問榮。榮對曰:“陛下許民復業且二十年。一旦復徵之,非示天下信。”從之。浙、閩山賊起,議發兵。成祖時在塞外,奏至,以示榮。榮曰:“愚民苦有司,不得已,相聚自保。兵出,將益聚不可解。遣使招徠,當不煩兵。”從之。盜果息。宣德元年,漢王高煦反。帝召榮定計。榮首請帝親征,曰:“彼謂陛下新立,必不自行。今出不意以天威臨之,事無不濟。”帝從其計。(《楊榮傳》。 )
永樂中,阿嚕臺歸款,請得役屬吐蕃諸部,求朝廷刻金作誓詞,磨其金酒中,飲諸酋長以盟。衆議欲許之。學士黃淮曰:“彼勢分,則易制;一,則難圖矣。”帝謂左右曰:“黃淮論事,如立高罔,無遠不見。”(《黃淮傳》。 )
永樂五年,廣東布政使徐載嶺南土物饋廷臣,或得其目籍以進。帝閱無楊士奇名,召問。對曰:“奇赴廣時,羣臣作詩文贈行。臣適病,弗預,以故獨不及。今受否未可知,且物微,當無他意。”帝遽命毀籍。六年,帝北巡。士奇留輔太子。太子喜文辭,贊善王汝玉以詩法進。士奇曰:“殿下當留意《六經》,暇則觀兩漢詔令。詩小技,不足爲也。”太子稱善。仁宗即位,藩司、守、令來朝。尚書李慶建議,發軍伍餘馬給有司,歲課其駒。士奇曰:“朝廷選賢授官,乃使牧馬。是貴畜而賤士也。何以示天下後世?”帝許中旨罷之。時有上書頌太平者,帝以示諸大臣,皆以爲然。士奇獨曰:“陛下雖澤被天下,然流徙尚未歸,瘡痍尚書未復,民尚艱食。更休息數年,庶幾太平可期。帝曰:“然。”因顧蹇義等曰:“朕待卿等以至誠望匡弼。惟士奇曾五上章,卿等獨無一言。豈果朝無闕政,天下太平耶?”宣德元年,帝平高煦。師遠,次單橋。陳山迎謁,請乘勝襲彰德,執趙王。楊榮力贊決。士奇曰:“太宗皇帝三子,今上惟兩叔父,有罪者不可赦,其無罪者宜厚待之。疑則防之,使無虞而已。何遽加兵,傷皇祖在天意乎?”此遠京,帝思士奇言,謂曰:“議者多言趙王事,奈何?”士奇曰:“趙最親,陛下當保全之,毋惑羣言。”帝曰:“吾欲封羣臣章示王,令自處,何如?”士奇曰:“得一璽書更善。”於是發使奉書至趙,趙王大喜,泣曰:“吾生矣。”即上表謝罪,且獻護衛。言者始息。帝謂士奇曰:“趙王所以全,卿力也。”交址數叛,屢發大軍征討,皆敗歿。交址黎利遣人僞請立陳氏後。宣宗亦厭兵,欲許之。英國公張輔、尚書蹇義以下,皆言:“與之無名,徒示弱天下。”帝召士奇、榮謀。二人力言:“陛下恤民命以綏荒服,不爲無名。漢棄珠崖,前史以爲美談,不爲示弱。許之便。”尋命擇使交址者,蹇義薦伏伯安口辨。士奇曰:“言不忠信,雖蠻貊之邦不可行。伯安小人,往且辱國。”帝是之,別遣使。七年,閣中惟士奇、榮、溥三人。榮遇事敢爲;數從成祖北征,能知邊將賢否,厄塞險易遠近,敵情順逆。然頗通饋遺,邊將歲時致良馬。帝頗知之,以問士奇。士奇力言:“榮曉暢邊務,臣等不及。不宜以小眚介意。”帝笑曰:“榮嘗短卿及原吉,卿乃爲之地耶?”士奇曰:“願陛下以曲容臣者,容榮。”帝意乃解。正統初,楊士奇言:“衛拉特漸強,將爲邊患,而邊軍缺馬,恐不能御。請於附近太僕寺關領,西番貢馬亦番給之。”士奇歿,未幾,額森果入寇,有土木之難。識者思其言。(《楊士奇傳》。 )
天順元年,山東飢,發帑振不足,召徐有貞及李賢議。有貞謂:“頒振徒中飽。”賢曰:“慮中飽而不貨,坐視民死,是因噎廢食也。”遂命增銀。保喇近塞獵。石亨言:“傳國璽在彼,可掩而取。”帝色動。賢言:“釁不可啓。璽不足寶。”事遂寢。賢嘗言:“內帑餘財不以卹荒濟軍,則人主必生侈心,而移之土木、禱祀、聲色之用。”前後頻請發帑賑貨、恤邊,不可勝計。石亨得罪,帝復問賢奪門事。賢曰:“迎駕則可,‘奪門’豈可示後?天位乃陛下固有,‘奪’即非順。且爾時幸而成功耳。萬一事機先露,亨等不足惜,不審置陛下何地?”帝悟曰:“然。”賢曰:“若景泰果不起,羣臣表請陛下復位此輩雖欲升賞,以何爲功?老臣耆舊依然在職,何至有殺戮降黜事,致幹天象?《易》曰:‘開國承家,小人勿用。’正謂此也。”帝曰:“然。”詔:“自今章奏勿用‘奪門’字。”並議革冒功者四千餘人。(《李賢傳》。 )
嶽正素豪邁,負氣敢言。及爲帝所拔擢,益感激思自效。掌欽天監侍郎湯序者,石亨黨也。嘗奏災異,請盡去奸臣。帝問正。正言:“奸臣無指名,即求之,人人自危。且序衛淺,何足信也。”乃止。有僧爲妖言,錦衣校邏得之,坐以謀反。中官牛玉請官邏者。正言“事縱得實,不過坐妖言律。邏者給賞而已,不宜官。”僧黨數十人皆得免。或爲匿名書,列曹吉祥罪狀。吉祥怒,請出榜購之。帝使正撰榜格。正與呂原入見,曰:“爲政有體。盜賊責兵部,奸宄責法司。豈有天子出榜購募者?且事,緩之則自露,急之則愈匿:此人情也。”帝是其言,不問。亨從子彪大同,獻捷。下內閣問狀。使者言:“捕斬無算,不能悉致,皆梟置林木間。”正按地圖指詰之曰:“某地至某地,皆沙漠。汝梟置何所?”其人語塞。(《嶽正傳》。 )
天順間,選庶吉士,命李賢盡用北人,南人必若彭時者方可。賢以語時。俄中官牛玉宣旨,時謂玉曰:“南人出時上者不少,何可抑之!”已選十五人,南六人與焉。門達構賢。帝惑之曰:“去賢,行專用時矣。”或傳其語,時矍然曰:“李公有經濟才,何可去!”因力直之,且曰:“去賢,時不得獨留。”語聞,帝意乃解。成化四年,都御史項忠討滿俊,不利。朝廷命撫寧侯朱永,將京軍赴援。彭時度軍可無行,第令整旅以待。適忠以圍石城馳疏至,帝遣中官偕白圭、程信至閣議。時曰:“賊四出攻掠,鋒誠不可當。今入石城自保,我軍圍甚固,此困獸易禽耳!”信曰:“安知忠不退師?”時曰:’彼部分已定,何故退?且今出師何時到?”信曰:“來春。”時曰:“如此,益緩不及事。事成敗,冬月決矣。”信忿,出危言曰:“忠若敗,必斬一二人,然後出師。”衆危之,問時何所見?曰:“觀忠疏曲折,知其能。若聞別遣禁軍,則退避不敢任,賊不可知矣。”時惟商輅然其言。至冬,賊果平。人乃大服。(《彭時傳》。 )
成化三年,御史林誠詆商輅曾與易儲,不宜用。輅力求罷。帝曰:“昔唐太宗用王圭、魏徵,朕今用輅,何不可?”乃下言者獄,欲加重譴。輅曰:“臣嘗請優容言官。今論臣,反責之,如公論何?”帝悅,遂不問。仁壽太后莊戶與民爭田。帝欲徙民塞外。輅曰:“天子以天下爲家,安用皇莊爲?”事遂寢。萬貴妃重輅名,出父像屬爲贊,遺金帛甚厚。輅力辭。使者告以妃意。輅曰:“非上命,不敢承也。”初,帝召見皇子,留宮中,而紀妃仍居西內。輅恐有他患,難顯言,偕同官上疏曰:“皇子聰明岐嶷,國本攸系,重以貴妃保護,恩逾己出。但外議謂:皇子母因病別居,久不得見。宜移就近所,俾母子朝夕相接,而皇子仍藉撫育於貴妃。宗社幸甚。”由是紀妃遷永壽宮。(《商輅傳》。 )
正德時,彭澤將西討鄢本恕,問計楊廷和。廷和曰:“以君才,賊不足平。所戒者,班師早耳!”澤後破誅本恕等,即班師。餘黨復蝟起不可制。澤既發覆留,嗟曰:“楊公先見,吾不及此也。”(《廷和傳》。 )武宗崩,太監谷大用、張永至閣,議所當立。廷和舉《皇明祖訓》示之,曰:“兄終弟及,誰能瀆焉?興獻王長子,憲宗之孫,孝宗之從子,大行皇弟之從弟,序當立。”梁儲、蔣冕、毛紀鹹贊之,乃令中官入啓皇太后,頃之,中官奉遺詔及太后懿旨,宣諭羣臣,一如廷和請,乃遺官奉迎。廷和請於皇太后,傳遺命,罷威武團營各邊軍,俱重齎散歸鎮。江彬知天下惡己,又見罷遣邊兵,益內疑。其黨勸彬反。彬未決,令許泰詣內閣,探意。廷和慰以溫言,而密與冕、紀及太監溫祥、魏彬、張永合謀捕之。魏彬入白太后。會神寧宮安獸吻,令江彬入祭。祭畢,張永留彬飯,故緩之。俄而逮旨下,彬被執。廷和總朝政者三十七日。及帝即位,廷和草登極詔,凡先朝蠹政,釐抉且盡。朝野皆稱新天子神聖,且頌廷和功。(《通鑑輯覽》。 )
正德二年,宸濠謀復護衛,輦白金鉅萬,遍賂朝貴。錢寧及兵部尚書陸完主之。大學士費宏入朝,完迎問曰:“寧王求護衛,可復乎?”宏曰:“不知當日革之者何故?”完曰:“今恐不能不予。”宏峻卻之。及中官持奏至閣,宏極言不當予。詔卒予之。嘉靖時,大同兵變。張璁請討之。宏曰:“討而勝,玉石俱焚。不勝,彼將據城守,損威重多矣。莫若觀變而徐圖之。”事果旋定。(《費宏傳》。 )
隆慶初,羣小毆御史於午門,都御史王廷將糾之。大學士徐階曰:“不得主名,劾何益?且慮彼先誣我。”乃使人以好語誘大,先錄其主名。廷疏上,乃分別逮治有差。南京振武營屢譁。階欲汰之,慮其據孝陵不可攻也,先令操江都御史唐繼祿督江防兵駐陵旁,而徐下兵部分散之。事遂定。(《徐階傳》。 )
泰昌元年八月,劉一景入閣。九月朔,光宗崩。諸臣入臨畢。一景詰皇長子所在?羣奄不應。一景大聲言:“誰敢匿新天子者?”東宮伴讀王安入白選侍,紿曰:“第出即返。”遂挾皇長子趨出。一景與張惟賢掖升輦,至文華殿。羣臣叩頭呼萬歲。事稍定,選侍趨還乾清。時選侍居乾清,一景曰:“乾清不可居,宜暫居慈慶。”皇長子心憚選侍,然之。一景語安曰:“主上衝年無母后。外廷有事,吾受過;宮中起居,公等不得辭責。”明日,周嘉謨及左光斗疏請移宮,時首輔方從哲徘徊其間,已又欲緩移宮。一景曰:“本朝故事:仁聖,嫡母也,移慈慶;慈聖,生母也,移慈寧。今何日,可姑緩耶?”初五日,偕同官請即日降旨,佇立宮門以俟。選侍不得已,移噦鸞宮。皇長子復還乾清,事始大定。(《劉一景傳》。 )
天啓二年,東事急。大學士孫承宗自請督師,至關。帝好察邊情,時遣中官詣關門具事狀奏報,名曰校事。及魏忠賢竊柄,遣其黨劉朝等四十五人,齎甲仗、弓矢、白金、文綺,先後至山海關,頒齎將士,實覘軍也。承宗疏言:“中使觀兵,自古有戒。當水旱荒疲之後,將領罷邊籌而事逢迎,士卒釋戈甲而供使役,俱屬未便。且山海一城,知中使將出,將士憂懼。即今命使已行,無容追議。恐後此創爲事例,不可不慎也。”帝不省。(《三編》。 )
崇禎時,瑞王出封漢中,請食川鹽。大學士錢龍錫言:“漢中食晉鹽,而瑞藩獨用川鹽。恐奸徒借名私販,莫敢譏察。”故事:纂修《實錄》,分遣國學生採事蹟於四方。龍錫言:“《實錄》所需在邸報及諸司奏牘。遣使無益,徒滋擾。宜停罷。”烏撒土官安效良死,其妻改適沾閃土官安邊,欲兼有烏撒。部議將聽之。龍錫言:“效良有子其爵。立其爵以收烏撒,存亡繼絕,於理爲順。安邊淫亂,不可長也。”帝悉從之。(《錢龍錫傳》。 )
時兵事孔棘,大學士成基命召對平臺。帝言:“法紀廢弛,宜力振刷。”基命曰:“治道去太甚。譬理亂絲,當覓其緒。驟紛更,益擾亂”帝曰;“慢則糾之以猛,何謂紛更?”其後溫體仁益導帝以操切,天下遂大亂。(《成基命傳》。 )
卷三十 職官二
◎忠諫
永樂時,儲位未定。淇國公邱福言:“漢王有功宜立。”帝密問解縉。縉稱:’皇長子仁孝,天下歸心。”帝不應。縉又頓首曰:“好聖孫!”謂宣宗也。帝頷之。太子遂定。高煦由是深恨縉。會發兵討安南,縉諫,不聽,卒平之,置郡縣;而太子既立,又時時失帝意。高煦寵益隆,禮秩逾嫡。縉又諫曰:“是啓爭也,不可。”帝怒,謂其離間骨月,恩禮{宀浸}衰,卒以此得禍。後高煦以叛誅;安南數反,置吏未久,復棄去;悉如縉言。(《解縉傳》。 )
長沙妖人李法良反。仁宗方監國,命豐城侯李彬討之。漢王忌太子有功,詭言彬不可用。黃淮曰:“彬老將,必能減賊。願遣彬。”卒禽法良。又時有告黨逆者,淮言於帝曰:“興武末年,已有敕禁,不宜復理。”吏部追論:靖難兵起時,南人官北地,不即歸附者,當編戍。淮曰:“如是,恐示人不廣。”帝皆從之。(《黃淮傳》。 )
永樂九年,帝還南京,召楊士奇問監國狀。士奇以孝敬對,且曰:“殿下天資高,即有過,必知,知必改,存心愛人,決不負陛下託。”十二年,帝北征。士奇仍輔太子居守。漢王譖太子益急。帝還,以迎駕緩,盡徵東宮官黃淮等下獄。士奇後至,宥之,召問太子事。士奇頓首言:“太子孝敬如初。凡所稽遲,皆臣等罪。”帝意解。仁宗即位。蹇義、夏原吉奏事未退,帝望見士奇,謂二人曰:“新華蓋學士來,必有讜言,試共聽之。”士奇入,言:“恩詔減歲供。甫下二日,惜薪司傳旨徵棗八十萬筋,與前詔戾。”帝立命減其半。帝監國時,憾御史舒仲成;至是,欲罪之。士奇曰:“陛下即位,詔向忤旨者,皆得宥。若治仲成,則詔書不信,懼者衆矣。如漢景帝之待衛綰,不亦可乎?”帝即罷弗治。或有言大理卿謙言事不密,降一官。士奇爲白其罔,得復秩。又:大理少卿弋謙以言事得罪。士奇曰:“謙應詔陳言。若加之罪,則羣臣自此結舌矣。”帝下敕引過。(《士奇傳》。 )
楊榮論事激發,不能容人過;然遇人觸帝怒,致不測,往往以微言導帝意,輒得解。夏原吉、李時勉之不死,都御史劉觀之免戍邊,皆賴其力。嘗語人曰:“事君有禮,進諫有方。以悻直取禍,吾不爲也。”(《楊榮傳》。 )
天順七年二月,空中有聲。帝欲禳之,命李賢撰青詞。賢言:“君不恤民,天下怨叛,厥有‘鼓妖’。”因請行寬恤之政。又請罷江南織造,清錦衣獄,止邊臣貢獻,停內外採賈。帝難之。賢執解數四,同列皆懼。賢退曰:“大臣當知無不言。可捲舌偷位耶?”憲宗即位。是年,日黯無光。賢偕同官上言:“日,君象。君德明,則日光盛。惟陛下敬以修身,正以御下,剛以斷事,明以察微。持之不怠,則天變自弭,和氣自至。”翼日,又言:“天時未和,由陰氣太盛。自宣德至天順間,選宮人太多;浣衣局沒官婦女,愁怨尤甚;宜放還其家。”帝從之。中外欣悅。(《李賢傳》。 )
嶽正在內閣二十八日,遇事敢言,便殿論奏,至唾濺帝衣。有規以信而後諫者。慨然曰:“上顧我厚,懼無以報稱。子乃以諫官處我耶?”(《嶽正傳》。 )
憲宗初,議上兩宮尊號。中官夏時希同貴妃旨,言:“錢後久病,不當稱太后。而貴妃,帝所生母,宜獨上尊號。”李賢曰:“遺詔已定,何事多言?”彭時曰:“李公言,是也。朝廷所以服天下,在正綱常。若不爾,損聖德非小。”頃之,中官傳貴妃旨曰:“子爲皇帝,母當爲太后。豈有無子而稱太后者?宣德間,有故事。”賢色變,目時。時曰:“今日事,與宣德間不同。胡後表讓位,退居別宮;故正統初,不加尊。今名分固在,安得爲比?”中官曰:“如是,何不草讓表?”時曰:“先帝存,未嘗行。今誰敢草?若人臣阿意順從,是萬世罪人也。”中官厲聲怵以危語。時拱手向天,曰:“太祖、太宗神靈在上,孰敢有二心?錢皇后無子,何所規利而爲之爭?不忍默者,欲全主上聖德耳!”成化四年,彗見三臺。時等言:“外廷大政,固所當先。宮中根本,尤爲至急。諺雲:‘子出多母。’今嬪嬙衆多,維熊無兆。必陛下愛有所專,而專寵者已過生育之期,故也。望均恩愛,爲宗社大計。”時,帝專寵萬貴妃,妃年已近四十,故云然。又言:“大臣黜陟,宜斷自宸衷。不可悉委臣下,使大權帝落。”帝雖不能從,而心嘉其忠。五年冬,無雪。時疏言:“光祿寺採辦,各城門抽分,掊克不堪。而獻珍珠寶石者,倍估增直,漁竭帑藏。乞革其弊,以惠小民。”帝優詔褒納。畿輔、山東、河南旱,請免夏稅鹽鈔及大僕寺賠課馬。京師米貴,請發倉儲五十萬石平糶。並從之。寧晉伯劉聚爲從父太監永誠請諡,且乞祠額。帝特賜額曰:“褒功。”命內閣擬封諡。時等言:“即予永誠,將來守邊內臣皆援此陳乞,是變祖宗法自今日始。臣等不敢奉詔。”乃寢。(《彭時傳》。 )
中官汪直之督西廣也,數興大獄。商輅率同官條直十二罪,言:“由陛下委聽斷於直,直又寄耳目於羣小,如韋瑛輩,皆自言承密旨,得專刑殺。擅作威福,賊虐善良。陛下若謂摘奸禁亂,法不得已;則前此數年,何以帖然無事?且曹欽之變,由逯杲刺事激成,可爲懲鑑。自直用事,士大夫不安其職,商賈不安於途,庶民不安於業。若不亟去,天下安危未可知也。”帝慍曰:“用一內堅,何遽危天下?誰主此奏者?”命太監懷恩傳旨詰責,厲甚。輅正色曰:“朝臣無大小,有罪皆請旨逮問;直擅抄沒三品以上京官。大同、宣府、邊城要害,守備俄頃不可缺;直一日械數人。南京祖宗根本地;留守大臣,直擅收捕。諸近侍在帝左右,直輒易置。直不去,天下安得無危?”會九卿項忠等亦劾直,遂罷西廠。(《商輅傳》。 )
弘治八年,詔撰《三清樂章》。徐溥等言:“天至尊無對。漢祀五帝,儒者猶非之;況三清,乃道家妄說耳!一天之上,安得有三大帝?且以周柱下史李耳當其一,以人鬼列天神,矯誣甚矣。郊祀樂章,皆太祖所親制。今使製爲時俗詞曲,以享神明,褻瀆尤甚。臣等誦讀儒書,邪說俚曲素所不習,不敢以非道事陛下。國家設文淵閣,命學士居之。誠欲其謨謀政事,講論經史,培養本原,匡弼闕失。非欲其阿諛順旨,惟言莫違也。今經筵早休,日講久曠,異端乘間而入。此皆臣等無狀,不足以啓聖心,保初政。憂愧之至,無以自容。數月以來,奉中旨處分未當者,封還執奏,至再至三。願陛下曲賜聽從,俾臣等竭駑鈍,少有裨益,非但樂章一事而已。”奏入,帝嘉納之。十年二月,溥上疏,言:“舊制:內殿日再進奏。事重者,不時上聞。又嘗面召儒臣,諮訪政事。今奏事日止一次,朝參之外,不得一望天顏。章奏批答,不時斷決。或稽留數月,或竟不施行。事多壅滯,有妨政體。近聞有以齋醮修練之說進者。宋徽宗崇道教,科儀符最盛,卒至乘輿播遷。金石之藥,性多酷烈。唐憲宗信柳泌以隕身,其禍可鑑。陛下若親近儒臣,明正道,行仁政;福詳善慶,不召自至。何假妖妄之說?唐臣李絳有云:‘憂先於事,可以無憂。事至而憂,無益於事。’今雖承平無事。然工役繁興,科斂百出,士馬疲罷,閭閻困窮。愁嘆之聲,上乾和氣,致熒惑失度,太陽無光,天鳴地震。草木興妖。四方奏報,殆無虛日。將來之患,灼然可憂。陛下高居九重,言官皆畏罪緘默。臣等若復不言,誰肯爲陛下言者?”(《徐溥傳》。 )
十四年,重建闕里廟成,遣大學士李東陽往祠。東陽還,疏言:“臣奉使遄行,適遇亢旱。天津一路,夏麥巳枯,秋禾未種。挽舟者無完衣。荷鋤者有菜色。盜賊縱橫,青州尤甚。南來人言:江南、浙東,流亡載道。戶口消耗,軍伍空虛。庫無旬日之儲,官缺累歲之俸。東南財賦所出,一歲之飢,已至於此。北地此窳,素無積聚,今秋再歉,何以堪之?事變之生,恐不可測;臣自非經過其地,則雖久處官曹,口理章疏,猶不得其詳。況陛下高居九重之上耶?臣訪之道路。皆言:冗食太衆,國用無經,差役頻煩,科派重疊。京城土木繁興,供役軍士,財力交殫,每遇班操,寧死不赴。勢家巨族,田連郡縣,猶請乞不巳。親王之藩,供億至二三十萬。遊手之徒,託名皇親僕從,每於關津都會,大張市肆,網羅商稅。國家建都於北,仰給東南,商賈驚散,大非細故。更有織造內官,縱羣小掊擊河官吏,莫不奔駭,鬻販窮民,所在騷然。此又臣所目擊者。夫閭閻之情,郡縣不得而知也。郡縣之情,廟堂不得而知也。廟堂之情,九重亦不得而知也。始於容隱,成於矇蔽。容隱之端甚小,矇蔽之禍甚深。臣在山東,伏聞陛下以災異屢見,敕羣臣盡言無譁。然詔旨頻降,章疏畢陳,而事關內廷貴戚者,動爲掣肘。累歲經時,俱見遏罷。誠恐今日所言,又爲虛文。乞取從前內外條奏,詳加採擇,斷在必行。”帝嘉嘆,悉付所司。(《三編》。 )
弘治十一年冬,十月,清寧宮災。劉健等言:“近年以來,災異頻仍,而清寧宮之災爲尤異。恐講者或謂天道茫味,變不足畏,此乃慢天之說。或謂天下太平,患不足慮,此乃誤國之言。或以齋醮祈禱爲弭災,此乃邪妄之說,適足以褻天。或以縱囚釋罪爲修德,此乃姑息之弊,適足以長惡;向來奸佞之人,每用此熒惑聖聽,妨蠹聖政。大小臣僚被其脅制,畏罪避禍,箝口結舌。下情不達,上澤不宣。愁嘆之聲,仰乾和氣。災異之積,正此之由,望特降綸音,戒諭臣工。痛加修省。廣求直言,採擇施行,以收人心,以迴天意,實宗社生民之福。”(《三編》。 )十四年秋,帝以軍興缺餉,屢下廷議。劉健等言:“天下之財,其生有限。今光祿歲供,增數十倍。諸方織作,務爲新巧。齋醮日費鉅萬。太倉所儲,不足餉戰士,而內府取入,動四五十萬。宗藩貴戚之求土田、奪鹽利者。亦數千萬計。土木日興,科斂不已,傳奉亢官之俸薪,內府工匠之餼廩,歲增月積,無有窮期。財安得不匱?今陝西、遼東邊患方殷,湖廣、貴州軍旅繼動,不知何以應之?望陛下絕無益之費,躬行節儉,爲中外倡。而令羣臣得畢獻其誠。講求革弊之策。天下幸甚。”武宗即位。劉健等上言:“陛下登極詔出,中外歡呼,想望太平。今兩月矣,未聞汰亢員幾何。詔書所載,徒爲空文。此陰陽所以失調,雨陽所以不若也。如監局、倉庫、城門及四方守備內臣增置數倍。朝廷養軍匠,費鉅萬計,僅足供其役使,寧可不汰?文武臣曠職僨事,虛糜廩祿者,寧可不黜?畫史工匠濫授官職者,多至數百人。寧可不罷?內承運庫,累成支銀數百餘萬,初無文簿,司鑰庫貯錢數百萬,未知有無,寧可不句校?至如縱內苑珍禽奇獸,放遣先朝宮人,皆新政所當先,而陛下悉牽制不行。何以慰四海之望?”(已上《劉傳傳》。 )正德元年,吏、戶、兵三部及都察院各有疏言事,爲宦官所撓,傳示帝意,令閣臣調旨。健等不奉命,別擬以奏。帝不聽。健等力諫,謂:“奸商壞亂鹽政,武臣負罪玩法,北征將士無功授官,御用監書篆濫用匪人,皆宜痛抑。今陛下不信大臣,而信羣小。欲以一二人私恩,壞百年舊制。臣等豈敢苟從。所擬四疏,謹以原擬封進”不報。居數日,又言:“此爲鹽法賞功諸事,極陳利害。拱俟數日,未奉玉音。若以臣等言是,宜賜施行。所言如非,即當斥責。乃留中不報,視之若無。政出多門,咎歸臣等。宋儒朱熹有言:‘一日立乎其位,則一日業乎其官。一日不得乎其官,則一日不敢居乎其位。’伏乞聖明矜察,特賜退休。”帝優旨慰留之。(《三編》。 )六月庚午,健覆上言:“近日以來,兔朝太多,奏事漸晚,遊戲漸廣。經筵日講,直命停止。臣等愚昧,不知陛下宮中復有何事急於此者?夫濫賞妄費,非所以崇儉德。彈射釣獵,非所以養仁心。鷹犬狐兔,田野之物,不可育於朝廷。弓矢甲冑。戰鬥之象,不可施於宮禁。今聖學久曠,正人不親。直言不聞,下情不達。而此數者雜交於前。臣不勝憂懼。(《劉健傳》。 )
十三年,帝以大將軍壽肅清邊境,加封鎮國公。梁儲、毛紀上言:“‘公’雖貴,人臣耳!陛下承祖宗業,爲天下君,奈何謬自貶損。既封‘國公’,則將授以誥券,追封三代;祖宗在天之靈亦肯如陛下貶損否?況鐵券必有‘免死’之文,陛下壽福無疆,何以甘自菲薄,蒙此不祥之辭?名既不正,言自不順。臣等斷不敢阿意曲從,取他日戮身亡家之禍也。”不報。(《梁儲傳》。 )
嘉靖初,楊廷和議典獻典禮,先後封還御批者四,執奏幾三十疏。帝常忽忽有所恨。江左比歲不登,中官請遣官督織造。工部及給事御史言之,皆不聽,趣內閣撰敕。廷和等不奉命,因極言民困財竭,請毋遺。帝趣愈急,且戒毋瀆擾執拗。廷和力爭,言:“臣等輿舉朝大臣言官言之,不聽。顧二三邪佞之言是聽。陛下能獨與二三邪佞共治祖宗天下哉?且陛下以織造爲累朝舊例,不知洪武以來,何嘗有之?創自成化、弘治耳!憲宗、孝宗愛民節財,美政非一;陛下不取法,獨法其不美者,何也?即位一詔,中官之幸路絀塞殆盡,天下方傳誦聖德。今忽有此,何以取信?”因請究擬旨者何人,疑有假御批以行其私者。帝爲謝不審,俾戒所遺官毋縱肆而已,不能止也。(《楊廷和傳》。 )
帝以四方災異,敕羣臣修省。費宏等因言:“陛下用度無節。工役不休。畿內土地,牛成莊田。內庫收納,要求逾倍。太倉無三年之積,而亢食日增。京營無十萬之兵。而赴工不已。直臣得罪未見原,言官舉職乃被詰。律所當行者,數經讞不誅。罪無可辨者,遽傳旨獲免。乾和召怨,自非一端。”帝引咎褒答,然不能用也。(《費宏傳》。 )
五年,世廟成,章聖皇太后欲謁見。帝詢張璁、桂萼,俱援廟見禮,言:宜先見太廟、次謁世廟。大學士費宏、楊一清爭之不得;石缶覆上疏極諫,言:“陛下欲奉皇太后,謁見世廟。臣竊以爲從令固孝,而孝有大於從令者。臣誠不敢阿諛以誤君上。竊惟祖宗家法,后妃入宮,未有無故復出者。太廟尊嚴,非時享、袷祭,雖天子亦不輕入,況后妃乎?璁輩所引廟見之禮,今奉先殿是也。聖祖神宗行之百五十年,何至今日忽倡爲異議?且陰陽有定位,不可侵越。陛下爲天地百神之主,致母后無故入太廟,是坤行乾事,陰侵陽位,不可之大者也。”帝不聽。(《石缶傳》,《輯覽》。 )
萬曆中,葉向高以宿望居相位,每事執爭效忠,如:東宮講筵,瑞王請婚,福王之國,補缺官,罷礦稅。再三陳請,其言多格不用。所救正十二三而巳。嘗疏言:“今天下必亂必危之道,蓋有數端,而災傷、寇盜、物怪人妖不與焉。廊廟空虛,一也;上下否隔,二也;士大夫好勝喜爭,三也,多藏厚積必有悖出之釁,四也;風聲氣習日趨日下,不可挽回,五也。非陛下奮然振作,簡任老成,佈列朝署,取積年廢弛政事。一舉新之,恐宗社之憂,不在敵國外患,而在廟堂之上也。”帝不能用。又言:“今天下災傷死亡,幾輔、中州、齊、魯流移載道;中外空虛,人才俱盡。罪不在他人,臣何可不去?且陛下欲用臣,則當行其言。今章奏不發,大僚不補,起廢不行,留臣何益?”自是乞休疏六十餘上,詞極哀,始允其去。(《葉向高傳》。 )
莊烈帝操切,溫體仁以刻薄佐之,上下囂然。大學士錢士升因撰四箴以獻,大指謂:寬以御衆,簡以臨下,虛以宅心,平以出政;其言深中時病。帝雖優旨報聞,意殊不懌。有武生李者,請括江南富戶報名輸官,行“首實籍沒”之法。士升擬旨下刑部提問,帝不許。溫體仁遂改輕擬。士升曰:“此亂本也,當以去就爭之。”乃疏言:“郡邑有富民,固貧民衣食之源,未嘗無益於國。《周禮》荒政十二,保富居一。今秦、晉、楚、豫巳無寧宇,獨江南數郡稍安。此議一倡,無賴亡命相率而與富家爲難,不驅天下之民胥爲流寇不止。”疏入,帝報曰:“郎欲沽名,前疏巳足。”“前疏”謂四箴也。士升引罷乞歸,允之。(《錢士升傳》。 )
◎舉賢
士奇雅善知人,好推轂寒士,所薦達有初未識面者。而於謙、周忱、況鍾之屬,皆用士奇薦,居官至一二十年,廉能冠天下。宣德七年。士奇請廷臣三品以上及二司官各舉所知,備方面郡守選。報可。(《楊士奇傳》。 )宣德三年,都御史劉觀以貪被黜。楊士奇、楊榮薦通政使顧佐公廉有威,爲京尹,歐清弊革。帝擢佐右都御史。佐視事,郎奏御史不法及老疾者三十二人。朝綱肅然。(《顧佐傳》。 )
李賢務持大體,尤以惜人材、開言路爲急。所薦引:年富、軒︼、耿九疇、王、李秉、程信、姚夔、崔恭、李紹等,皆爲名臣。時勸帝延見,有所薦必先與吏、兵二部論定之。及入對,帝訪文臣,請問王翱;武臣,請問馬昂。故言無不行,而人不病其專。(《李賢傳》。 )
萬曆初,張居正用李成梁鎮遼,戚繼光鎮薊門。成梁力戰卻敵,功多,至封伯;而繼光守備甚設。居正皆右之,邊境晏然。兩廣督撫殷正茂、凌雲翼等亦數破賊有功。浙江兵民再作亂,用張佳允往撫即定。故世稱居正知人。(已上《居正傳》。 )
◎委任
永樂十一年,徵衛拉恃,太孫侍行。帝命學士楊榮以間陳說經史,兼領尚寶事。凡宣詔、出令及旗志、符驗,必得榮奏,乃發。十六年,命榮掌翰林院事,益見親任。諸大臣多忌榮,欲疏之,共舉爲祭酒。帝曰:“吾固知其可,第求代榮者。”諸大臣乃不敢言。〓〓二十一年,復從出塞,軍務悉委榮,晝夜見無時。帝時稱“楊學士”,不名也。(《楊榮傳》。 )
仁宗御西角門,閱廷臣制誥。顧金幼孜、楊榮、楊士奇三學士曰:“汝三人及蹇、夏二尚書,皆先帝舊臣。膚方倚以自輔。嘗見前代入主惡聞直言。雖素所親信亦畏成順旨,緘默取容。賢良之臣言不見聽,退而杜口。膚輿卿等當深用爲戒。”因取五人誥詞,親增二語云:“勿謂崇高而難入,勿以有所從違而或怠。”(《金幼孜傳》。 )
洪熙元年,建宏文閣,命學士楊溥掌閣事。帝親授溥閣印,曰:“朕用卿左右,非止助益學問,亦欲廣知民事,爲治道輔。有所建白,封識以進。”宣宗即位,罷宏文閣,召溥入內閣。帝謂溥曰:“古君臣更相戒飭,用致太平。卿將何以輔朕?”對曰:“臣受國厚恩,安敢忘報。”帝曰:“直箴朕過,報朕多矣。”溥曰:“直言非難,能受直言爲難。陛下既以命臣,臣敢不盡忠以告。”(《楊溥傳》。 )
英宗即位,方九齡,軍國大政關白太皇太后。太皇太后推心任士奇、榮、溥三人。有事,遣中使詣閣諮議,然後裁決。三人者亦自信,侃侃行意。士奇首諫,請:練士卒,嚴邊防,設南京參贊機務大臣,分遺文武鎮撫江西、湖廣、河南、山東,罷偵事校尉。又請:以次蠲租稅、慎刑獄、嚴艱百司。皆允行。正統之初,朝政清明。士奇等之力也。(《楊士奇傳》。 )
天順之世,李賢爲首輔,呂原、彭時佐之。然賢委用最專。初,御史劉浚劾柳溥敗軍罪,觸帝怒。賢言:“御史耳目官,不宜譴。”石亨譖賢曲護,帝{宀浸}疏賢,尋悟,待之如初。每獨對,良久方出。遇事,必召問可否,或遣中官就問。憲宗即位,門達既竄,其黨多投匿名書構賢。賢乞罷,有詔慰留。吳後廢,言官請誅牛玉。語侵賢。又有造蜚語構賢者。帝命衛士宿賢家;護出入。(《李賢傳》。 )
弘治末,劉健、謝遷、李東陽三人同心輔政,竭情盡慮,知無不言。初或有從、有不從,既乃益見信,所奏請無不納,呼爲“先生”而不名。每進見,帝輒屏左右。左右間從屏間竊聽,但聞帝數數稱善。諸進退文武大臣,釐飭屯田、鹽、馬諸政,健翊贊爲多。(《劉健傳》。 )
神宗初即位,慈聖太后訓帝嚴,每切責之,且曰:“使張先生聞奈何;”萬曆六年,慈聖將還慈寧宮,諭居正曰:“我不能視皇帝朝夕,恐不若向者之向學勤政,有累先帝付託。先生有師保之責,輿諸臣異。其爲我朝夕納誨,以輔臺德,用終先帝憑几之誼。”(《居正傳》。 )
◎崇獎
永樂二年,立春日賜解縉等金綺衣,與尚書埒。縉等入謝。上曰:“代言之司,機密所繫,且旦夕侍朕,裨益不在尚書下也。”(《解縉傳》。 )
二十年,楊榮從出塞,軍事悉令參決,齎予優渥。師還,勞將士,分四等賜宴。榮、幼孜皆列前席,受上賞。宣德元年,帝徵高煦還。以楊榮決策功,受上賞,賜銀章五,褒予甚至。(《楊榮傳》。 )
洪熙元年,仁宗賜士奇璽書曰:“往者朕膺監國之命,卿侍左右,同心合德,徇國忘身。屢歷艱虞,曾不易志。及朕嗣位以來,嘉謨入告,期予於治。正固不二,簡在朕心。茲創制‘楊貞一’印賜卿。尚克交修,以成明良之業。”宣德五年,敕鴻臚寺:“士奇老有疾,趨朝或後,毋論奏。”(《士奇傳》。 )
金幼孜進禮部尚書兼大學士。學士如故,並給三俸。(《幼孜傳》。 )
命楊士奇兼兵部尚書,並食三祿。士奇辭尚書祿。(《士奇傳》。 )
黃淮進少保,戶部筒書兼大學士如故。(《黃淮傳》。 )楊榮進工部尚書,食三祿。時士奇、淮皆辭尚書祿,榮、幼孜亦固辭。不允。(《楊國榮》。 )
嘉靖五年,召楊一清復入閣。帝以一清老臣,恩禮加渥,免常朝、日講侍班、朔望朝參。令辰初始入閣視事,御書和章及金幣牢醴之賜甚渥。所言邊事、國計,大小無不傾聽。(《楊一清傳》。 )
六年,召謝遷復入閣。帝待遷愈厚,以天寒兔朝參,除夕賜御製詩。及以病告,則遺醫賜藥餌,光祿致酒餼。使者相望於道。(《謝遷傳》。 )
世宗嘗御平臺,特賜大學士費宏御製七言一章,命輯倡和詩集,署其街曰:“內閣掌參機務輔導首臣。”其見尊禮,前此未有也。璁、萼滋害宏寵。萼言:“詩文小技,不足勞聖心。且使宏得馮寵靈,陵壓朝士。”帝置不省。十四年,召宏復入閣。既至,使中使勞以上尊御饌,面諭曰:“輿卿別久,卿康健無恙。宜悉心輔導,稱朕意。”宏頓首謝。自是眷遇益厚。(已上《費宏傳》。 )
萬曆初。帝御平臺,召張居正,獎諭之,賜金幣及繡蟒鬥牛服。自是,賜齎無虛日。帝虛已委居正,常賜居正札,稱“元輔張少師先生”,待以師禮。六年三月,居正乞歸葬父。帝錫“忠良”銀印,如楊士奇、張孚敬例,得密封言事。戒次輔呂調陽等:“有大事,毋得專決,馳驛之江陵,聽張先生處分。”(《居正傳》。 )
◎宰輔雜錄
初,太祖以事責丞相李善長。劉基言:“善長勳舊,能調諸將。”太祖曰:“是數欲害君,君乃爲之地耶?吾行相君矣。”基頓首曰:“是如易柱,須得大木。若束小木爲之。且立覆。”及善長罷,帝欲相楊憲。憲素善基。基力言不可,曰:“憲有相才,無相器。夫宰相者,持心如水,以義理爲權衡,而己無與焉者也。憲則不然。”帝問汪廣洋,曰:“褊淺殆甚於憲。”又問胡惟庸,曰:“譬之駕,懼其債轅也。”帝曰:“吾之相。誠無逾先生。”基曰:“臣疾惡太甚,又不耐繁劇,爲之且孤上恩。天下何患無才,惟明主悉心求之,目前諸人,誠未見其可也。”後憲、廣洋、惟庸皆敗。(《劉基傳》。 )
正統初,太皇太后命楊士奇、楊榮、楊溥議臣民章奏。三人同心輔政。士奇有學行,通達國體,榮謀而能斷。溥有雅操,淳謹小心。每議事,士奇引古義,榮出一言決之。諸大臣爭可否,或有違言,溥捨己從人,略無系吝。時論賢之,號三楊。(《三編》。 )
文淵閣在午門內之東,文華殿南,諸學士議政之所。學士每入,東西相對坐,無公坐。至李賢自吏部入,欲設公坐如部堂之儀。彭時不可,曰:“宣宗駕常幸此中坐,故至今不敢南面,”巳而英宗遺太監送孔子並四配像置閣中,賢乃止。東閣在左順門,廊接史館。雖有大學士官。其職在文淵閣,而司誥敕官多坐東閣,爲侍從之長,故總謂之“閣老”。然不參預政務,非真相也。嘉靖末,內閣以兩制官不文,始奏設翰林、史官分掌外製。若詔赦敕草之類,仍自閣臣;諸翰林不得輿。(已上王圻《通考》。 )
正統十三年,彭時進士第一,授修撰。明年成阝王監國,命同商輅入閣預機務。釋褐逾年參大政,前此未有也。天順元年,帝坐文華殿,召見彭時,曰:“汝非朕所擢狀元乎?”時頓首。明日仍命入閣。閣臣自三楊後,進退禮甚輕,爲帝所親擢者,時興嶽正而巳。(《彭時傳》。 )
天順元年,薛致仕,帝謀代者,尚書王翱以修撰嶽正薦,遂召見文華殿。正長身美鬚髯,帝遙見色喜。既登陛,問年幾何?家安在?何年進士?正具以對。復大喜曰:“爾年正強仕,畿縣人,又吾所取士。今用爾內閣,其盡力輔朕。”正頓首受命,趨出。會石亨、張︷遇之左順門,愕然曰:“何自至此?”比入,帝曰:“朕今日自擇一閣臣。”問爲誰?帝曰:“嶽正。”兩人陽賀。帝曰:“但官小耳,當與吏部左侍郎兼學士。”兩人曰:“陛下既得人,俟稱職加秩未晚。”帝默然,遂命以原官入閣。(《嶽正傳》。 )
六年,呂原卒。帝問李賢誰可代者?曰:“柯潛可。”出告王翱,翱曰:“陳文以次當及,奈何抑之?”明日,賢入見,如翱言。文既入閣,數撓賢以自異,曰:“吾非若所薦也。”(《陳文傳》。 )
弘治中,徐溥爲首揆,劉健班在二。李東陽、謝遷繼入閣,協心輔政。事有不可,輒共爭之。巳而溥致仕去,凡綸音批答,裁決機宜,悉健輿東陽、遷三人。天下翕然稱賢相,爲之語曰:“李公謀,劉公斷,謝公尤侃侃。(《三編》。 )
楊廷和入閣後,李東陽謂曰:“吾於文翰,頗有一日之長;若經濟事,須歸介夫。”及武宗之終,卒安社稷者,廷和力也。(《楊庭和傳》。 )
世宗初,楊廷和方柄政。職方主事霍韜上言:“閣臣職參機務。今止票擬,而裁決歸近習。輔臣失參贊之權,近習啓干政之漸。自今章奏,請召大臣面決施行。講官臺諫班列左右。衆議而公駁之。宰相得取善之名,內臣免招權之謗。”帝嘉納之。(《霍韜傳》。 )
御史曹嘉論大學士楊廷和,因言:“內閣柄太重。”給事中鄭一鵬駁之曰:“太宗始立內閣,簡解縉等商政事,至漏下數十刻始退。自陛下即位,大臣宣召有幾?張銳、魏彬之獄、獻帝追崇之議,未嘗召廷和等面論。所擬旨。內多更定,未可謂專也。(《鄭一鵬傳》。 )
閣臣有不由館選者:黃淮以中書舍人,楊士奇以齊王府審理副,張瑛以鄉舉,胡儼以桐城知縣,金幼孜以給事中,權謹以光祿署丞,李賢以主事,王文、薛以御史,高以中書舍人,劉宇、曹元以知縣,袁宗皇以長史,桂萼、霍韜以主事,夏言以給事中。(《春明夢餘錄》。 )
嘉靖中年,帝專事焚修,詞臣率供奉青詞,工者立超擢,卒至入閣。時謂李春芳、嚴訥、郭樸、袁煒爲“青詞宰相”(《袁煒傳》。 )
萬曆二十九年,大學士沈鯉疏:“向例:內閣輔臣,辰入申出,辦事閣中擬票旨,所得預聞者,獨寫票中書而已。其於諸司章奏,誰敢攜之以出而越閣門一步者?後有輔臣患病,因將本發私寓擬票,遂相沿爲常,一往一來,始不能無漏泄。夫公事而議於私室,大政而決於委巷,巳非朝廷之體;況機事不密而有害乎?且臣等亦因是有不能盡職者。中使街命守催,則不得從容審處,以竭其心思。寮友各自爲寓,復不得相聚商摧,以資其謀斷。故率有進呈旋即悔悟以爲不當者。請復先朝舊規,發本閣中。公同擬票,以上尊朝廷之體,下塞窺伺之隙。”帝從之。(《春明夢餘錄》。 )
四十四年,遣內使至工部侍郎林如楚私寓宣敕旨,以奉御汪良德奏準修鹹安宮也。輔臣言:“明旨傳宣,定例必由內閣下科臣,然後發鈔。若不由內閣,不由科發,不經會極門,不由接本官,突以二豎傳宣於部臣之私寓,則從來未有之事。向來建議諸臣,以旨從中出,猶且慮之;況臣等竟不輿聞乎?”不省。(《三編》。 )
故事:閣中止首輔一人秉筆。天啓四年。魏廣微欲分韓廣權,屬魏忠賢傳旨,諭廣同寅協恭,而責次輔毋伴食。廣抗疏乞休。(《韓廣傳》。 )
莊烈帝即位,以施鳳來輩皆忠賢所用,不足倚。詔廷推閣臣,仿古枚卜典,召九卿科道入乾清官,貯名金甌,焚香肅拜,以次採之。得錢龍錫、來宗道、楊景辰。輔臣以天下多故,請益一二人,復得黃道登、劉鴻訓,並命入閣。(《三編》。 )
來宗道代李國普爲首輔,事多詭隨。編修倪元璐屢言時政。宗道笑曰:“渠何事多言,詞林故事,止香茗耳?”時謂宗道爲“清客宰相”。(《顧秉謙傳》。 )
卷三十一 職官三
◎六部總(仍元官。 )
明初,置中書省,其屬有四部,分治錢、禮儀、刑名、營造諸務。洪武元年八月丁丑,始置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設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主事,仍隸中書省。帝召六部尚書入見奉天殿,諭曰:“朕肇基江左,軍務方股,官制未備。今以卿等分任六部。國家之事,總之者中書,分理者六部,至爲要職。凡諸政務,宜竭心經理。或有乖違,患及天下,不可不慎。”
五年六月癸巳,定六部職掌,歲終考績,以行黜陟。(已上《昭代典則》。 )六年,每部設尚書二人,侍郎二人。(《職官志》。 )
七年正月庚午,令六部官毋得輕調。有年勞者,聽本部升用。(《昭代典則》。 )
十一年三月丁酉。禁六部奏事不得開白中書省。(《吾學編》。 )
十三年三月戊申,罷中書省。升六部秩。定:設尚書一人,正二品;侍郎一人,正三品;郎中,正五品;員外郎,從五品;主事,正六品。尋增侍郎一人,分左、右侍郎。(《職官志》。 )
明初,每部設主事、司務各四人,爲首領官,有主事印。洪武二十九年,改主事爲司官,乃專以司務爲首領。每部各設二人。凡六部主事缺出,率以進士選用。(《績通典》。 )
主事一官,自唐、宋以來或爲首領官,或輿吏令史同職。自洪武時改爲司官,乃輿郎官並列。故明代主事員額,分載於六部各司之下。(同上。 )
建文中,改六部尚書正一品;設左右侍中,位侍郎上;除去諸司“清吏”字。成祖復舊制。(《職官志》。 )
永樂元年,置北京行部尚書二人,侍郎四人。尋分置六部,稱“行在某部”。十八年,定都北京,以六部官屬移之北,不稱行在。其在南者,加“南京”字。(《吾學志》。 )
洪熙元年,復置六部官屬於南京,去“南京”字;而以在北者加“行在”字,仍置行部。宣德三年,復罷行部。
正統六年,於北京去“行在”字,於南京仍加“南京”字。途爲定製。(已上《職官志》。 )
明制:六部分蒞天下事,內閣不得侵。至嚴嵩始陰撓部權。迨張居正時,部權盡歸內閣,逡巡請事如屬吏。祖制由此變。(《楊巍傳》。 )
崇禎八年,給事中顏繼祖上言:“六部之政,筅於尚書。諸司之務,握之正郎。而侍郎及副郎、主事,止陪列畫題。政事安得不發?”(《顏繼祖傳》。 )
◎吏部尚書侍郎
洪武元年八月,置吏部,以滕毅爲尚書,樊魯璞、汪河爲侍郎。(《山集》。 )
四年三月,以陳修爲吏部尚書,輿侍郎李仁詳考舊典,參以時宜。按地衝僻,爲設官繁簡。凡庶司黜陟,及課功、覈實之法,皆精心籌畫。銓法秩然。(《陳修傳》。 )
是月,以詹同爲吏部尚書,諭之曰:“吏部者,衡鑑之司。監明,則物之妍媸無所逃;衡平,則物之輕重得其當。蓋政事得失在庶官,任官賢否由吏部。任得其人,則政理民安;非其人,則官曠職。卿等居持衡、秉鑑之任,宜存公平,以辨賢否。毋但碌碌充位而巳。”(《昭代典則》。 )
十一年正月,以兵部郎中陳銘爲吏部尚書。十二年,以常州府知府張度爲吏部尚書。(《張江陵集》。 )
十三年正月,罷中書省,以山西參政契斯爲吏部尚書。(《昭代典則》。 )
二十六年,以吏部主事翟善署侍郎事,尋遷署尚書。善明於經術,奏對合上意。上曰:“善雖年少,器宇恢廓,他人莫及也。”欲爲營第於鄉,善辭。又欲除其家戍籍,善曰:“戍卒宜增,豈可以臣破例?”上益以爲賢。(《陳修傳》。 )
二十九年正月壬戌,升詹事府丞杜澤爲吏部尚書。(《大政記》。 )三十一年六月,以中書蹇義爲吏部右侍郎。(同上。 )
宣德初,蹇義爲吏部尚書。有除官不得善地訴其不公者,帝皆斥之。嗣以義老,輟部務,以郭代,諭以呂蒙正夾袋、虞允文《材館錄》故事。由是留意人才,識進士李賢輔相器,授吏部主事,後果爲名相。(《郭傳》。 )
正統中,王直長吏部。時初罷廷臣薦舉方面大吏,專屬吏部。直委任曹郎,嚴抑奔競昏凡御史巡方歸者,必令具所屬賢否,以備選擢,稱得人。其子資爲南國子博士,考績至部。文選郎欲留侍直,直不可,曰:“是亂法自我始也。”朝廷以直老,命何文淵爲尚書佐之。文淵去,又命王翱,部遂有兩尚書。(《王直傳》。 )天順初,罷其一。(《職官傳》。 )
景泰四年,御史練綱等言:“吏部推選不公,任情高下。請置尚書何文淵、右侍郎項文曜於理。尚書王直、左侍郎俞山素行本端,爲文曜等所罔,均宜按問。”帝雖不罪文淵,終以綱等爲直。(《左鼎傳》。 )
翱長銓部,謝絕請謁,公餘恆宿直廬,非歲、時、朔、望謁先嗣未嘗歸第。論薦不使人知,曰:“吏部豈快恩怨地耶?”婿賈傑官近畿。翱夫人數迎女。傑恚曰:“若翁典銓,移我官京師反手爾!何往來不憚煩也。”夫人聞之,乘間請翱。翱怒,推案,擊夫人傷面。傑卒不得調。(《王翱傳》。 )
天順二年四月,吏部侍郎孫宏聞喪。帝令其守制,召李賢曰:“吏部乃天下人物權衡,侍郎即尚書之次,非他部比,必得其人。卿以爲誰可?”賢薦姚夔表裹相稱,有大臣量。乃以夔爲吏部侍郎。(《天順日錄》。 )
成化五年,姚夔爲吏部尚書,留意人才,不避親故。初王翱爲吏部,專抑南人,北人喜之。至夔,頗右南人,論薦率能稱職。(《姚夔傳》。 )
李裕拜冢宰。每大選,先二日於後堂設一木牌,上書“皇天鑑之”,輿二侍郎傍坐,文選官前立。以缺員輿選人一一第資格,可否注牘。至期引奏填榜,更無舛錯。故庶官皆得其人。(《續通典》。 )
孝宗即位,召王恕入爲吏部尚書。時言官多稱恕賢且老,不當任劇職,宜置內閣參大政。帝曰:“朕用蹇義、王直故事,官恕吏部。有謀議未嘗不聽,何必內閣也。”恕所引薦:耿裕、彭韶、何喬新、周經、李敏、張悅、倪嶽、劉大夏、戴珊、章懋等,皆一時名臣。他賢才久廢草野,拔擢之恐後。弘治二十年間,衆正盈朝,職業修理,號爲極盛者,恕力也。(《王恕傳》。 )
吏部尚書即古冢宰之職,表率百僚,禮數殊異,無輿並者。洪熙時,大學士楊士奇等,加至三弧兼尚書銜,然品敘列尚書蹇義、夏原吉下。景泰中,左都御史王文升吏部尚書兼學士入內閣,其班位猶以原銜爲序文。自弘治六年二月。內宴,大學士邱浚遂以禮部尚書居吏部尚書王恕之上。其後由侍郎、詹事入閣者,班皆列六部上矣。(《職官志》。 )
弘治十四年十月,以馬文升爲吏部尚書。明年當大計,帝面諭之曰:“天下覲吏畢集,卿其勤採訪以彰黜陟。”自是汰不職者二千餘人。(《續通典》。 )
嘉靖時,吏部侍郎缺出。廷臣以應補者上,帝不用,諭欲得老成持法者。以南京兵部侍郎歐陽鐸上,乃用之。鐸佐吏部不攜家,曰:“吾敢家此官哉?”(同上。 )
張邦奇爲吏部侍郎掌部事,推轂善類,人不可幹以私。銓部升除,多受教政府。邦奇獨否。大學士李時銜之。郭勳家人犯法,舁重賄請寬,邦奇不從。帝欲授邦奇尚書,爲兩人阻止。(《邦奇傳》。 )
徐階爲吏部侍郎。故事:吏部率門,所接見庶官不數語。階折節下之,見必深坐,諮邊腹要害,吏洽、民瘼。皆自喜得階意,願爲用。(《本傳》。 )
二十三年九月,以吏部尚書許贊兼文淵閣大學士,預機務。時權歸首輔嚴嵩。贊入閣不得預票擬,常嘆曰:“何奪我吏部,使我旁睨人?”因屢乞休,不允。(《三編》。 )
三十年,李默由吏部侍郎代夏邦謨爲尚書。自正德初,焦芳、張彩後,吏部無侍郎拜尚書者。默出帝特簡,蓋異數也。(《李默傳》。 )
四十二年,嚴訥爲吏部尚書,輿朝士約,有事白於朝房,毋謁私邸。慎擇曹郎,務抑奔競,振淹滯。又以資格太拘,人纔不能盡。仿先朝三途並用法,州縣吏政績異者,破格超擢。銓政一新。嘗語人曰:“銓臣與輔臣必同心乃有濟。吾掌銓二年,適華亭當國,事無阻;且所任選郎賢,舉無失人。”華亭謂徐階,選郎則陸光祖也。(《嚴訥傳》。 )
吳安閾曰:“陸子元嘗言:‘今吏部之職,擬古宰相。而其黜陟之柄,有宰相所不及者。如前代人主有所簡拔,或不鯛中書。祖宗時用人,亦往往出親擢。今凡不由吏部擬上而特旨遷除者,謂之傳奉官,必不久而罷。人亦恥爲之。又如有過降黜官,雖奉特旨,他日尚可復起。獨由吏部考察者,永不錄用。其體勢之重,古未有也。’”(《續通典》。 )
隆慶元年,吳嶽歷吏部左右侍郎。京察竣,給事中胡應嘉有所申救。嶽詣內閣,抗聲曰:“科臣敢留京察罷黜官,有故事乎?”應嘉遂得譴。(《吳嶽傳》。 )
三年,高拱長吏部,欲遍識人才,授諸司以籍,使署賢否,志爵、裏、姓氏,月要而歲會之。倉卒舉用,皆得其人。(《高拱傳》。 )
萬曆初,吏部尚書嚴清日討故實,辨官材,自丞佐下皆親署,無一倖進者。中外師其廉儉,書間幾絕。(《嚴清傳》。 )
二十年,孫釒龍爲吏部尚書。吏部自宋及陸光祖爲政,權始歸部。至釒龍,守益堅固。故事:冢宰輿閣臣遇,不避道。後率引避。光祖爭之乃復故,然陰戒騶人異道行。至釒龍益徑直,張位等不能平,因欲奪其權,建議:“大僚缺,九卿各舉一人,類奏,以聽上裁用,杜專擅。”釒龍言:“廷推,大臣得共衡可否,此‘爵人於朝,輿衆共之’之義。類奏,啓幸途,非制。”給事中史孟麟亦言之。詔卒如位議,自是,吏部權又散之九卿矣。(《孫釒龍傳》。 )
二十二年,以孫丕揚爲吏部尚書。丕揚挺勁不撓,百僚無敢以私幹者,獨患中貴請謁。乃創爲掣籤法,大選、急選,悉令其人自掣。請寄無所容。一時選人盛稱無私。然銓政自是一大變矣。(《孫丕揚傳》。 )
時大僚缺人,九卿及科道掌印者鹹得自舉,聽上裁。而吏部諸曹郎亦由九卿推舉,尚書不得自擇其屬。在外府佐及州縣正佐官,則盡用掣籤法。部權日輕。(《李戴傳》。 )
四十八年,周嘉謨爲吏部尚書。時齊、楚、浙三黨爲政,黜陟之權,吏部不能主。及嘉謨柄銓,惟纔是任。光、熹相繼踐阼。嘉謨大起廢籍,耆碩滿朝。而稱三黨之魁及朋奸亂政名亦漸自引去,中朝爲清。已,極陳吏治弊壞。請責成撫按各司。上官注考,率用四六儷語,多失實。嘉謨請以六事定官評:一曰“守”,二曰“才”。三曰“心”,四曰“政”,五日“年”,六日“貌”。各注其實,毋飾虛詞。帝稱善,行之。(《周嘉謨傳》。 )
天啓三年,趙南星爲吏部尚書。時苞苴恣行,言路橫尤甚。每文選郎出,邀之半道,爲人求官。不得,即加以惡聲,或逐之去。南星銳意澄清,獨行己志。政府及中貴憚其剛嚴,不敢有所幹請。當是時,東林勢盛,衆正盈朝。南星益A3舉遺逸,布之庶位。高攀龍、楊漣、左光斗秉憲,李騰芳、陳於廷佐銓,魏大中、袁化中長科道,鄭三俊、李邦華、孫居相、饒伸、王之┱輩,悉置卿貳;而四司之屬:周維漣、夏嘉遇、張光前、程國祥、劉廷諫亦皆民譽。中外忻忻望治。而羣小側目。滋欲去南星。未幾放歸。(《趙南星傳》。 )
◎吏部四司(元部屬不分司。 )
洪武元年,設吏部郎中、員外、主事。六年。分屬部三:總部,司勳部,考功部。十三年,添司封。二十二年,改總部爲選部。二十九年,定爲文選、驗封、稽勳、考功四清吏司。每司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一人。
正統中,驗封郎中缺人久。帝令推擇。會御史馬謹九載滿,尚書郭薦謹廉直。遂用之。(《馬瑾傳》。 )
成化五年,文選郎中陳雲等爲吏所訐,盡下獄貶官。尚書姚夔知屯田主事黃孔昭廉,調之文選。九年,進郎中。故事:選郎率閉門謝客。孔昭曰:“國家用才,猶富家積粟。粟不素積,豈足贍飢?纔不豫儲,安能濟用?苟以深居絕客爲高,何由知天下才俊?”公退,遇客至,輒延見,訪以人才,書之於冊。除官日,以其才高下,配地繁簡。由是銓敘平允。其以私幹者,悉拒之。尚書尹欲推故人爲巡撫,孔昭不應。其人入都,謁孔昭,至屈膝。孔昭益鄙之。令推舉,孔昭曰:“彼所少者,大臣體耳。”謂其人曰:“黃公不離銓曹,汝不能遷也。”(《黃孔昭傳》。 )
弘治初,王恕爲吏部,以禮部主事喬宇調之文選。三遷至郎中,門無私謁。(《喬宇傳》。 )
嘉靖初,李默爲驗封郎中。真人邵元節貴幸,請封誥。默執不予。(《李默傳》。 )
十八年,御史蕭祥曜劾吏部侍郎張潮,受顧鼎臣屬,調刑部主事陸昆爲吏部。潮言:“兵部主事馬承學恃鼎臣有連,自詭必得銓曹。臣故抑承學而用昆。”(《顧鼎臣傳》。 )
鄭曉爲考功郎中。夏言罷相,帝惡言官不糾劾,詔考察去留。大學士嚴嵩因欲去所不悅者;而曉去喬佑等十三人,多嵩所厚。嵩大憾。曉調文選,嵩欲用趙文華爲考功。曉言於吏部尚書許贊曰:“昔黃禎爲文選,調李開先考功,皆山東人。詔不許。今調文華,曉避位而已;”贊以謝嵩。(《鄭曉傳》。 )
二十四年九月,令:文選司郎中缺出,於各部屬輪用,毋得循資調補。(《大政記》。 )
四十年,都御史張永明言:“故事:卿貳大臣考滿,詣吏部,輿堂官相見訖,即詣四司門揖。司官輒南面答揖。非禮。當改正。”詔禮部會禮科議之。奏言:“永明議是。九卿翰林官揖四司當罷。”詔可。(《張永明傳》。 )
王與齡爲文選郎中,澄清銓敘。大學士翟鑾爲禮部主事張惟一求吏部,嚴嵩爲監生錢可教求東陽知縣,俱書抵輿齡與齡偕員外郎吳伯亨,主事李大魁、周,白之尚書許贊,具疏以聞。言:“平時請屬甚多。臣等違抗,積罪如山。非聖明覆庇,則二權奸主於中,羣鷹犬和於外,臣等不爲前選郎王嘉賓之斥,得爲近日謝瑜之罷,幸矣。”疏入,帝怒,除輿齡名,伯亨等俱調外。(《與齡傳》。 )
屠楷歷文選郎中,凡職官繁簡,人才賢不肖,鹹書之於冊,以高下其任。先節行,後才藝,抑奔競,獎廉能。每注選,權勢請託,抗論不從。侍郎霍韜見其自任,始不能平,久而信且服之。及出部,遺以所服,寓傳衣之意。侍郎張邦奇署部事。楷久任當遷,邦奇奏留之,曰:“四十年來,無此文選”雲。(《續通典》。 )
四十二年,嚴訥改吏部尚書,調禮部郎中陸光祖爲驗封郎中,改考功。王崇古、張瀚、方逢時、王一鶚掛物議,光祖力雪之。既而改文選,益務汲引人才,登進耆碩幾盡。又破格擢廉能吏王化、江東、邵元善、張澤、李珙、郭文通、蔡琮、陳永、謝侃,或由鄉舉貢士,或起自書吏。由是下僚競勸。帝亦推心任之,故光祖得行其志。(《光祖傳》。 )
萬曆元年。成國公朱希忠卒,其弟錦衣都督希孝援張懋例,乞贈王。大學士張居正主之。驗封郎中陳有年持不可,草奏言:“令典:功臣歿,公贈王,侯贈公。子孫襲者,生死止本爵、懋贈王,廷議不可。即希忠父輔亦言之。後競贈。非制。且希忠無勳伐,豈當濫寵?”左侍郎劉光濟署部事,受指居正,爲刪易其橐。有年力爭,竟以原奏上。居正不懌,有年即日謝病去。十二年,起稽勳郎中,歷考功、文選,謝絕請寄。除目下,中外皆服。(有年傳》。 )
考功員外郎袁宏道立歲終考察羣吏法,言:“外官三歲一察,京官六歲,武官五歲。此曹安得獨免?”報可。遂爲定製。(《本傳》。 )
文選郎顧憲成等以會推閣臣事被斥。給事中逯中立上言:“兩年以來,銓臣相繼屏斥。尚書孫釒龍去矣。陳有年杜門求罷矣,文選一署,空曹逐者至再三,而憲成又繼之。臣恐今而後,非如王國光、楊巍,則不能一日爲冢宰。非如徐一賈、謝廷榮、劉希孟,則不能一日爲選郎。藏否混淆,舉錯倒置。使黜陟重典,寄之權門。用舍斥罰,視一時喜怒。公議壅關,煩言滋起。此人才消長之機,理道廢興之漸,不可不深察也。”(《逯中立傳》。 )
趙南星爲文選員外郎,疏陳天下四大害。旋以病歸。再起,歷考功郎中。二十一年,大計京官。輿尚書孫釒龍秉公澄汰。首黜所親都給事中王三餘,及釒龍甥文選員外郎呂允昌。他附麗政府及大學士趙志皋弟,皆不免。政府大不堪。給事中劉道隆因劾吏部議留拾遺庶僚非法?得旨,南星貶三秩。(《南星傳》。 )
崇禎十五年,文選缺郎中。儀制郎中吳昌時欲得之。首輔周延儒力薦於帝,且以屬吏部尚書,鄭三俊。他輔臣及言官亦多稱其賢。三俊遂請調補。以他部調選郎,前此未有也。言路大譁,謂昌時紊制弄權,並詆三俊。三俊乞休。(《三俊傳》。 )
◎南京吏部
南京六部,尚書一人,右侍郎一人,各司員數較北部略減。政權不屬,執事高簡,爲人臣養望之地,非古之行尚書省也。(《通典》。 )凡南京官六年考察,考功掌之,不由北吏部。(《職官志》。 )
景泰初,南京吏部尚書魏驥以請老至京師。大學士陳循,驥門生也,請間,曰:“公雖位冢宰,然未嘗立朝。願少待,事在循。”驥正色曰:“君爲輔臣,當爲天下進賢才,不得私一座主。”竟致仕去。(《魏驥傳》。 )
嘉靖六年,先是大計京官,南京六科無黜者。桂萼因言:吏部尚書朱希周畏勢曲庇。希周言:“南京六科止七人,實無可去者。臣以言路私之,固不可。如避言路嫌,誅責之,尤不可。且使舉曹皆賢,必去一二人示公;設舉曹皆不肖,亦但去一二人塞責乎?”因力稱疾乞休。許之。(《朱希周傳》。 )
隆慶初,吳嶽爲南京史部尚書,抑浮薄,杜僥倖。南都紳憚之。(《吳嶽傳》。 )
萬曆三年二月,諭吏部:“南京職務清簡,官不必備,先朝有一人兼掌六部者。自後南京員缺,非緊要者,不必一一推補。”(《三編》。 )
◎戶部尚書侍郎
洪武元年八月,置戶部,以楊思義爲尚書,劉誠、杭琪爲侍郎。(《山集》。 )大亂之後,人多廢業。思義請令民間多植桑麻,四年始徵其稅。不種桑者輸絹,不種麻者輸布。如周官里布法。又奉詔設立豫備倉。諸善政皆其所經畫者。(《思義傳》。 )
三年三月,以滕德懋爲戶部尚書。德懋長於奏疏,一時招徠詔諭之文,多出其手。始自外任召拜兵部尚書,尋改戶部。(《夢餘錄》。 )
十五年八月丁酉,以秀才曾泰爲戶部尚書。 十八年八月丁亥,以翰林院檢討茹太素爲戶部尚書。十二月癸卯,以庶吉士楊靖爲戶部侍郎。(已上《昭代典則》。 ) 二十六年,令江西、浙江、蘇、松人毋得任戶部。(《職官志》。 ) 鬱新由戶部郎中遷本部侍郎。帝問天下戶口、田賦,地理險易。應答無遺。帝稱其才。尋進尚書。時親王歲祿米五萬石,新定議減五之四,並定郡王以下祿有差。又以邊餉不繼,定召商開中法;令商輸粟塞下,按引支鹽。邊儲以足。(《鬱新傳》。 ) 三十一年六月,以戶部主事夏原吉爲本部侍郎。(《大政記》。 ) 永樂時,原吉進尚書,首請裁亢食,平賦役,嚴鹽法、鈔法之禁,清倉場,廣屯種,以給邊蘇民,且便商賈。皆報可。是時兵革初定,論靖難功臣封賞,分封諸藩,增設武衛百司。已又發卒八十萬。問罪安南;中官造鉅艦。通海外儲國;大起北都宮闕。供億轉輸以鉅萬萬計,皆取給戶曹。原吉悉心計應之,國用不絀。(《夏原吉傳》。 ) 景泰四年,戶部尚書張鳳以災傷蠲賦多,奏言:“國初,天下八百四十九萬餘頃。今數既減半,加以水旱停徵,國用何以取給?京畿及河南、山東無額田,甲方墾闢,乙即訐其漏賦。請準輕則徵租。不惟永絕爭端,亦且少助軍國。”報可。(《張鳳傳》。 ) 天順四年,戶部缺尚書。李賢舉年富,左右巧阻之。上曰:“戶部非富不可。人多不喜富,此富所以爲賢也。”恃召任之。(《年富傳》。 ) 成化二十一年,李敏拜戶部尚書。先是,敏巡撫大同,見山東、河南轉餉至者,道遠耗費,乃會計歲支外,悉令輸銀。民輕齎易達,而將士得以其贏治軍裝,交便之。至是,並請畿輔、山西、陝西州縣歲輸糧各邊者,每糧一石徽銀一兩,以十九輸邊,依時值折軍餉,有餘則召糴,以備軍興。帝從之。自是北方二稅皆折銀,由敏始也。(《李敏傳》。 ) 弘治九年,周經代葉淇爲戶部尚書。時孝宗寬仁,而戶部尤奸蠹所萃。挾勢行私者不可勝紀。少不如意,讒毀隨之。經悉按祖宗成憲,無所顧。寬逋緩徵,裁節亢濫。四方告災,必覆奏蠲除。每委官監稅,課入多者與下考。苛切之風稍衰。(《周經傳》。 ) 十五年,戶部尚書侶鍾上天下會計之數。言:“常入之賦以蠲免漸減,常出之資以請乞漸增,入不足當出,正統以前,軍國費省,小民輸正賦而已。自景泰至今,用度日廣。額外科率:河南、山東邊餉,浙江、雲南、廣東雜辦,皆昔所無。民已重困,無可復增。往時四方豐登,邊境無調發,州縣無流移。今太倉無儲,內帑殫絀,而亢食亢費,日加於前。願陛下惕然省憂,力加損節。且敕廷臣,共求所以足用之術。”帝命下羣臣議。(《侶鍾傳》。 ) 正德元年,戶部尚書韓文奏:“祖宗之朝,財賦有定製,費出亦有常經。如:天下歲辦京庫銀兩共一百四十九萬,歲用僅該九十餘萬。漕運糧斛共三百七十萬石,歲支僅該三百餘萬。其他光祿寺廚役、內府顏料等項,大率類此。所謂以十之七爲經費,而儲其三,以備兵荒支用者也。近年以來,官兵吏匠,亢食日增。水旱災傷,逋負日甚。加以土木迭興,齋醮繼起。勳戚貴近,賞齎不貲。宴樂遊賞,費出無算。若不急爲裁節,年復一年,噬臍何及?合無敕令戶部,約祖宗以來歲賦之數,查正統以前歲用之則,酌爲中制,永示遵守。”(《名臣奏議》。 ) 嘉靖時,尚書缺出。廷臣上言:“司徒乃國計大臣,總領財賦,得人實難。惟梁材操心廉直,終始不渝,且綜理既媧,出納有執,實人才之望。”帝乃用之。(《續通典》。 ) 隆慶元年四月,戶部尚書葛守禮奏言:“畿輔、山東流移日衆,以有司變法亂常,起科太重,徵派不均。且河南、北,山東、西,土地磽瘠。正供尚不能給,復重之徭役。工匠及富商、大賈皆以無田免役,而農夫獨受其困。此所謂舛也。乞正田賦之規,罷科差之法。”五月,奏定國計簿式,頒行天下。自嘉靖三十六年以後,完欠、起解、追徽之數,及貧民不能輸納,備錄簿中。自府、州、縣達佈政,送戶部稽考,以清隱漏、那移、侵欺之弊。又以戶部專理財賦,必周知天下倉庫盈虛,然後可節慎調劑。祖宗時,令天下歲以文冊報部。乃請遣御史分行天下董其事。(《守禮傳》。 ) 馬森爲戶部尚書。時登極詔書,蠲天下田租半。太倉歲入少,不能副經費,而京、通二倉積貯無幾。森釒句校A3剔,條行十餘事。又列上錢出入之數,勸帝節儉。帝嘗命中官崔敏發戶部銀六萬,市黃金。森持不可,且言:“故事:御札皆由內閣下,無司禮徑傳者。”事乃止。既又命購珠寶,森亦力爭。不聽。(《馬森傳》。 ) 三年,詔取太倉銀三十萬兩。戶部尚書劉體乾言:“太倉銀所存三百七十萬兩耳。而九邊年例二百七十六萬有奇,在京軍糧商價百有餘萬。薊州、大同諸鎮例外奏乞,不與焉。若復取以上供,經費安辦?”帝不聽。體乾復奏:“今國計絀乏,大小臣工所共知。即存庫之數,乃近遣御史所摻括。明歲則無策矣。今盡以供無益費,萬一變起倉卒,如國計何?”時內供已多,數下部取太倉銀,又趣市珍珠、黃綠玉諸物。體乾清勁有執,每疏爭。積忤帝意,奪官。(《劉體乾傳》。 ) 萬曆六年,張學顏爲戶部尚書。時張居正當國,以學顏精心計,深倚任之。自正、嘉慮耗後,至萬曆十年間,最稱富庶,學顏輿有力焉。(《張學顏傳》。 ) 十八年,石星代宋爲戶部。嘗與曰:“某郡有奇羨,可濟國需。”曰:“朝廷錢,寧蓄久不用,勿使A8括無餘。主上知物力充羨,則侈心生矣。”星憮然。有郎言:“漕糧宜改折。”曰:“太倉之粟,寧紅腐不可匱絀。一旦不繼,何可措手?”(《宋傳》。 ) 天啓元年,南京戶部尚書汪應蛟改北部。東西方用兵,驟加賦數百萬。應蛟在道馳疏言:“漠高帝稱蕭何之功曰:‘鎮國家,撫百姓,給饋餉不絕,吾不如蕭何。’夫給饋餉而先以撫百姓,故能興漢滅楚,如指諸掌也。今國家多難,經費不支,勢不得緩催科。然弗愛養民力,而徒竭其脂膏。財殫民窮,變亂必起。安得不豫爲計?”因列上愛養十八事。帝嘉納焉。(《應蛟傳》。 ) 崇禎十六年五月,拜倪元璐戶部尚書。祖制:浙人不得官戶部。元璐辭,不許。(《元璐傳》。 )
◎戶部十三司
洪武元年,設戶部郎中、員外、主事。六年,分五科:一科,二科,三科,四科,總科。八年,每科設郎中、員外郎各二人,主事五人。十三年,分四屬部:總部,度支部,金部,倉部。二十二年,改總部爲民部。二十三年,又分四部爲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每部仍分民、度、金、倉四科。二十九年,改十二部爲十二清吏司。各郎中一人,員外郎一人,主事二人。建文中,仍爲四司。成祖復舊制。永樂元年,改北平司爲北京司。十八年,革北京司,設雲南、貴州、交址三清吏司。宣德十年,革交址司,定爲十三司。(《職官志》。 ) 宣德時,戶部員外郎羅通出理宣府軍餉,奏言:“朝議儲餉開平。令每軍運一石,又當以騎士護行,計所費率二石七鬥,而致一石。今軍米多,願輸米易鹽。請捐舊例五分之二,則人自樂輸。餉足而民不疲。”帝可之。(《羅通傳》。 ) 正統中,戶部主事陳俊督天津諸衛軍採草,奏減新增額三十五萬束。豪猾侵蘇松改折銀七十餘萬兩。俊往督,不數月畢輸。筒書金濂以爲能,俾典諸曹章奏。(《陳俊傳》。 ) 正德十年,戶部主事戴冠言:“古人理財,務去亢食。近京師勢要家,子弟僮奴,苟竊爵賞。錦衣官屬,數至萬餘。次者系籍勇士,投充監局匠役,不可勝紀。皆國家蠹也。歲漕四百萬,宿有贏餘。近絀水旱,所入不及前,而歲支反過之。此輩耗三之一。陛下何忍以赤子膏血養無用之蠹乎?天子藏富天下,務鳩聚爲帑藏,是匹夫商賈計也。逆瑾既敗,所籍財產不歸有司,而貯之豹房,遂創新庫。夫供御之物,內有監司,外有部司,此庫何所用之?”疏入,帝怒,貶驛丞。(《戴冠傳》。 ) 正德末,戶部郎中楊淮始監京倉,革胥徒積弊殆盡。繼監淮、通二倉,罷中官茶果之供,除囤茶及額外席草費。最後監內庫,奄人例有供饋,淮悉絕之。(《楊淮傳》。 ) 戶部十三司,自弘治來,以公署隘,惟郎中一人治事。員外郎、主事止除官日一赴而已。郎中力不給,則委之吏胥,弊益滋。萬曆時,戶部尚書王國光盡令人署,職業得修舉。天下錢穀散隸諸司,國光請歸併責成,畿輔府、州、縣歸福建司,南畿歸四川司,鹽課歸山東司,關稅歸貴州司,淮、徐、臨、德諸倉歸雲南司,駐馬象房及二十四馬房歸廣西司。遂爲定製。(《國光傳》。 ) 鹿善繼爲戶部主事。時,遼東缺餉,請帑疏皆不報。會廣東解金花銀至,善繼謂尚書李汝華曰:“每歲廣東解金花銀兩進大內,此近例也。頃,督部有扣留之議。此時仍進大內,則部議終成畫餅。欲徑解太倉,則俞旨艱如拔山。莫若題留爲便。考會典,金花銀解內府始於正統元年,歲以百萬爲額。嘉靖三十三年,題準:三宮子粒及各處京運,不拘金花銀折等項,應解內府者,一併催解貯庫。悉備各邊應用,不許別項那借。是備外府專用,而內府原不得旁分也。今邊烽告急,軍糈乏用,即舉金花全數一旦復還太倉,亦率由祖制,非奪大內所有而益外府也。”汝華如議請。上怒,奪善繼俸一年。(《春明夢餘錄》。 )
◎司農司
吳元年七月辛丑,置,以楊思義爲卿。洪武元年,罷。三年五月,復置,開治所於河南。四年三月,又罷。悉以其所掌歸戶部。(《職官志》,《楊思義傳》。 )
◎總督倉場
永樂中,置京倉及通州諸倉,以戶部司員經理之。宣德五年,始命李昶爲戶部尚書,專督其事,遂爲定製。以後或尚書,或侍郎,俱不治部事,專理糧儲。(《職官志》。 ) 嘉靖三十八年七月庚午,始令倉場侍郎兩月具報太倉出納之數以聞。從巡視給事中之議也。(《通錄》。 ) 萬曆二年,另撥戶部主事一人陪庫,每日偕管庫主事收放銀兩。季終更替。九年,裁革。命本部侍郎分理之。十一年,復設。(《職官志》。 ) 七年,倉場尚書汪宗伊疏:“永樂二十一年,每歲漕糧,以兩運京倉,一運通倉。往因通惠河未疏,通倉糧多於京倉,故嘉靖四年議放五年糧,京倉六個月,遞倉六個月。自疏通之後,京倉積倍於通倉,反以四月、十月改折色。是京倉收二分,而僅放四月;通倉收一分,乃放六月。今京倉隆慶五年分糧,已及九年,漸多爛。且以京、通倉粳米計之,京倉放十一年而有餘,通倉放四年而不足。合查照原收之糧額,定支放之月分。每年坐放京倉二分,通倉一分,兩月折色,歲以爲常。”尚書張學顏議得:“四月、十月系開倉之日,赴倉關支,有誤隨行。且軍士支糧,在京倉甚近且易,在通倉爲遠且難。查得通倉應於本色六月、十一月俱改坐京倉。四月、十月仍給折色。是在京倉放米六個月,通倉放米四個月。似爲多寡適均。如遇米貴,則折色又當停止,而京倉糧米復當多放,臨時酌行題請。”(《春明夢餘錄》。 ) 崇禎中、倉場侍郎南居益疏:“漕糧每年以四百萬爲額。除永折邊糧計七十八萬二千四百四十餘石外,實入京、通者,額該三百二十一萬七千五百五十餘石。即地方被災折免,祖制,仍當令於附近郡邑撥補足數,原不容折銀虧額。祖宗朝,鄭重倉糈如此。查神祖初年,京、通之貯,尚計米一千五百二十餘萬。於時,每年支放止該一百九十餘萬。今自關、鮮借留,地方截折,每年實入京、通者不過二百餘萬石。而軍兵增設,各役冒破,每年實支米反三百二十餘萬石,方足歲額。今計京、通二倉實在米止二百餘萬,不過兩年配搭,便罄盡而無餘。根本重地,萬一有意外之變,何以御之?此時惟有嚴核虛冒。而各衙門創或艦設,或增添,但就萬曆問迄今,每年已多支米五十萬二千六百餘石。今後各衙門當嚴加稽察,自行清汰一切。追還錢糧仍當還太倉,以湊本折支放之用。庶糜耗漸清,而倉庚自充矣。”(同上。 )
◎督餉詩郎(督理錢法附 ) 萬曆四十七年二月,恃設戶部侍郎一人,出督遼餉,駐天津,以李長庚爲之。長庚奏行:造淮船,通津路,議牛車,酌海道,截幫運,議錢法,設按臣,開事例,嚴海防九事。又請留金花行改折借稅課。言:“臣考會計錄,每歲本色、折色通計千四百六十一萬有奇。入內府者,六百餘萬。入太倉者,自本色外,折色四百餘萬。內府六百萬,自金花籽粒外,皆絲、棉、布、帛、蠟、茶、顏料之類,歲久皆朽敗。若改折一年 無損於上,有益於下 他若陝西羊絨,江浙織造,亦當稍停一年,濟軍國急。”不從。(《長庚傳》。 ) 崇禎間,督遼餉、寇餉、宣大餉,增設侍郎三四人。(《職官志》。 ) 天啓五年,增設督理錢法侍郎。
◎南京戶郡 萬曆十七年,張孟男爲南京戶部尚書。時留都儲峙耗竭,孟男受事,粟僅支二年;不再歲,遂有七年之蓄。水衡修倉,發公羨二千金助之。或謂奈何耘人田?孟男曰:“公家事乃畫區畔耶?“後五上章乞歸,不許。時礦稅患日劇,孟男草疏數千言,言:“臣備員地官,所徵天下租稅,皆鬻男市女、睃骨割肉之餘也。臣以催科爲職。臣得其職,而民病矣。聚財以病民,虐民以搖國。有臣如此,安所用之?臣不勝哀鳴,爲陛下祀人憂耳!(《孟男傳》。 ) 衛承芳拜南京戶部尚書。福王乞蘆洲,自江都抵太平,南北千餘里,自遺內官徵課。承芳抗疏爭,卒不從。(同上。 )
◎督理糧儲 南京糧儲,舊督以都御史。正統十二年冬。命戶部侍郎張鳳兼理,廉謹善執法,號“板張”(《張鳳傳》。 ) 天順二年,南京督理糧儲缺官。帝問李賢。大臣中誰曾居此職者?賢以軒︼對,且稱其廉。帝乃命以左都御史往。(《軒︼傳》。 ) 南京糧儲,自成化後皆以都御史傾之。至嘉靖二十六年,始命戶部兼理。三十九年,振武營軍亂,言者請復舊制。(《王廷傳》。 )三月丁巳,遂以都御史章煥督理糧儲。(《大政記》。 ) 隆慶四年三月,裁革總督南京糧儲都御史,以其事屬之南京戶部侍郎,仍設巡倉御史一員佐之。(王圻《通考》。 ) 崇禎三年,擢呂維祺南京戶部右侍郎,總督糧儲。設會計簿,鉤考隱沒侵欺及積逋不輸各數十百萬。大者彈奏,小者捕治,立法嚴督,屯課倉庾漸充。條上六議,帝稱善,即行之。(《呂維祺傳》。 )
◎禮部尚書侍郎
洪武元年八月,置禮部,以錢用壬爲尚書。世家寶爲侍郎。(《昭代典則》。 )用壬先官御史臺經歷,佐陶安定郊廟社稷諾儀。至是,授爲禮官,凡禮儀、祭祀、宴享、貢舉諸政,皆專屬之 又詔輿儒臣議定乘輿以下冠服諸式,時儒生多習古義,而用壬考證尤爲詳確。(《錢用壬傳》。 ) 十月,以崔亮爲禮部尚書。亮初爲禮曹主事,即位、大祀諸禮,皆其所條畫。及爲尚書,一切禮制用壬先所議行者,亮昔援引故實,以定其。考證詳確,尤腧於用壬。(《崔亮傳》。 ) 三年七月,陶凱爲禮部尚書,定軍禮及品官墳塋之制。(同上。 )十三正月,以北平副使劉崧爲禮部侍郎。(《昭代典則》。 )十四年十月,以禮部郎中高信爲本部試尚書。(同上。 ) 十五年二月,劉仲質拜禮部尚書。命與儒臣定釋典禮,頒行天下學校。又立學規十二條,合欽定九條,頒賜師生。(《崔亮傳》。 )十一月,以御史任昂爲禮部尚書。奏定天下歲貢士從翰林院考噪。以爲常。十六年,命科舉與薦舉並行。昂條上科場條式,視前加詳。取士制始定。明年。命以鄉飲酒禮頒天下,復令制大成樂器分頒學宮。(《任昂傳》。 ) 三十年八月,以義門鄭沂爲禮部尚書。(《大政記》。 )成祖即位,升禮部員外郎宋禮爲本部右侍郎。(《宋禮傳》。 ) 正統初,禮部侍郎章敞纂洪武以來條格,使諸司參酌,吏無能爲奸。(《章敞傳》。 ) 成化二年,帝從李賓言,令南畿及浙江、江西、福建諸生,納米濟荒,得入監。禮部尚書姚夔奏罷之。(《姚夔傳》。 ) 慈懿太后崩,中旨議別葬,閣臣持不可,下廷議。夔言:“太后配先帝二十餘年,合葬升,典禮具在。一有不慎,違先帝心,損母后之德。他日有據禮議改者,如陛下孝德何?”疏三上,又率羣臣伏文華門哭諫。帝爲固請周太后,如禮。(同上。 ) 弘治十七年正月,以道士崔志端爲禮部尚書。志端,李廣之黨,成化中傳奉,歷官太常卿,至是驟擢尚書。書官以志端羽流,不宜清秩,抗疏力爭。上曰:“先朝有之。既擢用矣信。”不聽。(《明紀》。 ) 正德六年,傅圭爲禮部尚書。禮部事視他部爲簡,自數有執爭,章奏遂多。帝好佛,自稱“大慶法王”,番僧乞田百頃爲法王下院。中旨下部,稱“大慶法王”,輿“聖旨”並。圭佯不知,執奏:“孰爲氣‘大曆法王’?敢輿至聳並書,大不敬。”詔勿問,田亦竟止。(《傅圭傳》。 ) 八年,劉春爲禮部尚書。宗藩請封、請婚,及文武大臣祭、葬、贈詮,多所裁正。帝崇信西僧,有綽吉我些兒者,出入豹房,封“大德法王”。遺其徒二人遠烏思藏,請給國師誥命,如“大乘法王”例,歲時入貢,且得齋茶以行。春持不可。帝命再議。春執奏曰:“烏思藏遠在西方,性極頑獷。雖設四王撫化,其來貢必有節制,使不爲邊患。若許其齋茶,給之誥敕,萬一假上旨以誘羌人,妄有請乞。不從,失異俗心;從之,則滋害。”奏上,罷齋茶,卒與誥命。(《劉春傳》。 ) 十年,毛紀拜禮部尚書。烏思藏入貢,其使言:“有活佛,能前知禍福。”帝遺中官劉允迎之,芻糧舟車費以百萬計。紀等上言:“自京師至烏思藏二萬餘里,公私煩費,不可勝言。且自四川雅州出境,過長河,西行數月而後至,無有郵驛村市,一切資費,取辦四川。四川連歲用兵,流賊甫平,蠻寇復起,困竭之餘,重加此累,恐生意外變。”(《毛紀傳》。 ) 世宗郎位,詔議粗獻王典禮。禮部尚書毛澄據定陶、濮安故事,議“考”孝宗。帝不從,再四疏辨。帝嘗遺中官諭意,至長跪稽首。澄駭愕,急扶之起。其人曰:“上意也。上言:‘人孰無父母?奈何使我不獲伸!’必祈公易議。”因出囊金畀澄。澄奮然曰:“老臣訁孛耄,不能隳典禮。獨有一去不輿議已耳。”抗疏引疾,至五六上。乃許之。(《毛成傳》。 ) 八年十二月,刑部侍郎徐學謨擢禮部尚書。自私治後,禮部長非翰林不授。惟席書以言大禮故,由他曹遷;萬士和不由翰林,然先歷其部侍郎。學謨張居正厚,徑拜尚書。廷臣無敢言者。(《鄒元標傳》。 )
◎禮部四司
洪武元年,設禮部郎中、員外、主事。六年,分四屬部:總部,祠部,膳部,主客部。十三年,定:每屬部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一人。二十二年,改總部爲儀部。二十九年,改爲儀制、福祭、精膳、主客四清吏司。(《職官志》。 ) 二年,常遇春薨,高麗遣使來祭。禮部主事曾魯索其文視之,外襲金龍典帕,文不暑洪武年號。魯讓曰:“龍帕,誤耳。納貢稱藩而不奉正朔,於義何居?”使者謝過,即令易去。(《曾魯傳》。 ) 張籌初由翰林應奉,改禮部主事,奉詔與尚書陶凱編集自漢、唐以來藩王事蹟,爲《昭鑑錄》。洪武九年,由員外郎進尚書,與學士實濂定諸王妃喪服之制。(《張籌傳》。 ) 成化時,雲南缺提學官。部議屬禮部主事宋端儀。吏先期泄之。端儀曰:“啓事未登,已喧衆口。人其謂我幹乞乎?”力辭之。已,進主客員外郎。貢使以贄見;悉卻不納。(《宋端儀傳》。 ) 弘治五年二月,增設主客司主事一人,提督會同館。(《職官志》。 ) 正德中,張潔遷禮部主事,監督會同館。尚書王瓊與都御史彭澤有隙,以澤遣使土魯番許金幣贖哈密城印爲澤罪,嗾番人在館者暴澤過惡,誘潔爲署牒,且曰:“澤所爲,南宋覆轍也。事成,當顯擢。”潔力拒曰:“王公誤矣。澤與土魯番檄具在,豈宋和戎比?昔范仲淹亦嘗致書元昊,寧獨澤也?”不肯署。(《張潔傳》。 ) 故事:郡王絕,近支得以本爵理府事,不得繼封。交城、懷仁,襄垣近支;絕,以繼封請。儀制郎中葛守持之堅。會以疾在告,三邸人乘間行賂,遂得請。旗校訁其事以聞,所籍記賂遺十餘萬,獨無守禮名。帝由是知守禮廉。(《葛守禮傳》。 ) 嘉靖十年,禮部主事田汝成言:“陛下以青宮久虛,祈天建醮,復普放生之仁。凡羈蹄鎩羽,禁在上林者,鹹獲縱釋。顧使囹圄之徒,久纏徽糹墨,衣冠之侶,流竄窮荒,父子長離,魂魄永喪。此獨非陛下之赤子乎?望大廣皇仁,悉加寬宥。”(《田汝成傳》。 )
◎南京禮部
嘉靖二年,南京禮部右侍郎劉瑞偕同官僚上六事,且言:“齋醮無益且妨政。織造多費且病民。”帝納用之。(《劉瑞傳》。 ) 萬曆十九年,南京禮部主事湯顯祖言:“陛下以星變,嚴責言官欺蔽。言官豈盡不肖?蓋陛下威福之柄,潛爲輔臣所移,故言官向背之情,亦爲轉移。御史丁此呂首發科場欺蔽,申時行屬楊巍劾去之。御史萬國欽極論封疆欺蔽,時行諷同官許國遠謫之。一言相侵,無不出之於外,於是無恥之徒,但知自結於執歐,所得爵祿,直以爲執政輿之。縱他日不保身名,而今日固巳富貴矣。給事中楊文舉奉詔理荒政,徵賄鉅萬,抵杭,日宴西湖,鬻獄市薦以漁厚利。輔臣乃及其報命,擢首諫垣。給事中胡汝寧攻擊饒仲,不過權門鷹犬。以其私人,猥見任用。夫陛下方責言官欺蔽,而輔臣欺蔽自如。前十年之政,張居正剛而多欲,以羣私人囂然壞之。後十年之政,時行柔而多欲,以羣私人靡然壞之。甚可惜也。乞立斥文舉、汝寧,誡諭輔臣省愆悔過。”帝怒,謫徐聞典史。(《顯祖傳》。 )
卷三十二 職官四
◎兵部尚書侍郎
洪武元年,置兵部,以陳亮爲尚書,朱珍爲侍郎。(《昭代典則》。 )十五年,增試侍郎一人。(《職官志》。 )
二十二年,沈氵晉進兵部尚書。時廣西都司建譙樓,青州衛造軍器,皆擅科民財,氵晉請:“凡都司衛所營作,必都督府奏準,官給物料,毋擅役民。違者,治罪。仍禁武臣預民事,”時干戈甫息,武臣暴橫,數捍文法。至是始戢,潛力也。(《沈氵晉傳》 )
二十八年,齊泰以兵部郎中擢左侍郎。太祖嘗問邊將姓名,泰歷數無遺。又問諸圖籍,出袖中手冊以進,簡要詳密。太祖奇之。(《齊泰傳》。 )建文三年十二月,升武選司郎中古樸爲兵部侍郎。
成祖初,升兵部郎中方賓爲本部侍郎。(已上《大政記》。 )
正統十四年,英宗北狩。成阝王監國,進于謙爲兵部尚書。謙請:“飭諸邊守臣協力防遏,京營兵械且盡,宜急分道募民兵,令工繕器甲,修戰具。分兵九門,列營郭外。附郭居民皆徒入內。文臣如軒︼者宜用爲巡撫。武臣如石亨、楊洪、柳溥者宜用爲將帥。至軍旅之事,臣身當之。不效,則治臣罪。”王深納焉。(《于謙傳》。 )
景泰時,墳設尚書一人,協理部事。天順初,罷。(《職官志》。 )
成化十三年,餘子俊爲兵部尚書,奏申明條例十事,又列上軍功賞格。由是中外有所遵守。(《餘子俊傳》。 )
弘治二年,馬文升爲兵部尚書。承平既久,兵政廢弛。西北部落時伺塞下。文升嚴核諸將校,黜貪懦者三十餘人。吏部尚書屠氵廉罷,廷推文升。御史魏英等言:“兵部非文升不可。”乃命倪嶽代氵廉,而加文升少傅,以慰之。(《馬文升傳》。 )
十二年,工守仁疏言:“兵部自尚書以下,其兩侍郎使之每歲更迭巡邊。於科道部屬之內,擇其通變特達者二三人以從。使之得以周知道里之遠近,邊關之要害,敵情之虛實,事勢之緩急,無不深諳熟悉於平日。一旦有急,所以遙度而往蒞之者,不慮無其人矣。”(《明臣奏議》。 )
十五年,劉大夏爲兵部尚書,請:凡事非祖宗舊制而害軍民者,悉條上釐革。十七年,復陳兵政十害。帝欲宿兵近地爲左右輔。大夏言:“保定設都司,統五衛,祖宗意當亦如此。請遣還操軍萬人爲西衛,納京東兵密雲、薊州爲東衛。”帝報可。中官監京營者恚失兵,揭飛語宮門。帝以示大夏曰:“宮門,豈外人能至?必此曹不利失兵耳。”由是間不得行。(《劉大夏傳》。 )
正德三年五月,增兵部侍郎一員,以左右侍郎差出防邊治船。(《大政記》。 )
十一年,王瓊爲兵部尚書。帝時遠遊塞外,經歲不還。近畿盜竊發。瓊請於河間設總兵一人,大名、武定各設兵備副使一人,責以平賊;而檄順天、保定兩巡撫嚴要害爲外防,集遼東、延綏士馬於行在,以護車駕。中外恃以無恐。瓊用王守仁撫南贛,假便宜提督軍務。比宸濠反,書聞,舉朝惴惴。瓊曰:“諸君勿憂。吾用王伯安贛州,正爲今日。賊旦夕禽耳!”未幾,果如其言。(《王瓊傳》。 )
世宗即位,起彭澤爲兵部尚書。部事積壞久,澤核功罪,杜幹請,兵政一新。又請:敕九邊守臣,策防禦方略,毋畫境自保;鎮巡居中調度,毋相牽制。諸邊各以農隙,築牆、浚濠、修墩臺、飭屯堡,爲經久計。內地盜甫息,敕守臣練卒伍,立保甲,懲匿盜不舉者。且撫西南諾苗蠻,申海禁,汰京軍老弱。帝鹹嘉納。詔遣中官楊金、鄭斌、安川更代鎮守,複合張弼、劉瑤守涼州、居庸。澤持不可,罷弗遣。四川巡撫胡世寧劾分守中官趙欽,澤因請盡罷諸鎮守。時雖不從,其後鎮守竟罷。(《彭澤傳》。 )
嘉靖二十一年,毛伯溫爲兵部尚書。會廷臣議,上防邊二十四事,軍令一新。言官建議,請覈實新軍、京軍及內府力士匠役,以裕國儲。伯溫因上亢濫當革者二十餘條。凡錦衣、騰驤諸衛,御馬、內官、尚膳諸監,素爲中貴盤踞者,盡在革中。帝稱善,立命清汰。宿弊盡釐。(《毛伯溫傳》。 )
隆慶四年,大學士高拱請增置兵部侍郎一員,以儲總督之選。由侍郎而總督,由總督而本兵,中外更番,邊材自裕。(《高拱傳》。 )
萬曆十一年,張學顏爲兵部尚書。時方興內操,選內豎二千人,雜廝養訓練,發太僕寺馬三千給之。學顏執不與馬,又請停內操,皆不聽。其年秋,車駕自山陵還。學顏上疏曰:“皇上恭奉聖母,扶輦前驅,拜祀陵園,考卜壽域。六軍將士十餘萬,部伍齊肅。惟內操隨駕軍士,進止自恣。前至涼水河,喧爭無紀律,奔逸衝突,上動天顏。今車駕巳還,猶未解散。謹遵舊制:‘營軍隨駕郊祀,始受甲於內庫,事畢,即還宮中。惟長隨內侍許佩弓矢。’又律:‘不繫宿衛軍士;持寸刃入宮殿門者,絞;入皇城門者,戍邊衛。’祖宗防微弭亂之意,甚深且遠。今皇城內,披甲、乘馬、持鋒刃,科道不得糾巡,臣部不得檢閱。又招集廝養僕隸,出入禁苑。萬一驟起邪心,朋謀倡亂。譁於內,則外臣不敢入。譁於夜,則外兵不及知。譁於都城白晝,則曰天子親兵也。驅之莫肯散,捕之不敢攖。正德中,西城練兵之事,可鑑也。”疏入,賈不能用。(《張學顏傳》。 )
萬曆之末,以兵事亟,復增設二侍郎,以祁伯裕、王在晉任之,而召張鶴鳴爲左侍郎。鶴鳴等並臥家園不赴。及遼陽破,右侍郎張經世督援師出關,部中遂無侍郎。帝乃剋期命兵部馬上督催,鶴鳴等始履任。(《鶴鳴傳》。 )
崇禎十三年正月,召陳新甲爲兵部尚書。自弘治初,賈俊後,乙榜無至尚書者。兵事方亟,諸大臣避中樞,故新甲得爲之。(《陳新甲傳》。 )
十五年,給事中李清疏:“外之邊才,散於推官等官;內之邊才,散於京卿等衙門;而總以兵部爲聚藪。誠於推知內A3樞曹,或因捍虜禦寇修城練兵著有成效者,擢之;使樞曹數十員果富於儲,是邊方兵備之才,於此一大聚矣。又於京卿內覓佐樞,或從見任、或從廢棄、或從內遷之藩臬郡守確有強幹者,拔之;使侍郎數員鹹精於兵,是邊方督撫之才,於此一大聚矣。蓋兵部真邊才之專門,而京卿則備邊才之一途也。乞敕吏、兵二部,合志殫慮,以聚才樞部,使天下才智之士,鼓舞奔走於斯。遇有邊方督撫及兵備員缺,無慮乏才補用。欲實收邊才之效,不若力行先臣高拱之言爲善也。(《春明夢餘錄》。 )
◎兵部四司
洪武元年,設兵部郎中、員外、主事。六年,分屬部三:總部,駕部,職方部。十三年,增庫部。二十二年,改總部爲司馬部。二十九年,改爲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司。設郎中一人,員外郎一人,主事二人。(《職官志》。 )
弘治中,陳愷爲武選司主事,歷升郎中。武選繁劇,怨叢、勢軋。愷一意奉公,私謁不行,一時武選稱得人。本部長官舉薦,謂愷可勝方岳之任。(《通典》。 )
劉大夏調職方郎中,明習兵事,所奏覆昔當上意。尚書倚之如左右手。汪直好邊功,以安南黎灝敗於老撾,欲乘間取之;言於帝,索永樂間討安南故牘。大夏弗予,密告尚書餘子俊曰:“兵釁一開,西南立糜爛矣。”事得寢。(《劉大夏傳》。 )
嘉靖初,鄭曉爲職方主事,日披故牘,盡知天下厄塞,士馬虛實、強弱之數。倚書金獻民屬撰《九邊圓志》,人爭傳寫之。(《鄭曉傳》。 )
二十八年,開馬市於大同、宣府。兵部主事楊繼盛奏言十不可、五謬,貶狄道典史。已而諳達數入寇,帝思繼盛言,四遷至員外郎。繼盛抵任甫三月,草奏劾嚴嵩十大罪、五奸。疏入,帝怒,詔下獄,旋棄市。(《楊繼盛傳》。 )
隆慶初,大學士高拱言:“兵者,專門之學,非素習不可應卒。儲養本兵,當自兵部司屬始。宜慎選司屬,多得智謀材力曉暢軍旅者,久而任之,勿遷他曹。他日邊方兵備督撫之選,皆於是取之。更各取邊地之人,以備司屬,如銓司分省故事;則題覆情形,可無捍格。並重其賞罰,以鼓勵之。”(《高拱傳》。 )
崇禎十七年三月,兵部主事金鉉巡視皇城,聞大同陷,疏言:“宣大,京師北門。大同陷則宜府危,宣府危則大事去矣。請急撤回監覦杜勳,專任巡撫朱之馮?勳二心僨事。臣之馮忠懇,(校點者案:《明史》無“臣”字。 )可屬大事。”不報。(《金鉉傳》。 )
◎協理京督戎政
景泰元年,始設提督團營,命兵部尚書于謙兼傾之;後罷。成化三年,復設。率以本部尚書或都御史兼之。(《職官志》。 )
正德十一年,尚書王瓊奏:“給事翟瓚言:‘十二團營請查照景泰、天順、成化等年事例,添設或尚書、侍郎、都御史一員爲總提督,會同操練,不妨以他務。’但查前項事例,于謙、馬文升、劉大夏等俱以本部倚書不妨部事提督,王越以左都御史不妨院事提督。今欲添設一員專管提督,事體重大,伏乞聖裁。”得旨:“提督官不必添設。”(《明臣奏議》。 )
嘉靖二十年,始命劉天和輟部務,另給開防,專理戎政。二十九年,以總督京營戎政之印畀仇鸞,而改設本部侍郎協理戎政,不給關防。(《職官志》。 )
隆慶元年,帝以京營事重,改協理爲閱視,以左都御史曹邦輔任之。已,從恭順侯吳繼爵言:復改閱視爲提督。(《曹邦輔傳》。 )
四年正月,罷京營總督,分設三大將,以侯、伯充總兵官。尋改提督,又用三文臣,亦稱提督。九月,以文武六提督遇事各持意見,旬月不決。給事中溫純言其弊,乃罷之,仍設總理、協理二員。(《三編》。 )
萬曆八年十月,兵部尚書楊兆協理京營。因有詔協理歸本部侍郎帶管,兆遂疏辭協理,因裁之。(《明紀》。 )
天啓初,墳設協理一人,尋革。崇禎二年,復增一人,以庶吉士劉之綸爲兵部侍郎,充之。(《職官志》。 )○南京兵部
宣德十年,黃福爲南京兵部尚書,始加參贊機務銜。(《三編》。文彬按:《明史黃福》傳“宣德七年,福以戶部尚書改官南京。明年,兼掌南京兵部。英宗即位,加少保,參贊南京機務。’故《三編》系之宣德十年。《職官志》及《續通典》皆雲;“參贊機務自宜德八年黃福始。”蓋沿《明史稿》,以兼掌兵部之年爲參贊機務也。 )
福參贊時,嘗坐守備李隆側。楊士奇寄聲曰:“豈有孤卿而旁坐者?”福曰:“焉有少保而贊守備者耶?”卒不變。然隆待稻甚恭,公退,發鄧推福上坐。福亦不辭。(《黃福傳》。 )
初,參贊之任不專屬兵部。自成化中薛遠,繼以陳俊,遂爲定製。(《陳俊傳》。 )
成化二十年五月,改王恕南京兵部尚書。時錢能仍守備南京,語人曰:“王公,天人也。吾敬事而已。”恕坦懷待之。能卒斂戢。恕先後應詔陳事者二十一,建白者三十九,皆力阻權幸。天下傾心慕之。時謠曰:“兩京十二部,獨有一王恕。”(《王恕傳》。 )
弘治十六年九月,南京兵部尚書韓文以米價翔貴,請發軍餉三月。戶部難之。文曰“救荒如救焚。有罪,吾自當之。”乃發米十六萬石,米價爲平。(《韓文傳》。 )
正德中,劉機爲南京兵部尚書參贊機務。流賊犯江上。衆議擇將。適都督李昂自貴州罷官至,機即召任之。昂以無朝命辭。機曰:“機奉敕有云:‘敕所不載,聽便宜。’此即朝命也。”(《劉中敷傳》。 )
喬宇爲南京兵部尚書參贊機務。宸濠反,揚言旦夕下南京。宇嚴爲警備。指揮楊銳有才略,署爲安慶守備。鎮守中官劉琅輿濠通,爲豫伏死士。宇刺得其情,詰琅用事者。琅懼不敢動。宇乃大索城中,斬所伏壯士三百人,懸首江上。濠失內應,且知有備,不敢東。攻安慶,銳固守不得下。(《喬宇傳》。 )
臧應奎爲南京車駕主事。進貢中官索舟逾額,力裁損之。中官遣卒譁於部,叱左右執之,遁去。(《張潔傳》。 )
時因南營耗散,從尚書吳文華請,給參贊旗牌,惰卒煽奸,得以軍法從事,兼聽便宜調兵。(《史稿》。 )○刑部尚書侍郎
洪武元年,置刑部,以周楨爲尚書,盛元輔、張仁爲侍郎。(《山集》。 )帝初即位,用法太嚴,奉行者重足立。楨定律令,吏士始知循守。其後數有釐正,皆以楨書爲權輿雲。(《周楨傳》。 )
二年三月,甲寅,擢御史臺經歷劉希魯爲刑部尚書。(《大政記》。 )
四年正月,以刑部郎中劉惟謙爲尚書,逾曰:“仁義者,養民之膏粱也。刑罰者,懲感之藥石也。舍仁義而專用刑罰,是以藥石養人,豈得爲善治乎了”遂命惟謙詳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兩廡,親加裁酌。(《昭代典則》。互見六十四卷引《聖政記》,命惟謙定律,在六年十一月。 )
十六年,開濟爲刑部尚書,以綜覈爲己任,請天下諾司設文簿,日書所行事課得失。又各部勘合文移,立程限,定功罪。又言:“軍民以細故犯罪者,宜即決遣。”數月間,滯牘一清。(《開濟傳》。 )
二十二年,以戶部尚書楊靖與刑部尚書趙勉換官,逾曰:“愚民犯法,如啖飲食。設法防之,犯者益衆。推恕行仁,或能感化。自今惟犯十惡並殺人者,死。餘罪,皆舍輸粟北邊。”又曰:“在京獄囚,卿等覆奏,朕親審決,猶恐有失。在外各官所擬,豈能盡當?卿等當詳讞,然後遺官審決。”靖承旨研辨,多所平反。帝嘉納之。(《楊靖傳》。 )
三十年四月,升刑部給事中張恩恭爲刑部右侍郎。(《大政記》。 )
刑部署尚書夏恕等請改反逆律,從漢法夷三族。帝曰:“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漢仍秦舊,其法太重。”卻其奏不行。(《刑法志》。 )
正統三年十二月,法司盡繫獄,擢刑部主事張鳳本部右侍郎。(《張鳳傳》。 )
弘治改元,以何喬新爲刑部尚書,奏言:“舊制:遺官勘事及逮捕,必齋精微批文,赴所在官司驗視乃行。近止用駕帖,不合符。宜復舊制,以防矯詐。”帝立報許。(《何喬新傳》。 )
楊志畢爲刑部尚書。刑部獄詞既經侍郎詳定,尚書多不覆視,惟死罪始自裁決。志學,凡答以上,必經親覽,而後定。(《通典》。 )
四年,彭韶爲刑部尚書。故安遠侯柳景贓敗至數千兩。徵僅十一,以其母訴,免。韶執奏曰:“昔唐宣宗元舅鄭光官租不入,京兆尹韋澳械其莊吏。宣宗欲寬之,澳不奉詔,景無元舅之親,贓非負租之此,獨蒙宥除,是臣守法愧於澳也。”不從。(《彭韶傳》。 )
嘉靖中,喻茂堅長刑部,上言:“自弘治間定例,垂五十年。乞會同三法司,申明問刑條例,及嘉靖元年以後欽定事例,永爲遵守。其弘治十三年以後,嘉靖元年以前,奉詔革除事例,有因事條陳擬議,精當可採者,亦宜詳檢。若官司妄引條例,故入人罪者,當議黜罰。”會茂堅去官,尚書顧應羣等定議,增至二百四十九條。(《刑法志》。 )
鄭曉爲刑部尚書。故事:在京軍民訟,俱投牒通政司,送法司問勘。諸司有應鞫者,亦參送法司,無自決遣者。後諸司不復遵守,獄訟紛挈。曉奏循故事。帝報許。於是刑部間捕囚畿府。而巡按御史鄭存仁謂:“訟當自下而上。”檄州縣:“法司有追取,無輒發。”曉聞,率侍郎趙大、傅頤守故事爭。存仁亦據律執奏。章俱下都察院,會刑科平議。議未上,嚴嵩激帝怒,落曉職。(《鄭曉傳》。 )
萬曆中,刑部尚書孫丕揚以獄多滯囚,由公移牽制。議:刑部、大理各置籍。凡獄上刑部。次日即詳讞大理。大理審允,次日即還刑部。自是,囚無淹系。尋奏:“五歲方恤刑,恐冤獄無所訴。請敕天下撫按,方春時和,令監司按行州縣,大錄繫囚;按察使則錄會城囚。死罪矜疑及流徒以下可原者,撫按以達於朝。期毋過夏月。輕者立遺,重者仍聽部裁。歲以爲常。”帝報從之。(《孫丕揚傳》。 )
天啓三年,孫瑋拜刑部尚書。囚繫衆,獄舍至不能容。瑋請近畿者就州縣分系。內使王文進殺人,下司禮議罪,其餘黨付法司。瑋言:“一獄不可分兩地,請並文進下吏。”不聽。(《孫瑋傳》。 )
崇禎十五年,徐石麒爲刑部侍郎。時帝以刑馭下,法官引律,大抵深文附會,予重比。石麒奉命清獄,推明律意,校正今斷獄之不合於律者十餘章,先以白同官,以次審理十三司,囚多寬減。然廉公一持大法,赫然無敢幹犯者。(《徐石麒傳》。 )
鄭三俊爲刑部尚書,以文武諸臣詿誤久系者衆,請令出外候讞。因論告訐株蔓之弊,乞敕內外諸臣行惻隱實政。內而五臣訊鞫,非重闢不必參送法司。外而撫按提追,非真犯不必盡解京師。刑曹決斷,以十日爲期。帝皆從之。(《鄭三俊傳》。 )
◎刑部十三司
洪武元年,設刑部郎中、員外、主事。六年,分屬部四:總部,比部,都官部,司門部。八年,增設四科。十三年,仍分四屬部。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人。總部、比部主事務各四人。都官、司門主事務二人。二十二年,改總部爲憲部。二十三年,分四部爲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二十九年,改爲十二清吏司。各郎中一人,員外郎一人,主事二人。
永樂元年,以北平爲北京。十九年,革北京司,增置雲南、貴州、交址三司。宣德三年,革交址司,遂定爲十三清吏司。(已上《職官志》。 )
正統十四年,周署刑部郎中。校尉受賕縱盜,以仇人代。辨雪之,抵校尉罪。外郡送囚,一日至八百人。慮其觸熱,三日決遺之殆盡。(《周傳》。 )
景泰五年,毛吉除刑部廣東司主事。司轄錦衣衛。衛卒伺百官陰事,以片紙入即奏即獲罪。公卿大夫莫不惴恐。公行請屬,狎侮官司,郎以罪下刑部者,亦莫敢捶撻。吉獨執法不撓:有犯必重懲之。(《毛吉傳》。 )
天順初,楊繼宗爲刑部主事。囚多疫死。爲時其飲食,舍三日一櫛沐,全活甚衆。又善辨疑獄。河間獲盜,遣里民張文、郭禮送京師。盜逸。文謂禮:“吾二人並當死。汝母老,鮮兄弟;以我代盜,庶全汝母子命。”文桎梏詣部。繼宗察非盜,竟辨出之。(《楊繼宗傳》。 )
成化十一年九月,刑部尚書董方等言:“本部專理刑名,非得通曉律例者,無以稱欽恤之意。乞依正統聞例,選諸司辦事進士,同本部見任官問刑。待半年後,主事有缺,以可用者敘補。”詔從其議,選進士楊茂元等二十人於刑部問刑。(《昭代典則》。 )
◎南京刑部
成化時,南京刑部尚書周令諸司:“事不須勘者,毋出五日。”獄無滯囚。暑疫,悉遺輕系者,曰:“召汝則至。”囚歡呼去,無失期者。(《周傳》。 )
孝宗初,何喬新爲南京刑部尚書。沿江蘆洲率爲中官佔奪,託言備進奉費。喬新奏還之民。(《喬新傳》。 )○工部尚書侍郎
洪武元年,置工部,以單安仁爲尚書,張允文、楊翼爲侍郎。八年正月,以鄭州知州梁敏爲工部侍郎。(《昭代典則》。 )
薛祥授工部尚書。時造鳳陽宮殿,帝坐殿中,若有人持兵鬥殿脊者。李善長奏:“諸工匠用厭鎮法”帝將盡殺之,祥爲分別,交替不在工者並鐵石匠皆不預,活者千數。營謹身殿,有司列中匠爲上匠。帝怒其罔,命棄市。祥在側,爭曰:“奏對不實,竟殺人,恐非法。”得旨,用腐刑。祥復徐奏曰:“腐,廢人矣。莫若杖而使工。”帝可之。
十年,趙翥由贊善大夫拜工部尚書,奏定天下歲造軍器之數,及議定藩王宮城制度。
十五年,帝以國子監所藏書板,歲久殘剝,命諸儒考補,工部督匠修治。尚書趙俊奉詔監理古籍。
十八年十一月,以進士秦逵爲工部侍郎。時營繕事繁,部中缺尚書。凡興作事,皆逵領之。初,議籍四方工匠,驗其丁力,定三年爲班,更番赴京,三月交代,名曰輪班匠。未及行。至是,逵議量地遠近爲班次,置籍爲勘合,付之,至期齋至。部免其家徭役。著爲令。(已上《薛祥傳》。 )
二十三年四月,武定侯郭英奏請築魯王享堂周垣。帝謂工部尚書秦逵曰:“事有不急者,毋用勞民也。方當耕種之時,而英請築堂垣,此豈使民以時之道?英武人不學,惟知築垣爲要,不知民時不可奪也。”遂止之。(《世法錄》。 )
二十六年,嚴震直由工部侍郎進尚書。時朝廷事營建,集天下工匠於京師,凡二十餘萬戶。震直請戶役一人,書其姓名所業於官,有役則按籍更番召之。役者稱便。(《嚴震直傳》。 )
三十年,升衛經歷黃福、邊升爲工部左、右侍郎。(《大政記》。 )永樂十年十月,升工部主事藺芳爲本部侍郎。(同上。 )
宣德五年二月,諭侍臣曰:“今國家無大營繕,而工部採運木植不已。豈不妨農時?其令巳採之木隨處存貯,軍夫悉罷歸農。”(《通紀》。 )
景泰七年,以工匠蒯祥、陸祥爲工部侍郎。(《三編》。蒯祥以木匠,陸祥以石匠,俱累擢太僕寺少卿,至侍郎,仍督工匠。時稱“匠者”。 )
天順四年,命中官往蘇、松、杭、嘉、湖增織彩幣七千匹。工部右侍郎翁世資以東南水潦,民艱食,議減其半。帝怒,下詔獄,貶衡州知府。(《楊鼎傳》。 )
成化二十一年,賈俊爲工部侍郎,拜尚書。時專重進士,舉人無至六卿者。俊獨以重望得之。諸王府第塋墓,悉官予直,而儀仗時繕修。內官監欲頻興大工。俊言:“王府既有祿米莊田,請給半直。儀仗非甚敝,不得煩有司。公家所宜營,惟倉庫城池,餘皆停罷。”帝報可。弘治四年,中官奏修沙河橋,請發京軍二萬五千,及長陵五衛軍助役;內府寶鈔司乞增工匠;浙江及蘇、松諸府方罹水災,而織造錦綺至數萬匹;俊皆執奏,並得寢。工部政務與內府監局相表裹,而內官監專董工役,職尤相關。俊不爲所撓,工役大省、(《賈俊傳》。 )
弘治十三年,曾監爲工部尚書。孝宗在位久,海內樂業,內府供奉漸廣。司設監請改造龍球、素球一百有奇。監祈賜停止,不聽。內府緘工局乞收幼匠千人。監等言:“往年尚衣監收匠千人,而兵仗局效之,收至二千人。軍器局、司設監又效之,各收千人。弊源一開,其流無已。”於是命減其半。十六年,諸省方用兵,且水旱多盜賊,乞罷諸營繕及明年煙火,龍虎山、上清宮工作。帝皆報從。正德元年,雷震南京報恩寺塔。守備中官傅容請修之。監言:“天心示警,不可重興土木以勞民力。”乃止。內織染局請開蘇、杭諸府織造,上供錦綺,爲數二萬四千有奇。監力請停罷,得減三分之半。太監許傭等各齋敕於浙江諸處抽運木植,亦以監言得寢。(《曾鑑傳》。 )
嘉靖十六年,毛伯溫升工部尚書,奉命提督天壽山工程。諸陵石柱,道遠難推,勞費千百。伯溫以意制八輪車,前後聯絡,隨地險易爲低昂,工作易就。帝聞之喜,賜繡囊、銀勺各一。(《通典》。 )
十九年十二月,添注工部尚書樊繼祖。(《史概》。 )
天啓三年,鍾羽正拜工部尚書。故事:奄人冬衣,隔歲一給。是夏六月,羣奄千餘人請豫給,蜂擁入署,碎公座,毆掾吏,肆罵而去。蓋忌羽正者嗾奄使發難也。羽正疏聞,因囚求罷。詔司禮太監杖謫羣奄,而諭羽正視事。羽正因言:“今帑藏殫虛,九邊壯士日夜荷戈寢甲,弗獲一飽。慶陵工卒負重乘高,舉炎風赤日中,求傭餞不得。而獨內官請乞,朝至夕從。此輩聞之,其誰不含憤?”復三疏,自引歸。(《鍾羽正》。 )
◎工部四司
洪武元年,設工部郎中、員外、主事。六年,分屬部四:總部,虞部,水部,屯田部。八年,增立四科。十三年,以屯田部爲屯部。二十二年,改總部爲營部。二十九年,定爲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員外郎一人,主事一人。(《職官志》。 )
正德時,工部主事何遵榷木荊州,下令:稅自百金以下,減三之一,風濤敗貲者勿算。入算者,手實其數,自識之,藏於郡帑,數日一會所入。此去不私一錢。(《何遵傳》 )
工部主事邵經邦榷荊州稅,甫三月,稅額滿,遂啓關任商舟來往。(《昭經邦傳》。 )
工部四司財物悉貯後堂大庫,司官出納多侵漁。嘉靖時,尚書劉麟請特除一郎官主之。帝稱善,因賜名“節慎庫”。(《劉麟傳》。 )
嘉靖十一年,作雷壇,程工峻急。工部員外郎劉魁欲諫,度必得重禍,先命家人鬻棺以待,遂上章曰:“前營大享殿、太高元殿諸工尚未告竣。內帑所積幾何?歲入幾何?一役之費,動至億萬。土木衣文繡,匠作班朱紫。道流所居,擬於宮禁。國用巳耗,民力巳竭,而復爲此不經無益之事,非所以示天下後世。”帝震怒,杖於庭,錮之詔獄。(《劉魁傳》。 )
時制以工部居六曹後,仕進者冷局視之。嘉靖間,興大工,添設郎官數倍。營繕司尤盛,郎官多至十餘員。驟得升京堂,或有先賜四品服者。人始慕之,而爲語云:“馬前雙,馬後方,督工部。”“雙”者棍,“方”者杌也。(《續通典》。 )
天啓初元,兵事棘。工部需才,調萬景營繕主事,督治九門垣墉,市銅江南,皆勤於其職。遷虞衡員外郎,司鼓鑄。時慶陵大工未竣,費不貲。景知內府廢銅山積,可發以助鑄,移牒內官監言之。魏忠賢怒,不發。景具疏以請。忠賢假旨詰景。旋進屯田郎中,抗章極論忠賢之惡。忠賢矯旨杖殺之。(《萬景傳》。 )
將作司吳元年七月辛丑置:以單安仁爲將作卿,正三品。洪武元年,以將作司隸工部,安仁擢工部尚書,仍領將作事。六年,改將作司爲正六品,更置營造提舉司,隸將作司。十年正月,罷。二十五年,置營繕所。(改將作司爲營繕所。《職官志》,《單安仁傳》。 )
◎提督易州山廠
山廠之設,專以燒薪炭,供應內府。宣德五年,置於平山,以都御史李儀董之。正統初年,改置沙魚口。陳恭、王永壽相繼以工部侍郎督廠事。景泰四年,移置清縣。天順元年,改廠於易州城西北二里許,建部堂於中,環以土城。八府、五州分治,以次而列,皆南向。部堂總其綱,府、州、縣佐貳官分理其事。(《昭代典則》。 )
景泰後,以本部尚書或侍郎督廠事。嘉靖八年改設司官管理。四十四年,革屯田司管易州山廠郎中,改設主事。(《會典》。 )
弘治十四年,工部侍郎張憲理易州山廠。屬員故爲奸利。憲用公差例,日廩五升,省八邢常供之饋;書有關防以杜詐僞、柴炭納銀、痛損加耗之弊;於是宿蠹頓革。(《夢餘錄》。 )
萬曆三年,題準:真定抽分,就便專委易州山廠主事帶管。(王圻《通考》。 )○南京工部
弘治五年正月,中旨改徐恪南京工部右侍郎。恪上疏曰,“大臣進用,宜出廷推,未聞有傳奉得者。臣生平不敢由他途進,請賜罷黜。”帝慰留之。(《徐恪傳》。 )
嘉靖三年,調吏部右侍郎何孟春於南京工部。故事:南京六部,止侍郎一人。時已有右侍郎張琮,復以孟春爲左,蓋剩員也。(《何孟春傳》。 )
萬曆中,葉茂才爲南京工部主事,榷稅蕪湖。課登,輒縱民舟去;既而課羨,請以餉邊,卒不取一錢。(《本傳》。 )
卷三十三 職官五
◎都察院(元御史臺。 )
吳元年十月壬子,置御史臺,以湯和爲左御史大夫,鄧愈爲右御史大夫,劉基、章溢爲御史中丞。洪武十三年五月,罷御史臺。十五年,更置都察院,設監察都御史八人,分監察御史爲浙江、河南、山東、北平、山西、陝西、湖廣、福建、江西、廣東、廣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或五人、或三四人。以秀才李原名、詹徽等爲都御史,吳荃等爲試監察御史。(《大政記》 )十七年正月,更定都察院官制,以詹徽爲左都御史。初,監察都御史之秩,止於七品。上以臺官職掌風紀,品秩太卑,乃設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僉都御史各二人,正五品。至是,升都御史正二品,副都御史正三品,愈都御史正四品,其十二道監察御史亦升爲正七品。自此,臺職與部權並重;七卿之名,遂爲一代定製。建文元年,改都察院爲御史府,都御史爲御史大夫,改十二道爲左、右兩院。成祖復舊制。(《職官志》,《昭代典則》。 )
初,太祖諭御史大夫湯和等曰:“國家立三大府:中書總政事,都督掌軍旅,御史掌糾察。朝廷紀綱盡系於此,而臺察之任,尤清要。卿等當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循以縱奸,毋假公濟私以害物。”(《職官志》。 )
洪武元年,章溢拜御史中丞。時廷臣伺帝意,多尚嚴苛。溢獨存大體。或以爲言。溢曰:“憲臺百司儀表,當養人廉恥。豈恃搏擊爲能耶?”(《章溢傳》。 )
有御史上言陶安隱微之過。帝曰:“朕素知安,安豈有此!且爾何由知之?”對曰:“聞之於道路。”帝曰:“御史但取道路之言以譭譽人,以此爲盡職乎?”命中書省臣黜之。(《陶安傳》。 )
太祖御下峻。御史中丞劉基曰:“古者公卿有罪,盤水加劍,詣請室自裁。所以勵廉恥,存國體也。”(《詹同傳》。 )
四年,御史臺進擬憲綱四十條。上親加刪定,頒給諸臣。(《昭代典則》。 )
七年,刑節侍郎茹太素上言:“自中書省內外百司聽御史按察院檢舉,而御史臺未有定考。宜令守院御史一體察覈。”(《茹太素傳》。 )
十五年五月,御史雷勵坐失入人徒罪。上責之曰:“朝廷能使頑惡懾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少有偏重,民無所守。爾爲御史,執法不平,何以激濁揚清,伸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論決,可以再生乎?”命法司論勵罪,以戒深刻者。(《世法錄》。 )
九月壬戌,始鑄監察御史印,文曰:“繩愆糾謬。”每道印二:一畀御史久次者掌之,一藏內府。有事,受印以出;既事,納之。十月丁亥,以秀才宋矩等十七人爲監察御史。
二十三年七月己巳,改鑄監察御史印。因左副都御史袁泰言:“各道印篆相同,慮有詐僞。”乃改鑄監察御史印曰:“某道監察御史印;”其巡按印曰:“巡按某處監察御史印。”(已上《昭代典則》。 )
二十四年,擢南豐典史馮堅爲左僉都御史。(《三編》。 )
永樂七年,召御史張循理等二十八人至,問其出身,皆由進士及監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雖不專一途,然御史爲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學識通達治體者。”黜秉等爲序班。詔:“自今勿複用吏。”明年冬,申諭吏部,著爲令。(《三編》。 )
九年閏十一月癸丑,諭都察院曰:“朝廷置風憲爲耳目,糾察百僚,綱維庶政。比來有司奸弊,生民疾苦,豈無可言?而因循玩忄曷,略無建白。爾其申明憲章,在內令監察御史,在外令按察司官,各舉其職。庶副朕之委任。不能舉職者,有罰。”(《世法錄》。 )
時以山東道御史文鬱不諳刑名,改爲工科給事中。又改江西道御史汪俊民爲刑科給事中。(《春明夢餘錄》。 )
十九年,罷北京道。先是改北平道爲北京道,至是罷,增設貴州、雲南、交址三道。(《職官志》。 )
都御史陳瑛言:“御史車舒怠惰不任事。”謫舒戍邊。因謂瑛曰:“御史當用清謹介直之士。清則無私,謹則無忽,介直則敢言。不能是者,即黜之。”
洪熙元年,諭尚書蹇義:“御史耳目之官,惟老成識治體者可任。”又曰:“都御史十三道之表,如廉清公正,御史雖間有不才,亦當畏憚。今之不才者無畏憚矣,其諮訪可任都御史者。”
舊制:御史皆乘驢。宣德間,御史胡智言:“御史任紀綱之職。若巡方,則序於三司之上,或同三司出理公務。三司乘馬,御史獨乘驛驢,頗失觀瞻。自今請乘驛馬。”許之。著爲令。
御史謝瑤薦牘誤書姓,自陳改正。上謂吏部曰:“古人奏牘皆存敬慎。石慶書‘馬’字缺點,懼及死。今薦賢不知其姓,豈能知其才?輕率如此,豈稱御史之職?”遂謫交址大蠻縣知縣。
宣宗諭左都御史劉觀曰:“中外諸司文卷,已遣御史照刷。其內府諸衙門皆有錢糧出納,近聞其弊甚多。即選能幹御史率監生,於東華門廡下,取各監局文卷,詳加磨勘。”(已上《夢餘錄》。 )
宣德二年十月乙卯朔,擢照磨曾節、通判姚兼善爲御史。(《大政記》。 )
十年,定爲十三道,監察御史一百十人。惟河南道獨專諸內外考察,其餘各道協管兩京直隸衙門。(《通典》。 )
是年,諭都察院:“朝廷設風憲,所以重耳目之寄,嚴紀綱之任。近年以來,未盡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風紀廢弛。令吏部:今後,初仕者不許銓除風憲。凡監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舉,務要開具實行,移諮吏部,審察不謬,然後奏除。其後有犯贓及不稱職,舉者同罪。”(《夢餘錄》。 )
正統五年,御史軒挽言:“祖宗設御史官,爲職綦重。今內外諸司有事,多擅遣御史,非制。請禁之便。”立報可。(《軒︼傳》。 )
六年,詔:“中外風憲系綱領之司。須慎選識量端宏、纔行老成任之。其有不諳大體用心酷刻者,並從都察院堂上官考察降黜。”(《夢餘錄》。 )
景泰初,御史王豪嘗以勘陳循爭地事忤循,爲所訐。至是,循草詔,言:“風憲官被訐者,雖經赦宥,悉輿外除。”於是豪當改知縣。御史朱英言:“若如詔書,則凡遭御史抨擊之人,皆將挾仇誣訐,而御史愈緘默不言矣。”章下法司,請如英言。乃復豪職。(《朱英傳》。 )
六年十一月乙亥,從給事中李瓚言,設兩直隸督學御史,以華巒、張監爲之。(《大政記》。 )
天順初,御史楊碹印馬畿內。至河間,民訴曹吉祥、石亨奪其田。以聞,並列二人怙寵專權狀。帝語大學士李賢、徐有貞曰:“真御史也。”(《楊傳》。 )
石亨等譖諸言官。上諭吏部:簡給事御史年腧三十者留之。尚書王翱列上給事中何巳等十三人,御史吳禎等二十三人,皆調外。(《夢餘錄》。 )
四年,曹欽反。將士妄殺,至割乞兒首報功,市人不敢出戶。副都御史林聰署院事,急令獲賊者必生致,濫殺爲止。錦衣官校惡欽殺指揮逯杲,悉捕欽姻識。千戶龔遂榮及外舅賀三亦在系中,人知其冤莫敢直,聰辨出之。其他湔雪者甚衆。(《林聰傳》。 )
成化六年八月丙午朔,定:科目出身歷任三年者,不限內外,通選御史。(《大政記》。 )
十六年,左都御史王越封威寧伯,不當復領都察院,而越不欲直西班。御史許進等頌其功,引王驥、楊善例,請仍領院事提督團管。從之。(《王越傳》。 )
弘治元年,左都御史馬文升奏:“御史爲朝廷耳目之官,自洪武、永樂、宣德年問,不分進士、知縣、教官皆得除授,但選之甚精,而授之不苟。至正統年閭,朝廷頒降憲綱,新進士初仕,不許除授御史。至正統八年,進士復得除之。成化六年,仍遵憲綱,凡遇御史有缺,止於進士出身知縣並行人內行取。中間多有不分賢否,但資格相應,皆得授任者,所以未盡得人。乞敕吏部行移各處撫按等官,各於所屬進士、舉人除授到任六年以上知縣內,從公推訪廉慎公勤政續昭著者,明白具奏。遇有御史員缺,吏部據此,並於考滿行人博士內行取。如果六年以上知縣員少,於辦事二年以上進士中選取,仍照例會同本院官考選 具奏除授。若所舉不實,事發連坐以罪。如此則御史得人,而風紀振肅。”(《明臣奏議》。 )
十七年,令:國子監助教等官,由舉人出身曾經薦舉者,兼取考選御史。
十八年,令:舉人出身教官,歷俸六年以上,有才行出衆者,取選科道等官。(已上《會典》。 )
正德三年,劉瑾黜御史十八人,改他曹二十四人補之。(《劉天和傳》。 )
永樂十三年,差御史三員巡督陝西茶馬。景泰四年,照洪武中例,差行人。成化二年,差卻史一員於陝西巡茶。七年,罷差行人四川巡茶。十一年,令取回御史,復差行人。十四年,仍差御史。弘治十六年,令取回御史,命督理馬政以都御史兼理。正德二年,仍設巡視御史二員。(《夢餘錄》。 )
嘉靖六年九月戊寅,張璁以署都察院,復請考察諸御史,黜藍田等十二人。尋奏行憲綱七條,箝束巡按御史。(《大政記》。《明紀》。 )
胡世寧爲左都御史,條上憲綱十餘條。執政請禁私謁,世寧曰:“臣官以察爲名。人非接其貌,聽其言,無由悉其纔行。”帝以爲然,遂弗禁。(《世寧傳》。 )
十二年,閣臣張孚敬攝都察院,申明:“御史糾彈,而御史不法亦聽按察司糾彈,臺諫不能挾私報復。”王廷相掌院,請如孚敬議。上曰:“此祖制也。”令通諭行之。
張孚敬又言:“昔唐韋謙爲御史大夫,見王公未嘗屈,曰:‘耳目官固當特立,鵰鶚鷹豈衆禽之偶乎?’宋杜衍爲御史,中丞宰相而下畏之,曰:‘不肯以恩意假人者也’國朝顧佐爲都御史,在朝大臣有貪墨不法,許穿緋衣,當御前,面加糾舉,就行拿問。故都御史凡緋入朝之日,必有糾舉,大臣莫不股慄。今此職不舉,故大臣無忌憚,朝多貪墨。如之何民不窮且盜也?”(已上《夢餘錄》。 )
故事:京官考滿,自翰林外,皆報名都察院,修庭謁禮。後吏部郎張濂廢報名,陸光祖廢庭謁。左都御史張永明榜令遵故事,列儀節奏聞,詔諸司遵守。郎中羅良當考滿,先詣永明邸,約免報名庭謁乃過院。永明怒,疏言:“此禮行百年,非臣所能損益。奧輕薄無狀,當罷。”詔禮部議。奏:“宜承舊制。”從之。(《張永明傳》。 )
天啓二年,吏部將用鍾羽正爲左副都御史。羽正辭曰:“馮公從吾餘院巳久。吾後入先之,是長競也。西臺何地,可以是風有位乎?”乃受僉都御史,而讓從吾爲副。(《羽正傳》。 )
◎南京都察院
宣德三年,邵巳爲南京副都御史,奏黜御史不職者十三人,簡諸司庸儒不肖者入十餘人,風紀大振。(《顧佐傳》。 )
成化十年,林聰爲南京都御史。先是,掌院多不樂御史言事。聰獨獎勵之,曰:“己既不言,又禁他人言,可乎?”(《林聰傳》。 )
十二年,張敷華掌南京都察院,輿吏部尚書林瀚,僉都御史林俊,祭酒章懋,稱爲“四君子”。(《張敷華傳》。 )
武宗初,南京御史陸昆疏言:“古者,‘臣下不匡,其刑墨。’宋制:御史入臺,逾十旬無言,有‘辱臺’之罰。今郎署建言,如李夢陽、楊子器輩,當加旌擢。而言官考績,宜以章疏多寡爲殿最。舊制:御史上殿,被劾者趨出待罪。即唐人‘對仗讀彈文’遺意。近率封章奏聞;批答未行,彌縫先入。乞遵舊典面奏,立取睿載。”(《陸昆傳》。 )
嘉靖時,馮恩擢南京御史。故事:御史有所執訊,不具獄以移刑部。刑部獄具,不復牒報。恩精尚書仍報御史。諸曹郎歡謂:“御史屬吏我。”恩曰:“非敢然也。欲知事木末,得相檢核耳。”尚書無以難。(《馮恩傳》。 )
王廣爲南京右都御史。守備中官進表,率以兩御史監禮。廣曰:“中官安得役御史?”止之。奉賀入朝,謁內閣夏言。言倨甚,大臣多隅坐。廣獨引坐正之。(《王廣傳》。 )
萬曆初,袁洪愈進南京右都御史,掌院事,就改禮部尚書。南京御史譚希思疏論中官外戚,且請循舊制,內閣設絲綸簿,宮門置鐵牌。詔下南京都察院勘訊,將坐以誣罔。洪愈巳改官,代者未至,乃具言:“希思所陳,載王可大《國憲家猷》、《薛應旗憲章錄》二書。”帝以所據非頒行制書,謫希思雜職。(《彭洪愈傳》。 )
耿定向爲南京右都御史。御史王藩臣劾應天巡撫周繼,疏發逾月,不以白定向。定向怒,守故事力爭,自劾求罷,且詆藩臣論劾失當。藩臣坐停俸二月。(《耿定向傳》。 )
◎操江御史
明初,以南京根本之地,特設操江都御史一員,以提督水戰。(《範宗吳疏》。 )
永樂時,恃命勳臣爲帥,視江操。其後,兼用都御史。(《兵志》。 )
嘉靖八年,命增設江淮總兵官。已而寇平,罷不設,仍以其事屬操江。(王圻《通考》。 )
二十三年,給事中萬虞愷言:“南京軍衛隸兵部,而沿江諸屯屬操江,重江防也。今浦子口遠在北方,亦屬兵部,都御史節制僅行於新江,事權不屬。宜以浦口改屬操江便。”(《世法錄》。 )
四十二年,給事中範宗吳言:“故事:操江都御史防江,應、鳳二巡撫防海。後因倭警,遂以鎮江而下通、常、狠、福諸處,隸之操江。以故,二撫臣得諉其責;操江又以向非本屬,兵難遙制,亦漠然視之,非委任責成意。宜以山三江會口爲操、撫分界。”報可。其後增上下兩江巡視御史,而以南京僉都御史兼理操江,不另設。(《兵志》。 )
南京操江故設文武二員,莊烈帝欲裁去文臣,專任誠意伯劉孔昭。副都御史惠世揚遲久不至,帝命削其籍。(《蔣德傳》。 )○諫諍
洪武時,御史以敢言著者,自韓宜可外,則稱周觀政。觀政嘗監奉天門,有中使將女樂入,觀政止之。中使曰:“有命。”觀政執不聽。中使慍而入,頃之,山報曰:“御史且休,女樂已罷不用。”觀政又拒曰:“必面奉詔。”已而帝親出宮,謂之口:“宮中音樂廢缺,欲使內家肄習耳。朕巳悔之。御史言,是也。”左右無不驚異者。
前宜可者,有歐陽韶,薦授監察御史。有詔,日命兩御史詩班。韶嘗侍直,帝乘怒將戮人,他御史不敢言。韶趨跪殿廷下,倉卒不能出詞,急捧手加額,呼曰:“陛下不可。”帝察韶樸誠,從之。(已上《韓宜可傳》。 )
景泰四年,御史左鼎跪言:“自衛拉特變作,於今又五年矣。貂蟬盈座,悉屬公侯。鞍馬塞途,莫非將帥。民財歲耗,國帑日虛。以天下之大,土地甲兵之衆,曾不能振揚威武,則軍政未立也、昔太祖定律令,至太宗,暫許有罪者贖,蓋權宜也。乃法吏拘牽,沿爲成例,官吏受枉法財,悉得減贖。骨皮 如此,復何顧憚哉?國初建官有常,近始因事增設。主事每司二人,今有增至十人者矣。御史六十人,今則百餘人矣。甚至一部有兩尚書,侍郎亦倍常額,都御史以數十計,此京官之亢也。外則增設撫民管屯官,如:河南參議,益二而爲四;僉事,益三而爲七;此外官之亢也。天下布、按二司各十餘人,乃歲遣卻史巡視,復遣大臣巡撫鎮守。今之巡撫鎮守,即曩之方面御史也。爲方面御史,則合衆人之長而不足。爲巡撫鎮守,則任一人之智而有餘。有是理耶?至御史遷轉太驟,當以六年爲率,令其通達政事,然後可以治人。巡按所繫尤重,毋使初任之員漫然嘗試。其餘百執事亦宜慎擇而久任之。”疏上,上頗嘉納。未幾復言:“國家承平數十年,公私之積來充。一遇軍典,抑配橫徵,鬻官市爵:率行衰世苟且之政,此司邦計者過也。臣請痛抑末技,嚴禁遊惰,斥異端使歸南畝,裁亢以省虛糜,開屯田以實邊,料士伍而紆餉。寺觀營造、供佛、飯僧,以及不急之工、無益之費,悉行停罷。專以務農重粟爲本,而躬行節儉以先之。然後可阜民而裕國也。儻或不加察,任掊克聚斂之臣,行朝三暮四之政。民力巳盡而徵發無已,民財已竭而賦斂日增。苟紆目前之急,不恤意外之虞。臣竊懼焉。”章下戶部。尚書金濂請解職,帝不許。鼎言亦不盡行。時御史練綱以敢言名,而鼎尤善於章奏。京師語曰:“左鼎手,練綱口。”自公卿以下鹹憚之。(《左鼎傳》。 )
弘治元年七月,南京御史張偕同官上言:“邇臺諫交章論事矣,而扈蹕糾儀者不免錦衣捶楚之辱,是言路將塞之漸也。經筵既舉矣,而封章累進,卒不能回寒暑停免之說,是聖學將怠之漸也。內幸雖斥粱芳,而賜祭仍及便辟,是復啓寵幸之漸也。外戚雖罪萬喜,而莊田又賜皇親,是驕縱姻婭之漸也。左道雖斥,而符書筒揭於宮禁,番僧旋復於京師,是異端復興之漸也。傳奉雖革,而千戶復除張質,通政不去張苗,是傳奉復啓之漸也。織造停矣,仍聞有蟒衣鬥牛之織?淫巧其漸作乎?寶石廢矣,又聞有戚里不時之賜,珍玩其漸崇乎?詩云:‘靡不有初,鮮克有終。’願陛下以爲戒。”帝嘉納之。(《本紀》。 )
嘉靖初,西域魯迷貢獅子西牛方物,言:所貢玉石計費二萬三千餘金,往來且七年,邀中國重賞。御史張錄言:“明王不貴異物。今二獅日各飼一羊,是歲用七百餘羊也。牛食芻菽,今乃食果餌,則食人之食矣。願返其獻,歸其人,薄其賞,以阻希望心。”帝不能用。(《解一貫傳》。 )
二十年,元日微雪。夏言、嚴嵩作頭稱賀。御史楊爵拊膺太息,上疏曰:“今天下大勢,如人衰病巳極,腹心百骸莫不受患,即欲拯之,無措手地。且奔競成俗,賄賂公行。遇災變而不憂,非祥瑞而稱賀。讒諂面諛,流爲欺罔,士俗人心,頹壞極矣。諍臣拂士日益遠,而快情態意之事無敢齟齲於其間,此天下大憂也。去年自夏入秋,恆陽不雨,畿輔千里巳無秋禾。既而一冬無雪,元日微雪即止,民失所望。憂旱之心,遠近相同,此正撤樂減膳憂懼不寧之時。而輔臣言、尚書嵩等,方以爲符瑞而稱頌之。欺天罔人,不已甚乎?翊國公勳,中外皆知爲大奸大蠹。陛下寵之,使稔惠肆毒。羣狡趨赴,善類退處。此任用匪人,足以失人心而致危亂者,一也。臣巡視南城,一月中,凍餒死八十人。五城共計,未知有幾,孰非陛下赤子,欲延須臾之生而不能。而土木之工,十年未止,工部屬官,增設至數十員,又遣遠修雷壇。以一方士之故,股民膏血而不知恤,是豈不可以巳乎?鞏今北寇跳梁,內盜竊發,加以頻年災診,上下交空,尚可勞民靡費結怨天下哉?此興作未已,足以失人心而致危亂者,二也。陛下即位之初,勵精有爲,嘗以《敬一箴》頒示天下矣。乃數年以來,朝御希簡,經筵曠廢。大小臣庶朝參辭謝,未得一睹聖容,敷陳覆逆,未得一聆天語。恐人心日益怠惰,中外日益渙散,非隆古君臣都俞籲睇協恭圖治之氣象也。此朝講不親,足以失人心而致危亂者,三也。左道惑衆,聖王必誅。今異言異服立於朝苑,金紫赤紱賞及中外。夫傅保之職,坐而論道。今舉而畀之奇邪之徒,流品之亂,莫以加矣。陛下誠與公卿賢士,日論治道,則心正身修,天地鬼神莫不佑享。安用此妖誕邪妄之術,列諸清禁爲聖躬累耶?臣聞:上之所好,下必有甚。近者,妖盜繁興,誅之不息,風聲所及,人起異議,貽四方之笑,取百世之譏,非細故也。此信用方術,足以失人心而致危亂者,四也。陛下臨御之初,延訪忠謀,虛懷納諫。一時臣工言過激切,獲罪多有。自此以來,臣下震於天威,懷危慮禍,未聞復有犯顏直諫以爲沃心助者。往歲太僕卿楊最言出而身殞。近日贊善羅洪先等皆以言罷斥。國體治道,所損甚多。臣非徒爲最等惜也。古今有國家者,未有不以任諫而興,拒諫而亡。忠蓋杜口,則讒諛交進,安危休慼,無由得聞。此阻抑言路,足以失人心而致危亂者,五也。望陛下念祖宗創業之艱難,思今日守成爲不易,覽臣所奏,賜之施行。宗社幸甚。”(《楊爵傳》。 )
萬曆十一年,御史孫繼先言:“人君欲建久安長治之策,必重直言敢諫之士。前日,編修吳中行、檢討趙用賢、員外艾穆、主事沈思孝、進士鄒元標各以張居正奪情一事,建言得罪,至廷杖遣戍。陛下豈不知諸臣無罪,但以爲不如是不足以安居正之心。頃因御史李植言,斥馮保,則諸臣賜環不可稽遲矣。至於忤觸居正如餘懋學、趙應元、傅應幟、朱鴻謨、孟一脈、王用汲等,亦當一體複用,以開言路。”從之。因並復郭惟賢職。
十二年,御史屠方叔疏言:“成祖有‘練子寧若在,膚尤當用之’之語。今既褒表忠魂,建嗣致祭,其墳墓苗裔厚加恤錄,而姻黨猶蔽覆盆。如:江西胡閨一族赤矣,內親盡矣,猶抄解外甥分戍。若此者,不一而足。乞查前項有在戍者,並議宥還鄉。”部議:“願回者放回,不願回者給與免帖。”詔:“自齊泰、黃子澄外,其坐方孝孺等連及者,俱免之上於是浙江、江西、福建、四川、廣東得免者,凡三千餘人。至光宗時,並泰、子澄戚屬後裔,亦俱放還。(已上《三編》。 )
二十五年,御史馮從吾抗章言:“陛下郊廟不親,朝講不御,章奏留中不發。試觀戊子以前,四裔效順,海不揚波,己丑以後,南倭告警,北寇渝盟,天變人妖,疊出累告。勵精之效如彼,怠ル之患如此。近頌敕諭,謂‘聖體違和’,欲藉此自掩。不知‘鼓鍾於宮,聲聞於外’。陛下每夕必飲,每飲必醉,左右一言,稍違,輒斃杖下,外廷無不知者,天下後世其可欺乎?願陛下勿以天變爲不足畏,勿以人言爲不足恤,勿以目前宴安爲可恃,勿以將來危亂爲可忽。宗社幸甚。”(《馮從吾傳》。 )
時中外爭請罷礦稅,帝悉置不省。左都御史溫純等憂懼不知所出,乃倡諸大臣伏闕泣請。帝震怒,問誰倡者?對曰:“都御史臣純。”帝爲霽威,遣人慰謝曰:“疏且下。”乃退。巳而卒不行。廣東李鳳、陝西梁永,雲南楊榮並以礦稅激民變。純又抗言:“稅使竊陛下威福,以十計,參隨憑稅使聲勢,以百計;地方奸民竄身爲參隨爪牙,以萬計。宇內生靈困於水旱,困於採辦。營運轉輸,既囂然喪其樂生之心,安能復勝此千萬虎狼耶?願即日罷礦稅,逮鳳等置於理。”亦不報。(《溫純傳》。 )
光宗崩,李選侍據乾清官,追皇長子封皇后。御史左光斗上言:“內廷有乾清官,猶外廷有皇極殿。惟天子御天得居之,惟皇后配天得共居之。其他妃嬪,雖以次進御,不得恆居。非但避嫌,亦以別靠卑也。選侍既非嫡母,又非生母,然尊居正宮。而殿下乃退處慈慶,不得守几筵,行大禮,名分謂何?選侍事先皇,無脫簪戒旦之德,於殿下,無拊摩養育之恩。此其人,豈可以託聖躬者?且殿下春秋十六齡矣。內輔以忠直老成,外輔以公孤卿貳,何慮乏人,尚須乳哺而襁負之哉?況睿哲初開,正宜‘不見可欲’。何必託於婦人女子之手?及今不早斷決,將藉撫養之名,行專制之實,武氏之禍,再見於今,將來有不忍言者。”於是熹宗趣擇日移宮。當是時,宮府危疑,人情危懼。光鬥與楊漣協心建議,排閹奴,扶衝主,宸極獲安。(《左光斗傳》。 )
三年,御史李應升請:“早午晚三朝時,御便殿,諮訪時政。”報聞。巳又言:“自登萊增巡撫,而侵冒百餘萬。增招練監軍,而侵冒又十餘萬。邊關內地將領如蟻,剝軍役侵餉,又不知幾十萬。增置總督,何補塞垣?增置京堂,何裨政本?樞貳添注矣,孰慷慨以行邊?司空添注矣,孰拮据以儲備?大將添注矣,只工媒孽而縱逋逃。禮、兵司屬添注二三十人矣,誰儲邊才而精典禮?濫開邊俸,捷徑燃灰,則吏治日壤。白衣攘臂,邪人入幕,則奸弁充斥。請斷自聖心,一切報罷。”又言:“今事下部曹,十九寢合。宜重申國典,明正將領之罪。錦衣旗尉,半歸權要,宜遣官巡視,如京營之制。街官襲職,比試不嚴,宜申明舊章,無使倖進。將校蠶食,逃軍不招,私募乞兒,半分其鑲,宜力爲創懲。窮民敲撲,號哭滿庭,奸吏侵漁,福堂安坐,宜嚴其法制。”時不能用。(《李應升傳》。 )
四年二月,御史黃尊素力陳時政十失,末言:“陛下厭薄言官,人懷忌諱,遂有剽竊皮毛,莫犯中扃者。今阿保重於趙嬈,禁旅近於唐末。蕭牆之憂,慘於敵國。家無謀幄,邊無折衝。當國者昧安危之幾,誤國者護恥敗之局。不以此進賢退不肖,而疾剛方正直之士如仇讎,陛下獨不爲社稷計乎?”疏入,忠賢大怒,謀廷杖之。韓廣力救,乃奪俸一年。無何,萬景以創重卒。尊素上言:“律例:非叛逆十惡無死法。今以披肝瀝膽之忠臣,竟殞於磨牙礪齒之凶豎。此輩必欣欣相告:‘吾儕借天子威柄,可鞭笞百僚。後世有秉董狐筆,繼朱子《綱目》者,書曰:‘某月日,郎中景以言事廷杖死。豈不上累主德哉?進廷杖之說者,必曰:‘祖制。乙不知二正之世,王振、劉瑾爲之;世宗神宗之朝,張璁、嚴嵩、張居正爲之。奸人欲有所逞,懼忠臣義士掣其肘,必借廷杖以快其私。使人主蒙拒諫之名,己受乘權之實,而仁賢且有抱蔓之形。於是乎爲所欲爲,莫有顧忌,而禍即移之國家。景今巳矣。辱士、殺士,漸不可開。乞復故官,破格賜卹,俾遺孤得扶櫬還鄉,景死且不朽。”(《黃尊素傳》。 )
崇禎九年,大學士錢士升以讜言去位。御史詹爾選上疏曰:“輔臣引咎,遽奉回籍之諭。夫人臣所以不肯言者,其源在不肯去耳!輔臣肯言、肯去,臣實榮之。獨不能不爲朝廷惜此一舉也。李以非法導主上,輔臣執奏。謂當嘉許不暇,顧以爲疑君要譽耶?人臣無故疑其君,非忠也;乃謂吾君萬舉萬當者,第容悅之借名,亦必非忠。人臣沽名,義所不放出也;乃人主不以名譽鼓天下,使其臣尸位保寵,寡廉鮮恥,亦必非國家利。況今天下疑陛下者不少矣。將驕卒惰,尚方不靈,則或疑過於右武。穿札輿操觚並課,非是者弗錄,則或疑緩於敷文。兔覲之說行,上意在蘇民困也,而或疑朝宗之大議,不敵數萬路用之金錢。駁問之事煩,上意在懲奸頑也;而或疑明啓之刑書,幾禁加等之紛亂。其君子憂驅策之無當,其小人懼陷累之多門。明知一切苟且之政,或拊心愧恨,或對衆欷。輔臣不過偶因一事代天下發憤耳,而賈鬱郁以去。恐後之大臣無復有敢言者矣。大臣不敢言,而小臣愈難望其言矣。所日與陛下言者,惟苛細刻薄不識大體之徒,似忠似信,如狂如癡,售則挺身招搖,敗則潛形逋竄。駭心志而耳目,毀成法而釀隱憂。天下事尚忍言哉?”(《詹爾選傳》。 )
◎彈劾
都御史職專糾劾,爲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
監察御史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已上《職官志》。 )
洪武初,監察御史韓宜可彈劾不避權貴。時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陳寧、中丞塗節方有寵於帝。嘗侍坐從容燕語,宜可直前,出懷中彈文,劾三人:“險惡似忠,奸佞似直,恃功怙、寵,內懷反側,擢置臺端,擅作威福。乞斬其首,以謝天下。”帝怒曰:“快口御史,敢排謗大臣耶?”(校點者案:《明史本傳》“排謗”作“排陷”。 )命下錦衣衛獄,尋釋之。(《韓宜可傳》。 )
十六年,陶星仲以國子生擢監察御史,糾彈不避權貴,劾刑部尚書開濟至死,直聲動天下。(《陶仲傳》。 )
建文初,練子寧拜御史大夫。燕師起,李景隆北征屢敗,詔還。子寧執景隆,數其罪請誅之,不聽。憤激叩首言:“此賣國賊。臣備員執法,不能除奸,請先伏誅。”遂罷朝。(《練子寧傳》。 )
永樂初,御史周新敢言,多所彈劾。貴戚震懼,目爲“冶而寒鐵”,(《周新傳》。 )
仁宗監國,御史魯穆屢上封事。漢王官校多不法,人莫敢言。穆上章劾之,不報,然直聲震朝廷。(《魯穆傳》。 )
宣德三年,顧佐爲左都御史,甫視事,郎奏黜御史不法及老疾者三十三人。(《顧佐傳》。 )
正統時,副都御史周銓以私撻御史。諸御史範霖、楊永與尚褫等十八人,共劾銓。銓下韶獄。(《野獲編》。 )
成化時,御史姜昂偕同官劾方士李孜省。杖午門外。(《姜昂傳》。 )
正德時,南京御史陸昆嘗劾中官高鳳、苗達、保園公朱暉。時八黨竊柄,朝政日非,又偕十三道御史上疏,極論太監馬永成、魏彬、劉瑾、傅興、羅祥、谷大用輩矇蔽之罪。瑾怒,悉逮下詔獄。(《陸昆傳》。 )
南京御史蔣欽偕同官薄彥徽等劾劉瑾,被罪。出獄甫三日,欽獨具疏劾瑾,言:“劉瑾小豎子耳!陛下親以腹心,寄以耳目,待以股肱。殊不知瑾爲悖逆之徒,蠹國之賊,竊柄弄權,萬民失望,愁嘆之聲,動徹天地。幸聽臣言,急誅瑾以謝天下,然後殺臣以謝瑾”疏入,再杖三十,繫獄。越三日,復具疏請殺瑾,言尤激切。既入,復杖三十,卒於獄。(《蔣欽傳》。 )
嘉靖十一年冬,彗星見,詔求直言。南京御史馮恩極論大學士張孚敬、方獻夫、右都御史汪釒宏三人之奸,謂:“孚敬根本之彗,釒宏腹心之彗,獻夫門庭之彗。三彗不去,百官不和,庶政不平。雖欲弭災,不可得已。”帝大怒,逮下獄,論死。(《馮恩傳》。 )
十七年,南京御史黃正色劾兵部尚書張瓚奸貪,事甚有跡,而巾有“歷官藩臬,無一善政”語。瓚言:己未任藩臬。帝以誣劾奪俸兩月。明年,章聖太后梓宮南葬,命正色護視。事竣,劾中官鮑忠、駙馬都尉崔元、禮部尚書溫仁和所過納饋遺。帝召諳忠等,皆叩頭祈哀,因贊正色。捕下詔獄,遣戍。(《張選傳》。 )
十九年正月,禮部尚書嚴嵩屢被彈劾,求去。帝慰留。御史謝瑜言:“嵩矯飾浮詞,欺罔君上,箝制言官,且援明堂大禮南巡盛事爲解,而謂諸臣中無爲陛下任事者,欲以激聖怒。奸狀顯然。”帝留疏不下。嵩奏辨,且言瑜擊臣不巳,欲輿朝廷爭勝。帝於是切責瑜而慰諭嵩甚至。居二歲,竟用嵩爲相。甫腧月,瑜疏言:“武廟盤遊佚樂,邊防宜壞而未甚壞,今聖陰在上,邊防宜固而反大壞者,大臣謀國不忠而陛下任用之失也。自張瓚爲中樞,掌兵而天下無兵,擇將而天下無將。說者謂,瓚形貌魁梧,足稱福將。夫誠邊塵不聳,海宇晏然,謂之‘福’可也。今瓚無功而恩蔭屢加,有罪而褫奪不及,此其‘輻’,乃一身之福,非軍國之福也。昔舜誅四凶,萬世稱聖。今瓚與郭勳、嚴嵩、胡守中聖世之四凶,陛下旬月間巳誅其二,天下翕然稱聖,何不併此二兇放之流之,以全帝舜之功也?大學士翟鑾,起廢棄中,授以巡邊之寄。乃優遊曼衍,靡費供億,以盛苞苴者爲才,獻淫樂者爲敬。遂使邊軍益瘠,邊備更弛。行邊若此,將焉用之?故不清政本,天下必不治;不易本兵,武功必不競。”疏入,留不下。(《謝瑜傳》。 )
三十一年,王宗茂擢南京御史。時先後劾嚴嵩者皆得禍,中外懾其威,益箝口。宗茂積不平,拜官三月,上疏論嵩負國之罪有八,且言:“陛下帑藏,不足支諸邊一年之費,而嵩所蓄積,可贍儲數年。與其開賣官、鬻爵之令以助邊,盍去此蠹國害民之賊,籍其家以紓患也。”疏至,通政司趙文華密以示嵩,留數日始上。嵩得豫爲地,遂以誣詆大臣謫平陽縣丞。(《王宗茂傳》。 )
四十五年十月,御史王時舉劾刑部尚書黃光升,言:“內官季永以訴事犯乘輿,本無死比,乃擬真犯。奸人王相私閹良民者三,本無生法,乃擬矜疑。宜勒令致仕。”帝怒,命編氓口外。(《楊思忠傳》。 )
隆慶時,御史凌儒劾去大學士高拱。拱罷,又劾郭樸。頃之,劾罷撫治鄖陽都御史劉秉仁。又以永平失事,劾總督劉燾、巡撫耿隨卿、總兵李世忠罪。隨卿、世忠被逮,燾貶官。(同上。 )
天啓元年,奉聖夫人客氏既出宮,復入。御史周宗建首抗疏極諫。三年二月,復抗疏攻魏進忠,略言:“臣於去歲指名劾奏。進忠無一日忘臣,於是乘私人郭鞏入都,嗾以傾臣,並傾諸異己者。鞏乃創爲新幽大幽之說,把持察典,編廷臣數十人姓名於一冊,思一綱中之。又爲匿名書,羅織五十餘人,投之道左,欲以快報復之私,釋進忠之恨,幸直道在人,鞏說不行,始別借廷弼以爲阱陷。先朝汪直、劉瑾雖訾梟獍,以言路清明,臣僚隔絕,故非久即敗。今權報復反借言官以伸,言官聲勢反借權以重。數月以來,摘瓜抱蔓,正人重足。舉朝各愛一死,無敢明犯其鋒者。臣若尚顧微軀,不爲入告,將內有進忠爲之指揮,旁有客氏爲之羽翼,外有劉朝輩典兵示威,而又有鞏輩蟻附蠅集,內外交通,驅除善類。天下事尚忍書哉?”(《周宗建傳》。 )
四年六月,左副都御史楊漣劾魏忠賢二十四大罪。
卷三十四 職官六
◎巡按
洪武十年七月己巳,遣監察御史巡按州縣,俾詢民間疾苦,廉察風俗,申明教化。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人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重囚,吊刷文卷,有故出入者理辨之。(《三編》。 )諭之曰:“朕命汝等出巡,事有當言者,須以實論列,勿事虛文。凡治以安民爲本,民安則國安。汝等當據法守正,慎勿沽譽要名。朕深居九重,所賴以宣德意通下情者,惟在爾等。其各慎之。”(《世法錄》。 )
二十一年三月己亥,遣進士行監察御史事,分巡郡邑,以久任御史一人與俱。新進士之任巡按自此始。(《大政記》。 )
二十二年,御史許圭巡按河南,言:“自開封、永城至彰德旱,請減夏稅。”左都御史詹徽以其希旨要譽,請罪之。上曰:“御史能恤民隱,達下情,何罪也?”即命賑貸,蠲其稅。(《明紀》。 )
永樂元年二月,遺御史分巡天下。自是遂爲定製。(《三編》。 )
御史周新巡按福建,奏請:“都司衛所不得陵府州縣。府、衛官相見鈞禮。”武人爲之戢。(《周新傳》。 )
仁宗即位,遣御史湯氵熒等十四人分巡天下,考察官吏,諭曰:“國以民爲本,民安則國安。比年牧守官不體朝廷恤民之意,侵削擾害,民不聊生。今分行考察,然人才器不同,當明白具實以聞,毋惑於小人,毋屈於勢要,毋私於親故。詢之於衆,斷之以公,可也。又:御史,朕之耳目,勉副朕心,必先自治,乃可治人。若棄廉恥違禮法,朕亦不貸。”(《三編》。 )
宣德六年,御史王來出按蘇、松、常、鎮四府,命偕巡撫周忱考察官吏,敕有“請自上裁”語。來言:“賊民吏,去之唯恐不速。必請而後行,民困多矣。”帝爲改敕賜之。中官陳武以太后命使江南,橫甚。來數抑之。武還,訴於帝。帝問都御史顧佐:“巡按誰也?”佐以來對。帝嘆息稱其賢,曰:“識之。”(《王來傳》。 )
正統時,御史韓雍巡按江西,黜貪墨吏五十七人。(《韓雍傳》。 )
景泰元年,差侍郎一員清理淮、浙鹽法,取回御史。三年,又令差御史一員,於淮、浙巡鹽。舊制:遣御史二員於長蘆、兩淮巡鹽,又遺御史分巡南北河道,有司供費不給。至是,給事中李瓚以爲言,遼罷巡河御史,令巡鹽御史兼之。
三年,罷兩淮、長蘆巡鹽河道,命巡按官兼理。(已上《夢餘錄》。 )
天順時,御史李綱歷按南畿、浙江,劾去浙江贓吏至四百餘人。時目爲“鐵御史”。(《李綱傳》。 )河東鹽池,舊止以巡按御史兼視。成化九年,始專設巡鹽御史。
成化十年,定:巡按公差御史回京之日,本院堂上官仍依舊例查勘考察保結。稱職者,具奏,照舊管事。若有不稱,奏請罷黜。(已上《夢餘錄》。 )
嘉靖六年八月,敕:“今後巡按御史滿日,務要嚴加訪察。果無贓私過犯,推諉避事等項實跡,取具該道結勘明白,方許回道管事。若有不職事蹟,不許朦朧具奏,照例奏請罷黜。’(《明臣奏議》。 )
九年正月,都御史汪釒宏條巡按十二事。(《明政統宗》。 )
十二年,編修王相疏:“御史出巡,事完回京,各具行過事蹟覆命,仍備呈都察院,考覈出巡有無贓犯及乖違等項,委無違礙,方許奏準照舊管事。但御史出巡,責任甚多;今考察之例,止言贓犯乖違,未曾明具條件,使御史無所據守。臣等議得:今後御史出巡回京考察,除犯該贓犯據有實跡,照例奏請提問外,今將關係職守之大者六事,定爲出巡規格。凡御史有差,備載扎付之內,令一一遵照條款,考其修否,以別勤惰。一、除革奸弊,一、伸冤理枉,一、揚清激濁,一、勘合公文急須勘報,一、要清淨簡約,一、要與巡撫和協共濟。已上各條,如有不遵,臣等訪察得實,回道之日,奏請分別降罰。”疏入,允行。(《明臣奏議》。 )
都御史汪釒宏錨劾出差御史王宣、陳大器九人,先後保薦官屬,大計之日,多以貪醋不謹敗,宜連坐。請敕吏部,視其多寡而議罰焉。部覆:“巡按御史濫舉四人以上者,革職閒住;二人以上者,降一級調外任;一人者,罰俸半年。”從之。
萬曆二年十一月,諭:“御史差滿考察,先朝事例甚嚴。近來通不遵守,一概準其回道,豈今皆稱職無過?及遇京官考察時,又有紛紛議論。今後務要申明舊制,有不稱者,即參奏改黜,不許回道。”
左都御史孫丕揚言:“御史按巡,必中差始畀按差,必滿差始請代差,必挨次始得擬差,憲度森然。近見臺規多變,臣謂仍舊貫便。順天即近,不專賫深,見防擇人。廣、貴即遠,不差初授,以防擇地。江、浙即大,不再酌量,以防擇差。不中差者,非甚缺人,不按差焉。不歲滿者,即甚遐方,不擬代焉。不循次者,非果南北原籍,不易處焉。差鮮躐等,人乏欲速。如此而憲綱嚴明,於吏治庶有裨益。”(已上《夢餘錄》。 )
天啓二年,曾櫻爲常州知府,牒南京都察院曰:“他方守令奔命一巡按,獨南畿奔命數巡按。請一切戒飭,罷釒句訪取贖諸陋習 ”都御史熊明遇爲申約束焉。(《曾櫻傳》。 )
左都御史趙南星言:“按臣差滿,通將其所舉劾,令河南道發單各道,細加諮訪,如考察之例,類送堂上官。必舉劾允當真,而後爲稱職。否則以不職論。”
崇禎元年九月,諭吏部:“今後巡按各差御史,於考選時即加精核。在差事宜,悉依巡訪總約申飭舉行。回道之日,爾部院嚴加考察,有不稱職,奏請處分。勿得概填稱職,以憲綱爲相沿之故套。”(已上《夢餘錄》。 )
四年正月,命都察院嚴核巡按御史。(《本紀》。 )
十五年四月,諭:“舊制:試御史必先試以小差,果能稱職,歷事經年,方準實授。近因缺員,一概差往巡方。及至回道,又未見嚴加考覈。殊失慎重風憲之意。今著該院堂上官申明舊制,試御史必須分別去留,不得循資概題按差,以致貽誤地方。”(《夢餘錄》。 )
劉宗周擢左都御史。帝問都察院職掌何在?對曰:“在正己以正百僚。必存諸中者上可對君父,下可質天下士大夫,而後百僚則而象之,大臣法,小臣廉,紀綱整肅。職掌在是,而責成巡方,其首務也。巡方得人,則吏治清,民生遂。”乃列建道揆,貞法守,崇國體,清伏奸,懲官邪,飭吏治六事以獻。(《宗周傳》。 )
十六年,李邦華爲左都御史。舊例:御史出巡,回道考覈。邦華謂:“回道而後黜,害政已多。”論罷巡按、巡鹽御史各一人。奉命考試御史,黜冒濫者一人;追黜御史無顯過而先任推官著貪聲者一人。臺中始畏法。(《李邦華傳》。 )
巡按御史覆命,以銷繳勘合七分爲稱職。(《夢餘錄》。 )
巡方者,例不得攜家屬,不得受私書,不得尋常宴會。(同上。 )○巡撫
巡撫之名,起於懿文太子陝西之行。其分遣大臣,自永樂十九年始。各省專設,自宣德五年始。加都御史銜,自景泰四年始。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有總兵地方,加贊理或參贊;所轄多事重者,加總督。有總督兼巡撫,提督兼巡撫,及總理巡視撫治等員,皆加都御史或副僉都御史街。(《山集》。 )
永樂十九年四月癸丑,命尚書蹇義等二十六人,分巡天下,問軍民疾苦,及文武長吏擾民者,奏黜之。(《三編》。 )
時右都御史王彰輿給事中王勵往河南。終明世,大臣得撫鄉土者, 彰輿葉春而巳。(《王彰傳》。 )
洪熙元年八月癸未,大理卿胡概、參歐葉春巡撫南畿、浙江。(《本紀》。 )
宣德五年九月丙午,擢御史于謙等六人爲侍郎,巡撫各省。謙撫河南,越府長史周忱撫江蘇,吏部郎中趙新撫江西,兵部郎中趙倫撫浙江,禮部員外郎吳政撫湖廣,刑部員外郎曹宏撫北畿、山東,此各省專設巡撫之始。(《大政記》。 )
十年九月壬辰,詔督漕總兵及諾巡撫官,歲以八月至京,會廷臣議事。(《英宗前紀》。 )
正統十四年,苗寇胃起。廣東則命侍郎揭稽,廣西則命侍郎李棠,各巡撫之。(《圖書編》。 )
景泰元年正月,給事中李實等奏:“近年各處鎮守巡撫等官,動經三五七年,或一二十年。室家懸隔,情有可矜。乞敕各官議,許攜妻子,量給本處官倉俸米以贍其家。’從之。(《夢餘錄》。 )
二年八月丙寅朔,命巡撫官如王文、陳鎰輪換例。(《大政記》。 )三年六月乙亥,罷各省巡撫官入京議事。(《本紀》。 )
四年,耿九疇鎮陝西。布政使許資言:“侍郎出鎮,輿遜按御史不相統,事多拘滯。又文移往來,多窒礙難行。請改授憲職便。”乃轉右副都御史。大臣鎮守、巡撫皆授都御史,自九疇始。(《耿九疇傳》。 )
五年八月丁酉,覆命天下巡撫官赴京師議事。(《本紀》。 )
天順元年正月,罷巡撫提督軍務。石亨惡文臣不宜節制武臣,言於帝,罷之。時王巡撫江北,遂改浙江參政。(《三編》。 )
二年四月辛未,復設巡撫官。先是上語李賢曰:“朕初復位,奉迎諸人皆以巡撫官不便。一旦革去,軍官縱肆,士卒疲弛。文武官不相制之過也。宜爲朕舉才能者復任之。”賢因請曰:“遼東、宣府、大同、延綏、寧夏、甘肅需人最急。”上令賢輿王翱、馬昂等議,乃以太僕卿程信撫遼東,山東佈政王宇撫宣府,僉都御史李秉撫大同,監察御史徐翱撫延綏,山西佈政陳翼撫寧夏,陝西佈政芮釗撫甘肅,仍以京官巡撫地方,如舊制。(《昭代典則》。 )
三年六月辛酉,覆命巡撫官以八月集京師議事。命戶部移文各巡撫,以地遠近,分年赴京議事。(《三編》。 )
六年,山西巡撫李侃以考察屬吏,奏罷布政使王允、李正芳以下百六十人,並自請罷。詔不許。(《李侃傳》。 )
成化四年,遼東巡撫張岐得罪,吏部舉代者。帝曰:“遼東自王翱後,屢更巡撫,多不稱。可於大臣中求之。”乃改侍郎彭誼右副都御史,以往。鎮守中官橫徵諾屬衛,誼下令:“凡文牒不經巡撫審定者,所司毋輒行。”虐焰爲息。(《彭誼傳》。 )
畿輔八府,舊止設巡撫一人,駐冀州。成化八年五月,給事中梁以御邊不能兼顧,請順天、永平二府分設一巡撫,以薊州邊務屬之。令巡撫陳濂專撫保定六府,兼督紫荊諸關。朝議從之。遂爲定製。(《梁傳》。 )
韓雍以兩廣地大,事殷,請東西各設巡撫。帝可之。命陳濂撫廣東,張鵬撫廣西,而雍專理軍事。(《韓雍傳》。 )
宏治七年,兵部尚書馬文升奏:“自宣德間,各地方添巡撫官以節制三司,時惟河南、山西、陝西、南直隸、蘇松等府設有巡撫官,其餘布政司止是不時差遣大臣巡視,或一年二年而回。今江西巳添巡撫官,止管南、贛二府及福建汀州、廣東韶州、南雄、湖廣郴州一帶,不預民事?三司官員未聽節制,難以行事。本部先建議,請於福建、浙江添設巡撫官員,未蒙俞允。今日之勢,非前數年比。乞敕吏部會同本部,推舉練達老成二員,爲都御史,巡撫浙江、福建地方。其江西都御史金澤,就令巡撫江西,駐南、贛二府,兼管廣東韶州、南雄,湖廣及郴州、桂陽一帶。”疏入,帝不納。
十一年,何孟春奏:“宣德間始設巡撫於南直隸、河南、山、陝。今則除浙江、福建外,悉有常置。臣見吏部推各處巡撫,腹裹則會戶部,邊方則會兵部,審酌已定,而後請上親擇,何謹如之。然受任往往不久,甚者屬府未及按部,下情未及體悉,六條未及舉刺,庶務未及興革,而座巳非矣。今制:歲差御史一員巡按各處。若巡撫不久任,輿巡按無異,何複用巡撫爲哉?宋司馬光有言:氣古者各守一官,終身不易。’臣謂:陛下欲行久任之道,宜從巡撫始。近例:巡撫每年一次赴京議事。然當議事之年,多有以地方有事不果行者。臣請限以腹裹三年,邊方五年,必須一次赴闕。陛下親降德立,詢問民瘼。一、示以優異,一、觀其底裹。六部各奏其所行。果有成績,蕃錫而慰遣之。其或不職,科道指實而論之。夫既擇其人於先,而又久其任於後。於更互赴闕之際,有增秩錫金之褒,有削官奪爵之罰。則彼必思有益於地方而無負陛下矣。”疏入,帝從之。
兵部題準:巡撫官員每年,在邊於四月內,腹裹於八月內,到京議事。如該地方有事難以遽離,將應議事件奏請定奪。(已上《明臣奏議》。 )正德二年十月甲申,逮各邊巡撫都御史下獄。(《本紀》。 )
五年三月,以江西賊熾,御史沙鵬奏言:“南、贛地遠,界連湖廣、廣東、福建三省,不相統屬。乞專遣大臣一人總其事。”吏部議:“南、贛舊有巡撫,近年裁革。宜如鵬言,添設巡視。”乃以南京右僉都御史王哲巡視江西南、贛等處。(《通紀》。 )
嘉靖七年正月癸未,考覈天下巡撫官。(《本紀》。 )九月,裁江西巡撫官。(《大政記》。 )
十二年,王相疏:“都御史列街內臺,奉敕巡撫一方,非在外守土之臣可比。地方事情可以共議,而名分體統則不可越。今後,巡撫都御史當正坐,居前班。巡按御史,不論副都、僉事,其坐旁坐,其班後列,以正體統。”(《明臣奏議》。 )
十四年八月,帝輿費宏論遼東兵變事。上曰:“撫臣處置失當耳!”宏因言:“推舉巡撫,內地者,向由吏部會戶部,邊方則會兵部,恐不能盡得人材。臣欲會九卿推之,如京堂例。”上曰:“善。”命著爲令。(《實錄》。 )
二十三年,張永明奏:“巡撫都御史事繁責重,近年遷轉太速,雖雅志有爲,乍到地方,諮詢未悉,迨其諳習,則除書巳下,何以責其成功?先年南畿撫臣熊概則以大理寺卿在任,周忱則以侍郎繼升尚書在任,李敏則以侍郎在任。乞敕吏部查照近年題準事例,各處撫臣必須久任。其有年勞積久,相應掄擢者,疏請加升職街,照舊管事。必使地方寧謐,功績有成,然後遷任。”疏入:從之。(《明臣奏議》。 )
二十七年,詔改巡撫浙、閩爲巡視。時巡撫朱紈嚴海禁,閩、浙人惡之。御史周亮閩人也,上疏請改爲巡視,以殺其權。後紈被逮,仰藥死。自是,並巡視亦罷不設。(《朱紈傳》。 )
三十一年七月壬寅,以倭警命巡撫山東都御史王忄予巡視浙江,兼轄福建濱海諸府。自朱紈罷後?巡撫並巡視官不設者四年,倭患益熾。於是給事中王國楨、御史朱瑞登交章言:“海氛不靖,自裁革巡視後,三省軍民無有鈐轄 雖設有海道副使,而權輕不便行事,往往狼狽失職。請復設都御史便。”吏部議:“既設巡靦,必當兼總督、巡撫,使之節制諸軍,方可責其成功。”上從其言,且令暫復巡視,遂以命忄予。(《實錄》。 )
三十三年三月甲辰,以南京兵部侍郎屠大山兼僉都御史,巡撫應天,提督軍務。時吏部尚書李默言:“松、蘇巡撫所轄一十二府、州,地遠不便兼轄。況當軍興之際,調兵轉餉,難責一人。請增設提督軍務大臣一員,專責剿賊,而令巡撫專督軍餉。”兵部言:“兵糧兩分,行事不便。不若依近年浙江添設提督軍務都御史例,令提督、巡撫合爲一人,以專責任。”上然之。巡撫之兼提督,自此始。(《續通典》。 )
三十六年正月丁卯,改巡撫浙江阮鶚於福建。其浙江巡撫,命總督胡宗憲兼理,從趙文華之請也。福建沿海之地向歸浙江巡撫兼轄;至是,文華請特設之,遂以命鶚,(《實錄》 )
是年,倭擾江北。廷議以督漕御史兼理巡撫,不暇辦寇,請特設巡撫。乃命前提督操江李遂撫鳳陽四府。(《李遂傳》。 )
四十五年閏十月庚子,詔:廣東新設巡撫,駐惠州府城,有警,移駐長樂縣,調度惠、潮二府兵食,以參政李佑爲之。又以四川巡撫譚綸總督兩廣軍務,兼巡撫廣西。(《續通典》。 )
隆慶三年,海瑞以僉都御史巡撫應天十府。屬吏憚其威,墨者多自免去。有勢家朱丹其門,聞瑞至,黝之。中人監織造者,爲減輿從。(《海瑞傳》。 )
四年,李遷以兵部侍郎總督兩廣。給事中光懋言:“兩廣向設提督,事權畫一。今兩巡撫,相牽掣不便。”乃改遷提督兼巡撫廣東,而特命殷正茂爲廣西巡撫。後遂爲定製。(《殷正茂傳》。 )
萬曆十三年,令:各處巡撫官曆任年久,方許推升。不得驟遷數易,以滋煩擾。(《會典》。 )
二十八年,帝以楚地遼闊,擢江鐸僉俞都御史,巡撫偏沅。湖廣設偏沅巡撫,自鐸始。(《李化龍傳》。 )
天啓五年,貴州巡按傅宗龍上言:“不合滇、蜀,則黔不能平賊。不專總督任,則不能合滇、蜀兵。請以巡撫蔡復一兼督四川,開府遵義。而移蜀撫駐永寧,滇撫駐沾益,黔撫駐陸廣,沅撫駐偏橋,四面並進。更設黔、蜀巡撫。”帝皆從之。(《傅宗龍傳》。 )
崇禎元年九月,諭吏部:“今後推用巡撫,務選諳練周知民隱者,畀以保釐之寄。治有成績,加銜久任。(《春明夢餘錄》。 )
寧遠自畢自肅遇害,遂廢巡撫官,以經略兼之。崇禎三年二月,議復設,以邱禾嘉巡撫共地,兼轄山海關諸處。九月,命謝璉代。十一月,廷議:山海別設巡撫。詔罷璉,令方一藻撫寧遠,禾嘉仍巡撫山海、永平。(《邱民仰傳》。 )
十年七月,因應天巡撫張國維言,割安慶、廬州、太平、池州四府,別設巡撫,擢史可法任之。安慶不隸江南巡撫,自此始也。(《張國維傳》。 )
明世,舉於鄉而仕至巡撫者,隆慶朝止海瑞,萬曆朝張守中、艾穆。莊烈帝破格求才,得十人:邱民仰、宋一鶴、何騰蛟、張亮以忠義著,劉可訓以武功聞,劉應遇、孫元化、徐起元皆以勤勞致位,而陳新甲官最顯。(《民仰傳》。 )
◎總督〓總制
正統六年正月,徵麓川,以兵部尚書王驥總督軍務。(《王驥傳》。此設總督之始 )七年十二月,以僉都御史王翱提督遼東軍務。(《王翱傳》。 )
景泰三年,潯、梧犭亂。總兵董興、武毅推委不任事。于謙請以翁信、陳旺易之,而特遺一大臣督軍務。乃以命翱。兩廣有總督,自翱始。(《王翱傳》。 )然事已即歸,不恆設。(《圖書編》。 )
兩廣自罷總督不毆,帥臣觀望相推諉,寇盜滋蔓。(《陶成傳》 )
成化五年,僉事陶魯言:“兩廣地勢錯亙,當如臂指相使,不可離析。近,賊犯廣西。臣與廣東三司議調兵,幣月未決,以是賊得大肆劫掠。乞仍命大臣總督便。”會僉事林錦、巡按御史龔晟亦以爲請,乃罷兩巡撫,而起復韓雍右都御史,總督如故。(《韓雍傳》。 )
十年正月癸卯,命王越總制三邊。前年冬,刑部主事張鼎言:“延綏、甘肅、寧夏三邊鎮撫,不相統一。宜推文武重臣一人總制。”章下所司。乃議:設制府於開城,控制三邊,總兵、巡撫而下,皆聽節制。詔即以越任之。三邊設總制自此始。(《三編》。 )
十四年,朱英爲兩廣總督。故事:鎮守中官輿督、撫、總兵官坐次:中官居中,總督居總兵官左。時總兵官陳政以伯爵,欲抑英居右。英不可,奏乞裁定。命解英總督,止爲巡撫,居政下。尚書餘子俊言:“英招徠功多,當增秩褒賞,乃反削其事權,恐無以飭諸蠻。”帝是之。乃擢英右都御史,仍總督,位次如故。(《朱英傳》。 )
弘治十年,起王越總制甘、涼邊務兼巡撫。越言:“甘鎮兵弱,非藉延、寧兩鎮兵,難以克敵。請兼制兩鎮,解巡撫事。”從之。(《王越傳》。 )
正德四年四月,命工部尚書才寬總制延綏、寧夏、甘肅等處軍務。先是各鎮、巡等官奏,“三鎮有警,不相應援。”兵部乃請仿王越、秦弦等故事,仍設文職大臣總制三邊,鎮、巡以下,皆受節制。遂有是命。(《實錄》。 )
弘治以前,文臣止參贊軍務,郎有重寄,惟節制本省及隨行官軍而已。正德中,陳金破東鄉姚源盜,總制江西、浙江、福建、湖廣、南畿等處;洪鐘破藍鄢盜,總制湖廣、鄖陽、陝西、河南、四川等處;嘉靖中,王守仁平田州亂,總督廣東、廣西、江丙、湖廣等處;翟鵬拒北虜,總督宜、大、遼、薊、北畿、山西、河南等處;胡宗憲平江西寇,總督兩浙、南畿、江西、福建等處;俱聽便宜行事,鎮、巡等官俱聽節制。(《山集》 )
嘉靖二十年九月,添設雁門、寧武、偏頭三邊總督。(《昭代典則》。 )
三十年二月,以定邊大臣不許稱總制,改爲總督。(《大政記》。 )
三十九年五月乙亥,總督浙、直胡宗憲上疏,請得節制三省巡撫及操江都御史,如三邊故事。帝即晉兵部尚書,如其請。(《胡宗憲傳》。 )
四十二年二月,命提督兩廣都御史張臬總督廣、閩軍務。時巡按御史李邦珍劾巡撫幅建遊震得,興化之敗,一籌莫展。宜簡命大臣有濟變才者,假以重權。遂有是命。未幾,臬罷。部議:以閩、廣道遠,不便兼轄,請罷總督,止以提督兼巡撫。從之。(《實錄》。 )
隆慶元年十月,總督三邊王崇古奏給四鎮旗牌,撫臣得用軍法督戰。(《王崇古傳》。 )
張瀚督兩廣軍務時,兩廣各設巡撫,事不關督府。瀚請如三邊例。乃悉聽節制。(《張瀚傳》。 )
二年五月,以譚綸總督薊、遼、保定諾務。綸請輿戚繼光專任其事,勿合巡按、巡關御史參預其間。未幾,巡撫劉應節果異議。巡按御史劉、巡關御史孫代又劾綸自專。穆宗用張居正言,悉以兵事委綸,而諭應節等毋撓。(《譚綸傳》。 )
天啓三年十二月己酉,並薊遼總督於經略。時督師大學士孫承宗言:督師、總督,可勿兼設。請罷己;不可,則弗推總督。並請以遼撫移駐寧遠。從之。(《孫承宗傳》。 )
崇禎十四年,山海關內外設二督,昌平、保定設四督,於是千里之內有四督,又有寧遠、永平、順天、密雲、天津、保定六巡撫。(《範志完傳》。 )
十五年,廷議:毆重臣總督江西、湖廣、應天、安慶軍務,駐九江,以袁繼鹹爲之。(《繼鹹傳》。 )○經略
經略之名,起於永樂十年,侍講楊榮經略甘肅。(《職官志》雲:始於宋應昌。茲據《本紀》。 )萬曆二十年,兵部右侍郎宋鷹昌經略備倭軍務,皆不加都御史銜。及楊鎬、熊廷弼、袁應泰、王在晉先後經略遼東,具兼都御史銜。(《俱見《本紀》。 )崇禎四年,併入總督。(《職官志》。 )
◎總督漕運
洪武元年,置漕運使。十四年,罷。永樂投漕運總兵官。宣德中,遣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督運。至景泰二年,始設漕運總督於淮安,以副都御史王爲之。(《職官志》,《食貨志》。 )
初,宣宗命運糧總兵官、巡撫、侍郎,歲八月赴京,會議明年漕運事宜。及設漕運總督,則並令總督赴京。萬曆後,始免。凡歲正月,總漕巡揚州,經理瓜、淮過閘。總兵駐徐、邳,督過洪入閘。(《食貨志》。 )
隆慶五年,右副都御史總督漕運王宗沐以河決無常,運道終梗,欲復海運,條上便宜七事。未幾,廷臣言不便,遂寢。(《王宗沐傳》。 )○總督河道
永樂九年,遺尚書治河。自後,閭遺侍郎、都御史。成化後,始稱總督河道。正德四年,定設都御史。(《職官志》。 )
嘉靖四十四年,朱衡以右副都御史總理河漕,議開新河,輿河道都御史潘季馴議不合。來幾,季馴以憂去,詔衡兼理其事。(《朱衡傳》。 )
萬曆五年,命吳桂芳爲工部尚書,兼理河漕,而裁總河都御史官。(《河渠志》。 )十六年,復起季馴右都御史,總督河道。自桂芳後,河漕皆總理,至是復設專官。(《潘季馴傳》。 )
卷三十四 職官六
◎巡按
洪武十年七月己巳,遣監察御史巡按州縣,俾詢民間疾苦,廉察風俗,申明教化。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人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重囚,吊刷文卷,有故出入者理辨之。(《三編》。 )諭之曰:“朕命汝等出巡,事有當言者,須以實論列,勿事虛文。凡治以安民爲本,民安則國安。汝等當據法守正,慎勿沽譽要名。朕深居九重,所賴以宣德意通下情者,惟在爾等。其各慎之。”(《世法錄》。 )
二十一年三月己亥,遣進士行監察御史事,分巡郡邑,以久任御史一人與俱。新進士之任巡按自此始。(《大政記》。 )
二十二年,御史許圭巡按河南,言:“自開封、永城至彰德旱,請減夏稅。”左都御史詹徽以其希旨要譽,請罪之。上曰:“御史能恤民隱,達下情,何罪也?”即命賑貸,蠲其稅。(《明紀》。 )
永樂元年二月,遺御史分巡天下。自是遂爲定製。(《三編》。 )
御史周新巡按福建,奏請:“都司衛所不得陵府州縣。府、衛官相見鈞禮。”武人爲之戢。(《周新傳》。 )
仁宗即位,遣御史湯氵熒等十四人分巡天下,考察官吏,諭曰:“國以民爲本,民安則國安。比年牧守官不體朝廷恤民之意,侵削擾害,民不聊生。今分行考察,然人才器不同,當明白具實以聞,毋惑於小人,毋屈於勢要,毋私於親故。詢之於衆,斷之以公,可也。又:御史,朕之耳目,勉副朕心,必先自治,乃可治人。若棄廉恥違禮法,朕亦不貸。”(《三編》。 )
宣德六年,御史王來出按蘇、松、常、鎮四府,命偕巡撫周忱考察官吏,敕有“請自上裁”語。來言:“賊民吏,去之唯恐不速。必請而後行,民困多矣。”帝爲改敕賜之。中官陳武以太后命使江南,橫甚。來數抑之。武還,訴於帝。帝問都御史顧佐:“巡按誰也?”佐以來對。帝嘆息稱其賢,曰:“識之。”(《王來傳》。 )
正統時,御史韓雍巡按江西,黜貪墨吏五十七人。(《韓雍傳》。 )
景泰元年,差侍郎一員清理淮、浙鹽法,取回御史。三年,又令差御史一員,於淮、浙巡鹽。舊制:遣御史二員於長蘆、兩淮巡鹽,又遺御史分巡南北河道,有司供費不給。至是,給事中李瓚以爲言,遼罷巡河御史,令巡鹽御史兼之。
三年,罷兩淮、長蘆巡鹽河道,命巡按官兼理。(已上《夢餘錄》。 )
天順時,御史李綱歷按南畿、浙江,劾去浙江贓吏至四百餘人。時目爲“鐵御史”。(《李綱傳》。 )河東鹽池,舊止以巡按御史兼視。成化九年,始專設巡鹽御史。
成化十年,定:巡按公差御史回京之日,本院堂上官仍依舊例查勘考察保結。稱職者,具奏,照舊管事。若有不稱,奏請罷黜。(已上《夢餘錄》。 )
嘉靖六年八月,敕:“今後巡按御史滿日,務要嚴加訪察。果無贓私過犯,推諉避事等項實跡,取具該道結勘明白,方許回道管事。若有不職事蹟,不許朦朧具奏,照例奏請罷黜。’(《明臣奏議》。 )
九年正月,都御史汪釒宏條巡按十二事。(《明政統宗》。 )
十二年,編修王相疏:“御史出巡,事完回京,各具行過事蹟覆命,仍備呈都察院,考覈出巡有無贓犯及乖違等項,委無違礙,方許奏準照舊管事。但御史出巡,責任甚多;今考察之例,止言贓犯乖違,未曾明具條件,使御史無所據守。臣等議得:今後御史出巡回京考察,除犯該贓犯據有實跡,照例奏請提問外,今將關係職守之大者六事,定爲出巡規格。凡御史有差,備載扎付之內,令一一遵照條款,考其修否,以別勤惰。一、除革奸弊,一、伸冤理枉,一、揚清激濁,一、勘合公文急須勘報,一、要清淨簡約,一、要與巡撫和協共濟。已上各條,如有不遵,臣等訪察得實,回道之日,奏請分別降罰。”疏入,允行。(《明臣奏議》。 )
都御史汪釒宏錨劾出差御史王宣、陳大器九人,先後保薦官屬,大計之日,多以貪醋不謹敗,宜連坐。請敕吏部,視其多寡而議罰焉。部覆:“巡按御史濫舉四人以上者,革職閒住;二人以上者,降一級調外任;一人者,罰俸半年。”從之。
萬曆二年十一月,諭:“御史差滿考察,先朝事例甚嚴。近來通不遵守,一概準其回道,豈今皆稱職無過?及遇京官考察時,又有紛紛議論。今後務要申明舊制,有不稱者,即參奏改黜,不許回道。”
左都御史孫丕揚言:“御史按巡,必中差始畀按差,必滿差始請代差,必挨次始得擬差,憲度森然。近見臺規多變,臣謂仍舊貫便。順天即近,不專賫深,見防擇人。廣、貴即遠,不差初授,以防擇地。江、浙即大,不再酌量,以防擇差。不中差者,非甚缺人,不按差焉。不歲滿者,即甚遐方,不擬代焉。不循次者,非果南北原籍,不易處焉。差鮮躐等,人乏欲速。如此而憲綱嚴明,於吏治庶有裨益。”(已上《夢餘錄》。 )
天啓二年,曾櫻爲常州知府,牒南京都察院曰:“他方守令奔命一巡按,獨南畿奔命數巡按。請一切戒飭,罷釒句訪取贖諸陋習 ”都御史熊明遇爲申約束焉。(《曾櫻傳》。 )
左都御史趙南星言:“按臣差滿,通將其所舉劾,令河南道發單各道,細加諮訪,如考察之例,類送堂上官。必舉劾允當真,而後爲稱職。否則以不職論。”
崇禎元年九月,諭吏部:“今後巡按各差御史,於考選時即加精核。在差事宜,悉依巡訪總約申飭舉行。回道之日,爾部院嚴加考察,有不稱職,奏請處分。勿得概填稱職,以憲綱爲相沿之故套。”(已上《夢餘錄》。 )
四年正月,命都察院嚴核巡按御史。(《本紀》。 )
十五年四月,諭:“舊制:試御史必先試以小差,果能稱職,歷事經年,方準實授。近因缺員,一概差往巡方。及至回道,又未見嚴加考覈。殊失慎重風憲之意。今著該院堂上官申明舊制,試御史必須分別去留,不得循資概題按差,以致貽誤地方。”(《夢餘錄》。 )
劉宗周擢左都御史。帝問都察院職掌何在?對曰:“在正己以正百僚。必存諸中者上可對君父,下可質天下士大夫,而後百僚則而象之,大臣法,小臣廉,紀綱整肅。職掌在是,而責成巡方,其首務也。巡方得人,則吏治清,民生遂。”乃列建道揆,貞法守,崇國體,清伏奸,懲官邪,飭吏治六事以獻。(《宗周傳》。 )
十六年,李邦華爲左都御史。舊例:御史出巡,回道考覈。邦華謂:“回道而後黜,害政已多。”論罷巡按、巡鹽御史各一人。奉命考試御史,黜冒濫者一人;追黜御史無顯過而先任推官著貪聲者一人。臺中始畏法。(《李邦華傳》。 )
巡按御史覆命,以銷繳勘合七分爲稱職。(《夢餘錄》。 )
巡方者,例不得攜家屬,不得受私書,不得尋常宴會。(同上。 )○巡撫
巡撫之名,起於懿文太子陝西之行。其分遣大臣,自永樂十九年始。各省專設,自宣德五年始。加都御史銜,自景泰四年始。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有總兵地方,加贊理或參贊;所轄多事重者,加總督。有總督兼巡撫,提督兼巡撫,及總理巡視撫治等員,皆加都御史或副僉都御史街。(《山集》。 )
永樂十九年四月癸丑,命尚書蹇義等二十六人,分巡天下,問軍民疾苦,及文武長吏擾民者,奏黜之。(《三編》。 )
時右都御史王彰輿給事中王勵往河南。終明世,大臣得撫鄉土者, 彰輿葉春而巳。(《王彰傳》。 )
洪熙元年八月癸未,大理卿胡概、參歐葉春巡撫南畿、浙江。(《本紀》。 )
宣德五年九月丙午,擢御史于謙等六人爲侍郎,巡撫各省。謙撫河南,越府長史周忱撫江蘇,吏部郎中趙新撫江西,兵部郎中趙倫撫浙江,禮部員外郎吳政撫湖廣,刑部員外郎曹宏撫北畿、山東,此各省專設巡撫之始。(《大政記》。 )
十年九月壬辰,詔督漕總兵及諾巡撫官,歲以八月至京,會廷臣議事。(《英宗前紀》。 )
正統十四年,苗寇胃起。廣東則命侍郎揭稽,廣西則命侍郎李棠,各巡撫之。(《圖書編》。 )
景泰元年正月,給事中李實等奏:“近年各處鎮守巡撫等官,動經三五七年,或一二十年。室家懸隔,情有可矜。乞敕各官議,許攜妻子,量給本處官倉俸米以贍其家。’從之。(《夢餘錄》。 )
二年八月丙寅朔,命巡撫官如王文、陳鎰輪換例。(《大政記》。 )三年六月乙亥,罷各省巡撫官入京議事。(《本紀》。 )
四年,耿九疇鎮陝西。布政使許資言:“侍郎出鎮,輿遜按御史不相統,事多拘滯。又文移往來,多窒礙難行。請改授憲職便。”乃轉右副都御史。大臣鎮守、巡撫皆授都御史,自九疇始。(《耿九疇傳》。 )
五年八月丁酉,覆命天下巡撫官赴京師議事。(《本紀》。 )
天順元年正月,罷巡撫提督軍務。石亨惡文臣不宜節制武臣,言於帝,罷之。時王巡撫江北,遂改浙江參政。(《三編》。 )
二年四月辛未,復設巡撫官。先是上語李賢曰:“朕初復位,奉迎諸人皆以巡撫官不便。一旦革去,軍官縱肆,士卒疲弛。文武官不相制之過也。宜爲朕舉才能者復任之。”賢因請曰:“遼東、宣府、大同、延綏、寧夏、甘肅需人最急。”上令賢輿王翱、馬昂等議,乃以太僕卿程信撫遼東,山東佈政王宇撫宣府,僉都御史李秉撫大同,監察御史徐翱撫延綏,山西佈政陳翼撫寧夏,陝西佈政芮釗撫甘肅,仍以京官巡撫地方,如舊制。(《昭代典則》。 )
三年六月辛酉,覆命巡撫官以八月集京師議事。命戶部移文各巡撫,以地遠近,分年赴京議事。(《三編》。 )
六年,山西巡撫李侃以考察屬吏,奏罷布政使王允、李正芳以下百六十人,並自請罷。詔不許。(《李侃傳》。 )
成化四年,遼東巡撫張岐得罪,吏部舉代者。帝曰:“遼東自王翱後,屢更巡撫,多不稱。可於大臣中求之。”乃改侍郎彭誼右副都御史,以往。鎮守中官橫徵諾屬衛,誼下令:“凡文牒不經巡撫審定者,所司毋輒行。”虐焰爲息。(《彭誼傳》。 )
畿輔八府,舊止設巡撫一人,駐冀州。成化八年五月,給事中梁以御邊不能兼顧,請順天、永平二府分設一巡撫,以薊州邊務屬之。令巡撫陳濂專撫保定六府,兼督紫荊諸關。朝議從之。遂爲定製。(《梁傳》。 )
韓雍以兩廣地大,事殷,請東西各設巡撫。帝可之。命陳濂撫廣東,張鵬撫廣西,而雍專理軍事。(《韓雍傳》。 )
宏治七年,兵部尚書馬文升奏:“自宣德間,各地方添巡撫官以節制三司,時惟河南、山西、陝西、南直隸、蘇松等府設有巡撫官,其餘布政司止是不時差遣大臣巡視,或一年二年而回。今江西巳添巡撫官,止管南、贛二府及福建汀州、廣東韶州、南雄、湖廣郴州一帶,不預民事?三司官員未聽節制,難以行事。本部先建議,請於福建、浙江添設巡撫官員,未蒙俞允。今日之勢,非前數年比。乞敕吏部會同本部,推舉練達老成二員,爲都御史,巡撫浙江、福建地方。其江西都御史金澤,就令巡撫江西,駐南、贛二府,兼管廣東韶州、南雄,湖廣及郴州、桂陽一帶。”疏入,帝不納。
十一年,何孟春奏:“宣德間始設巡撫於南直隸、河南、山、陝。今則除浙江、福建外,悉有常置。臣見吏部推各處巡撫,腹裹則會戶部,邊方則會兵部,審酌已定,而後請上親擇,何謹如之。然受任往往不久,甚者屬府未及按部,下情未及體悉,六條未及舉刺,庶務未及興革,而座巳非矣。今制:歲差御史一員巡按各處。若巡撫不久任,輿巡按無異,何複用巡撫爲哉?宋司馬光有言:氣古者各守一官,終身不易。’臣謂:陛下欲行久任之道,宜從巡撫始。近例:巡撫每年一次赴京議事。然當議事之年,多有以地方有事不果行者。臣請限以腹裹三年,邊方五年,必須一次赴闕。陛下親降德立,詢問民瘼。一、示以優異,一、觀其底裹。六部各奏其所行。果有成績,蕃錫而慰遣之。其或不職,科道指實而論之。夫既擇其人於先,而又久其任於後。於更互赴闕之際,有增秩錫金之褒,有削官奪爵之罰。則彼必思有益於地方而無負陛下矣。”疏入,帝從之。
兵部題準:巡撫官員每年,在邊於四月內,腹裹於八月內,到京議事。如該地方有事難以遽離,將應議事件奏請定奪。(已上《明臣奏議》。 )正德二年十月甲申,逮各邊巡撫都御史下獄。(《本紀》。 )
五年三月,以江西賊熾,御史沙鵬奏言:“南、贛地遠,界連湖廣、廣東、福建三省,不相統屬。乞專遣大臣一人總其事。”吏部議:“南、贛舊有巡撫,近年裁革。宜如鵬言,添設巡視。”乃以南京右僉都御史王哲巡視江西南、贛等處。(《通紀》。 )
嘉靖七年正月癸未,考覈天下巡撫官。(《本紀》。 )九月,裁江西巡撫官。(《大政記》。 )
十二年,王相疏:“都御史列街內臺,奉敕巡撫一方,非在外守土之臣可比。地方事情可以共議,而名分體統則不可越。今後,巡撫都御史當正坐,居前班。巡按御史,不論副都、僉事,其坐旁坐,其班後列,以正體統。”(《明臣奏議》。 )
十四年八月,帝輿費宏論遼東兵變事。上曰:“撫臣處置失當耳!”宏因言:“推舉巡撫,內地者,向由吏部會戶部,邊方則會兵部,恐不能盡得人材。臣欲會九卿推之,如京堂例。”上曰:“善。”命著爲令。(《實錄》。 )
二十三年,張永明奏:“巡撫都御史事繁責重,近年遷轉太速,雖雅志有爲,乍到地方,諮詢未悉,迨其諳習,則除書巳下,何以責其成功?先年南畿撫臣熊概則以大理寺卿在任,周忱則以侍郎繼升尚書在任,李敏則以侍郎在任。乞敕吏部查照近年題準事例,各處撫臣必須久任。其有年勞積久,相應掄擢者,疏請加升職街,照舊管事。必使地方寧謐,功績有成,然後遷任。”疏入:從之。(《明臣奏議》。 )
二十七年,詔改巡撫浙、閩爲巡視。時巡撫朱紈嚴海禁,閩、浙人惡之。御史周亮閩人也,上疏請改爲巡視,以殺其權。後紈被逮,仰藥死。自是,並巡視亦罷不設。(《朱紈傳》。 )
三十一年七月壬寅,以倭警命巡撫山東都御史王忄予巡視浙江,兼轄福建濱海諸府。自朱紈罷後?巡撫並巡視官不設者四年,倭患益熾。於是給事中王國楨、御史朱瑞登交章言:“海氛不靖,自裁革巡視後,三省軍民無有鈐轄 雖設有海道副使,而權輕不便行事,往往狼狽失職。請復設都御史便。”吏部議:“既設巡靦,必當兼總督、巡撫,使之節制諸軍,方可責其成功。”上從其言,且令暫復巡視,遂以命忄予。(《實錄》。 )
三十三年三月甲辰,以南京兵部侍郎屠大山兼僉都御史,巡撫應天,提督軍務。時吏部尚書李默言:“松、蘇巡撫所轄一十二府、州,地遠不便兼轄。況當軍興之際,調兵轉餉,難責一人。請增設提督軍務大臣一員,專責剿賊,而令巡撫專督軍餉。”兵部言:“兵糧兩分,行事不便。不若依近年浙江添設提督軍務都御史例,令提督、巡撫合爲一人,以專責任。”上然之。巡撫之兼提督,自此始。(《續通典》。 )
三十六年正月丁卯,改巡撫浙江阮鶚於福建。其浙江巡撫,命總督胡宗憲兼理,從趙文華之請也。福建沿海之地向歸浙江巡撫兼轄;至是,文華請特設之,遂以命鶚,(《實錄》 )
是年,倭擾江北。廷議以督漕御史兼理巡撫,不暇辦寇,請特設巡撫。乃命前提督操江李遂撫鳳陽四府。(《李遂傳》。 )
四十五年閏十月庚子,詔:廣東新設巡撫,駐惠州府城,有警,移駐長樂縣,調度惠、潮二府兵食,以參政李佑爲之。又以四川巡撫譚綸總督兩廣軍務,兼巡撫廣西。(《續通典》。 )
隆慶三年,海瑞以僉都御史巡撫應天十府。屬吏憚其威,墨者多自免去。有勢家朱丹其門,聞瑞至,黝之。中人監織造者,爲減輿從。(《海瑞傳》。 )
四年,李遷以兵部侍郎總督兩廣。給事中光懋言:“兩廣向設提督,事權畫一。今兩巡撫,相牽掣不便。”乃改遷提督兼巡撫廣東,而特命殷正茂爲廣西巡撫。後遂爲定製。(《殷正茂傳》。 )
萬曆十三年,令:各處巡撫官曆任年久,方許推升。不得驟遷數易,以滋煩擾。(《會典》。 )
二十八年,帝以楚地遼闊,擢江鐸僉俞都御史,巡撫偏沅。湖廣設偏沅巡撫,自鐸始。(《李化龍傳》。 )
天啓五年,貴州巡按傅宗龍上言:“不合滇、蜀,則黔不能平賊。不專總督任,則不能合滇、蜀兵。請以巡撫蔡復一兼督四川,開府遵義。而移蜀撫駐永寧,滇撫駐沾益,黔撫駐陸廣,沅撫駐偏橋,四面並進。更設黔、蜀巡撫。”帝皆從之。(《傅宗龍傳》。 )
崇禎元年九月,諭吏部:“今後推用巡撫,務選諳練周知民隱者,畀以保釐之寄。治有成績,加銜久任。(《春明夢餘錄》。 )
寧遠自畢自肅遇害,遂廢巡撫官,以經略兼之。崇禎三年二月,議復設,以邱禾嘉巡撫共地,兼轄山海關諸處。九月,命謝璉代。十一月,廷議:山海別設巡撫。詔罷璉,令方一藻撫寧遠,禾嘉仍巡撫山海、永平。(《邱民仰傳》。 )
十年七月,因應天巡撫張國維言,割安慶、廬州、太平、池州四府,別設巡撫,擢史可法任之。安慶不隸江南巡撫,自此始也。(《張國維傳》。 )
明世,舉於鄉而仕至巡撫者,隆慶朝止海瑞,萬曆朝張守中、艾穆。莊烈帝破格求才,得十人:邱民仰、宋一鶴、何騰蛟、張亮以忠義著,劉可訓以武功聞,劉應遇、孫元化、徐起元皆以勤勞致位,而陳新甲官最顯。(《民仰傳》。 )
◎總督〓總制
正統六年正月,徵麓川,以兵部尚書王驥總督軍務。(《王驥傳》。此設總督之始 )七年十二月,以僉都御史王翱提督遼東軍務。(《王翱傳》。 )
景泰三年,潯、梧犭亂。總兵董興、武毅推委不任事。于謙請以翁信、陳旺易之,而特遺一大臣督軍務。乃以命翱。兩廣有總督,自翱始。(《王翱傳》。 )然事已即歸,不恆設。(《圖書編》。 )
兩廣自罷總督不毆,帥臣觀望相推諉,寇盜滋蔓。(《陶成傳》 )
成化五年,僉事陶魯言:“兩廣地勢錯亙,當如臂指相使,不可離析。近,賊犯廣西。臣與廣東三司議調兵,幣月未決,以是賊得大肆劫掠。乞仍命大臣總督便。”會僉事林錦、巡按御史龔晟亦以爲請,乃罷兩巡撫,而起復韓雍右都御史,總督如故。(《韓雍傳》。 )
十年正月癸卯,命王越總制三邊。前年冬,刑部主事張鼎言:“延綏、甘肅、寧夏三邊鎮撫,不相統一。宜推文武重臣一人總制。”章下所司。乃議:設制府於開城,控制三邊,總兵、巡撫而下,皆聽節制。詔即以越任之。三邊設總制自此始。(《三編》。 )
十四年,朱英爲兩廣總督。故事:鎮守中官輿督、撫、總兵官坐次:中官居中,總督居總兵官左。時總兵官陳政以伯爵,欲抑英居右。英不可,奏乞裁定。命解英總督,止爲巡撫,居政下。尚書餘子俊言:“英招徠功多,當增秩褒賞,乃反削其事權,恐無以飭諸蠻。”帝是之。乃擢英右都御史,仍總督,位次如故。(《朱英傳》。 )
弘治十年,起王越總制甘、涼邊務兼巡撫。越言:“甘鎮兵弱,非藉延、寧兩鎮兵,難以克敵。請兼制兩鎮,解巡撫事。”從之。(《王越傳》。 )
正德四年四月,命工部尚書才寬總制延綏、寧夏、甘肅等處軍務。先是各鎮、巡等官奏,“三鎮有警,不相應援。”兵部乃請仿王越、秦弦等故事,仍設文職大臣總制三邊,鎮、巡以下,皆受節制。遂有是命。(《實錄》。 )
弘治以前,文臣止參贊軍務,郎有重寄,惟節制本省及隨行官軍而已。正德中,陳金破東鄉姚源盜,總制江西、浙江、福建、湖廣、南畿等處;洪鐘破藍鄢盜,總制湖廣、鄖陽、陝西、河南、四川等處;嘉靖中,王守仁平田州亂,總督廣東、廣西、江丙、湖廣等處;翟鵬拒北虜,總督宜、大、遼、薊、北畿、山西、河南等處;胡宗憲平江西寇,總督兩浙、南畿、江西、福建等處;俱聽便宜行事,鎮、巡等官俱聽節制。(《山集》 )
嘉靖二十年九月,添設雁門、寧武、偏頭三邊總督。(《昭代典則》。 )
三十年二月,以定邊大臣不許稱總制,改爲總督。(《大政記》。 )
三十九年五月乙亥,總督浙、直胡宗憲上疏,請得節制三省巡撫及操江都御史,如三邊故事。帝即晉兵部尚書,如其請。(《胡宗憲傳》。 )
四十二年二月,命提督兩廣都御史張臬總督廣、閩軍務。時巡按御史李邦珍劾巡撫幅建遊震得,興化之敗,一籌莫展。宜簡命大臣有濟變才者,假以重權。遂有是命。未幾,臬罷。部議:以閩、廣道遠,不便兼轄,請罷總督,止以提督兼巡撫。從之。(《實錄》。 )
隆慶元年十月,總督三邊王崇古奏給四鎮旗牌,撫臣得用軍法督戰。(《王崇古傳》。 )
張瀚督兩廣軍務時,兩廣各設巡撫,事不關督府。瀚請如三邊例。乃悉聽節制。(《張瀚傳》。 )
二年五月,以譚綸總督薊、遼、保定諾務。綸請輿戚繼光專任其事,勿合巡按、巡關御史參預其間。未幾,巡撫劉應節果異議。巡按御史劉、巡關御史孫代又劾綸自專。穆宗用張居正言,悉以兵事委綸,而諭應節等毋撓。(《譚綸傳》。 )
天啓三年十二月己酉,並薊遼總督於經略。時督師大學士孫承宗言:督師、總督,可勿兼設。請罷己;不可,則弗推總督。並請以遼撫移駐寧遠。從之。(《孫承宗傳》。 )
崇禎十四年,山海關內外設二督,昌平、保定設四督,於是千里之內有四督,又有寧遠、永平、順天、密雲、天津、保定六巡撫。(《範志完傳》。 )
十五年,廷議:毆重臣總督江西、湖廣、應天、安慶軍務,駐九江,以袁繼鹹爲之。(《繼鹹傳》。 )○經略
經略之名,起於永樂十年,侍講楊榮經略甘肅。(《職官志》雲:始於宋應昌。茲據《本紀》。 )萬曆二十年,兵部右侍郎宋鷹昌經略備倭軍務,皆不加都御史銜。及楊鎬、熊廷弼、袁應泰、王在晉先後經略遼東,具兼都御史銜。(《俱見《本紀》。 )崇禎四年,併入總督。(《職官志》。 )
◎總督漕運
洪武元年,置漕運使。十四年,罷。永樂投漕運總兵官。宣德中,遣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督運。至景泰二年,始設漕運總督於淮安,以副都御史王爲之。(《職官志》,《食貨志》。 )
初,宣宗命運糧總兵官、巡撫、侍郎,歲八月赴京,會議明年漕運事宜。及設漕運總督,則並令總督赴京。萬曆後,始免。凡歲正月,總漕巡揚州,經理瓜、淮過閘。總兵駐徐、邳,督過洪入閘。(《食貨志》。 )
隆慶五年,右副都御史總督漕運王宗沐以河決無常,運道終梗,欲復海運,條上便宜七事。未幾,廷臣言不便,遂寢。(《王宗沐傳》。 )○總督河道
永樂九年,遺尚書治河。自後,閭遺侍郎、都御史。成化後,始稱總督河道。正德四年,定設都御史。(《職官志》。 )
嘉靖四十四年,朱衡以右副都御史總理河漕,議開新河,輿河道都御史潘季馴議不合。來幾,季馴以憂去,詔衡兼理其事。(《朱衡傳》。 )
萬曆五年,命吳桂芳爲工部尚書,兼理河漕,而裁總河都御史官。(《河渠志》。 )十六年,復起季馴右都御史,總督河道。自桂芳後,河漕皆總理,至是復設專官。(《潘季馴傳》。 )
卷三十五 職官七
◎通政司(元有四方獻言詳定司。其置通政院,職掌不同。 )
洪武三年三月,置察言司,以王文卿、原本爲司令,掌受四方章奏。尋罷。(《大政記》。 )十年七月甲申,置通政司,設通政使正三品,左右通政正四品,左右參議正五品。以曾秉正爲通政使:劉仁爲左通政,諭之曰:“政猶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審命令以正百司,達幽隱以通庶務。當執奏者勿忌避,當駁正者勿阿隨,當敷陳者勿隱蔽,當引見者毋留難。”十二年,撥承敕監、給事中、儀禮司、九開通事使隸焉。建文中,改司爲寺,通政使爲通政卿,通政、參議爲少卿、寺丞,增置左右補闕,左右拾遺,各一人。成祖復舊制。(《職官志》。 )
通政司門下有一紅脾,書雲:“奏事使。”蓋恐下情不得上達,執此牌可以直入內府,守內官不敢阻。(《夢餘錄》。 )
通政司所以出納王命,爲朝廷之喉舌。洪武永樂間,實封皆自御前開拆,故奸臣有事即露,無倖免者。白天順間,有投匿名書言朝廷事者,於是始有關防。然其時但拘留進本人在官候旨,旨出即縱還,未嘗窺見其所奏也。厥後乃有“拆封類進”及“副本備照”之說、一有訐奏左右內臣及勳戚大臣者,本未進而機巳泄。被奏者往往經營倖免,具奏者多以虛言受禍。祖宗關防奸黨、通達下情之意,無復存矣。(《菽園雜記》。 )
永樂四年,詔通政司:“凡上書奏民事者,雖小,必以聞。”(《本記》。 )
七年六月,上謂廷臣曰:“近日郡縣數奏水旱,朕甚不寧。”右通政馬鱗等曰:“水旱出於天數,堯湯之世不免。今間一二處有之,不爲大害。”上曰:“爾此言,小學故也。《洪範》‘恆雨、恆’皆本於人事不修。”顧尚書方賓等曰:“朕與卿等皆常修省,更須擇賢守令。守令賢則下民安。民安於下則天應於上。麟言,豈識天人感應之理!’麟慚而退。(《世法錄》。 )
仁宗即位,通政司請匯四方雨澤章奏,送給事中收貯。帝曰:“祖宗令天下奏雨澤,欲前知水旱,以施恤民之政。積之通政司,既失之矣。今又令收貯,是欲上之人終不知也!自今,奏至即以聞。”(《三編》。 )
成化二年,增設謄黃右通政,列銜本司,不與司事。後革。(《夢餘錄》。 )
弘治五年,中官傳旨,擢通政司經歷高祿爲本司參議。祿,壽寧伯張巒妹婿也。王恕方在告。吏部侍郎周經言:“非面承旨,又無御札,不敢奉詔。”復輿恕上疏曰:“天下之官,以待天下之士。勿私貴戚,妨公議。”不納。(《王恕傳》。 )
十一年,定通政司五月至七月,日引奏五事;余月,日七事。(《大政記》。 )
嘉靖中,趙文華與嚴嵩結爲父子。嵩念“己過惡多,得私人在通政,劾疏至,可豫爲計。”故以文華任通政使。(《嚴嵩傳》。 )○大理寺(元大理寺,職掌不同。 )
吳元年七月辛丑,置大理司卿。洪武元年,革。三年,置磨勘司,尋亦革。十四年十一月己亥?復置大理寺卿,正五品;左右少卿,從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又置審刑司,共平庶獄。凡大理寺所理之刑,審刑司復詳議之。是年,命李仕魯爲大理寺卿。十九年,罷審刑司。二十二年,復卿秩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二十九年十片,罷大理寺,盡移案牘於後湖。建文初,復置。改寺爲司,卿爲大理卿,左右寺正爲都評事,寺副爲副都評事。成祖初,仍置大理寺。其左右寺設官,復如洪武時。(《職官志》。 )
洪武二十四年六月壬午,升大理寺丞周志清爲卿,上諭之曰:“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歷代任斯職者,獨漢稱張釋之、於定國,唐稱戴胄。蓋由其處心公正,議法平恕,獄以無冤,故流芳後世。今命爾爲大理寺卿,當推情定法,毋爲深文,務求明允,使刑必當罪。庶幾可方古人,不負命也。”(《昭代典則》。 )
永樂元年十月己酉,大理寺卿薛等奏:“各布政司上所部具獄,凡死罪百餘人。請分遣御史臨決。”上從之。(《世法錄》。 )
仁宗時,虞謙爲大理卿,呂升爲少卿,仰瞻爲丞,而謙又薦嚴本爲寺正。帝方矜慎刑獄,謙等亦悉心奏當。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獄,謙等再四參復,必求其平。嘗語人曰:“彼無憾,斯我無憾矣。”時斷獄者多以“知情故縱”及“大不敬”論罪。本爭之口:“律自叛逆敷條外,無‘故縱’之文。即‘不敬’,情有輕重,豈可概入重比?”謙韙之,悉爲駁正。(《虞謙傳》。 )
吏部尚書蹇義疏:“刑部都察院職典刑名,而大理寺尤專詳讞。居是職者,必得其人。其官屬,宜從堂上官精加考覈:庸劣不稱者黜之,貪婪苛剝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責令互相糾舉。違者,一體論罪。”
凡評允人犯,奉有欽依,單本具題,曰“單題”。其死罪,京詳、外詳俱五起一題,曰“類題”。系日審者,寺正具稿;系外詳者,寺副而下寺員五日一具稿;呈堂裁定。
正統六年,評事馬豫言:“臣奉敕審刑,竊見各處所獲強盜,多因仇人指攀,拷掠成獄,不待詳報死傷者甚多。今後宜勿聽妄指。果有贓證,御史、按察司會審,方許論決。若未審錄有傷死者,毋得準例升賞。”是年出死囚以下無數。(已上《夢餘錄》。 )
八年,王振問楊士奇:“吾鄉誰可爲京卿者?”士奇以薛對,召爲大理寺少卿。碹至,士奇使謁振。曰:“拜爵公朝,謝恩私室,吾不爲也。”(《薛傳》。 )
十一年,評事孫鏞上言:“重囚稱冤,未及詳讞,原鞫者慮其反覆,或棰死獄中。乞敕審刑官,徙置他獄。”法司議:“徙獄非制。”不從。
景泰六年,大理寺卿向敬言:“鞫囚有二弊:其一,論罪不當者,輒調問,痛加棰楚,至三四次,仍依原擬,不免有冤。請自今三次不允,送別衙門推鞫。原問不當者,罪之。其一,毆鬥、罵詈、違限等類,輕重律有正條者,法司以正條罪輕,輒依擬不應從重。其買免、枉法、強竊盜等項贓法金銀,律追本色。今乃準其費用追鈔。此智輕重不當,乞禁令如律。”從之。(已上《通典》。 )
成化時,給事中白昂言:“大理寺審錄,有稱冤人犯,駁回在外衙門再問。多偏執己見,不與辯明;或用非法重刑,鍛鍊成獄。囚人慮其駁回必加酷刑,雖有冤枉,不敢再言。今後有問招不明、擬罪不當者,俱乞改調相應官員問理,不許鍛鍊成獄。違者,雖無贓亦依律問罪。”從之。(《夢餘錄》。 )
五年,評事張鈺言:“大理之設,所以審錄刑部都察院鞫問重囚。其間,或擬罪不當者,一再駁還,並令改擬;或仍不當,許參問。此係舊制。近見南京法司,多用嚴刑,追囚誣服。其被糾者,亦止改正而無罪。乞自今許本寺參問。”寺卿王概覆奏如議。(《績通典》。 )
初,大理設左、右二寺。兩京、五府、六部刑名屬左寺,餘屬右寺。左寺置評事四人,右寺倍之。其後天下罪囚類不解審,右寺簡於左寺。弘治元年,裁減右寺評事四人,輿左寺等。評事魯永言:“刑官擬議不當,或舞弄條例,或紐合文法,或律有正條而擬以不應,或畏避權勢而拘於戍案,或信憑參語定罪而不論招情,皆可恣爲出入,刑獄由是不平。請悉依律例定擬科斷。違者,從給事中、御史舉劾。御史有違,都察院查究。”從之。
弘治十七年,奏準:“原問官事涉嫌疑或有偏拗者,不拘一次二次,聽本寺駁調問理 若不改,本寺徑行隔別衙門問理。又駁回犯人,不須提人者,輕事限五日,重事限十日完報。若故意淹禁,致情輕犯人累死者,聽本寺參奏。”
十八年,刑部主事朱{流土}言:“部囚送大理,第當駁正,不當用刑。今左右二寺分外用刑,展轉淹滯。乞令毋得擅加考掠。”大理寺卿楊守隨覆奏:“大理寺雖止於參駛,然每有隱匿重情,量加刑罰。況永樂年間,本寺亦設刑具,豈爲分外?請申禁戒,合法司同寅協恭,毋彼此執拗。”帝從之。(已上《夢餘錄》。 )
嘉靖元年,大理寺卿鄭嶽言:“內臣有犯,宜聽部院問決,毋從中決。”帝不能從。(《鄭嶽傳》 )
三年,評事韋商臣上疏曰:“臣所居官,以平獄爲職。乃自授任以來,竊見羣臣以議禮忤旨者:左遷,則吏部侍郎何孟春一人;謫戍,則學士豐熙等八人,杖斃,則編修王思等十七人;以弗中使逮悶,則副使劉秉鑑、佈政馬卿、知府羅玉、查仲道等十人,以失儀就係,則御史葉奇、主事蔡乾等五人;以京朝官爲所屬訐奏下獄,則少卿樂護、御史任洛等四人。此皆不平之甚,上幹天象,下駭衆心。臣竊以爲皆所當宥。況比者水旱、疫癘、星隕、地震、山崩、泉湧、風雹、蝗蝻之害,殆遍天下,有識莫不寒心。及今平反庶獄,復戍者之官,錄死者之後,釋逮繫者之囚,正告訐者之罪,亦弭災禳患之一道也。”帝責以沽名賣直,謫清江丞。(《韋商臣傳》。 )
馬森爲大理卿,屢駁疑獄,與刑部尚書鄭曉、都御史周延稱爲三平。(《馬森傳》。 )
六年,黃綰奏:“法司所以理刑名,至於大理寺職司參駁,關係尤重。凡任兩寺官,非精律例,見出原問官之上,何以評其輕重,服其心乎?近見兩寺官,有初入仕途,律之名例尚未通曉,即欲斷按庶獄,未免有差。原問官因得指摘罅漏,借爲口實,至於參駁。本寺亦不降心,輒逞雄辨,往復數次,淹累囚衆,至不得巳,將就允行。刑獄不清,職此之故。合無行令本寺,今後遇有新除評事,督令講讀律例半年以上。疏通者,方許干預平允,生疏者,此照試御史例仍令重歷。若再不堪,參送吏部,對品降調在京別衙門用。其見在者,除寺正、寺副外,其餘限三月內通加考驗。有年久未諳者,一體參送吏部別用。若有究心刑名才識出衆者,開送吏部,俟兩寺正、副員缺,不論年資銓補。至爲正、副,又能益勵職業,此照刑部各道年深郎中御史一體超擢。”疏入,允行。(《明臣奏議》。 )
十一年,大理寺題準:“凡大小詞訟,非經通政司準行,非由各衙門參送,不許聽理。非由大理寺評允,不許發落。若徇私廢法及改易發落者,俱聽本寺及科道官參究檢舉。”
是年,刑部題準:“今後招擬未當,大理寺駁回再問者,原問官郎當更改,不得偏執己見。如招情已明,罪無出入,該寺即與評允,不得駁論一文一字,以致往返駁辯,有累罪犯。”十二年,本寺奏準:“凡經駁回再問者,照依《大明令》,小事五日,中事七日,大事十日,並要限內結絕。其各司擅準詞狀,徑自發落,不呈堂具報送寺審錄,又已經審允而擅擬改變者,俱聽本寺及科道官參究。”
初以系軍者屬左寺,系民者屬右寺。又定以在京屬左寺,在外屬右寺 萬曆九年,以二寺事務煩簡不均,題准以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左右分管:浙江、福建、四川、貴州、廣東、山東六司道屬左寺,湖廣、廣西、陝西、雲南、河南、山西、江西七司道屬右寺(已上《夢餘錄》。 )
萬曆三十三年,評事姜志禮以囚多瘐死,疏言:“犴狴之間,一日斃十五人,積日而計,亦何紀極?又況海內小民罹災而轉死溝壑,及爲礦稅所羅織,貂所攫噬,含冤畢命者又復何限?乞爲矜宥,勿久淹系。且盡除礦稅,毋使宵人竊弄魁柄,賊虐蒸黎。”不報。(《姜志禮傳》。 )
王用汲爲大理少卿。會法司議胡櫝、龍宗武殺吳仕期獄,傅以謫戍。用汲駁奏曰:“按律:刑部及大小官吏不依法律聽從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如之。蓋謂如上文‘罪斬,妻子爲奴,財產入官’之律也。仕期之死,賈非主使者乎?宗武非聽上司主使者乎?今僅謫戍,不知所遵何律也?”上欲用用汲言。閣臣申時行等謂:“仕期自斃,宜減等。”獄遂定。(《王用汲傅》。 )
崇禎十一年,大理右寺副高倬以近者刑獄繁滋,法官務停閣。請敕諾司剋期奏報,大者旬日,小者五日。其奉旨覆讞者,或五日、三日。務俾積案盡疏,囹圄衰減。(《高倬府》。 )
◎詹事府(元儲政院。 )
洪武元年正月,中書及都督府議,仿元舊制設中書令,欲奏以太子爲之。帝曰:“取法於古,必擇其善者而從之。元人事不師古,設官不以任賢,惟其類是與,豈可取法?且吾子年未長,學未充,更事未多,所宜尊禮師傅,講習經傳,博通古今,識達機宜。他日軍國重務,皆令啓聞,何必效彼作中書令乎?”乃令詹同考東宮官,設少師、少傅、少保、詹事、率府使、諭德、贊善、賓客等官。以李善長爲太子少師兼詹事,馮勝兼副詹事,徐達兼太子少傅,常遇春兼太子少保,鄧愈、湯和兼太子諭德,章溢兼贊善大夫,劉基兼率更令。(《明通紀》。 )十月,以梁貞、王儀爲賓客,秦鏞、盧德明、張易爲諭德。(《世法錄》。 )
十五年四月丙申,更定左、右春坊官,各置庶子、諭德、中允、贊善、司直郎,又各設大學士。時以耆儒劉育、關賢爲左、右司諫兼春坊左、右庶子,趙肅、何顯周爲左、右正言兼左、右諭德 二十二年,以官聯無統,始置詹事院。二十五年六月,改院爲府。定詹事秩正三品,少詹事正四品,春坊大學士正五品,司經局洗馬從五品,訾列署府中,而事總於詹事府。二十九年,增設左、右春坊清紀郎、司諫、通事舍人。建文中增少卿、寺丞各一人,賓客二人,又置資德院賽德一人,資善一人。成祖復舊制。(《昭代典則》。 )
洪武三年十二月,禮部尚書陶凱請選人專任東宮官屬,罷兼領之職,庶於輔導有所責成。帝曰:“古者不備其官,惟賢能是用。朕以廷臣有才望勳德者,兼東宮官,非無謂也。嘗盧廷臣輿東宮官屬有不相能,遂成嫌隙,或生奸謀,離間骨月,其禍非細。若江充之事,可爲明監。朕今立法,令省臺都督府官兼東宮贊輔之職。父子一體,君臣一心,庶幾無相構之患。”(《洪武聖政記》。 )
文彬曰:太祖不別設官僚,以勳舊大臣兼領其職,慮雖深遠;然當時武臣在外,徒被虛名,無與輔導,即省臺諸臣,各有職司,未能專心諭教。古人重師保疑丞之任,是以教豫而德成。若江充之禍,史冊僅見。過爲防閒,不設專官,是因噎廢食而已。
初置詹事院,命吏部曰:“輔導太子,必擇端重之士。三代保傅,禮甚尊嚴。兵部尚書唐鐸謹厚有德量,以爲詹事,食尚書俸如故。”以鐸嘗請豫教故也。(《唐鐸傳》。 )
泰州教諭門克新秩滿來朝。召問經史及政治得失,直言無隱,授贊善。時紹興王俊華以善文辭,亦授是職。上諭吏部曰:“左克新,右俊華,重直言也。”(《蕭岐傳》。 )
二十六年九月甲子,以鄭濟爲左庶子,王勤爲庶子。初,東宮官屬缺,命廷臣舉孝義篤行之士。工部尚書嚴震直以浦江鄭氏對。帝曰:“膚素知鄭,更聞其裏王氏力行鄭氏家法,可並徵兩家子弟,以勸天下。”鄭氏舉濟,王氏舉勤,遂並拜官。(《三編》。 )
成祖時,詔選老學之士,能講說者。尚書蹇義以教授趙文名上。成祖召至御前,面謝授左春坊左中允,賜宴,俾輔仁宗於東宮。文進講經史,敷繹明盡,應制有作,悉寓箴規。睿旨嘉獎。周述進左春坊右諭德兼侍讀,從皇太子謁陵南京。上諭之曰:“汝素厚重,尤資匡弼。太子雖聰明純謹,然智或未逮,行或過中,必須盡言,庶稱朕意。”仁廟居守,中外無失政,德澤浹於人心,述力爲多。宣德中升庶子。(《通典》。 )
永樂八年,許州知州潘文奎以事當降,爲有文學,改左春坊司直郎。(《山集》。 )洪熙元年,鳳陽府照磨李準爲太子賓客。
宣德時,楊士奇等言:交址南靈州革任知州黎恬有文學。改右春坊右諭德。(已上《夢餘錄》。 )
天順元年正月,令翰林官有兼東宮銜者,俱改別職。以景泰易儲故也。(《明通紀》。 )
天順初,李賢言:“禮科給事中孔公恂,大聖人後,贊善司馬恂,宋大賢溫國公光後,宜輔導太子。”帝喜,同日超拜少詹事,侍東宮講讀。入語孝肅皇后曰:“吾今日得聖賢子孫爲汝子傅。”(《孔公恂傳》。 )
嘉靖時,給事中劉世揚劾詹事顧鼎臣污佞,且言:“今日詹事,即他日輔臣。”帝怒,詰“詹事進輔臣,出何典例?”予杖,下詔獄。(《劉世揚傳》。 )
童承爲講官。上御文華殿,承敘進講《周書立政》篇,極陳王業艱難,周公夾輔之忠,詞意婉切。上改溶聽焉。及冊正儲位,以承敘爲左春坊左庶子兼翰林侍講,慎輔導之選也。(《績通典》。 )
十八年,以陸深爲詹事,崔銑爲少詹事,王教、羅洪先、華察等爲論德、贊善、洗馬,皇甫孝、唐順之等爲司直、司諫,皆天下名儒。自明初宋濂諸人後,宮僚莫盛於此。(《職官志》。 )
左、右春坊大學士與正學士同品。洪武中,無任之者。建文以任董倫。永樂立東宮,李至剛、胡廣、暢士奇爲左,解縉、黃淮爲右。洪熙,曾爲左,王英爲右。景泰,商輅、彭時、呂原、倪謙爲左,劉儼、劉定之爲右。逾五十年,而《弘治會典》成,拜楊廷和左春坊大學士。以後遂不復設。(《夢餘錄》。 )
萬曆十一年六月,擢編修吳中行爲右春坊右中允,檢討趙用賢爲右春坊右贊善。因廷臣交薦,輔臣申時行書:“此二臣遭挫巳久,茹痛已深,不宜但敘年資,僅從常調。”乃有是命(《實錄》。 )
◎翰林院上(元翰林兼國史院。 )
吳元年五月己亥,初置翰林國史院,設學士、侍講學士、侍讀學士、直學士、修撰、典簿、編修。以陶安、潘庭堅爲學士,朱升爲侍講學士。洪武元年,改爲翰林院。授張以寧侍講學士,秦裕伯侍讀學士,陳陘、範常直學士。二年,置學士承旨,以詹同、宋濂爲之。增設待制,則秦裕伯、王爲之;應奉,則趙震、殷哲爲之。定侍講學士正四品,侍讀學士從四品,修撰正六品。十四年,定學士爲正五品。革承旨、直學士、待制、應奉。十八年,定以侍讀先侍講。建文初,仍設承旨。改侍講、侍讀兩學士爲文學博士,方孝孺任之,參預機務。置文翰、文史二館。文翰以居侍讀、侍講、侍書、五經博士。文史以居修撰、編修、檢討。成祖初,復舊。(《山集》,《夢餘錄》。 )洪武六年七月,宋濂遷侍講學士,知制誥,同修國史。(《宋濂傳》。 )
詹同兼學士承旨,並命與學士樂韶鳳等定《釋奠先師樂章》。(《詹同傳》。 )
九月,命翰林院儒臣擇唐宋名臣箋表可爲法式者。詞臣以柳宗元《代柳公綽謝表》及韓愈《賀雨表》進。令中書頒爲式,禁駢儷對偶體。(《世法錄》。 )
七年八月,上御武樓,賜學士宋濂坐,謂曰:“天下既定,朕方垂意宿學之士。卿知其人乎?”濂以會稽郭傳對。帝召見謹身殿,授翰林應奉,直起居注。傳實僧也。(《王蒙傳》。 )
八年十月,詔翰林考議陵寢、朔望、節序祭祀禮。(《大政記》。 )
十二年十二月,詔徵寧國府訓導陳迪爲編修。(《明政統宗》。 )
十四年五月癸丑,召山西右布政使趙新爲翰林院修撰。(《昭代典則》。 )凡諸司章奏,命同春坊、正字等官考覈平允,則署銜曰:“翰林院兼平駁諸司文章事某官某,”列名書之。(《吾學編》。 )
十五年正月丙戌,命翰林院侍講火原潔及編修馬懿赤黑等,以華言譯蒙古語復取《元祕史》參考,紐切其字,以諧其聲昔。既成,詔翰林李、吳伯宗等譯《回回曆》書。(《昭代典則》。 )
十八年,更定翰林品員。又定進士一甲授修撰,二甲以下授編修、檢討。其秩,自學士正五品以下至七品有差。初,翰林院官皆由薦舉,未有以進士入者。故四年開科,狀元吳伯宗止授員外郎,榜眼、探花授主事而已。(《山集》。 )至是年廷試,擢一甲進士丁顯等爲翰林院修撰,二甲馬京等爲編修,吳文爲檢討。進士之入翰林,自此始也。使進士觀政於諸司,其在翰林、承敕監等衙門者曰“庶吉士”。進士之爲庶古士,亦自此始也。(庶吉士不專屬之翰林。 )其在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者,仍稱進士。觀政進士之名,亦自此始也。(《選舉志》。 )
二十三年十一月己丑,以永川縣知縣王佐爲翰林院侍讀。(《昭代典則》。 )
三十年,以張信爲侍讀,戴德彝爲侍講,諭之曰:“翰林雖職文學,然既列禁近,凡國家政治得失,民生利害,當知無不言。唐陸贄、崔羣、李絳在翰林,皆能正言讜論,裨益當時。汝宜以古人自期。”(《王度傳》。 )
建文二年十二月,以處士唐愚爲翰林侍讀。(《明政統宗》。 )
永樂二年,授一甲三人爲翰林修撰、編修,覆命於第二甲擇文學優等楊相等五十人及善書者湯流等十人爲庶吉士。於是庶吉士遂爲翰林之專官?尋命解縉等,選修撰曾、編修周述、周孟簡及庶吉士楊相等凡二十八人,就學文淵閣。庶吉士周忱自陳少年願學。上喜而俞之,增爲二十九人。上命司禮監給紙筆,光祿給朝暮饌,禮部月給膏燭鈔人三錠,工部擇近宅居之。上時至館召試。五日一休沐,必使內臣隨行,且給校尉騶從。(《山集》。 )
初,選進士爲庶古士,謂之“館選”。其後或間科一選,或連科屢選,或數科不選。所選多寡無定額。比三年試之:其留者,二甲授編修,三甲授檢討;不得留者,爲給事中、御史、主事,或外爲州、縣官,謂之“散館”。(《三編質實》。 )
翰林改教授者:永樂乙未,進士第二人李貞以編修改高州府教授,第三人陳景以編修改福州府教授。(《夢餘錄》。 )十三年,蘄州同知桂宗儒柔懦當黜,改修撰。(《山集》。 )
十六年五月,以刑部主事李時勉爲侍讀,陳敬宗爲侍講。(《大政記》。 )
十八年九月,擢教授藺從善、林長懋,教徐永達等,爲編修,侍皇太孫。(同上。 )
仁、宣間,有陳繼、楊翥者以布衣通經,用楊士奇薦,繼由博士遷檢討,翥亦授檢討,歷任修撰。自天順後?漸拘資格。編修馬升、檢討傳宗,不由科目,皆出之爲參議。布衣無得預館閣者。(《陳濟傳》。 )
宣德七年,以故鴻臚寺爲翰林院。落成,諸殿閣大學士皆至。錢習禮不設楊士奇、楊溥座,曰:“此非三公府也。”士奇等以聞。帝命具座。後遂爲故事。(《錢習禮傳》。 )
八年三月,帝命楊溥合選宣德二年、五年、八年所取進士,拔二十八人爲庶吉士,以蕭爲首。(《蕭傳》。 )
正統十二年三月,選修撰劉儼、商輅等十人入東閣,習制誥,讓中祕害,仍命侍經筵,以備他日內閣之選。(《通紀》。 )
卷三十六 職官八
◎翰林院下
天順二年正月,命李賢等重修《寰宇通志》。賢嘗謂翰林實文學侍從之臣,非雜流可與。景泰間,陳循輩各舉所私,非進士出身者十將四五,一時無由而退。至是重修《通志》,惟推擇進士山身者。此輩遂知不當居此,願補外職。賢乃言於上,命吏部外除之。(《昭代典則》。 )自是專選進士充翰林院,遂爲定製。(王圻《通考》。 )
成化三年,帝以明年上元張蹬,命詞臣撰詩詞進奉。編修章懋、黃仲昭,檢討莊{旦水}言:“頃諭臣等撰鰲山煙火詩詞。臣等竊議,此必非陛下本懷,或以兩宮聖母在上,欲備極孝養,奉其歡心耳。然大孝在乎養志,不可徒陳耳目之玩,以爲養也。今川東未靖,遼左多虞,江西、湖廣赤地數千裏,萬姓嗷嗷,張口待哺。此正陛下宵旰焦勞,兩宮母后同憂天下之日。至翰林官以論思爲職,鄙俚之言,豈宜進於君上?伏讀宣宗皇帝御製翰林箴有曰:‘啓沃之言,唯義與仁。堯舜之道,鄒魯以陳。’張蹬豈堯舜之道?詩詞豈仁義之莒?若謂煙火細故,不足爲聖德累,則舜何必不造漆器?禹何必不嗜旨酒?漢文何必不作露臺?古帝王慎小謹微,必矜細行者,正以‘欲不可縱,漸不可長’也。伏乞將煙火停止,移此視聽,以明目達聰,省此貲財,以賑饑恤困。則災可消,太平可致。”帝以元夕張蹬,祖宗故事。惡懋等妄言,杖之,左遷其官。修撰羅倫先以言事被黜。時稱“翰林四諫”。(《章懋傳》。 )
柯潛爲學士時,即院中後圃構清風亭,鑿池時芙蓉,植二柏於後堂。人稱其亭爲“柯亭”,柏爲“學士柏”。院中有井,學士劉定之所浚也。“柯亭”“劉井”翰林中以爲美談雲。(《柯潛傳》。 )
十三年七月辛未,詔翰林院會內閣自考察其屬。舊制:諸司官屬考察,俱由吏部、都察院會核。至是,以翰林職居清要,聽其長自核奏聞。(《憲章錄》。 )
弘治四年,給事中塗旦以累科不選庶吉士,請循祖制行之。大學士徐溥言:“自永樂二年以來,選取庶吉士無定製。今後請每科選用。令新進士錄平日所作論策、詩賦、序記等文,呈之禮部,送翰林考訂。擇其詞藻文理可取者,按號行取,禮部以糊名試卷,偕閣臣出題考試於東閣。試卷輿所投之文相稱,即收預選。每科所選不過二十人,每選所留不過三五輩。將來成就,必有足稱者。”孝宗從其請,命內閣同吏、禮二部考選,以爲常。(《會典》。 )
六年,詔天下舉才德之士隱於山林者。順天府尹唐恂以潘辰薦。吏部以辰生長京師,寢之。恂復奏,給事中王綸、夏昂亦交章薦。乃授翰林待詔。白天順後,漸拘資格,布衣無得預館閣者。辰獨以才望得之,一時詫異數焉。(《陳濟傳》。 )
十年,大計京官。侍講學士楊守址時掌院事,上言:“臣輿掌詹事府學士王鏊俱當總部考察。但臣等各有屬員,進輿吏部會考所屬,則坐堂上,退而聽考,又當候階下。我朝優假學士,慶成侍宴,班四品上,車駕臨雍,坐彝倫堂內,視三品,此故事也。今四品不輿考察,則學士亦不應輿。臣等職講讀撰述,稱否在聖鑑,有不待考察者。”詔可。學士不與考察,自守址始。(《楊守陳傳》。 )
正統間,以學士一人在內閣,專管誥敕,後久不設。弘治七年復設。至用尚書兼學士如石缶,侍郎兼學士如賈詠輩掌管。嘉靖六年,以張璁議,始停不補。(《夢餘錄》。 )
是年九月,以桂萼爲禮部尚書,仍兼翰林學士。故事:尚書無兼學士者,自萼始。(《桂萼傳》。 )
升少詹事霍韜爲詹事,仍兼翰林學士。韜固辭,言:“楊榮、楊士奇、楊溥以及李東陽、楊廷和專權植黨,籠翰林爲屬官,中書爲門吏。故翰林遷擢不由吏部,而中書至有晉秩尚書者。臣嘗建議:翰林去留盡屬吏部,庶不陰倚內閣爲腹心,內閣亦不陰結翰林爲羽翼。議未即行,躬自蹈之,而又躐居學士徐縉上,何愧如之?”上優詔不允。(《霍韜傳》。 )
十月丙寅,諭內閣選擇翰林諸臣,稱職者留用,不稱者量才外補。(《實錄》。 )初,張璁以議禮拜學士,諸翰林恥之,不與並列。璁深恨。及侍讀汪佃講洪範不稱旨,帝令補外。璁乃請自講讀以下量才外補。改官及罷黜者二十二人。諸庶吉士皆除部屬及知縣。由是翰苑爲空。(《張璁傳》。 )
上既罷轉翰林多人,復諭內閣、吏禮二部,都察院,諮訪有才識文學者,量爲推舉,改宮僚、翰林,以廣用人之路。乃改大理少卿黃綰、南京通政司參議許誥、南京尚寶卿盛端明、、福建按察副使張邦奇、四川按察副使韓邦奇、山西按察副使致仕方鵬、刑部員外歐陽德、吏部主事金璐、御史張袞皆授學士、講、讀、宮坊、編修等官。(《實錄》。 )
八年四月,考選庶吉士。大學士楊一清等列上唐順之等二十人,請命官教習。得旨,以:“庶吉士之選,祖宗舊制誠善。邇來大臣徇私選取,市恩立黨,於國無益 自今不必選留。”遂改順之等爲主事等官。並限翰林之選,侍讀、侍講、修撰各三員,編修、檢討各六員。著爲令。(《選舉志》。 )
十一年十月甲申,復考選庶吉士例。(《通紀》。 )
十二年七月庚午,改主事唐順之、陳束、楊瀹、盧淮、陳節之,御史胡經、周文燭爲編修。十月乙酉,改主事屠應竣、王汝孝,郎中華察爲修撰。(《大政記》。 )
翰林由別衙門改用者:歐陽兼、張袞、胡經俱以御史改編修,餘皋以給事中改檢討,王一寧以工部主事改修撰,歐陽崇一以刑部郎中改編修,王大任、姜儆俱以御史升侍讀學士。(《夢餘錄》。 )
萬曆九年十一月,張居正言:“前代好文之主,皆有文學之臣,奉侍清燕。或承詔登朝,或應制賡酬,皆寓風勸箴規之益。翰林撰述討論爲其職務,如日講諸臣皆文學優贍,其餘翰林亦皆需次待用,宜令分番入直,每日輪四員,同日講諸臣在館只候。萬幾之暇,如披閱古文有所採錄,或鑑賞名筆有所題詠,郎屬諸臣具草。或以不時面賜質問,以觀其才品高下。”從之。(《通紀》。 )
崇禎十一年,帝以國家多故,朝臣詞苑起家,儒緩不習吏事,無以理紛御變。改舊例,擇知、推治行卓絕者入翰林。(《汪偉傳》。校點者案:“懦”,《明史》作“儒” )
◎祕書監(仍元官。 )洪武三年三月庚子,置祕書監,掌內府書籍。六年,擢舉人蕭韶爲祕書監直長。
十三年七月癸巳,罷祕書監,所藏古今圖籍改歸翰林院典籍掌之。(已上《大政記》。 )○文華堂
洪武六年正月,擢舉人張唯、王輝等十餘人爲翰林院編修,又選國子監蔣學、方徽、彭通拜給事中,俱入禁中文華堂肄業。宋濂及修撰孔克表、正字桂彥良爲之師。帝聽政之暇,輒幸堂中,評其文字優劣,錫以鞍馬、弓矢、白金有差。(《山集》。 )
◎宏文館
洪武三年,法唐永徽之制,置宏文館,以胡鉉爲學士。命劉基、危素、王本中、睢稼皆兼學士。(《昭代典則》。 )
是年,以羅復仁爲宏文館學士。復仁在帝前率意陳得失,常操南昔。帝顧喜其質實,呼爲“老實羅”而不名。(《羅復仁傳》。 )九年閏九月,罷宏文館。(《大政記》。 )
洪熙元年正月,建宏文閣於思善門左。詔選諸臣有學行者入直。命學士楊溥掌閣事,帝親授閣印,曰:“朕用卿左右,非止助益學問,亦欲廣知民事,爲治道輔。有所建白,封識以進。”(《三編》,又《殿閣詞林記》作宏文館。 )
六月,宣宗即位。閏七月乙丑,罷宏文閣。(《大政記》。 )
正德元年,王鏊奏:“請於便殿側修復宏文館。選天下文學行藝著聞者七八人,更番入直。內閣大臣一人領之,如先朝楊溥故事。陛下萬幾有暇,時造館中講論經史,於聖德自有裨益。”疏入,報聞。(《明臣奏議》系之嘉靖元年。按:王鏊已於正德三年致仕。茲據《明正統宗》及《大政記》。 )
◎起居注(元給事中兼修起居注。 )
甲辰三月丁卯,置起居注,以宋潦、魏觀爲之。日侍左右,記言動。(《通紀》。 )
乙巳六月,以儒士滕毅、楊訓文爲起居注。諭之曰:“起居之職,非專事紀錄而巳。要在訓忠納誨,致主於無過之地,而後爲盡職。吾平時於百官所言,一二日外,猶尋繹不巳。今爾在吾左右,不可不盡言也。”(《大訓記》。 )
覆命毅、訓文集古無道之君,若夏桀、商紂、秦始皇、隋煬帝,所行之事以進。曰:“吾觀此者,正欲知其喪亂之由,以爲鑑戒耳。”(《陳修傳》。 )
吳元年,魏觀遷兩淮都轉運使,入爲起居注。(《魏觀傳》。 )
洪武五年,禮部尚書陶凱言:“漢、唐、宋時,皆有《會要》,紀載時政。今起居注雖設,其諸司所傾諭旨及奏事簿籍,宜依《會要》編類爲書,庶可以垂法後世。下臺省府者,宜各置銅櫃藏之,以資稽考,俾無遺闕。”從之。(《陶凱傳》。 )
七年八月,宋濂薦僧郭傳,授翰林應奉,直起居注。(《王蒙傳》。 )
十四年,定起居注秩從七品,以單仲佑、詹同爲之。(《詞林記》。 )
弘治十七年九月,復置起居注。初,洪武間,設起居注,後廢。至是太僕少鄉諸言:“古者史官紀言、紀動,典至重也。臣見陛下宣召羣臣,多帷幄造膝之言。近臣不得與聞,史官莫由紀錄。失今不圖,恐歲月綿遠,傳聞各異,無以究其始末。乞敕廷臣曾蒙召問者,備錄呈覽,宣付史館。”報可。(《三編》。 )
世宗初,御史黎貫請復起居注之制,命訶臣編類章奏以備纂述。從之。(《黎貫傳》。 )
嘉靖十一年,學士寥道南言:“太祖設起居注,仁宗開宏文館,皆師古者記事、記言之制。自宣德後,相權重,史職輕,而起居注遂廢。今宜選翰林中學識優異者,俾兼起居,日記言動,以至邦有大政,民有大眚,皆令書之。庶克徽信來茲,而史職不爲虛設矣。”上嘉納之。(《兩朝憲章錄》。 )
萬曆三年,編修張位以前代皆有起居注,而本朝獨無,疏言:“臣備員纂修,竊見先朝政事,自非出於詔令,形諸章疏,悉湮沒無考。鴻猷茂烈,鬱而未章。徒使野生流傳,用僞亂真。今史官充位,無以自效,宜日分數人入直。凡詔旨起居,朝端政務,皆據見聞書之,待內閣裁定,爲他年《實錄》之助。”於是大學士張居正議曰:“國初設起居注官,日侍左右,紀錄言動,實古者左史記事、右史記言之制。迨後定官制,乃設翰林院修撰、編修、檢討等官。蓋以記載事重,故設官加詳,原非有所罷廢。但自職名更定之後,遂失朝夕記注之規。以致累朝以來,史文闕略。邇者纂修實錄,臣等只事總裁。凡所編輯,不過總集諸司章奏,稍加刪潤,獎括成編。至於仗前、柱下之語,章疏所不及者,即有見聞,無憑增入。輿夫稗官野史之書,海內所流傳者,欲事採錄,又恐失真。是以嘉謀嘉猷,實多未備。凡此皆由史臣之職廢而不講之所致也。今宜申明史職,以復舊制。舍日講官日輪一員,專記注起居,兼錄聖諭詔敕冊文等項及內閣題稿。其朝廷政事見於諸司章奏者,俱選年深學優之史官六員,專管纂修。事分六曹,以吏、戶、禮、兵、刑、工爲次。每人專纂一曹。俱在朝供職,不得別有差遣。凡遇常朝,御皇極門,即輪記事官侍班,居文武第一班之後,近上,便於視聽。即古螭頭載筆之意。”從之。(《三編》。 )
神宗一日顧見史官,還宮偶有戲言,曰:“莫使起居聞知,聞則書矣。”起居之有益於主德如此。(《夢餘錄》。 )○修前代史
洪武二年二月,詔修元史,以左丞相李善長監修,前起居注宋濂、漳州府通判王爲總裁。徵山林隱逸之士:汪克寬、胡翰、來僖、陶凱、陳基、趙壎、曾魯、高啓、趙訪、張文海、徐尊生、黃篪、王綺、傅著、謝徽、傅恕凡十六人爲纂修。
三年二月,詔重修《元史》,復徵四方文學士朱右、貝瓊、朱廉、王彝、張孟兼、高遜志、李懋、李墳、張宜、張簡、杜寅、殷弼、俞寅、趙壎等十四人爲纂修。先是,得十三朝實錄,惟元統以後之事未備。乃命儒士歐陽佑等往北平、山東採遺事。至是還朝,重開史局。七月丁亥,書成,凡二百十二卷。(已上《三編》。 )
禮局徐一夔者,王薦之入史局。一夔遺書曰:“邇者縣令傳命,言朝廷以續修元史見徵,且雲:執事謂僕善敘事,薦之當路。私心竊怪執事何倦倦於不材多病之人也。僕素謂執事如我,今自審終不能副執事之望。何也?近世論史者,莫過於日曆。‘日曆’者,史之根柢也:自唐長壽中,史官姚奏請撰《時政記》。元和中,韋執誼又奏撰《日曆》。《日曆》以事系日,以日系月,以月系時,以時系年,猶有《春秋》遺意。至於《起居注》之說,亦專以甲子起例。蓋紀事之法,無逾此也。往宋極重史事,《日曆》之修,諸司必關白,如詔誥則三省必書,兵機邊務則樞司必報,百官之進退,刑賞之予奪,臺諫之論列,給舍之繳駁,經筵之論答,臣僚之轉對,侍從之直前啓事,中外之囊封匭奏,下至錢、甲兵、獄訟、造作,凡有關政體者,無不隨日以錄。猶患其出於吏牘,或有訁爲失,故歐陽修奏請宰相監修者,於歲終檢點修撰官日所錄事,有失職者罰之。如此,則《日曆》不至訁爲失。他時,會要之修取於此,實錄之修取於此,百年之後然,紀、志、列傳取於此。此宋氏之史所以爲精確也。元朝則不然,不置日曆,不置起居注,獨中書置時政科,遣一文學掾掌之,以事付史館:及一帝崩,則國史院據所付修實錄而巳。其於史事固甚疏略。幸而天曆間,虞集仿《六典》法,纂《經世大典》,一代典章文物粗備。是以前局之史,既有《十三朝實錄》,又有此書,可以參稽,而一時纂修諾公,如胡仲申、陶中立、趙伯友、趙子常、徐大年輩,皆有史才、史學,廑而成書。至若順帝三十六年之事,既無《實錄》可據,又無參稽之書,惟憑採訪以足成之。竊恐事未必核也,言未必馴也,首尾未必穿貫也。而向之數公或受官,或還山,復各散去。乃欲以不材多病如僕者,承之於後。僕雖欲仰副執事之望,曷以哉?”遂不至。(《徐一夔傳》。 )
成化十年,命編纂《宋元綱目》,以閣臣彭時等爲總裁,宮坊翰林劉、邱浚、程敏政、劉健、楊守陳、尹直、彭華、謝一夔等爲纂修官,分八館。未五年而書成。(《夢餘錄》。 )
十一年四月,大學士商輅等進所撰宋元通鑑綱目二十七卷。(《藝文志》。 )
正德二年七月,大學士李東陽等進所撰《歷代通鑑纂要》九十二卷。劉瑾以謄寫不謹,欲因是爲東陽罪。東陽大窘。焦芳爲解,乃止除謄錄官數人名。(《三編》又《質實》曰:“是書修於孝宗時,芳未嘗爲總裁官。至是命文華殿改勝,芳遂列名其間。及進呈,書辦官張駿等皆擢顯秩,裝潢匠役亦悉授官。 )
嘉靖十五年五月,議修宋史。南京吏部尚書嚴嵩以賀萬壽節至京師,李時請留之,命以禮部尚書兼翰林學士董其事。(《嚴嵩傳》。 )
《宋史》輿《遼》、《金》二史,舊分三書,嘉靖中,柯維騏乃合之爲一,以《遼金》附之,而列二王於《本紀》。褒貶去取,義例嚴整。閱二十年而始成,名之曰《宋史新編》,凡二百卷。(《柯維騏傳》。 )
◎修國史
吳元年四月壬子,諭起居注詹同曰:“國史貴直筆,善惡皆當書之。昔唐太宗觀史,雖失大體,然命直書建成之事,是欲以公天下也。膚平日言行是非善惡,汝等皆宜直書,不宜隱諱,庶使後世觀之,不失其實。”(《大訓記》。 )
洪武六年八月,學士承旨詹同以渡江以來,征討平定之跡,禮樂治道之詳,紀載尚未成書,請編《日曆》。帝從之。命同輿宋濂爲總裁官,吳伯宗等爲纂修。明年五月,《日曆》成,自起兵臨濠至洪武六年,共一百卷。(《昭代典則》。 )
建文元年,修太祖實錄,以修撰李貫,國子監博士王紳、教授鬍子昭、楊士奇,訓導羅恢,吏目程本立等,充編纂官。(《三編》。 )
文彬按:洪武修元史,徵山林隱逸之士爲纂修官 建文、永樂間,修《太祖實錄》,博士、教授、訓導、吏目及知州、知縣等得爲編纂官。楊士奇由布衣起家,三修《太祖實錄》皆預焉。成祖修《永樂大典》以布衣陳濟爲都總裁,修撰曾等僅爲之副。其始重文學不拘資格如此。宣德後,專以修撰、編修、檢討爲史官。自是,非翰林不得預,一代紀載專屬訶臣矣。
成祖初即位,以建文中所修《太祖實錄》爲失實,乃重修之。命李景隆、茹常監修。前纂修官南昌知府葉惠仲,以直書燕起兵事,族誅。(《三編》。 )
永樂九年十月乙巳,帝以前監修官李景隆、茹常等心術不正,又期限迫促,未能精詳$$覆命姚廣孝、夏原吉爲監修,胡廣、楊榮、楊士奇、金幼孜等爲總裁、纂修等官。(《通紀》。 )十六年五月庚戌朔,《實錄》成,共二百五十七卷,起元至正辛卯,訖洪武三十一年戊寅,首尾四十八年。(《藝文志》。 )
正統三年四月乙丑,楊士奇等進所撰《宣宗實錄》一百十五卷。士奇、楊榮俱進少師,楊溥進少保,餘進秩有差。廷臣以《實錄》成進官,始此。(《明紀》。 )
成化二年八月,閣臣陳文等進所撰《英宗實錄》三百六十一卷,起宣德十年正月,訖天順八年正月,首尾三十年,附景泰帝事蹟於中,凡八十七卷。(《藝文志》。 )先是,總裁欲革去景泰帝號,引漢昌邑、更始爲比。編修尹直辯曰:“實錄中,有初爲大臣後爲軍民者,方居官時則稱‘某官某’,既罷去而後改稱。如漢府以謀逆降庶人,其未反時,書‘王’書‘叔’如故也。豈有逆計其反而即降從‘庶人’之號者哉?且昌邑旋廢,景泰帝則爲宗廟社稷主七年。更始無所受命,景泰帝則策命於母后。當時定傾危難之中,微帝,則京師非國家有。雖易儲失德,然能不惑於盧忠、徐振之言,卒從兩宮以至今日。其功過足相準,不宜去帝號。”時不能難。(《尹直傳》。 )
弘治五年,大學士邱浚請於文淵閣近地別建重樓,將累朝《實錄》、御製、玉牒及關係國家大事文書,盛以銅櫃,庋於樓之上層。如詔冊、制誥、儀注、前朝遺文舊事輿凡內府衙門所藏文書,可備異日纂修壘史之用者,盛以鐵櫃,庋之下層。每歲曝書,先請委翰林院一員察視,事畢封識。內外衙門因事欲有稽考者,必須請旨,不許擅開。從之。(《夢餘錄》。 )
正德四年四月壬午,李東陽等上所撰《孝宗實錄》二百二十四卷。劉健、謝遷既去位,焦芳入內閣,操史筆。凡所褒貶多挾恩怨。舊時大臣如何喬新、彭韶、謝遷輩,芳輒肆詆誣。李東陽等不敢爲異同。故奏表中有“傳疑傳信,庶以備於將來”之語。蓋爲芳改竄《實錄》之張本雲。(《通紀》。 )是年五月,內閣援《會典》請序遷編纂《實錄》諸臣。忽附批:調侍講吳一鵬於南京刑部,侍讀徐穆於南京禮部,編修顧清於南京兵部,汪俊於南京工部,皆員外郎;編修賈詠、李廷相於兵部,溫仁和於戶部,劉籠於禮部,翟鑾、董於刑部,崔銑於南京吏部,陸深於南京禮部,檢討王九思於吏部,汪偉、穆孔暉於南京禮部,易舒誥於南京戶部,皆主事。始瑾惡翰林官不下己,欲盡出之外,爲張彩勸沮。及是,又持前議,彩復力沮。而焦芳父子與檢討段炅輩謂可乘此以擠所不悅者,乃疏名上之瑾,慫患成之,謂之“擴充政事”。(《三編》。 )
嘉靖元年五月癸酉,御史盧瓊言:“景皇帝有撥亂大功,而《實錄》猶稱成阝戾王?敬皇帝深仁厚澤,而《實錄》成於焦芳手,是非顛倒,乞詔儒臣改纂。”帝惟命史臣正《孝宗實錄》之不當者,然亦未有所正也。(《馬錄傳》。 )
四年三月,大學士費宏言:“獻皇帝嘉書懿行,舊邸必有成書,宜付史館,纂修《實錄》。”從之。明年六月丙子,《實錄》成,凡五十卷。(《明紀》。 )
文彬按:有明一代闕典,如建文、景泰二帝,君臨天下數年,不得入廟,並不得修實錄。世宗以製作自任,未識及此,獨徇私恩於興獻,不但稱宗廟,亂一朝之祀典,且纂修《實錄》,紊千秋之史體。費宏之請,徒欲阿徇上意,不顧貽譏千秋。而廷臣懲議禮之禍,無復規諫。殊可嘆也。”
六月庚子,費宏等上所撰《武宗實錄》一百九十七卷。(《藝文志》。 )
檢討席春,尚書書弟也,預修《實錄》成,當進秩。內閣費宏以春由他官入,輿檢討劉夔並擬按察僉事。夔亦故御史,以避兄侍郎籠改授者也。書大怒,疏言:“故事,無纂修書成出爲外任者。”帝以書故,留春擢修撰,而夔亦留擢編修。(《席書傳》。 )
十三年,建皇史於重華殿西,以藏列朝《實錄》、《寶訓》。每纂修告成,焚稿椒園,正本貯此。(《夢餘錄》。 )
隆慶二年,王世貞奏:“太祖實錄洪武三十一年止,中間至永樂元年,筒有闕漏未載。夫漢不以呂氏而廢本紀,唐不以武氏而廢實錄。明天下不可一日無史也。乞下內閣諸耆碩臣,考究革除年間事蹟,別爲一書,附之國史之末。”疏入,不納。(《明臣奏議》。 )
萬曆初,穆宗實錄成,于慎行進修撰,充日講官。故事,率以翰林大僚直日講,無及史官者。慎行與張位及王家屏、沈一貫、陳於陛鹹以史官得之,異數也。(《于慎行傳》。 )
十六年,司業王祖嫡請復建文位號,修輯四年事蹟,盡廢野生不經之說,其景泰宜自爲一錄,削成阝戾舊名。疏下羣臣議。於是禮部尚書沈鯉奏言:“建文以革除而稱洪武,景泰以分附而並系英宗,皆爲我朝缺典所據。司業王祖嫡有循史職、修缺典之奏,臣等不敢爲更張之議,惟將英廟《實錄》中間七年事蹟,名曰《恭仁康定景皇帝實錄》,無相混淆。至於建文位號,詔書中原無降削之文,今亦無憑議復,亦惟於高廟《實錄》之末,摘出四年事蹟,複稱建文年號,如斯而巳。”詔從之。然卒不果行。(文彬按:沈鯉覆祖嫡之疏,諸書未載。見《明臣奏議》系之萬曆十三年。《三編》載輔臣申時行覆祖嫡疏,在十六年三月。當時下羣臣議,內閣、禮部必同時覆奏。《明史》鯉本傳,有十六年請復建文年號重定《景帝實錄》云云。證之《明通紀》亦同,直系之十六年。 )
十七年,逯中立疏:“伏見輔臣王錫爵題請纂修正史,起原任詹事劉虞夔充總裁官。輿論嘖嘖,以爲匪人。竊維修史鉅典,必博訪名流,廣招俊士。前輔臣疏,有‘欲取之別署,取之外僚,取之閒廢,取之山林隱逸,’而必曰‘文行兼優’,又曰‘行義無虧’。今乃授其門人虞夔首預總裁之選。儻誤蒙收錄,則修史之典,適以啓邪臣奔競之途,何足以昭法戒而垂萬世?伏望諭輔臣及吏部嚴行諮訪,務求端方直亮、博聞、有道術之士。毋得濫及匪人,以污盛舉。”從之。(《明臣奏議》。 )
二十二年三月癸卯,詔修國史。先是禮部尚書陳於陛疏書:“宋真宗祥符間,王旦等撰進太祖太宗兩朝正史。仁宗天聖間,呂夷簡等增入真宗朝,名《三朝國史》。此則本朝君臣自修正史之明證也。我朝史籍,止有列聖《實錄》,正史闕焉未講。伏觀朝野所撰次,可備採擇者 無慮數百種。若不及時網羅,歲月既久,卷帙散脫,欲成信史,將不可得。惟陛下立下明詔,設局編纂,以成萬世不朽盛事。”詔從之。(陳於陛傳。 )修撰焦言:“國朝《實錄》代修,如建文、景泰二朝,向無專紀。景帝位號雖復,而《實錄》附載,未經改正。夫勝國之君,代必爲紀,所謂‘國可滅、史不可滅’也。況在本朝,乃使孫蒙祖號,弟襲兄年,名實相違,傳信何據?(此所當創爲者,一也。德、懿、熙、仁四祖,本朝發祥之始,列於高廟《本紀》之首,如漢高之述太公,光武之述長沙,巳無可議。 )至睿宗獻皇帝似當一遵此例,不必另紀。蓋位終北面,猶人臣之列;事屬追王,無編年之體。此所當附見者,二也。或當分而不宜合?或當合而不必分,蘭臺石室之中,自有定論,但須經聖斷,乃可遵行。(《夢餘錄》。 )
二十三年九月乙酉,詔以建文朝事,附國史《太祖本紀》末,復其年號。時給事中楊天民、御史牛應元言:“建文年號不宜革除。見值纂修國史,當更正洪武三十二年至三十五年年號,以復建文元、二、三、四年之舊。”禮部議從之,故有是命。
二十五年六月癸未,以皇極門左右兩廊被災,閣臣張位等請停止國史纂修事務。從之。(已上《實錄》。 )
泰昌元年十一月,詹事公鼐言:“近聞南、北臣僚,論先帝升遐一事,亦多怪異,語多隱藏。恐因委巷之訁爲傳,流爲香山之稗說,臣竊痛焉。夫臣子愛君,存其真不存其僞。今實錄纂修在即,請將先帝事蹟別爲一錄。凡一月間,明綸善政,固大書特書;其有見聞異詞?及宮闈委曲之妙用,亦皆直筆指陳,勒成信史。臣雖不肖,竊敢任之。”疏入,不許。(《公鼐傳》。 )
天啓二年,修《神宗實錄》,命太常卿董其昌往南方採輯先朝章疏及遺事。其昌廣A3博徵,錄成三百本。又採留中之疏,切於國本、藩封、人才、風俗、河渠、貪貨、吏治、邊防者,別爲四十卷,仿史贊之例,系以筆斷。書成,表進,有詔褒美,宜付史館。(《董其昌傳》。 )
魏忠賢既輯《三朝要典》,以《光宗實錄》所載與《要典》左,乃言葉向高等所修非實,宜重修。遂恣意改削牴牾《要典》者。《崇禎》改元,毀《要典》,而所改《光宗實錄》如故。六年,少詹事文震孟言:“皇考《實錄》爲魏黨曲筆,當改正從原錄。”時溫體仁當國,與王應熊等陰沮之。事遂寢。庶子許士柔曰:“若是,則《要典》猶弗焚矣。”乃上疏曰:“皇考《實錄總記》於世系獨略。皇上娠教之年,聖誕之日,不書也。命名之典,潛邸之號,不書也。聖母出何氏族,受何封號,不書也。此皆原錄備載,而改錄故削之者也。原錄之成,在皇上潛邸之日,猶詳慎如彼。新錄之進,在皇上御極之初,何以率略如此?使聖朝父子、母后、兄弟之大倫,皆暗而不明,缺而莫考。其於信史謂何?”疏上,不省。體仁令中書官檢校《穆宗總記》示士柔。士柔具揭爭之曰:“皇考實錄與列聖條例不同。列聖在位久,登極後事,編年排纂,則總記可以不書,皇考在位僅一月,三後誕育聖躬,皆在未登極以前。不書之《總記》,將於何書也?穆廟大婚之禮,皇子之生,在嘉靖中,故《總記》不載。至於冊立大典,編年未嘗不具載也。皇考一月易世,熹廟之冊立當書,皇上之冊封獨不當書乎?”巳覆上疏曰:“累朝《實錄》無不書世系之例。臣所以抉摘改錄,正謂與累朝成例不合也。孝端皇后,皇考之嫡母也,原錄具書保護之功,而改錄削之,何也?當日國本幾危,坤寧調護,真孝慈之極則,顧復之深思。史官不難以寸管抹殺之,此尤不可解者也。”疏上,報聞。(《許士柔傳》。 )
崇禎九年,禮科給事中馮元飈奏:“我朝列聖以來,雖御世長久,事蹟繁重,實錄之成,無逾至數年者。今熹廟之政,前後七載,《實錄》至今未成,後世將何所取信?乞敕所司,將實錄、寶訓立行竣役。有不公者,廷臣據實糾正,按治如法。”(《夢餘錄》。 )
文震孟疏:“臣備員史局,頃因纂修《熹宗實錄》,從閣中恭請《光宗實錄》副本校對,見其間舛誤甚多。而悸謬之大者,如先帝之冊立與挺擊、紅丸大事,皆祖三朝要典之邪說,而應和之。蓋天啓三年七月十六日,《實錄》進呈,則禮臣周炳寰等所纂修,而閣臣葉向高、韓爐等所總裁者也。至天啓六年,逆黨崔呈秀請旨重修,則崇禎元年二月十七日所進,今皇史之所藏者也。是時皇上初登大寶,逆案未成,閣臣黃立極含糊從事,後來諸臣無復洗石渠之穢,使流傳後世,何所取衷?國史所關,良非細故。臣謹摘其悖謬之甚者,乞敕史館逐一改正。或取天啓三年所進遺稿,再加勘定,入皇史。庶千古之是非不悖,一代之袞鉞可憑。”(同上。 )初,天啓時,詔修《光宗實錄》。禮部侍鄖周炳謨載神宗時儲位臬危 及妖書梃擊諸事,直筆無所阿。其後忠賢盜柄,御史石三畏劾削炳謨職。忠賢使其黨重修,是非倒置。故震孟摘尤謬者敷條,疏請改正。帝特御平臺,召廷臣面議,卒爲溫體仁、王應熊所沮。(《文震孟傳》。 )
卷三十七 職官九
◎六科(元給事中不分科。 )
吳元年,置給事中。洪武六年正月,以舉人傳宗巖、崔莘爲給事中,又選國子監蔣學、方徽、彭通、宋善、王惟吉、鄒傑等拜給事中,入禁中文華堂肄業。三月己巳,始分爲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各設給事中二人。鑄給事印一,推年長者掌之。九年,定給事中十人。十年,隸承敕監。十二年,改隸通政司。十三年六月丁丑,置諫院左右司諫,以耆儒劉育、關賢爲之;左右正言,以耆儒趙肅、何顯周爲之;置諫議大夫,以唐鐸爲之。尋皆罷。二十二年三月,改給事中爲“源士”。先是,以魏敏、卓敬等八十一人,適符古元士之數,改爲元士。尋以六科爲政事本源,改爲源士。未幾復爲給事中。二十四年五月,改定科員。每科:都給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給事中二人,從八品;給事中共四十人,正九品。建文中,革左右給事中,增設拾遺、捕闕。成祖復舊制。(王圻《通考》。 )
洪武十七年九月,給事中張輔言:“自九月十四日至二十一日,八日之間,內外諸司奏扎凡一千一百六十,計三千二百九十一事。’上曰:“股日總萬幾,豈能一一週遍?苟政事有失,將爲天下害。卿等能各悉心封駁,則庶事自無不當。”此六科稽查號件、封駁章奏之例也。(《夢餘錄》。 )
六科衙門在磚城內,尚寶司西。永樂中災,暫於午門外直房署事。至今仍之。(王圻《通考》。 )
永樂元年九月,高唐州民王政建言治道,擢刑科給事中。(《大政記》。 )十一月,命六科辦事官言事。上初即位,欲周知民隱,命吏部尚書蹇義等,凡郡縣考滿至京,選其識達治體者,令於六科辦事,俾各言所治郡縣事。卒無言者。上諭給事中朱元貞等曰:“郡縣豈無一事可言?今在膚左右,尚默然。況遠在千萬裏外乎?卿等可以肷意諭之,何利當興,何弊當革,皆勿隱。若今不言,有他人言之,則無所逃罪矣。”(《昭代典則》。 )
二年三月己巳,召都給事馬麟等諭曰:“爲治貴得大體,比爾等疏駁奏牘,一字之誤,皆喋喋以言,瑣碎甚矣。吏治文書,業脞積累,其精力有時而敞,難免錯誤。自今奏內有數目、月日等字錯誤者,皆令從傍改注,用印蓋之,不必以聞。”(《大訓記》。 )
七年閏四月戊申,諭尚書蹇義等:“皇太子所決庶務,令六科逐月類奏以聞。”(《通紀》。 )
仁宗即位,命給事中蕭奇等三十五人爲州縣宮,擢監生徐永潛等二十人爲給事中。(《本記》。 )洪熙元年,擢訓導李居傑、李蕃爲給事中。(《大政記》。 )
宣德元年七月,諭六科:“凡中官傳旨,必覆奏始行。”(《本記》。 )
正統中,給事中張固言:“六科都左右給事中員缺,乞選各科年資深者以次升補。”英宗謂吏部臣曰:“給事中乃近侍之官。凡朝廷政令得失,軍民休慼,百官邪慝,舉得言之。況都左右給事中爲之領袖,非識達大體者,不可畀也。固乃欲循資格而用之,不亦舛乎?”(《夢餘錄》。 )
景泰三年三月,命都左右給事中居御史左。(《大政記》。 )
成化二十一年,因星變求言。都給事中李俊等上疏曰:“今之弊政,最大且急者,曰:近幸幹紀也,大臣不職也,爵賞太濫也,工役過煩也,進獻無厭也,流亡未復也。天變之來,率由於此。夫內侍之設,國初皆有定製。今或一監而業一二十人,或一事而參五六七輩。或分佈藩郡,享王者之奉、或總領邊疆,專大將之權。或依憑左右,援引忄僉邪。或交通中外,投獻奇巧。司錢,則法外取財。貢方物,則多端責賂。兵民坐困,官吏蒙殃。殺人者見原,僨事者逃罪。如梁芳、韋興、陳喜輩,不可枚舉。惟陛下大施剛斷,無令幹紀。奉使於外者,悉爲召還。用事於內者,嚴加省汰。則近幸戢,而天意可回矣。今之大臣,其未進也。非夤緣內臣則不得進其既進也,非依憑內臣則不得安。此以財貿官,彼以官鬻財。無怪其漁獵四方而轉輸權貴也。如尚書殷謙、張鵬、李本,侍郎艾福、杜銘、劉俊,皆即老且儒。尚書張釜、張,侍郎尹直,大理寺卿田景陽,皆清論不愜。惟陛下大加黜罰,勿爲姑息則大臣知警,而天意可回矣。夫爵以待有德,賞以待有功也。今或無故而爵一庸流,或無功而賞一貴幸。祈雨雪者得美官,進金寶者射厚利。方士獻煉服之書,伶人奏曼延之戲。掾史胥徒皆叨官祿,俳優僧道亦玷班資。一歲而傳奉或至千人,歲而數千人矣。數千人之祿,歲以數十萬計。是皆國之命脈,民之脂膏,可以養賢士,可以活饑民,誠可惜也。方士道流,如左通政李孜省、太常少卿鄧常恩輩,尤爲誕妄,此招天變之甚者。乞盡罷傳奉之官,毋令玷朝列。則爵不濫而天意可回矣。今都城佛剎,迄無寧工。京營軍士,不復遺力。如國師繼曉假術濟私,糜耗特甚,中外切齒。願陛下內惜貲財,外惜人力。不急之役,姑賜停罷。則工役不煩,而天意可回矣。近來規利之徒,率假進奉以耗國財。或錄一方書,市一玩器,購一畫圖,制一簪珥,所費不多,獲利十倍。願陛下洞燭此弊,留府庫之財,爲軍國之備。則進獻息,而天意可回矣。陝西、河南、山西赤地千里,屍骸枕藉。流亡日多,萑苻可慮。願體天心之仁愛,憫生民之困窮。追錄貴幸鹽課,暫假造寺貲財,移賑饑民,俾苟存活。則流亡復,而天意可回矣。夫天下譬之人身:人主,元首也,大臣,股肱也;諫官,耳目也;京師,腹心也,藩郡,軀幹也。大臣不職,則股肱痿痹;諫官緘默,則耳目塗塞;京師不戢,則腹心受病,藩郡災荒,則軀幹削弱。元首豈能晏然而安哉?伏望陛下聽言必行,事天以實。疏斥羣小,親近賢臣。諮治道之得失,究前代之興亡。以聖賢之經代方書,以文學之臣代方士。則必有正誼足以廣聖學,讜論足以究天變。而手足便利,耳目聰明,腹心安泰,軀幹強健。元首於是乎大明矣。”帝優詔答之,降孜省上林丞,常恩本寺丞,繼曉革國師爲民,令巡按御史追其誥敕。制下,舉朝大悅。(《李俊傳》。 )
大學士商輅疏:“見任春坊司直郎林聰,歷任刑科都給事中,衆皆推服。今升司直郎,固懸善職。然政務頗簡,未免以有用之才,置於閒散之地。望降旨著林聰兼吏科都給事中,管事品秩仍舊。於事體無損:於政務有益。”
憲宗諭六部臣曰:“自今各衙門一應奏題旨意,即明白覆奏發落,毋得稽緩。五日內不覆奏者,該科劾之。”
弘治六年,諭:“今後三年朝覲之年,科道官必待吏部考察後有失當,方許指名糾劾。”此計後拾遺之例也。(已上《夢餘錄》。 )
十五年,令:“給事中以博士、行人兼選。”又令:“給事中照御史例,選歷練老成者充補。”(《會典》。 )正德元年十二月丁巳,命錦衣街官點閱給事中。(《本記》。 )
嘉靖二年二月丙戌,都察院疏請差御史巡鹽。不下閣票擬,批答稍誤。戶科給事中黃臣諫曰:“我朝設立內閣,凡百章奏,先行票擬。今使內閣虛代言之職,中貴肆專擅之奸。關係匪細,漸不可長。容臣封還原本,以重命令。”疏入,即加批如制。(《夢餘錄》。 )
四年,仁壽宮災。禮科給事中楊言言:“朝廷設六科,所以舉正欺蔽也。今吏科失職,致陛下貴否混淆,進退失當。大臣蔣冕、林梭輩去矣。小臣王相、張漢卿輩皆得禍矣。而張璁、桂萼始由捷徑以竊清秩,終怙威勢以賊良善。戶科失職,致陛下儉德不聞。而張侖輩請索無厭,崔和輩敢亂舊章。禮科失職,致陛下享祀未格於神,而廟社無阱蒙之庇。兵科失職,致陛下綱紀廢弛。而錦農多冒濫之官,山海攘抽分之利。匠役增收而不禁,奏帶逾額而不裁。刑科失職,致陛下刑罰不中。元惡如藍華輩,得寬籍沒之法。諍臣如郭楠輩,反施醜械之刑。工科失職,致陛下興作不常。局官陸宣輩支俸逾於常制,內監陳林輩抽解及於蕪湖。凡此皆時弊之急且大,而足以拂天意者。願陛下勤修庶政,而罷臣等,以警有位。庶可以格天心,弭災亂。”(《楊言傳》。 )
九年,夏言奏:六“科額設都左右給事中,給事共五十八員。祖宗以來,額員俱備。後來有不盡補者;然遇都左右給事中缺五員以上,則必奏請升補;各科給事缺十五六員以上,則必奏請選補。永著爲例。在先朝,五十八員一時補足,當時侈爲美談。今六科,在任止二十一員,共缺三十七員。六科除都左右給事中外,惟給事中四員而巳。祖宗舊規:凡給事中有缺,止於進士年三十以上者考選奏補。弘治間,始以行人、博士兼選,正德間,始以在外推官、知縣照御史例選補。末年,大臣畏忌新進敢言,始廢進士考選之例。陛下登極之禮,命今後照依舊例:給事中有缺,於進士考選奏補;卻史有缺,進士與行取人員相兼考選。然應詔一行,而旋復寢。今請將見在各衙門辦事進士,及歷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並推官、知縣三年考滿到部者,查照舊規,從公考選。”上嘉納之。(《明臣奏議》。 )
三十三年春正月壬寅朔,以賀疏違制,杖六科給事中於廷。先是三十二年正月朔,以賀表語乖文體,述禮科給事中楊思忠於午門外,杖之百,罷爲民;六科官各奪俸一月。至是,以賀表中失抬“萬壽”字,詔錦衣衛逮六科給事中張思靜等,各廷杖四十。(《三編》。 )
萬萬間,選六科給事中,多未愜人望。編修張元禎言:“當以器識宏大,學問該博,文章優贍者,充之,不必拘體貌長大。”議者以“不拘體貌”一言有礙,遂不果行。(《春明夢餘錄》。 )
陸容曰:“六科系近侍官,兼主奏對。必選體貌端厚、語言的確者,以壯觀班行,表儀朝寧。但前居此地者,體貌非不端厚,而其器識、學問、文章往往過人。蓋出自精選,號爲得人,如姚夔、葉盛、尹、張寧輩是巳。以後,則專以體貌爲主,而其所重者,反不之計。所謂出題考選,不過虛應故事。使爲吏部者,以公天下爲心。選缺時,選體貌豐偉、音吐正當者,五倍其數,試其奏議、彈文數篇。每五六人中,取其優者奏上。如此而不得人,吾未之信也。”(《通典》。 )
崇禎中,刑科右給事中左懋第疏:“臣接錦衣衛所傳紅本,乃逃帥楊德政奉旨正法也。臣密織同駕帖遠之矣。又捧御筆緘函發科者,即此本也,臣又密緘藏之垣中矣。臣思此本之爲密封者,原恐此機一泄,罪帥或自引裁,而不得行法。今其人巳誅,自當明正其罪,使國人知之。乞敕下發鈔,以便遵行。”
刑科給事中孫承澤疏:“臣於辛未,觀政戶部,猶見紅本發下,各部司官輪流接替。日當哺時,內臣捧至會極門東廡,各官挨次接領,體統嚴肅。臣初入掖垣,事猶如故。邇因機務殷繁,發無定時,於是六曹不復接本。或早或暮,但憑會極門內臣發之錦衣直房,直房散與各垣吏役,失當年之制。臣按祖宗朝,凡紅本發科,猶必令部堂一員,親至垣中畫本,尾署小押,所以防奸杜弊,如此其嚴也。況未到科之前,收受一憑下役,豈所以重王言而尊典制?”
崇禎二年,上諭六科:“爾等表裹六曹,舊有注之例。今再行申飭。各掌印官選委給事中一員,查理六曹奉旨應行事件,勒限奏報。少有違玩,糾劾責治。爾等自隳職掌,一併究處。”(已上《夢餘錄》。 )
◎國子監(元國子監錄集賢院。 )吳元年,定國子學官制。
十五年三月庚戌朔,改爲國子監。二十四年正月己丑,更定國子監品秩員數。(《職官志》。 )祭酒:一人,正四品。吳元年置,以許存仁爲之。八年,起前湖廣參政陶凱爲祭酒。(《本傳》。 )
十三年,起前兵部尚書樂韶鳳拜祭酒。(《本傳》。 )十四年,徵前刑部尚書李敬拜祭酒。(《劉崧傳》。 )
十五年,罷祭酒李敬、吳頤。命禮部倚書任昂增定監規八條,遂以李文忠、宋訥兼領閥子監事。(《任昂傳》。 )
十六年正月己巳朔,以宋訥爲祭酒,敕諭之曰:“太學,天下賢關,禮義所由出,人材所由興。卿夙學耆德,故特命爲祭酒。尚體朕立教之意。士習丕變,國家其有賴焉。”(《職官志》。 )
訥爲祭酒時,功臣子弟皆就學,及歲貢士,嘗數千人。訥爲嚴立學規。終日端坐,講解無虛晷。夜恆止學會。十八年,復開進士科,取士四百七十有奇,由太學者三之二。再策士,亦如之。帝大悅,制詞褒善。(《宋訥傳》。 )
二十四年二月,擢景州學正胡季安試祭酒。(《昭代典則》。 )
永樂二年,胡儼以內閣拜祭酒,遂不預機務。時用法嚴峻,國子生託事告歸者坐戍邊,儼至,即奏除之。明年正月,儼請申明洪武學規、從之。(《大政記》。 )
正統六年,李時勉爲祭酒。列“格”“致”“誠”“正”四號號厲,訓勵甚切。崇廉恥,抑奔競,別賢否,示勸懲。諸生貧不能婚葬者,節省餐錢爲贍給。督令讀書,蹬火達旦,吟誦聲不絕。人才盛於昔時。英國公張輔暨諸侯伯奏:“願偕詣國子監聽講。”帝命以三月三日往。時勉升師席;諸生以次立,講五經各一章。畢事,設酒饌。諸侯伯讓曰:“受教之地,當就諾生列坐。’惟輔輿抗禮。諸生歌鹿鳴之章。賓主雍雍,盡暮散去。人稱爲太平盛事。(《李時勉傳》。 )
陳敬宗由南京司業遷祭酒,以師道自任,立教條,革陋習。六館士千餘人,每升堂聽講,設饌會食,整肅如朝廷:稍失容,即令待罪堂下。與李時勉同時爲兩京祭酒,稱“南陳北李”。(《陳敬宗傳》。 )
景泰三年,劉鉉遷祭酒。時以國計不足,放遣諸生。不願歸者,停其月廩。鉉言:“養才國家急務,今倉廩尚盈,奈何靳此?”遂得復給。又令甄別六館生,年老貌寢、學藝疏淺者,斥爲民。鉉言:“諸生荷教澤久,豈無片長?況離親戚、棄墳墓、艱苦備至。一旦被斥,非朝廷育才意。乞揀年貌衰而有學者,量授之官。”帝可其奏。(《劉鉉傳》。 )
成化二年,邢讓爲祭酒。慈懿太后崩,議廟禮。讓率僚屬疏諫。兩京國學教官,例不得遷揠,讓等以爲言,由科目者滿考得銓敘。讓在太學,力以師道自任。修辟雍通志,督諸生誦小學及諸經,痛懲謁告之弊。(《刑讓傳》。 )
六年七月,周洪謨爲南京祭酒。上言:“南監有紅板倉二十間,高皇后積粟以養監生妻孥者,宜修復。”帝允行之。十一年,改北監,言:“士風澆漓,請復洪武中學規。”帝納其言,命禮部榜諭於國子監。崇信伯費淮怠不就學,洪謨劾之,奪冠帶,以儒巾赴監,停歲祿之半。學政肅然。(《周洪謨傳》。 )
弘治初,林瀚遷國子監祭酒,進禮部右侍郎,掌監事如故。典國學垂十年,饌銀歲以百數計,悉貯之官,以次營立署舍。師儒免僦居由瀚始。自瀚及季子庭機、孫廉,三世爲祭酒,前此未有也。(《林瀚傳》。 )
十五年,南監缺祭酒,以章懋補之。始蒞任,六館士人人自以爲得師。監生尤樾母病,例不得歸省,晝夜泣。懋遣之歸,曰:“吾寧以違制獲罪。”(《章懋傳》。 )
嘉靖中,祭酒姜寶請罷納粟例,復積分法。又請令公侯伯子弟及舉人盡入監肄業。詔皆從之。(《姜士昌傳》。 )
故事:祭酒每視事,則二生共舉一牌詣前,大書“整齊嚴肅”四字。蓋高皇帝所制,以警師儒者。祭酒李廷機見之惕然,故其立教,一以嚴爲主。(《李廷機傳》。 )
司業:一人,正五品。吳元年置,以劉承直爲之。洪武十四年,徽前吏部尚書劉崧爲司業。(《劉崧傳》。 )二十六年,升滑縣訓導宋復祖爲司業。(《大政記》。 )
司業王嘉會、龔(時有左右兩司業 )。敷與祭酒宋訥嚴立楷範。三人春秋高,須鬢皓如,旦夕端坐。諸生雲集階下,肅然望而畏之。以是士類率教,多所造就。(《續通典》。 )
宣德九年,省司業。弘治十五年,復設。(《職官志》。 )
文彬按:正統中,司業趙琬,(《李時勉傳》。 )成化中,司業張業,(《邢讓傳》。 )又耿裕,成化中爲司業,(《本傳》。 )皆在宣德後,弘治前。《職官志》雲:“宣德九年省司業,弘治十五年復設。”疑有誤。
成化十年,司業耿裕以勳戚子弟肄業監中當先束身體法,乃採輯古諸侯貴戚言行可師者,人授一編。帝聞而稱善。(《耿裕傳》。 )
監丞:一人,正八品。洪武十五年置,掌繩愆廳之事,以參領監務,堅明其約束。諸師生有過及廩膳不潔並糾懲之,而書之於《集愆冊》。(《職官志》。 )
張顯爲國子學正,秩滿升監丞。蒞事公勤,六館皆敬重之。乃條陳百務,成法益備。時北監初建,唯司業貝泰署印,教尼不行。朝議以顯素諳典章,乃奏改北。詔報可。遂兼程以往,經理學舍,勸懲淑慝,百廢畢興,輔泰所不逮。(王圻《通考》。 )
建文中,升監丞爲堂上官。成祖復舊制。
博士:正七品,太祖乙巳置。後定爲五經博士五人,掌分經教授而時其考課。改爲從八品。洪武二年四月己巳,命博士孔克仁授諸子經。(《大訓記》。 )
六年,趙ㄈ除園子博士。帝嘗御奉天殿召ㄈ及錢宰、貝瓊等曰:“汝等一以孔子所定《經》、《傳》爲教,慎勿雜蘇秦、張儀縱橫之言。”諸臣頓首受命。ㄈ因請頒《正定十三經》於天下,屏《戰國策》及《陰陽讖卜》諸書,勿列學宮。(《趙ㄈ傳》。 )
宣德五年九月甲寅,升北京國子監博士汪奉、許子謨爲翰林院檢討。以後國子官滿三考者,升秩翰林,仍理監事。(《大政記》。 )
嘉靖中,李默掌南京國子監事。博士等官得與科道選,自默發之。(《李默傳》。 )
助教,(十六人,從八品。 )學正,(十人,正九品。 )學錄,(七人,從九品。 )掌六堂之訓誨。士子肄業本堂,則爲講說經義文字,導約之以規矩。(《職官志》。 )
洪武時,張美和、聶鉉、貝瓊等皆名儒,先後爲博士、助敵、學錄。以故,諸生多所成就。(《宋訥傳》。 )
林大猷舉鄉薦,遷學錄,勤於啓迪。執經從遊者無慮數百,輪翻聽講。又約日通集大學諸生聽講,謂之“普講”。進監丞,滿九載,升檢討,仍管監丞事。(《續通典》。 )
李成梁孫,以都督就婚魏國公徐宏基家,騎過文廟門,學錄李維極執而扶之。李氏蒼頭數十人蹋邸門。宏基亦至。南京祭酒郭正域曰:“今天子尚皮弁拜先聖,人臣乃走馬廟門外乎?且公侯子弟入學習禮,亦國子生耳。學錄扶都督也。”令交相謝而罷。(《郭正域傳》。 )
◎雜錄
洪武六年正月庚申,禮部奏增國子生。上曰:“須先擇國子學官。師得其人,則敦養有效。非其人,增廣徒多何益?今祭酒乏人,卿等宜詢求才德兼備者以名聞。”(《大訓記》。 )
初,國學主祭遣祭酒。後遣翰林院官。然祭酒初到,必遺一祭。洪武十七年,敕每月朔望,祭酒以下行釋菜禮。(《禮志》。 )
永樂二年四月己亥,禮科言:“園子監祭酒徐旭書奏不謹,當降。”上問吏部尚書蹇義:“旭爲人何如?”義對曰:“有文學持守,而於人寡合。”上曰:“持守之人,固當寡合。況兼有文學,宜置之近侍。”遼命爲翰林院修撰。(《大訓記》。 )
仁宗初,諭吏部曰:“此國子生務實學者少,皆由師範失職所致。緣引選國子監官,率循資升授,不聞舉有道老成之士,如太學何?自今其慎選以充。”(《明政統宗》。 )
明初,祭酒、司業擇有學行者任之。後皆由翰林院官遷轉。(《職官志》。 )
成化七年二月,祭酒、司業缺。尚書姚夔言:“國子,養賢之地,風化所關。祖宗朝,如宋訥、劉崧及胡儼、陳敬宗、李時勉俱師範可尊。近年人不以此官爲重,居是官者亦不知所以自重。以致監規廢弛,放肆無忌。乞命禮部申飭監規,並慎簡祭酒、司業,俾新新風化。庶於治道有賴。”於是舉李紹爲祭酒,耿裕爲司業。從之。(《昭代典則》。 )
孝宗踐阼,將建棕棚於萬歲山。有大學生虎臣上疏切諫。祭酒費り懼禍及,鋃鐺系臣堂樹下。俄官校宣臣至左順門,傳旨慰諭曰:“若言是。棕棚已毀矣。”り大慚。臣遂名聞都下。(《高瑤傳》。 )
崇禎二年正月,帝臨雍。祭酒孔貞運進講《書經》。唐貞觀時,祭酒孔穎達講《孝經》,有《釋奠頌》。孔氏子孫以國師進講,至貞運乃再見。帝以聖裔故,從優賜一品服。(《張至發傳》。 )
卷三十八 職官十
◎太常寺(元太常禮儀院。 )
吳元年七月辛丑,置太常司,設卿一人正三品,少卿二人正四品,寺丞二人正五品,博士正七品。洪武三十年,改司爲寺。建文中,增設贊禮郎二人,太祝一人,各祠祭署俱有更革。成祖初,復舊。(《職官志》。 )
洪武初,張羽舉賢良,廷對稱旨,擢太常司丞。(《高啓傳》。 )
凡祭祀日期,欽天監選擇,太常寺豫於十二月朔至奉天殿具奏。洪武七年,命太常卿議祭祀日期,書之於版,依時以祭。著爲式。(《禮志》。 )
二十五年八月,上召太常司卿許升問祭祀禮儀,升不能對。典簿劉仲實從旁代奏甚詳。上曰:“國莫重於祭祀。職太常者,昏惰如此,何以祀神?”遂降升爲刑部主事,而以仲實代之。(《夢餘錄》。 )
太常寺卿在南京者多由科目。北寺,自永樂間,用樂舞生累資升至寺卿。甚或加禮部侍郎、尚書掌寺。後多沿襲。(《職官志》。 )
永樂中,魏驥用師逵薦,遷太常博士。帝謂曰:“劉履節爲御史九年,高皇帝方授是官,不輕予人也。”(《魏驥傳》。 )
宣德二年三月乙卯,太常寺奏:“供祭少北羊,請買之平陽府。”上曰:“事種之物,買之民間,若有一毫損民,民心不悅,雖以奉祭,神豈歆享?天之視聽在民,爾等當體此意信。”(《大訓記》。 )
正統八年,侍講劉球疏言:“今之太常,即古之秩宗。必得清慎習禮之臣,然後可交神明。今卿貳皆缺,宜選擇儒臣,使領其職。”於是令吏部推舉。修撰董麟乞改官太常,奉享祀事。(《劉球傳》。 )
成化十五年,方士李孜省以符得幸,中旨授太常寺丞。御史楊守隨言:“祖宗官人之制,必考素行。是以奸邪衰止,流品不淆。李孜省故犯贓之吏。其資格,則刀筆也。其情罪,則胥靡也。太常職司祭祀,厥選尤重。奈何用此贓穢罪人,以瀆事天地宗廟?”給事中李俊亦以爲書。乃改上林監副。(《三編》。 )
十七年十月,以道士鄧常恩爲太常寺卿。(同上。 )
弘治十七年七月,給事中王洧奏:“太常寺缺少卿,請簡用儒臣。”不報。(《大政記》。 )
嘉靖九年,召行太僕寺丞張鶚至京,授太常寺丞,令詣太和殿較定樂舞。鶚更定廟享樂音,尋譜定《帝社稷樂歌》以進。詔嘉其勤,晉爲少卿。(《樂志》。 )
是年,四郊工成。帝諭太常寺曰:“大祀分獻官豫定,方可習儀。”(《禮志》。 )
十七年,遼州同知李文察進所著樂書四種。乃授太常典簿,以獎勸之。(《樂志》。 )
隆慶元年,議準太常寺別途出身者,官至少卿而止。又議太常少卿須於科甲出身者選用。道流不得冒濫。(《會典》。 )協律郎:吳元年置。二員,正八品。嘉靖中,增至五員。
元末,有冷謙者,知音善鼓瑟,以黃冠隱吳山。召爲協律郎,令協樂章聲譜,俾樂生習之。乃考正四廟雅樂。命謙較定音律,及編鐘、編磬,遂定樂舞之制。(《樂志》。 )
世宗方營觀德殿,令協律郎崔元初習樂舞生於大內,太常卿汪舉劾之,帝遂令太常官一人同入內教習。禮部侍郎朱希週上言:“太常樂舞有定數,不當更設。”帝不從。舉復爭,帝責其妄議。(《朱希同傳》。 )
隆慶三年,罷協律等官四十八員。萬曆十六年,復設。又設司樂二十人,考協雅樂。凡祭,先期演樂太和殿。(《通典》。 )○提督四夷館(元會同館。 )
永樂五年二月甲子,設四夷館:蒙古、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緬甸凡八館,隸翰林院。弘治七年,增設太常寺卿、少卿各一員爲提督,遂改隸太常。嘉靖中,裁卿,止少卿一員,用本寺銜名,不治寺事。(《續通典》。 )
正統六年,增八百館。萬曆七年,增暹羅館。(同上。 )
譯字生:永樂五年,置譯字生通事通譯語言文字。命禮部選國子生蔣禮等三十八人,習譯書。遇開科,令就試,仍譯所作文字。合格,準出身。登第後,仍官館中,習譯書,如許道中是也。景泰初,吳順以民人充譯字,始援此例中鄉試。及登第,又以與修《寰宇通志》成,從庶吉士出授御史。
天順中,禮部侍郎鄒幹奏,永樂間,翰林院譯寫番字,俱於國子監選取監生習用。近年以來,官員、軍民、匠作、廚役子弟,投托教師,私自習學,濫求進用。現番字文書多關邊務,敬習既濫,不免透漏夷情。乞飭翰林院,今後各館有缺,仍照永樂間例,選取年幼俊秀監生,送館習學。其敬師不許擅留各家子弟私習,及徇私保舉。(《春明夢餘錄》。 )
◎光祿寺(元光錄寺,隸宣徽院。 )
吳元年九月辛卯,置宣徽院。設院使,以阮崇禮爲之。洪武元年十二月壬申,改爲光祿寺。設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正五品。八年正月,改寺爲司,以寺丞爲司丞。置所屬:大官、珍羞、良醞、掌醢四署。三十年正月己卯,復改爲光祿寺。(《職官志》,《夢餘錄》。 )
永樂十一年十二月癸酉,以朝鮮李茂昌爲光祿少卿。(《大政記》。 )
宣德五年二月已卯,行在光祿寺廚士告言光祿竊減外夷供給之弊。上命行在刑部侍郎施禮執而罪之。因顧侍臣曰:“毋謂飲食細故,不幹大體。華元殺羊享士,羊斟不與,遂致喪師。句踐投醪於江,與衆共飲,遂成伯業。以此而論,所繫匪輕。”(《大訓記》。 )
七年正月,減南京光祿寺堂上官。九年二月,始遺御史巡視光祿。
英宗初,減光祿料米粟九萬餘石。又減光祿寺膳夫四千七百餘人。又詔光祿寺廚役悉取給外府,並取回捕魚官。(已上《大政記》。 )
正統六年,載四署亢員。先是,光碌卿奈亭以供應事繁,奏增各署官。至是,復奏裁之。(《職官志》。 )
英廟在南城,一日飢甚,索酒食。光祿官弗與。浚縣人張澤以吏辦事光祿寺,曰:“晉懷、愍,宋徽、欽,天所棄也。上北狩而返,天有意乎?若復立而誅無禮,光祿其首矣。”乃潛以酒食進。英廟識之。後復位,光祿官皆得罪;即日拜澤爲光祿卿。(《浚縣誌》。 )
成化初,禮部侍郎蔚能管光祿卿事。每宴會,躬自檢視,必求豐潔。在光祿三十年,未嘗持一徽還家。嘗率其僚,請清查入內供應器皿。有旨逮問。能謂衆曰:“上怒不可測。某老矣,請獨任之,不以累諸公。”遂降調官南京。(《夢餘錄》。 )
十六年三月戊午,以歲歉,減光祿寺供用物。(《本紀》。 )
弘治五年五月,巡視光祿御史彭程言:“臣適見光祿造皇壇器。皇壇者,先帝修齋行法之所。陛下即位,此類廢斥殆盡,何復有皇壇煩制器?光祿金錢,悉民膏血,用得其當,猶恐病民,況投之無用地。頃李孜省、繼曉輩倡邪說,而先帝篤信之者,意在遠希福壽也。今二人巳伏重闢,則禍患之來,二人尚不能自免,豈能福壽他人?倘陛下果有此舉,宜遏之將萌;如無,請治所司逢迎罪。”帝得奏,以爲暴揚先帝過,大怒,立下錦衣衛獄。帝初無皇壇造器之命,特光祿姑爲備。給事中叢蘭亦巡覦光祿,繼上疏論。帝宥蘭,奪光祿寺卿胡恭等俸,付程刑部定罪。(《彭程傳》。 )
初,成化時,光碌增坐家長隨八十餘人,傳添湯飯中官百五十餘員。天下常貢不足於用,乃責買於京師鋪戶。價直不時給,市並負累。弘治十四年,兵部尚書劉大夏因天變言之。乃裁減中官,歲省銀八十餘萬。(《通紀》。 )
弘治十五年九月庚午,光祿寺卿王珩列上內外官役酒飯及所畜禽獸料食之數。戊子,命乾明門虎、南海子貓、西華門鷹犬、御馬監山猴、西安門大鴿放減有差,存者減其食料。(《通紀》。 )
十七年二月甲寅,詔減光祿寺供奉。(《三編》。 )
正德元年,戶部集議:“國用不足,韓文等所言亢食亢費,宜令光祿寺查看每年所徵廚料,及內外近侍官員每日所費酒饌。有不急之用,悉從減省。”於是該寺會計,膳羞供應視弘治元年日增一倍。禮部請復舊規。詔從之。
鄭宗仁以太僕卿調光祿卿。凡供應俱照弘治初年例,日省百金。
寺額,歲定銀二十四萬。先時止用十二萬餘。至正德時,用至三十六萬,猶稱不足。嘉靖中,廚役用四千一百名。(已上《夢餘錄》。 )
嘉靖三十一年,馬從謙爲光祿少卿。提督中官杜泰乾沒歲鉅萬,爲從謙奏發。泰因誣從謙誹謗,帝怒,命廷杖八十,竟死杖下。久之,光祿寺災。帝曰:“此馬從謙餘孽所致耳。”(《楊允繩傅》 )。
三十四年,給事中楊允繩巡視光祿。光祿丞胡膏僞培物直,允繩與同事御史張巽言劾之,下法司按驗。膏窘,言:“玄典隆重,所用品物,不敢徒取充數、允繩憎臣簡別太精,斥言‘醮齋之用,取具可耳,何必精擇?’其欺謗元修如此。”帝大怒,下允繩及膏詔獄。(同上。 )
隆慶初,詔罷寶坻等處採取魚鮮。自今薦新上供,俱令光祿寺備辦,毋得奏遣內臣 著爲令。(《夢餘錄》。 )
穆宗在裕邸時,嘗貪驢腸而甘。及即位,間以問左右。左右請詔光祿常供。上曰:“若爾,則光祿必日殺一驢以充內膳,吾不忍也。”歲時行幸,光祿供膳,必先期以請。上嘗裁取最約者。歲省光祿費以鉅萬計。(《昭代典則》。 )
楊熔奏:“以舉人出身知縣、教官廉能素著者入補光祿寺署正,而間以例貢參之,優其超擢;或徑於聽選舉人中除補。”從之。(《續通典》。 )
萬曆二年,光祿寺積米二十七萬石,倉廒滿盈。奏於東安門外置房一所,改爲外倉。(《夢餘錄》。 )
王汝訓爲光祿卿。汝訓先爲少卿,寺中歲費二十萬。至是,濫增四萬有奇。汝訓據《會典》請盡裁內府亢食。不許。(《王汝訓傳》。 )
光祿之設,上自玉食、慶典、祀典,下至各官供具、四夷宴賞,小至禁衛監局廩餼,皆於此出。先是,法度嚴明,宮中府中俱尚儉約。萬曆初年,本色有止甩三萬餘石,折色有止甩七八萬兩者。故本色常積數十萬石,折色亦常積至一百餘萬兩。後續添之項,浮於常例數倍;又有供養之增,好事之增,吉凶諸典之增。數行墨字,無例無印,頓費數千百兩,而無敢出一言。按今本色六萬六千餘石,折色二十四萬二千餘兩。用之皇上者不及十之一,用之額定正項者不及十之二三,而民膏民脂盡爲旁竇所有,可不思一變計哉?(《世法錄》。 )
太僕寺(仍元官。 )
洪武四年閏三月甲寅,置羣牧監於達勒達錫裏營所。(舊作答答失裏營。 )六年二月辛巳,更置牧監於滁州,改爲太僕寺,以監令唐元亨爲卿,監丞孫瑛爲少卿。(《昭代典則》。 )
三十年,朱守仁拜太僕卿,首請立牧馬草場於江北、滁州諸處,所轄十四監九十八羣。馬大蕃息。馬政之修,自守仁始。(《單安仁傳》。 )永樂元年,改北平行太僕寺爲北京行太僕寺。十八年,定都北京,遂以行太僕寺爲太僕寺。
宣德四年十二月,太僕寺請遣官閱孳生馬。上諭之曰:“馬蕃於民間,必寬民力而後可責其成效。國家立法固有定規,其孳生不及數者,亦屢下令免償,未嘗以馬傷民。爾等當率舊典,以示勸懲。民有貧難者,宜寬恤之。”(《大訓記》。 )
金弼爲太僕少卿,慨然以馬政修爲己任。屢奉命督理虧耗,自衛使郡守而下悉聽決,無不畏法。有順聖川者,水草甘肥,永樂中嘗牧馬蕃息。天順初,命弼往視。築二城,用養天閒之馬,增二驛於中道,以便往來。詔嘉納之。(《通典》。 )
天順元年,太僕寺卿程信按故事理營衛馬。三營大將石亨、孫鏜、曹欽訴太僕苛急,請馬隸兵部。信言:“高皇帝諭:‘馬數勿舍人知。’今隸兵部,馬登耗臣等不得聞,脫有警,馬不給,誰任其咎?”上是其言,令如舊行。(《世法錄》。 )
呂{常心}爲南京太僕寺少卿。故事:太僕馬數,不合他官知。以是文籍磨滅,登耗無稽。{常心}曰:“他官不與聞,是也。當職者可貿貿耶?”議請三年一校勘,著爲例。(《呂原傳》。 )
成化四年,始建太僕寺常盈庫,貯備用馬價。
初,邊臣請馬,太僕寺以見馬給之。自改徵銀,馬日少而請者相繼。給價十萬,買馬萬匹。邊臣不能市良馬,馬多死。太僕諸以爲言,請仍給馬。又指陳各邊盜賣私借之弊。語雖切,不能從。(已上《兵志》。 )
弘治中,張謙升南京太僕寺卿,以正率下,汰除積弊,禁革貪污,省費甚鉅。尋奏馬政便民四事,多見施行。(《續通典》。 )
正德元年,太僕寺卿諸言:“本寺馬匹,本備京營之用,不爲各邊之費。緣各邊有行太僕寺、苑馬寺,所蓄馬匹,足備徵調。其後馬政廢弛,一遇警急,奏請紛然。查宣府、大同給銀買補不足其數。邊方官軍因見京師銀馬易求,不甚愛惜。及至倒斃,不行賠償。甚或侵欺買馬銀兩,如都督汪鑑追贓罷官。弊難盡言。請差兵部郎中同本寺少卿往各邊查勘。”下部知之。
孫緒爲太僕卿。時大司馬王德華交結錢寧,移文太僕,語多不遜。緒以書數之,德華引咎。又淮安、鳳陽諾郡饑饉,馬供小弱。緒察其故,即與交兌,省費至千萬緡。民賴之不破產者千餘家。
明時,馬政之弊,南畿苦賦,北畿苦養馬。嘉靖中,田濡爲太僕寺卿,奏請以額馬賦十之三,其七以金代而輸之北寺。即有軍興,以便宜召買,使兩幾畿力有所蘇息。上嘉其議,行之。後二十餘年,山東河南相踵以請。數省民不困,而ぁ寺有餘藏,常輸以給邊,皆濡之力也。
嘉靖六年,太僕寺卿黃懋官奏:“太僕職掌馬政,每歲派徵備用本折,付收場租餘地馬價,俱兵部題請,備扎到寺。至於調兌以應京邊之需,放給以濟各邊之用,亦以部扎施行。議派多寡之數,出入贏縮之權,太僕不得與焉。今馬調兌日繁,而寄養見在無幾;動支日費,而庫貯存積不多。若不區晝撐節,則將來之兌支未已,防秋之豫備何措?庫貯銀,先年常有二一百萬。茲簡核庫籍,自本年二月起至今年三月止,陸續給發借支外,所貯僅有二十八萬除兩。夫邊臣請馬不足而益之以銀,別部事務不幹而名之以借。寺庫有限之銀,應各項無窮之用,雖有神輸之術,當有時而竭也。夫在太僕寺爲典守之官,在兵部爲主持之地。使主持者無以裕其源而節其流,則典守者之分,不過因人成事而已。伏乞皇上特敕兵部,從長議處,復備用歲派之額,嚴京邊倒失之罪,禁別項借支之需,以紓急缺。’(已上《世法錄》。 )
七年六月辛丑朔,敕太僕寺少卿一員出巡閱馬。(《大政記》。 )
時國家有興作賞齎,往往借支太僕銀。太僕帑益耗。萬曆十五年,寺卿羅應僑請禁支借。二十四年,詔太僕給陝西賞功銀。寺臣言:“先年庫積四百餘萬,自東西二役興,僅餘四之一。朝鮮用兵,百萬之積俱空,今所存者止十餘萬。況本寺寄養馬,歲額二萬匹。今歲取折色,則馬之派徵甚少,而東征調兌尤多。卒然有警,馬與銀俱竭,何以應之?”章下部,未能有所釐革也。(《兵志》。 )
太僕卿周九教疏:“本寺老庫馬價,自嘉、隆以來,封識唯謹,不許擅動,誠謂老庫之銀即外之馬也。無事折而爲銀,有事出以市馬,以備非常。所以拱衛神京,固安根本,慮智深遠。節奉明旨,不許借討,故自嘉、隆至今,老庫馬價所積幾至千萬。及後各部借討,始曰,‘不得援以爲例,’後率以爲例。始猶兵部支請爲例,後各部亦借請爲例。始猶曰,‘勒限補還,’後竟不補還。以故,屢年千萬之積殆盡。今僅存二百萬有奇,又借討百萬,恐不數月,寺帑盡空。一旦有警,欲徵馬則無馬,欲市馬則無銀,倉皇失措,誰職其咎?往者庚戌之事,至今令人心悸。望敕下兵部,從長訐議,奏請定奪。”(《夢餘錄》。 )
崇禎二年,太僕寺卿塗國鼎奏馬價出入數目,並言:“祖制設立馬政,專給團營騎操,防守都城,拱護陵寢。只謂本根重地,有備乃無患耳,原非爲邊鎮。即後來折色,亦謂無事則易馬輸銀,有事則出銀市馬,仍是備禦京師之意。乃今折色銀數盡給發各鎮矣。如並其表馬盡行改折,萬一變生不測,計將安出?臣知爲祖宗固守職掌,萬萬不敢徇邊鎮以誤朝廷也。”(同上。 )
十五年,王家彥遷太僕卿,疏言馬耗之故,請行官牧及金牌差發遺制。且言:“課馬改折,舊增至二十四萬兩,已重困。楊嗣昌不恤民,復增三十七萬,致舊額反逋,不可不釐正。”(《王家彥傳》。 )
行太僕寺
洪武三十年正月丁卯,置行太僕寺於山西、北平、陝西、甘肅、遼東。永樂十八年,以北京行太僕寺爲太僕寺。其舊在滁者改爲南京太僕寺。(《職官志》。 )
永樂十年,楊砥遷北京行太僕寺卿,定牧馬法,請令民五丁養種馬一匹,十馬立羣頭一人,五十馬立羣長一人,養馬家歲蠲租糧之半。而薊州以東至山海諸衛,土地寬廣,水草豐善,其屯軍人養種馬一匹,租亦免半。帝命軍租盡蠲之,餘悉從其議。於是馬大蕃息。(《楊砥傳》。 )
宣德七年,發雜犯死罪應充軍者於陝西行太僕寺養馬。弘治初,巡撫陝西右副都御史蕭禎奏省行太僕寺官。兵部議:“洪武中,設陝西甘涼行太僕寺。永樂間,復於平涼設苑馬寺,其屬有六監、二十四苑。宮得其人,馬牧常數萬匹,足充邊用。正統以後,邊備漸弛,馬遂日耗。久之,遼省同川等四監,太和等十九苑。今所存寺監官,言者每請裁革,是惜小費而忘備邊之大計。恐馬政遂廢,請量省爲宜。”於是革陝西行太僕寺少卿一員,寺丞一員,苑馬寺少卿一員,寺丞一員,長樂、靈武每監監副二員。
明初〓置十二寺丞,訾以所屬居行寺。弘治三年,議定分管寺丞三年一更。十年,簡推素有才望者補本寺官,視太僕寺官升擢。
十五年,兵部尚書劉大夏奏:“在外寺監,近年各卿佐多用謫逐官及有過累者,府衛下僚多易視之,故自待亦輕,政務因以廢弛。宜稍更其制:行太僕、苑馬寺官缺,少卿於布按二司參議僉事推補,卿則於參政副使及本寺少卿推補;升任視太僕寺卿佐。其監苑庶官,亦請用北人素知牧馬者。則官得人而政可舉。”(已上《夢餘錄》。 )
嘉靖三年,從御史陳講請,增段陝西、甘肅二寺各少卿一員,分管延綏、寧夏。(《職官志》。 )
十五年,議準陝西、山西、遼東行太僕寺,每年春秋二季點視官軍騎操馬匹。如遇倒失,照例追收樁朋銀兩買補,仍造清冊送部查考。(《世法錄》。 )
隆慶五年,題準行太僕卿、苑馬卿、運使員缺,必以廉謹有才望者推補。其階格:卿視布政司參政,使視按察司副使;得一體升轉。
萬曆九年,議準陝西行太僕卿、少卿有缺,查訪二司並知府等官素有才望者推補。(已上《會典》。 )○苑馬寺
永樂四年九月壬戍,置北京、遼東、陝西、甘肅四苑馬寺。五年十月甲午,增設北京苑馬寺六監、二十四苑。六年八月,增甘肅、平涼二寺監。十八年十一月戊辰,革北京苑馬寺併入太僕。(《職官志》。 )
宣德三年,遼東苑馬卿方圓言:“遼東有行太僕寺,又有苑馬寺。今孳牧馬止九百餘匹,而官員繁多。乞革苑馬寺,令行太僕寺領之。”命行在吏部兵部會議。以苑馬舊制不可革。今孳牧馬少,苑馬寺留卿丞主簿各一員;俟馬蕃息,仍舊。(《世法錄》。 )
正統四年,革甘肅苑馬寺,改牧恩軍於黑水口,隸長樂監。弘治二年,革平涼寺丞一員。(《職官志》。 )
四年,奏準遼東、陝西苑馬寺孳牧馬匹,每三年一差官點閱。其各行太僕寺、苑馬寺,於內府關領精微文簿,將騎操孳牧馬匹,逐一填寫繳部,送內府交收。
十五年,命都御史楊一清督理陝西馬政。奏言:“陝西監苑之官屢經裁減。今欲大圓修舉,原額似不可關,當復其舊。”(已上《世法錄》。 )
十七年,楊一清奏:行太僕、苑馬二寺員缺,簡選才望參政副使補升卿,參議僉事補升少卿,以振馬政。(《續通典》。 )
嘉靖三十一年,題準陝西苑馬寺令巡查御史督理。各監苑倒失馬匹,虧欠馬駒,將寺卿丞並監員各官查參。(《世法錄》。 )
卷三十九 職官十一
◎鴻臚寺(元侍儀司,隸禮部 )
吳元年,置侍儀司。洪武四年,定侍儀使、引進使。九年,改爲殿廷儀禮司,役使、副、承奉、鳴贊、序班。十三年,改使爲司正,分左右司副各一人,革承奉,增設司儀四人。二十二年,增設左右司丞四人。三十年正月已卯,改爲鴻臚寺。以儀禮司正房顯爲卿,正四品;給事中仲牧、劉繼宗爲少卿,從五品;翰林院典籍馬定爲司丞,從六品。又設外夷通事隸焉。建文中,以行人隸鴻臚寺。成祖復舊制。(《職官志》《夢餘錄》。 )
洪武六年九月丙午,諭自今凡新任官及諸武臣於禮儀有不嫺習者,令侍儀司官日於午門外演習之。(《大訓記》。 )
永樂元年,引禮舍人楊善改鴻臚寺序班。善偉風儀,音吐洪亮,工進止。每朝謁引見奏時,上目屬之。累進右寺丞。仁宗即位,擢本寺卿。正統中,擢禮部侍郎,進右都御史,仍視鴻臚如故。(《楊善傳》。 )
仁宗初,諭鴻臚寺卿楊善等曰:“朕初即位,凡吏治賢否,民情休慼,皆欲聞之。而四方遠者,無由盡達。自今方岳大臣來朝,即皆引見,朕親問之。庶幾可悉下情。”
洪熙元年,諭鴻驢寺曰:“故事:視朝後,諸司有急切機務不得面陳者,許具題本於宮門投進。今訴私事、モ私恩者,亦進題本,壞法亂政,弊莫甚焉。今後惟警急機務許進題本,其餘並令公朝陳奏。違者論罪。”(已上《大訓記》。 )
隆慶元年,議準鴻臚寺別途出身者,官至左少卿而止;三、六、九年考滿,止許加俸,不許升卿。
萬曆六年,令鴻臚寺卿缺,仍於本寺少卿年久練熟者推補,不必另選。(已上《會典》。 )
◎尚寶司(元典瑞院。 )
太祖初,設符璽郎,吳元年十二月,改尚寶司,卿正五品,少卿從五品。尚寶司列署右掖之內。初以侍從儒臣勳衛領之,如耿散騎舍人,黃觀以侍中,楊榮以庶子爲卿。非有才能不得調。勤衛子弟奉旨乃得補丞。其後多以恩蔭寄祿,無常員。(《職官志》、王圻《通考》。 )
明之各寶,皆內宮尚寶監女官掌之。遇用寶,則尚實司以揭帖赴尚寶監,請旨,然後赴內司領取。歲用寶三萬餘顆。歲終,尚實司奏進數目。
百官入朝,佩牙牌,鐫官職於牌上。拜官則於尚寶領出,出京及遷轉則繳還。(已上《夢餘錄》。 )
永樂十一年,徵衛拉特,太孫侍行。帝命楊榮以閒陳說經史,兼領尚寶事。(《楊榮傳》。 )
嘉靖二十二年,嚴嵩欲以子世蕃爲尚實司丞。文選郎鄭曉曰:“治中遷知府,例也。遷尚寶,無故事。”嵩怒,貶曉和州同知。世蕃尋遷倚寶司少卿。(《鄭曉傳》。 )
中書舍人(元中書省有直省舍隸客省使。 )
明初,設立相國、平章、左右丞、參政,即古宰相之職,故置左右司郎中、都事等官爲之屬。至洪武十三年,革丞相,餘官皆革。後設殿閣大學士,備顧問,並不預政,故不置屬。景、順以後,摟務繁重,而內閣制誥兩中書合人以書辦供事朝夕,郎古之宰相屬也。選用或由進士,或由舉人、監生。儒士以纂修效勞者亦得入。殆稱清華之秩矣。(王圻《通考》。 )
洪武七年,設直省舍人,隸中書省。九年,爲中書舍人,正七品。(《職官志》。 )以翰林編修朱孟辨、工部照磨盧熊、吏部奏差史靖可爲之。三人俱以博學能書稱,故有是命。(《昭代典則》。 )十年,與給事中並隸承敕監。(《職官志》。 )十三年,革中書省,以省中節目寄之舍人,故稱科而無堂官。(王圻《通考》。 )建文改爲侍書,入文翰館。成祖復舊制,尋設中書科署於午門外,定設中害舍人二十人。(《職官志》。 )
初置省會人。後革省爲科。定中書舍人,每大朝會,則擬四員與翰林史官上殿,東西班對立;凡東宮節令朝賀,定擬二員文華殿導駕侍班;凡會試,一員入場收掌試卷:日給大官酒饌。與翰林、宮坊、尚寶司、六科,同爲侍從之臣。其選用:自進士外,舉人與纂修書成被恩典者,乃得之;監生、生儒,惟勳臣暨宮僚講官子孫,承蔭奉特旨者,乃得之。至文華殿門東房,別設中書舍人,專奉旨書寫書籍等項。武英殿門西房,別設中害合人,專奉旨寫篆冊寶圖書等項。內閣誥敕制敕二房中書,不屬中書科。(《春明夢餘錄》。 )
永樂初,命選翰林文學之臣入直文淵合,參典橫務,詔冊制誥皆屬之。而謄副繕正皆中書舍人分直更入,事竣輒出。宣德間,始選能書者處於閣之西小房,謂之“西制敕房”。諸學士掌誥敕者居閣之東五楹,具稿付中謇繕進,謂之“東誥敕房”。正統後,學士不能視誥敕,內閣悉委於中書、序班、譯字等官,於是內閣又有“東誥敕厲”。(《職官志》,《瑣綴錄》。 )
十三年,高中進士,選庶吉士,授中書舍人。(《高傳》。 )
成化四年十二月,中書舍人黃呈等奏稱:“中書舍人紀錄綸命,書寫誥敕,在朝廷爲近侍之臣。永樂、宣德間皆以進士舉人爲之,升擢亦異。比年來,有由勳舊錄用者,有由技術乞恩者。猥以白丁冒居清秩,名器之濫,莫此爲甚。請自今除中書舍人,一如永樂、宣德間例,”下吏部覆奏。從之。仍定其升進之格,進士、舉人出身者升員外郎、主事,其他升光祿寺署正。著爲令。(《昭代典則》。 )
七年,中書舍人呂{常心}疏乞鄉試。所司執故事,不許。憲宗特許之。合人得赴試自{常心}始。(《呂原傳》。 )中書衙門在內府。後事權歸內閣,而成化間李應禎以鄉舉選入文華殿者,尚與給事中爭班次。楊一清集中每稱,“予在西掖典外製時,輿某翰林同官,”云云。其後爲一品大臣蔭敘之官,始漸輕矣。(《野獲統》。 )
李應禎爲中書舍人,直文華殿。有旨命寫《佛經》,辭曰:“臣聞‘爲天下國家有九經’不聞有《佛經》也。”忤旨,廷撲之,因罷殿直。(《實錄》。 )
正德元年十二月,以中書李憲改選給事中。憲,劉瑾鄉人,謂:“中書由進士出身者,當與博士、行人一體選科道。”遂有是命。(《明通紀》。 )
嘉靖九年,定官恩生授中書舍人,九年考瀟無過,止升職銜,照舊辦事。二十年,選各部主事、大理寺評事,帶原銜,直誥敕制敕兩房。
四十四年,兩房員缺,令吏部考選舉人爲中書舍人。員無正貳,印用年深者掌之。(已上《會典》。 )
張璁言:“成化以前,誥敕之體,猶爲近古。近來藻情飾僞,致褻體制,宜加釐正。”(《春明夢餘錄》。 )隆慶元年,令兩房辦事官不得升列九卿。(《會典》。 )
萬曆元年,定兩殿中書九年考滿,官升至正五品止。如再有年勞,止得加升服俸。(《春明夢餘錄》。 )
大約舍人有兩途:由進士部選者,得選科道部屬。其直兩殿兩房舍人,不必由部選,自甲科、監生、生儒、布衣能書者俱可爲之。不由科甲者,初授序班,及試中書檯人,不得遷科道部屬。後雖加銜九列,仍帶銜辦事。(《職官志》。 )
中書周令嘗言,成化年間,中書與閣下如同僚然,投刺俱平交,蓋本一堂共處。今之西房,即文淵閣也。閣臣居中,中書居東西兩房,各辦其事。已,撤內庫十間,以西五間居閣下,謂之文淵閣,以東五間藏書籍,而東房中書亦遷居之。故今以閣下稱中堂,而東西非房矣,猶稱兩房者,沿舊名也。(《世廟識餘錄》。 )
◎行人司
洪武十三年,置行人司,設行人正九品,左右行人從九品。尋改行人爲司正,左右行人爲左右司副,更設行人三百四十五人。(《職官志》。 )十九年二月,置行人司官。(《昭代典則》。 )
二十二年六月辛卯,令孝廉、茂才年四十以下者,於行人司差遣試用。(《大政記》。 )
二十七年正月戊申,定行人司官秩職任。先是所任行人多孝廉人材,奉使率不稱旨。至是定設行人司官四十員,以進士爲之。凡頒行詔赦、奉使外夷、諭勞、賞賜、祭祀、徵聘賢才、賑濟、軍旅等事則遺之。餘非奉旨,諸司不得擅差。行人之職始重。(《昭代典則》。 )
行人於捧節奉使外,每歲朝審則持節傳旨抉司,遺戍囚徒,送五府填精微冊,批繳內府。建文中,革行人司,而以行人隸鴻臚寺。成祖復舊。(《職官志》。 )
正統七年,行人司行人尚褫言:“旗校緝事,不可盡信。間有用心邪枉者,或爲他人報仇,或以私怨誣陷平人,緝事未能盡實。請自今旗校緝事,務見實證,然後坐罪。如或不實,所緝者量重以其半坐之。庶不至乘隙報怨,濫及無辜。”從之。(《續通典》。 )
十一年八月,行人尚褫言:“古者‘刑不上大夫’。今文武大臣偶因微眚,遽陷囹圄,事或涉虛,旋即復職。今日衣冠之大臣,即昨日受辱之囚繫,面僚友而統屬官,豈能無愧?請自今,有犯者召至午門,大臣會問。事實,則疏其輕重請旨裁決,不實,即奏還其職。”帝頗然之,惑於王振,不能改也。(《實錄》。 )
景泰三年二月乙丑朔,停差陝西禁茶行人。(《大政記》。 )
張寧疏:“國家設行人,以通使命往來。自洪武二十七年以前,止以承差任使。後欲其通達國體,不辱君命,始專以進士除授。定製以來,一應合差事件,俱屬行人。間有別項官員,無非一時特旨,或因行人不敷故也。因襲既久,竟以爲常。今各衙門官一切指此要求,苞苴公行,弊端百出。易於取覓者,歸之請託;難於辦給者,委之行人。致使爲是官者,一籌莫展。乞申明舊制,遇有事務,先盡行人,方許差遺。別項官員?其奉特旨者,仍前不拘此例。如有請託等項,事發一體治罪。”(《春明夢餘錄》。 )
成化十一年八月,取巡茶御史還京,仍差行人二員。(《大政記》。 )十二年五月,停四川禁茶行人,以按察司官領之。(同上。 )
嘉靖九年,行人楊爵使王府還,上言:“臣奉使湖廣,睹觀民菜色挈筐,操刀割道殍食之。假令周公製作,盡復於今,何補老羸餞寨之衆?。”奏入,被俞旨。(《楊爵傳》。 )
◎欽天監(元太史院。 )
乙巳七月壬午,置太史監,以劉基爲太史令。吳元年十月丙午,改監爲院,仍以劉基爲院使。洪武元年十月甲午,徵元太史張佑、張沂等十四人。改太史院爲司天監。二年二月,徵元回回司天臺官鄭阿里等十一人議歷,兼設回回司天監。三年六月甲子,改爲欽天監。設令一人,丞一人。二十二年,改令爲監正,正五品;丞爲監副,正六品。三十一年四月丁丑朔,罷回回欽天監,以其曆法隸本監。(《職官志》,《大政記》。 )
洪武六年,令本監人員不許遷動。子孫止習學天文歷算,不許習他業。(王圻《通考》。 )
永樂元年,諭吏部:“凡欽天監正、佐官,歲滿不考覈,著爲合。”上以欽天監職占候,非常調官,故有是命。(《大政記》。 )
天順四年閏十一月丁巳,以月食失佔,下禮部侍郎掌欽天監事湯序於獄。上謂李賢曰:“月食人所共知。欽天監失於推算,以致救護不行。”因言:“序掌監事,遇有災異多隱蔽不言。天文吉凶,必詳言以進,朝廷正欲知災異,以見上天垂戒,庶知修省。今序如此,豈爲臣盡忠之道?”尋貶序秩。(《昭代典則》。 )
正德元年,五官監侯楊源言:“自八月初,大角及心宿中星動搖不止。大角,天王之坐;心宿中星,天王正位也。俱宜安靜,今仍動搖。其佔曰:‘人主不安,國有憂。’意者陛下輕舉逸遊,以致然也。又北斗第二、第三、第四星明不如常。第二曰天璇,后妃之象。后妃不得其寵則不明,廣營宮室妄鑿山林則不明。第三曰天機,不愛百姓雜興徵徭則不明。第四曰天權,號令不當則不明。伏願陛下祗畏天戒,安居深宮,絕嬉戲,禁遊畋,罷騎射,停工作,申嚴號令,毋輕出入,抑遠寵幸,裁節賜予,親元老大臣,日事講習,克修厥德,以弭災變。”報聞
二年,源上言:“自正德二年來,佔得火星入太微垣帝座前,或東或西,往來不一。乞收攬致柄,思患豫防。”蓋專指劉瑾也。瑾大怒,召而叱之,曰:“若何官?亦學爲忠臣。”源厲聲曰:“官大小異,忠一也。”(已上《楊傳》。 )
◎太醫院甲辰四月,置醫學提舉司。丙午六月壬子朔,改爲太醫監。
吳元年九月辛卯,改監爲院。設院使、院判、典簿。(《大政記》。 )洪武三年,置惠民藥局。六年,置御藥局於內府,始設御醫。(《職官志》。 )十四年八月癸未,定設太醫院令一人,丞一人。二十二年二月癸巳,復改令爲院使,正五品;丞爲院制,正六品。(《昭代典則》。 )
凡醫家子弟,舊例,選入本院教習醫術。弘治五年,奏復行之,舉堪任教師者二人教習。
凡本院院使、判、御醫,日於內府御藥房分兩班輪直供事。凡醫士俱以父祖世業代補,或令在外訪保醫官醫士以充。其精通醫術者,本院奏進御藥房供事。(已上王圻《通考》。 )
弘治中,吳傑以善醫徵至京師,試禮部高等。故事:高等入御藥房,次入太醫院,下者遣還。傑言於尚書曰:“諸醫被徵,待次都下十餘裁,一旦遣遠,誠流落可憫。傑願辭御藥房,與諸人同入院。”尚書義而許之。
嘉靖初,許紳供事御藥房,累遷太醫院使,歷加工部尚書,領院事。二十年,宮婢楊金英謀逆,以帛縊帝,氣已絕。紳急調峻藥下之,辰時下藥,未時忽作聲,去紫血數升,遂能言,又數劑而愈。帝德紳,加太子太保禮部尚書,及卒,賜諡“恭僖”,明賜醫者官,最顯止紳一人。(已上《方伎傳》。 )
十五年,改御藥房爲聖濟殿。又設御藥庫,詔御醫輸直供事。(《職官志》。 )
二十一年五月,以夏疫,舍太醫院及順天府惠民藥局,措置藥物,散給居民。(《實錄》。 )○上林苑監(元上林署。 )
洪武二十五年十月癸亥,議開上林苑,度地城南。比圖上,太祖謂:“有妨民業。”遼止。永樂五年三月,始置上林苑監,設良牧、蕃育、嘉蔬、林衡、川街、冰鑑及典察左右前後十屬署。洪熙元年,併爲蕃育、嘉蔬二署。宣德十年,始定良牧、蕃育、林衡、嘉蔬四署。(《職官志》。 )
正德中,增設上林苑監督至九十九人,侵奪公私地無算。世宗即位,命留十八人,如弘治時。巳復傳奉至六十二人。戶部尚書孫交乞汰如初,且盡歸侵奪地。報許。(《孫交傳》。 )
五城兵馬司(元大都路兵馬都指揮司。 )
太祖丙申七月,置兵馬指揮司,設都指揮、副都指揮,知事。尋改設指揮使、副指揮使。各城門設兵馬。洪武十年,改爲指揮、副指揮。革知事。二十三年,定爲五城兵馬指揮司,正六品。俱增設吏目。建文中,改爲兵馬司。改指揮、副指揮爲兵馬、副兵馬。永樂元年,復舊。(《職官志》。 )
洪武元年,命在京兵馬指揮司並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鬥秤尺,稽考牙儈姓名,時其物價。(同上。 )永樂二年二月,設北京兵馬指揮司。(《大政記》。 )
成化十二年七月,北城兵馬司吏目文會條陳荊襄流民三事,下原傑斟酌處置。(《昭代典則》。 )
嘉靖四十年閏五月庚寅,詔巡視五城御史,每年終,將各城兵馬指揮會本舉劾。(《大政記》。 )
隆慶四年,議準五城兵馬司,以科目出身有司,年壯有志者升除。其遷轉視兩京知縣,聽巡城御史考察。
五年,議準兵馬副指揮吏目,以在外府衛首領,州縣佐貳首領,有才守者升補。
萬曆二年,題準兵馬指揮缺,或以副指揮有資望者升補,或貢例監生考除。副指揮吏目,仍以貢例監生考除。(已上《會典》。 )○順天府(元大都路都總管府。 )
洪武二年三月癸丑,置北平行省。九年六月甲子,改爲北平布政司,皆以北平爲會府。永樂元年二月戊申朔,改爲順天府。十年三月甲寅,升爲府尹,設官如應天府。(《職官志》。 )以知府張貫爲順天府尹。(《大政記》。 )
景泰間,王賢爲順天府尹,嘗以柴炭爲民病,言於大司空石璞曰:“京民勞疲極矣,今採運伕役與其、保諸郡等,無乃不可乎?”璞默然,爲遞減之。又惜薪中貴縱其下非法陵府屬,叱跪於廷。賢聞,趨至,欲縛其人以聞。主者固謝,乃已。景泰間,再疏乞休。上曰:“年七十,禮當致仕。然京畿亢繁,非爾不治。”英宗復辟之初,顧謂近臣曰:“府尹如賢者,何可得哉?”(《續通典》。 )
京府官在六年京察例,而復與外察。嘉靖間,應天治中龐嵩謂非體,疏請止之。遂爲永制。(《龐嵩傳》。 )
嘉靖四十三年,順天府尹劉畿言:“提編之弊,逾於正額。臣閱本府所屬州縣,夏秋兩稅,額折銀不過十萬九千有奇。而額外加編,乃至十一萬二千六百兩有奇。密邇輦轂之下,採辦加派之不常,添借勸設之無已,是以大、宛二縣有全裏逃亡無一丁者,有餘二、三戶者。今當編均徭之期,宜令各州縣官,先將境內丁田核其原額而正其欺隱,差役究其因革而裁其亢濫,然後按丁糧之等第,爲賦役之重輕。務使差徭平一,不得額外濫編。”疏入,下所司查覈以聞。(《通紀》。 )
◎應天府
洪武三年八月戊子,改應天府知府爲府尹,秩正三品,賜銀印。升知府藺以權爲之。(《大政記》。 )
永樂二年十二月戊寅,上聞中官於應天府私取工匠役之,召府尹向寶等責曰:“爾職牧民,當體國家愛民之意。宦者擅役民,略不之拒,又不以告。以膚百姓作人情,可逃罪乎?今姑宥爾,若復蹈前非,必珠。(《通紀》。 )
宣德九年正月,應天府鄺奏本府與部院各御史禮儀。從之。(《大政記》。 )○僧道錄司(元宣政院 )
洪武元年正月,立善世、元教二院。四年十二月,革。五年十二月,給僧道度牒。六年八月,度僧道九萬六千餘人。十五年四月,置在京僧錄、道錄二司,外曰僧綱、道紀。(《史概》。 )
洪武六年十二月戊戌,上以僧道日多,蠹財耗民,莫此爲甚。乃詔天下府州縣止存大觀寺一,僧道並處之。非有戒行通經典者,不得請給度牒。又禁女子年四十以下爲尼者。並著爲令。(《日知錄之餘》。 )
十一年,建神樂觀於郊祀壇西,設提點、知觀。(《職官志》。 )
十七年閏十月癸亥,禮部尚書趙瑁言:“自設置僧道二司,未及三年,天下僧尼巳二萬九百五十四人。今來者益多,其實假此以避差役。請三年一次出給度牒,且嚴加考試,庶革其弊。”從之。(《日知錄之餘》。 )
二十四年六月丁巳,命禮部清理釋道二教,限僧三年一度給牒。凡僧道,府不得過四十人,州三十人,縣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年非五十以上,不得出家。(《職官志》。 )
二十五年閏十二月,命僧錄司造周知冊頒天下。(《大政記》。 )
二十八年七月,有道士以道書獻。太祖卻之,謂侍臣曰:“彼所言者,非存種固氣之道,即煉丹燒藥之說,朕焉用此?朕所用者,聖賢之道,將躋天下生民於壽域,豈獨一已之長生久視哉?苟一受其獻,迂誕怪妄之士必爭來矣。故斥之,毋爲所惑。”(《世法錄》。 )
文彬按:太祖汰黜僧道,禁令頗嚴。其後以僧宗泐等數至禁中,爲所惑。而吳印、華克勤之屬,擢至大官,時寄以耳目,由是其徒橫甚。給事中陳汶輝疏諫,不聽。大理寺卿李仕魯力諫,竟ㄏ死階下。逾數歲,始知諸僧所爲多不法,下詔清理二教,又卻道士之書。雖見太祖悔悟之速,夫亦汶輝、仕魯之言,有以感動之也。然正德之封佾法王、國師,嘉靖之拜道士尚書等官,安得謂非太祖有以開其漸哉?
十月己未,舍天下僧道赴京考試給牒,不通經典者黜之。(《職官志》。 )
永樂五年正月,直隸浙江諸郡軍民子弟私披剃鬢爲僧,赴京請度牒者千八百餘人。上命付兵部編軍籍,發戍遼東、甘肅。(《日知錄之餘》。 )
十六年十月,定僧道常額及限年之禁,榜諭天下。(《大政記》。 )宣德十年,禁僧道私自簪及妄言惑衆者。(《會典》。 )
正統五年,度僧道二萬餘人。未幾重修大興隆寺,延崇國寺僧主之。帝親傳法稱弟子。公侯以下,趨走如行童焉。
景泰二年正月,度天下憎道。先是僧道三年一度,帝特詔停之。至是,太監興安以皇后旨度;僧道五萬餘人。于謙諫,不省。(已上《三編》。 )
弘治中,尚書馬文升奏:“定製:僧道,府不過四十名,州不過三十名,縣不過二十名。今天下一百四十七府,二百七十七州,一千一百四十五縣,共額設增三萬七千九十餘名。成化十二年,度僧一十萬;二十二年,度僧二十萬;以前各年所度僧道不下二十餘萬;共該五十餘萬。以一僧一道一年食米六石計之,共該米二百六十餘萬石,可足京師一年歲用之數。況又不耕不蠶,賦役不加,則食之者衆而爲之者少。其軍民壯丁私自披剃而隱於寺觀者,又不知幾何。創修寺觀遍於天下,妄造經典多於儒書,敗化滅倫,蠹財惑衆。自京師達四方,公私之財耗於僧道者過牛。若不嚴禁,將來遊食者何有紀極?乞敕禮部通查天下並在京寺觀若干處,僧道若干名,除額度之數外,多若干名。如果關有度牒,難以追奪,明白具奏,不許額外再度僧道。至額數不足之時,方許該有司具給照數起遙關給度牒。敢有故違,再言度僧道者,許科道糾劾孥問。仍通行各撫按等官,督責有司,嚴加查勘。但系新修寺觀,即便拆毀並於古剎大寺觀。其中有原無度牒行道童,即令還俗當差。違者治罪。”(《明臣奏議》。 )
◎宦官
吳元年九月丁亥,置內史監,尋改內使監、御用監。(《職官志》。 )
洪武二年八月己巳,定內侍官制。諭吏部曰:“朕觀《周禮》,暗寺不及百人。後世多至數千,卒爲大患。今雖未能復古,亦當爲防微之計。此輩所事,不過供灑掃、給使令而已。若求善良,百無一二,用爲耳目郎耳目蔽,用爲心腹即心腹病。馭之之道,但當使之畏法,不可使之有功。有功則驕態,畏法則檢束,自不爲非也。”(《昭代典則》。 )
文彬曰:自來宦官之禁,未有如明太祖之周。再傳而法制盡隳,釀成禍本,以致覆國。論者鹹咎成祖階之厲,而不知太祖實未得所以制之之道也。夫宦寺之利一而害百,雖庸闇之主知之。而卒不能使左右無供奉給役之人,則將何道之從?,曰:求所以制之可耳。《周官》內小臣、閽人、寺人、內豎之屬,皆內宰統之,上隸於冢宰。以冢宰相總轄,而又有內宰之禁令,行乎其聞。使君無私暱,下無私幹。故歷八百載,未聞有閽寺敢爲不義者,宰相制之也。西漢制猶近古,三公總九卿,而少府之官,內臣皆屬焉。佞幸如鄧通,小有不謹,申屠嘉得召而斬之,權在故也。東漠以後,不然矣。自是迄於唐、宋,宦官之弊,無代無之。非無英君誼闢,殷爲防閒,而卒陰受其沈毒,而莫之覺,總由於制之不得其道也。明初,內官悉隸禮部,(見《葉釗傳》。 )旋即更制。正德中,主事葉釗疏請易置司禮,仍隸之部,武宗不能從。向使初制不更,若輩有所鈐束,何得暴橫至此?太祖惟慮相權太重,罷中書省,散政六部。鰓鰓然內官是禁,又不求所以閒制之方。一家之中,既奪冢子之柄,欲使狡奴黠婢無乘閒用事,以蠱惑其父母,得乎?雖洪、宣後,閣體稍崇,而權既盛,勢不相攝。甚且有閣臣甘爲其腹心鷹犬,而不以爲羞者。積重難返,勢使然也。洪惟我朝法度嚴明,以太監隸內務府,默體成周遺制。二百餘年未聞奄寺敢違法紀,真萬世良規也。益嘆明祖之不揣其本,雖三令五申何濟哉!
六年閏十一月,命考究前代糾劾內官之法。禮部議置內正司,設司正、司副各一人,專糾察內官失儀及不法者。
十年五月,有內侍以久侍內廷,言及政事。上即日斥遣歸裏,終身不齒。諭諸臣曰:“此輩日在左右,其小忠小信,足以固結君心。及其久也,假竊威權,以干政事,遂至於不可抑。自古以此階亂者多矣。今立法不許寺人干預朝政,決去之所以懲將來也。”旋令內臣不許讀書識字。(已上《明政統宗》。 )
十七年,鑄鐵牌,文曰:“內臣不得干預政事,犯者斬。”置宮門中。又敕諸司,毋得與內官監文移往來。然二十五年,命聶慶童往河洲敕諭茶馬。中官奉使行事,已自此始。(《職官志》。 )
文彬按:《三編》:“洪武八年五月,遣中官趙成使河州市馬。十一年,詔以辰州指揮楊仲名討五開蠻。遣內官吳誠往諭仲名,且觀兵。復遣尚履奉御呂玉詣軍閱勝。”而《明史職官志》於二十五年慶童之行雲:“中官奉使自此始。”其實不始於此也。太祖馭內侍甚嚴,而奉使觀兵,早開其隙。是自禁之而自紊之,又何怪後人之變本加厲耶?
建文三年,燕王因兵屢敗,不敢決意南下。無何,有以中官奉使侵暴爲言者。帝詔所在有司系治。於是中官密遣人赴燕,具言京師空虛可取狀,約爲內應。(《三編》。 )
永樂元年,遣中官侯顯等使外域。(此出使外夷之始。 )
三年六月,遣中官鄭和等率兵二萬七千餘人,遍歷西洋諸國。復遣中官山壽帥師出雲州。(此將兵之始。 )七年十一月,始令中官刺事。(此刺事之始。 )
八年十二月,敕內官王安等監都督譚青軍;馬靖遜視甘肅。(此監軍巡視之始。 )十八年,立東廠於東安門北,以內監掌之。(東廠始此。 )
洪熙元年正月,以鄭和領下番官兵守備南京。(此南京守備之始,已上《三編》。 )
二月,敕王安鎮守甘肅。(太監鎮守始於永樂末年。正統以後,凡各省各鎮無不有鎮守太監。《山集》。 )
宣德元年七月,始立內書堂,改刑部主事劉爲翰林修撰,專授小內使書。其後大學士陳山、修撰朱祚俱專是職。選內使年十歲上下者二三百人,讀書其中。後增至四、五百人,翰林官四人教習,以爲常。(此通文墨之始。 )
正統十四年五月,命太監金英同法司錄囚。築壇大理寺,英張黃蓋中坐,尚書以下左右列坐。九卿抑於內官之下,遂爲永制。(此審錄之始。已上《三編》。 )
景泰三年,立十團營,以太監阮讓,都督楊俊,提督四營;太監陳、盧永、都督郭震、馮宗,各提督三營;俱聽於謙、石亨及太監劉永誠、曹吉祥節制。(此坐營之始。《州中官考》。 )
南京刑部主事葉釗言:“國初,宦官悉隸禮部,秩不過四品,職不過掃除。今請仍隸之部,易置司禮,俾供雜役。罷革東廠,移爲他署。斯左右不得擅權,而後天下可安也。”(《葉釗傳》。 )
天啓三年正月,遣中官刺邊事。十二月,魏忠賢提督東廠。崇禎元年正月辛巳,詔內臣非奉命不得出禁門。二月丁巳,戒廷臣交結近侍。(《本紀》。 )
四年九月,命中官張彝憲總理戶工錢糧,王坤、劉文忠、劉允中監視宣大山河軍馬,王應朝監軍關寧,張國元監軍東協,王之心監軍中協,鄧希詔監軍西協,吳直監餉登島,李茂奇監茶馬陝西。帝初即位,鑑魏忠賢禍敗,盡撤諸鎮守中官,委任大臣。既而廷臣競門戶,兵敗餉絀,不能贊一策,乃思複用中官,遂有是命。
五年七月,以太監曹化淳提督京營戎政。(後李自成犯關,化淳開廣寧門納之。已上《三編》。 )
卷四十 職官十二
◎ 衍聖公(仍元官 )
洪武元年,召孔子五十五世孫克堅至京師,待以賓禮,俾貪公祿,不視事。
是年,詔克堅子希學襲封,改賜階資善大夫正二品,別給銀印。每入朝,班亞上相。予誥,還其祭田,備禮器、樂器、樂舞,置屬官。每至京,中使慰勞,館餚殊等。(已上王圻《通考》。 )
復立孔、顏、孟三氏學各教授,立尼山、泅水二書院各學錄。又授其族人希大爲曲阜世襲知縣。(《職官志》。 )
十七年正月,孔訥襲封。命禮官以敵坊樂導送至國學。學官帥諸生二千餘人迎於成賢街。自是每歲入覲,給符乘傳。時罷丞相官,遂令班文臣首。
仁宗即位,衍聖公孔彥縉來朝。上語侍臣曰:“外蕃貢使皆有公館。衍聖公假館民間,非崇儒重道意。”遂賜宅東安門外。(已上《儒林傳》。 )
宣德間,孔諤會試至京,召見,即與進士出身,授春坊中允。(《夢餘錄》。 )
景泰以後,凡先聖、先賢、先儒之後,皆賜以五經博士世襲。蓋有博士之銜號,而無職掌。(同上。 )
成化元年,給孔、顏、孟三氏學印,令三年貢有學行者入國子監。六年,命衍聖公始襲者在監讀書。(《職官志》。 )
弘治十八年,衢州知府沈傑奏言:“衢州聖廟自孔洙讓爵之後,衣冠禮儀,猥同氓庶。今訪得洙之六世孫彥繩,請授以官,俾主祀事。”正德元年,授彥繩翰林院五經博士,主衢州廟祀。時以在曲阜者爲孔氏北宗,在西安者爲南宗雲。(《儒林傳》。 )
正德二年,授孔聞禮五經博士,奉子思廟祀。(《夢餘錄》。 )
萬曆七年,諭:衍聖公萬壽入賀,朝廷待以賓禮,不在文武職官之列,不必朝參。(《會典》。 )
隆慶元年,吏部覆郭諫臣奏:衍聖公或遇親喪,仍令守制。其襲封一事,所司代爲奏請,令其守護印信,候服滿起送承襲。(王圻《通考》。 )
崇禎十五年七月,行幸學禮,取衍聖公孔允植、五經博士孟聞玉等,傳令賜宴。蓋特典也。(《夢餘錄》。 )○王府官(元內史府。 )
洪武三年,置王相府:左右相,左右傅;參軍府。參軍、錄事、紀善。以鄭九成、王克復、汪河、文原吉、朱復爲相,桂彥良、熊鼎爲傅。尋以耿炳文、吳良、謝成等爲武相,傅位居文臣上。後革。又置典籤司、諮議官、護軍府。九年,改參軍爲長史。罷王傅府,及典籤司、諮議官。增設伴讀、侍讀。十三年十月,罷王相府,升長史司爲正五品。(《夢餘錄》。 )
太祖諭秦王右相鄭九成等曰:“朕封建諸子,選用傅相,委託匪輕。凡與王言,當廣學問以充其行義,陳忠孝以啓其良心,使其聰明無蔽,上下相親。庶幾道德有成,而輔相不忝厥職。”(《世法錄》。 )
二十八年,置靖江王府諮議所:諮議、記室、教授各一人。尋亦改長史司。(《職官志》。 )
永樂元年四月辛未,上以岷王便所爲不法,命吏部悉降其王府官職。敕曰:“皇考封建諸王,以固藩屏。王府官屬有不能輔導,或誘王爲非者,鹹加顯戮。成憲具在,今岷王所爲縱恣。果出王意,而汝等緘默不言乎?抑導誘爲之與?二者罪必居一。今姑屈法寬宥,止降爾職。尚圖後效,以贖前愆。”(《世法錄》。 )
二年五月,令各王府教授、伴讀缺,於進士第三甲內選用。(《大政記》。 )
五年,削齊王官屬護衛。廷臣請罪王府教授葉垣等,上曰:“王性兇悖,朕溫詔開諭至六七,猶不悛。教授輩如王何?垣等先自歸,發其事。可勿問。”(《齊王傳》。 )
九年,使者至西安,秦王尚炳稱疾不出迎,見使者,又傲慢。帝逮治王府官吏。(《秦王傳》。 )
十年,以國子監司業趙季通、董子莊爲趙府長史。敕曰:“朕子趙王,年少多愆禮度。今簡爾等爲長史,宜悉心輔導,諭以德義;使博究經史,以知古先聖賢之行事,及修身齊家之道;屏邪佞,親忠良,隨事規誨,務歸於正,以承藩輔之重。”(《世法錄》。 )子莊隨事匡正;季通同心輔導。藩府賢僚,首稱趙董雲。(《桂彥良傳》。 )
正統元年,遼簡王府僚乞加王祿。敕曰:“簡王得罪朝廷,成祖特厚待。仁宗朝加祿,得支二千石。宣宗又給旗軍三百人。親親巳至。王素乖禮度,府臣不匡正,顧爲王請乎?”不許(《遼王傳》。 )
成化六年,秀懷王見澍就藩汝寧。長史劉誠獻《千秋日鑑錄》,見澍朝夕誦之。論《書》至《西伯戡黎》,誠主吳氏說,曰:“戡黎者,武王也。”右長史趙銳主孔氏說,曰:“實文王事。”爭之失色。見澍曰:“經義未有定論,不嫌往復。今若此,非先皇帝簡二先生意也。”(《秀王傳》。 )
十七年,徽莊王見沛就藩鈞州。承奉司自置吏,左布政使徐恪革之。見沛以聞。憲宗書諭:“王置吏,非制也。恪無罪。”(《徽王傳》。 )
弘治三年,進士選長史者恣言怨詈,吏部黜之。然自是人薄長史,多不以進士選除。(王圻《通考》。 )
十六年,定王府長史等官於通經人員內除補,不許奏保。(《會典》。 )
嘉靖八年,楊一清言:“楊士奇以審理副選編修;周忱自長史累遷尚書;成化中,雷霖以德府長史爲山西提學副使。今請王官與別官一體升用。”下吏部議,不從。
十二年,題準王府長史等官,今後非真能輔導有功賢能可錄者,不許請加服色品級。
二十二年,題準王府官,凡稱病乞改用者,並勒致仕。以輔導失職調者,不得授府州縣親民官。(已上王圻《通考》。 )
二十五年,定王府官屬,除工正、工副、倉庫等官照舊以吏員選除外,其長史非科目出身,紀善至典寶等官非監生,不除;以重府僚之選。(《會典》。 )
萬曆間,周府設宗正一人。後各府亦漸置。郡王增設教授一人。(《續通典》。 )○布政司(元行中書省。 )
明初,略定地方,置行中書省,或中書分省。其官,自平章政事以下,大略與中書省同。六部尚書往往出爲參知政事,參政入爲尚書。洪武九年六月甲子,改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諸行省爲承宣布政使司。罷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等官,改參知政事爲布政使,正二品。十三年,改正三品,增設左、右布政使各一員。二十二年,定秩從二品。建文中,升正二品,裁一員。成祖復舊制。(《職官志》,《夢餘錄》。 )
初設布政司,以王興宗爲河南布政使。興宗從上克婺州,命知金華縣事,以治行聞。累遷懷慶、蘇州知府。遇上計至京師。上以事詰諸郡守,至興宗,獨曰:“是守公勤不貪,不須問。”至是以擢佈政陛辭,宴而遺之。(《王宗顯傳》。 )
洪武十一年正月,徵天下布政使及知府來朝。上謂廷臣曰:“布政使即古方伯之職,知府郎古刺史之職,所以承流宣化撫吾民者也。得人則治;否則官尸位,病吾民多矣。朕令之來朝,使識朝廷治體,以儆其玩忄曷之心,且以詢察言行,考其治績,以覘其能否。苟治效有成,天下何憂不治?”(《世法錄》。 )
十四年正月乙巳,以助教趙新等爲布政使,諭之曰:“今布政使視古之牧伯,其任甚重,在承流宣化通達民情也。若上德不下究,下情不上達,遠邇乖隔,上下不親,民不可得而治矣。卿等慎之。”(同上。 )
十五年二月乙卯,置雲南布政司,命汝南侯梅思祖署司事,平章潘原明、張ヨ等爲參政、參議等官。(《大政記》。 )
二十年正月,雲南左佈政張ヨ入覲,治行爲天下第一。特令吏部勿考,賜璽書褒之,遣還任。(《張ヨ傳》。 )二十四年七月,以貢士彭友信爲北平布政使。(《大政記》。 )
二十六年,盡擢監生劉政、龍鐔等六十四人爲行省佈政、按察兩使及參政、參議、副使、僉事等官。(《選舉志》。 )
永樂五年六月癸末,置交址布政司,以前工部侍郎張顯宗、福建布政司左參政王平爲左、右布政使。(《通紀》。 )十一年二月辛亥,設貴州布政司,以蔣廷瓚爲布政使。貴州爲內地自此始。(《明政統宗》。 )
宣德三年,罷交址布政司。除兩京外,定爲十三布政司。(《職官志》。 )正統四年,裁貴州右布政使、右參議各一員。(《大政記》。 )
弘治四年,進陶魯湖廣右布政使,治兵兩廣如故。魯言:“身居兩廣,而官以湖廣爲名,於事體非便。”乃改湖廣左布政使,兼廣東按樂副使,領嶺丙道事。人稱之爲“三廣公”。(《陶成傳》。 )
萬曆中,萬士和爲廣東左布政使。政事故專決於左。士和曰:“朝廷設二使,如左右手,非有軒輊。”乃約右使分日治事。(《士和傳》。 )○分守道
洪武九年,置左右參政各一員,從二品。十三年,改從三品。十四年正月,增置左右參議各一員,正四品。(《職官志》。 )是年二月丁巳,擢鄭爲福建左參議,命舉所知。舉同郡王應等五人,皆授參議。(《孝義傳》。 )
內地監司率序遷,其後亦多超遷不拘次,有一歲四五遷,由僉事至參政者。(《選舉志》。 )
十五年七月,以賢良方正何德思爲河南右參議,聰明正直金思存爲北平右參議,孝弟力田聶士舉爲四川左參政,賢良方正蔣安素爲四川右參議。(《山集》。 )
是年九月己酉,吏部以經明行修之士鄭韜等三千七百餘人入見,賜韜等人鈔一錠,授布政使參議等官。(《大政記》。 )
永樂十二年三月,吏部言:布按二司多缺官。上曰:“佈政按察古方岳臣,方數千裏地懸數十人手。其簡廷臣中賢能者分別用之。”於是諸曹郎、給事中出爲監司者二十餘人。(《陳士啓傳》。 )分守起於永樂間,每令方面官巡視民瘼,後遂定右參政、右參議分守各屬府州縣。(《職官志》。 )
嘉靖元年正月辛未,添設遼東寧海道參議一員。(《大政記》。 )
御史吳從憲請復設山東布政司參政一員,專理蘇、松、常、鎮稅糧。令浙江按察司僉事兼轄蘇、松諸郡縣水利。從之。(王圻《通考》。 )
隆慶五年,陝西布政使曹金請設左參議一員,分守關內道。其督糧驛傳事務,更左參政管理。按察司復設僉事一員,管理屯田水利。其糧儲事務,令清軍副使攝理。從之。(同上。 )
◎按察司(元肅政廉訪司。 )
明太祖甲辰十一月辛酉,置湖廣各道提刑按察司。丙午正月,命僉事周湞定按察司事宜條憲綱以進。吳元年十月,置各道按察司。十三年五月,罷。十四年二月,復置。二十二年,定按察使爲正三品。建文時,改爲十三道肅政按察司。成祖初,復舊。(《職官志》,《夢餘錄》。 )
洪武元年,浙江、江西、湖廣三提刑按察使李祥、潘黻、滕毅充議律官,上《大明令》。(王圻《通考》。 )
十年,各道按察司官來朝,諭之曰:“朕以天下之大,民之奸宄者多。牧民官不能悉知其賢否,故設風憲官爲朕耳目。激濁揚清,繩愆糾繆,此其職也。國家法律必務精詳,奸民犯法,吾所甚惡,當亟除之,不可貸也。有司以撫治吾民爲職,享民之奉而不思恤民,惟以貪饕掊克爲務,此民之蠹也。宜糾治其罪,毋姑息縱其爲害。汝等當體朕此意。”(《世法錄》。 )
國子監生爲按察使者:龍鐔,浙江;阮友彰,福建;王禮,北平;李皓,山西;曲能,山東。(《山集》。 )三十年正月,置雲南按察司。(《職官志》。 )
永樂五年六月癸未,置交址按察司,以前河南按察使阮友彰爲按察使。(《山集》。 )
十五年三月,設貴州按察司。(《本記》止書永樂十一年設貴州布政司。《職官志》雲:十二年置貴州按察司。按《三編》、《質實》,於設布政司後二年置按察司。證之《大政記》系之十五年三月,略相符。今據書之。 )
十六年,鄭辰遷山西按察使。潞州盜起,有司以叛聞,詔發兵討捕。辰方以事朝京師,奏曰:“民苦徭役而已。請無發兵。”帝然之。還則屏騶從,親入山谷撫諭。盜皆感泣,復爲良民。(《鄭辰傳》。 )
宣德五年,革交址按察司。除兩京不設,共十三按察司。(《職官志》。 )
成化中,陳選爲河南按察使,決遣輕係數百人,重囚多所平反,囹圄空虛。治尚簡易,獨於髒吏無所假。然受賂百金以上者,坐六七銀而止。或問之,曰:“奸人惜財亦惜命,若盡挈所賂以貨要人,即法撓矣。”(《陳選傳》。 )
楊繼宗遷湖廣按察使,既至,命汲水百斛洗滌廳事而後視事,曰:“吾以除穢也。”爲浙江按察使時,倉官十餘人坐缺糧繫獄,至鬻子女以償。繼宗欲寬之而無由。一日,送月俸至,命量之,則溢原數。較他司,亦然。因悟倉吏缺糧之由,將具實以聞。衆懼,請於繼宗,願捐俸貸償。由是十人者獲釋。(《繼宗傳》。 )
◎分巡道
吳元年,置布政司副使,正四品。洪武十六年,改從四品。二十二年,復定爲正四品。太祖甲辰,以章溢爲湖廣按察司僉事,尋升浙東副使。溢辭,仍爲僉事。初置僉事,正五品。洪武十五年九月,置天下府州縣按察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五百三十一人爲試僉事,人按二縣。十一月,頒巡按事宜於各處按察司僉事。(《山集》。 )十六年三月,盡罷試僉事。定僉事從五品,多寡從其分道之數。二十九年,改置按察分司爲四十一道。仍定僉事爲正五品。(《職官志》。 )
洪武七年五月壬辰,以兵部員外郎楊基爲山西副使,御史答祿與權爲廣西僉事,呂本爲北平僉事。諭之曰:“風憲之設,在整肅紀綱,澄清吏治;非專理刑。爾等務明大體,毋拘拘繩墨之末。”(《世法錄》。 )
是年,茹太素爲刑部侍郎,上言:“在外省衛,凡會議軍民事宜,各不相合,致稽延。請用按察司一員糾正。”從之。(《太素傳》。 )
二十五年,定王府筵宴,按察僉事坐次。舊長史上殿,僉事坐廡下。公聚,長史亦居僉事上。上謂:“僉事方面官,宜入殿,坐長史上。”(《昭代典則》。 )
永樂五年,增設各按察司僉事。因督軍運屯糧,增浙江、江西、廣東、廣西、湖廣、河南、雲南、四川各一人,陝西、福建、山東、山西各二人。此增設監司之始。
正統三年,增設理倉副使僉事。又設僉事與布政司參議各一員於甘肅,監收倉糧。(已上《職官志》。 )四年十月,裁貴州副使一員,僉事二員。(《大政記》。 )
八年,增設僉事,專理屯田。景泰二年,墳巡河僉事。(已上《職官志》。 )
成化二十年四月,增設山西副使僉事務二員。時餘子俊奏:大同宣府二處,倉場遠隔,政務殷劇,請增設監司督理糧餉。乃舉南陽知府雍泰、成都知府毛松齡爲副使,慶陽同知李萼、州知州周寧爲僉事。(通紀。 )
弘治元年,馬文升奏:“舊例:凡各處按察司官有缺,吏部於兩京法司御史、郎中、員外郎、主事、評事等官內除授。都、布二司理問、斷事司斷事及各府推官有缺,俱於法司歷事舉人、監生內除授。近年以來,吏部將各處知府除授副使,府同知、知州除授僉事,而推官、斷事等官一概以年老監生除授。乞敕吏部,今後各處按察司不分問刑、管屯、整飭、兵備等官有缺,俱於兩京法司屬官內推選除授。推官、理問、斷事有缺,懼俱法司辦事進士及歷遍事年力精強舉人、監生內除授。不宜似前一概濫除。又:我朝設按察司,以總理各道,以肅清郡縣。其分巡、分管官常川在外,歷所屬,接受詞訟,禁革奸弊,是以貪污知所警懼。近年以來,多有顧戀妻子,罔肯出巡。所過州縣,暮到朝行,甚至偏僻去處,經年不至,地方事情全不留意。所以政令日隳而奸弊滋甚也。乞敕各處巡撫、巡按等官,今後布、按二司分巡、分管官,每年春二月中出巡,七月中回司,九月中出巡,十二月中回司,務要遍歷所屬。每處所住,不拘日期。凡貪官污吏蠹政害民,及一切興利除害之事,有益地方者,務在舉行。每季終,分巡官將一應合行事件,各開報撫按處查考。撫按回日,仍具略節總類開奏。並該部候三年、六年考滿之時,據此黜陟。若推諉避事,曠職苟祿,不依期限,擅自回司者,許巡按御史指實參奏。”(《明臣奏議》。 )
三年三月,設四川水利僉事一員。八月,復設廣東雷、廉副使。十一月,設天津副使,轄山東。以劉福爲之。六年五月,定陝西管糧僉事,三年一更。
七年二月,革浙江水利僉事一員,並其事於管屯。(王圻《大政記》。 )
隆慶元年,陝西巡撫以一省八府道路遼闊,非一人能周。題革督糧驛傳,而以分守道兼管糧餉,清軍道兼管鹽糧水利。(已上《通考》。 )
兵備道:兵道之設,仿自洪熙間,以武臣疏於文墨,遣參政副使沈固、劉紹等,往各總兵處整理文書,商扌機密,未嘗身領軍務也。至弘治中,本兵馬文升慮武職不修,議增副僉一員敕之。自是兵備之員盈天下。(《職官志》。 )
弘治十年十月,改湖廣水利僉事爲上荊南兵備道。
正德七年正月,設潼關兵備副使。二月,知縣許達、牛鸞以功升擢兵備僉事。十年五月,以廣東右布政使吳廷舉兼副使,治嶺西兵備。
嘉靖六年六月,令湖廣興國州黃梅、廣濟二縣仍聽九江兵備節制。(已上《大政記》。 )
十五年正月壬戌,改湖廣上湖南道分巡分事爲兵備分事,駐紮蘄州,專管漢陽而下至蘄、黃、德安等處,名曰下江防道。原駐嶽州僉事,專管武昌而上至沔陽、嶽州、常德、長沙等處,名曰上江防道。各給敕書關防。從巡撫翟瓚請也。(《通紀》。 )
五月乙卯,定山西冀北兵備道移駐大同府。(《大政記》。 )
時吳桂芳提督兩廣軍務,建議:海道副使轄東莞以西至瓊州,領番夷市舶。更設海防僉事,巡東莞以東至惠州,專御倭寇。(《吳桂芳傳》。 )
胡世寧疏言:“分巡僉事,初制九年改道。後因屢改,官不省事,人不畏官。今宜於考滿日方許改道,仍核其治狀爲殿最。其兵備、提學推才力相應者先加副使,勿移他方,令久任專制,責其成功。年深勞著者,提學升少卿、祭酒,兵備升各邊巡撫。其餘照常遷轉。(《圖書編》。 )
隆慶三年、奏准以四川按察司屯鹽、水利、茶法,二道合爲一道。建昌兵備道改爲兵糧道,敘瀘兵備道改爲下川南兵備道,俱兼管分巡。上川南分守道當移駐雅州,川西分守道當移駐嘉定州。
四年,議準裁革廣東屯鹽分事,並其事於清軍副使、南韶兵備副使,仍改設僉事如故。(已上王圻《通考》。 )
沈德符曰:自弘治間設兵備官,大都邊方近夷地也。正德間,流寇起,中原皆設立矣。嘉靖末年,東南倭事日棘,於是江、折、閩、廣之間,凡分巡者多帶整飭兵備銜。其始欲隆其柄,以鈐制武臣、訓督戰士,意非不善。但承平日久,仍如守土之吏,無兵可練,無餉可支。雖雲兵備,而問其整飭者何事?即當局亦茫然也。
◎提學(元各行省有儒學提舉司。 )
正統元年五月,南京戶部尚書黃福言:“比來生員學藝疏淺,宜令佈政、按察二司遍歷考試,庶得真才。”於是兩畿及十三布政司各置提督學校官一員,兩畿以御史,十三布政司以按察司僉事。著爲令。(《三編》。 )
八年,孫鼎督南畿學政,置《本源錄》,錄諸生善行。行部不令人知,單輿驟至。諸生謁,輒閉門試之,即日定甲乙。諸生試歸,榜巳揭通衢,請託者無所措手。(《彭勳傳》。 )
十年,令提學官遍詣所屬學校,嚴加考試,提督生徒學業,務見實效。有不職者,禮部都察院具奏罷黜。(王圻《通考》。 )
景泰元年,罷提學官。天順六年,復設。各賜敕諭十六條,俾奉行之。(《選舉志》。 )
成化中,敕提學各分督所屬官,簿錄諸儒生德業爲三等:德行優、文學贍、治事長者爲上等,有德行而經義、治事稍劣者次之,即經義、治事優長而德行玷缺者爲下等。歲課月考非上等,毋得應貢舉。(《夢餘錄》。 )
陳選督學南畿,頒冠、婚、喪、祭、射儀於學宮,令諸生以時肄之。作《小學集註》以教政生。按部,常止宿學宮,夜巡兩廡,察諸生誦讀。除試牘糊名之陋,曰:“已不自信,何以信於人?”督河南學政。汪直出巡,都御史以下皆拜謁,選獨長揖。直問何官?選曰:“提學副使。”直曰:“大於都御史耶?”選曰:“提學何可比都御史?但忝人師,不敢自詘辱。”直好語遣之。(《陳選傳》。 )
弘治十七年六月,定廩生不諳文理者,追糧爲民;濫貢者,提學官參究。十八年十月,合提學官設三等簿,稽覈生員。
正德五年五月,定巡按官不許侵提學考試。(已上《大政記》。 )
席書爲貴州提學副使,時王守仁謫龍場驛丞。書擇州縣子弟,延守仁教之。士始知學。(《席書傳》。 )十年,給各按察司提督學校關防。(王圻《通考》。 )
嘉靖十一年六月,定提學官歲貢廷試被黜五名以上者,降一級;三名以上者,提問。(《大政記》。 )
十九年六月,給事中楊允繩請敕吏部慎選督學官。從之。(《明政統宗》。 )
李中爲廣西提學副使,以身爲敦。擇諸生高等聚五經書院,五日一登堂講難。(《李中傳》。 )
萬曆初,諭提學不理刑名。如有軍民人等訴告枉等事,許收詞狀,輕則發有司,重則送按察司,直隸送巡按御史。督撫、巡按及布按二司不許侵提學職事。如提學行止不端,許巡按御史指實奏聞。(《夢餘錄》。 )
四年,令:各處鄉試畢日,吏部會同禮部,將各提學官從公考察,分別等第,優異降黜有差。(王圻《通考》。 )
四十一年,南直隸分上下江,湖廣分南北,各增提學一員。(《選舉志》。 )○都轉運鹽使司(仍元官。 )
明太祖丙午二月己巳,置兩淮都轉運司。吳元年二月丁未,置兩浙郡轉運司於杭州。洪武二年正月丁未,置長蘆、河東二都轉運司。十二月已醜,置山東、福建二都轉運司。分司十四:泰州、淮安、通州隸兩淮,嘉興、松江、寧紹、溫臺隸兩浙,滄州、青州隸長蘆,膠萊、濱樂隸山東,解鹽東場、西場、中場隸河東,分副使若副判蒞之。五年二月癸未,置四川茶鹽都轉運司,設官如都轉運鹽使司。(《夢餘錄》。 )
正統初,大臣言:“兩淮鹽政久壞,宜得重名檢者治之。”於是推擇耿九疇爲鹽運司同知,痛革夙弊,條奏便宜五事,著爲令。十年正月,爲都轉運使,節儉無他好,公退,焚香讀書,廉名益振。(《耿九疇傳》。 )
轉運使事權最繁鉅,先朝最重此官。自隆慶初,始罷大臣不遣,歸重巡鹽御史及鹽法道。於是運使之權日輕、體日削。且銓地以知府之下考者。胄子乙科往往得之。人亦不復自愛,而鹺政日壞矣。(《夢餘錄》。 )
徐問轉長蘆鹽運司。運司故利藪,自好者不樂居。問曰:“吾欲清是官。”終任不取一錢。(《徐問傳》。 )
隆慶五年,大學士高拱疏:“行太僕苑馬寺專理馬政,戎伍所資。鹽運司專理鹽政,國用所賴。皆系要職,非閒局也。近來視之甚輕,即卿與使,皆以考不稱職有物議者升之。夫既不稱職,去之而已,奈何以此等衙門爲安置之所?今後大破常套,凡卿使員缺,必以廉謹有才望者推補。又議其階格,卿視布政司參政,使視按察司副使。政成之後,升與參政、副使同。如更優異,超等擢用。則其官自重。賢者樂就,必盡心於所職,馬政、鹽政當自修舉,所利於國家必多。”疏入,允行。(《明臣奏議》。 )
鹽課提舉司:洪武二年正月丁未,置廣東海北鹽課提舉司。三年十二月戊午,於陝西察罕腦兒之地置鹽課提舉司。後漸增置各處。建文中,改廣東提舉爲都轉運司。永樂初,復故。(《職官志》。 )提舉爲都轉運司。永樂初,復故。(《職官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