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諮議局章程
正文
安徽諮議局章程
(一)議事細則
第一章 議事時間
第一條 凡議事以午後一鍾爲開議時刻,午後五鍾三十分爲散會時刻,三鍾以後得休息三十分。如議事未畢,經議長認爲必要,或議員十人以上之要求得議長許可者,亦可延長時間。
第二條 開議時刻已到,即搖鈴開議。議員除照諮議局章程第三十八條應迴避者,及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停止到會者外,不得無故缺席,亦不得後時不到。
第三條 開議時刻已到,而到會議員尚不及議員總數之半者,得由議長酌展開議時刻,如展至二次仍不及半者,議長即宣告散會。
第二章 議事日程
第四條 凡本局應議事件,應由議長將其次序及開議日時,編定議事日程表,先期通知各議員。
第五條 除議事日程表所列事件外,如有緊急事件,經議員十人以上之提議,或議長認爲應儘先開議者,得由到會議員公決,更定議事日程表。
第六條 凡議事日程表取列事件不能如期開議,或雖經開議而不能如期議畢者,設礙日程表下次議事時間,應由議長重定日程表,通知各議員。
第三章 議事方法
第一節 審議及審查
第一款 審議
第七條 本局遇有重要問題得開審議會以期議事之詳盡。
第八條 審議會以全局議員之會議行之。
第九條 本局每會期開會之始,由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審議長一人,以得票過半數者爲當選。
議長、副議長不在前項被選之列。
第十條 審議會非由議長或議員十人以上提議,經到會議員之公決,不得開議。
第十一條 審議會非有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到會不得開議。
第十二條 議員在審議會對於同一事件得數次發言。
第十三條 審議會開會時,議長應退居議員席,而以審議長爲主席,維持審議會議事之秩序。
審議長之席以書記之席充之,書記長之職務,由書記代行之。
第十四條 審議會之議事以到會議員之過半數決之可否,同數則取決於審議長。
第十五條 審議長有事故時,或對於議題欲自與於審議之列者,即以選舉審議長時得票次多數者代行其職務。
第十六條 審議會議事已畢,應由審議長請議長復席,而以審議之結果報告於本局。
第十七條 審議會如至散會時刻,議事尚不能終局,應由審議長請議長復席,而以當日會議情形報告於本局,經議長之許可,或延長時間,或繼續開議。
第十八條 審議會如有違背諮議局章程或本細則、紊亂議場秩序者,議長得不待審議長之報告,自行復席以停止審議會。
第二款 審 查
第十九條 本局得因事務之必要,酌設各項審查會,分類審查,爲議事之預備。
第二十條 審查員分常任審查員、特別審查員二種。
第二十一條 常任審查員於本局每會期開會之始,由議員用無名連記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爲選。如有十人以上之公推,得不用互選法,由議長委任之,其員額如左:
一、財政審查員十三人;
二、法律審查員十一人;
三、請議審查員九人;
四、懲罰審查員七人。
議長、副議長及審議長不在本條被選之列。
第二十二條 財政審查會應行審查之事件如左:
一、本省預算案及決算案;
二、與本省預算、決算有關係之財政案。
第二十三條 法律審查會應行審查之事件如左:
一、資政院提交之法律案;
二、行政長官提交之法律案;
三、本局提出之法律案。
第二十四條 請議審查會應行審查之事件如左:
一、本省自治會陳請建議及爭議事件,其來文蓋有自治會圖記者;
二、本省人民陳請建議事件,其來文載有姓名、籍貫、職業、住所者。以上二項,經議員三人以上之承認,即由議長交請議審查會審查其內容,分別應行提議與否報告於本局。
第二十五條 懲罰審查會應行審查之事件如左:
一、議員有犯諮議局章程第十一章各條罰則者;
二、議員有犯諮議局章程第四十三條事項者;
第二十六條 特別審查員遇有必須審查之特種事件,經本局公認,臨時依本細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由議員互選或經十人以上之公推,由議長委任之,其員額視事之繁簡爲定。
第二十七條 凡審查之事件,如有不能分門審查者,應歸有關係之各項審查會公同審查。
第二十八條 凡被選爲審查員者,非有正當之事由不得辭職。
第二十九條 各項審查會各由審查員互選,或公推審查長一人,維持該會議事之秩序。
第三十條 各項審查會各由審查員公推幹事一人,掌該會議事錄及其他文件,審查長有事故時得代行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除請議審查事件照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辦理,特別審查事件照本細則第二十六條辦理外,凡議長認爲必要,或議員五人以上之提議得議長許可者,由議長交各項審查會審查其事件。
第三十二條 各項審查會不得於本局會議時間內開會,但得本局之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條 各項審查會非有審查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到會不得開議,其議事以到會審查員之過半數決之可否,同數則取決於審查長。
第三十四條 各項審查會議事時,審查員對於同一事件得數次發言。
第三十五條 各項審查會得請議長向各官署調取關於審查事件之文件。
第三十六條 議員對於審查事件如有意見,得赴該審查會陳述之。
第三十七條 各項審查會開會時,除議員外禁止旁聽,如審查會以爲應守祕密者,並得謝絕議員之旁聽。
第三十八條 每一事件審查已畢,該審查會應作報告書交由議長通知各議員,如議長認爲應守祕密者不在此例。
第三十九條 本局得酌定期限使審查會爲審查之報告,如審查會無故稽遲,本局得另行選任審查員。
第四十條 各項審查會議事錄,由審查長及幹事簽名,於其職務完畢後,連同各種文件交辦事處保存之。
第二節 會 議
第一款 提 議
第四十一條 議員提議事件應草具議案說明理由,並須有五人以上之贊成,連同具名,交由議長通告議員。
第四十二條 議員於議場上臨時提出意見者,除諮議局章程及本細則特定贊成人數之事項外,須得十人以上之贊成方可提議。
第四十三條 議員已提出之議案,非得本局之允許不得撤回。
第四十四條 行政長官提交議案或批答事件到局後,由議長通告各議員。
第二款 討 論
第四十五條 議員對於議事日程表所載之議題發表意見者,得於會議之前,將姓名及反對或贊成之意預告書記。
第四十六條 書記依各議員預告之先後,編列發言表,送交議長。
第四十七條 開議時,議長將議案令書記朗讀,一過,即按照發方表,先反對者,次贊成者,交互指令發言。
議長得以便宜省略議案之朗讀
第四十八條 凡提出該議案之議員及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所派之員,得於書記朗讀後說明其旨趣。
第四十九條 發言表上所列之議員發言未畢,未經預告之議員不得要求發言。
第五十條 未經預告之議員,對於討論之事件有反對或贊成之意見,欲臨時發表者,
應俟發言表上所列同意見之議員發言已畢,起立告議長以自己之姓名,得議長之許可而後發言。
第五十一條 議長指令發言表上所列之議員發言時,該議員不應,即與未預告者同。
第五十二條 凡發言必登演說壇,但極簡短之言,及得議長特許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三條 討論時對於同一議題不得發言至二次以上,但左列各項不在此限:
一、申明自己所提議案之旨趣者;
二、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所派之員,申明交議事件或批答事件之旨趣者;
三、審查會之報告員申報告之旨趣者;
四、要求提議之議員、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所派之員,審查會之報告員,說明疑義者;
五、本細則第二十五條之當事議辯員明事實緣由者。
第五十四條 凡討論不得涉及議題以外。
第五十五條 議長對於各議題欲自於與討論之列,應預先通告,至該議題討論開始之時,即退居議員席,而由副議長入議長席。
議長既與於討論非至該問題表決以後,不得復入議長席。
第五十六條 發言之人已盡,議長應宣告討論終局;若發言之人未盡,而有議員五人以上提議作爲討論已終,復得公決者,議長亦即宣告討論之終局。
第五十七條 凡議案經本局討論,有議員五人以上提議不能作爲議案,復得公決者,以廢棄論。
第三款 修 正
第五十八條 議員對於議案欲加修正者,可具修正案交於議長。
第五十九條 議長接受各議員之修正案於會議時,將原案交書記朗讀,一過,擇修正案與原案最相遠者最先提議,依次取決於多數議員。議長得以便宜省略議案之朗讀。
第六十條 各修正案俱被否決,是仍就原案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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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議員已提出之修正案,非得本局之允許,不得撤回。
第六十二條 未具修正案之議員臨時欲發表意見者,應俟修正案議決後,起立告議長以自己之姓名,得議長之許可而後發言。
第六十三條 議長得以便宜將議案交審查會,使整理關於修正條項字句於會議時宣佈之。
第四款 表 決
第六十四條 討論修正已終,議長乃就討論修正之結果,將議案交書記朗讀,一過,設爲可否兩問題佈告之,佈告後,無論何人不得再就此題發言。
議長得以便宜省略議案之朗讀。
第六十五條 表決時議長令可者或否者起立,點明起立者數目,復就本日簽名簿核記到會議員數目,而後宣告多寡,多數以爲可即爲可決,多數以爲否即爲否決,可否同數,則取決於議長。
第六十六條 如起立多寡之數不能明確,或議員三人以上對於議長之宣告提出異議者,應由議長命書記按照議員席順次唱號,再令可者或否得起立以決之。
第六十七條 表決時,經議長認爲必要,或有議員五人以上之要求,得不用起立表決法,而用投票表決法。
第六十八條 凡投票表決,分記名投標、無名投票二種,可者用白色票,否者用青色票。
第六十九條 投票時,由議長命書記按照議員席順次唱號,各由本人投入投票匭。
第七十條 投票表決之結果,若議長認爲並無錯誤,議員不得提出異議。
第七十一條 表決時,應將議場出入之處暫行關閉,凡不在議場之議員,不得加入。
第四章 議事錄及速記錄
第一節 議事錄
第七十二條 議事錄應載事項如左:
一、關於本局成立及開會、閉會之事項,並其年、月、日、時;
二、開議散會及中止休息之日時;
三、每日會議議員到會人數;
四、議長或審議長及審查會報告之事件;
五、應行會議之議題;
六、臨時提議之議題,並提議及贊成者之姓名;
七、決議之事件;
八、表決可否之數;
九、本局認爲必要之事項。
第七十三條 議事錄應由議長或代理之副議長,並書記長或代理書記署名蓋章。
第二節 速記錄
第七十四條 速記錄用速記法記載議事時一切言論。
第七十五條 議員得於速記錄通告之當日午後八鍾以前要求訂正演說稿之字句,惟訂正之處以議長所許可者爲限,並不得變更演說之宗旨。
第五章 議場秩序
第七十六條 議員每日到會,應書名於簽名簿爲據。
第七十七條 本局每會期開會之始,按照議員之數編定座號,各議員座位以抽籤爲定,抽定之後,到會時各按號數入席,不得紊亂。
第七十八條 凡議員入議場者,除開會式、閉會式應禮服外,平時均應冠服整齊。
第七十九條 凡雨具、傘、杖、斗篷等物,不得攜入議場。
第八十條 議場內勿吸菸,勿食果餌,勿涕唾在地。
第八十一條 議事時,非爲參考不得閱報紙及書籍。
第八十二條 議事時,無論何人不得譁笑,或發贊成反對之聲,致妨他人之演說及議案之朗讀。
第八十三條 議長鳴警鈴時,無論何人皆須靜默。
第八十四條 凡議場上有紊亂議場秩序者,議員得隨時喚起議長之注意。
第八十五條 議員會議時,如有違背諮議局章程及本細則,或紊亂議場秩序者,議長應按照諮議局章程第四十三條辦理。
第八十六條 議場開議以後,除休息時間外,到會議員不得任意退出議場。
第八十七條 凡議員因有事故不能於會議時到會者,應具理由書,預定日數,向議長請假。其因疾病或其他不得已事故,未經請假而不到會者,應補具理由書,報告議長得其承認。
凡請假時未經議長許可,或事後未得議長承認之闕席議員,以無故不到會論。
關於議員請假及會議時到會時刻,議員得於諮議局章程及本細則範圍以內,另行公訂規約互守之。
第六章 警 察
第八十八條 本局設守衛及巡警受議長之指揮,執行本局內部之警察權。
第八十九條 本局除自行僱用守衛外,得於每會期開會之始,先期酌定巡警員數,呈請行政長官飭派,由本局編制之。
第九十條 本局得因事務之必要設置守衛長,受議長之指揮,統率守衛及巡警。
第九十一條 本局議場以內之警察,守衛掌之;議場以外之警察,巡警掌之,巡警非經議長命令不得入議場以內。
第九十二條 本局開會時,凡糾察旁聽席、查驗旁聽券、指導旁聽人等職務,統由守衛掌理。
第九十三條 本局內之燈火及消防、掃除等事,應由守衛監督之。
第九十四條 本局閉會後所有關於巡警職務均歸守衛掌理。
第七章 常駐議員
第九十五條 本局常駐議員應辦事件,非經協議不得以本局之名義行之。
第九十六條 本局常駐議員每月至少應開協議會二次,其期日由議長或常駐員五人以上之同意定之。
第九十七條 常駐議員協議會非有常駐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到會不得開議。
第九十八條 常駐議員協議會之議事,以到會常駐議員過半數之取決爲準,可否同數,則取決於議長。
第九十九條 常駐議員協議會開會時,除由議長、主席外,副議長同列議決之數,議長如有事故得以副議長代之。
第一百條 常駐議員協議會開會時禁止旁聽,但經協議會認許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零一條 本局議決可行事件已經呈報行政長官,行政長官未經交令覆議者,常駐議員有呈請公佈施行之責。
第一百零二條 本局議決不可行事件已經呈報行政長官,行政長官未經交令覆議者,常駐議員有呈請更正施行之責。
第一百零三條 本局議決留交常駐議員調查及進行之事件,常駐議員有按照議案分別辦理之事。
第一百零四條 凡經常駐議員以按照諮議局章程第十二條及本細則第一百零一條到第一百零三條辦理之事件,應由議長於次期本局開會時報告全體議員。
第一百零五條 常駐議員得自訂關於議事及辦事之規約,惟不得出於諮議局章程及本細則範圍以外。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六條 本細則自呈請行政長官批准之日起公佈施行。
第一百零七條 本細則如有增刪修改之處,經本局公決後,仍應呈請行政長官批准方可公佈施行。
(二)旁聽規則
第一條 旁聽席分官員席、公衆席、報館記者席及外賓席四種。
第二條 凡官員旁聽,應由所屬官廳知會本局書記長,承議長之指揮,限其員數,照送旁聽券。
凡受本國聘用之洋員,由所屬官廳知會者,一律入官員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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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凡公衆旁聽,應由議員介紹書記長,承議長之指揮,限其員數,照送旁聽券。
凡由議員價紹之官員、外賓,一律入公衆席。
第四條 凡報館記者旁聽,應由報館通知本局書記長,承議長之指揮,限其員數,照送旁聽券。
第五條 凡外賓旁聽,應由本省外交官知會本局書記長,承議長之指揮,限其員數,照送旁聽券。
第六條 凡開議過一小時,旁聽席仍有空位者,書記長得因義員之介紹,承議長之指揮,臨時發給旁聽券。
第七條 本局旁聽券分經常旁聽券、臨時旁聽券二種。
第八條 經常旁聽券,惟本省城各行政官廳、各團體、及本省各埠之報館得用之。各官廳以其長官爲限,各團體以其主事者爲限,各報館每館以一人爲限,均不待其知會介紹,由書記長承議長之指揮分送之,凡遇本局常年會、臨時會,均可旁聽。
第九條 臨時旁聽券,須按照本規則第二條至第六條辦理,券中載明旁聽日數,過日即不能用。
第十條 旁聽人應以旁聽券交守衛驗明,依守衛指告之所入席。
第十一條 旁聽人應遵守左列各項事宜:
一、不得攜帶戎器、雨具、傘、杖、斗篷、水旱菸具等物入席;
二、不得在旁聽席飲食、吸菸或唾涕在地;
三、坐定後不得來往更動;
四、不得對於議員之言論表示可否;
五、不得談笑、妨礙議事。
第十二條 凡酒醉者,雖有旁聽券,不得入旁聽席。
第十三條 旁聽人無論何等事由,不得闌入議場。
第十四條 如本局按照諮議局章程第四十一條禁止旁聽時,即於本局門首懸禁止旁聽牌,雖有旁聽券,不得入內。
第十五條 旁聽人已經入席以後,如本局按照諮議局章程第四十一條應禁止旁聽時,由議長宣告,令全體旁聽人退出。
第十六條 旁聽人有不守規則,或紊亂議場秩序者,議長得令其退出,遇有必須送交巡警者,得令守衛執行之。
旁聽如有騷擾情事,議長得令全體旁聽人退出旁聽席。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呈請行政長官批准之日起公佈施行。
第十八條 本規則如有增冊修改之處,經本局公決後,仍須呈請行政長官批准方可公佈施行。
(三)辦事處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 本處照章由議長、副議長監理。
第二條 本處照章以書記長一人、書記四人任辦事之職。
第三條 本處分四課辦事,即以每一書記爲一課課長。
第一課 議事課
第二課 文牘課
第三課 庶務課
第四課 會計課
第四條 各課需用課員不限人數,由課長會同書記長商明,議長量事之繁簡用之;其公役則由課長商明書記長,酌量僱用。
第五條 書記長如有事故,由議長派第一課長兼代;各課長如有事故,由書記長商明議長,或以他課課長兼代,或於該課課員中派員代理。
第六條 本處辦事人員期限,均以議長之任期爲斷,如議長更換,有留用之人員,該員仍繼續辦事。
第七條 本處應辦各事,除遵守本細則外,悉照議事細則準備。
第八條 本處辦事人員各分職守,其有特別事件發生時,須聽議長、副議長之指揮,共同辦理。
第九條 本處辦事人員一律駐局,除休假日外,若有不得已事由須請假者,書記長、課長鬚得議長之許可,課員須得書記長之許可。
第十條 除前條規定外,如請假過三日者,須照本細則第五條派人代理。
第十一條 本處休假日之如左:
一、星期;
二、節假(清明、端午、中秋、冬至各一日);
三、暑假及年假(期限由議長、副議長隨時酌定);
四、皇太后、皇上萬壽日。
第十二條 除前條規定外,若值本局開會時,或本處有重要事件須繼續辦理者,由議長、副議長臨時酌定停止休假。
第十三條 本處辦事人員如有不合規則之行爲,得由議長、副議長隨時酌換。
第二章 書記長職務
第十四條 書記長匯各課之總,有提調稽察各課事務之責。
第十五條 本局議員名籍由書記長編制。凡懲罰及辭職、補缺、補選等事,均應記明情節及月日。
本處辦事人員名籍亦由書記長編制。
第十六條 本局內部選舉之事由書記長經理。
第十七條 本局議案修正案之門目次序及議事日程表,書記長應承議長之指揮,任排比編制之事。
第十八條 本局關防及本局發信圖章,書記長有保管之責。
第十九條 諮議局要覽及本處每年辦事報告由書記長編纂。
第二十條 本局特別文件,如不由議會另舉起草員,即由書記長擬稿,經議長、副議長覈定後,交該課照辦。
第二十一條 本局來賓除議長、副議長招待外,書記長亦任招待之事。
第二十二條 凡不屬於各課專掌之事,由書記長任之。
第三章 各課通則
第二十三條 各課課長管一課之事,有董率該課課員約束該課公役之責。
第二十四條 本局開會期內,如各課有事務繁重人員不敷任用者,得商明書記長,請臨時書記,或臨時課員助理,惟須得議長之認可。
第二十五條 關於諮議局要覽及本處每年辦事報告之事,各課應彙集材料供書記長編纂之用。
第四章 議事課職務
第二十六條 凡本局會議之事,本課應按照議事細則準備辦理,並會同書記長檢點及知照互相關聯之各課。
第二十七條 本局議員到會簽名簿由本課掌管,凡到會之議員均屬其親自簽名書到。
第二十八條 本局議員請假簿由本課掌錄,按日呈議長核閱,不請假而不到會者,另簿記明,陳告議長、副議長。
第二十九條 本局議員按照諮議局章程第三十八條應迴避者,俟議至該事時,本課應知會該議員退出議場。
第三十條 本局議會、審議會一切議事節目,本課應制成議事錄;其議場所發語言,應制成速記錄;惟長篇演說應由演說議員自錄,副稿交本課匯入速記錄。
第三十一條 本局閉會後遇常駐議員協議事件,本課亦記其議事節目,製成議事錄,與開會時同,惟省去速記錄。
第三十二條 本課於議事錄、速記錄有審實及保存之責。
第三十三條 各省諮議局議事摘要錄,由本課隨時探訪編纂。
第五章 文牘課職務
第三十四條 本局一切文件不由議會另舉起復員,及特交書記長起草者,即由本課擬稿,會同書記長呈議長、副議長覈定照辦。
第三十五條 本局會期內,凡議會提議之案,及審查會審查之事件,每事歸作一起卷宗而保存之。
第三十六條 本局閉會後,凡常駐議員承接議會交付之事件,亦每事分卷保存。
第三十七條 凡本局外來文件由本課接收,按日錄由登簿,會同書記長呈議長、副議長核閱辦理,其應歸作卷宗者,將原件分別歸卷保存。
第三十八條 凡本局發出文牘函電,經議長、副議長於稿上籤押後方可謄繕,送書記處加蓋關防或圖章發行。
第三十九條 凡本局發出文牘函電,由本課繕發後將原稿保存,其應歸作卷宗者,將原稿分別歸卷保存。
第四十條 除照本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外,本課應隨時將一切文件,按時日之先後另繕副稿,其分種如左:
一、本局與資政院往來文件;
二、本局與本省行政長官往來文件;
三、本局與本省行政官及屬於行政官之局、所、學堂往來文件;
四、本局與各省諮議局往來文件;
五、本局與本省自治會及各團體往來文件;
六、本局與本省人民往來文件;
七、本局內部文件;
八、本局與下屆已選未接任之本局議員往來文件。
第四十一條 照前條規定,每一年裝爲一匣,由本課保存之。
第四十二條 凡應用鉛版、臘版印刷之文件,由本課經理。
第六章 庶務課職務
第四十三條 本局應用一切器具、圖書均由本課購辦,各課所需物品須先時開條知照本課供給。
第四十四條 凡本局房屋、器具、圖書等物均由本課保管,應編造簿記任典守之責。
第四十五條 本局議員查考之書籍及閱覽之報紙,本課應專設一收報所供備照料。
第四十六條 本局各種禮式之事本課掌之。
第四十七條 本局議員、幹事員徽章,旁聽卷,公役隨從腰牌,均由本課經管。
第四十八條 凡本局來賓,除議長、副議長及書記長招待外,本課亦任招待之事。
第四十九條 本局公役除由各課自行約束外,本課有管轄指揮之責。
第五十條 其他屬於局內雜務均由本課掌之。
第七章 會計課職務
第五十一條 本課應分額支、活支兩項,按年編制本局預算錄,會同書記長呈議長、副議長核明,由議長交議會議定。
第五十二條 本課承領款項,應會同書記長向議長承領,由本課司其扁鑰。
第五十三條 本課支付款項,凡關於公費、旅費、薪金,須憑該員收據;關於購辦物品,須憑庶務課憑條及該店賬單、發票,均保存備查。
第五十四條 本課應分管收除在四柱按月編制報冊,會同書記長,請議長、副議長清查。
第五十五條 本局每次常年會之前一月底,本課應統一年之收支,分管收除在四柱編制決算錄,會同書記長呈議長、副議長覈定,由議長交議會審查。
第五十六條 凡每年預算錄,每月報冊,每年決算錄,均由本課保存之。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經議長宣佈於議會後即施行之。
第五十八條 本細則如有增刪修改之處,隨時由議長、副議長酌定,或由書記長具草修正,請議長、副議長覈定。
(四)互選資政院議員詳細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系遵資政院奏定各省諮議局互選資政院議員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由本局擬定,經互選監督覈定施行。
第二條 領票所、寫票所、開票所、投票所,均設於本局內。
第三條 管理發票員、監察寫票員、管理投票員、管理開票員,均以本局辦事處人充之。
第四條 議員應依議場座位次第領票。
第五條 領票後仍依次赴寫票所寫票。
第六條 寫票用記名連記法,遵資政院奏定各省諮議局互選資政院議員章程第十條
第一項之規定,以十人爲當選額數,選舉人應將所舉十人姓名列記票中,並於票末自行署名。
第七條 寫票時應注意左列之事項,違者其所舉無效:
一、不用本局所發票紙者;
二、寫不依式者;
三、字跡潦草模糊不可辯認者;
四、將被選人姓名錯誤或寫其字號者;
第八條 寫票後仍依次赴投票所投票。
第九條 遵資政院奏定各省諮議局互選資政院議員章程第七條這規定,互選人有因疾病或其他事故不能親至本局投票者,應由本人親書被選人姓名,密封封面,署名畫押,於互選人內委託一人代行投票,受託人應將密封連同委託憑證呈互選監督驗明,領票照寫,並於票末註明其人代投,再將原封及票紙呈互選監督覈對,無訛方準投匭。
第十條 投票終,管理開票員宣告開票,訂算票數,按票唱名,並記明被先人得票數目。
第十一條 遵資政院奏定各省諮議局互選資政院議員章程第八條第一、第二兩項之規定,除無效票不計外,照所開票數過半者爲當選。
第十二條 開票後,應將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姓名與得票數目榜示開票所。
第十三條 遵資政院奏定諮議局互選資政院議員章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本局辦事處應於互選完竣十日以內,造具當選人名冊及候補當選人名冊,連同票紙呈互選監督,名冊應載明左列各款:
一、姓名;
二、年歲;
三、籍貫;
四、官職出身;
五、得票數目。
第十四條 關於互選之事各有疑議,臨時呈明互選監督決定。
第十五條 本細則所未載者,悉遵資政字奏諮議局互選資政院議員章程施行。
(五)安徽諮議局常駐員互守規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約按照本局議事細則第一百五條之規定,由全體常駐議員自行訂定。
第二章 議 事
第二條 常駐議員之協議,遵照諮議局章程第十二條,並按照本局議事細則第九十五條至一百四條辦理。
第三條 協議會以每月初二十六等日爲定期,如有急應協議事件,由議長臨時召集。
第四條 急應協議之事件發生時,議長如未召集,常駐議員得以同意請示召集。
第五條 常駐議員非經請假或臨時有不得已事故者,不得闕席。
第六條 協議會發言不限次數,但不得有二人以上同時發言。
第三章 辦 事
第七條 常駐議員對於應議事件,分教育、實業、財政、法律四科審查,如有發生四科範圍外之事件,得由議長委任或公推特別審查。
第八條 分科審查及特別審查之結果,應報告於協議會公決之。
第九條 每日設理事一員,以當選常駐議員之次序輪值。
第十條 理事員掌記事簿,記載逐日所辦之事件,以備稽考。
第十一條 理事員自午後二鍾起至四鍾止,在辦公廳與辦事員接洽。
第十二條 本局每日收到文件由辦事處交本日理事員傳觀。
第十三條 常駐議員如調閱存案之文件,應具條蓋章,向辦事處取出,定期繳還,繳還時即將原條取消。
第四章 請 假
第十四條 年假日期自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次年正月二十五日止,共四十五日。
第十五條 通常假期除例假外,全年統計不得過十星期。
第十六條 凡有特別事故請特別假經議長許可者,不在前項之例。
第十七條 凡請假須互相支配,此往彼來,不得有三分之一以上同時請假。
第十八條 假期已滿,因要故仍不能到局時,當具書陳明理由,指定日數,再行續假。
第十九條 假期逾限十日者,以辭常駐議員論。
第五章 閱 報
第二十條 本局購閱之日報、冊報,以常駐全體之在局內者各收管一份,如原派收管人請假,即改派他人任保存之責。
第二十一條 各報到局時,號房即照派定清單分別送呈。
第二十二條 各員所收之報,本局同人均可調閱,但須定期繳存。
第二十三條 各員收管之日報,至一月時,即匯交本局掌報員裝訂。
第二十四條 各員收管之冊報,至年假時,或常駐任期屆滿時,均須匯交本局掌報員保存。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約以協議會公決即施行之。
第二十六條 本規約如有增刪修改之處,由常駐議員過半數提出經協議會公決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