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

明 · 李東陽 · 史藏 › 政書
章節目錄(282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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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之一
  • 卷之二
  • 卷之三
  • 卷之四
  • 卷之五
  • 卷之六
  • 卷之七
  • 卷之八
  • 卷之九
  • 卷之十
  • 卷之十一
  • 卷十二
  • 卷十三上
  • 卷之十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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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之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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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之四十一
  • 卷之四十二
  • 卷之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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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之四十六
  • 卷之四十七
  • 卷之四十八
  • 卷之四十九
  • 卷之五十
  • 卷之五十一
  • 卷之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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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之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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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之六十七
  • 卷之六十八
  • 卷之六十九
  • 卷之七十
  • 卷之七十一
  • 卷之七十二
  • 卷之七十三
  • 上清歌
  • 卷之七十四
  • 卷之七十五
  • 卷之七十六
  • 卷之七十七
  • 卷之七十八
  • 卷之七十九
  • 卷之八十
  • 卷之八十一
  • 卷之八十二
  • 卷之八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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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之九十七
  • 卷之九十八
  • 卷之九十九
  • 卷之一百
  • 卷之一百一
  • 卷之一百二
  • 卷之一百三
  • 卷之一百四
  • 卷之一百五
  • 卷之一百六
  • 卷之一百七
  • 卷之一百八
  • 卷之一百九
  • 卷之一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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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之一百十二
  • 卷之一百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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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之一百十九
  • 卷之一百二十
  • 卷之一百二十一
  • 卷之一百二十二
  • 卷之一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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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之一百二十九
  • 卷之一百三十
  • 卷之一百三十一
  • 卷之一百三十二
  • 卷之一百三十三
  • 卷之一百三十四
  • 卷之一百三十五
  • 卷之一百三十六
  • 卷之一百三十七
  • 卷之一百三十八
  • 卷之一百三十九
  • 卷之一百四十
  • 卷之一百四十一
  • 卷之一百四十二
  • 卷之一百四十三
  • 卷之一百四十四
  • 卷之一百四十五
  • 卷之一百四十六
  • 卷之一百四十七
  • 卷之一百四十八
  • 卷之一百四十九
  • 卷之一百五十
  • 卷之一百五十一
  • 卷之一百五十二
  • 卷之一百五十三
  • 卷之一百五十四
  • 卷之一百五十五
  • 卷之一百五十六
  • 卷之一百五十七
  • 卷之一百五十八
  • 卷之一百五十九
  • 卷之一百六十
  • 卷之一百六十一
  • 卷之一百六十二
  • 卷之一百六十三
  • 妻妾失序
  • 卷之一百六十四
  • 卷之一百六十五
  • 奏對失序
  • 卷之一百六十六
  • 卷之一百六十七
  • 詐冒給路引
  • 卷之一百六十八
  • 卷之一百六十九
  • 卷之一百七十
  • 卷之一百七十一
  • 卷之一百七十二
  • 卷之一百七十三
  • 卷之一百七十四
  • 卷之一百七十五
  • 卷之一百七十六
  • 卷之一百七十七
  • 卷之一百七十八
  • 卷之一百七十九
  • 卷之一百八十
  • 卷之一百八十一
  • 卷之一百八十二
  • 卷之一百八十三
  • 卷之一百八十四
  • 卷之一百八十五
  • 卷之一百八十六
  • 卷之一百八十七
  • 卷之一百八十八
  • 卷之一百八十九
  • 卷之一百九十
  • 卷之一百九十一
  • 卷之一百九十二
  • 卷之一百九十三
  • 卷之一百九十四
  • 卷之一百九十五
  • 卷之一百九十六
  • 卷之一百九十七
  • 卷之一百九十八
  • 卷之一百九十九
  • 卷之二百
  • 卷之二百一
  • 卷之二百二
  • 卷之二百三
  • 卷之二百四
  • 卷之二百五
  • 卷之二百六
  • 卷之二百七
  • 卷之二百八
  • 卷之二百九
  • 卷之二百十
  • 卷之二百十一之一
  • 卷之二百十一之二
  • 卷之二百十二
  • 卷之二百十三
  • 卷之二百十四
  • 卷之二百十五
  • 卷之二百十六
  • 卷之二百十七
  • 卷之二百十八
  • 卷之二百十九
  • 卷之二百二十
  • 卷之二百二十一
  • 卷之二百二十二
  • 卷之二百二十三
  • 卷之二百二十四
  • 卷之二百二十五
  • 卷之二百二十六
  • 卷之二百二十八
  • 御製大明會典序
  • 御製大明會典序
  • 御製重修大明會典序
  • 御前跪奏傳
  • 御前跪奏傳
  • 整理驛傳
  • 皇子睿名傳
  • 王府官引
  • 上御奉天殿傳
  • 太清歌
  • 上清歌
  • 上清歌
  • 太清歌
  • 上清歌
  • 御鑾歌
  • 太清歌
  • 太清歌
  • 清江引
  • 清江引
  • 清江引
  • 堯民歌
  • 駕還宮用御鑾歌
  • 清江引
  • 太清歌
  • 上清歌
  • 清江引
  • 太清歌
  • 上清歌
  • 御鑾歌
  • 御前跪奏傳
  • 凡傳
  • 上御奉天殿傳
  • 一傳
  • 誓戒傳
  • 一回鑾。是日早免朝。從官先行至沙河行宮候
  • 一傳
  • 一傳
  • 御前跪奏傳
  • ○回賜、自進並帶進駝、每隻綵(土商)三表裏、絹四疋。馬、每匹二表裏
  • 朝廷傳
  • 凡傳
  • 妻妾失序
  • 奏對失序
  • 詐冒給路引
  • 命下之日為序
  • 東宮傳
  • 卷之二百十一之二
  • 凡內官內使傳
  • 正文

    大明會典 [明]李東陽等纂

    目錄

    序一

    序二

    序三

    敕喻一

    敕諭二

    敕諭三

    會典書名

    會典文冊衙門

    文職衙門

    武職衙門

    會典凡例

    續纂凡例

    重修題本

    重修凡例

    重修表

    重修職名

    文職衙門

    宗人府 南京宗人府

    卷之一

    宗人府

    南京宗人府

    吏部

    文選清吏司

    卷之二

    官制一

    京官

    卷之三

    官制二

    南京官

    卷之四

    官制三

    外官

    卷之五

    選官

    推陞

    保舉

    改調[降調附]

    開設裁併官員

    還職官員

    給假

    驗封清吏司

    卷之六

    功臣封爵

    功臣推封

    功臣襲封[衍聖公襲封附]

    土官承襲

    文官封贈

    廕敘

    誥敕

    散官

    卷之七

    吏員

    在京衙門

    南京

    在外衙門

    卷之八

    吏役參撥

    卷之九

    行移勘合

    關給須知

    到任須知一

    祀神

    恤孤

    獄囚

    田糧

    制書榜文

    吏典

    吏典不許那移

    承行事務

    印信衙門

    倉庫

    所屬倉場庫務

    系官頭匹

    會計糧儲

    各色課程

    魚湖

    金銀場

    窯冶

    鹽場

    公廨

    系官房屋

    書生員數

    耆宿

    孝子順孫義夫節婦

    官戶

    境內儒者

    起滅詞訟

    好閒不務生理

    祗禁弓兵

    犯法官吏

    犯法民戶

    警跡人

    到任須知二

    吏房

    各房合設吏典

    所屬印信衙門

    未完事件

    戶房

    戶口

    田糧

    倉庫

    稅課司局

    魚湖

    鹽場

    金銀場

    各色課程

    農桑藍靛

    會計糧儲

    係官房屋幾所

    鄉都幾處

    未完事件

    禮房

    祭祀壇場

    存恤孤老

    制書榜文

    孝子順孫義夫節婦

    境內儒者

    耆宿幾名

    未完事件

    兵房

    刑房

    見禁罪囚

    境內警跡人

    未完事件

    刑房

    境內起滅詞訟之人

    境內為官犯法被刑

    斷髮他所工役遷徙安置

    犯死罪家小見存

    境內民人犯法被誅者幾名

    工房

    公廳間數

    公用什物

    歲造(土商)疋

    輪班人匠幾千幾百幾名

    鐵冶幾處

    未完事件

    稽勳清吏司

    卷之十

    勳級

    資格

    卷之十一

    貼黃

    丁憂

    侍親

    更名復姓

    雜行

    考功清吏司

    卷十二

    考覈一

    官員

    京官

    在外司府州縣官[王府官附]

    教官

    雜職官入流倉官[收糧經歷等官附]

    考覈通例

    考覈二

    吏員[承差知印附]

    責任條例

    卷十三上

    朝覲考察

    京官考察[王府官附]

    舉劾

    致仕

    事故

    訪舉

    南京吏部

    卷之十三下

    文選清吏司

    驗封清吏司

    稽勳清吏司

    考功清吏司

    戶部

    卷之十四

    十三司職掌

    浙江清吏司

    江西清吏司

    湖廣清吏司

    福建清吏司

    山東清吏司

    山西清吏司

    河南清吏司

    陝西清吏司

    四川清吏司

    廣東清吏司

    廣西清吏司

    雲南清吏司

    貴州清吏司

    卷之十五

    州縣一

    卷之十六

    州縣二

    卷之十七

    田土

    給賜

    農桑

    災傷

    卷之十八

    在京錦衣等五十四衛並後軍督府

    北直隸各衛所

    南京錦衣等四十二衛

    南直隸各衛所

    浙江都司

    江西都司

    湖廣都司並留守司行都司

    福建都司並行都司

    山東都司

    河南都司

    廣東都司

    廣西都司

    四川都司並行都司

    山西都司

    山西行都司

    萬全都司

    陝西都司並行都司

    雲南都司

    貴州都司

    遼東都司

    卷之十九

    戶口一

    戶口總數

    富戶

    逃戶

    流民

    附籍人戶

    卷之二十

    戶口二

    黃冊

    賦役

    婚姻

    讀法

    卷之二十一

    倉庾一

    京倉[永次倉附]

    兩直隸府州縣都司衛倉

    卷之二十二

    倉庾二

    各司府州縣衛所倉

    浙江布政使司

    江西布政使司

    湖廣布政使司

    福建布政使司

    山東布政使司

    山西布政使司

    河南布政使司

    陝西布政使司

    四川布政使司

    廣東布政使司

    廣西布政使司

    雲南布政使司

    貴州布政使司

    內外各倉通例

    預備倉

    卷之二十三

    倉庾三

    馬房等倉[草場附]

    二十三馬房倉並象房牛羊房倉

    京草場五處

    邊草場六處

    馬房牧地

    馬房倉場通例

    盤撥糧斛

    卷之二十四

    會計一上

    稅糧一

    洪武二十六年實徵夏稅秋糧總數

    浙江布政司

    北平布政司

    江西布政司

    湖廣布政司

    福建布政司

    山東布政司

    山西布政司

    河南布政司

    陝西布政司

    四川布政司

    廣東布政司

    廣西布政司

    雲南布政司

    應天府

    蘇州府

    松江府

    常州府

    鎮江府

    廬州府

    鳳陽府

    淮安府

    揚州府

    徽州府

    寧國府

    池州府

    太平府

    安慶府

    廣德州

    徐州

    滁州

    和州

    弘治十五年實徵夏稅秋糧總數

    浙江布政司

    江西布政司

    湖廣布政司

    福建布政司

    山東布政司

    山西布政司

    河南布政司

    陝西布政司

    四川布政司

    廣東布政司

    廣西布政司

    雲南布政司

    貴州布政司

    順天府

    永平府

    保定府

    河間府

    真定府

    順德府

    廣平府

    大名府

    隆慶州

    保安州

    應天府

    蘇州府

    松江府

    常州府

    鎮江府

    廬州府

    鳳陽府

    淮安府

    揚州府

    徽州府

    寧國府

    池州府

    太平府

    安慶府

    廣德州

    徐州

    滁州

    和州

    卷之二十五

    會計一下

    稅糧二

    萬曆六年實徵夏稅秋糧總數

    浙江布政司

    江西布政司

    湖廣布政司

    福建布政司

    山東布政司

    山西布政司

    河南布政司

    陝西布政司

    四川布政司

    廣東布政司

    廣西布政司

    雲南布政司

    貴州布政司

    順天府

    永平府

    保定府

    河間府

    真定府

    順德府

    廣平府

    大名府

    延慶州

    保定州

    應天府

    蘇州府

    松江府

    常州府

    鎮江府

    廬州府

    鳳陽府

    淮安府

    揚州府

    徽州府

    寧國府

    池州府

    太平府

    安徽府

    廣德州

    徐州

    滁州

    和州

    草料[秋青草附]

    弘治十五年、各司府州實徵馬草數

    萬曆六年、各司府州實徵馬草數

    秋青草

    卷之二十六

    會計二

    起運

    弘治十五年起運數目

    浙江布政司

    江西布政司

    湖廣布政司

    福建布政司

    山東布政司

    山西布政司

    河南布政司

    廣東布政司

    順天府

    永平府

    保定府

    河間府

    真定府

    順德府

    廣平府

    大名府

    應天府

    蘇州府

    松江府

    常州府

    鎮江府

    廬州府

    鳳陽府

    淮安府

    揚州府

    安慶府

    徽州府

    寧國府

    池州府

    太平府

    廣德州

    滁州

    徐州

    和州

    萬曆六年起運數目

    浙江布政司

    江西布政司

    湖廣布政司

    福建布政司

    山東布政司

    山西布政司

    河南布政司

    廣東布政司

    順天府

    永平府

    保定府

    河間府

    真定府

    順德府

    廣平府

    大名府

    應天府

    蘇州府

    松江府

    常州府

    鎮江府

    廬州府

    鳳陽府

    淮安府

    揚州府

    安慶府

    徽州府

    寧國府

    池州府

    太平府

    廣德州

    滁州

    徐州

    和州

    卷之二十七

    會計三

    漕運

    運糧官軍

    漕運總數

    腳耗輕齎

    漕規

    漕船

    漕禁

    民運

    穵運

    卷之二十八

    會計四

    京糧

    邊糧

    薊州

    永平

    密雲

    昌平

    易州

    井陘

    遼東

    宣府

    大同

    山西

    延綏

    寧夏

    甘肅

    固原

    卷之二十九

    徵收

    卷之三十

    庫藏一

    內府庫

    內承運庫

    承運庫

    供用庫

    甲字庫

    丙字庫

    丁字庫

    廣惠庫

    天財庫

    贓罰庫

    內官監

    尚膳監

    酒醋麵局

    司苑局

    惜薪司

    寶鈔司

    太倉庫

    在外諸司庫

    贓罰

    卷之三十一

    庫藏二

    鈔法

    錢法

    卷之三十二

    課程一

    鹽法一

    兩淮

    鹽課數目

    行鹽地方

    兩浙

    鹽課數目

    行鹽地方

    長蘆

    鹽課數目

    行鹽地方

    山東

    卷之三十三

    課程二

    鹽法二

    福建

    鹽課數目

    行鹽地方

    河東

    鹽課數目

    行鹽地方

    陝西

    鹽課數目

    行鹽地方

    廣東

    鹽課數目

    行鹽地方

    四川

    鹽課數目

    行鹽地方

    雲南

    鹽課數目

    行鹽地方

    卷之三十四

    課程三

    鹽法三

    鹽法通例

    鹽引式

    卷之三十五

    課程四

    鈔關

    設處所

    船鈔商稅

    商稅

    稅課司局

    各司局衙門

    見設司局衙門

    裁革司局衙門

    稅課數

    卷之三十六

    課程五

    魚課

    河泊所

    各河泊衙門

    見設河泊衙門

    裁革河泊衙門

    魚課數

    卷之三十七

    課程六

    茶課

    茶課數

    各處茶課鈔數

    金銀諸課

    權量

    時估

    卷之三十八

    廩祿一

    宗藩祿米

    祿米額數

    祿米本折

    公侯駙馬伯祿米

    卷之三十九

    廩祿二

    俸給

    廩給

    行糧馬草

    卷之四十

    經費一

    賞賜

    卷之四十一

    經費二

    月糧[月鹽附]

    月鹽

    官民戶口鹽鈔

    鹽鈔起存數目

    雜支

    勘合

    南京戶部

    卷之四十二

    十三司職掌

    浙江清吏司

    江西清吏司

    湖廣清吏司

    福建清吏司

    山東清吏司

    山西清吏司

    河南清吏司

    陝西清吏司

    四川清吏司

    廣東清吏司

    廣西清吏司

    雲南清吏司

    貴州清吏司

    黃冊

    差役

    屯田

    各衛屯糧數目

    倉庾

    糧儲

    各處起運數目

    浙江布政司

    江西布政司

    福建布政司

    湖廣布政司

    應天府

    蘇州府

    松江府

    常州府

    鎮江府

    廬州府

    鳳陽府

    淮安府

    揚州府

    徽州府

    寧國府

    池州府

    太平府

    安慶府

    廣德州

    徐州

    和州

    南京錦衣衛馴象千戶所

    糧長勘合

    草場

    草料

    銀庫

    派納絹布

    內庫課鈔

    鹽政

    鋪行

    官吏俸給

    官軍匠役俸糧

    賞賜

    禮部

    儀制清吏司

    卷之四十三

    朝賀

    正旦冬至百官朝賀儀

    冬至大禮慶成儀

    萬壽聖節百官朝賀儀

    中宮正旦冬至命婦朝賀儀

    中宮千秋節命婦朝賀儀

    太皇太后 皇太后聖旦正旦冬至命婦朝賀儀

    東宮親王並妃正旦冬至宮中朝賀儀

    東宮親王並妃正旦冬至朝賀太后儀

    東宮正旦冬至百官朝賀儀

    東宮千秋節百官朝賀儀

    東宮妃正旦冬至命婦朝賀儀

    聖節正旦冬至王府慶祝儀

    聖節正旦冬至天下司府州縣慶祝儀

    卷之四十四

    朝儀

    朔朢朝儀

    常朝御殿儀

    常朝御門儀

    午朝儀

    忌辰朝儀

    輟朝儀

    諸王朝見儀

    外戚朝見儀

    百官朝見儀[出入等儀附]

    諸司奏事儀

    五軍都督府合奏啟

    吏部合奏啟

    戶部合奏啟

    禮部合奏啟

    兵部合奏啟

    刑部合奏啟

    工部合奏啟

    都察院合奏啟

    大理寺合奏啟

    五軍斷事官合奏啟

    十二衛合奏啟

    諸司朝覲儀

    入朝門禁

    東宮朝儀

    卷之四十五

    登極儀

    卷之四十六

    冊立一

    皇后冊立儀

    遣使冊立

    受冊受賀

    百官稱賀上表箋

    謁廟

    皇妃冊立儀

    皇嬪冊立儀

    卷之四十七

    冊立二

    皇太子冊立儀

    冊立頒紹

    皇太子朝謝中宮

    諸王賀東宮

    諸王賀中宮

    百官進慶賀表箋

    百官進慶賀東宮箋

    內外命婦慶賀中宮

    謁廟

    皇太子妃冊立儀

    卷之四十八

    冊立三

    親王冊立儀

    親王年幼受冊寶儀

    朝謝中宮

    謝東宮

    親王自行賀及百官賀諸王

    東宮及百官稱賀上表箋

    東宮賀中宮

    中宮受內外命婦賀

    東宮受百官賀

    親王妃冊立儀

    公主冊立儀

    卷之四十九

    皇子誕生儀

    皇子命名儀

    皇女誕生儀

    皇女命名儀

    卷之五十

    上尊號

    皇太后上尊號儀

    告祭

    上冊寶

    謁謝

    慶賀

    太皇太后上尊號儀

    皇太后上徽號儀

    告祭

    上冊寶

    謁告

    受賀

    卷之五十一

    耕耤[西苑耕歛附]

    謁謝

    慶賀

    西苑耕歛

    視學

    樂章

    還宮奏萬歲樂

    大射禮

    策士

    殿試儀

    讀卷儀

    傳臚儀

    狀元率諸進士上表謝恩儀

    親蠶

    卷之五十二

    經筵[日講並講大學衍義等□附]

    日講儀

    午講儀

    講大學衍義儀

    無逸殿講儀

    東宮出閤講學儀

    初出閤儀

    每日講讀儀

    諸王講書儀

    卷之五十三

    巡狩

    親征

    論功行賞儀

    獻俘[宣捷附]

    宣捷

    卷之五十四

    東宮監國

    皇太孫監國

    卷之五十五

    王國禮一

    封爵

    奏報格式

    玉牒冊式

    奏請格式

    卷之五十六

    王國禮二

    之國

    慶賀

    朝見

    慶祝[表箋進貢附]

    表箋

    進貢

    迎詔[迎祭受歷附]

    迎祭

    受歷

    來朝

    奏事

    祭祀

    筵宴

    樂

    卷之五十七

    王國禮三

    婚姻[儀演婚配及奏式附]

    請婚格式

    奏請格式 選娶繼妃

    奏選格式 選娶妾媵

    妾媵冊式

    儀賓婚配

    奏請格式

    宗學[書院附]

    書院

    府第

    內官內使[廚校及收買子女物件附]

    廚校

    收買子女並物件

    獎諭

    過犯[禁例附]

    禁例

    卷之五十八

    蕃國禮

    蕃王來朝儀[蕃國遣使進表朝貢儀附]

    蕃國遣使進表

    蕃使進貢

    聖節正旦冬至蕃國聖闕慶祝儀

    蕃國迎詔儀[受印物儀附]

    蕃國受印物

    卷之五十九

    官員禮

    庶人禮

    卷之六十

    冠服一

    皇帝冕服

    袞冕

    皮弁服

    常服

    武弁服

    燕弁冠服

    皇后冠服[冊寶附]

    禮服

    常服

    冊寶

    皇妃冠服[冊印附]

    禮服

    常服

    冊印

    皇嬪冠服[冊附]

    冊

    內命婦冠服

    皇太子冠服[冊寶附]

    袞冕

    皮弁服

    常服

    冊寶

    皇太子妃冠服

    禮服

    常服

    親王冠服[冊寶附]

    袞冕

    皮弁服

    常服

    保和冠服

    冊寶

    親王妃冠服

    禮服

    常服

    公主冠服

    冊印

    世子冠服

    袞冕

    皮弁服

    常服

    保和冠服

    世子妃冠服

    郡王冠服

    袞服

    皮弁服

    常服

    保和冠服

    郡王妃冠服

    長子冠服

    朝服

    公服

    常服

    保和冠服

    郡主冠服

    長子夫人冠服

    鎮國將軍冠服

    鎮國將軍夫人冠服

    輔國將軍冠服

    輔國將軍夫人冠服

    奉國將軍冠服

    奉國將軍淑人冠服

    鎮國中尉冠服

    鎮國中尉恭人冠服

    輔國中尉冠服

    輔國中尉宜人冠服

    奉國中尉冠服

    奉國中尉安人冠服

    縣主冠服

    郡君冠服

    縣君冠服

    鄉君冠服

    大明會典 [明]李東陽等纂 目錄 2

    卷之六十一

    冠服二

    文武官冠才

    朝服

    祭服

    公服

    常服

    忠靜冠服

    儀賓冠服

    命婦冠服

    禮服

    常服

    進士巾服

    狀元冠服

    生員巾服

    吏員巾服

    士庶巾服[公使人等附]

    士庶妻冠服[婢使人等附]

    教坊司冠巾服

    卷之六十二

    房屋器用等第

    卷之六十三

    冠禮一

    皇帝冠禮

    卷之六十四

    冠禮二

    皇太子冠禮

    卷之六十五

    冠禮三

    皇太孫冠禮

    親王冠禮

    卷之六十六

    冠禮四

    品官冠禮

    士庶冠禮

    卷之六十七

    婚禮一

    皇帝納後儀

    納采問名

    制詞

    附荅辭

    納采問名禮物

    開合

    納吉納徵期

    制詞

    納吉納徵告期禮物

    開合

    發冊奉迎

    發冊奉迎禮物

    廟見

    合巹

    朝見兩宮

    謝恩

    受賀

    盥饋

    選用宮人

    卷之六十八

    婚禮二

    皇太子納妃儀

    納采問名

    納采問名禮物

    媒人

    開合

    納徵告期冊封

    納徵禮物

    開合

    媒人

    發冊禮物

    催妝禮物

    醮戒

    妃受醮戒

    親迎

    親迎禮物

    合巹

    供用器皿

    朝見兩宮

    盥饋

    廟見

    慶賀

    卷之六十九

    婚禮三

    親王婚禮

    洪武二十六年定

    納徵

    定親禮物

    媒人

    開合

    納徵禮物

    媒人

    開合

    發冊命使

    冊至妃家

    發冊禮物

    催妝禮物

    鋪房

    醮戒

    妃家醮戒

    親迎

    廟見

    合巹

    朝見

    盥饋

    王與妃見東宮

    回門

    回門禮物

    供用器皿

    納徵發冊催妝

    妃家受聘

    二十六年弘治中續定

    納徵

    王受醮戒

    朝見

    盥饋

    卷之七十

    婚禮四

    公主婚禮[選擇駙馬教習駙馬附]

    謁廟

    公主受醮戒

    駙馬受醮戒

    親迎

    謁祠堂

    合巹

    見舅姑

    賜駙馬冠帶衣服

    選擇駙馬

    教習駙馬

    卷之七十一

    婚禮五

    品官納婦

    納采

    納吉

    納徵

    請期

    親迎

    同牢

    廟見

    見舅姑

    盥饋

    舅饗丈夫送者

    姑饗婦人送者

    庶人納婦

    納采

    納幣請期

    親迎

    見舅姑

    見祖禰

    婿見婦之父母

    饗送者其禮如品官饗送者之儀

    卷之七十二

    宴禮

    大宴禮[中宴常宴附]

    中宴常宴

    諸宴通例

    卷之七十三

    大宴樂

    洪武間定

    殿內侑食樂

    樂器

    樂章

    一奏炎精開運之曲

    二奏皇風之曲

    三奏眷皇明之曲

    四奏天道傳之曲

    五奏振皇綱之曲

    六奏金陵之曲

    七奏長楊之曲

    八奏芳醴之曲

    九奏賀六龍之曲

    進膳樂

    樂器

    樂章

    水龍吟

    太平清樂

    樂器

    樂章

    上清歌

    開天門

    設立大樂

    樂器

    樂章

    迎膳樂

    樂器

    樂章

    水龍吟

    永樂間定

    殿內侑食樂

    樂器

    樂章

    一奏上萬壽之曲

    二奏仰天恩之曲

    三奏感地德之曲

    四奏民樂生之曲

    五奏感皇恩之曲

    六奏慶豐年之曲

    七奏集禎應之曲

    八奏永皇圖之曲

    九奏樂太平之曲

    丹陛大樂

    樂器

    樂章

    導膳樂

    樂器

    樂章

    水龍吟

    迎膳樂

    樂器

    樂章

    進膳樂

    樂器

    樂章

    嘉靖間續定慶成宴樂章

    一奏上萬歲之曲

    二奏仰天恩之曲

    三奏感昊德之曲

    四奏民樂生之曲

    五奏感皇恩之曲

    六奏慶豐年之曲

    七奏集禎應之曲

    八奏永皇圖之曲

    九奏樂太平之曲

    小宴樂

    永樂間定

    侑食樂

    樂器

    樂章

    一奏本太初之曲

    二奏仰大明之曲

    三奏民初生之曲

    四奏品物亨之曲

    五奏御六龍之曲

    六奏泰階平之曲

    七奏君德成之曲

    八奏聖道行之曲

    九奏樂清寧之曲

    設立大樂

    樂器

    樂章

    嘉靖間仁壽宮落成宴樂章

    侑食

    一奏本太初之曲

    二奏仰大明之曲

    三奏民初生之曲

    四奏品物亨之曲

    五奏御六龍之曲

    進膳

    豳風亭宴講官樂章

    侑食

    一奏本太初之曲

    二奏仰大明之曲

    三奏民初生之曲

    四奏品物亨之曲

    五奏御六龍之曲

    進膳

    皇后親蠶宴內外命婦樂章

    陞座

    進膳

    回宮

    東宮宴樂

    樂器

    樂章

    一奏喜千春之曲

    二奏永南山之曲

    三奏桂枝香之曲

    四奏初春曉之曲

    五奏乾坤泰之曲

    六奏昌運頌之曲

    七奏泰道開之曲

    迎膳樂

    樂器

    樂章

    卷之七十四

    傳制儀

    誓戒儀

    遣祭儀

    傳制樂

    進春禮[有司鞭春儀附]

    有司鞭春儀

    頒誥敕[官員受誥封贈並焚黃儀附]

    官員受誥封贈並焚黃儀

    祝文式

    開讀儀[迎接詔赦等儀附]

    迎接詔赦儀

    迎接敕符制論儀

    進書儀

    進實錄儀

    進重書訓錄儀

    進玉牒儀

    纂修書籍進呈儀

    卷之七十五

    表箋儀式

    進表箋儀

    表箋式

    聖節正旦冬至親王上表

    太皇太后壽旦正旦冬至親王上表

    皇太后壽旦正旦冬至親王上表

    聖節正旦冬至羣臣上表

    太皇太后壽旦正旦冬至羣臣上表

    羣臣謝恩表

    中宮壽旦正旦冬至親王上箋

    東宮千秋節正旦冬至親王上箋

    東宮千秋節正旦冬至羣臣上箋

    卷之七十六

    奏啟題本格式

    奏本式

    題本式

    行移署押體式

    在京

    在外

    照會式

    諮呈式

    平諮式

    札付式

    呈狀式

    申狀式

    平關式

    牒呈式

    平牒式

    牒上式

    右牒上

    故牒式

    下帖式

    卷之七十七

    貢舉

    歲貢

    科舉

    科舉通例

    鄉試

    會試

    殿試

    卷之七十八

    學校

    儒學

    選補生員

    學規

    廩饌

    考法

    風憲官提督

    社學

    卷之七十九

    鄉飲酒禮

    旌表

    印信

    印信制度

    卷之八十

    建言

    會議

    節假

    養老

    恤孤貧

    自宮禁例

    祠祭清吏司

    卷之八十一

    祭祀通例

    郊祀一[合祀]

    卷之八十二

    郊祀二

    圜丘

    卷之八十三

    郊祀三

    方澤

    朝日壇

    夕月壇

    卷之八十四

    郊祀四

    祈穀

    大享

    雩祀

    節拜

    卷之八十五

    社稷等祀

    太社稷

    帝社稷

    神祇

    太歲月將

    卷之八十六

    廟祀一

    廟號

    時享

    卷之八十七

    廟祀二

    祫祭

    奉祧

    升祔

    大禘

    卷之八十八

    廟祀三

    薦諡號

    卷之八十九

    廟祀四

    奉先殿[崇先殿附]

    忌辰

    薦新品物

    奉慈殿[弘孝殿神霄殿附]

    景神殿[玉芝宮附]

    慶源殿

    卷之九十

    陵墳等祀

    陵寢[后妃太子諸王公主墳附]

    國初追封諸王墳

    外戚王者墳

    卷之九十一

    羣祀一

    歷代帝王

    先聖先明

    先師孔子[釋菜啟聖祠附]

    月朔釋菜儀

    啟聖祠祭儀

    卷之九十二

    羣祀二

    先農

    先蠶

    先醫

    旗纛[馮祭及祭所過山川祭神旗附]

    禡祭、及祭所過山川儀

    仲秋祭儀

    歲暮祭儀

    朔朢日祭神旗儀

    五祀

    卷之九十三

    羣祀三

    京都祀典

    京師

    南京

    有司祀典上

    嶽鎮海瀆

    帝王陵寢

    卷之九十四

    羣祀四

    有司祀典下

    社稷

    儀注

    祝文

    風雲雷雨山川城隍之神

    祝文

    嶽鎮海瀆帝王陵廟

    祝文

    旗纛

    祝文

    祭厲

    儀注

    祭文

    告城隍文

    里社

    儀注

    祝文

    鄉厲

    祭文

    祭告城隍文

    卷之九十五

    羣祀五

    品官家廟

    祠堂制度

    時祭儀節

    卜日

    齋戒

    陳設

    省饌

    行事

    參神

    降神

    進饌

    酌獻

    侑食

    闔門

    啟門

    受胙

    辭神

    納主

    徹

    餕

    卷之九十六

    喪禮一

    大喪禮

    卷之九十七

    喪禮二

    皇太后

    皇后

    卷之九十八

    喪禮三

    皇妃

    皇太子

    親王[世子世孫附]

    親王妃[郡王妃世子世孫妃附]

    公主

    郡王[長子附]

    卷之九十九

    喪禮四

    品官

    初終

    小殮

    大殮

    成服

    弔奠賻

    擇地 祭后土

    葬

    虞

    卒哭

    祔

    小祥

    大祥

    禫

    聞喪 奔喪

    改葬

    卷之一百

    喪禮五

    庶人

    初終

    小殮

    大殮

    成服

    弔奠賻

    擇地 祭后土

    祭

    虞

    卒哭

    祔

    小祥

    大祥

    禫

    奔喪 改葬

    卷之一百一

    喪禮六

    恩卹

    卷之一百二

    喪禮七

    喪服

    斬衰三年

    齊衰杖期

    齊衰不杖期

    齊衰五月

    齊衰三月

    大功

    小功

    緦麻

    卷之一百三

    歷日

    東宮進歷儀

    祥異

    卷之一百四

    藝術

    僧道

    教坊司承應樂舞

    主客清吏司

    卷之一百五

    朝貢一

    東南夷上

    朝鮮國

    日本國

    琉球國

    安南國

    真臘國

    暹羅國

    占城國

    爪哇國

    彭亨國

    百花國

    三佛齊國

    浡泥國

    須文達那國

    蘇門荅剌國

    西洋瑣裏國

    瑣裏國

    覽邦國

    淡巴國

    卷之一百六

    朝貢二

    東南夷下

    蘇祿國

    古麻剌國

    古裏國

    滿剌加國

    娑羅國

    阿魯國

    小葛蘭國

    榜葛剌國

    錫蘭山國

    □納撲兒國

    拂菻國

    柯枝國

    麻林國

    呂宋國

    卷之一百七

    朝貢三

    北狄

    迤北小王子  瓦剌三王

    順義王

    朵顏衛  福餘衛  泰寧衛

    東北夷

    海西    建州

    西戎上

    哈密[畏兀兒附]

    安定衛

    罕東衛   亦斤蒙古

    曲先衛

    哈烈等西域三十八國

    土魯番  火州  柳陳城

    撒馬兒罕

    魯迷

    天方國

    默德那國

    於闐國

    卷之一百八

    朝貢四

    西戎下

    烏思藏

    長河西魚通寧遠等處[雜道長官司附]

    朵甘思[朵甘直管招討司附]

    董卜韓胡[別思寨安撫司加渴瓦寺附]

    金川寺番僧

    雜谷安撫司

    打喇兒寨

    達思蠻長官司

    長寧安撫司 韓胡碉怯列寺

    洮岷等處番僧

    洮岷等處番族

    土官

    朝貢通例

    卷之一百九

    賓客

    會同館

    各國通事

    卷之一百十

    給賜一

    在京官員人等[公差附]

    登極

    纂修

    經筵

    視學

    耕耤

    大閱[遣閱營操附]

    冊立東宮

    節令[時鮮附]

    慶賀

    陪祭扈從

    大臣特賜

    給假

    公差

    功賞

    雜給

    王府[回賜附]

    卷之一百十一

    給賜二

    外夷上

    卷之一百十二

    給賜三

    外夷下

    卷之一百十三

    給賜四

    土官

    給賜番夷通例

    歲進

    精膳清吏司

    卷之一百十四

    膳羞一

    筵宴

    郊祀慶成

    聖節

    正旦節

    冬至節

    皇太后聖旦節 皇后令旦節

    東宮千秋節

    立春節

    元宵節

    四月八節

    端午節

    重陽節

    臘八節

    祭 太廟享胙

    祭社稷享胙

    祭 先農享胙

    太祀 圜丘文武百官湯飯

    孟春祈穀夏至 方澤春分 朝日秋分 夕月祭畢內外官酒飯

    耕厝三公九卿執事等官酒飯

    蠶壇酒飯

    駕幸太學筵宴

    進士恩榮宴

    纂修宴    武舉宴

    經筵酒飯

    日講酒飯

    殿試酒飯

    文華殿讀卷官宴

    吏部兵部選官酒飯

    朝貢見辭酒飯

    管待番夷土官筵宴

    筵宴番夷土官卓面

    番夷人等朔朢朝及見辭酒飯

    番夷人等領宴

    卷之一百十五

    膳羞五

    下程

    王國下程

    衍聖公張真人下程

    番夷土官使臣下程

    常例下程

    欽賜下程

    卷之一百十六

    廚役[王府典膳廚役附]

    光祿寺廚役

    太常寺廚役

    二寺廚役通例

    王府典膳廚役

    牲口

    藏冰

    器皿

    行移

    南京禮部

    卷之一百十七

    儀制清吏司

    祠祭清吏司

    主客清吏司

    精膳清吏司

    行人司

    南京行人司

    兵部

    武選清吏司

    卷之一百十八

    銓選一

    官制[資格附]

    勳祿

    陞除

    卷之一百十九

    銓選二

    推舉

    考選

    降調[立功為民充軍附]

    卷之一百二十

    銓選三

    武職襲替

    大明會典 [明]李東陽等纂 目錄 3

    卷之一百二十一

    銓選四

    官舍比試

    旗役陞用[併鎗附]

    土夷襲替

    卷之一百二十二

    優給[優養附]

    貼黃

    誥敕

    卷之一百二十三

    軍務

    功次

    達賊功次[遼東女直附]

    番賊功次[苗蠻倭賊附]

    反賊功次[流賊附]

    功次通例

    賞格

    給賞

    加賞

    量賞

    職方清吏司

    卷之一百二十四

    城隍一

    都司衛所

    五軍都督府所屬衛所

    左軍都督府

    在京

    在外

    浙江都司

    山東都司

    遼東都司

    右軍都督府

    在京

    在外

    直隸

    陝西都司

    陝西行都司

    四川都司

    四川行都司

    廣西都司

    雲南都司

    貴州都司

    中軍都督府

    在京

    在外

    直隸

    河南都司

    前軍都督府

    在京

    在外

    直隸

    湖廣都司

    湖廣行都司

    福建都司

    福建行都司

    江西都司

    廣東都司

    後軍都督府

    在京

    在外

    直隸

    大寧都司

    萬全都司

    山西都司

    山西行都司

    南京五軍都督府所屬

    南京左軍都督府

    南京右軍都督府

    南京中軍都督府

    南京前軍都督府

    南京後軍都督府

    卷之一百二十五

    城隍二

    屬夷

    東北諸夷

    都司一

    衛三百八十四

    所二十四

    站七

    地面七

    寨一

    西北諸夷

    衛六

    屬番

    都指揮使司二

    指揮使司一

    宣慰使司三

    招討司六

    萬戶府四

    千戶所十七

    卷之一百二十六

    鎮戍一

    將領上

    薊州鎮

    昌平鎮

    遼東

    保定鎮

    宣府

    大同

    山西

    延綏

    寧夏

    甘肅

    陝西

    卷之一百二十七

    鎮戍二

    將領下

    四川

    雲南

    貴州

    廣西

    湖廣

    廣東

    南直隸

    浙江

    福建

    河南

    山東

    卷之一百二十八

    鎮戍三

    督撫兵備

    卷之一百二十九

    鎮戍四

    各鎮分例一

    薊鎮

    遼東

    保定

    卷之一百三十

    鎮戍五

    各鎮分例二

    宣府

    大同

    山西

    延綏

    寧夏

    固原

    甘肅

    卷之一百三十一

    鎮戍六

    各鎮分例三

    四川

    雲南

    貴州

    廣西

    湖廣

    廣東

    南直隸

    浙江

    江西

    福建

    山東

    河南

    卷之一百三十二

    鎮戍七

    各鎮通例

    卷之一百三十三

    鎮戍八

    圖本

    卷之一百三十四

    營操

    京營

    舊三大營制

    舊團營制

    令定京營制

    營政通例

    將軍營

    四衛營

    卷之一百三十五

    大閱

    武舉

    舉用將材

    卷之一百三十六

    巡捕

    在京

    在外

    賞罰

    卷之一百三十七

    軍役

    收補

    重役

    冒名

    老疾

    存恤

    僉充民壯[機兵附]

    卷之一百三十八

    關津一

    卷之一百三十九

    關津二

    車駕清吏司

    卷之一百四十

    鹵簿

    大駕鹵簿

    洪武二十六年

    永樂三年

    丹陛駕

    武陳駕

    太皇太后鹵簿

    皇太后 中宮鹵簿

    羽儀

    卷之一百四十一

    儀仗

    東宮儀仗

    洪武二十六年

    永樂三年

    親王儀仗

    洪武二十六年

    永樂三年

    郡王儀仗

    皇妃儀仗

    東宮妃儀仗

    親王妃儀仗

    郡王妃儀仗

    郡主儀仗

    卷之一百四十二

    侍衛

    東宮侍衛

    卷之一百四十三

    守衛[食錢牌面附]

    卷之一百四十四

    力士校尉[王府校尉附]

    卷之一百四十五

    驛傳一

    會同館

    水馬驛上

    卷之一百四十六

    驛傳二

    水馬驛下

    卷之一百四十七

    驛運三

    遞運所

    卷之一百四十八

    驛傳四

    驛遞事例

    應付通例

    卷之一百四十九

    驛傳五

    符驗

    勘合[火牌附]

    急遞鋪

    馬快船

    卷之一百五十

    馬政一

    民間孳牧

    軍衛孳牧

    京府寄牧

    卷之一百五十一

    馬政二

    營衛放牧

    牧馬草場

    南京太僕寺所屬孳草場

    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

    營衛放牧草場

    在京各營衛

    在外直隸衛分

    山東衛分

    各邊草場

    卷之一百五十二

    馬政三

    起解

    印俵

    關換

    買補

    禁約

    卷之一百五十三

    馬政四

    比較

    收買[貢馬附]

    內府供應

    武庫清吏司

    卷之一百五十四

    軍政一

    根捕

    勾補

    編髮

    卷之一百五十五

    軍政二

    起解

    清理

    冊單[事產戶籍附]

    禁令

    卷之一百五十六

    武學

    考覈

    軍器

    勘合

    給聚

    柴炭

    卷之一百五十七

    皁隸

    軍士鹽糧[布花附]

    拘收皮張

    南京兵部

    卷之一百五十八

    武選清吏司

    職方清吏司

    車駕清吏司

    武庫清吏司

    刑部

    卷之一百五十九

    十三司職掌

    浙江清吏司

    江西清吏司

    福建清吏司

    山東清吏司

    四川清吏司

    山西清吏司

    湖廣清吏司

    廣東清吏司

    廣西清吏司

    河南清吏司

    陝西清吏司

    雲南清吏司

    貴州清吏司

    卷之一百六十

    律例一

    名例上

    五刑

    十惡

    八議

    應議者犯罪

    職官有犯

    軍官有犯

    文武官犯公罪

    文武官犯私罪

    應議者之祖父有犯

    卷之一百六十一

    律例二

    名例下

    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

    犯罪得累減

    以理去官

    無官犯罪

    除名當差

    流囚家屬

    常赦所不原

    徒流人在道會赦

    犯罪存留養親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

    徒流人又犯罪

    老小廢疾收贖

    犯罪時未老疾

    給沒贓物

    犯罪自首

    二罪俱發以重論

    犯罪共逃

    同僚犯公罪

    公事失錯

    共犯罪分首從

    犯罪事發在逃

    親屬相為容隱

    吏卒犯死罪

    處決叛軍

    殺害軍人

    在京犯罪軍民

    化外人有犯

    本條別有罪名

    加減罪例

    稱乘輿車駕

    稱期親祖父母

    稱與同罪

    稱監臨主守

    稱日者以百刻

    稱道士女冠

    斷罪依親頒律

    斷罪無正條

    徒流遷徒地方

    卷之一百六十二

    律例三[吏律]

    職制

    選用軍職

    大臣專擅選官

    文官不許封公侯

    官員襲廕

    濫設官吏

    貢舉非其人

    舉用有過官吏

    擅離職役

    官員赴任過限

    無故不朝參公座

    擅勾屬官

    官吏給由

    姦黨

    交結近侍官員

    上言大臣德政

    公式

    講讀律令

    制書有違

    棄毀制書印信

    上書奏事犯諱

    事應奏不奏

    出使不復命

    漏泄軍情大事

    官文書稽程

    照刷文卷

    磨勘卷宗

    同僚代判署文案

    增減官文書

    封掌印信

    漏使印信

    漏用鈔印

    擅用調兵印信

    信牌

    卷之一百六十三

    律例四[戶律一]

    戶役

    脫漏戶口

    人戶以籍為定

    私刱菴院及私度僧道

    立嫡子違法

    收留迷失子女

    賦役不均

    丁夫差遣不平

    隱蔽差役

    禁革主保里長

    逃避差役

    點差獄卒

    私役部民夫匠

    別籍異財

    卑幼私擅用財

    收養孤老

    田宅

    欺隱田糧

    檢踏災傷田糧

    功臣田土

    盜賣田宅

    任所置買田宅

    典買田宅

    盜耕種官民田

    荒蕪田地

    棄毀器物稼穡等

    擅食田園□果

    私借官車船

    婚姻

    男女婚姻

    典僱妻女

    妻妾失序

    逐婿嫁女

    居喪嫁娶

    父母囚禁嫁娶

    同姓為婚

    尊卑為婚

    娶親屬妻妾

    娶部民婦女為妻妾

    娶逃走婦女

    強佔良家妻女

    娶樂人為妻妾

    僧道娶妻

    良賤為婚姻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出妻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卷之一百六十四

    律例五[戶律二]

    倉庫

    鈔法

    錢法

    收糧違限

    多收稅糧斛面

    隱匿費用稅糧課物

    攬納稅糧

    處出通關硃鈔

    附餘錢糧私下補數

    私借錢糧

    私借官物

    那移出納

    庫秤僱役侵欺

    冒支官糧

    錢糧互相覺察

    倉庫不覺被盜

    守支錢糧及擅開官封

    出納官物有違

    收支留難

    起解金銀足色

    損壞倉庫財物

    轉解官物

    擬斷贓罰不當

    守掌在官財物

    隱瞞入官家產

    課程

    鹽法

    監臨勢要中鹽

    阻壞鹽法

    私茶

    私礬

    匿稅

    舶商匿貨

    人戶虧兌課程

    錢債

    違禁取利

    費用受寄財產

    得遺失物

    市廛

    私充牙行埠頭

    市司評物價

    把持行市

    私造斛鬥秤尺

    器用布絹不如法

    卷之一百六十五

    律例六[禮律]

    祭祀

    祭享

    毀大祀丘壇

    致祭祀典神祇

    歷代帝王陵寢

    褻瀆神明

    禁止師武邪術

    儀制

    合和御藥

    乘輿服御物

    收藏禁書及私習天文

    御賜衣物

    失誤朝賀

    失儀

    奏對失序

    朝見留難

    上書陳言

    見任官輒自立碑

    禁止迎送

    公差人員欺凌長官

    服舍違式

    僧道拜父母

    失佔天象

    術士妄言禍福

    匿父母夫喪

    棄親之任

    喪葬

    鄉飲酒禮

    卷之一百六十六

    律例七[兵律一]

    宮衛

    太廟門擅入

    宮殿門擅入

    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

    從駕稽違

    直行御道

    內府工作人匠替役

    宮殿造作罷不出

    輒出入宮殿門

    關防內使出入

    向宮殿射箭

    宿衛人兵仗

    禁經斷人充宿衛

    衝突儀仗

    行宮營門

    越城

    門禁鎖鑰

    懸帶關防牌面

    軍政

    擅調官軍

    申報軍務

    飛報軍情

    邊境申索軍需

    失誤軍機

    從徵違期

    軍人替役

    主將不固守

    縱軍虜掠

    不操練軍士

    激變良民

    私賣戰馬

    私賣軍器

    譭棄軍器

    私藏應禁軍器

    縱放軍人歇役

    強佔良家妻女

    娶樂人為妻妾

    僧道娶妻

    良賤為婚姻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出妻

    從徵守禦官軍逃

    優恤軍屬

    夜禁

    卷之一百六十七

    律例八[兵律二]

    關津

    私越冒度關津

    詐冒給路引

    關津留難

    遞送逃軍妻女出城

    盤詰姦細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私役弓兵

    廄牧

    牧養畜產不如法

    孳生馬匹

    驗畜產不以實

    養療瘦病畜產不如法

    乘官畜脊破領穿

    官馬不調習

    宰殺馬牛

    畜產咬踢人

    隱匿孳生官畜產

    私借官畜產

    公使人等索借馬匹

    郵驛

    遞送公文

    邀取實封公文

    鋪舍損壞

    私役鋪兵

    驛使稽程

    多乘驛馬

    多支廩給

    文書應給驛而不給

    公事應行稽程

    佔宿驛舍上房

    乘驛馬齎私物

    私役民夫抬轎

    病故官家屬還鄉

    承差轉僱寄人

    乘官畜產車船附私物

    私借驛馬

    卷之一百六十八

    律例九[刑律一]

    賊盜

    謀反大逆

    謀叛

    造妖書妖言

    盜大祀神御物

    盜制書

    盜印信

    盜內府財物

    盜城門鑰

    盜軍器

    盜園陵樹木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

    常人盜倉庫錢糧

    強盜

    劫囚

    白晝搶奪

    竊盜

    盜馬牛畜產

    盜田野穀麥

    親屬相盜

    恐嚇取財

    詐欺官私取財

    略人略賣人

    發塚

    夜無故入人家

    盜賊窩主

    共謀為盜

    公取竊取皆為盜

    起除剌字

    人命

    謀殺

    謀殺制使及本管長官

    謀殺祖父母父母

    殺死姦夫

    謀殺故夫父母

    殺一家三人

    採生拆割人

    造畜蠱毒殺人

    毆及故殺人

    屏去人服食

    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

    夫毆死有罪妻妾

    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

    弓箭傷人

    車馬殺傷人

    庸醫殺傷人

    窩弓殺傷人

    威逼人致死

    尊長為人殺私和

    同行知有謀害

    卷之一百六十九

    律例十[刑律二]

    鬥毆

    鬥毆

    保辜限期

    宮內忿爭

    皇家袒免以上親被毆

    毆制使及本管長官

    佐職統屬毆長官

    上司官與統屬相毆

    九品以上官毆長官

    拒毆追攝人

    毆受業師

    威力制縳人

    良賤相毆

    奴婢毆家長

    妻妾毆夫

    同姓親屬相毆

    毆大功以下尊長

    毆期親尊長

    毆祖父母父母

    妻妾與夫親屬相毆

    毆妻前夫之子

    妻妾毆故夫父母

    父祖被毆

    罵詈

    罵人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佐職統屬罵長官

    奴婢罵家長

    罵尊長

    罵祖父母父母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

    妻妾罵故夫父母

    訴訟

    越訴

    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告狀不受理

    聽訟迴避

    誣告

    幹名犯義

    子孫違犯教令

    見禁囚不得告舉他事

    教唆詞訟

    軍民約會詞訟

    官吏詞訟家人訴

    誣告充軍及遷徙

    卷之一百七十

    律例十一[刑律三]

    受贓

    官吏受財

    坐贓致罪

    事後受財

    有事以財請求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家人求索

    風憲官吏犯贓

    因公擅科歛

    私受公侯財物

    剋留盜贓

    官吏聽許財物

    詐偽

    詐為制書

    詐傳詔旨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偽造印信歷日等

    偽造寶鈔

    私鑄銅錢

    詐假官

    詐稱內使等官

    近侍詐稱私行

    詐為瑞應

    詐病死傷避事

    詐教誘人犯法

    犯姦

    犯姦

    縱容妻妾犯姦

    親屬相姦

    誣執翁姦

    奴及僱工人姦家長妻

    姦部民妻女

    居喪及僧道犯姦

    良賤相姦

    官吏宿娼

    買良為娼

    雜犯

    拆毀申明亭

    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賭博

    閹割火者

    囑託公事

    私和公事

    失火

    放火故燒人房屋

    搬做雜劇

    違令

    不應為

    卷之一百七十一

    律例十二[刑律四]

    捕亡

    應捕人追捕罪人

    罪人拒捕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徒流人逃

    稽留囚徒

    主守不覺失囚

    知情藏匿罪人

    盜賊捕限

    斷獄

    囚應禁而不禁

    故禁故勘平人

    淹禁

    凌虐罪囚

    與囚金刃解脫

    主守教囚反異

    獄囚衣糧

    功臣應禁親人入視

    死囚令人自殺

    老幼不拷訊

    鞫獄停囚待對

    依告狀鞫獄

    原告人事畢不放回

    獄囚誣指平人

    官司出入人罪

    辯明冤枉

    有司決囚等第

    檢驗屍傷不以實

    決罰不如法

    長官使人有犯

    斷罪引律令

    獄囚取服辯

    赦前斷罪不當

    聞有恩赦而故犯

    徒囚不應役

    婦人犯罪

    死囚覆奏待報

    斷罪不當

    吏典代寫招草

    卷之一百七十二

    律例十三[工律]

    營造

    擅造作

    虛費工力採取不堪用

    造作不如法

    冒破物料

    帶造(土商)疋

    織造違禁龍鳳文(土商)疋

    造作過限

    修理倉庫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河防

    盜決河防

    失時不修隄防

    侵佔街道

    修理橋樑道路

    卷之一百七十三

    罪名一

    洪武初定

    真犯死罪

    律令

    大誥

    雜犯死罪

    律令

    大誥

    洪武三十年定

    決不待時

    秋後處決

    工役終身

    永樂元年定

    遷發種田

    卷之一百七十四

    罪名二

    弘治十年定

    真犯死罪決不待時

    凌遲處死

    斬罪

    絞罪

    真犯死罪秋後處決

    斬罪

    絞罪

    雜犯死罪

    斬罪

    絞罪

    嘉靖二十九年定

    真犯死罪

    斬罪

    絞罪

    萬曆十三年定

    真犯死罪

    斬罪

    絞罪

    卷之一百七十五

    罪名三

    充軍

    洪武二十六年定

    嘉靖二十九年定

    萬曆十三年定

    編髮囚軍

    卷之一百七十六

    五刑贖罪

    拘役囚人

    卷之一百七十七

    問擬刑名

    詳擬罪名

    朝審

    熱審

    決囚

    恤刑

    卷之一百七十八

    伸冤

    檢屍

    打斷

    相視

    提牢

    獄具

    勘事

    抄札

    獻俘

    卷之一百七十九

    歲報罪囚

    計贓時估

    類進贓物

    類填勘合

    收買紙札

    申明誡諭

    官吏過名

    朝覲糾劾

    漕運理刑

    南京刑部

    卷之一百八十

    十三司帶管衙門

    浙江清吏司

    江西清吏司

    福建清吏司

    山東清吏司

    四川清吏司

    山西清吏司

    湖廣清吏司

    廣東清吏司

    廣西清吏司

    河南清吏司

    陝西清吏司

    貴州清吏司

    雲南清吏司

    工部

    營繕清吏司

    卷之一百八十一

    營造一

    內府

    王府

    親王府制

    郡王府制

    給價則例

    山西

    湖廣

    陝西

    河南

    山東

    江西

    四川

    廣西

    卷之一百八十二

    營造二

    儀仗二

    大駕鹵簿

    卷之一百八十三

    營造三上

    儀仗二

    皇后鹵簿

    太皇太后鹵簿 皇太后鹵簿

    樂器制度

    卷之一百八十四

    營造三下

    儀仗三

    東宮儀仗

    卷之一百八十五

    營造四上

    儀仗四

    親王儀仗

    世子儀仗同

    郡王儀仗

    卷之一百八十六

    營造四下

    儀仗五

    皇妃儀仗

    東宮妃儀仗

    親王妃儀仗

    公主儀仗 世子妃儀仗

    郡王妃儀仗

    郡主儀仗

    卷之一百八十七

    營造五

    城垣

    皇城

    京城

    壇場

    廟宇

    公廨

    文職公廨

    武職公廨

    倉庫

    京倉

    通倉

    營房

    獄具

    卷之一百八十八

    工匠一

    準工則例

    囚徒該撥廠分

    卷之一百八十九

    工匠二

    卷之一百九十

    物料

    磚瓦

    石灰

    木植

    (榮去木改林)麻

    葦課

    虞衡清吏司

    卷之一百九十一

    採補

    野味

    皮張

    翎毛[牛觔角附]

    禁令

    卷之一百九十二

    軍器軍裝一

    軍器

    在京成造衙門

    在外成造衙門

    卷之一百九十三

    軍器軍裝二

    火器

    戰車旗牌

    軍裝

    卷之一百九十四

    窯冶

    陶器

    鑄器

    鑄錢

    冶課

    卷之一百九十五

    顏料

    紙札

    都水清吏司

    卷之一百九十六

    河渠一

    運道一[海道附]

    大通河

    白河

    衛河

    會通河

    汶河

    洸河

    沂河

    泗河

    濟河

    沁河

    南陽新河

    黃河[徐呂二洋羊山新河附]

    淮安運道

    揚州高寶運道

    儀真□洲運道

    海道

    卷之一百九十七

    河渠二

    運道二

    湖泉

    閘壩

    卷之一百九十八

    河渠三

    運道三

    伕役

    運河錢糧

    黃河錢糧

    卷之一百九十九

    河渠四

    水利

    盧溝河

    滹沱河

    桑乾河

    胡良河  琉璃河

    薊州河

    昌平河

    密雲河

    天津海口新河

    浙西諸水

    卷之二百

    河渠五

    橋道

    船隻[河泊麻鐵課附]

    黃船

    馬船

    快船

    海運船

    供應船

    後湖船

    備倭船

    戰船

    糧船

    河泊麻鐵等課

    車輛

    卷之二百一

    織造

    (土商)疋

    制帛

    誥敕[鐵卷附]

    冠服

    器用

    斛鬥秤尺[法馬附]

    天平法馬

    屯田清吏司

    卷之二百二

    屯種

    開墾

    農具

    牛隻

    卷之二百三

    山陵

    墳塋

    王府墳塋

    職官墳塋

    卷之二百四

    抽分

    卷之二百五

    柴炭

    卷之二百六

    伕役

    砍柴夫

    抬柴夫

    雜行

    卷之二百七

    四司經費

    四司歲額

    營繕司

    虞衡司

    都水司

    屯田司

    內府題辦

    營繕司

    虞衡司

    都水司

    屯田司

    南京工部

    卷之二百八

    營繕清吏司

    虞衡清吏司

    都水清吏司

    屯田清吏司

    都察院

    卷之二百九

    風憲總例

    督撫建置

    各道分隸

    糾劾官邪

    考覈百官

    急快選用[考授附]

    卷之二百十

    奏請點差[各差附]

    巡按 刷卷

    提學

    巡京營

    印馬

    屯田

    清軍

    巡鹽[巡河附]

    儹運

    巡倉

    巡茶馬

    巡關

    巡視光祿寺

    巡青

    巡庫[內府監局附]

    巡視皇城

    巡視五城

    監課

    監試

    雜差

    出巡事宜

    照刷文卷

    在京十三道照刷卷宗衙門

    在外各處按察分司

    卷之二百十一之一

    回道考察

    問擬刑名

    追問公事[伸冤附]

    審錄罪囚[審決附]

    監禮糾儀

    撫按通例

    南京都察院

    卷之二百十一之二

    通政使司 南京通政使司 中書舍人 南京中書舍人

    卷之二百十二

    通政使司

    士納帝命

    通達下情

    開拆實封

    關防公文勘合

    月奏

    雜行

    南京通政使司

    中書舍人

    南京中書舍人

    六科 南京六科

    卷之二百十三

    六科

    吏科

    戶科

    禮科

    兵科

    刑科

    工科

    南京六科

    南京吏科

    南京戶科

    南京禮科

    南京兵部

    南京刑科

    南京工科

    大理寺 南京大理寺

    卷之二百十四

    大理寺

    二寺分屬

    審錄不詳

    請旨發落[奉旨推問附]

    詳擬罪名

    月報囚數

    類奏南京罪囚

    處決重囚

    審錄在外罪囚

    南京大理寺

    太常寺 南京太常寺

    卷之二百十五

    太常寺

    南京太常寺

    詹事府 左右春坊 司經局 南京詹事府 南京左右春坊 南京司經局 順天府 應天府

    卷之二百十六

    詹事府

    左春坊 右春坊 司經局

    南京詹事府

    南京左春坊 南京右春坊 南京司經局

    順天府

    應天府

    光祿寺 南京光祿寺

    卷之二百十七

    光祿寺

    大官署

    珍羞署

    良醞署

    掌醞署

    司牲司

    南京光祿寺

    大官署

    珍羞署

    良醞署

    掌醞署

    太僕寺 南京太僕寺

    卷之二百十八

    太僕寺

    南京太僕寺

    鴻臚寺 南京鴻臚寺

    卷之二百十九

    鴻臚寺

    南京鴻臚寺

    國子監 南京國子監

    卷之二百二十

    國子監

    監規

    洪武十五年定

    十六年定

    二十年定

    生員入監

    課試

    廩饌

    給賜

    給假

    依親

    撥歷

    考選

    禁令

    膳夫[廟戶等役附]

    勳戚習學

    南京國子監

    翰林院 南京翰林院

    卷之二百二十一

    翰林院

    南京翰林院

    尚寶司 南京尚寶司

    卷之二百二十二

    尚寶司

    南京尚寶司

    欽天監 南京欽天監

    卷之二百二十三

    欽天監

    南京欽天監

    太醫院 南京太醫院

    卷之二百二十四

    太醫院

    南京太醫院

    上林苑監 五城兵馬指揮司 南京五城兵馬指揮司

    卷之二百二十五

    上林苑監

    蕃育署

    嘉蔬署

    良牧署

    林衡署

    五城兵馬指揮司

    南京五城兵馬指揮司

    僧錄司 南京僧錄司 道錄司 南京道錄司 神樂觀 南京神樂觀

    卷之二百二十六

    僧錄司

    南京僧錄司

    道錄司

    南京道錄司

    神樂觀

    南京神樂觀

    武職衙門

    五軍都督府 南京五軍都督府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七

    五軍都督府

    中軍都督府

    左軍都督府

    右軍都督府

    前軍都督府

    後軍都督府

    五府通行事例

    五軍都督府經歷司

    南京五軍都督府

    南京中軍都督府

    南京左軍都督府 南京右軍都督府 南京前軍都督府 南京後軍都督府

    上二十二衛

    卷之二百二十八

    錦衣衛

    經歷司

    鎮撫司

    親軍所

    馴象所

    旗手衛

    金吾前衛

    金吾後衛

    羽林左衛

    羽林右衛

    府軍衛

    府軍左衛

    府軍右衛

    府軍前衛

    府軍後衛

    虎賁左衛

    金吾左衛

    金吾右衛

    羽林前衛

    燕山左衛

    燕山右衛

    燕山前衛

    大興左衛

    濟陽衛

    濟州衛

    通州衛

    各衛通行事例

    南京錦衣衛

    大明會典 [明]李東陽等纂 御製大明會典序

    御製大明會典序

    朕惟自古帝王君臨天下、必有一代之典、以成四海之治。雖其間損益沿革、未免或異、要之不越乎一天理之所寓也。純乎天理、則垂之萬世而無弊。雜以人為、雖施之一時而有違。蓋有不可易焉者。唐虞之時、堯舜至聖、始因事製法。凡儀文數度之間、天理之當然、無乎不在。故積之而博厚。發之而高明。巍然煥然、不可尚已。三王之聖、禹湯文武、視堯舜固不能無間。而典制寖備、純乎是理則同。是以雍熙泰和之盛、同歸於治、非後世之所能及也。自秦而下、世之稱治者、曰漢、曰唐、曰宋。其間賢君屢作、亦號小康。但典制之行、因陋就簡、雜以人為、而未盡天理。故宋儒歐陽氏謂其治出於二。其不能古若也、夫豈無所自哉。洪惟我

    太祖高皇帝、以至聖之德、驅胡元而有天下。凡一政之舉、一令之行、必集羣儒而議之。遵古法、酌時宜、或損或益、燦然天理之敷布。

    神謨聖斷、高出千古。近代積習之陋、一洗而盡焉。我

    太宗文皇帝、

    仁宗昭皇帝、

    宣宗章皇帝、

    英宗睿皇帝、

    憲宗純皇帝、

    聖聖相承、先後一心。雖因時損益、而率由是道。百。有餘年之太平、端有在矣。朕祗承天序。即位以來、蚤夜孜孜、欲仰紹

    先烈、而

    累朝典制、散見疊出、未會於一。乃敕儒臣、發中祕所藏諸司職掌等諸書、參以有司之籍冊、凡事關禮度者、悉分館編輯之。百司庶府、以序而列。官各領其屬、而事皆歸於職。名曰大明會典。輯成來進。總一百八十卷。朕間閱之。提綱挈領、分條析目、如日月之麗天、而羣星隨布。我

    聖祖

    神宗百。有餘年之典制、斟酌古今、足法萬世者、會(禾卒)無遺矣。特命工鋟梓、以頒示中外、俾自是而世守之。不遷於異說。不急於近利。由朝廷以及天下、諸凡舉措、無鉅細精粗、鹹當乎理而得其宜。積之既深、持之既久、則我國家博厚高明之業、雍熙泰和之治、可以並唐虞、軼三代、而垂之無窮。必將有賴於是焉。遂書以為序

    弘治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御製大明會典序

    朕惟古之君天下者、或創業立法。或因時制宜。皆有冊籍、以垂久遠。其、見於書、若唐虞之世、則有典謨。夏有典則。商有謨言。周之禮制、號稱大備。下及漢唐宋、皆有會要。而唐之六典、尤詳且悉。我

    太祖高皇帝、稽古創制、分任六卿。著為諸司職掌。提挈綱領、佈列條貫、誠可為億萬年之大法也。顧其為書、作於洪武之中歲。晚年續定者、雖官署名職、間有更。易。

    列聖相承。隨時與事、因革損益、代各不同、而皆不失乎

    皇祖之意。是以政化旁行、重熙累洽、有前代所不及。然歲月既積、簿籍愈繁。分曹列署、或不能遍觀盡識。下至遐方僻壤、閭閻草野之民、蓋有由之而不知者。迨我

    英宗睿皇帝復闢之時、嘗命內閣儒臣、纂輯條格、以續職掌之後、未底於成。

    皇考孝宗敬皇帝、繼志述事。命官開局、纂輯成編、釐為百八十卷。其義一以職掌為主。類以頒降羣書。附以歷年事例。使官領其事、事歸於職、以備一代之制。仍會府部院寺、大

    小諸司、面相質訂。登進於

    廷。將欲布之天下。未幾而

    龍馭上賓矣。朕嗣位之四年、為正德已巳。檢閱前帙、不能無魯魚亥豕之誤。復命內閣、重加參校、補正遺闕。又數月而成。仰惟

    聖祖

    神宗、鴻猷盛烈、不能盡述。其大而可見者、略在此書。國是所存、治化所著、皆於此乎係。比方勵精新政。乙覽之餘、特敕司禮監、命工刻梓。俾內而諸司、外而羣服、考古者有所依據。建事者有所師法。由是而綱舉目張、政成化洽、保斯世於無疆。夫豈曰小補之哉。爰序始末、標之簡端、以列於

    皇考御製之次。亦庶以成

    先志云爾

    正德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御製重修大明會典序

    朕惟自古帝王之興、必創制立法、以貽萬世。而繼體守文之主、駿惠先業、潤色太平、時或變通以適於治。故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雖各因時制宜、而與治同道、則較若畫一焉。朕踐阼以來、夙興夜寐、思紹休聖緒。惟

    祖宗成憲是鑑是式。蓋我

    孝宗皇帝。嘗命儒臣纂述大明會典。輯

    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鴻綱纖目、燦然具備。逮我

    世宗皇帝入承天序、時歷四紀。而因革損益。代有異同。乃復下詔重修。續自弘治壬戌、迄嘉靖已酉。載在祕府、未及頒行。蓋至於今、又三十八年矣。歲歷綿遠。條例益繁。好事者喜紛更。建議者昧體要。甚則弄智舞文。奇請他比。自明習者、莫知所從。小吏淺聞、何由究宣。朕甚閔焉。賴

    天之靈、

    社稷之福。國家閒暇、得及時而明政刑。乃命儒臣、重加修輯。芟繁正訛、益以見行事例而折衷之。蓋閱十有二載、其書始成。於戲、禮樂百年而後興。製作累世而大備。書不云乎、丕顯哉文王謨。丕承哉武王烈。佑啟我後人、鹹以正罔缺。夫文謨武烈、既顯且承矣。必歷成及康、覲光揚烈。至穆王之世、乃稱鹹正罔缺。蓋製作若斯之難也。國朝

    二祖開基。

    列聖紹述。歷百五十年、而我

    肅祖中興、享國長久、禮文制度、於斯大備。上自

    郊廟宮朝、下及車旗服色、靡不創自

    神衷、卓越千古、煥然與周道並隆。豈非萬世一時哉。朕陟降

    祖考、寤寐羔?天牆。凡一政一令、罔敢猒縱其耳目心志、以亂法度。惟是內外臣工、展采錯事、務壹稟於成憲。執此之政、堅如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時。庶幾哉百度惟貞。四方丕式。俾萬世子孫、皆得蒙業而安、柞流罔極。可不謂善始善終哉。因序簡端、以明

    祖烈。且令後世有考焉

    萬曆十五年二月十六日

    皇帝敕諭內閣

    朕嗣承丕緒、以君萬邦。遠稽古典。近守

    祖宗成法。夙夜祗懼、罔敢違越。惟我

    太祖高皇帝、創業定製、所以為子孫計者至矣。

    御製諸書連篇累帙。宏綱眾目、極大而精。隨制隨改、靡有寧歲。後所施行、未盡更定。迨我

    太宗文皇帝、繼正大統、益弘遠圖。

    列聖相承、至於

    皇考、皆因時制宜、或損或益、蓋有不得不然者、期不失乎

    聖祖之意而巳。顧其條貫、散見於簡冊卷牘之間。凡百有司、艱於考據。下至閭裏、或未悉知。

    皇祖英宗睿皇帝、嘗有志纂述、事弗克竟、以遺朕躬。是不可緩。茲欲仰遵

    聖製。遍稽國史。以本朝官職制度為綱。事物名數儀文等級為目。一以

    祖宗舊制為主、而凡損益同異、據事繫年、匯列於後、(禾卒)而為書、以成一代之典。俾天下臣民、鹹得披誦。庶幾會極歸極、底於泰和。(狂去王改才)等其各殫心力、詳錄而謹書之。務使文質適中、事理兼備、行諸今而無弊、傳諸後而可徵、以稱朕法

    祖圖治之意。其欽承之。故諭

    弘治十年三月初六日

    內閣題奉

    聖旨、書名做大明會典。欽此

    弘治十年三月初八日

    司禮監太監張永等傳奉

    聖旨、大明會典一書、乃

    皇考敕令纂修。朕今命儒臣再加參校重進、以備一代制度、有益治道。司禮監便命工刊印、頒賜羣臣、傳行天下、以稱朕繼

    志圖治之意。該衙門知道

    正德六年四月初十日

    皇帝敕諭內閣

    朕躬承

    天命、入繼

    祖宗大統、君臨天下。凡致治保邦之道、遠稽古典。近守

    祖宗成法。夙夜祗慎、罔敢違越。仰惟我

    皇伯考孝宗皇帝、命儒臣纂修

    大明會典一書。我

    聖祖

    神宗、累朝以來、創業垂統、守成致治、凡官職制度、事物名數、儀文等級、宏綱眾目、本末備書。因時修改、損益具載。大要以

    祖宗舊制為主。節年事例、附書於後。我

    皇兄武宗皇帝、又命儒臣再加參校重進、然後刊印頒行。朕萬機之暇、時取展閱。或因裁決政務、檢尋事始。每見其間、紀載失真、文辭牴牾者、比比有之。朕惟此

    一代通典、百司之所遵行、後世以之為據、豈宜有此錯誤。彼時纂修者、既失於精詳、總裁者、又不能訂正、均難辭責。然亦因舉行稍遲、

    先朝之事、故老凋喪、案卷磨滅、典籍無考、致有前失。及今修改、猶或可及。不然、歲復一歲、愈遠愈忘、終難考訂。且自弘治十五年纂修之後、至今二十。有八年、典禮之因革、事例之增損、又復煩多。恐數十年之後、卷冊浩穰、條貫繁瑣、失真之弊、又或如前。已納卿等之言、先令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等衙門、各委屬官、將所載各司事例、再行檢查校勘。若有差錯、備細貼註明白、送史館改正。仍將弘治十五年以後、至嘉靖七年續定事例、照前列查出纂集、校勘停當寫成上進、續修附入。今聞纂集將完、特命卿等擇日開館。仍催促各該衙門責限完進。卿等分俵各館、命官纂修。其體例一遵舊典、不必立異更張。但要正其差訛。補其脫漏。其修書後、二十八年之事、務要悉心考究。凡損益同異、具事繫年、條分類列、通前(禾卒)為一書、以成一代完典。使天下臣民、知所趨向、同歸皇極。卿等其督率各官、各供乃職。勤乃事。所貴文質得中、事理兼備。失之前者、得正之於後。行諸後者、可質之於今。斯副朕法祖圖治之意。毋或承訛就簡、以蹈前愆。又或玩時愒日、以招後議。皆非朕所望焉。其總裁、副總裁、纂修等官職名、併合行事宜、陸續開具來聞。(猖去昌改才)等欽哉、欽哉。故諭

    嘉靖八年四月初六日

    皇帝敕諭內閣

    朕仰承

    祖宗列聖之鴻庥、獲纘丕緒。夙夜祗懼、圖惟治理。則亦惟我

    祖宗之舊章成憲、是守是遵。仰惟

    皇曾伯祖孝宗皇帝、命儒臣所纂

    大明會典一書。其於我

    祖宗列聖創業垂統、典章法度之詳、通變宜民、因革損益之跡、固已綱目具存、足垂彝憲。第簡編浩穰、精覈實難。我

    皇祖世宗皇帝、嘗見其一二舛誤、申命儒臣、重加校輯。比及進覽、訖未頒行、似於

    聖心猶有未當。仰成

    先志、有待後人。且自嘉請已酉而來、又歷二十餘載。中間事體、亦復繁多。好事者喜於紛更。建議者鮮諳國體。法令數易。條例紛紜。甲乙互乖。援附靡準。我

    祖宗之良法美意幾於淪失矣。今特命卿等查照弘治年間創修、及我

    皇祖敕諭重修事理、擇日開館、分局纂修。校訂差訛補輯缺漏。其近年六部等衙門見行事例、各令選委司屬官、遵照體例、分類編集、審訂折衷、開具送館。卿等督率各官、悉心考究。務令諸司一體、前後相貫、用不失我

    祖宗立法初意、以成一代畫一經常之典、昭示無極。庶副朕法

    祖圖治至意。其總裁副總裁及纂修等官職名、併合行事宜、陸續開具來聞。欽哉。故諭

    萬曆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纂輯諸書

    諸司職掌

    皇明祖訓

    大誥

    大明令

    大明集禮

    洪武禮制

    禮儀定式

    稽古定製

    孝慈錄

    教民榜文

    大明律

    軍法定律

    憲綱

    會典文冊衙門

    武職衙門

    中軍都督府

    南京中軍都督府

    左軍都督府

    南京左軍都督府

    右軍都督府

    南京右軍都督府

    前軍都督府

    南京前軍都督府

    後軍都督府

    南京後軍都督府

    錦衣等二十二衛

    會典凡例

    弘治間凡例

    一、會典之作、一遵

    敕旨。以

    本朝官職制度為綱。事物名數儀文等級為目。凡有籍冊可據者、先後具載。其因革損益、間與見行不同者、亦存其舊 【如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之類】

    一、

    本朝舊籍、惟諸司職掌、見今各衙門遵照行事。故會典本職掌而作。凡舊文皆全錄、而諸書所載、事有相關者、亦並錄之。若

    大明律已通行天下、尤當遵奉。故於刑部、照職掌律令條下、分類備載。而限制圖、則附於禮部一、凡事有綱有目。於目之中、又有分類。多不能悉舉、則各以類書、而總注其後曰、已上某事。 【如已上支給之類】 或注於本目之下曰、某事附。 【如鐵券附之類】 其類注有不盡者、依諸司職掌例、各注於本條之下

    一、事類綱目、一依諸司職掌。其後所增益、職掌所未載者、則增立之。隨事比類、各附於本條之次 【如改調之類】

    一、凡纂輯諸書、各以書名冠於本文之上。採輯各衙門造報文冊、及雜考故實、則總名之曰事例、而以年月先後次第書之。或歲久卷籍不存、不能詳考者、則止書年號。 【如洪武初之類】 又不能詳、則止書曰初、曰後。洪武初、草創未定、及吳元年以前者、則總書曰

    國初。其無所考見者、不敢臆說、寧闕而不備

    一、事例出

    朝廷所降、則書曰

    詔、曰

    敕。臣下所奏、則書曰奏準、曰議準、曰奏定、曰議定。或總書曰令。或有增革減罷者、則直書之。若常行而無所考據者、則指事分款、以凡字別之。其事繫於年、或年繫於事者、則連書之。繁瑣不能悉載者、則略之

    一、

    本朝設官、大抵用周制。雖文武並置、而政事皆歸文職、故諸司職掌所載衙門、惟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及五軍都督府斷事官。其文武官制、則分見於吏兵二部。今會典義當從備。故文武衙門各有職掌者、遂另開具、 【文職如宗人府之類武職如五軍都督府之類】 敘其建置沿革、及所掌職事、而事必歸之六部

    一、衙門官職品級、有定於諸司職掌之後者、今仍書職掌舊文、而各注其下曰、後改為某衙門。 【如太常司後改為太常寺之類】 某官 【如儀禮司正後改為鴻臚寺卿之類】 其另開衙門、則直書後所定名、而注其下曰、舊為某衙門。 【如鴻臚寺舊為儀禮司之類】 官職有增添改革者皆備見。品級資格、並存其舊、而增書後所定於本品之下 【如都給事中增於正七品之類】

    一、六部分職、而體統本同。故於吏部、總書建置沿革。各衙門有沿革同者、則書曰諸衙門悉同。其各部諸司建置同者、止書於吏部文選司之下、更不復出

    一、五軍都督府、及六科、體統皆同、而分掌有異。故於中府、吏科、總書建置沿革。其職掌之異者、分書於各府各科之下。同者、則總書於後

    一、官制衙門、諸司職掌所載、具有次第、今另開衙門、以此為準。惟詹事府、職掌未載、後因左右春坊司經局無所統屬而設。故增於三品之列、而以坊局系之。禮儀司已改鴻臚寺、陞四品衙門、添設官屬、故於禮部存其舊、而另開於四品之列。上林苑監職掌亦未載、今增於五品之列一、諸司職掌所開衙門、皆今之南京。後兩京並置。以北京為政令所出、故事例悉載於是。而南京衙門各開於後。其見行事例有不同者、則另書之

    一、衙門官職各有統屬者、皆互見。 【如都司衛所互見兵部五府之類】 其文移有互相管攝者、各分書其帶管衙門。 【如戶部十三司帶管衙門之類】 後又更易不同者、各列於後 【如見今帶管衙門之類】

    一、各衙門事有相關者、皆互見。惟舉其重者詳書。其餘則略。不必互見者、止書曰見某衙門。 【如致仕條下事例見考功司之類】 其目同而事異者、則各書之 【如戶部兵部皆有賞賜之類】

    一、事有各司掌行與舊不同者、今仍據諸司職掌書、而注曰今歸某司。 【如文選司吏條下舊隸本司掌行今歸驗封司之類】 於本司、則增立條目、而注曰今歸本司 【如驗封司吏條下舊隸文選司掌行今歸本司之類】

    一、戶口賦稅等項數目則例、諸司職掌所載、後有增減不同者、各書於原數之後

    一、儀注依諸司職掌例、各具於本事之下。惟先定者備書。間有損益、止書所損益者於後。 【如朝賀條下洪武三年奏更之類】 其同少而異多者、則別書之

    一、

    郊社等項圖式、諸司職掌所載、皆存其舊。有未備者、則補之。 【如在京大祀殿之類】 若冠服花樣等項、散見於律例榜冊者、皆具列、以示一代之制 【如文武品官冠服之類】

    一、在外衙門、布政使司及府州縣、列於戶部圖志條下。按察司統於都察院、故列於本院刷卷條下。寺監及倉場驛遞巡檢河泊等衙門名目、各以類附列。 【如行太僕寺苑馬寺附兵部馬政條下倉場見戶部倉科條下之類】 其名目皆同者。不復備列 【如儒學陰陽醫學之類】

    一、土官衙門屬吏部者、列於府州縣之次。屬兵部者、列於衛所之次

    一、

    詔敕誥旨等文、不能悉載、止書其事。惟

    制辭冠辭致詞樂章等項、常行而舊所未載者、依諸司職掌例書之

    一、凡各衙門職掌事重、及新增者、於綱目之下、略敘大意、以見始末

    一、會典文字、王於行事、務從質實。凡有司行移字樣、悉因其舊。其籍冊紀述曾經潤飾者、亦用本色字樣易之、以便遵行

    一、會典成於弘治十五年。凡事例年月制度數目等項、皆以本年為止。今奉

    旨重校、並不增入

    續纂凡例

    嘉靖間續纂凡例

    一、會典續纂、欽奉

    敕諭、體例一遵舊典。但正其差訛。補其脫漏。及將弘治十六年以後事例、隨類附入

    一、舊所立事目、有宜分而合者、 【如審決恤刑之類】 有宜合而分者、 【如河渠閘壩之類】 有類次未當者、 【如以殿試次有司科舉之類】 有增立未盡者、 【如慶成儀文臣總督之類】 所載之事有未詳者、 【如漕運鹽法之類】 有詳而失實者、 【如東官朝儀之類】 俱查補改正。其舊有目、而今無其事者、削其目、而附。見於別目之下。 【如奉慈殿附奉先殿之類】 若文義訛漏、而載籍案卷無可考者、姑從舊文

    一、舊分類總注、有前後互異者、 【如曰右某事、曰已上某事】 通為小目、移置各事例之前、以一體例

    一、

    郊

    廟等項禮儀、凡奉

    今上增定者、以新儀立目。更定者、各載於舊儀之次

    一、

    壇

    廟冠服儀仗等項制度、凡奉

    欽定而舊所未有者、各畫為圖、隨類附入

    一、

    今上御製冊告等文、依舊載

    制詞例備錄

    一、官制、殿閣大學士、舊載國子監之後、今以其與師傅、同為大臣兼官、不隸衙門、移列師傅之次

    一、南京各衙門事例、有混載於北者、悉更正之

    重修題本

    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中極殿大學士臣張居正等謹題。為重修

    大明會典事。準禮部手本該禮科給事中林景暘等題為

    泰道方亨。

    國家閒暇。懇乞

    聖明及時修輯

    成憲、以垂永圖、以光

    繼述大孝事。要將弘治十五年以後事例、

    命官編輯、增入

    會典等因。該本部覆稱

    大明會典一書、即唐宋六典會要之遺意。以昭一代之章程、垂萬年之成憲、至精且當。顧其為書、成於弘治之末年。至今代更

    四聖。歲踰六紀。典章法度、不無損益異同。其條貫散見於簡冊卷牘之間、凡百有司、艱於考據。諸所援附、鮮有定畫。以致論議煩滋。法令數易。吏不知所守。民不知所從。甚非所以定國是而一人心也。嘉靖年間、

    世宗皇帝嘗命儒臣續修

    會典、自弘治十五年、至嘉靖二十八年而止。已經進呈、未蒙刊佈。隆慶二年、都御史孫應鰲、亦嘗奏

    請彙輯嘉靖事例、附入

    會典。今給事中林景晹等、復申前

    請、委於政理有裨。但今

    兩朝實錄、尚未告成。披閱校正、日不暇給。若復兼修會典、未免顧此失彼。合行翰林院候

    實錄進呈畢日、另行題

    請開館、掄選儒臣、分局纂修。仍先行文各該衙門、選委司屬官、將節年題準見行事例、分類編集、呈送堂上官校勘明白。候開館之日、送入

    史館、以備採擇等因。萬曆二年五月初六日、奉

    聖旨是。欽此欽遵、手本到閣。臣等恭照

    會典一書、於

    昭代之典章法度、綱目畢舉。經

    列聖之因革損益、美善兼該。比之周官唐典、信為超軼矣。顧其書創修於弘治之壬戌、後乃闕如。續編於嘉靖之己酉、未經頒佈。又近年以來、好事者喜於紛更。建議者鮮諳國體。條例紛紜、自相牴牾。耳目淆惑、莫知適從。我

    祖宗之良法美意幾於淪失矣。今幸

    聖明御極、百度維新。委宜及今編輯成書、以定一代之章程、垂萬世之典則。先該科臣建議、該部題覆、此時委因

    兩朝實錄未成、勢難兼理。今

    穆宗皇帝實錄、

    進呈已久。

    世宗皇帝實錄、編纂已完。

    【臣】

    等刪潤、功亦將畢。催督繕寫、計歲終可以

    進呈。所有編纂諸臣、在館稍暇。前項欽奉

    明旨續修

    會典一節、相應及時舉行。合候

    命下、查照弘治嘉靖年間事例、擇日開館、

    命官纂輯。仍乞

    敕下禮部、照依先題事理、行催各該衙門將見行事例、選委司屬官素有文學者、分類編輯、送館備用其一。應纂修事宜、及合用官員職名、容臣等陸續開具奏

    聞。謹題請

    旨

    萬曆四年六月十六日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中極殿大學士臣張居正

    少保兼太子太保禮部尚書武英殿大學士臣呂調陽

    禮部尚書兼東閣大學士臣張四維

    重修凡例

    一、會典重修、遵奉

    敕諭、將弘治嘉靖

    兩朝舊本、校訂補輯。及嘉靖己酉以後、六部等衙門見行事例、分類編集、審訂折衷。但年歲久遠。條件繁多。體例宜有變通。事目不無增損。務期考究詳確、不失

    敕旨折衷之意。其冊籍散亡、無可考據者或闕疑、或從舊、不敢臆說

    一、會典舊列諸司職掌於前、歷年事例於後。然職掌定於洪武二十六年、而洪武事例、有在二十六年之前者、不無先後失序。今皆類事編年。凡職掌舊文、俱稱洪武二十六年定。其弘治舊本所載、有凡字而無年分者、則稱弘治間定

    一、頒降羣書、俱準職掌例。如

    大明令、則稱洪武元年令。

    大誥、則稱洪武十二年誥。及

    大明集禮、

    洪武禮制等書、皆稱年分、不用書名

    一、文武衙門官職、節年有因事添設者、 【如薊遼總督四川總兵之類】 有事已改罷者、 【如浙直總督屯鹽都御史之類】 有原設已革而又復者、 【如順天鄖陽都御史之類】 皆備書之。而注其下曰、某年設。某年罷。某年復。有兼銜兩屬者、則互載之。 【如督撫既載兵部仍載都察院之類】 有職事改併、而衙門裁革者、則兩存之。 【如稅課司河泊所前書兜設衙門後書裁革衙門之類】 若官職俱廢者、止於小序中及之、而不載其目。 【如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之類】 其年久革絕者、則削之 【如南京刑部載有公主郡主府之類】

    一、戶口賦稅等項則例、首載洪武間數、以紀其始。次載弘治間數、以紀其中。次載萬曆六年會計之數、以別登耗。其嘉靖所載、添減無幾、則省之、以免繁複。若各邊餉、年例浩繁、多係嘉靖己酉以後增加之數、今備書之一、戶部、刑部、舊照諸司職掌、戶部分民度。金倉、刑部分憲比司門都官、各四科。但二部已定為十三清吏司、宜以見行為準。今各載十三司職掌於前、敘列事例於後、不分四科。其所轄衙門、有帶管而無本管者、皆補書之

    一、禮儀以

    國初典制為定、後有損益者、節書之。或止分注其下。 【如大喪禮之類】 其儀注同少異多者、則別書之曰某年更定。或曰某年以後續定。 【如正旦冬至朝賀儀視學儀之類】 若

    郊祀等禮、嘉靖中雖已更定、仍載於舊儀之次。 【如合祀分祀之類】 有創舉者、以新儀立目。 【如大褅大享之類】 後已釐正者、仍載其儀、而注其下曰今罷。或曰後罷

    一、宗藩卹典各條例、屢經酌議題準。或仍舊、或從新、多不能悉載。今以近年題議者為主。其仍舊者、則注曰某年例、不復詳載原文

    一、兵部鎮戍、舊本紀載甚略、而別有文臣總督之目。然巡撫兵備官、皆有兵戎之寄。而九邊各鎮要害、節年經理、事例甚繁、皆宜備錄。今以督撫兵備、列於將領之次。各鎮則有分例、有通例、凡邊海防禦事宜可考據者、皆書之。若各省直地方有未詳者、姑闕以俟後。其九邊仍括為圖、列於圖本之下、以備參考。其文臣總督舊目、則刪之

    一、三大營、係嘉靖二十九年更定。

    大閱、係隆慶三年創行。規制儀節、皆備書

    一、

    大明律、乃頒降全書。而律所未備者、

    累朝以來、復有問刑條例。舊以律文分載四科、而條例俱載問擬刑名之下、割裂參差。今以律例總載於前。例用近年議定題奉

    欽依者。次則總括所犯罪名、又次則事例、以類列焉

    一、

    內府營造、不載

    宮殿門樓、似為闕漏。今補書之。河渠以運道為重。故凡泉湖閘壩、伕役錢糧、備載運道之下。而水利則別書之。其工部四司料價、及

    內府題辦、雖係見行、多非舊制者、則總附於末

    一、會典事例、舊惟編年。條件繁多、不便觀覽。今從事分類、從類分年、而以凡字冠於事類之首。各年俱以圈隔之。其本年事例開款、各有凡字一字者、以小圈隔之。若序中文義聯屬者不用。其近年見行事例、無可考證者。或雲近例。或雲又例。或以凡字別書之

    一、會典款目事件、有遺漏當補者、 【如常朝無御門儀之類】 有重複當併者、 【如糧儲稅糧草料芻草之類】 有次第未當者、 【如官制列選官後之類】 有增目未盡者、 【如馬政軍政之類】 有合提綱而列為目者、 【如推陞列選官下之類】 有應立目而止附載者、 【如官捨比試之類】 有應合而分者、 【如朝覲考察水馬驛之類】 有應兩載而未備者、 【如殿試附科舉之後而策士另載之類】 今皆增補釐正。其有字義未妥者、皆更之 【如吏部貢舉改為訪舉諸司職掌改為責任條例之類】

    一、 重修會典、稿成於萬曆乙酉。以後復有建設者、俱不及載

    重修表

    進重修

    大明會典表

    特進光祿大夫柱國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中極殿大學士臣申時行光祿大夫柱國少傅兼太子太傅禮部尚書武英殿大學士臣許國資善大夫禮部尚書兼文淵閣大學士臣王錫爵等誠惶誠恐稽首頓首

    上言。伏以

    鴻謨啟佑、貽萬年定保之徵。

    鉅典裁成、備一代經綸之跡。述作兼資乎

    明聖。信從允協於臣民。克紹前休。永垂後法。粵自

    高皇肇造、陳紀立綱。暨夫

    列聖嗣興、覲光楊烈。蓋歷承□之百載。始成

    會典之一編。遠倣虞書、列九官而亮採。近參周禮、標六職以提衡。政刑明張弛之宜。文武揭修攘之要。圖籍藏諸

    天府。章程播在人寰。顧脫稿於弘治壬戌之冬、嗣後科條未備。迨續編於嘉靖已酉之夏、於時刊佈未遑。忽閱

    三朝。遂更四紀。歲月既久、議論漸以繁多。法令滋章、推行因之牴牾。事或承訛而襲敝、寖失源流。吏多逞智以舞文、未諳體要。自非酌從違以定國是。何以折淆亂而一人心。文其在茲。時如有待。此蓋伏遇

    皇帝陛下。

    睿明日麗。

    剛健天行。

    躬親萬幾。動每諮於故實。

    總攬羣策、言必準諸典刑。當訪落之初殷。肆陳常於時夏。謂治國猶張琴瑟、和調無俟於解絃。而承家若作梓材、樸斲尚資於塗臒。聿開館局。申

    命編摩。立例發凡、意義惟仍乎舊貫。紀年繫事、規條間出於新裁。是非則審訂以折衷。同異則參稽而畫一。

    頒降之書鹹載、存其實、不著其名。散亡之牘可收、舉其大、不遺其細。象令適成於歲始。

    龍章特冠於簡端。主職要、臣職詳、若網在綱而不紊。朝信道、工信度、如車合轍以共由。允為

    昭代之全書。式副

    先朝之夙志。臣等識慚管。豹學愧醯雞。詎通左史之

    訓詞。粗習

    中朝之掌故。草創討論潤色、敢雲獻技於三長。議禮制度考文、尚俟取裁於

    獨斷。伏願

    緝熙

    聖學。恢闡

    皇猷。敕

    天而惟時惟幾、益謹無虞之戒。法

    祖而善繼善述、丕延有道之長。 【臣】 等無任瞻

    天仰

    聖、激切屏營之至。謹以重修

    大明會典二百二十八卷、合凡例目錄共一百四十冊、隨

    表上

    進以

    聞

    萬曆十五年二月十六日特進光祿大夫柱國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中極殿大學士臣申時行等謹上表

    重修職名

    奉

    敕重修

    大明會典官員職名

    總裁

    特進光祿大夫柱國少師兼太子太師吏部尚書中極殿大學士臣申時行

    光祿大夫柱國少傅兼太子太傅禮部尚書武英殿大學士臣許國

    資善大夫禮部尚書兼文淵閣大學士臣王錫爵

    副總裁

    資善大夫禮部尚書兼翰林院學士臣沉鯉

    嘉議大夫吏部左侍郎兼翰林院侍讀學士臣沉一貫

    通議大夫吏部左侍郎兼翰林院侍讀學士臣朱 賡

    嘉議大夫禮部左侍郎兼翰林院侍讀學士臣王弘誨

    嘉議大夫禮部右侍郎兼翰林院侍讀學士臣張位

    臣於慎行

    嘉議大夫詹事府詹事兼翰林院侍讀學士掌院事臣徐顯卿

    纂修

    右春坊右庶子兼翰林院侍讀臣趙用賢

    左春坊左諭德兼翰林院侍讀臣劉虞夔

    右春坊右諭德兼翰林院侍讀臣劉元震

    臣孫繼皋

    翰林院侍讀臣黃洪憲

    翰林院侍講臣曾朝節

    翰林院修撰臣劉楚先

    臣張應元

    翰林院編修臣陸可教

    臣楊起元

    臣楊德政

    臣馮琦

    臣莊履豐

    臣蕭良有

    臣王庭譔

    翰林院檢討臣餘繼登

    臣沉自邠

    催纂

    太僕寺少卿兼司經局正字臣徐繼申

    光祿寺少卿兼司經局正字臣馬繼文

    工部虞衡清吏司郎中兼司經局正字臣成揖

    謄錄

    山東布政司參議臣劉大武

    大理寺右寺右寺正臣顧祖源

    大理寺右寺右評事臣包漸林

    臣汪民敬

    中書舍人臣李傅

    臣趙應宿

    臣孫說

    光祿寺大官署署丞臣湯應龍

    臣吳子像

    通政使司經歷司知事臣沉雲慶

    鴻臚寺主簿臣章如鋌

    臣李尚珍

    臣張大續

    臣方崙

    鴻臚寺署丞臣孫承爵

    臣章伯輝

    鴻臚寺序班臣鮑佐

    臣丘登

    四夷館譯字官臣劉尚賓

    臣徐可行

    臣李憲

    臣李懷珍

    臣成九皋

    冠帶儒士臣包容

    監生臣孫胤奇

    臣吳馳

    臣許立綱

    臣王國棟

    臣潘雲驥

    臣王益

    臣程啟元

    臣張思學

    儒士臣吳子敬

    臣羅萬英

    臣史鑑

    臣劉世隆

    收掌

    禮部主客清吏司郎中臣陳珩

    管典籍事大理寺右寺右寺正兼司經局正字臣何初

    管典籍事大理寺右寺右寺正臣吳果

    中書舍人臣王佩

    文職衙門

    宗人府 南京宗人府

    大明會典卷之一

    宗人府

    國初、置大宗正院、秩正一品。洪武二十二年、改為宗人府。設宗人令、左右宗正、左右宗人、掌

    皇九族之屬籍。以時修其

    玉牒。書宗。室子女嫡庶名封生卒婚嫁諡葬之事。凡

    宗室有所陳情、即為

    上聞、聽

    天子命。初以

    親王領之。後但以勳戚大臣攝府事。不備官凡

    東宮親王位下、各擬名二十字。日後生子及孫、即以

    上聞、付宗人府。所立雙名、每一世取一字以為上字。其下一字、臨時隨意選擇。編入

    玉牒。至二十世後、照例續添。永為定式。下字俱用五行偏傍者、以火土金水木為序。惟

    靖江王府不拘

    東宮位下

    允文遵祖訓   欽武大君勝

    順道宜逢吉   師良善用晟

    秦王位下

    尚志公誠秉   惟懷敬誼存

    輔嗣資廉直   匡時永信惇

    晉王位下

    濟美鍾奇表   知新慎敏求

    審心鹹景慕   述學繼前修

    燕王位下 今為

    帝系

    高瞻祁見佑   厚載翊常由

    慈和怡伯仲   簡靖迪先猷

    周王位下

    有子同安睦   勤朝在肅恭

    紹倫敷惠潤   昭恪廣登庸

    楚王位下

    孟季均榮顯   英華蘊盛容

    宏才升博衍   茂士立全功

    齊王位下

    賢能長可慶   睿智實堪宗

    養性期淵雅   寅思復會通

    魯王位下

    肇泰陽當健   觀頤壽以弘

    振舉希兼達   康莊遇本寧

    蜀王位下

    悅友申賓讓   承宣奉至平

    懋進深滋益   端居務穆清

    湘王位下

    久鎮開方岳   揚威謹禮儀

    剛毅循超卓   權衡素自持

    代王位下

    遜仕成聰俊   充廷鼐鼎彝

    傳貽連秀鬱   炳燿壯洪基

    肅王位下

    瞻祿貢真弼   縉紳識烈忠

    曦暉躋富運   凱諫處恆隆

    遼王位下

    貴豪恩寵致   憲術儼尊儒

    雲仍祺保合   操翰麗龍輿

    慶王位下

    秩邃寘臺鼒   倪伸帥倬奇

    適完因巨衎   騭眷發需毘

    寧王位下

    磐奠覲宸拱   多謀統議中

    總添支庶闊   作哲向親衷

    岷王位下

    徽音膺彥譽   定幹企禋雍

    崇理原諮訪   寬鎔喜賁從

    谷王位下

    賦質僖雄敞   叢興闡福昌

    篤諧恂懌豫   擴霽昱禎祥

    韓王位下

    衝範徵偕旭   融謨朗璟逵

    亶韶愉顥慥   令緒價蕃維

    瀋王位下

    佶幼詮勛胤   恬埕效迥(王皇)

    湜源諲皙暐   圭璧澈澄昂

    安王位

    斐序斌廷賞   凝覃濬祉襄

    恢嚴顓輯矩   縝密廓程綱

    唐王位下

    瓊芝彌宇宙   碩器聿琳琚

    啟齡蒙頌體   嘉歷協銘圖

    郢王位下

    偉聞參望奭   箴誨洎皋夔

    麒麟餘積兆   奎穎曄璿璣

    伊王位下

    顒勉諟訏典   褒珂採鳳琛

    應疇頒冑選   崑玉冠泉金

    毖初斯建節   勗好必貞銓

    執準符釣正   詢旼汝勵虔

    薦諝演還暢   先施遂省稽

    諏懽爰造就   適藝冀塤箎

    慧堅忻願確   鑑潔綽侁孜

    習獻增盈謐   臨饒軼績撝

    以上六十字原無國號

    靖江王位下

    贊佐相規約   經邦任履亨

    若依純一行   遠得襲芳名

    舊有

    潭王位下福昌忻保定嘉應必興隆啟處詢從式尊聞汝貴中二十字以國除

    祖訓不載

    凡

    郡王子孫、有文武才能、堪任用者、大宗正院、具以名聞。朝廷考驗、換授官職。其陞轉如常選法。如或有犯、宗正院取問明白、具實聞奏。輕則量罪降等。重則黜為庶人。但明賞罰、不加刑責

    凡各

    王府、有新生子女。具生年月日、並分嫡庶、及生母姓氏、奏報本府。抄出、附註宗支簿籍。遇該禮部行查、仍驗各府造報

    玉牒文冊相同、回報施行

    凡各

    王府、親王郡王將軍中尉請名封襲封、及出閤新封郡主縣主郡君縣君鄉君、並薨故等項、奏報

    本府抄出、亦各附註宗支簿籍

    凡

    親王未之國、除授長史等官。吏部行本府、轉行各府長史司、取具到任日期。及啟

    王知會

    凡各

    王府、奏請祿米。戶部行本府、查勘相同。回報施行凡

    親王出府。兵部奏撥儀衛司羣牧所等衙門官軍旗校人等隨侍。行本府、轉送各長史司、啟

    王知會。在外無行

    凡各

    王府、有

    郡王將軍中尉、及郡主縣主郡君縣君鄉君、出閤起造房屋。奏行工部、轉行本府、查勘相同。回報施行

    凡纂修

    玉牒、十年一次。宣德三年奏準、用翰林院官一員、同本府經歷、於史館內附寫

    ○嘉靖十七年奏準、吏部撥監生十名。承差六名。辦事官八員。吏十二名。工部撥工匠辦卓凳。事完之日、監生人等。仍留在府、書寫年終

    御覽揭帖、並辦理一應公務。滿日更替

    ○二十四年題準、

    玉牒總圖、倣古史世表之法。以橫格分代數、列書其名氏。而各派所出之子孫、則遞書於各派之下。仍餘下方、以俟續書。其圖以

    帝系為統。有雖係長出而在藩封、及

    國初追封為王者、俱不以加於

    帝系之前。有長出而殤、追授封號者、惟冊內載之、不以列於圖

    凡附註宗支。弘治十年奏準、吏部撥辦事吏三名。

    凡

    玉牒紙札。永樂二十二年奏準、於司禮監關領。表背匠、工部取用

    ○洪熙元年奏準、行司禮監別造紙札

    ○嘉靖十七年、令順天府辦紙札筆墨等物公用

    凡本府印信、於承差內、選補知印一名

    凡本府合用紙札。弘治十年奏準、於刑部關領。

    印色、順天府買辦

    ○正德十三年、令紙札、於刑部都察院分季關領

    南京宗人府

    永樂十八年、改本府為南京宗人府。不復降印。惟改降經歷司印。與南京各衙門行移

    吏部

    大明會典卷之二

    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官吏選授勳封考課之政令。其屬初有四子部、曰總部、曰司封、曰司勳、曰考功。後改總部為選部。又改選部為文選、司封為驗封、司勳為稽勳、考功仍舊。俱稱清吏司。建置沿革、詳見官制

    文選清吏司

    郎中、員外郎、主事、掌天下官吏班秩品命。凡銓綜選授之典、注擬黜陟之法、各參伍而分理之

    【官制一】

    國朝建官。初置中書省、設左右丞相等官。其屬有四部、分治錢穀、禮儀、刑名、營造之務。洪武元年、始置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秩正三品、設尚書侍郎等官、仍屬中書省。十三年、革中書省、罷丞相。戒後世

    嗣君毋得復設丞相。有敢建言請復者、罪至族。語具

    祖訓中。乃陞六部為正二品衙門。自是中書之政、分於六部。彼此頡頏、不敢相壓。事皆

    朝廷總之。其餘院司府寺監等官、莫不體統相維、品式具備。革除年、稍有變更。永樂初、悉復舊。因陞北平為北京、總置行部。後遷都分置、各稱行在。十八年、定都北京、除行在字。其舊在南京者、加南京字。洪熙元年、復稱行在。宣德三年、革行部。正統六年、復除行在字、遂為定製。嗣後兩京各衙門、官職並置、繁簡隨宜。間或因事損益、然建置皆本

    祖宗之舊。具列於後

    【京官】

    太師   太傅   太保

    少師   少傅   少保

    【國初置三公府。後不設官、不專授、但為大臣加官。及贈官】

    太子太師  太子太傅  太子太保

    太子少師  太子少傅  太子少保

    太子賓客

    【以上皆東宮官。不專授、但為大臣兼官、及贈官】

    中極殿大學士  【舊為華蓋殿大學士】

    建極殿大學士  【舊為謹身殿大學士、洪熙年初設】

    文華殿大學士

    武英殿大學士

    文淵閣大學士

    東閣大學士

    【以上初專設。後皆以師保尚書等官兼任】

    宗人府

    正官

    宗人令 左右宗正 左右宗人

    【以上後俱不設。止以勳戚大臣掌府事】

    首領官

    經歷一員

    吏部

    正官

    尚書一員 左右侍郎各一員

    首領官

    國初設主事司務各四員、為首領官、有主事印。洪武二十九年、改主事為司官、革主事印、而司務亦止設二員。各部皆同

    司務二員

    屬官

    國初設子部四。曰總部、司封、司勳、考功、設郎中員外郎各一員。洪武二十九年、改四部為文選。驗封、稽勳、考功、四清吏司、以主事為司官。三十一年、添設文選司主事一員。正統十一年、添設考功司主事一員

    文選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二員

    驗封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一員

    稽勳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一員

    考功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二員

    戶部

    正官

    尚書一員

    左右侍郎各一員 【嘉靖中、內一員、總理西苑農事。後裁】

    總督倉場一員 【宣德五年、添設本部尚書一員、專督倉場。後或用侍郎。無定銜、俱不治部事。嘉靖中、令兼理西苑農事。隆慶初、罷兼理。萬曆九年、裁革、命本部左侍郎分理之。十一年復設】

    首領官

    司務二員

    照磨所

    照磨一員 檢校一員

    屬官

    國初設子設四。曰民部、度支部、金部、倉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員。洪武二十三年、改為十二部。曰浙江、江西、湖廣、陝西、廣東、山東、福建、北平、河南、山西、四川、廣西、每部仍分民、度、金、倉、四科。二十九年、改十二部、為十二清吏司、改首領官主事為司官、每司各二員。永樂元年、改北平清吏司、為北京清吏司。十九年、革北京清吏司、增雲南、貴州、交阯、三清吏司。宣德元年、添設山西司主事一員、於承運庫辦事。後不設。七年、添設四川雲南二司、員外郎各一員。後俱革。十年、革交阯司、定為十三司。正統以後、添設河南四川二司、郎中各一員。後俱革。又添設山東司郎中一員、山西司郎中三員。主事一員、陝西司郎中二員、管理邊儲。又因管倉、管關、管廠、管庫等項。陸續添設雲南司主事八員、陝西司主事四員、浙江江西湖廣三司主事各三員、福建河南山東山西四川貴州六司主事各二員、廣東廣西二司主事各三員、後革二員、與各司員外郎、遇缺差用。嘉靖三十八年、添設雲南司郎中一員、管理糧運。貴州司郎中一員、總理密雲糧儲。四十三年、添設貴州司郎中一員、總理永平糧儲。隆慶六年、添設雲南司郎中一員、東官廳收放錢糧。萬曆九年、裁革浙江福建湖廣河南廣東廣西六司主事、各一員、江西山東山西四川雲南貴州六司主事、各二員、陝西司主事、三員、十一年、復設浙江江西福建山東山西河南四川陝西雲南貴州十司主事、各一員

    浙江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四員

    江西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四員

    湖廣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四員 【內三員、管通州大運等倉】

    陝西清吏司

    郎中三員 【內一員、總理甘肅錢糧。一員、駐札花馬池、整理客兵糧草、隆慶四年、改駐延綏鎮城】

    員外郎一員 主事四員

    廣東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二員

    主事二員

    山東清吏司

    郎中二員 【內一員、總理遼東糧儲】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三員

    福建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四員

    河南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四員

    山西清吏司

    郎中四員 【內一員、總理宣府糧儲。一員、總理大同糧儲。一員、提督蘇州等處糧草】

    員外郎一員

    主事四員 【內一員、寧武關管糧】

    四川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三員

    廣西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二員

    雲南清吏司

    郎中三員 【內一員、通州管理糧儲。一員、東官廳監收放錢糧】

    員外郎一員

    主事九員 【內六員、管舊太倉】

    貴州清吏司

    郎中三員 【內一員、總理密雲糧餉。一員、總理永平糧餉】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三員

    所屬衙門

    寶鈔提舉司

    提舉一員 【舊有副提舉一員、典史一員、後俱革】

    抄紙局

    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一員、後不設】

    印鈔局 【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後俱革】

    廣盈庫

    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二員、嘉靖三十六年革】

    寶鈔廣惠庫

    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一員、嘉靖三十六年革】

    廣積庫

    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典史各一員、嘉靖三十六年革】

    贓罰庫

    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二員、嘉靖三十六年革】

    外承運庫 【後革。舊有大使副使各二員、俱革】

    承運庫

    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一員、嘉靖三十六年革】

    行用庫 【後革。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俱革】

    甲字庫

    大使一員 副使一員

    乙字庫

    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一員、嘉靖三十六年革】

    丙字庫

    大使一員 副使一員

    丁字庫

    大使一員 副使一員 【舊二員、嘉靖三十六年革一員】

    戊字庫

    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一員、嘉靖三十六年革】

    御馬倉

    大使一員 副使一員

    太倉銀庫

    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一員、嘉靖三十六年革】

    軍儲倉 【後革。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俱革】

    長安、西安、北安門倉

    副使各一員

    東安門倉

    副使一員 【舊二員、萬曆八年革一員】

    張家灣鹽倉檢校批驗所 【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隆慶六年俱革】

    禮部

    正官

    尚書一員 左右侍郎各一員

    首領官

    司務二員

    屬官

    國初設子部四。曰儀部、祠部、主客部、膳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員。洪武二十九年、改四部為儀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吏司。改首領官主事為司官、司各一員。正統六年、添設儀制祠祭二司主事各一員、協理司事。正統後、添設主客司主事一員、提督會同館。萬曆九年、裁革儀制祠祭主客三司主事各一員。十一年復設

    儀制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二員 【如遇選駙馬、則添設本司主事一員教習】

    祠祭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二員

    主客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二員 【內一員、提督會同館】

    精膳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一員

    所屬衙門

    行人司

    司正一員

    左右司副各一員 【萬曆九年、革左司副一員、十一年復】

    行人三十二員 【舊三百四十五員、嘉靖中存二十七員、萬曆九年革五員】

    鑄印局

    大使一員

    副使一員 【舊二員、萬曆九年革】

    教坊司

    奉鑾一員 左右韶舞各一員

    左右司樂各一員

    協同官十五員

    兵部

    正官

    尚書一員

    左右侍郎各一員 【隆慶四年、添設協理部事侍郎一員、尋罷】

    協理京營戎政一員 【正統十四年、設始提督團營、以兵部尚書、或左都御史、兼領之。嘉靖二十年、添設兵部尚書一員專督。二十九年、改設兵部侍郎一員、協理京營戎政。萬曆九年裁革。十一年復設。或尚書、或侍郎、或右都御史任】

    首領官

    司務二員

    屬官

    國初設子部四。曰司馬、職方、駕部、庫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員。後改為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清吏司。改首領官主事為司官、司各二員。洪武宣德間、添設武選司主事三員、職方司主事四員正統十年、添設武選職方二司郎中各一員、協管司事。武選司員外郎一員。十四年、添設車駕武庫二司主事各一員。成化三年、添設車駕司郎中一員、點閘

    皇城守衛官軍。弘治九年、添設武庫司員外郎一員。嘉靖十二年、添設職方司員外郎一員。其添設武選武庫員外郎、及車駕主事、後俱革。隆慶三年、革武庫司主事一員。萬曆九年、革武選職方車駕協司郎中、及主事、各一員。武庫司主事一員。十一年復主事、又復設車駕司主事一員

    武選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五員 【內一員、清理軍職貼黃。一員、續黃。一員、管新官襲替。一員、管舊官襲替。一員、管優給優養官舍】

    職方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二員

    主事六員 【內一員、管山海關。一員、管清解軍丁。四員、輪管驗軍、巡捕、點閘京城九門、存恤軍士、編□軍犯、及看本部題本】

    車駕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三員 【內一員、督理會同館。一員、管理太僕寺收放馬價、並各關交兌馬匹】

    武庫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二員 【內一員、管理京衛武學官生】

    所屬衙門

    會同館

    大使一員

    副使二員 【內一員、後添設】

    大通關

    大使一員

    刑部

    正官

    尚書一員 左右侍郎各一員

    首領官

    司務二員

    照磨所

    照磨一員 檢校一員

    屬官

    國初設子部四。曰憲部、比部、司門部、都官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員。洪武二十三年、改為浙江等十二部、仍分憲比司門都官四科。二十九年、改為十二部清吏司。以首領官主事為司官、司各一員。宣德間、定為十三司。正統以後、各司俱添設主事二員。成化元年、廣西四川二司、添設主事各一員。後革。萬曆九年、裁革十三司主事各一員。十一年、復設浙江江西廣東廣西河南山西四川雲南貴州九司工事、各一員

    浙江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三員

    江西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三員

    湖廣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二員

    陝西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二員

    廣東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三員

    山東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二員

    福建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二員

    河南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三員

    山西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三員

    四川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三員

    廣西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三員

    雲南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三員

    貴州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三員

    所屬衙門

    司獄司

    司獄六員

    工部

    正官

    尚書一員

    左右侍郎各一員 【舊有提督易州山場侍郎一員、嘉靖八年、改用司官管理】

    首領官

    司務二員

    屬官

    國初設子部四。曰營部、虞部、水部、屯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員。後改為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以首領官主事為司官、司各一員。後陸續添設營繕司員外郎二員、主事四員。虞衡司郎中二員、員外郎一員、主事二員、都水司郎中三員、主事九員、屯田司郎中一員、主事一員。嘉靖四十三年、革虞衡司管盔甲廠郎中一員、添主事一員管理。四十四年、革屯田司管易州山廠郎中一員、改設主事一員。隆慶二年、改都水司管沽頭閘主事於夏鎮閘。三年、革都水司管濟寧閘主事一員。六年、革都水司管清江造船主事一員、添設協理司事主事一員。萬曆五年、添設都水司管徐淮河道郎中一員、革都水司管呂梁洪主事一員。六年、革都水司管徐州洪主事一員。九年、革虞衡司管遵化鐵冶郎中一員

    營繕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三員 【內一員、管重城。一員、管□清磚廠】

    主事五員 【內一員、管清匠司。一員、管繕工司。一員、管修理京倉】

    虞衡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二員 【內一員、管街道溝渠】

    主事四員 【內一員、管節慎庫。一員、管軍器局】

    都水清吏司

    郎中五員 【內一員、管理沙河至儀真河道。一員、管理靜海至濟寧河道。一員、督理通惠閘河、並天津河道。一員、管徐淮河道】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七員 【內一員、管器皿廠。一員、管六科廊。一員、管徂徠等泉、兼管濟寧閘。一員、管夏鎮閘】

    屯田清吏司

    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三員 【內一員、管易州山廠。一員、管臺基廠柴炭】

    所屬衙門

    文思院

    大使一員

    副使二員 【洪熙元年、添設大使副使共六員、後裁革】

    巾帽局 【今設於內府。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俱革】

    鍼工局 【今設於內府。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俱革】

    營繕所

    所正一員 【舊二員、後革一員】

    所副二員

    所丞二員 【舊有添設一員、隆慶三年革】

    皮作局

    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二員、後革】

    顏料局 【後革。舊有大使一員、革】

    寶源局

    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一員、嘉靖四十三年革】

    鞍轡局 【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隆慶元年革】

    軍器局

    大使一員

    副使一員 【舊二員、後革一員】

    節慎庫 【嘉靖八年添設】

    大使一員

    織染所雜造局

    大使一員 副使一員

    廣積抽分竹木局 【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隆慶五年革】

    通積抽分竹木局

    副使一員 【兼管廣濟白河二局、舊有大使一員、後革】

    蘆溝橋抽分竹木局

    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一員、後革】

    通州抽分竹木局

    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一員、後革】

    白河抽分竹木局 【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後革】

    大通關提舉司 【舊有提舉一員、萬曆二年革、有副提舉二員、典史一員、久革】

    柴炭司

    大使一員 副使一員

    都察院

    正官

    左右都御史二員

    左右副都御史二員

    左右僉都御史四員

    【以上坐院官、後不全設。其總督軍務、漕運、糧儲、巡撫地方等項。因事添設、無定員、或以都御史。或以副都僉都御史。無定銜。見都察院】

    首領官

    司務二員 【舊四員、後革二員】

    經歷司

    經歷一員 都事一員

    照磨所

    照磨一員 檢校一員

    屬官

    國初設浙江等十二道、監察御史六十員。後增為十三道、一百一十員、後不全設

    浙江道監察御史十員

    江西道監察御史十員

    湖廣道監察御史八員

    陝西道監察御史八員

    廣東道監察御史七員

    山東道監察御史十員

    福建道監察御史七員

    河南道監察御史十員

    山西道監察御史八員

    四川道監察御史七員

    廣西道監察御史七員

    雲南道監察御史十一員

    貴州道監察御史七員

    所屬衙門

    司獄司

    司獄一員 【舊六員、嘉靖八年、革三員、萬曆九年、革一員、又住補一員】

    通政使司

    正官

    通政使一員

    左右通政二員 【後添設謄黃右通政一員、萬曆九年、革右通政、及謄黃右通政。十一年、復右通政】

    左右參議二員

    首領官

    經歷司

    經歷一員 知事一員

    大理寺

    正官

    卿一員 左右少卿二員

    左右寺丞二員

    首領官

    司務二員

    屬官

    左寺

    左寺正一員 左寺副二員

    左評事四員 【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

    右寺

    右寺正一員 右寺副二員

    右評事四員 【舊八員、後革四員】

    詹事府

    正官

    詹事一員 少詹事二員

    府丞二員

    首領官

    主簿一員

    錄事二員 【內一員、後添設、萬曆九年革、十一年復設】

    屬官

    通事捨人二員

    左春坊

    大學士一員 左庶子一員

    左諭德一員 左中允二員

    左贊善二員 左司直郎二員

    左清紀郎一員

    左司諫二員

    右春坊

    大學士一員 右庶子一員

    右諭德一員 右中允二員

    右贊善二員 右司直郎二員

    右清紀郎一員

    右司諫二員

    司經局

    洗馬二員 校書二員

    正字二員

    【以上詹事府及坊局官、後不全設、亦無定員】

    太常寺 【舊為太常司】

    正官

    卿一員 少卿二員

    寺氶二員 【舊為司丞、或因事添設、無定員】

    首領官

    典簿二員 【內隆慶三年革一員、萬曆十一年復設】

    屬官

    博士二員 【內萬曆九年裁一員、十一年復設】

    協律郎五員 【舊二員、嘉靖間增至五員。隆慶二年革二員、萬曆六年復、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

    贊禮郎三十一員 【舊六員、嘉靖間增至三十三員、隆慶三年革十五員、萬曆六年復、九年革五員、十一年復設三員】

    司樂三十四員 【舊二員、嘉靖間增至三十九員、隆慶三年革三十一員。萬曆六年復、九年革十二員、十一年復設七員】

    天地壇祠祭署 【舊有奉祀一員、祀丞二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天壇

    地壇

    朝日壇

    夕月壇各祠祭署 【俱嘉靖九年設】

    奉祀各一員 祀丞各一員

    先農壇祠祭署 【舊為山川壇耤田祠祭署、嘉靖九年、改為神祇壇。萬曆四年、改今名】

    奉祀一員 祀丞二員

    長陵

    獻陵

    景陵

    裕陵

    茂陵

    泰陵

    顯陵

    康陵

    永陵

    昭陵各祠祭署

    奉祀各一員 祀丞各一員

    犧牲所 【舊有吏目一員、後革】

    光祿寺 【舊為光祿司】

    正官

    卿一員 少卿二員

    寺丞二員 【舊為司丞】

    首領官

    典簿二員 【內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

    錄事一員 【舊二員、後革一員】

    屬官

    大官署

    署正一員

    署丞四員 【內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

    監事四員 【內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

    珍羞署

    署正一員 署丞四員 監事四員

    良醞署

    署正一員 署丞四員 監事四員

    掌醢署

    署正一員

    署丞三員 【舊四員、後革一員】

    監事四員

    司牲司

    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一員、後革】

    司牧局 【舊有大使一員、嘉靖七年革】

    銀庫

    大使一員 【萬曆二年添設】

    太僕寺

    正官

    卿一員

    少卿三員 【舊二員、正德十一年添設一員、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

    寺丞三員 【舊四員、後增至十二員、又裁革止存三員、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

    首領官

    主簿一員

    常盈庫

    大使一員

    所屬衙門

    各牧監 【後革。舊有監正、監副、錄事、各一員。俱革】

    各羣 【後革。舊有羣長各一員、俱革】

    順天府

    正官

    府尹一員 府丞一員 治中一員

    通判三員 【舊六員。內一員管糧、一員管匠、一員管馬、一員清軍、一員管河、一員管柴炭、嘉靖八年、革管河管柴炭二員。萬曆九年、革管匠清軍二員。十一年、復設一員、兼管軍匠】

    推官一員

    首領官

    經歷司

    經歷一員 知事一員

    照磨所

    照磨一員 檢校一員

    所屬衙門

    宛平大興二縣 【餘縣分在外者、見戶部州縣項下】

    知縣各一員

    縣丞各二員 【舊各一員、後各設三員、嘉靖四十二年、各革一員、萬曆九年、各革一員、十一年、各復設一員】

    主簿各一員 【後添革不一】

    典史各一員

    儒學

    教授一員

    訓導六員 【內二員、永樂十九年添設】

    陰陽學

    正術一員

    醫學

    正科一員

    司獄司

    司獄一員

    庫

    大使一員

    副使一員 【久住補】

    都稅司 【後革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萬曆十一年革】

    正陽門宣課司 【後革。舊有大使一員、萬曆十一年革。副使一員、萬曆九年革】

    崇文門分司

    副使一員

    安定門稅課司

    大使一員

    德勝門分司

    副使一員

    張家灣宣課司

    大使一員

    副使一員 【久住補】

    蘆溝橋宣課司 【後革。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革】

    王平口巡檢司 【屬宛平縣】

    巡檢一員

    石港口巡檢司 【屬宛平縣】

    巡檢一員

    齊家莊巡檢司 【屬宛平縣】

    巡檢一員

    蘆溝橋巡檢司 【屬宛平縣】

    巡檢一員

    大興縣遞運所

    大使一員

    批驗茶引所 【舊有大使一員、萬曆十一年革】

    壩上倉    壩上東馬房倉

    壩上北馬房倉 壩上南倉

    壩上北倉   黃土倉

    北草場倉   湯山草場倉

    鄭家莊馬房倉 臺基廠草場

    明智坊草場  北新草場

    安仁坊草場

    大使各一員 【舊有副使一員、嘉靖三十六年革】

    義河倉    北高倉

    (□旱)石橋倉   南石渠倉

    大使各一員

    金盞兒甸倉  湖渠馬房倉

    (□旱)石橋南倉  南石渠西倉

    吳家駝牛房倉

    東直門裏牛房倉

    副使各一員

    東直門外牛房倉 【舊有副使一員、嘉靖三十六年革】

    廣源閘 【屬宛平縣】  慶豐閘 【屬大興縣】

    閘官各一員

    鴻臚寺 【舊為儀禮司、列禮部屬官下】

    正官

    卿一員 【舊為司正】

    左右少卿二員 【舊為左右司副】

    左右寺丞二員 【舊為左右司丞四員、後革二員、弘治以後、又因朝賀執事、必用堂上官五員。恐臨時事故缺人。預於額外選官品稍卑者、以原職隨堂辦事、無定員、見設二員】

    首領官

    主簿一員

    屬官

    鳴贊九員 【舊五員、後添設三員。隆慶三年添設一員、隨住補。十一年復設一員】

    序班五十員 【舊四十四員、後添設十員、嘉靖三十六年、革八員、萬曆十一年、復設四員】

    司儀署

    署丞一員

    司賓署

    署丞一員

    國子監

    正官

    祭酒一員 司業一員

    首領官

    典簿一員

    屬官

    監丞一員 【舊二員】

    博士五員

    助教九員 【舊一十五員、後革二員。萬曆九年革四員】

    學正七員 【內一員、填注孔氏世襲。舊十一員、革四員】

    學錄四員 【舊七員、後革二員、萬曆九年、革一員】

    典籍一員

    掌饌一員 【舊二員】

    中都國子監 【後革。舊有祭酒、司業、各一員、監丞二員、典簿、博士、各一員、助教二員、學正、學錄、掌饌、各一員、俱革】

    翰林院

    正官

    學士一員 侍讀學士二員

    侍講學士二員

    首領官

    孔目一員

    屬官

    侍讀二員 侍講二員

    博士五員 典籍二員 侍書二員

    待詔六員

    史官

    修撰三員 編修四員 檢討四員

    【以上翰林官、後無定員。博士、待詔、亦不常設】

    提督四夷館官一員 【永樂五年、四夷朝貢、言語文字不通、始設韃靼、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緬甸、八館。正德六年、又增八百館。萬曆七年、又增暹羅館。凡十館。先是選國子生習譯。宣德元年、兼選官民子弟、委官為教師、命翰林院學士、稽考課程。正統九年、又諭寺副主事提督。弘治七年、內閣題設太常寺卿、少卿、各一員提督。嘉靖二十五年以後、裁革卿、止存少卿、仍聽內閣稽考。一切公移、俱呈翰林院轉行。其習譯官、鴻臚寺帶銜】

    尚寶司

    正官

    卿一員 少卿一員

    司丞三員 【後以恩廕添注、無定員。卿、少卿、亦同】

    中書捨人二十員 【後裁四員。其以恩廕添注纂修陞授者、不在額數。如文華武英二殿、制敕誥敕兩房、亦多有帶銜者】

    吏科

    都給事中一員 左右給事中二員

    給事中四員

    戶科

    都給事中一員 左右給事中二員

    給事中六員 【舊八員、萬曆九年、革四員、十一年、復設二員】

    禮科

    都給事中一員 左右給事中二員

    給事中五員 【舊六員、萬曆九年、革二員、十一年、復設一員】

    兵科

    都給事中一員 左右給事中二員

    給事中七員 【舊十員、萬曆九年、革五員、十一年、復設二員】

    刑科

    都給事中一員 左右給事中二員

    給事中六員 【舊八員、萬曆九年、革四員、十一年、復設二員】

    工科

    都給事中一員 左右給事中二員

    給事中四員

    承天門 【待詔一員、閣門使四員、觀察使十員、後俱革】

    欽天監

    正官

    監正一員 監副二員

    首領官

    主簿一員

    屬官

    春、夏、中、秋、冬官正各一員

    五官靈臺郎四員 【舊八員】

    五官保章正一員 【舊二員】

    五官挈壺正一員 【舊二員】

    五官監候二員 【舊三員】

    五官司歷二員

    五官司晨二員 【舊六員】

    漏刻博士一員 【舊六員】

    【舊有回回監官、後俱革、止設回回科博士三員、今亦革】

    太醫院

    正官

    院使一員

    院判二員 【舊一員】

    首領官

    吏目十員 【舊止一員、後以醫士年深考陞、不拘定員、在內於聖濟殿、在外於本院。及各差供事。隆慶五年、定為十員】

    屬官

    御醫十員 【舊止四員、後增至十八員、隆慶五年、定為十員】

    所屬衙門

    惠民藥局

    大使一員 副使一員

    生藥庫

    大使一員 副使一員

    上林苑監

    正官

    左右監正二員 左右監副二員

    左右監丞二員 【後監正、監副、俱不常設、止設監丞、署掌印信】

    首領官

    典簿一員

    屬官

    良牧署

    典署一員 【久住補】  署丞一員 【舊二員】

    錄事一員 【舊二員、後革一員、萬曆九年盡革、十一年、復設一員】

    蕃育署

    署丞一員 【舊二員】

    錄事一員 【舊二員、後革一員、萬曆九年盡革、十一年、復設一員、舊有典署一員、隆慶元年革】

    林衡署

    典署一員 【久住補】

    署丞一員 【舊二員舊有錄事二員、後革】

    嘉蔬署

    署丞一員 【舊二員舊有典署、錄事、各一員、嘉靖三十一年革】

    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經歷司

    經歷各一員 都事各一員

    斷事司 【後革。舊有斷事官一員、左右斷事官二員、提控案牘二員、司務二員、司獄一員、中左右前後五司、稽仁、稽義、稽禮、稽智、稽信、各一員、後俱革】

    錦衣衛經歷司

    經歷一員

    各衛經歷司

    經歷各一員 【共七十三員、舊各有知事一員、革、濟州等五衛、各添收糧經歷一員、萬曆九年革】

    倉副使各一員 【舊有大使各一員、後革】

    京衛武學

    教授一員

    訓導四員 【舊六員】

    留守中等衛各門千戶所 【舊有吏目各一員、後革】

    牧馬千戶所

    吏目一員

    蕃牧千戶所

    吏目一員

    奠靖千戶所

    吏目一員

    中、東、西、南、北、五城兵馬指揮司 【惟中城止稱中兵馬指揮司】

    正官

    指揮各一員

    副指揮各四員 【舊各四員、後增至六員、嘉靖三十六年、五司各革一員、隆慶三年、五司各革一員、今各設四員】

    首領官

    吏目各一員

    僧錄司

    左右善世二員 左右闡教二員

    左右講經二員

    左右覺義二員 【俱不支俸】

    道錄司

    左右正一二員 左右演法二員

    左右至靈二員

    左右玄義二員 【俱不支俸】

    神樂觀

    提點一員   知觀二員

    大明會典卷之三

    【官制二】

    【南京官】

    南京官裁減不一、今止書其見設者

    南京宗人府

    經歷一員

    南京吏部

    尚書一員

    右侍郎一員 【萬曆三年革、十一年復設】

    司務一員

    文選清吏司郎中一員 主事一員

    驗封清吏司郎中一員 【舊有主事一員、隆慶四年革】

    稽勳清吏司郎中一員 【舊有主事一員、後革】

    考功清吏司郎中一員 主事一員

    南京戶部

    尚書一員

    右侍郎一員 【嘉靖二十六年、革南京糧儲都御史、以本部侍郎督理糧儲】

    司務一員

    照磨所

    照磨一員

    浙江清吏司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一員

    江西清吏司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隆慶四年革、萬曆十一年復設】

    主事二員 【舊一員】

    福建清吏司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一員

    湖廣清吏司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萬曆九年革、十一年復設】

    主事一員

    廣東清吏司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一員 【舊二員、內一員管黃冊、隆慶三年革一員】

    廣西清吏司郎中一員 【舊有員外郎一員、隆慶三年革】

    主事二員 【內一員管黃冊】

    河南清吏司郎中一員 主事一員

    山東清吏司郎中一員 主事一員

    山西清吏司郎中一員 【舊有員外郎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主事二員 【內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

    陝西清吏司郎中一員 【舊有員外郎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主事一員

    四川清吏司郎中一員 主事一員

    雲南清吏司郎中一員 【舊有員外郎一員、隆慶四年革】

    主事二員 【內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

    貴州清吏司郎中一員 主事一員

    所屬衙門

    寶鈔提舉司 【舊有提舉一員、隆慶三年革、歸併九庫大使兼管】

    廣積庫

    大使一員

    承運庫

    大使一員

    贓罰庫

    大使一員

    甲、乙、丙、丁、戊字庫

    大使各一員

    寶鈔廣惠庫

    大使一員

    軍儲倉 【舊有大使一員、隆慶三年革】

    長安門倉

    副使一員

    東安、西安、北安門倉 【舊有副使各一員、隆慶三年革】

    龍江鹽倉檢校批驗所

    大使一員

    南京禮部

    尚書一員

    右侍郎一員 【萬曆三年革、十一年復設】

    司務一員

    儀制清吏司郎中一員

    主事一員 【隆慶四年革、萬曆十一年復設】

    祠祭清吏司郎中一員

    主事一員 【萬曆九年革、十一年復設】

    主客清吏司郎中一員

    精膳清吏司郎中一員

    所屬衙門

    行人司

    左司副一員

    鑄印局

    副使一員

    教坊司

    右韶舞一員 左右司樂各一員

    南京兵部

    尚書一員

    右侍郎一員 【萬曆三年革、十一年復設】

    司務一員

    武選清吏司郎中一員 主事一員

    職方清吏司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一員

    車駕清吏司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二員

    武庫清吏司郎中一員  主事一員

    所屬衙門

    典牧所

    提領一員

    會同館

    大使一員

    大勝關

    大使一員

    南京刑部

    尚書一員

    右侍郎一員 【萬曆三年革、十一年復設】

    司務一員

    照磨所

    照磨一員

    浙江清吏司郎中一員 【舊有員外郎一員、隆慶三年革】

    主事一員 【萬曆九年革、十年復設】

    江西清吏司郎中一員 【舊有員外郎一員、隆慶三年革】

    主事一員

    福建清吏司郎中一員 主事一員

    湖廣清吏司郎中一員

    主事一員 【萬曆九年革、十一年復設】

    廣東清吏司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主事一員 【舊二員、隆慶三年革一員】

    廣西清吏司郎中一員

    主事一員 【萬曆九年革、十一年復設】

    河南清吏司郎中一員 【舊有員外郎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主事一員 【萬曆九年革、十一年復設】

    山東清吏司郎中一員 主事一員

    山西清吏司郎中一員 主事一員

    陝西清吏司郎中一員 【舊有員外郎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主事一員

    四川清吏司郎中一員 【舊有主事一員、隆慶四年革】

    雲南清吏司郎中一員 【舊有主事一員、隆慶三年革】

    貴州清吏司郎中一員 【舊有主事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司獄司

    司獄二員

    南京工部

    尚書一員 右侍郎一員 【萬曆三年革、十一年復設】

    司務一員

    營繕清吏司郎中一員

    員外郎一員 【嘉靖三十七年革、萬曆十一年復設】

    主事二員 【舊有三員、嘉靖三十七年、革一員】

    虞衡清吏司郎中一員

    主事二員 【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

    都水清吏司郎中一員 【舊有員外郎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主事二員 【內一員、管新江口船隻】

    屯田清吏司郎中一員

    主事二員 【內一員、嘉靖二年添設】

    所屬衙門

    營繕所

    所正一員 所副一員

    所丞一員

    龍江提舉司

    提舉一員

    文司院 【舊有大使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寶源局

    大使一員

    軍器局

    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一員、後革】

    織染所

    大使一員

    龍江抽分竹木局

    大使一員

    瓦屑壩抽分竹木局

    大使一員

    清江提舉司

    提舉一員

    南京都察院

    右都御史一員 右副都御史一員

    右僉都御史一員 【提督操江、兼管?江、或副都、或僉都、不併設】

    司務一員

    經歷司 【舊有都事一員、隆慶四年革】

    經歷一員

    照磨所

    照磨一員

    浙江等十三道

    監察御史三十員 【舊每道各三員、後定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雲南、貴州等九道、各二員。福建、湖廣、廣東、廣西等四道、各三員。近年不全設、常以一員兼管數道】

    司獄司

    司獄一員 【舊二員、嘉靖三十七年、革一員】

    南京通政使司

    右通政一員

    右參議一員 【隆慶四年革、萬曆十一年復設】

    經歷司

    經歷一員

    南京大理寺

    卿一員 右寺丞一員 【萬曆三年革、十一年復設】

    司務一員

    左右寺正各一員

    左評事二員 【舊三員、隆慶三年、革一員、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一員】

    右評事二員 【舊三員、隆慶三年革一員、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一員】

    南京詹事府 【堂上官今不設】

    主簿一員

    南京太常寺

    卿一員

    少卿一員 【萬曆九年革、十一年復設】

    典簿一員 博士一員

    協律郎二員

    贊禮部六員 【舊七員、嘉靖三十七年、革二員、萬曆十一年、復設一員】

    司樂二員

    天地壇祠祭署

    奉祀一員 【舊有祀丞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山川壇耤田祠祭署

    奉祀一員 【萬曆九年革、十一年復設】

    祖陵祠祭署

    奉祀一員 【舊有祀丞一員、後革】

    皇陵祠祭署

    奉祀二員 祀丞二員

    孝陵祠祭署

    奉祀一員 祀丞一員

    揚王墳祠祭署

    奉祀一員 【舊有祀丞一員、後革】

    徐王墳祠祭署

    奉祀一員 祀丞一員

    神樂觀

    提點一員 【舊有知觀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南京光祿寺

    卿一員 【舊有少卿一員、隆慶四年革】

    典簿一員

    大官署

    署正一員 署丞一員

    珍羞署

    署正一員 【舊有署丞一員、萬曆五年革】

    良醞署

    署正一員 【舊有署丞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掌醢署

    署正一員 【舊有署丞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南京太僕寺

    卿一員

    少卿一員 【舊二員、隆慶二年革一員】

    寺丞一員 【舊二員、隆慶四年革一員】

    主簿一員

    應天府

    府尹一員 府丞一員

    治中一員

    通判二員 【一員兼管巡捕、一員管馬、萬曆九年、革管馬通判、十一年復設】

    推官一員

    經歷一員 知事一員

    照磨一員 檢校一員

    所屬衙門

    上元江寧二縣 【其餘縣分在外者、見戶部州縣項下】

    知縣各一員 縣丞各一員

    主簿各一員 【後添設上元縣管馬一員、嘉靖四十一年革】

    典史各一員

    儒學

    教授一員

    訓導六員 【後添設】

    陰陽學

    正術一員

    醫學

    正科一員

    司獄司

    司獄一員

    廣積庫

    副使一員

    都稅司

    大使一員

    龍江稅課局 【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併入龍江宣課司】

    龍江宣課司

    大使一員

    聚寶門宣課司

    大使一員

    聚寶門宣課司朝陽門外分司

    副使一員

    江東宣課司

    大使一員

    太平門宣課司 【初為稅課司、舊有大使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併入朝陽門分司兼管】

    龍江水馬驛

    驛丞一員

    江東驛

    驛丞一員

    江寧驛 【屬江寧縣】

    驛丞一員

    大勝驛 【屬江寧縣】

    驛丞一員

    龍江遞運所

    大使一員

    批驗茶引所

    大使一員

    龍江裏外河泊所

    所官一員

    江東巡檢司

    巡檢一員

    江淮巡檢司

    巡檢一員

    秣陵鎮巡檢司

    巡檢一員

    淳化鎮巡檢司 【屬上元縣】

    巡檢一員

    石灰山關

    大使一員

    龍江關

    大使一員 【舊有副使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常平倉

    大使一員

    南京鴻臚寺

    卿一員

    主簿一員

    鳴贊四員 【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

    序班九員 【舊設十二員、內三員久住補、嘉靖三十七年革二員、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三員】

    司儀署

    署丞一員

    司賓署

    署丞一員

    南京國子監

    祭酒一員 司業一員

    監丞一員 典簿一員

    博士二員 【舊三員、隆慶四年革一員】

    助教四員 【舊六員、嘉靖三十七年革二員】

    學正四員 【舊五員、隆慶四年革一員】

    學錄二員

    典籍一員 【舊有掌饌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南京翰林院

    掌印官一員 【或用侍讀學士、或以春坊庶子、諭德、中允、侍讀、署掌】

    孔目一員

    南京尚寶司

    卿一員

    南京吏科

    給事中一員

    南京戶科

    給事中二員 【內一員、管後湖黃冊】

    南京禮科

    給事中一員

    南京兵科

    給事中一員

    南京刑科

    給事中一員

    南京工科

    給事中一員

    南京欽天監

    監正一員 【舊有監副一員、後革】

    主簿一員

    春、夏、中、秋、冬官正各一員 【內正選一員】

    五官靈臺郎二員

    五官監候一員

    五官司歷一員

    南京太醫院

    院判一員

    吏目一員

    惠民藥局

    大使一員

    生藥庫

    大使一員

    南京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經歷司

    經歷各一員 都事各一員

    南京錦衣衛經歷司

    經歷一員 知事一員

    南京各衛經歷司

    經歷各一員 【共四十八員】

    倉副使各一員

    南京京衛武學

    教授一員

    訓導一員 【舊三員、嘉靖八年革一員、三十七年又革一員】

    南京留守左衛通濟門千戶所 【舊有吏目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併入聚寶門千戶所兼管】

    南京留守左衛聚寶門千戶所 【舊有吏目一員、萬曆九年革】

    南京留守右衛石城千戶所 【舊有吏目一員、萬曆九年革】

    南京留守中衛金川門千戶所 【舊有吏目一員、萬曆九年革】

    南京留守前衛上方高橋門千戶所 【舊有吏目一員、萬曆九年革】

    南京留守後衛觀音佛寧門千戶所 【舊有吏目一員、萬曆九年革】

    南京牧馬千戶所

    吏目一員

    南京中、東、西、南、北五城兵馬司

    指揮各一員

    副指揮各一員 【舊各三員、萬曆九年、各革二員】

    吏目各一員

    南京僧錄司

    左右善世二員 左右闡教二員

    左右講經二員 左右覺義二員

    南京道錄司

    左右正一二員 左右演法二員

    左右至靈二員 左右玄義二員

    大明會典卷之三

    大明會典卷之四

    【官制三】

    【外官】

    各承宣布政使司

    正官

    左右布政使各一員 【貴州止設左布政使一員】

    左右參政 【舊各一員、後因事添革不一。今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廣西、四川、河南、山西、陝西、雲南、貴州、左參政各一員。山東、左參政二員。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陝西、山東、雲南、右參政各一員。浙江、江西、湖廣、河南、山西、右參政各二員。貴州無】

    左右參議 【舊各一員、後因事添革不一。今浙江、福建、湖廣、廣西、四川、河南、山東、山西、雲南、貴州、左參議各一員。江西、廣東、陝西、左參議各二員。浙江、江西、福建、廣東、廣西、雲南、右參議各一員。四川、山東、山西、貴州、右參議各二員。陝西、湖廣、右參議二員。河南無以上參政、參議、臨時照資敘互用、無定銜】

    首領官

    經歷司

    經歷一員

    都事一員 【萬曆九年革、十二年復設】

    照磨所

    照磨一員

    檢校一員 【後添設、內浙江、廣東、山東、山西、陝西、貴州、俱革】

    理問所

    理問一員

    副理問一員 【內廣西、山東、雲南、貴州、俱革】

    提控案牘一員 【內江西、湖廣、山東、山西、貴州、俱革】

    所屬衙門

    司獄司

    司獄一員 【內湖廣、廣西、山東、貴州、俱革】

    倉、庫、雜造、織染局

    大使各一員 副使各一員

    軍器、寶泉二局 【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後革】

    陝西茶馬司

    大使一員 副使一員

    四川茶課司、廣西裕民司、雲南滇池魚課

    局 【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後革】

    各提刑按察司

    正官

    按察使一員

    副使 【舊各二員、後添設兵備海道等項副使、員數不一。今福建三員、貴州四員、廣西五員、廣東、浙江、江西、河南、各六員。四川七員。湖廣、雲南、各八員。山西十員。山東十三員。陝西十六員】

    僉事 【員數不一。今廣西、貴州、各二員。江西、陝西、雲南、各三員。浙江、廣東、各四員。福建、河南、山東、山西、各五員。湖廣、四川、各六員  以上副使、僉事、臨時照資敘互用、無定銜提學官每省各一員、或副使、或僉事、無定銜】

    首領官

    經歷司

    經歷一員 知事一員

    照磨所

    照磨一員

    檢校一員 【內浙江、廣東、山東、貴州、俱革】

    所屬衙門

    司獄司

    司獄一員

    各府

    正官

    知府一員 同知一員

    通判一員 推官一員 【後同知通判。因事添革、無定員。推官、江西吉安府、增設一員、後革】

    首領官

    經歷司

    經歷一員

    知事一員 【事簡府分、多有裁革】

    照磨所

    照磨一員

    檢校一員 【事簡府分、多有裁革】

    所屬衙門

    司獄司

    司獄一員

    儒學

    教授一員

    訓導四員 【小府或三員、或二員、多不全設】

    倉、庫、稅課司、雜造、織染局、稅課分司、草場

    大使各一員 副使各一員

    陰陽學

    正術一員

    醫學

    正科一員

    僧綱司

    都綱一員 副都綱一員

    道紀司

    都紀一員 副都紀一員

    府州縣巡檢司

    巡檢各一員

    府州縣水馬驛

    驛丞各一員

    府州縣遞運所

    大使各一員

    府州縣河泊所

    所官各一員

    各州 【若編戶不及三十里、有所屬縣分者、裁減同知。無所屬縣分者、裁減同知判官】

    正官

    知州一員 同知一員

    判官一員 【後同知判官、因事添革、無定員】

    首領官

    吏目一員

    所屬衙門

    儒學

    學正一員

    訓導三員 【小州或二員、或一員、多不全設】

    陰陽學

    典術一員

    醫學

    典科一員

    各處稅課局、茶課司

    大使各一員 副使各一員

    長淮、廣濟二關 【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後革】

    各處鐵冶、批驗茶引所

    大使各一員 【久住補】

    各處閘、壩

    閘官各一員 壩官各一員

    各處倉草場

    大使各一員 副使各一員

    僧正司

    僧正一員

    道正司

    道正一員

    各縣 【若編戶不及二十裡者、裁滅縣丞主簿】

    正官

    知縣一員 縣丞一員

    主簿一員 【後縣丞主簿、因事添設、無定員】

    首領官

    典史一員

    所屬衙門

    儒學

    教諭一員

    訓導二員 【後添設小縣、或止一員、或無設】

    稅課局

    大使一員

    陰陽學

    訓術一員

    醫學

    訓科一員

    僧會司

    僧會一員

    道會司

    道會一員

    四川阜民司、福建銀屏山銀場 【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後革】

    陝西司竹局 【舊有大使二員、後革】

    直隸山陽縣管堤

    大使一員

    各都轉運鹽使司

    正官

    運使一員 同知一員

    副使一員

    判官 【員數不等】

    首領官

    經歷司

    經歷一員 知事一員

    各鹽課提舉司

    正官

    提舉一員

    同提舉一員 【隆慶二年裁革】

    副提舉 【員數不等】

    首領官

    吏目一員

    各煎鹽提舉司 【舊有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典史、各一員。後革】

    鹽運提舉二司所屬衙門

    鹽課司倉庫

    大使各一員 副使各一員

    各處市舶提舉司 【後浙江福建俱革、今止存廣東】

    正官

    提舉一員

    首領官

    吏目一員

    行太僕寺 【內遼東卿、少卿、寺丞、主簿、各一員。俱革】

    正官

    卿一員

    少卿一員 【陝西二員、甘肅山西各一員、俱革】

    寺丞 【員數不等、今革】

    首領官

    主簿一員

    苑馬寺

    正官

    卿一員

    少卿二員 【內遼東久革】

    寺丞 【員數不等、今革】

    首領官

    主簿一員

    所屬衙門

    各牧監

    監正一員 監副一員

    錄事一員 圉長一員 【遼東、止設監正一員、圉長二員。陝西各監、止設監正七員。餘俱革】

    中都、興都留守司、並各都指揮使司、經歷司

    經歷各一員 都事各一員

    斷事司

    斷事各一員 副斷事各一員

    吏目各一員

    各衛經歷司

    經歷一員 【後添設】

    知事一員 【後止設八十三員、萬曆八年以後、裁四十員】

    各守禦千戶所

    吏目一員

    各宮觀

    提點    靈官

    副靈官 【俱後添設】

    王府官

    長史司

    正官

    左右長史各一員

    首領官

    典簿一員

    屬官 【審理、典膳、奉祠、典寶、良醫、工正、六所。舊各有副一員。嘉靖四十四年革】

    審理所

    審理正一員

    典膳所

    典膳正一員

    奉祠所

    奉祠正一員 典樂一員

    典寶所

    典寶正一員

    紀善所

    紀善二員

    良醫所

    良醫正一員

    典儀所

    典儀正一員 典儀副一員

    伴讀一員 【後添設】

    教授一員 【後添設】

    引禮舍人一員 【舊三員、後革二員】

    工正所

    工正一員

    各倉庫

    大使各一員 【舊有副使各一員、後革】

    郡王府

    教授一員

    典膳一員 【俱後添設】

    各宣慰使司

    正官

    宣慰使一員 同知一員

    副使一員  僉事一員

    首領官

    經歷司

    經歷一員 都事一員

    各宣撫司

    正官

    宣撫一員  同知一員

    副使一員  僉事一員

    首領官

    經歷司

    經歷一員 知事一員

    各安撫司

    正官

    安撫一員  同知一員

    副使一員  僉事一員

    首領官

    吏目一員 【舊為知事】

    招討司

    正官

    招討    副招討

    首領官

    吏目

    長官司

    正官

    長官   副長官

    首領官

    吏目

    蠻夷長官司

    長官   副長官

    蠻夷官

    苗民官

    千夫長      副千夫長

    百夫長

    軍民萬戶府經歷司

    經歷一員   知事一員

    【自蠻夷官以下、後不選】

    大明會典卷之五

    【選官】

    國初設賢良方正、聰明正直、孝弟力田、通經孝廉等科。或從耆民、及稅戶人材、與科貢之士並用。多出

    親擢。其後始定銓選之法。每歲有大選。有急選。有遠方選。有歲貢就教選。間有揀選。有舉人乞恩選。其授官。則有署職、試職、實授。有截替、改降、併省。有徵召、考選、薦起。有帶俸、添註、遙授。事例甚詳、具列於後

    凡官員作缺。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官員考滿、侍親、致仕、丁憂、殘疾、極刑、考功司勳來付。案呈本部、立案作缺。類寫缺本、赴

    內府銓注。如遇本科遷。調改降、及內外衙門開到為事提問等項官員、本部立案作缺。仍連送選部、移付司勳照勘明白、開附轉續貼黃。考功附寫行止。如事故不明、難以作缺者、本科自行照勘。回報明白者、一體作缺、開附貼黃行止

    ○又令內外大小衙門缺官、逐日申部作缺。臨選類缺赴科、填注銓選

    ○永樂間、令按季造冊送部

    ○成化間定、在內缺官、照舊移報本部。在外、所司五日一申巡撫都御史、巡按御史、撫按兩月一奏、以憑銓補

    ○嘉靖九年

    詔、內外文職添設太多、今後遇缺填補、不許無故添注

    ○二十一年奏準、各衙門缺官、務要及時開報、毋致遺漏。

    王府官有缺、長史司即行查奏、不許隱佔、希圖保陞

    凡類選官員。洪武二十六年定、考功付到考滿官、司勳付到起復官、及內外衙門送到降用、裁減、截替、別用官員、就憑來文、附簿立案

    ○考滿起復官、止憑來付、案呈本部、審實相同、比例無差、就便謄錄選本引選

    ○裁減、改降、截替、並為事釋放、罷閒起取官員、隨令備供歷任腳色、開寫公私過名、赴堂題判。送司勳考功、查對貼黃紀錄明白、類奏照例選用。如有公過差錯、就行引問取招、移付考功紀錄通問。如隱匿的決、及贓私等項過名、及改換出身、有害於事者、具奏送問

    ○其應選官員人等、除僧、道、陰陽、醫士、就除原籍。餘俱各照例避貫銓注。如無相應見缺、借除在京在外者、皆仍支合得俸給、通理月日 【借除係國初舊例、今不行】

    凡京官試職實授。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初入仕者、試職。其實授試職官員、凡有陞除、即與實授。量才授職、比與前任品級降等者、亦實授。外任官員、果有才德薦舉、陞除在京者、亦實授。若因朝覲給由等項到部、遇有員缺、就便對品改除者、實授。陞除者、試職。如遇

    特旨陞降、及與實授者、不在此限 【今惟監察御史、中書捨人、試職】

    ○在京已入流倉官、不須試職。未入流品官員、俱與實授

    凡舉人出身。洪武二十六年定、第一甲等一名、從六品、第二名、第三名、正七品、賜進士及第。第二甲從七品、賜進士出身。第三甲正八品、賜同進士出身

    凡進士選除。洪武間定、第一甲第一名、除翰林院修撰。第二名、第三名、除編修。其餘分送各衙門辦事、內外以次兼除凡庶吉士考選。洪武間、分置近侍衙門

    ○永樂二年、令就

    文淵閣進學。後止送翰林院、

    命學士等官教習、學業成者、除翰林官。後定以二甲除編修、三甲除檢討、兼除科道部屬等官 【先年或間科一選、或連科皆選、或數科不選、或合三科同選、其選取、或內閣自選、或禮部選送、或會吏部同選、或限年歲、或拘地方、或採譽望、或就於廷試卷中查取、或別出題考試、無定例】

    ○天順八年、

    命於午門裏、東閣前、內閣官會同吏禮二部、出題考選

    ○弘治六年奏準、每科一選。不拘地方、不限年歲、待進士分撥辦事之後、行令有志學古者、各錄其平日所作古文十五篇以上。限一月以裏、投送禮部、禮部閱試訖、編號分送翰林院考訂、文理可取者、按號行取、吏部該司、仍將各人試卷、記號糊名、封送

    內閣、照例考選。每科取選不過二十人、留不過三五人

    ○嘉靖十一年、令

    內閣會同吏禮二部覆試。監察御史監試、錦衣衛官校巡察

    ○十四年、令禮部引進士赴

    文華殿門外、

    賜題考試。自後選庶吉士皆

    賜題、仍於東閣前考試

    凡給事中、御史。舊皆類選。後給事中、止於進士內、年三十以上者、考選奏補。其御史、以進士舉人教官等項選除、又後以行人、博士、進士中書、及行取進士舉人出身知縣推官、吏部會同都察院考選、分送兩京理刑、或試職滿日、陞除實授

    ○弘治十五年、令給事中以博士行人兼選

    ○又令給事中照監察御史例、選歷練老成者除補

    ○十七年、令國子監助教等官、由舉人出身、曾經薦舉者、兼取考選御史

    ○十八年、令舉人出身教官、歷俸六年以上、有才行出眾者、取選科道等官

    ○嘉靖十年、令舉人、歲貢、監生、有賢能者、一體考選給事中御史、並部屬京職

    ○二十七年題準、急缺科道官、將在京各部寺等官、考選改授

    ○三十二年、令科道不許以部屬改用

    ○隆慶二年奏準、四川雲貴兩廣地方行取推官知縣、於考選後續到者、另行題請選用

    ○四年題準、取歷俸將及三年中書行人、併已及三年博士助教等官、及各部員外郎主事、改選

    ○萬曆二年、令各部員外郎、不準改授御史

    ○五年、令行取推官知縣等官、以四分為率、進士三分、舉人歲貢一分、一體選除科道

    凡戶部官。洪武二十六年奏準、不得用浙江江西蘇松人

    凡中書捨人。於進士舉人監生內選除。間有大臣子孫廕授、或令試職習字出身者、不在此例

    凡

    制敕誥敕兩房中書官。舊例皆以舉人、監生、儒士、相兼取用

    ○嘉靖三十年題準、間於各衙門相應官員、及進士內選擇。其主事、評事、改吏禮二部帶銜。進士授中書捨人。餘仍原職。分委兩房辦事

    ○四十四年、令於會試後告選舉人內、考選三四員、授試中書捨人職銜、送

    制敕房供事、許會試一次

    凡

    文華殿書辦。例以善書監生儒士選補、食糧三年、司禮監題送吏部授職

    ○弘治十年、議照纂修例、監生授試中書捨人、儒士授序班、仍舊辦事凡

    武英仁智殿書辦。舊例於御用監食糧辦事。十年給冠帶、又五年授序班。仍舊辦事

    ○嘉靖元年議準、由禮部儒士選補者、三年給冠帶、又三年授序班。由白衣辦事者、六年給冠帶、又三年授序班

    凡行人。洪武二十七年、令於進士內除授

    凡太常寺官。協律郎、司樂、以掌樂教師、執事樂舞生選補。

    天地山川壇並

    各陵祠祭署奉祀、祀丞、以樂舞生選補。神樂觀提點、知觀、於奉祀、祀丞內選補。俱從禮部選定、送部奏除。其曾經問罪者不許

    ○正德十六年定、奉祀員缺、以本署或附近署內祀丞推補。祀丞缺、以樂舞生選補

    凡欽天監官、不由常選。監正監副有缺、於本監官內。五官正、五官靈臺郎缺、於屬官內。保章正以下缺、於天文生內。俱從禮部選定、送部奏補凡太醫院官、不由常選。院使、院判、御醫、多奉

    旨陞用。御醫有缺、聽禮部於本院吏目內選補。吏目有缺、於醫士內考補。俱諮吏部題授。各

    王府良醫、俱於醫士內選用

    凡陰陽醫術。洪武二十六年定、行移太醫院、欽天監考試、如果堪用、照例具奏引選。不堪用者、將原舉官吏、依貢舉非其人律、付考功紀錄。本人放回

    ○弘治十六年奏準、各府州縣醫學官生、提學官按時考校進退。遇有太醫院醫士醫生、及本處醫官員缺、於內保送選用。其陰陽學官生、考校除授、並准此行

    凡禮部鑄印局儒士。辨印三年滿日、除授本局副使。如無缺、除各府檢校。大使有缺、以副使陞補

    凡鴻臚寺通事。辦事三年、考中食糧。 【禮部徑行】 又三年、考中、題給冠帶。 【禮部諮吏部】 又三年、考中、授序班、仍舊辦事

    凡四夷館譯字生。習學三年、考中食糧。 【禮部徑行】 又三年、考中、題給冠帶。 【禮部諮吏部】 又三年、考中、授序班、仍舊辦事

    ○嘉靖元年、令三年考不中者、黜為民。六年不中者、給與冠帶。九年不中、授應得職銜、俱回籍閒住。其有資稟年歲、尚堪教習者、聽翰林院酌量、許其再試

    凡五城兵馬司官。隆慶四年議準、以科目出身有司、年壯有志行者、陞除兵馬指揮。其遷轉視京知縣。聽巡城御史考察

    ○五年議準、兵馬副指揮、吏目、以在外府衛首領、州縣佐貳首領中、有才守者、陞補

    ○萬曆二年題準、兵馬指揮缺、或以副指揮有資望者陞補。或貢例監生考除。副指揮、吏目、仍以貢例監生考除

    凡

    親王講讀官。舊用翰林院檢討二員。待詔二員。侍書二員。檢討、於進士內、侍書用中書捨人、於舉人監生內、各選用。待詔、於教官內陞用

    凡

    王府。長史等官。永樂十一年、令曾經過犯者、不許選用

    ○弘治十六年、令於通經人員內除補、不許奏保

    ○嘉靖二十四年題準、長史有缺、於進士舉貢內、慎擇學行老成者陞除。教授等缺、於各府州縣學訓導內、推選陞補

    ○二十五年題準、

    王府官屬。除工正、工副、倉庫等官、照舊以吏員選除外。長史非科目出身、紀善至典寶等官、非監生、不許陞除、以重府僚之選

    ○隆慶四年題準、

    王府、長史、紀善照舊正途陞除外。其審理等官員缺、不拘舉貢援例加納各行、酌量陞除

    凡

    親王妃父、原無官者、授兵馬指揮職銜。

    郡王妃父、授兵馬副指揮職銜。俱不任事

    凡文職本身、並族屬有女為

    王妃、或夫淑恭宜安人、男為儀賓、各見在、及有子孫者、不許陞除京職。如已故、及無子孫者、一體陞除

    ○隆慶五年議準、文職係

    王親同祖親支、妃與儀賓郡縣主、未故者、照例應禁外。其不係同祖、與夫人以下之親、一體陞除京職。其男為郡縣鄉君儀賓者、係將軍以下之親、照依夫人以下事例開豁、一體陞除凡教習駙馬官。舊例於國子監博士助教等官、或在部聽選、及附近教官內、推選一員、充伴讀學錄

    ○嘉靖六年、會同禮部選助教一員、題授禮部儀制司主事、在府教習。後或各部主事、或中書舍人、或推官知縣、或進士、皆得選授

    凡教習勳臣子弟。宣德以前、公侯伯家置教書儒士一人

    ○正統元年

    詔、公侯伯、自保通經秀才、各除教官一員

    ○景泰五年、令教書三年、考中者、給冠帶。又三年、授職

    ○弘治十三年、奏革保舉。從吏部選除

    凡教職。洪武十八年、以會試下第舉人、俱授學正教諭

    ○二十六年、以監生年三十以上、能文章者、授教諭等官。訓導有缺、以舉人、及考中監生、並通經儒士選用

    ○永樂元年、令舉人授者、皆署職。其所教生員、科貢及數者、方與實授

    ○景泰元年、令歲貢生員、願就教職者、從翰林院考中、除學正教諭訓導

    ○成化元年奏準、歲貢、及納馬納粟、四十五歲出身者、止除訓導。後惟歲貢考除、餘不準。進士、及內外見任官科目出身、願就教職者、聽

    ○正德九年奏準、進士就教職者、其俸給、照原中甲第品級關支

    ○嘉靖十年題準、聽選監生、願告衛學、及

    郡王府教授者、與願告遠方監生、一同選補

    ○又令歲貢生員、願就教職、送翰林院考試、文學優長、居上等者、量授學正教諭。其餘仍除訓導

    ○十六年題準、仍通授訓導

    ○萬曆五年、令乞恩就教舉人。廷試名次在前者、授學正教諭。在後者、授訓導。如缺不敷、陸續候補、不許回籍

    凡監生入選。分北監南監、正行雜行、每兩月一次、考試選用。或有急缺、不拘時月

    ○弘治十七年奏準、監生初除、不得授府同知

    ○正德十六年

    詔、生員納銀入監、大壞選法、今後再不許奏開

    ○嘉靖元年奏準、納粟、納馬等項監生。照弘治元年例、臨選考試分作三等。上中二等與科貢一體選用。下者填注衙門職銜、冠帶閒住

    ○九年題準、凡取選。酌量人數多寡、年分久近。大約以百名為率、科貢六分、援例四分

    ○十一年題準、舉人監生上選、將及十年者、方許本布政司、給文赴部。有仍前朦朧、詐冒起送者、承行官吏、並本人、各治罪

    ○十八年奏準、取選南北監雜歷監生、照依正歷監生、舉貢官恩六分、援例四分。後遇各行壅滯者、一體斟酌疏通

    凡揀選。成化二年題準、每朝覲年後、府佐州縣正官員缺、將科貢監生、挨次未及者、揀選除補。或遠方知縣多缺、將地方相應科貢監生選補

    ○弘治十三年奏準、每年二八月、除常選外、揀選一次

    ○嘉靖七年、令州縣正官有缺。將在部聽選舉人三年以上。歲貢六年以上。從公揀選文學可觀、年力精壯者、除補

    ○四十五年題準、今後揀選、但遇缺多、酌量奏請、間一舉行。不必拘定二八月之例

    ○萬曆十二年議準、納粟監生、正歷限十五年以上、雜歷二十年以上、各原籍司府起送、於大察之後、照歲貢監生例揀選、量授府州縣佐貳、府首領等官。揀退者、令回籍守候正選、不許再揀

    凡選除邊遠地方。成化五年奏準、雲貴廣西三省、及廣東雷廉高瓊四府、四川馬湖府、陝西山西行都司遼東都司各所轄、寧夏岷州二衛缺官。將在部聽選、挨次未到監生、願就遠方者、考選除補

    ○正德四年題準、雲貴並各邊省軍衛有司首領、衛學、及

    王府教授缺多、令願告遠方監生、考選除補

    ○嘉靖七年奏準、吏員行取挨選未及、願告雲貴等遠方巡檢、長官司吏目、倉副使者、考驗除授

    ○二十一年題準、雲貴兩廣、除府佐、及州縣正官外。其州佐縣佐、及司府衛所首領官、於願告遠方者選補

    ○二十七年題準、遠方員缺、就將正選急選、並推陞人員、原籍附近者、銓補。不許監生告選

    ○三十年題準、考選遠方、另立期限。舊限舉貢三年以上、今限五年。援例六年以上、今限八年。非及期者、不準。其除授資格、舉人不得除府同知。歲貢不得除知州。援例不得除通判推官。其餘量照正選遞減。歷任後、除賢能異等、聽撫按官奏薦陞用外。其餘必九年考滿、方陞內地。遇有丁憂、起復仍補遠方

    ○三十一年題準、邊方州縣等官、專用北人。將山西、陝西、北直隸、山東、河南、舉貢並援例監生、量照願就遠方減年例、許令赴部考選。舉貢優等者、授以州縣正官、或府佐貳。援例監生、授以州縣佐貳。每年春季、舉行一次

    ○四十三年議準、聽選監生未取到部者、先行兵部、會同戎政衙門、照武舉例、比較弓馬優劣、諮部驗試、各照資格、銓補邊方。考驗不中者、令候常選

    ○四十五年題準、遠選邊選、永為停止

    凡選除本處地方。舊例監生吏員、係廣西人、除州縣正官外。不拘本地、皆許選補。教官係雲南人、許選本省

    ○正德七年奏準、廣西除方面知府外。其餘大小職事、許本省別府州縣人員、相兼選用

    ○嘉靖七年奏準、四川邊遠地方東川等處、首領屬官。許以本省別府人。相兼選用

    ○八年題準、湖廣永順等宣慰司、施毛等宣撫司、南渭等安撫司、鎮南等長官司、經歷吏目等官。以本省別府、與鄰省人員、相兼銓補

    ○隆慶五年題準、學官、倉官、驛遞官、閘壩官。俱得選授本省隔府地方

    凡官員丁憂起復。舊例除京官不考外。布按二司、鹽運司、知府、皆考過復除。知州、知縣、歷俸半年之上者、亦考過復除

    凡告願遙授。成化十一年題準、監生不願出仕。聽選者、授從七品、依親坐監者、正八品有司職名

    ○二十三年、令仍填注衙門、給與散官

    ○正德九年奏準、依親聽選舉人監生、不願出仕者。許徑告本管官司、勘申布政司直?府州、先給冠帶。年終造冊、並收原引繳部、奏授應得職銜、給與執照

    ○嘉靖元年、令吏員冠帶不願仕者。照依資格、授職閒住。在原籍者、赴各司府告勘給授、類冊繳部

    ○二十年題準、聽選人員、果係篤疾衰頹者、揀選題請、授以應得散官

    ○二十三年題準、歲貢生員、年老不願出仕者。許授學正教諭職銜致仕

    ○隆慶二年議準、歲貢生員、已經

    廷試、不願出仕者。俱遙授訓導職銜

    ○萬曆九年題準、撫按衙門、凡遇舉貢納粟取及之時、逐一選擇。但係老疾者、年終類奏、遙授一官凡告願降選。嘉靖元年、令吏員上糧等項、正從八品、告願從九品。司府倉大使雜職、告願長官司吏目者、聽

    ○四十五年議準、監生吏員、加納京職者。監生查上選年月、吏員查考中年月、本行下首、已經選過者、準其告降。若下首年分未選及者、不準

    凡知印。洪武二十六年定、五府六部知印有缺、具奏於識字人材內取用

    ○永樂十七年奏準、宗人府、五府、六部、都察院有缺、於役滿承差內引奏選用。三年滿日。考中、宗人府、五府、從八品用。六部、都察院、正九品用。不中、與不願考者、俱雜職用。都司布政司知印、從九品用

    凡承差。在外都布按三司役滿到部、分撥各衙門辦事、二年滿日、除驛丞 【國初、承差考滿於行人內用。起復者於知印內用。今不行】

    凡入選禁例。弘治十三年奏準、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人等、但係年老事故、或考察退任、並為事問革、例不入選者。若買求官吏、增減年歲、改洗文卷、隱匿過名、或詐作丁憂起復、以圖選用。事發問罪、於吏部門首枷號一箇月。未曾除授者、發原籍、已經除授者、發口外、俱為民

    ○萬曆九年議準、今後曾經考察論劾罷黜、及為事問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選者。如隱匿起送、事發問罪、吏部門首枷號一箇月。已除授者、發邊衛、未除授者、發附近、各充軍終身。其起送官吏、知情受賄者、亦發附近充軍

    凡引選。先期將應選等官、考試已定、查審得實、具各官印子數進入。至日、早朝已畢、吏部官請

    旨選官。

    上退御便座、奏選官總數畢、引官叩頭。

    駕回、印綬監出職銜印子、用各姓名上。對數相同、司禮監官持本入奏。吏部官、出就闕左、候本經

    御覽發出、填榜、於午門東廊揭示畢、送吏科收貯

    凡抄選。洪武二十六年定、

    內府除授官員、令主事抄寫處所、到部呈堂、具本覆奏附選。京官就令赴任、行移在京各衙門。外官關領札付。其布政司正佐官員、關領照會、俱定限到任。仍行取到任月日、候回報立案、送司勳附黃。如遇

    特旨陞改降除官員、皆要具本覆奏附選、一體行移。其在外官員、赴任一千五百里之外者、移諮兵

    部、應付腳力 【後惟雲南、貴州、許應付】

    凡官員赴任憑限。弘治十三年奏準、除領敕人員、並京官陞除外。其餘若延緩過半月之上、不辭朝出城者、參提問罪。若已辭出城、復入城潛住者、改降別用。違憑限半年之上、不到任者、雖有中途患帖、亦不準、問罪還職。違一年之上者、不許到任、起送吏部、革職為民

    ○隆慶二年議準、今後推陞除補州縣正官、照依朝覲回任事例赴任。違限一月之上、問罪。兩月之上、送部別用。三月之上、罷職不敘。監司不舉者同罪

    ○四年議準、將兩廣及各省水程、通行裁革

    ○萬曆元年題準、今後赴任官員、止照憑內朱限到任、不得再援水程舊例。有過違朱限者、照例查究

    ○七年題準、今後兩司方面、行太僕苑馬卿、少卿、府運州縣正官、違限一月以上、問罪。三月以上、送部別用。半年以上、罷職不敘。兩京官員、及在外佐貳首領雜職等官、違限一月以上、問罪。半年以上、降級別用。八箇月以上、罷職不敘

    ○十年議準、各邊兵備、候代離任者、如憑限有違、撫按官將本官離任日期、具由送彼處撫按查豁

    ○十二年、令衝要邊方兵備官、雖係降調、還聽候交代、不許擅離

    【推陞】

    舊制陞必滿考。若員缺當補、不待考滿者、曰推陞。類推上一人。單推上二人。三品以上九卿、及僉都祭酒、

    廷推上二人。閣臣、吏兵二部尚書、會大九卿五品以上官、及科道、

    廷推上二人、或再上三四人。皆請自

    上裁

    凡尚書、侍郎、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卿缺。皆令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上官

    廷推

    ○嘉靖十年題準、兵部左右侍郎、必推曾按歷邊陲、練達軍務、或曾任兵備等官、有將略才望者、疏請

    簡用。遇有警報、即付以提督之任、不必另推

    ○萬曆十三年、令以尚書改都察院者、仍帶尚書職銜、朝班以官為序

    凡總督陝西三邊、宣大、都御史缺。會五府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

    廷推。薊遼、兩廣總督缺、亦令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

    廷推、不會五府

    ○萬曆五年題準、三邊宣大總督、亦照薊遼例、不會五府

    凡巡撫都御史缺。舊例在內地者、會戶部、在邊方者、會兵部推舉

    ○嘉靖十四年、令照九卿例會推

    ○萬曆十三年、令各處巡撫官、歷任年久、方許推陞、不得驟遷數易、以滋煩擾

    凡兩京國子監祭酒缺。舊例吏部題推

    ○嘉靖十四年、令照巡撫都御史例會推

    凡詹事府、翰林院、掌印官缺、俱從內閣推補。南京翰林院掌印官缺、吏部具奏、行翰林院、從

    內閣推補

    凡通政司缺通政參議、鴻臚寺缺寺丞等官、宣德三年、令於相應官內、選擇音吐洪亮、便於言說者請用

    ○近例、通政司左右參議有缺、吏部行各衙門科目出身官揀選。本部定擬、具揭送司禮監定日引赴

    弘政門、公同司禮監官揀選

    ○萬曆十三年題準、通政有缺、以資深通參補。如無其人、以相應卿寺方面補。由考選者、照舊奏事。不由考選者、不必強奏

    ○又令通政司官、一體量材陞擢、毋得偏抑

    凡吏部科道官。弘治十五年、令都給事中有缺、於左右給事中內、左右給事中有缺、於給事中內、具奏陞用

    ○隆慶四年議準、除吏部員外郎、左右給事中以下、及年未甚深御史、應外補者、隨時推用外。其郎中、都給事中、年深御史、察其才力政蹟、酌陞內外職任。不許仍前但挨資次、定為歲例陞轉。其南京科道、及兩京各部司屬、資俸相應、政蹟卓異者、一體陞轉京堂

    ○六年議準、都左右給事中、得遷太常太僕少卿、尚寶卿等官。年深大差御史、得陞太僕少卿、大理寺丞、光祿寺少卿等官。南京給事中、御史、若資俸相等、亦得視在京陞轉

    ○萬曆二年、令吏部將科道官、量其才力資俸、內外一體陞轉。不必拘一年兩次、及多寡之數

    凡部寺屬官。天順元年、令各部主事、及大理寺評事、歷俸未及兩考、員外郎、寺副、未及一考、序陞郎中寺正等官者、俱令署職。滿考後、奏請實授

    ○又例、行人司司正司副、都察院都事、中書舍人、太常博士、各衙門司務、陞署郎中員外郎。及五府經歷、陞郎中。五府都察院都事、陞經歷。通政司知事、陞經歷。都察院檢校、陞照磨者。俱九年考滿實授

    ○萬曆十一年題準、兩京部寺、注選題差司屬官員、不拘一年三年、但限滿事完、即查其在差有無功過、應否照舊供職、分別具奏、不必待回部回寺。

    命下之日、隨諮本部、以便推陞。其在差未滿者、員外郎亦得推郎中、主事亦得推員外郎、寺副亦得推寺正、不妨以陞職管差、俱候差滿通考

    凡官恩生授中書舍人。嘉靖九年題準、九年考滿無過、止陞職銜、照舊辦事。果有才識可用、操履無玷者、量陞品級相近衙門

    凡官恩生授府部等官。隆慶二年題準、歷俸至六年以上者。訪其才識堪任民牧、方得陞授知府。才識稍次、量陞各運司同知。如果官箴無玷、仍許洊陞至運使、及各行太僕寺苑馬寺少卿等官

    ○萬曆二年、令今後官生有行能卓異者、與科貢二途、俱照例一體擢用

    凡太常寺鴻臚寺官。隆慶元年議準、太常寺別途出身者、官至少卿而止。鴻臚寺別途出身者、官至左少卿而止。三六九年考滿、止許加俸、不許陞卿

    ○又議準、太常少卿、俱於進士內選用。道流不得冒濫

    ○萬曆六年、令鴻臚寺卿缺、仍於本寺少卿、年久練熟者推補。不必另選

    凡

    制敕誥敕兩房辦事中書官。隆慶元年題準、不得陞列九卿

    凡兩京國子監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官。

    嘉靖十四年、令於教官內陞用

    凡鴻臚寺隨堂辦事。於堂官額外、預選各衙門官、及本寺鳴贊、序班、堪任者、以原職隨堂辦事、三年稱職、得推補寺丞。如不稱、仍供原職

    ○弘治八年題準、於大官署正序班等官內選用

    ○正德以後、止於鳴贊序班內揀選

    凡鴻臚寺鳴贊序班。嘉靖十四年題準、歷六年兩考、賢能稱職者、照例序遷知縣縣丞。果有禮節閒熟、才識過人、曾經保舉者、遇該寺堂官員缺、亦與揀選

    凡在外佈政按察二司有缺。除右布政使轉左、不用陪外。其餘例推二員、請

    旨點用

    ○嘉靖四年題準、查照舊例、僉事遞陞副使按察使、參議遞陞參政布政使、就於本省、及附近省分轉遷。不必驟更數易、以致奔走廢事

    ○六年、以二司官資淺遞陞、不無偏重。令今後參政副使缺。查參議僉事內、有資望稍深、地裏相近者、酌量相兼陞補

    ○萬曆十一年議準、布按二司官推陞、止各用本司職銜、不必互相兼攝。其邊方兵備、若非一時無人可代、亦不必加銜佔缺

    凡兩直隸提學御史缺。吏部會同禮部、都察院、推補。其各省提學副使僉事、吏部題補

    ○萬曆二年、令今後各省提學官缺。吏部會同禮部、務選年力棈壯、學行著聞者、久任責成。若未經歲考科舉事完、不許輒便陞轉。其才力不稱者、即調處罷黜

    ○十一年、令各省直提學官、照舊全管考校。惟甘肅、宣大、遼東、仍屬各巡按。廣東瓊州、仍屬兵備兼管

    ○十二年題準、各省直提學官陞遷、得選委各道署管、不必候代。署管官、遇起貢期近、及科舉年分、得考校遴選、但不得幫補入學

    凡邊方司道等官。嘉靖三十一年題準、山陝布按二司、及宣大、遼東、北直隸、沿邊兵備管糧守巡等官、並邊方知府、艱勞倍於腹裏、其有裨益邊方者。三年以上、參政參議、徑轉佈政參政。副使僉事、徑轉按察使副使。知府、徑轉參政。其任淺者、兩司互轉。知府陞副使、比之腹裏、量減年資、仍留邊方管事

    凡苑僕二寺、及運司官。嘉靖三十年題準、行太僕寺苑馬寺卿、及少卿、推選才望素著者、陞補牧事底績、進秩加俸留任、待六年考滿、不次擢用

    ○隆慶二年議準、運同、運副、運判、不拘常調遷謫、俱於科目出身人員內選用、止聽撫按?鹽節制

    ○五年題準、行太僕苑馬卿運使員缺。必以廉謹有才望者推補。其階格、卿視布政司參政、使視按察司副使、得一體陞轉。如更優異、超等擢用 【今運副判、多不拘科目出身】

    ○萬曆九年議準、陝西各寺卿少卿有缺。查訪二司並知府等官、素有才望者、推補

    ○十三年議準、遼東苑馬寺卿、改為山東布按二司官職銜、掌管寺事、整飭兵備

    凡

    王府官。

    ○嘉靖八年議準、任滿九年、聽該府具奏、查果纔行可稱、曾經撫按旌舉者、與別衙門官一體敘用

    ○萬曆二年題準、

    王府奏薦堪陞長史者、不問曾否加陞服俸、與出身資格、俱止案候、必候撫按薦到、方許陞授

    ○四年題準、行各撫按官、將

    王府長史等官、查訪賢否、並各員缺送部、查照年勞遞陞

    凡有司官。嘉靖五年奏準、知府、知州、知縣、歷任六年、果政蹟卓異者、加陞職銜、照舊管事。九年考稱、從加職上、不次陞擢。若加陞後、丁憂起復等項到部、徑從加職除授

    ○萬曆二年題準、今後守令、大約以兩考為期。知府歷俸六年上下、乃得陞遷。政成之日、果歷三考、得陞佈政按察使。不及九年者、陞參政副使

    凡教官。嘉靖四十二年題準、州縣正官缺。將歲貢出身教官、曾經薦舉、及考語優者、陞補

    ○四十四年議準、有賢能卓異。撫按官、同提學御史、保薦到部、與進士推官知縣、一體優擢

    ○萬曆十三年議準、淑女父、添注京學訓導職銜、止許帶俸、不得到任管事。如係廩生者、方得實授。有志應舉、不願就官者、聽。願回籍者、給文行該地方、給俸終身

    凡科舉歲貢薦舉出身官。嘉靖九年

    詔、許三途並用、但有真才實德者、不拘資格、一體超擢

    ○萬曆五年、令大小官員陞遷、及行取選用、只視其職業修否、以為殿最、不得復以資格為限

    凡官員久任。隆慶二年、令在京各官、與衙門政體相宜。在外各官、與地方人情相宜。雖資序當陞、照例加級、仍管原務。以後遷轉、即從加級上扣算

    ○又題準、兩京太常太僕光祿等衙門堂上官、量才授任。即就本衙門積資待遷、不復輪轉。其戶刑工三部司屬、無故不得輕調。若在職勤慎、公論已孚者、與吏禮兵三部、一體敘遷

    ○又題準、南北督撫、果於地方相宜、就彼加職、從僉都、可遞加至尚書宮保。布按二司、參議久者、即陞參政。僉事久者、即陞副使。一如先年之例

    ○又議準、兩京府尹、久任責成。候積有年勞、徑陞戶部侍郎職銜、仍□府事

    凡大臣赴任。萬曆十二年議準、兩京部院大臣、遇有陞調起用、吏部即於諮文內開載、行令上緊赴任。仍將交代起程月日、奏報查考。如有遷延、不即赴任者聽吏部該科參奏

    凡推陞內外官文憑。嘉靖二十年題準、南京者類發兵部車駕司、順齎南京吏部。各省者、類發都察院、轉行各該?按轉發。仍各取到任日期、並原憑類繳註銷

    【保舉】

    保舉之令。

    歷朝各異。或令在京三四品以上官、或兩京堂上五品以上官、或兩京科道部屬等官、或布按兩司官、皆得雜舉。或進士辦事、或監生歷事、或吏員兩考、或巖穴隱逸、皆與舉例。今惟撫按行部、及部臣出差者、始得舉其所屬。而雜舉之例、間以

    特詔奉行

    洪武十五年、令朝覲官、各舉所知一人

    ○永樂元年、令內外諸司文職官、於臣民中有沉滯下僚、隱居田裏者。各舉所知

    ○正統十四年、令下僚有才能出眾者、聽風憲官、及上司薦舉擢用

    ○景泰三年

    詔、文官罷職。無贓犯、而才學可用者、並聽在京四品以上、在外撫按方面、並府州縣正官、薦舉聽用

    ○成化二十三年

    詔、天下有司官員、有才行超卓、許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堂上。及各撫按官、舉保

    ○弘治十一年

    詔、兩京科道部屬等衙門官、堪任方面知府者。各部都察院堂上官、各舉一二人

    ○十六年、令各處撫按、及布按二司官、訪察所屬廉能幹濟者、明開堪任某官、具奏陞用

    ○正德八年、令兩京堂上官五品以上。及在外巡撫巡按、布按二司正官。各舉賢能出眾、堪任守令之人、具奏選用

    ○又奏準、在京在外、堪任知府者。許兩京文職三品以上、各舉所知。後照所舉、旌勞連坐

    ○嘉靖七年、令兩京三品以上、及科道官、各舉所知。仍從吏部議奏定奪

    ○四十四年議準、通行各撫按、於所屬中不論舉貢進士、但有賢能、一體保舉

    ○隆慶元年、令各處撫按、將境內人才、逐一搜訪、會本具奏。以後撫按復

    命、及巡撫年終、各舉行一次

    ○又議準、兩京九卿、並各科道、廣詢博訪、有才略過人、忠誠任事者。或堪各邊督撫。或堪各邊兵備有司。或堪任清理屯鹽。無分見任去任、各另疏薦。日後所舉之人、果有成績、並舉主一體陞賞。如僨事殃民、即將舉主重加罪罰

    ○萬曆十二年、令部院考察正數官員、不許一概混舉

    【改調】 【【降調附】】

    諸凡調官。有迴避者、有裁革者、有降調者、有調繁調簡者。其類不一、各劑量注擬

    凡內外官以親屬迴避。洪武元年令、凡父兄伯叔任兩京堂上官、其弟男子姪有任科道官者、對品改調 【近不拘對品】

    ○又令、內外管屬衙門官吏、有係父子兄弟叔姪者、皆從卑迴避

    ○萬曆五年題準、從卑迴避、以官職論。今後除巡按御史、從方面官迴避外。其餘內外官員、俱從官職卑者迴避

    凡京官以

    王親外調。弘治十三年奏準、京官與

    王府結親者、俱改調外任。若

    王府官。不拘軍民職、但與

    王同城居住者、俱改調

    凡內外官以才能更調。嘉靖十七年、令內外文職官員、須久任責成、不許無故更調

    ○二十七年題準、吏兵二部司官缺。許將各衙門官、素有才識者、奏請調補

    萬曆五年、令各部屬官。除吏部照例間行改調。其餘各守本職、賢能稱職者、一體超擢敘遷。不必紛紛更調、以啟奔競

    凡京堂官調外任正三品者。例不補按察使、止補參政、支正三品俸

    凡試御史以不稱調用。隆慶二年題準、如考試不堪實授、照舊例改別衙門用

    凡外官以繁簡互調。如才堪治繁、見任偏僻。及堪治簡、見任繁劇。地方撫按官奏請、酌量更調。或俱無可取、不堪更調者、起送赴部別用

    凡外官以不及降調。正德八年、令撫按等官考察才力不及官員、各量才定擬堪閒散衙門、師儒職事、簡僻州縣、明白奏請更調

    ○嘉靖二十六年題準、今後南北各邊兵備守巡、正轄邊境者、皆不得以才力不及官改調

    ○三十一年題準、按察使係風憲正官、不許布政使降補、止降參政、仍支正三品俸。布按二司係方面官、不許行太僕苑馬寺卿少卿降補。知府係牧民正官、不許運使降補。與少卿俱降運同。運使仍支正四品俸

    ○萬曆十一年題準、降閒知縣。如無從七品缺、正八品至從九品、俱得降用、仍支從七品俸

    ○十二年題準、調閒府同知。對品並無閒散職銜、準降從五品、如運副、及鹽課市舶各提舉、俱得選用、仍支正五品俸

    凡裁革、並考察被劾改調等官。不由司府起送者、行查。雖由司府起送、無黏連結者、取在京同鄉官印結

    凡各衙門官、遇有更革、及合迴避、任滿、如本衙門無相應員缺、於相應衙門對品改調。有為事問結、送部收查發落、例該降調。及奉

    特旨降調者。具奏除授

    【開設裁併官員】

    官員因事特建、則有開設。省去冗員、則有裁併。今載其略、詳見官制及各衙門

    凡內外開設、裁革、併減、一應衙門。洪武二十六年定、若係開設復設衙門、定擬衙門品級、合設官員數目、具奏、附寫官制、照例除官設吏。若係裁革減併衙門、具奏、銷除官制、見任官吏、取回別用。俱諮禮部鑄銷印信。仍立案連送付司勳貼黃、缺科作缺、司封行移設吏

    【還職官員】

    官員有戴罪、有問斷、有違限提問者、例得還職其或有報缺差誤重選、檢舉改正者、新官准起送改選

    凡在京各衙門送到還職官員。洪武二十六年定、俱憑來文、隨即附簿、查封缺冊。如未作缺者立案類寫手本、赴吏科給憑。已作缺、未除官者、立案給憑、就連送付缺科銷缺、司勳續黃。如作缺已除官者、見送官員、若照

    欽定事例、戴罪還職者、立案給憑赴任、仍將新官類奏取回、或就彼調用。若不係戴罪還職、先已除官代替者、不必發回、就令備供腳色過名查考、類選別用。但有過名紀錄的決、並戴罪者、俱付考功紀錄、司勳附黃。還役吏、送付司封、轉發還役。人才生員人等、諮發原衙門、收管辦事

    ○正德間題準、辯復官員、遇有除去新官、不分年月久近、俱將舊官抄招起送。新官到任

    凡法司問斷還職官員。在京者、用手本送還職。在外者、給憑赴任。各

    王府文職官員、法司問擬笞杖罪名、送來還職者、給憑赴任。徒流及私罪、具奏定奪。法司送來收查發落官員、查例定奪

    凡

    王府官員、過違憑限、應復職者。嘉靖二十八年題準、巡按御史參提問罪、就彼發落。不必起送赴部改選

    【給假】

    給假。舊止有省親、祭祖、遷葬、後有治本生父母喪、送老親、送幼子、及畢姻等項。具有程限如左凡給假。洪武間定、內外官吏給假省親遷葬者、俱自行具奏、取自

    上裁。如準、吏部覆奏。量地遠近、附簿定限、行移應天府、 【今在京行順天府】 給引照回。仍行體勘、至期各還職役、不在作缺之數。如違限日久不到者、就行提問。其考滿吏給假、別無黏帶、就行定限、除路程日期外。別與假一箇月在家、俱給引照回

    ○隆慶五年議準、兩京給假省親送子遷葬官員、俱要該衙門掌印官勘實代奏、方準題覆放回

    ○六年議準、如遇掌印官無人代奏者、徑自奏請凡省親祭祖。成化十一年、令京官離家十年者、方許省祭

    ○二十三年、

    詔、兩京文職、有離家六年、欲給假省親、查無違礙者、聽

    ○弘治間定、兩京給假省祭官員、除往回水程外、許在家兩箇月。違限一年以上者、住俸五箇月。一年半以上者、送問

    ○嘉靖四十三年議準、給假省親官、照遷葬例、作缺題放

    凡遷葬。嘉靖三十四年議準、遷葬官員、照養病事例、作缺放回。待事畢、具文起送。如違三年之上、亦照養病例革職。 【養病例、見考功司老病條下】

    ○四十三年題準、給假遷葬者、須三年考滿之後、方許具奏

    凡送親。京官有老親隨任、奏送還鄉者。量地方遠近定限、俱作缺

    凡治喪。嘉靖四十二年題準、內外官員、為人後、遇本生父母亡故、自願回籍者。許給假治喪。在京照例具奏。在外呈詳撫按、就任放回。定限二年餘、原籍起送改選。如過三年者、參究

    凡送幼子。弘治間定、官吏監生妻故、送幼子還鄉。行勘是實、官具奏、許在家兩箇月。違限半年以上者送問。監生吏典、給引放回

    凡畢姻。弘治間定、京官及進士奏乞畢姻。行同鄉官員保勘明白、具奏定奪

    凡外官九年考滿到部者。宣德元年奏準、許給假省祭、陞除以後不許

    凡聽選監生、並考滿起復裁減等項官員、守候日久者。景泰六年議準、許給假依限回部聽用

    ○成化五年、令監生給假。違限三年之上者、送問。未及三年、告有事故文憑、俱免究

    凡辦事官。天順二年奏準、辦事滿者數多、不必候類奏。各衙門送到、查審明白、即送順天府、給引照回省祭、以次取用

    驗封清吏司

    大明會典卷之六

    郎中、員外郎、主事、掌百官之封爵

    誥敕。與夫置吏訓官給符考成之事、鹹綜理之

    【功臣封爵】

    國初因前代之制、列爵五等。非有

    社稷軍功者不封。子男後革。所封公侯伯、皆給

    誥券。或世、或不世、各以功次為差。又有衍聖公世封、駙馬都尉、外戚

    恩澤之封。其

    封同、皆不給券

    凡功臣封號。洪正十三年定功臣封號、曰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某公、某侯、食祿若干石。世襲者、曰世襲某公、某侯、食祿若干石。追封者、曰開國輔運推誠宣力武臣、某將軍、某公、某侯、追封某王、某公、謚某

    ○二十六年定、凡功臣封號、如開國輔運守正文臣之類、非特奉

    聖旨不與

    ○又定公侯伯子男、見職受封者、必須隨即奏請封號爵祿等級。及駙馬婚禮、俱用具奏給授

    誥命。札付翰林院撰文。具手本送中書舍人書寫尚寶司用寶完備。擇日具奏頒降

    ○永樂間定功臣封號、曰奉天靖難推誠宣力武臣。或曰奉天翊運推誠宣力。或曰奉天翊衛宣力武臣。或曰欽承祖業推誠奉義

    凡功臣歿後加封。洪武二十六年定、公追封為王。侯追封為公。伯追封為侯。合封三代者、照依追贈封爵、一體追封。其襲爵子孫、非建立奇功異能、生死只依本爵

    ○正德二年、令公侯伯歷有軍功、方許加贈

    凡鐵券、形如覆瓦。刻封誥於其上、以黃金填之。左右各一面。右給功臣。左藏

    內府

    凡

    誥軸。洪武十七年奏定、有封爵者、給

    誥皆如一品之制。惟公侯用玉軸、伯子男用犀軸為別。衍聖公二品、亦用玉軸

    【功臣推封】

    公侯伯、皆得推恩三代。其封贈各從本爵。具如諸司職掌

    凡功臣推封三代。洪武二十六年定、公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國公。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國夫人。本官妻、封某國夫人。侯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侯。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侯夫人。本官妻、封某侯夫人。伯子男同

    ○又定、封贈公侯伯子男者、其公侯夫人、各從其爵。伯子男夫人、止封夫人、不許用爵

    ○凡命婦、因子孫官爵封母並祖母者、並加太字。追封則不用

    凡移封本生。嘉靖十四年題準、侯伯以旁支承襲、奏將自已並妻應得

    誥命、移封所生父母、祖父母者、準給

    凡奏請封贈。嘉靖十年題準、公侯伯子孫承襲後、俱要積有年勞、方許封贈。本部照例行移兵部、查據年勞實蹟、上請定奪

    ○近例、公侯伯之父、未襲爵而亡、其子奏乞追贈。行該府查勘無礙、照例題給

    誥命

    凡公侯伯生母。嘉靖十九年題準、因子授封太夫人、其嫡母見存、已封夫人者、俱加太字、並給

    誥命

    凡公侯伯加師保。弘治十四年奏準、止授本身、不許乞贈三代

    凡

    皇親封伯追贈。嘉靖十九年題準、追贈二代

    ○隆慶六年題準、追贈三代

    【功臣襲封】 【【衍聖公襲封附】】

    公侯伯襲封、皆覈其宗圖。辯嫡庶、明倫序、以杜爭端。衍聖公襲封、亦如之

    凡公侯伯子孫襲爵。洪武二十六年定、受封官身死、須以嫡長男承襲。如嫡長男事故、則嫡孫承襲。如無嫡子嫡孫、以嫡次子孫承襲。如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子孫承襲。不許攙越。仍用具奏、給授

    誥命。札付翰林院撰文。具手本送中書舍人書寫。尚寶司用寶完備。具奏頒降。孔氏襲封衍聖公如之

    ○嘉靖二十年題準、公侯伯病故、必先奏請殯葬、方許襲爵。違者、參奏治罪

    凡宗支圖冊。嘉靖三十四年題準、行兩京五軍都督府、各委堂上官、將公侯伯父祖始封承襲來歷、並立功人下的派子孫、與應襲之人母氏、收生人等、備造宗圖人冊、一??羕三本。一存本府一送吏部、一送吏科備查。以後每五年一次造報

    ○又題準、公侯伯子孫、奏請襲爵。行該府保勘、應否承襲、取具結狀宗圖、連人送部、奏請定奪

    凡裁革襲封。成化元年、令天順初奪門迎駕、陞授官爵、俱革世襲

    ○嘉靖八年議準、外戚封爵、除開國佐命、靖難元勳、及由軍功者、照舊襲封。其餘戚里恩封、子孫俱不許承襲

    ○隆慶元年題準、外戚曾蒙

    特恩、準襲封一輩者、姑與終身。其子孫、照例量授錦衣衛指揮等職、不許陳乞再襲

    凡衍聖公歿後、聽其應襲子孫、赴京襲爵。隆慶四年題準、照例守制。撫按官代為具奏、令其暫管府事。服滿之日、起送承襲

    【土官承襲】

    土官承襲、原俱屬驗封司掌行。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撫安撫長官等官。皆領土兵。改隸兵部。其餘守土者、仍隸驗封司

    凡各處土官承襲。洪武二十六年定、湖廣四川雲南廣西土官承襲、務要驗封司委官體勘、別無爭襲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圖本、並官吏人等結狀、呈部具奏。照例承襲。移付選部附選。司勳貼黃。考功附寫行止。類行到任。見到者、關給札付、頒給

    誥敕

    ○天順二年奏準、土官病故。該管衙門、委堂上官、體勘應襲之人、取具結狀宗圖、連人保送赴部。奏請定奪

    ○弘治二年奏準、十年外、文書到部者、不準承襲

    ○五年、令十年內、曾在本處上司具告者、亦準襲

    ○十八年、罷土官納粟襲職例。令照舊保勘、起送赴京襲職

    ○正德初、令極邊有警地方、暫免赴京。餘各照舊

    ○嘉靖九年題準、應襲之人、果係原冊有名、覆勘無礙。除雜職婦女、就彼襲替外。其餘限半年內連人保送赴部。如有違礙、即與辯明。一年以上、勘官住俸、立限完結。若有緊急軍情、已奉調遣、及嗣子幼弱、未可遠出者、鎮?官斟酌奏請、暫令冠帶、管束夷人。候地方寧息、年歲長成、仍照例保送赴京襲替、給憑管事

    ○四十五年題準、各處土官病故後、勘報過一年者、行巡按官查究。二年以上者、聽吏部徑自查參

    ○隆慶四年奏準、今後土官襲替、除願赴京者、聽。其餘酌量嘉靖年間事例、各照品級、輸忠納米。折銀完日、布政司即呈撫按勘實具奏。吏部查對底冊明白、照例查覆付選

    ○萬曆九年、停止輸納事例。令該管衙門、作速查勘明白、取具親供宗圖印結、具呈撫按、勘實批允、布政司即為代奏。吏部題選。填憑轉給土舍、就彼冠帶襲職。如有情願親自赴京者、聽

    ○十三年題準、土官病故、應襲土舍、具告該管衙門、即為申報。撫按勘明、照例代奏承襲。不得過三年之外。若吏胥勒索。及承勘官縱容延(木柰)、不行申報者。撫按官即據法參治。其土舍自不告襲、故違至十□之外者。即有保結、通不準襲

    凡土官冊報應襲。正統元年奏準、土官在任、先具應襲子姪姓名、開報合幹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襲

    ○六年奏準、預取應襲兒男姓名、造冊四本。都布按三司各存一本。一本年終類送吏部備查。以後每三年一次造繳

    ○嘉靖九年題準、土官衙門造冊、將見在子孫盡數開報。某人年若干歲、係某氏生、應該承襲。某人年若干歲、某氏生、係以次土舍。未生子者、侯有子造報。願報弟姪若女者、聽。布政司依期繳送吏兵二部查照

    凡土官犯惡逆被戮。嘉靖十年題準、即推倫序相應、素為夷眾所服者、授以原職。管束夷民

    大明會典 文官封贈 考功清吏司 考覈

    文官封贈

    文武職官、例有封贈。武職歸兵部。公侯伯見功臣推封。文職隸此。文官、身後有加贈。見任有推封。嘉靖以後、復有移封本生、及奏復父祖原職諸例。今備載之。其應得封贈者、有

    誥敕給授等例、詳

    誥敕中。不更載

    凡加贈。洪武二十六年定、文職官、一品至五品。照依生前散官。果有功蹟、合加封者、例與加贈

    ○正德二年、令文職二品以上、政蹟顯著者、方與加贈

    ○嘉靖十六年題準、大臣陞職未任者、不準贈官

    ○三十四年題準、凡陣亡死節官、準加贈

    凡推封。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贈三代。二品三品贈二代。四品至七品贈父母妻室

    ○一凡文官一品至七品、止封贈散官職事。其合封一代二代三代者、俱照見授職事。父母見任者不封。已致仕、並不在任者、封之。能在任棄職就封者聽 【凡父職高於子者、依原職進一階、職卑者、從子官封】

    ○一凡諸子應封父母。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封。嫡母亡、得並封。若所生母未封贈、不得先封其妻

    ○一兩子、當封、從一高者。婦人因其子封贈、而夫子兩有官、亦從一高者

    ○一應封妻者。止封正妻一人。如正妻生前未封已歿、繼室當封者、正妻亦當追贈。其繼室止封一人

    ○一凡命婦、因子孫品級封母並祖母者、並加太字、若已亡歿、或曾祖祖父在者、不加

    ○成化二十三年令凡武職子任在京文職、照依文官事例。父職高於子者、依原職進一階。職卑者、從子官封

    ○弘治元年題準、繼母當封者、止封一人 【近例若前繼母、曾因其父授封后繼母見在未封者、從子官封】

    ○十八年題準、凡當封贈母、而父官高於已者。如係嫡母、照舊例從父之官。如係生母、止照子官品

    ○隆慶元年題準、嫡母受封、而生母先亡者、準追贈

    ○二年題準、三母不得並封。今後封贈。止許嫡母一人。生母一人。繼嫡母不得概封

    ○萬曆六年題準、文職官、父任武職。品高於子者、仍舊進階。品卑者、照子官品。仍於武職內、對品封贈、階亦如之。即一品二品。亦照此例。移諮兵部、一體給與武軸

    凡封贈職級。洪武二十六年定、正一品至從七品、曾祖父、祖父、父、各照見授職事、依例封贈。正從一品曾祖母、祖母、母、各封贈夫人 【後稱一品夫人】 正從二品祖母、母、妻、各封贈夫人。正從三品祖母、母、妻、各封贈淑人。正從四品母、妻、各封贈恭人。正從五品母、妻、各封贈宜人。正從六品母、妻、各封贈安人。正從七品母、妻、各封贈孺人

    ○凡遇前項封贈。依例具本奏聞。吏科給事中、置立文簿、附寫各該封贈爵職。

    欽用敕符御寶。本部抄錄。具印信手本。送中書捨人書寫

    誥敕。其文職官員、申請封贈。本部行移保勘。如果於例相應。然後照例施行

    凡封贈次數。洪武十六年奏準、正從四品。封贈一次

    ○二十六年定、正從七品至正從六品、止封一次。陞至正從五品、封贈一次。陞至正從三品封贈一次。陞至正從二品、封贈一次。陞至正從一品、封贈一次

    凡奏請移封。天順元年奏準、兩京官、應封贈其父、有犯罪問革為民、不得受封、願將本身

    誥敕移封者、奏請定奪

    ○成化元年題準、在京品官考滿、應得本身

    誥命。或以親老、乞停本身而移封其親者、吏部奏請定奪

    ○嘉靖三十八年奏準、京官已封過繼父母。乞將本身及妻、應得

    誥敕移封本生父母者、奏請準封

    ○四十二年奏準、三品京堂官、已贈過繼祖父母。乞將本身及妻

    誥命、移贈本生祖父母者、奏請準贈

    凡奏復父祖官職。嘉靖二十八年題準、凡當封贈父、而父曾經考察冠帶閒住、乞復父原職致仕者、吏部奏請定奪

    ○隆慶六年奏準、凡遇

    覃恩。父祖曾經考察為民、不得封贈、乞停本身封典、準復父祖冠帶閒住者、奏請定奪。非係

    覃恩者。不準

    ○萬曆六年題準、凡遇覃恩。有奏願停本身封典復父職者、查其父所犯、除貪酷不準外。若以別罪為民、準與閒住。閒住準與致仕。後復遇

    恩、不許又請遞加 【近例。請復父職者、俱免停本身封典】

    ○七年題準、閒住復職、職高於子者、不分考滿

    覃恩。不得濫請進階

    廕敘

    國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廕一子以世其祿。後乃漸為限制。在京三品以上、滿考著績、方得請廕、謂之官生。出自

    特恩者、不限官品、謂之恩生。或即與職事。或送監讀書

    凡廕敘。洪武二十六年定、用廕者、以嫡長子。如嫡長子有廢疾、立嫡長子之子孫。曾玄同。如無立嫡長子同母弟。曾玄同。如無、立繼室所生。如無、立次室所生。如絕嗣者、傍廕其親兄弟、各及子孫。如無傍廕伯叔及其子孫

    凡廕敘遞降。洪武二十六年定、用廕者、孫降子。曾孫降孫。及傍廕者、皆於合敘品從、降一等

    凡廕敘品級。洪武二十六年定、職官子孫廕敘、正一品子、正五品敘。從一品子、從五品敘。正二品子、正六品敘。從二品子、從六品敘。正三品子、正七品敘。從三品子、從七品敘。正四品子、正八品敘。從四品子、從八品敘。正五品子、正九品敘。從五品子、從九品敘。正六品子、於未入流品相應上等職事內敘。從六品子、於未入流品中等職事內敘。正七品子、於未入流品下等職事內敘

    凡廕敘限制。洪武二十六年定、職官用廕、各止一名。年及二十五以上、須試本經、或四書、能通大義。其有不通者、發還習學再試

    ○成化三年奏準、在京三品以上官員、聽令一人送監讀書出身。若大臣果有勳勞

    特旨錄用其子孫者、不在此限

    ○弘治十年題準、三品以上京官、經一考給

    誥命者、許一子自陳免考、送監讀書。如未一考、並劾退、及年遠者、或雜流出身者、俱不許。若應得廕子而故未久、與奉使外國而死者、皆準照例

    ○十八年題準、京官三品以上考滿、應得錄廕者、吏部查無過犯被劾、方與題請。或曾經被劾、而公論稱屈、及不礙行檢者、具由奏請定奪

    ○正德二年定、京官三品以上、未經一考給

    誥命者、不許廕子

    ○八年題準、京堂考滿已給

    誥命者、吏部即與查取應廕一子、題諮送監、免其自行陳乞

    凡承廕。洪武二十六年定、廕官各具父祖歷仕緣由、去任身故歲月、並所授

    誥敕、彩畫宗支、指實該承廕人姓名年甲。本處官司體勘房親、揭照籍冊、別無詐冒、及無廢疾過犯等事。上司審驗相同。保結申覆。令親齎文解赴部

    凡

    東宮侍從官。弘治十年奏準、講讀年久、輔導有功者、歿後子孫乞

    恩。禮部奏請

    上裁

    ○正德元年、令

    東宮講讀舊臣子孫、乞

    恩廕敘者、備查祖父年勞、已及三年、送中書舍人習字出身。未及三年、送國子監讀書

    ○八年、令

    東宮侍班官三年者、廕一子送監讀書

    ○萬曆十二年題準、三品官

    日講年久、開陳有勞者、雖未考滿、許廕一子送監讀書

    凡文武官、死於忠諫者、正德十六年

    詔、廕一子送監讀書

    凡

    公主子孫、有志向學者。嘉靖十八年

    詔。許廕一人送監讀書

    凡補廕。弘治十年奏準、廕子未仕而故、準令補廕。無子者、許廕繼嗣之子

    ○正德八年、令補廕止許一人。已補而又故者、不許再補。先由錄廕後中科目者、亦許補廕一人

    ○隆慶五年題準、凡嫡長子孫、先由錄廕國子生、後以軍功、改授錦衣衛千百戶職銜者。準移嫡次子孫補廕

    ○萬曆十一年、令廕子未仕而故、年遠親盡者、不準補廕

    凡改廕。嘉靖三十年奏準、大臣應廕子送監而未有子者、許以親弟改廕

    誥敕

    國初、在京品官、踰年實授、給本身

    誥敕。三年考稱、始得封贈。外官三年考稱、給本身

    誥敕。六年、九年、始得封贈。後京官免試職。初授散官。待考滿始給

    誥敕、並與封贈。外官滿一考而以最聞者、亦即與封贈。無復先授本身者。其制度等級、予奪事例、詳列於後。而

    王府、外國、番僧、及內夫人。應給

    誥敕者。鹹附載焉

    凡

    誥敕等級。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至五品、皆授以

    誥命。六品至九品、皆授以

    敕命。婦人從夫品級

    ○誥用

    制誥之寶。敕用

    敕命之寶。仍以文簿與誥敕。各編字號。復用寶識之。文簿藏於

    內府

    凡

    誥敕軸制。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品官誥用玉軸。二品官誥用犀軸。三品四品官用抹金軸。五品以下用角軸

    凡

    誥敕軸數。正統十二年定、一品五軸。二品三軸。三品二軸。四品至七品俱一軸

    ○天順元年奏定、一品四軸。二品三品三軸。四品至七品二軸凡給授。洪武二十六年定、京官四品以上、試職實授、頒給

    誥命、取自

    上裁。五品以下官、初任試職。一年後、考覈堪用者、與實授、頒給

    誥敕。已入流倉官、不須試職、候一年任滿、給與

    敕命。守支未入流品官員、俱與實授、不給

    敕命。在外官員、三年為一考。稱職者、頒給

    誥敕。陞除官員合與實授者、於本任內歷事一年後、方可出給

    誥敕。其有才能卓異之人、出自

    特恩者、不拘此例。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正官、頒給

    誥敕、取自

    上裁。本部遇有應給誥敕官員、具本奏聞。仍具印信手本、開寫合授散官、並年籍腳色、送中書捨人、候書寫完備。本部具印信手本、送尚寶司、於

    御前用寶訖。具奏

    御前頒給 【近例。各官在京者、吏部引奏頒給。在外者、本司收貯。陸續順齎給授】

    ○永樂二十二年、令在京

    王府未之國者、本府長史等官、歷俸三年、照京官事例、請給

    誥命

    ○洪熙元年、令方面官到京、曾經一考稱職、給與本身

    誥命。九年考滿、方與封贈

    ○宣德元年、令在外

    王府長史紀善、九年無過者、許給

    誥敕

    ○十年、令在外官員、三年考滿稱職者、給與

    誥敕

    ○正統二年奏準、收糧經歷、三年考滿、任內收糧十萬石之上者、給與

    敕命

    ○三年、令文官

    誥敕、俱待九年考滿方與

    ○十四年

    詔、外官曾經撫按官保舉、果有卓異政蹟、不拘三六年考滿、先與應得

    誥敕旌異

    ○成化六年、令邊方方面知府、不得給由赴部、九年考滿、一體給與應得

    誥命

    ○嘉靖元年、令各官死於忠諫、已經追贈廕敘者、其父母妻室、不限存歿、俱授封贈、給與

    誥敕

    ○三十四年題準、凡陣亡死節官加贈者、給與

    誥敕

    ○四十一年題準、外官考滿、查其任內、撫按薦舉三次以上、方準請給

    誥敕

    ○四十四年題準、凡中差御史、並各衙門薦舉者、限三次以上。其巡撫巡按、但有薦舉、不拘次數、即與題給。在外司府州縣及衛首領等官、九年考滿、請給

    誥敕。查係本部考稱者、即取供結類題、不拘薦次。平常者、不準

    ○萬曆十三年題準、南贛鄖陽都御史薦舉所屬、照依延綏甘肅寧夏事例、一體作為正薦。其旁薦、除南北直隸、差多薦易者、仍以三次為準。其各省、但有旁薦、不必拘定三次。查果政蹟優異者、亦得請給

    誥敕

    凡補給。弘治十一年、令各官考滿、準給

    誥敕未領、因事降調者、非犯貪淫酷刑、皆仍給與

    ○嘉靖二十四年題準、外官給由到部、未經引復、遇陞別官、查有撫按旌薦者、仍給與原任

    誥敕

    ○三十年奏準、京官出差、給由公文到部、隨

    陞外職者、準給原任

    誥敕

    ○三十七年奏準、各官考滿復職後、未經請給

    誥敕、尋準致仕者、仍奏請給與

    ○隆慶六年題準、在京丁憂養病給假等官、與見任同。如遇

    覃恩、候復除日、一體請給

    誥敕。其陞授京官、在

    覃恩月日以前者、不分已未到任、俱準給

    凡改給。嘉靖三十二年奏準、先任外官、準給

    敕命未領、後陞京官品同、請改給者、具奏定奪

    ○隆慶元年題準、閣臣先任二品、蒙

    恩封贈。尋加從一品、而前項

    誥命、尚未撰寫頒給者、以新銜改給

    ○五年題準、方面官已給

    誥命、後歷京堂官品同、考滿復請改給者、具奏定奪

    ○萬曆元年題準、京堂官先任方面二品、已領

    誥命、後歷京官三品考滿者、許以京銜改給

    凡查覈。景泰五年奏定、在外司府州縣等官、九年考滿、請給

    誥敕。付考功司、查其考稱平常。仍行各該衙門掌印官勘實。其巡撫巡按奏保旌異官員、本部查曾經考滿果堪旌異者、仍行都察院、轉行巡按御史、覈勘卓異政蹟、具奏定奪

    ○弘治四年議準、止行本衙門掌印官覈實、徑自具奏。免行風憲官、以致稽延

    ○嘉靖十年題準、撫按官舉保覈實者、吏部即照京官例題給。免再行覆勘凡停給。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十惡姦盜除名等罪、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禮娶到正室、或係再醮娼優婢妾、並不許申請

    ○凡諸職官、曾受贓者、不許申請

    ○嘉靖十三年、令考察降調官、不許濫給原任

    誥敕

    凡追奪。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官封贈後、但犯取受之贓、並行追奪。其祖父原有官進階、非因子封贈者、不在追奪之例

    ○凡婦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許再嫁。如不遵守、將所授

    誥敕追奪、斷罪離異。其有追奪為事官員

    誥敕、具本奏繳

    內府。會同吏科給事中、中書舍人、於勘合底簿內、附寫為事緣由、眼同燒燬

    ○宣德五年、令應授誥敕官。其犯贓罪、在未授之先、已經赦宥、免奪。若在既授之後、雖經赦宥、亦追奪

    ○正德五年、令文官有間住為民充軍者、非犯贓罪、皆免追奪

    ○萬曆八年題準、文官犯該充軍以上重罪。及以貪酷除名者、原給

    誥敕、吏部每年兩次類題追奪

    凡各

    王府將軍郡主儀賓等

    誥命。禮部奏準、移諮本部、類奏撰寫用寶、並造袱匣完備、該府具奏關領。仍候禮部移諮到日、類奏給授

    ○萬曆七年題準、

    王府應給

    誥命者、禮部移諮郅部、隨即題覆。用寶後、類送本部收貯。遇有該省朝賀官員、順便齎回。付各該布政司、分發各長史司教授頒領。本部隨將所給軸數、行文各布政司知會。取各長史司教授領狀類繳

    凡各處土官請給

    誥敕。行本布政司、轉行按察司、委官訪察無礙會奏。仍具結狀繳報到部單題

    ○萬曆五年題準、凡土官積有年勞、地方安靜、當得封典。止申呈各該司道衙門、勘結明白、轉呈撫按、即與具奏。不必自行陳請。如有阻滯不行者、方許具實陳奏

    凡新選駙馬

    誥命。準禮部諮具題、引奏

    御前頒給

    凡朝鮮國王

    誥命。準禮諮具題、照例頒給

    凡番僧襲替國師禪師應給

    誥敕。禮部奏準、移諮本部單題撰寫。其頒給與王

    誥事體同

    凡

    敕諭封宮內夫人。準禮部諮具題撰述。用寶完日仍題行中書捨人、轉送司禮監頒給

    凡給發

    誥敕。萬曆十三年、令在京在外應給官員

    誥敕、及各

    王府

    誥軸、給發過數目。該衙門一月一報。聽

    內閣查理、毋得留滯

    凡領過

    誥敕、偶因水火盜賊燬失者、查例覆題、準與重給

    散官

    自榮祿大夫、至登仕佐郎、九等十八級。有初授、陞授、加授、以歷考為差。至今遵行。而例小異。在京文職。初授散官、春秋類題。或遇

    覃恩、概與陞授。惟考滿仍舊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白身人入仕、並雜職人等初入流者、與對品初授散官。任內歷俸三年、初考稱職、與陞授散官。又歷俸三年、再考功蹟顯著、方與加授散官、若考覈平常者、止與初授。其任內未經初考、遷調改除者、仍照見授職事、與初授散官。已經初考、合得陞授、遷調改除、仍係本等品級者、照見授職事、與陞授散官、若陞等者、止與對品初授。或有已得陞授、未經再考、遷調改除、仍係本等品級者、照見授職事、與陞授散官。已經再考、合得加授、遷調改除、仍係本等品級者、與加授散官。若陞等者、止與對品初授。其有先曾歷仕二品三品等職、今次降用、若係有罪及闒茸不稱職貶降者、照依見授職事、與初授散官。若量材任使、不係貶降、但今授職事、比與原授降等、其原授散官

    誥敕仍舊者、亦照見授職事、與對品初授散官。俱於三年之後、照例陞授。其加贈一節、考驗本人生前功蹟、合得加授者、照例給與

    ○又定、凡封贈文官散官、如上階特進光祿大夫、光祿大夫之類、非特奉

    聖旨者、不與

    正一品 【初授特進榮祿大夫 陞授特進光祿大夫】

    從一品 【初授榮祿大夫 陞授光祿大夫】

    正二品 【初授資善大夫 陞授資政大夫 加授資德大夫】

    從二品 【初授中奉大夫 陞授通奉大夫 加授正奉大夫】

    正三品 【初授嘉議大夫 陞授通議大夫 加授正議大夫】

    從三品 【初授亞中大夫 陞授中大夫 加授太中大夫】

    正四品 【初授中順大夫 陞授中憲大夫 加授中議大夫】

    從四品 【初授朝列大夫 陞授朝議大夫 加授朝請大夫】

    正五品 【初授奉議大夫 陞授奉政大夫】

    從五品 【初授奉訓大夫 陞授奉直大夫】

    正六品 【初授承直郎 陞授承德郎】

    從六品 【初授承務郎 陞授儒林郎(儒士出身) 宣德郎(史才幹出身)】

    正七品 【初授承事郎 陞授文林郎(儒士出身) 宣議郎(吏才幹出身)】

    從七品 【初授從仕郎 陞授徵仕郎】

    正八品 【初授迪功郎 陞授修職郎】

    從八品 【初授迪功佐 郎陞授修職佐郎】

    正九品 【初授將仕郎 陞授登仕郎】

    從九品 【初授將仕佐郎 陞授登仕佐郎】

    大明會典卷之七

    吏員

    國初令有司設司吏。許各保貼書二名。其後定設掾史、令史、書吏、司吏、典吏。後又設提控、都吏、人吏、胥史、獄典、攢典。各以政事繁簡為額。永樂二十年、令南京各衙門吏典、原設一二名者、仍舊。三名者、減其一。四名者、減其二。正統元年、裁天下吏員。每房止存司吏一名、典吏二名。景泰三年、令洪武以後添設冗吏。悉行裁革。今即見設名數、備列於後雲。舊隸文選司、今隸此

    在京衙門

    宗人府

    提控一名   典吏二名

    中軍都督府

    提控二名

    掾史五名 【舊六名、革一名】

    典吏一十九名

    左軍都督府

    提控二名   掾史六名

    典吏一十四名

    右軍都督府

    提控二名   掾史六名

    典吏一十七名 【舊一十八名、革一名】

    前軍都督府

    提控二名

    掾史五名 【舊六名、革一名】

    典吏一十四名

    後軍都督府

    提控二名

    掾史八名 【舊十一名、革三名】

    典吏二十五名

    【五府、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掌關防文簿典吏、中府復有門吏、後革。今五府承發架閣庫典吏、俱復在內】

    所屬西城坊草場

    大軍倉

    攢典各一名

    吏部

    都吏四名

    令史六名 【舊七名、革一名】

    典吏三十三名 【舊三十九名、革六名。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今復在內】

    戶部

    都吏十三名

    令史二十九名 【舊四十一名、革十二名】

    典吏一百一十三名 【舊一百一十七名、革四名。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今復。及驗糧委官一名、管理太倉一名、俱在內】

    照磨所

    司吏二名

    典吏八名 【舊十一名、革三名】

    大同、宣府、遼東、甘肅、薊州、花馬池、永平、昌平、密雲、延綏、易州十一處。糧儲郎中典吏各一名

    所屬衙門

    寶鈔提舉司

    司吏一名  典吏一名

    抄紙局

    印鈔局

    典吏各一名

    寶鈔廣惠庫

    贓罰庫

    司吏各一名  攢典各一名

    甲字、丁字二庫

    司吏各一名

    攢典各二名 【舊各四名、革二名】

    乙字庫

    司吏一名

    攢典一名 【舊四名、革三名】

    丙字庫

    司吏一名  攢典二名

    承運、廣積、戊字三庫

    司吏各一名

    攢典各一名 【舊各二名、革一名】

    廣盈庫

    攢典一名 【舊二名、革一名】

    張家灣檢校批驗所 【舊有攢典一名、革】

    御馬倉

    司吏二名   攢典二名

    東安門倉

    攢典一名 【舊二名、革一名】

    西安、北安、長安三門倉

    攢典各一名

    通州左衛大運南中二倉

    攢典各一名

    西倉

    攢典二名

    通州右衛大運南中二倉

    攢典各一名

    西倉

    攢典二名

    通州衛大運南中二倉

    攢典各一名

    西倉

    攢典二名

    定邊衛大運南中二倉

    攢典各一名

    西倉

    攢典二名

    神武中衛大運中東二倉

    攢典各一名

    西倉

    攢典二名

    武清衛大運西倉

    攢典二名

    太倉銀庫

    攢典二名

    旛竿、蠟燭二寺

    司吏各一名

    通州新設草場

    攢典二名

    禮部

    都吏四名  令史八名

    典吏三十五名 【舊三十八名、革三名。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今承發典吏、復在內】

    所屬衙門

    鑄印局

    司吏一名

    兵部

    都吏四名

    令史二十三名 【舊二十六名、革三名】

    典吏一百二十二名 【舊一百四十一名、革十九名。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今復在內】

    所屬衙門

    中東二城兵馬指揮司

    司吏各一名

    典吏各六名 【舊各七名、革一名】

    西南北三城兵馬指揮司

    司吏各一名

    典吏各五名 【舊各七名、革二名】

    奠靖千戶所 【新設】

    司吏一名

    奠靖所倉

    攢典一名

    會同館

    司吏一名   典吏二名

    大通關

    司吏一名   典吏一名

    午門、端門、承天門、西上門、西中門、西安門、北上門、北安門

    門吏各四名

    東安門、長安左門、長安右門

    門吏各三名

    東上門、北中門

    門吏各二名

    東上北門、東上南門、東中門

    門吏各一名

    京衛武學

    司吏一名   典吏一名

    刑部

    都吏十三名  令史二十六名

    典吏一百二十九名 【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掌簿籍典吏、後革。今承發科架閣庫典吏、復在內】

    照磨所

    司吏二名   典吏十一名

    司獄司

    獄典六名

    工部

    都吏四名

    令史十二名 【舊十七名、革五名】

    典吏七十一名 【舊八十六名、革十五名。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今復在內】

    遵化鐵冶 【舊有令史一名、革】

    所屬衙門

    營繕所

    司吏二名   典吏十一名

    文思院

    司吏一名   典吏二名

    大通關提舉司 【萬曆二年、工部題準、官吏俱革】

    皮作局

    司吏一名   典吏一名

    寶源局

    司吏一名

    軍器局

    司吏二名

    鞍轡局 【舊有司吏一名、革】

    柴炭司

    攢典三名 【舊四名、革一名】

    織染局

    典吏二名

    通州、蘆溝橋二處抽分竹木局

    攢典各一名 【舊各二名、革一名】

    白河、通積、廣積三處抽分竹木局

    攢典各一名 【白河廣積革】

    磨石口、龐村、蘆溝橋北辛三處抽分廠 【舊有攢典各一名、革】

    通流閘 【舊有閘吏一名、久不撥】

    都察院

    都吏二名   令史六名

    典吏二十三名

    照磨所

    司吏二名

    典吏七名 【架閣庫典吏一名在內】

    司獄司

    獄典六名

    各巡撫都御史

    令史一名 【舊有典吏一名、後革。其特差總督巡視提督軍務等項、俱量撥令史典吏】

    浙江道

    江西道

    書吏各四名   典吏各七名

    福建道

    陝西道

    四川道

    廣西道

    書吏各一名 【舊二名、革一名】

    典吏各八名 【舊七名、增一名】

    湖廣道

    廣東道

    河南道

    山東道

    山西道

    雲南道

    書吏各二名   典吏各七名

    貴州道

    書吏二名

    典吏十名 【十三道俱有承發科在內】

    京畿道

    人吏四名

    巡按御史

    巡鹽御史

    提督學校御史

    巡關御史

    書吏各一名

    清軍御史

    刷卷御史

    人吏 【名數各不等】

    通政使司

    令史六名   典吏十八名

    大理寺

    胥史八名

    典吏二十九名 【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今右寺仍有架閣承發典吏】

    詹事府

    令吏二名   典吏二名

    左右春坊

    司經局

    司吏各一名

    翰林院

    司吏一名

    太常寺

    令史二名 【舊為司吏】 典吏四名

    所屬衙門

    犧牲所

    司吏一名

    光祿寺

    令史二名   典吏四名

    大官署

    司吏一名   典吏二名

    珍羞、良醞、掌醢三署

    司吏各一名  典吏各一名

    司牲司

    司吏一名 【舊二名、革一名、舊有司牧司司吏二名、今革】

    銀庫 【新設】

    攢典一名

    太僕寺

    令史八名 【舊七名、增一名】

    典吏十四名

    常盈庫

    攢典一名

    國子監

    司吏一名   典吏二名

    典簿廳

    典吏一名

    鴻臚寺

    司吏二名   典吏四名

    司儀、司賓二署

    司吏各一名

    行人司

    司吏一名

    太醫院

    司吏二名   典吏四名

    惠民局

    司吏二名

    生藥庫

    攢典一名 【舊為司吏】

    欽天監

    司吏二名   典吏二名

    上林苑監

    司吏二名   典吏七名

    良牧、蕃育、林衡、嘉蔬四署

    司吏各一名   典吏各二名

    順天府

    令史十六名 【舊十七名、革一名】

    典吏三十五名 【舊有承發、後革。今復在內】

    照磨所

    典吏四名

    司獄司

    獄典一名

    庫

    攢典一名

    所屬衙門

    宛平縣

    司吏十三名  典吏二十五名

    廣源閘、閘吏一名

    大興縣

    司吏十三名  典吏二十五名

    慶豐閘、閘吏一名

    儒學

    司吏一名

    蘆溝、王平、石港口、齊家莊四巡檢司

    司吏各一名

    都稅司 【舊有司吏攢典各二名、俱革】

    正陽門宣課司 【舊有司吏攢典各三名、俱革】

    德勝門分司

    攢典一名 【舊二名、革一名】

    崇文門分司

    司吏一名   攢典二名

    張家灣宣課司

    司吏一名   攢典二名

    安定門稅課司

    司吏一名   攢典一名

    大興遞運所

    司吏一名

    典吏二名 【舊革、今復】

    批驗茶引所 【舊有攢典一名、革】

    鄭家莊馬房倉  湯山草場倉

    明智坊草場   臺基廠草場

    黃土倉     安仁坊草場

    北草場     北新草場

    攢典各一名

    義河倉     壩上南倉

    壩上北馬房倉  (□旱)石橋南倉

    東直門裏牛房倉 南石渠倉

    吳家駝牛房倉  胡渠馬房倉

    壩上北倉    北高倉

    (□旱)石橋倉

    東直門外牛房倉 【歸併門裏牛房倉帶管】

    南石渠西倉   壩上東馬房倉

    金盞兒甸倉   壩上倉

    攢典各一名

    協理京營兵部

    掾史一名

    提督神機營總兵官

    提督五軍營

    提督神樞營

    掾史各二名

    典吏各二名 【神樞舊一名、增一名】

    神機營五千下 【舊有典吏一名、革】

    管將軍駙馬都尉 【或勳臣。舊有掾史一名、革】

    提督倉場戶部

    令史一名

    典吏二名 【其特差總督軍餉等項、俱量撥令史典吏】

    廣東鎮守總兵官

    掾史一名

    廣西鎮守總兵官

    典吏一名

    湖廣、貴州、大同、甘肅、寧夏、延綏、遼東、福建、浙江、江南、漕運、雲南、宣府、山西、陝西、四川、薊州、昌平、通州各鎮守總兵官

    掾史各一名

    天壽山、居庸關二處守備官

    令史各一名

    黃花鎮守備官

    典吏一名

    顯陵祠祭守備官 【舊有掾史一名、革】

    浙江、揚州備倭官 【今革】

    令史各一名

    錦衣衛 【以下吏、俱後添設】

    令史六名

    典吏十四名 【舊十七名、革三名】

    倉、攢典一名

    南鎮撫司

    司吏二名 【舊四名、革二名】

    典吏六名 【舊十名、革四名】

    馴象等所

    司吏一十三名

    倉、攢典一名

    各百戶所並旛幢等司局

    司吏七十九名 【舊九十七名、革一十八名】

    鞍轡局

    典吏一名

    北鎮撫司

    司吏一名

    典吏六名 【舊九名、革三名】

    彭城衛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六名

    倉、攢典二名

    旗手衛

    令吏二名   典吏九名

    所、司吏六名

    倉、攢典一名

    留守中右二衛

    令史各二名  典吏各八名

    所、司吏各七名

    留守左衛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六名

    留守後衛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八名

    倉、攢典一名

    留守前衛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九名

    倉、攢典一名

    武驤左右二衛

    騰驤左右二衛

    令史各二名  典吏各八名

    所、司吏各十九名

    長陵衛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八名

    獻陵衛

    景陵衛

    裕陵衛

    茂陵衛

    泰陵衛

    康陵衛

    永陵衛 【舊義勇左衛改】

    昭陵衛 【舊神武后衛改】

    令史各二名  典吏各八名

    所、司吏各六名

    倉、攢典各一名

    神武右衛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六名

    神武左衛

    大寧中前二衛

    忠義右前後三衛

    府軍後右二衛

    龍虎衛

    大興左衛

    虎賁左衛

    龍驤衛

    蔚州左衛

    義勇右前後三衛

    富峪衛

    濟州衛

    會州衛

    武成中衛

    燕山左右前三衛

    永清左右二衛

    令史各二名  典吏各八名

    所、司吏各六名

    倉、攢典各一名

    虎賁右衛

    武德衛

    興武衛

    鷹揚衛

    神策衛

    瀋陽左右二衛

    豹韜衛

    典吏各八名

    所、司吏各六名

    寬河衛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九名

    倉、攢典一名

    羽林左衛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七名

    倉、攢典一名

    羽林右衛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七名

    羽林前衛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八名

    倉、攢典一名

    金吾前衛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十名

    倉、攢典一名

    武功右中二衛

    令史各二名  典吏各八名

    所、司吏各十一名

    武功左衛

    令史二名   典史六名

    所、司吏六名

    金吾後衛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七名

    倉、攢典一名

    金吾左右二衛

    令史各二名  典吏各八名

    所、司吏各九名

    倉、攢典各一名

    府軍衛

    府軍左衛

    令史各二名  典吏各八名

    所、司吏各七名

    倉、攢典各一名

    府軍前衛

    令史四名   典吏十一名

    所、司吏二十六名

    倉、攢典二名

    應天衛

    典吏八名

    所、司吏八名

    和陽衛

    典吏八名

    所、司吏七名

    驍騎右衛

    典吏八名

    所、司吏六名

    鎮南衛

    典吏八名

    所、司吏六名

    通州衛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六名

    濟陽衛

    令史二名   典吏八名

    所、司吏六名

    倉、攢典一名

    蕃牧千戶所

    司吏七名

    牧馬千戶所

    司吏一名   典吏一名

    南京

    南京宗人府

    典吏一名

    南京中軍都督府

    提控二名   掾史六名

    典吏十四名

    南京左軍都督府

    提控二名   掾史六名

    典吏七名

    南京右軍都督府

    提控二名   掾史五名

    典吏九名

    南京前軍都督府

    提控二名   掾史六名

    典吏八名

    南京後軍都督府

    提控二名   掾史四名

    典吏九名

    【五府、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掌關防文簿典吏。中府復有門吏、今革】

    南京吏部

    都吏四名   令史四名

    典吏十名 【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

    南京戶部

    都吏十三名   令史二十名

    司吏二名

    典吏六十九名 【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

    所屬衙門

    寶鈔提舉司 【舊有司吏典吏、後革】

    龍江提舉司

    司吏二名

    承運、廣惠、廣積、贓罰、甲字、乙字、丙字、丁字、戊字九庫

    司吏各一名  攢典各一名

    龍江鹽倉檢校批驗所

    軍儲倉

    攢典各一名 【軍儲倉革】

    長安、東安、西安、北安四門倉 【後四門倉、歸併一倉。裁革攢典三名】 攢典一名

    南京禮部

    都吏四名   令史四名

    典吏十二名 【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

    鑄印局

    司吏一名

    南京兵部

    都吏四名   令史五名

    典吏五十四名 【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

    所屬衙門

    典牧所

    司吏三名

    京衛武學

    會同館

    大勝關

    司吏各一名

    午門等十七門

    門吏各一名

    南京刑部

    都吏十三名  令史十四名

    司吏一名

    典吏七十七名 【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掌簿籍典吏、後革】

    南京工部

    都吏四名   令史七名

    典吏三十名 【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

    所屬衙門

    營繕所

    寶源局

    司吏各一名  典吏各一名

    清江提舉司

    文思院

    軍器、鞍轡、織染皮作四局

    司吏各一名

    龍江抽分竹木局

    瓦屑壩抽分竹木局

    攢典各二名

    南京都察院

    都吏二名   令史六名

    典吏三十名 【舊有看奏本典吏、承發。巡按書吏後革】

    十三道

    書吏各二名

    典吏各三名 【雲南道二名。舊俱有承發後革】

    南京通政使司

    令史六名   典吏六名

    南京大理寺

    胥史六名   典吏九名

    南京詹事府

    典吏一名

    南京翰林院

    司吏一名

    南京太常寺

    令史二名 【舊為司吏】

    典吏二名

    犧牲所

    司吏一名

    南京光祿寺

    令史二名   司吏五名

    典吏六名

    南京太僕寺

    令史六名   典吏六名

    南京國子監

    司吏一名   典吏三名

    南京鴻臚寺

    司吏三名   典吏一名

    南京行人司

    司吏一名

    南京太醫院

    司吏二名 【舊三名】

    典吏一名

    攢典一名 【後設】

    南京欽天監

    司吏二名   典吏一名

    應天府

    令史八名

    典吏二十八名 【舊有承發後革】

    照磨所

    典吏四名

    司獄司

    獄典一名

    廣積庫

    攢典一名

    所屬衙門

    上元縣

    司吏十四名

    典吏二十六名 【舊有鋪長後革】

    江寧縣

    司吏十四名

    典吏二十八名 【舊有承發書狀鋪長後革】

    儒學

    江淮、江東、秣陵鎮三巡檢司

    江東宣課司

    聚寶門宣課司

    朝陽門分司

    龍江宣課司

    龍潭稅課司 【舊有攢典後革】

    龍江關

    司吏各一名

    太平門宣課司 【舊有司吏一名、革】

    石灰關

    司吏二名

    常平倉

    批驗茶引所

    龍江裏外河泊所

    攢典各一名

    龍江稅課司 【舊有攢典一名、革】

    龍江水馬驛、江東馬驛、江寧驛、大勝驛

    驛吏各一名

    龍江遞運所

    典吏二名

    南京五城兵馬司

    司吏各一名  典吏各二名

    南京內守備

    掾史二名

    南京外守備

    掾史四名

    南京總督糧儲

    令史一名   典吏一名

    孝陵衛

    令史一名   典吏六名

    所、司吏六名

    南京錦衣衛

    令史三名

    典吏九名 【舊有承發後革】

    所、司吏五十名

    倉、攢典一名

    南京旗手衛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七名

    倉、攢典二名

    南京留守中左右三衛

    令史各一名  典吏各四名

    所、司吏各八名

    倉、攢典各一名

    南京留守後衛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七名

    南京留守前衛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九名

    南京府軍後衛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六名 【舊有倉攢典一名、後革】

    南京府軍右衛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七名

    倉、攢典一名 【舊二名、革一名】

    南京龍虎衛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七名

    倉、攢典一名

    南京龍虎左衛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六名

    南京虎賁左右二衛

    令史各一名  典吏各四名

    所、司吏各八名

    倉、攢典各一名

    南京龍驤衛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七名 【舊有倉攢典一名、後革】

    南京武德衛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七名

    南京興武衛

    令史二名   典吏三名

    所、司吏八名

    倉、攢典二名

    南京鷹揚衛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八名

    倉、攢典一名

    南京神策衛 【後將神策衛東西南倉攢典各革一名】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七名

    倉、攢典一名

    南京瀋陽左衛

    令史二名   典吏三名

    所、司吏六名

    南京瀋陽右衛

    令史二名   典吏三名

    所、司吏八名

    倉、攢典一名

    南京豹韜衛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七名

    倉、攢典二名

    南京豹韜左衛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七名

    倉、攢典一名

    南京羽林左前二衛

    令史各一名  典吏各四名

    所、司吏各八名

    南京羽林右衛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八名

    倉、攢典二名

    南京金吾前衛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十名

    南京金吾後衛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七名

    倉、攢典二名 【舊有三名、後革一名】

    南京金吾左衛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九名

    南京金吾右衛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十名

    南京府軍衛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八名 【舊有倉攢典一名、後革】

    南京府軍左衛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八名

    倉、攢典二名

    南京應天衛

    令史一名   典吏六名

    所、司吏八名

    倉、攢典一名

    南京和陽衛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六名

    南京驍騎右衛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八名

    倉、攢典一名

    南京鎮南衛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八名

    南京廣洋衛

    令史一名   典吏六名

    所、司吏七名

    倉、攢典一名

    南京水軍左衛

    令史一名   典吏六名

    所、司吏九名

    倉、攢典一名

    南京水軍右衛

    令史一名   典吏六名

    所、司吏八名

    倉、攢典一名

    南京龍江左衛

    令史一名   典吏六名

    所、司吏九名

    倉、攢典一名

    南京龍江右衛

    令史一名   典吏六名

    所、司吏六名

    南京英武衛

    令史一名   典吏六名

    所、司吏六名

    倉、攢典一名

    南京廣武衛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六名

    倉、攢典一名

    南京天策衛

    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

    所、司吏三名

    倉、攢典二名

    南京飛熊衛

    令史一名   典吏六名

    所、司吏六名

    倉、攢典一名

    南京江陰衛

    南京橫海衛

    令史各一名  典吏各六名

    所、司吏各七名

    倉、攢典各一名

    南京江淮衛

    南京濟川衛

    令史各二名  典吏各八名

    所、司吏各六名

    南京牧馬千戶所

    令吏四名

    中和橋馬草場

    清涼門馬草場

    攢典各一名

    金川門馬草場

    攢典二名

    在外衙門

    在外各衙門事體繁簡不同。吏典數目、多寡不一。俱不開載

    各布政司

    通吏     令史

    典吏     承發

    經歷司

    典吏

    理問所

    司吏     典吏

    架閣庫

    典吏

    庫

    攢典

    各府

    司吏     典吏

    承發

    經歷司

    典吏

    司獄司

    獄典

    各州縣

    司吏     典吏

    承發

    各府州縣儒學

    司吏

    各府州縣稅課司局

    司吏     攢典

    各府州縣倉

    攢典

    各府庫

    攢典

    各遞運所

    司吏     典吏

    各水馬驛

    驛吏

    各巡檢司

    司吏

    按察司

    書吏     典吏

    承發

    經歷司

    典吏

    司獄司

    典吏

    架閣庫

    典吏

    鹽運司

    書吏     典吏

    承發

    經歷司

    典吏

    鹽倉

    攢典

    批驗所

    攢典

    庫、攢典

    鹽課提舉司

    司吏     典吏

    鹽課司

    司吏

    各都指揮使司

    令史     典吏

    承發

    經歷司

    典吏

    斷事司

    司吏     典吏

    架閣庫

    典史

    各衛

    令史     典吏

    千戶所

    司吏

    鎮撫司

    司吏

    各守禦千戶所

    司吏

    王府

    長史司

    司吏二名   典吏十一名

    典簿廳

    典吏一名

    儀衛司

    司吏一名

    羣牧所

    司吏一名

    典仗所

    司吏六名

    審理所

    司吏二名   典吏四名

    典膳所

    紀善所

    奉祠所

    工正所

    典寶所

    良醫所

    典儀所

    司吏各一名  典吏各二名

    倉、攢典一名

    庫、攢典一名

    大明會典卷之八

    吏役參撥

    吏員兩考役滿。起送到京。參撥各衙門。各有資格。後又有辦事之例。按洪武禮制、與諸司職掌、及諸事例、互有異同。今不備著

    凡僉充吏役。例於農民、身家無過、年三十以下能書者、選用。但曾經各衙門主寫文案、攢造文冊、及充隸兵與市民、並不許濫充

    ○洪武二十八年奏準、正軍戶、五丁者、充吏。四丁不許。水馬驛站貼軍雜役養馬等項人戶、四丁以上者、充吏。三丁不許。民戶、兩丁識字。亦許勾充

    ○宣德元年奏準、一戶有二丁三丁、內一丁充吏。一丁為官者。或補生員者。或自監生生員謫充吏者。其吏皆免。其農民先僉一丁充吏、後又再僉、免其再僉者。若四丁以上、不免

    ○正統三年奏準、還俗僧道、營充吏役、罷歸為民

    ○四年奏準、在京在外吏典、曾充隸兵者、歷三年滿日、不許出身

    ○五年奏準、按察司吏典役滿。行布政司轉屬僉撥。不許徑行各府州縣僉取

    ○景泰二年奏準、父兄伯叔充吏、離役未久。及犯贓問發充軍為民者。弟男子姪、不許參充

    ○萬曆六年題準、順天府所屬州縣衛所、凡有告納農民者。務要嚴審是否土著。其屬軍衛者、亦要移文州縣查勘。取具里老官旗鄰佑保結、方準起送。該府覆查明白、方準上納。如有冒籍者、革役遞迴。承行吏書保結人等、併究贓問革

    凡吏員資俸。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各衙門送到考滿吏典、於在京對品衙門內用。在京各衙門考滿吏典、照依資格陞用、無缺借用。仍支合得俸。裁革減併吏、對品衙門用。借撥者、支前役俸。農吏、罷閒官、生員、監生、承差為事充吏、遇缺撥用。各支本等俸。其五品以下衙門、吏典、該與俸米食米者、照例支給。若罷閒永充截替市井吏、遇缺量度撥用。止支九品衙門司吏俸一石。工滿並為事斷髮吏、遇缺撥用。月支米五斗。每月通類行移各衙門收役

    凡吏員出身。洪武三十一年更定、或在京兩考、在外一考。或在京一考、在外兩考。皆以九年滿出身。後定、以在外兩考、在京一考、為滿

    從七品出身

    一品衙門提控 【洪武禮制、提控正七品出身。其餘各項吏員出身、亦多不同】

    二品衙門都吏

    正八品出身

    一品二品衙門掾史典吏

    二品衙門令史 【典吏亦同】

    內府門吏

    從八品出身

    三品衙門令史

    正九品出身

    三品衙門典吏

    四品衙門司吏

    從九品出身

    四品衙門典吏

    五品衙門司吏典吏書吏

    雜職出身

    六品至九品並雜職衙門吏典

    都察院各道吏典

    凡吏員役滿轉補。洪武十九年更定、在京未入流衙門吏員、充九品衙門司吏。九品衙門司吏、充八品衙門司吏、七品衙門典吏。八品衙門司吏、七品衙門典吏、充七品衙門書吏、司吏、六品衙門典吏。七品衙門書吏、充五品衙門司吏、胥史。六品衙門典吏、充五品衙門典吏、六品衙門司吏。六品衙門司吏、五品衙門典吏、充五品衙門司吏、胥史、四品衙門典吏。五品衙門司吏、胥史、充四品衙門司吏、三品衙門典吏。 【職掌四品衙門典吏同】 四品衙門司吏、三品衙門典吏、充三品衙門令史、二品衙門典吏。三品衙門令史、二品衙門典吏、充二品衙門令史、一品衙門典吏。二品衙門令史、充一品衙門掾史、二品衙門都吏。都吏、充一品衙門提控。一品衙門典吏、充掾史、提控。 【職掌典吏充掾史。掾史充提控】 以上、皆以三年為滿。給由赴部錄用。在外各驛遞運所河泊閘壩等衙門吏攢、充七品衙門典吏。或有俸九品衙門、並有俸未入流衙門吏、充七品衙門司吏。七品衙門典吏、充五品六品衙門典吏。六品衙門典吏、充六品衙門司吏、五品衙門典吏。六品衙門司吏、充五品衙門司吏。五品衙門司吏、四品衙門典吏、充四品衙門司吏、三品衙門典吏。三品衙門典吏、充二品衙門典吏、二品衙門令史、書吏。三品衙門令史、書吏、充二品衙門令史。二品衙門令史、充二品衙門通吏。以上、三年滿日無缺。給由到部。於在京衙門內用

    ○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大小衙門典吏。不許陞轉。三十六箇月考滿、給由赴京聽用

    凡在外吏、於在京陞轉。洪武十七年奏定、在外二品衙門通吏、於在京從七品出身吏員內陞轉。令史、於在京正八品出身吏員內陞轉。在外三品衙門令史、書吏、於在京正九品出身吏員內陞轉。在外三品衙門典吏、四品衙門司吏、於在京。從九品出身吏員內陞轉。察院磨勘典吏、仍依原定未入流品內出身。五品以下衙門吏、仍依原定資格陞轉

    凡吏典辦事。舊例俱以三年為限。成化二十二年、奏減半年。弘治四年、又奏減三箇月。十一年、又奏減三箇月、止辦二年。嘉靖六年

    詔、吏役辦事、再免半年、即撥當該。其當該三十六箇月內、仍革去俸糧半年。倉攢守支七年、鹽課司攢守支八年、俱免辦事。未及六年八年者、□算補辦。全無守支者、不免

    凡吏典撥歷。俱以實俸為準。在外布政司通吏、撥在京宗人府五府提控。六部都察院都吏、例不考揀。如通吏少、則以都布二司令史、按察司鹽運司書吏、行太僕寺、苑馬寺、各衛令史、考揀撘撥。在外都布二司令史、按察司鹽運司書吏、行太僕寺、苑馬寺、各衛令史、撥在京五府各團營、並總兵官掾史、六部都察院及巡撫都御史令史、

    皇城門吏、清軍刷卷人吏。在外都布按三司、鹽運司、行太僕寺、苑馬寺、留守司、並各衛府各典吏、撥在京宗人府、五府、六部都察院、各團營、並總兵官、巡撫都御史典吏。在外各府司吏、撥在京大理寺胥史、通政司、詹事府、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順天府、各衛令史。在外各州千戶所、鎮撫司、長史司、儀衛司、羣牧所、市舶提舉司各司吏、撥在京大理寺、通政司、詹事府、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順天府、各衛典吏。在外苑馬寺各監。典仗所、典膳所、紀善所、奉祠所、工正所、典寶所、良醫所、典儀所、並各縣司吏、斷事司、理問所、審理所司吏、典吏、都布經歷司、長史司、儀衛司、市舶提舉司、千戶所、並各州典吏、撥在京翰林院、左右春坊、國子監、鴻臚寺、欽天監、太醫院、上林苑監司吏、典吏、錦衣衛、及京衛鎮撫司、各千戶所司吏。在外按察司、並府經歷司、及各司府照磨所、苑馬寺各監、典仗與膳紀善奉祠工正典寶良醫典儀各所、典簿廳、並各縣典吏、衛河提舉司司吏、撥在京十三道書吏、典吏、巡按書吏、戶部刑部都察院順天府各照磨所、司獄司、行人司典吏、光祿寺、上林苑監各署、京縣、兵馬司、寶鈔提舉司、文思院、營繕所司吏、典吏、各百戶所司吏、十庫並各門御馬等倉攢典、柴炭司、旛竿蠟燭二寺、並順天府庫攢。在外倉攢、撥在京馬房草場稅課司攢典、抽分局巡檢司閘壩吏。在外巡檢司、稅課司局、儒學、驛遞、閘壩、河泊、茶引、司獄、等吏、及各倉庫攢典、撥京通二倉守支攢典

    ○弘治十四年題準、在外兩考倉場攢典、扣算八年之上、一考倉攢、一考巡司等衙門、九年之上。鹽課司攢典十年之上。俱撥週歲不守支衙門。其餘俱撥週歲守支、三年不守支衙門。今例、兩考倉場攢典六年免辦、及一考倉攢、一考巡司驛遞等衙門吏典、已及七年免辦者俱撥在京不守支馬房倉草場攢典。其餘俱撥京通各衛守支倉分、並宣課稅課等三年衙門司吏、典吏

    凡揀撥。嘉靖十八年題準、通吏例不考、其應考揀都吏者、每歲春秋二季、當堂考試酌取。其經考二次不中者、即照本等行頭參撥。其餘各行、酌量原定缺之繁簡、分為急撥大撥二項。每歲二季考揀、分取二等。列一等者、充事繁急撥之缺。列二等者充事簡大撥之缺。或本行人多缺少、仍照舊撘撥供役。其寫字麤拙、文移不通、並老疾殘廢者、照例革退為民 【近例每雙月考揀】

    凡降撥。嘉靖二十七年題準、每兩月鬮撥吏典、除各行正撥外。其人多缺少、情願告降者、量為兼撘。每年止許二次。【近例每雙月撘撥一次】 若有願守本行者聽。如撘撥後丁憂者、起復之日、仍照原撘撥缺鬮補。不許指以做破、混補本行、以起規避。三考滿日、俱照二考應撥衙門資格出身。敢有營求坐名注撥等項奸弊、聽本部開送法司治罪。干礙應參官員、一併參究

    凡聽撥、挨缺未到、願撥南京各衙門、及在外各

    王府各衛所各倉庫當該者、俱準、每兩月一放。其五年一次疏通、凡告撥原籍司府州縣等衙門者、俱準。如所告缺、或裁革、或守候人多、仍許起送赴部

    凡在京為事監生承差問發充吏者、撥各衙門著役。各府州縣起送考退廩膳生員充吏者、撥附近府分

    凡都察院及按察司吏典。洪武四年、令於考退生員、與應取吏員、相參補用。不許用曾犯姦貪罪名之人

    凡戶部吏。洪武二十六年奏準、不許用江浙蘇松人

    凡隨工隨邊當該辦事官吏。嘉靖二十一年奏準、在外納銀未經歷事之人、不許撥送隨工隨邊、再希減免、又脫京考。其應免考者、止免初考、不免臨選覆考

    ○萬曆七年題準、各邊方督撫等衙門書吏、及吏兵工三部都吏令典、並錦衣衛令典、不許假以軍功效勞等項為名。希免初覆考中

    凡吏農援例。嘉靖十一年題準、在外吏農援例、免其二考、起送到部。該辦事者、不許重納。在京辦事未滿、並未撥當該者、必查在外曾歷兩考、不係援例者、方準送納

    ○萬曆七年題準、除民間子弟上納農民、及知印承差、照舊加納外。其餘自聽缺一年以上、至三考役滿上糧等項事例、盡行停止。在外通吏、亦止於令史內考選。不許納銀

    凡吏典辦事未滿、丁憂起復。成化二十三年奏準、先已辦事一年者、免其補辦。未及一年者補辦。今例、辦事九箇月者、免補辦。其兩考役滿投文到部者、免辦三箇月。已付本司聽撥者、免六箇月

    凡當該未滿三十箇月丁憂者。起復日、赴驗封司撥補。已滿者、餘下月日、稽勳司補足、即付

    凡辦事官吏承未滿丁憂者。赴部日、官補足六月、承差補足二十四月、付文選司。辦事吏補足十八月、付驗封司。其未撥辦事吏、不論已未付驗封司、俱補辦十八月。原係考功者、付考功司。原係驗封者、付驗封司

    凡倉攢未及守支、丁憂起復。弘治三年奏準、曾交盤無礙者、撥各衙門辦事一年半、準作守支月日收考。違者、仍撥原倉守支、照三年滿日事例收考。今例、俱仍撥倉攢。照各未滿月日、收糧守支

    凡在京當該吏典患病。弘治十三年奏準、患病一月者、勘實住俸。名缺撥補。病痊、照原缺鬮補。仍送原役衙門候參。若有姦懶託故、以圖改撥者、問發為民

    凡在京聽撥當該吏典、告稱取撥未到者。送順天府給引照回、依限赴部聽撥。若延住三年之上者行查。其願改南京及外考者、聽

    凡在京辦事吏典、原籍災傷、告回省災者。類題給引。定限回部。仍送原役衙門補辦。違限半月者、送問 【今不行】

    凡吏典願告冠帶閒住。其已撥當該者。三箇月以後、方許具本衙門官吏結狀起送。辦滿聽撥者、具同鄉保結。俱照依三考考試不中事例、具題冠帶、給引回籍

    凡在逃吏。洪武二十六年定、每月類行勾取。其有自首。行勾日淺、未曾撥補、準首、仍送著役。若及日久、窺伺撥補避難、及已移文原籍勾解者、俱送刑部問罪、仍發本部聽用。若各衙門退回姦猾、託稱不諳吏事舊吏、照地方發邊遠充軍

    ○弘治元年奏準、在京各衙門開送逃吏、類行原籍官司提解。中間有一年之內告患病者、行兵馬司勘實、具結繳報。仍候原籍迴文至日、送原衙門著役。若一年以上不復役、未經告官、及原籍提解赴京者、俱為民

    ○十三年奏準、各官受財賣放者、以贓論

    凡法司送到各衙門為事還役吏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者、行移各該衙門收役。在外者、札付應天府給引轉撥著役。 【今在京者札順天府】 其係收查發落者、如有干礙行止、照例發原籍為民。在外吏典有犯笞杖徒流雜犯、例該的決、與贖罪還役者、俱要明著年月日期。若離役一年以上、不許還役

    凡軍吏。正統元年奏準、不許軍職衙門濫用。違者、問調南丹等衛補伍

    凡雲南貴州四川土吏。洪武年間、不與出身。考滿後、仍發原衙門著役

    ○宣德元年奏準、土吏考滿到部、發本布政司改調別衙門

    ○成化四年

    詔、雲南土吏、兩考役滿、免送赴部、就於本布政司給由、照例調用

    ○十五年、奏革貴州土吏

    ○弘治十三年、奏革四川永寧龍州二宣撫司、泥谿平夷蠻夷術川九姓五長官司、並各司所屬驛站巡檢司土吏。各添設流吏

    凡戶兵二部書算有缺。移文到部、類行直隸常鎮二府所屬殷實戶內揀選、起送赴部、考中、轉送該部著役

    大明會典卷之九

    行移勘合

    洪武初、凡除授官員、皆給勘合到任。十九年、革勘合、而行取官員、及查理事務、仍用之。各布政司、及南北直隸府州、各編一字為號。惟順天不用勘合、故字號缺

    浙江布政司寅字  江西布政司已字

    湖廣布政司卯字  河南布政司申字

    福建布政司亥字  山東布政司未字

    山西布政司午字  陝西布政司戌字

    四川布政司畢字  廣東布政司辰字

    廣西布政司子字  雲南布政司醜字

    貴州布政司撫字

    應天府酉字    鳳陽府房字

    廬州府奎字    淮安府箕字

    揚州府心字    蘇州府氐字

    松江府尾字    常州府女字

    鎮江府危字    太平府鬥字

    徽州府亢字    寧國府牛字

    池州府壁字    安慶府虛字

    廣德州室字    滁州角字

    和州胃字     徐州昴字

    永平府婁字    保定府觜字

    大名府星字    真定府柳字

    順德府張字    河間府參字

    廣平府井字    延慶州翼字

    保安州軫字

    洪武二十六年定、吏部四子部、付到合行各布政司直隸府州事件。通類具手本、赴吏科關填勘合。仍附寫底簿、開列前件、以憑回銷

    凡勘合、封完、隨送兵部車駕司轉發、不許親領。恐滋奸弊

    凡本省、並直隸府州、查回勘合、對簿註銷。付送各司發落

    凡朝覲後、查節年類行各省南直隸勘合未完事件、呈堂責比。仍攢造未完冊、給來朝官吏、勒限完銷。兩京部院未完勘合、俱造冊送部、一併查比

    關給須知

    高皇帝御製到任須知、冠以

    敕諭。令凡除授官員、皆於吏部關領赴任、務一一遵行、毋得視為文具。蓋示入官之法也。今謹錄其全文。關給由封司。故隸此

    到任須知一

    敕諭授職到任須知

    志人未官、不可不知受任應行之事。但肯於閒中、先知到任須知明白。為官之道、更有何加。若提此綱領、舉是大意以推之、諸事無有不知辦與不辦。若人懶於觀是綱領、雖是聰敏過人、官為之事、亦不能成。若能善讀勤觀、則永保祿位、事不勞而疾辦。此書所載、學生及野人輩、皆可預先講讀、以待任用。且五經四書、修身為治之道、有志之士、固已講習。此書雖麤俗、實為官之要機。熟讀最良。故茲敕諭

    授職到任須知目錄

    一祀神

    二恤孤

    三獄囚

    四田糧

    五制書榜文

    六吏典

    七吏典不許那移

    八承行事務

    九印信衙門

    十倉庫

    十一所屬倉場庫務

    十二係官頭匹

    十三會計糧儲

    十四各色課程

    十五魚湖

    十六金銀場

    十七窯冶

    十八鹽場

    十九公廨

    二十係官房屋

    二十一書生員數

    二十二耆宿

    二十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

    二十四官戶

    二十五境內儒者

    二十六起滅詞訟

    二十七好閒不務生理

    二十八祗禁弓兵

    二十九犯法官吏

    三十犯法民戶

    三十一警跡人

    授職到任須知

    凡到任那一日、便問先任官、首領官、六房吏典。要諸物諸事明白件數須知

    到任須知一

    祀神有幾。各開

    祭祀

    國之大事、所以為民祈福。各府州縣、每歲春祈秋報、二次祭祀、有社稷山川風雲雷雨城隍諸祠。及境內舊有功德於民、應在祀典之神。郡厲邑厲等壇。到任之初、必首先報知祭祀諸神日期。壇場幾所、坐落地方。周圍壇垣、祭器什物、見在有無完缺。如遇損壞、隨即修理。務在常川潔淨、依時致祭、以盡事神之誠

    養濟院孤老若干。各開

    養濟院、見在孤老、月支糧米、歲支布疋、遂一開報。須親自點視給賜、毋致失所、以副

    朝廷存恤之意

    見在獄囚若干。已未完。各開

    刑獄者、死生所係、實維重事。故報祀神之次、即須報知。本衙門見禁罪囚、議擬已完若干。見問若干。其議擬已完者、雖係前官之事、亦宜詳審決放。見問者、到任尤宜究心。中間要知入禁年月久近、事體重輕。何者事證明白。何者取法涉疑。明白者、即須歸結。涉疑者、更宜詳審。期在事理獄平、不致冤抑

    入版籍官民田地若干。官糧民糧若干。各開

    版籍田糧、政事之大。故於祀神理獄之次、即須報知。此件中間、須要分豁軍民匠竈僧道醫儒等戶各若干。官田地若干。民田地若干。每歲民間夏秋二稅該糧若干。官田租糧若干。各分款項開報、以備度量支用

    節次

    聖旨制書。及奉

    旨榜文諭官民者若干。曾無存者若干。各開

    為官之道、政治禁令、所當先知。須考求節次所奉

    聖旨制書、及奉

    旨意出給榜文、曉諭官民事件、逐一考究。講解立法

    旨意、已未施行。中間或有損缺不存者、須要採訪抄寫、如法收貯。永為遵守

    本衙門吏典若干。各開

    分科辦事、在吏典之能否。必須先報吏典總數若干。然後分豁六房。某房司吏幾名。典吏幾名。備細開報。所該房分、須令常川掌管。考其所辦事務、驗其能否勤怠、以示懲勸

    各房吏典、不許那移管事。違者處斬

    凡有司內、吏典各有所掌房分。如刑房專掌刑名。戶房專掌錢糧。該吏承管日久、則知事首尾、容易發落。近有司多聽從吏員計囑、將所管房分、時常遷調、以致所管事務、不知首尾。多生情弊。今後各房、若有仍前那移管事者、吏處斬。官別議。若一房事、更過十名二十名。或二三名接管、人人首尾不到了時、都拏來要處斬罪。其有事故接管者、不拘此例

    承行事務已完若干。已施行未完若干。未施行若干。各開

    六房吏典、各將節次承受上司來文、及照行事件、分豁已完若干。已作施行未曾完結若干。未作施行若干。各另開報。除已完外。未完事件、要分事體急緩重輕先後、催併完結。其未施行者、即作施行。毋致沉匿稽遲、以致耽誤公事

    在城印信衙門若干。各開

    除本衙門外。所屬衙門、如一府所轄、有州、縣、學校、巡檢司、水馬驛、河泊遞運所、倉場庫務、凡有印記衙門各若干。逐一開報。庶知所轄處所、及所理庶務由縣所屬印記衙門、一體開報

    倉庫若干。各開

    凡本衙門所有倉庫、須分豁報知。某倉見儲某年收到官糧若干。民糧若干。幾年官糧若干。民糧若干。已支若干。見存若干。其庫分、依上分豁金銀錢貨什物、某件若干。逐一開報。以憑稽考支用。無致侵欺埋沒

    所屬境內倉場庫務若干。各開

    除本衙門倉庫已報外。所屬境內、應有倉場庫務。某倉儲某年所收官民糧米見在若干。某場所收竹木等項數目若干。某庫盛貯金銀錢貨什物各若干。某稅課司局歲收錢鈔若干。逐一開報。庶知境內所產所稅、錢糧物貨數目

    係官頭匹若干。各開

    本衙門或有係官頭匹、及所屬驛分、所有馬驢孳畜等項頭匹數目、務要逐一取勘見數。或有孳生數目、隨即報知作數。以憑稽考

    會計糧儲。每歲所收官民稅糧若干。支用若干。各開

    量入為出、

    國家經費重事。須要開報、每歲收到入官租糧若干。民間稅糧若干。或漕運鄰境、或折收布疋錢鈔貨物各該若干。及每歲官吏俸給、軍士月糧等項、支用若干。各另開報。庶知每歲所收、及支用數目、以候經度。

    各色課程若干。各開

    所屬境內、出產貨物、各色課程酒醋茶礬等項、各別開報每歲所收數目、以憑稽考支用

    魚湖幾處、歲課若干。備開各湖多少

    所屬境內、若有魚湖、須報總計幾處、歲辦魚課若干。內某湖坐落某處、歲辦若干。逐一開報。以憑稽考

    金銀場分若干。坐落何山川所在若干。各開

    所屬境內、或有出產金銀場分、須知總計若干。分豁坐落某處金場、額辦數目若干。某處銀場、額辦數目若干。須要稽考實辦數目、以革侵欺隱匿之弊

    窯冶各開是何伎器、及磚瓦名色

    所屬境內、若有窯冶去處。須要各另開報、某窯出產或銅鐵錫、歲辦若干。燒窯去處、所燒是何器物、或磚或瓦、碗楪什物等項名色、逐一開報

    近海郡邑煮海場分若干。各開

    國用所需、多資鑄山煮海之利、以省民租。所轄境內、或係邊海郡邑。須將所有煮海場分、某場竈戶若干。該工本錢若干。歲辦鹽課若干。所有場分、逐一開報。以憑稽考

    公廨間數。及公用器皿裀褥之類若干。各開

    署事公廳、及住歇房屋、公用器皿、皆民所辦。須分豁公廳左右兩廂門屋後堂等項間數、內公用什物、椅卓裀褥等項、逐一開報。遇有缺壞、隨即修理。務在整治灑掃潔淨、相沿交割。其有毀壞者、必須究治。庶令愛護使用、免致重勞民力

    邑內及鄉村係官房舍、有正有廂若干。各開

    係官房舍、若不以時整點、恐致頹敝埋沒。必須逐一開報。某處官房幾間。正房幾間。廂房幾間。其有便於民間租賃者、約量租賃、從便住歇。須令時加葺理、免致頹敝

    書生員數若干。各開

    培養生員、所以作成人才、以資任用。如一府所屬、本府學肄業生員幾名。中間通經成才者幾名。年幼及未成才者幾名。時加考試勉勵、勸勤懲怠。遇有缺員、隨即選補。其有入學已久、不遵教養者、隨即黜退、罰充令典。若建言實封告訐、把持公事者、照依已行榜文內事理治罪。所屬州縣、依前開報。考試勉勵。務求實效、以稱善俗良才之意

    耆宿幾何。賢否若干。各開

    設耆宿、以其年高有德、諳知土俗、習聞典故。凡民之疾苦、事之易難、皆可訪問。但中間多有年紀雖高、德行實缺。買求耆宿名色、交結官府。或蔽自已差徭。或說他人方便。蠹政害民。故到任之初、必先知其賢否、明注姓名。則善者知所勸。惡者知所戒。自不敢作前弊矣

    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境內若干。各開、如前官未明、到任之後、須當日訪以開之

    移風易俗、在於激勸善良。所屬境內、或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孝行可稱。節操顯著、已行旌表者、必須報知數目。其有未經旌表者、必須親自體訪的實、申請旌表。以勵風俗

    境內士君子在朝為官者幾戶

    所屬境內、有士人君子在朝為官、及任府州縣事者、須逐一開報幾戶。及見任是何職事。其有仕於

    朝廷、年老致仕還鄉者、一體開報

    境內有學無學儒者若干。各開

    所屬境內之民、賢愚不等。其間儒者、或有精通經典。或有長於文章。或有牧民馭眾之能。或有幹辦小才之用。皆當察其能否、記其姓名。一可訪問以補政治。二可充貢以資任用

    境內把持公私、起滅詞訟者有幾。明注姓氏

    為政之要、必先除奸去惡、則良善得安。所轄境內、或有把持公私事務、說事過錢、教唆起滅詞訟、騙詐良善者、著令備細開報。但恐到任之初、一時吏典人等、訪尋不實、以善為惡、反害忠良。必須到任之後、詳細究問的實、注其姓名、以候再犯。則惡者知懼、不敢為非矣。毋得縱令吏典人等、指此為名、遍行取勘、以致擾民

    好閒不務生理、異先賢之教者有幾

    民有常產、則有常心。士農工商、各居一業、則自不為非。或有遊手好閒、不務生理、及行邪術左道、以惑人視聽、扶鸞禱聖、燒香結會、夜聚曉散、並不孝不弟、好飲賭博、不遵先賢之教者、須採訪姓名、注於簿籍、以示懲戒。其人畏懼更改則止。若仍前不悛、則治之以法。毋得縱令吏典人等、指此為名、偏行取勘、以致擾民

    本衙門及所屬該設祗禁弓兵人等若干。各報數目

    本衙門見設祗從禁子弓兵人等。令報數目若干。分豁額設定數到役日月。毋令容留濫設作弊

    境內士人。在朝為官、作非犯法、黜罷在閒幾人。至死罪者幾人

    所屬境內、有為官作非犯法、斷髮他所工役、遷徙安置、家不存者、及罷閒在家住坐者、須逐一開報。其已犯死罪家小見存者、一體開報

    境內民人犯法被誅者幾戶

    境內民人有作犯非為、已經誅戮者、逐一取勘數目。及所犯是何罪名

    境內警跡人若干。各開

    所屬境內、充警跡人若干。逐一開報

    到任須知二

    新官到任、各房供報須知式樣

    凡新官到任、其先任首領官六房吏典、限十日以裏、將各房承管應有事務、逐一分豁、依式攢造文冊、從實開報。如有隱漏不實、及故不依式、繁文紊亂、並十日以裏遷延不報者、該吏各以違制律論罪。有所規避、從重論

    吏房司吏張甲。今將本房當該事務、逐一開報幹後

    各房合設吏典

    計幾十幾名

    司吏幾十幾名

    典吏幾十幾名

    吏房

    司吏幾名

    一名張甲。年幾十幾歲。開封府祥符縣民籍。永樂某年某月某日參充。歷俸幾十幾月

    一名李乙。年幾十幾歲。開封府陳留縣民籍。永樂某年某月某日參充。歷俸幾十幾月

    典吏幾名

    一名陳丙。年幾十幾歲。開封府祀縣民籍。永樂某年某月某日參充。歷俸幾十幾月

    一名王丁。年幾十幾歲。開封府(木巳)縣民籍。永樂某年某月某日參充。歷俸幾十幾月

    戶禮兵刑工五房吏典。照吏房開寫

    所屬印信衙門 【縣官止開本縣所屬】

    計幾十幾處

    各州縣幾十幾處

    州幾處

    陳州官四員

    知州陳戊。由秀才。永樂。某年月日到任

    同知趙已。由人材。永樂某年月日到任

    判官錢庚。由聰明正直。永樂某年月日到任

    吏目孫辛。由吏員。永樂某年月日到任

    餘州照開

    縣幾處

    祥符縣官四員

    知縣李壬。由孝弟力田。永樂某年月日到任

    知縣吳甲。由人材。永樂某年月日到任

    主簿鄭乙。由幹濟。永樂某年月日到任

    典史王丙。由吏員。永樂某年月日到任

    餘縣照開

    學幾處

    府學一處

    教授一員

    馮丁。明易經。永樂某年某月日到任

    訓導四員

    陳戊。明書經。永樂某年某月日到任

    各名照開

    州縣學幾處

    學正幾員

    教諭幾員

    訓導幾十幾員

    稅課司局幾處

    官幾十幾員

    稅課司幾處

    本府稅課司一處

    城南稅課司一處

    稅課局幾處

    陳州稅課局幾處

    本州稅課局一處

    某稅課局一處

    餘州照開

    木?巳縣稅課局

    本縣稅課局一處

    某稅課局一處

    餘縣照開

    倉幾處

    官幾員

    本府倉幾處

    永豐倉

    軍儲倉

    各州縣倉照開

    巡檢司幾處

    官幾員

    鄭州巡檢司幾處

    河陰巡檢司一處

    各州照開

    封丘縣巡檢司幾處

    中欒巡檢司一處

    各縣照開

    水馬驛幾處

    水驛幾處

    馬驛幾處

    官幾員

    本府驛幾處

    大梁水驛一處

    大梁馬驛一處

    陳州驛幾處

    本州驛一處

    (木巳)縣驛幾處

    餘州縣照開

    河泊所幾處

    官幾員

    陳州幾處

    本州河泊所一處

    項城河泊所一處

    祥符縣幾處

    本縣河泊所一處

    餘州縣照開

    金銀場鐵冶所幾處

    官幾員

    某處金場

    某處銀場

    某處鐵冶所

    遞運所幾處

    官幾員

    本府幾處

    祥符遞運所一處

    陳橋遞運所一處

    餘照開

    陳州遞運所幾處

    本州遞運所一處

    餘州照開

    中牟縣遞運所幾處

    本縣遞運所一處

    餘縣照開

    閘壩幾處

    官幾員

    本府幾處

    青陵閘一處

    廣惠閘一處

    各州幾處

    某處閘一處

    某處壩一處

    各縣幾處

    某處閘一處

    某處壩一處

    僧官衙門幾處

    官幾員

    僧綱司一處

    僧正司幾處

    僧會司幾處

    道官衙門幾處

    官幾員

    道紀司一處

    道正司幾處

    道會司幾處

    雜造局一處

    織染局一處

    永益庫一處

    司獄司一處

    批驗所幾處

    惠民藥局一處

    境內士君子為官者

    任

    朝官者幾員

    一員胡惠。見任某官

    一員林輔。見任某官

    任外郡者照開

    致仕官幾戶

    計官幾員

    一員李義。原任某官

    一員吳善。原任某官

    未完事件

    一件為起取人材等事。永樂某年月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

    內府天字幾百幾十號勘合。起取人材蔣忠義幾十幾名。經今幾月未完

    祥符縣幾十名 【如縣官則寫都隅】

    已起送蔣忠等幾名

    未起送沉信等幾名

    餘州縣照開

    一件為起取吏員事。洪武某年月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

    內府地字幾百幾十號勘合。起取吏員史仁等幾十幾名。經今幾月未完

    (木巳)縣幾十幾名

    已起送史仁等幾名

    未起送楊樂等幾名

    餘州縣照開

    餘件照開

    右中間各項該載或有不盡者。照依本處原有定額、從實開報。如無原額。不必開寫。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擾民

    右甲所報合屬印信衙門各房吏典等項數目。及當該未完事務。逐一分豁。依式開報。中間並不敢繁文。及隱漏不實。如蒙查勘爭差。甘當重罪無詞

    永樂  年 月  日司吏張甲 畫字

    典吏周丁 畫字

    戶房司吏王庚。今將本房當該事務。逐一開報於後

    戶口

    戶、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戶

    口、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口

    男子、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口

    成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口

    不成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口

    婦女、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口

    大口、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口

    小口、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口

    一民戶、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戶

    一軍戶、幾千幾百幾十幾戶

    一醫戶、幾百幾十幾戶

    一儒戶、幾百幾十幾戶

    一竈戶、幾千幾百幾十幾戶

    一僧戶、幾百幾十幾戶

    一道戶、幾百幾十幾戶

    一匠戶、幾千幾百幾十幾戶

    田糧

    官民田地、計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

    田、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

    地、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

    夏稅、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几鬥幾升

    秋糧、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几鬥幾升

    官田地、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幾畝幾分

    夏稅、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几鬥幾升

    秋糧、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几鬥幾升

    官田、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幾十幾畝幾分。該稅糧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几鬥幾升

    官地、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幾十幾畝幾分。該稅糧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几鬥幾升

    民田地、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幾十幾畝幾分

    夏稅、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几鬥幾升秋糧、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几鬥幾升

    民田、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幾十幾畝幾分。該稅糧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几鬥幾升

    民地、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頃幾十幾畝幾分。該稅糧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几鬥幾升

    倉庫

    一軍儲倉

    見儲各色糧米、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几鬥幾升

    糧米、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几鬥幾升

    某年、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几鬥幾升

    某年、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几鬥幾升

    雜糧、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几鬥幾升

    某年、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几鬥幾升

    某年、幾千幾百幾十幾石几鬥幾升

    各倉照開

    一永益庫

    見儲金銀錢鈔等項

    金、幾百幾十幾兩

    銀、幾千幾百幾十幾兩

    錢、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文

    鈔、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錠

    黃銅、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斤

    鐵、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斤

    錫、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斤

    黃麻、幾千幾百幾十幾斤

    綿、幾千幾百幾十幾斤幾兩

    絲、幾千幾百幾十幾斤幾兩

    稅課司局

    計幾處

    歲辦課程、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錠

    一本府稅課司一處

    歲辦課程、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錠

    一陳州稅課局一處

    歲辦課程、幾千幾百幾十幾錠

    一祥符縣稅課局一處

    歲辦課程、幾千幾百幾十幾錠

    一各州縣照開

    魚湖

    計幾處

    歲辦課程

    寶鈔、幾千幾百幾十錠

    銅錢、幾萬幾千幾百文

    糧米、幾千幾百幾十石

    一乍浦河泊所一處坐落海鹽縣某處歲辦課程

    寶鈔、幾千幾百幾十幾錠

    銅錢、幾萬幾千幾百文

    糧米、幾千幾百幾十石

    各湖照開

    鹽場

    計幾處

    歲該工本糧米、幾萬幾千幾百石

    歲辦鹽。幾萬幾千幾百引

    一鳴鸐場坐落慈谿縣鳴鸐鄉

    歲該工本糧米、幾千幾百石

    歲辦鹽。幾千幾百引

    各場照開

    金銀場

    一金場一所。坐落某處

    歲辦金課、幾百幾十幾兩

    一銀場一所。坐落某處

    歲辦銀課、幾千幾百幾十幾兩

    各色課程 【依本處原辦課額開報】

    一酒醋課程、歲辦幾千幾百幾十幾錠

    一商稅、歲辦幾千幾百幾十幾錠

    一契本錢、歲辦幾千幾百幾十幾錠

    一門攤錢、歲辦幾千幾百幾十幾錠

    一房地租賃錢、歲辦幾千幾百幾十幾錠

    一水磨課程、歲辦幾千幾百幾十幾錠

    一椒課、歲辦幾百幾十幾錠

    一油柞課、歲辦幾百幾十幾錠

    一紙課、歲辦幾百幾十幾錠

    一水碾課、歲辦幾百幾十幾錠

    一薑課、歲辦幾百幾十幾錠

    一水銀課、歲辦幾百幾十幾錠

    一缸課、歲辦幾百幾十幾錠

    一礬課、歲辦幾百幾十幾錠

    一漆課、歲辦幾百幾十幾錠

    一硃砂課、歲辦幾百幾十幾錠

    一皮硝課、歲辦幾百幾十幾錠

    一棕毛課、歲辦幾百幾十幾錠

    一鑄瀉課、歲辦幾百幾十幾錠

    一窯課、歲辦幾百幾十幾石

    一蜂蜜課、歲辦幾百幾十幾錠

    一黑錫黃丹課、歲辦幾百幾十幾錠

    一竹山租、歲辦米幾百幾十幾石

    一蒲葦網門課、歲辦幾百幾十幾錠

    一茶子油課、歲辦幾百幾十幾錠

    一蓮子課、歲辦幾百幾十幾錠

    一石膏課、歲辦幾百幾十幾錠

    農桑藍靛

    一桑株、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株

    一藍靛、歲辦幾千幾百幾十幾斤

    一絲、歲辦幾百幾十幾斤

    一綿、歲辦幾百幾十幾斤

    會計糧儲

    一各倉、總計見儲各色糧米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

    糧米、幾十幾萬幾千幾百幾石

    雜糧、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

    歲用、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

    官吏俸給等項、幾千幾百幾石

    軍士月糧、幾萬幾千幾百幾石

    折收布疋、幾千幾百幾十幾石

    漕運鄰境、幾萬幾千幾百幾石

    見在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足支幾年幾月

    係官房屋幾所

    正屋幾十間

    廂屋幾十間

    鄉都幾處 【府不必開】

    里長幾百名

    坊長几十名

    未完事件

    一件改造黃冊事。係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

    內府天字幾百幾十幾號勘合。經今幾月未完

    某州縣幾本計幾計

    各州照開

    一件稅糧事。係某年夏稅秋糧過違期限幾月未完

    計欠納稅糧幾百幾十幾名

    祥符縣 【如縣官則寫都隅】

    已納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石

    未納幾百幾十幾石

    各縣照開

    各件照開

    右中間各項該載或有不盡者。照依本處原有定額。從實開報。如無原額者。不必開寫。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擾民

    右庚所報本房承管戶口田糧課程等項。及當該未完事件。逐一分豁。依式開報。中間並不敢繁文及隱漏不實。如蒙查勘爭差。甘當重罪無詞

    永樂 年 月 日戶房司吏王庚 畫字

    典吏陳辛 畫字

    禮房司吏餘乙等今將本房當該事務、逐一開報於後

    祭祀壇場

    社稷壇幾所

    本府社稷壇一所。坐落某處

    祭器什物

    牲匣四   案卓十四

    竹籩四   木豆四

    簠二    簋二

    酒尊三   爵六

    鉶一    香罏二

    盥洗

    尊一   杓一

    盆一   帨巾一

    鍋五口   桶四隻

    各州縣社稷壇幾所

    一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壇幾所

    本府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壇一所。坐落某處

    祭器什物照社稷壇開

    各州縣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壇幾所

    一郡厲邑厲壇幾所

    本府郡厲壇一所。坐落某處

    祭器什物照前開

    各州縣邑厲壇幾所

    應祀神祠

    一某州某神、坐落何處

    一某縣某神、坐落何處

    存恤孤老

    一本府養濟院孤老幾名

    每名月支糧米幾鬥

    每名歲給布幾疋

    各州縣照開

    制書榜文

    奉到

    制書榜文幾十幾道

    一見在幾十道

    一道為禁治事。某年某月某日降到

    各道照開

    一損壞幾道

    一道為某事。某年某月某日降到

    各道照開

    孝子順孫義夫節婦

    已旌表者幾十幾名

    一名林真

    一名胡大

    書生員數

    本府儒學生員四十名

    通經成材者幾十名

    年幼未成材者幾名

    各州縣照開

    境內儒者

    一名王戎

    一名陳中

    耆宿幾名

    年高有德、可以訪問民情者幾名

    一名陳期、年六十幾歲。某都隅民籍。有無公私過犯

    餘件照開

    未完事件

    一件歷日紙札事。係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

    內府黃字幾十幾號勘合。經今幾月未完

    計幾萬幾千幾百張

    已起解幾千幾百張

    未起解幾千幾百張

    一某州縣該幾千張 【如縣則開都隅】

    已起解幾千張

    未起解幾千張

    一件歲貢生員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

    內府宇字幾十幾號勘合。經今幾月未完

    計幾十幾名

    已起送幾名

    未起送幾名

    餘件照開

    右中間各項該載或有不盡者。照依本處原有定額、從實開報、如無原額者、不必開寫。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擾民

    右乙等所報本房承管祭祀恤孤榜文學校等項。及當該未完事件。逐一分豁、依式開報。中間並不敢繁文、及隱漏不實。如蒙查勘爭差。甘當重罪無詞

    永樂 年 月  日禮房司吏餘乙 畫字

    典吏吳丙 畫字

    兵房司吏陳午。今將本房當該事務、逐一開報於後

    一本衙門弓兵祗禁幾十名

    弓兵幾十名

    祗候幾十名

    禁子幾十名

    一水馬驛幾處

    水驛幾處

    大梁驛一處、坐落某處

    船幾十隻

    水夫一百幾十名

    各驛照開

    馬驛幾處

    雍丘驛一處、坐落某處

    馬幾十匹

    騾幾十匹

    驢幾十匹

    馬伕幾十幾名

    各驛照開

    一遞運所幾十幾處

    中牟遞運所一處、坐落某處

    車幾十輛

    牛幾十頭

    船幾十隻

    遞運夫一百幾十名

    各所照開

    一巡檢司幾十處

    河陰巡檢司一處、坐落某處

    弓兵幾十名

    各巡檢司照開

    一係官頭匹

    馬幾匹

    騾幾匹

    驢幾匹

    牛幾頭

    羊幾隻

    一急遞鋪幾十處

    鋪兵幾百名

    一烽堠幾處

    未完事件

    一件為軍務事。某年某月某衙門坐下。該關填

    內府玄字幾號勘合。勾取軍人李大等幾百幾名。經今幾箇月未完

    已勾解李大等幾十名

    未勾解張三等幾十名

    一件為僉補馬伕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經今幾箇月未完

    計幾十名

    已僉補幾十名

    未僉補幾十名

    一件為選取力士事。某年月日某衙門坐下。關填

    內府黃字幾號勘合。起取力士幾名。經今幾箇月未完

    已起送李四等幾名

    未起送於五等幾名

    餘件照開

    右中間各項該載或有不盡者。照依本處原有定額、從實開報。如無原額者。不必開寫。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擾民

    右午等所報本房承管水馬驛遞運所係官頭匹等項事務、及當該未完事件。逐一分豁依式開報。中間不敢繁文、及隱漏不實。如蒙查勘爭差。甘當重罪無詞

    永樂 年 月 日兵房司吏陳午 畫字

    典吏張已 畫字

    刑房司吏葉七。今將本房當該事務、逐一開報於後

    見禁罪囚

    計幾十起、犯人幾百幾十幾名

    議擬已完一十起、計囚人幾百幾十幾名

    見問三十一起、計囚人幾百幾十幾名

    議擬已完

    一起張大等、告人命事。某年某月某日入某禁。經今幾月

    一干幾十人

    原告張大等幾名

    被告李乙等幾名

    干連王二等幾名

    有招幾十名

    死罪幾名

    流罪幾名

    徒罪幾名

    杖罪幾名

    笞罪幾名

    無招合疏放王二等幾名

    一起李小一、告詐偽事

    照前開

    一起沉五、告爭婚事

    照前開

    見問

    一起王小二、告欺隱田糧事。某年某月某日入禁。經今幾月

    一干幾十幾人

    原告王小二等幾名

    被告陳四等幾名

    干連陸二等幾名

    一起戴辛、告房屋事

    照前開

    一起沉旺、告被盜事。某年某月某日入禁。經今幾月

    一干幾十人

    原告沉旺一名

    被告牛二等一十幾名

    已獲牛二等十名

    未獲張小等幾名

    干連楊大等幾名

    境內警跡人

    計一十幾名

    一名某人

    一名某人

    未完事件

    一件贓罰事。某年某月某日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

    內府宙字二十幾號勘合。追徵犯人高小二等贓鈔。經今幾月未完

    計幾十錠

    已納幾錠

    未納幾錠

    一件錢三、告詐偽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

    內府洪字十幾號勘合。緝捕犯人蔡由等幾名。經今幾月未完

    計幾名

    已勾解蔡由等幾名

    未勾解呂五等幾名

    餘件照開

    右中間各項該載不盡者。照依本處原有定額、從實開報。如無原額、不必開寫。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擾民

    右七等所報本房承管見禁罪囚。並警跡人數目。及當該未完事件。逐一分豁、依式開報。中間並不敢繁文、及隱漏不實。如蒙查勘爭差。甘當重罪無詞

    永樂 年 月 日刑房司吏葉七 畫字

    典吏週三 畫字

    刑房司吏葉七、今將境內起滅詞訟之人。並犯法被刑官吏民人、開報於後

    境內起滅詞訟之人

    一名張乙、係某縣人。永樂某年某月誣告某人某事。某衙門斷決一百

    一名孔丙、係某縣人。永樂某年某月某日教唆人告某事。某衙門斷決幾十

    境內為官犯法被刑

    罷閒在家

    計幾名

    一名某人

    一名某人

    斷髮他所工役遷徙安置

    計幾名

    一名某人

    一名某人

    犯死罪家小見存

    計幾名

    一名某人

    一名某人

    境內民人犯法被誅者幾名

    計幾十名

    一名某人

    一名某人

    右件開報本房事務外。將境內起滅詞訟之人。並犯法被刑等項官吏民人。照依後限開報。止許於原承文卷內牽查見數。並不許妄行所屬、及各都隅取勘。以致驚擾人民。違者治以重罪

    初限十日不完、杖六十

    次限十日不完、杖八十

    終限十日不完、罪止杖一百

    永樂 年 月 日刑房司吏葉七 畫字

    典吏週三 畫字

    工房司吏趙壬。今將本房當該事務、逐一開報於後

    公廳間數

    計幾百幾十幾間

    公廳幾間

    左右兩廂幾間

    官員房屋幾十幾間

    吏舍幾十幾間

    公用什物

    計幾十幾件

    交椅幾十幾把

    卓幾十張

    裀褥幾件

    器皿幾十件

    歲造(土商)疋

    紵絲幾千幾百疋

    綾幾千幾百幾疋

    羅幾千幾百幾疋

    紗幾千幾百幾疋

    絹幾千幾百幾疋

    紬幾千幾百幾疋

    輪班人匠幾千幾百幾名

    金銀匠幾十名

    鐵匠幾十名

    銅匠幾十名

    錫匠幾十名

    戧金匠幾十名

    木匠幾十名

    竹匠幾十名

    石匠幾十名

    瓦匠幾十名

    鋸匠幾十名

    刊字匠幾十名

    漆匠幾十名

    絡絲匠幾十名

    繡匠幾十名

    織匠幾十名

    絛結匠幾十名

    弓箭匠幾十名

    (舟念)匠幾十名

    撘材匠幾十名

    五墨匠幾十名

    釘鉸匠幾十名

    打捕戶幾百幾十名

    歲辦

    翎毛幾萬幾千幾百幾十幾根

    皮貨幾千幾百幾十張

    鐵冶幾處

    歲辦生鐵幾萬幾千幾百斤

    未完事件

    一件為起取人匠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

    內府玄字幾號勘合。起取人匠李四等幾十名。經今幾月未完

    已起解李四等幾十名

    未起解姚乙等幾十名

    一件為歲造?疋事。某年某月某日某衙門坐下。該關填

    內府黃字幾號勘合。歲造?絹幾百疋。經今幾月未完

    已起解幾百疋

    未起解幾百疋

    餘件照開

    右中間各項該載不盡者。照依本處原有定額、從實開報。如無原額者。不必開寫。毋得一概指此為由。生事擾民

    右壬等所報本房承管歲造?疋人匠等項、及當該未完事件。逐一分豁、依式開報。中間並不敢繁文、及隱漏不實。如蒙查勘爭差。甘當重罪無詞

    永樂 年 月 日工房司吏趙壬 畫字

    典吏張三 畫字

    稽勳清吏司

    大明會典卷之十

    郎中、員外郎、主事、掌邦國官人之勳級。及名籍喪制歸寧之事。皆覈實、然後定擬

    勳級

    舊制、文武勳、俱隸稽勳司。後文勳、及公侯伯授勳者。改隸驗封司。武勳、改隸兵部武選司。今文勳仍隸此。凡文勳十、武勳十有二、文官一品至五品。武品一品至六品。歷再考應合授勳者。照依散官始得定擬奏聞給授 【係京堂、單題。其餘上下半年類題】

    文勳 【按洪武禮制。文官正一品、加授上柱國。武官亦如之】

    正一品 【左柱國右柱國】 從一品 【柱國】

    正二品 【正治上卿】   從二品 【正治卿】

    正三品 【資治尹】    從三品 【資治少尹】

    正四品 【贊治尹】    從四品 【贊治少尹】

    正五品 【修正庶尹】   從五品 【協正庶尹】

    武勳 【見兵部武選司】

    資格

    官吏資格、具載諸司職掌。其官職後有增減者見文選司。吏員見驗封司。其品級舊定者、備書

    此

    官

    正一品

    太師    太傅    太保

    宗人府宗人令  左右宗正

    左右宗人

    從一品

    少師   少傅   少保

    太子太師  太子太傅  太子太保

    正二品

    太子少師 太子少傅 太子少保

    六部尚書

    都察院左右都御史

    襲封衍聖公   真人

    從二品

    布政司左右布政使

    正三品

    太子賓客

    六部左右侍郎

    都察院左右副都御史

    通政使司通政使

    大理寺卿

    詹事府詹事

    太常寺卿

    順天應天二府府尹

    按察司按察使

    從三品

    光祿寺卿

    太僕寺卿   行太僕寺卿

    布政司左右參政

    苑馬寺卿

    都轉運鹽使司運使

    宣慰使司宣慰使

    正四品

    都察院左右僉都御史

    通政使司左右通政

    大理寺左右少卿

    詹事府少詹事

    太常寺少卿

    太僕寺少卿 行太僕寺少卿

    鴻臚寺卿

    順天應天二府府丞

    按察司副使

    苑馬寺少卿

    各府知府

    宣慰使司同知

    從四品

    國子監祭酒

    布政司左右參議

    都轉運鹽使司同知

    宣慰使司副使

    宣撫司宣撫

    正五品

    中極殿大學士 【舊為 華蓋殿大學士】

    建極殿大學士 【舊為 謹身殿大學士】

    文華殿大學士

    武英殿大學士

    文淵閣大學士

    東閣大學士

    翰林院學士

    左右春坊大學士 左右庶子

    通政使司左右參議

    大理寺左右寺丞

    光祿寺少卿

    尚寶司卿

    六部各清吏司郎中

    順天應天二府治中

    宗人府經歷司經歷

    欽天監監正

    太醫院院使

    上林苑監左右監正

    按察司僉事

    各府同知

    王府長史司左右長史

    宣慰使司僉事

    宣撫司同知

    從五品

    翰林院侍讀學士 侍講學士

    左右春坊左右諭德

    司經局洗馬

    尚寶司少卿

    鴻臚寺左右少卿

    六部各清吏司員外郎

    五軍都督府經歷司經歷

    都轉運鹽使司副使

    鹽課提舉司提舉

    市舶提舉司提舉

    河渠提舉司提舉

    各州知州

    招討使司招討

    宣撫司副使

    安撫司安撫

    正六品

    翰林院侍讀  侍講

    詹事府府丞

    左右春坊左右中允

    國子監司業

    尚寶司司丞

    太常寺寺丞

    太僕寺寺丞  行太僕寺寺丞

    六部各清吏司主事

    大理寺左右寺左右寺正

    欽天監監副  春夏中秋冬官正

    太醫院院判

    都察院經歷司經歷

    順天應天二府通判

    京縣知縣

    兵馬指揮司指揮

    上林苑監左右監副

    神樂觀提點  太和山提點

    僧錄司左右善世

    道錄司左右正一

    中都留守司經歷司經歷 斷事司斷事

    都司經歷司經歷 斷事司斷事

    各府通判

    王府審理所審理正

    長官司長官

    招討司副招討

    宣撫司僉事

    安撫司同知

    從六品

    翰林院修撰

    左右春坊左右贊善 左右司直郎

    光祿寺寺丞

    鴻臚寺左右寺丞

    大理寺左右寺左右寺副

    光祿寺各署署正

    順天應天二府推官

    僧錄司左右闡教

    道錄司左右演法

    布政司經歷司經歷 理問所理問

    都轉運鹽使司判官

    鹽課提舉司同提舉

    市舶提舉司副提舉

    河渠提舉司副提舉

    各州同知

    安撫司副使

    長官司副長官

    正七品

    翰林院編修

    六科都給事中 【舊正八品】

    十三道監察御史

    大理寺左右寺左右評事

    五軍都督府經歷司都事

    都察院經歷司都事

    通政使司經歷司經歷

    行人司司正 【舊正九品】

    太常寺博士  典簿

    上林苑監左右監丞 蕃育嘉蔬二署典署

    營繕所所正

    京縣縣丞

    兵馬指揮司副指揮

    中都留守司經歷司都事 斷事司副斷事

    都司經歷司都事 斷事司副斷事

    按察司經歷司經歷

    主府審理所審理副

    煎鹽提舉司提舉

    各府推官

    各縣知縣

    苑馬寺各監監正

    安撫司僉事

    蠻夷長官司長官

    從七品

    翰林院檢討

    中書舍人

    六科左右給事中 【舊從八品】 給事中 【舊正九品】

    行人司司副 【舊從九品】

    詹事府主簿廳主簿

    光祿寺典簿廳典簿 各署署丞

    太僕寺主簿廳主簿

    太常寺各祠祭署奉祀

    順天應天二府經歷司經歷

    欽天監五官靈臺郎

    布政司經歷司都事 理問所副理問

    都轉運鹽使司經歷司經歷

    鹽課提舉司副提舉

    各州判官

    錦衣衛經歷司經歷

    各衛經歷司經歷

    苑馬寺主簿廳主簿

    王府護衛經歷

    宣慰司經歷司經歷

    招討司經歷

    蠻夷長官司副長官

    正八品

    翰林院五經博士

    國子監監丞

    行人司行人 【舊未入流】

    戶刑二部照磨所照磨

    都察院照磨所照磨

    通政使司經歷司知事

    太常寺協律郎

    欽天監主簿廳主簿 五官保章正

    太醫院御醫

    上林苑監各署署丞

    典牧所提領

    營繕所所副

    京縣主簿

    寶鈔提舉司提舉

    大通關提舉司提舉

    龍江提舉司提舉

    清江提舉司提舉

    僧錄司左右講經

    道錄司左右至靈

    元符崇真二官靈官

    煎鹽提舉司同提舉

    按察司經歷司知事

    王府典寶所典寶正  典膳所典膳正

    良醫所良醫正 奉祠所奉祠正

    紀善所紀善正 工正所工正

    各府經歷司經歷

    各衛經歷司知事

    各縣縣丞

    苑馬寺各監監副

    宣慰使司經歷司都事

    天全六番招討司都事

    從八品

    翰林院典籍

    左右春坊左右清紀郎

    國子監典簿廳典簿 博士廳博士助教

    順天應天二府經歷司知事

    光祿寺典簿廳錄事 各署監事

    鴻臚寺主簿廳主簿

    太常寺各祠祭署祀丞

    欽天監五官挈壺正

    神樂觀知觀

    僧錄司左右覺義

    道錄司左右玄義

    元符崇真二宮副靈官

    布政司照磨所照磨

    都轉運鹽使司經歷司知事

    王府典寶所典寶副  奉祠所奉祠副

    典膳所典膳副 良醫所良醫副

    宣撫司經歷司經歷

    正九品

    翰林院侍書

    司經局校書

    國子監學正

    戶刑二部照磨所檢校

    都察院照磨所檢校

    太常寺贊禮郎

    鴻臚寺二署署丞

    欽天監五官司歷 五官監候

    上林苑監典簿廳典簿 各署錄事

    會同館大使

    承運庫大使

    寶鈔、廣運、廣積、贓罰、甲乙丙丁戊字庫各大使

    皮作、鞍轡、寶源、顏料局各大使

    文思院大使

    織染局大使

    營繕所所丞

    典牧所大使

    順天應天二府織染局大使

    龍江寶鈔提舉司副提舉

    大通關提舉司副提舉

    煎鹽提舉司副提舉

    布政司照磨所檢校

    按察司照磨所照磨

    各府經歷司知事

    各縣主簿

    苑馬寺各牧監監正

    茶鹽馬司大使

    王府長史司典簿廳典簿 典儀所典儀正

    奉祠所典樂

    宣撫司經歷司知事

    宣慰司知事

    教坊司奉鑾

    從九品

    六部都察院大理寺司務 【舊未入流】

    詹事府主簿廳錄事

    左右春坊左右司諫

    司經局正字    通事舍人

    翰林院待詔

    國子監學錄    典籍廳典籍

    欽天監五官司晨  漏刻博士

    鴻臚寺鳴贊    序班

    太常寺司樂

    太醫院吏目

    順天應天二府照磨所照磨

    京衛武學教授

    寶鈔、廣運、廣積、贓罰、甲乙丙丁戊字庫各副使

    承運庫副使

    節慎庫大使

    都稅司大使

    宣課司大使

    太平門稅課司大使

    崇文安定二門稅課司大使

    會同館副使

    典牧所副使

    司牧局大使

    司牲司大使

    犧牲所吏目

    皮作、鞍轡、寶源局各副使

    軍器局大使

    柴炭司大使

    文思院副使

    織染局副使

    顏料局副使

    順天應天二府織染局副使

    御馬倉大使

    京府草場大使

    京府庫大使

    廣盈倉大使

    軍儲倉大使

    按察司照磨所檢校

    各府照磨所照磨

    各州吏目

    各府儒學教授

    宣慰使司儒學教授

    各府陰陽學正術

    各府醫學正科

    都司庫大使

    各牧監監副

    布政司庫寶泉、雜造、織染、軍器局各大使

    都督府草場大使

    布政司倉大使

    宣慰司畢節倉大使

    各府倉大使

    各府稅課司大使

    各府織染雜造局大使

    各司獄司司獄

    巡檢司巡檢

    千戶所吏目

    鹽課提舉司吏目

    茶鹽馬司副使

    茶馬司倉庫局大使

    河渠提舉司吏目

    苑馬寺各苑圉長

    王府典儀副  伴讀  教授

    僧綱司都綱

    道紀司都紀

    安撫司吏目

    招討司吏目

    宣撫司吏目

    教坊司左右韶舞 左右司樂

    未入流

    翰林院孔目

    國子監掌饌廳掌饌

    兵馬指揮司吏目

    鑄印局大使  副使

    印鈔局大使  副使

    抄紙局大使  副使

    稅課局大使  副使

    巾帽鍼工二局大使 副使

    軍器局副使

    抽分竹木局大使 副使

    司竹局大使

    生藥庫大使  副使

    惠民藥局大使 副使

    銀場局大使  副使

    鐵冶所大使

    司牧局副使

    司牲司副使

    各牧監錄事 羣長

    太倉銀庫大使

    廣積庫典史

    廣盈庫副使

    都稅司副使

    宣課司副使

    太平門稅課司副使

    崇文德勝二門稅課司副使

    宣德倉大使  副使

    御馬倉副使

    長安門倉副使

    東安門倉副使

    西安門倉副使

    北安門倉副使

    京衛照磨所檢校

    京衛武學訓導

    各府照磨所檢校

    各府稅課司副使

    各府稅課分司大使 副使

    清江提舉司典史

    龍江提舉司典史

    關大使    副使

    各府儒學訓導

    各州儒學學正

    各縣典史

    各縣儒學教諭  訓導

    孔顏孟三氏學學錄

    都司斷事司吏目

    布政司理問所提控案牘

    布政司庫副使

    各都司倉庫副使

    鹽運司衛所州庫大使

    軍儲倉副使

    各府倉副使

    州縣稅課局大使

    縣庫大使

    各州縣衛倉大使 副使

    張家灣鹽倉檢校

    煎鹽提舉司典史

    茶鹽課司大使  副使

    茶鹽批驗所大使 副使

    鹽倉大使    副使

    茶倉大使    副使

    阜民司大使   副使

    廣西慶遠裕民司大使 副使

    河州衛軍民指揮使司稅課司大使

    遼陽稅課司大使

    揚州府邵伯□州稅課司大使 副使

    青州府樂安稅課司大使

    布政司寶泉、軍器、織染、雜造各局副使 【寶泉局副使革】

    各府織染雜造局副使

    宣慰宣撫稅課局大使

    州織染局大使

    水馬驛驛丞

    遞運所大使

    閘壩官

    河泊所官

    王府引禮舍人

    長史司倉庫大使 副使

    各州陰陽學典術 醫學典科

    各縣陰陽學訓術 醫學訓科

    僧綱司副都綱

    道紀司副都紀

    僧正司僧正

    道正司道正

    僧會司僧會

    道會司道會

    長官司吏目

    蠻夷官

    苗民官

    千夫長

    副千夫長

    百夫長

    大明會典卷之十一

    貼黃

    每歲終、稽勳司官吏、以除過官員、用黃紙二、開註腳色、類奏用寶、送印綬監、分貼內外黃。春秋二季、司官赴

    內府清黃。續附轉貼。其解官者開揭。今定例

    凡除授過官員。洪武二十六年定、開寫年籍鄉貫住址腳色貼黃通類具奏。赴

    內府用寶附貼。如有陞調改降官員、續附轉貼

    凡事故官員。洪武二十六年定、將選部考功來付、並各衙門開到官員事故、明白下落緣由。通類具奏開揭。如無的確下落。行移該問、及原任衙門、照勘明白、以憑施行

    ○又定、事故官員、照依揭下貼黃。於事故冊內類姓開寫年籍腳色鄉貫住址、歷任俸月過名、及事故下落緣由。以憑存照

    凡續附貼黃。嘉靖二十一年題準。官員出身、監生、有歲貢、納粟、官生、舉人選除、有大選、揀選、遠方選、乞恩功陞。吏典、有省祭、遠方選、免考、免當該、納銀免一二考、納銀免第三考、免辦事等項。今後開報腳色。務要照前一一詳具、不許含糊違者駁回另報

    丁憂

    國初令、百官聞喪、不待報即去官。後京官有勘合。在外官有引。起復有程限。奪喪短喪匿喪有禁。視昔加嚴雲

    凡內外官吏人等、例合丁憂者。洪武二十六年定、務要經由本部。京官具奏、關給

    內府孝字號勘合、吏典人等札付應天府 【今在京者札付順天府】 給引照回。在外官吏人等、移文知會所在官司、給引回還。除祖父母、父母、承重丁憂外。期年喪服、不許守制。及移文原籍、體勘明白。開寫是否承重祖父母、及嫡親父母、取具官吏裏鄰人等、結罪文狀回報。如有詐冒、就便解部、仍以聞喪月日為始、不計閏二十七月。服滿起復。若有過期不行、移文催取到部、果無事故、在家遷延者。諮送法司問罪

    凡在京堂上官丁憂。吏部具奏、給與勘合。司屬以下官。舊例類引奏請。弘治元年奏準不引、只類奏關給。南京堂上官丁憂、親自赴京奏給勘合。司屬以下官、本部以勘合發南京吏部填給起復、齎赴本部類繳。其京官公差養病在外丁憂、不給勘合、及相繼丁憂、不以勘合並官司申文赴部改填、或勘合遭風失水、無告官明文者、俱問罪

    ○嘉靖十一年題準、京官丁憂、不分南北堂屬、各於南北京關領勘合。公差官員聞喪俱赴京復

    命事畢、關領勘合。在家養病省親丁憂者、不必關領。南京公差官員丁憂、造冊具本差人奏繳。仍於南京關領勘合

    ○二十七年題準、兩京官出差丁憂、免其來京、準令差人齎執公文赴部告領勘合。其館局司所倉庫等官、止令給引照回。服滿原籍官司查勘無礙、給文送部聽用

    ○三十二年題準、南京給由官員、往回在途聞喪者、俱照公差丁憂官例

    凡京官外補未出京、及各衙門辦事進士丁憂者、候公文通狀投部、用手本、送順天府給引凡太常寺官。洪武三十五年定、雖由樂舞生出身者。聞父母喪、亦許回原籍守制

    凡欽天監官。洪武十九年、令不守制。後許奔喪三箇月

    凡太醫院官及醫士。永樂元年、令有父母歿、葬於京城外者、許依墳守制

    ○嘉靖二十二年奏準、太醫院除堂官外。合屬官生丁憂等項、先送禮部查明。轉諮本部

    凡匠官丁憂者。奔喪二十七日、赴部送監辦事

    凡

    王府官、父母歿於任所者。永樂元年、令回原籍守制

    凡

    王府儀賓、遇父母之喪、徑自啟

    王、不分原籍遠近、暫令前去奔喪。量程定與假限。事畢依期回還。仍須

    各王具奏

    凡倉場官。洪武二十六年、令倉官放糧守支未絕。聞父母喪者。交盤付見任官吏。方許守制

    ○嘉靖七年奏準、倉官聞喪、有被上司拘留、不回守制者。拘留官吏、參問。倉官問罪完日、仍令回籍、以給引日為始補守服制

    ○八年題準、各處丁憂倉場官、起復到部。查係守支五年之上者、與守支盡絕者、一體定擬陞用。付選三年之上者、對品改選。不及三年者、仍以原職選用

    凡辦事官未滿、在部丁憂回家。嘉靖二十六年題準、比照省祭事例、服滿不必起送補辦。各令收執原引。候文選司行取勘合到日、本處官司查勘明白送部、免其行查。就令補辦滿日付選凡陰陽醫學官丁憂起復。洪武二十八年、令就彼復職

    凡世襲土官。俱在職守制

    凡官吏監生接喪。弘治三年、令官吏守制未滿接服、不行申報、及扶同官吏究問。若稱已行申報、中途沉滯者、官員監生不許附選。吏典不許實撥。候行查至日定奪

    凡官吏監生、承祖父母憂。不開何年父故、及有無伯兄、應否承重、或丁養父母憂、不開自幼過房者、俱行查

    凡官吏丁憂、除公罪不坐外。其犯贓罪、及係官錢糧依例勾問

    凡官吏匿喪者。正統七年、令俱發原籍為民

    ○十二年、令內外大小官員丁憂者、不許保奏奪情起復

    ○天順二年、令官吏以舊喪詐作新喪者、發順天府昌平遵化薊州等處為民。係順天府者、發口外為民。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口外獨石等處充軍。其聞父母喪、匿不舉哀、不離職役者、原籍三千里之上、限一年。不及者限半年。過限者、發口外隆慶 【今改延慶】 永寧等處為民 【近例止革去職役】 成化十五年、令詐匿喪官員、所在官司、容情起送、或因他事發覺、正犯悉照見行事例發落。經該官吏、以枉法從重論

    凡外官丁憂去任、不告給上司執照。倉庫等官雖告有執照、而經收錢糧數目不明。

    王府官丁憂、不告給長史司執照。在部辦事官吏丁憂回家十年以上、兩考役滿吏丁憂七年之上、起復到部者。俱行查

    凡官吏丁憂起復文移。不開父母病故、並聞喪服滿月日、及那移洗改月日者。稱病、不開得患與痊可日期、及無所在官司印信明文者。俱問罪。或諮申不黏連原籍官吏人等執結。或新除未任、及給由官中途聞喪、無所在官司執照。或未任官聞喪、不將原憑告繳。或給假、在籍遇喪、無原籍預申。或限內外為事無招、雖有招、開還職役不明者。俱行查。或丁憂內、曾經考察被劾降調、公文隱匿者、送問降級

    凡被論為事、及考察去官、詐稱丁憂起復以圖僥倖者。事發、本衙門枷號一箇月。巳除授者、發口外。未除授者、不論致仕閒住、俱發原籍為民凡官吏丁憂服滿。定限赴部。在京北直隸四箇月。河南山東六箇月。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八箇月。福建兩廣貴州四川十箇月。雲南一年。違兩箇月之上者參問

    ○嘉靖二十六年題準、起復官、違限一年之上者送問。二年之上、雖有事故、亦不準理。仍行原籍查回定奪

    ○二十八年題準、違限三年之上、雖有患病公文、亦不準理、送法司問。完日付選

    侍親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官員父母年七十之上、許令移親就祿侍養。如果父母老疾、去官路遠、戶內別無以次人丁者、方許親身赴京

    面奏、揭籍定奪。及吏員人等、父母年老別無人丁者、務要經由本部移文體勘是實、明白奏準、方令離役。俱候親終服滿、起復赴部聽用

    ○嘉靖十三年奏準、親老、而兄弟俱仕在外、無人侍養者。許放回終養

    ○十五年奏準、親老、雖有兄弟、篤疾不能服事者。準令終養

    ○十七年奏準、母老、雖有兄弟。同父異母者。亦準令終養

    更名復姓

    洪武三年、令官吏人等名字。有天國君臣聖神堯舜禹湯文武周漢晉唐等國號相犯者。悉更之

    ○又令官吏人等奏告改名復姓。若自幼過房乞養。或入贅與人、因從外姓、報入戶籍、外姓係軍匠竈戶而本姓係民者。不許改復

    ○又

    詔、蒙古色目人入仕後、或多更姓名、歲久子孫相傳、昧其本原。如已更易者、聽其改正

    ○十九年

    詔、軍民並吏胥人等、敢有更名易諱、及兩三名字、被人告發、家財給賞告人。本身處死。家口遷發化外

    ○二十六年定、凡官吏人等、或年幼過房乞養、欲復本姓者。經由本部、移文原籍官司勘實、及官幼名改諱、具奏改正貼黃。仍移諮戶部改附籍冊。吏員人等、幼名改諱者、移文本部準改

    ○隆慶三年奏準京堂官奏復本姓者、免行查勘、準復

    雜行

    凡本部官吏人等俸給。洪武二十六年定、每月初間、明白立案。及帶支衙門、將實支官吏姓名、同該支米數、造冊赴部。札付該部官員放支。仍將實收米數、回呈立案

    凡本部合用印色。洪武二十六年定、每支銷盡絕、移諮工部、轉行該庫放支

    ○又令每年約用紫粉斤數、具呈本部。赴戶科關領外承字號勘合、前去戶部比號相同。附寫底簿明白。就齎勘合、赴

    內府外承運庫、照數關領回部應用。仍將支過數目、回呈本部立案備照。後奏準、於順天府官錢內、具奏支給買用

    凡本部合用紙札。洪武二十六年定、移諮刑部。於贓罰鈔內、關支價鈔買用。明白立案開銷、以憑稽考

    ○又令每季各司會計合用數目、明白開付本司。案呈本部、填寫實支數目。具手本赴戶科關領乙字號勘合、赴戶部比號相同。附寫底簿。齎勘合赴

    內府乙字庫、照數關領回部應用。支銷盡絕、明白花銷。立案備照。後奏準、春秋二季於刑部、夏冬二季於都察院、各見收囚人紙札內、具奏照數關用 【各部同】

    考功清吏司

    大明會典卷之十二

    郎中、員外郎、主事、掌文職官吏之考課、及內外官之考察。凡旌別訪舉、及諸事故、皆得稽之

    國家考課之法。內外官滿三年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黜陟。即古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遺意。京官故皆試職。一年考覈實授。一考對品調用。外官給由到京、遇缺借除京職。後多不行。以

    國初典制、略附見焉

    考覈一

    官員

    京官

    凡京官考覈。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官、初入仕者、且令試職一年。後考覈堪用者與實授。不堪用者降黜、量才錄用。其在任未經考覈試職官、遇有調除、仍於本衙門及別衙門本等職事內用、通理月日。降除及對品改除者、止理見任月日。俱候一年、照例考覈。或有為事釋免、再任除授者、試職、照例考覈

    ○近例、惟試御史、一年考覈實授試中書舍人、三年考覈實授。主事署郎中員外郎、六年考覈實授。員外郎署郎中、三年考覈實授 【其餘京官一年考覈之例、俱不行】

    凡在京堂上正佐官考滿。三年、六年、俱不停俸、在任給由。不考覈。不拘員數、引至

    御前、奏請復職

    ○洪武間定、四品以上官員、九年任滿、黜陟取自

    上裁

    ○永樂元年奏準、太僕寺、光祿寺、通政司、大理寺、國子監、鴻臚寺、翰林院、五品以下堂上官。照例不考

    ○五年奏準、詹事府六品以上官。照太常寺等官例、亦不考。候九年、奏請黜陟

    ○隆慶元年議準、六部都察院堂上官、通政司大理寺正官、俱隨到隨引、不拘員數、不候類引。其大理少卿、寺丞、左右通政、參議、及小九卿堂上官、仍候類引、另本具奏

    ○萬曆八年、令大臣考滿、俱面引單奏、遵照舊規行

    ○十三年題準、兩京堂上官考察論劾改調者、以後任之日為始、另歷給由、不許通理。若自行陳請、得

    旨改調者、仍許通理

    凡一品二品官考滿、

    賜羊酒鈔錠。尚書、都御史六年考滿、加太子少保。九年、加太子太保。吏部尚書、有三年即加太子少保、六年加太子太保者。

    內閣三六九年考滿、應陞官秩、取自

    上裁。其一品九年考滿、或

    賜宴、或

    賜敕獎勵、及

    誥命廕子等項。俱出

    特恩。或奉

    旨查例議擬奏請

    凡督撫官考滿。三年六年滿日、移諮到部、具奏復職。仍行本官知會

    ○嘉靖三十一年題準、宣大、薊遼、保定、山、陝、延、寧、甘肅各邊巡撫、係僉都御史、三年、陞副都、即照三品例廕子。再考、陞侍郎、加從二品俸。係副都御史、三年、除本等廕子外、陞侍郎、加正二品俸級服色。再考、陞部院正官、即與二品應得

    誥命。其以侍郎、及右都御史、或尚書總督、三年考滿者、侍郎陞右都御史。右都御史陞尚書。尚書量加宮保。再考、各於前官上遞陞一等、即給與應得

    誥命。俱要實歷邊俸、及邊俸居三分之二以上者。轉行兵部、查無地方失事、或雖曾失事而罪不掩功、方準題請。其有未及考滿、別以軍功蒙

    恩者、不在此限。有考滿而各項

    恩典已得者、不再重加

    ○四十三年議準、僉都三年廕子。副都三年、陞正二品服俸、又三年加正二品封贈。俱要兵部查回、果有安攘之功、曾經賞賚者、臨時酌擬、上請定奪。其山西、保定、陝西三邊、較之七邊不同、止與題請陞職。以上

    恩典、雖曾以別項軍功、蒙

    恩相等者、亦準重加。其歷俸月日、中間如帶有別俸通理者、必須邊俸居三分之二以上、方得照例題請

    ○隆慶五年題準、在內部寺為督撫、在外督撫回部院、某處督撫、陞調某處督撫、俱候到任支俸、乃作實歷。其在途在家月日、不許一概朦朧扣筭。若已陞調候代、尚在地方理事者、得準實歷。離任之後、截日住支、待其給由、吏部查理明白、方為引奏

    ○萬曆元年、令以後各官考滿、例該陞級者、止許開具應陞緣由、以俟

    朝廷裁予。毋得輒自定擬職任

    凡在京各衙門屬官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六部、太常司、光祿司、通政司、大理寺、國子監、太僕寺、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儀禮司屬官。五軍都督府、各衛軍職文官。應天府首領官。並所屬上元、江寧二縣官。俱從本衙門正官考覈

    ○又定、六部五品以下官。太常司、光祿司、通政司、大理寺、國子監、太僕寺、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儀禮司屬官。歷任三年、聽於本衙門正官察其行能、驗其勤惰、從公考覈明白、開寫稱職平常不稱職詞語、送監察御史考覈。本部覆考。其在京軍職文官、俱從監察御史考覈。各以九年通考

    ○弘治元年、令各衙門屬官考滿。堂上官出與考語、送都察院並本部覆考。如原來考語得當、續出考語不嫌雷同。不當、聽覆考官從公考覈。平常者、引奏復職。有贓者、罷黜為民。其有前考平常、後能懲艾。勉於為善者、亦宜書稱。前考稱職、後或放肆改節者、亦書平常、以憑黜陟

    ○嘉靖二十七年奏準、在京各衙門給由官員。堂上官務要嚴加考覈、從公填注賢否的實考語、封送

    本部、以憑覆考。案候考察年分、查照黜陟。毋得市恩避怨含糊浮泛、以致是非顛倒、人心不服。仍行南京吏部、轉行各衙門、一體遵行

    ○隆慶二年議準、三六九年考滿官到部。仍照舊例、分別三等、不得概考稱職。其平常、與不稱職各官、或量行別處、或請

    旨罷斥

    凡左右春坊、司經局官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從本衙門、將本官行過事蹟、並應有過犯、備細開寫、送吏部考覈 【不諮都察院、不用掌印官考語】

    ○又定、

    東宮官、係近侍官員、任滿黜陟、取自

    上裁

    凡科道官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監察御史、從都御史考覈。給事中、從都給事中考覈。都給事中、從本衙門、將行過事蹟、並應有過犯、備細開寫、送本部考覈 【六科不諮都察院、都察院首領官與御史同】

    ○又定、監察御史、係耳目風紀之司、任滿黜陟、取自

    上裁

    ○正統二年奏準、給事中考滿、本科如無都給事中、許掌科給事中考覈

    凡尚寶司、中書舍人考滿。俱從本衙門、牒呈通政司、關順天府、呈部考覈。不諮都察院

    ○洪武二十六年定、尚寶司、中書舍人、係近侍官員、任滿黜陟、取自

    上裁

    ○成化四年奏準、中書舍人九年考滿稱職。係進士舉人出身者、陞員外郎。監生出身、陞主事。乞

    恩報效出身、陞寺副等官

    ○嘉靖三十二年議準、中書舍人、及

    文華武英兩殿辦事中書舍人、係官恩生儒士出身、九年考滿。陞寺副、帶俸辦事

    ○四十二年議準、中書舍人、係

    內閣廕官出身者、九年考滿。陞禮部各司主事、照舊帶俸辦事

    ○四十四年議準、中書舍人、係監生儒士出身、九年考滿。陞光祿寺署正、帶俸辦事

    ○萬曆元年題準、

    兩殿中書官、陞至正五品而止。再有年勞、止許加陞服俸

    凡國子監官九年考滿。宣德五年、令學行端愨者、量加翰林史職、仍理教事。正德中、議準加俸凡欽天監、太醫院屬官、鴻臚寺通事官考滿。俱從禮部考覈、諮送吏部

    ○洪武四年奏準、欽天監、職司天文、不準考滿。後俱照例考滿

    ○二十六年定、太醫院欽天監官、不係常選。任滿黜陟、取自

    上裁

    ○成化十四年、令譯字通事序班等官、九年考滿。無相應員缺者、陞授別衙門職事帶俸、仍於本衙門辦事

    ○嘉靖二十一年題準、兩京欽天監太常寺太醫院屬官、及譯字通事等官、九年考滿。有應陞之缺者、照例陞職。無應陞之缺、而原缺見在者、陞俸二級、仍以舊職辦事、原缺不補。若係額外冗員、並無見缺可陞、而原缺又已補者、照例撘選、不許牽合比例、添注帶俸。若譯字通事、例難改選者、候挨次照缺陞補

    ○二十二年題準、太醫院屬官、三六九年考滿。先送禮部填注考語、轉諮吏部。違越者、禮部參究。欽天監、鴻臚寺通事官、俱照此行

    ○後又題準、吏目九年考滿、應陞御醫者、行禮部查回、應否陞補、方與題請。其原係署職者、九年考滿、止題實授凡行人司官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行人以一年為滿、從本司正官考覈、分豁稱職、不稱職、呈送禮部轉送本部覆考。稱職者、於從九品內陞用不稱職者、於未入流品官內敘用。有過、罰差一年。其正官。從本衙門、將行過事蹟、並應有過犯、備細開寫、送本部考覈

    ○近例、行人仍以三年為滿、從本司正官考覈、呈送禮部、轉送吏部、諮都察院、行河南道考覈、牒回覆考。司副、與正

    官同、止本部考覈、不諮都察院 【其行人一年考覈罰差例俱不行】

    凡京府治中通判推官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應天府五品以下官、從都御史考覈

    ○近例、俱從本府正官考覈、呈部、諮都察院堂上官考覈。諮回覈考

    凡公差官員考滿。如管理各邊糧草屯種、並河道、磚廠、及漕運理刑、南直隸提學御史等官、不得赴京、具呈該衙門、將行過事蹟、並考語、諮部。應行河南道者、候牒回覆考。具題就彼復職管事。其巡按、審錄、並各鈔關洪閘等差、俱候事完、赴部補考

    ○嘉靖四十五年議準、南直隸印馬、屯田御史、雲南、貴州、廣東、廣西、福建、四川巡按御史、不拘三六年、若滿期已過、差事未完、不得赴京。及南北各差未完、而考滿及期、遇有陞遷事故者。俱許具由呈部。在京者、聽都察院考覈。在南京者、聽南京部院考覈。移諮吏部覆考具題、應得

    恩典、一體請給。其餘各差御史、仍照舊例、事完回京補考

    ○隆慶五年題準、雲貴兩廣福建四川審錄郎中等官、許就差考滿、具由申部。其餘省分審錄官、仍照例、事完回京補考

    ○又題準、公差官員考滿到部、正限內準作實俸。若違限日久、應送問者、照例送問。其未及送問者、正限之外、俱作虛曠。在差陞任者、必到任之日、方準實俸。如有假捏月日、朦朧考滿者、俱聽吏部參究、罷職不敘

    ○萬曆五年、令各邊管糧郎中、三年滿日、回部考察無過、方許復職

    ○八年題準、徐、淮、臨、德、天津、各管倉官、差內如遇三年考滿、照各邊管糧官例、將行過事蹟、具呈該部、諮送吏部類考。行令就彼復職

    凡兵馬司官考滿。弘治三年題準、先赴兵部考覈、諮送吏部、行河南道考覈、牒回覆考

    凡京衛首領官考滿。係上直衛所、徑送。屬五府由該府起送。赴部考覈

    凡京縣管馬官考滿。諮兵部、轉行太僕寺、查馬數、回日發落

    凡兩京所正、所副、所丞、大使、副使、司獄、雜職等官考滿、例不考覈。查俸明白、引奏復職。至九年考滿、陞一級

    凡

    內府各衙門工匠出身官員、九年考滿。成化十四年奏準、俸職俱不陞

    ○弘治十六年、令匠藝官三年六年、俱免赴吏部考滿。年老者、工部徑自施行。待其九年、方許給由一次。吏部驗有衰老不能供事者、著令應替之人替役。年貌未衰者、照舊復職

    凡兩京神樂觀、道錄司、僧錄司官、例不考覈。九年考滿、具奏復職、照舊供事

    凡各帶俸官考滿。成化十六年題準、本衙門查有相應員缺、照該陞品級陞補。如無、亦陞別衙門相應職銜、仍帶俸管事

    凡京官三年六年考滿。俱不停俸、在任給由。

    命下之日為始、連閏但足三十六箇月或三十七箇月、俱準一考。多歷、少歷、俱參問。滿後三月、無故不給由者、參問。公差準理

    凡京官推選改授、品級相等、而支原官俸給者。考滿俱準通理

    ○嘉靖四十年議準、翰林院講讀學士、春坊諭德、品級相同、得準通輳俸歷考滿

    凡考滿京官候審引間、如陞兩京別官品級不同、及陞遷外任者、俱不與引奏。止類付三司知會。如原係署員外郎主事、陞署郎中事主事者仍照舊引奏。如先係署職、得陞實授者、不準

    凡在京給由官員。不拘陞俸、住俸、罰俸、俱以見任職事、所歷月日、準作實歷

    凡在京致仕、閒住、為民、起用復任官。舊例以後任歷俸日為始、另歷三年給由。正德六年、令前後歷俸、俱準通理

    凡京官原係考滿陞俸者、即同見任、照俸扣滿。其餘不準。病痊支俸者、只筭實俸、其患病住俸月日、不準

    凡京官年七十以上、不論三六九年考滿、俱不考覈、行令致仕。係堂上官、亦不引奏、特具本奏請、取自

    上裁。惟欽天監例不致仕、仍引奏復職凡南京堂官考滿。永樂五年奏準、考滿日停俸、赴京給由

    ○嘉靖四十五年題準、今後南京各堂上官、雖遇考滿之期、必須本衙門見有堂官在任、方許給文赴京。如無堂官、各先具由、移諮本部知會、候有官接管、然後起行

    凡南京各衙門屬官考滿。成化二十一年題準、俱南京吏部都察院考覈、停俸赴京給由。吏部類引復職、給憑還任

    ○二十二年奏準、南京各衙門屬官、首領官、三年九年考滿、照例赴京聽引。其六年考滿、從南京吏部考覈、具由類奏復職、免其赴京。其赴京考滿官員、以給文日為始。除水程四十日外、扣違四箇月之上參問、雖有事故、亦不準理

    ○嘉靖三十四年題準、南京官考滿給文、將及三年、未到部者、吏部查參、冠帶閒住

    ○萬曆七年題準、南京官三九年考滿官員、行至中途或丁憂患病回籍、服滿病痊、起文到部者、候復除之日、準補給由

    ○十二年題準、南京官公差到京復命、巳準復職、計其回任半年之內、遇應考滿者。比照朝覲事例、免其赴京、從南京吏部都察院考覈、諮部題覆

    在外司府州縣官 【王府官附】

    凡佈政按察二司官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各處布政司按察司首領官、屬官、從本衙門正官考覈。按察司首領官、從監察御史考覈。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五品以上、俱係正官佐貳官。三年考滿、給由進牌、別無考覈衙門。從都察院考覈。本部覆考。具奏黜陟、取自

    上裁

    ○弘治間定、布政司堂上官、仍諮送都察院考覈。按察司堂上官、徑赴都察院考覈。俱吏部覆考。首領等官、從河南道考覈、功司覆考

    凡邊方兵備副使、僉事、考滿。嘉靖四十五年題準、吏部轉行兵部、查其操練、修築、屯種、果有成效、隄備、調遣、果無疏失者、陞二級、照舊供職。平常者、照常遷敘

    凡管屯副使、僉事、考滿。天順四年奏準、將任內該管屯田數目、移文該部查理、如果完結、考作稱職。不完、考平常

    凡行太僕苑馬二寺卿丞考滿、別無考覈衙門永樂三年、令行太僕寺、從都察院考覈。吏部覆考

    ○八年奏準、北京、遼東、陝西、甘肅等處、苑馬寺卿丞等官、依行太僕寺官例考覈。主簿從本寺考、仍送都察院河南道考覈。吏部覆考。其屬官監正、監副、錄事、止於各寺考。圉長、從本監本寺官考覈。俱吏部覆考。仍行兵部、稽其所養馬數陞降。其九年考滿者、先以缺申部、候代官至、方許給由

    ○弘治十五年、令考察行太僕寺苑馬寺官、不必會同布按二司。各寺官果有才、行超卓者、一體推舉陞用

    凡鹽運司官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鹽運司首領官、屬官、從本衙門正官考覈。鹽課提舉司正官至首領官任滿、俱送本處布政司正官考覈。仍送本處按察司覆考。鹽運司五品以上正佐官、別無考覈衙門、從都察院考覈。吏部覆考

    ○永樂八年奏準、鹽運司判官、依本司堂上官例考覈

    ○近例、兩淮、長蘆、徑具由赴部、諮送都察院考覈、吏部覆考。其山東、兩浙、福建、河東、陝西運司、並各處市舶鹽課提舉司、俱由布按二司考覈、申部覆考、不送都察院。仍各行戶部、稽查錢糧明白、至日發落

    凡府州縣官考滿。府正官、從布按一司考覈。府州佐貳首領官、及所屬州縣大小官、衛所首領官、從府州正官考覈。縣佐貳首領官、及屬官、從縣正官考覈。俱經布按二司考覈、功司覆考

    ○洪武元年令、各處府州縣官、以任內戶口增、田野闢為上。所行事蹟、從監察御史、按察司、考覈明白、開坐實蹟申聞、以憑黜陟

    ○二十六年定、在外有司府州縣官三年考滿。先行呈部、移付選部作缺銓注、司勳開黃、仍令給由。其見任官、將本官任內行過事蹟、保勘覆實明白、出給紙牌、攢造事蹟功業文冊、紀功文簿、稱臣僉名、交付本官、親齎給由。如縣官給由到州、州官當面察其言行、辦事勤惰、從實考覈。稱職平常不稱職詞語。州官給由到府、府官給由到布政司、考覈如之。以上俱從按察司官覆考。仍將考覈覆考詞語、呈部考覈。平常稱職者、於對品內別用。不稱職、正官佐貳官黜降、首領官充吏

    ○三十五年、令有司官三年考滿到部、考覈。稱職平常者俱復任、九年通考。不稱職者、依例降用

    ○宣德五年奏準、天下官員三六年考滿者、所欠稅糧、立限追徵。九年考滿、任內錢糧完足、方許給由

    ○正統三年奏準、有司親民官員。給由牌內、須開寫任前並任內逃民數目、及招撫復業多少、以憑黜陟

    ○弘治二年奏準、有司官考覈詞語、雖不開。稱職平常不稱職字??羕、初考二考、就與定稱否、引奏復職。三考、仍候行查定奪。全無考覈詞語者行查。差錯官吏、俱照例參問

    ○十六年奏準、凡天下官員三六年考滿、務要司考府、府考州、州考縣、但有錢糧未完者、不許給由。其給由到部、不係九年者、不許送戶部考覈

    ○萬曆元年奏準、今後外官考滿到部、行戶部查勘錢糧、完過八分以上者、方準考滿。不及分數者、不準

    凡直隸有司官考滿。洪武間定、州縣官考覈如例。其府官給由、送監察御史考覈、本部覆考類奏

    ○弘治間定、南北直隸府州正佐官、及衛首領官、無上司所轄者、考滿到部、俱送河南道考覈、牒回功司覆考。係清軍者、兵部稽考清解軍數。管馬者、兵部行太僕寺稽考馬數。管糧及帶辦商稅者、戶部稽考有無拖欠。俱待移諮到日、方準引奏

    凡邊海管糧官考滿。正統十年奏準、沿海收糧官三年六年考滿、俱留辦事、候九年通考赴部

    ○嘉靖三年奏準、管理邊糧通判考滿。撫按定擬、每員應該收糧石數、守支盡絕、給由到部、考覈稱職、照各邊收糧判官經歷事例、改選腹裏、以均苦樂。若別無罪過、而經手錢糧石數、有未完足者候六年考滿、量為更調

    凡遠方官考滿。洪武十六年奏準、兩廣所屬有司官、地有瘴癘者、俱以三年陞調。雖係兩廣而無瘴癘者、仍以九年為滿。福建汀漳二府、湖廣郴州、江西龍南安遠二縣、地亦瘴癘、一體三年陞調

    ○二十六年定、雲南有司官員任滿給由、一體考覈、不稱職者黜降、緣係邊方、具奏復任、九年通考

    ○弘治三年奏準、雲南貴州地方官、除方面知府外。同知以下、並軍職衙門首領官、三年六年考滿、許赴本布政司給由

    ○五年奏準、雲南所屬官、三年六年、不行赴本布政司給由、不繳牌冊到部者、亦照例送問

    凡在外大小官員考滿。正統五年、令除教職陰陽醫學外。俱照洪武年間定製、即便離職、依限給由赴京考覈。其牌冊內、滿後有開支俸管事者、不準

    ○弘治二年、令外官歷任六年、止具三年事蹟給由者、免其參問、準作三年考滿、亦不補造六年牌冊。候九年考滿、以六年事蹟、再造牌冊給由

    ○五年奏準、凡歷任三年六年、雖有專責佔差、必須一次給由。違者送問。若有例前納米、曾經繳報牌冊到部者、不在此限

    ○十三年、令在外大小文職、若九年已滿、託故在任久住、不行赴部、及不申缺者、參問放回閒住

    ○又例、凡在外起送考滿官、俱要合幹上司、查勘明白、一一具結。如無一處印信保結者、行查

    ○凡牌冊內、不填小日、不僉名、不稱臣、該吏背書不畫字、勳司駁送功司紀錄、年終類奏

    ○凡公文批牌內。不開除授到任考滿年月日期、增減十歲以上、戶口無新增、俸月多歷少歷、不開前任事蹟、隱匿過名、及紙牌不填字號、漏用印信、批諮申結內、洗改為事丁憂患病痊可年月緊關字樣者、俱參問。少歷者、復除補輳。若增減不及十歲、差錯籍貫出身除授復任年月日、不署職、背書該吏名缺不開報、及丁憂起復復除、共輳九年、不開前後備細俸月者、俱準改正

    ○嘉靖二十五年奏準、今後在外司府方面以上給由官員。除邊方軍馬重大、災傷緊急者、許撫按合詞奏留、就彼復職。其餘專職常員、地方細故、不許一概任情輕瀆。即有事出一時、委難離任者、止令暫留管事、事寧之日、仍要給由赴部

    ○四十二年題準、在外三六年考滿官員、除方面府佐、照舊赴京。有事地方、照舊保留外。其府州縣正官給由、免其赴京、聽撫按考覈具奏、牌冊差人齎繳。州縣佐貳、司府衛首領、及教官雜職等官、三六年考滿、俱赴各該上司、從公考注稱職平常不稱職三等、轉詳撫按、年終類題、冊報部院覆考

    凡外官歷俸。弘治三年奏準、給由官員歷俸一百八箇月、或一百十箇月、俱準九年考滿、若多歷少歷者、俱參問。少歷一月以上者、問罪補任。未及一月者、若任內錢糧等項完結、亦照例問罪、免其補任。如有未完事件、須回任完結、方許給由

    ○萬曆十年議準、在外降俸官員。除錢糧不完、積穀不及數、被盜失囚者、待追完捕獲撫按官具奏開復。內有災疲難完、及擒獲別賊、亦聽撫按官照例題請。其餘他事詿誤、容令歷過三年滿日、申請給由。撫按考覈平常不稱即行議處。稱職準贖、先與奏復原俸、然後給文考滿。其三年滿後降俸者、撫按查果稱職、酌量具奏。若遷官事發、著於陞任內扣降者、雖係糧穀不完、被盜失囚等項、既經離任、亦照詿誤之例

    ○又題準、在外罰俸官員。考滿及期、必扣除月日、另歷補足、撫按官方與起送。或保留。其罰俸月日、以題奉

    欽依之日為始、不得以文書未到為辭。失囚、失盜、糧穀不及分數者、未奉處分、不得遽行起文

    凡給由限期。弘治間定、南直隸、並浙江等布政司、俱一年零二箇月。北直隸、八箇月

    ○正德四年奏準、以給批日為始。係任滿者、違限一年之上、送問。二年之上、發回原籍致仕。係三年六年給由者、四箇月之上、送問。一年之上、發回原籍致仕

    ○嘉靖二十一年奏準、三年六年考滿、不依期限到任者、照朝覲例、過限一月之上、問罪申報。二月之上、送部別用。三月之上、罷職不敘。監司容隱不舉、同罪

    ○萬曆四年題準、在外有司官、滿後不計閏、扣違年半之上、方纔投文到部者、不準考滿。係三年者、候六年再考。六年者、候九年通考

    ○十二年題準、外官滿後、務於半年之內給文、除各該水程外、定限十月到部。若水程之外、滿後不計閏、無故延至一年者、送問。在外者、提問。干礙參提者、參問。若違至年半者、雖有事故、一併查參處治。如有規避情由、及無故遲違年半者、俱從重參奏議處

    凡調任改除官考滿。永樂八年、令外官改除別任、品級相同者、準通理。若推官改知縣、雖品級相同、例不準理

    ○弘治二年題準、外官復除改除、前後兩任、以十八箇月為半。如前任月日少、許於後任月日通理。多則再歷三年、不得以後任輳滿

    ○又例、京官調外任、不論大小、雖品級相同、俱不準通理

    ○隆慶五年題準、以後外官考滿、不論前後任年月多寡、俱得通理。仍兼查兩處賢否、以行考覈

    凡外官考滿陞遷。洪武三年奏準、府同知一考無過者、陞知府。知縣二考無過者、陞知州。縣丞一考無過者、陞知縣

    ○弘治二年奏準、有司官九年考滿、不分前任後任、但事繁歷俸日多者、陞二級。事簡歷俸日多者、陞一級

    ○又題準、該陞正七品併從八品官員、本等員缺、照舊選用。如無本等員缺、有聽選年久、七品告願從七品、並從八品告願正九品者、查有相應職事、挨次選用、仍支該陞品俸

    ○九年奏準、凡天下司府佐貳官、及州縣正佐、並衛所首領、五品以下官員、九年考滿到部。考覈繁稱無過、陞二級。有過、並簡而稱職無過、陞一級。若繁簡平常、有徒杖罪、或初次不給由者、俱照例遞降。定擬該陞該降品級、挨次選用。若守候一年之上、有願遞減選用者、比照從四品告願正五品事例、除授職事、仍給與該陞服色俸給

    凡朝覲進表官考滿。宣德五年、令來朝官員回任、三六年滿期已過者、許先赴部告明、令所司造冊、送合幹上司考覈、差人奏繳

    ○嘉靖十六年奏準、回任將及考滿者、亦照宣德間例

    ○十七年奏準、考察存留官員、順齎考滿文冊者、免其考覈、引奏復職

    ○二十二年定、朝覲官告乞齎繳者、查其考滿月日、如在七月以內、方準。其月日尚遠、及九年考滿者、俱不準

    ○四十五年奏準、進表官、考滿日期不遠者、照朝覲例、告明齎繳

    凡外官考滿患病丁憂。洪武二十六年定、考滿官吏患病、二年以上、雖有文憑、不準。不及二年、患帖無告官痊可月日、亦不準

    ○又定、中途聞喪不將牌冊赴所在官司告繳、及起復之日、方告繳者送問。若中途被水火盜賊、失落公文者、行查

    ○萬曆七年題準、有司三六年已滿、照例齎繳文冊、聽撫按保留間、丁憂回籍者、候復除之日、準補給由

    凡外官陞任考滿。萬曆七年題準、方面有司三年已滿、給文間、適遇陞任。本部查其陞遷月日、果在任滿之後、不論已未保留、但公文開稱考覈稱職者、一體準理。如陞遷

    命下、而歷俸未滿、即少一日、不許批准

    凡考滿官吏在途病故。宣德五年奏準、所在官司、據其隨行親人具告、即便差人相視明白、給與堪信文憑。遺下原齎牌冊批文、就與轉繳

    凡各

    王府官、及護衛首領官考滿。洪武三年、令俱復職、不考覈

    教官

    凡教官考覈。洪武二十六年定、各處府州縣學訓導與教官、一體歷俸九年考滿給由。其訓導給由到部、出題考試。將所試文字送翰林院批考。通經者、於縣學教諭內敘用。若不通經者、本處復充訓導。自來不通經者、量才別用。教官考覈稱職、陞一等。平常者、本等用。不稱職者、黜降。不通經者、別用

    ○又奏準、以九年之內科舉取中生員名數為則、定擬陞降。縣學額設生員二十名。教諭九年之內、科舉取中生員三名、又考通經者、為稱職、陞用。若取中二名、又考通經者、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二名、又考不通經者、為不稱職、降黜別用。州學額設生員三十名。學正九年之內、科舉取中生員六名、又考通經者、為稱職、陞用。若取中三名、又考通經者、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三名、又考不通經者、為不稱職、降黜別用。府學額設生員四十名。教授九年之內、科舉取中生員九名、又考通經者、為稱職、陞用。若取中四名、又考通經者、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四名、又考不通經者、為不稱職、降黜別用。府州縣學訓導、分教生員一十名。九年之內、科舉取中生員三名、又考通經者、陞教諭。若取中二名、或一名、又考通經、仍充訓導。若科舉全無取中、又考不通經、降黜別用

    ○又奏準、教諭科舉及數、考不通經、有司內用。科舉不及數、通經、降訓導

    ○三十五年、令教授考通經、任內止有舉人三名者、降學正

    ○永樂元年定、舉人署教諭事者、任內有科舉中式一名、又有歲貢中式一名。署訓導事者、有科舉中式一名、或有歲貢中式一名。俱與實授

    ○六年、令教官考滿、吏部同六科都給事中、選其有才識者、留六科理事。一年後、從本科都給事中、考其高下用之

    ○宣德五年、重定舉人名數。教授五名為稱職、三名為平常、不及三名為不稱。學正三名為稱職、二名為平常、不及二名為不稱。教諭二名為稱職、一名為平常、訓導一名為稱職、不及者、皆為不稱。稱職者陞。平常者本等用。不稱者、降

    ○正統九年奏準、教官九年任滿、無舉人者、試其學問果優、仍任教官。教授、學正、教諭、俱降訓導。訓導、調邊遠。其考不中者、仍降雜職

    ○又奏準、考試考滿教官。初場考四書本經義各一篇、二場論策各一道。教授、學正、教諭、俱本部定中否。訓導、送翰林院定中否。考不通經。係舉人出身者、教授改吏目、學正等官改典吏。監生儒士出身者、教授改稅課司大使。學正等官降河泊所官。衛學並選貢衙門學正、考不通經、亦同前例。冒報舉人者、送問。無府州縣委官保結者、行查。雲南各處教官、從選貢衙門例、亦不論舉人

    ○弘治二年奏準、九年考滿教官、考通經、府州縣舉人及數、方陞。衛學並選貢衙門、雖無舉人、亦陞。若丁憂復除者、論前後任多少。若任府州縣學日多、從府州縣學論。任衛學並選貢衙門學日多、從衛學並選貢衙門論

    ○嘉靖四年題準、府州縣學教官、考不通經、有舉人者、仍照原職選用

    凡行都司儒學、及外衛儒學教官考滿。嘉靖四年題準、除考通經、有舉人及數、照例陞用外。無舉人、考通經、查無過者、俱本等選用

    雜職官、入流倉官 【收糧經歷等官附】

    凡內外雜職官考覈。洪武九年、令倉庫司局管錢穀官、以歷俸週歲為滿。收受少者、以數付交代官給由。多者、以半俸守支畢日給由。雖經改除、亦以九年通論

    ○二十六年定、內外雜職官、三年給由、無私過者、未入流、陞從九品。從九品、陞正九品。稅課司局、及河泊所、倉庫官、先於戶部查理歲課。軍器、織染、雜造等局官、先於工部查理造作。花銷明白、送部類奏

    ○正統三年奏準、在外河泊、庫官、鹽稅局、鹽倉、茶鹽批驗所等官、三年六年考滿。係北直隸者、赴吏部考覈、引奏復職。係南京者、赴南京吏部、係布政司者、赴各布政司、查理明白、就令復職。各布政司仍將各官牌冊、具本差人類繳、候九年通考、以憑查考。多歷、少歷、違限、錯歷、俱送問。九年無過、陞一級。有過、本等用

    ○五年奏準、司府州縣衛所考滿丁憂起復倉庫稅課司河泊所官、將任內收過課程等項、備開納獲通關字號、及倉庫錢糧支銷明白。餘剩物件、交與見任官攢收掌。取具各該府州縣衛所官吏保結、轉達布政司、都司。就令考滿官員、親齎赴京。丁憂回籍者、將首尾交盤明白。亦具緣由、申報本部。候各官起復、以憑查考

    ○弘治間定、凡倉庫司局等官、俱行戶部查勘經收錢糧。河泊所官、行戶工二部查勘魚課。織染局官、行工部查勘?疋。鹽課稅課司局官、行戶部查勘鹽課商稅。在南京者、俱由南京查勘明白、起送赴部

    ○十四年、令儒學、巡檢、倉庫、驛遞等官、考滿到部。功蹟不足、或有過名、自願告退者、照有司不稱例、各仍原職致仕

    凡倉官。洪武十四年、令各處倉官週歲考滿守支、俸給支三分之一。守支畢日、未入流、陞從九品。已入流、陞正九品

    ○二十六年定、倉官收糧不及千石者、本等用。虧折而陪納足備者、照依品級降用。 【近例陪完者免罰】 其有私笞者、本等用。但犯贓私、並私罪、曾經杖斷者、未入流、降邊遠。從九品、降未入流用

    ○二十八年奏準、內外倉官、歷過全俸、雖未週歲、所收糧數、已滿千石、遇父母喪守制。俟服滿後、照起復官員、本等改用

    ○宣德元年奏準、

    長安四門倉副使、不係經收糧斛、該本等撘選。南京者、具奏入選 【今亦收糧、照常付選】

    ○正統元年奏準、山東都司所屬沿海倉官考滿、守支盡絕給由。布政司查理明白、仍送原衙門照例給由

    ○弘治間定、凡倉官有將附餘耗米交盤者、送問、駁回守支

    ○隆慶六年題準、正糧放支盡絕、若交盤附餘耗米、不及五十石者、免究。五十石至百石者、壓付。百石以上者、送問。二百石以上者、駁回守支

    ○萬曆元年題準、京通二倉官攢、守支盡絕、即日起送。如零數坐支不盡千石上下者盤併別廒輳放、一體起送

    ○六年題準、腹裏倉官。照邊倉例、任滿起送給由、免其守支

    ○七年題準、從九品及雜職倉官。但經犯有徒杖、止降改雜職倉官、不選鹽場驛遞等官

    凡草場官。正統元年奏準、在京居賢等坊草場大使副使、收草十萬束以上者、陞一級。不及數者、本等用

    ○弘治五年奏準、大同、宣府、遼東、甘肅等處、各草場官、但以九年為期。或八年前後、遇例、差官經盤堆垛如法、數目不少、準令起送凡倉場官。弘治間定、收糧千石、草十萬束以上、無過、陞一級。有笞杖罪、本等用。徒罪、降用。若收糧不及千石、草不及十萬束者、歷俸週歲、許交盤給由。其大同宣府倉場官、守支盡絕、其盤收前官糧草、該減俸、如支盡絕、給由。到任半年、無糧收受者、起送赴部、行戶部查勘明白、付文選司別用。若初到之時、雖曾盤收、不係經收者、亦起送。其正糧守支盡絕、即當減俸。若守候二年之上、放支不盡絕者、仍聽全支本等俸給、不及二年、不許。或守支間、奉上司委署別衙門印信、亦不許遷延、過違年限。丁憂復除、或改除河泊所官、千戶所吏目、俸月不準通理。違者皆送問

    ○嘉靖三年奏準、宣府東路懷來等城堡倉場官。聽各該撫按官會議、每官一員、定與應該收放料草數目、守支盡絕、方許給由。吏部覈實、如果稱職、照各邊收糧判官經歷事例改選

    ○隆慶六年奏準、陝西、延、寧、甘、固四鎮、各城堡倉場官攢。一年已滿、許將經手錢糧、呈詳撫按、委官查盤明白、交付接管官攢、即與起送。不必守支盡絕

    ○萬曆元年題準、各邊倉場、俱照陝西事例

    ○十三年題準、倉場官收到糧草、任內隨時支放週歲任滿、交與新官接管。本官刻期起送。若糧草數多、如京通臨德等倉、以數千萬計、盤量不便者、方令留任守支。支剩糧千石、草萬束、亦照京倉事例、交盤起送。若遇有查盤閱視、及有監督部臣處所、亦照臨德二倉事例、隨交代盤量之後、起送給由。毋令過於三年、亦不必以千石萬束為拘

    凡

    內府庫官。洪武二十八年奏準、一年為滿、就將原收物件、盤與新官接管。給由、對品改用 【節慎庫官、三年考滿】

    ○永樂八年奏準、順天府廣備庫大使副使考滿、照

    內府庫官例凡易州等處山廠管柴官員。正德十四年奏準、凡遇三年六年考滿、不必經合幹上司、止留管廠侍郎考覈起送

    ○嘉靖三年奏準、山廠管柴官、果有勉盡職務、操持無玷、三年內領運柴炭完足者、準照各邊管糧官事例改選

    凡鐵冶局官考滿。行工部查經收炭料等項、迴文到日發落

    凡柴炭司大使副使考滿。工部諮到、查無過、對品用

    凡內外收糧經歷、州判官、吏目。弘治間定、俱以三年為滿、守支盡絕、給由到部、送河南道考覈、本司覆考、具奏入選。南京所屬、具由南京河南道、吏部考覈。其有丁憂起復、未經南京衙門考覈者、行查。各衛倉經歷、每衛止留一員、收放糧斛、其餘三年一替、起送赴部、俱以原職改除、補輳九年、照依繁簡事例、考覈黜陟。任內收糧十萬石以上、無過、考稱、或平常、俱陞一級。有過、本等用。若收糧不及十萬石、考稱、或平常、俱本等用。其守支年深、與守支間丁憂起復、例同

    凡在京各衛倉經歷、三年考滿。宣德四年奏準、給半俸守支、若糧不及千石、照依倉官例、交盤給由調用。仍候九年黜陟凡巡檢考滿。洪武初定、無私過者、陞正九品。犯私笞者、本等用。杖罪、降雜職

    ○二十五年奏定、巡檢考滿。捕獲軍囚盜賊等項二百名之上、無私杖者、陞一級。有私杖、對品用。一百名之上、無私杖者、對品用。有私杖、降雜職。三十名之上、無私杖者、降雜職。有私杖者、降邊遠雜職。不滿三十名者發邊遠充軍。若有強賊、及逃軍、聚眾劫掠、能擒獲以除民害者、二十名之上、無私杖者、陞一級。有私杖者、對品用。一十名之上、無私杖者、對品用。有私杖者、降雜職。九名之下、無私杖者、降雜職。有私杖者、降邊遠雜職。若擒強賊逃軍六十名之上、或止二十名、而又能獲軍囚二百名之上、及擒偽造寶鈔、及偽印者、具奏陞用

    ○永樂元年、令巡檢考滿應陞、自陳不堪別用、乞仍舊職者、聽

    ○成化間、定巡檢考滿例獲強盜三名至九名、軍囚不及一百名者、無過、降雜職。有過、降邊遠雜職。強盜十名之上、軍囚百名之上者、無過、對品用。有笞杖過、降雜職。徒罪降邊遠雜職。軍囚二百名之上、強盜二十名之上有招、或不及二十名、或無強盜、無過、陞一級。有笞杖過、對品用。徒罪、降雜職。若獲成羣強盜二十名之上、或六十名之上、又有招由、軍囚二百名之上、有事由、或不及、無過、陞一級。有笞杖過、對品用。徒罪、降雜職。若獲偽印一顆、或二顆、有覆造招由、軍囚不論有無、無過、陞一級。有笞杖過、對品用。徒罪降雜職

    ○弘治二年題準、巡檢三年考滿。以新官更替日扣筭例限。府州縣掌印正官、將任內捉獲軍囚等項從實查勘、具結起送。其沿海巡檢、亦要畫圖貼說、以憑查考。若起送無府縣巡司保結、軍囚公文止開起數、不開花名、或止開花名、無籍貫並所犯事由、強竊盜抄招、無縣印鈴縫、偽印不開是何衙門印信、及令犯人當官覆造相同、丁憂起復、無本司關文、及洗改更替月日、強竊盜軍囚總數者、送問凡沿海及土官巡檢。永樂十一年、令俱不論軍囚、無過、本等用。有過、降用。蘆溝橋、張家灣、白溝河、通州北關、漷縣、楊村、河西務、單家橋、巨河、小直沽、河陽、興濟緊要地方、軍囚強盜、俱二名折一名

    ○正統六年奏準、土官巡檢、三年六年、攢造牌冊、赴本布政司給由復職。九年通考、赴部黜陟

    凡驛遞閘壩官。舊制俱三年赴部給由。惟雲南驛丞、各以三年一次、赴布政司考覈。九年通考、然後赴部

    ○宣德四年奏準、貴州所屬驛丞、照雲南事例考覈

    ○正統元年奏準、廣東所屬雜職衙門、三年六年考滿、照廣西雲南例。驛丞遞運所大使、赴布政司考覈。河泊稅課等官、仍舊

    ○又奏準、各處水馬驛丞、及遞運所大使、九年將滿。吏部預選官交代、住俸管事。新官至日、方許給由

    ○三年奏準、驛遞閘壩官。直隸府州縣所轄、三年赴部。其有布政司所轄、三年赴布政司並按察司考察、稱職、平常、復職、仍將各官牌冊、年終類進。九年赴部通考

    ○五年奏準、南北直隸驛遞閘壩司獄等官。三年赴巡按御史考覈、定與稱職、不稱職考語、連牌冊發有司收候、年終類繳、九年赴部通考

    ○景泰元年奏準、南北直隸驛遞閘壩司獄等官、三年六年考滿。南直隸者、赴南京吏部。北直隸者赴吏部

    凡驛丞九年考滿。牌冊內事蹟、不開報應付過使客備細花名起數者、送問

    凡驛遞等官。無過、陞一級。有過、本等用

    考覈通例

    凡內外官考覈。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入流、並雜職應考官員、任滿給由赴京。本部從實考校才能優劣、依例黜陟。果有殊功異能、超邁等倫者、取自

    上裁

    ○又定繁簡則例。在外、府以田糧十五萬石以上、州七萬石以上、縣三萬石以上、或親臨

    王府、都司、布政司、按察司、並有軍馬守禦、路當驛道邊方、衝要供給去處、俱為事繁。府州縣田糧在十五萬七萬三萬石之下、僻靜去處、俱為事簡。在京衙門、俱從繁例

    ○繁而稱職、無過、陞二等。有私笞公過、陞一等。有紀錄徒流罪、一次本等用、二次降一等、三次降二等、四次降三等、五次以上、雜職內用。繁而平常、無過、陞一等。有私笞公過、本等用。有紀錄徒流罪、一次降一等、二次降二等、三次降三等、四次以上、雜職內用。簡而稱職、與繁而平常同。簡而平常、無過、本等用。有私笞公過、降一等。有紀錄徒流罪、一次降二等、二次雜職內用、三次以上、黜降。考覈不稱職、初考、繁處降二等。簡處降三等。若有紀錄徒流罪者、俱於雜職內用

    ○又定、九年之內、二考稱職、一考平常、從稱職。二考稱職、一考不稱職、或二考平常、一考稱職、或稱職、平常、不稱職、各一考者、俱從平常。二考平常、一考不稱職、從不稱職

    ○永樂四年奏準、各都司衛所、布政司、按察司、行太僕寺、鹽運司、鹽課提舉司、煎鹽提舉司、市舶提舉司、茶馬司、考覈俱從繁例。宣慰、宣撫、安撫、招討、長官司、俱係土官衙門、從簡例

    ○八年、令官員九年考滿。初考稱職、次考未經考覈、三考稱職、初考次考不給由、三考稱職者、俱從稱職、初考不給由、次考職稱、三考平常者、初考平常、次考不給由、三考稱職者、俱從平常。初考不給由、次考平常、三考不稱職者、從不稱職

    ○弘治間定、凡考滿官患病不滿三月、及非緣事住俸月日、不作實歷者、參問。增減十歲以上、考滿後非因公差□佔、歷俸半年以上、及不報前任事蹟、並隱匿過名者、俱送問

    考覈二

    吏員 【承差知印附】

    內外吏員給由、事體大略與職官同。承差、知印、附後

    凡吏員一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大小衙門、及在外布政司、並直隸府州縣吏典、各以三年考滿給由。其倉攢典、以週歲為滿。稅課司庫局攢典、考滿之日、隨即交割明白給由。府州縣倉攢典、將經收糧斛、支銷盡絕、方許給由。府州縣吏典考滿、當即給由。如布政司府州縣、過違一年、直隸並在京、過違半年、給由到部、俱送法司取問。如不過違者、隨付司封、照依資格撥用

    ○又奏準、各衙門吏三年役滿、於本衙門見缺令史書吏內陞用。再歷三年、給由赴京。如有餘吏、送赴吏部。不許一概縣陞於州、州陞於府、府陞於布政司等衙門、及

    王府長史司。託故不給由者、治罪

    ○宣德三年奏準、吏役滿、擇其年五十以下、堪用者存留。五十以上、不堪用者、俱罷為民

    ○弘治間定、凡在外一考吏滿無缺、起送赴部、查無違礙、付驗封司撥補兩考

    凡吏員二考滿。洪武十七年議準、考滿吏員、試中第一第二等者、於在京有出身衙門內用。第三等者、於在京未有出身衙門內用。仍以等第姓名、出榜曉諭、遇缺以次撥用

    ○景泰二年奏準、在外吏兩考役滿、止以實撥辦事月日為準。丁憂月日、亦準實歷。數內有省祭、送幼子還鄉、為事虛曠月日、仍撥補輳

    凡吏員三考滿。宣德四年、令吏部通引

    內府、會同六部、都察院、翰林院堂上官出題、南北類試。錦衣衛堂上官、監察御史、六科給事中監試。考其文義粗曉、行移的當、書札不謬、三事俱可取者為一等、照本等資格用。二事可取者為二等、雜職內用。三事俱不可取者、發回為民當差

    ○又題準、三考役滿吏、考其法律通者為一等、依資格出身。其次為二等、雜職出身。不通者為三等、給與冠帶、放回閒住

    ○成化七年、令三考役滿吏典、從吏部陸續考試、不必會官、仍照三等例行

    ○弘治二年奏準、三考吏類試、有曳白不通文理者、發回為民當差、不得概給冠帶

    ○嘉靖二十三年題準、三考援例冠帶吏典、止照援例資格冠帶、不許再行告考

    ○萬曆九年議準、三考役滿吏典、有老疾不堪應試者、請給冠帶、回籍榮身

    ○近例、吏典考中一等者、仍查役內有無過犯。無過、照資格出身。若犯公私徒杖罪、及私笞減等不盡者、俱降級。若犯公私笞罪、減盡無科者、俱免降級。查審明白、同二等吏通類引奏、冠帶入選

    凡給由例限。弘治間定、南直隸並各布政司、俱十四箇月。北直隸、八箇月。違者送問

    凡給由違限。洪武三十一年奏準、吏員考滿不給由、丁憂不起復、及侍親等項、託故在閒、已經官府問斷、仍充吏役者。重歷三考

    ○永樂十一年奏準、在外吏考滿、照官員給由程限赴部。若託故遷延者、問罪。妻子同發北京充軍種田

    ○二十年、令吏典不給由、丁憂不起復、得代不赴京、赴京不著役者、悉發保安衛充軍

    ○正統元年奏準、在外吏役六年給由違限者、問罪解京重歷。給假省親祭祖、送幼子還鄉等項、違限送問者、俱不重歷

    ○十二年奏準、考滿吏歇役在家、過違例限、不行給由。或丁憂服滿、起復違限。或侍親親終、起復違限。或丁憂起服、不補原缺、參補別衙門。或託故在閒、年久復充吏役。或一考多歷一箇月。或給由起送違限、雖告有堪信文憑、遷延二年之上。或給由起復到部、將役內年月日期增減、及多增五歲以上、有規避者。或丁憂少守制、多守制一箇月。或越關在逃、行提解京者、俱參問重歷。或歷役一考、或歷役未滿、公差事完、已滿一考、或歷役一考滿、為事回還、或丁憂服滿起復、及截替裁革吏、本衙門有缺、俱許三箇月以裏參補。無缺、起送合幹府州縣查缺、四箇月以裏參補。又無缺、起送本布政司查缺、五箇月以裏參補。其都司衛所吏典無缺、起送該管有司查缺、依例輳撥兩考給由。但違一年之上參補者、參問重歷。或為事歇役、或考滿為事歇役、俱以問結之日為始、應還役者、仍補原役輳歷。兩考已滿、為事還役者、俱照限給由。違者參問重歷。或為事做工公差等項、俱以問結事完工滿之日為始。若遷延一年之上著役者、參問重歷。其倉場攢典、以守支盡絕之日為始、依例給由。違者、參問重歷

    ○弘治間定、凡在外吏典、除役內丁憂外。若一考滿後、不行給由、展轉捏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上者、就彼問發為民、中間雖有事故、亦不準理。故違收參起送官吏參問治罪。若兩考役滿、接喪丁憂、服滿遷延三年之上、不行起服者、亦發為民。其未及三年、果有事故實蹟、各該衙門保結起送、吏部查照定奪。雖在三年之內、起送過限到部者、送問重歷

    ○近例、吏典二考給由到部、如違限二年半之上、暫付行查。三年之內給文、三年之外到部者、行查定奪。若起文雖在三年之內、到部在四年之外、並起文到部、俱在三年之外者、革役。如公文開有為事耽延、招冊明白、行查定奪。如無事故、俱革役

    ○又例、三考滿後。一年之上到部、收考行查。二年之上、行查定奪。三年之上、革役

    凡給由公文。正統二年奏準、俱令入遞申部、不許親齎作弊

    ○弘治間定、吏典給由赴部、中途被水火盜賊、失落原給公文、雖告有所在官司文憑、亦待行勘明白、方許付撥。若將批諮申文手本內緊關年月字樣、洗改有跡、或給批年遠、遇革不倒換新批者、俱送問

    凡給由查冊。弘治間定、吏典給由查無本處造到吏冊、驗封司暫撥辦事、行勘無礙、辦事滿日、照例實撥。倉場攢典例同

    凡告撥輳考。近例、吏典告撥在外衙門、準作京考、滿日給由赴部。查其候缺三年之外方參者、收考行查。六年之外者、行查定奪。九年之外者、革役。如公文明開守缺人多、在官聽補者、免查革。若違十年之外、雖有前項緣由、仍行查定奪。十五年以上者、雖有事故、亦不準理

    ○又例、凡在外補輳三考、及二考吏役、內曾犯笞杖罪名、不抄原問衙門招由繳部者、不準收考

    凡乞恩免考。嘉靖三十年議準、隨邊隨工書吏、敘功乞免考辦省祭者、止免官辦、仍要考試省祭

    ○萬曆元年議準、邊吏止免初考、兵部吏雖初考不許概免

    ○七年、令今後書吏、再不許濫敘邊功、希圖免考

    ○九年、令各衙門軍功工完等項、再有敘及書辦人等者、著該科參奏。吏典革役

    凡倉場攢典守支。弘治間定、攢典守支八年不盡者、委官交盤明白、交與見任官攢守支給由。其批內不開守支盡絕年月日期、及違限者、送問。曾經收放糧草者、查照守支年分多寡、免其辦事、就撥當該。全無收放者、起送赴部、駁回另歷

    凡在外鹽運司、及遇例納米等項吏典。俱送戶部查理鹽課通關回報、方許收考

    凡戶兵二部書筭、九年考滿。中一等者、依資格出身。二等者、雜職出身。三等者、冠帶閒住

    承差知印

    凡承差知印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奏準、在外承差三年考滿、役內無私過、雜職內用。有私過、充吏役

    ○正統元年奏準、在外三司承差有缺、於民間丁糧相應殷實之家、選其才貌可用者。縣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覆勘相同、方許收參。有私過者充吏役。保舉官員坐罪

    ○弘治間定、凡承差役滿到部、本司審實、付文選司、分撥各衙門辦事。知印役滿、查明參充年月日期收考、奏請冠帶、付文選司分撥辦事。但犯笞罪以上、俱發充吏。考滿不給由、丁憂不起復、為事在逃遇赦者、仍發重歷。若役滿到部違限、隱匿過名、多歷少歷、增減年歲、及諮批內洗改緊關字樣者、俱查問

    責任條例

    高皇帝懲吏職之弗稱。親製責任條例一篇。頒行各司府州縣、令刻而懸之、永為遵守。務使上下相司、以稽成效。今謹錄之於左

    洪武二十三年

    敕、方今所用布政司、府州縣、按察司官。多係民間起取秀才人材孝廉。各人授職到任之後、略不以到任須知為重、公事不謀、體統不行、終日聽信小人浸潤謀取贓私、酷害下民。以此仁義之心淪沒、殺身之計日生、一旦繫獄臨刑、神魂倉皇、至於哀告懇切柰何虐民在先。當此之際、雖欲自新、不可得矣、如此者、往往相繼而犯。上累

    朝廷、下辱鄉閭、悲哀父母妻子、孰曾有鑑其非而改過也哉。所有責任條例、列於後

    一布政司治理親屬臨府。歲月稽求所行事務。察其勤惰、辯其廉能、綱舉到任須知內事目、一一務必施行。少有頑慢、及貪污、坐視恬忍害民者、驗其實蹟、奏聞提問。設若用心提調催督、宣佈條章、去惡安善。儻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遺下貪官污吏、及無藉頑民、按察司方乃是清

    一府臨州治、亦體布政司施行。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遺下貪官污吏、及無籍頑民、布政司方乃是清

    一州臨縣治、亦體府治施行。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遺下貪官污吏、及無藉頑民、本府方乃是清

    一縣親臨裏甲、務要明播條章、去惡安善、不致長奸損良。如此、上下之分定、民知有所依、鉅細事務、訴有所歸。上不紊政於

    朝廷、下不銜冤於滿地、此其治也歟。若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遺下無藉頑惡之民、本州方乃是清

    一若布政司不能清府、府不能清州、州不能清縣、縣不能去惡安善遺下不公不法。按察司方乃是清

    一按察司治理布政司府州縣、務要盡除姦弊、肅清一方。耳目有所不及、精神有所不至、巡按御史方乃是清。儻有通同貪官污吏、以致民冤事枉者、一體究治

    一此令一出、諸司置立文簿、將行過事蹟、逐一開寫、每季輪差吏典一名、齎送本管上司查考。布政司考府、府考州、州考縣、務從實效。毋得誑惑繁文、因而生事科擾。每歲進課之時、布政司將本司事蹟、並府州縣各齎考過事蹟文簿、赴京通考。敢有坐視不理、有違責任者、罪以重刑。嗚呼、今之布政司、不拏所屬貪贓官吏、又不申聞闒茸不才、諸等不公不法、亦不究問、府文到司、並不審其為何、但知遞送而巳。府亦以州文如此、州亦以縣文如此、自布政司至府州、皆不異郵亭耳、所以不治為此也

    大明會典 朝覲考察及田土

    大明會典卷之十三上

    朝覲考察

    洪武初、外官每年一朝。二十九年、始定以辰、戌、醜、未年為朝覲之期。朝畢、吏部會同都察院考察、奏請定奪。其存留者、引至

    御前、刑部及科道官、各露章彈劾、責以怠職。來朝官皆免冠、伏候

    上命、既宥還任、各

    賜敕一道、以申戒飭。若廉能卓異、貪酷異常、則又有旌別之典、以示勸懲。具載於後。其有不時考察、及每年開報考語、皆為黜陟之地。故附列焉。凡外官三年朝覲。洪武十七年、令天下諸司官吏來朝。明年正旦、各造事蹟文冊、仍畫土地人民圖本、如期至京

    ○又令布政司按察司官來朝、將所屬官員、考過堪用不堪名數、親自奏聞。直隸府州同

    ○二十六年定、各布政司、按察司、鹽運司、府、州、縣、及土官衙門、流官等衙門、官一員、帶首領官吏各一員名、理問所官一員。照依到任須知、依式對款、攢造文冊。及將原領

    敕諭、諸司職掌內事蹟文簿、具本親齎奏繳、以憑考覈。各衙門先儘正官。正官到任日淺、佐貳官到任日久、必先佐貳官來。若係裁革、未及二十里長州縣、止設正官首領官各一員去處、止令首領官吏來朝。其程途遠近、各量里路、比照行人馳驛日期起程。本衙門速將起程月日申報。遠者不許過期、近者不許預先離職、俱限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京。其來朝官員服色、俱照品級花樣、務要新鮮潔淨。俱各自備腳力、不許馳驛、及指此為由、科擾於民

    ○正德九年、令朝覲官、各陳地方利病、及處置方略。吏部行各該衙門、斟酌會議、奏請施行

    ○嘉靖八年、令來朝官員、各陳地方民情利弊、因革事宜、開送二司官。二司官取其可用者、類送吏部都察院、看議奏請

    凡朝覲官考察。宣德七年、令吏部同都察院、考察在外方面有司官、昏懦不立、貪暴無厭者、具奏罷黜

    ○弘治六年、令朝覲之年、先期行文布按二司考合屬、巡撫巡按考方面、年終具奏。行各該衙門立案、待來朝之日、詳審考察。如有不公、許其申理。其科道官、必待吏部考察後、有失當、方許指名糾劾

    ○八年奏準、各處巡撫官、當朝覲之年、具所屬不職官員揭帖、密報吏部。止據見任不謹事蹟、不許追論素行。其開報官員、若愛憎任情、議擬不當、吏部都察院、併科道官、指實劾奏、罪坐所由

    ○嘉靖十六年、以考察全據考語、未免失實、令吏部都察院、先事秉公查訪、旌別黜陟

    ○二十二年題準、朝覲考察、預行各該撫按官、將三年內所屬大小官員、不分陞調、考滿、丁憂、起送、緣事、在逃等項。凡係廉勤公謹、及貪酷、罷軟、不謹、老疾、才力不及者、各手注考語、密封送部、以憑考察。務要賢否明白、去留可據。如譭譽任情、是非淆亂、及枝詞蔓語、自相矛盾者、聽本部都察院指實參奏

    ○二十五年、令部院嚴加查訪。如有貪酷實跡者、不拘曾經撫按旌舉、俱要開奏罷黜

    ○隆慶四年題準、巳經考察閒住、復朦朧在任日久、行巡按御史擒拏問罪。冒支俸糧、追出還官

    ○萬曆元年題準、今後考察、凡方面巳陞京堂者、止聽兩京科道官論劾。各撫按官、不得一概參論

    凡考察降黜等第。宣德五年、令貪污者、發邊衛充軍。老疾鄙猥者、為民

    ○天順四年、令老疾者、致仕。罷軟者、冠帶閒住。有贓者、發原籍為民

    ○後分為四等。年老有疾者、致仕。罷軟無為、素行不謹者、冠帶閒住。貪酷、並在逃者、為民。才力不及者、斟酌對品改調

    ○嘉靖二年題準、方面知府正官、考才力不及者、照京官不及降調例、不許止議調簡

    ○隆慶四年題準、考察官員、不分方面有司。若才力不勝繁劇、猶堪以原職調用者、擬調簡僻地方。若原非繁劇、不堪以原職調用者、擬調閒散衙門。其跡涉瑕疵、尚未大著者、擬降級。或才力不宜有司、文學猶堪造士者、擬改教。若先經調簡、再考不及者、即擬罷軟。仍諮行各撫按官、以後論劾不及官員、悉照前款明白考注、以憑議覆。不許只為含糊降調之說

    ○萬曆十年議準、先曾調用官員、再考不及者、查果才力綿弱、即照罷軟例閒住。如以別事議調、才力尚有可用、仍照不及例、酌量改降

    ○十三年議準、致仕官員、有志甘恬退為親告休者、不得復入考察

    凡朝覲官旌別。洪武十一年、令察其言。行功能第為三等。稱職而無過者為上、賜坐而宴。有過而稱職者為中、宴而不坐。有過而不稱職者為下、不預宴、序立於門、宴者出、然後退

    ○正德十年、令朝覲官員。廉能著稱、治行超卓者、賞衣一襲、鈔百錠、仍賜宴於禮部

    ○天順四年、令朝覲官賢能卓異者、賜宴及衣如例

    ○正德十四年、令考察存留官員、內有才行兼優、政蹟顯著、及守巳廉潔、人無間言者、行各撫按官、買辦綵幣羊酒齎獎。仍不次擢用

    ○嘉靖八年、令吏部將賢能官員、分別等第奏聞。優等官員、查照舊例、奏請宴賞、給與

    誥敕

    ○隆慶五年奏準、吏部考察畢、訪廉能貪殘之甚者各數人疏聞。其廉能者、照例宴賞。貪殘者、革職為民、仍行各該巡按御史提問具奏

    ○萬曆二年、令吏部都察院、將來朝官員、有廉能超眾者、查實具奏、引至

    御前、面加獎賞、仍賜宴於禮部。其貪酷異常者著錦衣衛、拏送法司問罪。不應朝者、著各該巡按御史提問

    ○五年、令廉能卓異者、紀錄擢用。貪酷異常者、各巡按御史提問追贓具奏

    凡邊遠及有事地方免朝覲。洪武十七年、令雲南遠在邊鄙。特免來朝

    ○正統九年、令廣西臨邊縣分、係裁減衙門、免來朝。其須知文冊、府州縣類進

    ○成化五年奏準、雲南長官司、免來朝。州縣裁減去處、止該吏一名、齎文隨司府州縣官員進繳。其各府首領官、遇邊務差佔、亦免來朝

    ○弘治十六年奏準、陝西洮河、西寧、茶馬司大使等官、俱免。止令該吏齎冊應朝

    ○正德八年、令各處被災被兵地方。許撫按官預先勘實具奏、免其正官朝覲。若有科歛害民者、仍許提問劾奏

    ○隆慶四年題準、兩廣、見在用兵、要查某處事勢危急、及各省地方、果有災傷賊情、事勢重大、正官必不可缺者、量留數員料理。其一切零賊小災、及兩廣不用兵郡縣、俱要責令依期入覲

    凡應朝大小官員、陞調外任。嘉靖二十五年奏準、不問已未領憑、俱要到部聽候考察。事畢、改給憑限赴任、違者、參奏罷職

    凡應朝不到官員。係堪存留人數、患病者、查實準令復任。丁憂者、查明準令守制。其不係患病丁憂者、以逃論

    ○嘉靖二十五年題準、方面等官應朝逃回者。行各撫按備查因何事故。如有贓私實跡、嚴行本處官司提問追贓、照依律例、從重問擬

    ○萬曆十三年題準、凡官員棄職回籍、若情有可原、事無規避、曾經申請、奏報稽遲、不得已而始去者。撫按官遇大計之時、止坐以擅離之罪、另本論斥、另文革職、不必類入考察數內、概坐以逃。其新選新陞、輒棄官不任者。查無觀望規避重情、止照過違憑限事例、革職閒住、亦不得概以逃論

    凡朝覲官員回任。各查照水程、定立限期。如違限一月之上者、問罪。兩月之上者、送部別用。三月之上者、罷職不敘。監司容隱不舉者、同罪

    ○萬曆七年題準、違限一月之上、問罪。三月之上、送部別用。半年之上、罷職不敘

    凡外官不時考察。洪武六年、令監察御史及按察司、察舉有無過犯、具奏黜陟

    ○永樂元年、令府州縣官、到任半年以上者、巡按御史按察司、察其能否、廉貪實跡、具奏

    ○宣德七年、令各處巡撫侍郎、同巡按御史考察方面官。仍同方面官、考察州縣官。直隸府州縣、從巡按御史考察

    ○十年、令直隸府州縣、從吏部差官、及巡按御史考察。各布政司府州縣、從布政司、及巡按御史考察。其布按二司堂上官、從吏部都察院考察。屬官、從巡按御史、按察司考察

    ○景泰七年、令巡撫巡按、會同按察司堂上官、考察府州縣官。其布按二司官、聽撫按考察

    ○弘治八年奏準、各處巡撫巡按、會同從公考察布按二司、並直隸府州縣、各鹽運司、行太僕寺、苑馬寺等官賢否。如無巡撫、巡按會同清軍、或巡鹽考察。如俱無、巡按自行考察。其布政司、按察司、及分巡、分守、並知府、知州、知縣、並司寺正官、各訪所屬官員賢否、開揭帖送巡撫巡按、以憑稽考

    ○嘉靖十九年題準、今後撫按官、於六品以下有司、貪酷不法者、許徑自拏問、不待劾奏

    凡每年開報考語。嘉靖十三年奏準、每遇年終。各府州縣、將佐貳首領屬官、並衛所首領官。守巡道將本道屬官。布按二司掌印官、將各佐貳首領、並府堂上官、州縣正官、填注賢否考語揭帖、印封送本布政司、類齊嚴限送部查考。若二司官進表。各該守巡司府、照前查造揭帖、印封送進表官、親遞進表官、不必將通省官概報考語。巡按任滿。巡撫年終。將所屬大小官、填注考語揭帖送部。其考語俱要自行體訪。如有雷同含糊、作惡偏私、本部參奏治罪

    ○萬曆十年、令各處衛所巡檢司官、係關兩處隔越者、該管上司注考

    京官考察 【王府官附】

    國家定製。內外官考滿之外。復有考察。外官考察詳見朝覲。其京官考察。舊無常期。定以六年。自弘治間始。又有因事而間行者、今具列焉

    凡京官考察。正統元年奏準、兩京各衙門屬官首領官、從本衙門堂上官考察。如有不才、及老疾者、吏部驗實、具奏定奪

    ○天順八年奏準、每十年一次舉行。不拘見任、帶俸、丁憂、公差、養病、省祭等項、俱公同本衙門堂上官考察

    ○成化四年、令京官五品以下、吏部會同都察院、及各堂上掌印官、公同考察

    ○弘治十七年奏準、每六年一次舉行

    ○嘉靖二十四年奏準、各衙門所屬官員、六年之內、未經考察者、不拘陞遷、見任、行各堂上官開注事蹟揭帖、親攜赴部、以憑參酌去留。如有遺漏、聽科道連名糾劾

    ○三十年題準、例該考察年、著以二月內舉行將堂上五品、及所屬五品以下、見任、住俸、公差、丁憂、養病、侍親、給假、及行查未報、並六年內陞任、未經考察等項官員、備開腳色。務在三月以內、先送本部查收、約會考察

    ○隆慶元年議準、先期三月、吏部並南京吏部、諮札各衙門堂上掌印官、將所屬但在應考數內者、查取考語。務要或賢或否明注實跡類送部院、以憑面議酌處

    ○萬曆十三年題準、京外官三六年正考之後、不得妄請閏考

    凡京堂官自陳。成化四年、令兩京文職堂上官、曾經科道糾劾、及年老不堪任事、才德不稱職者。各自陳致仕、取自

    上裁

    凡京堂五品以下官。成化十三年議準、在京各衙門五品以下堂上官、吏部會官一體考察

    ○弘治十七年、令翰林院學士免考

    ○正德十六年題準、詹事府、坊局五品以下官、照例考察。學士照例免考、仍會同考察

    ○嘉靖六年題準、各衙門堂上五品以下官、照成化以來、節年舊例考察。詹事府坊局等官、照正德十六年例考察。學士免考、令自陳

    凡翰林院講讀以下官、並

    內閣書辦、四夷館譯字各帶俸官、成化四年、令本院學士、會同

    內閣考察

    ○弘治元年、令吏部會同翰林院掌印官考察

    凡六科給事中。成化十三年、令吏部會官考察。

    ○嘉靖六年奏準、兩京科道官、有相應黜調考察遺漏者、互相糾舉

    ○十七年、令停科道互糾。仍聽部院從公考察

    凡欽天監、

    文華武英二殿、各辦事中書等官、御用監等監、各項匠作官、舊例俱先期乞

    恩免考

    ○嘉靖二十四年奏準、欽天監官免考

    ○隆慶三年題準、

    文華武英二殿、各辦事官、通行考察。惟欽天監御用監等官、照舊免考

    凡太醫院官。弘治十七年、令太醫院官不必考察

    ○十八年奏準、太醫院官、從吏部會官考察

    ○嘉靖二十四年奏準、太醫院官照例考察

    凡國子監官。正統元年奏準、從禮部尚書、及祭酒、司業、公同考察。如無學行者、送部別用。今亦從吏部都察院考察

    凡兩京府縣官。弘治十七年奏準、順天府治中通判等官、俱從京官六年一次考察。京縣官、仍令撫按官開報賢否

    ○正德六年奏準、應天府治中以下、順天府經歷以下、宛平、大興、上元、江寧四縣、俱從京官例考察

    ○嘉靖三十年題準、南京吏部都察院、遇京官六年考察之期、將應天府、並上元、江寧二縣、隨同南京官員考察。其所屬在外句容等縣。每於三年朝覲之期。本府堂上官帶領赴京。聽候部院考察。如通州、良鄉等州縣例

    凡上林苑監官。正德六年奏準、從京官例考察凡考察降黜等第。景泰三年、令各部屬才力不勝者、降典史。老疾者、冠帶致仕

    ○成化四年、令年老無為、貪淫酷暴者、革職

    ○後分為四等。年老有疾者致仕。貪者為民。不謹者冠帶閒住。浮躁淺露、才力不及者、俱降一級、調外任 【遂為定例】

    王府官

    凡

    王府官。舊不考察。嘉靖元年題準、除典儀、典膳、奉祠、教授等官、照舊不考外。其長史、審理、紀善、若有撥置妄為、及不能鈴束府中官屬旗校人等者、許各該撫按官、於考察京官之年、開具實跡、奏請定奪

    ○隆慶三年題準、除良醫典樂引禮舍人、原無陞補者、照舊不考外。其護衛首領、典簿、典膳、奉祠、典寶、典儀、工正、教授、及

    郡王教授、典膳等官、務與長史、審理、紀善一體查覈。有老疾不謹、及佔缺年深者、各該撫按官開奏

    ○五年題準、長史有貪肆者、不必候六年考察。許不時參劾、以憑懲治

    ○萬曆十年議準、撫按官於長史以下賢否、嚴訪實跡。巡撫於年終巡按於復

    命、各造冊送部。不檢者、參處。有愛惜名節者、於

    王府員缺遞陞、左長史保陞服俸

    考察通例

    凡內外官遇該考察。有央求勢要囑託者、即以不謹黜退

    凡考察有誣枉者。天順八年、令部院會同

    內閣、考察在京五品以下文職、並在外布按二司官、有不公者、許科道官指實劾奏。南京考察不公者、許南京科道官劾奏

    ○嘉靖六年、令朝覲考退官員、果有執法被誣奪職。許大臣言官、即時論辯。吏部查訪可否、具奏定奪

    凡考察官員奏辯。弘治八年奏準、若被黜官員、有不服考察、摭拾妄奏者、發遣為民

    ○嘉靖二十四年奏準、各衙門黜退降調官員、不許在京潛住、造言生事、摭拾妄奏。違者、不分有無冠帶、俱發口外為民

    舉劾

    舊制在外官員、有旌異保留糾劾之例、今撫按官皆得行之。所至地方、又有不時論劾。有復

    命舉劾。歷年事例不同故備著之

    凡有司舉奏旌異。洪武四年、令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但有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隨即舉聞

    ○宣德十年

    詔、府州縣官廉能公正、能恤民者、親臨上司、宜以禮待。仍具政蹟奏聞、以憑旌擢

    ○弘治六年奏準、各處撫按、並布按二司、遇府州縣官、纔行俱優者、無分歲貢吏員出身、一體保舉、五品以上官員、果有才德出眾者、開報吏部、奏請定奪

    ○九年奏準、在外布按二司府州縣等官、及教官、有政蹟纔行者、並許撫按奏舉

    ○十八年奏準、凡天下諸司官員、纔行超卓者、撫按官從公訪舉。待後朝覲日、照例旌獎、以勵庶官

    ○嘉靖元年、

    敕撫按官。各屬官但有誠心愛民者、雖雜流出身、一體旌獎

    凡有司任滿保留。宣德八年奏準、在外官員九年考滿、有保留者、行所屬布政司、按察司、及直隸巡按巡撫官覆勘

    ○天順元年奏準、有司官員、政蹟顯著、能得民心者、考滿去後、許所屬人民、赴巡按御史處保留。御史仍會各該上司覆勘、即與奏聞、以憑旌異陞用。若有作弊妄保者、罪坐所由

    凡撫按舉劾有司。成化七年奏準、有司官必待三年六年、政蹟卓異、方許薦舉、仍令吏部先察舉主。舉者廉、即用其人、不必覆勘。舉者非人、雖有政蹟、亦必覆勘

    ○正德十一年、令有司歷任二年之上、果有卓異政蹟、方許撫按薦舉。贓濫連坐

    ○嘉靖九年題準、撫按薦舉官員、須歷任年深、政蹟卓異、方許舉奏。若有不公、及所舉之人、或以貪酷等項問革、吏部舉奏連坐

    ○十一年題準、朝覲年分、考察既畢、備查被黜方面有司官員、追究所舉。巡按御史、四人以上、革職閒住。二人以上、降一級、調外任。一人、罰俸半年

    ○嘉靖十七年

    詔、撫按官有濫舉市恩、及賢否倒置、舉劾異同者。該科不行糾奏、一體究治

    ○二十一年題準、撫按官、不許將陞遷任淺、及去任久者、一概薦舉。仍通行直隸各府、浙江等按察司、每年終將撫按、及別差御史、獎勸過官員批詞、造冊送部。查所薦劾、並開報考語。或一人自相牴牾、或彼此薦劾不同、考語賢否各異、題調勘實。罪其誣者

    ○四十一年題準、如有被劾考察革任致仕聽勘聽調等項、撫按官不許更行舉劾、如違參究、仍將奏詞立案

    ○四十三年議準養病丁憂陞遷去任官員、撫按若有舉無劾、聽吏部一體查究

    ○四十五年議準、撫按官在地方、未及半年、丁憂養病者、俱不許一概舉劾

    ○隆慶六年題準、今後各撫按衙門、糾劾庶官。擬為民者、必述其貪酷之實。擬閒住者、必述其不謹罷軟之實。擬致仕者、必述其老疾之實。擬降調改教者、必述其行止未虧、不宜繁劇之實。應提問者、不得止論罷官。巳經降調者、不得再論不及。如有仍前議擬失當者、聽本部參究

    ○萬曆十年議準、撫按官被論不拘罷降勘調聽用、及丁憂、雖係半年之上、不許舉劾。若遇考察年近、撫按止有一員見在、而見在復有丁憂被論者、不在此例

    ○又議準、撫按官舉劾、應會同者、照例會同。如果獨見甚真、即從直具奏、不必以異同為嫌

    ○十一年、令撫按官復

    命、論劾到部、不分考察年分、即與題覆。若考察將近、不必又行不時論劾

    ○十三年題準、撫按參奏所屬官員、法當提問者、先擬革職、俟得

    旨後、擬議奏聞。不得先擬為民、而後行提問

    凡總督官、及中差御史舉劾。嘉靖二十三年、令只於專職所屬論列、不許一概濫及

    ○二十五年題準、中差御史舉劾官員。內係專屬者、量為查覆。其餘仍候撫按奏到之日、參酌相同、一併題請

    ○二十六年、令總督都御史、並中差御史所劾、吏部查訪相同、即與題覆、不必候撫按奏到

    ○三十八年、令中差御史、止許舉劾本差事內官員、如違參治

    凡巡視五城御史舉劾。嘉靖四十年題準、將兵馬等官、每歲終會本舉劾

    ○四十三年題準、南京五城兵馬、照在京事體行

    ○隆慶四年題準、今後兩京五城兵馬司官、歲終舉劾不必行。只令各城御史、差滿備造考語、送部院以憑查考

    ○萬曆五年題準、五城兵馬、歲終仍會本舉劾

    ○六年題準五城兵馬於歲終舉劾之外。如有貪酷顯著、壞法殃民者、仍不時參劾

    凡論劾查勘隆慶二年、令各撫按官、都著嚴察奸貪、訪有實跡者、不論官職崇卑、遵依律例、追贓治罪。虧枉者、亦許從實辯雪。但有容奸撓法、著科道官指實參劾

    ○萬曆四年、令各撫按官或以風聞論劾。奉

    旨查勘。務要虛心從公問擬。不許偏執成說、及以出身資格、任意低昂、致枉公論

    ○十一年、令部院奉

    旨立限、務查道里遠近、酌量定擬。其追徵錢糧、緝捕盜賊、及隔別地方人犯、勢難速結者、方准奏明改限

    致仕

    國初官員、凡以禮致仕者、與見任同。

    朝廷待以優禮。又有陞秩給俸、

    賜敕之典。其後大臣致仕。或給驛還鄉、或

    命有司、歲撥人夫、月給食米有差。其尤寵異者或

    賜敕、或加賜白金文綺、或又官其子孫、皆

    特恩雲。職掌舊屬勳司、今改歸此

    洪武元年令、凡內外大小官員、年七十者、聽令致仕。其有

    特旨選用者、不拘此例

    ○十三年、令文武官六十以上者、皆聽致仕

    ○二十六年定、凡官員年七十以上、若果精神昏倦、許令親身赴京

    面奏。如準、吏部查照相同、方許去官離職

    ○弘治四年奏準、自願告退官員、不分年歲、俱令致仕

    凡兩京大臣乞休、照例題覆致仕。如年力未衰者、擬令回籍調理、病痊起用。或令在任調理

    凡內外文武官、年老致仕者。洪武十二年、令三品以上仍舊。四品以下者、各陞一等、給與

    誥敕。其歷事未及三年、及為事降用、或工役屯種取到者、依本等職事致仕、不給

    誥敕

    ○永樂十九年

    詔、文武官七十以上、不能治事者、許明白具奏放回致仕。若無子嗣、孤獨不能自存者、有司月給米二石、終其身

    ○宣德十年

    詔、文武官年未及七十、老疾不能任事者、皆令冠帶致仕、免其雜泛差徭

    ○成化二十二年

    詔、在京文職、以禮致仕者、五品以上、年及七十、進散官一階。其中廉貧不能自存、眾所共知者、有司歲給米四石

    凡考滿官員告致仕者。九年考稱無過、陞二級、致仕。不稱、有過、以原職致仕

    ○成化四年

    詔、聽選官員九年考滿、該陞用者。年力衰邁、不能任事、照該陞品級、給與散官致仕

    ○十一年

    詔、給由考稱該陞、及冠帶未任聽選官員、有家貧親老衰病等項、願告致仕者、授以應該陞除職名、以榮其身

    ○弘治十一年題準、兩京五品以下官、乞致仕者、本部查其曾經三六年考滿稱職、擬陞相應職銜具奏、令其致仕。不稱者、仍照原職致仕

    ○十五年奏準、在外衙門七品以上官、有三年、或六年、曾經到部考稱、及任內曾有旌異、例該陞擢、自願致仕者、本部擬陞職銜、或加散官服色、令其致仕。如左布政使無官可陞者、另行奏請定奪

    ○嘉靖十年題準、內外官願告致仕者。京官、部院考稱職。外官、撫按有旌異、及無所規避者。方許陞職。如考語含糊、僅保無過、雖歷三年六年考滿、止以原官致仕

    ○四十三年議準、王親布政使乞休。查係三年之外致仕者、准以正二品初授散官。六年之外致仕者、准以正二品陞授散官。九年之外致仕者、准以正二品加授散官

    ○四十四年議準、各衙門乞休官員。如果勞績久著、輿論僉孚者、照進階陞職例。如尋常守官、謹願無過者、照原職例。或晚節不終、有所規避者、止令冠帶閒住、不準致仕

    凡大小官員陞遷未到任、告致仕者。嘉靖十年奏準、只以原職致仕

    ○萬曆十一年題準、在外官員中途患病、願告致仕者、許令差人自奏。先行準覆、後行撫按官查覈、有詐託者、徑自參究

    ○十二年題準、京官陞外職告病者、以原任京官致仕。外官陞京職告病者、止以原任外官致仕。陞授長史者、以新銜致仕

    ○十三年題準、陞除未任、及公差考滿官員、在於原籍官司、告乞致仕者。查驗文憑執照明白、即與轉申上司、達之撫按、應題請者、照例題請、應報缺者、類本報缺、毋以官非統屬、故有留難

    凡兩京考察被劾、聽降聽調官、奏要以原職致仕者聽。外官朝覲來京、考察不及、調用改教官員告乞以原職致仕者、取結類題

    凡

    王府官。弘治十五年題準、各府長史等官、但有年踰七十、不肯告老。或未及七十有病、願告致仕者。該府徑自具奏、照依

    詔書恩例、俱加陞本府相應官員職銜、行令致仕、如無職銜可陞者、授以該陞品級散官致仕

    ○嘉靖十二年題準、

    王府長史等官、今後非真能輔導有功、賢能可錄者、不許請加服色品級、其曾經提問有過者、雖歷有年俸、止照原銜供職。衰老者、只著致仕

    ○萬曆九年題準、

    王府各官不拘見任候缺、巡按御史、查其年六十五、至七十、八十歲以上。納銀人員、歷任十年以上。原由醫士、樂舞生、廚役出身、歷任二十年以上。悉令致仕

    事故

    官員事故。諸司職掌所列、有極刑、老疾、紀錄、行止、今按而次之

    凡在京及在外衙門官吏家屬、干犯極刑者。洪武二十六年定、除緦麻疏遠、異姓親屬外。其小功以上親、例合迴避、務要開寫、為因何事、得何罪名、係何衙門取問處決實跡、親身赴京陳告、行移原籍及任所並原取問衙門照勘。取具官吏裏鄰結狀、並宗支圖本、及任所官吏保結明白、定擬奏準、方許去官離職

    ○後令官吏有小功以上親屬、干犯極刑者、官於邊遠敘用、吏發邊遠衙門、永充吏役

    ○永樂元年、令極刑家屬官有才能、本部明白具奏、不拘例用

    ○宣德七年、令犯罪典刑者、除謀反大逆外。若屢經赦宥其子孫果有才行文學、聽保舉選用 【以上極刑】

    凡內外官吏、自告老疾者。洪武二十六年定、札付太醫院、轉行惠民局委官相視、分別堪與不堪醫治、明白具奏。取自

    上裁 【如不堪醫治、奏放為民。如急難醫治、具奏放回原籍調理、痊可之日、赴部聽用】

    ○正統四年奏準、年老廢疾官員、驗實、取具同僚官醫保結、備申定奪

    ○成化三年奏準、內外文武官員患病三箇月之上、俸糧截日住支

    ○弘治四年題準、凡告老疾官員。年五十五歲以上者、冠帶致仕。未及五十五歲者、冠帶閒住。考滿官員到部、但年六十五以上不得取選

    凡京官患病。嘉靖六年、令京官告病者、吏部查驗的實、照例放回。若託故詐病、扶同保勘、及病痊不赴任者、一體罷職

    ○隆慶五年奏準、京官患病、先呈本衙門掌印官、查勘的確、取具同鄉同僚官結狀代奏、方準題覆

    ○萬曆元年奏準、凡京官中途養病。及先養病在籍未痊者、須所在與原籍撫按官、覈實具奏、方與準理

    ○十年題準、京官告病三年限滿、又稱患病者、不拘在籍在途、行所在撫按官查勘、如有詐託、據實參處

    ○十一年題準、京官患病危篤不能久待者、掌印官勘實、即與代奏、不拘注門籍三月

    ○十三年題準、京官再奏養病者、準與題覆。再告違限者、雖起文在三年之內、亦不準理、徑行參究。若請告至三、止許告休、不許轉假。如有材難終棄者、致仕之後、聽撫按科道、從公薦舉起用

    ○凡各邊督撫兵備等官患病。隆慶三年奏準、不許自奏、聽巡按御史勘明轉奏。如有託疾避難者、該科及巡按御史、參奏處治

    凡出差御史患病。天順二年、令御史不許養病省親

    ○成化二年、令御史久病勘實、許還籍調理

    ○嘉靖七年、令各處御史有告病者、該部查勘是實、方準放回。若係推避、就令致仕

    ○八年、令御史養病三年以上者、革職冠帶閒住

    ○二十一年題準、巡按並別差御史、如果患病不支、許地方官具實奏聞、不許徑自具奏

    ○二十七年、令巡按御史告病、巡撫官代奏者不準。著回道自行具奏聽勘

    ○三十三年題準、御史在差患病、有撫按官代奏者、仍準回籍調理

    ○萬曆六年、令巡按御史養病、巡撫官代題者、行都察院勘實諮部、方準題覆

    凡五城兵馬患病。舊例致仕。隆慶五年奏準、照序班例、不分正副指揮、俱準養病、痊日起文赴部

    凡進士患病。弘治十五年奏準、令在京調理兩月未痊、行太醫院診視是實、各取具辦事衙門官員、同辦事進士、及醫士保結、方許放回調理

    ○萬曆二年題準、今後進士有疾、在京調理三月之後、如果真病、令各該辦事衙門掌印官、親自驗實、方與具題

    凡京官陞外告病。隆慶二年議準、患病在先、推陞在後。比外官已到任者不同、準令回籍養病、痊日給文赴部

    ○五年題準、今後京官陞外告病乞休者、俱令致仕。不許病痊起用

    凡京官進士養病違限。舊例延至三年之外、起送赴部者、革職。若到部雖在三年之外、起文尚在三年之內、具奏定奪

    ○嘉靖八年議準、各官養病限內丁憂、及起文在三年之內者、與違限情似不同。進士未經受職、亦難與各官概論、許吏部催取聽選

    ○十二年、令以後進士養病、但違限三年以上者、一體查革

    ○隆慶四年題準、但到部在三年之外者、不論起文日期、俱照違限革職。其三年赴部、而又稱中途患病者、照有疾例致仕

    ○六年題準、養病官員、起文在三年之內、到部在三年之外者。該司查驗、果有本處官司印信保結、照例收選

    凡外官患病。洪武間令、在外大小官員、不許養病

    ○成化六年奏準、各處撫按官、遇有司府州縣官告稱老疾者、依例放回原籍、俱類奏作缺

    ○嘉靖四年、令有假託養病致仕者、不準。方面年六十以上、方準致仕。外官有不奏棄官、及奏不候

    命而去者、該部科道及撫按官糾舉

    ○二十二年奏準、外官在任患病、務由撫按官題允查明、方許回籍。如不候擅回者、革職為民。同僚官一併治罪

    ○萬曆三年、令外官有疾照例致仕。不許撫按官更為議調、以啟規避

    ○九年題準、倉官巡檢考滿、及在籍服闋、呈告起送者。撫按官查已老疾不堪、即令致仕

    凡外官陞京職未任患病。隆慶五年議準、行彼處撫按勘實、放回調理 【以上老疾】

    凡內外官員過名。洪武九年、令諸司正佐首領雜職官、犯公私罪。應笞者贖。應徒流杖者、紀錄。每歲一考、歲終。布政司、呈中書省。監察御史、按察司、呈御史臺。俱送吏部紀錄

    ○二十六年定、在京在外、見任官員、但係兵刑等部、都察院等衙門、因事提問、問過應有的決紀錄、公私過名、開諮吏部、於紀錄文冊內明白附寫、候九年通考、以憑黜陟。其有司官員、三年考滿、給由到部、供報任內公私過名、於冊內比查、有隱匿不報者、議擬具奏、送法司問罪。其上司未行知會紀錄罪名、另行抄錄

    ○弘治元年奏準、內外各衙門、問過官吏公私過名、及罰俸等項。年終造冊、類繳本部、以憑稽考

    ○十八年

    詔、給由官吏紀錄過名、悉與除免、照例陞用收考

    ○嘉靖二十一年題準、考滿官員、起文之日、類多隱匿過名、冒報功蹟、希圖陞用。兩考吏役、初參、陞參、轉參、頂補、丁憂、接喪、緣事復役、問革等項、尤多隱詐。行各該巡按御史、遵照舊例、將紀錄過名、教官功蹟、民情吏役三□、督行按屬掌印官、備查明白類造、年終差人齎繳到部 【以上紀錄】 凡內外官員行止。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及在外府州縣官員、除授之時、投報供狀、當即於簿內附寫歷任腳色、始未緣由或任內調除、如有事故、開附行止以憑稽考 【以上行止】

    訪舉

    國初令有司保舉人材、即古鄉舉裏選遺意。

    累朝詔令、亦間及之。今雖未盡施行、亦存其概

    洪武元年

    詔、懷才抱德之士、所在官司用心詢訪、具實申達、以憑禮聘。蒙古色目人、果有才能、一體擢用

    ○十七年、令知州知縣等官、會同境內耆宿長者、訪求德行聲名、著於州里之人、先從鄰里保舉、有司再驗言貌書判、方許進呈。若不行公同精選者、坐以重罪

    ○二十六年定、凡各府州縣、每歲於所轄隅廂鄉都內、拔選容止端謹無過人材一名、申送布政司考覈、轉行按察司覆考、堪充歲貢、開坐考過詞語、差人送部。應有賢良方正、及山林巖穴隱逸之士、並通曉經書儒士秀才孝廉者、俱各訪求到官、審無過犯違礙、不拘名數、差人伴送到部。或內外官員人等、薦舉人材秀才、即便行移原籍官司、起取赴部。如儒士秀才、出題考試、果否通經、賢良隱逸等項人材、量其才能、定其高下、仍取本戶丁糧數目、作何營生、及戶內有無雜役事故、供結明白、然後發送選部選用。如將鄙陋不堪之人、一概朦朧濫舉、原舉官吏、依貢舉非其人律問罪

    ○三十五年

    詔、有司詢防隱逸以禮敦請赴京、量才擢用。其有志尚閒逸、不願出仕者、具名來奏

    ○永樂十三年

    敕、軍民之中、有懷才抱德、堪為任用者、許諸人薦舉、官司以禮遣送赴京

    ○洪熙元年

    詔、民間有行已廉正、才堪撫字者。經明行修、可充教職者。許見任官、具實保舉

    ○宣德七年

    詔、所在有司官、訪文學纔行出眾之士、自二十五歲以上者。又令中外文武官、訪軍民中智謀才勇精於武略者、各保舉赴京選用

    ○八年

    詔、各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官、連名舉保賢良方正一人、起送吏部

    ○正統十四年

    詔、各處舉到儒士、照永樂年間事例、送翰林院嚴加考試選用。不中者、發原籍為民

    ○景泰元年

    詔、司府州縣正官、及風憲官、舉保懷才抱德、及通今博古、文章超卓、名行相稱之人、赴京考用。不許濫舉

    ○天順元年

    詔、處士中、有學貫天人、材堪經濟、隱居高蹈、不求聞達者。所司具實奏聞

    ○五年、令天下有才兼文武、或學行異等、或謀勇出眾者。許所在官司具奏、以憑徵用

    ○弘治十一年、令府州縣正官、保舉山林隱逸之士、懷才抱德、經明行修、眾所推服者。從巡按、及布按二司官覈實、奏送吏部、量才擢用。如所舉不當、保勘官員、一體參究

    ○隆慶三年題準舉人中。如有孝友睦姻、名實相孚、不分已未坐監、許撫按官會薦。遇有兩京博士等缺、酌量推用

    南京吏部 【建置見吏部官制】

    大明會典卷之十三下

    文選清吏司

    凡南京六部等衙門、堂上正佐官皆缺。洪武永樂以來、委給事中郎中等官、署掌印信

    ○弘治十二年奏準、如吏戶禮兵工五部、及通政司缺、就於各衙門堂上官內、推舉一員。三法司缺、就於三法司堂上官內、推舉一員、署掌。仍將推舉過職名奏聞

    凡南京各衙門。新除復任官員。吏部諮開職名到部、各取到任日期、並各衙門繳到各官文憑收候年終、類繳吏部。如遇丁憂者、先行諮繳

    凡南京大小衙門、陞轉丁憂事故等項官員、作缺到部。類諮吏部

    凡南京各道御史有缺。吏部諮送試職理刑等官到部。轉諮南京都察院、分撥各道、取到院日期、諮吏部。至試職理刑滿日、本院考過、移文本部、諮送吏部、奏請實授

    凡南京各衙門官員、奏行給假省親。本部札送應天府、給引定限回任。若違限一年半以上、本部暫令到任管事、具奏請

    旨照例送問

    凡南京各衙門官吏、告送幼子還鄉。行勘明白定限送應天府給引照回

    凡南京法司送到還職官員。係在京所屬、送原衙門復任。直隸所屬、具揭帖赴南京吏科、填給文憑復任日期繳報

    凡南京坐監監生、不願出仕者、具告到部。行本監查勘無礙、照例擬授職名、填注衙門、給與散官、奏令冠帶閒住

    凡南京國子監呈送願就教職監生到部。諮送吏部施行

    凡南京各衙門歷事監生。舊例考過勤謹、逐起差人具奏。成化九年奏準、本部案候、每季通類具奏

    凡南京各衙門寫本監生。俱行本部、轉行南京國子監取撥。惟戶工二部、徑自行取。弘治三年奏準、俱本部取撥轉送

    凡後湖查冊監生。正德十二年題準、三箇月滿日、準作實歷。其餘九箇月、於各衙門歷補

    凡南京五府六部等衙門知印有缺。本部諮吏部請

    旨點撥到部、轉送該衙門著役。三年役滿到部、諮送吏部考試、同九年週歲考滿官類奏

    凡南京各衙門三考役滿吏典。成化十一年

    詔、免其赴京、從本部照例考試。中式者、就令冠帶辦事。不中者、徑發為民

    ○二十三年

    詔、考試不中者、給與冠帶閒住

    凡本部每季考過三考吏典。一等二等冠帶、分撥各衙門辦事、滿日、從七品出身者、起送吏部聽選。其餘俱給引照回原籍省祭。三等冠帶閒住、每年類奏

    驗封清吏司

    凡南京文職散官。每年正月以裏通行各衙門、取勘歷任親供、應請初授陞授加授散官、類諮吏部、具奏給授

    凡民瘼事。每年正月、九月、十一月、三次通類勘合、行十三布政司、並南北直隸府州、如有蝗蟲生髮、即行撲滅、毋貽民患

    凡本部編置各布政司、直隸府州、勘合紙張底簿、書填盡日、復行編置

    凡南京各衙門辦事吏典。弘治十年奏準、大小二石、辦事半年、大小一石幷州所吏、辦事一年、方許實撥京考。若缺多、照例以次陞參

    凡在京各衙門辦事已滿吏、聽撥當該、願告南京者。吏部諮到、本部收附撥簿、與南京各衙門應撥當該吏、相兼取用

    凡南京各衙門老疾吏典。行應天府撥醫看驗。並告貧難者。取同鄉人執結、給引放回為民

    凡南京兵部、三年一次差官清查軍冊。嘉靖十九年題準、南京吏部揀撥辦事吏十二名送用

    稽勳清吏司

    凡南京各衙門堂上官丁憂、本部諮送吏部關領

    內府勘合。其餘官員、就送南京吏科、關填勘合給與。若辦事官吏監生、俱送應天府、給引照回守制、按季開諮吏部、並南京都察院、轉行原籍官司查勘。嘉靖十一年題準、南京堂屬官、俱於南京關領勘合

    凡倉官聞父母喪、盤糧交割明白、戶部諮送、方許關給勘合守制

    凡當該辦事官吏攢典丁憂、告有通狀者。候各衙門起送前來、別無違礙、方許給引回籍守制

    凡起復官吏監生到部。扣算聞喪服滿年月日比對相同、其在京丁憂者、查有類勘保結在卷、辦事官、監生、付文選司。吏、付驗封司。查無類勘保結者、仍付該司暫撥、行查。在外丁憂吏典、付考功司。若有洗改諮批緊關字??羕者、送問

    凡起復官吏批文、經由本布政司。係直隸府州縣者、經由本管上司。違者、參問

    凡丁憂辦事官、過限年久到部者。羈候本司、行查。果無別項事故、方許補辦

    凡兩考役滿、接喪丁憂服滿、遷延三年之上、不行起復者、發為民其未及三年者、果有事故實跡、各該衙門保結、起送吏部、查照定奪。雖在三年之內起送、過限到部者、送問重歷

    凡本部、並南京太醫院官吏、及南京行人司監生俸糧、按月支放。仍用手本、將支過數目、委官該吏、赴南京戶科註銷

    凡當該吏典患病一箇月者、勘實、俸糧截日住支、撥補名缺。病痊、仍送原役衙門收候參補。若有奸懶託故者、問發為民

    凡清理文職貼黃。三年一次、通行各衙門造冊類繳

    考功清吏司

    凡南京官員、六年考察。候吏部諮到、南京吏部都察院、照例會官考察、徑自具題。除自陳拾遺、兩京事體相同。其南京庶官拾遺者、仍由吏部覆題

    凡南京各衙門官員考滿到部。舊例三年、六年、九年、起送赴京、應考覈者、本部諮南京都察院考過、諮送吏部覆考。景泰元年奏準、應考覈者、從本部覆考連人諮送吏部

    ○成化二十二年奏準、六年者、本部考覈類奏、免其赴京

    凡應天府所屬在外六縣縣官、學官。三年六年九年考滿。俱本府考覈、送本部、諮送吏部

    凡南直隸所屬司獄司、稅課司局、驛遞、閘壩、河泊等官、三年六年考滿。景泰元年奏準、俱赴本部給由、考覈復職、行南京吏科、填給文憑復任。其牌冊、差人類送吏部查考

    凡南京各衙門願告致仕養病官員。行勘明白、具奏放回

    凡各處兩考役滿吏典。永樂間、定擬廣東廣西四川三布政司、分隸本部

    ○宣德十年奏準、添撥江西南安贛州二府、福建漳州泉州二府、湖廣永州辰州寶慶三府、及靖州

    ○正統元年奏準、添撥湖廣常德長沙衡州三府、並郴州、福建汀州興化二府

    ○弘治三年奏準、添撥福建邵武湖廣德安二府

    ○十年奏準、添撥福建行都司、並所屬建寧左等五衛、二十五所、並武平常守禦千戶所

    ○正德元年奏準、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四布政司、蘇松二府、兩考役滿吏、起送赴部。係布政司者、三人同一諮批。係府者、二人同一批申。不許單人起送

    凡南京

    皇城四門、及江北七倉攢典。嘉靖三年奏準、俱週歲考滿冠帶、仍發該倉守支盡絕、給引照回省祭

    戶部

    大明會典卷之十四

    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戶口田糧之政令。其屬初曰民部、曰度支部、曰金部、曰倉部、後改為十三清吏司、曰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建置沿革、詳見吏部官制中

    十三司職掌

    浙江等十三司、各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錢穀諸務。有註差者、從吏部選授。有題差者、疏名上請。有部差者、本部札委。其限、或三年、或一年、或一季而代。散見別款。其各司分轄、萬曆三年議準、以北直隸府州衛所、歸併福建司。南直隸府州衛所、歸併四川司。鹽政、併山東司。在外臨德諸倉、併雲南司。在內御馬象房等倉、歸廣西司。崇文門、及滸墅等關稅、歸貴州司。其在京衛分、及各衙門、分屬仍舊。今備列於後

    浙江清吏司

    分管

    浙江布政司  浙江都司

    帶管在京衙門、及各倉

    留守左衛   龍虎衛

    義勇右衛   羽林右衛

    應天衛    龍驤衛

    康陵衛         神機營

    龍虎衛倉   義勇右衛倉

    龍驤衛倉

    康陵衛倉

    舊有果勇營。嘉靖二十九年、併五軍營內。舊管神武中衛。萬曆三年、歸福建司。南京龍驤衛、龍虎衛、龍虎左衛、應天衛、羽林右衛、留守左衛、水軍左衛、直隸神武中衛、歸四川司

    江西清吏司

    分管

    江西布政司  江西都司

    帶管在京衙門、及各倉

    金吾左衛   金吾前衛

    金吾後衛   旗手衛

    濟陽衛    金吾左衛倉

    金吾前衛倉  金吾後衛倉

    旗手衛倉   濟陽衛倉

    舊有振威營。嘉靖二十九年、併五軍營內。神機營左哨、併神機營內。舊管河間府、河間衛、瀋陽中屯衛、大同中屯衛、滄州守禦千戶所。萬曆三年、歸福建司。應天府、旗手衛、濟川衛、金吾左衛、金吾後衛、江淮衛、金吾前衛、歸四川司。南贛鹽稅、歸山東司

    湖廣清吏司

    分管

    湖廣布政司  湖廣都司

    湖廣行都司 【後革】

    興都留守司

    帶管在京衙門、及各倉

    羽林前衛   通州衛

    豹韜衛    和陽衛

    永陵衛

    昭陵衛         國子監

    教坊司    羽林前衛倉

    通州衛倉

    永陵衛倉

    昭陵衛倉

    舊有揚威營、五軍營左掖。嘉靖二十九年、併五軍營內。舊管太醫院。萬曆二年、歸陝西司。南京豹韜衛、豹韜左衛、和陽衛、直隸廣德州、歸四川司

    福建清吏司

    分管

    福建布政司  福建都司

    福建行都司

    帶管在京衙門、並各倉、及直隸府州都司衛所、並各倉

    順天府    驍騎右衛

    虎賁右衛   武成中衛

    留守後衛

    茂陵衛         通州右衛

    燕山左衛   武驤左衛

    武驤右衛   武成中衛倉

    留守後衛倉

    茂陵衛倉        燕山左衛倉

    通州右衛倉  五軍營

    巡捕營    勇士營

    四衛營 【順天府、及巡捕以下三營、俱萬曆三年、歸本司】

    永平府    保定府

    河間府    真定府

    順德府    廣平府

    大名府    通州左衛

    神武中衛   神武右衛

    涿鹿衛    涿鹿左衛

    涿鹿中衛   東勝左衛

    大同中屯衛  瀋陽中屯衛

    河間衛    興州左屯衛

    興州右屯衛  興州中屯衛

    興州前屯衛  興州後屯衛

    開平中屯衛  德州衛

    定州衛    定邊衛

    德州左衛   忠義中衛

    真定衛    武清衛

    永平衛    山海衛

    密雲中衛   密雲後衛

    鎮朔衛    遵化衛

    東勝右衛   盧龍衛

    撫寧衛    延慶衛

    薊州衛    寧山衛

    天津衛    天津左衛

    天津右衛   保定左衛

    保定右衛   保定中衛

    保定前衛   保定後衛

    營州左屯衛  營州右屯衛

    營州中屯衛  營州前屯衛

    營州後屯衛  保安衛

    茂山衛    平定千戶所

    梁城守禦千戶所

    廣昌千戶所  渤海守禦千戶所

    居庸關千戶所 寬河守禦千戶所

    紫荊關千戶所 倒馬關千戶所

    滄州千戶所  順德守禦百戶所

    萬全都司   武定守禦千戶所

    大寧都司   山口倉

    永盈倉    通濟倉

    保安州    延慶州 【自永平府以下、萬曆三年、歸本司】

    舊管南京水軍右衛、龍江右衛、虎賁右衛、驍騎右衛、廬州府、安慶府、廬州衛、六安衛、安慶衛。萬曆三年、歸四川司。長安、東安、西安、北安等四門倉、歸雲南司。金盞(上日下兒)甸倉、明智坊草場、歸廣西司。福建鹽運司、歸山東司

    山東清吏司

    分管

    山東布政司  山東都司

    山東鹽運使司 遼東都司

    帶管在京各衛、各倉、及直隸等處鹽課衙門

    錦衣衛    大寧中衛

    大寧前衛   錦衣衛倉

    大寧中衛倉  大寧前衛倉

    兩淮鹽運使司 河間長蘆鹽運使司

    兩浙鹽運使司 河東陝西鹽運使司

    福建鹽運使司 四川提舉司

    陝西靈州鹽課司、並西和、漳縣

    廣東、海北、二提舉司

    雲南黑、白、安寧、五井、四提舉司

    江西南贛鹽稅 【自兩浙鹽運司以下、萬曆三年、併本司】

    舊有鼓勇營。嘉靖二十九年、併五軍營內。舊管在京象房。萬曆三年、歸廣西司。直隸德州衛、德州左衛、武定守禦千戶所、歸福建司。南京錦衣衛、揚州府、揚州衛、儀真衛、高郵衛、沂州衛、歸四川司

    山西清吏司

    分管

    山西布政司  山西都司

    山西行都司

    帶管在京各衛、各倉、及各邊鎮

    燕山前衛   永清左衛

    永清右衛   興武衛

    鎮南衛    燕山前衛倉

    永清左衛倉  永清右衛倉

    山西鎮    宣府鎮

    大同鎮

    舊有立威營、神機營左哨。嘉靖二十九年、併神機營內。舊管在京北草場倉。萬曆三年、歸廣西司。直隸保安州、延慶州、保安衛、寧山衛、平定千戶所、廣昌千戶所、歸福建司。南京龍江左衛、興武衛、鎮南衛、江陰衛、蘇州府、蘇州衛、鎮海衛、太倉衛、嘉興千戶所、歸四川司。河東鹽運司、歸山東司

    河南清吏司

    分管

    河南布政司  河南都司

    帶管在京衛所、各倉、及直隸衛所

    裕陵衛         大興左衛

    燕山右衛   府軍前衛

    牧馬千戶所

    裕陵衛倉        大興左衛倉

    燕山右衛倉  北府軍前衛倉

    府軍前衛南新倉

    潼關衛    蒲州千戶所

    舊有效勇營、五軍營右哨。嘉靖二十九年、併五軍營內。舊管南京飛熊衛、英武衛、

    孝陵衛、廣武衛、松江千戶所、汝寧千戶所、松江府、鳳陽府、睢陽衛、歸德衛、潁川衛、泗州衛、壽州衛、宿州衛、中都留守司、鳳陽衛、鳳陽右衛、鳳陽中衛、留守左衛、留守中衛、長淮衛、懷遠衛、

    皇陵衛。萬曆三年、歸四川司。湯山草場倉、歸廣西司

    陝西清吏司

    分管

    陝西布政司  陝西都司

    陝西行都司

    帶管在京各衙門俸糧、並各倉、及各邊鎮 【俸糧、舊係各衙門收納、嘉靖四十二年題準、總歸祿米倉關支】

    宗人府    中軍都督府

    左軍都督府  右軍都督府

    前軍都督府  後軍都督府

    吏部     戶部

    禮部     兵部

    刑部     工部

    都察院    通政使司

    大理寺    翰林院

    詹事府    太僕寺

    尚寶司    鴻臚寺

    六科     中書舍人

    行人司    欽天監

    太醫院 【嘉靖四十二年、併本司】

    中兵馬司   東城兵馬司

    西城兵馬司  南城兵馬司

    北城兵馬司  京衛武學

    文思院    皮作局 【以上二衙門嘉靖四十年、歸本司】

    留守右衛

    長陵衛

    獻陵衛

    景陵衛

    獻陵衛倉

    景陵衛倉        神樞營

    隨侍營    延綏鎮

    寧夏鎮    甘肅鎮

    固原鎮

    舊有奮武營。嘉靖二十九年、併五軍營內。三千營、改神樞營。舊管直隸定邊衛、歸福建司。南京橫海衛、留守右衛、寧國府、滁州、徐州、滁州衛、徐州衛、宣州衛、徐州左衛。萬曆三年、歸四川司。陝西靈州、鹽課司、並西和漳縣、歸山東司

    四川清吏司

    分管

    四川布政司  四川都司

    四川行都司

    帶管兩京衙門、並各倉、及直隸府州衛所

    彭城衛    武德衛

    騰驤左衛   騰驤右衛

    府軍後衛   武功左衛

    武功右衛   武功中衛

    神策衛    忠義後衛

    金吾右衛   忠義後衛倉

    府軍後衛倉  金吾右衛倉

    彭城衛倉   彭城衛南新倉

    應天衛    天策衛

    神策衛    武德衛

    府軍後衛   金吾右衛

    龍驤衛    龍虎衛

    應天衛    羽林右衛

    留守左衛   水軍左衛

    龍虎左衛   豹韜衛

    豹韜左衛   和陽衛

    飛熊衛    英武衛

    廣武衛

    孝陵衛         旗手衛

    濟川衛    金吾左衛

    金吾前衛   金吾後衛

    江淮衛    府軍衛

    府軍左衛   府軍右衛

    虎賁左衛   橫海衛

    留守右衛   留守前衛

    瀋陽左衛   瀋陽右衛

    錦衣衛    龍江左衛

    興武衛    鎮南衛

    江陰衛    廣洋衛

    羽林左衛   鷹揚衛

    留守中衛   水軍右衛

    龍江右衛   虎賁右衛

    驍騎右衛 【自天策衛以下、俱萬曆三年、歸本司】

    安慶府    蘇州府

    松江府    常州府

    鎮江府    徽州府

    寧國府    池州府 【舊止有此府】

    太平府    廬州府

    鳳陽府    淮安府

    揚州府    廣德州

    徐州     和州

    滁州     蘇州衛

    鎮海衛    太倉衛

    金山衛    安慶衛

    新安衛    建陽衛

    宣州衛    廬州衛

    六安衛    宿州衛

    高郵衛    沂州衛

    徐州衛    徐州左衛

    壽州衛    睢陽衛

    歸德衛    潁川衛

    邳州衛    儀真衛

    泗州衛    留守左衛

    留守中衛   鳳陽衛

    鳳陽右衛   鳳陽中衛

    中都留守司      滁州衛

    淮安衛    大河衛

    揚州衛    長淮衛

    懷遠衛    鎮江衛

    皇陵衛         神武中衛

    汝寧千戶所  洪塘千戶所

    松江千戶所  興化千戶所

    崇明沙守禦千戶所

    嘉興千戶所 【自安慶府以下、俱萬曆三年、歸本司】

    舊有耀武營。嘉靖二十九年、併五軍營內。張家灣批驗所、萬曆三年、革。舊管順德府、萬曆三年、歸福建司。河間長蘆鹽運司、歸山東司。在京(□旱)石橋倉、(□旱)石橋南倉、歸廣西司

    廣東清吏司

    分管

    廣東布政司  廣東都司

    帶管在京各衛所、各倉

    神武左衛   義勇前衛

    羽林左衛   留守中衛

    蕃牧千戶所  奠清千戶所

    神武左衛倉  義勇前衛倉

    義勇後衛倉  羽林左衛倉

    舊有顯武營、五軍千二營。嘉靖二十九年、併五軍營內。神機營左掖、併神機營。舊管保定府、大名府、延慶衛、茂山衛、居庸關、紫荊關。萬曆三年、歸福建司。南京廣洋衛、羽林左衛、鷹揚衛、留守中衛、鎮江府、太平府、和州、建陽衛、鎮江衛、歸四川司。壩上倉、黃土倉、鄭家莊馬房倉、歸廣西司。廣東鹽課、提舉司、歸山東司

    廣西清吏司

    分管

    廣西布政司  廣西都司

    帶管在京衙門、及各倉場

    光祿寺    太常寺

    犧牲所    司牲司

    太倉銀庫   內府十庫

    寬河衛    蔚州左衛

    留守前衛   瀋陽左衛

    瀋陽右衛   寬河衛倉

    蔚州左衛倉  留守前衛倉

    西城坊草場  安仁坊草場

    北新草場   明智坊草場

    臺基廠草場  中府草場

    天師菴草場  御馬倉

    壩上倉    壩上東馬房倉

    壩上北馬房倉 壩上南倉

    金盞兒甸倉  北高倉

    義河倉    湖渠馬房倉

    壩上北倉   黃土倉

    鄭家莊馬房倉 湯山草場倉

    北草場倉   (□旱)石橋倉

    (□旱)石橋南倉  峪口張家莊馬房倉

    南石渠倉   南石渠西倉

    峪口官莊馬房倉

    峪口楊家橋馬房倉

    東直門裏牛房倉

    東直門外牛房倉

    吳家駝牛房倉 內象房倉

    外象房倉   神樂觀

    通州草場 【自明智坊草場以下、萬曆三年、併本司】

    舊有東安門倉。萬曆八年、革。併明智坊草場。又有鳴王坊草場、崇教坊草場、弘治九年、革。舊管真定府、真定衛、神武右衛、定州衛。萬曆三年、歸福建司。南京留守前衛、瀋陽左衛、瀋陽右衛、淮安府、徽州府、淮安衛、大河衛、邳州衛、新安衛、歸四川司

    雲南清吏司

    分管

    雲南布政司  雲南都司

    漕運

    帶管在京衙門、各倉、及在外各倉

    忠義右衛   忠義前衛

    府軍衛    府軍左衛

    府軍右衛

    泰陵衛         虎賁左衛

    大軍倉    忠義右衛倉

    忠義前衛倉  府軍衛倉

    府軍左衛倉  府軍右衛倉

    泰陵衛倉        虎賁左衛倉

    內府各監局      軍器局

    皇城四門倉      臨清倉

    德州倉    徐州倉

    淮安倉    天津倉 【自臨清倉以下、俱萬曆三年、併本司】

    舊有花園草場。弘治九年、革。舊有五軍營右掖、敢勇營。嘉靖二十九年、併五軍營內。舊管順天府古北口倉、山口倉、永盈倉、居庸倉、延慶倉、薊州倉、薊州衛、鎮朔衛、遵化衛、武清衛、東勝右衛、興州前屯衛、興州左屯衛、興州右屯衛、興州中屯衛、密雲中衛、忠義中衛、涿鹿衛、涿鹿左衛、涿鹿中衛、天津衛、天津左衛、天津右衛、密雲後衛、梁城守禦千戶所、通濟庫。萬曆三年、歸福建司。御馬倉、東馬房壩上南倉、壩上北倉、官莊馬房、張家莊馬房、楊家橋馬房、南石渠倉、歸廣西司。南京府軍衛、府軍右衛、府軍左衛、虎賁左衛、常州府、歸四川司。雲南鹽課提舉司、歸山東司

    貴州清吏司

    分管

    貴州布政司  貴州都司

    帶管在京各衙門、各倉、及各邊鎮鈔關

    會州衛    富峪衛

    濟州衛    會州衛倉

    富峪衛倉   濟州衛倉

    寶鈔提舉司  上林苑監

    崇文門分司  正陽門宣課司

    安定門稅課司 德勝門稅課司

    都稅司    批驗茶引所

    張家灣宣課司 【自崇文門分司以下、萬曆三年、歸本司】

    薊州鎮    永平鎮

    密雲鎮    昌平鎮

    易州鎮 【以上邊鎮、俱萬曆三年、歸本司】

    臨清鈔關   滸墅鈔關

    九江鈔關   淮安鈔關

    北新鈔關   揚州鈔關

    河西務鈔關 【以上鈔關、俱萬曆三年、歸本司】

    舊有練勇營、五軍營左哨。嘉靖二十九年、併五軍營內。舊管義河倉、臺基廠。萬曆三年、歸廣西司。廣平府、永平府、山海衛、盧龍衛、撫寧衛、東勝左衛、開平中屯衛、興州右屯衛、通州左衛、永平衛、歸福建司

    大明會典卷之十五

    州縣一

    國初沿元制、立行中書省於外、以統府州縣。州縣俱隸府。縣或又隸州。州或直隸省。洪武七年、以京畿、應天等府、直隸六部。改行中書省、為浙江等十二布政使司。十五年、添設雲南布政使司。永樂十八年、革北平布政使司為直隸。添設貴州交阯二布政使司。宣德十年、革交阯布政使司。今備列順天府、應天府、南北直隸各府、十三布政使司、並所屬府州縣於後。其有開設添設改設者、亦繫於下。其土官衙門隸布政司者、具各司之下。隸都司者。則見兵部雲

    京師並直隸地方

    府八      州一十九

    縣一百二十六  鹽運司一

    東抵山東界  東南抵山東界

    南抵河南界  西南抵河南界

    西抵山西界  西北抵山西界

    北抵沙漠   東北抵遼東界

    順天府。領州五。縣二十二

    大興縣   宛平縣

    良鄉縣   固安縣

    永清縣   東安縣

    香河縣

    通州

    三河縣   武清縣

    寶坻縣   漷縣

    昌平州 【舊為昌平縣。正德九年、陞】

    順義縣   密雲縣

    懷柔縣

    涿州

    房山縣

    霸州

    文安縣   大城縣

    保定縣

    薊州

    玉田縣   豐潤縣

    遵化縣   平谷縣

    直隸

    永平府。領州一。縣五

    盧龍縣   遷安縣

    撫寧縣   昌黎縣

    灤州

    樂亭縣

    保定府。領州三。縣十七

    清苑縣   滿城縣

    安肅縣   定興縣

    新城縣   唐縣

    博野縣   慶都縣

    容城縣   完縣

    蠡縣    雄縣

    祁州

    深澤縣   束鹿縣

    安州

    高陽縣   新安縣

    易州

    淶水縣

    河間府。領州二。縣十六

    河間縣   獻縣

    阜城縣   肅寧縣

    任丘縣   交河縣

    青縣    興濟縣

    靜海縣   寧津縣

    景州

    吳橋縣   東光縣

    故城縣

    滄州

    南皮縣   鹽山縣

    慶雲縣

    真定府。領州五。縣二十七

    真定縣   井陘縣

    獲鹿縣   元氏縣

    靈壽縣   稿城縣

    欒城縣   無極縣

    平山縣   阜平縣

    定州

    新樂縣   曲陽縣

    行唐縣

    冀州

    南宮縣   新河縣

    棗強縣   武邑縣

    晉州

    安平縣   饒陽縣

    武強縣

    趙州

    柏鄉縣   隆平縣

    高邑縣   臨城縣

    贊皇縣   寧晉縣

    深州

    衡水縣

    順德府。領縣九

    邢臺縣   沙河縣

    南和縣   平鄉縣

    廣宗縣   鉅鹿縣

    唐山縣   內丘縣

    任縣

    廣平府。領縣九

    永平縣   曲周縣

    肥鄉縣   雞澤縣

    廣平縣   邯鄲縣

    成安縣   威縣

    清河縣

    大名府。領州一。縣十

    元城縣   大名縣

    南樂縣   魏縣

    清豐縣   內黃縣

    濬縣    滑縣

    東明縣 【弘治四年、添設】

    開州

    長垣縣

    延慶州。領縣一 【舊為隆慶州。隆慶元年、改】

    永寧縣

    保安州

    南京並直隸地方

    府一十四    州一十七

    縣九十六    鹽運司一

    東抵海    東南抵大海

    南抵浙江界  西南抵江西界

    西抵湖廣界  西北抵河南界

    北抵山東界  東北抵山東界

    應天府。領縣八

    上元縣   江寧縣

    句容縣   溧陽縣

    溧水縣   江浦縣

    六合縣   高淳縣 【弘治四年、添設】

    直隸

    鳳陽府。領州五。縣十三

    鳳陽縣   臨淮縣

    懷遠縣   定遠縣

    五河縣   虹縣

    壽州

    霍丘縣   蒙城縣

    泗州

    旴(日臺)縣   天長縣

    宿州

    靈璧縣

    潁州

    潁上縣   太和縣

    亳州 【舊為亳縣。弘治九年、陞】

    廬州府。領州二。縣六

    合肥縣   廬江縣

    舒城縣

    無為州

    巢縣

    六安州

    英山縣   霍山縣 【弘治七年、添設】

    淮安府。領州二。縣九

    山陽縣   鹽城縣

    清河縣   安東縣

    桃源縣   □陽縣

    海州

    贛榆縣

    邳州

    宿遷縣   睢寧縣

    揚州府。領州三。縣七

    江都縣   儀真縣

    泰興縣

    高郵州

    興化縣   寶應縣

    泰州

    如皋縣

    通州

    海門縣

    蘇州府。領州一。縣七

    吳縣    長洲縣

    崑山縣   常熟縣

    吳江縣   嘉定縣

    太倉州 【弘治十年、開設】

    崇明縣

    松江府。領縣三

    華亭縣   上海縣

    清浦縣 【嘉靖一十一年添設、後革。隆慶六年、復設】

    常州府。領縣五

    武進縣   無錫縣

    江陰縣   宜興縣

    靖江縣 【成化十四年、添設】

    鎮江府。領縣三

    丹徒縣   丹陽縣

    金壇縣

    徽州府。領縣六

    歙縣    休寧縣

    婺源縣   祁門縣

    黟縣    績溪縣

    寧國府。領縣六

    宣城縣   寧國縣

    涇縣    太平縣

    旌德縣   南陵縣

    池州府。領縣六

    貴池縣   青陽縣

    銅陵縣   石埭縣

    建德縣   東流縣

    太平府。領縣三

    當塗縣   蕪湖縣

    繁昌縣

    廣德州。領縣一

    建平縣

    和州。領縣一

    含山縣

    滁州。領縣二

    全椒縣   來安縣

    徐州。領縣四

    蕭縣    碭山縣

    豐縣    沛縣

    浙江等處承宣布政使司 【舊有市舶提舉司一。隆慶元年、革】

    府十一     州一

    縣七十五    鹽運司一

    東抵海岸   東南抵海岸

    南抵福建界  西南抵福建江西界

    西抵南直隸界 西北抵南直隸界

    北抵南直隸界 東北抵南直隸界

    杭州府。領縣九

    錢塘縣   仁和縣

    海寧縣   富陽縣

    餘杭縣   臨安縣

    於潛縣   新城縣

    昌化縣

    嘉興府。領縣七

    嘉興縣   秀水縣

    嘉善縣   海鹽縣

    崇德縣   平湖縣

    桐鄉縣

    湖州府。領州一。縣六

    烏程縣   歸安縣

    長興縣   德清縣

    武康縣

    安吉州 【舊為安吉縣。正德元年、陞】

    孝豐縣 【成化二十三年、添設】

    寧波府。領縣五

    鄞縣    慈谿縣

    奉化縣   定海縣

    象山縣

    紹興府。領縣八

    山陰縣   會稽縣

    蕭山縣   諸暨縣

    餘姚縣   上虞縣

    嵊縣    新昌縣

    台州府。領縣六

    臨海縣   黃巖縣

    天台縣   仙居縣

    寧海縣   太平縣 【成化五年、添設】

    金華府。領縣八

    金華縣   蘭谿縣

    東陽縣   義烏縣

    永康縣   武義縣

    浦江縣   湯谿縣 【成化七年、添設】

    衢州府。領縣五

    西安縣   龍游縣

    常山縣   江山縣

    開化縣

    嚴州府。領縣六

    建德縣   淳安縣

    桐廬縣   遂安縣

    壽昌縣   分水縣

    溫州府。領縣五

    永嘉縣   瑞安縣

    樂清縣   平陽縣

    泰順縣

    處州府。領縣十

    麗水縣   青田縣

    縉雲縣   松陽縣

    遂昌縣   龍泉縣

    慶元縣   雲和縣

    宣平縣   景寧縣 【景泰二年、添設】

    江西等處承宣布政使司

    府一十三    州一

    縣七十七

    東抵浙江界  東南抵福建界

    南抵廣東界  西南抵湖廣界

    西抵湖廣界  西北抵湖廣界

    北抵南直隸界 東北抵南直隸界

    南昌府。領州一。縣七

    南昌縣   新建縣

    豐城縣   進賢縣

    奉新縣   靖安縣

    武寧縣

    寧州

    饒州府。領縣七

    鄱陽縣   餘幹縣

    樂平縣   浮樑縣

    德興縣   安仁縣

    萬年縣 【正德七年、添設】

    廣信府。領縣七

    上饒縣   玉山縣

    弋陽縣   貴谿縣

    鉛山縣   永豐縣

    興安縣 【嘉靖三十九年、添設】

    南康府。領縣四

    星子縣   都昌縣

    建昌縣   安義縣 【正德十三年、添設】

    九江府。領縣五

    德化縣   德安縣

    瑞昌縣   湖口縣

    彭澤縣

    建昌府。領縣五

    南城縣   新城縣

    南豐縣   廣昌縣

    瀘谿縣 【萬曆六年、設】

    撫州府。領縣六

    臨川縣   崇仁縣

    金谿縣   宜黃縣

    樂安縣   東鄉縣 【正德七年、添設】

    臨江府。領縣四

    清江縣   新淦縣

    峽江縣 【嘉靖五年、添設】 新喻縣

    吉安府。領縣九

    廬陵縣   泰和縣

    吉水縣   永豐縣

    安福縣   龍泉縣

    萬安縣   永新縣

    永寧縣

    瑞州府。領縣三

    高安縣   上高縣

    新昌縣

    袁州府。領縣四

    宜春縣   分宜縣

    萍鄉縣   萬載縣

    贛州府。領縣十二

    贛縣    雩都縣

    信豐縣   興國縣

    會昌縣   安遠縣

    長寧縣 【萬曆四年、設】 寧都縣

    瑞金縣   龍南縣

    石城縣   定南縣 【萬曆六年、添設】

    南安府。領縣四

    大庾縣   南康縣

    上猶縣   崇義縣 【正德十四年、添設】

    湖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 【外有宣慰二、宣撫四、安撫九、長官司二十、蠻夷長官司五、俱見兵部】

    府一十五    州一十六

    縣一百七

    東抵江西界  東南抵廣東界

    南抵廣西界  西南抵貴州界

    西抵四川界  西北抵陝西界

    北抵河南界  東北抵南直隸界

    武昌府。領州一。縣九

    江夏縣   武昌縣

    嘉魚縣   蒲圻縣

    鹹寧縣   崇陽縣

    通城縣

    興國州

    大冶縣   通山縣

    漢陽府。領縣二

    漢陽縣   漢川縣

    承天府 【舊為安陸州。嘉靖十年、陞】 領州二。縣五

    鍾祥縣 【嘉靖十年、添設】 京山縣

    潛江縣 【舊隸荊州府。嘉靖十一年、改隸】

    沔陽州 【舊直隸布政司。嘉靖十一年、改隸】

    景陵縣

    荊門州 【舊隸荊州府。嘉靖十一年、改隸】

    當陽縣

    襄陽府。領州一。縣六

    襄陽縣   宜城縣

    南漳縣   棗陽縣

    穀城縣   光化縣

    均州

    鄖陽府 【成化十二年、開設】 領縣七

    鄖縣 【舊隸襄陽府均州、今改隸】

    房縣   竹山縣

    上津縣 【以上三縣、舊俱隸襄陽府。今改隸】

    竹谿縣 【成化十二年、添設】

    保康縣 【弘治十年、添設】 鄖西縣 【成化十二年、添設】

    德安府。領州一。縣五

    安陸縣   雲夢縣

    應城縣   孝感縣

    隨州

    應山縣

    黃州府。領州一。縣八

    黃岡縣   黃安縣 【嘉靖四十二年、添設】

    蘄水縣   羅田縣

    麻城縣   黃陂縣

    蘄州

    廣濟縣   黃梅縣

    荊州府。領州二。縣十一

    江陵縣   公安縣

    石首縣   監利縣

    松滋縣   枝江縣

    夷陵州

    長陽縣   宜都縣

    遠安縣

    歸州

    興山縣   巴東縣

    嶽州府。領州一。縣七

    巴陵縣   臨湘縣

    華容縣   平江縣

    澧州

    石門縣   慈利縣

    安鄉縣

    長沙府。領州一。縣十一

    長沙縣   善化縣

    湘潭縣   湘陰縣

    寧鄉縣   瀏陽縣

    醴陵縣   益陽縣

    湘鄉縣   攸縣

    安化縣

    茶陵州 【舊為茶陵縣。成化十八年、陞】

    寶慶府。領州一。縣四

    邵陽縣   城步縣 【添設】

    新化縣

    武岡州

    新寧縣

    衡州府。領州一。縣八

    衡陽縣   衡山縣

    耒陽縣   常寧縣

    安仁縣   酃縣

    桂陽州

    臨武縣   藍山縣

    常德府。領縣四

    武陵縣   桃源縣

    龍陽縣   沅江縣

    辰州府。領州一。縣六

    沅陵縣   盧谿縣

    辰谿縣   漵浦縣

    沅州

    黔陽縣   麻陽縣

    永州府。領州一。縣六

    零陵縣   祁陽縣

    東安縣

    道州

    寧遠縣   永明縣

    江華縣

    靖州。領縣三

    會同縣   通道縣

    綏寧縣

    郴州。領縣五

    永興縣   宜章縣

    興寧縣   桂陽縣

    桂東縣

    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 【舊有市舶提舉司。萬曆八年、裁革】

    府八      州一

    縣五十七    鹽運司一

    東抵海    東南抵海

    南抵海    西南抵廣東界

    西抵江西界  西北抵江西界

    北抵浙江界  東北抵海

    福州府。領縣九 【舊有懷安縣。今併入候官縣】

    閩縣    候官縣

    古田縣   閩清縣

    長樂縣   連江縣

    羅源縣   永福縣

    福清縣

    泉州府。領縣七

    晉江縣   南安縣

    惠安縣   德化縣

    安谿縣   同安縣

    永春縣

    建寧府。領縣八

    建安縣   甌寧縣

    建陽縣   崇安縣

    浦城縣   政和縣

    松谿縣   壽寧縣

    延平府。領縣七

    南平縣   將樂縣

    大田縣 【嘉靖十五年、添設】

    沙縣    尤谿縣

    順昌縣   永安縣

    汀州府。領縣八

    長汀縣   寧化縣

    上杭縣   武平縣

    清流縣   連城縣

    歸化縣 【成化七年、添設】 永定縣 【成化十四年、添設】

    興化府。領縣二

    莆田縣   仙遊縣

    邵武府。領縣四

    邵武縣   光澤縣

    泰寧縣   建寧縣

    漳州府。領縣十

    龍谿縣   漳浦縣

    龍巖縣   南靖縣

    長泰縣   漳平縣 【成化六年、添設】

    平和縣 【正德十四年、添設】

    詔安縣 【嘉靖九年、添設】 海澄縣 【嘉靖四十五年、添設】

    寧洋縣 【嘉靖四十五年、添設】

    福寧州 【舊為福寧縣。成化十九年、陞。直隸布政司】 領縣二

    福安縣   寧德縣 【舊俱隸福州府、今改隸】

    山東等處承宣布政使司

    府六      州一十五

    縣八十九    鹽運司一

    東抵海    東南抵海

    南抵南直隸界 西南抵河南界

    西抵北直隸界 西北抵北直隸界

    北抵北直隸界 東北抵女直

    濟南府。領州四。縣二十六

    歷城縣   章丘縣

    鄒平縣   淄川縣

    長山縣   新城縣

    齊河縣   齊東縣

    濟陽縣   禹城縣

    臨邑縣   長清縣

    肥城縣   青城縣

    陵縣

    泰安州

    新泰縣   萊蕪縣

    德州

    德平縣   平原縣

    武定州 【舊為樂安州。宣德元年、改】

    陽信縣   海豐縣

    樂陵縣   商河縣

    濱州

    利津縣   霑化縣

    蒲臺縣

    兗州府。領州四。縣二十三

    滋陽縣   曲阜縣

    寧陽縣   鄒縣

    泗水縣   滕縣

    嶧縣    金鄉縣

    魚臺縣   單縣

    城武縣

    曹州 【正統十一年、添設】

    曹縣    定陶縣 【二縣、舊俱隸濟寧州。今改隸】

    濟寧州

    嘉祥縣   鉅野縣

    鄆城縣

    東平州

    汶上縣   東阿縣

    平陰縣   陽穀縣

    壽張縣

    沂州

    郯城縣   費縣

    東昌府。領州三。縣十五

    聊城縣   堂邑縣

    博平縣   茌平縣

    清平縣   莘縣

    冠縣

    臨清州 【舊為臨清縣。弘治二年、陞】

    丘縣    館陶縣

    高唐州

    恩縣    夏津縣

    武城縣

    濮州

    範縣    觀城縣

    朝城縣

    青州府。領州一。縣十三

    益都縣   臨淄縣

    博興縣   高苑縣

    樂安縣   壽光縣

    昌樂縣   臨朐縣

    安丘縣   諸城縣

    蒙陰縣

    莒州

    沂水縣   日照縣

    登州府。領州一。縣七

    蓬萊縣   黃縣

    福山縣   棲霞縣

    招遠縣   萊陽縣

    寧海州

    文登縣

    萊州府。領州二。縣五

    掖縣

    平度州

    濰縣    昌邑縣

    膠州

    高密縣   即墨縣

    遼東都指揮使司

    自在州

    安樂州

    大明會典卷之十六

    州縣二

    山西等處承宣布政使司

    府四      州二十

    縣七十七    鹽運司一

    東抵北直隸界 東南抵河南界

    南抵河南界  西南抵陝西界

    西抵陝西界  西北抵沙漠

    北抵沙漠   東北抵北直隸界

    太原府。領州六。縣二十二

    陽曲縣   太原縣

    榆次縣   太谷縣

    祁縣    徐溝縣

    清源縣   交城縣

    文水縣   壽陽縣

    臨縣    盂縣

    靜樂縣   河曲縣

    平定州

    樂平縣

    忻州

    定襄縣

    代州

    五臺縣   繁峙縣

    崞縣

    岢嵐州

    嵐縣    興縣

    保德州

    永寧州 【舊為石州。隆慶年改】

    寧鄉縣

    平陽府。領州六。縣二十九

    臨汾縣   襄陵縣

    洪洞縣   浮山縣

    趙城縣   太平縣

    岳陽縣   曲沃縣

    翼城縣   汾西縣

    蒲縣

    蒲州

    臨晉縣   滎河縣

    猗氏縣   萬泉縣

    河津縣

    解州

    安邑縣   夏縣

    聞喜縣   平陸縣

    芮城縣

    絳州

    稷山縣   絳縣

    垣曲縣

    霍州

    靈石縣

    吉州

    鄉寧縣

    隰州

    大寧縣   石樓縣

    永和縣

    大同府。領州四。縣七

    大同縣   懷仁縣

    渾源州

    應州

    山陰縣

    朔州

    馬邑縣

    蔚州

    廣靈縣   廣昌縣

    靈丘縣

    潞安府。 【舊為潞州、嘉靖十一年、陞】 領縣八

    長治縣 【嘉靖十一年、添設】

    長子縣   屯留縣

    襄垣縣   潞城縣

    壺關縣   平順縣 【嘉靖八年添設】

    黎城縣

    汾州。領縣三

    孝義縣   平遙縣

    介休縣

    遼州。領縣二

    榆社縣   和順縣

    沁州。領縣二

    沁源縣   武鄉縣

    澤州。領縣四

    高平縣   陽城縣

    陵川縣   沁水縣

    河南等處承宣布政使司

    府八      州一十二

    縣九十六    河渠提舉司一

    東抵南直隸界 東南抵南直隸界

    南抵湖廣界  西南抵湖廣界

    西抵陝西界  西北抵山西界

    北抵北直隸山西界

    東北抵北直隸山東界

    開封府。領州四。縣三十

    祥符縣   陳留縣

    木?巳縣    通許縣

    太康縣   尉氏縣

    洧川縣   鄢陵縣

    扶溝縣   中牟縣

    陽武縣   原武縣

    封丘縣   延津縣

    蘭陽縣   儀封縣

    新鄭縣 【舊隸禹州。隆慶中、改隸府】

    陳州

    商水縣   西華縣

    項城縣   沉丘縣 【弘治十年、添設】

    許州

    臨潁縣   襄城縣

    郾城縣   長葛縣

    禹州 【舊為釣州。萬曆三年改】

    密縣

    鄭州

    滎陽縣   滎澤縣

    河陰縣   汜水縣

    歸德府 【舊為歸德州。嘉靖二十四年、陞】 領州一。縣八

    商丘縣 【嘉靖二十四年、添設】

    寧陵縣   鹿邑縣

    夏邑縣   永城縣

    虞城縣

    睢州

    考城縣   柘城縣

    彰德府。領州一。縣六

    安陽縣   湯陰縣

    臨漳縣   林縣

    磁州

    武安縣   涉縣

    衛輝府。領縣六

    汲縣    胙城縣

    新鄉縣   獲嘉縣

    淇縣    輝縣

    懷慶府。領縣六

    河內縣   濟源縣

    修武縣   武陟縣

    孟縣    溫縣

    河南府。領州一。縣十三

    洛陽縣   偃師縣

    鞏縣    孟津縣

    宜陽縣   登封縣

    永寧縣   新安縣

    沔池縣   嵩縣

    盧氏縣 【舊隸陝州。後改隸】

    陝州

    靈寶縣   閿鄉縣

    南陽府。領州二。縣十一

    南陽縣   鎮平縣

    唐縣    泌陽縣

    桐柏縣   南召縣

    鄧州

    內鄉縣   新野縣

    淅川縣 【成化六年、添設】

    裕州

    舞陽縣   葉縣

    汝寧府。領州二。縣十二

    汝陽縣   真陽縣 【弘治十八年、添設】

    上蔡縣   新蔡縣

    西平縣   遂平縣

    確山縣

    信陽州 【舊為信陽縣。成化十二年、陞】

    羅山縣

    光州

    光山縣   固始縣

    息縣    商城縣 【成化十六年、添設】

    汝州。領縣四 【州並所屬縣、舊隸南陽府。成化十二年、改隸布政司】

    魯山縣   郟縣

    寶豐縣 【成化十一年、添設】

    伊陽縣

    陝西等處承宣布政使司

    府八      州二十一

    縣九十五

    東抵山西河南界東南抵河南湖廣界

    南抵四川界  西南抵西番界

    西抵西番界  西北抵沙漠

    北抵沙漠   東北抵沙漠

    西安府。領州六。縣三十一

    長安縣   鹹寧縣

    咸陽縣   興平縣

    臨潼縣   高陵縣

    鄠縣    藍田縣

    涇陽縣   三原縣 【舊隸耀州。弘治四年、改隸】

    盩厔縣   渭南縣 【舊隸。華州。嘉靖三十八年、改隸】

    醴泉縣 【舊隸乾州。嘉靖三十八年、改隸】

    商州

    鎮安縣 【景泰三年、添設】 洛南縣

    山陽縣   商南縣

    同州

    朝邑縣   郃陽縣

    澄城縣   白水縣

    韓城縣

    華州

    華陰縣   蒲城縣

    耀州

    同官縣   富平縣

    乾州

    武功縣   永壽縣

    邠州

    三水縣 【成化十四年、添設】

    淳化縣   長武縣 【萬曆十一年、添設】

    鳳翔府。領州一。縣七

    鳳翔縣   岐山縣

    寶雞縣   扶風縣

    郿縣    麟遊縣

    汧陽縣 【舊隸隴州。嘉靖三十八年、改隸】

    隴州

    漢中府。領州二。縣十四

    南鄭縣   褒城縣

    城固縣   洋縣

    西鄉縣   鳳縣

    沔縣 【舊隸寧羌州。嘉靖三十八年、改隸】

    石泉縣 【舊隸金州。嘉靖三十八年、改隸】

    漢陰縣 【舊隸金州。嘉靖三十八年、改隸】

    寧羌州

    略陽縣

    興安州 【舊為金州。萬曆十一年、以大水遷治、改今名】

    平利縣   洵陽縣

    白河縣 【成化十三年、添設】

    紫陽縣 【正德七年、添設】

    平涼府。領州三。縣七

    平涼縣   崇信縣

    華亭縣   鎮原縣

    隆德縣 【舊隸靜寧州。嘉靖三十八年、改隸】

    固原州 【舊為開城縣。弘治十五年、陞、改今名】

    涇州

    靈臺縣

    靜寧州

    莊浪縣

    鞏昌府。領州三。縣十四 【嘉靖二十四年、添設岷州、四十年、革】

    隴西縣   安定縣

    會寧縣   通渭縣

    漳縣    寧遠縣

    伏羌縣   西和縣

    成縣

    秦州

    秦安縣   清水縣

    禮縣 【成化九年、添設】

    階州

    文縣 【成化九年、添設】

    徽州

    兩當縣

    臨洮府。領州二。縣三

    狄道縣   渭源縣

    蘭州 【舊為蘭縣。成化十四年、陞】

    金縣

    河州 【成化九年、開設】

    慶陽府。領州一。縣四

    安化縣   合水縣

    環縣

    寧州

    真寧縣

    延安府。領州三。縣十六

    膚施縣   安塞縣

    甘泉縣   安定縣

    保安縣   宜川縣

    延川縣   延長縣

    清澗縣 【舊隸綏德州。嘉靖四十一年、改隸】

    鄜州

    洛川縣   中部縣

    宜君縣

    綏德州

    米脂縣

    葭州

    吳堡縣   神木縣

    府谷縣

    四川等處承宣布政使司 【宣撫、宣慰、安撫、長官、隸布政司者、見此。其不隸者、見兵部】

    府八      州二十

    縣一百六    鹽課提舉司一

    軍民府四    宣撫司一 【外有二、見兵部】

    宣慰司一    安撫司三 【外有四、見兵部】

    長官司十六 【外有二十九、見兵部】

    東抵湖廣界  東南抵貴州界

    南抵貴州界  西南抵雲南界

    西抵西番界  西北抵西番界

    北抵陝西界  東北抵陝西界

    成都府。領州六。縣二十五

    成都縣   華陽縣

    雙流縣   溫江縣

    新繁縣   金堂縣

    仁壽縣   新都縣

    井研縣   郫縣

    資縣    灌縣

    彭縣    安縣

    內江縣   崇寧縣

    資陽縣 【成化元年、添設】

    簡州 【舊為簡縣。正德九年、陞】

    崇慶州

    新津縣

    漢州

    什邡縣   綿竹縣

    德陽縣

    綿州

    彰明縣   羅江縣

    茂州

    汶川縣

    威州

    保縣

    保寧府。領州二。縣八

    閬中縣   蒼谿縣

    南部縣   廣元縣

    昭化縣

    巴州 【舊為巴縣。正德九年、陞】

    通江縣 【舊隸府。今改隸】 南江縣 【正德九年、添設】

    劍州

    梓潼縣

    順慶府。領州二。縣八

    南充縣   西充縣

    蓬州

    營山縣   儀隴縣

    廣安州

    渠縣    大竹縣

    嶽池縣   鄰水縣 【成化二年、添設】

    敘州府。領縣十

    宜賓縣   慶符縣

    富順縣   南谿縣

    長寧縣   高縣

    筠連縣   珙縣

    興文縣 【舊為戎縣。萬歷四年、改今名】

    隆昌縣 【嘉靖四十五年、添設】

    重慶府。領州三。縣十七

    巴縣    江津縣

    長壽縣   大足縣

    永川縣   榮昌縣

    綦江縣   南川縣

    黔江縣   安居縣 【成化十七年、添設】

    璧山縣 【成化十九年、添設】

    合州

    銅梁縣   定遠縣

    忠州

    酆都縣   墊江縣

    涪州

    武隆縣   彭水縣

    夔州府。領州一。縣十二

    奉節縣   巫山縣

    大昌縣   雲陽縣

    大寧縣   萬縣

    開縣    新寧縣

    梁山縣   建始縣

    達州 【舊為達縣。正德九年、陞】

    東鄉縣 【舊隸府。今改隸】 太平縣 【正德九年、添設】

    馬湖府。領長官司四

    泥谿長官司 平夷長官司

    蠻夷長官司 沐川長官司

    龍安府 【舊為龍州宣撫司。嘉靖四十五年、改】 領縣二

    江油縣 【舊隸保寧府。嘉靖四十五年、改隸】

    石泉縣 【舊隸成都府。嘉靖四十五年、改隸】

    鎮雄軍民府 【舊為芒部軍民府。嘉靖五年、改流。今復土】 領長官司四

    歸化長官司 懷德長官司

    威信長官司 安靜長官司

    烏撒軍民府

    東川軍民府

    烏蒙軍民府

    潼川州。領縣七

    射洪縣   鹽亭縣

    中江縣   遂寧縣

    蓬谿縣   安嶽縣

    樂至縣 【成化二年添設。正德九年、改隸簡州。嘉靖九年、仍隸本州】

    眉州。領縣三

    彭山縣   丹稜縣

    青神縣

    嘉定州。領縣六

    峨眉縣   洪雅縣 【成化十八年、添設】

    夾江縣   犍為縣

    榮縣    威遠縣

    邛州。 【舊為邛縣。成化十九年、陞】 領縣二

    大邑縣   蒲江縣

    瀘州。領縣三

    納谿縣   合江縣

    江安縣

    雅州。領縣三

    名山縣   榮經縣

    蘆山縣

    播州宣慰使司。領長官司六。安撫司二

    播州長官司 餘慶長官司

    白泥長官司 容山長官司

    真州長官司 重安長官司

    草塘安撫司

    黃平安撫司

    永寧宣撫司。領長官司一

    九姓長官司

    黎州安撫司

    平茶洞長官司

    廣東等處承宣布政使司

    府十      州八

    縣七十五    市舶提舉司一

    鹽課提舉司二

    東抵大海   東南抵大海

    南抵大海   西南抵大海

    西抵廣西界  西北抵湖廣界

    北抵江西界  東北抵福建界

    廣州府。領州一。縣十五

    南海縣   番禺縣

    順德縣   東莞縣

    從化縣 【弘治二年、添設】 龍門縣 【弘治六年、添設】

    新寧縣 【弘治十一年、添設】

    增城縣   香山縣

    新會縣   三水縣 【嘉靖五年、添設】

    清遠縣   新安縣 【隆慶六年、添設】

    連州

    陽山縣   連山縣

    韶州府。領縣六

    曲江縣   樂昌縣

    仁化縣   乳源縣

    翁源縣   英德縣

    南雄府。領縣二

    保昌縣   始興縣

    惠州府。領縣十

    歸善縣   博羅縣

    長寧縣 【隆慶三年、添設】 永安縣 【隆慶三年、添設】

    海豐縣   河源縣

    龍川縣   長樂縣

    興寧縣   和平縣 【嘉靖九年、添設】

    潮州府。領縣十

    海陽縣   潮陽縣

    揭陽縣   程鄉縣

    饒平縣 【成化十二年、添設】

    惠來縣 【嘉靖十三年、添設】

    大埔縣 【嘉靖四年、添設】 澄海縣 【嘉靖四十二年、添設】

    普寧縣 【嘉靖四十二年、添設】

    平遠縣 【隆慶三年、添設】

    肇慶府。領州一。縣十

    高要縣   四會縣

    新興縣   陽春縣

    陽江縣   高明縣 【成化十四年、添設】

    恩平縣 【成化十四年、添設】

    廣寧縣 【嘉靖三十八年、添設】

    德慶州

    封川縣   開建縣

    高州府。領州一。縣五

    茂名縣   電白縣

    信宜縣

    化州

    吳川縣   石城縣

    廉州府。領州一。縣二 【舊有石康縣。革】

    合浦縣

    欽州

    靈山縣

    雷州府。領縣三

    海康縣   遂谿縣

    徐聞縣

    瓊州府。領州三。縣十

    瓊山縣   澄邁縣

    安定縣   文昌縣

    會同縣   樂會縣

    臨高縣

    儋州

    昌化縣

    萬州

    陵水縣

    崖州

    感恩縣

    羅定州 【萬曆五年、以瀧水縣改設】 領縣二

    東安縣   西寧縣 【俱萬曆五年、添設】

    廣西等處承宣布政使司

    府十 【內土官知府二】 州四十七 【內土官知州三十六】

    縣五十三 【內土官知縣六】 軍民府一

    長官司四

    東抵湖廣界  東南抵廣東界

    南抵廣東界  西南抵安南界

    西抵雲南界  西北抵貴州界

    北抵湖廣界  東北抵湖廣界

    桂林府。領州二。縣七

    臨桂縣   興安縣

    靈川縣   陽朔縣

    永寧州 【舊為古田縣。隆慶五年、陞、改今名。】

    永福縣   義寧縣 【二縣舊徑隸府。隆慶五年、改隸】

    全州

    灌陽縣

    柳州府。領州二。縣十

    馬平縣   洛容縣

    羅城縣   柳城縣

    懷遠縣   融縣

    來賓縣

    象州

    武宣縣

    賓州

    遷江縣   上林縣

    慶遠府。領州四。縣五。長官司二

    宜山縣   天河縣

    忻城縣

    河池州 【舊為縣。今陞】

    思恩縣   荔波縣 【舊隸南丹州。今改隸】

    東蘭州

    那地州

    南丹州

    永安長官司 【弘治九年、添設】

    永順長官司

    平樂府。領州一。縣七

    平樂縣   恭城縣

    富川縣   賀縣

    荔浦縣 【舊隸桂林府。弘治四年、改隸】

    修仁縣 【隸改同上】 昭平縣 【萬曆四年、添設】

    永安州 【弘治五年、添設】

    梧州府。領州一。縣九

    蒼梧縣   籐縣

    容縣    岑谿縣

    懷集縣

    鬱林州

    博白縣   北流縣

    陸川縣   興業縣

    潯州府。領州一。縣三

    桂平縣   平南縣

    貴縣

    武靖州

    南寧府。領州三。縣三

    宣化縣   隆安縣 【嘉靖十二年、添設】

    新寧州 【隆慶六年、添設】

    橫州

    永淳縣

    上思州

    太平府。領州十五。縣四

    太平州

    鎮遠州

    茗盈州

    安平州

    思同州

    養利州 【流官】

    萬承州

    全茗州

    結安州

    龍英州

    結倫州

    都結州

    上下凍州

    思城州

    左州 【流官】

    崇善縣   羅陽縣

    陀陵縣   永康縣

    思明府。領州五 【舊有祿州。西平州。後革】

    思明州

    上石西州

    忠州

    下石西州

    憑祥州 【舊為憑祥縣。成化十八年、陞】

    思恩軍民府 【舊為思恩州。隸田州府。正統五年、陞為府。尋改軍民府】 領縣一

    武緣縣 【舊隸南寧府。萬曆五年、改隸】

    鎮安府

    田州 【舊為田州府。改田寧。後復為州】 領縣一

    上林縣

    歸順州 【弘治九年、添設】

    向武州。領縣一

    富勞縣

    都康州

    奉議州

    泗城州。領縣一

    程縣

    龍州

    利州

    江州。領縣一

    羅白縣

    上林長官司

    安隆長官司

    上隆州

    果化州

    恩城州

    歸德州

    思陵州

    雲南等處承宣布政使司

    府一十四 【內土官知府七】 州四十一 【內土官知州九】

    縣三十 【內土官知縣一】 鹽課提舉司四

    軍民府八 【內土官知府二】 宣慰司七

    宣撫司三    長官司二十一 【外有三、見兵部】

    東抵廣西界  東南抵廣西界

    南抵安南界  西南抵南海

    西抵百夷界  西北抵西番界

    北抵四川界  東北抵貴州界

    雲南府。領州四。縣九 【舊有楊林縣。革】

    昆明縣   富民縣

    宜良縣

    嵩明州

    晉寧州

    歸化縣   呈貢縣

    安寧州

    羅次縣   祿豐縣

    昆陽州

    三泊縣   易門縣

    大理府。領州三。縣三。長官司一

    太和縣

    趙州

    雲南縣

    鄧川州

    浪穹縣

    賓川州 【弘治六年、添設】

    十二關長官司

    臨安府。領州四。縣四。長官司九

    建水州

    石屏州

    阿迷州

    寧州

    通海縣   河西縣

    嶍峨縣   蒙自縣

    納樓茶甸長官司

    教化三部長官司

    谿處甸長官司

    左能寨長官司

    王弄山長官司

    虧容甸長官司

    思陀甸長官司

    落恐甸長官司

    安南長官司

    楚雄府。領州二。縣五

    楚雄縣   定邊縣

    廣通縣   定遠縣

    石?咢嘉縣

    南安州

    鎮南州

    澂江府。領州二。縣三 【舊有邑市縣、革】

    河陽縣   江川縣

    陽宗縣

    新興州

    路南州

    景東府

    廣南府。領州一

    富州

    廣西府。領州三

    師宗州

    彌勒州

    維摩州

    鎮沅府。領長官司一

    祿谷寨長官司

    永寧府。領長官司四

    剌次和長官司

    瓦魯之長官司

    革甸長官司 香羅長官司

    順寧府

    曲靖軍民府。領州四。縣二

    南寧縣   亦佐縣

    霑益州

    陸涼州

    馬龍州

    羅雄州

    姚安軍民府。領州一。縣一

    姚州

    大姚縣

    鶴慶軍民府。領州二

    劍川州

    順州

    武定軍民府。領州二。縣一 【舊有南甸、石舊、二縣。革】

    和曲州

    元謀縣

    祿勸州

    尋甸軍民府

    麗江軍民府。領州四 【舊有臨西縣。革】

    通安州

    寶山州

    蘭州

    巨津州

    元江軍民府。領長官司一

    因遠羅必甸長官司

    蒙化府 【舊為蒙化州。隸大理府。正統間陞】 領州一

    雲龍州 【舊隸大理府。正統間改隸】

    永昌軍民府 【舊為金齒軍民指揮使司。嘉靖元年、改】 領州一。縣二。長官司二

    保山縣 【嘉靖三年、添設】 永平縣

    騰越州 【舊為騰衝衛軍民指揮使司。嘉靖三年、添設】

    鳳谿長官司 施甸長官司

    新化州 【以馬龍他郎甸長官司。改設】

    車裡軍民宣慰使司

    緬甸軍民宣慰使司

    孟定府。領安撫司一

    耿馬安撫司 【萬曆十二年、添設】

    孟艮府

    南甸宣撫司

    幹崖宣撫司

    隴川宣撫司 【舊為麓川平緬宣慰使司。正統三年、革。十一年、改置三宣撫司】

    猛密宣撫司 【舊為安撫司、隸灣甸州。萬曆十三年、改隸布政司】

    威遠州

    灣甸州

    鎮康州

    大侯州

    鈕兀長官司

    大邦軍民宣慰使司

    孟養軍民宣慰使司

    老撾軍民宣慰使司

    八百大甸軍民宣慰使司

    芒市長官司

    北勝州 【舊隸瀾滄衛。正統中、改隸布政司】

    者樂甸長官司

    瀾滄衛軍民指揮使司。領州一

    浪蕖州

    貴州等處承宣布政使司

    府八      州六

    縣六      宣慰司一

    安撫司二    長官司七十五 【外七、見兵部】

    東抵湖廣界  東南抵廣西界

    南抵廣西界  西南抵廣西界

    西抵雲南界  西北抵雲南界

    北抵四川界  東北抵四川界

    貴陽府 【舊為程番長官司。成化十三年、陞府。隆慶六年、改今名。移治省城】 領安撫司一。長官司十八

    金築安撫司

    貴竹長官司 【舊隸貴州宣慰司。隆慶六年、改隸】

    麻向長官司 木瓜長官司

    大華長官司 【以上三司。並金築司。舊隸布政司。今隸府】

    程番長官司 韋番長官司

    方番長官司 洪番長官司

    臥龍番長官司

    金石番長官司

    小龍番長官司

    羅番長官司 大龍番長官司

    小程番長官司

    上馬橋長官司

    盧番長官司 盧山長官司 【以上十三司、舊隸貴州宣慰司。成化十二年、改隸】

    平伐長官司 【舊隸龍裡衛。今改隸】

    貴州宣慰使司 【舊領長官司十。正統十四年、以貴州衛長官司十三增入、共領長官司二十三。成化十三年、□上馬橋等長官司、隸程番府。隆慶六年、又以貴竹長官司、隸程番。今仍領長官司九】

    水東長官司 中曹蠻夷長官司

    青山長官司 札佐長官司

    龍裡長官司 白納長官司

    底寨長官司 乖西蠻夷長官司

    養龍坑長官司

    思州府。領長官司四

    都坪峨異谿蠻夷長官司

    都素蠻夷長官司

    施谿長官司 黃道谿長官司

    思南府。領長官司四。縣二

    水德江長官司

    蠻夷長官司 朗谿蠻夷長官司

    沿河祐谿長官司

    婺川縣

    印江縣 【舊為印江長官司。弘治七年、改設】

    鎮遠府。領長官司三。縣二

    鎮遠縣   施秉縣

    鎮遠金容金達蠻夷長官司

    邛水十五洞蠻夷長官司

    偏橋長官司

    石阡府。領長官司四

    石阡長官司 苗民長官司

    龍泉坪長官司

    葛彰葛商長官司

    銅仁府。領長官司六

    銅仁長官司 提谿長官司

    烏羅長官司 省谿長官司

    平頭著可長官司

    大萬山長官司

    黎平府。領長官司十三。縣一

    永從縣

    潭谿蠻夷長官司

    八舟蠻夷長官司

    洪州泊裡蠻夷長官司

    曹滴洞蠻夷長官司

    古州蠻夷長官司

    西山陽洞蠻夷長官司

    湖耳蠻夷長官司

    亮寨蠻夷長官司

    歐陽蠻夷長官司

    新化蠻夷長官司

    中林驗洞蠻夷長官司

    赤谿南洞蠻夷長官司

    龍裡蠻夷長官司

    普安州

    永寧州 【舊隸四川。正統三年、改隸】 領長官司二

    慕役長官司 頂營長官司

    鎮寧州 【舊隸四川。正統三年、改隸】 領長官司二

    十二營長官司

    康佐長官司

    安順州 【舊隸四川。正統三年、改隸】 領長官司二

    寧谷長官司 西堡長官司

    都勻府。 【弘治七年、開設】 領州二。縣一。長官司八

    清平縣 【舊為清平長官司】

    都勻長官司 平浪長官司 【舊隸都司。今隸府】

    邦水長官司 平州陸洞長官司

    九名九姓獨山州長官司 【舊隸都司。今隸府】

    麻哈州

    樂平長官司 平定長官司

    獨山州 【舊為合江陳蒙爛七長官司】

    豐寧長官司

    凱里安撫司 【舊隸四川。嘉靖九年、改隸】

    大明會典卷之十七

    田土

    凡田土。

    國初至今、多寡不一。載在冊籍可攷。其間科則陞降、收除、開墾、召佃、撥給、有定例。詭射、侵獻、有嚴禁。各宮勳戚寺觀田地、及草場苑牧、有額數。備列於後

    洪武二十六年、十二布政司、並直隸府州田土、總計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六十八畝零

    浙江布政司田土、計五十一萬七千五十一頃五十一畝

    江西布政司田土、計四十三萬一千一百八十六頃一畝

    北平布政司田土、計五十八萬二千四百九十九頃五十一畝

    湖廣布政司田土、計二百二十萬二千一百七十五頃七十五畝

    福建布政司田土、計一十四萬六千二百五十九頃六十九畝

    山東布政司田土、計七十二萬四千三十五頃六十二畝

    山西布政司田土、計四十一萬八千六百四十二頃四十八畝零

    河南布政司田土、計一百四十四萬九千四百六十九頃八十二畝零

    陝西布政司田土、計三十一萬五千二百五十一頃七十五畝

    四川布政司田土、計一十一萬二千三十二頃五十六畝

    廣東布攻司田土、計二十三萬七千三百四十頃五十六畝

    廣西布政司田土、計一十萬二千四百三頃九十畝

    雲南布政司田土 【原無數目】

    應天府田土、計七萬二千七百一頃二十五畝

    蘇州府田土、計九萬八千五百六頃七十一畝

    松江府田土、計五萬一千三百二十二頃九十畝

    常州府田土、計七萬九千七百三十一頃八十八畝

    鎮江府田土、計三萬八千四百五十二頃七十畝

    廬州府田土、計一萬六千二百二十三頃九十九畝

    鳳陽府田土、計四十一萬七千四百九十三頃九十畝

    淮安府田土、計一十九萬三千三百三十頃二十五畝

    揚州府田土、計四萬二千七百六十七頃三十四畝

    徽州府田土、計三萬五千三百四十九頃七十七畝零

    寧國府田土、計七萬七千五百一十六頃一十一畝

    池州府田土、計二萬二千八百四十四頃四十五畝

    太平府田土、計三萬六千二百一十一頃七十九畝

    安慶府田土、計二萬一千二十九頃三十七畝

    廣德州田土、計三萬四十七頃八十四畝

    徐州田土、計二萬八千三百四十一頃五十四畝

    滁州田土、計三千一百五十頃四十五畝

    和州田土、計四千二百五十二頃二十八畝

    弘治十五年、十三布政司、並直隸府州、實在田土、總計六百二十二萬八千五十八頃八十一畝零

    浙江布政司田土、計四十七萬二千三百四十二頃七十一畝七分七釐

    江西布政司田土、計四十萬二千三百五十二頃四十六畝六分七釐

    湖廣布政司田土、計二百二十三萬六千一百二十八頃四十六畝六分二釐

    福建布政司田土、計一十三萬五千一百六十六頃一十七畝七分九釐

    山東布政司田土、計五十四萬二千九百二十九頃三十七畝六分三釐八毫

    山西布政司田土、計三十九萬八百九頃三十三畝九分三釐

    河南布政司田土、計四十一萬六千九十九頃六十八畝四分七釐

    陝西布政司田土、計二十六萬六百六十二頃八十一畝八分零

    四川布政司田土、計一十萬七千八百六十九頃六十二畝六分五釐零

    廣東布政司田土、計七萬二千三百二十四頃四十六畝一分六釐

    廣西布政司田土、計一十萬七千八百四十八頃一畝七分零

    雲南布政司田土、計三千六百三十一頃三十五畝

    貴州布政司田土、自來原無丈量頃畝。每歲該納糧差、俱於土官名下總行認納、如洪武年間例

    順天府田土、計六萬八千七百二十頃一十三畝五分零

    永平府田土、計一萬四千八百四十四頃五十七畝六分零

    保定府田土、計三萬五千五百二十九頃五十畝八分零

    河間府田土、計二萬四千二百二十頃七十一畝八分零

    真定府田土、計三萬八千九百八十頃六十五畝四分零

    順德府田土、計一萬三千八百二十二頃五十五畝九分零

    廣平府田土、計二萬二百三十八頃一十四畝二分零

    大名府田土、計五萬一千九百九十三頃六十二畝六分零

    延慶州田土、計一千五十九頃四十二畝四分零

    保安州田土、計三百四頃五十七畝七分零

    應天府田土、計六萬九千九百七十四頃八畝零

    蘇州府田土、計一十五萬五千二百四十九頃九十七畝八分二釐六毫

    松江府田土、計四萬七千一百五十六頃六十一畝八分八釐六毫

    常州府田土、計六萬一千七百七十七頃七十五畝五分六釐四毫

    鎮江府田土、計三萬二千七百二十二頃三十五畝一分零

    廬州府田土、計二萬五千四百三十頃四十五畝九分零

    鳳陽府田土、計六萬一千二百六十二頃六十六畝七分零

    淮安府田土、計一十萬一千七十三頃七十三畝四分零

    揚州府田土、計六萬二千二百九十七頃七畝一分五釐

    徽州府田土、計二萬五千二百七十七頃五十二畝九釐零

    寧國府田土、計六萬六百八十二頃九十一畝六釐零

    池州府田土、計八千九百一十九頃六十三畝一分五釐零

    太平府田土、計一萬六千二百四十三頃八十三畝二分零

    安慶府田土、計二萬一千八百九十頃六十六畝一分零

    廣德州田土、計一萬五千四百四頃二十九畝八分零

    徐州田土、計三萬一十二頃二十二畝八分零

    滁州田土、計二千九百一十二頃八十三畝八分零

    和州田土、計一萬一千八百九十一頃六十九畝五分零

    萬曆六年、十三布政司、並直隸府州、實在田土、總計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二十八畝零

    浙江布政司田土、共四十六萬六千九百六十九頃八十二畝四分八釐零

    江西布政司田土、共四十萬一千一百五十一頃二十七畝一分一釐零

    湖廣布政司田土、共二百二十一萬六千一百九十九頃四十畝一分

    福建布政司田土、共一十三萬四千二百二十五頃六分七釐零

    山東布政司田土、共六十一萬七千四百九十八頃九十九畝六分八釐二毫

    山西布政司田土、共三十六萬八千三十九頃二十七畝二分一釐

    河南布政司田土、共七十四萬一千五百七十九頃五十一畝九分九釐零

    陝西布政司田土、共二十九萬二千九百二十三頃八十五畝一分零

    四川布政司田土、共一十三萬四千八百二十七頃六十七畝二分三釐零

    廣東布政司田土、共二十五萬六千八百六十五頃一十三畝六分六釐

    廣西布政司田土、共九萬四千二十頃七十四畝八分零

    雲南布政司田土、共一萬七千九百九十三頃五十八畝八分零

    貴州布政司田土。除思南石阡銅仁黎平等府、貴州宣慰司、清平凱里安撫司、額無頃畝外。貴陽府、平伐長官司、思州鎮遠都勻等府、安順普安等州、龍裡新添平越三軍民衛、共五千一百六十六頃八十六畝三分零

    順天府田土、計九萬九千五百八十二頃九十九畝九分零

    永平府田土、計一萬八千三百三十九頃四十六畝五分零

    保定府田土、計九萬七千九十五頃五十畝八分零

    河間府田土、計八萬二千八百七十二頃一十九畝八分零

    真定府田土、計一十萬二千六百七十五頃六畝零

    順德府田土、計一萬四千二百四頃四畝八分零

    廣平府田土、計二萬二百三十八頃三十八畝五分零

    大名府田土、計五萬六千一百九十六頃六十畝八分零

    延慶州田土、計一千五十九頃四十二畝四分零

    保安州田土、計三百四頃七十二畝七分零

    應天府田土、計六萬九千四百五頃一十四畝零

    蘇州府田土、計九萬二千九百五十九頃五十畝五分三釐零

    松江府田土、計四萬二千四百七十七頃三畝三分八釐零

    常州府田土、計六萬四千二百五十五頃九十五畝一分六釐零

    鎮江府田土、計三萬三千八百一十七頃一十三畝八分零

    廬州府田土、計六萬八千三百八十九頃一十一畝

    鳳陽府田土、計六萬一百九十一頃九十六畝七分零

    淮安府田土、計一十三萬八百二十六頃三十六畝八分零

    揚州府田土、計六萬一千八十四頃九十九畝七分

    徽州府田土、計二萬五千四百七十八頃二十七畝五分零

    寧國府田土、計三萬三百三十頃七十八畝四分零

    池州府田土、計九千八十九頃二十二畝七分零

    太平府田土、計一萬二千八百七十頃五十三畝三分零

    安慶府田土、計二萬一千九百五頃三十畝八分零

    廣德州田土、計二萬一千六百七十二頃四十四畝五分零

    徐州田土、計二萬一百六十七頃一十六畝四分零

    滁州田土、計二千八百九頃、九十六畝八釐零

    和州田土、計六千二百一十五頃七十九畝六分零

    凡科則陞降。洪武初、令官田起科、每畝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畝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每畝八升五合五勺。蘆地、每畝五合三勺四抄。草塌地、每畝三合一勺。沒官田、每畝一斗二升

    ○七年

    詔、蘇松嘉湖等府田、如每畝起科七鬥五升者、減半

    ○十三年、令減蘇松嘉湖四府重租糧額。舊額田畝科七鬥五升、至四鬥四升者、減十之二。四鬥三升、至三斗六升者、減十之一。俱止徵三鬥五升。以下、仍舊

    ○二十六年定、凡各州縣田土、必須開豁各戶若干、及條?四至。係官田者、照依官田則例起科。係民田者、照依民田則例徵歛。務要編入黃冊、以憑徵收稅糧。如有出賣。其買者、聽令增收。賣者、即當過割。不許灑派詭寄。犯者、律有常憲

    ○又令凡民間有犯法律、該籍沒其家者、田土合拘收入官。戶部書填勘合、類行各布政司府州縣、將犯人戶丁田土房屋、召人佃賃。照依沒官則例收科。仍將佃戶姓名、及田地頃畝房屋間數、同該科稅糧賃錢數目、開報合幹上司、轉達本部知數

    ○永樂三年、令凡開墾官湖、作官田。每畝夏稅麥二升。秋糧米三鬥

    ○宣德四年

    詔、各處官田、每畝、舊例納糧一斗至四鬥者、各減十分之二。四鬥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各減十分之三

    ○正統元年、令浙江直隸蘇松等處官田、準民田起科。每畝秋糧四鬥一升至二石以上者、減作二斗七升。二斗一升以上至四鬥者、減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減作一斗

    ○景泰七年、定浙江嘉湖杭官民田則例。官田每畝科米一石至四鬥八升八合、民田每畝科米七鬥至五斗三升者、俱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三鬥。官田每畝科米四鬥至三鬥、民田每畝科米四鬥至三鬥三升者、俱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五斗。官田每畝科米二斗至一斗四合、民田每畝科米二斗七升至一斗者、俱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七鬥。官田每畝科米八升至二升、民田每畝科米七升至三升者、俱每石歲徵平米二石二斗

    ○成化十七年、令各處軍民人等、有情願承佃空閒官地荒田、及山場水洲者、城市官地、每闊一丈、長三丈、歲納米一石。附近城郭好地、闊二丈、長五丈、歲納米一石。山場水洲、俱照舊例起科

    ○弘治二年、令應天府上元等七縣、官田糧、每石減耗米二斗五升。民田、每畝勸出米二升。鎮江府丹徒縣官田糧、每石減耗米二斗二升。民田、每畝勸出米二升。丹陽縣官田糧、每石減耗米二斗。民田、每畝勸出米一升。金壇縣官田糧、每石減耗米二斗。民田、每畝勸出米一升二合。太平府當塗等三縣官田糧、每石減耗米二斗五升。民田、每畝勸出米一升。寧國府宣城等六縣官田糧、每石減耗米三鬥。民田、每畝勸出米一升。廣德州並建平縣官田糧、每石減耗米二斗。民田、每畝勸出米一升五合

    ○正德三年令、山東濟南府濱州活礆官民地土、一千二百七十八頃、四十畝八分四釐二毫、辦納存留、以足常賦。其餘死礆官民田土、折納布鈔、以寬民力

    ○五年奏準、差官丈量後軍都督府葦蕩。果係界至內退灘地畝。照依民田事例起科、辦納子粒。備造黃冊一本、奏繳。青冊二本、府部查考。不許一概混佔、以致軍民失業

    ○嘉靖九年令、直隸蘇松常鎮浙江杭嘉湖等府田地科則、只照舊行。不必紛擾。其有將原定則例、更改生奸作弊、通行禁革

    ○二十年題準、陝西查勘過朝邑縣地方、潼關以西、鳳翔以東、黃河退灘堪以耕種地、二百九十一頃、八十三畝六分、令居民照舊領種。收入實徵冊內。自嘉靖二十年為始。每畝起科三升、夏秋中半、上納邊倉、接濟軍餉凡開墾荒田。洪武初、令各處人民、先因兵燹遺下田土、他人開墾成熟者、聽為己業。業主已還。有司於附近荒田撥補

    ○又令復業人民、見今丁少而舊田多者、不許依前佔護。止許儘力耕墾為業。見今丁多而舊田少者、有司於附近荒田、驗丁撥付

    ○三年、令以北方府縣近城荒地、召人開墾。每戶十五畝、又給地二畝種菜。有餘力者、不限頃畝。皆免三年租稅

    ○十三年、令各處荒閒田地、許諸人開墾、永為已業。俱免雜泛差徭。三年後、並依民田起科

    ○又

    詔、陝西河南山東北平等布政司、及鳳陽淮安揚州廬州等府、民間田土、許儘力開墾。有司毋得起科

    ○二十四年、令公侯大官、以及民人、不問何處、惟犁到熟田、方許為主。但是荒田、俱係在官之數。若有餘力、聽其再開。其山場水陸田地、亦照原撥賜則例為主。不許過分佔為已有

    ○又令山東概管農民、務見丁著役、限定田畝、著令耕種。敢有荒蕪田地流移者、全家遷發化外充軍

    ○二十六年、令開墾荒蕪官田、俱照民田起科

    ○二十八年、令山東河南開荒田地、永不起科

    ○又令凡民間開墾荒田、從其自首。首實、三年後、官為收科。仍仰所在官司、每歲開報戶部、以憑稽考

    ○正統三年

    詔、各處凡有入額納糧田地、不堪耕種、另自開墾補數者、有司勘實。不許重復起科

    ○景泰三年、令浙江等布政司丁多田少之人、開墾田地。若原係稅額者、俟三年後、仍納本等稅糧

    ○天順三年、令各處軍民、有新開無額田地、及願佃種荒閒地土者、俱照減輕則例起科。每畝、糧三升三合、草一斤、存留本處倉場交收。不許坐派遠運

    ○成化二十一年、令遼東地方軍捨餘人等、有開墾不係屯田拋荒土地者、上等田每一百畝、納穀一石、豆一石。中等田、納穀一石、豆五斗

    ○嘉靖六年、令各處板荒積荒拋荒田地、遺下稅糧、派民陪納者、所在官司、出榜召募。不拘本府別府、軍民匠竈、儘力墾種。給與由帖、永遠管業。量免稅糧。三年以後、照例每畝徵官租、瘠田二斗。肥田三鬥。永免起科加耗。及一應田土差役。其概縣原陪稅糧。即以所徵官租、歲報巡撫衙門、照數扣減

    ○八年、令陝西拋荒田土最多州縣、分為三等。第一等、召募墾種、量免稅糧三年。第二等、許諸人承種。三年之後、方納輕糧。每石照例減納五斗。第三等、召民自種。不徵稅糧。拋荒不及三分、有附近、及本裡本甲本戶人丁、堪以均派帶種者、勸諭自相資借牛種。極貧無力者、官為措給。責令開墾。不必勘報

    ○又令陝西撫按官、將查勘過西安延慶等府田土、果係拋荒、無人承種者、即召人耕種。官給與牛具種子。不徵稅糧。若有水崩沙壓、不堪耕種者、即與除豁

    ○十三年題準、各處但有拋荒堪種之地、聽召流移小民、或附近軍民耕種。照例免稅三年。官給牛具種子。不許科擾。如地主見其開種成熟、復業爭種者、許赴官告明、量撥三分之一給主。二分仍聽開荒之人承種。各照畝納糧。十年之上、方行均分。敢有恃強奪佔者。官司問罪枷號。仍不準撥給

    ○三十六年、令拋荒田地、集招土著寄住、及原業人戶開墾。每年終、將招過人戶、開過荒田、資給過牛種、徵收錢糧數目、具奏查考

    ○萬曆二年議準、甘州拋荒堪種地畝、見今召人墾種。俟至萬曆六年、量徵租銀一百五兩六錢八分二釐五毫、以準年例。以後永為定規

    ○十一年議準、陝西延寧二鎮、丈出荒田。但不在屯田舊額之內者、俱聽軍民隨便領種、永不起科。各邊但有屯餘荒地堪墾者、俱照例行

    凡召佃撥種地土。正統五年、令北直隸府州縣、將富豪軍民人等包耕田地、除原納糧田地外。其餘均撥貧民、及衝塌田地人戶耕種、照例起科。其貧民典當田宅、年久無錢取贖。及富豪軍民佔種逃民田地。待復業之日、照舊斷還原主

    ○景泰四年、令廣西人民有被蠻賊劫殺遺下田土者、各該有司取勘撥給無田及丁多田少之家承種。二年後照例起科

    ○弘治二年、令順天等六府入官田土、俱撥與附近無田小民耕種起科。每名不過三十畝

    ○嘉靖十一年題準、薊州永平一帶沿邊關營拋荒山場地畝。查照冊籍。果係有糧、原為民業者、令附近軍餘承佃、認納民糧。其冊籍不載、並原係附近官山官地者、撥給附近正軍耕種。量收輕稅。作為屯田餘地。其建昌等營、裁革鎮守守備內臣遺下地土房屋、係佔奪者、給還原主、當辦糧差。係官山官地、分給貧軍耕種。量收稅價、以充各邊賞勞修理公用

    ○十三年題準、陝西鎮守太監裁革、原有養廉地一百五十四頃五十七畝四分三釐、並園圃菜地果樹、總計定稅科糧、共二千四百六十二石一斗七升七合。行令原佃軍民承種。附入實徵冊內。隨民田徵收。稅糧折價、以備

    韓府祿米支用

    ○十四年題準、將通州新城西南角曬米廠地四頃八十畝召佃。每畝定租銀一錢二分。歲該銀五十七兩六錢。該州依期徵完解部、送太倉銀庫交納。遇通倉修理公廨糧跳等項、呈部支用。其牆垣樹株盜伐損傷、責令佃戶陪補

    ○十五年議準、陝西中護衛河外境外地九頃、糧一百八石。拋荒田二十五頃五十畝、糧三百六石。撫按官召人佃種。每畝徵銀一錢、以備軍儲

    ○二十一年議準、寧夏鎮近年撥與總兵官東紅花等莊田三頃六十二畝、並革任太監所遺廟兒等灘荒田二頃七十二畝、內副總兵一頃五十畝、遊擊將軍一頃二十二畝、俱原係軍餘開墾屯田。行令照數退出、聽巡撫衙門照舊給與軍民人等佃種、辦納糧草。其各邊將官、能使虜騎不敢臨邊住牧、於邊外能自開地者、任其開墾耕種。不在此例

    凡查豁稅糧田土。正統四年奏準、浙江江西福建、並直隸蘇松等府、凡官民田地、有因水塌漲去處、令所在有司逐一丈量。漲出多餘者、給與附近小民承種、照民田則例起科。塌沒無田者、悉與開豁稅糧

    ○成化七年、令湖廣河南二布政司流民遺下平川田地、分撥各州縣土戶丁多有力、及田少之家、承種起科。若深山大谷、新開田土、原係應禁山場者、俱與開豁稅糧

    ○嘉靖十五年

    詔、各處水塌沙壓等項田地稅糧、負累人戶陪納、曾經具奏者。撫按官查勘明白、照例除豁。各衛所有釋放軍伍、遺下屯糧負累官旗陪納者。亦與查勘除豁

    ○又題準、甘肅鎮體勘過水衝沙壓、趹斷溝渠、及隔在境外、甘州前後永昌涼州鎮番莊浪西寧古浪等衛所、實屯起科、措辦邊儲田地、共六百七十九頃六畝一分六釐二毫。該糧六千九百五十九石九鬥七升四合四勺六抄。照例除豁、以蘇民困。或日後水退。堪以耕種。仍舊召入陸續佃種、以備軍儲

    凡各官田土。嘉靖八年題準、查勘過豐潤縣

    仁壽宮餘地、九百一十四頃三十七畝有零。泊南泊北、梁城所東、及水泊餘地、共九百八十頃、九十九畝有零。蘆葦地、一千三百二十二頃九十三畝有零。行令該縣、俱照原擬輕重則例、徵銀解部、以備邊儲

    ○又題準、查勘過

    仁壽清寧未央三宮官地、六十二處堪種、並蘆葦徵銀不等地、計一萬六千一十五頃四十七畝零。歲該徵租銀三萬七千八百三兩五錢九分零。內

    仁壽清寧二宮、比原額勘多銀五千三百九十四兩三錢零。

    未央宮比原額勘少銀二千六百二十二兩三錢零。各州縣照例徵銀、另批解部收候。係原額者、年終類進。係勘多者、除補

    未央宮勘少額數外。餘補各宮災免、補湊進用

    ○二十年議準、順天等府、寶坻、豐潤、武清、靜海、興濟五縣、水佔荒礆。勘減

    仁壽清寧二宮官地銀五千三百四十五兩五錢四分零。將通州大興等州縣原入官備邊勳戚等項地租銀、四千一百二十二兩八錢六分五釐七毫六絲七忽、改補。及將原勘多餘、備補各宮災免銀二千七百七十一兩九錢八分七釐一毫九絲五微六纖五渺數內摘補外。其餘備補災免銀一千五百四十九兩三錢五釐四毫二絲六忽三微一纖五渺、仍存補湊進用。二宮前項水佔荒礆田土、改作入官備邊。候水退、另行召佃、徵銀解部

    ○又題準、三宮原額、及新改補地土子粒銀兩、自本年為始、至二十五年止、通借濟邊支用

    ○萬曆二年奏準、

    仁壽清寧未央三宮莊田、坐落順天河間等府。每年額徵子粒銀三萬七千八百三兩五錢九分零。內除

    未央宮莊田、量撥供奉

    景陵香火、每年該銀九百八兩九錢五分七釐四毫。實該進銀三萬六千八百九十四兩六錢三分八釐零。前項官莊田地、俱係膏瘦。每畝止徵課三分、或二分。坐落各該地方畝數、逐一丈量。將清查出田土、改正過姓名、佃種地畝、應納子粒、備細造冊奏繳。仍造青冊一樣四本。一送戶部。一留屯田御史。餘留該府州縣、以後再有延欠奸豪。該州縣按名徑申屯田御史處治

    凡勳戚寺觀田土。洪武十五年、令天下僧道常住田土、不許典賣

    ○正統十三年、令各處寺觀僧道。除洪武年間置買田土。其有續置者、悉令各州縣有司查照散還於民。若廢弛寺觀遺下田莊、令各該府州縣踏勘、悉撥與招還無業、及丁多田少之民。每戶男子二十畝。三丁以上者、三十畝。若係官田、照依減輕則例、每畝改科正糧一斗。俱為官田。如有絕戶、仍撥給貧民。不許私自典賣

    ○景泰三年、令各處寺觀田土、每寺觀量存六十畝為業。其餘撥與小民佃納稅糧

    ○成化十六年、令福建僧寺、及有寺無僧田土、每寺除徵糧、及百畝以下、其多餘田地、給與小民領種

    ○嘉靖八年、令各撫按官、委官查勘所屬州縣原額稅糧內、絕戶無徵、並沙壓崩陷若干。就將所在原無糧差寺田、盡數查出、照例起科。遇造黃冊。編入裏甲、一體納糧當差、以補前數。不許勢豪之家、乘機侵奪

    ○又令各撫按官、查有荒廢寺觀、無僧行住持。及遺下田產、無人管業者。照彼中時價、召人承買。改名入冊、辦納糧差

    ○九年題準、查勘過順天保定河間真定廣平順德六府、所屬通州大興等六十七州縣、勳戚內臣寺觀莊田、共四百一十九處。計地四萬四千一百二十五頃四畝七釐八毫五絲七微七塵。除原係官民草場糧地、例該退給。及雜佔自種蘆葦等項外。實堪耕種徵銀不等地、二萬八千六百六十五頃二畝九分零。照例每畝徵銀、上則三分。中則二分。中下則一分五釐。下則一分。解部給領。其順天保定河間廣平四府、所屬昌平大興等三十六州縣。勳戚等官、開墾置買、不行報官納糧。與旁枝等項應革莊田。並各莊田內、量出多餘地土。及先年查勘還官莊場、同鷹房司革過草場等項、共一百九處。計一萬三千二百八十四頃一十七畝二分六釐九毫五絲五忽五微九塵。除雜佔不堪耕種外。堪種徵銀不等地、五千二百六十二頃八十二畝六分一釐二絲七忽七微七塵。另築封界。量地減輕。徵銀解部。轉發太倉銀庫、接濟邊餉。管莊人役、盡數取回。如違照例問發邊衛充軍。各寺觀莊田、亦於佃戶內、審立莊頭一人、收解該州縣給領。不許僧道自行收租

    ○十六年題準、福建廢寺遺田、實係拋荒者、召佃納租。依期與民糧帶徵。若係有僧行住持、編入裏甲、納糧當差者、俱令照舊管業

    ○二十一年題準、福建各寺觀田土、已賣者、俱要收入承買人戶內、納糧當差。見在者、若盈五頃、抽田一頃。五十頃、抽田十頃。仍給僧道掌管。每畝除糧外、納租銀一錢備賑。不及前數者、勿論

    ○隆慶二年、令元佑宮季修閱視具奏等規、盡行停止。莊田盡數追奪還官。就令原佃人戶承種。照依原額、徵納租銀。每歲行承天府委官管收。專備修築堤岸之用

    凡草場牧地。正德十六年、令各馬房倉場監督主事、不妨原務。提督該房官旗人等。將原馬房地土、查明頃畝。設立封堆。開挑濠塹。呈部照驗。仍時常踏勘查考

    ○嘉靖八年題準、查勘過正陽等九門外苜蓿草場地、共一百三頃七十二畝四分七釐二毫三忽八微七塵。除原牧馬水佔不堪耕種外。實該堪種地一百頃九十四畝六分四釐二毫七絲一忽八微七塵。內存留四十頃、分為四總。每總、地十頃、把總官一員、軍人三十名、照舊種辦苜蓿、以供內廄餵養。多餘官軍、退回差操。其餘每畝、上則徵銀五分。中則四分。下則三分。歲該銀三百兩八錢三分六釐。召佃徵銀解部。該監不得干預

    ○又題準、查勘過御馬草場五十七處、實在地、共三萬三千三百六十二頃五十九畝零。除雜佔水礆、並存留牧馬外。實該徵解備買草料地、二萬五千九百五十六頃七十四畝零。並原備給修理公廨地、四百三十頃。俱每畝徵銀三分。除修理公廨銀一千二百九十兩、馬房自行徵收外。草料地銀七萬七千八百七十兩二錢四分零、照例召佃。徵解戶部支用。有餘、留備災傷。其歲派北直隸山東河南各馬房料草、以後斟酌免派。量減原價。徵銀解部。轉發太倉交納。莊頭佃戶、務審編殷實充當、上等官地不過二頃。中等不過一頃五十畝。下等不過一頃。莊頭不過四頃。仍置立印信文簿三本、備開各戶種地徵銀數目。一送戶部。一送該府。一收貯該州縣、備照查考

    ○又題準、查勘過東直門裏外、並吳家駝牛房草場、實在堪種地、四百六十三頃八十七畝九分七釐三毫四絲七忽。歲該租銀一千六百八十七兩七錢二分四釐二毫五絲一忽四微五纖。蕃牧所徵完解部、給領買補牛隻。西琉璃廠羊房草場空閒地、九頃六十五畝九分九釐六毫一絲四忽。歲該租銀三十兩。司牲司徵完、解光祿寺支用。順義縣北草場東上林苑監良牧署養牲地、二千六百四十頃七十六畝三分五釐七毫九絲九忽九微五塵。並水田九十一畝八分五毫一忽八微。房屋一百三十五間。歲該租銀七千九百四十七兩六錢七分一釐二毫四絲一忽七微八纖五渺。俱上林苑監徵完解部。聽給光祿寺買辦。如有支餘銀兩、候各該地方災傷補給

    ○又題準、安州等處牧馬草場地、一百一十九頃九十畝五分、外鷹房按鷹地、九十八頃七十一畝四分。差官丈量。召民佃種。照草場事例、每畝徵銀三分、解部、送太倉銀庫、作正支銷

    ○又令興州左、興州右、興州前、遵化、東勝右、忠義中、開平中、寬河、梁城等九衛所、秋青草地畝銀兩、改派大潤庫上納。放支山海薊州鎮朔等衛、遇例改選指揮千百戶等官、折俸

    ○十年、令提督屯田御史、及各該主事、將各馬房草場地土依原冊內頃畝數目、自召佃後為始、照例徵銀解部。轉送太倉銀庫交收、以備草料支用。若有豪猾不行解納、及多佔者、問罪

    ○十三題準、清查過

    御馬監並壩大等二十馬房草場、及馬神廟香火地、五十七處、共地三萬一千五百五十九頃四十九畝零。除雜佔地三千一百三十三頃一十六畝零、存留牧馬地一千八百八十四頃五十七畝、修繕馬營地一百三十頃、及大馬往回住牧漷縣草場地一十七頃七十二畝、免南水佔地三十六頃外。該戶部徵收子粒者、二萬一千七百五十七頃二十四畝零。屬

    御馬監徵銀修理公廨者、四百三十頃。其餘拋荒礆薄、未經召佃者、四千一百七十頃六十九畝零。 【萬曆六年冊報、各馬房徵銀地二萬二千四百八十頃五十五畝三分一釐零。戶部徵銀地一萬九千七百九頃五十畝零。徵銀四萬六千八百七十九兩一錢四分三釐零。御馬監修理公廨地二千七百七十一頃四畝零。徑自徵銀八千三百一十三兩一錢三分零】

    ○三十二年、令勘過大名廣平二府牧地、三千一百二十五頃二十一畝七分零。內除拋荒等項。堪種地、歲徵銀八千九百三十五兩四錢七釐零。分別夏秋二稅、徵解太倉、專備京營馬匹草料

    ○隆慶六年、令陝西苑馬寺牧地、實有五萬五千三百二十二頃二十六畝一分零。內川地一萬二千一百二十頃零。坡地三萬一千九百三頃零。山地一萬一千三百七頃零。將七苑冊開見在馬一萬六百七十四匹。除駒騾一千九百四匹、例不給地。議每騍馬一匹、定給川地一百三十畝。兒騸馬一匹、各給川地五十畝、坡山地五十畝。川地不足苑分、每頃或給坡地一頃五十畝、或給山地二頃、抵算。共該除一萬二千三百五十一頃一十九畝二分零、除外。川地五千三百九十二頃零、每頃議徵銀六錢。坡地二萬八千二百八十三頃零、每頃議徵銀四錢。山地九千二百九十四頃零、每頃議徵銀三錢。共徵銀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七兩四錢八分零。又將節年另議混互不明、分爭不已地土、照例起科、共二千二百五十八頃。該銀九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零。俱查照徵收、專備軍餉、扣抵固原年例軍餉

    ○又令苑馬寺牧地、照依原擬、分別川坡山三等。定擬徵銀數目、立為定額。每年收解固原兵備道、專備軍餉支用。本部將應發該鎮年例銀內扣除

    凡詭寄投獻等禁例。洪武初令、凡民間賦稅、自有常額。諸人不得於

    諸王、駙王、功勳大臣、及各衙門、妄獻田土山場窯冶、遺害於民。違者治罪

    ○十五年、令各處奸頑之徒、將田地詭寄他人名下者、許受寄之家首告。就賞為業

    ○十八年令、將自己田地、移坵換(土商)、詭寄他人。及灑派等項。事發到官、全家抄沒、若不如此。靠損小民

    ○正統九年奏準、順天府所屬地土有限。今後公侯駙馬伯等官、在京年久。及外夷人員、曾經撥地安插住坐者。不許奏討田地

    ○天順二年、

    敕皇親公侯伯文武大臣、不許強佔官民田地起蓋房屋。把持行市、侵奪公私之利。事發、坐以重罪。其家人、及投託者、悉發邊衛永遠充軍

    ○成化二年題準、公侯駙馬伯及勳戚大臣之家、有將官民地土、妄稱空閒、朦朧奏討。及令家人伴當、用強侵佔者。行移法司、先將抱本奏告人、拏問如律。干礙主使教令人員、奏請拏問。仍追究報地投獻之人。該府州縣官阿附權勢、容令佔種、不即具奏者。事發、一體究治

    ○弘治二年、令

    皇莊、及

    皇親公侯駙馬伯等官莊田。如遇災傷。俱令照依民田災傷分數徵收。其各處

    王府、不許置買田地、霸佔民業

    ○三年奏準、今後如有

    皇親、並權豪勢要之家、奏討地土。非奉

    旨看了來說。一切立案不行。仍要追究撥置主謀之人、參送問罪。本部仍行都察院、轉行巡視五城、及巡按御史、出榜曉諭、禁約軍民人等、敢有投託勢要之家、充為家人、及通同旗校管莊人等、妄將民間地土投獻者。事發、悉照天順併成化十五年欽奉

    敕旨事例。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十一年、令今後額辦錢糧田地、不許

    王府奏討

    ○十三年題準、凡軍民人等。將爭兢不明、並賞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朦朧投獻

    王府、及內外官勢之家、捏契典賣者。投獻之人、問發邊衛永遠充軍。田地給還寺觀、及應得之人管業。其受投獻家、長並、管莊人、參究治罪。山東河南北直隸各處、空閒地土。

    祖宗朝俱聽民儘力開種、永不起科。若有佔種投獻者、悉照前例問發

    ○十五年議準、各

    王府

    皇親侯伯莊田地土店肆等項。如有強奪侵佔。並管莊人役、生事害民。撫按官拏問發遣。應參奏者參奏

    ○嘉靖六年

    詔、戶部通行各撫按衙門、轉行各司府州縣官。民間田地、悉照冊籍應當糧差。查出奸弊、即為究治改正。不許一概丈量改科。自立新法、生事擾民

    ○又

    詔勳戚之家、除

    欽賜莊田之資養贍外。再不許聽信撥置、將有主之業、朦朧陳乞、違者、許本部該科、參究處治

    ○八年奏準、清查部科道等官、將各該勳戚田土、盡數查出。內有世遠秩降、果係宗派、照舊不動外。若世遠、本房子孫已絕、傍枝影射冒佔者、於內量存三分之一、以為修墳辦祭之資。其餘盡革入官。照例徵銀解部、以備邊餉。其戚畹開墾置買田土、欺隱不行報官者。比照功臣田土律例、一體追斷

    ○又令雲南總兵官田土。果係先年給賜者。將正數莊民、計田分戶、佃納子粒。如有額外侵佔民業、並投獻等項、悉照例退給軍民住種、納糧當差。一應投充影射莊戶、嚴加查究。積年極惡、照例發遣

    ○又議準、受獻田土之人、與投獻人、一體永遠充軍。事幹勳戚。追究管莊佃僕。永為定例

    ○又議準、甘肅各衛所湖場。撫按等官查照節次題準禁革事例、通行本鎮。鎮總副參遊守等官、如有相承佔據者、即照馬房迷黑二湖、退出還官、一體免罪。如有仍前霸佔抗違者、參奏治罪。仍會委各道風力官員、將闔鎮草場、通查坐落遠近四至頃畝。已經給撥者、聽便。或開墾。或採草納糧。其餘盡行給撥衛所官軍、採草牧放

    ○十一年題準、陝西地方入官莊基地土。如有豪強佔種。即令自首還官、賣銀貯庫、認納無主糧差。違者、從重問擬。仍追花利

    ○十二年、令各撫按官、清查邊江濱海草場、塗田、灘地、山場、湖蕩、蘆洲、沙洲、並寺觀田地等、被官豪大戶奪佔者、不分新舊、入官變賣、積穀以備賑濟。公文到日、限一月以裏、自首退出。敢有執吝。在京官員、並在外五品以上官、指名參奏。其餘徑自處治。通行造冊奏繳

    ○二十二年、令各邊鎮守養廉地土。論畝收稅。俱貯都司專備總督大臣取用犒賞。如有勢豪佔種、及官府侵欺者、許其首正。遞年花利、並免追究違者、從重治罪

    ○二十四年題準、各

    王府除

    欽賜地土不動外。其空閒官田、並軍民徵糧地土、敢有私自投獻、捏契典賣者、許被害之人告發。所在官司、即與丈量明白改正。還官給主。投獻之人、照例問發

    ○三十九年、令宣慰土司越境收種田土。無知軍民、互為投獻者。撫按官將土司查究。軍人目把人等、各照例發遣。田土價銀入官

    ○四十三年、令河南各

    王府郡王而下。但有置買民田者。盡數查出、附與原賣各裡甲項下。即以佃戶的名、編立戶籍。凡正雜差役、俱要與平民一體派編。先將查過田糧造冊二本。一本啟

    親王。一留有司、以便稽查。民間有願將田地、賣與宗室者、先將田糧數目報官、以憑附冊編差。違者、以投獻論

    ○隆慶二年令、天下有

    王府去處。或有儀賓軍校、誘引奸豪、投獻田宅。及

    宗室公然借名置買、恃強不納差糧者。有司驗契查實。先將投獻人依律究遣。田宅入官。另給軍民管種輸租、以補各

    宗祿糧之缺。中有宗室執留佔吝。就照民間編納差糧則例、儘數抵扣應得祿糧。方行補給。有司濫受饋遺、阿縱不舉者、撫按糾劾重治

    ○萬曆十二年題準、昌平州地土。除撥給

    陵莊果園。及勳戚莊田外。其見係民間耕種者、永為州民恆產、不許勳戚奏討

    給賜

    凡各

    王府有莊田。在京

    王府有養贍及香火地。

    公主郡主及夫人有賜地。公侯伯有給爵、及護墳地。又有給賜聖賢后裔、及安插夷官各不等。有

    特賜者。有世守者。有退出者。不能具載。止載常行例於左

    凡賜勳戚莊田。成化六年題準、各

    王府及功臣之家、

    欽賜田土佃戶、照原定則例、將該納子粒、每畝徵銀三分。送赴本管州縣上納。令各該人員關領。不許自行收受

    ○嘉靖七年題準、查勘過順天等八府各項莊田。除額外多佔、遵奉查給軍民。其餘悉聽照舊管業。今後應賞地土。隨品級定製。凡遠遺莊田。別其世之親疏、量為裁革。至於戚畹開墾置買、不行報官納糧者。照功臣律例、一體追斷

    ○十年題準、勳戚莊田。議定徵銀解部。上地徵銀三分。中地二分。下地一分五釐。如有司不行用心徵解。過限三月不完者、府州縣管糧官住俸。半年不完者、府州縣掌印官住俸。十月不完者、布政司管糧官住俸。一年不完者、布政司掌印官住俸。仍要填註循環文簿、依限送部查考

    ○十六年、

    敕差科道部屬官各一員、前去會同巡按、查勘八府莊田。但自正德以來、朦朧投獻、及額外侵佔者、盡行查出。各依擬給主召佃。管莊人員、盡數取回。著管屯田僉事、兼帶督管。該徵稅租、照依原定則例、折收銀錢。原係

    皇莊者、解部類進。係

    皇親者、赴部關領。不許自行收受

    ○二十九年、令凡

    公主國公下莊田。世遠者、以十分為率、內儘一處、撥給三分。其餘七分、盡數追出還官、徵銀解部、以補官莊備邊之需。若爵級已革。除補足宮莊額數外。餘剩地畝、照例徵銀解部濟邊。或量留五分、給與的親承繼人員管業、以備護墳香火之用。其餘五分還官。寺觀太監下、自買營造丘隴、奏免糧差地、不及三頃者、容令照舊。若至三頃之外、量免其養馬均徭差役。每畝督辦納子粒三分、解部

    ○隆慶二年題準、以後奏請莊田。乞

    欽定數目撥給。其年遠勳戚、行屯田御史、查自封爵之日為始、傳派五世、親服已盡者、止留莊田百頃。或枝派已絕。並爵級已革。盡行追奪還官

    ○又題準、元勳後裔、傳派五世者、原議百頃之外、今再留一百頃。如係勳戚相半者、再留五十頃

    ○萬曆九年議準、勳戚莊田、五服遞減。勳臣止於二百頃、已無容議。惟戚臣、如始封本身為一世。子為二世。孫為三世。曾孫為四世。曾孫之子為五世。以今見在官品為始。以今見留地數為準。係二世者、分為三次遞減。係三世者、分為二次遞減。至五世、止留一百頃為世業。如正派已絕。爵級已革。不論地畝多寡。止留地五頃。給旁枝看守墳塋之人

    ○又題準、勳戚莊田。有司照例、每畝徵銀三分。解部驗給。如有縱容家人下鄉、佔種民地、及私自徵收、多勒租銀者。聽屯田御史參究

    凡賜聖賢后裔。景泰二年、給還顏孟二廟祭田六十頃。又增給田二十頃。佃戶各十家

    凡給賜夷官。正統元年、撥賜河間府等處、安插外夷官員田土、指揮一百五十畝。千戶一百二十畝。百戶所鎮撫一百畝

    ○九年、令外夷歸附官員、未曾安插、該給田土者、都督二百五十畝。都指揮二百畝。指揮一百五十畝。千戶衛鎮撫一百二十畝。百戶所鎮撫一百畝

    ○又令迤北來降夷人。每人撥與德州田地五十畝

    ○十二年、令西北歸附夷人、每人撥地八十畝、耕種自給

    ○天順六年

    詔、以沙州衛、苦峪城西北地、阿千卜刺、直至苦峪川邊地。分給赤斤蒙古衛、永遠耕種

    ○嘉靖十三年、令以肅州衛迤北空地、一十六頃五十畝、給寄住哈密都督(白匕)吉孛刺等耕種。免其糧差

    農桑

    國初農桑之政。勸課耕植、具有成法。初皆責成有司。歲久政弛。乃稍添官專理。其例具後

    凡課種。

    國初令天下農民、凡有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綿各半畝。十畝以上者、倍之。田多者、以是為差。有司親臨督視。惰者有罰。不種桑者、使出絹一疋。不種麻者、使出麻布一疋。不種木綿者、使出綿布一疋

    ○洪武元年奏準、桑麻科徵之額。麻每畝八兩。木綿、每畝四兩。栽桑者、四年以後有成、始徵其租

    ○四年、令各府州縣行移提調官、常用心勸諭農民、趁時種植。仍將種過桑麻等項田畝、計科絲綿等項、分豁舊有新收數目開報

    ○十八年議、農桑起科太重。百姓艱難。令今後以定數為額。聽從種植。不必起科

    ○二十一年、令河南山東農民中、有等懶惰不肯勤務農業、

    朝廷已嘗差人督併耕種。今出號令、此後止是各該裏分老人勤督。每村置鼓一面。凡遇農種時月。五更擂鼓。眾人聞鼓下田。該管老人點閘。若有懶惰不下田者、許老人責決。務要嚴切。督併見丁著業。毋容惰夫遊食。若是老人不肯勤督。農民窮窘為非。犯法到官。本鄉老人有罪

    ○二十五年、令鳳陽、滁州、廬州、和州、每戶種桑二百株。棗二百株。柿二百株

    ○二十六年定、凡民間一應桑株、各照彼處官司原定則例、起科絲綿等物。其絲綿每歲照例折絹。俱以十八兩為則、折絹一疋。所司差人類解到部。札付承運庫收納、以備賞賜支用。其樹株果價等項。並皆照例徵收錢鈔。除彼處存留支用外。其餘錢鈔、一體類解戶部。行移該庫交收。仍將存用數目、出給印信通關、具本入遞奏繳。本部查領附卷作數。其進納絹疋錢鈔一節。俱照依後項金科課程條款、一體施行

    ○二十七年、令天下百姓、務要多栽桑棗。每一里、種二畝秧。每一百戶內、共出人力挑運柴草燒地、耕過再燒。耕燒三遍、下種。待秧高三尺、然後分栽。每五尺闊、一壟。每一戶、初年二百株。次年四百株。三年六百株。栽種過數目、造冊回奏。違者、發雲南金齒充軍 【此條舊見工部今載此】

    ○正統八年、令各處不出蠶絲處所、每絹一疋折銀五錢、解京支用凡設官勸農。宣德二年、添設浙江錢塘、仁和、海寧、新城、昌化、嘉興、海鹽、崇德、八縣縣丞各一員、治農

    ○成化元年、添設河南山東等布政司參政各一員、所屬各府同知一員、職專提督人民栽種耕耘。又預備倉糧糴買勸借

    ○九年、添設蘇松常鎮湖五府通判、並所屬長洲等縣縣丞各一員、勸農

    ○十年、添設山東布政司參政一員、專理勸農

    ○十一年、添設直隸祁、安、滄、冀、深、趙州、判官各一員、平谷、滿城、容城、完、雄、深、澤、束鹿、高陽、新安、河間、獻、阜城、肅寧、任丘、東光、故城、南皮、慶雲、真定、井陘、獲鹿、元氏、靈壽、稿城、欒城、無極、平山、阜平、南宮、新河、棗強、武邑、饒陽、安平、武強、柏鄉、隆平、高邑、臨城、贊皇、寧晉、衡水、沙河、南和、平鄉、廣宗、任、唐山、鉅鹿、內丘、永年、曲周、肥鄉、雞澤、廣平、邯鄲、成安、威、元城、大名、南樂、魏、清豐、內黃、濬、滑、長垣縣、主簿各一員、江西南昌、新建、豐城、進賢、建昌、臨川、崇仁、樂安、新喻、新淦、廬陵、吉水、永新、泰和、永豐、安福、新昌、鄱陽、樂平、餘幹縣、主簿各一員、湖廣、沔陽、荊門二州、判官各一員、黃岡、麻城、江陵、監利、棗陽、衡山、安仁、慈利縣、主簿各一員、河南、光州判官一員、尉氏、榮澤、商水、夏邑、新野、淅川、新安、西平、信陽、確山、新蔡、息縣、主簿各一員、應天府溧陽、溧水、二縣主簿各一員、俱勸農

    ○十九年、添設山西布政司參政一員、專理農務

    ○二十一年、添設海泰二州判官各一員、鹽城、沐陽、贛榆縣、主簿各一員勸農

    ○弘治十七年、裁革山東提督勸農參政

    ○正德元年、裁革湖廣衡州府安仁縣勸農主簿

    ○嘉靖六年

    詔、江南等處、各該撫按官、通行所屬府州縣。原設有治農官處。不許營幹別差。責令著實修舉本等職業。專一循行勸課。原無官處、定委佐貳官一員帶管。果有實效、具奏旌擢。如或因循廢職。作罷軟、罷黜

    ○十二年議準、南直隸撫按官、於淮揚二府、定委佐貳官一員、帶管開墾荒田、招撫鹽徒歸農

    ○十五年、添設直隸淮安府通判一員、治農、兼管水利

    ○十八年、添設浙江湖州府通判一員、住札所屬烏鎮地方、分理詞訟。追徵錢糧。弭捕盜賊。兼管治農、水利

    ○二十三年、添設鳳陽府通判一員、治農。並責令淮安徐州督農官、於各州縣鄉社、分設農耆等役、開治荒地、招撫逃民

    災傷

    國朝重恤民隱。凡遇水旱災傷、則蠲免租稅、或遣官賑濟。蝗蝻生髮、則委官打捕。皆有其法雲

    凡報勘災傷。洪武十八年令、災傷去處、有司不奏。許本處耆宿、連名申訴。有司極刑不饒

    ○二十六年定、凡各處田禾、遇有水旱災傷。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具實奏聞。仍申合幹上司、轉達戶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災所覆踏是實。將被災人戶姓名、田地頃畝、該徵稅糧數目、造冊繳報。本部立案、開寫災傷緣由、具奏

    ○永樂二十二年、令各處災傷。有按察司處、按察司委官。直隸處、巡按御史委官。會同踏勘

    ○成化十二年、令各處巡按御史、按察司官、踏勘災傷、係民田者、會同布政司官。係軍田者、會同都司官

    ○弘治十一年、令災傷處所。及時委官踏勘。夏災不得過六月終。秋災不得過九月終。若所司報不及時、風憲官徇情市恩、勘有不實者。聽戶部參究

    ○萬曆九年題準、地方凡遇重大災傷。州縣官親詣勘明、申呈撫按。巡撫不待勘報、速行奏聞。巡按不必等候部覆、即將勘實分數、作速具奏、以憑覆請賑卹。至於報災之期。在腹裏地方、仍照舊例、夏災限五月、秋災限七月內。沿邊、如延寧甘固宣大山西薊密永昌遼東各地方、夏災改限七月內。秋災改限十月內。俱要依期從實奏報。如州縣衛所官申報不實、聽撫按參究。如巡撫報災過期、或匿災不報。巡按勘災不實、或具奏遲延。併聽該科指名參究。又或報時有災、報後無災。及報時災重、報後災輕。報時災輕、報後災重。巡按疏內、明白從實具奏。不得執泥巡撫原疏、致災民不霑實惠

    凡蠲免折徵。洪武元年、令水旱去處、不拘時限、從實踏勘。實災、稅糧即與蠲免

    ○成化十九年奏準、鳳陽等府被災。秋田糧以十分為率、減免三分。其餘七分。除存留外。起運者、照江南折銀則例、每石徵銀二錢五分、送太倉銀庫、另項收貯備邊。以後事體相類者、俱照此例

    ○弘治三年議準、災傷應免糧草事例。全災者、免七分。九分者、免六分。八分者、免五分。七分者、免四分。六分者、免三分。五分者、免二分。四分者、免一分。止於存留內除豁。不許將起運之數、一概混免。若起運不足、通融撥補

    ○十七年議準、蘇松災傷。起運不前。暫將一年在京各衙門官員月糧米、每石折銀八錢。該在南京本色祿俸、每石照舊折銀七錢。其南京各衙門官員俸糧、每月除米一石、折銀八錢。其餘並南京各衛倉糧、俱每石折銀七錢。漕運糧米、折銀二十萬石、每石兌運七錢。改兌六錢。各解交納

    ○嘉靖五年、令鳳陽等處被災州縣稅糧、照例除免。應解物料、暫且停徵。兩廣鹽價、留四萬兩接濟應用

    ○七年奏準、北直隸八府災傷。將本年分夏稅、不分起運存留、盡數蠲免。其秋糧、視被災分數、仍照舊例行

    ○十六年題準、今後凡遇地方夏秋災傷。遵照勘災體例、定擬成災應免分數。先儘存留。次及起運。其起運不敷之數。聽撫按官將各司府州縣官庫銀兩錢帛等項、通融處補。及聽折納輕齎。存留不足之數、從宜區處。不許徵迫小民、有孤實惠

    ○二十三年題準、各處災傷。漕運正改兌糧米四百萬石。除原額折銀、並薊州天津倉本色照舊外。其餘本色、以十分為率、七分照舊徵運糧米。三分折徵價銀。每正兌米一石、連蓆耗。共徵銀七錢。改兌米一石、連蓆耗、共徵銀六錢

    ○三十一年、以黃河淹沒安東縣治。令該縣應派改兌折銀。移派該府別州縣。該縣止派支運

    ○三十二年奏準、河南災盜地方。量行折徵。兌米五萬石內、於臨清倉支運三萬石、德州倉支運二萬石、以補漕運之數

    ○三十三年題準、淮鳳災傷。將未完改兌糧、待麥熟後、止徵折色

    ○四十三年議準、淮揚徐州災傷。改折嘉靖四十四年應運四十三年分、兌運改兌秋糧。淮安所屬邳州、海州、鹽城、山陽、睢寧五州縣、各準三分。安東、贛榆、□陽、宿遷、桃源、清河六縣、及徐州所屬蕭縣、各準五分。徐州、並碭山、沛縣、豐縣、及揚州府所屬興化縣、各準六分。徵銀解部。備放官軍折色支用

    ○萬曆十二年議準、以後地方災傷。撫按從實勘奏、不論有田無田之民、通行議恤。如有田者、免其稅糧。無糧免者、免其丁口鹽鈔。務使貧富、一體並蒙蠲恤

    凡賑濟。洪武十八年、令天下有司。凡遇歲飢。先發倉廩賑貸。然後具奏

    ○二十七年、定災傷去處散糧則例。大口六鬥。小口三鬥。五歲以下、不與

    ○永樂二年、定蘇松等府水渰去處給米則例。每大口、米一斗。六歲、至十四歲、六升。五歲以下、不與。每戶有大口十口以上者、止與一石。其不係全災、內有缺食者、原定借米則例。一口、借米一斗。二口、至五口、二斗。六口、至八口、三鬥。九口、至十口以上者、四鬥。候秋成抵鬥還官

    ○六年、令福建瘟疫死絕人戶、遺下老幼婦女兒男。有司驗口給米。稅鹽糧米各項、暫且停徵。待成丁之日、自行立戶當差

    ○八年、令被災去處、人民典賣子女者。官為給鈔贖還

    ○正統五年、令各衛所屯軍、有因水旱子粒無收缺食者、照缺食民人事例賑濟。候秋成還官

    ○七年、令各府州縣一應贓罰入官之物、俱於年終變賣在官。候秋成糴糧、預備賑濟

    ○九年、令揚州府江潮泛漲渰死人民、量給鈔錠收瘞

    大明會典 田土 黃冊 人口 倉庾

    ○景泰四年奏準、山東河南江北直隸徐州等處災傷。令所在問刑衙門、責有力囚犯、於缺糧州縣倉、納米賑濟。雜犯死罪、六十石。流徒三年、四十石。徒二年半、三十五石。徒二年、三十石。徒一年半、二十五石。徒一年、二十石。杖罪、每一十、一石。笞罪、每一十、五斗

    ○成化二年奏準、今後若有侵欺賑濟銀糧。或將官銀、假以煎銷均散為名、卻乃插和銅鉛、給與貧民者、一體解京發落

    ○六年、

    敕差堂上官二員、一員往順天河間永平三府、一員往真定保定一府、災傷地方。設法招撫賑濟。如本處倉糧缺乏。許於附近通州天津涿州保定等處倉分量給。及搬運接濟。其一應差徭、俱暫優免

    ○又奏準、將京通二倉糧米、發糶五十萬石。每粳米、收銀六錢。粟米、五錢。以殺京城米價騰貴。再將文武官吏俸糧、預支三箇月

    ○弘治二年議準、順天河間永平等府、水災渰死人口之家、量給米二石。漂流房屋頭畜之家、給與米一石

    ○十四年、令徐淮二倉、各撥米三萬石、臨清倉撥四萬石、分派附近被災處所賑濟

    ○嘉靖元年、令將太倉銀庫見貯銀兩、差官秤盤二十萬兩、運赴陝西蝗旱地方支用

    ○二年、令將滸墅鈔關收貯嘉靖元年秋冬二季、二年春夏二季、共四季銀兩、照數查取在官。類解南直隸巡撫衙門、相兼原查餘鹽等銀、通融賑濟災傷地方

    ○又令將湖廣正德十四年起、至嘉靖二年止。解京銀三萬五千兩、給發賑濟荊州府、荊門、石首等州縣旱災

    ○又令將嘉靖三年分淨樂宮庫藏。查盤節年所積香錢、暫支二千兩、賑濟湖廣地方旱災

    ○五年奏準、湖廣地方災傷。將合屬各預備倉原積穀米雜糧八十二萬石。銀四萬兩。並太和山嘉靖四年五年分香錢銀兩、見在實數、十分內、摘取六分、酌量輕重賑濟

    ○六年奏準、貴州災傷。凡遇軍職犯該立功罪名者、每一年、納米十石。省令在衛閒住。年限滿日、方許帶俸差操。納過糧米、存留備賑。豐年停止

    ○七年奏準、河南災荒。將所屬庫貯各項錢糧動支、及準留改折兌軍米十萬石、賑濟被災府饑民又

    諭巡撫官、督令司府州縣等官、將極貧人戶、先儘見在倉糧。量為給賑。若有不敷。將各項官銀給發。災輕去處、照例徵免輸納。其兌軍起運不可缺者、將兩淮等運司鹽價銀兩、及各處先因別項徵納、今未用者、酌量派補運納。如有不敷。仍將太倉收貯官銀、動支百餘萬兩、派發送去、以備代補起運、及賑濟二項支用。事完、造冊奏繳

    ○八年、令撫按官曉諭積糧之家、量其所積多寡、以禮勸借。若有仗義出穀二十石、銀二十兩者、給與冠帶。三十石、三十兩者、授正九品散官。四十石、四十兩者、正八品。五十石、五十兩者、正七品。俱免雜泛差役。出至五百石、五百兩者、除給與冠帶外。有司仍於本家豎立坊牌、以彰尚義

    ○又題準、災傷地方軍民人等、有能收養小兒者、每名日給米一升。埋屍一軀者、給銀四分。鄰近州縣、不得閉糴

    ○又題準、各災傷地方守巡官、查審流民。大口給穀二三鬥。小口一二斗。令各速還原籍

    ○九年、令各處運司、將在庫無礙官銀、及贓罰銀兩、趁時收買米穀。別倉收貯。委官守掌。如遇飢饉。運司將極貧竈丁、查照有司賑濟事例、呈巡鹽御史動支。若有不敷。各該有司查明、與民一體賑濟

    ○十年、令支太倉銀三十萬兩、賑濟陝西

    ○又奏準、陝西災傷重大。令各州縣官員戒諭富室、將所積粟麥、先扣本家食用。其餘照依時價、糴與饑民。若每石減價一錢、至五百石以上者、給與冠帶。一千石以上、表為義門。被災人民、逃出外境者、招集復業。倍與賑濟銀兩。官給牛種。隆冬時月。饑民有年七十以上者、添給布一疋。動支官銀、收買遺棄子女。州縣官設法收養。若民家有能自收養、至二十口以上者、給與冠帶。州縣官各於養濟院、支預備倉糧、設一粥廠。就食者、朝暮各一次。至麥熟而止

    ○十一年題準、凡遇賑濟、除各衛所上班官軍、自有應得月糧外。其原無糧餉軍餘、或父母妻子極貧者、查審的當、與州縣饑民、一體給放

    ○十四年、令將太和山嘉靖十年以前香錢、並均州貯庫銀二千六百餘兩、盡數發湖廣布政司賑濟。並補給祿糧月俸支用。今後香錢、除正用外、果有羨餘、歲歲儲積、以備凶荒賑濟

    ○二十九年、令進京避虜貧難人口、每名給蓆一領。按日給米一升

    ○三十一年、令大同全災衛所、預放官軍月糧兩月。仍以該鎮煤稅鹽稅等銀、及預備倉糧、賑濟

    ○三十二年議準、徐淮水災。減免有田有戶之人、應納稅糧五萬石。其見在淮徐兩倉米麥、專給與無田無戶之人。或不敷。將淮徐附近府州縣、該起運兌改、及各處見運到淮漕糧內、照數截撥補給

    ○又令發京通二倉挨陳梗粟米各一萬五千石、賑濟河間保定水災

    ○又以河南寇災。令發預備倉糧、及事例民兵等銀、給賑。仍從衛河、赴臨清倉、動支寄收漕運糧米三萬石、裝至衛輝府、酌發被災各州縣收頓。候明春青黃不接、散賑

    ○又令勸諭殷實鋪行給領官銀。或不敷。聽於臨清倉折糧銀、借支二萬兩、作為糴本。前往鄰近有收地方、收買糧米聽賑。仍立為均糴之法。照依原買腳價、聽從過得人戶、易買自濟。或互為貿遷、相兼接續賑糶

    ○三十八年、令發太倉銀六萬兩、賑薊遼饑荒。另發銀五萬兩、以給牛種

    ○又令將新運停泊天津、應派通倉漕糧、撥八萬石、運發薊州。轉運山海。令山海以東應賑人戶、自來搬運。其廣寧遼陽金復海蓋隔遠處、於真保地方、易買騾頭。就令遼陽見調薊州防秋步軍、回日順帶馱運備賑

    凡捕蝗。永樂元年、令吏部行文各處有司。春初差人巡視境內。遇有蝗蟲初生。設法撲捕。務要盡絕。如是坐視、致使滋蔓為患者、罪之。若布按二司官、不行嚴督所屬、巡視打捕者、亦罪之。每年九月行文。至十一月再行。軍衛、令兵部行文、永為定例

    ○宣德九年、差給事中、御史、錦衣衛官、往山東、河南、打捕蝗蟲

    大明會典卷之十八

    國初兵荒之後。民無定居。耕稼盡廢。糧餉匱乏。初

    命諸將分屯於龍江等處。後設各衛所。創制屯田。以都司統攝。每軍種田五十畝、為一分。又或百畝、或七十畝、或三十畝、二十畝不等。軍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衝緩為差。又令少壯者守城。老弱者屯種。餘丁多者亦許、其徵收則例、或增減殊數、本折互收。皆因時因地而異雲

    在京錦衣等五十四衛、並後軍都督府

    原額、屯田六千三百三十八頃五十一畝八分二釐零

    見額、屯田五千五十二頃八十五畝七分四釐三毫。 【嘉靖四十一年、清查數】 糧。二萬八千二石陸鬥五升三合七勺

    ○新增、並勘出還官首地銀、二萬一千七百九十一兩二錢三分六釐六

    毫三絲。鈔、五萬六千九百四十貫 【萬曆七年、屯田御史冊報數】

    北直隸各衛所

    原額、屯田一萬六十四頃二十五畝六分八釐

    見額、屯田四萬三千六百七十八頃四十六畝一分七釐零。糧、二十一萬九千七百八十一石五斗七升六合九勺

    ○新增、並勘出首地銀、四萬四百六十二兩七錢二分二釐九毫零。秋青草、二十二萬一千四百五十三束穀草、一百八十七束

    南京錦衣等四十二衛

    原額、屯田九千三百六十八頃七十九畝三分七釐零

    見額、屯田二萬二千六百九十六頃六十六畝三分五釐。糧、一十五萬一千五百二十五石七鬥五升四合三勺。銀、一萬二百六十六兩四錢八分六釐三絲

    南直隸各衛所

    原額、屯田二萬七千四十一頃四畝八分零見額、屯田四萬八千八百一十八頃三十六畝一分六釐五毫。糧、四十二萬七千四百三十七石五斗二升六合八勺零。銀、六兩三錢七分五釐

    浙江都司

    原額、屯田二千二百七十四頃一十九畝六分

    見額、屯田並地山園池蕩兜漊潭塘灘溝共二千三百九十頃六十畝九分六釐零。糧、六萬八千二百九十六石三鬥五升一合三勺零

    江西都司

    原額、屯田地五千六百二十三頃四十一畝二分五釐

    見額、屯田地五千四百七十一頃三十八畝四分三釐零。糧、二萬一千五百四十六石四鬥二升五合

    湖廣都司、並留守司、行都司

    原額、屯田共一萬一千三百一十五頃二十五畝

    見額、屯田共五萬七百四十九頃七十二畝六分一釐二毫。糧、共三十八萬七千五百四十五石四鬥四升九合

    福建都司、並行都司

    原額、屯田五千三百八十一頃三十七畝見額、屯田八千六百九十三頃二十二畝三分一釐。糧、一十五萬一千八百四石九鬥一升四合八勺

    山東都司

    原額、屯田二千六十頃

    見額、屯田一萬八千四百八十七頃四十九畝二分二釐零。糧、八萬三百四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河南都司

    原額、屯田三萬六千三百九十頃一十七畝三分二釐

    見額、屯田五萬五千五百九十八頃二十三畝四分八釐零。糧、三十三萬三千五百八十九石四鬥九合八勺

    廣東都司

    原額、屯田七十二頃三十三畝七分六釐

    見額、屯田六千三百三十八頃七十九畝八分八釐零。糧、一十五萬一百二十九石四鬥七升八合四勺零

    廣西都司

    原額、屯田五百一十三頃四十畝

    見額、屯田四千六百一十頃三十四畝六分零。糧、五萬五千五十四石三鬥四升九合四勺。內除民裏徵收、及荒剷停徵田、實在屯田、二千九百一十三頃三十七畝零。糧、三萬四千六百九十五石四鬥四升一合零

    四川都司、並行都司

    原額、屯田六十五萬九千五百四十五頃二十六畝七分三釐零

    見額、屯田四萬八千八百四頃一十畝三分五釐零。花園倉基、一千九百三十八所。糧、二十九萬四千三百三十九石四鬥九升五合七勺零

    山西都司

    原額、屯田一萬二千九百六十三頃八畝五分五釐

    見額、山西鎮屯田地、三萬三千七百一十四頃八十八畝七分零。糧、一十萬一千九十八石一斗六升一合零。租銀、一千二十七兩八錢五釐九毫零。草、一千二百四十束、折銀一十六兩二錢

    山西行都司

    原額、屯田一萬一百一十八頃二十畝五分零

    見額、大同鎮屯田、二萬八千五百九十頃三十四畝四分五釐零。糧、一十二萬二千四百三十八石一斗五升二合二勺。牛具地、一萬二千九百六十六頃二十九畝九分一釐零。徵銀、八千三百二十二兩五錢一分一釐零

    萬全都司

    原額、屯田一萬九千六十五頃七十二畝六分

    見額、宣府鎮屯田、四萬七千八百九十二頃、四十七畝零。糧、一十九萬八千六十一石六鬥八升三合九勺

    陝西都司、並行都司

    原額、屯田四萬二千四百五十六頃七十二畝三分五釐零

    見額、屯田一十六萬八千四百四頃四畝一分零。糧、八十二萬三千二百四石六鬥五升八合四勺零。草折糧、一千九百七十二石五斗五升九合零。拋荒糧草、折銀一百一十九兩五錢八分零。草、二百三十七萬八千五十二束零。草價銀、二百五十八兩五錢九分三釐零。地畝糧、二千四百六十二石六鬥八升一合二勺零。地畝銀、一萬七百七十九兩四錢七分六釐零

    雲南都司

    原額、屯田一萬八百七十七頃四十三畝三分

    見額、屯田一百一十一萬七千一百五十四畝一分八釐零。糧、三十八萬九千九百九十二石三鬥三升三勺零

    貴州都司

    原額、屯田九千三百三十九頃二十九畝三分

    見額、屯田三十九萬二千一百一十一畝六分一釐零。糧、九萬三千八百一十一石七鬥四升三合六勺零

    遼東都司

    原額、屯田一萬二千三百八十六頃

    見額、屯田二萬九千一百五十八頃六十六畝一分零。糧、二十五萬三千二百一石三升零

    凡開立屯田。洪武元年、

    命諸將分軍、屯種於滁和廬鳳地方。開立屯所。京衛旗軍、七分下屯。三分守城。每分田五十畝、設都指揮一員、統之

    ○又置北平都司於北平府。領燕山等衛。復置大寧都司於兀良哈地。各置屯田。以五十畝為一分。七分屯種。三分守城 【受田之制、以五十畝為中】

    ○十一年、置貴州都司衛所、開設屯堡

    ○十八年、雲南諸蠻平。增置衛所、開屯戌守。悉以瘦田給軍、並歸附之眾。二十三年以後、始以千戶所、建立屯倉、委官收貯

    ○二十六年、五開蠻平。始設衛所屯種

    ○永樂二年、以廣西各縣田地、開設屯所。撥官軍屯種自食。不納稅糧

    ○又營建北京。以五軍都督府、總攝天下屯政。增設衛所。調興州營州等衛屯軍、拱衛京師。照例七分下屯

    ○三年、以保定等八府、直隸京師、衛所三十七。徙大寧都司於保定府、領衛所一十二。各置屯田 【是後、元良哈屯田、捐之朵顏諸胡。薊永一帶、遂為邊鎮】

    ○景泰六年題準、順聖地土肥饒。築立城堡。撥軍耕種。定為則例起科

    ○又議準、沿邊關營城堡、附近空閒地土。將見在關營軍士、二分守關。一分屯種。見在守城軍士、一分操練。一分屯種。每名撥田五十畝。委官提督耕種。子粒照例上倉凡設官管屯。永樂五年、令浙江江西湖廣廣西廣東河南雲南四川按察司、增置僉事一員、陝西福建山東山西按察司、增置僉事二員、盤量屯糧

    ○宣德二年、令巡按陝西監察御史、兼理屯田

    ○正統二年、添設浙江福建陝西等處按察司僉事各一員、提督屯田

    ○五年、令廣東按察司推委僉事一員、提督屯種

    ○六年、添設貴州按察司副使一員、提督屯田

    ○七年、添設湖廣布政司參政一員、按察司副使一員、提督屯田

    ○八年、令各處按察司、原無提督屯田官者、各添設僉事一員

    ○十年、添設陝西按察司副使一員、專一提督水利、及屯田

    ○十一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僉事一員、提督北直隸屯田

    ○景泰二年、增設山西屯田副使

    ○三年、令提督南京倉場、並巡撫南直隸蘇松等府、及順天北直隸各府都御史、兼提督屯種

    ○四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副使一員、監督永平等處收支、兼理屯田

    ○天順元年、令本部差郎中四員、於宣府大同薊州永平山海等處、提督糧儲、兼理屯田

    ○成化五年奏準、鳳陽倉糧。令本部監督英武飛熊廣武三衛屯倉主事、就近兼管

    ○九年題準、行南京都察院差御史一員、巡視南京衛所屯田 【南京巡屯御史始此】

    ○十一年、令雲南按察司總督銀場僉事、兼理屯田

    ○十三年、添設雲南按察司副使一員、專管屯田

    ○二十二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僉事一員、專管屯種

    ○二十三年、裁革山東按察司管屯僉事。仍令巡察海道副使兼理

    ○弘治三年奏準、河南僉事、奉

    敕提督直隸安慶等二十八衛屯種

    ○正德三年題準、每歲選差御史一員、請

    敕督理北京、並直隸衛所屯種。比較子粒。禁革姦弊。年終更替 【北京巡屯御史始此】

    ○嘉靖四年題準、將南昌衛饒州撫州千戶所屯田、坐落池州府地方、許令江西屯田僉事帶管。凡詞訟有幹屯政者聽其綜理。仍給關防、以便行事

    ○八年題準、南京衛所屯田、地方廣闊。巡屯御史、週歲不能遍歷。請給

    敕印、定限以三年為滿

    ○又題準、在京並直隸各衛所屯種、照南直隸事例、都察院差委御史一員、領

    敕清查。三年一替。其屯田僉事裁革

    ○十二年題準、貴州屯田水利二事、責令各該分巡官、各照地方管理。提學官不必兼管

    ○十九年、令清軍御史帶管各省屯田事宜。各該管屯副使僉事、並分守官、悉聽節制

    ○一十四年、令各衛屯田。有管糧通判處、行通判帶管。其無通判處、行各該兵備官帶管

    ○二十九年、令選風力重臣二員、督理北直隸山西宣大屯牧

    ○三十八年、令宣大添設同知一員、專管屯政

    ○隆慶二年、差都御史三員、一督理江南、一督理江北、一督理山西等處、各屯政。後罷

    ○三年、令給宣大兵備守巡

    敕書、專理屯田。聽巡按御史舉劾

    ○萬曆元年、令鞏昌府清軍同知、臨洮府管糧通判、各加管屯職銜、分理應隸衛所屯田

    凡屯種徵折。洪武四年

    詔、河南山東陝西山西淮安等府屯田、三年後、每畝收租一斗

    ○二十年、令陝西屯軍、五丁抽一。稅糧照民田例

    ○又令屯軍種田五百畝者、歲納糧五十石

    ○又令陝西臨洮、岷州、寧夏、洮州、西寧、甘州、莊浪、河州、甘肅、山丹、永昌、涼州等衛、軍士屯田、每歲所收穀種外。餘糧以十分之二上倉、給守城軍士

    ○三十年

    詔、廣西遷仁屯田所土兵、免納屯糧

    ○三十五年、始定科則。每軍田一分、正糧十二石。收貯屯倉。聽本軍支用。餘糧十二石、給本衛官軍俸糧。每衛以指揮一員、每所以千戶一員、提督。都司不時委官督查。年終上倉。並給過子粒數目、造冊赴京比較

    ○永樂二年奏準、屯田所受、每粟穀、糜黍、大麥、蕎、穄、各二石、稻穀、蜀秫、各二石五斗、穇、稗、各三石、並各準米一石。小麥、芝麻、與米同

    ○又令每軍分田三十畝。計遠近屯堡三百六十七所。以減輕例、徵糧四石

    ○二十年

    詔、各都司衛所、下屯軍士、其間多有艱難、辦納子粒不敷。除自用十二石外。餘糧免其一半。止納六石

    ○洪熙元年、令每軍減徵餘糧六石、共正糧一十八石上倉

    ○宣德十年

    詔、各都司衛所、下屯軍士、正糧子粒一十二石、給軍士用。不必盤量。止徵餘糧六石、於附近軍衛有司官倉交納

    ○正統元年奏準、陝西旗軍餘丁、所種屯田五十畝之外、每畝納糧五升

    ○二年、令每軍正糧免上倉。止徵餘糧六石 【科則至是始定】

    ○三年、令四川都司衛所屯種水田者、納米。陸地者、納豆。無豆者、抵鬥折米

    ○七年、減延綏等處屯田軍子粒。每百畝、歲納六石者、止納四石

    ○又減陝西行都司屯田子粒。每百畝、歲納一十石

    ○又減延綏等處屯田子粒。每百畝、歲納八石

    ○十年奏準、福州左右中衛、並延平衛屯田、準照民間秋糧事例、每石折銀二錢五分。解京濟邊

    ○又減陜西行都司等處屯田子粒。歲納八石

    ○十二年、令開平衛屯軍。餘糧六石、減免一石

    ○成化六年、令陜西延綏等處屯田。每軍百畝、徵草二束

    ○九年、令榆林以南、招募軍民屯田。每一百畝、於鄰堡上納子粒六石

    ○弘治二年題準、成都右等衛屯田。每糧一石、折銀二錢六分。布政司貯庫、聽支軍糧

    ○八年奏準、福建行都司所屬建寧延邵三衛、都司所屬福州左等衛屯田。每石折徵銀二錢五分、解京濟邊

    ○十一年題準、洪川順聖川地土。每一頃、徵糧三石。每分、二頃五十畝、共糧七石五斗、照舊徵草十束。於原定倉場上納。願依前例折銀者聽

    ○十五年議準、京衛新增地畝。每糧一石、折銀二錢。尋議輕減、每畝徵銀一分五釐。在京赴太倉、在外赴附近有司交納。放支官軍月糧

    ○十六年題準、浙江除昌國衛田畝數多。溫州衛田地膏瘦外。其餘各衛所屯軍、全納子粒六石者、每年本折中半。每石徵銀二錢五分。附近有司官庫收貯備支

    ○十七年議準、成都右等衛所屯地。山岡瘠薄、難納本色。每石折銀三錢

    ○又議準、山東登菜沿海瘠地。照輕科則例、每畝三升三合

    ○嘉靖八年奏準、浙江爵谿所屯田。並象山縣民帶種本衛中前千戶所屯田。照有司秋糧折銀事例、每石徵銀二錢五分

    ○又令薊州三十三衛所、先年丈出屯糧餘地。自八年以後。比照通州等衛地畝減徵事例、每畝徵銀一分五釐、解納薊州庫、以備官軍折俸

    ○又令遼東各該衛所。除見種屯田。每五十畝、辦納屯糧一分外。其餘關銀糧、樣田糧、並贍軍養馬奏討等項各色、悉與革除

    ○九年題準、南京各衛新增田。每畝止納銀一分六釐、似為過輕。令每畝量加五釐。熟田內、每畝止納三升三合者、陞科五升三合五勺、以備欠額 【新增地畝銀、至是每畝徵銀二分五釐】

    ○十二年議準、福建建寧左右衛屯田。不論舊額新增、會計除彀成化年間實徵本折舊數外。左衛、踏出實有開荒田三十六頃五十一畝。該增糧六百一十六石二斗。右衛、有開荒田一十五頃三十三畝。該增糧三百一十二石八斗。照例每石折徵銀二錢五分、與同舊額折色解京。其該納本色田糧。仍每石折銀三錢五分、通融給軍。其餘折補、並荒陷不堪、無種無徵糧田、盡行停徵

    ○二十年議準、查勘過天津等二十衛所、新增地一萬四千五百二十六頃零、除荒礆水佔不堪外。實堪種徵銀不等地、六千五百七十四頃二十九畝七分零。該徵租銀九千六百一十兩二錢七釐九毫六絲五忽。照則依期與原額屯糧一併徵納

    ○三十八年議準、大同屯田。折糧五萬三千五百二十石七鬥七升零。原折銀一萬六千七百八十五兩七分零。通融折納。惟期不失原數。其加增銀兩、盡行除豁

    ○四十四年、勘過真定衛實在地五千一百五十二頃八十六畝六分七釐五毫三絲。其堪種地、每畝徵糧二升五合六勺。徵銀九釐。沙薄下地、每畝徵糧一升三合三勺。徵銀五釐。神武右衛左後前中所、原額軍糧、一千五十石六斗六升九合五勺。銀、一百六十八兩八錢二分四釐八毫。令丈勘、均徵糧八百八石二斗一升九合二勺八抄九撮七圭。均徵銀四百二十二兩三錢七分八釐

    ○隆慶二年、令宣鎮屯種官地。每畝原徵糧不及一斗者、照舊徵納。如一斗以上者、亦以一斗為止。其地畝起科、新增牧地等項田土。應徵糧石、酌量定為三等。除本色照舊。米豆中半折色、照各城堡月糧則例上納。該鎮屯田地畝等糧、以原額為準、以後虛增糧數、盡行除豁。將來徵收、務足一十八萬四千五百三十五畝之數

    ○三年議準、將保德所屯糧、照依先年舊規。每石徵銀五錢。永寧州馬房等處屯田。係原額者、照舊徵銀八錢。係新增者、改徵三錢。依期照數完納

    凡督比屯種。洪武三十五年、令各處衛所。每衛委指揮一員、每所委千戶一員、提督屯種。年終、以上倉並給軍子粒數目、造冊赴京比較。各該都司、每歲、仍委指揮一員督察。年終、同赴京復奏

    ○又令各處屯田衛所。每軍歲徵正糧一十二石。直隸、差御史比較。各都司所屬、巡按御史、同按察司掌印官比較。年終、造冊奏繳戶部。不及數者、具奏降罰。所收子粒、行御史等官盤查

    ○永樂二年、令各處衛所。凡屯軍一百名以上、委百戶一員、三百名以上、委千戶一員、五百名以上、委指揮一員、提督。不及一百者、亦委百戶一員提督。若官員軍餘家人、自願耕種者、不拘頃畝、任其開墾。子粒自收。官府不許比較

    ○三年、更定屯田則例。令各屯置紅牌一面、寫刊於上。每百戶所管旗軍一百一十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戶所管十百戶、或七百戶、五百戶、三四百戶、指揮所管五千戶、或三千戶、二千戶、總以提調屯田都指揮。所收子粒、多寡不等。除下年種子外。俱照每軍歲用十二石正糧為法比較。將剩餘、並不敷子粒數目、通行計算。定為賞罰。令按察司、都司、並本衛、隔別委官、點閘是實、然後準行。直隸衛所、從巡按御史、並各府委官、及本衛隔別委官點閘。歲收子粒、如有稻穀粟蜀秫大麥蕎麥等項麤糧。俱依數折算細糧。如各軍名下、除存種子並正糧及餘糧外。又有餘剩數、不分多寡、聽各該旗軍自收。不許管屯官員人等、巧立名色、因而分用

    ○宣德五年、令各處屯田。都布按三司、各委官提督。在京、並直隸衛所、從巡按御史提督。若有總兵官鎮守去處、亦令提督

    ○正統三年、令各都司衛所管屯官。三年滿日、造冊。二千里以裏者、赴京比較。二千里以外者、從按察司並巡按御史比較

    ○弘治九年題準、河南各衛。除正操守關漕運等項旗軍支糧外。其餘革去月糧。悉令屯種、辦納子粒。一應雜差。俱查餘丁應役、準給口糧

    ○六年題準、各都司衛所屯田子粒違限。年終不完者、先將都司、及衛所管屯、並有屯糧官員之家、截日住支俸糧。若經一年之上不完、將都司衛所掌印、並按察司管屯官員、一體住俸

    ○嘉靖十二年議準、各該撫按官、選委指揮千戶、催督屯田錢糧。其掌印巡捕領操上運等官、不許朦朧營管侵盜。仍選有司佐貳官一員、協同收支、互相覺察。毋得和同侵剋。其有陞遷去任。申呈撫按交代、方許離任

    ○二十二年題準、將南贛所屬衛所屯糧、令屯田道派定、呈報御史。行各兵備道、就近督徵

    ○三十一年、令比較屯田官員。見徵子粒、有不完三分者、住俸。監併家屬。五分以上者參問。一年之上不完者、革去見任。侵欺者、比照私役軍人事例、五分以上、降二級。以下、降一級

    ○萬曆元年題準、各衛所屯糧、通限、當年完足。如未完二分以上、管屯官住俸督催。掌印官姑免。未完四分以上、管屯官降俸二級、掌印官住俸、各戴罪督催。未完六分以上、管屯官降二級、革任差操。掌印官降俸二級、戴罪管事。

    以上住俸降俸等官。俱不許別項差委、致滋規避。通候完至九分以上。住俸者、方準開俸。仍將住過日期、查照補支。降俸者、準復原俸。止以報完之日為始。未完八分以上、管屯官降二級。仍調邊衛。係邊衛者、改調極邊衛分、俱帶俸差操。掌印官降二級、革任差操。都司掌印管屯官、總計所屬衛所完欠分數、一體查參

    ○九年題準、通行各撫按官、以後題參衛所掌印管屯各官。查果屯軍消乏、屯地荒蕪、糧必難完、從實具奏。始準比照有司凋疲地方事例、遞為減等降罰凡撥軍開墾。正統二年、令各處軍職舍人除應襲外。其舍餘、及家人女婿無差使者、每五丁朋作一名、委官管領、與閒地四十二畝耕種。照屯田例、辦納子粒

    ○四年、令大同宣府遼東陜西沿邊空閒之處、許官軍戶下人丁、儘力耕種。免納子粒

    ○七年、令屯田有自開墾荒地。每畝歲納糧五升三合五勺

    ○八年題準、廣西桂林等衛所屯田。每軍加給一十畝。如有餘剩田地、即令軍捨、及勾補軍旗、如數撥給。照例納糧

    ○九年、令浙江等處屯軍遺下田地儘見在旗軍、撥與屯種。餘剩頃畝、驗官軍戶下餘丁、有三四丁者、摘撥一丁、丁多者、以是為率、摘撥下屯。若田地尚有餘剩、官旗軍民願承種者、一體撥與。其拋久積荒潣開墾者、待三年成熟之後、俱照例徵收子粒。就於附近官倉交納。候有軍之日、撥軍屯種

    ○天順元年、令京城附近直隸八府、及山東河南等處荒閒田地、及有人佃種、無糧差者。撥與所在衛所軍餘、屯種納糧

    ○弘治四年題準、行四川、令管屯僉事、將官舍佔種田地、退出撥與無田軍餘耕種。願認糧者、亦準與查明分數、照例徵收本色。不許徵銀花銷

    ○正德十五年題準、湖廣各衛所新增田地。以十分為率、減除三分。其七分、撥軍舍承種納糧

    ○嘉靖六年

    詔、各該巡撫督率管屯方面等官、查勘衛所屯田。其官舍軍餘、佔種年久故軍之田、仍與領種、代納糧草。如軍見存無田者、即令退還本軍為業。其領種故軍之田、一人止許一分。一戶止許二分。其餘俱令退出

    ○八年議準、甘肅等處屯田。除見種成熟、不許更換外。今後凡有荒蕪堪種地土。止論人丁。於一衛之內、許令附近有力屯丁告頂。其衛所撥補、務查屯丁住居。先儘本渠分地土。不許隔遠、及將無影地土虛撥、致令包陪糧則

    ○隆慶二年、令宣大開墾田已成業。每十頃內、給將官五十畝、以為養廉之資。若副參開種不及一百頃、守備以下不及一十頃、參論戒飭

    ○四年、令各邊有自墾田地、照永樂二年事例、永不起科。如果歲增粟十萬五萬石、自墾至百頃千頃者、重加陞賞

    凡稽查改併。正統十一年、令各處衛所、類造屯田坐落地方四至、頃畝子粒數目文冊。一本繳合幹上司、一本發該管州縣、以備查考

    ○弘治十五年奏準、後湖並南京戶部、及各衛所、俱無屯冊。將今次清過屯田、行令管屯官各造冊送後湖交收。仍將屯田頃數、刻記碑陰、以圖經久

    ○十八年、令直隸武平衛屯糧、歸併南直隸管理。其河南屯田冊除豁

    ○正德十年題準、南京衛新增屯地銀、改解南京太倉銀庫、聽給官軍月糧

    ○十五年題準、每年七月、南京戶部預委主事、都察院委御史、各一員。會同過江驗看屯田。果有被災去處、即時督同軍衛有司、踏勘輕重分數、造冊奏請。不許屯軍臨時告災、以圖冒免

    ○嘉靖十五年議準、給南京屯田戶由。每十年、一造

    ○二十四年、令各該管糧郎中主事、嚴督監收委官、及倉攢人役、收受完日、填寫循環文簿。季終、送管糧官處倒換稽考。如有插和情弊事發從重問擬。虧折之數、就令監收委官、及經該官攢人役均陪。其查盤官受賄容隱、一體究治

    ○四十年題準、山西寧山衛平定所屯田、坐落直隸地方、行直隸屯田御史管理。仍於山西屯田冊內開除

    凡處補折抵。嘉靖十一年題準、定遼左等二十五衛所、掌印管屯等官、將關銀樣田參究地畝賦稅、巡撫續選陞官寄籍起科越界等項糧料、改作屯田糧料、補足原額屯糧二十五萬九千九百餘石之數。出給該所印信票帖、付各納糧軍餘、依期赴倉上納。仍行遼東總理郎中、嚴督都司衛所掌印管屯官、照數追徵

    ○十三年題準、廣東廣州左等六十一衛所屯田。如遇借力徵守。其該支月糧、每月扣五斗、或一石、折抵該納屯糧

    凡侵佔禁例。弘治十三年奏準、凡用強佔種屯田者問罪。官、調邊衛帶俸差操。旗軍餘丁人等、發邊衛充軍。民、發口外為民。凡軍職舍餘、及旗軍餘丁人等、若侵種不係用強、或不及五十畝者、依侵佔官田問罪、照常發落

    ○嘉靖十三年題準、陜西河南地方、如有屯地、為軍職及莊浪人等、買種代種者、悉照紅牌事例問罪

    大明會典卷之十九

    戶口一

    國初覈實天下戶口、具有定籍。令民各務所業。其後休養既久、生齒漸繁。戶籍分合、及流移附屬、並脫漏不報者多。其數乃減於舊。今以近歲造冊數目備列之、以見增減之故云

    戶口總數

    洪武二十六年造冊戶口數目

    人戶、總計一千六十五萬二千八百七十戶

    人口、總計六千五十四萬五千八百一十二口

    浙江布政司

    人戶、二百一十三萬八千二百二十五戶

    人口、一千四十八萬七千五百六十七口

    江西布政司

    人戶、一百五十五萬三千九百二十三戶

    人口、八百九十八萬二千四百八十一口

    湖廣布政司

    人戶、七十七萬五千八百五十一戶

    人口、四百七十萬二千六百六十口

    福建布政司

    人戶、八十一萬五千五百二十七戶

    人口、三百九十一萬六千八百六口

    北平布政司

    人戶、三十三萬四千七百九十二戶

    人口、一百九十二萬六千五百九十五口

    山東布政司

    人戶、七十五萬三千八百九十四戶

    人口、五百二十五萬五千八百七十六口

    西布政司

    人戶、五十九萬五千四百四十四戶

    人口、四百七萬二千一百二十七口

    河南布政司

    人戶、三十一萬五千六百一十七戶

    人口、一百九十一萬二千五百四十二口

    陜西布政司

    人戶、二十九萬四千五百二十六戶

    人口、二百三十一萬六千五百六十九口

    四川布政司

    人戶、二十一萬五千七百一十九戶

    人口、一百四十六萬六千七百七十八口

    廣東布政司

    人戶、六十七萬五千五百九十九戶

    人口、三百萬七千九百三十二口

    廣西布政司

    人戶、二十一萬一千二百六十三戶

    人口、一百四十八萬二千六百七十一口

    雲南布政司

    人戶、五萬九千五百七十六戶

    人口、二十五萬九千二百七十口

    應天府

    人戶、一十六萬三千九百一十五戶

    人口、一百一十九萬三千六百二十口

    蘇州府

    人戶、四十九萬一千五百一十四戶

    人口、二百三十五萬五千三十口

    松江府

    人戶、二十四萬九千九百五十戶

    人口、一百二十一萬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常州府

    人戶、一十五萬二千一百六十四戶

    人口、七十七萬五千五百一十三口

    鎮江府

    人戶、八萬七千三百六十四戶

    人口、五十二萬二千三百八十三口

    廬州府

    人戶、四萬八千七百二十戶

    人口、三十六萬七千二百口

    鳳陽府

    人戶、七萬九千一百七戶

    人口、四十二萬七千三百三口

    淮安府

    人戶、八萬六百八十九戶

    人口、六十三萬二千五百四十一口

    揚州府

    人戶、一十二萬三千九十七戶

    人口、七十三萬六千一百六十五口

    徽州府

    人戶、一十二萬五千五百四十八戶

    人口、五十九萬二千三百六十四口

    寧國府

    人戶、九萬九千七百三十二戶

    人口、五十三萬二千二百五十九口

    池州府

    人戶、三萬五千八百二十六戶

    人口、一十九萬八千五百七十四口

    太平府

    人戶、三萬九千二百九十戶

    人口、二十五萬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安慶府

    人戶、五萬五千五百七十三戶

    人口、四十二萬二千八百四口

    廣德州

    人戶、四萬四千二百六十七戶

    人口、二十四萬七千九百七十九口

    徐州

    人戶、二萬二千六百八十三戶

    人口、一十八萬八百二十一口

    滁州

    人戶、三千九百四十四戶

    人口、二萬四千七百九十七口

    和州

    人戶、九千五百三十一戶

    人口、六萬六千七百一十一口

    弘治四年造冊戶口數目

    人戶、總計九百一十一萬三千四百四十六戶

    人口、總計五千三百二十八萬一千一百五十八口

    浙江布政司

    人戶、一百五十萬三千一百二十四戶

    人口、五百三十萬五千八百四十三口

    江西布政司

    人戶、一百三十六萬三千六百二十九戶

    人口、六百五十四萬九千八百口

    湖廣布政司

    人戶、五十萬四千八百七十戶

    人口、三百七十八萬一千七百一十四口

    福建布政司

    人戶、五十萬六千三十九戶

    人口、二百一十萬六千六十口

    山東布政司

    人戶、七十七萬五百五十五戶

    人口、六百七十五萬九千六百七十五口

    山西布政司

    人戶、五十七萬五千二百四十九戶

    人口、四百三十六萬四百七十六口

    河南布政司

    人戶、四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三戶

    人口、二百六十一萬四千三百九十八口

    陜西布政司

    人戶、三十萬六千六百四十四戶

    人口、三百九十一萬二千三百七十口

    四川布政司

    人戶、二十五萬三千八百三戶

    人口、二百五十九萬八千四百六十口

    廣東布政司

    人戶、四十六萬七千三百九十戶

    人口、一百八十一萬七千三百八十四口

    廣西布政司

    人戶、四十五萬九千六百四十戶

    人口、一百六十七萬六千二百七十四口

    雲南布政司

    人戶、一萬五千九百五十戶

    人口、一十二萬五千九百五十五口

    貴州布政司

    人戶、四萬三千三百六十七戶

    人口、二十五萬八千六百九十三口

    順天府

    人戶、一十萬五百一十八戶

    人口、六十六萬九千三十三口

    永平府

    人戶、二萬三千五百三十九戶

    人口、二十二萬八千九百四十四口

    保定府

    人戶、五萬六百三十九戶

    人口、五十八萬二千四百八十二口

    河間府

    人戶、四萬二千五百四十八戶

    人口、三十七萬八千六百五十八口

    真定府

    人戶、五萬九千四百三十九戶

    人口、五十九萬七千六百七十三口

    順德府

    人戶、二萬一千六百一十四戶

    人口、一十八萬一千八百二十五口

    廣平府

    人戶、二萬七千七百六十四戶

    人口、二十一萬二千八百四十六口

    大名府

    人戶、六萬六千二百七戶

    人口、五十七萬四千九百七十二口

    延慶州 【舊為隆慶】

    人戶、一千七百八十七戶

    人口、二千五百四十四口

    保安州

    人戶、四百四十五戶

    人口、一千五百六十口

    應天府

    人戶、一十四萬四千三百六十八戶

    人口、七十一萬一千三口

    蘇州府

    人戶、五十三萬五千四百九戶

    人口、二百四萬八千九十七口

    松江府

    人戶、二十萬五百二十戶

    人口、六十二萬七千三百一十三口

    常州府

    人戶、五萬一百二十一戶

    人口、二十二萬八千三百六十三口

    鎮江府

    人戶、六萬八千三百四十四戶

    人口、一十七萬一千五百八口

    廬州府

    人戶、三萬六千五百四十八戶

    人口、四十八萬六千五百四十九口

    鳳陽府

    人戶、九萬五千一十戶

    人口、九十三萬一千一百八口

    淮安府

    人戶、二萬七千九百七十八戶

    人口、二十三萬七千五百二十七口

    揚州府

    人戶、一十萬四千一百四戶

    人口、六十五萬六千五百四十七口

    徽州府

    人戶、七千二百五十一戶

    人口、六萬五千八百六十一口

    寧國府

    人戶、六萬三百六十四戶

    人口、三十七萬一千五百四十三口

    池州府

    人戶、一萬四千九十一戶

    人口、六萬九千四百七十八口

    太平府

    人戶、二萬九千四百六十六戶

    人口、一十七萬三千六百九十九口

    安慶府

    人戶、四萬六千五十戶

    人口、六十萬六千八十九口

    廣德州

    人戶、四萬五千四十三戶

    人口、一十二萬七千七百九十五口

    徐州

    人戶、三萬四千八百八十六戶

    人口、三十五萬四千三百一十一口

    滁州

    人戶、四千八百四十戶

    人口、四萬九千七百一十二口

    和州

    人戶、七千四百五十戶

    人口、六萬七千一十六口

    萬曆六年戶口數目

    人戶、總計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戶

    人口、總計六千六十九萬二千八百五十六口

    浙江布政司

    人戶、一百五十四萬二千四百八戶

    人口、五百一十五萬三千五口

    江西布政司

    人戶、一百三十四萬一千五戶

    人口、五百八十五萬九千二十六口

    湖廣布政司

    人戶、五十四萬一千三百一十戶

    人口、四百三十九萬八千七百八十五口

    福建布政司

    人戶、五十一萬五千三百七戶

    人口、一百七十三萬八千七百九十三口

    山東布政司

    人戶、一百三十七萬二千二百六戶

    人口、五百六十六萬四千九十九口

    山西布政司

    人戶、五十九萬六千九十七戶

    人口、五百三十一萬九千三百五十九口

    河南布政司

    人戶、六十三萬三千六十七戶

    人口、五百一十九萬三千六百二口

    陜西布政司

    人戶、三十九萬四千四百二十三戶

    人口、四百五十萬二千六十七口

    四川布政司

    人戶、二十六萬二千六百九十四戶

    人口、三百一十萬二千七十三口

    廣東布政司

    人戶、五十三萬七百一十二戶

    人口、二百四萬六百五十五口

    廣西布政司

    人戶、二十一萬八千七百一十二戶

    人口、一百一十八萬六千一百七十九口

    雲南布政司

    人戶、一十三萬五千五百六十戶

    人口、一百四十七萬六千六百九十二口

    貴州布政司

    人戶、四萬三千四百五戶

    人口、二十九萬九百七十二口

    順天府

    人戶、一十萬一千一百三十四戶

    人口、七十萬六千八百六十一口

    永平府

    人戶、二萬五千九十四戶

    人口、二十五萬五千六百四十六口

    保定府

    人戶、四萬五千七百一十三戶

    人口、五十二萬五千八十三口

    河間府

    人戶、四萬五千二十四戶

    人口、四十一萬九千一百五十二口

    真定府

    人戶、七萬四千七百三十八戶

    人口、一百九萬三千五百三十一口

    順德府

    人戶、二萬七千六百三十三戶

    人口、二十八萬一千九百五十七口

    廣平府

    人戶、三萬一千四百二十戶

    人口、二十六萬四千八百九十八口

    大名府

    人戶、七萬一千一百八十戶

    人口、六十九萬二千五十八口

    延慶州

    人戶、二千七百五十五戶

    人口、一萬九千二百六十七口

    保安州

    人戶、七百七十二戶

    人口、六千四百四十五口

    應天府

    人戶、一十四萬三千五百九十七戶

    人口、七十九萬五百一十三口

    蘇州府

    人戶、六十萬七百五十五戶

    人口、二百一萬一千九百八十五口

    松江府

    人戶、二十一萬八千三百五十九戶

    人口、四十八萬四千四百一十四口

    常州府

    人戶、二十五萬四千四百六十戶

    人口、一百萬二千七百七十九口

    鎮江府

    人戶、六萬九千三十九戶

    人口、一十六萬五千五百八十九口

    廬州府

    人戶、四萬七千三百七十三戶

    人口、六十二萬二千六百九十八口

    鳳陽府

    人戶、一十一萬一千七十戶

    人口、一百二十萬二千三百四十九口

    淮安府

    人戶、一十萬九千二百五戶

    人口、九十萬六千三十三口

    揚州府

    人戶、一十四萬七千二百一十六戶

    人口、八十一萬七千八百五十六口

    徽州府

    人戶、一十一萬八千九百四十三戶

    人口、五十六萬六千九百四十八口

    寧國府

    人戶、五萬二千一百四十八戶

    人口、三十八萬七千一十九口

    池州府

    人戶、一萬八千三百七十七戶

    人口、八萬四千八百五十一口

    太平府

    人戶、三萬三千二百六十二戶

    人口、一十七萬六千八十五口

    安慶府

    人戶、四萬六千六百九戶

    人口、五十四萬三千四百七十六口

    廣德州

    人戶、四萬五千二百九十六戶

    人口、二十二萬一千五十三口

    徐州

    人戶、三萬七千八百四十一戶

    人口、三十四萬五千七百六十六口

    滁州

    人戶、六千七百一十七戶

    人口、六萬七千二百七十七口

    和州

    人戶、八千八百戶

    人口、一十萬四千九百六十口

    凡立戶收籍。洪武二年令、凡各處漏口脫戶之人、許赴所在官司出首。與免本罪。收籍當差

    ○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戶。許各以原報抄籍為定。不許妄行變亂。違者治罪。仍從原籍

    ○三年、令戶部榜諭天下軍民。凡有未佔籍、而不應役者、許自首軍、發衛所。民、歸有司。匠、隸工部

    ○又

    詔戶部、籍天下戶口。及置戶帖、各書戶之鄉貫丁口名歲、以字號編為勘合。用半印鈴記。籍藏於部。帖給於民。令有司點閘比對。有不合者、發充軍。官吏隱瞞者、處斬

    ○十九年、令各處民。凡成丁者、務各守本業。出入鄰里、必欲互知。其有遊民、及稱商賈、雖有引、若錢不盈萬文、鈔不及十貫、俱送所在官司、遷發化外

    ○正統三年、令四川清軍官員、取勘各府州縣人戶、有三姓五姓十姓合為一戶者、俱各另為立戶、應當糧差。不許合戶附籍

    ○天順八年、令在營官軍戶丁舍餘、不許附近寄籍。如原籍丁盡、許摘丁發回

    ○成化二年、令在京軍職、漏報戶下舍人者、發邊方立功三年

    ○六年、令軍戶、不許將弟男子姪過房與人、脫免軍伍

    ○弘治十三年奏準、軍戶子孫、畏懼軍役、另開戶籍。或於別府州縣入贅寄籍等項。及至原衛發冊清勾。買囑原籍官吏裏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俱問罪。正犯、發煙瘴地面。裏書人等、發附近衛所充軍。官吏參究治罪

    凡分戶繼嗣。洪武二年、令嫡庶子男、除有官廕襲、先儘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姦生之子、依子數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姦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紹全分

    ○凡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姪承繼。先儘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若立嗣之後、卻生親子。其家產與原立子均分。並不許乞養異姓為嗣、以亂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亂昭穆

    ○凡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粧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凡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者、所生親女承分。無女者入官

    ○凡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孫不許分財異居。其父祖許令分析者聽

    ○弘治十三年奏準、凡無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爭、並官司受理。若義男女婿、為所後之親喜悅者、聽其相為依倚。不許繼子並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依

    大明令分給財產。若無子家貧、聽其賣產自贍

    富戶

    凡富戶。洪武二十四年、令選取各處富民、充實京師

    ○永樂元年、令選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陜西河南、及直隸蘇松常鎮揚州淮安廬州太平寧國安慶徽州等府、無田糧、並有田糧不及五石、殷實大戶、充北京富戶、附順天府籍。優免差役五年

    ○宣德三年、令應當富戶之家、所在官司、再免二丁雜泛差役、以備供送

    ○六年、令富戶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他處、順天、應天府官、查出申部、令所在官司、即時挨究解發。若親鄰里老知者、許於官司出首、免罪。本人能自首赴京者、亦免罪。若知而不首、及有司佔吝不發、即便究問。正犯、發口外充軍。事故死絕等項、各該官司、照數僉補

    ○正統元年、令刑部都察院所犯死罪官吏、及糧長大戶、免運磚、收籍順天府。其原僉富戶有病故者、免僉補

    ○七年

    詔、免年七十以上無依、單丁無力富戶、仍照數於本州縣殷實人戶內僉補。逃者、本身問罪、全家起發永遠充軍

    ○十一年、令順天府、每十年一次委官審勘富戶。若有年老消乏等項。行移原籍官司僉補

    ○天順八年

    詔、在京富戶、今後如有事故、不必僉補

    ○成化十四年、令順天府、查勘在逃富戶、應清勾者、造冊送部、發各該司府州縣、拘解補役

    ○十六年、令各府委官、清理原造富戶籍冊。不得違例僉補勾丁、及以應放免者重役。其富戶為事抵充、在廂病故者、免勾補。逃亡病故者、仍勾一丁終身除豁

    ○弘治五年題準、順天府在逃富戶、各省不必起解。每戶每年徵銀三兩、總類進表官順齎到部、轉發宛大二縣、幫貼見在廂長當差

    ○嘉靖二十四年議準、直隸海州地方疲憊。其原額富戶俱停革

    ○二千九年題準、將原收富戶銀內、動支四百兩、給宛大二縣廂長代役。仍行各原籍、查各富戶果係逃亡、節年累徭戶幫僉者、自本年為始、每名減銀一兩。止徵二兩解部、如前收給。立法稽考。如本戶尚有丁者、於本戶徵銀、不許累及別甲。其二十八年以前、全徵在官者、立限解部、轉發濟邊

    逃戶

    凡逃戶。洪武二十三年、令監生同各府州縣官、拘集各里甲人等、審知逃戶。該縣移文、差親鄰里甲、於各處起取。其各里甲下、或有他郡流移者、即時送縣、官給行糧、押赴原籍州縣復業

    ○永樂十九年、令原籍有司覆審逃戶。如戶有稅糧、無人辦納、及無人聽繼軍役者、發回。其餘準於所在官司收籍、撥地耕種、納糧當差。其後仍發回原籍。有不回者、勒於北京為民種田

    ○宣德五年奏準、逃戶已成產業、每丁種有成熟田地五十畝以上者、許告官寄籍。見當軍民匠竈等差、及有百里之內、開種田地。或百里之外、有文憑分房趁田耕種、不誤原籍糧差。或遠年迷失鄉貫、見住深山曠野、未經附籍者。許所在官司、取勘見數造冊、送部查考。其餘不回原籍逃民、及窩家、俱發所在衛所充軍、照例撥與田地耕種、辦納子粒。若軍衛屯所容隱者、逃民收充本衛所屯軍、窩家軍餘人等、照隱藏逃軍榜例、發邊衛充軍。該管軍衛有司官吏旗軍鄰裡容隱者、照例坐罪。若逃軍詐作逃民、許限內自首、各還原衛所著役。限外不首者、逃軍並窩家、亦照榜例問斷

    ○正統元年、令山西河南山東湖廣陜西南北直隸保定等府州縣、造逃戶周知文冊。備開逃民鄉里姓名男婦口數軍民匠竈等籍。及遺下田地稅糧若干。原籍有無人丁應承糧差。若係軍籍、則開某衛軍役、及有無缺伍。送各處巡撫、並清軍御史處、督令復業。其已成家業願入冊者、給與戶由執照、仍令照數納糧。若本戶原有丁多、稅糧十石以上、今止存一二丁者、認種地五十畝。原籍有人辦糧者、每人認種地四十畝。俱照輕租民田例、每畝起科五升三合五勺、原係軍匠籍者、仍作軍匠附籍。該衛缺人、則發遣一丁補役。該輪班匠、則發遣一丁當匠。原籍民竈籍者、俱作民竈籍。竈戶免鹽課、量加稅糧。如仍不首、雖首而所報人口不盡。或展轉逃移、及窩家不舉首者。俱發甘肅衛所充軍

    ○八年、令逃軍逃匠逃囚人等、自首免罪。各發著役。罪重者、從實開奏、量與寬減。其逃民不報籍復業、團聚非為、抗拒官府、不服招撫者、戶長照南北地方、發缺軍衛所充軍、家口隨住。逃軍逃匠逃囚人等不首者、發邊衛充軍

    ○成化二十三年

    詔、陜西山西河南等處軍民。先因饑荒逃移、將妻妾子女典賣與人者、許典買之家首告、準給原價、贖取歸宗。其無主及願留者聽。隱匿者罪同

    流民

    凡流民。正統二年、令各處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婦大小丁口。排門粉壁、十家編為一甲。互相保識。分屬當地里長帶管。若團住山林湖濼、或投託官豪勢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撫者、正犯處死。戶下編髮邊衛充軍。里老窩家、知而不首、及佔吝不發者、罪同

    ○四年、添設山東山西河南陜西湖廣布政司所屬、並順天等府州佐貳官各一員、撫治流民。事簡地方革罷

    ○天順八年、添設湖廣布政司參議一員、於荊襄漢陽等府、撫治流民

    ○成化元年、添設陜西按察司副使一員、於漢中府、撫治流民

    ○六年奏準、流民願歸原籍者、有司給與印信文憑。沿途軍衛有司、每口給口糧三升。其原籍無房者、有司設法起蓋草房四間。仍不分男婦、每大口、與口糧三鬥。小口一斗五升。每戶給牛二隻。量給種子、審驗原業田地、給與耕種。優免糧差五年。仍給下帖執照

    ○七年、令荊襄南陽等處深山窮谷、係舊禁山場。若不附籍流民、潛住團聚為非者、許軍衛有司、巡捕官兵、里老人等、拘送各該官司問刑衙門、問發邊遠充軍。窩藏之家罪同。若不係禁約山場。止於餘外平地、州縣軍屯官莊藏住、不報籍者遞發原籍當差。逃囚軍匠人等、不分山內山外、俱發邊衛充軍

    ○十七年、添設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員、於重夔保順四府撫治流民

    ○弘治八年、添設河南布政司參政一員、於南陽府、撫治流民

    ○九年、令河南分巡汝南道僉事、兼理撫民、聽撫治鄖陽都御史節制

    ○十七年、令撫按官嚴督所屬、清查地方流民。久住成家、不願回還者、就令附籍、優免糧差三年。如隻身無產、並新近逃來軍匠等籍、遞迴原籍。仍從實具奏稽考

    ○嘉靖六年

    詔、今後流民有復業者、除免三年糧役。不許勾擾。其荒白田地、有司出給告示曉諭、許諸人告種。亦免糧役三年。三年後、如果成熟、量納輕糧。如有不遵、官吏裏甲人等、一體治罪。各州縣官、有設法招撫流民復業、及招人開墾承種荒白田地數多者、俱作賢能官、保薦擢用

    ○九年、令各省乘大造之年、查勘各屬流民。置有產業、住種年久者、準令附籍當差。其餘俱各省令回籍生理。如或曾經為盜為非事露、改易姓名、越境潛住者、許地方里老舉首拏問。若富豪大戶容留、及知而不舉者、查照律例、從重問擬

    ○又令撫按官招撫流民、令各還鄉。查將本處倉庫、堪動錢糧、並近開事例銀兩、量給牛具種子、使各安生業。毋致失所

    ○四十一年、令遼東饑民流入永平河間海傍住居、及航海渡登菜者、給文遣歸。勢家佔吝不發者、以隱匿逃軍論

    附籍人戶

    凡附籍人戶。正統十三年奏準、天下諸司衙門、老疾致仕事故等項官員、離原籍千里之外、不能還鄉者、許各所在官司、行原籍官司照勘、原係軍民匠籍、照舊收附。如遇缺伍失班、即送壯丁補役。若原籍無人辦納稅糧、於附近州縣照數撥與地畝、承種納糧、抵補原籍該納之數。若附近原籍、不及千里者、仍發回納糧當差

    ○景泰三年、令文職改調事故等項官員、遺下家人子弟、如有畏避原籍軍匠竈役、朦朧報作民籍寄住、以致原籍缺役者。不分年月久近、已未附籍、押發原籍官司、收管聽繼

    ○正德六年議準、各文武官員吏典人等、有因陞降改調死亡等事故、遺下家人弟男子姪、寄住年久成家、看守墳塋。除巳經附籍、不許紛更外。中間若有遺漏人丁、並有遺下地土。文職官吏、務要移文原籍官司。武職官員、亦要行移陞降改調衛所。照勘別無詐冒。許將丁產盡數報官、編入正圖甲首、納糧當差。仍於戶下、註寫原籍原任貫址、及今收籍緣由。如仍作寄籍見任、當差隨住、田產入官。若先前漏報。今續有遺下、願回原籍、願去見任者、所在官司、仍移文前去知會

    ○嘉靖六年

    詔、巡城御史、嚴督各該兵馬司官、查審京師附住各處軍民人等。除浮居客□外。其居住年久、置立產業房屋鋪面者、責令附籍宛大二縣、一體當差。仍暫免三年、以示存恤。若有冒假衛所籍貫者、行勘發遣

    ○九年題準、今後大造之年、各該州縣、如有流民、在彼寄住年久、置有田產家業、不願還鄉者、查照流民事例、行文原籍、查勘明白。許令收造該州縣冊內。填入格眼。照例當差納糧。不許捏為畸零等項名色、及破調容隱作為貼戶。查出依律治罪。其不願入籍者、就令還鄉。仍行該州縣安輯得所。免其雜泛差役三年

    大明會典卷之二十

    戶口二

    黃冊

    國初令中書省臣、凡行

    郊祀禮、以天下戶口賦籍、陳於臺下。祭畢、收入內庫藏之。其重如此。後著為成式。每歲類報總數。十年攢造黃冊、以定賦役。覈隱漏。清逃亡。法例甚詳。具列於後

    凡攢造黃冊。洪武十四年

    詔、天下府州縣編賦役黃冊。以一百一十戶為裏。推丁多者、十人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管攝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裏。凡十年一週。先後、則各以丁數多寡為次。每裏編為一冊。冊首總為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於百一十戶之外。而列於圖後、名曰畸零。冊成、一本進戶部。布政司及府州縣、各存一本

    ○二十四年奏準、攢造黃冊格式。有司先將一戶定式、謄刻印板、給與坊長廂長里長、並各甲首。令人戶自將本戶人丁事產、依式開寫、付該管甲首。其甲首、將本戶並十戶造到文冊、送各該坊廂里長。坊廂里長、各將甲首所造文冊、攢造一處、送赴本縣。本縣官吏、將冊比照先次原造黃冊查算。如人口有增、即為作數。其田地等項、買者從其增添、賣者準令過割、務不失原額。排年裏長、仍照黃冊內原定人戶應當。設有消乏、許於一百戶內、選丁糧近上者補充。圖內有事故戶絕者、於畸零內補輳。如無畸零、方許於鄰圖人戶內撥補。其上中下三等人戶、亦照原定編排。不許更改。果有消乏事故、有司驗其丁產、從公定奪。仍於各文冊前面、本縣照依式樣、類總填圖。所在有司官吏裏甲、敢有團局造冊、科歛害民。或將各處寫到如式無差文冊、故行改抹、刁蹬不收者。許老人指實、連冊綁縛害民吏典、赴京具奏。犯人處斬。若頑民粧誣排陷者、抵罪。若官吏裏甲、通同人戶、隱瞞作弊。及將原報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收過割、一概影射、減除糧額者。一體處死。隱瞞人戶、家長處死。人口遷發化外

    ○凡編排里長、務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戶。將五百五十戶、編為五里。剩下五十戶、分派本都、附各里長名下、帶管當差。不許將別都人口補輳。其畸零人戶。許將年老殘疾、並幼小十歲以下、及寡婦、外郡寄莊人戶編排。若十歲以上者、編入正管。且如編在先次十歲者、今已該二十歲。其十歲以上者、各將年分遠近編排。候長、一體充當甲首。其有全種官田人戶、亦編入圖內輪當

    ○凡冊式內、定到田地山塘房屋車船各項款目。所在官司有者依式開寫。無者不許虛開。若類縣總都總收除項下。止許開寫人丁事產總數。不必備開花戶。其州縣、將各里文冊、類總填圖完備。仍依定式、將各里人丁事產、攢造一處、另造類冊一本。於內分豁各鄉都人丁事產總數。正官首領官吏、躬親磨算、查對相同。於各里並本州縣總冊後、書名畫字用印、解赴本府。其提調正官、首領官吏、於各州縣造到文冊、躬親檢閱、磨算相同。本府依定式、另造總冊一本。於內分豁各州縣人丁事產總數、幷州縣造到各項冊後、一體開寫年月、書名畫字用印。直隸府州、本府委官一員、率各州縣提調造冊官吏親齎。其布政司所轄府州。仍申解布政司。本司官吏躬親檢閱、磨算相同、依式類造總冊一本。於內分豁各府州人丁事產總數、於各府州造到總冊後、填寫年月、書名畫字用印。委官一員、率各府州縣官吏親齎。俱限年終進呈

    ○凡菴觀寺院、已給度牒僧道、如有田糧者、編入黃冊、與裏甲納糧當差。於戶下開寫一戶、某寺院菴觀、某僧、某道、當幾年里長甲首。無田糧者、編入帶管畸零下作數

    ○凡黃冊字樣、皆細書。大小行款高低、照坐去式樣。面上鄉都保分等項、照式刊印。不許用紙浮貼。其各州縣、每裏造冊二本。進呈冊、用黃紙面。布政司府州縣冊、用青紙面

    ○二十六年定、凡各處戶口。每歲取勘明白。分豁舊管、新收、開除、實在、總數。縣報於州。州類總報之於府。府類總報之於布政司。布政司類總呈達戶部、立案以憑稽考。仍每十年、戶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縣、攢造黃冊。編排裏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遇有差役、以憑點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須窮究所逃去處、移文勾取赴官依律問罪。仍令復業

    ○景泰二年奏準、凡各圖人戶。有父母俱亡、而兄弟多年各爨者。有父母存、而兄弟近年各爨者。有先因子幼而招婿、今子長成而婿歸宗另爨者。有先無子、而乞養異姓子承繼、今有親子、而乞養子歸宗另爨者。俱準另籍當差。其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戶內。如果別無軍匠等項役佔規避窒礙、自願分戶者、聽。如人丁數少、及有軍匠等項役佔窒礙、仍照舊不許分居

    ○凡各里舊額人戶。除故絕、並全戶充軍不及一里者、許歸併一里當差。餘剩人戶、發附近外裏輳圖編造。不許寄莊。若有詭立姓名者、許首告改正。其有自願賣與本處人民為業、除豁寄莊戶籍者聽。若違例寄莊者、所在有司拘問、田地入官。其軍衛官下家人、旗軍下老幼餘丁、曾置附近州縣田地、願將人丁事產於所在州縣附籍納糧當差者聽

    ○凡各處招撫外郡人民在境居住、及軍民官員事故改調等項、遺下家人弟男子姪、置有田地、已成家業者。許令寄籍。將戶內人丁事產報官、編入圖甲、納糧當差。仍於戶下註寫原籍貫址軍民匠竈等戶。及今收籍緣由。不許止作寄籍名色。如違、所在官司解京、發口外充軍。田產入官

    ○凡攢造黃冊。如有姦民豪戶、通同書手。或詭寄田地、飛走稅糧。或瞞隱丁口、脫免差徭。或改換戶籍、埋沒軍伍匠役者。或將裏甲那移前後應當者。許自首改正入籍。免本罪。其各司府州縣委官、並當該官吏、提督書算、從實攢造。仍先以提調委官、並書算姓名貫址、造冊一本繳部。如有似前作弊者、事發、問罪充軍

    ○三年、令各處攢造黃冊官吏裏書人等。捏甲作乙、以有為無、以無為有者、事發、所在法司解京、併發口外為民

    ○天順五年奏準、各處流移人戶、及軍民官員事故、遺下家人、先年編成裏甲、開墾荒地、為業已久者。各府委官丈量。俱照輕則。每畝、起科秋糧米三升三合、草一斤、造入黃冊、納糧當差。如仍寄籍、及不附籍者、解原籍復業。田產入官。凡各司府州縣總冊。各委官吏親齎進呈。其各里文冊。另差官、徑送南京戶部

    ○弘治四年奏準、先年造冊之時、有將丁口漏報、或稅糧詭寄、戶籍那移者、許先行備開緣由、自首本管州縣。申詳合幹司府。查對相同。明白改正、免罪。其官吏裏書人等、如有通同作弊、照例問罪。造冊完日。州縣各計人戶若干、填寫帖文各一紙。後開年月。並填委官裏書人役姓名。用印鈐蓋。申達司府知會。給發各戶親領執照。使知本戶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丁糧各若干。憑此納糧當差。下次造冊。各戶抄謄似本、開報州縣、以為憑據

    ○十三年、令攢造黃冊係軍戶者、務備開某戶、某人、及於某年月日、為某事、發充某衛所軍。其有事故等項、亦備細開具、以便查考

    ○正德六年奏準、排年裏長僧道有田糧者、編入黃冊。同裏甲納糧當差。無糧者、編入帶管畸零。世家大族、規避重差、花分小戶者、許令首改歸併

    ○十五年議準、今後攢造裏甲。止據人戶丁產見在、官第其等則。如或本里人戶、不敷十甲之數。就於附近裏內人戶、撥補完足。若分析戶籍。不問本里他圖本圖、果有消乏、亦許還併

    ○嘉靖九年題準、各處州縣、查審消乏裏分、不成甲者、驗其丁產歸併。務使一十一戶為一甲

    ○十年、令巡按御史備行布政司、及南北兩直隸府州縣。今次黃冊、照依舊式、穿甲攢造。違者、聽後湖管冊官查究

    ○四十一年、令大造黃冊完解後湖之日。管冊官即會大數繕寫。首列祖宗以來戶口田土稅糧總數、繼開今日總數、務期簡核、進獻御覽。在湖庫匠、舊止一百一十名。各庫冊雖及二年、難以曬晾一週。今後每一大造。庫房三十間、量加四十二名。聽將查冊書手分派。每書手二名、領匠八名、將庫冊清曬。周而復始。永為定規。有作弊毀裂冊籍等項、比棄毀制書律論凡查造委官。正統十二年奏準、南京戶部清查各處黃冊。於國子監取監生四十名、戶部委官一員、提督另謄查對。發各該司府州縣、對款改造。差吏徑送南京戶部。仍類造改過總冊一本送部查考。差錯官吏人等、查提問罪

    ○弘治三年奏準、各處大造黃冊。俱責成分巡分守知府正官。其州縣監造官、不拘正佐。但推選行止端莊、年力精銳、幹辦明敏者、專管。仍先令裏書抄寫原本舊管、交監造官。即拘排年裏甲親供似冊供詞、細開人口正耗稅糧出入戶籍緣由。其有舊本宿弊、許自首改正免罪。監造官參詳考訂攢造冊稿。然後別選諳曉書手、依稿謄寫。定限二三月完送本府。知府親自磨對。仍拘原供排年裏甲、覆審明白、申送分巡分守處、辨驗印封類解。如經該官吏不用心查對、裏書故將原冊改抹、致有丁口增減、田糧飛走、戶籍錯亂者。本犯發附近衛所充軍。裏書發口外為民。若干礙監造官員。亦治以枉法重罪。其黃冊字、俱照題本字樣、真楷書寫。事完、選委司府官員、率領各屬經該官吏、定限年終到部、送後湖查考。中間查有洗改字樣。過違限期。先將差來人問罪。若事幹軍伍稅糧重情、一體查究、照例處治。其黃冊俱用厚紙背面、如法裝釘。仍於冊內鄉都圖裏之上、書寫某府州縣裏保軍民匠竈等籍、易於查究

    ○嘉靖九年題準、吏部將浙江等十三布政司官。每司各推一員。疏名上請。及行南北直巡撫按官、會推所屬佐貳官。每府州各一員、疏名上聞。各提調督理大造黃冊。不許別項差佔。仍降敕各該委官以便行事。若有紙張粉飭差錯稽遲等弊。俱聽後湖管冊官指名參究。不分已未陞遷、俱照例以罷軟黜退

    凡免造地方。洪武二十四年奏準、凡雲南各府攢造黃冊。除流官、及土官、馴熟府分、依式攢造外。其土官用事邊遠頑野之處、裏甲不拘定式、聽從實編造。貴州宣慰司不造。播州宣慰司、附近通漢語者、編造。其餘夷民不造

    ○景泰六年奏準、四川威州、並保縣、極邊番夷、黃冊免造

    賦役

    國初因賦定役。每十年、大造黃冊。戶分上中下三等。差役照冊僉定。迨法久弊生。

    歷朝每有釐正更創。如銀差、力差、聽差、十(土商)錦、一條鞭、及南北派田之異、其例略見於後

    凡審編賦役。洪武三年、令各處軍民、凡有未佔籍而不應役者、許自首

    ○十七年、令各處賦役。必驗丁糧多寡、產業厚薄、以均其力。違者罪之

    ○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戶上中下三等為賦役冊、貯於廳事。凡遇徭役、取驗以革吏弊

    ○二十一年、令稅課司局巡欄、止取市民殷實戶應當。不許僉點農民

    ○二十四年、令寄莊人戶。除裏甲原籍排定應役。其雜泛差役、皆隨田糧應當

    ○又令在外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官、俱給官錢買馬、市民輪流看養

    ○二十六年定、凡各處有司、十年一造黃冊、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仍開軍民竈匠等籍。除排年裏甲、依次充當外。其大小雜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戶點差

    ○三十一年、令各都司衛所在營軍士。除正軍並當房家小。其餘盡數當差

    ○正統五年、令各府州縣。每歲查見在人戶。凡有糧而產去、及有丁而家貧者、為貧難戶。止聽輕役

    ○景泰元年、令里長戶下空閒人丁、與甲首戶下人丁一體當差。若隱佔者、許甲首首告

    ○又令各處有司馬伕、二十丁買馬。十丁養馬。俱於市民僉充

    ○成化元年奏準、今後清理軍匠外。其餘一應事情糧差等項、止令該年裏甲、與同老人結勘催辦。不許拘擾十年裏甲

    ○六年、令有司馬伕。不許佔役丁多富戶、及辦納月錢

    ○十五年、令各處差徭。戶分九等。門分三甲。凡遇上司坐派買辦採辦。務因所派多少、定民輸納。不許隔年通徵銀兩在官

    ○弘治元年、令各處審編均徭。查照歲額差使、於該年均徭人戶、丁糧有力之家、止編本等差役。不許分外加增餘剩銀兩。貧難下戶、並逃亡之數、聽其空閒。不許徵銀、及額外濫設聽差等項科差。違者聽撫按等官糾察問罪、奏請改調。不舉者坐罪。鎮守衙門、不許干預均徭

    ○又令在京事故校尉力士幼軍廚役隨住人口、照回當差。其有在京潛住、冒頂軍匠者、遞迴

    ○五年、令順天府所屬人民、有私自投充陵戶、海戶、及勇士校尉軍廚、躲避糧差者。除本役外。其戶下人丁、照舊納糧當差

    ○七年、令布按二司、及各府官馬伕、於所屬州縣、各僉中等三丁人戶。十戶共出銀四十兩、解送掌印官處、分給各官、自行買馬餧養。其州縣者、於隔別府。分僉充。亦徵銀解送各掌印官、分給買馬餧養

    ○十三年奏準、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掌印官。如遇各部派到物料。從公斟酌所屬大小豐歉坐派。若豪猾規利之徒、買囑該吏妄稟偏派下屬、承攬害民者。俱問發附近衛所充軍。各該掌印官聽從者、參究治罪

    ○嘉靖六年、令撫巡等官、查考各州縣。有令見年裏甲本等差役之外、輪流直日、分投供給米麵柴薪油燭菜蔬等項。及遇親識往來。使客經過。任意攤派下程、陳設酒席、饋送土宜、添撥腳力者、拏問罷黜。若二司官縱容不舉、撫按官以罷軟開報

    ○又令近京地方、新添白地買地等項銀兩。巡按官通行查明。即便停革

    ○九年、令各該司府州縣審編徭役。先查歲額各項差役若干。該用銀若干。黃冊實在丁糧。除應免品官監生生員吏典貧難下戶外。其應役丁糧若干。以所用役銀、酌量每人一丁、田幾畝、該出銀若干、儘數分派。如有侵欺餘剩聽差銀兩入已者。事發查照律例、從重問擬

    ○十五年題準、今後凡遇審編均徭。務要查照律例。申明禁約。如某州縣銀力二差原額、各該若干。實該費銀若干。從公查審。刊刻成冊。頒佈各府州縣。候審編之時。就將實費之數、編作差銀、分為三等九則。隨其丁產、量差重輕。務使貧富適均。毋致偏累。違者糾察問罪

    ○十六年議準、將昌平州歲派各項差銀、一千五百四十九兩有零。於內量減三分之一、通融分派順天府所屬州縣、以補原額之數

    ○十七年、令遼東各衛所徭役。照依腹裏地方、五年一次審編

    ○三十七年奏準、天下正賦。戶給青由。先開田畝糧石。仍分本色金花折銀。使民周知輸納。其一時加派。不得混入。亦不分官員舉監生員吏戶人等、一例均派。另給印信小票、與民執照。事畢停止

    ○四十年奏準、河南均徭庫子。擇殷實有力者、朋充協濟。掌印官置空白文簿二扇。赴巡按衙門、用印鈐蓋。發各役收掌。遇派辦一應公費。照數登記。聽巡按及守巡官吊查。至於各倉鬥級。俱令年終交盤。其後收支、皆見役承當。毋得牽繫舊役

    ○又令

    內府各監局司庫等衙門。將各匠役、定以一萬七千一百名。錦衣衛各旗校、定以一萬六千四百名。光祿寺廚役、定以三千六百名。太常寺廚役、定以一千一百名。各為額數。如有事故。止許在冊餘丁查補。不得踰數濫收

    ○四十四年議準、江南行十?錦冊法。筭該每年銀力差各若干。總計十甲之田、派為定則。如一甲有餘、則留二三甲用。不足、即提二甲補之。鄉宦免田、十年之內、止免一年。一年之內、止於本戶。寄莊田畝、不拘同府別府、但已經原籍優免者、不許再免

    ○又令凡流寓客戶。查入版籍。協濟均徭。酌派丁糧

    ○隆慶元年、令黃甫川等處。河道通行。造船二十隻。每隻、該用水手四名、於葭州神木府谷吳堡米脂綏德等州縣、增入徭規。照船僉派。每名準免徭銀四兩。如隔越稍遠。情願徵銀代募。亦從其便

    ○四年題準、江西布政司所屬府州縣各項差役。逐一較量輕重。係力差者、則計其代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係銀差者、則計其扛解交納之費、加以增耗。通計一歲共用銀若干。照依丁糧編派。開載各戶由貼、立限徵收。其往年編某為某役、某為頭戶貼戶者、盡行查革。如有丁無糧者、編為下戶。仍納丁銀。有丁有糧者、編為中戶。及糧多丁少、與丁糧俱多者、編為上戶。俱照丁糧併納、著為定例 【此一條鞭法之始】

    凡優免差役。洪武元年

    詔、民年七十之上者、許一丁侍養。免雜泛差役

    ○二年、令凡民年八十之上、止有一子。若係有田產應當差役者。許令僱人代替出官。無田產者、許存侍丁、與免雜役

    ○三年定、凡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至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

    ○四年、令免闕裏孔氏子孫二十六戶徭役

    ○又令各府縣軍戶。以田三頃為率。稅糧之外、悉免雜役。餘田與民同役

    ○七年、令山東正軍、全免差役。貼軍、免百畝以下。餘田與民同役

    ○又令官員亡故者、免其家徭役三年

    ○十三年、令六部都察院應天府並兩縣判祿司儀禮司行人司隨朝官員。除本戶合納稅糧外。其餘一應雜泛差役盡免。又各處功臣之家、戶有田土。除合納糧草伕役。其餘糧長里長水馬驛夫盡免。鳳陽揚州二府、及和州民、畜養馬一匹者、免二丁

    ○十六年、令鳳陽臨淮二縣民、免雜泛差役

    ○永樂八年、令各處軍衛有司軍匠、在京充役者、免家下雜泛差役

    ○九年、令自願徙北京為民、及免杖而徙者、免徭役五年。徒流而徙者、免徭役三年

    ○二十二年、令天壽山種樹人戶、免雜泛差役

    ○宣德元年、令

    天地壇壇戶、免雜泛差役

    ○三年、令迤北迴還軍餘民人、收充御馬監勇士者、免其原衛原籍戶下人丁差役

    ○四年、令各衛所軍。每一名、免戶下一丁差役。若在營有餘丁、亦免一丁供給

    ○正統元年、令先聖子孫、流寓他處、及先賢周敦頤程顥程頤司馬光朱熹之嫡派子孫、所在有司、俱免差役

    ○四年、令雲南土馬軍、自備鞍馬兵器糧食聽徵者、免本戶差役四丁

    ○六年、令陜西土軍、優免五丁。餘聽科差

    ○七年、令天文生、陰陽生、俱免差役一丁。其陜西土軍土民餘丁、若戶丁有在邊操備者、亦免雜泛差役

    ○十年、令監生家、免差役二丁

    ○十一年、令交趾老疾致仕官員、遺下妻子家人、許於所在官司入籍。不拘丁數、俱待本官故後三年當差。子孫家小入籍者、撥田耕種。亦待三年後當差

    ○十二年、令雲南土官。四品以上、優免一十六丁。五品六品、一十二丁。七品、十丁。八品九品、八丁。雜職、六丁。其餘人丁、俱另立籍、與民一體當差

    ○景泰元年、令各處操備民壯戶內、每名免三丁雜泛差役

    ○成化二年、令宛平昌平二縣墳戶、免雜泛差役

    ○弘治元年奏準、

    親王王親、雜役免二丁

    郡王王親、一丁。鎮國等將軍夫人親父、一丁。昌平縣墳戶等戶、免三丁。不許全戶優免

    ○又令京城火夫。御馬監養馬勇士、除本身免二丁。其餘、與不係養馬者。見丁編當。尚膳監光祿寺廚役、將軍、力士、轎伕、旗校、寡婦、吏典、並御用監司禮監銀作局高手匠役、俱免本身。其餘、見丁編當、軍民諸色人等、並賃房諸色人等、見丁編當。凡火夫總甲、一年一次。以有家業行止者充當

    ○十三年、令免光祿寺酒戶差役二丁。其有消泛者、除豁僉補

    ○十五年、令陵戶、海戶、墳戶、廟戶、壇戶、園戶、瓜戶、果戶、米戶、藕戶、窯戶、羊戶、每戶俱量留二三丁供役。其餘丁多者、悉查出當差。如有投充影射者、發邊遠充軍

    ○十八年議準、見任及以禮致仕官員、照例優免雜泛差徭。其為事為民充軍等項回籍官員、起蓋鋪面。賃與軍民。照例提鈴做夫。不許妄行優免

    ○又議準、辦納鹽課竈丁。一丁至三丁者、每丁免田七十畝。四丁至六丁者、每丁免田六十畝。七丁至十丁者、每丁免田五十畝。十一丁至十五丁者、每丁免田四十畝。十六丁至十九丁者、每丁免田三十畝。三二十丁者、全戶優免

    ○正德五年議準、陵戶墳戶雜泛差役。除正身外。準免二丁。其餘人丁、一體當差

    ○嘉靖九年題準、各該竈戶、內有舉人監生生員省祭吏役、照有司事例、一體優免

    ○又令查各陵墳園戶、及佃戶。原額應該若干戶。照所屬州縣地方繁簡、遇編審均徭、分別等第、另僉更換。替下人戶、聽當別差。其那移戶、並定國公惠安伯佃戶以免本身餘丁退出、與民一體當差

    ○十五年

    詔、各處帝王陵寢、前代名賢、及本朝公侯駙馬伯文武大臣敕葬墳墓。所在官司、照例編僉附近民人一丁看護。免其雜泛差役。其塋域所佔地畝稅糧、一併除豁

    ○二十四年、議定優免則例。京官一品、免糧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糧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三品、免糧二十石、人丁二十丁。四品、免糧十六石、人丁十六丁。五品、免糧十四石、人丁十四丁。六品、免糧十二石、人丁十二丁。七品、免糧十石、人丁十丁。八品、免糧八石、人丁八丁。九品、免糧六石、人丁六丁。內官內使亦如之。外官各減一半。教官監生舉人生員、各免糧二石、人丁二丁。雜職省祭官承差知印吏典、各免糧一石、人丁一丁。以禮致仕者、免十分之七。閒住者、免一半。其犯贓革職者、不在優免之例。如戶內丁糧不及數者、止免實在之數。丁多糧少、不許以丁準糧。丁少糧多、不許以糧準丁。俱以本官自巳丁糧照數優免。但有分門各戶。疏遠房族。不得一概混免

    ○二十八年議準、陵園海戶量免人丁。不許將田畝折免

    ○三十二年、令查竈戶新買民田。不拘年月久近、畝數多寡照例與民編派

    ○隆慶元年、令天下有司。查照優免舊規。量加從寬。定為限制。止免各人本圖戶下田土。其餘各圖各鄉、不準優免。其跪寄田地等弊、仍許自首免罪

    ○五年、令上林苑海戶、永樂宣德年間額設、正德年間續補、及係正身充當者。準與全免差役。若係添補、量行優免三丁。其餘丁產、與民一體均編

    婚姻

    洪武二年、令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餘親主婚。若夫亡攜女適人者、其女從母主婚。若巳定婚、未及成親、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財禮。其定婚、夫作盜、及犯徒流移鄉者、女家願棄者聽還聘財。其定婚女犯姦經斷、夫家願棄者、追還聘財。五年無故不娶、及夫逃亡過三年不還者、並聽經官告給執照、別行改嫁。亦不追財禮

    ○凡招婿、須憑媒妁、明立婚書、開寫養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贅。如招養老女婿者、仍立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產均分。如未立繼身死。從族長依例議立

    ○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為親者。並行禁止

    ○五年、令蒙古色目人氏。既居中國。許與中國人家結婚姻。不許與本類自相嫁娶。違者、男女兩家、抄沒入官為奴婢。其色目欽察自相婚姻、不在此限

    ○二十六年定、凡民間男女嫁娶。不許同姓、及尊卑親屬、相為婚姻。違者、律有常憲

    ○永樂四年

    詔、北京山東等處人民、流移各處趁食。有將女憑媒、禮嫁在處人民為妻、已生男女者。保勘明白。仍許完聚。不必發回原籍

    ○正統四年、令武職不得與所管旗軍結婚

    ○十一年、令雲南四川貴州、所屬宣慰宣撫安撫長官司、並邊夷府州縣土官衙門、不分官吏軍民、其男女婚姻、皆依

    朝廷禮法。違者罪之

    ○弘治二年、令有訐告服內成婚者。如親病已危、從尊長主婚、招婿納婦、罪止坐主婚。免離異。若親死雖未成服、輒婚配、仍依律。斷離異

    讀法

    洪武四年、令凡

    國家律令。並續降條例事理。有司官吏、須要熟讀詳玩、明曉其意。監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之處、令其講讀。或有不能通曉者、依律究治

    ○二十一年、

    賜天下武臣大誥、令其子弟誦習

    ○二十四年、令天下生員、兼讀誥律

    ○二十五年

    詔、令各處官民之家、傳誦

    大誥三編。凡遇鄉飲酒禮、一人講說。眾人盡聽。使人皆知趨吉避凶、不犯刑憲。其秀才教訓子弟、引赴京考試、有記一編、兩編、或全記者、俱受賞。仍具賞過名數、曉諭天下

    ○二十六年、令凡民間須要講讀

    大誥律令。

    敕諭老人手榜。及見丁著業牌面、沿門輪遞。務要通曉法意。仍仰有司、時加提督

    ○永樂元年、令各處教官訓導、依前教讀講解、聽候考試。其市井鄉村秀才、一體用心教訓。如不熟讀、及聞知考試、推託不赴者、治罪

    ○十七年、令各處軍衛有司。凡洪武年間一應榜文、俱各張掛遵守。如有藏匿棄毀、不張掛者、凌遲處死

    ○成化元年奏準、各處修蓋榜房。將洪武永樂正統年間、節次頒降榜文、謄寫張掛、諭眾通知

    ○四年奏準、各處有司、每遇朔朢詣學行香之時。令師生講說大明律、及

    御製書籍、俾官吏及合屬人等、通曉法律倫理。違者治罪

    ○嘉靖八年題準、每州縣村落為會。每月朔日。社首社正、率一會之人、捧讀

    聖祖教民榜文、申致警戒。有抗拒者、重則告官。輕則罰米、入義倉以備賑濟

    大明會典卷之二十一

    倉庾一

    國家設倉庾儲粟、以贍軍賑民。兩京、直隸、各布政司、府州縣、各都司衛所、以及

    王府、莫不備具。其收貯有時、支給有數、註銷有冊、各有通例。茲具列於後、而分內外倉於前。至預備倉、常存二年之蓄、以需緩急。因附見雲

    京倉 【永次倉附】

    長安門倉

    東安門倉

    西安門倉

    北安門倉

    舊太倉一十一衛 【永樂七年設】

    獻陵衛倉

    景陵衛倉

    昭陵衛倉

    羽林前衛倉  忠義前衛倉

    忠義後衛倉  義勇右衛倉

    蔚州左衛倉  大寧中衛倉

    錦衣衛倉   神武左衛倉

    新太倉七衛 【宣德年設】

    裕陵衛倉

    茂陵衛倉

    康陵衛倉

    義勇前衛倉  大寧前衛倉

    富峪衛倉   會州衛倉

    海運倉六衛 【宣德年間、即舊海於地設】

    泰陵衛倉

    永陵衛倉

    忠義右衛倉  寬河衛倉

    燕山左衛倉  義勇後衛倉

    南新倉八衛 【永樂七年設】

    府軍衛倉   燕山右衛倉

    彭城衛倉   龍驤衛倉

    龍虎衛倉   永清右衛倉

    金吾左衛倉  濟州衛倉

    北新倉五衛 【永樂年設】

    府軍左衛倉  府軍右衛倉

    府軍前衛倉  燕山前衛倉

    金吾前衛倉

    大軍倉四衛 【永樂年設】

    永清左衛倉  旗手衛倉

    大軍倉    武成中衛倉

    濟陽倉二衛 【永樂七年設】

    金吾右衛倉  濟陽衛倉

    祿米倉二衛 【嘉靖四十一年、令改府軍彭城二倉之半為祿米倉。外東倉為衛倉。內西倉為部倉】

    彭城衛南新倉 府軍前衛南新倉

    西新太倉四衛 【永樂年設】

    虎賁左衛倉  金吾後衛倉

    府軍後衛倉  羽林左衛倉

    太平倉二衛 【弘治十七年設。正德八年、改鎮國府。十六年仍改正】

    留守前衛倉  留守後衛倉

    大興左衛倉 【永樂七年設】

    通州倉 【四大運倉名、俱正統元年定、舊有大運東倉、後併於中倉】

    大運西倉 【永樂七年設】

    通州衛西倉  通州左衛西倉

    通州右衛西倉 定邊衛西倉

    神武中衛西倉 武清衛西倉

    大運南倉 【天順年添廒】

    通州衛南倉  通州左衛南倉

    通州右衛南倉 定邊衛南倉

    大運中倉

    通州衛中倉  通州左衛中倉

    通州右衛中倉 神武中衛中倉

    定邊衛中倉  神武中衛東倉 【舊屬大運東、今併屬於此】

    順天府

    壩上等二十三馬牛房倉 【詳見後】

    南京

    四十一衛倉 【見南京戶部】

    應天府      常平倉

    水次倉五處

    天津左右三倉 【永樂二年建。今一十八廒】

    德州常盈二倉 【宣德五年建。今二十八廒】

    臨清廣積常盈三倉 【永樂四年設。今四十八廒】

    徐州永福廣運二倉 【永福、洪武元年建。廣運、永樂十二年建。今四廒】

    淮安常盈一倉 【永樂十三年建。弘治二年、存二十七廒】

    凡倉廒建置。洪武四年、設軍儲倉二十所。各置官掌管

    ○二十八年、置

    皇城長安、東安、西安、北安四門倉。每倉設副使一員

    ○永樂七年、置北京金吾左右、羽林前、常山左右中、燕山左右前、濟陽、濟州、大興左、武成中左右前後、義勇中左右前後、神武左右前後、忠義左右前後、武功中、寬河、會州、大寧前中、富峪、蔚州、凡三十七衛倉。及錦衣中、懷來守禦二千戶所倉。每倉設副使一員

    ○十三年、令通州張家灣起蓋倉廒七十間、名通濟倉。收貯各處儹運糧

    ○宣德六年、令添置北京及通州倉

    ○正統元年、定通倉名。在新城內者、為大運中倉東倉。舊城內者、為南倉西倉

    ○天順三年、令通州新城增置倉廒三百間

    凡管糧專官。永樂十三年、設淮安常盈倉。令戶部主事一員、提督收放

    ○宣德三年、令在京各衛添設經歷一員、監收支糧。其內外衛所倉、俱令各衛首領官與倉官專管。罷軍職管糧

    ○十年、令戶部郎中、主事、各倉場分管糧草、三年更代

    ○正統三年、令戶部侍郎一員、同內官總督在京通州倉糧、及提督象馬牛羊等房草豆

    ○五年、添設郎中主事五員、分投提督德州倉、並象馬房等倉場收放

    ○十年、令總督在京通州倉侍郎、兼提督臨清、徐州、淮安等處倉糧

    ○十四年、令內外各倉場監督收放糧草郎中主事等官、一年一代。回日備開數目繳部。仍將經行卷簿、相沿交割。若有虧折欺蔽、續差官員徑自具奏

    ○景泰三年、令各倉監收官員、嚴督官攢庫鬥人等、修葺倉場。開通溝渠。其曠職坐視、渰沒糧草者、拏問追陪

    ○成化二年、令戶部管糧官、提調官軍人匠、修理倉廒。仍令巡倉御史、常川點視

    ○十一年、令京通二倉、各委戶部員外一員、定廒坐撥糧米。務令挨次、不許徇情私佔廒座

    ○嘉靖九年題準、請

    敕一道、齎付通倉坐糧員外郎、會同巡倉御史、督理運糧。其各總輕齎銀兩、照例驗給官軍、僱腳完糧。其通惠河成、扣省閘運腳價、解送太倉、以備修河等項支用

    ○萬曆二年、鑄給監督徐州、淮安、臨清、德州、天津倉關防

    凡在倉員役。正統十四年、革大軍倉官攢軍鬥多餘之數。止留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攢典二名。軍鬥二十名

    ○景泰三年、革各倉場致仕武官守把門禁。止令辦事官一員管理

    ○又令在京並通州倉、軍鬥收糧不及三萬石者。每十名內、摘撥五名回衛

    ○又令各倉鬥級庫子、開寫年甲鄉貫住址、編造文冊、候巡視官員點閘

    ○天順七年奏準、直隸淮安府常盈倉、徐州廣運倉、各存留大使一員。副使二員。攢典二名。鬥級一百名。修倉夫匠二百名。山東東昌府臨清倉、存留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攢典一名。鬥級二十名。臨清廣積倉、存留大使一員。副使二員。攢典二名。鬥級三十名。二倉共存留修倉夫匠二百名。各倉原設官攢等項多餘之數裁減

    ○成化二十三年、令京通二倉、並淮安、徐州、臨清、水次各倉場內官、原設者存留。添設者取回

    ○正德十六年、令京通二倉、水次倉

    皇城各門京城九門各馬場、倉場、各

    皇莊等處、但係正德年間額外多添內臣、司禮監照弘治初年、查參取回

    ○又令臨清倉監督內臣、止留見在二員。著廉靜行事。不許縱容下人生事害人。以後不必添補

    ○嘉靖元年奏準、德州原設修倉夫、止僉五十名、與臨清修倉夫、每名各徵銀二兩。臨清、廣積二倉、額設鬥級五十名、與德州倉四十八名、每名各徵銀一十二兩。俱解臨德二州庫收。鬥級就審該州有業人戶應當、按季給與工食銀、每年共一十二兩。修倉人夫、候戶部委官修理明文至日、陸續僱用

    ○三年議準、今後京通兩倉太監、不許添設

    ○八年議準、裁革通倉把門各衛致仕千百戶等官。門軍送回原衛當差。查選該倉守支官攢軍鬥老成精壯之人、分班把守。按季更換

    ○二十五年議準、羽林前等五十一衛倉、每年該衛原僉軍斗六名、共二千四百八十名。除見軍收糧外。其守支年分、止選精壯軍鬥四名、同頂廒小甲一名、在倉看守錢糧。餘二名、退回原衛當差。俱停支月糧。候挨陳坐放之時、行取回倉、眼同放支、不許投充影射佔役。違者查究。其各倉但查有剩糧二千石以下者、即令盤併別廒。或即令支盡。攢典遣歸省祭。軍鬥發回該衛

    ○二十七年議準、各倉場監局商人、照清理鋪行事例、奏差給事中、御史各一員、會同順天府堂上官、督同宛大二縣掌印官、五城兵馬、從公查審。分為上中下三等、造冊二本。一存本府備照。一送戶部、分發各司。遇有各倉場上納糧草等料、挨名順序、派撥應役。以後仍十年一次審編。貧乏者除豁。富厚者增補

    ○萬曆七年題準、裁革京倉經歷五員。通倉經歷一員

    ○九年題準、臨德天津等倉、委官三年一次、盤驗明白、即將官攢照例起送、免其守支

    凡倉糧收支。宣德五年、令在京各衛倉、每廒置牌一面、開所收糧數、並部運官吏、旗軍、糧長、納戶、及收糧官攢、鬥級、姓名於上。掛廒門以便點閘

    ○又令各處軍民運糧到京、赴戶部告判、該司徑送本部委官處、定廒收受。轉行該衛、用印信下帖、發該倉收納

    ○六年、令南京、及淮安、徐州、臨清、各倉實收通關、戶部刊印。仍置號簿、編寫內外字號、用半印空填年月、每年量印幾千道、並外號簿、發監收官執掌。眼同該倉官攢、查明填寫實收米數、給付納戶、原籍官司告繳、比對查考

    ○正統三年、令各衛倉糧放支盡絕、盤有糠秕米塵、給與屯軍糞田

    ○景泰五年、令京倉納糧部運官、遞串納戶領籌。其揚米摯斛行概抬斛折蓆等項、止許正設軍鬥。如納戶自願僱人者、聽

    ○七年、令京通二倉各處該納糙粳米未完者、准以陳米補納。仍令該倉。應時放支、不許存留

    ○又令兩京東安等四門倉收剩餘糧笄篩揚不堪米數、照光祿寺事例、批寫數目、即令納戶領出。該倉官攢刁難掯留者、治罪

    ○正德元年、令

    內府各監局、各庫、及各處倉場、收受錢糧、除舊例該用鋪墊蓆秸等項、該部查議、定以數目取用外。不許似前指以各項使用為由、勒要納戶財物。違者重治

    ○六年、令查京通二倉。見在木斛、取先年鑄降鐵斛、較勘合勺不差、原有印烙者存留、無印烙者補印、分送各倉用使。每年二月內、較勘一次。官攢鬥級人等、如有仍舊通同增減收放斛面者、從重究治

    ○十二年、令京通二倉監督員外郎、每月弔取各倉收卷簿、查筭放支未盡糧米倉廒、盡數造冊送部、並內外總督衙門查照。戶部將冊札委坐糧員外郎、挨次坐撥放支。坐盡倉廒、官攢起送。軍鬥回衛

    ○十六年議準、京倉收受糧斛、照舊止令原委主事督收。不許提督太監違例攘收、納賄作弊

    ○嘉靖八年議準、各處運糧官旗、納糧完日、交納楞木板片、鋪墊倉廒、止令員外郎照樣收受。如糧米在某倉。板木亦在某倉。務使京通二倉、事體歸一。收完、具數呈遞總督衙門查考。如有留難索要使用者、聽外總督及巡倉御史參究拏問

    ○九年題準、嘉靖八年取到兩淮餘鹽銀十萬兩、候秋成米價頗平、分投委官召買、運赴徐淮二倉交收。其嘉靖九年、十年、該銀二十萬兩、候前銀糴足、再行支取。相時買納、以便支運。如南北地方、時歲豐歉不一、通融本折、斟酌奏請

    ○十一年題準、京倉各廒盤出附餘陳腐黑豆碗豆等項雜糧、內頗堪食用者、量給兩縣孤老。不堪食用者、送西苑水田培壅

    ○二十七年議準、壩上鄭家莊等處各倉場子粒銀、以後不許內臣收掌。俱著巡青科道、驗發附近州縣收貯、聽候倉場修牆支用。若有餘積、亦聽科道具數、題發戶部、湊作馬匹草料

    ○萬曆七年定、車戶車腳。在京東倉、每石給銀一分六釐。西倉、每石給銀二分一釐。通州西倉西門、南倉北門、每石銀一分一釐。西倉南北二門、南倉東門、每石銀一分。中倉三門、每石銀七釐

    凡各倉禁例。宣德四年、榜諭各倉、凡收支糧草、官吏人等、有折收金銀、並攬納偷盜者、許諸人首告。或拏送法司。正犯處斬。仍追原物入官。家屬發邊遠充軍。首告者、賞鈔五十貫

    ○七年、令法司犯贓徒流雜犯死罪官吏人等、有力者、編充通州各衛倉鬥級。如官攢軍鬥人等、有偷盜虛出等弊、許首告得實放免、仍賞鈔一千貫。若通同偷盜作弊者、加以重罪。逃走者、發口外充軍

    ○正統七年、榜諭各衛差委監支官軍月糧頭目、不許擅立大小把總名色、及官攢人等通同作弊。違者、令巡倉御史、並戶部管糧官拏問

    ○景泰三年、令各倉官攢鬥級人等、不許勒要納戶分例、曬米地鋪、及關糧人抬斛等項錢物

    ○四年、令各倉收糧官攢軍鬥、不許小腳人等奪攬挑擔。如納戶自願僱倩者、每米一百石、止許小腳二十名

    ○天順元年、令在京各倉場、凡把持、誆騙、包攬、坑陷納戶、攬擾倉場之人、許人指實首告。連當房家小、發邊遠充軍

    ○弘治十二年奏準、凡京倉小腳歇家、營求在官、指稱公用為由、索取囤基等項錢物、及別項求索。許被害之人、赴總督及巡倉官處陳告。就於本倉門首、枷號一箇月。軍發邊衛充軍。民發口外為民。干礙內外官員、奏請定奪

    ○嘉靖七年議準、內外總督、及京通巡倉御史、坐糧監收官員、通行曉諭禁革、凡遇有指稱太監名目、勒要茶果等錢、各官攢鬥級人等、索取常例銀物、生事刁難、聽各該官員、並緝事衙門訪拏送問枷號、照例發遣。干礙職官、奏請處治

    ○八年議準、各處運糧官旗、俱有

    欽定限期。江北到早。江南來遲。今後內總督、及內監督衙門、但遇運官違限、不許指稱修理公廨、鋪砌甬路、擅自科罰一磚一銀。違者、聽總督尚書、及巡倉御史參奏

    ○二十四年題準、今後倉場事務、緝事人役、俱要遵奉

    詔旨、不許擅自干預。如有機密重情、亦要指有明証顯跡、毋得輒以空言刑逼招承。違者、聽巡倉御史、及科道、舉劾究治

    兩直隸府州縣都司衛倉

    順天府

    良鄉縣     豐濟倉

    昌平州

    居庸倉    黃花鎮倉

    延慶倉    渤海倉

    白羊倉    奠靖倉

    鎮邊倉    廣濟倉

    橫嶺倉

    密雲縣

    鎮邊城隆慶倉 墻子嶺廣盈倉

    古北口倉   石匣倉

    白馬關廣儲倉 曹家寨廣有倉

    石塘嶺廣豐倉 大水谷廣積倉

    涿州

    常盈倉    陸樊倉

    薊州

    本州倉    三屯營倉 【舊屬永平】

    預備倉    五重安倉

    洪山口倉   大安口倉

    羅文穀倉   青山營倉

    黃崖口倉   漢兒莊倉

    太平寨倉

    遵化縣

    永盈倉    喜峯口倉

    馬蘭穀倉

    豐潤縣     豐盈倉

    平谷縣

    積留倉    將軍石營倉

    豬圈頭營倉  熊兒穀倉

    永平府

    永豐倉    山海倉

    界嶺口倉   劉家口倉

    臺頭營倉   建昌營倉

    黃土嶺倉   石門寨倉

    燕河營倉

    撫寧縣     撫寧倉

    保定府       廣盈左右倉

    唐縣

    軍城倉    新興倉

    易州

    紫荊新城倉  惡石口倉

    馬水口倉   大龍門陸礬倉

    金水口倉   烏龍溝倉

    白石口倉   葫菰口倉

    十八盤口倉  孟良臼倉

    軍城倉    狼牙口倉

    插箭嶺倉   吳王口倉

    胡關新城倉  橫河槽倉

    娘子關倉   新泉關倉

    白草溝口倉  倒馬關下城新興倉

    河間府       巨盈倉

    滄州       長蘆官倉

    真定府       豐盈倉

    定州       永豐倉【宣德十年置】

    鵰鶚堡倉   龍門廣盈倉

    龍門倉    馬營廣盈倉

    永寧縣

    永寧倉    四海冶倉

    保安州

    洗馬林堡倉  葛峪堡倉

    新興倉    萬全廣積倉

    趙川堡倉   萬全廣盈倉

    永豐倉    懷安廣備倉

    宣德倉    紫溝堡倉

    宣政倉    宣化倉

    膳房堡倉

    北直隸衛

    天津衛倉   天津左衛倉

    天津右衛倉  延慶衛倉

    涿鹿衛倉   涿鹿左衛倉

    涿鹿中衛倉  密雲中衛倉

    密雲後衛倉  薊州衛倉

    東勝衛倉   遵化衛東店倉

    鎮朔衛東店倉

    萬全都司

    洪州舊堡倉  大小白羊二堡倉

    青邊常峪二堡倉

    新開口堡倉  張家口堡倉

    西陽河堡倉  新河口堡倉

    兵儲倉    順聖川新城馬房倉

    宣府在城倉  鎮安堡倉

    青泉堡倉   松樹堡倉

    君子堡倉   貓兒峪倉

    上堡倉    伴壁店堡倉

    三岔口堡倉  鎮寧堡倉

    金家莊堡倉  牧馬堡倉

    樣田堡倉   滴水崖保倉

    萬全右衛倉  萬全左衛倉

    寧遠站倉   渡口堡倉

    李信屯堡倉  羊房堡倉

    沙城堡倉   雞鳴驛倉

    保安新城倉  保安舊城倉

    岔道城倉   靖胡堡倉

    週四溝堡倉  黑漢嶺堡倉

    東城倉    西城倉

    蔚州城倉   廣昌城倉

    深井堡倉   黑石嶺堡倉

    萬億倉    龍門所倉

    土木榆林二驛倉

    南山岔東岔西倉

    鳳陽府

    本府倉    廣儲一二四倉

    潁州       廣積倉

    潁上縣     本縣倉

    亳州       軍儲倉

    泗州       廣濟倉

    壽州       本州倉

    宿州       際留倉

    蘇州府       永豐倉

    嘉定縣     吳淞江軍儲倉

    太倉州

    太倉軍儲倉  鎮海軍儲倉

    崇明縣     永豐倉

    松江府

    青村倉    軍儲北倉

    軍儲南倉

    上海縣     廣儲倉

    鎮江府       大軍倉

    廬州府       永豐倉

    六安州      軍儲倉

    淮安府

    大軍倉    常盈倉

    東新倉

    鹽城縣     永積倉

    海州

    通濟倉    永濟倉

    邳州       邳州倉

    揚州府       軍儲倉

    儀真縣     廣實倉

    高郵州      廣儲倉

    興化縣     永興倉

    通州       通濟倉

    泰州       常豐倉

    徽州府       永豐倉

    寧國府       軍儲倉

    池州府       豐濟倉

    太平府       豐濟倉

    安慶府       萬億倉

    滁州        永盈倉

    徐州        永成倉

    永福倉    廣運倉

    凡管糧專官。宣德八年、添設萬全都司都事一員、提督所屬衛所倉

    ○正統五年、添設保德州判官一員、於偏頭關倉監收支糧。龍門守禦千戶所吏目一員、監收支糧

    ○九年、添設戶部主事於山海關、提督收放、兼巡視永平府界嶺口劉家口喜峯口倉場

    ○十一年題準、將永平山海界嶺口林南東店等倉、令山海衛管糧主事管理。其遵化薊州喜峯等處糧草、令總兵管理。及山東僉事協同參議兼管

    ○景泰四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副使一員、提督永平等處糧草、兼理屯田

    ○天順元年、添設戶部郎中一員、於永平山海薊州等處。一員於宣府。一員於大同。俱提督糧草

    ○又題準、於保安、隆慶二州、添除判官二員。聽巡撫郎中分定倉屬、兼收糧草

    ○八年、添設鳳陽府通判一員、管理廣儲等六倉糧斛

    ○成化二十三年、革鳳陽府管糧通判。仍留戶部主事一員、御史一員巡視

    ○弘治二年、添設寧國府通判一員、太平旌德二縣縣丞各一員、管糧

    ○十年、令宣府鎮糧草、調度主於郎中。裁革主事

    ○十五年、添除通判八員、銓注真定保定河間大名四府、令前往宣府各倉場、監督收放糧草

    ○十八年題準、紫荊等關倉場、專差主事一員管理。一年滿日、照例更替

    ○又專差主事一員、於密雲居住、整理邊儲

    ○又題準、紫荊倒馬等關、照原差主事監督、其密雲居庸等處、仍差主事二員、整理糧儲。裁革添設通判三員

    ○嘉靖十年、令太倉兵備副使、兼理蘇松常鎮四府錢糧

    ○十三年、添設永平府通判一員、在於遷安縣適中處所住札、專管薊州沿邊一帶錢糧。專聽戶部管糧郎中提調

    ○十六年議準、裁革永平府添設通判、及昌黎樂亭二縣、主簿各一員。添設盧龍撫寧二縣、主簿各一員

    ○十八年、取回北路居庸關、東路古北口、西路紫荊關等處倉場戶部分管委官。將附近薊州地方密雲、古北口、石匣堡等處倉場、分為東路、屬薊州郎中管理。居庸、紫荊、倒馬等關、並腹裏保定、唐縣、易州、涿州、良鄉等處、分為西路、委戶部郎中一員、前去易州提督前項倉場

    ○二十一年、添設宣大總督糧餉大臣一員

    ○二十二年、差主事一員、專理易州客兵糧餉

    ○二十五年議準、各邊郎中主事差滿回日、本部嚴加考察、在任果無贓私不職、推姦避事、過違限期等項、方許回司管事。如或不惜名檢、指實參論降黜

    ○二十九年、添設蘇、松、常、鎮四府管糧參政一員、列銜山東。給

    敕書關防。督率所屬、催徵解納

    ○三十年題準、易州管糧主事、專管戶部發去並各處解到主客兵銀。其召商買辦支放等項、盡屬巡撫

    ○三十一年題準、薊州召商買納糧餉、俱聽巡撫處置。其監督主事、止收掌稽查

    ○三十二年題準、密昌管糧主事、俱注選三年。仍鑄關防二顆、並請

    敕書二道、分給各官、收領行事

    ○三十七年、裁省昌平主事。止註選郎中、牲來昌密總理

    ○又題準、徐州兵備副使、潁州兵備僉事、各兼理糧儲。

    添入

    敕內

    ○四十二年題準、昌平密雲建昌三處、原設管餉通判、俱照宣大諸路事體、各給關防

    ○四十三年、添註貴州司郎中一員、請給

    敕書關防、駐札永平。總理永平等處糧儲、兼管屯種

    ○四十四年、復設昌平主事、管理三路兵馬錢糧。其管糧通判、仍駐居庸、併理三區關事。密雲郎中、仍專理密雲糧餉

    ○萬曆二年、給昌平管糧通判關防。令兼理居庸關商稅

    ○五年題準、各邊糧儲郎中有缺、於員外郎主事內、擇其才守素優、資俸相應者、充任。俱候三年滿日、預呈戶部、移諮吏部、選補一員、前往交代。將任內經手錢糧、逐一交盤明白、回部聽候考察。中間果有廉能勤慎。有裨邊儲者、另行優錄。其怠肆不職者、查訪得實、不時議處

    ○八年、裁革蘇松管糧參政一員

    凡在倉員役。正統三年、革宣府大同各衛倉軍鬥。撥囚人充當

    ○景泰四年、令直隸通州左等四衛、並直隸武清衛各倉、每副使一員、照通州衛倉事例止僉撥軍鬥一十五名

    ○嘉靖八年議準、添設豬圈頭營、將軍石營、馬蘭谷、各倉副使一員、漢兒莊營、太平寨營、燕河營、石門寨營、各倉大使一員、就令帶管附近熊兒谷、黃崖口、駐操營、大安口營、洪山口、伍重安營、臺頭營、義院口、七處倉場。並令山海倉、劉家口倉、喜峯口倉、永寧倉、舊設官攢、就近帶管黃土嶺營、建昌營、青山駐操營、羅文谷、四處倉場

    凡倉糧收支。嘉靖八年議準、凡專管倉分、行永順二府、將附近州縣稅糧、民壯子粒、並各衛所屯種米豆、坐派上納、以備各關營行月糧支放。帶管倉分、止派本處、及附近關營米豆、專備客兵支放。各倉場草束、以十分為率。專管場分、坐派七分、以備料折草、及主兵支放。帶管場分、止派三分、專備客兵支放。攢典、每倉各一名。看守鬥級、專管倉分、每年四名。帶管倉分、並各場、俱每年二名

    ○三十年題準、易州管糧官、今後召商、即於沿河倉上納。聽沿河口、石港口、東小龍門、天津關、天橋關、梨嶺、防守軍餘關給

    ○隆慶五年議準、順永二府所屬州縣、自隆慶六年為始、一應起存京邊稅糧馬草、並備邊子粒、衛所關營屯米豆、秋青馬草等項銀兩、悉照議。解赴各倉場、上納本色。其中間應該起運各衙門、並存留額多用、及協濟各鎮、應給應扣者、通候會計日、諮札太倉銀庫、照數扣除補給。其沿邊倉場攢典、務要本地殷實人民、取具干連保結、方許上納參充

    大明會典卷之二十二

    倉庾二

    各司府州縣衛所倉 【累年建革不一。今據吏部見選官者開列、而條例具後】

    浙江布政使司

    杭州府

    廣豐倉    廣積倉

    海寧縣     永平倉

    紹興府

    如坻倉    大有倉

    山陰縣     三江倉

    餘姚縣

    常豐一二三四五倉

    嚴州府       和豐倉

    金華府       永濟倉

    衢州府       廣盈倉

    處州府       永豐倉

    台州府       永盈倉

    臨海縣     廣儲一二三四倉

    太平縣     廣盈一二三四倉

    溫州府       平定倉

    永嘉縣     廣豐三倉

    樂清縣     廣豐一二五倉

    瑞安縣

    豐積倉    廣豐四倉

    平陽縣

    常豐倉    廣濟一二三倉

    寧波府       廣盈倉

    定海縣

    廣安倉

    常盈一二三四五倉

    象山縣     廣積一二三四倉

    湖州府       泰定倉

    嘉興府       嘉興倉

    海鹽縣

    常積 二倉  廣儲倉

    江西布政使司

    南昌府       廣積倉

    瑞州府       瑞豐倉

    臨江府       豐積倉

    袁州府       永豐倉

    吉安府       大有倉

    永新縣     永聚倉

    安福縣     安積倉

    贛州府       大濟倉

    會昌縣     昌聚倉

    信豐縣     豐積倉

    南安府       大備倉

    建昌府       豐盈倉

    撫州府       永豐倉

    廣信府       廣濟倉

    鉛山縣     廣平倉

    饒州府       大有倉

    南康府       豐濟倉

    九江府       廣盈倉

    湖廣布政使司

    偏橋倉    鎮遠倉

    平溪倉    清浪倉

    五開倉    九溪倉

    銅鼓倉    施州倉

    永定倉    枇杷倉

    桃川倉    安福倉

    天柱倉    錦田倉

    大庸倉

    武昌府       大有倉

    黃州府       軍儲倉

    蘄州       廣儲倉

    荊州府

    常積倉    遠安倉

    枝江縣     廣濟倉

    歸州       豐積倉

    夷陵州      廣濟倉

    常德府       慶豐倉

    永州府       廣益倉

    道州       廣濟倉

    江華縣     廣積倉

    寧遠縣     廣積倉

    寶慶府       本府倉

    武岡州      廣平倉

    辰州府       崇盈倉

    沅州       豐積倉

    長沙府       永豐倉

    茶陵州      廣積倉

    衡州府       永豐倉

    桂陽州      豐裕倉

    藍山縣     廣積倉

    襄陽府       大盈倉

    均州       廣積倉

    鄖陽府       大豐倉

    房縣      廣積倉

    竹山縣     竹山倉

    嶽州府       廣豐倉

    澧州       萬盈倉

    漢陽府       通濟倉

    德安府       大盈倉

    承天府       廣盈倉

    沔陽州      永豐倉

    郴州        豐濟倉

    靖州        永豐倉

    福建布政使司

    福州府       常豐倉

    福清縣

    本縣倉    萬安倉

    連江縣     定海倉

    長樂縣     長樂倉

    邵武府       常豐倉

    建寧府       廣實倉

    延平府       豐衍倉

    將樂縣    廣豐倉

    興化府

    大有倉    平海倉

    莆田縣     莆禧倉

    泉州府

    廣平倉    永寧倉

    晉江縣     福全倉

    同安縣

    高浦倉    嘉禾倉

    金門倉

    惠安縣     崇武倉

    漳州府

    常平倉    鎮海倉

    詔安縣

    玄鐘倉    銅山倉

    漳浦縣     陸鰲倉

    汀州府       預備倉

    武平縣     武平倉

    福寧州

    廣寧倉    大金倉

    山東布政使司

    濟南府

    廣儲倉    廣豐倉

    肥城縣     阜積倉

    武定州      本州倉

    德州

    本州倉    常豐倉

    兗州府       廣盈倉

    滕縣      本縣倉

    濟寧州      永豐倉

    東平州      常豐倉

    沂州       永豐倉

    萊州府

    慶豐倉    王徐倉

    膠州

    靈山倉    本州倉

    夏河倉

    即墨縣

    浮山倉    積盈倉

    鰲山倉    雄崖倉

    登州府       和豐倉

    福山縣     豐盈倉

    萊陽縣

    大嵩倉    大山倉

    海陽倉

    寧海州

    常豐倉    奇山倉

    金山倉    威海倉

    百尺崖倉

    文登縣

    寧津倉    成山倉

    靖海倉    廣盈倉

    尋山倉

    東昌府

    臨清倉    廣盈倉

    臨清州

    廣積倉    常盈倉

    青州府

    永阜倉    安東倉

    諸城縣     豐盈倉

    莒州       永豐倉

    日照縣     廣豐倉

    遼東倉 【山東布政司□管】

    遼陽倉    定遼左倉

    定遼右倉   定遼中倉

    定遼前倉   定遼後倉

    東寧倉    虎皮營城倉

    奉集堡倉   武靖營倉

    湯站堡倉   靉陽倉

    鞍山驛倉   清河堡倉

    東州堡倉 【帶管馬根單倉】 莆河倉

    瀋陽中倉   撫順倉

    海州倉    西平堡倉

    東勝堡倉   蓋州倉

    復州倉    金州倉

    廣寧倉    廣寧左倉

    廣寧右倉   廣寧中倉

    廣寧左屯倉  廣寧右屯倉

    廣寧中屯倉  廣寧前屯倉

    廣寧後屯倉  前屯中前所倉

    前屯中後所倉 大淩河倉

    錦州倉    義州倉

    十三山驛倉  松山所倉

    小淩河倉   鎮武堡倉

    杏山驛倉   寧前倉

    杏林倉    寧遠倉

    寧遠中左所倉 寧遠中右所倉

    東關驛倉   塔山倉

    三萬倉    鳳凰城倉

    中固倉    遼海倉

    汎河倉    開原倉

    懿路倉    鐵嶺倉

    山西布政使司

    陽房堡倉   土棚堡倉

    神池堡倉   利民堡倉

    鴈門關倉   廣武城倉

    平刑關倉   偏頭關倉

    老營堡倉   水泉營堡倉

    灰溝營堡倉  樓子營堡倉

    羅圈堡倉   唐家會堡倉

    公用城堡倉  三岔堡倉

    五寨堡倉   寧化城倉

    八角城倉   鬧泥驛倉

    平原驛倉   興州倉

    沙澗驛倉   太原營倉

    陽和城倉   天城城倉

    右衛城倉   威遠城倉

    平虜城倉   井坪城倉

    聚落堡倉   高山城倉

    許家莊堡倉  甕城口驛倉

    鎮川堡倉   鎮邊堡倉

    鎮河堡倉   鎮羌堡倉

    威平堡倉   德勝堡倉

    拒墻堡倉   威虜堡倉

    寧虜堡倉   拒門堡倉

    左衛城倉   鎮虜堡倉

    破虜堡倉   助虜堡倉

    破胡堡倉   保安堡倉

    雲岡堡倉   雲西堡倉

    殘胡堡倉   殺胡堡倉

    平遠堡倉   瓦窯口倉

    李家寨堡倉  靖虜堡倉

    鎮口堡倉   永加堡倉

    鎮門堡倉   迎恩堡倉

    敗胡堡倉   馬堡倉

    平安驛堡倉  阻胡堡倉

    雲石堡倉   紅土堡倉

    乃河堡倉   雲陽堡倉

    祁家河堡倉  黃土堡倉

    威胡堡倉   保平堡倉

    鎮寧堡倉   守口堡倉

    滅胡堡倉   牛心堡倉

    鐵山堡倉

    太原府       太盈倉

    靜樂縣     本縣倉

    河曲縣     本縣倉

    定襄縣     本縣倉

    代州

    邊儲倉    廣積倉

    五臺縣     本縣倉

    崞縣

    本縣倉    寧武關萬億倉

    繁峙縣

    本縣倉    北樓口倉

    岢嵐州

    廣盈倉    永寧倉

    保德州

    保德倉    恆羨倉

    廣積倉

    平陽府       如京倉

    蒲州       豐濟倉

    大同府

    大有倉    廣備倉

    廣足倉    廣充倉

    廣積倉    廣聚倉

    大有東倉   弘賜堡倉

    懷仁縣     廣豐倉

    應州       廣盈倉

    山陰縣     本縣倉

    朔州       本州倉

    馬邑縣     本縣倉

    蔚州       本州倉

    廣靈縣     本縣倉

    廣昌縣     廣昌倉

    靈丘縣     本縣倉

    渾源州      廣儲倉

    潞安府       永豐倉

    澤州        廣豐倉

    汾州        本州倉

    沁州        豐贍倉

    河南布政使司

    開封府       軍儲倉

    禹州       廣積倉

    陳州       永積倉

    歸德府       廣盈倉

    睢州       廣豐倉

    河南府       豐濟倉

    嵩縣      本縣倉

    陜州       陜州倉

    閿鄉縣     潼關倉

    彰德府       崇盈倉

    磁州       永盈倉

    衛輝府       廣積倉

    懷慶府       本府倉

    南陽府       濟安倉

    唐縣      本縣倉

    鄧州       豐寧倉

    汝寧府       軍儲倉

    信陽州      廣濟倉

    陜西布政使司

    寧夏倉    平虜城新安倉

    應理州倉   花馬池常盈倉

    興武營倉   高橋兒靈州倉

    廣武營倉   柳陽城堡倉

    紅山兒堡倉  鳴沙州足用倉

    滋窯寨堡倉  大沙井驛倉

    石溝兒驛倉  小鹽池驛倉

    萌城驛倉   小鹽池城營倉

    王泉營倉   邵綱堡倉

    大壩堡倉   威鎮堡倉

    洪廣堡倉   安定堡倉

    鎮虜堡倉   石空寺堡倉

    高橋兒驛倉  平羌堡倉

    鎮北堡倉   鎮朔堡倉

    洮州倉    岷州倉

    莊浪倉    涼州廣儲倉

    西寧倉    古浪城豐盈倉

    紅城子驛倉  鎮番城常盈倉

    永昌倉    鎮夷官倉

    山丹永豐倉  肅州倉

    甘州倉    高臺富積倉

    西安府       永豐倉

    華州       潼關倉

    延安府

    延豐倉    高家堡阜益倉

    常積倉    榆林城廣有倉

    寧塞營倉   懷遠堡永盈倉

    向水堡永益倉 雙山堡常盈倉

    威武堡富有倉 鎮靖堡巨積倉

    鎮羌堡豐盈倉 綏德堡廣足倉

    龍州城宏阜倉 柏林寨堡倉

    魚河堡永充倉 清冰營倉

    新邊營利益倉 歸德堡倉

    神木倉    建安堡倉

    永興堡倉   常樂堡倉

    永濟堡倉   新興堡倉

    大柏油川堡倉 廣儲倉

    黃甫川堡倉  木瓜園堡倉

    孤山堡廣濟倉 定邊營倉

    清平堡常濟倉 鹽場堡倉

    綏德州      廣盈倉

    鳳翔府       廣積倉

    鞏昌府       豐贍倉

    安定縣

    金家臺堡倉  廣富倉

    會寧縣     廣定倉

    階州

    永濟倉    西安城廣豐倉

    文縣

    豐贍倉 【以上三倉、並前岷州洮州倉、洮岷道管】

    秦州       廣益倉

    禮縣      禮店倉

    臨洮府       廣儲倉

    蘭州

    廣積倉    西固城堡倉

    金縣

    把石溝倉   積積灘堡倉

    一條城倉   十字川堡倉 【以上自廣積倉至此六倉、甘肅郎中管】

    河州

    河州倉    大道河堡倉

    弘化寺堡倉 【以上三倉、與歸德堡倉、臨鞏道管】

    平涼府       雄贍倉

    固原州

    固原州倉   海剌都營倉

    打剌赤堡倉  西安州盈邊倉

    紅古城堡倉  乾鹽池堡倉

    黑水口倉   靖虜廣盈倉

    豫望城新安倉 彭陽城堡倉

    靜寧州倉   永寧馬驛倉

    白馬城堡倉  瓦亭驛倉

    鎮戎城新豐倉 板井堡倉 【以上十六倉、固原道管】

    慶陽府

    永盈倉    定邊倉

    便利倉    把都河堡倉

    饒陽水堡倉  石澇池堡倉

    三山堡倉

    甜水堡倉 【嘉靖三十三年添設】

    環縣

    韋州倉    環慶倉

    清平驛倉   山城驛倉

    徐家臺堡倉  紅得城清平倉

    槐安巡檢司倉 【自環慶倉起、至此六倉、及前甜水倉、俱河西道管】

    漢中府

    故縣倉    廣積倉

    寧羌州      寧羌倉

    興安州      金盈倉

    四川布政使司

    建昌倉    大印堡倉

    鹽井倉    寧番倉

    小河倉    越嶲倉

    會川倉    鎮平倉

    永寧倉    三舍倉

    歸化倉    冕山橋倉

    疊溪倉    松潘倉

    永豐倉    瀘州衛倉

    鎮西倉    禮州倉

    打衝河倉   壩底堡倉

    德昌倉

    成都府

    廣豐倉    廣寧倉

    茶倉

    灌縣      永積倉

    威州       安遠倉

    茂州

    廣備倉    長寧倉

    重慶府

    廣濟倉    茶倉

    黔江縣     廣盈倉

    忠州       祿盈倉

    順慶府

    廣安州      豐濟倉

    保寧府       永豐倉

    廣元縣     廣積倉

    敘州府       博濟倉

    夔州府       太平倉

    雅州        廣盈倉

    烏撒軍民府     烏撒倉

    廣東布政使司

    廣州府       永豐倉

    清遠縣     廣濟倉

    香山縣     豐盈倉

    東莞縣

    永盈倉    廣有倉

    大鵬倉

    增城縣     際留倉

    新會縣

    豐積倉    廣海倉

    連州       豐泰倉

    惠州府       受納倉

    歸善縣     平海倉

    河源縣     際留倉

    海豐縣

    際留倉    捷勝倉

    常盈倉

    龍川縣     際留倉

    長樂縣     際留倉

    肇慶府       豐濟倉

    四會縣     廣盈倉

    新興縣     常豐倉

    陽春縣     際留倉

    陽江縣

    大有倉    海朗倉

    雙魚倉

    德慶州      廣備倉

    韶州府       通濟倉

    南雄府       常平倉

    潮州府       永豐倉

    揭陽縣     蓬州倉

    潮陽縣

    靖海倉    海門倉

    甲子門倉

    程鄉縣     際留倉

    饒平縣     大城倉

    雷州府       廣積倉

    海康縣     廣積倉

    逐溪縣     樂民倉

    徐聞縣

    錦囊倉    海安倉

    廣州府       廣儲倉

    合浦縣     永安倉

    欽州       永豐倉

    瓊州府       廣豐倉

    文昌縣     清瀾倉

    崖州       軍儲倉

    儋州       大豐倉

    昌化縣     廣儲倉

    萬州       廣積倉

    陵水縣     南豐倉

    高州府       永安倉

    電白縣     神電倉

    信宜縣     存積倉

    化州        在城倉

    吳川縣     廣積倉

    石城縣     永豐倉

    廣西布政使司

    桂林府       廣儲倉

    全州       長盈倉

    柳州府       大軍倉

    融縣      永豐倉

    象州       受納倉

    賓州       常豐倉

    梧州府       廣備倉

    鬱林州      永盈倉

    潯州府       常平倉

    貴縣      通濟倉

    平樂府       慶豐倉

    南寧府       大軍倉

    橫州       軍儲倉

    慶遠府       廣盈倉

    太平府       乃積倉

    雲南布政使司

    雲南左衛倉  雲南右衛倉

    雲南中衛倉  雲南前衛倉

    雲南後衛倉  景東衛倉

    六涼衛倉   越州衛倉

    平夷衛倉   廣南衛倉

    曲靖衛倉   臨安衛倉

    蒙化衛倉   楚雄衛倉

    大理衛倉   瀾滄衛倉

    洱海衛倉   騰衝衛廣儲倉

    姚安千戶所倉 宜良千戶所倉

    木密關千戶所倉

    定遠千戶所倉 楊林堡千戶所倉

    安寧千戶所倉 易門縣千戶所倉

    姚安中屯千戶所倉

    馬隆千戶所倉

    大理衛前前右右二所倉

    臨安衛前前右右二所倉

    雲南府       廣備倉

    大理府       崇盈倉

    雲南縣     泰安倉

    臨安府       廣濟倉

    曲靖軍民府     廣盈倉

    楚雄府       大有倉

    鶴慶軍民府     致阜倉

    永昌軍民府

    軍儲倉    足食倉

    景東府       景豐倉

    北勝州       充實倉

    貴州布政使司

    黃平倉    平越倉

    赤水倉    安莊倉

    都勻倉    威清倉

    興隆倉    烏撒倉

    清平倉    新添倉

    平壩倉

    普安州       普濟倉

    永寧州       永豐倉

    安順州       廣積倉

    貴州宣慰使司

    豐濟倉    龍里倉

    畢節倉

    王府倉 【舊有寧府廣聚倉。邊府廣隆倉。伊府廣盛倉。徽府永贍倉。秀府常積倉。岐府常豐倉。雍府廣積倉。涇府保盈倉。壽府太盈倉。汝府廣有倉。申府永積倉。皆以國除革】

    秦府          廣盈倉

    晉府          廣盈倉

    周府          廣儲倉

    楚府          廣阜倉

    魯府          廣資倉

    蜀府          廣備倉

    代府          廣膳倉

    肅府          廣貯倉

    慶府          廣濟倉

    岷府          廣益倉

    韓府          廣受倉

    瀋府          廣實倉

    唐府          廣足倉

    靖江王府        廣積倉

    趙府          廣有倉

    鄭府          廣源倉

    襄府          廣羨倉

    荊府          廣容倉

    淮府          廣通倉

    德府          廣受倉

    崇府          豐積倉

    吉府          廣實倉

    益府          永盈倉

    衡府          豐盈倉

    榮府          廣益倉

    凡倉廒建置。宣德十年、令天下衛所倉、並屬府州縣。惟遼東、甘肅、寧夏、萬全、沿海衛所、無州縣去處仍舊

    ○正統元年、改陜西行都司、甘州中等一十三衛所倉、隸陜西布政司。令布按二司堂上官、輪流監督收放

    ○六年、令福建各衛所倉、改隸有司。各府縣添設管糧通判縣丞各一員

    ○景泰二年、改貴州永寧衛倉、隸四川布政司。添設都事一員、監督收放

    ○四年、令湖廣郴州、桂陽、興寧等州縣、凡裡甲不及二十裡、倉糧不及一萬石者、管糧同知縣丞等官、俱裁革

    ○隆慶二年奏準、蘭州所屬廣積、西古城、什字川、積積灘、一滌城、把石溝堡、六倉主兵錢糧、改屬臨鞏兵備道、與原客兵糧草、一同管理

    凡管糧專官。宣德元年、令陜西布政司、專委參議一員、監督涼州等五倉、收放糧斛

    ○三年、令推陞郎中員外郎、及御史、長史等官六員、為各部侍郎、分投總督浙江、江西、湖廣、河南、山東、山西等布政司、並南北直隸府州縣、徵收稅糧

    ○六年、改蘇松嘉湖等府縣治農通判縣丞等官、為管糧官

    ○令蘇松常鎮嘉湖六府、添設通判一員、每縣添設縣丞一員、催徵稅糧

    ○七年題準、山西添設郎中一員、總理大同糧儲

    ○正統二年、添設四川按察司僉事一員、巡督邊儲。

    ○又添設主事一員、提督固原靖虜衛廣盈倉糧料

    ○三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僉事一員、總理登萊青三府沿海倉糧。其各倉舊隸衛所者、俱改隸有司

    ○又添設陜西布政司參議、按察司僉事各一員、於甘肅監收倉糧

    ○又令御史一員、巡視陜西行都司邊衛倉糧

    ○又令陜西延安府阜益、廣有、永盈、常積、寧塞五倉並慶陽府定邊倉、戶部差主事一員、提督收放

    ○又令陜西巡撫都御史提督各邊倉糧。巡按御史巡察。取回提督主事等官

    ○又令添設陜西按察司僉事一員、專管收糧

    ○六年、令巡撫南直隸都御史、兼理浙江嘉興湖州二府稅糧

    ○九年、添設四川布政司參議一員、提督鹽井等衛邊倉

    ○十一年、添設山西按察司副使一員、管理大同糧儲

    ○又添設蔚州同知一員、提督柴溝堡倉收支

    ○十三年、添設山東日照縣佐貳官一員、管本縣備倭一所、及安東衛守城二所倉糧

    ○又添設陜西按察司副使二員、與見任副使僉事、輪流於甘肅寧夏等倉、監督收放

    ○景泰三年、添設山東布按二司佐貳官各一員、於遼東管理定遼左等二十五衛糧儲

    ○又令各司府州縣起運南京倉糧、各委堂上官一員總領

    ○四年、添設陜西按察司副使一員、監收糧草

    ○五年、添設山西潞州管糧同知一員

    ○天順二年、令湖廣佈按二司、每年輪委堂上官一員、監督銅鼓等一十四倉糧

    ○又令添設登萊青三府、及膠州潞州文登等州縣、通判同知判官縣丞各一員、管糧

    ○又令陜西布政司右參議一員、督理糧草

    ○成化元年、令陜西按察司副使一員、巡察延綏榆林等處邊倉。三年更代

    ○二年、令遼東管糧山東布按二司官、三年一代

    ○三年、添設陜西臨洮府同知一員、於蘭縣監督收放糧草

    ○五年、添設廣東廣州府通判一員管糧

    ○又添設陜西布政司參議一員、於甘肅等六倉、監收糧斛。其按察司收糧副使僉事、仍兼巡歷地方

    ○八年、添設陜西慶陽府通判一員、分管定邊便利、寧塞、利益、臣積、宏阜、常積、七倉。延安府添設通判二員。一員、分管廣盈、永充、廣有、永益、廣足、永盈、富有、七倉。一員、分管府谷縣倉、並清水、廣濟、豐盈、神木、柏林、阜益、常盈、七倉

    ○又添設浙江寧紹臺溫四府通判各一員、專管沿海衛所倉

    ○又添設河南開封、懷慶、江西袁州、福建福州等府、通判各一員、管糧

    ○又添設山西尉州判官一員、專管收支天城陽和二處倉場糧草。渾源州判官一員、專管收支大同右衛倉場糧草

    ○又添設陜西靜寧州判官三員、分管甘州、肅州、山丹、三倉。秦州判官三員、分管涼州、鎮番、永昌、三倉。河州判官二員、分管西寧、莊浪、二倉。蘭縣縣丞二員、分管鎮夷、高臺、二倉。金縣縣丞一員、分管古浪倉。布按二司監收官、照舊監督

    ○九年、添設廣西布政司參政一員、管糧

    ○十一年、添設河南布政司右參議一員、管糧

    ○又添設四川重慶府通判、潼川州同知、內江、仁壽、南溪、嶽池、鄰水、大竹、夾江、遂寧等縣主簿各一員、專管收糧

    ○又題準、大同糧草缺官收放、添除判官五員、俱隸蔚州等州帶俸

    ○十二年、令戶部郎中一員、總理遼東糧儲。其山東布按二司官、仍舊監督

    ○又添設陜西鞏昌府階州判官一員、收放岷州倉糧。徽州判官一員、收放洮州食糧。隴西縣縣丞一員、收放西固城倉糧

    ○十三年、令四川福建布政司、於堂上官內、各委一員管糧

    ○又添設陝西慶陽府通判一員、管糧

    ○十五年、令山東布政司、於見任參議內、推委一員管糧

    ○又取回遼東總理糧儲郎中、令巡撫都御史督同山東布按二司官、禁革姦弊

    ○十六年、添設貴州布政司右參政一員、管糧

    ○又令仍差郎中二員、分理遼東大同糧草

    ○又添設山西澤州代州同知各一員、管糧

    ○十八年、添設湖廣郴州同知一員、管糧

    ○二十年、添設陜西平涼府通判一員、專管糧草

    ○又添設鞏昌府通判一員、管理靖虜衛廣盈倉、打剌赤堡安定會寧二倉

    ○又題準、金復海蓋等衛、添設監收糧斛州同知各一員、於濟南府屬州帶俸

    ○二十二年、差給事中查盤邊儲

    ○二十三年、添設大同判官一員、收放平虜衛倉場糧草。吏目一員、收放井坪所倉場糧草。俱於大同所屬州支俸

    ○又添設四川布政司參政一員、管糧

    ○弘治一年題準、陜西布政司參議、移駐涼州、管理西寧、莊浪、廣儲、常盈、豐盈等五倉。按察司委副使或僉事一員、前去甘州、管理甘肅、永豐、永昌、鎮夷、富積、肅州等六倉。請

    敕分投監督收放

    ○五年奏準、陜西都行二司所屬四十七衛所地方廣闊、一僉事不能周遍。將前設僉事一員、仍照前項分轄地方、整理糧儲、提督行都司甘州等一十五衛屯田。一員、專管都司所屬三十七衛所屯田糧草

    ○十四年、添設山西大同府通判三員。一員於東路天城陽和二城、一員於左右威遠三城、一員於平虜井坪朔州三城、專管各倉場糧草。仍令巡撫都御史、及管糧郎中提督。各衛原設判官吏目、盡行裁革

    ○十五年奏準、固原洮岷等衛屯田、仍令固原管糧僉事專一管理、請

    敕行事

    ○十六年、添除通判二員、於鞏昌府帶俸。一駐札甘州、管西自永昌至肅州倉場。一駐札涼州、管東自紅城子堡至鎮番倉場。專一往來監督收放

    ○又添設遼東通判一員、分管錦義、寧遠、廣寧等前後中右屯七衛。令自在州知州、帶管定邊左右中、金州、復州、海州、蓋州、七衛。安樂州知州、帶管定遼前後、瀋陽、鐵嶺、遼海、三萬、東寧、七衛。各倉糧

    ○正德二年、將原裁革添設山西按察司僉事、照舊另選一員、前去管理

    ○六年、令山東沿海軍糧、查照安東事例、青登萊三府、各專委通判一員、監督收放。依時催徵

    ○九年議準、四川巡撫每年坐委布政司堂上官一員、親詣江油龍州等處駐札、督催各該府州委官運納松潘錢糧

    ○十年、添設湖廣銅鼓、五開、大庸、永定等邊衛、管糧通判共二員。裁革澧州管糧判官

    ○十二年、準給甘肅管糧僉事一員關防

    ○又題準、令雲南管理鹽法參政兼管糧儲

    ○十三年、命鑄延綏管糧僉事二員關防印記

    ○又添設寧夏鄰近府、分通判一員、管理糧草

    ○又令於平涼府添注通判一員、管理本鎮東西中三路糧草

    ○嘉靖元年、題設遼東分守道、以山東布政司參政或參議一員、總理糧儲

    ○又議準、松茂二邊軍糧、除添設通判一員、專在松潘駐札外。其江油灌縣糧運可通去處、於各府同知通判員內、每內輪差一員、前往二縣駐札管理

    ○七年、令原駐涼州布政司分守官、移駐莊浪、分管莊浪鎮羌一帶倉糧。原駐甘州按察司分巡官、移駐涼州、分管涼州永昌鎮番古浪千戶所倉糧。甘州管糧僉事、照舊管理甘州等五衛、並山丹衛高臺千戶所倉糧。肅州兵備副使、就近管理肅州衛鎮夷千戶所倉糧。西寧兵備副使、就近管理西寧衛倉糧

    ○八年奏準、差都御史一員、領

    敕整理甘肅地方糧草。修舉屯政。三邊一應錢糧俱聽提督

    ○又題準、甘肅鎮仍設郎中一員、專在蘭州駐札、驗收西鳳等府解運甘肅一應錢糧。三年滿日、具奏更替

    ○九年議準、陜西三邊、仍設管倉管屯參政僉事二員、遵奉原領

    敕書、各照舊管理民屯糧草。不許干預別事

    ○十年、令湖廣添設參議一員、專管錢糧

    ○十一年題準、陜西撫按官定委布按二司堂上官一員、照依河南山東總部事例、前去延綏等處駐札、專一催儹錢糧、以備接濟

    ○十四年、添設四川成都府通判一員、駐札茂州、監督收放威茂等處南路一帶倉場糧料草束

    ○裁革甘肅管糧僉事一員。止用一員、專管分巡、並西路糧儲。其東路糧儲、令分守參議管理

    ○十五年奏準、甘肅照宣大事例、歲差部官一員、往蘭州駐札、查驗陜西八府民運糧餉

    ○又添設江西右參政一員、專管錢糧

    ○又議準、差主事一員、總理山西三關糧儲、在寧武關適中處所駐札。三年滿日更替

    ○十六年、令戶部委官專管河西十五倉。其河東十五倉、惟蘭州一倉、照舊督理。餘者、俱聽兵備副使管轄。州縣倉場等官、俱聽本部委官從宜差委

    ○又添設平涼府通判一員、於寧夏西路地方、監督收放糧草

    ○十七年、添設四川敘州府通判一員、駐札瀘州嘉明鎮、專督該州錢糧

    ○十八年議準、添設郎中一員、前去花馬池駐札、專一整理各邊鎮客兵糧草、及催督各鎮民屯稅糧。三年滿日更替

    ○十九年、令陜西分守隴右道參議、移駐蘭州、不妨原務、管理西安等府解運甘肅錢糧

    ○二十四年、銓除主事一員、收放山西北樓口倉糧

    ○二十七年題準、鑄給宣大二鎮五路管糧通判關防

    ○三十七年、令冀北道參議、於冬春二季、前赴代州駐札、會同該省管糧參政、巡歷府運州縣轉行催徵本鎮軍儲祿米

    ○又令分守口北道參議、請

    敕於十月前赴山西地方駐札、會同該道守巡等官、徵收新舊錢糧。限次月回鎮、料理防秋事宜

    ○三十八年、題設通判二員。一駐廣寧、一駐遼陽、俱山東濟南府列銜。聽委稽查錢糧

    ○四十二年、題設通判一員、駐札岫巖堡、列銜濟南府。專一追徵錢糧

    ○四十五年、添設貴州程番府管糧通判一員、於省城駐札

    ○隆慶元年奏準、頒給延綏所屬各縣倉印記、令該縣典史掌管收放

    ○四年題準、花馬池管糧郎中、移延綏鎮駐札、總理該鎮錢糧。其寧固二鎮主兵錢糧、並寧夏鎮客兵鹽引、仍聽稽查。兼理鹽引勘合、送撫臣填給

    ○五年題準、鑄給遼東通判關防三顆。在西路者、分管廣寧前錦義高平、在東路者、分管遼陽開原、在岫巖者、分管金海蓋、各倉庫

    ○萬曆元年議準、山西屯田僉事、移駐應州、專管山西三關大同一鎮屯務。兼清渾應山場、北樓營伍、各軍民田地

    ○二年、鑄給監收肅州倉臨洮府帶銜通判、固原州倉平涼府帶銜通判、靖虜甘州涼州莊浪西寧洮州六倉鞏昌府帶銜通判、監收永豐倉同知、各關防

    ○八年、裁革山東河南京糧道參政二員

    ○又裁山西屯糧參政、山東督糧參政、河南督糧參議、廣東管糧參議、貴州督糧參議、廣西管糧參政、福建督糧參政、四州督糧參政、雲南督糧參政、各一員。其糧務歸併右參政管理

    ○十一年、復設山東陜西督糧左參政、福建山西督糧右參政、各一員凡在倉員役。正德三年、令遼東各衛經歷、聽巡撫官差委、監督各衛所倉官攢收受糧斛

    ○七年議準、沿邊關營衛所把總指揮等官、不許擅將倉庫原委官員、及看守庫鬥人役、別項差委。如違參究

    ○十二年奏準、遼東中固城添設倉官攢典各一員名。帶管柴河定遠二堡

    ○嘉靖十二年題準、四川永寧倉官攢考滿丁憂等項、務要申請貴州撫按衙門、轉行守巡等官、稽查經手錢糧無礙、轉報四川守巡道起送

    ○三十二年、添設山西神池堡、利民堡、平刑關、三倉官各一員。行山西布政司撥攢典各一名

    凡倉糧收支。正統三年、令廣西雲南四川布按二司各委堂上官一員、計議各處倉糧、量存三年支用。附餘之數、先儘調撥附近官軍人等關支。再有餘數、照依時價糶賣銀兩、準作軍官俸糧

    ○成化十四年、令甘肅寧夏等處各該巡撫等官、行令收糧官員、每石一尖一平、不必加耗。其每尖斛內、量加耗糧五升五合。以後查盤、俱平斛盤量。每石準除二升折耗。其餘耗糧、仍照京通二倉事例、俱作附餘作正支銷

    ○弘治十四年奏準開原地方沿邊堡分、照遼陽廣寧邊堡事例、每堡起蓋倉廒一所。每年酌量召買糧草。就令三萬遼海二衛倉官攢、各照該衛分管堡分。帶管收受。守瞭官軍、就彼關支

    ○嘉靖四年議準、浙江沿海衛所倉糧、本折中半兼收、間月支放。折色米每一石收銀七錢。五錢給軍餘。二錢修船支用。不許扣除軍士月糧

    ○萬曆元年、令蘭州一帶主客錢糧、皆屬郎中管理。凡出入糴買糧草、先於臨鞏兵備道掛號定價後、郎中發銀收放

    凡各倉禁例。景泰六年奏準、陜西各倉場、凡不係原委監臨提調人員、擅自下倉收放、侵越職掌、騙要民財者、許布按二司管糧官徑自拏問。應奏請者、具奏定奪

    ○天順元年、令邊儲銀兩、只從戶部委官、並布按二司管糧等官管理、不許總兵等官干預

    內外各倉通例

    洪武十八年、令凡攬納戶攬到人戶諸色物料糧米等項、不行赴各該倉庫納足、隱匿入己虛買實收者。追物還官、然後處以重刑、籍沒家產

    ○二十六年定、凡天下設置倉廒其在各該衛所、常存二年糧斛、分為二十四廒、收貯以備支用。其在各司府州縣、各有倉廒、收貯糧米、以給歲用。且如在京衛所倉糧、必須查勘見數、分豁某字廒原收某年分秋糧米若干、戶部攢造印信文冊一本、進赴

    內府該科收貯。凡各衛支過月糧、本衛具手本奏進、與同戶部委官於原進冊內註銷、仍呈報本部知數。其在外倉廒、凡有勘合下倉放支、亦必稟請提調正官、眼同支給。比候年終、將支過數目、同實在糧斛、通行開報、以憑稽考

    ○永樂十五年、令各倉庫收納錢糧、務要納戶親身上納。如有兜攬作弊之人、納戶通同、不行首告者、一體治以重罪

    ○十六年奏準、凡納戶送糧到倉辯驗堪中、隨即收受。不許刁蹬留難、勒掯財物。及通同盜賣、虛出實收

    ○宣德三年奏準、凡設內外衛所倉、每倉置一門、榜曰某衛倉。三間為一廒、廒置一門、榜曰某衛某字號廒。凡收支、非納戶及關糧之人、不許入。每季差監察御史、戶部屬官、錦衣衛千百戶各一員、往來巡察。各倉門、以致仕武官各二員、率老幼軍丁十名看守、半年更代。倉外置冷鋪、以軍丁三名巡警。在外倉、都布按三司設法關防。巡按御史點視。凡軍民偷盜、官吏鬥級通同者、正犯處斬。仍追所盜糧入官。全家發邊遠充軍。給家產一半賞首告者。同盜能首者、免本罪、亦給被首告者家產之半充賞。其攬納虛收、及虛出通關者、罪同偷盜

    ○正統元年、令各司府州縣無軍衛去處、倉廒收糧、不及一千石者、官攢鬥級裁革

    ○又令各處倉收糧不及五千石者、管糧官裁革

    ○二年令各府倉收糧四十萬石以上者、添設管糧同知、或通判一員

    ○景泰三年、令兜攬錢糧、誆騙納戶財物之人拏問、仍盡本法、將所攬錢糧納完、再於本犯名下、追罰一半入官。監臨官縱容者、一體治罪

    ○又令禁約各處倉無藉之徒、更改姓名、營充鬥級、並牌子、積年在倉、通同官攢作弊。江南者、發廣西都司、江北者、發萬全都司充軍

    ○七年、令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倉、每歲印給廒經、各該官攢執掌收放。不許擅委軍職

    ○天順八年、令考退倉場經歷大使副使等官、仍支俸守支盡絕放回

    ○弘治三年、令各邊倉庫有盜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值銀二百兩以上者、不分文武官員吏典鬥庫人等、斬首示眾。不及前數者、本身並子孫、永遠充軍

    ○十三年奏準、凡倉庫錢糧、若宣府、大同、甘肅、寧夏、榆林、遼東、四川、建昌、松潘、廣西、貴州、並各沿邊沿海去處、有監守盜糧二十石、草四百束銀四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一十兩以上、常人盜糧一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錦帛等物值銀二十兩以上、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兩京各衙門漕運、及京通臨淮徐德六倉、並腹裏節差給事中御史查盤去處、若有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糧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銀四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四十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其餘腹裏節差守巡等官查盤去處、若有監守盜糧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銀四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四十兩以上、常人盜糧一百六十石、草三千二百束、銀八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八十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若盜沿邊沿海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銀二百兩、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不分監守常人、俱照弘治三年事例、斬首示眾。其四等人犯、俱依律併贓論罪。仍各計入已之贓數滿、方照前擬斷。不及數者、照常發落。若正犯逃故者、於同爨家屬名下追陪、不許濫及各居親屬。其各處徵收在官軍需物料、應該起解料價銀兩、即係腹裏去處錢糧、如有侵盜者、追贓完日、亦照前例擬斷髮落

    ○又奏準、在京在外並各邊、但係一應收放糧草去處、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跟官、伴當人等、三五成羣、搶奪籌斛、佔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欺凌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於本處倉場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徒罪以上、與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號。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永遠充軍

    ○凡內外倉場等處糧草、並各處軍需等項、不拘起運存留、但有包攬誆騙、不行完納、事發問罪、責限三箇月以裏完納者、照常發落。過期不完者、儘其財產陪納、發邊衛充軍。經年不完者、仍枷號一箇月、照前發遣。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隨交納人員、挾勢攬納作弊者、參問降二級。聽使之人、仍照前例問發

    ○嘉靖十八年

    詔、各處倉官、及收糧經歷、守候二年之上、放支不盡者、仍聽全支本等俸給

    ○二十年

    詔、內外倉場官攢鬥級及糧戶人等、有虧折糧草、監追年久者、除侵盜虛出等項、照舊監追外。其有浥爛損折、失火延燒者、悉免追

    ○萬曆十二年議準、內府錢糧、及內外倉場糧草、並各處軍需等項、不拘起存、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納者、照弘治十三年例問發

    預備倉

    祖宗設倉貯穀、以備饑荒、其法甚詳。凡民願納穀者、或

    賜獎敕為義民。或充吏。或給冠帶散官。令有司以官田地租稅契引錢、及無礙官銀、糴穀收貯。近時多取於罪犯紙贖、以所貯多少、為考績殿最雲。例具於後

    洪武初、令天下縣分各立預備四倉、官為糴穀收貯、以備賑濟。就擇本地年高篤實民人管理

    ○正統五年奏準、各處預備倉、凡侵盜私用、冒借虧欠等項糧儲、查追完足、免治其罪。其侵盜證佐明白、不服陪償者、準土豪及盜用官糧論罪

    ○又議準、凡民人納穀一千五百石、請

    敕獎為義民、仍免本戶雜泛差役。三百石以上、立石題名、免本戶雜泛差役二年

    ○又

    敕廣西布按二司、並巡按等官、查勘預備倉糧內、有借用未還、並虧折等項、著落經手人戶、供報追陪。其犯在赦前者、定限完日、悉宥其罪。赦後犯者、追完、照例納米贖罪。若限外不完者、不論赦前後、連當房妻小發、遼東邊衛充軍

    ○又令六部都察院、推選屬官、領

    敕分投總督各布按二司、並府州縣官、處置預備倉糧。仍令巡撫侍郎、並都御史等官、兼總其事

    ○又令軍民人等、各驗丁田、自願出粟備荒者、聽從其便。官府不許逼抑科擾

    ○又令各處預備倉、或為豪民佔據、責令還官。或年深損壞、量加修葺。其倒塌不存者、官為照舊起蓋

    ○又令各處預備倉、凡民人自願納米麥細糧一千石之上、雜糧二千石之上、請

    敕獎諭

    ○七年、令福建布政司、凡預備倉糧給借饑民。每米一石、候有收之年、折納稻穀二石五斗還官

    ○成化六年奏準、預備救荒、凡一應聽考吏典、納米五十石、免其考試、給與冠帶辦事。在外兩考、起送到部未撥辦事吏典、納米一百石、在京各衙門見辦事吏典一年以下、納米八十石、二年以下、納米六十石、三年以下、納米五十石、免其考試、就便實撥、當該滿日、俱冠帶辦事。各照資格、挨次選用

    ○又令在外軍民子弟願充吏者、納米六十石、定撥原告衙門、遇缺收參

    ○又令鳳陽、淮安、揚州三府軍民舍餘人等、納米預備賑濟者、二百石、給與正九品散官。二百五十石正八品。三百石、正七品

    ○又令各處預備倉、州縣掌印官親管放支、不許轉委作弊

    ○又令順天府河西務、山東臨清、直隸淮揚等關鈔貫、暫且折收粳粟糧米、俱以十分為率、各存留三分。其餘七分、河西務運至天津衛滄州等處、臨清運至東昌府德州等處、淮安運至濟寧州徐州等處、揚州運至邳州桃源縣等處、俱各收貯預備官倉賑濟。待明年豐稔、仍各收鈔

    ○九年、令直隸保定等府州縣兩考役滿吏典、納米一百石起送吏部、免其辦事考試、就撥京考。二百五十石、免其京考、冠帶辦事。一百七十石、就於本府撥補、三考滿日、送部免考、冠帶辦事。俱挨次選用。其一考三箇月以裏無缺者、納米八十石、許於在外輳歷兩考

    ○弘治三年定、有司每十里以下、務要積糧一萬五千石。軍衛每一千戶所、積糧一萬五千石。每一百戶所、三百石。每三年一次查盤。有司少三分者、罰俸半年。少五分者、罰俸一年。少六分以上者、九年考滿降用。軍衛不及三百之數者、一體住俸

    ○十年奏準、凡三年一次查盤預備倉糧。除義民情願納粟、囚犯贖罪納米外。但有空閒官地、佃收租米、及贓罰紙價引錢、不係起解、支剩無礙官錢、盡數糴米。三年之內、不足原數、別無設法者、俱免住俸參究

    ○十七年議準、遼東預備倉米穀陳腐。查勘堪用者、抵石放支各該衛所官軍月糧。其米色頗陳、尚堪食用者、酌量折添鬥頭、與新糧間月支給。浥爛不堪者、著令經收人員領出、照依律例追陪。耗糧照例遞減。支放盡絕、將廒座修理、照例召買上納

    ○十八年議準、在外司府州縣問刑應該贖罪等項贓罰等物、盡行折納、糴買稻穀上倉、以備賑濟。並不許折收銀兩、及指稱別項花銷

    ○正德二年、令雲南撫按同三司掌印等官、查勘各庫藏所積、除軍前支用銀物外。其餘堪以變賣、及官地湖池等項、可以召人佃種收租者、儘數設法、糴買米穀上倉、專備賑濟

    ○又議準、各司府州縣衛所問刑衙門、凡有例該納米者、每石折穀一石五斗、收貯各預備倉

    ○四年議準、湖廣原留賑濟支剩銀兩、著糴買米穀上倉、以備荒年

    ○五年奏準、司府州縣衛所預備倉分、添設土倉官、盡行革退。照舊令州縣正官、或管糧佐貳官收放

    ○七年、令在外問刑衙門、凡問擬囚犯該納紙札者、二分納紙、八分折米穀上倉、不許折收銀兩

    ○又議準、陜西所屬問刑衙門、將一應該收人犯贖罪紙價、準其收納粟米穀麥等項上倉

    ○八年議準、遼東遇有本鎮犯該立功官員、免其立功、納穀一百石、收貯預備倉。其別處發來立功者、照舊行

    ○十四年、令遼東比照宣大事例、將巡按並大小衙門問過一應贖罪銀兩、存留本處、以備買糧賑濟

    ○嘉靖三年、令各處撫按官、督各該司府州縣官、於歲收之時、多方處置預備倉糧。其一應問完罪犯納贖納紙、俱令折收穀米。每季具數開報撫按衙門、以積糧多少、為考績殿最。如各官任內三年六年全無蓄積者、考滿到京、戶部參送法司問罪

    ○四年、令各處撫按官、通查積穀備荒前後議處過事宜、翻刊成冊、分發所屬、著落掌印等官、時常檢閱、永遠遵守。撫按清軍官、每年春季、各將所屬上年收過穀石實數、奏報戶部、時常稽考、以憑賞罰

    ○六年、令撫按二司、督責有司設法多積米穀以備救荒。仍倣古人平糴常平之法、春間放賑貧民、秋成抵鬥還官、不取其息。如見在米穀數少、各將貯庫官錢、並問過贖罪摺紙銀兩、趁秋成時、委賢能官一員糴買、比時估量添二三文。府以一萬石、州以四五千石、縣以二三千石為率。明立簿籍查考。歲荒減價、糶與窮民。仍禁姦豪、不許隱情捏名、多買罔利。事發重治

    ○八年題準、各處撫按官設立義倉。令本土人民、每二三十家、約為一會。每會共推家道殷實、素有德行一人、為社首。處事公平一人為社正。會書算一人為社副。每朔□一會。分別等第。上等之家、出米四鬥、中等二斗、下等一斗、每鬥加耗五合入倉。上等之家主之。但遇荒年、上戶不足者量貸、豐年照數還倉。中下戶酌量賑給、不復還倉。各府州縣造冊送撫按查考、一年查算倉米一次。若虛、即罰會首出一年之米

    ○又令各處撫按官督所屬官將贓罰、稅契、引錢、一應無礙官錢、糴買稻穀。或從宜收受雜糧、以備荒歉。各該官員、果能積穀及數、聽撫按官覈實旌異。若不用心舉行、照例住俸

    ○又奏準、州縣積糧之法。如十里以下、積糧一萬五千石、二十里以下、二萬石、三十里以下、二萬五千石、五十里以下、三萬石、百里以下、五萬石、二百里以下、七萬石、三百里以下、九萬石、四百里以下、一十一萬石、五百里以下、一十三萬石、六百里以下、一十五萬石、七百里以下、一十八萬石、八百里以下、一十九萬石、三年之內、務彀一年之用。如數為稱職。過數、或倍增、聽撫按奏旌、不次陞用。不及數者、以十分為率、少三分者、罰俸半年。少五分者、罰俸一年。少六分以上者為不職、送部降用。知府視所屬州縣積糧多寡、以為勸懲。其軍衛三年之內、每一百戶所、各積穀三百。數外多積百石以上者、軍政等官、俱給花紅羊酒激勸。不及數者、住俸

    ○九年、令天下各府州縣、有積久米粟、盡數平糶、以濟貧窮。候收成買貯新穀、務足前數

    ○二十四年議準、徒杖笞罪審有力者、俱令照例納米入預備倉。不許以稻黍雜糧、准折上納

    ○萬曆五年議準、行各撫按、詳查地方難易、酌定上中下三等、為積穀等差。如上州縣、每歲以千石為準、多或至三二千石。下州縣以數百石為準、少或至百石。務求官民兩便、經久可行。自本年為始、著為定額。每年終、分別蓄積多寡為賞罰。其不及數者、查照近例、以十分為率、少三分者、罰俸三箇月。少五分者、半年。六分者、八箇月。八分以上者、一年。仍諮吏部劣處。全無者、降俸二級、亦諮部停止行取推陞、待有成效、撫按酌議題請復俸。若仍前怠玩、參究革職

    ○七年題準、各省直撫按、督各州縣掌印官、將庫貯自理紙贖、並撫按等衙門所留二分贓罰、盡數糴穀。其追贖事例、春夏折銀。秋冬納米。如年久穀多、酌量出陳易新、以免浥爛

    ○又議準、各省直撫按、酌量所屬知府地方繁簡貧富、定擬積穀分數。其積不及數者、與州縣一體查參。其陞遷離任者、照在任一體參究

    ○八年題準、各撫按官、查盤積穀實數、分別府州縣總撒、填注主守職名、每年終奏報。其更代官、候交盤明白、方準離任

    ○又題準、各有司積穀、除遵照原議外、不許妄行科罰、剝民利己。果有水旱災傷、具奏減免其賑濟穀數、即申報開銷、不必復令饑民抵還

    ○十一年題準、各省直撫按官、會同司道、各查所屬、除富庶州縣、仍照原額積穀。其疲敝災傷、及裏分雖多、詞訟原少者、酌量裁減。以後照例查參、俱以三年為期、通融計算、分別蓄積實在之數、照例旌獎參罰。如三年之內、偶遇陞遷事故、撫按官行該司道按年考覈積穀如數、方許離任。果有災荒事故、委不能及原數者、明白具奏、方免參罰。其考滿朝覲、俱照例行

    大明會典卷之二十三

    倉庾三

    馬房等倉 【草場附】

    在京

    御馬監、及各馬房、皆有倉場、儲蓄草料、以供飼秣之用。其商價俱於山東河南糧道支給。今裁兩道、改於銀庫關領。五草場商價亦如之。每上下半年、戶部山東河南等司官、九門鹽法等委官、會同科道、照時歲豐歉、估定價值。今見行。以皆京倉、故列於倉庾之後、而草場牧地附焉。其牧地額數、詳見田土

    二十三馬房倉並象房牛羊房倉

    御馬倉 【永樂初設】     中府外場 【永樂初設】

    天師菴草場 【正統年間設】

    壩上北馬房倉 【宣德年設】

    壩上南馬房倉 【宣德年為城】

    壩上馬房倉 【宣德年設在通州】

    壩上   【永樂年間設在順義縣】

    壩上東馬房倉 【宣德年設】

    北高倉 【永樂四年設在通州】

    湖渠馬房倉 【成化十一年修】

    金盞兒甸倉 【永樂五年設在通州】

    義河倉 【永樂年間設在通州】

    北草場倉 【永樂年設在順義縣】

    黃土倉 【永樂年設在昌平州】

    南石渠西倉 【景泰年設在三河縣】

    南石渠倉 【永樂二年設】

    (汀去丁改旱)石橋倉

    (汀去丁改旱)石橋南倉 【二倉在順義縣】

    湯山草場倉 【永樂年設在昌平州】

    鄭家莊馬房倉 【宣德年設在昌平州】

    峪口楊家橋馬房倉

    峪口官莊馬房倉 【二倉宣德八年設在三河縣】

    峪口張家莊馬房倉 【在三河縣】

    司牲司 【景泰元年設】  司牧局

    錦衣衛馴象所內象房倉

    錦衣衛馴象所外象房倉

    東直門裏牛房倉 【永樂五年設】

    東直門外牛房倉 【永樂五年設】

    吳家駝牛房倉 【永樂五年設在昌平州】

    京草場五處

    明智坊草場 【永樂年間設。舊有東安門草場、萬曆八年併此】

    安仁坊草場 【天順五年設】

    北新草場 【成化二十二年設】

    西城坊草場 【永樂年間設】

    臺基廠草場 【原在東直門外。嘉靖二十九年、改西直門內】

    邊草場六處

    宣府在城草場   雞鳴山草場

    懷安等處草場   赤城等處草場

    永寧等處草場   萬全左等衛草場

    馬房牧地

    宛平縣

    鄭村壩大馬房  北高馬房

    大興縣

    壩大馬房    駒於馬房

    通州

    鄭村壩大馬房上場

    壩東馬房上場  駒子馬房上場

    金盞馬房上場  北高馬房上場

    義河馬房上場

    薊州

    北草場馬房下場 兔東馬房下場

    兔西馬房下場  張家莊馬房下場

    楊家橋馬房下場

    玉田縣

    兔南馬房下場  官莊馬房下場

    湖渠馬房下場

    寶坻縣

    駒子馬房下場  金盞馬房下場

    義河馬房下場  北高馬房下場

    天柱馬房下場 【二處】 湯山馬房下場 【二處】

    兔南馬房下場 【二處】 兔北馬房下場

    昌平州

    黃土馬房上場  鄭家莊馬房上場 【一處】

    湯山馬房上場 【二處】 湖渠馬房上場

    順義縣

    天柱馬房上場  北草場馬房上場

    兔北馬房上場

    三河縣

    兔東馬房上場  兔西馬房上場

    兔南馬房上場  張家莊馬房上場

    峪口楊家橋馬房上場

    峪口官莊馬房上場

    香河縣

    金盞馬房下場  兔北馬房下場

    漷縣

    馬房

    武清縣

    在監大馬房下場 壩大馬房下場

    壩東馬房下場  壩北馬房下場

    金盞馬房下場  義河馬房下場

    天柱馬房下場  黃土馬房下場

    鄭家莊馬房下場 湯山馬房下場

    北草場馬房下場

    東安縣

    壩大馬房下場  壩北馬房下場

    御馬監馬神廟香火地

    大明會典 馬房倉場通例 稅糧 會計

    馬房倉場通例

    宣德九年、令監察御史、並戶部主事、於象馬牛羊等房倉場、監督收受草料。仍令內官一員、通政使司通政一員、往來提督

    ○十年、令壩上等馬房馬、不必散俵。馬、與黃牛、水牛、交與兵部、著民人領養耕種。偏牛、野牛、野馬、交與內官、南海子撒放。峪口原設官莊等三房馬、及馬房地方、著

    御馬監撥官軍牧養。黃土牛房孳生擠乳黃牛並犢六百五十隻、冷泉、德勝門裏二處羊房。見在羊二千餘隻、連牛羊房田地、俱交與良牧署掌管。

    東直門裏吳家駝牛房牛、揀好乳牛並犢留一千四百隻。牯牛留一百隻。其供用庫拽磨牛驢、只留二百隻。其餘都退出兵部、與軍民耕種。養牛官軍、各留四百名。餘俱還原衛所差操。清河豬房、見養花豬、黑豬、照舊聽光祿寺取用

    ○又令在京花園、並象房草場、各設辦事官二員。千百戶二員。率領軍餘人等看守

    ○正統元年、令都察院榜示壩上大馬房草場內外官員人等、不許私役官軍、佔種、交通擅借、及縱容官豪建立窯座、創蓋寺廟等項。每歲秋後、遣給事中御史等官巡視。其有仍前不悛者、處以重刑

    ○十四年、以防虜、移馬房草於城裏收積。設明智坊草場。北新草場。並舊臺基廠草場。每場銓撥大使副使各一員、攢典二名、辦事官二員。順天府每處撥腳伕十名。兵部撥致仕武官一員、軍餘四名。守支草束。巡視把門

    ○又題準、各場地勢窄狹、積草不多。將舊吏戶二部、改為安仁坊草場。行吏部選大使副使各一員、撥攢典二名。順天府僉庫秤十名、製造大秤四連。兵部撥致仕軍官、並老軍守門

    ○景泰三年、令御史一員、巡視草場。禁約附近軍民之家、並管馬內外官家人、不許兜攬納戶草料、通同作弊

    ○天順六年題準、安仁坊草場倒塌。查得馴象所草場寬闊、堪為兩場。將西邊三十七丈、並墻外空地十二丈、撥與安仁坊官攢收受新草

    ○成化十六年、令戶部收草主事等官、提督御馬倉草場各該官旗人等、築立封堆、開挑壕塹、栽種榆柳為界。仍令給事中御史等官、不時巡察

    ○正德十六年、令各該管馬房倉主事、各查勘牧馬草場地土、頃畝四至明白。每處量留數頃、曬晾馬匹。其餘俱令軍民佃種。每畝徵銀三分。就令主事收管。遇秋成、照依時估、召商買草豆。本馬房支用

    ○嘉靖二年、添設聚落草場大使副使各二員。撥與攢典各一名、收放一應糧草。其近山東無礙荒地、每軍給與一百畝。屯種三年之外、每畝量徵米豆三升、或銀二分、就於該倉庫上納

    ○七年奏準、科道等官、清查過壩上等二十六處馬牛羊房等倉場、揀退不堪馬驢牛羊、俱發順天府變賣。實在馬駝驢騾牛羊並駒犢、共三千九百七十七匹頭隻。通計一年、該用料三萬九千三百石有零。草九十萬一千五百餘束。每年十一月、科道官、並戶部委官、親詣各倉場、會同提督太監、將實在馬牛羊駝、通行查點。有瘦損矮小不堪者、發各衙門變賣。將實在的數、造冊送部、以憑會計錢糧。凡未印二歲駒、每匹日給料二升、草十斤。未二歲者、不準支給。其吳家駝牛房二處草場地土、召民佃種。徵收子粒銀兩、自本年為始、俱令蕃牧千戶所徵解本部。如有倒失牛隻、呈報給領價銀買補。今後有貢賀、及新收孳生等項馬匹、隨即印烙發場。每年通行點視。內官查照永樂年間事例、每房止留四員。一員管理錢糧。三員專管馬匹。其餘取回別用。及將司牧局衙門官吏裁革。令司牧司官吏帶管

    ○又題準、各馬牛羊房添設內官數多、每馬房止留四員。一員管理錢糧。三員專管馬匹。其養馬指揮千百戶、一體裁減。止留一員、督率旗軍餵養

    ○八年奏準、差科道官、會同戶部委官、將各倉場馬牛羊駝等、查驗矮小多餘者、送戶部及兵部給發操備。或為變賣。倒死等項、盡行開除。額外養馬、軍餘發回原衛所差操。如有冒濫侵欺情弊、徑自參奏

    ○又令各馬房馬匹、照舊規牧放三箇月。若有賣放買間等弊、聽巡青科道官、及委官參究

    ○九年議準、

    御馬監內外馬房各項馬匹、俱要操練調習、以便控御。內有孳生馬駒、從實報官。三年一次具數奏下兵部、轉行巡青科道點視。上中二等、發監收養。下品不堪者、照題準事例變賣。都指揮以下、勤惰公私、俱臨時聽點視科道官從公舉劾

    ○十年題準、各馬房錢糧、俱由戶部票撥。不許內外管馬官、自出無印小票支領。該倉官攢、將票內數目增改、以圖侵費者、本部該司及委官、並巡視科道官、從重參究

    ○十一年題準、順天府漷縣黃場鋪草場地土、照舊撥給

    御馬監、以為下場往回駐止之地。歲入租銀、該監徑自收貯。備修理應用、以省軍衛有司之費

    ○十三年題準、每年奏差主事一員、前去順天府三河縣駐札、專管草場地土

    ○十四年題準、司禮監轉行

    御馬監、將各馬房管事內官、逐一從公選擇。有衰老昏懦者革退另行選補。如或蹈襲故弊。廢墜馬政。聽巡青科道官、指實舉劾

    ○十六年題準、戶部委官、及監督科道官、將外牛房吳家駝三倉牛隻、揀選老瘦不堪者、行順天府變賣銀兩解部、以備買補應用。以後每季、各官會同揀選一次

    ○三十一年題準、通州新舊二城、分築兩草場。共設大使一員、攢典二名、隸該州管轄。合用印記鑄給。庫秤五名、該州審僉應役。防守甲夫、州衛通融僉撥

    ○萬曆七年題準、明智等草場委官、收放草束、差滿一體考覈。公勤廉慎者、優錄。平常無過者、復職敘遷。怠玩貪縱者、照罷軟不及不謹等例、分別降黜

    ○又令象房倉官攢、必將經收草料、守支盡絕、方準起送。其守支月分、仍給俸糧

    ○九年題準、西城坊草場、歸併安仁坊帶管。北新草場、並司牲司、歸併明智坊帶管。牛房倉、歸併黃土倉、金盞倉、歸併壩上倉(汀去丁改旱)石橋倉、歸併南石渠倉各帶管。穵運一差、歸併通州草場主事兼管。其書筭皁隸人役、一併裁革

    盤撥糧斛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內外衛所軍糧不敷、於有糧倉分、照數盤撥。如是在倉糧儲正數、支銷盡絕、積出附餘。或蓄積預備、腐爛虧折。必須委官盤點見數。仍將盤過數目、分豁某字號廒若干、開報合幹上司、以憑稽考追究

    ○永樂二十年、令兩京各衛所、應天、蘇、松、順天等府州衛所、及山東、河南、山西、陜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四川各布政司所屬、及都司衛所、並遼東都司所屬倉糧、俱差官盤點

    ○洪熙元年、令差官於貴州等布政司、都司、及直隸府州衛所、取勘倉糧。分豁舊管、新收、實在、同下年該收該用之數、造冊開報

    ○正統七年、令山西大同府、並萬全都司、萬全左等衛、遼東都司、三萬等衛、直隸山海衛、及永平府、並順天府遵化縣、陜西、寧夏、甘肅、永昌、鎮番、鎮夷倉、並延安綏德等倉糧、各巡撫管糧官、照例盤量。其雲南金齒等處、及廣西慶遠府、廣東瓊州府、本處按察司各委堂上官盤量

    ○成化十二年議定、三年一次、差科道及戶部官、查盤各邊糧草。如有虧折短少浥爛等項、將總理盤督等官、一體究問參奏

    ○十三年、差給事中御史、查盤各邊錢糧。宣府、延綏、四川、每一處各二員。其大同、甘肅、寧夏、薊州、各與偏頭、鴈門等關、永平、山海、固原、洮岷等處相鄰、並廣西、廣東、貴州、湖廣、每二處共二員。如見在御史數少、就差彼處巡按御史、公同查盤

    ○十九年、令遼東、宣府、大同、山西、延綏、寧夏、甘肅等處年例運送官銀、並鹽糧、稅糧、馬草、椽蓆、折收等項銀兩、每年支剩並新收一應見在銀兩、與京通二倉註銷青冊、一時查造。遼東、宣府、大同、山西、每季註銷。甘肅、寧夏、延綏、陜西、年終註銷

    ○弘治三年奏準、凡查盤倉糧、正糧彀數、積有附餘、照數作正支銷。若耗糧不足、計其守支久近、準除折耗。守支三年以上者、每石追耗糧一升。三年以下者、升半。全無耗糧者、查究問罪

    ○八年奏準、盤折草束、務提商人納戶、追出攬頭姓名、令均陪還官。攬頭照例全家發邊遠充軍

    ○令各場收草官攢、有守支八九年、例該起送、及週歲考滿官、其收受草束、著令部官、無部官處、著落分巡分守官、查盤見數。若有塌爛虧折、連坐以罪

    ○又令大同、宣府、及陜西、遼東、各邊收草、大垛五萬束。小垛三萬束。每三年一次、差給事中御史查盤。於內量折一垛見數。就以虛報之數、問擬侵欺罪名。其餘草垛、據此折筭

    ○十一年奏準、凡科道官查盤邊方馬草、但有塌陷狼籍、無人管顧者、即將該管守備掌印等官參奏挐問、革去管軍管事

    ○又奏準、各邊盤糧、除正耗彀數外、耗糧不必作正。責令經手人員看守。候一年以上放盡者、每石開折耗糧一升。如有耗糧不及年久者、照例問罪追陪。其查盤草束、正數已彀、亦候放支盡絕、方以守支遠近、如筭耗草多寡

    ○十四年奏準、各邊查盤糧料、照例每石一年開折一升。各以守支年分、扣筭遞減。其餘已經查盤正糧、放支盡絕者、積有耗糧附餘。就令經手人員、即便作正放支。如有虧欠、一併究治。若正耗之外、又有積出附餘、一體作正支銷

    ○正德七年、令將各該衛所預備倉收貯年久贖罪米穀、通行查盤見數。遇放官軍月糧、不分新舊、與軍儲倉糧、相兼搭放。今後各該衛所、將贖罪米穀、議定石數、開報管糧郎中、轉發附近各衛軍儲倉分交納。或折放銀錢、照前撘放

    ○嘉靖元年議準、浙江、南直隸、山東、河南、江西、並湖廣、四川等處錢糧、三年一次差官刷卷之時、就於各該

    敕內添入。不妨原委、兼理清查一應錢糧、糾察姦弊

    ○二十九年題準、鳳陽管倉主事、凡遇各處解到鳳陽倉糧、本色發倉上納。折色批府收完貯庫。及遇放支、送赴分司給散。歲終、聽巡倉御史查盤奏報。中間如有附餘銀兩、亦要造冊送部查考。及行該府、一體遵依。如該府同知通判不遵體統、亦許參呈處治

    ○三十六年議準、請

    敕各處巡按、除廣西、貴州、依奏免查外。先查各該司府、嘉靖二十一年起、至三十五年止。不問起存、但係戶部題行勘合、坐派各邊稅糧、馬草、顏料、一應年例各總數。查筭彼處徵派撒數、有無與原派相同。次將各府州縣完解過各數目、查對各司府每年收除各數目、有無與各解相同。各該司府州縣、如有別項情弊、逐一審究、追補完足、參論治罪。仍令巡撫、每季終、將各州縣完解過各司府銀兩數目、類諮兩京戶部知會。如諮內報完錢糧、應轉解京者、半年以上不發解、及解到數目短少、本部查覈各該循環文簿、將司府承行官吏、照例參究。巡按復

    命之日、備將一年內查解過錢糧、分別年分款數、並追問過侵欠官解人等罪名贓罰、造冊奏繳。仍開報已未完數目、交付接管巡按、查照施行

    ○四十年題準、將鎮邊城龍慶等倉錢糧、止聽直隸巡按、巡關御史查盤。宣府巡按、不得重復差官、以滋多事

    ○四十五年題準、紫荊諸關倉場、札行管糧主事、不待五年科道查盤之期、督同兵備、親詣各處倉場、逐一清查盤驗。如有浥爛、追究年月久近、有無姦弊、即便設法區處

    ○隆慶元年題準、大同沿邊倉場一應錢糧、巡按御史逐年查盤。仍令郎中主事、不時弔取查覈。如有姦弊即行究治

    ○五年議準、薊密等處查盤御史、將各鎮錢糧、照依原議、查理奏報。仍行巡按御史、將倒盤事務停止。如有姦惡侵欺冒領蠹弊、不妨原務、重為摘發參究。其餘已經差有查盤御史地方、合通照前例

    ○萬曆二年題準、查盤邊儲、著各該巡按御史帶查、不必另差

    ○七年題準、通行南直隸、並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雲南、貴州、山東、河南督撫、查將軍餉、照各邊事例、定為多寡經制。每歲、御史照數查盤。年終、督撫開具原額、收除、實在、及省存數目奏報

    ○八年題準、通行撫按、凡查盤錢糧、選委府佐等官、親赴地方盤驗。以後各邊監收監放、盡責通判。不許復委經歷。如倉攢侵盜事發。通判即不知情、亦以不職論黜

    大明會典卷之二十四

    會計一

    天下糧草等項、

    國初命有司按季開報。後以季報太繁、令每歲會計存留起運、申報上司、轉達戶部、俱從戶部定奪。事例詳後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所在有司倉廩、儲積糧斛、除存留彼處衛所三年官軍俸糧外。務要會計週歲關支數目、分豁見在若干、不敷若干、餘剩若干、每歲開報合幹上司、轉達戶部定奪施行。仍將次年實在糧米、及該收該用之數、一體分豁舊管、新收、開除、實在、開報

    ○宣德七年、令浙江布政司等處、遞年實徵文冊、並繳到開豁錢糧勘合等項、內有埋沒並重復者、查追。革後者、追究、奏請定奪

    ○八年、令各布政司、都司、並直隸府州衛所、歲報稅糧等項文冊、查理明白、各造總冊、差該吏親齎、俱限年終到部。違限及數目不清者、先將差來吏送問。經該官吏、通行查問

    ○正統三年奏準、各處歲報錢糧文冊、貴州都司、陜西行都司、限五月終、廣東、廣西、雲南都司、限六月終、到部

    ○景泰六年、令廣東布政司、並所屬府州縣實徵並歲用總冊、照舊年終造報。其歲支錢糧、年終倉庫錢帛、及戶口總冊、俱限次年八月終到部

    ○成化二年、令各邊巡撫、督令司府州縣衛所、每年二次、將各倉米數實在若干、每月官軍人等該放若干、約彀幾年支用、造冊開報。其冊上半年限七月、下半年限次年正月以裏送部。妄報官吏、各查參究治

    ○弘治三年奏準、各處軍衛有司預備倉糧文冊、俱限年終造完、次年二月以裏郅部。違者、照律問罪

    ○正德五年、令各邊鎮巡管糧等官、放支錢糧、每三箇月一次、開數具奏。另具揭帖、送戶兵二部查考。年終照舊通行造冊

    ○八年、令各邊邊儲、各照地裏遠近、遼東、宣府、大同、延綏、寧夏、每季終、甘肅每半年終、將一鎮各項錢糧、不分本折色、開具舊管新收實在總數、造冊差人具奏。其各項冊揭、通行革去。本部立簿、定擬格式印鈴。遼東、宣府、大同、發與郎中、延綏、寧夏、與各都御史、依式填寫。並置空白文簿、付差來人役、一同繳部、查算印給。該季報者、每季終、限三箇月、該半年報者、每半年終、限六箇月、各以裏到部。如違限、及數目不明、或有那移浪費情弊、先將差來人役送問。管糧郎中、都御史、及布按二司經該管糧等官、參奏

    ○嘉靖七年、令巡撫官嚴督所屬、點僉大戶、拘之公所、每日將收過錢糧、登記印信文簿。完日、選佐貳官部解

    ○十九年題準、今後司府起解兩京各部各邊一應錢糧、俱赴巡撫衙門掛號、定限回銷。每年兩次奏報。上半年、七月終。下半年、正月終。備將坐派硃語、並各項錢糧數目、官解人等姓名、領解月日、開立前件、奏行各部查考。內有已完取獲批單者、陸續註銷。違限未到、仍行撫按官、追併家屬、批單獲日疏放。若有侵欺花費未完、行提正犯到官、查照律例、從重問擬、變產追陪發落

    ○二十二年題準、戶部遵依

    先朝故事、錄上國計。每歲終、會計

    王府祿米、公侯祿米、百官俸廩、沿邊腹裏軍士月糧、及漕運本色、折色、已徵、未徵、天下財賦出入各數目、開具便覽揭帖進呈

    ○三十八年、令薊密昌易四鎮、照陜遼宣大事例、會計該鎮主客兵馬、一年合用糧料本折、及每年本處屯糧、各處民運、並穵運漕糧、見在倉庫、足幾月支用實數、及尚該買補之數、各若干會奏

    稅糧一

    國初官民田稅糧、俱有定額。其後撥給

    親王功臣、及地土肥瘠退灘、開墾、坍江、災傷等項、或增或減、歲無常數。今以諸司職掌所載、並弘治十五年、至萬曆六年、實徵數、開具於後

    洪武二十六年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實徵夏稅秋糧總數

    夏稅

    米麥、四百七十一萬二千九百石

    錢鈔、三萬九千八百錠

    絹、二十八萬八千四百八十七疋

    秋糧

    米、二千四百七十二萬九千四百五十石

    錢鈔、五千七百三十錠

    絹、五十九疋

    浙江布政司

    夏稅

    麥、八萬五千五百二十石

    錢鈔、二萬六百九十錠

    絹、一十三萬九千一百四十疋

    秋糧

    米、二百六十六萬七千二百七石

    錢鈔、八十六錠

    絹、五十九疋

    北平布政司

    夏稅

    麥、三十五萬三千二百八十石

    絹、三萬二千九百六十二疋

    秋糧

    米、八十一萬七千二百四十石

    江西布政司

    夏稅

    米、七萬九千五十石

    錢鈔、六千四百五錠

    絹、一萬五千四百七十七疋

    秋糧

    米、二百五十八萬五千二百五十六石

    湖廣布政司

    夏稅

    米麥、一十三萬八千七百六十六石

    絹、二萬六千四百七十八疋

    秋糧

    米、二百三十二萬三千六百七十石

    福建布政司

    夏稅

    麥、六百六十五石

    錢鈔、一萬二千七百五錠

    絹、二百七十三疋

    秋糧

    米、九十七萬七千四百二十石

    山東布政司

    夏稅

    麥、七十七萬三千二百九十七石

    絹、二萬三千九百三十二疋

    秋糧

    米、一百八十萬五千六百二十石

    山西布政司

    夏稅

    麥、七十萬七千三百六十七石

    秋糧

    米、二百九萬三千五百七十石

    河南布政司

    夏稅

    麥、五十五萬六千五十九石

    絹、一萬七千二百二十六疋

    秋糧

    米、一百六十四萬二千八百五十石

    陜西布政司

    夏稅

    麥、六十七萬六千九百八十六石

    秋糧

    米、一百二十三萬六千一百七十八石

    四川布政司

    夏稅

    麥、三十二萬五千五百五十石

    秋糧

    米、七十四萬一千二百七十八石

    廣東布政司

    夏稅

    麥、五千三百二十石

    秋糧

    米、一百四萬四千七十八石

    廣西布政司

    夏稅

    麥、一千八百六十九石

    秋糧

    米、四十九萬二千三百五十五石

    雲南布政司

    夏稅

    麥、一萬八千七百三十石

    秋糧

    米、五萬八千三百四十九石

    應天府

    夏稅

    麥、□萬一千二百六十石

    絹、一千四百六疋

    秋糧

    米、三十二萬六百一十六石

    蘇州府

    夏稅

    麥、六萬三千五百石

    絹、一萬四千一百五十七疋

    秋糧

    米、二百七十四萬六千九百九十石

    錢鈔、二千三百二十一錠

    松江府

    夏稅

    麥、一十萬七千四百九十六石

    絹、六百六十六疋

    秋糧

    米、一百一十一萬二千四百石

    錢鈔、三千七十二錠

    常州府

    夏稅

    麥、一十一萬九千三百二十石

    絹、一千三百九十四疋

    秋糧

    米、五十三萬三千五百一十五石

    鎮江府

    夏稅

    麥、八萬八百九十六石

    絹、三百五十七疋

    秋糧

    米、二十四萬三千一百五十石

    廬州府

    夏稅

    麥、一萬五千八百三十石

    秋糧

    米、七萬五千三百六十石

    鳳陽府

    夏稅

    麥、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五石

    絹、一千四百四十七疋

    秋糧

    米、一十三萬七千一百六十石

    淮安府

    夏稅

    麥、二十萬一千二百二十石

    秋糧

    米、一十五萬三千四百九十石

    揚州府

    夏稅

    麥、五萬七千七百一十石

    秋糧

    米、二十四萬九十六石

    錢鈔、二百五十一錠

    徽州府

    夏稅

    麥、四萬八千七百五十石

    絹、九千七百一十八疋

    秋糧

    米、一十一萬六千六百五十四石

    寧國府

    夏稅

    麥、六萬二千六百一十石

    絹、三百一十一疋

    秋糧

    米、一十八萬二千五十石

    池州府

    夏稅

    麥、一萬七千一十六石

    絹、二十七疋

    秋糧

    米、一十一萬一千九百四十五石

    太平府

    夏稅

    麥、二萬一千三百九十石

    絹、二百一十七疋

    秋糧

    米、四萬六千二百九十石

    安慶府

    夏稅

    麥、一萬九千四百七十八石

    秋糧

    米、一十一萬二千一百五十八石

    廣德州

    夏稅

    麥、六千七十石

    絹、一百五十七疋

    秋糧

    米、二萬四千五百石

    徐州

    夏稅

    麥、六萬二千三百石

    絹、三千一百四十二疋

    秋糧

    米、七萬九千三百四十石

    滁州

    夏稅

    麥、一千四百五石

    秋糧

    米、四千一百六石

    和州

    夏稅

    麥、八百七十五石

    秋糧

    米、三千九百五十九石

    弘治十五年十三布政司並直隸府州實徵夏稅秋糧總數

    夏稅

    大小米麥、四百六十二萬五千五百九十四石三鬥八升二合七勺

    麥荍、二百五十五石四鬥五升五合

    絲綿、並荒絲、共二百七十萬一千三百六十一兩八錢三分零。又六千五百三十九斤四兩六錢五分

    稅絲、共三十五萬三千六百四十三兩三錢六分零。又二千五百四十八斤五兩四分零

    絲綿折絹三萬四千九百六十二疋一十八丈三尺八寸二分零

    稅絲折絹、四千四百二十疋三丈八尺九寸九分零

    本色絲、八千四百四十八斤二兩五錢五分零

    農桑絲折絹、九萬一千一百四疋五十五丈五尺三寸八分零

    農桑零絲、二百九十二兩三錢五分、又一百一十八斤一十五兩八錢六分零

    人丁絲折絹、四萬五百七十六疋一十丈七尺七寸一分零

    改科絹、二十五疋

    綿花折布、一十一疋二丈

    薴布、一千三百四十一疋二尺四寸

    土薴、六十五斤一十三兩一錢六分

    紅花、一十一斤一十三兩五錢

    麻布、二千七十七疋二丈六尺六寸五分零

    鈔、一萬七千七百九十五錠一十七貫二百七十一文五分

    租鈔、三萬二千五百五十三錠八百四十五文五分

    稅鈔、六千五百三十四錠二貫七百二十一文八分零

    原額小絹、四疋

    弊帛絹、一疋

    本色絹、二疋

    絹、二萬二千九百八十九疋七尺七寸四分零

    折色絲、一百九十四斤一十兩四錢五分零

    秋糧

    米、二千二百一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五石九斗六合四勺零

    租鈔、一萬八千八百六錠七貫四百七文五分。又五千二百四貫七十一文

    賃鈔、一百七十五貫八百七十一文

    山租鈔、三千一百二十三錠二貫九百一十五文。又二百四十四貫二百七十九文

    租絲、二千二百一十六兩七錢五分零

    租絹、五十九疋二丈九尺八寸

    租麤麻布、二疋六尺

    課程綿布、七百三十八疋八尺八寸

    租薴布、七疋一尺

    牛租米穀、二百二十石一斗八升五合三勺

    地畝綿花絨、二十四萬六千五百六十九斤一十一兩六錢零

    棗子易米、二萬五千五百八十四石一斗六升九合

    棗株課米、二千二百二十五石六鬥二升三合六勺

    課程薴麻折米、五十七石一升五合零

    綿布、一十二萬八千七百七十疋一丈八尺七寸四分

    魚課米、三萬一千九百六十石六鬥七升八合

    改科絲折米、一十二石五斗四升五合五勺

    浙江布政司

    夏稅

    小麥、一十五萬二千七百七十二石九鬥三升八合五勺零

    絲綿、並荒絲、二百七十萬一千三百六十一兩八錢三分零

    租鈔、三萬二千五百五十三錠八百四十五文五分

    農桑絲折絹、三千五百九疋五尺九寸三分八釐零

    農桑零絲、四十三斤三兩八錢九分

    原額小絹、四疋

    幣帛絹、一疋

    秋糧

    米、二百三十五萬七千五百二十六石七鬥一合九勺

    租鈔、一萬八千七百四十錠四貫一十文五分

    租絲、二千二百一十六兩七錢五分六釐

    租絹、五十九疋二丈九尺八寸

    租麤麻布、二疋六尺

    租薴布、七疋一尺

    江西布政司

    夏稅

    小麥、八萬七千六百三十五石六鬥七升四合三勺零

    絲綿折絹、八千二十九疋二丈三尺八寸四分八釐

    本色絲、八千二百三斤一十一兩一錢一分一釐四毫

    農桑絲折絹、三千四百八十六疋一丈二尺一寸一分五釐

    薴布、一千三百四十一疋二尺四寸

    鈔、六千八百五十六錠六十八文

    秋糧

    米、二百五十二萬八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六勺零

    牛租穀、二百一石一斗八升五合三勺

    山租鈔、三千一百二十三錠二貫九百一十五文

    湖廣布政司

    夏稅

    米麥、一十三萬一千四百石四鬥七合二勺零

    絹、二萬二千九百八十九疋七尺七寸四分二釐九毫零

    農桑絲折絹、四千九百九十二疋一丈九尺九寸二分七釐零

    綿花折布、一十二疋二丈二尺

    秋糧

    米豆芝麻、二百三萬六千一百二石一斗六升四合九勺零

    賃鈔、一百七十五貫八百七十一文

    課程薴麻折米、五十七石一升五合零

    課程綿布、七百三十八疋八尺八寸

    福建布政司

    夏稅

    麥、七百六石五斗九升二合六勺零

    鈔、一萬七百七十八錠三貫一百七十二文五分六釐

    絲綿折絹、二百八十疋一丈九尺五寸五分三釐

    農桑絲折絹、三百一十九疋一丈二尺七寸八分

    零絲綿、一百九十四兩五錢九分

    土薴、六十五斤一十三兩一錢六分

    秋糧

    米、八十五萬四百四十七石七鬥七升四合五勺零

    租鈔、二貫二百六十四文

    魚課米、三萬一千九百六十石六鬥七升八合

    山東布政司

    夏稅

    小麥、八十五萬五千二百四十六石四鬥七升八合八勺零

    稅絲、二千九十一斤八兩八錢一分二釐六毫零

    絲綿折絹、二萬二千一百六十五疋一丈五尺三寸一毫零

    農桑絲折絹、三萬二千八百二十五疋一尺七分六釐

    本色絲、二十斤六兩三錢一分二釐

    秋糧

    米、一百九十九萬五千八百八十一石二升四合一勺零

    牛租米、一十六石五斗

    地畝綿花絨、五萬二千四百四十九斤一十兩七錢一分二釐

    山西布政司

    夏稅

    小麥、五十七萬八千八百八十九石六鬥七升三合零

    農桑絲折絹、四千七百七十七疋

    農桑零絲、五十斤五兩八錢七分

    秋糧

    米、一百六十九萬五千一百三十二石八斗六升四合六勺零

    河南布政司

    夏稅

    小麥、六十一萬八千六百四十五石一斗四升八合二勺零

    稅絲、三十五萬三千六百四十三兩三錢六分六釐一毫六絲

    農桑絲折絹、九千九百五十九疋二丈四尺二寸八分二釐七毫五絲

    人丁絲綿、一千三百兩、折絹六十五疋

    秋糧

    米、一百七十六萬九千一百三十一石八斗六升九合七勺零

    地畝綿花絨、三百四十二斤四錢

    棗子易米、二萬五千五百八十四石一斗六升九合

    棗株課米、四十七石二斗八升

    陜西布政司

    夏稅

    小麥、七十二萬五千七百九十六石七鬥三升四合三勺零

    農桑絲折絹、九千二百一十八疋一丈九尺八寸二分三釐四毫

    本色絲綿、二百六斤一兩六錢五分

    秋糧

    米、一百二十萬三千二百六十石五斗二升一合六勺零

    綿花絨、一萬七千一百七十二斤三兩一錢

    綿布、一十二萬八千七百七十疋一丈八尺七寸四分

    四川布政司

    夏稅

    小麥、三十萬九千五百九十四石一斗九升一合三勺零

    荒絲、六千三百三十三斤三兩

    秋糧

    米、七十一萬七千七十八石三鬥五升七合六勺零

    地畝綿花絨、七萬二千八百五十一斤一十五兩七錢二分八釐四毫

    廣東布政司

    夏稅

    米、五千九百七十八石三鬥四升三合零

    農桑絲折絹、一百一十疋六尺二寸五分

    零絲、一十三斤六兩一錢一分四釐

    改科絹、二十五疋

    秋糧

    米、一百一萬七百八十六石一斗七升七合六勺零

    改科絲折米、一十二石五斗四升五合五勺

    廣西布政司

    夏稅

    米豆、三千三百九十石八斗八升一合四勺零

    稅鈔、一貫二百九十文

    農桑絲折絹、四百九十七疋六丈六尺九寸五分

    零絲、八斤一十四兩一錢四分

    本色絹二疋、並零絲五兩五錢八分七釐五毫

    折色絲、一百九十四斤一十兩四錢五分七釐

    鈔、一百六十一錠四貫七百五十六文

    紅花、一十一斤一十三兩五錢

    秋糧

    米、四十二萬六千六百三十六石八升七合三勺零

    租鈔、四十二錠六百六十八文

    雲南布政司

    夏稅

    小麥、三萬三千七百八石二斗八升七勺零

    秋糧

    米、一十萬六千九百一十三石一合零

    貴州布政司

    夏稅

    麥荍、二百五十五石四鬥五升五合

    秋糧

    米、四萬七千四百四十二石二斗五升六合六勺零

    順天府

    夏稅

    小麥、一萬九千六百三石四鬥三升七合四勺零

    人丁絲折絹、二千一百七十五疋一丈六尺六寸

    農桑絲折絹、一千七百六十四疋一丈七尺三寸零

    秋糧

    米、四萬七千一百三十四石二斗三升七合三勺零

    地畝綿花絨、九千四百三十六斤一十四兩五錢六分零

    永平府

    夏稅

    大小麥、九千九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五合五勺零

    人丁絲折絹、二千五十疋一丈五寸

    農桑絲折絹、二百四十三疋一丈二尺三寸二分零

    秋糧

    米、二萬三千三百五十三石一斗一升八合八勺零

    地畝綿花絨、三百四十五斤一十三兩二錢

    保定府

    夏稅

    小麥、一萬八千七百九十三石八斗二升九合九勺零

    人丁絲折絹、二千七百九十六疋七尺一寸五分

    農桑絲折絹、一千六百一十一疋九尺二分五釐

    本色絲、二百二十四斤一兩一錢三分

    秋糧

    米、四萬二千九百八十石三鬥一合四勺零

    地畝綿花絨、九千五百七十四斤八兩五錢六分

    棗株課米、一十六石二斗九升

    河間府

    夏稅

    小麥、一萬九千八百一石一斗八升三合零

    人丁絲折絹、四千九百二疋二丈六尺三寸三分零

    農桑絲折絹、八百八十九疋七尺二寸九分一釐零

    秋糧

    米、四萬六千二百八十石六鬥二升八合七勺零

    地畝綿花絨、四千六百四十七斤一十三兩五錢

    棗株課米、三十七石五斗五升

    真定府

    夏稅

    小麥、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三石四鬥九升三合九勺零

    人丁絲折絹、八千五百四十八疋六尺五寸

    農桑絲折絹、七千疋一丈七尺八寸五分零

    秋糧

    米、八萬二千三百四十六石九斗六升四合三勺零

    地畝綿花絨、三萬五千三十三斤一兩四錢八分零

    順德府

    夏稅

    小麥、一萬二千五百三十七石八升八合九勺零

    人丁絲折絹、一千五百四十八疋

    農桑絲折絹、三百五十一疋一丈二尺六寸八分零

    秋糧

    米、三萬四百六十一石七升三合一勺零

    地畝綿花絨、五千五斤四兩

    棗株課米、一十二石九鬥八升三合六勺零

    廣平府

    夏稅

    小麥、一萬七千八百四十二石四鬥五升九合一勺零

    人丁絲折絹、二千八百八十五疋二丈二尺五寸

    農桑絲折絹、六百五十四疋二丈三寸四分

    秋糧

    米、四萬一千四百七十九石六鬥五升五合六勺零

    地畝綿花絨、一萬四千五百八十四斤一十五兩八錢一分

    大名府

    夏稅

    小麥、四萬四千九十六石三鬥五升七合九勺零

    人丁絲折絹、六千八百二十八疋一丈四尺一寸

    農桑絲折絹、八百一十疋二丈七尺九寸四分零

    鈔、九貫二百七十五文

    秋糧

    米、一十萬三千八十石七鬥二升八合九勺零

    地畝綿花絨、二萬五千一百二十五斤六兩六錢四分

    棗株課米、二千一百一十一石五斗二升

    隆慶州 【今改延慶】

    夏稅

    小麥、一千七百一十三石七鬥五升三合四勺零

    秋糧

    米、三千九百三十七石四升四合一勺零

    保安州

    夏稅

    小麥、四百八石二斗九升八合六勺零

    秋糧

    米、一千五十三石二斗六升一合三勺零

    應天府

    夏稅

    大小麥、一萬一千六百五十四石四鬥四升五勺零

    絲綿折絹、一千二百一十四疋一丈六寸九分二釐八毫

    農桑絲折絹、一百四十三疋二尺七寸三分四釐四毫

    秋糧

    米、二十一萬五千一百五十九石八斗四升七勺零

    蘇州府

    夏稅

    小麥、五萬三千六百六十三石九鬥一升一合二勺零

    絲綿折絹、六百九十七疋三丈三尺五寸七分

    稅鈔、三千二百六十七錠七百一十五文九分

    農桑絲折絹、一百六十七疋二丈一尺六寸一分六釐

    秋糧

    米、二百三萬八千三百二十三石一斗五升一合七勺

    松江府

    夏稅

    大小麥、九萬二千二百五十八石六鬥一升九勺

    絲綿折絹、六百九十七疋三丈一尺五寸七分

    稅鈔、三千二百六十七錠七百一十五文九分

    農桑絲折絹、一百六十七疋二丈一尺六寸一分六釐

    秋糧

    米、九十三萬九千二百二十六石二斗三升一合七勺

    常州府

    夏稅

    小麥、一十五萬四千三百八十七石一斗四升九合六勺

    絲綿折絹、一千五百七十三疋一丈一尺一分零

    麻布、二千七十七疋二丈六尺六寸五分零

    農桑絲折絹、三百二十四疋二丈四尺六寸

    秋糧

    米、六十萬六千九百五十四石三升三合三勺

    租鈔、二十四錠四百六十五文

    鎮江府

    夏稅

    小麥、五萬四千九百五十八石七鬥五升五合八勺

    絲綿折絹、二百五疋二丈八尺六寸二分零

    農桑絲折絹、一十三疋二丈七尺六寸三分

    秋糧

    米、一十三萬四千八百七十六石五斗七升三合

    廬州府

    夏稅

    小麥、九千八百七十二石一斗四升三合九勺零

    農桑絲折絹、六百八十七疋一丈三尺二分六釐零

    秋糧

    米、六萬六千八百三十七石二斗一升二合六勺零

    鳳陽府

    夏稅

    小麥、九萬九千三百五十八石七鬥七升五合八勺零

    稅絲折絹、一千三百八十疋一丈八尺七寸五分零

    農桑絲折絹、一千三十五疋四尺一寸五分

    秋糧

    米、一十一萬三千五百八石六鬥五升九合一勺零

    淮安府

    夏稅

    小麥、二十二萬八千八百七十二石二斗九升八合七勺

    農桑絲折絹、一千四百六十一疋一丈九尺七寸七分九釐

    秋糧

    米、一十六萬六千四百二十三石五斗八合四勺

    揚州府

    夏稅

    小麥、三萬九千九百二十二石二升七合零

    農桑絲折絹、八百四十一疋二丈四尺

    農桑零絲、六十四兩五錢

    秋糧

    米、二十萬六千六百三石八斗六升五合零

    租鈔、五千二百四貫七十一文

    牛租米、二石五斗

    徽州府

    夏稅

    小麥、五萬一千四百九十八石七鬥一升二合一勺

    人丁絲折絹、八千七百七十九疋四尺三分三釐零

    農桑絲折絹、一十五疋一丈四尺七寸

    秋糧

    米、一十二萬一百三十三石八斗六升三合三勺

    寧國府

    夏稅

    小麥、二萬九千五十二石三斗六升六合

    農桑絲折絹、三十疋二尺

    農桑零絲、三十三兩三錢

    稅絲、三百四十斤一十兩七錢四分二釐六毫

    秋糧

    米、七萬四千二百六十二石六鬥七升一合九勺

    池州府

    夏稅

    小麥、六千八百二十四石七鬥五升七合八勺零

    稅絲折絹、一十五疋

    稅絲零絲、一兩一錢九分七釐

    農桑絲折絹、一百九十八疋

    農桑零絲、三千一兩八錢五分

    秋糧

    米、六萬一千三百七十二石八斗九升五合八勺

    山租鈔、二百四十四貫二百七十九文

    太平府

    夏稅

    小麥、一萬六千二百七十六石五斗六升

    絲綿折絹、一百二疋九尺六寸四分二釐

    秋糧

    米、三萬三千六百三十六石七鬥四升七合一勺

    安慶府

    夏稅

    小麥、一萬八千九百九石三鬥七合二勺

    農桑絲折絹、三百五十三疋二丈九尺

    秋糧

    米、一十一萬二千八百六十二石九鬥八升四合

    廣德州

    夏稅

    小麥、三千六百三十二石三鬥八升八合四勺零

    稅絲、一百一十六斤二錢九分六釐二毫

    農桑絲折絹、一十九疋一丈六尺七寸

    秋糧

    米、一萬四千六十六石二斗九升二勺零

    徐州

    夏稅

    小麥、六萬七千一百五十八石九合八勺零

    稅絲折絹、三千二十五疋二丈二寸四分二釐零

    農桑絲折絹、二千五百三十八疋二尺六寸九分五釐

    秋糧

    米、七萬九千八百五十八石一斗四升二合二勺零

    滁州

    夏稅

    小麥、二千五百七十八石五升八合七勺零

    秋糧

    米、五千八百九十二石九鬥一升一合一勺零

    和州

    夏稅

    小麥、一千四百二十四石六斗六升八合九勺

    農桑絲折絹、九十九疋二丈七尺二寸六分

    秋糧

    米、九千九百五十石五斗四升五合八勺

    大明會典卷之二十五

    會計一下

    稅糧二

    萬曆六年十三布政司並直隸府州實徵夏稅秋糧總數

    夏稅

    大小麥米、四百六十萬五千二百四十二石八斗七升五合七勺零

    麥荍、二百六十六石八斗二升一合六勺

    絲綿、並荒絲、二百七十一萬五千四十七兩四分零

    稅絲、四十五萬五千三百八十兩七錢八分。又二千五百四十七斤十五兩五錢一分

    本色絲、八千六百一斤二十二兩一錢四分零

    絲綿折絹、三萬四千二百六十一疋一十四丈四尺七寸六分零

    稅絲折絹、三萬九千八百六十九疋六丈五尺七寸七分零

    人丁絲折絹、四萬七百三十四疋一十二丈四尺三寸零

    農桑絲折絹、九萬一千三百二十七疋五十二丈五尺五寸二分零

    農桑零絲、並絲綿、一千九十七兩九錢四分、又二百五十二斤九兩五錢八分零

    原額小絹、四疋

    幣帛綿、一疋

    麻布、二千七十七疋二丈六尺六寸五分零

    薴布、一千三百四十一疋二尺四寸

    綿花折布、一十二疋二丈二尺

    土薴、六十五斤一十三兩一錢六分

    洞蠻麻布、二百五十九條一丈五尺

    農桑並絲折米、八百一十石五升五合八勺

    鈔、一萬七千六百七十四錠一十二貫九百六十五文五分

    租鈔、三萬二千五百八十八錠三貫六百二十八文五分

    稅鈔、七千六百五十九錠四貫五百八十七文九分

    秋糧

    米、二千二百三萬三千一百七十石六鬥九升二合一勺零

    魚課米、三萬一千九百六十六石九鬥一升六勺零

    棗子易米、二萬六千八百三十三石三鬥二升二合

    棗株課米、二千一百七十八石三鬥二升三合六勺

    地畝綿花絨、二十四萬四千一百二十九斤一十五兩二錢零

    綿布、一十二萬八千七百九十二疋一文三尺二寸

    課程綿布、五百三十三疋

    猺人麤布、二百五疋八尺八寸

    課程薴麻折米、五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五合九勺

    綿花絨折米、一百四十三石九鬥四升四合九勺

    改科絲折米、九鬥四升七合九勺

    花利米、一千八百八十八石二斗五升二勺

    牛租米、一十九石

    牛租穀、四千一石九鬥八升五合六勺

    麻折米、三石六鬥三升九合

    租絲、二千二百一十六兩七錢五分六釐

    租絹、五十九疋二丈九尺八寸

    租麤麻布、二疋六尺

    租薴布、七疋一丈

    租鈔、一萬八千八百二十七錠二十八貫六百二十二文。又五千四百八貫七百一十六文

    山租鈔、三千一百二十三錠二貫九百一十五文。又二百六十五貫一百一十文

    賃鈔、一百七十五貫八百七十一文

    茶課鈔、一千一百八十三錠一十五貫五百九十二文

    魚課鈔、三百四十七錠二貫八十六文

    椒課鈔、四十二錠三貫

    麻鈔、二錠四貫一百文

    稅鈔、一百六十錠九貫八百文

    薴麻、一千七百九十四斤一十四兩五錢

    桐油、一千六十三斤

    紅花、一十一斤一十三兩五錢

    差發馬、五匹

    浙江布政司

    夏稅

    小麥、一十五萬二千八百六十三石七鬥三升四合八勺

    絲綿、並荒絲、二百七十一萬五千四十七兩四分零

    農桑絲折絹、三千五百九疋一丈一尺七寸七分零

    租鈔、三萬二千五百八十八錠三貫六百二十八文二分

    農桑零絲、四十三斤三兩八錢九分

    小絹、四疋

    幣帛絹、一疋

    秋糧

    米、二百三十六萬九千七百六十四石四升四合

    租鈔、一萬八千七百七十九錠一貫五文

    租絲、二千二百一十六兩七錢五分六釐

    租絹、五十九疋二丈九尺八寸

    租麤麻布、二疋六尺

    租薴布、七疋一丈

    江西布政司

    夏稅

    麥米、八萬八千七十二石四鬥一升九合零

    絲綿折絹、八千二十五疋二丈七尺三寸七分九釐

    農桑絲折絹、三千四百八十六疋二丈六寸一分五釐

    鈔、六千八百九十六錠五百一十八文

    本色絲、八千二百九斤三兩七錢一分一釐四毫

    薴布、一千三百四十一疋二尺四寸

    秋糧

    米、二百五十二萬八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六勺零

    牛租穀、二百一石一斗八升五合三勺

    山租鈔、三千一百二十三錠二貫九百一十五文

    湖廣布政司

    夏稅

    米麥、一十三萬一千九百七十六石二斗六升三合二勺零

    稅絲折絹、二萬二千八百九十三疋二丈二尺五寸二分六釐零

    農桑絲折絹、四千九百九十七疋一丈三尺九寸二分九釐零

    綿花折布、一十二疋二丈二尺

    秋糧

    米、二百三萬二百七石七鬥七合六勺零

    賃鈔、一百七十五貫八百七十一文

    課程薴麻折米、五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五合九勺

    課程綿布、五百三十三疋

    猺人麤布、二百五疋八尺八寸

    地畝綿花絨折米、一百四十三石九鬥四升四合九勺零

    福建布政司

    夏稅

    麥、七百六石九鬥四升七合四勺零

    絲綿折絹、二百八十疋一丈九尺五寸五分三釐

    農桑絲折絹、三百一十九疋一丈二尺七寸八分

    零絲綿、一百九十四兩五錢九分

    土薴、六十五斤一十三兩一錢六分

    鈔、一萬七百七十八錠三貫一百七十二文五分六釐

    秋糧

    米、八十五萬四百四十七石七鬥七升四合五勺零

    魚課米、三萬一千九百六十六石九鬥一升六勺零

    租鈔、二貫二百六十四文

    山東布政司

    夏稅

    小麥、八十五萬五千一百七十二石一斗四升七合八勺零

    絲綿折絹、二萬二千一百六十五疋一丈五尺三寸零

    農桑絲折絹、三萬二千八百二十五疋一寸七分零

    稅絲、二千八十九斤一十三兩一錢四分零

    本色絲、二十斤六兩三錢一分零

    秋糧

    米、一百九十九萬五千七百六十四石九鬥一升六合六勺零

    牛租米、一十六石五斗

    地畝綿花絨、五萬二千四百四十九斤一十兩七錢一分二釐

    山西布政司

    夏稅

    小麥、五十九萬一千九百五十一石三鬥一升七合一勺零

    農桑絲折絹、四千七百七十一疋

    農桑零絲、八百二十二兩五錢五分

    秋糧

    米、一百七十二萬二千八百五十一石三鬥八升三合五勺零

    河南布政司

    夏稅

    小麥、六十一萬七千三百二十二石八斗四升三合三勺零

    稅絲、三十五萬二千九百一兩五錢四分三釐零

    農桑絲折絹、九千九百六十三疋一丈六尺九寸二分一釐

    秋糧

    米、一百七十六萬三千四百三十七石一斗一升五合二勺

    棗子易米、二萬六千八百三十三石三鬥二升二合

    地畝綿花絨、三百四十二斤四錢

    陜西布政司

    夏稅

    小麥、六十九萬七百四十七石二斗四升一合六勺零

    農桑絲折絹、九千二百二十一疋二丈六尺六寸四分零

    絲綿、二百六斤三兩八錢四分零

    秋糧

    米、一百四萬四千九百四十三石一斗二升四合一勺零

    綿花絨、一萬七千二百八斤三兩二錢

    綿布、一十二萬八千七百九十二疋一丈三尺二寸零

    四川布政司

    夏稅

    米、三十萬九千八百九十二石一斗六升四合二勺零

    秋糧

    米、七十一萬八千六百五十二石九斗六升八合八勺零

    地畝綿花絨、七萬三百八十九斤二錢四分零

    差發馬、五匹

    廣東布政司

    夏稅

    麥米、六千一百二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七勺零

    農桑米、三百九石八斗九升九合二勺零

    零絲折米、九鬥三升

    秋糧

    米、九十九萬三千八百二十四石八斗一升一合九勺零

    改科絲折米、九鬥四升七合九勺零

    廣西布政司

    夏稅

    麥米、二千四百九十四石七鬥一合六勺零

    絲折米、四百九十九石二斗二升六合六勺

    本色絲、一百四十八斤一十兩九錢五分四釐

    秋糧

    米、三十六萬九千二百二石五斗二升六合零

    花利米、一千八百八十八石二斗五升二勺零

    租鈔、二十四錠二十四貫八百八十八文

    茶課鈔、一千一百八十三錠一十五貫五百九十二文

    魚課鈔、三百四十七錠二貫八十六文

    椒課鈔、四十二錠三貫

    薴麻、一千七百九十四斤一十四兩五分

    麻折米、三石六鬥三升九合

    麻鈔、二錠四貫一百文

    紅花、一十一斤一十三兩五錢

    桐油、一千六十三斤

    稅鈔、一百六十錠九貫八百文

    雲南布政司

    夏稅

    麥、三萬五千五百六十七石二斗六升一合五勺零

    秋糧

    米、一十萬七千一百二十三石三升七合一勺零

    貴州布政司

    夏稅

    麥荍、二百六十六石八斗二升一合六勺

    洞蠻麻布、二百五十九條一丈五尺

    秋糧

    米、五萬五百四十一石九斗六升八合零

    順天府

    夏稅

    小麥、一萬八千八百三石三鬥七升二合四勺零

    人丁絲折絹、二千一百七十五疋一丈六尺六寸

    農桑絲折絹、一千七百六十一疋二丈九尺八寸三分零

    秋糧

    米、四萬五千二百四石八斗五合零

    地畝綿花絨、九千四百二十四斤一兩五錢零

    牛租穀、三千八百石八斗三勺

    永平府

    夏稅

    大小麥、九千九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五合五勺

    人丁絲折絹、二千五十疋一丈五尺

    農桑絲折絹、二百四十三疋一丈二尺三寸二分零

    秋糧

    米、二萬三千三百五十三石一斗一升八合八勺零

    地畝綿花絨、三百四十五斤一十三兩二錢

    保定府

    夏稅

    小麥、一萬八千七百九十三石八斗二升九合九勺零

    人丁絲折絹、二千七百九十六疋七尺一寸五分

    農桑絲折絹、一千六百一十一疋九尺二分五釐

    本色絲、二百二十四斤一兩一錢三分

    秋糧

    米、四萬二千九百八十石三鬥一合四勺零

    地畝綿花絨、九千五百七十四斤八兩五錢六分

    棗株課米、一十六石二斗九升

    河間府

    夏稅

    小麥、一萬九千七百一十八石二斗三升二合五勺零

    人丁絲折絹、五千四十六疋四尺四寸六分零

    農桑絲折絹、八百八十九疋七尺二寸九分零

    秋糧

    米、四萬六千八十七石七升八合六勺零

    地畝綿花絨、四千六百四十七斤一十三兩五錢

    棗株課米、三十七石五斗三升

    真定府

    夏稅

    小麥、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三石四鬥九升三合九勺零

    人丁絲折絹、八千五百四十八疋六尺五寸

    農桑絲折絹、七千疋一丈七尺八寸五分八釐零

    秋糧

    米、八萬二千三百四十九石二斗七升四合三勺零

    地畝綿花絨、三萬五千三十三斤一兩四錢八分零

    順德府

    夏稅

    小麥、一萬二千五百三十七石八斗八合九勺零

    人丁絲折絹、一千五百四十八疋二丈九尺

    農桑絲折絹、三百五十一疋一丈二尺六寸八分零

    秋糧

    米、三萬四百六十一石七升三合一勺零

    地畝綿花絨、五千五斤四兩

    棗株課米、一十二石九鬥八升三合六勺零

    廣平府

    夏稅

    小麥、一萬七千八百四十二石四鬥五升九合一勺零

    人丁絲折絹、二千八百九十九疋二丈七尺五寸

    農桑絲折絹、六百五十四疋二丈三寸四分

    秋糧

    米、四萬一千四百七十九石六鬥五升五合六勺零

    地畝綿花絨、一萬四千五百八十四斤一十五兩八錢一分

    大名府

    夏稅

    小麥、四萬四千九十六石三鬥五升七合九勺零

    人丁絲折絹、六千八百九十三疋一丈四尺一寸

    農桑絲折絹、八百一十疋一丈七尺九寸四分零

    鈔、九貫二百七十五文

    秋糧

    米、一十萬三千八十石七鬥二升八合九勺零

    地畝綿花絨、二萬五千一百二十五斤六兩六錢四分

    棗株課米、二千一百一十一石五斗一升

    延慶州

    夏稅

    小麥、一千七百一十三石七鬥五升三合四勺

    秋糧

    米、三千九百三十七石四升四合一勺

    保安州

    夏稅

    小麥、四百八石二斗九升八合六勺

    秋糧

    米、一千五十三石二十六升一合三勺

    應天府

    夏稅

    小麥、一萬一千六百五十四石七斗六升一合五勺零

    絲綿折絹、一千二百一十四疋一尺六寸九分零

    農桑絲折絹、一百四十三疋二尺七寸三分零

    秋糧

    米、二十一萬五千一百五十九石八斗四升七勺

    蘇州府

    夏稅

    小麥、五萬三千六百六十五石四鬥三升

    稅絲折絹、一萬二千五百五十五疋

    農桑絲折絹、六百四十疋二丈九寸三分三釐

    稅絲、一十萬二千四百七十八兩四分零

    稅鈔、四千三百九十二錠三貫八百七十二文

    秋糧

    米、二百三萬八千八百九十四石七鬥四升二合二勺

    松江府

    夏稅

    大小麥、九萬二千二百六十石四鬥一升九合六勺

    絲綿折絹、六百九十七疋三丈一尺五寸七分

    農桑絲折絹、一百七十九疋二丈四尺一寸

    稅鈔、三千二百六十七錠七百一十五文九分

    秋糧

    米、九十三萬九千二百二十六石二斗三升二合七勺

    常州府

    夏稅

    小麥、一十五萬四千三百九十三石三鬥八升二合九勺

    絲綿折絹、一千五百七十三疋一丈一尺一分零

    農桑絲折絹、三百二十四疋二丈四尺六寸

    麻布、二千七十七疋二丈六尺六寸五分零

    秋糧

    米、六十萬六千九百五十四石三升三合八勺

    租鈔、二十四錠四百六十五文

    鎮江府

    夏稅

    小麥、五萬四千九百五十八石七鬥五升五合八勺

    絲綿折絹、二百五疋二丈八尺六寸二分七釐零

    農桑絲折絹、一十三疋二丈七尺六寸三分

    秋糧

    米、一十四萬三千二百五十二石二斗五升八合一勺

    廬州府

    夏稅

    小麥、九千八百八十五石一斗三升四勺

    農桑絲折絹、六百八十七疋一丈三尺三寸一分零

    秋糧

    米、六萬七千四十五石五斗二升三合二勺

    鳳陽府

    夏稅

    小麥、九萬九千八百三十七石二斗六升八合七勺零

    稅絲折絹、一千三百八十疋一丈八尺七寸五分六釐

    農桑絲折絹、一千三十五疋四尺一寸五分

    秋糧

    米、一十一萬三千五百三石二升六合二勺

    淮安府

    夏稅

    小麥、二十二萬八千八百七十二石二斗九升八合七勺

    農桑絲折絹、一千四百六十一疋一丈九尺七寸七分九釐

    秋糧

    米、一十六萬六千四百二十三石五斗八合七勺

    揚州府

    夏稅

    小麥、三萬九千九百二十五石七鬥三升四合二勺

    農桑絲折絹、八百四十二疋二丈四尺零絲、四十七兩五錢

    秋糧

    米、二十萬六千六百三石八斗六升五合零

    牛租米、二石五斗

    租鈔、五千四百八貫七百一十六文

    徽州府

    夏稅

    小麥、五萬一千七百八十五石四鬥四合六勺

    人丁絲折絹、八千七百七十九疋四尺三分零

    農桑絲折絹、一十五疋一丈四尺七寸

    秋糧

    米、一十二萬六百二石二斗六合

    寧國府

    夏稅

    小麥、二萬九千六十石五斗四升五合五勺

    農桑絲折絹、三十疋二尺

    稅絲、三百四十二斤二兩八分

    農桑零絲、三十三兩三錢

    秋糧

    米、七萬四千一百九十一石七鬥九升八合六勺

    池州府

    夏稅

    小麥、六千九百六石四鬥八升六合一勺

    稅絲折絹、一十六疋

    農桑絲折絹、一百九十九疋

    稅絲零絲、一兩一錢九分七釐

    農桑零絲、三斤一兩八錢五分

    秋糧

    米、六萬二千一百五十四石六升五合二勺

    山租鈔、二百六十五貫一百一十文

    太平府

    夏稅

    小麥、一萬六千七百五十二石八斗七升七合

    絲綿折絹、一百二疋九尺六寸四分零

    農桑絲折絹、一百一十六疋二丈六尺三寸九分零

    秋糧

    熟荒米、九萬一千四百一十八石五斗九升一合三勺

    安徽府

    夏稅

    小麥、一萬八千九百九石三鬥七合一勺

    農桑絲折絹、三百五十三疋二丈九尺

    秋糧

    米、一十一萬二千八百六十二石九鬥八升四合

    廣德州

    夏稅

    小麥、三千六百三十六石三鬥九升三合二勺

    稅絲、一百一十六斤二錢九分零

    農桑絲折絹、一十九疋一丈六尺七寸

    秋糧

    米、一萬四千六十六石二斗九升二勺

    徐州

    夏稅

    小麥、六萬七千一百五十八石九合八勺

    稅絲折絹、三千二十五疋二丈四尺五寸二分零

    農桑絲折絹、二千五百三十八疋二尺六寸九分零

    秋糧

    米、七萬九千八百五十八石一斗四升二合二勺零

    滁州

    夏稅

    小麥、二千六百一十一石二斗九升七合三勺

    農桑絲折絹、二百一十七疋五尺四寸四分零

    秋糧

    米、五千九百八十五石三鬥五升六合三勺

    和州

    夏稅

    小麥、一千四百三十五石六斗六升一合三勺零

    農桑絲折絹、九十九疋三丈七尺二寸六分

    秋糧

    米、九千九百五十石五斗四升五合八勺

    草料 【秋青草附】

    國初光祿寺犧牲所、

    御馬監並象馬牛羊房等草料、俱於民間照田糧科徵解納。官軍草料亦如之。洪武二十五年、以百姓供給艱難、令北平等處衛所官軍、不支草束、自採野草備用。是後遂有秋青草事例。宣德以來、通

    命在京在外軍衛有司、量派軍夫採打、置場收納、與民納草、相兼支用。而其因時制宜、措備支給、法亦不一。今以弘治萬曆年實徵馬草數目、具列於前。而詳載事例、以備參考。其黃黑豆等料、即於稅糧內折徵、不更載

    弘治十五年、各司府州實徵馬草數

    浙江布政司

    馬草、八十七萬四千三百九十一包八斤二兩三錢

    山東布政司

    馬草、三百八十一萬九千五百一十三束一十四斤一十四兩九錢零

    山西布政司

    馬草、三百五十四萬四千四百四十八束九分零

    河南布政司

    馬草、二百二十八萬八千三百九十六束九千九兩一錢零

    陜西布政司

    馬草、一百五十一萬四千七百一十二束一十一斤五兩二錢零

    順天府

    馬草、二百萬七千九百二十三束七分零

    永平府

    馬草、三十萬三千七百四十二束七分零

    保定府

    馬草、一百一十一萬七千五百六束

    河間府

    馬草、六十七萬四千五百五十三束八分零

    真定府

    馬草、一百三十七萬四千一百五十三束三分零

    順德府

    馬草、五十四萬五千四百八十一束三分零

    廣平府

    馬草、七十九萬四千八十九束一分零

    大名府

    馬草、一百八十六萬九千八百三十八束四分零

    隆慶州 【今改延慶】

    馬草、七萬三千四百四十一束五分零

    保安州

    馬草、一萬七千七百五十四束七分零

    應天府

    馬草、三十七萬六千四百五十八包一斤九兩四錢二分零

    蘇州府

    馬草、五十三萬七千八百九包八斤四兩一錢八分零

    松江府

    馬草、三十一萬六千二百二十五包四斤九錢零

    常州府

    馬草、七十一萬四千三百四十三包五斤九兩六錢二分

    鎮江府

    馬草、一十二萬七百八十四包四斤一十兩二錢

    廬州府

    馬草、九萬七千七百七十五包一十二兩三錢零

    鳳陽府

    馬草、二十三萬四千二百九十三包四斤二兩八錢九分零

    淮安府

    馬草、四十五萬四千七百二十包二斤六兩九錢二分零

    揚州府

    馬草、三十四萬九千二百三十六包六斤七兩二錢零

    寧國府

    馬草、七十九萬八千四百九十二包六斤

    池州府

    馬草、九萬六千三百一十一包四斤八兩四錢四分

    太平府

    馬草、三十五萬四千九百七十四包五斤一十二兩四錢八分

    安慶府

    馬草、一十九萬一千九百四十九包三斤一十二兩

    廣德州

    馬草、三十萬二千九百五十二包三斤一十兩五錢一分零

    徐州

    馬草、一十萬包

    滁州

    馬草、五萬五千九百八包五兩六分零

    和州

    馬草、二萬六千九十包五斤七兩五錢四分零

    萬曆六年、各司府州實徵馬草數

    浙江布政司

    馬草、八十七萬四千四百九十一包一十一斤一十四兩三錢

    山東布政司

    馬草、三百八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九束六斤一十五兩三錢零

    山西布政司

    馬草、三百六十萬二千九百九十一束零

    河南布政司

    馬草、二百二十八萬一千五百三十八束一十一斤一十三兩六錢零

    陜西布政司

    馬草、一百三十七萬五千六百三十四束零

    順天府

    馬草、一百九十五萬八千八百四十五束三斤一十三兩零

    永平府

    馬草、三十萬三千七百四十二束零

    保定府

    馬草、一百一十一萬七千五百二十束零

    河間府

    馬草、六十七萬八百六十三束零

    真定府

    馬草、一百三十七萬四千一百五十七束一十斤零

    順德府

    馬草、五十四萬五千四百八十一束零

    廣平府

    馬草、七十九萬四千九十三束零

    大名府

    馬草、一百八十六萬九千八百三十八束零

    延慶州

    馬草、七萬三千四百四十一束零

    保安州

    馬草、一萬八千六百九十九束零

    應天府

    馬草、三十七萬六千四百五十八包二斤九兩四錢零

    蘇州府

    馬草、五十三萬八千四百一十四包六斤八兩七錢零

    松江府

    馬草、三十一萬六千二百五十一包五斤二兩五錢零

    常州府

    馬草、七十一萬四千三百六十九包五斤一十兩七錢零

    鎮江府

    馬草、一十二萬七百八十四包四斤一十兩二錢零

    廬州府

    馬草、九萬八千三百三十七包一十二斤一十三兩零

    鳳陽府

    馬草、二十三萬四千二百九十三包四斤二兩八錢零

    淮安府

    馬草、四十五萬四千七百二十包三斤三兩四錢零

    揚州府

    馬草、三十四萬九千二百二十六包六斤七兩三錢零

    寧國府

    馬草、七十九萬八千六百三十二包七兩零

    池州府

    馬草、九萬八千三百六包七斤一兩零

    太平府

    馬草、三十五萬五千四百四十九包五斤一十五兩五錢零

    安慶府

    馬草、一十九萬一千九百七十三包五斤八兩六錢零

    廣德州

    馬草、三十萬三千四十五包九斤五兩七錢零

    徐州

    馬草、一十萬包

    滁州

    馬草、五萬六千四百四十一包九斤一十四兩零

    和州

    馬草、二萬六千一百三十八包五斤一十三兩一錢零

    凡措備草料。正統九年、令刑部都察院問完囚人、以四分為率、內二分納草贖罪。其斬絞罪者、納草一千八百束。三流並徒三年者、一千四百束。徒二年半者、一千二百束。徒二年者、一千束。徒一年半者、八百束。徒一年者、六百束。笞杖者、每一十、四十束。每束重一十五斤

    ○十四年、令陜西西安、慶陽、延安等衛府官吏舍人所犯、不係贓罪笞杖徒流、及軍民人等、犯該笞杖、不該立功者、定撥各堡納草

    ○又令開中兩淮、兩浙、河東、長蘆運司、存積四分官鹽、不分四品以上官員之家、及軍民人等、俱於在京西城等坊草場、上納草束

    ○又奏準、召商納草、不分官員軍民之家、每穀草一百束、官給價銀三兩。禾草一百束、二兩二錢。就於京場上納

    ○景泰元年、令直隸真定等府儒學生員、納草四千束、給與冠帶、以榮終身

    ○成化元年、獨石、馬營、龍門所、雲州四倉、急缺糧料、開中淮浙長蘆河東運司、官鹽九十五萬二千三百二十二引、召商上納米豆、至六年報中未完。除兩淮仍令照舊。兩浙等運司、酌量時價、改中草束

    ○二年奏準、在京各衙門辦事吏典、有辦事一年以下者、納豆一百石。二年以下、八十石。三年以下、六十石。免其考試、就便實撥當該。其辦事一年以下、納豆二百石。二年以下、一百五十石。三年以下、一百石。送吏部、免其京考、給與冠帶。即照資格、挨次選用

    ○又奏準、在京各衙門當該吏典、有著役一年以下、納豆八十石。二年以下、六十石。給與冠帶。照依資格、挨次選用

    ○又奏準、在京各衙門辦事官、有該正從八品選用者、納豆一百石。照依資格、挨次選用

    ○十二年奏準、大同等處、各城堡倉場、開中長蘆運司、官鹽十萬引、每引、納料豆四鬥。河東運司、官鹽二十萬引、每引、納穀草八束

    ○十四年、令遼東二十五衛囚犯、納草贖罪。除笞罪、並真犯死罪、及例該充軍等項、並無力外。其餘雜犯死罪、納草三百五十束。徒三年、納草二百五十束。徒二年、納草二百束。徒一年、納草一百五十束。杖罪每一十、納草十束

    ○又令戶部運銀十萬兩。分送陜西榆林、給與官軍、准折草料。仍行山西河南附近州縣、或借撥、或儹運、或買辦料豆各萬石。穀草各一百五十萬束。俱納榆林一帶倉場

    ○弘治十六年奏準、遼東商販買賣之人、務經巡撫官查勘無礙、方許於管糧郎中處、納草價銀三兩五錢、給引掛號入關

    ○隆慶三年、令明智等坊五場草束、及太倉黑豆、俱係京營馬匹、及防秋支用。各營馬匹草料、每年照舊放本色三箇月。其餘月分、俱支折色。如遇草料價賤、全支折色。務令在場常有草六十萬束。在倉常有豆三萬石。以備接濟

    ○又令商人買上草料、科道同戶部司官、會估價值、定在十月正秋成之後、草豆價值俱平。山東河南二道、但有見在銀兩、權宜預支、趁秋買辦

    ○又令在京五場、通計買草至二百萬束、每年挨陳坐放、照數買補。酌議行各場監督主事、每年防秋畢日、查將京營馬匹草束、照例於十月、十二月、次年二月支放。務在出陳易新。其餘月分、照常折放。仍於本色支放完日呈部、以憑酌量坐買。務要各場貯草束一百五十萬、以備緩急支用

    凡支給草料。洪武十三年、令廣東、廣西、福建、浙江、湖廣、江西布政司、淮安、蘇州等衛、馬草不許科收。馬料不許支給

    ○永樂七年、

    欽定徵操馬匹關支草料。公六匹。侯五匹。伯四匹。指揮千百戶各一匹。徵進馬匹草料。公十匹。侯伯八匹。都督六匹。都指揮三匹。指揮二匹。千百戶各一匹。非徵進之數、不許關支

    ○十一年、令上直馬、每匹日支料豆四升。草一束。其下場牧放馬匹、止關料豆一月

    ○十四年、令馱豹馬、日支料四升。草一束。自九月初一日起、至十一月終止

    ○二十二年、令常川上直馬、每匹日支料三升。草半束。餘半束、折支鈔二貫。騎操等項馬、每匹日支料三升。草一束。折支鈔四貫

    ○宣德五年、令御馬監勇士馬、並達官調習馬、每匹、按月原支草三十束。內支本色草、一十五束。餘折白綿布一疋

    ○正統二年、令五軍三千神機等營操備官軍馬、月支料豆九鬥。添與一斗、以後照舊關支

    ○又令陜西寧夏等處官軍騎操馬、每歲自九月半起、關支料豆。至次年四月半住支

    ○又令大同宣府等處操、備巡哨馬、每月原支料豆九鬥、添與三鬥。至次年三月半住支

    ○四年。令大同宣府鎮守總兵等官、凡馬匹不係官給之數、不許關支草料

    ○六年、令北虜使臣馬駝初到京、每匹日支草半束。一月之後、又添半束。每日仍支料一升

    ○又令甘肅操備馬料、自十一月初一日、至次年三月終、日支四升。其九月下半月、及次年三月四月上半月、仍照舊日支三升

    ○八年、令直隸真定衛達官、自已馬草料住支。其官馬、照官軍例支給

    ○九年、令萬全都司巡哨操備馬、添支四月下半月料豆六鬥

    ○十年、令甘肅莊涼等處官軍馬料、日支四升外、添支青稞一升

    ○又令大同右玉林等衛官馬、月支穀草十束。與自備野草、相兼喂飼

    ○十四年、令各處馬房上直騎操。並起取等項馬草、每一束、折支銀二分

    ○又令居庸關騎操馬、自十月十五日起、至次年四月半止、每馬一匹、日支草一束

    ○又令五軍三千神機等營騎操馬、自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次年二月終止、每匹日加料豆一升

    ○景泰元年奏準、

    長陵等三陵、神宮監、長隨內使、領到御馬監馬驢、行令昌平縣、每馬一匹、日支料三升。草一束。驢一頭、日支料一升。草半束。每年十月初一日起、三月終止。如有事故、截日住支

    ○二年、奏減上直馬料豆一升、與五軍等營騎操馬、 例關支三升

    ○令五軍等營騎操馬、自十月十五日起、本月終止、每馬一匹、給銀一錢、十一月給銀二錢、買草。十二月、至次年正月終止、每馬關本色草一十五束

    ○三年、令減給馱豹馬料豆一升。照例自九月初一日起、至三月初一日住支

    ○又令五軍等營存操馬、至六月青草長茂、止關料豆、草束住支。至十月初一日起、草束依例關支

    ○七年、令寧夏等衛馬隊旗軍、照甘肅例、每歲九月十六日起、至次年四月十五日止、日支料豆三升

    ○又令勇士小廝馬、月支料豆九鬥、草三十束

    ○天順二年、令新降達官、每人準馬一匹月支料七鬥。草三十束

    ○成化元年奏準、凡內外鎮守官員馬。不拘官私、止給四匹草料

    ○五年、令京營官軍草料、俱編填勘合、方許支給

    ○十二年、令原選聽徵下場馬、預先調取來京、每匹於九月、十月、支草二十束。九月以後、仍有邊報、卻將十一月分該支草料、移在十月分、十二月分、移在十一月分、接續。照例秋草穀草兼支。間月折與價銀買草

    ○十三年、令下場取回聽徵官、八月、九月、每馬一匹、按月支與草價銀二錢三分

    ○十七年、令聽徵官軍馬一萬五千匹、每匹月給草價銀一錢。日支料豆三升。續因馬匹瘦損、添給草價銀一錢

    ○二十年奏準、聽征馬四月、五月、每月添給料豆一斗。輳前九鬥、共支一石。草價銀三分。輳前二錢、共支二錢三分

    ○二十一年、令永平、山海、薊州等處、三屯等營、官軍騎操馬、按月造冊、三月關支料豆。十月折支草束

    ○弘治二年、令各營騎操馬、本年十二月至春季、內一月、每匹月添草價銀一錢。以後該支月分仍舊

    ○又議準、京營存操馬、每年四月分、關支料豆一半。其餘下場回還馬、每年關支折草銀兩月

    ○六年、令存操馬四月分料豆、準與全支

    ○十二年奏準、存留下場聽征馬、自五月初一日為始、除料豆照常外。每馬折給草價銀二錢。內存操馬先已支過者、照數扣除。候聲息稍緩、仍令下場收放。草料住支

    ○正德五年、令各邊鎮巡等官、凡遇出哨征戰追趕之日、馬匹每日量加料一二升。閒息之日、照舊。明白造冊開報

    ○嘉靖元年奏準、涿鹿左衛、興州中屯衛守操舍餘、常川聽候捕盜、原領馬匹、春季正月、二月、冬季十一月、十二月、按月於涿州良鄉倉場、支給草料。其三月至十月八箇月、聽其自行牧放。事寧停止

    ○二年、令在京各營、除騎操馬匹、照舊每年支本折草三箇月。料豆間月本折兼支。聽征馬匹、俱令下場牧放。草料截日住支

    ○六年、令捕盜馬匹、準給與折色、隨便糴買餵養

    ○七年奏準、馬匹草束、每年照舊支三箇月本色。其料豆、存操馬、每年十二箇月、聽征馬、除下場六箇月、俱本折間月關支

    ○又奏準、委官主事、將榆河、居庸、榆林、土木四驛、查照先年定例、每年自十月初一日起、按季關支料九鬥。草三十束。夏秋住支。聽其照舊打採青草餵養。其榆河、居庸二驛、冬春仍關支本色。榆林、土木二驛、冬春馬草準改支折色。每草一束、給銀二分

    ○八年題準、御馬監馬匹、朝馬賞名馬為一等。查照舊例餵養雜料。馱鞍選記披甲馬為一等。內除豌豆、止用大麥□豆黑豆餵養。其各起騎操馬等項馬為一等。內除豌豆菉豆、止用大麥黑豆餵養

    ○十年題準、四月青草長茂、各營馬匹、照舊規盡令下場放牧

    ○十四年題準、崔黃口營守禦操備軍餘民壯騎操官軍口糧黑豆、通州倉關支。草束、除夏秋二季照例牧放不支外、冬春二季、自嘉靖十三年冬季為始、每草一束、折銀五釐。坐派太倉銀庫關支、自行買辦

    ○又題準、各營馬匹、除東西官廳存留聽征馬、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起、至九月終止、全支料草、以備調用外。其奮武等營存操馬匹、遵照舊例、不支草束。止關料豆、本折間支

    ○二十九年、令三大營馬匹、每年夏秋六箇月、差官領

    敕、於近京地方、隨便牧放、以備調遣。春冬二季、除三箇月支本色外。其餘三箇月、應支折色月分、草、每月折銀三錢料、折銀五錢。其夏秋二季草料價賤、係在營存留操備馬匹、止照常規折支。不許概援為例

    ○三十二年、令鞏華、永安二營原兌馬匹草料、夏秋月分、該支折色、每豆一石、折銀三錢五分。草三十束、折銀二錢五分。冬春月分、雙月支給本色。單月折銀。豆一石、五錢。草三十束、三錢。如有閏月。在春冬時、本折中半。在夏秋時、依季支本折

    ○三十三年、令大同鎮主兵馬匹、每馬計冬春六箇月、月支料豆九鬥。舊支本色四鬥、今加二斗、共六鬥。餘三鬥、照舊折色。其草束、夏秋採積以備。冬春不許支

    秋青草

    永樂九年、令天城陽和等衛所、採取青草、給大同都司官馬、以平陽澤潞等府州縣草、納附近驛站

    ○宣德四年、令行在五府所屬衛所、錦衣等衛、順天等府所屬州縣、各起倩軍餘人夫、採取秋青草、運赴京場、及在外驛站、收貯備用。其山西、河南、山東、陜西四布政司、所屬驛站、並有操備馬衛所、行各布政司都司、量派軍夫採打秋青草、就本處收貯聽支

    ○正統十一年題準、延綏一帶衛所、自定邊安邊營、西抵寧夏花馬池、東至府谷縣大小營堡、水草便利、可以牧放。每年摘撥軍旗餘丁、自行牧養馬匹

    ○景泰元年奏準、西湖並城濠草、俱令戶部借撥軍民人等採取備用。不許諸人私佔

    ○又令陜西寧夏、甘肅、延綏、山西、大同、並偏頭、鴈門二關、遼東萬全都司所屬、及直隸山海、永平、密雲、紫荊、倒馬、居庸一帶沿邊關口、及山東備倭處所馬草、總兵鎮守、及管糧郎中、布按二司等官、於秋草長茂之時、量起軍夫、趁時採取、每束重一十五斤。設法堆積。委官看守。以備支用

    ○三年、令南海子、大木廠、西湖、並城濠內青草、戶部差官、督同各城兵馬司委官、率領弓兵、並當坊火甲、時常巡護。至期、行取三撥官軍採打、搬運京場

    ○天順三年、令甘肅莊浪沿邊十三衛所官軍餘丁舍人、每名採草一百五十束、堆積備用。不許官豪勢要佔據近地肥饒草場。其平涼等府、原派地畝穀草、每束折收銀二分、運送邊城、以備買草支用

    ○成化二年、令陜西都行二司各衛所軍士餘丁、不該輪班在營者、每人採草一百二十束、各於官場上納。各驛及遞運所馬牛夫甲軍、每人八十束、俱於本驛遞上納

    ○三年、令遼陽、廣寧等軍衛、趁秋青草、牧放馬匹。不許指以徵操為由、擅支官軍堆積草束

    ○九年、令延綏寧夏各堡馬步軍餘採草、十一月終不完者、本堡把總官住俸。年終不完者、管糧參政、及監收副使等官住俸

    ○弘治十五年、令遼東秋青草、年例之外、加添一倍。每七束、給與鎌刀工銀一分。其金復等衛軍餘折銀草束、仍納本色。若鎮守等官、將草場立標採打、壓賣各衛、索受銀兩、許撫按官劾奏。其宣大、陜西、榆林、迤西一帶邊鎮軍衛屯堡生草去處、一體施行。大同青草、不俟挨陳、先行放支

    ○正德三年奏準、遼東廣寧右屯等衛、照舊採青草、不必給刀鎌價銀。每名二百束、量加添三十束。金復蓋三衛、每名折銀一兩六錢、照舊銀布兼收。通送管糧衙門、以備買草糴糧支用

    ○嘉靖三十二年、令居庸榆河、榆林、土木、四驛馬匹、冬春照舊給與料草。夏秋牧放、仍派秋青草八十束、責令採打赴場交收支給

    大明會典卷之二十六

    會計二

    起運

    軍馬所在轉運供給、具載職掌、見今各處錢糧、除存留外。其起運京邊、各有定數、備列於後。若起運南京者、則見於南京戶部

    弘治十五年起運數目

    浙江布政司

    夏稅

    京庫、折銀麥、八萬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絲綿、三十二萬兩

    絲綿折絹、一百九十六萬兩。每二十兩、折絹一疋

    秋糧

    京庫、白熟糯米、一百石、準糙米一百一十石

    折銀米、六十萬五百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供用庫、白熟粳米、二萬三千石、準糙米二萬五千三百石

    酒醋麵局、白熟糯米、二千七百石、準糙米二千九百七十石

    惜薪司、白熟糯米、一十五石一斗、準糙米一十六石六鬥一升

    光祿寺、白熟糯米、二萬五千石、準糙米二萬七千五百石。白熟糯米、四千三百八十五石七鬥、準糙米四千八百二十四石二斗七升

    京倉、兌軍儹運米、六十萬石

    江西布政司

    夏稅

    京庫、折銀米麥、六萬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絲綿折絹、八千二十九疋二丈三尺八寸四分八釐

    農桑絲折絹、三千四百八十六疋二丈二尺一寸一分五釐

    秋糧

    京庫、折銀米、九十七萬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闊白薴布、五萬疋、準米三萬五千石

    京倉、充軍儹運米、四十萬石

    湖廣布政司

    夏稅

    京庫、折絹、二萬二千九百二十一疋一丈六尺五寸四分九釐

    秋糧

    京庫、折銀米、七萬二千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福建布政司

    秋糧

    京庫、折銀米、三十六萬四千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山東布政司

    夏稅

    京庫、小麥、三萬四千七十五石

    京庫、綿布、二萬疋、準小麥二萬四千石絲折絹、五萬四千九百九十疋一丈五尺四寸七分六釐

    邊倉小麥、一萬八千七百七十五石鈔、五十萬錠、照例折銀、準小麥五萬石

    綿布、一十三萬二千四百一十八疋、準小麥一十五萬九千九百一石六鬥

    秋糧

    京倉、米、五十五萬五千六十石

    京庫、綿布、一萬五千疋、準米一萬五千石

    綿花、六萬二千斤、準米六千二百石

    折銀草、一百七萬五千一百束

    邊倉、本色米、二十萬八千八百石

    綿布、一十二萬九千疋、準米一十二萬九千石

    綿花、七萬七千斤、準米七千七百石

    京場、草、二百一十二萬四千三百八十束

    邊場、草、三十二萬束

    山西布政司

    夏稅

    京庫、農桑絲折絹、四千七百七十七疋

    大同、麥、二萬九千三百石

    大同府、銀億庫、布、四萬二千五百疋、準麥五萬一千石

    宣府、麥、一萬七千八百石

    萬全、萬億庫、布、六千疋、準小麥七千二百石

    鴈門等三關、麥、一萬二千石

    秋糧

    大同、米、二十九萬六千五百石

    宣府、米、二萬五千石

    大同府、銀億庫、綿布、一十八萬疋、準米一十八萬石

    綿花絨、八萬斤、準米八千石

    萬全都司、萬億庫、綿布、六萬二千五百疋、準米六萬二千五百石

    綿花絨、二萬二千五百斤、準米二千二百五十石

    大同在城、並在外、草場、草、二百四十四萬四千四百四十八束

    偏頭等三關、米、八萬一千石

    偏頭關、並代州草場、草、一百一十萬束

    邊庫、戶口食鹽鈔、一百五十萬七千三百九十錠三貫

    河南布政司

    夏稅

    京倉、糧、一萬七千九百五十石

    邊倉、小麥、九千六百石

    秋糧

    京倉、米、二十九萬二千六十五石三鬥

    京庫、絹、二萬五千七百五十疋零

    綿布、八萬一千八百三十七疋

    綿花絨、一十三萬三百四十二斤四錢

    戶口食鹽鈔、六百一十四萬七千一百一十貫

    京場、草、一百五十三萬七千八百九十六束

    邊倉、粟米、七萬一千六百九十石

    廣東布政司

    秋糧

    京庫、折銀米、四十萬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順天府

    夏稅

    京庫、小麥、二千一百一十石

    邊倉、喜峯口等倉、小麥、八千七百四十石

    秋糧

    京倉、米、豆、七百三十七石

    京庫、人丁絲折絹、二萬一千七十五疋一丈六尺六寸

    農桑絲折絹、一千七百六十四疋一丈七尺三寸零

    綿花絨、九千四百三十六斤一十四兩五錢六分四釐

    戶口食鹽鈔、四十九萬五百九十三貫

    邊倉、山海等倉、米、豆、二萬三千七百二十石七鬥

    永平府

    夏稅

    京庫、絹、一百七十四疋一丈五寸

    京場、草、三萬束

    保定府

    夏稅

    京倉、小麥、二千七百五十石

    京庫、人丁絲折絹、一千一百五十六疋

    農桑絲折絹、一千六百一十一疋九尺二分五釐

    本色絲、二百二十四斤一兩一錢二分

    戶口食鹽鈔、四十五萬九百三十六貫。錢鈔中半

    邊倉、小麥、一千三百五十石

    秋糧

    京庫、米、三千四百二十五石

    京庫、綿花絨、九千五百七十四斤八兩五錢六分

    折銀草、三十六萬束。每束、折銀三分

    京場、草、六十八萬九千二百九十束

    邊場、米、二萬一千五百石

    河間府

    夏稅

    京倉、小麥、六千六百六十八石

    京庫、人丁絲折絹、四千九百二疋二丈六尺三寸三分零

    邊倉、小麥、三千一百七十五石

    秋糧

    京倉、米、一萬五千九百石

    京庫、地畝綿花絨、四千六百四十七斤一十三兩五錢

    綿花絨、三萬斤、準米三千石

    鈔、一十四萬四千六百七十貫

    京場、草、六十萬六千九百束

    邊倉、米、八千八百五十石

    邊場、草、五萬束

    真定府

    夏稅

    京倉、糧、九千二百五十石

    京庫、絹、一萬四千一百三十三疋九尺五寸

    邊倉、糧、五千五百七十石

    秋糧

    京倉、米、二萬五千九百一十八石四斗六升

    京庫、綿花絨、三萬五千三十三斤一兩

    戶口食鹽鈔、一百二十四萬五百六十八貫

    折銀草、三十八萬九千束。每束、折銀三分

    邊倉、米、一萬二千五百石

    順德府

    夏稅

    京倉、麥、豆、共一萬一千四百五十石

    京庫、農桑絲折絹、三百五十一疋一丈二尺六寸八分零

    人丁絲折絹、一千五百四十八疋

    地畝綿花絨、五千五斤四兩

    戶口食鹽鈔、三十五萬七千三百五十四貫

    邊倉、麥、豆、共五千四百二十石

    秋糧

    京倉、米、豆、芝麻、一萬六千九百七十五石

    京庫、折銀草、一十七萬三百束

    京場、草、三十四萬九千一百束

    邊倉、米、豆、共五千九百六十石

    廣平府

    夏稅

    京倉、麥、一萬五百五十石

    京庫、絹、三千一百四十疋一丈八寸四分

    戶口食鹽鈔、六十六萬三千一十八貫

    邊倉、麥、四千六百石

    秋糧

    京倉、米、一萬一千八百石

    京庫、綿花絨、一萬四千五百八十四斤一十五兩八錢一分

    折銀草、二十四萬四千束。每束、折銀三分五釐

    京場、草、五十三萬九千八百束

    邊倉、米、二萬一千三百石

    大名府

    夏稅

    京倉、小麥、八千五百二十五石

    京庫、闊白布、二千四百疋

    人丁絲折絹、六千八百二十八疋一丈四尺一寸

    農桑絲折絹、八百一十疋二丈七尺九寸四分零

    邊倉、小麥、九千一百石

    邊庫、闊白布、一千三百疋

    戶口食鹽鈔、七十八萬一千一百三十一貫

    秋糧

    京倉、米、三萬四百石

    京庫、折銀草、四十五萬五千束

    京場、草、一百六萬一千七百八十二束

    邊倉、米、四萬一千四百五十石

    邊庫、闊白布、二千疋

    邊倉、草、二十九萬束

    應天府

    秋糧

    京倉兌充軍儹運米、一十萬石

    京庫、折銀草、三十萬三千九百包。每包、折銀三分

    蘇州府

    夏稅

    京倉、麥、三萬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秋糧

    京倉、兌軍儹運米、六十五萬五千石

    在京各衙門、白粳米、五萬四千八百石

    京庫、折銀米、七十六萬六千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闊白布、一十九萬疋、準米一十九萬石

    絲折絹、一萬二千五百五十五疋

    折銀草、三十七萬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食鹽鈔、八十萬八千四百六十四錠二貫

    松江府

    夏稅

    京倉、麥、六萬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秋糧

    京倉、米、四萬七千六十五石五斗

    京庫、折銀米、二十八萬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綿布、一十七萬五千疋

    折銀草、二十二萬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食鹽鈔、四十六萬三千六十五貫

    常州府

    夏稅

    京庫、折銀麥、九萬石

    秋糧

    京倉、兌軍儹運米、一十七萬五千石

    在京吏部等衙門、米、四萬三千四百七十二石七鬥三升

    京庫、折銀米、二十五萬六千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人丁絲折絹、一千五百七十三疋一丈一尺一分零

    農桑絲折絹、三百二十四疋二丈四尺六寸

    折闊白布米、五萬石。每石、折布一疋

    折銀草、五十三萬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食鹽鈔、二百三十六萬一千三十九貫

    鎮江府

    夏稅

    京庫、人丁絲折絹、二百五疋二丈八尺六寸二分零

    農桑絲折絹、一十三疋二丈七尺六寸三分

    戶口食鹽鈔、二十四萬七千三百六十五貫。錢鈔中半

    廬州府

    夏稅

    京倉、小麥、一千石

    京庫、農桑絲折絹、六百八十七疋一丈三尺二分零

    折銀草、五萬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食鹽鈔、一十九萬九千六百四十二貫三百七十五文。錢鈔中半

    鳳陽府

    夏稅

    京倉、糧、三千石

    京庫、絹、一千三百八十石

    折銀草、一十一萬八千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食鹽鈔、九十五萬六千二十五貫

    淮安府

    夏稅

    京倉、糧、三千石

    京庫、絹、一千四百六十一疋一丈九尺七寸五分

    秋糧

    京倉、米、二萬六千石

    京庫、絹、一千四百四十一疋一丈九尺

    折銀草、二十三萬七千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食鹽鈔、一百九十六萬八千三百九十貫

    揚州府

    夏稅

    京倉、小麥、二百石

    秋糧

    京倉、米、六萬一百石

    京庫、絲綿折絹、八百四十一疋二丈四尺

    折銀草、二十二萬包。每包、折銀三分

    安慶府

    夏稅

    京庫、農桑絲折絹、三百五十三疋二丈九尺

    折銀草、一十二萬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食鹽鈔、一十四萬五千二百七十六貫九百三十文。錢鈔中半

    徽州府

    夏稅

    京庫、折銀糧、二萬二千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秋糧

    京庫、折銀糧、七萬一千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戶口食鹽鈔、七十七萬九千七百貫

    寧國府

    秋糧

    京倉、兌軍儹運米、三萬石

    京庫、折銀草、五十七萬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食鹽鈔、五十一萬五千九百九十三貫

    池州府

    夏稅

    京庫、絲折絹、一十五疋

    農桑絲折絹、一百九十八疋

    秋糧

    京倉、兌軍儹運米、二萬五千石

    京場、草、六萬二千包

    京庫、戶口食鹽鈔、一十二萬九千九百三十八貫

    太平府

    夏稅

    京庫、人丁絲折絹、一百二疋九尺六寸四分零

    農桑絲折絹、一百一十六疋一丈六尺九分零

    戶口食鹽鈔、一十七萬八千八百四十五貫。錢鈔中半

    廣德州

    秋糧

    京庫、折銀草、二十三萬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食鹽鈔、八十八萬二千八十四貫

    滁州

    夏稅

    京庫、農桑絲折絹、二百一十七疋五尺四寸四分

    折銀草、一萬一千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食鹽鈔、五萬二千六百九十五貫

    徐州

    夏稅

    酒醋麵局、小麥、一千石

    京庫、絲折絹、三千二十五疋二丈二寸四分零

    農桑絲折絹、二千五百五十八疋二尺六寸九分零

    秋糧

    京倉、兌軍米、三萬石

    京庫、折銀草、五萬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食鹽鈔、五十一萬四千三百九十八貫

    和州

    夏稅

    京庫、農桑絲折絹、九十九疋二丈七尺二寸六分

    戶口食鹽鈔、五萬九千九百一十貫。錢鈔中半

    萬曆六年起運數目

    浙江布政司

    夏稅

    京庫、折銀麥、八萬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絲綿、三十二萬兩

    絲綿折絹、九萬八千一百七疋一尺三寸

    秋糧

    京庫、折銀米、五十九萬八千五百四十三石六鬥五升九合九勺。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派剩折銀米、三萬八千五百三十石八斗一升八合零。內一萬九千五百石、每石、折銀七錢。餘、每石、折銀六錢

    供用庫、白熟粳米、三萬二千石

    酒醋麵局、白熟糯米、六千二百五十石

    光祿寺、白熟粳米、一萬九千石。白熟糯米、八千五百石

    漕運兌軍米、六十萬石

    徐州倉、改兌米、四萬五千石

    京庫、折銀草、六十萬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鹽鈔銀、一千一百五十三兩一錢七分

    江西布政司

    夏稅

    京庫、折銀麥米、六萬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絲綿折絹、八千二十五疋二丈七尺三寸七分零

    農桑絲折絹、三千四百八十六疋二丈六寸一分零

    薴布、一千三百四十一疋二尺四寸

    秋糧

    京庫、折銀米、九十七萬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派剩折銀米、七萬四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八升九合零。每石、折銀六錢

    薴布、五萬疋、準米三萬五千石

    漕運兌軍米、四十萬石

    淮安倉、改兌米、一十七萬石

    湖廣布政司

    夏稅

    京庫、絲折絹、二萬二千八百九十三疋二丈二尺五寸二分零

    秋糧

    京庫、折銀米、七萬二千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派剩折銀米、三萬八千九百六十五石。每石、折銀六錢

    戶口鹽鈔銀、八千五百八十九兩二錢三分零

    漕運兌軍米、二十五萬石

    福建布政司

    夏稅

    京庫、絲綿折絹、二百八十疋一丈九尺五寸五分零

    農桑絲折絹、三百一十九疋一丈二尺七寸八分零

    秋糧

    京庫、折銀米、三十一萬四千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戶口鹽鈔銀、一萬一千二十七兩六錢七分零

    山東布政司

    夏稅

    京倉、小麥、七千九百二十九石一升八合六勺

    派剩折銀小麥、五千九百二石五斗八升一合四勺。每石、折銀一兩

    光祿寺、小麥、八千石

    酒醋麵局、小麥、二千三百五十石

    京庫、絲綿折絹、二萬二千二十一疋尺二寸一分零

    農桑絲折絹、三萬二千二百三十四

    疋四尺四寸二分零

    闊白綿布、二萬疋、準小麥二萬四千石

    紅花、三萬斤、準小麥七千五百石

    臨、德、二倉、小麥、八萬石。內改撥天津倉五千八百石

    邊倉、小麥、三萬二千八百石

    綿布、一十九萬三千八百九十一疋、

    準小麥二十三萬二千六百六十九石二斗

    鈔、一百八十萬錠、準小麥一十八萬石

    通州、通濟庫、闊白綿布、六千疋、準小麥七千二百石

    河間府、滄州、靜海等庫、闊白綿布、三萬四百一十六疋、準小麥三萬六千四百九十九石二斗、俱每疋。折銀三錢

    秋糧

    京倉、米、豆、二萬五千五百一十一石七鬥七升一合二勺

    派剩折銀米、一萬七千五百七十八石五斗七升九合八勺。內一萬石、每石、折銀七錢。餘、每石、折銀六錢

    光祿寺、米、豆、芝麻、三萬三千七百八十石

    供用庫、芝麻、豆、三千六百三十九石一斗

    草、一萬六千束

    酒醋麵局、黃豆、二千二百石

    司苑局、黑豆、七百石

    草、一萬束

    漕運兌軍米、二十八萬石

    臨、德、二倉、改兌米、九萬五千六百石

    京庫、地畝綿花絨、五萬二千四百四十九斤一十兩七錢一分二釐

    綿花絨、五萬八千三十五斤、準米五千八百三石五斗

    折銀草、一百九十九萬七千一百六十三束一十斤。每束、折銀三分五釐

    戶口鹽鈔銀、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兩三錢八分三釐七毫

    京場、草、一百三十一萬一千八百二十六束五斤

    邊倉、米、豆、四十五萬四千八百六十七石四升九合

    綿布、三十四萬九千六百三十疋、準米三十四萬九千六百三十石

    綿花絨、二十七萬一千五百斤、準米一萬七千一百五十石

    河間府、巨盈倉、粟米、五千石。每石、折銀六錢

    通州、通濟庫、闊白綿布、二千疋、準米二千石。每疋、折銀三錢

    邊庫、戶口鹽鈔銀、四千七百兩三錢九分七釐二毫

    邊場、草、四十四萬三千三百四十一束一十斤二兩

    山西布政司

    夏稅

    京庫、農桑絲折絹、四千七百七十一疋

    邊倉、小麥、九萬一百四十石

    綿布、四萬八千五百疋、準小麥五萬八千二百石

    撥運三關鎮、各倉麥、三萬五千八百六十石七鬥

    秋糧

    邊倉、米、豆、四十七萬一千六百一十七石二斗

    綿布、二十四萬二千五百疋、準米二十四萬二千五百石

    綿花絨、一十萬二千五百斤、準米一萬二百五十石

    撥運三關鎮、米、八萬四千一十七石二斗

    邊場、草、三百五十四萬四千八百五十束零

    河南布政司

    夏稅

    京倉、小麥、六千三百石

    派剩折銀麥、二千三百五十二石四鬥。每石、折銀一兩

    光祿寺、小麥、六千六百石

    酒醋麵局、小麥、二千石

    京庫、稅絲折絹、一萬四千一百五十八疋二丈四尺八寸六分零

    農桑絲折絹、八千九百六十三疋一丈六尺九寸二分零

    綿布、三千八百疋準小麥四千五百六十石

    織染局、本色絲、三萬九千六百□十九兩一錢九分九毫零

    臨、德、鳳陽等倉、小麥、共八萬八千五十石

    邊倉、小麥、一十四萬八千四百五十石

    綿布、六萬九千五百九疋、準小麥八萬三千四百一十石五升零

    農桑絲折絹、一千疋

    秋糧

    京倉、米、豆、四萬八千三百一石六鬥三升五合一勺

    派剩折銀米、二萬四千四百五十八石五升二升四合六勺零。每石、折銀六錢

    光祿寺、米、豆、芝麻、三萬八千七百六十石

    供用庫、芝麻、豆、三千四百石

    草、一萬七千束

    酒醋麵局、黃豆、二千四百石

    司苑局、黑豆、八百石

    草、二萬束

    國子監、菉豆、三百石

    漕運兌軍米、二十七萬石

    臨、德、二倉、改兌米、一十一萬石

    京庫、綿布、八萬三千八百三十七疋、準米八萬一千八百三十七石

    綿花絨、一十三萬斤、準米一萬三千石

    地畝綿花絨、三百四十二斤四錢

    折銀草、七十五萬一千二百六十二束七斤。每束、折銀三分五釐

    戶口鹽鈔銀、二千九百六十二兩九錢五分二釐五毫

    邊倉、米、豆、四十六萬三千一百七十六石九鬥九升二合

    綿布、十萬三千七百四疋八尺五寸、

    準米十萬三千七百四石二斗五升、零

    綿花絨、一十五萬一千八百二十六斤八兩、準米一萬五千一百八十二石六鬥五升

    邊庫、戶口鹽鈔銀、四千八百一十二兩九錢一分二釐

    京場、草、一百一十九萬五千五百六十二束八斤

    邊場草、二十二萬束

    廣東布政司

    秋糧

    京庫、折銀米、四十萬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順天府

    夏稅

    京倉、小麥、豆、一千五百四十七石五斗

    派剩折銀麥、一千五百一石七鬥。每石、折銀一兩

    光祿寺、小麥、二千四百三十石

    酒醋麵局、小麥、六百五十石

    太常寺、小麥、五十石

    京庫、人丁絲折絹、一千八百二十疋一丈六尺六寸

    農桑絲折絹、一千七百六十一疋二丈九尺八寸三分零

    邊倉、小麥、四千一百七十石

    綿布、四百五十九疋、準小麥五百五十石八斗

    人丁絲折絹、三百五十五疋

    秋糧

    京倉、米、豆、五千六百四十石一升

    派剩折銀米、三千八百四十六石一斗四升。每石、折銀六錢

    供用庫、芝麻、四百二十三石一升

    光祿寺、米、豆、六百九十一石

    惜薪司、白糯米、一十五石一斗

    司苑局、草、一萬二百七十二束

    京庫、地畝綿花絨、九千四百二十四斤一兩五錢零

    綿花絨、三百七斤、準米三十石七鬥折銀草、二十九萬一千七百二十束

    八分。每束、折銀三分五釐 【內良鄉縣、輕則草五千四百一十五束。每束、折銀一分五釐】

    戶口鹽鈔銀、一千九百五十九兩九錢六分八釐

    邊倉、米、豆、一萬九千五百六石三鬥七升

    綿花絨、一千五百斤、準米一百五十石

    京場、草、一十四萬一千一百七十束

    邊場、草、一十五萬五千束

    永平府

    夏稅

    太常寺、小麥、五十石

    京庫、人丁絲折絹、一百七十四疋一丈五尺

    秋糧

    邊庫、地畝綿花絨、三百四十五斤一十三兩二錢

    戶口鹽鈔銀、九百一十一兩一錢六分三釐四毫

    寶鈔司、稻草、一千八百二十束

    保定府

    夏稅

    京倉、小麥、三百六十石

    京庫、人丁絲折絹、一千一百五十六疋

    農桑絲折絹、一千六百一十一疋九尺二分零

    本色絲、二百二十四斤一兩一錢三分

    邊倉、小麥、四千七百九十石

    人丁絲折絹、七百九十三疋七尺一寸五分

    秋糧

    京庫、地畝綿花絨、九千五百七十四斤八兩五錢六分

    折銀草、四十七萬一千九百四十六束。每束、折銀三分五釐

    戶口鹽鈔銀、九百兩四錢六分二釐

    供用庫、芝麻、五百三十名

    酒醋麵局、草、一萬一千束

    邊倉、米、三萬一百八十石

    京場、草、二十七萬六千三百九十六束十斤

    邊場、草、三十萬一千九百九十七束

    河間府

    夏稅

    京倉、小麥、豆、一千三百石

    派剩折銀麥、一千五百三石。每石、折銀一兩

    光祿寺、小麥、二千一百七十石

    酒醋麵局、小麥、二百五十石

    京庫、人丁絲折絹、二千六百二疋二丈六尺五寸六分零

    邊倉、小麥、四千三百一十石

    綿布、三百疋、準小麥三百六十石

    人丁絲折絹、二千三百疋

    秋糧

    京倉、米、豆、七百三十一石四升

    派剩折銀米、二千二百三十四石九鬥五升。內一千六百八十七石九鬥九升、每石、折銀七錢。餘、每石、折銀六錢

    供用庫、芝麻、三百五十石

    光祿寺、芝麻、六百石

    酒醋麵局、稻皮、一百五十石

    草、一萬一千束

    京庫、地畝綿花絨、四千六百四十七斤一十三兩五錢

    綿花絨、三萬斤、準米三千石

    折銀草、二十九萬九千六百三十束。每束、折銀三分五釐

    戶口鹽鈔銀、五百七兩二錢二分九釐

    邊倉、米、豆、一萬七千八百三十四石一升

    京場、草、二十萬六千三百一十束

    邊場、草、一十二萬九千六十束

    真定府

    夏稅

    京倉、小麥、九百九十一石二斗

    京庫、人丁絲折絹、七千五百九十八疋六尺五寸

    農桑絲折絹、六千六百三十二疋一丈七尺八寸五分零

    邊倉、小麥、一萬五千八百八石八斗

    綿布、一千六百疋、準小麥一千九百二十石

    人丁絲折絹、五百疋

    秋糧

    供用庫、芝麻、八百二十石

    草、一萬二千九百七十束

    酒醋麵局、草、一萬一千束

    司苑局、草、一萬五千束

    京庫、地畝綿花絨、三萬五千三十三斤一兩四錢八分零

    折銀草、七十一萬八千七十一束十斤。每束、折銀三分五釐

    戶口鹽鈔銀、一千二百三十八兩六錢八分四釐

    邊倉、米、四萬四千五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

    京場、草、三十萬八千七百六十四束五斤

    邊場、草、二十一萬七千七百二十束

    順德府

    夏稅

    京倉、小麥、豆、六百五十石

    派剩折銀米、七百五石。每石、折銀一兩

    光祿寺、麥、豆、二千七百七十五石

    酒醋麵局、小麥、五百五十石

    京庫、人丁絲折絹、一千五百四十八疋二丈九尺

    農桑絲折絹、三百五十一疋一丈二尺六寸八分零

    邊倉、小麥、五千二百四十石

    綿布、一千三百疋、準小麥一千五百六十石

    秋糧

    京倉、豆、二百九十三石三鬥一升

    派剩折銀米、二千一百七十六石二升。內一千九百一十二石一升、每石、折銀七錢。餘、每石、折銀六錢

    供用庫、芝麻、四百五十石

    光祿寺、芝麻、米、豆、一千七百七十五石

    司苑局、黑豆、四百五十石

    京庫、地畝綿花絨、五千五斤四兩

    綿花絨、三百五十斤、準米三十五石

    折銀草、二十五萬二千九十八束七斤八兩。每束、折銀三分五釐

    戶口鹽鈔銀、七百二十二兩八錢二分八釐

    真定府、庫、闊白綿布、一千二百疋、準米一千二百石

    邊倉、米、豆、一萬八千五百五十五石六鬥七升

    京場、草、一十五萬一千九百四十二束二斤八兩

    邊場、草、一十一萬九千九百六十束

    廣平府

    夏稅

    京倉、小麥、三百五十石

    派剩折銀麥、三百四十六石。每石、折銀一兩

    光祿寺、小麥、豆、七百七十七石

    酒醋麵局、小麥、四百一十石

    國子監、小麥、二百石

    京庫、人丁絲折絹、二千四百九十九疋二丈七尺五寸

    農桑絲折絹、六百五十四疋二丈三寸四分

    邊倉、小麥、四千七百石

    綿布、七千疋、準小麥八千四百石

    人丁絲折絹、四百疋

    秋糧

    京倉、米、六百石

    供用庫、芝麻、三百五十名

    光祿寺、芝麻、四百石

    神樂觀、黃豆、三百四十六石一斗二升七合二勺

    內官監草、二百六十六束

    京庫、地畝綿花絨、一萬四千五百八十四斤一十五兩八錢一分

    折銀草、四十八萬二千八百三十三束五斤。每束、折銀三分五釐

    戶口鹽鈔銀、一千三百三十五兩七錢八釐

    邊倉、米、豆、二萬三千四百三石八斗七升二合八勺

    綿布、八千疋、準米八千石

    京場、草、二十一萬一千一百六十六束十斤

    邊場、草、七萬束

    大名府

    夏稅

    京倉、麥、豆、二千三百八十二石五斗

    派剩折銀麥、六千四百四十石七鬥。每石、折銀一兩

    光祿寺、小麥、六千二百二十石

    酒醋麵局、小麥、一千九十石

    太常寺、小麥、一百石

    京庫、人丁絲折絹、六千八百九十三疋一丈四尺一寸

    農桑絲折絹、八百一十疋二丈七尺九寸四分零

    邊倉、小麥、一萬三千三百八十六石七鬥

    綿布、三千五百一十九疋、準小麥四千二百二十二石

    真定府、庫、闊白綿布、一千六百疋、準小麥一千九百二十石

    秋糧

    京倉、米、豆、三千三百四十二石六斗六升

    派剩折銀米、四千四百二十二石四鬥七升三合。內一千八百石、每石、折銀七錢。餘、每石、折銀六錢

    供用庫、芝麻、豆、一千九百五十八石三升

    草、一萬二千束

    光祿寺、芝麻、豆、四千七百一十石

    酒醋麵局、菉黑豆、二千五百石

    草、一萬一千束

    司苑局、十一萬五千束

    京庫、地畝綿花絨、二萬五千一百二十五斤六兩

    折銀草、一百四十一萬八千八百六十七束一十斤五分。每束、折銀三分五釐

    戶口鹽鈔銀、三千六百一十一兩一錢五分四釐三毫零

    邊倉、米、豆、七萬三百六十六石九鬥三升七合

    綿布、二千九百疋、準米二千九百石

    綿花絨、一千四百九十九斤、準米一百四十九石九鬥

    真定府、庫、綿布、九百疋、準米九百石

    京場、草、三十二萬三千九百七十三束包零

    邊場、草、八萬三千九百四十束

    應天府

    夏稅

    京庫、派剩折銀小麥、四百四十九石六鬥八升。每石、折銀一兩

    光祿寺、小麥、四百八石

    秋糧

    京庫、派剩折銀米、二萬二千五百一十六石六鬥、內三千七百石、每石、折銀七錢。餘、每石、折銀六錢

    折銀草、三十萬七千九百包。每包、折銀三分

    漕運兌軍米、一十萬石

    淮安倉、改兌米、二萬八千石

    蘇州府

    夏稅

    京庫、折銀麥、一萬九千九百二十六石八斗四合八勺。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稅絲折絹、一萬二千五百五十五疋

    秋糧

    京庫、折銀米、七十六萬四千八百二十六石八斗八升五合七勺。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派剩折銀米、三萬五千九百九石三升零。每石、折銀七錢

    綿布、一十九萬疋、準米一十九萬石

    折銀草、三十五萬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鹽鈔銀、五千五百九十八兩七錢二分五毫

    供用庫、白熟粳米、一萬五千九百石

    內官監、白熟粳米、四千二百五十石

    光祿寺、白熟粳米、一萬五千石。白熟糯米、二千五百石

    酒醋麵局、白熟糯米、三千一百五十石

    涇府、養贍白粳米、五百石

    汝府、養贍白粳米、一千石

    景府、養贍白粳米、七百五十石

    德府、祿米、一千石

    公、侯、駙馬、伯、祿米、八千五百一十六石

    府部等衙門、俸米、遞年增減不一、約該米二萬四千四百九十一石

    漕運兌軍米、六十五萬五千石

    淮安倉、改兌米、四萬二千石

    鳳陽、揚州二倉、米、二萬一百八十五石

    松江府

    夏稅

    京庫、折銀麥、六萬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鳳陽府、倉、小麥、一萬二千石

    秋糧

    京庫、折銀米、二十七萬四千六百八十七石二斗六升二合。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派剩折銀米、二萬六千八百五十三石三鬥八升零。每石、折銀七錢

    闊白綿布、三十三萬二千疋、準米三十三萬二千石

    闊白三梭布、三萬三千疋、準米六萬六千石

    折銀草、二十二萬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鹽鈔銀、七百七十四兩五分二釐四毫七絲

    供用庫、白熟粳米、一萬七千三百五十二石四升七合

    光祿寺、白熟粳米、一萬三千六百石。白熟糯米、二千二百石

    酒醋麵局、白熟糯米、二千一百石

    公、侯、駙馬、伯、祿米、八千五百三十五石

    府部等衙門、俸米、一萬七千八百五十七石

    漕運兌軍米、二十萬三千石

    淮安倉、改兌米、二萬九千九百五十石

    揚州、徐州、倉米、三萬石

    常州府

    夏稅

    京庫、折銀麥、九萬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絲綿折絹、一千五百七十三疋一丈一尺一分零

    農桑絲折絹、三百二十四疋二丈四尺六寸

    鳳陽、揚州、淮安、鎮江、壽、亳州、倉、小麥、共五萬一千五百石

    秋糧

    京庫、折銀米、二十五萬三千九百三十四石五斗。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派剩折銀米、二萬四千九百一十八石六升零。每石、折銀七錢

    闊白綿布、五萬疋、準米五萬石

    折銀草、五十三萬一千八十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鹽鈔銀、三千四百六十五兩三錢五分

    供用庫、白熟粳米、一萬七千二百石

    內官監、白熟細粳米、一千七百石。白熟粳米、六千八百七十五石

    光祿寺、白熟粳米、五千四百石。白熟糯米、八百石

    景府、養贍白熟粳米、七百五十石

    涇府、養贍白熟粳米、五百石

    公、侯、駙馬、伯、祿米、七千一百一十九石

    府部等衙門、俸米、八千二百三十石

    犧牲所、糯稻穀、二百五十石、準米一百一十五石

    漕運兌軍米、一十七萬五千石

    揚州府、倉、米、一萬石

    鎮江府

    夏稅

    京庫、派剩折銀麥、三百九十五石。每石、折銀一兩

    農桑絲折絹、一十三疋二丈七尺六寸三分

    絲綿折絹、二百五疋二丈八尺六寸二分零

    淮安、鳳陽、倉、小麥、一萬三千九百五十五石

    秋糧

    京庫、派剩折銀米、七十五石。每石、折銀六錢

    折銀草、七萬一千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鹽鈔銀、三百五兩五分八釐

    漕運兌軍米、八萬石

    徐、淮、二倉、改兌米、二萬二千石

    揚州倉、米、一萬石

    廬州府

    夏稅

    京庫、派剩折銀麥、二百九石。每石、折銀一兩

    農桑絲折絹、六百八十七疋一丈三尺三寸一分零

    光祿寺、小麥、一千三百九十石

    鳳陽、揚州、倉、小麥、二千四百一石

    秋糧

    京庫、折銀草、五萬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鹽鈔銀、七百四十兩七錢九分九毫

    漕運兌軍米、一萬石

    鳳陽倉、米、二萬五千石

    鳳陽府

    夏稅

    京庫、派剩折銀麥、七百二十石。每石、折銀一兩

    農桑絲折絹、一千三十五疋四尺一寸五分

    稅絲折絹、一千三百八十疋一丈八尺七寸五分零

    光祿寺、小麥、一千六百八十石

    徐州、倉、小麥、一萬石

    秋糧

    京庫、折銀草、一十一萬八千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鹽鈔銀、一千八百六十八兩三錢九分二毫

    漕運兌軍米、三萬石

    徐州、倉、改兌米、三萬三百石

    淮安府

    夏稅

    京庫、派剩折銀麥、五百六十二石三鬥二升。每石、折銀一兩

    農桑絲折絹、一千四百六十一疋一丈九尺七寸七分零

    鳳陽等倉、小麥、四萬二千五百八十九石

    秋糧

    京庫、派剩折銀米、五百二十五石。每石、折銀六錢

    折銀草、二十三萬七千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鹽鈔銀、一千九百九十兩七錢九分四釐

    光祿寺、稻穀、二千石、淮米一千石

    漕運兌軍米、二萬五千石

    徐、淮、二倉、改兌米、七萬九千一百五十石

    鳳陽倉、米、二萬八千石

    揚州府

    夏稅

    京庫、農桑絲折絹、八百四十二疋二丈四尺

    淮安等倉、小麥、一萬三百九十石

    秋糧

    京庫、折銀草、二十萬六千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鹽鈔銀、一千四百六十五兩三錢一分一釐一毫

    漕運兌軍米、六萬石

    徐州、倉、改兌米、三萬七千石

    鳳陽倉、米、五萬四千石

    安慶府

    夏稅

    京庫、農桑絲折絹、三百五十三疋二丈九尺

    鳳陽等倉、小麥、一萬五千石

    秋糧

    京庫、派剩折銀米、二百一十石。每石、折銀六錢

    折銀草、一十二萬六千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鹽鈔銀、五百五十兩四錢四分一釐六毫

    漕運兌軍米、六萬石

    徽州府

    夏稅

    京庫、折銀麥、二萬二千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派剩折銀麥、六百石。每石、折銀一兩

    秋糧

    京庫、折銀米、七萬一千石。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派剩折銀米、二千一十六石。每石、折銀六錢

    戶口鹽鈔銀、七百八十五兩五錢四分三釐

    安慶倉、米、二千三百石

    寧國府

    夏稅

    撥運廬、鳳、等倉、小麥、一萬八千石

    秋糧

    京庫、派剩折銀米、三千三百四十三石。每石、折銀六錢

    折銀草、五十七萬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鹽鈔銀、一千一百四十兩五錢三分六釐

    漕運兌軍米、三萬石

    滁州倉、米、一萬石

    池州府

    夏稅

    京庫、派剩折銀麥、八百三十石。每石、折銀一兩

    農桑絲折絹、一百九十九疋

    稅絲折絹、一十六疋

    揚州倉、小麥、四千石

    秋糧

    京庫、派剩折銀米、四千六百六十八石。

    內三千石、每石、折銀七錢。餘、每石、折銀六錢

    折銀草、六萬二千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鹽鈔銀、二百二十七兩九錢四分八釐一毫

    漕運兌軍米、二萬五千石

    大平府

    夏稅

    京庫、派剩折銀麥、五百五十石。每石、折銀一兩

    絲綿折絹、一百二疋九尺六寸四分零

    揚州、鳳陽、倉、小麥、一萬二千石

    秋糧

    京庫、派剩折銀米、六百八石五斗。每石、折銀六錢

    折銀草、二十三萬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鹽鈔銀、三百八兩六錢九分一釐

    漕運兌軍米、一萬七千石

    廣德州

    夏稅

    揚州府、倉、小麥、一千石

    秋糧

    京庫、派剩折銀米、一百五十九石四鬥。每石、折銀六錢

    折銀草、二十三萬一千二百九十五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鹽鈔銀、一千六百八十二兩七錢四分八釐

    淮安倉、改兌米、八千石

    滁州

    夏稅

    京庫、農桑絲折絹、二百一十七疋五尺四寸四分零

    鳳陽府、倉、小麥、二千石

    秋糧

    京庫、折銀草、一萬一千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鹽鈔銀、一百五兩三錢九分二釐

    徐州

    夏稅

    京庫、派剩折銀麥、一千五十九石。每石、折銀一兩

    稅絲折絹、三千二十五疋二丈四尺五寸二分零

    農桑絲折絹、二千五百三十八疋二尺六寸九分零

    揚州、亳州、等倉、小麥、二萬二千四十一石

    秋糧

    京庫、折銀草、五萬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鹽鈔銀、一千二十九兩九錢二分五釐八毫

    漕運兌軍米、三萬石

    本州倉、改兌米、一萬八千石

    和州

    夏稅

    京庫、農桑絲折絹、九十九疋二丈七尺二寸六分

    秋糧

    京庫、折銀草、一萬一千包。每包、折銀三分

    戶口鹽鈔銀、一百九兩一分四釐

    滁州、倉、米、八千石

    大明會典卷之二十七

    會計三

    漕運

    國朝自永樂定都於北。軍國之需、皆仰給東南。漕運之法、日益詳備。諸凡事例禁令、具列於後

    洪武五年、

    命率舟師海運、以餉遼、歲七十萬石

    ○永樂元年、令於淮安、用船可載三百石以上者、運糧入淮河、沙河、至陳州潁岐口跌坡下。用淺船可載二百石以上者、運至跌坡上。別以大船載入黃河、至八柳樹等處、令河南車伕、運赴衛河、轉輸北京

    ○二年、令海運糧到直沽。用三板划船裝運至通州等處交卸。海船回還、又以水路閣淺遲誤。令於小直沽起蓋蘆囤二百八座、約收糧一十萬四千石。河西務起蓋倉囤一百六十間、約收糧一十四萬五千石。轉運北京

    ○三年、令總督糧儲官於天津城北、造露囤一千四百所

    ○五年、令山東布政司、量起夫車、將濟南府並濟寧州倉糧、送德州倉。候衛河船接運

    ○六年、令海運船運糧八十萬石於京師。其會通河、衛河、以淺河船相兼轉運

    ○八年、令湖廣、江西、浙江、三處倉糧、除本處支用。其餘糧、本部差官、督各該司府起運

    ○十二年、令湖廣造淺船二千隻。歲於淮安倉支糧、運赴北京。其舊納太倉糧、悉改納淮安倉收貯

    ○又令北京、山東、山西、河南、中都、直隸徐州等衛、俱選官軍運糧 【此漕運之始】

    ○十三年、濬復會通河。奏罷海運。令浙江嘉湖、杭、與直隸蘇、松、常、鎮等府秋糧。除存留、並起運南京及供給

    內府等項外。其餘盡撥運赴淮安倉。揚州、鳳陽、淮安三府秋糧內、每歲定撥六十萬石。徐州、並山東兗州府秋糧內、每歲定撥三十萬石。俱運赴濟寧倉。以淺河船三千隻、支淮安糧、運至濟寧。二千隻支濟寧糧、運赴通州倉。每歲通運四次。其天津並通州等衛官軍、於通州接運至北京

    ○又令浙江都司、並直隸衛分官軍、於淮安運糧至徐州、置倉收囤。京衛官軍、於徐州運糧至德州、置倉收囤。山東、河南都司官軍、於德州運糧至通州交收

    ○十六年、令浙江、湖廣、江西布政司、並直隸蘇、松、常、鎮等府稅糧、坐派二百五十萬石。令糧裏自備船隻、運赴通州河西務等處上倉

    ○二十一年奏準、每歲漕運、以兩運赴京倉。一運赴通州倉交收

    ○宣德二年、令浙江、江西、湖廣、並直隸蘇松等府、起運淮安徐州倉糧、撥民自運赴通州倉。其運糧軍士、於淮安南京倉支運

    ○四年、仍令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一百五十萬石。貯淮安倉。蘇、松、寧國、池州、廬州、安慶、廣德、民運糧二百七十四萬石。貯徐州倉、應天、鎮江、常州、太平、淮安、揚州、鳳陽、及滁和二州、民運糧二百二十萬石。貯臨清倉。令官軍支運山東、河南、北直隸府州縣糧、徑赴北京。其儹運軍船、量地遠近、與糧多寡。如淮安上糧民船十抽其一。徐州十三抽一。臨清十五抽一。給與官軍、兼舊船運載赴京

    ○五年、令河南南陽、懷慶、汝寧、三府糧運於臨清倉、開封、彰德、衛輝、三府糧運於德州倉、交收

    ○又令江南民糧、兌撥附近衛所官軍、運載至京 【此兌運之始】

    ○六年奏準、浙江、江西、湖廣、蘇、松、常、鎮、太平等府、僉撥民丁、及軍多衛所、添撥軍士、與見運軍士、通二十四萬。分兩班、更替儹運

    ○七年議準、民運多失農月、及官軍空船往還艱苦。著例、民糧加耗腳、各於附近水次、兌與軍運

    ○九年、令官軍運糧五百萬石。以三分為率。通州倉收二分。京倉收一分。各該兌軍處、布政司委堂上官二員、按察司一員總理

    ○正統元年、令民運糧至□淮。就令揚州淮安府衛委官、並該倉官攢、見數交兌

    ○六年、令各衛兌軍民糧、兌完、就出通關。如路途窵遠衛所、於本都司出給通關、填給勘合

    ○九年、令各處民糧、每歲該起運京師之數、先儘本都司衛所兌運。其不盡者、布政司坐撥各府州縣、輪流運送於淮安、徐州、臨清、德州等倉、交收

    ○十三年、令兌軍糧料、於

    東安等門、並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門、及京倉收六分。通州倉收四分。支軍糧料、於淮安、徐州、臨清、德州等倉關支、於通州倉收。遮洋船運、於東店倉收十萬石。林南倉收五萬石

    ○又奏準、各處原坐兌軍京糧。或有災傷免徵者、許於原坐徐州、淮安、南京、該納糧。改撥輳兌

    ○十四年、令運糧旗軍、留京操練。明年糧、改委有司官、督糧里人等上納

    ○又令蘇州府委官、督糧裏、及殷實大戶人等、自運京儲。退回旗軍操守

    ○天順三年議淮、兌運糧米。不許以一州縣、分作三四衛。亦不許一衛、分作三四州縣。以近派遠、以遠派近

    ○成化六年、奏罷蘇松等府民運糧。仍舊軍運

    ○八年、定歲運米四百萬石 【歲額至是始定】

    ○又以揚州河道乾淺、恐遲糧運。奏準募車支運通州倉糧、以完京倉之數。待糧船到日、將該運京糧、照數補還通倉

    ○十一年、罷民運淮、徐、臨、德等倉糧。令軍船徑赴水次領兌、運送京通二倉交納 【此改兌之始】

    ○二十年奏準、河道淺阻、糧運遲滯。運到京者、悉免曬颺。每石加耗米四升。未到者、令在京各衛所官軍人等、於通州張家灣等處地方、臨倉預支三箇月。每石加腳價米三升。河西務七升。其所兌糧、每石兌運該收耗米五升、並免曬颺米四升、俱作正數支放。如無本色者、每鬥折銀五分、送太倉庫。其兌支未盡者、俱送通州倉上納

    ○二十三年、令改造遮洋運船為淺船。從新河攢運。其運糧並人夫、亦照淺船例均派、每船旗軍十名

    ○正德元年奏準、遮洋總下額運糧三十萬石。內改兌糧六萬石、免徵本色。每石折銀六錢、解太倉銀庫交收

    ○三年以廬州府原起解鳳陽倉米二萬五千石。山路崎嶇、不通漕運。令照舊於鳳陽倉上納

    ○九年議準、山東坐運德州倉小麥。不拘有災無災。俱每石折收銀六錢

    ○十六年奏準、各處原派臨清倉民運糧七萬六百石。今後照數徵完。就於各水次、聽漕運衙門撥到軍船交兌。不必民運到倉

    ○嘉靖五年、令以

    顯陵衛原運湖廣正糧二萬三千九百三十四石七鬥。折銀解赴太倉收納。船隻、派與無船衛分撐駕

    ○六年奏準、開濬通惠河、修理閘座、築堤、立壩、造船盤剝、以便糧運每年二月、戶部請

    敕給赴通倉坐糧員外、會同巡倉御史督理

    ○八年議準、儹運郎中、遇河道水淺、阻礙船隻、就便起集挑淺隄溜、及各泉源挑濬等項伕役、併力疏通。如工程浩大、設法起夫、協同管河管閘等官整理

    ○十一年題準、遮洋額運薊州倉本色米一十萬石內。將四萬石、每石連耗徵價銀九錢。與本色相兼放支。太平寨燕河營等窵遠去處、官軍每石折銀六錢五分。扣除銀兩、通融支放

    ○十二年議準、安陸衛、改承天衛、其原運江西改兌糧七千五百二十八石三鬥。轉行江西布政司。自嘉靖十四年為始。均派所屬府縣、照例每石連蓆耗共折銀六錢。差官協解太倉銀庫交收

    ○又奏準、輕齎銀兩、各州縣徑自差人、隨同運船、押解赴淮。聽漕運衙門驗封、交付運官、隨幫前進。不必解府類總、展轉稽延

    ○十九年、又以荊州左衛、改

    顯陵衛、題準原運湖廣正糧一萬三千八百石。江西正糧八千石。每石連蓆耗折銀七錢。解赴太倉交納

    ○隆慶元年題準、漕糧四百萬石。內除薊州三十萬石、係原議外、其嘉靖十一年以後、

    顯陵承天二衛免運、改折江西糧石、仍改復本色。二十九年以後。因北虜侵犯。改薊州班軍行糧、及昌密二鎮糧餉、俱改正輸納京通二倉。以復歲收原額三百七十萬之數

    ○萬曆元年題準、江南多兌運。江北多改兌。令移吳浙船於江北。南京船料難處。江浙輕齎有餘。令改南京船於江浙。江西有過湖七升、浙江有修船六升、令均派一半。兌運有輕齎帶納。改兌無輕齎、令穵貼相均。仍以疲衛附於劇縣。令稍相資。以重幫定於本省、親臨管束

    督運官員 【凡漕運官、各年添革不一。今書、見存者於前、而附各事例於後】

    總督

    都御史一員    總兵官一員

    把總 【舊有遮洋總一員、萬曆元年革】

    南京二員     中都留守司一員

    浙江二員     江西一員

    湖廣一員     山東一員

    江北直隸二員   江南直隸二員

    監兌

    戶部主事五員 【每歲於漕運議事畢。選差請敕、分詣山東、河南、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督軍民有司、依期交兌、催儹起程。南運督至儀真、與儹運官交接明白。即將各兌完起程、並交接日期、報部查考。回日、仍將兌完日期具奏】

    儹運

    御史一員 【舊用戶部郎中一員、三月奏差。今改差御史】

    押運

    參政一員 【舊有協同漕運參將二員、今革。以一參政領漕務】

    理刑

    刑部主事一員 【或員外郎、三歲代。萬曆二年革、十一年、復差】

    永樂二年題準、設總兵官、副總兵官、統領官軍海運

    ○十二年、令北京、山東、山西、河南、中都、直隸徐州等衛、俱各選都指揮一員、統領官軍運糧

    ○十六年、令沿河壩閘、每三處、差御史一員儹運

    ○十七年、令侍郎都御史、並武職大臣、各一員。催督糧運。各部郎中、員外、分投整理

    ○宣德二年、差侍郎五員、都御史一員、催督浙直等府軍民糧運

    ○四年題準、差侍郎、都御史、少卿、郎中等官儹運

    ○十年、令漕運總兵官、八月赴京、會議次年運事

    ○正統十一年、題差主事一員、往各司府等處、提督交兌

    ○景泰元年、設淮安漕運都御史、兼理通州至儀真一帶河道

    ○五年、令河南山東布按二司官督理兌運

    ○天順元年、令總兵官兼理河道

    ○又題準、添參將一員、協同督運

    ○又令各處監兌民糧司府州官、每歲承委後。先行本部知會。徑赴總督漕運官處比較

    ○二年題準、設漕運理刑主事

    ○成化八年議準、差在京各衙門堂上官一員、催儹糧儲

    ○二十一年、令每年戶部差官一員、於山東、河南。南京戶部差官四員、於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地方。督同各司府州縣正官、並管糧官徵兌

    ○弘治二年議準、每歲於戶部郎中、員外郎、主事內、推選一員、領

    敕催儹運船

    ○三年、取回各處監兌主事等官、止令各該管糧官監兌

    ○七年、令兩京戶部、仍差主事等官於湖廣、江西、浙江、山東、河南、及南直隸各府、催督監兌民糧

    ○十二年、令監兌儹運官、將各衛所掌印、並運糧官賢否。遞年開送漕運都御史總兵官。三年匯送、以憑考察

    ○十三年題準、各省守巡道、直隸各府佐貳官、督理糧運

    ○十五年題準、行天津等處管糧部官、但遇糧船到彼、即各照地方接連嚴限催儹

    ○正德六年題準、照例於左右侍郎內、差一員儹運

    ○七年題準、改委戶部屬官四員、分往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地方監兌

    ○十一年題準、監兌官兌完起程、交接明白。仍回原兌水次整理下年糧運。候交代回京

    ○十五年題準、天津兵備副使、帶管白河漕運

    ○嘉靖四十四年題準、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等處監兌官。各給關防一顆

    ○隆慶三年題準、兩浙巡鹽御史、兼督浙江杭、嘉、湖三府、直隸蘇、松、常、鎮四府、漕務、革監兌官

    ○四年題準漕船起行。都御史坐鎮淮安。參將移駐□儀。總兵駐徐州。各分經理催督船糧

    ○又題準、給儹運把總關防

    ○又議準、南京巡屯御史、兼督應天、太平、寧國、安慶、池州五府、及廣德州、糧務

    ○五年題準、差御史儹運

    ○又題準、裁革參將。設參政一員。每年正月、移駐□儀。經理糧船過閘過壩、管押到京

    ○又令兩淮巡鹽御史、兼督廬、鳳、淮、揚四府、及滁、徐、和三州、糧務

    ○六年議準、徽、寧、池、太兵備、兼管糧務

    ○又題準、給儹運郎中關防

    ○萬曆五年題準、仍差主事一員、往蘇、松、常、鎮、監兌

    ○六年、停差儹運郎中

    ○又令南京二總各衛運官。俱與軍政僉書、更番領運。責成掌印官、先期料理。仍差南京兵部主事一員、專管選補軍旗事務

    ○九年、復差主事一員、往浙江監兌

    ○十二年、令兩浙巡鹽御史、仍帶管漕糧。止行文督催。免其押送鎮江

    運糧官軍

    南京把總二、各領衛十三

    錦衣衛      廣洋衛

    江陰衛      龍虎衛

    鎮南衛      神策衛

    豹韜左衛     龍江右衛

    金吾後衛     虎賁左衛

    留守左衛 【以上把總一員領】

    旗手衛      府軍左衛

    金吾前衛     府軍後衛

    興武衛      瀋陽右衛

    應天衛      橫海衛

    水軍左衛     水軍右衛

    龍虎左衛     龍江左衛

    羽林左衛 【以上把總一員領】

    江南直隸把總二、領衛所十九

    建陽衛      新安衛

    安慶衛      九江衛

    宣州衛      鷹揚衛

    豹韜衛      武德衛

    留守右衛     虎賁右衛 【以上上把總領】

    鎮江衛      太倉衛

    蘇州衛      鎮海衛

    留守中衛     驍騎右衛

    羽林右衛     嘉興守禦千戶所

    松江守禦千戶所 【以上下江把總領】

    江北直隸把總二、領衛所十五

    淮安衛      大河衛

    泗州衛      邳州衛

    壽州衛 【以上把總一員領】

    揚州衛      高郵衛

    儀真衛      廬州衛

    六安衛      滁州衛

    通州守禦千戶所  泰州守禦千戶所

    鹽城守禦千戶所  興化守禦千戶所 【以上把總一員領】

    中都把總一、領衛所十一

    留守左衛     留守中衛

    鳳陽衛      鳳陽右衛

    鳳陽中衛     懷遠衛

    長淮衛      宿州衛

    武平衛      潁川衛

    洪塘湖屯千戶所

    浙江把總二、領衛所十三

    杭州前衛     杭州右衛

    紹興衛      海寧衛

    海寧守禦千戶所  湖州守禦千戶所

    嚴州守禦千戶所 【以上浙西把總領】

    寧波衛      台州衛

    溫州衛      處州衛

    衢州守禦千戶所  金華守禦千戶所 【以上浙東把總領】

    山東把總一、領衛所十九

    臨清衛      平山衛

    東昌衛      濟寧衛

    兗州護衛     東平守禦千戶所

    濮州守禦千戶所 【以上係本總原領】

    徐州衛      徐州左衛

    歸德衛      德州衛

    德州左衛     天津衛

    天津左衛     天津右衛

    通州左衛     通州右衛

    定邊衛      神武中衛 【以上係裁革遮洋、併入本總數】

    湖廣把總一、領衛所十 【舊有荊州左衛。嘉靖間、改顯陵衛。舊有安陸衛、改承天衛、俱免運】

    武昌衛      武昌左衛

    蘄州衛      黃州衛

    荊州衛      荊州右衛

    嶽州衛      襄陽衛

    沔陽衛      德安守禦千戶所

    江西把總一、領衛所十一

    南昌衛      袁州衛

    贛州衛      吉安守禦千戶所

    安福守禦千戶所  永新守禦千戶所

    撫州守禦千戶所  建昌守禦千戶所

    鉛山守禦千戶所  廣信守禦千戶所

    饒州守禦千戶所

    凡官軍選補。宣德三年奏準、各都司衛所、選委指揮等官、專一運糧。不許別項差操。軍士缺、即為撥補。如有不差原選委官、及軍缺不補者、官並首領官、俱罰俸半年

    ○五年、令巡按御史、布按二司、及漕運都指揮、選舉管運官員。軍多衛分、指揮二員。少者一員

    ○六年奏準、差給事中、御史、於南京各衛、會同該府堂上官、在外會同各都司、按察司堂上官、及中都留守司、直隸衛所、點選運軍。其管運官員、不能撫卹、以致逃故者、從總兵官處治。所虧糧、仍令補還

    ○七年、增撥南京豹韜左等衛、及各都司、直隸衛所軍餘、並見運官軍、共一十六萬。儹運糧儲

    ○十年、令各處運糧官軍、但有軟弱事故者、於見操屯田官軍內兌補。其提督運糧都指揮等官。許乘糧船一隻、量帶官糧

    ○成化十二年、令各該運糧衛所。今後不許將運糧旗軍、捏故掣回改差。如果逃故、先儘見在選補。若正軍數少、方許將殷實餘丁點輳。其月糧、行糧、並賞賜。在京在外、俱照本衛所運糧正軍事例關支。若逃故正軍復役、即令上運、替回餘丁改差。月糧住支。仍將選補運糧餘丁、俱照南京戶部所擬。造冊轉送查考

    ○二十一年、令運糧官員、老疾不勝任者、赴漕運衙門告驗。聽把總官開報取補。若無相應官、許於軍政佐貳內取補。規避運糧官員、仍發上運。旗軍不上運、或逃避者、究問、仍發運糧

    ○弘治十二年、令戶部會同兵部、及漕運都御史等官、考察運糧各衛所指揮千百戶。廉幹有為者、存留管事。貪婪無為者、革退。另選相應官代補

    ○正德五年題準、運官交糧完日、務嚴督軍人、將本幫船隻、督押回還。其軍丁有恃頑不行上運、不候交兌。及雖交兌、即棄船逃走者。將行糧賞鈔、盡追入官、仍問發邊衛充軍。另拘戶丁補伍

    ○嘉靖七年、題定考選運官、三年一次

    ○又議準、淮安清江浦管廠指揮。聽漕運衙門填注賢否。送戶兵二部、與漕運官、一體考察去留

    ○八年議準、江北直隸等總。係南京衛分者、南京兵部選委主事一員。係布政司者、各該巡按御史會同監兌守巡兵備等官。嚴督各該衛所軍政掌印官、通查原額運軍逃故缺少者、先將掌印住俸。另選正伍內精壯旗軍補役。正軍不足、於空閒餘丁、或別差下選補。該衛所無丁、同衛所撥補。本衛無丁、於本總衛所撥補。發各把總官處審驗上運。如有已撥上運、又復改差。及老弱不堪、詭名搪塞等弊。?聽漕運衙門、並巡按御史、及各委官、照例參究。仍將撥過姓名數目、造冊送戶兵二部查考

    ○九年題準、運糧官員、聽漕運衙門坐名調取。不許擅自補換

    ○十四年題準、運糧把總衛所總等官。每三年一次、戶兵二部會同考察、分別去留等第。奏請定奪、千百戶鎮撫等官。亦三年一次、漕運衙門考選。南京兵部、及各省撫按衙門、遇有申告運官一切患病年老緣事等項。必須會行漕運衙門勘實。方許替換。若遇考選軍政之期、查係戶兵二部原考定者、不得擅為紛更。各處衛所總官有缺、於領運及各衛所僉書軍政等官、素有才力者、選補。其餘管事缺官、不許擅掣運官。其各該運官。如有科擾侵欺等項實跡。悉聽漕運衙門、監兌官、並巡按御史、指實參究黜罰。不在三年考察之限

    ○凡衛所運軍不足。限一月之內、照名補完。若限外不完。百戶十名以上、千戶二十名以上、指揮三十名以上、住俸督補直至完日、方許收俸

    ○凡衛所差撥旗軍。或正、或餘。俱選丁力相應之人。照例量免幫貼。遇有逃故等項、移文行取、隨即撥補。押發上運。不許過違十日

    ○凡逃故軍士。各該衛所不行僉補者。比照京操官軍該班不到事例、參究

    ○二十一年議準、凡把總等官。三年以上、果有廉能幹濟、依期完糧、不至借債者。準令於實職上、陞一級

    ○二十二年議準、管船旗甲。於見役旗軍揀選丁力相應者、充當。如見運數內不堪者。許將在衛城操屯種相應人丁僉補

    ○四十四年題準、各總衛所掌印官、先期料理下年糧運。不得規避延捱。其舊運官完掣通關、即令掌印。間有掛欠、另選以備更番

    ○隆慶六年題準、運糧衛所各掌印官、會同運官、將各船旗甲、逐名精選身家有力者。選完、開造花名長單二張、送附近府州縣正官覆審相應。不堪者、即與更換。用印鈐蓋。掌印領運官各分一紙。後有壞事損失。掌印責陪。有司另處。原單、淮南繳報漕司。淮北投天津兵備類繳

    凡官軍行糧賞鈔。洪武二十六年、令海運官軍、自三月十五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每人日支口糧二升

    ○二十七年、令日支四升

    ○永樂十三年令運糧官軍行糧。不分遠近、俱支三石

    ○宣德元年、令各衛所官軍行糧、止給二石

    ○正統元年、令浙江、湖廣、江西、山東、河南、中都留守、並南直隸衛所官軍行糧。皆於本處官倉支給。如倉無見在。於存留糧內、平斛兌支。南京各衛。於應天府原定各衛秋糧內兌支。增為二石七鬥。山東、河南、北直隸、路近者不增

    ○又題準、給賞官軍鈔錠。指揮八錠。千百戶鎮撫六錠。旗軍四錠

    ○五年奏準、賞運糧官軍鈔。指揮八錠。千戶衛鎮撫六錠。百戶所鎮撫五錠。旗軍四錠。如本處無鈔。許齎本部勘合。徐州迤南衛分、於淮安所屬州縣關支。徐州迤北衛分、於衛輝府官庫關支

    ○景泰七年、令揚州迤南衛所運糧官軍、每員名支行糧三石。淮安迤北衛所、每員名支二石

    ○天順七年定、浙江、江西、湖廣衛所。本布政司關支。南京並淮南迤南衛所。於淮安揚州課程鈔內關支。邳州迤北衛所。於臨清課鈔內關支

    ○成化三年、定官軍行糧、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各總衛所、俱於本處倉、南京各衛、於兌糧水次倉、各支米三石。江北總、安慶衛、於本處倉、支米麥二石八斗。鳳陽等八衛所、並直隸廬州、安慶、六安、滁州、泗州、壽州、儀真、揚州、高郵、淮安、大河、武平、宿州、及河南潁川衛、潁上千戶所、俱於淮安倉、支米麥二石八斗。邳州、徐州、徐州左、歸德衛、俱於徐州倉支米麥二石六鬥。前項江北衛所、並安慶衛官軍內、摘撥江南水次交兌者。照依江南衛所事例、各於原定倉分、支米麥三石。遮洋船、南京水軍左等八衛、俱於南京各衛倉、支米麥三石。大河等五衛、於淮安倉、支米麥二石八斗。山東官軍、於臨清倉。德州天津等九衛、於德州倉、各支米麥二石四鬥

    ○十年、令運糧都指揮、並把總指揮軍伴。於相應軍餘內、撥二十名。就令駕船俱照運糧軍餘、一例關支行糧賞鈔

    ○十七年奏準、南京運糧官軍行糧。令江西、蘇松等處、將該納南京倉糧、就同兌運。帶去□洲淮安扣支。每米一石、增水腳價一斗五升

    ○弘治十七年議準、浙江領運官行糧。限十二月以裏、俱於本處照數放支。如本處缺糧、就於杭嘉湖三府該兌糧米關支。如亦缺、布政司每石折銀四錢。給散運軍

    ○十八年題淮、南京二總官軍行糧。將浙江、並直隸蘇松等處各府縣、應運南京倉糧、照數收完。扣留本處。候二總兌糧時。齎冊同在水次、照數支領

    ○正德二年題準、江西二總。每船旗軍十名、例支行糧三十石。中途逃故者、止扣安家月糧。所遺行糧、準給與旗軍。以償僱募

    ○十五年議準、今後各衛運軍行糧。務與正糧、一時兌支完足。如無糧者、就支府庫官銀。每石五錢折算。仍報漕運、並該巡撫衙門查考。過期未完、查參究問

    ○嘉靖三年、令各該監兌官員、督放旗軍行糧。務要各船旗甲親領。不許冒名代支。如各總衛所領運官軍、有侵扣運軍月糧行糧。並聽被害旗軍具告。照例參奏

    ○又議準、水軍左等八衛運船、改江南府州縣糧米者。行糧於水次倉支領

    ○八年議準、江南下江總所屬鎮江等衛月糧。俱於鎮江、蘇州、太倉等府州關支

    ○又議準、運軍行糧。除遮洋一總、每船額該旗軍一十二名外。其浙江等一十一總衛所。每正糧三十石七鬥二合、扣軍一名。查各運正糧若干、照數支與。如有數外多開者、即便革去

    ○十七年議準、今後運軍月糧。各該撫按官、先將應徵存留糧斛、依期徵給。如徵有不及、或災傷停免。聽各倉庫別項錢糧、預行通融處給。不許刀蹬留難。其行糧。例該本處關支者。雖派別省兌運。仍舊在於本處。若兌本省原議水次者、俱要預期徵完、同正糧併兌。不許先儘正糧、將行糧落後

    ○四十年題準、山東總除運京通二倉外。該運密雲等鎮運軍行糧。照江北總事例、每名四鬥。其薊州運軍行糧。照穵運密雲事例、每名亦加四鬥。各共二石八斗

    ○四十四年題準、官軍行糧、例該本處。雖派別省兌運、仍舊本處。如徵收不齊。江浙湖廣、每石折銀五錢。揚州等衛、該鳳淮二倉支給者、每石折銀四錢。許於庫貯別項銀兩借支補還。違誤者、俱聽漕司照例參究。如一月不給者、掌印管糧官、各住俸半年。二月不給者、各住俸一年半。三月不給者、各降二級。半年之上不給者、從重議處

    ○萬曆二年題準、以後漕運衙門、給發南京各衛全單。先期諮送南京戶部。照單扣算行糧、另給紙牌。連原單發與運官。前赴兌糧水次支領。及行各巡撫。責令府州縣。南糧耗米、蓆竹、驢腳等項。通作正數給軍。仍將給過行糧數目。並衛所官軍姓名。冊報南京戶部查考

    ○五年題準、將河南徵收行糧、改在小灘者。徑赴臨清倉上納。而以臨清廣積二倉、新舊貯米、抵作運官行糧。通融支給

    漕運總數

    凡漕糧。先年俱民運淮、徐、臨、德、四倉。軍船接運入京通二倉。名為支運。永樂末、始令民運赴淮安□洲。補給腳價、兌與軍船領運。名為兌運。其四倉、仍十之三四。後兌運漸增、又令軍船各回附近水次領兌。民加與過江腳價。視遠近為差。成化十一等年、改四倉米七十萬石。令各軍徑赴水次領兌。名為改兌。其兌運中。又分支運米。與天津、薊州、密雲、昌平、其正額外。又有預備米。貯於臨德二倉。歲運米四百萬石。北糧、七十五萬五千六百石。南糧、三百二十四萬四千四百石。內兌運三百三十萬石。改兌七十萬石。除例折外。每年實通運正耗糧、五百一十八萬九千七百石

    兌運米

    浙江六十萬石

    江西四十萬石

    湖廣二十五萬石 【內折色三萬七千七百三十四石七鬥】

    應天府一十萬石

    蘇州府六十五萬五千石

    松江府二十萬三千石

    常州府一十七萬五千石

    鎮江府八萬石

    寧國府三萬石

    池州府二萬五千石

    廬州府一萬石

    淮安府二萬五千石

    太平府一萬七千石

    安慶府六萬石

    鳳陽府三萬石

    揚州府六萬石

    徐州三萬石

    山東二十八萬石 【內折色七萬石】

    河南二十七萬石 【內折色七萬石】

    收兌米

    江西一十七萬石

    應天府二萬八千石

    蘇州府四萬二千石

    松江府二萬九千九百五十石

    廣德州八千石

    鎮江府一萬石

    淮安府一萬一百五十石 【以上舊俱運淮安府常盈倉】

    浙江三萬石

    揚州府三萬七千石

    鳳陽府三萬三百石

    徐州一萬八千石

    鎮江府一萬二千石

    淮安府六萬九千石 【以上舊運徐州廣運倉】

    山東二萬六百石

    河南五萬石 【以上舊運臨清廣積倉】

    山東七萬五千石

    河南六萬石 【以上舊運德州德州倉】

    支運米六十四萬四千八十三石三鬥

    天津倉米六萬石

    薊州倉本色米十萬石。折色米一十四萬石

    密雲鎮米一十五萬四千八百一十石八斗

    昌平鎮米一十八萬九千二百七十二石五斗 【以上即上兌運內數】

    預備米一十九萬四千四百石

    臨清廣積倉。山東五萬四百石。河南六萬石。德州德州倉。山東六萬石。河南一萬石

    【以上凡有災傷府分停免。就於鄰近府分照數輳補。候成熟徵還。如遇各府俱有災傷。就將二倉貯備米內支運。務不失四百萬石額數】

    腳耗輕齎

    國初民運、無腳耗等項。至宣德間、令民糧兌與軍運。成化間、將徐、淮、臨、德、四倉支運、亦改兌軍。皆給路費。始各有耗米。兌運米、俱一平一尖收受、故有尖米。耗尖米、除隨船給運外。餘折銀、謂之輕齎。備運軍盤剝費用。改兌無尖米、以耗米二升折銀、謂之折易輕齎。費不足、則於兌運輕齎內穵貼。後通惠河成、省腳價、始立減扣法。扣留者、以備修理通惠河閘。量減者、以寬民力

    兌運加耗米、一百七十五萬一千一百九十五石九升八合

    兩尖米、三十一萬二千二百二十六石五斗三升

    輕齎銀、四十四萬五千二百五十七兩零

    江西、湖廣、浙江、每石加耗米六斗六升。又兩尖米一斗。共七斗六升。內除四鬥隨船作耗。餘米三斗六升、折銀一錢八分。名三六輕齎。今於三斗六升內、減去二升。止徵三鬥四升。改為三四輕齎。於內仍扣留銀二分

    應天、蘇州、松江、常州、鎮江、太平、寧國、池州、廬州、安慶、每石加耗米五斗六升。又兩尖米一斗。共六斗六升。內除四鬥隨船作耗。餘米二斗六升、折銀一錢三分。名二六輕齎。今減去二升。止徵二斗四升。改為二四輕齎。於內仍扣留銀一分。鳳陽、淮安、揚州、徐州、每石加耗米四斗六升。尖米一斗。共五斗六升。內除三鬥隨船作耗。餘米二斗六升。折銀一錢三分。名二六輕齎。後改為二四。與應天等府相同。山東、河南、每石加米三鬥一升。尖米一斗。共四鬥一升。內除二斗五升隨船作耗。餘米一斗六升、折銀八分。名一六輕齎。內俱無減扣。河南、每石再加耗米三升。山東府屬縣、在小灘交兌者、亦再加耗米三升。俱折銀一分五釐、給軍以資盤費

    過湖米。九江府每石徵米七升。饒州、廣信、建昌、鉛山、撫州、五所兌本省糧者、每石亦徵四升。折銀一分二釐、給軍作過湖腳耗、及什物等用

    腳米。江北三總、並南京浙江下江等總、每石徵腳米六升。折銀給運官、同有司為買辦物料修船之費。鎮江、廬州二衛、亦加腳米六升。其江寧、上元、江浦、六合、句容、五縣腳米六升。將三升量給船戶、三升給軍盤剝修(舟念)改兌加耗米。二十萬四千九百三十七石五斗。浙江、江西、每石俱加耗米四鬥二升。應天、蘇州、松江、鎮江、廣德、每石俱三鬥二升。鳳陽、淮安、揚州、每石俱二斗七升【以上各加耗內、各折米二升、易銀一分。名折易輕齎。餘俱本色】徐州、每石二斗二升。山東河南、每石一斗七升。俱本色、無折銀【凡改兌、俱無尖米盤剝之費。折易輕齎如不敷。於本總屬下、各衛所兌運輕齎銀內、穵貼應用】永樂十三年、令儹運糧、每石俱兩平斛收放。官軍儹運、止一尖一平。定為例

    ○宣德六年、令兌運官軍。量其遠近、給與路費耗米

    ○八年題準、兌軍腳耗。每石湖廣八斗。江浙七鬥。南直隸六鬥。江北淮揚鳳陽五斗。徐州四鬥。北直隸河南山東三鬥。若民自運至□淮兌者、四鬥

    ○十年、令湖廣、江西、浙江、耗米俱六鬥。江南直隸五斗。江北直隸四鬥。徐州、山東、河南、二斗五升

    ○正統元年、奏準加耗。江北淮安、鳳陽、四鬥五升。浙江、蘇松等府、民自運至□洲者、三鬥七升。淮安者、三鬥。餘如舊

    ○又令各處解納京通倉糧、並民運臨清淮安倉糧。俱每石一尖一平斛收。兩平斛放支。官軍儹運臨清等四倉糧。俱一尖一平斛支。赴京通二倉交收

    ○人令湖廣江西浙江加耗、俱六鬥五升。江南直隸五斗五升。江且揚州、淮安、鳳陽、四鬥五升。河南民糧、於蕭縣水次兌者、四鬥。民自運至□淮等處兌軍運者、二斗。其兌運料豆加耗、亦准此例

    ○景泰元年、令蘇松常鎮等府民糧、自運至□洲兌軍者、加耗四鬥五升。淮安者、四鬥

    ○成化七年、令□淮官軍、過江兌運。除加耗外。每石添給腳米六升

    ○八年題準、腳價耗米、就令彼處收糧委官、折收解部候用。每石腳價米九升

    ○十年、將徐淮臨德四倉、民運兌與軍者、隨其遠近、加與耗米領運

    ○又令湖廣、江西、浙江、加耗每石四鬥。應天並江南直隸二斗五升。徐州二斗。山東河南、一斗五升

    ○十三年題準、進倉糧米兌運、每石明加八升。支運淮安等倉、照原例一尖一平

    ○弘治二年、令官軍上納京通二倉。兌運者、加耗七升。改兌者、四升。支運並遮洋、仍一尖一平收受。 【今遮洋加耗六升】

    ○十五年題準、江西糧米、不拘兌運改運。每石加過湖米七升

    ○正德七年題準、過江腳米、江北五升。江南仍六升

    ○又題準、將兌軍餘耗、每石折銀五錢。收貯在官、各總掌管、以備到京車腳等用。如有餘、漕運衙門查收、以備急缺支補

    ○又題準、輕齎銀兩。各司府州縣、每年務隨正糧、一併兌完。方許出給通關

    ○嘉靖六年、令各總輕齎銀兩。照例驗給。扣省腳價、解送太倉銀庫、以備修河等項支用。羨餘銀兩、給散運軍

    ○八年議準、輕齎銀兩、解赴漕司驗兌。每幫先給十分之三、備沿途起剝支費。其七分鞘封到京、候完扣算。其山東、河南、輕齎銀、不先給

    ○又議準、江西九江府民糧、照舊徵過湖米七升。通兌與該衛運軍。內扣三升、作行糧

    ○又議準、官軍過江領兌蘇州等處者、江北三總、並廬州衛、每石腳米一斗三升。南京兩總、並鎮江衛、每石七升。其廬州衛本府兌者、七升

    ○又議準、河南兌軍秋糧、每石加米三升。折銀一分五釐

    ○十六年、令遮洋運船、該運薊州糧者。經涉海道、程途險遠。每石先給輕齎銀一分

    ○又議準、兌運糧米、照舊分派。京倉七分。通倉三分。改兌京倉四分。通倉六分。合貼腳價、於輕齎銀兩穵給

    ○二十八年題準、江西、饒州、撫州、建昌、廣信、鉛山、五所、每石加過湖米四升。折銀一分二釐

    ○三十年題準、蘇州等府腳米。將七升有司自僱民船、交與官軍裝糧扺壩。其餘六升、仍給官軍、過壩修船

    ○萬曆元年題準、江北三總派兌南糧、原定腳米一斗三升、僱覓江船。今□洲建閘、徑赴水次聽兌。蠲免七升。止徵六升。其南京各衛通到水次。原徵七升。今免一升。止徵六升

    ○二年題準、各處隨糧輕齎銀。通解漕司。內將三分給運官。其七分、選定解官、秤驗明白。各令入鞘。類至十萬上下。裝入標船。星夜越幫前進。送通倉坐糧郎中。秤過寄庫。候該幫船到、驗給運官完糧。其山東河南者、原不過淮。責成臨清兵備、差官陸路解進

    ○七年、令輕齎銀兩、照議單分為三七。以三分給本幫備船、沿途穵貼等費、其羨餘、兌給回南旗軍一分。餘候完掣通關之日、查無掛欠、亦便與運官領回分給。不必扣貯

    ○十一年、以江西饒州等五所淺船、改併進賢水次修造。免徵過湖米銀

    ○十三年題準、輕齎羨餘銀、舊例一分解淮。二分給軍。今照萬曆七年例、惟山東遮洋二總。每船仍止給銀一兩。中都、錦衣、旗手、上江、下江、淮、大、揚州七總、原議每船一兩五錢、今增五錢、共二兩。浙東、浙西、湖廣、江西四總。原議每船三兩、今增一兩、共四兩。其扣省銀兩。京倉八項、通倉六項、照舊扣除

    漕規

    凡水次交兌。宣德七年、令官軍運糧、各於附近府州縣水次。江南民運糧、於□洲淮安二處交兌。河南所屬民運糧、至大名府小灘、兌與遮洋船官軍領運。山東糧、於濟寧交兌

    ○正統九年、令江南漕糧、於九江水次交兌

    ○成化七年、令□淮水次兌運官軍、下年俱過江、就各處水次兌運

    ○二十一年、令各司府州縣正官、並守巡管糧等官。將原會兌軍糧米徵完、俱限十二月以裏、運赴原定水次倉交兌。不完者、各管糧官住俸。次年正月不完者、革去冠帶。經該官吏、管糧委官、俱拏問。管兌官、亦照例革去冠帶住俸。若民糧已到。領兌官軍來遲、或刁蹬者。領兌官一體候兌完日參問

    ○正德元年議準、湖廣水次、於長沙漢口交兌

    ○三年、令移河南山東兌糧、於臨清水次

    ○嘉靖十一年議準、遮洋山東二總、歲運河南糧。仍舊在小灘鎮水次交兌

    ○十二年議準、湖廣糧俱赴蘄州、漢口、城陵磯、三處水次交兌

    ○十四年題準、一應兌軍改兌秋糧、務在及時徵派、依例開倉。如限運赴水次、聽候交兌。若正月終、有司無糧、軍衛無船者。府州縣掌印管糧官、領運指揮千百戶、行巡按提問。各住俸半年。二月終無糧無船者。各提問、住俸一年。其船糧不到之數、俱以三分之一為限。仍先各革去冠帶、待罪催攢。若三月終船糧不到。各提問、降二級。四月終糧船不到。不分多寡、連布政司掌印管糧官、領運把總、通行提問。各降二級。文職起送吏部別用。軍職發回原衛、帶俸差操

    ○又題準、五月終船糧不到水次者、併參衛所掌印官

    ○十六年題準、江西吳城水次原兌糧、改進賢水次交兌

    ○四十三年題準、兌運漕糧、務要遵照例限。十月開倉徵收。十二月完足。聽候官軍一到、即與開兌。如過限無糧者。許領運官旗、具呈監兌主事、先行從重參究

    ○隆慶四年題準、漕糧定限。十月開倉。十二月終兌完開幫。如十二月終、有司無糧、軍衛無船。糧道與府州縣掌印管糧官、及領運把總指揮千百戶、住俸半年。違正月終限者、各住俸一年。違二月終限者、各降二級。布政司掌印官降一級

    ○萬曆元年題準、湖廣衡永、荊、嶽、長沙、漕糧、原在城陵磯交兌者、改併漢口水次

    ○十一年、改漢口交兌、於金沙洲陳公套水次

    凡樣米。宣德十年題準、各處起運京倉、大小米麥、先封乾圓潔淨樣米、送部、轉發各倉、收候運糧至日、比對相同、方許收納

    ○弘治十三年議準、各處兌運衙門、解送樣米、山東直隸、限三月以裏。江北直隸鳳陽等處、限五月以裏。南京並江南等處、限六月以裏。浙江湖廣江西、限七月以裏到部。如有故違遲誤、先將差來人役送問。承行並管糧官吏、行各該巡按御史、一體究治

    ○萬曆四年議準、各處樣米、山東河南限正月。江北直隸限二月。江南直隸限三月。浙江湖廣限四月。各分頭幫解送總督衙門、收候運糧到日、轉發各倉比對

    凡運糧程限。正德五年、令漕運衙門以漕運水程日數、列為圖格、給與各幫官員收掌。逐日將行止地方、填注一格、同原給幫票送部查考。事完、送漕運衙門查繳。無故違誤、運官住俸問罪

    ○嘉靖八年議準、江北官軍、兌本府州縣糧者、限十二月裏過淮。南京江南直隸官軍、兌應天等府州縣糧者、限正月以裏過淮。湖廣浙江江西三總官軍、兌本省糧者、限三月以裏過淮。山東北直隸二總官軍、兌本處糧者、限正月以裏完報。遮洋官軍、兌山東河南糧者、限三月以裏。違者、聽儹運官參治

    ○又議準、淮徐等五倉、收糧部官、遇糧船到彼、定與水程、令齎到前路部官處、照限查考

    ○萬曆二年題準、舊例湖廣、江西、浙江、三總、限三月過淮者、多與黃水相值。今定限二月過淮。如違、查久近、分別、治罪

    凡完糧期限。成化八年、令運糧至京倉、北直隸並河南山東衛所、限五月初一日。南直隸並鳳陽等衛所、限七月初一日。若過江支兌者、限八月初一日。浙江江西湖廣都司衛所、限九月初一日。其把總都指揮及千百戶等官違二十日以上、住俸待罪儹運。若連三年違限者、遞降一級。二年不違限者、獎勵。三年者、旌擢。俱奏請定奪

    ○正德十四年、令京通二倉坐糧員外、並薊州管糧郎中、將各總衛所運官、違限久近、查明送部。行各巡按。自把總以下、通提到官。查係限外三箇月上完糧者、問罪住俸半年。五箇月上完糧者、問罪住俸一年。各照舊領運、若至次年二月終不完、及一年以上不赴運者、俱問罪降二級、回籍閒住

    ○嘉靖二年、令部倉查各官到部完納月日。比先早一月者、指揮等官行原官司量加犒勞。以後三次俱早一月、準於實職上陞一級

    ○八年議準、山東北直隸所屬衛所、限四月初一日完。江北直隸鳳陽等處、並遮洋總所屬衛所、限五月初一日完。南京江南直隸所屬衛所、限六月初一日完。浙江江西湖廣衛所、限七月初一日完。違限者、聽總督、並巡倉、監督監兌、坐糧、撫按等官提問參究

    ○又議準、監兌官、會參過違限運官戶部參覆、札付下年監兌官、到彼提問歸結

    ○三十七年題準、上倉期限、比舊例俱移前一月。四月初者、限三月。五月初者、限四月。六月初者、限五月。七月初者、限六月。違者、總巡衙門、分別參究、罰俸降級。若南京並江南直隸各衛所、兌江浙二省糧米、江北衛所兌江南各府糧米、領運官違限、查照二省、並江南事例、參治

    凡寄囤。弘治十二年奏準、把總官所管運船、俱以十分為率。若有一半以上違限、寄放德州等處不到倉者、令漕運都御史提問、降一級。納米完日、照舊管運。一半以下者、參來提問

    ○嘉靖二年題準、運官故違期限、寄囤守凍、把總至三千石、指揮至二千石、千戶至一千石、百戶至五百石者、每一次降一級。若所寄不及石數者、照常發落。旗甲不服催儹、在途延捱者、發邊衛充軍。仍於本戶勾補。民運委官提問

    凡起糧腳價。弘治十八年、令張家灣水兌糧米腳價、每石原定一錢者、減作八分。天津衛寄收糧米腳價、每石原銀一錢五分者、減作一錢二分。其扣下京衛事故官軍兌支不盡正耗之數、及明加免曬折蓆等項、有米者、俱準運赴通倉上納。無米者、每石折銀五錢、與腳價銀兩、俱送太倉銀庫交收

    ○正德九年、奏定起旱腳價、自張家灣至京倉、晴乾日、每銀一兩、起載糧米一十七石。陰溼一十三石。天色初晴、道路猶溼、一十五石。張家灣裏兒寺至通倉、每銀一兩、起載三十三石。長店兒至通倉四十石。灘子裏至通倉五十石。自十年以後、各總運船到灣之日、即將前項腳價、於戶部委官處驗封交收、以憑支給

    ○嘉靖八年議準、通惠河經紀船腳、每糧一石、銀二分一釐一絲八忽二微。六閘水腳、每石銀九釐一毫三絲九忽一微、車戶車腳、每石銀一分四釐八毫四絲二忽七微。京通倉歇家包囤、每石銀八釐五毫。曬夫飯米、每船一兩一錢。小腳抗糧到囤、每石四釐。僱人抱籌抬斛打捲、每石七毫。買墊囤葦把、每船二錢。買掀掃把鬥、每船三錢。軍鬥籌價、每石銀五釐。京倉蓆板、隨船帶至大通橋。蓆令車戶帶運備雨。每板一片、木一根、各準米一石。起腳京通倉運官交糧紙札銀、每處二兩。官軍房水銀、指揮三兩。千百戶各二兩。旗軍每船京倉一兩二錢。通倉一兩。各該把總遇糧運到倉、呈驗輕齎之後。先將前銀交送京通二倉坐糧員外收貯。提督官給發印信文簿各二扇。一扇查收。一扇查給。在運官者、運官領用。在倉中者、歇腳領用

    凡優恤官軍。洪熙元年、令運軍除正糧外、附載自已什物、官司毋得阻當

    ○天順三年題準、淮、徐、臨、德、濟寧、通州等處藥局官、給藥餌、遇官軍患病、隨即調治

    ○成化元年奏準、各處運糧旗軍、附帶土宜物貨。河西務、張家灣等處、免其稅課

    ○八年題準、被凍官軍、給與口糧。每軍三鬥。去德州迤南者、給一箇月。天津迤北者、給兩箇月。明年上運、將該年口糧、照數扣除還官

    ○九年奏準、官軍盤剝費用、正糧不敷、總督等官、出給印信文憑、付把總官、於太倉折草等項銀內、借與完納。下年照數送還

    ○弘治五年、令運糧官旗借貸、係三年以前者、盡革罷。近年者、止照律出息。果有窮困衛所、缺少腳價者、許於太倉量借銀兩完納。下年送還

    ○十五年題準、附帶土宜、不得過十石

    ○正德六年、令運軍果有餘米、準令置買隨船弓箭鎗刀等件支銷。仍行漕司、候船回過淮查點

    ○十一年題準、在運官軍身故、寄歸遺骸、官給銀三兩。軍給二兩。仍存卹二年。本軍應支月糧羨餘、通行給與

    ○嘉靖三十九年題準、工部抽分廠、凡遇糧船、除土宜四十石外。許驗客貨。如無、放行。不許立掛號名色、以誤期限

    ○隆慶二年題準、糧銀無欠、完掣通關、就將本總本幫給軍羨餘銀、分給把總二十兩。指揮十兩。千戶六兩。百戶四兩。餘仍給軍、以資回南

    ○萬曆七年題準、每船許帶土宜六十石。多者盡數入官。如遇淺起剝、自備腳價、先將土宜起盡、舟再難行、方許動給官銀。敢有破冒、照例參治

    ○八年題準、領運等官、應給盤纏、但經以贓私不法參論者、盡行停給。完報違限三月以上、而過淮先期、依期、與完糧不違限、而過淮後期。及淮北例不過淮、而完糧違限三月以上、各給一半。過淮後期、完糧違限三月以上、給與三分之一。完糧違限五月以上、不論過淮先期、盡行停給。運軍應得羨餘、姑準給與。其停扣銀兩、俱類解太倉

    ○十二年議準、運軍中途病故、預支安家月糧、俱免還官。仍優卹二年。其遺下行糧、給本船旗軍、以充僱募。免下年扣除。若中途脫逃者、獲日問罪、仍追安家月糧還官

    ○又議準、運軍土宜、監兌糧儲等官、水次先行搜檢。督押司道、及府佐官員、沿途稽查。經過儀真聽儹運御史盤詰。淮安天津、聽理刑主事、兵備道盤詰。六十石之外、俱行入官。前途經盤官員徇情賣法、一併參治。其餘衙門、俱免投文盤詰凡漂流。正統七年、令漕運官軍、若一衛有數船遭風漂流者、委官覈實、全衛改撥於通州、及天津倉上納

    ○天順八年、令官軍運糧、或遭風水不測、損壞船糧。若在百里內者、務要府州縣正官。在百里外者、許所在有印信官司勘實。結申總兵等官處。如有詐妄、罪坐原勘官。糧米仍依原定分數交納

    ○成化十二年、敕總兵官各衛所、果有遭風。所在官司驗實。打撈溼米。就令該管指揮等官、分派各船食用。抵換原帶食米上倉。不許故意單幫在後。凡漂流補除腳價、俱要當年完足。若延至下年者、管運衛所官員、通行住俸。糧完方許關支。管運官旗、雖經補完、仍照例查送法司問罪

    ○十六年、令遮洋船運糧薊州者、如遇風水漂流。照淺河船例、該撥補數

    ○弘治二年奏準、漕運糧遭風漂流者、勘實具奏。將兌運京倉、減除通倉上納。如漂流十石、減除一百石。每石省腳價米一斗、以補漂流之數。正糧照例加耗。所省米兩平收受。若通倉缺廒、仍令赴京倉上納。每漂流一百二十石、免曬。一千石、亦兩平收受。每石計省曬折米五升、並耗米七升、共一斗二升、以補漂流之數。前項米石、俱不挨陳、先行放支

    ○三年、令漂流糧米萬石以上、都御史總兵官、俱聽科道糾劾。戶部具奏定奪。千石以上、提問把總官。千石以下、提問本管官旗。各該巡撫、遇本境漂失數多者、照漕司事例參究

    ○嘉靖八年議準、沿途遇風損壞船隻、漂流糧米、許赴所在官司陳告。掌印官親詣漂流處所、勘實具奏。仍候本部、轉行巡按御史、覈勘明白、方與除豁。如有乘機侵盜、扶同勘報、就將漕運官軍、並有司官吏、通行參送法司問罪、俱發邊衛充軍

    ○二十二年議準、今後過洪閘遇風淺等項、船存糧漂者、審果不係官軍侵盜費用。就將該幫官旗、應給羨餘銀兩、給與該總把總官、領發損失官旗、責限買米上納。或買不便、就將前銀、每石扣銀七錢、徑解各該倉庫收支、折糧應用。如該幫官旗、羨餘銀數不足、損失米價、將該衛該總運內、扣除。務要當年補足原數。如扣除餘剩、照舊給軍

    ○三十九年題準、運官漂流糧米、許將本衛羨餘銀、相兼處補。聽候補還。若至二年之外、仍不處補、即行查解太倉。查解之後、雖有應補掛欠、俱不準與處豁。假捏漂流、及別衛者、不許混告輳補

    ○四十四年題準、小患漂流、止以二百石為率、該總勘結呈報準行。若出二百石外。仍照大患漂流事例、具奏勘明、方與準處

    ○隆慶二年題準、輕齎銀兩、驗後、總計某總下、某衛某幫、大患漂流若干。免曬減除等項、補過若干。小患漂流若干。本船腳費等項應補若干。其各不敷、小患先儘本幫、次及本衛。大患先及本幫本衛、次及本總。如數足於本幫、同衛別幫者、照常給軍。數足於本衛、同總別衛者、照常給軍。如遇非常大患、扣及概總、均派各衛所、數足亦照常給軍

    ○六年題準、把總等官、原運糧二萬石、漂去一千石以上。或二千石、漂去一百石以上。降一級。如原運糧一萬石、漂去一千石以上。或二千石、漂去一百石以上。降二級。俱於祖職上實降、不得復職。若能自補完、不費別軍處補者、免罪

    ○萬曆元年議準、凡官旗漂流船糧、即赴所在、督押司道陳告。當日委官親勘具奏。收糧之日、減除免曬處補。若未經奏到、雖有執照、即係假捏、不得一概混支。其起欠掛欠、明係侵欺、與漂欠不同。不得妄援前例

    ○六年題準、如遇漂流在揚子江者、先赴催儹把總處具告。一面赴督押司道官處、告委有司、相去一百里者、限二日。一百里外者、限四日。勘實、呈漕司、即與具奏除豁。如有違限扶捏等弊、即將勘官參問。官旗分別捏報漂欠虛數多寡、問擬重罪。其河道漂流者、責令本幫補納。不敷、量動概幫潤米攤補。不得一概奏豁

    ○十二年議準、漕運官軍、如有水次折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後幫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覺察、告首督運官司、查實、給賞輕齎銀十兩。官軍不分贓數多少、俱照例發邊衛、永遠充軍。有司官吏、從重問擬。仍行原衛所、將失事之人家產、變賣抵償。不許輕釦別軍月糧、以長姦惡。前後幫船、知而不舉、一體連坐。仍於正犯所欠錢糧內、責令幫陪十分之三

    ○又議準、漂流糧米三千石以上、提問把總官。不及數者、止提問本管官旗

    ○又議準、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如有漂流數多、把總三千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一千石。千戶五百石。百戶鎮撫二百五十石。俱問罪。於見在職級上降一級。有能自備錢兩、不費別軍羨餘、當年處補完足者、免其問降。若願隨下年糧運補完、亦準復職、止完一半、準復一級。三年內儘數補完、亦準復原職

    凡掛欠。正德十四年題準、把總官、掛欠糧一萬石以上。或銀二千兩以上。於違限上、各遞降一級。每糧一萬石、或銀二千兩、各加一等。指揮以下、掛欠糧一千石以上、或銀五百兩以上、亦俱於違限上、各遞降一級。每糧一千石、或銀五百兩、各加一等。把總指揮千戶、降至總旗而止。百戶、降至小旗而止。掛欠不及數者、照常論罪。候下次能補完、許復原職。以十分為率、完能五分以上者、準復原降一級。三年內全完者、亦準復原職。若延至三年外、全不完者、終身不準。後子孫亦止於降級上承襲

    ○隆慶四年題準、掛欠官旗、有先期逃回者。移文漕司、並各巡按、嚴限提解。監追完日、仍照棄撇船糧逃回例、問擬發遣

    ○六年題準、運官欠糧千石以上、旗甲百石以上、參送法司。不及數者、嚴限比併、完有次第、押發漕司追併。其在逃者、運官四百石以上、旗甲五十石以上、嚴提來京、送法司監追問擬。若旗甲欠不及數、輒棄在逃。許令運官、即時呈部。行漕司提問

    ○萬曆二年題準、掛欠官員、果故絕無人承襲。將原欠糧銀、除豁免追。以後把總官任內、如分毫顆粒掛欠。縱陞遷、不許離任敢有朦朧赴任者、參提革任、問罪監追

    ○十二年議準、運糧官旗、掛欠數多、把總名下三千石、或銀一千五百兩以上。指揮名下、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一千石、銀五百兩以上。千戶五百石、銀二百五十兩以上。百戶鎮撫等官、二百五十石、銀一百二十兩以上。各遞降一級。每一倍、加一等。有能當年補完者、通免降級。如下年補完、及三年內全完者、准奏復原職。其一應提問官旗。各省及直隸江南衛分、行各該巡按御史。南京並江北衛分、行漕運衙門。各就近提問、以便完結

    凡官軍罪犯。宣德九年、令漕運官軍有犯。罰運淮安徐州倉糧、赴京贖罪。流罪五十石。徒罪五等、自四十石、至十五石。杖罪每一十、一石。笞罪每一十、五斗

    ○正統三年、令各衛所運糧官、有比試違限者、俱住俸、於淮安倉支該運米數、赴京完納復俸

    ○又令犯罪罰運者、仍運該運之數。無力者、發極邊衛分

    ○四年、令運糧官軍、雜犯死罪者、比流罪加納米三十石、共八十石、於淮安徐州倉支運

    ○景泰七年、令運糧官軍犯罪者、照例納米收贖。罷罰運淮徐糧例

    ○嘉靖八年議準、淮安、清江浦、各管廠指揮千百戶等官有犯。比照運糧官員事例、聽漕運衙門提問。若犯該充軍、為民、降級、調衛罪名、問完之日、奏請發落

    ○又議準、湖廣、浙江、江西、江南等五總、但係考定。或委官造船官員。自指揮以下、有犯。照依江北清江廠事例、徑自提問

    漕船

    永樂十二年、令湖廣造淺船二千餘隻、於淮安各倉支運

    ○宣德五年奏準、運糧官軍船隻、南京、中都留守、及直隸衛所、於淮安修理。有司給與材料

    ○正統八年、令糧船損壞、撥附近地方木料辦納、於清江提舉司修造。工部差官一員監督。各衛所仍差撥官軍蓋立廠房、相兼匠作用工、及貼辦物料

    ○十三年題準、遮洋船三百五十隻、原係南京淮揚等衛官軍駕使、每歲由直沽以東三汊河過、赴林南東店等倉交納。梁闊底深、閘河水淺難行。以後糧完日、仍在臨清閘下灣泊、於衛河提舉司關支物料修(舟念)

    ○天順二年題準、衛河、通州、淮安、船廠、修造船隻。松木二年小修、三年大修、五年改造。杉木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改造。小修者、軍士自備修理。大修及改造者、撥支木料、於各衛運糧官軍數內、摘留在廠、同清江衛河二提舉司官匠修造。仍催未到木料、拖欠班匠應用

    ○成化十六年題準、將浙江、湖廣、蕪湖、三處抽分木植。大者盡送清江衛河提舉司。小者變賣、準作腳價。餘數解部。每年該兌民糧三百三十萬石。每石加耗一斗。著落各把總官員、照時價賣銀、解二提舉司給軍。其有司木料價銀停止

    ○二十三年議準、該造遮洋運船、照依淺船裏河木料、一例打造

    ○正德十四年題準、運船料價。以十分為率、軍辦三分。民辦七分

    ○嘉靖三年題準、輕齎羨餘銀、差官解淮安府、聽漕司將漂流船隻、次第補造。俱限百兩一隻。查有缺船衛所、先將本衛補足、方通融於本總、定日給領。至灣、聽巡倉坐糧官看驗印烙

    ○十四年、令上運船隻、原定行糧三十三石。其有損壞、就將行糧存省、解赴漕司、聽作小修工費

    ○又題準、各衛運船、遇有損壞、修理不完者、一體俱作存省。各船旗軍、俱令在衛查照漕規、辦料、解赴漕運衙門、聽作小修工費。如糧多、船隻不敷、許令各船分載。不許借支存省旗軍行糧

    ○二十年題準、將南京戶部貯庫鹽引紙價積餘銀、每年支一千七百四十八兩。兵部武庫司收貯缺官柴薪銀、每年支一千兩。聽候總督漕運差官、支領造船

    ○二十四年題準、將軍三民七船料、責令有司軍衛、依期徵扣。八月以裏、給發興工。如至九月終不完者、住俸半年。十月終不完者、住俸一年。應造船隻、限十月終駕赴水次。如十月以裏、造船不完、底船不到廠。管廠各委官住俸半年。十一月終不完、不到。各住俸一年。十二月終不完、不到。各降二級

    ○三十二年議準、漕運各總、原額淺船、一萬二千一百餘隻。分隸各廠管造。自今年為始。比照軍船不到水次事例、如過年正月終船造不完、底船不到廠者、將管廠並押底船官、各住俸半年。二月終不完、不到廠者、將領運指揮、該廠造船千百戶、並押底船官、各住俸一年。若至三月終不完、不到廠者、連管廠把總、並廠運指揮千百戶、各提問降二級。俱聽漕司勘明、覈實具題參降。其造船完日、具呈漕運衙門、驗明印烙、給軍領駕。若湖廣等廠路遠、隨幫過淮、一體查驗印烙。或有釘稀板薄、造不如式、侵費料價底板、船不能完者、坐以贓罪、從重問擬。干礙把總官、一體參究

    ○三十八年題準、浙江糧船、行令北新關設廠。工部抽分主事、兼理打造

    ○隆慶六年題準、上江總四衛淺船、在安慶廠打造聽新設副使提調。九江衛在本處打造。聽九江道提調。下江總六衛、在蘇州廠打造。聽糧儲參政提調。原設把總等官、盡行裁革

    ○萬曆九年議準、浙江漕船、先因□洲車壩、將雜木作底五年一更。後因建閘、得免車盤、改限七年。今改楠木、計價一百二十七兩。必駕運十年以外、方許另造

    漕禁

    宣德二年、令運糧軍船、工部及諸衙門、不許撥載他物、致誤儹運

    ○成化六年、令提督漕運等官、嚴加巡察、若有運糧官軍、沿途糶賣糧米者、就便拏問。及行京通等處、管糧巡倉等官、禁約各倉鄰近之家。不許收買糧米囤放。賣與運糧官軍、有犯拏問。並把總各衛所該管官員、一體治罪

    ○十年、令漕運軍人許帶土產、換易柴鹽。每船不得過十石。違者盤檢入官

    ○二十一年題準、管運指揮等官、有借債至一千兩以上者、革去冠帶。五千兩者、住俸。一萬兩者、降一級。不許管軍管事

    ○弘治三年奏準、各處兌過糧米、務照原兌樣米上納。若官軍人等、將原兌好米、沿途糶賣。卻糴陳碎、及插和沙土、糠秕麤穀等項抵數者、驗出、將各該指揮等官、參送。旗軍徑送刑部、查照侵盜邊糧事例問擬。仍換好米上納

    ○十二年奏準、把總等官、縱容旗軍、花費腳價、及私下還債、以監守自盜論罪。立功滿日、帶俸差操。債主以盜官物論罪。勢豪官員、奏請發落。家人伴當、發廣西煙瘴衛分充軍

    ○十三年、令運糧衛所、各置文簿一扇。凡兌過糧數、並腳米多寡、一應盤費使用、及侵欺債負等項、逐一附寫。事完之日、送漕運衙門查究

    ○又奏準、官軍漕運、將正耗糧米、照數交兌。不許折收輕齎、及中途糶賣。違者、軍餘欠十石、小旗欠五十石、總旗欠一百石以上者、俱問發邊衛哨瞭。百戶欠三百石、千戶欠五百石、指揮欠一千石、把總都指揮等官、欠三千石以上、俱問發原衛帶俸差操。若總欠數多、總督漕運總兵等官、另行奏請定奪。原賣官糧、責付領運交納。所得價銀入官

    ○凡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拏官軍、縛打凌辱、強將官糧、準還私債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運糧官、參究治罪

    ○凡漕運船隻、除運軍自帶土宜貨物外。若附帶客商勢要人等、酒麵、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貨物者、將本船運軍、並附載人員、參問發落。貨物入官。其把總等官、有犯、降一級、回衛帶俸差操。民運船、不在此例

    ○凡楊村、蔡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強欄截民運糧船在家、包僱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問追給主。仍發邊衛充軍

    ○十七年題準、把總等官、敢有指稱打點饋送、計船科取。許被害旗軍、具告漕司提問。如將已物、稍派各船希圖覓利。或攬客商貨物、取其僱值。或寄裝在京勢豪人等土產、負累旗軍、出陪腳價。亦許首告所在官司。照例盡數入官

    ○正德十五年議準、運糧官員到灣之時、腳價不敷。許赴漕運官處告理。如有私自借債、累軍償還者。漕運衙門、徑自訪察、從實參奏

    ○又議準。凡將尚堪撐駕運船、捏作損壞通同盜賣、得價脫逃、及勢豪強奪拆卸者、監陪完日、查照盜賣錢糧事例問罪

    ○嘉靖六年議準、管運官旗人等、上納糧米、驗與原樣米不同者、官候糧完類參、行各巡按御史提問。旗軍過淮之日、漕運都御史提問

    ○又議準、運糧入倉、不許門官、歇家、伴當、光棍人等掯留糧袋、索要銀錢。緝事衙門訪出、照依打攪倉場事例、問擬發遣

    ○七年、令漕運衙門、各總衛所、不許剋取行糧輕齎等項、及置辦酒米(土商)疋紗羅、並各土宜饋送、交通賄賂。事發拏問重治

    ○八年議準、司府州縣管糧官、各於水次。同兌運官、將成化十五年原頒永為法則字樣鐵斛、與依式成造印記木斛、較量相同、就便交納。如有將私造大斛大斗、用強交兌者、監兌官、及撫按官、依律照例拏問

    ○又議準、遮洋船由海道經涉梁城守禦千戶所、寶坻縣

    皇莊白龍港、新舊倉、龍王堂、一帶地方。居民、弓兵、官校人等、敢有在於河路、張布罾網、阻礙船隻、及稱盤詰、因而集眾搶奪財物者、撫按衙門、及鄰近管糧管河郎中主事等官拏問。搶奪財物、滿貫以上者兇犯枷號一箇月、照例發落

    ○又議準、經紀把持閘壩、及光棍指稱勢要名目、詐騙漕運軍船財物。或刻關防私記、號為條子錢等項名色、橫行索取。或在車營等處、包攬起剝、因而勒掯、加增腳價者、巡倉御史、管倉員外、及所在官司究問。照例從重議擬、奏請發落

    ○又議準、官軍通同無籍光棍、盜賣軍船、各從重追問。監陪原船完日、問罪發落

    ○又議準、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銀兩、及科索至十兩以上者、問罪降一級。二十兩以上者、降二級。三十兩以上者、降三級。四十兩以上者、降三級。發原衛帶俸差操、再不推用。至五十兩以上者、問發邊衛充軍。跟官書算人等、科索軍士銀物、侵欺入已、至十兩以上者、問發永遠充軍

    ○又議準、侵盜在官糧米、至四十石、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者、俱問罪發邊衛永遠充軍。糧至百石、銀至百兩以上者、斬

    ○又議準、京倉軍民運糧到日、聽其自行僱覓各倉囤基、囤放糧米不許抽錢、以為伴當官攢鬥級常例。亦不許運官旗軍、饋送土宜。若小腳歇家、營求在官、指稱公用為由、索取囤基等項財物、及別項求索情弊。於本倉門首、枷號一箇月。滿日、送法司依律問擬。軍發邊衛充軍。民發口外為民。干礙內外官員、奏請定奪

    ○又議準、領運官員、如有侵扣運軍月糧行糧、多索船料等項銀兩者、查出贓私、俱照監守自盜事例、問擬發落

    ○又議準、運糧官軍人等、犯罪經提三次不到官問理。皆準照原供贓罪、行令該衛追贓。完日仍申巡按御史。各照前例、擬罪發落

    ○又議準、運官違限、內總督、並內監督衙門、有擅科一磚、罰銀一錢者、聽戶部與提督御史、指實參究

    ○十三年奏準、今後運軍脫逃。分別次數。初逃一次者照常發落。二次者、枷號一箇月。方許收運食糧。三次者、照依操軍事例、俱調衛

    ○又議準、把總都指揮指揮等官、如遇漕運衙門差委查盤、止許催儹該管衛所船隻。不許營求別差、以圖賄賂。亦不許假以該管衛所借債為由、令其買賣負累軍士、遲誤糧運。違者、聽總提督衙門、並巡倉巡河御史等官、參奏拏問

    ○二十年議準、今後進倉糧米、仍令運官、照舊摯斛進完報曬。若有臨倉掛欠、照數陪補治罪。不許守門官軍人等、假以合子米為由、徇情故違、一概擾害

    ○二十二年議準、今後司府州縣、受理軍民詞訟、干礙運糧官軍。如係強盜人命重情、備行知會漕司、委官拘問。其餘。贓私小事、將原詞抄行漕運衙門、照例候交糧完日、發理刑主事問理。不許徑自拘繫

    ○萬曆九年題準、備行各監兌官、及兼理漕糧御史。將該兌糧米、眼同州縣官、並運官、看驗明白交兌。取具有司結狀。運官領狀。備將緊要數目字樣、用印鈐蓋。各一樣四本。一存監兌委官。一送漕運衙門。一送戶部。一送總督衙門。案候收糧。如米色與結狀不同。即係官旗插和。若有司縱容糧長、將爛米搪塞、不肯從實結報。各從重參究

    ○十二年議準、軍旗有欲呈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並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告詐財者、聽把總官、就拏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充軍。另拘戶丁補伍

    ○又議準、凡漕運官軍、敢有水次折乾、及中途糶賣、以致抵壩起欠、及臨倉掛欠者、即係侵欺。除正犯查照律例問擬外。其餘官旗、仍各總計名下欠數、總小旗欠一百石、問發哨瞭。百戶鎮撫欠二百五十石、千戶欠五百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欠一千石、把總官欠三千石、俱問罪降一級。發原衛所帶俸差操。有能臨時設法買補完足、止作折賣正犯、各官旗免罪。其雖不係侵盜、但有虧折、俱照前例擬斷。若總欠數多、及麤惡不堪、至三萬石以上、總督總兵等官、另行奏請定奪

    ○又議準、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及指以供辦等費為由、科索、並扣除行月糧、與船料等項、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立功。五年滿日、降一級、帶俸差操。如未及三十兩者、止照常科斷。其跟官書算人等、指稱使用、科索軍人財物入已者、計贓論罪。如至二十兩以上、發邊衛充軍

    ○又議準、衛所官完糧後、備造支銷數目、呈報稽考。若有造報不明、及侵欺靠損情弊。許運軍指實首告。各查照律例、從重問擬。把總官失於覺察、參問治罪

    ○又題準、凡漕運錢糧、有侵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俱照侵盜本律、仍作真犯死罪。係監守盜者斬。係常人盜者絞

    民運

    正統十三年題準、白糧船編置字號。送沿河各官催督。及行磚廠、免帶磚

    ○成化六年奏準、蘇松等府、運糙白糧米、係官造船隻。每船僉撥納戶五六名、多不過十名。領駕來京。行收糧衙門、驗無糠穀沙土、免其曬揚、即與收受

    ○弘治七年題準、行河西務、遇白糧米剝船到關。俱免納料、即時放行。仍行各鈔關、一體驗放

    ○嘉靖元年題準、民運白糧、照兌運事例。每十月終徵完。委官十二月以裏、運至□洲。聽儹運郎中催儹。次年正月終不完者、將府州縣管糧官、提問。住俸半年。三月終不完者、住俸一年。仍令戴罪催徵。若延至五月終不完者、將府州縣掌印等官通提、各降二級。蘇松常三府、限正月以裏過淮。八月初一日完納。若限外三箇月上完者、住俸半年。五箇月上完者、住俸一年。至次年二月終不完者、問罪降二級

    ○隆慶二年題準、民運糧、行各撫按、委府佐貳官一員、為總部。州縣佐貳官一員、為協部。正月以裏、督行開船。定限六月以裏完納。如部運官不依期催解。違七月終限者、住俸三月。違八月終限者、住俸半年。違九月終限者、住俸一年。違十月終限者、降級。歲終不到者、比罷軟例罷斥。各掌印官、遞降一等

    ○六年題準、民運白糧、責令糧長設處船隻、同運官幫次開程、過淮洪入閘。漕務參政督催、與軍船一體輓拽。仍許量帶土宜四十石、免其納稅

    ○萬曆九年議準、行漕司、及各巡撫。將江南五府應運白糧。令各糧長、仍僱五百料中船。勿令夾帶私貨。應得水腳、當官議定、先給一半。其餘印封、船過徐州、總部官驗給

    ○又題準。每歲解京白糧。務點殷實糧戶、正身解納。不許棍徒包攬。應運米數、先儘本名。如有官戶銀米、責令運送倉庫、轉給領解。以杜短少陪累。船隻許令糧長自僱五百料中船。每百石、定給銀三十三兩。埠頭等役、悉行查革。經過鈔關、如果止於土宜四十石。免其納稅。糧至丁字沽以北。河西務主事即照軍糧所定腳價、撥船起剝。徑交經紀、搬抗過壩。不許仍前寄囤。如有積棍攬解、歇家科擾等弊。聽巡視科道參究。糧完之日、解戶批單、給發部運官、領回類繳。各有司不必監比家屬。仍利稽弊文票、聽巡倉御史、查給稽覈

    穵運

    成化二十年題準、遮洋支兌三十萬石。除天津等倉六萬石外。將薊州二十四萬石內、改撥十萬石豐潤倉交收。以備山海遠衛官軍支給

    ○弘治九年題準、運本色十萬石、赴薊州倉上納。折色十四萬石、運送永平庫收貯。以便官軍月糧

    ○嘉靖二十九年、

    命撥漕糧二十萬六千餘石、接濟密雲昌平兵馬

    ○三十年題準、薊州班軍六萬七千員名、該行糧十三萬四千石。於漕糧內撥運

    ○三十四年題準、密雲主客糧米內。量改六萬石、給昌平支用

    ○三十五年、減免密雲昌平、原撥漕糧五萬石

    ○三十九年題準、令運官將漕糧運密雲鎮七萬石。昌平鎮三萬石。並行糧一十四萬四千三石三鬥。徑運該鎮。歲以為常

    ○四十四年、以薊永分鎮、撥薊鎮本色十萬石、折色八萬四千石。撥永平折色五萬六千石

    ○隆慶三年題準、除原派薊鎮倉糧船隻照舊外。仍將臨清德州、各水次應兌漕運、坐派昌密二鎮。以便北衛所軍船就近派兌。工部設廠。戶部委官監收。就與領運。以免進倉出倉繁費。其應用腳價盤剝、該扣米一萬一千六百一十二石。每石五錢。行令有司徵銀一萬八百六兩。隨糧起解、以備穵運

    ○六年、以潮白二湖通。令密雲漕糧、舊發一十萬石外。加增五萬石。由新修河道、運赴該鎮隆慶等倉交納。仍於該鎮客兵年例銀內。每石扣銀七錢、存留太倉

    ○又令鞏華城官軍月糧、並先額漕糧四萬石。俱由通河運至奠靖倉。將薊鎮永鞏昌標四營軍糧、九箇月本色。並

    長陵等八衛、別項官軍月糧。俱由奠靖倉、就近關支

    ○萬曆九年題準、奠靖倉原撥漕糧十五萬石。內將二萬石、自沙子營陸運、改撥居庸倉收貯。輳放居庸、黃花、橫嶺、三路官軍月糧。以免召商勞費。其搬運腳價。奠靖倉每石銀四分。今每石加一分。共加銀二百兩。責令殷實商役領運

    ○十一年議準、營州左屯衛官軍月糧、遠赴通倉不便。自萬曆十二年為始。每年漕糧到日。通州管糧郎中、撥發二千五百石。就令昌鎮運糧經紀、自通州水運至順義縣小東莊。每石給腳價銀三分七釐五毫。自小東莊陸運至城、每石給銀五釐。俱在隨糧輕齎銀內動支。該衛官軍、逐月關領

    大明會典 京糧 徵收 庫藏

    大明會典卷之二十八

    會計四

    京糧

    天下稅糧草料、應解京庫倉場者、數見起運、皆因糧徵派、總謂之京糧。其本折間行、官解商納、歷年事例不一。具載於後

    凡派納本色。洪武間、令於蘇常等府、秋糧內、派辦

    內府光祿寺等衙門、合用熟粳糯米、芝麻、黃豆等項、及五府首領官吏、並九卿等衙門官吏俸米。各撥定數目、運赴各衙門倉內收支

    ○成化七年、令山東並北直隸司府、以後年分、起運在京內外倉場糧草。俱要照例徵收本色解納。不許折收輕齎銀兩。若地方僻遠不便者量為斟酌時價折收、於近京有收去處買納。不許在京收買

    ○弘治十八年奏準、宛平大興二縣夏稅、秋糧、馬草。係起運者、照舊坐派在京倉場各馬房上納。係存留者、就於本縣預備倉上納

    ○正德七年奏準、今後各項解京糧料、務徵本色。責令原僉解戶、親自管解。不許折收價銀、及容人包納。若不係出產去處、原該折價買納者、批文內明開原價數目。若京價時貴、暫令儘數買納。或與收價。仍開已未納數目、給文回原籍官司、添價補納

    ○嘉靖三年、令內官監收受白熟糯米、並梗米。每正糧一石、加耗一斗。不許分外多收。巡視光祿寺科道等官、帶管訪察。如有軍餘腳子、內使內官人等、勒要財物、多收侵剋等弊。聽各官拏問參奏

    ○九年題準、

    內承運等庫、並各監局、見積餘米、足勾三年支用。不拘有閏無閏。每年再減派一萬二千餘石。浣衣局、米多人少、量留粳米五十石。餘聽本部查給附近京衛官軍月糧

    ○奏準、直隸蘇、松、常三府、起運內官監白熟細米。每石耗米二斗五升。車腳銀四錢。船腳銀六錢。白熟粳米、每石耗米二斗八升。車腳銀三錢五分。船錢糙米四鬥。貼夫糙米四鬥七升。供用庫、酒醋麵局、白糧米。每石耗米、車腳銀、船錢、俱同。惟貼夫糙米五斗。光祿寺白糧米。每石耗米二斗五升。宗人府、並五府、六部、都察院、神樂觀等衙門、本色糙米。每石耗米四鬥五升。中府祿糙糧。每石耗米六鬥五升。俱車腳銀四錢。船錢糙米四鬥。貼夫糙米五斗。浙江杭、嘉、湖三府、俱照此派納。不許違例加增

    ○十二年議準、浙江嘉、湖、直隸蘇、松等府、解納白熟粳米。照今司禮監、查過各監局、見在供事內官、長隨內使、火者、淨軍人等、實該用米數目、均派徵納。其正德年間加增之數、均勻遞減。改回存留、並金花等銀、以惠小民

    ○十四年題準、今後山東派納太常寺、神樂觀、歲用小麥、芝麻、黃豆、照數徵銀解部。聽寺領回分給

    ○又題準、光祿寺

    上用白熟細米。照舊每石加耗一斗。內官監、供用庫、酒醋麵局、光祿寺、

    內府各衙門、並府部等衙門、白熟粳糯米。每石止加耗五升。有多徵、及將粗惡上納、查參究治

    ○凡改解折色。洪武間、令各處官田糧、折收鈔絹、金銀、綿薴布、及夏稅農桑絲折絹。俱解京庫收支

    ○正統元年、令浙江、江西、湖廣三布政司、直隸蘇、松等府縣、該起運南京糧米、願納折色者、折納布絹銀兩。廣東、廣西、福建三布政司、折色稅糧布疋。願納銀兩者、俱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解京、折給軍官俸糧

    ○二年、令各處解到秋糧折銀。赴部、出給長單、關填勘合。送

    內府承運庫收貯

    ○七年、令南直隸各府州縣、夏稅農桑絹疋、願納折色者、每疋折銀五錢。解京、準作軍官俸糧

    ○又令廣西布政司、土官衙門、不通河道去處、歲徵糧米、折收銀兩。通類解京

    ○八年、令廣東、福建二布政司、查勘各處倉糧。扣算常存本處官軍俸糧三年。沿海衛五年。餘剩之數。每米一石、折銀二錢五分。解京發各邊折給俸糧、及糴糧備用

    ○九年、令廣西布政司各府州縣稅糧。自正統十年以後。每歲以四萬石、折徵銀兩解京。其餘、存留本處備用

    ○景泰五年、令山東折徵起運京庫綿花。每十斤、準米一石

    ○天順二年、令湖廣長沙府田糧。自景泰七年為始。實徵內、每歲以二十萬石、折徵綿布二十萬疋。一半解京庫交納。一半存本司府備用

    ○弘治十七年、令蘇州、松江、常州三府、闊白綿布。以十分為率。除六分仍解本色。暫將四分、每疋、折銀三錢五分。解部、轉發太倉收貯。如遇官員折俸、及賞賜軍士冬衣不敷。照例每疋給銀二錢五分、自行買用。積餘銀兩、候解邊之用

    ○十八年議準、河南、山東、北直隸、起運京儲小麥。每石連耗徵銀七錢。大麥、每石連耗徵銀四錢。解部收貯。每秋選委的當官員、會同巡倉御史、召商、定立鬥頭糴買。分派各倉上納。完日、照數給領價銀。或遇米賤時月。就將前銀、照依時價、折放在京各項官軍月糧等項。積餘、作正支銷

    ○正德四年奏準、山東濟南府、新城縣、原起運紫荊關新城倉、及原坐德州倉、改撥京倉各粟米。每石、折銀九錢。新城倉收候糴買。京倉者、送太倉銀庫、收候米賤、折作官軍月糧

    ○嘉靖十三年題準、河南起運、派剩各馬房倉、粟米、黑豆。每石、折銀五錢。共折銀五萬一千四百九十六兩一錢二分。內扣留三萬兩、分給

    王府、並各衛所官軍祿俸月糧。餘仍解部、以備支用

    凡差官解納。景泰四年、令各處糧夫運頭、於各倉納完、通關、俱送戶部驗過、給付委官、總領回繳。方許管事

    ○成化十三年奏準、兩京農桑夏稅絹疋。不及五十疋以上者、俱送該府掌印官、看驗堪中。兩頭盡處俱用色絲間道、填寫提調官吏糧裡姓名。用印鈐記。總給府批。各另計開州縣絹數、類解交納。總取無欠長單備照

    ○弘治三年、令各司府州縣、夏稅農桑絹疋。務織造緊密厚重、雙經雙緯。除兩頭色絲、長二尺外。淨織鈔尺長三丈二尺。闊二尺。每五十疋、作一束印封。通寫看驗掌印正官於上。責差額設官員通押經收糧長大戶人等、赴部交納

    ○七年議準、通行各處撫按官、行令各該所屬司府州縣。凡有解納一應錢糧。不拘本折色。當官驗收。定與腳價、付應解之人解納。不許容令勢豪狡猾之徒、營求頂解、以致侵欺抵換。違者、經該官吏人等、通併參奏挐問

    ○十五年議準、各司府起運京邊稅糧。三千石以上、州縣全設者、差佐貳官。裁減者差首領官。各一員、部運。直隸府州、並布政司所屬府、仍差通判判官以上官、各一員、分管部運。布政司照舊堂上官一員總督。不及三千石者、革去州縣委官。錢糧責付該府州委官帶管

    ○正德九年議準、各府州縣部運官、起運京倉糧草。俱令大戶、於近京地方、收買本色、僱腳運赴原定倉場上納。不許交價於攬頭、以致勒掯作弊

    ○十一年、令各處一應錢糧。俱要點差殷實大戶解納。不許市井姦民、並考滿吏役人等承攬。違者、從重問擬

    ○十四年、令各處起運稅糧馬草、及帶部布絹、花絨、麥鈔折銀、顏料、廚料、戶口鹽鈔等錢糧、總部部運官員。山東、河南、並北直隸、順天府、俱限本年十一月。南直隸、限本年十二月。浙江、江西、湖廣、限次年正月。廣東、福建、限次年三月以裏到部。違者、依律參問

    ○嘉靖元年、令

    內府監庫、凡解納錢糧、驗看真正。俱限十日之內完納。違者、聽巡視科道官參究

    ○四年、令各處坐派解京糧草等項價銀、務要查訪京價高低。定擬徵解。到京之日、部運官隨時酌處、扣有餘、補不足。每月將扣補過數目、開報戶部。事完造冊、赴部查對。若有羨餘。要見下落、方許掣批迴任。本部各該監收官員、仍嚴加訪察、申明曉諭。不許歇家車戶人等通同、高抬時價、靠損小民。違者、從重究治

    ○萬歷元年、令凡遇起解一應錢糧。除陰、醫、武職、義民等官、不許濫委。原系民解者、務選殷實大戶。原系官解者、務選府州縣廉幹佐貳官員。酌量地理、定立期限前來。仍一面將錢糧數目、及起程批限月日、先行開報戶部。待投文到部、除系侵欺、興販、放債者、參送法司、照律從重問擬。及違限未久者、照常送問外。北直隸順天府、違限二箇月。保定等七府、違限四箇月。南直隸江北各府、山東、河南、山西、陜西、違限六箇月。南直隸江南各府、浙江、江西、湖廣、違限九箇月。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雲、貴、違限一年者。候送納錢糧完日、系職官、參送吏部、降二級調用。系解戶、照常問罪。仍送本部門首、枷號二箇月發落。若已經送納三箇月不完者、勒限追比。完日參送法司究問。即錢糧全完、照例官擬降調、大戶枷號。如有物料麤惡、揀退換補、不繫官解作弊者、本部移文彼處官司查究。官解羈候。暫免參送。其在外司府、務要照限嚴比批單。如過限、即拏家屬監比、不得姑息。在京在外。但有攬納情弊、無分官解棍徒、本部指名參送法司。俱以侵欺問罪。如有司仍前虛文起解及催徵後期、故將批文倒坐年月、致累官解者、許各官解赴部稟首、以憑參究

    凡召商買納。正德八年議準、山東、河南、並直隸各府州縣、解到稅糧草料價銀。除光祿寺、酒醋麵局、供用庫等衙門、俱將原來價銀、轉送自行收買。不必拘定原批數目外。其餘倉場、俱收戶部。令科道官、估價召商上納、照數支給

    ○嘉靖五年、令山東、河南、北直隸、各該司府錢糧。除本色可自運者、聽從民便。其徵銀到京收買者、聽總部官、同部運官、查驗銀兩、暫寄本部。召商照時定價、量添腳費、納完、給與價銀。不許勢豪用強包攬、佔窩誤事

    ○八年議準、除

    內府白糧、照舊收本色。每石加耗一斗。蠟茶等料、每百斤加耗五斤。其餘糧料草束、每年科道官斟酌時估、悉令徵銀解部。送赴太倉支收。遇有缺乏、召商照依時估、納完領價。仍行順天府、將官較秤斛、給送各科道照??羕較收。其該司府州縣、起解錢糧批文、務要明開某項糧、每石徵銀若干。草、每束徵銀若干。違者、行巡按御史究問

    ○又題準、今後各倉場糧料草束。徵銀解部、召商上納

    邊糧

    按職掌、凡有軍馬去處、所需錢糧等項。戶部必先查考某處蓄積有餘。某處歲用不給。量其水陸路程、地理遠近難易、計其人夫多寡、明白具奏。差官於糧多處所、撥運缺糧衛分支用。今邊方所在屯兵、轉餉尤急。其糧料本折、有民運。有屯種。有鹽引。有京發年例。嘉靖中、虜患頻仍、年例發銀幾三百萬。邊費浩大、於斯為極矣。至於糴買召納。收掌支放。各有事例、具載於後凡撥運本色。洪武二年、令戶部於蘇州府太倉糧儲三十萬石、以備海運、供給遼東

    ○四年、令青州府官軍、運山東糧儲、給遼東定遼邊衛

    ○議準、蘭州、涼州、河州、岷州、洮州、寧夏、莊浪、西寧、臨洮、甘肅、山丹、永昌等衛、軍糧。每歲令西安等府、送納大路官倉、轉運邊衛

    ○二十四年、令蘭州、岷州、臨洮、寧夏、四衛官軍。以平涼、鞏昌等府、民納米麥、對撥供給。其洮州、涼州、河州、西寧、莊浪、甘肅、山丹、永昌八衛、以各府見在倉糧、陸續儹運供給

    ○二十五年、令海運蘇州太倉糧米六十萬石、供給遼東官軍。下年同

    ○二十九年、以陜西各府州縣民、轉運邊餉道遠。於驛道有軍民處置倉。各就近地、計程接遞

    ○三十年令法司將徒流遷徙死罪囚人。先自平涼起、擺到西涼。將運去糧米、就西涼收貯。候擺到甘肅完訖。卻從西涼起、擺至平涼接遞。每囚二名、共買車一輛、牛二隻、運米四石。後每車一輛、再貼囚人兩名共當

    ○永樂十年、令陝西鞏昌、臨洮等府稅糧、以附近府縣民運納。蘭縣抵甘州。每五十里、設一站。令囚人、及官軍轉遞

    ○十三年、發山東、山西、河南、及鳳陽、淮安、徐、邳等處、民丁十五萬。運糧赴宣府。各給行糧腳價。仍免差役一年

    ○二十年、令各府州縣民運邊糧者、各免差一年

    ○宣德三年、令行在戶部差官、以九月終、發永平府屬縣民、及東勝諸衛軍、兼運林南東店倉糧、於遵化城內。供給官軍

    ○五年、令歲運開平糧四萬石。自京師至獨石。立十一堡。每堡、屯軍一千名。各具運車、以六十日為限。其開平備禦官軍、輪班於獨石搬運。仍令都督一員、領軍防護。伯一員總督

    ○七年奏準、法司囚犯、送戶部、通類差官、押赴通州各衛倉支糧、自備車輛、運赴山海衛倉

    ○正統元年、令陜西各府歲納甘州各衛稅糧、民運至蘭縣。自蘭縣起、發軍夫運至涼州。自涼州運至各衛

    ○二年、令山西歲運宣府稅糧、一半改運大同

    ○十二年、令直隸永平府、永平、盧龍等衛罪囚、運山海倉糧、赴遼東寧遠等倉贖罪

    ○景泰四年、令法司及直隸罪囚、於通州倉支豆、運赤城。直隸並萬全都司等處罪囚、於隆慶衛倉支米、運龍門

    ○又令召人。自通州倉支米赴獨石。每石、給腳銀六錢。馬營五錢五分

    ○六年、令法司罪囚、領運通州□糧赴宣府。不完者、發巡撫官處減半。自備米納宣府。斬、絞罪、二十石。流、並徒三年、十六石。徒二年半、十三石五斗。徒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一年、六石五斗。杖每十、四鬥

    ○成化二十年、令遼東管糧官、會同撫按等官、將附近順永二府所屬州縣、並永平盧龍衛所、見問罪囚。內有雜犯死罪以下。酌量地裡遠近、定擬則例。發山海衛倉、關領糧米、送廣寧前屯、廣遠二城倉、收貯。及將遼東所屬官吏人等、有犯各項罪名者、亦照例於遼陽城六倉、關領糧米、運送東州、靉陽、清河、礆場、馬根單五堡、各備用

    ○正德四年議準、宣府坐派山東、河南、北直隸司府州縣、秋糧。照舊徵本色。赴部倒文、徑赴本邊上納。年例銀兩、照舊解送彼處、召商糴買

    ○嘉靖二年奏準、紫荊關中千戶所屯糧黑豆。原派保定府倉上納者、自二年為始。照數改撥易州新城倉上納

    ○五年、令四川鎮雄府、額運烏撒倉糧。每年準除三百八十石、作官吏俸糧。其餘盡數支與守禦官軍。如有不敷、就於土官租布內補支

    ○七年奏準、將山西原掣回民糧一十六萬五千三百五十五石。起運宣府。河東運司、鹽價銀八萬九千三百五十兩。照舊仍解山西

    ○十六年議準、慶陽府所屬州縣糧草。仍派寧夏。其西安、鳳翔府、所屬州縣糧草。仍派榆林。各照舊徵納寧夏倉場。每遇慶陽車戶納糧完日、給與印信小票、赴池掣鹽。無票者、不得濫給

    ○三十一年、令薊鎮加添班軍糧米五萬六千一百八十八石。於原額通太等倉撥運。其搭蓋班軍營房銀兩。行太倉、並兵工二部動支

    ○三十三年議準、隆慶等衛所、主客官軍月糧。於三十四年原派密雲鎮主兵糧內、改六萬石、給運昌平鎮。內一萬石準作主兵。二萬石準作客兵。隨宜支用、其車馱搬運。自張家灣、至奠靖所。查照密雲、每十里、給銀一分二釐。就於隨糧輕齎、及主兵銀兩內動支

    ○三十七年、令

    長陵等八衛軍士、於鞏華城、另建倉廒。歲撥漕糧給散

    凡解運折色。正統七年、令直隸蘇州等府、起運南京糧折銀五萬兩。運赴陜西布政司、轉運甘肅等處、糴糧給軍

    ○九年、令山東等布政司、直隸大名等府、稅糧折布、俱運赴永平山海。江西等布政司、直隸蘇常等府州、稅糧折銀、運山海遼東、糴買糧料

    ○成化十一年、令大同、宣府、遞年坐到山西、河南、山東、北直隸糧料。除山西每石徵銀八錢外。其河南等處、自今年為始。每糧一石、徵銀八錢五分

    ○嘉靖元年議準、薊州官軍月糧久缺。將順天府原派薊州庫、後改京倉草束折銀、除已納外。其餘續到者、自本年為始。俱發薊州補放。仍派存留數內、每束折銀二分五釐。解薊州庫納

    ○八年題準、西安府等應解甘肅錢糧。免其民運。每糧一石、徵腳價一錢。連糧折銀布、交收府庫。候收銀至二萬兩。布至二千疋。分守道委官一員、於前腳價銀內、官給銀二十兩。令沿途遞運所起車、軍衛有司撥軍快防護。運至蘭州管糧官處查驗。仍照舊例、每銀二千兩。布一百六十疋。運至甘州廣盈庫者、各腳銀三兩八錢。運至涼州廣儲倉者、一兩二錢。亦於前腳價銀內支給。係西寧等六衛所倉分者、解赴西寧道參議處、係山丹九衛所倉分者、解赴甘肅管糧僉事處、各交收內支剩腳價銀兩、每一次以十分為率、將七分作正支銷。每遇民運銀兩、糴買本色。穵運接濟。該運腳價、亦在數內支取。三分修理倉廒。悉聽巡撫稽考

    ○九年題準、河南、直隸直、大、順等府、原派納真定、定州二庫絹、每疋折徵銀七錢。闊白綿布、每疋銀三錢

    ○十一年題準、陜西布政司、如遇起運三邊錢糧。照依舊例、夏稅每石徵銀九錢。秋糧每石徵銀一兩。依期起解

    ○十二年題準、山東、河南、歲派保定府廣盈倉本色米麥。每石徵銀八錢解保定府、自行召買

    ○十三年題準、四川重敘二府原派貴州永寧倉糧米。每石折銀三錢五分。解貴州布政司庫交收。給與畢節烏撒等衛官軍

    ○十六年題準、今後直隸、山東、山西、河南等處、原派納萬全都司、宣府等二十一衛所、並萬億庫、隆慶衛倉、涿州庫、德州常盈庫、折銀布疋。每疋折銀三錢。解部、轉送該庫收貯

    ○二十三年題準、陜西起運甘肅本色糧布。每疋折徵銀二錢伍分。同該徵糧價、解蘭州管糧郎中處驗收

    ○三十三年議準、大同鎮民運。係山西平陽府等處、稍遠地方。準納折色。量地遠近、派增腳價。或四錢、三錢。其附近二三百裡、並汾、潞、遼、沁、俱納本色。中間果係山路艱阻、亦照前議。將徵完銀兩、齎赴鴈門、或關南等地方、買辦本色、赴鎮交收。其寧武民運。在河南、山東、北直隸者、路多平易。酌量多派本色。其甚遠者、皆令折徵。照前派增腳價

    ○三十七年、令鎮邊、橫嶺、長峪、三城邊軍。比古北石塘事例、於下半年折色內扣給

    ○隆慶四年、令陜西、西漳二縣、將額解花馬池鹽引銀、每年二千餘兩、改貯蘭州、專備客餉

    ○萬曆元年、令陜西河州、起運西寧倉、秋糧銀、一千一百四十一兩二錢四分。固原州倉夏稅糧銀、一百六十二兩九錢二分五釐四毫九忽。廣積庫、夏稅銀、一百五兩。俱存留河州倉、補給參將營軍士月糧支用。將鎮原縣、起運一條城堡倉、秋糧一千六百兩。內撥一千四百九兩一錢六分五釐四毫九忽、以補西寧、固原、廣積、各倉庫前項之數。餘銀一百九十兩八錢三分四釐五毫九絲一忽。仍作一條城堡倉徵解蘭州廣積倉上納。仍各註實徵冊內、以為常額。永為遵守

    ○九年題準、添設密雲站軍一千名、該月糧銀五千九百八十兩。除各軍原有月糧布花等銀、二千三百五十一兩二錢、照舊湊支外。尚少銀三千六百二十八兩八錢。每年於保定府存留支剩稅糧銀內、照數解部。轉發易州鎮補給

    ○十年題準、保定騎營新買完馬一千五百匹。每年除在永平六箇月外。春冬回至保鎮、該添草料銀四千一百三十七兩七錢五分。自本年為始、於保定府存留支剩銀內、照數動支、徑解易州鎮交收。如在永鎮多支一日、在易鎮扣支一日。不許彼此重支

    凡京運年例。永樂十七年、以口外糧料數少、令於京倉支撥、選取營造次撥旗軍儹運。其擺堡運糧、及坐堡管堡官、除軍職外。仍於吏部聽選方面府州縣官內、選取一百員差用。以文職大臣、把總管運

    ○十九年、以宣府等處缺糧。令法司囚人、運糧贖罪。雜犯死罪十石。流罪八石。徒罪六石。杖罪四石。笞罪二石

    ○宣德六年、令五軍操備、並彭城、永清、左右三衛旗軍擺堡、儹運糧料一十萬石。赴獨石等處。差武職一員、把總提督

    ○正統十二年、令每歲運銀十萬兩、於遼東糴買糧料

    ○又令每歲運銀十五萬兩、於宣府糴買糧料

    ○景泰三年、令五軍等營、撥軍七萬、運糧七萬石於懷來。每人給腳銀三錢

    ○嘉靖四十五年、令宣、大、山西、除民屯鹽引外。每年主兵、發銀一十二萬兩。客兵、十一二萬五千兩。薊州鎮主兵、馬太二路、共銀五萬六千三十八兩。永平鎮、燕石二路、共銀四萬八千六百七十二兩。密雲鎮主兵、共銀三萬三千九百二十四兩。昌平鎮、銀一萬兩

    ○又令各鎮、除民屯鹽引外。每年延綏主兵、發舊例銀一十九萬五千七十九兩九錢八分。新增料銀二萬二千一百八十五兩二錢三分。客兵、八萬兩。寧夏主兵、二萬五千兩。客兵、二萬兩。甘肅主兵、二萬二千九百二十二兩八錢一分。固原主兵銀、五萬兩。以後各視此為準

    ○隆慶元年議準、昌平鎮主客兵、該銀一萬兩。永安鞏華四營軍士、防秋三箇月。月糧銀、該一萬六千二百兩、增入會計之數

    ○三年、令四川撫按贓罰、並稅契、開納事例。黎雅茶稅、鹽課、魚課等銀、通共一十萬四百三十五兩二錢零。應該起解太倉。改解陜西延、寧、甘、固、四鎮。將太倉遞年應發年例銀兩、照數扣留

    ○又令陜西撫按巡茶衙門、每年贓罰。與布政司開納事例銀兩。俱聽存留、轉解延綏鎮、準作本部應發年例

    ○六年議準、行陜西各撫按、將本年二限應解贓罰銀兩、查係甘肅巡按者、解蘭州。山西撫按者、解三關。宣大遼東巡按者、各解本鎮。河東巡鹽者、在陜西解延綏。在山西解三關各管糧衙門交收。以抵各鎮下年應發年例之數。通候年終、具數報部、扣算年例

    ○萬曆五年題準、貴州撫按贓罰銀兩。存留本處軍門。抵作新添標兵軍餉之用

    凡糴買召納。弘治十三年題準、凡各邊召商上納糧草。若內外勢要官豪家人、開立詭名、佔窩轉賣取利者、俱問發邊衛充軍。干礙勢豪、參究治罪

    ○十七年議準、黑谷關曹家寨有警、關糧不便。就彼召買米豆、收貯本營、見空官屋。委千百戶一員掌管。遇警支用。若過三年、支未盡數。放與本營、及附近軍馬。另行照數改撥。每三年一次、以陳易新

    ○正德六年議定、陜西起運各邊糧草。照依時價、解銀糴買上納。每州縣各委佐貳官、或首領一員、管押。每府佐貳官一員、總理

    ○嘉靖十五年題準、各邊年例鹽銀。每年正月以裏、查照常數、奏差官解送該鎮交割。乘時召買本色糧料。分發緊要城堡倉分收貯。永為定規

    ○隆慶六年、令各鎮管糧郎中等官、以後撥送赴邊援例員役、投札到日、各照彼中時估、責令自行買納米豆。如該鎮米多豆少、亦準令查照時估、買豆上納。查果倉口窵遠、轉運艱難。即於時估中酌量計算、以資腳費。完日、即出實收付繳。務查緊要缺糧倉口、管糧官親自定撥

    凡收掌支放。弘治十五年、令各邊除庫藏銀除有添註註銷事例外。各該巡撫衙門、及有自行處置鹽利、冠帶、贓罰、紙米等項銀兩、就委各該守巡官、管理出納。附寫卷簿、用印鈐蓋。只許軍門賞功、修城器械等用。不許別項花費。三年一次、差科道官查盤

    ○正德九年議準、腹裏錢糧到邊。預行守土領軍官員開報。多則五日一次。少則十日一次。量撥軍馬護送。違者、參究治罪。錢糧既收、弔取通關填給。未全完者、陸續給與印信實收。或倉鈔執照

    ○嘉靖六年

    詔、德州常盈倉、收納山東、河南二布政司、解到花絨。每年給散真定等一十八衛官軍。戶部會派之時。查照每衛該領布花數目、就令各大戶運赴各該衛分、附近州縣、上納。以便給散

    ○十五年、令薊州管糧郎中、將原派永平府大潤庫錢糧歸併薊州庫收受

    ○二十年題準、山東運司、平廣等州縣、每年該運邊鎮錢糧。以後年分、俱要解部轉發該鎮交納

    ○又題準、各處撫按官、並管倉主事。今後所管倉場。如有糧料草束、積貯年久、不堪支用者、即便酌量地方事勢緩急。量將附近軍士、每月每名、帶支本色米一二斗。草一二束。存留新收本色、以備支用

    ○二十七年議準、山西鎮糧餉銀兩出納、領以三關主事。估計召買、屬之鴈門兵備。其宣大二鎮守巡、照舊分理錢糧

    ○二十九年題準、各邊錢糧、無分主客。俱守巡道召買。管糧郎中、稽察姦弊

    ○三十一年、令保定客兵銀兩、責易州監督主事收掌稽查。買辦支放、盡屬巡撫

    ○又令宣大管糧郎中、及各巡撫。凡遇召買一應鹽引、並銀易主客兵糧料草束、鬥頭斤重足色、收受明白、開列總撒文簿、及內外廒經、各路、各倉、按季註銷。仍照定擬秋成開報。延至次年二月不完者、管糧通判住俸。六月終不完者、管糧通判革去冠帶管事。守巡道住俸督催。中間拖欠數多、至誤緊急軍餉者、管糧通判起送赴部、降級調用

    ○三十六年、令三河子粒歸併通州、原管客兵芻糧支用

    ○三十七年、令永平府、並玉田等縣、興州左屯等衛、軍民錢糧。俱聽永平府徵收。轉給灤東軍士

    ○三十八年、令裁革昌平、密雲、二處管糧主事、改設郎中一員、總理糧餉。換給

    敕書關防、協同兵備行事。總兵以下、悉聽參奏拏問。其一應錢糧文移、悉併貴州司掌行

    ○令給宣大二鎮分守參議專

    敕一道。每年會計歲運錢糧之後。即於四月離鎮。各赴山西地方、催督所屬州縣主兵錢糧、至十月方許回鎮。年終通將完欠錢糧、造冊繳部。鴈門、寧武、偏頭、三關通判、各降關防一顆。專令管理軍需。其前監收供億各衛經歷、幷州判縣丞等官、盡行罷革

    ○四十一年議準、薊鎮客兵錢糧。俱屬兵備道管理。各兵備道、將各營兵馬、填寫格眼文冊。如有調遣、即開填調到日期、某營軍數、將領頭目姓名、知會分司。仍設印信號單、給與將官收執。支糧之期、管糧衙門、驗算明白、照例本折關領

    ○令順天軍餉、凡屯糧、民運、鹽糧、召買未完。俱聽巡撫催督。年終會計、主兵、郎中會同巡撫同疏。客兵、巡撫會同總督同疏。屯糧、巡撫會同屯田御史同疏。仍

    敕書添載、著為定例

    ○四十三年、令貴州司添註郎中一員、總理永平糧儲、兼管屯種。各鎮管糧通判、專屬郎中管轄。撫按不得差委。凡興革稽察、俱會同巡撫施行

    ○四十四年、復設昌平主事、管理三路兵馬錢糧。其管糧通判、仍駐居庸並理三區關事。密雲郎中、仍專理密雲糧餉

    ○四十五年議準、易州、良、涿等處、一歲客兵。易州鎮、發銀五萬四千兩。良涿二處、發銀五千兩。真定府所屬州縣、發銀三千九百七十兩。專備該年客兵本折支用。奇兵達官二營、新兌馬一千匹。行易州主事、春冬二季草、照宣大事例。每月每匹、一十束。料照回營事例。每月每馬、大月九鬥。小月八斗七升。俱於該鎮主兵民運銀內、通融支給

    ○隆慶四年、令各鎮郎中主事、揭帖冊籍所報、俱要於實在內、明載發商銀總若干。買米豆草束若干。有無完欠細數。凡各官任內、如有拖欠、雖陞遷、不許離任、免至彼此推諉

    ○五年、令永平、薊州、密雲、昌平、兵備道。協同管糧郎中主事。將各鎮主客兵馬數目、覈實細開應支錢糧。年終將放過數目、造冊送部查考。其解到漕糧、並援例米石、俱編立字號、另廒收貯。以備日後支放

    ○又令薊鎮各兵備、新製長單、分發各將領、填註應給主兵行糧料草、及軍馬支過數目、繳該管兵備道。類繳查盤御史。歲終查覈。有濫支者、從重參究。其督撫官、於防秋畢日、將主兵行糧、另立款目具奏。並將任內、查過冒濫、催過民屯、所積本折銀米、開註各官項下。其積銀米數目多者、該部查照邊功論敘

    ○六年、令戶部將應發各鎮銀兩。管銀庫官、先將銀五百兩、眼同解銀委官秤兌平準、該庫印封、即作法馬、併付解官。其應發銀兩、解官自行敲對。將號簿內、明開某鞘輕重、有珠、無珠、中錠若干兩。送部驗封、用部印鈐蓋。令解官齎赴該鎮。各鎮郎中主事、如遇解到前項銀兩。先驗明白、即以銀為法馬。逐鞘秤兌。查對發去號簿相同、方許出給實收。中間若有輕假、即將原銀寄庫。將解銀委官留住、據實參奏、以憑查覆重處。若該鎮仍照常抽鞘驗兌、及原不足數、朦朧出給實收、以虧商虧軍。戶部參治。仍責令管糧郎中等官陪償

    ○萬曆元年、令蘭州一帶主客兵錢糧。比照薊遼各鎮事規總屬郎中管理。與臨鞏兵備互相覺察

    ○二年、令延寧二鎮、並延慶二府、一應主客兵馬。俱屬延綏。在蘭州洮岷靖虜平固諸處者、俱屬蘭州。各管糧郎中兼理。凡遇出納召買、該道掛號定價、郎中收放、互相參考

    薊州

    原餉額

    屯糧、一十一萬六千六百餘石

    民運糧、一十一萬石。布、一十萬疋。綿花、一十萬斤

    漕糧、二十四萬石

    鹽引銀、一萬三千五百八十一兩三錢

    京運銀、五萬兩

    見餉額

    主兵

    民運銀、九千七百三十一兩四錢九分 【國初有山東布花。廣平保定府闊布。順天等府稅糧馬草。景泰而後、節年遞加。嘉靖間、加派山東、河南、順天等府本折。至四十四年、分永平鎮、始得其半。隆慶間、又加添大名、保定、及薊州等四處銀。萬曆間、議將山東、河南銀解部轉發。其徑解本鎮者、止有順天等府、薊州等處】

    漕糧、五萬石 【成化中、遮洋總運二十四萬石、皆本色。弘治初、始議改折。嘉靖間分鎮、止得本色十萬石。折色八萬石。萬曆初、以折色改解太倉、名兌軍銀。後又以本色五萬、改撥通倉】

    京運年例銀、二十一萬六千一百二十六兩一錢零 【前無定例。或一二萬。或三四萬。歲間一發。旋即報罷、嘉靖二十一年、歲發三萬、後又增募軍銀五萬。至末年、始議為經制】

    客兵

    屯糧料、五萬三千五百六十八石六鬥三升。折色地畝馬草銀、一萬六千四百四十八兩六錢三分六釐 【景泰中、勘出荒地一萬二千頃。正德間、止得七千頃、後又查出四萬八千餘頃。嘉靖末、屯糧大約十萬餘石。馬草地畝銀二萬餘兩。分鎮後、薊得其六。永得其四】

    民運銀、一萬八千二十四兩八錢五分六釐。山東民兵工食銀、五萬六千兩。遵化營民壯工食銀、四千四百六十四兩 【其額派加派、例見主兵】

    鹽引銀、一萬三千五百八十二兩三錢五分 【國初原無定額。成化而後、多者二十餘萬引。少者十餘萬引。或間歲一發。或數年不發。嘉靖後、軍餉歲增。始議引鹽、抵充年例】

    京運年例銀、二十萬八千七百六十六兩二錢八分二釐三毫 【主兵年例。自嘉靖二十一年始。客兵自嘉靖二十九年始。後費至二三十萬。或四五十萬。末年始有定製。萬曆八年、題將昌平鎮、寧夏入衛兵馬行糧料草、並春秋兩賞銀三萬四千六百一兩二錢三分。改入平鎮、為灤陽新募土兵支用。今共存此數】

    撫夷銀、一萬五千兩

    賞軍銀、一萬三千八百餘兩 【係萬曆四年數、以後不等】

    永平

    原餉額

    屯糧料、三萬五千七百八十二石五斗二升。折色銀、五千六百二十七兩九錢五分

    民運糧料、二萬七千七百一十三石。折色銀、七萬七千六百一十七兩八錢七釐

    漕糧、五萬六千石。折銀四萬一千六百兩

    京運銀、二萬八千六百七十二兩八錢九分

    鹽引、四萬二千五百引 【原無定額。隆慶四年、準照薊鎮開派。萬曆元年、議止。二年、准將薊鎮分派。四年、議止】

    見餉額

    主兵

    屯糧料、三萬三千五百二十一石四升

    民運糧料、二萬七千七百一十三石四斗六勺。折色銀、二萬八千九十兩四錢七分八釐七毫。民壯工食銀、一萬二千六百一十八兩 【自嘉靖四十四年分鎮後撥給。隆慶五年、議改京東等州縣本色、於薊密二鎮。以二鎮年例銀、扣數抵補。萬曆元年、議將山東河南折色、並兌軍糧、俱解部發邊。其順天諸府民運、仍解本鎮】

    京運年例銀、一十二萬二千七百二十一兩六錢七分八釐二毫 【自分鎮後、已有定額。復以民運催徵不一。始議增主兵年例而客兵倍之。萬曆元年題準、主兵兼支、逐為定製】

    客兵

    屯草折銀、三千二百二十九兩五錢六分五釐

    民運本色草、三十萬一千九百二十二束

    京運銀、一十一萬九千一百三十六兩九錢三分一釐九毫

    密雲

    原餉額

    屯糧、四千六百二十七石五斗五升

    民運糧、五萬五千石

    漕糧、一萬五千石

    京運銀、一萬五千兩

    見餉額

    主兵

    屯糧料、六千六百四十六石七鬥五升三合九勺。地畝銀、二百九十兩二錢四分五釐五毫 【洪武初、密雲中後二衛、共五百七十五頃一十四畝。徵糧四千六百二十七石五斗五升。正統十一年、丈勘僅三百八十一頃。弘治正德中、始足原額。又新增地畝銀四百九十餘兩。嘉靖隆慶等年、漸次開墾。又撥興州營州二後屯衛、並梁城所屯糧、於本鎮上納。總增此數】

    民運銀、一萬九百五十三兩一錢六分二釐 【正統間、開派鹽引、無人報中。景泰三年、始議民運。歷年會派山東、河南、順天等府、多寡不一。嘉靖元年、定本折兼運。三十九年、盡改折色。萬曆元年、又將河南山東折銀、改解太倉轉發。其順天大名等府折銀、仍係歲運】

    漕糧、一十萬四千八百一十石八斗 【本鎮舊無漕糧。自弘治十年穵運通倉黑豆一萬石、以後間一請發。嘉靖間、始歲運不絕。主客兵糧、共增至一十五萬石。又班軍行糧三萬石。以後或減派。或改撥昌平。或改納京倉。或漕卒徑運。或於灣中穵運。隆慶六年、議濬漕河、本船運至牛欄山、轉運隆慶倉】

    京運年例銀、一十六萬七十五兩四錢九分六釐 【正統八年、發銀五千兩。成化弘治等年、發銀一萬兩。弘治十七年、添調京軍、發銀五萬兩。嘉靖間、以虜患、添發不常。至今始定額若此。內有興州中後衛糧俸布花銀、四千九百六十四兩三錢。平谷縣儒學、三河驛廩糧銀、四十二兩】

    客兵

    民運稅糧、改徵黑豆銀、一萬六千三百四十五兩六錢六分五釐 【隆慶五年、將通州、三河、寶坻、平谷、密雲稅糧、改徵黑豆、解納本鎮】 歸農民壯工食銀、九百一十八兩 【此係歲運】

    漕糧、五萬石 【隆慶六年、始添發此】

    京運銀、二十三萬三千九百六十一兩六錢九分九釐一毫 【自成化十年、發一萬兩。或數歲一發。嘉靖一十九年以來、因虜患調軍數多。又加南兵工食。每年據調到人馬多少、酌量增發、亦無定數。至萬曆、始定此數。與主兵通融支給。間有增減、以該鎮歲入各項銀兩扣算。補足額餉五十二萬九千五百六十一兩二錢四分之數】

    昌平

    原餉額

    屯糧、三千二百三十二石五斗五升

    民運糧、一萬三千石

    漕糧、二萬石

    見餉額

    主兵

    屯糧折色銀、二千四百二十八兩四錢六分八釐。地畝銀、五百五十七兩六錢九分五釐五毫。秋青草折銀、一百二十八兩八分 【國初、止隆慶一衛屯地八百四十七頃。糧三千二百三十餘石。嘉靖四十一年、丈勘實徵糧地、五百九十八頃四十畝、米豆三千二百二石五斗。又徵銀地、二百三十九頃六十九畝二分、並勘出地、三十六頃六十三畝五分。共徵銀四百一十四兩四錢九分。萬曆元年、議撥營州左屯衛屯糧四百五十四石。今計二衛糧銀。並新增榆河驛地畝銀、共有此數。 九陵衛屯糧、折色銀、二千七十二兩七錢八分。本色豆、三千九石五斗六升二合、不與】

    民運銀、二萬七百四兩九錢一釐 【景泰四年、議派廣平二府、粟米一萬三千石、給防秋官軍。以後會派山東、河南、順天等府、米麥布花豆草不等。嘉靖十五年、米麥布花豆草、本折中半。後盡改折色。今總計順天等府、歲運銀共有此數。其山東、河南、民運銀一十一萬三千七百四十六兩五錢零。萬曆元年、改解太倉轉發】

    漕糧、三萬九千二百七十二石五斗。隆慶六年、添撥一十五萬石 【舊赴京倉關支。景泰二年輪撥各關口官軍、各運米二萬石備用。遂為穵運之始。嘉靖三十年以來、始議歲運、而穵運間有之。增減不一。又議班軍行糧、及 各陵衛官軍月糧、俱於漕糧內撥運。萬曆二年定議、由通州水運、至沙子營陸運、至鞏華城上納。各軍就近關支。其十五萬石、運赴奠靖倉內、將十三萬石、放給 各陵衛所官軍月糧】

    京運年例銀、九萬六千三百七十三兩五錢四分二釐七毫 【自成化二十六年、始發銀八千兩。以後俱未發。正德嘉靖間、增發不等。隆慶元年以來、議添永安鞏華四營軍士月糧、人馬行糧、增銀、主客通融兼支。俱以該鎮歲入各項銀兩扣算、補足額餉二十二萬六千八百五十兩七錢之數】

    客兵

    京運、年例銀、四萬七千六十六兩四分 【弘治十八年、發銀一萬兩。後不發。正德嘉靖間、增發不等。隆慶元年以來、增銀至七萬九千一百六十七兩二錢七分。萬曆八年、以罷免寧夏入衛兵、扣解薊鎮銀三萬二千一百一兩二錢三分。今止發此數】

    易州

    原餉額

    屯糧、一萬三千六百三十七石七鬥二升。折色銀、四千四百六十九兩五錢八分四釐六毫。秋青草、二萬七千二百五十束。折銀五百四十四兩一錢

    民運糧、六萬八千五十石

    見餉額

    主兵

    屯糧料、二萬三千七十七石八斗三升七合。地畝銀、六百六十四兩七錢三釐 【國初、設保定五衛。永樂宣德間、續設涿鹿、茂山、興州、中屯等六衛、一十一處。時徵屯糧本色二萬。折色一萬。正統間、屯軍盡數選撥城操。遺下屯地、無人耕種、屯糧大失原額。景泰而後、節次清查、漸還其舊】

    民運銀、三十二萬七千一百二十九兩一錢三分八釐六毫 【國初、額派民運六萬八千五十石。漕糧六萬二千石。弘治而後、罷漕運、專事民運。歷年開派、漸增其舊。嘉靖三十七年、始行改折之法。內除河南、山東、扣送太倉糧價銀、抵作客兵年例銀二萬八百三十二兩四分一釐。實該民運銀三十萬六千二百九十七兩九分七釐。改解太倉轉發】

    客兵

    京運銀、五萬九千兩 【本槙浮圖紫荊等處、逼近達虜、遇有聲息。動調延綏、宣、大、薊、遼諸兵入援始有客兵之費。弘治正德間、請發不一。嘉靖十三年、大同軍變、議發銀二萬、預備糧餉。二十年以後、或奏討六七萬。或二十餘萬。四十五年、始定發五萬四千兩。良涿銀五千兩。至今為例】

    井陘

    見餉額

    主兵

    屯糧、一萬四千六百八十九石一斗七升二合九勺。屯豆、二十四石五斗五升四合九勺。地畝銀、八千一百九十八兩八分三釐二毫

    民運本色米麥、一萬七千八百三十二石五斗六升三勺、折色銀、四萬八千五百四十五兩九錢二分四釐三毫

    客兵

    京運年例銀、三千九百七十兩 【本鎮舊屬易州。原無客兵。後因山西、固原、延綏、寧夏等處。入援兵馬、並該鎮調發戌守龍固等關。節年絡繹不絕。嘉靖三十五年、始分井陘一處、另行請發年例】

    遼東

    原餉額

    屯糧、七十萬石

    民運布、三十一萬疋。花絨、一十四萬斤

    鹽引、一十四萬一千五百四十八引

    京運銀、一萬兩

    見餉額

    主兵

    屯糧料、二十七萬九千二百一十二石三鬥一升四合。荒田糧折銀、四百三十一兩九錢四分一釐七毫五絲 【初洪武二十四年、五十三萬七千二百五十餘石。永樂十年、七十一萬六千一百餘石。正德嘉靖以來、止三十八萬三千八百餘石。隆慶間、僅二十三萬五百餘石。至今增此數】

    民運銀、一十五萬九千八百四十二兩五錢九分五釐 【舊例取給山東稅糧、折布三十二萬疋。本色鈔一百八十萬錠。花絨一十三萬二千斤。由海運、自登州府新河海口、運至旅順口、再由遼河、直抵開原。成化弘治間、本折兼收。正德初、奏改折色、陸運。鹽折布四萬六千餘疋。十五年、照例折銀。內永平府戶口鹽抄銀、九百三十五兩三錢七分二釐。嘉靖七年始、山東布運折銀、一十四萬七千一百一十九兩一錢七分。萬曆六年、改解太倉轉發。又本鎮金、復、海、蓋、草豆魚葦銀、一萬一千八十兩五分三釐。課程銀、七百八兩】

    鹽引、一十一萬一千四百二引二十斤。該銀三萬九千七十六兩五分 【正統六年、開中旋罷。景泰間復開。成化弘治間、淮、浙、山東、長蘆、福建、河東、廣東等鹽、相兼中納。嘉靖以來、惟兩淮、山東鹽引、每歲預開。餘俱停止。四十五年、派存積鹽、十二萬四千三百一十二引。隆慶三年、停存積、開常股。萬曆六年、始定常股存積今數】

    京運年例銀、三十萬七千九百二十五兩四錢一分八釐 【正統六年、發銀一萬兩。後或復發。或摘發。或補民運。或抵鹽銀。或以鹽銀抵補。隆慶間、增至一十六萬三千九百九十八兩五錢二分八釐。後又新添家丁月糧賞賜、墎夜月糧、官員俸糧、兩河防守軍士月糧、共增銀四萬五千二百七十七兩二錢九分。萬曆八年、又添鐵嶺新募軍餉銀一萬六千七百四十兩。兩河軍丁月糧銀八萬一千九百九兩六錢。通共增至此數。十三年、又增閏月銀二萬六千兩。但遇閏年、照數題發】

    客兵

    京運年例銀、一十萬二千五十八兩九錢五分 【正統八年、發銀五萬兩。以後並未給發。嘉靖二十五年、始發銀二萬兩。後漸增至四萬兩。萬曆二年以來、議給募兵、並防修邊工、又加家丁墎軍月糧、功陞官軍俸鈔、增至此數】

    宣府

    原餉額

    屯糧、二十五萬四千餘石

    民運本色米麥、二十七萬石。折色銀、六萬兩

    鹽、二十萬引

    京運銀、五萬兩

    見餉額

    主兵

    屯糧、一十三萬二千三十八石二斗三合六勺。折色銀、二萬二千八百二十六兩一錢七分八釐九毫 【正統間、屯地四萬六千六百餘頃。屯糧二十五萬四千餘石。後漸迷失。則有團種、驛傳、公務、功臣香火地畝、新增等地糧。其實皆是此地。隆慶初查清、共四萬七千餘頃。本折糧、至二十二萬有奇。至今歲徵雖有不齊。大約不出此數】

    民運折色銀、七十八萬七千二百三十三兩二錢八分七釐六毫 【民運有米麥布花馬草、於山東、山西、河南、順天、保定、河間、真定、順德、廣平、大名、田賦內取給。原係本色、今皆折徵。惟布花例無腳價。餘皆徵腳、與折色並運。復益以山東、河南、大名三處鹽鈔。總之得此數。後有改撥。弘治間、急缺糧草、準於河南、山東、北直隸、折價解京草束內、改撥銀兩。運該鎮交納。有穵運。永樂宣德以前、俱差侯伯侍郎、都指揮、領官軍運通倉糧、至該鎮。景泰間、撥五軍營官軍、運京倉糧、至懷來。後又設法僱覓車輛。運通倉糧、至該鎮倉。嘉靖間、將張家灣守凍漕糧撥運。後或運通倉。或運京倉。或數萬石。或數十萬石。各因緩急、增減不等】

    淮蘆鹽、一十四萬五千一百一十三引。該銀五萬八千二百九十九兩一錢二分三釐五毫。河東運司鹽價銀、七萬六千七百七十八兩五錢六分 【在前原不分主客、通融兼支。嘉靖間、始有主引客引之額。其河東運司鹽銀、係正德八年所撥】

    京運年例銀、一十二萬五千兩 【國初不過五萬兩。客兵取給其中。嘉靖元年、始增六萬。四十五年、始定一十二萬。萬曆四年後、將保定府民運本色折銀五千、抵補年例。總之有此數】

    客兵

    淮蘆鹽、七萬引。該銀二萬六千六百兩

    京運年例銀、一十七萬一千兩 【初取給於主餉五萬兩之中。嘉靖元年、始發客餉十萬兩。四十五年、定二十萬五千兩。內除改撥大同鎮銀三萬四千兩、實發此數】

    大同

    原餉額

    屯糧、五十一萬三千九百四石五斗五升草、一十六萬九千一百九十束。秋青草、一百七十六萬束

    民運山西米麥豆、四十一萬八千八百六十石。草、六十萬束

    京運年例銀、五萬兩

    鹽、八萬引

    見餉額

    主兵

    屯糧本折、共一十二萬六千七百四十四石五斗九升七合。牛具銀、八千三百三十二兩五錢一分一釐。戶口鹽鈔銀、一千七十九兩。草、二十五萬一千二百九十六束。秋青草、一十九萬一千九百六十束 【國初軍餉、止仰給屯田。天順以來、始有牛具。有功臣地。皆不出屯額。今比原額、減糧三十八萬七千餘石。其本折之數、因時盈縮、難以定執。亦有養廉賞功地、酌量分給。其牛具銀、正德四年清出。戶口鹽鈔銀、嘉靖三十二年新增】

    民運糧、五十八萬六千四百七十五石五斗。草、二百四十四萬四千八百五十束。荒草銀、二萬一千六百兩 【國初坐派山西、率多本色。正統八年、本折相兼。正德元年、始全折徵。其有河南者、在景泰元年改派。嘉靖三年、定派山西四十八萬石。佐以河南米價。又增以腳價、及荒草之銀、始有此數。其摘撥、取之大同所屬州縣。太原府存留糧稅、及山西原派代州鴈門草束。改撥、取之浙江蘇常等處存留糧、及山東、河南、北直隸、起運豆草。其穵運、取之京通二倉、及於宣府倉場。易州紫荊關、新城浮圖峪二倉、料草米豆。皆以有急間行之】

    淮蘆鹽、四萬三千八百四引、一百五十斤 【國初、止納糧草。亦有浙江、福建、山東、河東運司、並廣東提舉司等鹽。弘治十一年、始全折銀。後止派淮蘆。至嘉靖三年、始分主客。其主引多寡、皆臨時酌量。及視民屯京運、以為盈縮】

    京運年例銀、二十六萬九千六百三十八兩 【正統七年、始有京運。成化十九年、始分主客兵。嘉靖元年、始增年例。十六年以前、不過七萬兩。十七年而後、歲討歲增、視前至數倍。十九年而主客分額。四十五年、始定經制。此後非遇蠲免、及警急增兵馬、不敢溢常數。至隆慶六年、始以事例贓罰、存留抵補。然後計數給發】

    客兵

    京運銀、一十八萬一千兩 【成化十九年、始有客兵、弘治十三年、嘉靖二年、始開發客餉。皆事寧即止。或通融兼支。自十九年防秋、遂遞年增給。亦視緩急為多寡。隆慶二年、定 欽賞及年例銀一十四萬兩。後宣府改撥銀三萬四千兩。山西改撥銀七千兩總之得此數】

    淮蘆鹽、七萬引 【成化間、尚未分主客。嘉靖三年、始發客引。後定此數。專備客兵】

    山西

    原餉額

    屯糧、八百餘石

    民運本色米豆、六萬八千三十三石。草、六十萬束

    鹽、一十二萬引

    京運銀、二萬兩

    見餉額

    主兵

    屯糧本色、二萬八千五百九十二石八斗五升。折色銀、一千三十兩四錢三分八釐七毫。秋青草、九萬五千八十六束 【正統中、振武等三衛屯糧八百餘石。嘉靖十二年、清出牧馬草場六千餘頃。二十二年、清出偏頭老營拋荒地四千餘頃。計所入當以十萬。至三十二年、止得糧二萬八千二百餘石。草折銀一十五兩。今糧數不遠、而折銀十倍之。中間有折色、有本色、有將領養廉地、今木折兼收、而養廉地盡革去】

    民運本色米豆、共二萬一千五百二十二石二斗四升。折色銀、三十六萬二千一百二十兩五錢五分 【民運始於正統十四年。然無全額。成化十七年、額派三關本色米豆六萬八千餘石。草六十萬束。正德十年、加派三十餘萬石。徵折色三十餘萬兩。嘉靖二十四年、折色銀三十八萬四千五百六十兩。本色五千八百六十石。至三十二年、議復本色三分。既復以民徵輸不便、旋議改徵。後本折相兼。至萬曆五年、歲報數若此】

    淮浙山東鹽、一十六萬四千三百九十一引二十三斤零。共銀五萬七千八百三十二兩六分 【成化後、節有開派。不為例。嘉靖二十年、神池、利民、老營、三堡募軍。始派鹽引五萬八千七百一十兩。二十一年神池、寧武、二堡募軍。又添派鹽銀四萬八千九百九十八兩八錢五分。二十三年、鹽引不足、發京運補之、遂成年例。三十一年、各邊鹽引、俱量行開派。遂減至六萬四千八百五十七兩。京運補發銀、至是停止。至隆慶中、漸有增減。萬曆六年、實計有此數】

    河東鹽課銀、六萬四千二百五十九兩二錢 【舊無。隆慶三年、撥發二萬四千二百五十九兩二錢。萬曆元年、又增四萬兩】

    京運銀、一十三萬三千三百兩 【京運始於成化二十一年、然無年例。遇警始發。嘉靖二十一年、廣武站募軍、增年例銀三萬兩。二十二年、太原石隰等四營募軍、增銀九萬九百二十四兩。二十三年、北樓口募軍、增銀四萬八千五十兩。三項共計一十六萬八千九百七十四兩。自此至四十四年、俱照數請討。或全發。或減發。減發者、亦不下十一二萬。四十五年、議定經制。歲發主兵銀一十二萬三千三百兩。隆慶六年、將客兵數內、改撥銀一萬五千兩、作主兵項下。內又除補去宣府淮鹽銀五千兩。今實發有此數】

    客兵

    京運銀、七萬三千兩 【客兵年例。始於嘉靖二十一年、數止三萬。後加至十八九萬。每歲計費二三十萬。四十五年、定銀十萬兩。隆慶二年、增一萬兩。共一十一萬兩。本年、扣民北工食銀一萬兩。六年、改撥主兵銀一萬五千兩。萬曆六年、兌留薊鎮義兵銀五千兩。該發銀八萬兩。八年、又改撥大同鎮銀七千兩。今實發銀止有此數】

    延綏

    原餉額

    屯糧料、六萬五千八百四十五石。草、四萬三千三百七十二束。地畝銀、一千一百二十四兩

    民運糧、二十八萬石

    淮浙鹽、二十萬引

    京運銀、一十萬兩

    見餉額

    主兵

    屯糧料、五萬六千四百八十七石三鬥八升。草、六萬一千五百五束。地畝銀、一千四十六兩一錢六分 【國初、屯田三萬七千七百五十六頃二十二畝。維時虜不過河。軍士得於套內耕牧、糧草數至盈十萬。成化十三年、築榆林城。調延安綏德軍馬填實其中。計三衛屯糧、共得五萬六千餘石。自弘治十三年以後、虜酋據套、屯利漸失。至今數比舊額、減將及萬矣】

    民運糧料、九萬七千八百二十六石八斗九升。草、七千九百四十二束。折色銀、一十九萬七千四百三十三兩 【國初、額派山東河南諸省民運、俱從巡撫等臣、酌量三邊地方緩急、分給濟用。成化十九年、始派本省西安等府民運、二十八萬餘石。及河南布料價銀、三萬三千兩。弘治十六年、改西安延慶三府稅為拋荒折色二萬石。正德十年、又將三府本色、盡徵折色。嘉靖三十三年、議本折兼用。隆慶二年、盡復本色、至今同。又有河運。自嘉靖四十五年、於府谷縣開運河。每年操船二三十隻、動支兵餉銀兩。往山西與臨保德地方、糴買糧米、運赴該縣。以濟黃浦川九堡之急】

    淮浙鹽、一十五萬六千四百八十二引。該銀六萬七千六百二十五兩五錢二分五釐 【國初、開派不時。多寡不一。多至四十萬引。亦有河東、福建、山東等處、至嘉靖間、始定主客兵。元年、以歲用不敷、開十四萬引。三十一年、開一十七萬一千四百餘引。至四十五年、始定此數。以給放官軍月糧及新增募軍之費。又有茶引銀、自成化十年始。但支官銀、於漢中府買茶易馬。至弘治十四年、始召商報中。初開五百萬斤。旋減至四百萬斤】

    京運年例銀、三十五萬七千二百六十五兩二錢一分 【本鎮軍餉、取給民屯。原無京運年例。天順八年、發銀十五萬兩。成化十六年、發十萬兩。分送三邊、以濟急一時。後遂為例。自正德至嘉靖初、每歲發三萬兩。八年、虜入套、始發二十萬兩。嗣後漸增。至四十五年、發二十一萬七千二百六十五兩二錢一分。萬曆五年、發二十八萬七千二百六十五兩二錢一分。八年、再加給七萬兩。連舊合得此數】

    客兵

    淮浙鹽、七萬引。該銀二萬九千七百五十兩 【始自正德六年、將靈州鹽課司池鹽、召商報中五萬引、以備客兵。至嘉靖八年、開淮、浙、山東、長蘆鹽七萬引。十九年、額派鹽銀二萬九千七百五十兩。嗣後止派淮浙。其引銀數、至今同】

    京運年例銀、二萬二百五十兩 【正德十四年、因達賊出套、始發客兵銀五萬兩。嘉靖九年、發七萬兩。十七八年以後、或四萬。或二萬。十九年、增至七萬。三十二年、至八萬。四十五年、始以八萬為定製。萬曆八年、議五萬兩。除鹽引銀二萬九千七百五十兩外。今發京運銀止此數】

    寧夏

    原餉額

    屯糧料、一十萬七千四百九十七石。草、一百六十八萬七千四百七十四束

    民運糧、二十萬石

    鹽、一十萬八千引

    京運銀、四萬兩

    見餉額

    主兵

    屯糧料、一十四萬八千三百三石八斗。屯草、並秋青草、一百八十萬七千三百五十八束。折色糧草銀、一千七百四十五兩四分。地畝銀、一千二百九十兩一錢七分四釐 【本鎮屯田、夙號膏腴。永樂間、田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頃七十六畝。徵糧一十八萬七千四百九十七石。正統四年以後、田失原額、糧反倍增。嗣是屢經清勘減免。弘治十三年、查與永樂年間數同。正德嘉靖以來、河崩沙壓、議減徵。或免徵。至於今、比原額減五分之一。若地畝銀、則又額外續增者】

    民運本色糧、一千三百四十九石二斗九升。本色草、二萬五千二百九十五束。折色糧草銀、一十萬八千七百一十九兩五錢二分 【國初軍儲、止取給屯鹽等糧、未有民運。正統六年、邊釁漸起、軍興不給。始議於本省稅糧、斟酌撥運。赴蘭環等縣交納、以備緩急。以後撥派。俱無定數。正德七年、坐派本省稅糧一十三萬四千餘石。草一十六萬餘束。除本色外、糧、每石折銀七錢。草、每束折銀三分。共該銀一十萬八千餘。今仍此例】

    淮浙鹽、一十九萬六千九百九十四引二十八斤。該銀八萬一千六百九十四兩九錢零 【正統景泰間、止以河東靈州鹽課開中馬匹。成化間、始派山東福建鹽引。弘治六年、因二省鹽引阻滯。始議開淮浙等鹽。嘉靖八年、定淮浙鹽銀三萬三千三百三十兩。給客兵為額派。十年、又開淮浙長蘆鹽銀、一十萬一千五百八兩、給主兵、為補歲用不敷。以後間有請發、皆係例外。或常股。或存積。或工本水鄉。名色不一。隆慶萬曆以來、工本水鄉等鹽停止。止預派淮浙常股存積二鹽。大約不越八萬餘兩。主客通融支給】

    京運年例銀、二萬五千兩 【國初無專發。正統七年、議將徽州府解京折銀三萬六千六百餘兩、轉解陜西、分送邊鎮。至成化二十二年、始發銀四萬兩為例。以後弘正間、增減不一。或二萬。或三萬。有警增至十餘兩、俱例外接濟。嘉靖三十四年、軍馬減少、定發銀止此數。至今同。或以該省商稅、及事例銀抵補。近又以四川改解釦算】

    客兵

    京運年例銀、一萬兩 【客兵銀、自正德十一年、始發銀十萬兩。遞年奏討。解發不一。嘉靖二十四年、始定年例銀二萬兩。邇因北虜款塞、未發。止發銀一萬兩。為互市之用】

    甘肅

    原餉額

    屯糧料、六十萬三千一百八十八石四鬥一升。屯草、五十四萬九千七百三束

    民運糧、二十四萬六千七百四十四石

    京運銀、六萬兩

    鹽、七萬五千引

    見餉額

    屯糧料、共二十三萬二千四百三十四石二斗三升八合四勺。草、一百七十五萬三千二百九十二束。秋青草、一百七十九萬七千五百四十五束。折色草價銀、二千一百九十四兩七錢九分七釐。湖蕩草、七十五萬九千四百一十三束 【國初、甘州左等十五衛屯地、足供軍需。正統以前、豪勢侵佔、欺匿稅糧。四年、通行挨勘。遂得六十餘萬石。舊額漸復。後復迷失。成化間、止得二十餘萬。嘉靖間、節次清查。亦不能過此。以後開墾荒田。至今仍得此數】

    民運糧布折銀、二十九萬四千九百五十九兩五錢八分六釐 【正統二年、分撥該省本折秋糧二十餘萬、並添運糧料、以濟邊儲。成化八年、又將徽州府小麥、改徵折色以益之。成化元年、額派三十八萬石。以後多寡不一。正德間、較之弘治、又增十萬餘石。嘉靖隆慶間、差多於正德。至今冊報若此】

    京運銀、五萬一千四百九十七兩八錢一分 【初無定額。成化二十三年、始發銀六萬兩。自後歲以為常。間有多發。或作下年例。或作例外接濟。嘉靖三十年、增至十萬五千二百兩。四十五年、定為二萬二千九百餘兩。客兵銀則二萬兩。隆慶元年、因工本鹽停止、主兵銀補發至五萬一千餘兩。遂為定製】

    淮浙鹽、二十七萬七千引。該銀一十萬二千一百五十兩 【主客兵費、俱資鹽引。或因邊警動調。或因地方荒歉開派、多寡不一。嘉靖八年、額派淮浙客兵鹽、共十五萬引。該銀六萬八千三百餘兩。十一年、議補歲用不敷十二萬五千七百六十引。該銀四萬九千九百三十二兩。四十五年、改派兩浙鹽十五萬引。該銀四萬五千兩。兩淮鹽十二萬七千引。該銀五萬七千一百五十兩。以後遂為經制。至於茶引、近不易馬。止中茶四百萬斤、以資邊儲】

    固原

    原餉額

    屯糧料、本色三十二萬四千六百二十二石四鬥二升三合。屯草、二十二萬九千七百五束。秋青草、一萬四千二百二十七束。折色糧料草銀、共三萬八千三百三十三兩一錢六分八釐四毫六絲。地畝銀、六千七百七十三兩九錢四分三釐五毫五絲

    民運本色糧料、四萬二千一百三石八斗八合。草、一萬六百九十六束。布、六萬五千八百四十六疋。花、二萬九千一百一十斤八兩。折色糧料布花銀、共二十八萬三千六百三十一兩二錢七分八釐六毫

    鹽、七萬二千八百五十七引

    京運銀、四萬八千八百七十一兩二錢。犒賞銀、五百八十八兩八錢二分二釐五毫

    見餉額

    屯糧料、本色三十一萬九千四百六石五斗五升四合六勺。屯草、一十八萬六千二束。秋青草、一萬四千二百二十七束。糧折布、一百五疋二丈二尺五分六釐。折色糧料草銀、共四萬一千二百四十兩五錢九分二釐四毫三絲。地畝銀、七千兩三錢七釐三毫四絲。牛具銀、一百九十六兩一錢五分七釐五毫五絲五忽 【國初、田八萬七百餘頃。糧止三十二萬餘。折色銀止三萬八千餘。草止二十三萬九千餘。至嘉靖初年、糧增至四十四萬五千餘。草五十八萬三千餘。邊餉稍稍稱給。其後屯政漸廢。糧料漸減。四十一年、雖經清查、尚少十萬。至隆慶五年、糧額益縮。萬曆六年、冊報數若此】

    民運本色糧料、四萬五千三百二十五石二斗六合四勺。草、八千六十三束。折色糧料草布花銀、共二十七萬九千二百九十六兩六錢一分九釐三絲 【未設鎮之先、民運無額。除分三鎮外。餘聽巡撫酌量分發備用。弘治十四年。大虜住套。穵運八府粟、隨軍供給。正德十年、坐派民運糧一十八萬。草四十三萬。至嘉靖二年、糧增至三十八萬餘石。草增至五十四萬餘束。以後或增、或減、大約不出此數。十年以後、本折中半。隆慶以後、本色不及二分。餘俱改折色】

    淮浙鹽、六萬八百五十六引一百九十八斤。該銀二萬五千三百七十一兩六錢五分一釐 【自正統成化以後、節因督撫諸臣題請、開派不一。或十餘萬兩。或二十餘萬兩。亦或有長蘆、山東。至嘉靖十八年、開引鹽三萬兩、始定為例。次年暫停。二十年以後、俱照數開派。三十一年以後、減至二萬四千。後又減至一萬七千四百三十九兩。隆慶二三年間、又減數千。萬曆元年、仍此。今歲報數如前】

    京運銀、六萬三千七百二十一兩八錢二分。犒賞銀、一百九十九兩一錢三分 【自正德年間、以虜聲息、發銀二十萬兩。嘉靖初、又添十萬兩。十七年、始照三邊事例、發太倉年例銀三萬兩。後節年增至七八萬兩。但臨時酌處、未有全數。至四十五年、定經制、減為五萬兩。隆慶初、以新募軍、又增至八萬九千二百七十餘兩。萬曆六年、主客兵共五萬八千四百廿十餘兩。內以布政司折俸餘銀、黔國公地租。 肅府莊田銀、四川改解銀抵扣。餘發太倉銀補足。外西漳二縣鹽課銀二千兩。自二年為始、積至五年、始一扣算、抵充年例】

    大明會典卷之二十九

    徵收

    國初因田制賦、稅糧草料、各有定額。每年、戶部先行會計、將實徵數目、分派各司府、州、照數徵收。事例甚詳、具列於後。其額數見會計中

    凡徵收稅糧。洪武四年、令天下有司度民田。以萬石為率、設糧長一名、專督其鄉賦稅

    ○奏準、浙江行省、歲輸糧九十三萬三千二百六十八石。設糧長一百三十四名

    ○六年、令蘇松等府糧長、每名設知數一名。鬥級二十名。送糧人夫一千名。以備運納

    ○十五年、革罷糧長徵收糧。令照黃冊裡甲人等催辦

    ○十八年、令兩浙及京畿官田、凡折收稅糧鈔。每五貫、準米一石。絹每疋、準米一石二斗。金每兩、準米十石。銀每兩、準米二石。綿布每疋、準米一石。薴布每疋、準米七鬥。夏稅農桑絲、每十八兩。準絹一疋、重十六兩

    ○又令各該有司、復設糧長。以民戶丁糧稍多者充當

    ○二十四年、令應天、太平、寧國、鎮江、廣德五處、官田稅糧、自後減半徵收

    ○二十六年定、凡各處秋夏秋稅糧、已有定額。每歲徵收。必先預為會計。除對撥官軍俸糧、並存留學糧廩給、孤老口糧、及常存軍衛二年糧斛、以備支用外。餘糧、通行定奪立案具奏。其奏本內、該雲、為徵收某年秋糧事。該照在京、並在外衛所官軍等項、合用俸糧、擬合預為會計徵收。議得各司府州、今歲該徵秋糧、除已對定官軍俸糧外。其供應

    內府光祿寺等衙門、合用熟粳糯米芝麻黃豆等項、並五府六部等衙門官吏俸給、優給故官兒男、及太倉預備海運糧儲、擬於蘇州常州等府、存收運納。其餘秋糧、存留學糧廩給、孤老口糧、及撥輳各處軍衛倉收貯、常存二年糧儲、以備支用。如有糧多足用去處。臨期定奪收支。及該設糧長去處。委官一員、率領該設糧長正身、務要齊足。定限七月二十日以裏赴京。面聽

    宣諭。關領勘合、回還辦糧

    ○凡徵收稅糧、律有定限其各司府州縣、如有新增續認、一體入額科徵、所據該辦稅糧、糧長督併里長。里長督併甲首。甲首催督人戶。裝載糧米。糧長點看見數。率領里長、並運糧人戶起運。若係對撥者、運赴所指衛分、照軍交收。存留者、運赴該倉收貯。起運折收者、照依定撥各該倉庫交納。取獲通關奏繳。本部委官於

    內府戶科、領出立案、附卷存照、以憑稽考

    ○凡糧長關領勘合、回還催辦秋糧。務要依期送納。畢日、赴各該倉庫、將納過數目、於勘合內填寫。用印鈐蓋。其糧長將填完勘合、具本親齎進繳。仍赴部明白銷注。如是查出糧有拖欠。勘合不完。明白究問追理

    ○三十年更定、鈔三貫五百文、折米一石。金每兩、準米二十石。銀每兩、準米四石。綿花一斤、折米二斗

    ○又更置糧長。每區設正副二名、編定輪當

    ○永樂八年、令南直隸各府縣官田租、納附近官倉

    ○十一年、令各處折徵糧。金每兩、準米三十石。闊白綿布每疋、準米一石五斗

    ○宣德四年、令應天、蘇、松、並浙江屬縣等處、遠年拖欠稅糧。每絹一疋、準米一石二斗。綿布一疋、絲一斤、鈔五十貫、各準米一石。薴布一疋、準米七鬥。綿花一斤、準米二斗

    ○又令江南府縣官。督察各屬糧長。凡有倚恃富豪、交結有司、承攬軍需買辦、移用糧米、假以風濤漂流為詞、重復追徵者、重加究治

    ○五年、令自三年以前、拖欠稅糧。以十分為率、三分折布。三分折絹。四分折鈔。其布絹不拘長闊、俱準照時價折收

    ○又令各布政司折徵糧布。或買辦物料等項。以總數派府。斟酌州縣裡分道路分派。務令輕重適均

    ○又令各處糧長有消乏充軍等項者、選差殷實大戶、常川充當

    ○正統九年、令浙江等布政司、直隸蘇松等府、所屬夏稅麥少去處。準抵鬥納米。若本處有三年之積。其存留之數、每石折徵鈔一百貫

    ○景泰四年、令浙江等布政司、及蘇松等府、實徵糧不及萬石者、止存糧長一名

    ○五年、革湖廣等屬各縣正副糧長。令裡甲催徵

    ○六年、革江北、直隸揚州等府縣糧長

    ○七年、定浙江紹興等八府重則官糧。各存留本府縣上納。如仍不敷、於人戶坍江田糧、及中則官田、重則民田內撥補

    ○天順二年題準、湖廣實徵秋糧五十八萬石。內將二十萬石。每石、折收闊白綿布一疋。每年、將十萬疋、送南京該庫。餘十萬疋、貯本司、及本府庫、支與官吏旗軍、準作月糧

    ○七年、令浙江等布政司、直隸松江等府、折納稅糧銀兩、附餘之數、造冊送部備照

    ○成化元年、令各處撫按等官、禁約各該司府州縣等衙門官吏人等、今後遇有

    詔書、及朝覲之年、一應錢糧課程等項、明開已未完若干數目、以憑查究。不許預先作完、虛造牌冊。違者依律究治

    ○二年奏準、貴州所屬府州縣、及宣慰等司稅糧、行巡按並按察司比較實收通關。如年終不完、管糧官員照例住俸。目把人等、依律擬斷。若有侵欺等弊、從重究治

    ○十年、令浙江嚴州府建德等縣、夏稅農桑二絹、每疋折納銀六錢

    ○弘治六年題準、山西腹裏起運宣大稅糧、太原府迤北迤南所屬、並汾州、平遙、介休、孝義等縣、可通車者、悉從民便、徵運本色。草束、照舊徵銀。其平陽府、澤、潞、遼、沁四州所屬、轉輸頗艱。減徵價銀。每米麥一石、折銀七錢。豆一石、折銀五錢。草一束、折銀四分

    ○十三年議準、凡各處掌印官、將所屬起解一應錢糧批文、妄作人情、攬與內外勢要官豪者、問發為民。干礙勢要、參究治罪

    ○凡各處勢豪大戶、無故恃頑、不納本戶秋糧、五十名以上、問罪監追完日發附近。二百石以上、發邊衛俱充軍

    ○十四年奏準、河南等布政司、應天、順天、南北直隸等府州、部糧官、俱限年終到部。二月以裏完納。過違限期、事完之日、送法司究問

    ○正德元年議準、今後徵收夏稅、不過七月終。秋糧不過十二月終。俱要齊足。應起運者、作急起運。應存留者、照數存留。如有管糧官員、不行及時催徵。通行提調官吏、仍前虛起批票者、定以虛出通關論罪。未納糧數、就於本官名下、比併徵完

    ○令江西州縣、每年將各戶該徵夏稅秋糧、造寫實徵手冊。照依布政司則例、填註由帖、給散納戶。置立印信號簿、糧長委官、各收一扇。裡長催糧赴倉、眼同照依由帖交納。折銀等項、亦就當官秤封貯庫、各登號簿。委官於由帖內、寫一訖字、與納戶執照。如糧裡仍前私家折收糧米、作弊侵欺、及小民拖欠不完、或部運官通同不行催納、以致經年不得完結者、俱聽撫按守巡等官、查照律例重究

    ○又令寧晉等縣

    皇莊子粒、照例每畝止許徵銀三分

    ○三年奏準、新勘過山東濱州、活礆地、辦納存留糧。死礆地、折納布鈔

    ○議準、通州、海門、泰興、三州縣、坍江田糧、通作存留、折收價銀。若起運不足、以十分為率、量起二分、以補其數

    ○五年奏準、今後各司府州縣秋糧、照例十月開倉。先將管糧官、並糧長大戶職名、報知漕運衙門。次將收過在倉糧數、申報。如有違限、不分司府州縣掌印官、通提問罪。違限二年、管糧官降二級。一年者免降。各將家屬監併、完日疏放

    ○六年議準、陽信縣原額稅糧地、內不堪耕種礆地一百五頃九十一畝零、該稅糧五百六十六石六鬥零、照例折納布鈔

    ○八年、令薊州牧馬草場。實撥軍民佃種地。自本年為始。每歲減去原擬租銀一分、只收二分五釐。夏稅止收一次

    ○又議準、各處撫按督糧等官、革去一年一造之冊。令各州縣、照依黃冊、造定實徵糧冊。十年一換。將大小人戶、每戶以若干畝為轉運。以若干畝為存留。以若干畝為輕齎。隨其多寡、以為定數。田賣畝則隨田。戶易糧則隨畝。若遇蠲免、隨數減除。臨徵之時、對冊給由。量地裡遠近、立限交完、以年終為止。其違限過年者、責其赴各處自行上納。嚴加禁約、糧長過收索取、治以重罪。軍官掯勒索取革去見任。其餘災傷、仍令撫按官查分數、從實蠲免

    ○十二年議準、真定等府撫按衙門選委各府能幹官員、親詣所屬地方踏勘。地土原額若干。內肥饒堪種者、若干。派與起運等項稅糧。沙礆不堪種者、若干。派與闊布、存留二項

    ○十四年奏準、查勘沂州荒蕪田土、係百姓徵糧者、止納應辦糧草。不許

    王府重徵子粒。係撥付

    王府者專出子粒。就將糧草除豁。地如不足原數、即查附近空閒無礙地土、照例撥補

    ○十五年議準、湖州府地方、自本年為始。將會計秋糧耗米、照官民田則輕重、加減分派、造冊在官、永為定規

    ○奏準、海門縣坍江田土、該納夏稅、小麥、每石折銀三錢。大麥、每石折銀一錢五分。秋糧米、每石折銀四錢。俱存留本處、以備衛所官軍月糧等項支用。雖無災傷、不派起運。其馬草租鈔、仍令徵解本色

    ○嘉靖元年、令安陸州、並京山縣、民田秋糧、自本年為始。停免起運兌軍花絨祿米、俱作存留支用。別府州縣、原派藩邸祿米、照數改補起運兌軍花絨祿米原額之數

    ○六年

    詔、撫按衙門、並管糧等官、申嚴曉諭衛所官軍、今後置買民田、糧差一體坐派。仍聽有司拘攝。務使軍民兩便

    ○七年奏準、將江西東鄉縣原分割安仁縣十五等都七圖分、照舊退還該縣。本年以前、有逋負糧差、準照流民復業事例、暫為蠲免。其在東鄉、新置糧差、照舊在彼寄納。在安仁者、照前年限、量派存留。其峽江縣東十二都人戶、仍歸新淦縣、應當糧差。有未完者、仍於該縣完納

    ○八年、令內外各衙門倉場、一應糧料草束。除納完官單外。其扣下餘銀、責令本大戶解部、專備各倉場缺乏。遇有糧料價賤、科道等官、召商糴買。完日領價。仍先將價數、及扣過餘銀、陸續備行司府州縣知會。除扣留餘銀、已足下年該派之數。行各免徵一年。未足數者、量徵解補

    ○九年題準、浙江溫、臺、處三府稅糧、照舊徵納本色。不許巧立餘米名色、徵價害民

    ○十年題準、川湖協濟貴州錢糧。比南北直隸、江、浙、山、陜、解運京邊倉糧事例。定委府州縣佐貳官員部運、就限年裏、赴各該倉庫上納。每年先將委官、及掌印管糧職名開報。候通查勤惰完欠。自參政參議而下、一體奏請旌獎劾治

    ○又令今後行取給由官、俱送戶部、查對錢糧完納明白、方許收選復任

    ○又令河南坐派鳳陽倉夏麥、每石徵銀四錢。解鳳陽府收貯折放

    ○十二年題準、浙江金華府、京折銀兩、減數過多、將杭州府數內三千石、嘉興府數內四千石、湖州府數內六千石、共一萬三千石。改派金華府、以均民力

    ○十五年、令山東布政司、每年將額派軍屯民糧、解赴德州常盈倉上納。聽戶部委官、監督收放該州、並德左二衛、官吏旗軍等俸米月糧。如遇災免、該另行支補者。造實支文冊、一樣三本。呈遞委官查明。一本存留。一本發倉。一本轉送該司查照補給。不許私兌

    ○十六年題準、今後直隸、山東、山西、河南等處、原派納萬全都司宣府等二十一衛所、並萬億庫、隆慶衛倉涿州庫、德州常盈庫、折銀布疋。每疋、折銀三錢、解部、轉送該庫收貯

    ○十七年

    十七年

    詔、各處衛所官捨餘丁人等、置買民田、一體坐派糧差。不許抗拒、違者、奪田入官

    ○題準、山東青州府、樂安縣、踏出退灘堪種地三十二頃一畝四分、撥人佃種、照畝起科。辦納稅糧一百七十一石二斗七升四合九勺。絲綿二十八兩八錢一分二釐六毫。馬草二百二十四束十四斤十四兩四錢。照數徵收、存留本處應用。候會計之時、添入該布政司實徵總額。分派存留倉口、依時徵納

    ○又題準、山西太原、平陽、潞安等府、遼澤等州、歲辦大同祿糧軍糧。俱責令布政司管糧道。大同府歲派本處祿糧。俱責令分守冀北道。各催督

    ○二十年

    詔、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縣、一應大小錢糧、坐派所屬、須要奉到各部題準勘合、方許遵行分派。其未奉勘合、分毫不許擅科。如違、事發重治

    ○二十三年題準、應天江浦縣坍江田地、該徵糧數。比照海門縣例、改納輕則

    ○又議準、山西太同平陽等府稅糧。徵銀多寡不均。今後每石各止徵銀一兩。其不係

    代府祿糧、州縣、每石、量加銀一一分。以補原額不敷之數

    ○二十七年題準、平陽、太原二府、澤、沁、汾三州、遠年停徵地內、查出堪種、有人承佃地土、減半起科、以抵衝塌拋荒之數。餘剩銀米、自本年為始。僉撥大戶、一條鞭徵收。銀兩、解布政司收貯、聽補

    王府祿米災免不敷之用

    ○二十九年題準、浙江等處司府、拖欠銀兩數多、查照舊規、選差戶部屬官、催完五分者、本部具題取回

    ○三十二年議準、河南、山東、額運薊州倉漕糧、共二十四萬石。內除六萬石、照舊徵收本色外。原折色四萬石、每石折銀六錢。其餘一十四萬石、查照先年題準改折則例、內十萬石、每石八錢。四萬石、每石九錢。通共折色一十八萬石。行令二省徵收、與同本色、一併徑解薊州倉上納

    ○三十三年議準、延綏所屬糧儲、酌處本色收貯、以備不虞。將鳳翔府定擬本色二分、折色八分。西安府本色四分、折色六分。延慶二府折色七分、本色三分。漢中府等處、照舊折色。解赴綏德州廣盈倉交收

    ○四十二年題準、南直隸、江西、浙江、湖廣、各監兌主事。合照先年兼催錢糧事例、請給敕四道。仍會同各該撫按官、將嘉靖四十年、四十一年、額派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四省錢糧、盈開納事例、並節年會議條陳等項銀兩。其四十二年分、並帶徵三十六年分錢糧。完者起解、未完者嚴催。候一年滿日通筭。約以十分為率、未完四分者、布政司掌印、管糧官、俱降俸二級。移諮吏部、不許推陞。追徵完日、準照舊支俸。未完六分者、俱照不及事例、降一級、起送吏部調用。未完八分以上者、俱革職為民。其餘府州縣掌印、管糧官、亦照此例。監兌主事、催督錢糧、通以一年為限。查將未完錢糧應參官、照依前例、分別參奏、以憑戶部議覆施行

    ○隆慶二年題準、山西一省、坐派大同祿糧軍餉。各將該省管糧大小官員、聽大同巡撫節制。查比分數、一體參奏

    ○議準、各處起解錢戶部更定格眼文簿式樣。發司府州縣、各一樣二本。逐項完欠解納批收、各照格開填。此外、本部又用連四大紙、照依勘合掛號、印發各省、並南北直隸府州、行令各州縣、每年畫為一十二格、有閏月者、又添一格。每格、將一月內徵完起解某項錢糧若干填註。用印鈐蓋。歲終、各省執赴布政司、及管糧道、南北直隸赴各府、查比完欠分數。仍發收執。由各府以所屬州縣、各布政司以所屬府州縣、各多寡之數、計分格眼於一紙。每府州縣、各一格眼、每歲終、將查比過錢糧、各完欠分數、填註各格眼內。用印鈐蓋。仍照具由、呈部查考。凡陞遷、行取、給由、朝覲、各執此任內號紙格眼、赴撫按衙門查明。仍併公文投部查考。司府州縣循環。即用前格眼簿、連文內開報起解數目、月日、倒換

    ○又令各省直府州縣、置立格眼循環文簿。並號紙、填寫各項已未完錢糧。凡遇行取、給由朝覲、各執此投部查比

    ○三年題準、陜西布政司、將臨鞏府屬、原派該鎮民運。自隆慶二年為始。改徵本色、運赴蘭州管糧郎中交納。另議轉輸

    ○五年議準、杭州府仁、錢、二縣官民田地山蕩間架稅糧、均為五則。寧波府三則。處州府一則。湖州府照依原定四則。至於大造黃冊、當從舊存實、以備稽查。惟各府實徵冊內、照議派徵

    ○又議準、遵化縣見徵隆慶五年錢糧、即改本色上納。就作隆慶六年軍馬支用。其本年應發年例銀兩。戶部即行扣除。仍查各州縣錢糧、如有隔年先徵者、俱照例一體改納本色。通候會計之日、各鎮照數、查扣年例銀兩

    ○六年題準、將貴州所轄土司、比照有司事例。自六年為始。如全完至七八分者、獎賞。不及數者、戒飭。全欠者、革去冠帶、勒限追完

    ○令陜西撫按、備查

    宗室、見種民田、某府將軍中尉、每位下見種某州縣、某裡、某甲、某人、田地若干。應派稅糧若干。共銀若干。造冊呈院、印發各該府收貯。隆慶五年以前拖欠者、照舊追納外。自後如遇各府

    宗室關支本年分祿米之時、計其應納稅糧銀兩、按冊照數扣除。年終造冊奏繳。青冊送部查考

    ○萬曆元年題準、廣西清出猺獞佔據田土、除平樂、荔浦、永安、原係民田、撥還耕種、辦納賦役外。其餘、俱撥今立土司募兵領種。每名、給田十畝。其大小頭目、酌量加添。三年後、方行起科。每畝。止徵三升。照原分屬縣上納。一應差徭、悉行蠲免

    ○又題準、令以後各州縣見徵起運錢糧、俱要當年完報。先年拖欠帶徵者、每年限完二分。總計以十分為率、未完二分以上、住俸督作。未完四分以上、降俸二級督催。雖遇行取、陞遷、俱不準起送。候完至九分以上、方準開復原俸未完六分以上、降二級調用。八分以上、革職為民朝。覲官題參、俱照此行。其司府掌印管糧等官、總計所屬州縣完欠分數、一體查參

    ○又題準、貴州所轄掌印督糧土流官捨、並湖廣湘鄉等縣、查照完欠分數、照例獎賞、住俸、降調

    ○二年、令查節年未完緊要錢糧、應該完報者、酌量地裡遠近、事體難易、各定立限期、照限查銷

    ○六年題準、湖廣協濟貴州糧銀、以後照四川類解則例、改歸該省布政司、及糧儲道。徵完、總解貴州交納。年終冊報戶部。只照協濟未完分數查參。不必京邊總算

    ○八年題準、行令各省撫按委官、查將浮糧州縣、逐一沿坵履畝丈量。如有歷年詭寄隱漏、及開墾未經報官、許令自首改正、免罪。仍給本主領種納糧。如首報不實、查出問罪、由產入官。有能訐告得實、即以其地給賞。丈量完日、將查出隱匿田地、抵補浮糧

    凡徵收草料。洪武三年、令應天、寧國等六府、近京師者、重租田一頃、輸草十六束。輕租田加倍。池州、安慶等十六府、遠京師者、輸剉草。重租田一頃十八包。包各十五斤。輕租田加倍

    ○二十三年、令官田每頃草料七包半。民田加倍。俱起運赴京、定場交納

    ○二十六年定、凡各處倉場、收積草料、以備軍馬往來支用。草於本處官司、照田糧徵收。料於秋糧內折納。務要常存預備。果係調撥軍馬、及有戶部印信文憑方許支給。仍仰所在官司、將支過數目、申達合幹上司作數

    ○又令凡在京徵收芻草、俱於田畝內照例科徵。當徵收之時、戶部先行定擬具奏、行移該徵有司、限定月日。先取部運官吏姓名開報。候起運至日、照數填定撥各該衛所、並典牧千戶所等衙門交納、以備支用。其在外衙門、亦各照依已定則例、徵收施行

    ○宣德二年、令

    御馬監象馬牛羊草、太常光祿寺犧牲草、俱分派兩直隸、及山東、河南、山西、陜西、諸府州、地畝、草內徵納

    ○七年、令順天府、霸州、東安等州縣、拖欠草束。每束每折納鈔五貫。就本處官庫收貯備用

    ○正統二年、令山西布政司、歲徵馬草、俱存留萬全等處、折米備用

    ○七年奏準、凡南直隸各府、起運馬草、願納價銀者、每束納銀三分。解部、送太倉銀庫收貯。用草時、召商上納、照時價支給

    ○八年、令山東布政司實徵馬草、除定擬起運京場外。其存留本處備用數目、每束折米五升。於用糧處所交納

    ○九年、令各場該用草束、止許殷實軍民中納。如有內外該管官員、令子弟家人伴當、假託軍民出名承納。又行囑託規避從輕省者、聽監收御史舉劾

    ○十年、令應天、蘇、松等府州、該徵草束內、折色米豆、量為存留本處備用。其本色、起運戶部交納者、每束折銀三分。北直隸真定府州、起運草內、量減。每束折鈔一錠類解

    ○十四年、令浙江湖州、嘉興、並直隸蘇松等府、該徵馬草、願納本色折色。各從民便。不許一概徵銀

    ○景泰五年、令浙江嘉、湖、並應天、直隸府州、草束。原納折色者、照例徵銀解京。其存留之數、每包束、折米豆五升。於用糧處所收積

    ○成化六年、令巡倉御史、凡遇收草督令該場官攢、草一束、務近十五斤之上、方許秤收。不許將水溼小草、一概充數。亦不許聽從兜攬之徒、及勢豪囑託、違例收受、如違拏問

    ○九年、令山東、並北直隸司府、起運在京內外倉場糧草、俱要照例徵收本色解納。不許折收銀兩。若地方僻遠不便者、量酌時價折收、於近京有收去處買納。不許在京收買

    ○十九年、令鎮江府寄莊、與實在民田、一體均納養馬草束

    ○二十二年、令各處收受糧草等官、凡納戶納完正糧正草之外。不許追收餘價。若有餘價、聽令部運人員、追收帶回。本布政司發各該州縣、收貯別用

    ○弘治十三年奏準、京通並馬房倉場等處、收受草束。若兜攬之徒、恃強將不堪水溼小草充數、囑託監收官員收受者、拏送問罪、枷在本處倉場門首三箇月、發落

    ○十六年

    詔、在內御馬倉、天師菴、中府二草場。在外壩上十九馬房、吳家駝裏外牛房、司牲司、司牧局、今年合用糧料草束、於原會計數內、減去一半坐派、以蘇山東河南北直隸小民困苦。以後年分、還著巡視科道官、備查馬匹牛羊實在數目。照數會計、以免冒濫

    ○十七年、令巡視科道官、備查馬房馬匹實在數目、造冊奏繳。仍行養馬官員、每月造冊、送戶部下糧廳、並委官處查照、以憑會計草料。仍行巡視科道官、出巡時、吊卷查考

    ○又令遼東並各邊、採辦草束。俱令上納本色

    ○十八年議準、各馬牛駝羊等房倉、今後收受草科。每草一萬束。料一千石。蜀秸二百束。不許私折價銀。各倉鋪墊、餘剩蜀秸、與秋後採打蒿草。遇該煮料時月、量將蜀秸蒿草、並謄出席柴爛草簽橛等項、相兼給散燒用。不許將蜀秸私收價銀。蒿草等項、不行收積。燒用草束。違者究治

    ○嘉靖八年奏準、各草場豆料、以後俱免坐派。應徵之數、各量減原價、徵銀解部、輳買支用。順天府行所屬州縣、將前項草場子粒銀兩。每歲照數徵解貯庫。各場料草、遇有缺乏。管倉主事具報戶部。行委平買支給。其菉豆、豌豆、小麥、粟米、亦量減原價、徵銀解部

    ○十年題準、安仁坊等五場、及各象馬牛羊等房倉草料、務要挨陳坐放。先儘節年附餘。以後挨年放支。正數盡絕、即放附餘。其各倉場經收草束。每年各為一垛。料豆各色、分為一倉。官攢守支正數放盡、即盤附餘。九年三年滿者、任內放盡一年正數、即盤一年附餘接放。附餘放盡、方放次年正數。週歲滿者、一體交盤。違者從重治罪

    ○十二年題準、偏頭等關、地方百餘裡。中間牧馬草場六七千頃。逐一查丈明白。召令鄰近無產軍民認佃。仍處置牛種播種。初年暫免起科。以後分別肥瘠、量徵子粒草束。就於附近緊要城堡上納、以備邊用

    ○十三年題準、今後會派草料。查照各倉場馬牛實數、量行增減。務彀二三年支用。其餘徵解折色、收貯太倉、以備召買接濟

    ○二十七年議準、安仁西城臺基五草場、收草。每草一束、於正數十五斤外、加耗三斤。共為一束秤收。所給價值、務照時估增減。其該場官攢役滿、照加耗之數、量算附餘多寡。不許官校人等、在場勒要多支。及姦商草束不敷、通同官攢人等作弊。違者、聽委官呈部參究、從重議處

    ○三十八年題準、各草場委官、以後遇有收受草束、呈部添差隔別倉場主事一員、公同秤驗。事完、連名呈報。如有收支不明、事發連坐

    ○三十九年題準、通行山東、河南、北直隸、各府、將原派應納各稅糧馬草銀兩、作速徵解。每年夏稅、不過六月。秋糧、不過十二月。赴部交納。如遇商人納完、領價照數支給。不得遲留、及那移別用

    ○隆慶三年、令御馬等倉、料草等項錢糧、酌量田丁編派明開某倉場某項錢糧若干。某裡某戶若干。分給由帖、責令依期完納。如有拖欠、致壓商人原價者、聽各該撫按、覈實參治。其壩上等馬房、馬匹瘦弱者、儘數發出各馬房倉、責令內臣旗軍、如法餧養。每年終、聽巡青科道官查點。如有剋減料草、賣放軍士、致有瘦損倒死等弊。悉聽參究。其各馬房監督委官、查將發到馬數、呈部添坐料草。仍將該監原派料草、照數減除

    ○萬曆十二年題準、順天府壩上等倉、共草七萬九千六十一束。每束原折銀三分五釐。今量減五釐。又太倉銀庫草二十七萬八千五百八十四束。每束原折銀三分五釐。今量減一分。通共減銀三千一百八十一兩一錢四分五釐。自萬曆十三年為始、照減數徵解

    大明會典卷之三十

    庫藏一

    內府庫

    各庫所掌、最大者、金花銀。即

    國初所折糧者、俱解南京、供武臣俸祿、而各邊或有緩急、間亦取足其中。正統元年、始自南京改解內庫、歲以百萬為額。嗣後除折放武俸之外、皆為

    御用。其粟、帛、茶、蠟、顏料、以需

    上供、雖本折不一、皆有規條。其本色、經驗糧廳委官驗過、會同科道官覆驗堪中、於六科領勘合、填數照進。其折色、召商買辦。戶部山東河南等司官、九門鹽法等委官、亦會同科道官、照時會估價直、辦納應用。其法其詳、具載於後。外有乙字庫、收毛襖狐帽胖襖褲鞋等物、屬兵部。戊字庫收弓箭弦條盔甲等物、廣積庫、收焰硝硫黃等物、廣盈庫、收抄沒違禁物、及禮部開送外國進來羅紵綾紬、工部退回(土商)疋、俱屬工部。茲不具載

    內承運庫

    洪武中定、各處解到金銀纓玉象牙等物、及浙江、福建布政司、直隸蘇、松、常、鎮、徽、寧、揚州等府、廣德州、歲解(土商)疋、並山西布政司歲造黃生素綾、俱送本庫收

    夏秋麥米、共四百五萬九百一十九石一斗一升二合。每石、折銀二錢五分、共折金花銀、一百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九兩七錢七分八釐一毫。年例金、二千兩。硃砂、四十六斤八兩。

    慈寧宮子粒銀、二萬七千二百一十八兩一錢三分六釐

    慈慶宮子粒銀、七千二百八十九兩六錢八分九釐二毫八絲

    乾清宮子粒銀、一萬九百七十六兩四分

    未央宮改進

    乾清宮子粒銀、三千九百四十一兩一錢四分三釐五絲五忽

    承運庫

    凡浙江、江西、湖廣山西、四川等布政司、直隸蘇、松、常、鎮、廬、鳳、淮、揚、徽、寧、池、太、安慶等府、滁、徐廣德等州、歲解絹疋、並闊生絹、翠毛皮、俱送本庫收

    夏稅絲綿農桑本色絹、共一十四萬八千一百二十九疋三丈九尺八寸四分

    供用庫

    凡浙江、湖廣、四川、福建、江西、廣東、山東、河南等布政司、直隸蘇、松、常、鎮、寧、太、安慶、廬、鳳、淮、揚等府、歲解黃白蠟、芽葉茶、並蘇、松、常三府、解到白熟糙粳糯米、俱送本庫收

    白熟粳米、八萬二千四百五十二石四升七合。菉豆、一千六百三石一斗。黑豆、一千九百三十九石一斗。黃豆、一百五十四石九鬥三升。芝麻、八千二百二十三石一斗。黃蠟、一十一萬斤。白蠟、三萬五千八百一十六斤。芽茶、四萬七千九百五十九斤一十一兩。葉茶、四萬九十三斤。穀草、五萬七千九百七十束。燈草、二千斤。蒲杖、三千五百斤。鹽、二十四萬一千六百六十六斤一十一兩。折色黃蠟、九萬斤、共銀一萬八千兩。折色白蠟、一十二萬五千八百一十二斤、共銀五萬三百二十四兩八錢 【折色解太倉銀庫濟邊】

    甲字庫

    凡浙江、江西、福建、廣東、四川、湖廣、河南、山東、山西、陜西等布政司、應天、直隸蘇、松、常、鎮、廬、鳳、淮、揚、徽、寧、池、太、安慶等府、滁、徐、和、廣德等州、解到綿布、銀硃、蜜陀僧、百藥煎、黑鉛、二硃、梔子、五倍子、烏梅、紫草、薑黃、藤黃、明礬、藍靛、紅花、槐花、水膠、黃丹、白芨、光粉、綠礬、茜草、靛花青、俱送本庫收

    顏料、四十一萬二千二百二十二斤五兩。內銀硃、三萬四千一百二十二斤三兩。烏梅、三萬九千三百九斤一兩。靛花、二萬九十斤五兩。黃丹、四萬二千斤。綠礬、一萬五千斤。紫草、一千四百斤。明礬、四萬二百斤。光粉、一萬四千六百斤十二兩。黑鉛、二萬一千斤。水膠、八萬斤。槐花、七萬斤。藍靛、三萬一千斤。五倍子、三千五百斤。闊白三梭布、三萬三千疋。闊白綿布、三十六萬四百一十一疋。薴布、四萬七千七百七十四疋。紅花、三萬斤。水銀、二百二十九斤

    丙字庫

    凡浙江、河南、山東、並北直隸真定府解到絲綿花絨、南直隸池州、揚州、歲解土絲、俱送本庫收

    絲綿、三十一萬四千六十四兩。絲、二百二十四斤一兩一錢三分。綿花絨、三十七萬四千八百七十五斤六十二兩

    丁字庫

    凡浙江、福建、廣東、四川、江西、湖廣、河南、山東、山西、布政司、並應天、直隸蘇、松、常、鎮、廬、鳳、淮、揚、徽、寧、池、太、安慶等府、滁、徐、和、廣德等州、解到銅、鐵、生漆、桐油、皮張、水牛角、牛觔、黃蠟、黃白麻、翎毛、魚線膠等料、及工部召買蘇木、俱送本庫收

    顏料、三十萬二千六百八十七斤八兩。內生漆、一十萬七千五百六十一斤八兩。桐油、九萬四千七百三十五斤七兩。黃蠟、一萬八千九百六十二斤三兩。黃熟銅、二萬二千六百一十六斤一兩。紅熟銅、二萬四千四百八斤五兩。錫、一萬九千五百三斤。牛觔、四千斤。黃牛皮、九百八十三張。生銅、九千八百七十八斤

    廣惠庫

    凡臨清、河西務、蘇州、揚州、杭州、淮安、九江等鈔關、及五府六部等衙門、官吏鹽鈔、並各處地畝棗株鈔貫、俱送本庫收

    河西務等七鈔關、輪解本色鈔、二千九百二十萬四千四百餘貫。折色銅錢、五千九百七十七萬七千一百餘文。燕山右、府軍前等四衛、樹株屯鈔、五萬六千九百四十貫

    天財庫

    凡正陽等九門、並各鈔關本折鈔錢、及

    皇城各門鎖鑰、俱送本庫收

    贓罰庫

    凡各處解到錢鈔、並紵絲、綾、羅、紬、絹、氆氌、鐵力綿、布衣服、花絨等物、俱送本庫收

    凡各處官民犯法、律合籍沒家財、及有不才官吏、接受贓私、追沒到金銀錢鈔衣服等項、俱各札付本庫交收。其行移次第、照依課程事例施行

    內官監

    白熟細粳米、一千七百石。白熟粳米、一萬一千一百二十五石。槁薦稻草、五萬斤。草紙稻草、一十萬斤。青白鹽、一十三萬四千五百斤

    尚膳監

    川椒、一千一斤四兩。粟穀、一百石。蜀秫、一百一十六石

    酒醋麵局

    白熟糯米、一萬一千五百石。小麥、七千三百石。黃豆、四千六百石。黑豆、一千八百石。菉豆、七百石。穀草、四萬四千束。稻皮、五百石。曲、一十萬八千八百斤

    司苑局

    黑豆、一千九百五十石。穀草、七萬二百七十二束

    惜薪司

    白熟糯米、一十五石一斗。紅棗、一萬五千五百七十斤

    寶鈔司

    稻草、二十四萬五千斤。香油、四十五斤一十五兩

    凡解納、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府州縣稅課司局、河泊所、歲辦商稅魚課、並引由契本等項課程、已有定額。其辦課衙門、所辦錢鈔金銀布絹等物、不動原封、年終具印信文解、明白分豁存留起解數目、解赴所管州縣。其州縣轉解於府、府解布政司、布政司通類委官起解、於次年三月以裏到京。戶部將解到金銀錢鈔布絹等物、不動原封照依來文、分豁明白、札付該庫交收。出給印信長單、及具手本、關領勘合回部、照數填寫、責付原。解官收執。將所解物件、同原領長單、並勘合、於

    內府各門照進。且如銅錢布疋、赴甲字庫交納。鈔錠、廣惠庫交納。金銀絹疋、承運庫交納。其勘合、既於各門照進、該庫收訖、就於長單後、批寫實收數目、用印鈐蓋、仍付原解官、齎赴戶部告繳立案附卷備照。仍令該部主事廳、於原解官差批內、將實收過數目批迴。候進課畢日、將已解、並存用課數、通行比對原額。如有虧兌。照依所虧數目、具本奏聞。類行各司府州縣、著落辦課衙門、經該官吏人等、追理足備、差人解赴京庫交納【凡十三布政司、並直隸府州、遇有起解稅糧、折收金銀錢鈔、並贓罰物件、應進內府收納者、其行移次第、皆倣此】

    ○又令揀各處解納布絹。如泥污水跡、堪染顏色、及稍破壞者、皆不必陪。塺爛破損、不堪用者、準陪補。亦不治罪

    ○又定各處折納布絹則例。每絲二十兩、及十八兩、折絹一疋、長三丈二尺、闊二尺。白綿布每疋、長三丈二尺、闊一尺八寸、重三斤

    ○永樂十年、令在京在外、起解一應錢糧、務委官看驗堪中實數、起解合幹上司解部。戶部委官、看驗相同、關填勘合進納。仍於勘合內、開各委官職名。如解物與勘合不同者、許門吏指實具奏

    ○十五年、令在外各司府州等衙門、進納歲辦、並閘辦課程等項金銀?疋、俱解

    內府庫

    ○宣德五年、令納官布絹不如法者、加倍追陪。原解人送問

    ○七年、差戶部主事一員、同揀鈔御史、給事中、巡視甲字等庫。凡各處解到布絹絲綿、即督官攢人等、照洪武年間所定長闊丈尺收受。若有兜攬作弊者、具奏拏問

    ○十年、令各處歲造?疋、委御史同該司官、辯驗堪中送該庫交納

    ○正統元年、令各處解納折糧布絹、選退不堪中者、該庫出給印信票帖、退還解人。戶部差人押追納完、仍送問罪。不許再科百姓補納

    ○四年、令各處解到

    內府庫物料、俱於六科領給勘合填數、照進交納

    ○景泰元年奏準、各處解京布鈔等項、先從戶部看驗堪中、方許送庫交納。取長單付繳

    ○令各處解納絹疋、若驗不中度。百疋以上者、侵剋解人、發口外充軍。絹疋責各犯家下追陪。承行官吏、行巡按御史提問

    ○又令蘇松等府運納供用庫粳糯米。差御史一員、同本庫官監收

    ○成化十六年奏準、各處額徵絲綿折絹、戶口食鹽鈔錢、司府掌印官、務嚴加督責各該州縣官、監收本處織造絹疋、堪中錢鈔。責令大戶領解。委官管押。仍先於內、混取絹一疋、鈔五十貫、錢五十文、包封印記、順附公差人役、送部收候比驗。仍作正數送納。其解到錢鈔絹疋比驗、以十分為率。如一分不堪者、罪坐州縣。三分不堪者罪坐本府。五分以上不堪者、罪坐布政司各經該官吏。若委官大戶抵換者、依律問罪。不堪錢鈔絹疋、盡數沒官

    ○二十三年奏準、各處解到錢鈔絹疋。戶部該司揀驗堪中之數。該庫不許重復看驗、刁蹬留難。其餘闊布皮張物料等項、但係十庫錢糧、俱會同科道部官辨驗。果係地道真正本色物件、即與收完、出給批單通關、不許推調延挨。及供用庫所收糧、如有多收、盜賣虛出、及包攬作弊者、擎送法司問罪

    ○弘治三年、令各處納絹、驗出稀紕、刷漿、絲經麻緯、及單經等項低絹、布政司以驗退十州縣、及千疋以上者、住俸三箇月。府以驗退三州縣、及二千四百疋以上者、住俸半年。州縣驗退八百疋以上者、住俸一年

    ○八年、令各處解納布絹、該府掌印官、用印兩頭鈐記。每色取式樣一疋、印封交所委官吏解部。看驗送部。仍於起解批文內、開驗中數目、用印鈐記。若不如法者、先將領解官吏送問。司府州縣提調掌印官及吏、行巡按御史提問。揀退布絹、加倍追陪。解戶攬頭、通同侵欺盜賣者、發邊遠充軍

    ○十四年題準、各司府州縣、今後起解錢鈔絹布等項、赴部交納、其中揀退者、聽解戶從便買補。不能自買者、當官估價、責令鋪戶變賣銀兩、收買補納。若鋪戶刁蹬不行買補者、照依在京坑陷納戶事例問罪。其有無籍光棍打攬者、照依在京打攪倉場事例、拏送法司、問發充軍

    ○令各處解納折糧布疋赴部該部委官、於本衙門驗中。送付該庫、並巡視科道官、及戶部委官收受。不必再揀

    ○又令各處起解兩京絹疋、不及五十疋者、送赴該府類解戶部。驗退五十疋以上者、該府經管官、參究治罪

    ○十七年、令各處百姓輸納錢糧到京、凡遇收放。

    內府各監局、各庫及各衙門管事內使家人、有掯勒巧取財物。及縱容下人、通同作弊。致使揭債、經年累月、不得完結者。許緝事衙門體訪。並被害之人、指實陳奏。治以重罪

    ○嘉靖八年、令每年差給事中、御史、各一員、於

    內府內承運等庫、並各監局、巡視監收、禁革姦弊。先將各衙門見在各項錢糧、會同該管人員、逐一查盤明白、作為舊管。每年終、通將舊管收除實在數目、磨算無差、造冊奏繳

    ○十年題準、今後各處起解京庫物料、果係本地無產者、許於批文內、明開某物若干、折徵價銀若干、到京召商上納。如有餘銀、通融幫補。再有餘剩、送太倉銀庫交收、以備支用

    ○十五年議準、今後

    長安等門、守門人員、敢有故違明禁、仍前科索解戶財物、准折軍士直米者、訪出、或告發、照例參問

    ○十七年題準、今後十庫內官、不許增添

    ○四十二年題準、凡差官起解供用等庫錢糧、到京、即同歇家、赴部領單上納。若潛住十日不赴部者、參送法司。歇家問以包攬解官治以重罪

    ○四十三年題準、凡起解京庫錢糧、不拘本折、悉解該府類總。輪選佐貳官管解。給以路費水腳。由布政司倒文。直隸各府、徑自起文解部。定限先季徵完。次季起解

    ○又題準、驗糧廳驗進錢糧、定以三六九日為期。先開驗中數目、知會科道官、公同親收。一切內收之弊、盡行杜絕。其實收完單、隨即給發

    ○四十四年題準、凡起解

    內庫錢糧、黃白蠟、香料之類、係州縣出產者、多派本色。原非出產者、準派別項起解。仍通行各該衙門、嚴禁監門、直門、巡河、巡街員役、毋得欄阻商解、索詐財物

    ○隆慶元年、令

    內府各衙門供應錢糧。查照弘治年間、及嘉靖初年舊額。酌量徵派。其以後年分加添者、盡行革除。將革過數目奏知。仍造冊送部備照。如各衙門假以缺少為由、行文加派。及該部阿奉準行。科道即時參奏、治以重罪

    ○二年、令各門門吏、凡遇各解上納

    內府錢糧。先將勘合、赴該門、比對底簿號印相同。隨將該納數目、填入底簿。即於戶部送納公文內、另打照進字樣。方赴上納。完日、將完過數目、填記勘合、並完狀原單、通發該門驗過。另給小票、連單赴部銷繳、以憑驗給批迴。該門吏務查一月錢糧果完、方得送科銷繳。其勘合踰季不繳、該科查對明白、即類行本部、以憑查究

    ○萬曆二年題準、鑄給驗糧關防一顆、付委官收掌。凡遇解到

    內府錢糧驗中。會同科道覆驗。鈐記關防、以防抵換

    凡支給。正統二年、令各庫所收布、有長三丈以上者、俱準一疋、放支官軍。若該管官、截去餘尺入已者、以監守自盜論

    ○九年、令各項造作物料、止於官庫支用。有不敷者、奏給官價派買。不許損民

    ○十四年、令各處解到物料。送該庫交收、方許支用

    ○又令各處折糧等項布疋。送甲字庫收。若有稀鬆、塺跡、水跡者、送廣盈庫染造支用

    ○景泰三年奏準、各衙門買辦軍需物料、及一應支用。從宜設法區畫。若事幹動支錢糧者、先行戶部會查。果有三年之積、方許回報施行

    ○弘治四年、令巡庫科道官、及內外該庫官。凡遇戶部送到各處解納鈔錠進庫。其折腰、原封者、俱另收。轉送本庫、係折腰者、用備給賞。係原封者、用備買辦

    ○嘉靖十年、以賞夷人絹疋不敷。將生絹一疋、折銀五錢。裏絹加染練銀七分。行太倉銀庫支放。候該庫有積、仍關本色凡庫夫。永樂十九年奏準、

    內承運庫、一百一十八名。

    內府天財庫、一百六十七名。甲字庫、六十二名。辨驗鋪戶四名。丙字庫、三十七名。每季辨驗鋪戶二名。丁字庫、六十名。每季辨驗鋪戶四名。戊字庫、一百二十名。試驗箭匠二名。贓罰庫、五十名。廣盈庫、六十六名。廣惠庫、八十四名。乙字庫、四十名。每季辨驗鋪戶三名。承運庫、四十名。每季辨驗鋪戶三名。廣積庫、四十名。辦驗火藥匠一名

    ○景泰元年奏準、庫夫在逃。該庫止移文勾取。不得擅差吏庫人等、逼勒擾人。其有交盤曬晾。許於各庫庫夫內、互相借撥暫用

    ○成化五年奏準、各庫夫俱照原額著役、盤運錢糧。遇夜輪宿看守。如有隱佔、及令解戶僱倩小腳頂替者、俱治罪

    ○七年奏準、各庫查盤曬晾、原起取人夫、甲字庫、六十名。乙字庫、曬晾、三十名。盤庫、六十名。丙字庫、四十名。丁字庫、六十名。戊字庫、七十名。承運庫、六十名。贓罰庫、抬鈔、四十名。檢鈔鋪戶、一百名。盤庫二十名。廣積庫、四十名。廣惠庫、三十名廣盈庫、十五名。俱各減三分之一。用畢放回。如不足用、許以各庫夫互相借用。不許於兩縣、擅自起派

    ○十四年、令

    內府各庫鋪戶。三月役滿、即令僉補。不許容留在庫。及妄罰銀兩

    ○弘治五年、令兩京甲字等庫庫夫、交盤進納曬晾。止照舊例、於各庫借用。不許行順天等府、僉派擾民

    ○嘉靖十一年題準、今後甲字等庫、解到庫夫、每年一次更換。但有稱大管事名色、交通商人內臣、聚歛過付者、巡視科道、及戶部委官、拏送法司、照積年事例、問擬發遣。以後逐年查審、永為定規。內臣縱容佔執者、一體參究。其各庫收到商稅等項錢鈔。行內外委官盤收。合用人役、該戶科給事中

    面奏、於順天府起撥

    太倉庫

    正統七年、置太倉庫。添設戶部主事一員專管凡南直隸蘇常等府、解到草價銀。赴部、轉送管庫官處交收

    ○成化十六年、令巡撫巡按官、清查各處運司、及提舉司、積年收貯、並變賣過私鹽車船等項銀兩。盡數解部。轉發太倉庫、以備邊儲支用

    ○嘉靖十一年奏準、添委員外郎一員、專管太倉銀庫。收放漕運一應折銀折草鹽課等項。並解到戶部各處象馬牛房、及供應等、並十庫折色銀兩。其倉庫折色應召商者、另項收貯。如遇完納商人、齎有戶部完單、照數給領。其庫內一應巡風官吏、及軍鬥等項人役、悉聽提督。仍照坐倉員外事例、一年更替。通將收放銀兩等項數目、造冊備呈本部、及提督倉場官處、以備查考

    ○十六年題準、今後戶部委官、解運各邊銀兩。置立印信號簿、一樣四本。一存大倉。一收本部。一付委官。一發該鎮。互相檢驗

    ○二十二年題準、今後凡抄沒犯人家財、及變賣地土房屋、追收店錢等項銀兩、俱照舊送本庫收貯。三宮子粒。及各處京運錢糧。不拘金花折糧等項應解

    內府者、一併催解貯庫。悉備各邊應用。不許別項那借

    ○又議準、今後各運司餘鹽銀兩。解送太倉、另貯一庫。專備各邊客兵糧草。不許分毫別用

    ○二十四年題準、太倉銀庫、每日輪差管倉主事一員、公同管庫員外收放。若有姦弊、許其糾舉。本部仍不時訪察、以驗勤惰。凡銀兩、管倉員外郎、務要兩平收放。逐日逐項、開註明白。一年滿日、與同接管員外郎、會同巡倉御史、將經手銀兩、逐一秤盤。若有附餘、照依舊規、作正支銷

    ○三十一年奏準、差科道各一員、會同太倉管庫員外郎等官、驗日收放。同進同出。以後不必更委陪庫主事。尋以科道止巡視、不同監收。仍復每日輪差主事一員陪庫

    ○三十八年題準、太倉銀庫。每兩月一次、將收放銀兩數目奏報

    ○四十一年題準添差科道官、監同新舊管庫主事、交盤庫藏各項銀兩

    ○隆慶二年議準、令各處所解、及援例上納銀。自二十兩以上、傾錠足色入庫。以後查明交代。仍令該庫造冊五本。一存庫。一送巡視衙門。一送總督衙門。一送戶部。一送戶科。各存互察。管庫官員、除錢糧重大者、公同科道秤收外。陸續起解者、管庫官與同陪庫官秤收

    ○萬曆二年題準、將戶部空閒主事。另委一員陪庫。每日公同管庫主事、收放銀兩。季終更替。毋得仍委京倉主事、致妨倉務

    ○八年題準、將裁革山東河南京糧道參政、原收銀兩卷籍、俱送太倉銀庫。以後二省、並北直隸各府、應解兩道錢糧、改解銀庫交納。另項收貯。候各馬房倉場商人、上納料草錢糧完日、照數給價

    在外諸司庫

    洪武間、凡天下衙門收用錢糧、一年一報。務將當年已支見在。及天下放支該用數目、開報戶部稽考

    ○二十三年、令各司府提調正官、監督官攢人等、盤點在庫一應錢帛。若金銀錢鈔、並疋帛零(土商)、解赴京庫。麤重什物、及銅鐵錫器、收貯備用。不堪瑣碎物件、當官燒燬。舊破衣服、給付孤老。仍俱開數目稽考

    ○永樂三年、差監生於各處。會同巡按御史、查盤庫藏錢帛等項。解京

    ○洪熙元年奏準、差官於各布政司、各都司並直隸府州衛所、清查庫藏錢帛。同下年該收該用數目、造冊開報

    ○宣德八年、差給事中、主事、於各處清查在庫貨物。凡紵絲、綾、羅、布、絹、不成疋、及衣服器皿之物。皆計時值、準作文武官折色俸支用

    ○正統四年、令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會計每歲該用鈔數。年終具報戶部、存留支用。餘鈔解京

    ○景泰二年、令在外諸司倉庫錢糧、非奉戶部明文、不許擅支

    ○成化十二年奏準、分巡官各處寄留贓罰。所在有司、申達總司查考

    ○十七年、令各處司府衛所大小衙門、如遇修理等項、止許設法措置。其在官錢糧、必須軍器重務。賑濟饑民、及奉勘合應該支給者。方許會官照卷、挨次支給。年終查算明白、造冊繳部。若不應支給、並那移出納者、經該官員、降黜邊遠敘用、侵欺者、從重歸結

    ○二十年、令各處巡按御史、會同布按二司、督同各府州縣、並鹽運司等衙門、掌印官。親詣官庫、查盤一應錢帛等物。應變賣者、變賣。應存留者、存留。應起解者、起解三分之二

    ○弘治九年、令布按二司。並直隸府州、將在庫金銀錢鈔等項、開具數目。按季造冊、送部、及巡按御史、以憑查考

    ○十二年、令各處巡按御史、三年一次、查盤在外諸司庫藏收貯金銀錢鈔等物。及一應贓罰

    ○十七年議準、運司官庫銀兩。今後每年終、巡鹽御史隔別委官查盤。分別舊管、收、除實在數目、造冊繳部。應解者、就便起解。應存者、存留在司。不許別衙門那移借用

    ○正德十四年議準、福建布按二司、每年各置贓罰循環簿、送巡按衙門印鈐。將日逐問過囚犯贓罰紙米、挨日逐起、開寫硃語附簿。空立前件。發去監追衙門、填註已未追收。或某人承攬。或自上納。或監追日久、改發擺站。未完者、有無縱放。每遇照刷之年弔查。或有虧弊、聽刷卷御史追究

    ○嘉靖二十八年奏準、各處撫按官。於布政司每歲額解錢糧、立法頒示。不許以火耗公用為名、扣留侵除。每遇收放。左右佈政協同幹理。巡按御史不時巡察親自查盤。其南北直隸巡按御史、並各處巡撫都御史、一體嚴加查理。有弊、從實論治

    ○隆慶五年題準、密雲鎮建立一庫。每年主客年例、軍門公費、及撫夷修邊等項銀、盡發收貯。並添設該庫大使一員。吏一名。專掌出納

    ○六年題準、昌平鎮錢糧、比照薊密二鎮。添設庫官一員、及鑄給條記印信一顆。令其收掌出納、關防鈐蓋、以防姦弊

    贓罰

    贓罰

    宣德十年奏準、各處司府州縣衛所衙門、凡在庫贓罰、除金銀、珠翠、起解京庫。其餘銅鐵、油麻、羅(土商)、布疋、衣服之類、及寄養贓罰馬騾驢牛等畜。俱易米麥穀豆上倉

    ○正統三年奏準、凡在外府州縣、並軍衛等衙門贓罰。俱解布政司、並直隸府州官庫。候年終、直隸府州、會巡按御史、各布政司、會按察司、盤點見數。其金銀及堪中(土商)疋、起解京庫。仍具起解存留數目、造冊、送部查考。按察司所追贓罰、及不堪(土商)疋、亦送布政司官庫。金銀、並堪中(土商)疋、每歲類解都察院、轉送京庫

    ○四年、差給事中、並戶部主事、於各布政司、會同按察司、直隸、會同巡按御史、盤驗各庫贓罰。凡金銀珠翠、及紵絲羅(土商)、成疋堪中者、起解京庫。如不成疋、及衣服器皿之類、准折本處官員俸給。其餘銅錢硫黃、解工部。軍器、發附近衛所領用

    ○嘉靖三十四年議準、行各處撫按、巡鹽、巡茶、及南京巡倉、屯田、巡江等御史、各於任滿交代之日。將應解贓罰銀兩、盡數解部濟邊。戶部仍於年終、將各撫按解到贓罰銀兩、多寡數目、另行奏

    覽

    ○四十三年題準、以後撫按、並各差御史贓罰。每十分、著解戶工二部各四分濟用外。其二分並司府者、存留備賑。不許私饋妄費。及因而科擾。該部年終、將收過銀數具奏

    ○隆慶三年、令南京刑部。通行各該問刑衙門。以後如遇抄沒贓物。內除違禁細軟等件、遵例解京、並歲額錢鈔、仍照舊外。其餘一應麤重贓物、並贖罪銅錢、徑解南京戶部貯庫、會官估計、酌量支放。明立文卷照刷。其見在貯庫贓物、盡數查出、會估酌處支銷

    ○萬曆八年、令各撫按贓罰銀兩、互相稽查。原額應解八分之外。明開有無多寡。其二分備賑者、要詳收貯何處、曾否動支。另酌地方大小、量紙贖多寡、各議加增。登入考成查比

    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一

    庫藏二

    鈔法

    國初寶鈔、通行民間、與銅錢兼使。立法甚嚴。其後鈔賤不行、而法尚存。今具列於此。其折祿、折俸罪贖、及各項則例、輕重不等。詳見各部

    洪武八年、令中書省、造大明寶鈔。取桑穰為鈔料。其制、方高一尺。闊六寸許。以青色為質。外為龍文花欄。橫題其額曰、大明通行寶鈔。內上兩旁、復為篆文八字。曰、大明寶鈔、天下通行。中圖鈔貫狀。十串、則為一貫。其下曰、戶部奏準、印造大明寶鈔、與銅錢通行使用。偽造者斬。告捕者、賞銀二百五十兩、仍給犯人財產。若五百文、則畫鈔文為五串。餘如其制、而遞減之。每鈔一貫折銅錢一千文。銀一兩。其餘以是為差。其等凡六、曰一貫、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每鈔四貫、易赤金一兩。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物貨交易。違者治罪。告發者、就以其物給賞。若有以金銀易鈔者聽。凡商稅課、錢鈔兼收。錢、十之三。鈔、十之七。一百文以下、則止用銅錢

    ○十三年、令在京在外。各置行用庫。凡軍民倒鈔、令軍分衛所。民分坊廂。輪日收換。鄉民商旅、則以戶帖路引為驗。其鈔務貫伯昏爛、方許入庫易換。量收工墨價直

    ○二十四年、榜諭各處商稅衙門、河泊所官吏、每遇收辦課程、不許勒要料鈔。但有字貫可辨真偽者、不問破爛、油污、水跡、紙補、即與收受。解京。若官吏巡攔刁蹬不收。及因而以不堪辨驗真偽鈔解京者、俱罪之

    ○二十五年、設寶鈔行用庫於東市。凡三庫。庫給鈔三萬錠、為鈔本。倒收舊鈔送

    內府

    ○二十六年定、凡印造大明寶鈔、與歷代銅錢、相兼行使。每鈔一貫、準銅錢一千文。其寶鈔提舉司、每歲於三月內興工印造。十月內住工。其所造鈔錠、本司具印信長單、及關領勘合、將實進鈔錠、照數填寫送赴

    內府庫收貯、以備賞賜支用。其民間行使。及稅課司局、河泊所、收受課鈔。除挑描偽鈔外。其餘不分油污、水跡、破爛、務要收受。如有阻壞、照依戶部原給鈔法榜文內事例治罪。其合用桑穰數目、本部每歲預為會計。行移浙江、山東、河南、北平。及直隸淮安等府、出產去處、依例官給價鈔收買。所在官司應付腳力、差人起解赴京。仍申達本部。本部將來文立案。札付寶鈔提舉司交收。及出給印信長單、具手本赴

    內府、關領勘合填寫、付差來人。於

    承天門照進。赴提舉司交收。取獲實收回部、入卷備照

    ○二十七年、罷寶鈔行用庫

    ○令軍民商賈所有銅錢。有司收歸官、依數換鈔。不許行使

    ○永樂元年、以鈔法不通。禁用金銀交易。犯者準奸惡論。有能首捕者、以所交易金銀充賞。其兩相交易、而一人自首者免坐。賞與首捕同。若置造首飾器皿、不在禁例

    ○五年奏準於京城設官庫一所。凡官員軍民人等。但有以金銀易鈔者、不拘多寡。聽於本庫收數、各驗成色照時值倒換官鈔行使。在外、於府州縣倒換

    ○令各處稅糧課程贓罰、俱准折收鈔。米、每石三十貫。小麥豆、每石二十五貫。大麥、每石一十五貫。青稞蕎麥、每石一十貫。絲、每斤四十貫。綿、每斤二十五貫。大絹、每疋五十貫。小絹、每疋三十貫。小薴布、每疋二十貫。大薴布、每疋二十五貫。大綿布、每疋三十貫。小綿布、每疋二十五貫。金、每兩四百貫。銀、每兩八十貫。茶、每斤一貫。鹽、每大引一百貫。蘆柴、每束三貫。其有該載不盡之物。俱照彼中時價折收

    ○七年、設北京寶鈔提舉司

    ○八年、令內外稅課司局、河泊所等衙門、該收課程鈔。不問一十文、至五十文。一百文、至五百文。皆照舊收。其買賣行使、亦不許沮滯

    ○二十年、令河東、山東、福建、長蘆、四運司、並廣東鹽課提舉司鹽課、許軍民人等、於京庫報納舊鈔。填給勘合、赴各運司、提舉司、不拘資次支鹽

    ○宣德元年、令各處贓罰、俱折收鈔。不分新舊昏軟悉收。不願納鈔者、聽納本色

    ○又令客商以金銀交易。及藏匿貨物、高增價值者。皆罰鈔

    ○四年、令順天、應天、蘇、松、鎮江、淮安、常州、揚州、儀真。浙江杭州、嘉興、湖州。福建福州、建寧。湖廣武昌、荊州。江西南昌、吉安、臨江、清江。廣東廣州。河南開封。山東濟南、濟寧、德州、臨清。廣西桂林。山西太原、平陽、蒲州。四川成都、重慶、瀘州。共三十三府州縣。市鎮店肆、門攤、稅課、加五倍。候鈔法通、止

    ○又令榜諭兩京軍民官員人等。菜園、果園、及塌房、車房、店捨、停塌客商物貨者、不分給公自置。凡菜地、每畝月紀舊鈔三百貫。果樹每十株歲納鈔一百貫。房捨、每間月納鈔五百貫。差御史、同戶部官、各一員。按月催收送庫。如有隱瞞不報。及不納鈔者、地畝、樹株、房捨、沒官。犯人治罪。其園地自種食用、非發賣取利者、不在納鈔之例

    ○又令民間行使驢騾車、裝載物貨者、每輛納鈔二百貫。牛車五十貫

    ○又令受僱裝載船、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濟寧、濟寧至臨清、臨清至通州。俱每百料、納鈔一百貫。其北京直抵南京、南京直抵北京者、每百料、納鈔五百貫。若止載柴草糧米、及空船回還者、不在納鈔之例

    ○又令兩京及各處買賣之家。門攤課鈔。按月於都稅宣課司、稅課司局、交納。酒醋課程、於該縣交納。給與由帖執照。每月一次、點視查考。如違期不納、及隱瞞不報者、依律治罪。仍罰鈔一千貫。裱褙鋪、月納鈔三十貫。車院店、月納鈔二千貫

    ○又令油房、磨房、每座逐月連納門攤鈔五百貫。堆賣木植、燒造磚瓦、逐月連納門攤鈔四百貫。牛車受僱裝載貨物者、納鈔五十貫。小車十貫

    ○又令浙江、江西、山東、山西、河南、陜西等都司並直隸衛所軍職官。及各處鎮守內外官家下開墾由上、每畝歲納舊鈔三十貫。菜地、每畝、果樹每十株歲納舊鈔五十貫。候鈔法通、止

    ○六年、令各處地畝菜園鈔、皆減半。每畝止納鈔一百五十貫

    ○八年、令在京在外。見收車船等項、一應課鈔。除舊額、與先次減免者、不動。但係新增之數、皆以三分為率、減一分

    ○九年奏準凡兩京各庫所收鈔。不分軟爛、破損、油污、水跡、但有一貫二字、可辨真偽者、俱不揀退。其各司、府、州、稅課司局等衙門。及沿河監收船料鈔官。亦如之。若有挑描偽鈔無一貫二字、及幾十文、幾百文、不成張府破碎之數。年終本庫類奏燒燬。在各布政司、府、州、縣者、奏報。差官燒燬

    ○令各處見收稅課、及船、車、門攤、地畝、果木等項、一應鈔。除正額、但為鈔法加增之數、以十分為率、減四分

    ○又令各處諸色課程。舊折收金銀、皆照例折鈔

    ○又令各處抄沒官房。及沒官牛隻、每年倒塌、及倒死者、所納房鈔、及牛租、即與除豁

    ○正統三年、令京城內外菜地果園稅鈔

    ○四年、令塌房、及車輛鈔。皆減半徵收。其自己房屋。與人寄筐櫃者、免納鈔

    ○六年、令兩京果樹、菜園、小車、免納鈔。塌房、每間月納鈔一百貫五百文。驢騾車、每輛四十一貫。牛車、每輛一十一貫

    ○七年、定在京都稅、宣課二司、收鈔例。每季、(土商)子鋪、納鈔一百二十貫。油、磨、糖、機、粉、茶食、木植、剪裁、繡作等鋪、三十六貫。餘量貨物取息、及工藝受直多寡、取之

    ○十二年、令驢騾車、每輛納鈔二十貫。牛車、每輛納鈔八貫

    ○十三年、禁京城各處街市、交易行使銅錢、阻壞鈔法。其在外按察司、並巡按御史、一體禁約

    ○景泰三年題準、驢騾車、每輛納鈔八貫。牛車、每輛納鈔四貫。單牛車、每輛納鈔二貫。馱煤等項騾驢、每頭各納鈔一貫

    ○四年奏準、錢鈔聽民相兼行使

    ○五年、令兩京戶部、都察院委官、各將地方自置塌房、庫房、店房、菜園、果株、並大小鋪行。但係發賣取利者、通行取勘。該收鈔貫、不分軟爛、徑送

    內府天財庫交納。堪中好鈔、在收備用。不堪之數、照例年終會官燒燬

    ○弘治二年、令勢要之家、賣鈔事覺、依律論罪、鈔沒官。司府州縣官受□聽從者、以枉法論

    錢法

    洪武初、置寶源局於應天府、鑄大中通寶錢。與歷代錢兼行。以四百為一貫。四十為一兩。四文為一錢。設官專管。江西等行省、各置貨泉局。頒大中通寶、大小五等錢、設官鑄造

    ○令戶部、及各行省、鑄洪武通寶錢。其制、凡五等。當十錢重一兩。當五錢重五錢。當三、當二、重皆如其當之數。小錢、重一錢

    ○六年、禁民間私鑄銅錢。凡私鑄者、許作廢銅送官。每斤、給官錢一百九十文。諸稅課內、如有私錢、亦為更鑄

    ○八年、罷寶源局鑄錢

    ○九年、罷各布政司寶源局

    ○十年、令各布政司、復設寶泉局、鑄小錢。與鈔兼行

    ○二十二年、令造小錢。一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用。每生銅一斤、鑄小錢一百六十、折二錢八十。當三錢五十四。當五錢三十二。當十錢一十六

    ○二十三年、復定錢制。每小錢一文、用銅二分。其餘四等錢、依小錢制遞增。凡鈔一貫、準錢一千文

    ○二十六年、復罷各布政司寶泉局

    ○永樂九年、令差官於浙江、江西、廣東、福建、四布政司、鑄永樂通寶錢

    ○宣德九年、令南京工部、並浙江等布政司、鑄宣德通寶錢

    ○景泰四年、令民間將銅錢折鈔。阻壞鈔法者、依律究治

    ○天順四年、令民間除假錢、錫錢外。凡歷代、並洪武、永樂、宣德銅錢、及折二當三、依數準使。不許挑揀

    ○成化三年、令內外課程、俱錢鈔中半兼收。如該納一貫者、止納鈔一貫、不在兼收之例。商稅課程船料等項鈔、一體兼收銅錢。該起運或支給者、相兼撥付。每一貫、收錢四文。除破碎、並錫錢、其餘不拘新舊、盡數驗收

    ○十三年奏準、私鑄銅錢。為首、並匠人、依律論罪、為從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箇月。民匠捨餘、發附近充軍。旗軍、調發邊衛、食糧差操。若販賣行使者、亦枷號一箇月、照常發落

    ○十六年奏準、京城九門、及都稅宣課司等衙門、收錢。照律除破碎、並偽造錫錢不使外。其餘不拘年代遠近。但係囫圇錢、即便行使。不許刁難挑揀、阻滯錢法。仍出榜禁約、及令兩廠、並巡城御史等官、用心緝訪。如有揀錢、並偽造之人、拏送法司枷號、滿日究問

    ○十七年、令京城內外軍民人等、買賣交易止許行使歷代、及洪武、永樂、宣德舊錢。每錢八文、折銀一分。八十文、折銀一錢。不許將私造新錢攙和、阻壞錢法。如違、及販賣、並私造之人。枷號、依律照例發落。有能告捕者、官為給賞。鄰裡人等、知情不首者、事發連坐。仍行南北直隸、及河南、山東等布政司府、行錢地方。通為禁約

    ○弘治元年、令京城九門、都稅、宣課司、順天等八府、並山東、河南二布政司、戶口食鹽、全收鈔貫。淮安、臨清、揚州、蘇州、杭州、九江等、板閘船料鈔關。俱令鈔錢兼收。送庫支用

    ○十八年、令兩京

    內府司鑰等庫、及南北直隸、府、州、並十三布政司、查盤洪武、永樂、宣德等錢、並鑄完弘治通寶。發與太常寺等衙門、買辦等項支領、及折與軍衛有司衙門官吏旗軍、準作俸糧、並柴薪皁隸等項之數。不許留難刁蹬、致誤街市行使。仍行內外問刑衙門、及稅課司等衙門、照例一半收歷代舊錢、一半收洪武等錢、如無洪武等錢者、折收舊錢二文、以示懲罰。在內緝事衙門、並巡城御史、兵馬司。在外巡按官。務要嚴加訪察。有擅自阻當、及私自鑄造、並知情買使者、照律例施行

    ○正德五年題準、將新鑄鉛錫薄小低錢、倒好、皮棍等項名色、盡革。將洪武、永樂、洪熙、宣德、弘治通寶、及歷代真正大樣舊錢。相兼行使

    ○七年、令職官折色俸給。以十分為率、一分折錢。九分關銀。及在京九門稅課、在外各鈔關、並官府買辦估價、裏甲收受錢糧、俱收舊錢、與

    國朝銅錢、相兼使用

    ○嘉靖三年、令戶部出給榜文、曉諭京城內外買賣人等。今後只用好錢。每銀一錢、七十文。低錢、每銀一錢、一百四十文。著緝事衙門、及五城御史緝訪。違犯之人、發人煙去處、枷號示眾

    ○四年、令宣課分司收稅、每鈔一貫、折銀三釐。每錢七文、折銀一分。查照應納課程、收送

    內承運庫、以備光祿寺等衙門、買辦應用

    ○六年奏準鑄造嘉靖通寶、一千八百八十三萬四百文。南京寶源局、鑄造二千二百六十六萬八百文。每文重一錢三分

    ○又議準、各監局官吏、今後解到錢鈔、準兼收洪武永樂等錢。遇光祿寺買辦物料、行令順天府各鋪行、支給使用。戶部仍通行兩京、及各司府、轉行所屬州縣衙門。將一應起運戶口鹽糧、並船料、商稅、門攤等項、兼收洪武永樂宣德弘治銅錢進納。民間交易、一體遵行。敢有把持行市、不遵行使者、問以違例罪名、枷號示眾

    ○又令曉諭京城內外商賈、及鋪行人等。但有收積新錢限一月內、盡數赴府縣、並各城兵馬司出首。具呈戶部、照銅價給與價銀、免其私販之罪。例後敢有隱藏不出首者、事發、比照私鑄銅錢為從者例、問罪枷號發遣。其大小鋪行、仍前盜買販賣、一體究治。收過新錢、即與銷化貯庫。聽候鑄造大明通寶取用

    ○又令曉諭京城內外行戶人等。今後除私鑄新破鉛鐵等項、首官易買不用外。但係囫圇中樣舊錢、每一百四十文、準銀一錢。與洪武永樂等錢、隨便行使

    ○又令工部查照永樂宣德年間事例、差官於直隸、並河南、閩、廣、鑄造嘉靖通寶解京。貯

    內府司鑰庫。給軍官折俸、並給光祿寺買辦物籵。每錢七百文、準銀一兩

    ○十九年題準、量發制錢數百萬文給大同鎮官軍折俸

    ○二十八年議準、軍民交易、將洪武、永樂、宣德、弘治、嘉靖制錢、並歷代銅錢、相兼行使。敢有私鑄鉛錫假錢、並客商解人、販賣解納者、照例問發

    ○三十二年議準、洪武通寶。有當十、當五、當三、當二之制。見今堪用者、復有一錢七十文、一錢一百四十文、一錢二百一十文、三等。任從民便、相兼行使

    ○又題準、錢法行使。悉依歷代年號。隨錢高下、鹹得通行。但有銷鎔舊錢、及今鑄錢、造作銅像銅器等項者、比盜鑄律科斷

    ○四十三年、以私鑄盛行、錢法阻滯、令內外各衙門、嚴加訪治。寶源局匠役人等、侵料減工、致輕小濫惡、不堪行使者、該部拏送法司、從重問罪。以後該局鑄造、暫行停止。戶部每年、將南京、雲南、及稅課司、解收好錢一千萬文、送部、輚送司鑰庫、以備賞賜之用

    ○隆慶元年、令買賣貨物、值銀一錢以上者、銀錢兼使。一錢以下者、止許用錢。

    國朝制錢、及先代舊錢、每八文、折銀一分。不許任意低昂。其崇文門稅錢、並太倉收貯南京解錢、給與在京各衙門官吏、為折俸之用。以後按季銀錢兼支。崇文門課鈔、除該銀三兩以上者、收銀。其三兩以下者、及九門各城、房號、行戶、俱令收錢行使

    ○四年、令以新鑄隆慶通寶、送戶部發太倉庫、量放京官折俸

    ○萬曆四年題準、行雲南布政司、督令所屬、開局鑄錢。遵照新制萬曆通寶。與

    國朝制錢、相兼行使。以佐海(貝巴)之用

    ○又題準、通行天下、開鑄制錢。與本地方舊錢、相兼行使。著各撫按官、設法經理、務在便民。毋致勞擾

    ○五年、令崇文門收稅、除二兩以下者、盡數收錢。二兩以上者、亦銀錢中半上納。京城各門稅課、五城兵馬司房號等項。盡數收錢。其文武官員支俸、照例銀錢關給外。餘各項商人、應領料價、量擬銀八分。錢二分。並行支給

    ○六年覆准將嘉靖、隆慶、萬曆制錢。遵照前奉

    欽依、每金背八文、準銀一分、火漆、鏇邊、各十文、準銀一分。洪武等項、與前代舊錢、各十二文、準銀一分相兼行使

    ○又令崇文門稅銀、自三兩以下、盡數收錢。三兩以上、銀錢中半兼收

    ○八年題準、雲南地方、既不用錢、不必鑄造。其在庫錢、著貴州差人於該省搬取以充兵餉

    ○十年

    詔、各處開局鑄錢地方、暫行停止。如錢法疏通、願仍前鼓鑄者、聽從其便

    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二

    課程一

    鹽法一

    國朝鹽法。設轉運司者六。提舉司者七。鹽課司以百計。大小引目、二百二十餘萬。解太倉銀百萬有奇。名鎮銀三十萬有奇。閩廣二省、課額無多。井池二鹽、撈辦亦易。長蘆山東、價廉課充。惟淮鹽居天下之半。浙次之。而皆艱於徵納。顧

    祖宗立法最善。

    歷朝累更、盡失初意。如常股、存積、空有其名。餘鹽、割沒、倍增其數。甚至設工本以妨正額。通河鹽以亂正單。二者、其弊滋甚。近年議革、鹽法始通。若額數漸加、規條漸密、則因時變通、備述於後

    兩淮

    兩淮都轉運鹽使司 【洪武初置】

    泰州分司

    富安場鹽課司  拼茶場鹽課司

    安豐場鹽課司  角斛場鹽課司

    梁垛場鹽課司  東臺場鹽課司

    何垛場鹽課司  小海場鹽課司

    草偃場鹽課司 【正德二年、歸併泰州小海場於此】

    丁谿場鹽課司

    淮安分司

    白駒場鹽課司 【正德二年、改屬泰州分司】

    劉莊場鹽課司  廟灣場鹽課司

    板浦場鹽課司  伍祐場鹽課司

    徐瀆浦場鹽課司 新興場鹽課司

    莞瀆場鹽課司

    臨洪場鹽課司 【正德二年、分為二場】

    興莊團場鹽課司

    通州分司

    呂四場鹽課司  餘東場鹽課司

    餘中場鹽課司  餘西場鹽課司

    金沙場鹽課司  西亭場鹽課司

    石港場鹽課司  馬塘場鹽課司

    掘港場鹽課司  豐利場鹽課司

    天賜場鹽課司 【成化十八年開設。以莞瀆場原額鹽課、派撥三分之二、煎辦】

    儀真批驗所   淮安批驗所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鹽場三十處。歲辦鹽三十五萬二千五百七十六引一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改辦小引鹽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內本色常股鹽、三十九萬一千八百二十五引。存積鹽、二十五萬八百二十九引。折色鹽、六萬二千四百八十五引

    萬曆六年歲辦

    小引鹽、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內常股鹽、四十九萬三千六百二十六引。存積鹽、二十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四引

    歲解太倉餘鹽銀、六十萬兩

    行鹽地方

    應天府     寧國府

    太平府     揚州府

    鳳陽府     廬州府

    安慶府     池州府

    淮安府     滁州

    和州      南昌府

    九江府     南康府

    建昌府     贛州府 【後改汀廣鹽】

    南安府 【後改行廣鹽】

    臨江府

    撫州府     吉安府 【後改行廣鹽】

    袁州府     瑞州府

    饒州府     武昌府

    黃州府     漢陽府

    嶽州府     荊州府

    常德府     長沙府

    衡州府     德安府

    辰州府     承天府

    鄖陽府     襄陽府

    寶慶府     靖州

    南陽府所屬十三州縣 【此下俱嘉靖二十七年增】

    汝寧府     陳州

    洪武元年、定兩淮歲辦鹽數。每引重四百斤、官給工本米一石。後改行小引、每引重二百斤

    ○永樂間議準、淮鹽每引、納米二斗五升。或小米四鬥。遇米貴、小米亦止二斗五升 【兩浙同】

    ○正統二年、令兩淮官鹽、聽各商於貴州地方貨買。鹽引於鎮遠府告銷

    ○七年、令兩淮運司所屬鹽場、以路途便利者為上場。窵遠者為下場。富安、安豐、梁垛、東臺、何垛、五上場。配臨洪一下場。丁谿、草偃、小海、白駒、劉莊、五祐、六上場。配徐瀆一下場。新興、角斜、拼茶豐利、馬塘、石港、西亭、金沙、餘西、九上場。配板浦一下場。餘中、餘東、呂四、二上場。配莞瀆一下場。掘港一上場。配廟灣一下場。凡支鹽之時、上場派盡、方以下場輳數補派、以便鹽商

    ○十三年、令兩淮運司於各場利便處置立倉囤。每年以揚州、蘇州、嘉興、三府所屬附近州縣、及淮安倉、並兌軍餘米內、量撥收貯。凡竈戶若有餘鹽送赴該場。每二百斤為一引、給與米一石。年終具奏造冊申報。其鹽召商於開平、遼東、甘肅等處開中。不拘資次給與。兩浙運司、及松江、嘉興二分司、仁和許村等場。亦準照此例

    ○十四年、令增兩淮存積鹽為四分。召商供給邊儲

    ○景泰元年、令增存積鹽為六分

    ○三年、令兩淮運司、各場竈戶、有將該徵糧草。不分起運存留、願折納餘鹽者。每正糧米麥豆五斗。草五包束。各折徵鹽一小引

    ○成化四年、奏改富安、安豐、梁垛、東臺、何垛、五場。配搭莞瀆場。丁谿、草偃、小海、白駒、劉莊、伍祐、六場。配搭臨洪場。新興、角斜、拼茶、豐利、馬塘、石港、西亭、七場。配搭徐瀆浦場。金沙、餘西、餘中、掘港、呂四、五場。配搭板浦場。餘東一場。配搭廟灣場

    ○七年、令減兩淮存積鹽、仍為四分。常股六分

    ○弘治二年、令兩準各場鹽囤地方、皆東西南北為界。如南北為門、為路、則東堆存積。西堆常股。定立石碑。每囤止一千引。如總催名下、有一千五百引。一千為大囤。五百為小囤。先儘存積足數、然後收常股。一年鹽課皆完、方徵收下年者。委官盤鹽、務逐引秤盤。不許丈量堆垛查算

    ○又令兩淮運司守支客商。成化十五年以前、無鹽支給者、許收買竈丁餘鹽、以補官引。免其勸借米麥。成化十六年以後、至二十年以前、正支不敷者、亦許買補。該勸借賑濟米麥。仍照支鹽分數上納。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已辦未完者、嚴限追補完足。給與各年應支客商。不許收買餘鹽。該勸借賑濟米麥、亦照例上納

    ○十六年、令兩淮運司派鹽、將天賜、廟灣、二場、改作正場。搭配板浦支給。豐利、梁垛、餘中、三場。搭配莞瀆、臨洪、徐瀆、支給

    ○十七年、令兩淮巡鹽御史、清理各場竈丁鹽課。有丁少辦納不敷者、許多餘鹽課、灑派丁多去處帶辦。待後貧難場分、竈丁復舊、各照原額辦納

    ○又議準、淮鹽累年開中過額、致累商人。以後止開實在之數、免致額外透派。目下續到應透派者、聽巡鹽御史、徑行運司挨取。未開常股。空額、免其添價

    ○正德七年題準、兩淮水鄉竈丁、每歲該辦鹽九千一百四十九引。每引納工本銀三錢五分。解送運司、給散煎辦竈丁。今辦納不前、每引減舊額徵銀二錢。年終運司徵完解部

    ○又令改富安、安豐、梁垛、東臺、何垛、草偃、角斜、拼茶、豐利、石港、金沙、餘西、呂四、為上場。馬塘、天賜、西亭、新興、餘中、餘東、廟灣、掘港、伍祐、劉莊、白駒、小海、丁谿、為中場。莞瀆、臨洪、板浦、徐瀆、為下場

    ○又令寧夏開中兩淮運司本年分鹽課。每引定價一錢五分。不拘糧草、取勘時估貴賤、道路遠近、定立鬥頭斤重、撥納本色。不願納本色者、兩淮鹽課、每引納銀四錢五分。河東每引三錢。聽從各官、召商糴買抵數

    ○嘉靖六年議準、兩淮運司餘鹽、每二百斤、淮南定價八錢。淮北六錢

    ○七年奏準、南京戶部遇運司齎領鹽引、額辦之外、增刷引目兩倍。共一百四十四萬道。每五十道、為一封。移諮都察院、轉行巡鹽御史、用印鈐蓋、發運司收領。自嘉靖七年為始、照商人各邊報中引目、以額鹽總數為則。如原在邊中正鹽一千引、許報中餘鹽二千引。照年分場分配搭。淮南每引、定銀一兩二錢。淮北一兩。內各除資本銀二錢五分、淮南納九錢五分。淮北納七錢五分。俱赴運司上納。照數給與引目。令其自行買補、免其納賑

    ○八年議準、自嘉靖七年為始、各邊中正鹽一引、到於運司。令添中餘鹽二引。先納引紙價銀六釐。行南京戶部添刷引目二道。給與商人。正鹽照舊派場納賑關支。添中二引、聽各商自行買補。過所、如法秤掣。每引除包索二十斤。其餘每二百斤。淮南納銀八錢。淮北納銀六錢。支掣之後、赴司納價。解送太倉庫。候各邊支用。添刷過引目、年終通查搭配過邊商報中若干。支賣繳到者、照正額引目截角、解部未支者、運司貯庫造冊送部查考。候次年照數補刷。每年輳足一百四十四萬道、以備開中

    ○九年議準、停止添刷引目。每鹽一引、五百五十斤。過所、內除正鹽二百八十五斤。其餘鹽二百六十五斤。每二百斤。淮南納銀八錢。淮北六錢。就令本商納完。給小票執照發賣。該納價銀、量其發賣月日、限以程期。赴運司上納

    ○十五年議準、兩淮正餘引鹽、照舊五百五十斤為一包。內餘鹽二百六十五斤。每二百斤、淮南原定價銀六錢五分。又六十五斤、該銀二錢一分零。共銀八錢六分零。今減作銀八錢。淮北原定價銀五錢、又六十五斤、該銀一錢六分零、共銀六錢六分零。今減作銀六錢。此外若有夾帶。淮南以一百六十斤、淮北以二百斤、各納銀一兩。以懲築打大包姦弊

    ○二十八年題準、餘鹽二百六十五斤、在淮南徵銀七錢。淮北五錢一釐二毫

    ○三十年議準、兩淮運司。除將原額正鹽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及餘鹽、並行開邊報中外。自嘉靖三十年為始。每包內加二百斤。令商人照數、自行買補。與同新舊開邊正餘鹽數、俱作一包。赴儀淮二所過掣。淮南淮北、悉納銀解部

    ○三十一年議準、行兩淮巡鹽御史、轉行運司。每年查照原定裡分、掣過引目、出給水程、填註期限、並商人貫址姓名、開申巡鹽。移文各該行鹽地方巡按、轉行所屬。如遇各商運到引鹽、即拘令報官。賣畢、就拘退引截角、封送布政司。直隸府州、按季差人類繳運司交割。仍申巡按勾銷。但有過限繳不足數、即查追提問。每年終、巡鹽仍通查該繳退引、奏行戶部。查果不及原派數目、至三五千引之上者、將各司府州縣掌印官、參奏問罪

    ○三十二年題準、解京割沒銀兩、量扣留、作為工本。將各場竈戶、分為上中下三則、收買餘鹽三十五萬引。分派辦納商人。每中額鹽二引、帶中工本。鹽一引。照依正鹽定價、上納本色糧草

    ○三十七年議準、工本鹽每引、淮南七錢、減銀二錢。淮北五錢一釐三毫五絲、減銀一錢五分。免其官買鹽斤、令商自向各場小竈、買鹽赴掣。其扣買收買工本割沒銀、照舊解部。仍要每單淮南六萬六千引外、加三萬四千引為一單。淮北三萬四千引外、加一萬六千引為一單。每年淮南四單。淮北二單。務期一年掣盡

    ○四十年題準、儀淮二批驗所。各商未掣鹽一百五十一萬三千二百二十一引。計淮南十八單、淮北六單、所載、共該餘鹽銀一百一萬一千一百三十六兩一錢。委官盡行改綑秤掣。每引五百五十斤。若多五斤以下、照常割沒。五斤之上、照夾帶問擬。大約每單實解出餘鹽一萬一千九百一十引一百七十斤。折算改作正鹽、配引附掣。照例徵納餘鹽銀兩、頂補逃亡定額無徵之數

    ○又題準、湖廣衡寶二府、仍食淮鹽。鄖陽一府、造入兩淮行鹽地方引目、撥鹽發賣

    ○四十四年題準、工本鹽雖有報納、而正鹽未免停積。且商竈俱困。將工本鹽三十五萬引、盡行革去。止解餘鹽銀六十萬兩

    ○隆慶二年議準、河鹽引價、著為三等。分撥見引、淮南定銀九錢。淮北定銀八錢。分撥起紙關引、淮南八錢。淮北七錢。分撥到司勘合、淮南七錢。淮北六錢。若邊商齎執倉鈔勘合到運司、責令內商照依原定價則收買、以便即日回還。不得掯勒留難。仍將內商的名報出、造冊在官。如遇支鹽到橋頂壩。行令白塔河、安東壩、各巡檢驗放鹽船。如該掣鹽一百引、方許造單。如無新引、不許過橋入單。著為定例

    ○四年、令兩淮鹽法、盡復大鹽舊例

    ○萬曆五年題準、先因兩淮堆鹽擁滯數多、暫停存積。今照舊開中

    ○七年議準、淮揚二府逼近鹽場州縣、聽其以來易鹽。止許肩挑背(巾夫)。不許多綑大包。其二府所屬原派官鹽一千引者、止派五百引。五百引者、止派三百引。責令各州縣僉選殷實鋪戶、赴儀淮二所架下、分買掣過單鹽、運往拆賣。鹽盡、仍將鋪戶領過引目繳報

    兩浙

    兩浙都轉運鹽使司 【洪武初置】

    許村場鹽課司

    本司仁和場鹽課司

    嘉興公司

    西安場鹽課司  鮑郎場鹽課司

    蘆瀝場鹽課司  海沙場鹽課司

    橫浦場鹽課司

    松江分司

    下沙場鹽課司  青村場鹽課司

    袁浦場鹽課司  浦東場鹽課司

    天賜場鹽課司  青浦場鹽課司

    下沙二場鹽課司 【正統五年添置】

    下沙三場鹽課司 【正統五年添置】

    寧紹分司

    西興場鹽課司  錢清場鹽課司

    三江場鹽課司  曹娥場鹽課司

    龍頭場鹽課司  石堰場鹽課司

    鳴鶴場鹽課司  清泉場鹽課司

    長山場鹽課司  玉泉場鹽課司

    穿山場鹽課司 【舊有昌國正鹽場鹽課、正統五年併此】

    大嵩場鹽課司 【舊有岱山蘆花二場鹽課司、正統二年併此】

    溫臺分司

    永嘉場鹽課司  雙穗場鹽課司

    長林場鹽課司  黃巖場鹽課司

    杜瀆場鹽課司  長亭場鹽課司

    天富南監場鹽課司

    天富北監場鹽課司

    杭州鹽倉批驗所 紹興鹽倉批驗所

    嘉興鹽倉批驗所 溫州鹽倉批驗所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鹽場三十五處。歲辦鹽二十二萬四百五十七引二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改辦小引鹽、四十四萬四千七百六十九引一百四十九斤二兩。內本色常股鹽、一十三萬三千八百九十六引一百三十二斤。存積鹽、八萬九千二百六十四引八十八斤。折色鹽、二十二萬一千六百八引一百二十八斤十兩九錢七分

    萬曆六年歲辦

    小引鹽、四十四萬四千七百六十九引一百四十九斤。內常股鹽、三十一萬一千三百三十八引一百六十四斤六兩二錢。存積鹽、一十三萬三千四百三十引一百八十四斤一十一兩八錢

    歲解太倉餘鹽銀、一十四萬兩

    行鹽地方

    杭州府     紹興府

    寧波府     台州府

    溫州府     金華府

    衢州府     處州府

    湖州府     嘉興府

    嚴州府     松江府

    蘇州府     常州府

    鎮江府     廣信府

    徽州府     廣德州

    洪武元年、定兩浙歲辦鹽數。每引四百斤、給工本米一石。後改行小引、與兩淮同

    ○正統十四年、令增兩浙存積鹽為四分

    ○景泰元年奏準、近場滷丁、令於鹽場煎辦鹽課。水鄉竈戶、離場三十裡之外者、每丁歲出米六石。或折收價物。置立倉庫收貯、委官專掌、按季查算。滷丁代納鹽數若干。照名給與食用

    ○令增存積鹽為六分

    ○成化七年、減存積鹽仍為四分。常股六分

    ○九年、令兩浙巡鹽御史、督同分巡分守、並運司官、清查竈丁。其絕戶、及寡婦、鹽課照數開豁。以清出多餘滷丁頂替。再有餘丁、照例辦課。幼丁候長成辦鹽。俱造冊備照。仍類造送部。自後每十年一次。其水鄉竈戶、每引納工本銀三錢五分。解司給散竈丁。或年終解部、送太倉各邊支用

    ○十九年、令浙西場分。每正鹽一引、折銀七錢。浙東折銀五錢。解送太倉。候餘鹽支盡、仍納本色

    ○弘治元年奏準、兩浙鹽課二十二萬三千三百餘引。內除水鄉折銀三萬餘兩。實鹽八萬九千七百餘引。將解京折價、浙西每引原定七錢、減為六錢。浙東原定五錢者、減為三錢五分

    ○又令兩浙水鄉鹽戶、每一引、納銀六錢。煎辦竈丁、存積鹽課、俱納本色。其常股、每引折銀三錢。候商到支給。將價照例於勤煎竈戶餘鹽內、插買補課

    ○二年、令各場竈丁、離場三十裡內者、全數煎辦。三十裡外者、全准折銀。每年十月以裏、徵送運司解部。其折銀則例、每一大引、浙西六錢。浙東四錢

    ○正德九年奏準、兩浙鹽、每引二百斤、許帶餘鹽五十斤。連包索五十斤、共三百斤為一引

    ○十三年議準、運司所屬許村等場、額徵本色鹽、不及百斤者、照浙東西折鹽官價、徵銀解部

    ○嘉靖六年議準、兩浙運司、嘉靖五年以前、空額折銀、仍令解部。原徵本色、大引折小引鹽、聽候照舊開中。其嘉靖六年以後年分。折價小引鹽、例該解京者、俱存留運司。每引定擬價銀四錢。戶部遇有邊方奏討、與同前項原徵本色引鹽、陸續開中

    ○十一年奏準、浙東額鹽五萬二千五十六引。引少鹽多。浙西額鹽一十四萬六千四引。引多鹽少。派場之時、於浙西數內、改出四萬六千九百七十四引、派與浙東、疏通鹽法

    ○十三年題準、永嘉場衝壞沙灘。逃亡竈丁、折銀鹽課。查概縣民田地池、均派包補。隨糧徵收、發場起解

    ○十六年題準、兩浙官商不到之處、立為山商。鉛山、弋陽、貴谿、永豐、靖江、昌化、浦江、武義、東陽、義烏、湯谿、永康、建德、桐廬、壽昌、慶元、宣平、縉雲、景寧、雲和、二十縣。每程一張、納銀六錢。餘杭、富陽、臨安、新城、嘉興、秀水、嘉善、崇德、桐鄉、德清、武康、諸暨、新昌、嵊縣、奉化、泰順、青田、十七縣。每程一張、納銀四錢三分。其餘坐場縣分、容令竈丁肩挑易賣。仍修復松江分司。令分司官駐札督課

    ○二十年題準、台州府長亭、黃巖、杜瀆、三場引目。一票作為一引。每票照鹽三百斤、納銀九分

    ○二十四年題準、兩浙歲辦水鄉鹽課、照舊折價解部。存留在場者、徵收折色。解貯運司。給商下場買鹽聽掣

    ○二十六年題準、天賜場竹箔等處、沙場畬田八百二十六頃八十畝餘。撥民竈佃種、納銀崇明縣解司。遇商人應得鹽價、每一小引、給與銀二錢一分八釐。其扣存之數解部

    ○又題準、兩浙運司天賜場原額引目、俱改派仁和許村二場、輪次買補。完日、就於二場打引截角、運赴杭州批驗所掣放

    ○又題準、兩浙運司。今後遇該邊商納價、派場買補。不必拘定年分、隨派隨給。邊商有不願赴場者、方許內商牙店、三面赴司告撥。即與邊商名下、註記明白、以杜冒領之弊

    ○三十年題準、將給商正鹽二百斤外。再加餘鹽一百斤。連前餘鹽五十斤、共一百五十斤

    ○隆慶二年題準、額課改行小鹽、以隆慶三年為始。每引定以正鹽二百斤。外加包索三十斤。帶餘鹽七十斤。共三百斤、為定例。每引餘鹽七十斤、納銀一錢四分五釐。比舊每引少銀一錢五分五釐。將內商派引執照紙張中津橋票稅、與各近便場戶買補折色引鹽等項銀兩、加增抵補。仍查照戶部近議存積三分、改中本司。每引加銀二錢上下、以抵補前課之額

    ○六年奏準、寧波府所轄五縣、松江所轄二縣、共一十四場。俱無住賣商引。又未議行票鹽。令僉選牙埠。置立簿票。每票一張、照鹽三百斤。納銀一錢二分

    ○萬曆十年題準、兩浙鹽課、務令盡數通完。如有拖欠。每年終、總計完欠分數。將各運司縣場掌印管鹽官、照依京庫錢糧事例、分別參奏

    ○又題準、兩浙巡鹽御史、嚴督運司、將杭、嘉、紹、三批驗所、每季掣鹽。俱以掣畢日為始、五十日內、盡數交完餘鹽等銀。印給限帖、發運行鹽地方住賣。違者問罪。如違十日以外、即將引鹽追沒三分之一。二十日以外、追沒三分之二。一月以外、盡沒入官。如有風雨等項阻滯、量行寬假

    長蘆

    河間長蘆都轉運鹽使司 【洪武初置北平河間鹽運司、後改今名】

    滄州分司

    海潤場鹽課司  阜民場鹽課司

    利國場鹽課司  海豐場鹽課司

    利民場鹽課司  益民場鹽課司

    海阜場鹽課司  潤國場鹽課司

    阜財場鹽課司  富民場鹽課司

    深州海盈場鹽課司

    海盈場鹽課司

    長蘆批驗所   小直沽批驗所

    青州分司

    越支場鹽課司  嚴鎮場鹽課司

    惠民場鹽課司  興國場鹽課司

    富國場鹽課司  蘆臺場鹽課司

    豐財場鹽課司  厚財場鹽課司

    三汊沽場鹽課司 石碑場鹽課司

    歸化場鹽課司  濟民場鹽課司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鹽場二十四處、歲辦鹽六萬三千一百五十三引三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改辦小引鹽、一十八萬八百七引一百八十八斤零。內本色常股鹽、九萬九千六百一十四引八十六斤零。存積鹽、三萬六千一百六十一引。折色鹽、四萬五千三十二引一百一斤零

    萬曆六年歲辦

    小引鹽、一十八萬八百八引八十六斤。內常股鹽、一十二萬六千五百六十五引一百八十斤三兩三錢。存積鹽、五萬四千二百四十二引一百五斤一十二兩八錢

    歲解太倉餘鹽銀、一十二萬兩

    行鹽地方

    順天府     真定府

    保定府     順德府

    廣平府     大名府

    永平府     河間府

    延慶州     保安州

    彰德府     衛輝府

    成化六年題準、海盈等十三場陸路窵遠、商人不支鹽課。定自本年為始。每二大引、合為四小引。折闊白布一疋。徵解通州通濟庫交納。以備折俸支用

    ○弘治二年、令長蘆運司商鹽、願發賣別處者、聽於所在官告驗、轉給文憑、改易地方。其退引水程、仍照例告繳

    ○正德五年議準長蘆運司在官鹽課。量場分遠近、定為四等。召商中賣。高下相搭。其遠年不敷鹽斤、官為立法。令於納剩餘鹽、自相買賣

    ○嘉靖元年題準、長蘆所轄場分、有海灘地一十二頃八十畝。民竈挑修、共立灘池。以十分為率、三分補納逃亡額數。七分給與各家、償其挑修等費

    ○九年題準、青州分司所屬濟民、石碑、惠民、歸化四場、離小直沽批驗所窵遠。支掣既難、鹽課倒墱相繼。令竈丁每鹽一引、納銀一錢。給商、買勤竈餘鹽補數

    ○十七年題準、長蘆山東支引鹽。其正鹽二百五斤外。加包索二十斤、連餘鹽、四百五十斤為一包。此外夾帶、照例問發、追價入官。其餘鹽價銀、務酌遠近、限以月日。不許於未掣未賣之先、逼令稱貸豫納

    ○二十九年議準、深州海盈場竈戶、內除鹽山縣、近場一十三戶、辦納本色。其居住真定府衡水縣等戶、每引納銀一錢。利國等一十一場、歲辦入津等倉課米、每石、徵銀五錢。其海盈等一十三場、折布鹽價銀、舊例七分五釐。今減一分。各徵完、赴司類解

    ○三十年令長蘆山東二運司。各除原額正餘鹽、連包索共四百五十斤。自嘉靖三十年為始。每包再加餘鹽一百五十斤、並加包索一十五斤、通共六百一十五斤。照常納價、依數派場。令商人買補

    ○三十九年題準、長蘆鹽運司利民等場官鹽引目、按各府州縣裡數、分別等則。上則、順天府屬、四萬八百三十四引。保定府、一萬二千六十七引。順德府、八千五百五十九引。大名府、三萬八百八十三引。彰德府、一萬五千六百七十四引。衛輝府、一萬八百七十八引。中則、河間府、一萬四千八百七十七引。真定府、一萬四千三百一引。廣平府、八千二百二十一引。下則、永平府、三千九百一十八引。通行發賣。各該官司、置立循環文簿、登記賣過引鹽、並水程期限、按季送巡鹽御史查考

    ○四十四年議準、正餘鹽每包止許五百六十斤。正鹽二百八十五斤。餘鹽二百七十五斤。南所納銀三錢九分七釐五毫。北所四錢三分七釐二毫。此外多至二十斤者、納銀一錢。百斤以外、問徒。沒鹽入官。二千斤以上、查例發遣

    ○隆慶元年議準、長蘆運司、並二十四場官吏、本色俸給、共銀六百餘兩。於各場繳納灘價、並鹽商腳價銀內支用。河間府免行編派

    ○又令長蘆鹽運司、歲增五萬引。每引納銀二錢五分。聽商自行收買

    ○六年題準、張家灣批驗所、舊以商人運到引鹽、每一十引、抽鹽一斤、放支做工官軍。後前鹽議免。止每十引、割收銀五釐解部。該所見設官吏三員裁革

    山東

    山東都轉運鹽使司 【洪武二年置】

    膠萊分司

    信陽場鹽課司  濤洛場鹽課司

    石河場鹽課司  行村場鹽課司

    登寧場鹽課司  西由場鹽課司

    海滄場鹽課司

    濱樂分司

    王家岡場鹽課司 官臺場鹽課司

    固堤場鹽課司  高家港場鹽課司

    新鎮場鹽課司  寧海場鹽課司

    豐國場鹽課司  永阜場鹽課司

    利國場鹽課司  豐民場鹽課司

    富國場鹽課司  永利場鹽課司

    洛口批驗所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鹽場一十九處、歲辦鹽一十四萬三千三百八十七引一百五十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改辦小引鹽、二十八萬四千一百二十四引一百六十二斤。內本色鹽、一十四萬九千八百九十七引一百六十二斤。折色鹽、一十三萬四千二百二十七引

    萬曆六年歲辦

    小引鹽、九萬六千一百一十引一十九斤五兩九錢。內常股鹽、八萬六千一百一十引一

    十九斤五兩零。存積鹽、一萬引 【原小引鹽、一十四萬五千六百一十四引。除折布民佃竈地鹽引外。實開邊小引鹽、一十二萬六千一百一十引、隆慶四年、奏停存積鹽三萬引。今見開額數】

    歲解太倉餘鹽銀五萬兩

    行鹽地方 【洪武二十六年定】

    濟南府     青州府

    兗州府     東昌府

    萊州府     東平州

    開封府 【後改食河東鹽】 登州府

    徐州      邳州

    宿州

    宣德五年題準、山東信陽等場鹽課、每二大引、折闊白綿布一疋。運司委官總催、運赴登州府交收。備遼東支用

    ○正統十年奏準、官臺場鹽課、照信陽等場例折布

    ○弘治十二年議準、濤洛、富國、高家港三場、鹽多苦黑。無商中納。每一大引、折徵銀一錢五分

    ○正德三年題準、西由、信陽、登寧、行村、滄海、並固堤、官臺等八場、原折布疋。照濤洛等場折銀事例、解部

    ○七年奏準、永阜等場、逃移竈戶丁地鹽課。著落佃地人、每引辦納銀一錢五分

    ○九年題準、運司鹽課、年分稍遠者、每一小引、止納一錢二分。稍近者、止納銀一錢四分。通留山東、備兵馬賑濟等支用

    ○十四年、令山東運司民佃竈地、該納布者、照民佃竈地納銀徑解運司事例。亦徑解登州府、自取通關完銷。不許竈戶催納

    ○嘉靖元年奏準、豐國場逃移竈戶、遺下竈地、在武定利津等州縣、照永阜場例、納銀送司類解。仍照徵收事例、年終、出給總足通關繳部

    ○五年題準、寧海場逃竈、照例納銀

    ○十三年題準、山東長蘆二處商人、違限罰穀、俱以限滿擬罰。未及二年者、以年半論。未及年半者、以一年論。未及半年者、止照例問罪。免罰穀

    ○二十九年題準、將高家港等十一場、逃移丁鹽、四萬二千七百三十二引。與寧海等八場、正支買補。小引鹽、八萬三百三十九引、並永阜豐國等場、復業竈戶鹽一十二萬六千一百一十引、定價開派遼東山西等處、召商中納、起運蒲洛二關掣賣。扣定遼東徵數、餘俱解部。其遠逃地銀、四千二百六十一兩、見在地銀、八千八百十九兩、行濱膠二分司、濟、青、登、萊四府、委官催徵。近逃地銀、六百四十八兩、根究得業人、照數辦納

    ○三十九年議準、山東鹽法。上則、直隸徐宿二州沛碭二縣、兗州府所屬滋陽等州縣、共該鹽九萬八千二百五十引一十九斤五兩零。中則、東昌府所屬、該鹽二萬二千四百引。下則、濟南府所屬、該鹽五千五百六十引。官置循環文簿、逐月登記發過引鹽水程、按季查銷。其青、登、萊三府、官臺等十一場、除歲辦額課正數外。運司印刷小票、送巡鹽御史掛號。各場收掌。聽各竈丁納銀一錢五分。給票一張。照鹽一引、計五百斤。編定地裡等則、發賣。每票、收牙稅銀一分

    ○隆慶二年題準、官臺等十一場、折布鹽課、給票納銀事例。詳查竈戶貧富、分別上中下三等。除額辦正課外。每年上丁納票銀二錢。中丁一錢。下丁五分。其票。戶各執三張、以便行鹽地方發賣

    ○四年題準、買補鹽四萬引。量停三萬引開邊。官臺等十一場、督行運司、每票以六百斤為率。除正課外。另票銀一錢。其支運賣鹽等項、悉聽巡鹽御史、督令各衙門查考

    ○五年題準、濟青鹽價頗高。票定銀一錢五分。登萊鹽價甚賤。票定銀七分。每季終該府解司濟邊

    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三

    課程二

    鹽法二

    福建

    福建都轉運鹽使司 【洪武初置】

    上裡場鹽課司  海口場鹽課司

    浯州場鹽課司  牛田場鹽課司

    惠安場鹽課司  (□丙)州場鹽課司

    潯美場鹽課司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鹽場七處、歲辦鹽一十萬四千五百七十二引三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辦大引鹽、一十萬五千三百四十引二百六十五斤八兩九錢。內本色鹽、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引二百七十八斤四兩九錢。折色鹽、五萬七千八百八十三引三百八十七斤四兩

    萬曆六年歲辦

    大引鹽、一十萬四千三百四十引二百六十四斤

    歲解太倉銀、二萬二千二百兩一錢。泉州軍餉銀、二千三百四十四兩二錢

    行鹽地方

    福州府     興化府

    泉州府     汀州府

    漳州府     邵武府

    建寧府     延平府

    正統十三年奏準、將潯、(□丙)、浯、三場鹽課、共五萬六千八百八十三引、俱準全折。每引折米一斗。派納泉州府附近永寧衛、並福全金門等所倉、聽給官軍月糧

    ○弘治十六年題準、將惠安場鹽七千三百五十二引、每引徵銀七分解部。各場竈戶、濱海諳煎曬者、陸續輸官。其依山不諳者、官為收買。付總催、給散諳煎者、代納鹽斤

    ○正德四年議準、該省報中人少。今後依山價銀、不必支商。將附海本色、逐年變賣解部

    ○十一年、令依山鹽課、如遇商人報中、每一小引、折銀一錢二分五釐。與附海本色鹽課、相兼支給

    ○十二年題準、將上裡、海口、牛田、三場附海鹽課六千六百五十引餘。每一引、折二小引。每引二百斤。就於本處召商、照例每引納銀三錢解部

    ○又題準、附海鹽課、不必邊方開中。就於本省召商中賣

    ○十四年、令福建鹽場商人、中到引鹽、以十分為率、五分派與福興泉漳四府一州、五分派與延建邵汀四府、各地方行賣

    ○嘉靖九年奏準、將潯美場鹽課米、每石折銀五錢、加耗修倉銀三分、追解泉州、貯庫支放

    ○十年題準、福建官鹽、仍以二百五斤為一引。每引一道、照包正鹽一引、並割出餘鹽若干。不必給以小票、每包許帶餘鹽二引。正鹽照原價三錢。餘鹽定價四錢

    ○十三年題準、福建運司引鹽、照舊例每引二百斤為一袋。帶耗五斤。不許以進貢修城等項名色、濫加耗鹽四十五斤。其正鹽一引、止許帶餘鹽二引。不許給與小票、縱令多帶

    ○十九年題準、浯州、(□丙)州、二場鹽米、每石俱折銀五錢

    ○萬曆二年、設運判一員、駐札黃崎分司。將黃崎分司運副、移駐水口。運同、移駐泉州。專督理泉漳二府鹽務。給票抽稅。每鹽三千斤、定稅一錢五分。潯浯(□丙)惠四場、除竈戶原曬鹽場不課。其新漲海灘、民間開曬者、通行計坵徵課。惠安場歲徵課銀、仍舊解部。其潯浯(□丙)每引復加二分、與給票抽稅。及漳浦詔安等縣、潯浯等場、新設坵稅、俱作該省常餉。待海上撤兵、起解濟邊

    ○三年題準、將上裏、海口、牛田、附海本色每引納銀三錢。差官解部

    ○八年、裁革福建添設運判一員。同知仍駐水口、副使駐札黃崎、各分司管理鹽法

    河東

    河東都轉運鹽使司 【洪武二年置】

    解鹽東場分司  解鹽西場分司

    解鹽中場分司 【弘治二年增置】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歲辦鹽、六千八十萬斤

    弘治間歲辦

    每歲辦鹽、四十二萬引。內常股鹽、二十九萬四千引。存積鹽、一十二萬六千引

    萬曆六年歲辦

    小引鹽、六十二萬引

    歲解太倉銀、四千三百九十五兩九錢。宣府鎮銀、七萬六千七百七十八兩五錢六分。大同

    代府祿糧銀、四萬三千一百十三兩。山西布政司抵補民糧銀、七萬四千二百五十九兩

    行鹽地方

    西安府     漢中府

    延安府 【隆慶四年、改食池鹽】

    鳳翔府     歸德府

    懷慶府     河南府

    汝寧府

    南陽府 【嘉靖二十七年議準、惟汝州並所屬四縣、行本司鹽。其餘十三州縣、兼行本司並淮北鹽】

    汝州      平陽府

    潞安府     澤州

    沁州      遼州

    成化十年、修築河東鹽池垣牆。置東門以為出入。設解鹽東場分司、於安邑縣路村地界、撈辦東場鹽課。設解鹽西場分司於解州、撈辦西場鹽課。每歲運司輪委佐貳官一員、各領該分司印信駐彼、量帶官攢秤鬥、及提督巡檢司官兵人等巡視。兼捕獲鹽徒、修理牆垣

    ○二十二年、增河東歲辦鹽課一十一萬六千引、共為四十二萬引

    ○弘治二年奏準、添設解鹽中場分司、並給印信

    ○正德八年題準、將本運司鹽課額辦四十二萬引外、另撈二十萬引、召商於偏頭等關中納糧草。將原派倉場糧草、照數扣除、以補拖欠祿糧之數

    ○又奏準、河東運司、將見在引目、不拘年分、挨次領給。欠少鹽課、從宜帶撈補完。其每年額辦鹽課、未開中者、除該解宣府年例銀八萬兩外、餘剩鹽候補足各年商人所中之數。方許另開。仍行山西、陜西、今後不許指以戶鹽名目、不候戶部奏有明文、輒便開中。如違、聽本部並巡鹽御史奏治

    ○嘉靖十年、令河東巡鹽御史、變賣在場新舊鹽課、補還借欠戶部、及拖欠宣府年例、並山西布政司易換民糧之數。每引定價四錢。不許倡為餘鹽之說、朦朧奏討

    ○二十七年議準、河東運司正鹽四十二萬引、該銀一十三萬四千四百兩。除解宣府年例八萬兩外、剩餘五萬四千四百兩。並餘鹽五十萬引、折銀六萬四千兩。共銀一十一萬八千四百兩。內除四萬三千一百一十六兩八錢、徑解大同府、補給

    代府祿糧。其餘七萬五千二百八十三兩二錢、俱解布政司、抵補民糧。及通融處補祿糧。各

    王府不得另行奏討、徑自支取

    ○三十一年議準、河東鹽法引目、增入太原大同字樣、行令二府一例行鹽。併行巡鹽御史將

    王府三司食鹽、查照彼中鹽價、定與折色。於贓罰銀內解送。不許仍前撥給本色、滋生弊端

    ○三十二年題準、河東鹽引革去餘鹽名目。定以六十二萬為額。除宣大二鎮、及各項食鹽、照舊起解。其餘撥補先年額欠消折等鹽。所中銀兩、一體解部。聽解宣大山西、專備主客兵年例支用。運司文冊、正餘鹽行歸併

    ○隆慶四年、令河南南陽府所屬鄧唐十二州縣、改鑄銅版、仍屬河東行鹽地方

    ○又令山西太原府所屬陽曲等十州縣。並汾州、及所屬三縣。共十四州縣。以後通食票鹽。每票抽稅銀六分。責令屯鹽道督理、完解運司。每年終、巡鹽御史題解戶部濟邊其關防稽考之法、悉照鹽法則例舉行。其原派陽曲等十四州縣引目、準令均攤河東運司行鹽地方

    ○又奏準、河東鹽運司開墾解州陸小等池、照太汾事例、印給小票發賣。其撈辦入官鹽課當校三年內實收之數、酌為定額。接補東池額欠。有餘、一併補給大同、並布政司年例之數。仍令運司各官、遵照舊制。運副駐札安邑、專管東場。運同駐札池南、專管南場。運判駐札解州、專管西場各鹽。該州掌印官、協理女鹽等池北岸。中場責令運使帶領。分守河東道移駐解州、監理東西兩池事務。將該道原領

    敕書、添載監理解州鹽法字樣換給。巡鹽御史、亦照長蘆兩淮巡鹽、並陜西巡茶事例、就便巡歷該管行鹽地方 【續以設立南場不便尋罷】

    ○又議準、河東運司、將延安府地方改食池鹽邠、永、汫、隴、麟遊、五處、仍食解鹽

    陜西

    靈州鹽課司 【洪武二年置】

    漳縣鹽井    西和縣鹽井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西和縣、歲辦鹽一十三萬一千五百三十斤零

    漳縣、歲辦鹽五十一萬五千六百七十斤零

    靈州、歲辦鹽二百八十六萬七千四百七斤

    弘治間歲辦

    靈州西和縣漳縣歲辦鹽、共三百五十一萬四千六百七斤零

    萬曆六年歲辦

    鹽一千二百五十七萬七千六百六十八斤。歲解寧夏鎮年例銀、一萬三千二百四十二兩。延綏鎮年例銀、一萬三千七百一十四兩二錢四分。固原鎮客兵銀、二千五十九兩。固原軍門犒賞銀、七千一百二十兩四錢四分

    行鹽地方

    鞏昌府     臨洮府

    河州      延安府 【舊行河東鹽、隆慶四年改屬】

    正統三年議準、將靈州官鹽、召人中納寧夏馬匹。凡上馬一匹、鹽一百引。中馬一匹、鹽八十引。送總兵官收用

    ○成化二十三年、移萌城批驗所、於紅德城堡。令黑城乾溝二路鹽車、俱抵慶陽府城市、關廂卸載。商人同卸載店主、齎執引目、赴府驗過。赴行鹽地方貨賣畢、引目付店主銷繳

    ○弘治二年、令靈州鹽課司行鹽地方、仍舊於平涼、靜寧、隆德、政平、慶陽、環縣等處

    ○九年題準、將靈州引鹽、止收銀給軍自行買馬。每引一百道、折價銀一十五兩

    ○十五年題準、一池鹽引、每引增定價銀四錢五分、載鹽六石。東路鹽價、發慶陽府。西路鹽價、發固原州。各收貯分解各邊買馬

    ○正德元年奏準、靈州大池、每年增課一萬五千引。並舊課二萬六千二百三十二引。小池、增三萬引。並舊三萬三千一百五十引。共五萬九千三百八十二引。每引納銀二錢五分。照鹽一車、以六石為則。運至鹽場卸所、仍收臥引銀一錢。共銀三錢五分。俱送慶陽固原官庫、收貯買馬

    ○十二年、令革去臥引錢、及車戶上納門鹽等項。慶陽、固原、各給批一張。或三十二十引、填註行鹽地方。各赴兵備掛號。立限截角、按季解繳

    ○嘉靖八年議準、大池增三萬三千六百二十六引。小池增二萬二千四百一十七引。每引二錢五分。臥引銀一錢。共一萬九千六百一十五兩。送平涼府收貯、專備祿糧

    ○十四年題準、靈州小鹽池額鹽三千一百零五引、專供花馬池一帶修邊支用。其加增鹽三萬引、召商開中三邊、輪流買馬、或接濟軍餉支用。如遇虜賊臨邊、車腳阻礙、照舊停止

    ○三十四年奏準、陜西行鹽地方、每鹽二百斤為一引。每引收銀四錢五分。每十引、西鹽二分、搭配漳鹽八分。一切掛號截角支放禁約巡緝事宜、俱聽分守隴右道監理。其收貯銀兩、於年終、解送花馬池管糧衙門交收。專備防秋兵馬支用

    ○三十五年題準、將二池鹽、每引定價四錢、鹽八石。額課新增、三七掣支。餘鹽銀二錢五分收納

    ○隆慶元年題準、將大小二池納價餘鹽等銀五錢二分。以四錢作引價。一錢二分作臥引。商人上納淮浙鹽一千引、準配池鹽一百引。小池鹽於西路發賣者、仍照舊例納鬥底銀一錢五分。解固原州、聽軍門犒賞。其餘引價、解慶陽府、聽延寧二鎮客兵支用

    ○又議準、西和縣原開鹽井一眼。漳縣舊開鹽井四眼。又有新井。各商獲利爭報。令每百斤、納銀二錢九分

    ○四年題準、將西漳二縣課銀、每年二千餘兩、改解蘭州收貯。專備臨鞏兵備固原二道客兵支用

    ○五年題準、花馬池大小二池鹽、每引照鹽八石、四倍河東。令各商報納、每引增銀一錢二分。共五錢二分。其臥引銀一錢二分、西路鬥底銀一錢五分、共增課銀七千有奇

    ○萬曆五年題準、將定邊道庫貯鹽、大池者、解延綏。小池者、解寧夏。其新增延安府課銀三千二百二十一兩、原議解河東運司。就近改解延綏。即將該鎮應發主兵銀、扣補宣府。抵河東額課

    廣東

    廣東鹽課提舉司 【洪武初置】

    小江場鹽課司  右橋場鹽課司

    東莞場鹽課司  招收場鹽課司

    靖康場鹽課司  矬峒場鹽課司

    隆井場鹽課司  淡水場鹽課司

    雙恩場鹽課司  鹹水場鹽課司

    歸德場鹽課司  海晏場鹽課司

    香山場鹽課司  黃田場鹽課司

    海北鹽課提舉司 【洪武二年置】

    慱茂場鹽課司  新安場鹽課司

    武郎場鹽課司  茂暉場鹽課司

    白石場鹽課司  白沙場鹽課司

    臨川場鹽課司  東海場鹽課司

    大小英感恩場鹽課司

    三村馬裊場鹽課司

    官寨丹?止白巳幾?場鹽課司

    博頓蘭馨場鹽課司

    西鹽白皮場鹽課司

    蠶村調樓場鹽課司

    陳村樂會場鹽課司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廣東鹽場一十四處、歲辦鹽四萬六千八百五十五引一百斤零

    海北鹽場一十五處、歲辦鹽二萬七千四十引二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廣東與洪武間舊額同

    海北歲辦鹽、一萬九千四百八十三引四百九十斤。內本色鹽、一萬三千三百八十引一百斤。折色鹽、六千一百三引九十斤

    萬曆六年歲辦

    廣東小引生鹽、三萬二百二十九引。小引熟鹽、三萬四千六百一引

    海北小引正耗鹽、一萬二千四百八十六引。歲解太倉銀、一萬一千一百七十八兩。存留本處備用銀、四千七百九十兩九錢四分

    行鹽地方

    廣東

    廣州府     肇慶府

    惠州府     韶州府

    南雄府     潮州府

    南安府 【此下三府行淮鹽、後改】 贛州府

    吉安府

    海北

    雷州府     高州府

    廉州府     瓊州府

    永州府     郴州府

    桂陽州     桂林府

    柳州府     梧州府

    潯州府     慶遠府

    南寧府     平樂府

    太平府     思明府

    鎮安府     田州

    龍州      泗城州

    奉議州     利州

    正統七年奏準、廣東海北提舉司所屬臨川等六場鹽課、每一大引、折米一石。運赴府倉、聽支衛所官軍俸糧

    ○景泰五年、令廣東海北二鹽課司、竈丁有私煎餘鹽者、送本司、每引官給米四鬥

    ○正德五年奏準、廣東鹽商引目、通收在官。候下場載鹽給發。酌量地方遠近、定與限期。俱以載鹽出場為始。廣惠二府、限三箇月。肇慶韶州二府、限四箇月。南雄梧州二府、限六箇月。高廉等府、限八箇月。廣西湖廣衡永二府、江西南贛二府、限十箇月以裏。各將引目赴巡鹽御史銷繳。違限者、坐以故將舊引影射私鹽罪

    ○又題準、靖康等二十三場、照量鹽場生熟貴賤和中徵價。熟鹽場分。有徵、每一小引、徵銀二錢三分。無徵、收銀一錢。生鹽場分。有徵、每一小引、徵銀一錢七分。無徵、亦收銀一錢。責令各官攢照數徵完、解提舉司

    ○嘉靖三年議準、廣西梧州府所貯鹽利銀。每年動支一萬五千兩、解本司預備軍餉。有餘、通融給散

    王府祿米、及官軍人等俸糧

    ○隆慶四年題準、舊例凡行鹽地方、各立鹽場。廣西、則梧州。廣東、則肇慶、南雄、清遠。商人投稅者、每正鹽一引、收銀五分。餘鹽、每引收銀一錢。後每正引一道、準照餘鹽四引、納軍餉銀四錢五分。後又準照餘鹽六引、納銀六錢五分。再有夾帶、謂之自首。每引抽銀二錢。商價通融、足支兵餉。令該省巡撫、查理疏通。有勢豪阻撓、奸商作弊。參奏處治

    ○萬曆二年題準、廣西僱募水手人夫、改造中船、赴廣東買鹽。仍添設梧州鹽運司副提舉二員。常輪一員、齎銀、督船往來、管理公私諸費。悉如商販之例。買完、運梧州。候桂林船到轉發

    ○八年題準、廣西每年於廣東運鹽五萬四千四百五十四包。每包用工價銀四錢一分九釐。湖廣衡永二府、價銀隨時高下。每發官鹽一包、許搭商鹽一包同賣。一歲一運、可得鹽利銀一萬五千餘兩。著為定例

    四川

    四川鹽課提舉司 【洪武初置】

    廣福等三井鹽課司

    僊泉井鹽課司

    鬱山井鹽課司  塗甘井鹽課司

    華池等三井鹽課司

    通海等三井鹽課司

    永通等七井鹽課司

    羅泉等五井鹽課司

    黃市等二井鹽課司

    上流等九井鹽課司

    大寧縣大寧場鹽課司

    福興等六井鹽課司

    新羅等二井鹽課司

    雲安場等五井鹽課司

    富義等十三井鹽課司

    鹽井衛

    黑鹽井鹽課司  白鹽井鹽課司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上流等九井鹽課司、歲辦鹽一百九十一萬九千五百七十斤零

    永通等七井鹽課司、歲辦鹽八十四萬四千七百七十斤

    鬱山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二萬六千八百斤

    塗甘井鹽課司、歲辦鹽一十六萬四千二百斤零

    雲安場等五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一十二萬四千六百二十斤

    通海等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四萬四千三百三十斤零

    福興等六井鹽課司、歲辦鹽四十九萬七百七十斤

    廣福等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二萬四千四百七十斤零

    華池等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二萬四千二百二十斤

    新羅等二井鹽課司、歲辦鹽七十二萬五千五百斤

    富義等一十三井鹽課司、歲辦鹽一百八十八萬八千斤

    羅泉等五井鹽課司、歲辦鹽三十二萬一千三百斤零

    黃市等二井鹽課司、歲辦鹽六十九萬四十斤

    僊泉井鹽課司、歲辦鹽三萬八千八百五十斤

    弘治間歲辦

    上流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七十九萬四千四十五斤零

    永通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六十一萬八千八百四十一斤零

    鬱山井鹽課司、歲辦鹽七十三萬二千二百八斤零

    塗甘井鹽課司、歲辦鹽二十八萬七千八百一十五斤

    雲安場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四十九萬八千四百九十一斤零

    通海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九十二萬一千三百三十斤零

    廣福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五十五萬六千三百二十五斤

    華池等井鹽課司、歲辦鹽六十三萬四千五百三十二斤零

    新羅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九十九萬五千八百七十八斤零

    富義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三百六十七萬九千二百七十二斤零

    羅泉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一百二十四萬四千一百二十七斤零

    黃市等井鹽課司、歲辦鹽一百七萬五千六百一斤零

    僊泉井鹽課司、歲辦鹽二百一十三萬七千六百一十五斤零

    福興等井鹽課司、見辦如舊額

    萬曆六年歲辦

    鹽九百八十六萬一千一百四十斤

    歲解陜西鎮鹽課銀、七萬一千四百六十四兩

    行鹽地方

    成都府     敘州府

    順慶府     保寧府

    夔州府     潼川州

    嘉定州     雅州

    景泰四年、令四川鹽課提舉司、於每年三月以前。具上中下三等鹽課司、並商名引鹽數目、挨次挨唬、扣課均派。開報布按二司、並巡鹽官處。定於三月初一日、會同照引、唱名給散。以引目連各商通帖散帖、封發各鹽課司收貯。分派各井、逐月支鹽。隨時批訖。退引給付各商、限次年三月終送提舉司。類總轉達布按二司、並巡鹽官。比對相同、照數完造歲報。若遇急用邊糧開中。務亦先年出榜。次年三月唱名支鹽

    ○正德元年奏準、四川大寧課少場分、不拘年月久近、俱徵銀二兩。其餘井場、定立上中下三等、年分遠近、亦作二等。弘治十五年至十八年未開。中者、每引、上場徵銀一兩五錢。中場一兩二錢。下場九錢。弘治十四年以前未開。中者、上場徵銀一兩二錢。中場一兩。下場六錢。商人有願為代納、陸續支鹽者。照井場年分、就於數內、每錢減去三分、以作商人之利。竈戶還鹽或銀、不許過所定之數。商人亦不得自行選擇。其有乾淡坍塌等項、許以私開小井、幫補煎辦。不再徵課

    ○四年奏準、四川大寧場竈丁、止令辦納原課。其逃民私煎加增之數、另行召人、並各竈餘丁頂補。毋致(巾夫)累人難

    ○靖嘉四年議準、將四川鹽井衛實在旗軍一千二百名、分為四班。二年一換。每班撥軍三百名同民竈五十名、各與官房住坐。日逐煎辦鹽斤。聽其自行貿易、以為衣糧之資。每軍該支月糧、扣留在倉、準前項鹽課。各軍有事、仍聽調用、拘各餘丁更替煎燒。無事、隨班操練。其民竈該納鹽課、仍舊收倉、每年給作合衛官員折俸鈔貫、並旗軍三等人戶九月醃菜鹽斤。止委指揮一員、管領煎辦

    ○十年題準、四川大寧安雲等一十五場額辦鹽課、俱照弘治十五年則例、徵銀存留本省、以備接濟松□運糧腳價之費。每年按季徵收、與秋糧一體起解。其小民邊糧本色、止徵正米價銀。不許重派腳價

    ○三十七年議準、四川鹽課、從引定銀。大寧等場照舊每引折銀二兩。雲安等一十四場、每引折銀七錢五分四釐三毫五絲。綿州等三十四州縣、丁井漸添、量為增額。仁壽等九縣、丁井亡耗、量為減額。簡州一十六州縣、丁井額課照舊通計五十七州縣一所一場。共鹽八萬九千二百六十三引一斤。實徵銀六萬九千一百七十二兩四分六釐。尚少額鹽三千三十九引一百一十九斤。該銀二千二百九十一兩九錢五分四釐。查有布政司歲收商鹽小票稅銀抵補。候查新井新丁、照額派補。其閏課原非部額、逋(巾夫)尚多。各場暫免派徵。所少

    王府食鹽、亦於鹽稅銀內支補。其有餘剩、與正課一同解部

    ○隆慶二年題準、許竈丁多開小井、以補塌井。逃丁之數、不必加增。其保寧重夔嘉潼等處窵遠、商人赴提舉司告給小票不便。亦令增加引票、酌定張數。分發五府州縣、就近告給

    雲南

    黑鹽井鹽課提舉司 【洪武十五年置】

    黑鹽井鹽課司  阿陋猴井鹽課司

    琅井鹽課司

    白鹽井鹽課提舉司

    白鹽井鹽課司

    安寧鹽井鹽課提舉司

    安寧鹽井鹽課司

    五井鹽課提舉司

    諾鄧鹽井鹽課司

    山井鹽井鹽課司 師井鹽課司

    大井鹽井鹽課司

    順盪鹽井鹽課司

    鶴慶軍民府劍川州彌沙井鹽課司

    麗江軍民府蘭州井鹽課司

    武定軍民府和曲州只舊井河頭井草起

    河尾井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五井鹽課提舉司、歲辦鹽二十七萬二千一

    百三十七斤零。又折綿布七百二十? 【布每?、長一丈一尺。闊八寸】

    黑鹽井鹽課提舉司、歲辦鹽五十七萬二千三百四十斤零

    安寧鹽井鹽課提舉司、歲辦鹽七十七萬二千六百八十斤零

    白鹽井鹽課提舉司、歲辦鹽二十一萬七百二十斤零

    弘治間歲辦

    五井鹽課司

    安寧井鹽課司 【以上二司歲辦無定數】

    黑鹽井鹽課司、歲辦鹽六十一萬六千三百七十斤

    白鹽井鹽課司、歲辦鹽三十三萬四千三百一十四斤

    萬曆六年歲辦

    鹽一百八十二萬七千八百七十七斤。五井提舉司綿布、每?折銀四分五釐

    歲解太倉鹽課銀、三萬五千五百四十七兩三錢七分。遇閏、該銀三萬八千五百二十八兩九錢七分

    行鹽地方

    本省十二府各州縣

    正統九年、令雲南各鹽課司。每竈戶添撥餘丁二人、免其差役、專一採薪煎鹽。鹽課不許擅除

    ○正德八年議準、雲南安寧鹽井鹽課提舉司折色課銀。每引徵銀九錢貯庫、以備邊軍支用

    ○嘉靖八年題準、雲南鹽引、合置流通簿一本。每年差人赴部齎領。仍赴南京戶部印編。歲額無閏五萬六千九百六十五引召商開中。巡撫酌量井鹽美惡、定擬價銀、收布政司。聽戶部支用。以後倒換文簿、並印編引目、率以為常。一切批文小票、悉革不用

    ○三十三年題準、將黑白安五彌沙蘭州舊河尾等井鹽課革去成色虛數、盡折紋銀。其五井提舉司額辦布疋、原解大理府、搭放官吏俸鈔、今將折俸另處補給。其漂布、每?折銀四分五釐。每銀一兩、折鹽一引。俱作正課。及續增新增加辦加閏復開河頭等井、每歲共該銀四萬三千三百三十四兩六錢零。無閏、止該銀四萬五兩六錢零。著為定額

    ○三十五年題準、將雲南安寧井原額引鹽、摘發琅井帶辦八十七竈鹽。每引折銀七錢三分。輪撥三十六竈、每竈每月領滷二百一十桶、折納銀一兩六錢八分零。安寧井實在鹽、每引減折徵銀四錢五分。順盪。井給商本色鹽、每引徵銀八錢備邊。折色鹽、每引徵銀一兩。實徵鹽課、無閏、該鹽四萬七千三百八十二引一百四十九斤一十四兩九錢。共銀三萬五千七百十九兩一錢三分零。通閏、該鹽五萬一千三百三十一引六十二斤六兩零。共銀三萬八千七百六十兩七錢零。俱解太倉。其山井、並新開石門關三井鹽課、本提舉司照舊徵納

    大明會典 課程 廩祿

    明會典卷之三十四

    課程三

    鹽法三

    鹽法通例

    凡歲辦額鹽。洪武初、定兩淮歲辦鹽數、每引四百斤。官給工本米一石。兩浙如之。後分一引為二引、而以四百斤者為大引、二百斤者為小引、名曰改辦小引鹽

    ○二年、定山東、北平、河間、靈州、廣東、海北、歲辦鹽課、每引四百斤。河東歲辦鹽課、每引二百斤

    ○二十三年、定兩淮兩浙各竈戶、每丁歲辦小引鹽一十六引。每引重二百斤。共歲額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復鹽工丁半之。其餘工丁四升

    ○二十六年定、凡天下辦鹽去處、每歲鹽課、各有定額。年終、各該運司、並鹽課提舉司、將週歲辦過鹽課、出給印信通關、具本入遞奏繳。戶部委官於

    內府戶科領出、立案附卷作數。及查照繳到通關內。該辦鹽課、比對原額有虧、照數追理

    ○正統五年、令兩淮、兩浙、長蘆運司、每歲額辦鹽課、以十分為率、八分給與守支客商。二分另為收積在官、候邊方急缺糧儲召中。以所積見鹽、人到即支、謂之存積。其八分、年終挨次給守支客商、謂之常股。凡中常股價輕。存積價重

    ○弘治二年、令各處歲報鹽課冊內、務開寫某運司提舉司、每歲額辦鹽課存積常股數目。該本色鹽若干。或布米等折貨若干。某場鹽課歲辦若干。辦完若干。每項各立行款、開寫官攢某人總催某人。辦過鹽課、或布、或米、或貨、收入某字號倉囤。某年月日完足。出給某字號通關送繳。查算無差。各款後空立前件。長蘆、山東、河東運司、於次年三月終。兩淮、兩浙運司、於次年四月終。福建、廣東、雲南、四川運司提舉司、於次年六月終。差吏親齎奏繳。仍造青冊二本。一本送戶科註銷。一本送本部查考。若有過期、並數目不清、及虛出捏造者、查究問罪

    ○正德十三年、令各運司提舉司、但係海濱竈戶應辦額鹽、及應納囚鹽、俱收本色給商。不許折收價銀、派及各商買補。違者、聽巡鹽御史等官、嚴加究治

    凡工本鹽鈔。洪武十七年、定兩淮兩浙鹽工本鈔、每引二貫五百文。河間、廣東、海北、山東、福建、四川、每引俱二貫

    ○二十八年、令兩淮兩浙鹽運司煎鹽工本、照各場額辦鹽數關鈔。遣監生管運給散

    ○宣德五年、罷差監生於兩淮兩浙給散煎鹽工本鈔。每歲照山東例、於官庫內關給

    凡餘鹽。景泰元年、令竈丁餘鹽、每引給米。淮鹽八斗。浙鹽六鬥。長蘆鹽四鬥

    ○正德五年、令上中場分、竈戶所煎鹽斤。除彀本場正課外。多餘之數、許缺鹽場分竈戶、自相貿易

    ○嘉靖元年議準、各運司以後有私餘引鹽、俱令本處召商、納價、解部

    ○三年奏準、以後各竈丁、除辦納正課外。餘積之數、聽賣有引商人、照例納銀解部。赴各批驗所掣割

    ○十五年議準、今後商人到場、若餘鹽缺煎、時難收買。許陳告查實。止將正鹽秤掣、不必抑勒取盈。如勤竈餘鹽積多、聽巡鹽御史區處。或召有本商人收買、隨同正引秤掣

    ○二十一年題準、今後開中引鹽、只許正鹽掣摯。其額外餘鹽、盡行革去

    ○又題準、虜寇侵擾、太倉銀積少支多。各運司餘鹽、照舊納銀解部。以濟邊儲。其兩淮價銀、自本年為始、量為輕減。每二百斤、淮南、定價五錢五分。淮北、四錢。山東兩浙長蘆、各照原定舊價收納

    凡開中。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客商興販鹽貨、各照行鹽地方發賣。不許變亂。合用引目、各運司申報戶部、委官關領。本部將來文立案。委官於

    內府印造。候畢日、將造完引目呈堂。關領回部。督匠編號用印完備、明立文案、給付差來官收領回還。取領狀入卷備照。其各處有司、凡有軍民客商中賣官鹽、賣畢、隨即將退引赴住買官司依例繳納。有司類解各運司。運司按季通類解部。本部塗抹不用。凡遇開中鹽糧、務要量其彼處米價貴賤、及道路遠近險易、明白定奪則例。立案具奏。出榜給發各司府州、並淮浙等運司張掛。召商中納

    ○二十八年、定開中納米則例、出榜召商、於缺糧倉分上納。仍先編置勘合、並底簿、發各該布政司、並都司衛分、及收糧衙門收掌。如遇客商納糧完、填寫所納糧、並該支引鹽數目。付客商齎赴各該運司、及鹽課提舉司、照數支鹽。其底簿、發各運司及鹽課提舉司收掌。候中鹽客商納米完。齎執勘合到、比對硃墨字號相同。照數行場支鹽

    ○又令以鹽糧勘合並鹽引印、及鹽引銅板、收貯

    內府戶科編號木記、收貯戶部。遇該召商開中、本部奏請印刷編定。給發各商

    ○永樂十七年、令各處客商、原中不拘資次鹽引、遇到即支

    ○又令中鹽客商、齎倉鈔赴運司。運司查原來印信、比對明白。即與派場支鹽

    ○正統二年、令兩淮運司、永樂年間客商該支引鹽、以十分為率。支與淮鹽四分。其六分、兌與山東運司支給。不願兌者、聽令守支

    ○又令各該中鹽衛分、造冊一本、具客商名數、徑繳戶部。其鹽運司仍將該司額辦鹽數申報。每年終、支過引鹽、及客商姓名、另具總數、徑申本部註銷

    ○三年奏準、召商納馬中鹽。每上等馬一匹、一百二十引。中等馬一匹、一百引

    ○令客商中納、官鹽支給不敷者。兩淮運司、雲南鹽課提舉司、於河東、陜西、福建、廣東、各運司提舉司兌支。河間、長蘆、及河東、陜西運司、於廣東海北鹽課司兌支

    ○又令各邊召商中納鹽糧淮浙兼中。如以十分為率、淮鹽八分。浙鹽二分。或淮鹽七分。浙鹽三分。淮鹽止米麥二色。浙鹽雜糧皆準

    ○又令各運司給客商引目、每引納中夾紙一張。至關領之時、類解戶部倒引

    ○又令四川陜西雲南中鹽客商、免納引紙

    ○五年、令年遠客商、中鹽未支者、每引給資本鈔三十錠。願守支者、聽

    ○八年奏準、永樂洪熙宣德年間客商、原中淮浙長蘆運司引鹽、願兌支河東山東福建運司者。每一引、支與二引。不願者、聽其守支

    ○九年、令客商中鹽、不許過三千引。其所納糧、限半年內完足。不完者、扣日截出勘合

    ○十年、令客商年久不得支鹽、願兌支者。如係原中地方、準量各場遠近、三七關支。非原中地方、一引兌與二引者、量地遠近、中半關支

    ○十四年、令中鹽客商、先將倉鈔齎赴戶部、送禮部鑄印局辨驗。前去運司支鹽

    ○景泰元年、令各處該上鹽糧倉分、置立內外字號底簿二扇。用半印勘合。內號一扇、本倉收。外號一扇、申送運司。候各商齎倉鈔前來、比對印信硃墨字號相同。仍查原投印信勘合、並印信流通文簿俱同。每於十二月派場支給。造冊繳部查照。免商人赴部辨印

    ○又令各商中到存積官鹽、人到即支。其常股鹽、每年依期將見在商人、挨次量高低場分派搭、封驗引目、赴場關支。備將商名貫址、勘合字號、米鹽數目、搭派場分。造冊繳部。年終、仍將放過商名鹽數類總造冊、送部查照

    ○又令收糧衙門、類填勘合、每道客商不得過二十名。年終、通將商人糧斛鹽數、並倉鈔勘合、造冊送部查考

    ○二年、令各商報中鹽數、遷延一年之上、不報完者。即於常股鹽內派撥、挨次關支

    ○四年、令各運司提舉司客商引目、支鹽出場、該場即為截角。仍具商名引數、申繳總司收照

    ○成化四年、令遼東各倉鹽引、許商人運米近倉之家囤放。告報管糧官親驗是實、取寄主鄰佑人等結狀、方許進倉。隨即督同官攢監收作數。年終、巡撫官照例隔別委官查盤。若有虧弊、將經收人員、通問均陪。完日許填給勘合、繳部行場支鹽。不必折罰

    ○十六年、令永樂、宣德、正統年間客商所中引鹽、全未支者、各造冊送部。於原籍有司關給資本鈔。每引三十錠。景泰元年以後、未支引鹽、願關資本鈔者、聽。願守支兌換者、兩淮、兌福建山東。兩浙、兌廣東。俱每引加半引不願者、聽照舊守支

    ○十八年、令各處開中鹽糧、戶部行南京戶部編造勘合底簿之後、仍行各運司等衙門、查取客商姓名、並原奉某號勘合於某年月日奉某例該支鹽若干、開報該部查考其該衙門關領引目之日、備開勘合字號客商姓名、比對相同、依數領給。其客商領過耳目鹽斤、各運司提舉司、務開支過某年項下若干事故者開除、候年終通類、分豁舊管收除實在數目造冊一??羕三本。一本送南京戶部查對。一本送戶部。一本送本處巡鹽御史、並風憲官處。若有一應奸弊、聽該部參究

    ○十九年奏準、正統十四年以前客商中鹽未支者。淮鹽、每引給資本鈔三十錠。兩浙、廣東、四川、雲南、每引二十五錠。河東、長蘆、福建、山東、每引二十錠。其景泰元年以後、願關資本鈔者。及今告代支故商引鹽者。亦照此例

    ○又令客商支鹽、皆以上下場分、三七分派常股存積正收正支。如違、商人治罪。鹽貨入官。官吏坐以枉法贓罪

    ○又令各運司、派撥商人下場單帖及引目、俱送該管分司驗實、印封倒文、轉發該場封收在官。聽令守支畢。將引截角。照鹽出場

    ○又令運司、於客商齎到勘合、連底簿、俱送巡鹽御史處比對相同、掛號明白、方與派場。其運司關引之時、該部亦要查數明白、如法印封、給與領回。運司辨驗引真數足、另封收貯。逐起給散。若商人不到者、聽令再領。不許混同收放、新舊那移、及縱容通同盜賣

    ○又令各鹽運司提舉司、徵解商人引紙、每一百張、收銀三錢。委官運南京戶部、轉發應天府官庫。凡遇本部缺紙、先期會計、行令該府拘集鋪行、收買送用。積有餘銀、准折官軍俸糧

    ○弘治元年、令上納引鹽客商、病故無子。父母見在、兄弟同居同爨、不係別籍異財。妻能守志、不願適人。孫非乞養過繼者。保勘明白。俱淮代支。妻若改嫁、仍追還官。其伯叔妾姪。並在室出嫁之女。及遠族異爨之人。不許代支

    ○又令支鹽客商、每鹽一引、勸借米一斗。或麥一斗五升。其無鹽自買補者、免勸借。

    ○二年、令各鹽場該支客商。如有見鹽者。運司具查、同引目手本、付客商、齎至巡鹽御史處告投。比對數目相同、親筆責限分司官支給。如過期不與支給者、問罪

    ○三年奏準、凡客商未支引鹽、不分存沒已未到官、但過三十五年者、俱不準告關。其流通底簿、並勘合文簿、盡行銷繳

    ○十六年、令已故商人遺下引鹽、父母祖孫、同居兄弟、俱準兌支。免其具奏。止於巡鹽御史告行運司、查勘支給

    ○正德三年議準、遼東二十五衛鹽場、額設軍餘、煎辦本衛官軍食鹽、離衛窵遠難以運送。自後免運給軍。令加倍煎辦。每年、共鹽七百七十一萬二千八百六十斤。該三萬八千五百六十四引。每引定價銀二錢。召商糴買糧料、以備官軍月糧支用

    ○五年議準、鹽課不許於腹裏地方中賣。亦不許奏開殘鹽。以遂商人奸計。待各邊奏有缺乏。戶部開送各邊、報中本色糧草。不許折納銀兩

    ○十年、令南京戶部印編鹽糧勘合、置立底簿二扇。內號一扇送本部、外號一扇、發運司、各收掌。商人在邊納領勘合、類繳本部、比號銷註。又每年置流通文簿一扇、計紙一百張、印鈐發運司、挨次附寫商人鹽數、以憑年終叫派。各開前件。派鹽下場、記派訖二字。支鹽出場、記支訖二字。隔年不支者、改派別商。本部仍每年坐委員外郎主事一員專管鹽法簿籍。計量鹽課高下。追理通關完欠考究各邊虛實。斟酌開。中多寡。比對勘合。查革奸弊

    ○十六年、令將鹽商貫址年貌事由、到司到場出場秤掣日期、並經過住買地方、銷繳限期、刊板各留空處、如各府縣路引之式。隨處填註、以杜退引影射之弊

    ○嘉靖五年議準、以後各邊開中引鹽、都遵照舊例。不許徑自奏討、及專乞淮鹽

    ○六年議準、以後開中兩浙鹽課價銀、每引以六錢為例。不許任意增添。兩浙、長蘆、仍量搭配

    ○八年議準、今後各邊開中淮浙等引鹽。俱要查照舊例、召商上納本色糧料草束。不許折納銀兩。其商人自出財力、開耕邊地、上納引鹽者聽

    ○又議準、遼東各衛鹽場、煎辦官軍食鹽。果有額外餘鹽。盡行查出。召商收買、易穀上倉、以備賑濟支用

    ○十四年題準、以後開中引鹽、給與戶部印信文簿一扇。行令管糧郎中。無郎中處所、行巡撫都御史收掌。如遇商人報中、驗其實在糧銀若干、方與準行。隨將本商年貌籍貫、並納完糧草數目、明白登簿、給與勘合實收。一併照簿填寫。事完、將簿印封送部。轉發巡鹽御史、收候查驗。若有詐冒、嚴加根究。干礙內外人員、一併參提、從重治罪。本部仍每年正月、將派過各運司引鹽數目、類行各該衙門。先將在庫私鹽(貝氐)贖等銀、照例每引三釐頂解南京戶部造引領回。候商人投到勘合、即與給引派支。所納紙價貯庫、以備來年解造

    ○又題準、兩淮鹽斤、每包五百五十斤。內二百八十五斤、連包索、為正引。原定六錢。近減作五錢。二百六十五斤為餘鹽。淮南、原定八錢。今減作六錢五分。淮北、原定六錢。今減作五錢。兩浙、每正鹽一引、連包索二百五十斤、原定四錢。近減作三錢五分。餘鹽通融二百斤為一引。嘉興批驗所、銀五錢。杭州批驗所、四錢五分。紹興批驗所、四錢。溫州批驗所、二錢。長蘆、山東、每包四百三十斤。內二百零五斤為正引。長蘆、定價二錢。山東、一錢五分。二百二十五斤連包索為餘鹽。長蘆南掣鹽所、銀三錢。北掣鹽所、三錢五分。山東、三錢八分。今減作三錢一分。以上正鹽俱照舊。淮浙上納本色糧草。長蘆山東折納價銀。遇有願納本色者、聽。餘鹽不必開邊。照舊運司納銀解部。轉發各邊糴買客兵糧草。其甘肅險遠、止開淮浙二鹽。淮鹽、再減價五分。每引銀四錢五分。浙鹽、再減價五分。每引銀三錢。其餘各邊、如開淮鹽、搭長蘆、不必更搭山東。開浙鹽、搭山東、不必更搭長蘆。以便掣支。正餘鹽斤數外、各商不許夾帶。違者、依時價追入官問罪

    ○二十三年題準、今後各邊額鹽。並加添歲用不敷存積鹽。俱於先一年秋月開中。以便乘時糴買糧草

    ○二十七年題準、自二十八年為始、開中引鹽、無論常股存積、不分淮浙山東長蘆、俱照原定價則、止令上納本色糧草。仍須申嚴法令、不許勢豪佔中、經紀包攬。並禁革額外勸借、官攢常例、使商人獲利樂從

    ○二十九年題準、河東引目舊板、行鹽地方之下、當增入南陽汝州字??羕。及歸德與潞安二州、近改為府、一體改正。另行鑄造

    ○四十年題準、自今以後、每正鹽一引之外、許帶餘鹽一引。正鹽在各邊報中、上納糧草。餘鹽在各運司、查照題定則例、徵銀解部。永為遵守

    ○隆慶二年題準、南京工部、各查照鑄造銅版完日、送南京戶科收貯、刷印引目。通行各該鹽運司提舉司、分為四起限期。兩淮限三月中兩浙、限四月中。長蘆限五月中。河東、福建、廣東、陜西、四川、雲南、各為一起、限八月終。各依期差人赴南京戶部關領引目

    ○萬曆六年題準、南京戶部、自萬曆二年以後鹽引勘合、以二千引為一道。照數刷完。轉發各邊收掌。如遇商人納完糧草、即行填給

    鹽引式 【洪武初定】

    南京戶部、見為鹽法事。照到奏準各項事例、除欽遵外。本部合行開坐半印勘合引目、付客商收執、照鹽前去發賣施行。須至引者

    一兩淮運司、凡遇客商販賣鹽貨、每引、二百斤為一引。給付半印引目。每引納官本米收入倉。隨即給引支鹽

    一各場竈丁人等、除正額鹽外、將煎到餘鹽夾帶出場、及私煎貨賣者、絞。百夫長知情故縱、或通同貨賣者、同罪。兩鄰知私煎鹽貨不首告者、杖一百充軍

    一凡守禦官吏巡檢司巡獲私鹽、俱發有司歸問。犯人絞。有軍器者、斬。鹽貨車船頭匹沒官。引領牙人、及窩藏寄放者、杖一百、發煙瘴地面充軍。挑擔馱載者、杖一百、充軍。有能自首者、免罪。常人捉獲者、賞銀一十兩。仍須追究是何場分竈戶所賣鹽貨、依律處斷。鹽運司拏獲私鹽、隨發有司追斷。不許擅問。有司通同作弊脫放、與犯人同罪

    一起運官鹽、每引四百斤、帶耗鹽一十斤、為二袋。客鹽、每引二百斤為一袋。經過批驗所、依數掣摯秤盤。但有夾帶私鹽、隨發有司追斷。客商貨賣官鹽、自揚子江至湖南襄鄧、俱係經過官司、辨驗鹽引。如無批驗掣摯印記者、笞五十。押回盤驗

    一凡諸色軍民、權豪勢要人等、乘坐無引私鹽船隻、不服盤驗者、杖一百、軍民俱發煙瘴地面充軍。有官者、依上斷罪罷職一將官運鹽貨偷取、或將沙土插和抵換者、計贓比常盜加一等。如係客商鹽貨、以常盜論。客商將買到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

    一凡客商興販鹽貨、不許鹽引相離。違者以私鹽追斷。如賣鹽畢、五日之內、不行繳納退引者、杖六十。將舊引影射鹽貨、同私鹽論罪。偽造鹽引者、處斬

    一起運官鹽、並場戶往來搬運上倉、將帶軍器者、並行處斬

    一諸人買私鹽食用者、減犯私鹽人罪一等。因而販賣者、處絞

    一凡各處鹽運司、運載官鹽。許用官船轉運。如竈戶鹽丁、卻用別船裝載。即同私鹽科斷

    凡掣割。正統三年、令竈戶起運官鹽。運司給批、總填數目、用印鈐蓋。定限給付執照。各處批驗所、巡檢司、照數掣摯盤驗。送納畢、在京於戶部、布外於本衙門送繳。批發運司查銷

    ○景泰元年、令起運兩京官鹽、並客商發賣引鹽、南京於龍江批驗所掣摯、俱赴江東門。北京於張家灣批驗所掣摯、俱赴崇文門。開報兩京戶部。各委官看驗、批放入城。各門不許混放

    ○成化七年、令山東郯城縣、每歲委官秤掣清洛場商鹽

    ○九年、令兩淮運司、凡盤獲一應私鹽、並沒官掣割等項商鹽、俱運至儀真批驗所。並本所掣割餘鹽。通至二萬引以上開報。差官變賣給邊

    ○十一年、令長蘆運司、凡收額沒餘鹽、積至一千斤以上、申報戶部變賣

    ○十九年、令儀真淮安批驗所運鹽客商、不拘官軍民、俱依法掣割。其割沒餘鹽、除放支南京各衙門食鹽外。巡鹽御史按季督同運司掌印監掣等官、變賣時價、類解戶部

    ○弘治二年、令各處秤掣引鹽、止許批驗所官。若本所無官、方委運司官。有司不許干預

    ○正德二年、令四川萬縣等處抽掣鹽銀、自本年為始、每年會算類解戶部。仍將一年收過銀數、造冊送部查考

    ○五年、令以後商人支鹽出場、必待秤掣之後、量地遠近、定與水程。引隨所在官司賣過即繳。不許過違一年之上

    ○九年奏準、各運司遇割沒餘鹽、巡鹽御史、督同運司、從公估賣。或聽本商納價。年終類解太倉銀庫、以濟邊用

    ○十四年、令各運司今後割沒餘鹽、不拘多寡、俱令本商照依時估、納銀中賣。量加火耗、以資解人路費。若本商乘機夾帶、賄通官吏、不行盡數掣割者、船鹽沒官、官吏坐以枉法贓罪、照例問遣

    ○嘉靖二年議準、以後兩淮運司、割沒私餘鹽斤。淮南、每引價一兩。淮北、每引價八錢。俱存留變賣銀兩解部、接濟邊儲

    ○四年、令各運司掣割私餘等項鹽價、但積至一十萬兩、即便類解。年終將解過次數、申報戶部查考。不許那移侵欺

    ○十五年、令山東長蘆二運司、召商報中先年割沒入官引鹽。及中支未盡殘鹽。定價有差

    ○二十一年題準、今後割沒餘鹽、許令變價解部、不拘本商別商、遇有見在鹽價、即與中納。如有勢豪佔中者、聽巡按御史參奏重治

    ○四十五年題準、該掣鹽引、每引五百五十斤外、附帶餘鹽二十二斤。淮南、定價一錢一分。淮北、九分。以補原割沒本銀無扣之數。此外若多餘鹽、照舊一分一斤割沒

    ○又議準、長蘆山東二運司、商人報中引鹽正餘外、有一包多重二十斤、納銀一錢。百斤以上、依舊問徒、沒鹽入官。若於一包正數外夾帶重百餘斤、積至二十包而重二千斤者、照例發遣。其有包數更多、積算至二千斤者、止照常例割沒問徒

    ○隆慶二年議準、商人割沒鹽斤、免其重罰。積算至五百五十斤、令照近日擬定引價納銀。及該鹽關引起(□氐)賑濟挑河等銀、就將運司收買官引、給與一道、以便照鹽發賣。若有分外多綑大包者、每斤罰銀三分。所收銀兩、與同餘鹽銀、一併解部

    ○六年題準、南京石灰山關、每年差事簡御史一員、專管掣驗。一年定以四掣。每仲月、巡鹽御史委官稽船封引、督批驗所催船登冊、務限季月末旬、赴關聽掣

    ○萬曆四年題準、長蘆割沒鹽、商人完納不前、每沒四十斤、定銀一錢。令本商自行上納

    ○又題準、兩淮巡鹽、及南道御史、以後每季掣鹽、以孟月二十日開價分賣。仲月二十日封引。季月二十日到關、如期驗放。若奸商觀望、故違前期者、不準續賣。及到關違時者、亦不準放

    ○九年題準、南京戶部添委王事一員。每遇石灰山關鹽商到日、與鹽政道御史齊詣公所、眼同掣驗。如御史不到、主事不得行事。主事不到、御史不得開關。其主事以四季為滿、另委更替

    凡鹽禁。洪武二十七年、令公侯伯、及文武四品以上官、不得令家人奴僕行商中鹽、侵奪民利

    ○宣德五年、令往來內官內使官軍人等、夾帶私鹽者、許應捕官軍人等盤拏

    ○九年、令各處運司、並鹽課司、但有客商夾帶私鹽者、原支引鹽、俱沒入官

    ○十年、令各處總兵鎮守。及沿河捕盜錦衣衛官。監察御史。浙江等布政司、直隸府州縣、各巡按監察御史。及按察司官。俱設法緝捕私鹽。如巡檢司捉獲私鹽者、準作事蹟。若雖獲盜而不獲私鹽者、不準陞用。其各處軍官縱令家人興販者、家人問罪、正犯發本衛充軍。若所管旗軍餘丁興販者、該管官旗、一體坐罪

    ○正統元年、令處有首獲私鹽者、鹽入官、以鈔照時值給賞

    ○三年、令販賣私鹽軍民人等、有能捕獲百斤以上、至二千斤以上為止。每鹽一斤、賞鈔一貫。其近海近場窮軍貧民、有以肩挑易米者、不必具奏。徑自問結

    ○景泰元年、令各運司提舉司、及所屬鹽課司、原有山場灘蕩、供採柴薪者、不許諸人侵佔

    ○三年奏準、淮浙山東長蘆運司、收到客商退引、按季類解。福建、河東、陜西運司、並四川、雲南、廣東、靈州、小鹽池等鹽課提舉司、年終類解。俱開客商某、於某年月日支出官鹽若干、發賣某行鹽地方。及某月日繳到。及已繳若干。未繳若干。其有沉匿在庫通同庫役人等、轉賣影射私鹽者、照私鹽榜例問罪

    ○四年奏準、凡詐冒代支引鹽者、發邊衛充軍

    ○七年奏準、凡勢豪軍民人等、聚眾興販私鹽者、徑解兵部、發鐵嶺衛充軍。其巡捕巡司官兵人等、受財故縱、及令軍兵用強護送者、罪亦如之

    ○成化二年、令軍民人等、有駕使遮洋大船、擺列軍器、興販私鹽者、邊衛充軍

    ○三年奏準、凡越境夾帶興販官私鹽、至二千斤以上者、不拘軍民舍餘、俱充軍。舍餘係腹裏者、發邊衛。係邊衛者、發鐵嶺衛。其經過官司、及四鄰里老、俱照例問罪

    ○四年、令內外官員之家、不許佔中鹽引。其報中客商、引數不許過多、並轉賣與人、及聽人包攬。如違、在內從戶部並戶科參奏。在外從巡撫巡按等官究治

    ○奏準、馬快糧船夾帶私鹽二千斤以上者、民、發附近衛、軍舍餘丁、發邊衛、原係邊海衛者、發遼東鐵嶺衛、各充軍

    ○五年奏準、販賣私鹽、但係駕使多櫓快船、擺列軍器、及聚至五隻以上者、不能見獲、許根訪的確坐址姓名、告官挨拏。追取船隻軍器入官。俱照三年例問發

    ○七年、令兩淮鄉村竈戶、所在有司、連家小發遣各場煎辦。不許冒名代替、及賣放逃回

    ○十三年、令沿河軍衛有司、應該巡捕官兵。止許緝捕本處地方私煎私販、及窩藏寄囤者。不許拘留馬快運糧船隻、擾軍誤事。其運糧並馬快回船、照舊於臨清儀真二處、委官搜檢。不許仍前乘機偷搶盤纏食米等項。違者拏問

    ○奏準、內外官員、凡坐馬快船隻、如有夾帶私鹽、不分有無知情、俱照例問罪。各糧船夾帶私鹽、該管指揮千戶等官問罪、減半給俸

    ○十七年奏準、西安府人民、不許興販靈州鹽課

    ○十八年、令巡捕官員、興販私鹽至二千斤以上、發邊衛充軍

    ○十九年、令客商典當引目與人、名為夥支。或典賣有勢之人、名為賣支。及以假引賣與商人、冒頂真引、並以舊引轉賃與人、影射私鹽者。俱問罪。引目鹽貨入官

    ○又令客商偽造印引、詭名貨賣者、梟首示眾。久住鹽場、撥置害人者、遞發原籍當差

    ○又令客商派定場分、守支完、即打引出場。若無見鹽者、止許於本場買補。若將已完鹽課、捏作未完遺留空引、侵盜影射私鹽者、鹽貨價錢併入官。官吏縱容、以枉法論

    ○二十一年奏準、各運司提舉司鹽課、但有奏討、許戶部併科道官糾舉治罪

    ○弘治元年、令各處軍衛捨餘興販私鹽、該管官通同縱容者、問罪。革去見任

    ○二年、令兩淮運司、於各鹽場、每總催一名、出通關一紙。編立內外號簿。用印鈐蓋。責付分司發各場。如遇總催名下、並該管鹽課納完、分司官查算歸併倉口、別無虧欠、方照名填繳。仍委官覆盤。不許指倉指囤、通同捏作虧折。如違、該場分司總司官吏、總催、委官、俱發邊遠充軍。戶部該司、仍立該年鹽課文卷一宗。已完未完、按季照刷。戶科立上下半年註銷添銷之法、查考各運司提舉司、以每歲辦完鹽課實數、年終造冊奏繳。即差吏赴戶科註銷

    ○又令各商給領引目、自出司到場之日為始、中多者、不過一十五年。中少者、不過十年。俱依期支盡、起離本場。若故意遷延、過違年限、倚住害人者、依律問罪。仍照佔中賣窩事例發落。未盡鹽引沒官。其勢豪竈戶發賣私鹽、及勒掯該支客商者、私賣之數、盡追入官該支之數、立限給商。仍各治以重罪

    ○又奏準各處商人、齎倉鈔赴運司告投派場關支、該場不許阻滯。違者治罪

    ○八年奏準、客商軍捨人等、敢有貨賣私鹽、及於

    親王之國收買私鹽、買求跟隨軍捨人等夾帶、及軍捨人等私自買者、保人並牙保、依律例發落。鹽入官。干礙本府輔導官員、一體參問。若各該地方官員、縱容越過者、聽戶部參究連坐

    ○令兩浙運司竈戶、若事故例當新僉者、止許府縣查補。照例納銀。滷丁事故、方許運司勾充。俱各明立簿籍查考。其場官催目人等、敢有將銀課改作鹽課、竈戶捏作滷丁、一概朦朧勾擾者、俱問以枉法贓罪

    ○十三年奏準、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摯、至二千斤以上者、照私鹽例發遣。經過官司縱放、及地方火甲裡老知而不舉、各治以罪。巡捕官員乘機興販、至二千斤以上、亦照前例問發。其豪強鹽徒、聚眾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者、巡捕巡鹽官兵、尋訪擒捕。若拒敵殺傷人命者、俱梟首示眾。各處鹽場無藉之徒、號稱長布衫、趕船虎、光棍、好漢等項名色。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該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俱發邊衛充軍。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並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賣誆騙財物。為首者、依律處斬外。其為從、並經紀牙行、店戶、運司吏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贓滿貫者、不拘曾否支鹽出場、俱發邊衛充軍

    ○令各

    王府、不許奏討食鹽。其織造官、有奏討引鹽、越境貨賣者、聽戶部並戶科論奏治罪

    ○又令逃竈窩隱豪民之家、三箇月不出。豪民發充竈丁。竈戶問罪。鄰佑不舉、所司佔吝不發、一體治罪

    ○十四年議準、今後商人關支引鹽、務照舊例、每引二百斤。掣出斤重有餘、即將商人依律問罪發遣

    ○令兩淮行鹽地方有司、凡遇商人運到引鹽、即拘告報數目。賣畢、追收退引。按季繳送運司。聽巡鹽御史年終通查具奏。如有不繳、至五千引之上者、該府州縣官、聽本部參奏問罪

    ○十六年奏準、織造?疋、再不許奏討鹽價。違者、許該部該科論奏

    ○令兩淮運司、今後各場鹽課、先要辨驗竈丁日逐納鹽。若有泥土、不許收受。係官吏總催插和抵數那補、開發附近衛分充軍。分管官不行用心辨驗者、事發一體治罪

    ○十七年議準、鹽場先將該年正課納完。剩有鹽斤、方許各商買補。正課未完、就將鹽斤先買裝出者、竈商一體治罪、額辦鹽課、除年例供應各項食鹽關支外、其餘要如法收積。聽候各邊商人關支。但有勢豪之家、仍前奏討買補、侵奪商利、阻壞鹽法者。奏詞立案。仍聽戶部及科道官論奏。治以重罪

    ○十八年

    詔、各該巡鹽巡按御史、從實查理內外勢要奏討奏買各項鹽斤。未支掣者、俱各住支還官。今後行鹽各照地方。不許越境販賣

    ○正德二年、令四川雲南鹽井、遇有商人支鹽、過期不與支者、提該管官吏人等問罪。若竈戶勒掯該商、將餘鹽貨賣、事發即同私鹽、盡數入官。犯人依律究治。總催枷號一箇月發落

    ○三年、令都察院出榜曉諭、長蘆直抵儀真各該巡鹽分巡官、嚴督官攢、禁革奸弊。清查額課。果有侵欺那借虧折等弊、照數追陪。有私販並夾帶者、追沒入官。官民船隻經過者、管洪管閘官員、隨路盤驗。交通故縱者、一體治罪

    ○五年、令江西湖廣三司掌印官、同各守巡等官、巡捕私鹽。每月結報巡鹽御史

    ○奏準、商人支鹽出場、不許堆積日久。坐待高價。三月以上不行發賣者、商人牙行店戶問罪。半年以上者、鹽引沒官

    ○議準、廣東沿海軍民蛋戶、賴私煎鹽斤為生。許令盡數報官、於附近場分、減半納課、以補無徵之數。鹽課提舉司、給與批文執照。有不報官、貨賣私鹽者、充軍

    ○又令以後商人領引出司、自到場之日為始、有見鹽者、一百引以下、俱限一箇月。一百引以上、至五百引、俱限兩箇月。六百引以上、至一千引、俱限三箇月。一千引以上、至五千引、俱限四箇月。五千引以上、至一萬引、俱限六箇月。若無見鹽、有例許客商備本買補、及竈戶名下追支者、俱照前引數限期、五千引以下、通再寬限一箇月。五千引以上、再寬限兩箇月。俱令出場。若違限者、查治。自出場為始、俱各照依原定水程、運至各批驗所、候掣過發運、定撥賣鹽處所。俱照舊定水程。不許違限。至各處住賣、三百引以下、俱限兩箇月。三百引以上、至一千引、俱限三箇月。一千引以上、至三千引、俱限四箇月。三千引以上、至五千引、俱限五箇月。五千引以上、至七千引、俱限六箇月。八千引以上、至一萬引、俱限十箇月。中間有路途不便者、限外一月不繳、免究

    ○十一年奏準、進貢馬快船隻、不許在長蘆收買私鹽興販

    ○十二年議準、一應商人、並勢要人等、俱不許違例奏討風雨消折等項殘鹽。阻壞鹽法。有誤邊儲

    ○奏準、福建起解軍器、及各進貢、僱到民船、夾帶私鹽至二千斤以上者、比照馬快船附撘客貨私物事例。俱發口外為民。或邊遠充軍

    ○令長蘆等運司、各照每歲額鹽若干、除戶口織造、並各項奏討若干外、見在若干、務於本司遞年季報循環簿內、開報本部。遇有邊警、照數開中。盡數乃止。以後敢有通同任情、更改以次年分、營求上等鹽場、及透派下年、紊亂成法者。經該官吏、俱問擬枉法贓罪。商人從重問擬。鹽貨住支。引目入官

    ○十六年詔、巡鹽御史、並各運司官、查訪鹽糧勘合內、坐到已支未掣、並未派未支鹽課。但係商人投託勢要、詭名佔中、賣窩買窩。及河東運司鹽課、例該宣府中納、被勢要奏討、賣窩別處中、並奏開殘鹽減價報中者。悉照大明律裁革入官。不許放掣派支

    ○嘉靖元年、令總鎮等官、不許縱容下人倚勢販鹽、侵奪民利、阻壞軍餉

    ○四年、令商人原中靈州大小池鹽課、照原該行鹽地方發賣。不許攙越境界。山西、河南、陜西、各府州縣衛所、將河東行鹽地方、翻刊大字告示、張掛曉諭。但遇客商將官鹽越境貨賣。及奸人興販本地自煎私鹽。查照律例、從重問發

    ○五年議準、開中各運司引鹽、不許透派以誤緊急邊餉。如有奸商人等、故違律例。不待守臣會奏、戶部議開、仍前夤緣報中者。許科道糾劾。本部參送法司。治以變亂成法重罪

    ○六年、令巡鹽巡江御史、督令各該巡鹽巡捕官司、將濱海濱江鹽徒、挨拏盡絕、仍根究官鹽不通、私鹽盛行之弊。應自處者、徑自處置。事體重大者、具奏定奪。若鹽徒勢重、原設巡鹽巡捕人役不敷、巡撫巡江都御史酌量緩急、調兵擒捕。毋令滋蔓

    ○又令在外各衛、及守禦千戶所、巡獲私鹽。俱即時連人贓、衛則關堂、所則解送附近州縣、收問。贓物變賣價銀、類解運司轉解戶部。敢有違限半年之上、不即關衛、及送有司者。不拘有無入已、即照巡獲私鹽不解官者律、坐罪。有能告首、就將所獲私鹽贓物充賞

    ○議準、今後巡鹽御史、委官掣割餘鹽、不必務足先年積銀百萬餘兩之數。其商人赴場支鹽、比照原引、量買勤竈餘鹽。打包過所秤掣。敢有務為貪得、打包至不可秤掣者、查照私鹽事例、連正額引鹽、俱令沒官。干礙勢要、聽御史指實參奏治罪

    ○奏準、各運司節年開剩殘鹽、風雨消折、有名無實。奸商投託勢要奏討、減價中支、任場買補、不候挨單者。聽該科參出、徑送法司枷號示眾

    ○八年、令商人買鹽添包、各於本場收買勤竈納剩官鹽。不許別場買補。違者、商人問以私販私煎徒罪。若至二千斤以上者、引例充軍。鹽貨入官

    ○十年奏準、長蘆運司、差人解納供用庫、內官監、光祿寺等鹽斤、不許無藉歇家、兜攬裝運權勢店內、抽包盜賣

    ○十八年題準、張家灣客商運到鹽斤、聽其從便堆卸。不許權豪勢要之家、及牙行人等、邀截停勒。如違、聽巡按御史拏問重治

    ○又題準、今後緝事衙門旗校、敢有遠出數百裡外。生事擾害、阻壞鹽法者。聽巡鹽御史參奏治罪

    ○二十一年議準、開中引鹽、如有權豪勢要之人、投書囑託。及積年無藉之徒、佔窩賣窩等項作弊者。各該官員、即便拏問治罪。應參奏者、徑自參奏。其巡撫都御史、管糧郎中、聽受囑託、及徇私作弊者。悉聽各該巡按御史參究

    ○二十六年題準、長蘆運司、運進年例鹽斤到京。不許軍民勢豪人等、開店囤住。及歇家抽取店錢、指稱打點。其供用庫等衙門、止照原派數目、速為收受。不許刁難勒掯。違者、監收科道、巡鹽巡城御史參拏。東廠毋容緝事人役、嚇詐解官竈丁。違者、許戶科訪實糾奏

    ○又題準、河東運司報中鹽課、除邊儲八萬兩外。但有贏餘、俱解布政司。通融處補拖欠祿糧。

    宗室不得陳乞自行撈掣、阻壞鹽法

    ○二十七年題準、山西巡鹽御史、遇鹽花生結、務要儘力撈辦、如法苫蓋。以後放支之時、如千引中、銷折不及百引者、將該年攢典問罪。待生鹽年分、責令撈捕。其百引以上者、俱於經收官攢、及看秤鬥名下、照例追陪。不許撈補

    ○二十九年題準、該司將行鹽地方府分、備查各屬州縣裡分、歲用食鹽若干。明白開申巡鹽衙門、照數批行運司、將一應掣過官鹽、挨次鬮撥。填給水程。行令各商、前往行鹽地方發賣。仍選殷實人戶、充當鋪行。照依時估交易。若有商人過違限期不到者、許所在官司照例問罪。仍置循環簿印發。按季將賣過退引鹽數、申繳倒換。敢有仍前興販私鹽者、照例問罪發遣

    ○隆慶元年題準、官吏食鹽、各衙自行差人、公給腳價、赴場關支。即委運司首領官催儹起發至小直沽批驗所、另委府官、會同秤掣。如有夾帶、與商人一體割沒問罪。至二千斤以上者、照例發遣

    ○議準、

    御馬尚膳二監、取啖馬涼鹽。及魚蛤等鹽。令該管人役、於見賣商鹽買用。不許下場易買。敢有仍前指稱者、聽所在官司拏究。勢眾者、鄰近州縣約會擒捕。其各處進貢進鮮糧運、並沿河射利之家、窩藏夾帶者。許各巡捕官兵、設法搜邏。依律重治。事幹權豪聽巡鹽御史參究

    ○又題準、商人有囤積引目影射者、清查盡數入官。犯者從重究治。中納商人領引、方許親自下場。當官驗引、照數買鹽。如無見鹽、官立文書、銀交竈戶、依時算值、嚴限交完。即將引目截角。不許多買。沒官引目、即行燒燬。不許告買以滋多弊。其奸商通同催秤、以貨物舉放貧竈私債准折虧害者、嚴行禁革。場官通同總催、科索常例、擾害竈戶者。即時拏究問黜

    ○又議準、福山狼山二港、為鹽徒往來門戶。責成總兵官、督令把總等官、用心防禦。有任其縱橫出沒者、一併參究

    ○又議準、行北直隸、山東、河南、各州縣地方、嚴禁私煎貨賣。如地本鹹滷、不生五穀、責令依額納鹽。發官商領賣。給與印信小票。令其肩挑背?貨賣。不許攙越別境

    ○又題準、

    御馬監歲用啖馬涼鹽、移文本監知會。毋得差人下場收買夾帶。長蘆運司查照來文內鹽引、每年先期處辦。候差人支領

    ○六年題準、行各省鹽法道、專管驗引稽撥事宜、一切囤積夾帶私賣之弊、嚴行禁治

    ○萬曆十年題準、各省直凡遇商人運到引鹽。掌印官驗令原編牙鋪、照依時值貨賣。不許仍前分派裡甲、大戶、馬頭、鄉長、致害小民。其緝獲私鹽、秤驗上廒。開報運司、撥商支掣。如有消折、量減斤數。毋致鋪戶陪累

    ○又題準、江南鹽徒、越境興販。行令應天浙江巡撫、並操江都御史。於各該參遊守把等官、俱給與批札、不妨原務、兼捕鹽盜。各照信地巡緝。不許畏縮推諉

    ○十二年議準、湖廣荊州府屬人民、買食川鹽。及潛住歸夷地方、興販私鹽。嚴行禁革。不許仍前販賣起稅

    凡優處鹽丁。洪武二十七年、令優免鹽丁雜泛差役

    ○又令兩浙兩淮竈戶、有犯笞杖斷決、徒流遷徙、雜犯死罪者。止杖一百。仍發煎鹽。其事故竈丁、勘實、以附近有田糧丁力、相應人戶撥補

    ○宣德二年、令各處竈戶、免雜泛差役

    ○十年、令竈戶犯該徒罪、有力者、準納米贖罪

    ○正統二年、令各處竈丁有犯、俱免納米及調場。笞杖者的決、雜犯死罪、與徒流罪者、除歲辦額鹽外。令每日煎鹽三斤。死罪、準工五年。流罪、準工四年。徒五等、各照年限、計日煎鹽贖罪

    ○又令兩淮兩浙貧難竈丁、除原額鹽課、照舊收納。其有餘鹽者、不許私賣。俱收貯本場。運司造冊發附近州縣。每一小引官給米麥二斗

    ○四年、令兩淮貧難竈丁、戶下該徵稅糧、於本州縣存收、免令遠運

    ○六年、令兩淮兩浙勸借支鹽客商米麥、收積該場。賑給貧難竈丁。其該支引鹽、仍挨次放支

    ○十二年奏準、河東運司鹽丁、除正役裡甲、該辦糧草外。其餘柴夫弓兵皁隸、一應雜泛差役、丁少者、俱蠲免。丁多者、亦量減除

    ○十六年奏準、竈丁逃亡事故者、運司官公用有司僉補。其竈丁拖欠鹽課、並鹽價者、運司並分司官催徵。拖欠稅糧者、府縣官催徵。各不相干預

    ○弘治二年、令各處鹽場總催竈丁、有犯三年五年徒罪、並加役等項。每日令煎鹽三斤。通計若干、折作引鹽。每一小引、追銀二錢類總解京

    ○又令各處竈戶、犯徒罪以上、審有力、並干礙鹽法囚犯、杖徒以上、該納米贖罪者。俱發所在倉場、照罪上納米穀。及入官船隻頭畜貨物、亦變賣價銀、送發該場。以備凶年賑濟貧竈

    ○又令竈戶除全課二十丁三十丁以上、通戶優免。若殷實竈戶、止當竈丁數名。亦止照見當丁數貼竈。此外多餘丁田、俱發有司官差其餘該課鹽丁、亦照原議丁田津貼。免其差徭夫馬。若奸民詭寄田糧。及豪強竈戶、全家影占差徭者。就將多餘丁田、照數收補逃故竈丁。詭寄不多者。依律問罪。田糧改正

    ○七年奏準、竈戶死絕充軍者、即以本場新增出幼空閒人丁撥補。如無、方許於附近民戶僉補

    ○十六年奏準、淮揚二府各場竈丁、有欠稅糧者、止許催促。不許拘拏監追。犯罪者、行運司提問。亦不許徑自拘擾。戶內該解軍役、另僉相應人丁管解。不許將見辦鹽課竈丁、一概僉解

    ○議準、巡鹽御史每三年一次、查審各場竈丁。其正丁、就將餘丁幫貼。不拘戶籍同異。務使均平

    ○十八年議準、辦納鹽課竈丁、一丁至三丁者、每丁免田七十畝。四丁至六丁者、每丁免田六十畝。七丁至十丁者、每丁免田五十畝。十一丁至十五丁者、每丁免田四十畝。十六丁至十九丁者、每丁免田三十畝。二三十丁者、全戶優免。中間該免之外、若有多餘田畝、方許派差。如有將田準丁辦鹽者、一體照數除免。其有丁無田者、不許他人將田請寄戶下、影射差役。違者問罪。照例充竈

    ○正德元年奏準、各該巡鹽御史、清查竈丁原給灘蕩。見在者、給與領業。逃亡者、給增出空丁、或投充人役、預補原課

    ○六年議準、以後竈戶犯罪在撫按衙門覺發者、除人命強盜重情外。其餘一應輕罪、俱行巡鹽御史問罪。不許動輒勾擾。附近州縣人民、如藏匿竈丁、侵佔草場。運司行文提問、而有司坐視者。有罪人犯、聽巡鹽御史查提問擬。州縣官吏、一體參究

    ○八年奏準、兩淮鹽場水災渰死竈丁、遺下鹽課、暫準分豁。候有復業出幼人丁頂補。渰消在倉鹽課、照例免陪。遇有商人該支之數。查照年分、均勻撘配。免納賑濟銀米。許其自買勤竈餘鹽補數。被患竈丁賑濟、量給器具、起蓋竈房

    ○十一年議準、長蘆運司竈戶、照依有司上中下戶則例、編審造冊。除上中戶丁多力壯者、量將二二丁幫貼辦鹽。此外多餘人力、照舊編當別項差役。下戶者、止令營辦鹽課。一切伕役、民快、邊餉、馬價、軍器等雜差、俱與優免

    ○又令長蘆運司、每五年一次、選委能幹佐貳官一員、親詣有場分州縣。會同各掌印官、將概場人戶、照依均徭則例、逐一編審。丁力相應者為上戶。獨當總催一名。次者、兩戶朋當一名。貧下者、聽其著竈

    ○十五年、令各府州縣囚徒、情罪深重者。不論遠近、俱發本省鹽場缺人鍋下、照依年分煎鹽。抵辦逃亡竈丁課額

    ○嘉靖元年、令長蘆海灘附近竈民、修濬灘地、攤曬鹽畝者。每年以十分為率、止取三分、補納逃亡額數。如遇風雨不結年分、即為減免

    ○九年、令運司將一應無礙官錢、及上司本司贓罰等項。悉糴米收貯、以備鹽丁賑濟

    ○十一年、令山東永利等場、有堪以耕種地?。許各竈丁開墾。收取花利。備辦鹽課

    ○又令兩淮巡鹽御史、嚴督分司官、招撫逃移竈丁

    ○十三年題準、今後有司、但有竈戶告理歸民。務要查冊審實、申呈撫按詳允。不許擅自更張

    ○十五年

    詔、各處鹽場、有因雨水損壞倉廒、消化鹽課、曾經撫按官奏報勘實者。並免追陪

    ○十八年、令查通泰淮三分司所屬鹽場、掣過餘鹽銀五萬兩、賑濟被災場分竈丁。極貧無妻者、每丁給銀三兩、使自娶。死亡者、召募僉補。若有人民犯私鹽徒罪以上者、補充竈丁。諸項差課、暫為寬貸

    ○二十四年議準、優免竈丁、除原額大小外、止以實徵小丁納銀之數為主。如六錢至七錢者、照舊三丁折算原額一大丁。免田一百畝。四錢至五錢者、四丁折算原額一大丁。二錢至三錢者、五丁折算原額一大丁。其餘一錢、必朋足一兩八錢之數、方准算原額一大丁。俱免田一百畝。各縣編僉之時、先行各場、備查原額大丁鹽銀若干。見在實徵小丁若干。某戶見有幾丁。每丁實辦銀若干。本戶有田若干。應免若干。仍吊黃竈二冊、查對明白、照數優免。此外多餘田地、照例與民一體科差。仍止出銀津貼、不許力差煩擾

    ○二十七年議準、兩浙運司石(□偃)場新漲沙地、除通洩鹽水、並原係辦鹽採薪地畝、照舊起科、分撥除豁外。其上中二則、實該陞科田五萬一百六十三畝三分二毫。俱自二十六年為始。每畝科糧五升五合。折銀三分。共該銀一千五百四兩八錢九分九釐六絲。內係軍民匠戶得業者、行餘姚縣隨糧帶徵。係竈戶得業者、行該場隨課帶徵。通解運司貯庫。遇有竈戶逃移復業、及年時荒歉、量支賑恤

    ○隆慶元年題準、清查竈丁影射。行督撫、及行各鎮軍衛衙門。以後選充軍人、務要互相保結。果係空閒民丁、方許投充。若係竈戶、即行追回所給軍裝、押還該場問罪。若朦朧保結者、一體連坐。運司官員、亦要設法招徠。加意安撫。使其守土樂業

    凡差官清理。永樂十三年、差御史給事中內官各一員、於各處閘支鹽課

    ○十四年、差監察御史一員、巡視河間運司私鹽

    ○宣德十年、差監察御史一員、於兩淮通州狼山鎮守、提督軍衛、巡捕私鹽

    ○正統元年、差侍郎、及監察御史、巡視長蘆等處私鹽

    ○三年、令取回兩淮、兩浙、長蘆、整理鹽法內外官、及御史等官

    ○又令兩淮兩浙長蘆等運司、每歲各差御史一員巡視。及催督鹽課

    ○十一年、令長蘆巡鹽御史、兼理山東鹽法

    ○景泰元年、差侍郎二員、清理兩淮兩浙鹽法

    ○二年、取回兩浙巡鹽御史、令鎮守侍郎兼理鹽法

    ○三年、令巡河御史兼理兩淮鹽法。裁省巡鹽御史

    ○又令差監察御史二員、於兩淮兩浙巡鹽

    ○七年、令廣西按察司、各道分巡官、兼催督各該鹽課司鹽課

    ○又令四川按察司各道分巡官、兼督鹽課

    ○天順四年、令山西按察司分巡該道官、兼巡視河東鹽池

    ○成化四年、差都御史一員、清理兩淮鹽法

    ○令兩淮各場、每遇年終、選差有司官查盤鹽課。每三年、巡鹽御史親詣各場查盤

    ○九年、差監察御史一員、於河東運司巡鹽

    ○十七年、令雲南布政司提督銀場參議、兼理鹽法

    ○二十三年、令陜西慶陽府、每歲委佐貳官一員、監支靈州鹽課司商人納馬官鹽。及民間食鹽。皆以次相兼給放

    ○弘治元年、差侍郎二員、兼僉都御史、清理兩淮兩浙鹽法

    ○二年、令福建清軍御史、兼理鹽法。仍照兩淮等處巡鹽御史例、年終具奏催辦過鹽課

    ○六年、添設廣東按察司僉事一員、專理鹽法

    ○十三年、差都御史一員、清理兩淮鹽法

    ○正德二年、令浙江水利僉事、往來蘇松嘉興等處地方、提督巡鹽

    ○三年、差科道官各一員、查盤兩淮運司革支商人引鹽、變賣銀兩解京。又添差科道官、清查各運司在庫並未賣引目

    ○十年、令陜西巡茶御史、兼理西漳二縣鹽課。關給引目勘合。設法開中

    ○十四年、令廣東巡按御史、帶管鹽法

    ○又令福建巡海副使、照舊帶管鹽法

    ○又令山東守巡兵備官、統理山東六府、並徐宿二州鹽法。大名兵備官、統理順天等北四府、及彰德衛輝二府鹽法

    ○嘉靖八年、令雲南巡撫都御史、於布政司參政參議官員內、定委一員、專管鹽法

    ○九年、令延綏西路、及寧夏管糧僉事、分管靈州大小二池

    ○十五年、令固原兵備副使、稽察批驗所奸弊

    ○十六年、差都御史一員、清理鹽法

    ○隆慶二年、差都御史三員、經理各處屯鹽

    ○六年題準、各運司判官、責令駐札信地。專徵鹽課。一切解銀齎捧並不許差委

    凡鹽場官吏禁約。正統元年奏準、各鹽運鹽課司、及各場官吏、考滿考退等項到部者、俱送戶部發回住俸、責限催辦未完鹽課。其應考滿未起程者、免赴京。亦住俸催辦。完日奏請定奪

    ○景泰元年、令各鹽場大使、守支九年、應考滿者、原經收已派商鹽、年久不至。準給與後至客商。其餘不盡之數、交盤見任官攢、依例給由

    ○又令運司同知副使判官等官、各定分司、催督鹽課。不得更易互管。仍按季具數總司查併。遇有考滿、止開該催分司鹽數稽考。及有事故等項、但許附近分司帶管。不得轉委

    ○二年、令各處歲辦鹽課、經管官員、務依時督催煎辦。按季開報合幹上司。年終出給總足通關奏繳。如有拖欠、該九年考滿、住俸催完、方準給由

    ○又令各運司提舉司官吏、縱容庫役門子、那移作弊。及分司官員、鹽課司官攢、通同富豪總催鑊秤人等詐害客商。批驗所監掣官員、並官攢、作弊害人、受贓滿貫者。俱發邊衛充軍

    ○成化十六年、令各處鹽課、次年正月不完者、該場官住俸杖追。分司並運司官、以十分為率、三分不完者、一體住俸。其各官三年六年考滿、巡鹽御史查勘任內鹽課完足、方許起送。若九年考滿、所屬鹽課、過違限期不完者、查送吏部降二級敘用。官攢丁憂事故等項、從巡鹽御史委官、查盤經手鹽課、交付接管官攢、方許離任

    ○弘治元年、令各處鹽場官、仍舊九年考滿

    ○二年、令巡鹽御史、查考各處該年鹽課。其有延至次年六月終不完者、於本衙門遞降一級。運使六年不完者一體施行

    ○又令各巡鹽御史、清查各運司提舉司鹽場官、自成化元年以後、未經考退者、不分在任改任、但於任內有報足通關、而虧欠鹽課、一千引之上者、俱作素行不謹。一萬引者、俱作貪官。分司三年之內、所屬場分、各年有報完虧欠者、亦作不謹。六年、亦作貪官。俱行吏部定奪。其攢典不分見役去役、俱發為民

    ○又令冬鹽場官攢、如遇分司官吏到場、及相識官員經過、科派總催頭目、出辦銀貨答應者、計贓彼此俱罪。其稱拜見銷牌解冊者、俱問擬入已贓。若書算皁隸吏典人等、下場求索者、仍坐親管官鈐束不嚴罪。各該運司、每場置立循環簿二扇。責見役總催、每月附寫使用數目於上。月終齎送運司、遞換書寫。巡鹽御史不時查究

    ○八年、令各運司運使、及分司官、任內鹽課拖欠者、不許赴部考滿。及別陞官職

    ○十二年、令各運司官考滿。務開任內各年分、已辦過正課若干。補課若干。如正課已完、補課未完者、亦不許申送給由

    ○十三年、令兩淮鹽課、自本年為始、逐年完辦。不完、分司場官、革去冠帶住俸。至次年六月不完、並將運使革去冠帶住俸

    ○正德二年、令雲南四川鹽井官吏、各井鹽課、務要逐年完納。一年不完者、革去冠帶住俸。三年俱不完者、本衙門遞降一級。吏革役為民。受財作弊者、以枉法從重論。俱責成布按二司管鹽官員、比較查理

    ○嘉靖二年、令各該鹽運分司場官、今後不許擅收折色。違者、聽巡鹽御史問以不職罷黜。引鹽改正

    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五

    課程四

    鈔關

    國初、止有商稅。未嘗有船鈔。至宣德間、始設鈔關、凡七所。若臨清、杭州、兼榷商稅。其所榷本色錢鈔、則歸內庫以備賞賜。折色銀兩、則歸太倉以備邊儲。每歲或本折輪收。或折色居七分之二。其收鈔有輕重。差官有專攝。亦有設而復罷者。今並列之

    設處所

    河西務   臨清  九江  滸墅 【俱戶部差】

    淮安    揚州  杭州 【俱南京戶部差】

    船鈔商稅

    河西務、鈔、一百一十九萬餘貫。船鋪牙行稅銀、約四千餘兩。商稅正餘銀、四千餘兩。條船二稅銀、一萬四千九百餘兩

    臨清、本色鈔、一千二百六十萬餘貫。錢、二千五百二十萬餘文。折色船料商稅正餘銀、八萬三千八百餘兩

    滸墅、本色鈔、五百八十六萬餘貫。錢、一千一百七十三萬餘文。折色船料正餘銀、三萬九千九百餘兩

    九江、本色鈔、二百九十三萬餘貫。錢、六百八十九萬餘文。折色船料正餘銀、一萬五千餘兩

    杭州、本色鈔、一百九十萬餘貫。錢、三百八十一萬餘文。折色船料商稅正餘銀、三萬六千八百餘兩

    淮安、本色鈔、三百萬餘貫。錢、六百萬餘文。折色船料正餘銀、二萬二千七百餘兩

    揚州、本色鈔、一百六十九萬餘貫。錢、三百三十八萬餘文。折色船料正餘銀、一萬二千九百餘兩

    凡設關差官。宣德四年、令南京至北京沿河漷縣、臨清州、濟寧州、徐州、淮安府、揚州府、上新河、客商輳集去處。設立鈔關。差御史、及戶部官、照鈔法例、監收船料鈔。如隱匿、及倚勢不納鈔者、船沒入官。犯人治罪。惟裝載自己米糧薪芻、及納官物者、免其納鈔

    ○正統四年、罷徐州、濟寧州收船料鈔

    ○令取回監收船鈔御史。止令原設官員收受

    ○又令差出收糧官、兼管臨清淮安船鈔。原差收鈔官取回

    ○六年、罷上新河監收船鈔官

    ○十一年、令移漷縣鈔關於河西務。本部委官監收。其所收鈔、武清縣按季差人解送京庫

    ○十二年、令差主事二員、於臨清、淮安、監收船料鈔

    ○景泰元年、差主事二員、於湖廣金沙洲、江西九江、監收船料鈔。一年更代

    ○又令差主事二員、於蘇松二府、監收船料鈔

    ○六年、差南京戶部主事一員、於上新河、監收船料鈔

    ○又令河西務、臨清、淮、揚、蘇、杭、及九江、金沙洲、監收船鈔主事、俱取回。各府委佐貳官一員、每歲輪收。仍行各處巡河、或巡按御史、提督兼管

    ○成化元年、罷蘇州、淮、揚、臨清、九江、金沙洲等處、收船料鈔

    ○二年、差主事二員、於九江金沙洲、監收錢鈔。定為則例。候一年滿日、該府各委佐貳官一員、照例輪收

    ○三年、令蘇杭二府、各委官監收錢鈔

    ○四年、罷蘇、杭、金沙洲、九江、四處鈔關

    ○六年、復設金沙洲鈔關。令該府官輪收

    ○七年、復設九江、蘇、杭、三府鈔關。並河西務、各差主事一員監收

    ○弘治六年、令河西務、蘇州、九江、臨清、錢糧多處。戶部各差官一員。淮安、揚州、杭州、錢糧少處。南京戶部各差官一員。俱一年一更。各給精微批一道

    ○十四年、取回臨清收鈔主事。令委府州佐貳官管理。仍令管倉主事監督

    ○十六年議準、臨清州鈔關。照舊差主事一員、監收船料商稅

    ○嘉靖四年議準、鳳陽府照舊開正陽鈔關。每年選委該府廉幹佐貳官一員、查照臨清等處折收商稅事例、遇有往來商客、從寬折收銀錢、按季類解該府貯庫。專備高牆庶人供給。收支過數目、撫按官按季稽考。不許別項花銷

    ○六年、革上新河鈔關

    ○七年奏準、各鈔關主事、將戶部原發稽考簿三扇。一扇發府州縣委官、與鈔關檢鈔人役、將收過錢鈔、眼同登載。二扇主事收執。候委官呈報到日、查見實數、即於簿內親註明白。錢鈔照常發府州縣收貯。季終解部類進。差滿、將前簿三扇。二存留備照。一解部查考。若有貪鄙不惜行檢、戶部即參送吏部。不待考察、就行罷黜。其門皁書算、聽各該有司審編送役。不許收取更換

    ○八年、革鳳陽府正陽鈔關

    ○九年議準、各處鈔關。巡按御史、按季選委屬內佐貳官一員每日赴廠。聽鈔關主事、督同公平秤收。傾煎銀兩、以候類解。各該府縣、於均徭內編審門子二名。庫子四名。皁隸八名。每年更替。該府歲撥吏一名、該縣月撥吏二名應用。其積年作弊人役、通行查革。內九江鈔關主事。凡遇差滿、須待接管官員交代、方許離任。違者、撫按官訪實糾舉

    ○二十五年議準、管理鈔關官、差滿回日、本部嚴加考察。在任果無贓私推避違限等項、方許回司管事、如或不職、指實參論降黜

    ○又題準、鈔關事宜、許差出主事從宜興革。各府佐貳、並知縣等官、有偃蹇阻撓者。本部委官、會同撫按糾舉

    ○隆慶二年、令北新、淮安、揚州、滸墅、九江、臨清、河西務、各鈔關主事、各鑄給關防。撰給

    敕書。今後所屬司局等官、該關差滿、備開賢否送部、移諮吏部、以備考察。其各關收稅同知通判等官、務要親身到關驗放船貨。眼同抽分。登記簿籍。封收銀兩。不得專委首領等官。有抗違者、悉聽該關呈部參治

    ○萬曆二年、給北新、淮安、揚州三鈔關、監稅員外主事等官、不坐名

    敕書三道。差滿更替之日、同原降關防、傳流收受

    ○七年題準、七鈔關收商稅銀兩、除稽考文簿、照舊填報外。仍立稅票、將納過錢鈔銀兩、照簿填給船商、徑投所在官司收候。每季解銀、備造一冊、並原收稅票、送部磨對

    凡收鈔規則。宣德四年、令每船一百料、收鈔一百貫

    ○八年、令收鈔六十貫

    ○正統四年、令納鈔四十貫

    ○十二年、令納鈔二十貫

    ○景泰元年、令納鈔十五貫。所收鈔、九江、運湖廣布政司備用。金沙洲、運貴州辰沅常德等府、以備貴州軍職俸給

    ○成化元年、令各處船料鈔、俱錢鈔中半兼收。每錢四文、折鈔一貫

    ○五年、令河西務監收船鈔官、凡載官糧物、並運糧河船、有衛所名號往回。俱不在收鈔之例

    ○十八年、令河西務、自本年九月為始。往來船隻過關、照依時價、折收雜糧、以候明年支給賑濟

    ○弘治六年、令各關照彼中則例、每鈔一貫、折銀三釐。每錢七文、折銀一分

    ○七年議準、今後九江府鈔廠、免收銅錢、只折收銀兩

    ○又令河西務收鈔委官、及各處鈔關、凡經過官民糧米剝船、俱免納錢鈔

    ○正德二年議準、九江等七處鈔關船料商稅、三年、四年、俱收本色錢鈔。送司鑰庫交收。五年以後、俱折收銀兩、進

    內承運庫應用

    ○八年、令臨清、河西務、自本年起、淮安、蘇、杭、自九年起、各船料、及商稅課程、俱各收本色錢鈔

    ○十五年、令九江鈔關船料錢鈔折銀、通進

    內承運庫。歲以為常

    ○十六年、令河西務、臨清州、淮、安府、揚州府、蘇州府、杭州府、各鈔關。自明年為始、照舊收受本色

    ○嘉靖八年題準、各鈔關錢鈔。照弘治六年例折銀、按季解部轉送

    ○九年題準、各鈔關丈量船隻、止照舊例以成尺為限。此外零數、不許逐寸科取。仍置立號簿、與戶部原發稽考簿、互相稽查

    ○二十三年題準、揚州、淮安、杭州、三處鈔關。將船料銀一萬二千兩、解送南京工部、幫助鑄造制錢

    ○二十七年、令各鈔關錢鈔然後本折遞年輪流徵解

    ○三十九年題準、九江、滸墅二關、應納本色之年、六分扣一、解送太倉者、改為七分扣二。臨清、淮、揚、河西務等處、原未有扣者、照二關一體扣解

    ○四十一年奏準、荊州、蕪湖、九江、兩浙、滸墅、揚州淮安、臨清、河西務、各關主事、歲額定數外、務將餘饒悉入公帑。巡按仍給號簿一冊、與佐貳官、日赴各廠、聽主事督同收受。逐月繳報、如登記有遺、或所委府佐、通同乾沒。該部指實參究。仍令各該巡按御史、查訪論劾

    ○隆慶元年議準、揚州、滸墅二鈔關、凡船隻從上江來者、查無九江船稅票、責令補納船料、另行登簿。按季附解

    ○六年、令各鈔關折收銀兩

    ○萬曆七年題準、各鈔關解納本色錢鈔、以後照例算銀、按季總委附近州縣官員、給文定限解部。行崇文門、及九門鹽法委官處、公同收買錢鈔、送廣惠庫交納。不得仍差庫役人等領買、以致興販遲延

    商稅

    凡一應收稅衙門、有都稅。有宣課。有司。有局。有分司。其收稅、有本色。有折鈔。其起解收貯、有入

    內府。有留各處。亦有添設除免。其差官、有巡視、監收。例各不一。具列於後

    稅課司局

    各司局衙門

    歷朝建革不一。其已革衙門課程、仍於該府州縣及附近司局帶管。或於均徭內編補。或將革過巡攔工食銀抵補。歲辦不缺。今並存之

    見設司局衙門

    順天府    崇文門分司

    德勝門分司

    安定門稅課司

    通州   稅課局

    張家灣宣課司

    武清縣 稅課局 【正德八年革、九年復】

    直隸永平府  稅課司

    保定府   稅課司

    河間府   稅課司

    靜海縣 稅課司

    滄州   長蘆稅課局

    真定府   稅課司

    應天府    都稅司

    江東宣課司

    聚寶門宣課司

    龍江宣課司

    朝陽門分司

    句容縣 稅課局

    六合縣 稅課局

    直隸松江府  稅課司

    常州府   稅課司

    鎮江府   稅課司

    廬州府   稅課司

    鳳陽府   稅課司

    淮安府   稅課司

    揚州府   稅課司 【嘉靖十一年、令帶管邵伯稅課局】

    □洲稅課局

    儀真縣 稅課局

    高郵州  稅課局

    通州   稅課局

    泰州   稅課局

    徐州    稅課局

    浙江布政司

    杭州府   稅課司

    江漲稅課分司

    城北稅課分司

    城南稅課司

    仁和縣 橫溏臨平稅課局

    錢塘縣 西溪稅課局

    安溪奉口稅課局

    海寧縣 稅課局 【正德二年、革赭山陽鎮稅課局、歸併此】

    處州府   稅課司

    溫州府   稅課司 【正德二年、革永嘉縣南溪稅課局、併此】

    瑞安縣 三港稅課局

    嘉興府   稅課司

    江西布政司  稅課司

    南昌府   稅課司

    臨江府   稅課司

    建昌府   稅課司

    撫州府   稅課司

    饒州府   稅課司

    九江府   稅課司

    湖廣布政司

    黃州府

    黃岡縣 團風鎮稅課局

    荊州府   稅課司

    常德府   稅課司

    辰州府   稅課司

    襄陽府   樊城稅課司

    嶽州府   稅課司

    鄖陽府   稅課司

    福建布政司

    福州府   稅課司

    山東布政司  遼陽稅課司

    廣寧城稅課司

    濟南府   稅課司

    德州   稅課局

    兗州府   稅課局

    濟寧州  稅課局

    沂州   稅課局

    東昌府   稅課司

    臨清州  臨清會通稅課局

    青州府   稅課司

    登州府   稅課司

    山西布政司

    太原府   稅課司

    平陽府   稅課司

    大同府   稅課司

    潞安府   稅課司

    河南布政司

    開封府   稅課司

    歸德府   稅課司 【嘉靖二十四年添設】

    河南府   稅課司

    彰德府   稅課司

    衛輝府   稅課司

    懷慶府

    河內縣 清化鎮稅課局

    陜西布政司

    西安府   稅課司

    三原縣 稅課局

    同州

    朝邑縣 稅課局

    延安府   榆林稅課司

    鞏昌府   稅課司

    臨洮府   稅課司

    蘭州   稅課局

    慶陽府   稅課司

    陜西都司

    寧夏衛   稅課局

    陜西行都司  稅課司

    莊浪衛   稅課局

    西寧衛軍民指揮使司 稅課局

    涼州衛   涼州稅課局

    四川布政司

    成都府   稅課司

    瀘州    稅課局

    烏撒軍民府 稅課司

    廣東布政司

    廣州府   稅課司

    廣西布政司

    桂林府   稅課司

    梧州府   稅課司

    南寧府   稅課司

    雲南布政司

    雲南府   稅課司

    大理府   稅課司

    臨安府   稅課司

    曲靖軍民府

    霑益州  交水稅課局

    楚雄府   稅課司

    騰衝軍民指揮使司 稅課局

    永昌軍民府 稅課司

    貴州布政司

    鎮遠府   稅課司

    普安府   稅課局

    鎮寧府   在城稅課局

    貴州宣慰使司 貴州稅課局

    裁革司局衙門

    順天府    蘆溝橋宣課司 【正德元年革】

    都稅司

    正陽門宣課司 【以上萬歷十一年革】

    永清縣 稅課局

    東安縣 稅課局

    密雲縣 稅課局 【以上弘治十八年革】

    涿州   稅課局 【萬曆八年革】

    通州

    武清縣 稅課局 【正德八年革】

    霸州

    文安縣 稅課局

    薊州

    遵化縣 稅課局 【以上弘治十八年革】

    直隸永平府

    灤州   稅課局 【正德八年革】

    保定府

    易州   稅課局 【嘉靖四十一年革】

    真定府

    定州   稅課局 【弘治十八年革】

    順德府

    刑臺縣 稅課局 【弘治十八年革】

    大名府   稅課司 【嘉靖十一年革】

    應天府    龍潭稅課局 【正德二年革】

    龍江稅課司

    太平門稅課司 【以上嘉靖十七年革】

    高淳縣 稅課局 【正德二年革】

    溧陽縣 稅課局

    溧水縣 稅課局 【以上隆慶元年革】

    江浦縣 浦子口稅課局 【萬曆九年革】

    直隸蘇州府  稅課司 【隆慶二年革】

    長洲縣 稅課局

    吳縣  稅課局 【以上嘉靖三十九年革】

    常熟縣 稅課局

    吳江縣 稅課局

    嘉定縣 稅課局

    太倉州  稅課局 【以上嘉靖四十一年革】

    崇明縣 稅課局 【弘治十八年革】

    松江府

    華亭縣 南橋稅課局

    葉河稅課局 【以上弘治十七年革】

    小真稅課局

    金澤稅課局

    張涇稅課局 【以上嘉靖三十三年革】

    七寶稅課局

    楊巷稅課局 【以上嘉靖四十一年革】

    鳳凰山稅課局 【萬曆八年革】

    上海縣 稅課局 【隆慶元年革】

    烏泥涇稅課局

    青浦縣 新涇稅課局 【以上嘉靖三十三年革】

    常州府

    宜興縣 稅課局 【嘉靖三十二年革】

    江陰縣 稅課局 【嘉靖四十三年革】

    無錫縣 稅課局 【萬曆八年革】

    鎮江府

    丹徒縣 稅課局

    金壇縣 稅課局 【以上弘治十八年革】

    丹陽縣 稅課局 【嘉靖四十一年革】

    廬州府

    無為州  稅課局 【隆慶元年革】

    巢縣  稅課局 【嘉靖十五年革】

    六安州  稅課局 【隆慶元年革】

    霍山縣 稅課局 【嘉靖十年革】

    鳳陽府

    潁州   稅課局

    宿州   稅課局

    毫州   稅課局 【以上嘉靖十一年革】

    壽州   稅課局 【嘉靖四十三年革】

    淮安府

    □陽縣 稅課局

    安東縣 稅課局

    鹽城縣 稅課局

    清河縣 稅課局

    海州   稅課局 【以上正德十六年革】

    邳州   稅課局 【嘉靖十一年革】

    宿遷縣 稅課局

    睢寧縣 稅課局 【以上正德十六年革】

    揚州府   邵伯稅課局

    泰興縣 稅課局 【以上嘉靖十一年革】

    高郵州

    寶應縣 稅課局 【正德十六年革】

    興化縣 稅課局 【嘉靖十八年革】

    徽州府

    婺源縣 稅課局 【正德八年革】

    寧國府   稅課局 【嘉靖四十三年革】

    寧國縣 稅課局

    南陵縣 稅課局

    涇縣  稅課局 【以上正德二年革】

    太平府   稅課司 【萬曆九年革】

    蕪湖縣 稅課局 【萬曆三年革】

    廣德州   稅課局 【隆慶元年革】

    滁州    稅課局 【嘉靖三十七年革】

    徐州

    蕭縣  稅課局 【正德十六年革】

    浙江布政司

    杭州府

    海寧縣 赭山陽鎮稅課局 【正德二年革】

    長安稅課局

    硤石稅課局 【以上嘉靖四十五年革】

    富陽縣 新城稅課局

    餘杭縣 石瀨稅課局

    臨安縣 青山稅課局 【以上正德二年革】

    紹興府   稅課司 【嘉靖四十二年革】

    餘姚縣 稅課局

    蕭山縣 稅課局 【以上正德二年革】

    漁浦稅課局

    山陰縣 離渚稅課局

    會稽縣 三界稅課局

    諸暨縣 稅課局

    上虞縣 稅課局 【以上嘉靖四十二年革】

    嚴州府   稅課司 【嘉靖四十二年革】

    金華府   稅課司 【嘉靖四十二年革】

    蘭谿縣 稅課局

    東陽縣 稅課局

    義烏縣 稅課局

    永康縣 稅課局

    浦江縣 稅課局 【以上正德二年革】

    衢州府   稅課司 【嘉靖四十五年革】

    處州府

    龍泉縣 稅課局

    慶元縣 稅課局

    青田縣 稅課局 【以上正德二年革】

    台州府   稅課司 【嘉靖四十二年革】

    寧海縣 稅課局 【正德二年革】

    溫州府

    永嘉縣 南溪稅課局

    樂清縣 稅課局

    瑞安縣 稅課局

    平陽縣 稅課局 【以上正德二年革】

    寧波府   稅課司 【隆慶元年革】

    慈谿縣 稅課局

    定海縣 稅課局 【以上正德二年革】

    湖州府   稅課司 【隆慶元年革】

    德清縣 稅課局

    長興縣 稅課局 【以上正德二年革】

    武康縣 稅課局 【嘉靖四十二年革】

    歸安縣 千金稅課局

    烏程縣 官澤稅課局 【以上嘉靖四十五年革】

    嘉興府

    海鹽縣 稅課局

    崇德縣 稅課局

    秀水縣 新城稅課局

    平湖縣 當湖稅課局

    嘉善縣 魏塘稅課局 【以上正德二年革】

    陶莊稅課局 【嘉靖四十三年革】

    風涇稅課局

    桐鄉縣 石門稅課局 【以上嘉靖四十五年革】

    江西布政司

    南昌府

    進賢縣 稅課局 【嘉靖十六年革】

    豐城縣 稅課局 【萬曆九年革】

    瑞州府   稅課司 【嘉靖三十七年革】

    上高縣 稅課局 【嘉靖四年革】

    臨江府

    清江縣 清江鎮稅課局

    新淦縣 稅課局 【以上嘉靖三十七年革】

    袁州府   稅課司 【嘉靖三十七年革】

    吉安府   稅課司 【萬曆九年革】

    安福縣 稅課局

    廬陵縣 稅課局

    吉水縣 稅課局 【以上嘉靖四年革】

    永新縣 稅課局

    泰和縣 稅課局

    永豐縣 稅課局 【以上嘉靖三十七年革】

    贛州府   稅課司 【嘉靖四十二年革】

    南安府   稅課司

    南康縣 稅課局 【以上嘉靖三十七年革】

    撫州府

    臨川縣 航步稅課局 【嘉靖四年革】

    廣信府   稅課司 【嘉靖十三年革】

    弋陽縣 稅課局 【嘉靖十六年革】

    鉛山縣 稅課局 【嘉靖三十七年革】

    饒州府

    安仁縣 稅課局 【嘉靖六年革】

    樂平縣 稅課局 【嘉靖三十七年革】

    南康府   稅課司 【後革】

    南康縣 稅課局

    建昌縣 稅課局 【以上嘉靖十六年革】

    湖廣布政司

    武昌府   稅課司 【後革】

    武昌縣 稅課局 【嘉靖三十三年革】

    黃州府   稅課司 【後革】

    永州府

    道州   稅課局 【嘉靖三十三年革】

    寶慶府   稅課司 【萬曆九年革】

    辰州府

    沅州   稅課局 【嘉靖四十五年革】

    長沙府

    瀏陽縣 稅課局 【嘉靖三年革】

    長沙縣 榔梨稅課局

    寧鄉縣 稅課局 【以上嘉靖三十三年革】

    湘陰縣 稅課局 【嘉靖三十七年革】

    益陽縣 稅課局

    茶陵州  稅課局 【以上隆慶二年革】

    衡州府   稅課司 【隆慶二年革】

    襄陽府

    襄陽縣 雙溝稅課局 【隆慶二年、改鹿頭巡檢司】

    漢陽府

    漢川縣 劉家隔稅課局 【隆慶二年革】

    德安府   稅課司 【嘉靖四十三年革】

    隨州   稅課局 【隆慶二年革】

    承天府   稅課司 【萬曆九年革】

    沔陽州  稅課局 【嘉靖三十三年革】

    福建布政司

    福州府

    長樂縣 稅課局 【嘉靖元年革】

    福清縣 海口稅課局 【嘉靖十五年革】

    閩縣  稅課局 【嘉靖四十五年革】

    候官縣 稅課局 【隆慶二年革】

    建寧府   稅課司 【萬曆九年革】

    浦城縣 稅課局

    甌寧縣 稅課局

    崇安縣 後山稅課局 【以上嘉靖十年革】

    建安縣 稅課局 【嘉靖四十五年革】

    建陽縣 稅課局 【隆慶二年革】

    延平府   稅課司 【萬曆九年革】

    沙縣  稅課局 【嘉靖十年革】

    順昌縣 稅課局

    南平縣 稅課局

    將樂縣 稅課局 【以上嘉靖十五年革】

    郡武府   稅課司 【嘉靖十年革】

    光澤縣 稅課局 【嘉靖十五年革】

    興化府   稅課司 【嘉靖四十二年革】

    莆田縣 稅課局 【嘉靖十年革】

    泉州府   稅課司 【嘉靖四十五年革】

    漳州府   稅課司 【嘉靖十五年革】

    汀州府   稅課司 【嘉靖十五年革】

    山東布政司

    濟南府

    鄒平縣 稅課局 【嘉靖十三年革】

    章丘縣 稅課局

    長山縣 稅課局

    德州

    平原縣 稅課局 【以上嘉靖三十七年革】

    兗州府

    滕縣  稅課局 【嘉靖三十七年革】

    曹州   稅課局 【隆慶三年革】

    沂州

    郯城縣 稅課局 【萬曆八年革】

    東平州

    東河縣 安平鎮稅課局 【萬曆九年革】

    東昌府

    茌平縣 稅課局

    高唐州  稅課局

    恩縣  稅課局

    夏津縣 稅課局

    武城縣 稅課局 【以上弘治三年革】

    臨清州

    館陶縣 稅課局 【嘉靖十三年革】

    濮州   稅課局 【萬曆八年革】

    範縣  稅課局 【嘉靖十三年革】

    青州府

    益都縣 顏神稅課局

    安丘縣 稅課局

    博興縣 稅課局

    樂安縣 稅課局

    諸城縣 稅課局

    壽光縣 稅課局

    昌樂縣 稅課局

    臨淄縣 稅課局

    莒州   稅課局

    沂水縣 稅課局 【以上嘉靖三十七年革】

    登州府

    萊陽縣 稅課局

    寧海州  稅課局 【以上嘉靖三十七年革】

    萊州府   稅課司 【萬曆九年革】

    平度州  稅課局

    濰縣  稅課局

    膠州   稅課局

    高密縣 稅課局 【以上嘉靖三十七年革】

    山西布政司

    太原府

    榆次縣 稅課局

    大谷縣 稅課局

    臨縣  稅課局

    祁縣  稅課局 【以上正德八年革】

    平陽府

    臨晉縣 稅課局

    芮城縣 稅課局 【以上嘉靖四年革】

    潞安府

    長子縣 稅課局 【嘉靖四年革】

    河南布政司

    開封府

    陳州   稅課局

    鄭州   稅課局 【以上正德二年革】

    禹州   稅課局 【隆慶三年革】

    河南府

    陜州   稅課局 【正德二年革】

    彰德府

    湯陰縣 稅課局 【正德三年革】

    懷慶府   稅課司 【嘉靖四十四年革】

    武陟縣 稅課局 【正德二年革】

    南陽府   稅課司 【隆慶元年革】

    汝寧府   稅課司 【隆慶三年革】

    固始縣 稅課局 【正德二年革】

    陜西布政司

    西安府

    臨潼縣 稅課局

    盩厔縣 稅課局

    同州   稅課局 【以上正德三年革】

    韓城縣 稅課局 【嘉靖三十七年革】

    華州   稅課局

    華陰縣 稅課局

    耀州

    富平縣 稅課局 【以上正德三年革】

    延安府  稅課司 【正德三年革】

    鳳翔府  稅課司 【萬曆九年革】

    鞏昌府

    安定縣 稅課局

    階州   稅課局 【以上正德三年革】

    平涼府   稅課司 【隆慶二年革】

    漢中府   稅課司 【嘉靖四十五年革】

    四川布政司

    重慶府   稅課司 【嘉靖三十五年革】

    敘州府

    富順縣  稅課局 【嘉靖三十五年革】

    夔州府   稅課司 【嘉靖四年革】

    雅州    稅課局

    永寧宣撫司 稅課局 【以上嘉靖三十五年革】

    四川行都司

    建昌衛   稅課局

    鹽井衛   稅課局 【以上嘉靖四年革】

    廣東布政司

    廣州府

    東莞縣 稅課局 【嘉靖元年革】

    廉州府   稅課司 【嘉靖六年革】

    南雄府   稅課司 【隆慶元年革】

    瓊州府   稅課司 【隆慶元年革】

    廣西布政司

    桂林府

    全州   稅課局 【嘉靖三十七年革】

    慶遠府   稅課司 【嘉靖三十七年革】

    雲南布政司

    曲靖軍民府 稅課司 【嘉靖元年革】

    景東府   稅課司 【嘉靖十年革】

    蒙化府   稅課司 【隆慶二年革】

    稅課數

    弘治間課鈔、四千六百一十八萬九十貫

    嘉靖二十三年課鈔、五千二百六萬八千一百九貫

    萬曆六年課鈔

    天府九門、並都稅等司門攤課鈔、六十六萬五千一百二十貫。銅錢、二百四十三萬二千八百五十文

    崇文門宣課分司、商稅、大約銀、共一萬九千八百一十六兩銅錢、一千八百八十七萬七千七百文。條稅、大約銀、一萬五千九百九十六兩。船稅銀、四千五百一十五兩

    通州張家灣宣課司、商稅、大約銀、三千零九兩。銅錢、二百八十八萬七千七百六十文曲、一十五萬二千八百斤。條稅銀、一百五十五兩六錢。船稅銀、二十二兩七錢

    通州鹽牙稅銀、五百五十五兩

    永平府稅課鈔、四萬八百五十五貫七百一十文

    保定府稅課鈔、一十七萬七千四百一十九貫三百一十三文

    河間府稅課鈔、一十一萬五千三百四十二貫一百一十四文

    真定府稅課等鈔、一十一萬七千五百六十九貫八百三十文

    順德府稅課等鈔、二萬九千五百三十九貫六百七十二文

    廣平府稅課鈔、四萬三千五百七十一貫四百七十九文

    大名府稅課鈔、一十萬七千八百三十八貫八百四十文

    應天府商稅門攤等課鈔、共三百三十六萬六千三百八十二貫六百一十七文。餘鈔、九百六十三萬九千三百五十餘貫

    江東□埠巡檢司船料鈔、一十二萬一千五百二十四貫

    南京五城兵馬司房鈔、一百六十一萬八千四百三十八貫八百文

    龍江、石灰山、大勝、三關船料鈔、五十萬三千六百八貫

    安慶府稅課等鈔、共三十五萬二千三百二十六貫

    蘇州府稅課等鈔、六十九萬二千一百八貫一百二十一文

    松江府稅課等鈔、四十二萬七千一百六十二貫九百六十四文

    常州府稅課等鈔、二十四萬二千八百六十六貫八百七十一文。銅錢、四十八萬五千七百三十九文

    鎮江府稅課等鈔、三十三萬八百五十六貫三百四十文

    廬州府稅課鈔、二十七萬三千七百六十七貫二百七十六文

    鳳陽府稅課等鈔、五十三萬四百四十六貫九百二十文

    淮安府稅課等鈔、二百二十六萬九千八百六十三貫一百五十二文

    揚州府稅課鈔、八十六萬七千二百七十六貫七百六十文

    徽州府稅課鈔、一十四萬五百七十貫五十七文

    寧國府稅課等鈔、一十九萬三千二百二十九貫九百五十八文

    池州府稅課等鈔、六萬九千二百三十七貫六百三文

    太平府稅課等鈔、一十四萬二千三百五十二貫七百九文

    廣德州稅課鈔、九萬一千四百八十七貫三百五十二文

    徐州稅課等鈔、三十四萬三千九百一十七貫二百文

    滁州稅課等鈔、五萬三千九百五十六貫三百一十文。銅錢、五萬三千九百五十八文和州稅課等鈔、六萬二千九百九貫四十文

    浙江稅課鈔、三百萬五千二百三十九貫八百二十一文

    江西商稅銀、三千二百九十五兩六錢九分

    湖廣稅課鈔、五十五萬七千九百一十四貫三百三十七文

    山東稅課鈔、折銀八千八百六十一兩三錢九釐九毫

    河南稅課鈔、二百三萬四千一百二貫三百四十七文

    福建商稅課等鈔、二十六萬七千三百三十六錠五貫五百九文

    陜西稅課鈔、一百七十二萬一千六百六貫六百七文。課小麥、二千四百九十三石四鬥。課銀、四兩六錢五分六釐

    山西稅課鈔、四十四萬七千六十四貫七百九十文

    廣東南雄府太平橋、每歲南北抽盤商稅鐵課等銀、四萬三千餘兩

    廣西稅課鈔、八萬七百九十三貫八百四十一文

    四川稅課等鈔、五十四萬四千七百一十八貫二百四十六文

    雲南稅課鈔銀、一萬三千七百六十四兩二錢五分五釐。米麥、九百四十四石八斗八升八合五勺。海(貝巴)、五千七百六十九索二十手

    貴州稅課鈔、一十四萬八千三百六十三貫二百九文

    凡收稅。洪武二年令、凡買賣田宅頭匹、赴務投稅。除正課外。每契本一紙、納工本銅錢四十文。餘外不許多取

    ○凡客店、每月置店歷一扇在內赴兵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訖。逐日附寫到店客商姓名人數。起程月日。月終各赴所司查照。如有客商病死、所遺財物、別無家人親屬者。告官為見數、行移招召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識認給還。一年後無識認者、入官

    ○凡諸色人等、踏造酒麴貨賣者、須要赴務投稅、方許貨賣。違者、並依匿稅科斷。其自行造酒家用者、曲貨不在投稅之限。如賣酒之家、自無曲貨者、須要收買曾經投稅曲貨、造酒貨賣。依例辦納酒課。若係自行造麴者、其曲亦須赴務投稅

    ○又令天下府州縣鎮店去處、不許有官牙私牙。一切客商應有貨物、照例投稅之後、聽從發賣。敢有稱係官牙私牙、許鄰裡坊廂拏、獲赴京、以憑遷徙化外。若係官牙、其該吏全家遷徙。敢有為官牙私牙、兩鄰不首、罪同。巡欄敢有刁蹬多取客貨者、許客商拏赴京來

    ○十八年、令酒醋課、諸色課、若有布帛米穀等項、俱折收金銀錢鈔。除量存各司府州縣祭祀所用。餘令各該司局等官、親齎具奏。有司帶辦者、差吏管解。俱次年正月起程。直隸府州、限正月以裏、各布政司、限三月以裏、到京。若金、銀、鉛、硃砂、膽礬、黃丹、青、綠、毛纓、碧甸子、鍾乳粉、棕毛、水銀、俱起解本色。其餘魚茶、酒、醋、礬、硝、鉛粉、黑錫、粉錫、石膏、商稅窯課等諸色課、俱折收金銀錢鈔

    ○二十三年、令一應課鈔、除本處存用外。其餘俱解本布政司官庫收貯

    ○又令各處稅課司局商稅、俱三十分稅一、不得多收

    ○永樂七年、令京城官店塌房、照南京三山門水塌房例、稅銀一分。宣課分司收。免牙塌房錢二分、看守人收用

    ○十五年、令各司府州等衙門歲辦、並閘辦課程等項金銀?疋、俱起解

    內府庫

    ○宣德四年、令湖廣、廣西、浙江商稅課、納銀者、折收鈔。每鈔一百貫、準銀一兩

    ○九年、令各處諸色課程、舊折收金銀者、照例收鈔

    ○十年、令各稅課司、添收麻油等物料

    ○正統四年、令各處有客商數少、稅課虧欠、累民包納者、所在有司按察司、及巡按御史、踏勘。從實徵收

    ○七年奏準、各處州縣、額辦商稅酒紙等課、於各州縣收貯、以備歲造(土商)疋、祭祀、及官吏俸給等項支用

    ○九年、置官房於彰義門、收商稅課鈔

    ○十一年、令各處稅課、照永樂七年額例收辦。其見辦課鈔、比舊增多者、以見辦之數為額。若辦課一萬五千貫、與市鎮買賣處所、相離有司路遠。及軍衛相參者。復設稅課司局。雲南、貴州、原無閘辦之處、令所司收辦。一年為額。所收課鈔、皆存留、為官吏旗軍俸糧等項支用

    ○景泰二年、令大興宛平二縣、於和遠店等塌房。每塌房、僉殷實大戶二名、或四名、看管。順天府及二縣、俱集各行、依時估計物貨價直、照舊折收鈔貫。仍造冊二本、一本發都稅司。一本送部查考。巡視塌房御史、務禁管店小腳、不得攬納客商課程。以不堪鈔抵數送官。及邀截客貨、騙害商人。其收稅則例、上等羅(土商)每疋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二十五貫。中等羅(土商)、每疋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一十五貫。下等羅(土商)、每疋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一十貫。上等紗綾錦每疋、青紅紙每一千張、篦子每一千箇、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六貫七百文。中等紗綾錦每疋、細羊羔皮襖每領、黃牛真皮每張、扇骨每一千把、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五貫。青三梭布每疋、紅油紙每八千張、冥衣紙每四千張、鐵鍋每套四口、籐黃每斤、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四貫。褐子綿紬每疋、毛皮襖氈衫每領、乾鹿每箇、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三貫四百文。官絹官三梭布每疋、絨線每斤、五色紙每四千五百張、高頭黃紙每四千張、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三貫。小絹白中布青匾線夏布每疋、手帕每連三箇、手巾每十條、皮褲每件、小靴每套三雙、板門每合、響銅每斤、連五紙每千張、連七紙每一百五十張、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一貫。青大碗每二十五箇、青中碗每三十箇、青大楪每五十箇、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七百四十文。洗白夏布、青綠紅中串二布每疋、包頭每連二十箇、氈條每條、大碌、銅青碌、枝條碌、生熟銅、蘇木、胡椒、川椒、黃蠟、蘑菇、香蕈、木耳、每斤、酒罈土酒海每箇、青中楪每五十箇、白大盤每十箇、書房紙每四簍、筆管每五百箇、油(革佔)每副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六百七十文。青小楪每五十箇、白中盤每十五箇、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六百文。花布被面每?、白中串二布每疋、靛花青、紅花、鍼條、每斤、青靛、銀杏、菱米、蓮肉、軟棗、石榴、每十斤、青大盤每十二箇、青盤每十五箇、青小盤每二十箇、青小碗每三十箇、乾鵝天鵝等野味每隻、南豐大簍紙每四塊、竹椅每把、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五百文。喜紅小絹每疋、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四百七十文。麻布每疋、花椒、水牛底皮、每斤、土青盤每十五箇、土青碗、小白盤、每二十箇、土青楪每五十箇、青茶鍾每七箇、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四百文。小麤綿布每疋、氈襪每雙、土降香、白砂糖、餳、每斤、草蓆每領、雨傘每把、翠花每朵、草花每十朵、刷印馬紙每四塊、土尺八紙每塊、南豐簍紙每六塊、連三紙每一千張、毛邊紙、中夾紙、每一百張、酒麴每十塊、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三百四十文。燈草每斤、土青酒鍾、土青茶鍾、每十二箇、土青香爐、大白碗、每十箇、中白碗、每十五箇、白大楪每二十箇、白小楪每二十五箇、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三百文。馬牙速香、魚膠、每斤、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二百四十文。藥材每斤、白小碗每十五箇、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二百文。荔枝、圓眼、冬筍、松子、桐油、柏油、黑砂糖、蜂蜜、每斤、臘臙脂每兩、土粉、土硝、礆、松香、墨煤、(榮去木改林)麻、肥皂末香槐花、膠棗、雞頭、螃蟹、蛤蜊、每十斤、乾兔雞鴨每隻、白茶鍾每六箇、甘蔗藕、每十根、竹箸、每一百雙、竹掃帚每十把、蒲蓆每領、雜毛小皮每張、氈、帽每箇、草鞋每十雙、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一百七十文。明乾筍、葡萄、海菜、金橘、橄欖、牙棗、薴麻、每斤、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一百四十文。綿花、香油、紫草、紅曲、紫粉、黃丹、定粉、芸香、柿餅、栗子、核桃、林檎、甘橘、雪梨、紅棗、楊梅、枇杷、榛子、杏仁、蜜香橙、烏梅、五倍子、鹹彈、黑乾筍、葉茶、生薑、石花菜、蝦米、鮮乾魚、鮮豬羊肉、黑鉛、水膠、黃白麻、鋼、熟鐵、每斤、綿絮每套、蘆蓆每領、綿臙脂每帖、西□每十箇、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一百文、乾梨皮、荸薺、芋頭、鮮菱、烏菱、鮮梨、鮮桃、杏子、李子、鮮柿、柿花、焰硝、皁白礬、瀝青、生鐵、每斤、乾蔥、胡蘿蔔、每十斤、冬瓜每十箇、蘿蔔菠芥等菜四十斤、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六十五文。其餘估計未盡物貨、俱照價值相等則例收納。其進塌房鈔、並抽分佈疋、及按月該納房鈔、俱為除免

    ○三年、令遼陽稅課司稅課減半

    ○四年、令張家灣宣課司、並在京都稅司、凡遇客商淮曲投稅、每百分取二。送光祿寺。準塌房條稅課鈔。每歲所送、止十五萬斤。如有餘、存留下半年之用

    ○又令張家灣宣課司課鈔減半

    ○成化元年、令京城九門、並都稅宣課等司、及各處商稅等項課、俱錢鈔中半兼收。每鈔一貫、折收銅錢四文

    ○六年、令每鈔一貫、折收銅錢二文

    ○又令商稅課照舊收鈔

    ○十五年、令各處戶口食鹽門攤等項鈔貫、須錢鈔相兼收受。買辦物件、賞賜節錢等項、亦要錢鈔相兼支放。各處納戶、如果本地原無本色、帶有輕齎來京收買、聽令照時價易換

    ○弘治元年、令河西務臨清等八處鈔關、淮安、揚州、臨清、蘇、杭、劉家隔、正陽鎮、各稅課司局、與天下戶口食鹽、俱折收銀兩。每鈔一貫、折收銀三釐。每錢七文、折收銀一分。解京庫。其存留者、折支官軍俸糧。每銀一兩、折鈔七百貫

    ○又令客商販到諸貨、若係張家灣發賣者、省令赴局投稅。若係京城發賣者、以十分為率、張家灣起條三分。崇文門收稅七分。如張家灣不曾起條。崇文門全收

    ○又議準、取回馬駒橋副使巡欄。令張家灣宣課司、公同本司官、將南方販到酒麴、務令牙人盡數開報收稅。仍將收過數目、送赴監收御史主事稽考。除彀光祿寺酒醋麵局額辦酒麴外。其餘俱收錢鈔

    ○正德元年、令蘆溝橋張家灣二司、今後客貨、就於彼處發賣者、照例徵稅。經過者、止令在京宣課司報稅。毋得似前重徵

    ○十五年、令順天府都稅司、正陽門外宣課司、張家灣宣課司、每年抽分課銀。按季解部別用

    ○嘉靖十年、令正陽門宮課司、德勝門分司、安定門稅課司、順大府都稅司、各照崇文門分司事例、置立通知文簿。開寫錢鈔出入數目。季終送戶部順天府查考。餘剩錢鈔銀兩、按季解府、轉解戶部。其崇文門客貨、例該二百五十貫以上、起條赴店者、止照分司原稅之數送納、不許加收。分司收過條由、即日開送順天府、轉發該店。責令批驗茶引所追收。按季完解。不許侵剋拖欠

    ○又令秋冬二節、供用庫該進瓜果。各該宣課司預開合用數目、及應支價鈔、具印信手本。徑赴崇文門分司、於該項下鈔內、照數支辦進用

    ○十四年、令崇文門宣課分司錢鈔、照例折收銀兩。按季送部。傾煎成錠。交付

    內府承運庫收貯。轉發光祿寺等衙門、買辦應用

    ○又題準、寶源吉慶二店、並福德等五店錢鈔、俱中半折銀。每鈔一千貫、折銀四錢。每錢二千文、折銀二兩八錢六分。每二十兩、傾成一錠。內寶源吉慶二店、按季解部。聽候年終類進。福德等五店、按季解府。聽候取用。及太常寺光祿寺支用

    ○二十四年議準、福德寶源等七店、每貨一船、徵銀五兩。行令順天府督同批驗茶引所官吏、及廂長人等照數徵收。按季解部。轉發太倉銀庫收貯。以備糴買糧草支用

    ○二十五年題準、原賜

    楚府稅課司、仍屬武昌府委官收稅。每年支銀一百兩送府、量助工食。餘銀存貯府庫。補各

    宗室欠缺墳房祿米等項支用

    ○三十年議準、海蓋、遼陽、廣寧等州衛稅課銀兩、每年分定額數。海州鹽課、除正額修邊撫夷外。要積銀三百兩。稅課、積銀二百兩。蓋州稅課、積銀二百兩。遼陽、廣寧稅課、各積銀二百兩。俱解廣寧左庫、輳放月糧。戶部仍於該鎮年例銀兩、照數減除

    ○三十二年題準、居庸關南口委官抽稅商貨。除在京宣課司稅過有票放行外。其從東西別路徑趨宣大、未經抽稅之物、照例抽分銀兩。送隆慶衛貯庫。解送昌平管糧官支銷

    ○三十九年、令各省直撫按、通行所司、令各該稅課司、將一應稅契銀兩、務查實數。每季終、備開稅過房屋田地各若干。收過銀兩數目。備造文冊。依期類解各該司府查明、差官解部濟邊。中間如有那借及隱漏者、撫按官查參究治

    ○四十一年題準、崇文門宣課分司商稅、照舊折收銀兩。自本年冬季為始。照例每鈔一貫、折銀三釐。每錢七文、折銀一分。每十日一次、解送戶部寄收。季終通算若干。每五十兩、煎傾成錠。轉解太倉。以備文武官員折俸等項支用。銀匠、行宛大二縣各僉送二名。季終徑行二縣更換

    ○四十二年奏準、淮安門攤課稅稅則。專委府佐貳一員、督同稅課司官收領。除應準動支扣留若干。聽管倉主事註銷、按季報部。其餘儘數解部濟邊。中間已經工部分司抽分者、免其重抽

    ○四十五年題準、稅淮安府過埧米麥雜糧、每石徵銀一釐。抵補本府所屬稅銀、民壯帶徵軍餉

    ○隆慶元年奏準、應天府江東等宣課司局、額辦課鈔、每貫折銀六毫。解部貯庫。候

    內府庫鈔貫放盡、即將前銀折放賞軍、給發鋪行顏料等項支用

    ○四年題準、廣東南雄府太平北城橋稅、仍解廣西梧州府支用

    ○又題準、稅淮安府過埧腳頭斛夫銀、每年約九千二百餘兩。聽給漕運官軍月糧。並河道衙門支用

    ○五年題準、稅淮安府過埧牙銀之半、以備漕運官軍月糧等用

    ○萬曆二年題準、將順永保河四府商稅、除應留本處支用外。其應解餘稅銀兩、每年定限上下半年二次解部濟邊。不許別項擅用

    ○八年題準、將淮安府四稅、行管理淮安倉主事兼管。批立稅票、給發委官、驗數收銀貯庫。聽撫按作正支銷。如有餘、類解太倉

    ○十一年題準、行河西務管關主事。凡商貨係進京者、本關給與紅單、赴崇文門宣課司、併納正條船三稅。其不係進京、發往四外賣者、本關止收正稅。將條船二稅、俱與除免

    ○議準、一應商貨。如在臨清發賣者、照舊全稅。在四外各地方發賣者、臨清先稅六分、至賣處補稅四分。其赴河西務崇文門卸賣者、臨清先稅二分。然後印發紅單、明註某處發賣。給商。執至河西務崇文門、補稅八分。共足十分之數。仍刻示關前、示諭各商遵守

    ○十二年題準、行保定撫按。將原裁各關商稅、照舊開復。每年四季、選委佐貳官、從公抽收。貯阜平、倒馬、井陘、三庫。專備修築臺牆之費

    ○議準、湖廣黃荊嶽等府、設有印信司局、照舊外。其長常二府、並興蘄等七十七州縣、雜稅。辰靖二府州、鹽木油稅。常德府茶炭稅。俱仍舊抽收。每年扣銀解部。餘存備祿糧等用。武昌大冶隨州等六州縣、稅銀支費。照今減定數目徵解。至於省城船料鹽稅。聽備兵餉給賞等費。如有不敷。仍於該省船料鹽稅輳用。餘剩銀兩、聽備俸祿、及修造漕船等用

    凡禁例。洪武二十三年、榜諭各處稅課司局巡欄、令計所辦額課、日逐巡辦、收於司局。按季交與官攢。出給印信收票。不許官攢侵欺、致令巡欄陪納。違者重罪

    ○永樂十年、令各處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官、體察閘辦課程。凡有以該稅鈔數倍增收、及將瑣碎之物一概勒稅者、治以重罪

    ○景泰五年、令正陽門等宣課司、一應雜貨輪日挨次、於條由內開寫普安等三店卸賣。其給賜各官福順等店、亦照例每店僉大戶二名看管。按季更替。該抽貨物、各官親自斟酌抽取。不許容留親戚、詐稱家人、在店攪擾。仍行巡視塌房御史。訪察禁革。但有更易姓名、營求看店、及私充牙行者、軍發邊衛充軍。民發口外為民

    ○七年、令京城九門收鈔鋪戶、每季各門止役三人

    ○成化十五年、令京城九門監收錢鈔內官、及各處抽分廠、不許將不該抽貨物、違例抽分

    ○又令管莊佃僕人等、佔收水陸關隘抽分掯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者、發邊衛永遠充軍

    ○弘治元年、令順天府委官二員。分給印信簿籍、於草橋蘆溝橋宣課司、監收商稅。草橋、行巡視南城御史、蘆溝橋、行抽分御史。各不時親詣閘檢。遇有收稅官攢巡欄、串同本處豪強無藉。迎接客商在家、不令親自投稅。多勒銀物。少納錢鈔者。就便拏問

    ○又令今後但有詭寄之物、照依客商盤驗納稅。若官吏監生旗校之家、往來供送車輛內、果有衣食之物、照例免稅。如果貨物數多、即係興販、一體照例納稅。若將紗羅等項隱藏、搜出即係匿稅。貨物一半入官

    ○六年、令差官於江西、浙江、蘇州、揚州、淮安、臨清稅課司局、照舊定則收稅。按月稽考。不許再委隔別衙門官員侵管、重復擾民。仍各照額辦歲辦之數、年終通照鈔關事例、造冊奏繳

    ○十三年奏準、在京在外稅課司局、批驗茶引所、但一應稅納錢鈔去處、省令客商人等自納。若權豪無藉之徒、結黨把持、欄截生事、及將爛鈔低錢搪塞、攪擾商稅者、問罪。枷號三箇月發落

    ○正德七年、令正陽門等七門門官、凡日收大小車輛驢騾駝馱錢鈔、眼同戶部官吏監生、照依則例收受。即時附簿。錢鈔簿籍、俱封貯庫。不許縱容門軍家人伴當、出城羅織客商、阻截車輛、索取小門茶果起籌等項銅錢

    ○十六年

    詔、凡橋樑道路關津有利處所、私自添設抽分害民者。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官、通行查革

    ○嘉靖元年、令廣東江西撫按衙門、委南雄南安二府知府、督同各稅課司官吏、綜理商稅。各布政司、給與印信簿籍一扇。將日逐稅過商人貨物姓名、逐一附記。按季解赴布政司、呈報撫按衙門查考。商稅自南而北、自北而南、各不許違例重徵。守巡官、亦要不時查訪姦弊。其委官侵欺那移、坐以監守自盜

    ○八年、令遼東撫按官、將太監總兵原店四所、收取房錢、以為撫賞夷人之用。一應私稅、痛加裁革

    ○九年、裁革山海關、並廣寧等處抽分

    ○十二年、令陜西委官於潼關、大慶關、驗稅商貨、以補

    王府拖欠祿米、並賑濟邊儲等用。其衛官□許護守關防、不許干預收稅

    凡蠲稅。洪武二十七年、令各處城市沒官房屋、但係軍官軍人住者、不許取賃錢

    ○永樂元年奏準、凡軍民之家、嫁娶喪祭、時節追送禮物。染練自織布帛。及買已稅之物。或船隻車輛、運自已物貨、並農用之器。各處小民挑擔蔬菜。各處谿河小民貨賣雜魚。民間家園池塘採用雜果。非興販者。及民間常用竹木蒲草器物。並常用雜物、銅錫器物、日用食物。俱免稅

    ○正統十三年奏準、各處開張鋪店、及賣酒醋之家、戶絕者除其稅

    ○正德十三年、令三岔河經行客商、不許抽分。聽自入城販賣納課。其往來糧米、每車照舊量抽米一斗、以備(舟念)船支用

    ○嘉靖十年、令宣課司。今後小民發賣瓜果蔬菜、毋得抽稅

    ○萬曆十一年、因議革準安過壩斛抽腳抽等稅。題準、通行兩京十三省各撫按官。嚴查所屬。除額設有印稅課衙門外。凡私設一應無名課稅、盡數查革

    ○又題準、陜西漢中府革稅咸陽縣皮布稅。及涇鹹靜平等一十七州縣、並雲陽永樂二鎮店、私立稅銀。盡行裁革

    ○十二年題準、湖廣鄖襄承衡四府、新化嘉魚六溪口鹽稅紙價。漢川縣劉家隔黃岡縣陽邏巡司、與德安貴陽等一十九州縣雜稅、牙稅、河稅。並孝感應城等一十四縣、茶稅。盡數裁革

    凡差官。永樂七年、差御史監生、於各處收課衙門、閘辦課程

    ○正統十二年、令巡視塌房御史、及順天府堂上官一員、估計貨物直鈔若干。造冊發都稅等司官攢收掌。照價收稅

    ○又令戶部差主事二員、於淮安臨清閘辦商稅課鈔。一年更代

    ○又令順天府委官一員、於張家灣宣課司、閘辦商稅。一年更代

    ○成化二十一年、令順天府委佐貳官一員、於正陽門外稅課司、崇文門宣課分司、監收商稅

    ○弘治六年、令崇文門宣課司商稅、止差主事監收。不必御史巡察

    ○十八年、令湖廣省城料廠、每歲選委廉正府佐、或州縣正官一員、監督收受。仍置通知文簿三扇。一按季繳巡撫衙門。一送布政司。一送付委官。滿日赴司查對

    ○萬曆十年題準、崇文門通州二草場、每年徵收稅銀、解太倉寶和二店交納。俱用白頭文書。不便稽查。比鈔關例、鑄給二分司關防各一顆。付各委官收掌

    大明會典卷之三十六

    課程五

    魚課

    凡魚課。每歲南京戶科編印勘合。通計四川等布政司、並直隸河間等府州縣、河泊所等衙門、該勘合六百八十九道。皆以河字為號。南京戶部領回。發各該衙門收掌。各記所收魚課米鈔若干。年終進繳。其勘合底簿、仍送戶部。如各衙門繳到勘合、務比對硃墨字號相同。於上明白填寫。以憑查考

    河泊所

    各河泊衙門

    累朝建革不一。其已革衙門魚課、仍於各該府州縣帶管。或歸併附近河泊所。歲辦不缺。今並存之

    見設河泊衙門

    直隸河間府

    鹽山縣 河泊所

    應天府    龍江裏外河泊所

    六合縣 瓜埠三汊河泊所

    直隸常州府  西隔沙子湖河泊所

    淮安府

    山陽縣 河泊所

    揚州府

    泰州   於溪河泊所

    池州府

    貴池縣 黃湓湖河泊所

    東流縣 東流江口河泊所

    和州    裕溪河泊所

    浙江布政司

    嘉興府   天星馬場鴛鴦相家四湖河泊所

    江西布政司

    南昌府   港口河泊所

    昌邑河泊所

    鄔子河泊所

    趙家圍河泊所

    饒州府   柴棚河泊所

    南康府   楊林河泊所

    九江府

    德化縣 小池小江河泊所

    鶴問寨河泊所

    瑞昌縣 赤湖河泊所

    湖廣布政司

    武昌府

    江夏縣 餘家湖河泊所

    斧頭湖河泊所

    魯湖河泊所

    金口堤河泊所

    嚴家港河泊所

    湯孫湖河泊所

    郭鄭湖河泊所

    梁子湖河泊所

    長江罾網局河泊所

    武昌縣 西(□室)湖河泊所

    磧磯湖河泊所

    炭門湖河泊所

    馬飲漿湖河泊所

    長港江套河泊所

    嘉魚縣 黃岡湖河泊所

    頭陀港河泊所

    嘉魚致思湖河泊所

    興國州  湋源湖河泊所

    大冶縣 張家(□室)河泊所

    華家湖河泊所

    州府   後湖河泊所

    黃岡縣 巴河口攝湖河泊所

    樟松湖河泊所

    零殘湖河泊所

    蘄水縣 圻湖河泊所

    蘄州   赤東湖河泊所

    黃梅縣 太白湖河泊所

    荊州府

    江陵縣 吳河二洲河泊所

    倚北湖河泊所

    柘林白沙湖河泊所

    崔家套河泊所

    石首縣 李金灣河泊所

    小嶽套河泊所

    監利縣 家緣湖河泊所

    分鹽湖河泊所

    德府   九潭湖河泊所

    長沙府   長沙河泊所

    嶽州府

    巴陵縣 蝦鬚池河泊所

    魚苗洋河泊所

    臨湘縣 連家湖河泊所

    華容縣 楮塘湖河泊所

    澧州   安鄉河泊所

    漢陽府

    漢陽縣 沌河蒲潭長河河泊所

    馬影湖河泊所

    平塘湖河泊所

    新灘河泊所

    桑臺湖河泊所

    長江局河泊所

    三淪河高湖河泊所

    漢川縣 安漢湖河泊所

    小裏潭沉下湖河泊所

    承天府

    沔陽州  浢河新掘口河泊所

    直步湖河泊所

    下五湖河泊所

    陽孟池河泊所

    張家池河泊所

    沙湖河泊所

    許家池河泊所

    白螺湖河泊所

    中下襄河泊所

    馬骨泛河泊所

    (汀去丁改壹)馬潭河泊所

    白雲三汊河泊所

    葫蘆三灣河泊所

    上帳湖河泊所

    司馬小陽河泊所

    風波蒿臺湖河泊所

    福建布政司

    福州府

    福清縣 河泊所

    泉州府

    晉江縣 河泊所

    廣東布政司

    廣州府

    南海縣 河泊所

    順德縣 河泊所 【萬曆九年革、十二年復】

    番禺縣 河泊所

    潮州府

    潮陽縣 河泊所

    澄海縣 鮀浦河泊所 【係萬曆四年揭陽縣割屬】

    東壟河泊所 【係饒平縣割屬】

    瓊州府

    瓊山縣 河泊所

    澄邁縣 河泊所

    文昌縣 河泊所

    臨高縣 河泊所

    儋州   河泊所

    萬州   河泊所

    雲南布政司

    雲南府

    昆明縣 河泊所

    大理府   河泊所

    鶴慶軍民府

    劍川州  河泊所

    裁革河泊衙門

    順天府

    武清縣 韓家樹河泊所 【宣德七年革】

    直隸河間府

    靜海縣 河泊所 【嘉靖元年革】

    應天府

    高淳縣 牛兒港河泊所 【隆慶四年革】

    溧水縣 三湖許家埠河泊所 【萬曆三年革】

    直隸蘇州府  沙頭河泊所

    崇明縣 三沙河泊所 【以上嘉靖四十年革】

    松江府   黃渡河泊所 【嘉靖初革】

    鎮江府

    金壇縣 長蕩湖河泊所 【萬曆七年革】

    廬州府

    無為州  民池河泊所 【久革】

    官池河泊所 【隆慶元年革】

    焦湖河泊所 【萬曆十一年改巡檢司】

    淮安府

    鹽城縣 河泊所

    安東縣 傅湖等處河泊所

    □陽縣 河泊所

    海州   河泊所

    邳州

    宿遷縣 河泊所

    睢寧縣 河泊所 【以上久革】

    揚州府

    江都縣 河泊所 【久革】

    高郵州  河泊所 【嘉靖三十七年革】

    寶應縣 河泊所

    興化縣 河泊所

    通州   河泊所 【以上正德十六年革】

    寧國府   魚潭河泊所 【嘉靖四十三年革】

    南湖河泊所 【隆慶二年革】

    池州府

    貴池縣 清溪河泊所 【久革】

    池口河泊所

    銅陵縣 大通河泊所 【以上萬歷九年革】

    東流縣 張家灘河泊所 【久革】

    香口河泊所 【隆慶元年革】

    太平府

    當塗縣 三湖新(□棄)河泊所 【嘉靖十年革】

    三湖葛家埠河泊所 【萬曆七年革】

    採石匾擔河泊所 【萬曆九年革】

    繁昌縣 繁昌河泊所 【久革】

    白魚上下仰窪河泊所 【成化二十三年革】

    荻港河泊所 【萬曆七年革】

    蕪湖縣 天城河泊所 【隆慶元年革】

    安慶府

    懷寧縣 (土商)搪後江江洑河泊所

    小塘等處河泊所

    東河石牌河泊所 【以上久革】

    張家港楊柴洲河泊所

    山口曹顏二土(土斷)斷河泊所 【以上隆慶元年革】

    望江縣 楊溪長河雷港口河泊所

    武昌湖河泊所 【以上嘉靖三十九年革】

    泊湖鱭湖河泊所

    漳湖新口河泊所 【以上萬歷九年革】

    宿松縣 太白澇湖河泊所

    龍南蓮箬湖河泊所 【以上久革】

    白荊洿池三十六(土商)河泊所

    張富池楊灣口河泊所 【以上萬歷九年革】

    桐城縣 石塘湖大池前後寨河泊所

    竹子湖河泊所

    破堽五觀天荒等處河泊所

    孔城荻步河泊所 【以上嘉靖三十九年革】

    民池河泊所

    樅楊長河河泊所 【以上隆慶元年革】

    和州    青沙坊河泊所 【嘉靖五年革】

    浙江布政司

    杭州府   城南河泊所 【嘉靖四十五年革】

    仁和縣 河泊所

    錢塘縣 河泊所

    海寧縣 河泊所 【以上久革】

    硤石河泊所 【正德十六年革】

    紹興府   在城河泊所

    山陰縣 河泊所

    會稽縣 河泊所

    桑盆河泊所

    上虞縣 河泊所

    餘姚縣 河泊所

    蕭山縣 河泊所 【以上久革】

    台州府

    僊居縣 河泊所

    寧海縣 河泊所 【以上久革】

    臨海縣 河泊所

    黃巖縣 河泊所 【以上嘉靖四十二年革】

    溫州府   在城河泊所 【久革】

    樂清縣 河泊所 【嘉靖四年革】

    永嘉縣 河泊所

    平陽縣 河泊所

    瑞安縣 河泊所 【以上嘉靖四十五年革】

    波府   在城河泊所

    鄞縣  河泊所

    慈谿縣 河泊所

    奉化縣 河泊所

    定海縣 河泊所

    象山縣 河泊所 【以上久革】

    湖州府

    歸安縣 河泊所

    烏程縣 河泊所

    德清縣 河泊所

    長興縣 河泊所 【以上久革】

    嘉興府

    崇德縣 河泊所

    平湖縣 乍浦河泊所 【以上久革】

    江西布政司

    南昌府   樵捨河泊所 【萬曆九年革】

    九江府

    湖口縣 湖口禁江峯山磯逆沙夾河泊所

    彭澤縣 黃土港河泊所 【以上久革】

    仰天池河泊所

    德化縣 官湖河泊所 【以上萬歷九年革】

    湖廣布政司

    武昌府

    武昌縣 烏翎湖河泊所

    鹹寧縣 鹹寧湖河泊所

    嘉魚縣 太平小白龜湖河泊所 【以上久革】

    蒲圻縣 蒲圻場河泊所 【萬曆九年革】

    興國州  河涇陵家灣河泊所 【久革】

    富池湖河泊所 【隆慶元年革】

    海口湖河泊所 【萬曆九年革】

    黃州府

    黃岡縣 團風口河泊所 【正德十年革】

    王九塘合土卯湖河泊所

    黃漢湖河泊所

    舊州長河河泊所

    鮑湖河泊所

    窯步安仁湖河泊所 【以上嘉靖四十三年革】

    蘄水縣 楊歷湖河泊所 【萬曆九年革】

    蘄州

    廣濟縣 馬口湖河泊所 【隆慶二年革】

    武山湖河泊所 【萬曆九年革】

    黃梅縣 桂家寨河泊所

    楊家穴河泊所

    白水塘河泊所

    南北柴池湖河泊所 【以上正德十年革】

    源感湖河泊所 【隆慶六年革】

    荊州府

    江陵縣 倚南湖河泊所 【隆慶三年革】

    石首縣 田坪址湖河泊所

    上津湖河泊所 【以上隆慶六年革】

    公安縣 洋港湖河泊所 【萬曆九年革】

    夷陵州  河泊所 【久革】

    常德府

    沅江縣 沅江湖河泊所 【嘉靖初革】

    永州府

    零陵縣 河泊所 【久革】

    辰州府

    沅州   河泊所 【久革】

    長沙府

    湘潭縣 湘潭河泊所 【隆慶二年革】

    湘陰縣 湘陰河泊所

    益陽縣 河泊所 【以上萬歷六年革】

    衡州府

    衡陽縣 河泊所 【隆慶二年革】

    耒陽縣 河泊所

    桂陽州  河泊所

    臨武縣 河泊所 【以上久革】

    嶽州府

    巴陵縣 扁山湖河泊所

    大城池河泊所 【以上久革】

    鹿角古塚湖河泊所

    楊林竹根潭河泊所 【以上隆慶四年革】

    華容縣 延湖河泊所

    蘇池湖河泊所 【以上久革】

    金山臺池河泊所

    杜家潭河泊所 【以上萬歷九年革】

    漢陽府

    漢川縣 上零殘河泊所 【隆慶二年革】

    德安府

    安陸縣 府河湖河泊所 【久革】

    孝感縣 注泉湖河泊所 【嘉靖三十三年革】

    東山淪河泊所 【萬曆七年革】

    應城縣 三臺湖河泊所 【隆慶二年革】

    承天府

    鍾祥縣 城北湖河泊所 【久革】

    赤馬野豬湖河泊所 【嘉靖三十三年革】

    蘆洑長河湖河泊所 【嘉靖三十七年革】

    沔陽州  賽港湖河泊所

    黃蓬湖河泊所 【以上正德十年革】

    李二河河泊所

    (土商)下小港河泊所

    陽名湖河泊所 【以上嘉靖三十三年革】

    西湖河河泊所

    下帳湖河泊所 【以上隆慶年革】

    福建布政司

    福州府

    閩縣  河泊所

    羅源縣 河泊所

    連江縣 河泊所

    長樂縣 河泊所 【以上萬歷九年革】

    邵武府

    邵武縣 河泊所

    光澤縣 河泊所 【以上久革】

    建寧府

    甌寧縣 河泊所

    崇安縣 河泊所 【以上嘉靖十年革】

    延平府   河泊所 【嘉靖四十五年革】

    沙縣  河泊所 【正德十四年革】

    將樂縣 河泊所 【嘉靖二年革】

    興化府   河泊所 【嘉靖十年革】

    莆田縣 黃石河泊所

    莆田河泊所

    莆禧河泊所 【以上嘉靖四十二年革】

    泉州府

    同安縣 河泊所

    惠安縣 河泊所 【以上萬歷九年革】

    福寧州

    寧德縣 河泊所 【嘉靖十年革】

    廣東布政司

    廣州府

    增城縣 河泊所 【久革】

    清遠縣 河泊所

    東莞縣 河泊所

    香山縣 河泊所

    新會縣 河泊所 【以上萬歷九年革】

    惠州府

    博羅縣 河泊所

    海豐縣 河泊所

    河源縣 河泊所

    龍川縣 河泊所 【以上久革】

    歸善縣 河泊所 【隆慶元年革】

    肇慶府

    四會縣 河泊所 【久革】

    高要縣 河泊所 【隆慶元年革】

    陽江縣 河泊所 【萬曆九年革】

    德慶州  河泊所 【隆慶元年革】

    封川縣 河泊所 【久革】

    韶州府

    曲江縣 河泊所 【萬曆九年革】

    雷州府

    海康縣 河泊所

    遂溪縣 河泊所 【以上久革】

    徐聞縣 河泊所 【隆慶元年革】

    廉州府   河泊所

    欽州   河泊所 【以上久革】

    高州府   河泊所 【隆慶元年革】

    那黎河泊所 【嘉靖三十五年革】

    化州   河泊所 【久革】

    吳川縣 河泊所 【隆慶元年革】

    瓊州府

    崖州   河泊所 【嘉靖三十七年革】

    廣西布政司

    梧州府

    蒼梧縣 河泊所 【嘉靖三年革】

    籐縣  河泊所 【萬曆九年革】

    潯州府

    貴縣  河泊所 【萬曆九年革】

    平樂府   河泊所 【久革】

    南寧府

    宣化縣 河泊所

    武緣縣 河泊所 【以上久革】

    四川布政司

    敘州府

    宜賓縣 河泊所 【久革】

    夔州府   河泊所 【久革】

    瀘州    河泊所

    嘉定州   河泊所 【以上久革】

    四川行都司

    建昌衛軍民指揮使司 河泊所 【萬曆三年革】

    雲南布政司

    雲南府

    晉寧州  河泊所 【嘉靖二十九年革】

    歸化縣 河泊所 【久革】

    昆陽州  河泊所 【嘉靖三十二年革】

    嵩明州  河泊所 【久革】

    臨安府

    寧州   河泊所

    石屏州  河泊所 【以上隆慶二年革】

    澂江府   河泊所 【隆慶二年革】

    魚課數

    弘治十五年課鈔、三百一十七萬五千三百七十貫

    嘉靖二十三年課鈔、三百一十七萬七千一百一十貫

    萬曆六年課鈔

    直隸、永平府、鈔一萬七十三貫六百文

    保定府、鈔四千七百七十一貫七十文

    河間府、鈔一萬五千七百一十七貫七百六十文

    大名府、鈔七千七百一十貫五十一文

    應天府、鈔九萬九千四十九貫一百三十文

    直隸、蘇州府、鈔二千一百七十四貫四百文。解南京戶部

    松江府、銀五百五十七兩四錢六分三釐。解部

    常州府、鈔三萬四千九百八十一貫九百五十五文。銅錢、六萬九千九百六十四文解南京戶部

    鎮江府、鈔五千一百六十四貫。解南京戶部

    廬州府、鈔二萬六千三百八十二貫五百文。解部

    揚州府、鈔一十二萬一千五百一貫三百三十二文。存留

    太平府、銀一百一十七兩二錢四分八釐。解部

    浙江、鈔一十八萬二千九百六十九貫六百二十文

    江西、銀一千四百八十兩五錢三分。解部

    湖廣、鈔一百二十六萬五千四百二十四貫

    福建、銀七千一百兩

    山東、鈔三百四十四貫

    河南、鈔七千二百六十八貫七百四十二文

    陜西、鈔二萬三千九百一十二貫九百四文

    廣西、鈔二千七十九貫五百三十文

    四川、銀三百三十七兩五錢七分九釐。解陜西

    雲南、銀一千二百五十三兩七錢八釐。米麥、三百五十石五斗

    凡徵課。洪武十八年、令各處魚課、皆折收金銀錢鈔

    ○三十年、令自懷慶以下、至沙河口一帶、黃河兩岸、聽從百姓採取魚鮮食用。不收課程。原設河泊所革去。魚課開除。魚戶發回有司當差

    ○宣德七年、令湖廣、廣西、浙江、魚課辦納銀者。每銀一兩、折鈔一百貫

    ○正統二年、令湖廣荊州府所屬州縣、並河泊所等衙門魚課鈔、俱存留本處、為

    王府祿米、及官吏俸給。年終具數造冊、及餘剩鈔見數、印封解送京庫

    ○七年奏準、各處魚膠不及百斤課鈔不及百貫、米不及十石者。聽於本處上司、或附近河泊所類解

    ○令湖廣所屬府縣河泊所、歲辦課鈔不及三千貫、油鰾黃白麻不及三千斤、翎毛不及十萬根者。俱裁革。該辦課程、歸併附近河泊所管辦。無河泊所處、令府州縣帶辦

    ○十年奏準、雲南大理府所屬河泊所魚課米、中半納鈔

    ○景泰六年、令湖廣等布政司、各委官取勘魚戶。凡新造船有力之家、量船大小、定與課米。編入冊內。以補死絕業戶課額

    ○天順元年、令各處河泊所、業戶逃亡事故者、有司查勘。以新增續置船隻罾網、照名補替

    ○弘治二年、令以湘潭縣河泊所、與

    吉府管業

    ○正德元年議準、天下河泊所、並稅課司、但係

    王府奏討管業者。不分年月久近。盡取還官

    ○十五年奏準、寶應縣原額魚戶、專辦課鈔麻翎鰾料。其別項雜差、照舊除免

    ○嘉靖八年議準、天下

    王府、分封日增、稅糧日益不足。凡河泊所、稅課局、並山場湖陂、除洪武永樂以前

    欽賜不動外。其餘一應奏討之數、自本年為始、將所入花利、照數徵收。存留本處府縣倉庫。抵補王府祿米。如有佔吝不退、及再行奏討者。將該府撥置人員、參問發遣

    ○三十七年議準、饒州府屬額設收課柴棚局河泊所、長港壹田。另召人戶承佃納課。仍於舊額銀、加徵二倍。以三分之一、官徵解送

    淮府。其二分、並全額課銀、貯饒州府庫聽用

    凡課禁。洪武初、

    詔、所在湖池河泊地裏、所在從古至今、辦集課程一定不易之所。邇年以來、姦邪小人受任。將從古以來不係辦課所在、小溝小港山澗去處。下流雖通辦課去處、其小溝小港山澗、及灌概塘池、民間自養魚鮮池澤、皆已照地起科。並不係辦課去處。小人生事、貪心無厭、搜求擾民。將農民小溝小港山澗灌溉池塘、養魚池澤、取魚罾網罩籠之類。一概搜拏。聲言要奏。如此(上雨下□)民。今後敢有仍前奪民取採蝦魚器具者、許民人拏赴有司。有司不理、拏赴京來、議罪梟令

    ○又令所在湖池、民舟經涉。其河泊之官、敢有妄取水面錢者、罪不赦

    ○又令各處魚課、有湖池堙塞坍塌、無從採捕、累民包納者。所在官司、申按察司、及巡按御史、踏勘分豁

    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七

    課程六

    茶課

    國初招商中茶。上引五千斤。中引四千斤。下引三千斤。每七斤、蒸曬一篦。運至茶司。官商對分、官茶易馬。商茶給賣。每上引、仍給附茶一百篦。中引、八十篦。下引、六十篦。名曰酬勞。經過地方、責令掌印官盤驗。佐貳官催運。若陜之漢中、川之夔保、私茶之禁甚嚴。凡中茶有引由。出茶地方有稅。貯放有茶倉。巡茶有御史。分理有茶馬司、茶課司。驗茶有批驗所。其例具後

    茶馬司

    陜西 【舊有鞏昌府駱駝巷梢子堡、高橋火鑽峪、臨洮府伏羌、寧遠、四茶運所、嘉靖十四年革】

    河州 【洪武七年建】 洮州 【永樂元年建】

    西寧 【洪武三十年自秦州改建】 甘州 【正統八年裁、嘉靖四十二年復建】

    四川

    碉門

    批驗茶引所

    陜西

    徽州 【永樂六年設於火鑽峪。嘉靖三十六年、改移白水江。就近管轄】

    茶課數

    陜西茶課、初二萬六千八百六十二斤一十五兩五錢。弘治十八年、新增二萬四千一百六十四斤。共五萬一千二十六斤一十五兩五錢。見今茶課五萬一千三百八十

    四斤一十三兩四錢 【係漢中府屬金州、紫陽、石泉、漢陰、西鄉、五州縣歲辦。分解各茶馬司】

    四川茶課、初一百萬斤。後減為八十四萬三千六十斤。正統九年、減半儹運。景泰二年停止。成化十九年奏準、每歲運十萬斤。見今茶課、本色、一十五萬八千八百五十九斤零。存彼處衙門聽候支用 【係石泉建始長寧等縣、並建昌天全烏蒙鎮雄永寧九姓土司辦納】 折色、三十三萬六千九百六十三斤。共徵銀四千七百二兩八分。內三千一百五兩五錢五分、存本省賞番。實解陜西巡茶衙門易馬銀、一千五百

    九十六兩五錢三分 【係保寧府屬巴州通江廣元南江四州縣解納。萬曆六年、巡茶御史冊報、新收銀一千六百九十四兩六錢九分五釐】

    各處茶課鈔數

    應天府江東□埠巡檢司、鈔一十萬貫

    蘇州府、鈔二千九百一十五貫一百五十文

    常州府、鈔四千一百二十九貫銅錢八千二百五十八文

    鎮江府、鈔一千六百二貫六百二十文

    徽州府鈔、七萬五百六十八貫七百五十文

    廣德州、鈔五十萬三千二百八十貫九百六十文

    浙江、鈔二千一百三十四貫二十文

    河南、鈔一千二百八十貫

    廣西、鈔一千一百八十三錠一十五貫五百九十二文

    雲南、銀一十七兩三錢一分四釐

    貴州、鈔八十一貫三百七十一文

    凡引由。洪武初議定、官給茶引、付產茶府州縣。凡商人買茶、具數赴官、納錢給引。方許出境貨賣。每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者、謂之畸零。別置由帖付之。仍量地遠近、定以程限、於經過地方執照。若茶無由引、及茶引相離者、聽人告捕。其有茶引不相當、或有餘茶者、並聽拏問。賣茶畢、即以原給引由、赴住賣官司告繳。該府州縣俱各委官一員管理

    ○又定、一凡茶引一道、納銅錢一千文。照茶一百斤、茶由一道、納銅錢六百文。照茶六十斤。諸人但犯私茶、與私鹽一體治罪。如將已批驗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茶者、同私茶論。一出園茶主、將茶賣與無引由客興販者、初犯笞三十、仍追原價沒官。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八十、倍追原價沒官。一客商販到茶貨、經過批驗所、須要依例批驗。將引由截角。別無夾帶、方許放行。違越者、笞二十。一偽造茶引者、處死。籍沒當房家產。告捉人賞銀二十兩

    ○景泰五年、令將引由照茶、依例批驗截角。賣畢、隨赴住賣所在官司告繳。封送各該批驗所。類解本部查銷。若有過期不繳者、批驗茶引所、每季查出商名貫址、引由數目、開報合幹上司、轉行各該巡按監察御史、按察司、提問追繳。仍行各府州、查勘前項茶商原領未繳引由、照例送銷。其批驗茶引所、今後給散引由、務籍記茶商姓名籍貫、茶斤引數。每引由一道、納鈔一貫。中夾紙一張、送部。鈔送庫交收。紙存印引

    ○嘉靖二十一年、令凡商人報中四川茶引、茶法道取具年甲籍貫、並文引字號、一樣關帖六本。印鈐關送重夔等道、帖下各地方委官收掌。候各商至日、查審相同、如數驗放、秤盤番易。各將截角茶引類繳。各道查明、即轉關茶法道驗。如或繳到截角不及數、並盤放不及時者、悉聽茶法道舉正。依律查究

    ○又議準、掣割餘茶、四川年例茶引五萬道。舊額黎雅一萬道。松潘二千道。腹裏三萬八千道。今加黎雅一萬道。松潘二千道。餘二萬六千道、仍令腹裏照常報中。此外若有買食零茶、不及百斤者。分給由帖、照例收稅。截角類繳

    凡徵課。洪武初定、凡賣茶去處、赴宣課司依例三十分抽一分。芽茶葉茶、各驗價直納課。販茶不拘地方

    ○四年奏準、陜西漢中府金州、石泉、漢陰、平利、西鄉縣茶園、每十株、官取一分。其民所收茶、官給價買。無主者令守城軍士薅培。及時採取、以十分為率。官取八分。軍收二分。每五十斤為一包。二包為一引。令有司收貯、於西蕃易馬

    ○五年、令四川產茶地方、照例每十株官取一分。徵茶二兩。其無主者、令人薅種、以十分為率。官取八分。有司收貯

    ○又令四川碉門永寧筠連諸處、所產剪刀麤葉茶、立局徵稅。易換紅纓、氈衫、米、布、椒、蠟、以備官用。其民所收茶、照江南茶法、於所在官司給引販賣

    ○二十一年、令差人閘辦四川天全六蕃招討司茶課、以為定額

    ○永樂十年、令四川安縣茶課折收鈔

    ○宣德四年、令免四川茶戶徭役

    ○又令四川保寧府巴縣官地茶、照民地例起科

    ○正統四年、革四川播州宣慰司茶倉。其茶折鈔、貯本司永豐倉

    ○八年、令筠連高珙宜賓等縣茶課、每斤折鈔一貫。各於該縣徵收支用

    ○景泰二年、仍令筠連高珙三縣茶課、折辦本色、於本府倉收烏蒙軍民府茶課、運納於敘州府收。每斤折鈔一貫。準給各衛官軍俸糧

    ○五年、令各處批驗茶引所、秤掣餘茶、年終類解該府。運赴本部。轉送光祿寺收用

    ○成化三年奏準、西寧洮河茶馬司、積多餘茶、年久溼爛。今後麤茶、每百斤收銀五錢。芽茶三十五斤、亦量收五錢。無銀、收絲絹等項。俱解本省有司收候、以補收買茶課支用

    ○五年、令陜西布政司、將金州等處茶課、自成化六年為始、仍收本色。其原折收銀布、候豐年收買茶斤、送各茶馬司收貯、以備易馬

    ○弘治八年、令四川布政司、將所屬茶課、俱自弘治二年為始。以後年分、各拖欠該徵之數、俱減輕。每芽茶一斤、徵銀一分五釐。葉茶一斤、止徵一分

    ○正德元年議準、勘處漢中所屬金州、西鄉、石泉、漢陰等處、舊額歲辦茶課二萬六千八百餘斤。新收茶課二萬四千一百六十四斤。俱照數歲辦。永為定例

    ○十五年奏準、養龍坑長官司、每年應辦茶課三年一次、通計該茶三十三斤七兩二錢七分五釐。一併差人解納

    ○嘉靖十二年奏準、陜西金州、西鄉、石泉、漢陰、紫陽、五州縣茶戶。巡茶御史、每十年一次清審。量為增減均平茶課

    ○十三年奏準、陜西金西等五州縣課茶、責令大戶、徑解茶馬司交納。其經過州縣原設茶戶二千餘名。止派百名。徵銀、以給大戶腳價

    凡開中。宣德十年題準、開中茶鹽、許於四川成都保寧等處官倉關支。官茶每百斤、與折耗茶十斤自備腳力運赴甘州、支與淮浙官鹽八引。運赴西寧、與鹽六引

    ○正統元年、命罷運茶支鹽事例

    ○弘治三年、令陜西巡撫、並布政司出榜召商報斤。給引赴巡茶御史處掛號、於產茶地方收買茶斤。運赴原定茶馬司。以十分為率。六分聽其貨賣。四分驗收入官

    ○七年、以陜西歲飢、開中茶二百萬斤。召商派撥缺糧倉分上納備賑

    ○八年、令免易馬。止中茶四百萬斤、以資邊儲

    ○十二年、停止糧茶事例

    ○十四年、以榆林環慶固原糧餉缺乏、將洮河西寧發賣茶斤、量開四五百萬斤。召商上納價銀、類解邊倉、糴買糧料

    ○十五年、令今後不許召商中茶

    ○十七年、令召商收買茶五六十萬斤。依原擬給銀定限。聽其自買、自運至各該茶司、取實收查驗。仍委官於西寧河州二衛、發賣價銀、官庫收候給商

    ○嘉靖五年題準、四川所屬稅畝課茶、照舊徵收。商販貨賣茶至百斤以上、俱赴管茶官處報中引目一道。每年課程、十分收一。凡中芽茶、每引定價三錢。葉茶、每引定價二錢。俱令赴管茶官處報中。價銀赴司上納。其腹裏產茶地方、凡茶不上百斤、俱赴本州縣報數。每十斤、上銀一分。給票照賣。立限完繳。其無引無票、俱係私茶。入官問罪

    ○十二年奏準、凡收放商茶、俱要辨驗真正。挨陳及新。如有求索那移等弊、查照律例舉行

    ○十三年奏準、今後問茶之期、商人報中、每歲至八十萬斤而止。不許開中太濫、致壞茶法

    ○二十六年、令陜西開中茶一百萬斤。召納緊要邊鎮、以備軍餉

    ○隆慶三年題準、四川歲額茶引、共該稅銀一萬四千三百六十七兩。每年布政司差官、徑赴南京戶部、請給引目、轉發該道、召商報中。上納稅銀。該司貯庫。年終差官解部濟邊

    ○五年議準、近年姦商、假以附茶為由。任意夾帶。恣情短販。甚至漢中盤過、有二二年不到茶司者。鞏昌招中、有十數年不銷原引者。今後招商引內註定、一年完者、厚賞。二年量賞。三年免究。四年問罪。仍抽附茶一半入官。五年問罪。附茶盡數入官。不準再報。六年以上、即係老引興販。照例問遣。其經過漢中、鞏昌、專責理刑推官、查照引內篦斤、著實盤驗

    ○又定買茶中馬事宜。各商自備資本、執引前去各該衙門比號相同。收買真細好茶。毋分黑黃正附、一例蒸曬。每篦重不過七斤。完日、原住買茶所在官司、催發起程。仍填註發行年月日期印鈐。運至漢中府、辨驗真假。黑黃斤篦、各另秤盤。經過罝口巡檢司、火鑽批驗所、鞏昌府、查驗篦數。稽考夾帶。蘇谿關遵照題準事例、每正茶一千斤、許照散茶一千五百斤。數外若有多餘、方準抽稅。各照格填註、印鈐、截角、依限運赴洮岷參將、轉發洮州茶司、照例對分貯庫。取實收赴院銷繳。如有夾帶數多、偽造低假、正附篦斤不同、即從重問罪。夾帶與斤重者、入官。低假者、砍焚。引過五年之上不銷者、究問

    ○又令甘州茶司、批照洮河西寧三茶司事例、定以六月開中。聽該道會同將領、撫調蕃族、依期前來。不拘兒騍扇馬、堪以騎徵者、方許中納。每年大約以八百匹為止。務限兩月以裏通完

    ○萬曆十三年題準、陜西腹裏地方、西安等三府、因無官茶、私販橫行。議行巡茶御史招商、印給引目。每引定為一百斤。收買園戶餘茶、運發漢中府、驗明發賣。每百斤、量抽三十斤入官。大約在西安、不過六萬斤。鳳翔、漢中、多各不過二萬斤。引內明坐地方。隨路截角。如無印記、及越境者、以私茶論

    凡易馬。洪武初、令陜西洮州、河州、西寧各該茶馬司收貯官茶、每三年二次、差在京官、選調邊軍、齎捧金牌信符、往附近蕃族、將運去茶易馬。原額牌四十一面。上號藏

    內府。下號降各蕃。篆文曰、

    皇帝聖旨。 【左曰、合當差發。右曰、不信者斬。】 洮州火把藏思曩日等族、牌六面。納馬三千五十匹。河州必理衛二州七站西蕃二十九族、牌二十一面。納馬七千七百五匹。西寧曲先阿端罕東安定四衛、巴哇申中申藏等族、一十六面。納馬三千五十匹。先期於四川徵茶一百萬斤、官軍轉運各茶馬司

    ○二十二年、定茶易馬。上等馬、每匹一百二十斤。中等馬、每匹七十斤。下等馬、每匹五十斤

    ○三十年、令四川成都、重慶、保寧三府、及播州宣慰使司、各置茶倉貯茶、以待客商納米中買。及與西蕃易馬。各設官掌管

    ○永樂十四年、停止茶馬金牌

    ○洪熙元年、令四川保寧等府所屬、原額官茶、照例辦納。罷買民茶。若官倉見積茶堪中換馬者、仍留支用。芽茶依當地時價、作官吏俸給支銷。不堪換馬葉茶、具奏覆驗燒燬

    ○成化十五年、令陜西巡茶御史招蕃易馬。不拘年例。願來者聽

    ○弘治三年、以各邊缺馬、令招商報茶。西寧河州、各四十萬斤。洮州、二十萬斤。運赴原撥茶馬司、以茶百斤、易上馬一匹。八十斤、易中馬一匹

    ○正德十年、以每年招易、蕃人不辨秤衡。止訂篦中馬。篦大則官虧。小則商病。令酌為中制。每一千斤、定三百三十篦。以六斤四兩為準。作正茶三斤。篦繩三斤

    ○嘉靖二十六年、令洮州、河州、西寧、各處軍民人等。凡遇招蕃易馬之時。但有將老弱不堪馬匹、(上竹下雙)頂蕃名、中納支茶。三匹以下。官軍、調別處極邊衛所帶俸食糧差操。民、並舍餘人等、發附近衛分充軍。止終本身。茶馬俱入官。醫獸通事土民人等、通同作弊者、枷號一箇月發落。若參守等官、自行冒中、二匹以下者。參問、降一級、調邊衛帶俸差操。縱容子弟軍伴人等、冒中二匹以下者、調邊衛帶俸。有贓者、從重論。不知者、照常發落。三匹以上及將茶斤展轉興販通蕃者、各照地方斤數、問擬發遣。其參守撫夷等官、不行通調遠蕃、坐索土人賄賂、聽其中馬者。參問、降一級、調邊衛帶俸差操。計贓犯該徒罪以上者、照例問發立功。索取蕃人財物者、照例發邊衛充軍。各該承委易馬文職官員、和同縱容者、一體參提究治罷黜。有贓者、從重論。失於覺察者、量情發落

    凡關運。正統七年議準、夔州、保寧、二府所屬茶、洪武間、徑運至秦州。永樂間、將保寧茶課、置倉收貯。今令夔州茶課、亦運赴保寧倉。一體令軍夫關運

    ○八年奏準、金州芽茶一斤。收葉茶二斤。運西寧茶馬司、收貯易馬

    ○九年題準、起倩四川軍夫、給與口糧。將減半茶四十二萬一千五百三十斤、陸續運赴陜西接界褒城縣茶廠又議準、將減運茶斤。陜西都司、運三分半。布政司、運六分半。除都司所屬延安等八衛、延安所屬葭州等六州縣、不起軍夫外。其餘有司軍衛、酌量起倩軍夫、給口糧有差。俱直抵褒城縣茶廠

    ○成化十九年、令四川保寧等府茶課、每歲運十萬斤、至陜西接界交收。轉運各茶司支用

    凡禁約。洪武三十年

    詔、榜示通接西蕃經行關隘並偏僻處所。著撥官軍、嚴謹把守巡視。但有將私茶出境、即拏解赴官治罪。不許受財放過。仍究何處官軍地方放過者、治以重罪

    ○永樂六年、令諭各關把關頭目軍士、務設法巡捕。不許透漏?疋布絹私茶青紙出境。若有仍前私販、拏獲到官。將犯人與把關頭目、各凌遲處死。家遷化外。貨物入官。有能自首免罪

    ○景泰五年、令各處軍民人等、官民馬快等船、並車輛頭匹、挑擔馱載私茶者。各該官司盤獲、茶貨車船頭匹入官。引領牙行、及停藏之家、俱依律治罪。巡捕人員、受財縱放者、一體究問

    ○天順二年奏準、凡蕃僧夾帶姦人、並軍器私茶違禁等物。許沿途官司盤檢。茶貨等物入官。伴送夾帶人、送所在官司問罪。若蕃僧所至之處、各該衙門不即應付、縱容收買茶貨、及私受饋送、增改關文者。聽巡按御史、按察司官、體察究治

    ○成化七年、令禁進貢回回蕃僧人等、於在京、及沿途、收買私茶

    ○十八年、令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者。照見行私鹽例、押發充軍

    ○弘治元年奏準、凡軍衛有司、果無私茶。不許分派下人、買納作數

    ○三年、令今後進貢蕃僧、該賞食茶。給領勘合、行令四川布政司、撥發有茶倉分、照數支放。不許於湖廣等處、收買私茶。違者、盡數入官

    ○十七年、令四川撫按官、行碉門、黎州、雅州、建昌、松潘、夔州、保寧等處、各該兵備分巡、申明茶禁。利州衛選委指揮一員、專管巡茶。通江、巴縣、廣元、東鄉等處、就委巡捕官管理。各督應捕人等、把隘緝訪。軍民人等、敢有仍前私販。及該管官司、不行用心捕獲。一體重治

    ○十八年題準、各處行茶地方、但有將私茶潛住邊境、興販交易。及在腹裏、販賣與進貢回還夷人者。不拘斤數事發、並知情歇家牙保、俱問發南方煙瘴地面衛所、永遠充軍。其在西寧、甘肅、河州、洮州販賣者、一百斤以上、問發附近衛分充軍。三百斤以上、發邊衛永遠充軍。若在腹裏興販者、照例五百斤以上、押發附近衛分充軍、止終本身。不及前數者、俱依律擬斷腹裏、仍枷號一箇月。在邊方、枷號兩箇月。有力納米贖罪。無力解五百里之外、擺站守哨。但有逃回、仍前興販者。事發、不拘多寡、問發附近衛分充軍。若軍官將官知情、縱容弟男子姪伴當興販、及守備把關巡捕官、知情故縱者。事發參問、降一級、原衛帶俸差操。有贓者、從重論。不知者、照常發落。若守備把關巡捕官、自出資本、興販私茶。但通蕃者、問發邊衛充軍。在西寧洮河甘肅地方發賣者。三百斤以上、發附近衛分充軍。不及數、及在腹裏發賣者。降一級、調邊衛帶俸差操

    ○嘉靖十四年題準、四川夔州、東鄉、保寧、利江一帶、附近陜西通茶地方。不論軍衛有司、凡事幹茶法者。悉聽陜西巡茶御史管理。各該分巡兵備等官、務嚴禁私茶。按季將捉提人犯數目、開報查考。俱聽本官舉劾

    ○十五年題準、今後陜西三茶馬司積茶、止留二年之用。每年易馬、計該正茶外。分毫不許夾帶

    ○又題準、今後凡遇行茶道路、如有興販蕃馬入境者。拏獲、馬匹入官。犯人以通蕃例論罪

    ○二十六年議準、各處茶商、有原無資本、混報茶批入山、通同園戶、蒸造假茶。及將驗過真茶盜賣、沿途採取草茶納官。各至五百斤以上者。商人園戶、及知情轉賣之人、民發附近衛分軍、發邊衛、各充軍。止終本身。茶價入官。不及前數者、依私鹽法論罪。仍枷號兩箇月發落。窩頓店戶、知情者從重論。至一千斤以上、本犯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店戶不問知與不知、一體治罪。其官司開報茶引、令各商互相保結。中間若有前項之徒、聽其首發。通同妄保者、一併治罪。不知者、不坐。各處行茶地方、但有豪強茶徒、出本僱覓十人以上、挑販私茶者。事發審實、悉照弘治十八年題準事例、問發。若拏獲僱覓之人、隱護首惡、及妄攀平人者。不分茶斤多少、問發煙瘴地面、在邊者永遠、在內者止終本身、各充軍。巡捕官兵、通同茶徒、賣放首惡。及挾詐良民者。事發、官、參問。降一級。應捕人役、枷號兩箇月。有贓者、各從重論

    ○三十一年議準、今後進貢蕃僧、凡有援例陳乞順買茶斤者。一切據法通行查革。其有該賞食茶、照例撥給回還。經過關隘、一一盤驗。如有夾帶私茶、不拘多寡、即沒入官。仍將伴送人員通把、依律問罪

    凡折給。正統六年奏準、甘肅倉所收茶、自宣德及正統元年以前者、按月準給陜西行都司、並甘州左等衛所官員折俸布絹。每茶一斤、折米一斗。自後所積茶多、悉照此例、挨陳折給

    ○八年、令陜西甘肅倉所收茶、折支軍官俸給。每斤、折米一斗五升

    ○景泰五年、令四川界首茶課司、於南京戶部印給茶引、收貯在庫。遇有官軍折支俸糧茶課、給與引由執照、依例易賣

    ○弘治三年、令四川遞年拖欠茶斤。每芽茶一斤、追銀二分。葉茶一斤、追銀一分五釐。類解布政司、發鬆潘缺糧關堡、接濟官軍支用

    ○嘉靖二十五年、令將見在不堪易馬茶斤、減價三分之二。差好者、量估價二錢二分。次一錢八分。遇各軍支放折色月分、每軍量給一二篦。即於本軍應支折色銀內、照茶篦數目、扣銀在官。類解陜西行太僕寺貯庫、聽候買馬

    凡差官。洪武三十年、令自三月至九月、每月差行人一員、於陜西河州、臨洮、四川碉門、黎雅等處、省諭把隘關口頭目、禁約私茶出境

    ○永樂十三年、差御史三員、巡督陜西茶馬

    ○景泰二年、令陜西四川二布政司、各委官巡視關隘、禁約私茶出境。暫罷差行人

    ○四年、復差行人於陜西四川、禁約私茶

    ○成化三年、令差御史一員、於陜西巡茶、一年更代

    ○七年、罷差行人四川巡茶。令按察司分巡官、往來禁約

    ○十一年、令取回陜西巡茶御史、仍差行人

    ○十四年、仍差御史於陜西巡茶

    ○弘治九年、令經該茶馬司官吏、遇有考滿事故、申巡茶御史、委官盤點見數、方離職役。若有侵欺、及雖不侵欺、收置無法、致有損折原數者。依律究治追陪

    ○十六年、令取回巡茶御史。凡一應茶法。悉聽督理馬政都御史兼理

    ○十七年、令陜西每年於按察司揀憲臣一員、駐札臨洮府、巡禁私茶。一年滿日、擇一員交代

    ○又將建昌、松潘、碉門、黎雅、遠處、行撫按稽查。夔州、東鄉、保寧、利州、附近陜西。聽督理馬政都御史帶管

    ○正德二年、仍設巡茶御史一員、請

    敕兼理馬政茶法二事

    ○嘉靖三十一年奏準、四川茶法、併入水利道兼理。令重夔兵備道、禁湖茶監收買。下川南安綿兵備道、監秤驗。建昌首潘兵備道、監蕃易。各該委官、悉聽茶法道選差

    金銀諸課

    國家所取諸課、皆因各處土產。若金有常例。礬、鐵、水銀、銅、錫、有常額。至於銀礦珠池、間或差官蹔取。隨即封閉看守。至今日令更嚴雲

    凡金銀課。永樂十三年、差御史、及郎中等官、至湖廣貴州二布政司提督。委官於辰州銅仁等處金銀場、採辦金銀課

    ○十九年、差御史監生人等、閘辦福建浙江銀課

    ○宣德七年奏準、福建浙江等處、解納歲辦銀課、每年各處會合、止解二次。各輪委官一員護送

    ○正統三年、令罷閘辦銀課、封閉各處坑穴。其福建浙江等處軍民、私煎銀礦者、正犯處以極刑。家口遷化外。如有逃遁、不服追問者、量調附近官軍勦捕

    ○五年、令浙江福建按察司、各委堂上官一員、提督銀坑。若有聚眾偷穵者、調軍捕獲、首賊梟首示眾。為從及誘引通同有實跡者、連當房家小、發雲南邊衛充軍

    ○九年奏準、浙江福建二布政司、各添設參議一員、專理巡礦。禁約偷採

    ○令開福建浙江有礦銀場、採辦銀課

    ○十年、令浙江都司、添設都指揮僉事一員、專管銀場

    ○又令差御史等官於福建浙江新舊坑場、提督煎辦銀課。歲終差官解京。如各場額數不敷。許於別坑有礦處煎補。或又不敷。具奏處置。不許派民包納

    ○又令浙江福建提督銀場官吏、及諸坑首匠作、有稱課不及額、掊歛民財、及侵盜官銀者、皆治罪如律。該徒流者、浙江發福建、福建發浙江、擺站。雜犯死罪者、浙江發福建、福建發浙江、沿海邊衛充軍

    ○景泰元年、令罷採辦浙江福建等處銀課。取回閘辦官。令都布按三司巡礦官、提調各該府縣、護守坑場

    ○天順二年、仍令開雲南、福建、浙江銀礦。各差內使一員、辦事官一員、照舊煎辦。令各鎮守太監提督

    ○四年奏準、雲南都布按三司、及衛所府州縣、凡雜犯死罪、並徒流罪囚、審無力者、俱發新興等場充礦夫、採辦銀課

    ○令差辦事官於四川會川衛密勒山銀場、閘辦銀課。二年更代

    ○五年、令雲南、福建、浙江、閘辦銀課、止於本坑採礦煎辦。若礦脈微細、煎辦不及額數者、具實奏聞區處。不許科補

    ○七年

    詔、封閉各處坑場。停止煎辦銀課。取回內外官員

    ○成化元年奏準、凡偷掘銀礦、不問軍民捨餘旗校人等、依律問罪。仍枷號三箇月發落

    ○三年、令浙江福建二處、仍各差內官一員、提督採辦銀課。四川雲南二處、令鎮守內官、提督採辦

    ○又令封閉四川密勒山銀場

    ○四年、復開密勒山銀場

    ○六年、令偷掘銀礦、初犯照舊例枷號發落。仍發遼東衛分充軍。其有資給衣糧器具、及走報事情者、照初犯例

    ○八年、令福建、浙江、有犯偷礦者、浙江發福建、福建發浙江、沿海邊衛充軍

    ○九年奏準、各處山場、有新生礦脈者、從各鎮巡三司等官、勘實開採、以補附近坑場陪納之數

    ○十七年、令各處銀場、礦脈微細、採辦不及者、量減銀課

    ○十九年、添設雲南布政司參議一員、同按察司僉事、管理銀課

    ○二十年

    詔、各處闡辦銀課地方、民力不堪者、量為減免

    ○弘治二年、復令封閉四川密勒山銀場

    ○五年

    詔、浙江福建等處、歲辦銀課、累民陪納、所司踏勘明白。量為除豁減免。仍將礦穴填塞、以杜弊端

    ○令取回浙江福建添設巡礦官員

    ○十三年奏準、盜掘銀礦等項礦沙。但係山洞捉獲、曾經持杖拒捕者。不論人之多寡、礦之輕重。及聚眾至三十人以上。分礦至三十斤以上者。俱不分初犯再犯、問發邊衛充軍。若不及數。又不拒捕。初犯枷號三箇月發落。再犯免其枷號、亦發邊衛充軍。其私家收藏、道路背?者、止理見獲照常發落。不許巡捕人員、逼令展轉攀指。違者、參究治罪

    ○十五年、令雲南、每年該徵差發銀八千八百九兩五分。定為常例。自弘治十六年為始、每年折買金一千兩。足色二分。九成色三分。八成色五分。與每年額辦金六十六兩六錢七分。並餘剩銀兩。一同解部。轉送承運庫交納

    ○正德三年、令宜陽縣趙保山喚鄉窪洞口、永寧縣秋樹坡等洞口、盧氏縣高觜兒等洞口、嵩縣馬槽山等洞口、俱照舊封閉

    ○六年議準、雲南銀場九處、自正德七年以後、俱各封閉、銀課免辦

    ○十年奏準、雲南銀場、積年礦頭作弊、攪亂礦場者。照打攪倉場事例。杖罪以下、於本場枷號一箇月發落。徒罪以上、與再犯杖罪以下、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永遠充軍。職官有犯、奏請處治

    ○十五年、令雲南銀礦、新興場、並新開處所、一體封閉。以後不許妄開

    ○嘉靖七年題準、雲南年例金一千兩、遵照原行勘合、將每年該徵差發銀、照依時估、兩平收買真正成色金、每十兩為一錠。於上鏨鑿官匠姓名。差委有職役人員、並每年額辦金六十兩六錢七分。與餘剩銀兩。及有贓罰金。各照原收成色、每二十兩為一錠。一同解部。年例金、額辦金、並餘剩銀兩、轉送該庫。贓罰金、送太倉。各上納。管解金兩人員、給與長夫三名。起關應付廩給、馬匹、扛夫、護兵。不許沿襲舊弊、加派大戶。其到京進納、各門、並該管等官、敢有刁蹬留難、需索分例者。俱聽本解指實陳奏

    ○九年議準、蘭州等隘口、凡有渡黃河出境入境之人。或齎有礦砂、及燒成銀兩、並穵礦器具者。不分人之多寡、礦之輕重、及初犯再犯、或持杖拒捕者。俱照腹裏盜礦事例、問發邊衛充軍。若把隘官兵、縱放者、官、問調邊衛。軍、問罪枷號發落。受財者、仍計贓坐罪。各守備官、不行嚴謹隄備。聽撫按官參究治罪

    ○又題準、雲南年例金一千兩。並耗金十兩。自嘉靖九年為始、每年於該徵差發銀內、動支六千六十兩、收買解進。以後年分、永為定規

    ○十九年、令四川建昌衛麻合村落娶迭迭二廠、並會川衛密勒山礦場、俱照舊封閉

    ○又令陜西甘州等處、大黃山等礦洞。俱照舊封閉

    ○四十五年、令浙江雲霧山場等處、嚴加封閉。不許勢豪規利啟釁

    ○隆慶二年、令浙直江西各處礦山、通行查出。立石刻諭嚴禁。仍將各關隘、各經過處所、設兵防守。及三省礦防圖說、刊刻成書。分發各處遵守

    凡銅鐵課。成化五年奏準、四川地方軍民、偷採白銅者。為首枷號一箇月、依律問罪。官軍原管事者、帶俸。原帶俸者守哨

    ○十七年、令封閉雲南路南州銅場。免徵銅課。其私販銅貨出境、本身處死。全家發煙瘴地面充軍

    ○二十年、令雲南寧州等處軍民客商、有偷採銅礦私煎。及潛行販賣出境者。照路南州例究治

    ○正德十四年奏準、廣東鐵稅、置廠一所於省城外。就令廣東鹽課提舉司、正提舉專管鹽課。副提舉專管鐵課。凡一切事宜、聽巡鹽御史總理。其惠州潮州揭陽縣三處、及雷瓊等處行鐵地方。但有走稅夾帶漏報等項姦弊俱照鹽法事例施行凡水銀課。景泰三年奏準、蠲除貴州思印江長官司原額水銀課。其婺川縣板坑水銀場局、水銀如舊

    ○弘治十八年、裁革板坑水銀場局大使等官。待後該徵之時、行本縣掌印官帶管凡礬課。洪武三年、令廬州府黃墩崑山。及安慶府桐城縣。歲辦礬課二十二萬七百斤。每三斤為一引。官給工本錢一百五十文。私煎者、論如私鹽法。河南礬課、鈔一千五百七十貫。陜西、一千一百六十貫一百一十文。山西、六百六十六貫

    凡珠池課。洪武三十五年、差內官於廣東布政司、起取蜑戶採珠。蝥戶給與口糧

    ○天順八年、差內使一員、看守平江珠池

    ○成化九年、令看守廉州府楊梅等池奉御、兼管永安池

    ○二十年、差內官一員、看守雷州府樂民珠池

    ○二十三年、差太監一員、看守永安所楊梅珠池

    ○令取回廣東新添守珠池內官

    ○弘治七年、差太監一員、看守廣東廉州府楊梅、青鶯、平江三處珠池。兼巡捕廉瓊二府。並帶管永安珠池 【後尋取回】

    ○十四年奏準、廣東盜珠人犯、除將軍器下海、為首真犯死罪外。但係在於珠池捉獲、駕使黑白艚船、專用扒網盜珠、曾經持杖拒捕者。不分人之多寡、珠之輕重。及聚至二十人以上。盜珠至十兩以上者。比照盜礦事例、不分初犯再犯。軍、發雲南邊衛分、民並捨餘、發廣西衛分、各充軍。若不及數。又不拒捕。初犯枷號二箇月發落。再犯免其枷號、亦發廣西衛分、各充軍。如係附海居民、止是用手拾蚌取珠、所得不多者。免其枷號。照常發落。職官有犯。奏請定奪

    凡雜課。嘉靖九年議準、各撫按官、轉行司府州縣等官。凡山澤之利、除禁例、並係民已業外。其餘備查、某處已經納稅。某處空閒。內某處堪聽民採取。某處堪入官備賑。務在官民兩便

    ○二十五年議準、

    楚府先年佔管民房、曾經撫按委官勘斷給主者。不許聽從下人撥置。捏情爭佔。各民承管房基仍照例起科。如金沙洲一帶、每間每歲徵銀一錢。在漢口者、減半徵稅。俱解本布政司、以備各

    王府欠缺祿糧、墳房料作之數

    ○二十六年題準、陜西巡按御史。將甘肅鎮守太監、副總兵、遺下磨課課程、地畝餘銀、園圃課程銀。稽查明白。通融分發各衛、收掌公用。置立循環簿、倒換查考。其原派店戶流民酒屠油鋪等行銀兩、俱停革

    ○二十七年、令各

    王府奏討山場稅課等地。並

    楚府魚課稅課、蘆洲店房。俱還官。徵租備邊。查數奏報

    權量

    洪武元年、令兵馬司、並管市司、二日一次較勘街市斛鬥秤尺。並依時估、定其物價。在外府州各城門兵馬、一體兼領市司

    ○二年、令凡斛鬥秤尺。司農司照依中書省原降鐵鬥鐵升、較定則樣製造。發直隸府州。及呈中書省、轉發行省。依樣製造。較勘相同、發下所屬府州。各府正官提調、依法製造。較勘、付與各州縣倉庫收支行用。其牙行市鋪之家、須要赴官印烙。鄉村人民所用斛鬥秤尺、與官降相同、許令行使

    ○二十六年定、凡天下官民人等、行使斛鬥秤尺、已有一定法則。頒行各司府州縣收掌。務要如式成造。較勘相同。印烙給降民間行使。其在京倉庫等處、合用斛鬥秤尺等項、本部較勘印烙發行

    ○宣德七年、令重鑄鐵斛。每倉發與一隻。永為法則。較勘行使

    ○正統元年、令各布政司府州縣倉分、歲收糧五十萬石。及折收倉庫、歲收布絹等物、十萬疋以上者。工部各給鐵斛一張。銅尺木尺各一把

    ○景泰二年、令工部成造等秤、天平、各四十副。頒給戶部。及在外收支衙門。掌管用使。其所屬衙門、許依式成造應用

    ○成化五年、以新舊鐵斛、大小不一。仍令工部照依洪武年間鐵斛式樣、重新鑄造。發江南江北山東河南兌糧去處。令各處兌糧官員、依式置造木斛、送漕運衙門較勘印烙、給發交兌。以為永久定規

    ○十五年、令鑄鐵斛、頒給江西湖廣二布政司、及各兌糧水次、並支糧倉分。較造木斛、印烙收用。其鐵斛、仍識以成化十五年奏準鑄成永為法則十三字。及監鑄官員匠作姓名於上

    ○又令京城內外、並順天府所屬地方、凡諸色貨物行人、依式置造平等斛鬥秤尺天平等件、赴官較勘印烙。方許行使。違者如律治罪。兩鄰知情、扶同隱匿、互相借用者。事發一體究治

    ○正德元年議準、工部行寶源局、如法製造好銅法子、一樣三十二副。每副大小二十箇。俱鏨正德元年寶源局造字號。送部印封。發浙江等布政司、及各運司、並南直隸府州。各依式樣、支給官錢、一體改造。頒降用使

    ○九年議準、吏部揀選諳曉書算吏役四名、填註戶部陜西清吏司。支科二名、專管坐撥糧斛註銷青冊。金科二名、專管鹽法。後役滿之日、將文卷簿籍、交代明白、方許更替

    ○嘉靖二年議準、京通二倉合用糧斛。坐糧員外郎、將鐵鑄樣斛、較勘修改相同、火印烙記發倉。仍前二張、送漕運衙門收貯。以後新斛、俱依鐵斛、並較定斛樣成造

    ○八年、令順天府、將官較秤斛印烙、給送監收科道官各一副。凡解戶到部、即領票關給秤斛、預先秤量包封。候進納報完。監局各衙門、會同照樣較收、以革姦弊

    ○又令工部寶源局、如式鑄造大小銅法子。給發內外各衙門

    ○二十七年題準、行各倉場、照依原降鐵斛、置造斛鬥。仍置官秤、較量平準。一併送巡撫、及管糧郎中主事、烙記發用。如有私造斛秤、通商作弊。各該管通判、不行覺察、一體究罪。其宣府一鎮、往時收用市斛放用倉斛合行查革。以後收入放出、俱以倉斛為準

    時估

    物貨價直高下不一。官司與民貿易。隨時估計。已具諸司職掌。今以內外買辦物料、備列於後。而贓罰時估、則見刑部。光祿寺買辦廚料、見本寺職掌之下

    洪武二年令、凡內外軍民官司、並不得指以和僱和買、擾害於民。如果官司缺用之物。照依時值、對物兩平收買。或客商到來、中買物貨、並仰隨即給價。如或減駁價直、及不即給價者。從監察御史、按察司、體察。或赴上司陳告。犯人以不應治罪

    ○又定時估、仰府州縣行屬、務要每月初旬、取勘諸物時估。逐一覆實。依期開報。毋致高抬少估。虧官損民。上司收買一應物料、仰本府州縣、照依按月時估、兩平收買。隨即給價。毋致虧損於民。及縱令吏胥裡甲鋪戶人等、因而剋落作弊

    ○二十六年定、凡民間市肆買賣、一應貨物價值。須從州縣親民衙門、按月從實申報合幹上司。遇有買辦軍需等項、以憑照價收買

    ○宣德八年、令各處買辦諸色物料、聽差殷實大戶齎價、於出產地方收買供用

    ○九年、令應天府買辦物料、於都稅司支鈔給主

    ○正統二年、令買辦物料。該部委官一員、會同府縣委官、拘集該行鋪戶。估計時價。關出官錢。仍委御史一員會同給與鋪行、收買送納

    ○三年、令買辦賞賜達官器皿。及鄉試會試、合用紙札等物。並遇有買辦之類。皆估計價鈔數目、照舊具奏。限一月內、赴庫領散。不許過違。如官司暫用凳卓器皿。係買辦者、用畢送工部廠寄收。以待再用

    ○八年、令

    朝廷所用物件、免有司買辦。查出產地方、於存留糧內、折收解京。沿途官司、應付船隻腳力。南直隸府、並山東者、送北京該衙門收、福建、廣東、浙江、湖廣、江西、四川者、送南京該衙門收。歲終具奏

    ○九年、令歲用果品廚料。照舊支領官錢派買。不許於存留糧內折徵

    ○又令凡遇造作等項急用物料。止於官庫關用。有不敷者、方許具奏。先給官價派買

    ○景泰六年、令京城內不係常久開張鋪面。及小本出攤提買等項買賣。俱免買辦

    ○嘉靖三十一年議準、自本年為始、每半年一次。將供用等庫、並各倉場、一應合用物料糧草等項。山東河南二道管糧官員查訪。行令宛大二縣造冊六本。空立前件。二本送巡青科道。二本送巡視庫藏科道。一本送巡視中城御史。一本送該司。與九門委官、公同參酌。如先估與市價相合、不必更易。其間物料、時有貴賤。價有低昂。應增應減、務要酌量時宜。上半年不過正月。下半年不過七月。務依期照例會估

    ○三十二年議準、行十三布政司、南北直隸所屬。凡遇會派年例錢糧。務要以京估為準。有餘者減。不足者增

    ○萬曆九年、令九門鹽法委官、會同科道。將各倉場料草。及各庫物料價銀。參酌往年近日舊冊。量加增減。著為定規。以後非物價大相懸絕、不得再行會估

    大明會典卷之三十八

    廩祿一

    宗藩祿米

    聖祖封藩、初擬

    親王五萬石。既以官吏軍士俸給彌廣、因監唐宋之制、定為萬石。後令米鈔兼支、有中半者。有本多於折者。其則不同。今

    天潢日蕃、而民賦有限勢不能供。且冒濫滋多。姦弊百出。故嘉靖間、更定條例。萬曆十年、復頒要例。宗祿皆有限制。詳列於後

    祿米額數

    親王米一萬石

    郡王米二千石

    鎮國將軍米一千石

    輔國將軍米八百石

    奉國將軍米六百石

    鎮國中尉米四百石

    輔國中尉米三百石

    奉國中尉米二百石

    公主及駙馬米二千石

    郡主及儀賓米八百石

    縣主及儀賓米六百石

    郡君及儀賓米四百石

    縣君及儀賓米三百石

    鄉君及儀賓米二百石

    皇太子次嫡子、並庶子、既封

    郡王之後。必俟出閤、每歲撥賜、與

    親王子已封

    郡王者同。女俟及嫁、每歲撥賜、與

    親土女已嫁者同。

    郡王嫡長子、襲封郡王者、其歲賜比初封郡王、減半支給

    祿米本折

    秦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嘉靖四十四年、奏辭本色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五千石

    晉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周王、歲支本色祿米二萬石。襲封支一萬二千石。弘治十六年、支一萬石。隆慶二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楚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隆慶三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魯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隆慶二年、奏辭折色二千石。歲支八千石。本色五千石。折色三千石

    蜀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五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代王、歲支祿米六千石。米鈔中半兼支

    肅王、歲支祿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隆慶四年、本府輔國將軍承襲

    王爵、仍支輔國將軍祿米、歲八百石。本色三分。折色七分

    遼王、歲支祿米二千石 【國除】

    慶王、歲支祿米一萬石。本色七千五百石。折色二千五百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

    寧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 【國除】

    岷王、歲支本色祿米一千五百石

    韓王、歲支祿米三千石。本色二千石。折色一千石

    瀋王、歲支祿米一萬石。本色六千石。折色四千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五千五百石。折色三千五百石

    唐王、歲支本色祿米五千石。嘉靖五年奏準、本色粟米三千石外、再給粳米一千石。其餘折色。共歲支六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二千石

    伊王、歲支本色祿米二千石 【國除】

    趙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弘治十六年、定擬本色八千石。折色二千石。隆慶三年、奏辭本色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

    鄭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隆慶元年、加增四百石。歲支一萬四百石

    襄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荊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五年、奏辭五百石。歲支九千五百石

    淮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

    德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隆慶二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秀王、歲支祿米一萬石 【國絕】

    崇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五百石。歲支九千五百石

    吉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徽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國除】

    岐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國絕】

    益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二千石。歲支八千石

    衡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二千石。歲支八千石

    雍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國絕】

    壽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國絕】

    汝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國絕】

    涇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國絕】

    榮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景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國絕】

    靖江王、歲支本色祿米一千石。弘治十六年、改本折中半兼支

    秦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二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一千五百石。襲封、一千石。米鈔中半兼支

    晉、周、楚、魯、蜀、代、遼、瀋、唐、伊、趙、鄭、襄、荊、德、崇、徽、一十七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各二千石。襲封、各一千石。俱米鈔中半兼支

    肅、慶、寧、韓、淮、五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一千石。米鈔中半兼支。襲封同

    吉、益、衡、榮、四府郡王、歲支祿米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鈔

    岷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五百石。米鈔中半兼支襲封同。以上各

    邵王祿米、嘉靖四十四年定、不分初封襲封、俱歲支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鈔。惟岷府仍舊例各

    王府、鎮國、輔國、奉國、將軍。鎮國、輔國、奉國、中尉。米鈔本折中半兼支。嘉靖四十四年定、將軍改三分本色。七分折鈔。中尉改四分本色。六分折鈔各

    王府郡縣主君鄉君及儀賓、本色四分。折鈔六分。嘉靖四十四年、改定二分本色。八分折鈔

    凡支給。洪武六年定、凡

    親王每歲合得糧儲、皆在十月終一次、盡數支撥。其本府文武官吏俸祿、及軍士糧儲、皆係按月支給。每月不過初五。其甲仗、按缺撥付所在有司、照依原定數目、不須每次奏聞。敢有破調稽遲者、斬

    ○又令

    親王錢糧、就於王所封國內府分、照依所定則例、期限放支。毋得移文當該衙門。亦不得頻奏。若

    朝廷別有賞賜、不在已定則例之限

    ○二十八年、令

    晉、燕、楚、蜀、湘府、給祿米如數。

    代、肅、慶、遼、各府、遠在邊。民少賦薄。歲且給五百石。

    齊府一千石。嗣秦王幼、其應用米、有司月進

    ○永樂二十二年、令

    鄭王、越王、襄王、荊王、梁王、淮王、滕王祿米、暫各給三千石。俟之國、別立常典。自後

    親王受封未之國、俱如此例

    ○宣德八年奏準、

    王府祿米折色、每石鈔十五貫

    ○正統二年、令由

    郡王襲封

    親王者、郡王祿米住支。凡住支而過支者、於見支祿米內扣除

    ○七年、令各

    王府祿米折鈔、俱依文武官例。每一石、折鈔二十五貫

    ○十二年奏準、各

    王府祿米。將軍、自賜名受封日為始。縣主並儀賓、候出閤成婚日為始。皆於附近州縣秋糧內定撥。鈔於官庫內支給

    ○又令

    王府祿米折鈔、每石仍十五貫

    ○景泰七年、令給

    郡王將軍等祿米、若出閤在前、受封在後、以封日為始。受封在前、出閤在後、以出閤日為始

    ○成化元年題準、大同各

    郡王祿米。因無監督官員。以致教授廚役人等、或先用大斗盤量、加倍折算。或各帶家人出入、任意包撮。或不收本色勒要銀兩。或巧立名色、逼取財物。(巾夫)累邊民。今後仍照舊例、改撥

    代府廣贍倉送納。令長史等官、從公兩平收受。聽各府照數關支

    ○二年奏準、

    郡王祿米俱於

    親王府倉上納。聽令按季支用。鎮國將軍以下祿米、於有司官倉收貯。二次支給。其收糧之際、布按二司、各委府縣正佐官、公同長史等官監督收受。如內使人等、仍前干預、需索刁蹬者、糾舉究治

    ○十七年奏準、

    親王原有額設官攢者、布按二司委官、督同長史司、並該倉官攢、兩平收受。

    郡王以下無官攢者、發附近有司官倉、另廒收貯。聽各府差人關領。若原屬本城大府收者、仍舊收支。自後不許奏討本府自收。及違例折銀、並分外生事、索要報數出串等用。及擅差人到州縣催徵。其輔導官、守巡官、不行紏察。及州縣官聽從者。一體降調

    ○弘治三年奏準、各

    王府郡王將軍儀賓祿米本色折色、俱依先定之數。不得奏討折色、改支本色

    ○又令

    王府將軍等、重出領收、冒支官糧者。革去所支祿米十分之二。自後將軍儀賓有犯、悉照此例

    ○十年、令各府收受祿米、務要選委有司、並長史司公正官一員督收。隨地所產、不許勒要白米

    ○十三奏準、

    王府祿米若本府官員內使旗校管莊人等、干預撥置、折收銀兩、多收米麥、索要財物。及邀截納戶、用強兌支。並擅自差人、下府州縣催徵騷擾者。旗校人等、杖罪以上、發邊衛充軍。官員內使監候奏請發落。若輔導官、及布按二司巡守官縱容不舉。並府州縣官、聽從差來人役徵擾者。俱參問奏請降調

    ○正德四年奏準、

    郡王將軍而下、改封世子、長子、世孫、長孫、聽繼王爵者。奉有

    成命之後、其原給祿米、截日住支。冊封之日、方與所應得者。永為例

    ○又奏準、

    宗室姦收樂女。及不良婦所生子女。並選配夫人等。及儀賓已受封者。爵職封號祿米、盡行革去。未受名封者、不許冒請

    ○又題準、凡射利之徒、邀買

    王府祿糧者。照舉放私債例、問發充軍。所借本利沒官。仍將輔導官參治

    ○十六年題準、行各

    王府。禁約將軍以下、務要恪守

    祖訓。不許驕奢妄費。將祿米減價轉賣。馴致貧窘失所。如違、輔導等官啟

    王參奏。量革祿米、以示懲戒。如射利之徒、收買祿票、加倍取利者。各該官司、亦就拏問重治

    ○嘉靖元年奏準、

    郡王以下祿米、有派支不通舟車州縣者、每石徵銀八錢放支折給五錢。扣留三錢貯庫作正補欠

    ○八年題準、湖廣各

    宗室祿米、俱照

    楚府則例。

    親王、每石折銀七錢六分三釐。

    郡王、每石折銀七錢。將軍、中尉、郡主、夫人、儀賓、每石折銀五錢

    ○十一年題準、

    王府缺欠祿米。行撫按官、通查三司府州縣、問追過徒工糧價。並將充發儀從、不必濫發。收銀在官、通融處補。如再不敷、於該司府、動支無礙官錢、贓罰紙米。並商稅地租等項補給。遇災蠲免。於成熟地方、量為撥補。或查存留之數輳支

    ○十三年題準、

    王府該支祿糧。俱以明文到日為始支給。不得指以請封日期、朦朧濫支。其先前冒濫者、就行改正、準作以後該支之數

    ○又題準、郡縣等主君病故、儀賓祿糧、務要遵奉先年題準一九二八則例。毋得妄行奏擾

    ○十五年題準、河南

    宗室日繁、除

    親王祿米照舊外。其

    郡王以下本色祿米、每夏稅一石、折銀五錢五分秋糧一石、折銀六錢五分。每歲徵完解司。每祿米一石、折銀三錢五分。通融放支

    ○十七年、令

    公主祿米、俱在京支給

    ○二十七年題準、河東運司、每年該解山西布政司正餘鹽內、動支四萬三千一百一十六兩八錢。徑解大同府收貯。補給

    代府原額祿糧不足之數

    ○又題準、各該巡撫、轉行司府州縣官。將各

    王府應得祿糧、務要徵收完足。如遇災傷、亦須設法措置無礙銀兩補完。不許拖欠。其先年拖欠者。或待豐收之年、或遇積有多餘銀兩、挨年帶補

    ○三十三年題準、庶人應給糧米減奉國中尉三分之一。連妻妾子女使女、歲給米七十石。除未出幼者、從父養育。及女嫁從夫自贍外。其已出幼成婚、應請口糧。查其父生子多寡。如生三子以上、不分長子眾子、各減半支給。止生一子二子、給與全分。傳世以後、原係減半者、即照原減之數。原係全給者、仍查其父生子多寡。以為減半全給之等

    ○四十四年題準、

    宗室若既請繼封爵。原始祿米、不當復支。如有請封而仍前冒支者、查參降革。庶人同妻、月共支米六石。本折中半兼支。庶女任令擇配。不得復給米布婚葬之資

    ○又題準、儀賓守制、照文官丁憂例、截日住支。服闋之日、查無違礙、方許申請開俸。若妻亡之日、即住支。不許虛冒

    ○又定、凡擅婚所生之子、止許請名。其歲給口糧、照歷年原議、減庶人三分之一。給米五十石。仍本折中半兼支。冒妾所生、亦照擅婚事例支給。花生子女、不拘已未請封、盡行革去爵祿

    ○又題準、鎮國將軍以下、及主君儀賓、例有冠服房屋墳價。俱皆停給。以備補祿糧不足之數

    ○又奏定、

    宗室年至十五、先令照例請封。且給祿米三分之一。習學五年、

    親王方與奏請出學。支本等全祿

    ○又題準、凡遇放支祿糧、不許各

    宗室擅自擾亂衙門。凌虐官司。違者、聽委官就將應得祿糧扣除入官。一面啟

    王參奏處治

    ○萬曆七年議準、罪宗庶人、見在食糧七十二石者、照擅婚例、減為五十石。原係生二子以上減半者、止二十五石。俱本折中半兼支。以後子孫請名之後、年足十五以上者、方給口糧。不論人數多寡、俱歲止本色各十二石。年十五以下者、仍隨父母養贍。其高墻閒宅、正犯已故、所遺家屬、釋放回府。原已賜名者、歲給本色米十二石。無名者、許其照例請名之後、亦給本色米十二石。各日後子孫名糧如之。如止遺母妻、無可倚賴者、歲給養贍米各六石。終身。其以前釋放者、照例分別查給

    ○又議準、冒濫妾媵之子、姑許請名。歲止給與本色米十二石。子孫如之。其見在食糧、歲給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者、姑準終身。日後子孫、俱如今例

    ○又議準、儀賓於妻亡之後、俱住支常祿。郡縣主君於儀賓身故之後、俱半給養贍。儀賓丁憂、常祿仍許支給

    ○又議準、以後

    宗室越關奏擾、已封者、降為庶人。送閒宅居住。給與口糧。未封未名、及花生傳生等項、俱札順天府遞迴該府收管。不送閒宅、致冒口糧

    凡養贍。正統二年、令

    親王郡王薨、及將軍等卒、祿米即住支。所遺男女、未封者、皆奏請量給養贍米。候冊封住支。其無男女之妃、與夫人、或庶母、亦奏請量給米養贍。身終住支

    ○又令

    親王郡王將軍等、有坐罪降為庶人者。皆臨期請

    旨。令所在官司、量給食米布帛薪油什物之類、養贍用度。卒後、所遺妻女亦如之

    ○成化十三年奏準、庶人所生男女、不分宗枝嫡親、每人月給廚料等物准折、並本等口糧、共米麥二石五斗五升。再加四鬥五升、準作布絹綿花。通前共米麥三石。亡故者住支。其嫡親男女、年十六歲以上、男子止許一妻一妾。無妾者、與女子、俱許使女一人。各照前例關支。未出幼、止許支一半

    ○弘治元年奏準、庶人使女、止許四口。每口月給米一石。歲給絹布各一疋

    ○十三年奏定、凡

    親王薨、子幼、或無子者。其所遺母妃、及女、並宮人。歲給米二百石。襲封日停止。

    郡王薨、母子妃女並宮人、歲給米一百石。母妃故、女受封、各減十石。鎮國等將軍故、母及夫人淑人及女並家眷、歲給米五十石。母夫人淑人故、女受封、各減十石。鎮國等中尉故、母子恭人宜人安人女並家眷、歲給米三十石。母恭人宜人安人故、女受封、各減五石。自

    郡王而下所給米。無子者、俱止養贍終身。子幼者、俱襲封日停止。其

    郡王宮人、並將軍中尉等家眷、本部十年一次、行各布政司查勘。有亡故者每一人、亦減五石。所減米、俱自查勘日為始。亡故盡則通行停給

    ○正德九年奏準。鎮國等將軍病故、夫人淑人子女俱無、止遺妾媵家眷者。每歲給米三十石、養贍終身

    ○嘉靖元年題準庶人曾經奏給口糧布絹者。如有亡故。該長史司俱照原議十石五石三石五斗等第、年終造冊。送布政司扣除。於次年稅糧內減派。如上半年全給、下半年亡故者、免其還官

    ○六年議準、各

    王府出嫁庶女、夫亡寡居。及年老無人侍養者。每月口給食米二石。亡故住支

    ○十六年題準、

    親王郡王、有坐罪降為庶人者、皆臨期請

    旨。量給食米

    ○三十一年議準、各

    王府庶人一名、並一妻一妾、總月支米麥三石。使女只許一人、月支米五斗。歲給布絹各一疋。其所生男女、年十六以上者、男子一妻一妾。無妾者、與女子、俱許使女一人。照前關支。未出幼者、關支一石五斗。其婚配所生、給與庶人三分之二。花生者、減庶人之半

    ○三十二年題準、庶人發去高墻、遺下妻妾。有子女者、隨共養贍。不許另支口糧。如無子女者、止許月給米麥一石

    ○萬曆二年奏準、各宗過期年遠、查其抄結明白者、準與請名。照依宗庶事例、歲給養贍米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其年歲未遠者、照常準請名封

    ○又題準、儀賓及郡縣主君、或有不能偕老、先後短折者。例給養贍。食常祿三分之一。減半支給

    ○七年、令

    親王無子旁枝襲繼者。於本爵祿米內、歲撥二百石、給與該府宮眷養贍

    ○十年議準、

    親王故絕。及世子世孫。長子。長孫、未襲病故而無子者。其各宮眷養贍、就於繼襲

    親郡王本色祿米內撥給

    親王宮眷歲給米二百石。世子世孫宮眷、一百石。長子長孫宮眷、五十石。各終身

    公侯駙馬伯祿米

    國初勳戚之臣、皆

    賜官田、以代常祿。既令賜田還官、給之本色。永樂間、始令與文武百官米鈔兼支。其本折多寡之數、皆請自

    上裁、無定額。除承襲及嫡庶正支外。或由弟姪由旁枝襲者、例皆減祿。至於

    恩澤特封、非典制者。例不載

    魏國公、歲支祿米五千石。本色二千石。折色三千石

    黔國公、祿米三千石。本色一千五百石。折色一千五百石

    成國公、祿米四千二百石。本色一千四百石。折色二千八百石

    英國公、祿米三千二百石。本色一千五百石。折色一千七百石

    定國公、祿米二千五百石。本色一千五百石。折色一千石

    武定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鎮遠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武安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

    泰寧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永康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隆平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二百石

    寧陽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豐城侯、祿米五百石。本色二百石。折色三百石

    西寧侯、祿米一千一百石 【遞年於蘇州府長洲縣張文淵戶內支給】

    安遠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陽武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恭順侯、祿米一千五百石。本色七百石。折色八百石

    保定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定西侯、祿米一千五百石。本色七百五十石。折色七百五十石

    撫寧侯、祿米一千二百石。本色八百四十石。折色三百六十石

    懷寧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臨淮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懷遠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定遠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靈璧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駙馬都尉、祿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小麥三百石。每石折銀四錢

    成安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興安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三百石。折色七百石

    襄城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新寧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

    應城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平江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成山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安鄉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遂安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忻城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武進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廣寧伯、祿米七百石。本色三百五十石。折色三百五十石

    清平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崇信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彭城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惠安伯、祿米一千一百石。本色五百五十石。折色五百五十石 【嘉靖元年、加本色三十石】

    靖遠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南寧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南和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宣城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彰武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武平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豐潤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懷柔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東寧伯、祿米八百石。本色三百五十石。折色四百五十石

    寧晉伯、祿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伏羌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武靖伯、祿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誠意伯、祿米七百石。本色三百石。折色四百石

    新建伯、祿米一千石。本色六百石。折色四百石

    寧遠伯、祿米八百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三百石

    各應襲優給、俱月支米十石。歲定米一百二十石。內西寧侯應襲、仍支原給張文淵戶內一千一百石

    凡支給。洪武初、皆給官田。令量其原定官糧私租之數、依主佃分數收租

    ○二十五年、令公侯伯皆給祿米。論功定數。舊賜田還官。與駙馬儀賓祿米、俱全支本色

    ○永樂二年、令公侯駙馬伯祿米、照文武官例、米鈔兼支。五千石至三千五百石者、支米二千石。二千五百石者、支米一千五百石。二千石者、支米一千石。一千五百石、至一千一百石者、支米八百石。一千石者、支米七百石。九百石者、支米六百石。八百石者、支米五百石。四百石者、支米二百五十石。其餘折鈔。二百石以下、全支米

    ○二十二年、令公侯駙馬伯祿米折鈔、俱於南京支麥

    ○洪熙元年、令公侯駙馬伯折鈔祿米、米麥兼支

    ○宣德六年、令以承運庫生絹、准折公侯伯祿米一半。每疋折米二石

    ○正統三年、令仍舊米麥兼支

    ○十一年、令公侯伯願以南京該支三分本色、照在京軍職折支絹者、聽

    ○十二年奏準、公侯伯祿米、有自願分與族親者、聽。不願與者、親族不許爭訟分奪

    ○景泰元年、令公侯伯祿米、仍米鈔兼支

    ○六年、令以龍江鹽倉鹽、照文武官例、準支南京公侯駙馬伯祿米

    ○七年、令以太倉庫折草銀、準支公侯駙馬伯折色鈔。每銀一兩、準鈔七百貫

    ○成化十九年、令公侯伯祿米本色折色之數。子孫承襲之時、俱照舊例。該部奏請、取自

    上裁

    ○弘治元年、令公侯駙馬伯本色祿米、仍折支銀

    ○五年奏準、公侯伯妄自比例、奏討祿米者、科道官參奏拏問

    ○十年、令兩京公侯駙馬伯本色祿米、自後每石折銀七錢

    ○嘉靖二年題準、公侯伯歲首全支祿米者。儻有事故、準作襲爵子孫次年應支之數。不許乞

    恩免還

    ○十三年題準、行南京戶部。每年終、將公侯駙馬伯該食祿米。分別見支未支。並罰俸住俸病故扣除。年月日期銀兩數目。造冊送部稽考。若有情弊、聽南京戶部查參

    ○十七年、令公侯駙馬伯祿米、於戶部關支。見任南京、並各處鎮守者、照舊南京支給

    ○凡公侯駙馬伯奉

    特恩加祿者、子孫襲爵之日住支

    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九

    廩祿二

    俸給

    凡官員俸給、有本色。有折色。本色三、曰月米、每月一石。曰折絹米、歲兩月。曰折銀米、歲十月。後定絹一疋。折銀七錢。折色二、曰本色鈔。曰絹布折鈔。後又分上下半年之例。上半年、支本色鈔錠。下半年、以胡椒、蘇木、折鈔關支。後又以綿布折支。每俸一石、該鈔二十貫。每鈔二百貫、折布一疋。後又定布一疋、折銀三錢。其本色鈔錠不敷、或將贓罰廣盈等庫附餘綾羅絹布衣物等件折支。先後事例不一、具列於後

    正一品、歲該俸一千四十四石。內本色俸、三百三十一石二斗。折色俸。七百一十二石八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二百六十六石。折絹俸五十三石二斗。共該銀二百四兩八錢二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三百五十六石四鬥。該銀一十六兩六錢九分二釐。折鈔俸三百五十六石四鬥。該本色鈔七千一百二十八貫

    從一品、歲該俸八百八十八石。內本色俸二百八十四石四鬥。折色俸、六百三石六鬥。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二百二十七石。折絹俸四十五石四鬥。共該銀一百七十四兩七錢九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三百一石八斗。該銀九兩五分四釐。折鈔俸三百一石八斗。該本色鈔六千三十六貫

    正二品、歲該俸七百三十二石。內本色俸、二百三十七石六鬥。折色俸、四百九十四石四鬥。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一百八十八石。折絹俸三十七石六鬥。共該銀一百四十四兩七錢六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二百四十七石二斗。該銀七兩四錢一分六釐。折鈔俸二百四十七石二斗。該本色鈔四千九百四十四貫

    從二品、歲該俸五百七十六石。內本色俸、一百九十石八斗。折色俸、三百八十五石二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一百四十九石。折絹俸二十九石八斗。共該銀一百一十四兩七錢三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百九十二石六鬥。該銀五兩七錢七分八釐。折鈔俸一百九十二石六鬥。該本色鈔三千八百五十二貫

    正三品、歲該俸四百二十石。內本色俸、一百四十四石。折色俸二百七十六石。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一百一十石。折絹俸二十二石。共該銀八十四兩七錢。折色俸內、折布俸一百三十八石。該銀四兩一錢四分。折鈔俸一百三十八石。該本色鈔二千七百六十貫

    從三品、歲該俸三百一十二石。內本色俸、一百一十一石六鬥。折色俸、二百石四鬥。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八十三石。折絹俸一十六石六鬥。共該銀六十三兩九錢一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百石二斗。該銀三兩六釐。折鈔俸一百石二斗。該本色鈔二千零四貫

    正四品、歲該俸二百八十八石。內本色俸、一百四石四鬥。折色俸、一百八十三石六鬥。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七十七石。折絹俸一十五石四鬥。共該銀五十九兩二錢九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九十一石八斗。該銀二兩七錢五分四釐。折鈔俸九十一石八斗。該本色鈔一千八百三十六貫

    從四品、歲該俸二百五十二石。內本色俸、九十三石六鬥。折色俸、一百五十八石四鬥。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六十八石。折絹俸一十三石六鬥。共該銀五十二兩三錢六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七十九石二斗。該銀二兩三錢七分六釐。折鈔俸七十九石二斗。該本色鈔一千五百八十四貫

    正五品、歲該俸一百九十二石。內本色俸、七十五石六鬥。折色俸、一百一十六石四鬥。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五十三石。折絹俸一十石六鬥。共該銀四十兩八錢一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五十八石二斗。該銀一兩七錢四分六釐。折鈔俸五十八石二斗。該本色鈔一千一百六十四貫

    從五品、歲該俸一百六十八石。內本色俸、六十八石四鬥。折色俸、九十九石六鬥。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四十七石。折絹俸九石四鬥。共該銀三十六兩一錢九分。折色俸內、折布俸四十九石八斗。該銀一兩四錢九分四釐。折鈔俸四十九石八斗。該本色鈔九百九十六貫

    正六品、歲該俸一百二十石。內本色俸、六十六石。折色俸五十四石。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四十五石。折絹俸九石。共該銀三十四兩六錢五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二十七石。該銀八錢一分。折鈔俸二十七石。該本色鈔五百四十貫

    從六品、歲該俸九十六石。內本色俸、五十六石四鬥。折色俸、三十九石六鬥。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三十七石。折絹俸七石四鬥。共該銀二十八兩四錢九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十九石八斗。該銀五錢九分四釐。折鈔俸一十九石八斗。該本色鈔三百九十六貫

    正七品、歲該俸九十石。內本色俸、五十四石。折色俸、三十六石。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三十五石。折絹俸七石。共該銀二十六兩九錢五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十八石。該銀五錢四分。折鈔俸一十八石。該本色鈔三百六十貫

    從七品、歲該俸八十四石。內本色俸、五十一石六鬥。折色俸、三十二石四鬥。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三十三石。折絹俸六石六鬥。共該銀二十五兩四錢一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十六石二斗。該銀四錢八分六釐。折鈔俸一十六石二斗。該本色鈔三百二十四貫

    正八品、歲該俸七十八石。內本色俸、四十九石二斗。折色俸、二十八石八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三十一石。折絹俸六石二斗。共該銀二十三兩八錢七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十四石四鬥。該銀四錢三分二釐。折鈔俸一十四石四鬥。該本色鈔二百八十八貫

    從八品、歲該俸七十二石。內本色俸、四十六石八斗。折色俸、二十五石二斗。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二十九石。折絹俸五石八斗。共該銀二十二兩三錢三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十二石六鬥。該銀三錢七分八釐。折鈔俸一十二石六鬥。該本色鈔二百五十二貫

    正九品、歲該俸六十六石。內本色俸、四十四石四鬥。折色俸、二十一石六鬥。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二十七石。折絹俸五石四鬥。共該銀二十兩七錢九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十石八斗。該銀三錢二分四釐。折鈔俸一十石八斗。該本色鈔二百一十六貫

    從九品、歲該俸六十石。內本色俸、四十二石。折色俸、一十八石。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二十五石。折絹俸五石。共該銀一十九兩二錢五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九石。該銀二錢七分。折鈔俸九石。該本色鈔一百八十貫

    武職府衛官、俸級視文職。惟本色米折銀、例每石二錢五分。其月米、折絹布鈔、俱與文職同。優給優養官、視見任。惟月米亦如例折給、不支本色。武品止從六。外有試百戶。月俸五石。署試百戶。月三石。米鈔兼支。若三大營副參遊佐官、每員月支米五石。巡捕營提督、並參將亦如之。京營選鋒把總官、月支米三石。巡捕中軍把總官、月支口糧九鬥。旗牌官半之。以上因事別給者、不在常祿之限

    凡在京文武官俸。洪武二十三年、令六部都察院所屬歷事官、三年無私過者、給全俸。一年者、給半俸

    ○二十六年、令凡在京府部等衙門官吏俸給。每歲於秋糧內起運、撥付各衙門收貯。按月造冊支給。其各衛軍官俸給。對定人戶、編給勘合、自行送納。其首領官吏俸給。該衛造冊到部。定倉放支。年終通為稽考

    ○永樂元年、令在京文武官、一品、二品、四分支米。六分支鈔。三品、四品、米鈔中半兼支。五品、六品、六分米。四分鈔。七品、八品、八分米。二分鈔。每新鈔二錠、折米一石。該衙門按月、自赴該庫關支

    ○九年、令在京文武官、九品、至七品、八分米。二分鈔。六品、七分米。三分鈔。五品、六分米。四分鈔。四品、至一品米鈔中半兼支。雜職官全支米。辦事官、該支半俸者、月支米二石。餘折鈔

    ○十九年、以行在衙門裁革、令隨從在京官員、一品、至五品、三分米。七分鈔。六品、至九品、四分米。六分鈔。其米每月在京支五斗。餘於南京倉支。不願者、準在京折鈔。雜職官、有家小者、月支六鬥。無者、四鬥五升。餘折鈔。各衙門支半俸辦事官、不分有無家小、月支米三鬥。餘折鈔。在京達官、併入番等項官、該支全米者、米鈔中半兼支。南京文武官、一品、至九品、二分米。八分鈔

    ○二十二年、令在京文武官折俸鈔。俱給胡椒蘇木。胡椒每斤、準鈔一十六貫。蘇木每斤、八貫。仍自一品至九品、每月在京、各添給米五斗。共一石。其米於折鈔內扣除。雜職官、有家小者、添給四鬥、共一石。無者、添給一斗五升、共六鬥

    ○洪熙元年

    詔、官員有父母年老、不得離職侍養、願分俸於原籍奉養者、聽

    ○宣德三年、令停止各衙門辦事官月米

    ○四年、令各處鎮守總兵官俸、願移支所在官司者、聽

    ○六年、令以承運庫生絹、折在京文武官十一月十二月本色俸。每疋折米二石

    ○七年、令文武官、月支本色俸一石、以兩京贓罰庫衣服布絹等物折給

    ○八年、令兩京文武官折色俸、每鈔一十五貫、折米一石。仍以十分為率。七分折絹。三分折布。絹每疋準鈔四百貫、布每疋二百貫

    ○九年、令仍以胡椒蘇木、折兩京文武官俸鈔。胡椒每斤、準鈔一百貫。蘇木每斤、五十貫

    ○正統元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每歲上半年、折鈔錠。下半年、折胡椒蘇木

    ○議準、在京軍官本色俸米、於南京關支不便。令每石折銀二錢五分解部。轉送內庫交納。以便支給 【武職俸折給定例始此】

    ○二年、令在京文武官、每月該支俸、仍給本色。其十月十一月、南京該支米數、照舊折絹

    ○四年、令南京文武官、五品以上、原二八分支者、每月添本色米一石。六品以下、三七分支者、每月添五斗。雜職每月添二斗。北京文武官、自一品至九品、俱添本色米一石。雜職、每月添二斗

    ○五年、令在京文武官、係山西、陜西、雲南、四川、北直隸保定等府者、不許分俸

    ○八年、令在京武職官、願分南京俸於原籍者、照文職例支給

    ○又題準、南京官吏俸糧。令府部院寺等衙門、各自委官、收受放支

    ○九年、令在京文武官、該支南京四月五月俸。並在京軍官、該折銀。俱照折絹例、折支綿布。每疋、折米一石

    ○又題準、將贓罰等庫衣服布絹顏料皮張等物、準作在京文武官上半年折色鈔錠

    ○十一年、令兩京文武官、十月十一月本色俸折絹、改為七月八月之數

    ○景泰元年、令在京文職官、該支南京俸。照在京武職例折銀。不願者、聽。各府都督、亦照此例

    ○又令以龍江鹽倉檢校批驗所存積鹽、折支南京文武官本色俸。每鹽五十斤、折米一石

    ○三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於大倉庫收貯折草銀內、照行使價值、每鈔五百貫、折銀一兩放支

    ○七年、令鈔七百貫、折銀一兩

    ○又以甲字庫三梭布、折在京文武官俸。每布一疋、準絹一疋

    ○天順元年、令在京文官俸、仍照正統時例、於南京支本色米

    ○七年、令兩京文武官、七月八月本色俸折絹、改為四月五月之數

    ○八年、令各處巡撫鎮守等官、有帶家小隨住者、量分本色米、於所在官司支給

    ○又令在京官、原分俸於原籍養親者、南京本色、盡數分回

    ○成化二年、令各衙門官員、在任患病三月者、住俸

    ○又令南京文武官本色俸、每歲間月折支絹

    ○又令在京文武官折俸鈔、每十貫、折米一石

    ○四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錢鈔兼支。三分鈔。七分銅錢。每錢三文、折鈔一貫

    ○七年、令文武官下半年折色俸、以甲字庫綿布、每疋折鈔二百貫支給

    ○十一年、令錢二文、折鈔一貫

    ○十五年、令宛平縣、大興縣官俸、照南京上元江寧二縣例。知縣三七分。縣丞以下四六分。米鈔兼支

    ○十六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鈔。折支闊白三梭布、每疋、折米三十石

    ○二十年、令五府六部等衙門官員、三分四分本色俸、每石暫折銀七錢。以後如舊例

    ○弘治元年、令五府六部等衙門官員本色俸、仍折支銀

    ○又令太醫院辦事醫學訓科、照舊支食米七鬥

    ○四年、令在京各衛經歷等官、該支南京本色俸、每石折銀七錢

    ○六年、令在京文職官、分俸於原籍養親者、不許分在京折絹俸

    ○九年題準、官員俸祿糧米、每石折銀七錢。起解兩京戶部交納支給

    ○十一年、令京衛武學及順天府所屬在京衙門官員俸、俱照在京衙門例支給

    ○十三年、令南京各衛軍職俸糧折支絹疋。改於四月支絹。八月支布

    ○十六年、令兩京文武官折色俸、每米一石、折鈔二十貫

    ○正德二年題準、蘇、松、常三府、徵解折銀俸糧、俱送太倉銀庫收貯。各衙門徑赴銀庫支給

    ○六年奏定、各都督府教書訓導、每月支米。本色一石六鬥。折色一石四鬥

    ○嘉靖七年題準、各處解納文武官折俸。絹每一疋、派銀七錢。布每一疋、派銀三錢。解部支給

    ○八年議準、各衙門傳陞乞陞大小官員、非勳戚廕敘者。通查量為裁革。存留者、與支半俸。匠官年老殘疾、並藝業不精者、冠帶閒住。見應役者、亦支半俸

    ○十年題準、各處巡撫、並總兵鎮守等官、有帶家小隨住者、量分食米一石、於所在官司支給。仍行戶部知會、酌量會派、以省輸運

    ○又題準、錦衣衛官吏舍人、及旗校軍士、象奴、俸糧。坐派京倉關支。匠役、仍舊通倉關支

    ○十一年題準、通州右等衛官員、上下半年俸折布絹、照京衛官員例折銀

    ○三十三年題準、儹運官員、自嘉靖三十四年為始。每月應支食米、聽於各住札地方司府存留米內支給。其巡撫鳳陽都御史、及各官折俸折絹折布等項、俱照在京則例、各依品級、於所在官司、應解本部、或地方存留、及庫貯官銀內、動支給與。部屬等官、三年一年差者、以各該年分滿日為止。餘月仍俟赴京給領。除山陜宣大遼薊等邊原無解部銀兩、及本色米不便、仍舊在京關支外。其餘但凡京差官員、帶有家小駐札各地方行事者。俱以到地方之日為始。一體在外關支。戶部及工部等衙門、將各官在京原支俸給扣出。不必造支。其儹運郎中、監兌主事等官、不帶家小、及不係一年三年差者、仍在京關支

    ○四十二年議準、將在京府部等衙門、原額俸糧六萬餘石。各衙門自收者、改於祿米倉收納。各衙門按月造冊關支

    ○隆慶五年議準、南京戶部、查將錦衣衛烏龍潭等倉官攢。照四門倉、三馬房草場官攢事例。應支俸糧、每米一石、折銀七錢

    ○六年議準、在京各衙門文職官員折俸。七分支銀。三分支錢。今自本年春季起、以十分為率。九分支銀。一分支錢。金背錢六釐每八文、折銀一分。火漆錢二釐、嘉靖鏇邊錢二釐、俱每十文、折銀一分

    ○萬曆九年題準、行在京各府衛掌印官、查將各官關支俸銀、如有事故等項、即行截日扣送太倉庫。以後照例、永為遵守

    凡在外文武官俸。洪武二十六年、令在外各布政司府州縣官吏俸給、每米一石、折鈔二貫五百文。於官錢鈔內支給。其支過數目、歲報戶部查考

    ○永樂元年、令各都司。並河南、浙江、江西、山東、山西、五布政司、按察司。及

    王府官俸。舊全支米者、米鈔中半兼支。湖廣、福建、廣東、廣西、陜西、北平、四川、雲南、八布政司、按察司官俸。米鈔兼支。及所屬府州縣等官俸、全支鈔者、俱仍舊

    ○十六年奏準、浙江等都司、布政司、按察司、長史司、中都留守司、堂上官、並各衛所軍官俸。一品至五品。俱二分支米。八分支鈔

    ○宣德八年奏準、在外文武官折俸鈔。每十五貫、折米一石

    ○正統元年、令萬全大寧都司所屬、及北直隸衛所官折俸。每歲上半年支鈔。下半年支胡椒蘇木

    ○又令北直隸府州縣等衙門文職官、月支本色米一石

    ○二年、令貴州布按二司官、月支本色米二石

    ○三年、令雲南布按二司、並所屬官員俸。一半、每石折支海(貝巴)三十索。並贓罰不堪布疋絹(土商)等物。相兼本色米支。一半、折鈔

    ○四年、令福建四品以上官俸、四分米。六分鈔。五品以下、米鈔中半兼支。浙江、湖廣、江西、廣東、山東、四川、直隸蘇州等處文武官、正五品以上、米鈔二八分支。從五品、月支本色米三石二斗。六品七品、米鈔三七分支。八品以下、見支一石者、增二斗。大寧都司並北直隸衛所都指揮指揮、每月加二石。衛鎮撫、千百戶、所鎮撫、加一石。俱折布絹。餘處照舊。遼東甘肅諸處備禦官、自百戶而下、該增米、俱折絹

    ○五年、令陜西

    王府審理工正等官、照有司官例、月支米二石。餘折鈔

    ○六年、令在外文武官俸折鈔。每石二十五貫。廣寧等十衛、並定遼左等衛指揮等官、月增米四鬥。首領官、及倉副使、二斗

    ○八年、令廣東都布按三司、並所屬官俸、五品以上、四分支米。六分折鈔。六品以下、米鈔中半兼支

    ○又令貴州都司、並所屬衛所官俸、俱三分本色。七分折鈔。本色、於湖廣布政司附近府州縣稅糧內、折徵綿布十萬疋。每二疋準米一石。運赴貴州鎮遠府、準作貴州迤東興隆等衛所官軍俸糧。四川布政司、折徵綿布十萬疋。亦準米五萬石。內四萬疋、運赴永寧衛、準作貴州迤西普安等衛官軍俸糧。六萬疋、運赴貴州布政司、準作附近衛所官軍俸糧。其折鈔、仍於四川布政司官庫支給

    ○九年、令甘肅沿邊官俸、五品以上、二分米。八分鈔。六品以下、三分米。七分鈔

    ○又令各處稅課司局官俸、照品級、米鈔兼支。革罷巡欄供給

    ○十年、令河泊所官、照稅課司局官例給俸

    ○十一年、令提督北直隸衛所屯田僉事俸、於戶部帶支

    ○十二年、令浙江三司、及各府縣官、二品至五品、月仍支米三石。六品至九品、月支米二石。雜職一石。雲南都布按三司、並府州縣衛所等衙門文武官、三品以上、月支米二石五斗。四品至五品、二石。六品至七品、一石五斗。八品至九品、一石二斗。雜職八斗。餘照舊折支

    ○又令貴州都布按三司所屬、及貴州宣慰使司等衙門、大小文職流官。俱於俸給內、月支本色米一石。餘俸於原籍官司、米鈔兼支

    ○又令在外文武官折俸鈔、仍每十五貫、準米一石

    ○十三年、令廣東都布按三司、並所屬衛所府州縣官、五品以上、二分米。八分鈔。六品以下、三分米。七分鈔

    ○十四年奏準、雲南三司堂上官、月支米三石。武職官、指揮、月支米三石。正副千戶、衛鎮撫、百戶、二石五斗。試百戶、所鎮撫、二石。文職官、四品、二石。五品至七品、一石五斗。八品至雜職、一石。每米一石折海(貝巴)六十索

    ○景泰三年、令軍職官調各邊者、患病十日之外、即住俸

    ○六年、令以張家灣鹽倉收積掣摯客商餘鹽、並私鹽、給通州、並通州等五衛、及附近密雲等六衛官折俸、每鹽一百四十斤、準米一石

    ○天順元年、令大同等處武職官、應襲兒男、有功陞官者、準支半俸

    ○又令納粟軍職官、月支米一石。俱令管事差操。若病故、子孫襲替、一依父祖之例。其有功陞職者、如獲功一級、加與小旗糧。二級、加與總旗糧。三級、加試百戶俸。至功級多者、照陞授官加俸。後子孫替職、一依前例

    ○二年

    詔、在外官員、有父母年老在家、願分俸助養者、準於原籍關支

    大明會典 經費 十三司職掌

    ○成化六年、令在外官、不許分俸原籍養親

    ○又令長蘆山東鹽場官、俱給月俸

    ○七年、令各處倉官、及收糧經歷、守支二年以上未盡者、仍聽全支俸給

    ○十三年、令在京都指揮選調各都司管事、願分俸養親者、以本色三分之一、存原衛。二分並折色、在任關支

    ○又令陜西三司、並衛所首領、及府州縣等官、俱照甘肅例、五品以上、亦二八兼支。六品以下、三七兼支。不彀二石者、照舊支本色

    ○弘治三年、令在京武職選調在外都司官俸、通行隨任關支

    ○十六年、令都指揮以下、為事立功、並遇革回衛、例應帶俸差操。不許管軍管事者。都指揮、指揮、月支米三石。本色一石。折銀二石。衛鎮撫、正副千戶、月支米二石。本色一石。折銀一石。其餘俱折鈔布。五年以後、改過自新、遇例考選、方照全俸、本折兼支

    ○嘉靖二十六年題準、各衛閒住將官、不拘都督都指揮、但係功陞者、與支本等俸給。係推陞遇例者、止支祖職俸糧。其柴薪皁隸、雖係功陞者、一體查革

    ○三十三年題準、雲南府自同知以下、馬丁銀兩、查照舊例編給分攤概省均徭人戶

    ○三十九年、令各省直、查照設官員數品級、額該俸糧馬伕銀若干、除見任支給外。其餘陞遷給由事故等項離任者。即與扣除貯庫。每季終、類解本省府、各項銀兩、類總解部

    凡教官生員俸廩。共武初、令教授俸照品級。學正而下、照雜職例支給

    ○十三年、令師生廩膳米、每人日一升

    ○十五年、定廩饌月米一石

    ○永樂初、令鳳陽等府、河南、山西、陜西、湖廣、浙江、福建、廣東、廣西、四川各府州縣、貴州及四川行都司所屬各衛、師生俸廩、俱米鈔中半兼支

    ○九年奏準、各處師生俸米全支

    ○正統元年奏準、各處教授俸、見支五石者、照舊。見支二石、及一石五斗、一石者、俱增為三石。餘折鈔。學正見支二石五斗者、如舊。見支一石五斗、及一石者、俱增為二石。餘折鈔。教諭訓導見支一石五斗、及一石者、俱增為二石。餘折鈔。其師生廩米、見支一石者、照舊。見支五斗者、增為一石。北直隸米糧艱難去處、增為六鬥。餘四鬥折鈔

    ○十四年奏準、各處教官廩米停支其俸月支本包米一石。生員月支本色廩米五斗。餘折鈔

    ○景泰六年、令教官俸廩、照舊支給。口外邊城、及糧少處、暫為減支

    凡監生人等月糧。洪武二十九年、令天文生、月支食米六鬥。歷事監生、月支米一石

    ○永樂九年、令天文生、不分有無家小、全支米

    ○十六年、令監生有家小者、月支米四鬥。無者三鬥

    ○宣德三年、令太醫院醫士、有家小者、月支米五斗。無者三鬥。醫生二斗

    ○九年奏準、四夷館習字監生、並回回達官子弟習字者、月支米一石

    ○正統六年、令各衙門歷事監生、有家小者、月支一石。無者六鬥。南京各衙門歷事監生、有家小者、月支八斗。無者六鬥

    ○景泰六年、令刷卷監生、有家小者、月支米六鬥。無者四鬥

    ○成化十年奏準、醫士有家小者、月支米增為七鬥。無者五斗。醫生有家小者四鬥。無者三鬥

    ○嘉靖十七年題準、清理軍職貼黃監生、有家小者、月支米六鬥。無者一斗八合。俱每石折支銀七錢。事完停止

    凡吏員、知印、承差、人等月糧。洪武七年、給天下諸司典吏俸

    ○十三年、奏定吏員月俸、一品二品衙門提控、都吏、月支米二石五斗。掾史、令史、二石二斗。知印、承差、典吏、一石二斗。三品四品衙門令史、書吏、司吏、月支米二石。承差、典吏、一石。五品衙門司吏、月支米一石二斗。典吏、八斗。六品至雜職司吏、月支米一石。光祿寺等典吏、六鬥

    ○又奏定、在京三品以下衙門典吏、月俸一石。六品以下衙門典吏、六鬥

    ○令在外各衙門吏典、俸一石。折鈔二貫五百文

    ○三十一年奏準、在京吏典、有家小、原支一石以上者、每石減支二斗。無家小、減支五斗。提控、都吏、胥掾、令史等項、不分有無家小、原支米二石者、減五斗。原支米二石五斗者、減八斗。各處布政司、並直隸所屬府州縣、及各都司衛所吏、全支鈔

    ○永樂九年、令在京各衙門吏典、不分有無家小、俱全支米

    ○十六年、令在京各衙門吏、月支米一石。餘折鈔。南京各衙門辦事吏、舊支食米五斗者、住支

    ○十九年、令在京各衙門吏、有家小者、月支七鬥。無者四鬥五升。餘折鈔。南京各衙門吏、照舊支給。每米一石、折鈔二十五貫

    ○二十二年、令在京各衙門吏、有家小者、月增米四鬥。無者一斗五升。其折色鈔。亦照文武官例、給胡椒蘇木

    ○宣德三年、革各衙門辦事吏月支食米

    ○正統元年、令南京各衙門吏月支米、有家小者、增二斗。無家小者、增一斗五升

    ○又令在京刷卷人吏俸、照各衙門吏典例支給

    ○六年、令在京令史、典吏、知印、有家小者、月支米一石。無者六鬥

    ○七年奏準、在外大小衙門通吏、令史、司吏、月支米三鬥。餘折鈔

    ○八年、令各處都布按三司知印、承差、月支米三鬥。餘折鈔

    ○成化四年、令在京吏典折色俸、照文武官例、錢鈔兼支

    ○十六年、令戶部書算、月支米五斗

    凡外夷歸附官員俸糧。永樂八年奏準、安插來降達官、每大口、月支糧四鬥。小口、二斗。三歲以下、及續生者、不支

    ○宣德三年、令在京達官俸、不拘品級、月支米二石。餘於南京倉支。其折鈔、照文武官例

    ○十年、令在京達官俸、舊全支者、減半。半支者、減十之三四。新降附達官、自指揮而下、遞減

    ○又令遼東安樂自在州達官頭目俸糧、該支半俸二石四鬥。而減支者、添本色米一石。該支半俸二石、而減支者、添本色米八斗。餘抄鈔

    ○景泰元年奏準、來降達官俸、本色三分、俱於在京支給

    ○五年、令安插達官人等病故、無子孫承襲者、家屬仍月支二石

    凡收支俸糧。洪武初、令官吏俸給、旗軍月糧、按月關支。每月不過初五

    ○永樂元年、令各衙門官吏監生人等、遇有事故、凡關過俸糧五斗以下者、俱免還官

    ○宣德二年、令俸糧過期不關者、改折鈔

    ○四年奏準、公差官員無家小者、明白開報。候回日補支。其餘。見在者、務依期關支、不許出月。如過三月不關者、扣除

    ○八年、令各衙門官吏俸糧、文書至倉一月以上不關者、扣除

    ○正統元年、令在京軍官折俸銀、戶部按季取數類奏、赴該庫關出。於

    午門裏、會同司禮監官、及給事中、御史、唱名給散

    ○八年、令在京官吏月支米、本部每歲扣算一年該用之數、定撥各衙門、徑自委官收放。仍每歲各將所收糧數、造冊送部、類送戶科、每月計支過數註銷。其積出餘糧、歲終戶部委官盤量作數

    ○十年、令在京官吏等項俸糧折色、各具手本、送戶部查明。另具手本、送天財庫知會。各衙門自行關支

    ○十二年奏準、順天府、及大興宛平二縣、都稅司等衙門官吏俸糧、照五府六部例、於儹運糙粳米內、撥發本府收支

    ○景泰二年、令各衛所官軍俸糧折色、如上半年鈔、延至次年正月。下半年蘇木、延至次年七月終者。俱住支。口外官軍、不在此例

    ○三年、令南京各衙門、見收官吏人等俸糧、照在京例、開立年分、造冊送科。候放支、按月具手本、委官赴科註銷。正糧支盡。仍令南京戶部委官查盤

    ○五年、令在京軍衛有司衙門官吏旗軍俸糧折鈔。若過半年、不行造冊關支者、住支。如有依期造冊、而該庫無鈔者、方準補給

    ○又令各衛所官軍俸糧折色、委官齎冊赴部、轉送該府會關。該府仍不拘衛所多寡、赴庫關領

    ○成化八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糧、自文書到日、經五箇月不關者、扣除

    ○十七年、令在京各衛所掌印軍政者、及各邊巡撫鎮守把總等官、督屬造冊、及委官關支俸糧折鈔。仍先具委官職名、呈報本部、及各處管糧官員。如過四十五日、不造冊關支、及關支不盡者、糧米扣除。委官俸糧、亦依所違月日住支。若各衛所、不以委官職名呈報者、掌印軍政把總官、一體住支

    ○十八年奏準、天津等二十四衛官軍俸糧折色、每歲先行造冊、委官親齎。上半年限三月內。下半年限九月內。赴府投文。轉送內府庫關支。如過一年不到者、照例扣除。關出鈔絹等物、本府仍委官押運至彼。令管糧郎中等官、公同該衛官給散

    ○令兩京營繕所、文思院、官員俸糧、工部、並南京工部、按季造冊、繳送南京戶部。照在京各衛經歷等官例、定撥南京衛倉支給。其有冊到一十五箇月、不赴部告支者、扣除

    ○二十年、令兩京各衛關支官吏人等折色俸糧、俱自戶部比號日為始、定限三箇月以裏、務委官依數赴該庫關出、送衛所。公同掌印管事、並首領官給散。具數同報本部查考。如有刁蹬留難、及用強准折私債、聽委官與被害之人、指實呈告。依律追究。如委官通同掌印管事、及買頭人等、包買折債、不行給散。或違限、不赴該庫關領。有贓者、以贓論。無贓者、參問畢、俱帶俸差操。其積年買頭包買之人、照包攬錢糧例發落

    ○弘治元年奏準、在外並各邊衛所軍官折色俸、令各分巡分守官、督該掌印官按季造冊。每歲上半年、限次年六月以裏。下半年、限次年十一月以裏。送赴合於司府關給。存留在庫鈔貫如不敷。凡贓罰市貨器皿衣服頭畜之類、皆計鈔折支。每銀一兩、折鈔七百貫。若該衛所過期不造冊、照例扣除

    ○十一年、令各邊官軍俸糧、每遇春間米貴、支與本色。秋間收成、照時價支折色。其餘月分、銀□間支。如或米賤、願折銀者、亦不許過支六箇月

    ○十三年奏準、官員、監生、吏典、旗軍人等、關過俸糧、及預支應得糧米、遇有事故調用等項、五年以上、失於還官者。事發。止問不應。追糧還官

    ○十四年、令興州左前、並鎮朔三衛官員折俸布絹鈔錠、自本年以後、俱改撥薊州官庫關支。如不敷、量將直隸山東河南原解京庫布絹撥輳

    ○十五年、令錦衣衛堂上官吏、並五所官俸糧。每年於京倉蘇松等處白粳米內坐放。旗校人等、照舊於京通二石粳粟米麥內兼支

    ○正德九年、令錦衣衛左千戶等七所鎮撫司、馴象所、官員俸糧、於京倉關支粳米

    ○十年、令

    長安等四門倉官攢俸糧、比照十庫官攢事例、於京倉關支

    ○嘉靖七年議準、在京各衙門文職官員俸銀、關支不敷。於收貯揚州船料銀內放支。以後各季有缺。俱準於各司解到折糧等項銀兩內借支。候本司原派俸銀解到、停止

    ○八年奏準、文武各官折俸布絹、扣算總該數若干、通行原派司府州縣。將絹每疋折銀七錢、布每疋折銀三錢、傾錠解部。轉送太倉銀庫、依時支給

    ○十年、令各該撫按官、將所屬雜職卑秩官員、應得俸糧。照舊與府州縣官員俸糧、同日放支。或遇災傷、一體折銀。不許自分多寡先後

    ○十一年奏準、各衛營等衙門關支俸糧。除正月仍在前十二月關放。其餘月分、俱在二十日以前造冊。二十五日以後坐撥。初一日以後關支。初十日放完。若有造冊及關支、違期十日以下者、將經該掌印首領委官識字人等俸糧扣除。若違半月以上、及冒支盜賣者、參送法司問罪

    ○十五年

    詔、公、侯、駙馬、伯、並文武大小官員支俸、以後俱五年一次關給

    ○十七年題準、撫按官行各問刑衙門。如遇軍職有犯、即將俸折抵扣贓銀算明、行管糧官知會、照數扣除。按季將除過緣由、回報原問刑衙門完卷。年終、都司備查各衛所有犯軍職扣俸準贖緣由、造冊一樣三本、送撫按官、及戶部查考。在京衛所、刑部將軍職抵扣俸糧數目、一體造冊、開報戶部

    ○十八年、令五府嚴督各衛所監局、每月將該開俸糧文冊造完。定限前月二十五日以前送部、定撥倉分。如過限不送、照例將掌印首領把總官該月俸糧、不分本折、通行住支。若有別弊、從重問擬

    ○隆慶六年題準、武舉中式千百戶指揮等官、於祖職俸糧外、加武舉米三石、如有革任閒住等項、原加米三石截日住支。敢有隱情冒支者、並掌印官、各照侵欺事例問罪

    ○萬曆三年議準、今後凡遇題準降俸罰俸官員、自司道以至府州縣等官、俱以文到日為始。各該撫按、查降罰年月級數、紀錄在簿。待滿日申呈之時、計數催解布政司、及各府收貯。另立項款、造入年終報部冊內。戶部先立簿籍、案候稽考。如有凶荒賑濟、先期諮呈本部知會、以憑題請動支

    凡陞俸、成化十四年、令文職有軍功陞俸級者。後雖陞職、仍舊帶支

    ○正德元年議準、凡文職因軍功陞俸。後雖遷官、止於本等俸級外、帶支原陞軍功一級二級。並不隨官陞轉、逐次加多。非軍功陞俸者。後陞官、與所加俸級相等、原俸即不帶支

    ○嘉靖七年題準、凡有軍功陞俸、俱於原職上加陞。其支俸日期、在京以除授日為始。在外以文書到日為始

    ○十年題準、匠官陞級、悉照見行例支與半俸。奏擾者治罪

    ○二十三年題準、匠官加俸、後又陞級者、止照今陞品級支半俸。其節次所加之俸、不許重支

    ○二十九年議準、軍功陞俸、並帶支柴薪皁隸名數、從九品月俸五石。軍功陞俸一級、支正九品俸、該米五石五斗。以正九陞從八俸者、月六石。以從八陞正八俸者、月六石五斗。以正八陞從七俸者、月七石。以從七陞正七俸者、月七石五斗。以正七陞。從六俸者、月八石。以從六陞正六俸者、月十石。以正六陞從五俸者、月十四石。以從五陞正五俸者、月十六石。以正五陞從四俸者、月二十一石。以從四陞正四俸者、月二十四石。以正四陞從三俸者、月二十六石。以從三陞正三俸者、月三十五石。以正三陞從二俸者、月四十八石。以從二陞正二俸者、月六十一石。以正二陞從一俸者、月七十四石。以從一陞正一俸者、月八十七石。以上加俸之後、遇有陞遷仍照所加原俸帶支、至正一品俸而止。其柴薪、從九至正八、原額俱二名、有軍功俱不加。從七正七、俱額二名。內近侍官、俱三名、知縣四名。從六正六、俱額四名。有軍功加俸外、仍各加柴薪一名。從五正五、俱額四名。從四正四、俱額六名。從三正三、俱額十名。從二正二、俱額十二名。有軍功、俱加柴薪二名。其從一正一、俱額十四名而止、雖有軍功不加。其九年考滿陞俸官員、照依所陞俸級關支俸薪。陞遷之後、非係軍功、止支本等原陞俸米柴薪、不許帶支。乞

    恩等項陞俸、例不僉撥柴薪皁隸

    廩給

    國初設廩給分例米、以待公差使客。後不支廩給者、支食米、又有口糧名色。後復定官支廩給。非官者支口糧。照關文給與。後以關文冗亂、分為勘合。後勘合復多詐冒、設法稽覈。至今始清。驛遞稱少弊雲

    洪武元年、令凡經過使客、正官一員、支分例米三升。從人一名。支米二升。宿頓使客。正官支米五升。從人支米三升。水路俱支經過分例。陸路遇晚、關宿頓分例

    ○凡各站有分例去處、所在有司、於商稅、及諸色課程內、撥留糧米。差點司役人員掌管。遇有使客、依例支給。不許稽停

    ○二十六年定、凡公差人員廩給、已有定例。其驛傳、並府、州、縣、應該支用去處、必須照依文憑、驗日支給。仍將歲支收目、通類開報合幹上司、以憑稽考

    ○正統四年、令鎮守巡撫甘肅內外官員、不支廩給。每月支食米三石

    ○六年、令跟隨甘肅總兵官指揮千百戶等官、每人月給口糧四鬥五升

    ○成化十三年、令延綏巡撫官、照甘肅例、出巡每日支廩給米五升。在倉支五升。回日通在倉支一斗

    ○十六年奏準、凡使客該支廩給者、多係有職之人。如便道經過非公幹去處、每驛則支三升。宿亦支三升。如本等公幹去處經過、每驛亦支三升。宿支五升。一日經過兩三驛以上、俱許支給。但止宿者、次日起程。不許巧立名色、多支起關廩米。從徵把總領軍官、並跟隨頭目例支廩給。日行一程、止許關支一次。使客該支口糧者、不拘便道經過止宿去處、及本等公幹經過止宿去處。每驛一例、俱支一升五合。一日經過兩三驛以上、俱許支給。跟隨巡撫、巡按、清軍、刷卷、巡鹽、巡河、盤糧、勘事等項有役之人、支廩給。南京大理寺差來官、請旨待報發落罪囚、支廩給。若非官者、支口糧。南京各衙門差郎中、主事、御史、給事中等官、並各處鎮守總兵、巡撫、巡視、撫治、巡按、副總兵、參將、遊擊等官、差官赴京奏事公幹等項回還、俱支廩給。若非官、支口糧。齎捧

    詔敕制諭飛報軍務重事、及奉

    特旨差使人員、支廩給。公、侯、駙馬、伯、都督、各許帶從人一名、支口糧。其公差巡按、清軍、刷卷、巡鹽、巡河、盤糧、勘事、巡捕等項官員、並旗校、一體支廩給。各處

    王府、並鎮守總兵、巡撫、巡按、三司等官、差儀賓千百戶等官、進表箋、進貢繳

    敕、謝恩、並奏機密賊情、緊急聲息等項重事、及乞恩、回奏繳冊繳圖軍器糧草燒荒等項不急常事、俱支廩給。非官者支口糧。衍聖公、並顏孟二氏五經博士、年例赴京往回、及衍聖公差來掌書、俱支廩給醫獸家人廟丁、支口糧。正一嗣教大真人、並隨行法師人等、自貴溪縣起至南京、俱支廩給。琉球、安南、占城、朝鮮國、差來使臣、支廩給。南京各衙門差進表箋官、支廩給。來降夷人、支廩給。在京各衙門差郎中員外主事御史等官、不及百里、巡視倉場等項、支廩給。

    親王

    郡王、差儀賓千百戶等官回還、支廩給。總小旗軍校、支口糧。雲南貴州都布按三司、四川陜西行都司、差進表箋官、支廩給。留守司、並各處都布按三司等官、及行太僕寺苑馬寺、差人赴京奏事、公幹回還、係官者、支廩給。非官者、支口糧。虜中走回人口、不堪收充勇士者、及婦女送回原籍者、一體支口糧。在京在外病故官員、遺下家口還鄉者、支口糧。哈密癿加思蘭赤斤蒙古等地面、差來使臣人等、朵顏三衛建州等衛、差來進貢人員、四川雲南貴州湖廣烏思藏董卜韓胡土官通事把事番僧人等、陜西岷州洮州西寧番人番僧人等、俱支廩給。貴州湖廣土官衙門頭目捨人官族土人從人土民人等、支口糧。南京太常寺差官赴京關領香帛等項、支廩給

    ○嘉靖二十年、令寧夏巡撫官、照甘肅延綏例、關支廩米

    ○又

    詔、守巡兵備、分守守備等官、分駐地方。除本等廩給外。索要供應下程、設置筵宴、低價強買貨物等項。著各該撫按官、嚴加禁革、訪察參問

    行糧馬草

    凡行糧、馬草、專為從徵軍馬而設。其例有操備、出哨、守墩、瞭高、燒荒、修邊、防秋、及各色公幹人役。驗日、驗程、支給。或出境一百裡至三百裡、或計程五日、或本折、或暫支、或輪季、各有例具後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遇行軍馬匹、日支糧草、已有定例。其應付一節、該衛先具軍馬數目、開呈戶部。主案出給批文、差官齎領。經過官司並驛分、照依坐去軍人馬匹數目、照例驗程支給其有為事編髮應支行糧人數、亦合照例關支。仍仰所在官司、將支過數目、申達上司作數。其作齎批文、候至所止地方、隨即赴官告繳。遞迴本部、於原編底簿內銷註

    ○三十五年、令

    親王之國隨行內外官員、及有執事旗校廚役人等、沿途有司、應付口糧。本府駕馬、並隨駕馬騾、及護衛官軍下隨侍馬匹、應付草料。隨侍官軍回還、亦準支

    ○又令大同守邊軍士出哨、巡邊、守墩、瞭高等項公差、驗日計程、關給行糧

    ○永樂四年、令從徵旗軍人等、沿途給與行糧。日行一程、止關一次

    ○宣德三年奏準、各處鎮守總兵等官、帶去官軍、皆按月支行糧四鬥五升。邊衛軍士、隨總兵官出境徵進、追剿達賊者、準驗日支行糧。其餘不時差遣沿邊探聽聲息、及境外巡邏瞭哨者、不支

    ○又令各處選調在京操備官軍、月支行糧三鬥。民匠民夫四鬥

    ○十年令各衛旗軍調於大同操備者、月支行糧五斗

    ○正統二年、令大同巡邊軍士、月給行糧五斗。料豆一石二斗

    ○四年、令沿邊各衛砌關口旗軍、離衛四百里以上者、準月支口糧三鬥

    ○又令廣東往來伴送使臣赴京公幹旗軍人等、回還口糧、每名日支一升。若一日經過兩處者、不許重支

    ○又令甘肅寧夏等處、各衛徵操軍士、若遇警、隨總兵官出境徵進、追勦達賊、及差出探聽聲息、巡邏哨瞭者、每月行糧三鬥。驗日支給

    ○五年、令梁城守禦千戶所官軍、在京操備者、月支行糧四鬥。陜西都司都指揮管領旗軍、於甘肅寧夏及綏德等寨堡備禦者、照甘肅備禦旗軍例、月支米五斗

    ○六年、令大同境外衝要守墩官軍、及離城百裡之上者、給行糧。其內地不及百里者、不給

    ○又令遼東沿邊城堡守墩瞭哨官軍行糧、每人月給四鬥五升

    ○又令各邊哨備官軍在邊者、月給行糧。回衛即罷支

    ○七年、令密雲各衛邊軍出境巡哨夜不收人等、驗日、於古北口日支行糧一升。守關操備、非出境外者、不支

    ○又令各處進貢馬、每疋日支料四升。草一束

    ○又令各處草場、每歲牧放馬匹官軍、沿途官司日支口糧一升。一日經過兩處、不許重支

    ○八年、令河南山東等處在京操備官軍、月給行糧四鬥

    ○十年議準、寧夏沿邊修砌軍、查照離城百里、日支行糧一升。不及百裡者、就於本等月糧內食用、不許再支行糧

    ○十三年、令遼東各營堡操守餘丁舍人、原無月糧者、準支行糧

    ○十四年、令寧夏官軍遇差巡哨者、日支行糧一升

    ○景泰三年、令松潘等衛所官軍、差出三百里之外、巡哨貼守、經五日之程者、支行糧

    ○又令南京各衛駕船軍餘往來、經兩月之程者、人支行糧八斗。半年者、二石八斗

    ○天順五年奏準、凡都督等官、率領達官軍人徵勦者、都督、都指揮、日支行糧三升。指揮、千百戶、鎮撫、頭目旗軍、一升五合。舍人、儒士、家人一升。馬每匹、日支料四升。草一束。南京達官軍人等、亦照此例

    ○成化八年、令徵進達官軍舍、不分官舍軍餘、沿途每人日給米二升半。如一日經過兩站者、不許重支。到邊、仍照行糧常例

    ○十五年、令各邊防護修墩燒荒官軍、若在百里及五日之內、堪自備糧料者、不許關支行糧馬草。若五日及百里之外者、聽令關支。仍將支過數目、於在營下月冊內扣除。其遇警截殺、探賊按伏官軍、不能自帶糧料者、並聽隨處關支鎮守等官、於無事點視邊防等項、許本鎮城堡軍馬護送不得多帶人馬濫支草料

    ○弘治二年奏準沿邊各衛所徵哨並按伏備堡等項官軍、出百里之外者、俱日支口糧一升五合。都指揮與把總等官、日支廩米三升。備禦官軍、日支行糧一升七合。馬日支料三升。草一束。在營草料住支。如在百里之內、起關濫支廩米行糧口糧者、聽巡撫巡按官參奏

    ○四年、革中都留守司、各都司、並南直隸衛所、京操官軍沿途口糧。如有私起關文支給、及買頭人等、通同有司驛、分官吏應付者、領班管操官員、調發邊衛差操。旗軍、及有司驛分、俱坐盜支官糧罪

    ○九年、令各邊內外官帶領關支廩給口糧頭目。鎮守不過五名。分守並守備不過三名

    ○十八年、令今後如有出戰夾帶私馬、及虛報馱馬者。聽巡撫管糧官員將冒支軍人、問擬侵盜官糧罪名。該支行糧馬草、如勒要新米將草束倚勢亂撦作踐者、以那移出納、打攪倉場論罪。仍將把總等官、指實參究

    ○正德七年、令動調京邊官軍、照依支給糧料草束。其各該存操官軍、必係總督提督官會調隔別地方截殺、方許支給。若本處防守本等月糧外不許妄支

    ○嘉靖二年議準、南京倉糧缺乏。戶部轉行徽州等府新安等六衛上班官軍行糧自本年七月為始、俱在徽州等府關支折色就行管軍官通領到京、按月支給。候積有京儲之日、另行議處

    ○六年議準、遼東鎮夜不收、以後年分月給行糧二斗

    ○十一年題準、沿邊各鎮從徵軍士、遇敵戰守、及緊急哨探者、行糧每日加給五合

    ○十三年題準、總兵官遇有聲息出兵按伏截殺之日、先將人馬數目造冊、用印信明文、送撫按巡關衙門、及管糧郎中處、方許動支行糧馬草。其原支月料、截日住支。事完照舊

    ○二十八年議準、四川湖廣徵調土兵行糧、照官軍例、日支一升五合。願支本色者、月給米四鬥五升。支折色者給銀二錢二分五釐

    ○二十九年題準密雲、馬蘭谷、太平寨、河營、四路墩軍、俱以防秋為始。自每年七月起、至十月止、計四箇月。每名每月添支行糧二斗。及將馬蘭谷等三路夜不收行糧、亦照密雲一路、每名每月再添一斗。連前共支三鬥

    ○三十一年題準、大同掣回班操官軍、照舊分為春秋二班。每名月支行糧四鬥五升。照依寧武官軍支給事例、每石給銀六錢三分

    ○三十二年議準、三關鎮把總等官及跟官旗牌、務遵弘治二年例。如遇徵調出百里之外、把總若係都指揮、支廩米三升。領軍頭目、不分指揮千百戶並旗牌官、日支行糧一升五合。事寧截日住支。其各邊鎮主兵馬匹、俱有屯田草場、足以自給。今後各巡撫清查、責令各軍、夏秋趁時牧放。仍會同總兵官、將年例秋青草束、派軍採辦、運赴該場上納、以備冬春支用。其民納召買草束、止備客兵支用。不得一概靡費

    ○三十三年題準、蘇松浙江御倭將士、除百里內、月糧自給外。其餘徵行。調集百里外、總兵參將守備、都督、都指揮等官、日支米五升。千把總、署都指揮等官、日支米三升。管隊官、不分指揮千百戶並旗軍、俱日支行糧一升五合。馬匹俱料三升。草一束。如本色數少、查照時價量折銀兩。總兵參將守備所部軍馬外、有奏帶員役、依例支給。不許假以家丁冒費

    ○三十四年議準、將薊州、密雲、昌平一帶官軍徵調遣出百里之外者、準全給行糧五十里以外者、係防秋之日果有賊勢壓境、晝夜擺守、間日一支若稍緩、及非防秋之日、即行停止。五十里以下者離家不遠、省令自備糧餉。不準支給。若果與賊對壘相持、事勢急迫、不能供送間支者、暫準全支。不支者、暫準間支。賊退即止

    ○又議準、馬匹除防秋四箇月草料外。五月六月、每馬各月給貼料銀三錢。十一月至四月、照例料豆本色四鬥。折色五升。草每月給與十束

    ○又題準延綏客兵行糧、賊至百騎、踰日不退、雖在百里之內、亦聽支給

    ○三十六年題準、京營並標下人馬選用火器手、每軍每月月糧之外隨倉各支口糧二斗。待練成歸營之日、仍舊額、止支本等月糧

    ○四十一年題準、薊遼曹家寨軍士、專隨遊擊操練、與別項班軍不同。令照客兵行糧則例、每月支米四鬥五升

    ○四十三年議準、薊鎮各總兵官標下馬匹、凡遇出征、在夏秋六箇月內、支過行料、回營免其扣除。若在秋冬六箇月內、既支行料、不許重支月料。各營有馬官軍、春季三箇月、每月給草三十束照例每束折價銀一分七釐。遇有出征、支給行草。亦令截日告支

    ○四十四年議準、薊鎮墻石古北三路、地薄人稀。每軍每月、準支行糧三鬥、下班住支

    ○又題準、遼東鎮所屬沿邊城堡哨守夜不收墩軍額數、每名月支行糧二斗

    ○隆慶二年題準、薊遼巡撫新募軍馬、自隆慶二年正月為始。照例一體給行糧草束。本折兼支

    ○三年題準、各邊防秋事規。自八月以後、各邊應用軍夫、逐一查明。暫於主客免調省下兵餉銀內、量行支給行糧

    ○五年題準、薊永昌密四鎮兵馬、調遣百里之外者、全支行糧料草。五十里內外、查照原題、有無晝夜擺守、與賊對壘、分別支給。如係平常不許一概濫支

    ○又議準、新選通州五衛軍士、照常支米八斗。若遇調遣、一體關支行糧。其新領馬三百匹、比照舊馬二百匹事例。每年春冬二季、止給料餵養

    ○六年議準、三關秋防各營馬匹、每月原額料豆九鬥。照依彼中時估、準各給折色。止許一月。若遇有徵調、例當支給行糧料草、不準折支

    ○萬曆七年題準、中都河南山東三都司班軍行糧。每班各給本色三箇月。折色三箇月。俱以到京實數實日造支

    大明會典卷之四十

    經費一

    賞賜

    國朝賞賜用鈔錠、胡椒、蘇木、銅錢、並銀兩、衣服等項。其係禮兵掌行者、具見二部。惟歲給軍士冬衣布花等項、沿革則例不一、係戶部掌行。備載於此

    洪武三年、給賞四川鹽井等六衛軍士、每名綿布二疋、綿花一斤。仍加絹一疋

    ○六年、又定給賞則例、北平軍士、永平居庸古北口為一等。密雲薊州為一等。北平在城為一等。通州真定為一等

    ○二十六年定、凡在京賞賜該用鈔錠。戶部查數具奏。於

    內府關支。凡有

    欽賞官軍人等。當該衙門、將該賞人名鈔數。於戶部委官處、磨算相同。該賞數目附簿。驗名給散。其委官仍將日逐各起賞過鈔數、開呈戶部、立案備照。候季終、戶部將原關並賞過鈔數、通類具奏。及賞賜胡椒蘇木銅錢等項、亦如之。其在外、如有欽依賞賜官軍、及賑濟饑民等項。戶部酌量會計鈔錠具奏。委官赴

    內府照數關領、點閘明白、於戶科給批、差人管運。仍行移所在官司。如運鈔到彼、照依坐去則例、眼同驗名給散。造冊回報戶部、以憑稽考

    ○二十八年、令陜西行都司甘州等衛新發充軍者、照舊軍事例、給賞冬衣布花一年。以後減半

    ○永樂五年、令賞賜北平各衛軍士冬衣布花、該布絹三疋者、內絹一疋、折與蘇木一斤八兩。該布二疋者、一疋折蘇木一斤。該布一疋者、仍舊。奉天征討旗軍、原衛無家小、並全家在京者、全賞。其北京有家小者、在京賞綿布一疋。原衛家小、布二疋、綿花一斤八兩。為事發充局匠、布一疋。牧馬千戶所養馬幼軍、於贓罰庫、關賞舊衣三件

    ○八年、令甘州等衛、洪武三十二年以後充軍人數。照舊軍例、給賞冬衣布花

    ○十一年、令南京操練民間子弟、並餘丁幼軍、照例給賞夏布

    ○十四年、令在京各衛軍士、該賞夏布三疋及二疋者、內各一疋折新鈔三錠

    ○十五年、令北京所屬衛所軍士、全賞本色布花。遼東都司所屬衛分正軍恩軍、有家小者、綿布二疋、綿花一斤八兩。隻身旗軍、並養羊小廝、及老幼久病殘疾、復役未及三年逃軍、並習學軍匠、綿布一疋、綿花一斤八兩。幼軍一歲至五歲、隻身在營、有一母伯叔父母一姐者、並六歲至十四歲隻身者、各綿布一疋、綿花一斤。若在營有一母一伯叔父母一姐一妹一弟者、照養羊小廝例

    ○十七年、定賞山西都司所屬衛分佈花則例、振武衛正軍有家小、綿布四疋、綿花一斤八兩、太原左右中三護衛、太原左右前三衛、鎮西衛寧化千戶所、正軍校尉、續添校尉、並各護衛牧養馬匹軍人、有家小、綿布三疋、綿花一斤八兩。山西行都司所屬大同左右前後、朔州天城陽和安東中屯等衛、正軍恩軍校尉、並旗手等衛調去入伍軍匠、有家小者、綿布四疋、綿花一斤八兩。凡各衛所隻身旗軍校尉、巡營、守門鋪、養馬、看倉、看草、老幼久病殘疾、復役未及三年逃軍、及瀋陽中護衛、平陽潞州衛、沁州汾州千戶所、正軍校尉、並旗手等衛調去入伍軍匠、俱各綿布二疋、綿花一斤八兩

    ○又令在京各衛軍士、該賞布一疋者、與本色。二疋者、內一疋折新鈔五錠。三疋四疋者、各支二疋。餘每疋折新鈔五錠

    ○十八年、令賞賜各衛軍士冬衣布花、絹每疋、折與蘇木一斤六兩、胡椒四兩。布每疋、折蘇木一斤、胡椒三兩

    ○十九年、令在京各衛軍士、該賞布三疋者、內一疋、折蘇木一斤。一疋、折新鈔三錠。該布二疋者、內一疋、折蘇木一斤。該布一疋者、仍舊。在京者與綿布。南京者與夏布。其南京隨住北京者、仍於南京給之

    ○二十二年、令在京各衛軍士、該賞布三疋、綿花一斤半者、與絹二疋、胡椒一斤。該布二疋、綿花一斤半者、與絹二疋。該布一疋、綿花一斤半者、與絹一疋、胡椒半斤。其南京衛所軍士、止賞布疋、該三疋者、內二疋、折絹一疋、一疋、折胡椒一斤。該二疋者、折絹一疋。該一疋者、折胡椒一斤

    ○宣德五年、令南京各衛軍士、全給綿布、不支綿花

    ○八年、令梁城守禦千戶所軍士、照例給賞冬衣布花

    ○十年、令軍士冬衣布花、在京差監察御史、給事中、會戶部官、在外巡按御史等官、會戶部委官給散

    ○正統元年、令西安左等衛旗軍、調寧夏各邊備禦者、全支綿布三疋、綿花一斤八兩

    ○又令增給遼東操備軍士綿花為三斤

    ○三年、令報效家人義男女婿民人餘丁、各賞布三疋。本色二疋、折鈔一疋。逃囚、布一疋。逃軍、布二疋。內折鈔一疋。綿花俱一斤八兩

    ○四年奏準、北直隸衛分軍士冬衣布花、每歲七月中、差官給散。俱限十二月終回京

    ○又令在京並南京各衛所旗軍力士校尉將軍人等、該賞布花。見在、並徵差、在營有家小、隻身。及年十五歲以上矮小軍人、在營有家小。並年十四歲以下幼軍、在營或有一母一伯叔父母一姐一妹一弟者。徵差運糧、陣亡失陷傷故、落水渰死病故、但有長幼兒男、同家小在營者。在營亡故、有兒男家小在營者。初年下屯、關支月糧、未收子粒、有無家小者。年老殘疾、還鄉換丁、在營有家小者。

    王府隨侍旗軍校尉、並養馬軍人醫獸。操練民間子弟、並餘丁。俱布三疋。為事發遣徵進、在京有家小者。年老殘疾、無丁代役。並習學局匠、及赦前為事發充局匠、俱有家小。及年十五歲以上矮小軍人、在營隻身者。各衛燒窯、挑柴、看桐漆樹、種苜蓿、及四門廚房做飯。並食糧恩軍、赦前收役、在營有家小者。俱布二疋。徵差運糧、陣亡失陷傷故、落水渰死、在營止有老軍、與隻身妻女。並年六歲至十四歲隻身男、及同籍隻身弟婿等項在營者。為事食糧恩軍、在營隻身者。在營亡故、止有六歲至十四歲隻身男在營者。為事發遣徵進、在彼病故、在京有兒男者。旗軍年老殘疾、無丁代役者。習學局匠、及赦前為事發充局匠、在營俱隻身者。赦後為事發充局匠、及王府養羊。幼軍小廝。俱布一疋。牧馬千戶所養羊幼軍、舊衣三件。徵差隻身、並在營止有幼男女年十歲以下、候本軍回還、照例補賞。為事被監、有無家小、候復役補賞

    ○七年、令陜西都司調去甘肅沿邊操備、腹裏屯軍、每名給賞綿布三疋。內折鈔一疋。綿花一斤八兩

    ○八年、令甘肅延綏等處操備旗軍、有家小者、每名給賞布三疋。隻身布二疋。綿花俱一斤八兩

    ○又令陜西都司所屬寧夏中護衛、河州、洮州、岷州、寧夏左、右、前屯衛、寧夏中、靖虜等衛、寧夏羣牧千戶所、正軍恩軍校尉、有家小者、每名給賞布四疋隻身旗軍校尉、並養羊小廝、巡營、守門鋪、養馬、看倉、看草、老幼久病殘疾、復役未及三年逃軍、布二疋。綏德衛、慶陽、延安、西安右護衛。西安左、西安後、鞏昌、漢中、秦州、平涼等衛、鳳翔守禦千戶所、西固城禮店千戶所、階州守禦千戶所、平涼中護衛、蘭州、西安前、甘州中護等衛、甘州羣牧守禦千戶所、

    鄭府儀衛司羣牧千戶所、正軍校尉、有家小者、布三疋。寧夏在城驛、並寧夏遞運所、及高橋兒等各驛遞運所、恩軍布花、各照彼處附近衛所軍士原定腹裏口外事例給賞。陜西行都司所屬甘州左、甘州右、中、前、後、涼州、西寧、永昌、山丹、莊浪鎮番等衛、古浪城鎮夷守禦千戶所、正軍恩軍、並鎮夷守禦千戶所、京衛紀罪旗軍、並涼州莊浪二衛、自買馬匹充軍報效士民、有家小者、布四疋。自綏德衛以下、凡隻身旗軍校尉、並養羊幼軍、巡營、守門鋪、養馬、看倉、看草老幼久病殘疾、復役未及三年逃軍、俱各布二疋、綿花一斤八兩

    ○九年、令各衛軍士該賞布花、許在衛家人妻子代領。隻身無親者、照數印封、著親管官旗領送本軍

    ○十年、令陜西延慶西安秦鞏鳳翔等衛所屯田旗軍、分調定邊等營備冬者、每名給賞布二疋。內折鈔一疋。綿花一斤八兩

    ○又令聚落、陽和、天城三驛、擺站囚軍、每名給賞綿布二疋。綿花一斤八兩

    ○又令河南都司、並直隸寧山衛南陽衛潁上守禦千戶所旗軍、於延安綏德等處備邊過冬者、每名給賞布一疋、綿花一斤八兩、鈔二十五貫

    ○又令陝西延綏、慶陽二衛、並西安左等四衛軍、原調守邊備冬者、每名給賞布四疋。內二疋、並綿花一斤八兩、給與家小。餘布二疋、再增綿花一斤八兩、給守邊正軍。若本家有選差常川守邊備冬餘丁者、每名再給布一疋、綿花一斤。本衛守城操練者、照舊

    ○又令河南都司所屬衛所旗軍、於宣府操備過冬者、每名給賞布二疋、綿花一斤八兩

    ○十二年、令陝西寧夏備禦寧羌衛軍士、每名給賞綿布二疋、綿花一斤八兩。其家小在原衛者、則給綿布二疋、綿花一斤八兩

    ○又令廣昌守禦千戶所、照例給賞布花鈔錠

    ○景泰三年、令永寧夜不收馬軍、並保安等城旗軍、內陸續解到衛新軍、給賞冬衣布花

    ○又定、通州左、右、永平、薊州、遵化、忠義中、鎮朔、隆慶、東勝左、右、密雲中、興州中屯、左屯、右屯、前屯、後屯、營州中屯、左屯、右屯、前屯、後屯、定州、河間、大同中屯、瀋陽中屯、茂山、保定前後、左、右、中、定邊、開平中屯、天津、天津左、右、武清、撫寧、真定、涿鹿、涿鹿左、中、盧龍、神武中、右等衛、及廣昌、平定、蒲州、梁城、寬河等守禦千戶所、正軍、恩軍、有家小、該布三疋者、內一疋、折鈔五錠、綿花一斤八兩。隻身旗軍、及發去異姓軍士、巡營、守門鋪、養馬、看倉、看草、老幼久病殘疾、復役未及三年逃軍、俱該布二疋者、內一疋折鈔五錠、綿花一斤八兩。宣府前、左、右、萬全左、右、懷來、山海、密雲後、開平、蔚州、保安、保安右、永寧、懷安、隆慶左、右、龍門等衛、興和美峪、龍門等守禦千戶所、除夜不收、守墩旗軍、布四疋、全支本色。其餘正軍、恩軍、並旗手等衛調去入伍軍匠、有家小、該布四疋者、內一疋折鈔。綿花一斤八兩。隻身旗軍、調去入伍、軍匠、隻身者、及養羊小廝、巡營、守門鋪、養馬、看倉、看草、老幼久病殘疾、復役未及三年逃軍、及習學軍匠、不分有無家小、全支布二疋、綿花一斤八兩

    ○又令陜西寧羌臨洮二衛、金州文縣二守禦千戶所、鎮虜、玉林、威遠、雲川、高山等衛、及山陰馬邑守禦千戶所軍士、俱照例給賞冬衣布花

    ○成化六年、令直隸遵化等衛軍士、調撥喜峯等極邊口堡守備過冬者、有家小、賞布三疋。無家小者、二疋

    ○七年、令各邊夜不收給賞、加布一疋、綿花半斤

    ○十四年、令給賞冬衣布花事故扣除之數、該屬五府者、送該府經歷司、親軍衛所、送掌印官、同首領官封收。待下年給散

    ○又令給賞冬衣布花、以七月初一日奏領勘合。八月初一日下庫關領。十五日以後、陸續給散

    ○十五年、令南京賞賜各衛軍士夏布、每歲三月初旬取勘。四月終旬給賞

    ○又令遼東並萬全都司宣府前等衛守哨夜不收旗軍人等、每名給賞布四疋。內半疋折鈔

    ○又令永平薊州沿邊關營操守軍士該賞布疋、全關本色

    ○十九年、令陝西文縣階州西固城守禦千戶所、有家小正軍、每名給賞布一疋、綿花一斤八兩。隻身、並把門等項、布一疋。如不足數、布一疋、給銀二錢。綿花一斤、給銀伍分

    ○又令四川茂州上班守備旗軍、每名給賞布二疋、綿花一斤

    ○二十三年、令賞賜軍士冬衣布花、每布一疋、折銀二錢五分。綿花一斤、折銀七分

    ○弘治三年、令四川建昌等六衛軍士、每名給賞布二疋、內一疋折鈔五錠。如無鈔、折銀一錢五分。綿花一斤、折銀七分

    ○又令山西都司所屬衛所、振武衛、並鴈門千戶所、屯守正軍、有家小、每名綿布四疋。本色二疋、折鈔二疋、綿花一斤八兩、本色一斤、折鈔八兩。隻身旗軍、並巡營、守門鋪、養馬、看倉、看草、老幼久病殘疾、復役未及三年逃軍、每名給綿布二疋、本色一疋、折鈔一疋、綿花一斤八兩、本色一斤、折鈔八兩。保德州守禦千戶所、屯守正軍、有家小、每名綿布三疋、折鈔一疋、綿花一斤八兩。隻身旗軍、並巡營、守門鋪、養馬、看倉、看草、老幼久病殘疾、復役未及三年逃軍、每名支綿布二疋、綿花一斤八兩。太原左、右、前、鎮西衛、寧化守禦千戶所、

    晉府儀衛司、寧化等

    王府、正軍校尉、有家小、每名綿布三疋、本色一疋折鈔二疋、綿花一斤八兩、本色一斤、折鈔八兩。隻身旗軍校尉、並巡營、守門鋪、養馬、看倉、看草、老幼久病殘疾、復役未及三年逃軍、及平陽、潞州、瀋陽中護衛、汾州守禦千戶所、沁州守禦千戶所、

    瀋府儀衛司、正軍校尉、巡營、守門鋪、看倉、看草、老幼久病殘疾、每名俱各綿布二疋、本色一疋、折鈔一疋。綿花一斤八兩、本色一斤、折鈔八兩。山西行都司所屬大同左、右、前、後、朔州、天城、陽和、安東中屯、鎮虜、玉林、威遠、雲川、高山、山陰守禦千戶所、馬邑守禦千戶所、

    代府長史司、帶管屯田旗軍、有家小、每名綿布二疋。屯田老幼等項旗軍、無家小、每名綿布一疋。綿花俱一斤八兩

    ○又令見在寧夏西安左等衛、並延綏慶陽三衛、操備有馬餘丁、每名綿布二疋、綿花一斤

    ○又令

    秦府

    韓府

    肅府各儀衛司、正軍校尉、有家小、每名綿布三疋、綿花一斤八兩。隻身旗軍、及巡營、守門鋪、養馬看倉、看草、老幼久病殘疾、復役未及三年逃軍、每名綿布二疋、綿花一斤八兩

    ○又令陜西行都二司所屬衛所旗軍、該賞布花、如不勾全賞、照例減賞。原支四疋者、支與三疋。原支三疋者、支與二疋。不敷布花、照例折鈔、每綿布一疋、折鈔五錠。綿花一斤、折鈔二貫

    ○正德七年奏準、四川都司威州守禦千戶所上班守備關堡等項旗軍、每年冬、給綿布一疋、綿花一斤、於布政司折糧銀內支給。其在操備守城等項、雜差老幼旗軍、照例每十年一次、賞綿布二疋、綿花二斤

    ○令江西獲功官軍民兵人等、應賞絹布鈔錠。如有不敷、照例每絹一疋、折銀五錢、綿布一疋、折銀二錢五分、鈔一貫、折銀三釐補給。其陣亡事故者、給家屬領

    ○又令遼東年例賞賜軍士、每布四疋、花一斤八兩、共量添銀二分五釐、連舊共銀九錢。待後海船完日、照舊運給本色

    ○八年、令遼東軍士見調山東操守者、年例布花、就於山東該運數內關支。有不帶家小、願將一半仍在遼東關支者、聽

    ○十二年、令防守古北口白羊口黃花鎮官軍、每名各賞銀一兩

    ○十五年奏準、山東該解山海庫本色綿布登州府庫海運遼東綿花。自本年始、並以前拖欠之數。照例每布一疋、折銀三錢。花一斤、折銀五分。並該用腳價、徵完解部。轉發遼東給散

    ○嘉靖三年、令各衛所軍士年例布花、本色不足、照例每布一疋、折支銀二錢五分

    ○五年奏定、密雲以東衛分軍士、歲給冬衣布花、本色、或折色、俱全數給與

    ○十四年議準、甘肅延寧固原等衛所、官旗俸鈔布花等項銀兩、本布政司徵收。每項差官、限九月以裏、解赴守巡兵備等道、轉發給散。不許委衛官倒文各府關領、以致展轉侵漁

    ○二十九年議定、漢達官軍防守賞格、以事情緩急、道里遠近、歲月久速、營住內外、量為度數。大約以五千裏外、一年以上、為一等。三千里外、八箇月以上、為一等。一千里外、半年以上、為一等。五百里外、三箇月以上、若達官達舍無糧操餘、為一等。多者每員給銀五兩三兩二兩。少則每名止給七錢五錢三錢。俱臨期疏請

    上裁。其本鎮之內、四百里以下、若操練防守等項、居常既有月俸糧草、臨發又支行糧草料、不得一概比例

    ○四十五年、令給賞京衛軍士布花、照舊各委司屬官一員、會同科道、協理給散

    ○隆慶二年題準、陜西西安鳳翔二府州縣、歲派甘肅鎮賞軍布花、改徵折色。仍照三分之一給賞。如或徵解愆期、侵剋誤事、聽撫按、及管糧郎中、照近奉

    欽依完欠分數、降級住俸事理參究

    ○四年題準、每年各軍並家丁該給布花數目、俱限九月初造報、月終給散竣事。如過期、聽該科參究

    ○萬曆七年、見行給賞事例、在京衛所旗軍力士校尉將軍冬衣布花、該賞綿布一疋者、支與本色。二疋者、內一疋支與本色。三疋者、內二疋支與本色。其餘每布一疋、折與舊鈔五錠。綿花俱支一斤八兩。其南京各衛所軍士人等該賞布紗、照在京事例、各於該庫關支給賞。俱不支綿花

    ○八年題準、凡衛所軍士臨賞、離伍逃故、犯罪革役、在臨賞二月以前、已有戶丁補役者、俱照舊例扣留外。如小事牽連、一時不到、及年老革役病故、在臨賞二月之內者、免其扣留。其在外衛所、並各邊鎮軍士、自萬曆九年以後、賞賜照舊給以折色。間有原係本色者、仍給本色。著兵備守巡、選委鄰近府佐、及州縣正官、親自包封給散。臨賞扣留事例、悉照在京一體遵行

    大明會典卷之四十一

    經費二

    月糧 【月鹽。附】

    洪武初、令在京在外各衛所馬軍、曾經出塞三次、馬匹不曾倒死者、月支米二石。步軍總旗一石五斗。小旗一石二斗。軍一石

    ○二十一年、令民匠充軍者、月支糧八斗

    ○又令牧馬千戶所軍士、月支糧一石

    ○二十二年、令民丁編軍操練者、月支糧一石

    ○二十三年、令普定貴州平越三衛、烏撒畢節永寧黃平四千戶所、興隆普安層臺赤水四衛、軍士有家小者、月支糧一石。無家小者、五斗

    ○又令廣洋衛安插達軍、成戶者、月支糧一石。不成戶、隻身婦女幼男、五斗

    ○二十五年、令各處極邊軍士、不拘口數多少、月支糧一石

    ○又令陜西寧夏左屯衛、未堪入伍、紀錄旗軍、有家小者、月支糧五斗隻身月支三鬥。俟出幼補役屯種之日住支

    ○二十六年定、凡內外衛所正伍旗軍歲用糧米、已行各該有司編置勘合對撥、著令人戶自行依期送納外。其在京有未對軍人、及未入正伍等項、帶支人數、如遇按月支糧、百戶所將所管軍人造冊、申繳千戶所。本所類總、繳申本衛。該衛類總具解、申繳合幹上司。轉達戶部、磨算相同、明立文案、編給半印勘合字號。仍定奪、合於本衛倉某年分某字廒某糧米內給。將文冊繳回原行衙門。轉下該倉。眼同該衛委官、及本倉官攢、照數支放。如有事故、扣除還官。支畢、將實支扣除數目、申達本部知數。仍於原編字號底簿內、注寫實支扣除數目、以憑稽考。其支過糧數、另於

    內府糧冊內、明白註銷。其在外衛所軍人支糧、亦合一體造冊、編給勘合支放

    ○又令指揮千百戶管軍官吏、酷害軍人、剋減月糧、將無作有、以有為無者、許旗首軍人奏聞。即將害人的官吏、抄沒家財、就與告人。再加重賞。若旗首通同官吏害軍者、許軍人自告

    ○二十七年、令江陰橫海水軍右等衛稍班碇手、月支糧一石五斗

    ○又令紹興衛三江千戶所駕海船民兵、月支糧一石

    ○二十八年、令陣亡病故軍、月支糧一石。在營病故者、五斗

    ○永樂元年、令松潘等處旗軍、十口之上、月支糧一石。九口八口八斗。七口六口七鬥。五口四口六鬥。三口以下五斗

    ○五年、令陜西臨邊衛分守城徵哨旗軍、俱全支米

    ○八年、令山東都司各衛所守城餘丁、月支口糧三鬥

    ○又令糧多地方旗軍月糧、八分支米、二分支鈔。少者照舊

    ○九年、令中都留守司、河南、浙江、湖廣都司各衛所、守城旗軍、照舊全支米。山西都司各衛所、陜西都司腹裏各衛所、八分米、二分鈔。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都司各衛所、七分米、三分鈔。江西都司各衛所、米鈔中半兼支

    ○又令小河疊溪茂州、威州四衛馬軍、月支糧一石四鬥。步軍七鬥。餘折鈔

    ○十三年、令在京各衙門官軍該支俸糧鈔錠、按月總關、至衛給散。若有事故不到者、將鈔封收、候到給與。若在鄉里隨屯住者、運鈔至屯支給

    ○十六年、令差往撒馬兒罕捨人餘丁、原無月糧者、支米一石。以起程日為始、回日住支

    ○十九年、令錦衣衛將軍、月支本色米一石。餘折鈔。各衛旗軍力士校尉廚役人等、有家小者、月支本色米六鬥。無家小者、四鬥五升。餘折鈔

    ○二十二年、令錦衣衛將軍總小旗、每月添支米五斗。各衛總小旗軍力士校尉人等、有家小者、四鬥。無家小者一斗五升

    ○洪熙元年、令大同宣府操備官軍、月支糧四鬥

    ○又令天壽山營造人匠、有家小者、月添米三鬥

    ○宣德元年、令銅鼓衛邊軍、有家小者、月支糧八斗。無家小者、五斗

    ○四年、令在京旗軍該支月糧、如過期三月不關者、扣除在官正收作數。各衙門經該遲誤造冊官吏、參奏拏問

    ○又令在京各衛軍士月糧、每衛選委指揮一員、提督關給。委官通同作弊者、許監察御史糾舉

    ○又令在京在外各衛所總小旗軍有馬者、止給本等月糧

    ○八年、令旗軍月糧文書、到倉一月半月不關者、住支扣除

    ○九年、令各都司衛所旗軍月糧文書到日、過三月不支者、折支鈔錠

    ○十年、令四川松潘旗軍、驗口給糧。小河疊溪茂州威州四衛所馬軍、支糧一石。步軍有家小者七鬥。無家小五斗

    ○又令山西行都司衛所旗軍、有家小者、月支糧八斗。無家小六鬥。調來操備者五斗。有家小者八斗

    ○又令陜西行都司衛所旗軍月糧、每石月支本色五斗。餘五斗折支銀布。備禦官軍、月支米五斗

    ○又令居庸等驛甲軍、照軍士例支月糧

    ○正統元年、令湖廣五開衛守城旗軍月糧、先減五斗者、仍全支一石

    ○二年、令在京並外衛修蓋城樓旗軍人匠、旗軍每名、月添支米一斗。軍匠每名、月支米三鬥。民匠原無月糧、月支米五斗。餘丁匠三鬥

    ○又令陜西肅州衛境外墩軍、月支糧八斗

    ○三年奏準、寧夏等四衛徵操官軍月糧、照見行事例各月支一石。有家小者、本色米麥五斗、折色絹布五斗。無家小者、本色三鬥、折色支鈔錠。守墩軍有家小、本色八斗、折色二斗。無家小、本色四鬥八升、折色一斗二升

    ○又令湖廣浙江都司衛所旗軍月糧、照金山等衛所旗軍例、有家小、原支本色米六鬥者、添二斗。無家小、原支四鬥五升者、添一斗

    ○又令浙江觀海等衛安插回回、月支糧四鬥

    ○又令各邊夜不收軍士、每月添支口糧二斗

    ○又令廣東所屬衛所旗軍、月糧全支

    ○又令四川鹽井寧番會川建昌二衛、茂州越嶲衛、並小河威疊三千戶所、貴州赤水等衛所、湖廣瞿塘衛、忠州千戶所、四川成都左護衛、成都右等一十衛、並雅州等千戶所旗軍、每月各添支米二斗

    ○又令陜西西安等衛邊軍、有家小者、月支糧六鬥。無家小、四鬥五升。餘折鈔

    ○又令各營報效甲軍、月支糧一石

    ○又令徵進麓川旗軍、自起程日為始、月給本色米一石。事完照舊

    ○又令陜西邊衛倉所收青稞、支旗軍月糧、每六鬥、準作五斗。大絹一疋、折糧一石二斗。大布一疋、折六鬥。小布一疋、折四鬥

    ○四年、令滁州衛旗軍、原支糧六鬥者、今添為八斗。北直隸並大寧都司旗軍、有家小、原支五斗者、添一斗。無家小、原支四鬥者、添五升。老幼原支二斗者、添一斗

    ○又令陜西寧夏等四衛守墩軍士月糧、有家小者、添支本色八斗、折色二斗。無家小、本色四鬥八升。折色一斗二升

    ○五年、令中都留守司鳳陽右等衛所旗軍、有家小、支米六鬥者、添支二斗。無家小、支四鬥五升者、添支一斗五升。殘疾並幼軍、月支米三鬥如舊。所添糧、俱於折色內扣除

    ○又令貴州各衛選操旗軍、總旗月支糧七鬥五升。小旗六鬥。軍人有家小者五斗。無家小三鬥。餘俱於四川布政司官庫折支鈔

    ○又令大河淮安二衛、及鳳陽各衛所旗軍月糧、有家小者、每月添支米二斗。無家小者、添支一斗五升。於折色內扣除

    ○又令遼東廣寧等衛及定遼左等衛軍士、有家小者、每月添支米三鬥。隻身二斗。紀錄幼軍一斗

    ○又令直隸梁城守禦千戶所旗軍、月支糧三鬥

    ○七年、令密雲中後二衛守關操備旗軍、有家小者、並興州後屯等衛調去官軍。每月俱支米八斗。行糧住支

    ○又令陜西寧夏等衛旗軍、每月添支米一斗。餘折布絹

    ○又題準、太原左等衛旗軍、遞年調偏頭關御冬守夏。分為兩班、輪流回衛、取討衣鞋。沿途日用口糧、照大同操備官軍事例。每名日支一升。回衛住支

    ○八年、令陜西西安左等衛調撥甘肅延綏等處操備旗軍、有家小、原支本色六鬥者、添支一斗。無家小、原關四鬥五升者、添支五升

    ○又令天壽山上工官軍、每月行糧四鬥外、添支口糧二斗

    ○又令陜西衛所腹裏旗軍、三箇月全支米一石。餘月米鈔兼支。甘肅操備旗軍、四箇月全支米一石。餘月照舊

    ○又令陜西肅州衛、為事問發立功守瞭犯人、月支口糧三鬥

    ○又令直隸蘇州松江浙江沿海等衛所旗軍月糧。有家小者、添為一石

    ○又題準、宣府旗軍、在衛月糧一石。內有家小者、月支本色六鬥、折鈔四鬥。夜不收、並守墩軍、再關行糧本色三鬥、共米一石三鬥

    ○九年、令大同宣府軍糧、有家小者、月支本色八斗。折鈔二斗。無家小、月支本色六鬥。折鈔四鬥

    ○又令陜西延綏守邊旗軍、有家小者、月支米五斗。豆二斗、餘三鬥折布

    ○又令陜西行都司衛所夜不收、月糧全支

    ○十年、令各處起取軍匠、定撥在京武功中衛、帶管支糧

    ○又令福建沿海衛所備倭旗軍、月支米一石

    ○又令遼東屬衛守城軍月糧六鬥、內本色三鬥。折鈔三鬥。守邊者、月支本色米五斗。其沿邊操哨軍、月支本色米五斗。一斗折鈔

    ○十一年、令陜西甘肅旗軍月糧、折河南起運闊白綿布、每疋八斗。陜西綿布、每疋仍折六鬥

    ○又題準、陜西行都司肅州等衛旗軍月糧一石。前月關支本色四鬥、河南大布一疋。後月關支本色六鬥、陜西小布一疋。相兼放支

    ○又令陜西獵戶土民、選出壯丁、本衛所帶操者、月支口糧四鬥

    ○十二年、令萬全都司所屬衛分、不分旗軍、月支米一石。米與折色銀布、間月關支。如遇閏月、全支米

    ○十三年、令山西行都司衛所屯軍馬隊操練者、月支口糧三鬥

    ○又令陜西甘肅選操屯軍有供丁者、月支米三鬥

    ○又題準、宣府右等衛所旗軍、選充馬步隊、沿邊營堡操備餘丁、每名月給口糧三鬥

    ○十四年、令通州等衛充鬥級餘丁、月支口糧三鬥

    ○又令神機營牌刀餘丁、月支米六鬥

    ○又題準、大同旗軍、不分頭撥次撥、有家小、關支八斗。無家小、六鬥。夜不收原關月糧一石。添與行糧三鬥。敢勇旗捨、並簡選餘丁、除老疾外。其見在守城者、每名月支口糧三鬥。選操屯軍、照依守城軍士、有家小八斗。無家小六鬥

    ○景泰元年、令在京將軍旗校操備報效等項官軍人等、該支食米一石之上者、俱月支本色米一石。餘折鈔

    ○又令京營頭撥官軍月糧、每月各添一斗。次撥五升

    ○又題準、召募勇敢、並報效捨餘人等、照操備官軍事例、給賞冬衣布花。將口糧每月再加一斗、共作四鬥關給

    ○三年、令京通各衛倉軍鬥月糧、有家小支六鬥者、添為一石。無家小支四鬥者、添為六鬥

    ○又令神機營操練餘丁月糧、仍支六鬥

    ○又令寺子峪等二十六營操守軍士、大安口等駐操八營巡哨聽調軍士、有家小者、月支米八斗。無家小六鬥。行糧住支

    ○又令各營報效捨餘、有冠帶者、月支米一石。無冠帶、有家小、八斗。無家小、六鬥。外衛官旗頭撥五斗

    ○又令各營捨餘選出操練者、月支米三鬥

    ○又令各處老幼殘疾屯軍、俱令守城把門、月支米三鬥

    ○又令口外旗軍、照舊支月糧一石

    ○四年、令神機敢勇報效等營、並御馬監操備捨人餘丁、原支三鬥、及今加六鬥者、俱支四鬥。內有冠帶者八斗。遇有調用、各加行糧二斗

    ○又題準、將延慶衛白羊口、及在京撥去守備、並居庸等四驛、官軍俸糧、行糧、廩給、著令來京倉關支。願支銀者、每粟米一石、折銀三錢不願者支糧

    ○又題準、將萬全都司所屬衛所、選揀在官捨人餘丁、有馬常川操練者、照例關給口糧。其無馬捨餘、每年自正月起、至三月終止、給與口糧操備。其餘務農月日、俱各住支。遇有警急聲息、果妨農種、照口給與口糧

    ○五年、令倒馬關旗軍月糧、有家小者八斗。無家小六鬥

    ○六年、令土木榆林二驛、擺站軍士月糧、有家小者八斗。無家小六鬥

    ○又令修理城垣官軍、每月添支口糧一斗

    ○又令四川徵進守備旗軍、每月支米八斗。守城旗軍五斗。老疾紀錄三鬥

    ○天順元年、令各邊軍人、不分馬步、俱支米一石

    ○又令各處土兵、秋冬操練、支口糧。春夏住支

    ○二年令通州添蓋倉廒旗軍、月支口糧三鬥

    ○又令守瞭囚徒、月支糧三鬥

    ○成化二年、令各衛旗軍月糧、添支本色五升

    ○又令四川成都右衛旗軍月糧、照貴州衛所新定事例、俱米鈔中半兼支。軍人無家小者、月糧六鬥。本色四鬥、折鈔二斗。老疾並紀錄、各支本色三鬥。松茂威疊小河五衛所總旗、本色一石。折鈔五斗。小旗、本色九鬥。折鈔三鬥。有家小軍人、本色八斗。折鈔二斗。無家小者、本色四鬥五升。折鈔一斗五升。其撥堡貼守總旗、本衛支本色五斗五升。該堡支四鬥五升。小旗、本衛支四鬥五升。該堡支四鬥五升。有家小正軍、本衛支米三鬥五升。該堡支四鬥。無家小者、該堡支米四鬥五升。不支行糧。續令松潘等衛所旗軍、有家小者、月支本色一石。無家小支八斗者、減去三鬥。老疾紀錄、俱支三鬥

    ○又令四川各衛所旗軍月糧、添支本色五斗

    ○七年、令陜西、延綏二衛旗軍、照慶陽衛例、總旗、月支本色八斗、折鈔七鬥。小旗、月支本色六鬥、折鈔六鬥。有家小軍人、月支本色六鬥、折鈔四鬥

    ○又令貴州軍糧、總旗八斗三升者、添為九鬥。六鬥八升者、為八斗。軍士有家小五斗八升者、為七鬥。無家小四鬥八升者、為五斗五升。如糧不敷、折給銀布

    ○八年、令大同宣府選操上班捨人、照操軍例、月支糧一石

    ○九年、令各邊民夜不收月糧、添為五斗

    ○又令宣府選操旗軍、照邊軍例支糧

    ○又令陜西延綏慶陽三衛在榆林邊備者、月支本色米六鬥。折色四鬥、支銀錢

    ○十一年、令陝西洮河岷州三衛在邊操備旗軍、照洮州衛例、月支本色米一石。在衛守城雜差等項、照臨洮等衛例、月支本色六鬥。折鈔四鬥

    ○又令在京並直隸涿鹿左等衛所、及該關糧米衙門、井各營關糧軍人、俱照原定月分、預先造冊送部定倉。及將寄囤糧米、俱各預先支放。如有事故、就便扣除。勘合到倉、不行依期赴支者、聽巡倉御史拏門。糧米照例扣除。若各該關糧文冊造報稽遲者、戶部將遲慢官吏、通查送問

    ○十二年、令

    長陵等衛灑掃寶山做工旗軍、月支糧一石

    ○又令今後遇有官吏旗軍事故調用等項遺下、並預支應得俸糧五斗以上、失於還官者、事發、不問罪、追糧還官。五斗以下、俱免追問

    ○十三年、令京通二倉支糧衛所、並各營局等衙門、每年正月、二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俱在通州倉關支。三月至八月、京倉關支。如遇兼支粟米小麥時月、及京城米貴、臨時酌量奏請

    ○十四年、令在京各衛餘丁、選取在營操練者、月支米六鬥

    ○十六年、令種苜蓿旗軍、照養牛種菜等例、月支糧一石

    ○十七年、令大同宣府延綏寧夏甘涼遼東沿邊墩軍、月支米三鬥

    ○又令六科廊裁縫軍匠、月支米五斗

    ○十八年、令錦衣衛女戶、月支糧一石

    ○十九年、令宣府各城選操捨餘、照在城例、月支糧一石

    ○二十年、令在京各衛軍人月糧、五月、六月、七月、八月、十一月、十二月、原倉關支。正月、二月、三月、四月、九月、十月、通州關支

    ○又奏準、遼東軍士月糧、上半年放與本色。如遇糧缺、下半年支與折色。每石照例二錢五分

    ○二十一年、令永清等衛所餘丁幼匠、月支米五斗

    ○又令漕運軍餘月糧八斗、俱支本色

    ○又令各處沿邊沿海軍士、月支糧八斗

    ○議定今後管軍官吏總小旗、關支逃故等項軍糧。與承委放糧官員人等、將應扣還官錢糧朦朧關支者。俱照常人盜倉糧擬斷。其承委收糧官員人等、侵欺應放官軍俸糧者。仍依監守自盜倉糧論。若管軍官吏、冒支見在軍糧一名、不拘糧數多寡、照依律例科斷。二名之上者、俱照常人盜倉糧問罪

    ○二十二、令各邊守瞭、及為事問發各邊墩臺囚徒、月支米一石者、減為四鬥

    ○弘治元年、令山東沿海衛所官軍月糧、上半年支本色。下半年折色。每石折銀二錢五分

    ○二年、令尚寶監選到錦衣衛軍匠幼丁、月支米一石

    ○又令交阯夷人、兵仗織染局上工者、月支米一石

    ○又令御馬監養鷹餘丁月糧、添為五斗

    ○三年、令萬全都司所屬衛所官軍俸糧折色、照大同例。每年會計山東河南、並大名等府、稅糧折布戶口食鹽鈔錢、摘撥解赴管糧官處支給

    ○五年題準、將薊州庫貯銀內折給、布一疋、折銀二錢五分。花一斤、折銀七分。給軍自買

    ○十五年議準、遼東米貴、軍士月糧折銀。每石加銀三錢五分、共放銀六錢。至次年七月、照舊關支

    ○又議準、遼東官軍俸糧、自十六年正月以後年分、俱銀米間月關支

    ○十七年奏定、榆林等各營堡夜不收、每名每月、於月糧之外、加二斗。如糧不敷、給銀一錢

    ○令

    內府親招局匠廚役、原支月米一石、各減三鬥

    ○又議準、寧夏衛靈州千戶所土達旗軍、並選壯丁備冬、俱支米五斗

    ○十八年議定、

    內府各色舊役軍匠每名減米三鬥

    ○又令查勘遼東各該達官頭目鄉導、其歸附、並子孫代役者、俱照例食糧二石。其年遠無查、係鎮巡等官收充者、與軍士一體、食糧一石。並賞賜布花。子孫願繼者、聽。不願者、就與除豁。正軍守臺者、止支月糧一石。免支口糧。餘丁守臺者、與捨丁一體支行糧四鬥五升。賞賜布花半分

    ○又令南京送船餘丁、各色匠役人等、每月口糧、減半支給

    ○正德元年、令在京在外各衛所坐委放糧官、遇勘合到倉、即便率令軍赴倉關給。如有故意推調、以致違限四十五日之外者。將委官、及本衛掌印僉書、首領官吏、應支俸糧、查照違限日期、扣除入官。各該官軍月糧、仍令本衛另委的當官員監放。若各該軍士、果有延捱情弊、照例一體扣除

    ○又題準、將宣府北路、獨石馬營、青泉、雲州、鎮安、鎮寧等堡、孤懸口外。及大同右衛霜早地寒。為一等。每石比常量加折銀、不過七錢。四海冶、赤城、龍門、鵰鶚、滴水崖、金家莊、並中路葛峪等堡、西路萬全左、右、懷安等衛、沿邊洗馬林、柴溝堡、西陽和、大同左、威遠、平虜、井坪懷仁等衛所、並二鎮會城、陽和、天城、為二等。每石不過六錢。朔州、應州、渾源、山陰、馬邑、蔚州、廣昌、順聖川東西二城、保安、懷來、隆慶、永寧、為三等。每石不過五錢

    ○又題準、白羊口新添捨餘通取回衛、食糧五斗

    ○四年奏準、隆慶衛軍士、係內官監營辦匠者。月米、每月另造小冊送部、照依京匠、定撥倉廒關支。遇放折色銀兩、一體施行。布花仍該衛關支

    ○又議準、泗州衛久缺月糧。將淮安鈔關船料、本年秋冬二季、暫令折銀。就留本處給軍

    ○五年議準、延綏鎮墩軍、除月糧一石外。比照夜不收事例、每日給米一升。或與折銀。如不在墩、免給

    ○六年、令涿鹿二衛旗軍、未關月糧折色錢鈔、弘治十五年以前、每米一石、折鈔十貫。弘治十六年以後、每米一石、折鈔二十貫。每鈔一貫、折錢二文。於涿州庫、積有包兒布疋、銅錢、皮張、衣服等物、計鈔估計折支。東勝右等衛、亦照前例。於永平等府、大潤等四庫關支

    ○七年議準、徐州官軍月糧。將本州稅課司、正德五年十月起、至六年十一月終止、課鈔銀兩、除額徵正銀外。見在附餘銀一千一百二十五兩一錢、照彼中時值給散

    ○又議準、德州二衛官軍、將常豐倉查盤出廒底附餘粟米、並上年寄囤附餘粳米、給放一月

    ○又奏準、遼東苑馬寺養馬軍人、以後月糧、照舊全支

    ○八年奏準、

    德府官校、月支本色糧八斗、折色二斗

    ○議準、保定五衛旗軍缺糧。將保定府預備倉粟穀、每穀一石、準糧一箇月。仍將各軍月糧銀兩折發該府、糴買還倉

    ○十一年、令京通二倉軍鬥、準給月糧

    ○又令將撞門軍士餘丁糧米、準間月關支

    ○又令燕河營一片石等營關、今後軍士月糧、上半年關支本色。下半年關支折色。該支本色者、俱於鄰近倉分坐支。如遇米賤、一時缺少不敷亦通融間月銀米兼支

    ○奏準、

    涇府官吏軍校人等、該支本色俸糧、每石照初到年例、折銀四錢

    ○十二年、令

    吉府軍校月糧、照

    德徽等府事例、每月各支與本色八斗

    ○又令各該坐營把總、並漕運把總等官。如有官軍在逃者、即時從實開除。仍諮戶部、各該有司倉分、照在逃日期、住支糧米。其山西、陜西、遼東、四川等各邊衛、亦俱照例。開報撫按官、查究勾取

    ○又令在京各營衛關支月糧、先將查糧文冊、分別舊管、新收、開除、實在、造送本衛。該衛查算無差、方許造報。俱限前月二十五日以前送部。以憑查考坐撥。若違限至二十日以後、及冊內姓名數目、仍前不同者。經該官吏、聽戶部參送法司究問。其在外京操官軍口糧文冊、亦要預先開送各府經歷司、照前造送。不許違錯

    ○又令

    衡府官軍旗校人等月糧、如遇放支折色、每米一石、折銀四錢。每銀一錢、折錢七十文。該支鈔貫、如放折色、亦定適中價值、不許虧欠

    ○十六年、令

    長陵等衛正軍月糧、照京城九門撞門軍事例、關支本色

    ○嘉靖元年、令各該衙門將官軍人等、每年九月分俸糧。除錦衣等七十二衛軍匠人役原舊關支折色外。其在京各衛所、並各監局等衙門、官吏旗軍人等。正月至七月、俱照舊放支本色。八月至十二月、係收成積聚之時。每季終、支與一箇月折色價銀。候兌軍折銀將盡、每年照舊全放本色

    ○議準、古北口倉糧缺乏。該邊官軍、除折色照舊四錢五分外。如遇放本色月分、即於四錢五分加銀二錢。聽其自買。候夏秋收成、價值稍平、仍召商糴買米麥、務足半年支用

    ○又議準、成都利州等二十七衛所上班餘丁屯田、每月糧米、量減二斗五升。並行糧、共支月米一石。其餘下班屯軍、濫支月糧、盡行裁革

    ○又議準、將易州鎮該管十倉口衛所官吏旗軍、應支月糧、本折間月關支。折色仍照前例、每石折銀四錢五分。本色聽委官召買支用

    ○二年議準、淮安等衛所官軍月糧、將兩淮運司見貯餘鹽銀內、量支三萬兩。淮揚二處鈔關船料、再准折銀一年、約勾銀三萬餘兩、通融酌補。仍行巡撫南直隸河南都御史、將所屬府州縣、原坐派鳳陽、揚州、徐、淮等倉、各年未。解米麥、州縣催徵、每石量准折銀七錢。解赴各倉接濟。其淮揚二處鈔關船料、至四年以後、仍舊兼支錢鈔解京

    ○令湖廣巡撫、將各衛餘丁、凡遇上班運糧戍邊、俱同正軍月支米八斗。下班回衛、支米五斗。其在衛城操聽差等項餘丁、支米三鬥

    ○又令偏頭所遊兵按伏、不出百裡外者、照各邊例、免給口糧。其本所官軍月糧、每石量增價銀五分。寧代遊兵、每斗量增價銀一分

    ○三年議準、貴州站軍、自興隆至貴州在城十站、路兼兩省者、每月各加糧二斗。其迤西至雲南、路通一省者、每月各加糧一斗

    ○奏準、各邊有警、按伏兵馬、支過糧料、照舊免扣月糧

    ○七年題準、薊倉海運糧、料折放西路官軍月糧。各省解到民糧、貯各關營、以備緊急。其海運民納折色銀兩、通融放支東中二路官軍月糧。照在邊者、本色月分、每石給銀五錢五分。折色月分、每石給銀四錢五分。在衛者、不拘時月、每石給銀四錢

    ○八年議準、天下

    王府總小旗、校尉、軍匠、廚役、樂舞生、醫獸、樂戶、樂工、並紀錄幼疾軍校等項月米、除三鬥原支本色、並折色各一半者、俱照舊外。其全支本色、並三七四六二八本折兼支者、俱要本折色對半支給、永為定例

    ○又題準、江北直隸衛所局匠、俱準在京各監局例、月支米五斗。如造作違限不完、扣月住支

    ○十年題準、各邊軍士月糧、除常歲各照舊例折放外。若年荒米貴、將各倉庫收貯、並各該民屯應徵糧料。分別本折色、及軍士月支數目、通查奏請議處

    ○十三年議準、遼東沿邊諸堡守臺餘丁月糧年例、與正軍一體關支

    ○又題準、廣東廣州左等六十一衛所屯軍、上班徵調、月支糧一石。仍支行糧四鬥五升。下班若令操守、支糧八斗。若回屯種、截日住支

    ○十四年議準、浙江溫處二衛見操餘丁、上操月分、每名量給口糧二斗。歇操住支

    ○十五年題準、福興漳泉四府、福州左等衛、萬安等所、旗軍月糧折色鈔銀。將各府州縣官吏支剩鹽鈔商稅魚課等銀、通融放支

    ○十六年議準、太常寺廚役、並犧牲所官軍、原支通倉月糧、改於京倉關支

    ○十七年題準、各邊官軍該關折色月分、不必拘定六錢之例、務隨時損益、以濟貧軍。其該關本色月分、如在倉糧米數少、照依時估、放銀兩三箇月。存留倉糧、以備客兵支用

    ○二十一年、令保定官軍移守關隘者、照見在常守軍士、均給月糧一石、本折兼支

    ○又令奠靖千戶所收過旗手等衛、遇例投充當差捨餘、該支月糧、於京倉關支

    ○二十三年議準、陜西蘭靖所新兵、尚在腹裏、與極邊不同。月糧每石、定銀六錢。俱於正月內具數奏發

    ○二十九年題準、馬蘭谷、太平塞、燕河營、密雲、四路墩軍、於正糧外、各添二斗。馬蘭谷等三路夜不收、照密雲例、再添一斗

    ○三十年議準、貴州畢節赤水等四衛地方站軍、鋪軍月糧。除已加至七鬥四鬥者、俱免加外。其餘站軍月糧、原係五斗者、加至七鬥。鋪軍月糧、原係三鬥者、加至四鬥。即行處給

    ○三十一年題準、永安鞏華營、並守護陵寢官軍月糧、防秋時月、一體於昌平關支。其餘月分、並灑掃守陵官軍、照舊

    ○又題準、將宣鎮官軍月糧、俱照先年事例、旗軍放支本色月分、有家小者、給與本色八斗。隻身六鬥。餘糧及該支折色月分、照舊折支。至於徵操馬匹、俱給本色全料

    ○又題準、官軍月糧、春夏給以本色。秋冬給以折色。馬匹料草、春季本色。冬季折色。著為定例

    ○三十二年題準、一應官下捨餘軍丁、有願應軍者、就開除本身尖丁銀、仍發本戶夫丁二名、永為供丁。各衛屯軍、有願應軍者、就將原納屯糧六石、準作本身月糧。餘六箇月、關支月糧六石、遇閏加一石

    ○三十四年議準、大同鎮所選夜不收二千二百餘名、選留二千名。準令每月除食糧一石外、增小糧二斗。照折色事例支給

    ○議準、將真保二府折色糧、改徵本色。運赴陸礬、新城、浮圖峪等倉、專備馬水口防守軍士。上半年、每月支本色糧六鬥、折色四鬥、照例折銀二錢六分。下半年、每石仍折銀四錢五分

    ○又議準、大同鎮官軍月糧、除雜差本折照舊徵哨官軍、自正月至六月、各月加本色米二斗。並舊有本色三鬥。共五斗

    ○三十六年議準、宣府鎮南山隘口東路、召募礦兵二千名、每日給米一升五合。就於原備防秋客兵糧內支用。仍每日量加鹽菜銀一分。亦就折支銀內動支。至防秋畢日住支

    ○三十七年題準、保定軍士月糧每年大月、該本色六鬥、舊例每鬥折給銀七分。折色四鬥、舊例共銀二錢六分。今本鎮米貴、大月本色每鬥、量加折銀一錢。連折色米、共給銀八錢六分。夏冬為小月、照舊折支銀四錢五分

    ○又題準、鎮邊等三城軍糧、照古北口例、上半年本折間支。下半年折色。如遇米貴、量題加給

    ○三十八年議準、薊州、密雲、昌平主兵月糧、不拘常例、本折隨宜支放。穀貴、則給本色。穀賤、則給折色。防秋之日、將冬季馬料、借支一月。石門寨等區、赴薊倉關糧、路遠不便。全改折色

    ○三十九年題準、遼東寧前二衛主兵、增添本色三箇月。發銀管糧官、過關買運、收貯支給。其二衛新設遊兵一千五員名行糧、照主兵支給。每石二錢五分。如遇米貴、加銀二錢

    ○又題準、四川松潘小河二衛所見在軍士月糧、除總旗月支一石、小旗九鬥、並紀錄幼軍各支三鬥、照舊外。其餘軍士、有妻者、俱支本色米八斗。折色二斗。無妻者、支米五斗。不許擅行增減。中間如有老弱、不堪操備者、悉行查革。犯罪徒以上者、方許扣糧

    ○四十年議準、薊州鎮新舊家丁千名、每名月糧一石。一歲通給本色。延綏大同五營挑揀軍一千五百名遼保軍二千名、挑選標軍一千五百名、各月糧、俱照舊本折兼支。其合營標兵六千名行糧、查照地裏遠近、應給全支半支、各準給本色

    ○四十二年議準、燕石二區軍士月糧。薊州郎中隔遠、不便管理。改令永平原設管糧通判、專管兵備督理。仍聽薊州郎中稽查。將永平府州縣、及赤洋冷口等衛分、額徵錢糧、儘數給散二區、並山海等衛官軍。其不敷銀米、聽薊州郎中、將山東河南北直隸民運折色扣給。原該發二區漕糧、全留薊倉、就近給軍

    ○又題準、薊遼各鎮官軍月糧、不必拘上半年本色、下半年折色之例、先儘見在糧米給散。不足、盡改折色。其折色、亦不必更拘上半年折價六錢六分之例、止照各處時估、定價支散

    ○又題準、通州參將營兵、原係抵補山東民兵之數。月糧除每月原支八斗外。每年仍將山東解到民兵工食、動支三千兩。每軍各給一兩。作每月增糧二斗之數。永為定額

    ○四十三年議準、三大營官軍、每年春季三月、夏季四月、秋季九月、原係通倉支糧者、俱改於京倉。其六月十一月、係歇操月分。原在京倉關支者、改於通倉

    ○題準、鳳陽倉儲缺乏。將淮安稅銀、暫準存留該府、放給官軍月糧。仍聽戶部管倉主事稽查

    ○又議準、昌平遊兵月糧、防秋三箇月、照舊將該鎮民運等銀給放

    ○題準、永平添註郎中、總理糧儲。將燕石二區官軍月糧、仍照舊例。上半年通給本色。下半年通給折色。如該給本色月分、遇年豐米賤、軍士願照時估給支折色者、聽。或年荒米貴、先儘本色。如本色不敷、照依上半年折色例。在邊每石六錢五分。在衛每石四錢

    ○四十四年題準、燕石二區軍士、上半年月糧。年豐在邊每石折銀四錢五分。在衛折銀四錢五分。及行馬太二區、一體施行

    ○四十五年題準、通州五衛、凡開收月糧、本衛先將應收緣由保勘、同本官軍、解通州參將查驗。批發該衛、填註新收項下。方行衛所收糧。每月糧冊、印鈐送部。凡事故應開俸糧、本管官將原由申報參將、批行該衛、明註項下、截日扣除。季終、經歷司將前項號簿、送參將查對倒換。仍聽坐庫等官、巡倉御史查訪參究

    ○隆慶元年題準、旗手等二十衛、直宿官軍、遠赴通倉支糧不便。每月備造實支糧數文冊送部、札付下糧廳、逐月坐撥京倉廒口關支

    ○又題準、鎮武、西平、西興、西寧四堡邊軍月糧、上半年支本色、鹽糧內給放。下半年折色、京運銀內支給

    ○又題準、墩軍夜不收、較之操軍獨苦。夜不收每名、加米三鬥。墩軍每名、加米一斗

    ○二年題準、昌平鎮永鞏昌標四營軍士月糧。春防有警、就昌平居庸二倉關支。無警、同夏冬二季赴京倉關領。其薊州等鎮月糧、酌量豐歉。米貴、給以本色。米賤、給以折色。通算一軍一年、不失本折各半成規。三屯營太平寨路遠地方、務要多買米石、就近給放

    ○三年題準、薊鎮新選忠順軍月糧、料草布花等項、該鎮巡撫、查各地方有年額可動銀兩、分解天津易州收貯給發、永為定規。如有不足、戶部於京運銀內補足

    ○又題準、三河守備下城操舍餘、見在守城操備、每名月每月支糧六鬥。隨興營二衛、造冊送通州關支。每年冬、亦準支冬衣。布二疋、折銀五錢。綿花一斤八兩、折銀九分

    ○又題準、薊州等鎮主兵月糧、每歲除下半年照舊折色外。上半年本折各三箇月。其折色價銀、不拘在邊六錢五分、在衛四錢之例、隨歲豐歉估給。如遇有閏、照此扣散。地方窵遠者、給折色八分、本色二分。至於客兵、除緊急關支本色外。若無調遣、亦照前例支給

    ○五年題準、各邊營通丁、查係投降真夷、月糧之外、再加五斗。於臨倉扣除軍糧銀內支給。其軍餘投充、不許一概濫加

    ○又題準、各邊營管事官員糧俸、俱在原衛造支、不許隨營隨路關支。但各官身處邊關者、折價照在邊例支給。其標下存操募車軍糧布花、查原係某鎮項下者、即各另自造冊。赴本管兵備道掛號。送管糧郎中坐支。不許仍前借名代造

    ○又題準、各路營衛所造支糧、俸料草、行各該兵備道、查照住收日期、行管糧衙門知會。各該掌印官、明白開報完日、同原行札案、齎赴該道查覈。方送管糧衙門坐支

    ○又題準、大同鎮一等真夷、除正糧外。每名每月、準給米五斗。另給銀三錢。次等通丁、每名每月、止準給糧五斗。以上本折、俱照例兼支

    ○又題準、將興州、薊州、營州、各衛月糧、原在通倉者、並折俸布花料草、俱赴彼坐支。原在密倉者、造冊赴兵備道查明、轉送該鎮管糧衙門坐支。其應支錢糧、與應扣補各鎮錢糧、候五年終、會計歸併

    ○六年議準、分佈春秋兩防月分、及加百總守臺工食該鎮分佈、舊例春防三箇月、秋防四箇月、合議入衛官軍、延綏二枝、寧夏一枝、每年以十箇月為期。其餘宣大遼東保定標兵、及各班軍、塘撥官總軍馬、俱以八箇月為期。各路傳烽軍士、各標營分路防守軍、兩防以四箇月為期。其南兵守臺百總工食、原與眾兵同。今計在邊八箇月、每日準加銀一分。撤防仍舊

    ○又題準、神木黑窯二廠軍夫每名準支月糧四鬥。口糧二斗。上林苑監南海子、不分京衛外衛、一例在京支糧四鬥。其冬衣布花、俱照京衛事例、在京支給。仍行薊永密昌四鎮、但有衛所冊籍、開載二廠苑海等軍名色、盡數開除

    ○萬曆二年題準、錦衣等各衛所、以後造報月糧文冊、並照會、以投文日為始、領勘合日止。計在三日事完。下糧廳、隨將糧冊送照磨所磨對。各衛所委官、隨將所領勘合、赴東官廳比同。即日發倉支給。如有逃故軍士、支出月糧。著各該委官、隨即檢舉

    ○三年題準、將山西鎮東路盤道梁等四堡軍、每名原支月糧八斗、再加二斗。共折銀六錢二分。新改撥步軍、每名原支月糧八斗、再加一斗。於主兵逃故數內支給

    ○四年題準、將興州中後二屯衛官軍俸糧布花料豆、俱改密雲鎮關支。月糧上半年本色四箇月、該鎮支給。折色二箇月、每石六錢五分。下半年俱支折色、每石四錢五分。並俸布料銀、每年同年例類發

    ○五年題準、京營軍士、以後非遇有警、將守城兵口糧一斗、悉行革免。戰車二兵防秋口糧、一例支給三鬥

    ○七年題準、四月十月、俱係軍士開操之日。赴通倉關米、有誤隨營。查將通倉應放本色、六月十一月俱改坐京倉。四月十月、仍給折色。如遇米貴、則停止折色、改放本色。臨時酌行題請

    ○九年題準、遼東兩河防守軍月糧、每名每月、原給銀二錢五分、今再加銀一錢五分

    月鹽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內外大軍關支月鹽、有家小者、月支二斤。無家小者、月支一斤。其在京衛分、如遇按月支鹽、將該支軍名鹽數、造冊申繳合幹上司。轉達戶部、磨算相同。立案、將原繳文冊、出給勘合字號。坐定軍名鹽數。札付龍江鹽倉放支。如有事故、就便扣除。支畢、將實收扣除數目、申報戶部。於原編勘合字號底簿內註銷、以憑稽考。仍立案備照。其在外衛所軍士月鹽、亦有支鈔去處。每鹽一斤、折鈔一百文。照例行移有司、於官錢內支給。如有事故、一體扣除

    ○正統二年、令修蓋德勝等門做工軍餘人匠、每名月支食鹽一斤

    ○三年、令甘肅等處官軍、於本地出鹽去處、自行撈取食用

    ○四年、令京衛調出遼東操備軍士、照彼處例、每名月給食鹽二斤

    ○成化十二年、令見今營造軍民人匠、每名月給食鹽一斤

    ○十三年、令南北二京錦衣等衛軍校尉、各處旗校軍士、月鹽一體住支

    官民戶口鹽鈔

    洪武二十四年、令揚州府泰州竈戶、照溫臺處三府例、支食官鹽折納鈔貫。每引二百斤、米四石。每一石、折鈔二貫五百文。其鈔就準工本。工本數多而鈔少、官為補支。工本數少而鈔多、扣除工本外、餘鈔納官

    ○永樂二年、令兩京官吏人等、及各處官民戶口食鹽、每歲大口納鈔一十二貫、支鹽一十二斤。小口納鈔六貫、支鹽六斤。市民食鹽、每引納鈔二百貫。鄉民食鹽、每引納米五石、每石折鈔一百貫。每引該鈔五百貫

    ○三年、令浙江等布政司、並北直隸府州縣官民人等、戶口食鹽、各隨地方徵收。歲月糧多處徵米。歲用糧少處徵鈔

    ○四年、令未食鹽官民人等、一體見丁納鈔支鹽。大口十五歲以上、月支鹽一斤、納鈔一貫。小口十歲以上、月支鹽半斤、納鈔五百文

    ○八年、令給

    孝陵神宮監食鹽、每歲六十斤

    ○洪熙元年、令免徵貴州宣慰司諸種人鹽鈔

    ○正統三年、令關支戶口官軍食鹽、各該運司給批。總填鹽斤數目、定與程期、給付執照。各處批驗所、巡檢司、照數秤掣盤驗關防。給散畢、在京於戶部、在外於本衙門、依限送繳。仍將前批、通發運司查銷

    ○又令各處徵收戶口食鹽鈔貫、不拘軟爛、但有字貫者、即與收受

    ○又令天下戶口鹽鈔、俱減半徵收。官吏並隨住大口全徵

    ○四年、令該關食鹽、如過期三年之上者、住支

    ○又令未出幼男女、及孤寡殘疾、充軍當匠亡故人口、免徵鹽鈔

    ○又令免徵貴州鎮遠等府鹽鈔

    ○七年、令山東布政司戶口食鹽布疋、照例折鈔

    ○九年、令浙江等布政司、並南北直隸蘇松等府州縣、戶口食鹽米鈔、先委官、取勘該管人戶、分豁舊管收除實在、男婦大小人口、並該徵米鈔數目、造冊齎繳。照稅糧實徵文冊、定限差人送部。如違限、及數目不清、差來人送問。經該官吏、查提問罪

    ○景泰五年、令官吏人等食鹽、吏典、承差、許報五口至十口。文武官員、許報十五口至三十口

    ○成化二年、令戶口鹽該納米者、仍舊納米。該納鈔者、錢鈔中半兼收

    ○六年、令免今年各處戶口鹽鈔、以後不許折收銀米

    ○七年、令在京各衙門差撥官吏人等、到於長蘆關支食鹽、各將鹽斤數目造冊、繳報戶部。預發運司收照。其本衙門與差去人員照身批文。止開各人職役姓名、不許開寫鹽數。定與限期、赴運司告投。運司就於批內寫到司月日、用印鈐蓋、給還照身。仍取領狀、與發去文冊數目。另給照鹽批文。定限下場支鹽。回還本衙門、查照原差人役、若有在外不回、有違

    欽限兩箇月之上提問

    ○十年、令戶口鹽價、內該起解京庫者錢鈔兼收。每鈔一貫、折錢二文。其該存留之數、願納米者、聽。願納鈔者、照舊

    ○十三年、令在京各衙門戶口食鹽、該納鈔貫、該關鹽斤、每年各造青冊三本送部。存留一本備照。一本發場放支。內各將一本輳總、或二十本、三四十本、該司用印信手本、陸續封送都察院。轉發巡鹽御史、發下該司收候。遇有關支、比對數目相同。方纔關領

    ○十六年、令今後各

    王府、每年與本色食鹽三百引。各隨分封地方。

    徽、崇二府於河東、

    襄、吉、興、益、雍、榮六府於兩淮、

    德、衡、涇三府於山東各運司、

    壽、申二府於四川鹽課司、各關支。停止解價之例

    ○弘治二年、令各處戶口食鹽鈔、許原封、折腰、對半徵收。各封成塊、就於批文內、填寫實數解部。驗進該庫交收

    ○十六年議準、天下司府州縣、今後該府起運戶口食鹽錢鈔、照例錢鈔兼收。各差解戶、隨順差官、赴京交納。存留者、納米、納錢、聽從其便

    ○正德八年議準、山東被賊傷殘、食鹽戶口見在者、照舊徵納。死亡者、除豁。田地被災五分者、於存留糧內、減免二分

    ○十三年、令河南山東二布政司戶口食鹽折收錢鈔、解司鑰庫上納

    ○十六年、令山東等布政司、並南北直隸府州縣、例該起運戶口食鹽錢糧、徵收本色

    ○嘉靖元年、令將

    靖江王府二次奏討食鹽六十引、行廣東布政司、差人領齎原擬價銀六十兩、送至廣西布政司、發買熟鹽一萬二千斤進用。不許仍前差官關支

    ○六年

    詔、各處起運京庫戶口鹽鈔、今後每鈔一貫、折銀一釐一毫四絲三忽。每錢七文、折銀一分。計鈔一塊、共折銀四兩。經收大戶人等、不得分外科歛、侵欺入己

    ○十四年、令在京各衙門關支食鹽、俱限正月以裏、將官吏鹽斤數目、及支鹽人員姓名、類造印信文冊。開送戶部。類行運司。仍給印信批照一張。前赴運司、換與支鹽官單、並出鹽水程。至天津、執單赴兵備道告驗塗抹。類發批驗所、繳回運司。至河西務、赴收料主事處驗盤。張家灣、赴通州坐糧員外處驗卸。崇文門照例驗訖水程、赴管九門兼理鹽法戶部委官處驗放。水程收抹、類送本部、發回運司銷照。如有影射夾帶、所在官司盤出、照例拏問參奏。各衙門差委支鹽人員、有私出批票、縱容興敗、並運司不查舉者、聽巡鹽御史參究

    ○十五年、令陜西西鳳延鞏漢中五府、多餘戶口鈔銀、各照原議、處補祿糧布花、及固原歲用不敷之數

    ○二十四年題準、大名府原解保定府庫戶口食鹽錢鈔。於內分撥錢二十八萬五千七百六十文。鈔一千四萬二千八百四十貫。解部。轉發薊州庫交收。以備營州前屯衛、並寬河所、官吏折俸支用

    ○二十七年題準、戶口食鹽錢鈔、照例文武衙門官吏、及隨住人口、全徵支鹽。市民男婦減半納鈔。鄉民納米。有願納鈔者、照市民徵收。其司府州縣。例該起運京庫錢鈔。內係中半徵收者、照嘉靖六年

    詔例。每鈔一千貫、錢二千文、折銀四兩徵解。不許分外科取。其起運宣府等處應解折色者、照舊徵銀起解。存留者、收貯本處官庫、支給官軍俸糧等項。鄉民納米、分派缺糧倉分上納、取獲通關繳報

    ○三十一年、令長蘆運司、每年終、將

    汝趙二府食鹽、照依

    衡德二府鹽數。一體動支本司贓罰銀各四百兩、照數解給

    鹽鈔起存數目

    一陜西、山西、四川、雲南、廣東、廣西、貴州七布政司、及應天府、並直隸隆慶、保安二州、該徵錢鈔、俱存留本處備用

    一浙江布政司、及順天府、北直隸真定、保定、南直隸蘇州、松江、鎮江、常州、淮安、揚州、徽州、池州、廬州、鳳陽、太平、寧國、安慶一十五府、滁、徐、和三州、該徵錢鈔、一半存留本處備用。一半起運京庫

    一江西、福建、湖廣三布政司錢鈔、一半存留本處備用。一半起運南京該庫

    一河南、山東二布政司錢鈔、一半存留本處備用。一半起運京庫。數內摘發鈔八十萬一百三十四貫、錢一百六十萬二百六十八文、解赴宣府、以備開平等衛所官軍折支俸糧

    一北直隸河間府錢鈔、本府存留鈔六十五萬貫、准折本處官軍俸糧。其餘俱解京庫

    一大名府錢鈔、一半起解京庫。一半起解保定府。起解京庫數內、改撥鈔三十八萬八千一十一貫、錢七十七萬六千二十三文、解宣府。折支開平等衛所官軍俸糧。起解保定數內、分撥錢二十八萬五千七百六十文、鈔一十四萬二千八百四十貫、解赴戶部。轉發薊州庫交收、以備營州左、右、中、前、後五屯衛、並寬河一所、官軍折俸

    一南直隸廣德州、並北直隸順德、廣平二府錢鈔、盡數解京。其永平府所收錢鈔、該解遼東者、照例折銀、送廣寧等庫交收

    雜支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倉庫一應關支錢糧、及工部成造軍裝等項。必須計其所用物料、轉行戶部。札付各該倉庫、照數支數。將支過數目、申報作數。其各司府州縣、遇有祭祀、及慶賀等項、俱於官錢糧內支用。務要明白花銷、開申上司、以憑稽查

    ○永樂間、令守衛官、每直支米五升

    ○七年、令

    皇城四門守衛官軍、該支直米。照數於行部支給旗軍、自造食用

    ○十一年、令在京

    皇城四門守衛官軍飯食、照舊支食。十六年、令給浣衣局囚婦、白粳糙米青鹽食用

    ○十八年、令

    孝陵神宮監、雞鴨每一隻、日給稻穀一合餵養。應天府於存留糧內折送

    ○正統八年、令守衛官直米住支

    ○天順元年、令仍給守衛官直米

    ○成化十二年、令光祿寺日給五軍營圍子手、正直把總指揮酒飯。正直隨伍官軍、及守衛各衛官員管隊指揮等官、每該班三日、支米五升。於

    皇城四門倉支給

    ○二十二年、令各處巡撫管糧等官、將問發沿邊墩臺一應囚徒、仍舊每名關米四鬥。永為定例

    ○弘治元年、令湖廣太嶽太和山祀神油燭香炷。布政司照例、每三年一次。於夏稅內酌量派收。陸續送山應支

    ○正德四年、令病故公侯等官、造填物料夫匠等項。以十分為率。順天府庫內收貯錢鈔、量與三分。中半兼支

    ○六年奏準、官匠官作、並陰陽醫士、各給米三鬥、食鹽一斤

    ○八年、令錦衣衛聽差捨人、每月給米四鬥

    ○嘉靖七年議準、

    內府各監局軍民匠役、凡遇興工月日、備開某衙門興作某工、實在監局上班應役若干、應該支直米若干、開具花名文冊二本。一本送光祿寺查照關支。一本送司禮監、查果見在上班做工、方許支給。下班歇工日期、不許冒支

    ○二十四年議準、

    顯陵教坊司樂戶七十二戶、同舊役樂戶、每名月支本色食米五斗

    ○二十六年題準、上林苑監海子供役淨身男子一千五百九十六名、每名於京倉月支米三鬥

    ○四十二年議準、淮安都府柴薪銀、下半年、淮安府支解。及公費銀、三部俸糧銀、淮大等一十七衛所運回休息官軍賞鈔銀、霜降祭祀銀、三部分司家火銀、本府同知、通判、推官、經歷、知事、照磨、檢校、府學教官、共九員家火銀、以上共該銀一千八百二十四兩四錢零、準於商稅銀內支給。淮大二衛官、本府、並山陽縣、及合屬官吏折俸銀、共六百兩、若因災傷、額派鹽鈔銀兩無徵、暫準支給一半。仍候年豐補解。其餘原有項下、應於該府無礙官銀處給、並河下餽送私情、俱不許一概動支

    ○隆慶二年題準、將光祿寺柴園等六倉、原收清淮曲共五十九萬五千七十七塊、重一百二十九萬九千二百九十斤、變價貯庫、專備發行支用。或各行願領曲塊。當銀者、亦聽。中間如有蟲蛀浥爛虧折者、明白開註銷除。以後年分、定限二年一次變賣

    ○萬曆元年題準、宛大二縣鰥寡孤獨、及篤廢殘疾、無依倚貧民、共五百六十一名口、照例收入養濟院存恤。按月每名口支給糧米三鬥、歲給綿布一疋、造冊呈部放支

    勘合

    洪武四年、令內外倉庫放支錢糧、內則中書、外則行省、第其字號為符券、然後放出

    ○十四年、令置半印勘合、下諸司收掌。六部、都察院、應有行移、即便比對勘合硃墨相同、火速奉行。諸司亦置六部都察院冊七扇、如勘合至日、即便附寫緣由、本衙門收貯。仍將原文繳回

    內府。其勘合附寫緣由明白。滿日、差人赴

    內府奏繳

    ○十九年、奏革各衙門出納官物勘合。令該部行文書下庫、用印信手本、於各門關防出入

    ○二十六年、令、凡一應錢糧等事、行移各布政司、及直隸十八府州、戶部預為編置勘合。並底簿二扇。一扇本部收貯。一扇發下各司府州。如有行移。將各該事件、移付通類科通行。於原編底簿內、附寫置立前件、書填勘合內雲、洪武某年某月某日、書填某字幾號勘合。照會某布政司、或札付某府州。仰比對硃墨字號相同、行下所屬、照依坐去勘合內事件施行。候事完呈報到部、於前件下註寫回銷緣由、以憑稽考其內外倉庫司局等衙門官員任滿、須從本部查考任內錢糧等項、如是收支明白、別無虧欠、然後諮發吏部聽用。若有虧少、及收支不明、必須究問。至若本部官員考覈、及皁隸更替、公用印色紙札等事、悉皆理之

    ○又石刻職掌、凡沒官房租錢、印造茶鹽引由、錢法契本勘合通關等事、時估、除授給由吏役、照刷文卷紀錄、屯種伕役、漕運差批、通類遲錯勘合等事、吏役各庫文簿、改革考較、編置通類勘合等事、斛鬥秤尺、通類勘合稅糧通關市舶等事、並皆掌之

    ○二十八年、令內外衙門關支物料、戶部編置勘合送

    內府收掌。其該衙門奏領勘合、赴該庫比號相同、照數放支

    ○又令司禮監編置內官衙門勘合底簿。戶部編置在外衙門勘合與底簿。內將一扇送

    內府收貯。本衙門與該庫各收一扇。凡各衙門關領物件、自行開數具奏。關出勘合、填寫物數。齎赴本部比號、謄寫底簿、僉押用印。仍與該衙門齎去該庫比號、照數支領。本庫將勘合送司禮監收銷或有差錯等項、該衙門即便具奏改正、用印鈐蓋

    ○宣德五年奏準、編置勘合、付各衙門填寫實徵總數。遣該吏親齎赴部查理。近者限本年十月、遠者限十二月、到部。自後俱循此例。其各年開豁之數、一體編髮勘合、令填繳以憑查勘

    大明會典卷之四十二

    南京戶部 【建置見吏部官制】

    事關本部掌行者、具列於後。其或附見戶部者、不復載

    十三司職掌

    浙江清吏司

    南京左軍都督府

    南京水軍左衛並倉

    南京留守左衛並倉

    南京龍虎左衛

    南京龍驤衛並倉

    南京龍虎衛並倉

    南京應天衛並倉

    江西清吏司

    南京都察院   南京尚寶司

    南京通政使司  南京吏科等六科

    應天府     龍潭稅課局

    龍江裏外河泊所 批驗茶引所

    南京五城兵馬司 都稅司

    聚寶門宣課司  江東宣課司

    太平門稅課司  龍江宣課司

    龍江稅課局   聚寶門、朝陽門分司

    南京旗手衛、並東西二倉

    南京江淮衛

    南京金吾後衛、並東西南三倉

    南京金吾前衛  南京金吾左衛

    湖廣清吏司

    南京國子監   南京太醫院

    南京豹韜左衛並倉

    南京豹韜衛、並東西二倉

    南京羽林前衛  南京和陽衛

    本府軍儲倉   南京教坊司

    廣德州

    福建清吏司

    南京後軍都督府

    南京長安等四門倉

    南京虎賁右衛並倉

    南京水軍右衛並倉

    南京驍騎右衛並倉

    南京龍江右衛  南京留守後衛

    南京兵部典牧所 安慶府

    廬州府

    山東清吏司

    南京兵部    南京太僕寺

    南京錦衣衛、並烏龍潭倉

    南京中軍都督府中和橋馬草場

    南京金川門馬草場

    平涼中護衛   安東中護衛

    瀋陽中護衛   遼東都司

    揚州府     兩淮都轉運鹽使司

    山西清吏司

    南京興武衛、並南北二倉

    南京龍江左衛、並北倉

    南京江陰衛並倉 南京鎮南衛

    河東陜西都轉運鹽使司

    蘇州府

    河南清吏司

    南京禮部    南京欽天監

    南京廣武衛   南京飛熊衛

    南京英武衛

    孝陵衛         南京牧馬千戶所

    鳳陽府     松江府

    陜西清吏司

    南京右軍都督府 南京大理寺

    南京鴻臚寺   南京翰林院

    南京羽林右衛  南京留守右衛

    南京橫海衛   寧國府

    滁州      徐州

    四川清吏司

    南京工部

    龍江鹽倉檢校批驗所

    南京武德衛   南京神策衛並倉

    南京金吾右衛

    南京天策衛、並南北二倉

    南京府軍後衛並倉

    池州府     順德府

    廣東清吏司

    南京中軍都督府 南京刑部

    南京羽林左衛  南京濟州衛

    南京鷹揚衛並倉

    南京留守中衛並倉

    南京廣洋衛並倉 太平府

    鎮江府     保定府

    河間府     和州

    廣西清吏司

    南京前軍都督府 南京內官監

    南京司禮監   南京太常寺

    南京光祿寺   南京神樂觀

    南京神帛堂   南京織染局

    孝陵神宮監       南京御馬監

    南京供用監   南京兵仗局

    南京酒醋麵局  南京犧牲所

    南京甲、乙、丙、丁、戊字庫

    南京承運、寶鈔、廣惠、廣積、贓罰庫

    南京瀋陽左衛  南京潘陽右衛並倉

    南京留守前衛  徽州府

    淮安府

    雲南清吏司

    南京府軍衛並倉

    南京府軍左衛、並東西二倉

    南京府軍右衛、並東西二倉

    南京虎賁左衛並倉

    順天府     常州府

    應天府龍江關  石灰關

    江東巡檢司   □埠巡檢司

    南京兵部大勝關 三山門水關

    上方門水關   馴象門水關

    上新河鈔關

    貴州清吏司

    南京吏部    大名府

    真定府

    黃冊

    洪武初定、凡各處造到黃冊、每年終、後湖管冊主事、將查過黃冊起數、造冊進繳

    ○凡各處軍民戶籍不明、解人前來挨查後湖黃冊、不許將概府州縣全抄。止許查本戶糧田軍民丁產來歷明白、即便發回。亦不許因而帶抄別戶、以泄事機

    ○二十四年、令各處布政司、及直隸府州縣、並各土官衙門、所造黃冊、俱送戶部、轉送後湖收架。委監察御史二員、戶科給事中一員、戶部主事四員、監生一千二百名、以舊冊比對清查。如有戶口田糧、埋沒差錯等項、造冊徑奏取旨。其官員監生、合用飲饌器皿等項、並膳夫、俱於國子監取用。如不敷、於都稅司、並上元江寧縣衙門支撥。紙札於刑部都察院關領。不敷之數、並筆墨、於應天府支給官錢買辦。查冊房屋、冊架、過湖船、及卓凳什物、俱工部等衙門添撥夫匠修造。官員監生吏卒人匠等、每五日一次、過湖曬晾。司禮監、戶部、收掌鎖鑰。並不許一應諸人往來

    ○正統十二年奏準、本部清查各處黃冊、於國子監取監生四十名、本部委官一員提督。另謄查對。發各該司府州縣對款改造。差吏徑送本部。仍類造改過總冊一本。送戶部查考。差錯官吏人等、查提問罪

    ○弘治三年題準、春秋祭後湖黃冊庫土地神、行應天府所屬、支給官錢、買辦牲醴致祭。遣管冊宮行禮

    ○十二年題準、後湖該駁青冊、於該戶下印一駁字。仍收作正冊。止將所駁人戶、聲說明白。類行各布政司、並直隸等衙門改正。類造總冊、解送後湖查冊官處、查對明白、照款改訖。本部該司用印釳蓋。仍將改正過人戶、開寫冊面副葉、亦用印記、以防攙入之弊。其司府等衙門、遇有駁回青冊、自駁回之日為始、除水程外、定限半年以裏造完。印封送部。如有違限、及不用印封送者、經該官吏裏書人等、通提問罪。仍照違限月日住俸、滿日方許開支。若係解人在途遲延違限、止將解人送問

    ○十八年奏準、後湖清理黃冊監生、敢有放肆違法、姦嬾誤事、初查無駁、再查扶同、仍苟且頂名代替。及越湖抗拒、羣眾喧攘者。許監臨官、指實參問。若有受財僱替、代抄丁糧者。照依行止有虧事例發落

    ○正德五年題準、查冊監生人等患病、應天府撥給醫生二名、量帶藥餌、依班過湖調理

    ○九年題準、各司府州縣、但有因駁查青冊、追問過官吏人等贓罰紙價。俱解本部、以供後湖查冊之費

    ○嘉靖十七年、令後湖查冊官員事完、止令給事中主事各一員、赴京復

    命

    ○又議準、後湖冊庫庫夫、令上元江寧二縣、僉審在京的實少壯之人、過湖應當。應天府就將駁問贓罰寄庫銀兩、每名每月、給與工食銀六錢其溧水高淳等縣、俱免編送

    ○四十二年、令南京後湖管冊各官、每遇大造黃冊、完解後湖之日、會其大數、匯成一帙、上呈

    御覽。量增庫匠人役。其工食於應天府庫貯裏書紙贖銀兩動支。每名每月六錢。仍令書手二名、領匠八名、常川曬晾

    差役

    嘉靖十年議準、南京各衙門工役、自本年為始。量編浣衣局土工四名。安樂堂土工六名。各飯堂並黑窯廠軍器局等處土工各一名。冰窨局門子四名。仍令正身應役。不許官吏人等、追取工食、及分外需索。違者治罪

    ○又議準、南京內官家人、置有田產房屋、未曾收報戶籍、隱漏丁差、令盡數查出、照例造冊送部、轉發江寧上元二縣、收附冊籍。一體應當本等差役

    屯田

    正統十年奏準、凡南京各衛屯田。正軍選操、餘丁屯種。其正糧一十二名、餘糧六石、俱免上倉、供給操軍。其月糧住支。如本軍人丁數少、屯田撥付他軍者、仍支月糧

    ○弘治九年議準、南京屯田御史、問理贓罰等項、俱發屯所附近有司衙門收貯。遇有貧難屯軍、告給牛種者、查勘支給

    ○正德二年奏準、各衛所新增屯田、每畝徵銀一分五釐。赴鄰近有司交納。間月放支官軍月糧

    ○十年奏準、各衛新增屯田銀兩、俱赴本部銀庫收納。照例放支

    ○又議準、各衛屯糧、遞年取獲通關、備由造冊。俱送總督衙門類齊、差人奏繳。不許仍前指稱解冊腳力盤纏、科害屯軍

    ○十五年議準、將各衛屯糧、照數均派江北。應天橫海龍虎三衛倉、令屯軍徑自上納。免其赴部告判

    ○十六年議準、錦衣等四十二衛新增田地、每畝加銀一釐、以補府軍左衛等一十四衛屯田坍江無徵之數

    ○嘉靖九年議準、南京鎮南等衛荒蕪屯田、不拘軍民僧道之家、聽其量力開耕。待成熟之後、照舊納糧。仍令永遠管業。不許補役復業者爭告

    ○又奏準、南京鎮南等衛召佃荒田、聽其量力開耕、不必拘一人一分之例

    ○又議準、南京鎮南等衛屯田、坍江者、盡與除豁。久荒者、減作輕科。其新增田、每畝原納銀一分六釐者、量加銀五釐。三則熟田內、每畝原納米三升三合者、陞科五升三合五勺、抵補額數

    ○又議準、各衛管屯官員、拖欠屯糧住俸者、如係荒田、糧應除免、準與開俸。其熟田、照分豁災傷事例、酌量欠糧多寡、分作三分。一年之間、納完一分、方許開俸。餘二分、限以二年納完。不完、仍舊住支

    ○十三年、添設都指揮一員、巡視飛熊等衛屯田

    ○十四年題準、南京錦衣衛屯糧、內撥五千二百三十一石。於滁州倉上納、補足該衛歲用欠數。遇有閏月、及或災傷、聽巡撫衙門徑自處補、以省輸輓

    ○十五年題準、南京錦衣衛等四十二衛各屯田、逃故坍江等項、即與查豁。開墾輕則、量為陞科、以足原額。軍民人等承佃者果有軍人告復原業、準退承種。不許冒佔。如無告復、照舊管業。無拘一分二分事例、以起紛爭。遞年徵糧完納、給與戶由一紙執照。以後十年一次、清審改造。著為定例

    ○三十九年、令南京金吾前、留守中、鎮南、虎賁左四衛、坍江田一十四頃二畝二分四毫、糧銀照數除豁。仍將三十六三十七年分、共收陞科糧一百八十九石零、抵補舊額

    ○又題準、管屯官屯糧不完、次年正月初一日住俸。一年不完、該衛掌印官住半年俸。指揮以通衛完、千戶以通所完、百戶以本所完、通關到日為始開俸

    ○四十二年、令南京羽林右、留守中、水軍左、金吾前、廣洋、金吾後、府軍右、應天、太倉、鎮海十衛、坍江坍海田蕩五十頃三十三畝零。勘果無徵、將該衛應納稅銀除豁。仍將虎賁右等衛額外新陞科田糧內、補足舊額

    各衛屯糧數目

    水軍左衛屯糧。原額八千四百八十九石一升九合三勺三抄五撮五圭。今八千一百二十四石一斗九升四合四勺零

    留守左衛屯糧。原額一千六百三十石七斗六升二合二勺六抄一撮九圭。今一千六百七十七石三鬥五升四合四勺

    龍虎左衛屯糧。原額二千八百四石四鬥七升一合一勺七抄六撮。今二千六百三十八石一斗五升一合一勺

    龍驤衛屯糧。原額三千五百三十四石九鬥四升五合四抄二撮五圭。今四千四十一石八斗三升八合三勺

    龍虎衛屯糧。原額八百一十石五斗五合六勺二抄二撮五圭。今八百六十一石七升六合二勺

    應天衛屯糧。原額三千四百一十石五斗三升七合八勺二抄二撮五圭。今三千三百九十六石五斗七升四合九勺

    府軍衛屯糧。原額四百二十一石九鬥八升五合六撮五圭。今四百二十五石六鬥一升五合九勺

    府軍左衛屯糧。原額二千三百四石七鬥九合一勺一抄。今三千九十三石四鬥九升七合六勺

    府軍右衛屯糧。原額五百八十六石四斗六升四合七勺三抄六撮五圭。今四百八十六石八升八合七勺

    虎賁左衛屯糧。原額一千七百三十七石一斗九升六合三勺九抄一撮。今二千九百一十六石六鬥三升三合三勺

    羽林左衛屯糧。原額七百四十五石一斗六升八合五勺五抄九撮五圭。今八百五十四石八斗四升一合五勺

    鷹揚衛屯糧。原額三千二百四十八石四升五合二勺九抄五撮。今三千二百五十三石三斗六升九合二勺

    廣洋衛屯糧。原額七千三百六十三石八斗四升六勺二抄五撮二圭八粟。今八千八百七石一斗二升七合三勺

    留守中衛屯糧。原額一千二百九十五石一斗九升六合六勺二抄。今九百四十一石六斗六升一合八勺

    虎賁右衛屯糧。原額三千七百六十七石七升二合五勺。今四千三百七石四鬥八升三合三勺

    水軍右衛屯糧。原額五千五百八十石七鬥二升八合七勺。今六千一百五十一石八斗三升三合四勺

    龍江右衛屯糧。原額一千一百九十二石五斗一升八合七勺。今二千八百九十六石八斗三升七合八勺

    驍騎右衛屯糧。原額一千六百六十一石四鬥四升二合四勺。今二千七十八石三鬥九升八合四勺

    留守後衛屯糧。原額九百九十八石五斗五合九勺四抄二撮五圭。今九百五十石八斗六勺

    羽林右衛屯糧。原額一千一百六十五石五斗八合六勺七抄五撮。今一千五百五十一石四斗六合一勺

    留守右衛屯糧。原額二千九石四鬥七升五合八勺八抄五撮。今二千一百二石四鬥八升七合八勺

    橫海衛屯糧。原額七千二百九十五石二斗四升四合一抄二撮三圭三粟。今九千三百九十一石一斗一升五合三勺

    豹韜左衛屯糧。原額一千八百七十二石。今一千八百八十一石七鬥二升七合三勺

    豹韜衛屯糧。原額一千七百四石四斗六升三合八勺四抄四撮五圭。今一千九百二十五石八斗五升九合一勺

    和陽衛屯糧。原額六千七百五十二石六升三合八勺七抄三撮五圭。今六千二百三十石二斗六升六合二勺

    龍江左衛屯糧。原額一萬七百七十六石二升三合五勺三抄二撮七圭二粟。今一萬二千二百二十六石一升一合

    興武衛屯糧。原額四千五百八十五石二斗三升二合九抄一撮。今五千二百六十石七鬥四升七勺

    鎮南衛屯糧。原額七千四百二十三石一斗四升八勺一抄八撮五圭。今七千四十八石三鬥八升七合一勺

    江陰衛屯糧。原額五千二十一石七鬥二升九合。今五千七百五十四石九鬥四升七合九勺

    金吾前衛屯糧。原額四百四十八石四鬥七升五勺四抄五撮。今四百七十七石九斗六升四合一勺

    旗手衛屯糧。原額八百九十八石九鬥七升四合。今九百七十三石七鬥八升八合四勺

    金吾後衛屯糧。原額三百七十四石六鬥二升四合五勺六抄四撮七圭。今一百九石四升六合七勺

    瀋陽右衛屯糧。原額三千二百二十二石五斗四升九合六勺五抄。今二千九百七十八石二斗八升六合

    留守前衛屯糧。原額三千四十三石七鬥五升七合一抄六撮八圭五粟。今二千九百五十五石二斗一升八合二勺

    錦衣衛水軍親軍馴象千戶三所屯糧。原額八千一百九十九石四鬥九合五勺六抄三撮。今八千六百九十七石五斗六升四合

    神策衛屯糧。原額八百八十六石五斗七升一合五勺八抄二撮五圭。今一千一百六十三石五斗五升九合九勺

    大策衛屯糧。原額四千四百五十九石八斗九升四合八勺三抄七撮五圭。今五千一百七十四石五斗三升二合八勺

    府軍後衛屯糧。原額一千一百一十三石八斗二升五合七勺九抄六撮。今一千五十石五斗三升一合六勺

    武德衛屯糧。原額六百四十八石九鬥二升一合六勺三抄。今七百二十四石八斗六升八合九勺

    飛熊衛屯糧。原額五千二百九石四升二勺八抄三撮。今五千二百八十八石八斗四升一勺

    廣武衛屯糧。原額五千三百四十六石四鬥四升九合一勺五抄八撮。今五千九百七十五石三鬥二合三勺

    英武衛屯糧。原額四千五百六十四石二斗五升三合八勺四抄九撮五圭。今四千六百七十九石九鬥二升四合七勺

    倉庾

    長安門倉

    東安門倉

    西安門倉

    北安門倉

    錦衣衛烏龍潭倉  旗手衛倉

    金吾前衛倉    金吾後衛倉

    羽林左衛倉    羽林右衛倉

    虎賁左衛倉    虎賁右衛倉

    驍騎右衛倉    龍驤衛倉

    神策衛倉     鷹揚衛倉

    留守中衛倉    留守左衛倉

    留守右衛倉    留守前衛倉

    留守後衛倉    興武衛倉

    豹韜衛倉     府軍衛倉

    府軍左衛倉    府軍右衛倉

    府軍後衛倉    龍虎衛倉

    武德衛倉     和陽衛倉

    鎮南衛倉     瀋陽左衛倉

    瀋陽右衛倉

    孝陵衛倉        廣洋衛倉

    天策衛倉     江陰衛倉

    水軍左衛倉    水軍右衛倉

    應天衛倉     橫海衛倉

    龍江左衛倉    龍江右衛倉

    龍虎左衛倉    豹韜衛倉

    宣德十年、令南京錦衣、虎賁左、右、及鷹揚等四衛、空閒倉廒。戶部委員外主事二員監督。各該衙門、銓撥倉官三十一員、攢典三十二名、軍鬥一百六十名、均派各倉、收受糧料

    ○正統七年、令本部每歲委員外郎、或主事一員、提督倉糧、註銷糧數

    ○景泰三年、令南京各倉、築立高厚牆垣。不許軍民人等、就牆起蓋房屋。牆外仍立冷鋪、僉撥軍夫巡守

    ○成化十二年奏準、府軍左衛東倉牆外官地、量起公館。令監收等官往來安歇

    ○十四年、令南京倉場監督巡視等官、但遇浙江江西蘇松等處地方之人、照吏部銓官事例、不許差委

    ○十八年、令烏龍潭等三十五倉、並中和橋等二馬草場攢典、週歲起送冠帶。仍要守支。其

    長安等門一十一倉攢典、三年役滿冠帶

    ○正德十年奏準、看守南京倉場、並修理人役、如有故違、不行僉補者、過三箇月、將掌印官住俸。半年以上者、將首領官吏提問。一年以上者、經該官員、通行參問

    ○嘉靖四十五年題準、南京府軍衛倉、府軍右衛東倉、府軍後衛倉、金吾後衛東西南三倉、神策衛龍驤衛二倉、共八倉、暫作空間廒分。解到糧米。止坐烏龍潭等倉收貯。其八倉軍夫、均派見貯倉分、協助修理。所空八倉官員、不必銓補

    ○隆慶元年議準、南京錦衣等衛、烏龍潭等倉、看倉餘丁、自本年為始、每丁月支口糧三鬥、於各倉耗米內支給

    ○二年議準、南京

    東安四門倉、移附復成橋倉內。止設官攢二員收支。餘六員起送另選。以後註用一員一攢。其原設均徭腳伕等銀、照例徵解南京戶部銀庫。查照聽南京戶部十三司、並總巡監收官。書算等役工食、酌量繁簡、定立名數、就於前項銀內量給

    ○萬曆二年、令南京戶部監收主事四員、分管各倉。照舊居住官房。如有不住公館者、許提督官、指名照例參治

    糧儲

    凡各處兌運糧、每歲本部選差員外郎、或主事、直隸一員、浙江一員、湖廣一員、江西一員、督同各司府州縣掌印官、並分巡分守管糧官員、依限徵兌

    ○凡各處運到河下糧米、每年以三十萬石、令就船兌支。每米一石、帶耗、並席竹腳錢、準作平米三鬥、作正支放

    ○宣德十年、令本部郎中主事、分管各倉場糧草。三年更代

    ○正統初、令南京戶部侍郎一員、總督各倉場糧草

    ○又令南京六部、推選郎中、員外郎、主事共六員、各衛倉四員、應天等六衛倉一員、直隸鳳陽府倉一員、監督收放

    ○景泰二年、革南京總督倉場侍郎。仍令副都御史一員總督

    ○三年、令南京各倉場監督官收放糧草、託故回家、致官攢人等、徇私作弊者。照闒茸事例、起送吏部

    ○四年、令各倉放糧、以勘合到日為始。過違四十五日者、扣除不支

    ○六年、令南京各倉、照京通二倉會籌溜筩放米。不許將帶錢物、交通軍鬥、求打好米、增多斛面。違者拏問

    ○又令南京各倉止委御史、及郎中等官、巡視監督。其本部巡倉官、不必差委

    ○成化四年、令推選年深老成廉幹郎中一員、公同監察御史、巡視南京各倉。其員外郎、主事、專一監督收放。俱從本衙門堂上官考察

    ○九年、令御史巡察國子監倉糧

    ○成化十二年奏準、凡京衛倉米、每石明算加耗八升。正米耗米、俱令平斛收受。納戶親自行概

    ○十五年奏準、各倉收糧、仍加四進倉。除篩曬加耗外。餘米聽民自便、不許概收

    ○十六年、令南京都察院委御史二員。一員巡視各衛倉糧。一員巡視象馬草場、並光祿寺等衙門。原設總巡御史裁革

    ○十八年奏準、南京都察院委御史二員。一員分管鼓樓以南一十九倉、並中和橋草場、及

    長安等四門倉糧草。一員分管鼓樓以北一十八倉、並金川門馬草場、光祿寺犧牲所、及各監局等衙門糧草

    ○弘治七年、令南京錦衣等衛烏龍潭等四十一倉。仍委本部員外郎主事八員、分投提督

    ○九年奏準、南直隸各府州縣運納夏稅小麥、免徵本色。每石折銀五錢。解運本部收貯。遇有官軍人等、該支小麥、每石折銀四錢支給

    ○十六年、令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撫按官、曉諭各府州縣。今後起運南京糧米、務要計算正耗腳價、交與委官納戶、領運赴部上納。敢有中途通同剋減盜賣。及借債買納上完、帶同債主回運、重徵小民者。許各該官吏申呈究治

    ○又題準、本部刊置水兌字號通關、印發號紙。外號底簿、發管兌委官處。內號底簿、發本部該管水兌分司。收掌比對。以防抵換公文、及增減數目

    ○正德十一年、令本部、並總督南京糧儲衙門、每年候所屬府州縣、解到總部部運官員職名。並糧納各分解備細數目文冊。查對判撥、交納戶部。部運委官、將帶批文、私自回家、違限三箇月之上者、送問。半年之上者、照不謹事例、問革為民

    ○十四年奏準、京倉前後、不許軍民借銀、關支放糧。及買納剩碎米、混同災惡、謀復上倉交納。違者、軍發邊遠、民發附近、充軍

    ○又奏準、總督南京糧儲衙門、以後續收竹蓆銀兩、發應天府貯庫。專為修理倉場之用。不許別項動支。如修理之外、積至三萬兩以上。諮部處奏

    ○又令各倉上納糧米、本部置立印信文簿、送總督衙門收掌。但遇正數之外、積出附餘米石。查照的數、作正支銷

    ○嘉靖三年題準、南京各衙門參問罪囚、法司問完、俱發軍儲倉納米贖罪

    ○六年、令各處糧裡上納稅糧、違限送問、如本色米五百石。 【麥豆芝麻七百石、絹七百疋、布一千疋、各準五百石】 折色銀一千兩、馬草一萬包、每名各納贖罪米九石。過此數者、亦隨其批解人名正數、止科一罪。不許令其添報名數重科。如不及數者、審無力、的決

    ○八年題準、南京倉地卑溼。今後收受耗米、每米一石、加耗米七升。查盤起送官攢、照成化年間事例、每米一石、每年除耗米一升

    ○九年議準、直隸蘇、常、松三府、今後徵納南京各項糧米。除內官監、供用庫、酒醋麵局、白粳糙米、照先次議準、每石加耗二斗八升、車腳銀三錢五分外。其南京內官監白細米、每石加耗一斗五升。盤用糙米二斗一升。船錢貼夫糙米各一斗。南京光祿寺白糧、蘇常二府、每石加耗二斗五升。盤用糙米二斗一升。船錢貼夫各糙米一斗。松江府、每石耗米二斗五升。盤用銀一錢五分五釐。船錢銀四分。南京酒醋麵局白糧、蘇常二府、每石加耗二斗五升。盤用糙米二斗一升。黃豆抵支米、每石加耗米一斗五升。盤用糙米二斗一升。船錢貼夫各糙米一斗。南京國子監白糧、每石加耗二斗五升。盤用糙米二斗一升。糙米豆、每石加耗二斗五升。盤用糙米二斗一升。船錢貼夫各糙米一斗。公侯祿俸糙糧、每石耗米二斗五升。盤用米二斗一升。船錢貼夫米各一斗。南京神樂觀、犧牲所糙米豆、蘇、常二府、每石耗米二斗五升。盤用米二斗一升。船錢貼夫米各一斗。松江府、每石耗米二斗五升。盤用銀一錢五分五釐。船錢銀四分。南京各衛倉糙糧、蘇、常二府、每石耗米二斗八升。盤用米二斗一升。船錢貼夫米各一斗。松江府、每石耗米二斗八升。盤用銀一錢五分五釐。船錢銀四分。浙江杭、嘉、湖三府、俱照蘇、松、常、三府定則派納。不許違例加增

    ○又題準、南京戶部、凡遇各處解到內府各監局糧草等項、俱要行巡視科道官、並該部委官、公同監收。不許經該人員、勒掯納戶財物。其一應收放數目、各衙門仍責令經手人役、徑赴總督衙門註銷。各委官年終、通造冊奏繳

    ○十年題準、各司府嘉靖元年以前未完白糯粳米、已徵在官未解、及已解而糧裏侵欺者。每石折銀八錢。倉糧每石折銀六錢。解部收貯。同新糧銀兩、放支軍士月糧

    ○又題準、各司府赴解南京夏秋稅糧、查照原來批文、如定到部之日在

    欽限內、而領解人員故違者、照例送問。如定到部之日在

    欽限外、而赴部批限未違者、行各撫按、將各掌印管糧官、並原經收人役提問

    ○又題準、南京錦衣等衛三十六倉糧、比照在京羽林前等衛、免其查盤。年終、總督都御史照例造冊奏繳。其中和橋等三草場、並一應內外衙門、科道官一體查盤

    ○又題準

    長安等四門倉、免其差官盤驗。候放支盡絕、照例送巡視科道官查算。若有附餘、作正支銷。其應天府每年銓撥腳伕、每名止徵。解銀七兩二錢、募人應役

    ○十三年題準、南京各衛倉糧、自十四年為始、挨陳放支五箇月。水兌五箇月。折銀二箇月。若遇閏月、本折隨宜放支

    ○二十二年題準、浙江紹興、金華、衢州三府、起運南京倉米。每石連蓆耗、折徵銀七錢類解本部

    ○二十四年題準、各處解到鳳陽倉折色銀兩、管倉主事、督同該府佐貳官一員、並該庫官攢人等、秤收封鎖、發府寄庫。候應放官軍俸糧月分取放。其合給通關庫收、該府照數出給、送主事驗發

    ○二十六年議準、總部南京倉糧官。各布政司於參政參議內、各府於同知通判內、定委一員。不許府佐推故、委及首領等官。其州縣部運官、全設衙門、於佐貳內定委。如佐貳內全缺、方許坐委吏目典史。裁減縣分、許委典史、如典史亦缺、方許選委巡司等屬官。所委佐貳首領官、止部本州縣錢糧。不許將別州縣勒令協部。其糧不及千石者、許徑委巡司河泊、及見任陰陽醫官。亦不許濫委吏典老人陰陽醫生押運。總部部運官、各照限例、催儹完納。掣取批迴、方許回任。如有違限三月不到部者、住俸。半年者、革去冠帶、完日方許支俸冠帶。託故不行、夤緣改委者、起送吏部、降級調用

    ○革提督南京糧儲都御史。令南京戶部侍郎帶管提督

    ○令南京倉糧查復先年舊規。除金華、衢州、紹興三府、每石折銀七錢。其餘俱徵本色、解南京戶部倉庫交納。或遇災傷、比照京通二倉、不在蠲免之例

    ○三十七年、令歷年拖欠南糧、每石改折銀五錢。應天等府、福建布政司、絹每疋、改折銀七錢。江西、徽州、薴布、每疋、改折銀二錢

    ○議準、南京四門倉糧、將近年一年收過原額一萬八千九百八十餘石、扣留在倉、以備守衛官軍應支之數。量增一二千石。每年定派一萬石。以備南京門軍支放。其原數餘剩八千九百八十餘石、照例改徵折銀解部。其折席碎蓆等銀、照舊寄上元縣庫、專備修倉。不許別用。其草價餘銀、扣存本部。作正支銷

    ○三十九年、復設都御史一員、提督南京糧儲

    ○題準、南京附近衛所應兌漕糧、不拘正兌改兌、內撥一十五萬九千四十二石二斗八升、行令原運官軍、徑赴南京各倉上納。其隨糧席耗輕齎等項、亦照南京納糧事體施行

    ○又令漕糧除原議正數米一十五萬九千四十二石零外。其多餘米四萬八千七百四十石四鬥零、一體照數收倉、聽備軍士月糧支用。每石照依正兌七錢算、該銀三萬四千一百一十八兩零。聽於各省南糧改折銀內、照數扣還

    ○四十一年、令各司府州縣、如遇災傷地方、不許將應徵南京倉糧、妄奏改折

    ○四十二年題準、南京各衛倉歲用糧米、除單開載九十二萬三千九百五十五石八斗六升零外。量增一十二萬石。分派各司府州縣派徵。內浙江金、衢、紹、照前徵銀。其餘俱徵本色。浙江、江西、湖廣三省管糧參政參議、直隸蘇松等府管糧等官、各躬親赴部領掣、總足批關。如各州縣分部官、不行親解。及各總部官、通不赴部。以致糧解侵欺者、該部查照官吏避難在逃事例參奏

    ○四十四年議準、查處罪贖、有違

    欽限、夏稅至次年五月、秋糧至次年九月、本折計該銀至三百六十兩以上、問有力。若不及數、問稍有力。准折銀諮送南京戶部銀庫、作正支銷

    ○四十五年、令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各撫按官、將應解南糧總部部運官職名、先於首年具奏、定限次年五月以裏、親自赴部、督催上納。候一省一府錢糧通完、方許併掣總批。不許仍前違限。及改委託故、不親掣批。其管糧官、如遇陞遷考滿等項、有錢糧未完者、務要催徵完足、交割接管、方許離任。仍行南京戶部、及總督糧儲衙門、年終、查照完欠、應否住俸降級勸懲事例、分別具奏

    ○議準、南京戶部管倉主事、俱以三年為限。不許改差

    ○又議準、各省解到南京倉糧、每百石、除收正耗之外。有餘、盡令糧長領回。免收平斛米石。碎米、亦令領回。不必扣給官攢。水兌免其工價之費。席竹隨宜各倉借用

    ○又議準、歲徵南糧、各該撫按、通行司府管糧官、於當年催足。待正二月北運起兌、一齊委官、立限部運。內有依期、及故違限者、聽南京糧儲舉劾

    ○又議準、南京舊例、自五月至九月五箇月、就船放支水兌米三十萬石、免其篩曬席竹腳錢。每石折耗三鬥、量減五升。原派水兌糧米、南直隸限三月、浙江限四月、江西限五月六月、各運到。行委主事專管。米到遲者、不拘月分、仍發水次兌放

    ○又令南京戶部、將各衛官軍月糧、除二月十月折色外。米賤時、不拘月分、再放折色一月。每石、折銀五錢。仍行撫按、將拖欠南糧、江西、湖廣、每石徵銀五錢。浙江、每石徵銀七錢。南直隸、每石徵銀六錢。速解南京戶部交納、以備軍糧折色支用

    ○又令南京戶部、即查倉場見在司屬官、省減二員。止委六員監收。自札管日起、至陞郎中、方許更替

    ○隆慶元年議準、各處解到南京戶部、及總督衙門判定倉分限期、監管官詣倉驗收。不必會同巡倉御史。官攢止將進收日期糧石、開呈查考。如有奸弊、悉聽糾舉

    ○令南京戶部、查各該監局寺等衙門米穀豆麥、果有餘積、足彀數年支用、照依每年額派數目、每石議定折色銀兩。行文坐派各該地方。自本年起、暫徵折色三年。自後以三年為率、斟酌改派。折色銀兩、仍依原派定

    內府各衙門某項錢糧名色、登記簿籍。其該庫收貯前項折色銀兩、著徵解戶部、接濟邊用

    ○又議準、南京錦衣衛烏龍潭等倉官攢耗米、照舊規、每倉正米一石、加耗米八升。各該官攢、以收受月日為始、至放盡掃盤日為止。每年每石、除米一升四合。如有虧折、方照數追陪

    ○二年、鑄給監督鳳陽倉委官關防。定以三年滿日更替。或遇陞轉員外郎中、亦須期滿離任

    ○議準、南京戶部、於各管倉分草場主事、量地遠近、定為四差、分隸管理。仍諮吏部、查照見在年淺主事、並堪新選者、共止定四員、註名選用。以專倉務

    ○題準、南京戶部、轉行總督衙門、如遇各處解到糧米、兩斛平收之外。準照舊仍加斛面二升。耗米照舊遞年扣除、作正支銷

    ○又議準、南京戶部、將各省府州縣應運糧米、酌量原來遠近、分派倉分。如水次相去二裡、每米一石、驢腳銀三釐。每米一百石、該席一百領、每領銀五釐。貓竹二十根、每根銀五分。正米一百石、耗米三十石、為一囤。每囤篩曬工食銀五錢三分。每米一石進廒、蘿扒工食銀三釐。刊刻牌面、懸掛各倉門首。令各糧長通知。本處掌印官、即將前項銀兩、查照糧石、將銀數秤兌明白、印封給付部糧官到部。同批一併投下。當官給散各役。責令馱米買席、不與糧長相干

    ○又議準、南京倉糧、若有虧折、查係官攢人等通同偷盜者、究問重罪。係潮溼蛀損、並計虧數均陪、仍送問罪。耗米查照年限遠近、米數多寡扣除。若年月甚近、而虧欠太多、米至二百五十石以上者、比照正米一體追問。其餘虧折米石、照依京通二倉見行事例、盤欠耗米五十石以上者、主守官攢甲鬥、量行責治

    ○五年題準、南糧每年徵派、各該撫按俱要備行司府、坐委府佐官一員總部。督率糧戶完納。先將坐委職名呈報、以便參劾

    ○令每年會計南糧、派定三十萬石、遵照舊例水兌。每石加耗米二斗五升。違誤到遲、雖越九月、仍舊水兌。不許擅改收倉。務在歲收耗米七萬五千石。以抵一月官軍俸糧

    ○議準、各省糧戶解納席竹折銀、上元縣收貯。照例赴巡倉御史註簿。各倉官支出修倉、呈請總督衙門詳兌。該縣仍申報巡倉知會

    ○六年議準、南京水兌正耗米三十七萬五千石。內二十一萬石本色、放足三箇月。其餘一十六萬五千石、改納折色。及行各撫按轉行司府、查照本折米數均派、嚴限依期解納。南直隸各府並江西、每石折銀五錢。浙江金、衢、紹三府、每石折銀七錢。杭、嘉、湖三府、每石折銀六錢。解南京戶部。以備官軍折銀支用

    ○萬曆二年、令萬曆三年秋糧、於應解太倉派剩米折銀內、改撥米九萬石。內浙江布政司二萬石、俱徵本色。徑解南京戶部交納。以備南京兵部新收軍士支用

    ○又令南京各衛領運全單、先期諮南京戶部。照單扣算行糧、另給紙牌。連原單發與運官、前赴兌糧水次支領。仍行各府州縣、將解南糧耗米席竹驢腳等項、照例隨正糧徵辦。除照牌給單外。其餘盡解南京

    ○又令撫按各行司道府州縣、以後水兌、不拘紅白蒸稻、審其地土所產、定其應納米色、明載批文。司道辨驗轉文、先將定過各州縣米色、一呈本部。一呈糧儲。案候投文之日、驗批相同、即撥倉場交納

    ○又令南京戶部、查照題準事例、各倉官攢經收一廒放盡、即行監收官、查盤正米虧折、與折耗至二百石以上者、責限均陪。仍送法司問罪

    各處起運數目

    浙江布政司

    南京各衛倉。原額秋糧米三十萬石。今二十五萬七千四百九石

    南京供用庫。原額白熟粳米四千石。今三千五百石、準糙粳米三千八百五十石

    南京丙字庫。夏稅串五絲二萬兩。荒絲二萬兩。中白綿三千兩

    南京承運庫。農桑絹三千五百疋五尺九寸三分八釐八絲二忽五微。今三千五百九疋一丈一尺七寸七分零

    南京定場馬草。原額一十九萬包。今一十九萬二千六百五十包

    江西布政司

    南京各衛倉。原額米四十七萬石。今三十六萬九千四百三十六石七鬥一升九勺

    南京庫闊白綿布一十萬疋、準米一十萬石。闊白薴布七萬疋、準米四萬九千石。薴布一千三百四十一疋二尺四寸。後每疋折銀二錢

    南京原額戶口鈔、四百二十七萬九千五百八十五貫二百五十文。錢、八百五十五萬六千二百二十七文。今收鈔銀七千四百五十九兩五錢四分五釐零

    福建布政司

    南京承運庫。夏稅農桑絹六百疋

    南京寶鈔廣惠庫錢鈔、六百六萬八千七百四十三貫六百七十文。今二十六萬七千三百三十六錠五貫五百九文。存留本省

    南京

    內府速香、五年一次會計、一千一百三十七斤八兩。今停徵

    湖廣布政司

    南京各衛倉。原額米三十一萬石。今二十六萬一千三十五石

    南京甲字庫。白綿布一十萬疋、準米一十萬石

    南京丙字庫。綿花絨五萬斤、準米五千石

    南京承運庫。農桑絹四千九百九十二疋一丈九尺二分七釐五毫五絲。今四千九百九十七疋一丈三尺九寸二分九釐零

    南京廣惠庫。原額錢鈔三百四十七萬二千七百四十三貫。今鈔二百六十九萬八千六百四十一貫一百七十三文。解北京

    南京國子監。供用乾魚二萬二千一百二十五斤

    應天府

    孝陵神宮監原額糙粳米五百石。今無徵。白熟糯米六十石、準糙粳米六十六石。今白熟糯米五十石、準糙粳米五十五石。芝麻五十石。今二十石。黃豆三百石。今二百石。菉豆四十石。今六十石。稻皮四十石、準米二石。今無徵。稻穀六百石、準米三百石。今稻穀四百石、準米二百石

    南京酒醋麵局。原額菉豆二十石。今三十石。稻皮二百石、準米一十石

    南京光祿寺。原額黃豆一千五百五十三石。今四百三十二石四鬥。芝麻六十石。稻穀八百四十石、準米四百二十石。今稻穀三百三十石、準米一百六十五石。粟穀一十石、準米五石。稻皮二百石、準米一十石。今二項無徵

    南京國子監。菉豆一百石。今停徵

    長安四門倉。原額糙粳米一萬四千五百石。今六千石

    南京各衛倉。原額米三萬二千五百九十二石。今一萬一千八百五十五石。黑豆二千六百九十一石

    南京供用庫。黑豆一百三十石。黃豆二十石

    南京犧牲所。黃豆二百石

    孝陵神宮監。原額小麥六十石。今四十五石

    南京酒醋麵局。原額小麥七百石。今五百石。原額麥穩一百石、準小麥一十石。今麥穩一百五十石、準小麥一十五石

    南京庫絲綿折絹、一千二百一十四疋一尺六寸九分二釐八毫

    南京各衛倉。原額小麥六千二百石。今六千石

    南京光祿寺。原額小麥六百石。今一百六十一石。麥穩一十三石二斗、準小麥一石三鬥二升

    南京庫農桑絲折絹、一百四十三疋二尺七寸三分四釐四毫

    南京供用庫。原額黃白蠟二千斤。今黃蠟一千一百斤。白蠟一百五十斤。蘱草二千斤。今一千斤。蒲杖二千斤。今五百斤

    南京光祿寺。原額蜂蜜一千斤。今一千二百斤。黑砂糖一百二十斤。今一百一十斤

    孝陵神宮監。細稻草一萬包。今停徵

    南京定場馬草。原額五萬二千二百九十二包。今五萬七千二百九十二包

    蘇州府

    南京公侯駙馬伯、並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門。原額俸米二萬七千九百五十二石。今一萬九千六百九十二石。祿米三萬三千石。今四千石

    南京光祿寺。原額白熟粳米六十六石。今六十八石。準糙粳米七十四石八斗。次等白粳米六千石、準糙粳米六千六百石。原額白熟糯米一千三百石。今一百二十七石。準糙粳米一百三十九石七鬥

    南京酒醋麵局。原額白熟糯米八百石。今七百石、準糙粳米七百七十石

    南京各衛倉。原額米五萬九千四百一十二石。今二萬八千七百五十七石

    南京神樂觀。原額粳米八百石。今糙粳米六百四十石

    南京犧牲所。菉豆六百石

    南京會同館。次等白粳米二百二十五石、準糙粳米二百四十七石五斗

    南京各衛倉。折銀小麥一萬石。每石、折銀四錢

    南京承運庫農桑絲折絹六百四十疋二丈九寸二分三釐

    南京光祿寺蜂蜜一千九百斤。黑砂糖一百五十斤

    南京定場馬草。原額一十四萬包。今一十六萬包

    南京御馬監。細稻草二萬包。今無徵

    南京內官監。齊頭稻草一千束

    南京供用庫。燈草三百斤。今一百五十斤。茶葉二千斤

    南京寶鈔廣惠庫。魚課鈔二萬二千八百五十三錠。一百二十六文。今收魚課銀六十八兩五錢五分

    松江府

    南京公侯駙馬伯、並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門。原額米共五萬七千石。今俸米一萬二千一百四石二斗九升。祿米二萬五千石。今三千石

    南京光祿寺。原額次等白粳米七千石。今六千石、準糙粳米六千六百石。白熟糯米一千石、準糙粳米一千一百石。今無徵

    南京神樂觀。原額糙粳米七百石。今四百八十九石二斗三升

    南京會同館。次等白粳米二百二十五石。準糙粳米二百四十七石五斗

    南京各衛倉。小麥一萬五千石。每石、折銀四錢

    南京庫絲綿折絹、六百九十七疋三丈一尺五寸七分。今存留。農桑絲折絹、一百七十九疋二丈四尺一寸

    南京各衛倉。原額米九千五十八石。今九千四百六十六石

    南京光祿寺。蜂蜜一千五百斤。黑砂糖一百四十斤

    南京定場馬草、六萬三千包

    常州府

    南京各衛倉米。原額四千七百二十七石二斗七升。今一千六百四十九石

    南京光祿寺。原額次等白熟粳米六千石。今五千石、準糙粳米五千五百石

    南京神樂觀。糙粳米五百石。今無徵

    長安四門倉。糙粳米四千石

    南京國子監。原額白熟粳米三千五百石。今一千石、準糙粳米一千一百石。原額糙粳米二千五百石。今一千石。每石、折銀七錢。黃豆一百石

    南京犧牲所。菉豆六百石。今無徵

    南京內官監。白熟細粳米四十四石、準糙粳米四十八石四鬥

    南京公侯駙馬伯、並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門。原額米四萬三千石。每米一石、或隨時價折銀七錢。今俸米一萬一千七百二十四石七鬥。祿米二萬二千石。今三千石。俱每石折銀七錢

    南京各衛倉。小麥一萬石。每石、折銀四錢

    南京山川壇耤田祠祭署。小麥一百六十石

    南京庫麻布、二千七十七疋二丈六尺六寸五分一釐

    南京供用庫細稻草、原額一萬五千包。今四千三百二十包

    南京定場馬草、原額一十三萬包。今一十五萬二千八十包

    南京酒醋麵局。白熟粳米五百石。黃豆一百石。今無徵。細稻草原額一萬五千包。今二千五百二十包

    南京光祿寺。蜂蜜一千五百斤。黑砂糖一百四十斤

    南京廣惠寶鈔庫。原額商稅魚茶課、鈔、二十六萬三千八十九貫八百二十四文。錢、五十二萬六千一百八十二文。今收鈔、五萬六千七百九十錠二貫七百六十六文。錢、五十六萬七千八百九文

    鎮江府

    南京各衛倉。秋糧米五千石。內派剩米七十五石。今折銀解太倉銀庫

    南京光祿寺。蜂蜜五百斤。黑砂糖一百一十斤

    南京定場馬草、三萬七千包

    南京庫魚課銀、一十九兩一分九釐

    廬州府

    南京御馬監細稻草、一萬包

    南京定場馬草、二萬包

    鳳陽府

    南京定場馬草、九萬包

    淮安府

    南京各衛倉。原額米六百二十五石。今五百二十五石。折銀解太倉銀庫

    南京定場細稻草、一十六萬五千包

    揚州府

    南京庫折銀草、二十二萬包。每包、折銀三分。今無徵

    南京光祿寺。細稻草四千包

    南京定場馬草、一十一萬七千八十包

    徽州府

    南京光祿寺。小麥六百石。今無徵

    南京各衛倉。小麥二千三百石。每石、折銀四錢

    南京承運庫。人丁絲折絹八千七百七十九疋四尺三分三釐二毫。農桑絲折生絹一十五疋一丈四尺七寸

    南京供用庫。原額芝麻八百石。今六百五十石。原額黃蠟二千斤。今二千二百斤。白蠟三百五十斤。芽茶四千斤。今三千斤。葉茶四千斤。今二千斤

    南京各衛倉。原額米三萬二千石。今二萬七千八百三十四石

    南京光祿寺。原額蜂蜜一千二百斤。今一千二百五十斤。黑砂糖一百二十斤

    南京甲字庫。闊白薴布三萬疋、準小麥二萬一千石。每疋、折銀二錢

    寧國府

    南京酒醋麵局。黃豆五百二十石。今停徵

    南京御馬監。黑豆一百石。今無徵

    南京各衛倉。原額黑豆一萬三千九百八十石。今一萬一千石。原額米一萬石。今九千六百七石

    南京供用庫。原額芝麻六百石。今五百五十石

    南京國子監。小麥一百石

    南京光祿寺。原額蜂蜜一千斤。今一斤二百斤。黑砂糖一百二十斤

    南京各衛倉。小麥一萬石。每石、折銀四錢

    南京庫農桑絲折絹、三十疋二尺

    南京庫折銀草、五十七萬包。每包折銀三分

    南京定場馬草、二十萬包

    池州府

    南京御馬監。豆五百石。今無徵

    長安四門倉。米四千二百七十六石。今無徵

    南京各衛倉。原額米一萬五千石。今一萬一千一百四十二石。黑豆一萬四千五百二十四石。今九千七百七石

    南京飛熊衛倉。黑豆九百八十三石

    南京神樂觀。原額小麥六百石。今二百七十八石

    南京各衛倉。小麥四百九十二石

    南京供用庫。原額芽茶一千斤。今二千斤。黃蠟五百七十五斤。今五百斤

    南京光祿寺。原額蜂蜜三百斤。今四百斤。黑砂糖一百一十斤

    南京定場馬草、三萬包

    太平府

    南京御馬監。黑豆五百石。菉豆二百石。細稻草一萬包。今俱停徵

    南京各衛倉。原額米二千六百石。今本折米共三千七百六十九石。黃豆二千石。無徵。黑豆一千六百三十八石四鬥七升。今一千一百八十石

    南京神樂觀。原額黃豆一百六十石。今一百二十二石五斗

    南京光祿寺。原額菉豆四百四十石。今二十石

    南京犧牲所。黃豆二百豆。今停徵

    南京各衛倉。原額小麥二千五百石。今一千九百石

    南京酒醋麵局。原額小麥一百石。今一百五十石

    南京庫、農桑絹、一百一十六疋二丈六尺三寸九分四釐

    南京定場馬草、一十一萬包

    南京供用庫。原額芝麻一百石。今三百石

    南京國子監。菉豆一百石

    安慶府

    南京各衛倉。秋糧米一萬四千石。內派剩米二百一十石。折銀解太倉銀庫

    南京光祿寺司牲司馬草、原額三萬包。今四千包

    南京御馬監。細稻草五千包。今無徵

    南京定場馬草、原額三萬包。今五萬五千包

    廣德州

    南京各衛倉。原額米五千石。今一千八百八十四石。黑豆一千六十石。原額小麥二千五百石。每石、折銀四錢

    南京神樂觀。原額芝麻三十石。今二十二石六鬥

    南京供用庫。黃豆三百石。今無徵。菉豆三百石。原額黃蠟八百三十斤。今五百斤。葉茶八百斤。今三百斤

    南京承運庫。夏稅絲一百一十六斤二錢九分六釐二毫。農桑絹一十九疋一丈六尺七寸

    南京光祿寺。細稻草、原額二萬五千包。今一千三百八十五包

    南京各場草、原額二萬包。今四萬二千三百二十包

    徐州

    南京庫折銀草、五萬包。今停徵

    南京供用庫。黃蠟二百斤。葉茶二百斤

    滁州

    南京犧牲所。原額糙粳米七百三十石。今五百八十石。稻穀五十石、準米二十五石

    南京供用庫。芝麻七百名。今停徵。黃蠟三百斤

    南京各衛倉。原額米二十石。今黑豆四百五十二石

    南京庫折銀草、一萬一千包。每包、折銀三分。今停徵

    南京定場馬草、一萬包

    南京酒醋麵局。原額黃豆六百石。今四百八石

    南京犧牲所。細稻草一萬五千包

    南京御馬監。黑豆五十石。菉豆五十石。葉茶二百斤。今俱無徵

    和州

    南京犧牲所。糙粳米七百二十石

    南京供用庫。原額黃蠟一百七十斤。今二百斤。葉茶二百斤。今三百斤

    南京定場草。一千四百四十包

    南京錦衣衛馴象千戶所

    南京光祿寺。夏稅番麥、六十石四鬥八升四合六勺

    糧長勘合

    永樂十九年、令各處糧長勘合、暫於本部宣諭、給與勘合。每歲先於上年十二月終、諮戶部奏請

    敕諭、齎赴本部宣諭訖、具本差官齎繳。其勘合待各糧長糧完之日、具本銷繳

    ○正統二年、令各處所差吏、於本部關領糧長勘合。關畢、即以原齎本投南京通政司、轉送通政司類奏

    ○嘉靖十一年題準、宣諭

    敕書、本部預期、責差的當官員、或付順差人員、齎赴各布政司、分投差官、轉齎宣諭。糧長勘合、隨

    敕發領。取具各該官司依擬結狀繳照。不必再令糧長吏典赴京聽候、有誤徵解。仍行浙江、江西二布政司、查照施行

    草場

    中軍都督府中和橋馬草場 【正德八年革】

    金川門馬草場 【正德八年革】

    清涼門馬草場 【正德八年添設】

    錦衣衛通濟門馬草場

    錦衣衛通濟門象草場 【成化六年革】

    宣德八年議準、南京錦衣等衛所草場、令各衛所、每處撥軍餘五名、辦事官吏各一員名、專一守門、關防出入。都督府及本部、各委官一員提督。御史主事各一員巡視

    ○十年、令都察院副都御史一員、總理南京各倉、並各象馬房草場。其江北應天等五衛、及鳳陽府、各差郎中、或員外郎、或主事一員、御史一員、專一提督收放。其郎中等官三年一代。御史、一年一代

    ○正德八年奏準、中和橋金川門草場、每草一萬包、該竹一百根、止收竹價銀三兩八錢。每一坊基、用銀三十六兩、買杉篙六百根鋪墊。所堆支盡、仍留以後鋪墊。朽則依數易換。餘剩銀兩、發應天府收貯、以備修倉支用

    ○十三年題準、南京錦衣衛、原撥牧象太平寧國高淳等府縣湖地。除太平府地、辦納河泊所、並北京

    內府丁字庫課料外。其餘委官踏勘。已成田者、每畝徵銀一分五釐。係草灘者、砍草賣銀、通解本部、預備該衛賑濟、並修理

    鑾駕等庫

    草料

    凡南京各衛所馬草、每年二月、本部查勘會計該用數目、五月諮戶部定奪

    ○凡南京錦衣衛馴象所、養象蘆根茭草。應天等府於歲糧額內、改撥大小麥、隨糧運赴本衛象房、與稻草相兼支用

    ○嘉靖六年、令浙江應天蘇州等司府州縣、徵解戶部定場馬草、每包隨草蓆、並腳價、徵銀一分八釐解部

    ○十年議準、南京

    御馬監料豆稻草、自本年為始。將收到空地租銀一千一十兩二錢五分內、除九百三十三兩一錢二分、與買辦草料養馬。餘聽該監修理馬監支用。其太平蘇州等府、原派納該監料豆、六百石、稻草六萬包、改派定場草項下輸納

    ○又題準、浦子口馬疋草料、將武德衛倉基、改作草場。其原派南京草料、改撥彼處上納。仍將橫海應天二倉官攢、推委一員帶管、依期收放

    ○又題準、蘇常等府起解草價、照依安慶等府定場草、每包、徵銀一分八釐。細稻草、每包徵銀二分

    ○十二年題準、南京

    御馬監錢糧有餘、其原派黃菉二豆、照例徵銀貯庫、以備缺乏收買

    ○十六年題準、池河營馬疋草料豆料、比照浦子口事例、每年於額派南京各衛倉數內、改撥飛熊衛屯倉上納。草束照例、行監督鳳陽倉糧委官、召商收買。就令該衛屯倉攢典帶管

    ○十七年議準、南京

    御馬監地畝租銀一千七百八十一兩五錢一分零。管理草場官、督令各衛所、徵解本部、轉發銀庫收貯。每年本部委官、會同科道官、覈實該監馬疋、合用草料若干、行令鋪戶、於該監倉場四季上納價銀、先儘租銀支放。不足、就將本部原收該監改派草價銀輳給。若各衛所委官佃戶、及該監管事人等、有隱漏侵欺等項情弊、聽巡視科道、及本部委官參治

    ○三十五年題準、南京各營衛騎操馬匹、將中和清涼二場、見在草、一百八十餘萬、每月給放本色十五包。折色十五包。每包折銀一分。其各營衛、每年會計、共該草九十餘萬。分派應天等府、浙江布政司、徵銀解部。召商買納。以後年分召買量減一半

    ○三十九年題準、馬匹草料、下場收放、以上操日為始。上操以本部明文到日為始。內分三班、頭班者四七月。二班者五八月。三班者六九月。仍候中府照會糧單到部、將分定班次下場。又買補騎操馬匹。每年遇年操倒死、兵部車駕司行文馬戶買補。會同科道驗訖、印發各軍領養。其草料亦聽兵部明文、以驗準之日為始、收幫

    ○四十三年、令寧國、池州、太平三府、將額派黑豆二萬二千石、自嘉靖四十三年為始、照舊徵收本色解納、聽候支放

    銀庫

    弘治八年題準、本部將折俸、並紙價等銀、修蓋庫藏一所、收貯銀兩。每年委主事一員、監督收放。上元等縣僉點門子一十二名看守

    ○嘉靖四十一年題準、南京戶部銀庫收銀、止照正數。不得以備解等項加添。管庫官差滿、與接管官交盤、行御史給事中各一員、公同查盤

    ○隆慶二年題準、南京戶部庫貯贓罰成色金、減存辦料銀、聽漕運衙門取用。石灰山關餘鈔銀、茶引銀、並飛熊等衛屯倉折席、總督衙門贓罰、及羨餘銀兩。俱聽該部存留、以備修理衙門、並各項公用。卷送京畿道查刷。管庫主事、比照太倉事例、每十日輪流郎中一員、協同收放。收貯各項銀兩、照依年分、挨次放支

    ○萬曆四年題準、添鑄南京戶部監督銀庫關防一顆。該部將在庫銀兩、行委陪庫郎中、接管主事、會同巡視科道官、公同秤盤。先儘大錠、另一百萬兩。每二千兩裝盛一匣、收入庫中、作為老庫封貯。差滿秤盤交代。其餘並新收銀兩、聽備支放。積有羨餘、盡數報部、作正支銷

    派納絹布

    嘉靖八年題準、各司派納南京布疋、除

    內府庫照舊徵解本色外。其餘綿布一疋、折徵銀三錢。薴布一疋、折收銀二錢。類解本部、貯庫放支

    ○二十八年議準、南京戶部、自嘉靖二十九年為始。查照原議承運庫絹。除湖廣浙江原坐本色、及福建窵遠、照舊折價外。其應天、並直隸徽州、松江、蘇州、寧國、太平府、廣德州、折色絹、於內量改一半本色。五千五百六十九疋。甲字庫湖廣江西折色綿布、各於內量改本色一萬疋。丙字庫湖廣綿花絨、於內量改本色二萬五千斤。其餘照舊折價解部。以備文武官四八月折俸。並賞賜軍士等項支用

    ○四十年議準、江西布政司、並徽州府、各本色薴布。應天、蘇州、徽州、松江四府、各本色絹。自四十為始年、暫徵本色。送南京戶部、以備年例供應

    ○又議準、南京官軍絹布折銀自四十一年為始。仍舊例、每絹一疋、折銀七錢。薴布一疋、折銀二錢

    ○四十五年、令南京戶部、每年會計綿薴二布歲額、共該若干。

    內府應用若干。照舊解納本色。給賞軍士若干。悉令改解折色。收貯戶部聽用

    ○隆慶元年、令南京甲字庫綿薴二布。承運庫絹疋。亦暫照前派徵折色三年。議定銀數上納

    ○三年、令浙江紹興府、隆慶三年、額解承運庫白絹六百三十餘疋、每歲仍徵本色解納。仍行該省、並江西、湖廣、福建、應天、蘇、松、各司府、將嘉靖四十五年以前拖欠、並隆慶三年以後、見徵承運庫黃絹、甲字庫薴布、俱徵完解部。與庫貯本色絹疋間支

    ○五年、令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各司府、將隆慶五年應解絹疋、俱改徵本色。解送南京戶部。轉送承運庫、染造袍服等項應用。以後絹疋、候隆慶六年會派另徵。若該庫本色有餘、折色不敷、臨期該部再行題請

    ○萬曆三年、令以後應徵絹疋、仍舊徵解本色。聽候支用。南京戶部、將揀下不堪絲絹、並各銅錢、斟酌搭放各官未支折俸。自隆慶四年正月起、至萬曆元年十二月終止、挨年補給。其萬曆三年應支折俸。將見在折色銀兩先給。不足者、照舊例、給與本色

    內庫課鈔

    凡各處額辦南京一應錢帛物料、俱送甲乙丙丁等庫。差御史主事各一員、公同內官庫官人等驗收

    ○凡各處額辦商稅魚茶課鈔解部。運送南京寶鈔廣惠庫交納

    ○凡上新河鈔關船料鈔、按月解部。轉送南京

    內府天財庫交納

    ○凡甲字等九庫、季報文冊。每季本部諮繳戶部查照

    ○洪武二十四年、令三山門外塌房、許停積各處客商貨物。分定各坊廂長看守。其貨物以三十分為率、內除一分、官收稅錢。再出免牙錢一分、房錢一分、與看守者收用。貨物聽客商自賣。其小民鬻販者、不入塌房投稅

    ○永樂六年、令六畜場塌房課鈔、江東宣課司帶收進納

    ○十年、令應天府都稅司、分官提調三山門外塌房、收辦課鈔

    ○正德十四年議準、上新河等鈔關、並五城兵馬司、每年收到船料房價銀、及各省府州縣歲解額鈔折價解部、會同科道官、給與鋪戶應得鈔價、買鈔進納該庫。餘銀扣除買米支用

    ○十六年題準、都稅司等處鈔貫、自十四年以後、止收本等折腰鈔錠、按季解納

    ○嘉靖八年題準、

    內府看守庫藏鋪戶、止僉八十名、解部轉發。每年分作三班應役。不許額外私自借撥。並擅行勾取。有司亦不許朦朧徑解。違者、本部及巡視科道等官、參奏治罪

    ○又題準、南京各門庫、及三山龍江等處內官、每處存留二三員管事。以後增添數多、俱令挨次候缺、奏請填補。其家人不許在內宿歇、因而偷盜夾帶財物。其把門官軍、並巡視官校容縱者、一體究問

    ○令浙江湖州府額辦丙字庫串五絲一千二百五十斤。自本年為始、徑解織染所。聽科道官、本部委官、監同秤收。

    神帛堂自行揀驗應用。其不敷絲一千二百六斤四兩。動支北新關稅課餘銀、委官收買送納

    ○凡應天府所屬龍江關、石灰關、江東巡檢司、□埠巡檢司、大勝關、三山門水關、上方門水關、馴象門水關、每歲共收船料鈔七十四萬一千三百一十八貫、解部。轉送南京

    內府天財庫交納

    ○九年題準、南京

    內府各衙門所用物料、先儘甲字等庫見貯數內會支。不敷、或移文齎價、於產有地方收買。或量派上元江寧二縣買辦

    ○十年題準、本部委官、公同巡視等官、看驗各庫先年積貯物料、有應變染、應造用、應准折者、悉聽從宜酌用。如果不敷、始具數、聽各衙門奏請定奪

    ○題準、房鈔園鈔查果坍塌無存者、準與分豁

    ○十二年議準、南京五城房課鈔、照舊及時徵解。其上新河廊房二百五號、查果入江是實、房鈔二千六百七十貫、準為裁革。火燒倒塌遺址、除原主耕種辦納原鈔外。其餘量減一半、召人佃居辦鈔。毋得強令無干包陪。見在房屋、督令人戶及時修理。不許任其傾倒、圖免課鈔

    ○十七年題準、房鈔每貫、折徵銀六毫。其公用過房地額鈔、俱與除免

    ○十九年議準、龍江大勝石灰山三關、江東□埠二巡檢司、龍江裏外各處河泊所、歲辦船料魚課、並酒醋等鈔貫。各照兵馬司房鈔事例。每鈔一貫、折徵銀六毫。就令經手人役、煎銷成錠、按季解南京銀庫收貯。相兼銅錢、支給鋪戶收領應用

    ○四十二年、令南京戶部委官、會同巡視科道。將甲字等九庫、並

    內府各監局等衙門在庫、一應錢糧。吊取各印信文簿查盤。分別。舊管新收開除實在數目、造冊奏繳

    ○隆慶三年題準、南京甲字等九庫大使任滿交代。先申該部委官。將在庫錢糧、交盤明白、方許起送。見在管事者、於各庫舊鎖之下、另置一鎖。封識匙鑰、各另收執。凡遇收放錢糧、會同檢閱

    凡五城房鈔。東城兵馬司、原額二十二萬九千七百六十四貫。今二十二萬九千九百三十二貫。西城兵馬司、原額二十二萬九千七百二十貫。今一十二萬四千二百二十四貫。南城兵馬司、原額七萬八千二百九十八貫。今七萬八千六百一十二貫。北城兵馬司、原額五萬七千六百四十貫。今五萬九千七百一十二貫。中兵馬司、原額一百一十三萬三千二百一十八貫八百文。今一百一十二萬五千九百五十八貫凡各衙門課鈔。都稅司、原額七十二萬七百六十四貫八百文。今五十九萬七千一十三貫四百六十七文。聚寶門宣課司、原額七十二萬七百六十四貫八百文。今四十八萬五百一十四貫六百一十文。龍江宣課司、原額五十七萬二千六百六貫五百文。今三十八萬一千七百三十七貫六百七十文。江東宣課司、原額九十五萬三千七百二十貫二百文。太平門稅課司、原額一十七萬七百一十八貫八百文。今一十一萬三千八百一十二貫五百五十文。聚寶門朝陽門分司、原額三十五萬三百六十六貫。今二十三萬三千五百七十七貫三百三十四文。龍江稅課局。原額二十二萬九千三百九十貫八百文。今一十五萬五千九百二十六貫七百二十文。龍江裏外河泊所、原額三萬六千七百八十貫。龍潭稅課局、原額三萬三千七十九貫三百二十八文。今二萬二千五百貫二百八十文。應天府批驗茶引所、一十萬貫

    鹽政

    凡鹽引。本部鹽引匠二十九名。戶科鹽引匠三十九名。每遇戶部諮到、開中某運司鹽糧若干。該用勘合若干。進紙南京戶科、刷印完。領回本部用印。勘合仍付原差官員、齎至中鹽官處交割。底簿、及流通文簿、印封、徑發運司收掌。候領到勘合、比號相同。派場支鹽

    ○嘉靖四十五年題準、南京戶部、各運司、提舉司、查照舊例。以後將引紙價銀、徑解應天府收貯。該部缺紙刷引、應天府估價買解。科道官嚴為查盤。積有餘銀照例準折官員俸糧。不許別項那用

    ○萬曆五年奏準、南京戶部、選委司官一員、專印鹽引。各運司起紙解到。即將各匠、計紙限工印刷。每引印以職名粘簿、封發運司

    凡供應鹽斤。南京光祿寺樣鹽二千斤。青白鹽四萬斤。

    孝陵神宮監白鹽三千斤。南京

    內府供用庫青白鹽二萬斤。俱兩淮運司徵納。南京內官監青鹽三千五百斤。鹽包三千五百箇。南京太常寺祭祀潔淨白鹽一百九十斤六兩。南京神樂觀青鹽三千斤。俱龍江鹽倉徵納凡本部收受各布政司鹽糧鈔。遇有生鈔、開數進庫、準作新鈔支銷。其摺過鹽鈔、與上新河船料好鈔、開作一等舊鈔入庫。如五城兵馬司、宣課司、稅課司、局、河泊所、及各關鈔、並各衙門戶口食鹽鈔、俱作二等舊鈔入庫。自後應天府買辦、各衙門關支折色等項。明開合支新鈔若干。或一等二等舊鈔若干。以便稽考

    ○弘治十六年議準、各處解納戶口食鹽錢鈔、俱收價銀解部。每鈔五千貫、銅錢一萬文、擬進

    內府交納者、定與價銀二十四兩。在部支納者、一十九兩。著令鋪戶領出、收買錢鈔上納。扣算餘銀、收補別項錢糧

    ○嘉靖二年議準、湖廣等布政司、起運南京食鹽錢鈔。每鈔一貫、折銀三釐。銅錢七文、折銀一分。徵解南京支用

    ○六年議準、收到各處戶口鹽鈔價銀。除鈔價照舊買鈔上納外。其錢價銀、扣寄該部。候應天府遇有內府衙門、用過鋪行絲料等項價銀、支給。不必買錢、及扣餘銀買米

    ○十年題準、各處解到戶口鈔銀。仍照例收貯本部銀庫。以備軍餉缺乏支用

    ○隆慶二年題準、南京戶部、將庫貯官吏食鹽鈔銀。易買絲料解部。送

    神帛堂織造

    凡文武官吏戶口食鹽。本部先期行各衙門取勘口數、造冊繳部。合用引目、依數預發運司收掌。遇有差委官吏、齎到勘合文冊印信領狀、即行二所放支。俱於本年十二月以裏關盡。如有過限者、照在京官軍關支月糧事例扣除

    ○凡南京大小衙門官吏戶口食鹽鈔、解赴寶鈔廣惠庫交收。類行兩淮都轉運鹽使司、照例關鹽給散

    ○凡旗軍人等戶口食鹽、免納鈔。候鹽有積、納鈔關支官吏食鹽、減半關支。不得過十五口之數

    ○成化十九年、令南京各衙門關支食鹽、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門、並錦衣衛、俱派儀真批驗所。其餘衛所、並五城兵馬指揮、俱派淮安批驗所。務要辦驗批領帖文引目無偽、方令正數正支、運回給散

    ○弘治十八年、奏差科道等官、給散南京各衛所關支食鹽。禁革包攬侵欺等弊

    鋪行

    凡年例錢糧。每年五月、本部差監生赴

    內府供用庫會計。移諮戶部定奪

    ○嘉靖二十四年題準、南京鋪行、科道官、督同應天府佐貳官、並上江二縣、從實審編造冊。凡

    內府、各監局、太常、光祿寺、遇該買辦

    上用、並祭祀等項物料、即與給價。其或遲留減抑、並聽科道官論究。府部院卿寺等衙門、遇有公用物料、照時價兩平收買。不許用強減價。及強令僱人挑擔。其各官私家所用貨物、各令人入市平價。不許擾累。守備內臣勳戚跟隨人役、並各衙門皁隸、有撥置生事、欺官害民者。巡視御史拏問

    ○四十年、令應天府各色商人、清審編替、五年一次、立為定例。如遇該審年分、該部預先一年題請。不分軍民之家、一體編審

    ○四十五年、令南京戶部、會同巡視科道、將

    內府合用鋪戶、照舊量留外。餘俱查冊除名。不得再行僉派紙戶、以擾貧民。違者、科道官指名參奏

    ○萬曆三年、令巡視九庫科道、督同應天府佐貳官、及上江二縣掌印官。將在冊各色鋪行。不分軍民之家、從公清審。分別等第、造冊奏繳

    官吏俸給

    凡各官俸給。四月折絹。八月折布。九月折鹽、二八兼支。十一月折麥、三七兼支

    ○凡監生、吏典、有家小者、月支米八斗。無家小者、月支米六鬥。若曾經決斷者、月支米五斗

    ○凡官員、吏典、或有事故調用等項。遺下關過俸米、五斗以下免追

    ○嘉靖三十五年議準、南京文武百官應支俸糧。將庫貯鹽引紙價銀兩內、暫借一萬八千二百五十兩六錢支給。仍諮應天巡撫、查催拖欠解補

    ○隆慶元年題準、南京大小文武衙門自隆慶元年起、至隆慶三年止。每年九月、官員俸糧折鹽、俱以四六兼支。照依時估扣放。以後年分、照舊二八兼支。並鹽斤續收數多、臨期再行議處

    官軍匠役俸糧

    凡各衛所官吏旗軍月支俸糧。本部每歲、選委員外郎、或主事一員。南京吏部、選撥能書算辦事吏十名。每月先取各營操守運糧修倉送船、及監局當匠等項名數。仍行各衙門、將見在倉糧、並事故扣除月日數目、開造小冊一本。送委官處。與衛所造到文冊、查對磨算。如有侵冒等項情弊。具呈總督衙門。先將識字軍吏提問。委官掌印官、參問究治

    ○凡留守五衛入伍恩軍。及種苜蓿豌豆、並看船恩軍。有家小者、月支糧一石。隻身四鬥。牧馬千戶所養馬恩軍。有家小者、月支米一石。隻身四鬥。留守左衛看守朝陽門桐樹棕樹恩軍。有家小者、月支糧一石。隻身五斗。留守左等五衛入伍恩軍。照旗軍例、支月糧。操練守城旗軍力士校尉。有家小者、月支糧一石。隻身六鬥。錦衣等衛屯軍。不分新舊選操備者。每年十月至三月赴操、支與食米五斗。四月至九月下屯住支。選去運糧者。二月至七月、各支行糧。其月糧住支。錦衣衛舍人餘丁選操備者。月支米三鬥。看倉餘丁、月支口糧三鬥。操備舍餘月糧四鬥。巡江官軍口糧、沿途支給。馬快船軍行糧六箇月。共三石六鬥。餘丁行糧、共一石八斗。俱於南京倉支給。各衛所運糧軍餘、全支本色米一石。寶鈔提舉司鈔紙匠、月支米五斗

    ○正德十六年

    詔、內府各監局軍匠。有丁盡戶絕、名伍不除、冒支月糧者。戶兵工三部、盡行查革

    ○嘉靖六年議準、快船小甲。該造船隻之年、興工之日、即與食糧、以助工食之費。其小甲餘丁、若有逃故、及改差者。該衛即與僉補。兵部移文戶部、關支月糧

    ○七年議準、

    神帛堂額外食糧人匠二百一十九名。餘盡行革免

    ○八年議準、行月糧數目、操備總小旗、大教場軍士校尉、管黃船軍、守衛軍、運糧軍餘、中府直廳軍、造黃船旗軍、管快船軍、正伍窯軍、內官撮造軍、漢府軍、

    御馬監軍、守備廳軍、兵仗局軍、守各門軍、修倉軍、司牲司軍、火藥局軍、靛園廠軍、

    孝陵直宿進山栽種等項軍、原額養牛差選寄大教場操軍、撥船廠識字軍、鐘鼓樓夜巡軍、

    御馬監養馬軍、管抽分果品總旗、在羣養馬軍、龍亭校尉、免差女戶軍、長巡軍、琉璃窯軍、看韓王墳總旗校尉、司苑局軍、各每月食糧。有妻母一石。隻身六鬥。司苑局、戊字庫、兵仗局、織造局、

    御用監、巾帽局、鍼工局、內官監、並養乳牛各軍匠、每月食米。有妻母八斗。隻身四鬥八升。操備舍餘、上操支米四鬥止操住支。送船餘丁、月支米五斗。各倉軍鬥、月支米三鬥。疾軍、幼軍、月支米三鬥。修倉餘丁、月支米一斗。光祿寺廚役、有妻六鬥。無妻三鬥。鹽引匠、月支米三鬥。鈔匠、月支米二斗五升。教坊司俳色長、月支米六鬥。樂戶、月支米五斗。上元江寧二縣老幼軍人、月支米六年。內織染局、兵仗局、司禮監、內官監、民匠、及

    神帛堂人匠、月支米三鬥。黃船快船、短差二箇月、每名支行糧六鬥。長差半年、預支月糧六箇月。行糧不支。鎮江滁州新安建陽安慶宣州等文衛、上班操備官軍口糧。每員名、月支米四鬥。俱南京倉支。巡江官軍口糧。沿途支給

    ○十年題準、鳳陽等倉場監督糧斛主事、今後遇該放糧、行各衛所造實支文冊、唱名驗放。其有開稱京操、而在京潛住、並原籍取討軍裝者、不許管隊官識領銀。候在京營逃單到日。查果依時赴操將應得月糧、另造文冊、待各回衛補給。如有在逃、除已解京罰班者、不究外。其餘即係詭名、不準支給。仍於指揮名下、定坐贓追問

    ○十一年議準、廣惠天財二庫、並寶鈔司鈔匠、分為二班。上班食糧、下班住支、週而復始。如事故有缺、許於各戶餘丁內選補。其內官監煎鹽鋪戶、量留一十七名、備春冬二季煎造供用。餘俱革回當差

    ○十八年題準、快船甲夫月糧。未差之時、折銀貯庫。候有差、定數給與。不得概給

    ○二十三年議準、留守等衛選補操江官舍軍餘七百員名。除官一十五員、有原支俸糧外。其軍人六百八十五名、照成化二年投充軍役事例、每月支糧一石。並夏冬布鈔、一體支給。以便防守

    ○三十七年題準、南京戶部、將二月十月官軍俸銀折色、每石暫準放銀四錢。又查庫貯折麥豆草鹽引等銀、每年再展兩月折色。酌量時價。每石或作二錢五分、或作三錢、放給。候倉庫頗充、仍照舊例

    ○三十九年題準、南京戶部、將節年題準見行事例、逐一查復舊規施行。各衛武職官員。收俸襲替者、以到任為始。為事者、以復職日為始。優養、優給、並旗軍、以兵部明文準行之日為始。收幫。各衛官軍、每年二月十月分、應支折色俸糧、每石五錢。其餘月分、俱照本色、每月不過初五日支放。為事軍餘水夫、以著役日為始。參問者、亦以著役日為始。免問者、以文書到日為始。收幫。運糧餘丁、告收月糧、自正月至六月告狀日、以文書到日為始。收幫。若七月至十二月、不許支糧。其十一月十二月餘丁糧收、以次年正初一日上運日為始。收幫。操備舍餘、收幫上操時、以本部明文到衛日為始。各衛軍餘、告收妻糧母糧、已經移諮兵部、候諮冊過部、即與準給。如諮冊在此月內送到本部、即以次月初一日為始。準其收幫。若諮冊審造欠明、本部該司、仍行查取該衛印信結由。如已明者免予供應機房人匠口糧、雖遇小盡、仍舊免扣。通候五年、照例總扣一月。江淮濟川二衛水夫妻糧、比照各衛妻糧事規、聽兵部查的、諮冊過部、一體準給

    ○四十年題準、南京戶部、將武職每年折絹、軍士夏賞折布、自四十一年為始。仍照舊例、每絹一疋、折銀七錢。薴布一疋、折銀二錢

    ○四十二年議準、鳳陽中等八衛官軍、如應住俸聽參者、漕運巡撫、及巡按各御史並兵備道、仍行分司主事知會。凡遇各官住俸開俸、務以明文到日補支。其官軍師生庶婿等糧、按月放給。不許預支

    ○四十三年、令南京各衛官軍應支俸糧、自嘉靖四十三年八月起、至四十四年八月終止。酌量彼中米價稍平之時、將庫貯糧銀、每石折銀五錢、相兼支放。存積在倉糧米、以備支用。其四十四年以後年分、仍復本色。運解南京戶部、照舊支放

    ○四十五年題準、南京比例撥馬步軍、每夜責令跟隨各該巡捕委官巡緝。每步軍一名、月加口糧三鬥。照例折銀一錢五分。每馬軍一名、月加糧料銀二錢。巡捕餘丁、每名每月、量給口糧二斗

    ○隆慶四年議準、南京錦衣等衛所官軍、應支本年二月分俸糧、放本色一箇月。待夏秋之後、米價稍平。聽該部補放折色一箇月。以後年分、應給本折月分、查舊例支放

    賞賜

    凡賞賜京衛軍士夏冬布鈔。每年行移該衛、造冊繳報。徑赴

    內府該庫。於四月關支夏布。八月關支布鈔。本部委官一員管理。年終赴京復

    命

    ○正德十年題準、本部將節年收貯湖廣江西、並徽州府綿布薴布、折收銀兩。賞賜軍士冬衣布花。每綿布一疋、折銀三錢。薴布一疋、折銀二錢。綿花絨每斤、折銀五分

    ○嘉靖四年題準、南京差散冬衣布花御史、免其赴京復

    命

    ○九年議準、和陽衛寄操旗軍、每年應支冬夏布疋。附造應天衛冊。以便關支

    ○三十七年題準、神樂觀樂舞生、每名歲給生絹一疋。中白綿八兩。舊給綿布三疋、今各減一疋。如

    內府庫貯布絹本色不敷、生絹一疋、折銀五錢。薴布每疋、折銀一錢五分。綿布及中白綿、仍照舊價支放

    大明會典 朝賀 合奏啟 冊立

    禮部

    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禮樂祭祀封建朝貢宴享貢舉之政令。其屬初曰儀部、曰祠部、曰膳部、曰主客部。後改儀部為儀制、祠部為祠祭、膳部為精膳、主客仍舊。俱稱清吏司

    儀制清吏司

    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禮儀宗封學校科貢。舉其儀度、而辯其名數

    大明會典卷之四十三

    朝賀

    國初朝賀等儀、多仍前代之舊。後乃斟酌繁簡、定為中制、以頒示天下。具見諸司職掌。至嘉靖間、稍加更定。今備列之。首儀注、次樂章、而附沿革事例於後

    正旦冬至百官朝賀儀

    洪武二十六年定

    凡正旦冬至。前一日、尚寶司陳

    御座於奉天殿、及寶案於

    御座之東。設香案於

    丹陛之南。教坊司設中和韶樂於殿內之東西、北向。其日清晨。錦衣衛陳鹵簿儀仗於

    丹陛、及丹墀之東西。設朋扇於殿內東西。列車輅步輦于丹墀、東西相向。鳴鞭四人左右北向。教坊司陳大樂於

    丹陛之東西、北向。儀禮司設同文玉帛案於

    丹陛之東。金吾衛設護衛官於殿內、及

    丹陛之東西。陳甲士於

    午門外、

    奉天門外、及丹墀東西。錦衣衛設將軍於

    奉天門外丹陛丹墀、及

    奉天門。列旗幟於

    奉天門外東西。典牧官陳仗馬犀象於文武樓南、東西相向。欽天監設司晨郎報時位於內道東、近北立。糾儀御史二人于丹墀北、東西相向。內贊二人於殿內、外贊二人于丹墀北、東西相向。設傳制宣表等官位於殿內、東西相向。鼓初嚴。文武官具朝服齊班於

    午門外。鼓次嚴。引禮引百官由左右掖門入、詣丹墀東西、北向立。鼓三嚴。執事官詣

    華蓋殿伺候。內官跪奏

    皇帝具袞冕陞座。鐘聲止。儀禮司官跪奏各執事官行禮。贊五拜禮畢。贊供事執事官各就位。儀禮司官跪奏請陞殿。

    駕興。中和韶樂、奏聖安之曲。尚寶官捧寶前行。導駕官前導。扇開簾捲。尚寶官置寶於案。樂止。鳴鞭。報時。雞唱曉。對贊唱排班。班齊。贊禮唱鞠躬。大樂作。贊四拜。平身。樂止。典儀唱進表。大樂作。給事中二人詣同文案前導引。序班舉案由東門入、置殿中。樂止。內贊唱宣表目。宣表目官跪宣訖。俯伏興。唱宣表。展表官取表。宣表官至簾前。外贊唱眾官皆跪。宣表訖。內外皆唱俯伏、興。平身。序班即舉表案於殿東。外贊唱眾官皆跪。代致詞官跪於

    丹陛中、致詞雲、具官臣某等、茲遇正旦、則雲三陽開泰。萬物鹹新。冬至、則雲律應黃鐘。日當長至恭惟

    皇帝陛下、膺乾納祐、奉天永昌。賀訖。外贊唱眾官皆俯伏、興。樂作。四拜。興。平身。樂止。傳制官詣

    御前跪奏傳

    制。俯伏。興。由東門靠東出、至

    丹陛之東、西向立。稱有

    制。贊禮唱跪。百官皆跪。宣

    制。正旦、則雲履端之慶。冬至、則雲履長之慶與卿等同之。贊禮唱俯伏、興。平身。樂止。贊搢笏。鞠躬。三舞蹈。贊跪。唱山呼。百官拱手加額曰萬歲。唱山呼。曰萬歲。唱再山呼。曰萬萬歲。凡呼萬歲、樂工軍校齊聲應之。贊出笏。俯伏興。大樂作。贊四拜。平身。樂止。儀禮司官跪奏禮畢。中和樂作。奏定安之曲。

    駕興。尚寶官捧寶。導駕官前導。至

    華蓋殿。樂止。引禮官引百官以次出

    ○三十年更定、同文案、玉帛案、俱由殿東門舉進安於殿中。宣表訖。舉同文玉帛案俱安於寶案之南

    嘉靖十六年更定

    前一日、尚寶司設寶案於

    奉天殿

    寶座之東。鴻臚寺設表案二於殿東中門外。禮部主客司設蕃國貢方物案八於

    丹陛中道左右。欽天監設定時鼓於文樓之上。教坊司設中和韶樂於

    奉天殿內東西、設大樂於

    奉天門內東西、俱北向。至期、錦衣衛陳鹵簿儀仗於

    丹陛及丹墀東西。設朋扇於殿內東西。陳車輅步輦於

    奉天門丹墀中道、北向。金吾等衛列甲士軍仗於午門外、

    奉天門外、及丹墀東西。旗手衛設金鼓於

    午門外。列旗幟於

    奉天門外。御馬監設仗馬。錦衣衛設馴象於文武樓南、東西相向。欽天監設報時位於

    丹陛之東。鼓初嚴。百官具朝服齊班於

    午門外。鼓次嚴。引班官引百官並進表人員、及四夷人等、次第由左右掖門入、詣丹墀序立。欽天監雞唱官司晨一員於文樓下、西向。錦衣衛將軍六員於殿內之南、北向。將軍四員於

    丹陛四隅、東西相向。 【其餘侍衛將軍、各分立於殿陛等處如儀】 鳴鞭四人于丹墀中道左右北向。金吾等衛護衛官二十四員於

    丹陛之南、六員于丹墀之北、俱東西相向。陳設方物、鴻臚寺司賓署丞一員、徹方物案、鴻臚寺序班十六員於

    丹陛中道左右。外贊鴻臚寺鳴贊等官十二員於

    丹陛、及丹墀東西。糾儀御史十二員于丹墀之東西。殿前侍班錦衣衛千戶六員、光祿寺署官四員、序班二員、傳呼鳴鞭錦衣衛百戶四員、俱於殿中門外、東西相向。導表六科都給事中二員、序班二員於表案左右。掌領侍衛官三員於殿內東西相向。錦衣衛正直指揮一員於簾右、東向。百戶二員於簾下、左右相向。 【捲簾畢、即趨出殿門外】 各豫立以俟。鼓三嚴。執事禮部堂上官、並內贊鳴贊一員、陳設表案並舉案序班五員、典儀鴻臚寺司儀署丞一員、捧表禮部儀制司官四員、展表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堂上官二員、宣表致詞並傳制等項鴻臚寺堂上官五員、捧寶尚寶司官二員、導駕六科給事中十員、殿內侍班翰林院官四員、中書官四員、糾儀御史四員、序班二員、及各遣祭官、俱詣

    華蓋殿外。候

    上具袞冕陞座。鐘聲止。入序立。遣祭官以次復

    命訖。各趨入丹墀班。禮部堂上官跪奏方物並請

    上位看馬。候得旨。復位。鴻臚寺卿跪奏執事官行禮。贊五拜叩頭畢。贊各供事。鴻臚寺卿跪請陞殿。

    駕興。導駕官前導。尚寶官捧寶前行。中和樂作。奏聖安之曲。

    上御奉天殿陞座。導駕官立於殿內柱下、東西相向。侍班翰林官立於東導駕官之後。中書官立於西導駕官之後。糾儀御史序班分立於侍班官之下。尚寶官置寶於案、分立於導駕官之上。樂止。鳴鞭。報時雞唱訖。外贊唱排班。班齊。鞠躬。大樂作。四拜。興。平身。樂止。內贊贊進表。大樂作。導表官導表案至殿東中門止。序班舉案入置殿中。退立於東西柱下。樂止。贊宣表目。禮部堂上官並宣表目官詣殿中跪宣畢。各叩頭退。贊宣表。展表官取表同宣表官詣殿中跪。外贊贊跪。眾官皆跪。宣畢。展表官分東西先退。內外皆贊俯伏。大樂作。興。平身。樂止。宣表官退。序班舉案置殿東。外贊贊跪。眾官皆跪。代致詞官跪於

    丹陛中道、致詞雲、公侯駙馬伯、文武百官某官臣某等、 【詞與洪武間所定同】 賀訖。外贊贊俯伏。眾官皆俯伏。大樂作。四拜。興。平身。樂止。傳制官詣

    御前跪奏傳

    制。俯伏、興。由東門靠東出、至

    丹陛之東、西向立。稱有

    制。外贊贊跪。眾官皆跪。宣

    制。 【制與洪武間所定同】 宣訖。外贊贊俯伏。大樂作。興。平身。樂止。贊搢笏。鞠躬。三舞蹈。贊跪。唱山呼。百官拱手加額曰萬歲。唱山呼。曰萬歲。唱再山呼。曰萬萬歲。贊出笏。俯伏。大樂作。四拜。興。平身。樂止。鴻臚卿詣

    御前跪奏禮畢。鳴鞭。中和樂作。奏定安之曲。

    駕興。尚寶官捧寶。導駕官前導至

    華蓋殿。樂止。引班官引百官人等以次出。序班徹方物案。所司設黃幄於

    丹陛上。陳

    王府及勳臣總兵官外夷所進馬匹于丹墀內。禮部並鴻臚寺官立於丹墀東。候

    上易便服。御黃幄。甲士行禮畢。禮部官詣

    御道中、跪奏

    御馬過。奏畢。復位。候馬過、詣

    御道中、跪奏馬過畢。

    駕還宮 【嘉靖四十一年、更名奉天殿曰皇極殿。門曰皇極門。華蓋殿曰中極殿。後具儀俱用新名】

    舊制冬至日即行賀禮。嘉靖九年、分祀

    二郊。以冬至大報、是日行慶成禮。次日行冬至朝賀禮畢、舉慶成宴。本年再定、次日

    上詣內殿行節祭禮。又詣

    母后前行賀禮畢。始

    御奉天殿、受百官賀

    冬至大祀慶成儀

    嘉靖七年定

    上大祀禮成。

    駕還。百官具朝服於

    承天門外橋南立、迎

    駕。隨至

    奉天殿丹墀內侍立。執事官先至

    華蓋殿前東西拱立。候

    上御華蓋殿。具袞冕服陞座。鴻臚寺堂上官跪奏執事官行禮。鳴贊贊入班。鞠躬。五拜。叩頭。興。平身。各供事。鴻臚寺堂上官跪奏請陞殿。教坊司樂作。

    上御奉天殿陞座。樂止。錦衣衛官傳鳴鞭。鴻臚寺堂上官傳排班。鳴贊贊排班。班齊。鞠躬。四拜。興。平身。贊跪。鴻臚寺堂上官於

    丹陛中道跪、致詞曰。公侯駙馬伯、文武百官、某官臣某等。恭惟

    圜丘大報載成。禮當慶賀。致詞畢。由殿東門入殿內侍立。鳴贊贊俯伏。興。鞠躬。樂作。四拜。興。平身。樂止。鴻臚寺堂上官於殿內跪奏禮畢。傳贊禮畢。錦衣衛官傳鳴鞭。

    上還宮。百官退

    萬壽聖節百官朝賀儀

    洪武二十六年定、儀與正旦冬至同。但致詞雲。恭惟

    皇帝陛下萬壽令節。 【至三十年、改令節為聖節】 臣某等誠懽誠忭、敬祝

    萬萬歲壽。不傳

    制

    ○嘉靖年定、儀亦與正旦冬至同。但鴻臚寺加設玉帛案二於殿內。簾前致詞。詞與洪武年間所定同

    朝賀樂

    洪武間定 【以後樂俱同】

    殿內中和韶樂

    樂器

    麾一    簫十二

    笙十二   排簫四

    橫笛十二  塤四

    篪四    琴十

    瑟四    編鐘二

    編磬二   應鼓二

    柷一    敔一

    摶拊二

    樂章

    陞殿、奏聖安之曲

    乾坤日月明。八方四海慶太平。龍樓鳳閣中、扇開簾捲

    帝王興。聖感

    天地靈保

    萬壽。洪福增。祥光王氣生。陞寶位。永康寧

    公卿入門、奏治安之曲 【後不用】

    忠良為股肱。昊天之德承

    主恩。森羅拱北辰。御爐香遶

    奉天門。江山社稷興。安天下軍與民。龍虎會風雲。賀

    萬壽聖明君

    丹陛大樂 【後奏於 奉天門】

    樂器

    麾一    戲竹二

    簫十二   笙十二

    笛十二   頭管十二

    (上□下秦)八    琵琶八

    二十絃八  方響二

    鼓二    拍板八

    杖鼓十二

    樂章

    百官行禮、奏萬歲樂朝天子之曲

    雨順風調昇平世。萬萬年山河社稷。八方四面干戈息。慶龍虎風雲會 【右萬歲樂】

    聖德聖威、洪福齊天地。御階前文武兩班齊、擺列在丹墀內。舞蹈揚塵。山呼萬歲。統山河壯

    帝畿。禮儀讚稽、慶龍虎風雲會 【右朝天子】

    還宮、奏定安之曲

    九五飛

    聖龍。千邦萬國敬依從。鳴鞭三下同。公卿環佩響玎王?冬。掌扇護

    御容。中和樂、音呂濃。翡翠錦繡擁、還

    華蓋赴龍宮

    洪武元年令、正旦冬至及壽日、各衙門不許於寺觀行香。其萬歲牌、不許復設

    ○二十二年令、凡遇大朝賀。除已習儀、及具服官員、許入班。其餘便服人員、止於

    午門外行禮。執事官於

    華蓋殿行禮。排甲帶刀侍衛之人免拜。五府六部等官於殿內侍立、 【今皆入班】 奏事止於

    華蓋殿

    ○永樂六年令、

    帝王生日、先於

    宗廟具禮致祭、然後序家人禮。百官慶賀禮畢、筵宴

    ○嘉靖七年奏準、凡遇

    萬壽聖節、正旦、冬至大朝賀。先令

    承天門、

    端門、及左右闕門守門內外官員、嚴禁雜人行走。

    鼓初嚴。執事官並侍衛官軍先入。次

    皇親、公、侯、駙馬、伯。次在京文武品官。次來朝品官。次內外雜職。次生儒。次外國四夷人。至

    奉天殿下。文武百官依品級序立。毋得攙越亂班。禮畢。外國四夷先出。次生儒。次雜職。次文武品官。次侍衛官軍及儀從人等俱盡。象馬方行。其金水橋、東西角門、各添設序班。凡有攙越者、御史序班糾舉拏奏。若有市井姦人、假借儒吏衣巾冒入殿庭。錦衣衛官校緝拏

    ○又令、凡正旦、冬至、

    聖節。百官俱於先期之三日及二日習儀。正旦冬至於朝天宮。

    聖節於靈濟宮

    ○九年更定、

    郊祀冬至習儀、於先期之七日及六日

    ○二十一年令、

    聖節、正旦、冬至、俱赴朝天宮習儀

    凡正旦節。自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正月二十日止、百官俱吉服。通政司不奏事。冬至前三日、後三日、

    聖節前三日、後三日、俱吉服。通政司亦不奏事

    凡朝賀。班首致詞官例用勳臣。有缺、則禮部題請

    欽定

    凡進賀表目。

    親王各一通。各處掛印總兵官各一通。朝鮮國王一通。南京禮部等衙門一通。浙江等布政司、按察司、直?府州等衙門各一通。南京中軍等都督府一通。中都留守司、浙江等都司、直?衛所等衙門各一通

    凡大朝賀。先期禮部移文各衙門、取具執事等官職名、並陳設儀衛等項數目、榜揭習儀處所、以便供事

    ○隆慶二年題準、丹墀糾儀序班添二員

    ○萬曆七年、諭衍聖公以

    萬壽入賀。朝廷待以賓禮。不在文武職官之列。不必朝參

    ○九年題準、衍聖公及顏曾孟三氏子孫、止許三年一次入賀、於朝覲年行

    中宮正旦冬至命婦朝賀儀

    洪武二十六年定

    凡正旦冬至。前期一日、女官陳設

    御座於宮中。設香案于丹墀之南。其日內官陳設儀仗於

    丹陛之東西、及丹墀東西。女官擎執者立於

    御座之左右。陳女樂於

    丹陛東西、北向。設箋案於殿東門外。設班首拜位於中道之東西。設命婦拜位於丹墀、北向。設司贊位於丹墀東西。設司賓位於命婦班之北、東西相向。設內贊二人位於殿內東西。命婦至宮門外、司賓引命婦入就拜位。女官具服侍班如常儀。尚宮尚儀等官詣內奉迎。尚儀奏請陞座。

    皇后具服出。導從如常儀。樂作。陞座。樂止。司贊唱班齊。樂作。贊四拜。樂止。內贊唱進箋。引箋案女官前導。舉箋案女官二人舉案、由殿東門入。樂作。至殿中。樂止。贊眾命婦跪。內贊唱宣箋目。宣箋目女官宣訖。興。唱宣箋。展箋女官詣案前取箋。宣箋女官宣訖。興。舉案者舉案於殿東。贊命婦皆興。司賓引班首由東階升。樂作。自東門入。至殿中。樂止。內贊唱跪。班首跪。司贊唱跪。眾命婦皆跪。班首稱某夫人妾某氏等茲遇正旦、則雲履端之節。冬至、則雲履長之節。敬詣

    皇后殿下稱賀。 【今班首致詞稱賀、俱司言女官代】 內贊司贊同唱興。

    班首及殿外命婦皆興。司賓引班首由西門出。降自西階。樂作。至拜位。樂止。贊拜。樂作。四拜。樂止。司言前跪將

    旨、由東門靠東出、至於

    丹陛東西向立、稱有

    旨。司贊唱跪。眾命婦皆跪。司言宣

    旨。正旦、則雲履端之慶。冬至、則雲履長之慶。與夫人等同之。贊興。眾命婦皆興。司贊唱拜。樂作。四拜。樂止。尚儀跪奏禮畢。

    皇后興。樂作。還宮。樂止。引禮引命婦以次出

    中宮千秋節命婦朝賀儀

    洪武二十六年定、

    中宮千秋節。命婦朝賀禮儀、與正旦冬至同。但致詞雲、茲遇

    千秋令節。敬詣

    皇后殿下稱賀。不傳

    旨

    朝賀女樂

    樂器

    戲竹二   簫十四

    笙十四   笛十四

    頭管十四  (上□下秦)十

    琵琶八   二十絃八

    方響六   鼓五

    拍板八   杖鼓十二

    樂章

    天香鳳韶

    寶殿光輝晴天映。懸玉鉤、珍珠簾櫳。瑤觴舉時簫韶動。慶大筵、來儀鳳。昭陽玉帛齊朝貢。讚孝慈賢助仁風。歌謠正在昇平中、謹獻上齊天頌

    太皇太后聖旦正旦冬至命婦朝賀儀

    皇太后聖旦正旦冬至命婦朝賀儀

    儀注、樂器、俱與

    中宮同

    樂章

    天香鳳韶

    龍樓鳳閣彤雲曉。開繡簾、天香芬馥。瑤階春暖千花簇。壽

    聖母、齊頌祝。

    御筵奏獻長生曲。坤道寧。品類鹹育。和氣四時調玉燭。享萬萬年太平福

    凡命婦例應朝賀者、禮部先期告示、各照其夫品級、具珠翠冠、大袖紅衫、霞帔。齎執禮部印信票帖。清晨自

    北安東安西安等門從便入。至

    東西華門外、候引入宮朝賀

    東宮親王並妃正旦冬至宮中朝賀儀

    洪武初定

    凡正旦冬至日。

    上位

    中宮陞

    乾清宮御座。侍從導引如常儀。引禮引

    皇太子及妃、

    親王及妃、詣

    上位前。贊禮贊鞠躬。四拜。

    皇太子、

    親王皆鞠躬。四拜。平身。

    皇太子妃、

    親王妃皆四拜。贊禮引

    皇太子詣前。贊跪。

    皇太子跪。引禮讚跪。

    皇太子妃、

    諸王及妃皆跪。

    皇太子稱長子某、茲遇履端之節、履長之節。謹率諸弟某等、欽詣

    父皇階下稱賀。贊禮贊俯伏。興。平身。

    皇太子俯伏。興。平身。引禮讚俯伏。興。平身。

    諸王皆俯伏。興。平身。

    皇太子妃、

    諸王妃興。贊禮引

    皇太子復位。贊鞠躬。四拜。

    皇太子、

    諸王皆鞠躬。四拜。興。平身。

    皇太子妃、

    親王妃皆四拜。禮畢。引禮引

    皇太子及妃、

    諸王及妃詣

    中宮前。贊禮贊鞠躬。四拜。

    皇太子、

    親王皆鞠躬。四拜。興。平身。

    皇太子妃、

    親王妃皆四拜。贊禮引

    皇太子詣前贊跪。

    皇太子跪。引禮讚跪。

    皇太子妃、

    諸王及妃皆跪。

    皇太子稱長子某、茲遇履端之節。履長之節。謹率諸弟某等、恭詣

    母后殿下稱賀。贊禮贊俯伏。興。平身。

    皇太子俯伏。興。平身。引禮讚俯伏。興。平身。

    諸王皆俯伏。興。平身。

    皇太子妃、

    親王妃興。贊禮引

    皇太子復位。贊鞠躬。四拜。

    皇太子、

    諸王皆鞠躬。四拜。興。平身。

    皇太子妃、

    親王妃皆四拜。禮拜。引禮引

    皇太子、

    親王及妃皆出

    洪武七年更定、不致詞。止行八拜禮

    東宮親王並妃正旦冬至朝賀太后儀 【同前】

    東宮正旦冬至百官朝賀儀

    洪武二十六年定

    凡正旦冬至日。典璽官設

    東宮座於

    文華殿中。錦衣衛設儀仗於殿外東西。教坊司陳大樂於

    文華殿內東西、北向。府軍衛列甲士旗幟於門外。錦衣衛設將軍十二人於殿中門外。及

    文華門外。東西相向立。儀禮司官設箋案於殿東門外。設文武官拜位於

    文華殿門外。設傳令宣箋等官位於殿內東西。執事官先行四拜禮訖。各就位。引禮引各官詣

    文華門外北向立。儀禮司官啟請陞座。導引官奉迎

    東宮具冕服出。樂作。陞座。樂止。贊禮唱班齊。鞠躬。樂作。四拜。興。平身。樂止。唱進箋。給事中前導、箋案由殿東門入置殿中。內贊唱宣箋目。宣訖。俯伏。興。平身。唱宣箋。外贊唱跪。展箋官詣案前取箋。宣箋官宣訖。內外皆贊俯伏。興。平身。即舉案於殿東。外贊唱眾官皆跪。代致詞官中道跪致詞雲、具官臣某等、茲遇[正旦、則雲三陽開泰、萬物鹹新。冬至、則雲律應黃鐘、日當長至。]敬惟

    皇太子殿下、茂膺景福。賀畢。唱眾官皆俯伏。興。平身。傳令官跪啟傳

    令。由東門左出至

    丹陛東、西向立。稱有

    令。贊眾官皆跪。宣令。[正旦、雲履端之節。冬至、雲履長之節。]同臻嘉慶。贊俯伏。興。樂作。四拜。平身。樂止。儀禮司官跪啟禮畢

    東宮千秋節百官朝賀儀

    洪武二十六年定

    東宮千秋節。百官朝賀禮儀、與正旦冬至同但致詞雲、茲遇

    皇太子殿下壽誕之辰。臣某等敬祝

    千歲壽。不傳

    令

    ○宣德九年令、

    皇太子千秋節、冬至。

    親王及天下五品以上衙門遣官進箋者、同在京文武百官、詣

    文華殿行賀

    東宮舊在

    文華殿南面受朝。嘉靖間、以

    文華殿為

    上位臨御別殿、改覆黃瓦。隆慶二年、冊立

    皇太子。

    詔於文華殿門東間設座、受羣臣朝賀。百官於

    文華門外列班

    朝賀樂 【朔朢朝參同】

    樂器

    戲竹二   簫四

    笙四    笛四

    頭管四   (上□下秦)秦二

    琵琶二   二十絃二

    方響一   鼓一

    拍板二   杖鼓六

    樂章

    陞殿 還宮 百官行禮、奏千秋歲

    堯年舜日勝禹周。慶雲生、繚繞鳳樓。風調雨順五穀收。萬民暢歌謳

    東宮妃正旦冬至命婦朝賀儀

    洪武間定

    前期、女官陳設

    東宮妃座於宮中南向。至日清晨。內官陳設儀仗於

    丹階之東西、及丹墀之東西。贊禮女官設外命婦班位於丹墀、重行北向。設贊禮位於丹墀之東西。設引禮二人位於外命婦班之北、東西相向。設內贊女官二人位於宮內之東西。外命婦既至宮門。引禮引命婦入就拜位。侍衛者侍班如常儀。尚儀入閤啟

    東宮妃、服禮服以出。侍從如常儀。樂作。陞座。樂止。贊禮贊班齊。樂作。贊四拜。外命婦皆四拜。樂止。引禮引班首由西階升。樂作。自西門入、進當座前、北向立定。樂止。內贊贊跪。班首跪。贊禮贊跪。外命婦皆跪。班首致詞雲。某國夫人妾某氏等、茲遇履端之節。履長之節。敬詣

    皇太子妃殿下稱賀。內贊唱興。外命婦皆興。引禮引班首由西門出、復至拜位。贊禮贊四拜。外命婦皆四拜。平身。樂止。尚儀啟禮畢。

    皇太子妃興。樂作。還宮。樂止。引禮引外命婦以次出

    聖節正旦冬至王府慶祝儀

    【見王國禮】

    聖節正旦冬至天下司府州縣慶祝儀

    洪武間定

    凡遇正旦、冬至、

    聖誕之辰、各處司府州縣官公廳、各齋沐、具公服行禮。 【後改用朝服】 告

    天祝壽曰。某衙門某官臣某等、荷國厚恩。叨享祿位。皆賴

    天生我

    君、保民致治。今茲[正旦、冬至、聖旦、]

    聖壽益增。臣等下情、無任忻躍感戴之至

    ○宣德四年、令在外大小衙門、遇正旦等節、慶賀禮、俱照洪武初舞蹈山呼、行十四拜禮

    大明會典卷之四十四

    朝儀

    國初所定朝儀、略具諸司職掌。

    累朝以漸而詳。其增定見行者有朔朢儀、常朝儀、午朝諸儀、而班次出入、各有禁例。具列於後

    朔朢朝儀

    洪武三年定

    凡朔朢日。

    上皮弁服御奉天殿。百官公服、于丹墀東西對立。俟引班引合班北面立。再拜。班首詣前同百官鞠躬、唱某官臣某起居。贊禮唱

    聖躬萬福。班首平身復位、同百官皆再拜。引班引百官分班、仍對立。省府臺部官諸衙門有事奏者、由西階陞殿。奏事畢。降自西階。引班引百官以次出。如無事奏、則侍儀由西階陞殿跪奏如之。俟侍儀降階、引班導百官出

    ○十四年定、凡朔朢日。文武百官各具朝服、俟鼓三嚴。公侯一品二品官、入

    東西角門俟。其餘三品以下、先於丹墀內班橫行序立。鐘三鳴。公侯一品二品以次入班序立。鐘鳴畢。儀禮司奏外辦。導駕官導

    上位陞御座。鳴鞭訖。鳴贊唱班齊。通贊詣中道、班首臣某等起居

    聖躬萬福畢。百官行五拜禮。儀禮司奏禮畢而退

    ○十七年、令百官凡遇朔朢、免行起居禮

    ○後更定朔朢日

    上御奉天殿。百官各具公服行禮。常朝官序立於丹墀、東西相向。謝

    恩見辭官序立於

    奉天門外、北向。候

    上陞座鳴鞭。鴻臚寺贊排班。樂作。常朝官行一拜三叩頭禮畢。樂止。復班。鴻臚寺奏謝

    恩見辭。於

    奉天門外行五拜三叩頭禮畢。鳴鞭。

    駕興

    常朝御殿儀 【國初常朝或御殿、今不行】

    洪武初定

    凡早朝。文官自

    左掖門入。武官自

    右掖門入。如

    華蓋殿朝、至鹿頂外東西序立。鳴鞭訖。守衛官至鹿頂內行禮訖、就侍立位。各衙門官以次行禮訖。有事奏者入奏。無事奏者、四品以上及應陞殿者入殿內侍立。五品以下官、出至鹿頂外列班、北向立。候鳴鞭、以次出。如

    奉天殿朝、俱於

    華蓋殿行禮奏事畢、五品以下官詣丹墀、依品級列班、重行北向立。四品以上、及翰林院官、給事中、監察御史等官、於

    中左中右門伺候鳴鞭。各詣殿內序立。候朝退、捲班以次出。如先於

    奉天殿朝後卻奏事者、文武官于丹墀內依品級重行北向立。候鳴鞭行禮訖。四品以上及翰林院官給事中監察御史等官、陞殿侍立。五品以下、仍前序立。候謝

    恩見辭人員行禮訖、鳴鞭、捲班退。有事奏者、於

    奉天門、或

    華蓋殿進奏。無事奏者以次出

    ○二十二年令、

    奉天殿常朝、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錦衣衛等官於殿內侍立。奏事止於

    華蓋殿

    ○二十四年定、侍班官員、凡文武官除分詣

    文華殿啟事外。如遇陞殿、各用履鞋、照依品級侍班。有違越失儀者、從監察御史儀禮司糾劾。東班則六部堂上官、各子部掌印官、都察院堂上官、十三道掌印御史、通政司、大理寺、太常寺、太僕寺、應天府、翰林院、春坊、光祿寺、欽天監、尚寶司、太醫院、五軍斷事官、及京縣官。西班則五軍都督及首領官、錦衣衛指揮、各衛掌印指揮、給事中、中書舍人

    ○二十六年令、凡文武百官於

    奉天華蓋武英等殿奏事、必須穿著履鞋、方許入殿。違者從糾儀御史、禮部儀禮司官糾劾、送法司如律問罪

    常朝御門儀

    洪武初定

    凡早朝、文官自

    左掖門入。武官自

    右掖門入。如

    奉天門朝、至金水橋南、各依品級東西序立。候鳴鞭訖。以次隨行、至丹墀內、東西相向序立。守衛官先行禮畢。東西序立。文武官入班行禮。有事者、以次進奏。無事奏者、隨即入班。朝退。捲班分東西出

    ○近儀、凡早朝、鼓起。文武官各於

    左右掖門外序立。候鐘鳴開門、各以次進。過金水橋、至

    皇極門丹墀、東西相向立。候

    上御寶座。鳴鞭。鴻臚寺官贊入班。文武官俱入班。行一拜三叩頭禮。分班侍立。鴻臚寺官宣念謝

    恩見辭人員。傳贊

    午門外行禮畢。鴻臚寺官唱奏事。各衙門應奏事件、以次奏訖。御史序班糾儀。 【無失儀官、則一躬而退】 鴻臚寺官跪奏奏事畢。鳴鞭。

    駕興。百官以次出

    ○隆慶六年定、以三六九日視朝

    凡朝班序立。洪武二十四年、令禮部置百官朝班序牌、大書品級、列丹墀左右木柵之上。文武百官、照品序立侍班

    ○二十六年、令公侯序於文武班首。次駙馬。次伯。自一品而下各照品級、文東武西、依次序立。風憲糾儀官居下、朝北。紀事官居文武第一班之後、稍近上、便於觀聽。不許攙越。如有奏事、須要從班末行至

    御前跪奏。不許於班內橫過。奏畢、即便入班序立

    ○永樂初、令

    內閣官員侍朝、立在

    金臺東。錦衣衛在西。後移下、貼

    御道東西對立

    ○景泰三年、令師保兼官品同者、立班以衙門為次

    ○天順三年奏準、凡方面官入朝、遞降京官一班序立

    ○嘉靖九年、令常朝官叩頭畢。

    內閣官於

    東陛、錦衣衛官於

    西陛、各以次陞立於

    寶座之東西。錦衣衛官在司禮監官之南。遇有

    欽差官及四夷人等領

    敕、翰林院、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經局堂上官、輪流一人捧

    敕、立於

    內閣官之後、稍上。候領敕官

    面辭。捧敕官下立於

    御前、候承

    旨訖。由左陛而下、循

    御道邊行、授與領敕官。仍回至本班立

    ○萬曆三年題準、常朝該日記注

    起居史官四員、列於東班各科給事中之上、稍前、以便觀聽

    ○四年議準、五府都督官常朝班次、不當入侯伯班。仍照殿班立於錦衣衛官之後、稍上。待錦衣衛堂上官詣

    金臺邊、北司官於臺下各侍立、仍與南北司無執事官同班、而序於其上

    凡入朝次第。洪武二十四年、令朝參將軍先入、近侍官員次之。公侯駙馬伯又次之。五府六部又次之。應天府及在京雜職官員又次之

    ○成化十四年、令朝參官員、遇鼓起時、俱於

    左右掖門外拱候。東西班次、照依衙門品級序。其進士各照辦事衙門次序、立於見任官後

    凡糾舉失儀。洪武初、令百官有未閒禮儀、新任及諸武臣、聽侍儀司官每日於

    午門外演習。御史二員監視。有不如儀者、糾舉。百官入朝失儀者、亦糾舉如律

    ○又令朝班、每日都察院輪委監察御史二員侍班、糾察失儀

    ○弘治十二年、令、朝班內或言語喧譁、及吐唾在地者、許序班拏送

    御前請處。該奏請者、具本奏請

    ○十四年令、早朝遇雨、門上奏事糾舉失儀人員。序班一員拏住。一員門上

    面奏

    ○嘉靖元年奏準、失儀官員、應

    面糾者、御史照舊先糾。若御史不糾、許序班糾。但不許越次

    ○六年令、凡

    奉天門早朝畢、

    聖駕下階南行、兩班官員不許輒便退班、與

    御轎並行。亦不許吐唾語話。序班往來巡視。有違犯者、堂上官具奏。其餘即時拏赴

    御前治罪

    ○十年題準、六科每月給事中二員凡遇閘朝、與糾儀御史、及鴻臚寺官同行查點

    ○十一年令、朝參官不遵禮法者、三品以上具奏處治。其餘即時拏奏。鴻臚寺官通同不行糾舉、一體治罪

    ○萬曆四年議準、於

    左右掖門內、各設序班分立東西、與原設催促入班序班二員、一同糾察。有喧譁說話者、即時記認、候奏事畢、一併糾舉

    ○十一年、令於金水橋邊增設序班三員、北向站立。俟東西兩班站定各於班末熟視、有回顧、耳語、咳嗽、吐唾者、即時糾舉。其京堂四品以上、翰林院學士、及領敕官、俱不

    面糾

    ○十二年、議令吉服朝參日期、除祭祀齋戒不

    面糾外、其餘照常糾儀

    ○又令參將見朝、在京營者、照京官儀、不讚跪。在外者、照外官儀、贊跪。失儀、俱

    面糾

    午朝儀

    景泰初定

    凡午朝

    上御左順門。先期內官設

    御座於左順門之北。設案稍南。文武執事奏事等項官員、俱於

    左掖門內伺候。

    駕出視朝。各官照班次序立。

    內閣並五府六部奏事官、六科侍班官、俱於案西序立。侍班御史二員、序班二員、將軍四員、俱於案南面北立。鴻臚寺鳴贊一員、於案東面西立。

    錦衣衛鴻臚寺堂上官、於奏事官班以次面東立。管將軍官、並侍衛官、立於將軍之西。五府六部等衙門官、照依衙門次第出班奏事。通政司官、照依常例引人奏事。三法司官遇有奏事、俱隨班。其常日答應內刑部大理寺、郎中等官、各一員答應。都察院、侍班御史答應。其餘衙門官有事者、分管答應。鴻臚寺官贊奏事畢。徹案。各官退。各衙門如有機密重事、許赴

    御前具奏

    ○二年令、午朝翰林院先奏事

    ○萬曆三年題準、午朝該日記注

    起居史官四員、列於

    御座西稍南

    忌辰朝儀

    凡遇各

    廟忌辰

    上服淺淡服、

    御奉天門視事。不鳴鐘鼓。百官各服淺淡服、黑角帶、朝參。其謝

    恩見辭官、具公服如常儀

    ○永樂元年奏定、前二日

    上服淺淡服、

    御西角門視事。 【宣德十年、仍改奉天門視事】 不鳴鐘鼓。不行賞罰。不舉音樂。禁屠宰。文武百官各具淺淡服、黑角帶、朝參

    ○二年令、今後輟朝、誦經等事不必行

    ○宣德三年令、凡遇忌辰、通政司禮部兵馬司免引囚奏事

    ○五年

    敕、

    淳皇帝

    淳皇后忌日、官員朝參輟奏事。

    高皇帝

    高皇后

    文皇帝

    文皇后

    昭皇帝忌辰、悉輟朝參

    ○正統三年正月初三日、恭遇

    宣宗章皇帝忌辰、令陞殿朝參如常儀

    ○弘治十四年、令遇忌辰、朝參官不許服紵絲紗羅。

    恭仁康定景皇帝、

    恭讓章皇后忌辰、如遇節令、服青綠花樣。

    宣宗章皇帝忌辰、如遇奏祭祀、許服紅

    ○嘉靖元年奏準、正月初三日

    宣宗章皇帝忌辰、二月十九日

    恭仁康定景皇帝忌辰、十一月初五日

    恭讓章皇后忌辰、許穿青紵絲

    ○隆慶元年題準、凡遇忌辰、文武百官不問內外班行謝

    恩見辭、俱淺淡服色、烏紗帽、黑角帶。不許用公服

    輟朝儀

    凡聞

    皇妃喪、輟朝三日。發引下葬、各免朝一日。

    親王喪、輟朝二日。

    公主喪、及下葬、各輟朝一日。

    郡王及文武大臣喪、年終類輟朝一日。先期禮部具奏、仍出告示於

    長安左右門。至日早朝、不鳴鐘鼓、不鳴鞭、不設儀仗。文武百官各服淺淡服、黑角帶、於

    奉天門朝參。其謝

    恩見辭官員、亦不用公服。如常朝官服色

    諸王朝見儀

    洪武二十六年定

    凡

    各王大朝、行八拜禮。常朝、一拜叩頭禮。凡伯叔兄見

    天子、在朝行君臣禮。於便殿內行家人禮。伯叔兄坐東面西、坐受

    天子四拜。伯叔兄就於受禮位坐。

    天子居正中、南面坐。以尚親親之義、存君臣之禮

    外戚朝見儀

    洪武二十六年定

    皇后父見

    上、行君臣禮。

    後見父母、行家人禮。

    皇太子見

    皇后父母、

    皇后父母立於東、西向、

    皇太子立於西、東向、行四拜禮。

    皇后父母立受兩拜。答兩拜

    百官朝見儀 【出入等儀附】

    凡百官朝見洪武二十六年定、稽首頓首五拜、乃臣下見

    君上之禮。先拜手稽首四拜、後一拜叩頭成禮。稽首四拜者、百官見

    東宮親王之禮。其見父母、亦行四拜禮。其餘官長及親戚朋友相見、止行兩拜禮

    凡謝

    恩見辭。洪武二年、令在京文武官、有故告假及出使皆奉辭、還皆奉見、而奉

    特旨授官、及除授內外百職、皆即時謝

    恩。到任之日、仍朢

    闕行禮。省選者、亦到任日朢

    闕行禮。或除郡縣官給賜銀物、聽宣諭者、皆總行謝禮。俱五拜三叩頭 【其應合謝恩見辭及應免者、詳見鴻臚寺】

    ○又令、凡早朝謝

    恩見辭人員、都察院輪委監察御史二員侍班

    ○凡謝

    恩者居先、見者次之、辭者又次之、俱行五拜三叩頭禮

    ○凡內外諸司文武官員已入流者、謝

    恩見辭、必具公服行禮

    ○凡朝覲進表箋官員見辭謝

    恩、俱用公服。如

    面除而不及具服、即時謝

    恩者、勿拘。其或常服見者、綴班後。如以軍務遠來、及承

    制使還、即時引見者、不在此例

    ○凡在外諸司遣人來朝、及朝使還京者、俱先朝見。後詣所司。否者以違制論

    ○永樂六年奏準、在外軍民官司、及各

    王府公差人員、在京公侯駙馬伯都督、及內官出使、隨帶人員。並各衛所等衙門公差人等到京、除例該引見者、照舊外。其不在常例者、俱赴鴻臚寺報名。謝

    恩見辭、本寺將各人姓名附簿。仍將各起總數、每日早、另具題本進呈。及引各人於

    承天門外行叩頭禮 【今在午門前行禮】

    ○二十二年令、凡方面大臣來朝、鴻臚寺即皆引見

    ○宣德九年令、在外各衙門官吏人等、該謝

    恩者、許在本處朢闕謝

    恩。其有事赴京朝見、待有明文方許

    ○成化間奏準、凡謝

    恩見辭、應該鴻臚寺報名官員、俱用報單。或親自赴寺、或差人遞報、各從其便

    ○凡病痊官員、舊例免見。以後惟文官四品以上、及翰林院學士、尚寶司、六科都給事中、武官公侯伯都督及駙馬儀賓、錦衣衛指揮等官、患病過三日者、俱公服於

    午門外行朝見禮。若大臣曾蒙遣醫調治、並賜物慰問者、行禮後仍

    面謝。大臣考滿有賜者同

    凡出入。洪武二十六年定、文武百官出入朝門、各照品級、第加遜敬。如一品以下官、遇公侯駙馬加敬禮。立則旁立。行則後從。三品四品官、遇一品官加遜禮。行立俱後從。五品以下官倣此。俱不許攙越失儀。如有

    宣召、不在此限

    ○又定、官員入朝門、須要拱手端行、威儀整肅。不許私揖、及吐唾不敬

    ○又令、入朝行立坐食去處。不許談笑喧譁、指畫窺望

    凡行走。洪武初、令百官早朝入班行禮、及朝退捲班、俱分文東武西。不許徑越

    御道東西行走。如在

    奉天門朝、其有事東西往來者、出至金水橋南行過

    ○二十六年令、大小官員隨從

    上位行丹墀、身常朝北。不許南向。或左或右、環轉隨侍。如

    上位陞奉天門及

    丹陛。其隨從官員、不得徑行中道、並

    王道。如有

    旨令行、方許於側邊隨行

    ○又令官員人等入

    內府、合行門道、須從邊行。不得當中。如東門近東邊行。西門近西邊行。其門東西相向者、近南邊行。如遇雨雪免朝。有事奏者、不拘此限

    ○又令、

    奉天殿丹陛中三道階級、並

    奉天門中三道階級、皆不許人行。百官由東西階行。傳

    制遣使持節進表等儀、皆由東階出入。隨

    駕傘扇儀仗、由正門中道兩旁出入

    ○又令、

    殿廷頒降

    詔書冊命。從中道中門出、近東而行。其內外官員齎捧

    御製文字、及

    御用之物進呈、不許直行中道。或左右取便以行。至

    御前正中跪進。

    御膳等物、亦不可當中道直行。許正道邊左以進。凡

    御座處、即為正道。如

    上御奉天門、則於正門邊東入。將至

    御前正中供具、膳畢而出亦如之。若

    上常所往來處。其奉御內侍、捧執

    御用之物聽使令者、皆須近後、取便左右行。不許隨後徑馳中道

    凡聽

    諭。洪武二十六年令、百官朝參、遇有

    聖諭教戒、須要專心致意、拱聽分明。省身克已。不許放肆

    ○二十九年令、凡有

    聖諭。大小百官於

    丹陛前、或

    奉天門、各照品級序立。候

    上御座、跪聽

    凡受

    賜。洪武三年、令以所賜物先置

    奉天門內。乃引其人入見。聽

    宣諭然後給之。就令謝

    恩而去

    ○八年令、朝官受

    賜、於

    御前跪受。如衣則服以拜

    賜。皆五拜叩頭。在官受賜者、初行四拜。受賜後四拜

    凡

    賜坐。洪武初令、凡朝退燕閒、及行幸處、文職三品以上、武職二品以上、及勳舊文學之臣、

    賜坐。其餘非奉

    特旨、不許輒坐

    ○二十六年令、文武官

    御前侍坐、遇有大小官員奏事、必須起立。候奏事畢、復坐。不許倨坐失儀。如有

    特旨賜坐、則復坐

    ○又令、凡

    賜坐、不許推讓。坐後、遇有顧問、初時跪對。畢、即坐。若復有所問、坐朝上對。不必更起。同列侍坐。或被顧問、一人奏對。餘皆靜聽。毋攙言勦說。如各有所見、候其人言畢、方許前陳

    ○又令、執政大臣年高者、取自

    特旨免朝。倘有顧問、於便殿

    賜坐

    凡雜儀。洪武初、令百官既具朝服公服之後、毋舉笏行私禮

    ○又令朝參近侍病嗽者、許即退班。或一時眩暈、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許同官掖出

    ○又令百官入朝。遇雨雪許服雨衣

    ○又令文武官除本等紗帽外、遇雨雪、許戴雨帽。公差出外、許戴帽子。入城不許。其公差人員出外者亦如之

    ○成化十三年奏準、文武官員入朝。大臣常川許帶官吏頭目、每人二名。若遇陰雨、大臣添一人。小官許帶一人。各執雨具

    ○近例、朝覲外官、及舉監人等、不許擅戴煖耳入朝

    諸司奏事儀

    凡早朝奏事。洪武二十九年定、凡

    上御奉天門。百官行叩頭禮畢。分東西班序立。儀禮司依次贊某衙門奏事。奏畢。復入班。候諸司奏完。儀禮司贊奏事畢。退出。其奏事次第。一都督府。二十二衛。三通政司。四刑部。五都察院。六監察御史。七斷事司。八吏部等五部。九應天府。十兵馬司。十一太常寺。十二欽天監。若太常寺奏祭祀、則在各衙門之先

    ○又定、凡

    上御奉天華蓋謹身殿奏事、百官行叩頭禮畢、近侍官、及監察御史陞殿侍班。其奏事官俱陞殿分東西班立。儀禮司依次贊某衙門奏事。奏畢、各官以次退出。其餘官員、不陞殿者、俱於

    中左中右門外兩廊伺候。奏事官出、則皆出。若於

    文華殿啟事、則詹事府在先。餘依奏事次第

    ○永樂七年、令大寒早朝。

    上御奉天門。百官行叩頭禮。侍班。俟鴻臚寺官引謝

    恩見辭人員行禮畢。

    駕興。御右順門內便殿。百官有事奏者、以次入奏。無事者、退治職務

    ○正統七年令、凡看牲、及遣祭官、遇

    聖駕陞殿、俱於殿中復

    命。若

    御奉天門視事、亦於百官未行禮之先復

    命

    ○成化元年令、每日早朝。各衙門並公差官員具本

    面奏、及通政司類進本狀、各具手本、備開所奏事件、送禮科收照。次日將收到奏目、並各衙門送到奏題本狀、通具奏目、送司禮監交收、以候類進凡晚朝奏事。洪武二十九年定、凡晚朝。惟通政司六科給事中守衛官奏事。各衙門有軍情重事許奏。餘皆不許

    ○永樂四年令、六部及近侍官有事當商確者、皆於晚朝陳奏

    凡奏啟事目。洪武二十八年定

    五軍都督府合奏啟

    軍情

    機密

    守衛門禁等事

    修築城池、改設衛所

    賞賜

    馬匹關換轉銷等項

    提問軍職

    整點大軍

    官員房屋

    調撥官軍及陞調隊伍

    內外軍官奔喪遷葬祭祀

    旗軍併鎗陞用

    月報為事軍官

    官軍有弟姪兒男為事充軍告完聚

    關領軍器

    給配為奴人口告給聚

    提取邊境恩軍

    查理軍士回話

    軍官替職、未及六十歲者、各都司年終回銷

    未完勘合官吏

    還鄉老幼軍屬

    首告收藏軍器

    知在原告患病在逃病故

    五軍所屬在京衛分、凡奏啟事務、除軍中機密事情、及守衛門禁關防等事、不分官旗軍人、許令徑奏。其餘合行事務、俱由該府具奏施行

    吏部合奏啟

    除授官員陞調改除黜陟

    開設革併衙門

    襲爵封贈

    誥敕散官

    土官承襲

    致仕官員

    貼黃

    給由起服考覈給假官員

    監生問事、吏員書寫、告出仕

    放回事故人材秀才

    官員人等、告侍親殘疾

    送問五品以上官員

    起取人材秀才

    官員復姓更名

    官員告極刑

    吏告重役

    京官並問事書寫人、告丁憂

    進人材秀才冊

    戶部合奏啟

    歲奏會計稅糧馬草

    改撥糧儲

    賑濟饑民

    賞賜

    水旱災傷

    拋荒田土除豁稅糧

    儹運邊方糧儲

    調撥官軍屯種

    為事官軍告免追該扣俸糧

    給散煎鹽工本

    預備糧儲

    提問在外五品以上官員、在京官員

    原告病故、拖欠並侵盜錢糧、追徵無納

    歸併州縣點閘戶口

    欽給官民房屋田地

    各處盤點糧斛

    禮部合奏啟

    賞賜

    軍官祭祀

    建言

    表箋

    災異

    旌表

    科舉

    四夷進貢

    鑄降印信

    罷閒事故生員

    雨澤

    日月交食

    歷日

    館待賓客

    侍親

    遣官祭祀

    為格為例

    冠婚喪祭

    外國請求

    考究禮儀制度

    廚役告事故

    下程鈔錠

    僧道度牒

    兵部合奏啟

    選用軍職陞調襲替除降等項

    軍務

    誥敕封贈

    馬政送收關換整點調撥

    優給

    貼黃

    符驗

    陞用總小旗

    整點大軍

    開設衙門

    優給軍役等項

    調撥官軍

    整理驛傳

    投充力士校尉

    軍職官員家人投軍

    軍官軍人告給正軍

    垛集首報查理軍士

    旗軍勘合由帖

    給賞

    軍官復姓更名

    原告逃故

    護衛軍旗及邊衛恩軍、有犯提取

    提問軍職、並在京文職、及在外文職五品以上官

    刑部合奏啟

    追問黨逆

    處決重囚

    犯法軍官

    送問並申訴回話等項

    =首黨逆、原告實引賞、發落犯人、涉虛抵罪、疏放被誣者

    提問軍職、並在京文職及在外五品以上官

    各衙門盤獲犯屬

    提邊遠恩軍

    病故原告並被問軍官

    追贓不足家屬

    綁縛民害等項得實引賞、原告發落犯人

    抄札入官馬騾

    編髮恩軍工役囚人進冊

    工部合奏啟

    水利水害

    修築河岸橋道

    在外修理城池衙門公廨倉廒等項、營造支用官物。差撥軍民人匠

    在京在外衛所營造。及修理船隻、關支一應物料

    成造軍器軍裝

    關支軍器

    賞賜

    收買牛隻農具

    各處差人解納銅鐵等項顏料、門上秤折

    起差均工人夫

    提到工役故囚補役戶丁、告單丁田糧重大老疾、及有充軍

    在京住坐倉腳伕老疾、告回原籍

    都察院合奏啟

    處決重囚

    追贓不足家屬

    追問並申訴回話

    追問黨逆

    病故原告及軍官相視

    抄札等項入官馬騾

    賞賜

    犯法軍官

    點差御史

    提取邊軍

    提問軍職、並在外文職五品以上官、在內京官

    大理寺合奏啟

    引奏軍官

    日奏審過刑名、月奏囚數

    軍官應合襲廕子孫、並授封祖父母父母妻有犯

    駕前將軍力士校尉有犯重罪、並二次犯罪者

    文職官類奏。逐日先將發審奏本奏送該科。公文立案。回報該衙門。先將其餘人數依律發落。有司入流官員類奏

    覆奏重刑

    各衙門二次番異、三次擬罪不當。或將易於歸結事理、淹禁日久、致令原告並平人身死。及問事顛倒是非、併發審奏本不如式等項、送問原問官吏

    五軍斷事官合奏啟 【後革斷事官】

    追問黨逆

    送問並伸訴回話

    軍官原告患病及病故

    提問軍職、並在外文職五品以上官在內京官

    抄札等項入官馬騾

    給賞

    犯法軍官

    提取邊軍

    處決重囚

    追贓不足家屬

    十二衛合奏啟

    內除軍中機密事情、及守衛門禁關防等事不分官旗軍人許令徑奏。其餘合行事務自下而上、俱由本衛具奏

    軍中機密事情

    守衛門禁等事

    整點大軍

    馬匹關撥轉銷等項

    關支一應賞賜

    官員房屋

    調撥官軍隊伍

    官員奔喪遷葬祭祀

    關領軍器

    還鄉老幼軍屬

    旗軍併鎗陞用

    首告收藏軍器

    月報官軍馬騾

    給配家小

    凡不合奏啟止呈該衙門施行

    軍官替職

    勾補逃亡事故等項軍士

    病故軍職官員

    老疾不堪應役無丁旗軍

    還官賞賜鹽糧

    倒死馬騾驢肉臟

    軍官缺員

    貼黃給

    誥、出姓更名

    缺首領官吏

    幼軍收充正軍

    老軍代役

    收受倉糧草料、放支等項錢糧文卷差錯遺漏送法司

    奸盜詐偽人命毆相爭、一切詞訟、連狀送斷事官理問。如有干礙軍職斷事官、具奏提問

    凡奏事儀節。洪武三年定、凡百官奏事皆跪。有

    旨令起即起。進退皆以次、毋得攙越

    ○凡諸儒臣於

    御前奏事、或進呈文字。恐有口氣體氣、須退立二三步。毋輒近

    御案。立須於東西隅。不得直前

    ○凡

    上位行立去處。諸人不得輒便奏事跪拜。必候坐定、方許奏事。行禮俱要取便北向

    ○二十六年令、

    凡百官

    御前奏對、務必從實。知則為知。不許妄對

    凡奏啟限制。洪武二十五年令、凡差使人員、除

    王府並軍前差到、及緊要軍務奏聞外。其各衙門催辦公事勾軍提人等項、復

    命人員、如有事務不完等項、該科批寫緣由、送各該衙門整理。及各衙門一應編號手本、送該科。皆不必煩奏

    ○二十九年令、朝班奏啟事務、除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斷事官、十二衛、照依定例具本奏啟。其餘官員軍民人等、若有事奏、儀禮司打點。六科給事中各一員、每日於

    午門外、照依該管事務、總收奏狀入奏。監察御史一員公同看視。其有不經由各該官員、將自已瑣碎事務、徑自奏啟紊煩者、罪之

    ○三十年令、通政司許早晚朝奏事、及有軍情重事、不時入奏。其各衙門、凡有一應事務、止於早朝大班內奏啟。不許朝退又將瑣碎事務於

    右順門題奏

    ○永樂八年令、各衙門行過事件、誤違舊制者、許其改正、具本送該科。不必

    面奏

    凡題本覆奏。永樂二十二年令、諸司有急切機務、不得即

    面陳者、許具題本封進。其餘大小公私之事、並於公朝陳奏

    ○成化元年令、一應奏題本有

    旨意者、六部都察院等衙門抄出。即明白覆奏發落。不許稽緩。若過五日不覆奏者、該科以聞

    凡在京文武衙門奏題本、謹封完備。俱差屬官捧入

    左順門進呈

    諸司朝覲儀

    凡天下諸司朝覲官、自十二月十六日為始、鴻臚寺官陸續引見。二十五日以後、每日常朝。方面官入至

    奉天門前、隨班行禮畢。於文班內序立。視常朝官品級各降一等。知府知州知縣、及諸司首領官吏、土官衙門把事土吏人等、俱於

    午門外行禮畢、東西分班序立。正月初一日大朝會以後、方面官於

    奉天殿前隨班序立。知府以下

    奉天門金水橋南、仍分東西序立。其行禮俱如常朝儀

    ○萬曆五年定、凡朝覲兩京府尹、行太僕寺、苑馬寺卿、布按二司、俱於十二月十六日朝見、外班行禮畢。由

    右掖門至

    御前。鴻臚寺官以次引見。其鹽運使及府州縣有司官吏、浙江江西十七日。山東山西十八日。河南陜西十九日。湖廣南直隸二十日。福建四川二十一日。廣東廣西二十二日。雲南貴州二十三日。北直隸二十四日。各朝見。外班行禮畢。仍至

    御前。鴻臚寺官引見。如遇是日免朝、各官止於外班行禮、候

    御朝之日、仍補行引見禮。二十五日以後、例該常朝。除兩京府尹、照京官品級一體行禮序立外、其行太僕寺、苑馬寺卿、布按二司、入至

    皇極門前、隨班行禮畢。於文班內、序立於京官之下。各以次遞降一等。知府知州知縣、及諸司首領官吏、土官衙門把事土吏人等、

    午門外行禮畢。東西分班序立。正旦朝賀、各官俱入殿前行禮。其餘陞殿日期、行太僕寺苑馬寺卿布按二司、仍於殿前隨班、各降一等序立。鹽運司知府以下、於金水橋北東西序立。其行禮俱如常儀

    ○凡朝覲官見辭謝

    恩、不論已未入流、各具公服行禮。正旦朝賀、各具朝服。但不許僣著朱履。凡遇常朝、俱穿本等錦繡服色

    ○凡獎賞廉能。先期、內官設

    御座於會極門之北。設賞案稍東。文武執事奏事等項官員、各具吉服、並序班引廉能官員、各具青錦繡服。至期、俱於

    左掖門內斜廊面北序立。管將軍官、侍衛官、俱於會極門礓(石察)下立。候

    駕出。

    上陞御座。聽傳呼。

    內閣並執事奏事等項官員、由大礓(石察)下、序班引廉能官、由斜廊行至東廊小礓(石察)下、面東立。候管將軍官並侍衛官鴻臚寺掌印官、以次立於

    御座東、西向。鳴贊一員立於

    御座東、西向。將軍四員、分立於

    御座南、北向。各立定。

    內閣並執事奏事等項官員至大礓(石察)上。鴻臚寺掌印官贊入班。各官照班次序立。鳴贊贊鞠躬。行一拜三叩頭禮畢。

    內閣並吏部都察院堂上官、禮部錦衣衛掌印官、吏科都給事中、掌河南道御史、禮部郎中、俱於

    御座西、面東序立。侍班御史二員、序班二員、俱於

    御座南、面北立。執事序班四員、於賞案稍南、面西立。鴻臚寺掌印官贊奏事。贊起案。序班舉賞案置於

    御前稍南。贊引廉能官。序班引廉能官立於案南。照班次序立。鳴贊贊跪。廉能官跪。鴻臚寺掌印官贊吏部等衙門過。吏部都察院吏科都給事中掌河南道御史過中跪。吏部堂上官奏、後面跪的、是廉能官、見在應朝、某省某等官某等若干員、奉

    旨引來聽候獎賞。奏知。奏畢。起身一躬。入班鳴贊贊叩頭。廉能官叩頭。候

    天語獎諭。承

    旨叩頭。

    上與他每賞賜。還與酒飯喫。鴻臚寺掌印官、並禮部郎中承

    旨畢。鳴贊贊叩頭。廉能官叩頭畢。起身一揖一躬。序班引下。鴻臚寺掌印官贊起案。序班舉案置於原所。吏部都察院堂上官、吏科都給事中、掌河南道御史過中跪致詞。仰惟

    皇上留心吏治。澤被生民。臣等不勝慶忭。叩頭稱賀。鳴贊贊叩頭。吏部等官叩頭畢。起身一揖一躬、入班。鴻臚寺掌印官過中跪奏奏事畢。候

    駕興。各官退

    ○凡大班糾劾朝覲官考察存留者。鴻臚寺官引上

    御路跪。法司及科道官、各露章糾劾怠職之罪。朝覲官俱俯伏免冠待罪候

    旨。如奉

    旨免宥、隨即加冠叩頭。連呼萬歲。次日謝恩。仍前朝參

    ○凡朝覲官事完辭朝。兩京府尹行太僕寺苑馬寺卿布按二司外班行禮畢。仍照前引見

    面辭。鹽運司知府以下等官、止於外班行禮

    ○七年諭、張真人方外之流、無民社寄。其朝覲免行

    入朝門禁

    洪武十一年

    詔、朝參文武官給領牙牌、懸帶出入。無牌者依律論罪。借者、及借與者、罪同。在外來朝官、於各門附名出入

    ○又令、守門指揮千百戶、日一更代、士卒三日一更代、凡內官內使出入、皆用號牌。若有以兵器雜藥進者論如律。守門軍士失於覺察者、罪如之。若奉

    駕出入、則以御史一員臨門察視

    ○二十一年、令朝參官員門籍、各衙門自置

    ○景泰三年令、官員人等至

    皇城四門下馬牌邊橫過、俱下馬。其順行、不係橫過。不在禁例

    ○成化間令、文武官員公差患病等項、呈堂出印信手本填註門籍。候病痊、及公差回還之日、仍用手本開註

    ○又令、文武大小官員入朝、跟隨辦事官吏人等、照出

    午門例、於

    長安左右門、

    承天門、端門、各下小木牌進入。出則收回

    ○嘉靖九年題準、各文武衙門公差官員、奉有

    敕書責限完事、及公所窵遠、不便趨朝者、方許於門籍註差。仍開奉何

    敕書、公所係在何處、以便查考。其患病若止係咳嗽等小疾、於朝儀有礙者、量許註門籍五日。若病非旦夕可愈者、必須堂上官印信手本開寫明白。其有累月不朝、及全司稱病者、文官聽吏科、武官聽兵科、每月終將門籍查出糾舉。其屢經糾劾文官至三次、武官至五次。吏兵二部、徑自奏聞區處

    東宮朝儀

    洪武間定

    凡朔望日。文武百官朝退。詣

    文華殿門外、分東西侍立。俟

    皇太子陞殿。樂作、百官行一拜禮。其謝

    恩見辭官員人等、亦隨班行禮。禮畢、以次出

    ○十四年、令啟事

    東宮者皆稱臣

    ○永樂二年令、文武官員常朝、行叩頭禮。三師、三少、詹事府官左右春坊、司經局官、翰林院官、鴻臚寺官、六科給事中、錦衣衛官左右序立於

    文華殿門之外。鴻臚寺序班、通事舍人、引文武百官於

    丹陛下丹墀內、東西序立。照依衙門資次啟事。監察御史二員、司直郎、清紀郎、日輪二員北向侍立糾儀。啟事畢、百官齊退。遇有召問、亦須前項官員一同進出。如獨進、並獨員留後者、許監察御史鴻臚寺官、司直郎、清紀郎糾劾

    ○合啟事務。在京衙門、止用奏本。在外衙門、務要奏本一本、啟本一本。其詹事府主簿錄事、同春坊、司直郎、清紀郎、司諫、分為六科、於司禮監共關揭帖、開寫逐日啟過本內事件略節緣由、及

    令旨所發落大略。六科給事中亦具題帖、各另奏進

    ○詹事府主簿錄事、同左右春坊、司直郎、清紀郎、司諫等官、遇啟事。各紀

    皇太子令旨。如所啟事或差訛、隨即糾劾。啟事畢、同詹事府詳審事之可否。可行者、令該司批所得

    令旨。或事不可行、及啟本內與說帖不同、不問事之大小、悉以奏聞

    大明會典卷之四十五

    登極儀

    國初登極禮儀。吳元年所定。用王禮、頗略。故不載。至洪武元年

    高皇正大位。其儀始詳。

    昭皇以儲宮嗣立、稍有所更定。

    累朝因之。惟

    肅皇自藩國入繼大統、與嗣皇異。其儀各備載於後

    高皇帝登極儀

    洪武元年、

    圜丘告祭禮成。校尉設金椅於

    郊壇前之東、南向。設冕服案於金椅前。候望瘞畢。丞相諸大臣率百官於望瘞位跪奏曰。告祭禮成、請即

    皇帝位。羣臣扶擁至金椅上坐。百官先排班。執事官舉冕服案寶案至前。丞相諸大臣奉袞冕跪進置於案上。丞相等就取袞冕加於

    聖躬。丞相等入班。通贊唱排班。班齊。鞠躬。樂作。拜興、拜興、拜興、拜興。平身。樂止。百官拜興如之。通贊唱班首詣前。引禮引丞相至

    上位前。通贊唱跪、搢笏。丞相跪搢笏。承傳唱眾官皆跪。百官跪。捧寶官開盝、取

    玉寶跪授丞相。丞相捧寶。上言

    皇帝進登大位。臣等謹上

    御寶。尚寶卿受寶、收入盝內。通贊唱就位、拜、興、平身。百官拜興如之。通贊唱復位。引禮官引丞相自西降復位。通贊唱鞠躬。拜興、拜興、平身。搢笏。鞠躬、三舞蹈。跪左膝。三叩頭。山呼、山呼、再山呼。跪右膝。出笏。贊俯伏興平身。鞠躬、拜興、拜興、拜興、拜興、平身。

    皇帝解嚴。通贊唱捲班。百官退。禮畢。具鹵簿導從、詣

    太廟、奉上冊寶。追尊

    四代考妣。仍告祀

    社稷。還具袞冕

    御奉天殿。百官上表稱賀。前期、侍儀司設表案於丹墀中內道之西北。設丞相以下百官拜位於內道上下之東西。每等異位重行。北面。捧表官宣表官展表官位於表案之西、東向。糾儀御史二人位於表案之南、東西相向。宿衛鎮撫二人位於東西陛下。護衛百戶二十四人位於宿衛鎮撫之南、稍後。知班二人位於文武官拜位之北、東西相向。通贊贊禮二人位於知班之北。通贊在西。贊禮在東。引文武班四人位於文武官拜位之北、稍後。皆東西相向。引殿前班二人位於引武班之南。舉表案二人位於引武班之北。舉殿上表案二人位於西階之下、東向。其

    丹陛上、設殿前班指揮司官三員、侍立位於陛上之西、東向。宣徽院官三員、侍立位於陛上之東、西向。儀鸞司官位於殿中門之左右。護衛千戶八人位於殿東西門之左右。俱東西相向。鳴鞭四人、列於殿前班之南、北向。將軍六人位於殿門之左右。天武將軍四人位於陛上之四隅。皆東西相向。殿上尚寶司設寶案於正中。侍儀司設表案於寶案之南。文官侍從班。起居注、給事中、殿中侍御史、尚寶卿位於殿上之東、西向。武官侍從班、懸刀指揮位於殿上之西、東向。受表官位於文官侍從班之南、西向。內贊二人位於受表官之南。捲簾將軍二人位於簾前。俱東西相向。是日清晨、拱衛司陳設鹵簿列甲士子

    午門外之東西。列旗仗於

    奉天門外之東西。龍旗十二、分左右、用甲士十二人。北斗旗一、纛一居前、豹尾一居後、俱用甲士三人。虎豹各二。馴象六。分左右。左右布旗六十四。門旗、日旗、月旗、青龍白虎旗、風雲雷雨江河淮濟旗、天馬天祿白澤朱雀玄武等旗、木火土金水五星、五嶽旗、熊旗、鸞旗、及二十八宿旗、各六行。每旗用甲士五人。一人執旗。四人執弓弩。設五輅於

    奉天門外。玉輅居中。左金輅。次革輅。右象輅。次木輅。俱並列丹墀左右。布黃麾仗、黃蓋、華蓋、曲蓋、紫方傘、紅方傘、雉扇、朱團扇、羽葆幢、豹尾龍頭竿、信旛、傳教旛、告止旛、絳引旛、戟氅、戈氅、儀鍠氅等各三行。

    丹陛左右、陳幢節、響節、金節、燭籠、青龍白虎幢、班劍、吾杖、立□、臥□、儀刀、鎧杖戟骨朵、朱雀玄武幢等各三行。殿門左右、設圓蓋一。金交椅、金腳踏、水盆、水罐、團黃扇、紅扇、皆校尉擎執。侍儀捨人二人舉表案入就殿上。鼓初嚴。百官具朝服。次嚴。各依品從齊班於

    午門外、以北為上、東西相向。通班贊禮。及宿衛鎮撫等官入就位。諸侍衛官各服其器服。及尚寶卿侍從官入。鼓三嚴。丞相以下文武官以次入各就位。

    皇帝袞冕陞御座。大樂鼓吹振作。樂止。將軍捲簾。尚寶卿以寶置於案。拱衛司鳴鞭。引班引文武百官入丹墀拜位、北面立。初行、樂作。至位、樂止。知班唱班齊。贊禮唱鞠躬拜。樂作。四拜、興、平身。樂止。捧表以下官、由殿西門入。內贊唱進表。捧表官捧表跪進於案前。受表官搢笏跪於案東、受表置於案。出笏興。退立於殿內之西、東向。內贊唱宣表。宣表官詣案前搢笏、取表跪宣於殿內之西。展表官搢笏同跪、展宣訖。展表官出笏。一人以表復置於案。俱退立於位。宣表官俯伏興同。捧表以下官、出殿西門、降自西階、復位。贊禮唱鞠躬。樂作。四拜。樂止。唱搢笏、鞠躬、三舞蹈。唱跪、唱山呼、各拱手加額呼萬歲者三。樂工軍校齊聲。擊鼓應之。唱出笏。俯伏興。樂作。四拜。賀畢。遂遣官冊

    皇后。冊立

    皇太子。以即位

    詔告天下

    昭皇帝登極儀 【宣德以後同】

    永樂二十二年七月。公侯駙馬伯、文武百官、及軍民耆老等、上箋勸進者三。

    令旨俞允。乃命禮部擇日具儀。先期、司設監等衙門於

    華蓋殿陳

    御座於中。仍於

    奉天殿設寶座。欽天監設定時鼓。尚寶司設寶案於

    奉天殿。鴻臚寺設表案於

    丹陛上。教坊司設中和韶樂、設而不作。鴻臚寺設

    詔案。及錦衣衛設雲蓋雲盤於

    奉天殿內東。別設雲蓋於

    承天門上。設雲輿於

    午門外。設宣讀案於

    承天門上、西南向。是日早、遣官祗告

    天地、

    宗廟、

    社稷。

    上具孝服、設酒果親詣

    大行皇帝几筵前、祗告受

    命畢。即於

    奉天殿前、設香案酒果等物、具冕服行告

    天地禮。隨赴

    奉先殿謁告

    祖宗畢。仍具袞冕、詣

    大行皇帝几筵前、行五拜三叩頭禮。畢。詣

    母后前、行五拜三叩頭禮。畢。詣

    奉天殿即位。是日早、鳴鐘鼓。錦衣衛設鹵簿大駕。

    上服袞冕、御華蓋殿。文武百官各具朝服、入丹墀內、候鴻臚寺引執事官進至

    華蓋殿行禮畢。贊各供事。奏請陞殿。

    上由中門出陞寶座。錦衣衛鳴鞭。文武百官上表稱賀。

    上命百官免賀。免宣表。止行五拜三叩頭禮。 【成化以後、執事官進至 華蓋殿、將行禮時、即傳】

    【旨百官免賀】 百官出至

    承天門外。候翰林院官齎

    詔書用寶訖。鴻臚寺官請頒

    詔翰林院官捧

    詔授禮部官。由

    奉天殿左門出。錦衣衛於

    午門前、候捧

    詔置雲蓋中。導至

    承天門開讀行禮如常儀

    肅皇帝登極儀

    正德十六年三月十四日。奉

    武宗皇帝遺詔、迎

    上入承

    大統。次日

    皇親駙馬、司禮監太監、

    內閣大學士、禮部尚書等官、齎捧

    詔諭金符、馳詣安陸

    藩府奉迎。內官監工部蓋行殿於宣武門外。南向。司設監設帷幄

    御座於中。尚衣監備翼善冠服、錦衣衛備鹵簿大駕以候。四月二十一日早、文武百官出郊。各具青綠錦繡服、迎

    駕入行殿。朝見行四拜禮。明日即

    皇帝位。先期。司設監設

    御座於華蓋殿。設

    寶座於奉天殿。欽天監設定時鼓。錦衣衛設鹵簿大駕。尚寶司設寶案於

    奉天殿。鴻臚寺設表案於

    丹陛上。教坊司設中和韶樂。設而不作。鴻臚寺設

    詔案。錦衣衛設雲蓋雲盤於

    奉天殿內之東。別設雲蓋於

    承天門。設雲輿於

    午門外。設宣讀案於

    承天門上、西南向。至日、遣官祭告

    天地、

    宗廟、

    社稷。

    駕由大明門入、至

    文華殿省定

    詔草、欽改年號畢。設酒果於

    大行皇帝几筵前。

    上具素服、謁告畢。設香案酒果等物於

    奉天殿丹陛上。

    上具袞冕服、行告

    天地禮畢。詣

    奉先殿、

    奉慈殿、謁告畢。仍詣

    大行皇帝几筵前行禮畢。詣

    慈壽皇太后、

    莊肅皇后前、各行禮畢、

    上御華蓋殿。文武百官各具朝服、入丹墀內序立。鴻臚寺引執事官進至

    華蓋殿。傳

    旨、百官免賀。止行五拜三叩頭禮。傳畢。贊執事官行禮。贊各供事。鴻臚寺正官跪奏請陞殿。

    上由中門出、陞寶座。錦衣衛鳴鞭。欽天監報時。鴻臚寺贊行五拜三叩頭禮訖。百官出至

    承天門外、俟翰林院官齎

    詔用寶訖。鴻臚寺官奏請頒

    詔。翰林院官捧

    詔授禮部官、由

    奉天殿左門出。錦衣衛於

    午門前候捧

    詔置雲蓋雲盤中、導雲輿至

    承天門、開讀行禮如常儀

    大明會典卷之四十六

    冊立一

    冊立。有

    中宮、有

    東宮、有

    親王、及

    妃嬪公主。

    歷朝儀各不一。今詳書之。而附

    皇子女誕生命名之儀於後

    皇后冊立儀

    冊

    後之禮。洪武初、不預祭告。不特頒

    詔。永樂始舉行。而嘉靖又詳謁

    廟之儀。至隆慶大備已

    洪武初定

    遣使冊立

    前期一日。內使監設

    御座於奉天殿如常儀、尚寶卿設御寶案於

    御座前。侍儀司設冊寶案於御寶案之南。冊東寶西。設奉節官位於冊案之東。設掌節者位於奉節官之左、稍退、俱西向、設承製官位於奉節官之南、西向。設奉冊奉寶官位於冊寶案之西東。又設副使受制位於橫街之南、北向東上。設承製官宣制位於使副受制位之北、西向。設奉節官奉冊奉寶官位於使副東北、西向。又設使副受冊寶褥位於受制位之北、北向。典儀二人位於

    丹陛上之南。贊禮二人位於使副受制位之北。知班二人位於贊禮之南。俱東西相向。設文武百官侍立位於文武樓之北。文武侍從班位於殿上之左右。引文武班舍人四人位於文武官之北。稍後。引禮二人位於使副之北。拱衛司宣徽院官對立位於

    奉天殿門之左右、俱東西相向。將軍二人位於殿上簾前。將軍六人位於

    奉天門之左右。又將軍四人位於

    丹陛上之四隅。又將軍六人位於

    奉天殿門之左右。俱東西相向。鳴鞭四人位於

    丹陛上北向。是日金吾衛陳設甲士儀仗於

    午門外之東西。拱衛司陳設儀仗於

    丹陛丹墀之東西。和聲郎設樂位於丹墀之南。禮部設龍亭儀仗大樂於

    奉天門外正中、以俟迎送冊寶至

    中宮。質明。鼓初嚴。催班舍人催百官具朝服。導駕官侍從官入迎

    車駕。次嚴。引班舍人引文武百官入就侍立位。引禮引使副具朝服入就丹墀受制位。諸執事者各就位。三嚴。侍儀奏外辦。御用監奏請

    皇帝服袞冕御輿以出。尚寶卿前導。侍從警蹕如常儀。

    皇帝將出。仗動。大樂鼓吹振作。至

    奉天殿陞御座。樂止。尚寶卿以寶置於案。捲簾鳴鞭。報時雞唱訖。禮部官捧冊寶各置於案。奉節官奉制官奉冊官奉寶官及掌節者、各入就殿上位、西向立定。舉冊寶案四人、入立於奉冊奉寶官之後。典儀唱鞠躬。樂作。四拜。平身。樂止。承製官進詣

    御座前、跪奏請發

    皇后冊寶。承

    制訖。由中門出中陛降至宣制位、稱有

    制。典儀唱跪。使副跪。承製官宣

    制曰。冊

    妃某氏為

    皇后。命卿等持節展禮。宣訖。由殿西門入復位。贊禮唱俯伏、興。奉冊奉寶官、率執事者舉冊寶案、由中門出中陛降。奉節官率掌節者前導、至使副受冊寶褥位、以案置於褥位之北。冊東寶西。掌節者脫節衣、以節授奉節官、奉節官搢笏受節以授冊使。冊使搢笏跪受以授掌節者掌節者跪受興、立於冊使之左。奉節官出笏退。引禮引用使詣受冊褥位、立定。奉冊官搢笏、就案取冊以授冊使冊使搢笏跪受冊、復置於案。奉冊官及冊使皆出笏退復位。引禮引副使至受寶褥位。奉寶官搢笏、就案取寶以授副使。副使搢笏跪受寶興、復置於案。副使及奉寶官皆出笏退復位。典儀唱鞠躬。樂作。四拜。興。平身。樂止。引禮引冊使押冊、副使押寶、掌節者前導、舉案者次之。初行。樂作。出

    奉天門。樂止。掌節者加節衣。奉冊寶官皆搢笏。詣案取冊寶安置龍亭中。奉冊寶官退。執事者舉案退。儀仗大樂迎龍亭以行。執節者行於龍亭之前。使副行於龍亭之後。迎送至

    中宮門外。初冊寶將出門。侍儀跪奏禮畢。

    皇帝興。樂作。還宮。樂止。引班引文武官以次出

    受冊受賀

    前一日。內使監官陳設

    皇后御座於中宮殿上如常儀。設香案於殿庭之正中。設權置冊寶案於香案之前。冊東寶西。設

    皇后受冊寶位於冊寶案前。北向設司言司寶二人位於

    皇后位之北、設奉冊寶內官位於冊寶案之南、設讀冊寶內官位於奉冊寶內官之南、設內外命婦位於庭下左右、俱東西相向。又設內外命婦賀位於殿中、北向。尚儀二人位於

    皇后拜位之北。司贊內官二人位於內外命婦立位之北、俱東西相向。又設權置冊寶案於

    中宮門外。設內使監令位於案之東、西向。設奉冊奉寶內官位於內使監令之左右、稍退、俱西向。使副位於案南、北向。引禮二人位於使副之前、東西相向。掌節者位於冊使之後。其日所司設儀仗於殿庭之東西。擎執於殿上之左右。樂工陳樂於殿庭之南。冊寶將至

    中宮門。尚儀奏請

    皇后首飾褘衣出閤。樂作。至殿上南向立。樂止。司言司寶立於後。及冊寶至宮門。使副於龍亭中取冊寶權置於門外所設案上。引禮引使副及內使監令俱就位立定。次引冊使於內使監令前、稱冊禮使臣某、副使臣某、奉

    制授

    皇后冊寶。退復位。內使監令入詣

    皇后殿躬言訖。出復位。引禮引內外命婦俱入就位。讀冊寶內官及司贊內官俱就位。引禮引冊使取冊授內使監令。內使監令跪受、以授奉冊內官。冊使退復位。引禮又引副使取寶授內使監令、內使監令跪受、以授奉寶內官。副使退復位。以俟宮中行禮。內使監令率奉冊奉寶官各奉冊寶、以次入詣

    皇后受冊位前、以冊寶各置於案。冊東寶西。尚儀引。

    皇后降詣庭中受冊位立定。侍從如常儀。司言司寶各就位。內使監令率奉冊奉寶內官取冊寶、以次立於

    皇后之東、西向。內使監令稱有

    制。尚儀奏拜、興。樂作。

    皇后四拜、興。樂止。內使監令宣

    制訖。奉冊內官、就案取冊授讀冊內官、讀冊訖。跪以授內使監令。內使監令跪以冊授

    皇后。

    皇后跪受訖。以授司言。奉寶內官就案取寶以授讀寶內官、讀寶訖。以授內使監令。內使監令跪以寶授

    皇后。

    皇后跪受訖。以授司寶。尚儀奏拜。興。樂作。

    皇后四拜、興。樂止。內使監令出詣使副前稱

    皇后受冊禮畢。使副退詣

    奉天殿橫街南、北面西上立。給事中立於冊使東北、西向。使副再拜復

    命曰。奉

    制冊命

    皇后禮畢。又再拜平身。給事中奏聞。乃退。初

    皇后受冊寶訖。尚儀引

    皇后陞座。引禮引內命婦班首一人詣殿中賀位。初行。樂作。至位、樂止。司贊唱拜、興。樂作。班首再拜興。樂止。跪致詞曰。茲遇

    皇后殿下、膺受冊寶。正位

    中宮。妾等不勝歡慶。謹奉賀。司贊唱拜、興。樂作。班首再拜興。樂止。引禮引班首退復位。引禮又引外命婦。班首一人、入就殿上賀位。其行禮並如內命婦儀。司贊唱禮畢。引禮引內外命婦出。初行、樂作。出門、樂止。尚儀奏禮畢。引

    皇后降座。樂作。還閤。樂止

    百官稱賀上表箋

    皇后受冊禮畢。至晚、內使監於

    奉天殿陳設

    御座香案。尚寶司設寶案於香案之北。侍儀司設表案位於香案之南。又設表箋案位於丹墀北之正中。設文官起居位於丹墀之東南、西向。武官起居位於丹墀之西南、東向。文官拜位於丹墀中之東北、每等異位重行、北向西上。武官拜位於丹墀中之西北、每等異位重行、北向東上。殿前班諸執事起居位於武官起居位之北、東向。侍從班諸執事起居位於文官起居位之北、西向。殿前班指揮司官三員、侍立位於

    丹陛上之西、東向。宣徽院官三員、侍立位於

    丹陛上之東、西向。侍從班文官立位於殿上之東。侍從班武官立位於殿上之西。拱衛司官二員、侍立位於殿中門之左右。典牧官二員、侍立位於仗馬之前、東西相向。受表箋內使監官一員、位於丹墀表箋案之東、西向。宣表官一員、展表官二員位於丹墀表箋案之西、東向。糾儀御史二人位於展表官之南。典儀二人位於

    丹陛上之南。知班二人位於文武官拜位之北、俱東西相向。通贊贊禮二人位於知班之北。通贊在西。贊禮在東。引文武班舍人四人位於文武官拜位之北、稍後、東西相向。引殿前班舍人二人位於引武班之南、東向。舉表案舍人二人位於引文班之南、西向。宿衛鎮撫二人位於

    丹陛東西階下。護衛百戶二十四人位於宿衛鎮撫之南、稍後、俱東西相向。護衛千戶八人位於殿東西門之左右、將軍二人位於殿上簾前。將軍六人位於殿門之前、將軍四人位於

    丹階上四隅、將軍六人位於

    奉天門、俱東西相向。鳴鞭四人位於

    丹陛上之南、北向。其日金吾衛陳軍仗於

    午門外之東西。陳旗仗於

    奉天門外之東西。拱衛司陳儀仗於

    丹陛之東西。及丹墀之東西。陳車輅于丹墀之南。典牧官陳仗馬於文武樓南之東西、虎豹於

    奉天門之東西。和聲郎陳樂於丹墀文武官拜位之南。內使監官擎執於

    御座之左右。侍儀司舍人舉表案、入就殿上案位。舍人二人舉表案候於

    午門外。文武官具朝服、迎表至雲集橋。舍人引殿前班司贊贊禮內贊宿衛鎮撫護衛鳴鞭、各入就位。侍儀侍從入迎

    車駕。

    皇帝御謹身殿。侍儀版奏中嚴。御用監官奏請

    皇帝服袞冕。文武官迎表至

    午門前。置龍亭於道中。禮部官取表(左汀去丁右佩去人)置於案。舍人舉案。禮部宣表官展表官押表案引丞相行。文武官分班、俱由西門入、至丹墀中。禮部官押表案置於丹墀正中。各就位。文武官各入就起居位。侍儀奏外辦。導引

    皇帝御輿以出。仗動。鼓吹振作。尚寶卿捧寶前導、侍衛如常儀。

    皇帝陞御座。樂止。尚寶卿捧寶置於案。將軍捲簾鳴鞭報時雞唱訖。諸侍從官殿前班拱衛司宮由西階降。引班引同宣表官受表官受箋內官俱入起居位、東西相向立定。通贊唱某衛指揮使臣某以下起居。引班唱鞠躬平身。引班東西分列。至丹墀中拜位、北面立。贊禮唱鞠躬。樂作。指揮以下皆再拜興。樂止。贊禮唱指揮使稍前、指揮使前立。贊禮唱鞠躬。指揮使以下皆鞠躬。贊禮唱

    聖躬萬福。唱平身。指揮使以下皆平身。唱復位。指揮使復位。唱鞠躬。樂作。指揮使以下皆再拜。樂止。通班唱各供事。引班引指揮使以下各就位。通班唱具丞相銜臣某以下起居。引班唱鞠躬平身。文武官相向鞠躬平身。引班東西分引入丹墀中拜位。丞相初行、樂作。至位、樂止。知班唱班齊。贊禮唱鞠躬。樂作。文武官皆四拜。樂止。贊禮唱進表箋。引班引丞相平章詣表箋案前。丞相跪捧表興平章跪奉箋、進於受箋官。受箋內使監官接箋入

    中宮啟聞。平章興。引班引復位。丞相捧表與宣表官展表官由丹墀西陛陞西門入至殿中。丞相跪進表於案。退立於殿南正中。內贊唱跪。贊禮唱跪。丹墀百官皆跪。內贊唱宣表。宣表官請案取表跪讀於殿西。展表官同跪展表。宣表官宣訖。俯伏。興。展表官以表置於案訖。內贊與贊禮同唱俯伏興。平身。丞相與丹墀百官皆俯伏興。平身。與宣表展表官由殿西門出西階降復位。贊禮唱鞠躬。樂作。百官皆四拜興。平身。樂止。贊禮唱搢笏。三舞蹈。跪。山呼萬歲者三。出笏。俯伏興。樂作。四拜、平身。樂止。贊禮唱禮畢。侍儀奏禮畢。鳴鞭。

    皇帝興。樂作。導引還

    謹身殿。樂止。舍人舉表案出。引班引文武官以次出

    謁廟

    皇后將謁

    太廟。

    皇帝先遣官用牲牢行事。告以

    皇后將祗見之意其儀與時享同。祝文臨時撰定。遣官之日、

    皇帝降香。告官捧香至

    太廟告畢。

    皇后親行謁見。前期、

    皇后齋三日。內外命婦及執事內官各齋一日。前一日、執事官灑掃

    廟庭內外。設

    皇后拜位於

    廟門外。又設拜位於廟中香案前、俱北向。設內命婦陪祀拜位於

    廟庭之南、北向。設外命婦陪祀拜位於內命婦之南。司贊位於

    皇后拜位之東西。司賓位於內命婦之北、東西相向。司香位於香案之右。設盥洗位於庭階之東。司盥洗官位於位所。

    各廟皆如前儀。其日清晨、宿衛陳兵衛、樂工備樂、尚儀備儀仗、及重翟車於

    中宮外門之外。陪祀外命婦各具翟衣、集於

    中宮內門之外。內使監官奏中嚴。

    皇后服首飾九龍四鳳冠、褘衣。尚儀奏外辦。導引

    皇后出內宮門。司贊奏陞輿。

    皇后陞輿。至外門之外。司贊奏降輿。

    皇后降輿。司贊奏陞車。

    皇后陞車。宿衛兵仗前導。鼓吹設而不鳴。次尚儀陳儀衛。次外命婦、次內命婦、皆乘車前導。次

    皇后重翟車。內使監人員扈。從宿衛復陳兵仗於後。

    皇后至

    廟門。司賓引內外命婦、先入就殿庭東西侍立。司贊奏請降車。

    皇后降車。司贊引自左門入就位。北向立。司賓引內外命婦各就位、北向立。司贊司賓各贊拜。

    皇后及內外命婦皆再拜興。司贊奏請行事。請詣盥洗位。引

    皇后至盥洗位。奏盥洗。司盥洗者酌水。

    皇后盥手訖。奏帨手。司巾以巾進。

    皇后帨手訖。司贊奏請詣

    神位前。引

    皇后由東階陞至

    神位前、北向立。司贊奏上香者三。司香奉香進於

    皇后之右。

    皇后三上香訖。司贊引

    皇后復位。司贊司賓各贊拜興。

    皇后及內外命婦皆再拜興。司贊奏禮畢。引

    皇后出自

    廟之左門。司賓引內外命婦出。司贊奏陞車。

    皇后陞車。宿衛陳儀仗。樂工陳樂、尚儀陳儀仗。內外命婦前導。侍從如來儀。過廟。鼓吹振作。還至宮之外門外司贊奏降車。

    皇后降車。司贊奏陞輿。

    皇后陞輿。至宮之內門外、司贊奏降輿。

    皇后降輿。入宮、

    皇后受冊畢。

    皇帝會羣臣於

    謹身殿。

    皇后於中宮會內外命婦。其儀皆如正旦宴會之儀

    永樂初續定

    先期三日齋戒。遣官祭告

    天地

    宗廟。用香帛酒脯。行一獻禮。前一日。禮部同鴻臚寺官設

    詔案於

    奉天殿中。節冊寶案於

    詔案之南。節案居中。冊東寶西。設節冊寶綵輿於

    丹陛之東。尚寶司設寶案。教坊司設中和韶樂、及大樂。至日早、錦衣衛官設鹵簿大駕。內官設

    皇后受冊位於宮中、及設節冊寶案。節案居中、冊東寶西。設香案於節案之前。設內贊二人。引禮二人。設女樂於

    丹陛之上。

    上具冕服、御華蓋殿。翰林院官以

    詔書用寶訖。鴻臚寺官奏執事官行禮畢。奏請陞殿如常儀。文武百官具朝服行叩頭禮。左右侍班正副使入就拜位。贊鞠躬。樂作。四拜、興。樂止。傳制官跪奏傳

    制。俯伏興。執事官舉節冊寶案、由殿左門出、置

    御道中。傳制官由左門出。西向立、稱有

    制。贊正副使跪。

    制曰。某年某月某日。冊妃某氏為

    皇后、授以冊寶。命卿等持節行禮。贊俯伏、興。樂作。四拜。禮畢。樂止。執事官舉節冊寶置綵輿中。黃蓋遮送。樂作。至

    奉天門。樂止。儀仗鼓樂迎節冊寶至

    右順門外。正副使朝北立。內官捧節冊寶由正門入。女樂導迎。節冊寶未至之前、引禮請

    皇后具禮服。宮人侍衛以俟節冊寶將至。引禮導

    皇后出迎於宮門外。節冊寶至、由正門入。

    皇后隨至拜位。內官以節冊寶各置於案。樂作。內贊贊四拜。樂止。贊宣冊。贊跪。宣冊女官取冊立宣於

    皇后之左。宣訖。贊受冊。贊搢圭。宣冊女官以冊跪授

    皇后。受訖。以授女官。女官跪受於

    皇后之右。立於西。贊受寶。其授受一如冊。贊出圭。贊興。樂作。內贊贊四拜。樂止。禮畢。內官持節由正門出。

    皇后出送於宮門外。內官至

    右順門、以節授正副使、報禮畢。正副使得報、持節復命。翰林院官以

    詔書授禮部官。禮部官捧

    詔書於

    承天門開讀如常儀。

    皇后受冊畢。內官先具謁告儀物。翰林院具謁告文。

    上率

    皇后皆具服、詣

    奉先殿行謁告禮如常儀。謁畢、

    皇后具服於內殿、俟

    上具皮弁服陞座。贊引女官導

    皇后詣

    上前、就拜位、行謝

    恩禮。樂作。八拜。樂止。贊禮畢。還宮。是日內宮設

    皇后座於宮中、南向。設諸親諸命婦拜位於丹墀內、北向。設儀仗女樂、設內贊二人、引禮二人、引禮導

    長公主、

    公主、及

    親王妃、俟

    皇后具服燕陞座。引禮引詣

    皇后前行八拜禮。次引六尚等女官行禮如之。次引四品以上外命婦行四拜禮。贊跪。內贊跪致詞雲。妾某氏等、恭惟

    皇后殿下、榮膺

    冊命。正位

    中宮。禮當慶賀。致詞畢。贊俯伏、興。平身。四拜、禮畢。次日

    親王等賀。文武百官上表、命婦上箋稱賀皆如常儀

    天順八年增定慶賀

    皇太后儀

    皇后謁告謝

    恩及受賀畢。

    親王於

    上位前行慶賀禮如常儀。次詣

    兩宮皇太后前、次詣

    皇后前、俱行八拜禮。又三日、女官預陳設

    慈懿皇太后御座於宮中。設香案于丹墀之南。其日清晨、內官陳設儀仗於

    丹陛之東西、及丹墀東西。女官擎執者立於

    御座之左右、陳內樂於

    丹陛東西、北向。設表案於殿東門外。設班首拜位及各命婦拜位於丹墀、北向。設司贊位於丹墀東西。設司賓位於命婦之北、東西相向。設內贊二人於殿內東西。命婦至宮門外、司賓引命婦入就拜位。女官具服侍班如常儀。尚宮尚衣等官詣內奉迎。尚儀奏請陞座。

    慈懿皇太后具禮服出。導從如常儀。樂作。陞座。樂止。司贊唱班齊。樂作。贊四拜。樂止。外贊唱進表。引表案女官前導。舉表案女官二人、由殿東門入。樂作。至殿中、樂止。贊眾命婦跪。內贊唱宣表目。女官宣訖。興。唱宣表。展表女官詣案前、取表宣訖。興。舉案者舉案置於殿東。贊命婦皆興。司贊唱拜。樂作。四拜。樂止。尚儀跪奏禮畢。

    慈懿皇太后興。樂作。還宮、樂止。慶賀皇太后禮同

    嘉靖十三年定謁廟儀

    前期。太常寺奏

    皇帝齋三日。尚儀奏

    皇后及妃各齋三日。內外諸執事各齋一日。太常光祿官奏省牲如常儀。所司陳設如時祫儀。是日質明、有司整嚴以俟。錦衣衛備儀衛如常儀。內使監設

    皇帝

    皇后及妃肩輿於各宮中。

    皇后及妃受冊禮畢。錦衣衛進輅於

    奉天門。尚儀備

    皇后及妃翟車於輅後以序。內使監奏中嚴外辦。

    皇帝

    皇后及妃各陞輿出宮。至

    奉天門。錦衣衛官奏請降輿陞輅。

    皇帝降輿陞輅。尚儀奏請降輿陞車。

    皇后及妃各降輿陞車。內外護衛儀仗隨從內執事女官、遮以幃幕。從行至

    太廟之大門西。奏請降輅。

    皇帝降輅。奏請降車。

    皇后及妃降車。障以龍幃。導駕官導

    皇帝入。

    皇后及妃從。至

    廟之後寢。先是命官捧

    七廟主、陞

    神御座。退。至是

    皇帝捧

    太祖高皇帝主、

    皇后捧

    孝慈高皇后主、出陞殿之

    神御座。典儀唱執事官各司其事。內贊奏就位。

    皇帝

    皇后及妃各就拜位。典儀唱迎神。樂作。內贊奏跪。搢圭、上香。

    皇帝跪搢圭、司香官跪捧香(左汀去丁右佩去人)進於

    皇帝之左。

    皇帝上香訖。內贊奏出圭。復位。

    皇帝出圭復位。樂止。內贊奏四拜。

    皇帝

    皇后及妃皆四拜。奏興、平身。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樂作。內贊奏搢圭。

    皇帝搢圭。奏奠帛。捧帛官以帛跪進於

    皇帝之右。

    皇帝受帛奠訖。奏獻爵。執爵官以爵跪進於

    皇帝之右。

    皇帝受爵、獻於

    太祖神御前。奏出圭。奏搢圭。

    皇帝搢圭。奏獻爵。執爵官以爵跪進於

    皇帝之左。

    皇帝受爵、獻於

    高皇后神御前。奏出圭。奏復位。

    各廟捧主官至此皆上香、奠帛、獻爵訖。退。奏跪。贊讀祝。樂暫止。

    皇帝

    皇后及妃皆跪。讀祝官取祝跪讀訖。樂復作。奏俯伏、興、平身。樂止。典儀唱行亞獻禮樂作。司贊女官奏搢圭。

    皇后搢圭。奏獻爵。執爵女官以爵跪進於

    皇后之右。

    皇后受爵、獻於

    太祖神御前。奏出圭。奏搢圭。

    皇后搢圭。奏獻爵。執爵女官以爵跪進於

    皇后之左。

    皇后受爵、獻於

    高皇后神御前。奏出圭。奏復位。

    各廟捧主官俱獻爵訖。樂止。典儀唱行終獻禮。樂作。司贊女官啟搢圭。

    宸妃等妃俱搢圭。啟獻爵。儀同亞獻。但一妃獻

    帝主前、一妃獻

    後主前、訖樂止。太常卿進立於東、西向。唱賜福胙。光祿官捧受如常儀。內贊奏跪、搢圭。

    皇帝跪、搢圭。奏飲福酒。

    皇帝飲訖。奏受胙。

    皇帝受訖。奏出圭如常儀。奏四拜。

    皇帝

    皇后及妃皆四拜訖。典儀唱徹饌。樂作。徹訖。樂止。太常卿跪奏禮畢。請還宮。樂作。內贊奏四拜。

    皇帝

    皇后及妃皆四拜。樂止。退立於東。典儀唱讀祝官捧祝、進帛官捧帛、各詣燎位。

    各廟捧主官捧回退。

    皇帝奉

    太祖神主納櫃、

    皇后奉

    高皇后神主納櫃訖。導駕官導

    皇帝

    皇后及妃出。各陞輿。至

    世廟行禮同。禮畢。由來路至陞輅陞車處。教坊司官跪奏、樂奏敬祖宗之曲。大樂鼓吹振作。還宮解嚴

    隆慶元年增定命婦上箋儀 【諸儀與永樂年同、但頒詔百官上表以第四日】 頒

    詔之次日、命婦行見

    中宮禮。前期一日、女官陳設

    皇后寶座於宮中。設香案于丹墀之南。其日清晨、內官陳設儀仗於

    丹陛之東西、及丹墀東西。女官擎執者立於

    寶座之左右。陳內樂於

    丹陛東西、北向。設而不作。設箋案於殿東門外。設班首拜位、及各命婦拜位於丹墀北向。設司贊位於丹墀東西。設司賓位於命婦班之北、東西相向。設內贊二人於殿內東西。命婦至宮門外、司贊引命婦入就拜位。女官具服侍班如常儀。尚宮尚衣等官詣內奉迎。尚儀奏請陞座。

    皇后具禮服出。導從如常儀陞座。司贊唱班齊。贊四拜。外贊唱進箋。贊眾命婦跪。引箋案女官二人舉由殿東門入至殿中。箋文不宣。命婦皆興。司贊唱四拜。尚儀跪奏禮畢。

    皇后興。還宮。命婦以次出

    皇妃冊立儀

    洪武三年定

    前期一日。禮部官奉冊印進入、置於

    謹身殿

    御座寶案之前。冊東印西。侍儀司設冊禮使受制位於

    奉天殿橫街南、稍東。副使位於其西、俱北向。設承製官、奉節官、奉冊奉印官位於冊使之東北、西向。以北為上。設副使受冊受印褥位於受制位之南、北向。設典儀二人位於

    丹陛上之左右。傳贊二人位於

    丹陛下之左右。文武官對立位於丹墀兩旁。引班四人位於文武官之北。贊禮二人位於冊使位之北、皆東西相同。所司置龍亭於

    奉天門外正中。設儀衛鼓吹以俟。內使監令設使副位於內宮門之外、北向、東上。設內使監令位於冊使之東北、西向。設贊者二人位於冊使之北、東西相向。設冊印案於贊者之北。冊東印西。內使設

    妃受冊位於本位庭中、北向。設冊印案於

    妃受冊印位之北、冊東印西。設內命婦諸親賀位於庭階之南、北向。又設

    妃受賀位於宮中南向設內贊二人位於

    妃受冊位之北。設引禮二人位於內贊之南、皆東西相向。其日質明、文武百官皆朝服、引班分引序立於

    奉天殿丹墀之兩旁、東西相向。贊引引使副公服入就橫街南位、北面立。承製官、奉節奉冊奉印官、及掌節者皆入詣

    謹身殿外、北向立以俟。內臣傳

    旨訖。掌節者持節、奉冊官、奉印官、率執事者舉冊印案以行。奉節官掌節者前導。次冊案。奉冊官後從。次印案。奉印官後從。承製官押其後。至橫街南、以案置於使副受冊褥位之北。冊東印西。承製官奉節奉冊奉印官、各就位西向立。掌節者持節立於奉節官之左差退。典儀贊使副皆再拜。承製官詣使副前稱有

    制。典儀贊使副跪。承製官宣

    制曰。

    妃某氏特封某妃。命卿等持節展禮。宣

    制訖、復位。典儀贊使副再拜。奉節官率掌節者、持節詣冊使前。掌節脫節衣、以節授奉節官。奉節官以節西向授冊使。冊使跪受、以授掌節者。掌節者受節、立於冊使之左。奉節官退復位。贊禮引冊使詣受冊褥位立。奉冊官於冊案上取冊授冊使。冊使跪受冊。興。置於案。奉冊官及冊使各退復位。贊禮引副使詣受印褥位立。奉印官於印案上取印、西向授副使。副使跪受印興。置於案。奉印官及副使俱退復位。典儀傳贊贊使副皆再拜。典儀唱禮畢。執事者舉冊印案出

    奉天門外。奉冊奉印官、取冊印置龍亭中。奉冊奉印官退。贊禮引冊使押冊。副使押印、持節者前導儀衛鼓吹以次出。引班引文武百官退。冊印將至內宮門外。內使請

    妃服花釵翟衣。引出閤。至本位宮中南向立。及冊印至。使副於龍亭中取冊印權置於門外所置案上訖。引禮內使引使副及內使監令俱就位立。次引使副於內使監令前、稱冊禮使某、副使某、奉

    制授

    某妃冊印。退復位。內使監令入詣

    妃本位庭中躬言訖。出復位。引禮引內命婦諸親供入就位。引禮引冊使詣內使監令前、冊使取冊以授內使監令。內使監令跪受、以授內執事。引禮又引副使取印以授內使監令。內使監令跪受、以授內執事。率執事者奉冊印以次入詣

    妃受冊位前、各置於案。冊東印西。引禮引

    妃降詣庭中受冊位立。侍從如常儀。內使監令率內執事取冊印、以次立於

    妃之東、西向。內使監令稱有

    制。內贊贊

    妃四拜。內使監令宣

    制訖。執事者取冊授內使監令。跪讀冊訖。以冊授

    妃。妃跪受、以授內執事。執事者取印跪授

    妃。妃跪受、以授內執事。內贊贊

    妃四拜。內使監令出詣使副前、躬稱

    妃受冊印禮畢。使副還復

    命。引禮引

    妃陞階、就位。南向坐。引禮引內命婦諸親以次賀如常儀。禮畢。引禮引內命婦退。內使監令引

    妃謝

    皇帝

    皇后、並如宮中之儀

    永樂七年續定

    其日質明、錦衣衛設鹵簿大駕、教坊司設中和韶樂、及大樂、鴻臚寺設節冊案於

    奉天殿內。設正副使拜位於丹墀。內官設

    皇妃受冊位於各宮中。設節冊案於

    皇妃受冊位之北。又設香案於節冊案前。設內贊二人。引禮二人。

    上御華蓋殿。具皮弁服。鴻臚寺官奏執事官行禮畢。奏陞殿導駕官導

    上陞座。文武百官具朝服、入班行叩頭禮。侍班。正副使入班。就拜位。贊四拜興。傳制官奏傳

    制。俯伏、興。執事官舉節冊案、由殿左門出、置

    御道中。傳制官由左門出。稱有

    制。贊正副使跪。

    制曰。永樂七年、某月某日、冊某氏為

    某妃。命卿等持節行禮。贊俯伏興。四拜禮畢。執事官舉節冊案、由

    御道東出、黃蓋遮送。至

    奉天門外。用鼓樂迎至

    右順門外。正副使朝北立。內官捧節冊正門入。迎至各

    皇妃宮中。節冊將至。引禮請

    皇妃具禮服。官人各執扇衛從。出迎於宮門外。節冊至。

    皇妃隨至拜位。內官以節冊各置於案。內贊贊四拜。贊宣冊。贊跪。女官捧冊立宣於

    皇妃之左。宣畢。贊搢圭。贊受冊。女官跪授

    皇妃。皇妃以授女官。女官跪受於

    皇妃之右。贊興。內贊贊四拜禮畢。內官持節出。

    皇妃送出宮門外。內官出報正副使禮畢。各官行禮俱同。正副使得報。持節復

    命。是日內官先具祭儀、翰林院具祭文、

    上具服、

    皇妃各具妃服、

    上率詣

    奉先殿行謁告禮如常儀畢。

    皇妃各具妃服。女官引詣

    上前行八拜禮畢。回宮。同日內官先於宮中設

    皇妃座、南向。設諸親及命婦賀位於階之南、北向。設儀仗、設內贊二人、引禮二人、候

    皇妃謝

    恩禮畢。回宮。女官二人導

    皇妃陞座。引禮先引

    長公主、

    公主、各

    親王妃、以次入班。贊行四拜禮。次引

    郡王妃、郡主、輔國將軍夫人、以次入班。贊行四拜禮。 【國初親王未之國時、有郡王妃以下至夫人行禮。永樂以後俱無】 次引六尚等女官。又次引四品以上命婦俱行四拜禮。

    皇妃俱坐受

    成化二十二年、冊

    貴妃有寶。先贊授冊。後贊授寶。冊德妃無寶。止贊授冊。謁告

    奉先殿畢。先詣

    皇太后前行八拜禮畢。次至內殿候

    上服皮弁服、

    皇后具燕居服、同陞座。贊引女官引

    妃詣前就位、行八拜禮畢。回宮

    嘉靖十九年、進封

    妃嬪俱同日。 【皇貴妃用金冊金寶。妃嬪無寶。止用鍍金銀冊】 錦衣衛設儀仗如朔朢儀。是日寅刻、

    上具常服、告於

    皇祖。分遣文武大臣告於

    列聖宗廟。太常寺備香帛脯醢酒果、翰林院撰告文、告

    廟畢。

    上具皮弁服。御華蓋殿。行禮俱如常儀

    皇嬪冊立儀

    嘉靖十年定

    先期。太常寺備告

    太廟、

    世廟、香帛脯醢酒果、翰林院具祝文。禮部奏請

    欽定持節捧冊正副使各二員。前一日、鴻臚寺設節冊案於

    奉天殿。節案居左。冊案居右。設節冊綵輿于丹墀內。教坊司設中和韶樂、及大樂。錦衣衛設儀仗如朔朢儀。是日早、內官設

    九嬪受冊位於宮中。設節冊案於受冊案之北。節案居左。冊案居右。設香案於節冊案前。設內贊各三人、引禮各二人、至期、

    上具袞冕服、以冊封

    九嬪祭告

    太廟、

    世廟、如常儀。禮畢。

    駕回。

    上易皮弁服。御華蓋殿。鴻臚寺官奏執事官行禮畢。奏請陞殿。導駕官導

    上陞座。文武百官各具公服入班行叩頭禮。左右侍班。正副使具朝服入就拜位。鳴贊贊四拜、興。傳制官跪奏

    制。執事官舉節冊案由殿左門出、置

    御導中。傳制官由左門出。稱有

    制。鳴贊贊跪。正副使跪。傳制官宣

    制曰。嘉靖十年三月初二日、冊某氏為

    德嬪。某氏為

    賢嬪。某氏為

    莊嬪。某氏為

    麗嬪。某氏為

    惠嬪。某氏為

    安嬪。某氏為

    和嬪。某氏為

    僖嬪。某氏為

    康嬪。命卿等持節行禮。贊俯伏、興。四拜、禮畢。執事官舉節冊置綵輿中。傘蓋鼓樂迎至

    右順門。正副使北面立。內官舉節冊綵輿由正門入。迎至

    九嬪宮中。節冊未至之前、引禮請

    九嬪出迎於宮門外。節冊至由正門入。

    九嬪隨至拜位。內官以節冊各置於案。內贊贊四拜。贊宣冊。贊跪。宣冊女官取冊立宣於

    九嬪之左訖。贊受冊。贊搢圭。宣冊女官以冊授

    九嬪。九嬪以冊授女官。女官跪受於

    九嬪之右。立於西。贊出圭。贊興。贊四拜。禮畢。內官持節由正門出。

    九嬪送出宮門。各內官齎節出。至

    右順門裏待齊、出

    右順門外。以節授正副使報禮畢。正副使得報。持節、次日早復

    命。

    九嬪受冊封畢。各具服。

    皇后率詣

    奉先殿、

    奉慈殿、

    崇先殿、行謁告禮如常儀。仍各具服詣

    昭聖康惠慈壽皇太后前、

    章聖慈仁皇太后前、

    莊肅皇后前、俱行八拜禮畢。候

    上服皮弁服、

    皇后亦具服、各陞座。贊引女官引詣前就拜位。行八拜禮畢。各回宮

    洪武二十五年令、凡傳

    制遣使持節、俱由東階左行

    ○嘉靖十五年、

    諭鴻臚寺。凡遣使

    冊立

    冊封。正使立於

    御道之左、副右、拜

    命而行

    大明會典卷之四十七

    冊立二

    皇太子冊立儀

    東宮冊立儀、

    累朝微有同異。其尤異者、洪武永樂、命至殿上受冊寶。宣德嘉靖、則命使持節至

    文華殿授

    皇太子。具列於後

    供職初定

    冊立頒詔

    前一日。內使監官陳

    御座香案於

    奉天殿、如常儀。尚寶司設寶案於

    御座前。侍儀司設

    詔書案於寶案之前、冊案寶案於殿中。冊案在東。寶案在西。冊寶亭一座於

    丹陛之東。

    皇太子拜位於

    丹陛上、及

    御座前、俱北向。授冊寶官位於殿上

    皇太子拜位之東、西向。讀冊寶官位於授冊寶官之北、西向。捧進冊寶官位於讀冊寶官之南、西向。受冊寶內使二人位於殿上

    皇太子拜位之西。舁冊寶亭內官八人位於

    丹陛冊寶亭之東。設承製官承製位於殿內之西。宣制位於殿門外東北。捧詔官位於殿內之東。內贊二人位於殿內

    皇太子拜位之北。贊禮二人位於

    丹陛上之南。知班二人位於丹墀中文武官侍立位之南糾儀御史二人位於知班之北、俱東西相向。文武百官齊班位於

    午門外之東西北上。文官侍立位於文樓之北、西向。武官侍立位於武樓之北、東向。使臣僧道耆老侍立位於文官侍立位之南、俱西向。殿前班指揮司官三人位於

    丹陛之西、東向。宣徽院官三人位於

    丹陛之東、西向。侍從班起居注給事中殿中侍御史侍儀使尚寶卿侍立位於殿上之東。侍從班武官指揮使侍立位於殿上之西。拱衛司官二人侍立位於殿中門之左右。典牧官二人位於仗馬之南。宿衛鎮撫二人位於丹墀階前。護衛百戶二十四人位於宿衛鎮撫之南、稍後。護衛千戶八人位於殿東西門之左右。將軍二人位於殿上簾前。將軍四人位於

    丹陛之四隅。將軍六人位於

    奉天殿門之左右。將軍六人位於

    奉天門之左右。俱東西相向。鳴鞭四人位於

    丹陛之南、北向。引文武官舍人四人位於文武官侍立位之北、稍後、東西相向。引使臣僧道耆老舍人二人位於引文官舍人之下。禮部官同內使監官安奉

    詔書於殿內案上、及於冊寶亭中匣盝內取冊寶置於殿內冊寶案上。冊在前。寶在後。內使舁冊寶亭就位。禮部官以付內使監官守護。其日清晨。鼓初嚴。金吾衛陳甲士於

    午門外之東西、旗仗於

    奉天門外之東西。拱衛司陳儀仗於

    丹陛之東西、及丹墀之東西。陳車輅於文武樓之南。典牧官陳仗馬於車輅之南、虎豹於

    奉天門外。和聲郎入陳樂於丹墀之南。所司備鼓樂、儀衛備儀仗於

    奉天門外、伺候迎送冊寶至

    東宮。文武百官各具朝服、執事者俱入就位。鼓次嚴。百官齊班於

    午門外。尚寶卿侍從侍衛官各服其器服、俱詣

    謹身殿奉迎。鼓三嚴。侍儀奏中嚴。御用監官奏請

    上御謹身殿。具袞冕。啟請

    皇太子於

    奉天門具冕服。引班引百官使臣僧道耆老等俱入侍立位。侍儀奏外辦。

    上御輿以出。尚寶卿捧寶、及侍儀導從警蹕如常儀。仗動。大樂鼓吹振作。陞座。樂止。將軍捲簾。尚寶卿以寶置於案。鳴鞭。報時訖。引進四人引

    皇太子入

    奉天東門。樂作。陞自東階。由東門入、引進立候於門外。內贊接引至

    丹陛拜位。引禮分立於左右。樂止。捧受冊寶內使由西陛陞。俱入就

    丹陛立位。知班于丹墀中唱班齊。贊禮於

    丹陛上唱鞠躬。樂作。

    太子再拜、興、平身。樂止。內贊唱承製官稍前。承製官前立於殿西。內贊唱跪。承製官跪、承

    制訖。由殿中門出、立於門外、稱有

    制。贊禮唱跪。

    皇太子跪。宣

    制雲。冊長子某為

    皇太子。宣畢。贊禮唱俯伏、興、平身。承製官由殿西門入、跪於殿西雲。傳

    制畢。復位。贊禮贊鞠躬。樂作。

    皇太子鞠躬、再拜、興、平身。樂止。贊禮唱行冊禮。引禮引

    皇太子由殿東門入。樂作。引禮立於門外。內贊接引至

    御座前拜位。樂止。內贊唱跪。

    皇太子跪。唱受冊寶。捧冊寶官於案前跪捧冊授讀冊寶官。內贊唱讀冊。讀冊寶官跪讀冊訖。以冊授丞相。丞相搢笏受冊。內贊唱搢圭。

    皇太子搢圭。唱受冊。丞相以冊跪授於

    皇太子。捧受冊寶內使跪於

    皇太子西。捧冊興。立於

    皇太子西。捧冊寶官又於案前跪捧寶、授讀冊寶官。內贊唱讀寶。讀冊寶官跪讀寶訖。以寶授丞相。丞相受寶、跪授於

    皇太子。捧受冊寶內使跪於

    皇太子西。捧寶興、立於捧冊內使之下。內贊唱出圭。

    皇太子出圭。唱俯伏、興、平身。

    皇太子俯伏、興、平身。唱復位。引

    皇太子出。樂作。內使捧冊寶前導。出至殿東門、引禮引

    皇太子復位。樂止。內使以冊寶置於冊寶亭盝匣中。退立於

    丹陛之東。贊禮贊鞠躬、拜。樂作。

    皇太子四拜、興、平身。樂止。內使舁冊寶亭前行。引禮導

    皇太子由東階降。樂作。出

    奉天門。樂止。引禮引

    皇太子詣東耳房伺候於

    中宮行禮。內使舁冊寶亭東門出至西道。儀仗鼓吹前迎、百官迎送至

    東宮、安奉冊寶於殿內。初

    皇太子降階。禮部尚書跪奏用寶。詣案捧

    詔書。尚寶卿用寶、以

    詔書置於案。禮部尚書於殿西跪奏雲。捧

    詔赴

    午門開讀。興。捧詔官捧

    詔由中門出。樂作。降自中陛。引禮引文武官迎

    詔書出

    奉天門。樂止。開讀於

    午門外訖。百官迎

    詔至中書省頒行。執事入報。侍儀奏禮畢。鳴鞭。

    上興。樂作。還宮、樂止

    皇太子朝謝中宮

    受冊之日。內使監官陳設

    皇后御座於中宮殿上。

    皇太子拜位於殿庭正中。及

    御座前。內贊二人位於殿上拜位之東西。司贊二人位於丹墀拜位之東西。陳設儀仗於殿庭之東西。擎執於殿上之左右。樂工陳樂於殿庭之南。

    皇太子於

    奉天殿受冊畢。司賓引

    皇太子具冕服、至

    中宮外門、東向立。內使監官啟聞、

    皇后首飾褘衣出殿。樂作。陞

    御座。樂止。司賓引

    皇太子由東階陞。樂作。就丹墀拜位。樂止、司賓伏立於前。司贊唱鞠躬拜。樂作。

    皇太子四拜、興。平身。樂止。司賓引

    皇太子由殿東門入。樂作。至殿上拜位。樂止。內贊唱跪。

    皇太子跪。恭謝曰。小子某、茲受

    冊命、謹詣

    母后殿下恭謝。謝畢。內贊唱俯伏、興。

    皇太子俯伏、興、平身。司賓引

    皇太子由殿東門出。樂作。復位。樂止。司贊唱鞠躬、拜。樂作。

    皇太子四拜。樂止。司賓唱禮畢。內使監官啟禮畢。

    皇后興。樂作。還宮。樂止。內官引

    皇太子出

    諸王賀東宮

    皇太子受冊之日、內使監官設

    皇太子座於東宮。侍儀司設

    諸王拜位於殿庭階上、及殿上正中。贊禮二人位於殿庭

    王拜位之東西。內贊二人位於殿內

    王拜位之東西。文武官侍立位於殿庭之東西。將軍六人位於殿門之左右。拱衛司設儀仗於殿庭之左右。樂工設樂於宮門之外。伺

    皇太子於

    中宮行禮畢。引禮引

    諸王便服至

    東宮門外西向立。引進引

    皇太子便服出宮。樂作。陞殿。樂止。引禮引

    諸王由東階陞。樂作。至殿庭階上拜位。樂止。贊禮唱鞠躬、拜。樂作。

    諸王鞠躬、四拜、興、平身。樂止。引禮引

    諸王居長者由殿東門入。樂作。引禮立於門外。內贊接引至殿內拜位。樂止。內贊贊禮同唱跪。

    諸王皆跪。

    長王恭賀曰。小弟某、茲遇

    長兄皇太子、榮膺

    冊寶。不勝忻忭之至。謹率諸弟詣殿下稱賀。賀畢。內贊贊禮同唱俯伏、興、平身。引禮引

    長王由殿東門出。樂作。復位。樂止。贊禮唱鞠躬、拜。樂作。

    諸王鞠躬、四拜、興、平身。樂止。唱禮畢。引進啟禮畢。

    皇太子興。樂作。還宮。樂止。引進引

    諸王以次出

    諸王賀中宮

    皇太子受冊之日、內使監官陳設

    皇后御座於中宮殿上。

    諸王拜位於殿庭正中、及

    御座前。內贊二人位於殿上拜位之東西。司贊二人位於

    諸王丹墀拜位之東西。設儀仗於殿庭之東西。擎執於殿上之左右。樂工陳樂於宮門外。

    諸王於

    東宮行賀禮畢。司賓引

    諸王俱冕服至

    中宮外門東向立。內使監官啟聞、

    皇后首飾褘衣出殿。樂作。陞

    御座。樂止。司賓引

    諸王由東階陞。樂作。入就丹墀拜位。樂止。司贊唱鞠躬、拜。樂作。

    諸王鞠躬、四拜、興。平身。樂止。司賓引

    諸王居長者由殿東門入。樂作。至殿上拜位。樂止。內贊司贊同唱跪。

    諸王皆跪。

    長王恭賀曰。小子某、茲遇

    長兄皇太子。榮膺

    冊寶。不勝懽慶。謹率諸弟詣

    母后殿下恭賀。賀畢。內贊司贊同唱俯伏、興、平身。

    諸王俯伏、興、平身。司賓引

    長王由殿東門出。樂作。復位。樂止。司贊唱鞠躬、拜。樂作。

    諸王鞠躬、四拜、興、平身。樂止。司賓唱禮畢。內使監官啟禮畢。

    皇后興。樂作。還宮。樂止。內官引

    諸王以次出

    百官進慶賀表箋

    與進賀

    中宮受冊表箋儀同

    百官進慶賀東宮箋

    前期、內使監官陳設

    皇太子位於東宮正殿、如常儀。侍儀司設箋案位於殿下、及殿上正中。文武官拜位於殿下、文東武西。異位重行、北向。設宣箋官位於殿下箋案之西。展箋官位於宣箋官之下。知班二人位於文武官拜位之北。贊禮二人位於知班之北。內贊二人位於殿上。引文武班舍人四人位於文武班之北、稍後、俱東西相向。是日宿衛陳兵仗於

    東宮門外之東西。陳旗仗於中門外、東西相向。將軍六人於殿門之東西。拱衛司陳儀仗於殿庭階上下之東西。和聲郎陳樂於文武官拜位之南。內使擎執於殿上之左右。文武官進箋至

    午門前。禮部以箋(左汀去丁右佩去人)置於案。舍人舉入

    東宮門外、恭候行禮。文武官於

    奉天殿行賀禮畢。常服詣

    東宮文東武西、分立於門外。受箋官贊禮等執事各就位。引進啟外備。

    皇太子常服出宮。至殿門。樂作。陞殿。樂止。舍人舉箋案入。宣箋官展箋官押案置於庭、各就位。引班引文武官亦入就位。知班唱班齊。贊禮唱鞠躬、拜。樂作。丞相以下皆鞠躬、四拜、興。平身。樂止。贊禮唱進箋。受箋官進至案之東北。引班引丞相至案前。丞相跪捧箋興、與宣箋官、展箋官、由西陛陞西門入至殿內。置於案。退立於殿南正中。內贊唱跪。贊禮唱眾官皆跪。丞相與眾官皆跪。內贊唱宣箋。宣箋官詣案前取箋跪宣於殿西。展箋官同跪展箋。宣畢。俯伏、興。退立於西。展箋官以箋復置於案。退立於西。內贊贊禮同唱俯伏、興。丞相與百官皆俯伏、興、平身。丞相與宣箋官展箋官由殿西門出西陛降復位。贊禮唱鞠躬、拜。樂作。丞相以下皆鞠躬、四拜、興、平身。樂止。贊禮唱禮畢。引進啟禮畢。舍人舉箋案出。

    皇太子興。樂作。還宮。樂止。百官以次出

    內外命婦慶賀中宮

    至日、司賓引內外命婦各服其服、俟於

    中宮門外之左右。俟

    皇太子入行朝謝畢。內使監官啟聞。司賓二人先引外命婦由西門入、序立於庭中。左右二人引內命婦入就拜位。司贊唱班齊。拜。樂作。內命婦以下皆四拜、興。樂止。司賓引班首由西階陞西門入。樂作。至

    御座前。樂止。內贊司贊同唱跪。班首以下皆跪。班首稱某封某妾某等、茲遇

    皇太子榮膺

    冊命。恭詣

    皇后殿下稱賀。賀畢。內贊司贊同唱興。班首以下皆興。司賓引班首由西門出西陛降復位。司贊唱拜。樂作。班首以下皆四拜、興。樂止。司賓二人引外命婦入就拜位。贊拜。樂作。班首以下皆四拜、興。樂止。司賓引班首由西陛陞西門入。樂作。至

    御座前。樂止。內贊司贊同唱跪。班首以下皆跪。班首稱賀曰。某封某妾某氏等、茲遇

    皇太子榮膺

    冊命。恭詣

    皇后殿下稱賀。賀畢。內贊司贊同唱興。班首以下皆興。司賓引班首由西門出西陛降。司贊唱拜。樂作。班首以下皆四拜。興。樂止。司賓唱禮畢。

    皇后興。樂作。還宮。樂止。命婦以次出

    謁廟

    皇太子擇日恭謁

    太廟

    永樂二年續定

    先期三日齋戒。遣官祭告

    天地

    宗廟。用香帛酒脯。行一獻禮。前一日。禮部同鴻臚寺官設

    詔案於

    奉天殿中。設節冊寶案於

    詔案之南。節中、冊東、寶西。各以次陳列。設冊寶綵輿於

    丹陛之東。尚寶司設寶案。錦衣衛設鹵簿儀仗。教坊司設中和韶樂、如常儀。至日、鴻臚寺設

    皇太子拜位於

    丹陛正中。設持節等官拜位於丹墀內。引禮啟請

    皇太子具冕服於文樓下以俟。

    上服袞冕。御華蓋殿。翰林院官捧

    詔。尚寶司官用寶訖。禮部官捧置於案。執事官行五拜禮畢。鴻臚寺官奏請陞殿。導駕官前導。樂作。

    上御奉天殿。樂止。尚寶司官以寶置於案。鳴鞭。文武百官朝服行叩頭禮侍班引禮官六人導

    皇太子由東階陞。至

    丹陛。贊就位。持節等官各就丹墀拜位。贊鞠躬。樂作。四拜。樂止。傳制官跪奏傳

    制。俯伏、興。由左門出。西向立。稱有

    制。贊禮贊跪。

    皇太子及持節等官皆跪。宣

    制訖。贊俯伏、興、平身。引禮導

    皇太子由殿東門入。至冊寶案前。內贊贊跪。贊宣冊。捧冊官跪捧冊授宣冊官。宣冊官立宣於

    皇太子之右。宣訖。贊搢圭。贊受冊。捧冊官捧冊授

    皇太子受訖以授內侍。內侍跪受。立於西。贊受寶。一如授冊儀。贊出圭、俯伏、興、平身。贊復位。引禮導

    皇太子由殿東門出就位。內侍捧冊寶前導、置綵輿中、內贊贊鞠躬。樂作。四拜。樂止。執事者各舁冊寶以次前行。引禮導

    皇太子由東階降。持節等官隨之。樂作。至

    奉天門。樂止。用儀仗鼓樂迎冊寶至

    文華殿。行禮畢。持節官持節復

    命。是日禮部官候節冊寶啟行畢。奉

    詔書至

    承天門開讀、頒示天下。

    皇太子受冊寶畢。具冕服儀仗。引禮導引詣

    太廟行謁告禮、如常儀。禮畢。釋服。引禮導引至

    左順門。具冕服謝

    恩。

    上具皮弁服。御奉天殿。引禮導

    皇太子至

    上前謝

    恩。樂作。行八拜禮。畢。樂止。導還至

    右順門。內官導詣

    內殿前。

    皇后服燕居冠服。陞內殿。

    皇太子於

    內殿丹陛行八拜禮畢。

    親王見

    東宮。先是、內官設

    皇太子座於

    文華殿。鴻臚寺設

    親王

    世子

    郡王拜位於殿陛上。教坊司設樂。錦衣衛設儀仗。候

    親王

    世子

    郡王賀

    中宮禮畢。引禮導

    親王

    世子

    郡王具冕服。其未冕者便服。序列於

    文華殿門外以俟。導引官導

    皇太子冕服陞座。引禮導

    親王

    世子

    郡王由東階陞。樂作。就殿陛上拜位。樂止。贊鞠躬、四拜。

    親王

    世子

    郡王皆鞠躬、四拜、興、平身。贊跪。

    親王

    世子

    郡王皆跪。鴻臚寺官一人詣殿門外正中跪、致詞曰。某王某等、茲遇

    皇太子殿下榮膺

    冊命。禮當慶賀。致詞畢。贊俯伏、興。四拜。樂作。

    親王

    世子

    郡王皆俯伏、興、四拜、平身。

    皇太子駕興。

    親王

    世子

    郡王以次出。是日、

    皇太子詣

    武英殿見

    諸叔。行家人禮。四拜。

    諸叔西向坐受。見

    諸兄行家人禮。二拜。

    諸兄西向立受。次日、文武百官進表箋慶賀、如常儀

    ○二十二年十月冊立。樂設而不作。明日

    奉先殿行禮畢。仍詣

    凡筵謁告、如常儀 【□時文皇帝梓宮在殯】

    宣德二年、續定

    前期、祭告

    天地

    宗廟

    社稷。鴻臚寺錦衣衛陳設、如常儀。

    上服皮弁服。御華蓋殿。執事官行五拜、叩頭禮、畢。鴻臚寺官請陞殿。導駕官前導。

    上陞座。尚寶司以寶置於案。鳴鞭。文武百官具朝服行叩頭禮。左右侍班。引禮引正副使入就拜位。贊四拜。傳制官跪奏傳

    制。俯伏、興。執事官舉節冊寶案、由殿左門出、置

    御道中。傳制官由左門出、稱有

    制。贊正副使跪。宣

    制曰。某年某月某日、冊立長子某為

    皇太子。命卿等持節行禮。贊俯伏、興。又四拜。禮畢執事官舉節冊寶置於綵輿中。黃蓋送至

    左順門外。正副使朝北立。內官捧節冊寶由正門入、至

    文華殿。內侍引

    皇太子出迎。至

    文華殿。內官以節冊寶置於案。內贊贊四拜。贊宣冊。贊詣冊案前。贊跪。宣冊。內官立宣訖。贊受冊。捧冊官以冊授

    皇太子、受訖。以冊授內侍。內侍跪受。立於西。贊受寶。捧寶內官捧寶如授冊之儀。贊俯伏、興、平身。復位。贊四拜、禮畢。內官持節、由正門出、至

    左順門外。以節授正副使、報禮畢。正副使得報。持節復

    命。其頒

    詔、如常儀。

    皇太子受冊寶畢。內使引詣

    奉先殿謁告如常儀、畢。內使引

    皇太子詣

    皇太后前行八拜禮。次詣上前

    皇后前、皆行八拜禮。次詣

    皇妃前、行四拜禮、畢。還宮。 【時上以皇太子尚幼。冊使捧冊寶至左順門授內臣捧入。免賀】 次日、文武百官具朝服上表賀。陳設如常儀。

    上具袞冕、御華蓋殿。

    親王先行八拜禮賀。次執事官行五拜三叩頭禮、畢。鴻臚寺奏請陞殿。導駕官前導。進錶行禮、如正旦儀。

    親王於

    上前行賀禮、畢。次詣

    內殿

    皇太后前賀、行八拜禮、畢。詣

    皇后前賀、行八拜禮、畢。又詣

    皇妃前賀、行四拜禮。

    皇太后

    皇后各於內殿、

    皇妃於宮中、受內外命婦賀禮。外命婦進箋。陳設俱如常儀。文武百官進箋賀

    皇太子。陳設亦如常儀

    嘉靖十八年續定

    前期三日齋戒。至日

    上躬詣

    南郊、以冊立

    皇太子奏告

    皇天上帝。

    駕回。恭詣

    太廟告聞

    皇祖。命大臣祭告

    北郊、

    列聖宗廟、

    太社稷、

    帝社稷、

    朝日、

    夕月、

    天神、

    地祇、行事俱用祭服。太常寺辦祭品、通用酒果脯醢。三獻。

    上帝

    皇祇加一牛。翰林院撰告文。

    圜丘祭告、文武陪祀官、各具祭服陪拜。百官各具吉服、並耆老生儒、俱於

    昭亨門外陪拜。其分遣祭告

    北郊等官、俱詣

    圜丘陪拜畢。方各詣祭所。

    宗廟祭告、文官五品以上、武官四品以上、

    皇親指揮等官、六科都給事中、俱照例具服陪拜。

    郊

    廟祭告畢。

    上具常服。以冊立告聞於

    母后。前期、鴻臚寺設節冊寶案於

    奉天殿中。節中、冊東、寶西。設冊寶綵輿於

    丹陛之東。教坊司設中和韶樂、及大樂、如常儀。內使設節案於

    文華殿正中。設冊寶案於節案前。設香案於冊寶案前。設

    皇太子拜位於香案前。至日、錦衣衛設大駕鹵簿。百官各具朝服。入丹墀內侍立。

    上具冕服御華?殿。鴻臚寺官引執事官進至

    華蓋殿。就次行五拜三叩頭禮。贊各供事。鴻臚寺官奏請陞殿。樂作。導駕官前導。

    上陞座。樂止。鳴鞭、報時、雞唱、定時鼓訖。唱排班。文武百官及生儒耆老人等入班。鴻臚寺官贊四拜。樂作。興。樂止。左右侍班。引禮引正副使入就拜位。贊四拜。傳制官跪奏傳

    制。俯伏興。執事官舉節冊寶案由殿左門出、置

    御道中。傳制官由左門出、稱有

    制。贊跪。正副使跪。傳制官宣

    制曰。嘉靖十八年、二月初一日、冊立元子某為

    皇太子。命卿等持節行禮。贊俯伏、興。又四拜。禮畢。執事官舉節冊寶置於綵輿中。黃蓋遮送。教坊司鼓樂前導。至

    文華殿。正副使由中門入。至

    丹陛下停止。保姆奉

    皇太子迎於

    文華殿門內。正副使各捧節冊寶置於案。節中、冊東、寶西。內贊導保姆奉

    皇太子就拜位。贊四拜。保姆奉

    皇太子拜、興。贊宣冊。贊跪。保姆奉

    皇太子跪。鴻臚寺宣冊官、取冊立宣於

    皇太子之左。宣訖。贊受冊。捧冊官以冊授

    皇太子。內侍官跪代受。以冊授捧冊官。置於冊案。贊宣寶。鴻臚寺宣寶官、取寶立宣於

    皇太子之右。宣訖。贊受寶。捧寶官以寶授

    皇太子。內侍官跪代受。以寶授捧寶官。置於寶案。贊俯伏、興。保姆奉

    皇太子興。贊四拜。保姆奉

    皇太子拜、興、禮畢。正副使捧節由正門出。於

    奉天門具本復

    命。冊立之明日、

    上恭詣

    宗廟、捧

    德祖神主。

    各廟捧主大臣捧

    列聖神主、奉安畢。

    上具常服。率

    皇后

    貴妃各具禮服、保姆奉

    皇太子恭行告謝、三獻如常儀、畢。

    上具常服。詣

    母后謁謝。

    皇后率

    貴妃各具禮服。保姆奉

    皇太子詣

    上前、

    皇后

    貴妃俱代

    皇太子行八拜禮。

    貴妃又代

    皇太子詣

    皇后前行八拜禮。保姆又代

    皇太子詣

    貴妃前行四拜禮。

    上行告謝禮畢。

    御奉天殿頒

    詔天下如常儀。遣官齎捧

    御書禮物、往各

    王府報知。及

    詔諭朝鮮國。是日、文武百官上表行慶賀禮。仍上表賀

    皇太后。命婦入內賀

    皇后。俱如常儀。百官又以是日進箋賀

    皇太子。鴻臚寺官預設案於

    文華門。班首捧箋置於案。行叩頭禮畢。司禮監官捧進

    皇太子妃冊立儀

    永樂二年定

    前一日、內官設節冊案於

    東宮內殿。設香案於其南。女樂於內殿。設儀仗如常儀。設內贊引禮女官各二人。至日、正副使等官持節捧冊至

    左順門。以節冊授內官、入行禮。北向立、俟報。內官持節冊由正門入。將至。內引禮請

    皇太子妃具禮服。宮人執扇從衛。引贊導

    妃降自東階。出迎於宮門外。比至。

    皇太子妃隨至拜位。內官置節冊於案。內贊贊四拜。贊宣冊。贊跪。女官捧冊、立宣於

    皇太子妃之左。宣畢。內贊贊受冊。贊搢圭。女官取冊授

    皇太子妃。

    皇太子妃受訖。以授女官。女官跪受於

    皇太子妃之右。內贊贊出圭。贊興。贊四拜。禮畢。內官持節出。

    皇太子妃送出宮門外。內官報正副使禮畢。正副使復

    命。

    皇太子妃、乃具禮服詣

    奉先殿行謁告禮、如常儀。禮畢。女官導詣宮門。俟

    上具皮弁服、

    皇后燕居冠服、陞座。女官導

    妃就

    內殿行八拜禮、畢、出

    ○二十二年、冊立。樂設而不作。節冊至。引贊贊

    妃就拜位。宣冊。授冊畢、行四拜禮。

    奉先殿謁告畢、詣

    几筵行謁告禮、如常儀 【時文皇帝梓官在殯】

    皇帝

    皇后前謝

    恩禮畢。詣

    皇妃前行四拜禮。回宮。詣

    皇太子前行四拜禮、畢。導陞座。侍衛如常儀。

    王妃、

    公主、郡主、及宮人女官應賀者、于丹墀內行四拜禮、畢。各退

    大明會典 冊立 耕耤諸禮

    大明會典卷之四十八

    冊立三

    親王冊立儀

    凡

    親王冊立。洪武初、

    皇帝預告

    太廟。及期、臨軒拜冊。年幼者、則遣官保抱以從事。成化末年更定。即日告

    內殿。廷遣節使就各

    王府冊立之。罷預告臨軒之禮

    洪武三年定

    前期、擇日奏告

    太廟。至日、設寶冊案五座於殿中、寶冊亭十座於

    丹陛上之東。

    皇太子侍立位於

    御座之東。

    諸王拜位於

    丹陛上、及

    御座前、俱北面。其餘陳設侍衛執事俱與冊

    東宮儀同。是日早、百執事各就位。鼓三嚴。侍儀奏中嚴。

    皇帝於

    謹身殿具袞冕。

    皇太子於

    奉天門具冕服。

    親王各具九章冕服。引班分引文武百官入侍立位。侍儀版奏外辦。

    皇帝出御奉天殿。尚寶卿捧寶、及導從奏樂如常儀。鳴鞭司晨報時訖。引進四人引

    皇太子。引禮四人引

    親王。俱由

    奉天門東入。樂作。陞自東陛。

    皇太子由殿東門入。引進立候於門外。內贊接引至侍立位。

    親王入至丹墀拜位。引禮分立於左右。樂止。捧受冊寶內使由西陛陞。俱入就

    丹陛立位。知班於丹墀中唱班齊。贊禮於

    丹陛上贊鞠躬。樂作。再拜。樂止。內贊贊承製官跪承

    制訖。由殿中門出。立於中門外。稱有

    制。贊禮贊

    親王皆跪。宣

    制雲。封

    皇子某為某王。某為某王。

    皇從孫某為某王。畢。贊

    諸王皆俯伏、興。承製官由殿西門入。跪於殿中、奏傳

    制畢。復位。贊禮贊

    諸王鞠躬。樂作。再拜。樂止。贊禮贊行禮。引禮引

    秦王由殿東門入。樂作。引禮立於門外。內贊接引

    秦王入。至

    御座前拜位。樂止。內贊贊跪。贊受冊寶。捧冊寶官於案前跪捧冊授讀冊官。內贊贊讀冊。讀冊官跪讀冊訖。以冊授丞相。丞相搢笏受冊。內贊贊搢圭。贊受冊。丞相以冊跪授

    秦王。捧受冊寶內使跪於

    王西、捧冊興。立於

    王西。捧冊寶官、又於案前跪捧寶授讀寶官。內贊贊讀寶。讀寶官跪讀寶訖。以寶授丞相。丞相捧寶跪授

    秦王。捧受冊寶內使跪於

    王西、捧寶興。立於捧冊內使之下。內贊贊出圭。俯伏、興。贊復位。引禮引

    秦王出。樂作。內使捧冊寶前導。出至殿東門。引禮引

    秦王復位。樂止。內使以冊寶置於冊寶亭盝匣中。退立於

    丹陛之東。引禮引以次

    諸王俱入殿受冊寶。並內使捧受皆如上儀畢。贊禮贊

    秦王以下皆鞠躬。樂作。四拜。樂止。內使舁

    親王五位冊寶亭前行。引禮導

    王俱由東階降。樂作。奉迎冊寶官奉迎出

    奉天門東。樂止。時

    齊潭趙魯四王年幼、遣官齎冊寶授之。其儀內贊贊承製官稍前。丞相前立於殿西。內贊贊丞相跪承

    制訖。讀冊寶官捧

    四王冊寶、俱由中門出。內使舁冊寶亭至

    丹陛中。讀冊讀寶官以冊寶置於盝匣中。執事舁冊寶亭前行。授冊寶官丞相一同由中陛降。讀冊寶官由西門入殿復位。捧受冊寶內使四人由西陛降。從丞相由

    丹陛、轉

    謹身殿之東。進至

    王宮門外。冊寶亭暫駐於門外正中。內使監官出迎於冊寶亭西南跪。東北向。授冊寶官丞相東北立。西南向。稱有

    制。宣

    制曰。封

    皇子某為某王。某為某王。畢。授冊寶官丞相出。內使監官迎冊寶入宮中。授冊寶官丞相由

    王宮門出。至

    奉天殿前丹墀西、轉由西陛、陞自西門入殿、跪雲、宣

    制訖。俯伏、興。引禮引

    靖江王至

    御座前跪受冊寶、出復位。四拜。由東陛降、奉迎冊寶出

    奉天東門、並如秦晉等儀。禮部尚書跪奏

    詔書用寶。詣案捧

    詔書、尚寶卿用寶、以

    詔書置於案。禮部尚書跪奏捧

    詔赴

    午門開讀。興。捧

    詔由中門出。樂作。降自中陛。授冊寶丞相等官由西門出。降自西階。文武百官迎

    詔書、開讀於

    午門外。頒行俱如常儀。侍儀奏禮畢。鳴鞭。

    皇帝興。樂作。還宮。引進入東門、至殿上導

    皇太子出。樂止。是日所司備鼓樂、儀衛司備儀仗、於

    奉天門西右順門東伺候。

    親王受冊寶畢、出至

    奉天門。引禮引

    親王詣東耳房伺候於

    中宮行禮。內使舁冊寶亭東門出。由西道。儀仗鼓吹前行。送至

    親王殿。各以序奉安於殿內

    親王年幼受冊寶儀

    受冊之日、內使監官陳設香案於

    內殿正中。設保抱抱

    王受冊位於香案之南。設授冊寶內使監官位於香案之東。捧受冊內使位於保抱抱

    王受冊位之西。捧受寶內使位於捧受冊內使之南。司贊二人位於保抱抱

    王受寶位之東西。丞相奉迎冊寶至

    王宮門外。內使監官跪聽

    制訖。丞相出。內使監官迎冊寶亭入宮中、置於香案之北。保抱抱

    王由東門入。樂作。至香案前受冊位北面立。樂止。司贊贊行冊禮。內使監官前立。稱有

    制。內贊贊保抱抱

    王皆跪。內使監官宣

    制曰。今封

    皇子某為某王、某為某王。畢。內贊贊保抱抱

    王興。繼贊授冊寶。司賓引保抱一人抱

    王前立。授冊寶監官詣案取冊、捧授於保抱。保抱受冊、以授於捧受冊內使。內使跪於保抱之左、受冊興。退立於西。授冊寶監官、又詣案取寶、捧授於保抱。保抱受寶以授於捧受寶內使。內使跪於保抱之左、受寶興。退立於西。以次受冊寶皆如上儀。內贊贊禮畢。樂作。司賓引保抱抱

    王退。樂止。執事各以冊寶奉置亭中

    朝謝中宮

    與

    皇太子受冊朝謝儀同

    謝東宮

    親王受冊之日、內使監官、陳設

    皇太子座於

    東宮。侍儀司設

    親王拜位於殿庭階上、及殿上正中。贊禮二人位於殿庭

    王拜位之東西。內贊二人位於殿內

    王拜位之東西。文武官侍立位於殿庭東西。將軍六人位於殿門之左右。拱衛司設儀仗於殿庭之左右。樂工設樂於宮門之外。

    親王於

    中宮行禮畢。引禮引

    親王便服至東宮門外、西向立。引進引

    皇太子便服出宮。樂作。陞殿。樂止。引禮引

    諸王由東階陞。樂作。至殿庭階上拜位。樂止。贊禮唱鞠躬拜。樂作。四拜。樂止。引禮引

    秦王由殿東門入。樂作。引禮立於門外。內贊接引

    秦王至殿內拜位。樂止。內贊贊禮同唱跪。

    秦王以下皆跪。

    秦王恭謝曰。小弟某等、茲受封冊。謹詣

    皇太子長兄殿下恭謝。謝畢。內贊贊禮同唱俯伏、興、平身。引禮引

    秦王由東門出。樂作。復位。樂止。贊禮唱鞠躬。拜。樂作。四拜。樂止。贊禮唱禮畢。引進啟禮畢。

    皇太子興。樂作。還宮。樂止。引禮引

    親王以次出

    親王自行賀及百官賀諸王

    親王受冊之日、儀衛司於西宮

    親王殿、依

    親王長幼、陳設座位。侍儀司設文武官陪立位於殿庭之東西、拜位於庭中、文東武西。內贊二人位於殿內、東西相向。拱衛司陳設

    親王儀仗於殿前之東西。樂工陳樂於殿庭之南。贊禮贊各就位。

    親王於

    東宮行禮畢。引禮引

    親王便服入殿門。樂作。陞座。樂止。文武官入立於殿庭之東西。引禮引

    晉王以下詣

    秦王前行禮。贊禮唱鞠躬。

    晉王以下皆鞠躬。樂作。四拜。樂止。引禮引以次

    親王行禮、皆如賀

    秦王儀。贊禮唱禮畢。引禮引文武官入就拜位。贊禮唱鞠躬。樂作。四拜。樂止。引禮引丞相由西門入。引禮立於門外。丞相至殿上拜位。內贊贊禮同唱跪。丞相及庭中文武官皆跪。丞相稱賀曰。某官某等、茲遇

    親王殿下、榮膺冊寶。封建禮成。無任忻忭之至。賀畢。內贊贊禮同唱俯伏。丞相及庭中文武官皆俯伏、興、平身。丞相出。引禮引復位。贊禮唱鞠躬。樂作。四拜。樂止。贊禮唱禮畢。內贊啟禮畢。

    親王興。樂作。出殿門。樂止。引禮引文武官以次出

    東宮及百官稱賀上表箋

    親王受冊寶禮既畢。至晚、內使監於

    奉天殿、陳設

    御座香案。尚寶司設寶案於香案之北。侍儀司設表案位於香案之南。又設表箋案位於丹墀北之正中。設

    皇太子拜位於

    丹陛上

    御前正中。

    親王陪拜位、各以長幼序於

    皇太子拜位之南。其餘陳設侍衛執事、與賀冊立

    中宮儀同。是日侍儀侍從入迎車駕。

    上位陞謹身殿。侍儀版奏中嚴。御用監官奏請

    上位服袞冕。

    皇太子

    親王於

    奉天門東耳房具冕服。文武官迎表至

    午門前。置龍亭於

    御道中。禮部官取表函置於案。舍人舉案。宣表官展表官押表案、引丞相前行。文武官分班。俱由西門入。至丹墀中。禮部官押表案於丹墀正中、各就位。文武官各就起居位。侍儀奏外辦。導引

    上位御輿以出。仗動。鼓吹振作。尚寶卿捧寶前導、侍衛如常儀。

    上位陞御座。樂止。尚寶卿捧寶置於案。將軍捲簾。拱衛司鳴鞭。司晨報時雞唱訖。諸侍從官、殿前班拱衛司官、由西階降。引班引同宣表官、受表官、受箋內官、俱入起居位、東西相向立定。通班唱某衛指揮使臣某以下起居。引班唱鞠躬、平身。指揮以下鞠躬、平身。引班東西分引至丹墀中拜位、北面立。贊禮唱鞠躬。樂作。兩拜。樂止。贊禮唱指揮使稍前。指揮使前立。贊禮唱鞠躬。指揮以下皆鞠躬。贊禮唱

    聖躬萬福。唱平身。指揮使以下皆平身。唱復位。指揮使復位。唱鞠躬。樂作。兩拜。樂止。通班唱各供事。引班引指揮以下官各就位。引進四人導

    皇太子

    親王由東門入。樂作。由東陛陞、至拜位。樂止。引進分立於其前。唱鞠躬。樂作。四拜。樂止。引進引

    皇太子由殿東門入。樂作。引進立俟於門外。內贊接引

    皇太子至

    御座前拜位。樂止。內贊引進同唱跪。

    皇太子

    親王皆跪。

    皇太子稱賀雲。長子某、茲遇諸弟某等受封建國。謹詣

    父皇陛下稱賀。賀畢。內贊引進同唱俯伏、興、平身。

    皇太子

    親王俯伏、興、平身。內贊引

    皇太子出殿東門。樂作。內贊唱復位。引進引

    皇太子復位。樂止。引進唱鞠躬。樂作。四拜。樂止。引進引

    皇太子

    親王東陛降。樂作。至文樓。樂止。司晨再報時訖。通班唱具官臣某以下起居。以下百官稱賀儀與賀冊

    中宮儀同

    東宮賀中宮

    親王受冊次日、內使監官陳設

    皇后御座於中宮殿上。

    皇太子拜位於露臺上正中。

    親王陪拜位序於其後。設

    皇太子行禮位於

    御座前。內贊二人位於殿上拜位之東西。陳設儀仗於殿庭之東西。擎執於殿內之左右。樂工陳樂於宮門之外。

    皇太子於

    上位前行賀禮畢。司賓引

    皇太子

    親王各具冕服。至

    中宮門外東向立。內使監官啟聞、

    皇后首飾褘衣出殿。樂作。陞

    御座。樂止。司賓引

    皇太子

    親王由東階陞。樂作。入就露臺上拜位。樂止。司賓分立於其前。司贊唱鞠躬。樂作。四拜。樂止。司賓引

    皇太子由殿東門入。樂作。至殿內拜位。樂止。司賓分立於其前。內贊唱跪。

    皇太子跪。稱賀曰。長子某、茲遇諸弟某等受封建國。謹詣

    母后殿下稱賀。畢。內贊唱俯伏、興、平身。

    皇太子俯伏、興、平身。司賓引

    皇太子東門出。樂作。復位。樂止。司賓唱鞠躬。樂作。四拜。樂止。司賓唱禮畢。內使監官啟禮畢。

    皇后興。樂作。還宮。樂止。內官引

    皇太子

    親王以次出

    中宮受內外命婦賀

    至日、司賓引內外命婦各服其服、各俟於

    中宮門外之左右。俟

    皇太子入、行賀禮畢。內使監官啟聞。司賓二人先引外命婦由西門入、序立於庭中左右。二人引內命婦入就拜位。司贊唱班齊。唱拜。樂作。四拜。樂止。司賓引班首由西階陞西門入。樂作。至

    御座前。樂止。內贊司贊唱跪。班首及眾內命婦皆跪。班首稱某封某妾某等、茲遇

    親王受封建國。恭詣

    皇后殿下稱賀。畢。內贊司贊同唱興。班首及眾內命婦皆興。司賓引班首由西門出階、降復位。司贊唱拜。樂作。四拜。樂止。司賓引內命婦出。司賓二人引外命婦入就拜位。唱拜。樂作。四拜。樂止。司賓引班首由西門入。樂作。至

    御座前。樂止。內贊司贊同唱跪。班首以下皆跪。班首稱賀曰。妾某氏等、茲遇

    親王受封建國。恭詣

    皇后殿下稱賀。畢。內贊司贊同唱興。班首以下皆興。司賓引班首由西門出西階降。司贊唱拜。樂作。四拜。樂止。司賓引外命婦以次出

    東宮受百官賀

    與

    東宮初立、百官進賀儀同

    成化二十三年續定

    其日清晨、

    上親告

    奉先殿。【用祝文】 前期、鴻臚寺設節冊寶案於

    奉天殿中。冊東寶西。節居中、設綵輿於丹墀之東。教坊司設中和韶樂、及大樂。是日早、錦衣衛設鹵簿駕。

    上具皮弁服。御華蓋殿。執事官行禮如常儀。鴻臚寺奏請陞殿。導駕官前導。

    上陞座。鳴鞭。樂作。文武百官朝服行叩頭禮。侍班。樂止。引禮引正副使入就拜位。樂作。贊四拜。樂止。傳制官跪奏傳

    制。執事官舉節冊寶案、由殿左門出、置

    御道中。傳制官由左門出。稱有

    制。贊正副使跪。

    制曰。某年某月某日、冊封第幾子某為

    某王。命卿等持節行禮。贊俯伏。興。四拜。禮畢。執事官舉節冊寶置於綵輿中。用黃傘蓋及大樂送至

    右順門外。正副使朝北立。仍用內樂迎綵輿至

    各王所居門外。內執事先設香案於中堂之北。設節冊寶案於香案之南。

    王先具服、候節冊寶將至。出迎於門外。內執事捧節冊寶由正門入先行。

    王隨行。至

    王所居正中、各置於案。冊東、寶西、節居中。內執事導引

    王就拜位。贊四拜。樂作。興。平身。樂止。贊宣冊。贊詣冊案前。贊跪。宣冊內官取冊立宣訖。贊受冊。捧冊內官以冊授

    王。王受訖。以冊授內侍。內侍跪受。立於西。贊受寶。捧寶內官以寶授

    王。王受訖。以寶授內侍。內侍跪受、立於西。贊俯伏。樂作。興。平身。樂止。贊復位。贊四拜。樂作。興。平身。樂止。贊禮畢。內導引引

    王送節出門外。內執事捧節出授正副使、報禮畢。正副使持節復

    命。是日、

    親王受冊寶畢。內侍引詣

    奉先殿謁告如常儀。畢。內侍引

    親王詣

    皇太后前行八拜禮。詣

    上前、

    皇后前、俱行八拜禮。詣

    母妃、及

    皇妃、及

    東宮並妃前、各行四拜禮。畢。回宮。次日、文武百官常服致詞稱賀。行禮畢。司禮監請

    各王具常服、俱詣

    奉天門前東廡坐。百官常服行四拜禮

    親王妃冊立儀

    與冊立

    皇太子妃同

    公主冊立儀

    洪武九年定

    先期、內使監陳設冊案於

    乾清宮

    御座之東南。設儀仗於

    丹陛之東西。陳女樂於

    丹陛之南。尚儀奏外辦。

    上皮弁服。

    中宮翟衣。陞

    御座。樂作。陞座訖。樂止。引禮引捧冊使者女官就殿上拜位。贊拜。樂作。四拜。樂止。傳制官稱有

    制。贊捧冊使者跪。傳

    制。制曰。今冊長女為某公主。命尚宮正某行禮。舉冊官以冊立授使者。使者受冊。以授執事者。執事者跪受、退立於殿東。贊興。捧冊使者興。贊拜。樂作。四拜。畢。樂止。執事者捧冊前行。使者隨詣

    華蓋殿。設香案於正中。設冊案於香案前。

    公主服九翬四鳳冠、翟衣、立於殿西東面。冊使至。以冊置於案。冊使立於冊案之東南面。司禮引

    公主詣拜立。贊禮贊

    公主四拜畢。贊禮請

    公主詣前。冊使稱有

    制。贊禮贊

    公主跪。贊宣冊。宣冊官取冊立宣訖。以冊入於盝。贊受冊。宣冊官以冊授

    公主。公主受冊興。以冊置於案。執事者收冊。冊使興。引禮就導引

    公主詣

    上前謝

    恩。贊八拜。又詣

    中宮前謝

    恩。贊八拜。禮畢。次見

    皇妃、

    東宮及妃、

    各王及妃如常儀。

    公主授以金冊。婿皆稱駙馬都尉

    賜。誥命。

    皇姑曰大長公主。

    皇姊妹曰長公主。

    皇女曰公主。 【自公主以上、俱授□冊】

    冊立儀冊文 【俱見婚禮】

    大明會典卷之四十九

    皇子誕生儀

    嘉靖十五年定

    皇子初生三日。

    上親詣

    南郊奏告。同日祭告

    奉先殿、

    崇先殿。遣官分告

    方澤、

    朝日、

    夕月、

    太社稷、

    帝社稷、

    天神、

    地祇、行事俱祭服。具告文。行三獻禮。祭品用酒果脯醢。

    南北郊加太牢。文官五品以上、武官四品以上、俱隨詣

    南郊。文官三品以上、武官公侯伯皇親駙馬、仍詣

    內殿各具服陪拜。次日

    上御奉天門。文武百官具吉服稱賀。先後行四拜禮仍自誕生之日為始、各吉服十日。擇日頒

    詔天下如常儀。分遣翰林院春坊六科官齎捧

    御書、往各

    王府報知

    萬曆十年更定

    皇子初生三日。遣官祭告

    南北郊、

    太廟、

    社稷壇。是日、

    上具袞冕服。御皇極殿。文武百官及天下諸司進表官員各具朝服。鴻臚寺官致詞稱賀。餘如常儀。仍遣官齎捧

    詔書往諭朝鮮國王

    皇子命名儀

    嘉靖十二年定

    皇子生三月。禮部行令欽天監擇

    命名並行禮吉時。翰林院備查

    欽賜過

    宗室名同字行者、進呈

    御覽、以避重複。開擬數字上請

    簡定。前期、

    上擇內夫人之敬慎者、以奉

    皇子剪髮。前一日、

    上詣

    太廟、

    世廟、以

    命皇子名告於

    列聖

    皇考。用香帛脯醢果酒祝文。至日早、保姆抱

    皇子於寢宮、剪髮為鬌、留角如禮。

    上具皮弁服。御乾清宮陞

    御座。

    皇后率

    嬪之生

    皇子者、各服其服朝見。行四拜禮。畢。

    皇后侍立。東面。嬪後。保姆抱

    皇子出自寢。由西至殿內。授

    皇子於

    皇后。內贊奏曰。

    皇后率某嬪某氏、敢用吉日、祗見

    皇子。

    上降座。

    命以制辭。遂執

    皇子之右手而

    賜之名。

    皇后敬對畢。遂左還授

    皇子於保姆。還寢。

    皇后復率嬪四拜畢。各還宮。次日

    上御奉天門

    欽降手敕。以

    皇子睿名傳

    諭禮部、行宗人府上籍

    玉牒

    隆慶二年更定

    皇子生彌月、剪髮如常儀。候至百日、禮部行令欽天監擇

    命名並行禮吉時。翰林院預擬睿名上請

    簡定。至期、

    上以命皇子名告聞於

    奉先殿、

    世宗皇帝几筵殿、

    弘孝殿、

    神霄殿。用告文祭品如常儀。是日、

    上具常服。御乾清宮。陞座。

    皇后率

    皇貴妃各服其服朝見。行四拜禮。畢。

    皇后侍立。東面。

    皇貴妃中立。侍姆抱

    皇子出自寢、由西至殿內。授

    皇子於貴妃。內贊奏曰。

    皇貴妃某氏、敢用吉日、祗見

    皇子。

    上降座。撫

    皇子首、咳而賜之名。

    皇貴妃承

    旨畢。左還授

    皇子於侍姆。還寢。

    皇后復率

    皇貴妃四拜。畢。各還宮。次日、

    上御皇極門、降手敕如常儀

    皇女誕生儀

    嘉靖十五年定

    皇第一女生三日。

    上具常服、告聞於

    奉先殿、

    崇先殿。用香帛脯醢果酒告文。是日百官皆吉服

    皇女命名儀

    嘉靖十五年定

    皇女生彌月。前期、

    上澤內夫人之敬慎者、以奉

    皇女剪髮。是日早、保姆抱

    皇女於寢宮剪髮為鬌、留羈如禮。

    上具常服。御乾清宮。陞

    御座。

    皇后率

    妃之生

    皇女者、具服朝見。行四拜禮。畢。

    皇后侍立。東面。妃後。保姆抱

    皇女出自寢、由西、至殿內。授

    皇女於

    皇后。內贊奏曰。

    皇后率妃某氏、祗見

    皇女。

    上降座。執

    皇女之右手而

    賜之名。

    皇后承

    旨。遂左還授

    皇女於保姆。還寢。

    皇后復率妃四拜。畢。各還宮。是日宮中舉宴禮如常儀

    大明會典卷之五十

    上尊號

    天子登極、奉

    母后或

    母妃為

    皇太后、則上尊號。其後或以慶典推崇

    皇太后、則加稱二字或四字為徽號。上徽號致詞。而上尊號則止進冊寶。其儀略同。具列於後

    皇太后上尊號儀

    洪熙元年定

    告祭

    前期、太常寺官具奏致齋三日。遣官祭告

    天地、

    宗廟、

    社稷。

    上親告

    太宗皇帝几筵、

    大行皇帝几筵

    上冊寶

    前期、禮部移文各衙門。是日、鳴鐘鼓。百官具朝服隨班行禮。前一日、內侍官於

    奉天門設冊寶綵輿、冊東寶西。設香亭一於冊寶綵輿之南正中。教坊司設中和韶樂、及大樂。設而不作。是日早、錦衣衛陳設如常儀。內官設

    皇太后寶座於宮中。陳設儀仗於

    丹陛上、及丹墀內。設冊寶案一於

    皇太后寶座前。又設香案一於冊寶案前。設

    皇帝拜位於丹陛上正中。設

    親王拜位於丹墀內。設內贊二人、引禮二人。設女樂於

    丹陛上、設而不作。至期、

    皇帝臨奉天門。內捧冊寶官捧冊寶、俟

    皇帝具冕服出、捧置於綵輿。內侍官舉輿、導駕官導引

    皇帝隨綵輿後。降階陞輅。百官於金水橋南、北向序立。俟冊寶輿至、皆跪。既過。興。隨至

    思善門外橋南、北向序立。

    皇帝至思善門內、降輅女官請

    皇太后陞座。冊寶輿由中門進至

    宮中丹陛上。置於

    皇帝拜位前。冊東寶西。內引禮官導引

    皇帝由左門入。至

    丹陛上右邊、北向立。內贊唱執事官各司其事。引禮官導引

    皇帝至拜位。

    親王各具冕服就拜位。奏四拜。傳唱鴻臚寺贊百官皆四拜。畢。捧冊寶官於綵輿內取冊寶捧由殿中門入。至

    皇太后前、左邊立。

    皇帝由殿左門入、至拜位。奏跪。傳唱

    親王百官皆跪。奏搢圭。進冊。捧冊官以冊跪進於

    皇帝右。

    皇帝受冊、獻訖。以授執事官。執事官跪受、置於案上之左。奏進寶。捧寶官以寶跪進於

    皇帝右。

    皇帝受寶獻訖。以授執事官。執事官跪受、置於案上之右。奏出圭。奏宣冊。執事官跪宣讀訖。奏宣寶。執事官跪宣讀訖。奏俯伏。興。平身。傳唱同。奏復位。導引

    皇帝由左門出。至拜位。奏四拜。

    親王同。傳唱百官同四拜畢。奏禮畢。

    駕興

    謁謝

    是日、

    皇太后受冊寶畢。候

    皇后

    皇妃俱受冊寶畢。內官先具謁告儀物。翰林院具謁謝文。

    皇太后、

    皇帝、

    皇后、

    皇妃、各具服訖。

    皇帝奉

    皇太后、及率

    皇后

    皇妃、祗謁

    奉先殿、及詣

    太宗文皇帝几筵、

    大行皇帝几筵前、行謁謝禮、如常儀

    慶賀

    是日、

    皇太后行謁謝禮畢。仍於宮中服燕居冠服陞座。儀仗女樂如前陳設。女官具服侍班如常儀。內引禮官引

    皇帝

    皇后

    皇妃

    親王

    公主、及六尚等女官行慶賀禮、如常儀。次日外命婦四品以上入進表箋。女官先於

    皇太后宮中左門外設表箋案。儀仗女樂陳設、及侍班如前儀。命婦是日早於

    長安左右門入。俱由

    西華門進。至宮門外。候引禮內官引入丹墀內、東西相向立。

    皇太后服燕居冠服。陞座。引禮官引命婦入班。贊四拜。贊跪。贊進表。引表案女官二人前導。女官舉表案由左門入。至

    皇太后前、置訖。贊興。贊四拜。贊禮畢。

    駕興

    太皇太后上尊號儀

    與

    皇太后上尊號儀同

    皇太后上徽號儀

    天順二年定

    告祭

    先期四日、太常寺官宿於本寺。次日早、具奏致齋三日。遣官祭告

    天地

    宗廟

    社稷。其祭儀用果酒脯醢香帛。迎神四拜。行一獻禮。讀祝。送神四拜。禮畢

    上冊寶

    前期、禮部移文各衙門。是日、鳴鐘鼓。百官具朝服隨班行禮。前一日、內侍官設冊寶案於

    奉天殿、冊東寶西。設冊寶綵輿於丹墀內。設香亭一於冊寶輿前。教坊司設中和韶樂、及大樂。是日早、錦衣衛設鹵簿大駕如常儀。前一日、女官設

    皇太后寶座於宮中。設冊寶二案於

    寶座前、冊東寶西。設香案於冊寶案前。設

    皇帝拜位於丹陛上、正中。

    皇大子

    親王拜位列於後。又設

    皇帝進冊寶位於宮門內正中、設內贊二人。引禮二人。內官設儀仗於

    丹陛丹墀東西。女官擎執者立於

    寶座之左右。鐘鼓司設樂於

    丹陛東西、北向。是日早、

    上御華蓋殿。具冕服。鴻臚寺官奏請行禮。導駕官導引

    上出至奉天殿。捧冊寶官捧冊寶置於案。內侍官舉案、由殿中門出。導駕官導引

    上隨行至丹陛下。捧冊寶官取冊寶置於綵輿。內侍官舉輿。

    上陞輅。隨輿後。百官於金水橋南、北向序立。候冊寶綵輿至。皆跪。過畢。興。隨至

    文華門外候。

    上至

    清寧門內降輅。趨至宮門外。北向立。女官奏請

    皇太后陞座。

    皇太后具服出。導從如常儀。樂作。陞座。冊寶綵輿由中門進、至

    宮中丹陛上、置於

    皇帝拜位前、冊東寶西。內引禮官導引

    上由左門入。至

    丹陛左、北向立。樂止。內贊唱執事官各司其事。引禮官導引

    上至拜位。

    皇太子

    親王各具冕服就位。奏拜。樂作。四拜。樂止。傳唱鴻臚寺贊百官皆四拜畢。捧冊寶官於綵輿內取冊寶、捧由中門入。至

    皇太后前、左立。

    上由左門入、至拜位。奏跪。傳唱

    皇太子及

    親王百官皆跪。奏搢圭。進冊。捧冊官以冊跪進於

    上左。受冊。奏宣冊。

    上以冊授執事官。執事官跪受於

    上右。宣讀訖。捧置於案。奏進寶。捧寶官以寶跪進於

    上左。

    上受寶。以授執事官。執事官跪受於

    上右。捧置於案。奏出圭。俯伏。興。傳唱同。奏復位。引禮官導引

    上由左門出。至拜位。奏拜。樂作。四拜。樂止。傳唱百官同四拜畢。致詞官於

    丹陛上跪奏於

    上左曰。

    嗣皇帝臣 伏惟

    皇太后陛下、功德兼隆。顯崇

    徽號。永膺福壽。率土同歡。畢。贊拜。樂作。四拜。樂止。傳唱百官同四拜。奏禮畢。

    駕興

    謁告

    是日

    皇太后受冊寶畢。內官先具謁告儀物。

    皇太后具冠服、詣

    奉先殿行謁告禮如常儀

    受賀

    是日

    皇太后行謁告禮畢。仍御宮中服燕居服。陞座。儀仗及樂如前陳設。內引禮官引

    皇后

    皇妃

    公主行慶賀禮如常儀。禮畢。文武百官詣

    清寧宮前門外上表慶賀。行四拜禮。司禮監官捧表進。仍行四拜禮。畢。次日命婦進表慶賀。前期一日、女官設

    皇太后御座於宮中。設香案於丹墀之南。其日清晨、內官設儀仗於

    丹陛之東西。及丹墀東西。女官擎執者立於

    御座之左右。陳女樂於

    丹陛東西、北向。設表案於殿東門外。設命婦拜位於丹墀、北向。設司贊位於丹墀東西。設司賓位於命婦拜位之北、東西相向。設內贊二人位於殿內東西。命婦至宮門外。司賓引命婦入就拜位。女官具服侍班如常儀。尚宮尚儀等官詣內奉迎。尚儀奏請陞座。

    皇太后具服出。導從如常儀。樂作。陞座。樂止。司贊唱班齊。樂作。贊四拜。樂止。外贊唱進表。引表案女官前導。舉表案女官二人舉案、由殿東門入。樂作。至殿中。樂止。贊眾命婦跪。內贊唱宣表。展表女官詣案前取表跪展。宣表女官詣案前跪宣訖。興。女官舉表案置於殿東。外贊命婦皆興。樂作。贊四拜。樂止。司賓引班首命婦由東階陞。樂作。自東門入。至殿中。樂止。內贊唱跪。班首跪。外贊眾命婦皆跪。內贊官跪於班首之左、代致詞雲。某夫人妾某氏等、恭惟

    皇太后陛下、德同坤厚。允協

    徽稱。壽福無疆。輿情歡戴。畢。內贊司贊同唱俯伏、興。班首及眾命婦皆興。司賓引班首由西門出。降自西階。樂作。至拜位。樂止。贊拜。樂作。四拜。樂止。尚儀跪奏禮畢。

    皇太后興。樂作。還宮。樂止。引禮引命婦以次出。又次日、

    上御奉天殿。文武百官上表行慶賀禮畢。頒

    詔天下如常儀

    大明會典卷之五十一

    耕耤 【西苑耕歛附】

    皇祖重農。元年仲春即行耤田禮。

    皇聖相承、皆遵用焉。至

    肅皇復行西苑耕歛之禮。立

    帝社稷壇、以春秋祈報。禮加詳已。今西苑禮不行

    洪武二年定

    皇帝祀

    先農畢。太常卿奏請詣耕耤位。

    皇帝至位。南向立。三公以下及應從耕者、各就耕位。戶部尚書北面進耒耜。太常卿導引

    皇帝秉耒三推。戶部尚書跪受耒。太常卿奏請復位。南面坐三公五堆。尚書九推。各退就位。太常卿奏禮畢。太常卿導引

    皇帝還大次。應天府尹、及上元江寧兩縣令、率庶人終畝。是日宴勞官耆宿於壇所

    永樂間續定

    凡祭

    先農畢。

    駕至耤田所、戶部尚書捧鞭跪進。教坊司官率其屬作樂。隨

    駕行三推禮畢。

    駕至儀門陞座。樂作。觀三公九卿耕訖。教坊司承應用大樂、百戲畢。跪奏致語。

    駕至殿內陞座。進湯進膳、俱用樂。畢。順天府官率耆老人等謝

    恩。樂作。禮畢。樂止。次百官行禮。樂作。禮畢。樂止。

    賜百官酒飯。百官復入班行禮。樂作。禮畢。樂止。尚膳官進膳。樂作。進訖。樂止。百官入席。教坊司官奏一奏本太初之曲。進酒。樂作。進訖。樂止。進膳。樂作。進訖。樂止。教坊司官跪奏進湯。樂作。徹湯。樂止。二奏仰大明之曲。進酒。進膳。進湯。如前儀。三奏民初生之曲。進酒。進膳。進湯。如前儀。徹

    御案畢。樂止。百官復入班行禮。樂作。禮畢。樂止。鴻臚寺官奏禮畢。

    駕還

    嘉靖九年續定

    每歲仲春上戊、祭

    社稷及

    先農。先二日早、順天府官以耒耜及穜稑種進呈。

    皇帝拜位前。冊東寶西。內引禮官導引

    皇帝由左門入。至

    丹陛上右邊、北向立。內贊唱執事官各司其事。引禮官導引

    皇帝至拜位。

    親王各具冕服就拜位。奏四拜。傳唱鴻臚寺贊百官皆四拜。畢。捧冊寶官於綵輿內取冊寶捧由殿中門入。至

    皇太后前、左邊立。

    皇帝由殿左門入、至拜位。奏跪。傳唱

    親王百官皆跪。奏搢圭。進冊。捧冊官以冊跪進於

    皇帝右。

    皇帝受冊、獻訖。以授執事官。執事官跪受、置於案上之左。奏進寶。捧寶官以寶跪進於

    皇帝右。

    皇帝受寶獻訖。以授執事官。執事官跪受、置於案上之右。奏出圭。奏宣冊。執事官跪宣讀訖。奏宣寶。執事官跪宣讀訖。奏俯伏。興。平身。傳唱同。奏復位。導引

    皇帝由左門出。至拜位。奏四拜。

    親王同。傳唱百官同四拜畢。奏禮畢。

    駕興

    謁謝

    是日、

    皇太后受冊寶畢。候

    皇后

    皇妃俱受冊寶畢。內官先具謁告儀物。翰林院具謁謝文。

    皇太后、

    皇帝、

    皇后、

    皇妃、各具服訖。

    皇帝奉

    皇太后、及率

    皇后

    皇妃、祗謁

    奉先殿、及詣

    太宗文皇帝几筵、

    大行皇帝几筵前、行謁謝禮、如常儀

    慶賀

    九毫、除建

    神祇壇外、其餘九十四畝二分五釐六絲四忽、亦撥與壇丁耕種、上納子粒。俱輸於

    南郊神廩、以供

    大祀等項粢盛

    ○十年、戶部題準、耤田五穀種子、每畝合用一斗。本部發銀行順天府收買送用。以後年分、於收穫數內照地存留備用。合用農器、犁四張。(禾具)四張。鍬十把。鋤十把。(木欣)十把。扒十把。扠十把。鐮刀十把。掃帚十把。簑笠十副。磟碡四箇。大小麻繩共一百條。筐擔十副。禮部發銀順天府買造。每地一頃、合用耕牛四隻。禮部發銀順天府收買。每日草料行裏牛房照數放支。責付耕夫餵養。每地一頃、用夫十名。行順天府於宛大二縣取用。俱免本身差役。仍行太倉、每名月支口糧五斗

    西苑耕歛

    嘉靖十年、

    上命墾西苑內隙地為田。

    諭禮工二部建

    帝社

    帝稷壇、每歲仲春秋行祈報禮。 【儀注見祠祭司】 於壇東北建殿曰無逸。亭曰豳風。又建亭曰省耕。曰省歛。每歲耕穫、

    上親臨觀以重農事。置倉曰恆裕。貯田之所入以供祀事

    視學

    皇祖視學。祭

    先師、不設牲、不奏樂。

    憲宗始用牲樂。

    孝宗加幣與太牢。

    世宗以正

    先師稱號、載視學。復增設啟聖公祠。禮更有加雲洪武十五年定

    前期一日、有司灑掃殿堂。設

    御幄於大成門東上、南向。設

    御座於彝倫堂。至日、學官率諸生迎

    駕於成賢街左。

    駕至。學官及諸生俯伏、叩頭。興。

    駕入櫺星門。止於大成門外。

    上入御幄。禮官入奏請具皮弁服。次請行禮。導引官導

    上出御幄。就御位。百官各就位。導引官導

    上詣盥洗位。搢圭。盥帨。出圭。詣酒尊所酌酒。詣

    先師神位前再拜。百官皆再拜。搢圭。執事官跪進爵。

    上獻爵。授執事官、奠於神位前。出圭。再拜。百官皆再拜。四配寸哲兩廡分獻如常儀。導引官導

    上入御幄。易常服。陞輿。詣學。學官率諸生先列於堂下東西。

    上至彝倫堂。陞

    御座。贊唱學官諸生行禮。五拜叩頭。東西序立於堂下。三品以上及侍從官、以次入堂、東西序立。贊進講。祭酒司業博士助教四人以次升堂、由西門入。至堂中。贊舉經案於

    御前。禮部官奏請授經於講官。祭酒跪受。

    賜講官坐。乃以經置講案。叩頭。就西南隅、設几榻坐講。

    賜大臣翰林儒臣坐。皆叩頭。序坐於東西。諸生圜立以聽。講畢。祭酒叩頭、退就本位。司業博士助教、各以次進講畢。出堂門復位。贊唱有

    制。學官諸生列班、俱北面跪聽

    宣諭。五拜叩頭禮畢。學官率諸生出成賢街跪俟

    駕還。明日祭酒率學官上表謝

    恩

    成化元年續定

    前期一日、太常寺備祭儀。設大成樂器於殿上。列樂舞生於階下之東西。國子監灑掃殿室內外。錦衣衛設

    御幄於大成門之東上、南向。設

    御座於彝倫堂正中。鴻臚寺設經案於堂內之左。設講案於堂內之西南。至日、置經於經案。錦衣衛設鹵簿駕。教坊司設大樂。俱於

    午門外。是日早、百官免朝、先詣國子監門外迎

    駕。分獻陪祀官、先詣國子監具祭服伺候行禮。

    駕從東長安門出。鹵簿大樂以次前導。樂設而不作。太常寺先陳設祭儀於各神位前。設酒尊爵如常儀。執事設

    上拜位於

    先師神位前正中。是日、學官率諸生迎

    上至大成門外入御幄。禮官入奏請具服。

    上具皮弁服訖。奏請行禮。導引官導

    上出御幄中道詣大成殿陛上。典儀唱執事官各司其事。執事官各先斟酒於爵。候導

    上至拜位。贊就位。百官亦各就拜位四配十哲分獻官、各詣殿東西階下。兩廡分獻官、各詣廡前。俱北向立。贊迎神。樂作。樂止。奏

    上鞠躬。拜、興、拜、興、平身。通贊百官行禮同。奏搢圭。

    上搢圭。執事官跪進爵。樂作。

    上受爵獻畢。復授執事官奠於神位前。樂止。奏出圭。

    上出圭。四配十哲兩廡分獻官、以次詣神位前奠爵訖。仍以次出殿門外、東西向立。典儀唱送神。樂作。樂止。奏

    上鞠躬。拜、興、拜、興、平身。通贊陪祀官行禮同。導引官導

    上由中道出。分獻官以次退。

    上入御幄易常服訖。禮官入奏請幸彝倫堂。

    上陞輿。禮官前導。由櫺星門出。從太學門入。諸生先分列於堂下東西。學官列於諸生前。

    駕至。學官諸生跪。伺

    駕過然後起。仍前序立。百官分列堂外稍上、左右侍立。

    上至彝倫堂。陞御座。贊學官諸生行五拜叩頭禮。武官都督以上、文官三品以上、及翰林院學士陞堂、執事官各以次序立。贊進講。祭酒司業以次陞堂、由東西小門入、至堂中。執事官舉案於

    御前。禮官奏請授經於講官。祭酒跪受經。受畢。

    上賜講官坐。祭酒乃以經置講案。叩頭。就西南几榻坐講。

    上賜武官都督以上、文官三品以上、及翰林院學士坐。皆叩頭、序坐於東西。諸王圜立於外以聽。祭酒講畢。叩頭。退就本位。司業進講如儀。畢。出堂門復位。贊有

    制。學官諸生列班。俱北面跪聽。

    宣諭畢。贊行五拜叩頭禮畢。學官諸生以次退。先從東西小門出、列於成賢街之右伺候。尚膳監進茶

    御前。

    上命光祿寺賜各官茶畢。各官退列於堂門外。叩頭。東西序立。

    上起陞輿。由太學門出。陞輦。鹵簿大樂前導。樂作。

    駕出太學門。學官諸生伺

    駕至。跪叩頭退。百官常服、先詣

    午門外伺候

    駕還。鹵簿大樂、止於

    午門外。

    上御奉天門。鳴鞭。百官常服行慶賀禮。鴻臚寺致詞雲、恭惟

    皇上敬禮

    先師。

    親臨太學。增光前烈。丕闡鴻猷。臣等欣逢盛事。禮當慶賀。行禮畢。鳴鞭。

    駕興。還宮。百官退。明日國子監祭酒、率學官諸生上表謝

    恩。

    上具皮弁服。御奉天殿。錦衣衛設

    丹陛駕。百官朝服侍班。行禮畢。

    上易服御奉天門。禮部引奏。

    賜祭酒司業學官及三氏子孫衣服、諸生鈔錠、畢。

    駕還。是日

    上御奉天門。賜宴。武官都督以上、文官三品以上、翰林院學士、及祭酒司業學官、三氏子孫與宴。又明日、祭酒司業率學官諸生謝

    恩。

    上賜敕勉勵師生。祭酒捧出。師生迎導至太學開讀。行禮如常儀。再明日、祭酒司業率學官諸生復謝

    恩

    弘治元年定

    先期、致齋一日。奠加幣。牲用太牢。改分獻官為分奠官。拜位列於陪祭官之前。樂仍設而不作。餘如成化間儀

    嘉靖元年續定

    駕將至。陪祀官、武官自都督以上、文官三品以上、翰林院官七品以上、同國子監官、具祭服伺候行禮。

    駕至檽星門外、即降輦。步入御幄。易常服。祭畢。仍自御幄步出檽星門外陞輦。次日襲封衍聖公、率三氏子孫、國子監祭酒率學官諸生、上表謝

    恩。是日

    賜三氏子孫衍聖公等、及祭酒司業宴於禮部。

    命本部尚書待。餘如成化間儀

    ○十二年、以

    先師祀典既正、再視學。

    命大臣一員致奠啟聖公祠。餘如元年儀

    樂章

    視學還。導駕。奏御鑾歌神歡之曲

    臣聞古帝王。受

    天命、統四方。宵衣旰食治道章。一心誠敬感昊蒼。龍翔鶴舞。神心樂康。臣民讚時

    皇、萬壽無疆

    駕至奉天門。陞座。奏萬歲樂朝天子之曲 【與朝賀同】

    還宮奏萬歲樂 【與前同】

    萬曆四年續定

    駕至櫺星門外、降輦。禮部官吉服、導

    上入御幄。禮部奏請具服。

    上具皮弁服訖。禮部官奏請行禮。

    上出御幄。太常寺官導

    上由太成門中道入。盥洗。詣廟中、與嘉靖元年儀稍異。餘俱同前儀。次日方行慶賀禮。襲封衍聖公率三氏子孫、祭酒司業率學官諸生、各上表謝恩。先期設表案於

    皇極殿簷下東王門外。至日早、錦衣衛設鹵簿駕。百官朝服侍班。

    上具皮弁服。御中極殿。禮部官及各執事官行禮如常儀。鴻臚寺官奏請陞殿。導駕官前導。樂作。陞座。樂止。鳴鞭。傳贊排班。班齊。鴻臚寺官致詞。百官行慶賀禮。樂作。五拜三叩頭訖。樂止。分班侍立。序班引衍聖公三氏等族人國子監師生、過中。贊鞠躬。樂作。四拜。興。平身。樂止。贊進表。樂作。執事官舉案、由東王門入、至簾前置定。樂止。贊宣表目。鴻臚寺堂上官一員、隨禮部堂上官、捧表目過中。內贊贊跪。外亦贊跪。進表官俱跪。宣畢。贊俯伏。樂作。興。平身。傳贊同。樂止。執事官舉案過東邊。贊鞠躬。樂作。進表官俱四拜。興。平身。樂止。各入本班立。鴻臚寺官奏禮畢。鳴鞭。百官退出。仍於

    皇極門朝服侍立。

    上易常服御門。鴻臚寺官傳奏事起案。執事官舉案置

    御路中。序班引襲封衍聖公等官並族人、及國子監祭酒等官諸生、上

    御路。贊跪。禮部官奏請

    頒賞。承

    旨訖。贊叩頭。衍聖公並祭酒等叩頭起。執事官舉案過東邊。鴻臚寺官奏奏事畢。鳴鞭。

    上興。還宮。百官退。是日免賜宴 【後二日儀俱同前】

    成化元年、令取三氏子孫赴京觀禮。又

    命衍聖公分獻

    ○嘉靖十二年題準、衍聖公、及顏孟二博士、禮部先期差行人前去行取。及另取孔氏老成族人五人、顏孟族人各二人、一同馳驛赴京、迎

    駕陪祀。前期八日、

    內閣及執事官赴國子監習儀。至日、習禮公侯伯俱迎

    駕聽講觀禮。跪受

    宣諭。班列於學官之次、諸生之前。三氏族人聽講、序立文官之次。各衙門辦事監生、俱取回迎

    駕、聽講、觀禮

    大射禮

    古之射禮有五。

    國朝次第行之。

    詔成均博士弟子、及郡縣庠序之士、皆使習射以俟貢舉。而凡遇

    郊廟之祭、先期命文武官執事行大射之禮。其儀具後

    洪武三年定

    前期、戒射定耦、選執事充司正、副司正、司射、司射器、請射、舉爵、收矢、執旗、樹鵠、陳設如圖儀。是日、執事者入就位。請射者引主射正官、及各官員子弟士民俊秀者、各就品位。司射器者以弓矢置於各正官、及司射前。請射者詣正官前圓揖畢。引詣司射器前、授弓矢畢。引復本位。司正執算入立於中後。請射者詣司射前曰。請誘射。引同射二人耦進。各以三矢搢於腰帶之右。以一矢挾於二指之間。推年齒相讓。年長者為上射。年幼者為下射。上射先進詣射位、向鵠正立。發矢、司正書中。投算置於中。 【或副司正書中】 舉旗者舉旗如式。上射射畢。退立於傍。讓下射者詣位。發矢書中舉旗如前。請射者俱引復位。收矢收者收矢、復於射者。司正取所中算。請射者次請士民俊秀射。次請官員子弟射。次請品卑至高品者射。其就射位、發矢、取算、書中、舉旗、收矢、復位、皆如式。俱畢。司正副司正各持算白中於主射正官。舉爵者酌酒授中者如式飲訖。請射請屬官以下仍捧弓矢納於司射器還詣主射正官前圓揖而退

    ○射器及執事官。工部制虎中鹿中、及諸侯卿大夫射侯等器。其儀按周禮大司馬之職。王大射、則合諸侯之耦。其屬有射人、掌張三侯。司弓矢、掌六弓八矢之法。服不氏、掌贊張侯以旌居乏而待獲。古大司馬。今兵部之職也。今以兵部掌之。其射鵠有七。虎鵠五采、

    天子射用之。熊鵠五采、

    皇太子射用之。豹鵠五采、

    親王射用之。豹鵠四採、一品二品文武官射用之。糝鵠三採、三品至五品文武官射用之。狐鵠二採、六品至九品文武官射用之。布鵠無採、文武官子弟及士民俊秀射用之。乏、又名容。凡射時置於鵠右。執旗待獲者以蔽身。設楅並韋、當射時置於前以齊矢。設射中五皮。樹中、

    天子大射用之。閭中、

    天子宴射用之。虎中、

    皇太子

    親王射通用之。兕中、一品至五品文武官用之。鹿中、六品至九品及文武官子弟士民俊秀通用之。其職事設司正官二員、掌驗射者品級尊卑、人力強弱、而定耦。其中否、則書於算、兵部官職之。司射二員、掌先以強弓射鵠誘射以鼓眾氣。以武職官充之。司射器官二員、掌辨弓力強弱、分為三等、驗人力強弱而授之。工部官職之。舉爵者二員、掌以馬湩授中者飲。光祿寺官職之。請射者四員掌定耦射。射畢、再請某耦射。每鵠用二人。侍儀司職之。待獲者掌矢納於司射器者。以各隸僕供其役。執旗者六人、掌於容後執五色旗、如射者中的、舉紅旗應之。中採、舉採旗應之。偏西、舉白旗。偏東、舉青旗。過於鵠、舉黃旗。不及鵠、舉黑旗。以軍士二人掌之。設引禮二人、掌引文武官進退。命侍儀司舍人職之

    策士

    凡士之舉於禮部者。

    國初以三月朔日、

    御殿而親試之、謂之殿試。後率以三月十五日。間以他事更日。並讀卷傳臚等儀、具列於後

    殿試儀

    先期一日、鴻臚寺官設策題案於殿之東。光祿寺備試卓於兩廡。至日早、禮部官引貢士入至

    皇極殿丹墀內東西、北向序立。文武百官各具公服、侍立如常儀。鴻臚寺官請陞殿、

    上常服、御皇極殿。鳴鞭。文武百官行叩頭禮、侍班。執事官舉策題案於殿中、內侍官以策題付禮部官、置於案上。鴻臚寺官引貢士就拜位。執事官舉策題案由左階降、置

    御道中。贊貢士行五拜三叩頭禮。各分東西侍立。執事官隨舉策題案於丹墀東。鴻臚寺官奏禮畢。鳴鞭。

    駕興。文武百官退。軍校舉試卓列於丹墀東西北向、置定。禮部官散題、貢士仍列班跪受、叩頭就試。是日如遇天雨、或大風、試卓即移設於兩廡

    讀卷儀

    殿試後二日早、常朝畢。

    駕詣文華殿、免日講、不用侍班侍衛等項。讀卷官各執卷隨至

    文華門外。候

    上陞座。傳讀卷官進。各官趨至

    丹陛、行叩頭禮。入殿內東西序立。傳讀卷、讀卷官居首者、至

    御前跪。展卷朗讀畢。司禮監官接卷置

    御案。本官叩頭、興復班。其各讀卷官以次進讀如儀。讀三卷後。臨時候

    旨、再讀幾卷。如奉

    旨免讀、各官即執卷同至

    御前跪。司禮監官以次接卷俱置

    御案。各官叩頭、興。復班。傳各官退。各讀卷官出至

    丹陛、行叩頭禮畢。即出至

    文華門外。候

    上將試卷裁定。

    御批第一甲第一名、第一甲第二名、第一甲第三名、畢。其餘各卷、發出內閣官領收。

    上回宮。是日、各讀卷官先將第二甲第一名以下、拆卷填寫黃榜

    傳臚儀

    先期一日、設黃榜案於

    中極殿內稍東。至期、文武百官各具朝服、伺候行禮。是日早、鼓未鳴。先開

    左掖門、放讀卷及提調並執事官、進入

    中極殿門外。候

    上具皮弁服、陞座。各官入行叩頭禮畢。進入殿內供事。讀卷官拆第一卷、奏第一甲第一名某人。拆第二卷、奏第一甲第二名某人。拆第三卷、奏第一甲第三名某人。填寫黃榜訖。尚寶司官用寶完備。起鼓。執事官整束黃榜。翰林院官捧出

    皇極殿伺候。其餘讀卷提調等官、俱先退出。鴻臚寺官贊執事官行五拜三叩頭禮畢。奏請陞殿。導駕官前導、

    上陞座。作堂下樂。鳴鞭。執事官舉案至簾前置定。翰林院官捧榜、授禮部官、接置於案。執事官引貢士入拜位。贊四拜。傳制官跪、奏傳

    制。俯伏、興。由殿左門出、至

    丹陛東立、西向。執事官舉榜案至丹墀

    御道中置定。傳制官稱有

    制。鳴贊贊跪。

    制曰。某年、三月十五日、策試天下貢士。第一甲、賜進士及第。第二甲、賜進士出身。第三甲、賜同進士出身。第一甲、第一名某人。第一甲、第二名某人。第一甲、第三名某人。第二甲、某人等若干名。第三甲、某人等若干名。傳訖。贊俯伏、興。贊四拜。畢。進士分東西侍立。執事官舉案由

    皇極門左門出。進士隨出觀榜。鳴贊贊排班。文武百官入班。致詞官於

    丹陛中跪、致詞曰。天開文運。賢俊登庸。禮當慶賀。贊五拜三叩頭禮、畢。鳴鞭。

    駕興

    狀元率諸進士上表謝恩儀

    先期一日、鴻臚寺官設表案於

    皇極殿門之東。至日早、錦衣衛設鹵簿駕。鴻臚寺官引狀元捧表置於案。退立丹墀、

    御道稍東。其諸士以次序立。

    上具皮弁服、御中極殿。執事官行叩頭禮、畢。鴻臚寺官奏請陞殿。導駕官前導、

    上陞座。作堂下樂。鳴鞭。文武百官各具朝服行禮、侍班如常儀。鴻臚寺官引狀元及進士入班。贊四拜。贊進表。鴻臚寺官舉表案置於殿中、贊宣表目。禮部官跪、宣表目、訖。俯伏、興。徹案狀元及進士、又四拜禮、畢。鳴鞭。

    駕興

    親蠶

    國初無親蠶禮。

    肅皇帝始敕禮部以每歲季春、

    皇后親蠶於

    北郊。後改於西苑。未久即罷

    嘉靖九年定

    先期、欽天監擇日以聞。順天府具蠶母名數、奏送蠶室內。工部具鉤箔筐架、及一應養蠶什物、給送蠶母。順天府將蠶種及鉤筐一副進呈訖。捧自

    西華門出、置綵輿中、鼓樂送至蠶室。蠶母浴種伺蠶生先飼以待。先一日、蠶宮令丞設

    皇后採桑位於採桑臺、東向。執鉤筐者位於稍東。設

    公主及內命婦位於

    皇后位東。設外命婦位於採桑臺東陛之下、南北向。以西為上。至日四更、宿衛陳兵衛。女樂工備樂。司設監備儀仗、及重翟車。蠶宮令備鉤筐、俱候於

    西華門外。內執事女樂生、並司贊六尚女官等、皆乘車先至壇內候。將明、內侍詣

    坤寧宮、奏請

    皇后詣

    先蠶壇所、

    皇后服常服。導引女官導

    皇后出宮門。乘肩輿。侍衛警蹕如常儀。

    公主及內命婦應入壇者、各服其服以從。至

    西華門。內侍奏請降輿、陞重翟車。兵衛儀仗女樂前導。女官捧鉤筐行於車前

    皇后至具服殿少憩。易禮服。祭

    先蠶。 【儀具祠祭司】 祭畢。更常服。司賓引外命婦先詣採桑臺位、南北向。女侍執鉤筐者、各隨於後。尚儀入奏請詣採桑位。導引女官導

    皇后至採桑位、東向。

    公主以下各就位、南北向。執鉤者跪進鉤。執筐者跪奉筐、受桑。

    皇后採桑三條。還至壇南儀門坐。觀命婦採桑。三公命婦、以次取鉤採桑五條。列侯九卿命婦、以次採桑九條。採訖。各以筐授女侍。司賓引內命婦一人詣蠶室。尚功帥執鉤筐者從。尚功以桑授蠶母。蠶母受桑。縷切之、以授內命婦。內命婦食蠶、灑一箔訖。司賓引內命婦還。尚儀前奏採桑禮畢。

    皇后還具服殿。候陞座。尚儀奏司賓率蠶母等行叩頭禮記。司贊唱班齊。外命婦序列定。贊四拜畢。

    賜命婦宴於殿內外。並

    賜蠶母酒食於採桑臺傍。

    公主及內命婦殿內序坐。外命婦從採桑者、及文武二品以上命婦於殿臺上、三品以下於臺下、各序坐。尚食進膳。司賓引

    公主及內命婦各就坐。教坊司女樂。奏樂進酒。及進膳進湯如儀。宴畢。徹案。

    公主以下並外命婦各就班。司贊贊四拜。尚儀跪奏禮畢。

    皇后興。還宮。導從如前。

    親蠶壇、築於安定門外。

    皇后率公主及內外命婦躬往採桑。而擇內西苑隙地、蓋造織堂、以終蠶事。十年、以出入不便、改築壇於

    西苑。壇高二尺六寸。四出陛。廣六尺四寸。甃以磚石。又為瘞坎於壇右方、深取足容物。東為採桑臺。方一丈四寸。高二尺四寸。三出陛。鋪甃如壇制。臺之左右、樹以桑。壇東為具服殿三間。前為門一座、俱南向。西為神庫、神廚、各三間。右宰牲亭一座。壇之北為蠶室五間、南向。前為門三座。高廣有差。左右為廂房、各五間之後、為從室各十、以居蠶婦。設蠶宮署於宮左偏、置蠶宮令一員。丞二員。擇內臣謹恪者為之、以督蠶桑等務

    大明會典卷之五十二

    經筵【日講並講大學衍義等□附】

    國初經筵無定日。或令文學侍從之臣講說、亦無定所。正統初始著為儀。常以月之二日、

    御文華殿進講、月三次。寒暑暫免。

    日講於文華穿殿。其儀簡。嘉靖初

    命儒臣進講大學衍義。迨

    西苑無逸殿成。

    命輔臣及經筵日講官、六卿侍經筵官、各撰尚書無逸、詩豳風七月、講義一道。於

    無逸殿進講。萬曆初、增定午講儀。視舊儀稍有損益。今並列於後

    正統初定

    凡

    經筵初開。

    敕勳臣一人、知經筵事。

    內閣學士、或知或同知經筵事。六部尚書、左右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及學士等官侍班。翰林院春坊等官、及國子監祭酒、二員進講。翰林春坊等官二員展書。給事中御史各二員侍儀。鴻臚寺錦衣衛堂上官各一員供事。鴻臚寺鳴贊一員贊禮。序班四員舉案。勳臣或駙馬一人領將軍侍衛。禮部擇吉題請。先期直殿內官於

    文華殿設

    御座。又設

    御案於殿內

    御座之東稍南。設講案於

    御案之南稍東。是日早、司禮監官先陳所講四書經史各一冊、置

    御案。又各一冊、置講案。皆四書東。經史西。先期講官撰四書經或史講章各一篇。預置於冊內。是日早、

    上御文華殿、陞

    御座。將軍侍衛如儀。鴻臚寺官引知經筵、及侍班講讀執事侍儀等官、於

    丹陛上行五拜三叩頭禮畢。 【以後每月、初二、十二、二十二日、止行叩頭禮】 以次上殿。依品級東西序立。知經筵官、序於侍班官上。侍儀御史給事中於殿內之南、分東西北向。序班二員舉

    御案、置

    御座前。二員舉講案、置

    御案之南正中。鴻臚寺官贊進講。講官一員從東班出。一員從西班出。詣講案前稍南、北向並立。東西展書官各一員、各從本班出。進至

    御案之南銅鶴下、東西向立。鴻臚寺官贊講官鞠躬、拜、叩頭、興、平身。畢。東班展書官進詣

    御案前、跪展四書。畢。起退立於東鶴下。講四書講官進至講案前立。奏講某書。講畢。稍退。展書官詣

    御案前、跪掩四書。畢。仍退立於鶴下。西班展書官進詣

    御案前。跪展經或史。畢。起退立於西鶴下。講經史講官進至講案前立、奏講某經。或某史。畢。少退。並立如初。展書官詣

    御案前跪掩書。畢。仍退立於鶴下。鴻臚寺官贊講官鞠躬、拜、叩頭、興、平身。各退就東西班。展書官隨之。序班二員舉

    御案。二員舉講案。退至原所。鴻臚寺官贊禮畢。

    命賜酒飯。鴻臚寺官及各官皆跪承

    旨。出至

    丹陛上行叩頭禮。至左順門酒飯畢。入行叩頭禮

    ○嘉靖二年奏準、八月二十二日、恭遇

    憲宗純皇帝忌辰。是日經筵官各具青綠花樣衣服。光祿寺仍具酒飯。續更定、具素服角帶

    ○十年、十月初二日。

    孝潔皇后忌辰。令經筵官服青綠花樣。隨侍人員淺淡衣服

    ○隆慶元年定、先一日、告

    奉先殿。告

    几筵。先五日、

    命司禮監同各官詣

    文華殿演禮。是日

    上詣文華殿左室。展禮

    先聖先師

    ○又定、講章於前兩日先進呈覽。凡假日、先期傳免

    ○萬曆二年定、春講以二月十二日起。至五月初二日止。秋講以八月十二日起。至十月初二日止。不必題請

    日講儀

    上御文華穿殿。止用講讀官。

    內閣學士侍班。不用侍衛侍儀執事等官。侍班講讀等官入見、行叩頭禮。東西分立。先讀四書。次讀經。或讀史。每本讀十數遍後。講官先講四書。次講經。或講史。務在直說大義、明白易曉。講讀後。侍書官侍

    上習書畢。各官叩頭退。

    文華殿

    賜茶。 【今不行】

    文華門

    賜酒飯

    午講儀

    隆慶六年定、每日早、閣臣及講官講畢。各退。

    上進煖閤少憩。司禮監將各衙門章奏進上

    御覽。閣臣等退西廂房伺候。

    上有所諮問。即召至

    御前。將本中事情、明白敷奏。覽本後。閣臣率領正字官恭侍

    上進字。畢。若

    上欲再進煖閤少憩、閣臣等仍退至西廂房伺候。若不進煖閤、閣臣等即率講官再進午講。講通鑑節要。 【後通鑑講完、以貞觀政要進講。】 講官務將前代興亡事實、直解明白。講畢各退。

    上還宮

    ○一每月、三六九視朝日。暫免講讀。

    上於宮中有暇、將講讀過經書、從容溫習。或看字體法帖。隨意寫字一幅、不拘多寡

    ○一每日、定以日出時、

    上早膳畢、出

    御講讀。午膳畢、還宮

    講大學衍義儀

    嘉靖六年定、每月、初三、初八、十三、十八、二十三、二十八日。用經筵日講官二員進講。

    內閣學士一員侍班。講畢

    賜茶、

    賜酒飯。俱如日講儀

    無逸殿講儀

    嘉靖十年定

    先一日、司設監官於

    無逸殿設

    御座、

    御案、及講案、如

    文華殿月講之儀。是日質明。

    上具常服、乘輦、至無逸殿門。眾官於門外迎候。

    上降輦、乘板輿、至殿內降輿、陞

    御座。鴻臚寺官贊各官於殿門外入班、行一拜三叩頭禮、畢。進入殿內。各照品級東西序立。序班二員舉

    御案置

    御座前。二員舉講案、置殿門內西邊東向。設坐位。鴻臚寺官贊進講。講官大學士一員、出班行叩頭禮。

    上命賜講官坐。講官並鴻臚寺官承

    旨。贊叩頭訖。展書官詣

    御案前跪展講章。退。講官坐講。畢。展書官詣

    御案前、跪掩講章。講官叩頭訖。復班。又大學士一員、出班叩頭。承

    旨坐講。展書官一員展書俱如前儀。序班二員舉

    御案。二員舉講案。退至原所。鴻臚寺卿奏禮畢。有

    旨賜宴。眾官承

    旨訖。退至豳風亭前迎候。

    上乘板輿至亭內。降輿、陞

    御座。賜宴 【儀具宴享】

    東宮出閤講學儀

    太祖命學士宋濂、授

    皇太子

    諸王經書於大本堂。後於

    文華後殿。及

    肅皇改為便殿。遂移於殿之東廂房

    初出閤儀

    天順二年定

    是日早、侍衛侍儀如常儀。執事等官於

    文華後殿行四拜禮畢。鴻臚寺官請

    皇太子陞

    文華殿。執事官導引至殿陞座。師保等官於

    丹陛上行四拜禮。畢。各官退出。內侍官導皇太子至後殿陞座。以書案進。每日侍班侍讀講官入、分班東西立。內侍展書。侍讀講官以次進讀。叩頭而退

    每日講讀儀

    一每日早朝退後。

    皇太子出閤陞座。內侍以書案進。不用侍衛侍儀執事等官。惟侍班侍讀講官入。行叩頭禮。畢。分班東西向立。內侍展書。先讀四書。則東班侍讀官、向前伴讀十數遍。退復原班。次讀經書。或讀史書。則西班侍讀官、向前伴讀亦如之。務要字音正當、句讀分明。讀畢。各官退

    ○一每日已時。侍班侍讀侍講及侍書官、俟

    皇太子陞座畢。入東西向立。侍班內侍展書。先講早所讀四書。則東班侍講官進講一遍。退復原班。次講早所讀經史書。則西班侍講官進講亦然。務要直言解說、明白易曉。講畢。內侍收書訖。侍書官向前侍習寫字。務要開說筆法、點畫端楷寫畢。各官叩頭而退

    ○一午膳後、 【是時已回宮】 從容遊息。或習騎射

    ○一每日晚、讀本日所授書各數遍。至熟而止

    ○一凡讀書、三日後一溫。須背誦成熟。遇溫書日、免授新書。講官通講。須曉大義

    ○一凡寫字、春夏秋月、每日寫一百字。冬月、每日寫五十字

    ○一凡遇朔朢節假、及大風雨雪、隆寒盛暑、暫停講讀寫字

    弘治十一年定

    是日早、內侍設書案於

    文華殿內東。禮部鴻臚寺執事官、於後殿行四拜禮畢。鴻臚寺官請

    皇太子陞

    文華殿。導引至殿陞座。三師三少、並宮僚、以次序於

    丹陛上。行四拜禮畢。從殿左右門入、分班東西立。通事舍人以書案進。內侍展書。侍讀官進讀。讀畢。侍講官進講。講畢。通事舍人徹案。各官叩頭退

    ○每日講讀常儀 【與天順年同】

    隆慶六年增定

    是日早、侍衛侍儀如常儀。內侍先設

    皇太子座於

    文華殿之東廂房。正中西向。設書案於座之左。禮部鴻臚寺執事官、候

    皇太子出閤。導引至東廂房陞座。提調輔臣、並侍班講讀等官、以次序立丹墀。行四拜禮畢。各官以次入東廂房。分班相向立。鴻臚寺官贊起案。通事舍人以講案進。內侍展書。侍讀官進讀。讀畢。侍講官進講。講畢。通事舍人徹案。

    命賜酒餚。各官叩頭而退

    ○每日講讀儀、與天順年所定同。但每日各官先詣

    文華門外、東西向序立。候

    皇上御日講經筵畢。

    皇太子出閤陞座

    ○又題準、

    東宮初講之時。閣臣連侍五日。以後仍於每月三八日一至。先行叩頭而出。然後各官進入供事

    諸王講書儀

    書堂在

    皇極門右廂房。講官選部臣、或進士、改授翰林院官充之

    天順二年定

    初入書堂。其日早、

    王至

    右順門之北書堂、面東中坐。提督講讀、並講讀官、行四拜禮畢。內官捧書展於案上。就案左立。講讀官進立於案右。伴讀十遍。叩頭退

    ○一每日講讀。清晨、

    王至書堂。講讀官行叩頭禮。伴讀十遍出。飯後復詣書堂、伴看寫字。畢。講書、直說大意。畢。仍叩頭退。內侍以所寫字、送

    內閣點看萬曆六年詳定

    一是日、

    王出閤。先期一日、內侍官設座於書堂內、坐西面東。設書案於座之左側、置書於案。設寫字案於座之右側、置筆硯倣紙於案。是日早、輔臣率領講讀侍書官於書堂門外稍南、面北拱立伺候。

    王入書堂內坐定。

    令旨說先生每來。輔臣率各官進入。行四拜禮。分班侍立。內侍官舉書案。就案左立。講讀官以次進立於案前。授書各十遍訖。

    令旨先生每喫酒飯。內侍官答應。各官出。

    王暫入書堂南間少憩。輔臣再率各官入侍

    王寫字講書。候

    王出坐定。

    令旨說先生每來。輔臣同各官入。照前分班侍立。內侍官舉寫字案於座前。侍書官進至案前、看寫字。寫畢。內侍官徹寫字案。舉講書案於座前。講讀官以次進講畢。各官行一拜禮出。仍於書堂外向北立。

    王進內。各退。輔臣看所寫字、圈註於旁、以備勸益

    ○一次日以後。每日早、

    王出書堂。各官進見。行一拜禮。其授書、講書、看字、並如前儀。輔臣止侍看三日。三日後、講讀侍書官、徑自如儀、授書、講書、看寫字。輔臣不預。至寫字畢。每日輪一內侍官、捧倣紙、送

    內閣圈註

    ○一

    王每日所讀書。大學一本。書經一本。授書務要字??羕真正。講書直說大意、務要通曉。先一日進講章。三日一溫書、就溫講。仍進講章。寫字先用影本。以後寫熟、對帖自寫

    ○一各官酒飯。止是初入書堂時、

    令旨說一次。以後不必再說。只於講書罷、

    令旨與先生每茶喫。內侍官答應。歲率為常

    ○一每年假日。

    聖節前後通九日。

    千秋節九日。正旦初一日至二十日。花朝一日。清明一日。端午前後通三日。七夕一日。中秋一日。重陽前後通三日。冬至前後通五日。臘八一日。除夕前五日。每月朔朢各一日。遇大風雨暫免。遇大寒大暑、該住歇時、請

    旨定奪

    ○一講讀侍書官、俱於

    歸極門南廊、給與酒飯

    ○一先期一日、各該內外執事官。俱赴書堂演禮

    ○又令春講定以一月初旬起。至五月初旬暫止。秋講定以八月初旬起。至十月中暫止

    ○又題準、輟講之後、內侍書官照常啟請尋溫舊書。及日寫字、送

    閣圈註。講讀等官、遵照先年事例、半月恭詣書堂、啟請誦書習講。或別授新書等項、以效忠益

    大明會典卷之五十三

    巡狩

    成祖未定鼎時。以北京為行在。歲常巡幸。至

    肅皇巡承天。謁

    獻皇陵。禮詳載大狩錄。各朝俱不行

    永樂六年定

    詔告天下諸司、及各處鎮守總兵官知會

    ○一禮部預行各處、凡有重事、並四夷來朝。俱達行在所。仍具本啟聞。其餘事務奏啟、俱達京師、啟聞施行。事有疑礙者、在京合該衙門具奏、取自

    上裁。凡進拜表文達行在所。箋文達京師

    ○一禮部預行經過所在軍民衙門、俟

    車駕至、官吏生員耆老朝見。及預行北京畿內文武衙門、令掌印官俟

    車駕至朝見

    ○一祭祀、

    車駕將發。奏告

    天地

    社稷

    太廟

    孝陵。祭太江旗纛等神。軷祭於

    承天門。其經過處所。滁州遣官祭滁陽王。泗州遣官祭

    祖陵。鳳陽祭

    皇陵。祭淮。闕裏遣官祭

    先師孔子。望祭泰山。緣途古先聖賢忠臣烈士祠墳、禮部預期奏聞、遣官致祭。將至北京境上、設壇祭北京山川等神。

    車駕至北京。奏告

    天地。祭告境內山川等神

    ○一扈從。在京馬步軍五萬人。內馬軍一萬。步軍四萬。馬軍五千、步軍五千、充駕前軍。餘馬軍五千、步軍三萬五千、分五軍率領。每軍馬軍一千、步軍七千、以都指揮指揮千百戶管領。錦衣衛仍選將軍五百人。校尉二千五百人。力士二千人

    ○一侍從。五府都督各一員。首領官一員。吏六人。吏部堂上官一員。文選等四司官五員。辦事官二十員。歷事監生四十人。人才五十人。吏十人。戶部堂上官一員。北京等十二司官十三員。辦事官十員。吏二十四人。禮部堂上官二員。儀制等四司官七員。辦事官十員。吏十二人。鑄印局官一員。吏一人。匠六人。兵部堂上官一員。武選等四司官七員。辦事官五員。吏十五人。刑部堂上官一員。浙江等十二司官十二員。辦事官五員。吏十三人。工部堂上官二員。營繕等四司官十員。辦事官二十員。吏十五人。都察院堂上官一員。浙江等十二道監察御史二十四員。辦事官五員。吏二十四人。通政司堂上官二員。首領官一員。吏六人。大理寺堂上官一員。左右寺官六員。吏十人。太常寺堂上官二員。首領官一員。吏二人。贊禮郎四員。協律郎一員。司樂一員。樂舞生二十人。廚子五十人。光祿寺堂上官三員。首領官一員。署官十七員。辦事官六員。吏三人。廚子一千人。鴻臚寺堂上官四員。首領官一員。司儀司賓二署各一員。序班四十員。鳴贊四員。及通曉夷語者。斟酌帶去。翰林院

    內閣官三員。侍講修撰典籍等官六員。書制?秀才八人。及譯寫四夷文字監生十三人。尚寶司官二員。吏科給事中三員。戶科給事中三員。禮科給事中四員。兵科給事中三員。刑科給事中三員。工科給事中三員。中書舍人四員。寫誥秀才五人。行人司行人十員。太醫院堂上官二員。御醫二員。生藥庫官一員。醫士摘選三分之二。吏三人。欽天監官三員。天文生十五人。教坊司奉鑾韶舞司樂各一員。俳長色長樂工斟酌用之

    ○一扈從文武官軍人等、陸路文武官員一等寫制誥秀才譯字監生、緊用供用醫士天文生、及廚役人等、俱給馬騾驢匹。馬官給外。腳力驢給鈔六十錠、令自備。辦事官監生人才吏典、及醫士廚役等非緊用者、人給腳力鈔二十錠。隨伍官員將軍校尉力士旗軍、每二人給驢一匹。如不敷、亦給鈔六十錠自備。水路俱應付船隻。遇陸路應付車輛

    ○一緣途各站、每站增馬二十匹。令附近衛所馬軍內差撥。仍令附近有司備車一百輛。無車之處、起夫五百人聽候

    ○一經過處所支給糧草。扈從官員人等、人日給行糧二升。馬日給料四升、草一束。驢料一升、草一束

    ○一

    車駕將發。宴在京文武羣臣。

    賜扈從文武官員軍校人等鈔。公五十錠。侯四十錠。伯三十錠。一品二品二十錠。三品四品十五錠。五品十二錠。六品七品十錠。八品九品八錠。未入流及辦事官、將軍總小旗、人鈔七錠。將軍及各衛總小旗、人鈔六錠。監生秀才吏典人才醫士樂舞生軍校力士廚子工匠、人鈔五錠。軍伴皁?樂工人等、人鈔四錠。在外衛所扈從、及各處駐札官軍。依京衛官軍例給賞

    ○一

    車駕至北京。宴文武羣臣耆老。

    賜官員人等及命婦鈔。其嘗守城命婦、論次行賞

    ○一遇

    萬壽聖節、公侯駙馬伯、文武官四品以上、近侍官、及監察御史預宴。五品以下、並辦事官監生秀才吏典軍民工匠人等、依例

    賜鈔一錠

    ○一五府、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錦衣衛、各鑄印信。通政司、鴻臚寺、各鑄關防

    ○一扈從官員有牙牌者、隨身懸帶、以憑關防出入

    ○一經過郡縣。分遣廷臣考覈守令賢否、即加黜陟。分令給事中監察御史、存問高年、

    賜幣帛酒肉

    ○一經過鳳陽、陵戶及親戚、人

    賜鈔六錠。耆老迎見者、人鈔三錠。泗州陵戶親戚耆老迎見者、賞如之

    嘉靖十八年南巡儀

    一先期

    上親奏告

    皇天於玄極寶殿。同日告聞

    皇祖太廟、

    皇考睿宗廟。遣官分告

    北郊、

    成祖、

    列聖?廟、

    太社稷、

    帝社稷、

    朝日、

    夕月、

    天神、

    地祇、用祭服。太常寺備脯醢酒果。翰林院撰告文

    ○一軷祭於

    承天門。遣官祭旗纛之神。用牲醴制帛。三獻如常儀

    ○一

    駕發、出正陽中門。

    后妃輦轎後隨。錦衣衛設

    欽製武陳駕、備輦輿儀仗等項。扈行、本衛選精壯旗校八千人。內以六千人專管抬奉

    上座輿輦。二千人專管擺執駕儀、及一應正直巡綽傳宣等用。選委千百戶一百二十員。分投管理。各分撥班接替。行太僕寺調取寄養馬三千匹、兌給各旗校、更迭騎坐。以錦衣衛指揮充前驅使。領千百戶等官、先往肅清道路。

    簡命武職重臣二員、留守京城。兵部尚書一員、參贊機務。各請

    敕行事。以文職大臣一員、總督整飭宣大等處軍務。一員、提督薊州山海關等處地方邊備。文職重臣一員、充行邊使、往遼東、薊州、宣大、鴈門、固原等九邊、閱視邊備。戶部齎銀隨去勞賞官軍。各請

    敕行事。兵部奏請

    皇城四門、京城九門、

    大明門外兩邊、守門文武大臣各一員。坐邊官侯伯二員。增設守門官軍、用科道官點閘。京城內外巡捕官軍、行團營再選有馬官軍三千員名、分為兩班、酌派五城地方、與同舊有官軍巡邏。仍選委坐營官、及各提督把總等官、晝夜巡捕安定德勝門、各土城門外、及鄭村壩、大黃莊、居庸關、白羊口、六處地方。該營揀選有馬官軍、每處一千員名、分為兩班、輪流下營防守。安定德勝門、土城、各用東西官廳、聽徵總兵官一員。其餘各用參將一員。統領下營。紫荊倒馬二關、保定撫鎮官揀選精銳有馬官軍、每關一千員名、分為兩班、每月輪流下營守把。各委坐營官一員統領

    ○一兵部於團營東西官廳御馬監勇士內、揀扈駕官軍六千員名、給兌馬匹。內執武陳駕儀一千人、總兵官一員領之。

    駕前後各二千人、參將二員領之。

    駕左右各五百人、翼

    駕行。左右副參將領之。及行文沿途撫鎮等官、調撥兵馬、屯駐扈

    駕。先期戶部請

    敕、命侍郎一員、率屬官六員、帶領太倉銀三十餘萬兩、前去沿途整理官軍糧料。工部請

    敕、差郎中一員、同內官監、督理沿途橋道、及

    行宮蓆殿。禮部行南北直隸浙江等十三布政司、

    凡有要緊重事、俱達行在所奏聞。其餘事務、俱達在京通政使司、照常封進、各該衙門、啟請

    皇太子令旨行。其事有疑礙者、各差人赴行在具奏取

    旨。各處拜進表箋、除歲例等項、赴在京禮部、照常類收、啟請司禮監官捧進。其特賀大禮、不係常典者、原差人恭詣行在投進

    ○一扈從官、五府堂上官各一員、首領官各一員、吏各一人。吏部堂上官一員、文選等四司官各一員、辦事官六員、吏六人。戶部堂上官二員浙江等十三司官各一員、辦事官二員、吏十三人。禮部堂上官二員、儀制等四司官共六員、鑄印局官一員、辦事官六員、儒士三人、吏十二人、鑄印匠四人。兵部堂上官一員、武選等四司官共六員、辦事官一員、吏六人。刑部堂上官一員、浙江等十三司官各一員、辦事官一員、吏十三人。工部堂上官二員、營繕等四司官共十員、辦事官二員、吏十人。都察院堂上官二員、浙江等十三道監察御史各二員、辦事官四員、吏十三人。通政司堂上官二員、首領官一員、辦事官二員、吏二人。大理寺堂上官一員、左右寺官二員、辦事官二員、吏二人太常寺堂上官六員、首領官二員、屬官十員、吏二人、執事人役四十人。廚役三十人。光祿寺堂上官二員、四署官四員、吏四人、廚役二百人。太僕寺堂上官一員、首領官一員、吏一人。鴻臚寺堂上官俱從、司儀司賓各一員、鳴贊四員、序班十六員、通事四員、翰林院堂上、並講讀等官四員。

    制敕誥敕二房官共二十員、譯字官生四人、吏十人。尚寶司官四員、吏一人。六科給事中十二員、吏六人。中書舍人一員、吏一人。行人司行人十員、吏三人。太醫院堂上官五員、御醫吏目八員、

    聖濟殿醫士選帶三分之一、吏二人。欽天監堂上官一員、博士等官八員、天文生陰陽人共十人、吏一人。教坊司奉鑾韶舞司樂八員、俳色長樂工二百人。扈從文武內外官、及各項人役、合用夫馬驢騾車輛廩給口糧、各項應付事宜。兵部定擬奏請、轉行在外有司、一體應付。

    內府印綬監收貯先年行在衙門印信關防、禮部領出、給付各扈從官使用。尚寶司給領文武字樣牙牌

    ○一

    駕發。留守大臣、率在京文武衙門官員、各俱吉服、先期赴宣武門外、彰義關、候送。

    駕過、退。扈從官分程先發。在途俱免朝參候

    駕。惟禮兵二部、鴻臚寺、太常寺、科道糾儀官、從行。光祿寺隨路預辦

    御膳酒飯供具。凡遇

    行宮進膳處所、各該撫按守巡兵備等官、選委精壯官軍、披帶盔甲器械、拱衛

    乘輿。不許諠譁錯亂。違者聽錦衣衛即時具奏拏問。其扈駕官軍、戶部給散行糧、工部辦鍋竈、不許分外索害有司、及入民舍混擾。違者、許被害之人、赴撫按衙門告治。仍行隨駕緝事官校、訪挐重治。各該軍衛有司、不許分外科歛。違者、聽撫按官體訪指實參究重治。各衙門跟隨吏書人等。各照兵部原行關文、於軍衛有司驛遞衙門應付、不許分外多索。其應付衙門、亦要即時應付、毋得遲?。違者、俱赴所在官司告治。經過駐札地方、原有商賈店鋪、開賣飯食等物、照常市貿、不許躲避。亦不許從駕人員、用強輕價勒買。違者、許被害之人、即時告治。兵部諮行各該巡撫官、預先出給榜文曉諭

    ○一經過處所。真定望祭北嶽恆山之神、用牛犢羊豕、

    上具常服行禮、如常儀。五府九卿巡撫大臣、吉服陪拜。衛輝遣官祭濟瀆之神、用太牢。釣州望祭中嶽嵩山之神、滎澤祭河神、俱用太牢。行禮如北嶽。南陽遣官祭武當山之神、用牲犢、沿途古帝王聖賢忠臣烈士祠墓、禮部查訪預期奏聞、遣官致祭。帝王用太牢、次用少牢、又次脯醢酒果。凡祭翰林院撰祭文

    ○一各處撫按並三司官、俱於所屬境上候

    駕。先赴行在鴻臚寺報名。

    駕至行宮、各俱吉服朝見。所過府衛州縣官吏生員耆老人等、俱於三十里外候迎、道傍跪、叩頭、

    駕過、退。

    駕至行宮、鴻臚寺引見、俱行五拜三叩頭禮

    ○一各處近路

    王府、許

    親王具常服、預先出城候

    駕。其餘宗室、俱不許擅離府出迎

    ○一

    諸王迎接。先期命文武大臣侍於途。王於道傍拱立。文武大臣下馬、侍

    上左右。禮部尚書跪奏、某王某恭迎

    聖駕、見。內侍官引王至

    駕前、跪、行叩頭禮。禮部尚書進立於

    上前、候

    旨、承

    旨訖、起立、傳

    旨示王。隨至

    行宮、

    上入、少憩。王具冕服。

    欽定文武大臣於殿內左右、侍從。從官於丹墀東西、侍班。候

    上陞座、鴻臚寺官引王由殿左門入、至拜位、贊行五拜三叩頭禮、畢。

    上命賜宴。內侍官引王於別次少候。從官叩頭如常儀。王宴畢、遣大臣伴送回府 【駕還。先以書止諸王。勿煩出送】

    ○一

    上臨舊邸。恭詣

    皇考睿宗獻皇帝廟謁告。 【儀具祠祭司】 越四日。行祭告

    皇天禮於

    龍飛殿丹陛。奉

    皇考睿宗獻皇帝配。是日、

    上更皮弁服。詣

    國社壇、及山川壇、行告祭禮。次日恭謁

    顯陵。 【儀見祠祭司】 次日、從駕官上表賀。遂頒

    詔。前期一日。鴻臚寺陳設表案詔案於

    龍飛殿中。錦衣衛設隨

    駕朝儀、及迎

    詔綵輿香亭於丹墀。教坊司設中和韶樂。百官各具朝服。地方官吏師生耆老人等、俱隨班行禮。是日早、鳴鐘鼓。

    上具冕服御後殿。執事官行禮畢。

    上陞殿。鳴鞭。欽天監官唱時。鴻臚寺贊入班。贊四拜、興、平身。唱宣表目。宣表目官宣訖。唱宣表。宣表官宣訖。贊俯伏、興。贊四拜、興。贊頒

    詔。翰林院官捧

    詔、授禮部尚書、捧

    詔置雲盤內。叩頭、興。由殿中門出、置綵輿內。錦衣衛官校舉輿。教坊司鼓樂前導。百官趨出。候於龍飛門外。鴻臚寺贊入班行四拜禮。贊跪。宣

    詔畢。贊俯伏、興、搢笏、贊舞蹈山呼、出笏、贊四拜、興、平身。禮畢。禮部尚書捧

    詔出謄黃。奏差行人等官、頒示天下

    ○一

    聖駕回京。

    上親奏謝

    皇天上帝於玄極寶殿。同日、告謝

    皇祖太廟、

    皇考睿宗廟、如常儀。文武官例該陪祀者、俱具祭服陪拜。遣官分告

    北郊、

    成祖、

    列聖羣廟、

    太社稷、

    帝社稷、

    朝日、

    夕月、

    天神、

    地祇、太歲、旗纛、都城隍等神、

    承天門之神、俱行禮如初

    ○一百官上表稱賀。如常儀

    洪武五年定、

    車駕出入。有司肅清道路。官民不許開門觀望行立。所在官員父老合迎

    駕者、於仗外路右、叩頭俯伏。候

    車駕前行方起。若遇

    駐蹕之處、合迎駕之人、行五拜禮。

    車駕行處、有衝入仗內者、絞。仗外五十步內觀望者、杖一百。如於郊野外一時不能迴避者俯伏。行立觀望者、杖一百。典仗衛官故縱者同罪。失覺減二等。陳訴冤抑、仗外俯伏以聽。如衝入仗內者如律。合迎

    車駕之人、仗外不俯伏者、亦如律。

    車駕所至。凡文武官、非近侍及宿衛護

    駕、而在五十步內者、依例俯伏。行立觀望者如律。縱放牲畜突入仗內者、杖八十

    凡

    皇城宿衛、及在京守門官員軍士、遇

    駕出入、執仗肅立、不須迴避。其在外城鎮門官及士卒、如遇車駕經行、則俯伏迴避

    親征

    按大明集禮、

    天子親征。祭告

    天地、

    宗廟、社稷、禡祭旗纛。所過山川、皆行祭告。師還、奏凱獻俘於

    廟社。以露布

    詔天下。然後論功行賞。蓋自我

    二祖行之。今具列其儀以備考

    洪武三年定

    一祭告

    天地。前期擇日。

    皇帝服武弁。乘革輅。備六軍。以牲犢幣帛祭告。作樂、行三獻之禮

    ○一告

    太廟。前期擇日。

    皇帝服輅同前。每

    廟用牲幣、行三獻之禮其儀皆同時享。但凱還、則陳俘奏凱於廟南門外

    ○一告

    太社。前期擇日。

    皇帝服輅同前。以牲犢幣帛、作樂、行三獻之禮。其儀同春秋祭

    社稷之儀。但凱還、則陳俘奏凱於社北門外

    ○一禡祭。於國南羣神祠設旗纛。

    皇帝服皮弁。備牲犢幣帛、行三獻之禮 【儀見祠祭司】

    ○一所過山川、有司具牲幣、

    皇帝服皮弁行一獻禮 【儀見祠祭司】

    ○一凱還、

    皇帝率諸將以凱樂俘馘陳於

    廟社門外。伺告畢。以俘馘付刑部。協律郎導樂以退。其告祭行三獻禮、儀與出師同

    ○一宣露布、

    皇帝服通天冠、絳紗袍、陞午門樓上。以露布詔天下。百官具朝服聽詔、儀與開讀詔赦同

    ○一論功行賞、中書省移文大都督府兵部、具諸將功績。吏部具勳爵職名。禮部、戶部、具賞格。中書集六部論定功賞。奏取

    聖裁。至日、

    皇帝服袞冕、御奉天殿。百官朝服宣

    制。大賚。詔告天下 【儀見後】

    ○一諸將受賞、具表箋稱謝

    論功行賞儀

    前期內使監陳

    御座香案於

    奉天殿、如常儀。尚寶司設寶案於殿上正中。侍儀司設

    詔書案於寶案之前。設

    誥命案於丹陛正中之北。設

    皇太子諸王侍立位於殿上之東北。設承製官承製位於殿上之東、及宣制位於

    丹陛

    誥命案之北。吏部尚書、戶部尚書、禮部尚書位於殿上之東南。設大都督府、兵部尚書位於殿上之西南。應受賞官拜位於丹墀之中。異位重行。序立位於丹墀之西南。受賞位於

    誥命案之南。受賞執事位於受賞官序立位之西。 【每受賞官、用捧誥命捧禮物者、各一人】 知班二人位於受賞官拜位之北。贊禮二人位於知班之北。典儀二人位於丹墀上之南。文武官侍立位於丹墀之北。俱東西相向。侍從班起居注、給事中、殿中侍御史、尚寶卿、侍儀司官位於殿上之東。懸刀武官位於殿上之西。殿前班指揮司三人位於

    丹陛西、東向。光祿寺三人位於

    丹陛上之東、西向。拱衛司二人位於殿中門之左右。典牧所官二人位於仗馬之前。宿衛鎮撫二人位於

    丹陛下、設衛千戶二十八人位於宿衛鎮撫之南稍後、俱東西相向。護衛千戶八人位於

    奉天殿東西門之左右。將軍二人位於殿上簾前之東西。將軍六人位於

    奉天殿門之左右。將軍四人位於

    丹陛上之四隅。將軍六人位於

    奉天門之左右。俱東西相向。鳴鞭四人位於

    丹陛之南、北向。是日擊鼓初嚴。金吾衛列旗幟器仗。拱衛司設儀仗車輅。典牧司陳仗馬虎豹。內使監擎執。樂工陳樂。皆如正會之儀。禮部陳設

    詔書。吏部陳設

    誥命。戶部陳設禮物。陳設執事各立於案之左右。殿前班糾儀典儀知班贊禮宿衛鎮撫護衛將軍各入。就位。舍人催受賞官及侍立文武官、各具朝服。擊鼓次嚴。侍從班文武官入迎車駕。舍人引受賞官齊班於

    午門外之南、文武官齊班於

    午門外之北、俱東西相向。擊鼓三嚴。侍儀版奏中嚴。御用監官奏請

    皇帝於謹身殿袞冕。

    皇太子諸王於

    奉天殿門東耳房具冕服。舍人引文武官入就丹墀侍立位。引受賞官入就丹墀序立位。侍儀版奏外辦。

    皇帝御輿以出。仗動。樂作。侍衛導從如常儀。陞

    御座。捲簾鳴鞭。樂止。司晨報時雞唱訖。引進引

    皇太子諸王自

    奉天門東門入。樂作。由東陛陞殿東門入至侍立位。樂止。舍人引受賞官入就拜位。知班唱班齊。贊禮唱鞠躬。樂作。拜、興、拜、興、拜、興、拜、興、平身。樂止。承製官前跪承

    制。由殿中門出中陛、降至宣制位。吏部尚書、戶部尚書、禮部尚書、由西門出西陛、降立於

    誥命禮物案之東。承製官南向、稱有

    制。贊禮唱跪。受賞官皆跪。承製官宣

    制曰、朕嘉某等、為國建功。宜加爵賞。今授某以某職。賜以某物。其共承朕命。 【受賜員數。不拘多少、載在其中】 宣畢。贊禮唱俯伏、興。樂作。拜、興、拜、興、平身。樂止贊禮唱行賞。舍人引受賞官第一人詣案前。贊禮唱跪。搢笏。吏部官捧

    誥命。禮部官捧禮物。各授受賞官。受賞官受

    誥命禮物、以授左右。左右跪受於受賞官之左。興。退復位。贊禮唱出笏。俯伏。興。復位。舍人引受賞官復位。引以次受賞官詣案前。皆如常儀。承製官、吏部尚書、戶部尚書、禮部尚書、由西階陞西門入跪

    上位之西。奏承

    制訖。興。各復位。贊禮唱鞠躬、樂作。四拜、平身。樂止。贊禮唱搢笏。鞠躬。三舞蹈。跪。山呼。萬歲。山呼。萬歲。再山呼。萬萬歲。樂工軍校齊聲應之。出笏。俯伏、興。樂作。拜、興、拜、興、拜、興、拜、興、平身。樂止。贊禮唱禮畢。侍儀跪奏禮畢。鳴鞭。

    皇帝興。樂作。警蹕侍從導引至

    謹身殿。樂止。引進引

    皇太子諸王還宮。舍人引受賞官及文武官以次出。至

    午門外、以

    誥命禮物置龍亭、用儀仗鼓樂、各送還本第

    獻俘 【宣捷附】

    永樂四年定

    前期兵部官以露布奏聞。禮部告示文武百官。具朝服、並坊廂里老人等、行慶賀禮。先一日、內官設

    御座於午門樓前楹正中。是日早、錦衣衛設儀仗於

    午門前御道之東西。教坊司陳大樂於

    御道南東西、北向。鴻臚寺設贊禮二人於

    午門前、東西相向。承製官一員位於

    午門前、東立西向。設宣制位於

    午門東、稍南西向。設文武官及諸蕃使客人等侍立位於樓前

    御道南、文東武西相向。設露布案於

    午門前御道東。設宣露布官一員。展露布官二員。及刑部獻俘官位於

    午門前御道東、稍南西向。設獻俘將校位於

    午門前御道西、稍南北向。設進露布官位於

    御道南稍東。引禮引文武官東西序立。引進露布官捧露布置於案。退就位、獻俘將校引俘列於

    午門前西邊武班之後以候。

    上位常服御奉天門。鐘聲止。鴻臚寺跪奏請

    上乘輿。樂作。至午門樓、

    上陞座。樂止。鳴鞭訖。贊禮贊進露布官四拜。樂作。平身。樂止。贊進露布。樂作。執事者舉案置於中道。樂止。贊宣露布官跪。宣露布官、與展露布官、詣案前取露布跪宣訖。仍置於案、退。贊俯伏。興。樂作。四拜。平身。樂止。執事者舉案復置於

    御道東。引禮引進露布官退。贊獻俘。獻俘將校引俘至獻俘位、北向。立定。俘跪於前。刑部官詣樓前中道跪奏雲。具官臣某奏雲。某官以某處所俘獻。請付所司。伺

    旨。有合受刑者、立於西廂東向、以付刑官。若

    上釋罪。承製官詣

    御道、跪、請

    制。由東街南行至宣制位、西向立。稱有

    制。所獲俘囚、鹹赦其罪。宣

    旨曰。有

    敕釋縛。所釋之俘叩頭訖。將校引俘起。引禮讚文武百官入班。北向立。唱排班。班齊致詞官詣中道跪致詞云云賀訖。贊鞠躬。樂作。五拜。三叩頭。興。平身。樂止。鴻臚寺跪奏禮畢。樂作。

    駕興。樂止。百官以次退。次日行開讀禮、如常儀。第三日。文武百官上表。行慶賀禮、如常儀

    萬曆二年定

    前期、禮部告示文武百官具朝服、詣

    午門前行慶賀禮。先一日、內官設

    御座於午門樓前楹正中。是日早、錦衣衛設儀仗於

    午門前。

    上位常服。御皇極殿。鐘聲止。鴻臚寺跪奏請

    上乘輿。樂作。至午門樓。

    上陞座。樂止。鳴鞭訖。鴻臚寺官宣奏畢。贊獻俘。將校引俘至獻俘位。北向立定。俘跪於將校之前。刑部官詣樓前中道跪奏雲。具官臣某奏雲。某官以某處所俘獻。請付所司。候

    旨。傳下。刑部官承

    旨訖。即同將校押出施行。文武百官入班。北向立。唱排班。班齊。致詞官詣中道跪、致詞稱賀訖。贊鞠躬。樂作。五拜。三叩頭。興。平身。樂止。鴻臚寺跪奏禮畢。樂作。

    駕興。樂止。百官以次退

    宣捷

    凡各處奏捷。鴻臚寺於早朝、將差來人役、引至

    御前、宣讀捷音

    ○隆慶六年、令擇吉宣捷。至日不奏事。次日行慶賀禮

    ○萬曆八年定、凡大捷、於常朝期宣奏捷音。是日百官各具吉服、候宣捷之後、鴻臚寺官致詞。行五拜三叩頭禮。本日早、即遣官薦告

    郊廟。行翰林院撰文。太常寺辦祭品。中捷以下、止宣捷。不行祭告慶賀禮

    大明會典卷之五十四

    東宮監國

    皇帝有巡狩。然後令

    皇太子或

    皇孫監國。故其儀止見於永樂嘉靖間

    永樂七年定 【時駕幸北京】

    一朝儀。凡常朝於

    午門左視事。其左右侍衛、及在京各衙門官員人等、合啟事務、如常儀。若

    皇太子御

    文華殿。官員人等、承

    旨召入者、方許入

    ○凡在京文武衙門。遇有內外軍機。及

    王府切要事務。悉奏請處分。其有各處啟報聲息。即調邊軍勦捕。仍遣人馳赴行在所奏聞。

    皇城四門、各城門守衛圍宿。比常時皆須增撥官軍。仍每日操閱軍馬。如各衙門稱奉

    令旨調遣官軍、及處分事務、所司須覆、啟施行

    ○一慶賀。凡遇

    萬壽聖節。正旦、冬至、先期

    皇太子率文武百官於

    文華殿前拜進表文。是日早、設龍亭於

    文華殿中丹陛上。設駕、大樂、鳴鐘鼓。

    皇太子具冕服於

    丹陛上。百官具朝服於丹墀內。行十二拜、如常儀。禮畢。儀仗鼓樂導表由中門出

    皇太子由左門送至

    午門。還宮。文武百官導至

    長安右門外。文官五品以上。武官四品以上。及近侍官、監察御史。俱乘馬導至三山門外。以表授進表官。百官各回。至期、行告

    天祝壽禮。是日早、設香案於

    文華殿丹陛上。設駕、大樂、鳴鐘鼓。如常儀。

    皇太子具冕服於

    丹陛上。文武百官具朝服於丹墀內。行八拜、如常儀。其在京文武衙門、遇

    萬壽聖節。禮部同文職衙門、共進表一通。中軍都督府、同公侯駙馬伯、武職衙門、共進表一通。正旦冬至亦如之。其正旦冬至

    千秋節。文武百官於文華殿行慶賀禮如常儀。其有

    王府遣人詣

    東宮前行禮、即納其禮物、宴賞差來人。其應答禮者、奏聞處分

    ○一祭祀。凡遇享

    太廟、祭

    社稷風雲雷雨山川之神、預期

    敕皇太子攝祭。其祀典神祇、太常寺預期於行在所奏聞、遣官行禮

    ○一宴賞。凡四夷來朝。循例宴之。

    皇太子命禮部遣人送行在所、正使人給鈔十錠、從人五錠、為道里費。其每日賞賜、有例者循例。無例者、臨時斟酌賞之。其京衛軍士冬夏布絹、及邊衛軍士冬衣綿布、循例給賞。其有折賞物色、該部定擬具啟施行

    ○一選法。凡文選。六部、都察院、翰林院、太醫院、欽天監堂上官、尚寶司、通政司、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國子監、堂上掌印官、六科都給事中、並在外布政使、王府長史有缺、吏部奏請擢用。其考滿黜陟、並復職改用等項、常選官員、俱循例具啟銓注。其武選。除在京五府都督、在外各都司都指揮缺員者、及土官衙門奏保土人任職者、兵部奏請擢用。其餘襲替優給、及例應陞降改調官員、具啟銓注。其土官例應襲替、及保用通事把事隨司辦事長官、該部具啟裁度。餘悉奏請處分。其內外大小文武官員、俱從行在吏部兵部奏請銓選。其有開設大小衙門、該部奏請定奪

    ○一刑名。凡內外文武大小官員有犯、所司具啟、準問者問之。若

    皇親犯小事、令其在家聽候、具由奏請待報。若所犯重情、及幹謀逆者、即時拘執在官、先命

    皇親會問、若事有未當及犯人不服、乃命公侯伯五府六部都察院大理寺會

    皇親再問。畢。將所服情犯及擬議罪名具啟、候

    車駕回京、奏請處分。其在外

    王府護衛指揮、並長史、及土官有犯、事幹惡逆、先行收問、然後奏聞。其餘所犯預奏待報提問。其法司問擬罪合決死罪者、奏請待報。其餘所犯、悉具啟決放。如特奉

    令旨原免者、不拘此例

    ○一迎

    詔。凡詔書至。禮部設龍亭。錦衣衛設儀仗。教坊司設大樂。文武百官、各具朝服、出三山門外奉迎使者到三山門外下馬、候龍亭來、捧置

    詔書於龍亭中。使者立於龍亭之東。百官行五拜三叩頭禮訖。眾官乘馬前導。使者上馬、在龍亭後東邊行。至長安右門下馬。隨龍亭後東、由中門入。文武百官於

    承天門外橋南侍立。

    東宮殿下具冕服、於

    午門前五丈餘地奉迎。至

    文華殿、置龍亭於正中。使者立於東。

    東宮殿下於殿前臺上。樂作。行五拜三叩頭禮。畢。樂止。陞殿。

    殿下展

    詔讀訖。使者捧

    詔置龍亭中。

    殿下送至

    午門內。錦衣衛先設雲輿於

    午門外正中。禮部官置

    詔書於雲輿中。文武二品以上官迎至

    承天門。鴻臚寺先設開讀案於

    承天門稍東。文武百官入班。贊禮唱排班、班齊、鞠躬。樂作。四拜、平身。樂止。贊開讀。使者取

    詔授開讀官跪受。使者復立位所。贊跪。眾官皆跪。開讀訖。開讀官捧

    詔授使者、復至雲輿中。贊俯伏。樂作。四拜、平身。樂止。贊搢笏、鞠躬、三舞蹈。贊跪。唱山呼萬歲者三。贊出笏、俯伏。樂作。四拜、興、平身。樂止。贊禮畢。百官以次退。使者捧

    詔書出

    承天門外、腹置龍亭中。鼓樂送至會同館。使者見

    東宮殿下、行四拜禮。畢。其日宴。使臣於禮部、本部官待宴

    十二奏定 【時駕北征】

    凡常朝於

    文華殿視事。其在京文武衙門、幾有應合奏啟事件奏本、俱達北京。敢有隱匿者、治以重罪。其在京衙門合具啟事務、仍依常例。若係應奏、隨即具奏待報。其

    東宮發落事件、六科按月差人類進北京。敢有於題本上增減改寫

    旨意者、凌遲處死。全家籍沒。其各衙門差人出外幹辦公事、仍將所辦事務、開具奏銀

    ○凡祀典神祇、合應遣官祭者、太常寺預期具啟、遣官行禮

    ○凡

    皇親並軍職、王府護衛指揮長史等官、與各處土官有犯者、俱奏請提問。在京文武衙門官員有犯者、堂上官具奏待報發落。五品以下者、具啟挐問。在外文職衙門官員有犯者、方面及四品以上、該衙門奏請提問。五品以下、具啟挐問

    十三年奏定

    凡京衛軍士冬衣布絹、及邊衛軍士冬衣布花襖、俱行在戶部、奏請施行

    ○凡進春。其日早、文武百官各穿顏色衣服於

    文華殿門外侍班、如常儀。應天府置春案於

    文華門丹墀中道之東。候

    東宮殿下陞座。引禮引府縣官舉春案、由東陛陞置於殿門外中道。各就拜位。贊鞠躬、四拜、平身。禮畢。文武百官慶賀、行叩頭禮

    嘉靖十八年定 【時駕南巡】

    ○一

    東宮朝駕儀仗等件。

    敕內府各該衙門、先行造辦

    ○一請

    敕欽命輔臣一員、居守京師、保護

    皇儲。一應軍國機務、悉聽啟行

    ○一在京文武衙門、遇有內外軍機、各

    王府緊要重大事務、悉奏請處分。其有各處啟報聲息、即調邊軍勦捕。仍遣人馳赴行在所奏聞

    ○一

    皇城四門、京城九門、比常皆增撥官軍守護。留守武職大臣、同參贊尚書、仍每日操閱軍馬。各衛門稱奉

    令旨調遣官軍、及處分事務、所司須覆啟施行

    ○一五府九卿各衙門、凡有緊要重事、俱達行在所奏聞。其每月進繳精微、監生考勤、宴賞鈔錠、官軍俸糧、及五府比試等項、俱照常啟行

    ○一祭祀。凡遇

    忌辰

    陵祭、各常典祭、至期、太常寺啟請取

    令旨、遣官行禮。

    郊

    廟

    社稷之祭、候

    敕命行

    ○一各處拜進表箋特賀大禮、不係常典者、原差人恭詣行在所投進。其進賀

    中宮

    東宮箋文、俱在京禮部類收、司禮監官捧進

    ○一各

    王府進

    慈孝獻皇后香、並南京進香官、朝鮮國吊使、禮部啟請

    命司禮監官捧進

    几筵。照例給賞綵(土商)鈔錠

    ○一吏部會推在京堂上官、六科都給事中、在外方面官知府、俱行在吏部奏請擢用。其大選、急選、並取選遠方監生、及考滿復職等項、俱循例啟行

    ○一各

    王府請給

    誥命、勳臣襲爵、歿後追封、兩京堂上官贈謚、公侯伯內外文職官員請給

    誥敕、兩京三品以上官廕子、各處土官襲職、俱行在吏部奏行。其官吏人等丁憂查放、起復官員付選、查題散官等項、俱照常啟行

    ○一兵部推補兩京五府、錦衣衛、在外總兵參將、各都司掌印僉書、俱奏請擢用。其大選軍職、查黃續黃、官舍襲替優給、土官襲替、及保用通事把事隨司辦事長官等項、俱具啟裁度

    ○一各處奏報邊功、應該覈勘、及勘明應該陞賞等項、俱啟請行

    ○一在外撫按官劾奏不職文武官。文官方面以上、武官參將以上。奏聞待報

    ○一京衛軍士冬夏布絹、及邊衛軍士冬衣布花襖、但係年例給賞等項錢糧、該衙門啟請行

    ○一在京各邊鎮遇有緊急、調用馬匹。啟請調取兌用

    ○一在京各衙門赴行在奏事人、俱兵部啟請給關應付

    ○一各

    王府奏訴重情、辯復爵位祿米者、俱詣行在所奏聞。其請名請封請婚等項、在京具啟行

    ○一天下歲貢生員到部者、該部查照事例啟行

    ○一四夷朝貢人員到京、一應賞宴、該部照例啟行

    ○一法司問擬罪犯、除重囚奏請待報、其餘悉具啟決放。

    敕諭審錄矜疑罪囚、例該覆題、及京官軍職犯人、例該參提、俱奏請定奪

    ○一刑名。凡內外大小官員有犯、具啟準問者問之。若所犯情重、該衙門具由奏請待報

    ○一都察院點差各處巡按御史、具奏行在。餘差、及考察公差回道御史、俱啟行。中間有推姦避事、贓濫不職者、具奏

    ○一通政司每日收過奏題本、照常封進、下科發抄各衙門啟行。其有疑礙難行者、差人赴行在取

    旨

    ○一大理寺審錄罪囚。詳擬罪名、幹係生殺、並提問大小京官、具奏。其每月繳刑部都察院問過囚犯奏本、照常啟行。俱送科備照

    皇太孫監國

    永樂八年 【時駕北征。皇太子監國於南。皇長孫監國於北。后皇長孫行冠禮。始尊稱皇太孫雲】

    一每日

    皇長孫於

    奉天門左視事。侍衛如常儀。諸司有事具啟施行。若軍機及

    王府要務。一啟

    皇太子處分、一奏聞行在所

    ○一遇

    萬壽聖節。設香案於

    奉天殿丹陛上。

    皇長孫具色服於

    丹陛上、行禮。文武官具朝服於北京行部行禮、如常儀。天下諸司表文、俱詣北京進賀。四夷朝貢、俱送南京禮部、啟

    皇太子施行

    ○一文選。行在六部都察院等衙門、及北京行部所屬衙門、如有缺員應除補者、五品以上、行在吏部、移諮南京吏部、啟

    皇太子選補。六品以下、及考滿起復、例應陞降復職、及對品改用常選官、撥用吏典、俱循例啟

    皇長孫施行

    ○一武選。行在五軍都督府、及行在後軍都督府所屬衙門、例應襲替優給降陞者、行在兵部、亦循例啟

    皇長孫施行。其餘非常選者、啟

    皇太子斟酌行之

    ○一內外官吏軍民有犯、所司啟

    皇長孫施行。若

    皇親有犯、小事令其在家聽候、所司啟

    皇太子待報施行。若所犯情重、及幹謀逆者、即時拘執。先

    命皇親會問。若事未當、及犯人不服、乃

    命公侯伯五府六部都察院大理寺會

    皇親再問。將所伏情犯、啟

    皇太子候

    車駕回京、奏請處分。其

    王府護衛指揮、及長史、有犯幹惡逆者、先行收問、然後啟

    皇太子。其餘有犯、啟

    皇太子待報收問。其行在刑部都察院、北京行部議擬囚人應死者、監候、啟

    皇太子待報施行。餘悉啟

    皇長孫裁決

    大明會典 王國禮 蕃國禮 官員及庶人 禮

    大明會典卷之五十五

    王國禮一

    封爵

    國家稽古法、封同姓、王二等、將軍三等、中尉三等、女封主君五等、具載

    祖訓職掌諸書。其後宗庶日蕃、禁防寖備。諸凡奏封等項、稽覈尤嚴。嘉靖末年、定為宗藩條例。萬曆十年、刪訂畫一、

    欽定名曰宗藩要例、今見行。具列於後

    凡封爵典制。洪武初定、

    親王嫡長子年及十歲、立為

    王世子。如或以庶奪嫡、輕則降為庶人、重則流竄遠方。

    王世子承襲

    親王。

    朝延遣人行

    冊命之禮。如無嫡長子、以庶長子承襲。

    親王次嫡子、及庶子、年至十歲、皆封郡王。 【子孫未封者、稱王子王孫。言語皆稱裔旨】

    郡王嫡長子、襲封郡王。郡王受封、並郡王嫡長子襲封者、亦行

    冊命之禮。如無嫡長子、以庶長子承襲。次嫡庶子俱授鎮國將軍。鎮國將軍之子、授輔國將軍。輔國將軍之子、授奉國將軍。奉國將軍之子、授鎮國中尉。鎮國中尉之子、授輔國中尉。輔國中尉以下、俱授奉國中尉

    ○永樂間定、鎮國將軍從一品。 【舊三品】 輔國將軍從二品。 【舊四品】 奉國將軍從三品。 【舊五品】 鎮國中尉從四品。 【舊六品】 輔國中尉從五品。 【舊七品】 奉國中尉從六品。 【舊八品】

    世子嫡長子、封世孫。

    郡王嫡第一子、封長子。長子嫡第一子、封長孫。

    親王選婚、封

    親王妃、

    世子封世子妃。

    郡王封郡王妃。世孫封世孫夫人。長子封長子夫人。長孫封長孫夫人。鎮國將軍封鎮國將軍夫人。輔國將軍封輔國將軍夫人。奉國將軍封淑人。鎮國中尉封恭人。輔國中尉封宜人。奉國中尉封安人。

    親王女、封郡王。

    郡王女、封縣主。鎮國將軍女、封郡君。輔國將軍女、封縣君。奉國將軍女、封鄉君。中尉之女、俱稱宗女。世子女、與郡王女同。世孫及郡王長子女、與鎮國將軍女同。長孫女、與輔國將軍女同。其

    靖江王府、合比正支郡王、遞減一等、女封縣君。將軍以下、照例遞減

    ○弘治十年定。

    郡王出府、止封一妃。鎮國輔國將軍、各止封一夫人。奉國將軍、封一淑人。鎮國中尉。封一恭人。輔國中尉、封一宜人。奉國中尉、封一安人。妾媵不封

    凡

    親王封典。萬曆十年議準、

    親王薨逝、其子應襲封、及世孫承重者、先請

    敕管理府事。俟服制已滿、方許請封、不得服內陳乞。 【正德四年例】 若薨而絕嗣、許親弟親姪進封為

    親王。如無親弟親姪、以次推及倫序相應者、進封。該有期功服制。亦先請

    敕管理府事。俟本等服制滿日請封。日後子孫、除承襲

    親王外。其餘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級、不準加封。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準照常傳襲。例後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其進封者所支祿米、如原係

    郡王、仍支

    郡王祿。原係將軍中尉、仍支將軍中尉祿。日後子孫襲王、亦照始進封之祿支給 【萬曆七年例】 凡追封

    親王。嘉靖八年、令凡孫襲祖爵者、得追封其父母。曾孫襲曾祖爵者、得追封其祖父母父母。旁支襲爵者、得追封其本生祖父母父母。妻先故者、得追封為妃 【郡王同】

    ○萬曆七年議準、

    世子早逝、其子承襲而追封者。子孫封爵、姑免查革。若原非聽繼

    親王人數、特以子進封而得追封者、雖在例前、其次嫡庶子、止授本等官職。已封者、姑俟身終、其子改正。若追封在例後者、雖係世子、其次子止照原議、授以本等官職

    ○十年議準、

    親王薨逝、

    世子先故、或以孫承襲而追封

    世子為

    親王。或

    親王故絕、旁支進封而追封其父為

    親王。其次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級、不準加封。若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加封者、姑準照常傳襲。例後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

    凡

    郡王封典。萬曆十年議準、凡

    郡王薨逝、原與

    親王同城者、其子孫服滿之日、照常請封。若另城者、應襲子孫、先請

    敕管理府事、亦候服制滿日請封。故絕者、俱不得襲封。與

    親王同城者、其宗支自奉

    親王約束。止許推舉倫序相應之人、以本等爵職、請

    敕奉祀。另城者、許推舉一人、以本等爵職、請

    敕管理府事、亦不得陳乞繼封。 【正德四年例】 若以

    郡王進封

    親王者、其郡爵亦不許補襲、請

    敕奉祀如前例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追封

    郡王。萬曆十年議準、

    郡王薨逝。長子先故。其孫承襲之後、例得追封長子為

    郡王。其次子以下、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級。不得比

    世子例前追封

    親王例、冒請加封。 【弘治七年例】 其追封

    親王

    郡王之嫡配已故、一體追封為

    親郡王妃。若係見存、亦準加封。但止請

    敕知會、不遣官

    冊封、不給冠服等件 【弘治十年例】

    凡請改封典。萬曆十年議準、

    親王嫡長子封為

    世子。次嫡庶子封為

    郡王。

    郡王嫡長子封為長子。次嫡庶子封為鎮國將軍。如

    世子長子有故、

    親王次嫡子改封

    世子。

    郡王次嫡子改封長子。或妃年五十以上無出、及妃已故。

    親王庶長子、亦改封

    世子。

    郡王庶長子、亦改封長子。若未封者、徑得請封。

    親王嫡長孫、封為世孫。

    郡王嫡長孫、封為長孫。

    親王嫡長曾孫、封為曾世孫。

    郡王嫡長曾孫、封為曾長孫。如世孫長孫有故、次

    嫡庶孫應繼王爵者、亦許改封為世孫長孫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庶子襲封。萬曆十年議準、

    親郡王娶有內助妾媵、不論入府先後、已未加封、所生之子、皆為庶子。如嫡子有故、庶子襲封父爵、定以庶長承襲。若有越次爭襲、朦朧奏擾者、將本宗參究罰治輔導官、並同謀撥置之人、行巡按御史、提問治罪

    凡請封生母。洪武二十五年議準、

    王妃以下、有所出者、稱夫人

    ○弘治四年定、

    親王庶子受封、其母始封夫人

    ○十三年奏準、

    親王妾媵生女者、不得援生子例、請封夫人

    ○嘉靖四十三年題準、

    親王之妾、其子已襲封

    親王、而嫡妃不存者、準封繼妃。

    郡王之妾其子已襲封

    郡王、而嫡妃不存者、準封次妃。俱止請

    敕知會、不給

    誥命冠服。身後減半祭葬

    ○萬曆七年議準、將軍以下、其生母年踰七十者、許其陳請。各從子爵秩、準與封號

    ○十年議準、

    親王庶子襲封

    親王、而嫡母不存者、生母許封次妃。 【弘治十年例】 但不得濫請繼妃封號。

    郡王庶子襲封

    郡王、而嫡母不存者、生母亦許封次妃。俱止請

    敕知會、不給

    誥命冠服。身後與祭一罈、無葬。若已故者、俱準追封次妃。其

    親王庶子初封

    郡王者、生母止封夫人。 【弘治四年例】 不在次妃之例。將軍中尉、如嫡母不存、其生母亦各從子之爵秩、授封夫淑恭宜安人。止行文該府知會、俱不給

    誥命祭葬。若已故者、亦準追封。其養母庶母、不許一概濫請。至於生母年老多疾、其子願請出府就養者、許其陳乞。 【嘉靖十一年例】 子多者、仍聽遞相迎養 【萬曆七年例】

    凡遣使冊封。嘉靖三十二年題準、每年冊封、□月題請。四月初旬傳

    制遣官出京

    ○四十四年奏準、冊封

    親王、及

    親王妃、勳戚大臣為正使。翰林、坊局、六科、尚寶、及卿寺五品以上官副之。冊封

    世子、

    郡王、及

    世子

    郡王妃、翰林、坊局、六科、尚寶、及卿寺五品以上官為正使。部寺屬官、中書行人等官副之

    凡冊寶冠服。洪武間定、凡

    親王

    王世子、俱授金冊金寶。寶行印綬監鑄給。冊行銀作局造辦。冊文行翰林院撰作、中書科書寫。冠服儀仗行內官監造。如係舊府先年曾請封

    世子者、金寶儀仗傳用、俱不另給。

    世子承襲、止授金冊、傳用金寶。

    郡王鍍金銀印、鍍金銀冊。儀仗冠服冊文、俱照

    世子例行。

    親王妃、用金冊九翟冠服、冊文照

    親王例行。餘俱傳用。

    世子妃、用金冊七翟冠服、餘照

    親王妃行、

    郡王妃、用鍍金銀冊七翟冠服、如初封者用儀仗、襲封者不用。

    世子並妃、

    郡王並妃、係初封、該給銀造大器一分、於銀作局關領。襲封者傳用、不領

    ○嘉靖四十四年題準、初封

    郡王及妃、銀大器俱令自備、不許請給。世孫、長子、長孫、及世孫夫人、長子夫人、長孫夫人、俱止給冠服、不給

    誥命。鎮國將軍夫人、及郡主以下、俱給

    誥命

    凡酌議工價。萬曆十年議準、

    郡王初封者、爵秩雖同。然有

    帝孫王孫之異。係

    帝孫者、儀仗房屋冠服及身後墳價、俱照例全給。其餘

    郡王、儀仗房屋冠服、止令自備、不必奏請關給。身後墳價量給一半。如妃先故、給與造墳。以後

    王故之日、止開壙合葬。若

    王故在萬曆七年例前、而妃今故者、不必補給。

    世子墳價、與

    郡王同。至於將軍、中尉、郡縣主君等、房屋冠服墳價、俱一概停免

    凡管理府事。正德四年議準、

    郡王患病及薨逝、其子幼小、有以親支暫管府事者、禮部請

    敕、著令用心撫養、毋致失所。候其長成、仍回本府不許干預一應事務

    ○嘉靖二十二年議準、

    郡王惟管理府事者請

    敕其餘不許瀆請

    ○四十三年議準、凡

    親王有罪削封。本府各

    郡王、聽自行管束宗儀、及奏請一應事件。若迎接

    詔敕、

    大宗廟祀、則輪遞從尊者

    ○萬曆十年議準、凡

    親王薨、子幼、許撫按官推舉

    郡王一位、請

    敕暫管府事。凡一應奏請名封、鈐束宗儀事件、悉令管理。惟錢糧止許稽查、不許收掌。待嗣子年長、稍知事體、即便具奏迴避。其另城

    郡王薨、子幼、亦聽撫按官於將軍中尉內、推舉一位、請

    敕攝理府事。俱要倫次相應賢能素著者、方行推選。不得徇情濫舉、致啟爭端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鈐束宗儀弘治十七年議準、各

    王府儀賓戚屬、如自恃尊屬、以

    王幼衝、不服鈐束、肆情縱慾、任意非為、敗倫傷化、聽

    王指實具奏。巡撫等官、照例會本奏聞區處。其教授等官、不行勸正、及軍民旗校無籍之徒、並樂工人等、哄誘撥置生事者、重治

    ○正德四年議準、

    親郡王患病、或年雖尚幼、其閤府

    郡王將軍以下、悉該聽其鈐束、有事必啟而行。違者、許該府指實參奏

    ○嘉靖二十四年議準、各府儀賓、務要照將軍等例、五日一赴府畫押。或不到、即時差人查究下落。其有無故推託者、聽

    親王量加罰治。若累次抗違不到、備由參奏前來、以憑題請處治。搆訟緣事者、將俸糧按月扣留在官、作正支銷

    凡查革冒封。萬曆十年議準、

    郡王無繼統之例。其進封

    親王、或薨故絕嗣、或犯罪革爵者、子孫弟姪、及旁支疏族、俱不準承襲王爵。先年有冒封過者、許各自首、姑準本爵終身。不分同城另城、其長子次子、俱止授世次本等爵級。有以前加封者、悉令改正。若隱匿不首、查出之日、即行削奪、不俟終身

    凡進繳冊印。萬曆十年議準、

    郡王初封、給有冊印。其緣事降革者、例當繳奪若薨故而本支盡絕、無人收藏者、亦當追繳。 【正德二年及嘉靖四十三年例】 今後遇有此項、通送

    親王奏繳。不許稽遲留外、以滋弊端。其有進封

    親王、或改封

    世子、及雖故絕、本府尚有人奉祀者、止令繳印、不必繳冊 【萬曆七年例】

    凡宗支奏報。弘治十年令、凡

    王府宗支、但有新生子女、即報本支

    郡王、啟

    親王審實、年終類奏。長史造冊二本、齎送到部、一送宗人府比對、一留禮部查考。其各城另住

    郡王、照例徑奏。教授造冊繳部

    ○正德四年題準各

    王府初生子女、三日後、即行具本奏報其冊、一年一次備造一樣二本、分送禮部、並守人府、以便查考

    ○萬曆十年議準、

    宗室新生子女、三日後、即具啟各該

    親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取具收生親識宮眷人等、保結明白、按季類奏。或因事稽遲、許於下季補奏。每年終、備將奏報過子女、攢造文冊一樣二本齎部、一轉送宗人府比對、一收貯禮部查考。如有不依期奏報、及未經保結明白、朦朧妄報者、俱候年終、將長史教授等官、量罪重輕

    參治。所報子女、日後不許請名請封 【弘治十年正德四年例同、但當時一年一次奏報】

    奏報格式

    某王臣某、謹

    奏、為報生事。為某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妃夫淑恭宜安人、第幾妾、某氏、於某年月日、嫡庶生第幾子女等、例該報生。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曰、宗支奏報一款。

    宗室新生子女、三日後、即具啟各該

    親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取具收生親識宮眷人等、保結明白、按季類奏。或因事稽遲、許於下季補奏。如有不依期奏報、及未經保結明白、朦朧妄報者、俱候年終、將長史教授等官、量罪重輕參治。所報子女、日後不許

    請名請封等因。今某等第幾子女等、俱係某季該報生

    數。已令長史教授某人等、遵例審實、具結送部外。理合奏報。伏乞

    敕下該衙門登記、以便日後奏

    請名封。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人齎捧、謹具奏

    聞 【奏本背面、俱要細書對本長史教授、及用寶典寶等官職名。後倣此】

    計開

    某郡王府

    一某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年若千歲。正配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於某年月日、嫡生第幾子女。如係庶出者、雲第幾妾某氏、於某年月日、庶生第幾子女。收生婦某氏例該奏報

    凡查參

    玉牒。萬曆十年議準、各

    王府玉牒冊、每年八月以裏、遵照冊式、攢造一樣二本。冊尾明註監造某官、對同某官、書寫某役差人齎送到部。一轉送宗人府。一收貯禮部。除過期不到者、聽宗人府查參外。其造到文冊、但有開載不明、或嫡庶混淆、或名位舛錯、或那移封期、或增減年歲等項情弊、本部即將經管員役、指名參究。原冊駁回另造。 【嘉靖四十四年例】 其本年內殤卒位數、照依宗支歲報冊、一體開報、以備查考

    玉牒冊式

    某王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母妃某氏嫡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具奏

    賜名。某年月日

    冊封為世子某年月日具奏選婚。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某年月日、

    冊封為世子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襲封為某王。妃某氏、同日進封為某王妃。王某年月日薨。妃某年月日薨 【如係次嫡庶子已封郡王、改封世子、並從親進封者、俱要明白開註】

    第二子某。某年月日母妃內助幾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自奏

    賜名。某年月日

    冊封為某郡王。某年月日具奏選婚。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某年月日、

    冊封為某郡王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王某年月日薨。妃某年月日薨 【餘倣此】

    第一女。某年月日母妃內助幾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具奏

    請封。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封為某郡王。選配儀賓某人。某年月日冠帶成婚。郡王某年月日卒。儀賓某年月日卒 【餘倣此】

    某郡王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母妃某氏嫡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具奏

    賜名。某年月日授封為長子。某年月日具奏選婚。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某年月日封為長子夫人。某年月日奉某字幾號勘合、入府成婚。某年月日

    冊封為某王。夫人某氏同日進封為妃。王某年月日薨。妃某年月日薨 【如係次嫡庶子已封將軍、改封長子者。俱要明白開註】

    第二子某。某年月日母妃內助幾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具奏

    賜名。某年月日授封為鎮國將軍。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某年月日封為鎮國將軍夫人。某年月日奉某字幾號勘合、入府成婚。將軍某年月日卒。夫人某年月日卒 【餘倣此】

    第一女。某年月日母妃內助幾妾某氏嫡庶生。收生婦某氏。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具奏

    請封。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封為某縣主。選配儀賓某人。某年月日冠帶成婚。縣主某年月日卒。儀賓某年月日卒 【餘倣此】

    鎮國將軍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輔國將軍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奉國將軍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鎮國中尉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輔國中尉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奉國中尉某。生子幾位。女幾位

    第一子某

    第一女

    以後某字輩、照依世次、由郡王以至將軍中尉、同前開造

    凡名封奏結。萬曆十年議準、

    宗室子女、請名請封、俱由各該

    親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定於每季仲月。類奏一次。仍取具本位親支、如無親支、以次挨及房族

    宗室五位、並長史教授等官、兩鄰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隱甘結。於具奏之時、一併差人齎送到部、轉行宗人府、備查生年月日、父爵母封、明白回報。仍將禮部收貯

    玉牒文冊查對相同、方與題覆。其或查無奏報、及有差錯者、行布政司查勘。若有扶同隱匿、將額外濫收妾媵、並乞養過房來歷不明樂婦花生傳生子女、捏作嫡出庶出、朦朧冒請名封者、本部查出、或被奏告事發、將本位參降爵級。保勘

    宗室、罰革祿米。長史教授等官革職。一應甘結人等、行巡按御史提問、以枉法論罪。 【弘治間及嘉靖三十年例】 如

    王奏到三月以外、而長史教授等結未到、致妨查、題者、禮部每上下半年查參一次。行巡按御史將長史教授等官提問

    凡奏請期限。天順八年定、各

    王府所生子女、年至十五、方許請封

    ○嘉靖四十四年議準、

    親郡王將軍中尉所生之子、俱五歲即與請名。候該府奏到、禮部類題。行翰林院遵照

    祖訓欽定字樣、編擬名字、附簿登記。於每年三九月內、類行翰林院請

    敕頒行各

    王府

    ○萬曆七年議準、請名封過期者、非

    特恩、不許濫給冠帶

    ○十年議準、凡

    親郡王將軍中尉之子、不分長次嫡庶、俱年五歲請名。

    親王嫡庶子女、及世孫、

    郡王嫡長子長孫、俱年十歲請封、十五歲選婚。

    親王次嫡庶孫、

    郡王次嫡庶子、及嫡庶女、將軍中尉嫡庶子女、俱年十五歲請封、即與選婚。若因事耽延、未能如期奏請者、男請名請封、過期五年以下查題。十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下、勘明另題、止給名糧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十五年以上立案。如係聽繼

    王爵人數、過期年久、例應另題立案者、臨期請

    旨定奪。男選婚、女請封、過期十年以下查題。十五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上立案。其庶人請給名糧、亦許十五歲具奏。過期一如選婚例行

    凡稽查奏勘。萬曆十年議準、

    王府奏請名封婚禮等項、長史教授等官、將歷年冊籍、備查的確、及審據各該人役、保勘明白、與例相合、啟

    王、如式具奏。不得受賄徇私、將違礙事情。混行奏擾。亦不得因而留難勒掯、累苦貧宗。其禮部行勘事件、該布政司務要查覈明確、依限回覆。不得止據長史教授申文、抄寫以了前件。亦不得遲延日久、以致守候不便。今後但有奏請違礙責在長史教授等官。回報草率、及遲至一年之外者、責在該布政司官。聽本部酌量事情重輕參奏

    奏請格式

    一男請名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

    恩請名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嫡庶第幾子等、各年歲已足。例該

    請名。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內、名封奏結一款。

    宗室子女

    請名

    請封、俱由各該

    親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定於每季仲月、類奏一次。仍取具本位親支、如無親支、以次挨及房族

    宗室五位、並長史教授等官、兩鄰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隱甘結。於具奏之時、一併差人齎送到部等因。今據某等第幾子等、俱係某季該

    請名人數。已令長史教授某人等、查勘明白、遵例具結送部外。理合開列類奏。伏乞

    敕下禮部、照例

    賜名。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人齎捧、謹具奏

    聞

    計開

    某郡王府一某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奏

    請、授封為某爵。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會選到某府州縣軍民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配。於某年月日具奏。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授封為妃夫淑恭宜安人。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於某年月日、嫡生第幾子。收生婦某氏。已於某年月日、奏報。今見年五歲、例該

    請名。如係庶出者、即於入府成婚之下、雲於某年月日因年足若干歲、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無出。遵例具奏娶妾。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軍民籍、某人第幾女某氏、於某年月日、入府為第幾妾。於某年月日、庶生第幾子。收生婦某氏。已於某年月日奏報。今見年五歲、例該

    請名

    一男請封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

    恩請封選婚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嫡庶第幾子某等、各年歲已足。例該

    請封選婚。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內。名封奏結一款。

    宗室子女

    請名

    請封。俱由各該

    親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審實、定於每季仲月、類奏一次。仍取具本位親支、如無親支、以次挨及房族

    宗室五位、並長史教授等官、兩鄰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隱甘結。於具奏之時、一併差人齎送到部等因。今據某等第幾子某等、俱係某季該

    請封人數。已令長史教授某人等、查勘明白、遵例具結送部外。理合開列類奏。伏乞

    敕下禮部、照例

    賜給封號

    誥命祿米。從人等項準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擇具奏婚配。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人齎捧、謹具奏

    聞

    計開 【同前。但某年月日奏報下、雲於某年月日、具奏賜名某。今見年一十五歲。例該請封選婚】

    一女請封 【同前】

    以上俱類奏格式

    一親王子女請封、合用單本格式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

    恩請封事竊照臣見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荷蒙

    聖恩、冊封臣為某王。於某年月日、具奏選婚。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會官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女某氏、為配。於某年月日、具奏、

    冊封為某王妃。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於某年月日、嫡生第幾子。如係庶生者、雲妃某氏、於某年月日入府成婚、無出。於某年月日、具奏選妾。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會官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女某氏、於某年月日入府為第幾妾。於某年月日、庶生第幾子。收生婦某氏。於某年月日、奏報。於某年月日、具奏、

    賜名某。今年足十歲。例該

    請封。已令長史某等、取具某王等、無礙結狀送部外。理合具奏。伏望

    皇上篤念親親。乞

    敕禮部、照例

    賜給封號冊印等項。

    遣官

    冊封。臣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人齎捧、謹具奏

    聞 【凡親王子女、報生請名選婚、及親郡王並妃請封、或親王選妾、例應單本具奏者、具倣此】

    凡犯罪革爵。弘治十六年定、

    郡王已革王爵、將軍中尉已革官職、或降為庶人者、其降革以後、所生子女、不許請封

    ○嘉靖五年議準、庶人發高牆者、其未革爵前、所生子女、係無罪之人、俱存留在府居住、責令相應親屬照管。候長成、備查伊父犯罪緣由奏請

    ○萬曆十年議準、凡

    宗室有犯罪革爵者、未封子女、無論革前革後所生、一概不許請封。 【嘉靖四十四年例】 其已封而無同惡情由者、備查所犯輕重、分別奏請。止係越關訐奏等項革爵者、已封子孫、姑免查革。若犯該敗倫傷化、人命強盜等項、子孫除同惡隨坐外、其餘一體降為庶人、日後不許援引遠年寬宥事例、覬復封爵。 【萬曆七年例】 其在內法司、及在外撫按等官、但有幹係

    宗室降革等項者、俱備開所犯招由、行移禮部知會、以便查考

    大明會典卷之五十六

    王國禮二

    之國

    祖制。皇嫡子正儲位。眾子封王爵。必十五歲選婚、出居京邸。至長、始之國。

    累朝以來、財賦地不封。畿輔地不封。之國不拘年歲。儀具於後

    凡

    親王之國。洪武初定、

    王之國之日、百官送至龍江關。後定、是日

    上御奉天門、早朝畢。文武百官稍退侍立。

    上降寶座後座。

    王冕服、由

    左順門、內引二人、朝服前導。由東第二橋上

    奉天門、至

    御前、行五拜禮。

    上賜

    王酒、飲訖、叩頭、禮畢。

    上起送

    王至東階上。

    王叩頭下。

    上目送出

    午門。

    王復叩頭。闔門。

    上還宮。百官不送。惟先一日早、赴

    王府行辭禮

    ○又定、凡

    王之國祭祀禮。用豕一、羊一、葷素各一罈、祭於

    端門。不用制帛。後罷

    端門祭。用葷素二壇、祭於

    承天門外

    ○凡

    王之國。所過州縣、文武官迎接、便服行四拜禮

    ○凡沿途合祀神祇。近大小皆親祭。遠者望祭。仍先遣奉祀官、灑掃社稷山川壇、及旗纛廟、預備祭物。

    王將到國。前三日致齋。至城外。本處文武官、率耆老出城迎接、不行禮。導

    王詣社稷山川壇祭祀。各官及耆老隨班陪祭。禮畢。送

    王至宮、陞殿、行賀禮

    ○凡

    王在途。遇

    詔赦、迎接行禮畢、先退、不聽開讀。遇進賀表箋、一體具服行禮

    ○天順五年奏準、凡

    王從舊

    王府城外經過、許出相見。隨即回府。若不從城外經過者、不許

    ○弘治間議定、先期辭

    長陵等陵。臨行日、

    王自祭

    承天門之神。遣官祭大通河之神

    ○一沿途祭應祀神祇。並至封國、告祭社稷山川等神。俱翰林院撰祝文。禮部差官、著落所在官司、支給官錢、買辦祭物

    ○一國內社稷山川壇、各一所。各該神廚、神庫、宰牲房、各三間。旗纛廟一所。正殿五間。神廚、神庫、各三間。及樂舞生樂工人等、衣服冠袍、樂器、祭器、祭服、俱工部置造

    ○一合用樂舞生一百二十名。齋郎四十名。禮生一十名。鋪排一十名。屠戶一十名。醫士二名。廚役四名。樂工二十七戶。燒香道士四名。該布政司著落附近府州縣、照例僉送應用

    ○又議準、通州搭蓋、席殿、正殿三間、儀門一間、廂房六間、四圍席牆、以候朝謁。其承奉等官廠房、及氍毹綵絹之類、量為減省。經過軍衛有司驛傳、相離水次窵遠者、俱以通州為則。其餘驛傳近水去處、止預先整飭潔淨、量掛綵幕、不必再行搭蓋。違者差去官指實參奏

    ○又議準、道經南京者、謁拜

    孝陵。應天府於城外備行幄。南京太常寺備酒果。候

    王至、即行禮、不擇日。南京各衙門官、詣行幄行見

    王禮、見畢即回。教坊司不得送女樂

    ○嘉靖三十九年定、 【時景王之國】 先期辭

    長陵等陵。 【俱用酒果】 臨行日、祭

    承天門。總告京都應祀神祗、

    王自行禮。是日、祭大通河神 【遣太常寺官行禮】

    ○一沿途、告祀直沽天妃之神、淮河之神、揚子江之神、小孤山之神、漢江之神

    ○一道經南京、謁拜

    孝陵、行翰林院撰祝文。太常寺關領香帛。南京太常寺備辦酒果。候

    王至日行禮。其南京各衙門官員、赴

    王行幄處行禮、見畢即回

    ○一至國、告祀

    南嶽衡山之神。望祭

    社稷之神、

    山川之神、

    王自行禮。俱用牲醴。其祝文、翰林院撰寫。祭品、行所在官司備辦

    ○一到國之後、謁拜

    顯陵。合用酒果、及沿途往來供應、俱行各該有司備辦。謁拜畢、即日回府

    慶賀

    親王之國、及受封、及正旦、冬至、有慶賀禮。其

    王府官、與總兵撫按三司等官、禮各不同。今備載而賀

    王妃

    世子等禮、及

    世子長子將軍行禮序次、各附見焉

    凡慶賀

    親王之國。洪武十八年定、其日設儀仗於露臺上下之東西。設大樂於露臺上東西、北向。陳金鼓旗於承運門外。軍職官員各守殿、及王城門。設文武官拜位於丹墀、文東、武西。設贊禮官二員、於文武官拜位之北、東西相向。護從執事等官先詣圓殿後候。典服官啟請

    王具冕服訖。典儀啟執事者先行四拜禮、畢、各就位。典儀啟請

    王陞殿。導引官前導。大樂作。陞座訖。樂止。贊排班。引禮引文武官就拜位。贊班齊、鞠躬、樂作。四拜、平身、樂止。引禮引班首陞自東階、由殿東門入、至殿中。贊跪。外贊同贊跪。班首眾官皆跪。班首致詞雲。某官某等、敬惟

    殿下、欽承

    上命、至國之初、禮當慶賀。如係

    王府官、則稱臣某等、後同。內外贊俯伏、興。引禮引班首復位贊鞠躬、樂作。四拜、平身、樂止。典儀詣殿中跪啟禮畢。樂作。導引

    王還宮。樂止。各官以次出

    ○凡慶賀正旦禮。

    王冕服。文武官朝服、四拜。班首由東階陞殿。致詞雲。某官某等、茲遇三陽開泰。萬物鹹新。敬惟

    殿下、茂膺多福。賀畢。俯伏、興復位、又四拜、禮畢

    ○凡冬至、

    王壽日、禮同。惟改致詞。冬至雲、茲遇節應黃鐘。日當長至。敬惟

    殿下、茂膺多福。壽日雲、茲遇

    殿下壽誕之辰。某等敬祝千歲壽

    ○凡慶賀正旦、冬至、

    王壽日。惟

    王府官屬、及附郭衙門文武官員稱賀。在外各衛所府州縣衙門、預期摘撥佐貳官、或首領官一員、至日隨班行禮。其有出使官員、一體隨班

    ○十九年定、在外府州縣衛所、及守邊衙門、不必慶賀。遇有事務、許首領官、承差人等、具本啟聞、並不許差遣將官、有妨公務

    ○正德十三年令、

    凡

    王府節旦慶賀、其總兵撫按等官、俱照出使官員例、便服行四拜禮

    ○嘉靖九年議準、

    王府節旦慶賀、三司等官、具朝服行禮。不許概稱使臣、一體便服

    凡

    王妃到國。洪武十八年定、五品以上命婦、出城五裡迎接。送到宮、行八拜禮

    ○凡遇冬至、正旦、五品以上命婦、具服詣宮行賀禮。贊四拜。班首由東陛陞殿跪。外命婦皆跪。班首致詞雲、某封某氏等。茲遇正旦雲、履端冬至雲、履長之節。敬詣

    王妃殿下稱賀。如

    王府官命婦為班首、則稱妾某封某氏等、後同。興、復位、四拜、禮畢。其遇

    王妃壽誕、禮同。惟詣

    王妃前致詞雲、某封某氏等、敬惟

    王妃殿下壽誕之辰。祝千歲壽。其命婦班次、照夫品級

    凡

    世子千秋、正旦、冬至、本國官員行賀禮、便服四拜。不稱讚致詞。出入經過官員迎接、及到國各衙門官員行賀禮、俱便服四拜

    凡

    世子及將軍行禮。景泰六年奏準、

    王世子既受封。遇節令、行公禮、依宗子法、重在

    世子。家庭私會、依家人禮、尊歸伯叔

    ○正德四年題準、各府將軍、係

    郡王長子之叔祖、及諸叔者、行禮依宗子法、長子立於

    郡王后、居中

    朝見

    王府官每日常朝。同城三司府州縣、及守禦衛分等官、朝朔朢。其出使及經過官員、有朝見禮。妃

    父母親屬、有見

    王禮。禮各異、而

    靖江王府禮附焉

    凡

    王府朝儀。洪武十八年定、每日

    王府官屬常朝。依文武左右班立。遇朔朢、本處守禦衛分、及府州縣等官朝見、各照品級、依文武東西列班。行叩頭禮畢。四品以上、及長史紀善入殿。五品以下、於丹墀東西序立、北向。若有事召見者、不在朔朢之限。又

    王府凡有辭見官員人等、每日早晚俱引見

    ○又令

    王所居城內、布政司、都指揮司、並衛府州縣雜職官、皆於朔朢日至

    王府門候見。若有事召見者、不在此限

    ○凡朝臣奉使至

    王府、或因事經過、見

    王、並行四拜禮

    ○永樂八年、令各

    王府、今後遇有

    朝廷一應公差人員、及經過見

    王官員人等、或與酒飯、或不與亦可。不許賞以物件

    ○成化三年定、凡京官公差、道經

    王府、報名見辭。如遇朔朢、三司等官至府候見、公差官員、亦詣府隨班行禮。若進表祭祀等項、不必隨班

    ○正德七年令、

    親王前門、官員人等照例下馬

    凡

    王於妃父母前行禮。洪武年定、

    王立於東、西向。妃父母立於西、東向。

    王行四拜禮。妃父母立受兩拜、答兩拜。其餘親屬見

    王行四拜禮。

    王皆坐受。

    妃於父母前行四拜禮。父母正面立受。其餘親屬見

    妃、各敘家人禮

    靖江王府

    洪武二十八年令、

    靖江王庶子稱王子。發放言語稱裔旨。一應官員人等參見、並時節慶賀常服行四拜禮。常見、行一拜禮、不叩頭

    慶祝【表箋進貢附】

    國初

    親王間以慶賀入

    朝。其後至有出城之禁。凡遇三大節、止於府中行遙祝禮。有進賀表、有進貢禮物、

    中宮

    東宮壽日、有賀箋、各有定式。

    郡王將軍行禮、各有序次。備列於後

    凡慶祝禮儀。洪武六年定、凡遇

    天子壽日、

    王於殿前臺上、設香案、具冕服、率文武官具朝服、行祝

    天地禮。若遇正旦、拜

    天地後、即詣

    祖廟行禮。畢。陞正殿。出使官便服行四拜禮。文武官具服行八拜禮

    ○十八年定、凡遇

    聖節、及正旦、冬至節日、行告祝

    天地禮。其日設香案於露臺上。設

    王拜位於案前。文武官拜位於丹墀之東西。

    王冕服就位。各官具朝服隨班四拜。

    玉詣香案前跪。眾官皆跪。

    王致詞訖。 【隨意致詞】 俯伏、興、復位、眾官皆俯伏、興、又四拜、禮畢

    ○凡遇

    中宮壽日。

    王冕服、

    妃具禮服、設香案於內宮門露臺上、行告祝

    天地禮。先四拜、興。

    王詣香案前跪、告祝訖、俯伏、興、復位、又四拜、禮畢。不用樂。百官不隨班

    ○凡遇

    東宮壽日、行告祝禮。

    王皮弁服。百官具朝服、隨班行禮。 【儀同前】

    ○弘治五年奏準、

    郡王將軍、凡遇拜賀

    聖節等項、各照爵職崇卑、立班行禮

    ○嘉靖六年題準、

    郡王管理府事者、凡遇

    聖旦、正旦、冬至等節、鎮?等官於布政司行禮。其管理府事

    郡王、率各

    郡王、將軍、中尉、儀賓、教授等官、於本府行禮

    表箋

    凡進賀表箋。洪武十八年定、凡遇正旦、冬至、預期進賀表箋、

    萬壽聖節、預期進賀表文、俱行十二拜禮。其日清晨、設龍亭於正殿中。設儀仗大樂於露臺西。設表箋案於龍亭前。設香案於表箋案前。進表箋使者立於香案東。捧表箋官立於香案西。設香案亭於承運門中道。設

    王拜位於露臺上。百官拜位於丹墀。

    王冕服就位。百官朝服隨班。班齊。贊鞠躬、樂作。四拜、平身、樂止。引禮啟請

    王詣香案前跪。贊百官皆跪。執事者以表箋跪授

    王。王受、以授使者。使者跪受。置龍亭訖。俯伏、樂作。興、樂止。復位。贊鞠躬、樂作。四拜、平身、樂止。啟請

    王搢圭。贊百官搢笏。鞠躬、三舞蹈、跪、山呼者三。啟出圭。贊百官出笏。俯伏、樂作。興、又四拜、樂止。禮畢。儀仗鼓樂前導。百官朝服送至郊外。

    王送至宮城門、就回。護衛官從

    王還宮

    ○凡遇特進中宮箋文。

    王冕服。百官朝服隨班。行十二拜禮。陳設如前儀。班齊。四拜。啟請

    王詣香案前跪。百官皆跪。執事者以箋跪授

    王。王受、以授使者。使者跪受。置龍亭訖。俯伏、興、復位。再行八拜禮。畢。不必舞蹈山呼

    ○凡遇特進

    東宮箋文。陳設如前儀。

    王具皮弁服。百官具朝服。隨班。行四拜禮。啟請

    王詣香案前跪。百官皆跪。執事者以箋跪授

    王。王受、以授使者。使者跪受。置龍亭訖。俯伏、興、復位。又四拜。禮畢

    ○天順六年奏準、

    郡王同居一城者、從尊屬拜進表箋。卑屬隨班行禮。其另居一城者、照例各自拜進

    ○嘉靖十六年題準、凡

    王府奏進慶賀謝

    恩疏、及表文、但稱

    聖號。不許用家人禮

    進貢

    凡進貢禮物。弘治十七年題準、凡遇

    萬壽聖節、千秋、正旦、冬至節、各

    王府許進禮物馬匹慶賀。每節差人止許一起其餘如扇鮓之類、俱不必進。如差人過多、自備腳力回還、不許應付

    ○正德四年議準、各府庶人、不許越分進貢

    ○嘉靖八年奏準、各

    王府、及總鎮內外、進貢馬匹、務將毛色齒歲、備細造冊送部。禮部委官一員、照冊看驗、分別等第、送鴻臚寺類進

    迎詔【迎祭受歷附】

    王府迎接

    詔敕赦書。各有處所。

    郡王、將軍、中尉、及文武官、隨從行禮、各有班次。今備書之。而以迎祭受歷禮附後

    凡迎接

    詔赦。洪武六年定、凡遇

    詔赦至

    王國、武官隨

    王侍衛、不出郊外。文官具朝服出郊外奉迎。安奉

    詔赦於龍亭。乘馬前導。

    王具冕服、於王城門外五丈餘地奉迎。至

    王宮、置龍亭於正殿中。

    王於殿前臺上、先行五拜禮。畢。陞殿、侍立於龍亭東側。武官護衛。文官於臺下自行十二拜禮。跪聽開讀

    ○又定、凡使者欽齎

    詔書至

    王府、至王城門外一裡遠下馬、隨龍亭由中門靠東邊入。龍亭至殿中。使者立於殿外、東序西向。候行禮畢。使者見

    王、行四拜禮

    ○十八年定、凡有

    特旨御筆至

    王所、則遣官於郊外迎接。設香案於殿中。候使者至

    王宮門外。

    王出迎。使者以

    聖旨置殿上香案。導引啟

    王四拜、興。詣香案前。使者以

    聖旨授

    王。王跪看畢、仍置於案。俯伏、興、復位。又四拜。禮畢。各官不必陪班

    ○嘉靖二十七年題準、

    郡王同居一城者、迎接

    詔敕禮儀、輪遞從尊行。著為定式

    ○萬曆十年議準、行禮次序。凡遇迎接

    詔赦。

    親王先率

    郡王、將軍、中尉、於殿前臺上、行五拜禮。畢。

    親王侍立於龍亭之傍。

    郡王等爵分班侍立於臺上。俟文武官先行四拜禮。畢。

    郡王等爵俱同各官跪聽宣讀。讀畢。仍復原班。候各官再行八拜禮。畢。以次而退。 【萬曆六年例】 若

    郡王管理

    親王府事、及另城

    郡王管理府事者、迎接

    詔赦。文武官俱於本布政司府州衙門行禮。抄黃送管理

    郡王、自率宗儀行禮。 【嘉靖六年例】 其拜賀

    聖節等項、亦照爵職崇卑、立班行禮。如有錯亂失序、及倨慢不恭者、許典儀等官糾舉。聽

    本王參治

    凡代行禮儀。萬曆十年議準、各

    王府迎接

    詔赦、及慶賀等項禮儀。如

    親郡王年老有疾、不能行禮者、先期奏請。

    世子長子代行。其府中諸務、仍自行管理、不許

    世子長子干預、以起釁端。若

    王果患篤廢之疾、勢難管理者、具奏行勘明白、請

    敕世子長子代理。【正德四年例】 至於

    王已老疾、

    世子長子先故者、亦許世孫長孫代行。若以世孫行禮、請給世子冠服者、請

    旨定奪

    迎祭

    凡迎祭。萬曆二年議準、凡

    朝廷遣祭各

    王府、若

    龍亭至本府、於大門外降階跪迎入廟。遷主於傍。宣讀畢。復降階叩謝

    受歷

    凡受歷。洪武十八年定、每歲九月初一日、欽天監進次年曆日、頒訖。即遣使者齎歷至

    王國。長史司官先啟聞。設香案於殿上。

    王常服出殿門迎接。使者捧歷詣殿上置於案。退立於案東。引禮引

    王詣前。贊四拜。贊跪。使者取歷立授

    王。王受訖、以授執事者、復置於案。贊

    王俯伏、興、再四拜。禮畢 【後頒歷以十月初一日。其王府歷日、亦不遣使。但附於各府齎捧進賀冬表人員、順齎頒授】

    來朝

    國初

    諸王朝覲。在朝堂、行君臣禮。在便殿、行家人禮。見

    東宮亦然。後不行

    凡

    親王來朝。洪武六年定、

    親王每歲朝覲、不許一時同至。務要一

    王來朝、還國無虞、信報別

    王、方許來朝。

    諸王不拘歲月。自長至幼、以嫡先至。嫡者朝畢。方及庶者、亦分長幼而至。週而復始。毋得失序。

    諸王居邊者、無警、則依期來朝。有警、則從便、不拘朝期

    ○凡

    天子與

    親王、雖有長幼之分。在

    朝廷必講君臣之禮。蓋

    天子之位、即

    祖宗之位。宜以

    祖宗所執大圭、於上轅字題曰。奉

    天法

    祖。世世相傳。凡遇

    親王來朝。雖長於

    天子者、

    天子執相傳之圭也受禮。蓋見此圭、如見

    祖考也

    ○凡

    諸王來朝祭祀與未辦、先常服見

    天子、三叩頭不拜。

    奉先殿見畢、不拘何殿樓閣門下、

    天子執大圭

    王具冕服、敘君臣禮。行五拜三叩頭。見畢。

    諸王係尊長。

    夫子係姪孫。引

    王至後便殿。

    王坐東面西。

    天子衣常服敘家人禮、行四拜、不叩頭。

    王坐受。然雖行家人禮。君臣之分、不可不謹。

    天子居正中南面坐、以待尊長。次見

    東宮、行四拜禮。如

    王係尊長。

    東宮答拜

    ○凡

    親王係

    天子伯叔之類、年踰五十、則不朝。孫姪之類、年踰六十、則不朝。俱

    世子代之

    ○凡

    親王來朝。若遇大宴會、

    諸王不入筵宴中。若欲筵宴、於便殿去處、精潔茶飯、敘家人禮。羣臣大會宴中、

    王並不入席

    ○凡

    親王每歲來朝。自備飲膳。其隨從官員軍士、盤費馬匹草料、俱各自備。毋得干預有司、恐惹事端

    ○凡

    親王入朝。以王子監國。其隨侍文武官員馬步旗軍、不拘數目。若

    王恐供給繁重、斟酌從行者聽。其軍士儀衛旗幟甲仗、務要鮮明整肅、以壯臣民之觀

    ○凡

    親王及嗣子、或出遠方。或守其國。或在京城。

    朝廷或有宣召。或差儀賓、或駙馬、或內官、齎持

    御寶文書、並金符前去。方許起程詣

    〔闕〕

    ○二十九年定、

    親王見

    天子畢。次見

    東宮。引禮官導

    王由

    文華門東門入、至

    文華殿前西向立。

    東宮冕服執大圭。詹事府等官六員、導駕出陞座。東宮官左右侍從。引禮官引

    王就拜位。贊禮官贊四拜禮。

    東宮坐受。畢。

    東宮及

    王俱衣常服、敘家人禮。引禮官請

    王由殿東門入、至後殿。

    各王東坐向西。

    東宮面東。贊禮官贊四拜禮。

    王坐受。 【時諸王皆東宮叔】 如

    東宮與

    王敘坐。

    東宮正中南面坐。

    各王東西敘坐

    ○凡

    諸王見

    皇后父母、亦行四拜禮。

    皇后父母立受

    ○隆慶元年令、

    親王朝覲禮久不行、今後不必具奏。禮部通行各

    王府知會

    奏事

    宗室非機密重情、不得徑奏。

    郡王以下、有事非啟

    親王、不敢奏。襲爵請名封等事、非長史等官啟

    王、不敢類奏。儀賓不敢託郡縣主君名陳奏。有越關奏擾者、罰無赦。光宗藩要例

    凡

    王府奏事。洪武六年定、

    王遣使至

    朝廷。不須經由各衙門、直詣

    御前。敢有阻當、即是姦臣。其

    王使至

    午門、直門軍官火者、火速奏聞。若不奏聞、即係姦臣同黨

    ○永樂元年令、

    王府有事發行、三司等衙門、隨即奏聞。必待

    欽準、方許奉行。敢有擅行者治罪。如遇在京

    各王出府之日、法司即查前例、通行長史知會遵守

    ○弘治五年奏準、各

    王府一城居住者。凡有婚喪等事、每年春秋二季、總啟大府類奏

    ○十六年奏準、儀賓應奏事情。不許假託郡縣主君名目。除機密重情、及與

    親王干涉外。合照

    郡王將軍中尉事例、令長史司具啟

    親王、參詳代奏

    ○正德元年奏準、

    王府除機密重情、及襲王爵外。其餘奏請名封選婚等項。聽該長史等官、參詳明白、啟

    王知會。一年春秋兩季類奏。謝

    恩等項、應本謝、及表謝者、亦於每年春首、類謝一次

    ○十一年、令各

    王府差來人員、止許會同館安歇。不許在外潛住。事完即回。違者、照例問發充軍。在京有容令住歇、及指稱打點等項、事發、各問罪如律

    ○嘉靖元年、令各

    王府差來人役、有挾帶空本、在京填寫者、緝事衙門、巡視御史、拏問追究。用印之人、從重治罪

    ○萬曆十年議準、各

    郡王並將軍中尉齎奏事宜、除機密重情、或與

    親王干涉、及

    郡王分封不在一城居住者、許令徑自差人具奏外。其餘凡有奏請、務要令長史教授、備啟

    親王、及另城

    郡王、參詳明白、應該奏聞者、方許給批差人齎奏。 【弘治十三年例】 若本非機密、本無干涉、而捏稱機密干涉、及假以建言為報復之舉者、奏詞立案不行。仍將本爵參降祿米。差來人役、照撥置例、問發邊衛永遠充軍。輔導等官、通行參究。其無藉棍徒、詐騙各府財物、交通歇家、潛住京師打點者、許緝事衙門訪拏、照前例問遣

    凡越關奏擾。嘉靖十一年題準、

    郡王、將軍、中尉、郡縣鄉君夫人等、但有越關陳奏、情輕者、革去爵秩。情重者、送發高牆

    ○萬曆十年議準、

    宗室如有搆訟、及請乞婚封祿糧等項、合行長史教授、啟

    王轉奏。如

    親郡王不與轉奏、許差家人於守巡撫按衙門具告、即與行勘。輕則啟

    王議處。重則會奏請

    旨。奏內亦要明開曾否經長史教授、守巡撫按等官告理、抄奏到部、查勘明白、題請究治。不許私自越關來京奏擾。如或故違禁例、已封者、題請降為庶人、送發閒宅拘住、給與口糧養贍。其無名封及花生傳生等項、俱徑札順天府、遞迴該府收管、不送閒宅、致冒口糧。若宗婦宗女犯者、順付公差人等伴送回府。已封者、題請革去封號仍罪坐夫男、削奪封職。凡所奏情詞、一概立案不行。隨行巡按御史、根究同行撥置之人、問擬邊衛永遠充軍。該府長史教授等官、失於防範、通候年終類參。每一府而歲至三起以上者、降調。一起二起者、行巡按御史提問罰治。如有需索抑勒、失誤應得名封、以致本宗不得已而冒禁者、勘明之日、將輔導官參究革職

    祭祀

    立國有社稷。諸侯王有五廟。及其風雲雷雨山川旗纛五祀之神、亦祀典所不廢。俱用王者禮樂。今具列之

    凡

    王國祀典。洪武六年定、

    王國宮城外、立

    宗廟社稷等壇。

    宗廟、 【立於王宮門左、與朝廷太廟位置同】

    社稷、 【立於王宮門右、與朝廷太社稷位置同】

    風雲雷雨山川神壇、 【立於社稷壇西】

    旗纛廟 【立於風雲雷雨山川壇西、司旗者致祭】

    ○又定凡祭五祀 【用豕一、祝帛香燭酒果】

    司戶之神、 【於宮門左設香案、正月初四日門官致祭】

    司竈之神、 【於廚捨設香案、四月初一日典膳官致祭】

    中霤之神、 【於宮前丹墀內、近東設香案、六月上旺戊日、承奉司官致祭】

    司門之神、 【於承運門稍東設香案、七月初一日、門官致祭】

    司井之神、 【於井邊設香案、十月初一日、典膳官致祭】

    ○十一年定、

    王府社稷無配位。社稱國社之神。稷稱國稷之神

    ○十八年定、

    王府祭社稷儀。一齋戒、正祭前四日、奉祀所具本啟聞。於午後沐浴更衣於齋宮。次日為始。齋三日。凡齋戒之日。不飲酒。不茹葷。不弔喪問疾。不聽樂。不行刑。不判署刑殺文書。不預穢惡事

    ○一省牲、正祭前一日、清晨、設香案於宰牲房外。導引官四員、導

    王常服詣牲位。啟省牲。執事者牽牲過香案前訖。啟省牲畢。遂宰牲。以盤盛毛血、伺祭瘞之

    ○一陳設、前期掃除壇場幕次。至期、掌祭官率執事陳設籩豆簠簋酒尊等物

    ○一正祭、其日昧爽、

    王具皮弁服。文武官祭服。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導引官四員、導

    王詣拜位。內贊啟就位。典儀唱瘞毛血。執事者以毛血瘞於坎內。典儀唱迎神。典樂舉麾、唱迎神、樂奏廣清之曲。候樂作。內贊啟鞠躬、四拜、興、平身。樂止。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典樂舉麾、唱初獻、樂奏壽清之曲。武生舞武功之舞。執事者捧帛爵獻於神位前。讀祝官取祝、跪於神位之左。內贊啟跪。典儀唱讀祝。讀訖。內贊、啟俯伏、興、平身。樂作。通贊同唱百官俯伏、興、平身。樂止。典儀唱亞獻禮。典樂舉麾、唱亞獻、樂奏豫清之曲。文生舞文德之舞。執事者、舉爵進獻如前儀訖。樂作。典儀唱終獻禮。典樂舉麾、唱終獻、樂奏熙清之曲。文生舞文德之舞。執事官進爵如亞獻儀訖。樂止。典儀唱飲福受胙。典膳以福酒及胙、自神位前由正門左捧出。內贊啟跪、搢圭。典膳以福酒跪進。內贊啟飲福酒訖。典膳以胙跪進。內贊啟受胙訖。啟出圭。俯伏、興、平身。內贊啟鞠躬、四拜、興、平身。通贊同唱百官四拜。典儀唱徹饌。典樂舉麾、唱徹饌、樂奏雍清之曲。執事官各詣神位前徹饌訖。樂作。典儀唱送神。典樂舉麾、唱送神、樂奏安清之曲。內贊啟四拜。通贊同唱四拜。樂止。典儀唱讀祝官捧祝、掌祭官捧帛、各詣瘞位。典樂舉麾、唱望瘞、樂奏時清之曲。內贊啟禮畢

    ○一祭山川、儀與社稷同。但不瘞毛血。改詣瘞位為燎位、及樂歌不同

    ○一祭旗纛、遣武官戎服行禮。儀與山川同。但樂用大樂

    ○一五祀、遣官致祭。用大樂。行三獻禮。不用飲福受胙

    ○又定、

    王祭

    宗廟、用冕服。文武百官祭服陪祭。祭器籩豆八、簠簋各二。牲用少牢。其廟制許立五廟、二昭、二穆、與始祖之廟為五。以始封之

    王為始祖。

    靖江王國、則以

    南昌王為始祖。四時之祭、皆用王者禮樂

    ○宣德二年、令

    王府祭

    宗廟、用宋朱文公家禮

    筵宴

    凡大宴禮儀。洪武十八年定、

    其日設

    王座於存心殿。設酒亭於座西南、膳亭於東南。設文武官四品以上座次於殿內東西相向、酒尊食卓於殿外、五品以下座次於兩廊。設細樂於殿內、大樂於殿外。典儀啟請陞座。

    王服常服出。樂作。陞座。樂止。引禮引文武四品以上官、及長史、詣殿內、五品以下詣殿外、列班北向。贊鞠躬。樂作。四拜。樂止。進筵樂作。有花則進花。進訖。樂止。色長跪啟一奏喜千春之曲。次唱樂作。進第一爵酒。贊各官跪。色長跪唱進酒。飲訖。樂止。贊眾官俯伏、興。就座。執事者進各官卓。樂作。有花則散花。樂止。色長跪啟承應畢。進第二爵酒。色長跪啟二奏永南山之曲。各官起立。斟酒畢。復坐。執事者隨斟各官酒。色長跪唱進酒。飲畢。樂止。進湯。鼓吹響節前導、至殿外、大樂作。各官起立。進畢復坐。執事者即供各官湯。色長跪唱進湯。樂作。食畢。樂止。色長跪啟承應畢。進第三爵酒。色長跪啟三奏桂枝香之曲。進酒、進湯如前儀。色長跪啟承應畢。進第四爵酒。色長跪啟四奏初春曉之曲。進酒進湯如前儀。色長跪啟承應畢。進第五爵酒。色長跪啟五奏乾坤泰之曲。進酒進湯如前儀。色長跪啟承應畢。進第六爵酒。色長跪啟六奏昌運頌之曲。進酒進湯如前儀。色長跪啟承應畢。進第七爵酒。色長跪啟七奏泰道開之曲。進酒進湯如前儀。畢。收爵。進湯及大膳。如前儀。畢。收膳。色長跪啟承應畢。贊徹案。自下而上。贊起。文武官如前列班。樂作。四拜。樂止。分東西序立。典儀跪啟禮畢。樂作。引

    王還宮。樂止。各官以次出。常宴五爵、禮儀同。凡遇正旦、

    聖節、

    王壽日、設宴用花。餘宴不用

    ○二十五年令、僉事係方面官、許入殿、坐於長史之上

    樂

    舊制、王國設

    宗廟樂生、及樂工、樂器、甚備。迨後有因而廣置女樂、淫佚無度者、遂行裁革。今許復樂工舊額、以存王國之體雲

    凡樂工樂器。洪武初定、

    王國宗廟樂生三十六人。鐘罄各一。瑟二。琴八。塤、箎、簫、笛各二。笙四。柷敔各一。搏拊二。歌工八。舞生七十二人。文舞三十六人、各執羽籥。武舞如文舞之數、各執干鏚。中各以二人為引舞

    ○又定、

    王府樂工、例設二十七戶。於

    各王境內撥與供用

    ○十五年定、樂工樂器冠服之制。凡朝賀用大樂。樂工二十七人。樂器用戲竹二。頭管四。笛四。杖鼓十二。大鼓一。花梨木拍板一。冠服用紅絹彩畫胸背方花小袖單袍、有花鼓吹冠、錦臂韝、皁靴。抹額用紅羅彩畫。束腰用紅絹宴禮七奏樂。樂工八人。樂器用紫竹簫二。紫竹笙二。(上□下秦)二。花梨木拍板一。冠服同前。迎膳大樂。樂工八人。樂器用戲竹二。笛二。杖鼓二。小鼓一。花梨木拍板一。冠服亦同前。其餘樂工冠服、用綠絹彩畫胸背方花小袖單袍、無花鼓吹冠抹額以紅絹彩畫。束腰以紅絹

    ○正德四年奏準、

    王府樂舞生、照例將有度牒無過犯道士補充。不足、於黜退生員內選補。禮生取附近相應人戶、或黜退生員選補、不許過額。如有富民額外營充、謀避差徭者、事發問如律

    ○嘉靖四十四年議準、各

    王府有廣置女樂、淫縱宴樂、或因而私娶花生濫封。今後各行裁革。如遇迎接

    詔敕、拜進表箋、朝賀宴享等項、即於本府吹鼓手教演充用

    ○萬曆十年議準、改正樂工。凡

    親王迎接

    詔敕、及朝賀宴享、合用樂工、各該布政司遵照會典所載原額。查將先年各府退出數內、撥還二十七戶、聽候供用。但不得狎近女樂、致有花生冒濫之弊。

    郡王原無撥給樂工、不許妄援奏討。其另城

    郡王、如遇迎接

    詔赦等項行禮、許有司撥送吹鼓手十二名應用。事畢、即回原州縣當差 【萬曆七年例】

    大明會典卷之五十七

    王國禮三

    婚姻【儀演婚配及奏式附】

    按

    祖訓。親王妃宮人等、必須選擇良家子女、以禮聘取。勿受大臣進送、恐有姦計。但是娼妓、不許狎近。我

    皇祖聖慮深遠已。嗣後擇婚有令。選婚有期。擅婚有禁。妾媵有限。至於濫妾花生等弊有罰。例益嚴雲

    凡選擇婚配。弘治間定、

    王府選婚、務要會同長史承奉教授等官、於本境內揀選家道清白、人物俊秀、年歲長成者、就行彼處按察司覈勘明白、方許具奏。並不許倫理失序、於例有違。若先通媒合、納賄營求、及扶同保勘、婚配不當者、經該官吏媒合人等、通坐以枉法罪名。營求撥置之人、發邊衛充軍

    ○十七年、令各

    王府結勘婚期文移、所司遷延半年之上者、聽

    王府舉奏治罪

    ○正德十一年奏準、各

    王府子女、年應請封選婚者、長史教授即啟

    王覆查、一年二次類奏。若過期一年之上、輔導等官以違制論。其請封選婚勘合到布政司、有掯勒遲滯者、巡按官查究。守巡官年終將請封選婚已未完結報本布政司、呈部稽考

    ○十二年、令各

    王府子女婚姻、止令布政司保勘奏請。不必轉行覈實、以致遲誤

    ○嘉靖三十七年議準、如有同姓為婚者、不準受封。照依庶人子女事例、不給婚嫁。長史教授媒証人等、巡按御史提問

    ○萬曆十年議準、

    宗室子女年十五以上。奏行本境內官員軍民之家、及居官入籍年久者、選擇婚配。務要家道清白、年歲相應。雖係重結王親、亦必服屬無礙、方許題請授封成婚。如有遠方流移軍匠。並父祖過犯、及本府軍校廚役子女、朦朧冒選者、革退另選。如已經授封成婚者、夫淑恭宜人等、革去封號。所生子女、照擅婚例、止許請名、不許請封。郡縣主君等儀賓、革去職事。各該保勘員役、及主婚媒証人等依律治罪。如有營求撥置情由、及本府軍校廚役、與

    王府為婚者、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萬曆七年例】 其初選有之日。長史教授等官、取具媒証人等甘結重加保勘、申呈巡按御史、轉行布政司、覈勘無礙、照依類奏事例、於每季仲月具奏一次。先期巡按御史行長史教授等官啟

    王、具本齊發。其布政司文結、免其復具。止用長史教授等官、黏連媒証人等甘結繳部。若

    王奏已到、而巡按奏未到、按季諮都察院行催。如巡按奏先到、一面查題、遲至半年以外、而

    王奏與長史教授等結未到者、每上下半年同名封類參一次。行巡按御史將輔導等官提問、坐以抑勒之罪

    請婚格式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

    恩婚禮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選到某氏等各家道清白、年歲相應、堪為婚配。伏乞轉奏等因。具啟到 【臣】 。查得

    宗藩要例內、選擇婚配一款。選有之日、長史教授等官、取具媒証人等甘結、重加保勘、申呈巡按御史、轉行布政司、覈勘無礙、照依類奏事例、於每季仲月具奏一次。先期巡按御史、行長史教授等官啟

    王、具本齊發。其布政司文結、免其復具。止用長史教授等官、黏連媒証人等甘結繳部等因。今據某等選到某氏等、俱係某季該

    請封人數。已令長史教授某人、查勘明白、申呈巡按衙門、覈實具奏外。伏乞

    敕下禮部、照例

    賜給封號

    誥命等項、行令成婚。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齎捧、謹具奏

    聞

    計開

    某郡王府

    一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見年若干歲、係某王將軍中尉某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嫡生。如係庶出者、雲第幾妾某氏庶生。先於某年月日、具奏

    請封選婚。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會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嫡妻某氏、所生第幾女某氏、見年若干歲、堪為婚配

    凡選娶繼配。萬曆十年議準、凡

    親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許奏請選繼 【天順四年例】 止請

    敕封為繼妃、不給

    冊命冠服。若元配題封之後、未及遣官行禮病故者、

    親王繼妃、準給

    冊命冠服、仍遣官

    冊封。

    郡王繼妃、止給

    冊命、不遣官

    冊封。不給冠服。 【萬曆七年例】 如已有子、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許選繼。止照內助事例、有妾推舉一妾、無妾奏選一人、以管理家事、撫育子女。不許請授次妃封號。 【弘治間例】 將軍中尉正配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經授封、未經成婚病故者、俱許選繼。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許選娶內助。 【嘉靖二十八年例】 若雖無子、止奏選內助妾媵者、聽從其便。 【正德四年例】 至於繼室病故而復無子者、亦止許選妾。不許再奏選繼。其

    親王世子

    郡王長子、不分有無子嗣、俱準選繼、以共承宗祧。止請

    敕知會、俟襲封王爵之日、

    世子繼妃、進封為

    親王繼妃。長子繼夫人、進封為

    郡王繼妃。一體遣官

    冊封。世孫長孫、亦照

    世子長子例行 【萬曆九年例】

    奏請格式

    一選娶繼配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

    恩遵例選繼事。據世子世孫某等、某郡王某等、啟稱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因嫡配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等病故、乞要遵例繼選、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查得

    宗藩要例內、選娶繼配一款、

    親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許奏

    請選繼、止請

    敕封為繼妃、不給冊命冠服。若元配題封之後、未及

    遣官行禮病故者、

    親王繼妃、準給冊命冠服。仍

    遣官

    冊封。

    郡王繼妃、止給冊命、不

    遣官

    冊封。不給冠服。將軍中尉正配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經授封、未經成婚病故者、俱許選繼。其

    親王世子

    郡王長子、不分有無子嗣、俱準選繼、以共承宗祧。止請

    敕知會、俟襲封王爵之日、

    世子繼妃、進封為

    親王繼妃。長子繼夫人、進封為

    郡王繼妃。一體遣官

    冊封。世孫長孫、亦照

    世子長子例行等因。今據某等具啟前來。已令長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理合按季開列類奏。伏乞

    敕下禮部、將某等照例題

    請、準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娶一人以為繼室。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齎捧、謹具奏

    聞 【如親郡王、止引親郡王例。將軍中尉、止引將軍中尉例。世子長子、止引世子長子例。其親郡王世子世孫、長子長孫、系單本具奏者、倣後開來歷格式敘於前。奏內不必列計開】

    計開

    親郡王

    一某王某、見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具奏

    冊封為某王。某年月日、具奏選婚。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

    冊封為某王妃。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病故。並無所生子女、例應選繼

    世子世孫長子長孫

    一某王世子、世孫、某郡王、長子、長孫、見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具奏

    冊封為某爵。某年月日、具奏選婚。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

    冊封為某妃夫人。某年月日、入府成婚。 【如有子開有出、無子開無出】 某年月日、病故。例應選繼

    將軍中尉

    一某府將軍、中尉、某、見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具奏授封為某爵。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配。某年月日、授封為某夫淑恭宜安人。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病故。並無所生子女。例應選繼 【如係未封未婚病故者、俱於為配下雲未曾授封、未經成婚、某年月日、病故】

    一選娶內助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

    恩選娶內助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等病故。乞要遵例、選娶內助、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內、選娶繼配一款、

    親郡王妃病故、如已有子、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許選繼。止照內助事例、有妾推舉一妾、無妾奏選一人、以管理家事、撫育子女。將軍中尉正配病故、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許選娶內助等因。今據某等具啟前來、已令長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理合按季開列類奏。伏乞

    敕下禮部、將某等照例題

    請、準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娶內助、就作本位第一妾。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齎捧、謹具奏

    聞

    計開

    某郡王府

    一某王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見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奏

    請授封為某爵。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配。於某年月日、授封為某妃夫淑恭宜安人。於某年月日、病故。除報喪外、並未娶有妾媵、遺下子女、無人撫育、例應選娶內助 【如本位下有妾者、病故下雲因年足若干歲、正配無出、先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娶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氏為第一妾。例應進為內助】

    凡妾媵限制。正德四年令、凡長女已為

    王妃、復將次女進與為妾者、罪坐所進之人

    ○嘉靖二十三年議準、各

    王府選娶妾媵。俱要預行奏請。其奏內、大明開年紀若干、有無嫡子、及曾否娶有幾妾候禮部查明、果係乏嗣、及例應娶之數、方與行文覆勘是實、方許選娶。例外濫收者、聽禮部參題革退

    ○萬曆十年議準、凡

    親王妾媵、許奏選一次、多者止於十人。

    世子及

    郡王額妾四人。長子及將軍額妾三人。中尉額妾二人 【弘治間例】

    世子

    郡王選婚之後、年二十五歲、嫡配無出、具啟

    親王轉奏。長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覈實具奏。於良家女內選娶二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則止於二妾。至三十歲復無出、方許仍前具奏、選足四妾。長子及將軍中尉選婚之後、年三十歲、嫡配無出、照例具奏、選娶一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則止於一妾。至三十五歲、復無出、方許仍前具奏。長子將軍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無子、方許奏選一妾。 【嘉靖三十一年例】 凡選妾禁例、悉如選婚。不許濫選流移過犯、及本府軍校廚役之家。各

    王府每年備將妾媵姓氏來歷、併入府年月、攢造文冊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併名位行次、即填注本妾項下、以備名封查考。但有不遵明例、或年未及而預陳。或已生子而復娶。將本宗參奏罰治。所生子女、中尉以上、照濫妾例行。庶人不給名糧

    奏選格式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

    恩選娶妾媵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無出。某等年足若干歲。乞要照例選妾等因。俱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內、妾媵限制一款、

    世子

    郡王選婚之後、年二十五歲、嫡配無出、具啟

    親王轉奏。長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覈實具奏、於良家女內選娶二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則止於二妾。至三十歲復無出、方許仍前具奏、娶足四妾。長子及將軍中尉選婚之後、年三十歲、嫡配無出、照例具奏、選娶一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則止於一妾。至三十五歲、復無出、方許仍前具奏。長子將軍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無子、方許奏選一妾等因。今據某等具啟前來、已令長史教授等官某等、查勘明白、申呈巡按衙門、覈實具奏外。理合按季開列類奏。伏乞

    敕下禮部、將某等照例、準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娶一人、以為第幾妾。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齎捧、謹具奏

    聞 【如世子郡王奏內、止雲世子郡王例。長子將軍中尉奏內、止雲長子將軍中尉例】

    計開

    某郡王府

    一世子、某郡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見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奏

    請授封為某爵。嫡配某氏、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授封為妃夫淑恭宜安人。並無生有子嗣。例該選妾

    妾媵冊式

    某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幾人

    第一妾某氏、係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娶。某年月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故。 【如係隆慶五年以前、止開例前以禮娶到、不開勘合號數】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

    賜名。某年月日封。 【後有子、以次開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封。 【後有女、以次開造。若原無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註無出二字】

    第二等妾 【同前】

    某郡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幾人

    第一妾某氏、係某府州縣某籍某人第幾女。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選娶。某年月

    日、入府成婚。某年月日故。 【如係嘉靖二十三年以前、止開例前以禮娶到、不開勘合號數】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

    賜名。某年月日封。 【後有子、以次開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封。 【後有女、以次開造。若原無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註無出二字】

    第二等妾 【同前】

    鎮國將軍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妾幾人

    第一妾某氏

    輔國將軍某位下、除夫人某氏外、妾幾人

    第一妾某氏

    奉國將軍某位下、除淑人某氏外、妾幾人

    第一妾某氏

    鎮國中尉某位下、除恭人某氏外、妾幾人

    第一妾某氏

    輔國中尉某位下、除宜人某氏外、妾幾人

    第一妾某氏

    奉國中尉某位下、除安人某氏外、妾幾人

    第一妾某氏

    【以上俱照前式開造】

    凡庶人婚嫁。景泰三年

    詔、各王府庶人子女長成、或無父母婚姻、又無人敢與議配、所在官司審察具名奏來處置

    ○天順四年奏準、

    宗室降為庶人者、其子女婚嫁、有司每人與四表裏、首飾銀二十兩、豬四口、羊四隻、自令婚配

    ○萬曆七年議準、各

    王府庶男婚資、照庶女例、一概免給

    凡擅婚子女。嘉靖二年、令

    王府有不遵禁約、擅自成婚者、俱革退另選

    ○二十八年題準、

    王府擅自擇選繼室、已經革封者、其所生子女、照革爵庶人所生例、不許請乞封號。以後違例擅婚者、視此

    ○萬曆七年議準、凡查出擅婚、照例分別、成婚在嘉靖二十八年以前者、所生子女、已封者免革。未封者、查無別礙、姑準請封。成婚在二十八年以後者、所生子女、仍照例止許請名、不許請封。其已封者、姑準半祿終身、日後子孫、一體止給名糧

    ○十年議準、

    宗室奏選正配。選有之日、仍奏請封號、候有

    成命、方許成婚。若成婚在未封之先者、謂之擅婚。所生之子、止許請名、不許請封。年足十五歲以上、歲給口糧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其女任其擇配、俱不給婚嫁之資。 【嘉靖二十八年例】 若不經奏選、不請封號、私自成婚者、比之擅婚、違礙尤甚。所生子女、比照濫妾例行。如有聽繼王爵、係擅婚私婚之子、有礙請封者、臨期請

    旨定奪

    凡濫妾子女。弘治九年議準、

    王府有未成婚、而先納宮人生子者、所生子女、不許請名請封

    ○嘉靖四十四年議準、

    王府有不經奏請、濫娶妾媵、及有以流移婦女、有夫之妻、並額外濫收者、俱行查革。其所生子女、止給口糧

    ○萬曆十年議準、

    宗室庶生子女、必其母妾、係額內應娶人數、曾經奏選明白者、方準請名請封。如不經奏選、或增立陪從宮人名目、或入府在正配未封之先、皆為濫妾。查係額內人數、所生之子、姑準請名、歲給本色米十二石。若在額外者不給。其女任其擇配。俱不給婚嫁之資。如有聽繼王爵、係濫妾之子、有礙請封者、臨期請

    旨定奪

    凡花生子女。正德四年議準、

    王府有濫收外人、於宮闈內乳養者、長史啟

    王、嚴加禁約、如違、輔導官從重治罪

    ○萬曆十年議準、

    宗室如有姦收樂女、與不良之婦為婚者、所生子女、並選配夫人等、及儀賓、已授封者、爵職封號祿米、盡行革去。未授名封者、不許朦朧冒請。新生者、不許造入

    玉牒、以混

    天潢。其女婦盡數逐出。樂工人等、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本宗仍聽參奏降革。輔導官、及保勘員役、一體治罪 【正德四年例】

    凡請封妃父。萬曆十年議準、

    親郡王選有婚配、奏請授封為妃、即將妃父、授五城兵馬職銜。

    親王妃父、授兵馬指揮。

    世子及

    郡王妃父、授兵馬副指揮。移諮吏部、銓注衙門。繼妃之父、亦照例請授。其次妃、及追封

    王妃之父、俱不許濫請、如妃父原有官職可稱、及

    世子

    郡王妃、進封為

    親王妃、其父已有職銜者、不必再請 【洪武間例】

    凡釋放宮眷。正德三年題準、高牆庶人病故、所遺妾媵、照戶部題準事例釋放。仍拘父母親屬領出嫁遣。若無父母親屬、量為處置疏放、勿令失所

    ○四年議準、今後各

    王府襲封之初、其

    先王侍從宮人、除有出者、仍留在府養贍。無出者、照例釋放。各將軍以下、並庶人病故、其宮人無出者、亦照例、俱令原籍親屬、領出嫁遣

    儀賓婚配

    凡儀賓婚配。洪武二十七年令、郡縣主之夫、都與宗人府儀賓職事散官、還照品級、俱授

    誥命。

    靖江王府女封郡君。婿之祿秩、比從四品、一般與儀賓職事

    ○宣德三年定、

    郡主儀賓秩從二品。縣主儀賓從三品。郡君儀賓從四品。縣君儀賓從五品。鄉君儀賓從六品。若遇行禮、序於同等官員之左

    ○弘治間、令

    王府選擇儀賓、務要年及大五歲以上、人物長成俊秀者、方許具奏成婚

    ○又令各

    王府子女、不許於本府軍校之家選配

    ○又議準、各

    王府選中儀賓、本府長史教授俱要通送本處提學、撥發讀書習禮、不時考驗、年至三十方止

    ○十六年令、儀賓因郡縣主君故、求回還侍親者、不準。止許照天順年例、移親侍養

    ○嘉靖五年、令各

    王府選婚、有失倫序者、不許保結起送

    ○六年議準、

    王府選取子弟婚畢謝

    恩、許於三年以裏舉行。如過三年者、照例治罪

    ○十六年題準、

    宗室郡君等擇配、不係本土人氏、及擅自成婚者、止給冠帶榮身

    ○三十二年定、鎮國中尉婿、授七品宗婿職事。輔國中尉婿、授八品宗婿職事。奉國中尉婿、授九品宗婿職事

    ○又議準、各

    王府中尉女、及選配子弟、聽禮部題請、授以宗女宗婿名色、仍給與冠帶婚資。其冠服宗婿視文職。宗女視命婦。其宗婿就各該

    王府冠帶謝

    恩、不必赴京。仍聽其自便、不必在府隨眾朝參

    ○三十四年議準、選到儀賓、有未婚而郡縣主君病故要將次女續親者、聽。仍準改給

    誥命

    ○四十四年議準、選中儀賓、除出

    親郡王者、照舊赴京外。鎮國將軍以下儀賓、及各中尉宗婿、俱免其赴京、年終類奏。其儀賓

    誥命祿米從人、照例題給

    ○萬曆七年議準、

    親郡王儀賓、例給祭典外。其餘悉從裁革。凡主君夫亡、而乏子嗣可依者、照舊贍給。若有子嗣夫亡、及儀賓於主君亡日、即住支常俸、不許虛冒

    ○十年議準、

    親郡王及將軍之女、選中儀賓、俱免赴京謝

    恩。選有之日、長史教授等官、申呈撫按衙門詳允、就便冠帶成婚。各於年終、具本類奏。 【萬曆七年例】 如所選儀賓、有未成婚而病故者、許另選婚配。 【嘉靖四十四年例】 其儀賓成婚之後、各

    王府照例請給

    誥命祿米從人。該布政司、仍具結到部、以憑題覆奏請。期限照男選婚女請封例。如過期十年以下、查題。十五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上、立案

    奏請格式

    某王臣某、謹

    奏為乞恩請給

    誥命祿米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某嫡庶第幾女、某縣主郡縣鄉君等、會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嫡長次男某等、例該

    請給

    誥命祿米從人等項、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

    宗藩要例內、儀賓婚配一款。

    親郡王及將軍之女、選中儀賓、俱免赴京謝

    恩。選有之日、長史教授等官、申呈撫按衙門詳允、就便冠帶成婚。各

    王府照例

    請給

    誥命祿米從人。該布政司仍具結到部、以憑題覆等因。今據某縣主、郡縣鄉君、選配子弟某等、已令長史教授某、查勘明白、申呈撫按衙門詳允、就便冠帶成婚訖。例該

    請給

    誥命祿米從人。理合按季開列類奏。伏乞

    敕下禮部、照例將某縣主、郡縣鄉君、選配子弟某等、授以縣主郡縣鄉君儀賓職事。

    賜給

    誥命祿米從人等項。臣等不勝感戴

    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齎捧、謹具奏

    聞

    計開

    某郡王府

    一某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某、嫡庶第幾女、某縣主、郡縣鄉君、見年若干歲、妃夫淑人某氏、於某年月日、嫡生。如係庶出者、雲第幾妾某氏、於某年月日、庶生。於某年月日、具奏

    請封選婚。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會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嫡長次男某、見年若干歲、先於某年月日、申呈撫按衙門詳允、就便冠帶成婚訖

    凡儀賓恩卹。萬曆十年議準、儀賓祿米、因於郡縣主君。丁憂、仍全給。至妻亡之後、截日住支。若儀賓先故、不分有無子嗣、郡縣主君等、亦止半給養贍、

    誥命仍許請給。其儀賓身後卹典、一概停免。至於中尉之女、聽從選配、不必請授宗女宗婿名色。亦不給與婚嫁之資。長史教授等官、將選配子弟開報巡撫衙門、徑行給札冠帶成婚。量免本身雜泛差役。仍聽自便、不必在府朝參。如有志舉業、不願冠帶者聽其與民生一體考選、應舉出仕 【萬曆七年例】

    宗學【書□附】

    凡修明宗範。正德十四年、令吏部於各

    王府長史紀善伴讀教授等官、務擇學行優長、堪為師範者、除授。凡

    世子、眾子、長子、將軍、中尉等、年未弱冠者、各隨資質、嚴立課程、教養如法、不得虛應故事。撫按提學等官、訪其賢否勤惰以聞

    ○萬曆十年題準、凡

    宗室之子、年十歲以上、俱入宗學。其師即以本府教授紀善等官、選取學行俱優充之。若宗生眾多、則分置數師。或於

    宗室中、推舉一人為宗正、主領其事。令各生誦習

    皇明祖訓、孝順事實、為善陰騭等書、至於四書五經、史鑑性理、亦相兼講讀。俟年至十五、許照例請封、先給祿米三分之一、仍習學五年、驗有進益

    親王方與奏請出學、支本等全祿。 【嘉靖四十四年例】 另城者、該府

    郡王、或管理府事者、奏請。其有放縱不循禮守法者、學師具啟各該

    親郡王、小則徑自訓責。大則參奏降革

    書院

    凡奏討書籍。萬曆十年議準、

    宗室中有讀書好禮、奏討書籍、及以書院請名者、禮部俱與題覆請給。但不許假借虛名、以滋欺罔。書籍簿數、書院名額、俱取自

    上裁。其蓋造書院、止令自備工料、不得因而干涉有司、煩擾百姓。違者、許撫按官參治 【嘉靖四十三年例】

    府第

    聖祖定邸殿制度、俱從儉樸。至今守而弗失。其後

    郡王以下故絕者、有分撥入官之例

    凡府第。洪武九年、

    命中書省臣、作

    親王宮室、務從儉樸、不得宮飾硃紅。室飾大青綠凡絕府產業。嘉靖四十四年議準、凡

    郡王故絕府第屯廠、暫歸

    親王掌管、待有新封轉給、或入官召佃、以充祿入之資。郡縣主君房屋、亦同

    ○萬曆七年議準、

    郡王故絕無人管理奉祀者、例前官給府第、候宮眷終後、仍入官變賣、以充祿糧

    ○十年議準、

    郡王故絕、所遺府第屯廠莊田等項。教授等官、逐一查理明白、申呈撫按衙門、除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官給府第、聽管理奉祀者承住、安奉香火外。如有原出

    親王撥給者、仍留宮眷養贍。身終之後、復歸

    親王。若

    郡王存日有自置產業、量給三分之一、與管理奉祀者、為歲時祭祀之需。其餘皆留宮眷養贍。身終之後、聽有司從公分給親支。如無人管理奉祀者、其府第別產、聽從宮眷變賣養贍

    內官內使【廚校及收買子女物件附】

    凡內官內使。洪武間定、

    親王府內官十員。承奉司承奉正、正六品。副、從六品。典寶所典寶正、正六品。副、從六品。典膳所典膳正、正六品。副、從六品。典服所典服正、正六品。副、從六品。各門官門正、正六品。副、從六品內使十名。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各一名。司樂、司弓矢、各二名

    ○正統九年、令各

    王府、如有孀居郡縣主君、

    親王量撥老成內使、看守門戶

    ○弘治九年奏準、各

    王府缺少內官內使、司禮監擇其老成讀書者、具奏照缺給賜。以後有缺奏除。其

    郡王府、每府給與內使二名。專管宮闈事務、及關防門禁

    凡保陞內官。正德三年、令各

    王府內使、不係欽撥者、不準乞恩保陞

    ○四年議準、

    王府承奉等官、並

    郡王內使、俱有定額。不許額外濫保、及擅立內典膳職名、希圖保陞。違者罪坐營求之人、及輔導等官

    ○萬曆十年題準、

    王府承奉等官、額設一正一副。俱照次序遷轉。承奉正副員缺、該典寶正副挨補。典寶正副員缺、該典膳正副挨補。典膳正副員缺、該典服正副挨補。典服正副員缺、該門官挨補。門官員缺、該內使陞補。不容一概濫請。其各處無名內使、私自淨身人等、有託故擅入

    王府、因而撥置害人、貽累

    宗室者、撫按官嚴加禁治。 【正德十六年例】 若各

    王府收用私自淨身之人、及有違例保陞者、聽禮部查參、並將長史等官究治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奏討內使。萬曆十年議準、

    親王內使、如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司樂、司弓矢之屬、總數不過十名。若果原額缺人、具實奏討。司禮監擇其老成讀書者量撥四名。

    世子及

    郡王、原未經撥給者、各量撥二名。其將軍中尉、不許違例濫請。 【嘉靖四十四年例】 至於內使冠帶、限以到府年分、

    親王內使、須歷十年之上、

    郡王內使、須歷十二年之上、方許具奏請給。年淺者、不得朦朧奏討。 【嘉靖八年例】 其淨身男子平巾、查係禮部分撥者、方與題請。若各

    王府私收者、不準

    廚校 【廚役、事例詳見精膳司。校尉、詳見兵部車駕司】

    凡

    郡王廚校。隆慶四年議準、各

    郡王民校民廚、不分例前例後、每位民校二十名、每名徵銀十兩。民廚二名、每名徵銀八兩。其看墳民校、有宮眷者、準留六名。無宮眷者、準留三名。每名徵銀八兩。僉派送用

    ○六年議準、

    王府民校、原係徭編僱役。有姦徒冒充者、查革問遣

    ○萬曆十年議準、

    郡王廚役、止許撥給二名。有護衛儀衛去處、護衛儀衛撥給。無護衛儀衛者、有司撥給。 【嘉靖三十一年例】 其校役不拘

    郡王舊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為額。除原係護衛僉撥者、仍於本衛僉撥外。其不係護衛僉撥者、有護衛去處、該衛撥與軍餘十二名。民間僉派十二名。無護衛去處、俱於民間僉派。 【嘉靖八年例】 每名每年於徭編內、民廚徵銀十兩。民校徵銀十二兩。解赴布政司、轉發該府、僱人代役。原撥民廚民校、掣回有司當差。不許仍令身當、隱蔽差役。如有佔吝不發者、聽撫按官參奏。其絕封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徵銀僱役外。其餘民校民廚、盡數發還有司。原係徵銀者、免派。若革除

    親王墳所、給守墳軍校五名

    收買子女並物件

    凡收買子女物件。嘉靖四十四年議準、各

    王府收買子女。照依弘治年例、不過二十人。以後俱不準收。毋得藉口缺人、援引遠年事例、夤緣請乞。違者將輔導官參治

    ○又議準、

    王府應買物件。但於本地收買。不許瀆奏、求往他處、及擅自差人貿易。違者、事發將本爵罰住祿米。承委人員、從重問罪

    獎諭

    宗室為善者、獎諭示勸。故有

    賜敕賜物之例

    凡旌表節孝。正德八年奏準、

    王府如有節孝、及卓異行跡、查奏前來、禮部照例請

    敕獎諭。但不許奏請建立牌坊

    ○嘉靖九年定、

    宗支有孝行實跡等項、應旌獎者、許

    親王奏來。若係

    親王、則令撫按官奏來。仍行勘明、寫

    敕遣官往諭。並賜以銀(土商)羊酒

    ○萬曆十年議準、

    宗室中有孝友兼至、及婦女守節貞烈、足以激勵風化者、各具實跡奏聞。以憑覈勘明白、或立坊旌表。或請

    敕獎論。或加贈封號。長史教授官並宗儀人等、不許需索抑勒。亦不許扶同欺罔、有孤

    恩典

    過犯【禁例附】

    凡過犯有重輕。輕者治其黨與。重者本身發高牆、或閒宅。子孫降為庶人、或俱禁住。其後或以

    慶恩、子孫間得開釋雲

    凡

    宗室過犯。洪武六年定、

    親王有過重者、遣

    皇親、或內官宣召。如三次不至。再遣流官同內官召之。至京、

    天子親諭以所作之非。果有實跡、以在京諸

    皇親、及內官、陪留。十日之間、五見

    天子、然後發放。雖有大罪、亦不加刑。重則降為庶人。輕則當因來朝、面諭其非。或遣官諭以禍福、使之自新

    ○弘治九年令、

    親王所行未善。長史等官從容諫正。至再至三不聽、事情重者、密切具奏。其

    郡王所為不合禮度者、教授勸正、如其不聽、啟

    親王密切戒勉。如再不聽、

    親王具奏。事情輕者、降

    敕切責。若干宮壼重事、差內官

    皇親前去體勘、至日處治。

    親王有過、專罪輔導官。

    郡王有過、專治內使教授。其

    親王府輔導官、務日請

    王講讀經史。

    王子亦要讀書習禮。各府將軍、該府

    親郡王自行禁治。若互相容隱、不行禁治、許鎮巡等官、將所為不法事、會本具奏、上請區處

    ○正德四年議準、宗支罪犯深重、降革爵秩者、

    郡王將軍而下、不許代為請復。違者、罪坐輔導官

    ○嘉靖十六年奏準、

    宗室有犯事情輕者、照常奏請。犯該殺死平人、及事情重大者、從重奏請定奪。投充撥置之人、查照見行事例問擬

    ○四十四年議準、

    郡王以下、有非法不道、怙惡違訓者、俱降為庶人、押發高牆居住

    ○又議準、

    宗室有罪降革、遷發省城內閒宅者、子孫不得瀆奏倖脫

    凡罪宗。萬曆十年議準、罪宗庶人止與名糧。 【見戶部】 凡男女婚嫁之資、一概免給。其高牆閒宅正犯已故、所遺家屬、許各該撫按官、奏請釋放、送回本府居住。 【嘉靖四十四年例】 仍備查先年所犯情由、如係黨逆幹紀、罪惡深重者、子孫止從寬釋、不許濫請名糧。若犯該敗倫傷化、人命強盜等情、見在子孫、許其請名。歲各給本色米十二石。身終即止。其有止犯越關訐奏等項請名之後、亦各歲給本色米十二石。日後子孫如之。 【萬曆九年例】 如止遺母妻、無子孫可倚賴者、歲給養贍米各六石終身。私收妾媵、止許釋放、不在養贍之列凡庶人冠帶。萬曆十年議準、凡罪犯革爵、及擅婚、濫妾、越關、過期、各庶人。準給口糧養贍、俾無失所、已為恩厚。更不許請乞冠帶、以濫

    朝廷名器。如違例瀆奏、一概立案不行

    禁例

    洪武六年令、凡

    王國內、除額設諸職事外。並不許延攬交結奔競佞巧智謀之士。亦不許接受上書陳言。如有此等之人、

    王雖容之、

    朝廷必正之以法。然不可使

    王驚疑。或有智謀之士、獻於

    朝廷勿留

    ○弘治十二年議準、撫按並三司以下衙門、如遇各長史司、傳道一切

    令旨。須看詳計議。當施行者、即為施行。若事情重大、會奏請

    旨。其長史司官、奉

    王令旨行事、務要停當。有窒礙難行者、當竭忠諫止。如有懷姦倚勢、撥置

    親王、以售私情、害地方者、撫按三司等官、會同參奏治罪

    ○十三年奏準、各處樂工、縱容子女、擅入

    王府、及容留各府將軍中尉、在家行姦、並軍民旗校人等、與將軍中尉賭博、誆哄財物、及擅入府內、教誘為非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該管色長革役

    ○十六年、令各處軍民人等、不得私交

    王府、因而借索財物、誘請遊宴、撥置為非。違者、所在官司、體訪拏問。

    郡王以下教授等官、諫阻不從、啟

    親王奏聞區處

    ○正德四年議準、

    王府如有無藉之徒、假以燒丹煉藥等項為由、往來誑惑、以致壞事者、鎮巡等官、從重問發

    ○又令

    王府不許僧尼女冠、出入宮禁、及私自建立寺觀

    ○十六年

    詔、各處無藉姦人、遊食術士、及無名內使、私自淨身人等、有託故擅入

    王府、因而撥置害人、貽累

    宗室者、撫按官嚴加禁治

    ○嘉靖十年題準、凡

    親王名諱。今後文武衙門、除備抄各

    王奏詞、並各衙門題奏本內不諱外。其餘一應文移。係各該衙門自行出語者、止許稱爵、不得書名

    大明會典卷之五十八

    蕃國禮

    國初諸蕃來朝、必見

    皇太子、及

    親王。

    皇帝親御殿侍宴。後止朝見

    上。賜宴會同館、命禮部待之。其蕃使進表、亦不宣讀

    蕃王來朝儀【蕃國遣使進表朝貢儀附】

    洪武二年定

    凡蕃王來朝。至龍江驛、驛官具報應天府、府報中書省、及禮部、以聞。遣侍儀通贊捨人二員接伴。遣應天府知府至驛禮待。前期、館人於正廳陳設蕃王座於廳之西北東向。知府座於廳之東南西向。知府至館、以賓主接見、具酒食宴待畢。知府還。蕃王送出門外。次日清晨、從官復伴送蕃王入會同館。禮部尚書奉

    旨、即館中宴勞。尚書至。蕃王服其國服出迎。相見宴享如龍江驛。酒行作樂。宴畢。尚書及從官皆出。蕃王與其從官送至館門外。明日中書省奏知、命官一員詣館如前宴勞。禮部告示侍儀司、以

    蕃王及其從官、具服於天界寺、習儀三日、擇日朝見。前一日、內使監陳設

    御座香案於

    奉天殿。尚寶司設寶案於

    御座前。侍儀司設蕃王與其從官次於

    午門外。蕃王拜位於丹墀中道稍西、及

    御座之南。其從官拜位、於蕃王丹墀拜位之後。俱北向。設方物案於丹墀之北中道東西。方物狀案於

    御前、及丹墀中、受方物官位於方物案之東西。知班二人位於蕃王拜位之北。引蕃王捨人二人位於蕃王之北。引蕃王從官捨人二人位於蕃王從官之北。俱東西相向。餘如朝會儀。是日鼓初嚴。禮部陳方物於

    午門外。舉案者就案。次嚴。執事官俱入就位。接伴捨人、引班捨人、引蕃王及其從官、立俟於

    午門外。三嚴。文武官具朝服、入就侍立位。執事者舉方物案蕃王等從其後、由西門入

    奉天西門、至殿前丹墀西俟立。侍從奉迎

    皇帝具禮服御輿以出。大樂鼓吹振作。陞座。樂止。捲簾。鳴鞭。報時訖。蕃王及其從官各就拜位。執事者以方物案置蕃王拜位前。贊拜。樂作。蕃王及其從官皆四拜。樂止。引班導蕃王陞殿。宣方物官取方物狀從行。俱由西陞。樂作。從殿西門入。內贊接引蕃王至

    御前。樂止。贊拜。蕃王再拜。跪。稱茲遇某節。欽詣

    皇帝陛下稱賀。致詞訖。宣方物官跪於

    御前西、宣狀。承製官跪承

    制、詣蕃王前立、宣

    制訖。贊拜。蕃王俯伏、興、再拜、蕃王及宣方物狀官、俱由西門出。樂作。復位。樂止。贊拜。樂作。蕃王及其從官皆四拜。樂止。禮畢。鳴鞭。

    皇帝興。樂作。至

    謹身殿。樂止。引班導蕃王、及其從官、俱出見

    皇太子。前一日、禮部官以蕃王所獻

    東宮方物啟知。內使監設

    皇太子位於

    東宮正殿。蕃王及其從官次於

    東宮門外。又設蕃王拜位於殿門外、及殿中。其從官拜位於殿下中道之東西、俱北向。引班二人於蕃王拜位之北。引從官二人於從官拜位之北。皆東西相向。餘陳設如朝會儀。質明、蕃王朝見

    皇帝訖。常服至

    東宮門外。文武官公服入侍從。

    皇太子皮弁服出。樂作。陞座。樂止。引班引蕃王入。樂作。至位。樂止。其從官俟立於殿下、東西相向。贊拜。樂作。蕃王再拜。

    皇太子立受。樂止。引班引蕃王至殿西門。內贊接引至殿中。跪。稱茲遇某節。詣

    皇太子殿下稱賀。致詞訖。俯伏、興、蕃王復位。贊拜。樂作。再拜。

    皇太子荅拜。樂止。蕃王出。

    皇太子坐。引班引蕃王從官就拜位。贊拜。樂作。從官皆四拜。樂止。禮畢。

    皇太子興。樂作。出殿門。樂止。蕃王及其從官以次出。接伴捨人引見

    親王前期、

    王府官設

    王座於正殿東稍北、西向。蕃王座於殿西稍南、東向蕃王拜位於座之南。

    王荅拜位於座之北。蕃王從官拜位於殿門外、北向。內贊二人位於殿上之東西。承傳二人位於殿門外之東西。接伴捨人位於內贊之南。東西相向。引從官二人位於拜位之北。

    王府官侍立位於殿上左右。俱東西相向。是日所司陳儀仗於殿之東西。蕃王至

    王府門外。執事者先入就位。

    王皮弁服出、陞座。蕃王至殿下。由西階升。

    王降座出迎於殿門外。既見。

    王府官引

    王由中門入。捨人引蕃王由西門入。各就拜位。贊拜。蕃王再拜。

    王荅拜。就座。蕃王亦就座。引班引蕃王。從官就拜位。皆四拜。禮畢。蕃王詣

    王座前。

    王降座。蕃王舉手揖。畢。

    王還府。蕃王出。

    王府官送至門外。擇日錫宴於

    謹身殿。拱衛司設黃麾仗於

    殿廷左右。內使擎執如

    奉天殿受朝賀儀。內使監陳設

    御座於殿中。

    皇太子座於

    御座東偏、稍南。

    諸王座、皆以次而南、俱西向。又設

    諸王座於西偏。與東偏

    諸王座相對。俱東向。蕃王座於殿中之西第一行東向。次設文武一品陪宴座第二行、二品三品三行、俱東西相向。蕃王從官、文武三品陪宴官、俱以序坐於西廡、東向北上。和聲郎陳大樂細樂舞隊於殿之南楹。光祿寺設

    御尊於殿中之南。

    皇太子、諸王、蕃王、至二品官酒尊、於殿門左右之東西。

    御位司壺二人。尚酒尚食二人。東偏

    皇太子諸王、司壺二人。奉酒食二人、西偏

    諸王如之。蕃王司壺一人。奉酒食一人。文武官第一行及左右第二行、各司壺四人。兼供酒食。光祿寺直長於西廡、各置酒尊、及司壺供酒食之人。光祿寺卿陳

    御食案、及

    皇太子諸王食案、寺丞設蕃王食案、於殿中。直長設殿上左右文武官、及西廡食案、各於其座前。諸執事者各供事。捨人引文武官常服侍立於殿門之左右。又引蕃王服其國服、侍立於不官之北。引進引

    皇太子諸王常服侍立殿內之左右。侍儀導引

    皇帝常服、陞

    御座。大樂鼓吹振作。鳴鞭。樂止。

    皇太子諸王各就座。禮部官取

    旨、導蕃王入就座。光祿寺卿舉

    御食案、進於

    御前。禮部侍郎、光祿寺少卿、舉食案置於

    皇太子諸王之前。禮部郎中、光祿寺丞、舉食案置於蕃王前。文武官、及蕃王從官、各以次就坐。內使監令於

    御前斟酒。司壺於

    皇太子諸王以下各斟酒。細樂作。奏太清之曲。和聲郎北面立、舉手唱上酒。

    皇帝舉爵飲。

    皇太子以下皆飲。畢。樂止。酒再行。細樂作。奏感皇恩之曲。飲畢。樂止。內使監令於

    御前進食。供事者自

    皇太子以下各供食。大樂作。和聲郎唱上食。

    皇帝進食。

    皇太子以下皆食。畢。樂止。酒三行。細樂作。奏賀聖朝之曲。飲畢。樂止。進食。奏大樂。食畢。樂止。凡五進食、皆如之。酒四行。細樂作。奏普天樂之曲。飲畢。樂止。進食。酒五行。細樂作。舞諸國來朝之舞。飲畢。樂舞止。進食。酒六行。細樂作。奏朝天子之曲。飲畢。樂止。進食。酒七行。細樂作。奏醉太平之曲。舞長生隊之舞。飲畢。樂舞止。進食。其西廡斟酒進食之次、亦如殿中。惟不用樂。宴畢。

    皇帝興。樂作。

    皇太子諸王侍從還宮。樂止。蕃王文武官俱以次出。

    東宮擇日宴蕃王。是日、宿衛陳設如朝會儀。中書省、大都督府、御史臺、俱取

    旨宴樂。蕃王陛辭。其陳設行禮如朝見儀。惟不設宿衛、及傳

    制方物案宣狀等官。辭

    東宮、亦如見儀。惟不跪致詞。禮畢。中書省率禮部官送至龍江驛。禮部設宴如初至。禮部官還。應天府官送起行

    ○二十七年更定、凡蕃國王來朝。先遣禮部勞於會同館。明日各服其國服、如嘗賜朝服者、則服朝服、於

    奉天殿朝見、行八拜禮。畢。即詣

    文華殿朝

    皇太子、行四拜禮。見

    親王。亦如之。

    親王立受二拜、荅二拜。其從官隨蕃王班後行禮。凡遇宴會。蕃王班次居侯伯之下。其蕃國使臣、及土官朝貢、皆如常朝儀

    蕃國遣使進表

    洪武二年定

    前期、所司於王宮內外、及國內街巷結綵。設

    闕庭於殿上正中。表箋案於

    闕庭前。香案於表箋案前。司香二人於香案左右。王拜位於殿中、眾官位於王后、俱北向。司禮二人於王位北。引禮二人於王左右。引班四人於眾官左右。俱東西相向。使者立位於香案東。捧表箋二人於香案西。設樂於眾官拜位之後。龍亭於殿南正中。儀仗鼓樂於龍亭前。是日清晨、司印者、陳印案於殿中、滌印訖。以表箋及印、俱置於案。王具冕服、眾官具朝服、詣案前用印畢。用黃袱裹表。紅袱裹箋。各置於匣中。仍各以袱裹之。捧表箋官捧置於案。使者與捧表箋官各就位。引禮引王及眾官、俱入就拜位。贊拜。樂作。再拜樂止。王詣香案前跪。眾官皆跪。王三上香訖。捧表官取表東向跪進王。王受表以進於使者。使者西向跪受。興。置於案。贊興。王復位。贊拜。樂作。王與眾官皆四拜。樂止。禮畢。捧表箋官捧表前行、置於龍亭中。金鼓儀仗鼓樂前導。王送至宮門外還。眾官朝服送至國門外。使者乃行

    蕃使朝貢

    洪武十八年定

    蕃國初附、遣使奉表進貢方物。先於會同館安歇。禮部以表副本奏知。儀禮司引蕃使習儀。擇日朝見。其日錦衣衛陳設儀仗、和聲郎陳大樂於

    丹陛、如常儀。儀禮司設表案於

    奉天殿東門外

    丹陛上。方物案於

    丹陛中道之左右。設文武百官侍立位於文武樓南、東西相向。蕃使服其服捧表及方物狀、至丹墀、跪授禮部官受之。詣丹墀置於案。執事者各陳方物於案畢。典儀、內贊、外贊、宣表展表官、宣方物狀官、各具朝服。其餘文武官常服就位。儀禮司官奏請陞殿。

    皇帝常服出。樂作。陞座。樂止。鳴鞭訖。文武官入班叩頭、禮畢。分東西侍立。引禮引蕃使就丹墀拜位。贊四拜。典儀唱進表。序班舉表案、由東門入、至於殿中。內贊贊宣表。外贊令蕃使跪。宣表宣方物狀訖。蕃使俯伏、興、四拜、禮畢。

    駕興。樂作。還宮。樂止。百官及蕃使以次出。其蕃國常朝、及為國事謝

    恩、遣使進表貢方物、皆如前儀。唯不宣表

    聖節正旦冬至蕃國聖闕慶祝儀

    蕃王奉正朔、稱朝貢者、其國中有慶祝禮、頒自

    朝廷。使遵行之。儀具於後

    洪武二年定

    前期執事者於王宮正殿南向、陳香燭案於

    闕庭前。王拜位於殿中。褥位於香案前。眾官拜位於王之後。俱北向。司禮司贊於王拜位之北、司香二人於香案前。俱東西相向。是日陳軍仗於王宮門之外。樂工陳樂於拜位之後。眾官先具朝服引班於王宮門外東西。執事俱就位。王於後殿具冕服。未賜者服其服。眾官入俟、立於殿庭東西。王出。樂作。由西陛陞至拜位。樂止。眾官就拜位。贊拜。樂作。王與眾官皆四拜。樂止。王由東門入。樂作。至褥位。樂止。贊跪。王與眾官皆跪。王三上香畢。俯伏、興。眾官皆興。王由東門出。樂作。還位。樂止。贊拜。樂作。王與眾官皆四拜。樂止。贊搢笏、三舞蹈、跪、三拱手加額呼萬歲。出笏。俯伏、興。贊四拜。禮畢。王與眾官以次出

    蕃國迎詔儀【受印物儀附】

    皇帝登極、及冊立

    皇儲、則遣使頒

    詔。蕃王受封、則

    賜印。或有賚予。故有蕃王迎接之儀

    洪武十八年定

    凡使者入蕃國境。先遣人馳報於王。王遣官遠接

    詔。前期、令有司於國門外公館、設幄結綵。設龍亭於正中。設香案於龍亭之南。備金鼓儀仗鼓樂、伺候迎引。又於國城內街巷結綵。王宮內設

    闕庭於殿上正中。設香案於

    闕庭之前。設司香二人於香案之左右。設

    詔使立位於香案之東。設開讀案於殿陛之東北。設蕃王拜位於中道、北向。設蕃國眾官拜位於蕃王拜位之南、異位重行、北向。設捧詔官位於開讀案之北、宣詔官位於捧詔官之南、展詔官二人位於宣讀官之南、俱西向。司禮二人位於蕃王拜位之北、引禮二人位於司禮之南、引班四人位於眾官拜位之北、俱東西相向。陳儀仗於殿庭之東西。設樂位於眾官拜位之南、北向。遠接官接見

    詔書、迎至館中、安

    詔於龍亭中。遣人馳報王。王即率國中眾官、及耆儒僧道、出迎於國門外。至館中。具冕服。眾官具朝服。行五拜禮、訖、迎

    詔出館。至國門。金鼓在前。次僧道耆儒。次眾官。次王。次儀仗鼓樂。次

    詔書龍亭。使者常服行於龍亭後。迎至殿中。金鼓分列門外之左右。置龍亭於殿上正中。使者立於東。引禮引王入就拜位。引班引眾官人等各就拜位。使者詣前南向立。稱有

    制。司贊唱拜。樂作。蕃王及眾官以下皆四拜。樂止。引禮引蕃王由西階陞、詣香案前、北向立。引禮唱跪。司贊唱眾官皆跪。引禮唱上香。司香捧香跪進於王之左。王三上香訖。引禮唱俯伏、興、平身。蕃王及眾官以下、皆俯伏、興、平身。引禮引蕃王復位。司贊唱開讀。宣詔官、展詔官、陞案。使者詣龍亭捧

    詔書、授捧詔官。捧詔官前受

    詔、捧至開讀案、授宣詔官。宣詔官受

    詔、展詔官對展。司贊唱跪。蕃王及眾官以下皆跪。宣詔官宣

    詔書。捧詔官於宣詔官前捧

    詔書仍置於龍亭。司贊唱俯伏、興、平身。蕃王及眾官以下、皆俯伏、興、平身。司贊唱拜。樂作。蕃王及眾官以下、皆四拜。樂止。司贊唱搢笏、鞠躬、三舞蹈、三拱手加額。山呼、萬歲。山呼、萬歲。再山呼、萬萬歲。出笏。俯伏、興、樂作。四拜、興、平身。樂止。禮畢。引禮引蕃王退。引班引眾官以次退。蕃王及眾官釋服。使者以

    詔書付所司頒行。蕃王與使者分賓主行兩拜禮。使者居東。蕃王居西。如蕃國陪臣行禮、使者立受

    ○正德元年題準、凡使者齎捧

    詔節、前往安南等國。若國王請留

    詔書為傳國之寶者、聽

    ○嘉靖十六年題準、凡禮制

    詔告天下者、遇有蕃國朝貢使臣、依式謄黃一道、付齎回國、徑自開讀行禮。其恭遇

    國家大典禮、應該遣使

    詔諭者、仍遵照舊例施行

    蕃國受印物

    洪武三年定

    使者至蕃國境。先遣關人入報。蕃王遣官遠接。前期、有司於國門外公館、設幄結綵。設龍亭於館之正中。備金鼓儀仗鼓。吹於館所、以伺迎引。又於國城內街巷結綵。又於王宮設

    闕庭於殿上正中。設香案於

    闕庭之前。設蕃王受賜予位於香案之前。設蕃王拜位於殿庭正中、北向。眾官拜位於王拜位之南、異位重行、北向。設樂位於眾官拜位之南、北向。司贊二人於蕃王拜位之北。引禮二人於司贊之南、引班四人於眾官拜位之北、俱東西相向。陳儀仗於殿庭之東西。遠接官接見使者。迎至館所。以

    上賜安奉於龍亭中。遣使馳報王。是日、蕃王率百官出迎於國門外。遠接官迎

    上賜出館。至國門。金鼓在前。次眾官、常服乘馬行。次王、乘馬行。次儀仗鼓樂。次

    上賜龍亭。使者常服乘馬行於龍亭之後。迎至殿中。金鼓分列於門外之左右。眾官分立殿庭之東西。置龍亭於殿上正中。使者立於龍亭之東。引禮引蕃王、引班引眾官、各就拜位。立定。司贊唱拜。樂作。蕃王及眾官、皆四拜。樂止。引禮引蕃王

    詣龍亭前。使者稱有

    制。引禮讚跪。司贊唱跪。蕃王與眾官皆跪。使者宣

    制曰、

    皇帝敕使某、持印賜爾國王某、並賜某物□畢。使者捧所賜印、並某物、西向授蕃王。蕃王跪受、以授左右訖。引禮唱俯伏、興、平身。司贊唱同。蕃王及眾官皆俯伏、興、平身。引禮引蕃王出復位。司贊唱拜。樂作。蕃王及眾官、皆四拜。樂止。司贊唱禮畢。引禮引蕃王入殿、西立、東向。使者東立、西向。引禮唱使者與蕃王行兩拜禮。使者降自東階。蕃王降自西階。遣官送使者還館

    大明會典卷之五十九

    官員禮

    朝廷尚爵。故官員禮、類依品級等次。凡拜揖序立、行走迴避、尊卑上下、森然各有儀節。故備述之。而儀從到任禮附焉

    凡官員拜揖。洪武二十年定、凡公侯駙馬相見、各行兩拜禮。一品官見公侯駙馬、一品官居右、行兩拜禮。公侯駙馬居左、荅禮。二品見一品。二品居右、行兩拜禮。一品居左、荅禮。三品見二品。三品居右、行兩拜禮。二品居左、荅禮。四品見三品。四居居右、行兩拜禮。三品居左、荅禮。五品見四品。五品居右、行兩拜禮。四品居左、荅禮。六品以下倣此。如三品見一品。四品見二品。行兩拜禮。一品二品官荅受從宜。餘品倣此。如有親戚尊卑之分、從行私禮

    ○二十九年、令凡王府將軍、與駙馬儀賓公侯相見、將軍居左、駙馬等居右。皆再拜。與文武一品至三品官相見、將軍居中。各官拜。將軍荅禮。與四品以下官相見、各官拜。將軍坐受

    ○三十年令、凡百官、以品秩高下分尊卑。其品級近者、相見行禮、則東西對立。稍卑者居西。高者居東。其品秩相越二三等者、卑者居下。尊者居上。其相越四等者、則卑者拜下。尊者坐而受禮。有事則跪白。如一品與二品相見、二品居西行禮。一品居東荅禮。與三品四品相見、三品四品居下行禮。一品居中荅禮。與五品以下相見、一品坐受。稟事則跪。餘倣此。凡司屬官品級亞於上司官者、稟事則跪。凡近侍官員、難拘品級行跪拜禮。亦不許與外官交接。凡同僚官品級有高下者不拘。凡大小官員於

    內府相見、不許跪拜

    ○弘治十一年議準、

    王府長史、不許行走三司中門。若相見之際、須以禮待

    ○十五年奏準、陜西行太僕寺卿、與御史相見、比遼東山西等處例。出入行中門正道凡官員聚坐。洪武二十年定、凡文武官公聚。各依品級序坐。若資品相同者、各照衙門次第。若

    王府官屬、與朝官坐立、各照品級、俱在朝官之次

    ○二十四年、令凡學官、位於雜職之上

    ○宣德三年、令御史給事中、照品級坐

    ○景泰三年、令六科都左右給事中、內外序坐書銜、俱居御史之左

    ○成化二年奏準、凡鎮守總兵巡撫等官列坐、總兵係伯爵以上者居左。巡撫係僉都御史以上者居右。若總督提督軍務等官。自僉都御史以上、俱坐於總兵官侯伯之左。列名於前

    ○五年奏準、在京法司會官審囚。俱於

    承天門外東西重行列位。公侯駙馬伯、列於東班。都督等官、列於東班後行。尚書都御史侍郎等官、列於西班。通政司大理寺佐貳官、並六科掌科給事中、列於西班後行。禮部會議民情。俱於

    闕左門東直房序坐。尚書左右都御史等官、上坐。侍郎副都御史等官、對坐。通政司參議大理寺寺丞等官、列於東傍。六科掌科都給事中、列於西傍。南京文武衙門、公事會集序坐、亦如之

    ○八年奏準、御史郎中員外郎主事奉

    敕同差者、俱照所差職名先後序坐。若郎中等官奉

    敕會同御史、或御史奉

    敕會郎中等官行事、當以奉

    敕之人坐左。次者居右。其各衙門一應公差、有關會御史者、俱讓御史居左。若不係同差、別處政務相關、止依品級序坐

    ○十四年定、在外總兵巡撫官位次。左右都督、與左右都御史並。都督同知、與副都御史並。都督僉事、與僉都御史並。俱文武東西。伯以上、則坐於左

    ○十五年奏準、都御史係總督、及提督軍務者、不分左右副僉、俱坐於左。總兵官、雖伯以上、亦坐於右

    凡官員相遇迴避。洪武二十年定、凡駙馬遇公侯分路而行。一品二品遇公侯駙馬、引馬側立、須其過。二品見一品、二品趨右讓道而行。三品遇公侯駙馬、引馬迴避。遇一品、引馬側立。遇二品、趨右讓道而行。四品遇一品以上官、引馬迴避。遇二品、引馬側立。遇三品、趨右讓道而行。五品遇二品以上官、引馬迴避。遇三品、引馬側立。遇四品、趨右讓道而行。六品遇三品以上官、引馬迴避。遇四品、引馬側立。遇五品、趨右讓道而行。七品遇四品以上官、引馬迴避。遇五品、引馬側立。遇六品、趨右讓道而行。八品遇五品以上官、引馬迴避。遇六品、引馬側立。遇七品、趨右讓道而行。九品遇六品以上官、引馬迴避。遇七品、引馬側立。遇八品、趨右讓道而行。品級相等者、分路而行。如有親戚尊卑之分、聽從迴避

    ○凡遇

    王府將軍於道。駙馬儀賓公侯讓左。文武一品至三品官、引馬側立。四品以下官下馬

    ○凡內官出入、遇駙馬於道。必須下馬。遇公侯一品二品官、引馬側立。遇三品四品官、分路而行

    ○凡公侯駙馬一品二品官隨從火者人等、非跟隨本官而私自出入者、凡遇文武百官、必須下馬。違者治罪

    ○凡所屬官遇上司官、引馬迴避。所屬官品級高者、遇上司官卑者、分路而行

    ○凡官員應合迴避、而路窄不可迴避者、則下馬拱立。應分路者、不得佔中道

    ○又凡文武官員出入應合開道、而自不開道、致令應避官員、不曾迴避者、不問。若因而生事者、止問上官

    ○凡街市軍民人等買賣、及乘坐驢馬出入者、遙見公侯駙馬一品以下至四品官過往、即便下馬讓道

    ○凡官員當避路者、若承

    宣召、及祠祭官詣祠所、並有捕逐者、在道雖遇應避之官不避

    凡屬官見上司。洪武二十年令、凡屬官見上司官、必序立於堂階之上、總行一揖。上司拱手。首領官荅揖。其公幹節序見上司官、皆行兩拜禮。長官拱手。首領官荅禮

    ○四年令、凡揖禮、下見上躬身舉手齊眼為敬、上官隨坐隨立無荅。其次下官舉手齊口、上官舉手齊心荅之

    ○五年令、凡內外掾史令史書吏宣使奏差人等、晨謁長官、必序立階下一揖乃退。長官不荅禮。幕官拱手

    ○十六年令、教官生員見上司、一遵憲綱行禮。如有出郭迎送、及妄行跪禮、過為稱呼者、聽巡按御史、按察司官、依律究問。若上司故違憲綱者、亦行糾奏

    ○嘉靖八年令、巡按、御史於守令官、不許作威挫辱。知府相見、不許行跪禮凡官員公座。洪武二十年定、凡大小衙門官員、每日公座、行肅揖禮。佐貳官揖長官、長官荅禮。首領官揖長官佐貳官、長官佐貳官拱手

    凡官員儀從。洪武二十年定、凡文武百官、自四品以上、儀從並依舊制從宜。五品官、止許引導一人。六品以下、不許引導。其出郊在外、儀從仍依舊制、不拘此例

    ○二十四年、更定官員儀從公十人。侯八人。伯六人。一品至三品六人。四品至六品四人。七品至九品二人。其役使奴婢、公侯之家、不過二十人。一品不過十二人。二品不過十人。三品不過八人

    ○成化元年令、凡京官出外。四品以上、引導三對、用錫槊鋼籐棍。七品以上、引導二對用錫槊籐棍。在外方面堂上官、引導三對、用錫槊鋼籐棍。各府及鹽運司等衙門四品以上官、引導二對、用錫槊籐棍。七品以上、引導一對、用籐棍。八品九品、用竹篦一對引導。雜職不許引導。若府州縣官催徵、用竹篦荊杖、巡捕用刀之類導引者、不在禁限。其京官回還鄉裡本府州縣、並不許引導、及責罰吏民。違者、從巡按御史按察司官究治。若風憲官僣用、亦許諸司指實具奏

    凡官員到任。洪武十八年定、一有司新官受職赴任者、未到城一捨二三十裡而止。先令人報知禮房吏、告示官屬及父老人等、相率出城來會。令灑掃合祀神祇祠宇、備牲醴祭儀以候謁告。比至城外、齋宿三日。第四日清晨、父老人等導引入城。遍詣諸神祠、如儀致祭。其祝文曰、維某年月日、某官奉郡來官。務專人事。主典神祭。今者謁神。特與神誓。神率幽冥。陰陽表裏。予有政事未備、希神默助。使我政興務舉、以安黎民。予倘怠政姦貪。陷害僚屬。凌虐下民。神其降殃。謹以牲醴致祭。神其鑑之。尚饗

    ○一祭神之禮。新官到任之日、詣神廟祭祀。禮房先備牲酒等物陳設。禮生父老人等、導引新官、同僚屬官吏詣廟、贊禮唱排班、班齊、鞠躬、拜、興、拜、興、平身。贊唱行初獻禮。引贊引新官詣神位前。贊唱跪。新官跪。贊唱眾官皆跪。贊唱獻爵。執事者捧爵於左。跪。新官獻畢。仍授執爵者、以爵奠於神位前。贊唱讀祝。執事者取祝跪讀畢。贊唱俯伏、興、平身。贊唱行亞獻禮。執事以爵酹酒奠於神位前。終獻如亞獻儀。畢。贊唱鞠躬、拜、興、拜、興、平身。禮畢

    ○一新官到任之日。本衙門合備儀仗皁隸。前期一日出城伺候。至日清晨、首領官率領各房吏典、併合屬生員人等、迎接入城。先詣神廟祭祀畢。引至本衙門儀門前下馬。具公服。從中道入。先於月臺上朢闕設香案。禮生引新官至香案前、行五拜三叩頭禮。畢。上廳公座。皁隸排衙。報時辰。抬書案至前、吏房將公座呈押

    ○一參見禮。先從皁隸、次吏典、各行兩拜禮。新官坐受。次合屬官參見、亦行兩拜禮。新官拱手荅禮。次首領官見、行兩拜禮。新官起身拱手荅禮。次佐貳官、行兩拜禮。新官出公座荅禮。如是佐貳官到任、先受所屬並首領官行禮。後至長官前行兩拜禮。長官出公座荅禮。畢。諭僚屬曰、

    朝廷設官置吏。欲其敬神恤民。親賢遠姦。興利除害。某不敏、忝茲重任。尚賴一二僚屬、及邑中長者、匡其不逮。庶免後艱。其四境之內、利有當興、弊有當革者、某等當共竭力為之、以安黎庶。諭畢。署押公文。各房吏典、將該管應有已未完結事件施行等項、逐一□寫須知、呈報新官署押文書。如係長官、則交割印信倉庫匙鑰等件畢。照依各房呈報須知事目、逐一發落署判公事畢。將所祭牲酒、與官屬父老享飲而退。其九年考滿。仍具牲酒、率官屬父老人等辭廟致祭。就以祭物出郊餞別而去。其祝文及所諭之言、禮生代說亦可

    ○宣德十年奏準、各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新官到任。於本處城隍廟、會請應祀諸神。用豬羊二牲總祀

    庶人禮

    凡民庶以齒為先後。致仕官序爵。爵同序齒。至處親族、則不論爵

    洪武五年令、凡鄉黨序齒。民間士農工商人等平居相見、及歲時宴會揖拜之禮、幼者先施。坐次之列、長者居上。如佃戶見佃主、不論序齒、並行以少事長之禮。若親屬、不拘主佃、止行親屬禮

    ○十二年令、內外官致仕居鄉、惟於宗族序尊卑如家人禮。於其外祖及妻家、亦序尊卑。若筵宴、則設別席。不許坐於無官者之下。如與同致仕官會則序爵、爵同序齒。其與異姓無官者相見、不須荅禮。庶民則以官禮謁見。敢有凌侮者、論如律

    ○二十六年定、凡民間子孫弟姪甥婿見尊長、生徒見師範、奴婢見家長、久別行四拜禮。尋常近別行揖禮。其餘親戚長幼、照依等第、久別行兩拜禮。尋常近別行揖禮。平交同

    大明會典 冠服

    大明會典卷之六十

    冠服一

    國朝上下冠服、皆損益前代之制。具載大明集禮及職掌。嘉靖初、又釐正袞冕及朝祭等服、而武弁、燕弁、保和、忠靜等冠服、特出創制。今備列焉

    皇帝冕服

    袞冕

    凡祭

    天地、

    宗廟、及正旦、冬至、

    聖節、則服袞冕。 【見職掌】 祭

    社稷、先農、冊拜、亦如之 【見集禮】

    洪武十六年定

    冕、前圓後方。玄表纁裏。前後十二旒。每旒五采玉十二珠。五采繅十有二就。就相去一寸。紅絲組為纓。黈纊充耳。玉簪導

    袞、玄衣黃裳。十二章。日、月、星辰、山、龍、華蟲、六章、織在衣。宗彝、藻、火、粉米、黼、黻、六章、繡在裳

    白羅大帶、紅裏

    蔽膝隨裳色、繡龍火、山、文玉革帶。玉佩

    大綬、六採、赤、黃、黑、白、縹、綠。小綬三色同大綬、間施三玉環

    白羅中單黻領、青、緣(袪去去改巽)

    黃襪、黃舄、金飾

    二十六年定

    袞冕十二章

    冕、版廣一尺二寸。長二尺四寸。冠上有覆。玄表朱裏。前後各有十二旒。旒五采、玉珠十二。玉簪導。朱纓

    圭、長一尺二寸

    袞、玄衣纁裳。衣六章。織日、月、星辰、山、龍、華蟲。裳六章。織宗彝、藻、火、粉米、黼、黻

    中單、以素紗為之

    紅羅蔽膝、上廣一尺、下廣二尺、長三尺、織火、龍山、三章

    革帶、佩玉長三尺三寸

    大帶、素表朱裏、兩邊用緣、上以朱錦。下以綠錦大綬、六採、用黃、白、赤、玄、縹、綠、織成、純玄質、五百首。小綬三色同大綬、間織三玉環朱襪、赤舄

    永樂三年定

    冕冠十有二旒。冠以皁紗為之。上覆曰綖。桐板為質衣之以綺。玄表朱裏。前圓後方。廣一尺二寸。長二尺四寸。 【用周長】 前後各十有二旒。每旒各五采繅十有二就。貫五采玉珠十二。赤、白、青、黃、黑相次。以玉衡維冠。玉簪貫紐。紐與冠武、並繫纓處。皆飾以金。綖以左右垂黈纊充耳。 【用黃玉】 繫以玄紞。承以白玉瑱、朱紘

    玉圭、長一尺二寸。剡其上、刻山四、蓋周鎮圭之制。以黃綺約其下。別以袋韜之。金龍文

    袞服十有二章。玄衣八章。日、月、龍、在肩。星辰、山、在背。火、華蟲、宗彝、在袖。 【每袖各三】 皆織成。本色領褾(袪去去改巽)裾。纁裳四章、織藻、粉米、黼、黻、各二。前三幅。後四幅。前後不相屬。共腰有襞積。本色綼裼

    中單、以素紗為之。青領褾(袪去去改巽)裾、領織黻文十三。蔽膝、隨裳色、四章、織藻、粉米、黼、黻、各二、本色緣有紃施於縫中。其上玉鉤二

    玉佩二。各用玉珩一。瑀一、琚二、衝牙一、璜二、瑀下有玉花、玉花下又垂二玉滴。瑑飾雲龍文、描金、自珩而下、繫組五、貫以玉珠、行則衝牙二滴、與璜相觸有聲。其上金鉤二。有二小綬、六採、以副之。六採、黃、白、赤、玄、縹、綠、纁質

    大帶、素表朱裏。在腰及垂皆有綼。上綼以朱。下綼以綠。紐約用素組

    大綬、六採、黃、白、赤、玄、縹、綠、纁質。小綬三色同大綬、間施三玉環、龍文、皆織成

    襪、舄、皆赤色。舄用黑絇純、以黃飾舄首

    嘉靖八年定

    冠制以圓匡烏紗冒之。冠上有覆板、長二尺四寸。廣二尺二寸。玄表朱裏。前圓後方。前後各七採玉珠十二旒。以黃、赤、青、白、黑、紅、綠、為之。玉珩玉簪導、朱纓、青纊充耳、綴以玉珠二。凡尺皆以周尺為度

    衣、玄色。凡織六章。日月在肩。各徑五寸。星山在後。龍、華蟲在兩袖。長不掩裳之六章

    裳、黃色。為幅七。前三幅。後四幅。連屬如帷。凡繡六章。分作四行。火、宗彝、藻、為二行。米、黼、黻、為二行

    中單、素紗為之。青緣領、織黻文十二蔽膝、隨裳色、羅為之。上繡龍一、下繡火三、繫於革帶

    大帶、素表朱裏。上緣以朱。下以綠。不用錦

    革帶、前用玉、其後無玉、以佩綬繫而掩之

    圭、白玉為之。長尺二寸。剡其上。下以黃綺約之。上刻山形四。盛以黃綺囊。藉以黃錦

    朱襪、赤舄、黃絛緣、玄纓結

    冕圖

    (見圖)

    冕衣圖

    (見圖)

    下裳圖

    (見圖)

    中單圖

    (見圖)

    大帶圖

    (見圖)

    革帶圖

    (見圖)

    革帶繫蔽膝圖

    (見圖)

    革帶繫佩綬圖

    (見圖)

    鎮圭圖

    (見圖)

    襪舄圖

    (見圖)

    皮弁服

    凡朔朢視朝、降

    詔、降香進表、四夷朝貢朝覲、則服皮弁服。 【見集禮】 嘉靖間、令祭太歲山川等神、皆服

    洪武二十六年定

    皮弁、用烏紗冒之。前後各十二縫。每縫中綴五采玉十二以為飾。玉簪導。紅組纓。其服絳紗衣。蔽膝隨衣色。白玉佩。革帶、玉鉤(角□)、緋白大帶。白襪、黑舄

    永樂三年定

    皮弁、用黑紗冒之。前後各十二縫。其中各綴五采玉十二。縫及冠武並貫簪繫纓處、皆飾以金。

    玉簪。朱紘纓。玉以赤、白、青、黃、黑、相次

    玉圭、長如冕服之圭。有脊並雙植文。剡其上。黃綺約其下。及有韜、金龍文

    絳紗袍、本色領褾(袪去去改巽)裾

    紅裳、如冕服內裳制。但不織章數

    中單、以素紗為之。如深衣制。紅領褾(袪去去改巽)裾。領織黻文十三

    蔽膝、隨裳色、本色緣、有玉鉤二玉佩、大帶、大綬、襪、舄、俱如冕服內製

    皮弁圖

    (見圖)

    絳紗袍圖

    (見圖)

    紅裳圖

    (見圖)

    中單圖

    (見圖)

    大帶圖

    (見圖)

    蔽膝玉佩圖

    (見圖)

    大綬圖

    (見圖)

    玉圭圖

    (見圖)

    襪舄圖

    (見圖)

    常服

    洪武三年定

    常服、烏紗折角向上巾。盤領窄袖袍。束帶、間用金玉琥珀透犀

    永樂三年定

    冠、以烏紗冒之。折角向上 【今名翼善冠】

    袍、黃色。盤領窄袖。前後及兩肩、各金織盤龍一、帶、用玉

    靴、以皮為之

    冠圖

    (見圖)

    袍圖

    (見圖)

    帶圖

    (見圖)

    靴圖

    (見圖)

    武弁服

    國初行親征遣將禮、則服武弁。乘革輅。其制未詳。詳定自嘉靖初年始

    嘉靖八年定

    弁、上銳、色用赤。上十二縫、中綴五采玉、落落如星狀

    韎衣、韎裳、韎韐、俱赤色、如常制

    佩、綬、革帶、如常制。佩、綬、及韎韐、俱上繫於革帶舄、如其裳之色

    玉圭、視鎮圭差小。剡上方下。有篆文曰、討罪安民

    武弁圖

    (見圖)

    韎衣圖

    (見圖)

    韎裳圖

    (見圖)

    韎韐圖

    (見圖)

    佩綬上繫革帶圖

    (見圖)

    赤舄圖

    (見圖)

    玉圭圖

    (見圖)

    燕弁冠服

    嘉靖七年定

    冠匡如皮弁之制、以烏紗冒之。分十有二瓣。各以金線壓之。前飾五采玉雲各一。後列四山。朱絛為組纓。雙玉簪

    服、如古玄端之制。身用玄。邊緣以青。兩肩繡日月。前蟠圓龍一。後蟠方龍二。邊加龍文八十一。領與兩袪、共龍文五九。衽同前後齊、共龍文四九

    襯用深衣之制、黃色。袂圓袪方。下齊?繩及踝十二幅

    素帶、朱裏□□綠緣邊、腰圍飾以玉龍九片履、玄為之。朱緣、紅纓、黃結。襪用白

    燕弁冠圖

    (見圖)

    玄端服圖

    (見圖)

    深衣圖

    (見圖)

    素帶圖

    (見圖)

    玄履圖

    (見圖)

    皇后冠服【冊寶附】

    皇后受冊、謁

    廟、朝會、服禮服。燕居、則常服 【見集禮】

    禮服

    洪武三年定

    冠為圖匡。冒以翡翠。上飾以九龍四鳳。大花十二樹。小花如大花之數。兩博鬢十二鈿。服褘衣。深青為質、畫翟赤質五色十二等。素紗中單。黻領。朱羅縠褾(袪去去改巽)裾。蔽膝隨衣色。以緅為領緣。用翟為章三等。大帶隨衣色。朱裏紕其外。上以朱錦。下以綠錦。紐約用青組。玉革帶。青襪。青舄以金飾

    永樂三年定

    九龍四鳳冠。漆竹絲為圓匡。冒以翡翠。上飾翠龍九、金鳳四。正中一龍、銜大珠一。上有翠蓋。下垂珠結。餘皆口銜珠滴。珠翠雲四十片。大珠花十二樹。 【皆牡丹花、每樹花二朵、蕊頭二箇、翠花九葉】 小珠花如大珠花之數。 【皆穰花飄枝、每枝花一朵、半開一朵、翠葉五葉、】 三博鬢。 【左右共六扇】 飾以金龍翠雲、皆垂珠滴。翠口圈一副。上飾珠寶鈿花十二。翠鈿如其數。托里金口圈一副珠翠面花五事。珠排環一對。皁羅額子一。描金龍文、用珠二十一顆

    翟衣、深青為質、織翟文十有二等。 【凡一百四十八對】 間以小輪花。紅領褾(袪去去改巽)裾、織金雲龍文。紵絲紗羅隨用

    中單、玉色紗為之。紅領褾(袪去去改巽)裾。領織黻文十三。或用線羅

    蔽膝、隨衣色。織翟為章三等。間以小輪花四。以緅為領緣。織金雲龍文。紵絲紗羅隨用

    玉穀圭、長七寸。 【周尺】 剡其上。瑑穀文。黃綺約其下。別以黃袋韜之。金龍文

    玉革帶、青綺(革呈)、描金雲龍文。玉事件十、金事件四

    大帶、表裏俱青紅相半。其末純紅、而下垂織金雲龍文。上以朱緣。下以綠緣。並青綺副帶一

    綬、五采、黃、赤、白、縹、綠、纁質。間施二玉環、皆織成。小綬三色同大綬

    玉佩二、各用玉珩一、瑀一、琚二、衝牙一、璜二。瑀下有玉花。玉花下又垂二玉滴。瑑飾雲龍文、描金。自珩而下繫組五、貫以玉珠。行則衝牙。二蘭與二璜、相觸有聲。上有金鉤。有小綬五采以副之。五采、黃、赤、白、縹、綠、纁質、織成

    青襪舄、襪以青羅為之。舄用青綺、飾以描金雲龍文。皁線純。每舄首加珠五顆

    九龍四鳳冠圖

    (見圖)

    束帶

    (見圖)

    褘衣

    (見圖)

    常服

    洪武三年定

    雙鳳翊龍冠、首飾釧鐲、金玉珠寶翡翠隨用。諸色團衫、金繡龍鳳文。帶用金玉

    ○四年定、龍鳳珠翠冠。真紅大袖衣、霞帔。紅羅長裙、紅褙子。冠制如特髻、上加龍鳳飾。衣用織金龍鳳文。加繡飾

    永樂三年定

    雙鳳翊龍冠、以皁縠為之。附以翠博山。上飾金龍一、翊以二珠翠鳳、皆口銜珠滴。前後珠牡丹花二朵。蕊頭八箇。翠葉三十六葉。珠翠穰花鬢二朵。珠翠雲二十一片。翠口圈一副。金寶鈿花九。上飾珠九顆。金鳳一對、口銜珠結。三博鬢。 【左右共六扇】 飾以鸞鳳。金寶鈿二十四。邊垂珠滴。金簪一對。珊瑚鳳冠觜一副

    大衫霞帔、衫用黃色。紵絲紗羅隨用。霞帔、深青為質、織金雲霞龍文。或繡、或鋪翠、圈金、飾以珠。紵絲紗羅隨用。玉墜子瑑龍文

    四(袪去去改巽)襖子、 【即褙子】 深青為質。金繡團龍文。紵絲紗羅隨用鞠衣、紅色。胸背雲龍文。用織金、或繡、或加鋪翠圈金、飾以珠。或素紵絲紗羅並餘色隨用

    大帶、紅線羅為之、有緣。餘或青或綠。各隨鞠衣色

    緣(袪去去改巽)襖子、黃色。紅領褾(袪去去改巽)裾、皆織金采色雲龍文。紵絲紗羅隨用

    緣(袪去去改巽)裙、紅色。綠緣(袪去去改巽)、織金采色雲龍文。紵絲紗羅隨用

    玉帶、青綺(革呈)、描金雲龍文。玉事件十。金事件三。

    玉花采結綬、以紅綠線羅為結上有玉綬花一。瑑雲龍文。綬帶上玉墜珠六顆。並金垂頭花板四片。小金葉六箇。紅線羅繫帶一

    白玉雲樣玎璫二、如佩制。每事上有金鉤一。金如意雲蓋一件。兩面鈒雲龍文。下懸紅組五、貫金方心雲板一件。兩面亦鈒雲龍文、俱襯以紅綺。下垂金長頭花四件。中有小金鐘一箇。末綴白玉雲朵五

    青襪舄。與翟衣內製同

    冊寶

    冊用金二片。每片依周尺長一尺二寸、闊五寸、厚二分五釐。鐫刻真書。每片側邊上下有竅。用紅絛聯貫開闔、如今書帙之狀。背各用紅錦嵌護。藉以紅錦小褥。冊盝以木為之、飾以渾金瀝粉蟠龍。用紅紵絲襯裏。內以紅羅銷金小袱裹冊。外以紅羅銷金夾袱裹之。五色小絛縈於匣外

    寶用金。龜鈕、朱綬、文用篆書曰、

    皇后之寶。依周尺方五寸九分、厚一寸七分。寶池用金、闊取容寶。寶匣二副、每副三重。外匣用木、飾與冊盝同。中匣用金、鈒造蟠龍。內小匣仍用木、與外匣同。小匣內置一寶座、四角雕蟠龍、飾以渾金。座上用小錦褥、褥上一置寶池。用銷金紅羅小夾袱裹寶。其匣外各用紅羅銷金大夾袱覆之

    皇妃冠服 【冊□附】

    凡

    皇妃受冊、助祭、朝會、則服禮服。燕居常服 【見集禮】

    禮服

    洪武三年定

    冠飾以九翬四鳳。花釵九樹。小花如大花之數。兩博鬢、九鈿。翟衣青質、繡翟編次於衣及裳。重為九等。青紗中單。黻領、朱縠褾(袪去去改巽)裾、蔽膝隨裳色、加文繡重雉為章二等。以緅為領緣。大帶隨衣色。玉革帶。青襪舄、佩綬

    永樂三年定

    九翟冠二頂。冠以皁縠為之。附以翠博山。飾以大珠翟二、小珠翟三、翠翟四、皆口銜珠滴。冠中寶珠一座。前後珠牡丹花二朵、蕊頭八箇、翠葉三十六葉。珠翠穰花鬢二朵。承以小連雲六片。翠頂雲一座。上飾珠五顆。珠翠雲十一片。翠口圈一副。金寶鈿花九箇。上用珠九顆。金鳳一對、口銜珠結。金簪一對

    珠翠牡丹花穰花各二朵。面花二對。梅花環、四珠環、各一對

    大衫、霞帔、衫用紅色。紵絲紗羅隨用。霞帔深青為質。織金雲霞鳳文。或繡、或鋪翠、圈金、飾以珠。紵絲紗羅隨用。玉墜子、瑑鳳文

    四(袪去去改癸)襖子。 【即褙子】 桃花色。金繡團鳳文。紵絲紗羅隨用

    (巾匊)衣、青色。胸背鸞鳳雲文。用織金、或繡、或加鋪翠、圈金、飾以珠。燕居服用素。除黃外、餘色及紵絲紗羅隨用

    大帶、青線羅為之、有緣。餘或紅或綠。各隨鞠衣色

    緣(袪去去改巽)襖子、青色。紅領褾(袪去去改巽)裾、織金雲鳳文。紵絲紗羅隨用

    緣(袪去去改巽)裾、紅色。綠緣(袪去去改巽)。織金花鳳文。紵絲紗羅隨用

    玉穀圭、長七寸。剡其上。瑑穀文。以錦約其下。並韜

    玉革帶、青綺(革呈)。描金雲鳳文。玉事件十。金事件三

    玉花采結綬、以紅綠線羅為結。上有玉綬花一、瑑寶相花文。綬帶上玉墜珠六顆。並金垂頭花板四片。金葉兒六箇。紅線羅繫帶一。玉佩二。如

    中宮佩制。珩以下瑑飾雲鳳文、描金、上有金鉤

    青襪舄、襪以青線羅為之。舄用青綺。飾以描金雲鳳文。皁線純。每舄首加珠三顆

    常服

    洪武三年定

    鸞鳳冠、首飾釧鐲、用金玉珠寶翠、諸色團衫、金繡鸞鳳不用黃。帶用金玉犀

    ○又定、山松特髻假鬢花鈿、或花釵、鳳冠。真紅大袖衣霞帔。紅羅裙。紅羅褙子。衣用織金及繡鳳文

    冊印

    冊用鍍金銀冊二片。其長短闊厚、與

    諸王冊同。冊盝飾以渾金瀝粉蟠鳳。其物用裹。覆皆與

    諸王同

    印用金。龜鈕、其尺寸與

    諸王寶同。文曰

    皇妃之印。其餘制度、皆與

    諸王同。匣皆飾以蟠鳳

    皇貴妃有寶、餘無寶

    皇嬪冠服【冊附】

    嘉靖十年定

    冠用九翟。次

    皇妃之鳳。大衫、鞠衣、如

    皇妃制。圭用次玉穀文

    冊

    冊用銀。少殺於

    皇妃五分之一。以金飾之

    內命婦冠服

    洪武五年定

    三品以上。用花釵翟衣。四品五品、用山松特髻。大衫為禮服。貴人視三品。以

    皇妃燕居冠、及大衫霞帔、為禮服。珠翠慶雲冠、鞠衣褙子、緣(袪去去改巽)襖裙、為常服

    皇太子冠服【冊寶附】

    皇太子陪祀

    天地

    宗廟、及正旦、冬至、朝會、則服袞冕。 【見職掌】 從祭

    社稷、及受冊納妃、亦如之。朔朢朝、降

    詔、降香、進表、四夷朝貢朝覲、則服皮弁 【見集禮】

    袞冕

    洪武二十六年定

    袞冕九章

    冕、九旒。旒九玉。金簪導。紅組纓。兩玉瑱

    圭、長九寸五分

    玄衣、纁裳、衣五章。織山、龍、華蟲、宗彝火。裳四章。織藻、粉米、黼、黻

    白紗中單、黻領

    蔽膝、隨裳色、織火山二章

    革帶、金鉤(角□)、玉佩

    綬、五采、用赤、白、玄、縹、綠、織成。純赤質。三百三十首。小綬三色同大綬。間織三玉環

    大帶、白表朱裏。上緣以紅。下緣以綠

    白襪、赤舄

    永樂三年定

    冕冠玄表朱裏。前圓後方。前後各九旒。每旒各五采繅九就。貫五采玉九。赤、白、青、黃、黑、相次。玉衡、金簪、玄紞、垂青纊充耳。 【用青玉】 承以白玉瑱。朱紘纓

    玉圭、長九寸五分。以錦約其下。並韜

    袞服九章。玄衣五章。龍在肩、山在背、火、華蟲、宗彝在袖、 【每袖各三】 皆織成。本色領褾(袪去去改巽)裾。纁裳四章、織藻、粉米、黼、黻、各二。前三幅。後四幅。不相屬。共腰有襞積。本色綼裼

    中單、以素紗為之。青領褾(袪去去改巽)裾、領織黻文十一蔽膝、隨裳色。四章。織藻、粉米、黼黻。本色緣。有紃施於縫中。其上玉鉤二

    玉佩二。各用玉珩一、瑀一、琚一、衝牙一、璜二、瑀下有玉花。花下垂二玉滴。瑑雲龍文。描金。自珩而下繫組五、貫以玉珠。上有金鉤、小綬四採以副之。四採、赤、白、縹、綠、纁質

    大帶、素表朱裏。在腰及垂皆有綼。上綼以朱。下綼以綠。紐約用青組

    大綬、四採。赤、白、縹、綠、纁質。小綬三採、間施二玉環。龍文、皆織成

    襪舄、皆赤色。舄用黑鉤純、黑飾舄首

    皮弁服

    永樂三年定

    皮弁、用烏紗冒之。前後各九縫。每縫中綴五采玉九。縫及冠武並貫簪繫纓處、皆飾以金。金簪朱纓

    玉圭、如冕服內製

    絳紗袍、本色領褾(袪去去改巽)裾

    紅裳、如冕服內裳制。但不織章數

    中單、以素紗為之、如深衣制。紅領褾(袪去去改巽)裾。領織黻文十一蔽膝、隨裳色。本色緣。有紃施於縫中。其上玉鉤二

    玉佩、如冕服內製。但無雲龍文。有小綬四採以副之

    大帶、

    大綬、

    襪舄、赤色。皆如冕服內製

    常服

    洪武元年定

    烏紗折上巾

    永樂三年定

    冠、烏紗折角向上巾 【亦名翼善冠、親郡王及世子俱同】

    袍、赤色。盤領窄袖。前後及兩肩、各金織蟠龍一、

    帶、用玉

    靴、皮為之

    冊寶

    冊用金二片、長闊規制、盝匣妝飾、悉與

    皇后冊同

    寶用金。龜鈕、朱綬、文用篆書曰、

    皇太子寶。方厚規制、池匣妝飾、亦與

    皇后寶同

    皇太子妃冠服

    禮服

    洪武三年定

    與

    皇妃同

    永樂三年定

    九翬四鳳冠、漆竹絲為圓匡。冒以翡翠。上飾翠翬九、金鳳四、皆口銜珠滴。珠翠雲四十片。大珠花九樹。 【皆牡丹花、每樹花一朵、半開一朵、蕊頭二箇、翠葉九葉】 小珠花如大珠花之數。 【皆穰花飄枝、每枝花一朵、半開一朵、翠葉五葉】 雙博鬢、 【左右共四扇】 飾以鸞鳳、皆垂珠滴。翠口圈一副。上飾珠寶鈿花九。翠鈿如其數托里金口圈一副

    珠翠面花五事。珠排環一對。珠皁羅額子一。描金鳳文、用珠二十一顆

    翟衣、深青為質。織翟文九等。 【凡一百三十八對】 間以小輪花。紅領褾(袪去去改巽)裾。織金雲鳳文。紵絲紗羅隨用中單、玉色紗為之。紅領褾(袪去去改巽)裾。領織黻文十一。或用線羅

    蔽膝、隨衣色。織翟為章二等。間以小輪花三。以緅為領緣。織金雲鳳文。紵絲紗羅隨用

    玉穀圭、長七寸。剡其上。瑑穀文。以錦約其下。並韜

    玉革帶、青綺(革呈)。描金雲鳳文。玉事件十。金事件四

    大帶、表裏俱青紅相半。其末純紅、而下垂。織金雲鳳文。上以朱緣。下以綠緣。並青綺副帶一綬、四採、赤、白、縹、綠、纁質、皆織成。間施二玉環。小綬三色同大綬

    玉佩二、珩以下瑑飾雲鳳文。描金。上有金鉤。以小綬四採副之。四採、赤、白、縹、綠、纁質、織成

    青襪舄、襪以青線羅為之。舄用青綺。飾以描金雲鳳文。皁線純。每舄首加珠三顆

    常服

    洪武三年定

    犀冠、刻以花鳳。首飾釧鐲、用金玉珠寶翠。諸色團領衫、金繡鸞鳳、惟不用黃。帶用金玉犀

    四年又定

    與

    皇妃同

    永樂三年定

    燕居冠、以皁縠為之。附以翠博山。上飾寶珠一座。翊以二珠翠鳳、皆口銜珠滴。前後珠牡丹花二朵、蕊頭八箇、翠葉三十六葉。珠翠穰花鬢二朵。珠翠雲十六片。翠口圈一副。金寶鈿花九。上飾珠九顆。金鳳一對、口銜珠結。雙博鬢、 【左右共四扇】 飾以鸞鳳。金寶鈿十八、邊垂珠滴。金簪一對。珊瑚鳳冠觜一副

    大衫霞帔、衫用紅色。紵絲紗羅隨用。霞帔深青為質。織金、或繡、或鋪翠、圈金、飾以珠、紵絲紗羅隨用。玉墜子、瑑鳳文

    四(袪去去改巽)襖子。 【即褙子】 桃紅色。金繡團鳳文。紵絲紗羅隨用

    鞠衣、青色。胸背鸞鳳雲文。用織金、或繡、或加鋪翠、圈金、飾以珠、或素、除黃外。餘色並紵絲紗羅隨用

    大帶、青線羅為之、有緣。餘或紅或綠、各隨鞠衣色

    緣(袪去去改巽)襖子、青色。紅領褾(袪去去改巽)裾、織金采色雲鳳文。紵絲紗羅隨用緣(□巽)裙、紅色。綠緣(袪去去改巽)。織金采色花鳳文。紵絲紗羅隨用

    玉帶、青綺(革呈)。描金雲鳳文。玉事件十。金事件三玉花采結綬、以紅綠線羅為結。上有玉綬花一。瑑雲鳳文。綬帶上玉墜珠六顆。並金垂頭花瓣四片。小金葉六箇。紅線羅繫帶一

    白玉雲樣玎璫二、如佩制。每事上有金鉤一。金如意雲蓋一件。兩面鈒雲鳳文。下懸紅組五、貫金方心雲板一件。兩面亦鈒雲鳳文、俱襯以紅綺。下垂金長頭花四件。中有小金鐘一箇。末綴白玉雲朵五

    青襪舄、與前翟衣內製同

    親王冠服【冊寶附】

    親王助祭謁

    廟、正旦冬至等朝賀、則服袞冕。 【見職掌】 受冊納妃、亦如之。朔朢朝、降

    詔、降香、進表、四夷朝貢朝覲、則服皮弁 【見集禮】

    袞冕

    洪武二十年定

    袞冕九章

    冕、五采玉珠九旒。紅組纓。青纊充耳。金簪導

    圭、長九寸二分五釐

    青衣、纁裳、衣五章、織山、龍、華蟲、火、宗彝。裳四章、

    織藻、粉米、黼、黻

    白紗中單、黻領、青緣

    蔽膝、隨裳色。織火山二章

    革帶、金鉤(角□)、佩玉

    綬、五采、赤、白、玄、縹、綠、織成。純赤質。三百二十首。

    小綬三色同大綬。間織三玉環

    大帶、表裏白羅、朱綠緣

    白襪、朱履

    永樂三年定

    冕冠、玄表朱裏。前圓後方。前後各九旒。每旒各五采繅九就。貫五采玉九。赤、白、青、黃、黑、相次。玉衡、金簪、玄紞、垂青纊充耳。 【用青玉】 承以白玉瑱、朱紘纓

    玉圭、長九寸二分五釐。以錦約其下。並韜

    袞服九章。青衣五章。龍在肩、山在背、火、華蟲、宗彝在袖、 【每袖各三】 皆織成。本色領褾(袪去去改巽)裾。纁裳四章。織藻、粉米、黼、黻、各二。前三幅後四幅、不相屬。共腰有襞積。本色綼裼

    中單、以素紗為之。青領褾(袪去去改巽)裾。領織黻文十一蔽膝、隨裳色、四章。織藻、粉米、黼、黻、各二。本色緣。有紃施於縫中。其上玉鉤二

    玉佩、如

    東宮佩制。自珩以下瑑雲龍文。上有金鉤。小綬四採以副之。四採、赤、白、縹、綠、纁質

    大帶、素表朱裏。在腰及垂皆有綼。上綼以朱。下綼以綠。紐約用青組

    大綬、四採、赤白、縹、綠。小綬三採、間施二玉環。龍文、皆織成。纁質

    襪舄皆赤色。舄用黑絇純、黑飾舄首

    皮弁服

    永樂三年定

    皮弁用烏紗冒之。前後各九縫。每縫中綴五采玉九。縫及冠武並貫簪繫纓處、皆飾以金。金簪。朱纓

    玉圭、如冕服內製

    絳紗袍、本色領褾(袪去去改巽)裾

    紅裳、如冕服內裳制。但不織章數中單、以素紗為之、如深衣制。紅領、褾(袪去去改巽)裾、領織黻文十一

    蔽膝、隨裳色。本色緣。有紃施於縫中。其上玉鉤二

    玉佩、如冕服內佩制。但無雲龍文。有小綬四採以副之

    大帶、

    大綬、

    襪舄、俱如冕服內製

    常服

    永樂三年定

    冠、袍、帶、靴、俱與

    東宮同

    保和冠服

    嘉靖七年定

    冠制以燕弁為準。

    親王用九(袪去去改取)。

    世子用八(袪去去改取)。

    郡王用七(袪去去改取)。俱去簪與五玉。後山皆一扇為之。分畫為四

    郡王長子冠、如忠靜之制。用五(袪去去改取)

    服用青身青緣。前後方龍補各一。身用素地。邊用雲。其補子

    郡王以上採妝。

    郡王長子織金為之

    襯用深衣、玉色

    帶青表、綠裏、綠緣

    履用皁、綠結、白襪

    冊寶

    冊用金二片、長闊規制、盝匣妝飾、與

    皇太子冊同

    寶用金。龜鈕、依周尺、方五寸二分、厚一寸五分。其文曰、某王之寶。池匣妝飾、與

    皇太子寶同。但

    太子寶盝匣雕蟠龍。

    王則雕蟠螭

    保和冠圖

    九(袪去去改取)圖

    (見圖)

    八(袪去去改取)圖

    (見圖)

    七(袪去去改取)圖

    (見圖)

    保和服圖

    (見圖)

    深衣圖

    (見圖)

    帶圖

    (見圖)

    履圖

    (見圖)

    親王妃冠服

    王妃受冊、助祭、朝會、則服禮服 【見集禮】

    禮服

    洪武三年定

    冠飾以九翬四鳳。花釵九樹。小花如大花之數。兩博鬢。九鈿。翟衣青質、五色、九等、繡翟編次於衣及裳。素紗中單。黻領、朱縠褾(袪去去改巽)裾。蔽膝隨裳色。以緅為領緣。繡翟為章二等。大帶隨衣色。玉革帶。青襪舄、佩綬

    永樂三年定

    九翟冠二頂。冠以皁縠為之。附以翠博山。飾以大珠翟二、小珠翟三、翠翟四、皆口銜珠滴。冠中寶珠一座。前後珠牡丹花二朵、蕊頭八箇、翠葉三十六葉。珠翠穰花鬢二朵。承以小連雲六片。翠頂雲一座。上飾珠九顆。珠翠雲十一片。翠口圈一副。金寶鈿花九箇。上用珠九顆。金鳳一對、口銜珠結。金簪一對

    珠翠牡丹花、穰花、各二朵。面花二對。梅花環、四珠環、各一雙

    大衫霞帔、衫用大紅。紵絲紗羅隨用。霞帔以深青為質。金繡雲霞鳳文。紵絲紗羅隨用。金墜子亦鈒鳳文

    四(袪去去改癸)襖子、 【即褙子】 桃紅色。金繡團鳳文。紵絲紗羅隨用

    鞠衣、青色。如深衣制。胸背金繡雲鳳文。紵絲紗羅並各色隨用。惟不用黃。燕居服用素

    大帶、青線羅為之。有緣。或用紅羅

    玉穀圭、長七寸。剡其上。瑑穀文。以錦約其下。並韜 【公主不用圭】

    玉革帶、青綺(革呈)。描金雲鳳文。玉事件十、金事件三

    玉花采結綬、以紅綠線羅為結。上有玉綬花一。瑑寶相花文。綬帶上玉墜珠六顆。並金垂頭花板四片。小金葉六箇。紅線羅繫帶一

    玉佩二、如

    東宮妃佩制。珩以下瑑雲鳳文。描金、上有金鉤

    青襪舄、襪以青線羅為之。舄用青綺、飾以描金雲鳳文。皁線純。每舄首加珠三顆

    常服

    洪武三年定

    犀冠、刻以花鳳。首飾釧鐲、用金玉珠寶翠。諸色團領衫。金繡花鳳。惟不用黃。帶用金玉犀

    洪武四年定

    與

    皇妃同

    公主冠服

    與

    親王妃同

    冊印

    冊用銀二片。長闊規制悉與

    親王冊同

    印用金。龜鈕、依周尺方五寸二分、厚一寸五分。其文曰、某國公主之印。綬用朱。印池用金。池匣妝飾、亦與

    親王同。但

    親王飾蟠螭、

    公主則用飾蟠鳳

    世子冠服

    世子遇

    聖節、千秋節、並正旦、冬至。進賀表箋、及其父王生日、諸節慶賀、皆服袞冕

    袞冕

    洪武二十六年定

    袞冕七章

    冕、三採玉珠七旒。紅組纓。青纊充耳。金簪導

    圭、長九寸

    青衣、纁裳、衣三章、織華蟲、火、宗彝。裳四章、織藻、粉米、黼、黻

    素紗中單、青領(袪去去改巽)、赤韍

    革帶佩白玉、玄組綬

    綬、紫質。用紫黃赤三採織成。間織三白玉環

    白襪、赤舄

    永樂三年定

    冕冠、玄表朱裏。前圓後方。前後各八旒。每旒五采繅八就。各貫三採玉珠八。赤白、青色相次。玉衡、金簪、玄紞、垂青纊充耳。 【用青玉】 朱紘纓、承以白玉瑱

    玉圭、長九寸。以錦約其下。並韜

    青衣、纁裳、七章。青衣三章。火一在肩、其二與華蟲、宗彝各三、在兩袖、皆織成。本色領褾(袪去去改巽)裾。纁裳四章。織藻、紛米、黼、黻、各二。前三幅、後四幅、不相屬。共腰有襞積。本色綼裼

    中單、以素紗為之。青領褾(袪去去改巽)裾。領織黻文九

    蔽膝、隨裳色、四章、織藻、粉米、黼、黻、各二。本色緣。有紃施於縫中。其上玉鉤二

    玉佩二、如

    親王之佩制。珩以下瑑雲龍文。上有金鉤。以小綬四採副之。四採、赤、白、縹、綠、纁質

    大帶、素表朱裏。在腰及垂皆有綼。上綼以朱。下綼以綠。紐約用青組

    大綬、四採、赤、白、縹、綠、纁質。小綬三採、間施二玉環。皆織成

    襪舄、皆赤色。舄用黑絇純。黑飾舄首

    皮弁服

    永樂三年定

    皮弁、用烏紗冒之。前後各八縫。每縫中綴三採玉八。縫及冠武、並貫簪繫纓處、皆飾以金。金簪朱纓

    玉圭、如冕服內製絳紗袍、本色領褾(袪去去改巽)裾

    紅裳、如冕服內裳制。但不織章數

    中單、以素紗為之。如深衣制紅領褾(袪去去改巽)裾。領織黻文九

    蔽膝、隨裳色。本色緣。有紃施於縫中。其上玉鉤二

    玉佩、如冕服內佩制。但無雲龍文。有小綬四採以副之

    大帶、

    大綬、

    襪舄、俱如冕服內製

    常服

    永樂三年定

    冠、袍、帶、靴、俱與

    親王同

    保和冠服

    【制見前】

    世子妃冠服

    永樂三年定

    與

    親王妃同。惟冠用七翟

    郡王冠服

    袞冕

    永樂三年定

    冕冠、玄表朱裏。前圓後方。前後七旒。每旒五采繅七就。各貫玉珠七。赤白青色相次。玉衡、金簪、玄紞、垂青纊充耳。 【用青玉】 朱紘纓、承以白玉瑱

    玉圭、長九寸。以錦約其下。並韜

    青衣、纁裳、五章。青衣三章。粉米一在肩。其二並藻、宗彝、各三在兩袖、皆織成。本色領褾(袪去去改巽)裾。纁裳二章。織黼黻各二。前三幅、後四幅、不相屬。共腰有襞積。本色綼裼

    中單、以素紗為之。青領褾(袪去去改巽)裾。領織黻文七

    蔽膝、隨裳色。二章。織黼黻各二。本色緣。有紃施於縫中。其上玉鉤二

    玉佩、如

    親王佩制。珩以下瑑雲龍文。上有金鉤。以小綬四採副之。四採、赤、白、縹、綠、纁質

    大帶、素表朱裏。在腰及垂皆有綼。上綼以朱。下綼以綠。紐約用青組

    大綬、四採、赤、白、縹、綠。纁質。小綬三採、間施二玉環。皆織成

    襪舄、皆赤色。舄用黑絇純。黑飾舄首

    皮弁服

    永樂三年定

    皮弁、用烏紗冒之。前後各七縫。每縫中綴三採玉七。縫及冠武、並貫簪繫纓處、皆飾以金。金簪朱纓

    玉圭、如冕服內製

    絳紗袍、本色領褾(袪去去改巽)裾

    紅裳、如冕服內裳制。但不織章數

    中單、以素紗為之。如深衣制。紅領褾(袪去去改巽)裾。領織黻文七

    蔽膝、隨裳色。本色緣。有紃施於縫中。其上玉鉤二

    玉佩、如冕服內製。但無雲龍文。有小綬四採以副之

    大帶、

    大綬、

    襪舄、俱如冕服內製

    常服

    永樂三年定

    冠、袍、帶、靴、俱與

    親王同

    保和冠服

    【制見前】

    郡王妃冠服

    永樂三年定

    七翟冠二頂、冠以皁縠為之。附以翠博山飾以大珠翟二、小珠翟三、翠翟四、皆口銜珠滴。冠中寶珠一座。前後珠牡丹花二朵、蕊頭八箇、翠葉三十六葉。珠翠穰花鬢二朵。承以小連雲六片。翠頂雲一座。飾以珠五顆。珠翠雲十一片。翠口圈一副。金寶鈿花八箇。上用珠八顆。金翟一對、口銜珠結。金簪一對

    珠翠牡丹花、穰花、各二朵、面花二對。梅花環、四珠環、各一對

    大衫霞帔、衫用大紅。紵絲紗羅隨用。霞帔以深青為質。金繡雲霞翟文。紵絲紗羅隨用。金墜子、亦鈒翟文

    四(袪去去改癸)襖子、 【即褙子】 桃紅色。金繡翟文。紵絲紗羅隨用鞠衣、青色。胸背金繡雲翟文。紵絲紗羅並各色隨用。惟不用黃。燕居服、用素

    大帶、青線羅為之。有緣。或用紅羅

    玉穀圭、長七寸。剡其上。瑑穀文。以錦約其下。並韜

    玉革帶、青綺(革呈)。描金雲翟文。玉事件十。金事件三

    玉花采結綬、以紅綠線羅為結。上有玉綬花一。瑑寶相花文。綬帶上玉墜珠六顆。並金垂頭花板四片。小金葉六箇。紅線羅繫帶一

    玉佩二、如

    親王妃佩制。珩以下瑑雲翟文。描金。上有金鉤

    青襪舄、襪以青線羅為之。舄用青綺。飾以描金翟文。皁線純。每舄首加珠三顆

    長子冠服

    朝服

    七梁冠、大紅素羅衣。白素紗中單。大紅素羅裳、及蔽膝。大紅素羅白素紗二色夾帶。玉朝帶。丹礬紅花錦錦雞綬。玉佩象牙笏。白絹襪。皁皮雲頭履鞋

    公服

    皁皺紗帕頭。大紅素紵絲衣。玉革帶

    常服

    烏紗帽。大紅紵絲織金獅子開(袪去去改癸)圓領。玉束帶。皁皮銅線靴

    保和冠服

    【制見前】

    郡主冠服

    永樂三年定

    與

    郡王妃同。惟不用圭。及少四珠環一對

    長子夫人冠服

    珠翠五翟冠。大紅紵絲大衫。深青紵絲金繡翟雞褙子。青羅金繡翟雞霞帔。金墜頭

    鎮國將軍冠服

    與長子同

    鎮國將軍夫人冠服

    與長子夫人同

    輔國將軍冠服

    與鎮國將軍同。惟冠六梁。帶用犀

    輔國將軍夫人冠服

    與鎮國將軍夫人同。惟冠用四翟。抹金銀墜頭

    奉國將軍冠服

    與輔國將軍同。惟冠五梁。帶用金鈒花。常服大紅織金虎豹

    奉國將軍淑人冠服

    與輔國將軍夫人同。惟褙子霞帔、金繡孔雀文

    鎮國中尉冠服

    與奉國將軍同。惟冠四梁。帶用素金。佩用藥玉

    鎮國中尉恭人冠服

    與奉國將軍淑人同

    輔國中尉冠服

    與鎮國中尉同。惟冠三梁。帶用銀鈒花。綬用盤鵰。公服、用深青素羅。常服、紅織金熊羆

    輔國中尉宜人冠服

    與鎮國中尉恭人同。惟冠用三翟。褙子霞帔、金繡鴛鴦文。銀墜頭

    奉國中尉冠服

    與輔國中尉同。惟冠二梁。帶用素銀、綬用練鵲。帕頭黑漆。常服、紅織金彪

    奉國中尉安人冠服

    與輔國中尉宜人同。惟大衫用丹礬紅。褙子霞帔、金繡練鵲文

    縣主冠服

    珠翠五翟冠。大紅紵絲大衫。深青紵絲金繡孔雀褙子。青羅金繡孔雀霞帔。抹金銀墜頭

    郡君冠服

    與縣主同。惟冠用四翟。褙子霞帔。金繡鴛鴦文

    縣君冠服

    與縣主同。惟冠用三翟

    鄉君冠服

    與縣君同。惟大衫用丹礬紅。褙子霞帔。金繡練鵲文

    大明會典卷之六十一

    冠服二

    文武官冠服

    朝服

    凡

    大祀慶成、正旦、冬至、

    聖節、及頒降開讀

    詔赦、進表、傳

    制、則文武官各服朝服。 【見職掌】

    其武官應直守衛者、不拘此服

    洪武二十六年定

    文武官朝服、梁冠。赤羅衣。白紗中單。俱用青飾領緣。赤羅裳、青緣。赤羅蔽膝。大帶用赤白二色絹。革帶。佩綬。白襪。黑履。一品至九品。俱以冠上樑數分等第

    公冠、八梁。加籠巾貂蟬。立筆五折。四柱。香草五(土商)。前後用玉為蟬

    侯冠、七梁。加籠巾貂蟬。立筆四折。四柱。香草四(土商)。前後用金為蟬

    伯冠、七梁。加籠巾貂蟬。立筆二折。四柱。香草二(土商)。前後玳瑁為蟬。俱左插雉尾

    駙馬冠、與侯同。不用雉尾

    一品冠、七梁。不用籠巾貂蟬。革帶與佩俱用玉。綬用綠黃赤紫四色絲、織成雲鳳四色花錦、下結青絲網。綬環二、用玉。笏用象牙

    二品冠、六梁。革帶綬環用犀。餘同一品

    三品冠、五梁。革帶用金。佩用玉。綬用黃綠赤紫四色絲、織成雲鶴花錦、下結青絲網。綬環二、用金。笏用象牙

    四品冠、四梁。革帶用金。佩用藥玉。餘同三品

    五品冠、三梁。革帶用銀鈒花。綬用黃綠赤紫四色絲、織成盤雕花錦、下結青絲網。綬環二、用銀鍍金。笏用象牙

    六品七品冠、二梁。御史加獬廌。革帶用銀。佩用藥玉。綬用黃綠赤三色絲、織成練鵲花錦、下結青絲網。綬環二、用銀。笏用槐木

    八品九品冠、一梁。革帶用烏角。佩用藥玉。綬用黃綠二色絲、織成鸂鶒花錦、下結青絲網。綬環二、用銅。笏用槐木

    雜職未入流品人員、若遇大朝賀、進表、隨班行禮、止用公服。三十年奏準、亦照九品官、具朝服行禮

    嘉靖八年定

    梁冠照舊式

    上衣用赤羅青緣、其長過腰指寸七寸。毋掩下裳

    中單、白紗為之、青緣

    下裳七幅。前三後四。每幅三襞積。赤羅青緣。蔽膝綴革帶

    綬、各照品級花樣。革帶之後、佩綬繫而掩之。其環亦各照品級、用玉犀金銀銅為之。不以織於綬

    大帶、表裏俱素。惟兩耳及下垂緣以綠色。又用青組約之

    革帶、一品玉。二品犀。三品四品金。五品銀鈒花。六品七品銀。八品九品烏角。俱照舊式

    珮玉一如詩傳之制。去雙滴及二珩。其三品以上用玉。四品以下用藥玉。各照舊

    襪履、俱照舊式

    梁冠圖

    (見圖)

    上衣圖

    (見圖)

    中單圖

    (見圖)

    下裳圖

    (見圖)

    蔽膝圖

    (見圖)

    綬圖

    (見圖)

    大帶圖

    (見圖)

    革帶圖

    (見圖)

    珮玉圖

    (見圖)

    襪履圖

    (見圖)

    祭服

    凡

    上親祀

    郊廟社稷、文武官分獻陪祀、則服祭服 【見集禮】

    洪武二十六年定

    文武官陪祭服、一品至九品、青羅衣。白紗中單。俱用皁領緣。赤羅裳、皁緣赤羅蔽膝。方心曲領。其冠帶佩綬等第、並同朝服

    ○又令品官家用祭服。三品以上、去方心曲領。四品以下、並去佩綬

    ○又令雜職祭服、與九品同

    嘉靖八年定

    上衣用青羅皁緣。長與朝服同

    下裳用赤羅皁緣。制與朝服同

    蔽膝、綬環、大帶、革帶、佩玉、襪履、俱與朝服同。去方心曲領

    公服

    在京文武官、每日早晚朝奏事、及侍班、謝

    恩、見辭、則服公服。在外文武官每日清早公座、亦服之。 【見職掌】 後常朝止便服。惟朔朢具公服朝參。其武官應直守衛者、不拘此服

    洪武二十六年定

    文武官公服、用盤領右衽袍。或紵絲紗羅絹從宜製造。袖寬三尺。一品至四品、緋袍。五品至七品、青袍。八品九品、綠袍。未入流雜職官、袍笏帶、與八品以下同

    公服花樣、一品用大獨科花、徑五寸。二品小獨科花、徑三寸。三品散荅花無枝葉、徑二寸。四品五品小雜花紋、徑一寸五分。六品七品小雜花、徑一寸。八品以下、無紋

    帕頭、用漆紗二等。展角各長一尺二寸。其雜職官員帕頭、用垂帶

    笏、依朝服為之

    腰帶、一品用玉。或花或素。二品用犀。三品四品用金荔枝。五品以下用烏角。(革呈)用青革、仍垂撻尾於下。靴用皁

    凡公侯駙馬伯公服、服色、花樣腰帶、與一品同

    ○凡文武官公服花樣、如無從織買、用素隨宜

    ○又令、凡內外未入流雜職官、帕頭展角與入流官同。不用垂帶

    常服

    洪武三年定

    凡文武官常朝視事。以烏紗帽、團領衫、束帶、為公服。一品玉帶。二品花犀帶。三品金鈒花帶。四品素金帶。五品銀鈒花帶。六品七品素銀帶。八品九品烏角帶

    二十六年定

    公侯駙馬伯、麒麟白澤

    文官一品二品、仙鶴錦雞。三品四品、孔雀雲鴈。五品、白鷴。六品七品、鷺鷥鸂鶒。八品九品、黃鸝鵪鶉練鵲。風憲官、用獬廌

    武官一品二品、獅子。三品四品、虎豹。五品、熊羆。六品七品、彪八品九品、犀牛海馬

    凡常服制度。洪武二十三年、令官員人等、衣服寬窄、以身為度。文職官、衣長自領至裔、去地一寸。袖長過手復回至肘。袖樁廣一尺。袖口九寸。公侯駙馬、與文職官同。武職官、衣長去地五寸。袖長過手七寸。袖樁廣一尺。袖口僅出拳

    凡束帶。洪武二十四年定、公侯駙馬伯、與一品同。雜職未入流官、與八品九品同

    凡服色禁制。洪武二十六年、令品官常服用雜色紵絲綾羅綵繡。庶民止用紬絹紗布、不許別用

    ○又令官吏及軍民僧道人等、衣服帳幔、並不許用玄黃紫三色、並織繡龍鳳文。違者、罪及染造之人。其朝見人員、四時並用顏色衣服、不許純素

    ○景泰四年、令錦衣衛指揮侍衛者、得衣麒麟服色

    ○天順二年、令官民人等、衣服不得用蟒龍飛魚鬥牛大鵬像生獅子、四寶相花大西番蓮大雲花樣、並玄黃紫、及玄色樣黑綠柳黃薑黃明黃等色

    ○成化二年、令官民人等、不許僣用服色花樣

    ○弘治十三年奏準、今後公侯伯、及文武大臣各處鎮守守備等官、敢有違例奏討蟒衣飛魚等項衣服者、該科參駁、科道糾劾。該部執奏。治以重罪

    ○嘉靖六年、令在京在外官民人等、不許濫服五彩妝花織造違禁顏色。及將蟒龍造為女衣。或加飾妝彩圖利貨賣。其朝貢夷人、不許擅買違式衣服。如違、將買者賣者、一體拏問治罪

    ○十六年題準、今後在京在外文武官員、除本等品級服色及

    特賜外。不許擅用蟒衣飛魚鬥牛等項、違禁華畢服色。其大紅紵絲紗羅服、惟四品以上官、及在京九卿、翰林院、詹事府、春坊、司經局、尚寶司、光祿寺、鴻臚寺、五品堂上官、

    經筵講官、方許穿用、其餘衙門、雖五品官、及五品以下官、

    經筵不係講官者、俱穿青綠錦繡。遇有吉禮、止許穿紅布絨褐品官花樣、照依品級。公侯駙馬伯、麒麟白澤。文官一品仙鶴。二品錦雞。三品孔雀。四品雲鴈。五品白鷴。六品鷺鷥。七品鸂鶒。八品黃鸝。九品鵪鶉。雜職官練鵲。風憲官獬廌。武官一品二品獅子。三品四品虎豹。五品熊羆。六品七品彪。八品犀牛。九品海馬。不許混同穿用。錦衣衛指揮侍衛者、得衣麒麟服色。其餘帶俸、及不係侍衛人員、及千百戶等官雖係侍衛、俱不許僭用

    凡致仕罷閒官員服色。洪武三年、令年老致仕及侍親辭閒官。許用紗帽束帶。若為事無降者、服與庶人同

    ○三十年、令致仕官服色與見任同。若遇朝賀、及謝

    恩、見辭、一體具服行禮

    公侯駙馬伯花樣

    麒麟

    (見圖)

    白澤

    (見圖)

    文官花樣

    仙鶴

    (見圖)

    錦雞

    (見圖)

    孔雀

    (見圖)

    雲鴈

    (見圖)

    白鷴

    (見圖)

    鷺鷥

    (見圖)

    鸂鶒

    (見圖)

    黃鸝

    (見圖)

    鵪鶉

    (見圖)

    練鵲

    (見圖)

    風憲官花樣

    獬豸

    (見圖)

    武官花樣

    獅子

    (見圖)

    虎豹

    (見圖)

    熊羆

    (見圖)

    彪

    (見圖)

    犀牛

    (見圖)

    海馬

    (見圖)

    忠靜冠服

    嘉靖七年定

    忠靜冠、即古玄冠。冠匡如制。以烏紗冒之。兩山俱列於後。冠頂仍方。中微起三梁、各壓以金線。邊以金緣之。四品以下去金。邊以淺色絲線緣之

    忠靜服、即古玄端服。色改用深青。以紵絲紗羅為之。三品以上用雲。四品以下用素。邊緣以藍青。前後飾以本等花??羕補子

    深衣、用玉色

    素帶、如古大夫之帶制。青表、綠緣邊並裏

    素履、色用青、綠絛結。白襪

    凡

    王府將軍中尉、及左右長史審理正副紀善教授等官、俱以品官之制服之。儀賓不得概服。在京七品以上官、及八品以下翰林院、國子監、行人司官、在外方面官、各府堂官州縣正官、儒學教官、及武官都督以上、許服。其餘不許

    忠靜冠圖

    (見圖)

    忠靜服圖

    聖諭如麒麟服有加則賜補子花樣隨品

    (見圖)

    深衣圖

    素帶圖

    (見圖)

    素履圖

    (見圖)

    儀賓冠服

    儀賓朝服公服常服、俱照品級、與文武官同。惟笏皆用象牙。常服花樣、視武官

    弘治十三年定

    郡主儀賓、鈒花金帶。胸背獅子。縣主儀賓、鈒花金帶。郡君儀賓、光素金帶。胸背俱虎豹。縣君儀賓、鈒花銀帶。鄉君儀賓、光素銀帶。胸背俱彪。故違僭用者、革去冠帶、戴平頭巾、於本處儒學讀書習禮三年、方許復職

    命婦冠服

    禮服

    凡命婦入

    內朝見

    君後、在家見舅姑並夫、及祭祀、則服禮服

    洪武五年定

    凡命婦圓衫、以紅羅為之。繡重雉為等第。一品九等。一品八等。二品七等。四品六等。五品五等。六品四等。七品三等。其餘不用繡雉

    二十四年定

    命婦冠服、公侯伯與一品同。大袖衫、用真紅色。一品至五品、紵絲綾羅隨用。六品至九品、綾羅紬絹隨用。霞帔褙子、皆用深青?匹。公侯及一品二品、金繡雲霞翟文。三品四品、金繡雲霞孔雀文。五品、繡雲霞鴛鴦文。六品七品、繡雲霞練鵲文

    ○大袖衫、領闊三寸。兩領直下一尺間綴紐子三。前身長四尺一寸二分。後身長五尺一寸、內九寸八分、行則摺起、末綴紐子二、紐在掩紐之下、拜則放之。袖長三尺二寸二分、根闊一尺、口闊三尺五分。落摺一尺一寸五分。掩紐二、就用衫料、連尖長二寸七分、闊二寸五分、各於領下一尺六寸九分處綴之。於掩下各綴紐門一、以紐住摺起後身之餘者。兜子、亦用衫料兩塊斜裁、上尖下平、連尖長一尺六寸三分、每塊下平處、各闊一尺五分、縫合、於領下一尺七分處綴之。上綴尖皆縫合、以藏霞帔後垂之末者。霞帔二條、各長五尺七寸、闊三寸二分、各繡禽七、隨品級用、前四後三各繡、臨末左右取尖長二寸七分、前後分垂、橫綴青羅襻子、牽聯並之、前垂三尺三寸五分、尖綴墜子一、後垂二尺三寸五分、臨末插兜子內藏之。墜子、中鈒花禽一。四面雲霞文。禽如霞帔隨品級用。笏、以象牙為之、圓首方腳、長六寸四分、闊一寸五分、厚一分五釐

    二十六年定

    一品冠、用金事件

    珠翟五箇    珠牡丹開頭二箇

    珠半開三箇   翠雲二十四片

    翠牡丹葉一十八片

    翠口圈一副、上帶金寶鈿花八箇

    金翟二箇、口銜珠結二箇

    二品至四品冠、用金事件

    珠翟四箇    珠牡丹開頭二箇

    珠半開四箇   翠雲二十四片

    翠牡丹葉一十八片

    翠口圈一副、上帶金寶鈿花八箇

    金翟二箇、口銜珠結二箇

    一品至二品霞帔、用雲霞翟文。鈒花金墜子。褙子、用雲霞翟文

    三品至四品霞帔、用雲霞孔雀文。鈒花金墜子。褙子、用雲霞孔雀文

    五品至六品冠、用抹金銀事件

    珠翟三箇    珠牡丹開頭二箇

    珠半開五箇   翠雲二十四片

    翠牡丹葉一十八片

    翠口圈一副、上帶抹金銀寶鈿花八箇

    抹金銀翟二箇、口銜珠結子二箇

    五品霞帔、用雲霞鴛鴦文。鍍金鈒花銀墜子。褙子、用雲霞鴛鴦文

    六品霞帔、用雲霞練鵲文。鈒花銀墜子。褙子、用雲霞練鵲文

    七品至九品冠、用抹金銀事件

    珠翟二箇    珠月桂開頭二箇

    珠半開六箇   翠雲二十四片

    翠月桂葉一十八片

    翠口圈一副、上帶抹金銀寶鈿花八箇

    抹金銀翟二箇、口銜珠結子二箇

    七品霞帔墜子褙子與六品同

    八品九品霞帔、用繡纏枝花。墜子、與七品同。褙子、繡摘枝團花

    常服

    洪武二十四年定

    命婦常服、用顏色圓領衫

    進士巾服

    洪武初定

    進士巾、如今烏紗帽之製。頂微平、展角闊寸餘、長五寸許、系以垂帶、皁紗為之。深色藍羅袍。緣以青羅、袖廣而不殺。革帶、青(革呈)、飾以黑角、垂撻尾於後。笏、用槐木。廷試後、赴國子監領出、傳臚日服之。至上表謝

    恩後、謁

    先師孔子、行釋菜禮畢、始易常服。其巾袍等、仍送國子監交收

    狀元冠服

    朝冠、二梁。朝服、緋羅為之。圓領。白絹中單。錦綬蔽膝全。槐笏一把。紗帽一頂。光素銀帶一條。藥玉佩一副。朝靴氈襪各一雙。 【俱內府製造】 禮部官引至

    御前頒賜。上表謝

    恩日服之

    生員巾服

    洪武二十四年定

    生員襴衫、用玉色布絹為之。寬袖皁緣。皁絛。軟巾垂帶

    吏員巾服

    洪武四年定

    各衙門掾史令史書吏司吏典吏、穿皁盤領衫。繫絲絛。戴四方平定巾

    ○十四年定、吏員皁衣、改用青色

    ○三十年定、令史典吏、皆服吏巾。巾樣不與庶民同

    士庶巾服【公使人等附】

    洪武三年定

    士庶初戴四帶巾。今改四方平定巾。雜色盤領衣、不許用黃。執仗之士、首服鏤金額交腳帕頭。服諸色辟邪寶相花裙襖。銅葵花束帶。皁紋靴。刻期、冠方頂巾。衣胸背鷹鷂花腰線襖子。諸色闊絲匾絛。象牙雕花環。行縢八帶鞋。皁隸、冠圓頂巾。衣皁衣

    ○又令庶民男女衣服、並不得僭用金繡錦綺紵絲綾羅。許用紬絹素紗。其首飾釧鐲、並不許用金玉珠翠。止用銀。靴、不得裁製花樣、金線妝飾

    ○四年定、皁隸公使人、穿皁盤領衫。戴平頂巾。繫白褡(衿去今改尃)、帶錫牌

    ○六年、令庶民巾環、不得用金玉瑪瑙珊瑚琥珀。未入流品者、並同庶民。帽不得用頂。帽珠許用水晶香木。校尉、只孫束帶帕頭靴鞋。刻期、雕刻雜花象牙絛環外、餘同庶民

    ○十四年、令農民之家、許穿紬紗絹布。商賈之家、止許穿絹布。如農民之家、但有一人為商賈者、亦不許穿紬紗

    ○又令校尉用金鵝帽、黑漆。戧金荔枝、改作銅釘樣、每五釘攢就、四面稍起邊欄、(革呈)用青、緊束之。各衙門祗禁、原穿皁衣、改用淡青

    ○又令僧道服色、禪僧、茶褐常服。青絛玉色袈裟。講僧、玉色常服。綠絛淺紅袈裟。教僧、皁常服。黑絛淺紅袈裟。僧官皆如之。道士、常服青。法服朝服、皆用赤色。道官亦如之。惟僧錄司官袈裟。道錄司官法服朝服。皆綠紋、飾以金

    ○二十二年、令將軍力士校尉旗軍、常戴頭巾或(衿去今改盍)腦。官下捨人並儒士吏員民人、常戴本等頭巾。鄉村農夫、許戴斗笠蒲笠、出入市井不禁、不親農業者不許

    ○二十三年、令耆民儒士生員衣制同文職。惟袖長過手復回不及肘三寸。庶民衣長去地五寸。袖長過手六寸。袖樁廣一尺。袖口五寸。軍人衣長去地七寸。袖長過手五寸。袖樁廣不過一尺。窄不過七寸。袖口僅出拳

    ○二十五年、令文武官同籍父兄伯叔弟姪子婿、及儒士生員吏典知印承差、欽天監天文生、太醫院醫士、瑜珈僧、正一道士、將軍散騎舍人帶刀之人、正五馬軍並馬軍小旗、教讀

    大誥師生、許穿靴。校尉力士、遇上直許穿、出外不許。其庶民商賈技藝、步軍及軍下餘丁、管步軍總小旗、官下家人火者皁隸伴當、在外醫卜陰陽人、皆不許。止許穿皮扎(革翁)。其北平、山西、山東、陜西、河南、並直隸徐州、地寒人民、許穿牛皮直縫靴

    ○二十六年、禁官民步卒人等、不許服對襟衣。惟騎士不拘

    ○正德元年、禁商販吏典僕役倡優下賤、皆不許服用貂裘。僧道隸卒下賤之人、俱不許服用紵絲紗羅綾綿

    ○十六年、禁軍民人等、如有穿紫花罩甲等服、或禁門、或四外遊走者、許緝事並地方人等擒拏

    ○萬曆二年、禁舉人監生生儒、下至民庶奴隸之輩、有僭戴忠靜金線冠巾、穿錦綺鑲履、及張傘蓋、戴煖耳者、聽五城御史嚴拏重責枷示、仍送問

    士庶妻冠服【婢使人等附】

    洪武三年定

    士庶妻、首飾許用銀鍍金。耳環用金珠。釧鐲用銀。服淺色團衫、許用紵絲綾羅紬絹

    ○五年、令凡民間婦人禮服、惟用紫染色絁。不用金繡。凡婦人袍衫、止用紫綠桃紅、及諸淺淡顏色。不許用大紅鴉青黃色。帶用藍絹布。凡女子在室者、服飾之制、皆作三小髻。金釵。珠頭(上髟下巾)。窄袖褙子。凡婢使人等、綰高頂髻。用絹布狹領長襖長裙。小婢使、綰雙髻。用長袖短衣長裙

    ○成化十年、令禁官民人等婦女、不許僭用渾金衣服、寶石首飾

    ○正德元年、令軍民婦女、不許用銷金衣服帳幔、寶石首飾鐲釧、及娼妓、不許用金首飾、銀鐲釧。犯者本身家長夫男匠作、各治重罪

    教坊司冠巾服

    洪武三年定

    樂藝冠青卍字頂巾。繫紅綠褡(衿去今改尃)。樂妓則戴明角冠。皁褙子。不許與庶民妻同

    前供奉俳長、皆服鼓吹冠。紅羅胸背小袖袍。紅絹褡(衿去今改尃)。皁靴

    色長、皆服鼓吹冠。紅青綠紵絲彩畫百花袍。紅絹褡(衿去今改尃)

    歌工、皆服弁冠。紅羅織金胸背大袖袍。紅生絹錦領中單。黑角束帶。紅熟絹錦腳褲。皁皮琴鞋。白綿布夾襪

    樂工、服色與歌土同

    凡教坊司官、常服冠帶、與百官同。至

    御前供奉、執粉漆笏。服黑漆帕頭。黑綠羅大袖襴袍。黑角偏帶。皁靴

    ○又令教坊司伶人。常服綠色巾、以別士庶之服

    ○又令樂人戴鼓吹冠。不用錦絛。惟用紅褡(衿去今改尃)。服色不拘紅綠

    ○又令教坊司婦人、不許戴冠。穿褙子

    ○又令樂工當承應、許穿靴。出外不許

    ○又令樂人衣服、許用明綠桃紅玉色水紅茶褐顏色。其餘不得穿用。俳色長樂工、俱戴皁頭巾。繫雜色絛

    凡

    中宮供奉女樂、奉鑾等官妻、本色(上髟下狄)髻。青羅圓領提調女樂、服黑漆唐巾。大紅羅銷金花圓領。鍍金花帶。皁靴歌章女樂、服黑漆唐巾。大紅羅銷金裙襖胸帶。大紅羅抹額。青綠羅彩畫雲肩。描金牡丹花。皁靴

    奏樂女樂服色與歌章同

    大明會典卷之六十二

    房屋器用等第

    國初著令。凡官民、服色、冠帶、房舍、鞍馬、貴賤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官員任滿致仕、與見任同。其父祖有官身歿、非犯除名不敘、子孫許居父祖房舍。及衣服車馬、有官者依品級。其

    御賜者、及軍官軍人服色、不在禁例。又禁凡服色器皿房屋等項、並不許雕刻刺繡古帝王后妃聖賢人物故事、及日月龍鳳獅子麒麟犀象等形。所以辨上下、定民志。至今遵守、不敢違越。其禁制備列於後

    凡房屋。洪武二十六年定、官員蓋造房屋。並不許歇山轉角、重簷重栱、繪畫藻井。其樓房不係重簷之例、聽從自便

    ○公侯、前廳七間、或五間、兩廈九架造。中堂七間九架。後堂七間七架。門屋三間五架。門用金漆、及獸面擺錫環。家廟三間五架。俱用黑板瓦蓋。屋脊用花樣瓦獸。樑棟斗栱簷桷、用綵色繪飾。窗枋柱用金漆、或黑油飾。其餘廊廡庫廚從屋等房、從宜蓋造。俱不得過五間七架

    ○一品二品、廳堂五間九架。屋脊許用瓦獸。樑棟斗栱簷桷、用青碧繪飾。門屋三間五架。門用綠油、及獸面擺錫環

    ○三品至五品、廟堂五間七架。屋脊用瓦獸。樑棟簷桷、用青碧繪飾。正門三間三架。門用黑油、擺錫環

    ○六品至九品、廳堂三間七架。樑棟止用土黃刷飾。正門一間三架。黑門、鐵環

    ○一品官房舍除正廳外。其餘房舍、許從宜蓋造。比正屋制度、務要減小、不許太過。其門窗戶牖、並不許用硃紅油漆

    ○庶民所居房舍、不過三間五架。不許用斗栱、及綵色妝飾

    ○又定、在京功臣宅舍地勢寬者、住宅後許留空地十丈。左右邊、各許留空地五丈。若見住舊居所在、地勢窄隘、止仍舊居、不許那移軍民以留空地。官員之家、住宅照依前定丈尺。不許多留空地。過此即便退出。令子孫赴官告給園地、另於城外量撥。功臣之家、不許於住宅前後左右、多佔地丈、蓋造亭館。或開掘池塘、以為遊翫。公侯內外文武四品以上官、不得令子孫家人於市肆開張鋪店、生放錢債、及出外行商中鹽、興販物貨

    ○三十五年、申明軍民房屋、不許蓋造九五間數。一品二品、廳堂各七間。六品至九品、廳堂棟樑、止用粉青刷飾。庶民所居房屋從屋、雖十所、二十所、隨所宜蓋、但不得過三間

    ○正統十二年令、庶民房屋架多而間少者、不在禁限

    凡車輿。洪武元年定、並不得雕飾龍鳳紋。職官一品至三品、許用間金妝飾。銀螭。繡帶青幔。四品五品、素獅頭。繡帶青幔。六品至九品、用素雲頭。素帶青幔。轎子、比同車製。庶民車用黑油、齊頭平頂。皁幔。轎子、比同車製。並不許用雲頭

    ○六年、令凡舟車坐轎、除紅漆外。許雜色漆飾。五品以上、車用青幔。餘並不許。其坐轎止許婦人、及官民老疾者乘之

    ○景泰四年、令在京三品以上、許乘轎。其餘不許違例。在外各衙門俱不許乘轎

    ○弘治七年、申明兩京及在外文武官員。除奉有

    旨、及文武例應乘轎者、止許四人扛抬。其兩京五府管事、並內外鎮守守備等項、公侯伯都督等官、不分老少、皆不許乘轎。違例乘轎、及擅用八人者、指實奏聞

    ○萬曆三年奏準、武職衙門、及勳戚等官、俱不許僭用四人帷轎、與肩輿、及擅用交牀上馬。違者聽科道官、及巡視衙門、參奏重處。指揮以下、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差操

    凡傘蓋。洪武元年、令庶民並不得用羅絹涼傘。許用油紙雨傘

    ○三年、令京城內一品二品、許用傘蓋。其餘止許用雨傘。京城外、聽用之

    ○十六年、令尚書、侍郎、左右都御史、通政使、太常卿、應天府尹、國子祭酒、翰林等學士、許張傘蓋

    ○二十六年定、一品二品、銀浮屠頂、茶褐羅表、紅絹裏、三簷。三品四品、用紅浮屠頂、茶褐羅表、紅絹裏、三簷。以上傘蓋、俱用黑色茶褐。雨傘、俱用紅油絹。五品、用紅浮屠頂、青羅表、紅絹裏、兩簷。雨傘同四品。六品至九品、用紅浮屠頂、青絹表、紅絹裏、兩簷。雨傘俱用油紙

    ○三十五年、申明官員傘蓋、不許用金繡硃紅妝飾。公侯駙馬伯、與一品二品同

    ○成化九年、令兩京官員、油傘遇雨任用。其涼傘、京城內不許張設。若出郊在外、不拘此限

    凡鞍轡。洪武元年、令庶民不得描金、惟用銅鐵妝飾

    ○二十六年定、公侯一品二品、用銀減鐵事件。(革佔)用描銀。三品至五品、用銀減鐵事件。(革佔)用油畫。六品至九品、用擺錫鐵事件。(革佔)用油畫

    ○三十五年、申明官民人等、鞍轡、馬頷下纓、並鞦轡、俱用黑色。不許紅纓、及描金、嵌金、天青硃紅妝飾。軍民用鐵事件、黑綠油(革佔)

    凡帳幔。洪武元年、令並不許用赭黃龍鳳文。職官一品至三品、許用金花刺繡紗羅。四品五品、刺繡紗羅。六品以下、許用素紗羅。庶民用紗絹

    ○三年、令職官一品至五品、帳幔許用綾羅紗。被褥用紵絲錦繡。六品至九品、帳幔許用紗絹。被褥用綾羅紬絹。庶民用紬絹布

    凡器皿。洪武二十六年定、公侯一品二品、酒注酒盞用金。餘用銀。三品至五品、酒注用銀。酒盞用金。六品至九品、酒注酒盞用銀。餘皆用瓷漆木器。並不許用硃紅、及抹金描金、雕琢龍鳳文。庶民酒注用錫。酒盞用銀。餘瓷漆

    ○又令官員牀面屏風隔子、並用雜色漆飾。不許雕刻龍鳳文。並金飾硃漆

    ○又令軍官軍士、應用弓矢、止是黑漆。弓袋箭囊並不許用硃漆描金妝飾

    ○三十五年、申明官民人等、不許僭用金酒爵。其椅卓木器之類、亦不許用硃紅金飾

    ○正德十六年奏準、職官一品二品、器皿不許用玉、止許用金、以為定例。其商賈技藝之家、器皿不許用銀。餘與庶民同。官吏人等、不許僭用金酒爵。其椅卓木器之類、並不許硃紅金飾

    凡寺觀菴院。洪武三年、令除殿宇樑棟門窗神座案卓、許用紅色。其餘僧道自居房舍、並不許起造斗栱、彩畫樑棟、及僭用紅色什物牀榻椅子

    ○六年、令凡各處僧道寺觀、金彩妝飾神佛龍鳳等像、除舊有外。不許再造

    ○天順八年

    詔、京城內外寺觀、今後不許增修請額

    公侯及一品二品許用銀減鐵事件描銀(革佔)三品至五品用銀減鐵事件油畫(革佔)六品至九品用擺錫事件油畫(革佔)

    (見圖)

    64

    大明會典卷之六十三

    冠禮一

    按冠禮

    天子止一加。用袞冕。太尉設纚。太師受冕。

    太子皇孫、年十二、或十五、始冠、

    天子自為主。擇三公太常為賓贊。凡三加冠。一祝醴。成化間。始定祝詞、醮詞、

    敕戒詞。其

    諸王冠祝醮詞、皆洪武間定。下及官民、莫不有禮。備列於後

    皇帝冠禮

    洪武三年定

    前期、太史院奉

    制筮日。工部製冕服。翰林院撰祝文祝辭。或用古辭。或臨時修撰。禮部備儀注。中書省承

    制。命某官攝太師、某官攝太尉。既筮日。遣某官奏告

    天地

    宗廟、行一獻禮訖。告示文武百官於

    皇城守宿、侵晨、具朝服行禮。前一日、內使監令陳

    御冠席於

    奉天殿正中。設冕服案於

    御冠席之南。香案又於冕服案南。尚寶卿設寶案於香案之南。侍儀司設太師太尉起居位於文樓之南、西向。設文官起居位於太師太尉起居位之後。設武官起居位於武樓之南。設太師太尉拜位於丹墀內道稍西、北向東上。設太師太尉侍立位於殿上

    御席之西、東向。設盥洗位於

    丹陛西陛之下、東向。內贊二人位於殿上南楹之左右、東西相向。設文官拜位於丹墀內道之東、每等異位重行、北面西上。設武官拜位於丹墀內道之西、每等異位重行、北面東上。設使客位於文官拜位之東、北面西上。設殿前班諸執事起居位於武官起居位之北、東向。設侍從班諸執事起居位於文官起居位之北、西向。設宿衛鎮撫二人位於東西陛下、東西相向。護衛百戶二十四人位於宿衛鎮撫之南稍後、東西相向。典牧所官二人位於乘馬之前、東西相向。知班二人位於文武官拜位之北、東西相向。通贊典禮二人位於知班之北、東西相向。通贊在西。贊禮在東。引太師太尉二人位於太師之北、西立東向。引文武班四人位於文武官拜位之北稍後、東西相向、引殿前班二人位於引武班之南。引使者二人位於引文班之南。設殿前班指揮司官三員侍立位於

    丹陛上之西、東向。光祿寺官三員位於

    丹陛上之東、西向。拱衛司官位於殿門之左右、東西相向。文官侍從班起居注、給事中、殿中侍御史、尚寶卿位於殿上之東、西向。武官侍從班懸刀指揮位於殿上之西、東向。護衛千戶八人位於殿東西門之左右、東西相向。典儀二人位於

    丹陛上之南、東西相向。鳴鞭四人位於

    丹陛上、北向。將軍二人位於殿上簾前之左右。將軍六人位於殿門之左右。將軍四人位於

    丹陛上之四隅。將軍六人位於

    奉天門之左右、東西相向。是日侵晨、金吾衛陳設甲士於

    午門外之東西。陳五輅於丹墀之南、北向。典牧所陳仗馬於文武樓之南、東西相向。陳虎豹於

    奉天門外、東西相向。協律郎陳樂於丹墀文武官之南。鼓初嚴。催班捨人催文武百官具朝服。鼓次嚴。引班引文武官各依品從齊班於

    午門外、以北為上、東西相向。通班贊禮、知班、典儀、內贊、宿衛鎮撫、鳴鞭殿內將軍、殿外將軍、俱入就位。引班引殿前班指揮光祿卿、各依品從序立於起居位、東西相向。諸侍衛官俱各服其器服、及尚寶卿侍從官入詣

    謹身殿候迎。鼓三嚴。引班引文武官以序入就起居位。引使客立於文班之後、侍儀版奏外辦。御用監令奏請

    皇帝服空頂幘、雙童髻、雙玉導、絳紗袍、御輿以出。侍御導。從警蹕如常儀。

    皇帝將出。仗動。和聲郎作樂。太常博士引導至

    奉天殿即

    御位。樂止。捲簾鳴鞭、雞唱報時訖。拱御司官由殿西門出降西階。引班引入起居位。通班唱各供事。殿前班、侍從班、及諸執事、各就本位。引禮引太師太尉先入就拜位。引班引文武官俱入就丹墀拜位。知班唱班齊。典儀唱拜。贊禮唱鞠躬。樂作。四拜、興、平身。樂止。引禮引太師先詣盥洗位西向立。引禮唱搢笏盥手。太師搢笏盥手。引禮唱帨手。司巾以巾進、太師帨手訖。引禮唱出笏、太師出笏。引禮引太師由西陛陞。引禮退就本位。太師至殿西門、內贊接引至

    御席西、東向立。引禮復引太尉詣盥洗位西向立。引禮讚搢笏盥手。太尉搢笏盥手。引禮讚帨手。司巾者以巾進、太尉帨手。引禮讚出笏。太尉出笏。引禮引太尉由西陛陞。引禮退復位。太尉至殿西門、內贊接引入立於太師之南。侍儀跪奏請加元服。退復位。太尉進就

    皇帝席前少右、跪搢笏。脫空頂幘以授內使、內使跪受幘、興、置於櫛箱。櫛畢、設纚。出笏、興。退立於西。太師進至

    御前北向立。內使監令就案取冕立於太師之左。太師祝曰、令月吉日、始加元服。壽考維祺。以介景福。內使監令捧冕跪授太師、太師搢笏跪受冕、加冠加簪纓訖。出笏、興。退立於西。內使監令徹櫛纚箱。御用監令跪奏請

    皇帝著袞服。

    皇帝興、著袞服訖。侍儀跪奏請就

    御座。內贊贊進醴。樂作。太師進就

    御座前北面立。光祿卿奉酒進授太師、太師搢笏受酒、至

    御前北面祝曰、甘醴維厚。嘉薦令芳。承天之休。壽考不忘。祝訖、跪授內使。內使跪受酒、捧進

    皇帝。

    皇帝受酒祭少許、啐酒訖、以虛盞授內使。樂止。內使受盞降授太師、太師受盞興以授光祿卿、光祿卿受盞退。太師出笏、退復位。內贊引太師太尉出殿西門。樂作。降自西階。引禮接引就丹墀拜位立定。樂止。引禮退復位。典儀唱拜。贊禮唱鞠躬、四拜、興、平身。樂止。贊禮唱搢笏鞠躬、三舞蹈。贊跪、唱山呼。百官拱手加額曰、萬歲。唱山呼。曰萬歲。唱再山呼。曰萬萬歲。典儀唱出笏、俯伏、興。樂作。四拜、興、平身。樂止。典儀唱禮畢。侍儀奏禮畢。

    皇帝興。樂作。警蹕侍從導引入宮。樂止。引禮引太師太尉及文武百官以次出。

    皇帝改服通天冠絳紗袍、入宮拜謁

    太后如正旦儀。擇日謁

    太廟。其儀與時祭同。見

    廟之明日。百官具公服稱賀畢。

    賜宴於

    謹身殿。並如正旦冬至朝會儀

    大明會典卷之六十四

    冠禮二

    皇太子冠禮

    洪武元年定

    前期、太史監承

    制筮日。工部制袞冕、遠遊冠、折上巾服。翰林院撰祝文祝辭。禮部備儀注。中書省承

    制、命某官為賓、某官為贊。既筮日。遣官奏告

    天地

    宗廟。禮部告示文武百官於

    皇城守宿。至期之前一日、內使監令陳

    御座香案於

    奉天殿中。侍儀司設

    皇太子次於殿之東房。賓贊次於

    午門外。

    皇太子拜位於

    丹陛上正中。賓贊受制位於

    皇太子拜位之西北、東向。承製官位於

    御座之東。西向。宣制官位於

    皇太子位之東北、西向。賓贊拜位於內道之東、北面西上。餘陳設如朝會儀。至日清晨、執事官設罍洗於東階東南、罍在洗東、篚在洗西。內使監官設

    皇太子冠席於殿上東南、西向。醴席於西階上、南向。張帷幄於東序內。設褥席於帷中。又張帷於序外。御用監陳服於帷內東、領北上。袞服九章。遠遊冠。絳紗袍。折上巾。絳紗袍緇纚犀簪二物、同箱在服南。櫛實於箱、又在南。司尊實醴於側、尊加勺羃。設醴於席之南。設坫於尊東。置二爵於坫。進饌者實饌、設於尊北。諸執事者皆立於其所。冕九旒、遠遊冠、十八梁、折上巾冠冕各一箱盛。執事者、各執其物、立於階之西、東面北上。鼓初嚴。文武百官具朝服。次嚴。護衛等各就位。

    東宮官導從

    皇太子至殿門。贊禮同太常博士、引詣

    奉天殿東房。侍衛官入詣

    謹身殿奉迎。三嚴。文武百官入就位。

    皇帝服通天冠、絳紗袍、御輿以出。樂作。陞座。樂止。捲簾、鳴鞭、報曉訖。賓贊就位。樂作。四拜。樂止。侍儀司跪承

    制、降自東階、詣賓前稍東、西向。稱有

    敕。賓贊跪。侍儀宣

    制曰、

    皇太子冠。命卿等行禮。宣訖。贊皆四拜。文武侍從班、俱就殿內位。賓贊及應行禮官、詣東階下位。

    東宮官太常博士、詣殿前東房、引

    皇太子入就冠席。樂作。

    皇太子即席。樂止。賓贊詣罍洗。樂作。搢笏、盥帨。出笏。樂止。陞自西階。執事者捧折上巾進。賓降一等受之。右執項、左執前、進

    皇太子席前、北面祝。祝辭皆隨時撰述。祝畢。跪冠。樂作。興、席南北面立。贊冠者進席前跪正冠、興、立於賓後。內使跪進服。服訖。樂止。賓揖

    皇太子復坐。賓贊降詣罍洗如前儀。贊冠者進、跪脫折上巾、置於箱、興、以授內使。內使跪受、置於席。執事者捧遠遊冠進。賓降二等受之。樂作。進冠如前儀。贊冠者進、跪簪結紘。內使進服。樂止。賓揖

    皇太子復坐。詣罍洗脫冠、俱如前儀。執事者捧袞冕進。賓降三等受之。進冠亦如前儀。畢。太常博士引

    皇太子下降自東階。樂作。由西階陞、即醴席南向坐。樂止。賓詣罍洗。樂作。盥帨、陞自西階。樂止。贊冠取爵詣司尊前、酌醴授賓。跪進爵於

    皇太子席前。祝[云云]祝畢。

    皇太子搢圭。跪受爵。樂作。飲訖。奠爵執圭。進饌者捧饌設於

    皇太子席前。

    皇太子搢圭、食訖。樂止。執圭。執事官徹爵與饌。太常博士引

    皇太子。降自西階殿東房、易朝服詣丹墀拜位。樂作。

    東宮官各就拜位。樂止。賓贊詣

    皇太子位稍東、西向。賓少進、字之。辭曰、奉

    敕字某。太常博士啟

    皇太子再拜。跪、聽宣

    敕畢。復再拜、興。進

    前跪、奏曰、臣不敏。敢不祗奉。奏畢、復位。侍立官並降殿復位。在位官皆四拜、禮畢。

    皇帝興。樂作。還宮。樂止。內給事導

    皇太子入內朝見

    皇后、如朝正旦儀。百官以次出。明日、謁

    廟如時享禮。陪祭官先赴

    廟庭。

    皇太子服袞冕執圭。太常博士前導、由南門入至拜位。

    皇太子及陪祭官皆再拜、興。

    皇太子陞殿、詣

    神位前、三上香、復位。及陪祭官皆再拜。畢。

    皇太子還宮。明日。百官具朝服、詣

    奉天殿稱賀。退易公服、詣

    東宮稱賀。

    賜宴

    成化十四年續定

    前期二日、各執事官先於禮部習儀。次日赴

    文華殿習儀。前期一日、遣官具特牲告

    廟、行一獻禮。錦衣衛設幕次於

    文華殿之東序。鴻臚寺設節案於殿內之北、正中。設香案於節案之南。設冠席於殿內之東、南向。設醴席於西上南向。內使張帷幄於東序內。設座椅几案裀褥於幄中。又張帷於序外。陳袍服、皮弁服、袞服、圭帶舄等物、各以箱盛、置於帷中案上。具翼善冠、皮弁、九旒冕、各用盤盛、以紅袱覆之、置於東階之南案上。光祿寺設盥洗所於東階。冠案之南、稍東。設司尊所於醴席之西南。司尊者實醴於側尊加勺羃。設坫於尊東、置二爵於坫。進饌者實饌、設於尊北。諸執事者皆立於其所。教坊司設樂。是日早、

    上具皮弁服、御華蓋殿。鴻臚寺奏請陞殿。傳

    制遣官。文武百官各具朝服侍班如常儀。

    制詞曰、朕皇太子某冠。命卿等持節行禮。節將至。禮部官詣東序、啟

    皇太子迎節。樂作。禮部官導

    皇太子出迎於殿門外。持節官捧節入置於案、退立於節案之東。樂止。禮部等官導

    皇太子詣香案前。樂作。行四拜禮、畢。樂止。持節官同賓贊、並宣敕戒等官、序立於東南盥洗之次。禮部官啟

    皇太子就冠席。樂作。禮部等官導

    皇太子詣冠席。內侍二人夾侍。

    皇太子即席西、南向坐。樂止。鴻臚寺鳴贊贊行初加冠禮。樂作。引禮序班引賓贊皆詣盥洗所。賓贊皆搢笏、以次盥手訖。出笏。樂止。鳴贊二人稍南、東西向立。賓贊官陞自東階、稍西向立。內侍揭蓋袱。樂作。以盤捧翼善冠陞。賓降階一等受之。樂止。賓右手執冠後、左手執冠前、進

    皇太子席前北面立。祝曰、吉月令辰。乃加元服。懋敬是承。永介景福。樂作。賓跪進冠、興、復位。贊者跪正冠、興、立於賓後。樂止。禮部官啟易服。

    皇太子入帷幄、易新袍服出。禮部官啟復坐。鳴贊贊行再加冠禮。樂作。內侍揭蓋袱、以盤捧皮弁陞、賓降階二等受之。樂止。賓右手執皮弁後、左手執皮弁前、進如前儀。祝曰、冠禮申舉。以成令德。敬慎威儀。維民之式。樂作。內侍釋翼善冠。賓跪進皮弁、興、復位。贊者跪正皮弁、興、立於賓後。樂止。禮部官啟易服。

    皇太子入帷幄、易皮弁服舄出。禮部官啟復坐。鳴贊贊行三加冠禮。樂作。內侍揭蓋袱、以盤捧冕旒陞。賓降階三等受之。樂止。進如前儀。祝曰、章服鹹加。飭敬有虔。永固

    皇圖。於千萬年。樂作。內侍釋皮弁冠。賓跪進冕旒、興、復位。贊者跪簪結紘、興、立於賓後。樂止。禮部官啟易服。

    皇太子入帷幄、易袞服出。禮部官啟復坐。鳴贊贊行釂禮。禮部官啟

    皇太子詣醴席。樂作、禮部等官引

    皇太子降自東階、由西階陞、即醴席南向坐。樂止。光祿寺官舉醴卓。樂作。引禮序班引賓贊詣盥洗所。賓贊搢笏盥手訖。出笏。陞西階。贊者取爵詣司尊所、酌醴授賓、賓執爵詣席前立。樂止。祝曰、旨酒孔馨。嘉薦載芳。受天之福。萬世其昌。畢。賓跪進爵。鳴贊贊

    皇太子搢圭。受爵、置於案。教坊司啟、樂奏喜千春之曲。次啟進酒。

    皇太子舉爵飲訖、奠爵於案。樂止。光祿寺官進饌。樂作。饌至案。樂止。饌訖。贊出圭。徹卓。賓贊復位。鳴贊贊受

    敕戒。禮部官啟請

    皇太子詣受敕戒位。禮部等官引

    皇太子降自西階、由東階詣拜位。樂作。引禮序班引宣敕戒官、詣

    皇太子拜位稍東、西向立。樂止。稱有

    制。鳴贊贊跪。

    皇太子跪。宣

    敕戒曰、孝事君親。友於兄弟。親賢愛民。居仁由義。毋怠毋驕。茂隆萬世。樂作。贊俯伏。興。四拜。興。平身。樂止。禮部官捧節出。樂作。禮部等官引

    皇太子送節至殿門外、引還東序。內侍引還宮。持節及賓贊宣敕戒等官復

    命。當日、

    皇太子具冕服。謁祭

    奉先殿。用樂行禮如常儀。畢。詣

    太皇太后前謝。詣

    皇太后前謝。詣

    上位前謝。詣

    皇后前謝。俱行五拜三叩頭禮。俱用樂。次日早、

    上位具皮弁服、御華蓋殿。鴻臚寺奏請陞殿。文武百官具服稱賀。詞曰、

    皇太子冠禮既成。禮當慶賀。行五拜三叩頭禮畢。就詣

    文華殿、行賀

    皇太子禮。錦衣衛陳設儀仗如常儀

    弘治八年以後同。增謁祭

    奉慈殿。用樂行禮如常儀

    嘉靖二十八年定

    皇太子冠、以

    孝烈皇后几筵未徹。先是遣內命婦告

    几筵、如告

    廟之禮。既冠謁祭

    几筵、行禮如

    奉先殿。但不用樂。謁見所生

    皇妃、行四拜禮。亦不用樂。冠之日、原遣告

    廟官、及

    內閣、詹事府坊局官、儀制司官、俱入侍班。錦衣衛掌印官、入侍衛。餘同前儀

    大明會典卷之六十五

    冠禮三

    皇太孫冠禮

    按永樂八年、

    命皇孫監國。稱

    皇長孫。及行冠禮。始稱

    皇太孫雲

    永樂九年定

    前期二日、各執事官於禮部習儀。次日赴

    華蓋殿習儀。前期錦衣衛設幕次於

    華蓋殿之東序。鴻臚寺設掌贊宣敕戒等官位於殿內道之東、北向西上。設應行禮官屬位於內道東、西上。設護衛武官位於內道之西、東上。設諸執事起居位於武官位之東、北向。設通贊典禮二人位於殿內、東西相向。內侍設

    皇太孫冠席於殿內東南、西向。設醴席於西上南向。張帷幄於東序內。陳設裀褥於幄中。又張帷於序外。內侍陳服於帷內東、領北上。袞服九章。翼善冠絳紗袍。緇纚網巾犀簪三物同箱在服南。櫛實於箱、又在南。司尊實醴於側尊加勺羃。設於醴席之南。設坫於尊東。置二爵於坫。進饌者實饌設於尊北。諸執事者皆立於其所。冕九旒、翼善冠、緇纚網巾、各以箱盛。是日早、

    上御奉天殿傳

    制遣官。

    制詞曰、朕皇太孫某冠。命卿等持節行禮。傳

    制畢。掌冠官持節至

    華蓋殿行禮。候節至。禮部鴻臚寺等官、詣東序啟

    皇太孫出迎殿門外。贊禮導

    皇太孫迎節。至殿置於中。設香案。樂作。贊禮贊

    皇太孫行四拜禮、畢。禮部等官啟

    皇太孫詣冠席。內侍二人夾侍、

    皇太孫即席正南向。樂止。引禮引賓贊以次詣罍洗。樂作。搢笏盥手帨手訖。出笏。樂止。陞自西階。執緇纚及網巾者陞。掌冠降一等受之、進

    皇太孫席前北面立。祝 【祝詞同東宮】 畢。供奉官束髮、掌冠跪加網巾。樂作。賓興席南、北面立。贊冠者北面跪正之、興立於掌冠後。內侍跪進服訖。樂止。掌冠啟

    皇太孫復坐。執翼善冠者陞。掌冠降二等受之、右執項、左執前、進

    皇太孫席前北面立。祝 【詞亦與東官同】 畢。乃跪冠。樂作。掌冠興、席南北面立。贊冠進席前面北跪正冠、興立於掌冠後。

    皇太孫興。內使進絳紗袍服訖。樂止。掌冠啟

    皇太孫復坐。贊冠進席前北面跪、脫翼善冠、置於箱、興。內侍跪脫服、亦置於席。執袞冕者陞。賓降三等受之、右執項、左執前、進

    皇太孫席前北面立。祝 【詞亦與東宮同】 畢。乃跪冠。樂作。掌冠興席南、北向立。贊冠者進席前北面跪簪結紘、興立於掌冠後。內侍跪進袞服訖。樂止。禮部等官引

    皇太孫降自東階。樂作。由西階陞、即醴席南向坐。樂止。引禮引掌冠詣罍洗。樂作。搢笏盥手訖。出笏陞西階。樂止。贊冠者取爵詣司尊所酌醴授掌冠。掌冠受爵、跪進於

    皇太孫席前、北面祝 【詞亦與東宮同】 畢。

    皇太孫搢圭受爵。樂奏喜千春之曲。飲訖、奠爵。進饌者捧饌設於

    皇太孫席前、

    皇太孫饌訖。出圭。執事徹饌。樂止。禮部等官啟請引

    皇太孫、降自西階詣拜位。樂作。就位。引禮引宣敕戒官、詣

    皇太孫位稍東、西向。稱有

    制。贊

    皇太孫跪。樂止。聽宣

    敕戒。詞 【詞亦與東宮同】 樂作。贊俯伏、興、四拜、興、平身。樂止。禮部官、啟禮畢。贊禮畢。掌冠官持節出。樂作。禮部等官引

    皇太孫送節、至殿門外。引還東序。內侍引還宮。掌冠等官復

    命。

    皇太孫當日謁

    廟畢。就詣

    上位前謝。及

    東宮前謝。次日文武百官具朝服稱賀。詞曰、

    皇太孫冠禮既成。禮當慶賀。次詣

    文華殿稱賀。次詣

    皇太孫前行賀禮

    親王冠禮

    洪武二十六年定

    前期三日、各執事官於禮部習儀。至日傳

    制、遣官持節行禮。前期、儀衛司先設

    王邸在東序。張帷幄設裀褥於序中。又張帷於序外。儀禮司設掌贊宣敕戒等官序立位於

    王邸東、稍西向。具九旒冕、翼善冠、絳紗袍等服、併網巾金簪二物、各以箱盛。候持節者至。禮部儀禮司等官啟

    王出迎門外。贊禮導

    王行。節入

    王邸置中庭。樂作。贊

    王詣香案前、四拜、畢。禮部等官啟就。冠席西南內侍二人夾侍。樂止。引禮引賓贊、以次詣罍洗。樂作。搢笏、盥手。樂止。通贊典儀二人露臺東西向。冠席在東序南、西向。醴席在西、南向。行禮之時。諸執事官陞自東階、稍西向。掌冠者執網巾陞。賓降一等受之、進

    王席前、稍北面立。祝曰、惟茲吉日。冠以成人。克敦孝友。福祿來臻。畢。供奉官束髮。掌冠跪進網巾。樂作。贊冠者跪正之、興立掌冠後。內侍跪進服訖。樂止。掌冠啟

    王復坐。執翼善冠陞。賓降二等受之、右手執冠後、左手執冠前、進如前儀。祝曰、冠禮斯舉。寔由成德。敬慎威儀。惟民之則。畢。跪進冠興。樂作。掌冠啟復坐。贊冠進、跪脫翼善冠、興。內使跪脫袍服。執袞冕者陞。賓降三等受之、進如前儀。祝曰、冠至三加。命服用章。敬神事上。永固藩邦。跪進服興。樂作。贊冠跪簪結紘、興、立掌冠後。

    王興。內侍跪進袞服訖。樂止。禮部官引

    王降自東階。樂作。由西階陞醴席、南向坐。樂止。引禮引掌冠詣罍洗。樂作。搢笏盥手訖。陞西階。樂止。贊冠者取爵詣司尊所、酌醴授賓、賓跪進席前、北面祝曰、旨酒嘉薦。載芬載芳。受茲景福。百世其昌。畢。

    王搢圭。受爵。樂奏喜千春之曲。飲訖、奠爵。進饌。饌訖。出圭。樂止。引禮啟

    王降自西階、詣東序易服訖。請

    王詣拜位。樂作。引禮引宣敕戒官、至中庭西向立。稱有

    制。

    王跪。樂止。宣

    敕戒曰、孝於君親。友於兄弟。親賢愛民。率由禮義。毋溢毋驕。永保富貴。樂作。俯伏、興、四拜、興。樂止。禮部官啟禮畢。樂作。引

    王還。樂止。掌冠等官復

    命。王是日謁

    廟畢、就詣

    父皇及

    東宮前謝。次日百官稱賀畢、詣

    王府行叩頭禮

    成化二十三年更定

    前期、各執事官於

    奉天門前東廡、習儀三日。鴻臚寺設

    王冠所於

    奉天門前東廡左順門之北。設節案香案各一於廡內之北、正中。設冠席於東階之上、西向。設醴席於西階之上、東向。光祿寺設司尊所一於東階之下、稍南。設盥洗所一於司尊所之南。內侍設帷幄於香案之東、冠席之後、稍北。俱西向。帷中設坐椅几案各一。別設案於東階之南、司尊所之北。具翼善冠皮弁九旒冕、皆以盤盛、紅袱覆之置於案。具袍服皮弁服袞服圭帶舄等物、皆以箱盛、置於幄中案上。教坊司設樂於南。是日早、

    皇上預告

    奉先殿畢、具皮弁服

    御華蓋殿。鴻臚寺奏請陞殿、傳

    制、遣官持節行禮。文武百官各具朝服侍班如常儀。至期、內侍、導

    王先於帷幄中坐候。持節將至。禮部官啟

    王迎節。樂作。禮部官同鴻臚寺卿導

    王出階下。節至。持節官捧節。入置於北正中案上。樂止。

    王隨節入。持節官立於節案之東。賓及宣敕戒宣祝等官、序立於東南盥洗所之次。禮部官鴻臚寺卿導

    王詣香案前立。樂作。行四拜禮、畢。樂止。禮部官啟

    王就冠席。樂作。禮部官同鴻臚卿導

    王詣冠席坐。樂止。內侍二人侍立於

    王左右。鴻臚寺鳴贊贊行初加冠禮。樂作。引禮序班引賓詣盥洗所。搢笏、盥手訖。樂止。鳴贊二員稍南北向立。賓陞自東階、稍西向。樂作。內侍揭蓋袱、以盤捧翼善冠陞。賓降一等受之。樂止。賓右手執冠後、左手執冠前、詣

    王席前、稍東面立。贊宣祝。宣祝官祝曰、 【祝詞與洪武年同】 祝訖。樂作。賓跪進冠訖。興、復位。樂止。禮部官啟易服。

    王入帷幄。易新袍服出。禮部官啟復坐。鳴贊贊行再加冠禮。樂作。內侍揭蓋袱、以盤捧皮弁陞。賓降二等受之。樂止。賓以右手執弁後、左手執弁前、如前儀。贊宣祝。宣祝官祝曰、 【詞與前同】 祝訖。樂作。內侍釋翼善冠。賓跪進皮弁訖。興、復位。樂止。禮部官啟易服。

    王入帷幄。易皮弁服舄出。禮部官啟復坐。鳴贊贊行三加冠禮。樂作。內侍揭蓋袱、以盤捧冕旒陞。賓降三等受之。樂止。進如前儀。贊宣祝。宣祝官祝曰、 【詞與前同】 祝訖。樂作、內侍釋皮弁。賓跪進冕旒訖。興、復位。樂止。禮部官啟易服。

    王入帷幄。易袞服出。禮部官啟復坐。鳴贊贊行釂禮。禮部官啟

    王詣醴席。樂作。禮部官同鴻臚寺卿引

    王降自東階、由西階陞醴席東向坐。樂止。光祿寺官舉醴卓置於前。樂作。引禮序班引賓詣盥洗所。搢笏、盥手訖。取爵詣司尊所酌醴。由西階陞詣席前立。樂止。贊宣祝。宣祝官祝曰、 【詞與前同】 祝訖。賓跪進爵。鳴贊贊

    王搢圭。受爵、置於案。教坊司啟樂奏喜千春之曲。次啟進酒。

    王舉爵飲訖。奠爵於案。賓興、樂止。光祿寺官進饌。大樂作。饌至案、樂止。饌訖。贊出圭。徹卓。賓復位。鳴贊贊受

    敕戒。禮部官啟

    王詣受

    敕戒位。禮部官鴻臚寺卿引

    王降自西階、由東階詣拜位立。樂作。引禮序班引宣敕戒官至庭中、西向立。樂止。稱有

    制。鳴贊贊

    王跪。宣

    敕戒。 【詞與前同】 樂作。

    王俯伏、興、四拜、興。樂止。鴻臚寺卿啟禮畢。持節官捧節出。

    王送出門外。節行至階下。內侍引

    王還帷中、釋袞冕、具翼善冠服回宮。持節及賓贊宣敕戒等官復

    命。是日、

    王具冕服謁祭

    奉先殿。用樂行禮如常儀。仍具冕服謁見

    皇太后畢。謁見

    皇上

    皇后、俱行五拜三叩頭禮。次謁

    皇妃

    東宮及妃、各行四拜禮。皆用樂。次日早、

    皇上常服陞金臺。百官常服稱賀。致詞雲、

    皇子某王冠禮已成。禮當稱賀。行五拜三叩頭禮畢。是日朝罷、司禮監請

    王具常服、詣

    奉天門前東廡坐。百官常服、行四拜禮 【嘉靖二十八年、 裕王 景王冠禮、萬曆五年、 潞王冠禮、儀俱同。但賓自致祝、不用宣祝官。百官稱賀俱吉服】

    大明會典卷之六十六

    冠禮四

    品官冠禮

    洪武三年定

    前期擇日、主者告於家廟。無廟則告於祠堂。北面再拜。告雲、某之子某、年漸長成。將以某月某日、加冠於其首。謹以告。乃筮賓。主者北面再拜告雲、卜以某甲子吉、冠某。速某賓加冠、庶幾臨之、謹告。前二日、主者戒賓、及贊冠者。主者至賓大門外。掌次者引之次。儐者受主者之命。入告賓曰。某之子某、將加冠。願吾子教之。賓曰、某不敏、恐不能供事、以辱吾子。敢辭。主者曰、某猶願吾子教之。賓曰、吾子重有命、某敢不從。主者再拜。賓荅拜。主者還。賓拜送。主者戒贊冠者亦如之。 【亦通使子弟戒之】 前一日、掌事者設次於大門外之右、南向。其日夙興。掌事者設洗於堂阼階東南。東西當東霤。 【六品以下當東榮】 南北以堂深。罍水在洗東。加勺羃。篚在洗西南。肆實巾一於篚。加羃席於東房內西牖下。 【無房者張帷為之】 陳服於席東、領北上。莞筵四。加藻席四。在南側。尊甒醴在服北。加勺羃。設坫【四品以下設篚無坫】 在尊北。饌陳於坫北。設洗於東房近北。罍水在洗西。篚在洗西北。肆實以巾。質明。賓贊至於主者大門外。掌次者引之次。賓贊公服。諸行事者、各服其服。 【無公服者服常服】 執尊罍篚者、皆就位。其冠各一箱。各一人執之。侍於西階之東、東面北上。設主者之席於阼階上、西面。賓席於西階、東面。冠者席於主者東北、西面。主者公服、立於阼階下當東序、西面。諸親公服、非公服者常服、立於罍洗東南、西面北上。 【尊者在別室】 儐者公服立於門內道、東北面。將冠者【雙童髻。空頂幘。雙玉導。金寶飾。採褲褶。錦紳。烏皮履。六品以下、導不以玉】立於房內南面。主者贊冠者公服、立於房內戶東西面。賓及贊冠出次立於門西。贊冠者少退。俱東面北上。儐者進於主者之左、北面受命、出立門東西面。曰敢請事。賓曰某子有嘉禮。命某執事。儐者入告。主者迎賓於大門外之東。西面再拜。賓答拜。【凡主賓拜揖、皆贊禮者相導】 主者揖贊冠者。贊冠者報揖。主者又揖賓。賓報揖。主者入。賓及贊冠者次入。及內門行至階。 【主者立於階東、西面。賓贊立於階西、東面。】主者請陞。賓曰某備將事、敢辭。主者固請。賓固辭。主者終請。賓三辭。主者陞自阼階、立於正東、西向。賓陞自西階、立於席西、東向。贊冠者及庭、盥於洗。陞自西階。入於東房。立於主者贊冠者之南、俱西面。主者贊冠者引將冠者立於房外之西、南面。賓之贊冠者、取纚櫛簪跪奠於冠者筵南端席北稍東、西面立。賓揖將冠者。賓主俱即席坐。將冠者進陞席西南坐。賓之贊冠者、進筵前東面、跪脫雙童髻置於箱。櫛畢設纚。興、復位立。賓主俱興。賓降至。罍洗盥手訖、詣西階。主者立於席後、西面。賓立於西階上、東面。執緇布冠者陞授賓。賓降一等受之。右執項。左執前。進將冠者筵前東向立。祝曰、令月吉日。始加元服。棄爾幼志。慎爾成德。壽考維祺。介爾景福。乃跪冠。興、復西階上席後東面立。賓之贊冠者、進筵前東面跪結纓、興、復位。冠者興。賓揖冠者。冠者適房。賓主俱坐。冠者 【著青衣素裳之服、】 出房戶西、南面立。賓主俱興。賓揖冠者。冠者進陞席西向坐。賓之贊冠者跪脫緇布冠置於箱。櫛畢設纚。興、復位。執進賢冠者陞。賓降二等受之。右執項。左執前。進冠者筵前東向立。祝曰、吉月令辰。乃申爾服。恭爾威儀。淑慎爾德。眉壽萬年。永受胡福。乃跪冠。興、復位。賓之贊冠者跪設簪結纓。興、復位。冠者興。賓揖冠者。冠者適房。賓主俱坐。冠者 【著絳紗服、】 出自房戶西、南面立。賓主俱興。賓揖冠者。冠者進陞席西向坐。賓之贊冠者、跪脫進賢冠置於箱。櫛畢設纚。興、復位。執爵弁者陞。賓降三等受之。右執項、左執前。進冠者筵前東向立。祝曰、以歲之正。以月之令。鹹加爾服。兄弟具在。以成厥德。黃耇無疆。受天之慶。乃跪冠。興、復位。賓之贊冠者、跪設簪結纓。興、復位。冠者興。賓揖冠者適房。賓主俱坐。主者贊。冠者、徹纚櫛簪箱及筵入於房。又設筵於室戶西、南向。冠者 【著爵弁之服、】 出房戶西、南面立。賓主俱興。主者贊冠者、盥手洗觶、於房酌醴、出房南面立。賓揖冠者。冠者就筵西、南面立。賓進受醴。進冠者筵前北面立。祝曰、甘醴維厚。嘉薦令芳。拜受祭之。以定爾祥。承天之休。壽考不忘。冠者筵西拜受觶。賓復西階上東面荅拜。執饌者奉饌薦於冠者筵前。冠者左執觶。右取脯。祭於籩豆之間。贊冠者取胏一以授冠者。冠者奠觶於薦西以祭。冠者坐。取觶祭醴、奠觶再拜、執觶興。賓答拜。賓主俱坐。冠者陞筵、跪奠觶於薦東興、進北面跪取脯、降自西階。入見母。進奠脯於席前。退再拜以出。冠者母不在、則使人受脯於西階下。初冠者入見母。賓主俱興。賓降當西序、東面立。主者降當東序、西面立。冠者既見母。出立於西階東南面。賓少進、字之、曰、禮儀既備。令月吉日。昭告爾字。爰字孔嘉。髦士攸宜。宜之於嘏。永受保之。曰伯某甫。冠者曰、某雖不敏、夙夜祗奉。賓出。主者送於內門外。主者西向請賓曰、吾子辱執事、請禮從者。賓曰、某得將事。敢辭。主者固請。賓曰、某既不得命。敢不從。賓就次、主者入。初賓出、冠者東面見諸親。諸親拜之。冠者答拜。冠者西面拜賓之贊冠者。賓之贊。冠者答拜、訖。見諸尊於別室。賓主既釋服。改席訖。賓興眾賓俱出次。立於門西、東面。主者出門東、西面。主者揖賓。賓報揖。主者先入。賓及眾賓從之。玉階、賓立於西階上。贊冠者在北少退、俱東面。主者立於東階上、西面。眾賓降立於西階下、東面。掌事者以幣篚陞、授主者。主者授幣篚於賓、賓受之。又以幣篚授贊冠者、贊冠者受之。俱復位。主者還阼階上北面拜送。賓贊降自西階。主者送賓於大門外之東、西面再拜。賓出。主者入。孤子則諸父諸兄戒賓。冠之日、主者紒而迎賓。拜揖讓如冠主、冠於阼階之下。禮賓拜送。皆如上儀。明日見廟。冠者朝服。質明。贊禮者引入廟南門中庭道西北向。贊再拜、訖。引出

    士庶冠禮

    洪武三年定

    凡男子年十五至二十、皆可冠。將冠筮日筮賓於祠堂、戒賓、俱同品官儀。是日夙興。張帷為房於廳事之東。賓主人執事者皆盛服。設盥於阼階下東南。陳服於房中西牖下、東向北上。席二在南。酒壺在服北次。盞注置於卓。帕頭帽巾。各盛以盤。蒙以巾帕。執事者三人捧之、立於堂下西階之西、南向東上。主人立於阼階下。子弟親戚立於盥東。儐者立於門外以俟賓。將冠者雙紒袍勒帛素履、待於房中。賓至。主人出迎、揖而入。坐定。將冠者出於房。執事者請行事。賓之贊者取櫛總篦幧頭、置於席南端。賓揖將冠者。將冠者即席西向坐。賓之贊者為櫛合紒施總加幧頭賓主皆降。主人立於阼階下。賓盥訖。主人揖讓陞自西階。皆復位。執事者以巾進。賓降四階一等受之。詣冠者席前東向、祝云云、跪為著巾。興復位。冠者興。賓揖冠者適房易服。服深衣大帶出房。即冠席。賓盥訖。降二等受帽進祝。贊者徹巾。賓跪冠。興、復位。冠者興、賓揖冠者入房易服。服襴衫腰帶出房。即冠席。賓盥訖。降三等受帕頭進祝。 【三祝皆同品官詞、】贊者徹帽、加帕頭。復位。冠者興。賓揖冠者適房。易公服出房。執事者徹冠席入帷中。更設醴席於西階、南向。贊者酌醴出房、立於冠者之南。賓揖冠者、即醴席西向立。賓受醴詣席前北面。 【祝同品官詞】 冠者於席西拜受。賓答拜。執事者薦饌。冠者即席坐飲食訖。再拜。賓答拜。冠者離席、立於西階之東、南向。【賓字同品官詞】冠者拜。賓答拜。冠者拜父母。父母為之起。拜諸父之尊者。遂出見鄉先生、及父之執友。先生執友皆答拜、訖賓退。主人請禮賓。賓辭。固請許諾。乃入設酒饌延賓及儐贊者。賓退。主人酬賓贊、侑以幣。仍拜謝。禮畢。主人以冠者見祠堂。告曰某之子某冠畢、敢見。冠者北面焚香再拜、出

    大明會典卷之六十七

    婚禮一

    天子納後。先遣官祭告

    天地

    宗廟。

    天子臨軒命使行六禮。

    東宮納妃。則先告

    廟。其詳在大明集禮。正統中、

    英宗納後。成化末年、

    孝宗在東宮納妃。皆遵用舊儀、而稍有所損益。今備載。其

    親王

    公主婚禮、亦附列焉

    皇帝納後儀

    正統七年定 【萬曆六年新定儀注、有損益者、附註本文之下】

    納采問名

    前期擇日、遣官告

    天地

    宗廟。至期、前一日、所司設

    御座於奉天殿。鴻臚寺設

    制案節案於

    御座前。 【新儀改節案於制案之前。下倣此】 內官監禮部陳禮物於文樓下。教坊司設中和樂於殿內。至期早、錦衣衛設鹵簿於

    丹陛丹墀。禮部陳禮物於

    丹陛上及文樓下。內官監設採輿於

    奉天門外。教坊司設大樂於

    奉天門內。鼓三嚴。鐘止。鴻臚寺奏請陞殿。

    上具冕服。導駕奉引如常儀。陞座。文武官朝服叩頭訖、左右侍班。執事引正副使朝服就拜位、行四拜禮。傳制官奏傳

    制訖。由東門出。執事舉

    制案節案由中門出、置丹墀中道。禮物在

    丹陛上者隨之。傳制官宣

    制曰。茲選某官某女為

    皇后。命卿等持節行納采問名禮。正副使又行四拜禮。鴻臚寺奏禮畢。

    上興。 【新儀改禮畢上興、在禮物隨出之後】 引禮引

    制案節案用傘蓋遮護、由

    奉天門中門出。執事引文樓下禮物隨出。至

    奉天門外。正副使取節及

    制書置採輿中。儀仗大樂前導、從中門中道行、出

    大明門外。正副使易吉服乘馬行、詣

    皇后第行禮。

    皇后第、前一日、設正副使幕次於大門外左、南向。設香案於正堂中。設

    制案節案於香案南。別設案於香案之北。其日、正副使至大門外。儀仗夫樂分列。置採輿於正中。設

    制案節案於採輿北。引禮引正副使入幕次。執事官陳禮物於正堂。正副使出幕次、取

    制書置案上。禮官一員先入正堂、立於東。主婚者朝服出見、立於西。禮官曰、奉

    制建

    後。遣使行納采問名禮。引主婚者出迎。引禮引正副使捧

    制書及節先行。主婚者隨行。至正堂、置

    制書及節於案。正使立於案左、副使立於案右、東西相向。引禮引主婚者就拜位、行四拜禮。詣案前跪。正使取納采

    制宣訖、授主婚者、主婚者受之、授執事者、執事者跪受置於北案上稍左。副使取問名

    制宣訖、授主婚者、主婚者受之、授執事者、執事者跪受置於北案上稍右。主婚者俯伏、興、平身。執事者舉荅問名錶案於主婚者後少西。取表授主婚者、主婚者受表、跪授正使、正使受置於案。主婚者俯伏、興、平身、退就拜位、又行四拜禮畢。正副使出、置表採輿中訖。 【新儀改正副使持節隨表案後出、各置採輿中訖】 主婚者出大門外、至正副使前致詞雲、請禮從者。正副使復入、酒饌畢。主婚者捧幣帛以勞正副使。正副使出。主婚者送至大門外。正副使進發採輿於

    大明等門左門入、至

    奉天門外、以表節授司禮監官捧入復

    命

    制詞

    朕承天序、欽紹鴻圖。經國之道、正家為本。夫婦之倫、乾坤之義。實以相

    宗祀之敬、協奉養之誠、所資維重。祗遵

    聖祖母太皇太后

    聖母皇太后命。遣使持節、以禮採擇 【右納采】

    朕惟夫婦之道、大倫之本。正位乎內、必資名家。特遣使持節、以禮問名。尚佇來聞 【右問名】

    附荅辭

    臣某、伏承

    嘉命、正使某官某等、重宣

    制詔、問臣名族。臣女、臣夫婦所生。先臣某官某之玄孫。先臣某官某之曾孫。先臣某官某之孫。先臣某官某之外孫。臣女今年若干。謹具奏

    聞

    納采問名禮物

    玄纁紵絲四(土商) 【玄色二(土商)纁色二?】

    金一百兩     花銀八百兩

    珍珠五樣     紵絲八十疋

    大紅線羅四疋   白生土紗四疋

    各色熟絹八十疋  綿臙脂一百箇

    蠟臙脂二兩 【用金合二箇】 珠兒粉十兩

    開合

    紵絲六疋     木紅絹六疋

    珠翠花一朵    羊八隻

    豬四口      酒一百六十瓶

    鵝四十隻     末茶二十袋

    圓餅一百六十箇  白熟米四石

    白麵八十袋    棗子四合

    栗子四合     木彈四合

    納吉納徵告期

    前一日、所司設

    制案節案禮物中和樂。至期早、設鹵簿採輿大樂。 【新儀改設中和樂大樂、俱在前一日】 傳

    制遣使、並同前納采問名儀。但納徵用玄纁束帛六馬等物。

    制詞雲、茲聘某官某女為

    皇后。命卿等持節行納吉納徵告期禮。

    皇后第、前一日、設正副使幕次香案

    制案節案別設案、並同前受納采問名儀。惟更設玉帛案。其日、正副使至

    皇后第、於採輿中取節及

    制書玉帛置案上少候。執事先設

    皇后冠服諸禮物於正堂。六馬陳於堂下。禮官一員入正堂。主婚者朝服出見。禮官曰、奉

    制聘

    皇后。 【新儀無皇字】 遣使行納吉納徵告期禮。主婚者出迎。執事舉玉帛案前行。正使於案取納吉納徵

    制書捧之、副使取告期

    制書及節捧之、次行。主婚者後隨。 【新儀改正使捧節。副使捧納吉納徵告期制書】 至正堂。正副使各以

    制書及節置案上、退立案之左右、相向。置玉帛案於節案

    制書案之南。引禮引主婚者就拜位、行四拜禮。引詣案前跪。正使取納吉納徵

    制書以次宣訖、授主婚者、主婚者受

    制、以授執事者、執事者跪受置於北案。正使捧圭授主婚者、主婚者受圭、以授執事者、執事者跪受置於北案。副使捧玄纁授主婚者、主婚者受以授執事者、執事者跪受置於北案。副使取告期

    制書宣訖、授主婚者、主婚者受

    制、以授執事者、執事者跪受置於北案。主婚者俯伏、興、平身、復位、行四拜禮畢。正副使持節出、以節置採輿中。主婚者出門外、請禮從者、及捧幣勞正副使、俱同前。正副使還至

    奉天門外。以節授司禮監官捧入復

    命

    制詞

    大婚之卜。龜筮卿士協從。敬循禮典。遣使持節告吉 【右納吉】

    卿女有貞靜之德。稱母儀之選。宜共承

    天地

    宗廟。特遣使持節、以禮納徵 【右納徵】

    歲令月良。吉日某甲子。

    大婚維宜。特遺使持節、以禮告期 【右告期】

    納吉納徵告期禮物

    玄纁紵絲四(土商) 【玄色二纁色二】 玉穀圭一枝

    金龍珠翠燕居冠一頂 【金簪全】

    燕居服素夾四件

    紵絲一件    線羅二件

    銀絲紗一件

    大帶各色線羅四條 玉革帶一條 【金事件全】

    玉花采結綬一副 【金事件全】 玉佩玎璫一副 【金鉤金事件全】

    玉雲龍霞帔墜頭一箇

    金鈒花釧一雙   金素釧一雙

    金連珠鐲一雙   首飾一副 【天順八年加一副】

    珠面花二副    翠面花二副

    四珠葫蘆環一雙  八珠環一雙

    排環一雙     玉禁步一副

    青素紵絲滴真珠描金雲龍舄一雙 【青羅襪全】

    珠翠花四朵    翠花四朵

    珠兒粉十兩    蠟臙脂二兩 【金合二箇】

    金鑲合香串一副  金八百兩

    花銀二千六百兩  寶鈔二千錠

    白綿五十斤    五樣珍珠二十八兩

    紵絲八十疋    銀絲紗八十疋

    素線羅八十疋   大紅素線羅八疋

    熟綾八十疋    妝花絨錦四十?

    白生闊土紗八疋  各色熟絹二百八十疋

    各色衣服七十件

    紵絲二十件   紗十八件

    羅二十件    綾十二件

    各色被六牀

    錦二牀     紵絲二牀

    綾二牀

    白絹臥單四條

    裁剩紵絲紗羅錦二束

    硃紅漆戧金皮箱三十對

    翟服匣一座    硃紅漆柳箱二對

    擎執宮人用衣帽等件九十六件

    紅綠平羅銷金衣二十四件

    硬翠竹葉烏紗帽二十四頂

    皁麂皮靴二十四雙

    鈒花銀束帶二十四條

    馬十二匹 【大紅熟絹銷金蓋馬袱十二條】

    乘馬四匹    回禮馬八匹

    金鞍四副

    開合

    紵絲八疋     木紅熟絹八疋

    珠翠花一朵 【抹金銀腳全】 羊五十二隻

    酒三百四十瓶   豬三十二口

    鵝六十四隻    末茶六十四袋

    圓餅一千二百箇  白麵二百四十袋

    膠棗四合     栗子二合

    榛子二合     木彈二合

    胡桃二合     響糖四合

    纏碗四合     蓮內纏四合

    杏仁纏四合    (石宿)砂纏四合

    發冊奉迎

    前一日、所司設樂儀仗如常儀。至期早、鴻臚寺設

    制書案節案冊案寶案於

    御座前。禮部陳鴈及禮物於

    丹陛上。內官監設採輿於

    奉天門外。陳設

    皇后鹵簿車輅禮物於採輿南。其傳

    制遣使、並同前納采問名儀。但改

    制詞雲、茲冊某官某女為

    皇后。命卿等持節奉冊寶行奉迎禮。其節及

    制書冊寶、用傘蓋遮護、從中門出。執事舉鴈及禮物隨行。正副使亦隨行、詣

    皇后第行禮。其奉迎、用旗手衛鼓吹前導、設而不作。教坊司作樂如常儀。是目、內官設

    皇后幕次於內殿南、北向。設

    上與

    皇后各更服處於內殿。

    皇后第、前一日、設正副使幕次於大門外、南向。設香案

    制書案節案冊寶案於正門中。又設香案

    制書案節案於正堂。別設案於正堂北。 【新儀改制案節案別設案。俱設於正堂北】 其日、正副使至、於採輿中取節及

    制書冊寶置案上、入次少候。女宮奉

    皇后首飾褘服入中堂左。 【新儀改入中堂右】 內官陳儀仗車輅等物於大門內。禮官一員先入。主婚者朝服出見。禮官曰、奉

    制冊

    後。遣使持節奉冊寶行奉迎禮。主婚者出迎。執事者舉冊寶案前行。正副使捧

    制書及節次行。執事者執鴈及禮物隨入。主婚者從行。至正堂。正副使置

    制節於案。執事者置冊寶案於

    制案節案之南、冊東寶西。正使立於案左、副使立於案右、相向。引禮引主婚者就拜位、行四拜禮、退立於西南。女官以首飾褘服進

    皇后。內官進

    皇后儀仗於中堂前。設女樂於堂下、作止如常儀。司禮監官進前受節冊寶。正副使於案取節冊寶授之、仍前立候。內贊二人引捧節冊寶監官入中堂前、各置於案。

    皇后具服出閤。女官及宮人擁護、詣香案前向

    闕立。內贊贊行四拜禮。贊宣冊。贊跪。

    皇后跪。宣冊官取冊立宣於

    皇后之左訖。贊受冊。贊搢圭。宣冊官以冊進授

    皇后、皇后受冊以授女官、女官跪受、立於西。贊宣寶。宣寶官取寶立宣於

    皇后之左訖。贊受寶。宣寶官以寶進授

    皇后、皇后受寶以授女官、女官跪受、立於西。贊出圭。贊興。又贊四拜、禮畢。

    皇后入閤。持節監官由正門出、授正副使、報受冊寶禮畢。正使受節置案上。引禮引主婚者詣案前跪。正使取奉迎

    制宣訖、授主婚者、主婚者授執事者、執事者跪受置於北案。執事者以鴈及禮物進、副使以次受之、授主婚者、主婚者授執事者、執事者皆跪受置於案。又贊四拜、禮畢。正副使持節出大門外、置節採輿中。主婚者、請禮從者、及以幣勞正副使同前。司禮監官嚴整鹵簿。復以奉迎禮入達於女官、女官奏請

    皇后冠服出閤。女樂前導、宮人擎執擁護、自東階下立香案前。內執事贊四拜畢。請

    皇后陞堂南向立。主婚者進立於

    皇后之東、西向。曰、戒之敬之。夙夜無違命。畢、退立於東階西向。母進立於

    皇后之西、東向。施衿結帨。曰、勉之敬之。夙夜無違。畢、退立於西階東向。執事奏請乘輿。

    皇后降階陞輿。侍從如儀。內執事導從出門。奉迎儀仗大樂前行。採輿次行。正副使隨行。司禮監官擁導

    皇后鹵簿冊寶採輿行。宮人乘轎。內官內使衛護、從

    大明門中門入。文武百官具朝服、於

    承天門外東西向立班迎候、輿入

    承天門、退。

    皇后輿輅至

    午門外。鳴鐘鼓。鹵簿止。正副使以節授司禮監官先入復

    命。捧冊寶官捧冊寶傘扇儀仗女樂前導、宮人擁護

    皇后輿、由

    奉天門、進內庭幕次。捧冊寶監官以冊寶授女官。

    皇后出輿、由西階進。

    上由東階降迎於庭。揖

    皇后入內殿。內侍請

    上詣更服處具袞冕。女官請

    皇后詣更服處更禮服。

    上同

    皇后詣

    奉先殿行禮。捧冊寶女官以冊寶置

    皇后宮中。內官以

    皇后輿輅鹵簿入

    午門、過

    御橋、由中右門、進

    皇后宮中

    發冊奉迎禮物

    串五大紅紵絲二疋 【天順八年、加串五各色紵絲三十二疋。各色熟絹三十二疋。花銀四百兩】 金冊一副

    金寶一副     冠一頂

    首飾一副     翟服一副

    大衫三件

    紵絲一件     羅一件

    紗一件

    鞠衣繡四件

    紵絲一件    羅二件

    紗一件

    霞帔各色羅繡三副

    舄一雙 【襪珍珠全】   駕一副

    鴈一隻 【天順八年加一隻】 羊十二隻 【天順八年加十二隻】

    酒六十瓶 【天順八年加六十瓶】 膠棗二合 【天順八年加二合】

    栗子二合 【天順八年加二合】 木彈二合 【天順八年加二合】

    胡桃二合 【天順八年加二合】

    廟見

    是日早、內官於

    奉先殿陳設牲醴祝帛畢。候

    上同

    皇后至。贊引引就拜位。

    上在東、

    皇后在西、行禮如常儀。祭畢、還宮

    合巹

    是日、內官先於

    正宮殿內、設

    上座於東、

    皇后座於西、相向。置酒案於正中稍南。置四金爵兩巹於案上。候謁

    奉先殿還。內侍女官請

    上與

    皇后各就更服處。

    上服皮弁服、陞內殿。

    皇后更衣從陞。贊請陞座。執事者舉饌案於

    上與

    皇后前。女官司尊者取金爵酌酒以進。飲訖。女官進饌。舉饌訖。女官再取金爵酌酒以進。飲訖。進饌。舉饌畢。女官以巹盞酌酒合和以進。飲訖。又進饌。舉饌畢。內侍奏禮畢。

    上同

    皇后興。內侍女官執事奏請

    上與

    皇后就更服處易常服。

    皇帝從者、餕

    皇后之饌。

    皇后從者、餕

    皇帝之饌

    朝見兩宮

    第二日早、

    上冕服、

    皇后禮服、詣

    某宮俟。

    某宮禮服陞座。贊引引

    上與

    皇后詣

    某宮前。宮人以(暇去日改月)脩盤立於

    皇后左贊禮贊

    上與

    皇后皆四拜。執事二人舉案至

    某宮前正中。宮人以(暇去日改月)脩盤授

    皇后、

    皇后捧置於案上。執事女官舉案。

    皇后隨案進至

    某宮前。

    皇后復位。贊禮贊

    上與

    皇后皆四拜。執事者舉(暇去日改月)脩案徹於西。贊禮畢。

    皇后還宮

    謝恩

    第三日早、

    上冕服、

    皇后禮服、同詣

    某宮前、行八拜禮訖。

    皇后詣內殿俟。

    上服皮弁服、陞座。贊引女官引

    皇后禮服、詣

    上前就拜位、行八拜禮畢。

    皇后還宮、陞座。引禮引在內親屬、贊八拜禮。次引六尚等女官、贊八拜禮。次引各監局內官內使、行八拜禮畢。降座、入閤。是日、

    上受

    皇后謝恩禮畢、出具服

    御奉天殿。頒

    詔佈告中外。行禮如常儀

    受賀

    第四日、文武百官具朝服上表慶賀。陳設如常儀。

    上具袞冕御華蓋殿。

    親王行八拜禮慶賀。次執事官行五拜三叩頭禮畢。鴻臚寺奏請陞殿。 【新儀改親王行禮畢。鴻臚寺官候王退、奏執事官行禮。畢。奏請陞殿】 導駕官前導。百官進表、行禮如常儀。其

    親王行禮畢。詣內殿

    某宮前、

    皇后前、俱行慶賀八拜禮、出。是日、

    某宮具禮服陞內殿、受內外命婦慶賀禮。外命婦進表如常儀。

    皇后禮服陞殿、受內外命婦慶賀禮。外命婦進箋如常儀

    盥饋

    第五日清晨、尚膳監具膳羞。

    皇后具禮服詣

    某宮。俟膳至。贊引引

    皇后詣前、贊四拜。尚食以膳授

    皇后、

    皇后捧膳進於案。復位。贊四拜。贊引引

    皇后退立於西南。俟膳畢。引出還宮

    選用宮人

    洪武二十九年定、所取女子、除富豪不用。其餘不問貧難之家、女子年十五二十歲者、送進灑掃宮院、曬晾幔褥、漿糨衣服、造辦飯食。許各家父母親送。賞鈔五十錠。其在京軍民之家、有女子、及無夫婦人、能寫能算者、不論貧富醜陋、皆許進用。賞與前同。不許將體氣惡疾、及已曾進到者、一概進來

    ○三十五年、以補六尚官、令禮部出榜、不分軍民之家、但有識字婦人、年三十至四十願來者、有司起送。若女子識字、雖容貌醜陋、年十七八已上願來者、聽。一體應付腳力赴京選用。俱本父母親自送來。給與賞賜。照依所授品級給俸以厚其家。仍免本家雜泛差役。其婦人入宮後、年至五十願還鄉者、聽。女子入宮十數年後、有識字人替用、願回鄉及適人者、聽從其便。女官所管、皆宮中事務、不過紀錄名數物件而已、別無艱難。此等識字婦人、若鄉里耆老鄰人舉保出來、有賞

    ○嘉靖十三年題準、女子選入內庭、例應收充女戶者、舍餘於原衛、民籍於錦衣衛、帶管食糧。各止終身。不許朦朧影射差役

    大明會典 婚禮 宴禮

    大明會典卷之六十八

    婚禮二

    皇太子納妃儀

    成化二十三年定

    納采問名

    前期擇日、遣官告

    太廟。牲用犢各一、用祝文。至期、前一日、所司設

    御座於奉天殿。鴻臚設

    制案節案於

    御座前。內官監禮部陳禮物於文樓下。教坊司設中和樂於殿內。至日清晨、錦衣衛設鹵簿於

    丹陛丹墀。禮部設採輿、教坊司設大樂、俱於

    奉天門外。

    上具袞冕御華蓋殿。鴻臚寺奏執事官行叩頭禮畢。請陞殿。導

    駕奉引如常儀。

    上御奉天殿。文武官朝服叩頭訖。執事官引正副使朝服就拜位、行四拜禮。傳制官奏傳

    制訖、由左門出。執事官舉

    制案節案亦由左門出。傘蓋遮護、置丹墀中道。傳

    制官宣

    制曰、茲擇某官某女為

    皇太子妃。命卿等持節行納采問名禮。正副使又行四拜禮。鴻臚寺奏禮畢。

    上興。引禮引

    制案節案由

    奉天門左門出。執事官引文樓下禮物隨出、至

    奉天門外。正副使取節

    制書置採輿中。儀仗大樂前導、從二門行出

    東長安門外。正副使易吉服、乘馬隨行、詣

    皇太子妃家行禮。

    皇太子妃家、前一日、設正副使幕次於大門外道左、南向。設香案於正堂中。設

    制案節案於香案南。別設案於香案之北。其日、正副使至大門外。儀仗大樂分列。置採輿於正中。設

    制案節案於採輿北。引禮引正副使入幕次。執事官陳禮物於正堂。正副使至幕次、取節

    制書置案上。禮官一員先入正堂、立於東。主婚者朝服出見、立於西。禮官曰、奉

    制聘

    皇太子妃。遣使行納采問名禮。引禮引主婚者出迎。引禮引正副使捧節及

    制書先行。主婚者隨行。至正堂、置節及

    制書於案。正使立於案左。副使立於案右。引禮引主婚者就拜位、行四拜禮。詣案前跪。正使取納采

    制宣訖、授主婚者、主婚者受之、授執事者、置於北案上稍左。副使取問名

    制宣訖、授主婚者、主婚者受之、授執事者置於北案上稍右。主婚者俯伏、興、平身。執事者舉荅問名錶案於主婚者後少西。取表授主婚者、主婚者受表跪授正使、正使置表於案。主婚者俯伏、興、平身、退就拜位、又行四拜禮畢。正副使出、置表採輿中訖。主婚者至正副使前致詞雲、請禮從者。酒饌畢。主婚者奉幣。以勞正副使。正副使出。主婚者送至大門外。正副使進發採輿於

    東長安門入、至

    奉天門外、以節表授司禮監官奏聞復

    命

    納采問名禮物

    玄纁紵絲二疋 【玄一疋、纁一疋。用紅綠羅銷金束子六箇】

    金六十兩     珍珠十兩 【用紅綠紗銷金袋二箇】

    花銀六百兩

    各色紵絲四十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一百二十箇】

    裏絹四十疋

    大紅羅四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十二箇】

    生紗四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十二箇】

    線臙脂一百箇

    金花臙脂二兩 【用抹金合一對、計六兩重】

    鉛粉二十袋、計一十兩重 【用紅綠羅銷金袋兩箇】

    北羊六牽 【用紅綠羅銷金蓋袱六條、並牽羊紅麻索六條】

    豬四口      鵝二十八隻

    酒一百二十瓶 【用紅綠羅銷金小蓋袱一百二十條、每條墜角銅錢四箇】

    圓餅一百二十箇 【用紅紙花貼面】

    末茶一十二袋 【用紅綠羅銷金袋一十二箇】

    棗二合      慄二合

    胡桃二合     木彈二合

    白熟米四石 【作八合。每合、上用染紅米二升】

    麵六十袋 【用紅紙花貼面】

    媒人

    紵絲二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六箇】 裏絹二疋

    開合

    紵絲二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六箇】 裏絹二疋

    珠翠花一朵

    以上禮物媒人並內官一員送至妃家。媒人就引妃家回奉禮物、從

    東華門入。如命官、則

    皇帝前復命。外命婦、則

    皇后前復命

    納徵告期冊封

    先期一日、遣官告

    太廟。所司設

    制案節案冊案、

    妃冠服禮物、中和樂。至日清晨、設鹵簿採輿大樂。傳

    制遣使禮儀、並同前納采問名儀。但設

    妃儀仗車輅於

    左順門外、候禮物過隨行。又改

    制詞雲、茲擇某官某女為

    皇太子妃。命卿等持節行納徵告期冊封禮。

    皇太子妃家、前一日、設正副使幕次、香案

    制案節案冊案玉帛案、並同前受納采問名儀。但納徵用玄纁束帛穀圭八馬等物。其日、正副使至

    皇太子妃家、於採輿中取節

    制書冊玉帛置於案、少候。執事先設

    皇太子妃冠服諸禮物於正堂。八馬陳於堂下。禮官一員先入正堂。主婚者朝服出見。禮官曰、奉

    制封

    皇太子妃。遣使行納徵告期冊封禮。主婚者出迎執事舉玉帛冊案前行。正使於案取節及納徵

    制書、副使取告期

    制書、捧之、以次行。主婚者後隨。至正堂。正副使各以節

    制書置於案、退立於案之左右、東西向。置玉帛冊案於

    制書案之南。引禮引主婚者就拜位、行四拜禮。引詣案前跪。正使取納徵

    制書宣訖、授主婚者、主婚者受之以授執事者、執事者跪受置於北案。正使捧圭授主婚者、主婚者受之以授執事者、執事者跪受置於北案。副使捧纁授主婚者、主婚者受之以授執事者置於北案。畢。副使取告期

    制書宣訖、授主婚者、主婚者受之以授執事者置於北案。主婚者俯伏、興、平身、復行、行四拜禮畢。正副使入次少候。女官捧

    皇太子妃首飾冠服入中堂左。內官陳儀仗車輅等物於大門之內。女官以首飾冠服進

    皇太子妃。內官進

    皇太子妃儀仗於中堂前。司禮監官進前受節冊。正副使於案取節冊授之、仍前立候。內官二人引捧節冊監官入中堂前、各置於案。

    皇太子妃具服出閤。女官及宮人擁護、詣香案前向

    闕立。贊禮女官贊行四拜禮。贊宣冊。贊跪。

    皇太子妃跪。宣冊女官取冊立宣於

    妃左訖。贊受冊。贊搢圭。宣冊官以冊進授

    皇太子妃、妃受冊以授女官、女官跪受於右、立於西。贊出圭、興、四拜、禮畢。

    皇太子妃入閤。持節監官由正門出授正副使、報受冊禮畢。正副使出大門外、置節採輿中。主婚者請禮從者、及以幣勞正副使。正副使還至

    奉天門外、以節授司禮監官捧入復

    命

    納徵禮物

    玉穀圭一枝 【裹玉圭錦袋二件、盛玉圭戧金雲鳳硃紅木匣一箇。內錦褥一片】

    玄纁紵絲四疋 【玄二疋。纁二疋。用紅綠羅銷金束子一十二箇】

    珠翠燕居冠一頂 【冠盝全】

    冠上大珠博鬢結子等項全。金鳳二箇。金寶鈿花二十七箇。金簪一對。冠上珊瑚鳳冠觜一副

    大衫素夾三件

    大紅紵絲一件  大紅線羅一件

    大紅銀絲紗一件

    燕居服四件

    大紅紵絲一件  大紅線羅一件

    青線羅一件   大紅素紗一件

    大帶四條 【內大紅線羅三條、青線羅一條】

    玉革帶一條

    玉事件九件   金事件三件

    玉花采結綬一副 【紅綠線羅採結大紅線羅繫帶】

    採結上玉綬花一箇

    綬帶上玉墜珠六顆

    綬帶上金垂頭花板四片。金葉兒六箇

    白玉鉤碾鳳文佩一副

    玉事件二十件 【串珠全】 金鉤二箇

    紅羅銷金夾袱大小五條 【包燕居及玉革帶等用】

    珠翠面花四副   珠翠花四枝 【金腳八錢重】

    金腳四珠環一雙 【金腳五錢重】

    梅花環一雙 【金腳五錢重】 金鈒花釧一雙 【二十兩重】

    金光素釧一雙 【二十兩重】

    金龍頭連珠鐲一雙 【一十四兩重】

    金八寶鐲一雙 【八兩重、外寶石一十四塊】

    金二百兩 【九成色一百兩、八成色一百兩】

    花銀一千兩

    珍珠十六兩 【用紅綠紗銷金袋二箇】

    寶鈔四千貫    乘馬八匹 【紅籠頭錦韉八副】

    各色紵絲六十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一百八十箇】

    各色綾六十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一百八十箇】

    各色紗六十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一百八十箇】

    各色羅六十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一百八十箇】

    各色錦四十(土商)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一百二十箇】

    大紅羅六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一十八十箇】

    生紗六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一十八箇】

    各色絹三百疋    白綿二十八斤

    各色衣服五十三件

    紵絲十八件   羅十七件

    紗八件     綾十件

    各色被六牀

    錦二牀     紵絲二牀

    綾二牀

    白絹臥單四條

    硃紅戧金皮箱十五對

    硃紅漆柳箱二對

    臙脂二合二兩重 【金合一對一十兩重】

    鉛粉二十袋一十兩重 【用紅綠羅銷金袋二箇】

    北羊四十牽 【用紅綠羅銷金蓋袱四十箇。牽羊紅麻索四十條】

    豬二十口     鵝四十隻

    酒二百四十瓶 【用紅綠羅銷金蓋袱二百四十條、每條墜角折二銅錢四箇】

    末茶四十袋 【用紅綠羅銷金袋四十箇】

    響糖二合     芝麻纏糖二合

    茶纏糖二合    砂仁纏糖二合

    胡桃纏糖二合   木彈二合

    蜜煎二合     棗子二合

    乾葡萄二合    胡桃二合

    圓餅六百箇 【用紅紙花貼面】

    白麵一百二十袋 【用紅紙花貼面】

    紅紗罩盝大小一十二箇

    開合

    紵絲八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二十四箇】

    紅絹八疋     珠翠花一朵

    媒人

    紵絲一十二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三十六箇】

    發冊禮物

    金冊一副 【兩葉。計足色金一百兩重。每葉高一尺二寸、闊五寸、周尺】

    籍冊錦一片 【紅絹裏】 聯貫冊葉 【用紅絲絛】

    墊冊錦褥一箇 【紅絹裏】

    裹用紅羅銷金小夾袱一條

    渾金瀝粉雲鳳冊盝一箇 【內用紅紵絲髮襯、花銀釘鉸一副、一兩二錢重。嵌金絲鐵鎖鑰一副】

    覆盝紅羅銷金大夾袱一條

    九翬四鳳冠一頂

    首飾一副

    冠上大花九樹。小花九樹。寶鈿九箇。翠雲博鬢。描金珠皁羅額。珠眉心。珠牌環。金冠上金鳳四箇。牌環腳一雙

    翟衣三套

    描金雲鳳沉香色木匣一箇 【銅鎖鑰索扛全】

    青紵絲繡翟衣一件

    青紵絲繡蔽膝一件

    玉色線羅中單一件 【紅緣(衿去今改巽)】

    青線羅繡翟衣一件

    青線羅繡蔽膝一件

    玉色線羅中單一件 【紅緣(衿去今改巽)】

    青紗繡翟衣一件

    青紗繡蔽膝一件

    玉色紗中單一件

    霞帔三副

    青紅線羅銷金大帶一條。上有青紵絲副帶一條

    五色線錦綬一副。上有玉環二箇。青紅羅採結全

    白玉鉤碾鳳文佩一副

    玉事件二十件串珠全

    金勾子並圈二箇 五色線錦襯一副

    白玉革帶一副 【青紵絲裹(革呈)描金文翟文】

    玉事件一十件  金事件五件

    青紵絲舄一雙 【上有珠六顆】 青羅襪一雙

    紅羅銷金夾袱大小五條 【包裹翟衣玉佩玉帶等用】

    鳳轎一乘

    錦坐褥一箇   錦踏褥一箇

    紅交牀一把 【紅穿條全】 紅簾一扇 【青羅銷金沿邊繡帶全】

    紅羅銷金轎衣一件 【瀝水頂罩全】

    採結四串抹金銀香圓寶蓋四副 【計八件、共花銀一十六兩】

    紅油絹銷金雨轎衣一件 【瀝水頂罩全】

    儀仗

    紅杖二     清道旗二

    絳引旛二    戟氅二

    戈繡旛二    (□皇)繡旛二

    班劍二 【結子絹袋全】 儀刀二 【結子紅絹袋全】

    吾杖二 【絹袋全】   鐙杖二 【絹袋全】

    立□二 【絹袋全】   臥□二 【絹袋金】

    骨朵二 【絹袋全】   斧二

    響節四 【絹袋全】   紅繡傘一把 【絹袋全】

    青方傘二把 【絹袋襻全】 紅繡團扇四把 【絹袋全】

    青繡團扇四把 【絹袋全】 紅紗燈籠四箇 【竿全】

    拂子二 【結子全】   坐障一 【竿全】

    行障二 【竿全】

    抹金交椅腳踏一副 【除木外、計花銀一百兩重。撘坐踏褥結子全】

    抹金銀水罐一箇 【六十兩重】

    抹金銀水盆一箇 【六十兩重】

    抹金銀唾壺一箇 【一十六兩重】

    抹金銀唾盂一箇 【一十六兩重】

    抹金銀香爐一箇 【一十六兩重】

    抹金銀香合一箇 【一十六兩重】

    擎執宮人銷金羅袍一十四領。抹金鈒花銀帶一十四條。翠花紗帽一十四頂。皁麂皮靴一十四雙

    女轎伕衣袍一十六領。汗褲一十六副。銅束帶一十六條。花紗帽一十六頂。紅錦布(革翁)鞋一十六雙

    催妝禮物

    北羊四牽 【紅綠絹銷金蓋袱四條】

    酒四十瓶 【紅綠羅銷金蓋瓶袱四十條、每條墜角折二銅錢四箇】

    果四合 【用花八枝】

    以上禮物。內官一員送至妃家

    醮戒

    先期一日、所司設

    皇太子幕次於中左門前丹墀內。設

    皇太子受醮戒位於

    御座南、北向。設

    皇太子拜位於

    丹陛上、北向。設贊禮二人位於

    皇太子

    丹陛上拜位之北、東西相向。知班二人位於贊禮之南、東西相向。設酒饌案於醮戒位之東稍北。設司爵司饌各二人位於案之南、西向。執膳內官先備金爵果合以候。是日早、鴻臚寺贊引二人具朝服、並

    東宮侍從官、先入至

    文華殿門前。候

    皇太子出、行叩頭禮。贊引二人及侍從官導從、由

    奉天左門入、至幕次、具袞冕以候。鼓三嚴。

    上服通天冠絳紗袍出。鴻臚寺請陞座。

    上御奉天殿。樂作。警蹕。文武官盛服行叩頭禮、分班列侍如常儀。樂止。贊引及侍從官、導引

    皇太子出幕次至東陛下。侍從官止。贊引導引

    皇太子由東階陞、至

    丹陛拜位北向立。贊禮贊鞠躬、四拜、興、平身。贊引導引

    皇太子、由

    奉天殿左門入、就醮戒位北向立。司爵斟酒以進。贊引贊跪。

    皇太子跪。贊搢圭。贊受爵。司爵者以爵立授

    皇太子。

    皇太子啐酒訖。以爵授內使、內使跪受爵、退置於案。司饌者以果合跪進

    皇太子、皇太子取少許食訖。司饌者興、以果合退置於案。贊出圭。贊恭聽戒命。

    上命之曰、往迎爾相。承我宗事。勗帥以敬。

    皇太子曰、臣謹受

    命。贊俯伏、興、平身。贊復位。贊引仍導由左門出、至

    丹陛上拜位立定。贊禮贊鞠躬、四拜、興、平身。贊禮畢。樂作。警蹕。

    上降座還宮。樂止。贊引導

    皇太子由東陛降丹墀。

    東宮內外官皆導從、由

    奉天左門出

    午門外、幕次易服

    妃受醮戒

    親迎日、妃家先於祠堂陳設祭物。

    妃服燕居冠服。妃父母率妃詣祖宗前行禮、奠酒讀祝、禮畢。執事者具酒饌於內、進

    妃飲食訖。父母坐於正堂。女執事引

    妃詣父母前各四拜。父命之曰、爾往

    大內。夙夜勤慎、孝敬毋違。母命之曰、爾父有訓。爾當敬承。

    妃聽受訖。次詣諸尊長行禮畢。改服翟衣以俟

    親迎

    是日早、先設

    皇太子幕次、及儀仗奠鴈、並所乘輅。教坊司大樂、及隨侍官舍侍衛官軍、俱於

    午門外。妃家先設

    皇太子幕次於中門之外、南向。設香案奠鴈案於中堂。

    皇太子受醮戒訖。贊引導引至

    午門外幕次、易皮弁服訖。贊引跪請陞輅。

    皇太子陞輅。執鴈者後隨。樂作。儀從先導、隨侍官舍官軍導從、由

    東長安門、至妃家門外。贊引跪請

    皇太子降輅。導引至幕次。禮官一員先入、至正廳、立於東、西向。主婚者具朝服出見、立於西、東向。禮官曰、

    皇太子奉

    制行親迎禮。引禮二人具服、引主婚者迎

    皇太子於幕次之外。內官二員具服、引

    皇太子出幕次。主婚者請

    皇太子入中堂。

    皇太子先行。內官具服捧鴈隨入。主婚者後行。至中堂。主婚者進立於堂中之左、妃母立於堂中之右、東西相向。

    皇太子至中堂。女執事二人引

    妃出房、立於妃母之下。內官引

    皇太子至案前。內官捧鴈跪進

    皇太子、皇太子以鴈奠於案。內官引

    皇太子稍退、近東、西向立。主婚者詣鴈案前行八拜禮、退復位。執事者徹案。引禮內官導

    皇太子先行、至中門。女轎伕舉鳳轎至於中門之內。內官具

    妃儀仗於中門之外。女執事引

    妃出。內官跪請

    皇太子詣轎所。啟請揭簾。

    妃陞轎。內官啟請

    皇太子陞輅前行。

    妃具儀仗從後行。由

    東長安門進至

    午門外。車駕儀仗侍衛官舍官軍俱止。

    妃儀仗入

    左順門內候。內官跪請

    皇太子降輅。導引入幕次候。

    妃至轎止。內官跪請

    皇太子揭簾。

    妃降轎。

    皇太子先行。內執事以帷幕擁護

    妃後行。俱步入

    左順門。內官跪請

    皇太子乘輿先行。女官跪請

    皇太子妃陞轎後行。至宮門外。

    皇太子降輿候

    妃至。女官跪啟請

    皇太子妃降轎、入幕次候行合巹禮

    親迎禮物

    活鴈一對

    合巹

    其日、內官先於

    皇太子內殿外、設

    妃幕次。設

    皇太子座於殿東、西向。設

    妃座於西、東向。各設拜位於座之南。設酒案於正中稍南。置兩爵兩巹於案上。

    皇太子至宮門外、降輿入候於內殿門外之東、西向。

    妃降轎。女官以帷幕擁護、導引入幕次整飾訖。導引至內殿門西、東向。贊引二人導

    皇太子前陞殿。女官二人導

    妃隨陞。贊請就拜位。

    皇太子與妃各就拜位。贊

    皇太子兩拜。妃四拜。贊請陞座。

    皇太子與妃皆陞座。女執事二人舉饌案進於

    皇太子及妃之前。女官司尊者取金爵酌酒以進。

    皇太子與妃各受爵飲訖。女官進饌。

    皇太子與妃皆舉饌訖。女官再以金爵進酒。

    皇太子與妃飲訖。女官進饌。皆舉饌訖。女官再以巹盞酌酒合和以進。

    皇太子與妃皆飲訖。又進饌。

    皇太子與妃皆舉饌。凡三舉酒饌畢。執事者徹饌案。贊

    皇太子與妃興、就拜位相向、贊兩拜如前儀。畢。

    皇太子從者餕

    妃之饌。妃從者餕

    皇太子之饌。

    皇太子從者導

    皇太子入宮更禮衣。妃從者及女官導

    妃入宮易常服

    供用器皿

    金器

    壺瓶一對 【六十兩重】 酒注一對 【六十兩重】

    盂子一對 【二十兩重】 贄禮盤二面 【六十兩重】

    盤盞二副 【二十兩重】

    託裏胡桃木碗四箇 【六十四兩重】

    楞邊胡桃木託四箇 【五兩重】

    託裏胡桃木鍾子一對 【一十一兩重】

    撒盞一對 【八兩重】  葫蘆盤盞一副 【一十兩重】

    茶匙一雙 【一兩重】  匙一雙 【五兩重】

    箸二雙 【五兩重】

    銀器

    壺瓶二把 【共五十兩重】 果合一對 【一百六十兩重】

    汁瓶二把 【共五十兩重】 茶瓶一對 【五十兩重】

    湯鼓四箇 【八十兩重】

    按酒楪一十二箇 【四十二兩重】

    果楪一十二箇 【三十兩重】

    茶楪一十二箇 【二十四兩重】

    朝見兩宮

    第二日清晨、

    皇太子冕服。

    妃翟衣。女官贊引各啟請出宮、至

    某宮門外俟。

    某宮服燕居服陞座。贊引引

    皇太子及妃自左門入。

    皇太子先入。

    妃從之。贊禮贊詣

    某宮前。

    皇太子立於東。

    妃立於西。宮人以(暇去日改月)脩盤立於

    妃之右。贊

    皇太子與妃皆四拜。執事二人舉案至

    某宮前。宮人以(暇去日改月)脩盤授

    妃、妃捧盤置於案。執事者舉案。

    妃隨案進至

    某宮前。妃復位。贊

    皇太子與妃皆四拜興。執事者徹(暇去日改月)脩案於東。贊禮畢。引

    皇太子與妃出、詣

    上位宮前俟。

    上位具常服陞座。贊引引

    皇太子及妃自左門入、詣

    上位前、進棗慄盤。行禮同前。畢。詣

    皇后宮、進(暇去日改月)脩盤。行禮同前。畢。贊引引

    皇太子及妃出。是日、

    賜皇太子與妃宴

    盥饋

    第三日清晨、

    妃服翟衣。贊引引

    妃至

    某宮由左門入、俟膳至。贊引引

    妃至前贊四拜。尚食以膳授

    妃、妃捧膳置於案。復位。又贊四拜禮。贊引引

    妃退立於西南。俟膳畢。引

    妃出陞轎、詣

    乾清宮門外、降轎由左門入。俟膳至。贊引引

    妃詣

    上位前、並

    皇后前、禮俱同

    廟見

    第四日、內官於

    奉先殿陳設牲醴祝帛。贊引二人引

    皇太子、二人引妃、至

    奉先殿、詣

    德祖玄皇帝

    皇后神御前。贊

    皇太子與妃皆兩拜。贊跪。

    皇太子跪。妃亦跪。贊搢圭。

    皇太子搢圭。贊進帛。執事者跪進於

    皇太子右。贊獻帛。

    皇太子受帛以獻、授執事者。贊奠帛。執事者以帛奠於

    神御前。贊進爵。執事官以爵跪進於右。贊獻爵。

    皇太子受爵以獻、授執事者。贊奠爵。執事者以爵

    奠於

    神御前。贊俯伏、興。

    皇太子俯伏、興。妃亦興。贊復位。贊

    皇太子與妃皆兩拜、平身。次詣各

    神御禮同前。贊詣讀祝位。

    皇太子與妃詣讀祝位。贊跪。

    皇太子跪。妃亦跪。讀祝訖。贊俯伏、興、平身。

    皇太子俯伏、興、平身。妃亦興。贊復位。贊

    皇太子與妃皆兩拜、平身。贊執事者捧祝帛、各詣燎所。贊詣燎位。贊禮畢。引禮引

    皇太子及妃還宮

    慶賀

    是日早、

    上具皮弁服御華蓋殿。執事官行禮。奏請陞殿。導

    駕、樂作、陳設如常儀。文武百官具朝服先行四拜禮。鴻臚寺官詣

    丹陛上跪致詞曰、某官臣某等、恭惟

    皇太子嘉禮既成。益綿

    宗社隆長之福。臣某等不勝忻忭之至。謹當慶賀。又四拜、禮畢。

    上起易服。

    賜宴羣臣、如冬至正旦之儀

    其日、命婦慶賀

    皇太后、行禮致詞如前。但致詞前稱某夫人妾某氏等。未稱妾某氏等。禮畢。慶

    皇后禮同前。但改致詞曰、

    皇太子嘉聘禮成。益綿景福。餘並同。禮畢。

    皇太后賜宴

    大明會典卷之六十九

    洪武二十六年定

    婚禮三

    親王婚禮

    納徵

    前一日、尚寶司陳設

    御座於奉天殿。內官監禮部設冠服首飾金銀?疋等儀物於文樓下。教坊司設中和樂於殿內。其日清晨、錦衣衛設儀仗於

    丹陛丹墀之東西。教坊司設大樂於

    丹陛之東西、北向。及設樂於

    午門外。設護衛將軍文武官執事官如常儀。儀禮司設百官侍立位於文武樓南。設玉帛案於殿內之東。鼓三嚴。文武官具朝服至侍立位、東西相向。鐘聲止。儀禮司跪奏請陞殿。

    皇帝具皮弁服。導

    駕奉引如常儀。樂作。陞座。樂止。鳴鞭訖。序班舉玉帛案置殿中。引正使副使入就拜位。贊鞠躬。樂作。贊四拜興平身。樂止。承製官詣

    御前跪承

    制。俯伏興。由東門稍東出。序班舉玉帛案隨之。置丹墀中道。承製官稱有

    制。贊禮贊跪。宣

    制曰、今聘某官某女為

    某王妃。命卿等行納徵禮。贊禮贊俯伏興。樂作。四拜平身。樂止。儀禮司奏禮畢。

    駕興。樂作。鳴鞭。樂止。引禮引玉帛案由

    奉天門東門、及

    午門東門出。置玉圭玄纁於採輿。執事官引文樓下儀物由

    午門東門出、以次陳列。正副使行至

    御橋外、易服乘馬至妃家。妃家、前一日、設正副使幕次於大門外道左、南向。設香案於正堂中。設受玉帛案於香案之南。其日、禮物至妃家。引禮捧玉圭玄纁先行。正副使隨之。至幕次。執事者陳禮物及冠服等物於正堂。捧玉帛者俟於幕次、東西向。禮官一員先入至正堂、立於東、西向。主婚者出見、立於西、東向。禮官曰、奉

    制、命正使某官某、副使某官某、為

    某王行納徵禮。引禮引主婚者出迎。引禮引正使捧玉圭、副使捧玄纁先行。主婚者隨行。引禮引至正堂、置玉圭玄纁於案。正使立於案之左、西南向。副使立於案之右、東南向。贊禮引主婚者就拜位。贊鞠躬四拜興平身。贊詣前跪。贊捧圭。正使捧玉圭授主婚者、主婚者受玉圭以授執事者、執事者跪受興、置於案。贊捧帛。副使捧玄纁授主婚者、主婚者受玄纁以授執事者、執事者跪受興、置於案。贊主婚者俯伏興平身。贊復位。贊四拜興平身。禮畢。正副使出。主婚者至正副使前致詞雲、請禮從者。酒饌畢。主婚者捧帛以勞正副使。正副使出。主婚者送至門外。正副使詣

    皇帝前復

    命。妃家回儀、從

    西華門入。內官監監官奏聞

    定親禮物

    金五十兩

    珍珠一十兩 【用紅綠紗銷金袋一箇】

    花銀四百兩

    各色紵絲四十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一百二十箇】

    大紅羅二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六箇】

    生紗二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六箇】

    裏絹四十疋

    綿臙脂一百箇

    金花臙脂二兩 【用抹金花銀合一對。計六兩重】

    鉛粉二十袋計一十兩重 【用紅綠羅銷金袋一箇】

    北羊四牽 【用紅綠絹銷金蓋袱四條、並牽羊紅麻索四條】

    豬二口      鵝二十隻

    酒八十瓶 【用紅綠羅銷金小蓋袱八十條、每條墜角折二銅錢四箇】

    圓餅八十箇 【用紅紙花貼面】

    末茶一十袋 【用紅綠羅銷金袋一十箇】

    果六合

    白熟米二石 【作四合、每合上用染紅米二升】

    麵四十袋 【用紅紙花貼面】

    媒人

    紵絲二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六箇】

    裏絹二疋

    開合

    紵絲一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三箇】

    裏絹一疋

    以上禮物。媒人並內官一員送至妃家。媒人就引妃家回奉禮物、從

    西華門入。如命官、則

    皇帝前復

    命。外命婦、則

    皇后前復

    命

    納徵禮物

    玉穀圭一枝 【裹玉圭錦袋二件。盛玉圭戧金雲鳳硃紅木匣一箇。內錦褥一片】

    玄纁紵絲五疋 【玄三疋。纁二疋。用紅綠羅銷金束子十五箇】

    珠翠燕居冠一頂 【冠盝全】

    冠上大珠博鬢結子等項全。金鳳二箇。金寶鈿花二十七箇。金簪一對。冠上珊瑚鳳冠觜一副

    燕居服四套

    大紅紵絲一件  大紅線羅一件

    大紅素紗一件  青線羅一件

    大帶四條 【內大紅線羅三條。青線羅一條】

    玉革帶一副

    玉事件九件   金事件三件

    玉花采結綬一副 【紅綠線羅採結。大紅線羅繫帶】

    採結上玉綬花一箇

    綬帶上玉墜珠六顆

    綬帶上金垂頭花板四片。金葉兒六箇

    白玉鉤碾鳳文佩一副

    玉事件二十件 【串珠全】 金鉤二箇

    紅羅銷金夾袱大小五條 【包燕居服及玉革帶等用】

    珠面花四副   珠花四枝 【金腳八錢重】

    金腳四珠環一雙 【金腳五錢重】

    梅花環一雙 【金腳五錢重】

    金鈒花釧一雙 【二十兩重】

    金光素釧一雙 【二十兩重】

    金龍頭連珠鐲一雙 【五十四兩重】

    金八寶鐲一雙 【八兩重、外寶石一十四塊】

    金四百兩 【九成色二百兩。八成色一百兩】

    花銀一千六百兩

    珍珠二十四兩 【用紅綠紗銷金袋二箇】

    寶鈔五千貫

    乘馬四匹 【紅籠頭錦韉四副】

    各色紵絲六十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一百八十箇】

    各色陵六十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一百八十箇】

    各色紗六十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一百八十箇】

    各色羅六十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一百八十箇】

    各色錦六十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一百八十箇】

    大紅羅四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一十二箇】

    生紗四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一十二箇】

    各色絹三百疋   白綿二十斤

    臙脂二合二兩重 【金臙脂合一對一十兩重】

    鉛粉二十袋一十兩重 【用紅綠羅銷金袋二箇】

    北羊三十二隻 【用紅綠絹銷金蓋袱三十二條牽羊紅麻索三十二條】

    豬一十六口    鵝三十二隻

    酒二百瓶 【用紅綠羅銷金蓋袱二百條。每條墜角折二銅錢四箇】

    末茶三十二袋 【用紅綠羅銷金袋三十二箇】

    果二十合

    響糖二合    芝麻纏糖二合

    茶纏糖二合   砂仁糖二合

    胡桃纏糖二合  木彈二合

    蜜煎二合    棗子二合

    乾葡萄二合   胡桃二合

    圓餅六百箇 【用紅紙花貼面】

    白麵一百二十袋 【用紅紙花貼面】

    紅紗罩盝大小一十二箇

    媒人

    紵絲一十二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三十六箇】

    開合

    紵絲八疋 【用紅綠羅銷金束子二十四箇】

    發冊命使

    其日清晨、內官監錦衣衛尚寶司教坊司文武執事等官、於

    奉天殿陳設如納徵儀。儀禮司設冊案於殿內之東。承製官持節官位於殿內之東、西向。設正使副使拜位於丹墀。正使在東、副使在西。錦衣衛設蓋冊黃傘一於殿門外。禮部陳設採輿於

    午門外。內官陳

    王妃鳳轎儀仗於採輿之南。鼓三嚴。引禮引文武官入就侍立位。鐘聲止。儀禮司跪奏請陞殿。

    皇帝服皮弁服。導駕官奉引如常儀。樂作。陞座。樂止。捲簾、鳴鞭訖。引禮引正副。使各就拜位。贊禮贊鞠躬。樂作。贊四拜興平身。樂止。承製官詣

    御前跪承

    制。俯伏興。由東門稍東出。持節官舉節、舉冊官舉案隨行、亦由東門稍東出。校尉擎傘遮護冊、行至丹墀

    御道中。持節官立於案東、西向。傳制官稱有

    制。贊禮唱跪。宣

    制曰、今冊某官某女為

    某王妃。命卿等持節行禮。贊禮贊俯伏興鞠躬四拜興平身。樂止。持節官以節授正使。引禮引節冊、及正副使、由東道至

    奉天門東門出、至

    午門外。置冊於採輿。儀禮司官奏禮畢。

    駕興。樂作。百官捲班以次出。儀仗鳳轎前行。引禮引節及採輿。正副使隨行。過

    御橋、易服持節。正副使俱上馬、至妃家行冊禮

    冊至妃家

    是日、妃家先設幕次於大門之外、南向。設香案於正廳、冊使至。引禮引正副使至幕次。禮官先入見主婚者。禮官曰、奉

    制、命正使某官某、副使某官某、持節行冊禮。主婚者出迎。引禮引正使持節、副使捧冊入主婚者隨行。至正廳。正副使立於香案東、南向。引禮引主婚者至拜位。贊禮贊鞠躬四拜興平身、退立於西南。引禮引接冊內官詣前。贊禮贊舉冊。副使以冊授內官、內官跪受訖。贊禮贊請詣中堂行禮。內使二人引捧冊內官入中堂。正副使仍前立。候內官出、告行禮畢。正使副使以節出。主婚者請禮正副使如納徵儀。其日妃家陳設香案於中堂。設冊案於香案之南。設

    妃拜位於冊案之南。

    妃服翟衣訖。俟內官捧冊入置於案。贊禮女官一員居東、一員居西、在

    妃拜位前、相向立。宣冊女官展冊女官立於東。引禮女官二員分左右引

    妃出房、至冊案前拜位。女使執事者立於西。贊禮女官贊四拜興。宣冊女官稱有

    制。女官贊跪。

    妃跪。贊宣冊。宣冊女官詣冊案前取冊立宣於香案東。女官宣冊訖。以冊入於盝。贊受冊。宣冊官捧冊立授

    妃、妃受冊。女官贊以冊授執事者。

    妃以冊授女使、女使跪受興、置於案。女官贊

    妃興。又贊四拜。禮畢內官出告正副使行禮畢。執事者徹香案冊案。設

    妃座。引禮請

    妃陞座。眾命婦及應賀者序立於庭、北向。贊四拜。禮畢。

    妃降座

    發冊禮物

    金冊一副 【兩葉。計足色金一百兩重。每葉高尺一寸、闊五寸、周尺】

    籍冊錦一片 【紅絹裏】

    聯貫冊葉 【用紅絲絛】

    墊冊錦褥一箇 【紅絹裏】

    裹冊紅羅銷金小夾袱一條

    渾金瀝粉雲鳳冊盝一箇 【內用紅紵絲髮襯。花銀釘鉸一副、一兩二錢重。嵌金絲鐵鎖鑰一副】

    覆盝紅羅銷金大夾袱一條

    九翬四鳳冠一頂

    冠上大花九樹。小花九樹。寶鈿九箇。翠雲博鬢描金珠皁羅額。珠眉心。珠牌環。金冠上金鳳四箇。牌環腳一雙

    翟衣三套。描金雲鳳沉香色木匣一箇 【銅鎖鑰索扛全】

    青紵絲繡翟衣一件。青紵絲繡蔽膝一件。玉色線羅中單一件、紅緣(袪去去改巽)青線羅繡翟衣一件。青線羅繡蔽膝一件。玉色線羅中單一件、紅緣(袪去去改巽)青紗繡翟衣一件。青紗繡蔽膝一件。玉色紗中單一件

    青紅線羅銷金大帶一條。上有青紵絲副帶一條

    五色線錦綬一副。上有玉環二箇。青紅羅採結全

    白玉鉤碾鳳文珮一副

    玉事件二十件 【串珠全】

    金鉤子並圈二箇 五色線錦襯一副

    白玉革帶一副 【青紵絲裹(革呈)描金文翟文】

    玉事件一十件  金事件五件

    青紵絲舄一雙 【上有珠六顆】

    青羅襪一雙

    紅羅銷金夾袱大小五條 【包裹翟衣玉佩玉帶等用】

    鳳轎一乘

    錦坐褥一箇   錦踏褥一箇

    紅交牀一把 【紅穿條全】

    紅簾一扇 【青羅銷金沿邊繡帶全】

    紅羅銷金轎衣一件 【瀝水頂罩全】

    紅油絹銷金雨轎衣一件 【瀝水頂罩全】

    採結四串抹金銀香圓寶蓋四副 【計八件共花銀一十六兩】

    儀仗

    紅杖二     清道旗二

    絳引旛二    戟氅二

    班劍二 【結子絹袋全】 儀刀二 【結子紅絹袋全】

    吾杖二 【絹袋全】   鐙杖二 【絹袋全】

    立□二 【絹袋全】   臥□二 【絹袋全】

    骨朵二 【絹袋全】   響節四 【絹袋全】

    紅繡傘一把 【絹袋全】 青方傘二把 【絹袋襻全】

    紅繡團扇四把 【絹袋全】 青繡團扇四把 【絹袋全】

    紅紗燈籠四箇 【竿全】 拂子二箇 【結子全】

    坐障一 【竿全】    行障二 【竿全】

    抹金交椅腳踏一副 【除木外。計花銀一百兩重。撘座踏蓐結子全】

    抹金銀水罐一箇 【六十兩重】

    抹金銀水盆一箇 【六十兩重】

    抹金銀唾壺一箇 【一十六兩重】

    抹金銀唾盂一箇 【一十六兩重】

    抹金銀香罏一箇 【一十六兩重】

    抹金銀香合一箇 【一十六兩重】

    擎執宮人銷金羅袍一十四領。抹金鈒花銀帶一十四條。翠花紗帽一十四頂。皁麂皮靴一十四雙

    女轎伕衣袍一十六領。汗褲一十六副。銅束帶一十六條。花紗帽一十六頂。紅綿布(革翁)鞋一十六雙

    催妝禮物

    北羊二隻 【紅綠絹銷金蓋袱二條】

    酒二十瓶 【紅綠羅銷金蓋瓶袱二十條。每條墜角折二銅錢四箇】

    果二合 【用花四枝】

    以上禮物。內官一員送至妃家

    鋪房

    妃家於親迎前擇日、將房奩牀帳等物至

    王府鋪房。禮部預先奏知。至日、妃家備鼓樂迎引、從

    午門東角門入。鼓樂止於門西。妃母、或親戚、入

    內陳設

    醮戒

    其日、內官監設

    上位

    中宮御座於宮中。設大樂儀仗於

    丹陛之東西。執膳內官先備酒金爵果合以俟。

    上位服皮弁服。

    中宮燕居服。出。樂作。陞座。樂止。

    王服袞冕。贊引引

    王由殿東門入、詣

    上位前。贊禮贊鞠躬。樂作。贊四拜、興、平身。樂止。執事者以爵斟酒、立於

    御前之東。贊禮贊

    王詣前跪。贊搢圭。贊受爵。執事者以爵立授

    王、王受爵飲訖、以爵授執事者、執事者跪受以退。贊禮贊出圭。恭聽

    戒命。隨旨意致戒辭。

    王聽戒辭訖。贊俯伏、興、平身。復位。贊鞠躬。樂作。贊四拜、興、平身。樂止。贊禮引

    王詣

    中宮前、禮同。贊禮畢、引禮引

    王出、釋袞冕、具皮弁服、行親迎禮

    妃家醮戒

    親迎日、妃家先於祠堂陳設祭物

    妃服燕居冠服。妃父母同

    妃詣祖宗前奠酒讀祝禮畢。執事者具酒饌、命

    妃飲食訖。父母坐於正堂。女執事引

    妃詣父母前、各四拜。父母隨意致戒辭。

    妃聽受訖。次辭諸尊長。禮畢。改服翟衣以俟

    親迎

    其日、儀衛司先設

    王儀仗象輅於

    承天門外。妃家先設

    王幕次於中門之外。設香案帛案於正堂之中。是日、

    王受

    命訖。引禮引

    王由

    午門東門出。典儀具服、跪請陞輅。

    王陞輅。儀從前導。過

    御橋、樂作。至妃家門外。引禮跪請

    王降輅。導引至幕次。禮官一員先入至正廳、立幹東、西向。主婚者出見。立於西、東向。禮官曰、

    某王奉

    制、行親迎禮。引禮二人俱服、引主婚者迎

    王於幕次之外。內官二員具服引

    王出幕次。主婚者請

    王入中堂。

    王先行。主婚者後隨。內官具服捧禮物入、至於中堂。主婚者進立於堂中之左。妃母立於堂中之右、東西相向。

    王至中堂。女執事二人引

    妃出房、立於妃母之下。內官引

    王至案前。內官捧帛進

    王、王以帛置於案。內官引

    王稍退、近東、西向立贊禮引主婚者詣帛案前、行八拜禮。退復位。執事者徹案。引禮內官導

    王先出。女轎伕舉鳳轎至於中門之內。內官具

    妃儀仗於中門之外。女執事引

    妃出。內官跪啟請

    王詣轎所。啟請揭簾。妃陞轎。內官啟請

    王陞輅前行。妃具儀從後行。

    王至

    承天門外、降輅、候

    妃至。內官跪啟請

    王揭簾。妃降轎。

    王先行至內。釋皮弁服、具袞冕。至

    奉先殿前俟。妃入

    午門陞轎。將至

    奉先殿、降轎。行

    廟見禮

    廟見

    是日、內官於

    奉先殿陳設牲醴祝帛訖。每廟豬一、羊一、帛二、缸一篚。祝共一。贊引二人引

    王、二人引妃、至

    奉先殿、詣

    德祖玄皇帝皇后神御前。

    王在東。妃在西。贊

    王與妃皆兩拜。贊跪。

    王跪。妃亦跪。贊搢圭。

    王搢圭。贊進帛。執事者以帛跪進於

    王右。贊受帛。

    王受帛、以授執事者。贊奠帛。執事者以帛奠

    神御前。贊進爵。執事者以爵跪進於

    王右。贊受爵。

    王受爵、以授執事者。贊獻爵。執事者以爵奠於

    玄皇帝皇后前。贊再進爵。執事者以爵進。贊受爵。

    王受爵、以授執事者。贊獻爵。執事者以爵奠於

    玄皇帝皇后前。贊俯伏、興。

    王俯伏、興。妃亦興。贊

    王復位。贊

    王與妃皆兩拜、平身。次詣

    懿祖皇帝皇后。

    熙祖皇帝皇后。

    仁祖皇帝皇后。儀同上。贊詣讀祝位。

    王詣讀祝位。贊跪。

    王跪。妃亦跪。讀祝訖。贊俯伏、興、平身。

    王俯伏、興、平身。妃亦興。贊

    王復位。贊

    王與妃皆兩拜、平身。贊執事者捧祝帛各詣燎所。贊詣燎位。

    王與妃詣燎位。贊禮畢。引禮引

    王及妃還宮、行合巹禮

    合巹

    其日、內官先於

    王宮設

    王座於東、西向。設

    妃座於西、東向。各設拜位於座之南。設酒案於正中稍南。置兩爵兩巹於案上。執事者啟請

    王具皮弁服訖。贊引導

    王與妃至宮門。贊引二人導

    王前陞。二人導

    妃後陞。贊請就拜位。

    王與妃各就拜位。贊兩拜。

    王與妃皆兩拜訖。贊請陞座。

    王與妃皆陞座。執事者二人舉饌案進於

    王及妃之前。女官司尊者取金爵酌酒以進。

    王與妃各受爵飲訖。女官進饌。

    王與妃皆舉饌訖。女官再以金爵進酒。

    王與妃皆飲訖。女官進饌。

    王與妃皆舉饌訖。女官再以巹盞酌酒合和以進。

    王與妃皆飲訖。又進饌。

    王與妃皆舉饌。凡三舉酒饌畢。執事者徹饌案。贊

    王與妃興、就拜位、相向。贊兩拜、禮畢。

    王從者餕妃之饌。

    妃從者餕

    王之饌

    朝見

    第二日清晨、

    王冕服。妃翟衣。贊引各啟請出宮、至宮門外以俟。

    皇帝服皮弁服。

    皇后服燕居服。陞座。贊引引

    王及妃自東門入。

    王先入。妃從之。贊禮贊詣

    皇帝前。王立於東。妃立於西。宮人以棗慄盤立於

    妃之右。贊

    王與妃皆四拜。執事者二人舉案至

    皇帝前正中。宮人以棗慄盤授

    妃。妃捧棗慄盤置於案上。執事者舉案。

    妃隨捧進至

    皇帝前。妃復位。贊禮贊

    王與妃皆四拜、興。贊引引

    王及妃詣

    皇后前。宮人以(暇去日改月)修盤立於

    妃左。贊

    王與妃皆四拜、興。執事者二人舉案至

    皇后前正中。宮人以(暇去日改月)修盤授

    妃、妃捧(暇去日改月)修盤置於案上。執事者舉案

    妃隨案進至

    皇后前。妃復位。贊四拜。

    王與妃皆四拜、興。執事者以

    皇帝前棗慄案徹於東。

    皇后前(暇去日改月)修案徹於西。贊禮畢。贊引引

    王及妃出。是日、

    賜王與妃宴

    盥饋

    第三日清晨、

    妃服翟衣。贊引引、

    妃出陞輿。將至

    宮內門、降輿、由東門入。俟膳至。贊引引

    妃詣

    皇帝前。贊四拜。尚食、以膳授

    妃、妃捧膳置於案。復位。又贊四拜。贊引引

    妃詣

    皇后前、禮同。贊引引

    妃退立於西南。俟膳畢。贊引引

    妃出

    王與妃見東宮

    是日、

    王與妃朝見訖。

    王具皮弁服。

    妃服翟衣。詣

    東宮前、行四拜禮。

    東宮皮弁服坐受。

    東宮妃翟衣、立受兩拜、答兩拜

    回門

    其日、內官先將禮物至妃家。

    王與妃儀仗導從如常儀。

    王先行至妃家。妃父出迎

    王先入。妃父從之。至正廳。

    王立東、西向。妃父立於西、東向。

    王於妃父母前行四拜禮。妃父母立受兩拜、答兩拜、禮畢。

    王中坐。其餘親屬見

    王、行四拜禮。

    王皆坐受。

    妃至、入中堂。於父母前行四拜禮。父母正面坐受。其餘親屬見

    妃、各序家人禮

    回門禮物

    花銀三百兩

    雜色紵絲三十二疋 【紅綠羅銷金束子九十六箇】

    北羊四隻 【紅綠絹銷金蓋袱四條、紅麻索四條】

    酒四十瓶 【紅綠羅銷金蓋袱四十條】

    果四合

    供用器皿

    金器

    壺瓶一對 【六十兩重】

    酒注一對 【六十兩重】

    盂子一對 【二十兩重】

    贄禮盤二面 【六十兩重】

    盤盞二副 【二十兩重】

    託裏胡桃木碗四箇 【六十四兩重】

    楞邊胡桃木託子四箇 【五兩重】

    託裏胡桃木鍾子一對 【一十一兩重】

    撒盞一對 【八兩重】

    葫蘆盤盞一副 【一十兩重】

    茶匙一雙 【一兩重】

    匙一雙 【五兩重】

    箸二雙 【五兩重】

    銀器

    果合一對 【一百六十兩重】

    汁瓶二對 【一百兩重】

    茶瓶一對 【五十兩重】

    湯鼓四箇 【八十兩重】

    按酒楪一十二箇 【四十二兩重】

    果楪一十二箇 【三十兩重】

    菜楪一十二箇 【二十四兩重】

    漆器

    硃紅戧金大托盤二面 【紅紗罩二】

    硃紅戧金饅頭肉盤四箇 【紅紗罩四】

    小車子一乘。貼金釘鉸全。並頂上抹金銅火珠一箇。四角銅鳳四箇

    紅紵絲車衣一副。頂裙瀝水頂裏紫羅帶全錦坐褥一箇。黃綿布骨子。黃絹裏。綿花裝

    紅平羅車衣一副。頂裙瀝水頂裏絹紫羅帶全

    錦靠褥二箇。綠紵絲邊。黃綿布骨子。黃絹裏。綿花裝

    紅素油絹雨衣一副

    紅油儀仗木架二座

    二十七年更定

    凡

    親王納妃。預擇親迎日期。別擇日行定親納徵發冊催粧等禮。其禮物、仍依節次名數、同日給送

    納徵發冊催妝

    前期一日、內官監禮部儀禮司設冠服首飾金銀?疋等儀物於文樓下。設玉帛案冊案並節於

    奉天殿內。至日早、禮部設採輿、教坊司設樂於

    午門外。內官設

    王妃鳳轎儀仗於採輿之南。

    皇帝具皮弁服陞殿。百官侍班。正副使先行四拜禮。執事官舉節及玉帛案冊案至丹墀、置案於中道、持節俟立。傳制官由殿東門出稱有

    制。贊跪。傳制官宣

    制曰、今聘某官某女為

    某王妃。命卿等持節行納徵發冊等禮。正副使又四拜禮畢。執事官以節授正使。引禮引節並玉帛案冊案冠服等物、至

    午門外、置冊及玉帛於採輿。冠服等物、以次陳列而行

    妃家受聘

    前期一日、妃家設香案節案於正堂中。玉帛案冊案相向。至日、禮物至妃家。主婚者出迎。引禮引正使持節、副使捧冊、執事者捧玉帛至正堂、各置於案。正副使立於案左右。冠服等物、以次陳列。禮官一員立於左。主婚者立於右。禮官曰、

    奉

    制、命正使某官某、副使某官某、為

    某王行納徵發冊等禮。引禮引主婚者詣香案前、行四拜禮。執事官捧玉圭玄纁。主婚者先受玉圭、次受玄纁、各授執事。再行四拜禮畢。內官先以冠服進於

    妃。具服訖。內官詣冊案跪捧冊入中堂、置於案。引禮女官引

    妃出至冊案前、行四拜禮。跪。女官宣冊訖。

    妃受冊、以授執事者。再行四拜禮畢。執事者設

    妃座。引禮請

    妃陞座。妃家應賀者、行四拜禮。正副使俟內官出、告行禮畢。持節出。主婚者送至門外。正副使回朝復

    命。妃家回奉禮物、從

    午門入。內官監官奏聞

    其後醮戒親迎謁見合巹朝見回門禮、俱同。

    二十六年弘治中續定

    納徵

    上先具袞冕、詣

    奉先殿、用樂祭告、禮畢。然後易皮弁服、傳

    制

    王受醮戒

    是日、內執事設

    太皇太后

    皇太后御座於宮中。設大樂儀仗於

    丹陛之東西。執膳內官先備酒金爵果合以候。

    太皇太后具燕居服。樂作。陞座。樂止。

    王服袞冕。贊引引

    王由東門入、詣

    太皇太后前。贊鞠躬。樂作。贊四拜、興、平身。樂止。執事者以爵斟酒、立於東。贊禮贊

    王詣前跪。贊搢圭。贊受爵。執事者以爵立授

    王、王受爵飲訖、以爵授執事者、執事者跪受以退。贊出圭、恭聽

    戒命。曰、往迎爾相。用成厥家。勉率以敬。為國之光。

    王聽戒辭訖。贊俯伏、興、平身。贊復位。贊鞠躬。樂作。贊四拜、興、平身。樂止。贊禮畢。贊禮引

    王詣

    皇太后宮門外、由東門入、詣

    皇太后前。贊鞠躬。樂作。贊四拜、興、平身。樂止。執事者以爵斟酒、立於東。贊禮贊

    王詣前跪贊搢圭。贊受爵。執事者以爵立授

    王、王受爵飲訖、以爵授執事者、執事者跪受以退。贊禮贊出圭。恭聽

    戒命。曰、往迎爾相。承厥家事。勉率以敬。無忝

    戒命。

    王聽訖。贊俯伏、興、平身。贊復位。贊鞠躬。樂作。贊四拜、興、平身。樂止。贊禮畢。贊禮引

    王詣

    上位宮門外、候

    上具常服。

    皇后具燕居服。陞座。贊禮引

    王詣

    上位前行五拜三叩頭禮畢。引

    王出、釋袞冕、具皮弁服、行親迎禮 【妃受醮戒禮同前】

    朝見

    第一日清晨、

    王冕服。妃翟衣。贊引各啟請出宮、至皇城內宮門外以俟。

    太皇太后服燕居服、陞座。贊引引

    王及妃自東門入。

    王先入。妃從之。贊禮贊詣

    太皇太后前

    王立於東。妃立於西。宮人以(暇去日改月)修盤立於

    妃之左。贊

    王與妃皆四拜。執事二人舉案至

    太皇太后前。宮人以(暇去日改月)修盤授

    妃、妃捧(暇去日改月)修盤置於案。執事者舉案。

    妃隨案進至

    太皇太后前。妃復位。贊

    王與妃皆四拜、興。執事者徹(暇去日改月)修盤案於東。贊禮畢。引

    王與妃出、詣

    皇太后宮前俟。

    皇太后燕居服、陞座。引禮引

    王及妃自東門入、詣

    皇太后前。進(暇去日改月)修盤行禮同前。畢。出詣

    上位宮前俟。

    上具常服、陞座。贊引引

    王及妃自東門入、詣

    上位前、進棗慄盤。

    皇后前、進(暇去日改月)脩盤。行禮同前。畢。贊引引

    王及妃出。是日、

    賜王與妃宴 【王與妃見東宮禮同前】

    盥饋

    第三日清晨、

    妃服翟衣。贊引引

    妃出陞輿。將至宮內門、降輿、由東門入。俟膳至。贊引引

    妃詣

    太皇太后前。贊四拜。尚食以膳授

    妃、妃捧膳置於案。復位。又贊四拜。贊引引

    妃退立於西南。俟膳畢。引

    妃出、詣

    皇太后前行禮同。復詣

    上位前、

    皇后前、行禮同

    大明會典卷之七十

    婚禮四

    公主婚禮【選擇駙馬教習駙馬附】

    洪武二十六年定

    謁廟

    受冊次日、引禮引

    公主謁

    奉先殿 【用香燭】

    公主受醮戒

    其日早、

    公主具禮服、辭

    奉先殿。申時、內官陳設儀仗於

    正宮內丹陛之東西。大樂設於丹墀。執事女官備金爵酒壺果盒以俟。內贊女官二員列於殿之東西。

    皇帝常服。

    皇后燕居服。陞座。

    公主具禮服。引禮女官引詣

    皇帝前。贊拜。樂作。四拜。興。樂止。贊跪。贊受爵。女官以爵斟酒立授

    公主、公主受酒飲訖、以虛爵授執事者、執事者跪受、退復位。贊恭聽

    戒命。 【隨意訓戒】

    公主聽受訖。贊興。贊復位。贊拜。樂作。四拜。興。樂止。引禮女官又引詣

    皇后前。贊拜。樂作。四拜。興。樂止。贊跪。贊受爵。執事女官斟酒立授

    公主、公主受酒飲訖、以虛爵授執事者、執事者跪受、退復位。贊恭聽

    戒命。 【隨意訓戒】

    公主聽受訖。贊興。贊復位。贊拜。樂作。四拜。興。樂止。禮畢。

    公主易燕居冠服。命婦送至宮門。引禮引

    公主由宮門東門出、過宮門西上陞輦、至右門內、

    公主降輦。駙馬揭簾。

    公主陞轎。內使備儀仗鼓樂前導。合女樂三十六人接引至府。公侯百官命婦送至府、各回家

    駙馬受醮戒

    其日早、駙馬父與駙馬具家用祭服、告祠堂畢。至午後、駙馬父坐於正堂。駙馬具見尊長服。引禮引駙馬至拜位。贊鞠躬。兩拜。興。平身。贊跪。贊搢笏。贊受爵。執事者斟酒授駙馬、駙馬受酒飲訖、以爵授執事者。贊聽訓戒。 【駙馬父隨意致戒辭】 駙馬聽訖。贊出笏。俯伏。興。贊復位。贊鞠躬。兩拜。興。平身。禮畢。駙馬便服上馬、行親迎禮 【若駙馬父母俱存。則父母同坐於正堂、行禮如前儀】

    親迎

    其日、駙馬受醮戒訖。具儀從鼓樂前導、至

    午門西下馬、至朝房具朝服候。申時、序班二人具服、引駙馬由

    午門西角門入、至右紅門。內官二員具服、接引駙馬至內使監前。候報

    公主醮戒將畢。引駙馬至

    右門西、東向立。

    公主至。駙馬揭簾。

    公主陞轎。駙馬先由

    午門西角門出、至上馬處上馬、先至府、候

    公主至。揭簾。

    公主降轎。同謁祠堂

    謁祠堂

    執事者先於祠堂設祭物畢。引禮女使引駙馬及

    公主至祠堂拜位。駙馬立於東。

    公主立於西。贊禮贊鞠躬。拜。駙馬

    公主皆兩拜。引禮引駙馬詣高祖考妣神位前。

    公主仍立於拜位。贊跪。駙馬跪。

    公主亦跪。贊搢笏。駙馬搢笏。贊進爵。執事者以爵跪進於駙馬右。贊受爵。駙馬受爵以授執事者。贊獻爵。執事者以爵奠於高祖考神位前。贊再進爵。執事者以爵進。贊受爵。駙馬受爵以授執事者。贊獻爵。執事者以爵奠於高祖妣神位前。贊出笏。俯伏。興

    公主亦興。引禮又引駙馬詣曾祖考妣祖考妣各神位前、如前儀訖。贊詣讀祝位。駙馬至讀祝位。贊跪。駙馬跪。

    公主亦跪。讀祝訖。俯伏。興。

    公主亦興。贊復拜位。贊拜。駙馬

    公主俱兩拜。禮畢。導還府、行合巹禮

    合巹

    其日、女使陳設駙馬座於室東、西向。

    公主座於室西、東向。各設拜位於座之南。設酒案於室中稍南。置兩盞兩巹 【即葫蘆盞】 於案上。饌案二於室中。贊引二人導駙馬、二人導

    公主、就拜位。贊兩拜。駙馬

    公主相向、皆兩拜。請就位。駙馬

    公主各就位。執事者奉饌案置於駙馬

    公主前。執事者二人以二盞斟酒以進。駙馬

    公主皆飲酒。執事者進饌。駙馬

    公主皆舉箸。執事者再斟酒。駙馬

    公主皆飲酒。執事者再進饌。駙馬

    公主皆舉箸。執事者以兩巹盞斟酒合和以進。駙馬

    公主皆飲訖。執事者又進饌。駙馬

    公主皆舉箸。執事者徹饌案。贊駙馬

    公主興就拜位。駙馬

    公主相向皆兩拜。禮畢

    見舅姑

    公主見舅姑。舅姑坐於東、西向。

    公主立於西、東向。行四拜禮。舅姑答兩拜

    賜駙馬冠帶衣服

    紗帽一     金帶一 【後以玉帶】

    紵絲羅衣各一襲 斜皮靴一雙

    鞍馬二

    選擇駙馬

    累朝定例、凡遇公主長成、掌擇婚配。

    聖旨下禮部、榜諭在京官員軍民人等、有子弟年若干歲、 【或十五十六或十四臨時定】 容貌齊整、行止端莊、父母有家教者、許於部報名、赴

    內府選擇。本部先將報到子弟揀選、請

    旨命司禮監於

    諸王館會選。如初選不中、或再行五城訪報、或差司官於順天等八府或行山東、河南、會同巡按御史選擇、到日赴館會選如初。選中三人、送春曹作養。仍題請吉日赴

    御前、欽定一人為駙馬。陪選二人、送本處儒學充廩挨貢。其與選不中者、先年或準充附。萬曆八年、俱不準。十三年、準分別地方遠近、行順天府給賞

    教習駙馬

    宣德三年

    詔、駙馬不務詩書、通古今、曉忠孝仁義之道。必至怠惰驕縱、何以保富貴。須使之親近儒生、

    先朝駙馬家有學錄、可擇端重儒者一人、命之教習

    ○正統以後、凡駙馬初授者、俱令赴監習禮讀書。祭酒一依學規教之、不率者奏聞

    ○成化十一年、令駙馬年二十五以下者、送監讀書

    ○弘治六年奏準、駙馬將兵家諸書、及五倫等書、每季送祭酒司業處、每日兼授二本。各定起止、令在家誦讀。季終赴監驗試、如果讀熟而大義或未通曉、即與講解。又復授書、還家誦讀、季終考驗如初。必至三十歲、方免拘束

    ○十五年奏準、駙馬家教書訓導、按月備將功課送監考校。九年到部行查。違者究治

    ○嘉靖六年、令吏部會同禮部、查照

    先朝勳戚之家、訓導教書事例。於國子監博士助教等官、或見在部、及附近教官內、推選行止端莊、年力英銳、文學優長、義理精明者一員、在駙馬府、教讀經書習字。使知忠孝仁義之訓、及通曉禮樂名物、古今事類、庶幾德器有成。仍聽禮部堂上官提調稽考。教書官三年六年考滿。若教有成效、不拘年分、奏薦擢用。自後遇選駙馬、本部移諮吏部、推陞禮部主事一員、專在駙馬府教習

    大明會典卷之七十一

    婚禮五

    品官納婦

    洪武三年定、凡品官婚娶、或為子聘婦。先遣媒氏通書。次遣使及媒氏行六禮。婦至婿家。主人饗宴送者。明日、謁見祖禰訖。次見舅姑、行盥饋之禮。舅姑饗婦、如家人之儀

    納采

    前一日、主婚者設賓次於大門外、賓席於廳事。至日、設鴈及禮物於廳及庭。媒氏省視訖。執事者舉禮物進。賓及媒氏從其後。質明、主婚者具祝版告廟以行。賓至女第。媒氏入告。贊者延賓入次。執事者各陳禮物於大門內。女氏主婚者公服出迎於大門外。贊者引賓出次。主婚者揖賓入。賓及媒氏陞自東階。主婚者陞自西階。至廳。賓立於左。主婚者立於右。媒氏立於賓之南。執事者各陳其物於廳及庭。賓及主婚者皆再拜。賓詣主人曰、某官以伉儷之重施於某。某率循禮典。謹使某納采。主婚者曰、某之子弗閒姆訓。既辱採擇。敢不拜嘉。主婚者揖賓就西向坐主婚者東向坐。執事者徹禮物訖。賓復入陳鴈及禮物於廳。賓詣主婚者曰、某官慎重婚禮、將加卜筮、請問名。主婚者進曰、某第幾女、妻某氏出。或以紅羅、或以銷金紙、書女第行年歲。賓辭、將降出。主婚者曰、請禮從者。賓復就坐、遂行飲食之禮、畢。賓降自東階出。主婚者送至大門外

    納吉

    禮如納采儀賓致辭曰、某官承嘉命。稽諸卜筮、龜筮協從。使某告吉。主婚者曰、某未教之女、既以吉告。其何敢辭

    納徵

    禮如納吉儀。加玄纁束帛函書。賓致辭曰、某官以伉儷之重加惠某官、率循典禮有不腆之幣、敢請納徵。主婚者曰、某官貺某以重禮、某敢不拜受。辭畢。賓即函書授主婚者、主婚者受書以授執事者。主婚者之從者亦以函書進授主婚者、主婚者受以授賓、賓受書以授左右訖。主婚者揖就席。主婚者之執事者各徹禮物

    請期

    亦與納吉同

    親迎

    前一日、主婚者設次於大門外。其日、婿父公服告於禰廟。質明、婿具公服親迎。執事者設婿父位於廳之正中。婿父即座。贊者引婿陞自西階、至父座前北面再拜、進立父位前。父命之曰、躬迎嘉偶、釐爾內治。婿進曰、敢不奉命。退復位再拜。媒氏導婿之女家。其日、女氏主婚者公服告廟訖。宴會親戚、醴女如家人禮。婿至門外下馬。媒氏入告、贊者引婿就次。女從者請女盛服就寢門內南坐。贊者引婿出次。主婚者出迎婿於大門之東、西面揖婿入。主婚者入門而右。婿入門而左。執鴈者從婿後至寢戶前北面立。主婚者立於寢戶之東、西向。執鴈者陳鴈於庭。婿再拜。婿出就次。主婚者不降送。婿既出。女父母就正廳南向坐。保姆引女就父母座前北面四拜。父命之曰、往之女家、以順為正、無忘肅恭。母命之曰、必恭必戒、毋違舅姑之命。庶母申之曰、爾悅聽於訓言、毋作父母羞。保姆及侍女導從女出門陞車。儀衛導前。應送者乘車從後。婿先還以俟

    同牢

    女將至婿家。執事者設座於寢室內、婿東婦西。設婿洗一於室之東南、婦洗一於西北。酒案於室之南楹正中設四爵兩巹於酒尊之北、食案二於酒案之北。初昏、婦車至門。保姆請下車。贊者引婿出迎於大門內。婿婦同入、及寢門、婿先陞階。保姆等導婦後陞。入室、婿盥於南洗、婦從者執巾、進水以沃之。婦盥於北洗、婿從者執巾、進水以沃之。盥畢。從者請婿婦各就座。執事者各舉食案於婿婦之前。司尊者注酒。侍女以酒置於案上。婿婦飲訖。徹盞。司饌者進饌。侍女供饌於案。婿婦饌訖。徹饌。再飲再饌如初。侍女以巹注酒進於婿婦前、各飲畢。贊者請皆興、立於座南、東西相向。贊拜。婿婦皆再拜。侍從引婿婦入室易服。婿從者餕婦之餘。婦從者餕婿之餘

    廟見

    婦至之明日、見宗廟。設主婚者拜位於東階下、婿拜位於其後。主婦拜位於西階下、婦拜位於其後。諸親拜位、男女各於主婚者及主婦後。其日、婦夙興沐浴盛服。主婚者及主婦皆盛服、各就位再拜。贊者引婦進、詣庭中北面立。主婚者陞自東階、詣神位前跪、三上香、三祭酒、讀祝、興。主婚者立於神位西。婦四拜、退復位。主婚者降自東階、就拜位。主婚者以下皆再拜、禮畢

    見舅姑

    婦既謁廟、見舅姑。執事者先設舅姑位於堂上、舅在東、姑在西。婦沐浴盛服立於堂下、俟舅姑即座。贊者引婦就拜位四拜。保姆引自西階至舅前。侍女奉棗慄授於婦、婦受之置位前案上。降階、復四拜訖。詣姑前奉(暇去日改月)脩如舅前儀。執事者各徹訖。婦退、降自西階至庭下、行四拜禮畢、婦退。舅姑醴婦如家人禮

    盥饋

    婦見舅姑之明日、行盥饋禮。其日、婦家備盛饌至婿家。婦從者設舅姑位於堂上、食案於堂中。婦夙興沐浴盛服立於庭下。舅姑即座。婦四拜。保姆引婦陞自西階至舅位之南。婦從者舉食案於舅前。執事者以饌授婦、婦奉饌置於舅前。執事者加匕箸、進饌於姑、亦如之。食訖。婦從者徹饌。婦降階就拜位、四拜禮畢。舅姑醴婦、如初。見禮

    舅饗丈夫送者

    其日質明、主婚者命執事者設賓席於正廳、東西相向。其席位從其賓之數。設酒案於廳之南楹。設食案於酒案之北。賓至。掌次者引賓先就次。主婚者出迎於大門之外。引禮者引賓出次。主婚者揖賓入。賓陞東階。主婚者陞西階。至廳、分東西相向立。贊禮唱鞠躬、再拜。賓主皆再拜、平身。主婚者揖賓各就座。執事者舉食案進供於賓客主婚者之前。進酒進饌如常儀。會畢。賓主俱興。賓立於東階上、西向。主婚者立於西階上、東向。執事者奉幣以授主婚者、主婚者以授賓、賓受以授從者、降自東階、從者奉幣以從。賓出。主婚者送於大門外

    姑饗婦人送者

    其日、主婚者之執事者、設女賓次於中門之內。設女賓席於後堂、東西相向。設女賓親黨位於女賓之南、西向。設主婦親黨位於主婦之南、東向。設酒案於堂之南楹。設食案於酒案之北。女賓至。掌次者引就次。主婦出迎於次外。女贊引女賓出次。主婦接女賓同入。女賓陞東階。主婦陞西階。至廳、分東西相向立。女贊唱再拜。女賓及主婦皆再拜。主婦請女賓皆就位坐。侍女舉食案進供於女賓主婦之前。進酒進饌如常儀。會畢。女賓及主婦皆興。執事者奉幣以授主婦、主婦受幣以授女賓、女賓受幣、降自西階、以授從者、從者奉幣以從。女賓出。主婦送於門外

    庶人納婦

    洪武元年、令凡民間嫁娶、並依朱文公家禮行

    ○又令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為親者、並行禁止

    ○三年定、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並聽婚娶。先遣媒氏通言。女氏許之。次命媒氏納采納幣。至期、婿盛服親迎。主婚者禮賓。明日、婦見祖禰畢。次見舅姑。婿往見婦之父母

    納采

    是日夙興。主婚者告於祠堂雲、某之子某、年已長成、未有伉儷、已議娶某郡某之女。今日納采、不勝感愴。 【若宗子自婚、則自告】 媒氏奉書及禮物往女家、至大門外。主婚者出迎媒氏。媒氏入門而右。主婚者入門而左。陞堂、東西相向立。執事陳禮物於堂上及庭中。媒氏進詣主婚者曰、吾子有惠、貺室於某。某親某有先人之禮、使某請納采。主婚者對曰、某之子惷愚、又弗能教。吾子命之、某不敢辭。從者以書進授媒氏、媒氏奉書以授主婚者、主婚者受書以授左右訖。延媒氏就次。執事者各徹禮物。主婚者遂奉書告於祠堂訖。出迎媒氏陞堂。從者以復書進授主婚者、主婚者以授媒氏、媒氏受書以授執事訖。請退。主人請媒氏以酒饌。請從者於別室。皆酬以幣。使者復命婿家。婿家復告祠堂

    納幣請期 【古有問名納吉。朱子家禮止用納采納幣、以從簡便】

    其日、婿氏主婚者、備書及禮物於庭。媒氏省視訖。遂奉書及禮物至女家。主婚者出迎。媒氏入門而右。主婚者入門而左。陞堂、東西相向立。從者陳禮物於堂及庭中。媒氏進詣主婚者前曰、吾子既修好於某、某使某來成禮。主婚者曰、備禮有加、敢不重拜。從者以函書授媒氏、媒氏以授主婚者、主婚者受書以授左右訖。左右以復書進授主婚者、主婚者以授媒氏。媒氏受書、復致命曰、某使某請吉日。主婚者曰、某固聽命。媒氏曰、請以某甲子。主婚者曰、敢不承命。媒氏請退。主婚者留媒氏宴饗、如納采之儀

    親迎 【有故、聽以媒氏往迎】

    前期一日、女氏使人張陳其婿之寢室。【俗謂之鋪房】其日質明、婿父盛服以祝告廟訖。父坐於正廳中間南向。子盛服、 【品官子孫假九品服。餘皁衫折上巾】立於父位之西少南、東向。贊禮唱鞠躬、拜興、拜興、平身。婿鞠躬、拜興、拜興、平身。執事者以盞注酒授婿、婿祭酒少許訖。啐酒、以盞授從者訖、興平身、進立於父位前。父命之曰、釐爾內治。往求爾匹。婿進曰、敢不奉命。贊禮唱鞠躬、拜興、拜興、平身。婿鞠躬、拜興、拜興、平身。降出、乘馬、以二燭前導、至女家。司賓延入次。是日、女父母請親戚宴女如家人之儀。婿至。主婚者以祝告於祠堂曰、某之第幾女、將以今日歸於某、不勝感愴。告祝訖。出迎婿於中門之外、揖婿入。主婚者陞東階、西向。婿陞西階、進當寢戶之前、北面。執鴈者陳鴈於階庭。 【無鴈、以他物代】 婿曰、某受命於父。以茲嘉禮恭聽成命。主婚者曰、某固願從命。贊禮唱鞠躬、再拜、平身。婿鞠躬、再拜、平身。贊禮引婿降階出至次以俟。主婚者不降送。婿既出就次。女父母盛服南向坐。侍女導從女至堂上、詣父母前北面立。贊者唱四拜。女四拜。父戒之曰、往之爾家、無忘肅恭。母戒之曰、夙夜以思、無有違命。諸母申之曰、無違爾父母之訓。贊者又贊四拜。女四拜、興訖。侍女導從出門陞輿。二燭導行。婿先乘馬還、俟於門外。婦至門外。贊者請降輿。婦降輿入門北面立。婿出至中門外南面、揖婦同入室。婦從者布婿席於室東。婿從者布婦席於室西。贊者引婿婦至席所、東西相向。贊禮唱拜興、拜興。婿婦皆再拜。婿揖婦就坐。婦從者舉食案置於婿前。婿從者舉食案置於婦前。婦從者斟酒進供於婿、婿受盞飲酒、婿從者斟酒進供於婦、婦受盞飲酒畢。從者以饌進。婿婦皆饌。再飲再饌畢。婦從者以巹斟酒進授婿、婿受巹、婿從者以巹斟酒進授婦、婦受巹同飲畢。婿婦皆興、入寢室。婿脫服、婦從者受之。婦脫服、婿從者受之。婿從者餕婦之餘。婦從者餕婿之餘。主婚者禮男送者於外廳、主婦禮女送者於中堂、各如儀

    見舅姑

    婦至之明日、謁見舅姑。其日、夙興盛服立於堂下。舅姑坐於堂上、舅位在東、姑位在西。置卓子於舅姑之前。家人男女少於舅姑者、立於兩序。侍女引婦立於東階下。贊禮唱四拜。婦四拜。侍女引婦陞東階至舅位前。侍女以贄幣進授於婦、婦受贄幣奠於卓子上。舅撫之。侍女引婦降階北面立。贊禮唱四拜。婦四拜。侍女引婦就西階下立。贊禮唱四拜。婦四拜。侍女引婦陞西階至姑位前。侍女以贄幣進授於婦、婦受贄幣進奠於卓子上。姑撫之。侍女引婦降階北面立。贊禮唱四拜。婦四拜。贊禮唱禮畢。舅姑醴婦如家人之儀

    見祖禰 【古者三月而廟見。朱子家禮以其太遠、改用三日】

    婦至之明日、見於祖禰。 【無廟者、設神位於廳事中】 設主婚者拜位於東階下北面、婿拜位於後。設主婦拜位於西階下、婦拜位於其後。親屬拜位、各以序分立於主婚者主婦之後。其日、婦夙興沐浴盛服。主婚者及主婦皆盛服。贊禮引主婚者就東階下位次。引主婦就西階下位次。引諸親及婿婦各就位。立定。贊禮唱再拜、平身。主婚者以下皆再拜、平身。贊禮引婦進詣庭中北面立。引禮引主婚者陞自東階。詣神位前。引禮唱跪。主婚者跪。引禮唱上香上香三上香。司香者奉香進於主婚者左、主婚者三上香訖。引禮唱祭酒祭酒三祭酒。司尊者以酒進於主婚者之左、主婚者祭酒畢。引禮唱讀祝。讀訖。引禮唱俯伏、興、平身。主婚者俯伏、興、平身。引禮引主婚者立於神位之西。贊禮唱四拜。婦四拜訖、退復位。引禮引主婚者降自東階、就拜位。贊禮唱鞠躬、再拜、平身。主婚者以下、皆鞠躬、再拜、平身。贊禮唱禮畢。主婚者以下皆退

    婿見婦之父母

    婦至之明日、婿盛服往見婦之父母。至大門外立俟。贊禮者先入告。婦父出迎於大門外揖婿入。從者執幣從其後。婦父陞自西階。婿陞自東階。至廳、東西相向。婦父在西、婿在東。贊禮唱鞠躬、四拜、平身。婿四拜、興、平身。婦父扶婿興。從者以幣進授婿、婿受幣進於婦父、婦父受幣以授左右。贊禮引婿入至後堂門外少俟。從者執幣以從。婦母盛服出後堂南向立。贊禮引婿入堂前楹北向立。贊禮唱鞠躬、四拜、平身。婿鞠躬、四拜、興、平身。婦母答拜訖。從者以幣授婿、婿受幣進授婦母之左右訖。贊禮引婿出。次見婦黨諸親、皆如賓客相見之禮。婦家設酒饌禮婿、各隨貧富之儀

    饗送者、其禮、如品官饗送者之儀

    洪武五年

    詔、古之婚禮、結兩姓之好、以重人倫。近代以來、專論聘財、習染奢侈。宜令中書省集議定製、頒行遵守。務在崇尚節儉、以厚風俗。違者論罪如律

    ○嘉靖八年題準、士庶婚禮、如問名納吉、不行已久。止倣家禮納采納幣親迎等禮行之。所有儀物、二傢俱母過求

    大明會典卷之七十二

    宴禮

    宴有大宴、中宴、常宴、小宴。洪武永樂間兩定。禮少異、而樂半不同。至嘉靖間、有宮殿落成書成之宴。今具列之、而

    歷朝各例附於後

    大宴儀【中宴常宴附】

    洪武二十六年定

    是日、尚寶司設

    御座於奉天殿。錦衣衛設黃麾於殿外之東西。金吾等衛設護衛官二十四員於殿東西。教坊司設九奏樂歌於殿內。設大樂於殿外。立三舞雜隊於殿下。光祿司官設酒亭於

    御座下之西、膳亭於

    御座下之東、珍羞醯醢亭於酒膳亭之東西。設

    御筵於

    御座之東西。設羣臣四品以上位於殿內之東西。設羣臣酒尊食卓於殿外。設五品以下位卓於東西兩廊。司壺尚食各供乃事。引禮引羣臣殿外東西相向立。儀禮司跪奏請陞座。

    駕興。大樂作。陞座。鳴鞭。樂止。鳴贊引文武官四品以上、由東西門入殿中、橫班北向立。五品以下官、列於殿外丹墀、北向立。樂作。贊四拜。樂止。光祿司官進

    御筵。大樂作。捧案至

    御前。樂止。進花。樂作。進訖。樂止。光祿司官開爵注酒、捧詣

    御前、進第一爵酒。教坊司跪奏、一奏炎精開運之曲。贊內外官皆跪。教坊司跪奏進酒。飲畢。贊眾內外官俯伏興。樂作。贊四拜。平身。樂止。贊各就位。序班隨進羣臣卓。散花。樂作。散訖。樂止。序班即進羣臣盞。第二爵酒。教坊司跪奏、二奏皇風之曲。樂作。光祿司官斟酒

    御前。序班隨斟羣臣酒。教坊司跪奏進酒。候

    皇帝舉酒。羣臣以次舉飲訖。樂止。光祿司官進湯。鼓吹響節前導、至殿外、鼓吹止。殿上樂作。羣臣起立。光祿司官進湯

    御前。羣臣復位。序班即供羣臣湯。樂止。教坊司跪奏進湯。樂作。候

    皇帝舉箸。羣臣次與。

    皇帝進湯訖。贊饌成。樂止。武舞入。教坊司跪奏平定天下之舞。舞畢、出第三爵酒。教坊司跪奏、三奏眷皇明之曲。樂作。進酒如前儀。樂止。教坊司跪奏、撫安四夷之舞。舞畢、出。第四爵酒。教坊司跪奏、四奏天道傳之曲。樂作。進湯如前儀。食畢。教坊司跪奏車書會同之舞。舞畢、出。第五爵酒、教坊司跪奏、五奏振皇綱之曲。進酒如前儀。飲畢。教坊司跪奏百戲承應。舞畢、出。第六爵酒。教坊司跪奏、六奏金陵之曲。進酒進湯如前儀。教坊司跪奏八蠻獻寶進呈。舞畢、出。第七爵酒。教坊司跪奏、七奏長楊之曲。進酒如前儀。教坊司跪奏採蓮隊子承應。畢、出。第八爵酒。教坊司跪奏、八奏芳醴之曲。進酒進湯如前儀。食畢。教坊司跪奏魚躍於淵承應。畢、出。第九爵酒。教坊司跪奏、九奏駕六龍之曲。進酒如前儀。飲訖。光祿司官收

    御前爵。序班隨收羣臣盞。光祿司官進湯、進大膳。大樂作。羣臣起立。進訖、復坐。序班隨供羣臣飯。教坊司跪奏進膳。食訖。贊膳成。樂止。光祿司官收膳訖。教坊司跪奏、百花隊舞承應。舞畢、出。鳴贊唱撤案。序班撤羣臣卓訖。光祿司官即撤

    御案。贊宴成。羣臣皆出席北向立。序班即撤羣臣座。殿外官皆詣丹墀北向立。贊鞠躬。樂作。贊四拜。興。平身。樂止。羣臣分東西立。儀禮司跪奏禮畢。

    駕興。大樂作。鳴鞭。百官以次出

    續定大宴儀

    是日、陳設如前儀。

    駕自右順門至

    奉天門丹陛。大樂作。陞座。鴻臚寺官贊拜。百官四拜。興。平身。樂止。光祿寺官進

    御筵。內官捧案進膳。樂作。設案畢。樂止。內官進花進膳。樂作。進訖。樂止。教坊司跪奏、一奏上萬壽之曲。侑食樂作。內官斟酒捧爵至

    御案前。鴻臚寺贊跪。文武百官皆跪。教坊司跪奏進酒。鴻臚寺官贊俯伏。興。平身。樂止。贊各就位。百官就坐簪花訖。教坊司跪奏平定天下之舞。舞畢、出。教坊司跪奏、二奏仰天恩之曲。樂作。內官斟酒捧爵至

    御案前。教坊司奏進酒。進酒畢。樂止。殿外導湯、樂作。至殿內、迎湯、樂作。內官捧湯至

    御案前。教坊司奏進湯。樂作。鴻臚寺官贊饌成。內官撤湯。樂止。教坊司奏黃童白叟鼓腹謳歌承應。舞畢。奏撫安四夷之舞。舞畢。教坊司跪奏、三奏感地德之曲。樂作。進酒如前儀樂止。教坊司跪奏車書會同之舞。舞畢。教坊司跪奏、四奏民樂生之曲。樂作。進酒如前儀。樂止殿外導湯、樂作。至殿內。迎湯、樂作。內官捧湯至

    御案前。教坊司奏進湯。樂作。鴻臚寺官贊饌成。內官撤湯。樂止。教坊司跪奏表正萬邦之舞。舞畢。教坊司跪奏、五奏感皇恩之曲。樂作。進酒如前儀。樂止。殿外導湯膳、樂作。至殿內、迎湯膳、樂作。內官捧湯膳至

    御案前。教坊司奏進膳。樂作。鴻臚寺官贊饌成。內官撤湯膳、並

    御筵。樂止。教坊司跪奏天命有德之舞。舞畢。奏纓鞭德勝蠻夷隊舞承應。畢。教坊司更。進致語。畢。鴻臚寺官復贊四拜。興。平身。樂止。鴻臚寺官跪奏禮畢

    中宴常宴

    洪武二十六年定

    凡中宴、禮儀同大宴。但進酒七爵

    凡常宴、同中宴。但百官一拜三叩頭。進酒或三爵、或五爵而止

    嘉靖十年西苑

    仁壽宮落成宴儀

    是日、

    駕詣無逸殿暫駐。尚膳監設

    御幄於仁壽宮丹墀內。光祿寺設各官宴卓於

    仁壽宮殿門內外、東西相向。教坊司設小宴樂舞如儀。

    上乘板輿至

    仁壽宮。各官及侍衛等官、於殿門外東西序立迎候。

    上降輿。陞座。鴻臚寺官贊各官於殿內行一拜三叩頭禮畢。尚膳監設

    御筵訖。鴻臚寺光祿寺堂上官、侍儀給事中、御史、序班、各依次立。尚膳監進第一爵酒。贊各官皆跪。教坊司官跪奏進酒。

    上飲畢。各官俯伏。興。樂作。贊行四拜禮畢。樂止。贊各就位。鴻臚寺官拱聽綸音、承

    旨如常儀。尚膳監官進第二爵酒。樂作。教坊司官跪奏進酒。候

    上舉酒。各官以次舉飲訖。樂止。尚膳監進湯。鼓吹響節前導、至殿門外、鼓吹止。樂作。各官起立。尚膳監官捧湯進

    御前。各官復位。樂止。教坊司跪奏進湯。樂作。候

    上舉箸。各官舉訖。贊饌成。樂止。尚膳監進第三爵酒。樂作。教坊司跪奏進酒。

    上飲訖。樂止。其第四爵、第五爵、俱如第三爵之儀。尚膳監進膳。鼓吹響節前導、至殿外、鼓吹止。樂作。各官起立。尚膳監捧膳進

    御前。各官復位。教坊司跪奏進膳。樂作。候

    上舉箸。各官以次舉訖。樂止。鴻臚寺官唱撤案。尚膳監撤

    御案訖。贊宴成。各官入班。贊行四拜禮畢、分東西立。鴻臚寺奏禮畢。

    上乘輿還宮。大樂作。各官以次出

    豳風亭宴講官儀 【與仁壽宮宴儀同】

    嘉靖十五年進呈重書

    寶訓

    實錄宴監錄等官於

    謹身殿儀

    是日、監錄等官各具吉服於

    華蓋殿東西門外候。

    上陞殿。樂作。陞座。樂止。眾官入。鴻臚寺官贊眾官入班。樂作。四拜。興。平身。樂止。內官捧

    御案。樂作。設案畢。樂止。簪花。教坊司官跪奏、一奏本太初之曲。管絃樂作。內官斟酒捧爵至

    御案前。鴻臚寺官贊跪。監錄等官跪。教坊司官跪奏進酒。鴻臚寺官贊俯伏。興。平身。樂止。贊各就坐。眾官各就坐。教坊司跪奏聖喜功臣慶賀之舞。舞畢。教坊司跪奏、二奏仰大明之曲。樂作。內官斟酒捧爵至

    御案前。教坊司跪奏進酒。畢。樂止。殿外導湯、樂作。至殿內、迎湯、樂作。內官捧湯至

    御案前。教坊司跪奏進湯。樂作。鴻臚寺官贊饌成。內官撤湯。樂止。教坊司跪奏賓鴻翱翔之舞。舞畢。羣僊朝聖隊承應。教坊司跪奏、三奏民初生之曲。樂作。進酒如前儀。樂止。教坊司跪奏二十八將封侯之舞。舞畢。教坊司跪奏、四奏品物享之曲。樂作。進酒如前儀。樂止。殿外導湯、樂作。至殿內、迎湯、樂作。內官捧湯至

    御案前。教坊司跪奏進湯。樂作。鴻臚寺官贊饌成。內官撤湯。樂止。教坊司跪奏感洪恩之舞。舞畢。教坊司跪奏、五奏御六龍之曲。樂作。進酒如前儀。樂止。殿外導湯膳、樂作。至殿內、迎湯膳、樂作。內官捧湯膳至

    御案前。教坊司跪奏進膳。鴻臚寺官贊饌成。內官撤湯並

    御案。樂止。教坊司跪奏金安之舞。舞畢。朝聖隊舞承應。隨奏讚語畢。鴻臚寺官復贊四拜。興。平身。樂止。鴻臚寺官跪奏禮畢。

    上還宮

    諸宴通例

    凡大祀

    天地。次日慶成。大宴文武百官、及四夷使臣土官人等。其位次、公侯駙馬伯、文職四品以上、及學士、武職都指揮使以上、陞殿東西侍坐。學士坐於文職四品官之上。翰林院左右春坊經筵官、六科都給事中、左右給事中、尚寶司卿、少卿、司丞、通政司參議、大理寺寺丞、國子監司業、翰林院帶俸參議、太常寺寺丞、鴻臚寺少卿、寺丞、順天府治中、欽天監監正、監副、太醫院院使、院判、神樂觀提點、道錄司知觀等官、

    中左門序坐。

    皇親都指揮同知僉事、達官都指揮同知僉事署都指揮僉事、

    皇親正副千戶百所鎮撫兵馬副指揮、外國副使野人女直都指揮等官、

    中右門序坐。翰林院修撰等官、六科給事中、監察御史、中書舍人、陪祀郎中、員外郎、五府經歷、都察院經歷、都事、照磨、檢校、司務、翰林院帶俸官、太常寺典簿博士等官、犧牲所千百戶、詹事府主簿、通事舍人、鴻臚寺署丞、主簿、序班、欽天監五官等官、太醫院御醫、達官指揮使同知僉事正千戶副千戶百戶所鎮撫、外國四夷人等、丹墀東序坐。指揮使、指揮同知、陪祀指揮同知僉事、外國四夷人等、丹墀西序坐。其遇朝覲、各布政司方面、行太僕寺卿、運使、知府官員陪祀者、與宴。方面官、列於

    中左門班次。卿運使知府、列於東丹墀班次。衍聖公張真人與宴、列於二品文官班次。其餘真人領宴。及以事故者亦領宴。其法王佛子國師禪師僧官剌麻、俱於大慈恩寺宴、內官一員待宴。先期、禮部行各衙門、開與宴官員職名、畫位次進呈。仍懸

    長安門示眾。宴之日、糾儀御史四人。二人立於殿東西、二人立於丹墀。錦衣衛、鴻臚寺、禮科、亦各委官糾舉

    ○宣德八年、

    命朝鮮黑婁琉球陪臣、列於殿內東西班後侍坐

    ○天順三年、令張真人不必與宴。

    賜饌與之

    ○四年、令女直都督、列於殿內西班後侍坐

    ○六年、令安南陪臣迤北使臣、列於殿內東西班後侍坐

    ○成化四年、令修撰等官、給事中、御史、中書舍人、及錦衣衛堂上官、凡近侍風憲者、另列於

    丹陛下之東西、稍北。其陪祀官郎中員外郎以下、及各衙門官、分列於

    丹陛下之南

    ○嘉靖十年奏準、行取坐營在外都指揮、許與宴

    ○二十五年奏準、進呈

    慶成宴圖揭帖紙札工費、於刑部支取

    凡正旦、冬至、

    萬壽聖節、洪武永樂間大宴、並如

    慶成儀。宣德正統間、朝官不與宴者、給

    賜節錢鈔錠。各處進表官亦令與宴。免宴、則通

    賜節錢

    凡立春、元宵、四月八、端陽、重陽臘八等節。永樂。間、俱於

    奉天門通

    賜百官宴。用樂。其後

    賜宴日、早朝畢、光祿寺

    面奏百官入班行叩頭禮。

    駕還宮。百官出宴於

    午門外。不用樂。宴畢。復向闕行叩頭禮、乃退

    凡

    皇太后壽旦。正統四年、

    賜百官宴於

    午門外

    凡

    東宮千秋節。永樂間、

    賜五府六部等衙門堂上官、左右春坊、科道、近侍、錦衣衛隨

    駕帶刀指揮千戶等官、及天下進箋官、宴於

    文華殿、並

    文華門東西廊。

    王府進箋官、並外國使臣、宴於禮部。宣德以後、通宴於

    午門外

    凡纂修校勘書籍總裁等官。嘉靖八年奏準、以開館前一日、

    賜宴於禮部。

    命勳臣一員主席

    凡纂修書籍進呈。

    賜宴於禮部。嘉靖十五年題準、纂修官雖已陞遷去任、許一體與宴

    凡

    內閣大臣一品九年考滿。

    賜宴於禮部。

    六部尚書侍郎都察院都御史待宴

    凡進士、

    賜恩榮宴於禮部。

    命勳臣一員待宴。 【嘉靖間、內閣四品、特賜坐於二品之末】

    凡武舉、

    賜會武宴於中府。

    命內閣大臣一員主席

    凡

    午門外

    欽賜筵宴。嘉靖二十五年題準、光祿寺將與宴官員、各照衙門官品、開寫職銜姓名貼註席上。務於候朝處所整齊班行、俟叩頭畢、候大臣就坐、方許以次照名就席、不得預先入坐、及越次失儀。其各官宴餘卓面、許令量帶一二人收領、不得帶領多人跟隨、有紊朝儀。違者聽糾儀御史、及鴻臚寺、指名糾奏。跟隨人役混擠者、緝事衙門官校拏問

    凡文武官遇筵宴。洪武初、令四品以上官、文東武西、各照品級上殿侍坐。五品以下、於殿下丹墀內文東武西、各照品級序坐。其。奉

    特旨賜殿內坐者、不在此限。如在

    奉天門、則四品以上官坐於門上、五品以下官坐于丹墀內。務要容止恭肅、不許攙越喧譁

    ○二十年、令百官於

    奉天華蓋謹身武英等殿筵宴奏事、須穿履鞋、方許上殿。違者從禮部官監察御史儀禮司糾舉、送法司如律

    ○嘉靖二十五年題準、光祿寺專掌貼註該宴職名。鴻臚寺專掌序列貼註班次。每遇筵宴、先期三日、光祿寺行鴻臚寺查取與宴官班次貼註。若貼註不明、品物不備、責在光祿寺。若班次或混、禮度有乖、責在鴻臚寺

    大明會典卷之七十三

    大宴樂

    洪武間定

    殿內侑食樂

    樂器

    麾竿一   柷一

    敔一    搏拊一

    琴四    瑟二

    簫四    笙四

    笛四    塤二

    箎二    排簫一

    鐘一    磬一

    應鐘一

    樂章

    一奏炎精開運之曲

    炎精開運。篤生

    聖皇。

    大明御極。遠紹虞唐。河清海晏。物阜民康。威加夷獠。德被戎羌。八珍有薦。九鼎馨香。鐘鼓(金黃)(金黃)。宮徵洋洋。怡神養壽。理陰順暢。保茲遐福。地久天長

    二奏皇風之曲

    皇風被八表。熙熙聲教宣。時和景象明。紫宸開繡筵。龍袞曜朝日。金爐裊祥煙。濟濟公與侯。被服麗且鮮。列座侍

    丹扆。磬折在周旋。羔豚昇華俎。工饌充方圓。初筵奏南風。繼歌賡載篇。瑤觴欣再舉。拜俯禮無愆。同樂及斯辰。於皇千萬年

    奏平定天下之舞

    舞士三十二人。皆左執幹。幹長三尺五寸、上闊一尺、下廣六寸。朱質、上畫雉羽、中畫升龍雲氣。右秉戚。戚長二尺五寸。硃紅漆柄、金妝戚斧。分為四行。每行八人。舞作發揚蹈厲坐作擊剌之狀。皆冠黃金束髮冠、紫粉纓。青羅生色畫舞鶴花窄袖衫。白生絹襯衫。錦領。紅羅銷金大袖窄袍。紅羅銷金裙。皁生色畫衣沿(衿去今改巽)。白羅銷全汗褲。藍青羅銷金沿。紅絹擁項。紅結子。紅絹束腰。塗金束帶。青絲大絛。錦臂韝。綠雲頭皁靴。舞師二人、執旌以引之。旌長七尺五寸。硃紅漆柄、金龍吞口。懸五色羽九層、每層用塗金寶蓋紅絲絛穿、末垂絲結子。皆冠黃金束髮冠、紫紛纓。青羅大袖衫。白絹襯衫。錦領。塗金束帶。綠雲頭皁靴

    樂章

    清海宇

    拔劍起淮土。策馬定寰區。王氣開天統。寶曆應乾符。武略文謨。龍虎風雲刱業初。將軍星繞弁。勇士月彎弧。選騎平南楚。結陣下東吳。跨蜀驅胡。萬里山河壯

    帝居

    三奏眷皇明之曲

    赫赫

    上帝。眷我

    皇明。大命既集。本固支榮。厥本伊何。育德

    春宮。厥支伊何。藩邦以寧。慶延百世。澤被羣生。及時為樂。天祿是膺。千秋萬歲。永觀厥成

    奏撫安四夷之舞

    舞士十六人。東夷四人、椎髻於後。繫紅銷金頭繩。紅羅銷金抹額中綴塗金博山、兩旁綴塗金環。明金耳環。青羅生色畫衣大袖衫。紅生色領袖。紅羅銷金裙。青銷金裙沿。紅生絹襯衫。錦領。塗金束帶。烏皮鞋。西戎四人、間道錦纏頭。明金耳環。紅紵絲細褶襖子。大紅羅生色雲肩。綠生色沿。藍青羅銷金汗褲。紅銷金沿。繫腰合鉢。十字泥金數珠。五色銷金羅香囊。紅絹擁項。紅結子。赤皮靴。南蠻四人、綰朝天髻。繫紅羅生色銀錠。紅銷金抹額。明金耳環。紅織金短襖子。綠織金細褶短裙。絨綿褲子。間道紵絲手巾。泥金項牌。金珠纓絡。綴小金鈴。錦行纏。泥金獅蠻帶。綠銷金擁項。紅結子。赤皮靴。北狄四人、戴單于冠。貂鼠皮簷。雙垂髻。紅銷金頭繩。紅羅銷金抹額。諸色細褶襖子。藍青生色雲肩。紅結子。紅銷金汗褲。繫腰合鉢。皁皮靴。四夷各為一行。舞作拜跪朝謁喜躍俯伏之狀。舞師二人、執幢以引之。幢長七尺五寸。硃紅漆柄、金龍吞口。懸五綵羅幢五層、每層綴五色銷金吹帶、末垂紅粉結子。皆戴白捲簷氈帽。塗金帽頂。一撒紅纓。紫羅帽襻。紅綠金繡襖子。白銷金汗褲。藍青銷金沿。塗金束帶。綠擁項。紅結子。赤皮靴

    樂章

    小將軍

    大明君。定宇寰。

    聖恩寬。掌江山。東虜西戎。北狄南蠻。手高擎、寶貝盤

    殿前歡

    五雲宮闕連霄漢。金光明照眼。玉溝金水聲潺潺。頫囟觀。趨蹌看。儀鑾嚴肅百千般。威人心膽寒

    慶新年

    虎豹關。文武班。五綵間。慶雲朝霞燦。黃金殿、喜氣增。丹墀內、仰

    聖顏。翠遶紅圍錦繡班。高樓十二欄。笙簫趁紫檀。僊音韻。瑤(上□下秦)按。拜舞齊。歌謠讚。吾

    皇萬壽安

    過門子

    定宇寰。定宇寰。掌江山。撫百蠻。謳歌拜舞仰祝讚。萬萬年

    帝業安

    四奏天道傳之曲

    馬?圖弓天道傳。龜載書弓人文宣。羲畫封弓禹疇敘。

    皇極建弓合自然。綿綿歷數歸明主。祥麟在郊威鳳舞。九夷入貢康衢謠。

    聖子神孫繼

    祖武。垂拱無為邁前古

    奏車書會同之舞

    舞士三十二人。左執籥。籥長一尺五寸。硃紅漆筀竹為之。上開三竅。右秉翟。翟長三尺五寸。硃紅漆柄、金龍吞口。上綴雉羽五層、每層用塗金寶蓋、紅絲絛穿、末用紅綠結子。分為四行。每行八人。舞坐作進退舒徐揖讓升降之狀。皆冠黑光描金方山冠、青紛纓。衣素紅羅大袖衫。紅生絹襯衫。錦領。紅羅擁項。紅結子。塗金束帶。白絹大口褲。白布襪。茶褐鞋。舞師二人、執翿以引之。翿長七尺五寸。硃紅漆柄、金龍吞口。懸白鷺羽九層、用塗金寶蓋、紅絲絛穿、末垂紅絲結子。冠服與舞士同。惟大袖衫用青。不用紅羅領紅結子

    樂章

    泰階平

    乾坤清寧。治功告成。武定禍亂。文致太平。郊則致其禮。廟則盡其誠。卿雲在天甘露零。風雨時若百穀登。禮樂雍和。政刑肅清。

    儲嗣既立。封建乃行。讒佞屏四海。賢俊立

    朝廷。玉帛鐘鼓陳兩楹。君臣賡歌揚頌聲

    五奏振皇綱之曲

    周南詠麟趾。卷阿歌鳳凰。藹藹稱多士。為楨振

    皇綱。赫赫我

    大明。德尊踰漢唐。百揆修庶績。公輔理陰陽。峨冠正襟佩。都俞在高堂。坐令八紘內。熙熙民樂康。氣和風雨時。田疇見豐穰。獻禮過三爵。歡娛良未央

    奏百戲承應

    六奏金陵之曲

    鐘山蟠蒼龍。石城踞金虎。千年王氣都。於今歸

    聖主。六代繁華經幾秋。江流東去無時休。誰言天塹分南北。英雄豈但嗤曹劉。我

    皇昔住濠梁屋。神遊天錫真人服。提兵乘勢渡江來。詞臣早獻金陵曲。歌金陵。進珍饌。諧八音。繼三嘆。請觀漢祖用兵時。為嘗馮異滹沱飯

    奏百戲承應

    七奏長楊之曲

    長楊曳綠。黃鳥和鳴。(上□下函)萏呈鮮。紫燕輕盈。千萼浥露。日麗風清。及時為樂。芳尊在庭。管音嘒嘒。絲韻泠泠。玉振金聲。各奏爾能。皤皤國老。載勸載懲。明德惟馨。垂之聖經。唐風示戒。永保嘉名。無已太康。哲人是聽

    奏百戲承應

    八奏芳醴之曲

    夏王厭芳醴。商湯遠色聲。聖人示深戒。千春垂令名。惟

    皇登九五。玉食保尊榮。日昃不遑餐。佈德延羣生。天庖具豐膳。鼎鼐事調烹。豈但資肥甘。亦足養遐齡。達人悟茲理。恆令五氣平。隨時知有節。昭哉天道行

    奏隊舞承應

    九奏駕六龍之曲

    日麗中天漏下遲。公卿侍燕多令儀。簫韶九奏觴九獻。爐煙細逐祥風吹。羣臣舞蹈

    天顏喜。歲熟民康長若此。六龍迴駕鳳樓深。寶扇齊開扶玉幾。景星呈瑞慶雲多。兩曜增暉四序和。

    聖人道大如

    天地。歲歲年年柰樂何

    奏隊舞承應

    進膳樂

    樂器

    笙二    笛二

    鼓一    板一

    杖鼓八

    樂章

    水龍吟

    寶殿祥雲紫氣濛。

    聖明君。龍德宮。氤氳霧靄、檜柏間青松。龍樓鳳閣。雕樑畫棟。此是蓬萊洞

    太平清樂

    樂器

    笙四    笛四

    頭管二   (上□下秦)四

    杖鼓八   小鼓一

    板一    方響一

    樂章

    太清歌

    萬國來朝進貢。仰賀

    聖明主一統華夷。普天下八方四海南北東西。託

    聖德。勝堯王保護家國。太平天下都歸一。將兵器銷為農器。旌旗不動酒旗招。仰荷

    天地

    上清歌

    一願四時。風調雨順民心喜。攝外國將寶貝。攝外國將寶貝。見

    君王。來朝寶殿裏。珊瑚瑪瑙玻璃。進在丹墀

    開天門

    託長生。日月光天德。萬萬歲永固

    皇基。公卿文武來朝會。開玳筵。捧金盃

    設立大樂

    樂器

    戲竹二   簫四

    笙四    笛二

    頭管二   琵琶二

    (上□下秦)二    二十絃二

    方響二   鼓一

    板一    杖鼓八

    陞座  還宮  百官行禮

    樂章

    萬歲樂  朝天子 【見朝儀】

    迎膳樂

    樂器

    戲竹二   笙二

    笛四    頭管二

    (上□下秦)二    鼓一

    板一    杖鼓十

    樂章

    水龍吟 【同前】

    大祀慶成大宴。萬國來朝隊舞。纓鞭得勝隊舞

    萬壽聖節大宴。九夷進寶隊舞。壽星隊舞

    冬至大宴。讚聖喜隊舞。百花聖朝隊舞

    正旦大宴。百戲蓮花盆隊舞。勝鼓採蓮隊舞

    永樂間定

    殿內侑食樂

    樂器

    麾一    簫四

    笙四    笛四

    塤二    箎二

    排簫二   琴四

    編鐘一   編磬一

    柷一    敔一

    搏拊一   應鼓一

    樂章

    一奏上萬壽之曲

    龍飛定萬方。受

    天命、振紀綱。彝倫攸敘四海康。普天率土盡來王。臣民舞蹈。嵩呼載揚。稱觴奉吾

    皇。聖壽天長

    奏平定天下之舞

    引舞二人、皆服青羅包巾。青紅綠玉色羅銷金胸背襖子。渾金銅帶。紅羅褡(衿去今改尃)。皁雲頭靴。青綠羅銷金包臀。舞人三十二人、服色與引舞樂工同

    樂章

    四邊靜

    威伏千邦。四夷來賓納表章。顯禎祥。承乾象。

    皇基永昌。萬載山河壯

    刮地風

    聖主過堯勝禹湯。立五常三綱。八蠻進貢朝

    今上。頓首誠惶。朝中宰相、燮理陰陽。五穀收成。萬民歡暢。賀吾

    皇。齊讚揚。萬國來降

    二奏仰天恩之曲

    皇天眷

    聖明。五辰順。四海寧。風調雨順百穀登。臣民鼓舞樂太平。賢良在位。邦家永禎。吾

    皇仰洪恩。夙夜存誠

    奏黃童白叟鼓腹謳歌承應

    樂器

    笛四    大鼓一

    小鼓一   韸子二

    拍板二   酒壺一

    酒鍾一   杖鼓二

    樂章

    豆葉黃

    雨順風調。五穀收成。倉廩豐盈。大利民生。託賴著

    皇恩。四海清。鼓腹謳歌白叟黃童。共樂鹹寧

    奏撫安四夷之舞

    引舞樂工二人、皆服紅氈帽。紅羅銷金項帕。紅青綠羅銷金襖子。紅羅褡(衿去今改尃)。紅青綠羅銷金包臀。皁雲頭靴

    攛掇樂器

    笛二    頭管二

    (上□下秦)二    琵琶二

    水盞一   韸子二

    拍板一   二十絃二

    高麗舞四人、皆服笠子。青羅銷金胸背襖子。銅帶。皁靴。琉球舞四人、皆服綿布花手巾。青羅大袖襖子。銅帶。白碾光絹間道踢褲。皁皮鞋。北番舞四人、皆服狐帽。青紅紵絲銷金襖子。銅帶。伍魯速回回舞四人、皆服青羅帽。比裏罕綿布花手巾。銅帶。皁靴

    樂章

    小將軍

    順

    天心。

    聖德誠。化番邦。盡朝京。東夷歸伏。舞於龍廷。貢

    皇明。寶貝擎

    殿前歡

    四夷率土歸

    王命。都來仰

    大明。萬邦千國皆歸正。現

    帝庭。朝

    仁聖。天階班列眾公卿。齊聲歌太平

    慶豐年

    和氣增。鸞鳳鳴。紫霧生。祥雲朝霞映。爇金爐香味馨。列丹墀

    御駕盈。絃管簫韶五音應。龍笛間鳳笙

    渤海令

    金盃中、酒滿盛。

    御案前、列羣英。

    君德成。

    皇圖慶。嵩呼萬歲聲

    過門子

    聖主興。

    聖主興。顯威靈。蠻夷靜。

    至仁至德至聖明。萬萬年

    帝業成

    三奏感地德之曲

    皇心感地靈。順天時。德厚生。含弘光大品物亨。鍾奇毓秀產俊英。河清海晏。麟來鳳鳴。陰陽永和平。相我文明

    奏車書會同之舞

    舞人三十四人、皆服皁羅頭巾。青綠玉色皁沿邊襴茶褐線絛。皁皮四縫靴

    樂章

    新水令

    錦衣花帽設丹墀。具公服百司同會。麟至舞、鳳來儀。文武班齊。朝賀

    聖明帝

    水僊子

    八方四面錦華夷。天下蒼生仰

    聖德。風調雨順昇平世。遍乾坤皆讚禮。託

    君恩民樂雍熙。萬萬年

    皇基堅固。萬萬載江山定體。萬萬歲

    洪福天齊

    四奏民樂生之曲

    世間的萬民。荷

    天地。感

    聖恩。乾坤定位四海春。君臣父子正大倫。

    皇風浩蕩。人心載醇。熙熙樂天真。永戴

    明君

    奏表正萬邦之舞

    引舞二人、皆執紅纓纛。服青羅包巾。紅羅銷金項帕。紅生絹錦領中單。紅生絹銷金通袖襖子。青綿絛。銅帶。織錦臂韝。皁雲頭靴。各色羅銷金包臀。紅絹褡(衿去今改尃)。舞人、樂工六十四人、皆執幹一、小鉞斧一。服色與引舞同

    樂章

    慶太平

    姦邪濁亂朝綱。構禍難煽動戈斨。赫怒吾

    皇。親征壩上。指天戈。敵皆降

    武士歡

    白溝戰場。旌旗雲合迷日光。令嚴氣張。三軍踊躍齊奮揚。掃除殘甲如風蕩。凱歌傳四方。

    仁聖不殺降。望河南。失攙搶

    滾繡毬

    肆旅拒、恃力強。一心構殃。築滄洲百尺城隍。騁蠆毒。恣虎狼。孰能御當。順

    天心、有德隆昌。倒戈歛甲齊歸降。撫將生還達故鄉。自此仁閒愈彰

    陣陣嬴

    不數孫吳兵法良。

    神謀睿算合陰陽。八陣堂堂行天上。虎略龍韜孰敢當。俘囚十萬皆疏放。感荷

    仁恩戴上倉

    得勝回

    兩傍四方。展鳥翼風雲鴈行。出奇兵、敵難量。士強馬強。遍百裡眠旗臥鎗。勝兵回、樂洋洋

    小梁州

    敵兵戰敗神魂喪。擁貔貅直渡長江。開市門肆不移。宣

    聖恩如天曠。綸音頒降。普天下、仰吾

    皇

    五奏感皇恩之曲

    當今四海寧。頌聲作、禮樂興。

    君臣慶會躋太平。衣冠濟濟宴彤庭。文臣武將共荷恩榮。忠心盡微誠。仰答

    皇明

    奏天命有德之舞

    引舞二人、俱執紅纓纛。服青幪紗如意冠。紅生絹錦領中單。紅生絹大袖袍。各色絹綵畫直纏。黑角偏帶。藍絹綵。皁雲頭皮靴。白布襪。舞人、樂工六十四人、皆執紅漆羽籥雉雞尾。服色與引舞樂工同

    樂章

    慶宣和

    雨順風調萬物熙。一統華夷四野嘉禾感和氣。一榦百穗。一榦百穗

    窄磚兒

    梯航萬國來

    丹陛。太平年永固洪基。正東西南北來朝會。洽寰宇、布春暉。四裔鹹賓聲教美。自古明王在慎德。不須威武服戎狄。祥瑞集、鳳來儀。佳期萬萬歲、

    聖明君、主華夷

    六奏慶豐年之曲

    萬方仰

    聖君。大一統、撫萬民。豐年時序雨露均。穰穰五穀貨財殷。酣歌擊壤、風清俗淳。四夷悉來賓。正統

    皇仁

    七奏集禎應之曲

    皇天眷大明。五星聚、兆太平。騶虞出現甘露零。野蠶成繭嘉禾生。醴泉湧地河水清。乾坤萬萬年、四海永寧

    八奏永皇圖之曲

    天心眷

    聖皇。正天位、撫萬邦。仁風宣佈禮樂張。戎夷稽首朝

    明堂。

    皇圖鞏固、賢臣贊襄。太平日月光。地久天長

    九奏樂太平之曲

    皇恩被八紘。三光明。四海清。人康物阜歲屢登。含哺鼓腹皆歡聲。民歌

    帝力、唐堯至仁。乾坤永清。共樂太平

    丹陛大樂

    樂器

    戲竹二   簫十二

    笙十二   笛十二

    頭管十二  (上□下秦)八

    琵琶八   二十絃八

    方響二   鼓一

    拍板六   杖鼓十二

    樂章

    陞座 還宮

    樂章

    萬歲樂 【與洪武間同】

    百官行禮

    樂章

    朝天子 【與洪武間同】

    導膳樂

    樂器

    戲竹二   笙六

    笛六    頭管六

    (上□下秦)四    鼓一

    拍板二   杖鼓八

    樂章

    水龍吟 【與洪武間同】

    迎膳樂

    樂器

    笙四    笛四

    頭管四   (上□下秦)二

    方響一   大鼓一

    拍板一   杖鼓四

    樂章 【與導膳同】

    進膳樂

    樂器

    笙四    笛四

    頭管四   (上□下秦)二

    方響一   鼓一

    拍板一   杖鼓四

    樂章

    上清歌

    開天門

    【俱與洪武間同】

    太祀慶成。纓鞭得勝蠻夷隊舞

    萬壽聖節。九夷進寶隊舞

    冬至節。讚聖喜隊舞

    正旦節。百戲蓮盆隊舞

    嘉靖間續定慶成宴樂章

    陞座

    萬歲樂

    五百昌期嘉慶會。啟

    聖皇、龍飛天位。九州四海重華日。

    大明朝、萬萬世

    百官行禮

    朝天子

    滿前瑞煙。香遶蓬萊殿。風回韶律鼓淵淵。列陛上旌旗絢。日至朱躔。陽生赤甸。氣和融徹

    上玄。歷年萬千。長慶天宮宴

    上護衣上花

    水龍吟

    寶殿金爐瑞靄浮。陳玉案、列珍羞。天花炫彩、照耀翠雲裘。鸞歌鳳舞、虞庭樂奏。

    萬歲君王壽

    一奏上萬歲之曲

    聖主垂衣裳。興禮樂、邁虞唐。簫韶九成儀鳳凰。日月中天照八荒。民安物阜、時和歲康。上奉

    萬年觴。胤祚無疆

    奏平定天下之舞

    四邊靜

    天啟嘉祥。

    聖主中興振紀綱。頌洋洋。功蕩蕩。

    國運隆昌。萬歲

    皇圖壯

    鳳鸞吟

    維皇

    上天、佑

    聖明景命宣。五雲輝、三臺潤、七緯光懸。協氣生、嘉祥見。正萬民、用羣賢。

    垂袞御經筵。宵衣勤政殿。禮

    圜丘

    大祀精虔。明水潔、蒼璧圓。秉周文、承殷薦。眷

    皇家、億萬斯年

    二奏仰天恩之曲

    皇穹啟

    聖神。欽

    乾運。祗

    郊禋。一陽初動靄先春。萬福來同仰至仁。祥開日月、瑞見星辰。禮樂協

    神人。宇宙鹹新

    迎膳

    水龍吟

    春滿雕盤獻玉桃。葭管動、日輪高。熹微霽色、遙映

    袞龍袍。千官舞蹈、釣韶迭奏、曲度昇平調

    進膳

    水龍吟

    紫禁瓊筵煖應冬。驂八螭、乘六龍。玉卮瓊斝、黻座獻

    重瞳。堯天廣運、舜雲飛動、喜聽賡歌頌

    進湯

    太清歌

    長至日開黃道。喜乾坤佳氣、陽長陰消。奏釣韶。音調鳳軫、律協鸞簫。仰

    龍顏天日表、如舜如堯。金爐煙煖御香飄。玉墀晴霽祥光遶。宮梅苑柳迎春好。燕樂蓬萊島

    上清歌

    雲捧宸居。五星光映三臺麗。仰日月層霄霽。仰日月層霄霽。

    中興重見唐虞際。太和元氣自陽回。兆姓歡愉

    開天門

    九重霄。日轉

    皇州曉。燕

    天家、共歌魚藻。龍鱗雉尾高。祝

    聖壽、慶清朝

    奏黃童白叟鼓腹謳歌承應

    御鑾歌

    雅奏樂昇平。瞻

    絳闕、集

    瑤京。黃童白叟喜氣盈。謳歌鼓舞四海寧。金枝結秀、玉樹含英。聽康衢擊壤聲。

    帝力難名

    三奏感昊德之曲

    帝德運光明。一陽動。萬物生。升中

    大報蒼璧陳。禮崇樂暢歆太清。星懸紫極、日麗璇庭。乾坤瑞氣盈。海宇安寧

    奏撫安四夷之舞

    賀聖朝

    華夷一統、萬國來同。獻方物、修庭貢、遠慕

    皇風。自南自北、自西自東。望

    天宮。佳氣鬱重重。四靈畢至、麟鳳龜龍

    殿前歡

    瑞雲晴靄浮官殿。一脈陽和轉。禮成交泰開周宴。鳳笙調、

    龍幄展。

    天心感格人歡忭。四海謳歌遍

    慶豐年

    賴

    皇天。錫豐年。勤禹稼。力舜田。喜慰三農願。嘉禾秀、瑞麥鮮。賦九州、貢八埏。

    神倉御廩盛充滿。養民以養賢

    新水令

    聖德精禋格

    昊穹。大一統、四夷來貢。玉帛捧、文軌同。世際昌隆、共聽輿人頌

    太平令

    誕明禋

    天監

    元后。光四表惠澤周流。來四裔趨前擁後。獻萬寶充庭滿囿。稽首頓首

    天高地厚。祝

    聖人、多男福壽

    四奏民樂生之曲

    大報禮初成。象

    乾德、運

    皇誠。神州赤縣永清寧。靈雨和風樂太平。陰陽交暢、品物咸亨。元化自流行。允殖羣生

    迎膳

    水龍吟

    五色祥雲捧

    玉皇。開閶闔、坐明光。釣天樂奏、冬日

    御筵張。文恬武熙、太平氣象、人在唐虞上

    進膳

    水龍吟

    玉律陽回景運新。燕鎬京、藹

    皇仁。光昭雲漢、一氣沸韶韺。錦瑟和聲、瑤琴清韻、瞻仰

    天顏近

    進湯

    太清歌

    萬方民樂時雍。鼓舞荷

    天工。雷行風動。喜今逢。南蠻北貊、東夷西戎。來朝貢

    大明宮、星羅斗拱。

    九重天上六飛龍。五色雲間雙綵鳳。普天率土效華封。允協河清頌

    奏車書會同之舞

    新水令

    五雲深護

    九重城。感

    洪恩、

    一人有慶。陽初長、禮方行。

    帝德文明、表率邦家正

    水僊子

    萬方安堵樂康寧。九域同仁荷

    聖明。千年撫運承

    天命。露垂甘、河獻清。見雙岐秀麥連莖。喜靈雪隨冬應。睹祥雲拂曙生。神與化、並運同行

    五奏感皇恩之曲

    雙闕五星光。霓旌樹、紫蓋張。璇臺玉曆轉新陽。釣天廣樂諧宮商。

    恩深露湛、喜溢霞觴。日月煥

    龍章。地久天長

    奏表正萬邦之舞

    慶太平

    維

    天眷我

    聖明。禮

    圜丘

    至德精誠。

    乾元永清。洪膺

    景命。休徵應、泰階平

    千秋歲

    聖主乘龍御萬邦。慶雲翔化日重光。羣臣拜舞稱

    壽觴。載歌天保章

    滾繡毬

    五雲車、度

    九重利見飛龍。耀

    袞章火藻華蟲。擊虎敔者。鳧鐘。鼉鼓逢逢。八珍列、九鼎豐隆。

    堯眉揚彩舜重瞳。萬國鹹熙四海雍。齊歌頌

    聖德神功

    殿前歡

    萬年禮樂

    中興日。大化睹重熙。河清海宴臻祥瑞。五行順、七政齊。超三邁五貞元會。既醉頌鳧鷖

    天下樂

    萬靈朝拱接清都。享

    南郊欽

    天法

    祖。願

    聖人承乾納祜。中和位育。龜獻範、馬陳圖

    醉太平

    禮樂萬年規。謳歌四海熙。衣冠蹈舞

    九龍墀。

    麗正仰南離。紫雲高捧

    唐虞帝。垂衣天下文明治。鎬□岐鳳呈嘉瑞。真箇是人在成周世

    六奏慶豐年之曲

    聖人懋承乾。綏萬邦、屢豐年。

    神倉御廩登天田、明粢鬱鬯祀孔虔。輿情鹹豫。協氣用宣。萬古

    帝圖傳。璧合珠聯

    七奏集禎應之曲

    天保泰階平。寶露降、渾河清。嘉禾秀麥集休禎。遐陬絕域喜氣盈。

    一人有慶。百度惟貞。萬國頌鹹寧。

    麗正重明

    八奏永皇圖之曲

    鎬燕集天京。頌魚藻、歌鹿鳴。邊陲安堵萬國寧。重譯來庭四海清。咸池日曙、昧谷雲徵。

    帝座仰

    前星。豫大豐亨

    九奏樂太平之曲

    皇極永登祥。乾符啟、泰運昌。玉管回春動一陽。金鑾錫燕歌九章。虞庭獸舞。岐山。鳳翔。日麗

    袞龍裳。

    主聖臣良

    迎膳

    水龍吟

    香霧氤氳紫閣重。仰

    天德。瞻

    帝容。星輝海潤、甘雨間和風。樂比鳶魚、瑞呈麟鳳。永獻卷阿頌

    進膳

    水龍吟

    萬戶千門啟建章。臺階峻、

    帝座張。三垣九道、北斗玉衡光。元氣調和、雅韻鏗鏘。

    昭代慶明良

    太清歌

    萬方國盡來庭。稽首歌

    帝仁、仰荷生成。振乾綱、陰陽順序、民物樂生。逢

    明聖。萬年春永膺

    休命。華夷蠻獠鹹歸正。蒼生至老不知兵。鼓腹捨哺囿太平。九有享清寧

    奏天命有德之舞

    萬歲樂

    太平

    天子興隆日。履初長陽回元吉。醴泉芝草休徵集。曾聞道五星聚室

    賀聖朝

    一人元良。百度維新。握赤符、凝玄應。享太清。大禮方行。祀事孔明。感

    天心億載恆承慶。

    明王慎德、四夷鹹賓

    奏纓鞭得勝蠻夷隊舞承應

    醉太平

    星華紫殿高。雲氣彤樓遶。九夷重譯梯航到。

    皇圖光八表。玉宇無塵明月皎。銀河自轉扶桑曉。平平蕩蕩歸王道。百獸舞、鳳鳴簫韶

    看花會

    普天下都賴吾

    皇至聖。看玉關頻款、天山已定。四夷效順歸

    王命。天保歌羣黎百姓

    天下樂

    九重樂奏萬花開。望

    龍樓雲蒸霧靄。仰

    天工雍熙

    帝載。臣民歡戴。溥仁恩。遍九垓

    清江引

    黃鐘既奏陽和。長德盛

    天心貺。人文日月明。

    國勢山河壯。衢室民謠頻擊壤

    奏致語

    萬民安樂  天下太平

    嵩呼萬歲  再動樂聲

    清江引

    釣天畢奏日方中。既醉歡聲動。雲章傍

    袞龍。飆勢翔威鳳。萬方安樂興嘉頌

    千秋歲

    上下交歡燕禮成。一陽奮萬匯咸亨。風雲會合開

    明運。紫極轉璇衡

    宴畢百官行禮

    朝天子

    文班。武班。歡動承明殿。禮成樂備頌聲喧。真咫尺、仰

    天顏。日照龍筵、風回雉扇。翠(豕生)旋、奉僊鑾。雲間。鬥間。五色金章燦

    還宮

    萬歲樂

    天回北極雲成瑞。望層霄重華日麗。九垓八極樂雍熙。祝

    聖壽萬萬歲

    小宴樂

    永樂間定

    侑食樂

    樂器

    簫二    笙二

    (上□下秦)二

    樂章

    一奏本太初之曲

    朝天子

    混兮。沌兮。水土成元氣。不分南北與東西。未辨天和地。萬象包涵、其中祕密、難窮造化機。是陰陽本體。乃為之太極。兩儀因而立

    二奏仰大明之曲

    歸朝歡

    太極分。混然方始見儀形。清浮濁偃乾坤定。日月齊興。照青霄萬象明。陽須動、陰須靜。陰與陽皆相應。流行二氣。萬物俱生

    奏百戲承應

    三奏民初生之曲

    沽美酒

    乾坤清。宇宙寧。六合淨。四維正。萬象原來一氣生。定三才五行。民與物共成羣

    太平令

    為一類、不分人品。竟生食、豈曉庖烹。避寒暑、巢居穴遁。披樹葉相尋趁。如何是愛親。世情治生。雖混然、各安其性

    奏百戲承應

    四奏品物亨之曲

    醉太平

    黎民生世間。萬物長塵寰。陰陽交運轉循環。久遠時庶繁。相傳氣候應無間。品物交錯憑誰鑑。望

    聖人出世整江山。主萬民得安

    奏百戲承應

    五奏御六龍之曲

    清江引

    人心久仰生

    聖君。

    天使人生聖。

    聖人受

    天機。體

    天居中正。

    御六龍。

    聖明登九重。

    碧玉簫

    君坐神京。海嶽共從新。民仰

    君恩。

    聖治有人倫。人品分。萬物增。

    聖承乾。百福臻。垂法明。尊

    天命。興後朝。皆從正

    奏百戲承應

    六奏泰階平之曲

    十二月

    聖乃有言天。

    天是無言聖。

    聖人臨正。萬物亨通恩威盛。

    社稷安、仁德感、江山定。選用英賢興

    王政。分善惡、賞罰均平。三公九卿。左右股肱。庶事康寧

    奏百戲承應

    七奏君德成之曲

    十二月

    皇基以興。

    聖帝修身。奉

    天體道。

    聖德愈明。敬

    天地、勤勞萬民。立法度、上下鹹寧

    堯民歌

    風俗禮樂厚彝倫。愛興學校進儒經。賢臣良將保

    朝廷。四野人民頌歡聲。用的是賢英。賢英定太平。寰海皆歸正

    奏百戲承應

    八奏聖道行之曲

    金殿萬年歡

    三綱既定、九疇復興。

    聖道如天。嘉禾齊秀、寒暑和平。

    聖威無邊。

    皇基穩勝磐石。慶雲生、景星長現。三光輝耀。百穀收成。萬姓安寧

    得勝令

    聖德感

    皇乾。甘露降山川。萬邦來朝貢。奇珍擺佈全。玉階下鳴鞭。仰

    聖主陞金殿。丹墀列英賢。讚吾

    皇豐稔年

    奏百戲承應

    九奏樂清寧之曲

    普天樂

    萬邦寧。

    皇圖正。

    父君

    母后、天下鹹欽。

    君治外、永聖明。

    後治內、長安靜。

    御聖從乾皆從正。德相傳

    聖子神孫。

    天威浩蕩。江山永固。洪福無窮

    沽美酒

    和氣生。滿

    玉京。祥煙起、映

    皇宮。

    明聖開基整萬民。風雲會

    帝庭。奏簫韶、九韻成

    太平令

    紫霧隱金鑾綵鳳。祥光罩良將賢臣。玉案列珍羞美醞。寶鼎爇龍涎香噴。

    至遵永寧。

    儲嗣守成。賀萬萬歲、

    一人有慶

    奏魚躍於淵承應

    設立大樂

    樂器

    笙二    笛二

    頭管二   (上□下秦)二

    鼓一    板一

    杖鼓八

    陞殿  還宮  百官行禮

    樂章

    萬歲樂  朝天子 【與前同】

    進膳

    水龍吟 【與前同】

    奉天門宴百官、止用本太初、仰大明、民初生、三奏樂章。進酒進膳樂同。惟百官行叩頭禮、用朝天子樂章。宴畢、導

    駕還宮用御鑾歌

    嘉靖間仁壽宮落成宴樂章

    侑食

    一奏本太初之曲

    朝天子

    帝誠。

    帝明。寶位基昌命。僊苑開筵歌鹿鳴。亭殿

    天章映。我有嘉賓、鼓瑟吹笙。示周行、昭德音。日升。月恆。萬載

    皇圖正

    二奏仰大明之曲

    殿前歡

    天保定

    聖人。多壽多男慶。修和禮樂協中興。

    麗正重明、如山阜、如岡陵、如川方至莫不增。協氣生、禎祥應。百神受命、萬國來庭

    三奏民初生之曲

    沽美酒

    黃河清。寶露凝。瑞麥呈。靈鵲鳴。諸福來同仰

    聖明。喜萬寶告成。佔景緯、泰階平

    太平令

    念農桑衣食之本。仰

    君德獨厚民生。事耕鑿羣黎百姓。歌鹿鳴神人胥慶。

    明主燕嘉賓。承筐鼓瑟笙。繼自今福增天定

    四奏品物亨之曲、

    醉太平

    瑤宮怡

    聖顏。閬苑隔人寰。吹笙鼓瑟

    賓。旨酒

    天開宴。鹿鳴歌舞黃金殿。賴吾

    皇錫福萬民安。醉歌天保歡

    五奏御六龍六曲

    清江引

    聖王有道樂昇平。燕會延休慶。務本軫民生。弘化凝

    天命。忻落成、萬載開

    鴻運

    碧玉簫

    帝重農桑。

    法駕起明光。鱗游鳳翔。宴陳天保章。開玳筵、薦瑤觴。既醉頌洋洋。

    聖德巍、

    皇恩蕩。世際唐虞上

    進膳

    水龍吟

    寶瑟瑤笙鼓吹喧。

    聖天子御華筵。南山萬壽、瑞日正中天。百穀豐年、八方珍膳。人樂昇平宴

    太清歌

    瑞麥嘉□臻瑞。仰荷

    堯舜主、愛育羣黎。感

    天意。五風十雨、秋報春祈。遍爾德、勸農桑日用衣食。嘉賓和樂開筵地。紅雲捧、雕盤珍味。山呼萬歲福無疆。日升川至

    上清歌

    仰賴吾

    皇。參

    天兩地凝和氣。四三王、六五帝。四三王、六五帝。

    國家興、賢才為上瑞。養萬民九域熙。百祿咸宜

    開天門

    寶殿輝。龍虎風雲會。瞻

    丹陛、覲

    紫微。周詩歌既醉。螽斯麟趾開祥瑞。仰

    飛龍、在天位

    豳風亭宴講官樂章

    侑食

    一奏本太初之曲

    朝天子

    九重詔傳。殿閣開秋宴。授衣時節肅霜天。禾稼登場遍。鼓瑟吹笙、昇平重見。工歌七月篇。春酒當筵獻。願吾

    皇萬年。歲歲臨

    西苑

    二奏仰大明之曲

    殿前歡

    鳳苑

    御筵開。黃花映玉階。鹿鳴天保歌三代。古調新裁。奉

    君王萬壽杯。日月明、乾坤大。看年年秋報賽。太平有象。

    元首明哉

    三奏民初生之曲

    沽美酒

    熙春陽。化日長。執懿筐。採柔桑。拾繭繰絲有萬箱。染紅黃孔陽。為公子、製衣裳

    太平令

    勤樹藝、歲年豐穰。九十月、禾黍登場。為春酒、甕浮新釀。村田樂、齊歌齊唱。饗公堂、殺羊舉觴。繼進著兕觥。祝

    聖壽、萬靈扶相

    四奏品物亨之曲

    醉大平

    納嘉禾滿場。釀

    御酒盈缸。公桑蠶績製玄黃。服

    龍衣袞裳。螽斯蟋蟀諧清唱。水光山色明僊仗。

    豳風亭殿進霞觴。祝

    聖壽無疆

    五奏御六龍之曲

    清江引

    九月風光何處有。

    鳳苑在

    龍池右。農夫稼已登。公子衣方授

    萬歲君王頻進酒

    碧玉簫

    凡我生民。農桑最苦辛。終歲經營、氣候變冬春。田畯欣。婦子勤。詠豳詩。仰化釣。場圃新。風雨順。宴

    御墀、

    龍顏近

    進膳

    水龍吟

    養老休農敞

    御筵。瀉春酒、介耆年。刲羊剪韭、社鼓正闐闐。香粳米顆升堂拜獻。此樂真堪羨

    太清歌

    九月天開

    西苑。

    宸居無逸殿。

    講幄張筵。集儒流、雲蒸星炫、璧緯珠躔。睹

    御製煥

    天章、昭回雲漢。堯天舜日民安晏。

    御廩神倉百穀登。金輝玉燦休徵見。大有豐年

    上清歌

    鳳苑宸居。公桑

    帝耤今方舉。躬耕蠶勸士女。躬耕蠶勸士女。獻羊羔、升堂奏樂舞。葵菽棗壺上珍廚。

    萬壽山呼

    開天門

    豳風亭。共仰吾

    皇聖。百穀登、萬國鹹寧。民康物阜禎祥應。仰

    乾運、俯坤靈

    皇后親蠶宴內外命婦樂章

    陞座

    天香鳳韶之曲

    春雲繚繞芳郊曙。喜乾坤萬象鹹舒。蘭皋蕙圃迎

    仙馭。採柔條、攀茂樹。蠶宮繭館

    親臨御。璧月珠星照太虛。開筵還駐

    翠銷旟。萬載垂

    貞譽

    進膳

    沽美酒

    蠶禮成。

    鳳輦停。薦霞觴、列雲屏。

    宮妃世婦仰

    坤寧。祥雲映紫冥。同祝頌、耀

    前星

    回宮

    御鑾歌

    惟

    天啟

    聖皇。

    君耕耤、

    後躬桑。身先田織率萬邦。

    天清地寧民阜康。百穀用成、四夷來王。治化登虞唐。世發禎祥

    東宮宴樂

    永樂間定

    樂器

    簫四    笙四

    (上□下秦)二

    樂章

    一奏喜千春之曲

    賀聖朝

    開國承

    天。聖感極多。總一統封疆闊、百姓快活、萬物榮光、共沐恩波。仙音韻合、讚昇平詠歌。齊朝拜千千歲

    東宮、滿國春和

    二奏永南山之曲

    水僊子

    洪基永固海波清。盛世明時禮樂興。華夷一統江山靜。民通和、樂太平。讚

    東宮仁孝賢明。秉釣衡端正。順乾坤泰亨。坐中華、萬世昌寧

    奏百戲承應

    三奏桂枝香之曲

    蟾宮曲

    曉光融。燕享

    春宮。日朗風和、喜氣蔥蔥。鎮領檯樞、規宏綱憲、禮節至公。事

    聖上柔聲婉容。問安寧、勤孝虔恭。果斷寬洪。剛健文明、

    聖德合同

    奏百戲承應

    四奏初春曉之曲

    小梁州

    端拱

    嚴宸事

    紫微。秉運璇璣。四時百物總相宜。仰賴

    明君德。大業勝磐石。

    皇儲仁孝明忠義。美遐方、順化朝儀。孝能歡慈愛心。敬篤上尊卑意。禮上和下睦。民鼓舞、樂雍熙

    奏百戲承應

    五奏乾坤泰之曲

    滿庭芳

    春和玳筵。安邦興國。欽

    聖尊賢。文英武烈於民便。禮樂成全。享大業、中庸不偏。順天常節儉為先。達文獻、嚴儀訓典。孝敬億千年

    奏百戲承應

    六奏昌運頌之曲

    喜秋風

    文武安、軍民樂、宴

    文華、會班僚。五雲齊動釣天樂、賀

    春宮、讚

    皇朝

    奏百戲承應

    七奏泰道開之曲

    沽美酒

    布春風、滿畫樓。對嘉景、鳳凰洲。高捧金坡碧玉甌。設威儀左右。分品從、列公侯

    太平令

    效

    聖上、誠心勤厚。主宗器、嚴備春秋。諧律呂、僊音齊奏。欽王政、

    皇天保佑。拜舞頓首。讚祝進酒。千千歲、康寧福壽

    迎膳樂

    樂器

    戲竹二   笙四

    笛四    頭管四

    (上□下秦)二    琵琶二

    鼓三    拍板二

    杖鼓四

    樂章

    水龍吟

    方響笙(上□下秦)鼓樂喧。排寶器、開玳筵。鸞儀旌節、錦繡景相連。簪纓趨進、皆來朝見。春滿

    文華殿

    陞殿  還宮

    樂章

    千秋歲 【與前同】

    大明會典卷之七十四

    傳制儀

    國初、大祀

    天地。前三日、誓戒百官、及遣官攝祭、皆

    御殿傳制。具儀如左

    誓戒儀

    洪武二十六年定

    凡大祀前三日、陳設如常儀。文武官各具朝服、詣丹墀拜位。鐘聲止。儀禮司跪奏請陞殿。樂作。

    皇帝御華蓋殿。具皮弁服。出陞座。樂止。鳴鞭訖。贊四拜。傳制官詣

    御前跪、傳

    制、由東門出、至傳制位。稱有

    制。贊跪。宣

    制雲、洪武某年正月某日、大祀

    天地於南郊。爾文武百官、自某日為始、致齋三日。當敬慎之。傳訖。贊俯伏、興。樂作。又四拜、平身。樂止。奏禮畢

    嘉靖九年續定

    制曰、某年十一月某日、祗行大祀

    皇天禮於圜丘。爾文武百官、自今日為始、致齋三日。其宜精白乃心、益加敬慎之哉

    遣祭儀

    洪武二十六年定

    凡遣官祭祀。前一日、陳設如常儀。次日、各官具朝服於丹墀北向立。

    皇帝御華蓋殿。具皮弁服。鐘聲止。執事官行一拜叩頭禮訖。儀禮司跪奏請陞殿。樂作。陞殿。樂止。捲簾鳴鞭訖。唱排班、班齊、百官一拜叩頭畢、分東西立。引禮引獻官詣拜位。贊四拜、平身。傳制官詣

    御前跪奏傳

    制。俯伏、興。由東門靠東出、至

    丹陛東、西向立。稱有

    制。唱跪。宣

    制。 【祭孔子、則曰、某年月日祭先師孔子大成至聖文宣王。祭帝王、則曰、先聖歷代帝王】 命卿行禮。贊俯伏、興。樂作。四拜。樂止。禮畢

    凡傳

    制遣官、代祀

    歷代帝王、並旗纛孔子等廟。前一日、沐浴更衣、處於齋宮。次日、還宮

    嘉靖間、更定祭孔子

    制雲、某年某月某日、祭

    至聖先師孔子、命卿行禮。每三年、遣道士齎祝文香帛。詣所在陵寢致祭。

    制雲、某年某月某日、祭

    先聖歷代帝王。遣爾等齎捧祝文香帛、詣陵寢致祭。命所在有司行禮

    傳制樂 【與朝賀同】

    樂章

    典祀之曲

    氤氳滿庭香。八音絲竹弄笙簧。金石音韻彰。匏土革木度鏗鏘。高捧降明香。吾

    皇誠念詣神方。神不佞、禍淫福善理之常

    進春禮【有司鞭春儀附】

    凡進春、先期數日奏聞。欽天監遣官、至順天府候氣、屆期奏進。舊儀與見行微有不同。備列於左

    洪武二十六年定

    是日早、文武百官各具朝服於丹墀北向立。應

    天府官置春案於丹墀中道之東。引禮引府縣官就拜位。贊鞠躬。樂作。四拜、平身。樂止。典儀唱進春。引府縣官舉春案。樂作。由東階陞、跪置於丹墀中道。俯伏、興。平身。樂作。又四拜。禮畢。鳴贊唱排班。引禮引文武官北向立。贊班齊。致詞官詣中道之東、跪奏雲、新春吉辰、禮當慶賀。贊鞠躬。樂作。贊五拜三叩頭訖。樂止。儀禮司奏禮畢

    萬曆八年定

    先一日、鴻臚寺執事官、設春案一張於

    皇極殿外東

    王門簷下。是日、文武百官各具朝服侍班。執事官先詣

    中極殿行禮如常儀。鴻臚寺堂上官跪奏請陞殿。導駕官前導。教坊司樂作。

    上御皇極殿。陞座。樂止。錦衣衛傳鳴鞭。引人序班、引順天府等官先就拜位。鳴贊贊鞠躬。樂作。四拜、興。平身。樂止。內贊立於東

    王門外、贊進春。引人序班、引順天府府尹至東

    王門外。鴻臚寺堂上官招呼起案。樂作。抬案序班舉春案至正門外簷下置定。樂止。引人序班引府尹至案前立。內贊隨至簷下立。贊跪。鴻臚寺堂上官傳跪、外贊亦贊跪。內贊贊進春。府尹奏、臣某等、謹進某年春。又奏、

    皇太后陛下春、

    中宮殿下春、

    某王殿下春、俱在

    午門外伺候。請

    命司禮監官捧進。請

    旨。承

    旨畢。內贊贊俯伏。鴻臚寺堂上官傳俯伏。外贊亦贊俯伏。樂作。興、平身。樂止。引人序班將府尹引下。鴻臚寺堂上官招呼起案。抬案序班、舉春案至原處置定。府尹仍入原班立。外贊贊鞠躬。樂作。四拜、興。平身。樂止。順天府等官退下侍立。對贊贊排班、班齊。文武百官入班立定。鳴贊贊跪。鴻臚寺堂上官一員、於

    丹陛中道跪致詞雲、新春吉辰、禮當慶賀。致畢、起身一躬、由東邊門入殿內侍立。鳴贊贊俯伏。樂作。興、五拜叩頭興。平身。樂止。鴻臚寺堂上官殿內跪奏禮畢。傳贊禮畢。鳴鞭。

    駕興。百官退

    進春樂 【與朝賀同】

    有司鞭春儀

    永樂中定、每歲有司預期塑造春牛、並芒神。立春前一日、各官常服、輿迎至府州縣門外。土牛南向。芒神在東、西向。至日清晨、陳設香燭酒果。各官具朝服。贊排班、班齊。贊鞠躬。四拜、興。平身。班首詣前跪。眾官皆跪。贊奠酒。三奠酒訖。贊俯伏、興、復位。又四拜畢。各官執採杖排立於土牛兩傍。贊長官擊鼓三聲。擂鼓。贊鞭春。各官環擊土牛者三。贊、禮畢

    頒誥敕 【官員受誥封贈並焚黃儀附】

    近制、文武官

    誥敕、於常朝日、

    皇極門頒給。領誥敕官、具朝服、行五拜三叩頭禮。與洪武間所定不同。今仍載舊儀備考

    洪武二十六年定

    陳設如常儀、至日

    皇帝陞殿。鳴鞭。百官一拜叩頭畢。引禮引受誥官詣拜位。執事官舉

    誥案於丹墀中道。或吏部、或兵部官奏訖。贊鞠躬樂作。四拜、平身。樂止。執事官舉

    誥案置於丹墀中道。贊跪、俯伏、興。樂作。又四拜。樂止。禮畢

    頒誥樂 【與朝賀同】

    官員受誥封贈並焚黃儀

    洪武中定

    凡受

    誥前一日、本家設

    誥案於正廳中。設香案於

    誥案之南。其日、綵亭鼓樂送。 【如無綵亭、用盤袱、一人捧前行】 受誥官前行。

    誥將至。受封者即出大門外迎接。命婦服冠服迎於門內。候

    誥輿 【即綵亭】 入門。隨至廳前、各就拜位。執事者於輿內捧

    誥置於案。贊禮者贊鞠躬、五拜三叩頭。 【如命婦、則不必叩頭】 捧

    誥入。受封贈並受誥官、具香燭等物、詣家廟、或祠堂告知。四拜訖。受誥官、並命婦、於父母前、行四拜禮

    ○八年、令官員祖父母父母受封、迎

    誥至家。祖父母父母、則與子孫各具服拜受。男子受於正廳。婦人受於中堂。如不存者、子孫拜受、擇日焚黃、

    凡焚黃。前一日、受

    誥於本家祠堂中。設案卓一於中間。設香燭卓一於案前。置祝文於案。至日清晨、孝子捧封贈

    誥命、置祠堂中案上。著能寫人、以黃紙一副、依

    誥命一般謄抄、置於案卓。執事者陳設祭物於案前。孝子等各就拜位。從祭子女列於後。贊禮者贊鞠躬。拜、興、拜、興、平身。至香案前。贊跪、上香、祭酒、亞祭酒、三祭酒、讀祝。執事者取祝文、跪於右讀訖。贊宣

    誥。宣誥者立於東、宣訖。贊俯伏、興、平身。贊焚黃。讀祝者取祝文、宣誥者取黃、俱至焚所焚燒。孝子酹酒。禮畢

    祝文式

    維洪武某年、歲次某甲子、某月某朔某日、孝子孫致祭顯某考散官之靈。某妣夫人之靈。 【若靈在、寫之靈。若已除靈入祠堂、則寫神主】 追念音容、不勝感慕。茲者欽蒙

    聖恩追封顯[某考散官。某妣夫人]。謹於今日行焚黃禮。特備牲醴告祭。尚享

    開讀儀【迎接詔赦等儀附】

    朝廷頒命四方。有

    詔書。有赦書。有

    敕符丹符。有

    制諭手詔。

    詔赦先於闕廷宣讀、然後頒行。

    敕符等項、則使者齎付所授官員、祕不敢發。開讀迎接儀各不同。具列於後

    洪武二十六年定

    前期一日、尚寶司設

    御座於奉天殿。設寶案於殿東。錦衣衛設雲蓋於

    奉天門。教坊司陳中和韶樂於殿內。禮部設宣讀案於

    承天門上。西南向。其日清晨、陳設如常儀。教坊司設大樂於

    午門外、

    承天門外、東西相向。儀禮司設百官拜位於

    承天門外橋南。校尉四人擎雲蓋於殿內簾前。鼓初嚴。文武百官各具朝服。鼓次嚴。引禮引公侯侍班於

    午門外、東西相向。鐘聲止。儀禮司跪奏請陞殿。

    皇帝服皮弁服。導駕官前導。中和樂作。陞座。樂止。鳴鞭、捲簾。禮部官捧

    詔書詣寶案前用寶訖。捧置雲蓋中。校尉擎執雲蓋、由殿東門出。大樂作。自東陛降、由

    奉天門、至金水橋南。

    午門外樂作。公侯前導、迎至

    承天門上。鳴贊唱排班。引禮引文武官就拜位。唱班齊、鞠躬。樂作。贊四拜。樂止。宣讀展讀官陞案。稱有

    制。贊眾官皆跪。禮部官捧

    詔書授宣讀官。宣讀官受

    詔書。唱宣讀。宣讀官宣訖。禮部官捧

    詔置雲蓋中。贊禮唱俯伏、興。樂作。四拜。樂止。唱搢笏、鞠躬、三舞蹈。唱山呼。百官拱手加額曰萬歲。唱山呼。百官拱手加額曰萬歲。唱再山呼。百官拱手加額曰萬萬歲。凡呼萬歲、樂工軍校擊鼓齊聲應之。唱出笏、俯伏、興。樂作。四拜、興、平身。樂止。序班即報儀禮司。跪奏禮畢。禮部官捧

    詔書分授使者畢。

    駕興。中和樂作。鳴鞭。樂止。百官以次退

    嘉靖六年續定

    前期一日、鴻臚寺官設

    詔案、錦衣衛設雲蓋雲盤於

    奉天殿內東。別設雲盤於

    承天門上。設綵輿於

    午門外。鴻臚寺官設宣讀案於

    承天門上、西南向。教坊司設中和樂、及設大樂如常儀。鴻臚寺官列百官班次於

    承天門外橋南。是日、錦衣衛設鹵簿駕。百官各具朝服入丹墀內侍立。

    上具冕服。御華蓋殿。鴻臚寺官引執事官進至

    華蓋殿就次、行五拜三叩頭禮。贊各供事。鴻臚寺官奏請陞殿。樂作。導駕官導

    上陞座。翰林院官先捧

    詔書於

    華蓋殿。從至

    御座前、東立、西向。樂止。鳴鞭。報時雞唱、定時鼓訖。唱排班。文武百官入班。鴻臚寺官贊四拜。樂作。興。樂止。百官出至

    承天門外伺候。鴻臚寺官舉

    詔案於殿中。贊頒

    詔。翰林院官捧

    詔書授禮部官、禮部官捧

    詔書置於雲盤案上。校尉擎雲蓋。俱從殿左門出、 【隆慶六年儀注、 詔從殿左門出至 皇極門、鴻臚寺即奏禮畢、 駕興】至

    午門外。禮部官捧

    詔置綵輿內。樂作。公侯伯三品以上官前導、迎至

    承天門止。樂止。鳴贊唱排班。引禮引文武百官就拜位。樂作。贊四拜。樂止。唱宣讀。展詔官陞案。稱有

    制。贊眾官皆跪。禮部官捧

    詔書、授宣讀官、宣讀訖。禮部官捧

    詔書置雲盤中。贊俯伏、興。樂作。四拜。樂止。搢笏、鞠躬、三舞蹈。唱山呼。萬歲者三、唱出笏、俯伏、興。樂作。四拜、興、平身。樂止。序班報鴻臚寺官。跪奏禮畢。

    駕興。百官以次出。禮部官捧

    詔書、授錦衣衛官、置雲匣中、以綵索繫於龍竿頒降。禮部官捧

    詔書置於龍亭內。鼓樂迎至禮部。授使者頒行天下

    開讀樂 【與朝賀同】

    迎接詔赦儀

    洪武中定

    凡

    朝廷遣使各處開讀

    詔赦。如至開讀所。本處官員具龍亭綵輿儀仗鼓樂、出郭迎接。朝使下馬取

    詔書、置龍亭中、南向。朝使立於龍亭之東。本處官具朝服北面、行五拜禮。眾官及鼓樂前導引。朝使上馬、在龍亭後行。至公廨門外、眾官先入。文武官分東西序立、候龍亭至公庭中。朝使立於龍亭之東、西向。如有出使官員。贊者先唱曰、出使官行禮。禮生引出使官、於公庭露臺上、行五拜禮畢。於露臺之上東向立。贊眾官排班。有武官處、文東武西排班。如無武官處、文官依次左右排班。班齊。樂作。贊四拜禮。朝使捧

    詔授展讀官、展讀官跪受、詣開讀案宣讀。出使官於露臺北向跪。眾官皆跪。宣讀訖。開讀官奉

    詔授朝使、朝使捧

    詔置龍亭中。眾官俯伏、興、四拜、三舞蹈、跪、山呼者三、俯伏、興、四拜、禮畢。本處官班首詣龍亭前、跪問

    聖躬萬福。朝使鞠躬答曰、

    聖躬萬福。眾官乃退、易服而見朝使、行兩拜禮。朝使答禮。禮畢。本處官復具鼓樂、送

    詔於官亭

    凡遇有

    詔書、禮部差人齎往各處開讀。所差人員、必預先教其捧

    詔進退禮儀

    凡使者欽齎

    詔書、至各處開讀。預期一日、報知本處官司、照依已降儀式、迎接行禮

    凡使者欽齎

    詔書至總兵官處、近營十里、先令人報知。總兵官設香案於營內、南向。列金鼓旗仗、率領諸將出營迎接。見使者、下馬、立於道傍、俟

    詔書過。總兵官並眾官上馬後從。至營門外、各下馬。使者前行。總兵官並眾官後從。至營內。使者捧

    詔書以授宣讀官。眾官皆跪。宣讀畢。以授使者、復置於案。眾官皆俯伏、興、平身、行四拜禮、禮畢。使者東立、西向。總兵官西立、東向。行兩拜相見禮畢。使者居東、總兵居西、相向敘坐

    凡遇

    詔赦經過道路、官員軍民人等、即於道傍俯伏、候

    詔赦過畢、方起

    凡出使在外。如遇

    詔赦到各處、出迎郊外、與本處官一同隨班行五拜三叩頭禮。有職者隨品序列。無職差使人、便服、隨具服班之後。不許攙越。行禮畢。同本處官導龍亭至衙門中、隨大班、依上項班次行禮

    迎接詔赦官班儀仗行次圖

    (見圖)

    開讀詔赦文武官拜位圖式

    (見圖)

    迎接敕符制諭儀

    洪武間定

    凡使者欽齎

    敕符丹符到處、多係機密重事。不許先期報知。亦不許本處官司迎接。使者與眾官直至本衙門開看。置

    敕符於案。使者立於案東。眾官四拜。使者取符宣讀訖。復置於案。眾官再行四拜禮畢。本處官遂與使者行禮。若與一二人、止於本家接符、從便安放。使者以符授本官、本官叩頭開看畢。乃與使者行禮

    凡使者欽齎

    制諭敕符手詔至總兵官處、幹係機密軍務。經過去處、不許報知。本處官司、亦不許迎接。徑至總兵官營外。先密遣人報知。總兵官設香案於兵幕、南向。總兵官親出營迎接。使者下馬、捧

    制諭敕符前行。總兵官後從。至兵幕。使者取

    制諭敕符置於案。使者立於案東、西向。總兵官行五拜禮。禮畢。悉令屏去左右。使者取

    制諭敕符、親授總兵官。開看畢。即收卷、復置於案。使者東立、西向。總兵官西立、東向。行兩拜相見禮畢。使者居東、總兵官居西、相向敘坐

    凡總兵官奉

    命征討。遇使者齎到

    制諭敕符手詔、依儀行禮。即便依

    旨奉行。如有應合復奏事理、隨時具奏請

    旨、不許遲延方

    命。違則如律

    進書儀

    進書儀、惟

    實錄最重。

    上具袞冕。百官朝服、進表稱賀。其餘纂修書成、則以表進。重錄書、及

    玉牒、止捧進。儀各列於後

    進實錄儀

    永樂元年定

    前一日、設香案於

    奉天殿丹陛之中、表案於

    丹陛之東。錦衣衛設鹵簿駕。教坊司設中和韶樂、及大樂、如常儀。設寶輿於

    奉天門。是日早、史官捧

    實錄置其中。

    上御華蓋殿。具袞冕。鴻臚寺官奏執事官行禮。贊五拜。奏請陞殿。導駕官前導。樂作。

    上御奉天殿。樂止。文武官各具朝服、詣丹墀分左右侍班。鴻臚寺官導引寶輿至

    丹陛上。史官舉

    實錄置於案。史官入班。鴻臚寺官奏進

    實錄。序班舉

    實錄案、以次由殿中門入。班首由左門入。

    上興。序班以

    實錄案置於殿中。班首跪於案前。贊史官皆跪。序班並內侍官、舉

    實錄案入

    謹身殿、置於中。

    上復座。贊俯伏。班首俯伏、興、復位。贊四拜。贊進表。序班舉表案、由左門入、置於殿中。贊宣表。贊眾官皆跪。宣訖。贊俯伏、興。贊四拜、興。進實錄官退於東班侍立。文武百官入班。鴻臚寺官奏、某官臣某、同文武百官、恭遇

    太祖聖神文武欽明啟運俊德成功統天大孝高皇帝、

    孝慈昭憲至仁文德承天順聖高皇后實錄纂成。羣臣懽忭、禮當慶賀。宣訖。各官四拜、興。贊有

    制。史官仍入班。贊跪。宣

    制雲、

    太祖聖神文武欽明啟運俊德成功統天大孝高皇帝、

    孝慈昭憲至仁文德承天順聖高皇后。功德光華。纂述詳實。朕心懽慶。與卿等同之。宣訖。俯伏、興、三舞蹈、山呼、又四拜、禮畢

    萬曆五年續定

    前一日、設表案於

    皇極殿丹陛之東。設

    實錄案於丹墀中。教坊司設中和韶樂、及大樂、如常儀。設寶輿香亭表亭於史館前。是日早、錦衣衛設鹵簿駕。

    上御中極殿。具袞冕服。文武百官具朝服侍班。監修總裁纂修等官具朝服至館前。監修官捧表置表亭中。纂修官捧

    實錄置寶輿中。鴻臚寺官導迎

    實錄寶輿香亭、用鼓樂繖蓋、由

    會極門下階至橋南、由中道行。表亭、監修總裁等官後隨、由二橋行至

    皇極門。

    實錄寶輿香亭由中門入。表亭監修總裁等官由左門入。至丹墀案前。監修官捧表、由東

    王階陞、置於表案、由東北邊下。纂修官捧

    實錄置於案。樂作。寶輿香亭鼓樂繖蓋俱退。監修總裁等官侍立於石墀東。內殿鴻臚寺官奏執事官行禮。贊五拜三叩頭訖。奏請陞殿。導駕官前導。樂作。

    上御皇極殿。樂止。鳴鞭。監修總裁等官入班。班列石墀上。鴻臚寺官奏進

    實錄。樂作。序班舉

    實錄案、以次由中道陞至殿門外。

    上興。序班舉

    實錄案、由中門入、置於殿中。樂止。班首由東北邊階陞、自東邊門入、跪於案前。贊總裁等官皆跪。樂作。內侍官舉實錄案入內殿、置於中。

    上復座。樂止。贊俯伏。班首及總裁等官皆俯伏。樂作。興、平身。樂止。班首復位。贊鞠躬。樂作。贊四拜興、平身。樂止。贊進表。樂作。序班舉表案置於殿中。樂止。贊宣表。贊眾官皆跪。鴻臚寺官展表宣訖。贊俯伏、興。樂作。贊鞠躬、四拜、平身。樂止。進實錄官退於石墀東侍立。贊排班。文武百官入班。贊班齊。贊跪。鴻臚寺官致詞雲、文武百官某官臣某等、恭惟

    世宗肅皇帝、神功聖德、纂述成書。光華萬世。羣臣懽忭。禮當慶賀。贊俯伏、興。贊鞠躬。樂作。贊四拜、興、平身。樂止。贊有

    制。進實錄官仍入百官班。贊跪。宣

    制雲、

    世宗肅皇帝、功德配天。紀述詳實。朕心懽慶。與卿等同之。宣訖。贊俯伏。樂作。興、平身。樂止。贊搢笏、鞠躬、三舞蹈。贊跪、山呼萬歲三。贊出笏。贊俯伏、興。樂作。贊鞠躬、四拜、興、平身。樂止。禮畢。次日、司禮監官自內殿送

    實錄下殿、仍置寶輿中、用繖蓋、與監修總裁副總裁官、同送至

    皇(上中下又)宬尊藏

    進重書訓錄儀

    嘉靖十五年定

    前一日、鴻臚寺設

    寶訓

    實錄案於丹墀中。設寶輿香亭於史館前。教坊司設中和韶樂、及大樂、如常儀。是日早、錦衣衛設鹵簿駕。史官具朝服至館、捧

    寶訓

    實錄置寶輿中。鴻臚寺官導迎

    寶訓

    實錄寶輿、用鼓樂繖蓋、從東廊北行、由

    左順門外、引由橋南中道行。史官後隨、由二橋行至

    奉天門階下、由左門入至丹墀案前。捧

    寶訓

    實錄置於案。樂作。候香亭寶輿退。

    上御華蓋殿。鴻臚寺官奏執事官行禮。贊五拜。奏請陛殿。導駕官前導。樂作。

    上御奉天殿。樂止。鳴鞭。文武百官各具朝服侍班。史官入班。贊四拜。樂作。興、平身。樂止。鴻臚寺官奏進

    寶訓

    實錄。樂作。序班舉

    寶訓

    實錄案、以次由中道陞。班首官由左階陞、至殿門外。

    上興。序班以

    寶訓

    實錄案置於殿中。樂止。班首官跪於案前。贊史官皆跪。樂作。內侍官舉

    寶訓

    實錄案入

    華蓋殿。

    上復座。贊俯伏。班首及史官、皆俯伏、興、平身。樂止。班首復位。贊鞠躬。樂作。贊四拜、興、平身。樂止。史官退於東班侍立。文武百官入班。贊五拜三叩頭、興、平身。樂止。禮畢。次日早、鴻臚寺官詣

    華蓋殿、請

    寶訓

    實錄於寶輿內。執事者舉輿、由殿中門出。鼓樂前導監錄等官、並司禮監、及各監內侍官後從、由

    奉天門

    左順門

    東華門、至

    皇(上中下又)宬門外。

    欽遣官以次捧

    太祖高皇帝訓錄、及捧

    列聖訓錄、各尊藏於金櫃內、不掩。恭候

    上親臨閱視闔固、畢。各官以次列階下、行叩頭禮

    進玉牒儀

    弘治三年定

    前一日、內執事官設

    御案於文華殿內、稍東。是日早朝退。

    上御文華殿。鴻臚寺官設

    玉牒案於

    左順門內、當中。翰林院官捧

    玉牒置於案。序班二員舉案。鳴贊二員前導。錦衣衛官設傘?隨案行、由

    文華門中門入。翰林院進玉牒官後隨、從二門入至

    丹陛上。進玉牒官序列於前。序班舉

    玉牒案、由殿中門入、置於殿中、出鳴。贊贊四拜畢。序班從左門入、舉

    御案進

    上前、出。進玉牒官一員、從右門入、捧

    玉牒展於

    御案。俟

    上覽畢。仍捧

    玉牒置於前案、出就班。序班由左門入、徹

    御案、仍置殿內稍東、出。鳴贊贊四拜禮畢、退。內執事官收所進

    玉牒 【修玉牒、起於正統年。進玉牒、舊於文華殿。至正德以後、改於奉天殿。萬曆四年、仍復舊制雲】

    纂修書籍進呈儀

    前一日、內執事官設

    御案於文華殿內稍東。至日早朝退。

    上御文華殿。鴻臚寺官設表案一書案一於

    左順門內當中。纂修官捧表並書各置於案。鴻臚寺官四員舉案、二員前導。錦衣衛設傘蓋二、見隨案行、由

    文華門中門入。纂修官後隨、從二門入、至

    丹陛上。鴻臚寺官舉表與書案、由中門入、置於殿內正中、出。贊四拜禮畢。鴻臚寺官二員、從左門入、舉

    御案進

    上前、出。贊進表。纂修官一員、從右門入、取表進

    上前、展表。俟

    上覽畢。收表置於前案。贊進書。纂修官取書進

    上前、展書。俟

    上覽畢。收書置於前案、出就班。鴻臚寺官六員、由左門入、二員徹

    御案、四員徹表與書案、各置於殿內東西。贊四拜、禮畢、退。內執事官所進表並書

    大明會典卷之七十五

    表箋儀式

    國初定製、凡進賀表箋。

    親王於

    天子前、自稱曰第幾子某王某。稱

    天子曰

    父皇陛下。稱

    皇后曰

    母后殿下。若孫、則自稱曰第幾孫某封某。稱

    天子曰

    祖父皇帝陛下。稱

    皇后曰

    祖母皇后殿下。若

    天子之弟、則自稱曰第幾弟某封某。稱

    天子曰

    大兄皇帝陛下。稱

    皇后曰

    尊嫂皇后殿下。若

    天子之姪、則自稱曰第幾姪某封某。稱

    天子曰

    伯父皇帝陛下、

    叔父皇帝陛下。稱

    皇后曰

    伯母皇后殿下、

    叔母皇后殿下。若封王者、其分居伯叔、及伯叔祖之尊、則自稱曰某封臣某。稱

    天子曰

    皇帝陛下。稱

    皇后曰

    皇后殿下。若從孫、再從孫、三從孫、自稱曰從孫某封某、再從孫某封某、三從孫某封某。稱

    皇帝曰

    伯祖皇帝陛下、

    叔祖皇帝陛下。稱

    皇后曰

    伯祖母皇后殿下、

    叔祖母皇后殿下。至嘉靖間、始令各

    王府進賀表箋、但用

    聖號。不許用家人禮。至今遵行。凡表箋有定式。進表箋有儀。具列於後

    進表箋儀 【王府進表箋儀見王國禮】

    洪武間定

    凡在外衙門進賀表箋。前期一日、結采於公廨及街衢。文武官各齋沐於本衙門內宿歇。其日清晨、設龍亭於庭中。設儀仗於庭外露臺上之東西。設鼓樂於露臺南之東西、北向。設表箋案於龍亭前。設香案於表箋案前。設進表箋官位於龍亭之東。鼓初嚴。各官具服。鼓次嚴。引禮引班首具服、詣香案前、滌印用印訖、以表箋置於案。班首退於幕次。鼓三嚴。各官入班。贊禮唱班齊、鞠躬。樂作。四拜、平身。樂止。唱進表。引禮引班首由東階陞、詣香案前。贊跪。傳贊眾官皆跪。唱搢笏。班首搢笏。執事者以表箋跪授班首、班首跪授進表箋官、進表箋官跪受表箋、置龍亭中。贊內外官俯伏、興。班首復位。贊禮唱鞠躬。樂作。四拜、平身。樂止、唱搢笏、鞠躬、三舞蹈、跪、山呼者三。唱出笏、俯伏、興。樂作。四拜、平身。樂止。金鼓儀仗鼓樂、百官具服前導。進表箋官在龍亭後靠東行。至郊外。置龍亭南向。儀仗鼓樂陳列如前儀。文武官東西侍立。班首取表箋授進表官、進表官就於馬上受表即行。百官以次退

    凡進表箋。洪武二十六年定、

    天壽聖節。在外五品以上衙門、止進表文一通。正旦冬至、拜進

    皇帝表文、

    中宮箋文、

    東宮箋文、各一通。在外各

    王府、並各布政司、按察司、及直隸府州表箋、俱各差官齎進禮部。各州表箋進於各府。各府進於布政司。其餘五品以上衙門隸布政司者、亦進於布政司、布政司差官類進禮部。其各都司、及直隸衛所、差官齎進五軍都督府。至日、禮部官以各處所進表箋目、通類奏聞

    ○正統間、令天下諸司進賀表箋、非職官不得遣。

    萬壽聖節、三司堂上官自進。冬至等節、許差本司首領官、及所屬府州衛所佐貳官進

    ○弘治十七年奏準、今後天下都布按三司慶賀表箋。除

    萬壽聖節照例差委堂上官齎進外。其餘冬至等節。如果堂上官差佔。照例於本司首領官、及所屬府縣衛所佐貳官員內差委。不許濫差雜職官員齎進

    ○嘉靖四年奏準、遼東苑馬寺、係裁減衙門。

    萬壽聖節等表文、只差主簿等官齎進

    表箋式

    聖節正旦冬至親王上表

    洪武間定

    第某子某王某、 【今作某王臣某】 誠懽誠忭、稽首頓首、

    上言。伏以

    皇天眷命。統馭萬方。

    聖治神功。臣民懽戴。恭惟

    皇帝陛下。

    纘承

    列聖。奉

    天勤民。是以

    本支繁盛、而

    宗社永安也。臣某、恪守藩邦。忻逢

    聖旦。正旦、長至、心馳遙

    賀。敬仰

    紫宸。祝

    聖壽於萬年。同

    天長而地久。無任瞻

    天仰

    聖、激切屏營之至。謹奉

    表稱

    賀以

    聞

    太皇太后壽旦正旦冬至親王上表

    弘治初定

    伏以

    天祐

    皇明。衍慶源於萬世。位高

    宸極。漙德澤於八紘。臣庶懽忻。華夷仰戴。恭惟

    聖慈仁壽太皇太后陛下。

    睿知聰明。

    齊莊中正。同任姒之至聖。輔文武之治功。

    德化昭明。

    謀謨廣大。是以

    宗社尊安、

    本支隆盛、而建家國天下悠久之福也。臣某、叨守外邦。茲逢

    聖旦。正旦、長至、謹秉誠心。馳遙

    賀於

    九重。祝齊

    天之萬壽。無任瞻

    天仰

    聖、激切屏營之至。謹奉

    表稱

    賀以

    聞

    皇太后壽旦正旦冬至親王上表 【羣臣同】

    弘治初定

    伏以

    景運弘開。

    重熙累洽。實資坤德之懿。允開

    邦本之隆。海內臣民。不勝懽戴。恭惟

    皇太后陛下。

    聰明端淑。

    恭儉慈祥。夙贊理於

    宮闈。克迓承於

    天眷。遂啟嗣統之瑞。聿興致治之光。是以誕膺徽號、而享盛福於悠久乜。臣某、[親王、叨守外邦。羣臣、職守藩維。]忻逢

    令旦、正旦、長至、仰

    九重而拜

    賀。祝

    萬壽以維期。無任瞻仰激切屏營之至。謹奉

    表稱

    賀以

    聞

    聖節旦旦冬至羣臣上表

    洪武間定

    某衙門某官臣某等、誠懽誠忭、稽首頓首、

    上言、

    伏以

    天佑下民。四時序而風雨時。五穀熟而人民育。恭惟

    皇帝陛下。

    承

    天受命。

    君師宇內。相以奠之。和以安之。是以克享

    天心。永膺

    寶曆。

    大一統文明之治。

    開萬載太平之基。 【後改為溥仁恩於四海。建太平於萬年。】 臣某等、幸遇

    明時。忻逢聖旦。正旦。長至。 【布政司、用職守承宣。府州、職在牧民。按察司、職守憲綱。鹽運司、職在鹽司。都司、職總戎師。腹裏衛所、職典戎行。邊竟衛所、職守藩維。土官衙門、職守邊夷】 心馳遙

    賀。仰

    紫宸而三祝。祈

    聖壽以齊

    天。無任瞻

    天仰

    聖、激切屏營之至。謹奉

    表稱

    賀以

    聞

    太皇太后壽旦正旦冬至羣臣上表

    成化間定

    伏以

    運啟

    皇明。德隆坤載。茂衍慶源之序。昭宣化理之基。中外騰懽。臣民仰戴。恭惟

    聖慈仁壽太皇太后陛下。

    齊莊貞靜。

    中正仁慈。克相

    先皇、而續後之功益大。用興

    聖嗣、而治平之道維新。

    光被八紘。

    祥開萬世。是以誕膺天下之至養、而安享尊榮之多福也。臣某、叨守外邦。職守藩維。忻逢

    聖旦、正旦。長至。仰

    宮闈之深遠。祝

    聖壽於久長。無任瞻仰激切屏營之至。謹奉

    表稱

    賀以

    聞

    羣臣謝恩表

    洪武間定

    某衙門某官臣某、某年月日、

    欽蒙[給賜某物。陞授某職。]謹奉

    表稱

    謝者。臣某、誠懽誠忭、稽首頓首、

    上言。伏以

    聖恩敷布。廣大如

    天。凡在臣民。均霑雨露。恭惟

    皇帝陛下。

    聖神文武、

    治同百王。春育海涵。兆民忻戴。是以

    天心永眷、而基業愈昌也。臣某等、深蒙

    恩寵。補報是圖。惟堅葵藿之誠。上祝

    萬年之壽。無任瞻

    天仰

    聖、激切屏營之至。謹奉

    表稱

    謝以

    聞

    以上並用小字真書。其署名、加小。表文前上面、貼黃帖一方、如印大。帖下用印。黃帖上所書、如

    聖壽、寫進賀

    聖壽表文。正旦、寫進賀正旦表文。冬至、寫進賀冬至

    表文。謝

    恩、寫進上謝

    恩表文。末後年月日上亦用印。封皮上用黃帖。上所書如前。黃帖下用印。印下寫具官臣某上進謹封。於上進謹封字上用印。副本用手本。小字真書。後年月日上用印。黃綾表褙袱匣

    中宮壽旦正旦冬至親王上箋 【羣臣同】

    宣德間定

    伏以

    天眷

    聖明。萬年盛業。

    中宮正治。協相

    洪猷。敬惟

    皇后殿下。

    懋嗣徽音。

    弘昭令範。

    仁慈施於宮壼。

    懿德著於邦家。是以

    宗廟尊安、而

    本支蕃衍也臣某、 【宗室屬籍親藩羣臣。見前】 忻逢

    壽旦。[正旦。長至。]肅班行而敬拜。祝

    寶算以齊

    天。無任瞻仰激切屏營之至。謹奉

    箋稱

    賀以

    聞

    東宮千秋節正旦冬至親王上箋

    伏以

    天眷

    皇家。茂隆

    大本。

    前星協應。四海歸心。敬惟

    皇太子殿下。

    天賜英資。日新聖學。

    懋德祗承於

    謨烈。

    重明翊贊於治平。是以

    宗社尊安、臣民鹹戴也。臣某、奉守藩邦忻逢

    誕辰。正旦。長至。仰

    春宮而稱頌。祝

    壽算於千秋。無任瞻仰激切屏營之至。謹奉

    箋稱

    賀以

    聞

    東宮千秋節正旦冬至羣臣上箋

    伏以

    皇天眷佑。

    景運弘開。

    大本益隆。臣民忻戴。敬惟

    皇太子殿下。

    寬仁毓德。

    敬謹存心。嗣承萬世之洪圖。寅奉重熙之

    寶曆。是以貞符協應、萬邦永寧也。臣某等、職守藩維。忻逢

    令旦、正旦。長至。仰望

    前星。敬祝

    千秋之壽。無任瞻仰激切屏營之至。謹奉

    箋稱

    賀以

    聞

    大明會典卷之七十六

    奏啟題本格式

    國初定製、臣民具疏上於

    朝廷者為奏本、

    東宮者為啟本、皆細字。後以在京諸司、奏本不便、凡公事用題本。其制比奏啟本略小、而字稍大。皆有格式列後

    奏本式

    洪武間定

    某衙門某官臣姓某等、謹

    奏為某事。備事由[雲。雲]今將原發事由、照行事理、備細開坐、謹具奏

    聞

    某事[云云]緣由畢

    前件事理擬議依某律科斷施行

    某事[云云]緣由畢

    前件[云云]伏候

    敕旨 [如有勾問職官、或支撥錢糧之類、則依此式寫

    以上某字起至某字止、計字若干、紙幾張]

    右 謹 奏

    聞 如一事奏請、則於此下、寫伏候

    敕旨謹奏

    洪武[印]年 月  日某衙門某官[臣]姓某

    某官[臣]姓某

    年月日下、止列見在某官[臣]姓僉名、不得於背後書寫。或有差故缺員者、不必列銜

    某衙門某官 【臣】 姓某、謹

    奏為雨澤事。據某人狀呈、洪武幾年幾月幾日某時幾刻下雨、至某時幾刻止、入土幾分。謹具奏

    聞

    以上為雨澤事起、至入土幾分止、計字若干箇、紙幾張

    右  謹  奏

    聞

    洪武[印]年 月  日列銜如前式

    啟本同此式。但奏字寫作啟字。若有請、則

    敕旨字寫作

    令旨。餘皆同

    題本式

    某衙門某官等官[臣]某等、謹

    題為某事。備事由[雲。雲]謹題請

    旨

    如不用請

    旨、止用謹具題

    御。餘同

    凡啟奏題本事例。洪武十五年定、凡奏啟本內官員、正面真謹僉名。當該吏典、於紙背書名畫字。如有事故官員、不許寫列空銜。年月及正面上、俱用印信、毋致漏使

    ○又六部等衙門、凡差人有事公幹所在府州縣、止是具奏啟本、付差去人回還復

    命。赴當該衙門發落。批解官物者、令承批人齎批徑赴該部交納。不許氾濫徑申

    ○永樂十年定、凡諸衙門於

    皇太子前具啟、或敬奉過事件、其本內及行移文書內、止許寫啟本敬奉

    令旨、或止雲敬依敬蒙、及啟準具啟外字樣

    ○二十二年、令諸司有急切機務、不得

    面陳者、許具題本投進。若訴私事、丐私恩者、不許

    ○嘉靖八年奏準、本式、遵照

    大明律後附寫尺寸、參以近年適中式樣。題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格、抬頭二字、平行寫十八字。頭行衙門官銜姓名疏密、俱作一行書寫、不限字數。年月下疏密同。若有連名挨次、俱照六行書寫。奏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四格、抬頭二字、平行寫二十二字。頭行衙門官銜、或生儒吏典軍民竈匠籍貫姓名疏密、俱作一行書寫、不限字數。右謹奏

    聞四字、右字平行、謹字奏字、各隔二字、

    聞字過幅第一抬頭。計紙字在右謹奏前一行、與謹字平行差小。年月下疏密同前。若有連名挨次、俱照六行書寫

    行移署押體式

    各衙門行移有式。署押有式。至今遵行。今備書之、而附事例於後

    洪武間定

    在京

    一五軍都督府、照會六部。札付各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並金吾前後羽林左右虎賁左府軍衛、及府軍左右前後十衛經歷司、各護衛經歷司、各外衛指揮使司、提刑按察司、應天府、各長史司、兵馬指揮司、守禦千戶所。其察院磨勘司、凡有事務、各府經歷司令典吏抄案、本司呈府施行。事畢。經歷司回牒監察御史、並磨勘司

    一六部諮呈五軍都督府。平諮各都指揮使司。照會承宣布政使司。札付太常寺、欽天監、太醫院、翰林院、光祿寺、太僕寺、提刑按察司、應天府、鹽運司、各外衛指揮使司、金吾前後羽林左右虎賁左府軍衛府軍前後左右十衛經歷司、各護衛經歷司、直隸府州、各長史司、兵馬指揮司、國子監典簿。其察院事務、六部都吏赴院抄案、磨勘司事、六部令史赴司抄案、呈部施行。事畢。主事回牒監察御史、並磨勘司

    一金吾前後羽林左右虎賁左並府軍衛府軍左右前後十衛、俱係經歷司、呈五軍都督府、並六部各布政司。平關各外衛、並提刑按察司、及在京三品衙門。故牒兵馬指揮司。其察院事務、各衛經歷司令典吏抄案、本司呈衛、磨勘司事務、各衛令史抄案呈衛施行。事畢。經歷司回關監察御史、並磨勘司

    一國子學、凡有行移、本學典簿呈六部。平關應天府。其察院事務、典簿抄案呈學、磨勘司事務、令史抄案呈學施行。事畢。典簿牒呈監察御史、並磨勘司 【十五年、改國子學為國子監。其行移、六部札付國子監、國子監徑呈六部】 一應天府、申五軍都督府。呈六部。牒呈各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平關提刑按察司、並國子學。故牒在外各府、兵馬指揮司。帖下州縣。其察院磨勘司事務、本府令史抄案呈府施行。事畢。經歷司牒呈監察御史、並磨勘司

    一察院、故牒各道提刑按察司經歷司。其磨勘司事務、察院書吏赴司抄案呈院施行。事畢。監察御史回關磨勘司

    一兵馬指揮司、申五軍都督府六部。牒呈金吾羽林府軍等衛、並外衛指揮使司、應天府。牒上在外各府。平關各州。帖下各縣。其察院事務、本司首領官抄案呈司施行。事畢。本司回牒監察御史

    在外

    一各都指揮使司、呈五軍都督府。平諮六部、各布政使司。照會提刑按察司。故牒各衛並護衛指揮使司、應天府。札付長史司、各府州

    一各處承宣布政使司、呈五軍都督府。諮呈六部。平諮各都指揮使司。照會提刑按察司、應天府。札付金吾羽林府軍等十衛經歷司、長史司、並所屬鹽運司、各府州

    一各護衛指揮使司、凡有事務、行移本衛經歷司、轉呈五軍都督府、六部、並長史司。平關提刑按察司、並內外三品衙門、及各衛故牒各府。帖下州縣、並所屬千百戶所

    一各外衛指揮使司、申五軍都督府。呈六部。牒呈都指揮使司。平關提邢按察司。故牒各府。帖下州縣、並所屬千百戶所

    一各處提刑按察司、呈五軍都督府、六部。牒呈都司、布政司。平關在京三品衙門、並在外各衛指揮使司、鹽運司。故牒在內四品衙門、及在外各府長史司。帖下內外五品至七品衙門。其察院事務、本司經歷司牒呈回報

    一各鹽運司、申六部。呈各布政司。平關按察司、並三品衙門。故牒各府。帖下州縣

    一直隸各府、申六部。在外各府、申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牒呈按察司、各衛並護衛指揮使司、鹽運司。牒長史司。故牒守禦千戶所、兵馬指揮司。帖下所屬各州縣

    一各

    王府長史司、呈五軍都督府六部、及布政使司、都指揮使司。牒呈提刑按察司。牒各府。帖下各護衛經歷司。故牒審理所

    一各處守禦千戶所。直隸、申五軍都督府。在外、申都指揮使司。呈各衛。牒呈按察司。牒上各府。故牒各州。帖下各縣、所屬百戶

    一直隸各州、申六部。在外各州。直隸布政司統屬、申本司。係各府所屬、止申本府、並按察司、各衛並護衛指揮使司。平關兵馬指揮司。帖下屬縣

    一各縣、申府、並按察司、各衛並護衛指揮使司、及在京兵馬指揮司。若係各州所屬、申州。故牒倉庫稅課司局、遞運河泊所、驛壩等雜職衙門一各處倉庫、司獄、巡檢、稅課司局、遞運河泊所、驛壩等雜職衙門、申府。如內有各州所屬、申州。俱牒呈各縣。各處雜職衙門、往復平關

    照會式

    某軍都督府為某事。雲。雲合行照會。可照驗施行。須至照會者

    照會某部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左都督押 同知都督押 僉都督押

    照會

    右都督押 同知都督押 僉都督押

    六部照會各布政使司文移同

    侍郎押

    照會尚書押

    侍郎押

    都指揮使司照會按察司文移同

    照會都指揮使押

    各布政使司照會按察司同

    左布政使押 左參政押 左參議押

    照會

    右布政使押 右參政押 右參議押

    諮呈式

    某部為某事。[雲。雲]合行諮呈。伏請

    照驗施行。須至諮呈者

    右 諮 呈

    某軍都督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尚書姓名押

    侍郎姓名押

    各布政使司諮呈六部文移同

    [左布政使姓名押 左參政姓名押 左參議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右布政使姓名押 右參政姓名押 右參議姓名押]

    平諮式

    某部為某事。[雲。雲]合行移諮。請

    照驗施行。須至諮者

    右    諮

    某都指揮使司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侍郎押

    諮尚書押

    侍郎押

    都指揮使司諮各處文移同

    諮都指揮押

    各布政司諮各處文移同

    左布政使押 左參政押 左參議押

    諮

    右布政使押 右參政押 右參議押

    札付式

    某軍都督府為某事。[雲、雲]合下仰照驗[雲、雲]須至札付者

    右札付某衛指揮使司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左都督押 同知都督押 僉都督押

    札付

    右都督押 同知都督押 僉都督押

    六部札付各衙門文移同

    侍郎押

    札付尚書押

    侍郎押

    各都指揮使司札付各衙門文移同

    札付都指揮使押

    各布政使司札付所屬衙門文移同

    左布政使押 左參政押 左參議押

    札付

    右布政使押 右參政押 右參議押

    呈狀式

    某衛親軍指揮使司經歷司、承奉

    本衛某文為某事[雲、雲]奉此合行具呈。伏乞

    照驗施行。須至呈者

    右   呈

    某軍都督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經歷姓名 知事姓名

    各護衛經歷司、呈各衙門文移司

    應天府為某事。[雲、雲]合行具呈。伏乞

    照驗施行。須至呈者

    右  呈

    某  部

    府丞姓名 通判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府尹姓名

    治中姓名 推官姓名

    太常寺、欽天監、太醫院、翰林院、光祿寺、太僕寺、呈部文移同

    提刑按察司、呈五軍都督府六部文移同

    副使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按察使姓名

    僉事姓名

    各都司布政使司、呈五軍都督府、外衛呈六部、

    鹽運司呈布政司、守禦千戶所呈各衛、同

    長史司呈都府六部等衙門文移同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長史姓名

    申狀式

    某府為某事。[雲、雲]合行申覆。伏乞

    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右      申

    某處承宣布政使司

    同知 推官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府姓名

    通判姓名

    直隸府州申六部、在外府州申都司、應天府申五軍都督府、同

    各外衛指揮使司申五軍都督府、鹽運司申部、文移同

    同知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指揮使姓名

    僉事姓名

    兵馬指揮司、申都府六部同

    守禦千戶所、申都府都指揮使司文移同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正千戶姓名副千戶姓名

    各州申府按察司各衛等衙門文移同

    同知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州姓名

    判官姓名

    各縣申府州等衙門文移同

    縣丞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縣姓名

    主簿姓名

    平關式

    某衛親軍指揮使司為某事。[雲、雲]合行移關。請照驗施行。須至關者

    右    關

    某衛指揮使司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僉事押

    關指揮使押

    同知押 僉事押

    各府平關各衙門文移同

    同知押 推官押

    關知府押

    通判押

    各州平關各衙門文移同

    同知押

    關知州押

    判官押

    各縣平關各衙門文移同

    縣丞押

    關知縣押

    主簿押

    牒呈式

    某府為某事[雲、雲]合行牒呈。伏請

    照驗施行。須至牒呈者

    右  牒  呈

    某處提刑按察司

    同知姓名押 推官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知府姓名押

    通判姓名押

    應天府牒呈都司布政司、各府牒呈各衛指揮使司、鹽運司、兵馬指揮司、牒呈各衛指揮使司應天府、同

    按察司牒呈都指揮使司、布政使司文移同

    副使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按察使姓名押

    僉事姓名押

    長史司及守禦千戶所牒呈按察司、應天府經歷司國子監典簿牒呈察院磨勘司、同

    平牒式

    某府長史司為某事。[雲、雲]合行移牒。請

    照驗施行。須至牒者

    右  牒

    某  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牒長史押

    各府牒長史司文移同

    牒上式

    某處守禦千戶所為某事。[雲、雲]合行牒上。請

    照驗施行。須至牒者

    右牒上

    某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副千戶押

    牒正千戶押

    副千戶押

    兵馬指揮司牒上各外府同

    故牒式

    某衛指揮使司為某事。[雲、雲]合行故牒。可照驗施行。須至故牒者

    右 故 牒

    某   府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僉事押

    牒指揮使押

    同知押 僉事押

    都指揮使司故牒各衛及應天府、鹽運司故牒各府、應天府故牒外府並兵馬指揮司、俱同

    下帖式

    某府為某事。[雲、雲]合下仰照驗[雲、雲]須至帖者

    右下某縣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推官押

    帖知府押

    通判押

    某州為某事。[雲、雲]合下仰照驗[雲、雲]須至帖者

    右下某[倉庫]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 月 日

    同知押

    帖知州押

    判官押

    凡行移往來事例。洪武十五年定、一通政司、職掌出納

    帝命。與諸司無行。有徑行通政司者、以違制論

    ○一各

    王府長史、凡有行移、具牒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事畢。抄案回牒長史司

    ○一五軍都督府、凡有行移、令經歷司、具牒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事畢。抄案回報五軍都督府經歷司。其在京衛所、及在外各都司、各該衛、並直隸衛所、若有行移、俱由該府轉行

    ○一六部、凡有行移、令主事廳、牒呈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事畢。抄案故牒六部主事廳。其太常寺、應天府、光祿寺、太僕寺、國子監、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南北城兵馬指揮司儀禮司、行人司等衙門、及在外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應有行移、俱由該部轉行

    ○一都察院、凡有行移、令經歷司牒呈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事畢。抄案故牒都察院經歷司。其各道監察御史、並在外按察司、遇有行移、俱由都察院轉行

    ○一通政司、凡有行移、令經歷司呈宗人府經歷司、案呈本府。事畢。抄案帖下各衛經歷司

    ○一五軍都督府、有事於都察院、止令經歷司互相文移、轉呈本院。如行六部、則經歷司與主事廳互牒。其在京秩三品者、則與本院並行。仍故牒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帖下在京五品以下衙門。其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牒呈本院、及在京五品以下衙門、行移本院、俱稱具呈。惟大理審刑磨勘司、止與本院經歷司行移。各道監察御史、亦止由本院行移。與諸司無行

    ○一通政司、與在外諸司衙門、別無行移。今後不許申稟

    ○一儀禮司、並

    內府六科、俱係近侍官員、與內外衙門、並無行移。今後不許申呈

    ○一六部有事務各處、必須縣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轉達六部。不許驀越

    ○一五軍都督府、並在京各衛、與在外各衛所、及有司衙門勘合拘定、難以互相行移。除直隸衛所申都督府。其在外衛所、必經本處都司轉呈該府。若有司與在京衛所軍民相干事理、俱由合幹上司轉達該部定奪。不許徑自行移

    ○一六部、凡受五軍都督府照會、不問有施行無施行事理、俱於堂上立案。官吏於年月下、小字依次列銜、尚書侍郎僉押、郎中以下至該吏、俱僉名。如是錢糧刑名、合送該部磨算問擬者、則從堂上正官批寫、送某部磨算、或問擬、不必判押。其該部推算問擬畢。官吏亦於年月下、小字列銜僉名、連案呈堂施行

    ○一六部、凡準各部諮文、並布政司諮呈、及據各衙門申呈來文。其有係幹具奏、及應照勘回答、即行在京各衙門者、俱係堂上立案施行。不必送該部。若係類勘合回答各布政司直?府州事理、則從堂上立案判押、連送該部、移付類勘合科施行。其有錢糧官物磨算收支、刑名應合問擬、印信關領、人材候到、及雖有施行而不係出事公文者、俱係正官於來文批寫、送該部承行。不必判押。其該部立案、則寫奉本部連送某連文雲、雲當該官吏於年月下、小字列銜僉名。其無施行、止是立案備照。如有施行者、連案呈堂施行

    ○一凡有創行事務、合行各屬部遵守者、則從堂上札付各部。若屬部該行事理、係幹放支錢糧官物等項、及須經堂上定奪、亦從堂上札付各部。其餘一應常行事理、及各類勘合行移各布政司直隸府州者、止是各部自相往復移付施行。及札付移付公文、承行吏典另行置立承發勾銷簿、附寫名件、用使日時印記、各科承受該吏於簿上書名畫字、收領承行畢、仍於前件項下勾銷、以憑稽考

    ○一凡銓選官員、調遣軍馬、賞賜物件、處決重刑、刱立制度、及為令為律事務、所奉

    聖旨、必須文案上出事內欽寫。其餘常行事理、雖有奉到

    聖旨、止於文簿及案驗內欽錄、不必出事開寫

    ○一凡議擬奏準事理、止於文簿內雲寫奏準。若欽奉

    聖旨改擬、仍寫欽改緣由

    ○一凡差使人員、既有所齎公文、其差帖上止寫去某處公幹、不必雲寫

    聖旨

    ○一凡差人齎執欽依奉

    聖旨公文、到於各省各府、須要先將公文於公廳中間置放。然後與官員相見。毋得收摺在懷、與人講禮

    ○一凡五府六部等衙門所奏事件、各官既已親奉

    旨意。奏本明白批寫、回本衙門自作施行。其通政司入奏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等衙門、實封軍機錢糧刑名等事、並鼓下受詞、及各處、差官徑奏事件、雖有奉到

    旨意承行衙門、無由知會、必合抄出施行。其抄寫人員、將抄到

    旨意、齎從正門入。各該官員起身迎接。奉到

    旨意、止許本衙門明白立案、不許出事行移內雲寫。其各科填送勘合、亦不許雲寫

    旨意。止寫某衙門為某事奏奉、某衙門如奏施行

    ○一凡諸司文移、有奉

    旨施行者、勿書

    聖旨二字。凡有陞賞差調等事、悉以欽字代之

    ○十六年、令刑部等衙門、遇有行移判押文書、及商議公事、首領官引吏典就齎印信手本、開具幾件、於正官處親行稟覆可否、從公署押定奪。仍各照事件、逐一附簿、以憑查照相同、不致違錯

    ○十七年、奏定天下諸司文移紙式。凡奏本紙、高一尺三寸。一品二品衙門、文移紙三等、皆高二尺五寸。長五尺為一等。四尺為一等。三尺為一等。案驗紙二等、皆長二尺五寸。高一尺八寸為一等。二尺為一等。三品至五品衙門、文移紙、高二尺、長三尺。案驗紙、高一尺八寸、長二尺五寸。六品七品衙門、文移紙、高一尺八寸、長二尺五寸。案驗紙、高一尺六寸、長二尺八寸。八品九品與未入流衙門、文移紙、高一尺六寸、長二尺。案驗紙、高一尺四寸、長一尺八寸。官員任內公文紙皆如式者、考為一最。不如式者、罪之

    大明會典卷之七十七

    貢舉

    歲貢

    國初、有舉保之令。凡舉保孝廉人材秀才、及山林隱逸、禮部即行所屬、委自正官、選求民間、果係名實相副、素無過犯之人、有司起送到部諮發吏部聽用。其後皆屬吏部掌行。而禮部所掌惟歲貢。

    國初、貢額不一。正統間始定。至今遵行。其額外增貢者、或以疏通、或以

    恩詔、不著令。茲並列焉

    凡歲貢額數。洪武十六年奏準、天下府州縣學、自明年為始、歲貢生員各一人

    ○二十一年、令歲貢、府學一年、州學二年、縣學三年、各貢一人。必性資純厚、學業有成、年二十以上者、方許

    ○二十五年、令歲貢、府學一年二人。州學二年三人。縣學一年一人

    ○永樂八年、令凡州縣戶不及五里者、州一年、縣二年、各貢一人

    ○十九年、令歲貢照洪武二十一年例

    ○宣德二年、令貴州府學、照縣學例、三年一貢

    ○七年、令歲貢照洪武二十五年例

    ○八年、令天下州不及二十里者、歲貢一人

    ○正統六年、令府學一年貢一人。州學三年貢二人。縣學二年貢一人【遂為定例】

    ○成化二年奏準、衛學照縣學例、二年貢一人

    ○四年、令凡京學、二年貢三人。軍民指揮使司衛學、照府學例、軍民生相間、一年貢一人。都司及土官學、照州學例、三年貢二人

    ○弘治十三年奏準、自十四年為始、各處州學、俱四年三貢。其雲南四川貴州等處、除軍民指揮使司儒學、軍民相間、一年一貢。其餘土官及都司學、各照先年奏準事例、三年二貢

    ○十四年奏準、萬全都司、照府學例、一年一貢。其餘都司所屬衛分少者、不許濫比

    ○正德三年奏準、大寧都司學、一年一貢

    ○十一年題準、遼東都司學設優等次等生員各四十名。每年考送一人充貢

    ○十二年奏準、陜西都司學、一年一貢

    ○十三年奏準、廣寧等五衛儒學生員、照州學事例考貢

    ○嘉靖二年、令順天府學、每年起送二名充貢。應天府同

    ○又奏準、貴州宣撫司儒學生員、一年一貢

    ○十七年題準、承天府學、每二年貢三名。單年二名、雙年一名

    凡起貢。洪武十八年、令雲南所屬學校生員有成材者、不拘常例、從便選貢

    ○永樂元年、令廣西湖廣四川土官衙門生員、照雲南例選貢

    ○十八年、令貴州選貢送監

    ○正統四年奏準、生員科舉、停支廩米、準作食糧月日充貢

    ○七年、令歲貢精選端重有文、及通書算者起送

    ○天順六年、令歲貢照例將食糧年深者嚴加考試、務要通曉文理、方許起送

    ○又令歲貢生員、取考科貢、開除廩米月日、準作食糧之數。其餘俱作虛曠。若同案食糧、則以籍名先後為次。仍將考過試卷、黏連批文、親齎赴部

    ○成化四年、令雲南貴州選貢、仍照例考送

    ○又令歲貢生員、丁憂正服月日、準作實數。其養病侍親、及服闋不復學、皆作虛曠

    ○十六年、令歲貢不分軍民生、俱聽提學官考試。其衛學、在布政司地方、布政司給批起送。在兩直隸地方、各府起送。在各邊、都司起送

    ○嘉靖六年奏準、考選歲貢生員、照次取四人陪考。務通文理、方許充貢

    ○九年奏準、照舊用一人陪貢

    ○十年奏準、提學官考選應貢者、於歲考之時、即行詳定。如廩膳考居一等之內、不拘名次、查取食糧年深者、起送一人。如無人材去處、一等無人、方許於二等內十名以前照前起送。不必下及增附

    ○十三年奏準、提學官一遵

    祖宗舊規、以食糧年深充貢。有司起送、止許正貢一人、陪貢一人。提學官考定一人、起送赴部、不必加添四人五人送考。其考貢不中、願告衣巾終身者、聽提學道照例行

    ○十四年、令各處歲貢生員、照例將食糧年深者、嚴加考試、如果不堪充貢、照例罷黜。將以次者考充、務要通曉文理、方許起送

    ○萬曆三年題準、各處歲貢生員、該府州縣提調官、俱要查其節年屢考一等二等、曾經科舉、及年在六十以下、三十以上者照依食糧前後、選取六人送考。提學官擇其最優者起貢。其年力衰邁者、即授以儒官、不準起送

    ○十一年題準、各府州縣遇歲貢之年、止用一正一陪送考、擇其頗優者一人、充貢赴部

    凡恩貢。弘治八年奏準、自九年起、至十三年止。順天應天二府、四年各該貢六名者、許貢一十二名。其餘府學、每年該貢一名者、許貢二名。州學三年該貢二名者、二年許貢三名。縣學衛學、二年該貢一名者、每年各貢一名。以後仍照見行例

    ○嘉靖十年題準、照宣德正統天順年間事例、今歲各學廩膳生員、果係學行出羣、年三十以上者、府學許貢三人。州學許貢二人。縣衛學各貢一人。以後仍照該貢年限數目起送。如廩膳內無人、許於增廣附學內考取、務求真才以應

    明詔。如有名實不稱、及夤緣幹進情弊、聽撫按糾舉

    ○隆慶三年題準、將各府州縣衛儒學廩膳生員、不拘食糧淺深、通行考試、務取文行兼優、年力精壯者、府學二人、州縣衛學各一人、以充

    恩貢。俱限本年到部、聽翰林院嚴加考校

    凡補貢。永樂十九年、令歲貢生員起送到部、遇有事故、不許補貢。其在家或中途事故者、勘明、準令次考補貢。若丁憂及患病、勘明、仍補該年之貢。如託故延至二年之外者、亦不準收。有司朦朧送補者、各治罪

    ○成化四年、令歲貢已起送、或在家中途事故、過一年之上、不許補貢

    ○弘治十六年奏準、如遇貢缺、取具所缺事故緣由、並原給諮批硃卷、申繳提學官查明、將次貢考補。過一年以上者、照例不許補貢

    ○正德九年奏準、凡應本年貢、已經考中、領有試卷、丁憂患病回家、不拘已未給文、服滿病痊、雖三年外、各該衙門再查無礙、結送補本年貢。若重給文後、又違限三年之上者、雖有患帖、亦發為民。補貢年月、以本地方到部限期為始。其應貢生員、未曾到部填寫格眼、遇有事故、該衙門諮申試卷、並將以次生員、申送提學官處考補。過一年之上者駁回。若違例起送、本部通將經該官吏、並提學官參究 【萬曆三年題準補貢例。見後風憲官提督條下】

    凡三氏歲貢。成化元年、令三氏學、三年貢一人。提學官考試起送

    ○正德四年、令三氏學每三年貢孔氏子孫一人。至第四次、方貢顏孟子孫一人。仍行提學官考選曾經科舉者、不許將年老無學之人、一概入選收用

    ○嘉靖六年、令三氏子孫、照州學例、設廩增各三十名、以廩膳名次起貢

    凡期限。洪武十六年奏準、天下歲貢生員、俱限正月至京

    ○十八年、令貢不如期者、以違制論

    ○永樂二年、令歲貢、直隸浙江河南限正月到部。山東山西陜西湖廣福建江西限二月。四川廣西廣東限三月

    ○成化十七年、令提學官考過該貢生員、務遵永樂初年

    欽定限期赴部考試。如有過限三箇月之上者、壓考一次。一年之上者、照例問罪。託故在家三年之上者、雖有堪據文憑、亦不準收

    ○萬曆二年題準、提學官每歲預將次年應貢生員、通行考定、給領硃卷起文、通限次年三月十五日以前到部。禮部題請、於四月內定期廷試。試畢。願就教者、禮部考送吏部覆請、於六月內廷試。如貢生三月內不到者、俱壓次年候考。罷去秋試、以復初制 【先年春月廷試未到者、於秋月補試、至是革】

    凡考試。洪武十六年定、歲貢生員至京、從翰林院試經義四書義各一道、判語一條。中式者入國子監。不中者罰充吏

    ○十八年、令歲貢不中式者、遣復學肄業。提調官吏、論以貢舉非其人律。教官訓導、罰俸一年

    ○二十四年奏準、歲貢不中者、有司官任及三年者照例論罪。二年者住俸半年。一年者住俸三箇月。學官無分久近、照例責罰。生員食廩五年者充吏。不及者復學。次年復不中者、雖未及五年、亦充吏

    ○二十六年定、歲貢生員到部、禮部奏聞、從翰林院考試。如果中式者、送國子監讀書。其入學五年以上、及二次不中者發充吏典。提調官吏、及教官訓導、照例決罰

    ○又令四川土官衙門歲貢生員、免考送監

    ○二十八年奏準、歲貢初試不中者、遣復學停廩肄業。提調官教官取招。生員限次年再試。兩廣四川限兩年再試。復不中者、照例充吏。提調官教官、仍舊責罰

    ○三十年、令歲貢不中復學者、免停廩

    ○嘉靖十一年、令歲貢到部考試不中五名以上者、提學官降一級。三名以上者、提學並帶考御史從兩京都察院、按察司官從巡按御史、各提問。其考試不中生員、不許容留在京、聽候下次覆考

    ○十五年題準、歲貢生員復試不中、例該充吏者、給賜衣巾終身

    ○隆慶三年題準、恩貢不中如一省發回三名以上、禮部即將提學參奏、降級別用 【萬曆三年題準、見後風憲官提督條下】

    凡就教。成化十四年、令歲貢生員願授教職者、雖南監人數、亦送北監坐監一年。本監按季考試能通三場文字、委係家貧親老、許送吏部。考中者方送廷試。取中、選用。不中、仍送回本監肄業

    ○十七年、令歲貢生員願就教職者、禮部嚴加考試。果堪師範、徑送吏部照例覆考除授。考不中者、分送南北二監讀書

    ○嘉靖二十七年奏準、歲貢廷試之後、驗年五十以下、精力未衰、送監卒業。餘查人數多寡、願就教者、準送吏部考除

    ○隆慶三年題準、恩貢考中者、分送兩京國子監讀書、不許告就教職

    凡不願授職。嘉靖十三年、令應貢到京、願告冠帶榮身者、聽。禮部照例行

    ○十八年、

    詔天下歲貢生員應貢到部、有年老不願仕者、與正七品散官

    凡病故。嘉靖二十七年、令歲貢投文到部、若有病故者、查照見行事例、諮行兵部起關應付還鄉

    科舉

    國初倣古賓興之制。定以子午卯酉年秋八月、各直省皆試士於鄉。中式者、貢於禮部。次年春、禮部奏請會試天下貢士。取中式者、引奏陛見、

    上親策試之。欽定甲第、賜進士及第出身有差。初鄉舉各以地方人才多寡為額、多者不過四十人。會試臨期奏請、取中式者亦不過百人。別以人才薦舉他途進者、往往至大官、不盡由科目。其後海內學者日眾、貢額漸增、士就試禮部者至四五千人。所舉視舊額率增數倍。天下英俊之士、非此不得進用、科條禁令、日以益繁矣。今並列於後

    科舉通例

    凡開科。洪武三年、

    詔設科取士。以今年八月為始。使中外文臣、皆由科舉而選。京師及各行省鄉試。八月初九日、試初場。又三日、試第二場。又三日、試第三場。初場、經義二道。四書義一道。第二場、論一道。第三場、策一道。後十日、復以騎射書算律五事試之。鄉試中式、行省諮中書省判送禮部會試。其中選者、

    上親策於庭、第其高下。五經義限五百字以上、四書義限三百字以上、論亦如之。策惟務直述、不尚文藻。限一千字以上。其高麗、安南、占城、等國。如有經明行修之士、各就本國鄉試、許貢赴京師會試。不拘額數選取

    ○四年、

    詔各行省連試三年。自後三年一舉、著為定例

    ○十七年定、一三年大比。八月初九日第一場、試四書義三道、每道二百字以上。經義四道、每道三百字以上。未能者、許各減一道。四書義主朱子集註。經義、易主程朱傳義。書主蔡氏傳、及古註疏。詩主朱子集傳。春秋主左氏公羊穀梁胡氏張洽傳。禮記主古註疏。 【後四書五經主大仝】 十二日第二場、試論一道三百字以上。判語五條。詔誥表內科一道。十五日第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未能者許減二道。俱三百字以上。其中式舉人、出給公據、官為應付廩給腳力、赴禮部印卷會試。就將鄉試文字、諮繳本部照驗。以鄉試之次年、二月初九日、十二日、十五日、為三場。舉人不拘額數

    ○一舉人試卷及筆墨硯自備。每場草卷正卷、各紙十二幅。首書姓名年甲籍貫三代本經。 【會試殿試並同】 前期、在內赴應天府、在外赴布政司印卷。置簿附寫。於縫上用印鈐記。仍將印卷官姓名、置長條印記、用於卷尾、各還舉人

    ○一試前二日、圖畫東西行席舍間數、編排開寫某行間、係某處舉人某人坐。又於間內貼其姓名出榜曉示

    ○一試之日、黎明、舉人入場。每軍一人看守。禁講問代冒。黃昏納卷。未畢者、給燭三枝。燭盡文不成者、扶出

    ○成化二年定、考試等官、俱於當月初七日入院

    ○十年定監試官、都察院十日以前、選差公正御史。公同提調官、於至公堂編次號圖、提點席舍、審察執役人等、禁約希求考試聲譽。每場進題、考試官先行密封、不許進題官與聞、以致露泄。生員作文全場減場者、監試官各用全減關防印記。至黃昏、全場謄正未畢者給燭。稿不完者扶出

    ○隆慶元年奏準、揭曉之日、提調官即將中式舉人朱墨卷、發出提學道、查驗墨卷字跡、與先前考取科舉原卷、如果出自一手、即令本生於朱墨二捲上親供腳色、提學官用印鈐封。兩京送京府、各省送布政司、差人星馳解部。如試錄先到、而解捲到遲者、將提調官參究治罪。若驗係謄過文卷、而提調官輒為印鈐者、一併參治。其各生赴部、止用文書、不必再錄原卷

    ○萬曆元年奏準、各處鄉試、行令提調官轉行主考官、除初場照舊分經外。其二三場改發別房、各另品題、呈送主考定奪。查果三場俱優者、即置之高選。後場俊異、而初場純疵相半者、酌量收錄。若初場雖善、而後場空疏者、不得一概中式。如有後場雷同作弊者、查將本生從重問擬。其提調主考等官、仍蹈故習者、聽撫按官及禮部查究

    ○四年議準、場中編號、令監試提調官親自掣籤、一面登記號簿、一面楷書卷面、待其入坐、令軍人各驗看字號。如有不同、即時扶出。又委官間出不意、稽查一二。若有通同容隱者、士子即扶出。守號軍人一併究治。謄錄所官、須督責書手真正楷書、如有一字脫誤、及遺落股數者、許對讀所舉送監試提調官究治 【會試同】

    凡文字格式。洪武四年、令科舉凡詞理平順者、皆預選列。惟吏胥心術已壞、不許應試

    ○十七年、令文字迴避

    御名

    廟諱。及不許自敘辛苦門地。謄錄官檢點得出、送提調監試官閱過不錄

    ○二十四年定文字格式。一凡出題、或經或史、所問須要含蓄不顯、使答者自詳問意、以觀才識

    ○一凡對策、須參詳題意、明白對答。如問錢糧即言錢糧、如問水利即言水利、孰得孰失、務在典實、不許敷衍繁文。遇當寫題處、亦止曰云雲、不必重述

    ○一凡作四書經義、破承之下、便入大講、不許重寫官題

    ○又令科舉歲貢、於

    大誥內出題、或策論判語參試

    ○正統六年、令出題不許摘裂牽綴、及問非所當問。取文務須淳實典雅、不許浮華。違者從風憲官糾劾治罪

    ○成化十三年、令舉人文字。凡遇

    御名

    廟諱下一字、俱要減寫點畫。考試等官、不許越數多取。出題校文、須依經按傳、文理純正。不許監臨等官干預。小錄不許開寫掌行科舉文字吏典、及謄錄對讀生員姓名

    ○弘治七年、令作文務要純雅通暢、不許用浮華險怪艱澀之辭。答策不許引用繆誤雜書。其陳及時務、須斟酌得宜、便於實用、不許泛為誇大、及偏執私見、有乖醇厚之風。

    御名

    廟諱、及

    親王名諱、仍依舊制二字不偏諱、不必缺其點畫。違者黜落。文字試題上、不許加奉試字。其正卷務依所出題目次第楷書、不許草書、及先後錯亂。舉人止憑文字高下去取、不得論其地方中式多寡、臨時偏徇進黜、以廢公論。小錄文字、不許提調監試等官代作、及將舉人原文改刻。其考試等官各開職名。不許稱張公李公字樣

    ○十七年、令各處進到小錄有乖違者、禮部與翰林院參奏究問

    ○嘉靖六年奏準、科場文字、務要平實典雅、不許浮華險怪、以壞文體。試錄只依士子本文、稍加潤色

    ○十七年題準、會試校文、務要醇正典雅、明白通暢、合於程式者、方許取中。其有似前駕虛翼偽、鉤棘軋茁之文、必加黜落。仍聽考試官摘出不寫經傳本旨、不循體制、及引用莊列背道不經之言、悖謬尤甚者、將試卷送出、以憑本部指實奏請除名、不許再試

    ○十八年、令今後鄉試進到試錄、禮部詳閱舉奏。如有叛經離道、詭辭邪說、定將監臨考試等官罪黜。取中舉人、辨驗公據得實、革退為民

    ○萬曆元年奏準、試錄序文、必典實簡古、明白正大、俱若成化弘治年間文體。督撫等官、不許妄加稱獎、以蹈浮靡之弊

    ○又奏準、士子經書文字、照先年題準限六百字上下。冗長浮泛者、不得中式

    ○八年奏準、限五百字。過多者不許謄錄

    ○十三年題準、程式文字、就將士子中式試卷、純正典實者、依制刊刻、不許主司代作。其後場果有學問該博、即前場稍未純、亦許甄錄。中間字句不甚妥當者、不妨稍為修飾。但不許增損過多、致掩本文

    凡科場禁例。洪武五年、令舉人不中程式、為有司所黜、多不省已自修、往往摭拾主司細故、謗毀以逞私忿者、罪之

    ○七年奏準、生儒點名進場時、嚴行□檢。入舍後、詳加伺察。如有犯者、照例於舉場前。枷號一月、滿日問罪革為民

    ○十三年奏準、謄錄生宜多增名數、嚴加考選臨期責令所官用心督責。有脫誤差訛者、除查究外、仍將本卷另謄。對讀生查出者、量行給賞。至於分卷謄錄之時、須將前後所收試卷勻散、以防姦弊

    ○十七年、令凡試官、不得將弟男子姪親屬入院、徇私取中。違者指實陳告

    ○成化二年、令舉人不許懷挾、並越舍互錄、及浼託軍匠人等夾帶文字。其軍匠人等、亦不許替帶、及縱容懷挾互錄文字。違者、各治以罪

    ○弘治七年、令應舉生儒人等、不許未熟三場初學之士、及外處人冒濫入試。亦不許重冒古今顯者姓名、有即改正。席舍照依編定字號、並所治本經、相間入坐、毋得攙越錯亂

    ○十三年奏準、應試生儒舉人監生、但有懷挾文字銀兩、並越捨與人換寫文字者、俱問發充吏、三考滿日為民。若係官吏、就發為民。其官旗軍人夫匠人等、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察者、旗軍調邊衛食糧差操。官罰俸一年。夫匠發口外為民。若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

    ○十七年奏準、凡科舉入場及開榜之日、如挾私投匿名文書、中傷士子者、在內聽巡城御史五城兵馬司、在外聽按察司、並應捕人役、緝挐到官、依律治罪。見者即便依律燒燬。不許考試官諉以避嫌、妄退文卷。其士子果有作弊實跡、聽明白具告治罪。違者、並聽監試御史糾舉

    ○嘉靖四十四年議準、舉人入場、務要嚴加□檢、放入就舍。如有懷挾、及浼託人夾帶文字入場埋藏抄謄、並越舍與人換寫者、□檢得出、拏送兵馬司究問、枷號一月、發回充吏、滿日為民。不行覺察捉拏者、軍調邊衛、官罰俸一年

    ○隆慶元年奏準、積年棍徒、每遇大比之年、假考官親識、多方設計誆騙、污衊主司。今後如有前項姦徒、照例問擬外。其生儒用賄是實、一體枷號、滿日押發口外為民

    大明會典 鄉試 學校 鄉飲酒禮

    鄉試

    凡鄉試額數。洪武三年定、直隸府州貢額百人。河南、山東、山西、陜西、北平、福建、浙江、江西、湖廣、各四十名。廣西、廣東、各二十五人。若人才多處、或不及者、不拘額數

    ○十七年定、舉人不拘額數、從實充貢

    ○洪熙元年、定取士額數。南京國子監並南直隸、共八十名。北京國子監並北直隸、共五十名。江西、五十名。浙江、福建、各四十五名。湖廣、廣東、各四十名。河南、四川、各三十五名。陜西、山西、山東、各三十名。廣西、二十名。雲南、交阯、各十名

    ○□德四年、令雲南鄉試增五名

    ○七年、令順天府鄉試額取八十名

    ○正統二年、令開科不拘額數

    ○五年、復定取士額。順天府、仍八十名。應天府百名。浙江、福建、皆六十名。江西、六十五名。河南、廣東、皆五十名。湖廣、五十五名。山東、四川、皆四十五名。陜西、山西、皆四十名。廣西、三十名。雲南、二十名

    ○六年、令順天府鄉試增二十名

    ○景泰元年、令開科不拘額數

    ○四年、復定取士額。南北直隸各增三十五名。浙江、江西、福建、河南、湖廣、山東、各增三十名。廣東、四川、陜西、山西、廣西、各增二十五名。雲南、增十名

    ○成化三年、令雲南鄉試復增十名

    ○十年、令雲南解額復增五名

    ○弘治七年、令雲貴解額共增五名

    ○嘉靖十四年、令貴州另自開科。其解額、雲南四十名。貴州二十五名

    ○十九年、令增湖廣解額五名

    ○二十五年、令增貴州鄉試解額五名

    ○隆慶四年奏準、兩京國子監恩貢生員數多、暫增額各十五名。不為例

    ○萬曆元年、令增雲南解額五名

    凡考試官。洪武十七年定、考試官皆訪明經公正之士、於儒官儒士內選用。官出幣帛、先期敦聘。主文考試二員、文幣各二表裏。同考試官四員、文幣各一表裏。在內應天府請。在外各布政司請

    ○永樂十五年、令北京行部、及應天府鄉試考試官、

    命翰林院春坊官主考。

    賜宴於本部及本府

    ○正統六年、令考官必求文學老成、行止端莊者。不許將六十歲以上、及致仕養病、與署事舉人、並年少新進、學力未至者舉用

    ○景泰元年、令在京在外鄉試同考試官、五經許用五員、專經考試

    ○三年、令凡科舉、布按二司會同巡按御史公同推保見任教官、年五十以下三十以上、平日精通文學、持身廉謹者、聘充考官

    ○天順三年、令兩京鄉試易詩書三經、各添考官一員

    ○弘治四年、令各處提學官平日巡歷地方、將教官考定等第、以備科舉聘取。若有不堪、即從彼處提學官、於等第內別舉、不許徇私

    ○七年、令考官不許聽囑濫請。各將舉一職名諮呈禮部

    ○十七年、令從公訪舉考試官、不拘職任、務在得人。有不勝任者、罪坐所舉官員

    ○嘉靖六年、令兩京鄉試、除主考照例奏請

    簡命。禮部仍會吏部、於兩京六科部屬等官內、訪舉每經一員、隨考試官入院、各總校本房。其餘仍用教官。各布政司預呈禮部、亦會舉京官、或進士、每處二員主考。監臨官不許干預內簾職事

    ○又奏準、鄉試除主考官上請會舉。其同考官、巡按御史移文別省請取、止具某經員數、不許明列姓名。聽彼處巡按御史會提學官推舉開送

    ○萬曆四年議準、兩京鄉試、取到同考教官、令該府提調官、察其衰老者、以禮止回。或偶病及不到者、仍查照近科事例、在京於觀政進士、及聽補甲科官員、南京於附近推官知縣內各選補

    ○十三年奏準各省仍用京官主考。凡遇鄉試之年、巡按御史奏請、禮部會同吏部、於在廷諸臣內、訪其學行兼優者、疏名上請每省分遣二員。仍酌量道裡近遠、先期奏差

    凡入場官員。洪武十七年定、一提調官。在內應天府官一員。在外布政司官一員。監試官。在內監察御史二員。在外按察司官二員。供給官。在內應天府官一員。在外府官一員。收掌試卷官一員。彌封官一員。謄錄官一員。書寫、於府州縣生員人吏內選用。對讀官四員。受卷官二員。以上皆選居官清慎者充之。巡綽監門□檢懷挾官四員。在內從都督府委官。在外從守禦官委官

    ○一考試官及簾內簾外官、許各將不識字從人一名、不許縱令出入

    ○一試官入院之後。提調官監試官、封鑰內外門戶、不許私自出入。如送試卷、或供給物料、提調監試官、眼同開門點檢送入、即便封鑰。舉人作文畢、送受卷官收受、類送彌封官撰字號封記、送謄錄所、謄錄畢、送對讀官、對讀畢、送內簾看。提調監試官不得干預

    ○一□檢懷挾官、凡遇每場舉人入院、一一□檢。除印過試卷及筆墨硯外、不得將片紙隻字。□檢得出、即記姓名扶出。仍行本貫、不許再試

    ○一巡綽官、凡遇舉人入院、並須禁約喧鬨。如已入席舍、常川巡綽、不得私相談論。及覺察簾內外、不得洩露事務

    ○一受卷所置立文簿、凡遇舉人投卷、就於簿上附名交納、以憑稽數、毋致遺失

    ○一彌封所、先將試卷密封舉人姓名、用印關防。仍置簿編次三合成字號、照樣於試卷上附書、毋致漏洩

    ○一謄錄所、務依舉人原卷字數語句、謄錄相同。於上附書某人謄錄無差、毋致脫漏添換

    ○一對讀所、一人對紅卷、一人對墨卷、須一字一句用心對同、於後附書某人對讀無差、毋致脫漏

    ○一舉人試卷用墨筆。謄錄對讀受卷皆用紅筆。考試官用青筆。其用墨筆處不許用紅。用紅處不用墨。毋致混同

    ○成化二年定、一巡綽□檢看守官軍、止於在營差撥、曾差者不許再差。若他人冒頂正軍入場者罪之。提調監試官公同往來巡視、不許私自入號。其巡綽官、止於號門外看察。不許入內與舉人交接。違者、聽提調監試官舉問

    ○一試場外、照例五城兵馬率領火夫弓兵、嚴加防守、不得違誤

    ○一每場謄錄紅卷、送入內簾考試。候三場考試已定。方許弔取墨卷於公堂比對字號、毋致疏漏

    ○一謄錄對讀等官、取吏部聽選官、年四十上下、五品、至七品、有行止者、充之

    ○一謄錄對讀所、須真正謄錄、明白對讀。若謄錄字樣差失潦草、及對讀不出者、罪之

    ○六年、令監臨等官、不許侵奪考官職掌。若場中有弊、照例舉問

    ○十年定、一受卷供給巡綽等官入院、監試官□檢鋪陳衣箱等物、不許夾帶文字硃紅墨筆。廚役皁隸人等、審實正身供事、不許久慣之徒、私替出入

    ○一□檢巡綽、取在外都司輪班京操官軍、三場調用。把門人等、時加更換。不許軍人故帶文字、裝誣生員、勒取財物

    ○弘治四年、令各處鄉試、簾內事不許簾外干預。考官務以禮待、不許二司並御史欺凌斥辱。文章純駁、悉聽去取、不得簾外巧立五經官以奪其權。如考官不能勝任、而取士弗當、刊文有差、連舉主坐罪

    凡應試。洪武十七年定、一三年大比、直隸府州縣、試於應天府。外府州縣、試於各布政司

    ○一應試。國子學生府州縣學生員之學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而無錢糧等項黏帶者、皆由有司保舉性資敦厚、文行可稱者、各具年甲籍貫三代本經、縣州申府、府申布政司、鄉試。其學官、及罷閒官吏、倡優之家、隸卒之徒、與居父母之喪者、並不許應試

    ○永樂三年、令北直隸府州縣於順天府鄉試

    ○洪熙元年、令貴州願試者、就試湖廣

    ○宣德二年、令貴州就試雲南

    ○正統九年奏準、各處應試生儒人等、從提學官考送。在京各衙門吏典承差人等、聽本衙門保勘、禮部嚴考通經無犯者送試。仍行原籍勘實、不許扶同詐冒

    ○又令三氏教授司生員、應山東鄉試、本處提學考選

    ○景泰元年、令應試儒士冊內、原無名籍儒士、及贅婿義男、並文武官舍軍校匠餘、悉不許於外郡入試

    ○天順二年、令兩京天文生陰陽人、及官生子弟、許就在京鄉試

    ○八年奏準、依親監生、從提學官考就本處鄉試

    ○成化二十一年、令南京監生人等、從南京都察院考送應天府鄉試

    ○弘治五年奏準、吏部聽選監生、給假在家者、許就本處鄉試。醫士醫生在冊食糧執役者、方許在京應試。其在部未考歲貢、或在監告就教職監生、及不係在任依親官生、並天文生陰陽人、例不許習他業者、皆不許入試

    ○十年、令太醫院各官醫下子孫弟姪、本院冊內有名者、照舊鄉試

    ○正德十年、令兩京武學幼官及軍職子弟、有志科目者、亦許應試、惟不充貢

    ○又奏準、兩京文職衙門、及各布政司、凡有弟男人等、回籍鄉試者、令赴告本州縣取結明白、轉送提學官考試入場。不許徑於仕宦衙門移文起送。其提學官一體遵守、不許阿徇。違者、通查參究

    ○嘉靖六年奏準、歲貢出身教職、歷任三年、教有成效、提學官考試文學優長者、許就見任地方入試

    ○十年題準、直隸德州左等衛儒、學聽山東提學官管轄、就於山東布政司應試。遼東生儒、聽遼東巡按御史考送順天府應試

    ○十六年題準、今後順天府鄉試儒士、務要查審辨驗籍貫明白。其附籍可疑之人、取有同鄉正途出身官印信保結、方許應試

    ○二十二年議準、在京應試監生、備查在監在歷、果無增減月日、託故遲延、及選期未及先到等項情弊、方許收考。其歷滿歲貢援例監生、有志進取者、許赴原籍提學官處、同生儒考選應試

    ○又題準、湖廣清浪鎮遠五開平溪偏橋等衛軍生、改就貴州鄉試

    凡科場應用物料。洪武十七年定、在京及各布政司撘蓋試院房舍、並供用筆墨心紅紙札飲食之類、皆於官錢支給、諮報戶部

    ○正統九年、令今後各布政司、如遇鄉試畢日、將試院內所用一應物件、照數發去在城府分收貯、令人看守、待下科取用。中間若有損壞者、修整完備送用。免致再科擾民

    ○弘治七年奏準、雲南貴州鄉試進呈錄、稱雲貴鄉試錄。貴州量助錢糧、以備雲南供給

    會試

    凡會試額數。洪武三年、

    詔禮部會試額取舉人百名

    ○洪熙元年奏準、會試取士、臨期請

    旨不過百名。南卷取十之六。北卷取十之四。後復以百名為率、南北各退五卷為中卷 【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應天、直隸松江、蘇州、常州、鎮江、徽州、寧國、池州、太平、淮安、揚州十六省府、廣德一州、為南卷。山東、山西、河南、陜西、順天、直隸保定、真定、河間、順德、大名、永平、廣平十二省府、延慶、保安二州、遼東、大寧、萬全三都司、為北卷。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廬州、鳳陽、安慶七省府、徐、滁、和三州、為中卷】

    ○正統五年奏準、增額為百五十人

    ○十三年以後、仍不拘額數

    ○景泰元年、令會試文字合格者、通具中數、臨期奏請定奪

    ○成化二十二年奏準、南北卷復各退二卷為中卷

    ○弘治三年奏準、南北卷仍照舊例、止各退五名為中卷 【會試中式無定額。大約國初以百名為率。間有增損、多者、如洪武十八年永樂三年俱四百七十二名、永樂十三年三百五十名。少者、如洪武二十四年三十一名。三十年五十二名。成化而後、以三百名為率。多者、如正德九年嘉靖二年三十二年四十四年隆慶二年五年俱四百名。少者、如成化五年八年俱二百五十名。各科三百名之外、或增二十名、或五十名。俱臨時 欽定】

    凡考試官。洪武十八年、令會試主考官二員、並同考官三員、臨期具奏、於翰林院官請用。其餘同考官五員、於在外學官請用

    ○又令考試官員、俱用表裏禮靖

    ○永樂七年、令會試考官

    賜宴於禮部

    ○正統四年奏準、會試考官、翰林春坊專其事。京官由科第有學行者、兼取以充。教官不許

    ○天順元年、令考官不拘員數、務在得人

    ○成化十七年、令會試同考官、書詩經各增一員、共十四員

    ○正德六年、令增會試用同考官共十七員。翰林官十一員、科部各三員。內分易經四房、書經四房、詩經五房、春秋二房、禮記二房、

    凡入場官員。景泰元年、令會試受卷彌封謄錄對讀等官、於吏部聽選官取用

    ○成化二年、令禮部官一員、提督供給

    ○弘治七年奏準、受卷、彌封謄錄對讀官增十六員、謄錄等生員、照例除在京並通州學外、於順天府所屬並鄰近學、選撥已冠能書生員七百名

    ○嘉靖三十二年、令禮部尚書止是領題進呈。有子入試者、不必迴避。侍郎該充知貢舉官入場。有子應試者、許迴避。查照弘治十五年例、

    命吏部侍郎一員、充知貢舉官、入院供事

    凡應試。洪武十八年、令會試下第舉人、願回讀書、以俟後舉者、聽

    ○三十年、令再試寄監下第舉人中式者、次其等第、除教授教諭訓導。不中者為州吏目

    ○永樂七年、令下第舉人、再試送國子監進學。其優等者、仍賜冠帶、或加俸級。後令發回原學進業

    ○天順八年、令教官由舉人署職、任滿該陞、年四十以下、願會試者、聽

    ○成化二十三年奏準、舉人授教官六年有功蹟者、許會試

    ○弘治十二年、令署職教官、照成化二十三年例、兩科准算六年願會試者、聽。其任滿該陞、如遇會試將近、不拘年歲、亦許會試。若給假、或捏病、久不入選、窺伺會試者、不準

    ○十七年、令教官由舉人九年考滿、不拘署職實授、及功蹟有無、願入試者、聽

    ○嘉靖十年題準、會試除新科舉人、齎執公據外。凡依親等項復班舉人、有不由本布政司倒文到部者、照例送問。各該承行官吏查參。其止齎原給文引者、不拘日期遠近、一切不準入試

    ○萬曆三年題準、兩京各省舉人、有未經入監、及監事未畢告回原籍者、俱限三箇月、起送到部、發監肄業。其原入南監者、仍赴該監依期起文會試。若未經入監、雖有原籍起送公文、不準入場。以後每科會試畢日、凡舉人下第、及中副榜、不願就教者、查照前例、盡數分送兩監肄業。並不許假借告病依親等項名色、告給引回籍

    ○五年題準、各房閱卷、凡士子文字合式者、除正卷外、悉將備卷每房少或五七卷、多則十餘卷、批詳次序、間列數目、一併查對姓名籍貫、付禮部提調司官、以次填入副榜、不必拘定額數

    凡科場應用物入。弘治七年、令各布政司並應天府、量將本處科舉供給餘銀送部、以備會試供給。雲南兩廣免送

    ○嘉靖十七年題準、試院應用物件、並板木紙札、及登科錄紙札等項銀一千九百五十兩。供給銀五百兩。筵宴銀三百兩。俱各省科舉用剩銀解用。內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四川、各二百七十兩。河南、山東、山西、陜西、廣東、應天府、各二百兩。雲南、廣西、各一百兩。其刊字刷印等匠工食、俱北直隸各府解用。內真定府二十八兩。保定府二十五兩二錢。大名、永平二府、各二十二兩四錢。順德、廣平二府、各一十九兩六錢。河間府、一十四兩

    殿試

    凡殿試。洪武三年定、殿試時務策一道。惟務直述、限一千字以上。其出身、第一甲第一名、從六品。第二第三名、正七品、賜進士及第。第二甲、正七品、賜進士出身。第三甲、正八品、賜同進士出身

    ○四年、定恩榮次第。二月十九日、

    御奉天殿策試貢士。二十日、

    午門外唱名、張掛黃榜。

    奉天殿欽聽宣

    諭、同除授職名。於

    奉天門謝

    恩。二十二日、賜宴於中書省。二十三日、國子學謁先聖、行釋菜禮

    ○永樂二年定、前期、禮部奏請讀卷並執事等官、其讀卷、以內閣官、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正官、詹事府、翰林院堂上官。提調、以禮部尚書、侍郎。監試、以監察御史二員。受卷、彌封、掌卷、俱以翰林院、春坊、司經局、光祿寺、鴻臚寺、尚寶司、六科、及

    制敕房官。巡綽、以錦衣等衛官。印卷、以禮部儀制司官。供給、以光祿寺、禮部精膳司官。至日、

    上御奉天殿。親賜策問。 【儀見策士】 諸舉人對策畢、詣

    東角門納卷、出。受卷官以試卷送彌封官、彌封訖。送掌卷官、轉送

    東閣讀卷官處、詳定高下。明日讀卷官、俱詣

    文華殿讀卷。

    御筆親定三名次第。

    賜讀卷官宴。 【儀見策士】 宴畢、仍

    賜鈔。退於

    東閣拆第二甲三甲試卷。逐旋封送

    內閣、填寫黃榜。明日讀卷官、俱詣

    華蓋殿。內閣官拆

    上所定三卷、填榜訖。

    上御奉天殿傳

    制、畢。 【儀見策士】 張掛黃榜於

    長安左門外。順天府官、用傘蓋儀從、送狀元歸第。明日

    賜狀元及進士宴於禮部。

    命大臣一員待宴。讀卷執事等官皆預。進士並各官皆簪花一枝。 【花剪綵為之。其上有銅牌、鈒恩榮宴三字。惟狀元所簪花、枝葉皆銀、飾以翠羽、其牌用銀抹金】 教坊司承應。宴畢。狀元及進士赴鴻臚寺習儀。又明日、

    賜狀元冠帶朝服一襲。諸進士寶鈔、人五錠。後三日、狀元率諸進士上表謝

    恩 【儀見策士】 明日、狀元率諸進士詣國子監、謁

    先師廟、行釋菜禮。禮畢、易冠服。禮部奏請

    命工部於國子監立石題名

    ○弘治六年奏準、讀卷並放榜等項、遞移次一日

    ○嘉靖五年奏準、受卷彌封官、不許檢看文字、及與掌卷官往來。各卷糊名畢、用關防鈐蓋送掌卷官處、轉送讀卷官。內除

    內閣首一人總看各卷、不必分授。其餘讀卷官、各將所看文字第為三等。先將上等一卷、送

    內閣公同定擬一甲三名。餘卷從

    內閣至翰林院、各填一卷。周而復始

    大明會典卷之七十八

    學校

    儒學

    國初、兩京及中都、俱設國子監。天下府州縣、俱設儒學。其後裁中都國子監。而各都司衛所、亦有設學者。今具列在外儒學事例於後。而兩京國子監事例、則各載於本衙門雲

    選補生員

    洪武初、令在京府學生員六十人、在外府學四十人、州學三十人、縣學二十人、日給廩膳聽於民間選補。仍免其家差徭二丁

    ○二十年、令增廣生員、不均額數

    ○二十五年奏準、起取富民原係生員者、送應天府學讀書

    ○永樂三年、令起取人匠內有生員、照例送應天府學

    ○宣德三年定、增廣生員、在京府學六十人。在外府學四十人、州學三十人。縣學二十人。照例優免差徭

    ○正統元年、令生員名缺、許本處官員軍民之家、及社學俊秀無過犯子弟選補

    ○十二年奏準、生員常額之外、軍民子弟願入學者、提調教官考選俊秀、待補增廣名缺、一體考送應試

    ○天順六年、令廩膳有缺、於增廣內考選學問優等者幫補

    ○弘治七年奏準、廩膳有缺、不許將別學增廣調補

    ○正德十年奏準、都司衛所學、原定一年一貢者、與設優等次等生員各四十名。原定三年二貢者、與設優等次等生員各三十名。原定二年一貢者、與設優等次等生員各二十名。通行提學官考補。以後於優等內照例考選充貢。有多餘者、俱作附學。不堪者、不必取足

    ○嘉靖二年、令增順天府廩膳生員二十名

    ○三年、令增應天府學廩膳增廣生員、順天府學增廣生員、各二十名

    ○十一年奏準、承天府學廩膳增廣生員六十名。其鍾祥縣學生員亦照例通隸府學

    ○十五年、

    詔各處學校廩膳生員、有親老無人侍養、願告侍親者、聽親終復學。其累科不第、年五十以上、願告退閒者、給與冠帶榮身、仍免本身雜泛差徭凡衛學。成化三年、令學四衛以上、軍生八十人。三衛以上、軍生六十人。二衛一衛、軍生四十人。不及者不拘。有司儒學、軍生二十人

    ○嘉靖二十一年題準、直隸金山衛學、照福建平海衛學例、添設廩膳二十名。應給廩米、華亭上海二縣出辨

    ○又題準、貴州普定等十二衛、各設廩膳生員二十名。各該衙門通融處給廩米

    ○隆慶二年題準、直隸各衛儒學、原屬衛官提。調者、仍以本衛官提調。惟季考生員、及考選童生、聽各該巡按御史、定委通判等項文職官管理凡軍舍入學。洪武一十七年、令武官舍餘年十五以下、許入府州縣學讀書

    ○宣德七年、令衛所官舍軍餘俊秀者、許入附近府州縣學、聽本處鄉試

    ○景泰二年、令雲南貴州軍民生相兼考補廩膳、照例科貢

    ○三年、令各處軍生許考補廩膳、照例科貢

    凡土官入學。成化十七年、令土官嫡子、許入附近儒學

    ○正德十六年奏準、歸順土官子孫、但經一次送順天府學食廩者、不論事故及中式、俱不許再補

    ○嘉靖二十六年題準、歸順土官子孫、照舊例送學食廩讀書

    ○萬曆四年題準、廣西、雲南、四川等處、凡改土為流州縣、及土官地方建有學校者、令提學官嚴加查試、果係土著之人、方準考充附學。不許各處士民、冒籍濫入

    學規

    洪武二年、

    詔天下府州縣立學校。學者專治一經。以禮樂射御書數設科分教

    ○三年、定學校射儀。前期、戒射定耦。選職事充司正、副司正、司射、司射器、請射、舉爵、收矢、執旗、樹鵠、陳設訖。至日、執事者入就位。請射者引主射正官、及各官員子弟士民俊秀者、各就品位。司射器者、以弓矢置於各正官及司射前。請射者詣正官前圓揖畢、引詣司射器前受弓矢訖、復位。司正執算入立於中後、請射者詣司射前曰、請誘射。引司射二人耦進、各以三矢搢於腰帶之右、以一矢挾於二指間。推年齒相讓、年長者為上射。年幼者為下射。上射先詣射位、向鵠正立發矢。司正書中、投算置於中。舉旗者如所射應之。射畢、退立於傍。讓下射者詣位。射訖。請射者俱引復位。收矢者收矢復於射者。司正取所中算。請射者、次請士民俊秀射。次請官員子弟射。次請品卑至品高者射。其就射位發矢取算書中舉旗收矢復位、皆如前儀。既畢、司正、副司正各持算白中於主射正官。舉爵者酌酒授中者飲之。中的者三爵。中採者二爵。飲訖。請射者請屬官以下仍捧弓矢納於司射器。還詣主射正官前相揖而退

    ○六年、令今後一應文字、只用散文。不許為四六誤後學

    ○十五年、頒禁例於天下學校、鐫勒臥碑、置於明倫堂之左、永為遵守

    ○一今後府州縣生員、若有大事幹於已家者、許父兄弟姪具狀入官辯訴。若非大事、含情忍性、毋輕至於公門

    ○一生員之家、父母賢智者少、愚癡者多。其父母賢智者、子自外入、必有家教之方。子當受而無違、斯孝行矣、何愁不賢者哉。其父母愚癡者、作為多非、子既讀書、得聖賢知覺、雖不精通、實愚癡父母之幸、獨生是子。若父母欲行非為、子自外入、或就內知、則當再三懇告。雖父母不從、致身將及死地、必欲告之、使不陷父母於危亡、斯孝行矣

    ○一軍民一切利病、並不許生員建言。果有一切軍民利病之事、許當該有司、在野賢人、有志壯士、質樸農夫、商賈技藝、皆可言之。諸人毋得阻當。惟生員不許

    ○一生員內有學優才贍、深明治體、果治何經、精通透徹、年及三十願出仕者、許敷陳王道、講論治化、述作文詞、呈稟本學教官、考其所作、果通性理、連僉其名、具呈提調正官、然後親齎赴京奏聞。再行面試。如果真才實學、不待選舉、即行錄用

    ○一為學之道、自當尊敬先生。凡有疑問、及聽講說、皆須誠心聽受。若先生講解未明、亦當從容再問。毋恃已長、妄行辯難。或置之不問。有如此者、終世不成

    ○一為師長者、當體先賢之道、竭忠教訓、以導愚蒙。勤考其課。撫善懲惡。毋致懈惰

    ○一提調正官、務在常加考較。其有敦厚勤敏、撫以進學。懈怠不律、愚頑狡詐、以罪斥去。使在學者皆為良善、斯為稱職矣

    ○一在野賢人君子、果能練達治體、敷陳王道、有關政治得失、軍民利病者、許赴所在有司告給文引、親齎赴京

    面奏、如果可採。即便施行。不許坐家實封入遞

    ○一民間凡有冤抑、幹於自已、及官吏賣富差貧、重科厚歛、巧取民財等事、許受害之人、將實情自下而上陳告、毋得越訴。非幹已事者不許。及假以建言為由、坐家實封者。前件如已依法陳告當該府州縣布政司按察司、不為受理、聽斷不公、仍前冤枉者、然後許赴京申訴

    ○一江西兩浙江東人民、多有不幹已事、代人陳告者、今後如有此等之人、治以重罪。若果鄰近親戚、全家被人殘害、無人申訴者方許

    ○一各處斷髮充軍、及安置人數、不許進言。其所管衛所官員、毋得容許

    ○一若十惡之事、有幹朝政、實蹟可驗者、許諸人密切赴京

    面奏

    ○一前件事理、仰一一講解遵守。如有不遵、並以違制論

    ○二十四年、令各處儒學每遇朔朢、有司官至日早、詣學謁廟行香。師生出大門外迎接。行禮畢。請至明倫堂。師生作揖。教官侍坐。生員東西序立講書。提調官考課。畢、退。師生復送至大門外回學。其別廟行香、師生不必隨行。如遇春秋祭祀、迎接

    詔旨、師生仍依定例

    ○又令生員熟讀

    大誥律令。歲貢時出題試之。民間習讀

    大誥子弟、亦令讀律

    ○又令教官人等、務要依先聖先賢格言、教誨後進、使之成材、以備任用。敢有妄生異議、瞽惑後生、乖其良心者、誅其本身。全家遷發化外

    ○二十五年、定禮射書數之法。一朝廷頒行經史律誥禮儀等書、生員務要熟讀精通、以備科貢考試

    ○一遇朔朢、習射於射圃。樹鵠置射位。初三十步、加至九十步。每耦二人、各挾四矢、以次相繼。長官主射。射畢。中的飲三爵。中採二爵

    ○一習書、依名人法帖、日五百字以上

    ○一數、務在精通九章之法

    ○永樂三年、申明師生每日清晨陞堂、行恭揖禮畢、方退。晚亦如之。生員會食肄業、毋得出外遊蕩

    ○正統六年、令提調官置簿、列生員姓名、又立為籤、公暇揭取、稽其所業。提學官所至、察提調勤怠、以書其稱否。其生員有姦詐頑僻、藐視師長、齟齬教法者、悉斥退為民

    ○成化三年、令提學官躬歷各學、督率教官化導諸生。仍置簿考驗。其德行優、文藝贍、治事長者、列上等簿。或有德行而劣於經義、或有經義而短於治事者、列二等簿。經義雖優、治事雖長、而德行或缺者、列三等簿。歲課月考、循序而上。非上等不許科貢

    ○弘治十六年題準、生員不拘廩增附學、敢有傲慢師長、挾制官府、敗倫傷化、結黨害人者、本學教官具呈該管官員、查究得實、依律問罪。合充吏者、發本布政司衙門充吏、役滿為民當差

    ○嘉靖十年題準、生員內有刁潑無恥之徒、號稱學霸、恣意非為、及被提學考校、或訪察黜退、妄行訕毀、赴京奏擾者、奏詞立案不行。仍行巡按御史拏問

    ○十六年、令士子文字、敢有肆為怪誕、不遵舊式者、提學官即行革退

    廩饌

    洪武初、令師生廩食月米六鬥。後復令日米一升。魚肉鹽醯之類、皆官給之

    ○十五年、令廩饌月米一石

    ○正統元年、令師生日逐會饌。有司僉與膳夫、府學四名。州學三名。縣學二名

    ○弘治三年奏準、膳夫每名歲出柴薪銀四兩、以備會饌之用

    ○八年、令膳夫每名歲出柴薪銀十兩。若師生不行會饌、有司失於供應、聽提學官究治

    ○嘉靖十九年題準、孔顏孟三氏教授司生員廩米、兗州府通融處給

    ○隆慶六年議準、札行順天府將交阯歸順土官膳夫、照例編給。不許額外增編

    考法

    洪武二十七年、令生員入學十年之上、學無成效、送部充吏。其有成效、及十年以下、照依入學年月、編次迼冊解部、以備取用。其科舉歲貢、亦照編次起送

    ○又令廩膳十年之上、學無成效增廣年二十之上、不通義理者、皆充吏。其託故偽訟革罷不應選者、照卷追徵食過廩膳還官、米數實收開繳戶部知數。本生送吏部充吏

    ○二十九年、令凡罷閒等項生員、食糧年深、以偽訟愚鈍等事革退者、假父殘疾告回侍親者、以富戶技藝戶倉腳伕起取戶丁、因而在京潛住者、侍親親終、及病痊制終、不行入學者、因愚鈍患病侍親等事、經斷罷閒、後以人材等項舉保為官者、皆充吏。不追糧。凡在學讀書、及在家丁憂病故者、因父伯叔任軍官、別無親男、坐名起取襲職者、告單丁重役、及父母年老侍親者、因父為事、代父起解問發充軍者、父兄叔姪當軍、戶內無丁告退者、為手足殘疾耳目盲聾告退者、為事充軍工役、及以愚鈍犯法等故黜罷、後為事充軍工役者、為本支親屬極刑黜退者、戶內軍故、勘合坐名勾補者、皆免充吏。不追糧

    ○永樂二年、令增廣生員入學十年、若年二十之上、魯鈍不能行文者、充吏

    ○宣德三年奏準、巡按御史會布按二司、並提調教官、考試生員廩膳十年之上、學無成效者、發附近布政司、直隸發附近府州充吏。六年以下、鄙猥無學者、追還廩米為民

    ○正統元年、令廩膳六年以上、不諳文理者、充吏。增廣六年以上、不諳文理者、為民

    ○四年、令生員以疾病罷黜者、免追廩米。有犯詿誤、聽贖罪還學。若犯姦盜詐偽、挾制官府、毆罵師長、教唆詞訟、說事過錢、包占人財物田土等項、廩膳追糧解京、增廣附近軍民衙門、俱贖罪充吏。其犯受贓姦盜、不分廩增、照例運磚運炭納米擺站等項滿日、發回原籍為民

    ○十年奏準、提學官會布政司堂上官一員、兩直隸會巡按御史、公同提調教官、考選生員年四十以上、不諳文理者、廩膳十年以上、送吏部、六年以上、送附近布政司、增廣十年以上、送本布政司、兩直隸送本府、俱充吏。六年以上、並鄙猥殘疾者、悉黜為民。雲南貴州免考

    ○十四年、令生員有犯該發充吏者、廩膳免追糧米。若犯受贓奸盜、冒籍宿娼、居喪娶妻妾事理者、兩直隸發充國子監膳夫。各布政司充鄰近儒學膳夫齋夫。滿日原籍為民。廩膳仍追廩米

    ○天順五年、令各處會官考選廩膳未及六年考不中者、追廩為民

    ○六年、令生員爭貢、及越訴者、俱充吏 【是年定敕諭以後奉以從事】

    ○成化九年奏準、北直隸考退生員、免追廩米

    風憲官提督

    正統元年奏準、各處添設按察司副。使或僉事一員、南北直隸監察御史各一員、請

    敕專一提督學校

    ○十年、令提學官遍詣所屬學校、嚴加考試、提督生徒學業、務見實效。有不職者、禮部都察院堂上官詢察、具奏罷黜

    ○景泰元年、革罷提學風憲官。聽巡按御史、各司府州縣官、提督考察

    ○又令按察司分巡各道副使僉事、照依提學官先奉

    敕書事理、提督。兩直隸、御史提督

    ○天順六年、復設各處提督學校官、各

    賜敕諭。一學者讀書、貴乎知而能行。先將聖賢經書熟讀背誦、牢記不忘。卻從師友講解明白。俾將聖賢言語體而行之敦尚孝弟忠信、禮義廉恥之行。不許徒務口耳之學。將來

    朝廷、庶得真才任用

    ○一為學工夫、必收其放心。主敬窮理。毋得鹵莽間斷。其於修已治人之方、義利公私之辨、須要體認精切。庶幾趨向不差。他日出仕、方能顧惜名節、事業可觀

    ○一習學舉業、亦窮理之事。果能精通四書本經、便會行文。有等生徒、不肯實下工夫、惟記誦舊文、意圖僥倖出身。今宜痛革此弊。其所作四書經義策論等文、務要典實平順、說理詳明、不許浮誇怪誕。至於習字、亦須端楷。庶不乖教養之意

    ○一學效無成、皆由師道不立。今之教官、賢否不齊。先須察其德行、考其文學、果所行所學皆善、須禮待之。若一次考驗學問疏淺、及怠於訓誨者、姑戒勵之。令其進學改過。若再考無進不改、送吏部別用。其貪淫不肖、實跡彰聞者、不必考其文學、即送按察司、直隸送巡按御史問理。吏部別選有學行者補其缺

    ○一師生每日坐齋讀書、及日逐會饌有司僉與齋夫膳夫、府學膳夫四名、齋夫八名。州學膳夫三名、齋夫六名。縣學膳夫二名、齋夫四名。不許違誤缺役

    ○一生員考試不諳文理者、廩膳十年以上、發附近去處充吏。六年以上、發本處充吏。增廣十年以上、發本處充吏。六年以上、罷黜為民。未及六年者、量加決罰、勉勵進學

    ○一生員之家、並依洪武年間例、除本身外、戶內優免二丁差役。有司務要遵行、不許故違

    ○一凡巡視學校、水路乘驛舟。陸路乘官馬。仍於本司帶書吏一名隨行、陸路與官驢。俱支廩給

    ○一府州縣提調官員、宜嚴吏生徒、不許出外遊蕩為非、凡學內殿堂齋房等屋損壞、即辦料量工修理。若恃有提督憲職、將學校中一切合行之事、推故不行用心整理者、量加決罰懲戒

    ○一所過之處、遇有軍民利病、及不才官吏貪酷害人、事幹奏請者、從實奏聞

    ○一本職專督學校、不理刑名。如有軍民人等訴告冤枉等事、許受詞狀、輕則發下所在有司問理、重則送按察司、直隸送巡按處史提問

    ○一科舉本古者鄉舉裡選之法。今南北所取舉人名數、已有定製。近年奔競之徒、利他處學者寡少。往往赴彼投充增廣生員、詐冒鄉貫、隱蔽過惡、一概應試。所在教官、僥倖以為已功、其弊滋甚。今後不許。違者、聽本職及提調科舉官監試官拏問

    ○一布政司按察司官、及巡按御史、不許侵越提督者職事。若以公務至府州縣、亦當勉勵師生、勤力學業。不許推故不理若提督官行止不端、許巡按監察御史指實奏聞

    ○一所轄境內、遇有衛所學校、一體提調整理。武職子弟、悉令其習讀武經七書百將傳、及操習武藝。其中有能習舉業者、亦聽科舉

    ○一各處歲貢生員、照例將食糧年深者、嚴加考試。不必會官。如果年深不堪充貢、就便照例黜罷。卻將以次者考充。務要通曉文理、方許起送赴部

    ○一廩膳增廣生員、已有定額。廩膳有缺、於增廣內考選學問優等者幫補。增廣有缺、於本處官員軍民之家、選擇資質聰敏、人物俊秀子弟補充。不許聽信有司及學官徇私作弊。若有額外之數、須嚴加考選通曉文義者、存留待缺。不許將不堪者一概存留、躲避差徭

    ○一古者鄉閭里巷、莫不有學。即今社學是也。凡提督去處、即令有司每鄉每裏俱設社學、擇立師範、明設教條、以教人之子弟年一考較、擇取勤效。仍免為師之人差徭

    ○一師生於學校一切事務、並要遵依洪武間臥碑行。不許故違

    ○成化六年、令貴州按察司分巡官、兼理本處學校

    ○弘治十七年、令提學官、有徇情將老疾鄙猥之人濫容在學、及充貢者、參究黜罷

    ○正德十年、給各按察司提督學校官關防

    ○又令口外衛學、並各都司衛所土官學、離本布政司窵遠提督官不能歲歷者、許各道分巡官、歲加考校、行提學官知會

    ○嘉靖十六年題準、大同所屬府州縣衛所儒學生員、俱令冀北道分巡官代理 【今宣大俱令巡按御史帶管】

    ○二十六年議準、甘肅各衛所儒學生員、行甘肅巡按御史帶管提調。遇該科舉之年、聽考送陜西布政司應試

    ○萬曆三年、換給提學官

    敕諭。一聖賢以經術垂訓。國家以經術作人。若能體認經書、便是講明學問。何必又別標門戶、聚黨空談。今後各提學官、督率教官生儒、務將平昔所習經書義理、著實講求、躬行實踐、以需他日之用。不許別刱書院、羣聚徒黨、及號召地方遊食無行之徒、空談廢業、因而起奔競之門、間請託之路。違者、提學官聽巡按御史劾奏、遊食人拏問解發

    ○一孝弟廉讓、乃士子立身大節。生員中有敦本尚實、行誼著聞者、雖文藝稍劣、亦必量加獎進、以勵頹俗。若有平日不務學業、屬託公事、或捏造歌謠、興滅詞訟、及敗倫傷化過惡彰著者、體訪得實、不必品其文藝、即行革退、不許徇情姑息。亦不許輕信有司教官開送、致被挾私中傷、誤及善類

    ○一我

    聖祖設立臥碑、天下利病、諸人皆許直言、惟生員不許。今後生員務遵明禁。除本身切已事情、許家人抱告有司、從公審問、倘有冤抑、即為昭雪。其事不幹已、輒便出入衙門、陳說民情、議論官員賢否者、許該管有司申呈提學官、以行止有虧革退。若糾眾扛幫、聚至十人以上、罵詈官長肆行無禮、為首者照例問遣。其餘不分人數多少、盡行黜退為民

    ○一國家明經取士。說書者以宋儒傳註為宗。行文者以典實純正為尚。今後務將頒降四書五經性理大全、資治通鑑綱目、大學衍義、歷代名臣奏議、文章正宗、及當代誥律典制等書、課令生員誦習講解。俾其通曉古今、適於世用。其有剽竊異端邪說、炫奇立異者、文雖工弗錄。所出試題、亦要明白正大、不得割裂文義、以傷雅道

    ○一提學官奉

    敕專督學校、不許借事枉道、奔趨撫按官、幹求薦舉。各撫按二司官、亦不許侵伊職掌行事。若有不由提學官考取、徑自行文、給與生儒衣巾、及有革退生員、赴各衙門告訴復學者、即將本生問罪革黜。若提學官有行止不端、怠玩曠職者、許巡按御史指實劾奏

    ○一該管地方、每年務要巡視考校一遍。不許移文代委。及於隔別府分、調取生儒、以致跋涉為害。亦不許令師生匍匐迎送。考畢。即於本地方發落、明示賞罰。不許攜帶文卷於別處發案、致令書吏乘間作弊、士子無所勸懲。亦不許招邀詩朋酒友、遊山翫水、致啟倖門、妨廢公務。其水陸夫馬廩給、隨帶吏書、俱照常行

    ○一提學官巡歷所屬、凡有貪污官吏、軍民不法重情、及教官干犯行止者原係憲司、理當拏問。但不許接受民詞、侵官喜事。其生員犯罪、或事須對理者、聽該管衙門提問。不許護短曲庇、致令有所倚恃、抗拒公法

    ○一廩膳增廣、舊有定額。迨後增置附學名目、冒濫居多、今後歲考、務要嚴加校閱。如有荒疏庸耄、不堪作養者、即行黜退。不許姑息、有捏造流言、思逞報復者、訪實拏問、照例問遣。童生必擇三場俱通者、始收入學。大府不過二十人。大州縣不得過十五人。 【十一年題、如人才眾多地方、就試人眾、許酌量增取。但不許徇情過濫。見後】 如地方乏才、即四五名亦不為少。若鄉宦勢豪、幹託不遂、暗行中傷者、許徑自奏聞處治

    ○一兩京各省廩膳科貢、皆有定額。近來有等姦徒、利他處人才寡少、往往詐冒籍貫、投充入學。及有詭寫兩名、隨處告考。或假捏士夫子弟、希圖進取。或原係娼優隸卒之家、及曾經犯罪問革、變易姓名、援例納粟納馬等項、僥倖出身。殊壞士習。訪出、嚴行拏問革黜。若教官納賄容隱、生員扶同保結者、一體治罪革罷

    ○一府州縣提調官員、宜嚴束生徒、按季考校。凡學內殿堂齋房等屋損壞、即辦料量工修理。其齋夫膳夫學糧學田等項、俱要以時撥給、不許遲誤剋減

    ○一生員之家、依洪武年間例、除本身外、戶內優免二丁差役

    ○一生員考試不諳文理者、廩膳十年以上、發附近去處充吏。六年以上者、發本處充吏。增廣十年以上、發本處充吏。六千以上者、罷黜為民

    ○一儒學教官、士子觀法所係。按臨之日、考其學行俱優者、禮待獎勵。其行履無過、但學問疏淺者、一次考驗、始行戒飭、再考無過、送吏部別用。有老病不堪者、準令以禮致仕。若卑污無恥、素行不謹者、不必試其文學、即拏送按察司問革

    ○一考貢、照近日事例。每歲預將次年應貢生員、限年六十以下、三十以上、屢經科舉者六人、嚴加考選、取其優者充貢。 【後題準、考貢止用一正一陪。見歲貢條】 定限次年四月到部、聽候廷試。文理不通者、即行停降。年老衰憊者、姑授以冠帶榮身。不許但挨次濫貢。其有停廩降廩者、必考居一二等、方許收復。 【十二年題準、停廩降廩者、考居三等、亦準復】 未收復者、不許起送應貢。如有濫貢、及廷試發回五名以上、提學官照例降調

    ○一補貢。有缺、務查人文未經到部、果在一年以裏者、將原給批諮硃卷追繳、方取年力精壯、文學優長者一人補貢。定限該貢年分次年到部、方準收考。如有不遵舊例。將年遠貢缺、濫補市恩者、起送到部、即將本生髮回革廩肄業。提學官參究

    ○一遇鄉試年分、應試生儒名數、各照近日題準事例、每舉人一名、取科舉三十名。此外不許過多一名。兩京監生、亦依解額照數起送。有多送一名者、各監試官徑行裁革、不許入場

    ○一名宦鄉賢孝子節婦、及鄉飲禮賓、皆國之重典、風教所關。近來有司忽於教化。學校是非不公。濫舉失實、激勸何有。今後提學官、宜以綱常為已任。遇有呈請、務須核真。非年久論定者、不得舉鄉賢名宦。非終始無議者、不得舉節婦孝子。非鄉里推服者、不得舉鄉飲賓僎。如有妄舉受人請求者、師生人等、即以行止有虧論。其從前冒濫混雜、有玷明典者、照近例徑自查革

    ○一所轄境內、有衛所學校、一體提調整理。武職子弟、悉令習讀武經七書百將傳、及操習武藝。有願習舉業者聽。社學師生、一體考校。務求明師責成、量免差役。其行止有虧、及訓詁句讀、音韻差謬、字畫不端、不通文理者、即行革退

    ○四年、令各處鄉試畢日、吏部會同禮部、將各提學官從公考察、分別等第、優異降調有差

    ○六年題準、南直隸廬鳳淮揚四府、滁、徐、和三州學校、以江北巡按兼之。湖廣衡永二府、郴州、以上湖南道副使兼之。辰州一府、靖州、以辰沅道副使兼之。廣東瓊州府、以海南道副使兼之。各請專

    敕行事。每歲巡歷考校

    ○十年題準、鄉試後提學官考察停止

    ○十一年題準、各提學每歲考校一次入學、務要不失原額。間有他故、巡歷不周、次年即行如數補足。雖係科舉之年、亦宜照歲考例。總計三年之內、大府務足六十人、大州縣務足四十五人。其地方果係科目數多。就試人眾、則於定額之外、量加數名。但不許倍於原數。如乏才之處、亦毋得因而一概取盈

    ○又令南直隸提學御史仍兼管江北。湖廣貴州提學官照舊專管該省。惟瓊州府、仍屬海南道

    社學

    洪武八年、

    詔有司立社學。延師儒、以教民間子弟

    ○十六年、

    詔民間立社學。有司不得干預。其經斷有過之人、不許為師

    ○二十年、令民間子弟讀

    御製大誥

    ○又令為師者、率其徒能誦

    大誥者赴京。禮部較其所誦多寡、次第給賞。又令兼讀律令

    ○正統元年、令各處提學官、及司府州縣官、嚴督社學、不許廢弛。其有俊秀向學者、許補儒學生員

    ○成化元年、令民間子弟願入社學者聽。其貧乏不願者勿強

    ○弘治十七年、令各府州縣建立社學。訪保明師。民間幼童年十五以下者、送入讀書。講習冠婚喪祭之禮

    大明會典卷之七十九

    鄉飲酒禮

    洪武初、

    詔中書省詳定鄉飲酒禮條式。使民歲時燕會、習禮讀律。期於申明

    朝廷之法、敦敘長幼之節。遂為定製雲

    洪武五年定、在內應天府、及直隸府州縣、每歲孟春正月、孟冬十月、有司與學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於學校。在外行省所屬府州縣、亦皆取法於京師。其民間裏社、以百家為一會。糧長或里長主之。百人內以年最長者為正賓。餘以齒序坐。每季行之於裏中。若讀律令、則以刑部所編申明戒諭書兼讀之。其武職衙門。在內、各衛親軍指揮使司、及指揮使司、凡鎮守官、每月朔日、亦以大都督府所編戒諭書率僚佐讀之

    ○十六年、頒行圖式。一各處府州縣、每歲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於儒學行鄉飲酒禮。酒餚於官錢約量支辦。務要豐儉得宜。除賓僎外、眾賓序齒列坐。其僚屬則序爵。前一日、執事者於儒學之講堂、依圖陳設坐次。司正率執事習禮。至日黎明執事者宰牲具饌、主席及僚屬司正先詣學。遣人速賓僎以下。比至、執事者先報曰賓至、主席率僚屬出迎於庠門之外以入。主居東賓居西。三讓三揖而後升堂。東西相向立、贊兩拜。賓坐。執事又報曰僎至。主席又率僚屬出迎。揖讓升堂拜坐如前儀。賓僎介至。既就位。執事者唱司正揚觶。執事者引司正由西階升。詣堂中北向立。執事者唱賓僎以下皆立。唱揖。司正揖。賓僎以下皆報揖。執事者以觶酌酒授司正司正舉酒曰、恭惟

    朝廷、率由舊章、敦崇禮教。舉行鄉飲。非為飲食。凡我長幼、各相勸勉。為臣盡忠。為子盡孝。長幼有序。兄友弟恭。內睦宗族。外和鄉里。無或廢墜、以忝所生。讀畢。執事者唱司正飲酒。飲畢、以觶授執事。執事者唱揖。司正揖。賓僎以下皆報揖。司正復位。賓僎以下皆坐。唱讀律令。執事者舉律令案於堂之中。引禮引讀律令者詣案前北向立。唱賓僎以下皆拱立。行揖禮如揚觶儀。然後讀律令。有過之人、俱赴正席立聽。讀畢復位。執事者唱供饌案。執事者舉饌案至賓前。次僎。次介。次主。三賓以下、各以次舉訖。執事者唱獻賓。主起席北面立。執事斟酒以授主。主受爵、詣賓前置於席、稍退。贊兩拜。賓答拜訖。執事者又斟酒以授主。主受爵、詣僎前置於席。交拜如前儀。畢。主退復位。執事者唱賓酬酒。賓起、僎從之。事者斟酒授賓。賓受酒、詣主前置於席、稍退、贊兩拜。賓僎主交拜訖。各就位坐。執事者分左右立。介三賓眾賓以下、以次斟酒於席訖。執事者唱飲酒。或三行、或五行。供湯。又唱斟酒。飲酒。供湯三品畢。執事者唱徹饌。候徹饌案訖。唱賓僎以下皆行禮。僎主僚屬居東。賓介三賓眾賓居西、贊兩拜訖。唱送賓。以次下堂分東西行。仍三揖出庠門而退

    ○一里社、每歲春秋社祭會飲畢、行鄉飲酒禮。所用酒餚、於一百家內供辦、毋致奢靡。百家內、除乞丐外。其餘但係年老者、雖至貧、亦須上坐、少者雖至富、必序齒下坐。不許攙越。違者以違制論。其有過犯之人、雖年長財富、須坐於眾賓席末。聽講律、受戒諭、供飲酒畢、同退。不許在眾賓上坐。如有過犯之人、不行赴飲、及強坐眾賓之上者、即係頑民、主席及諸人首告、遷徙邊遠住坐。其主席者及眾賓、推讓有犯人在上坐、同罪。其各里社、以百家為一會。百家之內、以里長主席。其餘百人、選年最高有德人所推服者一人為賓。其次一人為介。其餘各依年齒序坐、如有鄉人為官致仕者、主席請以為僎。擇通文學者、一人為揚觶、一人為讀律、二人為贊禮。前期一日、主詣賓門。賓出迎大門之外、肅主以入至中堂。主賓相揖訖。主稍前曰、某日行鄉飲酒禮。吾子年高德邵、敢請為賓。曰、某固陋、恐辱命、敢辭。主曰、詢諸眾、莫若吾子賢、敢固請。賓曰、夫子申命之、某不敢辭。主再拜。賓答拜。介亦如之。但改請吾子為介。執事者、設賓席於堂中稍西、南向。設主席於堂東南、西向。賓六十以上者、席於堂中上兩序、東西相向。如賓多、年幼者席於堂下阼階之南、北面西上。是日清晨、賓及眾賓皆至門外。主出迎、西向揖。賓東向答揖。主先入門而右。賓入門而左。至階、主揖賓。賓揖主。主先陞自東階。賓陞自西階。至中堂。主西向立。賓東向立。贊禮唱拜興。二主賓皆兩拜。主肅賓各就位。贊禮唱揚觶。揚觶者舉觶酌酒詣中堂北向立。贊禮唱在坐皆起。賓主以下皆起拱立。揚觶者迺揚觶而揚言曰、 【與前同】 畢。唱揖。揚觶者揖。主賓以下皆揖。揚觶者遂飲酒訖。復揖。主賓以下皆揖。以爵授執事者復位。賓主以下皆坐。贊禮唱讀律。執事者設案於堂中。次引讀律者詣案前。贊禮唱在坐者皆起揖。唱讀律者揖。賓主以下皆立。遂展律於案詳緩讀之、訖。復以申明戒諭讀之。畢。贊禮唱揖。讀律者揖。賓主以下皆揖。讀律者復位。贊禮唱眾皆坐。賓主以下皆坐。執事者供饌案行酒。贊禮唱飲酒。眾賓皆飲。或五行、或七行、 【禮同前】 食畢。徹案。贊禮唱禮畢。主先行而西向立。贊禮引賓以下東向立。贊拜興拜興。主賓皆兩拜。主送賓於門外、東西相揖、乃退。明日、賓介僎眾賓詣主家拜謝鄉飲之賜。主出門外拜、謂辱屈昨日之來

    ○一鄉飲之設、所以尊高年、尚有德、興禮讓。敢有諠譁失禮者、許揚觶者以禮責之。其或因而致爭競者、主席者會眾罪之

    ○十八年、

    大誥天下。鄉飲酒禮、敘長幼、論賢良、別姦頑、異罪人。其坐席間。高年有德者居於上。高年淳篤者並之。以次序齒而列。其有曾違條犯法之人、列於外坐、同類者成席。不許幹於善良之席。主者若不分別、致使貴賤混淆、察知、或坐中人發覺、罪以違制。姦頑不由其主、紊亂正席、全家移出化外

    ○二十二年、再定圖式。凡良民中、年高有德、無公私過犯者、自為一席、坐於上等。有因戶役差稅遲誤、及曾犯公杖私笞招犯在官者、又為一席、序坐中門之外。其曾犯姦盜詐偽、說事過錢、起滅詞訟、蠹政害民、排陷官長、及一應私杖徒流重罪者、又為一席、序坐於東門之內。執壺供事、各用本等之家子弟。務要分別三等坐次、善惡不許混淆。其所行儀注、並依原頒定式。如有不遵圖序坐、及有過之人不行赴飲者、以違制論

    主、府知府、州知州、縣知縣。如無正官、佐貳官代。位於東南

    大賓、以致仕官為之。位於西北

    僎賓、擇鄉里年高有德之人。位於東北

    介、以次長。位於西南

    三賓、以賓之次者為之。位於賓主介僎之後

    司正、以教職為之。主揚觶以罰

    贊禮者、以老成生員為之

    鄉飲酒禮圖

    (見圖)

    弘治十七年題準、今後但遇鄉飲酒、延訪年高有德為眾所推服者為賓。其次為介。如本縣有以禮致仕官員、主席請以為僎。不許視為虛文、以致貴賤混淆、賢否無別。如違、該府具呈巡按御史、徑自提問依律治罪

    旌表

    國初、凡有孝行節義為鄉里所推重者、據各地方申報、風憲官覈實奏聞、即與旌表。其後止許布衣編民、委巷婦女、得以名聞。其有官職及科目出身者、俱不與焉

    洪武元年令、凡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志行卓異者、有司正官舉名。監察御史按察司體覈、轉達上司、旌表門閭

    ○又令、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

    ○二十一年、榜示天下。本鄉本里、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及但有一善可稱者、里老人等、以其所善實跡、一聞

    朝廷、一申有司、轉聞於朝。若里老人等已奏、有司不奏者、罪及有司。此等善者、每遇監察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到來、里老人等亦要報知、以憑覈實入奏

    ○二十六年定、禮部據各處申來孝子順孫、義夫節婦、理當旌表之人。直隸府州諮都察院、差委監察御史覈實。各布政司所屬、從按察司覈實。著落府州縣、同裏甲親鄰保勘相同。然後明白奏聞。即行移本處、旌表門閭、以勵風俗

    ○二十七年、

    詔申明孝道。凡割股或致傷生、臥冰或致凍死、自古不稱為孝。若為旌表、恐其倣傚。通行禁約、不許旌表

    ○又奏準、天下軍民衙門、將已經旌表軍民孝子節婦、於所在旌善亭內附寫行孝守節緣由。其未經旌表、果係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卓異者、不拘軍民人等、一體保勘申報

    ○天順元年、

    詔民間同居共爨五世以上、鄉黨稱其孝友者、有司取勘以聞、即為旌表

    ○成化元年奏準、凡旌表貞節孝行、里老呈告到官、掌印官親自研審、坐令有職官關保、備開實跡具奏。禮部行勘覈實、類奏旌表。如有扶同、妄將夫亡時年已三十以上、及寡居未及五十婦人、增減年甲舉保者、被人首發、或風憲官覈勘得出、就將原保各該官吏里老人等、通行治罪

    ○正德六年、令近年山西等處、不受賊污貞烈婦女、已經撫按查奏者、不必再勘。仍行有司各先量支銀三兩、以為殯葬之資。仍於旌善亭傍、立貞烈碑、通將姓字年籍鐫石、以垂永久

    ○十三年、令軍民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事行卓異者、有司具實奏聞。不許將文武官進士舉人生員吏典命婦人等、例外陳請

    ○嘉靖二年奏準、今後天下文武衙門、凡文職除進士舉人係貢舉賢能、已經豎坊表宅、及婦人已受

    誥敕封為命婦者、仍照前例不準旌表外。其餘生員吏典一應人等、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志行卓異、足以激勵風化、表正鄉閭者、官司仍具實跡以聞、一體旌表

    ○又奏準、今後節婦、但係風憲官覈實到部、雖有病故者、亦準類奏旌表

    ○三年、

    詔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已旌表、年及六十者、孝子冠帶榮身、節婦照八十以上例、給賜絹帛米肉

    ○十年題準、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有司勘實具奏者、免其覆勘、徑行風憲官覈實。若係風憲官已覈實具奏者、俓候季終類奏旌表

    ○四十二年議準、命婦守節、例不題請。止行所屬以禮存問、仍加周恤。其戶下優免、與品官相同

    ○隆慶三年奏準、孀婦壽至百歲者、照例旌表為貞壽之門

    印信

    國初設鑄印局、專管鑄造內外諸司印信。其後又有鑄換辨驗、及儒士食糧冠帶等例。具列於後、而以印信制度附之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開設各處衙門、合用印信、札付鑄印局官依式鑄造給降。其有改鑄銷燬等項、悉領之

    ○弘治三年奏準、鑄印局儒士食糧三年役滿、不願外補者、諮送吏部冠帶、仍舊食糧辦事、候有本局員缺奏補

    ○十三年奏準、兩京兵部、並在外巡撫巡按按察司、點視各衛所印信、如有軍職將印當錢使用者、帶俸差操

    ○十四年議準、在外大小衙門印記、年久印面平乏、篆文糢糊者、方許申知上司驗實具奏、鑄換新印。其舊印送上司付公差人員繳部、仍發鑄印局看驗。若印記新降未久、掜奏煩擾、雖已鑄換、仍將申奏官吏治罪

    ○嘉靖八年題準、鑄印局官儒、今後應造印記關防、專以洪武正韻為主。正韻不載、方取許氏說文。二書無從查考者、方將先儒著述六書等書參考

    ○十六年題準、鑄印局增食糧儒士二名、連額設共四名

    印信制度

    徵西鎮朔平羌平蠻等將軍、銀印、虎鈕、方三寸三分、厚九分、柳葉篆文

    宗人府、五軍都督府、俱正一品。銀印、三臺、方三寸四分、厚一寸

    六部、都察院、並在外各都司、俱正二品。銀印、二臺、方三寸二分、厚八分

    衍聖公、張真人、中都留守司、俱正二品。各布政司從二品。銀印、二臺、方三寸一分、厚七分。景泰三年、賜衍聖公三臺銀印

    順天應天二府、俱正三品。銀印、方二寸九分、厚六分五釐

    通政司、大理寺、太常寺、詹事府、及京衛、並在外各按察司、各衛、俱正三品。苑馬寺、宣慰司、俱從三品。銅印、方二寸七分、厚六分太僕寺光祿寺、並在外各鹽運司、俱從三品。銅印方二寸六分、厚五分五釐

    鴻臚寺、並在外各府、俱正四品。國子監、並在外宣撫司、俱從四品。銅印、方二寸五分、厚五分

    翰林院、左右春坊、尚寶司、欽天監、太醫院、上林苑監、六部各司、宗人府經歷司、並在外各

    王府長史司、各衛千戶所、俱正五品。司經局、五府經歷司、並在外招討司、安撫司、俱從五品。銅印、方二寸四分、厚四分五釐

    在外各州、從五品。銅印、方二寸三分、厚四分

    都察院經歷司、大理寺左右寺、五城兵馬司、大興宛平上元江寧各京縣、及僧錄司、道錄司、並在外中都留守司經歷司、斷事司、各都司經歷司、斷事司、各衛百戶所、長官司、及各

    王府審理所、俱正六品。光祿寺大官等署、並在外各布政司經歷司、理問所、俱從六品。銅印、方二寸二分、厚三分五釐

    吏科等六科、行人司、通政司經歷司、工部營繕所、太常寺典簿廳、上林苑監蕃育等署、並在外各按察司經歷司、各縣、俱正七品。中書舍人、順天應天府經歷司、京衛經歷司、光祿寺典簿廳、太僕寺詹事府各主簿廳、並在外各衛經歷司、鹽運司經歷司、苑馬寺主簿廳、宣慰司經歷司、俱從七品。銅印、方二寸一分、厚三分

    戶部刑部都察院各照磨所、兵部典牧所、國子監繩愆廳、博士廳、典簿廳、鴻臚寺欽天監各主簿廳、並在外各布政司照磨所、各府經歷司、及各

    王府紀善、典寶、典膳、奉祠、良醫、工正各所、宣撫司經歷、以上正從八品。俱銅印、方二寸、厚二分五釐

    刑部都察院各司獄司、順天應天二府照磨所、司獄司、鴻臚寺司儀署、司賓署、國子監典籍廳、上林苑監典簿廳、

    內府寶鈔等各庫、御馬倉草倉、會同館、織染所、文思院、皮作局、顏料局、鞍轡局、寶源局、軍器局、都稅等司、教坊司、並在外留守司司獄司、各都司司獄司、各按察司照磨所司獄司、各府照磨所司獄司、及各

    王府長史司典簿廳、教授典儀所、各府衛儒學、稅課司、陰陽學、醫學、僧綱司、道紀司、及各巡檢司、以上正從九品。俱銅印、方一寸九分、厚二分二釐

    各州縣儒學、倉庫驛遞閘壩批驗所、抽分竹木局、河泊所、織染局、稅課司、陰陽學、醫學、僧道司、俱未入流。銅條記、闊一寸三分、長二寸五分、厚二分一

    以上俱直鈕、九疊篆文

    監察御史、銅印、直鈕、有眼、方一寸五分、厚三分、八疊篆文

    總制總督巡撫等項、並鎮守、及凡公差官、銅關防、直鈕、闊一寸九分五釐、長二寸九分、厚三分、九疊篆文

    文淵閣、銀印、直鈕、方一寸七分、厚六分、玉箸篆文、 【宣德年賜。惟進呈文字等項用之】

    大明會典卷之八十

    建言

    按

    祖訓、大小官員、並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許直至

    御前奏聞。其言當理、即付所司施行。諸衙門毋得阻滯。違者即同姦論。所以廣耳目、防壅蔽、而通下情也。

    累朝以來、亦有驀越報復之禁、具載於後

    洪武九年、頒建言格式。使言者直陳得失、無事繁文

    ○十五年、令軍士建言者、所司用印實封、入遞奏聞。本人不必赴京

    ○永樂元年、令凡利國利民之事、不拘百工技藝之人、皆許具實敷奏。若官吏人等、貪贓壞法、顛倒是非、酷虐良民、及婚姻田土軍役等事、一體職掌榜文內事理、具狀自下而上陳告。如有假以實封建言、驀越合幹上司、徑赴

    朝廷幹冒者、治以重罪

    ○八年、令布政司按察司進表官、陳奏軍民利病、政治得失

    ○十三年、令凡軍民利病、及貪官污吏、作弊害民者、許諸人具實奏聞

    ○景泰四年、令建言者、該衙門詳細參看、果有利國利民、可行則行。有假以言事報復讎怨者、具奏治罪

    ○近例、凡天下官吏軍民人等建言民情、每歲禮部會官議定可否具奏。內可行者、移各該衙門施行。若泛言不切、立案不行。其撫按等官、陳奏地方利弊、則從各衙門職掌、覆奏定奪

    會議

    洪武二十四年、令今後在京衙門、有奉

    旨發放為格為例、及緊要之事、須會多官計議停當、然後施行

    ○又令各衙門會議事、六科給事中與議。若有眾論不同、許

    面奏定奪

    ○宣德三年奏準、官民建言、六部尚書、都御史、六科給事中、會議奏聞

    ○正統十年、

    命內閣官與各衙門會議。後免會

    ○正德六年奏準、凡事機重大、會官議擬、先備揭帖送該議官、人各一本。如緊急、亦將略節先送傳看畢、方纔請會。仍行守衛嚴禁在傍觀聽者

    ○近例、凡

    朝廷有大事、當會別部、或會九卿堂上官、及掌科掌道官議者、該部奏請得

    旨、然後請會。若合會武臣、則五府管事官皆與。合會儒臣、則翰林院詹事府春坊司經局國子監皆與。若刑名、則錦衣衛與。若大事、則

    皇親駙馬皆與。其奉

    旨會某衙門者、如

    旨施行

    節假

    凡每歲正旦節、自初一日為始、文武百官放假五日。冬至節、本日為始、放假三日

    ○永樂七年、令元宵節、自正月十一日為始、

    賜百官節假十日

    養老

    國初養老、令貧者給米肉、富者賜爵。惟及於編民。天順以後、始令致仕官七十以上者、皆得給酒肉布帛、或進階。其大臣八十九十者、

    特賜存問。蓋古者尊高年、養國老之遺意。今並列於後

    洪武元年、

    詔民年七十之上者、許一丁侍養、與免雜泛差役

    ○十九年、

    詔所在有司、審耆老不係隸卒倡優、年八十九十鄰里稱善者、備其年甲行實、具狀奏聞。貧無產業者、八十以上、月給米五斗、肉五斤、酒三鬥。九十以上、歲加給帛一疋、絮五斤。雖有田產、僅足自贍者、所給酒肉絮帛亦如之。其應天鳳陽二府富民、年八十以上、賜爵裏士。九十以上、賜爵社士。皆與縣官平禮。並免雜差。正官歲一存問。著為令

    ○永樂十九年、

    詔民年八十以上、有司給與絹二疋、布二疋、酒一斗、肉十斤。時加存卹

    ○二十二年、令民年七十以上、及篤廢殘疾者、許一丁侍養。不能自存者有司賬給。八十以上者、仍給絹二疋、綿二斤、酒一斗。時加存問

    ○天順二年、

    詔軍民有年八十以上者、不分男婦、有司給絹一疋、綿一斤、米一石、肉十斤。年九十以上者倍之。男子百歲、加與冠帶榮身

    ○又

    詔四品以上官、年七十、以禮致仕、不能自存者、有司歲給米五石

    ○八年、

    詔凡民年七十以上者、免一丁差役。有司每歲給酒十瓶、肉十斤。八十以上者、加與綿二斤、布二疋。九十以上者、給與冠帶。每歲設宴待一次。百歲以上、給與棺具

    ○成化二十三年、

    詔在京文職、以禮致仕、五品以上、年及七十者、進散官一階。其中廉貧不能自存、眾所共知者、有司仍每歲給與食米四石。不許?情濫給

    ○弘治十八年、

    詔文職官員五品以上、以禮致仕在家者各進階一級。其二品以上大臣、年及八十者有司備採幣羊酒問勞。九十以上者、具奏遣使存問

    ○嘉靖元年、

    詔文職致仕一品未受恩典者、有司月給食米二石、歲撥人夫二名應用。二品以上年及八十者、備採幣羊酒問勞。九十以上者、具實奏來、遣使存問。五品以上以禮致仕、年七十以上者、進散官一階。其中廉貧不能自存、眾所共知者、歲給米四石、以資養贍

    ○又

    詔內外大小文武官員人等、死於忠諫、老親寡妻、無人侍養者、有司量加優恤

    恤孤貧

    國初、立養濟院以處無告。立義塚以瘞枯骨。累朝推廣恩澤、又有惠民藥局、漏澤園、旛竿蠟燭二寺。其餘隨時給米給棺之惠、不一而足。茲備列之

    洪武初、令天下置養濟院、以處孤貧殘疾無依者

    ○三年、令民間立義塚。仍禁焚屍。若貧無地者、所在官司擇近城寬閒之地、立為義塚

    ○十九年、

    詔所在鰥寡孤獨、取勘明白、田糧未曾除去差撥者、即與除去。若不能自養、官歲給米六石。其孤兒有田、不能自立、既免差役、責令親戚收養。無親戚、鄰里養之。其無田者、一體給米六石。候出幼、同民當差

    ○宣德三年、令天下軍民貧病者、惠民藥局給與醫藥

    ○天順元年、令收養貧民於大興宛平二縣。每縣設養濟院一所於順便寺觀。從京倉支米煮飯、日給二餐。器血柴薪蔬菜之屬、從府縣設法措辦。有疾者、撥醫調治。死者、給與棺木

    ○四年、令京城崇文宣武安定東直西直阜城門外、各置漏澤園。仍令通州臨清沿河、有遣胔暴露者、一體掩藏

    ○嘉靖六年、

    詔在京養濟院、止收宛大二縣孤老。各處流來男婦篤廢殘疾之人、工部量出官錢、於五城地方各修蓋養濟院一區、盡數收養。戶部於在官倉庫、每人日給米一升。巡城御史稽考、毋得虛應故事

    ○又令巡城御史行各城地方、有在街啼號乞丏者、審屬民籍、送順天府發養濟院。屬軍衛、送旛竿蠟燭二寺給濟。外處流來三百里內者、驗發本貫官司收養。三百里外、及不能行走者、一體送二寺給濟。每季輪差兵馬副指揮一員、看驗飯食、有無弊端、隨同內官給散。十日一次開報查考。並行南京禮部、一體施行

    ○十一年、

    詔順天府發銀二百七十五兩、於五城市故衣、給民無衣者

    自宮禁例

    永樂二十二年、令凡自宮者、以不孝論。軍犯、罪及本管頭目總小旗。民犯、罪及有司里老

    ○宣德二年、令凡自淨身者、軍還原伍、民還原籍、不許投入

    王府、及官員勢要之家隱藏、躲避差役。若再犯者、本犯及隱藏之傢俱處死。該管總小旗里老鄰人、知而不舉、一體治罪

    ○王統十二年、令凡自首在官閽者、送海南子種菜。其隱瞞不首、及再擅淨身、並私收使用者、事發、全家發遼東充軍

    ○天順二年、令淨身者拏問邊遠充軍

    ○成化九年、令私自淨身希求進用者、本身處死、全家發煙瘴地面充軍

    ○十五年、令淨身人、巡城御史、錦衣衛官、督同五城兵馬、逐回原籍。若該城內外容留潛住者、併火甲鄰佑人等、一體究治。本身枷號一箇月、滿日決打一百押回。如再來京、並家下父兄人等俱治罪

    ○二十二年、令各

    王府非奉

    朝廷明文、擅收淨身人、俱發回原籍收管、不許投託容隱

    ○弘治元年、令錦衣衛拘審淨身人、送順天府遞迴原籍。官司五日一點閘、不在者即杖併戶頭追回見官、不許容縱

    ○五年、令私自淨身者、本身並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者同罪。有司里老容隱者、一體治罪

    ○十三年奏準、先年淨身人、曾經發遣、若不候

    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問發邊衛充軍

    ○正德元年、令直隸順天等府山東河南等布政司地方、再有私自淨身者、照例、本身並下手之人處死。全家發邊遠充軍。其先已淨身者、立籍點閘、不使私自逃至京師、擾害官府

    ○二年、令違例私自淨身人、著錦衣衛、五城兵馬、著落各該地方、盡數逐去。如有潛躲在京者、拏住殺了

    ○九年、令今後再有私自淨身者、除小幼無知者、本身免死充軍。其餘俱照見行事例、本身並主使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里老鄰佑、及本管官、不行舉察者、各從重治罪

    ○十六年、

    詔私自淨身人、在京潛住希圖收用、著緝事衙門、巡城御史、訪拏究問。今後敢有私自淨身者、本身並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煙瘴地面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首者、治罪

    ○嘉靖八年奏準、凡海子食糧淨身男子、分別老壯造冊。禮部備查各處

    王府、並將軍中尉數目、將年壯者、斟酌多寡、派去各府供役。不堪選用者、給與印信文票、發回原籍官司收恤。免其本身差役

    ○萬曆十一年奏準、小民犯禁私割、致傷和氣、著都察院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撫按衙門、嚴加禁約。自今五年以後、民間有四五子以上、願以一子報官閹割者、聽。有司造冊送部、候收補之日選用。如有私割者、照例重治。鄰佑不舉者、一併治罪不宥

    大明會典 祠祭

    祠祭清吏司

    大明會典卷之八十一

    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

    郊廟羣祀之典、及喪禮歷日方伎之事

    祭祀通例

    國初以

    郊廟社稷先農俱為大祀。後改先農及山川帝王孔子旗纛為中祀。諸神為小祀。嘉靖中、以朝日夕月天神地祇為中祀。凡

    郊廟社稷山川諸神、皆

    天子親祀。國有大事、則遣官祭告。若先農、旗纛、五祀、城隍、京倉、馬祖、先賢、功臣、太厲、皆遣官致祭。惟帝王陵寢及孔子廟、則傳

    制特遣。各

    王國及有司俱有祀典。而王國祀典、具在儀司。洪武初、天下郡縣皆祭三皇。後罷。止令有司各立壇廟、祭社稷、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孔子、旗纛、及厲。庶人祭里社、鄉厲、及祖父母父母、並得祀竈。餘俱禁止

    凡進祀冊。舊制、欽天監每歲十一月上旬、具明年各祭祀日期、於

    奉天門奏進。嘉靖九年、更定郊禮。令以九月、自

    大報之祀為始、開列具奏

    ○十五年、令以九月朔、禮部尚書於

    奉天殿進呈。

    欽定儀注。每歲九月朔、大宗伯以

    大報日期等日、告於

    皇帝。前期於本衙門宿。鴻臚卿具請

    御殿。及設案

    奉天殿中。是日百官公服侍班。

    皇帝服皮弁。大宗伯具朝服、自

    午門中道行、捧

    祀日冊立置於案。

    皇帝就案先立定。大宗伯跪奏曰、嘉靖幾年分

    大報等祀日冊。請敬之。

    皇帝搢圭。取而恭視。訖。序班舉案置於

    華蓋殿中。

    皇帝陞座。百官叩頭如常禮、畢

    凡祀郊社。洪武五年、令

    皇太子留宮中居守。

    親王戎服侍從。

    皇太子

    親王雖不陪祀、一體齋戒

    ○九年、議定

    郊社大禮。雖有三年之喪、亦不敢廢

    凡致齋。大祀三日。中祀二日。降香一日。傳

    制遣官、前一日沐浴更衣、處於

    齋宮。次日還宮

    ○洪武三年定、

    大祀。百官先沐浴更衣、本衙門宿歇。次日聽誓戒畢。致齋三日、 【今惟圜丘誓戒】

    宗廟社稷、亦致齋三日、惟不誓戒

    ○令禮部鑄銅人、高一尺五寸。手執牙簡。如大祀、則書致齋三日、中祀、則書致齋二日、於簡上。太常寺進置於齋所

    ○五年、令諸衙門各置木齋戒牌。刻文其上、曰國有常憲、神有鑑焉。凡遇祭祀、則設之

    ○嘉靖三年、令齋戒日、文武百官隨品穿吉服、並青綠錦繡。

    凡服。

    大祀冕服。中祀皮弁服。陪祀諸臣、各用本品梁冠祭服

    凡牲四等、曰犢、曰牛、曰太牢、曰少牢。色尚騂、或黝。大祀、入滌九旬。中祀、三旬。小祀、一旬。洪武初定神牲所。設官二人牧養神牲。前三月付廩犧、令滌治如法

    ○三年、改立犧牲所。設武職並軍人專管牧養、其牲房、中三間、以養

    郊祀牲。左三間、養

    宗廟牲。右三間、養

    社稷牲。餘屋養

    山川百神之牲

    ○六年奏準、

    郊廟犧牲已在滌者、或有傷則出之。死則埋之。其有疾者、亦養於別所、待其肥腯、以備小祀中祀之用。若未及滌或有傷疾者、歸所司別用

    ○景泰四年、令禮部鑄造牲字牢字火烙各一。會同太常寺御史印記各處解到大祀牛羊

    凡玉三等。曰蒼璧。曰黃琮。曰玉。惟祀

    天地日月、則用之

    凡帛五等。曰郊祀制帛。曰奉先制帛。曰禮先制帛。曰展親制帛。曰報功制帛。洪武十一年議定在京

    大祀中祀用制帛。在外

    王國及府州縣亦用帛。小祀止用牲醴

    凡樂四等、

    天地九奏。神祇太歲八奏。大明太社稷帝王七奏。夜明帝社稷

    宗廟先師六奏。舞皆八佾。有文有武。先師舞六佾用文

    ○嘉靖九年、定文武舞生冠履佾數、俱如舊制。但

    圜丘服色用青紵絲。

    方澤用黑綠紗。

    朝日壇用赤羅。

    夕月壇用玉色羅

    凡禮。洪武七年奏準、先時太常寺奏中嚴、奏外辦、盥洗、陞壇、飲福、受胙、各有讚詞、又各壇俱設爵洗位滌爵拭爵、初陞、壇再拜祭酒唱賜福胙之類、俱以繁瀆刪去

    ○又令祭祀皆免上香

    ○八年、定登壇脫為舄禮。今亦不行

    ○九年、定大祀拜禮。迎神四拜。飲福受胙四拜。送神四拜。共十二拜。中祀飲福受胙、止再拜

    凡

    郊廟社稷祝版。嘉靖九年、令先期一日、太常寺博士捧至

    文華殿、候

    上親填御名。若冬至大祀、則於

    奉天殿恭填

    凡陪祀。

    大祀、文官五品以上、武官四品以上、及六科都給事中、皆陪。內有刑喪過犯體氣之人不預。餘祭並同。惟都給事中不預

    ○嘉靖十五年、令都給事中陪祀

    宗廟。後又令一應祭祀俱陪

    ○十七年、令

    皇親指揮以下千百戶等官、凡

    郊廟等祀俱陪

    凡祀牌。洪武八年、置陪祭官圓牙牌。供事官員人等長牙牌。各令懸帶。無者不許入壇

    郊祀一 【合祀】

    國初、建

    圜丘於鐘山之陽、以冬至祀

    天。建方丘於鐘山之陰、以夏至祀

    洪武二年、始奉

    仁祖淳皇帝配享。十年春、始定合祀之制。即

    圜丘舊址為壇、以屋覆之、名

    大祀殿、歲以正月上辛日行禮。時郊工未成、暫就

    奉天殿行。十二年正月、乃合祀於

    大祀殿。仍奉

    仁祖配享。命官分獻日月星辰嶽鎮海瀆山川諸神、

    凡一十四壇。二十一年、又增修壇壝於

    大祀殿丹墀內、東西相向。為日月星辰四壇。又於內壝之外、為壇二十、亦東西相向。為五嶽、五鎮、四海、四瀆、風雲雷雨、山川、太歲、天下神祇、歷代帝王諸壇。其日月星辰、初有朝日夕月禜星之祭、至是俱罷。歷代帝王、及太歲風雲雷雨嶽鎮海瀆山川月將城隍諸神、初俱春秋二祭。至是亦停春祭。惟每歲八月中旬、擇日於山川壇、及帝王廟祭之。三十二年、郊祀更奉

    太祖高皇帝配享。永樂十八年、北京

    天地壇成。每歲仍合祀如儀。南京壇、有事則遣官祭告。洪熙元年、奉

    太祖

    同配享。嘉靖九年、遵初制、建

    圜丘於

    大祀殿之南。每歲冬至祀

    天、以大明夜明星辰雲雨風雷從祀。建

    方澤於安定門外。每歲夏至祭

    地、以五嶽五鎮四海四瀆

    陵寢諸山從祀。俱止奉

    太祖一位配享、而罷

    太宗之配。又建

    泰神殿於

    圜丘北。正殿以藏

    上帝

    太祖之主。配殿以藏從位諸神之主。

    上帝

    太祖主曰神版。餘曰神牌。祭則禮部太常寺官請詣壇奉安。建

    皇祇室於

    方澤南、以藏

    皇祇及從位主、而

    太祖主、則以祭之前一日請諸

    太廟。建

    朝日壇於朝陽門外。以春分祭

    日。無從位。建

    夕月壇於阜成門外。以秋分祭

    月。亦以星辰從祭。俱不奉配。其

    大祀殿、則以孟春上辛日行祈穀祭、奉

    太祖

    太宗同配享。十年、又改以啟蟄日行祈穀禮於

    圜丘。仍止奉

    太祖一位配享。十一年、建

    崇雩壇於

    圜丘壇外泰元門之東。歲旱則祭

    上帝以禱雨、亦奉

    太祖配享。十七年秋九月、

    詔舉

    明堂大享禮於

    大內之

    玄極寶殿、奉

    睿宗獻皇帝配享。冬十一月、更上

    昊天上帝泰號曰

    皇天上帝、改

    泰神殿曰皇穹於。十八年春、行祈穀禮於

    玄極寶殿、不奉配。二十四年、即故

    大祀殿之址建

    大享殿。而建

    皇乾殿於

    大享殿北、以藏

    神版。

    命禮部歲用季秋奏請擇吉、行大享禮。已、又

    命暫行於

    玄極寶殿。隆慶元年、禮部會議

    圜丘

    方澤

    朝日

    夕月、歲舉四郊、仍如

    世宗所更定。而罷祈穀及

    明堂大享禮。今並存其儀以備考雲

    洪武十年初定合祀儀

    一齋戒。前期二日、太常司官 【今太常寺】 宿於本司。次日具本奏聞。致齋三日。次日進銅人。傳

    制諭文武官齋戒 【不飲酒。不食蔥韭薤蒜。不問病。不弔喪。不聽樂。不理刑名。不與妻妾同處】

    一傳

    制。 【儀見儀制司】 當日禮部官同太常司官、於城隍廟發諮。仍於各廟焚香三日

    一告

    廟。正祭前二日、用祝文酒果

    奉先殿告

    仁祖、配

    上帝

    皇祇、祝文曰

    維洪武 年。歲次 甲子。 月 日。

    孝子皇帝御名敢昭告於

    皇考仁祖淳皇帝。茲以正月某日、恭祀

    上帝

    皇祇於

    大祀殿。謹請

    皇考配

    神伏惟

    鑑知。謹告

    一省牲。 【用牛二十八、羊三十三、豕三十四、鹿二、兔十二】 正祭前二日、太常司官奏聞。明日、與光祿司官省牲。次日省牲畢、一同復

    命。就奏定分獻官二十四員

    一陳設 【共二十七罈】

    正殿三壇

    上帝 【南向】

    犢一

    豋一、實以大羹 【煮肉汁不用鹽醬】

    籩十二、實以形鹽  稿魚  棗

    慄   榛   菱   芡

    鹿脯  白餅 【白麵造】 黑餅 【蕎粉造】 糗餌 【米粉造】

    粉餈 【糯米餈糕】

    豆十二、實以韭俎 【以韭切去本末、取中四寸】

    菁俎  芹俎  筍俎  醯醢 【豬肉鮓、用鹽酒料物調和】  鹿醢  兔醢  魚醢

    脾析 【用牛百葉切細、湯熟、用鹽酒造用】  豚胉 【豬肩上肉】

    □食 【用糯米飯羊脂蜜熬】  糝食 【用牛羊豕肉細切與粳米飯同熬】

    簠簋各二、實以黍  稷  稻  梁

    玉用倉璧一

    帛一 【蒼色、織成郊祀制帛四字】

    皇祇 【南向】

    犢一   豋一  籩十二 豆十二

    簠簋各二

    玉用黃琮一

    帛一 【黃色、郊祀制帛】

    仁祖配位 【在東、西向】

    犢一   豋一  籩十二 豆十二

    簠簋各二

    玉用蒼璧一

    帛一 【蒼色、郊祀制帛】

    共設酒尊六、爵九、篚三、於東南、西向。祝文案一於殿西

    【洪熙以後、改奉 太祖 太宗並祀、正殿增一罈、加犢一。酒尊二。爵三。帛篚一】

    丹墀四壇

    大明 【在東、西向】

    犢一   豋一  籩十 【無糗餌粉餈、下同】

    豆十 【無□食糝食、下同】  簠簋各二

    帛一 【紅色、禮神制帛】

    酒尊三  爵三  篚一

    夜明 【在西、東向】

    犢一   豋一  籩十  豆十

    簠簋各二

    帛一 【白色、禮神制帛】

    酒尊三  爵三  篚一

    星辰一罈 【在東、西向】

    犢一   羊三  豕三  豋一

    鉶二、盛和羹 【用肉鹽醬】  籩豆各十

    簠簋各二 酒盞三十

    帛一 【白色、禮神制帛】

    酒尊三  爵三  篚一

    星辰二壇 【在西、東向】

    陳設同

    東十壇

    北嶽壇

    犢一   羊一  豕一  豋一

    鉶二   籩豆各十    簠簋各二

    酒盞十

    帛一 【黑色、禮神制帛】

    酒尊三  爵三  篚一

    【永樂以後、北嶽壇增附天壽山。加酒盞十帛一】

    北鎮壇

    陳設同

    東嶽壇

    陳設同  帛一 【青色、禮神制帛】

    東鎮壇

    東海壇

    陳設並同

    太歲壇

    陳設同  帛一 【白色、禮神制帛】

    帝王壇

    陳設同  帛十六 【白色、禮神制帛】  酒盞三十

    山川壇

    陳設同  帛二 【白色、禮神制帛】  酒盞三十

    神祇壇

    羊五   豕五  鉶三 【無大羹】 籩豆各八

    簠簋各二 酒盞三十

    帛一 【白色、禮神制帛】

    酒尊三  爵三  篚一

    四瀆壇

    陳設與北嶽同   帛四 【黑色、禮神制帛】

    酒盞三十

    西十壇

    北海壇

    陳設與北嶽同

    西嶽壇

    陳設同  帛一 【白色、禮神制帛、下同】

    西鎮壇

    西海壇

    陳設並同

    中嶽壇 【鐘山附】

    陳設同  帛二 【黃色、禮神制帛】  酒盞二十

    中鎮壇

    陳設同  帛一 【黃色、禮神制帛】  酒盞十

    風雲雷雨壇

    陳設同  帛四 【白色、禮神制帛】  酒盞三十

    南嶽壇

    陳設同  帛一 【紅色、禮神制帛】  酒盞十

    南鎮壇

    南海壇

    陳設並同

    一正祭。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陪祀官分獻官各就位。導引官導引

    皇帝至御位。內贊奏就位。典儀唱燔柴。 【凡燔柴、洪武六年、令先刳淨犢牛、器盛、置於燔罏之右。駕自齋官詣壇。太和鐘鳴、則罏內舉火。候贊燔柴、即以犢牛置其上、燔之】 瘞毛血。迎神。協律郎舉麾奏樂。樂止。內贊奏四拜。 【百官同】 典儀唱奠玉帛。奏樂。內贊奏陞壇。至

    上帝前。奏搢圭。執事官以玉帛跪進於

    皇帝右、奠訖。奏出圭。至

    皇祇前。奏搢圭。執事官以玉帛跪進於

    皇帝左、奠訖。奏出圭。至

    仁祖前。奏搢圭。執事官以玉帛跪進於

    皇帝右。奠訖。奏出圭。復位。樂止。典儀唱進俎。奏樂。齋郎舁饌至。內贊奏陞壇。至

    上帝前。奏搢圭。進俎。出圭。至

    皇祇前。奏搢圭。進俎。出圭。至

    仁祖前。奏搢圭。進俎。出圭。奏復位。樂止。典儀唱行初獻禮。奏樂。內贊奏陞壇。至

    上帝前。奏搢圭、執事官以爵跪進於

    皇帝右。奏獻爵。出圭。至

    皇祇前。奏搢圭。執事官以爵跪進於

    皇帝左。奏獻爵。出圭。詣讀祝位。跪。讀祝。樂止。讀祝官取祝跪於

    神位右。讀訖。樂作。奏俯伏興平身。 【百官同】 至

    仁祖前。奏搢圭。執事官以爵跪進於

    皇帝右。奏獻爵。出圭。復位。樂止。典儀唱行亞獻禮。奏樂。內贊奏陞壇。至

    上帝前。奏搢圭。執事官以爵跪進於

    皇帝右。奏獻爵。出圭。至

    皇祇前。奏搢圭。執事官以爵跪進於

    皇帝左。奏獻爵。出圭。至

    仁祖前。奏搢圭。獻爵。出圭。復位。樂止。典儀唱行終獻禮。奏樂。 【儀同亞獻】 樂止。太常卿進立殿西東向。唱賜福胙。內贊奏詣飲福位。跪。搢圭。光祿司官以福酒跪進。奏飲福酒。光祿司官以胙跪進。奏受胙。出圭。俯伏興平身。復位。奏四拜。 【百官同】 典儀唱徹饌。奏樂。執事官各壇徹饌。樂止。典儀唱送神。奏樂。內贊奏四拜。 【百官同】 樂止。典儀唱讀祝官捧祝、進帛官捧帛、掌祭官捧饌、各詣燎瘞位。奏樂。執事官各執祝帛饌出。內贊奏禮畢

    一分獻官儀注。典儀唱行初獻禮。贊引引分獻官詣

    神位前。搢笏。執事官以帛進於分獻官、奠訖。執事官以爵進於分獻官。贊引贊獻爵。出笏。贊引引至酒尊南、北向立。典儀唱行亞獻禮。執事官以爵進於分獻官。贊引贊獻爵。典儀唱行終獻禮。 【儀同亞獻】 贊引引分獻官復位。徹饌。執事官徹饌。執帛饌詣燎所。俱候典儀唱行

    一祝文

    維洪武  年、歲次  甲子、正月  日

    嗣天子[臣御名]敢昭告於

    昊天上帝。

    后土皇地祇。時維孟春、三陽開泰。敬率臣僚、以玉帛犧齊粢盛庶品、恭祀於

    大祀殿。備茲燎瘞。

    皇考仁祖淳皇帝配

    神。尚

    享

    一樂章

    迎神 【樂奏中和之曲】

    荷蒙

    天地兮、君主華夷。欽承踊躍兮、備筵而祭。誠惶無已兮、寸衷微。仰瞻俯首兮、惟願來期。想龍翔鳳舞兮、慶雲飛。必昭昭穆穆兮、降壇壝

    奠帛 【樂奏肅和之曲】

    天垂風露兮、雨澤霑。黃壤氤氳兮、氣化全。民勤畎畝兮、束帛鮮。臣當設宴兮、奉來前

    進俎 【樂奏凝和之曲】

    庖人兮列鼎。餚羞兮以成。方俎兮再獻。願享兮以歆

    初獻 【樂奏壽和之曲、武功之舞】

    聖靈兮皇皇。穆嚴兮金牀。臣今樂舞兮景張。酒行初獻兮捧觴

    亞獻 【樂奏豫和之曲、文德之舞】

    載斟兮再將。百辟陪祀兮具張。感聖情兮無已。拜手稽首兮願享

    終獻 【樂奏凝和之曲、文德之舞】

    三獻兮樂舞揚。餚羞具納兮、氣藹而芳。祥光朗朗兮上下方。況日吉兮時良

    徹饌 【樂奏雍和之曲】

    粗陳菲薦兮神喜將。感聖心兮何以忘。民福留兮佳氣昂。臣拜手兮謝恩光

    送神 【樂奏安和之曲】

    旌幢燁燁兮雲衢長。龍車鳳輦兮駕飛揚。遙瞻冉冉兮上下方。必烝民兮永康

    望燎 【樂奏時和之曲】

    進羅列兮燎瘞方。炬焰發兮煌煌。神變化兮束帛將。感至恩兮無量

    舊郊壇總圖

    (見圖)

    樂器圖

    麾

    (見圖)

    編鐘編鐘

    (見圖)

    編磬

    (見圖)

    鼓

    (見圖)

    摶拊

    (見圖)

    祝

    (見圖)

    敔

    (見圖)

    琴瑟

    (見圖)

    排簫

    (見圖)

    笙

    (見圖)

    簫

    (見圖)

    笛

    (見圖)

    塤

    (見圖)

    箎

    (見圖)

    舞器圖

    節

    (見圖)

    羽

    (見圖)

    籥

    (見圖)

    幹

    (見圖)

    戚

    (見圖)

    大明會典卷之八十二

    郊祀二【分祀上】

    嘉靖九年更定分祀儀

    是年既分建四郊。遂號

    祖陵山曰基運、

    皇陵山曰翔聖、

    孝陵鐘山曰神烈、

    顯陵山曰純德、並

    天壽山、俱從祀

    方澤、居嶽鎮之次。仍俱祀於

    地祇壇。十一年定、

    朝日壇、以甲丙戊庚壬間歲一親祭。

    夕月壇、以醜辰未戌三歲一親祭。非親祭之歲、太常寺具奏、遣官行禮。

    朝日以文大臣。

    夕月以武大臣。其

    圜丘諸儀、亦多所更定。如更上

    皇天上帝泰號

    皇穹宇請神儀、皆附列焉。又定看牲分獻之制。凡看牲、舊以前月之朔、

    大駕親往。自後文武大臣日輪一員。次早復

    命。至是令冬夏至、及祈穀、俱止祭前五日親牲。自後遣大臣輪視如常。凡分獻、舊用文武大臣及近侍官一十四員。今

    圜丘方澤、各用四員分獻。俱太常先期題請

    欽命。而法司官例不遣。又定大祀。如遣官不行飲福禮。太常具福胙奏進。其傳

    制後、

    各廟焚香、則嘉靖八年罷

    圜丘

    一前期十日、太常寺題請

    視牲。次請

    命大臣三員看牲。四員分獻

    一前期五日、錦衣衛備隨朝駕。

    上詣犧牲所視牲。其前一日、

    上常服告於

    廟。內贊奏就位。

    上就拜位。內贊導

    上至

    太祖香案前。奏上香、上訖。導至

    列聖香案前。俱奏上香、上訖。奏復位。奏跪。奏讀告辭。其辭曰。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明日恭詣

    南郊、視大祀牷犧。謹詣

    祖宗列聖帝后神位前、恭預告

    知。讀訖。奏四拜。奏禮畢。及還詣

    廟。參拜如前儀。致詞曰。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恭視

    大祀牷犧禮畢。恭詣

    祖宗列聖帝后神位前、謹用

    參拜。參畢。

    回宮。是日、

    命大臣輪視如常儀

    一前期四日、

    上御奉天殿。太常寺奏祭祀、進銅人、如常儀。本寺博士捧告請

    太祖祝版於

    文華殿。候

    上親填御名訖。捧出

    一前期三日、

    上具祭服。以脯醢酒果詣

    太廟、請

    太祖配

    帝。是日

    上詣

    太廟寢、請

    主、至

    太廟安訖。典儀唱執事官各司其事。內贊導

    上至拜位。奏就位。典儀唱迎神。內贊導

    上至香案前。奏跪。搢圭。奏上香。奏出圭。奏復位。奏兩拜。典儀唱行獻禮。內贊導

    上至

    御案前。奏搢圭。奏獻爵。奏出圭。奏詣讀祝位。奏跪。贊讀祝。讀祝官跪讀祝。曰。

    維嘉靖 年歲次 月 朔 日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敢昭告於

    皇祖太祖高皇帝。曰、茲以今月 日冬至。祗祀

    上帝於

    圜丘。謹請

    皇祖配

    帝侑

    神。伏惟

    鑑知。謹告。讀訖。奏俯伏興平身。奏復位。太常卿跪奏禮畢。請

    還宮。內贊奏兩拜。典儀唱讀祝官捧祝詣燎位。奏禮畢。

    上請

    主還寢訖。易服。

    御華蓋殿。太常寺卿同光祿寺卿

    面奏省牲訖。

    上御奉天殿。百官具朝服、聽受

    誓戒傳

    制 【儀見儀制司】

    一前期二日、太常卿同光祿卿奏省牲如常儀。 【牛九、北羊三、豕三、鹿一、兔六】 是日、錦衣衛具

    神輿香亭。太常官具玉帛匣、及香盒、各設於

    奉天殿。次日、

    上至奉天殿、親填祝版。 【版以青楮、硃書之】 置玉帛於匣。太常卿捧安輿內。

    上三上香。行一拜三叩頭禮。畢。錦衣衛官校舁至

    天壇太常卿奉安於

    神庫

    一前期一日、免朝。錦衣衛備法駕。設

    板輿於

    奉天門下正中。

    上吉服告於

    廟、如告視牲之儀。告辭曰。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出宿於郊。祗行

    大報禮。謹詣

    祖宗列聖帝后神位前、恭預告

    知。告畢。

    上出。乘輿。詣

    南郊、由

    西天門入。至

    昭亨門外。降輿。禮部太常官導

    上由左門入。至內壝。太常卿導

    上至

    圜丘、恭視

    壇位。次至

    神庫視籩豆。至

    神廚視牲。畢。仍由左門出。陞輿、至

    齋宮。分獻陪祀官叩頭如常儀

    一陳設

    上帝 【南向】

    犢一   蒼玉一 郊祀制帛十二 【俱青色】

    豋一   簠簋各二    籩十二

    豆十二  蒼玉爵三    酒尊三

    青漆團龍篚一   祝案一

    配帝 【西向】

    犢一   奉先制帛一 【白色】  登一

    簠簋各二 籩十二 豆十二 蒼玉爵三

    酒尊三  雲龍篚一

    從四壇 【俱在壇之二成】

    大明 【在東西向】

    犢一   豋一  禮神制帛一 【赤色】

    簠簋各二 籩十  豆十  酒盞二十

    青瓷爵三 酒尊三 篚一

    夜明 【在西東向】

    陳設同  禮神制帛一 【白色】

    星辰 【在東西向北上、曰五星、曰二十八宿、曰周天星辰】

    犢一   羊一  豕一  豋一

    鉶二 【實以和羹】  簠簋各二    籩十

    豆十   酒盞三十

    帛十 【青色一、赤色一、黃色一、白色六、黑色一】

    青瓷爵三 酒尊三 篚一

    雲雨風雷 【在西東向北上】

    陳設同  帛四 【青色一、白色一、黃色一、黑色一】

    一

    皇穹宇請

    神位。前期一日、太常寺設香案於丹墀正中。將事之夕、三更一點。禮部太常寺堂上官恭詣香案前。尚書上香、率各官行一拜三叩頭禮。畢。太常寺官九員分詣東西

    配殿、各請

    從位神牌出龕。先雷師。次風伯。次雨師。次雲師。次周天星辰。次二十八宿。次五星。次夜明。次大明。捧至丹墀東、西向立。太常寺官一員詣殿中、請

    太祖主出龕。太常寺少卿一員恭捧、西向立。太常寺官二員請

    上帝神版出龕。太常寺卿恭捧、南向立。禮部侍郎二員導引出殿先

    上帝。次

    太祖。次大明。次夜明。次五星。次二十八宿。次周天星辰。次雲師。次雨師。次風伯。次雷師。由

    圜丘北門入。轉至午陛陞壇。先

    上帝。次

    太祖。次

    從位。各依原序先後奉安於

    神座。候

    上至大次。尚書率各官致詞復

    命、叩頭出。祭畢。太常官如前捧請。禮部侍郎導引入殿、以次納於龕中、奉安訖。各官仍行一拜三叩頭禮。出

    一正祭。是日三鼓。

    上自齋宮乘輿。至外壝

    神路之西、降輿。導引官導

    上至

    神路東大次。上香官同導引官捧神位官復

    命訖。退。 【百官排班於神路之東西以俟】

    上具祭服出。導引官導

    上由左櫺星門入。內贊對引官導

    上行至內壝。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

    上至御拜位。內贊奏就位。

    上就位。典儀唱燔柴。唱迎

    帝神。樂作。內贊奏陞壇。導

    上至

    上帝金罏前。奏跪。奏搢圭。司弓官捧香、跪進於

    上左。內贊奏上香。

    上三上香訖。奏出圭。導至

    太祖金罏前。 【儀同】 奏復位。

    上復位。樂止。內贊奏四拜。 【傳贊百官同】 典儀唱奠玉帛。樂作。內贊奏詣

    神御前。導

    上至

    神御前。奏搢圭。捧玉帛官以玉帛跪進於

    上右。

    上受玉帛。內贊奏獻玉帛。

    上奠訖。奏出圭。導至

    太祖前。奏搢圭。奏獻帛。奏出圭。奏復位。

    上復位。樂止。典儀唱進俎。樂作。齋郎舁俎安訖。內贊

    奏詣

    神御前。導

    上至

    神御前。奏搢圭。奏進俎。奏出圭。導至

    太祖前。 【儀同】 奏復位。

    上復位。樂止。典儀唱行初獻禮。樂作。內贊奏詣

    神御前。導

    上至

    神御前。奏搢圭。捧爵官以爵跪進於

    上右。

    上受爵。內贊奏獻爵。

    上獻訖。奏出圭。奏詣讀祝位。導

    上至讀祝位。奏跪。 【傳贊眾官皆跪】 樂暫止。內贊贊讀祝。讀祝官跪讀祝畢。樂復作。奏俯伏興平身。 【傳贊百官同】 讀祝官跪進祝版。

    上捧至

    御案篚內安訖。 【今讀祝官自安】 內贊導至

    太祖前。奏搢圭。捧爵官以爵跪進於

    上右。

    上受爵。奏獻爵。

    上獻訖。奏出圭。奏復位。

    上復位。樂止。典儀唱行亞獻禮。樂作。 【儀同初獻、惟不讀祝】 奏復位。樂止。典儀唱行終獻禮。樂作。 【儀同亞獻】 奏復位。樂止。太常卿進立於壇之二成東向。唱賜福胙。內贊奏詣飲福位。導

    上至飲福位。光祿卿捧福酒跪進於

    上左。內贊奏跪。奏搢圭。奏飲福酒。

    上飲訖。光祿官捧福胙跪進於

    上左。內贊奏受胙。

    上受訖。奏出圭。俯伏興平身。奏復位。

    上復位。奏四拜。 【傳贊百官同】 典儀唱撤饌。樂作。執事官撤饌訖。樂止。典儀唱送

    帝神。樂作。內贊奏四拜。 【傳贊百官同】 樂止。典儀唱讀祝官捧祝、進帛官捧帛、掌祭官捧饌、各恭詣

    泰壇。

    上退立於拜位之東。典儀唱望燎。樂作。內贊奏詣望燎位。內贊對引官導

    上至望燎位。燎半。內贊奏禮畢。樂上。如遇風雪、有司設黃氈小次於

    圜丘下。

    上恭就小次、對越行禮。其升降上香奠獻、俱以太常執事官代。內贊對引官導

    上至大次易服。禮部太常官奉

    神位安於

    皇穹宇。

    上還齋宮少憩。駕還。百官具朝服於

    承天門外橋南立迎

    駕。

    上入、詣

    廟參拜如視牲還之儀。致辭曰、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

    圜丘大報禮成。恭詣

    祖宗列聖帝后神位前、謹用

    參拜。參畢。百官隨至

    奉天殿行慶成禮

    一分獻官儀注

    上行初獻禮讀祝訖。奏俯伏興平身。贊引引分獻官由東西陛詣

    各神位香案前。贊跪。贊搢笏。贊上香。贊獻帛。贊獻爵。贊出笏。贊復位。亞終獻 【儀同、惟不上香獻帛】 至典儀唱望燎、各分詣燎罏前。燎半、贊禮畢

    一祝文

    維嘉靖 年歲次 月朔 日

    嗣天子臣御名敢昭奏於

    皇天上帝。曰、時維冬至、六氣資始。敬遵典禮。謹率臣僚。恭以玉帛犧齊粢盛庶品、備此禋燎。祗祀於

    上帝。奉

    太祖開天行道肇紀立極大聖至神仁文義武俊德

    成功高皇帝配

    帝侑

    神。尚

    享

    一樂章

    迎

    帝神 【中和之曲】

    仰惟

    玄造兮。於皇

    昊穹。時當肇陽兮、大禮欽崇。臣惟蒲柳兮、螻蟻之衷。伏承

    眷命兮、職統羣工。深懷愚昧兮、恐?

    洪德。爰遵彝典兮、勉竭微忠。遙瞻

    天闕兮、

    寶輦臨壇。臣當稽首兮、祗迓

    恩隆百辟陪列兮、舞拜於前。萬神翊衛兮、而西以東。臣俯伏迎兮、敬瞻

    帝御。願垂

    歆鑑兮、拜

    德曷窮

    奠玉帛 【肅和之曲】

    龍輿既降兮奉禮先。爰有束帛兮暨瑤瑄。臣謹上獻兮進

    帝前。仰祈

    聽納兮荷

    蒼乾

    進俎 【凝和之曲】

    餚饈珍饌兮薦

    上玄。庖人列鼎兮致精虔。臣盍祗獻兮馨醴牷。願垂

    歆享兮民福淵

    初獻 【壽和之曲】

    禮嚴初獻兮奉觴。臣將上進兮

    聖皇。

    聖皇垂享兮穆穆。臣拜首兮何以忘

    亞獻 【豫和之曲】

    禮觴再舉兮薦玉漿。

    帝顏歆悅兮民福昂。民生有賴兮感

    上倉。臣惟鞠拜兮。荷

    恩長

    終獻 【熙和之曲】

    三獻兮禮告成。一念微衷兮露悃臣情。景張樂舞兮聲鍠鋐。仰瞻

    聖容兮俯錫恩泓

    撤饌 【雍和之曲】

    祀禮竣兮精意禋。三獻備兮誠已申。敬撤弗遲兮肅恭寅。恐多弗備兮惟賴

    洪仁

    送

    帝神 【清和之曲】

    禋事訖終兮、百辟維張。

    帝垂歆鑑兮、沐

    澤汪洋。

    龍車冉冉兮、

    寶駕旋雲。靈風鼓舞兮、瑞露清瀼。

    洪恩浩蕩兮、無以為酬、麤陳菲薦兮、已感

    歆嘗。香氣騰芳兮、上徹

    帝座。仰瞻

    聖造兮、賜福羣方。臣同率土兮、載歡載感。祗迴

    寶輦兮、鳳嘯龍翔。誠惶誠恐兮、仰戀彌切。願

    福生民兮、永錫亨昌

    望燎 【時和之曲】

    龍車寶輦兮昇帝鄉。御饈菲帛兮奉燎方。環佩鏗鏘兮羅壇壝。炬焰特舉兮氣輝煌。生民蒙福兮

    聖澤霑。臣荷

    眷祐兮拜謝

    恩光

    萬曆三年親、祀

    圜丘儀

    正祭前六日早

    上常服、以親詣

    南郊視牲預告於

    太廟。前五日、錦衣衛備隨朝駕如常儀質明

    皇常服從皇極殿。太常寺官奏請

    聖駕視牲。百官具吉服朝參。鳴鞭訖、先趨出

    午門外東西序立候送。

    上由大明門正陽門西天門舊路、至犧牲所南門迤西。

    上降輦。禮部尚書侍郎太常卿少卿導

    上至所內幄次。禮部官跪奏請視牲。仍同太常寺官導

    上至各牲房前。太常卿跪奏視大祀牲。逐一視畢。仍導

    上至幄次內。

    上少憩、出。禮部太常寺官仍導

    上陞輦。駕還。百官俱於

    承天門外序立候迎。

    上仍詣

    太廟參謁。前四日、

    上御皇極殿。太常寺奏祭祀。前三日質明

    上常服。乘輿詣

    太廟門西降輿。至幄次內、具祭服告請

    太祖祀

    神。行一獻禮畢。出幄次內、易皮弁服。回

    御中極殿。太常寺光祿寺官奏省牲畢。

    御皇極殿。傳

    制誓戒百官。前二日、早、

    上常服。以親詣

    南郊大祀預告於

    太廟。是日午後、太常寺官捧蒼玉帛匣香盒、同

    神輿亭、進於

    皇極殿內。司禮監官捧帛、同安設於

    御案之北。前一日質明、

    上從文華殿出。由皇極殿左門入。至

    御案前立。太常卿捧祝版、由中門進於

    御案上。

    上填御名訖。太常卿捧安輿中。司禮監官進帛於

    上裝匣內並蒼玉安訖。太常卿捧安輿中。太常卿隨捧香盒於香亭右、跪。

    上三上香。行一拜三叩頭禮畢。轉於東、西向立。錦衣衛官校入抬輿亭、由中門出。太常卿隨詣

    天壇神庫奉安。

    上由殿中門出。乘輿詣南郊、至

    昭亨門西。禮部尚書侍郎太常少卿等官行叩頭禮畢。分兩傍。候

    上降輿。尚書等官導

    上由

    昭亨左門入、至內壝左門。太常卿跪迎。同導

    上至午陛。尚書等官俱止。太常卿導

    上至

    圜丘、恭視

    壇位。尚書等官俱先詣東陛前伺候

    上視

    壇位畢。太常卿導

    上由東陛下。尚書等官同導

    上至神庫視籩豆。至神廚視牲。俱太常卿導入、逐一奏畢。禮部太常寺官導

    上仍由

    昭亨左門出。陞輿、至齋宮。分獻陪祀官朝參。傳

    旨賜早飯。各官叩頭謝

    恩。至午、各官候

    旨朝參。仍傳

    旨賜午飯。謝

    恩如前儀。是日午後、太常寺陳設如常儀。至一更時分。禮部尚書等官詣

    皇穹於。尚書上香請

    神。侍郎二員導引。太常寺官以次捧

    正位

    配位神版、

    從位神牌、詣壇奉安訖。候報時、

    上常服乘輿出、至外壝

    神路之西、降輿導駕官導

    上至

    神路東大次。禮部同太常官復

    命畢。

    上具祭服出。由內壝左櫺星門入。行

    大祀禮如常儀。畢、

    上至大次易常服。至齋宮少憩駕還。仍詣

    太廟參謁。畢。具袞冕服御皇極殿、行慶成禮

    嘉靖十七年更上

    皇天上帝泰號儀

    一前期六日、以酒果脯醢、告

    諸神於

    圜丘壇下、用帛、

    上具常服。分獻陪祀官吉服、嚴辦。

    上至壇所。內贊奏就位迎神上香。分獻官各上香。行兩拜。奠獻如常儀。典儀唱宣告文。分獻陪祀官跪。宣文官立宣告文。曰、

    大明嗣天子御名謹文移告於

    大明之神。

    夜明之神。

    五星列宿周天星辰之神。

    雲雨風雷之神。

    周天列職之神。

    五嶽五山之神。

    五鎮五山之神。

    基運翔聖神烈天壽純德五山之神。

    四海之神。

    四瀆之神。

    際地列職祇靈。

    天下諸神。

    天下諸祇。

    戊戌太歲之神。

    十月神將直日功曹之神。

    郊壇司土之神。曰、朕祗於來月朔旦、躬率臣民、上尊

    皇天上帝泰號。仰

    高玄九重、預告於

    諸神眾祇。煩為朕運爾神化。昭爾靈顯。通朕微衷於

    上帝。祈

    賜允鑑之慈。

    享朕欽薦之

    號。為此文告。

    神宜悉知。謹告。宣訖。百官俯伏興。亞獻終獻如常儀。送神行兩拜。宣文官捧文、進帛官捧帛、各詣燎位。內贊奏禮畢。

    上還御華蓋殿。執事官行禮如常儀。樂作。

    上至奉天殿中、立定。樂止。鴻臚寺官舉

    敕案至殿中。

    上親取敕授輔臣、輔臣立受、以

    制詞授宣制官。

    上陞座。鳴鞭行禮如常儀。鴻臚寺官奏禮畢。樂作。

    上起。輔臣捧

    敕由中道出。至

    奉天門發示。禮部捧出開讀如常儀

    一前期、翰林院恭擬合用祭告文。太常寺備特牲熟薦十二籩豆玉帛、及告

    景神殿脯醢酒果。

    欽定捧冊表大臣二員。並

    諭文武官陪拜、國子監監生、順天府生員耆老人等、俱隨班行禮。在朝、於

    午門外。在壇、於

    昭亨門外。序列

    一先期四日、

    上御奉天殿。太常寺奏齋戒如常儀。百官致齋三日

    一先期三日、太常寺光祿寺

    面奏省牲如常儀

    一先期一日、鴻臚寺官設冊表案於

    奉天殿正中。內侍官設冊表綵輿於

    丹陛上。設香案於冊表輿前。教坊司設中和樂大樂。錦衣衛設鹵簿大駕。本日、禮部率太常寺官恭詣

    圜丘、設冊表案於

    神御位右。設

    上拜位三成正中。司設監設

    大次於

    圜丘神路之東。陳設畢。遣重臣上香、奉請

    神御位。太常寺設輿於

    泰神殿丹陛下、奉

    神位陞輿。導引官二員前導、陞

    圜丘奉安。設

    神祇十一罈紙位於內壝下。天神東西向。地祇北向。 【俱設酒果脯醢不奠獻。其紙位並帛。執事官俟望燎、各捧分燎。天神爐東。地祇罏西】

    一是日戌初刻鳴鐘鼓。百官依朝駕禮、於

    奉天殿丹墀序立。陪祀官具祭服。餘官朝服。

    上告

    景神殿畢。具冕服、御奉天殿。鴻臚寺卿奏請行禮。

    上躬捧冊表、奉安綵輿內。錦衣衛官督舉輿。冊表輿行、大樂鼓吹前導。

    駕發、文武百官隨行至

    正陽門外。騎從。冊表輿至

    圜丘壝門外。原遣大臣捧請冊表出輿亭、置於案。

    上至

    昭亨門外、降輦。導引官導

    上御大次。鼓三嚴。鴻臚寺卿奏外辦。又奏中嚴。導引官導

    上至

    圜丘。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內贊奏就位。

    上就位。典儀唱迎

    帝神。奏樂。內贊導

    上至香案前。奏跪。奏搢圭。奏上香。

    上三上香訖。奏復位。樂止。內贊奏四拜。 【傳贊百官同】 典儀唱昇冊表。樂作。內贊奏陞壇。

    上陞壇。樂暫止。奏跪。 【傳贊眾官皆跪】 奏搢圭。原遣大臣二員、一捧冊表進於

    上右、

    上受冊表獻訖。一接受於

    上左、以付宣冊表官。奏出圭。奏宣冊表。太常寺卿跪宣訖。原受冊表大臣復進於

    上、

    上親捧奠於帛篚。樂復作。奏俯伏興平身。 【傳贊百官同】 奏復位。典儀唱奠玉帛。樂作。內贊奏詣

    神御前。

    上陞至

    御前。奏搢圭。捧玉帛官以玉帛跪進於

    上右、

    上受玉帛奠訖。奏出圭。奏復位。樂止。典儀唱進俎。樂作。齋郎舁饌至。內贊奏詣

    神御前。

    上陞至

    神御前。奏搢圭。奏進俎。奏出圭。奏復位。樂止。典儀唱行初獻禮。樂作。內贊奏詣

    神御前。

    上陞至

    神御前。奏搢圭。捧爵官以爵跪進於

    上右、

    上受爵。奏獻爵、

    上獻訖。奏出圭。復位。樂止。典儀唱讀祝。樂作。內贊奏詣讀祝位。奏跪。

    上至讀祝位。跪。 【傳贊眾官皆跪】 樂暫止。內贊贊讀祝。讀祝官跪、讀訖。樂作。內贊奏俯伏興平身。 【傳贊百官同】 樂止。亞獻終獻飲福受胙撤饌送

    帝神俱如常儀送

    神後、典儀唱宣冊表官捧冊表、進玉帛官捧玉帛、讀祝官捧祝、掌祭官捧饌、各恭詣

    泰壇。典儀唱望燎。樂作。

    上退拜位東、西向。內贊奏詣望燎位。燎半。內贊奏禮畢。樂止。導引官導

    上至幕次易服。還宮。禮成。

    詔示中外

    一樂章

    迎

    帝神 【中和之曲】

    於昔洪荒之初兮混濛。五行未運兮、兩曜未明。其中挺立兮、有無容聲。

    神皇出御兮、始判濁清。立天立地立人兮、羣物生生

    昇冊表 【元和之曲】

    帝闢陰陽兮造化張。

    神生七政兮精華光。圓覆方載兮兆物康。臣敢祗報兮、拜薦

    帝曰皇

    奠玉帛 【休和之曲】

    帝垂聽兮義若親。子職庸昧兮無由申。冊表。荷

    鑑兮

    泰號式尊。敬陳玉帛兮、燕賀

    洪仁

    進俎 【豫和之曲】

    大筵弘開。懽聲如雷。

    皇神賜享。臣衷涓埃。大鼎炮烹。餚饈馨裁。

    帝歆兮、兆民之福。臣感

    恩兮、何如幸哉

    初獻 【壽和之曲】

    大高降恩鑑。微情何以承。臣愚端拜捧瑤觥。堅壽無極並

    奏祝 【景和之曲】

    帝皇立命兮肇三才。中分民物兮、惟天遍該。小臣請

    命、用光帝陪。庶永配於

    皇穹哉

    亞獻 【太和之曲】

    羣生總總兮悉蒙始恩。人物盡囿兮於

    帝仁。羣生荷

    德兮、誰識所從來。於惟

    皇兮、億兆物之祖真

    終獻 【永和之曲】

    寶宴弘。王幾憑。瓊液陞。樂舞(曾羽)。協氣凝。民物礽。臣衷蹇蹇兮報無能

    撤饌 【咸和之曲】

    太奏既成、微誠莫傾。

    皇德無京。陶此羣生。鉅細幪帡。刻小臣之感衷兮、罔罄愚情。實弘涵而容納兮、曲賜生成

    送

    帝神 【清和之曲】

    禮祇冊薦兮、

    皇神垂享。萬舞畢舉兮、九成已行。

    帝賜洪庥兮、大我家慶。金鳴玉振兮聲鏜鏜。羣僚環佩兮響玎璫。神人交賀兮、贊

    帝皇。寶稱

    泰號兮、曷有窮量。永固高厚兮、宰御久常、微臣頓首叩首兮、攸沐

    恩光

    奉燎 【熙和之曲】

    瑤簡拜書兮

    泰號成。奉揚

    帝前兮資離明。珍幣嘉餚兮與祝誠。均登巨焰兮達

    玄清。九垓四表兮、莫不昂瞠。庶類品彙兮、悉慶

    洪名

    今

    圜丘總圖

    (見圖)

    圜丘圖

    (見圖)

    圜丘祭祀圖

    (見圖)

    圜丘第一成陳設圖 【登鉶以磁碗代簠簋籩豆以磁盤代□壇廟□】

    正位 【南向】

    (見圖)

    配位 【西向】

    (見圖)

    圜丘第二成陳設圖

    從位東一罈 【西向】

    (見圖)

    從位西一罈 【東向】

    (見圖)

    從位東二壇 【西向】

    (見圖)

    從位西二壇 【東向】

    (見圖)

    皇穹宇圖

    (見圖)

    皇穹宇

    正位神座圖

    (見圖)

    皇穹宇

    配位神座圖

    (見圖)

    皇穹宇從位神座圖

    東一罈

    (見圖)

    西一罈

    (見圖)

    東二壇

    (見圖)

    西二壇

    (見圖)

    大明會典卷之八十三

    郊祀三【分祀下】

    方澤

    一前期十日、太常寺題請

    視牲。次請

    命看牲分獻大臣各四員

    一前期五日、

    上詣犧牲所視牲。其前一日、

    上告

    廟、及還參拜、俱如

    大祀之儀。告辭曰、明日出視

    方澤大祭牲儀。參辭曰、出視

    方澤大祭牲儀回還。餘並同

    大祀。參畢回宮。次日、

    命大臣輪視如常儀

    一前期四日、太常寺奏祭祀、進銅人、如常儀。

    諭百官致齋三日。

    上親填告請

    太祖祝版於文華殿

    一前期三日、

    上詣

    太廟請

    太祖配

    神、以脯醢酒果、行再拜一獻禮。祝文曰、

    維嘉靖 年歲次 月 朔 日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敢昭告於

    太祖高皇帝。曰、茲以今月 日夏至、恭祭

    皇地祇於

    方澤。謹請

    皇祖作主侑

    神。伏惟

    鑑知。謹告

    一前期二日、太常卿同光祿卿奏省牲如常儀

    一前期一日、太常卿詣

    太廟寢請

    太祖御位、至

    皇祇室奉安。

    上親填祝版於文華殿。 【黃楮版黑□】 遂告於

    廟。告辭曰、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明日恭詣

    北郊行祭

    地禮。謹詣

    祖宗列聖帝后神位前、恭預告、

    知

    一陳設

    正位 【北向】

    犢一   黃璧一  郊祀制帛一 【黃色】

    豋一   簠簋各二     籩十二

    豆十二  黃玉爵三     尊三

    篚一   祝案一

    配位 【西向】

    陳設同 【無王】 奉先制帛一 【白色】

    從四壇

    五嶽

    基運山

    翔聖山

    神烈山共一罈 【東設西向】

    犢一   羊一  豕一  帛八 【黃一、青一紅一、白四、玄一】  豋一  鉶一  簠簋各二

    籩十   豆十  黃瓷爵三

    酒盞三十 尊三  篚一

    五鎮

    天壽山

    純德山共一罈 【西設東向】

    陳設同  帛七 【黃一、青一、紅一、白三、玄一】

    四海一罈 【東設西向】

    陳設同  帛四 【青一、紅一、白一、玄一】

    四瀆一罈 【西設東向】

    陳設同  帛四 【玄色】

    一正祭。是日五鼓、太常卿候

    上御奉天門、跪奏請

    聖駕詣

    地壇。錦衣衛備隨朝駕。

    上常服乘輿、由長安左門出。入壇之西門。太常官導

    上至具服殿、易祭服出。導引官導

    上由

    方澤右門入。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內贊奏就位。

    上就位。典儀唱瘞毛血。唱迎神。樂作。樂止。內贊奏四拜。 【傳贊百官同】 典儀唱奠玉帛。樂作。內贊奏陞壇。導

    上至

    皇祇香案前。奏跪。奏搢圭。司香官捧香跪進於

    上右。內贊奏上香。

    上三上香、訖。捧玉帛官以玉帛跪進於

    上右。

    上受玉帛。內贊奏獻玉帛。

    上奠訖。奏出圭。導至

    太祖香案前。 【儀同】 奏復位。樂止。典儀唱進俎。樂作。齋郎舁俎安訖。內贊奏陞壇。導

    上至

    皇祇俎匣前。奏搢圭。奏進俎。奏出圭。導

    上至

    太祖俎匣前。 【儀同】 奏復位。樂止。典儀唱行初獻禮。樂作。內贊奏陞壇。導

    上至

    皇祇前。奏搢圭。捧爵官以爵跪進幹

    上右。

    上受爵。內贊奏獻爵。

    上獻訖。奏出圭。奏詣讀祝位。奏跪。 【傳贊眾官皆跪】 樂暫止。內贊贊讀祝。讀祝官跪讀祝畢。樂復作。內贊奏俯伏、興、平身。 【傳贊百官同】 導

    上至

    太祖前。奏搢圭。捧爵官以爵跪進於

    上右。

    上受爵。內贊奏獻爵。

    上獻訖。奏出圭。奏復位。樂止。典儀唱行亞獻禮。樂作。 【儀同、初獻、惟不讀祝】 樂止。典儀唱行終獻禮。樂作。 【儀同亞獻】 樂止。太常卿進立壇左、東向。唱賜福胙。內贊奏詣飲福位。內贊對引官導

    上至飲福位。奏跪。奏搢圭。光祿卿捧福酒跪進於

    上右。內贊奏飲福酒。

    上飲訖。光祿官捧福胙跪進於

    上右。內贊奏受胙。

    上受訖。奏出圭。奏俯伏、興、平身。奏復位。奏四拜。 【傳贊百官同】 典儀唱徹饌。樂作。執事官徹饌訖。樂止。典儀唱送神。樂作。內贊奏四拜。 【傳贊百官同】 樂止。典儀唱讀祝官捧祝、進帛官捧帛、掌祭官捧饌、各詣瘞位。典儀唱望瘞。內贊奏詣望瘞位。內贊對引官導

    上至望瘞位。祝帛埋訖。

    配帝帛燎半、內贊奏禮畢。導引官導

    上至具服殿易服。太常卿捧

    太祖御位入安於

    太廟寢。

    駕還、詣

    廟參拜。致辭曰、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恭詣

    北郊祭

    地禮成。謹詣

    祖宗列聖帝后神位前、恭行參拜。畢。

    還宮

    一分獻官儀注。典儀唱行初獻禮。讀祝訖。俯伏、興、平身。贊引引獻官各詣

    神位前。贊跪。贊搢笏、上香、獻帛、獻爵、訖。贊出笏復位。典儀唱行亞獻禮、終獻禮。贊引引獻官各詣

    神位前。贊搢笏、獻爵、出笏、復位。至唱望瘞、贊引引獻官至燎所。燎半、贊禮畢

    一祝文

    維嘉靖 年歲次 月 朔 日

    嗣天子臣御名敢昭告於

    皇地祇。曰、時當夏至、羣物方亨。生長發育、有生鹹賴。

    功德至厚、上配

    皇天。爰遵典禮、謹率臣僚、以玉帛牲齊粢盛庶品奉茲瘞祀。奉

    太祖高皇帝配

    神。尚

    享

    一樂章

    迎神 【中和之曲】

    俯瞻兮

    鳳輦來。靈風兮拂九垓。川嶽從兮後先。百辟列兮襄陪。臣拜首兮迓迎。願

    臨享兮幸哉

    奠玉帛 【廣和之曲】

    祀禮有嚴兮奉虔。玉帛在笥兮來前。

    皇靈垂享兮以納。烝民率土兮樂。豐年

    進俎 【咸和之曲】

    餚羞馨兮氣芳。庖人奉役兮和湯。奉進兮

    皇祇歆慰。臣稽首兮敬將

    初獻 【壽和之曲】

    酒行初獻兮樂舞張。齊醴明潔兮馨香。願垂享兮以歆。生民安兮永康

    亞獻 【安和之曲】

    載獻兮奉觴。

    神顏和懿兮以嘗。功隆厚載兮配

    天。民感德兮無量

    終獻 【時和之曲】

    三進兮玉露清。百職奔繞兮佩環鳴。鳧鐘鷺鼓兮韻錚鍧。願留福兮羣生

    徹饌 【貞和之曲】

    禮告終兮徹敢違。深惟一念兮誠意微。

    神垂博容兮聽納。恐未備兮唯

    慈依

    送神 【寧和之曲】

    禮成兮誠已申。

    駕還兮法從陳。靈祇列兮以隨。百辟拜兮恭寅。望

    坤宮兮奉辭。願普福兮烝民

    望瘞 【同送中】

    方澤總圖 【北向】

    (見圖)

    方澤祭祀圖

    (見圖)

    方澤第一 陳設圖

    正位 【北向】

    (見圖)

    配位 【西向】

    (見圖)

    方澤第二成陳設圖

    從位東一罈 【西向】

    (見圖)

    從位西一罈 【東向】

    (見圖)

    從位東二壇 【西向】

    從位西二壇 【東向】

    (見圖)

    朝日壇

    一前期三日、太常寺奏祭祀如常儀。

    諭百官致齋二日

    一前期二日、太常卿同光祿卿奏省牲如常儀

    一前期一日、

    上親填祝版於文華殿 【紅楮版硃書、如遇遣官之歲、則中書官代填】 遂告於

    廟。告辭曰、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明日往詣

    朝日壇、躬祭

    大明之神。謹詣

    祖宗列聖帝后神位前、恭預告

    知。 【遣官則否】

    一陳設

    大明之神 【西向】

    犢一   羊一  豕一  豋一

    鉶二   簠簋各二    籩十

    豆十   玉爵三 紅瓷酒盞三十

    酒尊三  紅瑪瑙玉一   帛一 【紅色】

    篚一   祝案二

    一正祭。是日免朝。錦衣衛備隨朝駕。

    上常服。乘輿。由東長安門出。至壇北門入。至

    具服殿、具祭服出。導引官導

    上由左門入。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內贊奏就位。

    上就拜位。典儀唱迎神。樂作。樂止。內贊奏四拜。 【傳贊百官同】 典儀唱奠玉帛。樂作。內贊奏陞壇。導

    上至

    大明神位前。奏跪。奏搢圭。司香官捧香跪進於

    上左。內贊奏上香。

    上三上香、訖。捧玉帛官以玉帛跪進於

    上右。內贊奏獻玉帛。

    上受玉帛奠訖。奏出圭。奏復位。樂止。典儀唱行初獻禮樂作。內贊奏陞壇。導

    上至

    神位前。奏搢圭。捧爵官以爵跪進於

    上右。

    上受爵。內贊奏獻爵。

    上獻訖。奏出圭。奏詣讀祝位。

    上詣讀祝位。奏跪。 【傳贊眾官皆跪】 樂暫止。贊讀祝。讀祝官跪讀祝畢。樂復作。奏俯伏、興、平身。 【傳贊百官同】 奏復位。樂止。典儀唱行亞獻禮。樂作。 【儀同初獻、但不讀祝】 樂止。典儀唱行終獻禮。樂作。 【儀同亞獻】 樂止。太常卿進立於壇前之右、唱賜福胙。內贊奏詣飲福位。導

    上至飲福位。奏跪。奏搢圭。光祿官捧福酒跪進於

    上右。內贊奏飲福酒。

    上飲訖。光祿官捧福胙跪進於

    上右。內贊奏受胙。

    上受訖。奏出圭、俯伏、興、平身。奏復位。

    上復位。奏兩拜。 【傳贊百官同】 典儀唱徹饌。樂作。執事官徹饌訖。樂止。典儀唱送神。樂作。內贊奏四拜、興、平身。 【傳贊百官同】 樂止。典儀唱讀祝官捧祝、進帛官捧帛、掌祭官捧饌、各詣燎位。樂作。內贊奏禮畢。樂止。導引官導

    上至具服殿、易常服。陞輦。還。參拜於

    廟。致辭曰、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躬祭

    大明之神禮成。恭詣

    祖宗列聖帝后神位前、謹用參拜。畢。

    還官 【遣官則否】

    一祝文

    維嘉靖 年歲次 月 朔 日

    嗣天子御名謹昭告於

    大明之神。惟

    神、陽精之宗。列神之首。

    神光下照、四極無遺。

    功垂今昔。率土仰賴。茲當仲春、式遵古典、以玉帛牲醴之儀、恭祀於

    神。伏惟

    鑑歆、錫福黎庶。尚享

    一樂章

    迎神 【熙和之曲】

    仰瞻兮

    大明。位尊兮王宮。時當仲春兮氣融。爰遵祀禮兮報功、微誠兮祈

    神昭鑑。願來享兮迓

    神聰

    奠玉帛 【凝和之曲】

    神靈壇兮肅其恭。有帛在篚兮赤琮。奉

    神兮祈享以納。予躬奠兮忻以顒

    初獻 【壽和之曲】

    玉帛方奠兮

    神歆。酒行初獻兮舞呈齊芳馨兮犧色騂。

    神容悅兮鑑予情

    亞獻 【時和之曲】

    二齊升兮氣芬芳。

    神顏怡和兮喜將。予令樂舞兮具張願垂普照兮民康

    終獻 【保和之曲】

    慇懃三獻兮告成。羣職在列兮周盈。

    神錫休兮福民生。萬世永賴兮

    神功明

    徹饌 【安和之曲】

    一誠盡兮予心懌。五福降兮民獲禧。仰九光兮誠已申。終三獻兮徹敢遲

    送神 【昭和之曲】

    祀禮既周兮樂舞揚。

    神享以納兮還青鄉。予當拜首兮奉送。願恩光兮普萬方。永耀熹明兮攸賴。烝民鹹仰兮恩光。睹六龍兮御駕。

    神變化兮鳳翥鸞翔。束帛餚羞兮詣燎方。祐我

    皇明兮基緒隆長

    朝日壇總圖 【西向】

    (見圖)

    朝日壇祭祀圖

    (見圖)

    朝日壇陳設圖 【西向】

    (見圖)

    夕月壇

    一前期二日、太常寺奏祭祀如常儀。

    諭百官致齋二日

    一前期一日、太常卿同光祿卿奏省牲如常儀。

    是日、

    上親填祝版於文華殿 【白楮版墨書、如遇遣官之歲、則中書官代填】 遂告於

    廟。告辭曰、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明日往祭

    夜明等神於

    夕月壇。謹詣

    祖宗列聖帝后神位前、恭預告

    知 【遣官則否】

    一陳設

    夜明之神 【東向】

    犢一   羊一  豕一  豋一

    鉶二   簠簋各二    籩十

    豆十   金爵三 白瓷酒盞三十

    酒尊三  玉用白璧一   帛一 【白色】

    篚一   祝案一

    從位一罈 【南向】

    籩十   豆十  帛十 【青紅黃各一、白六、玄一】

    一正祭。是日免朝。錦衣衛備隨朝駕。申時

    上常服。乘輿。由西長安門出。至壇北門入。至

    具服殿、具皮弁服出。導引官導

    上由中門入。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內贊奏就位。

    上就拜位。典儀唱迎神。樂作。樂止。內贊奏兩拜。 【傳贊百官同】 典儀唱奠玉帛。樂作。內贊奏陞壇。導

    上至

    夜明神位前。奏跪。奏搢圭。司香官捧香跪進於

    上左。內贊奏上香。

    上三上香、訖。捧玉帛官以玉帛跪進於

    上左。內贊奏獻玉帛。

    上受玉帛、奠訖。奏出圭。奏復位。樂止。典儀唱行初獻禮。樂作。內贊奏陞壇。導

    上至

    神位前。奏搢圭。捧爵官以爵跪進於

    上右。

    上受爵。內贊奏獻爵。

    上獻訖。奏出圭。奏詣讀祝位。奏跪。 【傳贊眾官皆跪】 樂暫止。贊讀祝。讀祝官跪讀祝畢。樂復作。奏俯伏、興、平身。 【傳贊百官同】 奏復位。

    上復位。樂止。典儀唱行亞獻禮。樂作。 【儀同初獻、惟不讀祝】 樂止。典儀唱行終獻禮。樂作。 【儀同亞獻】 樂止。太常卿進立於壇前之右、唱答福胙。內贊奏詣飲福位。導

    上至飲福位。奏跪。奏搢圭。光祿卿捧福酒跪進於

    上左。內贊奏飲福酒。

    上飲訖。光祿官捧福胙跪進於

    上左。內贊奏受胙。

    上受訖。奏出圭。俯伏、興、平身。奏復位。

    上復位。奏兩拜。 【傳贊百官同】 典儀唱徹饌。樂作。執事官徹饌訖。樂止。典儀唱送神。樂作。內贊奏兩拜。 【傳贊百官同】 樂止。典儀唱讀祝官捧祝、進帛官捧帛、掌祭官捧饌、各詣瘞位。樂作。內贊奏禮畢。樂止。導引官導

    上入具服殿、易常服。陞輦。還。參拜於

    廟。致辭曰、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祭

    夜明等神回還。恭詣

    祖宗列聖帝后神位前、謹用參拜。畢。

    還宮 【遣官則否】

    一分獻官儀注。初獻讀祝、獻官朝上跪、至俯伏、興、平身。贊引引獻官由北級上、至神位前。贊搢笏、上香、獻帛、獻爵、訖。贊出笏、復位。亞終獻。

    上復位。贊引引獻官至神位前。贊搢笏、獻爵出笏、復位

    一祝文

    維嘉靖 年歲次 月 朔 日

    嗣天子[]御名謹昭告於

    夜明之神。惟

    神、鐘陰之精。配陽之德。繼明於夕。有生共賴。既惟五星列宿、鹹司下土、各有攸分。眇予之資、仰承

    帝命、君此生民。茲者時維秋分、爰遵典禮、以玉帛牲醴之儀、用修常祭幹

    神。惟

    神歆鑑。福我邦民。尚享

    一樂章

    迎神 【凝和之曲】

    陰曰配合兮承陽宗。式循古典兮齋以恭。睹

    太陰來格兮、

    星辰羅從。予拜首兮迓

    神容

    初獻 【壽和之曲】

    神其來止。有嚴其誠。玉帛在篚。清酤方盈。奉而奠之。願鑑微情。夫祀兮云何。祈佑兮羣氓

    亞獻 【豫和之曲】

    二觴載斟。樂舞雍雍。

    神歆且樂。百職惟供。願順軌兮五行。祈民福兮、惟

    神必從

    終獻 【康和之曲】

    一誠以申。三舉金觥。鐘鼓鍧鍧。環佩琤琤。鑑予之情、願永保我生民

    徹饌 【安和之曲】

    禮樂肅具。精意用申。位坎居歆。納茲藻蘋。徹之弗遲。儀典肅陳。

    神其鑑之、佑我生民

    送神 【保和之曲】

    禮備告終兮

    神喜旋。穹碧澄輝兮素華鮮。

    星辰從兮返

    神鄉。露氣清兮霓裳蹁躚餚羞兮束帛。薦之於瘞兮罔敢愆。予拜首兮奉送。願永貺兮、民樂豐年

    夕月壇總圖 【東向】

    (見圖)

    夕月壇祭祀圖

    (見圖)

    夕月壇陳設圖

    正位 【東向】

    (見圖)

    從位 【南向】

    (見圖)

    大明會典卷之八十四

    郊祀四

    祈穀【今罷】

    嘉靖十年定

    一前期五日、

    上詣犧牲所視牲。先一日告

    廟、及還參拜、俱如

    大祀之儀。告辭、曰明日恭視

    祈穀牲儀。參辭、曰恭視

    祈穀牲儀回還。次日以後

    命大臣輪視如常儀

    一前期四日、太常寺、奏祭祀。

    諭百官致齋三日。

    上親填告請

    太祖祝版於

    文華殿

    一前期三日、

    上詣

    太廟、請

    太祖配

    神。以脯醢酒果、行再拜一獻禮。祝文曰

    維嘉靖 年歲次   月 朔 日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敢昭告於

    皇祖太祖高皇帝。曰、茲以今月 日啟蟄之辰、恭祀

    上帝於

    圜丘、為民祈穀。謹請

    皇祖侑

    神。伏惟

    鑑知。謹告

    一前期二日、太常卿同光祿卿奏省牲如常儀

    一前期一日、

    上親填祝版於

    文華殿。遂告於

    廟。告辭曰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明日祗詣

    南郊、行

    祈穀禮。謹詣

    祖宗列聖帝后神位前、恭預告

    知。夜二鼓、禮部尚書上香、侍郎導引、太常卿捧請

    神版奉安於壇位、俱如

    天祀之儀

    一陳設

    上帝位

    犢一    玉用蒼璧一  帛一 【青色】

    豋一    簠簋各二   籩十二

    豆十二   蒼玉爵三   酒尊三

    篚一    祝案一

    配帝位 【同惟不用玉】

    一正祭。是日

    上常服乘輿。至

    昭亨門右。

    上降輿。導引官導

    上至大次、具祭服出。由左門入。至陛上、行祭禮、如

    大祀之儀。 【惟不燔柴】

    上還至

    廟參拜。致辭曰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祗詣

    南郊祈穀禮成。躬詣

    祖宗列聖帝后神位前、謹用

    參拜。畢。還宮

    一祝文

    維嘉靖 年 月 日

    嗣天子臣御名祗奏於

    皇天上帝。曰、候維啟蟄、農事將舉。爰以茲辰、敬祈

    洪造。謹率臣僚、以玉帛犧齊粢盛庶品、備斯明潔。恭祀

    上帝於

    圜丘。仰希

    垂鑑、錫福烝民。俾五穀以皆登。普萬方之鹹賴。奉

    太祖聖神文武欽明啟運俊德成功統天大孝高皇

    帝侑

    神。尚

    享

    一樂章

    迎

    帝神 【中和之曲】

    臣惟

    穹昊兮民物之初。為民請命兮祀禮昭諸。備筵率職兮祈

    洪庥臣衷微眇兮悃懇誠攄。遙瞻

    駕降兮霽色輝。歡迎鼓舞兮迓

    龍輿。臣愧菲才兮後斯民。願福斯民兮

    聖恩渠

    奠玉帛 【肅和之曲】

    烝民勤職兮農事顓。蠶工亦慎兮固桑阡。玉帛祗奉兮暨豆籩。仰祈

    大化兮錫以豐年

    進俎 【咸和之曲】

    鼎烹兮氣馨。香饈兮旨醽。

    帝垂享兮以歆。烝民蒙

    福兮以寧

    初獻 【壽和之曲】

    禮嚴兮初獻行。百職趨蹌兮佩琤鳴。臣謹進兮玉觥。

    帝心歆鑑兮歲豐亨

    亞獻 【景和之曲】

    二觴舉兮致虔。清醴載斟兮奉

    前。仰

    音容兮忻穆。臣感

    聖恩實拳拳

    終獻 【永和之曲】

    三獻兮一誠微。禋禮告成兮

    帝鑑是依。烝民沐

    德兮歲豐機。臣拜首兮竭誠祈

    徹饌 【凝和之曲】

    三獻週兮肅乃儀。俎豆敬徹兮弗敢遲。願

    留福兮丕而。曰雨曰暘兮若時

    送

    帝神 【凊和之曲】

    祀禮告備兮

    帝鑑彰。臣情上達兮感

    昊蒼。雲程肅駕兮返

    帝鄉。臣荷

    恩眷兮何以忘。祥風瑞靄兮彌壇壝。烝民率土兮悉獲豐康

    望燎 【太和之曲】

    遙睹兮

    天衢長。邈彼寥廓兮去

    上方。束帛薦火兮希昇聞。悃愊已通兮

    沛澤長。樂終九奏兮神人以和。臣同率土兮鹹荷

    恩光

    祈穀陳設圖

    正位 【南向】

    (見圖)

    配位 【西向】

    (見圖)

    大享【今罷】

    嘉靖十七年定

    一前期五日、

    上詣犧牲所視牲。其先一日、

    上告於

    廟、及還參拜、俱如

    大祀之儀。告辭、參辭、改稱

    大祀曰

    大享。餘並同。次日以後

    命大臣輪視如常儀

    一前期四日、太常寺奏祭祀如常儀。

    諭百官致齋三日

    一前期三日、

    上詣

    太廟寢殿、告請

    睿宗配

    帝。以脯醢酒果行再拜一獻禮。祝文曰

    維嘉靖 年 月 日

    孝子皇帝[御名]敢昭告於

    皇考睿宗獻皇帝。曰、茲以今月 日恭行

    大享禮於

    大享殿。謹請

    皇考配

    帝侑

    神。伏惟

    鑑知。謹告

    一前期二日、太常卿光祿卿奏省牲如常儀

    一前期一日、

    上親填祝版於

    文華殿。夜二鼓、禮部同太常堂上官請安

    神御版位、俱如祈穀之儀

    一陳設

    上帝位

    犢一   玉用蒼璧一   帛十二 【青色】

    豋一   簠簋各二    籩十二

    豆十二  玉爵三     酒尊三

    篚一   祝案一

    配帝位 【同惟不用玉】

    一正祭 【與祈穀同】

    一祝文

    維嘉靖 年 月 日

    嗣天子臣御名恭奏享幹

    皇天上帝。曰、時當季秋、鹹成農事。羣生蒙利。黎兆允安。邦家是賴。

    帝德敷天。臣統臣工、宜為酬

    享。謹用玉幣犧牷、祗謝

    生成大福。備此禋燎。奉

    皇帝睿宗知天守道洪德淵仁寬穆純聖恭儉敬文

    獻皇帝配

    帝侑歆。尚

    享

    一樂章

    迎

    帝神 【中和之曲】

    於皇穆清兮、弘覆惟仁。既成萬寶兮、惠此烝民。祗受厥明兮、欲報無因。爰稽古昔兮、式展明禋。肅肅廣庭兮、遙遙紫旻。笙鏞始奏兮、祥風導雲。臣拜稽首兮、中心孔懃。爰瞻

    寶輦兮、森羅萬神。庶幾昭格兮、

    眷命其申。徘徊顧歆兮、鑑我恭寅

    奠玉帛 【肅和之曲】

    捧珪幣兮瑤堂。穆將愉兮

    聖皇。秉予心兮純一。荷

    帝德兮溥將

    進俎 【凝和之曲】

    歲功阜兮庶類成。黍稷馝兮濡鼎馨。敬薦之兮慚菲輕。大禮不煩兮惟一誠

    初獻 【壽和之曲】

    金風動兮玉宇澄。初獻觴兮交

    聖靈。瞻

    玄造兮懷鴻禎。曷以酬之心怦怦

    亞獻 【豫和之曲】

    帝眷我兮居歆。紛繁會兮五音。再奉觴兮莫殫臣心。惟

    帝欣懌兮生民是任

    終獻 【熙和之曲】

    綏萬邦兮屢豐年。眇眇予躬兮實荷

    昊天。酒三獻兮心益虔。

    帝命參輿兮勿遽旋

    徹饌 【雍和之曲】

    祀禮既洽兮、神人肅雍。享

    帝享

    親兮、勉竭臣衷。惟

    洪恩兮罔極。儼連蜷兮

    聖容

    送

    帝神 【清和之曲】

    九韶既成兮、金玉鏗鏘。百辟森立兮、戚羽斯藏。

    皇天在上兮、

    昭考在傍。嚴父配天兮、祗修厥常。殷薦既終兮、

    神去無方。玄雲上昇兮、鸞鵠參翔。靈光回照兮、鬱乎芬芳。載慕載瞻兮、願錫亨昌。子孫黎民兮、維

    帝是將。於昭

    明德兮、永懷不忘

    望燎 【時和之曲】

    龍輿杳杳兮歸上方。金風應律兮燎斯揚。達精誠兮合靈光。

    帝庭納兮玉幣將。顧下土兮眷不忘。願錫吾民兮長阜康

    大享殿圖

    (見圖)

    雩祀

    國家凡遇水旱災傷、及非常變異。或

    躬禱。或露告於

    宮中、於

    奉天殿陞。或遣官祭告

    郊、

    廟、

    陵寢、及

    社稷、

    山川。無常儀。嘉靖八年春祈雨、冬祈雪、皆

    御製祝文。躬詣

    南郊祠

    皇天

    后土。遂躬祠

    山川

    神祇於

    山川壇。次日、祠

    社稷壇。冠服淺色。鹵簿不設。馳道不除。皆不設配。不奏樂。後建

    崇雩壇、始定雩祀之儀。十七年、躬禱雨於

    崇雩壇。青服。用一牛以熟薦。具禮樂、與雩祀同。亦不設配。萬曆十三年、

    上親禱

    郊壇、卻輦步行。有步禱儀、詳具於後

    嘉靖十一年定雩祀儀 【歲旱、則於季春之末。禮部奏請行禮】

    一前期四日、太常寺奏祭祀如常儀。

    諭百官致齋三日

    一前期二日、太常卿同光祿卿奏省牲如常儀。

    次日復

    命

    一前期一日、

    上親填祝版於

    文華殿。遂告於

    廟、如祈穀之儀

    一陳設 【與祈穀同】

    一正祭。是日

    上乘輿至

    昭亨門西。降輿。過門東。乘輿至

    崇雩壇門西。降輿。導引官導

    上至帷幕內、具祭服出。導引官導至壇門內。內贊導引官導

    上至拜位行禮、如祈穀之儀。禮畢。

    上至帷幕內易服。

    駕還、詣

    廟參拜。回宮

    一祝文 【臨時撰用】

    一樂章

    迎

    帝神 【中和之曲】

    於穆

    上帝、爰處

    瑤宮。諮爾黎庶、覆憫曷窮。旂幢戾止、委蛇雲龍。霖澤斯溥。萬寶有終

    奠帛 【肅和之曲】

    神之格思。奠茲文纁。盛樂斯舉。香氣氤氳。精禋孔熯、徹於

    紫冥。懇祈膏澤、渥我嘉生

    進俎 【咸和之曲】

    百川委潤。名山出雲。愆暘孔熾。膏澤斯屯。祈年於

    天。載牲於俎。神之格思、報以甘雨

    初獻 【壽和之曲】

    有嚴崇祀。日吉辰良。酌彼罍洗。椒馨苾香。

    玄功溥濟。時雨時暘。惟

    神是聽。綏以多穰

    亞獻 【景和之曲】

    皇皇禋祀。孔惠孔明。瞻仰來歆。拜首欽承。有醴維醽。有酒維清。雲韶侑獻。肅雝和鳴。

    聖靈有赫。鑑享精誠

    終獻 【永和之曲】

    靈承無斁。駿奔有容。嘉玉以陳。酌鬯以供。禮三再稱。誠一以從。備物致志。申薦彌恭。

    神昭景貺。佑我耕農

    徹饌 【凝和之曲】

    有赫旱暵。民勞瘁斯。於牲於醴。載舞載詩。禮成三獻。敬徹不遲。

    神之聽之。雨我公私

    送

    帝神 【清和之曲】

    爰迪寅清。昭事顥穹。仰祈甘雨。惠我三農。既歆既格。言歸太空。式受下土。萬方其同

    望燎 【太和之曲】

    赤龍旋馭。禮洽樂成。燔燎既舉。昭假精禋。維

    帝降康。雨施雲行。登我黍稌。溥受厥明

    雲門之曲 【祭畢、使道童羣歌之】

    景龍精兮時見。測鶉緯兮宵懸。肆廣樂兮鏗鍧。列皇舞兮蹁躚。祈方社兮不莫。薦圭璧兮孔虔。需密雲兮六漠。霈甘澍兮九玄。慰我農兮既渥。錫明昭兮有年

    萬曆十三年步禱儀

    一前期一日、

    上具青服、以躬詣

    南郊祈禱、預告於

    奉先殿。行禮如常儀

    一前期一日、太常寺進祝版。

    上親填御名訖。太常寺博士捧出安輿亭內。抬至

    南郊神庫奉安

    一太常寺預設酒果脯醢香帛於

    圜丘。牛一、熟薦。設

    上拜位於壇壝正中

    一錦衣衛設隨朝駕。不除道

    一正祭。是日免朝。昧爽。

    上具青服御皇極門。太常寺官跪奏請

    聖駕詣

    圜丘。

    上起步行。護駕侍衛並導駕侍班翰林科道等官如常儀。百官各青衣角帶、恭候於

    大明門外。

    內閣禮部太常寺近前。其餘文東武西、各照常朝班行序立。

    駕至。魚貫前導。卑者在前。崇者在後。緣道兩旁、離

    御路稍遠。文武兩班就中又各自為對。至

    昭亨門、照前序立候

    駕。監禮御史等官如常儀。鴻臚寺仍委序班十餘員整肅班行。不許諠譁越次

    一

    駕至昭亨門。導引官導

    上至左櫺星門外幕次少憩。禮部尚書侍郎太常寺卿少卿跪奏詣壇位。內贊對引官導

    上行。典儀唱執事官各司其事。內贊奏就位。

    上至拜位。典儀唱迎神。內贊奏陞壇。導

    上至香案前。奏跪。奏上香。

    上三上香、訖。奏復位。奏四拜。 【傳贊百官同】 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神。內贊奏陞壇。導

    上至

    神御前。奏獻帛、訖。奏獻爵、訖。奏詣讀祝位。奏跪。 【傳贊百官皆跪】 贊讀祝、訖。奏俯伏、興、平身。 【傳贊百官同】 奏復位。典儀唱行亞獻禮。內贊奏陞壇。導

    上至

    神御前。奏獻爵、訖。奏復位。典儀唱行終獻禮。 【儀同亞獻】 典儀唱送神。內贊奏四拜。 【傳贊百官同】 典儀唱讀祝官捧祝、進帛官捧帛、各詣燎位。內贊奏禮畢。導引官導

    上出至幕次少憩。

    上還。仍詣

    奉先殿參謁如常儀

    崇雩壇圖

    (見圖)

    節拜

    嘉靖初、沿

    先朝舊儀。每日於宮中行拜

    天禮。後以為瀆、罷之。遇正旦、冬至、

    萬壽聖節、於

    奉天殿 【今皇極殿】 丹陛上行禮。既定

    郊祀。遂罷冬至之拜。惟正旦、

    萬壽聖節、行禮於

    玄極寶殿。降慶元年罷。仍於

    皇極殿丹陛上行禮

    嘉靖中定

    玄極寶殿拜天儀 【今罷】

    前期一日、太常寺博士捧祝版於

    文華殿、或精一堂、或臨時於

    玄極門內、候

    上親填御名。太常寺辦祭品。晡時、同供事官入殿內陳設。夜二鼓、太常寺官入候行禮。三鼓初、

    上具服乘輿、至

    凌霄門外。降輿。入門內。太常寺卿跪奏

    神御位奉安訖。導引官導

    上至

    玄極門內、由集真門入、至左陛。內贊對引官導

    上由左門入。就位。典儀唱迎

    帝神內贊導

    上由中陛登臺、至香案前。上香。復位。四拜。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內贊導至

    御案前。獻帛。獻爵。詣讀祝位。讀祝。行亞獻終獻禮。典儀唱送

    帝神。奏四拜。奏詣望燎位。禮畢。

    上回宮

    祝文

    元旦

    維 年 月 日

    嗣天子臣御名敢昭奏於

    皇天上帝。曰、適維斯辰、節當元旦。歲時所重。爰奉典常。祗對

    皇穹。仰瞻拜

    祀。祈垂

    洪造、大賜亨豐。臣無任瞻奉之至。謹奏

    萬壽聖節

    維 年 月 日

    嗣天子臣御名謹昭奏於

    皇天上帝。曰、臣以昧愚微資、上叨

    帝心簡在。報稱無由。稔諸愆戾。今日臣生之辰、祗申叩拜。仰祈我

    天慈

    俯垂賜鑑。伏望

    降歆。益大

    生生之仁。均囿民物於康和福壽之域。臣下情不勝瞻對之至。謹奏

    大明會典卷之八十五

    社稷等祀

    太社稷

    國初、以春秋仲月上戊日、祭

    太社

    太稷、異壇同壝。

    太社、以後土勾龍氏配。

    太稷、以後稷氏配。每獻禮。先詣

    太社及配位壇獻畢。次詣

    太稷及配位壇。臨祭遇風雨、則於

    齋宮望祭。洪武三年、於壇北建

    享殿、又北建拜殿、各五間、以備風雨行禮。十年、改建

    社稷壇於

    午門外之右。先是社主用石、高五尺、闊二尺、上微尖、立於社壇、半埋土中、近南向北。稷不用主。至是埋石主於社稷壇之正中、微露其尖。仍用木為神牌、而丹漆之。祭則設於壇上。祭畢、貯庫。壇設

    太社神牌居東、

    太稷神牌居西、俱北向。奉

    仁祖神牌配神、西向。而罷勾龍后稷配。自奠帛至終獻、皆同時行禮。洪武三十一年、更奉

    太祖配神。永樂中、北京

    社稷壇成。位置陳設、悉如南京舊制。洪熙後、奉

    太宗同配。嘉靖九年、遵初制。

    太社仍以後土勾龍氏配。

    太稷仍以後稷氏配

    洪武二十六年初定儀

    一齋戒 【與祭 太廟同】

    一告廟。正祭前二日用祝文酒果於

    奉先殿告請

    仁祖配

    社稷 【祝文與大祀同】

    一省牲 【與 太廟同、牛三。羊三。豕三。鹿一。兔二】

    一陳設

    太社 【在東北向】

    犢一   羊一  豕一  豋一

    鉶二   籩豆各十二   簠簋各二

    帛一 【黑色】    玉用兩圭有邸

    太稷 【在西北向】

    陳設同

    仁祖配位 【在東西向】

    陳設同 【無玉】

    共設酒尊三、爵九、篚三、於壇西北、東向。祝文案一

    一正祭。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導引官導引

    皇帝至御拜位。內贊奏就位。典儀唱瘞毛血。迎

    神。奏樂。樂止。內贊奏四拜。 【百官同】 典儀唱奠玉帛。行初獻禮。奏樂。執事官各捧玉帛爵獻於

    神位前。讀祝官取祝跪於

    神位左。內贊奏跪。典儀唱讀祝。讀訖。進於

    太社神位前。內贊奏俯伏、興、平身。 【百官同】 樂止。典儀唱行亞獻禮。奏樂。執事官各捧爵獻於

    神位前。樂止。典儀唱行終獻禮。 【儀同亞獻】 太常卿進立於壇西、東向。唱賜福胙。光祿司官捧福胙自

    神位前、由正門左出、至

    皇帝前。內贊奏跪。奏搢圭。光祿司官以福酒跪進。內贊奏飲福酒。光祿司官以胙跪進。內贊奏受胙。出圭。俯伏興平身。內贊奏四拜。 【百官同】 典儀唱徹饌。奏樂。執事官各詣

    神位前徹饌。樂止。典儀唱送神。奏樂。內贊奏四拜。 【百官同】 樂止。典儀唱讀祝官捧祝、進帛官捧帛、掌祭官捧饌、各詣瘞位。奏樂。內贊奏禮畢

    一祝文

    維洪武 年 月 日

    皇帝御名敢昭告於

    太社之神。

    太稷之神。惟

    神贊輔

    皇祇。發生嘉穀、粒我烝民。萬世永賴。時當仲春、秋、禮嚴告祀、報謝、謹以玉帛牲齊粢盛庶品。備茲瘞祭。以

    皇考仁祖淳皇帝配

    神。尚

    享

    一樂章

    迎神 【廣和之曲】

    予惟土穀兮造化功。為民立命兮當報崇。民歌且舞兮朝雍雍。備筵率職兮候迓迎。想

    來兮祥風生。欽當稽首兮告拜年豐

    初獻 【壽和之曲】

    氤氳氣合兮物遂蒙。民之立命兮荷陰功。予將玉帛兮獻微衷。初斟醴薦兮民福洪

    亞獻 【豫和之曲】

    予今樂舞兮再捧觴。願

    神昭格兮軍民康。思必穆穆兮靈洋洋。感厚恩兮拜祥光

    終獻 【熙和之曲】

    幹羽飛旋兮酒三行。香菸繚繞兮雲旌幢。予今稽首兮忻且惶。

    神顏悅兮霞彩彰

    徹饌 【雍和之曲】

    祖陳微禮兮

    神喜將。琅然絲竹兮樂舞揚。願祥普降兮遐邇方。烝民率土兮盡安康

    送神 【安和之曲】

    氤氳氤氳兮祥光張。龍車鳳輦兮駕飛揚。遙瞻稽首兮去何方。民福留兮時雨暘

    望瘞 【時和之曲】

    捧餚羞兮詣瘞方。鳴鑾率舞兮、聲鏗鏘。思

    神納兮民福昂。予今稽首兮謝

    恩光

    嘉靖九年更定儀

    一前期二日、太常寺卿同光祿寺卿

    面奏省牲如常儀

    一陳設。

    太社居東、北向。

    太稷居西、北向。

    后土勾龍氏居東、西向。

    后稷氏居西、東向。陳設並如舊制。惟帛、春用告祀。秋用禮神

    一正祭。

    上乘輿由西闕門入、至壇北門東、降輿。導引官導

    上由右門入、至具服殿。

    上具祭服。導引官導

    上由拜殿右門出。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

    上至御拜位。內贊奏就位、

    上就位。典儀唱瘞毛血、迎神。樂作。內贊奏陞壇。導

    上至

    太社神前。奏跪。奏搢圭。奏上香。司香官捧香跪於

    上左、

    上三上香。內贊奏出圭。導

    上至

    太稷神前。 【儀同】 奏出圭。奏復位。太常卿上配位香。樂止。奏四拜。 【傳贊百官同】 典儀唱奠玉帛、行初獻禮。樂作。執事官捧玉帛爵於

    各神位前、跪奠訖。樂暫止。內贊奏跪。 【傳贊眾官皆跪】 典儀唱讀祝。讀祝官跪讀訖。樂復作。奏俯伏興平身。 【傳贊百官同】 樂止。典儀唱行亞獻禮。樂作。執事者捧爵於

    各神位前、跪奠訖。樂止。典儀唱行終獻禮。樂作。 【儀同亞獻】 樂止。太常卿於壇左東向立、唱賜福胙。內贊奏跪。

    上跪。奏搢圭。光祿卿捧酒跪於

    上右。內贊奏飲福酒。

    上飲訖。光祿官捧胙跪於

    上右。內贊奏受胙。

    上受胙訖。奏出圭。俯伏、興、平身。奏四拜。 【傳贊百官同】 典儀唱徹饌。樂作。樂止。典儀唱送神。樂作。奏四拜。 【傳贊百官同】 樂止。典儀唱讀祝官捧祝、掌祭官捧帛饌、各詣瘞位。樂作。捧祝帛饌官過

    御前訖。奏禮畢。

    上至具服殿易服。還宮、

    一祝文 【稱嗣天子  及  后土勾龍氏  后稷氏配神餘並同】

    一樂章 【仍舊】

    太社稷祭祀圖  【北向】

    (見圖)

    太社稷陳設圖

    (見圖)

    帝社稷【今罷】

    嘉靖十年、

    上命於西苑空閒地、開墾為田、樹藝五穀。建

    帝社

    帝稷壇。壇址高六寸、方廣二丈五尺。甃以細磚。實以淨土。繚以土垣。北為櫺星門、高六尺八寸、廣五尺八寸。

    神位以木為之、各高一尺八寸、廣三寸。題曰

    帝社之神。

    帝稷之神。俱朱漆質、金書。壇之南、置石龕以藏

    神位、高六尺、廣二尺。壇之西、為祭器庫、樂器庫。壇之北、樹二坊以表之、曰

    帝社街。每歲以仲春秋次戊日、

    上躬行

    祈報禮。如次戊在朢後、則以上巳日。臨期、

    命文武大臣十二員陪拜。隆慶元年議罷

    一前期四日、太常寺奏齋戒

    一前期一日、太常寺奏省牲

    上親填祝版於

    文華殿

    一陳設

    帝社

    牛一   羊一  豕一  豋一

    鉶一   籩豆各八    簠簋各二

    帛一 【玄色、春用告祀、秋用禮神】

    帝稷

    陳設同

    一正祭。是日辰刻、

    上具皮弁服。乘版輿、至豳風亭東、降輿。導引官導

    上至櫺星門內。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

    上至御拜位。典儀唱迎神。樂作。內贊導

    上陞壇、至

    帝社、

    帝稷香案前、各三上香。奏復位。樂止。奏兩拜。 【通贊陪拜官同】 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樂作。執事者捧帛爵於

    各神前、奠訖。樂暫止。奏跪。

    上跪。 【通贊同】 內贊贊讀祝。讀訖。樂復作。奏俯伏、興、平身。 【通贊同】 樂止。典儀唱行亞獻禮。樂作。樂止。唱行終獻禮。樂作。樂止。唱徹饌。樂作。樂止。唱送神。樂作。

    奏兩拜。 【通贊同】 樂止。典儀唱讀祝官捧祝、掌祭官捧帛饌、各詣瘞位。樂作。奏禮畢。

    上至豳風亭易服。還宮

    一祝文

    維嘉靖 年歲次 月 朔 日

    嗣天子御名致告祭於

    帝社之神。

    帝稷之神。春雲秋雲時當務農之期、萬寶告成、庸修恆祀。特茲告祈。報謝。惟

    神歆鑑。俾五穀皆登、萬方鹹永福予民、萬世攸賴。尚

    享

    一樂章

    迎神 【時和之曲】

    東金風兮地脈以融。首務萬寶以充。忻成兮稼穡之工。祀

    神於此兮苑中。願來格兮慰予衷

    初獻 【壽和之曲】

    神兮臨止。禮薦清醇。菲幣在笥。初獻式遵。神其鑑茲。享斯藻蘋。我祀伊何、祈報是因。神兮錫祉。財阜吾民

    亞獻 【雍和之曲】

    二觴再舉。申此慇懃

    神悅兮以納。祥靄兮氤氳

    終獻 【寧和之曲】

    禮終兮酒三行。喜茂實兮稷黍粱。農事待兮豐康。予稽首兮以望

    徹饌 【保和之曲】

    祀事告終。三獻既周。徹之罔遲。惠注田疇。迓以休貺。庇茲有秋

    送神 【廣和之曲 望瘞同】

    耕耨伊首、告就、力事豆籩。粢盛賴之、於此大田。予將以祀。

    神其少延。願留嘉祉、副我潔虔。肅駕兮雲旋。普予兮有年

    帝社稷祭祀圖  【北向】

    (見圖)

    帝社稷陳設圖

    (見圖)

    神祇【今罷】

    國初、建山川壇於

    天地壇之西。正殿七間、祭

    太歲風雲雷雨五嶽五鎮四海四瀆鐘山之神。東西廡各十五間、分祭京畿山川春夏秋冬四季月將及都城隍之神。壇西南有先農壇。東有旗纛廟。南有耤田。洪武二年、封京都及天下城隍神。三年、正嶽鎮海瀆城隍諸神號合祀太歲月將風雲雷雨嶽鎮海瀆山川城隍旗纛諸神。又令每歲用驚蟄秋分各後三日、遣官祭山川壇諸神。是日、

    上皮弁服、御奉天殿、降香。中嚴坐殿上、獻官復

    命。解嚴還宮。七年、令春秋仲月上旬擇日祭。未幾、以諸神從祀南郊、省春祭。十年、令中七罈

    上親行禮。餘以功臣分祀。永樂中、建山川壇、位置陳設、悉如南京舊制。惟正殿鐘山之右、增祀天壽山神。嘉靖八年、令以每歲孟春、及歲暮、特祀

    太歲月將之神、與享

    太廟同日。凡親祀山川等神、皆用皮弁服行禮、以別於

    郊廟。九年、更風雲雷雨之序曰云雨風雷。又分

    雲師雨師風伯雷師以為天神。

    嶽鎮海瀆鐘山天壽山京畿並天下名山大川之神以為地祇。每歲仲秋中旬、擇吉行報祭禮、同日異時。而祭城隍神於其廟。十年、建

    天神

    地祇壇於先農壇之南

    天神在左、南向。

    地祇在右、北向。附

    祖陵基運山

    皇陵翔聖山、

    顯陵純德山神、於

    地祇壇。並號鐘山曰神烈山。十一年、令

    神祇壇以醜辰未戌三年一親祭。隆慶元年議罷。惟

    太歲月將特祭於山川壇、如初

    洪武二十六年初定儀

    一齋戒前一日、太常司官宿於本司。次日具本奏致齋二日。次日進銅人

    凡正祭前二日、太常司官同禮部官詣城隍廟發諮

    一省牲 【與太廟同、牛十四、後十五。羊十三、後十四。豕十四、後十五。鹿一、兔七】

    一陳設

    正殿七罈

    太歲

    犢一   羊一  豕一  豋一

    鉶二   籩豆各十    簠簋各二

    帛一 【白色、禮神制帛】  酒盞三十

    風雲雷雨

    陳設同  帛四 【白色、禮神制帛】

    五嶽

    陳設同  帛五 【五色、禮神制帛、各依方位、下同】

    五鎮

    陳設同  帛五 【五色、禮神制帛】

    四海

    陳設同  帛四 【四色、禮神制帛】

    四瀆

    陳設同  帛四 【黑色、禮神制帛】

    鐘山

    陳設同  帛一 【白色、禮神制帛】

    共設酒尊三、爵七、篚七、於殿東南、西向。祝文案一於殿外正道西

    東廡三壇

    京畿山川

    犢一   羊一  豕一  豋一

    鉶二   籩豆各十    簠簋各二

    帛一 【白色、禮神制帛】  酒盞三十

    夏季月。將

    陳設同  帛三 【白色、禮神制帛】

    冬季月將

    陳設同  帛三 【白色、禮神制帛】

    共設酒尊三、爵三、篚三、於壇南、北向

    西廡三壇

    春季月將

    秋季月將

    陳設並同

    都城隍

    陳設同  帛一 【白色、禮神制帛】

    共設酒尊三、爵三、篚三、於壇南、北向

    一正祭。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導引官導

    皇帝至御拜位。內贊奏就位。典儀唱迎神。奏樂。執事官各詣

    神位前、斟第一層酒。樂止。內贊奏四拜。 【百官同】 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奏樂。執事官各捧帛爵獻於

    神位前。讀祝官取祝跪於

    皇帝左。內贊奏跪。典儀唱讀祝。讀畢、置於案上。內贊奏俯伏、興、平身。 【百官同】 樂止。典儀唱行亞獻禮。奏樂。執事官各詣

    神位前、斟第二層酒。樂止。典儀唱行終獻禮。奏樂。執事官各詣

    神位前。斟第三層酒。樂止。太常司卿立於殿東、西向。唱賜福胙。典儀唱飲福受胙。光祿司官捧福胙自

    神位前、由正門左出至

    皇帝前。內贊奏跪。奏搢圭。光祿司官以福酒跪進。內贊奏飲福酒。光祿司官以胙跪進。內贊奏受胙。出圭。俯伏、興、平身。奏兩拜。 【百官同】 典儀唱徹饌。奏樂。執事官各於

    神位前徹饌。樂止。典儀唱送神。奏樂。內贊奏四拜。【百官同】 典儀唱讀祝官捧祝、掌祭官捧帛饌、各詣燎位。奏樂。內贊奏禮畢

    一祝文

    維洪武 年 月 日

    皇帝御名致祭於

    太歲之神。

    風雲雷雨之神。

    嶽鎮海瀆山川月將城隍之神。惟

    神、主司民物。參贊

    天地化機。發育有功。歷代相承、有秋報之禮。今農事告成。謹以牲帛醴齊粢盛庶品、用申報祭。尚

    享

    一樂章

    迎神

    吉日良辰。祀典式陳。

    太歲尊神、雷雨風雲、京畿山川、城隍之神。濯濯厥靈。昭鑑我心。以候以迎。來格來歆

    奠帛

    靈旗蒞止。有赫其威。一念潛通。幽明弗違。有帛有篚。物薄而微。

    神兮安留。尚祈享之

    初獻

    神兮我留。有薦必受。享祀之初、奠茲醴酒。晨光初昇。祥徵應候。何以侑觴。樂陳雅奏

    亞獻

    我祀維何、奉茲犧牲。爰酌醴齊。二觴再升。洋洋如在。式燕以寧。庶表微衷交於

    神明

    終獻

    執事有嚴。品物斯祭。黍稷非馨、式將其意。薦茲酒醴、成我常祀。

    神其顧歆、永言樂只

    徹饌

    春祈秋報、率為我民。我民之生、賴於爾

    神。維神佑之、康寧是臻。祭祀雲畢。神其樂歆

    送神

    三獻禮終。九成樂作。神人以和。既燕且樂。雲車風馭、

    靈光昭灼。瞻望以思、邈彼寥廓

    望燎俎豆既徹。禮樂已終。

    神之雲旋。倏將焉從。以望以燎、庶幾感通。時和歲豐。惟

    神之功

    【永樂中、正殿增天壽山一罈。陳設同。帛用黑色。加爵篚各一】

    嘉靖十年更定儀

    一前期二日、太常寺官奏祭祀、太常卿同光祿卿奏省牲、如常儀。

    諭百官致齋二日

    一前期一日、

    上親填祝版於

    文華殿。遂告於

    廟。告辭曰、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明日出往

    神祇壇、行秋祭禮。詣

    祖宗列聖帝后神位前、恭預告

    知 【遣官則否】

    一陳設

    天神壇

    雲師一罈

    雨師一罈

    風伯一罈

    雷師一罈 【俱南向】 每壇

    犢一   羊一  豕一  豋一

    鉶二   簠簋各二    籩豆各十

    爵三   酒盞二十

    共設酒尊四、帛一、篚一、祝案一

    地祇壇

    五嶽一罈   帛五

    五鎮一罈   帛五

    五山一罈   帛五

    四海一罈   帛四

    四瀆一罈 【俱北向】 帛四

    京畿山川一罈 【西向】 帛二  牲五

    天下山川一罈 【東向】 帛二  牲五  籩豆俱同

    一正祭。是日昧爽、

    上具翼善冠黃袍、御奉天門。太常卿奏請詣

    神祇壇。

    上陞輦。鹵簿導從、由

    先農壇東門入、至齋宮。更皮弁服、詣

    天神壇。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內贊導

    上至御拜位。典儀唱迎神。樂作。導

    上陞壇三上香訖、復位。樂止。奏兩拜。 【傳贊百官同】 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樂作。執事者捧帛爵於

    神位前、跪奠訖。樂暫止。奏跪。

    上跪。 【傳贊眾官皆跪】 讀祝訖。樂復作。奏俯伏、興、平身。 【傳贊同】 樂止。行亞獻禮。樂作。執事者捧爵跪奠於

    神位前。樂止。行終獻禮。樂作。 【儀同亞獻】 樂止。太常卿唱答福胙。內贊奏跪。

    上飲福受胙訖。俯伏、興。 【傳贊同】 典儀唱徹饌。樂作。樂止。唱送神。樂作。內贊奏兩拜。 【傳贊同】 樂止。典儀唱讀祝官捧祝、掌祭官捧帛饌、各詣燎位。樂作。捧祝帛饌官過

    御前、奏禮畢。內贊對引官復導

    上至

    地祇壇御拜位。典儀唱瘞毛血、迎神。內贊導

    上陞壇至

    五嶽香案前、三上香。 【五鎮以下、俱大臣上香、以後行禮俱同前】 禮畢。

    上易服還。詣

    廟參拜。致辭曰、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祭

    雲雨風雷嶽鎮海瀆等神回還。恭詣

    祖宗列聖帝后神位前、謹用

    參拜。參畢。還宮

    地祇壇上香大臣儀注。典儀唱迎神。執事官導引各官由東西級上、詣各壇香案前。內贊奏搢圭。 【齊搢笏】 奏上香。 【齊上香】 奏出圭。 【齊出笏】 奏復位。 【齊復位】 照前序立 【餘同前儀】

    一祝文

    天神壇

    維嘉靖 年歲次 月 朔 日

    嗣天子御名致祭於

    雲師之神。

    雨師之神。

    風伯之神。

    雷師之神。惟

    神、職司雲雨。興布風雷。贊輔

    上帝。功施生民。今農事告成。以牲醴庶品菲帛之儀、用修報杞。惟

    神鑑之。尚

    享

    地祇壇

    維 年 月 日

    嗣天子御名致祭於

    五嶽之神。

    五鎮之神。

    基運山之神。

    翔聖山之神。

    神烈山之神。

    天壽山之神。

    純德山之神。

    四海之神。

    四瀆之神。

    京畿天下山川之神。惟

    神、鍾靈毓秀。主鎮一方。參贊

    大化、功被於民。今農事既成。以牲帛醴。齊之儀、用修報祭。

    神其歆哉。尚

    享

    天神壇

    迎神 【保和之曲】

    吉日良辰。祀典式陳。景雲甘雨、風雷之神。赫赫其靈。功著生民。參贊

    元化。宣佈

    蒼仁。爰茲報祀。鑑斯藻蘋

    奠帛 【以後俱仍舊】

    地祇壇

    迎神 【保和之曲】

    吉日良辰。祀典式陳。靈嶽方鎮、海瀆之神。京畿四方、山澤羣真。毓靈分隅。福我生民。薦斯享報。鑑我恭寅

    奠帛 【以後俱仍舊】

    山川壇總圖

    (見圖)

    山川壇祭祀圖

    (見圖)

    神祇壇總圖

    (見圖)

    天神壇祭祀圖

    (見圖)

    天神壇陳設圖

    (見圖)

    地祇壇祭祀圖

    (見圖)

    地祇壇陳設圖

    (見圖)

    太歲月將

    嘉靖八年定

    一前期十日、太常寺請

    命大臣一員行禮

    一前期三日、太常寺奏祭祀、如常儀

    一陳設

    太歲神位

    犢一   羊一  豕一  豋一

    鉶二   簠簋各二    籩豆各十

    爵三   酒盞三十    尊三

    帛一   篚一

    兩廡月將共四壇 每壇

    犢一   羊一  豕一  豋一

    鉶一   簠簋各二    籩豆各十

    爵三   酒盞三十    尊三

    帛三   篚一

    一正祭。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贊引贊就位。典儀唱迎神。奏樂。樂止。贊兩拜。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奏樂。執事官捧帛爵詣

    各神位前奠訖。樂暫止。贊引贊跪。典儀唱讀祝。讀訖。樂復作。贊俯伏、興、平身。樂止。典儀唱行亞獻禮。奏樂。 【儀同初獻、惟不獻帛讀祝】 樂止。典儀唱行終獻禮。奏樂。 【儀同亞獻】 樂止。掌祭官西向立、唱賜福胙。執事官捧福酒跪進於遣官右。贊跪。搢笏。贊飲福酒訖執事官捧福胙跪進於遣官右。贊受胙訖。贊出笏。贊俯伏、興、平身。贊兩拜。典儀唱徹饌。奏樂。樂止。典儀唱送神。奏樂。贊兩拜。樂止。典儀唱讀祝官捧祝、掌祭官捧帛饌、各詣燎位。奏樂。捧祝帛饌官過遣官前訖。贊禮畢

    一祝文

    維嘉靖 年 月 日

    皇帝遣某官某致祭於

    某甲太歲之神。

    四季月將之神。時維孟春、聿新歲序。惟時暮歲、將屆新春。特用遣祭、以牲帛庶品之儀。

    神其歆此 【祭報】 誠、敷佑康吉。尚

    享

    一樂章

    迎神

    吉日良辰。祀典式陳。輔國佑民、

    太歲尊神。四時月將、功曹司辰。濯濯厥靈。昭鑑我心。以候以迎。來格來歆

    奠帛 【以後俱與神祇壇同】

    太歲月將壇陳設圖

    (見圖)

    大明會典卷之八十六

    廟祀一

    國初於闕左建

    四廟。

    德祖廟居中。

    懿祖東第一廟。

    熙祖西第一廟。

    仁祖東第二廟。廟與主、皆南向。洪武元年定、以四時孟月及歲除凡五享。二年、重定時享。春以清明。夏以端午。秋以中元。冬以冬至。惟歲除如舊。三年又定時享。仍用四孟月。孟春特享於

    各廟。各具禮樂。餘時俱奉

    三祖神主合享於

    德祖之廟。

    德祖仍南向。

    三祖以次東西向。初獻、各奏本廟樂。亞獻、終獻、徹饌、還宮。同奏

    德廟樂。九年、始改建

    太廟。其制前為正殿。後為寢殿。俱翼以兩廡。寢殿九間。以一間為一室。中一室、奉安

    德祖帝后神主。

    懿祖東第一室。

    熙祖西第一室。

    仁祖東第二室。主皆南向。几席牀榻衾褥楎椸篋笥帷幔器皿之屬、皆如事生之儀。及時享於正殿。則設

    德祖帝后神座居中、南向。

    懿祖神座左第一位、西向。

    熙祖神座右第一位、東向。

    仁祖神座左第二位、西向。凡座止設衣冠而不奉

    主。又以

    親王配享於東壁。功臣配享於西壁。孟春擇上旬吉日。孟夏、孟秋、孟冬、俱用朔日。歲暮、用除日。俱行合享之禮。奏

    德廟樂。罷特享禮、及

    各廟。樂。三十一年、奉祔

    太祖神主於寢殿西第二室、南向。正殿神座右第二位、東向。永樂中、定都北京。建廟一如南京之制。洪熙元年、奉祔

    太宗神主於寢殿東第三室、南向。止殿神座左第三位、西向。宣德元年、奉祔

    仁宗神主於寢殿西第三室、南向。正殿神座右第三位、東向。十年、奉祔

    宣宗神主於寢殿東第四室、南向。正殿神座左第四位、西向。天順八年、奉祔

    英宗神主於寢殿西第四室、南向。正殿神座右第四位、東向。成化二十三年、

    憲宗將升祔。而九室已備。始奉祧

    懿祖。

    熙祖而下、皆以次奉遷。迺奉祔

    憲宗神主於寢殿西第四室、南向。正殿神座右第四位、東向。弘治初、始即歲除日行祫祭禮。十八年、奉祧

    熙祖。

    仁祖而下、皆以次奉遷。迺祔

    孝宗神主於寢殿西第四室、南向。正殿神座右第四位、東向。正德十六年、奉祧

    仁祖。

    太祖而下、皆以次奉遷。迺奉祔

    武宗神主於寢殿西第四室、南向。正殿神座右第四位、東向。嘉靖十年、

    敕諭禮部、以

    太祖高皇帝重闢宇宙。肇運開基。四時享祭、壓於

    德祖、不得正南面之位。

    命祧

    德祖、而奉

    太祖神主居寢殿中一室、為不遷之祖。

    太宗而下、皆以次奉遷。每歲孟春特享。夏秋冬合享。改擇季冬中旬大祫。而以歲除為節祭。歸之

    奉先殿。特享、則奉

    太祖居中。

    太宗而下、以次居左右。各設一幄南向。奉

    主於神座。設冠服及舄於座之左右。祭畢、藏之。合享、則奉

    太祖居中南向。

    太宗而下、以次東西向。大祫、則奉

    德祖於

    太廟、居中南向。

    懿祖而下、皆以次東西向。其

    親王功臣、移配食於兩廡。又以丙辛年孟夏行大

    禘禮於

    太廟。奉

    皇初祖南向。

    太祖西向配享。十四年、更建

    世室及

    昭穆羣廟於

    太廟之左右。其制皆正殿五間。寢殿三間。各有門垣。以次而南。統於都宮。

    太廟專奉

    太祖居之。

    世室在左三昭之上、奉

    太宗居之。題曰

    太宗廟。

    仁宗昭第一廟、曰仁廟。

    宣宗穆第一廟、曰宣廟。

    英宗昭第二廟、曰英廟。

    憲宗穆第二廟、曰憲廟。

    孝宗昭第三廟、曰孝廟。

    武宗穆第三廟、曰武廟。以立春日、行特享禮於

    各廟。立夏立秋立冬日、行時祫禮於

    太廟。奉

    太祖南向。

    太宗居東、西向、稍近上。

    仁宗而下、東西序列相向。季冬大祫、則

    德祖居中。

    懿祖

    熙祖

    仁祖

    太祖以次居於左右。俱南向。

    太宗而下、如時祫之序。十七年、改上

    太宗廟號曰

    成祖。加上

    皇考獻皇帝廟號曰

    睿宗。先是特建

    世廟以祀

    皇考。後改建

    獻皇帝廟。又改題曰

    睿宗廟。特享、則於本廟行禮。時祫、則奉

    主合享於

    太廟。二十四年、重建

    太廟成奉

    睿宗升祔、而罷

    睿宗廟祭。寢殿神主、則

    太祖居中。

    成祖

    宣宗

    憲宗

    睿宗序於左

    仁宗

    英宗

    孝宗

    武宗序於右。皆南向。時享於正殿、則

    太祖仍居中、南向。

    成祖而下、以序東西相向。孟春仍於上旬擇日。孟夏、孟秋、孟冬、仍用朔日、俱合享。祫祭仍以歲除日、凡儀節俱如舊。大禘禮亦罷。二十八年、奉

    孝烈皇后祔享

    太廟。藏主

    獻皇后之側。遇享居本次。止設位儀品而祝不及。二十九年、奉祧

    仁宗

    宣宗而下、皆以次奉遷。迺奉祔

    孝烈皇后神主於寢殿西第四室、南向。正殿、神座右第四位、東向。祝仍不及。隆慶元年、

    世宗升祔。禮部議、廟享惟一

    帝一

    後。後必元配。乃奉

    孝潔皇后祔享。而遷

    孝烈皇后神主於別殿。六年、奉祧

    宣宗。

    英宗而下、皆以次奉遷。迺奉祔

    穆宗神主於寢殿西第四室、南向。正殿神座右第四位、東向

    廟號

    洪武元年、上

    高祖考尊諡曰

    玄皇帝。廟號

    德祖。

    妣曰

    玄皇后。

    曾祖考尊諡曰

    恆皇帝。廟號

    懿祖。

    妣曰

    恆皇后。

    祖考尊諡曰

    裕皇帝。廟號

    熙祖。

    妣曰

    裕皇后。

    考尊諡曰

    淳皇帝。廟號

    仁祖。

    妣陳氏曰

    淳皇后。

    永樂元年、上

    高廟尊諡、曰

    聖神文武欽明啟運俊德成功統天大孝高皇帝。廟號

    太祖。

    後馬氏曰

    孝慈昭憲至仁文德承天順聖高皇后。嘉靖十七年、加上

    高廟尊諡、曰

    太祖開天行道肇紀立極大聖至神仁文義武俊德

    成功高皇帝。

    高皇后曰

    孝慈貞化哲順仁徽成天育聖至德高皇后。

    永樂二十二年、上

    文廟尊諡、曰

    體天弘道高明廣運聖武神功純仁至孝文皇帝。廟號

    太宗。

    後徐氏曰

    仁孝慈懿誠明莊獻配天齊聖文皇后。嘉靖十七年、加上

    文廟尊諡、曰

    啟天弘道高明肇運聖武神功純仁至孝文皇帝。廟號

    成祖。

    洪熙元年、上

    仁廟尊諡、曰

    敬天體道純誠至德弘文欽武章聖達孝昭皇帝。廟號

    仁宗。正統七年、上

    後張氏曰

    誠孝恭肅明德弘仁順天啟聖昭皇后。

    宣德十年、上

    宣廟尊諡、曰

    憲天崇道英明神聖欽文昭武寬仁純孝章皇帝。廟號

    宣宗。天順六年、上

    後孫氏曰

    孝恭懿憲慈仁莊烈齊天配聖章皇后。

    天順八年、上

    英廟尊諡、曰

    法天立道仁明誠敬昭文憲武至德廣孝睿皇帝。廟號

    英宗。成化四年、上

    □錢氏曰

    孝莊憲穆弘惠顯仁恭天欽聖睿皇后。

    成化二十三年、上

    憲廟尊諡、曰

    繼天凝道誠明仁敬崇文肅武宏德聖孝純皇帝。廟號

    憲宗。正德十三年、上

    后王氏曰

    孝貞莊懿恭靖仁慈欽天輔聖純皇后。

    弘治十八年、上

    孝廟尊諡、曰

    建天明道誠純中正聖文神武至仁大德敬皇帝。廟號

    孝宗。嘉靖二十年、上

    後張氏曰

    孝康靖肅莊慈哲懿翊天贊聖敬皇后。

    正德十六年、上

    武廟尊諡、曰

    承天達道英肅睿哲昭德顯功宏文思孝毅皇帝。廟號

    武宗。嘉靖十四年、上後夏氏曰

    孝靜莊惠安肅溫誠順天偕聖毅皇后。

    嘉靖三年、上

    獻皇帝尊諡、曰

    恭穆獻皇帝。七年、加上曰

    恭睿淵仁寬穆純聖獻皇帝。十七年、加上曰

    知天守道洪德淵仁寬穆純聖恭儉敬文獻皇帝。廟號

    睿宗。嘉靖十八年、上

    後蔣氏曰

    慈孝貞順仁敬誠一安天誕聖獻皇后。

    隆慶元年、上

    世廟尊諡、曰

    欽天履道英毅聖神宣文廣武洪仁大孝肅皇帝。廟號

    世宗。

    後陳氏曰

    孝潔恭懿慈睿安莊相天翊聖肅皇后。

    隆慶六年、上

    穆廟尊諡、曰

    契天隆道淵懿寬仁顯文光武純德弘孝莊皇帝。廟號

    穆宗。

    後李氏曰

    孝懿貞惠順哲恭仁儷天襄聖莊皇后

    時享

    洪武二十六年初定儀

    一齋戒。前一日、太常司官宿於本司。次日具本奏致齋三日次日進銅人

    一省牲。 【牛九。羊八。山羊十。豕十九。鹿一。兔四。今時享犢十五。北羊十四。山羊十七。豕三十一。鹿一。兔十三。祫祭犢十九。北羊十八。豕三十五。兔十五。山羊鹿不加】

    正祭前二日、太常司官奏明日與光祿司官省牲。至次日省牲畢同復

    命

    一陳設

    皇高祖前

    犢一   羊一  豕一  豋二

    鉶二   籩豆各十二   簠簋各二

    帛二 【白色、奉先制帛】

    上曾祖

    陳設同

    皇祖

    陳設同

    皇考

    陳設同

    共設酒尊三、金爵八、瓷爵十六、篚四、於殿東。祝文案一、於殿西

    後奉祧

    四祖。

    太祖而下、諸廟陳設並同。嘉靖二十九年、奉祧

    仁宗。升祔

    孝烈皇后。後前止設金爵一、瓷爵二、通設酒尊九、金爵十七、瓷爵三十四、篚九。祫祭則尊加五、金爵加十、瓷爵加二十、篚加五

    親王配享四壇 【共二十一位】

    第一罈

    壽春王 妃劉氏

    犢一   羊一  豕一  豋二

    鉶二   籩豆各十    簠簋各二

    爵六   帛二 【展親制帛】

    第二壇

    霍丘王 妃翟氏

    下蔡王

    安豐王 妃趙氏

    南昌王

    犢一   羊一   豕一  豋六

    鉶六   籩豆各十     簠簋各二

    爵十八  帛六 【展親制帛】

    第三壇

    蒙城王 妃田氏

    旴(日臺)王 妃唐氏

    臨淮王 妃劉氏

    陳設與二壇同

    第四壇

    寶應王

    六安王

    來安王

    都梁王

    英山王

    山陽王

    招信王

    犢一   羊一  豕一  豋七

    鉶七   籩豆各十     簠簋各二

    爵二十一 帛七 【展親制帛】

    共設酒尊三、篚四、於殿東南、北向

    功臣配享十壇 【今十七罈】

    中山武寧王徐達

    開平忠武王常遇春

    岐陽武靖王李文忠

    寧河武順王鄧愈

    東甌襄武王湯和

    黔寧昭靖王沐英

    虢國忠烈公俞通海

    蔡國忠毅公張德勝

    越國武莊公胡大海

    梁國武桓公趙德勝

    泗國武莊公耿再成

    永義侯桑世傑

    河間忠武王張玉 【以下四壇、俱洪熙元年增】

    東平武烈王朱能

    寧國忠莊公王真

    榮國恭靖公姚廣孝 【嘉靖九年、遷於大隆興寺】

    誠意伯劉基 【嘉靖十年增】

    榮國威襄公郭英 【嘉靖十六年增】

    每壇

    羊一   豕一  鉶一  籩豆各二

    簠簋各一 帛一 【報功制帛】   爵三

    篚一

    共設酒尊三、於殿西南、北向

    一正祭。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導引官導引

    皇帝至御拜位。內贊奏就位。典儀唱迎神。奏樂。樂止。內贊奏四拜。 【百官同】 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奏樂。執事官各捧帛。金爵受酒。獻於

    神御前。讀祝官取祝跪於

    神御右。內贊奏跪、典儀唱讀祝。讀訖、奉安於

    神御前。內贊奏俯伏、興、平身。 【百官同】 樂止、典儀唱行亞獻禮。執事官以瓷爵受酒。獻於

    神御前。樂止、典儀唱行終獻禮。 【儀同亞獻】 樂止、太常司卿進立殿東西向、唱賜福胙。光祿司官捧福酒胙自

    神御前中門左出。至

    皇帝前。內贊奏跪。搢圭。光祿司官以福酒跪進。內贊奏飲福酒。光祿司官以胙跪進。內贊奏受胙。出圭、俯伏、興、平身。內贊奏四拜。 【百官同】 典儀唱徹饌。奏樂。執事官徹饌。樂止、太常卿詣

    神御前跪奏禮畢、請

    還宮。奏樂、內贊奏四拜。 【百官同】 樂止、典儀唱讀祝官捧祝、進帛官捧帛、各詣燎位。奏樂、內贊奏禮畢

    一祝文

    維洪武 年歲次  月 朔 日

    孝玄孫皇帝御名敢昭告於

    高曾祖考四廟太皇太后

    時維孟春、夏、秋、冬禮嚴祭祀。謹以牲醴庶品。用申追慕之情。尚

    享

    嘉靖間、稱

    六廟皇祖考妣太皇帝后。

    皇伯考孝宗敬皇帝。

    皇伯妣孝康敬皇后。

    皇考睿宗獻皇帝。

    皇妣慈孝獻皇后。

    皇兄武宗毅皇帝。

    孝靜毅皇后。萬曆七年、以概稱幾廟。

    祖妣未明。更定祝文、通列

    九廟帝后聖號

    一樂章

    迎神 【中和之曲】

    慶源發祥。世德惟崇。致我眇躬。 【今雲助我 祖宗】 開基建功。京都之內、

    親廟在東。維我子孫。永懷

    祖宗。氣體則同。呼吸相通。來格來崇。

    皇靈顯融

    初獻 【壽和之曲、武功之舞】

    思皇

    先祖。燿靈於天。源衍慶流。繇高逮玄。玄孫受命。追遠其先。明禋世崇。億萬斯年

    亞獻 【豫和之曲、文德之舞】

    對越至親。儼然如生。其氣昭明。感格在庭。如見其形。如聞其聲。愛而敬之。發乎中情終獻 【熙和之曲、文德之舞】

    承前人之德、化家為國。毋曰予小子。基命成績。 【今雲、惟前人之功。肇膺天曆。延及予小子。爰受方國】 欲報其德。昊天罔極。慇懃三獻。我心悅懌

    徹饌 【雍和之曲】

    樂奏儀肅。神其燕娛。告成於

    祖。亦佑

    皇妣。敬徹不遲、以終祀禮。祥光煥揚。錫以嘉祉

    還宮 【安和之曲】

    顯兮幽兮。神運無跡。鸞馭逍遙。安其所適。其

    靈在天。其

    主在室。子子孫孫。孝思無斁

    南京

    太廟圖

    (見圖)

    今

    太廟總圖

    (見圖)

    太廟時享圖

    (見圖)

    時享陳設圖

    (見圖)

    嘉靖十年定孟春特享儀 【後罷】

    一前期二日、太常寺卿同光祿寺卿

    面奏省牲、如常儀。次日復

    命。太常寺陳設、如圖儀

    一正祭日、

    上乘輿由

    廟街門入。至靈星門西、降輿。導引官導

    上由靈星左門入。

    上至戟門東帷幕。具祭服出。導引官導

    上由戟門左門入。至

    寢殿。同捧主官 【帝主以大臣恭捧。後主以內臣恭捧】 出

    主陞

    太廟。至

    太祖室安主。次至

    太宗以下昭廟安主。次至

    仁宗以下穆廟安主訖。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導引官導

    上至御拜位。內贊奏就位。典儀唱迎神。樂作。樂止、內贊奏四拜平身。 【傳贊百官同】 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樂作、內贊導

    上至

    太祖前。奏跪、奏搢圭。奏上香。司香官捧香跪於

    上左。

    上三上香、訖。執事者捧帛跪於

    上右、奏獻帛。

    上獻帛。執事者捧爵跪於

    上右、奏獻爵。

    上獻

    太祖前爵。奏出圭、

    上出圭、致恭訖。奏搢圭。捧爵者跪於

    上左、奏獻爵、

    上獻

    高後前爵。奏出圭、奏詣讀祝位、

    上至中室讀祝位。樂暫止、奏跪。 【傳贊眾官皆跪】 內贊贊讀祝。讀祝官跪讀訖。樂復作。奏俯伏、興、平身。 【傳贊百官同】 內贊導

    上至

    太宗以下昭廟前。奏跪、奏搢圭、奏上香、奏獻帛、獻爵。 【儀同】 奏出圭。內贊導

    上至

    仁宗以下穆廟前。奏跪、奏搢圭。奏上香、奏獻帛、獻爵 【儀同】 奏出圭。奏詣讀祝位。內贊導

    上至

    太宗前讀祝位。奏跪。 【傳贊眾官皆跪】 樂暫止、內贊贊讀祝。

    七廟讀祝官跪齊讀訖。樂復作、奏俯伏、興、平身。 【傳贊百官同】 奏復位。內贊導

    上復位。樂止、典儀唱行亞獻禮。樂作、內贊導

    上至

    太祖前。奏搢圭。奏獻爵、

    上獻

    太祖

    高後前爵訖。奏出圭、奏復位。

    太宗

    仁宗以下、捧主官獻爵訖。樂止、典儀唱行終獻禮。樂作。 【儀同亞獻】 樂止、太常卿於殿左西向立。唱賜福胙。內贊奏跪。奏搢圭。光祿卿捧酒跪於

    上右。奏飲福酒。

    上飲訖。光祿官捧胙跪於

    上右。奏受胙。

    受訖。奏出圭、俯伏、興、平身。奏四拜。 【傳贊百官同】 典儀唱

    徹饌。樂作。樂止、太常卿至中室向上跪。奏禮畢請還宮。樂作、內贊奏四拜。 【傳贊百官同】 樂止、典儀唱讀祝官捧祝、進帛官捧帛、各詣燎位。

    上轉立拜位之東。樂作、捧祝帛官出殿門。內贊奏禮畢。

    上納

    穆廟主。次納

    昭廟主。至

    太祖

    高後前納主訖。率捧主官各捧至

    寢殿安訖。易服還宮

    一祝文

    維嘉靖 年歲次  月 朔 日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敢昭告於

    皇祖太祖高皇帝。

    孝慈高皇后。曰、時維孟春。禮嚴特祀。謹以牲帛庶品。用申追慕。伏惟

    鑑歆。尚

    享

    各廟文同。但隨

    廟異稱

    一樂章 【與時享同】

    嘉靖十年定時祫儀 【後罷】

    一前一日、太常寺陳設、如圖儀

    一正祭日、儀同前。惟祝文總一讀。

    各廟以下上香獻帛獻爵、俱捧主官代行

    一祝文

    維嘉靖 年歲次  月 朔 日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敢昭告於

    六廟皇祖考妣太皇太后。

    皇伯考孝宗敬皇帝。

    皇伯妣孝康敬皇后。

    皇兄武宗毅皇帝。曰、節序流邁、時維孟秋。氣序若流、時當孟夏。氣序雲邁、時維孟冬。謹以牲醴庶品、用薦時祫之禮。以申追慕之情。伏惟尚

    享

    一樂章 【與時享同】

    嘉靖十五年定

    九廟特享儀 【後罷】

    一前期、太常寺奏請

    欽定捧主官、及齋戒省牲、俱如常儀

    一前期一日、太常寺官詣

    各廟陳設如儀

    一正祭日、儀同前、惟祝文總一讀。

    各廟俱捧主官行禮

    一祝文 【與前孟春時享同】

    一樂章

    太廟

    迎神 【太和之曲】

    於皇於皇兮。仰我

    聖祖。乃武乃文。攘夷正華。為天下大君。粵比隆於古、越彼放勛。肇造王業。佑啟予小孫。功德超邁。

    太室攸尊。首稱春祀。誠敬用申。維

    神格思。萬世如存

    初獻 【壽和之曲】

    薦帛於篚。潔牲於俎。嘉我稷黍。酌我清酤。愚孫毖祀。奠獻初舉。翼翼精誠。對越我

    皇祖。居然顧歆。永錫純祐

    亞獻 【豫和之曲】

    籥舞既遷。八音洋洋。工歌喤喤。醇醴載羞。齊明其將之。永佑於子孫。歲事其承之。俾嗣續克承。百世其保之

    終獻 【寧和之曲】

    三爵既崇。禮秩有終。盈溢孚顒。顯相肅雍。維

    皇祖格哉。以繹以融。申錫無窮。暨於臣民。萬福攸同

    徹饌 【豫和之曲】

    禮畢樂成。神悅人宜。籩豆靜嘉。敬徹不遲。穆穆有容。秩秩其儀。益祗以嚴。矧敢斁於斯

    還宮 【安和之曲】

    於皇我

    祖。陟降在天。清廟翼翼。禋祀首虔。

    明神既留。寢祏靜淵。介福綏祿。錫胤綿綿。以惠我家邦。於萬斯年

    太宗廟

    迎神 【太和之曲】

    於維

    文皇。重光是宣。克戡內難。轉坤旋乾。外讋百蠻。威行八埏。詒典則於子孫。不忘不愆。

    聖德神功。格於

    皇天。作廟奕奕。百世不遷。祀事孔明。億萬斯年

    初獻亞獻終獻徹饌還宮 【俱與 太廟同】

    仁廟

    迎神 【太和之曲】

    明明我

    祖。盛德天成。至治訏謨。遹駿有聲。專奠致享。維古經是程。春祀有嚴。以迓

    聖靈。維陟降在庭。以賚我思成

    初獻 【壽和之曲】

    幣牲載陳。金石在懸。清酒方獻。百執事有虔。

    明神洋洋。降歆自天。俾我孝孫。德音孔宣

    亞獻 【豫和之曲】

    中誠方殷。

    明神如存。醞齊孔醇。再舉罍尊。福祿穰穰。攸介攸臻。追遠報酬。罔極之恩

    終獻 【寧和之曲】

    樂比聲歌。佾舞婆娑。稱彼玉爵。酒旨且多。獻享維終、

    神聽以和。孝孫在位。受福不那

    徹饌 【雍和之曲】

    牷牲在俎。稷黍在簠。孝享多儀。格我

    □□。稱歌進徹。髦士膴膴。孝孫受福。以敷錫於下上還宮 【安和之曲】

    犆享孔明。物備禮成。於昭在天。以莫不聽。

    明神即安。維華寢是憑。肇祀迄今。百世祗承

    宣廟

    英廟

    憲廟 【俱與 仁廟同】

    孝廟

    迎神 【太和之曲】

    列祖垂統。景運重熙。於惟

    孝皇。敬德允持。用光於大烈。化被烝黎。專廟以享。經禮攸宜。俎豆式陳。庶幾來思

    初獻 【壽和之曲】

    粢盛孔蠲。腯肥牲牷。考鼓鼘鼘。萬舞躚躚。清醑初酌。對越在天。

    明神居歆。式昭厥虔

    亞獻 【豫和之曲】

    祀事孔勤。精意未分。樂感鳳儀。禮虔駿奔。醞齊挹清。載奠瑤尊。

    神其格思。福祿來臻

    終獻 【寧和之曲】

    樂舞既成。獻享維終。明明對越。彌篤其恭。篤恭維何。明德是崇。

    神之聽之。萬福來同

    徹饌 【雍和之曲】

    牲牢醴陳。我享我將。黍稷蘋藻、潔白馨香。徹以告成、降禧穰穰。

    神錫無疆。祐我萬方

    還宮 【安和之曲】

    禮享既洽。

    神御聿興。廟寢煌煌。以憑以寧。維神匪遐。上下在庭。於寢孔安。永底我烝民之生

    睿廟

    迎神 【太和之曲】

    於穆

    神皇。秉德凝道。仁厚積累。配於

    穹昊。流慶顯休。萃於眇躬。施於無窮。以似以續、以光紹我

    皇宗。維茲氣始、俎豆是共。循厥典禮。式敬式崇。

    神其至止、以鑑愚衷

    初獻 【壽和之曲】

    制帛牲牢。庶羞芬膫。玉戚朱幹。協於韶簫。清醑在筵。中情纏綿。

    神之格思。儀形僾然

    亞獻 【豫和之曲】

    瑤爵再陳。侑以工歌。籥舞蹌蹌。八音諧和。孝思肫肫。感格

    聖靈。致愨則存。如聞其聲

    終獻 【寧和之曲】

    儀式弗踰。奠爵維三。樂舞雍容。以雅以南。仰仁源德澤。嶽崇海淵。願啟我子孫。緝熙光明。維兩儀是參

    徹饌 【雍和之曲】

    嘉饌甘只。亦既歆只。登歌迅徹。敬終惟始。維

    神孔昭。賚永成於孝矣

    還宮 【安和之曲】

    幽顯莫測。神之無方。祀事既成。

    神返諸

    帝鄉。申發休祥。俾胤嗣蕃昌。宜君兮宜王。歷世無疆

    武廟

    迎神 【太和之曲】

    列祖垂統。景運重熙。於惟

    武皇。昭德敕威。用剪除姦兇。大業弗隳。專廟以享。經禮攸宜。俎豆式陳。庶幾來思

    初獻亞獻終獻徹饌還宮 【俱與 孝廟同】

    嘉靖十五年定

    九廟時祫儀 【與前時祫儀祝俱同】

    樂章

    孟夏

    迎神 【太和之曲】

    序屇夏首兮風氣薰。禮嚴時祫兮、戛擊鐘鼖。迎

    羣主來。合享交欣。於皇

    列聖、正南面、以申崇報

    皇勳

    初獻 【壽和之曲】

    瞻曙色方昕。仰

    列聖在上、奠金觥而捧幣紋。小孫執盈兮、敢不懼慇

    亞獻 【豫和之曲】

    思

    皇祖、仰

    聖神。來

    列主。會太宸。時祫修。循古倫。惟

    聖鑑歆。愚孫忱恂

    終獻 【寧和之曲】

    齊醴清兮麥熟新。籩豆潔兮孝念申。仰

    祖功兮

    宗德。願降佑兮後人

    徹饌 【雍和之曲】

    樂終兮禮成。告玉振兮訖金聲。徹之弗違。以肅精誠。

    還宮 【安和之曲】

    三獻就兮、

    祖宗鑑享。一誠露兮念惟長。思弗盡兮思弗忘。深荷德澤之啟佑。小孫惟賴以餘光。

    神返宮永安。保家國益昌

    孟秋

    迎神 【太和之曲】

    時兮孟秋火西流。感時毖祀兮爽氣回。喜金風兮飄來。仰

    祖宗兮永慕哉。秋祫是舉兮希鑑歆。小孫躬迓兮捧素裁

    初獻 【壽和之曲】

    皇祖降筵。

    列聖靈聯。執事恐蹎。樂舞蹁躚。小孫捧盈兮敢弗虔

    亞獻 【豫和之曲】

    再酌兮玉漿。潔淨兮馨香。

    祖宗垂享兮錫胤昌。萬歲兮此禮行

    終獻 【寧和之曲】

    進酒三觥。歌舞雍韺。鐘鼓轟錚。

    皇祖

    列聖、永享愚誠

    徹饌 【雍和之曲】

    秋嘗是舉。稌黍豐農。三獻既周。

    聖靈顯容。小孫時思恩德兮惟(□蟲)

    還宮 【安和之曲】

    仰

    皇祖兮聖神功。祀典陳兮報莫窮。嘗祫告竣。

    鸞馭旋宮。

    皇靈在天主在室。萬祀陟降何有終

    孟冬

    迎神 【太和之曲】

    時兮孟冬凜以悽。感時毖祀兮氣潛回。溯朔風兮北來。仰

    祖宗兮永慕哉。冬祫是舉兮希鑑歆。小孫恭迓兮捧素裁

    初獻亞獻終獻 【同立秋】

    徹饌 【雍和之曲】

    冬烝是舉。俎豆維豐。三獻既問、

    聖靈顯容。小孫時思恩德兮惟怚

    還宮 【同立秋但改嘗祫為烝祫】

    大明會典 廟祀二

    大明會典卷之八十七

    廟祀二

    祫祭

    國初、以歲除日祭

    太廟、與四時之祭合為五享。其陳設樂章並與時享同。

    累朝因之。弘治初、既祧

    懿祖。始以其日奉祧

    主至

    太廟、行祫祭禮。先期遣官祭告

    太廟。又遣官祭告

    懿祖於祧廟。告俱用祝文酒果。告畢、太常寺設

    懿祖神座於王殿西向。至日祭如儀。嘉靖十年、祧

    德祖、罷歲除祭。而以季冬中旬行

    大祫禮。太常寺設

    德祖神座於

    太廟正中南向。

    懿祖而下、以次東西向。十五年、奉

    懿祖

    熙祖

    仁祖

    太祖神座皆南向。

    成祖而下、東西向。陳設、樂章、祝文、皆更定。而先期遣官祭告如前。二十四年、罷季冬中旬大祫。並罷祭告。每遇歲除祫祭、位次如十五年之制。祝則自

    德祖而下、備列

    帝后諡號。而祝文及陳設樂章並如舊。二十八年、復祭告儀、今備著焉

    國初歲除祭

    太廟祝文

    維洪武 年 月 日

    孝玄孫皇帝御名敢昭告於

    高曾祖考四廟太皇太后。 時當歲暮。明旦新正。謹率羣臣、以牲醴庶品、恭詣

    太廟、用申追慕之情。尚

    享

    弘治初祫祭祝文

    太廟祭告

    維 年 月 日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謹遣某官敢昭告於

    入廟太皇太后。

    皇考憲宗純皇帝。 茲者歲暮、特修祫祭之禮。恭迎

    懿祖皇帝同臨享祀。伏惟

    鑑知。謹告

    懿祖祭告

    茲者歲暮恭於

    太廟舉行祫祭之禮。祗請

    聖靈詣

    廟享祀。特申預告。伏惟

    鑑知。謹告

    太廟祫祭

    時當歲暮、明旦新正。謹率羣臣、以牲醴庶品、恭詣

    太廟、特修祫祭之禮。用申追慕之情。尚

    享

    嘉靖十五年定大祫儀 【後罷】

    前期一日、太常寺陳設如圖儀

    正祭日、

    上至

    廟戟門東帷幕、具祭服出。自戟門左門入。率捧主官至

    祧廟及

    寢殿出

    主。捧主官請

    各廟主至

    太廟門外。候

    五祖主至、闢殿門入。

    上安

    德祖主。捧主官各安

    懿祖以下主訖。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

    上至御拜位如常儀。

    懿祖而下、上香、獻帛、獻爵、俱捧主官代

    一祝文

    維嘉靖 年 月 日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敢昭告於

    德祖玄皇帝。

    玄皇后。

    懿祖恆皇帝。

    恆皇后。

    熙祖裕皇帝。

    裕皇后。

    仁祖淳皇帝。

    淳皇后。

    太祖高皇帝。

    孝慈高皇后。

    成祖文皇帝。

    仁孝文皇后。

    仁宗昭皇帝。

    誠孝昭皇后。

    皇高祖考宣宗章皇帝。

    皇高祖妣孝恭章皇后。

    皇曾祖考英宗睿皇帝。

    皇曾祖妣孝莊睿皇后。

    皇祖考憲宗純皇帝。

    皇祖妣孝貞純皇后。

    皇伯考孝宗敬皇帝。

    皇伯妣孝康敬皇后。

    皇考睿宗獻皇帝。

    皇妣慈孝獻皇后。

    皇兄武宗毅皇帝。

    孝靜毅皇后。曰、氣序雲邁。歲事將終。謹率羣臣、以牲帛醴齊粢盛庶品、特修

    大祫禮於

    太廟、用申追感之情。伏惟尚

    享

    一樂章

    迎神 【太和之曲】

    仰慶源兮大發祥。惟世德兮深長。時維歲殘、大祫洪張。

    祖宗聖神、明明皇皇。遙瞻兮頓首。世德兮何以忘

    初獻 【壽和之曲】

    神之格兮慰我思。慰我思兮捧玉卮。捧來前兮慄慄。仰歆納兮、是幸已而

    亞獻 【豫和之曲】

    再舉瑤漿。樂舞羣張。小孫在位。陪助賢良。百工羅從。大禮肅將。惟我

    祖宗、顯錫恩光

    終獻 【寧和之曲】

    思

    祖功兮深長。景

    宗德兮馨香。報歲事之既成兮、典則先王。惟功德之莫報兮何以量

    徹饌 【雍和之曲】

    三酌既終。一誠感通。仰

    聖靈兮居歆。萬祀是舉兮、庶乎酬報之衷

    還宮 【安和之曲】

    顯兮幽兮、

    神運無跡。

    神運無跡兮化無方。

    靈返天兮主返室。願

    神功聖德兮啟佑無終。玄孫拜送兮、以謝以祈

    太廟祫祭圖

    (見圖)

    祫祭陳設圖

    (見圖)

    祫祭陳設圖

    親王 【時享同】

    (見圖)

    祫祭陳設圖

    功臣 【時享同】

    (見圖)

    奉祧

    成化二十三年、奉祧

    懿祖。先期遣官祭告

    太廟。

    上親告

    憲宗几筵。內侍官設酒饌如常儀。告畢、太常寺官同內執事官於

    太廟寢殿奉遷

    懿祖神主衣冠、安於

    德祖室內之左。原奉享牀幔儀物、及正殿神座、俱暫貯於神庫。弘治元年、建

    祧廟於寢殿後。其制九間、間各為室。翼以兩廡。乃奉安

    神主衣冠於廟正中、南向。十八年、奉祧

    熙祖、居左第一室。正德十六年、奉祧

    仁祖、居右第一室。祭告儀並同。嘉靖十年、奉祧

    德祖。而奉

    太祖高皇帝為不遷之祖。

    上親告於

    德祖、及

    祧廟三室。遂親捧

    德祖主安於廟中。遷

    懿祖居左第一室、

    熙祖居右第一室、

    仁祖居左第二室、皆南向。乃詣

    太廟寢捧

    太祖主出

    太廟殿中、行祭告禮。二十九年、升祔

    孝烈皇后。奉祧

    仁宗、居右第二室。先期遣官祭告

    太廟

    祧廟。至期、行奉祧禮於

    太廟、如時享儀。祭畢、奉

    主安於

    祧廟室。仍行祭告禮。

    太廟原設神座、收貯神庫、俟祫祭日陳設

    隆慶六年奉祧

    宣宗皇帝神主儀

    前期、太常寺奏致齋三日。遣官祭告

    宗廟。至日行祭告禮。用祝文。

    每廟各一犢。是日、

    上以祧

    廟告

    穆宗皇帝几筵。內侍官陳設酒饌如常儀

    上具素服。內導引官導

    上詣拜位。贊四拜禮。奠帛、獻酒、讀祝、四拜、焚幣帛、祝文、禮畢。是日祭畢、太常寺官同內執事官奉遷

    宣宗皇帝神主衣冠、並奉享牀幔儀物於後殿。

    英宗以下、

    各廟神主衣冠牀幔儀物、以次遞遷。其

    奉先殿

    宣宗皇帝神位、亦奉遷於

    德祖暖閤內左。衣冠牀幔儀物、隨宜收貯焚化。

    英宗以下神位、以次遞遷

    升祔

    永樂二十二年

    太宗文皇帝祔廟儀

    卒哭之明日、太常寺陳設醴饌於

    太廟、如常享儀。樂設而不作。設儀衛繖扇於

    午門外。內侍官設

    皇帝拜位於

    九筵殿上。進

    御輦於殿前丹陛上。內導引官導

    皇帝衰服詣拜位。贊四拜。舉哀。興。哀止。立於拜位之東、西向。內侍詣

    靈座前跪奏、請

    太宗文皇帝神主降座陞輦、詣

    太廟祔享。奏訖、內侍捧

    神主安奉於

    御輦、繖扇侍衛如儀。至

    思善門外、

    皇帝易祭服。陞輅後隨。至

    太廟南門之外、降輅。導引官導

    皇帝詣

    御輦前。贊跪、

    皇帝跪。太常卿跪於左、奏請

    太宗文皇帝神主降輦、詣

    太廟祔享。奏訖、贊俯伏、興、

    皇帝俯伏、興。導引官導

    皇帝捧

    神主由左門入。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至丹陛。典儀唱

    太宗文皇帝謁

    廟。內贊奏請詣

    神位前。每至

    一廟前、內侍捧

    神主至褥位、朝北。

    皇帝於

    神主後、行八拜禮。

    各廟俱八拜。禮畢。太常卿立壇東、西向、唱賜座

    皇帝搢圭。內侍捧

    神主進於

    皇帝。

    皇帝捧

    神主安於座。導引官導

    皇帝詣拜位。行祭禮、如時享儀。文官五品以上。武官四品以上、隨班行禮。禮畢。仍奉

    神主還几筵。 【儀具大喪禮下】 至大祥前一日、遣官祭告

    太廟。至日

    上祭告

    几筵殿。奉安

    神主神座儀物於

    太廟

    成化二十三年

    憲宗純皇帝祔廟儀

    卒哭之明日、奉

    神主祔

    太廟。前期三日齋戒。前一日、遣官以祔享祭告

    太廟。至日太常寺官設牲醴於

    太廟、如時享之儀。樂設而不作。設

    憲宗純皇帝御座於

    宣廟御座之次。錦衣衛設儀衛於

    午門外。是日早、內執事官設酒饌於

    几筵。設

    憲宗純皇帝衣冠於几筵前。進

    神主輦於殿前。設衣冠輿于丹陛上。設

    上拜位於

    几筵殿上正中、設

    親王拜位於殿前

    丹陛上。

    上衰服。內導引官導引詣拜位。

    親王各衰服。詣拜位。奏四拜、舉哀。哀止、各立於拜位之東、西向。內侍官詣

    靈座前、奏請

    憲宗純皇帝神主降座陞輦、詣

    太廟祔享。

    上捧

    神主由殿中門出、奉安於輦。內執事官捧衣冠置於輿、後隨。內侍擎繖扇如儀。至

    思善門外。

    親王退。

    上於右順門具祭服。陞輅後隨、至

    太廟南門外。儀衛俱分列左右。

    上降輅。太常寺官導

    上詣

    輦前跪。太常寺官奏請

    憲宗純皇帝神主降輦詣

    太廟祔享。

    上俯伏。興。搢圭。詣

    輦捧

    神主、由左門入。內侍官捧衣冠、隨入。贊禮讚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贊迎神。

    神主至丹陛上。贊禮贊

    憲宗純皇帝謁

    廟。內侍官捧衣冠、立

    憲宗純皇帝御座之下。引贊贊詣

    神位前。至

    一廟、

    上捧

    神主置褥位。立

    神主後、出圭、行四拜禮。以次詣

    八廟、禮俱同。謁

    廟畢、

    上搢圭。捧

    神主北向立。太常寺官唱賜座。內侍官捧衣冠安於座內。

    上捧

    神主安於衣冠前。出圭。立於傍。導引官導

    上詣拜位、行祭禮、如時享之儀。文官五品以上、武官四品以上、各祭服隨班行禮。禮畢、奉

    神主還几筵。至大祥後二日、奉

    神主安於

    太廟。前期三日、齋戒。前一日、遣官詣

    太廟行祭告禮。用祝文。至日、侵晨設酒果於

    几筵殿。設

    神主輦一、冊寶亭二、於殿前丹陛上。

    上服淺淡服。行祭告禮畢。司禮監官詣

    几筵殿前跪奏、請

    神主陞輦、詣

    太廟奉安。奏訖。內侍捧

    神主冊寶、俱由殿中門出、安奉於輦、及冊寶亭。內侍擎執繖扇侍衛如儀。

    上隨行至右順門。

    上易祭服。陞輅後隨。至

    午門外。儀衛繖扇導至

    廟街門內、分列於

    太廟南門外之左右。

    上降輅。司禮監官導

    上詣

    神主輦前。贊跪。

    上跪。司禮監官跪於

    上左、奏請

    神主奉安

    太廟。奏訖、贊俯伏、興、

    上俯伏、興。導引官前導。內侍捧

    神主冊寶前行。

    上隨後。由中門入、至

    寢殿奉安訖。

    上叩頭興。導引官導

    上由殿東門出、至丹陛上、祭祀如時祭儀。用祝文。文

    武官具祭服、隨班行禮

    嘉靖十七年

    睿宗獻皇帝祔廟儀

    先期一日、太常寺設牲醴於

    太廟、如時祫禮。祭日、司設監官設

    睿宗獻皇帝神座衣冠於

    孝宗敬皇帝位之次。至日、恭上冊寶於

    睿廟畢。遣官捧

    睿宗主、降座陞輿徐行。

    上先入詣

    太廟寢、捧

    太祖主。遣官捧

    各廟主各奉安於

    太廟。

    睿宗主輿至丹陛下、太常卿跪奏請降輿。遣官捧

    主至丹陛。初登。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至丹陛上門外。唱迎神。樂作。 【此樂歌一遍】 唱

    睿宗獻皇帝謁

    廟。

    上捧

    主入、就拜褥上。內贊奏跪。太常卿跪奏、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躬奉

    皇考睿宗知天守道洪德淵仁寬穆純聖恭儉敬文

    獻皇帝參拜。內贊奏興拜、五拜三叩頭禮畢。捧

    主朝上立。太常卿進立於東北、西向、唱賜座。安

    主於座訖。內贊奏四拜。 【傳贊陪祀官同】 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樂作。導引官導

    上至

    太祖神主前。奏搢圭。奏獻帛。獻訖、奏獻爵。獻訖、奏出圭。奏復位。

    各廟捧主官捧帛爵詣

    各廟獻訖。奏詣讀祝位。內贊奏跪。奏讀祝。讀祝官讀訖。奏俯伏、興、平身。 【傳贊同】 奏復位。樂止。典儀唱行亞獻禮。樂作。 【儀同初獻、惟不獻帛讀祝】 樂止、典儀唱行終獻禮。樂作。 【儀同亞獻】 樂止、太常寺卿進立西向、唱賜福胙。內贊奏跪。奏搢圭。光祿寺官以福酒跪進。內贊奏飲福酒。

    上飲訖。光祿寺官以福胙跪進。內贊奏受胙。

    上受訖。奏出圭。俯伏、興、平身。奏四拜。 【傳贊百官同】 典儀唱徹饌。樂作。執事官徹饌訖。樂止。太常寺卿詣

    神主前跪奏禮畢。請

    還宮。樂作。內贊奏四拜。 【傳贊同】 樂止、典儀唱讀祝官捧祝、進帛官捧帛、各詣燎位。樂復作。內贊奏禮畢。樂止。

    上捧

    太祖主、遣官捧

    各廟主捧

    睿宗主、各詣

    寢殿奉安。

    上易服還宮。大樂鼓吹振作

    祝文

    維嘉靖 年 月 日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敢昭告於

    太祖高皇帝。

    孝慈高皇后。

    成祖文皇帝。

    仁孝文皇后。

    仁宗昭皇帝。

    誠孝昭皇后。

    皇高祖考宣宗章皇帝。

    皇高祖妣孝恭章皇后。

    皇曾祖考英宗睿皇帝。

    皇曾祖妣孝莊睿皇后。

    皇祖考憲宗純皇帝。

    皇祖妣孝貞純皇后。

    皇祖考孝宗敬皇帝。

    皇考睿宗獻皇帝。

    皇兄武宗毅皇帝。

    孝靜毅皇后。曰、茲者恭上

    皇考廟號尊諡禮成。爰奉

    神主、謁

    祖祔祭。迎延

    列聖、同賜鑑歆。謹此躬祭之誠、以申合享之禮。尚

    享

    樂章

    迎神 【太和之曲】

    太室巍巍。

    九廟肇祀。

    皇聖居歆。惟

    昭考假只。昭假維何。欣天倫攸敘。

    宗祏有嚴開萬祀伊始

    初獻 【壽和之曲】

    酌彼鬱鬯。玉瓚是將。敬哉捧盈。有飶其香。儼

    皇祖在上。

    大聖在旁。合享交欣。

    大容洋洋

    亞獻 【豫和之曲】

    樂奏既和。禮嚴再獻。黃流載觴。玉露斯湛。烝(上鹿下各)

    祖考。式衎以宴。

    神其醉上。用嘉我明薦

    終獻 【寧和之曲】

    玉齊維醑。萬舞盈庭。尊

    祖享親。樂奏禮行。式序式和。祀事孔明。於赫

    聖靈兮、賚我思成

    徹饌 【雍和之曲】

    籩豆有踐兮、敬徹不遑。禮儀卒度兮、既敕既匡。

    神之聽之兮、昭格洋洋。保我子孫兮、惠錫無疆

    送神 【安和之曲】

    雲輿肅肅兮

    靈駕歸。閟宮侐兮瞻依。我其夙夜兮敬敢違。願言顧歆兮、俎豆光輝

    嘉靖十八年

    獻皇后祔廟儀

    梓官發引南祔、至通州、即以其日題

    主。次日奉

    神主入慈寧宮。 【儀具喪禮下】 俟南祔葬畢、祔

    廟。先期、太常寺奏祭祀、請

    欽命大臣九員以祔享告於

    太廟

    羣廟。八員候祭日捧

    各廟神主。

    諭文武官及命婦照例陪祭。先期一日、太常寺官設牲醴於

    太廟。司設監設

    神座於

    睿宗廟。錦衣衛設儀衛於

    午門外。是日早、內執事設酒饌於

    慈寧宮。設衣冠於几筵前。進

    神主輿於殿前。設衣冠輿于丹陛上。內導引官導

    上詣拜位。奏四拜。興。立於拜位之東、西向。內侍官詣

    靈座前、跪奏請

    慈孝獻皇后神主降座陞輿、詣

    太廟祔享。奏訖、

    上捧

    神主、由殿中門出、奉安於輿。內執事官捧衣冠置於輿、後隨。內侍擎繖扇如儀。

    上至右順門。具祭服、陞輅後隨。文武百官具朝服於金水橋南、跪迎

    神主輿。候

    駕過、退。文官四品以上、武官三品以上、陪祀命婦、先由

    東安門入、各就拜位。東西近兩廡稍北、障以帷幕。

    駕至

    太廟南門。

    各廟遣官捧

    列聖帝后主、以次奉安。

    上降輅、詣輿前、跪。太常寺官奏請

    慈孝獻皇后神主降輿。

    上搢圭。捧

    神主出輿、由中門入。內侍官捧衣冠隨入。至

    廟丹陛上。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唱迎神。樂作。典儀奏

    慈孝獻皇后謁

    廟。

    上捧

    神主入。內侍官捧衣冠隨入。內贊奏就位。

    上捧

    神主就位、安於拜褥上。太常寺卿奏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躬奉

    皇妣慈孝獻皇后祔

    廟參拜。內贊奏五拜三叩頭禮。

    上捧

    主朝上立。太常寺卿唱賜座。

    上捧

    主安於

    睿宗廟神座。出圭。復位。導引官導

    上至香案前上香如儀。復位。奏四拜。 【傳贊陪祀官同】 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

    上至

    太祖神位前、獻帛、獻爵、訖。復詣

    高皇后神位前獻爵。復位。

    各廟俱捧主官捧帛爵獻訖。內贊奏讀祝。讀訖、俯伏、興。復位。行亞獻禮。女官奏

    中宮獻

    太廟爵。皇妃八氏獻

    八廟爵。 【儀同初獻】

    上復行終獻、如初獻禮畢。飲福、受胙、以至徹饌、送神、樂作、樂止、俱如儀。禮畢。

    上捧

    太祖主、各捧主官捧

    各廟主、奉安於

    寢殿。捧

    睿宗主官、同內侍官捧

    慈孝獻皇后主、奉安於

    睿宗廟。禮畢、

    上還宮

    祝文

    維嘉靖 年 月 日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謹昭告於

    祖宗列聖帝后。曰、茲奉

    皇妣慈孝貞順仁敬誠一安天誕聖獻皇后神主升祔

    廟享。恭申祗謁。謹以牲牢醴齊粢盛庶品致祭。伏惟尚

    享

    樂章

    迎神 【太和之曲】

    肅肅凊廟。駿奔在焉。奉我

    母慈、升祔告虔。百禮有壬。八音在宣。惟

    列聖降靈、臨享一筵

    初獻 【壽和之曲】

    清酤載酌。篚帛既陳。餚核惟旅。有飶其芬。玉瓚初舉。翼翼欽欽。以衎我

    祖考。庶幾格歆

    亞獻 【豫和之曲】

    苾彼黃流。酌言至再。以烝以享。必敬必戒。惟

    九聖在天。景福是介。伊嘏

    考妣、俾式昌以大

    終獻 【寧和之曲】

    爵獻既終。鏞鼓有奕。濟濟蹌蹌。率我百辟。於皇

    聖神既歆既懌。惠我無疆。保子孫千億

    徹饌 【雍和之曲】

    享禮既備。豆徹敢遲。終事有嚴。敬而將之。肇祀孔明。式永我孝思

    送神 【安和之曲】

    瞻

    雲駕兮翩翩。

    神洋洋兮在天。

    清廟兮肅肅。奉烝嘗兮、於萬斯年

    隆慶元年

    孝潔肅皇后祔廟儀

    先期、內府該衙門恭製

    太廟及

    廟寢內

    孝潔肅皇后合用神座儀物等項。先一日、遣官以升祔

    世宗肅皇帝告於

    太廟。即以

    孝潔肅皇后祔享同告。是日、執事官設酒饌於

    奉先殿西夾室。內侍官設

    神主輿、衣冠輿、於

    奉先殿左門外。至期、遣官以祔享告於

    西夾室。行禮如常儀。告畢、內侍官跪奏請

    孝潔肅皇后詣

    太廟祔享。奏訖、恭捧

    神主、及內侍官捧衣冠、俱由左門出、奉安於輿。執事者擎執繖扇如儀。至

    午門內、候

    世宗肅皇帝神主至、以次迎至

    太廟南門外。太常寺官跪奏請

    孝潔肅皇后神主降輿、詣

    太廟祔享。內侍官恭捧、隨

    世宗肅皇帝神主、由左門入。又內侍官捧衣冠隨入、立於

    世宗肅皇帝衣冠之次。

    上捧

    世宗肅皇帝神主、置於褥位訖。內侍官捧

    孝潔肅皇后神主、隨置於褥位之右。內侍官退。其謁

    廟錫座等禮儀、俱與

    世宗肅皇帝同行。祭畢、

    世宗肅皇帝神主還几筵。內侍官捧

    孝潔肅皇后神主、奉安於

    廟寢。其衣冠、同

    世宗肅皇帝衣冠奉安於

    太廟、俱第九室

    大禘【今罷】

    嘉靖十年定

    前期

    上告

    廟如常儀。太常寺奏致齋三日。備香帛牲醴、如時享儀。錦衣衛設儀衛侍從。太常寺卿奉請

    皇初祖神牌、

    太祖神位、於

    太廟。正殿安設。是日早、

    上具翼善冠黃袍、御奉天門。太常卿跪奏、請

    聖駕詣

    太廟。

    上至

    太廟門外、降轎。導引官導

    上入御幄、具祭服出。由殿左門入。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內贊奏就位。典儀唱迎神。樂作。內贊奏四拜。 【傳贊百官同】 奏上香。導

    上至

    皇初祖

    太祖前、俱三上香、訖。奏復位。樂止。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樂作。內贊導

    上至

    皇初祖前奠帛獻爵。復導至

    太祖前。 【儀同】 典儀唱讀祝。奏跪。 【傳贊眾官皆跪】 樂暫止。內贊贊讀祝。讀訖。樂作。內贊奏俯伏、興、平身。 【傳贊百官同】 樂止。典儀唱行亞獻禮。樂作。樂止、復唱行終獻禮。樂作。樂止。太常卿進立於

    皇初祖前、西向、唱賜福胙。

    上飲福受胙。興。奏四拜。 【傳贊百官同】 典儀唱徹饌。唱送神。內贊奏四拜。 【傳贊百官同】 典儀唱捧祝捧帛詣燎位、唱望燎、俱如儀。太常卿捧

    皇初祖神牌詣燎所。內贊奏禮畢。樂止。

    上由殿左門出。至

    太廟門外。導引官導

    上入御幄。易常服。還宮

    祝文

    維嘉靖 年 月 日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敢昭告於

    皇初祖帝神。曰、仰惟

    先祖、肇我厥初。發祥鍾靈。啟我

    列聖。追慕

    德源。敬茲報祭。願

    來格斯。奉

    皇祖太祖高皇帝配侑。尚

    享

    樂章

    迎神 【元和之曲】

    於惟

    皇祖、肇創丕基。鍾祥有自、曰本先之。奄有萬方。作之

    君師。追報宜隆、以申孝思。瞻望稽首、介我休禧

    初獻 【壽和之曲】

    木有本兮水有源。人本祖兮物本天。思報德兮禮莫先。仰希鑑兮敢弗虔

    亞獻 【仁和之曲】

    中觴載升。至此瑤觥。小孫奉前、願歆其誠。樂舞在列。庶職在庭。

    祖鑑孔昭。錫佑攸亨

    終獻 【德和之曲】

    於維兮

    先祖、延慶兮深高。追報兮曷能。三進兮香醪

    徹饌 【太和之曲】

    芬兮豆籩。潔兮黍粢。

    祖垂歆享。徹乎敢遲。禮雲告備。以訖陳辭。永裕後人、億世丕而

    送神 【永和之曲】

    禘祀兮具張。佳氣兮鬱昂。

    皇靈錫納兮喜將。一誠通兮萬載昌。祈鑑佑兮天下康。仰源仁浩德兮曷以量。小孫頓首兮以望。遙瞻冉冉兮、

    聖靈皇皇

    大明會典卷之八十八

    廟祀三

    薦諡號

    永樂元年上

    太祖高皇帝

    高皇后諡號儀

    前期三日齋戒。遣官祭告

    天地、

    宗廟、

    社稷。鴻臚寺設冊寶輿、及香案於

    奉天殿。是日早、內侍先以冊寶置於案。太常寺先設冊寶案於

    太廟門外丹陛上。

    皇考

    皇妣神御前、各設冊寶案。鴻臚寺設冊寶輿於

    奉天門外御道上。錦衣衛設鹵簿。教坊司設中和韶樂大樂如常儀。文武百官具祭服詣

    太廟門外立俟。執事官並宣冊寶官、先從

    太廟右門以序立於殿右。

    上具袞冕御華蓋殿。捧冊寶官四員、各具祭服於

    奉天殿東西序立。鴻臚寺奏請行禮。導駕官導

    上出奉天殿冊寶案前。捧冊寶官各捧冊寶前行。導駕官導

    上行至奉天殿丹陛上。捧冊寶官各以冊寶置綵輿內。鹵簿大樂前導。

    上乘輿、隨綵輿後行、至

    午門外。降輿、陞輅、至

    太廟門。文武百官皆跪、俟綵輿過、興。

    上降輅、隨綵輿至

    太廟中門外。置綵輿於中道。捧冊寶官各於綵輿內取冊寶前行。

    隨行至丹陛上。捧冊寶置於案。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內贊奏就位。導引官導

    上就拜位。典儀奏迎神。奏樂。樂止。內贊奏

    上四拜。 【百官同】 典儀奏進冊寶。捧冊寶官以次捧冊寶前行。導引官導

    上行由左門入、至

    廟中。捧冊寶官序立於執事官及宣冊寶官之前。導引官導

    上詣

    皇考妣神御前。奏跪。奏搢圭。奏進冊。捧冊官以冊跪進於

    上左、

    上受冊、以冊授執事官、置於案左。奏出圭。贊宣冊。宣冊官跪宣於

    上左。訖、奏搢圭。奏進寶。捧寶官寶跪進於

    上左、

    上受寶、以寶授執事官、置於案右。奏出圭。贊宣寶。宣寶官跪宣於

    上右。訖、

    上復位。奏四拜。 【文武百官皆四拜】 興。行祭禮如常儀。次日、頒

    詔

    嘉靖十七年上

    成祖文皇帝

    睿宗獻皇帝廟號儀

    是歲

    上肇舉

    明堂大享禮、奉

    皇考配

    帝。乃告於

    郊

    廟

    社稷。以九月十一日、尊

    太宗廟號為

    成祖。諡曰啟天弘道高明肇運聖武神功純仁至孝

    文皇帝。尊

    皇考廟號為

    睿宗。諡曰知天守道洪德淵仁寬穆純聖恭儉敬文

    獻皇帝。同日異時行禮

    先期四日、太常寺奏致齋、太常卿同光祿卿奏省牲如常儀。次日、司設監設大次於

    南郊外壝神路之東。又次日、

    上常服御奉天門。錦衣衛備隨朝駕。

    上至

    南郊、即大次易服、詣

    圜丘奏告。文武官例該陪祀者、具祭服於

    南天門外陪拜。其原遣

    北郊、

    太廟、

    成祖廟、

    昭羣廟、

    穆羣廟、

    睿宗廟、

    社稷壇祭告官、皆以是日具祭服行禮

    先期一日、內侍官設冊寶案四於

    奉天殿、冊東寶西。設冊寶綵輿四于丹墀內。設香亭於冊寶輿前。教坊司設中和韶樂及大樂。錦衣衛設鹵簿大駕、並舉輿亭官校。司設監及太常寺官、設冊寶案於

    成祖廟、

    睿宗廟各神座前。設

    上拜位於

    二廟殿內正中。設具服

    御幄於

    二廟戟門左。是日早免朝。鳴鐘、文武百官具朝服於金水橋南東西向序立。文官五品上、武官四品以上、六科都給事中、

    皇親指揮以下千百戶等官、各具祭服於

    廟街門內北向序立。

    上冕服御華蓋殿。鴻臚寺官奏請行禮。導駕官導

    上出至奉天殿。內侍官捧各冊寶置於案鴻臚寺官舉案由殿中門出。導駕官導

    上隨行至丹陛下。鴻臚寺堂上官、捧冊寶各置於輿內。

    上出奉天門。降轎陞輅。侍衛鼓吹如儀。導駕官退。冊寶輿至金水橋南。文武百官皆跪、候過。興。隨至

    廟街門退。冊寶輿入

    廟街門。陪祀官皆跪、候過。興。

    上至

    太廟門降輅。冊寶輿至

    二廟門外。太常寺堂上官四員、捧冊寶由中門入、至

    神御前東西向立、冊東寶西。陪祀官先赴

    成祖廟丹墀內東西序立。太常寺導引官導

    上至

    成祖廟左門、由殿左門入寢殿左門。請

    主出正殿奉安。安訖、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內贊奏就位。

    上就位。迎

    主上香。奏四拜。俟

    上至冊寶案前。內贊奏進冊寶。捧冊官以冊跪進於

    上右、

    上受冊獻訖、仍授捧冊官置於案。捧寶官以寶跪進於

    上左、

    上受寶獻訖、仍授捧寶官置於案。內贊奏宣冊。太常寺官取冊跪於

    上右。宣訖置於案。內贊奏宣寶。太常寺官取寶跪於

    上左。宣訖、置於案。俯伏。興。復位。奠帛。行初獻禮。以後俱如常儀。禮畢。

    上捧

    主、太常寺官捧冊寶、先行詣寢殿奉安訖。導引官導

    上出

    太廟門東、乘板轎詣

    睿宗廟。

    上至廟門外降轎、至戟門外。太常寺導引官導

    上由左門入、上冊寶如

    成廟儀。畢、太常卿跪奏、請

    睿宗獻皇帝謁

    祖祔享。遣官捧

    神主降座陞輿、祔享於

    太廟 【儀具升祔下】

    祝文

    維嘉靖 年歲次 月 朔 日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敢昭告於

    成祖啟天弘道高明肇運聖武神功純仁至孝文皇

    帝、

    仁孝慈懿誠明莊獻配天齊聖文皇后。曰、適玄孫躬率羣臣、加上

    聖號。既畢宣奏之禮。用申燕賀之情。惟我

    皇祖、永歆孝念。尚

    享

    樂章

    迎神 【泰和之曲】

    天眷不遲。誕降我

    皇祖。夙秉文德。聿昭

    聖武。攘除姦兇。戢寧寰宇。維典章未備。繄孝孫是補

    大號鴻名。卓絕千古。寶冊攸躋。精禋斯舉。將降休兮

    聖靈。騰爐煙兮燎炬。尚來格來歆、以篤天之祜

    舉冊寶 【熙和之曲】

    於穆

    文祖。貽我丕基。昊天罔極。永言孝思。爰薦

    徽稱。以協民彝。勒賁琬琰。昭哉厥辭。以詔於萬世。

    神其聽之

    初獻 【壽和之曲】

    制帛孔純。滌牲腯肥。黍稷醴羞。蠲潔芬馡。穆穆孝孫。敬德淵微。獻享初陳。仰

    威顏其靡違

    亞獻 【豫和之曲】

    干鏚武成。於昭神功。文致太平。沕穆皇風。樂舞既遷。禮儀肅雍。奠獻載將。致其孚顒。願申佑我孝孫。萬福攸同

    終獻 【康和之曲】

    三爵既登。禮秩斯成。駿奔就列。虎拜盈庭。匪臣工之虔。孝孫之德孔明。錫

    皇釐於普天。奠邦家兮永寧

    徹饌 【永和之曲】

    古禮之經。有儀有節。將享既終。豋歌以徹。祀事利成。神人胥悅。維孝孫之衷情。猶纏綿其糾結

    送神 【安和之曲】

    高皇謨烈。我

    祖是成。誕垂裕於後昆。孝孫是徵。稽古酌今。恭薦兼

    尊稱。奕奕閟宮。歲事有恆。子子孫孫、百世其承之

    睿廟樂章

    迎神 【泰和之曲】

    於皇

    烈考。濬發慶源。欽明宣哲。敦德允元。克昌厥祚、以釐我子孫。筮薦

    徽稱。惟大德是尊。惟

    烈考鑑茲、臨享如存

    舉開寶 【熙和之曲】

    月吉兮辰良。薦

    鴻號兮、受命溥將。日星赫奕兮、玉冊輝煌。啟中興兮七葉。頌貞符兮萬方

    初獻 【壽和之曲】

    載清酤兮犧尊。瑟笙喤喤兮、鐘鼓於論。樂一奏兮爵一獻。

    靈來享兮鑑茲熏熏

    亞獻 【豫和之曲】

    瑤觴濯兮玄酒登。懷明德兮薦椒馨。繄

    昭考兮陟降在庭。顧孝享兮、靈心載寧

    終獻 【康和之曲】

    三獻畢陳八音舉。百辟。相予祀事毖。愛敬極兮揚名始。冀

    皇考兮綏孝子

    徹饌 【永和之曲】

    笙鏞止。豆籩徹。禮莫愆。孝靡竭。

    神具醉兮、以莫不懌。賚我思成兮、純嘏是錫

    降座 【安和之曲】

    神之來思天路脩。

    神之去思路寢幽幽。既安既妥兮靡淹留。奠宗祊兮永錫洪庥

    改題

    成祖

    睿宗神主儀

    先期、司設監設香案於

    成祖

    睿宗二廟寢殿神龕前。設題主案於東、置淨水刷子粉盞筆墨於上。又設盥盆帨巾於東。是日早免朝。鳴鐘、文官三品以上、武官公侯駙馬伯、

    皇親指揮、各具吉服於

    廟街門北向序立、候

    駕至陪拜。

    上具翼善冠黃袍、乘板輿、至

    太廟門右、降輿。導引官導入

    成祖廟左門、由殿左門入寢殿。

    上就位上香一拜叩頭畢、至

    神牀前跪。太常卿跪奏請

    成祖文皇帝神主、恭用奉題。

    上詣

    神主前、捧

    主安於東案上。

    上復就拜位北向立。內侍官洗去舊字、別塗以粉、中書官書寫。題主官盥手西向奉題。訖、

    上捧安於座、跪。太常寺卿跪奏、請

    成祖文皇帝神靈上神主、降殿奉享。

    上捧

    神主。導引官導出正殿、奉安於神座。

    上就拜位。典儀唱迎神。導引官導

    上至香案前三上香。訖、奏復位。內贊奏四拜。 【傳贊同】 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

    上至

    神御前奠獻訖、詣讀祝位。讀祝官讀訖。奏俯伏興平身。 【傳贊同】 奏復位。典儀唱行亞獻禮。 【儀同初獻、惟不讀祝】 唱行終獻禮。 【儀同亞獻】 太常寺卿詣

    神御前跪奏、禮畢。請

    還宮。內贊奏四拜興平身。 【傳贊同】 典儀唱捧祝捧帛各詣燎位。內贊奏禮畢、

    上捧

    主詣寢殿奉安訖。導引官導出

    太廟門東、乘板轎至

    睿宗廟門降轎。導引官導

    上由廟左門入、行禮如

    成廟儀。禮畢、

    上還宮

    祝文

    維嘉靖 年歲次 月 朔 日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敢昭告於

    成祖啟天弘道高明肇運聖武神功純仁至孝文皇

    帝、

    仁孝慈懿誠明莊獻配天齊聖文皇后。曰、爰用是辰、恭題

    神主。更書

    御號。奉慰安

    神。仰惟我

    祖、萬祀永依。玄孫無任瞻事之至。謹告

    睿宗祝文同 【改孝玄孫為孝子、我祖為我考】

    嘉靖十七年加上

    太祖高皇帝

    高皇后諡號儀

    是歲

    上既尊

    皇天上帝泰號、遂以其日加上

    皇祖諡號曰太祖開天行道肇紀立極大聖至神仁

    文義武俊德成功高皇帝。

    高皇后諡號曰孝慈貞化哲順仁徽成天育聖至德

    高皇后。恭上冊寶於

    太廟。先期

    上親奏告於

    皇天上帝。分

    命大臣告於

    北郊

    太社稷

    帝社稷。翰林院撰祭告文、太常寺辦牲醴、如時祫儀。

    命捧冊捧

    列聖主大臣八員。司設監設冊寶案四於

    奉天殿、冊東寶西。設冊寶綵輿四于丹陛上。設香亭於冊寶輿前。教坊司設中和樂大樂。錦衣衛設鹵簿大駕、並舉輿亭官校。司設監及太常寺官設冊寶案於

    太廟神座前。設

    上拜位於殿內正中。至日、

    上捧

    皇祖主、

    中官捧

    高皇后主、助行亞獻。文官四品以上、武官三品以上、命婦隨班列東西、近兩廡稍北、障以帷幕。俱先期由

    東安門入

    太廟候。

    親王功臣設位兩廡、用酒果脯醢、不奠獻。是日、文武百官先具朝服於金水橋南東西向立。其陪祀文武等官、各具祭服於

    廟街門北、向立。

    上冕服御華蓋殿。鴻臚卿奏請行禮。導駕官導

    上出至奉天殿。內侍官捧各冊寶置於案。鴻臚寺官舉案、由殿中門出。導駕官導

    上隨行至丹陛。鴻臚寺官捧冊寶各置於輿內。錦衣衛官督舉輿。

    上乘板轎出奉天門。降轎陸輅。侍衛鼓吹如儀。導駕官退。冊寶輿至金水橋南。文武百官皆跪候過興、隨至

    廟街門退。冊寶、輿入

    廟街門內。陪祀官皆跪、候過興。

    上至

    太廟門降輅。冊寶輿至丹陛下。太常寺堂上官二員捧

    皇祖冊寶、內侍官二員捧

    高皇后冊寶、由中門入、至

    神御前、東西向立。太常寺導引官導

    上由殿左門至寢殿。

    上捧

    皇祖主、

    中宮捧

    高皇后主、出正殿陞座。捧主官捧

    列聖主、去櫃東西向立。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內贊奏就位。典儀唱迎神。樂作。內贊對引官導

    上至香案前三上香。訖、復位四拜。 【傳贊百官同】 典儀唱舉冊寶。樂作。奏跪。 【傳贊同】 樂暫止。捧冊官以

    皇祖冊跪進於

    上右、

    上受冊獻訖、仍授捧冊官。捧冊官以

    高皇后冊跪進於

    上左、

    上受冊獻訖、仍授捧冊官。捧寶官以

    皇祖寶跪進於

    上右、

    上受寶獻訖、仍授捧寶官。捧寶官以

    高皇后寶跪進於

    上左、

    上受寶獻訖、仍授捧寶官。典儀唱宣冊。宣冊官二員以次跪宣訖、置於案。唱宣寶。宣寶官以次跪宣訖、樂復作。內贊奏俯伏興平身。 【傳贊同】 捧主官各恭捧

    列聖主陞座。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樂作。內贊對引官導

    上至

    神御前。奏獻帛獻爵訖。奏復位。捧主官詣

    各廟上香獻帛爵訖。奏跪。 【傳贊同】 贊讀祝。讀祝官讀訖。樂作。奏俯伏興平身。 【傳贊同】 樂止。典儀唱行亞獻禮。樂作。女官奏禮。

    中宮獻

    太廟爵。皇妃八氏獻

    八廟爵。 【儀同初獻、惟不讀祝】 樂止。典儀唱行終獻禮。樂作。 【儀同亞獻】 樂止。太常卿唱賜福胙。

    上飲福受胙。訖、俯伏興復位。奏四拜。 【傳贊同】 典儀唱徹饌。太常卿詣

    神位前奏、禮畢。請

    還宮。內贊奏四拜。 【傳贊同】 捧祝捧帛各詣燎位。樂作。樂止。俱如常。禮畢、

    上捧

    皇祖主、

    中宮捧

    高皇后主、太常並內侍官捧冊寶、詣寢殿奉安。捧主官捧

    列聖主各詣寢殿奉安。訖、

    上還宮。大樂鼓吹振作

    祝文

    維嘉靖 年歲次  月 朔 日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敢昭告於

    皇祖太祖開天行道肇紀立極大聖至神仁文義武

    俊德成功高皇帝。

    孝慈貞化哲順仁徽成天育聖至德高皇后。曰、適尊

    聖諡。宣獻既成。奉

    列聖帝后來賀。玄孫躬率婦皇后方氏、暨文武羣臣、偕其命婦、敬申祭慶之情。惟冀

    聖神之鑑。永享

    尊稱。大膺

    洪號。玄孫御名無任激切率籲之至。尚

    享

    樂章

    迎神 【泰和之曲】

    繄中夏之遘艱兮污羶羣。

    皇天厭亂兮、眷求大君。降錫元命兮、挺生

    聖神。惟我

    太祖兮、首出人倫。一戎衣奄四海兮、為帝王真

    舉冊寶 【鴻和之曲】

    皇祖受命兮闢乾坤。驅逐異物兮復中原。陳常時夏兮佑元元。克配彼天兮、功高業尊。寅薦冊寶兮、鑑我曾孫

    初獻 【崇和之曲】

    苾彼玉瓚兮酌黃流。敬而將之兮冕凝旒。有赫在上兮、右享羊牛。保我子孫兮、永荷鴻庥

    亞獻 【豫和之曲】

    於

    皇祖兮帝中華。廓清氛祲兮、一統為家。除兇雪恥兮、功蔑以加。視湯武兮、德音不瑕

    終獻 【永和之曲】

    爵三獻兮旨酒燻。樂和鳴兮萬舞肅陳。率百辟。兮偕駿奔。衎我

    祖兮神忻忻

    徹饌 【彰和之曲】

    孝享畢兮禮弗愆。羃牲俎兮徹豆籩。於昭對越兮

    神在天。益篤皇祐兮萬斯年

    還宮 【綏和之曲】

    薦

    鴻號兮大禮成。仰瞻威赫兮、陟降在庭。

    列聖左右兮、懽忻合併。鐘鼓響答兮、祀事孔明。粵有大德兮、必得其名。天地罔極兮、欲報奚能。庶幾鑑享兮、寸草微誠。永賴祉福兮、用保我後人

    改題

    高廟神主儀

    先期、

    命題主大臣二員、翰林院撰文、太常寺備脯醢酒果如常儀。司設監設題主案於

    太廟寢殿東西、置淨水刷子粉盞筆硯。設盥盆帨巾。中設香案。是日早免朝。鳴鐘、文官三品以上、武官公侯駙馬伯、

    皇親指揮、各具吉服於

    廟街門北向序立、候

    駕至陪拜。

    上具翼善冠黃袍、乘板輿至

    太廟門西、降輿。太常寺導引官導

    上由殿左門入寢殿。

    上就位上香一拜叩頭。畢、至

    神?前跪。太常卿跪奏、謹請

    皇祖太祖高皇帝、

    孝慈高皇后神主、恭用奉題。

    上詣

    皇祖神主前捧

    主安於東案上。內侍官詣

    高皇后神主前捧

    主安於西案上。

    上復就拜位北向立。內侍官各洗去舊字、別塗以粉、中書官重寫、題主官東西向立奉題。訖、

    上捧

    皇祖主安於座。內侍官捧

    高皇后主安於座。

    王跪太常卿跪奏謹請

    皇祖太祖開天行道肇紀立極大聖至神仁文義武

    俊德成功高皇帝神靈上神主、降殿奉享。又跪奏、謹請

    孝慈貞化哲順仁徽成天育聖至德高皇后神靈上神主、降殿奉享。

    上捧

    皇祖主。內侍官捧

    高皇后主。導引官導出正殿陞神座。

    上就拜位。唱迎神。內贊對引官導

    上至香案前三上香。訖、奏復位。奏四拜。 【傳贊同】 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導引官導

    上至

    皇祖神御前、

    高皇后神御前、各奏獻帛獻爵訖。奏復位。奏跪。 【傳贊同】 贊讀祝。讀訖、奏俯伏興平身。 【傳贊同】 典儀唱行亞獻終獻禮如儀。太常卿詣

    神御前跪奏、禮畢請

    還宮。內贊奏四拜興平身。 【傳贊同】 典儀唱捧祝捧帛各詣燎位。內贊奏禮畢。

    上捧

    皇祖主、內侍官捧

    高皇后主、詣寢殿奉安訖。導引官導

    上出

    太廟門西、陞輿還宮

    祝文

    維嘉靖 年歲次  月 朔 日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敢昭告於

    太祖開天行道肇紀立極大聖至神仁文義武俊德

    成功高皇帝、

    孝慈貞化哲順仁徽成天育聖至德高皇后。曰、玄孫恭於此月之初、尊

    皇祖聖諡禮成、即擬拜書

    神主。玄孫幼而弗慎、致疾浹旬。茲卜吉期、敢敬奉

    主更題既虔、爰申祭告。仰惟

    聖慈、攸歆尊事之誠。永依萬世。尚

    享

    隆慶元年加諡

    孝懿皇后儀

    一先期題請遣官持節捧冊寶、詣

    陵園行禮、並改題

    神主

    一先一日、鴻臚寺設節案、內侍官設冊寶輿香亭、俱於

    皇極門東

    一是日早、遣官以加諡

    孝懿皇后告

    奉先殿。

    上具素翼善冠麻布袍腰絰、親告

    世宗皇帝几筵。各用祝文祭品如常儀。至期、

    上仍具前冠服御皇極門。百官俱照常烏紗帽素服黑角帶、入班行叩頭禮畢、左右侍班。序班引遣官入就拜位。序班舉節案於

    皇極門正中。遣官行五拜三叩頭禮畢。序班舉節案、內侍官、舉冊寶輿香亭、俱由左階降。鴻臚寺奏禮畢。

    上還宮。錦衣衛官校接抬節冊寶輿香亭、由

    午門左門出。鼓樂前導、設而不作。遣官隨行至

    陵園行禮

    一是日、太常寺先於

    陵園陳設祭品如常儀鴻臚寺設節冊寶案於

    享殿內、節中冊左寶右。設香案於節案前。內侍官設主案於殿東、置淨水刷子粉盞筆硯盥盆帨巾等物。候節冊寶輿至

    陵園、由中門入、至

    享殿前。捧節冊寶官捧由殿中門入、各陳設於案。內贊贊遣官就位。贊上香。贊宣冊。宣冊官取冊立宣訖、復置於案。贊宣寶。宣寶官取寶立宣訖、復置於案。執事官隨舉主案於香案前、稍東、西向。題主管進至主案前、東立、西向。內侍官至

    神牀跪奏、謹請

    孝懿皇后神主、恭用奉題。內侍官盥手捧

    主安於案上、洗磨舊字、別塗以粉、中書官重寫、題主官盥手奉題。訖、內侍官奉

    主安於神座。跪奏、謹請

    孝懿皇后神靈上神主。內贊贊遣官奠獻讀祝行禮如常儀。禮畢、內侍官啟櫝覆

    主、奉安於神座。訖、冊寶收貯

    享殿。次日、遣官持節復

    命

    大明會典卷之八十九

    廟祀四

    奉先殿【崇先殿附】

    洪武三年冬、以

    太廟時享、未足以展孝思。始於

    乾清宮別建

    奉先殿、朝夕焚香、朔朢瞻拜、時節獻新、生忌致祭、用常饌、行家人禮。永樂定都、建宮殿如南京。嘉靖中、每遇

    聖節、及中元、冬至、歲暮、皆有祭告。先期、太常寺題知。光祿寺辦祭品。至期、內殿行薦三年、即殿西建

    觀德殿、奉安

    獻皇帝神主。五年、

    世廟成。乃遷

    觀德殿於

    奉先殿東、改題曰

    崇先殿。薦享告祭、俱如

    奉先殿之儀。十五年、罷中元祭。十七年、奉祔

    獻皇帝於

    奉先殿。遂罷

    崇先殿祭

    弘治二年、奉安

    憲宗純皇帝神位於奉先殿儀

    是日

    上奉

    神主奉安於

    太廟訖。

    上仍祭服陞輅、詣武英殿前降輅、陞

    几筵殿奉迎

    神位。內侍舉

    神位亭前行、由中門出。

    上陞輅後隨、由

    思善門入

    奉先殿門外。

    上降輅。司禮監官導

    上詣

    神位亭前。奏跪。

    上跪。司禮監官跪於

    上左、奏請

    神位奉安奉先殿。奏訖、奏俯伏興。

    上俯伏興。導引官前導內侍於亭內

    神位前行。

    上後從、由中門入、至

    奉先殿奉安訖。

    上叩頭興就位。行祭告禮。用酒果、用樂、用祝文

    大明會典 神宗前諸帝后忌辰

    忌辰

    仁祖淳皇帝 【四月十六日】

    淳 皇 後 【四月二十二日】

    太祖高皇帝 【五月初十日】

    孝慈高皇后 【八月初十日】

    成祖文皇帝 【七月十八日】

    仁孝文皇后 【七月初四日】

    仁宗昭皇帝 【五月十二日】

    誠孝昭皇后 【十月十八日】

    宣宗章皇帝 【正月初三日】

    孝恭章皇后 【九月初四日】

    英宗睿皇帝 【正月十七日】

    孝莊睿皇后 【六月二十六日】

    憲宗純皇帝 【八月二十二日】

    孝貞純皇后 【二月初十日】

    孝宗敬皇帝 【五月初七日】

    孝康敬皇后 【八月初八日】

    睿宗獻皇帝 【六月十七日】

    慈孝獻皇后 【十二月初 日】

    武宗毅皇帝 【三月十四日】

    孝靜毅皇后 【正月二十五日】

    世宗肅皇帝 【十二月十四日】

    孝潔肅皇后 【十月初二日】

    穆宗莊皇帝 【五月二十六日】

    孝懿莊皇后 【四月十三日】

    大明會典 奉慈等殿 陵墳等祀 羣祀

    薦新品物

    正月

    韭菜四斤    生菜四斤

    薺菜四斤    雞子二百六十箇

    鴨子二百四十箇

    二月

    芹菜三斤    薹菜五斤

    冰       蔞蒿五斤

    子?二十二隻

    三月

    茶       筍一十五斤

    鯉魚二十五斤

    四月

    櫻桃十斤    杏子二十斤

    青梅二十斤   王瓜五十箇

    雉雞十五隻   豬二口

    五月

    桃子十五斤   李子二十斤

    夏至李子二十斤 紅豆一斗

    沙糖一斤八兩  來禽十五斤

    茄子一百五十箇 大麥仁三鬥

    小麥麵三十斤  嫩雞三十五隻

    六月

    蓮蓬二百五十箇 甜瓜三十箇

    西瓜三十箇   冬瓜三十箇

    七月

    棗子二十斤   葡萄二十斤

    梨二十斤    鮮菱十五斤

    芡實十斤    雪梨二十斤

    八月

    藕四十枝    芋苗二十斤

    茭白二十斤   嫩薑二十五斤

    粳米三鬥    粟米三鬥

    稷米三鬥    鱖魚十五斤

    九月

    橙子二十斤   栗子二十斤

    小紅豆三鬥   沙糖一斤八兩

    (魚扁)魚十五斤

    十月

    柑子二十五斤  橘子二十五斤

    山藥二十斤   兔十五隻

    蜜一斤八兩

    十一月

    甘蔗一百三十根 鹿一隻

    鴈十五隻    蕎麥麵三十斤

    紅豆一斗    沙糖一斤八兩

    十二月

    菠菜十斤    芥菜五斤

    鯽魚十五斤   白魚十五斤

    凡

    奉先殿供薦品物、與南京

    奉先殿同。其子鵝鮮筍梅子雪梨茭白橙子柑子橘子甘蔗、俱南京太常寺預進、太常寺收受、奏送光祿寺供薦、歲以為常

    奉慈殿〔【弘孝殿神霄殿附】今罷〕

    成化二十三年、

    孝宗即位、追上

    母妃紀氏尊諡、曰孝穆慈慧恭恪莊僖崇天承聖皇

    太后。祔葬

    茂陵。別建

    奉慈殿於大內、奉安

    神主、一歲五享、四序薦新、忌祭、俱如

    奉先殿之儀。弘治十七年、上

    聖慈仁壽太皇太后周氏尊諡、曰孝肅貞順康懿光

    烈輔天成聖太皇太后。十八年、奉安於

    奉慈殿、居中。

    孝穆皇太后神主遷居於左。嘉靖二年、追上

    壽安皇太后邵氏尊謚、曰孝惠康肅溫仁懿順協天

    祐聖皇太后。本年、奉安於

    奉慈殿、居右。七年、復追稱

    孝惠皇太后曰太皇太后。八年、祔

    悼靈皇后陳氏神主於

    孝惠太皇太后之側。歲時薦享忌祭並同。十五年、

    上諭禮官廟中一帝一後。祔葬乃有二三後。今

    奉慈三後主、既不得祔

    廟。其遷祔

    陵殿享祭又以皇太后太皇太后、本子孫尊稱。稱

    睿皇后

    純皇后、又嫌於嫡。改主題皇后、勿書帝謚。乃改謚

    孝肅太皇太后為孝肅貞順康懿光烈輔天成聖皇

    後。奉遷神主於

    裕陵。

    孝穆皇太后為孝穆慈慧恭恪莊僖崇天承聖皇后。

    孝惠太皇太后為孝惠康肅溫仁懿順協天祐聖皇

    後。俱奉遷

    茂陵。又改諡

    悼靈皇后為孝潔皇后。奉遷

    神主於

    奉先殿之西室。罷

    奉慈殿祭。二十九年、升祔

    孝烈皇后於

    太廟右第四室。隆慶元年、

    孝潔皇后祔。乃遷

    孝烈神主於

    奉先殿之西夾室。改題曰

    孝烈端順敏惠恭誠祗天衛聖皇后。奉安

    景雲殿。更名曰弘孝。又於

    神霄殿奉

    孝恪皇太后神主。而祔

    孝懿皇后主於其側。每歲五享、四序薦新忌祭日供、俱如

    奉先殿儀。六年、

    孝懿莊皇后升祔。萬曆三年、乃奉

    孝烈皇后、及

    孝恪皇太后祔享

    奉先殿。其

    神主並遷於

    永陵。改題

    孝恪神主曰孝恪淵純慈懿恭順贊天開聖皇后。

    二後神位、即以遷詣

    陵殿之日、安於

    奉先殿。而弘孝神霄之祭俱罷

    隆慶元年奉安

    孝恪皇太后神主及祔

    孝懿皇后神主於神霄殿儀

    先是遣官一員、以祔享告

    孝懿皇后陵園。祭畢、遣官就迎護

    神主回京。至德勝門幄次、候奉迎

    孝恪皇太后神主至、別入幄次、百官先於

    孝恪皇太后幄前行禮。畢、隨於

    孝懿皇后幄前行四拜禮。

    神主以次進行、入大明門至午門外。

    上奉迎

    孝恪皇太后神主於午門內、步行前導。

    孝懿皇后神主輿以次後隨。至

    奉先殿門外。

    上捧

    孝恪皇太后神主出輿。內侍官即跪奏請

    孝懿皇后神主詣奉先殿。捧

    神主隨

    上入、至丹陛上。

    孝恪皇太后神主至於褥位。內侍官隨置

    孝懿皇后神主於褥位、在

    孝恪皇太后之西南。內侍官退、候

    上行禮畢。內侍官仍捧

    孝懿皇后神主隨出、詣

    世宗肅皇帝几筵殿奉告、行禮並同。遂隨

    孝恪皇太后神主、同至

    神霄殿門外。

    上捧

    孝恪皇太后神主由殿中門入、奉安於神座。內侍官捧

    孝懿皇后神主、亦奉安於座。併行安神禮

    萬曆三年

    弘孝神霄二殿奉遷神主儀

    先四日早、內監官請捧

    孝恪皇太后神主洗滌、重加粉飾、中書官書寫。

    命大臣一員改題。題畢、仍暫奉安於神座。先期、內侍官設

    神主輿、冊寶亭衣冠亭、香亭、各於

    弘孝神霄殿門外。錦衣衛備繖扇儀衛。是日早免朝行請奉遷禮。

    上常服詣

    弘孝殿門外。太常寺官導

    上由殿左門入。內贊奏就位。奏上香。奏三獻禮。贊讀祝訖。奏四拜。奏禮畢。女官導

    仁聖皇太后

    慈聖皇太后以下行禮畢。復詣

    神霄殿行禮如前。司禮監官分請捧

    孝烈皇后神主、

    孝恪皇后神主、各置於輿。捧冊寶衣冠、各置於亭。香亭

    神主輿前行。冊寶衣冠亭、各以次後隨。

    上陞轎隨行、由後左門中左門皇極門至午門內。

    上降轎橋北立、目送

    二後神主輿行。門闔、

    上陞轎還宮

    景神殿【玉芝宮附】

    嘉靖五年、建

    世廟於

    太廟之東北、以祀

    皇考。至十五年改建廟於

    太廟都宮之東南、題曰

    獻皇帝廟。遂改

    世廟正殿曰

    景神殿、寢殿曰

    永孝殿、奉藏

    祖宗帝后御容於其中。十七年改題

    獻皇帝廟曰

    睿宗廟。尋以

    睿宗升祔罷特廟之祭。十八年、令遇

    高廟帝后忌辰、祭於

    景神殿。

    列聖帝后忌辰、祭於

    永孝殿。二十四年、令遇忌辰照舊於

    奉先殿致祭。四十四年、神宮監奏

    睿宗廟柱產芝、乃更名玉芝宮。

    命每日供膳、及四時歲暮大小節辰祭告牲帛諸品、皆如

    太廟。惟不用祝文樂歌、及遣官陪祀、止令駙馬都尉及皇親一人上香行叩頭禮。隆慶元年議罷。惟日供膳仍舊

    嘉靖十八年

    顯陵襄事行慰神禮於永孝殿儀

    前期、太常寺恭辦牲醴香燭制帛。奏請

    簡命大臣陪拜。各具吉服。先期一日、司禮監同太常寺官恭設

    皇考

    皇妣神座於永孝殿。是日、

    上具翼善冠黃袍率

    后妃、至

    景神殿門外降輿。導引官導

    上由左門入、至

    永孝殿。典儀唱執事官各司其事。唱迎神。

    上至香案前上香復位四拜。 【傳贊陪祀官同】 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

    上詣

    皇考

    皇妣位前。各獻帛獻爵。訖、復位。讀祝。俯伏興平身。 【傳贊同】 行亞獻禮。

    中宮獻爵。內執事官奏禮。行終獻禮。

    上獻爵。內贊奏四奏。 【傳贊同】 典儀唱捧祝捧帛詣燎位。禮畢。太常寺官恭遷

    皇考

    皇妣御座於景神殿奉安。

    駕還宮

    慶源殿

    嘉靖元年

    命安陸州官以四孟、及朔朢、致祭於家廟。四孟、籩豆牲牢俱如

    太廟之儀。朔朢常祭、如

    奉先殿之儀。二年、令家廟樂用八佾。三年、令工部造祭器樂器祭服送家廟供祀。七年、令兵仗等局造送樂器。八年、令錦衣衛選撥校尉三十名送用。十八年、恭奉

    獻皇后合葬

    顯陵。改家廟曰

    隆慶殿。四孟、歲暮、

    欽定五享。

    命鎮守湖廣勳臣行禮。勳臣有故、則以皇親都督代。

    隆慶元年改稱曰

    慶源殿。禮儀仍舊

    欽定五享儀

    前期致齋三日。正祭日、各具祭服。導引遣官由右門入。遣官同內臣請

    帝后主奉安於神座、退。典儀唱執事官各司其事。贊引贊就位。典儀唱迎神。贊引導遣官至香案前三上香訖。復位。贊四拜。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訖、贊詣讀祝位。讀祝訖、行亞獻終獻禮。典儀唱徹饌。掌祭官跪奏、禮畢。請

    還宮。贊引贊四拜。典儀唱讀祝官捧祝、進帛官捧帛、各詣燎位。禮畢。遣官同內臣捧

    帝后主奉安訖、退

    凡

    太廟祭器。洪武元年、令銀造者以金塗之。酒壺盂盞每事皆八、盤碗二百四十。及楎椸枕簟篋笥、帷幔浴室皆具。已又令塗金者、俱易以金 【以下廟祀總例】 凡時物。洪武二年、令太常先薦

    宗廟、然後進

    御

    ○二年定、每月朔朢薦新品物、皆太常卿供事。其在月薦之外者、太常卿奉

    旨與內使監官、各服常服捧獻、不行禮

    凡祭幣。洪武三年議準、

    太廟每室用幣二

    凡

    太廟和羹。嘉靖三年奏準、依福胙脯醢豚胉例、另用一牛、不許牲上取辦。其牲體分為六塊、一首一背四肢、不許零碎

    凡配享。洪武二年孟春享

    太廟、以功臣七人配。設青布幃六間於

    太廟庭中、內列功臣位、遣官分獻讀祝

    ○三年定、

    親王從享、皆設位於東廡、西向。功臣配享、皆設位於西廡、東向

    ○四年罷

    廟庭幃設之次。改設黃布幃殿於廟內、併具兩廡。中居

    祖考神位。廡列

    親王及功臣每奠獻

    祖考、則遣大臣各分獻、不讀祝。是秋、又

    命功臣仍於廡間配享、不設布殿

    ○九年新

    太廟成、奉安

    四代神主。以

    親王並王妃二十一位、侑於殿內東壁、功臣十二位配於西壁、不分獻。自是四時之祭、皆行合享之禮。其

    壽春等王、舊有皇高伯祖等稱。至萬曆七年罷、止稱本爵

    凡時享值

    國喪。洪武二十五年議定、樂備而不作

    凡祝文。洪武二年定、止稱孝子皇帝、不稱臣。遣

    太子行禮、稱命長子某、不稱皇太子

    ○嘉靖十七年、令大祫祝文、

    九廟帝后謚號俱全書。時祫止書

    某祖某宗某皇帝。備行宣讀

    凡忌辰。永樂元年遇

    高皇帝忌、

    上率諸王祭

    奉先殿。仍率百官祭

    孝陸

    ○萬曆四年題準、凡

    郊

    廟奏祭祀日遇有忌辰、則移前一日。如致齋日內遇忌辰。

    上具常服、百官具青綠錦繡。其正祭日遇忌者、如祭在日間、除臨時照常具祭服行禮。本日祭前祭後、與致齋遇忌同。如夜分祭畢、是日

    上仍淺淡服色、百官青衣角帶辦事

    大明會典卷之九十

    陵墳等祀

    陵寢【后妃太子諸王公主墳附】

    熙祖陵、在今鳳陽府泗州蠙城之北。洪武初號曰

    祖陵。 【今號其山曰基運】 即

    祖陵望祭

    德祖

    懿祖二陵。設泗州祠祭署、置奉祀一員、陵戶二百九十三戶、供灑掃。每歲冬至正旦、以三太牢。清明中元孟冬、及每月朔朢、以三少牢、本署官行禮。

    仁祖陵、在中都鳳陽府太平鄉。洪武初號曰

    英陵。尋改

    皇陵。 【今號其山曰翔聖】 設皇陵衛、並祖祭署奉祀一員、祀丞三員。置陵戶三千三百四十二戶、供直宿灑掃。內選禮生二十四名、供祭祀執事。每歲冬至止旦以太牢、清明中元孟冬以少牢、俱署官行禮。朔朢以少牢、中都留守司官行禮。弘治元年、

    敕內官一員監護。凡官員以公事經過者、俱謁

    陵

    ○

    太祖高皇帝陵曰孝陵、在南京鐘山之陽。 【今號神烈山】

    高皇后馬氏合葬。設神宮監、孝陵衛、及祠祭署。每歲

    聖旦正旦孟冬忌辰、酒果行香清明中元冬至、太牢致祭。特遣勳舊大臣一員行禮。南京各衙門文武官俱陪祭。

    國有大事、遣大臣祭告。

    親王之國過南京者、官員以公事入城者、俱謁

    陵。出城者詣辭

    ○成祖文皇帝陵曰長陵、在京畿之昌平縣。 【今升為州】 初永樂七年營山陵於昌平之黃土山、封其山曰天壽山、遂葬焉。是為

    長陵。

    文皇后徐氏合葬。其後

    諸陵、皆在

    天壽山。

    仁宗昭皇帝陵曰獻陵。

    昭皇后張氏合葬。

    宣宗章皇帝陵曰景陵。

    章皇后孫氏合葬。

    英宗睿皇帝陵曰裕陵。

    睿皇后錢氏合葬。

    孝肅皇后周氏祔葬。

    憲宗純皇帝陵曰茂陵。

    純皇后王氏合葬。

    孝穆皇后紀氏

    孝惠皇后邵氏俱祔葬。

    孝宗敬皇帝陵曰泰陵。

    敬皇后張氏合葬。

    武宗毅皇帝陵曰康陵。

    毅皇后夏氏合葬。

    世宗肅皇帝陵曰永陵。

    肅皇后陳氏合葬。

    孝烈皇后方氏

    孝恪皇后杜氏俱祔葬。初

    世宗作壽宮於

    長陵東南之陽翠嶺。嘉靖二十七年葬

    孝烈皇后。是為

    永陵。隆慶元年奉安

    世宗皇帝梓宮。乃自

    天壽山西南襖兒峪、遷

    肅皇后梓宮合葬。

    孝恪皇后自金山遷祔焉。

    穆宗莊皇帝陵曰昭陵。

    莊皇后李氏合葬

    ○

    諸陵各設神宮監並衛、及祠祭署。凡清明中元冬至、太牢致祭。遣官行禮。文武衙門堂上官各一員、屬官各一員、分詣陪祭。忌辰及

    聖旦正旦孟冬、亦遣官行禮。止用香燭酒果、無帛。各衙門官不陪祭。

    諸王之國、詣

    諸陵謁辭。嘉靖十五年三月

    上躬行春祭禮。七月改

    命春以清明、秋以霜降、遣官行禮。各衙門官陪祭。其中元冬至等節、遣官行禮。俱不陪祭。九月

    上躬行秋祭禮。自

    奉慈殿遷

    孝肅皇后神主於

    裕陵、

    孝穆皇后

    孝惠皇后神主於

    茂陵、躬行奉慰禮。十七年二月

    上躬行春祭禮。改

    陵殿曰

    (左社去土右夌)恩殿、門曰

    (左社去土右夌)恩門。四月建

    成祖文皇帝聖蹟亭於平臺山、率從官行祭禮

    ○睿宗獻皇帝陵曰顯陵、在湖廣承天府之松林山。 【今號純德山】

    獻皇后蔣氏合葬。建

    享殿。設神宮監、顯陵衛、祠祭署。置奉祀一員、以戚屬為之、給署印。設禮生二十四名、供祭祀執事。陵戶六十戶、供灑掃。校尉二十名、供巡視。嘉靖十八年陞戚屬為都督僉事、給欽差純德山掌祀關防、職專守護。始於太常寺選補奉祀、及增祀丞一員、如

    七陵之制。二十七年照

    長陵制。設左司樂一員、右司樂三員、俳長四名、色長十四名、教師十六名、供祀、鑄給顯陵供祀教坊司印信。每歲清明霜降

    二聖忌辰、遣鎮守湖廣勳臣行禮。勳臣有故、以守護奉祀官代行。奉祀官有故、則分守官代

    聖旦正旦中元孟冬冬至、遣守護奉祀官行禮

    ○

    恭讓章皇后陵寢在金山。祭遣內官行禮。嘉靖二十五年、令於

    未央宮莊田六百五頃九十七畝內、量撥一半供奉香火

    ○景皇帝陵寢在金山。

    景皇后合葬。祭遣儀賓行禮。 【今遣駙馬及皇親】

    ○

    憲廟廢后吳氏葬金山。祭以素羞。遣內官行禮

    ○

    世廟繼後張氏葬金山。祭以牲醴。遣內官行禮

    ○

    孝陵四十妃嬪、惟二妃葬陵之東西。餘俱從葬。

    長陵十六妃、俱從葬。

    獻陵七妃、三葬金山。餘俱從葬

    景陵八妃、一葬金山。餘俱從葬。

    裕陵以後妃、無從葬者。

    裕陵十八妃、一葬綿山。餘俱金山。

    茂陵十四妃、一葬陵之西南。餘俱金山。

    康陵一妃葬金山。

    顯陵一妃葬金山。

    永陵三十妃二十六嬪、惟五妃葬

    天壽山之襖兒峪。餘俱金山。

    昭陵諸妃葬金山。先是妃皆自為墳。

    憲廟十三妃、始同為一墓。嘉靖三十年、以古世婦御妻皆九、宜九妃為一墓、同一享殿、內作七室兩廂等各備。於是金山預造五墓、墓各九數、以次葬焉。先是從葬諸妃、歲時俱享於殿內。其別葬者、俱遣內官祭以牲醴。嘉靖十七年始

    命併入各

    陵、從祭

    (左社去土右夌)恩殿之兩傍、以紅紙牌書曰、

    大明某宗皇帝第幾妃之位。祭畢焚之。隆慶六年改造木位、刻列名號、置各陵永遠從祀。其

    世廟諸妃、並遷祔

    永陵、各置木位配享

    ○

    阿保諸夫人俱葬金山。惟清明霜降、遣內官以牲醴祭之。其餘一用素羞

    ○

    懿文太子陵在

    孝陵之左。祭如

    孝陵。四孟歲暮忌辰加牲焉。

    孝陵祠祭署兼主之。

    懷獻世子

    悼恭太子俱葬金山。

    哀衝太子

    莊敬太子初俱葬金山、後遷襖兒峪、祔其

    母妃墓傍。

    憲懷太子葬金山。俱祭以牲醴。遣內官行禮。惟

    悼恭用素羞。

    哀衝莊敬、遣皇親行禮

    ○蘄獻王

    越靖王 貞惠妃吳氏

    滕懷王

    衛恭王 貞烈妃楊氏

    許悼王

    秀懷王 妃黃氏

    忻穆王

    岐惠王 妃王氏

    雍靖王 妃吳氏

    壽定王 妃徐氏 繼紀吳氏

    汝安王 妃李氏 次妃晉氏

    涇簡王 妃曹氏

    申懿王 妃項氏

    蔚悼王

    景恭王

    穎傷王

    戚懷王

    薊哀王

    均思王

    靖悼王。惟

    蘄滕二王葬綿山。

    雍申二王葬蘭山。餘俱金山。祭以牲醴。遣內官行禮

    ○

    皇第八子

    永清公主

    長泰公主

    仙遊公主

    太康公主

    長安公主

    思柔公主

    蓬萊公主

    太和公主

    棲霞公主。俱葬金山。祭以素羞。遣內官行禮。惟永清用牲醴

    ○

    郢靖王

    梁莊王

    嶽懷王

    常寧長公主

    善化長公主。俱葬承天府。遇祭

    王、則奉祀官行禮。祭

    公主、則內官行禮

    山陵躬祭儀

    一發京。先期、太常寺備告

    廟、及祀

    陵祭品如常儀。翰林院撰祭告文。錦衣衛設

    丹陛儀衛扈行。兵部奏請

    簡命文武大臣居守京師、請

    敕行事。及奏請直守

    皇城四門、京城九門。分調提督武臣把守各山口關隘。選點扈駕軍馬。奏差科道官點閘。戶部關給扈從官軍行糧。工部差官修理橋樑道路。光祿寺預備

    御膳酒飯供具。教坊司備大樂。五府及九卿衙門正官司屬官各一員、太常寺鴻臚寺堂屬官、光祿寺太僕寺卿翰林院學士、並日講官、國子監祭酒、順天府府尹、六科官六員、十三道官十三員、俱從。凡在途、供事以便衣、朝參以吉服。前期一日、

    上率

    后妃告於

    廟。至早免朝。

    駕發、由長安左門。

    后妃輦轎、由東安門出。扈從官前行。居守官同文武百官俱吉服、趨德勝門外候送

    駕過、退。

    駕至行宮。 【在今鞏華城】 進膳畢、陞座。從官朝見、行叩頭禮如常儀。次日早、從官朝參奏事畢、鴻臚寺官引昌平州官吏師生、及公差有事官員見、行五拜三叩頭禮。朝罷、從官先行至

    天壽山行宮候

    駕。駕發、

    后妃後從。至

    天壽山紅門、

    上降輦由左門入。

    駕至行宮。 【今名感思殿】 進膳畢、

    上出陞座。從官行叩頭禮畢、退。次日早、從官朝參奏事如常儀

    一致祭。是日免朝。質明、

    上具青袍、恭詣

    長陵致祭如常儀。 【隆慶二年仍詣 永陵行禮。萬曆八年仍詣 永陵 昭陵各行禮】 遣官六員、青服各詣

    陵行禮。從官俱青布服、恭詣

    長陵陪祀。祭畢、先趨赴行宮候

    駕。每日早、朝參奏事如常儀

    一回鑾。是日早免朝。從官先行至沙河行宮候

    駕。駕至、從官行叩頭禮如常儀。次日早、從官朝參奏事。畢、鴻臚寺官引昌平州官吏師生辭、行禮如常儀。朝罷、從官先還。

    駕由德勝門入。文武百官及軍民耆老人等、俱於門外候迎。居守文武大臣伏謁

    駕前、致詞、行叩頭禮。教坊司大樂鼓吹振作。

    駕入告

    廟、謁

    皇太后。禮畢、 【隆慶二年發京前一日、及還京日、並謁告 奉先殿 世宗几筵 弘孝神霄二殿】 還宮。越二日、

    上御奉天門。文武官各具吉服致詞行禮

    山陵遣祭儀

    陳設用牲醴。贊引引遣官由殿右門入。典儀唱執事官各司其事。贊引引遣官就拜位。執事捧香合至香案。贊引贊詣前。導遣官至香案前。贊跪。贊上香。遣官三上香。訖、贊復位。贊四拜。 【通贊眾官同】 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執事捧帛爵、各跪獻於

    御案前。訖、贊跪。 【通贊眾官皆跪】 贊讀祝。讀訖、贊俯伏興平身。 【通贊眾官同】 典儀唱行亞獻禮。 【儀同初獻、惟不奠帛讀祝】 唱行終獻禮。 【儀同亞獻】 贊四拜。 【通贊眾官同】 典儀唱讀祝官捧祝、進帛官捧帛詣瘞位。贊禮畢

    各陵祝文

    清明霜降曰、時維[仲春、雨露既濡。季秋、霜露既降。]追念

    深恩、不勝[怵惕。悽愴。]謹用祭告。伏惟尚

    享

    中元冬至曰、氣序流邁、時維[中元。冬至。]追念

    深恩、伏增哀感。謹用祭告。伏惟尚

    ]享

    【凡祝文皆備書】

    【謚號、其文皆同。但隨】

    【陵異稱】

    顯陵祝文

    清明霜降曰、維 年 月 日

    孝子皇帝[御名]、謹遣某官、敢昭告於

    皇考睿宗知天守道洪德淵仁寬穆純聖恭儉敬文

    獻皇帝、

    皇妣慈孝貞順仁敬誠一安天誕聖獻皇后尊靈。曰、時維[仲春、雨露既濡。季秋、霜露既降。]瞻望園陵、不勝[怵惕。悽愴。]謹用祭告。伏惟尚

    享

    中元冬至曰、氣序流邁、時維[中元。冬至。]追念

    深恩、益增哀感。謹以牲醴庶品、用申祭告。尚

    享

    忌辰曰、惟我

    皇考

    皇妣諱日之辰。瞻望

    德恩、[不勝伏增]哀感。謹用祭奠。伏惟尚

    享 【今稱孝曾孫皇曾祖考妣】

    恭讓章皇后祝文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謹遣某、昭告於

    恭讓誠順康穆靜慈章皇后尊靈曰、日月不居。

    仙遊益遠。茲遇某節、不勝追慕。謹用祭告。伏惟尚享

    景皇帝后祝文

    姪玄孫嗣皇帝[御名]謹遣某官某、昭告於

    恭仁康定景皇帝、

    貞惠安和景皇后曰、節序流邁。時維某節。追念親親、良增傷感。茲以牲醴、用修時祭。伏惟尚

    享

    嘉靖十五年奉

    皇太后謁

    陵儀

    先期、太常寺具酒果脯醢。翰林院撰告辭。

    上至

    長陵行謁告禮。畢、奉

    皇太后率

    皇妃入。女官奏就位、行四拜禮。奏上香。女官捧香。

    皇太后三上香。訖、奏復位跪。

    皇太后跪。

    皇妃皆跪。

    上跪於

    皇太后之左。讀辭官跪於

    上後。讀訖、奏興四拜禮畢。次詣

    獻陵。

    上先謁告。仍奉

    皇太后謁如前儀。次謁

    景陵、同。明日、遍謁

    裕陵等四陵亦如之。

    上還、往西山拜

    恭讓章皇后、及

    景皇帝后各陵寢、行三獻禮。又遣官前詣

    孝陵

    顯陵、行祭告禮

    嘉靖十八年

    駕幸承天府謁

    陵儀

    前期、太常寺陳設牲犢酒醴香燭制帛。

    上具常服詣

    陵。由陵左門入殿左門。內贊奏就位。奏上香。奏四拜。奏奠帛行初獻禮。贊讀祝。奏跪。讀祝官讀畢、奏俯伏興平身。奏行亞獻禮終獻禮如儀。奏四拜焚祝帛禮畢。從駕官及撫按等官、俱吉服陪拜祝文

    維 年 月 日

    孝子皇帝[御名]敢昭告於

    皇考睿宗知天守道洪德淵仁寬穆純聖恭儉敬文

    獻皇帝尊靈曰、仰惟

    皇考。玄德

    帝忻。流慶小子。丕緒天位、十有八年。南瞻

    嚴寢、罔盡展祀之孝。適以陵園之事重。子躬事來此。敬申祭告。伏惟

    聖靈歆鑑、俯納孝思。謹告

    萬曆三年

    孝烈皇后

    孝恪皇后神主遷祔

    永陵儀

    先期、

    命大臣一員先詣

    永陵行祭告禮。一員護送

    神主至殿。內侍官先於

    永陵殿內、會同神宮監官陳設各合用

    神座几案冊寶衣冠等案。是日、

    弘孝神霄二殿行奉遷禮畢、

    神主輿由中門出、至午門外。錦衣衛儀衛前導。由

    端門承天門長安左門、俱中門出。由德勝門詣

    陵。百官青衣角帶、先詣德勝關外、候

    神主輿至、入班行五拜三叩頭禮。輿過方退。

    神主輿至紅門外。內侍官各詣

    二後神主輿前跪請、捧

    神主出輿、由左門入。復陞輿。至

    永陵、由中門入、至

    享殿門外。內侍官各捧入。

    孝烈皇后神主、奉安

    世宗肅皇帝神寢之左室。

    孝恪皇后神主、安於右室。冊寶衣冠、俱各奉安於室。訖、遣官行安神禮。禮畢、回京復

    命

    凡

    陵寢禁例。洪武二十六年令、車馬過

    陵者、及守陵官民入

    陵者、百步外下馬。違者以大不敬論

    ○正統二年諭、

    天壽山

    祖宗陵寢所在。敢有剪伐樹木者、治以重罪、家屬發邊遠充軍。仍令錦衣衛官校巡視。工部同欽天監官環山立界、界外聽民樵採

    ○成化十五年、令、鳳陽

    皇陵皇城、並泗州

    祖陵所在、應禁山場地土、巡山官軍、務要用心巡視。不許諸色人等、伐木、取土石、開窯燒造、燒山、及於

    皇城內外、耕種牧放作踐。有犯者、正犯處死、家口俱發邊遠充軍。巡山官軍、有科歛銀兩饋送、不行用心巡視、及守備留守等官、貪圖賄賂、不嚴加約束、以致下人恣肆作弊、不能禁治者、一體治罪

    ○弘治十三年議準、西山一帶、密邇京師地方。內外官豪勢要之家、私自開窯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千礙內外官員、參奏提問

    ○嘉靖十二年、令錦衣衛選差百戶一員、督令原差校尉、於

    純德山嚴加巡視。有偷砍樹木作踐等項、應提問、應參奏者、照例舉行。其差委官校、與軍衛有司、俱無統屬。不許濫理詞訟、囑託公事、及賣放犯人、生事擾害。故違者、聽撫按官究實、照例施行

    ○二十七年、令於

    天壽山前後龍脈相關處所、大書禁地界石。有違禁偷砍樹木者、照例問擬斬絞等罪。若止是潛行拾柴拔草、比照家屬事例、問發遼東地方充軍。巡山官軍妄拏平人、擾告居民者、事發一體治罪

    凡遇

    陵祭。正統元年

    諭、是日與百官俱淺淡服色

    ○成化九年奏準、

    孝陵祭祀、凡南京文武大小官員有不赴者、令御史糾察

    凡分官陪祭。嘉靖中題準、除掌印正官、及宿衛守衛差佔外、俱要以次長官。如無以次長官、許佐貳官。如無佐貳官者、方許首領官前去

    國初追封諸王墳

    壽春王 妃劉氏

    霍丘王 妃翟氏

    下蔡王

    安豐王 妃趙氏

    蒙城王 妃田氏

    寶應王

    六安王

    來安王

    都梁王

    英山王

    以上墳在鳳陽府西北二十五里、地名白塔。設祠祭署、陵戶

    南昌王 妃王氏

    旴(日臺)王 妃唐氏

    臨淮王 妃劉氏

    山陽王

    招信王

    以上墳、附葬鳳陽

    皇陵。有司歲時祭祀、皆與享。其分封

    諸王葬於本封之國者、其子孫自主祭祀。此不見列

    外戚王者墳

    揚王墳、在鳳陽旴(日臺)縣津裏鎮。洪武初、設旴(日臺)祠祭署。置陵戶二百一十戶

    徐王墳、在鳳陽府宿州新豐裏。洪武初、設宿州祠祭署。置陵戶九十三戶

    滁陽王墳、在直隸滁州。洪武初、立廟墳所。 【廟首宥氏】 置陵戶十九戶 【以上皆歲時祭祀】

    大明會卷之九十一

    羣祀一

    歷代帝王

    洪武元年

    命以太牢祭三皇。二年、遣官致祭。以勾芒祝融風后力牧配。六年、始建帝王廟於京師、以祀三皇五帝三王、及漢唐宋創業之君。每歲春秋致祭。後以周文王終服事殷、唐高祖本太宗力、勿設主。止各祀於其陵廟。而增隋文帝。七年春、塑帝王袞冕坐像。惟羲農不袞冕。是秋、

    上親臨祭焉。廟同堂異室。中一室祀三皇。東一室五帝。西一室三王。又東一室漢高祖光武隋文帝。又西一室唐太宗宋太祖元世祖。凡五室十七帝。二十一年、始定歷代名臣終始全節者三十七人、從祀兩廡、列為四壇。宋趙普以(巾夫)太祖不忠、不得預。元祀木華黎罷安童、祀伯顏、罷阿術。而太公望以從祀、罷其故廟、及武成王號。是年帝王廟火。改建於雞鳴山之陽。罷隋文帝、而遷唐太宗與漢高光同室。凡十六帝。又定以每歲春、附祭歷代帝王於

    郊壇。秋、祭於本廟。每三年、傳

    制、遣道士齎香帛、令有司祭於各陵寢。凡祭於陵寢之歲、則停廟祭。嘉靖九年、釐正祀典。罷

    郊壇帝王附祭。十年春、為位於

    文華殿祭之。十一年春、仍祭於

    文華殿。夏、始建廟於都城之西。亦為五室、位次如舊。是秋、

    上親臨祭。嗣後歲以春秋仲月、太常寺先期奏請遣大臣一員行禮、四員分獻。凡祭於陵寢之歲、則停秋祭。二十四年、罷元世祖、及其臣五人。復遷唐太宗與宋太祖同室。凡十五帝。從祀名臣三十二人

    洪武二十六年定遣祭儀

    一齋戒。前一日、太常官宿於本司、次日具本奏致齋二日。傳

    制遣官行禮

    一傳

    制 【儀見儀制司】

    一省牲。 【牛五、羊五、豕六、鹿一、兔八】 凡正祭前一日、獻官承

    制畢、詣本壇省牲

    一陳設

    五室十六位 【今十五位】

    每室

    犢一   羊一   豕一

    每位

    豋一   鉶二   籩豆各十

    簠簋各二 帛一 【白色、禮神制帛】

    共設酒尊三、爵四十八、 【今四十五】 篚五、於中室東南、西向。祝文案一於西

    東廡第一罈

    風后  皋陶  龍   伯益

    傳說  召公奭 召穆公虎

    張良  曹參

    羊一   豕一  鉶九  籩豆各四

    簠簋各一 帛九 【白色、禮神制帛】

    酒盞二十七    饌盤一 篚一

    第二壇

    周勃  馮異  房玄齡 李靖

    李晟  潘(羨去次改火)  岳飛  木華黎

    博(左狗去句右才)忽 伯顏 【今黜木華黎等三人】

    羊一   豕一  鉶十 【今七】 籩豆各四

    簠簋各一 帛十 【今七】 酒盞三十 【今二十一】

    饌盤一  篚一

    西廡第一罈

    力牧  夔   伯夷  伊尹

    周公旦 太公望 方叔  蕭何

    陳平

    陳設與東廡第一罈同

    第二壇

    鄧禹  諸葛亮 杜如晦 郭子儀

    曹彬  韓世忠 張浚  博爾術

    赤老溫 【今黜博爾術等二人】

    陳設與東廡第二壇同

    一正祭。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贊引引獻官至盥洗所。贊搢笏、出笏。引至拜位。贊就位。典儀唱迎神。協律郎舉麾奏樂。樂止。贊四拜。 【陪祭官同】 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奏樂。執事官各捧帛爵進於

    神位前。贊引贊詣

    三皇神位前。搢笏。執事官以帛進於獻官、奠訖。執事官以爵進於獻官。贊獻爵。 【凡三】 出笏。詣

    五帝神位前。 【儀同前。爵五】 詣

    三王神位前。 【爵三】 詣

    漢高祖、光武、唐太宗皇帝神位前。 【爵三。今遷唐太宗於西室。爵用二改稱詣漢高祖光武皇帝神位前】 詣

    宋太祖、元世祖神位前。 【爵二。今黜元世祖、而遷唐大宗。爵仍二。改稱詣唐太宗宋太祖皇帝神位前】 出笏。詣讀祝所。跪。讀祝。讀祝官取祝跪於獻官左、讀畢、進於

    神位前。贊俯伏、興、平身、復位。樂止。典儀唱行亞獻禮。奏樂。執事官各以爵獻於

    神位前。樂止。典儀唱行終獻禮。 【儀同亞獻】 典儀唱飲福受胙。贊詣飲福位、跪、搢笏。執事官以爵進。飲福酒。執事官以胙進受胙。出笏。俯伏、興、平身、復位。贊兩拜。典儀唱徹饌。奏樂。執事官各幹

    神位前徹饌。樂止。典儀唱送神。奏樂。贊四拜平身。樂止。典儀唱讀祝官捧祝、掌祭官捧帛饌、各詣燎位。樂止。贊禮畢

    一祝文

    維洪武 年歲次 月 朔 日

    皇帝謹遣具官某、致祭於

    太昊伏羲氏、

    炎帝神農氏、

    黃帝軒轅氏、

    帝金天氏、

    帝高陽氏、

    帝高辛氏、

    帝陶唐氏、

    帝有虞氏、

    夏禹王、

    商湯王、

    周武王、

    漢高祖皇帝、

    漢光武皇帝、

    唐太宗皇帝、

    宋太祖皇帝、

    元世祖皇帝曰、昔者奉

    天明命。相繼為君。代

    天理物。撫育黔黎。彝倫攸敘。井井繩繩。至今承之。生民多福。思不忘而報。特祀以春秋。惟

    帝兮英靈。來歆來格。尚享

    一樂章

    迎神

    仰瞻兮

    聖容。想鸞輿兮景從。降雲衢兮後先。來俯鑑兮微衷。荷

    聖臨兮蒼生有崇。睠諸帝兮是臨。予頓首兮幸蒙

    奠帛

    秉微誠兮動

    聖躬。來列坐兮殿庭。予今願兮效勤。捧禮帛兮列酒尊。鑑予情兮欣享。方旋駕兮雲程

    初獻

    酒行兮爵盈。喜氣兮雍雍。重荷蒙兮、再瞻再崇。羣臣忻兮躍從。願睹穆穆兮

    聖容

    亞獻

    酒斟兮禮明。

    諸帝熙和兮悅情。百職奔走兮滿庭。陳籩豆兮數重。亞獻兮願成

    終獻

    獻酒兮至終。早整雲鸞兮將還宮。予心眷戀兮

    神聖。欲攀留兮無蹤。躡雲衢兮緩行。得遙瞻兮達九重

    徹饌

    納餚羞兮領陳。烝民樂兮幸生。將何以兮崇報。維歲時兮、載瞻載迎

    送神

    旛(方童)繚繞兮導來蹤。鸞輿冉冉兮歸天宮。五雲擁兮祥風從。民歌聖祐兮樂年豐

    望燎

    神機不測兮造化功。珍羞禮帛兮薦火中。望瘞庭兮稽首。願

    神鑑兮寸衷

    嘉靖十一年定親祭儀

    先期、太常寺預設牲醴香帛樂舞等如儀。錦衣衛設隨朝駕。設

    上拜位於殿中。設

    御幄於景德門外之左。是日早免朝。

    上服常服御奉天門。太常寺卿跪奏、請

    皇上詣

    帝王廟祭歷代帝王。

    上乘輿、由長安右門出、至廟門、由中門入、至幄次、降輿、具祭服出。導引官導

    上由中門中道至拜位。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內贊奏就位。

    上就拜位。典儀唱迎神。樂作。樂止。內贊奏搢圭。奏上香。

    上三上香訖。奏出圭。復位。內贊奏兩拜、興、平身。 【傳贊陪祀官同】 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樂作。內贊奏詣

    神位前。執事官各捧帛爵跪進於各

    神位前。樂暫止。內贊贊讀祝。奏跪。 【傳贊陪祀官同】 讀祝官取祝讀訖。樂作。內贊奏俯伏、興、平身。 【傳贊陪祀官同】 樂止。典儀唱行亞獻禮。樂作。 【儀同初獻、惟不讀祝】 樂止。典儀唱行終獻禮。 【儀同亞獻】 樂止。太常寺卿進立於壇東、西向。唱答福胙。內贊奏詣飲福位。奏搢圭。奏跪。光祿寺卿以福酒跪進於

    上右。內贊奏飲福酒。

    上飲訖。光祿寺卿以福胙跪進於

    上右。內贊奏受胙。

    上受訖。奏出圭、俯伏、興、平身。奏復位。內贊奏兩拜、興、平身。 【傳贊陪祭官同】 典儀唱徹饌。樂作。執事官於

    各神位前徹饌訖。樂止。典儀唱送神。樂作。內贊奏兩拜、興、平身。 【傳贊陪祭官同】 樂止。典儀唱讀祝官捧祝進帛官捧帛、掌祭官捧饌、各詣燎位。樂作。內贊奏禮畢。樂止。導引官導

    上入御幄、易祭服、陞輦、還宮

    樂章 【仍舊】

    嘉靖中更定遣官祝文 【儀仍舊。祝文具年月日遣官各帝稱號俱同。但去元世祖】

    曰、仰惟

    諸帝。昔皆奉

    天撫世。創治安民。

    皇祖景慕不忘。春秋致祭。著在令甲。茲朕特建殿宇。恭修恆祀。時維仲 【春、秋、】 謹遣輔臣、以牲帛庶品、用享

    列聖。予惟沖昧。敬體

    皇祖追報之虔。惟

    諸帝鑑臨、來格於斯。庶副予誠之至。尚享

    分獻官儀注。典儀唱分獻官陪祀官各就位。候行初獻奠帛禮畢。唱分獻官行禮。贊引引詣東西廡

    神位前。贊跪。贊搢笏、上香、獻帛爵、出笏。殿內贊跪。分獻官跪

    各神位前。俟讀祝畢。俯伏、興、平身、復位。亞終獻禮 【儀同初獻】 餘隨遣官行

    南京

    帝王廟

    (見圖)

    今

    帝王廟

    (見圖)

    正殿陳設

    饌卓

    (見圖)

    兩廡陳設

    饌卓

    (見圖)

    先聖先明

    嘉靖九年、初祀伏羲神農黃帝堯舜禹湯文武周公孔子、凡十一位、於

    文華殿之東間。位各有主、主各有龕。伏羲至武王南向。周公西向。孔子東向。歲以仲春秋開講前一日、

    上親致祭。每月朔朢、具酒果、

    上服黃袍行禮。間遣輔臣及大臣代拜。十六年、移祀於

    永明後殿。行禮如初。其後常遣官代行。隆慶初罷。仍於

    文華殿東室行禮

    一前期一日、太常博士捧祝版於

    文華殿。

    上填御名訖、捧出

    一正祭日早、太常寺進籩豆、祝帛、陳設畢、候

    上至行禮

    一陳設

    皇師伏羲氏聖位。

    皇師神農氏聖位。

    皇師軒轅氏聖位。

    帝師陶唐氏聖位。

    帝師有虞氏聖位。

    王師夏禹王聖位。

    王師商湯王聖位。

    王師周文王聖位。

    王師周武王聖位。

    每位鉶一  籩豆各二  禮神制帛一 【白色】

    先聖周公之位。

    先師孔子之位。

    每位鉶一  籩豆二  帛一

    一正祭。是日、

    上具皮弁服、由文華殿出。內贊對引官導

    上至拜位。奏就位。

    上就御拜位。內贊導

    上至伏羲氏前。奏搢圭。奏上香訖。詣

    各神位前。俱奏上香訖。奏出圭。奏復位

    上復位。奏再拜訖。讀祝官啟祝、跪。內贊奏跪。

    上跪。贊讀祝訖。奏俯伏、興、平身。讀祝官安祝、退。奏再拜訖。贊焚祝帛。

    一退拜位之東立。捧祝帛官出門。奏禮畢。內贊對引導

    上出、還宮

    一祝文

    維 年歲次 月 朔 日

    皇帝[御名]謹告於

    先聖諸師暨周公孔子曰、予惟後學之資。必賴

    先聖遺集、以為進修。茲於明日春秋開講學。伏惟

    默運神機。覺我後學。俾誠正之功不替、庶治平之至可臻、而聖道永有霑民之惠矣。特用奠告。惟

    聖師鑑焉。謹告

    先師孔子【釋菜啟聖祠附】

    國初詔正諸神封號。惟孔子封爵、特仍其舊。每歲二丁、傳

    制遣官祭於國學。每月朔朢遣內臣降香。朔日、則祭酒行釋菜禮。洪武四年、令進士釋褐、詣國學行釋菜禮。十五年、始

    詔天下儒學通祀孔子、頒釋奠儀。二十六年、頒大成樂器於天下府學。令州縣如式製造。二十九年、黜揚雄從祀、進漢董仲舒。後遇

    登極、皆遣官祭告闕裏。又

    駕幸太學、行釋菜禮。永樂八年、正文廟聖賢繪塑衣冠、令合古制。十九年、北京國子監既定。其南監春祭、

    命祭酒行禮。稱

    皇帝謹遣。正統元年、刊定從祀名爵位次、頒行天下。二年、以宋胡安國蔡沉真德秀從祀。三年、禁祀孔子釋老宮。八年、追封元吳澄為臨川郡公從祀。成化二年、封董仲舒為廣川伯、胡安國建寧伯、蔡沉崇安伯、真德秀浦城伯。弘治九年、封宋楊時為將樂伯從祀。嘉靖九年、釐正祀典。始為木主、題曰至聖先師孔子神位。改大成殿為先師廟、殿門為廟門。四配稱復聖顏子、宗聖曾子、述聖子思子、亞聖孟子之位。十哲以下、及門弟子、皆稱先賢其子之位。左丘明以下、稱先儒某子之位。申黨即申棖、祀止存棖。公伯寮、秦冉、顏何、荀況、戴聖、劉向、賈逵、馬融、何休、王肅、王弼、杜預、吳澄十三人、俱罷祀。林放、蘧伯玉、鄭眾、盧植、鄭玄、服虔、範寧七人、各祀於其鄉。後蒼、王通、歐陽修、胡瑗、陸九淵、增入從祀。凡籩豆樂舞之數、皆更定焉。其內臣降香亦罷。隆慶五年、以本朝薛瑄從祀。萬曆十二年、以本朝王守仁、陳獻章、胡居仁從祀

    洪武二十六年釋奠儀

    一齋戒 【與祀帝王同】

    一傳

    制 【儀見儀制司】

    一省牲。 【牛一。今二。山羊五。今北羊。豕九。今十四。鹿一。兔五。今一】

    一陳設

    正壇

    犢一   羊一  豕一  登一

    鉶二   籩豆各十    簠簋各二

    帛一 【白色、禮神制帛】

    共設酒尊三、爵三、篚一、於壇東南、西向。祝文案一於壇西

    四配位

    每位

    羊一   豕一  豋一 【今去】 鉶二

    籩豆各十 【今八】 簠簋各一 【今二】   爵三

    帛一   篚一

    十哲位

    東五壇

    豕一 【分五】  帛一  篚一  爵三

    每位

    鉶一    籩豆各四     簠簋各一

    酒盞一

    西五壇

    陳設同

    東廡 【五十三位、共十三壇。今四十七位、分十六壇】

    共豕一 【今三】 帛一  篚一  爵一

    每壇

    籩豆各四 簠簋各一    酒盞四

    西廡 【五十二位、共十三壇、今四十八位、分十六壇】

    陳設同

    一正祭。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分獻官陪祀官各就位。贊引引獻官至盥洗所。贊詣盥洗位、搢笏、出笏。引至拜位。贊就位。典儀唱迎神。奏樂。樂止。贊四拜。 【通贊陪祭官同】 典儀唱行初獻禮。奏樂。執事官捧帛爵詣

    各神位前。贊引導遣官贊詣

    大成至聖文宣王 【今稱至聖先師孔子】 神位前。贊搢笏。參獻帛。執事以帛進、奠訖。執事以爵進。贊引贊獻爵、出笏。贊詣讀祝位。樂暫止。跪。 【傳贊眾官皆跪】 贊讀祝。讀祝官取祝跪於獻官左、讀訖。贊俯伏、興、平身。贊詣

    兗國復聖公 【今稱復聖顏子】 神位前。搢笏。獻爵。出笏。詣

    郕國宗聖公 【今稱宗聖曾子】 神位前、

    沂國述聖公 【今稱述聖子思子】 神位前、

    鄒國亞聖公 【今稱亞聖孟子】 神位前。 【儀並同前】 贊復位。樂止。典儀唱行亞獻禮。奏樂。執事以爵獻於

    神位前。樂止。典儀唱行終獻禮。奏樂。 【儀同亞獻】 樂止。典儀唱飲福受胙。贊詣飲福位、跪搢笏。執事以爵進贊飲福酒。執事以胙進。贊受胙。出笏。俯伏、興、平身。復位。贊兩拜。 【傳贊陪祀官同】 典儀唱徹饌。奏樂。執事各詣

    神位前徹饌樂止。典儀唱送神。奏樂。贊引贊四拜。 【傳贊陪祀官同】 典儀唱讀祝官捧祝、掌祭官捧帛饌、各詣痤位。典儀唱望瘞。奏樂。贊引贊詣望瘞位。樂止。贊禮畢

    一祝文

    維洪武 年歲次 月 朔 日

    皇帝遣具官某、致祭於

    大成至聖文宣王。 【先師及四配改定今稱。並如前註】 惟

    王、 【今曰惟師】 德配

    天地。道冠古今。刪述六經。垂憲萬世。謹以牲帛醴齊粢盛庶品。祇奉舊章。式陳明薦。以

    兗國復聖公、

    郕國宗聖公、

    沂國述聖公、

    鄒國亞聖公配。尚享

    一分獻官儀注。 【分獻以翰林院修撰等官二員、國子監博士等官二員】 典儀唱分獻官陪祭官各就位。各至拜位。候讀祝訖。唱分獻官行禮。贊引贊詣盥洗所。贊搢笏。贊出笏。贊陞壇。贊詣

    神位前。贊搢笏。執事以帛進於分獻官、奠訖。執事以爵、進於分獻官、獻訖。贊出笏。贊復位。 【亞獻終獻同】 至典儀唱望瘞、各詣瘞位

    一樂章

    迎神

    大哉

    宣聖。 【今曰孔聖】 道德尊崇。維持王化。斯民是宗。典祀存常。精純益隆。神其來格。於昭聖容

    奠帛

    自生民來。誰底其盛。維王 【今曰維師】 神明。度越前聖。粢帛具成。禮容斯稱。黍稷非馨。惟神之聽

    初獻

    大哉聖王。 【今曰聖師】 實天生德。作樂以崇。時祀無斁。清酤惟馨。嘉牲孔碩。薦修神明。庶幾昭格

    亞獻終獻

    百王宗師。生民物軌。瞻之洋洋。神其寧止。酌彼金罍。惟清且旨。登獻於三。於嘻成禮

    徹饌

    犧象在前。豆籩在列。以享以薦。既芬既潔。禮成樂備。人和神悅。祭則受福。率遵無越

    送神

    有嚴學宮。四方來宗。恪恭祀事。威儀雍雍。歆格惟馨。神馭還復。明禋斯畢。鹹膺百福今定配哲。從祀牌位

    四配

    復聖顏子 【舊封兗國復聖公】

    宗聖魯子 【舊封郕國宗聖公】

    述聖子思子 【舊封沂國述聖公】

    亞聖孟子 【舊封鄒國亞聖公】

    十哲

    先賢閔子 【名損、舊封費公】 先賢冉子 【名雍、舊封薛公】

    先賢端木子 【名賜、舊封黎公】 先賢仲子 【名由、舊封衛公】

    先賢卜子 【名商、舊封魏公】 先賢冉子 【名耕、舊封鄆公】

    先賢宰子 【名予、舊封齊公】 先賢冉子 【名求、舊封徐公】

    先賢言子 【名偃、舊封吳公】 先賢顓孫子 【名師、舊封陳公】

    東廡

    先賢澹臺滅明 【舊封金鄉侯】 先賢原憲 【舊封任城侯】

    先賢南宮适 【舊封汝陽侯】 先賢商瞿 【舊封須昌侯】

    先賢漆雕開 【舊封平輿侯】 先賢司馬耕 【舊封睢陽侯】

    先賢有若 【舊封平陰侯】 先賢巫馬施 【舊封東阿侯】

    先賢顏辛 【舊封陽穀侯】 先賢曹卹 【舊封上蔡侯】

    先賢公孫龍 【舊封枝江侯】 先賢秦商 【舊封馮翊侯】

    先賢顏高 【舊封雷澤侯】 先賢壤駟赤 【舊封上邽侯】

    先賢石作蜀 【舊封成紀侯】 先賢公夏首 【舊封鉅平侯】

    先賢后處 【舊封膠東侯】 先賢奚容蒧 【舊封濟陽侯】

    先賢顏祖 【舊封富陽侯】 先賢句井彊 【舊封滏陽侯】

    先賢秦祖 【舊封禋城侯】 先賢縣成 【舊封武臨侯】

    先賢公祖句茲 【舊封即墨侯】 先賢燕伋 【舊封汧源侯】

    先賢樂欬 【舊封建成侯】 先賢狄黑 【舊封休憲侯】

    先賢孔忠 【舊封鄆城侯】 先賢公西蒧 【舊封徐城侯】

    先賢顏之僕 【舊封封宛句侯】 先賢施之常 【舊封臨濮侯】

    先賢秦非 【舊封華亭侯】 先賢申棖 【舊封文登侯】

    先賢顏澮 【舊封濟陰侯】 先儒穀梁赤 【舊封睢陽侯】

    先儒高堂生 【舊封菜蕪伯】 先儒毛萇 【舊封樂壽伯】

    先儒後芬     先儒杜子春 【舊封緱氏伯】

    先儒韓愈 【舊封昌黎伯】 先儒程顥 【舊封豫國公】

    先儒邵雍 【舊封新安伯】 先儒司馬光 【舊封溫國公】

    先儒胡安國 【舊封建寧伯】 先儒楊時 【舊封將樂伯】

    先儒張栻 【舊封華陽伯】 先儒陸九淵

    先儒許衡 【舊封魏國公】

    【舊有堂邑候顏何、蘭陵伯荀況、彭城伯劉向、司空王肅、司徒杜預、今黜。中牟伯鄭眾、良鄉伯盧植、滎陽伯服虔、今改祀於鄉。菜蕪侯曾點、泗水侯孔鯉、改入啟聖祠從祀】

    西廡

    先賢宓不齊 【舊封單父侯】 先賢公冶長 【舊封高密侯】

    先賢公晰哀 【舊封北海侯】 先賢高柴 【舊封共城侯】

    先賢樊須 【舊封益都侯】 先賢公西赤 【舊封鉅野侯】

    先賢梁鱣 【舊封千乘侯】 先賢冉孺 【舊封臨沂侯】

    先賢伯虔 【舊封沐陽侯】 先賢冉季 【舊封諸城侯】

    先賢漆雕徒父 【舊封高宛侯】 先賢漆雕哆 【舊封濮陽侯】

    先賢(上甫下皿)澤 【舊封鄒平侯】 先賢任不齊 【舊封當陽侯】

    先賢公良孺 【舊封牟平侯】 先賢公肩定 【舊封梁父侯】

    先賢鄡單 【舊封聊城侯】 先賢罕父黑 【舊封祈鄉侯】

    先賢榮旂 【舊封厭次侯】 先賢左人郢 【舊封南華侯】

    先賢鄭國 【舊封朐山侯】 先賢原亢 【舊封樂平侯】

    先賢廉潔 【舊封胙城侯】 先賢叔仲會 【舊封傅平侯】

    先賢公西輿如 【舊封臨朐侯】 先賢邽巽 【舊封高唐侯】

    先賢陳亢 【舊封南頓侯】 先賢琴張 【舊封陽平侯】

    先賢步叔乘 【舊封慱昌侯】 先儒左丘明 【舊封中都伯】

    先儒公羊高 【舊封臨淄伯】 先儒伏勝 【舊封乘氏伯】

    先儒孔安國 【舊封曲阜伯】 先儒董仲舒 【舊封廣川伯】

    先儒王通     先儒周敦頤 【舊封道國公】

    先儒歐陽修    先儒張載 【舊封郿伯】

    先儒程頤 【舊封洛國公】 先儒胡瑗

    先儒朱熹 【舊封徽國公】 先儒呂祖謙 【舊封開封伯】

    先儒蔡沉 【舊封崇安伯】 先儒真德秀 【舊封浦城伯】

    先儒薛瑄     先儒王守仁

    先儒陳獻章    先儒胡居仁

    【舊有壽張侯公伯寮、新息侯秦冉、考城伯戴聖、岐陽伯賈逵、扶風伯馬融、任城伯何休、偃師伯王弼、今黜。內黃侯蘧伯玉、長山侯林放、高密侯鄭玄、新野伯範寧、臨川郡公吳澄、今改祀於鄉。曲阜侯顏無繇、改入啟聖祠從祀。淄川侯申黨、即申棖。今革存棖】

    凡祭期。洪武元年、定以仲春秋上丁日降香、遣官祭孔子於國學

    ○七年、仲春上丁日食。改用次丁

    ○成化二十二年二月朔、當釋菜。值上丁。令以次日釋菜

    凡祭器、禮物、樂舞。洪武四年更定、各置高案。籩豆、簠簋、豋鉶、悉用瓷器。牲用熟。樂舞生、擇監生及文武大臣子弟在學者、預教習之 【今用太常樂舞生】

    ○正統三年、令祭丁品物非其土產者、鹿以羊代、榛棗以所產果品代

    ○景泰六年奏準、以兩廡祭品儉薄。增豕四隻、棗慄各五十斤、黍稷各一斗、形鹽五十斤。南京國子監一體增設

    ○成化十二年、增樂舞為八佾、籩豆各十二

    ○嘉靖九年、令南京國子監祭、用十籩十豆。天下府州縣學、八籩八豆。樂舞各止六佾

    凡六品以下官不陪祭者、先一日赴廟瞻拜

    月朔釋菜儀

    其日清晨、執事者、各司其事。分獻官各官分列於大成門內。監生排班。俟獻官至。通贊唱排班。獻官以下各就位。通贊唱班齊。鞠躬、拜興、拜興、平身。引贊詣獻官前唱詣盥洗所。獻官盥手帨手訖。引贊唱詣酒尊所。司尊者、舉羃酌酒訖。引贊唱詣

    至聖先師孔子神位前。跪。獻爵。俯伏、興、平身。 【執事者行事並同】 引贊唱詣

    復聖顏子神位前、

    宗聖曾子神位前、

    述聖子思子神位前、

    亞聖孟子神位前。 【儀並同】 十哲兩廡、分獻官一同行禮畢。引贊同唱復位。引贊導獻官分獻官至原拜位立。通贊唱鞠躬、拜興、拜興、平身。禮畢

    正壇

    饌卓

    (見圖)

    四配

    (見圖)

    十哲陳設

    (見圖)

    兩廡陳設

    (見圖)

    啟聖祠祭儀

    嘉靖九年、令兩京國子監、並天下學校、各建啟聖公祠。中祀叔梁紇、題稱啟聖公孔氏之位。以顏無繇、曾點、孔鯉、孟孫氏配、俱稱先賢某氏之位。程(王向)、朱松、蔡元定從祀、俱稱先儒某氏之位。每歲仲春秋上丁日、遣國子監祭酒行禮。南監、司業行禮

    一陳設

    正位

    羊一   豕一   籩豆各八

    簠簋各二 鉶二  爵三  帛一

    篚一

    東配

    豕一   爵三  帛一  篚一

    每位

    簠簋各一 籩豆各四

    西配 【同】

    東西從祀 【同】

    一正祭。是日三更、贊引導遣官至盥洗所。搢笏出笏。典儀唱執事官各司其事。遣官就位。迎神。四拜。 【兩廡分獻官同】 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遣官由

    廟左門入。贊詣

    啟聖公孔氏神位前。搢笏。獻爵。出笏。詣讀祝位。跪。讀訖。俯伏、興、平身。 【兩廡分獻官同】 贊詣

    先賢顏氏神位前。獻帛。獻爵。詣

    先賢曾氏、

    先賢孔氏、

    先賢孟孫氏、各神位前。 【儀並同前。兩廡分獻官同】 獻帛爵訖。復位。典儀唱行亞獻禮、終獻禮、 【儀同初獻】 典儀唱徹饌。訖。唱送神。四拜。 【兩廡分獻官同】 典儀唱讀祝官捧祝、掌祭官捧帛饌、各詣痤位。唱望瘞。捧祝帛饌官至瘞所。贊引贊詣望瘞位。贊禮畢

    一祝文

    維 年 月 日

    皇帝遣具官某、致祭於

    啟聖公孔氏曰、惟

    公、誕生至聖、為萬世王者之師。功德顯著。茲因仲春。秋。特用遣祭。以

    先賢顏氏、

    曾氏、

    孔氏、

    孟孫氏配。尚

    享

    大明會典卷之九十二

    羣祀二

    先農

    洪武二年、始建

    先農壇于山川壇西南、列為大祀。每歲親祭、遂耕耤田。以後稷氏配。已又奉

    仁祖配。後改中祀。止遣應天府官致祭。不設配位。祭畢、猶親耕耤田。永樂定都、建壇如南京。遣順天府官致祭。日後遇

    登極初、行耕耤禮、則親祭。每歲以仲春上戊日、遣官致祭。嘉靖十六年、

    諭凡親耕、則戶部尚書先祭先農。

    上至、止行三推禮。萬曆四年、改鑄神祇壇祠祭署印、為先農壇祠祭署印、仍掌行耕耤事務

    洪武二十六年定

    一齋戒 【二月】

    一省牲 【牛一 羊一 豕一 鹿一 兔一】

    一陳設

    先農之神 【南向】

    犢一   羊一  豕一  豋一

    鉶二   籩豆各十    簠簋各一

    帛一 【青色、禮神制帛】

    設酒尊三、爵三、篚一、於壇南、西向。祝文案一於壇西

    一正祭。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贊引引獻官至盥洗所。搢笏。出笏。贊就位。典儀唱瘞毛血。迎神。奏樂。樂止。贊四拜。 【陪祭官同】 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樂作。贊詣

    神位前。獻帛、獻爵訖。詣讀祝位、跪、讀畢。贊俯伏興、平身。復位。樂止。行亞獻禮。樂作。樂止。行終獻禮。 【儀同】 典儀唱飲福受胙。訖。俯伏、興、平身。復位。贊兩拜。徹饌。奏樂。執事於

    神位前徹饌。樂止。唱送神。奏樂。贊四拜。樂止。典儀唱捧祝帛饌各詣瘞位。禮畢

    一祝文

    維洪武 年歲次 甲子月 日

    皇帝謹遣具官某、致祭於

    先農之神。惟

    神、初興農事。乃種嘉榖。為民立命。萬世永賴。今將東作。親耕耤田。謹以牲醴庶品、用修常祀。尚

    享

    一樂章

    迎神

    東風啟蟄。地脈奮然。蒼龍掛角。燁燁天田。民命惟食。創物有先。圜鐘既奏。有降斯筵

    奠帛

    帝出乎震。

    天發農祥。神降於筵。藹藹洋洋。禮神有帛。其色惟蒼。豈伊具物。誠敬之將

    初獻

    九穀未分。庶草攸同。表為嘉種。實在

    先農黍稌斯豐。酒醴是共。獻奠之初。以蘄感通

    亞獻

    倬彼甫田。其隰其原。耒耜雲載。驂御之間。報本思享。亞獻惟虔。

    神其歆之。自古有年

    終獻

    帝耤之典。享祀是資。潔豐嘉慄。鹹仰於斯。時帷親耕。享我農師。禮成於三。以訖陳詞

    徹饌

    於赫

    先農。歆此潔修。於篚於爵。於饌於羞。禮成告徹。

    神惠敢留。餕及終畝豐年是求

    送神

    神無不在。於昭於

    天。曰迎、曰送。於享之筵。冠裳在列。金石在懸。往無不之。其佩翩翩

    望瘞

    祝帛牲醴。

    先農既歆。不留不褻。瘞之厚深。有幽其瘞。有赫其臨。曰禮之常。匪今斯今

    嘉靖九年更定

    一祭品。每親祭、加和羹胙牛各一隻、豚胉豕一口。餘如舊例

    一祭儀。前三日、太常寺奏致齋如常祀儀。

    上先期致告於

    廟。至日、

    上詣壇所具服殿、具皮弁服。典儀唱樂舞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內贊導引官導

    上至拜位。內贊奏就位。典儀唱瘞毛血。迎神。樂作。樂止。內贊奏四拜。 【傳贊百官同】 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樂作。執事官捧帛爵、跪奠於

    神位前訖。內贊奏跪。 【傳贊百官同】 樂暫止。內贊唱讀祝。讀祝官跪於

    神位前右、讀訖。樂作。奏俯伏、興、平身。 【傳贊百官同】 樂止。典儀唱行亞獻禮。樂作。執事官捧爵跪奠於

    神位前訖。樂止。典儀唱行終獻禮。樂作。執事官捧爵跪奠於

    神位前訖。樂止。太常寺官進立壇東、西向。唱答福胙。內贊奏跪。奏搢圭。光祿寺官以福酒跪進於

    上右。內贊奏飲福酒。

    上飲訖。光祿寺官以胙跪進於

    上右。內贊奏受胙。

    上受訖。奏出圭。俯伏、興、平身。奏二拜。 【傳贊百官同】 典儀唱徹饌。樂作。執事官詣

    神位前徹饌訖。樂止。典儀唱送神。樂作。內贊奏四拜。 【傳贊百官同】 樂止。典儀唱讀祝官捧祝、掌祭官捧帛饌、各詣瘞位。樂作。禮畢。樂止。

    上還具服殿、更翼善冠黃袍、行耕耤田禮

    一祝文

    維嘉靖 年 月 日

    嗣天子御名、致祭於

    先農之神曰、維

    神、肇興農事。始種嘉穀。立斯民命。萬世攸賴。茲當東作之期。躬耕耤田。惟賴

    神慈。默施化理。俾年穀豐茂。率土皆同。以牲帛醴齊之儀、用申祭告之誠。尚

    享

    一樂章 【仍舊】

    先蠶【後罷】

    嘉靖九年、初建

    先蠶壇於北郊。歲春擇日、

    皇后躬祀先蠶、行親蠶禮。十年、改築壇於

    內苑、致祭、行親蠶禮

    一齋戒。前期三日、尚儀奏致齋三日。內執事並司贊六尚等女官、及應入壇者、各齋二日

    一省牲 【羊二 豕一 鹿一 兔一】

    一陳設

    先蠶氏之神

    羊二   豕一  豋一  籩豆各六

    簠簋各二 帛一  篚一  酒尊三

    爵三   酒盞三十    祝案一

    一正祭。先一日、蠶宮令陳樂女生位於壇南設

    皇后拜位於壇下、北向。次

    公主、次內命婦、次外命婦拜位、俱異位重行、北向。設內贊位於壇南。設司贊位於

    皇后拜位之東西。設司賓位於外命婦班之北、東西相向。

    皇后至壇所、入具服殿少憩。司賓先引外命婦列於

    先蠶壇下、東西相向、以北為上。尚儀詣

    皇后前、奏請

    皇后易禮服。出殿門。將至壇。內贊唱樂女生就位。執事官各司其事。導引女官導

    皇后至拜位。司贊奏就位。次

    公主。次內命婦、又次外命婦、各就拜位。內贊唱瘞毛血。迎神。樂作。樂止。司贊奏四拜。 【公主以下同】 內贊唱奠帛行初獻禮。樂作。執事官捧帛爵跪於

    神位前、各奠訖。樂暫止。內贊唱讀祝。司贊奏跪。

    皇后跪。 【公主以下同】 讀祝女官跪於

    神位前右、讀訖。樂作、司贊奏興。

    皇后興。 【公主以下同】 樂止。內贊唱行亞獻禮。樂作。執事官捧爵、跪奠於

    神位前訖。樂止。內贊唱行終獻禮。 【儀同亞獻】 執事女官進立壇東、西向。唱賜福胙。司贊奏跪。

    皇后跪。執事女官以福酒跪進於

    皇后右、奏飲福酒。

    皇后飲訖。執事女官以胙跪進於

    皇后右、奏受胙。

    皇后受胙訖。司贊奏興。

    皇后興。司贊奏二拜。 【公主以下同】 內贊唱徹饌。樂作。執事女官詣

    神位前徹饌訖。樂止。內贊唱送神。樂作。司贊奏四拜。 【公主以下同】 樂止。內贊唱讀祝、官捧祝、執事官捧帛饌、各詣瘞位。樂作。樂止。司贊唱禮畢。

    皇后還具服殿、更常衣。行親蠶禮

    一祝文

    維 年 月 日

    皇后  致祭於

    先蠶氏之神曰、維

    神、肇興蠶織。衣我烝民。萬世永賴。時維季春、躬行採桑禮。仰冀

    默垂庇佑。相茲蠶事。率土大同。惟

    神之休。敬以牲帛醴齊之儀、用申祭告。尚享

    【如遇令官、則去躬行採桑禮一句。更雲用修常典。又改用申為謹用】

    一樂章

    迎神 【貞和之曲】

    於穆惟

    神。肇啟蠶桑。衣我萬民。保我家邦。茲舉曠儀。春日載陽。恭迎霞馭。靈氣洋洋

    奠帛 【壽和之曲初獻同】

    神其臨只。有苾有芬。乃獻玉齍。乃奠文纁。仰祈昭鑑。淑氣氤氳。顧茲蠶婦。祁祁如雲

    亞獻 【順和之曲】

    載舉清觴。蠶祀孔明。以格以饗。鼓瑟吹笙。陰教用彰。坤儀允貞。

    神之聽之。鑑此禋誠

    終獻 【寧和之曲】

    神之格思。桑土是宜。三繅七就。惟此繭絲。獻禮有終。

    神不我遺。錫我純服。藻繪皇儀

    徹饌 【安和之曲】

    俎豆具徹。式禮莫愆。既匡既敕。我祀孔虔。我思古人。葛覃惟賢。

    明靈歆只。永顧桑阡

    送神 【恆和之曲望瘞同】

    神之升矣。日霽霞蒸。相此女紅。杼軸其興。茲返

    玄宮。鸞鳳翔騰。瞻望弗及。永錫嘉徵

    凡太常寺執事人役、先一日入壇、具祝版祭品香帛。本日晚、送交蠶宮令、轉送執事女官。其廚役等項、不許以鋪排名色擅入壇內。祭畢、蠶宮令將祭品交還太常寺

    凡樂女生奏樂、止用樂歌、不用舞

    凡陪祀文官四品以上、武官三品以上命婦、各造給陪祀牌一面。牌式較陪祀官、減三之一

    先醫

    嘉靖十五年、建

    聖濟殿於

    文華殿後、以祀先醫。歲用羊一、豕一、鉶二、簠簋各二、籩豆各八、帛一。遣太醫院正官行禮。二十一年、又建

    景惠殿於太醫院。上祀三皇、配以勾芒祝融風后力牧、而附歷代醫師於兩廡、凡二十八人。歲遣禮部堂上官一員行禮。太醫院堂上官二員分獻。二殿之祭、並以春冬仲月上甲日

    一陳設

    殿中正壇

    犢一   羊一  豕一  豋二

    鉶二   籩豆各十    簠簋各二

    爵三   酒尊一 帛一  篚一

    祝案一

    東配位一罈

    羊一   豕一  鉶一  籩豆各十

    簠簋各一 爵六  帛一  篚一

    西配位一罈

    陳設同

    東廡醫師十四位分設三壇

    僦貸季   天師岐伯  伯高

    鬼?區   俞跗    少俞

    少師    桐君    太乙雷公

    馬師皇   伊尹    神應王扁鵲

    倉公淳于意 張機

    每壇

    豕一 【析為三壇】 籩豆各六    簠簋各一

    酒盞五  爵三  帛一  篚一

    西廡醫師十四位

    華陀    王叔和   皇甫謐

    抱朴子葛洪 巢元方   真人孫思邈

    藥王韋慈藏 啟玄子王冰 錢乙

    朱肱    李杲    劉完素

    張元素   朱彥修

    陳設同

    一正祭。贊引對引導遣官至鹹濟門。贊詣盥洗所。贊搢笏洗訖。贊出笏。典儀唱執事官各司其事。贊引贊就位。典儀唱迎神。贊四拜。贊引贊陞壇。導遣官至中香案前。贊跪。贊搢笏。贊上香。贊引引至東香案前。贊跪上香訖。引至西香案前。贊跪上香訖。贊出笏。贊復位。太醫院堂上官於兩配位香案前上香訖。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贊引贊陞壇。引至

    神位前。贊搢笏。贊獻帛。贊三獻爵、獻訖。贊出笏。贊詣讀祝位。贊跪。贊讀祝、讀訖。贊俯伏、興、平身。贊復位。兩配位、執事自獻。 【兩廡儀同正殿】 典儀唱亞獻禮終獻禮。 【儀同初獻。惟不獻帛、不讀祝】 典儀唱徹饌。執事徹訖。典儀唱送神。贊引贊四拜。典儀唱讀祝官捧祝、掌祭官捧帛饌、各詣燎位。贊引贊禮畢

    一祝文

    維 年 月 日

    皇帝遣官某致祭於

    太昊伏羲氏、

    炎帝神農氏、

    黃帝軒轅氏、曰、仰惟

    聖神、繼天立極。開物成務。壽世福民。尤重於醫。所以贊

    帝生德。立法配品。惠我天民。功其博矣。時惟仲春。冬。特修常祀。尚冀

    默施冥化。大著

    神功。深資妙劑。保和朕躬。期與一世之生民、鹹蠲疾疚、躋於仁壽之域、以永

    上帝之恩、不亦丕顯矣哉。以

    勾芒氏之神、

    祝融氏之神、

    風后力牧氏之神配。尚享

    旗纛【馮祭及祭所過山川祭□旗纛】

    洪武元年、

    詔定親征遣將諸禮儀。以為古者天子親征、則類於上帝、造於祖、宜於社、禡於所徵之地、祭所過山川。若遣將出師、亦告於廟社、禡祭旗纛、而後行。於是諸儒議上、具載大明集禮中。今牙旗六纛、藏之

    內府。其廟在山川壇。每歲仲秋祭山川日、遣官祭於旗纛廟。霜降日、又祭於教場。至歲暮享

    太廟日、又祭於

    承天門外。俱旗手衛指揮行禮。永樂後、別有神旗之祭、專祭火雷之神。每月朔朢、神機營提督官請祭於教場。今係總督京營戎政官奏請、祭畢、復

    命

    禡祭、及祭所過山川儀

    一齋戒。

    皇帝清齋一日。大將陪祭官以下皆如之

    一省牲。前期二日、設

    皇帝大次於廟庭之東。省牲位於南門外。前一日、導駕官同太常寺卿、導

    駕詣大次、

    皇帝服通天冠絳紗袍、至省牲位。廩犧令率其屬、牽牲自東西行過

    御前省訖。牽詣神廚。太常卿奏請詣神廚視鼎鑊滌溉訖。遂烹牲。

    駕還大次

    一陳設。前一日、執事設神案於廟殿中之北、

    軍牙位東、

    六纛位西。設籩十有二於神位東三行西上、豆十有二於神位西三行東上。簠簋各二於籩豆間、簠東簋西。鉶三豋三於籩豆前、俎三於豋鉶前、香案於俎前、爵坫於香案前、沙池於爵坫前。設酒尊所於廟庭東、幣篚位於酒尊北、爵洗位於尊南、

    御洗位於爵洗南、瘞坎於神位西北。設席於坎位前、上置酒並碗五、雄雞五、以伺酹神。設

    御位於廟庭之南、正中北向。大將及陪祭官從後、異等重行、文東武西、皆北向

    一正祭。是日清晨、建

    牙旗

    六纛於神位後、旗東纛西。

    皇帝服武弁服、導駕官同太常卿、導

    皇帝自左南門入就位。贊禮唱迎神。大樂作。太常卿。奏鞠躬。樂作。奏拜。興拜。興。平身。樂止。 【傳贊同】 贊禮唱奠幣行初獻禮。太常卿奏請詣盥洗位。

    皇帝至盥洗位。搢圭盥帨訖。出圭。請詣爵洗位。搢圭。執爵官以爵進、受爵滌爵拭爵訖、以授執爵官。再進爵亦如之。出圭。請詣酒尊所。搢圭執爵官以爵進、受爵、司尊者舉羃酌醴齊訖、以授執爵官。再進爵亦如之。出圭。請詣

    軍牙神位前。爵幣前行。

    皇帝升廟壇。樂作。至

    神位前。奏跪。搢圭。三上香、奠幣、三祭酒、奠爵。出圭。樂止。讀祝官跪讀祝於

    神右訖。太常卿奏俯伏興。樂作。奏拜。興。拜。興。平身。樂止。請詣

    六纛神位前。禮同。復位。亞獻終獻不奠帛讀祝。餘皆如之、訖。贊禮唱飲福受胙。太常卿奏詣飲福位。奏鞠躬。樂作。奏拜。興。拜。興。平身。樂止。奏跪、搢圭、飲福受胙訖。出圭。奏俯伏興。樂作。奏拜。興。拜。興。平身。樂止。復位。贊禮唱徹豆。樂作。掌祭官各徹豆。樂止。太常卿奏

    皇帝飲福受胙免拜。贊禮唱陪祭官皆再拜。傳贊訖。贊禮唱送神。太常卿奏鞠躬。樂作。奏拜。興。拜。興。平身。樂止。 【傳贊同】 贊禮唱望燎。讀祝官取祝、捧幣官取幣、掌祭官取饌、詣望燎所。太常卿奏詣望燎位。燎舉、執事殺雞刺血於酒碗中酹神。燎半、

    太常卿奏禮畢。仍同導駕官導引還太次 【內設爵洗位滌爵拭爵上香祭酒神前再拜賜胙免拜等儀、後並省】

    祭所過山川儀、與禡祭同。但嶽鎮海瀆、則用太牢。其次用少牢。又次用特牲。行速、止用酒脯。仍設籩豆各一、籩實鹿脯、豆實鹿臡。贊以禮官、不用太常。奠帛行酌獻禮、無亞獻終獻。祭畢望瘞、不用雞酒

    仲秋祭儀 【洪武二十六年定霜降同】

    一齋戒 【二日】

    一省牲 【牛一 羊一 豕一】

    一陳設

    神七位 【南向】

    旗頭大將

    六纛大將

    五方旗神

    主宰戰船正神

    金鼓角銃砲之神

    弓弩飛鎗飛石之神

    陣前陣後神祇五昌等眾

    犢一   羊一  豕一  豋一

    鉶二   籩豆各十    簠簋各二

    帛七 【黑二、白五、禮神制帛】

    共設酒尊三、爵三、酒盞三十、篚一於壇東南、西向。祝文案一於壇西

    一正祭。贊引引獻官至盥洗所盥洗。教坊司奏樂。典儀唱執事官各司其事。贊引贊就位。典儀唱迎神。樂作。樂止。贊引贊四拜。 【陪祭官同】 典儀唱奠帛行初獻禮。奏細樂。執事捧帛爵進。贊引引獻官詣

    神位前奠獻訖。贊詣讀祝位。贊跪。樂止。讀祝訖。奏樂。贊俯伏。興。平身。贊復位。樂止。典儀唱行亞獻禮。奏禮。執事官捧爵。贊引引獻官詣

    神位前獻訖。樂止。典儀唱行終獻禮。 【儀同亞獻】 唱飲福受胙以下如常儀

    一祝文

    維 年 月 日

    皇帝遣具官某、致祭於

    旗頭大將。

    六纛大將。

    五方旗神。

    主宰戰船正神。

    金鼓角銃砲之神。

    弓弩飛鎗飛石之神。

    陣前陣後神祇五昌等眾。維

    神、欽

    天命而無私、助揚威武。有功

    國家。茲當仲秋。謹遵常典。特以牲醴、遣官致祭。神其鑑之。尚

    享

    歲暮祭儀

    一陳設

    羊一   豕一   果五

    爵三   帛

    一祝文

    維 年 月 日

    皇帝遣具官某、致祭於

    旗纛之神。維

    神之靈。實壯威武。適當歲暮。禮宜時祀。敬陳牲醴。

    神其鑑之。尚

    享

    朔朢日祭神旗儀

    一陳設

    羊一    豕一   無帛

    一正祭。贊引引獻官就位。贊四拜。贊初獻禮。贊跪。贊讀祝訖。贊俯伏。興。平身。贊亞獻禮。贊終獻禮。贊四拜。贊詣焚祝所、訖。贊禮畢

    一祝文

    維 年 月 日

    皇帝遣具官某、致祭於

    天威神機火雷無敵大將軍之神。維

    神、威勇猛厲。剛勁精彊。訇雷掣雷。(犬欠)火奔風護國庇民。厥功顯著。肅靖兇暴。寧謐封疆。遇有徵討。惟

    神是賴。驅鋒遣鏑。端直奇妙。萬發萬中。疊貫連穿。破敵致勝。如拉枯朽。無堅不摧。無悍不滅。

    神其蓄銳毓靈、用之則應。特以牲品致祭。

    神其享之

    五祀

    舊制、每歲孟春、遣內官祭司戶之神於宮門外道左、南向。孟夏、遣內官司竈之神於內府大庖廚前中道南向。季夏、遣司禮監官祭中霤之神於文樓前、西向。孟秋、遣守門內官祭司門之神於午門前西角樓、東向。孟冬、遣內官祭司井之神於內府大庖廚井前、南向。俱羊一、豕一、果品五、禮神制帛一。歲暮合祭於

    太廟丹墀之西。羊五、豕五、果品五、禮神制帛五、遣太常寺少卿行禮。今改以時享

    太廟日、祭司戶司竈司門司井之神、而祭中霤併合祭日期、及各遣官儀物、並如舊

    一正祭。贊引引獻官詣盥洗所、洗訖。出笏。就位。贊四拜。贊行初獻禮。贊詣神位前、搢笏、奠帛、獻爵、 【如素祭獻茶】 出笏、復位。贊跪、讀祝、訖。俯伏。興。平身。贊行亞獻終獻禮。俱執事者捧爵、自跪獻於神位前訖。贊四拜。贊焚祝帛。贊詣焚祝所。贊禮畢

    分祭祝文

    維 年 月 日

    皇帝遣具官某、致祭於

    司戶之神曰、職司於戶。謹出入之行藏。晝開暮闔。衛護無私。時維孟春。謹以牲醴致祭。

    神其鑑知。尚享

    司竈之神曰、日用飲食、必資乎竈、爨有常所、

    神實司之。時維孟夏。謹以牲醴致祭。

    神其鑑知。尚享

    中霤之神曰、室之中霤、神司其職。居中嚮明。照察無私。時維季夏。謹以牲醴致祭。

    神其鑑知。尚享

    司門之神曰、職司於門。謹出入之行藏。晝開暮闔。衛護無私。時維孟秋。謹以牲醴致祭。

    神其鑑知。尚享

    司井之神曰、神司茲井、源泉清潔、其用日新、以供飲食。時維孟冬。謹以牲醴致祭。

    神其鑑知。尚享

    合祭祝文

    曰、維

    神、安養護衛、各著厥功。茲當歲暮、特以牲醴報祭。

    神其鑑知。尚

    享

    大明會典 羣祀三

    大明會典卷之九十三

    羣祀三

    京都祀典

    按職掌載南京十一廟、皆在雞鳴山之陽。後增漢壽亭候。又於都城增京都太倉天妃、凡三廟。今先京師諸廟、而在南京者、以類列焉

    京師

    北極佑聖宮 【即真武廟、 開國靖難、神□□靈、砭祀之。每歲元旦、 聖旦、三月三日、元月九日、每月朔朢日、選用素壽遣太常寺堂上官行禮。國有大事、則告】

    東嶽泰山廟 【洪武三年春秋合祀于山川壇。二十一年後、春附祭於郊、秋祭仍舊。今罷。惟每歲 聖旦、及三月二十八日、用牛一、羊一、豕一、果品五、帛一。遣太常寺堂上官、祭於其廟】

    都城隍廟 【舊從祀於 郊壇 聖旦、及五月十一日、遣太常寺官祭於其廟。嘉靖九年罷從祀、增廟祭一罈。每歲仲秋祭神祇日、用犢一、羊一、豕一、鉶二、簠簋各二、籩豆各十、帛一、遣官詣廟致祭。國有大事、則告】

    京都太倉神廟 【洪武初建於南京。永樂陵、京師祭如之、每歲春秋仲月擇日、用羊一、豕一、餅□果品饅頭糕各五、帛一、遣戶部堂上官祭】

    司馬馬祖先牧神廟 【國初築壇於南京後湖並祀。今立廟如之。每歲二八月中旬擇日、遣太僕寺官祭】

    弘濟神祠 【西海子源、出西山、達甕山後、東入都城、南出玉河、入於大通漕渠。嘉靖十五年、建金海神祠於 大內西苑湧泉亭、以祀宣靈弘濟之神、水府之神、司舟之神。三十二年改今名。每歲仲春秋上壬日、用羊一、豕一、鉶二、簠簋二、籩豆各六、帛七、遣太常寺卿行禮】

    靈濟宮 【福州閩縣舊有宮、祀南唐徐知鐙知諤兄弟。永樂十五年、 上寢疾、藥罔效、禱之即瘳。於是建宮京師、封金闕玉闕真人。十六年、改封真君。每歲元旦、冬至、二真君仙妃生辰、用帛素羞。遣太常寺堂上官行禮。每月朔朢、本宮住持行禮。國有大事。則告。而福州舊例、每六年掛袍、太常寺遣官齎送。萬曆四年奏罷遣官、止預行本省如式織造。即令布政司堂上官、祭告掛換】

    元世祖廟 【洪武初年建。每歲二八月中旬擇日、遣順天府官祭。嘉靖二十四年罷】

    漢前將軍漢壽亭侯關公廟 【舊稱壽亭侯。嘉靖十年、始正今稱。每歲五月十三日、以侯生辰、用牛一、羊一、豕一、果品五、帛一、遣太常寺堂上官行禮。國有大事、則□】

    宋文丞相祠 【永樂六年建。每歲春秋仲月、用羊一、豕一、果品五、帛一、遣順天府尹行禮】

    榮國恭靖公姚廣孝祠 【舊配享於 太廟。嘉靖九年、移祀大興隆寺。後寺殿、移崇國寺每歲春秋、用羊一、豕一、果品五、帛一、遣太常寺堂上官行禮】

    南京

    北極真武廟 【每歲三月三日、九月九日、用素羞、遣南京太常寺官祭】

    都城隍廟 【洪武二年、封京都城隍祀之。三年、正城隍號、命從祀于山川壇。二十年、改建廟。二十一年後、春附祭於郊、秋祭仍舊。今罷。惟每歲八月祭帝王后一日、遣南京太常寺官祭】

    京都太倉神廟 【每歲二八月十五日、遣南京戶部官祭】

    天妃宮 【宮在龍江關。永樂五年建。每歲以正月十五日、三月二十三日、遣南京太常寺官致祭】

    五顯靈順廟 【每歲四月八日。九月二十八日、遣南京太常寺官祭】

    道林真覺普濟禪師廟 【即寶誌公。洪武初建塔廟於雞鳴山上。每歲三月十八日、用素羞、遣南京太常寺官祭】

    祠山廣惠廟 【祀張渤。每歲二月十八日、遣南京太常寺官祭】

    漢前將軍漢壽亭侯關公廟 【洪武二十七年、自玄津橋改建於雞鳴山、與真武城隍五顯祠山、及蔣卞曹劉衛國、共稱十廟。每歲四孟及歲暮、遣應天府官祭。五月十三日、又遣南京太常寺官祭】

    漢秣陵尉蔣忠烈廟

    晉成陽卞忠貞公廟

    宋濟陽曹武惠王廟

    南唐劉忠肅王廟

    元衛國忠肅公廟

    【五廟、祀漢蔣子文、晉卞壺、宋曹彬、南唐劉仁瞻、元福壽、俱洪武二十年改建。歲以四孟朔、及除日、遣應天府官祭。永樂七年、進封子文忠烈武順昭靈嘉佑王。忠烈舊廟、四月二十八日、以生辰加一祭】

    功臣廟 【洪武二年建。每四孟歲暮、遣勳戚大臣祭】

    殿中正位

    中山武寧王徐達

    開平忠武王常遇春

    岐陽武靖王李文忠

    寧河武順王鄧愈

    東甌襄武王湯和

    黔寧昭靖王沐英

    東序西向

    都指揮使馮國用郢國公

    僉都督耿再成西海武莊公

    僉都督丁德興濟國公

    都督同知張德勝蔡國忠毅公

    靖海侯吳禾?貞海國襄毅公

    平章康茂才蘄國武義公

    副使茅成東海郡公

    西序東向

    參政胡大海越國武莊公

    都督同知趙德勝梁國公

    廣德侯華高巢國武莊公

    都督同知俞通海虢國忠烈公

    江陰侯吳良江國襄烈公

    宣寧侯曹良臣安國忠烈公

    安陸侯吳復黔國威毅公

    副使孫興祖燕山忠愍侯

    兩廡各設牌一總書

    故功臣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之靈

    【又大功坊中山王家廟。永樂三年、令每歲正旦、清明、中元、十月朔、冬至、遣太常寺官祭以少牢】

    有司祀典上

    舊典、雜列各處山川土神、古今聖賢、忠臣烈士、能御大災、能捍大患、以勞定國、以死勤事、或奉

    特敕建廟賜額、或沿前代

    降敕護持者、皆著祀典、秩在有司、不可勝列。惟嶽鎮海瀆、及歷代帝王陵寢、凡遇

    登極、必遣官分投祭告、特重其禮。故備列之

    嶽鎮海瀆

    東嶽泰山、山東泰安州祭

    西嶽。華山、陜西。華陰縣祭

    中嶽嵩山、河南河南府祭

    南嶽衡山、湖廣衡州府祭

    北嶽恆山、直隸真定府祭

    東鎮沂山、山東青州府祭

    西鎮吳山、陜西隴州祭

    中鎮霍山、山西平陽府祭

    南鎮會稽山、浙江紹興府祭

    北鎮醫巫閭山、遼東祭

    東海、山東萊州府祭

    西海、山西蒲州祭

    南海、廣東廣州府祭

    北海、河南懷慶府祭

    江瀆、四川成都府祭

    河瀆、山西蒲州祭

    淮瀆、河南南陽府祭

    濟瀆、河南懷慶府祭

    帝王陵寢

    伏羲氏、河南陳州祭

    媧皇氏、山西趙城縣祭

    神農氏、湖廣酃縣祭

    軒轅氏、陜西延安府祭

    少昊氏、山東曲阜縣祭

    高陽氏、

    高辛氏、 直隸滑縣祭

    堯帝、山東東平州祭

    舜帝、湖廣寧遠縣祭

    夏禹王、浙江會稽縣祭

    商湯王、山西榮河縣祭

    商中宗、直隸內黃縣祭

    商高宗、河南陳州祭

    周文王、

    周武王、

    周成王、

    周康王、

    漢高祖、俱陜西西安府祭

    漢文帝、陜西鹹寧縣祭

    漢景帝、陜西西安府祭

    漢武帝、陜西興平縣祭

    漢宣帝、陜西長安縣祭

    漢光武、河南孟津縣祭

    後魏文帝、陜西富平縣祭

    隋高祖、陜西扶風縣祭 【有司自祭、不在三十六陵內】

    唐高祖、陜西三原縣祭

    唐太宗、陜西醴泉縣祭

    唐憲宗、陜西蒲城縣祭

    唐宣宗、陜西涇陽縣祭

    周世宗、河南鄭州祭

    宋太祖、

    宋太宗、

    宋真宗、

    宋仁宗、俱河南鞏縣祭

    宋孝宗、

    宋理宗、俱浙江會稽縣祭

    元世祖、順天府祭 【嘉靖中罷】

    凡應祀神祇。洪武元年、令郡縣訪求應祀神祇、名山大川、聖帝明王、忠臣烈士、凡有功於國家、及惠愛在民者、具實以聞、著於祀典、有司歲時致祭

    ○二年、令有司時祀祀典神祇。其不在祀典、而嘗有功德於民、事蹟昭著者、雖不祭、其祠宇禁人毀撤

    ○三年、遣官訪歷代帝王陵廟、令具圖以進

    ○四年、遣使祭歷代帝王陵寢。始罷天下府州縣祀三皇

    ○又令歷代帝王但在中原安養人民者、俱春秋祭祀。雖賢而在偏方、與在中原而昏愚者、俱不祭、亦不禁樵採

    ○七年、

    令禮部頒祭嶽鎮海瀆儀於所在有司

    ○九年遣官行視歷代帝王陵寢、凡三十六陵、令百步內禁樵採、設陵戶二人看守、有司督近陵之民、以時封培。每三年一降香致祭

    ○二十六年定、各處聖帝明王、忠臣烈士、載在祀典、不係淫祠者、其廟宇陵寢、皆要備知其處、每年定奪日期、或差官往祭、或令有司自祭。禮部悉理之

    凡前代陵寢。天順八年、令各處帝王陵寢、被人毀發者、所在有司、即時修理如舊、仍令附近人民一丁看護、免其差役

    凡神祇壇廟。嘉靖九年、令各處應祀神祇帝王、忠臣孝子、功利一方者、其壇場廟宇、有司修葺、依期齋祀、勿褻勿怠

    凡靖難革除間被罪諸臣。隆慶六年、令各地方官、查其生長鄉邑、或特為建祠、或即附本處名賢忠節祠、歲時以禮致祭

    凡各處鄉賢名宦祠。萬曆二年、令各撫按官查勘釐正、有不應入祀者、即行革黜

    大明會典卷之九十四

    羣祀四

    有司祀典下

    洪武二十六年著令、天下府州縣合祭風雲雷雨山川社稷城隍孔子、及無祀鬼神等、有司務要每歲依期致祭。其壇墠廟宇制度、牲醴祭器體式、具載洪武禮制。今列於後

    社稷 【府州縣同】

    壇制。東西二丈五尺。南北二丈五尺。高三尺。 【俱用營造尺】 四出陛、各三級。壇下前十二丈、或九丈五

    尺。東西南各五丈。繚以周墻。四門紅油。北門入

    石主。長二尺五寸方一尺。埋於壇南正中。去壇二尺五寸。止露圓尖。餘埋土中

    神號 【各布政司寓治之所。雖係布政司官致祭。亦合稱府社府稷】

    府、稱府社之神、府稷之神

    州、稱州社之神、州稷之神

    縣、稱縣社之神、縣稷之神

    神牌二、以木為之、朱漆青字。身高二尺二寸、闊四寸五分、厚九分。座高四寸五分、闊八寸五分、厚四寸五分 【臨祭設於壇上、以矮車盛頓祭畢、藏之】

    房屋

    神廚三間、用過樑通連。深二丈四尺。中一間、闊一丈五尺九寸。傍兩間、每一間闊一丈二尺五寸

    鍋五口每口二尺五寸

    庫房間架與神廚同 【內用壁不通連】

    宰牲房三間、深二丈二尺五寸、三間通連。中一間、闊一丈七尺五寸九分。傍二間、各闊一丈。於中一間正中、鑿宰牲小池、長七尺、深二尺、闊三尺、磚砌四面、安頓木案於上。宰牲血水、聚於池內。祭畢、擔去、仍用蓋。房門用鎖

    【宰牲房前舊有小池者、仍舊制、不必更改。無者不必鑿池、止於井內取水】

    滌牲桶四隻 【寬木可以容牲】

    祝版、以木為之。白紙寫文貼其上。祭畢、焚之

    祭器

    牲匣四、以木為之、朱漆底蓋、各高六寸、長三尺三寸、闊二尺二寸。蓋兩頭用銅鐶二箇。底兩傍用銅鐶四箇籩豆簠簋、俱用瓷楪 【簠簋楪稍大】

    酒尊三、用瓷尊。每尊用蓋布巾一、酌酒杓一、

    爵六、用瓷爵

    鉶一、用瓷碗

    香罏二 【設於壇之左右】

    案卓

    神牌案二、高一尺一寸。闊一尺九寸。長三尺三寸

    籩豆簠簋案四、高一尺一寸。闊一尺九寸。長三尺三寸

    牲匣案四、高六寸。闊二尺四寸。長三尺五寸

    祝案二、高一尺一寸。闊一尺九寸。長三尺三寸

    酒尊案一、高二尺七寸五分。闊一尺五寸。長五尺。卓面剜三孔、仍用木板一片、橫裝於剜孔之下、以盛酒尊

    爵帛案一、高二尺七寸五分。闊二尺三寸。長三尺

    盥具

    尊一、用瓷甕   酌水杓一

    =盆一、錫銅瓷隨用 帨布一

    案一、高二尺七寸五分。闊二尺三寸。長三尺

    祭物

    羊一      豕一

    帛一 【黑色、長一丈八尺】 鉶一 【盛和羹】

    籩四

    棗      慄

    鹽      槁魚

    豆四

    韭葅     醯醢 【豬肉鮓】

    菁葅     鹿醢 【或用麂兔】

    簠二

    黍      稷

    簋二

    稻      梁

    祭期。每歲仲春仲秋上戊日

    獻官。各布政司、及府州縣、凡遇祭祀、隨處但長官一員行三獻禮。餘官止陪祭。武官並不預祭

    儀注

    正祭前三日、獻官並陪祭官執事人等、沐浴更衣、散齋二日、各宿別室。致齋一日、同宿祭所。赦齋仍理事務、惟不飲酒、不食蔥韭蒜薤、不弔喪問疾、不聽樂、不行刑、不判署刑殺文字、不預穢惡事。致齋惟理祭事。正祭前一日、執事者設香案於宰牲房外。贊引引獻官常服詣省牲所。贊省牲。執事者牽牲從香案前過。贊引贊省牲畢。遂宰牲、以毛血少許、盛於盤、其餘毛血以淨器盛貯、祭畢埋之。 【其牲須連皮煮熟供祭】 前期、執事掃除壇之上下、並設獻官幕次於中門外。執事者、依圖陳設。其日清晨、執事者各實籩豆酒尊等器、並滌爵。 【臨祭獻官免滌】 獻官具祭服、僉祝板於幕次。執事者置祝於案、置帛於篚、取毛血盤置神位前牲案下。將行禮。執事者以牲匣盛牲置於案、未啟蓋。通贊唱執事者各司其事。陪祭官各就位。唱獻官就位。贊引引獻官入、就位。通贊唱瘞毛血。執事者以毛血瘞於坎。遂啟牲匣蓋。通贊唱迎神。鞠躬。拜。興。拜。興。拜。興。拜。興。平身。獻官陪祭官皆四拜。興。平身。通贊唱奠帛行初獻禮。捧帛者捧帛、執爵者執爵以俟。贊禮唱詣盥洗所。引贊引獻官至盥洗所。贊搢笏。執事酌水進巾。獻官盥水帨手訖。 【盥手帨手不讚】 贊出笏。獻官出笏。贊詣酒尊所。贊司尊者舉羃酌酒。執事者各以爵受酒。贊詣某社神位前。引獻官詣神位前。贊跪搢笏。獻官跪搢笏。捧帛者跪進於獻官之右、獻官受帛獻帛、以帛授執事者奠於案。執爵者跪進於獻官之右、獻官受爵。贊獻爵。獻官獻爵、以爵授執事者、奠於神位前。 【凡進帛進爵、皆在獻官之右。奠帛奠爵、皆在獻官之左】 贊出笏。獻官出笏。贊俯伏。興。平身。獻官俯伏。興。平身。贊詣某稷神位前。 【同上儀】 贊詣讀祝位。獻官詣讀祝位。贊跪。獻官跪。贊讀祝。讀祝者、取祝跪讀於獻官左畢、興置祝於案。贊俯伏。興。平身。獻官俯伏。興。平身。贊復位。獻官復位。通贊唱行亞獻禮。贊引引獻官詣酒尊所。贊司尊者舉羃酌酒。執事者、各以爵受酒。贊詣某社神位前。引獻官詣神位前。贊跪。贊搢笏。獻官跪搢笏。執爵者、跪進於獻官之右、獻官受爵。贊獻爵。獻官獻爵、以爵授執事者、奠於神位前。贊出笏。獻官出笏。贊俯伏。興。平身。獻官俯伏。興。平身。贊詣某稷神位前。 【同上儀】 贊復位。獻官復位。終獻同亞獻儀。通贊唱飲福受胙。執事者設飲福位於壇之中稍北。執事者先於社神前取羊一腳置於盤執事者於酒尊所酌酒一爵、立俟於飲福位之右。贊引引獻官詣飲福位。贊跪搢笏。獻官跪搢笏。執事者、以爵跪進於獻官之右、獻官受爵。贊飲福酒。獻官飲訖、以虛爵授執事者、執事者、跪受爵於獻官之左、以退。贊受胙。執事者、以胙跪進於獻官之右、獻官受胙、以胙授執事者、執事者跪受於獻官之左、捧由中道出。贊出笏。獻官出笏。贊俯伏。興。平身。獻官俯伏。興。平身。贊復位。通贊贊兩拜。獻官陪祭官皆兩拜。通贊唱徹饌。凡事者各詣神位前、以籩豆稍移動。通贊唱送神。贊鞠躬。拜。興。拜。興。拜。興。拜。興。平身。獻官陪祭官皆四拜、興。平身。通贊唱讀祝官捧祝、進帛官捧帛、各詣瘞所。獻官陪祭官移身分東西立、俟捧帛祝者、由中道過獻官拜位。通贊唱望瘞。贊引贊詣望瘞位。引獻官至望瘞位。執事者、以祝帛焚於坎中。將畢、以土實坎。贊引通贊同唱禮畢

    祝文

    維洪武 年歲次  月 朔 日

    某官某等、敢昭告於

    某社之神、

    某稷之神。曰、品物資生。烝民乃粒。養育之功、司土是賴。維茲仲春。秋。禮宜告報祀。謹以牲帛醴齊、粢盛庶品、式陳明薦。尚

    享

    風雲雷雨山川城隍之神

    凡各布政司府州縣、春秋仲月上旬、擇日同壇祭。設三神位、風雲雷雨居中、山川居左、城隍居右。 【若府州縣、則稱某府某州某縣境內山川之神、某府某州某縣城隍之神】 風雲雷雨帛四、山川帛二、城隍帛一、俱白色。附郭府州縣官、止隨班行禮、不必別祭。其祭物祭器、獻官、及齋戒省牲陳設、正祭迎神、並與社稷禮同。 【但臨祭時、執事者、先以毛血瘞於坎、通贊不唱瘞毛血】 奠帛初獻、先詣風雲雷雨神位前、次詣山川神位前、次詣城隍神位前、次詣讀祝所。亞獻終獻同初獻。 【不唱奠帛讀祝】 飲福受胙、其胙於風雲雷雨神位前取羊一腳。徹饌送神。望燎、亦同社稷儀 【但改瘞字為燎字】

    祝文

    維洪武 年歲次 月 朔 日

    某官某等、敢昭告於

    風雲雷雨之神、

    某府州縣境內山川之神、

    某府州縣城隍之神。曰、惟神、妙用神機。生育萬物。奠我民居。足我民食。某等欽承

    上命。[職守方面、布政司用忝職茲土、府州縣用]今當仲[春。秋。]謹具牲醴庶品、用申常祭。尚

    享

    嶽鎮海瀆帝王陵廟

    凡五嶽五鎮四海四瀆、及帝王陵廟、已有取勘定擬致祭去處、所在官司、以春秋仲月上旬擇日致祭。 【近布政司者、布政司官致祭。近府州縣者、府州縣官致祭】 各用帛一。五嶽五鎮四海各隨方色。四瀆用黑色。帝王陵廟用白色。其牲物祭器儀注、並與社稷同 【但獻官奠爵訖、就讀祝。惟瘞毛血望燎、與祀風雲雷雨等神同。其四海四瀆祝帛、俱沉水中。毛血仍瘞之】

    祝文

    五嶽[如東嶽、則稱曰東嶽泰山之神。西嶽華山、南嶽衡山、北嶽恆山、中嶽嵩山、皆倣此]維

    神、靈峙方岳。鍾秀厚祇。主司生民。其功允大。時維仲[春。秋。]謹具牲醴庶品、用申常祭。尚享

    五鎮[如東鎮、則稱東鎮沂山之神。南鎮會稽、西鎮吳山、北鎮醫巫閭、中鎮霍山、皆倣此]維

    神、鍾秀崇高。一方巨鎮。封表有年。功著民社時維仲[春。秋。]謹具牲醴庶品、用申常祭。尚享

    四海[如東海、則稱東海之神。西海南海北海、皆倣此]維

    神、靈鍾坎德。萬水所宗。功利深廣。溥濟斯民。時維仲[春。秋。]謹具牲醴庶品、用申常祭。尚享

    四瀆[如淮瀆、則稱東瀆大淮之神。西瀆大河、南瀆大江、北瀆大濟、皆倣此]維

    神、鍾德靈長。發源成溪。潤澤所加。溥利民物。時維仲[春。秋。]謹具牲醴庶品、用申常祭。尚享

    歷代帝王陵寢

    維

    某帝王、功加當時。德垂後世。陵寢所在。仰止益虔。維時仲[春。秋。]謹具牲醴庶品、用申祀禮。尚享

    旗纛

    凡各處守禦官、俱於公廨後築臺、立旗纛廟。設軍牙六旗纛神位。春祭用驚蟄日、秋祭用霜降日。祭物用羊一、豕一、帛一、 【白色】 祝一、香燭酒果、先期、各官齋戒一日至日、守禦長官武服行三獻禮。若出師、則取旗纛以祭。班師則仍置於廟、儀注與社稷同 【但瘞毛血望燎、與風雲雷雨等神同】

    祝文

    維

    神、正直無私。指揮軍士。助揚威武。皆仗神功。某等欽承

    上命。守禦茲土。惟茲仲[春。秋。]謹以牲醴庶品、用申常祭。尚享

    以上各項祭祀壇廟、宰牲房屋、牲帛、日期、並依已定製度。合用牲匣、籩豆、簠簋、尊爵、盥洗等器、並如社稷壇樣製成造。但案卓用高卓

    祭厲

    凡各府州縣、每歲春清明日、秋七月十五日、冬十月一日、祭無祀鬼神。其壇設於城北郊間。府州名郡厲。縣名邑厲。祭物、牲用羊三、豕三、飯米三石、香燭酒紙隨用

    儀注

    先期三日、主祭官齋沐更衣、 【用常服】 備香燭酒果、詣本處城隍發告文。通贊者贊鞠躬。拜。興。拜。興。平身。詣神位前、跪、進爵、獻爵、奠爵。俯伏。興。平身。復位。鞠躬。拜。興。拜。興。平身。焚告文。禮畢。至日、設

    城隍位於壇上。祭物用羊一、豕一。設無祀鬼神於壇下左右。 【如府、則曰本府境內無祀鬼神】 祭物用羊二、豕二、解置於器、同羹飯等鋪設各鬼神位前。執事者陳設畢。通贊唱執事者各就位。陪祭官各就位主祭官就位。鞠躬。拜。興。拜。興。拜。興。拜。興。平身。詣神位前、跪、三獻酒。俯伏。興平身。復位。讀祭文訖。鞠躬。拜。興。拜。興。拜。興。拜。興。平身。以祭文同紙焚訖。贊禮畢

    祭文

    維洪武年 月 日。某府官某、遵承禮部札付、為祭祀本府闔境無祀鬼神等眾事。該欽奉

    皇帝聖旨、普天之下、后土之上、無不有人、無不有鬼神。人鬼之道、幽明雖殊、其理則一。故天下之廣、兆民之眾、必立君以主之。君總其大、又設官分職於府州縣以各長之。各府州縣、又於每一百戶內設一里長以綱領之。上下之職、綱紀不紊。此治人之法如此。

    天子祭

    天地神祗、及天下山川。王國各府州縣、祭境內山川、及祀典神祇。庶民祭其祖先、及里社土穀之神。

    上下之禮、各有等第。此事神之道如此。尚念冥冥之中、無祀鬼神。昔為生民、未知何故而歿。其間有遭兵刃而橫傷者。有死於水火盜賊者。有被人取財而逼死者。有被人強奪妻妾而死者。有遭刑禍而?屈死者。有天災流行而疫死者。有為猛獸毒蟲所害者。有為飢餓凍死者。有因戰而殞身者。有因危急而自縊者。有因墻屋傾隤而壓死者。有死後無子孫者。此等鬼魂、或終於前代。或沒於近世、或兵戈擾攘、流移於他鄉。或人煙斷絕、久缺其祭祀。姓名泯沒於一時。祀典無聞而不載。此等孤魂、死無所依。精白?鬼未散、結為陰靈。或倚草附木、或作為妖怪。悲號於星月之下。呻吟於風雨之時。凡遇人間節令、心思陽世、魂杳杳以無歸。身墮沉淪、意懸懸而望祭。興言及此、憐其慘悽。故敕天下有司、依時享祭。在京都有泰厲之祭。在王國有國厲之祭。在各府州有郡厲之祭。在各縣有邑厲之祭。在一里又各有鄉厲之祭。期於神依人而血食。人敬神而知禮。仍命本處城隍、以主此祭。欽奉如此。今某等不敢有違、謹設壇於城北、以 【三月清明日、七月十五日、十月一日】 置備牲醴羹飯、專祭本府合境無祀鬼神等眾。靈其不昧、永享此祭。凡我一府境內人民、儻有忤逆不孝、不敬六親者。有姦盜詐偽、不畏公法者。有拗曲作直、欺壓良善者。有躲避差徭、靠損貧戶者。似此頑惡姦邪不良之徒、神必報於城隍、發露其事。使遭官府。輕則笞決杖斷、不得號為良民。重則徒流絞斬、不得生還鄉里。若事未發露、必遭陰譴、使舉家並染瘟疫、六畜田蠶不利。如有孝順父母、和睦親族、畏懼官府、遵守禮法、不作非為、良善正直之人。神必達之城隍陰加護佑、使其家道安和、農事順序、父母妻子、保守鄉里。我等闔府官吏等、如有上欺

    朝廷、下枉良善、貪財作弊、蠹政害民者、靈必無私、一體昭報。如此、則鬼神有鑑察之明、官府非諂諛之祭。尚享

    告城隍文

    某府遵承禮部札付、為祭祀本府無祀鬼神。該欽奉

    皇帝聖旨、普天之下、后土之上、無不有人、無不有鬼神。人鬼之道、幽明雖殊、其理則一。今

    國家治民事神、已有定製。尚念冥冥之中、無祀鬼神、 【昔為生民以下、至依時享祭。並與前同。但無在京都等七句】 命本處城隍以主此祭、鎮控壇場、鑑察諸神等類。其中果有生為良善、誤遭刑禍、死於無辜者、神當達於所司、使之還生中國、永享太平之福。如有素為兇頑、身死刑憲、雖獲善終、亦出僥倖者、神當達於所司、屏之四裔。善惡之報、神必無私。欽奉如此今某等不敢有違、謹於某年某月某日於城北設壇、置備牲酒羹飯、享祭本府無祀鬼神等眾。然幽明異境、人力難為。必資神力、庶得感通。今特移文於神、先期分遣諸將、召集本府闔境鬼靈等眾、至日悉赴壇所、普享一祭。神當欽承

    敕命、鎮控壇場、鑑察善惡、無私昭報。為此合行移牒、請照驗欽依施行

    里社

    凡各處鄉村人民、每裏一百戶內、立壇一所、祀五土五穀之神。專為祈禱雨暘時若、五穀豐登。每歲一戶輪當會首。常川潔淨壇場。遇春秋二社、預期率辦祭物。至日、約聚祭祀。其祭用一羊、一豕、酒果香燭隨用。祭畢、就行會飲。會中先令一人讀抑強扶弱之誓。其詞曰、凡我同裏之人、各遵守禮法。毋恃力凌弱。違者先共制之、然後經官。或貧無可贍、周給其家。三年不立、不使。與會。其婚姻喪葬有乏、隨力相助。如不從眾、及犯姦盜詐偽、一切非為之人、並不許入會。讀誓詞畢、長幼以次就坐、盡歡而退。務在恭敬神明、和睦鄉里、以厚風俗

    儀注

    前祭一日、會首及預祭之人、各齋戒一日。會首前遣執事人掃除壇所、為瘞坎於壇所之西北方、深取足容物。會首洗滌廚房鑊器、以淨室為饌所。至晚、宰牲。執事者、以楪取毛血、與祭器俱寘於饌所。 【祭器俱用瓷瓦器】 祭日未明、執事者於廚中烹牲。設五土五穀神位於壇上、五土居東、五穀居西。設讀祝所於壇上、居中間。設會首拜位於壇下、俱南向。設預祭人位於其後。設引禮及諸執事人位又於其後。執事者、於饌所實祭物於楪內、解牲體置於二俎、置酒於尊、書祝文於紙。祭物既備、執事者、各捧設於神位前、燃香明燭。自會首以下、各服常服、盥手、入就拜位、立定。執事者、執壺於尊中取酒、立於五土神位之左。引禮者、唱鞠躬。拜。興。拜。興。平身。會首以下皆鞠躬。拜。興。拜。興。平身。執事者、取毛血瘞於坎中。引禮引會首詣五土神位前。唱跪。會首詣五土神位前跪、舉杯。執壺者斟酒。引禮唱三祭酒。會首三祭酒訖。引禮唱俯伏。興。平身。執壺者、詣五穀神位之左。引禮引會首詣五穀神位前。唱跪。會首詣五穀神位前跪、舉杯。執壺者斟酒。引禮唱三祭酒。會首三祭酒訖。引禮唱俯伏。興。平身。會首俯伏。興。平身。引禮唱就讀祝位。讀祝者取祝、立於讀祝位之左。會首詣讀祝所。引禮唱跪。會首跪。唱讀祝。讀祝者跪讀祝訖、興置祝於案。引禮唱俯伏。興。平身。會首俯伏。興。平身。引禮唱復位。會首復位。引禮唱鞠躬。拜。興。拜。興。平身。會首以下皆鞠躬。拜。興。拜。興。平身。執事者徹祭物、讀祝者取祝文、焚瘞於坎所。禮畢、行會飲讀誓文禮

    祝文

    維洪武 年歲次  月 朔 日

    某府某州某縣某鄉某裏某人等、謹致祭於

    五土之神、

    五穀之神。曰、惟

    神、參贊造化。發育萬物。凡我庶民。悉賴生殖。時維仲[春、東作方興。秋、歲事有成。]謹具牲醴、恭申[祈告。報祭。]伏願雨暘時若。五穀豐登。官賦足供。民食充裕。神其鑑知。尚享

    鄉厲

    凡各鄉村、每裏一百戶內、立壇一所、祭無祀鬼神。專祈禱民庶安康、孳畜蕃盛。每歲三祭、春清明日、秋七月十五日、冬十月一日、祭物牲酒、隨鄉俗置辦。其輪流會首、及祭畢會飲讀誓等儀、與祭里社同

    祭文

    某縣某鄉某村某裏某社裏長某人、承本縣官裁旨、該欽奉

    皇帝聖旨。 【以下文與前祭厲同】 今某等、不敢有違、謹設壇於本里、以三月清明日、七月十五日、十月一日率領某人等百家聯名於此、置備羹飯餚物、祭於本里無祀鬼神等眾。靈其不昧、依期來享。凡我一里之中、百家之內、儻有忤逆不孝、 【以下並同前祭厲文。但無我等闔府官吏至一體昭報一款】 如此、則鬼神有鑑察之明、我民無諂諛之祭。靈其無私、永垂昭格。尚享

    祭告城隍文

    某府某縣某鄉某村某裏裏長某人、率領某里人民某人等、聯名謹具狀告於

    本縣城隍之神。今來某等承奉

    縣官裁旨、遵依

    上司所行、為祭祀本鄉無祀鬼神事。該欽奉

    皇帝聖旨。 【以下文與前告城隍同。但省無祀鬼神至作為妖怪一(土商)、為有等不在祀典之神、不得血食之鬼、魂無所依、私顯靈怪四句。又省凡遇人間六句。依時享祭下、加鄉村裏社一年三祭八字。命本處城隍、改仍命以禮請本處城隍。生為兇惡、生字改素字。神當達於所司、屏之四裔、改神必屏之四裔。此外並同】 今某等不敢有違、欽依於某年某月某日、就本里設壇、謹備羹飯餚物、祭享於本鄉無祀鬼神等眾。然幽明異境、人力難為。必資神力、庶得感通。今特虔誠告於

    神、先期分遣諸將、遍歷所在、招集本里鬼靈等眾、至日悉赴壇所受祭。神當欽承

    敕命、鎮控壇場、鑑察善惡、無私昭報。為此謹具狀告

    本縣城隍之神、俯垂照鑑。謹狀

    凡在外祀典雜例。洪武六年定、天下十三省山川、皆各省自祭。舊合祭京師、及四夷山川、悉罷之。各城隍之神祭日、春用三月三日、秋用九月九日

    ○七年奏定、天下府州縣社稷之神、正配位各用羊一、豕一

    ○十一年、令在外府州縣祭祀典神祇、中祀俱用幣、小祀只用牲醴

    ○十四年、令在外祭山川等神、以文職長官一員行禮、武官不預。如軍民指揮使司、則從本司行之

    ○十八年議準、先師孔子、及社稷山川等祀、凡縣附府者、罷縣祭

    ○二十九年、令在外未入流官陪祭、俱用祭服

    ○宣德八年定、新官到任、以羊豕各一、總祀應祀神祇於城隍廟

    ○正統二年、令應天府建社稷壇、春秋祈報、以守臣行事

    (見圖)

    (見圖)

    社稷壇陳設圖

    (見圖)

    雲雨風雷山川城隍壇圖

    (見圖)

    大明會典卷之九十五

    羣祀五

    品官家廟

    國初品官廟制未定。大明集禮、權倣宋儒家禮祠堂之制、奉高曾祖禰四世之主、亦以四仲之月祭之。又加臘日忌日之祭、與夫歲時俗節之薦享。至若庶人得奉其祖父母、父母之祀、已有著令、而其時享於寢之禮、大概與品官略同

    祠堂制度

    祠堂三間。外為中門。中門外為兩階、皆三級、東曰阼階、西曰西階。階下隨地廣狹、以屋覆之、令可容家眾敘立。又為遺書衣物祭器庫、及神廚於其東。繚以周垣、別為外門、常加扃閉。祠堂之內、以近北一架為四龕、每龕內置一卓、高祖居西、曾祖次之、祖次之、父次之。神主皆藏於櫝中、置於卓上南面。龕外各垂小簾、簾外設香卓於堂中、置香罏香合於其上。兩階之間、又設香卓亦如之。若家貧地狹、則止為一間、不立廚庫、而東西壁下、置立兩櫃、西藏遺書衣物、東藏祭器、亦可。地狹、則於廳事之東、亦可

    時祭儀節

    卜日

    凡四時之祭用仲月、並於孟月下旬之首、擇仲月三旬各一日、或丁或亥。主祭盛服、率兄弟子孫立於祠堂階下、北面。置卓子於主祭之前、設香罏香合杯交於其上。主祭以下皆再拜訖。主祭焚香薰交祝曰、某將以來月上旬某日、祗薦歲事於祖考。即以交擲於地、以一俯一仰為吉。不吉、再卜中旬之日。又不吉、則不復卜、而直用下旬之日。既得日、乃復位再拜而退。若臘日忌日、俗節之薦享、則不必卜

    齋戒

    前期三日、主祭率眾丈夫致齋於外、主婦率眾婦女致齋於內、沐浴更衣、飲酒不得至亂、食肉不得茹葷、不弔喪、不聽樂。凡兇穢之事、皆不得預

    陳設

    前一日、主祭帥子弟及執事灑掃正寢、洗拭椅卓、務令蠲潔。設高祖考妣位於堂西北壁下南向、考西妣東、各用一椅一卓而合之。曾祖考妣、祖考妣考妣、以次而東、皆如高祖之位。世各為位、不相連屬。別設旁親無後、及卑幼先亡者附食位、於東西壁下。凡伯叔祖考妣、伯叔考妣、兄弟、嫂妻、弟婦、子姪、子姪婦之屬。皆右男子、左婦女、東西相向、以北為上。 【凡屋不問何向、但以前為南、後為北、左為東、右為西】 設香案於堂中、置香罏香合於其上。束茅聚沙於香案前、及逐位前地上。設酒案於東階上。別置卓子於東、設酒注一、酹酒盞一、鹽楪醋瓶於其上。火罏湯瓶香匙火箸於西階上。別置卓子於西、設祝版於其上。設盥盆帨巾各二、於阼階下之東。又設陳饌大牀於東

    省饌

    前一日、主祭率眾丈夫省牲蒞殺。主婦帥眾婦女滌濯祭器、潔釜鼎、具祭饌。每位果六品、菜蔬及脯醢各三品、肉魚饅頭糕各一盤、羹飯各一碗、肝各一串、肉各一串、務令精潔。未祭之前、勿令人先食、及為貓犬蟲鼠所污

    行事

    祭之日質明、主祭以下各具服。主祭者、先居官、則唐帽束帶。婦人曾受封者、則花釵翟衣。士人未為官者、則幅巾深衣。庶人則巾衫結絛。婦人則大襖長裙首稀如制。主祭以下具服訖、盥手帨手、詣正寢神位前、設蔬果酒饌。設果楪於卓子上南端、蔬果脯醢相間次之。設盞柈醋楪於北端、盞西楪東、匙箸居中。設酒瓶於架上。熾炭於罏。主婦炊煖祭饌、皆令極熱、以合盛出、置東階下大牀上。次詣祠堂前階下序立。主祭位於東、兄弟以下、位於主祭之東少退、子孫及外執事者、以次重行列於主祭之後。主婦位在西、弟婦姊妹位於主婦之西少退、女子子婦、及內執事者、亦以次重行列於主婦之後。皆北向。有伯叔父母、位次並居主祭主婦位稍前。主祭有母。則特位於主婦之前。敘立訖。主祭升自阼階、焚香告曰、孝孫某、今以仲春之月、 【夏秋冬同】 有事於顯高祖考某官府君、顯高祖妣某封某氏。顯曾祖考某官府君、顯曾祖妣某封某氏。顯祖考某官府君、顯祖妣某封某氏。顯考某官府君、顯妣某封某氏。以某親某官府君、某親某封某氏祔食。敢請神主出就正寢、恭申奠獻。告訖、歛櫝。正位祔位各置一笥、各以執事者一人捧之、主祭前導、主婦以下皆從、至正寢、置於西階卓子上。主祭啟櫝、奉諸考神主出就位。主婦奉諸妣神主就位。其祔位則各用子弟一人奉之。既畢、主祭以下皆降復位

    參神

    主祭以下、敘立如祠堂之儀。立定、俱拜。若尊長老疾者、則休於他所

    降神

    主祭升詣香案前焚香、少退立。執事者一人實酒於注、一人取東階卓子上盤盞、立於主祭之左、一人執注立於主祭之右。主祭跪、捧盤盞者亦跪、進盤盞、主祭受之。執注者亦跪、斟酒於盞 【主祭者左手執盤、右手執盞】 灌於茅上、以盤盞授執事者。俯伏。興。再拜。降復位

    進饌

    主祭升、主婦從之。執事者 【一人以盤奉魚肉、一人以盤奉米麵食、一人以盤奉羹飯】 從升至高祖位前。主祭奉肉奠於盤盞之南、主婦奉麵食奠於肉西。主祭奉魚奠於醋楪之南、主婦來米食奠於魚東。主祭奉羹奠於醋楪之東、主婦奉飯奠於盤盞之西。以次設諸正位。使諸子弟婦女各設祔位。皆畢。主祭以下、皆降復位

    酌獻

    主祭升詣高祖位前。執事者一人執酒注立於其右。冬月、即先煖之。主祭奉高祖考盤盞位前東向立、執事者西向斟酒於盞、主祭奉之奠於故處。次奉高祖妣盤盞亦如之。奠訖、位前北向立。執事者二人舉高祖考妣盤盞、立於主祭之左右。主祭跪。執事者亦跪。主祭受高祖考盤盞、右手取盞、祭之茅上、以盤盞授執事者、反之故處。受高祖妣盤盞亦如之。俯伏興、少退立。執事者炙肝於罏、以楪盛之。兄弟之長一人奉之、奠於高祖考妣前匙箸之南。祝取版立於主祭之左、跪讀曰、某年某月某朔某日孝玄孫某官某、敢昭告於顯高祖考某官府君、顯高祖妣某封某氏。氣序流易、時維仲春。追感歲時、不勝永慕敢以潔牲柔毛、粢盛醴齊、祗薦歲事。以某親某官府君、某親某封某氏祔食。尚享。畢、興。主祭再拜退詣諸位、獻祝如初。每逐位讀祝畢、即兄弟眾男之不為亞終獻者、以次分詣本位所祔之位、酌獻如儀、但不讀祝。獻畢、皆降復位。執事者、以他器徹酒及肝、置盞於故處。曾祖前稱孝曾孫。祖前稱孝孫。考前稱孝子、改不勝永慕為昊天罔極。凡祔者、伯叔祖父祔於高祖、伯叔父祔於曾祖、兄弟祔於祖、子孫祔於考、餘皆倣此。如本位無、即不言以某親祔食。亞獻、則主婦為之。諸婦女奉炙肉及分獻如初獻儀、但不讀祝。終獻、則兄弟之長、或長男、或親賓為之。眾子弟奉炙肉及分獻、如亞獻儀

    侑食

    主祭升。執注就斟諸位之酒皆滿、立於香案之東南。主婦升、扱匙飯中、西柄、正箸、立於香案之西南。皆北向再拜。降復位

    闔門

    主祭以下皆出、祝闔門。無門處、即降簾可也。主祭立於門東、西向。眾丈夫在其後。主婦立於門西、東向。眾婦女在其後。如有尊長、則少休於他所。此所謂厭也

    啟門

    祝聲三噫歆、乃啟門。主祭以下皆入。其尊長先休於他所者、亦入就位。主祭主婦奉茶、分進於考妣之前。祔位、使諸子弟婦女進之

    受胙

    執事者設席於香案前。主祭就席北面。祝詣高祖考前舉酒盤盞、詣主祭之右。主祭跪。祝亦跪。主祭受盤盞、祭酒啐酒。祝取匙並盤、抄取諸位之飯各少許、奉以詣主祭之左、嘏於主祭曰、祖考命工祝、承致多福、於汝孝孫、使汝受祿於天、宜稼於田、眉壽永年、勿替引之。主祭置酒於席前、俯伏、興、再拜、跪受飯嘗之、實於左袂、掛袂於季指、取酒卒飲。執事者受盞、自右置注旁。受飯亦如之。主祭俯伏興、立於東階上、西向。祝立於西階上、東向。告利成、降復位、與在位者皆再拜。主祭不拜、降復位

    辭神

    主祭者以下、皆再拜

    納主

    主祭者與主婦皆升、各奉主納於櫝。主祭以笥歛櫝、奉歸祠堂、如來儀

    徹

    主婦還、監徹酒之在盞注他器中者、皆入於瓶椷封之、所謂福酒。果蔬肉食、並傳之燕器。主婦監滌祭器而藏之

    餕

    是日設席、男女異處。尊行自為一列南面、自堂中東西分首。若止一人、則當中而坐。其餘以次相對、分東西向就坐。行酒薦食。酒饌不足、則以他酒他饌益之。將罷、主祭頒胙於內外執事者、遍及微賤、其日皆盡

    家廟圖

    (見圖)

    (見圖)

    右家禮祠堂神主位次、以西為上今品官士庶祭祀、遵用時制奉高祖居中東第一龕。曾祖而下、則以次而列雲

    神主式   【禮經及家禮舊本、於高祖考上、皆用皇字。今止用顯字】

    (見圖)

    作主用慄、取法於時日月辰。趺方四寸、象歲之四時。高尺有二寸、象十二月。身博三十分、象月之日。厚十二分、象日之辰。 【身趺皆厚一寸二分】 剡上五分為圓首。寸之下、勒前為額而判之、一居前、二居後。 【前四分。後八分】 陷中以書爵姓名行。 【書曰故某官某公諱某字某第幾神主。陷中長六寸闊一寸】 合之植於趺。 【身出趺上一尺八分、並趺高一尺一寸】 竅其旁以通中、如身厚三之一。 【謂圓徑四分】 居二分之上。 【謂在七寸一分之上】 粉塗其前、以書屬稱。 【屬、謂高曾祖考。稱、謂官、或號。行如處士秀才幾郎幾公】 旁題主祀之名。 【曰孝子某奉祀】 加贈易世、則筆滌而更之。 【水以灑廟墻】 外改中不改

    櫝韜籍式

    (見圖)

    古尺當宋省尺五寸五分弱。周尺當宋省尺七寸五分弱。宋省尺當週尺六尺三寸四分。神主用周尺

    櫝式

    (見圖)

    尺式

    (見圖)

    大明會典卷之九十六

    喪禮一

    喪葬之禮、通乎上下。各有差等、無敢僣踰。

    歷朝大喪、首

    遺詔、次部議、而儀注事例附馬。

    宗藩及品官卹典嘉靖隆慶以來、數更條例。今著其見行者、以便遵守

    大喪禮

    洪武三十一年

    高皇帝喪禮

    遺詔。一天下臣民令到出三日皆釋服、嫁娶飲酒皆無禁

    ○一毋發民哭臨官殿中。當臨者、皆以旦晡各十五舉哀禮畢非旦晡臨、毋得擅哭

    ○一當給喪事及哭臨者皆毋跣。絰帶毋過三寸。無布車兵器

    ○一諸王各於本國哭臨、不必赴京。中外管軍戍守官員、毋得擅離信地、許遣人至京

    ○一王國所在文武衙門官民軍士、今後一聽

    朝廷節制。護衛官軍、王自處分

    ○一諸王不在令中者、皆以此令比類從事部議。一在京五府六部等衙門官員、聞喪次日各易素服烏紗帽黑角帶、赴

    內府聽宣

    遣詔畢、於本衙門齋宿、素服、朝晡詣

    几筵哭。仍各置孝服、至第四日成服、朝晡哭臨、至葬畢而止。仍自成服日為始、服孝服二十七日而除。其命婦、亦於第四日各具孝服、由

    西華門入哭臨、不許帶金銀首飾

    ○一

    諸王、世子、郡王、王妃、郡王妃、郡主、內使宮人等、俱服斬衰三年、自聞喪第四日成服為始、二十七月而除。凡臨朝視事、素服烏妙帽黑角帶、退朝服衰服

    ○一官員、麻布大袖圓領衫、不緝邊麻布帽、就用所帶帽、以布裹之、仍垂帶。麻腰絰。麻鞋

    ○一命婦、麻布大袖圓領長衫、麻布蓋頭

    ○一冥器、行移工部及

    內府司設監等衙門成造、照依生存所用鹵簿器物名件

    ○一作神主、用慄木為之、制度依家禮

    ○一差行人齎捧

    遺詔、前去各布政司、並直?府州衙門開讀

    ○一在外大小衙門文武官員人等、

    詔書到日、素服烏紗帽黑角帶、行四拜禮、跪聽宣訖、舉哀、再行四拜禮畢。各置孝服、至第四日成服為始、每旦率合屬官僚人等、於本衙門朝

    闕設香案、哭臨三日而除

    ○一在外大小衙門、各令官一員赴京致祭、所用香燭祭物、禮部備辦

    永樂二十二年

    文皇帝喪禮

    遺詔、喪服禮儀、一遵洪武舊制

    部議。一宮中自

    皇太子以下、成服日為始、服斬衰二十七月而除。

    親王、世子、郡王、及王妃、世子妃、郡王妃、公主、郡主以下、聞喪皆哭盡哀、行五拜三叩頭禮。第四日成服、斬衰二十七月而除。凡

    王視事、素服烏紗帽黑角帶。退服衰服。服內並停音樂嫁娶。其祭祀、止停百日

    ○一在京文武官初聞喪、素服烏紗帽黑角帶。明日清晨、詣

    思善門外哭、五拜三叩頭退、置斬衰服、於本衙門宿歇、不飲酒食肉。第四日成服、具衰服詣

    思善門外、朝夕哭臨三日、又朝臨十日、 【洪熙後朝臨七日】 各十五舉聲。成服日為始、服衰服二十七日。兄入朝、及衙門視事、用布裹紗帽、垂帶、素服腰絰麻鞋。退服衰服。二十七日之外、素服烏紗帽黑角帶、二十七月而除。聽選辦事等官服衰服、監生吏典僧道人等素服、以成服日為始、皆赴順天府朝

    闕設香案、朝夕哭臨三日、又朝臨十日、 【洪熙後朝臨七日】 各十五舉聲。仍各素服二十七日而除。文武官命婦聞喪第四日、各服麻布大袖圓領長衫、麻布蓋頭、清晨由

    西華門入、哭臨三日。仍各去金銀首飾、素服二十七日。凡音樂祭祀、官員軍民人等、並停百日。男女婚嫁、官員停百日、軍民人等、停一月。軍民素服、婦人素服不妝飾、俱二十七日

    ○一在外俱以聞喪日為始、令到之日、文武官員素服烏紗帽黑角帶、行四拜禮、跪聽宣讀訖、舉哀、再行四拜禮畢。各置斬衰服、於本衙門宿歇、不飲酒食肉。第四日成服、每旦率合屬官僚人等、服衰服就本衙門朝

    闕設香案、朝夕哭臨三日、又朝臨十日、 【洪熙以後並無朝臨】 各十五舉聲。作服日為始、衰服二十七日。衙門視事、用布裹紗帽垂帶素服腰絰麻鞋。退服衰服。二十七日後、素服鳥紗帽黑角帶二十七月而除。文武官命婦聞喪、素服舉哀三日、各十五舉聲。去金銀首飾、素服二十七日而除、軍民男女、皆素服一十三日。凡音樂祭祀官員軍民人等、並停百日。男女嫁娶、官員停百日、軍民停一月

    ○一在京文武官孝服、每員官給麻布一疋自製。四夷使臣、工部造與孝服。

    諸王公主遣官、及內外文武官員人等、詣

    几筵祭祀者、光祿寺備祭物、翰林院撰祭文、引赴

    思善門外行禮。各處進香官辭歸者、

    諸王公主所遣、臨期司禮監請

    旨給賜。其方面官、與路費鈔二十錠。餘十錠

    ○一京城聞喪日為始、寺觀各聲鐘三萬杵、禁屠宰四十九日

    ○一上

    尊謚 【儀具後】

    ○一二十七日以後、

    皇帝素冠麻衣麻絰臨朝、退仍衰服

    ○一發引 【儀具後】

    ○一大祥、奉安

    神主神座儀物於

    太廟前一日、遣官祭告

    太廟。至日、

    上祭告

    几筵殿。

    皇太后、

    皇后以下、各祭一罈。

    王府遣官、共祭一罈。在京文武官員、共祭一罈

    ○一禫祭、遣

    親王詣

    陵行禮

    洪熙元年

    昭皇帝喪禮

    遺詔。山陵制度、務從儉約。喪制用日易月、皆以二十七日釋服。毋禁嫁娶音樂。在外親王、藩屏為重、不可輒離本國。各處總兵鎮守備禦重臣、及文武大小官員、亦毋擅離職守。聞喪之日、止於本處朝夕哭臨三日、悉免赴

    闕行禮

    部議。自聞喪日為始、不鳴鐘鼓。在京禁屠宰十三日。

    諸王、世子、郡王、及王妃、郡主以下、並遵

    遺詔、喪服二十七日而除。上

    尊謚次日、百官各具素服烏紗帽黑角帶、於

    承天門、俟開讀

    尊謚詔

    嘉靖四十五年

    肅皇帝喪禮

    遺詔。喪禮依舊制、以日易月。宗室親郡王、各處總督鎮巡三司宮、各於本處朝夕哭臨三日。進香差官代行。衛所府州縣並土官、並免進香。

    郊社等禮及祔葬祔享、各稽

    祖宗舊典、斟酌改正

    部議。一發喪。

    殿下括髮、詣

    大行皇帝宮內舉哀。哀止。小殮、括髮設奠、 【不用文】 舉哀歸喪次。

    皇貴妃等妃、

    殿下妃、

    皇孫、

    涇簡王妃等妃、

    景恭王妃、

    寧安公主、舉哀禮同。哀畢、各歸喪次

    ○是日、頒

    遺詔

    ○一大殮。

    殿下素服束髮、詣

    太行皇帝前舉哀設奠。 【不用文】 大殮、奉安

    梓宮。設

    几筵、安

    神帛、立

    銘旌、哭盡哀。

    皇貴妃、

    殿下妃、

    皇孫、及

    各王妃、

    公主、哭臨禮皆同

    ○一成服。

    殿下服衰服、詣

    梓宮前舉哀、行奠祭禮。

    皇貴妃、

    殿下妃、

    皇孫、及

    各王妃、

    公主、皆成服。各設祭一罈。六尚及宮人各隨祭。禮畢、各歸喪次

    ○是日、內官內使祭一罈 【以上各俱用文】

    ○次日、公侯駙馬伯五府六部等衙門、共一罈。文武三品以上命婦、共一罈

    ○一每七及百日、

    殿下一罈、

    皇貴妃等妃共一罈、

    殿下妃一罈、

    皇孫一罈、

    涇簡王妃等妃共一罈、

    景恭王妃一罈、

    寧安公主一罈

    ○一內外官員軍民人等、及各

    王府夷使、禮並與洪武永樂同

    永樂二十二年上

    尊謚儀 【隆慶初稍有更定者、附註於下】

    前期三日、齋戒。前一日、遣官祭告

    天地、

    宗廟、

    社稷、如常儀。 【俱太常寺先期奏請。各祭告、用祝文香帛果酒脯醢】 是日、 【後用前一日】

    內侍官置冊寶輿於

    奉天門、 【即皇極門。仍有香亭。又 几筵前左右、先設冊寶案】 捧冊寶各置輿中。

    皇帝具衰服詣奉天門。 【隆慶初、先祭告 几筵陳 祭品如常儀。祭畢、 御皇極門、百官暫免朝參】 內侍官舉冊寶輿。導引官導

    皇帝后隨、降階陞輅。 【導引官退】 百官序立金水橋南、北向。 【皆素冠服腰絰】 俟冊寶輿將至、皆跪、冊寶輿過畢、興、皆隨至

    思善門外序立、北向。

    皇帝降輅。 【隆慶初、內官導引至 乾清門外降輅】 冊寶輿由中門入、至

    几筵殿丹陛上。導引官導

    皇帝由左門入。內贊唱執事官各司其事。導引官導

    皇帝就丹陛上拜位。捧冊寶官捧冊寶由左門入、 【隆慶初、由殿中門入】 至

    几筵前、分左右立、北向。導引官奏四拜。 【後內贊奏】

    皇太孫、

    親王、皇孫陪拜丹陛上。百官陪拜

    思善門外。內贊及鴻臚寺官、同時傳贊四拜畢。導引官導

    皇帝由殿左門入、詣

    几筵前。奏跪。內贊及鴻臚寺官、傳贊

    皇太孫以下、及百官跪。奏進冊。捧冊官跪進冊於

    皇帝左、

    皇帝受冊獻畢、授捧冊官置於案。奏進寶。捧寶官跪進如前儀。奏宣冊。宣冊官跪宣冊於

    皇帝左畢。奏宣寶如宣冊、畢。奏俯伏、興、平身、四拜。 【傳贊百官同】 奏復位。導引官導

    皇帝由殿左門出就拜位。奏四拜。 【傳贊同】 禮畢。行祭禮。導引官導

    皇帝詣

    几筵前就拜位。奏四拜。 【隆慶初、接行祭禮、省就位四拜】 奏初獻禮。奏跪獻酒。 【隆慶初、初獻有獻帛】 贊讀祝。讀祝官讀畢。亞獻終獻禮拜傳贊並同。 【隆慶初、終獻後、有奏俯伏、興、平身、奏復位、導引出殿左門就拜位、奏四拜】 導引官導

    皇帝由殿左門入、詣

    神位前、捧冊寶授內侍官捧入、導引官導

    皇帝入內奉安訖。奏叩頭畢。導引官導

    皇帝由左門出、至丹陛上。奏禮畢。 【傳贊同】 導引官導

    皇帝還宮

    隆慶元年進呈

    尊謚議文儀

    先是

    敕諭文武羣臣議上

    尊謚。至期前一日、鴻臚寺官於

    宣治門設

    謚議文案。是日早、

    上具衰服 【隆慶六年、 上具素翼善冠麻布袍腰絰】 御宣治門。捧謚議官立於階之東。文武百官、各具素冠服、 【隆慶六年、百官烏紗帽黑角帶皁靴】 詣丹墀贊行四拜禮興。禮部官出前跪奏進

    尊謚議文。奏畢、復位。序班二員、引班首官稍進前。捧謚議官以文授班首官、班首官受

    謚議文、由中道進。將至

    御前、序班贊進

    尊謚議文。

    上起、至

    謚議文案之北。班首官進

    謚議文置於案。贊跪。百官皆跪。

    上覽畢、召翰林院官趨至前、跪。

    上以

    謚議文授翰林院官、

    命撰

    謚冊文、翰林院官受訖、捧從中道出。

    上復坐。贊俯伏、興。班首官與百官俯伏、興。班首官復位。贊行四拜禮畢。序班徹案。

    上還

    隆慶元年

    尊謚頒詔儀

    先期、鴻臚寺設

    詔案於

    皇極殿內東、錦衣衛設傘蓋於

    皇極殿前。至日早、百官各具素服烏紗帽黑角帶、於

    承天門外伺候。

    上御中極殿、具黑翼善冠、白素袍、黑犀帶。執事官先行五拜三叩頭禮。鴻臚寺官奏請陞殿。導駕官導

    上御皇極殿。鳴鞭訖。序班舉

    詔案於殿中。翰林院官捧

    詔立於左。鳴贊唱頒

    詔。翰林院官以

    詔授禮部官、禮部官受

    詔置於案。序班舉案由殿左門出。錦衣衛用傘蓋、迎至

    承天門上。百官入班。鳴贊唱四拜。稱有

    制。唱跪。開讀訖。再唱行四拜禮。鴻臚寺官傳奏禮畢。百官退。

    詔書迎至禮部、授使者頒行天下

    永樂二十二年發引儀

    發引前三日、行奏告禮。百官預齋戒三日。 【隆慶初、太常寺先六日奏齋戒、京城內外禁屠宰音樂。 敕命大臣一員護喪行禮。敕把總內官。 敕入 皇堂內官內使】 遣官以葬期告

    天地、

    宗廟、

    社稷。 【祭品行禮如常儀】

    皇帝衰服告

    几筵。 【禮如啟奠】

    皇太子

    親王以下、皆衰服隨班行禮。是日後、百官衰服朝一臨、至發引日止。京師內外禁樂、至祔祭日止。禁屠宰至葬畢日止。發引前一日、遣官祭金水橋、

    午門、端門、承天門、大明門、德勝門、並橋、清河橋、沙河、京都應祀神祇、並經過去處應祀神祠。 【隆慶初、增祭 乾清宮門、 隆宗門、 思善門、並橋、 歸極門、 御橋、玉河橋、沙河安濟橋、朝宗橋、其應祀神祇、關王廟、天將廟、靈濟宮、城隍廟、東嶽廟、真武廟、內門橋、俱內官行禮、一河橋以下、俱太常寺官行禮、祭用酒果殽饌香燭祝文】 是夕、設辭奠。 【隆慶初、改辭 靈禮如啟奠】

    皇帝、

    后妃、

    皇太子、

    親王以下、皆衰服、以序致祭。司禮監、禮部、錦衣衛官、提督執事者、設

    大昇輿於午門外。依圖式陳葬儀於

    午門外、並

    大明門外、發引日、設啟奠、內侍陳設醴饌拜位如常儀。內導引官導

    皇帝衰服詣拜位、

    皇太子、

    親王以下、各就拜位。贊禮贊四拜、奠帛、獻酒、讀祝、四拜、舉哀、興、哀止、望瘞、禮畢。 【隆慶初、改望瘞為焚幣帛祝文、以後祖奠遣奠至 陵安神遷奠享禮 禮俱同】 內導引官導

    皇帝詣【初無】 虞祭、內侍陳醴饌拜位於

    几筵前、如常祭儀。內導引官導

    皇帝衰服詣拜位。

    皇太子、

    親王以下、衰服各就拜位。行四拜禮。初獻、奠帛、獻酒、讀祝。亞獻。終獻、贊四拜。舉哀、興、哀止、望瘞、禮畢。卒哭、用虞祭後剛日、禮同虞祭。自是罷朝夕奠。至卒哭之明日、奉

    神主祔享於

    太廟。 【儀具升祔下】 祭畢、太常卿於

    神主前跪奏請

    太宗文皇帝神主還几筵。奏訖、導引官導

    皇帝捧

    神主、由

    廟左門出、至門外、安奉於

    御輦。儀衛繖扇導從如來儀。

    皇帝陞輅、後隨、至午門外。儀衛止。

    皇帝至思善門、降輅、釋祭服、易衰服、隨

    御輦至几筵殿前。內侍於輦前跪奏、請

    神主降輦升座。內侍奉

    銘旌、由中門出。執事官陞捧

    梓宮。內執事持翣左右蔽

    梓宮降殿。內侍官於

    梓宮前跪奏、請

    梓宮陞龍輴。執事官奉登龍輴、訖。以綵帷飾

    梓宮。執翣仍列左右。內侍擎繖扇侍衛如儀。列舊所御儀仗於前。

    謚冊寶輿、

    神帛輿、

    真亭、

    銘旌、以次而行。內導引官導

    皇帝由殿左門出、

    后妃、

    皇太子、

    親王、及宮眷後隨、 【后妃宮眷哭於幃中】 至

    午門內、設遣奠如祖奠儀。內侍於

    梓宮前跪奏、請

    靈駕進發。司禮監官率儀衛

    謚冊寶輿等前行。

    皇帝、

    后妃、

    皇太子、

    親王以下、皆哭盡哀。內侍於

    皇帝前跪奏、請還宮。內侍導引

    皇帝還宮。

    后妃以下俱還宮。 【隆慶初 皇子同還】 執事官舁

    梓宮由中門出、至午門外。禮官跪奏請

    梓宮陞大昇輿。執事官奉

    梓宮陞輿、訖。 【隆慶初、即午門內內侍官跪奏、請 梓宮陞大昇輿、安置訖、始行遣奠禮】 禮官跪奏、請

    靈駕進發。司禮監、禮部、錦衣衛整視葬儀、以次前行。

    皇太子、

    親王以下、哭送 【天順八年、弘治十八年、俱 親王護喪行禮。隆慶初、遣駙馬都尉。沿途至 陵往返、俱遣官行禮】

    靈駕出、至端門外、行辭

    祖禮。 【後改為朝 祖】 執事官預設褥位於

    太廟中香案前。 【太常寺設香燭】

    梓宮至端門外、禮官跪奏、請辭

    祖。導引官導

    皇太子易常服、詣

    神帛輿前跪。禮官奉

    神帛授

    皇太子、

    皇太子捧

    神帛由

    廟街左門入、 【隆慶初、 梓宮至端門外少駐。導引官導遣官易淺淡色服、請 神帛輿前跪、太常寺官跪於遣官之左、奏請 世宗肅皇帝朝 祖。太常寺官興。遣官俯伏、興、詣輿、捧 神帛、由 廟街左門入】 至

    太廟褥位、跪置

    神帛於褥、興。

    皇太子正立於

    神帛後。贊禮贊跪。

    皇太子跪。禮官跪於

    皇太子之左、奏

    太宗文皇帝謁辭。禮官興。贊禮贊俯伏、興。

    皇太子俯伏、興。贊五拜三叩頭禮畢。

    皇太子跪捧

    神帛興、仍由

    廟左門出、至輿前、以

    神帛授禮官、禮官跪受

    神帛、安奉輿中、訖。 【隆慶初、遣官自奉安訖、太常寺官跪奏、請 靈駕進發】 跪奏請

    靈駕進發。

    皇太子仍喪服、 【遣官易衰服】 及

    親王以下隨行。

    梓宮由承天門大明中門出。

    皇太子、

    親王以下、俱由左門出、步送至德勝門外、騎送至

    陵。 【隆慶初、遣官及各衙門分定送葬官、俱步送至德勝門外、騎送至 天壽山紅門外、仍步送至 陵。是日俱免辭、還仍朝見】 在途並至

    陵、俱朝夕奠哭臨

    諸王皇親駙馬公侯伯、及文武百官、軍民耆老、四品以上命婦、以序沿途設次致祭。 【皇親命婦、及文武官三品以上命婦、共祭一罈於順天府前。公侯伯、及文武官員耆老人等、共祭一罈於土城外。禪師僧道、共祭一罈於清河。 皇親及駙馬、共祭一罈於沙河】 祭畢、文武官不係

    山陵執事及分送者、並命婦耆老、悉還。

    大昇輿行、沿途每程預設校尉舁送、選委內官同錦衣衛官、專一提督、務在起止有節、行步安徐。沿途宿頓之處、預先搭蓋席殿、仍量搭席房以貯儀仗等物。至

    陵、執事官先陳龍輴於

    獻殿門外、候

    大昇輿至、禮官詣

    大昇輿前、跪奏、請

    靈駕降輿升龍輴、詣獻殿。執事官奉

    梓宮陞龍輴、由中門入、

    皇太子、

    親王、俱由左門入、 【遣官亦由左門入】 詣

    獻殿安奉訖。

    謚冊寶等輿、仍陳於前。行安神禮。執事官陳醴饌如常儀。設

    皇太子拜位於

    梓宮前。內侍導

    皇太子詣拜位。贊四拜、興。贊跪、奠酒、讀祝、俯伏、興。贊四拜。舉哀、興。哀止。贊禮畢。

    親王以下、陪拜如常儀。 【百官俱於 獻殿前。鴻臚官傳贊同】 遣官祀

    后土、並

    天壽山。 【各陳設酒饌。贊再拜、興、酹酒、讀祝、再拜、興、禮畢。洪熙以後、俱同日別遣官祭 各陵、儀同前。但前後各四拜】 俟掩

    玄宮時至、設遷奠。執事官陳醴饌如常儀。設

    皇太子拜位於

    梓宮前。內侍導

    皇太子詣拜位。贊四拜、興。贊跪、奠帛、奠酒、讀祝、訖。俯伏、興。贊四拜、舉哀、興。哀止、望瘞。

    親王以下、陪拜如常儀。 【百官俱於獻殿前。鴻臚官傳贊同】 退。將掩

    玄宮。內侍導

    皇太子、

    親王以下、詣

    梓宮前跪。內侍跪奏請

    靈駕赴玄宮。俯伏、興。執事官陞奉遷

    梓宮入皇堂安奉訖。內侍捧

    謚冊寶置於前、陳列冥器等畢。行贈禮。 【內侍官仍設 靈座於獻殿上、候安 神主】 執事官陳醴饌於

    皇堂門外。奉玉帛安置於香案前。設

    皇太子拜位於前。內侍導

    皇太子詣拜位。贊四拜、興。贊跪。贊奠酒。贊進贈。執事官捧玉帛跪進於

    皇太子之右、

    皇太子受玉帛獻畢、以授內執事、捧入

    皇堂安置訖。贊俯伏、興。

    皇太子俯伏、興。贊四拜、舉哀、興。哀止。贊贈事畢。內侍出、遂掩

    玄宮。掩畢、行享禮於

    玄宮前、如遷奠儀。遣官祀

    后土、及祭

    天壽山。 【後稱告謝】 掩

    玄宮將畢、內侍設香案於

    玄宮門外、陳醴饌如儀。設題主案於香案前、西向。設

    皇太子拜位於前、北向。內侍盥手出

    主於案上。題主官盥手西向題

    主畢。內侍奉

    主置於神座。藏

    神帛於箱中、置其後。內侍跪奏、請

    太宗文皇帝神靈上神主。 【隆慶初全具 尊號】 奏訖。贊四拜、興。贊跪、獻酒、讀祝、俯伏、興。贊四拜。舉哀、興、哀止。 【焚祝文】 內侍啟櫝受

    主訖。跪奏請

    神主降座陞輿、奉

    神主陞靈輿、至獻殿上。內侍跪奏請

    神主降輿陞座、奉

    神主即座訖 【隆慶初 神主即座訖、先行安神禮如前儀。將回京、別遣官以葬畢告 各陵】 行初虞禮。執事官陳醴饌於

    神主前。設

    皇太子拜位於香案前。內侍引

    皇太子就拜位。贊四拜、興。贊行初獻禮。贊跪。

    皇太子跪、奠帛、奠酒、讀祝畢。俯伏興亞獻。終獻。贊四拜。舉哀、興、哀止、望瘞、禮畢。內侍捧

    神帛箱埋於殿前屏處潔地。焚兇器於野。葬日初虞、柔日再虞、剛日三虞、後間日一虞、至九虞止。在途、

    皇太子行禮。還京、

    皇帝親行禮。 【隆慶初、自初虞至七虞在途、八虞在城外、俱護喪官行禮。九虞還京、 上親行禮】

    神主啟行將還、內侍於

    神主前跪、奏請

    神主降座升輿還京、奏訖、俯伏、興。於

    靈座上奉

    神主升靈輿進行、儀仗侍衛如儀。

    皇太子後隨。在途、仍朝夕奠。

    神主還京、先於城外置幄次。錦衣衛備儀衛。教坊司備鼓吹不作。百官衰服奉候城外。

    神主至、入幄次。百官序列於前、行五拜三叩頭禮畢。候

    神主進行、百官後從至

    午門外、儀衛等退。導引官導

    皇帝衰服奉迎於午門內。

    神主至、舉哀、步導 【隆慶初。 世廟妃 皇后 皇子王妃公主及宮眷等、俱迎 神主於宮門內、舉哀、以次後隨】

    神主陞几筵殿內。

    皇帝立於殿上稍東、西向。內侍於

    靈輿前跪奏請

    神主降輿陞座。奏訖、捧

    神主安奉於靈座訖。 【隆慶初上親捧】 行安神禮。執事官陳設如常儀。內導引官導

    皇帝詣拜位。奏四拜興。奏跪、奠酒、讀祝、俯伏興。奏四拜、舉哀、興、哀止。 【焚祝文】 奏禮畢。

    皇太子、

    親王以下、陪拜如常儀。百官於

    思善門外隨班行禮、傳唱如儀。 【隆慶初安神畢、 世廟妃 皇后 皇子以下、以次如拜位舉哀、各行謁見四拜禮】 明日、百官行奉慰禮。 【隆慶】 几筵殿內稍東、西向立。

    皇太子、

    親王以下

    丹陛上稍東西向立。執事者陞徹帷幕等物、拂拭

    梓宮畢。內侍徹啟奠。內執事官進龍輴於

    几筵殿下。設

    真亭

    神帛輿

    謚冊寶輿于丹陛上。設祖奠如啟奠儀。畢。內導引官導

    皇帝詣

    梓宮前稍東西向立。導

    皇太子由殿左門入、立於

    皇帝之南稍東、西向。

    親王以下、俱於

    丹陛上稍東、西向立。內侍於

    梓宮前跪奏、請

    靈駕進發內侍捧

    鎰冊寶、次捧

    帛、由殿中門出、各置輿內。次捧

    神主升座訖。內導引官導

    皇帝由殿左門入、行安神禮如前儀。禮畢、

    皇帝釋服還宮。明日、百官素服烏紗帽黑角帶、行奉慰禮

    凡

    大喪內朝賀祭祀等禮、洪熙元年、

    仁宗既祔

    廟、

    上仍素服御西角門視朝。遇行時享等禮、太常寺奏祭祀、其日早朝鳴鐘鼓、服黃袍、

    御奉天門視朝。祭畢、仍如前。至禫祭後、始釋素服

    ○成化二十三年、

    憲宗喪服既除、

    上仍素翼善冠麻布袍腰絰視朝。不鳴鐘鼓。文武百官素服烏紗帽黑角帶皁靴朝參。至百日後、始變服如常。是年冬至節、

    詔免行賀

    ○弘治元年正旦、以

    憲宗服制未及小祥、

    上服黃袍御奉天殿、鳴鐘鼓、鳴鞭、作堂下樂、文武官具公服行五拜三叩頭禮。次日至十五日、具黑翼善冠淺淡袍服犀帶、

    御奉天門。文武官具常服朝參。至禫祭、免朝一日。遣官詣

    陵致祭

    ○正德十六年、

    肅皇帝萬壽聖節、以

    武宗山陵未畢、令天下齎進表文、並公侯駙馬伯儀賓進賀綵?、俱免宣讀陳設、逕送司禮監承運庫交收

    ○嘉靖四十五年歲暮

    大祫、隆慶元年孟春時享

    太廟、以

    世宗喪禮、尚在二十七日之內、禮部題準照弘治十八年例、暫遣官行禮。樂設而不作。免陞殿奏祭祀。齋戒之日、

    上於喪次致齋。陪祀官俱暫免

    ○隆慶元年正旦後、

    世宗喪禮成服畢、

    上始服衰服御宣治門視事。百官素冠服腰絰、行奉慰禮。以後朝參並同。至二十七日滿

    上易素翼善冠麻布袍腰絰、御宣治門視事。俱不鳴鐘鼓。百官素服烏紗帽黑角帶皁靴朝參辦事。二月祭

    先師孔子、及

    朝日壇、

    歷代帝王、以

    梓宮在殯、議準照弘治十八年例、免請陞殿、及傳

    制、令太常寺具本奏知、仍各遣官行禮。樂設而不作。致齋之日、照天順八年例、

    上具黃素袍翼善冠。百官具淺淡色服朝參。陪祀執事官、至期、仍各祭服行禮。本月祭

    太社、

    太稷、議準仍請

    上親祭。餘並同前例。三月、

    世宗祔

    廟畢、次日免朝。百官烏紗帽黑角帶青圓領辦事。又次日、

    上具黑翼善冠黑犀帶淺淡袍服、御皇極門。百官仍烏紗帽黑角帶淺淡色服、行奉慰禮。以後俱

    皇極門視事、鳴鞭、鳴鐘鼓、如

    累朝例。是年孟夏時享

    太廟、以

    世宗神主尚在几筵、照正德元年例、先一日、

    上具常服祭告

    几筵、祗請詣

    廟享祀。以後遇

    太廟時享祫祭、大祥內皆如之。其鴻臚寺奏請陞殿、太常寺奏致齋、及祭畢

    聖駕回宮、俱樂設而不作

    大明會典卷之九十七

    喪禮二

    皇太后

    正統七年

    誠孝皇太后喪禮

    遺詔。喪服以日易月、二十七日而除哭臨三日即止。君臣皆同。

    皇帝成服三日後、即聽政。

    天地、

    宗廟、

    社稷、及百神之祀、皆勿停。宗室諸王、但遣官進香、不必送喪。在外大小文武衙門、並免進香。臣民之家、勿禁音樂嫁娶

    部議。一自聞喪日為始、不鳴鐘鼓

    ○一

    諸王、世子、郡王、及王妃、郡王以下、聞訃皆哭盡哀、行五拜三叩頭禮畢、易素服。第四日始衰服、二十七日而除

    ○一在京文武官聞喪、素服烏紗帽黑角帶、自明日始至第三日、每旦詣

    思善門外哭、退於本衙門宿歇、不飲酒食肉。第四日、具斬衰服、至

    思善門外、朝夕哭臨三日、各十五舉聲止。凡入朝及在外衙門視事、用布裹紗帽素服腰絰麻鞋、退即服衰服。通前二十七日而除

    ○一文武官一品至四品命婦麻布大袖圓領長衫蓋頭、清晨由

    西華門入、至

    思善門外、哭臨三日、悉去金銀首飾。仍素服二十七日而除

    ○一在京以聞喪日為始、禁屠宰十三日

    ○一軍民素服、婦人素服不妝飾、俱以聞喪日為始、二十七日而除

    ○一外國四夷使臣行哭臨禮、工部造與孝服、隨朝官哭臨、及行祭禮

    ○一在京文武官非朝參官、及聽選辦事官、監生、吏典、耆老、僧道聞喪、即易素服、自次日至第三日、每旦赴順天府朝

    闕設香案哭臨。至第四日、官各具斬衰服、監生人等素服、朝夕哭臨三日、各十五舉聲止。仍各素服通前二十七日而除

    ○一

    遺詔到日、在外文武官員人等、素服烏紗帽黑角帶、行四拜禮、跪聽宣讀訖、舉哀、再行四拜禮畢。各置斬衰服、於衙門內望

    闕設香案、朝夕哭臨三日、各十五舉聲止。自是素服通計二十七日而除

    ○一在外官員命婦聞喪、素服舉哀三日、各十五舉聲。素服通前二十七日而除。軍民男女、各素服十三日

    ○一南京文職二品、武職三品以上衙門、在外中都留守司、布政司、按察司、及總兵官、差人進香。其餘衙門皆免

    嘉靖十七年上

    章聖皇太后慈謚儀

    前期四日、太常寺奏齋戒三日。至日、遣官奏告

    天地、

    宗廟、

    社稷、用祝文香帛酒果脯醢如常儀。是日早、告

    几筵。設冊寶案於

    几筵前、冊東寶西。設祝案於

    御拜位右。祭前一日、內侍官置冊寶輿香亭於

    奉天門、捧冊寶各置輿中。是日、

    上素冠服御奉天門。內侍官舉輿。外導駕官導

    上隨冊實與後、降階升輅。外導駕官退。百官素服、於金水橋南北向立。冊寶輿將至、百官皆跪。冊寶輿過、興、隨至

    慈寧宮門外北向立。太常寺導引官導

    上至

    慈寧宮門外降輅。冊寶輿由中門進、至

    几筵前丹陛上。導引官導

    上由左門入、至丹墀。內贊唱執事官各司其事。導引官導

    上至丹陛上拜位。太常寺官於冊寶輿內捧冊寶、由殿中門入、至

    几筵前左右北向立。內贊奏四拜禮。外鴻臚寺官傳唱百官皆行四拜禮畢。導引官導

    上由殿左門入、至

    梓宮前。奏跪。 【傳贊百官皆跪】 奏進冊。捧冊官以冊跪進於

    上右、

    上受冊獻畢、以授捧冊官置於案。奏進寶。捧寶官以寶跪進於

    上左、

    上受寶獻畢、以授捧寶官置於案、奏宣冊寶訖。奏俯伏、興、平身。 【傳贊百官同】 奏復位。導引官導

    上至几筵前。唱初獻禮。奏跪。 【傳贊百官皆跪】 奏獻帛、奠酒。贊讀祝。讀祝官跪於右讀訖。唱亞獻禮。終獻禮。奏俯伏、興、平身。 【傳贊百官同】 奏復位。導引官導

    上由殿左門出至拜位。奏四拜。 【傳贊百官同】 導引官導

    上由左門入、至

    梓宮前、以冊寶授太常寺官捧入。內導引官導

    上入內安冊寶、行叩頭禮。導引官導

    上由左門出至丹陛上。奏禮畢。遂頒

    詔如常儀

    嘉靖十八年

    章聖皇太后梓宮南祔儀

    一先期、

    敕命勳戚重臣一員、充奠獻使、並護行。武職大臣一員、管領官軍扈侍

    梓宮行。禮部堂上官一員、監禮扈行。題

    主大臣一員、護喪內侍官併入

    皇堂內官內使匠作、太常少卿一員、執事官十人、鴻臚寺少卿一員、屬官等十人、光祿寺少卿一員、四署官四人、錦衣衛指揮一員、千百戶四人、各供事。給事中御史各二員、監視糾察。欽天監官一員、率博士一員、安葬候時。五府九卿等衙門分官奉送

    梓宮、俱照欽點職名、各送至張家灣水次、恭祭而回。工部委官、會同內官監、先期於通州及張家灣水次二處、搭蓋奉安

    梓宮席殿、及朝陽門至通州各處祭所蓆棚。及行文沿路府州縣各該有司、預於水次搭蓋祭所蓆棚

    ○一前期二日、百官及

    皇親命婦、文武官三品以上命婦、俱衰服、每日早、詣

    慈寧宮門外哭臨。命婦設祭一罈。免朝、禁屠宰音樂、至

    神主回京日止

    ○一前期六日、以

    皇妣祔葬

    顯陵、祭告

    太廟

    睿宗廟、遣官分告

    列聖羣廟。越二日、

    上吉服告

    天神地祇壇。祭品行禮俱如常儀、百官陪拜。又二日、

    上預告

    几筵。內侍官陳設牲醴如常儀。

    上具衰服。內導引官導

    上詣拜位。奏四拜、奠帛、三奠酒、讀祝、俯伏、舉哀、哀止。奏四拜、興。焚祝帛。禮畢

    ○一設奠辭靈。

    昭聖皇太后遣祭一罈、

    武廟皇妃一罈、

    皇后一罈、

    皇妃皇嬪各一罈、

    皇太子一罈、

    裕王、

    景王、

    仁和大長公主等一罈、

    涇簡王妃一罈、內宮內使共一罈。是日遣官祭告各門、及諸神廟。

    慈寧門、思善門、右順門、午門、端門、承天門、御橋、大明門、俱遣內官行禮。玉河橋、朝陽門、並橋、關王廟、顯靈宮、靈濟官、城隍廟、東嶽廟、真武廟、俱遣太常寺官行禮。祭用酒果脯醢香帛。司禮監禮部錦衣衛提督執事者、設

    大昇轝於午門外、至

    大明門外

    ○一啟奠。內侍官陳設酒饌拜位如常儀。內導引官導

    上具衰服詣拜位。奏拜、奠、讀祝、舉哀、禮畢、內侍官跪奏請

    慈孝獻皇后梓宮升龍輴。內侍官先捧

    謚冊寶由殿中門出置輿內、次奉

    桑主由中門出奉安輿內、次香亭安置訖。內侍官捧

    銘旌由中門出。

    梓宮降殿。執事官奉登龍輴訖。以綵色帷幕障?

    梓宮、執翣者分列左右、內使擎執繖扇侍衛如常儀。 【儀仗用存日所御者】

    謚冊寶輿香亭銘旌、以次先行。

    上至

    梓宮前跪。內侍官跪奏謹請

    皇妣靈駕進發。

    上由殿左門出。宮眷皆哭後隨、至

    午門。內侍官跪奏請

    靈駕安止。安定、行祖奠禮

    ○一祖奠。內侍官陳設酒饌拜位如常儀。內導引官導

    上衰服拜奠讀祝舉哀畢。內侍官跪奏請

    靈駕進發。執事者進大昇輿奉安訖、遂行。

    上率宮眷隨至端門外、行朝

    祖禮

    ○一朝

    祖。

    欽定捧主官九員、俱具青服、恭捧

    各廟主詣

    太廟奉安訖。太常寺陳設脯醢酒果於

    列聖位前、不奠獻。執事官先設褥位於

    太廟丹陛正中。

    梓宮至端門外。

    上具青服。太常寺導引官導

    上詣

    桑主輿前跪。太常卿跪於

    上之左、奏請

    慈孝獻皇后朝

    祖。

    上捧

    桑主由

    太廟中門入、至

    太廟丹陛上立。典儀唱迎神。各捧主官上香退。典儀唱行朝

    祖禮。太常卿進立於殿中北向。內贊奏跪。

    上捧

    桑主跪奉於褥位。內贊奏謁辭。太常卿跪奏曰、

    孝玄孫嗣皇帝[御名]、謹奉

    慈孝獻皇后謁辭。訖。內贊奏四拜禮、興、平身。

    上跪捧

    桑主起立。太常卿跪奏曰、禮畢、請還宮。捧主官納

    主還

    各廟。

    上捧

    桑主退至陛東、西面立、隨

    列聖主後出安亭內、行辭奠禮

    ○一辭奠。先期太常寺官於

    承天門內陳設牲醴如常儀。內侍官設

    上拜位、設宮眷帷幕於近西。

    桑主朝

    祖禮畢、

    上易衰服。太常寺導引官導

    上詣拜位。內贊奏上香。奏二拜。典儀唱奠帛、三獻讀祝、俯伏、舉哀、哀止。奏二拜、焚帛祝禮畢。

    上退。宮眷入拜、哭盡哀、止。太常寺官跪奏請

    靈駕進發。

    上攀送而還。宮眷俱還。司禮監、禮部、錦衣衛官提督輿亭儀衛等、以次前行。

    梓宮出承天門、大明門、轉東由朝陽門出。大樂?吹前導、設而不作

    ○一遣奠。先期太常寺執事官於

    朝陽門外陳設牲醴如常儀。

    梓宮至、太常寺導引官引奠獻。使詣拜位、行四拜禮、奠帛、奠酒、讀祝、俯伏、舉哀、哀止。贊四拜、興、焚祝帛、禮畢。太常寺官詣

    梓宮前跪奏請

    梓宮啟行

    ○一路祭。公候伯五府九卿等衙門官員耆老人等共祭一罈、 【朝陽關外五里】 僧道官共一罈、 【通州】

    皇親及駙馬共祭一罈、各衙門奉送

    梓宮官員一罈 【俱張家灣】

    ○一京城至張家灣沿途市巷軍民男婦、遇

    梓宮至、皆跪、俯伏、舉哀、候

    梓宮過、興

    ○一

    大昇輿行、沿途校尉舁送。選委內官同錦衣衛官專一提督、務要起止有節、行步安穩。送葬官員人等、不許逼近儀仗、失次喧嚷。有失禮儀者、聽糾儀官舉奏

    ○一題

    主。前期、內侍官設神座香案於通州席殿內。

    靈駕至、奉安訖。奠獻使行上食禮畢、退。執事官陳設祭品。設題

    主案於香案前西向、奉

    桑主置案上。奠獻使具青服、百官俱釋衰具青服陪拜。太常寺官引使就拜位。贊三上香訖。贊四拜興退。百官分侍左右。題主官盥手西向立恭題訖。內侍官捧

    主奉安神座、命官青服行降神禮

    ○一降神。典儀唱執事官各司其事。贊就位。贊上香復位。贊四拜。 【百官同】 唱奠帛行初獻禮、獻爵、讀祝。亞獻。終獻。贊四拜焚祝帛禮畢。太常官跪奏請

    慈孝獻皇后神主降座陞輿。命官捧

    主陞輿還京。內侍官捧

    桑主用白韜櫃。

    靈駕行、內執事官焚楮駕兇儀於野

    ○一次日

    神主回京、內執事官備儀衛、教坊司大樂鼓吹前導至道中、行饗神禮。命官具青綠錦繡服色。 【百官同】 典儀唱執事官各司其事。贊就位。贊上香復位。贊四拜。 【百官同】 唱奠帛行初獻禮、獻爵、讀祝。亞獻。終獻。贊四拜焚祝帛禮畢。

    神主輿行至朝陽門、命官具吉服隨行。 【百官同】 至

    午門外、儀衛等退。內導引官導

    神主入、

    上具常服率

    皇后宮眷等、迎

    神主於慈寧宮門外。

    武廟皇妃、

    公主、

    涇簡王妃等、迎於宮內。俱吉服。

    神主至几筵殿內。

    上立於殿東稍南、西向。

    皇后、

    皇妃以下序立於殿西稍南、東向。內侍官詣

    靈輿前跪奏請

    慈孝獻皇后神主降輿陞座畢。

    上捧

    神主奉安於靈座訖。行安神禮。內執事官陳設牲醴如常儀。內導引官導

    上詣拜位。奏拜奠讀祝禮畢。

    后妃以下入行四拜禮。鴻臚寺官引百官於

    慈寧宮門外隨班行禮 【傳贊如儀】

    ○一

    神主輿行、奠獻使等官行叩頭禮上食畢。太常寺官跪奏奉請

    梓宮啟行、至張家灣、奉

    梓宮登舟奉安訖。行祭告禮、太常寺官陳設、奠獻使行禮如常儀。各衙門奉送官俱陪拜。祭畢、舟發。沿途每日三上食、奠獻等官俱素冠服、詣

    梓宮前行叩頭禮如常儀。神宮監尚膳監恭辦上食饌五樣蔬果酒膳

    ○一經過有

    王府去處、許

    王素服出迎致祭。該府官預陳設祭物於水次席殿。其附近

    王府、許遣輔導官致祭行禮

    ○一南京守備文武衙門、各處鎮巡三司官、

    梓宮舟經、及附近去處、俱致祭舉哀、與

    王府遣官同。所轄有司大小官員、通許陪拜。致祭品物、簇盤一座、豕一、羊一、果五盤、點心五盤、□煠五盤、 【俱用顏色紙花】 案酒五樣、菜五碟、粉湯五碗、飯五碗、帛一(土商)、酒三爵、香燭紙 【陳設如儀】

    ○一

    梓宮自通州登舟、抵承天府。張家灣祭潞河之神。天津祭海口之神。安平鎮祭龍王之神。徐州呂梁二處祭洪神。淮河口祭淮瀆之神。儀真南京祭大江之神。彭澤祭小孤山之神。九江之神。漢江之神。所過大川、俱用牲醴致祭。俱勳臣具青服行禮。其各處應祀水府之神、開載未備者、臨期斟酌致祭

    顯陵合葬儀

    一先期遣官祭告

    顯陵、光祿寺官陳設牲醴、百官陪拜如儀

    ○一舟至承天府、太常寺官陳設祭告牲醴如儀。百官俱衰服奉迎

    梓宮升席殿奉安訖。奠獻使行祭告禮、師生耆老人等俱隨班拜。奠獻使先詣

    睿宗舊寢前行禮畢、奉遷

    睿宗梓宮安於(社去摧改夌)恩殿。復詣

    聖母梓宮前候發。執事官先陳龍輴於

    (社去摧改夌)恩殿門外。候

    大昇輿至、太常官詣前跪奏請

    靈駕降輿升龍輴詣(社去摧改夌)恩殿。執事官奉

    梓宮升龍輴由中門入。奠獻使由左門入、詣

    (社去摧改夌)恩殿奉安訖。

    謚冊寶輿、仍設於前

    ○一安神。執事官陳設酒饌如常儀。設奠獻使拜位於

    二聖梓宮前。內侍官引奠獻使詣拜位行禮。執事撫按等官陪拜

    ○一以合葬祭告

    后土、並

    純德山之神、陳設牲醴如常儀

    ○一遷奠。執事官陳設酒饌如常儀。奠獻使詣拜位舉哀行禮退。候掩

    玄宮時至太常官引詣

    二聖梓宮前跪。太常官奏請

    靈駕赴玄宮。奠獻使俯伏、興。執事官升奉遷

    二聖梓宮進皇堂奉安訖。太常官同內侍官奉

    詣冊寶置於前、陳列冥器等畢、行贈禮

    ○一贈禮畢執事官陳設酒饌於

    皇堂門外、奉玉帛置於案。奠獻使詣拜位。贊四拜、奠酒、受玉帛獻畢、以授內執事、捧入

    皇堂安置訖。俯伏、興。贊四拜舉哀興。贊贈事畢。遂掩

    玄宮。行享禮。執事官陳牲醴於

    玄宮前如常儀。太常官引使詣拜位行禮、百官陪拜

    ○一掩

    玄宮畢、太常寺官同內侍官恭奉

    桑主、並魂帛奉藏於玄堂外。遣官祭謝

    后土、並

    純德山之神、陳設酒饌如常儀。 【禮同祭告】 奠獻使執事等官回京復

    命

    大明會典 一百二圖表

    大明會典 / 文職衙門 / 禮部 / 祠祭清吏司 / 卷之一百二 / 喪禮七 / 喪服

    族兄弟【緦麻】

    族兄弟妻【

    無服】

    【謂主從兄弟即同高祖兄弟】

    族伯叔父母【緦麻】

    【謂祖之再從兄弟及妻即父同曾祖兄弟】

    再從兄弟【小功】

    再從兄弟妻【無服】

    【謂父伯叔兄弟之子即同曾祖兄弟】

    再從姪【緦麻】

    再從姪婦【

    無服】

    【謂再從兄弟之子即同曾祖兄弟之子】

    族伯叔祖父母【緦麻

    】

    【謂祖之同堂兄弟及妻即公之伯叔兄弟】

    堂伯叔父母【小功】

    【謂父之伯叔兄弟及妻】

    堂兄弟【大功】

    堂兄弟妻【

    緦麻】

    【謂同祖伯叔兄弟】

    堂姪【小功】

    堂姪婦【緦麻】

    【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子】

    堂姪孫【緦麻】

    堂姪孫婦【無服】

    【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孫】

    族曾祖父母【緦麻】

    【謂曾祖之兄弟及妻即太伯公太伯婆太叔公太叔婆】

    伯叔祖父母【小功】

    【謂祖之親兄弟及妻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伯叔父母【

    期年】

    【謂公之親兄弟及妻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兄弟【期年】

    兄弟妻【小功】

    【謂巳之親兄弟】

    姪【期年】

    姪婦【大功】

    【謂兄弟之子】

    姪孫【小功】

    姪孫婦【緦麻】

    【謂兄弟之孫】

    曾姪孫【

    緦麻】

    曾姪孫婦【無服

    】

    【謂兄弟之曾孫】

    高祖父母【即太太公婆齊衰三月】

    曾祖父母【即太公太婆齊衰三月】

    祖父母【即公婆齊衰不杖期】

    父【斬衰】

    母【三年】

    巳身 長子【期年】

    長子婦【期年】

    眾子【期年】

    眾子婦【大功】

    嫡孫【期年】

    嫡孫婦【小功】

    眾孫【大功】

    眾孫婦【緦麻】

    曾孫【緦麻】

    曾孫婦【謂孫之子無服】

    玄孫【緦麻】

    玄孫婦【謂曾孫之子無服】

    族曾祖姑【謂曾祖之姊妹即太姑婆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從祖祖姑【謂祖之親姊妹即姑婆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姑【謂父之親姊妹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姊妹【謂己之親姊妹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姪女【謂兄弟之女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姪孫女【謂兄弟之孫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姪曾孫女【謂兄弟之曾孫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

    族祖姑【謂祖之同堂姊妹即公之伯叔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堂姑【謂父之伯叔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堂姊妹【謂同祖伯叔姊妹在室大功出嫁小功】

    堂姪女【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堂姪孫女【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孫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族姑【謂父之再從姊妹即父同曾祖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再從姊妹【謂父之伯叔兄弟之女即同曾祖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再從姪女【謂再從兄弟之女即同曾祖兄弟之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族姊妹【謂三從姊妹即同高祖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夫族兄弟【無服】

    夫族伯叔父母【無服】

    夫再從兄弟【無服】

    夫再從姪【緦麻】

    夫族伯叔祖父母【無服】

    夫堂伯叔父母【緦麻】

    夫堂兄弟及妻【緦麻】

    夫堂姪夫堂姪婦【小功緦麻】

    夫堂姪孫【緦麻】

    夫族曾祖父母【無服】

    夫伯叔祖父母【即夫之伯公伯婆叔公叔婆緦麻】

    夫伯叔父母【即夫之伯伯姆姆叔叔嬸嬸大功】

    夫兄弟及妻【即夫兄曰伯夫弟曰叔小功】

    夫姪夫姪婦 【期年大功】

    夫姪孫夫姪孫婦【小功緦麻】

    夫曾姪孫【緦麻】

    夫高祖父母【緦麻】

    夫曾祖父母【緦麻】

    夫祖父母【即夫之公婆大功】

    舅姑【斬衰】

    【三年】

    【即公即婆】

    妻為夫【斬衰三年】

    夫為妻【齊衰杖期父母在不杖】

    長子【期年】

    長子婦【期年】

    眾子【期年】

    眾子婦【大功】

    孫【大功】

    孫婦【緦麻】

    曾孫【緦麻】

    玄孫【緦麻】

    夫曾祖姑【無服】

    夫祖姑【即夫之姑婆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夫親姑【即夫之姑小功】

    夫姊妹【即姑小功】

    夫姪女【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夫姪孫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夫曾姪孫女【緦麻】

    夫堂祖姑【無服】

    夫堂姑【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夫堂姊妹【緦麻】

    夫堂姪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夫堂姪孫女【緦麻】

    夫族姑【無服】

    夫再從姊妹【無服】

    夫再從姪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夫族姊妹【無服】

    出嫁女為本宗降服之圖

    父堂兄弟【即父之伯叔兄弟緦麻】

    堂兄弟【即同祖伯叔兄弟小】

    堂姪【即同祖伯叔兄弟之子緦麻】

    祖兄弟【即伯公叔公緦麻】

    伯叔父母【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大功】

    兄弟【大功】

    兄弟子【即姪大功】

    高祖公母【即太太公婆齊衰三月】

    曾祖父母【即太公太婆齊衰五月】

    祖父母【即公婆期年】

    父母【期年】

    己身

    祖姊妹【即姑婆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父姊妹【即姑大功】

    姊妹【大功】

    兄弟女【即姪女大功】

    父堂姊妹【即父之伯叔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堂姊妹【即同祖伯叔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堂姪女【即同祖伯叔兄弟之女緦麻】

    外親服圖

    堂舅之子【無服】

    母之兄弟【即舅小功】

    舅之子【謂之內兄弟即姑舅兄弟緦麻】

    舅之孫【無服】

    母祖父母【即母之公婆無服】

    外祖父母【即外公外婆大功】

    己身 姑之子【謂之表兄弟即姑舅兄弟緦麻】

    姑之孫【無服】

    母之姊妹【即姨小功】

    兩姨之子【即兩姨兄弟緦麻】

    姨之孫【無服】

    堂姨之子【無服】

    妻親服圖

    妻外祖父母【即妻外公外婆無服】

    妻伯叔【無服】

    妻兄弟及婦【即舅即姆無服】

    妻祖父母【即妻之公婆無服】

    妻父母【即丈人丈母緦麻】

    己身【為壻緦麻】

    女之子【外孫緦麻】

    女之孫【無服】

    妻之姑【無服】

    妻之姊妹【即姨無服】

    妻姊妹子【無服】

    三父八母之圖

    養母【謂自幼過房與人斬衰三年】

    同居繼父【兩無大功親謂繼父無子己身亦無伯叔兄弟之類期年兩有大功親謂繼父有子孫自己亦有伯叔兄弟之類齊衰三月】

    不同居繼父【先曾與繼父同居今不同居齊衰三月自來不曾隨母與繼父同居無服】

    嫡母【謂妾生子稱父之正妻斬衰三年】

    嫁母【謂親母因父死再嫁他人齊衰杖期】

    庶母【謂父有子妾嫡子眾子齊衰杖期所生子斬衰三年】

    從繼母嫁【謂父死繼母再嫁他人隨去者齊衰杖期】

    繼母【謂父娶後妻斬衰三年】

    出母【謂親母被父出齊衰杖期】

    乳母【謂父妾乳哺者即你母緦麻】

    慈母【謂所生母死父令別妾撫育者斬衰三年】

    大明會典 喪禮 歷日

    皇后

    洪武十五年

    高皇后喪禮

    一聞喪次日、文武百官素服行奉慰禮

    ○一在

    京文武百官於聞喪之四日清晨、素服詣右順門外、具喪服入臨。臨畢、素服行奉慰禮。三日而止

    ○一文官一品至三品、武官一品至五品命婦、於聞喪之四日清晨、素服至

    乾清宮、具喪服入臨行禮。不許用金珠銀翠首飾、及施脂粉。喪服用麻布蓋頭麻布衫、麻布長裙、麻布鞋

    ○一在京文武百官、及聽除等官、人給布一疋、自製喪服

    ○一文武官員皆服斬衰、自成服日為始、二十七日而除。仍素服至百日、始服淺淡顏色衣服

    ○一在外文武官喪服、與在京官同。聞訃日於公廳成服、三日而除。命婦喪服、與在京命婦同。亦三日而除

    ○一軍民男女、皆素服三日

    ○一自聞訃日為始、在京禁屠宰四十九日、在外三日。停音樂祭祀百日。停嫁娶、官一百日、軍民一月

    ○一上

    冊謚祭告

    太廟

    ○一發引。文武百官具喪服詣

    朝陽門外奉辭。

    神主還京、文武百官素服迎於

    朝陽門外。

    回宮、百官行奉慰禮

    ○一卒哭、行祔

    廟禮

    ○一百日。輟朝。祭告

    几筵殿。百官素服黑角帶、詣

    中右門行奉慰禮。命婦詣

    几筵殿祭奠

    ○一凡遇時節及忌日、

    東宮、

    親王祭

    几筵殿、及詣

    陵拜祭

    ○一小祥。

    上素服烏犀帶、輟朝三日。是日清晨、詣

    几筵殿行祭奠禮。

    東宮

    親王詣

    陵拜祭。京城禁音樂三日、禁屠宰三日。百官前期齋戒、至日素服黑角帶、詣

    後右門進香。畢、行奉慰禮。是日外命婦詣

    几筵殿行進香禮

    ○一

    東宮、

    親王、熟布練冠九(被去皮改取)、去首絰、(巾夫)?版闢領衰。如朝見

    上、及受百官啟見、青服烏紗帽黑犀帶。

    皇孫、熟布冠七(被去皮改取)、去首絰、(巾夫)版闢領衰。

    皇妃、

    皇太子妃、

    王妃、

    公主、及

    皇孫女、熟布蓋頭去腰絰。

    室宗駙馬服齊衰三年、練冠去首絰

    ○一大祥。奉安

    神主於

    奉先殿。預期齋戒告

    廟。百官陪祀。畢、行奉慰禮。各

    王國禁屠宰三日、停音樂三日、

    永樂五年

    文皇后喪禮

    一自次日為始、輟朝不鳴鐘鼓。

    上素服御西角門。文武百官素服烏紗帽黑角帶、詣

    思善門外哭臨。畢、行奉慰禮。明日如之。又明日早、文武官成服、詣

    思善門外哭臨。畢、易素服行奉慰禮。凡三日而止

    ○一文武百官自次日為始、各就公署齋宿、至二十七日而止

    ○一文武官四品以上命婦、成服日為始、喪服詣

    思善門內哭臨、三日而上

    ○一聽選辦事等官各喪服、人材監生吏典僧道坊廂耆老各素服、自成服日為始、赴應天府舉哀三日

    ○一內外宗室、皆成服二十七日而除

    ○一天下大小衙門、各遣官進香

    ○一成服後祭祀。

    皇親駙馬共一罈、公候伯共一罈、五府同錦衣衛共一罈、六部都察院同文職大小衙門共一罈、文武官四品以上命婦共一罈

    ○一百日。

    上及

    皇妃、

    皇太子、

    皇太子妃、

    皇孫、

    親王、及妃、公主以下、及在京文武官、並命婦、各祭一罈

    ○一週年祭、如百日儀。百官詣

    西角門行奉慰禮。在京禁音樂、停屠宰七日

    ○一凡遇時節祭祀。

    上位一罈、

    皇妃、

    東宮、

    皇孫、

    各王、

    長公主、

    公主、各王妃、各祭一罈

    嘉靖七年

    孝潔皇后喪禮

    一初喪三日、

    上服素冠服

    ○一成服日為始、

    上玄冠素服、御西角門視朝十日。畢、易玄冠玄衣、

    御奉天門視朝、鳴鐘鼓、鳴鞭如常。朔朢日暫免陞殿

    ○一文武百官十日內、俱布冠素服絰帶朝參。十日之後、入

    左掖門、則烏紗帽青衣侍班奏事。退出公衙、及居私室、仍素服白帽。通前二十七日而除。待

    梓宮發引之後、服常服

    ○一在京內外禁屠七日

    ○一

    上於

    奉先等殿行禮、並朝

    兩宮、俱常服。於

    几筵祭、則服其服。服滿之日、命內官代祭

    ○一兩宮遣官祭如常儀

    ○一

    上祭儀。內贊奏就位上香奠帛奠酒。

    上立、以帛酒各授執事奠於靈前。贊讀祝。讀者、立讀祝文畢。贊舉哀。

    上就位哭。贊哀止。焚祝帛。禮畢

    嘉靖二十七年

    孝烈皇后喪禮

    一發喪。

    上素冠服、詣

    大行皇后宮舉哀設奠。畢、歸喪次。

    皇妃、

    東宮、

    裕王、

    景王、

    公主、皆素服舉哀設奠。畢、各歸喪次。次日及第三日同

    ○一成服。

    上素服詣

    大行皇后宮舉哀設奠。大殮、奉安

    梓宮。設

    几筵、安神帛、立銘旌。

    上具喪服、

    皇妃、

    東宮、

    裕王、

    景王、

    公主等皆成服、行祭禮。畢、歸喪次。

    上祭一罈、

    皇妃共祭一罈、

    東宮祭一罈、

    裕王、

    景王共祭一罈、

    公主共祭一罈、

    涇簡王妃祭一罈、內官內使共祭一罈、是日公侯駙馬伯五府六部等衙門官共祭一罈、文武官三品以上命婦共祭一罈

    ○一每七及百日、

    上及

    皇妃以下各祭一罈

    ○一聞喪次日為始、輟朝、不鳴鐘鼓。文武百官素服烏紗帽黑角帶、詣

    思善門橋南哭臨。畢、退於金水橋南伺候。

    上素服御西角門。文武百官行奉慰禮。退於本衙門宿歇、不飲酒食肉。次日同

    ○一成服日為始

    上素冠素服十二日。十二日後、易淺色服視朝。俱在

    西角門。文武百官十二日內、俱布帽素服絰帶朝參。十二日之後、烏紗帽黑角帶素服。通前二十七日而除。

    上御奉天門視朝、服常服。百官淺色衣。鳴鐘鼓、鳴鞭如常。朔朢日暫免陞殿。待

    梓宮發引之日、百官服常服

    ○一成服日、百官各具斬衰服、詣

    思善門橋南朝夕哭臨三日、各十五聲而止。每日早哭臨畢、退易素服、仍入金水橋南伺候

    西角門行奉慰禮如前。凡在衙門視事、用布裹紗帽垂帶素服絰帶麻鞋。退居即服孝服。通前二十七日而除

    ○一文武官員一品至三品命婦、麻布大袖圓領長衫麻布蓋頭、清晨由

    西華門入

    思善門、哭臨三日而止。不許戴金銀首飾。仍素服二十七日而除

    ○一在京諸寺觀各聲鐘三萬杵。聞喪日為始、禁屠宰七日

    ○一軍民素服、婦人素服不妝飾、俱以聞喪日為始、二十七日而除

    ○一聽選官、辦事官、監生、吏典、僧道坊廂人等、聞喪即易素服。次日至第三日、皆清晨赴順天府朝

    闕設香案哭臨。至第四日、官各具斬衰服、監生人等素服、朝夕哭臨三日、各十五舉聲而止。仍各素服通前二十七日而除

    ○一各

    王府南京浙江等十三布政司、及直隸府分、禮部請

    敕差官訃告

    ○一在外

    親郡王、及

    世子、

    王妃以下、聞訃皆哭盡哀、行五拜三叩頭禮。畢、易素服。第四日服斬衰服、二十七日而除

    ○一在外文武官員人等聞訃日、素服烏紗帽黑角帶、於本衙門宿歇、不飲酒食肉。次日具斬衰服、率官僚人等於衙門朝

    闕設香案朝夕哭臨三日、各十五聲而止。自是素服通前二十七日而除。軍民男女、止素服十三日

    ○一各

    王府、及在外文武衙門、俱免進香

    ○一成服後三日、在京文職七品以上、武職三品以上衙門、陸續赴

    思善門外進香。每日鴻臚寺朝退後、由

    西華門引入

    思善門前行禮。司禮監官捧進

    几筵前

    ○一

    梓宮未發、南京堂上官、及朝鮮差陪臣進香、服制雖滿、仍衰服行禮。鴻臚寺引從

    西華門入。陪臣衰服、工部製給

    ○一冊謚及發引以下、與

    大喪同。但八虞九虞、俱於宮中遣內官行禮

    永樂五年

    仁孝文皇后冊謚儀

    前期、禮部奏行祭告禮、及請

    命頒冊寶等官。是日、

    上躬告

    天地於

    奉天殿丹陛上。宮中先設冊寶案於

    几筵殿、設香案於冊寶案前。

    上御華蓋殿。文武百官於

    奉天殿前丹墀內分班序立。引禮引頒冊寶官至

    華蓋殿拜位。序班舉冊寶案置殿中。鴻臚寺官奏頒冊寶官行禮。引禮讚四拜畢。贊跪。傳制官傳

    制曰、永樂五年十月十四日、冊謚

    大行皇后、命卿行禮。引禮讚俯伏、興、四拜、畢。序班舉冊寶案出至

    奉天殿丹陛上、以冊寶置綵輿中、由中道出。頒冊寶官隨至

    右順門外、北向立。內官舁綵輿由正門入、至

    几筵殿、以冊寶置於案。退俟殿外。尚儀女官詣香案前跪進曰、

    皇帝遣某官某某官某、冊謚

    大行皇后、謹告。奏畢興。贊宣冊。女官捧冊立宣於

    几筵之右訖、置冊於案。贊宣寶。女官捧寶立宣於

    几筵之右訖、置寶於案。尚儀女官一員、復詣香案前跪奏禮畢。女官以冊寶案置於

    几筵之左。內官出報頒冊寶官禮畢。頒冊寶官復

    命

    嘉靖二十七年

    孝烈皇后冊謚儀

    先期、遣官告於

    太廟、用牲醴祝文如常儀。是日、

    上常服御奉天門。樂設而不作。正副使常服、百官淺色服黑角帶、入班行叩頭禮。畢、左右侍班。正副使入就拜位。贊四拜禮。序班舉節冊案於正中置定。正副使行五拜三叩頭禮。畢、序班舉案行。正副使後隨。鴻臚寺奏禮畢。

    上還百官詣

    思善門外侍立。節冊至

    右順門。正副使捧由正門入至殿陞上、置於案。內贊奏就位上香。贊宣冊。太常寺官取冊立宣訖、復置於案。贊禮畢。贊百官行四拜禮退。正副使持節復

    命

    隆慶元年

    孝潔肅皇后遷祔

    永陵儀

    孝恪皇后同

    尊謚冊寶、先遣官即

    陵園行禮訖。

    敕命奉遷官一員詣

    陵供事。啟攢先一日、遣官以祔葬告

    天地、

    宗廟、

    社稷、用祝文祭告行禮如常儀。司禮監禮部錦衣衛官提督執事者、設

    大昇輿於享殿門外、葬儀以次陳設。各衙門先期分官素冠服詣

    陵園伺候、騎送至

    永陵。是日啟

    玄宮見

    梓宮、行祭告禮。執事官陳設酒饌如常儀。內贊引奉遷官詣拜位。贊四拜、奠帛、獻酒、讀祝、俯伏、興、四拜、焚幣帛祝文、禮畢。

    梓宮奉遷出享殿、行啟奠禮。執事官陳設酒饌如常儀。內贊引奉遷官詣拜位。贊四拜、奠帛、獻酒、讀祝、俯伏、興、四拜、焚幣帛祝文、禮畢。壙內原安奉玄纁玉璧五穀等物、就於壙側埋瘞。啟奠畢、行祖奠禮。執事官進龍輴於享殿下。設

    真亭

    神位輿

    謚冊寶輿於殿前。執事官陳設酒饌拜位如常儀。內贊引奉遷官詣拜位。贊四拜。奠帛、獻酒、讀祝、俯伏、興、四拜、焚幣帛祝文、禮畢。祖奠畢、內侍官詣

    梓宮前跪奏請

    靈駕進發。內侍先捧

    謚冊寶、次捧

    神位銘旌、俱由殿中門出、各安奉輿內。

    梓宮降殿。內侍官跪奏請

    梓宮升龍輴。執事官奉登龍輴啟行。執翣者分列左右、內侍擎繖扇侍衛如常儀。

    梓宮至

    陵園門外、

    梓宮升大昇輿。行遣奠禮如常儀。遣奠禮畢、內侍官於

    梓宮前跪奏請

    靈駕進發。司禮監官率儀衛

    謚冊寶輿等前行。鼓樂前導、設而不作。禮部錦衣衛官提督葬儀等、以次前行。沿途軍民男女人等輳集之處、遇

    梓官至、皆跪俯伏、候

    梓宮過而興。工部先期搭蓋席享殿於

    永陵獻殿之右。候

    大昇輿至、禮官奏請升龍輴、詣享殿、行安神禮。執事官陳設酒饌如常儀。內贊引奉遷官詣拜位。贊四拜。奠帛、獻酒、讀祝、俯伏、興。贊四拜、焚帛祝。分送官俱於享殿外陪拜。禮畢、分送官回京。將掩

    玄宮時、行遷奠禮。奉遷官詣

    梓宮前。贊四拜、興。贊跪、奠帛、獻酒、讀祝、俯伏、興。贊四拜、焚帛祝。退。俟掩

    玄宮時至、奉遷官詣

    梓宮前跪。內侍奏請

    靈駕赴玄宮。奉遷官俯伏、興。

    梓宮進皇堂安奉訖。內侍官奉

    謚冊寶置於前、陳列冥器等。畢、行贈禮。贈禮畢、行享禮。

    世宗肅皇帝梓宮至永陵日、遣官祭告

    后土、

    天壽山、並

    長陵等陵。掩

    玄宮日、遣官祭謝

    后土、

    天壽山、並

    長陵等陵。祝文中、俱以

    孝潔肅皇后、

    孝恪皇后祔葬、一併告謝。葬畢、奉遷官暫奉安

    神主於殿內。

    神主還京、至城外幄次。文武百官青衣素服序列於幄前、行五拜三叩頭禮。

    神主至午門外。

    上具翼善冠淺淡色服、黑犀角帶、奉迎於午門內

    上步行前導至

    寶善門外。

    皇后、

    皇子、及宮眷等迎於門內。

    神主輿至

    奉先殿門外。內導引官導

    上詣

    神主輿前跪。內侍官跪奏請

    神主謁

    奉先殿。

    上奉

    神主由殿左門入、跪置

    神主於褥位、俯伏、興。贊五拜三叩頭禮畢、

    上跪捧

    神主興、由殿左門出、安奉輿內。復至

    世宗肅皇帝几筵前、行謁几筵禮。畢、

    上捧

    神主出安奉輿內、至專殿門外。內侍官奏請

    神主降輿升座。

    上捧

    神主奉安訖。行安神禮。

    上詣拜位。贊四拜。行初獻禮。奠帛、獻酒、讀祝、俯伏、興。亞獻。終獻。復贊四拜。焚帛祝、禮畢。

    皇后、

    皇子以下、以次入拜、行謁見四拜禮

    凡

    皇太后、

    皇后喪、內朝賀祭祀等禮、洪武十六年正旦、以

    高皇后喪服、

    親王及文武衙門進到表箋、先期三日捧進。是日

    皇帝詣

    几筵殿祭祀。畢、常服

    御奉天殿、百官常服行五拜三叩頭禮

    ○永樂六年正旦、

    文皇后喪服、

    皇帝常服御殿。錦衣衛設

    丹階駕、教坊司陳大樂而不作。百官行禮如洪武例。立春、百官俱淺淡服、於

    奉天門行禮

    ○弘治十七年、

    敬皇帝萬壽聖節、以

    孝肅太皇太后山陵襄事、奏準、文武百官服錦繡於

    奉天門行五拜三叩頭禮。是歲冬至節、免賀

    ○十八年上

    聖祖母、及

    聖母尊號、以

    太皇太后服制未滿、百官並命婦、俱照成化二十三年例、免賀

    ○嘉靖二年、

    肅皇帝萬壽聖節、以

    孝惠皇太后服制未滿、先期免習儀。至日早、於

    奉先殿行

    孝慈高皇后忌辰祭禮畢、

    上服黃袍御奉天殿。錦衣衛設鹵簿駕如常儀。鳴鐘鼓、鳴鞭。教坊司作樂。文武百官具朝服、先行四拜禮、致詞、又四拜。免雞唱山呼舞蹈等禮。表文綵?、免宣讀陳設、送內府交收

    ○十七年、

    章聖皇太后服既除、

    上常服俱墨布。至喪次、仍素服。百官俱青色冠服。

    郊有事、吉服作樂。

    廟有事、淺色服不作樂

    ○十八年正旦、以

    章聖皇太后未南祔、

    上具翼善冠黃袍、御奉天門。鳴鐘鼓。奏堂下樂鳴鞭。百官具公服行禮。八月

    萬壽聖節、以

    南祔未久、行禮如正旦儀。九月小祥、

    上同

    后妃謁

    几筵致祭。公侯駙馬伯文官三品以上大臣、各具青服陪拜。

    顯陵、遣勳戚大臣一員捧祀帛往祭。大祥同

    ○二十年、以

    昭聖皇太后喪服、令大享齋戒、服吉。正祭、用樂。時祫齋戒、權用青綠花樣。至日、樂暫設而不作

    ○二十六年、以

    孝烈皇后喪服、題準、歲暮大祫、來歲孟春時享、各齋戒、權用青綠花樣。樂設而不作。其啟蟄祈穀齋戒、服吉用樂

    ○二十七年、

    梓宮未發、題準、夏至大祭

    地於方澤、照祈穀例、齋戒服吉用樂

    大明會典卷之九十八

    喪禮三

    皇妃

    永樂十八年

    昭獻貴妃王氏喪禮

    一聞喪、輟朝五日

    ○一初喪。

    上祭一罈、

    皇后祭一罈、

    皇妃祭一罈、

    皇太子祭一罈、

    親王共祭一罈、

    公主共祭一罈

    ○一贈謚冊文、行焚黃禮

    ○一七七、百日、週年、二週年、每次祭祀壇數、與初喪同

    ○一開塋域、遣官祀

    后土

    ○一行內外衙門造辦喪儀銘旌冥器等項

    ○一發引、前期辭靈、祭祀壇數、與初喪同。惟增六尚司祭一罈、內官內使祭一罈

    ○一啟奠、祖奠、遣奠、各遣祭一罈

    ○一發引日、文武百官各素服烏紗帽黑角帶、送至路祭處所。

    皇親駙馬共一罈、公侯伯文武衙門共一罈、外命婦共一罈

    ○一過門祭祀 【內門遣內官、外門遣太常寺官行禮】

    ○一下葬遷奠、遣祭一罈

    ○一掩壙、遣官祀

    后土

    ○一迎靈轎至享堂、行安神禮、遣祭一罈

    ○天順七年、初喪、七七、百日、週年、二週年、辭靈、各增祭一罈

    嘉靖二十九年

    皇貴妃王氏喪禮

    一初喪、增六尚司祭一罈、內官內使共祭一罈

    ○一行翰林院撰謚冊文、及各祭文壙誌文

    ○一焚黃。 【用黃絹裝褙如冊樣兩葉、寫冊文】 是日陳設祭儀、以祝文及冊文置於

    靈前、遣司禮監官行禮、獻爵讀祝訖。女官宣冊禮畢、焚祝及冊

    ○一

    靈柩前儀仗。內使女樂三十二人、並花旛雪柳女隊子二十八人、女將軍二十四人

    ○一

    靈柩至墳園、奉安

    御祭一罈。 【遣護喪內官行禮】 其餘各祭俱同前

    ○一墳園及各壇路祭、並

    靈柩頓歇處所、行工部預為搭蓋席殿。其輓歌執翣人等、該用孝巾孝帶、俱工部轉行

    內府該衙門製造

    嘉靖二十九年未封

    皇妃喪禮

    喪聞、

    賜封號。輟朝一日

    御祭一罈、

    皇妃以下各祭一罈 【俱遣內官行禮。光祿寺備祭】

    ○翰林院撰冊文祝文壙誌文

    ○擇日行焚黃禮

    ○七七、百日、週年、二週年、每次

    御祭一罈、

    皇妃共祭一罈

    ○開塋域祀

    后土、及辭靈祭祀壇數、與初喪同。 【俱遣內官行禮】 發引以後、合行事宜同前 【凡未封

    ○妃喪葬禮儀、隆殺不等。俱禮部開坐、題請施行】

    皇太子

    洪武二十五年

    懿文太子喪禮

    皇帝以日易月、服齊衰十二日、祭畢釋之。在內文武百官、即日於公署齋宿。翌日、素服入臨

    文華殿。給衰麻服。越三日成服、詣

    春和門會哭。明日素服行奉慰禮。其當祭祀及送葬者、仍衰絰以行。在京停大小祀事及樂、至復土日而止。停嫁娶六十日。在外文武百官聞喪易服、於公署發哀。次日成服行禮。停大小祀事及樂十三日。停嫁娶三十日

    嘉靖二十八年

    莊敬太子喪禮

    一聞喪第四日成服。

    皇上遣祭一罈、

    母妃祭一罈、

    裕王、

    景王共祭一罈、

    公主共祭一罈、內官內使共祭一罈、

    東宮六局官共祭一罈

    ○一文武百官自聞喪次日為始、具素服烏紗帽黑角帶、於本衙門宿歇。至第四日早、具齊衰服不杖、赴南城

    明德宮、候大殮畢、舉哀行四拜禮。仍共舉祭一罈

    ○一每七、百日、

    皇上遣祭一罈、

    母妃祭一罈、

    裕王、

    景王共祭一罈

    ○一自聞喪次日為始、輟朝不鳴鐘鼓、十日止

    ○一聞喪第五日、百官具素服烏紗帽黑角帶、詣

    西角門行奉慰禮。退易布裹紗帽絰帶麻履、於各衙門辦事。通前成服日為始、十二日而除。在京軍民人等、各素服十二日而除。禁屠宰五日。聽選辦事官吏監生僧道耆老人等、俱於成服日、赴順天府舉哀行四拜禮。官具衰服、監生人等具素服

    ○一翰林院撰祭文。光祿寺辦祭物

    ○一各

    王府、直隸各布政司等處、禮部請

    敕差官訃告

    ○一

    諸王、及世子、

    王妃、郡王以下、聞訃次日、具素冠服舉哀行四拜禮。畢、服十二日而除

    ○一在外文武官員人等聞訃次日、各具衰服舉哀行四拜禮、畢。易素冠服絰帶麻履、十二日而除。其各

    王府、及天下文武衙門、俱免進香

    ○一謚冊。先期題請

    欽定大臣二員充正副使。行翰林院擬請謚號、撰謚冊文、謚寶文、壙誌文、祭告文。並各該衙門造辦謚冊謚寶壙誌。欽天監擇吉。先期一日、遣大臣告於

    太廟寢。內侍官設節冊寶案於

    皇太子靈柩前。至日早、鴻臚寺設節冊寶案於

    奉天門稍東。百官青衣黑角帶侍班。正副使各就拜位。候序班舉節冊案至丹墀中道置定。鳴贊贊行五拜三叩頭禮。畢、序班舉案、正副使後隨、由

    左順中門至

    明德宮。內侍預設素饈於

    皇太子靈柩前。正副使捧節冊寶置於案。就位上香。贊宣冊寶。太常寺堂上官立宣訖、復置於案。贊禮畢。正副使捧節復

    命。次日

    敕諭禮部、以

    賜謚頒示天下、照例差官齎捧

    ○一安葬。先期擇地擇日、遣工部堂上官祭告啟土

    ○一發引。先期

    命大臣一員護喪、一員題主。各衙門堂上官、題請各一員、照例率領所□□喪。欽天監差官二員前去候時。工部搭蓋各處席殿。前一日起、禁屠宰三日。遣官一員、以葬期告於

    太廟寢。內命婦告於

    孝烈皇后几筵。及遣官祭告經過各門橋。司禮監錦衣衛官提督執事者、設

    靈輿謚冊寶輿、並真亭儀仗於

    明德宮門外。設方相冥器於

    北安門外以俟。是晚、

    皇上遣祭一罈、

    母妃祭一罈、

    皇妃共祭一罈、

    裕王、

    景王共祭一罈、

    公主共祭一罈。 【俱遣內官行禮】 至日、文武百官布裹紗帽素服絰帶麻履、候於

    北安門外、步送至西直門外、祭畢即回。其分送入山官員、俱免辭

    廟、步送出西直門、騎送至墳所。還日朝見。 【護喪官並各執事冠服同】 啟奠、遣奠、

    靈輿至墳所、

    皇上皆遣祭一罈。 【護喪官行禮】 路祭、文武官等衙門共祭一罈、

    皇親駙馬共祭一罈。 【俱西直門外席殿行禮】 祭畢而回。其護喪官並墳所執事官、待葬畢回。凡回還官員、俱易烏紗帽青衣黑角帶。次日以後常服辦事

    ○一下葬、

    皇上遣祭一罈。

    母妃以下祭同前。 【俱內侍官於將葬時行禮】 葬畢、行贈禮如儀。掩壙後、

    皇上遣祭一罈。 【俱護喪官行禮】 掩壙畢、題主官題

    主。訖、護喪官獻酒。贊讀祝禮畢。安神、

    皇上遣祭一罈。葬畢、祀

    后土、遣工部堂上官行禮

    ○一百日、期年、每次

    皇上遣祭一罈。

    母妃以下祭同前

    隆慶元年加謚

    憲懷太子、

    靖悼王儀 【蓬萊太和二公主追封同】 前期一日、鴻臚寺官設節案、內侍官設冊輿

    並香亭於

    皇極門東。是日早、遣官以冊謚告

    奉先殿。

    上具素翼善冠麻布袍腰絰、親告

    世宗肅皇帝几筵。各用祝文祭品如常儀。至期、

    上仍具前冠服御皇極門。百官俱照常烏紗帽素服黑角帶、入班行叩頭禮畢、左右侍班。遣官就拜位。序班舉節案置於中。贊五拜三叩頭禮。畢序班舉節、內侍官舉冊輿香亭俱由左階降。 【公主冊由右】 鴻臚寺奏禮畢。

    上還。錦衣衛官校接節冊輿香亭、由

    午門等左門出。 【公主冊由右】 遣官隨行至墳園行禮。太常寺先於墳園陳設祭品如常儀。鴻臚寺設節案於享殿內正中、冊案二於左右、設香案於節案前。內侍官設主案二於殿東、置淨水刷子粉盞肇硯盥盆帨巾等物。候節冊輿至墳園、由中門進至享殿前。捧節冊官捧由殿中門入、各置於案。導引官引遣官至香案前上香。贊宣冊。宣冊官取

    憲懷太子冊立宣訖、仍置於案。贊宣冊。宣冊官取

    靖悼王冊立宣訖、仍置於案。執事官隨舉主案於香亭前稍東、西向。題主官進至主案前東立、西向。內侍官二員分詣神牀前跪啟、謹請

    憲懷太子神主敬用奉題。謹請

    靖悼王神主敬用奉題。內侍官各盥手捧

    主、安於案上、洗磨舊字、別塗以粉。中書官重寫。題主官盥手各奉題。訖、內侍官奉

    主各安於神座、跪啟謹請

    憲懷太子神靈上神主、謹請

    靖悼王神靈上神主。內贊贊遣官奠獻讀祝行禮如常儀。禮畢、內侍官啟匱覆

    主、奉安於神座。訖、次日遣官持節復

    命

    親王【世子世孫附】

    喪聞、

    上輟朝三日。禮部奏差官掌行喪祭禮。翰林院撰祭文謚冊文壙誌文。工部造銘旌。差官造墳。 【又欽天監取官一員前去卜葬】 國子監取監生 【八名】 報訃各

    王府。

    御祭一罈、 【牲用牛犢羊豕、餘祭止用羊豕】

    太皇太后、

    皇太后、

    東宮各一罈、在京文武衙門各一罈。七七、下葬、百日、週年、二週年、除服、

    御祭各一罈。 【下葬以前。凡御祭及東宮文武衙門二祭、總差候伯一員行禮、週年以後三御祭、各差行人一員行禮、太皇太后皇太后二祭、遣本府內官行禮】 其祭物、本布政司轉屬買辦。冥器喪儀、本處各該衙門成造。其初喪、本國內禁屠宰三日、禁音樂嫁娶至葬畢乃至。其封內文武衙門各祭一罈。非封內者不弔祭。發引、在城軍民會送。其大小殮、七七、百日、遷柩、祖奠、發引、下葬、題主、虞禮、本府俱自有祭祀。其服制。

    王妃、

    世子、眾子、及

    郡王、

    郡主、下至宮人、俱斬衰三年。封內文武官員、齊衰三日、哭臨五日而除。在城軍民、俱素服五日。

    郡王、眾子、郡君、為兄及伯叔父、服齊衰期年。

    郡王妃、服小功五月

    凡

    親王因事革爵、後復原爵者、例遣官祭、仍給葬

    凡世子喪禮。

    聞喪、

    御祭一罈。

    東宮祭一罈。七七、百日、下葬、週年、二週年、除服、

    御祭各一罈。 【俱遣本布政司官行禮】 翰林院撰祭文謚冊壙誌文。工部造銘旌。國子監取監生報訃各

    王府。本布政司委官造墳安葬、 【世子墳價、隆慶三年議革】 轉屬買辦祭物。冥器喪儀等、本處各該衙門成造

    凡世孫喪禮。

    聞喪、

    御祭一罈、

    東宮祭一罈。下葬、百日、週年、除服、

    御祭各一罈。翰林院撰祭文。布政司造墳安葬、 【今革】 轉屬買辦祭物

    親王妃【郡王妃世子世孫妃附】

    喪聞、

    御祭一罈、

    太皇太后、

    皇太后、

    中宮、

    東宮、

    公主各祭一罈。 【俱遣本府內官行禮】 翰林院撰祭文壙誌文。工部造銘旌。行布政司委官開壙合葬、 【今準差欽天監官】 及轉屬買辦祭祀品物。 【祭用羊豕】 國子監取監生報訃各

    王府。其冥器喪儀、本處該衙門成造。繼妃次妃祭禮同。其夫人、則

    御祭一罈。俱造壙祔葬 【今次妃止一祭、夫人俱革】

    凡

    親王革爵其妃未奪封號者、準給祭葬。

    郡王妃喪禮、與

    親王妃同。惟聞喪無。

    公主祭一罈、

    郡王繼妃次妃喪禮、與正妃同。親郡王生母追封次妃未葬者、與祭一罈、造壙祔葬 【嘉靖四十四年議革。萬曆九年更議 親郡王生母封次妃者、各與祭一罈、葬革】

    凡

    世子妃世孫妃喪禮、俱與

    郡王妃同

    公主

    喪聞、

    上輟朝一日。

    御祭一罈、

    皇太后、

    中宮、

    東宮各祭一罈各

    公主共祭一罈。翰林院撰祭文。壙誌文。戶部給齋糧一百石。工部造銘旌神主魂帛棺槨墳壙誌石冥器儀仗。順天府買辦麻布一百疋、及真亭綵卓長明燈油等物。欽天監差官選地擇日。國子監取監生報訃各

    王府。孝服花冠等件、

    內府內官監等衙門成造。其七七、百日、週年、二週年、除服、

    御祭各一罈。下葬、輟朝一日。

    上位、

    皇太后、

    中宮、

    東宮、

    公主各祭一罈、

    皇親命婦共一罈、公侯伯都督命婦共一罈、六部等衙門四品以上官命婦共一罈、都指揮指揮命婦共一罈。其啟土、遷柩、祖奠、過門、過橋、掩壙、題主、奉安

    神主、虞祭、各祭物、俱光祿寺備辦

    嘉靖二十三年未封

    公主喪禮

    喪聞、

    賜封。

    御祭一罈、

    皇妃共祭一罈、

    裕王、

    景王共祭一罈、

    公主共祭一罈、

    涇簡王妃祭一罈。 【俱用素饈遣內官行禮】 欽天監差官擇地、並選出殯等項日期。工部差屬官一員造墳享堂等項。破土祀

    后土、遣大臣行禮。發引、

    御祭一罈、

    皇妃以下祭同前。 【俱用素饈遣內官行禮】

    靈柩由東上南門、東上北門、北中門、北安門出、各祭一罈。 【內官行禮】 西直門祭一罈。 【太常寺官行禮】 工部內監官、於墳所安設享堂。合用儀物、俱行

    內府該衙門預行製造。錦衣衛撥旗校擺路、教坊司撥女樂三撥並樂人三百員名、送至墳所。

    靈柩至墳、及下葬、各

    御祭一罈。 【用素饈遣內官行禮】 掩土後祀

    后土、並題

    神主安神各祭、 【俱遣大臣行禮】 百日、週年、二週年、每次

    御祭一罈。

    皇妃以下祭數同前。 【俱用素饈遣內官行禮】 聞喪下葬、並免輟朝

    郡王【長子附】

    喪聞、

    上輟朝一日。翰林院撰祭文謚冊壙誌文。工部造銘旌。行人司差官掌行喪禮。 【本處陰陽生一名卜葬】 國子監取監生報訃各

    王府。

    御祭一罈、

    東宮一罈、在京文武衙門各一罈。七七、百日、下葬、週年、二週年、除服、

    御祭各一三。 【下葬以前諸祭、總遣行人一員行禮。週年以後、遣布政司官行禮】 本布政司委官造墳安葬、 【今減半給價】 轉屬買辦祭物。 【祭用羊豕】 冥器喪儀等、本處各該衙門成造。

    郡王及妃、已經奏準襲封、未及冊封而故者、給祭葬與已冊封同。但免輟朝報訃、並差官行禮。其享爵後復原爵者。與妃夫奪封號者、亦如之。革管府事者、與祿米革三分之一者、比

    郡王例減半。其革爵戴平頭巾閒住者、止與祭一罈、發地安葬

    凡長子喪禮。

    聞喪、

    御祭一罈。下葬、百日、週年、除服、

    御祭各一罈。 【自長子至中尉諸祭、俱遣本府長史等官行禮】 翰林院撰祭文。本布政司造墳安葬、 【今革】 轉屬買辦祭祀品物。長子夫人、已經奏準封妃、未及冊封而故者、例與妃同

    凡

    郡王嫡長孫故、與祭三壇。嫡曾長孫故、與祭一罈

    凡郡王喪禮、與

    郡王妃同。惟無壙誌文

    凡鎮國將軍喪禮、與世孫同

    凡輔國將軍喪禮、無週年、除服二祭。餘與鎮國將軍同 【鎮國將軍革爵復冠帶者、給祭如輔國將軍例】

    凡奉國將軍喪禮、無下葬、百日、週年、除服四祭。餘與輔國將軍同

    凡鎮國輔國奉國中尉、

    御祭各一罈。鎮輔二中尉、有司造墳安葬。奉國中尉、有司量與造墳 【造墳今並革】

    凡鎮國將軍夫人、下至中尉安人、俱

    御祭一罈、造壙合葬 【葬革】

    凡將軍生母追封夫人者與祭一罈 【今革】

    凡縣主、郡君、縣君喪禮、

    御祭、

    中宮祭俱一罈、造墳安葬 【葬革】

    凡鄉君喪禮、止

    御祭一罈 【自王妃至鄉君諸祭、俱遣本府內官行禮】

    凡儀賓卹典。嘉靖四十四年議定、係

    親郡王府者、照例

    賜祭、不給葬價。係將軍以下者、祭葬俱革

    ○萬曆七年更定、

    親郡王儀賓祭葬、一體併革

    凡

    郡王將軍中尉郡縣主君墳價、嘉靖四十四年議定、俱免給

    ○萬曆七年更定、

    郡王墳價量給一半。若係

    帝孫者、照舊全給。其將軍以下並免

    凡

    親郡王將軍等葬、俱世長子一人送至墳所、當日即回

    凡

    王葬妃、及將軍等葬其妻、得親至墳所看視一次、當日即回

    凡將軍病故無嗣者、其葬許弟一人送至墳所、當日即回

    凡妃夫人病故無嗣者、其葬許姪一人送至墳所、當日即回

    凡

    親郡主將軍受封之後、止許出城祭掃一次、當日即回

    凡

    宗室庶人、並母妻喪、所在官司、會同該府教授等官、於本處空閒相應地內、造墳安葬 【今革】

    凡

    宗室為事送發高墻病故、安葬在彼、其女及婿願留供祀者、鳳陽府月給衣糧三石

    凡

    王府奏討墳戶。嘉靖三年、準撥附近民人二名看守

    ○萬曆九年議準、

    親王每墳撥給軍校五名。

    郡王不許一概濫給

    凡

    親王致祭、舊例遣侯伯給

    敕行。嘉靖四十四年議罷、止差卿寺五品以上官、或禮部司官前去、照行人差至

    郡王府、給精微批、不必請

    敕

    ○萬曆三年議準、各

    王府奉差官、不許擅為題請寬限、違者罪其輔導官

    大明會典卷之九十九

    喪禮四

    品官

    初終

    有疾、遷於正寢。養者皆齋。徹樂。飲藥。疾困、去故衣、加新衣。清掃內外。分禱所祀。侍者坐持手足。遺言則書之。屬纊以俟絕氣。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婦人不絕於男子之手。乃廢牀、寢於地。孝子啼。餘皆哭。男子白布衣、被髮徒跣。婦人青絲衣、被髮不徒跣。女子子亦然。 【父為長子、為人後者為其本生父母、皆不徒跣。女子嫁者髽】 齊衰以下、丈夫素冠。婦人去首飾孝子坐於牀東、餘在其後、啼踊無算。兄弟之子以下、又在其後。俱西面南上。妻坐於牀西、妾及女子子在其後、哭踊無算。兄弟之女以下、又在其後。俱東面南上。藉稿坐哭。內外之際、隔以行帷。祖父以下、於帷東北壁下南面西上。祖母以下、於帷西北壁下南面東上。外姻丈夫、於戶外之東北面西上。婦人於主婦西南北面東上。皆舒席坐哭。若捨窄、則宗親丈夫在戶外之東北面西上。外姻丈夫在戶外之西北面東上。若內喪、則尊行丈夫、外親丈夫、席位於前堂、在戶外之左右、俱南面。宗親戶東西上。外親戶西東上。乃復於正寢。復者、以死者之上服、左荷之、升自前東榮、當屋履棟、北面西上、左執領、右執腰、招以左、每招曰某人復、三呼而止。 【男子稱字及伯仲、婦女稱姓】 以衣投於前、承之以篋、升自東階、入以覆屍。復者降自後西榮。乃立喪主、 【謂長子。無則長孫】 主婦、 【亡者之妻。無則主喪者之妻】 護喪、 【子孫知禮能幹者為之】 司書、司貨。 【子弟或吏僕為之】 執事者設牀於室戶內之西、去腳舒簟、設枕施幄。遷屍於牀、南首。覆用殮衾。去死衣。即牀而奠。奠者以酒饌升自東階、設於屍東當隅。 【內喪皆內贊者行事、受於戶外、入而設之】 既奠、贊者降出帷堂。掌事者掘坎於屏處。盆盤之屬陳於西階下。沐巾浴巾浴衣皆具於西序南上。陳襲衣於房中。掌事者為湯以俟。以浴盆及沐盤升自西階、以授沐者。 【以侍者四人為之。六品以下三人】 沐者入。喪主以下皆出戶外北面西上、俱立哭。乃沐櫛、束髮用組、抗衾而浴、拭以巾。餘水棄於坎。設牀於屍東。衽下莞上簟。浴者舉屍、易牀設枕。剪鬚斷爪、盛於小囊、大殮納於棺。著明衣裳、以方巾覆面、仍以大殮之衾。覆之。喪主以下入就位哭。乃含。贊者奉盤水及笲升堂。含者 【六品以下、喪主自為之】 盥手於戶外。贊者沃盥。含者洗飯玉實於笲、執以入。贊者從入、北面徹枕、奠笲、於屍東。含者坐於牀東西面、發巾、實飯含於屍口。訖、喪主復位。襲者以牀升、入設於屍東、布枕蓆如初。執服者陳襲衣於席、遷屍於席上而衣之。去巾加面衣。設充耳。著握手。納履若舄。覆以大殮之衾。內外皆就位哭。乃置靈座。結白絹為雲?鬼帛。立銘旌、倚於靈座之右。諸子三日不食。期九月之喪、三不食。五月三月之喪、再不食

    小殮

    小殮之禮、以喪之明日厥明、陳其殮衣於東序、 【四品五品以下於東房】 饌於堂東階下。設牀施薦席褥於西階。鋪絞衾衣、舉之升自西階、置於屍南。先布絞之橫者三於下、以備周身相結。乃布縱者一於上、以備掩首及足也。侍者盥手舉屍、男女共扶助之、遷於牀上。先去枕而舒絹、疊衣以藉其首。仍卷兩端以備兩肩空處、又卷衣夾其兩脛、取其正方。然後以餘衣掩屍。左衽不紐、裹之以衾、而未結以絞、未掩其面。蓋孝子猶欲俟其復生、欲時見其面也。殮畢、覆以衾。喪主西向憑屍哭擗。主婦東向憑屍哭擗。斬衰者袒、以麻繩括髮。齊衰以下、裂布廣寸、自項向前、交於額上、郤繞髻、如著掠頭。婦人以麻撮髻而髽。殮者舉屍、男女從奉之、遷於堂中。哭位如室內。執事者盥手舉饌、升自東階、至靈座前。祝焚香、洗盞斟酒奠之。喪主以下哭盡哀。乃代哭不絕聲。宵為燎於庭。厥明滅燎。乃大殮

    大殮

    大殮之禮、以小殮之明日、夙興、陳衣於東序、饌於堂東階下、如小殮之儀。舉棺以入、置於堂中少西。侍者先置衾於棺中、垂其裔於四外。侍者與子孫婦女、俱盥手、掩首結絞、共舉屍納於棺中、實生時所落髮齒、及所剪爪於棺角。又揣其空缺處、卷衣塞之、務令充實、不可搖動。以衾先掩足、次掩首、次掩左、次掩右。令棺中平滿。喪主主婦憑哭盡哀。乃召匠、匠加蓋下釘。徹牀、覆柩以衣。設靈牀於柩東。贊者以饌升、入室西向、奠於席前。內外皆就位哭如初。喪主以下、各歸喪次

    成服

    大殮之明日厥明、五服之人各服其服、然後朝哭相弔。諸子孫就祖父及諸父前跪哭、皆盡哀。就祖母及諸母前哭亦如之。女子子就祖母及諸母前哭、遂就祖父諸父前哭、如男子之儀。主婦以下、就伯叔母哭亦如之。訖、乃復位。諸尊者降出還次。喪主以下降立於東階下、外姻在南、俱西面北上、哭盡哀、各還次。既成服、喪主及兄弟始食粥。妻妾及期九月者、蔬食水飲、不食菜果。大功以下異門者、各歸其家。自是每日晨起、喪主以下、皆服其服入就位、尊者坐哭、卑者立哭。侍者設盥櫛之具於靈牀側、奉雲?鬼帛出就靈座、然後朝奠。執事者設饌。祝盥手焚香斟酒。喪主以下再拜哭盡哀。食時上食、至夕進夕奠、如朝奠儀。喪主以下、奉雲?鬼帛入就靈牀、哭盡哀。朝夕之間、哀至則哭、自此以至於虞、朝夕如之。若遇朔朢、則具殷奠。比之常奠、其饌為盛、禮如朝奠行之。至夕徹去、進夕奠如常禮。有時物則薦之。百日而卒哭

    弔奠賻

    始死、訃告於親戚僚友。弔者至、執友親厚之人、則入哭。臨屍盡哀、出拜靈座、上香再拜。遂弔喪主、相持哭盡哀、喪主以下哭對無辭。凡弔者奠賻皆有狀。先具剌通名。喪主炷火燃燭布席、皆哭以俟。護喪者出迎賓、賓入至廳事、進揖曰、竊聞某人傾背、不勝驚怛。敢請入酹、併申慰禮。護喪者引賓入至靈座前哭盡哀、再拜、焚香跪酹祭酒、俯伏、興。護喪止哭者。祝跪讀祭文奠賻狀於賓之右、畢、興。賓主皆哭盡哀。賓再拜。喪主哭出、西向稽顙再拜。賓亦哭、東向答拜。進曰、不意兇變、某親某官、奄忽傾背。伏惟哀慕、何以堪處。喪主對曰、某罪逆深重、禍延某親。伏蒙奠酹、並賜臨慰、不勝哀感。又再拜。賓答拜。又相向哭盡哀。賓寬譬喪主曰、脩短有數、病毒柰何。願抑孝思。俯從禮制。乃揖而出。喪主哭而入。護喪者送

    至廳事、茶湯而退。喪主以下止哭 【亡者官尊、即雲薨逝。稍尊即雲捐館。生者官尊、則雲奄棄榮養】

    擇地 祭后土

    三月而葬。前期擇地之可葬者。蓋地有美惡、地之美者、則其神靈必安、其子孫必盛。地之惡者則反是。所謂美者、土色之光潤、草木之茂盛、他日不為道路、不為城郭、不為溝池、不為貴勢所奪、不為耕犁所及、即所謂美地也。古人所謂卜其宅兆者正此意。而非若後世陰陽家禍福之說也。既得地、喪主帥執事者、於所得地掘兆。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各立一標。當南門立兩標。擇遠親或賓客一人、告后土氏。祝帥執事者、設位於中標之左南向。設盞陳饌於其前。又設盥盆帨巾二於其東南、其東有臺架、告者所盥、其西無者、執事者所盥也。告者吉服入、立於神位之前北面、執事者在其後東上、皆再拜。告者與執事者皆盥帨。執事者一人取酒注西向跪。一人取盞東向跪。告者斟酒反注、取盞酹於神位前。俯伏、興、少退立。祝執版立於告者之左東向跪、讀之曰、維某年歲月朔日辰、某官姓名敢告於后土氏之神。今為某官姓名營建宅兆。神其保佑、俾無後艱。謹以清酌脯醢祗薦於神。尚享。訖、復位。告者再拜。祝及執事者皆再拜。徹出。遂穿壙。乃刻誌石、造冥器、備大輿、作神主、以俟發引

    葬

    啟之日、掌事者納柩車於大門之內、當門南向。進靈車於柩車之右。先於墓所張吉凶帷、兇帷西、吉帷東、俱南向。設靈座於吉帷下如常儀。啟之夕、發引前五刻、擊鼓為節、陳布吉凶儀仗方相誌石、及冥器等物於柩車前、紼披鐸翣輓歌者皆具。二刻再擊鼓為節、內外俱興、主哭於位。執紼者皆入。掌事者徹帷。持翣者俱升、以翣障柩。執紼者乃升。執鐸者入夾西階立。執纛者入當西階南、北面立。執旌者立於執纛者南、北向。陳布訖。三擊鼓為節、乃引靈車於內門外、南向。祝詣靈座前西向跪、昭告曰、孤子某、 【母則雲哀子】 謹用吉辰、奉歸幽宅。靈車就引。神道紆迴。惟以荒寥。無任哽絕。興立少頃。執鐸者俱振鐸、引柩詣階間南向。持翣者常以翣障柩。柩降階、執纛者卻行而引、止則迴北向立。執旌者繼纛而行、止則北向立。 【無纛者則執旌者引】 喪主以下、以次從柩哭而降。主婦以下又次之。柩至庭、喪主及諸子以下於柩東西面南上、祖父以下於東北南面西上、異姓丈夫於喪主東南西面北上、妻妾女子子以下於柩西東面南上、祖母以下於西北南面東上、異姓婦人於主婦西南東面北上、皆立哭。內外之際、障以行帷、祝帥執饌者設祖奠於柩東。祝以酒奠訖。詣饌南、北面跪曰、永遷之禮。靈辰不留。謹奉旋車。式遵祖道。尚享。少頃徹之。柩動、旌次之、纛次之。喪主以下從哭於柩後。婦人次之。遂升柩就輿。內外哭位如初在庭之儀。乃設遣奠於柩車前、如祖奠之儀。祝奠酒訖。少頃徹饌。祝奉魂帛置靈車上。別以箱盛主置帛後。靈車動、從者如常。靈車後方相車、次誌石車、次冥器輿、次下帳輿、次米輿、次酒脯輿、次食輿、次銘旌、次纛、次鐸、次輓歌、次柩車。喪主及諸子俱絰杖衰服徒跣哭從。餘各依服精麤為序、從哭出門。內外尊行者皆乘車馬、哭不絕聲。出郭門、親賓還者、權停柩車、乘者皆下哭。贊者引親賓以次俱向柩立哭盡哀。卑者再拜而退。婦人亦如之。親賓既還、乘車馬如初。若墓遠、及病不堪步者、出郭、喪主及諸子亦乘、去塋三百步乃下。靈車至帷門外、迴南向、遂薦食於靈座前、少頃徹之。柩車至、入兇帷南向。祝設几席於柩車之東。初至宿次、內外皆就柩車所、分東西如常立哭。遂設酒脯之奠。柩車至壙前、迴南向、哭位如在庭之儀。掌事者陳冥器於壙東南西向北上。乃下柩於席。丈夫柩東、婦人柩西、以次憑哭盡哀、各退復位。內外卑者哭、再拜辭訣。贊者引喪主以下哭於羨道東西面北上、妻及女子子以下哭於羨道西東面北上、哭踊無算。婦人階障以行帷。掌事者設席於壙內、遂下柩壙內席上、北首、覆以夷衾。持翣者入、倚翣於壙內兩廂。遂以下帳張於柩東、南向。米酒脯陳於帳東北。食器設於帳前。醯醢於食器南。藉以版。冥器設於壙內之左右。掌事者以玄纁授喪主、喪主授祝、祝奉以置柩旁。喪主拜稽顙。施銘旌誌石於壙內。仍掩壙復土。喪主以下、稽顙哭盡哀。乃祠后土於墓左。 【如卜宅儀。祝雲某官封謚窆茲幽宅。神其保佑、俾無後艱】 取木主而題之。執事者設卓子於靈座東南西向、置筆硯墨、對卓置盥盆帨巾。喪主立於其前、北向。祝盥手出主臥置卓子上。使善書者盥手、西向立、先題陷中、後題粉面。題畢、祝奉置靈座。而藏魂帛於箱中。炷香斟酒、執版出於喪主之右、讀雲、孤子某敢昭告於先考某官封謚府君、形歸窀穸。神返室堂。神主既成。伏惟尊靈、捨舊從新。是憑是依。畢、喪主再拜哭盡哀。止、祝奉神主置靈車上。執事者徹靈座、遂行。內外從哭如來儀。出墓門、尊者乘車馬。去墓百步許、卑者乃乘。靈車至宅、內外乘者皆下。靈車入至西階前、迴南向。少頃、靈車退。祝奉神主置於靈座。喪主以下升、立哭於靈座東、西向東上。內外以次升。祖父以下哭於帷東、南面西上。妻及女子子以下哭於靈西、東面南上。祖母以下哭於帷西、南面東上。外姻丈夫帷東、北面西上。婦人帷西、北面東上。親賓弔如初。哭盡哀。相者引喪主以下降、各還次、沐浴以俟虞

    虞

    柩既入壙、掌事者先歸修虞事。或墓遠、則但不出是日可也。喪主以下既沐浴。執事者陳器具饌。設盥盆帨巾各二於西階西、南上。酒瓶並架一於靈座東南。置卓子於其東、設注子及盤盞於其上。火爐湯瓶於靈座西南。置卓子於其西、設祝版於其上。設蔬果盤盞於靈座前卓上、匕莇居內當中、酒盞在其西、醋楪居其東、果居外、蔬居果內。實酒於瓶。設香案於堂中、炷火於香爐、束茅聚沙於香案前。具饌如朝奠、陳於堂門之東。祝出神主於座。喪主及兄弟倚杖於室外、及與祭者皆入、哭於靈座前。其向皆北面。以服為列、重者居前、輕者居後。尊長坐。卑幼立。丈夫處東西上、婦人處西東上、逐行各以長幼為序。侍者在後。乃降神。祝止哭者。喪主降自西階、盥手帨手詣靈座前焚香再拜。執事者皆盥帨。一人開酒實於注、西面跪、以注授喪主、喪主跪受一人捧卓上盤盞東面跪於喪主之左、喪主斟酒於盞、以注授執事者。左手取盤、右手執盞酹之茅上、以盤盞授執事者。俯伏、興。少退、再拜復位。既降神。祝進饌。執事者佐之。喪主乃初獻。進詣注子卓前、執注北面立。執事者一人取靈座前盤盞立於喪主之左、喪主斟酒反注於卓上、與執事者俱詣靈座前北面立。喪主跪。執事者亦跪進盤盞、三祭於茅束上。俯伏、興。執事者受盞、奉詣靈座前奠於故處。祝執版出於喪主之右、西向跪讀之雲、日月不居、奄及初虞。夙興夜處、哀慕不寧。謹以潔牲庶羞粢盛醴齊、哀薦祫事。祝興。喪主哭再拜。復位、哭止。主婦為亞獻禮如初。 【不讀祝】 親賓一人為終獻禮如亞獻。乃侑食。執事者執注添盞中酒。喪主以下皆出。祝闔門。喪主立於門東西向、卑幼丈夫在其後、重行北上。主婦立於門西東向、卑幼婦女亦如之。尊長休於他所。祝進當門北面、噫歆告啟門三、乃啟門。喪主以下入就位。祝立於喪主之右、歛主匣之、置故處。喪主以下哭、辭神再拜、盡哀止、出就次。執事者徹。祝取魂帛埋之屏處潔地。罷朝夕奠。遇柔日再虞、 【乙丁巳辛癸】 禮如初虞。 【惟前期一日陳設具饌。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醴、質明行事。祝出神主於座。祝辭改初虞為再虞、祫事為虞事】 遇剛日三虞、禮如再虞 【祝辭改再虞為三虞、虞事為成事。若去家經宿以上、則初虞於所館行之。墓遠、塗中遇柔日、亦於所館行之。若三虞、必潣至家、始可行禮】

    卒哭

    三虞後、遇剛日卒哭。前期一日陳器具饌。 【並同虞祭。惟更欲玄酒瓶一於酒瓶之西】 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饌。 【並同虞祭】 質明、祝出主。喪主以下皆入哭降神。喪主奉魚肉、主婦盥帨奉麵米食。喪主奉羹、主婦奉飯以進。乃初獻。 【並同虞祭。惟祝執版出於喪主之左東向跪讀為異。祝辭改三虞為卒哭。哀薦成事下雲、來日隮祔於祖考某官府君。尚享】 亞獻、終獻、侑食、闔門、啟門、辭神、其儀並與虞祭同。自是朝夕之間、哀至不哭。其朝夕哭猶故。喪主兄弟蔬食水飲、不食菜果、寢席枕木

    祔

    卒哭明日而祔。卒哭之祭既徹、即陳器具饌、陳於祠堂。堂狹、即於廳事隨便。設亡者祖考妣位於中、南向西上。設亡者位於其東南、西向。母喪則不設祖考位。置酒瓶玄酒瓶於阼階上、火爐湯瓶於西階上。具饌如卒哭而三分。母喪則兩分。祖妣二人以上、則以親者。厥明、設蔬果酒饌。質明。喪主兄弟皆倚杖於階下、入詣靈座前哭盡哀止。乃詣祠堂。祝軸簾啟櫝、奉所祔祖考之主置於座。內執事者奉祖妣之主置於座、西上。喪主以下還詣靈座所哭。祝奉主櫝詣祠堂西階上卓子上。喪主以下、哭從如從柩之次。至門止哭。祝啟櫝出主。乃參神。在位者皆再拜。乃降神。祝進饌酌獻、先詣祖考妣前、祝版雲、孝孫某謹以潔牲庶羞粢盛醴齊、適於某考某官府君、隮祔孫某官。尚享。 【皆不哭】 內喪則雲、某妣某封 氏、隮祔孫婦某封某氏。次詣亡者位前、祝版雲、薦祔事於先考某官府君、適於某考某官府君。尚享。三獻侑食闔門啟門辭神、並同卒哭儀。禮畢、祝奉主各還故處。先納祖考妣神主於龕中匣之。次納亡者神主西階卓子上匣之、奉而反於靈座。出門、喪主以下哭從如來儀

    小祥

    期而小祥。喪至此凡十三月。 【不計閏】 古者卜日而祭。今止用初忌、以從簡易。前期一日、喪主以下皆沐浴。喪主帥眾丈夫灑掃滌濯。主婦帥眾婦女滌釜鼎、具祭饌。 【如卒哭】 設次、陳練服。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饌。質明、祝出主。喪主倚杖於門外、與期親各服其服而入、皆哭盡哀。止、乃出就次易服、復入哭。祝止哭。乃降神。初獻亞獻終獻侑食闔門啟門辭神、並同卒哭之儀。祝版雲、日月不居、奄及小祥。夙興夜處、小心畏忌。不惰其身。哀慕不寧。敢用潔牲庶羞粢盛醴齊、薦此常事。尚享。自是止朝夕哭、始食菜果

    大祥

    再期而大祥。喪至此凡二十五月。亦止用第二忌日祭。前期一日、沐浴、陳器具饌。 【如小祥】 設次、陳禫服。以酒果告遷於祠堂告畢、改題神主如加贈之儀。遞遷而西、虛東一龕以候新者。厥明行事、皆如小祥之儀。 【祝版改小祥曰祥、常事曰祥事】  祝畢、奉神主入於祠堂。喪主以下哭從如祔之敘。至祠堂前止哭。執事者徹靈座、斷杖棄之屏處。奉遷主埋於墓側。始飲酒食肉而復寢

    禫

    大祥之後、間一月而禫。禫者、澹澹然平安之意。蓋喪至此、計二十有七月。前一月下旬、卜來月三旬中各一日、或丁或亥。設卓子於祠堂門外、置香爐香盒環珓於其上。喪主禫服西向、眾兄弟次之、子孫在其後、重行北上。執事者北向東上。喪主炷香燻珓、命以上旬之日曰、某將以來月某日、祗薦禫事於先考某官府君。即以珓擲於盤、以一俯一仰為吉。不吉、更命中旬之日。又不吉、則直用下旬之日。喪主乃入祠堂本龕前再拜。在位者皆再拜。喪主焚香。祝執版立於喪主之左跪告曰、孝子某將以來月某日、祗薦禫事於先考某官府君。卜既得吉。敢告。喪主再拜降、與在位者皆再拜。祝闔門退。乃前期一日沐浴、設神位於靈座故處。陳器具饌。厥明行事、皆如大祥之儀。喪主以下詣祠堂祝奉主櫝置於西階卓子上、出主置於座。喪主以下皆哭盡哀。乃降神、三獻、侑食、闔門、啟門。禮畢辭神。乃哭盡哀、送神主至祠堂

    聞喪 奔喪

    始聞親死、以哭答使者盡哀。問故、又哭盡哀。乃易服。遂日行百里。不以夜行、見星而行、見星而舍。道中哀至則哭。哭避市朝。望其州境縣境其城其家皆哭。至於家、內外哭待於堂上。入門而左、升自西階、殯東西面、憑殯哭盡哀。少退再拜。退於東序被髮、復殯東西面坐哭又盡哀。尊卑撫哭如常。訖、內外各還次。厥明、坐哭於殯東如初。四日成服、與家人相弔。賓至、拜之如初。若未得行、則設位、四日而變服。在道至家皆如上儀。若既葬、則先之墓。望墓哭、至墓哭拜。歸詣靈座前哭拜。四日成服如儀。齊衰以下聞喪、為位而哭。若奔喪、則至家成服。若不奔喪、則四日成服。

    凡奔喪、齊衰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小功至門而哭、緦麻即位而哭。不奔喪者、齊衰三日中、朝夕為位會哭、四日之朝成服亦如之。大功以下、始聞喪、為位會哭、四日成服亦如之。皆每月朔為位會哭。月數既滿、次月之朔、乃為位會哭而除之。其間哀至則哭可也

    改葬

    凡有改葬者、皆具事因聞於官、勘驗得實、始聽之。將改葬、先於墓所隨地之宜、張白布帷幕、開戶向南。其日內外諸親皆至墓所、各就便次。孝子以下、及妻妾女子子、俱緦麻服。周親之下素服。丈夫於墓東西向、婦人於墓西東向、皆北上。婦人障以行帷。俱立哭盡哀。卑者再拜。祝立於羨道南、北向。內外哭止。祝三聲噫嘻、啟以改葬之故。內外又哭盡哀權就別所。掌事者開墳訖。內外又就位哭如初。掌事者設席於墓下、舉棺出置於席上。內外俱從哭於墓所、分東西位如常儀。祝以功布拭棺。掌饌者設饌於柩南。孝子盥手、以盞跪奠酒再拜訖。少頃徹奠。進柩車於帷門外、南向、升柩於車、遂詣幕所。內外俱哭。掌事者先設牀於幕下、有枕蓆。周設帷。柩車至帷門外、丈夫柩東、婦人柩西、俱立哭。掌事者舉柩入、設牀柩東、舉屍出置於牀、南首。遂殮如大殮之儀。 【如不易棺則不設牀】 乃設靈座於吉帷內幕下西廂、東向。乃葬。將引柩、告曰、以今吉辰即用宅兆。不設祖奠。無反哭、無方相魌頭俾如常葬之儀。既葬、就吉帷靈座前一虞、虞如常儀其祝辭雲、維年月朔日辰、孝子某敢告於考某官、改茲幽宅。禮畢終虞。夙夜匪寧。啼號罔極。謹以清酌庶羞、祗薦虞事。尚享。孝子以下出就別所、釋緦服、素服而還。掌饌者徹饌。掌事者徹靈座

    洪武五年定品官喪儀

    棺 用油杉朱漆 槨 用土杉

    牆翣 公侯六 三品以上四

    五品以上二

    冥器 公侯九十事 一品二品八十事

    三品四品七十事 五品五十事

    六品七品三十事

    八品九品二十事

    引披鐸 公侯四引六披、左右各八鐸

    一品二品二引四披、左右各六鐸

    三品四品二引二披、左右各二鐸

    羽幡竿 長九尺。五品以上一人執之以引柩。六品以下不用

    功布 品官用之。長三尺

    方相 四品以上四目 七品以上兩目

    八品以下不用

    柳車 上用竹格、以綵結之。旁施帷幔。四角垂流蘇

    誌石二片 品官皆用之。其一為蓋、書某官之墓。其一為底、書姓名鄉裡三代生年月日、及子孫卒葬月日。婦人則隨夫及子孫封贈。二石相向、用鐵束埋墓中

    祭物 四品以上用羊豕 九品以上用豕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

    喪禮五

    庶人

    初終

    疾病、遷居正寢。清掃內外。分禱所祀。使人坐持手足。遺言則書之。屬纊以俟絕氣。氣絕乃哭。廢牀寢於地。乃易服。男子扱上衽被髮徒跣。婦人去冠被髮不徒跣。諸有服者、皆去華飾。乃復。侍者一人、以死者之上服嘗經衣者、左執領、右執腰、升屋中霤、北向招之、三呼曰某人復。畢、卷衣降覆屍上。男女哭擗無數。乃立喪主、主婦、護喪、司書、司貨。護喪命匠擇木為棺。 【或已有棺則不再治】 訃告於親戚朋友。執事者設幃及牀、遷屍其上、南首覆以衾。即牀而奠。奠訖、掌事者掘坎於屏處深地。乃陳襲衣於堂東壁下、及飯含沐浴之具。侍者以湯入。喪主以下皆出幃外北面。侍者沐髮櫛之、晞以巾、撮為髻。抗衾而浴、拭以巾。剪爪並沐浴餘水巾櫛、棄於坎而埋之。侍者設襲牀於幃外、施薦席褥枕、先置深衣大帶褲襪汗衫之類於其上。遂舉以入、置浴牀之西、遷屍其上。悉去病時衣及復衣、易以新衣。徙屍牀置堂中間喪主以下、就位而哭。喪主坐於牀東、眾男子應服三年者坐其下、皆藉以稿、同姓期功以下、各以服次坐於其後、皆西向南上。尊行以長幼坐於牀東北壁下、南向西上、藉以席薦。主婦眾婦女坐於牀西、藉以稿、同姓婦女以服為次、坐於其後、皆東向南上。尊行以長幼坐於牀西北壁下、南向東上、藉以席薦。妾婢立於婦女之後。別設幃以障內外。異姓之親、丈夫坐於帷外之東、北面西上、婦人坐於幃外之西、北面東上、皆藉以席。以服為行。無服者在後。若內喪則同姓丈夫尊卑坐於帷外之東、北面西上。異姓丈夫坐於帷外之西、北面東上。乃含。喪主哭盡哀、左袒目前扱於腰之右、盥手執錢箱以入。侍者一人插匙於米碗、執以從、置於屍西。以幎巾徹枕覆面。喪主就屍東由足而西、牀上坐、東面舉巾、以匙抄米實於屍口、併實以錢。侍者加幅巾充耳、設幎目納履。乃襲深衣、結大帶、設握手、覆以衾置靈座、設魂帛、立銘旌。諸子、三日不食。期九月之喪、三不食。五月三月之喪、再不食

    小殮

    死之明日、厥明、執事者陳小殮衣衾於堂東北壁下。設卓子於阼階東南、置奠饌及盃注於其上、巾之。設盥盆。帨巾各二於饌東。設小殮牀、施薦席褥、於西階之西。鋪絞衾衣、舉之升自西階、置於屍南。先布絞之橫者三於下、乃布縱者一於上。侍者盥手舉屍、男女共扶助之、遷於牀上。先去枕而舒絹。疊衣以藉其首。乃卷兩端以補兩肩空處、又卷衣夾其兩脛、取其正方。然後以餘衣掩屍。左衽不紐、裹之以衾、而未結其絞、未掩其面。蓋孝子猶欲見其面也。殮畢、覆以衾。喪主主婦憑屍哭擗。男子袒而括髮。齊衰以下、袒而裂布以免。婦人亦用麻繩髽髻。乃遷屍牀於堂中。執事者舉饌升自阼階、至靈座前。祝焚香、洗盞斟酒奠之。喪主以下哭盡哀。乃代哭不絕聲

    大殮

    小殮之明日、執事者陳大殮衣衾奠具、如小殮之儀。舉棺入置於堂中少西。侍者置衾於棺中、垂其裔於四外。侍者與子孫婦女、俱盥手掩首結絞、共舉屍納於棺中。實生時所落髮齒、及所剪爪於棺角。又揣其空缺處、卷衣塞。之、務令充實。先掩足、次掩首、次掩左、次掩右。令棺中平滿喪主主婦憑哭盡哀。乃加蓋下釘。覆柩以衣。設靈牀於柩東。乃奠。喪主以下各歸喪次

    成服

    大殮之明日、厥明、五服之人各服其服入就位、然後朝哭相弔如儀。成服之日、喪主及兄弟始食粥。妻妾及期九月者、疏食水飲、不食菜果。大功以下異門者、各歸其家。自是每日晨起、喪主以下、各服其服入就位。尊長坐哭。卑幼立哭。侍者設盥櫛之具於靈牀側。奉魂帛出就靈座。然後朝奠。執事者執饌。祝盥手焚香斟酒。喪主以下再拜哭盡哀。食前上奠。至夕進夕奠。喪主以下奉魂帛入就靈牀、哭盡哀。朝夕之間、哀至則哭。朔日之奠、如朝奠之儀。時物之薦、如上食之儀

    弔奠賻

    凡來弔者、必素服。奠用香茶燭酒果、賻用錢帛、先具剌通名乃入。喪主哭以俟。護喪出迎賓、賓入至廳事、進揖曰、竊聞某人傾背、不勝驚怛。敢請入酹、併伸慰禮。護喪引客入至靈座前、哭盡哀、再拜焚香跪酹茶酒、俛伏興。護喪止哭者。祝跪讀祭文奠賻狀於賓之右、畢興。賓主皆哭盡哀。賓再拜。喪主哭出西向稽顙再拜。賓亦哭、東向答拜。進曰、不意兇變、某親奄棄色養。伏惟哀慕、何以堪處。喪主對曰、某罪逆深重、禍延某親。伏蒙奠酹、併賜臨慰。不勝哀感。又再拜。賓答拜。又相向哭盡哀。賓寬譬喪主曰、修短有數痛毒柰何。願抑孝思、俯從禮制。乃揖而出。喪主哭而入。護喪者送至廳事、茶湯而退。喪主以下止哭

    擇地 祭后土

    三月而葬。擇地之可葬者、土色光潤、草木茂盛之處、即為美地。又須慎五患、使他日不為道路、不為城郭、不為溝池、不為貴勢所奪、不為耕犁所及、乃可。世人多徇俗師陰陽之說、既擇年月日時。又擇山水形勢、以為子孫貧賤富貴壽夭賢愚、盡繫於此。至有終身不葬、或累世不葬、棄捐不葬者、悖禮傷義、無過於此。既得地、乃擇日開塋域、祠后土。南向設神位、設盞注酒饌於其前、又設盥盆帨巾於其東南。告者吉服入立於神位之前、北向。執事者在其後、東上。皆再拜。告者與執事者皆盥帨。執事者一人取酒注西向跪。一人取盞東向跪。告者斟酒反注、取盞酹於神位前、俯伏、興、少退立。祝執版立於告者之左、東向跪讀曰、維某年歲月朔日辰、某敢告於后土氏之神、今為某親營建宅兆。神其保佑、俾無後艱。謹以清酌脯醢、祗薦於神。尚享。訖、復位。告者再拜。祝及執事者皆再拜。乃徹。遂穿壙。作灰隔、造冥器、刻誌石、備大輿、作神主、以俟發引

    葬

    發引前一日、執事者設饌如朝奠。祝斟酒訖、北面跪告曰、今以吉辰遷柩。敢告。俯伏、興。喪主以下哭盡哀、再拜。乃遷柩。役者入、婦人退避。喪主及眾兄弟歛杖立視。祝以箱奉魂帛導柩前行。喪主以下從哭。男子由右。婦人由左。重服在前。輕服在後。服各為序。侍者在末。無服之親、男居男左、女居女右、皆次喪主主婦之後。遂遷於廳事。執事者布席、役者置柩於席上。祝設靈座及奠於柩前南向。喪主以下就位坐哭、藉以薦席、乃代哭如小殮之前。親賓致奠賻者、其儀並如初喪時。日晡時設祖奠。祝斟酒訖、北面跪告曰、永遷之禮、靈辰不留。今奉柩車、式遵祖道。俯伏、興。厥明、輿夫納大輿於中庭。執事者徹祖奠。祝北面跪告曰、今遷柩就輿、敢告。遂遷靈座置旁側。召役夫遷柩就輿。喪主從柩哭視載。婦人哭於帷中。載畢、祝帥執事者遷靈座於柩前南向。乃設遣奠。奠畢、執事者徹奠。祝奉魂帛置靈車、別以箱盛主置魂帛後。婦人蓋頭出帷降階立哭。守舍者哭辭、盡哀再拜。柩行、冥器銘旌等前導、喪主以下男女哭步從。尊長次之。無服之親又次之。賓客又次之。途中遇哀則哭。未至墓、執事者先設靈幄在墓道西、南向。親賓次、在靈幄前十數步。婦人幄、在靈幄後壙西。冥器等至。靈車至。祝奉魂帛就幄座、遂設奠而退。執事者先布席於壙內、柩至、脫載置席上、北首。執事者取銘旌去扛置其上。喪主男女各就位哭、賓客拜辭而歸。乃窆。喪主兄弟輟哭臨視。喪主奉玄纁置柩旁、再拜稽顙。在位者皆哭盡哀。加灰隔內外蓋、實以灰、乃實土而漸築之。祠后土於墓左如前儀。藏冥器、下誌石、復實以土而堅築之。乃題主。以生時所稱為號。題畢、祝奉置靈座。而藏魂帛於箱中。炷香斟酒、執版出於喪主之右、跪讀之雲、孤子某 【母雲哀子】 敢昭告於某親府君曰、形歸窀穸。神返室堂。神主既成。伏惟尊靈、捨舊從新。是憑是依。畢、復位。喪主再拜哭盡哀。止、祝奉神主升車。執事者徹靈座。遂行。喪主以下哭從如來儀。留子弟一人監視實土、以至成墳。喪主以下、奉靈車在途徐行哭。至家哭。奉神主入置於靈座。喪主以下哭於廳事。遂詣靈座前哭盡哀。有弔者拜之如初。期九月之喪者、可以飲酒食肉、惟不與宴樂。小功以下、大功異居者、可以歸

    虞

    葬之日、日中而虞。或墓遠、則但不出是日可也。柩既入壙、掌事者先歸修虞事。具饌於堂東。既沐浴、喪主以下內外俱詣靈座所。喪主及諸子倚杖於室戶外、內外俱哭。掌饌者以饌入、設於靈座前、降出。贊者請喪主止哭、盥手詣靈座前、以盞跪奠酒、俯伏、興、西向立。內外哭止。祝進立於靈座右、跪讀祝文曰、維年月朔日辰、孤子某敢昭告於考某人之靈、日月遄邁。奄及反虞。叩地號天、五情麋潰。謹以清酌庶羞哀薦虞事。尚享。祝興。喪主哭再拜、退復位。內外哭盡哀。喪主以下出杖、降自西階就次。妻妾女子子還別室。少頃徹饌。祝取魂帛帥執事者埋於屏處潔地。罷朝夕奠。遇柔日再虞。遇剛日三虞

    卒哭

    三日而卒哭。其日夙興、掌事者具饌於堂東。內外各衰服。贊者引喪主以下俱杖升、立哭於靈座東、西向南上。婦人升詣靈座西、東向南上。內外俱就位哭。贊者升自東階、入徹夕奠出。執饌者以饌升、設於靈座前。贊者引喪主降、盥手訖、進詣靈座前、以盞跪奠酒、俯伏、興、少退、西面。祝入立於靈座南北面。內外哭止。跪讀祝文曰、維某年某月某朔日辰、孤子某敢昭告於考某人、 【毋則曰哀子、曰妣某氏】 日月不居。奄及卒哭。叩地號天、五情麋潰。謹以清酌庶羞、哀薦成事。尚享。祝興。喪主再拜哭。應拜者皆再拜哭盡哀。喪主以下各還次。自卒哭後、朝一哭、夕一哭。乃諱名。喪主蔬食水飲、不食菜果、寢席枕木

    祔

    卒哭之明日乃祔。其日夙興、執事者具器陳饌。喪主以下入哭於靈座前。乃詣祠堂、奉所祔祖考之主置於座。內執事者奉祖妣之主置於座。還詣靈座所哭。祝奉新主以行。喪主以下哭從、如從柩之次。至祠堂門、止哭。祝出主置於座。喪主以下各就位。贊者曰再拜。在位者皆再拜。掌饌者以饌升、各陳於座前。設訖、降出。贊者引喪主盥手酌酒、先詣祖考妣位前、祝辭雲、孝孫某謹以清酌庶品、適於某祖之靈、隮祔孫某人之靈。內喪則雲、適於某祖妣某人、隮祔孫婦某人某氏。次詣亡者位前、祝辭雲、薦祔事於先考之靈、適於某考之靈。尚享。喪主再拜、興、降出。贊者引喪主詣諸座前各再拜。乃復位。贊者曰再拜。在位者皆再拜。祝先納祖考妣神主於龕中匣之。次納亡者神主匣之。奉之反於靈座。喪主以下哭從如來儀

    小祥

    前期一日、喪主及諸子皆沐浴、具饌陳器、設次、陳練服於其所。其日夙興、祝入整拂几筵以出內外衰服。喪主以下倚杖於階東、俱升就位、哭盡哀。贊者引喪主杖就次。主婦以下各就次。乃陳練服。贊者引喪主倚杖如初。乃升。內外俱升、就位哭。贊者引喪主盥手奠酒。祝進立於靈座右。內外止哭。祝讀祝文曰、維年月朔日辰、孤子某敢告於考某人之靈、歲月驚迫、奄及小祥。攀慕永遠。重增荼裂。謹以清酌庶羞、祗薦祥事。尚享。祝興。喪主哭再拜、退復位。內外哭盡哀。喪主以下出杖、降自西階就次。妻妾女子子還別室。自小祥之後、止朝夕哭

    大祥

    前期一日、喪主及諸子俱沐浴、具饌陳器、陳禫服於次。乃告遷於祠堂。告畢、改題神主而遞遷之、虛東一龕以俟厥明、祝先入拂几筵、降出。內外於次哭盡哀。掌事者設饌於靈座前。內外俱就位哭。贊者引喪主盥手奠酒。祝立於靈座右、跪讀祝文曰、維年月朔日辰、孤子某敢昭告於考某人之靈、日月逾邁。奄及大祥。攀慕永遠、無任荒踣。謹以清酌庶羞、祗薦祥事。尚享。祝興。喪主哭再拜、退復位。內外哭盡哀。祝奉神主入於祠堂。喪主以下哭送。掌事者徹靈座。斷杖棄之屏處。始飲酒食肉而復寢

    禫

    大祥之後、間一月而禫。既卜日、前期一日、喪主及諸子俱沐浴、設神位於靈座故處。乃陳器具饌。其日夙興、祝入拂拭几筵、詣祠堂出奉神主置於座。喪主及諸子妻妾女子子、內外俱升、就位哭。贊者引喪主盥手奠酒。祝立於神座右、止哭、跪讀祝文曰、維年月朔日辰、孤子某敢告於考某人之靈、禫制有期。追遠無及。謹以清酌庶羞祗薦禫事。尚享。祝興。喪主哭再拜退復位。內外俱哭盡哀。送神主還於祠堂

    奔喪 改葬

    【並同品官】

    洪武五年定庶民喪儀

    棺所用堅木油杉為上。柏次之、土杉松木又次之。用黑漆金漆、不得用硃紅

    冥器一事

    功布以白布三尺引柩

    柳車以衾覆棺

    誌石二片如品官之儀

    祭物用豕。力不及者、隨家有無

    凡喪禮禁令。洪武五年

    詔、古之喪禮、以哀慼為本。治喪之具、稱家有無。近代以來、富者奢僣犯分。力不及者、揭借財物、炫耀殯送。及有惑於風水、停柩經年、不行安葬。宜令中書省集議定製、頒行遵守。違者論罪如律

    ○嘉靖十八年題準、士庶喪禮、各稱家之有無以為厚薄。時忌致祭、亦隨所有以伸追慕。不以富侈。不以貧廢。巨家大族、能遵禮以為細民之倡者、有司量加勸勵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一

    喪禮六

    恩卹

    國初武臣亡歿、念其勳勞。賻卹之典、特從優厚。其後漸為限制。今恲文臣卹典著於後、而外夷官員亦附焉

    洪武二十六年定

    一優給則例

    凡陣亡失陷傷故渰沒者、全支。邊遠守禦出征、並出海運糧病故者、減半

    一品米六十石、麻布六十疋

    二品米五十石、麻布五十疋

    三品四品米四十石、麻布四十疋

    五品六品米三十石、麻布三十疋

    一公侯亡故

    不分病故陣亡、止給麻布一百疋。禮部奏輟朝三日。仍具手本行移在京衙門知會

    一將引本官家人、赴

    內府給與布疋

    一諮工部造辦冥器棺槨、及撥人匠磚石造墳

    安葬

    一札付欽天監選擇墳地

    一具手本赴光祿寺備辦祭物、遣官行禮

    一禮部奏議封諡

    一自初喪至除服、以次遣官致祭

    聞喪      入歛

    首七至終七   下葬

    百日      新冬

    週年      二週

    除服

    一都督至都指揮亡故

    禮部奏輟朝二日。移諮工部造辦棺槨等項仍備辦祭物、自初喪至除服、節次遣官致祭

    聞喪      下葬

    百日      週年

    除服

    如合優給者、照前則例、並諮兵部照例追贈

    一指揮使至指揮僉事亡故

    禮部移諮工部造墳安葬、亦節次遣官致祭

    安靈      下葬

    週年      除服

    照例優給追贈

    一衛所鎮撫千戶百戶亡故

    禮部移諮工部造墳安葬、止二次遣官致祭

    安靈      下葬

    照例優給追贈

    一公侯及在京一品二品父母妻喪、三品四品父母喪、曾授封贈及致仕者、各照品級造墳安葬。在外止祭祀。未封贈者無

    一在外都指揮使至指揮僉事、止是禮部遣人往祭一次。若回京安葬、則照例祭祀造墳。千百戶別無祭葬例

    一公侯在外病故、聞喪、止輟朝一日。靈櫬到京、仍輟朝三日。下葬、輟朝一日

    永樂以後續定

    凡公侯承襲病故者、祭二壇。若管府事有功蹟、加太子太保以上、及守備南京者、俱祭十六壇

    凡駙馬都尉病故者、祭十五壇

    凡伯爵承襲病故者、祭二壇。其年幼襲爵不及而故者、祭一罈。若管事有功蹟、加太子太保以

    上者、祭十五壇

    凡公侯駙馬伯病故、俱輟朝一日。齋糧麻布取自

    上裁。其葬禮、照依定製。若公侯伯、為事病故者、祭葬等項俱無

    凡公侯伯母與妻、俱祭二壇、有葬。係

    皇親者、加祭壇數、取自

    上裁

    凡兩京二品以上文官、並父母妻、三品文官、並父母、曾授本等封者、俱照例祭葬、其三品父母止授四品封、及四品官並父母、授本等封者、俱止

    賜祭一罈。若止授五品以下封者、祭葬俱無。其有出自

    特恩者、不在此限

    凡一品官病故者、輟朝一日。祭九壇。父母授封至一品者、祭二壇。妻、祭一罈

    凡尚書左右都御史在任病故者、祭二壇。其加有

    東宮三少、或兼大學士贈一品者、祭四壇。父母妻、

    祭俱一罈

    凡兩京三品官病故者、俱祭一罈。致仕者亦然其以侍郎兼學士贈尚書者、祭二壇

    凡兩京三品以上官葬祭制度、俱照依品級。其四品五品官得

    特恩賜葬者、亦以本等品級為定。惟衍聖公葬祭、照一品禮行

    凡左右都督至都督僉事管府事病故者、俱祭六壇。齋糧麻布取自

    上裁。其先有功後閒住病故者、祭二壇。母妻祭俱一罈 【俱有葬】

    凡都督僉事以上、葬禮俱照品級。若署都督僉事、祭一罈、無葬

    凡中都留守正副、俱祭一罈

    凡在京親軍衛分帶俸都指揮使及同知僉事、在御馬監把總、或出充遊擊參將等官、有功無過者、祭一罈

    凡錦衣衛等官指揮使同知僉事、或帶俸都指揮職銜者、俱祭一罈。 【以上俱無葬】 其係幹

    皇親者、祭葬取自

    上裁

    凡在京在外文武官員、不拘品級、其以死勤事者、卹典取自

    上裁

    凡女直都督等官、永樂間、差官齎香鈔

    諭祭。近例因其奏請、給與表裏祭文、令帶回自祭凡達官都督等官、永樂宣德間、來京病故者隨時遣官

    諭祭、或給棺賜葬。舊例禮部年終類奏分遣官祭之。 【今不行】 若在邊歿於戰陣者、不在此例

    凡外國使臣病故者、令所在官司賜棺及祭。或欲歸葬、聽從其便

    凡在京文武官員及夫人病故者、嘉靖六年、令止與應得祭葬。其齋糧麻布、一體裁革

    凡公侯伯歿於王事者、嘉靖八年題準、於本爵應得祭外、加祭二壇

    凡二品。以上大臣在任病故者、嘉靖二十八年議準、行兵部應付船隻腳力、差官一員護送還鄉

    隆慶三年更定

    凡四品五品文官、以待從、

    春宮、軍功等項、應沾卹典者、禮部臨時具由取自

    上裁。其他一切雜途、盡行停止。 【弘治十年例】 遇有前項陳請、仍先移文翰林院兵部覈實。如軍功、必躬履行陣、侍從、必日侍

    講讀、春宮、必親奉出閤、開陳有勞、方與具由題請。若止曾受官、未經實效勤勞者。不準。 【嘉靖二十三年例】 其

    特恩所加祭葬、大約於本等品級內量加一等。如無祭者、給與祭一罈。無葬者、給與半葬。應半葬者、給與全葬。如講讀官、則五品本身有祭。四品本身父母、得擬祭葬。三品祭得及其妻。軍功、則四品本身得擬祭葬。三品未滿得及其父母。各有差等、不得越次妄生希覬。或有講讀年久、啟沃功多、軍旅身殲、勳勞懋著者、卹典自宜加厚。禮部臨時議擬奏請定奪

    凡二品官、本等祭二壇。若加陞一品致仕者、祭五壇。 【正德七年例】 加

    東宮三少致仕者、祭三壇。 【正德六年例】 原加

    東宮三少而續奉

    旨革去者、止與本等祭二壇。妻未封夫人者、不準與祭。 【俱嘉靖二十三年例】 其加陞日淺、政蹟未著者、臨時覈

    實奏請量減。若被劾冠帶閒住者、祭葬俱無 【俱弘治十年例】

    凡四品官巳經考滿者、其父母例不重封、雖止

    授五品封、亦與祭一罈。未考滿者不準 【嘉靖二十三年例】

    凡四品以上官、其父母曾授本等封贈者、先後病故、祭得因後並及其先。如有前母、亦得及之。無封贈者、不許越例陳乞。其品官妻、非係封贈夫人者、原無祭典、不準並祭 【俱嘉靖二十三年例】 凡被劾聽調官、有心本無疵、事因詿誤、雖遭指摘、不累其人品者、應得祭葬、仍準全給。或功有可錄、過有可原者、功過當相較量、其祭葬應全給者半給、應半給者有祭無葬。若罪過昭彰、公論共棄者、照閒住例不準給

    凡公侯伯本爵應得祭二壇。若在內掌府事坐營、 【守備南京同】 在外總兵征討積有勳勞、而加太子太保以上者、公侯祭十六壇。伯祭十五壇。掌府事坐營總兵歷有勳勞者、祭七罈。掌府事坐營積有年勞者、祭五壇雖掌府事坐營而政績未著者、祭四壇。管事而被劾勘明閒住者、止與本爵祭二壇。被劾而未經勘實者、祭一罈。勘實而罪重者、並本爵應得祭葬、一概盡削

    凡都督同知僉事起用未久病故者、與祭三壇。 【嘉靖三十年例】 錦衣衛都指揮使、身後贈都督同知者亦祭三壇。 【正德二年例】 俱照例造葬

    萬曆六年更定

    凡文官三品以上、不論已未考滿、其各父母妻必曾授本等封、俱照例祭葬。四品本身及父母、皆止一祭、無葬。而出自

    特恩者不拘

    凡一品父母妻已授本等封、於例祭外、父母有加祭二壇者、 【正德十年例】 妻有加祭一罈者、 【弘治十二年例】 係出

    特恩、取自

    上裁。陳乞者不得輒援為例

    凡三品官曾經考滿者、祭一罈、全葬。未經考滿者、祭一罈、減半造葬。 【正德六年例】 其以侍郎兼學士贈尚書者、祭二壇、不拘已未考滿、給與全葬。或兼官雖同、非係贈尚書者、止給與本等卹典、不得概援為例

    凡致仕養病終養聽用等項官員、祭葬俱與、見任官同。革職閒住、及先曾為事謫戍、遇蒙

    恩詔辯復原職者、祭葬俱不準給

    凡文官二品三品共實歷三年以上者、雖未考三品滿、父母準與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歷三年以上者、雖未考四品滿、父母準祭一罈。若未及三年者不準。 【正德九年例】 其有未及三年而遇蒙

    恩詔、父母已授本等封、及父母先授外封、後任京職

    考滿例不重封者、俱照品級給與應得祭葬 【內外通理、嘉靖二十八年例】

    凡三品以上官、有被劾致仕、及先被劾冠帶閒住、後奉

    特旨復職者、俱準照例與祭葬。 【弘治十年、嘉靖二十七年例】 若罪過昭彰、公論共棄者、不拘見任致仕等項、俱不準給。其被劾閒住、遇蒙

    覃恩概復致仕者、亦不準給。被劾聽調、及聽勘未明病故者、務稽考其平生履歷、人品高下、功罪重輕、議擬奏請定奪

    凡公侯伯、為事未經勘實身故者、其妻封命跪未追奪、亦從夫例、止與祭一罈

    凡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管府事、及在外總兵病故者、俱祭六壇、照例造葬、都督同知以上、不分真署、一體給祭葬、署都督僉事、止祭一罈、不得妄援

    凡興都正副留守、俱祭一罈

    凡以死勤事、若抗節不屈身死綱常者、犯顏諫爭身死國是者、執銳先登身死戰陳者危城固守身死封疆者、諸如此類、開具實跡、卹典取自

    上裁。其或城池失守、戰陳敗衄、以致殞命者、不許一概議給

    萬曆十二年續定

    凡公侯伯掌府坐營總兵、加太子太保以上者、必查前項官銜因何加授、果以勳勞進秩、方許照會典公侯祭十六壇、伯祭十五壇之例。如係因事加

    恩、功業未副者、止照勳臣二等事例與祭七罈。其有不願坐營管府懇疏乞休者、查其平生有功無過、俱照見任優卹

    凡三品以上致仕官、其雅負時望懇疏乞休者照見任例給與應得祭葬。如被劾致仕、及考察自陳致仕者、二品曾經考滿、祭葬準全給。未經考滿者、祭照舊葬價減半。三品曾經考滿、祭照舊、半葬。未經考滿者、有祭無葬。四品雖經考滿亦不準祭。其被劾自陳官員、有日久論定、原無可議者、仍照例給與祭葬。父母妻、曾授本等封者、應得卹典、亦視本身致仕緣由以為差等、不得濫給

    凡三品以上被劾聽用聽調官員祭葬、俱照今擬被劾自陳致仕官遞減之例。如公論已明、人品無玷、仍準全給。聽勘未明官員、有陳乞卹典者、仍行原勘撫按衙門查明無礙、應否量給、臨時題請定奪。如果有顯過為公論所不容、無論聽用聽調聽勘、徑照閒住例、俱不準給。其父母祭葬、亦稽其子功過以為差等

    凡京官三品陞四品者、不拘四品已未考滿、俱照三品未考滿例、祭一罈、半葬。父母曾授三品封者與同授四品封者、止祭一罈。其原以三品降調、後歷陞四品者、止照四品例、不得妄行陳乞

    凡三品父母曾授本等封者、無論亡故先後、一視其子以為差等。其已經考滿者、祭葬全給。未經考滿者、祭一罈、減半造葬

    凡文官二品三品共歷三年已上者、雖未考三品滿、其父母曾授四品五品封、準與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歷三年以上者、雖未考四品滿、其父母曾授五品封、準祭一罈。其未經授封、及止授六七品封者、不得援以為例

    凡三品官本生父母、有值

    覃恩乞以本身應得

    誥命移封者、身後量給祭一罈。其授二品封者、量給半葬

    凡二品三品文臣曾經

    賜葬者、妻故在後、俱許祔葬。惟授封夫人者、例給開壙工價。其餘不給。若妻先故者、除已封夫人照例祭葬外。其餘俟夫故之日祔葬

    凡管府及總兵都督僉事、止與祭四壇、照品造葬。其陞署都督同知者如之。若由署都督僉事陞署都督同知者、與祭二壇、減半造葬

    凡留守正副親軍衛分都指揮使等官贈都督同知者、於本級上加祭一罈、減半造葬

    凡三品以上文官父母、曾授本等封而子先亡故者、萬曆元年題準、查無違礙、仍與應得卹典。若被罪削籍、本身原無祭葬、父母雖經授封、亦不準給

    凡大臣父母先後病故者、萬曆三年題準、如父先以三品封給祭葬、其母后封一品夫人開壙合葬者、準行工部量給增造工價、以足一品之數

    凡公侯襲爵未謝恩病故者、萬曆二年議準、照伯襲爵未久例、與祭一罈造葬

    凡奏請卹典。萬曆元年題準、兩京大臣病故、應得卹典、如見任公差於外者、許各差撫按官勘明具奏。其在家致仕養病給假等項病故者、各地方有司具本官履歷緣由、及病故日期申報撫按衙門覈實、季終類奏。中間果有行業超卓、公論共推、及罪過昭彰、公論共棄者、據實開列、聽禮部議覆。若大臣見在、不拘見任致仕、其父母妻、曾授本等封病故者、許照例自行請乞。其致仕在家等項、子孫微弱、官司一年之外不為代奏者、亦許子孫自行陳乞。禮部仍行撫按勘明議覆。若撫按官並所屬留難者、聽禮部及該科參究 【以上喪葬】

    凡議謚。洪武初俱禮部奉

    旨施行

    ○二十五年、令禮部行翰林院擬奏請

    旨

    凡

    親王謚、例用一字。

    郡王二字

    ○弘治十五年奏準、

    親王行巡撫巡按等官覆勘、

    郡王行本府

    親王、及承奉長史等官覆勘、善惡得實、明白結報、具奏定謚

    ○隆慶四年題準、凡冒襲王爵奉

    旨改正者、不許一概請謚

    凡文武大臣

    賜謚、亦用二字、與否取自

    上裁若官品未高、而待從有勞、或以死勤事、

    特恩賜謚者、不拘常例

    ○弘治四年令、凡乞

    恩賜謚者、禮部斟酌可否、務合公論、不許一概比例濫請

    ○十五年奏準、文武大臣有請謚者、禮部照例上請得

    旨。行吏兵二部備查實跡、禮部定為上中下三等、以行業俱優者為上、行實頗可者為中、行實無取者為下、開送翰林院擬謚請

    旨

    ○萬曆元年題準、大臣應得謚者、禮部仍廣加諮詢、稽覈名實。間有應謚而未經題請、及曾題請而未蒙

    賜謚者、不論遠近、許各該撫按、及科道官從公舉奏。禮部酌議題覆補給。若不係公舉、子孫自陳乞補謚者、不行

    ○十二年題準、凡遇文武大臣應得謚號者、備查本官生平履歷、必其節概為朝野具瞻、勳猷係

    國家休慼、公論允服、毫無瑕疵者、具請

    上裁。如行業平常、即官品雖崇、不得概與 【以上 賜謚】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

    喪禮七

    喪服

    國初大明令、依古禮、父服斬衰、母齊衰。報服如之。庶母服緦。三殤降等。洪武七年始加折衷、著為孝慈錄、父母俱斬衰。而減報服省殤禮定庶母服以杖期。又列圖於律、至今遂為定製

    斬衰三年

    子為父母

    庶子為所生母

    子為繼母

    子為慈母 【母卒、父命他妾養已者】

    子為養母 【謂自幼過房與人】

    女在室為父母

    女嫁反在室為父母 【謂已嫁被出、而歸在父母家者】

    嫡孫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 【父故、嫡孫為祖承重服。若父祖俱亡、而子孫為曾高祖後者同】

    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

    為人後者為所後祖父母承重

    為人後則妻從服

    婦為舅姑 【即公婆】

    庶子之妻為夫之所生父母

    妻妾為夫

    齊衰杖期

    嫡子眾子為庶母 【謂父之妾】

    嫡子眾子之妻為夫之庶母

    為嫁母出母 【即親生母、因父卒改嫁、及父在被出者】

    父卒、繼母改嫁而已從之者

    夫為妻

    齊衰不杖期

    父母為嫡長子及眾子

    父母為女在室者 【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亦同】

    繼母為長子及眾子

    慈母為長子及眾子

    孫為祖父母 【女雖適人不降】

    為伯叔父母 【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妾為夫之長子、及眾子。為所生子

    為兄弟

    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即姪男及姪女】

    為姑及姊妹在室者 【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同】

    妾為嫡妻

    嫁母出母為其子

    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 【姊妹及姪女在室者同】

    繼母改嫁為前夫之子從巳者

    為繼父同居兩無大功之親者 【謂繼父無子孫伯叔兄弟、巳身亦無伯叔兄弟之類】

    婦人為夫親兄弟之子

    婦人為夫親兄弟之女在室者

    女出嫁為父母

    妾為其父母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 【即本生父母】

    女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後者

    祖為嫡孫

    父母為長子婦

    齊衰五月

    為曾祖父母 【女雖適人不降】

    齊衰三月

    為高祖父母 【女雖適人不降】

    為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為繼父雖同居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大功

    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

    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

    父母為眾子婦

    為女之出嫁者

    祖為眾孫 【女在室同】

    為兄弟之子之婦 【即姪婦】

    婦人為夫之祖父母 【即夫之公婆】

    婦人為夫之伯叔父母 【即夫之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婦人為夫之兄弟之子婦 【即姪婦】

    婦人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

    女出嫁為本宗伯叔父母 【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女出嫁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女出嫁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為人後者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

    夫為人後者其妻為夫本生父母

    為兄弟之子為人後者

    小功

    為伯叔祖父母 【謂祖之兄弟、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為同堂伯叔父母 【謂父之伯叔兄弟】

    為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 【謂同□祖兄弟、即父伯叔兄弟之子女】

    為同堂兄弟之子 【即堂姪】

    為從祖祖姑在室者 【謂祖之親姊妹、即姑婆】

    為從祖姑在室者 【即堂姑、是父之同堂伯叔姊妹】

    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即堂姪女】

    為兄弟之妻

    為人後者為其姑姊妹適人者

    為嫡孫婦

    為同堂姊妹之嫁者

    為孫女適人者

    為兄弟之孫、及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即姪孫】

    為外祖父母 【即外公外婆】

    為母之兄弟姊妹 【即舅舅姨姨】

    為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

    為姊妹之子 【即甥】

    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 【在室出嫁同】

    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為夫兄弟之孫、及夫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夫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母出、為繼母之父母兄弟姊妹

    庶子為嫡母之父母兄弟姊妹 【母死則不服】

    緦麻

    為族曾祖父母 【謂曾祖之兄弟及妻、即太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為族伯叔祖父母 【謂祖之同堂兄弟及妻、即堂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為族父母 【謂父之再從兄弟同曾祖者、即族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 【謂三從兄弟姊妹同高祖者】

    為族曾祖姑在室者 【謂曾祖之姊妹、即太姑婆】

    為族祖姑在室者 【即祖之同堂姊妹、即堂姑婆】

    為族姑在室者 【謂父之再從姊妹、即族姑】

    為兄弟之曾孫 【女在室同、即曾姪孫】

    為曾孫玄孫

    為同堂兄弟之孫 【女在室同、出嫁則無服】

    為再從兄弟之子 【女在室同、即同曾祖兄弟之子】

    為從祖祖姑、及從祖姑、及從祖姊妹之出嫁者 【從祖祖姑、謂祖之親姊妹。從祖姑、父之同堂姊妹。從祖姊妹、已身再從姊妹】

    為兄弟之孫女出嫁者

    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堂姪女】

    為乳母

    為舅之子

    為姑之子

    為兩姨兄弟

    為外孫 【男女同】

    為妻之父母 【妻亡而別娶亦同。妻之親母、雖嫁出猶服】

    為婿

    為兄弟孫之婦

    為同堂兄弟子之婦

    為同堂兄弟之妻

    為外孫婦

    為甥婦

    婦人為夫之曾祖高祖父母

    為夫之從祖祖父母 【即夫之祖親兄弟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為夫之從祖父母 【夫之堂伯叔】

    為夫兄弟之曾孫

    為夫之同堂兄弟

    為夫同堂兄弟之孫 【孫女同】

    為夫再從兄弟之子

    為夫兄弟孫之婦

    為夫同堂兄弟子之婦

    為夫同堂兄弟之妻

    為夫同堂姊妹 【在室出嫁同】

    為夫之外祖父母

    為夫之舅、及夫之姨

    為夫之從祖祖姑、及從祖姑在室者 【從祖祖姑、是夫之姑婆。從祖姑、是夫之堂姑】

    女出嫁為本宗從祖祖父母 【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女出嫁為本宗從祖父母 【即堂伯堂叔】

    女出嫁為本宗同堂兄弟之子女 【即堂姪堂姪女】

    女出嫁為本宗從祖祖姑、及從祖姑在室者 【從祖祖姑、即姑婆。從祖姑、即堂姑】

    女出嫁為本宗同堂姊妹之出嫁者

    為人後者為本生外祖父母

    【古禮有三殤、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長殤中殤降正服一等、下殤降長殤中殤一等、即生三歲至七歲者、為無服之殤。其已娶已嫁、則服之如成人。具載大明令。今省】

    喪服總圖

    用至麤麻布為之不縫下邊  斬衰 【三年】

    用稍麤麻布為之縫下邊   齊衰三年 齊衰杖期 【即一年】 齊衰不杖期 【亦一年】 齊衰五月 齊衰三月

    用麤熟布為之       大功 【九月】

    用稍麤熟布為之      小功 【五月】

    用稍細熟布為之 緦麻 【三月】

    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圖

    凡嫡孫父卒為祖父母承重、服斬衰三年。若為曾高祖父母承重服亦同。祖在為祖母止服杖期

    凡男為人後者為本生親屬孝服皆降一等。惟本生父母降服不杖期。父母報服同

    族兄弟 【緦麻】 族兄弟妻 【無服】 【謂主從兄弟即同高祖兄弟】

    族伯叔父母 【緦麻】 【謂祖之再從兄弟及妻即父同曾祖兄弟】 再從兄弟 【小功】 再從兄弟妻 【無服】 【謂父伯叔兄弟之子即同曾祖兄弟】 再從姪 【緦麻】 再從姪婦 【無服】 【謂再從兄弟之子即同曾祖兄弟之子】

    族伯叔祖父母 【緦麻】 【謂祖之同堂兄弟及妻即公之伯叔兄弟】 堂伯叔父母 【小功】 【謂父之伯叔兄弟及妻】 堂兄弟 【大功】 堂兄弟妻 【緦麻】 【謂同祖伯叔兄弟】 堂姪 【小功】 堂姪婦 【緦麻】 【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子】 堂姪孫 【緦麻】 堂姪孫婦 【無服】 【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孫】

    族曾祖父母 【緦麻】 【謂曾祖之兄弟及妻即太伯公太伯婆太叔公太叔婆】 伯叔祖父母 【小功】 【謂祖之親兄弟及妻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伯叔父母 【期年】 【謂公之親兄弟及妻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兄弟 【期年】 兄弟妻 【小功】 【謂巳之親兄弟】 姪 【期年】 姪婦 【大功】 【謂兄弟之子】 姪孫 【小功】 姪孫婦 【緦麻】 【謂兄弟之孫】 曾姪孫 【緦麻】 曾姪孫婦 【無服】 【謂兄弟之曾孫】

    高祖父母 【即太太公婆齊衰三月】 曾祖父母 【即太公太婆齊衰三月】 祖父母 【即公婆齊衰不杖期】 父 【斬衰】 母 【三年】 巳身

    長子 【期年】 長子婦 【期年】 眾子 【期年】 眾子婦 【大功】 嫡孫 【期年】 嫡孫婦 【小功】 眾孫 【大功】 眾孫婦 【緦麻】 曾孫 【緦麻】 曾孫婦 【謂孫之子無服】 玄孫 【緦麻】 玄孫婦 【謂曾孫之子無服】

    族曾祖姑 【謂曾祖之姊妹即太姑婆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從祖祖姑 【謂祖之親姊妹即姑婆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姑 【謂父之親姊妹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姊□ 【謂己之親姊妹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姪女 【謂兄弟之女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姪孫女 【謂兄弟之孫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姪曾孫女 【謂兄弟之曾孫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族祖姑 【謂祖之同堂姊妹即公之伯叔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堂姑 【謂父之伯叔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堂姊妹 【謂同祖伯叔姊妹在室大功出嫁小功】 堂姪女 【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女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堂姪孫女 【謂同祖伯叔兄弟之孫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族姑 【謂父之再從姊妹即父同曾祖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再從姊妹 【謂父之伯叔兄弟之女即同曾祖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再從姪女 【謂再從兄弟之女即同曾祖兄弟之女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族姊妹 【謂三從姊妹即同高祖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以上圖表見word]

    凡姑姊妹女及孫女在室、或已嫁被出而歸、服並與男子同。出嫁而無夫與子者為兄弟姊妹及姪皆不杖期。

    凡同五世祖族屬在緦麻絕服之外、皆為袒免親。遇喪葬則服素服尺布纏頭

    妻為夫族服圖

    夫為祖父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並從夫服

    夫族兄弟 【無服】

    夫族伯叔父母 【無服】 夫再從兄弟 【無服】 夫再從姪 【緦麻】

    夫族伯叔祖父母 【無服】 夫堂伯叔父母 【緦麻】 夫堂兄弟及妻 【緦麻】 夫堂姪夫堂姪婦 【小功緦麻】 夫堂姪孫 【緦麻】

    夫族曾祖父母 【無服】 夫伯叔祖父母 【即夫之伯公伯婆叔公叔婆緦麻】 夫伯叔父母 【即夫之伯伯姆姆叔叔嬸嬸大功】 夫兄弟及妻 【即夫兄曰伯夫弟曰叔小功】 夫姪夫姪婦 【期年大功】 夫姪孫夫姪孫婦 【小功緦麻】 夫曾姪孫 【緦麻】

    夫高祖父母 【緦麻】 夫曾祖父母 【緦麻】 夫祖父母 【即夫之公婆大功】 舅姑 【斬衰】 【三年】 【即公即婆】 妻為夫 【斬衰三年】 夫為妻 【齊衰杖期父母在不杖】 長子 【期年】 長子婦 【期年】 眾子 【期年】 眾子婦 【大功】 孫 【大功】 孫婦 【緦麻】 曾孫 【緦麻】 玄孫 【緦麻】

    夫曾祖姑 【無服】 夫祖姑 【即夫之姑婆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夫親姑 【即夫之姑小功】 夫姊妹 【即姑小功】 夫姪女 【在室期年出嫁大功】 夫姪孫女 【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夫曾姪孫女 【緦麻】

    夫堂祖姑 【無服】 夫堂姑 【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夫堂姊妹 【緦麻】 夫堂姪女 【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夫堂姪孫女 【緦麻】

    夫族姑 【無服】 夫再從姊妹 【無服】 夫再從姪女 【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夫族姊妹 【無服】

    [以上圖表見word]

    夫為人後其妻為本生舅姑服大功

    妾為家長族服之圖

    家長父母 【期年】 家長 【斬衰三年】 家長長子 【期年】

    正妻 【期年】 家長眾子 【期年】

    為其子 【期年】

    [以上圖表見word]

    出嫁女為本宗降服之圖

    父堂兄弟 【即父之伯叔兄弟緦麻】 堂兄弟 【即同祖伯叔兄弟小功】 堂姪 【即同祖伯叔兄弟之子緦麻】

    祖兄弟 【即伯公叔公緦麻】 伯叔父母 【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大功】 兄弟 【大功】 兄弟子 【即姪大功】

    高祖公母 【即太太公婆齊衰三月】 曾祖父母 【即太公太婆齊衰五月】 祖父母 【即公婆期年】 父母 【期年】 己身

    祖姊妹 【即姑婆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父姊妹 【即姑大功】 姊妹 【大功】 兄弟女 【即姪女大功】

    父堂姊妹 【即父之伯叔姊妹在室緦麻出嫁無服】 堂姊妹 【即同祖伯叔姊妹在室小功出嫁緦麻】 堂姪女 【即同祖伯叔兄弟之女緦麻】

    [以上圖表見word]

    外親服圖

    堂舅之子 【無服】

    母之兄弟 【即舅小功】 舅之子 【謂之內兄弟即姑舅兄弟緦麻】 舅之孫 【無服】

    母祖父母 【即母之公婆無服】 外祖父母 【即外公外婆大功】 己身

    姑之子 【謂之表兄弟即姑舅兄弟緦麻】 姑之孫 【無服】

    母之姊妹 【即姨小功】 兩姨之子 【即兩姨兄弟緦麻】 姨之孫 【無服】

    堂姨之子 【無服】

    [以上圖表見word]

    妻親服圖

    妻外祖父母 【即妻外公外婆無服】

    妻伯叔 【無服】 妻兄弟及婦 【即舅即姆無服】

    妻祖父母 【即妻之公婆無服】 妻父母 【即丈人丈母緦麻】 己身 【為?緦麻】 女之子 【外孫緦麻】 女之孫 【無服】

    妻之姑 【無服】 妻之姊妹 【即姨無服】 妻姊妹子 【無服】

    [以上圖表見word]

    三父八母之圖

    養母 【謂自幼過房與人斬衰三年】

    同居繼父 【兩無大功親謂繼父無子己身亦無伯叔兄弟之類期年兩有大功親謂繼父有子孫自己亦有伯叔兄弟之類齊衰三月】 不同居繼父 【先曾與繼父同居今不同居齊衰三月自來不曾隨母與繼父同居無服】 嫡母 【謂妾生子稱父之正妻斬衰三年】 嫁母 【謂親母因父死再嫁他人齊衰杖期】 庶母 【謂父有子妾嫡子眾子齊衰杖期所生子斬衰三年】

    從繼母嫁 【謂父死繼母再嫁他人隨去者齊衰杖期】 繼母 【謂父娶後妻斬衰三年】 出母 【謂親母被父出齊衰杖期】 乳母 【謂父妾乳哺者即你母緦麻】

    慈母 【謂所生母死父令別妾撫育者斬衰三年】 [以上圖表見word]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

    歷日

    國家治歷明時、以

    賜百官、頒行天下。屬欽天監官推算、而事隸於祠部。每歲二月朔、欽天監奏進明年曆式、預行各布政司刊佈。例以九月朔進呈頒

    賜。嘉靖十九年、改用十月朔

    洪武二十六年定進頒歷日儀

    前期一日、尚寶設

    御座於奉天殿。 【今為皇極殿】 教坊司設中和樂於殿內。其日陳設如常儀。儀禮司設

    御歷案於殿中。設歷案於

    丹陛中道。設百官曆案於

    丹陛下。鼓初嚴、引禮引文武官進歷官入詣□立位。鼓三嚴、執事文武官詣

    華蓋殿。 【今為中極殿】 行五拜三叩頭禮。畢、傳

    制受歷侍。從等官各就位。

    皇帝服皮弁服出。樂作。陞座。捲簾。樂止。鳴鞭訖。引禮引進歷官就位。贊禮唱鞠躬。樂作。贊四拜。平身。樂止。典儀唱進歷。引禮引進歷官由東階陞詣

    丹陛案前。贊跪。搢笏。取歷由殿東門靠東入、至殿中。內贊唱跪。外贊唱眾官皆跪。唱進歷。監官以歷置於案。內贊唱出笏。俯伏、興。外贊亦唱俯伏、興、平身。內贊唱復位。引禮引進歷官由百官門出。樂作。引至拜位。樂止。贊禮唱鞠躬。樂作。四拜。平身。樂止。進歷官退。執事舉百官曆案于丹墀中道。鳴贊唱排班。班齊。鞠躬。樂作。贊四拜。平身。樂止。傳制官詣

    御前跪奏傳

    制。俯伏、興。由殿東門靠東出、至

    丹陛東西向立、稱有

    制。贊禮唱跪。眾官皆跪。宣

    制曰、欽天監進某年大統歷、其賜百官、頒行天下。贊禮唱俯伏、興。樂作。贊四拜。平身。唱頒歷。頒歷官取歷散於百官。散畢、

    駕興。百官以次出

    東宮進歷儀

    欽天監官捧歷於

    左順門、候

    奉天殿禮畢、由

    文華殿左門入、於殿東門外西向立候陞座。鴻臚官贊四拜。導引欽天監正官陞至

    文華殿外。搢笏。捧歷由東門入、至殿中。贊跪。贊進歷。監正官啟、欽天監進某年大統歷。啟訖、置於案。出笏。俯伏、興。仍導引出至拜位。贊四拜。興。退立侍班。候百官排班行禮畢。嘉靖十八年後、俱欽天監官捧至

    文華殿左門、司禮監官捧進、不行禮

    凡頒行歷日。洪武十三年令、

    諸王及在京文武百官直隸府州、俱欽天監印造頒給。十二布政司、則欽天監預以曆本及印分授之、使刊印以授府縣、頒之民間

    ○嘉靖七年、令各布政司查照遞年解京歷數、量將四分之二、解赴禮部。內將一分送各衙門分散官吏、一分發順天府及各衛分散軍民。其所減二分、盡發各府州縣、頒給小民

    祥異

    祖宗克謹天戒、後祥瑞而先災異。洪武元年、

    敕天下有司、但遇災異、具實奏聞。二年、令災異即奏、無論大小。四年、又令天下勿奏祥瑞。二十六年、遂著為令、凡各處獻來祥瑞、禮部準其事收下。如有非時災異、即時奏聞。若遇日月交蝕、預行諸司救護

    洪武二十六年定日食救護儀

    前期、結綵於禮部儀門及正堂。設香案於露臺上向日。設金鼓於儀門內兩傍。設樂人於露臺下。設各官拜位於露臺上下。俱向日立。至期、欽天監官報日初食。百官具朝服。典儀唱班齊。贊禮唱鞠躬。樂作。四拜。興。平身。樂止。跪。執事捧鼓詣班首前、班首擊鼓三聲、眾鼓齊鳴。候欽天監官報復圓。贊禮唱鞠躬。樂作。四拜。平身。樂止。禮畢

    月食儀同前。但百官青衣角帶。於中軍都督府救護

    凡日月食。洪武六年奏定、若遇雨雪雲翳、則免行禮

    ○永樂十一年正旦日食、罷朝賀燕會禮

    ○隆慶六年、

    大喪方成服、遇日食。百官先行哭臨、後赴禮部、青素衣黑角帶、向日行四拜禮。不用鼓樂

    ○萬曆四年題準、月食救護、遇日出之刻即止、不待復圓

    凡祈禱雨雪及晴。禮部題請、行順天府率所屬人員於都城隍等廟行香。禁屠宰三日。百官就各衙門致齋、青衣角帶辦事

    凡各處雨澤有無乾溢霑足、俱要依期備細造冊、申報禮部查考

    凡一切祥瑞應稱賀者、正統四年

    敕諭、止行在京衙門。不必行移各

    王府、在外文武官及土官衙門

    凡各處地震山川異常雨暘愆期等項奏到、禮部案候年終類奏、通行在京大小衙門、及南京禮部、並各被災地方、一體修省。或有異常災變、不在類奏之例者、即行具題。一應祭告寬恤修省事宜、照災輕重、議擬上請、候

    旨施行

    凡民間一產三男。令有司給米養贍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

    藝術

    洪武二十六年著令、凡天文地理醫藥卜筮師巫音樂等項藝術之人、禮部務要備知、以憑取用。在外行術占卜之人、聽於本鄉。不許越境興造妖妄等事

    凡卜筮者舊有禁。惟瞽目卜筮、及陰陽人、憑此生理、許開卦肆

    凡天文生醫生有缺、各儘世業代補外、仍行天下訪取。到日、天文生、督同欽天監堂上官、醫生、督同太醫院堂上官、各考驗收用

    ○弘治十一年、令訪取世業原籍子孫、並山林隱逸之士、及致仕退閒等項官吏生儒軍民人等、有能精通天文歷數陰陽地理、及五星子平遁甲大定六壬龜卜等術者、每府不過一二人、試中收用

    凡欽天監太醫院各官陞遷、俱從禮部查明考選、定擬職事、諮送吏部詮註。該監天文生陰陽人、該院醫士醫生、俱三年一次大考

    凡欽天監官生、太醫院官醫士生冊籍、每三年一次各清查造報。如有冒增隱漏等弊、將承行官吏及造冊人等參治。該院官醫士生有離任回籍者、俱赴部告明、給牒定限。如私逃及違限、徑行除籍

    凡各府州縣舉到陰陽人堪任正術等官、醫士堪任正科等官者、俱從禮部勘明、陰陽人札付欽天監、醫士札付太醫院、仍委司官會同各堂上官考試。考中者、諮送吏部銓選。不中者、發回原籍為民、原保官吏治罪 【今俱納授不考、徑諮銓選】

    僧道

    釋道二教、自漢唐以來、通於民俗、難以盡廢。惟嚴其禁約、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為詳密雲凡僧道給度。洪武五年、令給僧道度牒、罷免丁錢。僧錄道錄司造周知冊、頒行天下寺觀、凡遇僧道、即與對冊、其父兄貫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為偽冒

    ○二十六年、令各司每三年考試能通經典者、申送到部、具奏出給度牒

    ○永樂元年、令三年一給度牒

    ○宣德元年、以僧道行童請給度牒甚多、

    諭禮部先令僧道官取勘、禮部同翰林院官禮科給事中及僧道官考試、能通經典、方準給與

    ○正統十四年令、僧道應給度牒者、各僧道衙門先行勘試、申送有司、審係額內、並貫籍明白、仍試精通經典、方許申送禮部覆試中式、然後具奏請給

    ○景泰六年令、僧道務要持行修潔、本戶丁多、不係軍匠鹽竈等籍、里老保結呈縣覆實、具申府司類呈該部、方許收度。仍勘各寺觀原定額數、如巳數多、不與出給

    ○嘉靖十八年奏準、僧道照

    國初額設定數、每僧道一名納銀十兩、在內於兩京工部、在外於各布政司、直隸於各府上納類解、免其赴京。其兩京給度、在京準二千名、南京一千名

    ○三十三年題準、各府州縣納解、年終造冊、連庫收繳送戶部、給與號紙一張、諮送禮部填給度牒

    ○三十七年議準、每名量減銀四兩

    ○隆慶六年題準、禮部印發空頭度牒、通行各處召納。如有來京請給者、赴戶部納銀五兩、發號紙送禮部給牒

    凡僧道禁例。洪武二十年令、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許為僧

    ○二十四年令、佛經番譯已定者、不許增減辭語。道士設醮、亦不許拜奏青詞。各遵頒降科儀。民有效瑜珈教、稱為善友、假張真人名私造符籙者、皆治以重罪

    ○二十七年、令榜示天下寺觀、凡歸併大寺、設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稅。每大觀道士、編成班次、每班一年高者率領。餘僧道俱不許奔走於外、及交搆有司、以書冊稱為題疏、強求人財、其一二人、於崇山深谷修禪、及學全真者、聽。三四人不許。毋得私刱庵堂。若遊方問道、必自備路費、毋索取於民。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冊驗實、不同者拏送有司。僧道有妻妾者、許諸人趕逐、相容隱者罪之。願還俗者、聽。亦不許收民間兒童為僧、違者並兒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下願為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許。三年後、赴京考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牒、不通者杖為民。有稱白蓮靈寶火居、及僧道不務祖風、妄為議論沮令者、皆治重罪

    ○二十八年奏準、天下僧道赴京考試不通經典者、黜還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試

    ○永樂六年令、軍民子弟僮奴自削髮為僧者、並其父兄送京師、發五臺山做工。畢日、就北京為民種田、及盧龍牧馬。寺主僧擅容留者、亦發北京為民種田

    ○十年

    諭禮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民間修齋誦經、動輒較利厚薄、又無誠心。甚至飲酒食肉、遊蕩荒淫、略無顧忌。又有無知愚民、妄稱道人、一概蠱惑、男女雜處無別、敗壞風化。洪武中僧道不務祖風、及俗人行瑜珈法稱火居道士者、俱有嚴禁。即揭榜申明。違者殺不赦

    ○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許陳告有司、行鄰里勘保無礙、然後得投寺觀從師受業。五年後諸經習熟、然後赴僧道錄司考試、果諳經典、始立法名給與度牒、不通者罷還為民。若童子與父母不願、及有祖父母父母、無他子孫侍養者、皆不許。有年三四十以上、先曾出家而還俗、及亡命黥剌、亦不許寺觀住持容留。違者罪之

    ○宣德八年、令天下有司關津、但遇削髮之人、捕送原籍治罪如律

    ○十年、禁僧道私自簪剃、及妄言惑眾者

    ○正統六年令、僧道多有壞亂心術、不務祖風、混同世俗、傷壞風化。都察院即遵洪武舊例出榜禁約。違者罪之

    ○天順八年令、各處僧人年二十以上無度牒者、即便還俗。有隱瞞年歲者、並其師治罪

    ○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有父母見存、無人侍養者、不問有無度牒、許令還俗養親

    ○嘉靖八年奏準、凡宦戚施捨寺觀、不許容令婦女出入、及多蓄行童。若有私自簪剃、並犯姦者、各照律例問擬

    凡清理寺觀。洪武二十四年、令清理釋道二教、凡各府州縣寺觀、但存寬大可容眾者一所、併居之、不許雜處於外。違者治以重罪。親故相隱者、流。願還俗者、聽

    ○又令天下僧道有刱立庵堂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

    ○三十五年、令清理釋道二教、凡歷代以來、及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觀有名額者、不必歸併。新刱者歸併如舊

    ○永樂十五年、禁僧尼私刱庵院

    ○正統六年令、新刱寺觀曾有

    賜額者、聽其居住。今後再不許私自刱建

    ○成化十三年、禁約遊方僧人。凡僧道住持、

    敕建寺觀、許二人。

    敕賜並在外寺觀、各止許一人

    ○正德十六年奏準、今後再有私刱庵院寺觀、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拏問治罪、寺觀拆毀入官

    ○嘉靖六年奏準、尼僧道姑、發還原籍出嫁、其庵寺房屋土地、盡數入官

    ○十四年、大興隆寺燬、令永不許復。併大慈恩寺一應修齋俱革。僧徒聽告就各寺依住。有歸化者、量給原寺田畝、仍免差徭六年

    ○十六年題準、各該有司欽遵

    聖諭、化正僧徒、願自還俗者、聽其自求安便。各處寺院年久、宮殿任其頹壞、不許修葺。民間幼童、不許捨入為僧、私自披剃。如有此等、罪其父母及其鄰佑

    ○二十二年、令毀大慈恩寺

    ○萬曆元年、令五城御史查各寺觀庵院、有遊食僧道、驅令回籍、仍比照居民保甲法、置立油牌、開寫年貌籍貫以便稽查。其有私自簪剃、及不穿戴本等冠服者、訪拏治罪

    凡禁止戒壇。嘉靖四十五年令、在外行撫按衙門、督率有司、各查本處僧寺若干、僧徒若干、明白登簿、不時查點、不到者罪坐住持、立限投銷。一切寄住遊僧、發回原籍當差。在京廠衛衙門、及五城御史、將京城內外地方大小僧寺、嚴加巡緝、有指稱受戒、姦淫不法者、訪拏重治

    ○萬曆元年、

    詔禁革萬壽廣善二壇、僧人戒法

    凡保舉僧道洪武二十六年令、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縣、申呈開設僧道衙門、保舉到僧人札付僧錄司、道士札付道錄司考試、如果中式、就申吏部施行

    凡僧道罪犯。弘治七年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姦淫者、就於本寺門首枷號一箇月、滿日發落

    ○十三年奏準、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飲酒者、俱問發原籍為民。若姦拜認義父母親屬、俱發邊衛充軍

    ○凡僧道額外擅收徒弟者、問發口外為民。住持還俗。僧道官知而不舉者、罷職

    ○凡漢人出家習學番教、不拘軍民曾否關給度牒、俱問發原籍各該軍衛有司當差。若漢人冒作番人、發邊衛充軍

    凡尼姑女冠、洪武六年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許為尼姑女冠

    凡真人名號。洪武中革前代所稱天師、止稱正一真人

    ○隆慶二年題準、革正一真人名號、勒令繳納真人府印、止許承襲上清觀提點

    ○萬曆五年、仍準復真人名號

    凡道士差遣。萬曆四年題準、道士差往

    各陵寢祭告者、止穿本等服色、不許假稱太常寺官、擅乘轎輿、及香帛木匣之外、多用人夫、致擾驛遞

    教坊司承應樂舞

    朝會宴享等禮、各有承應樂舞。以教坊隸祠司、故具列焉、而樂戶禁例附

    教坊司額設奉鑾一員、左右韶舞二員、左右司樂二員、共五員。遇缺以次遞補。又有協同官十員、實授俳長四名、 【隆慶六年以 東宮出閤、添協同□五員、俳長四名】 協同俳長辦事色長十二名、及抄案執燈色長等、亦以次遞補

    凡

    聖節冬至正旦行朝賀禮、上

    徽號、進

    實錄、冊封、頒

    詔、進春、進歷、遣祭、

    郊祀、聽受誓戒、進士傳臚、及進士上表、俱用中和韶樂、兼用堂下樂

    中和韶樂、設於

    奉天殿內。先一日於

    御前奏知。如再用、即奏雲安定不動。計用舉麾奉鑾一員、侍班韶舞一員、看節次色長二人、歌工十二人、樂工七十二人

    凡朔朢並歲首半月、太常寺奏祭祀陞殿、俱用堂下樂

    凡大祀

    天地、享

    太廟、祭

    社稷神祇、耕耤田、幸太學、導

    駕、俱用堂下樂

    堂下樂、設於

    奉天門北簷下。計用領樂韶舞等官三員、俳長二人、色長十二人、歌工十二人、樂工一百三人

    凡大祀、慶成、

    聖節、冬至、正旦大宴、俱用丹陛樂、侑食樂

    丹陛樂、設於

    奉天殿前丹陛上。計用領樂俳長二人、色長四人、歌工十二人、樂工一百八人

    侑食樂、設於

    奉天殿內。計用唱盞奏樂奉鑾等官五員、領樂色長四人、歌工四人、樂工三十一人

    凡禮部進表箋、及迎

    詔、俱用大樂

    大樂、提調色長一人

    凡大祀

    天地導

    駕回。

    圜丘出南天門、

    方澤出北天門、錦衣衛官奏起輦、色長一人唱作樂、奉鑾一員唱樂奏神歡之曲、樂作。導至

    奉天門、樂止。

    駕至奉天門、堂下樂作。

    駕至奉天殿、樂止。

    上易服。鴻臚寺官奏請陞殿。色長唱作樂。奉鑾舉麾唱樂奏聖安之曲、中和韶樂作。

    上陞座。樂止。鳴鞭。致詞。俟贊禮、堂下樂作。禮畢、樂止。贊禮畢、奉鑾舉麾唱樂奏定安之曲、中和韶樂作。

    駕興、還至

    華蓋殿、樂止。計用領樂官五員、俳長四人、協同俳長辦事色長十二人、各色色長八十四人。樂工十八撥、第一撥一百八人、第二撥至十八撥、每撥不等、大約二三十人、歌工每撥十二人

    凡

    太廟時享導

    駕回。

    上祭畢、至

    廟街門內陞輦、錦衣衛官奏起輦、俳長唱作樂、官一員奏、樂奏敬祖宗之曲。導至

    午門裏、樂止。計用領樂官五員、俳長十人、各色色長四十人、樂工四撥、每撥一百八人、歌工十二人

    凡祭

    社稷導

    駕回。

    上祭畢、至

    社稷門內陞輅、錦衣衛官奏起輅、俳長唱作樂、官一員奏、樂奏神歡之曲。導至

    午門裏、樂止。計用領樂官五員、俳長四人、各色色長十六人、樂工二撥、每撥一百二人、歌工十二人

    凡祭

    山川導

    駕回。

    上祭畢陞輦、錦衣衛官奏起輦、色長唱作樂、官一員奏、樂奏神歡之曲。導至

    奉天門、樂止。計用樂工十八撥。樂章樂器並用人數、與

    郊祀回同

    凡幸太學導

    駕回。

    上幸太學禮畢、陞輦、錦衣衛官奏起輦、色長唱作樂、官一員跪奏、樂奏神歡之曲。導至

    奉天門、樂止。

    上陞座、樂作。坐定、樂止。百官行禮、樂作。禮畢、樂止。

    駕還宮、樂作。至

    奉天殿、樂止。計用樂工八撥。樂章樂器並用人數、與

    郊祀回同

    凡耕耤田導

    駕回。祭

    先農畢、至耤田所、戶部尚書捧鞭跪進、本司官引裝扮裏行十八人、內村田樂、老人四人、禾(□耒)十四人、各念禾詞。外行七十二人、各作樂器攛掇、隨

    駕行三推禮。畢、

    駕至儀門。 【嘉靖十年後、□御觀耕臺】 陞座、樂止。觀三公九卿耕訖、本司承應用大樂攛掇百戲院本探子觔斗隊舞。畢、 【嘉靖十年更定、攛掇百戲俱於宴時承應】 本司官跪贊致語。

    駕至殿內陞座、進湯、進膳、俱用樂。順天府官並耆老人等行禮謝

    恩、樂作。禮畢、樂止。次百官行禮、樂作。禮畢、樂止。

    賜百官酒飯、復入班行禮、樂作。禮畢、樂止。尚膳官進膳、樂作。進訖、樂止。百官入席、本司官奏、一奏本太初之曲。進酒、樂作。進訖、樂止。進膳、樂作。進訖、樂止。本司官跪奏進湯、樂作。徹湯、樂止。二奏仰大明之曲。進酒、進膳、進湯、樂作。進訖、樂止。皆如前。三奏民初生之曲。進酒、進膳、進湯、樂作。進訖、樂止。復皆如前。徹

    御案畢、樂止。百官行禮、樂作。禮畢、樂止。鴻臚寺官奏禮畢、

    駕起陞輦、仍用十八撥樂工歌工前導。起輦、色長唱作樂、本司官跪奏、樂奏神歡之曲。導至

    午門前、樂止

    凡大宴。

    駕出至奉天門、色長唱作樂、

    丹陛樂作。

    駕陞奉天殿、樂作。鴻臚寺贊百官四拜禮畢、樂止。光祿寺進

    御筵、樂作。內官設案訖、樂止。進花、進膳、樂作。進訖、樂止。奉鑾奏、一奏上萬壽之曲。侑食樂作。斟酒。贊跪。本司官奏進酒。樂止。各官就坐、奏樂、奏平定天下之舞。引舞樂工二人、舞人樂工三十二人。舞畢、奏二奏仰天恩之曲。侑食樂作。奏進酒。樂止。殿外導湯樂作。領樂俳長一人、色長四人、攛節樂工二十四人、殿內迎湯樂作。領樂色長二人、歌工四人。湯至、奏進湯。樂作。贊饌成。徹湯。樂止。奏黃童白叟鼓腹謳歌承應舞。念禾詞俳長一人、歌工四人、樂工十五人、白叟六人、黃童八人。舞畢、奏樂奏撫安四夷之舞。引舞樂工二人、歌工四人、樂工十七人。高麗舞、琉球舞、北番舞、回回舞、各四人。舞畢、奏三奏感帝德之曲。 【今欽定感昊德之曲】 侑食樂作。奏進酒。樂止。奏樂奏車書會同之舞。舞人樂工三十四人。舞畢、奏四奏民樂生之曲。侑食樂作。奏進酒。樂止。導湯樂作、迎湯樂作如前。奏進湯。樂作。贊饌成。徹湯。樂止。奏樂奏表正萬邦之舞。引舞樂工二人、舞人樂工六十四人。舞畢、五奏感皇恩之曲。侑食樂作。奏進酒。樂止。導湯樂作、迎湯樂作如前。奏進膳。樂作。徹湯膳並

    御筵、樂止。奏樂奏天命有德之舞。引舞二人、舞人樂工六十四人。舞畢、奏纓鞭得勝蠻夷隊舞。舞人樂工一百四人、承應內獅子舞五人。舞畢、官二員更迭致語、萬民安樂。天下太平。嵩呼萬歲。再動樂聲。樂作。樂止。百官四拜。禮畢

    凡進士傳臚。

    上將陞殿、色長唱作樂、官一員舉麾奏、樂奏聖安之曲。中和韶樂作。

    上陞座、樂止。舉人行禮堂下樂作。禮畢、樂止。傳

    制黃榜案起、樂作。至丹墀置定、樂止。傳臚舉人行禮、樂作。禮畢、樂止。案起、樂作。案至

    奉天門外、樂止。大樂迎黃榜出。鴻臚寺官致詞、百官行賀禮、樂作。禮畢、樂止。本司官舉麾奏、樂奏定安之曲。中和韶樂作。

    駕還宮至

    華蓋殿、樂止

    凡進士上表謝

    恩。

    上將陞殿、色長唱作樂、官一員舉麾奏、樂奏聖安之曲。中和韶樂作。

    上陞座、樂止。鴻臚寺官贊百官行常朝禮、樂作。禮畢、樂止。諸進士行禮、樂作。禮畢、樂止。進表、表案起、堂下樂作。安置定、樂止。宣表畢、進士行禮、俯伏、樂作。禮畢、樂止。進士行四拜禮、樂作。禮畢、樂止。本司官舉麾奏、樂奏定安之曲。中和韶樂作。

    駕還宮至

    華蓋殿、樂止

    凡慶賀

    東宮千秋節、並朔朢朝參、領樂官五員、俳長二人、歌工四人、樂工四十人

    凡

    東宮冠禮畢、宴、用七奏樂、領樂官四員、俳長二人、色長四人、歌章拍板樂工四人、樂工十人

    凡慶賀

    皇太后聖節、女樂奉鑾等官妻五人、提調女樂四人、歌章二十四人、奏樂一百一十五人

    凡慶賀

    中宮女樂同

    凡每日常朝、樂工二十人於

    午門外

    御道兩旁侍立

    凡

    諸王公主婚嫁、本司用大樂前導

    凡進

    實錄、並纂修書籍成、

    賜宴禮部、俱本司承應

    凡進士傳臚後、例於禮部設宴、武舉開榜後、例於兵部開宴、俱本司承應

    凡四夷人朝貢到京、例於會同館設宴、本司承應

    凡供應樂器、遇有毀壞、本司申禮部題請、諮工部造辦。其絃線等料、南京教坊司三年一解、南京禮部諮禮部驗給

    凡御樂庫看庫人役、三年一次僉補、每年六月六日、曬晾在庫袍服

    凡樂戶禁例。本司官俳色長、諳曉某藝、於某年月日、補充某役、俱造文冊備照。如遇官俳色長有缺、皆以次選補。但係為事革役閒住者、再不得補充。其本司老疾不堪承應之人、放回原籍為民、一體當差

    ○洪武永樂間令、各衙門人指稱本司樂戶、寄附贓物、法司不得追取

    ○景泰七年議準、凡良家女子、本司不許買作倡優、犯者問擬如律、子女發回寧家。仍查原係民戶、今為樂戶、許令改正。其樂戶內有願從良者、聽其自首、與民一體當差

    ○弘治九年議準、樂戶家不許容留盜賊、及不知來歷之人、事發、官俳色長俱治罪

    ○又令私買私賣良家子女、及媒合人等、俱於三院門首枷號一箇月、滿日照依律例發落。該管色長並鄰佑人等不首告者、與同罪。官俳查提從重問擬 【南京及各□王府同】

    ○十三年奏準、教坊司官俳精選樂工、演習聽用。若樂工投託勢要、挾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喚者、聽申禮部送問、就於本司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若官俳徇私聽囑、放富差貧、縱容逃躲者、參究治罪、革去職役

    主客清吏司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五

    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諸番朝貢、接待給賜之事。簡其譯伴。明其禁令。凡百官

    恩賚、各省土貢、亦隸焉

    朝貢一

    國初諸番國及四夷土官朝貢、具載職掌。其後慕化者眾。事例日增。土官衙門添設、別見兵部。而事關朝貢者附此

    東南夷上【見祖訓、及職掌□二子】

    祖訓列不徵諸夷、朝鮮、日本、大小琉球、安南、真臘、暹羅、占城、蘇門荅剌、西洋、爪哇、彭亨、百花、三佛齊、浡泥、凡十五國。職掌所載、又有瑣裏、西洋瑣裏、覽邦、淡巴、須文達那諸國、與

    祖訓稍有不同。洪武初、分遣使臣奉

    詔往諭諸番以平定四海之意。多隨使來朝貢者。八年、

    諭安南、高麗占城等國。每三年一朝貢、國王嗣立則世見。永樂中、數有事於西洋。遣中使以舟師三萬、齎金帛

    諭賜之。隨使朝貢者十有六

    朝鮮國

    祖訓、朝鮮國即高麗。其李仁人、及子李成桂今名旦者、自洪武六年、至洪武二十八年、首尾凡弒王氏四王。姑待之。按高麗併有扶餘、新羅、百濟、其國分八道。洪武二年、國王王顓遣使奉表賀即位、請封、貢方物。

    詔封為高麗國王。

    賜龜鈕金印誥命。五年、以高麗貢使煩數。

    諭令三歲、或歲一來。二十五年、李成桂代王氏、請更其國號。

    詔更號朝鮮。永樂初

    賜印誥。自後每歲

    聖節、正旦、 【嘉靖十年。外夷朝正旦者、俱改冬至】

    皇太子千秋節。皆遣使奉表朝賀、貢方物。其餘慶慰謝

    恩無常期。若

    朝廷有大事、則遣使頒

    詔於其國。國王請封、亦遣使行禮。其歲時朝貢、視諸國最為恭慎。嘉靖二十六年、特許其使臣同書狀官、及從人二三名、於

    郊壇、及國子監遊觀。禮部札委通事一員伴行、撥館夫防護、以示優異雲。貢道由鴨綠江歷遼陽廣寧、入山海關、達京師。又中國漂流人口至本國者、量給衣糧送回。先是永樂元年、其國王具奏世系不係李仁人之後、以辯明

    祖訓所載弒逆事。

    詔許改正。正德嘉靖中、屢以為請。皆

    賜敕獎諭焉。萬曆三年、使臣復申前請。

    詔付史館編輯。今錄於後

    李成桂、系出本國全州。遠祖翰、仕新羅為司空。六代孫兢休、入高麗。十三代孫安社。生行裡。行裡生椿。椿生子春。是為成桂之父。李仁人者、京山府吏長庚裔也。始王氏恭愍王顓無子。養寵臣辛旽子(社去土改禺)為子。恭愍王為嬖臣洪倫等所弒。李仁人當國、誅倫等、立(社去土改禺)。(社去土改禺)嗣位十六年。遣將入犯遼東。成桂為副將在遣中。至鴨綠江、與諸將合謀回兵。(社去土改禺)懼、傳位於其子昌。時恭愍妃安氏以國人黜昌。立王氏孫定昌君瑤。誅(社去土改禺)昌。逐仁人。已而瑤妄殺戮、國人不附。共推成桂署國事。表聞。

    高皇帝命為國王。遂更名旦。贍瑤別邸終其身

    貢物

    金銀器皿   螺鈿梳函

    白綿紬    各色薴布

    龍文簾席   各色細花席

    豹皮     獺皮

    黃毛筆    白綿紙

    人蔘

    種馬每三年五十匹 【近有加貢、不在種馬之數】

    日本國

    祖訓、日本國雖朝實詐。暗通奸臣胡惟庸、謀為不軌。故絕之。按日本古倭奴國。世以王為姓。其國有五畿、七道、及屬國百餘。時寇海上。洪武五年、始令浙江福建造海舟防倭。七年、其國王良懷遣僧朝貢。以無表文卻之。其臣亦遣僧貢馬及茶布刀扇等物。以其私貢卻之。又以頻年為寇、令中書省移文詰責。自後屢卻其貢。並安置所遣僧於川陜番寺。十四年、從其請遣還。十六年、築登萊至浙並海五十九城。二十年、築福建並海十六城。各置衛所。永樂初、復來朝貢。

    賜龜鈕金印誥命。封為日本國王。名其國鎮山曰壽安鎮國之山。

    御製碑文賜之。給勘合百道。始令十年一貢。貢道由浙江寧波府。每貢正副使等毋過二百人。若貢非期、人船踰數、夾帶刀鎗、並以寇論。宣德初、遣貢不如約。

    諭使臣自今貢毋過三船。人毋過三百。刀劍毋過三十。嘉靖六年奏準、凡貢非期、及人過百、船過三、多挾兵器皆阻回。二十九年、定日本貢船每船水夫七十名。三船共計水夫二百一十名。正副使二員。居坐六員。土官五員。從僧七員。從商不過六十人。三十年後、時入寇掠、自是朝貢未有至者

    貢物

    馬      盔

    鎧      劍

    腰刀     鎗

    塗金裝綵屏風 灑金廚子

    灑金文臺   灑金手箱

    描金粉匣   描金筆匣

    抹金銅提銚  灑金木銚角盥

    貼金扇    瑪瑙

    水晶數珠   琉黃

    蘇木     牛皮

    琉球國

    祖訓、大琉球國朝貢不時。王子、及陪臣之子、皆入太學讀書。禮待甚厚。小琉球國不通往來、不曾朝貢。按琉球國有三王。洪武初、中山王察度、山南王承察度、山北王帕尼芝、皆遣使奉表箋貢馬及方物。十六年、各

    賜鍍金銀印。二十五年、中山王遣子姪入國學。以其國往來朝貢、

    賜閩人三十六姓善操舟者。永樂以來、國王嗣立、皆請

    命冊封。後惟中山王至。中山王世稱尚氏。

    諭令二年一貢。每船百人。多不過百五十人。貢道由福建閩縣

    貢物

    馬      刀

    金銀酒海   金銀粉匣

    瑪瑙     象牙

    螺殼     海巴

    擢子扇    泥金扇

    生紅銅    錫

    生熟夏布   牛皮

    降香     木香

    速香     丁香

    檀香     黃熟香

    蘇木     烏木

    胡椒     琉黃

    磨刀石

    右象牙等物進收。硫黃蘇木胡椒運送南京該庫。馬就於福建發缺馬騾站走遞。磨刀石發福建官庫收貯

    安南國

    祖訓、安南國三年一貢。按安南古交趾地。洪武二年、其國王陳日煃、遣使朝貢請封。

    詔封為安南國王。賜鍍金銀印誥命。未至而日煃卒。以封其弟日(□火)。後其臣陳叔明專國、黎季犛篡立、俱降

    詔詰責。季犛詭言陳氏無後、請署國事。已而日煃弟天平來訴。季犛又跪迎天平還國、伏兵殺之。永樂四年、發兵討平。俘季犛父子。郡縣其地。尋有季擴之亂、甫定而黎利復叛。宣德間、遣使謝罪請

    命。因宥而封之。嗣後朝貢如常。別有進

    中宮

    東宮方物。其餘慶慰謝

    恩無常期。

    朝廷有大事、則遣使頒

    詔於其國。國王請封、亦遣使行禮。嘉靖十九年、其臣莫登庸篡立。發兵討之。明年登庸降。

    詔革王封、止授都統使。其所轄海陽等十三路、各改設安撫司。每司設安撫一員、同知一員、聽自行陞黜。遇朝貢之年、以陞黜過官員總數奏聞後登庸子莫福海嗣、朝貢不常。萬曆四年、都統使莫茂洽、遣使慶賀、並補貢二次。九年復來貢、亦補二次。貢道由廣西憑祥州

    貢物

    金銀器皿   犀角

    象牙     白絹

    薰衣香    降真香

    沉香     速香

    木香     黑線香

    紙扇

    真臘國

    真臘本扶南屬國。其國濱海。後併有扶南。洪武四年、其國巴山王忽兒那、遣使貢方物賀正旦。六年復來貢。貢道由廣東。後朝貢不常

    貢物

    象      象牙

    犀角     孔雀翎

    寶石     土降香

    蘇木     烏木

    黃花木    胡椒

    黃蠟

    暹羅國

    國濱海。本暹與羅斛二國。後併為一。洪武四年、其國王參烈照毘牙、遣使奉金葉表來朝、貢方物、賀正旦。六年、參烈寶毘牙復遣貢。併獻其國地圖。十年、遣人齎

    詔及印往

    賜之。十六年、給文冊。永樂元年、遣使乞量衡為國中式。自後定三年一朝貢。貢道由廣東。萬曆七年、遣使具金葉表文入貢

    貢物

    象      象牙

    犀角     孔雀尾

    翠毛     龜筒

    六足龜    寶石

    珊瑚     金戒指

    片腦     米腦

    糠腦     腦油

    腦柴     檀香

    速香     安息香

    黃熟香    降真香

    羅斛香    乳香

    樹香     木香

    烏香     丁香

    薔薇水    碗石

    丁皮     阿魏

    紫梗     藤竭

    藤黃     硫黃

    沒藥     烏爹泥

    肉豆蔻    胡椒

    白豆蔻    蓽茇

    蘇木     烏木

    大楓子    苾布

    油紅布    白纏頭布

    紅撒哈剌布  紅地紋節智布

    紅杜花頭巾  紅邊白暗花布

    乍連花布   烏邊蔥白暗花布

    細棋子花布  織人象花文打布

    西洋布    織花紅絲打布

    織雜絲打布  紅花絲手巾

    剪絨絲雜色紅花被面

    織人象雜色紅花文絲縵

    占城國

    祖訓、自占城以下 【蘇門答剌西洋爪哇彭亨百花三佛齊浡泥】 諸國來朝時、內帶行商、多行譎詐。故沮之。自洪武八年、沮至洪武十二年、方乃得止。按占城國濱海。即古越裳林邑。洪武二年、其國王阿答阿者、遣使朝貢。

    詔封為占城國王。

    賜鍍金銀印。四年、遣使奉金葉表朝貢。十六年、復遣子來賀

    聖節。乃齎與勘合文冊。二十四年、復來朝貢。以其臣弒立、

    命絕之。永樂後、其國與諸國皆來朝貢。始定三年一貢。貢道由廣東。正統後、其國襲封、遣使行禮

    貢物

    象      象牙

    犀      犀角

    孔雀     孔雀尾

    橘皮抹身香  薰衣香

    奇南香    金銀香

    土降香    燒碎香

    檀香     柏香

    花藤香    龍腦

    烏木     蘇木

    花梨木    蕪蔓番沙

    紅印花布   油紅綿布

    白綿布    烏綿布

    圓壁花布   花紅邊縵

    雜色縵    番花手巾

    番花手帕   兜羅綿被

    洗白布泥

    爪哇國

    國濱海。即古闍婆。有東西二王。洪武五年、其國王昔裏八達剌八剌蒲、遣使奉金葉表貢方物。並納元所授宣敕。十四年來貢如初。有黑奴三百人。後絕其貢。永樂二年、其國東王孛、令達哈遣使朝貢請印。

    賜塗金銀印。五年、西王都馬板滅東王、遣使謝罪。正統八年、令三年一貢。後朝貢無常

    貢物

    火雞     鸚鵡

    孔雀     孔雀尾

    翠毛     鶴頂

    犀角     象牙

    玳瑁     龜筒

    寶石     珍珠

    薔薇露    奇南香

    檀香     麻藤香

    速香     降香

    木香     乳香

    黃熟香    安息香

    烏香     龍腦

    丁皮     沒藥

    肉豆蔻    白豆蔻

    藤竭     血竭

    蘆薈     阿魏

    大楓子    番木鱉子

    蓽澄茄    蓽茇

    悶蟲藥    黃蠟

    番紅土    烏爹泥

    金剛子    碗石

    錫      西洋鐵

    摺鐵刀    鐵鎗

    苾布     紅油布

    蘇木     烏木

    胡椒

    彭亨國

    國濱海。洪武十一年、其王麻哈剌惹荅饒、遣使奉金葉表、貢番奴、及方物。永樂十二年、復遣使朝貢

    貢物

    金水罐    象牙

    乳香     速香

    檀香     片腦

    胡椒

    百花國

    國居海中。洪武十一年、其王剌丁剌者望沙、遣使奉金葉表朝貢

    貢物

    白鹿     紅猴

    龜筒     玳瑁

    孔雀     鸚鵡

    倒掛鳥    胡椒

    香      蠟

    三佛齊國

    國居海中。即舊港、本南蠻別種。有地十五州。洪武初、其國王怛麻沙那阿者、稱臣入貢。四年、遣使奉金字表朝貢。六年、遣賀正旦、貢方物。八年、復遣使從招

    諭拂菻國。十年、其子麻那者巫裏嗣立。奉表請封。遣人齎駝鈕鍍金銀印

    賜之

    貢物

    火雞     五色鸚鵡

    孔雀     龜筒

    黑熊     白獺

    諸香     米腦

    苾布     兜羅綿被

    肉豆蔻    番油子

    胡椒

    浡泥國

    國居海中。本屬闍婆。有地十四州。洪武四年、其國王馬合謨沙、遣使以金錶銀箋貢方物。永樂三年、遣使往封麻那惹加那乃為王。給印

    誥敕符勘合。六年、王率其妃及家屬陪臣來朝。至福建、遣中官往宴勞之。令所過諸郡設宴。至京、王奉金字表獻珍物。妃箋獻

    中宮

    東宮。

    上御奉天門、賜王宴。是年王卒於會同館。輟朝三日。祭賻甚厚。

    詔謚恭順。賜葬南京城外石子岡、以西南夷人隸籍中國者守之。樹碑立祠、

    命有司春秋致祭。封其子遐旺嗣。遣中官及行人護送歸國。復從其請、封其國後山為長寧鎮國之山。

    御製碑文賜之。十二年、及洪熙元年、俱來朝貢

    貢物 【單目用銀】

    五色鸚鵡   倒掛鳥

    孔雀     鶴頂

    犀角     熊皮

    生玳瑁    龜筒

    寶石     珍珠

    金戒指    金絛環

    金銀八寶器  梅花龍腦

    米腦     糖腦

    降香     沉速香

    檀香     丁香

    肉豆蔻    黃蠟

    螺殼     西洋白布

    黑小廝

    須文達那國

    洪武十六年、其國王殊旦麻勒兀達(月分)、遣使奉金葉表來貢

    貢物

    馬      幼苾布

    隔著布    八的力布

    花滿直地   番綿紬直地

    兜羅綿    撒剌八

    幼賴隔著   撒哈剌

    薔薇水    降香

    沉速香

    蘇門荅剌國

    國濱海。永樂三年、其酋長宰奴裏阿必丁、遣使朝貢。

    詔封為國王。給印誥。五年、至宣德六年、屢遣。使來貢。表用金葉。十年、復請封其子為王。或曰即須文達那國

    貢物

    馬      犀牛

    龍涎     寶石

    瑪瑙     水晶

    石青     回回青

    錫      硫黃

    番刀     弓

    撒哈剌    梭眼

    木香     丁香

    降真香    沉速香

    胡椒     蘇木

    西洋瑣裏國

    國濱海。近瑣裏。視瑣裏差大。洪武三年、其國王別裏提、遣使奉金葉表、貢方物。永樂元年、復遣使朝貢

    貢物

    黃黑虎    馬

    兜羅綿被   漫折的花被

    皮剔布    槁泥布

    沙馬打里布

    瑣裏國

    西海中小國。洪武五年、其國王卜納的遣使奉金葉表、貢方物。並圖其地山川以獻

    貢物

    馬      紅八者藍布

    紅撒哈剌   覬木里布

    紅番布    白苾布

    珠子項串

    覽邦國

    洪武九年、國王昔裏馬哈剌扎的剌扎、遣使奉表來貢。永樂宣德中、附鄰國貢方物

    貢物

    馬      孔雀

    胡椒     蘇木

    檀降香

    淡巴國

    在西南海中。洪武十年、國王佛喝思囉、遣使奉表朝貢

    貢物

    苾布     兜羅綿被

    沉香     檀香

    速香     胡椒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

    朝貢二

    東南夷下

    蘇祿國

    國在東南海中。永樂十五年、蘇祿東國巴都葛叭荅剌、西國麻哈剌吒葛剌麻丁峒、妻叭都葛巴剌卜、各率其屬三百餘人、奉金鏤表朝貢。各

    賜印誥。封為其國王。三王者、東王為尊。西峒二王副之。東王歸次德州卒。

    賜祭。命有司葬以王禮。

    御製碑文。留其妃妾傔。從十人守墓。三軍還國。

    敕諭其子都麻含。封為東王。十九年。遣使來貢

    貢物

    梅花腦    米腦

    竹布     綿布

    玳瑁     降香

    蘇木     胡椒

    蓽芺     黃蠟

    番錫

    古麻剌國

    國在東南海中。永樂十八年、國王斡剌義亦敦奔、率妻子及陪臣來朝、貢方物、請封、給印誥。仍其舊號。行至福州卒。

    詔謚康靖。

    敕葬閩縣。令有司歲致祭

    古裏國

    古裏大國。西洋諸番之會。永樂三年、其酋長沙米的、遣使朝貢。

    敕封為古裏國王。給印誥。五年、七年、皆遣使朝貢

    貢物

    寶石     珊瑚珠

    琉璃瓶    琉璃碗

    寶鐵刀    拂郎雙刃刀

    金繫腰    錫

    阿思摸達塗兒氣

    龍涎     蘇合油

    乳香     檀香

    木香     梔子花

    胡椒     花氈單伯蘭布

    苾布     紅絲花手巾

    番花人馬象物手巾

    線結花靠枕

    滿剌加國

    永樂三年、其酋長拜裏迷蘇剌、遣使奉金葉表朝貢。

    詔封為國王給印誥。使者言王慕義、願同中國屬郡、歲效職貢。又請封其國西山。

    詔封為鎮國之山。

    御製碑文賜之。九年、國王率其妻子、及陪臣、五百四十餘人朝貢。命官往勞。

    上御奉天門宴之。十年、遣使來貢。十二年、國王子母斡撒於的兒沙來朝。告父卒。

    命嗣封。二十二年、及宣德九年、國王復來。正統十年以後、屢遣使來貢。貢道由廣東。天順三年、其王嗣子請封。遣使行禮

    貢物

    犀角     象牙

    玳瑁     瑪瑙珠

    鶴頂     金母鶴頂

    珊瑚樹    珊瑚珠

    金鑲戒指   鸚鵡

    黑熊     黑猿

    白麂     鎖服

    撒哈剌    白苾布

    薑黃布    撒都細布

    西洋布    花縵

    薔薇露    梔子花

    烏爹泥    蘇合油

    片腦     沉香

    乳香     黃速香

    金銀香    降真香

    紫檀香    丁香

    樹香     木香

    沒藥     阿魏

    大楓子    烏木

    蘇木     番錫

    番鹽     黑小廝

    娑羅國

    永樂四年、東王西王各遣使朝貢

    貢物

    珍珠     玳瑁殼

    白焦布    花焦布

    降真香    黃蠟

    黑小廝

    阿魯國

    在西南海中。永樂五年、其王速魯唐忽先、遣使附古裏諸國朝貢

    貢物

    象牙     熟腦

    小葛蘭國

    永樂五年、遣使附蘇門荅剌等國朝貢

    貢物

    珍珠傘    白綿布

    胡椒

    榜葛剌國

    西天有五印度國。榜葛剌即東印度。永樂六年、國王靄牙思丁來朝貢。九年、至太倉、

    命行人往宴勞之。十二年、王蹇弗丁遣使貢麒麟等物。正統三年、貢同。表用金葉

    貢物

    馬      馬鞍 【金銀事件】

    戧金琉璃器皿 青花白瓷

    撒哈剌    者抹黑荅立布

    洗白苾布   兜羅綿

    鶴頂     犀角

    翠毛     鶯哥

    糖霜     乳香

    熟香     烏香

    麻藤香    烏爹泥

    紫腴     藤竭

    烏木     蘇木

    胡椒     麤黃

    錫蘭山國

    永樂九年、遣使

    諭西洋諸國。歸經錫蘭山。其國王亞烈苦柰兒發兵絕我歸路。使者襲其城、生擒國王、及家屬、獻於朝。

    命釋之。擇立其屬之賢者。十年、封耶巴乃那為王。正統十年、天順三年、遣使來貢

    貢物

    寶石     珊瑚

    水晶     金戒指

    撒哈剌    西洋細布

    乳香     木香

    樹香     土壇香

    沒藥     硫黃

    藤竭     蘆薈

    烏木     胡椒

    碗石     象

    □納撲兒國

    國在印度之中。即古佛國。永樂十八年、其國王亦不剌金數。侵榜葛剌國。遣使齎

    敕諭之

    拂菻國

    在嘉峪關外萬餘裏。洪武四年、遣其國故民捏古倫齎

    詔諭之。尋遣使朝貢

    柯枝國

    永樂二年、其國王可亦裏、遣使朝貢。十年、復遣使來請封其國之山。

    詔封為鎮國山。

    御製碑文賜之。仍

    賜國王印誥

    麻林國

    永樂十二年、遣使來朝、貢麒麟等物

    呂宋國

    洪武五年、與瑣裏諸國同貢方物。永樂三年、遣使朝貢。萬曆四年、助討逋賊有功、來貢。貢道由福建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

    朝貢三

    北狄

    北狄、韃靼最大。自胡元遁歸沙漠、其餘孽世稱可汗。東兀良哈。西哈密。北瓦剌。瓦剌強、數敗韃靼。其後兀良哈、哈密、皆內附。而兀良哈遂分為朵顏等三衛。瓦剌酋馬哈木、封順寧王。韃靼酋阿魯臺、乞降、封和寧王。皆遣使入貢。自後叛服不常。成化中、小王子亦通貢。貢無常期。隆慶中、俺荅封順義王。每歲貢馬互市、至今不絕

    迤北小王子  瓦剌三王

    永樂元年、韃靼知院阿魯臺、瓦刺馬哈木、各遣人入貢。七年、封瓦刺馬哈木順寧王。太平賢義王。把禿孛羅安樂王。通貢不絕。十一年、阿魯臺乞降、奉表稱臣、貢駝馬、封和寧王。尋各叛去。二十年、阿魯臺弒其可。汗本雅失裏、而自立。馬哈木攻破之、遂立元孽脫脫不花為可汗、居漠北。宣德元年、瓦刺太平子捏烈忽、嗣賢義王。馬哈木子脫歡、嗣順寧王。二年、阿魯臺、脫歡、各遣人朝貢三年、脫歡復貢。六年、阿魯臺遣人自遼東入貢。九年、脫歡擊敗阿魯臺走死。遣人朝貢、且告捷。正統初、可汗脫脫不花、及脫歡、遣人貢馬六年、脫脫不花、及其太師也先、貢馬。也先者、脫歡子也。景泰元年、阿刺知院遣人貢馬請和。

    賜敕諭意。復貽書瓦刺可汗、

    賜也先敕、遣可汗也先阿刺金幣。脫脫不花乃遣皮兒馬黑麻報貢。也先使亦至。

    賜宴於奉天門、陞賞有差。三年、瓦刺同牟撒來王子遣人貢馬。也先既攻敗脫脫不花、獻良馬二匹、來告捷。

    命宴其使、賜鈔幣。也先請命使往來、不許。是歲瓦刺使臣大尉察佔、平章哈只阿力等、二千九百餘人、宴禮部。也先使每至京、常三千餘人、出入驕恣。貢使未還、虜騎輒入塞滷掠。

    朝廷以通好故不問。其頭目正副使、授都督、都指揮等官。各賞金犀等帶。三千餘人皆有賜。織金綵紵、至二萬六千四百餘疋。絹、九萬一百餘疋。衣靴帽、以萬計。及也先自立為可汗。遣哈只貢馬、及貂鼠銀鼠皮。書稱大元田盛大可汗。

    朝廷亦稱瓦刺可汗以報之。是歲也先弟賽因孛羅魯王諸酋、並遣人貢馬。也先新立、欲與中朝通好、貢市往來。然賞賜亦以百萬計。天順初、也先為哈刺所逐死。孛來殺哈刺、立小王子為可汗。孛來瘸王子、復弒小王子、立脫思。脫思者、小王子從兄也。及孛來衰、而大酋毛裏孩阿羅出孛羅忽入河套相持、時遣人貢馬、然亦數寇邊。成化初、滿都魯稱可汗。癿加思蘭為太師。與孛羅出更入為寇。惟九年一貢馬。十三年、滿都魯癿加思蘭、遣桶哈阿忽刺等四千人、貢馬駝五千、許以一千七百人入邊。虜中亂、滿都魯亦衰、而後把禿猛可王太師亦思馬因、知院脫羅千、屢遣人貢馬。弘治初、把禿猛可死。弟伯顏猛可立、及其酋長與瓦刺、皆貢馬。伯顏猛可與火篩相攻、小王子益衰。虜自天順成化以來、更立數王。然皆稱小王子。自是頻年入貢。元年、貢使六千餘人、準放一千五百餘人。三年、三千五百人、準放一千五百人、四年、五千人、準放一千七百餘人。九年、三千人、準放一千人。十年、六千人、準放二千人。至京者、以五百人為率。貢道皆由大同、入居庸。正德中、瓦刺西徙、與土魯番相讎殺、小王子復強。小王子三子、長阿(狗去句改才)倫、其後為土蠻罕。次阿著。次滿官嗔。阿(狗去句改才)倫為太師亦不刺所弒。二子卜赤乜明皆幼。阿著稱小王子、未幾死。眾立卜赤、稱亦克罕。而亦不刺部、從吉囊居套。火篩部、從俺荅居漠。老把都、住牧宣府塞外、與吉囊子吉能、東西出沒、並聽俺荅調度。吉囊俺荅、老把都、皆阿著子、而俺荅最強。嘉靖間、犯邊無寧歲、遂絕其貢。至隆慶中復次貢為順義王

    貢物

    馬      駝

    貂鼠皮    海青

    順義王

    嘉靖間、虜吉囊、駐牧河套、近延寧。俺荅、近大同山西。老把都、近宣府。各眾十餘萬。時時寇邊二十九年、俺荅入犯薄都城、脅求通貢、不許。隆慶四年、俺荅孫把漢那吉來降、

    詔授官職厚撫之。俺荅屢請不得、遂執板升叛人趙全等以獻、請贖還那吉、因乞封貢、許之。乃封俺荅為順義王、

    賜敕印、令約束諸部落。其弟老把都、其子黃臺吉等、並各部、皆授以都督、指揮、千百戶等官。每年一貢。以二月為期。貢由小王子故道。馬不過五百匹。內選上馬三十匹、督撫代進餘留邊給軍。夷使不過一百五十名、俱留大同。應得賞賜、差官齎發軍門頒給。五年、套虜吉囊子吉能、因俺荅求貢。

    詔授吉能都督。部下頭目、量授指揮千百戶。每年貢馬二百匹。內選上馬二十匹、送宣大軍門類進、餘馬及夷使二十名、俱留延寧。賞賜亦差官齎給。仍許開市。諸酋貢者六枝、一老把都、後為青把都臺吉等。一黃臺吉等、今為扯力克等。一永邵卜大成臺吉等。一兀慎打兒漢臺吉等。一合羅氣把都兒臺吉等。一吉能、後為把都兒黃臺吉等、今為卜失□阿不害等。皆統於順義王俺荅。開市凡十一處。在大同者三、曰得勝口、曰新平、曰守口。在宣府者一、曰張家口。在山西者一、曰水泉營。在延綏者一、曰紅山寺堡。在寧夏者三、曰清水營、曰中衛、曰平虜衛。在甘肅者二、曰洪水扁都口、曰高溝寨。歲以為常。市各二日。每月又有小市。六年、貢市夷人一百五十二名萬曆元年、增至四百五十三名。二年、增至五百五十七名。題準行該鎮督府量加節制。俺荅死、黃臺吉嗣王、更名乞慶哈。扯力克、嗣封龍虎將軍

    貢物

    馬      □金鞍轡

    撒袋     達弓

    鵰翎箭

    朵顏衛  福餘衛  泰寧衛

    兀良哈、即古山戎、後稱庫莫奚。在烏龍江南、漁陽塞北。元時為大寧路北境。

    國初設北平行都司。洪武十四年、以大寧地封子權為寧王。二十一年、東夷遼王、惠寧王、朵顏元帥府元帥等、各遣使來朝。二十二年、乃分兀良哈為三衛、於橫水之北、曰朵顏、曰福餘、曰泰寧、以處降胡。授指揮使等官、各賜冠帶、俾領所部。永樂元年、三衛來朝、益求內附。因改封寧王於南昌。移行都司於保定。而以大寧全地與之。授都督、都指揮、指揮、千百戶鎮撫等官、各

    賜敕書。每襲則更

    敕。有功則加陞。入貢者、以

    敕為驗。自是襲陞朝貢不絕。歲以

    聖節、及正旦、 【後改冬至】 兩貢。每貢各衛百人。由喜峯口入

    貢物

    駝      馬

    東北夷

    女直、古肅慎地、在混同江東、開原城北東濱海、西接兀良哈、南鄰朝鮮、為金餘孽。永樂元年、野人頭目來朝。其後悉境歸附。九年、始設奴兒干都司、建州兀者等衛、及千百戶所、以其酋長為都督、都指揮、指揮、千百戶鎮撫、

    賜敕印。又置馬市開原城、以通貿易。蓋女直三種、居海西等處者、為海西女直。居建州毛憐等處者、為建州女直。各衛所外、又有地面、有站、有寨、建官

    賜敕、一如三衛之制。其極東為野人女直。野人女直去中國遠甚、朝貢不常。海西建州、歲一遣人朝貢

    海西    建州

    建州衛、建州左衛、建州右衛、毛憐衛、每衛歲許一百人。建州寄住毛憐達子、歲十二人。其餘海西各衛、並站所地面、每處歲不過五人。其都督來朝、許另帶有進貢達子十五人同來。貢道由遼東開原城。近年定海西、每貢一千人。建州、五百人。歲以十月初、驗放入關。十二月終止。如次年正月以後到邊者、邊臣奏請、得

    旨、方準驗放

    貢物

    馬      貂鼠皮

    舍列孫皮   海青

    兔鶻     黃鷹

    阿膠     殊角 【即海象牙】

    西戎上

    自陜西蘭州渡河千五百里、至肅州。肅州西七十里、為嘉峪關。嘉峪關外、並稱西域。而陜西以南、並四川、抵雲南外徼、並稱西番。西域七衛、曰哈密、曰安定、曰阿端、曰赤斤蒙古、曰曲先、曰罕東、曰罕東左、皆在關西、而哈密又最西。永樂十三年、遣使往諭西域、歷十有七國。其後土魯番強、佔據哈密。關西諸衛、皆為所侵擾。西番地為都指揮司二、指揮使司一、宣慰使司三、招討司六、萬戶府四、千戶所十七。又於洮河西寧、各置茶馬可、以通貿易。

    國初、令各酋長故有官職者、至京授職、俾因俗為治、至今因之

    哈密 【畏兀兒附】

    哈密、古伊吾廬地、在燉煌北、大磧外、為西域諸番往來要路。其國部落、與回回、畏兀兒、三種雜居、非貴族不相下。永樂二年、以封元孽安克帖木兒為忠順王、而授其頭目馬哈麻火只等、為指揮等官、分居苦峪城。忠順王數世襲封、

    賜金印誥命、領西域職貢、而三種各立都督以佐之。諸番貢使、皆由哈密譯送。成化元年、令哈密每年一貢。以八月初旬、驗放入關。多不過三百人、內起送三十人赴京。九年以後、及弘治正德間、數被土魯番驅掠。

    朝廷每遣大臣經略、還其金印城池、復立酋長。然驅掠如故。嘉靖八年、定每貢不必拘三百之數、止據到數、十人起送二人。前起貢回、盡數出關、後起方許入關。十一年、定五年一貢、每貢不過一百人、起送不過三十人。四十二年、定哈密畏兀都督俱五年一貢、每貢三十人、起送十三人。餘留邊聽賞

    貢物

    馬      駝

    玉      速來蠻石

    青金石    把咱石

    金剛鑽    梧桐(滷兼)

    鐵器     諸禽皮等物

    安定衛

    安定、韃靼別部。洪武七年、西域安定王卜煙帖木兒、遣使來朝、貢鎧甲刀劍等物。因立其酋長為四部、各

    賜印。曰阿端、曰阿員、曰苦先、曰帖裏、而

    賜卜煙帖木兒銀印、仍稱安定王。八年、設安定阿端二衛指揮使司、分統四部。天順三年、弘治十一年、俱遣使來貢駝馬

    罕東衛    赤斤蒙古

    罕東、罕東左、二衛、皆在沙州、本西戎部落。洪武三十年設、以其酋長鎖南吉刺思、為指揮僉事。永樂二年、來貢、陞指揮使。赤斤蒙古、西戎月氐國。永樂二年、故韃靼丞相子塔力尼來歸、因設赤斤蒙古千戶所、以為千戶。尋陞為衛、塔力尼為指揮。各

    賜印誥。宣德以來、朝貢不絕。嘉靖四十二年、定五年一貢、每貢三十人、起送十三人赴京。餘留邊聽賞

    貢物

    馬      駝

    梧桐(滷兼)

    曲先衛

    曲先、亦西戎部落。永樂四年設衛、以其酋散西思為指揮同知。正統二年、遣使朝貢

    哈烈等西域三十八國

    哈烈     哈三

    哈烈兒沙的蠻 哈失哈兒

    哈的蘭    賽蘭

    掃蘭     亦力把力 【又云別失八里】

    乜克力    把丹沙

    把力黑    俺力麻

    脫忽麻    察力失

    幹失     卜哈刺

    怕刺     失刺思

    你沙兀兒   克失迷兒

    帖必力思   果撒思

    火壇     火佔

    苦先     沙六海牙

    牙昔     牙兒幹

    戎      白

    兀倫     阿速

    阿端     耶思成

    坤城     捨黑

    擺音     克癿

    西域三十八國、朝貢皆經哈密。其貢期、或三年、或五年一次、起送不過三十五人

    哈烈、洪武三十五年、遣使

    詔諭、賜織金文綺。永樂七年、正統二年、俱遣使來朝、貢馬及玉石

    亦力把力、洪武二十四年、遣使來朝、貢馬。永樂四年、貢玉璞等物。十一年、遣使

    諭其國。十六年、復入貢。正統二年、其王歪思、遣人貢玉璞駝馬。景泰天順以來、入貢不絕

    土魯番  火州  柳陳城

    火州、古車師地。東七十里為柳陳城。西百里為土魯番。永樂七年、火州遣使朝貢。宣德五年、火州王哈散、土魯番萬戶賽因帖木兒、柳陳城萬戶瓦赤刺、俱遣使貢馬及玉璞。其後朝貢者、止稱土魯番。成化九年、番酋阿力侵陷哈密、虜王母、奪金印。弘治初、其子阿力麻、復誘殺罕慎。六年、又虜陜巴、以金印去。

    朝廷遣官經略、絕其貢。十年效順、復許通貢。自後叛服不常。正德四年、五年、俱來貢。嘉靖二年以後、定五年一貢

    貢物

    馬      駝

    玉石     鑌鐵刀

    鑌鐵銼    各色靶小刀

    金剛鑽    梧桐(滷兼)

    羚羊角    鐵角皮

    紅絹道布   柳青撒哈刺禪衣

    鞍子     撒袋

    花手巾

    撒馬兒罕

    撒馬兒罕、古罽賓國。洪武二十年、國王帖木兒、遣使朝貢。二十二年、復進馬。二十四年、進海青。正統中、再貢馬及玉石。成化弘治中、再貢獅子。嘉靖二年後、定五年一貢

    貢物

    馬      駝

    玉石     阿思馬亦花珠

    賽蘭珠    瑪瑙珠

    水晶碗    番碗

    珊瑚樹枝   梧桐(滷兼)

    鎖服     矮納

    鑌鐵刀    鑌鐵銼

    瑙砂     黑樓石

    眼鏡     羚羊角

    銀鼠皮    鐵角皮

    魯迷

    嘉靖三年、自甘肅入貢。後定五年一貢、每貢起

    送十餘人

    貢物

    獅子     西牛

    玉石     金剛鑽

    珊瑚珠    花瓷珠

    花瓷湯壺   銼

    鎖服     撒哈刺

    花帳子    羚羊角

    捨列孫皮   西狗皮

    鐵角皮

    天方國

    天方、古筠衝地、又名西域。宣德中、遣使朝貢。正德十二年、入貢。嘉靖中、定五年一貢

    貢物

    駝      馬

    玉石     瑪瑙

    鑌鐵刀    鑌鐵銼

    花銅鐘    賽蘭石

    瑙砂     金剛鑽

    馣班兒香   眼鏡

    鎖服     羚羊角

    鐵角皮

    默德那國

    即回回祖國、地接天方。宣德中、遣使隨天方國使臣朝貢

    於闐國

    於闐大國在蔥嶺北。永樂六年、頭目打魯哇亦不刺金、遣使來朝、貢玉璞

    日落國   八荅黑商

    俺都淮   亦思弗罕 【俱永樂中遣使朝貢】

    黑婁 【宣德七年遣使朝貢】

    額即癿   哈辛 【俱嘉靖中新附入貢】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八

    朝貢四

    西戎下

    烏思藏

    西番古吐番地、元時為郡縣。洪武初、因其舊職。於是烏思藏番僧、有闡教王、闡化王、輔教王、贊善王、統化番民。又有護教王、大乘法王、大寶法王、凡七王、俱

    賜銀印。令比歲或間歲朝貢。成化十七年題準、每三年一貢。各番王差人填寫原降勘合、闡化闡教輔教三王差來人、從四川布政司比號。贊善王差來人、從陜西布政司比號。並齎有印信番本諮文、方許入貢。每貢各一百人、多不過一百五十人。大乘大寶二法王、原係遊僧、無定所、不管束番民、不給勘合、亦無進貢年例。止聽其欲來、許差僧徒十人、齎印信番本、隨四王貢使赴京。護教王、弘治以後來貢、例與輔教王同。其後入貢人數益多、隆慶□年奏定闡教闡化輔教三王、大乘大寶二法王、俱三年一貢。每貢各一千人、內五百人全賞、 【在京題給】 五百人減賞、 【本省給與】 於全賞內起送八人赴京。餘留邊聽賞。護教王三年一貢。每貢七百七十五人、內三百八十七人全賞、三百八十八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六人赴京。餘留邊聽賞

    貢物

    畫佛     銅佛

    銅塔     舍利

    各色足力麻  各色鐵力麻

    各色氆氌   珊瑚

    犀角     左髻

    毛纓     酥油

    明盔     明甲

    刀      劍

    長河西魚通寧遠等處 【雜道長官司附】

    洪武十六年、置長河西等處軍民安撫使司。每年一貢。給與勘合、於四川比號、雅州入境。每貢止許五六十人、多不過一百人。方物該守關官員辨驗、申送都布按三司、審實起送。後改陞宣慰司。弘治以來、人數漸多。嘉靖二年、題用弘治以前例、不許過一千人。隆慶□年、定三年一貢、每貢一千人、內五百人全賞、五百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八人赴京。餘留邊聽賞雜道長官司、本長河西宣慰司部落。初附本司年例進貢、每貢差僧徒百人。成化十六年、乃另行起貢。隆慶三年、定三年一貢每貢三百三十六人、內一百六十八人全賞、一百六十八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四人赴京。餘留邊聽賞

    貢物

    畫佛     舍利

    各色足力麻  各色鐵力麻

    各色氆氌   珊瑚

    犀角     左髻

    明盔     刀

    毛纓

    朵甘思 【朵甘直管招討司附】

    洪武七年、陞朵甘衛為西安行都指揮使司、給銀印。十八年、改朵甘思宣慰使司、及萬戶府、招討司、東道萬戶府、塔?千戶所、每年一貢。給與勘合、於四川比號、雅州入境。每貢止許五六十人、多不過一百人。後三年一貢。每貢一百人、多不過一百五十人

    直管招討司、本朵甘思宣慰司部落。初附本司進貢襲職。成化以後、乃分為二。貢期人數、與本司等。後因人數漸多、隆慶三年、定俱三年一貢。每貢各一千人、內五百人全賞、五百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八人赴京。餘留邊聽賞

    貢物

    各色足力麻  各色鐵力麻

    各色氆氌   左髻

    明盔     長刀

    董卜韓胡 【別思寨安撫司加渴瓦寺附】

    舊每年一貢、後三年一貢、於四川比對勘合。人數照朵甘思例。嘉靖二年、題用弘治以前例、不許過一千人。其部落別思寨安撫司、加渴瓦寺、弘治以後另貢

    加渴瓦寺、茂州汶川縣地方。成化六年、奉

    本處住坐。隆慶三年、定俱三年一貢。董卜韓胡、別思寨、每貢共一千七百三十五人。內八百六十七人全賞、八百六十八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八人赴京。餘留邊聽賞。加渴瓦寺、每貢七百六十四人。內三百八十二人全賞、三百八十二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六人赴京。餘留邊聽賞

    貢物

    各色氆氌   各色足力麻

    各色鐵力麻  珊瑚

    明盔     鐵甲

    遮甲麻衣   白毛纓

    紅毛纓    黑毛纓

    黃左髻

    金川寺番僧

    四川威州保縣地方。舊三年一貢。每貢許一百人、多不過一百五十人。正德以來、人數漸多。隆慶三年、定每貢五百五十人。內二百七十五人全賞、二百七十五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八人赴京。餘留邊聽賞

    貢物

    珊瑚     胡黃連

    木香     氆氌

    足力麻    左髻

    毛衣

    雜谷安撫司

    舊三年一貢。每貢許一百人、多不過一百五十人。後人數漸多。隆慶三年、定每貢一千二百七十四人。內六百三十七人全賞、六百三十七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八人赴京。餘留邊聽賞。弘治正德中、又有新招撫上草坡克州等寺寨、附屬本司

    貢物

    珊瑚     胡黃連

    木香     茜草

    海螺     左髻

    毛衣     氆氌

    足力麻

    打喇兒寨

    四川威州地方。正德四年招撫。奉

    敕為冠帶頭目。議準三年一貢。每貢許二百五十人。隆慶三年、定一百二十五人全賞、一百二十五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四人赴京。餘留邊聽賞

    貢物

    珊瑚     氆氌

    達思蠻長官司

    舊來朝貢、至正統十年以後止。弘治二年復來。嘉靖五年、題用正德中例。以三百九十人為正額。後漸次增多。隆慶三年、定三年一貢。每貢四百三十八人。內二百一十九人全賞、二百一十九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四人赴京。餘留邊聽賞

    貢物

    珊瑚     犀牛角

    硼砂     木香

    長寧安撫司 韓胡碉怯列寺

    二項番僧、在四川松潘茂州等處地方。舊每年朝貢。許三十人、多不過五十人。附近烏思藏地面者、照烏思藏例、三年一貢。每貢許二三十人、多不過五六十人。嘉靖八年、長寧以宣德中例為請。遂準三百人為正額。隆慶三年、定長寧安撫司、三年一貢。每貢三百人。內一百五十人全賞、一百五十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四人赴京。餘留邊聽賞。韓胡碉怯列寺、三年一貢。每貢一百五十人。內七十五人全賞七十五人減賞、全賞內起送四人赴京。餘留邊聽賞

    貢物

    珊瑚     明盔

    明甲     刀

    乾松     氆氌

    洮岷等處番僧

    每寺許四五人、每年終遇大節、一次赴京朝貢

    洮岷等處番族

    舊二年一貢。後三年一貢。大族起送為首者四五人。小族起送一二人。留邊聽賞者、大族不過十五人。小族不過七八人

    貢物

    銅佛     畫佛

    舍利子    馬

    駝      酥油

    青鹽     青木香

    足力麻    鐵力麻

    氆氌     左髻

    毛纓     明盔

    明甲     腰刀

    土官

    湖廣、廣西、四川、雲南、貴州、腹裏土官、遇三年朝覲、差人進貢一次。俱本布政司給文起送、限本年十二月終到京。慶賀限

    聖節以前。謝

    恩無常期。貢物不等

    洪武間朝貢土官

    四川

    烏蒙軍民府   烏撒軍民府

    芒部軍民府   金築安撫司 【後屬貴州布政司】

    盧山長官司 【後屬貴州宣慰司】

    慕役長官司 【後屬貴州永寧州】

    大華長官司   西堡長官司 【後屬貴州安順州】

    寧谷寨長官司 【後屬貴州安順州】

    頂營長官司 【後屬貴州永寧州】

    十二營長官司 【後屬貴州鎮寧州】

    安順州 【後屬貴州布政司】 貴州宣慰司 【後屬貴州布政司】

    平茶洞長官司  播州宣慰司

    程番長官司 【後為府設流官屬貴州布政司】

    龍州 【後為宣撫司】  永寧州 【後屬貴州布政司】

    鎮寧州 【後屬貴州布政司】 康佐長官司 【後屬貴州鎮寧州】

    建昌衛     建安州

    禮州      柏興州

    酉陽宣撫司   方番長官司 【後屬貴州宣慰司】

    木□長官司 【後屬貴□金築安撫司】

    黎州      邛部軍民府

    德昌府     普安軍民府

    東川軍民府   長河西

    天全六番招討司 佔藏先結簇長官司

    阿昔簇長官司  (蟲各)匝簇長官司

    北定簇長官司  祁命簇長官司

    阿昔洞簇長官司 勒都簇長官司

    班班簇長官司  者多簇長官司

    麥匝簇長官司  石砫宣慰司

    泥溪長官司   雷坡長官司

    沐川長官司   平夷長官司

    蠻夷長官司   馬湖府 【後改設流官】

    嶽希蓬長官司  隴木頭長官司

    靜州長官司   裏州

    各色絨綿   各色布手巾

    花藤席    降香

    黃蠟     檳榔

    大明會典 朝貢通例

    朝貢通例

    凡朝貢方物。洪武二十六年定、凡諸番國、及四夷土官人等、或三年一朝、或每年朝貢者、所貢之物、會同館呈報到部、主客部官、赴館點檢見數。遇有表箋、移付儀部。其方物、分豁進貢

    上位若干、

    殿下若干、開寫奏本、發落人夫管領。先具手本、關領

    內府勘合、依數填寫、及開報門單、於次日早朝照進

    內府、或於

    奉天門、或

    奉天殿丹陛、或

    華蓋殿、及

    文華殿前、陳設。本部正官奏啟進納。若遇慶賀

    聖節、正旦、貢獻之物、初到、即以數目具本奏聞。物候至日、通進

    永康縣     思同州

    東蘭州     那地州

    全茗州     利州

    鎮安府     田州府 【後改田寧府、設流官】

    泗城州     奉議州

    雲南

    姚安軍民府 【後改設流官】 姚州 【後改設流官】

    元江府     廣通縣

    平緬宣慰司   車裏軍民宣慰司

    八百宣慰司   麗江府

    景東府     楚雄府 【後改設流官】

    鶴慶府 【後改設流官】 尋甸府 【後改設流官】

    鄧川州     海東土官

    賓居土官    小云南土官

    臨安府嶍峨縣  大理府 【後改設流官】

    湖廣

    施南宣慰司   忠建安撫司

    思南宣慰司 【後改思南府、設流官、屬貴州布政司】

    永順宣慰司   保靜宣慰司

    臻部、六洞、黃坡等處長官司

    曲靖軍民府 【後改設流官、屬雲南布政司】

    萬曆初朝貢土官

    四川

    烏蒙軍民府   烏撒軍民府

    播州宣慰司   蠻夷長官司

    靜州長官司   嶽希蓬長官司

    泥溪長官司   平夷長官司

    沐川長官司   隴木頭長官司

    石砫宣撫司   天全六番招討司

    酉陽宣撫司   祁命簇長官司

    阿昔洞簇長官司 者多簇長官司

    (蟲各)匝簇長官司  北定簇長官司

    勒都簇長官司  麥匝簇長官司

    疊溪、鬱即二長官司

    寧戎巡檢司   鎮雄府

    寒水巡檢司   永寧宣撫司

    永寧宣撫司九姓長官司

    長寧縣下寧遠鄉萬里箐寨

    阿角簇安撫司  思曩兒簇長官司

    太平長官司

    貴州

    金築安撫司   貴州宣慰司

    程番長官司   大□長官司

    方番長官司   盧山長官司 【以上舊隸四川】

    清平衛覬裏安撫司

    養龍抵塞乖西水東西長官司

    白納、小平伐二長官司

    青山、中曹、龍里、札佐四長官司

    都勻府歸化上下二牌頭

    臥龍、小龍、大龍、韋番四長官司

    盧番、洪番、金石三長官司

    羅番、上馬、小程三長官司

    平伐、麻向、貴竹三長官司

    廣西

    龍英州     江州

    龍州      思明府

    陀陵縣     上下凍州

    思陵州     萬承州

    安平州     太平州

    羅陽縣     思城州

    茗盈州     南丹州

    思同州     東蘭州

    那地州     全茗州

    鎮安州     泗城州

    奉議州     果化州

    歸德州     向武州

    歸順州     憑祥州

    都康州     田州

    雲南

    麗江府

    湖廣

    永順宣慰司   保靖宣慰司

    桑植安撫司   添平千戶所

    凡土官差人到京、鴻臚寺即與引見、並投進實封奏本。其方物、赴禮部驗進

    ○嘉靖元年議準、

    聖節止許各宣慰、宣撫、安撫官、具方物、差人赴京。其餘佐貳官以下、及把事頭目、護印舍人、止許朝覲年入貢。每司量起的當通把三二人、齎執方物。多者給與本冊諮批、少者給與諮批、各給關文應付馬匹、就彼變賣銀兩貯庫。降香、黃蠟、茶葉等物、要實重五十五斤為一槓。每槓賞闊生絹二疋。照槓遞加。其不由本布政司起送、或斤重不足、差人過多、不待朝覲之年、擅自起貢、禮部不與進收、責諭遣回。賞賜應付、通行停止

    ○二年議準、前數須及過限一月、俱屬違例、止減半給賞。若違例多端者、不賞

    ○七年議準、湖廣土官襲授宣慰宣撫安撫職事者、差人慶賀、每司不許過三人。其三年朝覲、每司止許二人。大約各司、共不過百人。起送到京者、不過二十人。餘俱存留本布政司聽賞。所司辨驗方物、造冊給批、差官伴押到京、禮部驗批相同、方與賞賜應付

    貢物

    馬      象

    犀角     孔雀尾

    象牙     象鉤

    象鞍     象腳盤

    蚺蛇膽    金銀器皿

    青紅寶石   玉石

    圍帳     金絨索

    建昌府    闊州

    中縣     碧舍縣

    會川府    武安州

    永昌州    隆州

    姜州     黎溪州

    麻龍縣    會理州

    威龍州    昌州

    普濟州

    廣西

    龍英州    江州

    龍州     思明府

    陀陵縣    養利州

    上下涷州   思陵州

    萬承州    安平州

    太平州 【後設太平府流官、統本州、及龍溪羅陽等州縣】

    都結州    羅陽縣

    思城州    結倫州

    鎮遠州    左州 【後改設流官】

    崇善縣    茗盈州

    南丹州    結安州

    內府、陳設交收

    ○凡進馬騾、到於會同館、即令典牧所、差醫獸辨驗兒騍騸、及毛色齒歲明白、備寫手本交收、及令本館放支草料餵養、仍撥人夫管領。至期進

    內府、行列于丹墀東、伺候

    御前牽過、同手本交付御馬監官、收領

    ○凡進象駝、到於會同館、令本館喂飼、次日早進

    內府

    御前奏進。如候

    聖節、正旦、冬至、陳設進收。日遠先行奏聞。象送馴象所、駝送

    御馬監、收養。至期令進

    內府陳設

    ○凡進虎豹禽鳥之類、到於會同館、就令畜養之人餵養、具數奏聞、送所司收領。至期進

    內府、丹墀內陳設

    ○凡進金銀器皿珍寶(土商)疋之類、須同貢獻之人、驗視明白、具寫奏本、仍以器具裝盛、或黃袱封裹、分撥館夫、一同貢獻之人收管。先期一日、關填勘合、開報門單、次日早照進

    內府、於

    殿前丹陛等處陳設。一一交付長隨內使、收受

    ○凡進蘇木胡椒香蠟藥材等物萬數以上者、船至福建廣東等處、所在布政司、隨即會同都司、按察司官、檢視物貨、封(舟者)完密聽候。先將番使起送赴京、呈報數目。除國王進貢外番。使人伴附搭買賣物貨、官給價鈔收買、然後布政司、仍同各衙門官、將貨稱盤見數、分豁原報附餘數目、差人起解前來。禮部委官、及行戶部、都察院、委官會同差督人夫、運進承運等庫、稱盤入庫。禮部先期開寫各庫該收貨物手本、於

    午門關領各門勘合、填寫照進、並出給長單、令該庫批寫實收數目、回部備照

    ○後續定、凡外國朝貢、惟朝鮮國所進方物、陳設奏進。其餘俱該司驗過、具題得

    旨、開具手本、送

    右順門 【即歸極門】

    內府各該衙門、交收 【今朝鮮國貢物、亦不陳設。止具題開送歸極門內使交收】

    ○凡進馬、惟朝鮮國先行

    面奏、引過、御馬監交收。其餘俱該司驗過、送鴻臚寺、隨本引進。遇慶賀、禮部先行請

    旨、行御馬監、至期陳設 【今朝鮮國進馬、亦不面奏。止具題送御馬監交收】

    ○凡進象駝虎豹禽鳥之類、俱不陳設。惟具題送

    內府各衙門交收

    ○凡進到獅象禮部題請、量留原來伴送四人、與同馴象所軍奴、到於

    御馬監調養、待後馴習發回。光祿寺日給養贍、仍行兵部、給與牌面懸帶、以便

    西安門出入

    ○凡安南國進金銀器皿之類、引奏進獻。其餘俱具題、送

    歸極門交收

    ○凡進藥材等物、徑從禮部具題、送

    歸極門交收。蘇木胡椒硫黃、近多解南京禮部交收

    ○凡各處夷人貢到方物、例不給價。朝鮮國常貢馬匹、亦不給價

    凡勘合號簿。洪武十六年、始給暹羅國。以後漸及諸國。每國勘合二百道、號簿四扇。如暹羅國暹字號勘合一百道、及暹羅字號底簿各一扇、俱送

    內府。羅字勘合一百道、及暹字號簿一扇、發本國收填。羅字號簿一扇、發廣東布政司收比餘國亦如之、每改元、則更造換給

    計有勘合國分

    暹羅     日本

    占城     爪哇

    滿剌加    真臘

    蘇祿國東王  蘇祿國西王

    蘇祿國峒王  柯支

    浡泥     錫蘭山

    古裏     蘇門荅刺

    古麻刺

    凡信符金牌。永樂二年始置、以給雲南徼外土官。其制銅鑄信符五面、內陰文者一面、上有文行忠信四字、與四面合。編某字一號、至一百號、批文勘合底簿。其字號、如車裏、以車字為號、緬甸、以緬字為號。陰文信符勘合、俱付土官。底簿、付雲南布政司。其陽文信符四面、及批文一百道、藏之

    內府。凡

    朝廷遣使、則齎陽文信符、及批文各一、至布政司比同底簿、方遣人送使者以往。土官比同陰文信符及勘合、即如

    命奉行。信符之發、一次以文字號、二次行字、次忠、次信、周而復始。又置紅牌鏤金字

    敕書諭之。凡有調發、及當辦諸事、須憑信符乃行。如越次、及比字號不同、或有信符而無批文、有批文而無信符者、即是詐偽、許擒之赴京、治以死罪。又編勘合一百道、付各衙門。勘合底簿一扇、付布政司。凡有軍民疾苦、及奉信符辦過事務、進貢方物之類、俱於勘合內填寫、遣人齎至布政司比號寫底簿、布政司、都司、遣官同齎所填勘合奏聞。若邊境聲息、及土人詞訟、從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官、會同計議行之。其事已行、及承行原由、並填寫勘合奏聞。如總兵官鎮守、遇有前事、總兵官亦會三司計議、仍用都司或布政司印信文書、寫總兵官處分之語、方許奉行、亦填寫勘合具奏。若

    朝廷命總兵官掛將軍印征討、調遣軍馬、不待三司文移、即時發遣。亦填勘合差人奏聞。填寫勘合、或字畫錯誤、明白圈註、以本司印信鈐蓋。凡所收底簿及勘合、用之將盡、具奏再頒。遇改元、則更造換給。舊簿勘合、隨貢繳部貯庫。或總兵官、都司、布政司等官、新除官到任、及遇時節、不許齎禮物相慶。仍以紙寫禁約一道付之。或有貪婪無藉凌害者、不待填寫勘合、止具本遣人齎

    敕、不經總兵官及三司、徑赴京陳奏。治以重罪

    計有敕符勘合土官衙門

    車裏、木邦、緬甸、麓川平緬、八百大甸、老撾六宣慰司

    幹崖、大候、裏馬、茶馬四長官司

    潞江安撫司

    孟艮、孟定、灣甸、鎮康等府

    其後又有孟養等宣慰司、威遠等州、亦給勘合

    凡番夷

    誥敕、初哈密等七衛俱有、如朵顏海西諸衛例。後乃沒於土魯番、而烏思藏、長河西等處、闡教、闡化、輔教、贊善、護教、五王、大乘、大寶、二法王、各處國師、俱

    誥命。禪師、

    敕命、都綱刺麻都指揮指揮等、俱

    敕諭。其闡教、闡化、輔教、贊善、仍給勘合。護教自稱原有勘合、燬於火、累年請給、未與。二法王、及長河西、朵甘思、董卜韓胡、俱不給勘合。其金川雜谷等處、止齎印信番文、亦無勘合

    ○嘉靖二十八年題準、各處番僧到京襲職進貢、禮部置立文簿一扇、將各僧齎到舊給

    誥敕所載師僧職名、頒給年月、及見今襲替僧徒名字、住坐地方、分別已未領有新

    誥新

    敕、逐一登記。備行布政司、照式置造。以後如遇應貢年分、將文冊查對。如係年代久遠、果有退老病故情節、方許照例起送承襲。其有已襲而未領新

    誥敕者、照已賞未襲職例、許起送一二人。如有捏作入番化夷、在番病故者、不許濫放。如違、聽本部通將三司等官、參究治罪。各番應領

    誥敕、新者既給與、舊者即令銷繳。其新給

    誥敕、俱要開載住坐地方。如隨護教王進貢襲職者、即稱係護教王地方住坐某師某名、其餘地方准此計有誥敕夷人番僧

    朵顏衛    福餘衛

    泰寧衛    海西女直

    建州女直   烏思藏

    長河西等處

    凡夷人入關。嘉靖十二年、令邊方一應該管官員、務要盤驗明白、方許放進。若

    敕書內有洗改詐偽字樣、即便省諭阻回、不許一概朦朧驗放

    凡夷人番本。嘉靖二十六年題準、該邊官審明封進若於理法不通、即省諭退還、不必瀆奏。到京後如有番本、不係邊官封奏者、不與準理凡夷使往回。嘉靖二十六年、令經該巡撫衙門給與印信文簿。事畢回還者、禮部給與印信文簿。令所過驛遞、將夷使名數、並應付馬驢、車輛、廩給口糧、各數目、初到及起身、各日時、逐一登記、就用本驛遞條記鈐蓋、仍付伴送人員、齎往前路驛遞、一體填寫。事完之日、伴送人員、將前簿在內送本部、在邊送巡撫衙門、稽考。禮部仍諮各該巡撫、凡伴送夷人、務選平昔畏法諳熟夷情者差遣。不得濫委、擾害地方

    凡譯待夷使。成化間題準、迤北小王子來貢、禮部差該司官一員、前往大同、會同鎮巡等官、將差來使臣、逐一譯審、分豁使臣若干、隨來男婦若干、赴京若干、存留若干。使臣自進、並帶進某題目下馬騾方物皮張數目、俱要辨別毛齒等第、編成字號、填寫勘合、用印鈐蓋、給付各使臣收照。仍著落山西行都司備造黃冊奏繳、青冊先行送部、以憑給賞。其在彼茶飯、並沿途供應、及榆河驛湯飯、一聽本官提督

    凡貢夷限制。成化十九年題準、烏思藏長河西朵甘思等處國師禪師、在本地方住坐者、與各寺寨輪流進貢、輳滿每年百人之數、不許各另差人。如有退老事故、許令的親兒徒因襲職赴京進貢。國師起送一百人、禪師都指揮五十人、已賞未襲者、再來襲職、止許一二人。其都綱指揮以下來襲者、止本身。隨同年例貢使赴京

    ○二十一年奏準、各處招撫生番進貢、行本處鎮巡等官、止許寨首一人前來。如五寨五人、十寨十人、不許過多

    ○嘉靖二十六年題準、撒馬兒罕、並土魯番、天方國、魯迷、額即癿等、朝貢。查照舊例、每十人起送二人、扣該起送赴京五十人。其存留甘肅聽賞者、除舊二百名外、量增一百名、各給口糧、照應貢人數、減半給賞。餘俱阻回。自進並帶進馬匹合例者、聽候領賞。其該退還而先已給軍給驛者、量給價銀。今後所進方物、該邊官看驗、果係堪中物件、方與收載冊內、除正例外、多餘者、悉退還各夷、聽其貨賣。預先省諭各夷、不許將退還之物、仍帶來京、捏稱自進加進名色、奏擾希賞

    ○二十八年題準、都綱刺麻指揮人等、亦準帶二十五人

    ○隆慶三年議準、國師禪師都指揮等襲職差人、總在年例數內、不許另外增加。襲職之後、亦不許假以謝

    恩差人另貢方物。各地方遇番僧進貢、務將各番所齎原給

    誥敕勘合、及印信番本、逐一查驗明白、果無冒偽影射情弊、方許具本起送。各番地方、遠近不齊、貢期不必拘以三年。但未及三年、不許來貢。不願者不強

    ○凡諸番貢不如期、及年例外多貢者、參作下次例貢之數

    凡夷使病故、如係陪臣未到京者、本部題請幹林院撰祭文、所在布政司備祭品、遣本司堂上官致祭。仍置地營葬、立石封識。到京病故者、行順天府給棺、祠祭司諭祭、兵部應付車輛人夫。各該賞衣服綵?、俱付同來使臣領回頒給

    ○嘉靖八年題準、在館未經領賞病故者、行順天府、轉行宛大二縣、預解無礙官銀三十兩發館、每名給與棺木銀五錢。支盡之日、造冊繳部、再行取用。領賞以後病故者、聽其自行葬埋凡投降夷人、到館譯審明白、兵部題請到部關給來降賞賜、畢日、著去該都督府、差委官捨伴送兩廣軍門轉發缺少達目衛分安插。仍給房屋牀榻、配與妻室、查照舊例養贍

    凡朝鮮國漂流夷人、至會同館、即行該館通事序班、譯審明白、日給薪米養贍。兵部委官伴送、沿途應付、至遼東鎮巡衙門、另差人員、轉送歸國。通行國王知會。如該國使臣在館、即令帶回、一體給賞應付

    凡差官伴送。嘉靖二十七年題準、兵部立與批限、候回京之日、查違限久近、一年之外、武官調衛、文官罷職不敘。沿途生事、殘害居民者、許所在官司、開申撫按、轉達本部、參送問罪

    凡交通禁令、各處夷人朝貢領賞之後、許於會同館開市三日或五日、惟朝鮮琉球、不拘期限、俱主客司出給告示、於館門首張掛、禁戢收買史書、及玄黃紫皁大花西番蓮?疋、並一應違禁器物。各鋪行人等、將物入館、兩平交易。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還。如賒買、及故意拖延、騙勒夷人久候不得起程、並私相交易者、問罪。仍於館前枷號一箇月。若各夷故違、潛入人家交易者、私貨入官、未給賞者、量為遞減。通行守邊官員、不許將曾經違犯夷人、起送赴京

    ○凡會同館內外四鄰軍民人等、代替夷人收買違禁貨物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

    ○弘治十一年令、迤北小王子等使人朝貢赴京、官員軍民人等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將一應兵器、並違禁銅鐵等物。有違犯者、處以極刑

    ○又奏準、私將應禁軍器、賣與夷人圖利者、比依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洩事情者律、各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

    ○又令在京在外軍民人等、與朝貢夷人、私通往來、投託管顧、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軍職有犯、調邊衛帶俸差操。通事並伴送人等、係軍職者、照軍職例。係文職有贓者、革職為民

    ○十三年奏準、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本都司委官關防提督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若勢豪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頭目人等、將夷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麤重□□□□□□□□□□□□□、□□買賣者聽使之人、問發附近衛分充軍。干礙勢豪及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參問治罪

    ○嘉靖三年奏準、夷人貢船、未曾報官盤驗、先行接買番貨者、比照私自下海收買番貨至十斤以上事例、邊衛充軍。其交結夷人、誆騙惹釁、及教誘為亂者、比照川廣雲貴陜西等處事例、邊衛永遠充軍。一應代替夷人收買違禁貨物者、比照會同館內外軍民事例發遣。包攬、打造違式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私賣應禁軍器事例處斷

    ○二十六年題準、西域各地面退還貨物、其在邊開市之處、差委的當官員、嚴行監察、不得與漢人交通、別生事端

    ○隆慶三年議準、西番烏思藏等處、若有近邊奸民、出外勾引、希圖冒賞者、聽撫按等衙門訪拏、治以交通外夷重罪凡貢回定限。萬曆七年議準、分為三等、朝鮮國、朵顏等衛女直、限一箇月零十日。安南、琉球、暹羅各國、陜西大崇教、大能仁、崇隆、慧濟、扯巴等寺、岷洮及莊浪等處、四川金川寺、加渴瓦寺、長河西、雜谷、長寧、達思蠻等處、各番僧番族、限一箇月零二十日、四川烏思藏番王、董卜韓胡番僧、寨官人等、陜西贊善王、弘化淨寧等寺番僧、土魯番、天方國、魯迷、哈密等夷、罕東等衛、限兩箇月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九

    賓客

    會同館

    舊設南北兩會同館、接待番夷使客。遇有各處貢夷到京、主客司員外郎、主事、輪赴會同館、點視方物、譏防出入。貢夷去、復回部視事。弘治五年、各夷來貢者眾、始添設提督會同館主事一員、專一在館提督事務

    凡貢使至館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四夷歸化人員、及朝貢使客、初至會同館。主客部官隨即到彼點視正從、定其高下房捨鋪陳、一切處分安妥、仍加撫綏、使知

    朝廷恩澤

    ○一下程、分豁正從人數、札付膳部、五日一次、照例支送酒肉茶麵飲食之物

    ○一管待、量其來人重輕、合與茶飯者、定擬食品卓數札付膳部造辦。主客部官一員或主席、或分左右、隨其高下序坐、以禮管待。仍令教坊司供應凡番王至京。洪武二年、令禮部官於會同館禮待。永樂以後、四夷來朝貢者、

    欽命中官與文武大臣、或學士等官待宴、不拘員數。成化初、北虜、東夷、西番、以武職大臣待。朝鮮、安南、日本等國、並土官、以禮部官待

    ○嘉靖三十九年、朝鮮國陪臣到京、禮部題請侍宮官、

    命禮部尚書待。又泰寧等夷人頭目、

    命總督戎政勳臣待。自後夷使到京、俱照例

    凡會同館醫生、遇四夷及伴送人等有疾、即與醫藥。年終、具用藥若干、活人若干、開送提督主事處、覈實呈部、以稽勤□、考滿陞授、乃留本館辦事。其藥材、太醫院關給

    凡兩館事務伕役。嘉靖十年、令俱屬提督官管理。兵部該司不許侵撓干預。其大使等官、及別衙門、敢有佔用伕役、及脫逃(巾夫)欠情弊、都聽提督官查究

    各國通事

    洪武永樂以來、設立

    御前答應大通事、有都督都指揮指揮等官、統屬一十八處小通事。總理來貢四夷、並來降夷人、及走回人口。凡有一應夷情、譯審奏聞。嘉靖初、革去大通事。其小通事悉屬提督官。凡在館鈐束夷人、入朝引領、回還伴送、皆通事專職

    凡通事額員。成化五年奏定、小通事額數、總不過六十名。遇有病故、及為事等項革去職役者、照缺選補。若事繁去處丁憂有過三名者、量補一名

    計四夷一十九處額設通事六十員名

    朝鮮國五員名

    日本國四員名

    □□國二員名

    安南國二員名

    真臘國一員名 【成化二十年添一名後以空閒俱不補】

    暹羅國三員名

    占城國三員名

    爪哇國二員名 【後俱不補】

    蘇門荅刺國一員名 【後不補】

    滿刺加國一員名

    達達七員名 【成化十九年添一名】

    回回七員名 【成化十九年添一名】

    女直七員名 【成化十九年添二名】

    畏兀兒二員名

    西番五員名 【成化十九年添一名】

    河西一員名 【成化二十年添一名後俱不補】

    緬甸一員名 【後不補】

    雲南百夷等處六員名

    凡食糧資格。成化七年奏準、通事、戴頭巾三年、滿日送部考中、預補正缺者、準支米。添設者、雖經考中、仍作不支米辦事。待有正缺、方許支米

    ○十八年定、通事辦事三年、滿日、本部考中、支米。又辦事三年、滿日考中、送吏部冠帶。又三年、滿日考中、實授序班。欠通者、許習學半年、再考

    ○弘治六年、申明額外添設待缺通事。雖滿三年六年考中、不許支米。其滿九年、未得食糧者、準其食糧、協同辦事

    ○九年奏準、通事食糧辦事三年、滿日考送吏部冠帶。如夷語欠通、及有過名誤事者、徑發原籍為民

    凡收充候缺。弘治八年奏準、各國世業、並土官土人子孫、情願告充候缺通事、或邊方訪保生儒人等、該本部考得夷語精通、勘無詐冒者、札送鴻臚寺、收充候缺通事。土官土人子孫、給與養贍食米一石。極邊訪保者、給食米五斗。通候有缺之日、再考題補。其出身資格、仍照舊例

    ○

    凡各處歸順土官子孫、告充通事、補缺三年、奏準給與冠帶辦事。仍候三年、考滿銓選

    ○嘉靖二十九年題準、通事遇有各館正額名缺、將候缺通事、查係類考居一等、方與照依到館名次、挨補。其考居二等、及季考雖居一等者、不許概稱到館在先、援比求進

    凡訪保。成化十八年奏準、各國通事止一名者、訪保一名、不支米辦事

    ○嘉靖元年奏準、通事丁憂、緣事未結、俱不作缺。其有見缺十人以上、及一國全缺者、照舊行各邊鎮巡官、訪保精通夷語、身家無過、人物齊整字畫端楷、語音洪亮者、每缺起送一人、前來補考

    ○十九年議準、通事見缺訪保送部收考、轉送該寺教習者、俱不得過正額之半。若本國正額止一名者、許收候缺一名。凡遇候缺既盡、正額有缺、許鴻臚寺呈部奏請訪保、照例考滿、不必拘見缺十人、及一國全缺之例

    凡考試教習。嘉靖二十五年題準、禮部會同吏部、將在館通事序班人員、通行考試、分為三等題請。一等照舊在館供事。二等量加罰治、姑容習學。三等、黜退為民。其未經授職通事人等、本部仍各選委年深通事序班、題請照舊教習。每日書寫番漢字語一張。每月朔朢責令該館序班考校。月終、提督主事考校。季終本部通將各館官員通事人等、參錯出題、嚴加考校。如一年三次考居三等、通事人等本部即時量責。序班等官、年終類題罰治。以後通事食糧冠帶授職等項、仍各案候、俱以三六九年為期、通將各館官員人等、一併嚴加隔別考試。其夷語通曉者、許照例遷轉留用。不通者、徑自黜退為民、不許照常扣日、挨資求進

    ○二十八年題準、各館中掄選年深通事曉夷語者一人、立為教師。不分有無夷人、每日黎明時、進館督率各該通事人等、演說夷語、中有未能盡曉者、遇有該邊原來伴送通事、許令教師詢訪、務求通曉音字。如二年之中、教習有效、候類考之時、具名奏請擢用。本部仍置卯簿一扇、行令提督主事、每五日令各館官生畫卯。如有不到者、明書於各名之下。每日朔朢、教師引領生徒、將所習音字抽試數字、夷語演說一遍。季終提督官將卯簿封呈本部、以憑季考兼論其勤怠。歲終備開考語封本部、以待三年通考其廉污。季考及三年通考之時、必合字與音、相兼考校

    凡考滿。成化十八年奏準、通事序班等官、三六九年滿、俱禮部考過夷語精熟、查訪無過、量出考語、諮送吏部。六年考察京官之期、亦從本部查訪、備開揭帖、徑送考功司

    ○嘉靖二十六年奏準、通事官生、三六九年考滿、該鴻臚寺起送到部者、查無違礙、仍舊取官對考、如果夷語精通、準令給由。若夷語欠熟、發回習學、候三箇月再考。又不稱者、徑自黜退為民

    ○萬曆四年奏準、通事序班官給由、或遇公□、或發回習學補考、或候對考官、每遇季終、不拘人數多寡、禮部查明類考、諮送吏部。其緣前各項不能盡如俸滿之期者、須明註諮內

    凡出差。弘治九年奏準、通事出差、違限半年、照例送問、雖有公文、不與準理。違限一年、及養病服闋、二年之上作缺。待其到京、俱令守缺、不許作協同辦事名色

    ○十一年奏準、南方海外諸國、不必差官送還。如果原來通事、別有事故、夷人奏討不已者、禮部奏請定奪

    ○嘉靖二十九年題準、番僧貢回、差通事序班、給批定限、送至四川巡撫衙門交割。止許在省、守候批文、不許跟同前去

    ○三十三年題準、暹羅國使臣告稱驛遞刁難。差通事序班、給批定限、送至福建布政司交割

    ○三十八年題準、女直夷人貢回還、差通事序班、押送出境

    ○四十三年題準、通事故縱夷人、詐害驛遞、改行兵部差指揮等官伴送

    ○萬曆四年題準、兵部差官、不諳夷語、致各夷沿途生事益甚。仍差通事序班押送。但有不自檢飭、不能鈐束夷人、許所在官司、申呈參革凡通事違犯。成化十九年題準、通事有犯贓私、照吏典例

    ○弘治九年奏準、各國戴頭巾通事不許遇例上納糧草、及一應經商買賣、曠廢職業、違者、參問革役

    ○嘉靖十七年奏準、在館通事序班、辦歷勤謹、夷語精熟者、該寺具奏、量加俸秩。如有恣肆曠廢、唆誘夷人為非、受賄作弊、抗違該司提督官者、俱聽禮部指名參究

    ○二十九年題準、通事分撥各館之後、不許夤緣告改別館、違者、本部參究

    ○三十年題準、通事今後有患病、至一年、給假違限、至六箇月、託病不考、至三次、及不赴畫卯、至三箇月者、官聽本部參革冠帶。通事以下、聽本部徑自查革

    ○萬曆七年議準、各館通伴員役、指稱引領交易、替代使用名色、科歛貢夷財物者、禮部悉心體訪、責令提督主事、不時呈報、輕則徑自處治。重則具奏論罪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十

    給賜一

    在京官員人等【公差附】

    登極

    凡

    皇帝登極、賜在京文武羣臣、及軍民人等、銀絹布鈔。宣德十年、公、銀六十兩。候、□、駙馬、五十兩。一品、二品、四十兩。三品、二十兩。四品至五品、遞減五兩。六品至八品、遞減二兩。九品、四兩。雜職、三兩。故侯伯之家、及未承襲者、各十兩。將軍校尉軍匠人等、各二兩。優給幼官、並紀錄幼軍、各照本等例減半。辦事官、監生、生員、人材、吏典、陰陽、醫士、樂人、各絹一疋。在京廂民工匠廚役僧道人等、各布一疋。營造山陵軍人、鈔一百貫、乾魚三斤。聽選公差、及四夷朝貢人員、各賜鈔有差

    ○弘治十八年、公、侯、駙馬、伯、銀二十兩。一品、二品、十五兩。三品、十兩。四品、八兩。五品、六兩。六品、七品、五兩。八品、九品、四兩。雜職、三兩。操備及營操官員、皆同。故侯伯之家、及未承襲者、各五兩。優給幼官、及鰥寡老疾軍官、一品、二品、銀六兩。三品、四兩。四品、五品、三兩。六品以下、二兩。雜職、一兩。優養軍官母妻見存者、各銀二兩。將軍旗校軍匠馴象養馬人等、及操備等項旗軍、各銀二兩。紀錄幼軍、各銀一兩。辦事官、監生、生員、天文生、樂舞生、醫生、各絹一疋。在京吏典知印承差坊廂裡老民匠廚役樂人、各布一疋。聽選公差官員人等、各賜鈔有差

    ○正德十六年、公、侯、駙馬、伯、銀三十兩。一品、二品、二十五兩。三品、十五兩。四品、十二兩。五品、及七品、遞減二兩。八品、九品、四兩。雜職、三兩。優給幼官、及鰥寡老疾軍官一品、二品、銀八兩。三品、五兩。四品、四兩。五品、三兩。六品以下、二兩。雜職、一兩。故侯伯家、及優養軍官母妻以下、俱準弘治十八年例。會試中式舉人、各絹一疋

    ○隆慶元年、公、侯、駙馬、伯、紵絲四表裏。文官一品至九品、各給與應得

    誥敕。先已給領者、與進應得勳階一等。品同職銜不同者、照見任改給。署職者、與實授。試御史、試中書、候實授、庶吉士候授官之日、各補給。其有願移封者聽。若先已移封、今給與本等

    誥敕。武官、一品、二品、三表裏。三品、二表裏。四品、一表裏。五品、六品、各紵絲一疋。雜職、絹一疋。試鎮撫百戶、各絹四疋。史館官生、禮部鑄印局儒士、順天府學生、四夷館譯字生、錦衣衛聽差並營操舍人、欽天監天文生、太常寺樂舞生、太醫院醫士、武學官生、每名絹一疋。優給優養官、一品、二品、銀五兩。三品、四兩。四品、五品、三兩。六品以下、二兩。優養軍官母妻、每口銀二兩。將軍旗校力士軍匠馴象養馬及操備等項旗軍勇士、並營操家丁、每名銀二兩。紀錄旗校力士幼軍、每名銀一兩。修理山陵官軍官、照前給與表裏絹疋。軍每名二兩。其已支領者、不許重支。各衙門歷事監生、正歷、免二箇月。雜歷、免一箇月。長差、三箇月。見在監者、先造冊送吏部、候撥歷到部之日、照數減免。各衙門辦事官、免辦一箇月。知印並各當該吏三箇月。承差並辦事吏二箇月。週歲辦事吏一箇月。罰班官吏、每一年減一箇月。其見在聽撥當該辦事者、吏部各造冊、案候著役之日、照數減免。陰陽人、醫生、順天府坊廂里老、各衙門民匠及廚子樂工、每名綿布一疋。各邊軍、每名銀二兩。差官往各鎮頒給。六年賞如元年例。內增雜職、並太常寺冠帶協律郎等官、每員絹二疋。東宮帶刀舍人賞同。東宮各衛侍衛舍人應襲、並書寫應舍、每名絹一疋。翰林院習字生員、三大營侯伯應襲舍人、及內官監冠帶匠役賞同。織染局種藍軍匠、每名銀一兩

    纂修

    凡修

    實錄。永樂元年、賜監修官、銀一百兩、綵幣六表裏、織金紗衣一套、鞍馬一副。總裁官、銀八十兩、綵幣五表裏、織金紗衣一套、鞍馬一副。纂修官、銀五十兩、綵幣四表裏、紗衣一套。催纂兼謄寫官、銀三十兩、綵幣二表裏、紗衣一套。催纂官、銀二十五兩、綵幣二表裏、紗衣一套。謄寫監生生員儒士、各銀十兩、鈔三十錠、綵幣一表裏。謄寫吏、各銀八兩、鈔三十錠、綵幣一表裏。催督謄寫官、鈔二十錠、絹二疋。辦事吏、各鈔二十錠、絹一疋

    ○弘治四年、賜監修官、總裁官、各銀八十兩、綵幣四表裏、羅衣一套、鞍馬一副。副總裁官、銀八十兩、綵幣四表裏、羅衣一套。纂修官、銀三十兩、綵幣四表裏、羅衣一套。催纂官、銀二十兩、綵幣二表裏、羅衣一套。謄錄官、銀十五兩、綵幣二表裏、羅衣一套。收掌文籍官、銀十兩、綵幣二表裏。謄錄監生、銀五兩、綵幣一表裏。辦事吏典、鈔二十錠、絹一疋各色人匠、鈔二十錠、布一疋。官陞擢事故去任、及監生事故去者、又近不一、賞賚有差

    ○嘉靖四年、賞如弘治四年例。惟纂修官、收掌文籍官、各減一表裏。續添謄錄官、賞如監生

    ○萬曆二年、賞如嘉靖四年例。其羅衣一套、折衣羅三疋。收掌官、賞銀十五兩、綵幣二表裏、折衣羅三疋。史館謄錄官、銀十兩、綵幣一表裏。譯字官生、生員、賞如監生。史館官吏、及校尉、賞如辦事吏典。貼寫官吏、賞如各色人匠

    ○五年、增稽考參對官、內侍郎、賞如纂修官。修撰等官、賞如收掌官

    凡修

    玉牒。萬曆四年、賜內閣元輔銀四十兩、大紅紵絲四表裏、新鈔五千貫。次輔各銀三十兩、大紅紵絲三表裏、新鈔三千貫。修校官、各銀二十兩、大紅紵絲一表裏、新鈔二千貫。查對官、銀十五兩、謄錄官、各銀十兩、俱大紅紵絲一表裏、新鈔一千貫

    經筵

    凡

    經筵初開。知經筵、同知經筵、並侍班官、各賜銀五十兩、綵幣四表裏、鈔五千貫。通政大理侍班官、並講書官、各銀三十兩、綵幣二表裏、鈔三千貫。展書官、各銀二十兩、綵幣一表裏。侍儀並寫講章官、各銀十兩、紵絲一表裏。俱鈔一千貫。大漢將軍、各絹一疋。仍

    特賜閣臣蟒衣一襲。日講官、各大紅織金羅衣一襲。或冠帶無常

    視學

    成化元年、

    駕幸太學、後三日、賜襲封衍聖公大紅織金麒麟紵絲衣一套、犀帶一條、紗帽一頂。顏孟二博士、青織金雲鷺紵絲衣一套、玳瑁帶一條、紗帽一頂。三氏族人、俱素紵絲衣一套。講官祭酒司業、各照官品、大紅織金紵絲衣一套、羅衣一套。監丞以下、各青織金紵絲衣一套。監生鈔各五錠。吏典二錠。後俱如例

    耕耤

    弘治元年、賜終畝農人、各布一疋。萬曆八年、賜三公九卿紵絲一表裏。牽牛老人六名、各布二疋。從耕老人三十六名、各布一疋。教坊司官五員、各銀一兩。念禾詞官人二十二員名、各銀五錢。執旗俳色長三百一十三名、各銀三錢

    大閱 【遣閱營操附】

    隆慶三年、

    大閱、前三日、賞軍士銀每名三錢。閱射分四等。其一等、馬步箭全中者、官賞銀十兩、銀牌一面、紵絲二疋、折銀五兩。內平日無過有薦者、仍紀錄超用。軍賞銀一兩、紅布三疋、折銀一兩。馬全中、步中四五箭者、官賞銀五兩、銀牌一面、色(土商)二疋、折銀三兩。內無過者、亦紀錄敘用、軍賞銀一兩、紅布一疋、折銀三錢。馬步二箭至三箭者、官賞銀三兩、銀牌一面、色紗一疋、折銀一兩。軍賞銀一兩。二等、馬二箭、三箭、步一箭者、官賞銀一兩五錢、銀牌一面、軍賞銀四錢。其三等、馬中而步不中、或步中而馬不中、官准策勵供職。軍免責治。若馬不中、步中三四箭以上者、賞如二等。其四等、馬步俱不中、公侯伯、罰住祿米三箇月錦衣衛、並各衛願射官、罰俸三箇月。營中將領等官、罰俸半年。內有過者、革任。軍照例決打。若係教師家丁、仍革支月糧一石。軍士放火器、舞刀鎗鉤鐮、亦分四等賞罰。頒賞之日、仍賞總協戎政大臣、各銀二十兩、紵絲三表裏。巡視京營科道、各銀十兩、一表裏

    凡遣官閱視團營官軍。嘉靖二年、令、馬步中箭一等者、俱賞鈔三百貫。劣等罰俸

    凡團營操演步射火銃、俱懸銀牌。每一面三錢、中即賞之

    冊立東宮

    弘治五年、文武官各分五等。一等、賜紵絲二表裏。二等至四等、一表裏。五等、紗一疋。南京同。公差等項官亦同。京衛外衛見操官軍、及侍衛帶刀直宿、錦衣府軍等衛、御馬監、並武驤左等四衛官舍將軍旗軍勇士、

    午門等門並正陽等九門官軍、各銀一兩。錦衣等衛所官、各絹一疋。力士旗校軍奴、並監局軍匠、各米一石。

    內府軍廚民匠、太常光祿寺廚役、各米七鬥

    節令 【時鮮附】

    洪武十六年令、在京文武官吏人等、正旦元宵節錢、支與胡椒、斤兩不等

    ○十七年令、冬至節錢支鈔、不等

    ○二十二年、重定賞例、公、侯、伯、鈔十錠。武職、一品、二品、七錠。三品至八品、五錠。文職、二品至六品、六錠。七品至九品、三錠。未入流官、二錠。監生、一錠。俳色長、一錠。樂工、二貫。樂舞生、二貫。各寺首座住持、一錠。眾僧一貫

    ○二十六年令、

    聖節、在京官吏監生軍民僧道、並賜鈔。 【近例、惟閣臣、及日講官、或特賜銀幣有差】

    ○永樂二十二年令、

    皇親遇節令、照例賜鈔。若大臣不預宴、公、侯、伯、都督、尚書、賜鈔一千貫。侍郎、五百貫。宣德正統以後、遇節令、文武官、及外夷人員、並國師以下、除有宴外、其餘官吏人等、俱照例關支節錢、官並監生鈔一錠。儒士、知印、吏典、僧道、樂工、二貫。若奉

    旨免宴、關與節錢、大小官員各鈔一錠。遂為定例

    ○嘉靖七年、賜文武官制錢當鈔。公侯並一品二百文。內閣、衍聖公、張真人、同。二品三品、一百十四品至六品、九十文。七品至九品、七十文。其餘及朝覲官吏錢鈔中半、鈔一貫、折錢二十一文。凡端午節、文武百官俱賜扇並五綵壽絲縷。大臣及日講經筵官、或別賜牙邊扇並綵絛艾虎等物。各以品級為等。嘉靖中、內閣輔臣、吏禮二部尚書、及日講官、講衍義官、又別賜川扇有差。凡各處歲進時鮮、如鰣魚筍藕枇杷楊梅之類、賜文武大臣、及日講官、各以品級為等

    慶賀

    凡各

    王府差來進表箋人員、每人賜盤纏鈔一錠。南京並在外三司官、及諸司差來人員、各五錠。各

    王府差來進禮物人員、二十錠。其

    王府內外官員、每員

    內府別給綵(土商)一表裏。鳳陽等處

    皇陵祠祭署官員社長土民陵戶女戶人等、朝賀到京、鈔十錠。南京並三司官進表回、辭朝、別賜鈔。出自

    侍恩

    陪祭扈從

    凡

    聖駕初祭

    南郊、賜陪祀官大紅織金紵絲衣。初謁

    陵、大閱、賜內閣蟒衣等服色、及鸞帶、金銀瓢、繡袋無常。文武大臣、日講官、侍從供事官、綵幣鸞帶等物有差 【以後不賜。若閣臣初次不預、後扈從者補賜】

    大臣特賜

    凡文武大臣考滿、有賜羊酒鈔錠者、以品級為等。或賜宴、及

    敕諭者、出自

    特恩

    凡文武大臣患病、有賜羊酒米蔬等物、文職大臣致仕、有

    賜敕及銀幣等物者、皆出

    特恩

    給假

    凡

    日講官、以省親省墓等項給假、例賜白金綵幣鈔錠。其在京官員給假省親、賜路費鈔。一品二品、五千貫。三品、四千貫。四品、三千貫。五品、二千貫六七品、一千貫。八九品並雜職、五百貫

    公差

    凡總兵鎮守提督巡撫等官辭朝例賜銀幣寶鈔等物、各以事之輕重為等

    凡文武大臣、奉

    旨勘事回還、及督工選軍審囚等項、事畢、賜鈔幣羊酒等物。各以事之輕重為等

    功賞

    各處獲功鎮巡總兵等官、俱從兵部諮開

    欽賞數目到部、銀兩行司禮監、表裏行內承運庫關出、付公差人員齎給。其官旗軍舍人等。亦從兵部奏定加賞給賞量賞、 【詳在武選司】 移諮到部仍查各地方賞格、關出、付公差人員齎給。各巡撫衙門造冊奏繳。仍諮禮部查考

    ○嘉靖四年題準、功賞數少、付公差人員順齎。遇有數百兩以上、綵(土商)數百疋以上、本部照例委官一員齎去交割。各處巡撫官、仍將領過賞賜、年終造冊類報

    ○隆慶二年題準、

    欽賞銀兩表裏等件、通發各該總督巡撫衙門投驗給散。除總兵官具疏謝

    恩外、三司將佐等官、將領過賞賜、申報督撫衙門、造冊類奏。其赴部領賞員役、驗有彼處真正批文、方準給發、將原批上填寫數目、用印鈐蓋。各該督撫衙門、年終將給散過各官數目姓名、類冊奏報。仍諮禮部、以憑查考。受賞人員、或以事到京、許親告領。仍取領狀附卷。若陞去新任地方、聽督撫官轉齎新任處督撫衙門、一體查給、類冊奏報。每年三月終、通將前一年賞賜無回報者、諮行各該督撫稽查。未到者、即拘原役究問。仍通將已到未到備諮禮部查考

    ○萬曆六年題準、功賞銀年遠無人關領者、交還內庫

    雜給

    凡

    王府求討書籍藥材等物、及書院樓堂等名、皆請自

    上裁、大臣亦間有賜者、俱屬祠祭司掌行

    凡

    親王為本府承奉請給服色、查其年久勤勞有功、請自

    上裁、年勞不及者、不與

    凡欽天監觀象臺官生。弘治元年奏定、每二年一次給與禦寒毛襖。冬初具題、行工部關領

    凡大漢將軍襯甲服色舊例五七年一次換給。正德十三年、令三年一給。每四員名、共大紅紵絲五表裏、紗羅同

    凡在京軍民家、選中侍女進入

    內庭者。嘉靖二十六年、準收充女戶食糧免差。仍各賞銀五兩、(土商)一疋

    王府【回賜附】

    凡

    登極。成化二十三年、

    賜親王、一等、銀三百兩、紵絲十五表裏、羅十五表裏、紗十五疋、錦三疋、鈔二萬貫。二等、銀三百兩、紵絲十表裏、羅十表裏、紗十疋、錦三疋、鈔二萬貫。三等、銀二百兩、紵絲十表裏、羅十表裏、紗十疋、錦三疋、鈔一萬貫

    ○正德十六年、

    賜親王、一等、銀五百兩、紵絲二十五表裏、羅二十五表裏、紗二十五疋、錦五疋、新鈔二萬貫。二等、銀四百兩、紵絲二十表裏、羅二十表裏、紗二十疋、錦四疋、新鈔二萬貫。三等、銀四百兩、紵絲十五表裏、羅十五表裏、紗十五疋、錦四疋、新鈔二萬貫。四等、銀三百兩、紵絲十五表裏、羅十五表裏、紗十五疋、錦四疋新鈔一萬貫

    凡

    皇子誕生。嘉靖十二年、

    賜親王、一等、大紅織金五綵團龍常服紵絲一襲、紗一襲、羅一襲。二等、大紅織金閃色團龍常服紵絲一襲、紗一襲、羅一襲。三等、大紅織金團龍常服紵絲一襲

    ○十五年、

    賜親王、一等、織金五綵常服紵絲一襲、白金三百兩、彩(土商)十表裏。二等、織金常服紵絲一襲、白金二百兩、彩(土商)八表裏。三等、織金常服紗一襲、白金一百兩、彩(土商)六表裏

    ○十六年、

    賜親王、一等、織金五彩常服羅一襲、白金一百兩、彩(土商)六表裏。二等、織金常服羅一襲、白金八十兩、彩?四表裏。三等、織金常服羅一襲、白金五十兩、彩(土商)二表裏

    ○萬曆十年、

    賜親王、各大紅織金閃色團龍常服紵絲一襲、紗一襲。羅一襲、管理

    親王府事者、與

    靖江王、各大紅織金團龍常服紵絲一襲

    凡冊立

    東宮。成化十一年、

    賜親王、一等、銀二百兩、紵絲八疋、紗八疋、羅八疋、錦四(土商)、生熟絹十六疋、高麗布十疋、白氁絲布十疋、西洋布十疋。二等、銀一百兩、紵絲六疋、紗六疋、羅六疋、錦四(土商)、生熟絹十二疋、高麗布六疋、白氁絲布六疋、西洋布六疋

    ○嘉靖十八年、

    賜親王、一等、銀三百兩、紵絲十疋、紗十疋、羅十疋、錦四(土商)、生熟絹三十疋、高麗布十疋、白氁絲布十疋、西洋布十疋。二等、銀二百兩、紵絲八疋、紗八疋、羅八疋、錦四(土商)、生熟絹十六疋、高麗布六疋、白氁絲布六疋、西洋布六疋。三等、銀一百兩、紵絲六疋、羅六疋、錦四(土商)、生熟絹十二疋、高麗布六疋、白氁絲布六疋、西洋布六疋

    ○隆慶三年、

    賜親王、各銀二百兩、紵絲八疋、紗八疋、羅八疋、錦四(土商)、生熟絹十六疋、高麗布六疋、白氁絲布六疋、西洋布六疋。管理

    親王府事者、與

    靖江王、各銀一百兩、紵絲六疋、羅六疋、錦四(土商)、生熟絹十二疋、布同前

    凡

    蜀王府進扇、回賜、銀三百兩、大紅金綵常服三襲。若係世子、改綵(土商)四表裏、銀同。差來人、賞鈔五百貫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十一

    給賜二

    朝廷給賜番夷、及官員人等、或出

    特恩。或夷人求討。或禮部酌請。其例不一、今具列其可考者於後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諸番四夷朝貢人員、及公候官員人等、一切給賜、如往年有例者、止照其例。無例者、斟酌高下等第、題請定奪。然後禮部官具本奉聞、關領給賜

    ○凡賞賜金銀鈔錠疋帛之類、金銀請長隨內官關領。疋帛係內承運庫收貯。冠帶衣靴係工科工部官收掌。鈔錠係戶部官。分投關領。其物或於

    奉天門、或

    奉天殿丹陛、或

    華蓋殿、用卓頓放、引受賜人朝北立、置物於前、受賜人叩頭畢、以物授之。如多至十人百人、則先以所賜之物、唱名分授。各人行列叩頭畢、於該科出帖赴

    午門倒換勘合、照出所賜之物。復令次日謝

    恩 【近年賞賜公侯官員人等、於 會極門頒給】

    外夷上【東南□北□□□】

    朝鮮國。洪武間、賜國王大統歷、及錦繡絨綺。王母妃、金綺紗羅。相國等官、綵(土商)紗羅。又賜廟社樂器。永樂間、給國王冕服九章、圭玉、佩玉、五經、四書、春秋會通、大學衍義等書。王父紵絲紗羅。妃珠翠七翟冠、紅紵絲大衫、素紵絲圓領霞帔金墜。又給綾絹茄藍香帽珠、鍍金銀匣象牙犀角、通鑑綱目列女傳等書、腦麝沉檀白花蛇等藥。又賜編鐘編磬各十六、瑟笙各二、琴簫倍之。正統間、給遠遊冠、絳紗袍、翼善冠、龍袞、玉帶。本國奏請弓材牛角、準歲買五十枝。又準歲買弓面二百、不得過數。嘉靖中、奏請收買樂律、及行太常寺校定、令御用監製十二管給之

    ○差來進貢陪臣、賞織金紵絲衣一套、綵(土商)四表裏、絹五疋。書狀通事押物等官、每人素紵絲衣一套、綵(土商)一表裏、絹二疋、布一疋。從人絹衣一套、布一疋。陪臣以下、各靴襪一雙。差來謝

    恩者、賞同

    ○差來奏事陪臣、賞織金羅衣一套、綵(土商)二表裏、絹二疋。通事、每人素羅衣一套、綵(土商)一表裏、布二疋。從人、絹衣一套、布一疋。靴襪同前

    ○送回人口、給賜國王銀一百兩、錦四(土商)、紵絲十二表裏、寫

    敕獎勵

    ○漂流夷人到京、給薪米外、仍各給胖襖一件、(革翁)鞋一雙。如夏月改給木綿布衣二件

    日本國、永樂間、賜國王冠服紵絲紗羅金銀古器書畫等物。宣德十年。回賜國王紵絲二十表裏、紗羅各八疋、錦二(土商)、銀二百兩妃、銀一百兩。成化二十年、回賜國王、紵絲二十表裏、紗羅各二十疋、錦四(土商)、銀二百兩。王妃、紵絲十表裏、紗羅各八疋、錦二(土商)、銀一百兩

    ○差來正副使、每員金襴袈裟一領、鍍金銀鉤環全。羅直裰一件、羅褊衫一件、紵絲二疋、紗羅各一疋、絹六疋、銅錢一萬文、靴襪各一雙。居座以下土官從僧通事。從人、有差

    ○正貢外、使臣、自進並官收買附來貨物、俱給價、不堪者、令自貿易

    琉球國。洪武十六年、賜國王文綺等物。山南王亦如之。後賜中山王、山南王、山北王、紵絲紗羅冠服。王妃、紵絲羅。王姪王相寨官、絹公服。後又回賜國王、錦四(土商)、紵絲羅各六疋、紗八疋。王妃、錦二(土商)、紵絲紗各四疋

    ○差來王舅、綵(土商)四表裏、羅四疋、紗帽一頂、鈒花金帶一條、織金紵絲衣一套、靴襪各一雙。長史使者、每員綵(土商)二表裏、折紗綿布二疋。通事、每員綵(土商)一表裏、折鈔綿布二疋。從人、每名折鈔綿布二疋。留邊使者通事從人、賞同

    ○正貢外、附來貨物、官抽五分、買五分

    安南國。洪武元年、賜國王大統歷、及綵(土商)等物。景泰二年、照朝鮮國。宣德十年、例給賜綵(土商)十表裏、錦四(土商)。嘉靖二十年、改都統使、令廣西布政司、每年印給大統歷一千本。二十一年、令都統使仍照安南國王例給賞。萬曆四年、以慶謝補貢、回賜、例外加綵(土商)四表裏、錦二(土商)

    ○差來陪臣、每員綵(土商)二表裏、紗羅各一疋、織金紵絲衣一套、折鈔絹五疋、靴襪各一雙。行人從人有差

    真臘國。洪武六年、賜國王大統歷、及綵(土商)等物。景泰三年、賜王、錦二(土商)、紵絲六疋、紗羅各四疋。王妃、紵絲四疋、紗羅各三疋

    ○差來頭目並通事總管火長、衣服紵絲絹布有差

    暹羅國。洪武間、賜國王大統歷、及織金紵絲紗羅等物。永樂十五年、給王、錦四疋、紵絲紗羅各十疋、內各織金四疋。王妃、紵絲紗羅各六疋、內各織金二疋。宣德間、各減半。正統以後、俱照永樂十五年例

    ○正副使臣初到、每人織金羅衣一套、靴襪各一雙。未經冠帶者、給紗帽素金帶。先曾到京冠帶者、換給鈒花金帶。正賞紵絲羅各四疋、折鈔絹二疋、綿布一疋、織金紵絲衣一套。通事人等初到、每人素羅衣一套、靴襪各一雙。未經冠帶者、給紗帽素銀帶。先曾到京冠帶者、換給鈒花銀帶。正賞紵絲羅各二疋。折鈔絹一疋、素紵絲衣一套。番伴初到、每人絹衣一套、靴襪各一雙。正賞折鈔綿布一疋、胖襖褲鞋各一副。其存留廣東、有進貢者頭目人等、每人賞素紵絲衣一套、紵絲羅各二疋。從人、每人紵絲絹衣一套、紵絲一疋。番伴人等、每人折鈔綿布一疋、胖襖褲鞋各一副

    ○使臣人等進到貨物、例不抽分、給與價鈔

    占城國。洪武二年、賜國王大統歷。使臣文綺紗羅各一疋、仍給冠帶。永樂元年、賜國王錦二疋、紵絲六疋、紗羅各四疋。王妃、紵絲四疋、紗羅各三疋。後照此例

    ○差來王弟王孫、初到、賞織人羅衣、並紵絲衣各一套。正賞紵絲六疋、紗羅各四疋、紵絲衣一套、折鈔絹二疋。正副使、初到、每人織金羅衣一套。正賞綵(土商)四表裏、絹二疋、折衣綵(土商)二表裏。正副通事至正象奴等、初到、每人賞素羅衣一套。正賞綵(土商)二表裏、折鈔絹一疋、折衣綵(土商)一表裏。從人、初到、每人絹衣一套。正賞折鈔綿布一疋、折衣絹四疋。俱與靴襪各一雙。其正副使通事人等、給賜冠帶、及給換、例與暹羅國同。正將士大頭目、及舍人辦事火長總管幹事各項、正者每名各烏紗帽一頂、黑角帶一條

    爪哇國。永樂初、賜東西王、紵絲紗羅帳幔手巾羊酒器皿。王妃、紵絲紗羅手巾等物。正統三年、賜王、紵絲十疋、紗羅各三疋。妃、紵絲六疋、紗羅各二疋。景泰三年、因王求討、給傘蓋一把蟒龍衣服一領

    ○使臣通事頭目人等、初到、賞織金素羅衣服靴襪。正賞紵絲紗羅絹布。女使並女頭目俱同

    ○貢物給價

    彭亨國。洪武十一年、賜國王、王妃、紵絲紗羅共四十八疋。使臣織金綵(土商)衣服有差

    百花國。洪武十一年、賜國王、及使者、織金綵(土商)紗羅衣服有差

    三佛齊國。洪武四年、賜國王大統歷、及綵(土商)紗羅。使臣紗羅綵(土商)有差。六年、賜國王、綵(土商)紗羅二十四疋。正使三人、各二疋、衣一套。副使二人、各一疋。通事以下、有帛有差。十年、給王、及使臣、織金綵(土商)紗羅靴襪等物、有差

    浡泥國。洪武四年、賜國王、織金綵(土商)紗羅、及使者綺帛、有差。永樂六年、王來朝、給冠帶襲衣。王子襲封還國、賜金鑲玉帶一條、金百兩、銀三千兩、及錢鈔錦綺羅衾褥帳幔器皿等物。王母王叔以下、各有賜

    ○正貢外、附帶貨物、俱給價

    蘇門荅剌國。永樂三年、賜國王綵(土商)襲衣。宣德六年、賜錦二(土商)、紗羅各四疋、絹十三疋。妃、紵絲五疋、紗羅各四疋、絹六疋。進馬、回賜綵(土商)二十表裏。後照此例。正使賞綵(土商)五表裏、紗羅各一疋、折鈔絹四疋。通事頭目使臣妻等、各賞有差

    ○正貢外、使臣人等自進物、俱給價

    蘇祿國。永樂間、賜國王紗帽、金鑲玉帶、鈒花金帶、金蟒龍等衣服、金銀錢鈔珍珠錦紵絲紗羅器皿鋪陳等物。王妃、冠服銀錢鈔紵絲等物。王男女親戚頭目使女冠帶衣服諸物、各有差

    ○貨物例給價、免抽分

    西洋瑣裏國。洪武三年、以其國來朝、涉海道遠、賜賚甚厚。永樂元年來朝、附載胡椒等物、皆免稅

    瑣裏國。洪武五年、賜國王大統歷、及織金綵(土商)紗羅各四疋。使臣、綵(土商)紗羅各二疋。傔從、高麗布各二疋

    古裏國。永樂間、賜國王、王妃、紵絲紗羅等物

    淡巴國。洪武十年、賜國王、織金綵(土商)紗羅。使臣綵(土商)襲衣等物、有差

    滿剌加國。永樂三年、賜國王綵(土商)襲衣。九年、王來朝、賜錦繡龍衣二套、麒麟衣二套、及金銀器皿幃帳裀褥。王妃、及其子姪、陪臣傔從、綵(土商)紗羅襲衣有差。王還國、賜金鑲玉帶一條、儀仗一副、鞍馬二匹、金百兩、銀五百兩、鈔四十萬貫、銅錢二千六百貫、錦綺紗羅三百疋、絹一千疋、金綺二疋、織金文衣二件。王妃、冠服一副、及銀鈔錦綺紗羅等物。陪臣賞賜有差。以後定例。回賜國王、綵(土商)十表裏、紗羅各四疋、錦二疋、王妃、綵(土商)五表裏、紗三疋。差來正副使並頭目、初到、每人賞織金羅衣一套、靴襪各一雙。正賞、綵(土商)四表裏、紗羅各二疋、折鈔絹四疋、織金紵絲衣一套。通事總管人等、初到、每人素羅衣一套、靴襪各一雙。正賞、綾三疋、折鈔絹六疋、素紵絲衣一套。番伴、初到、每人絹衣一套、靴襪各一雙。正賞、折鈔絹二疋、綿布二疋、胖襖褲鞋各一副。其正副使通事人等、給賜冠帶、及給換、例與暹羅國同

    ○正貢外、附來貨物、皆給價、其餘貨物、許令貿易

    娑羅國。永樂四年、賜國王、紵絲紗羅共十六疋、織金大紅錦手巾一副。王妃、紵絲紗羅共八疋。正副使並從人、鈔紵絲羅、並衣服靴襪

    阿魯國。永樂五年、差中官給賜頭目、紵絲紗羅共十疋

    小葛蘭國。永樂五年、差中官給賜頭目、紵絲紗羅共十一疋

    榜葛剌國。永樂三年、賜國王紵絲紗羅各四疋、絹八疋。王妃、紵絲紗羅各三疋、絹六疋。十二年、給國王錦四(土商)、綾六十疋。頭目人等、給賞有差

    錫蘭山國、宣德八年、賜國王、紵絲十八疋、紗四疋。王妃、紵絲八疋、紗四疋。正使、正賞、綵(土商)八表裏、折鈔絹十疋、紗羅三疋、織金紵絲衣一套。副使、正賞、綵(土商)四表裏、折鈔絹七疋、紗羅各二疋、織金紵絲衣一套。通事番伴人等、給賞有差

    ○使臣人等自進物、俱給價

    呂宋國。洪武五年、賜國王織金綵(土商)紗羅。使臣並從人、俱與瑣裏國同。萬曆四年、以助討逋賊、正賞外、加賜如朝鮮國送回人口例

    迤北韃靼、及瓦剌、永樂宣德中、賜瓦剌順寧王、綵(土商)十表裏。妃、五表裏。頭目、一等者、五表裏。二等至四等者、四表裏。正統二年、賜韃靼虜王、綵(土商)十五表裏、虎班絹十疋。妃、八表裏。頭目、一等、八表裏。二等、六表裏。三等、五表裏。四等、四表裏。外有加賜。六年、賜迤北太師(土商)絹、與虜王同。其妻每口五表裏。一等二等數內頭目、每人加賜織金綵(土商)一表裏。天順以後、一等二等者、不加賜。三等者、俱二表裏。差來正副使、每人賞織金衣一套、靴襪各一雙。其後定例、一等正副使、每人綵(土商)六表裏、絹五疋。二等使臣、綵(土商)四表裏、絹三疋。三等、綵(土商)二表裏、絹二疋。四等、綵(土商)一表裏、絹一疋。俱與紵絲衣一套、紅氈帽一頂、靴襪各一雙。數內婦女不與紅氈帽。使臣自進、中等馬、每匹綵(土商)二表裏、折鈔絹二疋。下等馬、綵(土商)一表裏、絹八疋、折鈔絹一疋。下下等馬、綵(土商)一表裏、絹六疋、折鈔絹一疋。帶進在彼頭目馬匹、不分等第、每匹綵(土商)二表裏

    ○給賜在彼頭目、一等、每人綵(土商)八表裏。二等、六表裏。三等、三表裏。四等、二表裏。內一等二等緊要頭目、加賜織金綵(土商)一表裏

    ○回賜、永樂九年、回賜順寧等王、上等馬者、各綵(土商)十表裏。海青一連、四表裏。白狐皮二十七箇、四表裏。宣德間、回賜順寧王、及使臣人等進馬、中等者、每匹綵(土商)二表裏、折鈔絹二疋。下等者、紵絲一疋、絹八疋、折鈔絹一疋。下下者、絹六疋、折鈔絹一疋。駝、每隻三表裏、折鈔絹十疋。中途寄留倒死新生駒馬、每匹絹三疋、折鈔絹半疋。駝、每隻絹六疋、折鈔絹一疋。海清一連、一表裏。銀鼠皮二百箇、十二表裏。貂鼠皮二箇絹一疋。青鼠皮十箇、絹一疋土豹一箇、絹七疋半。正統元年、回賜使臣、銀鼠皮、每六箇、絹一疋。玉石、每一斤、絹一疋。二年、回賜虜王、及頭目使臣人等、馬每匹綵(土商)二表裏。貂鼠皮五十箇、四表裏。使臣者、每二箇、絹二疋。銀鼠皮五十箇、二表裏。白兔皮三箇、絹一疋。白狐皮一箇、絹一疋。小廝一名、二表裏。三年、貂鼠皮、每十箇、綵(土商)一表裏。四年、貂鼠皮、每三箇絹一疋。使臣人等、到京續進馬、俱照下等馬例回賜。五年、回賜銀鼠皮與熟紅絹。六年、青鼠皮、每二十箇、絹一疋。使臣人等、馬分三等、虜王並太師馬、不分等第。八年、太師阿魯骨馬、每匹綵(土商)六表裏。使臣馬、每匹四表裏、絹八疋。九年、進西馬者、每匹綵(土商)五表裏、絹十疋。撒哈剌、每(土商)絹九疋。十二年、阿魯骨馬、每匹四表裏

    ○求討、在彼頭目、一等二等並三等、內有係虜酋親、及親信用事者、俱請

    旨給賜。弘治三年、三等以下、不給賜。差來使臣、自元年至三年四年、俱有

    特賜

    ○會同館開市、禮部出給告示、除違禁物、不許貿易。其(土商)絹布疋、聽於街市、與官員軍民人等、兩平買賣。正統十年、許買賣五日。十二年、許瓦剌使臣賣馬。景泰元年、許買銅湯瓶鍋紅纓鞍轡剪子等物

    順義王及套虜。嘉靖三十年、虜酋貢馬、賞金頂大帽、綵(土商)衣服。隆慶四年、執叛人來獻、賞綵(土商)四表裏、布一百疋。五年、虜酋順義王、奉表獻鞍馬、賞大紅蟒白澤各紵絲衣一襲、綵(土商)十五表裏。妻、大紅五綵紵絲衣二套、綵(土商)四表裏。親弟及長子都督同知、各綵(土商)八表裏、闊生絹二疋、五綵紵絲衣一套、木綿布四疋。孫、指揮使、綵(土商)五表裏、織金紵絲衣一套、絹布同。各枝指揮同知千戶百戶等官、各綵(土商)三表裏、織金紵絲衣一套、絹一疋、布同。差來夷使內小頭目、各綵(土商)二表裏、素紵絲衣一套、布二疋。散夷、減素紵絲衣、(土商)布同。撰表夷、賞如各枝例。虜王

    賜敕獎諭。是年、虜王又遣使代套酋都督同知貢馬、賞大紅白澤紵絲衣一襲、綵(土商)八表裏。套酋都督同知、及指揮同知以下、並差來小頭目散夷、各賞如例。虜王仍

    賜敕獎諭。又以套酋監市效勞、賞綵(土商)四表裏、五綵紵絲衣一套。次酋綵(土商)二表裏、織金紵絲衣一套。六年、虜王增獻鞍馬弓矢、賞大紅蟒白澤獅子紵絲衣各一套、綵(土商)二十三表裏。妻賞如例。萬曆三年、以虜王能約束諸部、五年無警、加賞銀三十兩、紵絲蟒衣一襲、綵(土商)八表裏。後每五年加賞一次。又虜王虜官每枝給

    敕一道、共七道

    ○回賜、隆慶五年、順義王進上馬三十匹、每匹綵(土商)二表裏、闊生絹一疋。以初貢加綵(土商)一表裏、留邊馬、四百七十九匹、聽該鎮支馬價銀五千兩給賞。套虜進上馬二十匹、每匹綵(土商)三表裏、闊生絹一疋。留邊馬、一百八十匹、支各鎮兵餉銀一千八百兩給賞。六年議準、上馬給(土商)絹外、每匹加銀五兩。留邊馬、每匹銀十兩

    ○求討、隆慶六年、順義王奏請番經、與金字經五部、墨字經五部、差番僧二人齎赴虜庭、併為傳誦。其差去番僧、先行順天府各給衣食銀十兩。差回、給賜禪衣坐具、併紵絲番僧衣一套、靴襪各一雙。帶去番官、綵(土商)二表裏、木綿布四疋

    朵顏、福餘、泰寧三衛、差來並自來、都督、賞綵。(土商)四表裏、絹二疋。都指揮、綵(土商)三表裏、絹二疋。指揮千百戶所鎮撫頭目、每人綵(土商)二表裏、絹一疋。各織金紵絲衣一套。又各加綵(土商)一表裏。舍人、每人綵(土商)二表裏、絹一疋、織金衣一套。達子每人綵(土商)一表裏、絹一疋、素紵絲衣一套。婦女有進貢者、每人一表裏、絹一疋、紵絲女衣一套。隨來婦女、一表裏、絹一疋、絹女衣一套。以上靴襪各一雙。奏事進貢、都指揮、絹二疋、綵(土商)三表裏、織金衣一套。指揮、每人絹一疋、綿布一疋、綵(土商)二表裏、紵絲衣一套、靴襪各一雙。舍人因事進貢者、每人綵(土商)一表裏、織金衣一套、絹一疋、靴襪各一雙。嘉靖二十四年、以朵顏都督能鈐束夷人、不擾邊境、準與金帶、及金頂大帽

    ○回賜、自進並帶進馬匹、不分等第、每匹綵(土商)二表裏、絹一疋。駝、每隻、三表裏、絹十疋。在衛都督都指揮、每員加賜綵(土商)一表裏

    ○求討、請

    旨量與物件、到京者、照名給散。在衛者、請

    敕開付差來人領去

    ○領賞畢日、許於會同館開市三日。鋪行人等、照例將貨入館、兩平交易。順天府仍行薊州遵化等處、如三衛夷人回還到彼、聽令兩平交易。每人許收買牛一隻、犁鏵一副、鍋一口、不許將違禁之物、私自夾賣。違者巡按御史究治

    東北夷女直、進貢到京、都督每人賞綵(土商)四表裏、折鈔絹二疋。都指揮、每人綵(土商)二表裏、絹四疋、折鈔絹一疋、各織金紵絲衣一套。指揮、每人綵(土商)一表裏、絹四疋、折鈔絹一疋、素紵絲衣一套。以上靴襪各一雙。千百戶鎮撫舍人頭目、每人折衣綵(土商)一表裏、絹四疋、折鈔絹一疋。奏事來者、每人紵絲衣二件、綵(土商)一表裏、折鈔絹一疋、靴襪各一雙。嘉靖十年奏準、女直進貢賞賜、視

    敕書官職為隆殺。其有洗改職銜者、將應得賞賜減一等。原無

    敕書者、止與舍人賞賜。各番夷倣此。四十三年題準、女直正賞綵(土商)絹疋、俱准折給銀兩

    ○回賜、進過馬、每匹、綵(土商)二表裏、折鈔絹一疋。貂鼠皮、每四箇、生絹一疋。零者、每箇布一疋。嘉靖六年題準、馬價綵(土商)一疋、折給銀三兩。十三年議準、俱與折給

    ○求討、弗提衛都督奏討冠帶蟒衣、

    欽賜大帽一頂、金帶一條。後又奏討、特與蟒衣一件。

    建州左衛都督奏討大帽金帶、亦準與。嘉靖三年、毛憐衛都督奏討大帽金帶、查已授職三年準與。後未及三年者、皆立案。六年、令夷人止許穿用原賞花樣衣服、不許因而自行收買。如違、買者賣者皆治罪。後奏討蟒衣者、皆立案

    ○賞賜畢日、許於會同館開市三日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十二

    給賜三

    外夷下【西】

    西域哈密永樂四年賜忠順王紵絲六十疋、絹二百一十四疋。祖母每妃、各紵絲六疋、絹六疋。嬸母紵絲四疋、絹四疋。六年、賜王紵絲五十疋、絹二十疋、織金紵絲衣三套、皁麂皮靴二雙、氈襪二雙。祖母、母、並妃、各綵(土商)六表裏。成化三年、故忠順王外孫為都督。賜銅印、並織金衣一套。八年、其都督赴京襲職。除馬駝給價外、加賞綵(土商)一表裏、絹一疋、織金紵絲衣一套、並靴襪各一雙。進貢到京使臣、分五等。一等、綵(土商)五表裏、絹四疋。二等、四表裏、絹三疋。三等、三表裏、絹二疋。四等、二表裏、絹一疋、布一疋。五等、一表裏、絹一疋。俱紵絲衣一套。靴襪各一雙。存留甘州男女人等、有進貢者、照五等例賞。無者、每人絹布各一疋。奏事到京使臣、不分等第。每人綵(土商)二表裏、絹一疋、紵絲衣一套、靴襪各一雙。十二年奏準、寄住苦峪城使臣賞例、仍分五等。比前表裏絹各減其一。不與衣服靴襪。存留甘州有進貢者、照前五等例。無者、與絹一疋。嘉靖四十三年、到京正使從人名色、照四等例賞。隆慶五年、照五等例賞。寄住甘州有進貢者、俱與綵(土商)一表裏。不與衣服靴襪

    ○回賜、大馬、每匹綵(土商)四表裏。達馬、不分等第、每匹二表裏。駝、每隻四表裏。駝羔、每隻紵絲一疋、絹二疋。倒死駝、絹六疋、折鈔絹一疋。鎖服、每(土商)絹六疋。金剛鑽、上等、每顆絹四疋。成化十年、金剛鑽二等、每顆絹二疋。三等、每顆絹一疋。四等、每二顆絹一疋。五等、每顆布一疋。番砂、水晶石、不與價。弘治三年、奏定價例。玉石、每斤絹一疋。夾玉石、四斤絹一疋。速來蠻石、二斤絹一疋。青金石、一斤絹一疋。把咱石、十斤絹一疋。螺子石、六塊絹一疋。松都魯石、 【即水珀】 舊例每斤鈔十五貫。正統四年、添作一百貫。每二百貫、折絹二疋。石頭靶八箇、磠砂八斤、各絹一疋。魚牙靶小刀、每把絹二疋。鑌鐵大刀、每把絹五疋。柺棍刀、每把絹五疋。兩刃劍、每把絹八疋。鑌鐵銼一把、鑌鐵鏡一面、各絹二疋。鑌鐵二斤、絹一疋。撒哈剌馬黑瞞、每(土商)各絹九疋。刀紬、 【番名黃馬海牙兒】 每(土商)絹一疋。馬服屯、 【即番夏布】 每二(土商)絹一疋。虎力麻、五疋絹二疋。藍花手巾、二條絹一疋。(木□)馥蘭、每斤絹四疋。硝子阿思馬亦、一箇絹一疋。硝子遮眼、 【番名矮納】 三箇絹一疋。蛤蚧、四箇絹二疋。梧桐礆十斤、雌黃十五斤、各絹一疋。蛇角、二枝一表裏。羚羊角、四斤絹一疋。豹皮、 【即舍列孫皮】 二張綵(土商)一表裏。金線豹皮、一張一表裏。獅子皮、一張二表裏。哈剌虎剌皮、一張一表裏。鐵角皮、二條絹一疋。銀鼠皮六箇、貂鼠皮三箇、青鼠皮二十箇、白兔皮三箇、白狐皮一張、駝皮獺皮每一箇、各絹一疋。(白匕)馬尺、 【即羊甸皮】 五張絹二疋。卜剌硤兒皮、 【即牛甸皮】 四張絹一疋。哈剌卜花、二十張絹一疋。樺皮弓、一張絹八疋。回回木梳、細者、六箇絹一疋。粗者、一箇絹一疋。珊瑚珠、正統中、每十四兩絹四疋。今每兩絹二疋。鎖鎖葡萄、每斤絹一疋。使臣自進中等馬、每匹紵絲一疋、絹八疋、折鈔絹二疋。下等馬、每匹紵絲一疋、絹七疋、折鈔絹一疋。新生馬駒、中途倒死馬、每匹絹三疋。駝、每隻三表裏、絹四疋。帶進西馬、每匹五表裏。阿魯骨馬、每匹六表裏

    ○求討、正統四年、忠順王奏討、與紵絲四表裏。天順四年、王母差來使臣、令去厚榜紙中夾紙各三百張。心紅三斤。金箔一百帖。胡椒、蓽□、各十斤。桐油十斤。白礬十斤。丁香、乳香、檀香、各三斤。良薑、桂皮、各五斤。細茶三十斤。洗面銅盆一箇。成化十二年、苦峪城使臣奏討、加絹一疋。十三年、又準加折衣絹一疋。十五年、再加絹一疋

    ○使臣進貢到京者、每人許買食茶五十斤。青花瓷器五十副。銅錫湯瓶五箇。各色紗羅綾(土商)各十五疋。絹三十疋。三梭綿布夏布各三十疋。綿花三十斤。花毯二條。紙馬三百張。顏料五斤。果品沙糖乾薑各三十斤。藥餌三十斤。烏梅三十斤。皁白礬十斤。不許過多。就館中開市五日。除違禁之物、並鞍轡刀箭外。其餘(土商)疋紗羅等項、不係黃紫顏色龍鳳花樣者、許官民各色鋪行人等、持貨人館、兩平交易。該城兵馬司差人密切關防、及令通事管束、毋得縱容鋪戶夷人在外私自交易。如有將違禁等物、及通事人等故違者、許各該委官體察通行拏問。後又奏準、未領賞前開市二日。領賞後開市三日。其奏討沿途收買牛羊鐵鍋犁鏵者、聽於臨洮府蘭州地方、與軍民兩平收買。不許過多。仍令伴送人員、及所在官司防範。不許將熟鐵兵器夾賣、及因而生事擾人、

    哈烈等三十八國、及天方國、日落國、各賞例與哈密同

    安定衛、洪武七年安定王來朝貢。賜織金文綺四疋。其貢賜賞例、到京國師、綵(土商)四表裏、絹二疋、紵絲僧衣一套。舍人並使臣、每人二表裏、紵絲衣一套。僧人、每人一表裏、紵絲番僧衣一套、靴襪各一雙

    ○回賜、自進並帶進駝、每隻綵(土商)三表裏、絹四疋。馬、每匹二表裏

    ○襲封、洪武八年、賜嗣王

    敕書誥命各一道、織金紵絲衣一套、綵(土商)六表裏。

    諭祭已故王、祭文一道、降香一炷、新鈔一千貫。禮部差通事一員、送請封人至西寧衛交割。本衛差頭目一員、齎封物同原來人、前去本地授封。別差頭目一員、齎祭物、另辦齋糧五十石、麻布五十疋、食茶二百斤、量帶軍士同去行祭

    罕東赤斤蒙古、永樂二年、賞賜差來都指揮、指揮、綵(土商)三表裏、織金紵絲衣一套、靴襪各一雙。千百戶、鎮撫綵(土商)二表裏。捨人、一表裏。俱與素紵絲衣一套、靴襪各一雙。存留甘州男婦、有進貢者、綵(土商)一表裏、生絹一疋。無者、生絹一疋、布一疋

    ○回賜、帶進駝、每隻綵(土商)四表裏。中等馬、每匹二表裏。下等馬、每匹紵絲一疋、生絹四疋自進中等馬、每匹紵絲一疋、生絹八疋。下等馬、每匹紵絲一疋、生絹四疋

    土魯番使臣到京並存留賞賜、自進並帶進駝馬等物回賜、及賣買、俱照哈密例。嘉靖二年、瑪瑙數珠一串與絹四疋。紅絹道布一疋絹六疋。鞍子一面絹四疋。撒袋一副絹二疋。其鑌鐵銼多不真正、每貢不過百把。每二把與絹一疋。三十三年、進貢回回青三百三十一斤八兩。會估每斤與銀二兩。三十八年題準、五地面自進並帶進過各番王頭目馬匹、阿剌骨、上等、每匹綵(土商)六表裏。中等、每匹綵(土商)三表裏。下等、每匹綵(土商)一表裏。達馬、中等、每匹紵絲一疋、絹八疋、折鈔絹二疋。下等、每匹紵絲一疋、絹七疋、折鈔絹一疋。上等達馬、原無賞例。比照中等達馬賞例外、每匹量加生絹一疋。四十三年、進獅子、每隻綵(土商)八表裏

    ○各地面夷使、除正進方物給賞外、其隨身帶有刀銼等物、邊官不能阻回、要行復進者、嘉靖十六年題準、禮部驗揀堪用者、量與進收。裁減賞例。每小刀一把、止與絹一疋。銼十把、內五把賞絹二疋、五把折鈔八十貫。各色漿水玉、每一斤八兩與絹一疋。其或所進方物原無賞例者、本部行取宛大二縣鋪行、驗估價值、斟酌給賞

    ○各地面夷使、求討織金(土商)子等物。正德十六年題準、該邊鎮巡等官轉奏題請。於每名下量點一二給與。若夷人到京、自行奏討、不由鎮巡官轉奏者、不行

    撒馬兒罕、洪武間進貢、各賞銀並紵絲表裏衣服等物。正統以前、賞例優厚。成化間定、王、紵絲十五疋、羅三疋、紗三十疋、熟絹十五疋、白氁絲十疋、白將樂布十疋、洗白布五十疋、紵絲帽一頂、硃紅漆戧金碗八箇。王妻、紵絲八疋、羅二疋、紗二疋、熟絹八疋、白氁絲五疋、白將樂布五疋、洗白布二十疋。到京使臣、並存留甘州男婦、俱分別等第、照哈密賞例

    ○回賜、正統四年、金線豹一隻、綵(土商)八表裏。西馬、每匹五表裏、折鈔絹十疋。獅子皮、一張二表裏。金線豹皮、每張一表裏。成化十九年、進獅子二隻。每隻比金線豹例加綵(土商)五表裏。弘治三年、獅子一隻、綵(土商)八表裏。正副使並送養人、止正賞、無加賞。王止與回賜、無特賜。正德三年、貢水晶碗一箇。估值銀八兩、令給絹與之、每絹一疋、作銀一兩四錢。嘉靖二年議定、上等玉石、每斤絹三疋。中等、每斤絹二疋。下等、每斤絹一疋

    魯迷、嘉靖五年賞例、與撒馬兒罕同

    西番烏思藏、洪武永樂以來、給賜不等。復定剌麻番僧人等、從四川起送來者、到京每人綵(土商)一表裏、紵絲衣一套、俱本色。留邊賞同。其綵(土商)一表裏、折闊生絹四疋、紵絲衣一套、內二件給本色衣、一件、折生絹三疋、俱賞鈔五十錠折靴襪鈔五十錠、食茶六十斤。從洮河州起送來者、到京每人折衣綵(土商)一表裏、 【後加表裏】 紵絲並綾貼裏衣二件。留邊賞同。其綵(土商)一表裏、折生絹四疋、俱食茶五十斤。靴襪鈔五十錠。進過給軍中等馬、每匹紵絲一疋、鈔三百錠。氆氌等物、例不給價。帶進方物、回賜綵(土商)四表裏

    ○凡各番違例多差人數、每人減絹二疋、或一疋、或三疋。或減綾貼裏衣。正德以後、二法王違例進貢、多至千人。並從減賞。到京者、綵(土商)一表裏。留邊者絹三疋

    ○嘉靖六年題準、烏思藏、長河西、朵甘思、董卜韓胡、金川、雜谷、達思蠻、加渴瓦寺、松潘洮岷等處番人番僧、正賞折衣綵(土商)俱與一疋折給。有進馬者、計馬數與折

    ○賜封、禮部行吏部請給

    誥命。

    內府各衙門關造錦二(土商)、紵絲十表裏、袈裟僧衣一套、高頂僧帽一頂、水晶數珠一串、響鈸二副、鈴杵二副、白瓷茶鍾二箇、滿荅剌一箇連帶、鸞帶一條、靴襪各一雙、食茶一百斤、檀香一炷。請

    敕、令大慈恩寺推剌麻二人為正副使、帶領剌麻十名、同原來請封剌麻、齎奉前去番地授封。差通事一員、伴送至四川布政司交割。從黎州、或天全出境。差去正副使、每人賞鈔八十錠。剌麻六十錠。俱與番僧衣一套、靴襪各一雙。贊善王授封、從陜西洮州出境。闡化等三王、從四川出境。成化五年、授封闡化輔教二王、差去正使人等、自帶買路物件、食茶二萬五千斤、紵絲三百疋、羅一百疋、絹一千疋、青紅布三千五百疋、金箔一萬貼、胡椒一百斤。十六年、賞授封闡化王。回還剌麻覺義等三十員名、正使禪師覺義、每人鈔八十錠、綵(土商)三表裏、絹二疋。副使都綱、鈔六十錠、二表裏。差去剌麻、每名鈔四十錠、一表裏。俱與紵絲番僧衣一套、靴襪各一雙。帶去徒眾、每人鈔二十錠、一表裏。進過氆氌等物、不給價

    長河西、正統初、賞賜宣慰司自來進貢者、宣慰使、鈔一百五十錠、綵(土商)四表裏。指揮僉事、鈔一百錠、綵(土商)二表裏。俱紵絲衣一套、靴襪各一雙。襲職進貢賞同。國師並國師姪男進貢到京者、照宣慰使例。都綱剌麻番僧人等進貢到京者、每人鈔五十錠、綵(土商)一表裏、紵絲番僧衣一套、靴襪各一雙、食茶六十斤。留邊賞同。五年、剌麻番僧進馬到京、每人鈔五十錠、綵(土商)一表裏、折衣綵(土商)二表裏、靴襪各一雙。進過馬、不分等第、每匹鈔一百錠。十年、長河西招撫生番、照本處進貢番僧例、每人賞鈔五十錠、綵(土商)一表裏、折衣綵(土商)二表裏、靴襪各一雙。仍加賞折衣綵(土商)一表裏。景泰四年、每人鈔五十錠、綵(土商)一表裏、不與衣服靴襪。天順元年、照舊給賞。三年、尊勝寺國師護印帶進舍利等物、照先年烏思藏地方都指揮使等事例、量給綵(土商)二表裏。成化初、番僧人等到京、每人闊生絹二疋、鈔五十錠、折靴襪鈔五十錠、折衣綵(土商)二表裏。留邊賞同。其折衣綵(土商)內、一表裏折闊生絹四疋。氆氌等物、例不給價。帶進國師方物、給賜綵(土商)二表裏。十二年、番人番僧九百名來貢、以無勘合、到京並留邊者、每人俱減絹二疋。弘治二年、留邊者、減三疋

    ○貢回市茶、弘治十四年題準、剌思岡尊勝等寺寨到京番僧、每人許買食茶二百斤。嘉靖二十二題準、如董卜韓胡例

    朵甘思、天順七年、宣慰使進貢到京、賞鈔一百五十錠、綵(土商)四表裏、紵絲衣一套、靴襪各一雙。其貢使賞例、禪師番僧人等到京、每人賞鈔五十錠、綵(土商)一表裏、紵絲衣一套。留邊、每人鈔五十錠、折表裏闊生絹四疋、紵絲衣一套、內二件給本色衣一件、折闊生絹三疋。俱與折靴襪鈔五十錠、食茶六十斤。氆氌等物、例不給價。指揮僉事、例加絹四疋。國師比禪師、加絹二疋。新招撫來貢者到京、每人鈔五十錠、絹二疋、折衣綵(土商)二表裏。留邊、每人鈔五十錠、絹二疋、折衣綵(土商)一表裏、闊生絹四疋、各折靴襪鈔五十錠。方物俱不給價。弘治十七年、以人數過多、惟進貢及己賞未襲職再來到京者、全賞。其留邊者、每人減絹二疋

    董卜韓胡差來國師、禪師、都綱、道官、剌麻、番僧、頭目、寨官人等到京、每人綵(土商)一表裏。留邊、每人折表裏闊生絹四疋、俱與折鈔絹二疋、靴襪鈔五十錠。番僧、每人紵絲綾貼裏僧衣一套。頭目人等、每人紵絲綾貼裏俗衣一套。氆氌等物、例不給價

    ○回賜、土官、綵(土商)十表裏。妻、綵(土商)四表裏。嘉靖二年、以差來人數過多、惟正額到京者、全賞。其留邊應給折鈔絹二疋、令與絹一疋、鈔十錠。三年、減原給折表裏絹三疋

    ○貢回市茶、嘉靖八年題準、到京並留邊番僧、每人許自買食茶一百斤。行移右府出給勘合、填寫人數茶斤、仍行湖廣布政司、著落該府、許令照數收買、自僱船隻載回、沿途關隘驗放出境。如有夾帶、就彼盤驗入官

    加渴瓦等寺、剌麻番僧頭目寨首到京、每人綵(土商)一表裏、折衣二表裏。留邊賞同。折衣每一表裏、與絹四疋、俱賞鈔六十錠、折靴襪鈔五十錠。氆氌等物、不給價

    金川寺、進貢剌麻番僧到京、每人賞綵(土商)一表裏、折衣綵(土商)二表裏。留邊、每人綵(土商)一表裏。其折衣綵(土商)二表裏、內一表裏折生絹四疋、一表裏折食茶一百斤、俱與鈔六十錠、折靴襪鈔五十錠。氆氌等物、不給價。弘治十七年、以人數過多、惟年例進貢及襲職到京者、全賞。其留邊應給折衣絹、每人減三疋

    雜谷安撫司、與金川寺例同。弘治十七年、留邊每人減折衣絹二疋。嘉靖六年、照舊給賞。每人量加食茶二十五斤。其所屬上草坡克州等寺寨、嘉靖六年題準、留邊番僧每人減絹三疋加食茶二十五斤

    打喇兒寨番僧到京、每人綵(土商)一表裏、內一疋給價銀三兩。折衣綵(土商)二表裏、與本色。留邊、每人綵(土商)一表裏、內一疋如前給價、折衣綵(土商)二表裏、每一表裏折給闊生絹四疋、共八疋、俱賞鈔六十錠、折靴襪鈔五十錠。方物例不給價

    達思蠻長官司、正統中、進貢到京、並留邊番僧人等、每人鈔四十錠、綵(土商)一表裏、折衣二表裏、靴襪各一雙。弘治二年、照前賞例、各減折衣一表裏。留邊折衣、與生絹四疋。靴襪俱折鈔十錠。

    長寧及韓胡碉由松潘起送番僧、賞例與達思蠻同。其松潘茂州等處進貢到京、馬、每匹賞鈔一百錠。鐵甲氆氌等物、不給價

    陜西洮岷等處番僧到京、並存留、每人賞折衣綵(土商)一表裏、折靴襪鈔五十錠。馬、每匹紵絲一疋、鈔三百錠。上等馬、加絹一疋。駝、每隻綵(土商)三表裏、絹四疋。內瞿曇寺到京禪師、加番僧衣一套。不由所在官司給文起送、私自來京謝

    恩等項進貢者、止給馬駝價、不賞。嘉靖十七年、慧濟扯巴寺番僧進貢到京、八名、每名綵(土商)一表裏、折衣綵(土商)一表裏。留邊七名、每名折衣綵(土商)一表裏、折與闊生絹四疋、俱各與綾貼裏衣二件、靴襪鈔五十錠、食茶五十斤。進過馬、每匹紵絲一疋、鈔三百錠。方物例不給賞。二十七年、到京並留邊、加至一百八十七名。以人數過多、議將到京十五名。照例給賞。留邊六十七名、照洮州番僧例、每人賞折衣綵(土商)一表裏、折靴襪鈔五十錠、食茶五十斤。其新增一百五名、每名給與闊生絹二疋、食茶四十斤。進過馬匹、照前給賞。經該起送官員、以違例參治

    洮岷等處番族到京、並存留番人、每人賞綵(土商)二表裏、絹二疋、鈔二十錠、折靴襪鈔五十錠。進馬、每匹紵絲一疋、鈔三百錠。盔甲腰刀、例不給賞。嘉靖六年奏準、折衣綵(土商)並馬價、綵(土商)每疋折銀三兩 【以上俱許開市三日】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十三

    給賜四

    土官

    雲南徼外土官、進到象馬金銀器皿寶石等件、例不給價。其賜例各不同

    車裏、給賜宣慰使、錦二(土商)、紵絲紗羅各四疋。妻、紵絲羅各三疋。差來頭目、每人紵絲紗羅各四疋、折鈔絹二疋、布一疋。通事、每人綵(土商)一表裏、折鈔絹一疋。俱與羅衣一套。象奴從人、每人折鈔綿布一疋、絹衣一套、俱與靴襪各一雙

    木邦、給賜宣慰使、錦二(土商)、紵絲紗羅、各三疋。妻、紵絲羅各二疋。差來陶孟、每人紵絲紗羅各三疋、折鈔絹二疋、布一疋。招剛、每人紵絲紗羅各二疋、折鈔絹二疋。通事、每人綵(土商)一表裏、折鈔絹一疋、俱與羅衣一套。象奴從人、每人折鈔綿布一疋、綿衣一套、俱與靴襪各一雙

    緬甸、給賜宣慰使、錦二(土商)、紵絲紗羅各三疋。妻、紵絲羅各三疋。差來頭目、每人紵絲羅各三疋、紗二疋、鈔六十錠。招剛、每人紵絲羅各二疋、紗一疋、鈔四十錠。俱與羅衣一套。通事、鈔三十錠。象奴從人、每人鈔十五錠、俱與絹衣一套、靴襪各一雙

    老撾、並八百、賜例俱與車裏同。但通事羅衣改紵絲衣

    孟養、給賜孟養思六及妻、與車裏同。差來陶孟、每人紵絲羅各四疋、紗二疋、折鈔絹二疋、綿布二疋。招剛、每人紵絲羅三疋、紗二疋、折鈔絹一疋、綿布一疋。招八、每人紵絲紗羅各一疋、折鈔絹一疋。通事、每人紵絲一表裏、折鈔絹一疋。各與紵絲衣一套。象奴、每人折鈔綿布一疋、絹衣一套、俱與靴襪各一雙。進過馬、每匹絹五疋

    孟密、給賜女土官、及其子安撫、俱紵絲紗羅各三疋。安撫妻、紵絲羅各二疋。差來頭目、陶孟、招剛、通事、象奴從人、賞例與木邦同

    孟璉、給賜土官、紵絲紗三疋、羅二疋、絹四疋。妻、紵絲羅各二疋。差來頭目舍人、每人綵(土商)二表裏、羅衣一套。通事、鈔二十錠、絹衣一套。從人、每人鈔十五錠、絹衣一套。俱與靴襪各一雙

    孟艮、給賜土官舍人、紵絲紗羅各二疋。差來頭目、紵絲羅各二疋、紗一疋、折鈔絹一疋。通事、每人折鈔絹一疋。俱與羅衣一套。從人、每人折鈔綿布一疋、絹衣一套、俱與靴襪各一雙

    鄧川州、賜例與孟璉同。象奴賞與從人同

    湖廣、廣西、四川、雲南、貴州、腹裏土官、朝覲進到方物、及中途倒死馬匹、例不給價。到京馬匹、每匹賜鈔一百錠。其賜各不同

    凡三品、四品、回賜、鈔一百錠、綵(土商)三表裏。 【惟播州貴州二宣慰使、賜錦二(土商)、綵(土商)六表裏】 五品、鈔八十錠、綵(土商)三表裏。六品、七品、鈔六十錠、綵(土商)二表裏。八品、九品、鈔五十錠、綵(土商)一表裏。雜職衙門、並頭目人等、自進馬匹方物、鈔四十錠、綵(土商)一表裏。 【弘治十四年、瓊州崖州起送土官、每人賞鈔三十錠、絹二疋、絹衣一套】

    ○差來通事把事頭目、各鈔二十錠、綵(土商)一表裏。隨來土官弟男、並把事頭目人等、鈔二十錠。

    從人伴吏、鈔十錠 【播州差來長官、鈔四十錠、一表裏。通把頭目人等、各鈔三十錠。貴州差來舍人、鈔二百五十錠、二表裏。把事十五錠、一表裏。通事十錠、絹一疋。頭目從人、賞鈔如例】

    凡進馬一二匹、及方物輕者、止照雜職例賞。嘉靖元年奏準、朝覲到京、以馬數多寡為差。進馬一二匹者、準一人作差來名色、賞鈔二十錠、綵(土商)一表裏。三四匹者、作二人。五六匹者、作三人。綵(土商)鈔錠、照數遞加

    ○二年題準、若所差係土官弟姪兒男進馬四匹以上、與方物重者、照舊例、以衙門品級高下為差。其馬少物輕者、照雜職例、若所差係通把頭目人等、照新例、以馬數方物多寡為差

    凡到京過期、減半給賞。弘治三年以後、正月內到者、亦全賞。二月到者、減半。該賞半表裏者、折與闊生絹二疋

    ○隆慶五年題準、過期半年以上、不給賞

    凡謝恩差來人、與雜職賞同。貴州土官、減鈔二十錠。隨來通把從人、給鈔如朝覲例

    凡慶賀、貴州差來舍人、賞鈔五十錠、綵(土商)二表裏。把事、鈔十五錠、綵(土商)一表裏。通事從人、鈔如朝覲例。四川土官差來人進馬者、鈔二十錠、綵(土商)一表裏。進降香茶蠟等物者、鈔二十錠、絹二疋。隨來人、鈔十錠

    給賜番夷通例

    凡給賞(土商)絹等物。萬曆六年題準、各織造去處、撫按官痛革剋減冒破奸弊。有仍將粗惡不堪之物解進、該部科將撫按等官、一體查參。其給賜衣服靴襪等件、該衙門成造、務要精好。如有不堪、聽禮部具實參奏重治。其留邊給賞、齎去人員、有將賞物抵換勒掯者、督撫官查參重治。至於各夷所得賜物、不許於開市之日貨賣。或願折價、禮部題照原價折給

    凡齎發貢夷賞賜。萬曆七年題準、各貢夷慶賀事完、即行頒給賞賜、齎發回還、毋令稽留久住、致惹事端

    ○又議準、每夷人到館、該館官先將各夷數目、一體報知戶工衙門、該司一面知會

    內府衙門、俱各預為整理賜物、候禮部諮文到日、即照數檢點、及回諮掛號、各須上緊定限半月以裏、通行關領。禮部一面題給、一面知會兵部、查發勘合、速令起程。其該邊奏報、並禮部題行各衙門關領日期、即於散賞奏內題知、以便稽考

    凡賜物折價。嘉靖六年議準、女直夷人、及番僧番人、給賜綵(土商)、自願折銀者、織金、每疋折給銀三兩八錢。素者三兩五錢

    ○隆慶三年議準、西番貢夷全賞者、禮部照例分別。題請頒給。減賞者、每名給銀三兩。絹二疋、每疋折銀三錢。於本布政司庫貯銀內支給

    ○萬曆六年題準、各夷來京應賞人數、凡折衣折(土商)銀兩、行工部俱給以見貯銀兩、不必轉行該省。其支茶勘合、及在邊半賞人數銀兩、禮部先諮巡撫衙門、轉行布政司、仍另給夷人為照、待到日、將夷人領去勘合、與禮部先發諮文對同、方準支給。其存留在邊全賞人數銀兩、禮部驗封明白、亦諮巡撫衙門、與夷人所執公文、查對相同、給發。仍將各項銀(土商)、及食茶數目、行都督府、填入過關勘合、以便互校。差去通事官、令守取巡撫回諮、備開散過齎去存留銀(土商)若干、支過食茶、及半賞銀兩若干、以免誆騙沉匿等弊。如諮內數目不合、及無回諮、將通事從重參問

    凡貢夷病故在中途者、例不給賞。萬曆六年題準、各鎮清查病故夷人賞物、留充下年給賞之數

    凡投降夷人、每名賞素紵絲衣一套、綿布十疋、鈔一百錠、米三石、牛二隻、羊五隻、柴五百斤。隨來婦人、每口綿布三疋、鈔十錠

    凡入官貨物。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遠夷之人、或有長行頭匹、及諸般物貨、不係貢獻之數、附帶到京、願入官者、照依官例具奏關給鈔錠、酬其價值

    ○弘治間定、凡番國進貢、內國王王妃及使臣人等、附至貨物、以十分為率、五分抽分人官、五分給還價值、必以錢鈔相兼。國王王妃、錢六分、鈔四分。使臣人等、錢四分、鈔六分。又以物折還、如鈔一百貫、銅錢五串、九十五貫折物、以次加增、皆如其數。如奉

    旨特免抽分者、不為例

    ○凡番國進貢船內搜出私貨、照例入官、俱不給價。其奉

    旨給與者、不為例

    凡番貨價值。弘治間定、回回並番使人等進貢寶石等項、

    內府估驗定價例、赤金、每兩直鈔五十貫。足色銀、每兩十五貫。錫、每斤五百文。 【琉球八貫、】 鐵、每斤三百文。腰刀、每把三貫。番弓、每張二貫。番箭、每枝一百文。鶴頂、每箇一貫。玳瑁盒、每箇一貫。玳瑁盂、每箇一貫。珊瑚枝、每斤三十貫。珊瑚珠、每兩二貫。大玻璃瓶碗、每箇三貫。小玻璃瓶碗、每箇二貫。玻璃燈甌、每箇二貫。粟米珠、每兩五貫。象牙、每斤五百文。 【暹羅十貫。】 翠毛、每斤三百文。古剌水、內大合一貫。小合五百文。回回石青、每斤一貫。烏爹泥、每斤五百文。油血石、每兩二貫。番砂、每斤二百文。膽礬、每斤二貫。妥剔牙、每斤一貫。黃蠟、每斤五百文。雄黃、每斤五百文。阿魏、每斤二貫。蓽茇、每斤二貫。沒藥、每斤五貫。 【滿剌加十貫、】 肉荳蔻、每斤五百文。 【暹羅白荳蔻十貫。】 荳蔻花、每斤五百文。蓽澄茄、每斤一貫。悶蟲藥、每斤二百文。大楓子、每斤一百文。 【暹羅十貫。】 木鱉子、每斤三百文。血竭、每斤一十五貫。龍涎、每兩三貫。蘇合油、每斤三貫。乳香、每斤五貫。 【暹羅四十貫。】 沉香、每斤三貫。速香、每斤二貫。丁香、每斤一貫。木香、每斤三貫。金銀香、每斤五百文。降真香、每斤五百文。 【暹羅十貫。】 黃熟香、每斤一貫。 【暹羅十貫。】 安息香、每斤五百文。梔子花、每斤一貫。丁皮、每斤五百文。 【暹羅二貫。】 蘇木、每斤五百文。 【琉球十貫。暹羅五貫。】 烏木、每斤五百文。 【暹羅滿剌加俱四十貫。】 紫壇木、每斤五百文。胡椒、每斤三貫。 【琉球三十貫。暹羅二十五貫。滿剌加二十貫。】 鹽、每斤一百文。籐竭裏襄、每斤一貫。夕牙吸荅納、每斤五百文。八的阿納、每斤四百文。三額阿剌必、每斤五百文。別模剌、每斤五百文。厥枯露、每斤二百文。加定、每斤五百文。哈都味思、每斤五百文。阿思模達塗兒氣、每斤五百文。蘇麻達、每斤二百文。花氈單、每條一十貫。大花手巾、每條二貫。小花手巾、每條一貫。絲手巾、每條二貫。紅紋節知被、每條五貫。苾布、每疋一十五貫。撒哈剌、每疋一百貫。兜羅布、每(土商)一十貫。油紅布、每(土商)一貫五百文。青布、每(土商)一貫五百文。花布、每(土商)一貫。暗花打布、每(土商)一貫。沙連布、每(土商)一貫。青查禮布、每(土商)一貫。加籠宜布、每(土商)一貫。烏連布、每(土商)一貫。勿那朱布、每(土商)一貫。各樣麤布、每(土商)一貫 【日本國附進刀劍、每把鈔三貫。內一分與錢、九分支絹。每鈔一百貫、該絹一疋。其名檀香、每十斤、銀一兩、折錢七百文。暹羅滿剌加檀香、俱每斤鈔十貫。暹羅籐黃、每斤鈔十五貫。紫莖、每斤鈔三十貫。琉球暹羅滿剌加、每鈔二百貫、折絹一疋】

    凡折還物價。弘治間定、各色紵絲、每疋折鈔五百貫。各色綾子、每疋三百貫。各色紗、每疋三百貫。各色絹、每疋一百貫。青絨氁子、每疋六百貫。駝褐氁子、每疋六百貫。青花白瓷盤、每箇五百貫。碗、每箇三百貫。瓶、每箇五百貫。酒海、每箇一千五百貫。豆青瓷盤、每箇一百五十貫。碗、每箇一百貫。瓶、每箇一百五十貫。麝香、每斤一千五百貫。樟腦、每斤一百貫。良薑、每斤二十五貫。大黃、每斤三十貫。鐵鍋、三尺闊面、每口一百五十貫

    歲進

    舊例歲進茶芽、及木瓜藥材、俱從土產去處起解、轉送該衙門供用、各有定數。其後又有川扇及諸時鮮等物

    茶芽

    各處歲進茶芽。弘治十三年奏準、俱限穀雨後十日、差解赴部、送光祿寺交收。違限一月以上送問、雖有公文、不與準理

    計茶芽四千斤、內一百二十斤、南京納

    直隸五百斤

    常州府宜興縣一百斤。內二十斤、南京禮部納。限四十六日

    廬州府六安州三百斤。限二十五日

    廣德州七十五斤。建平縣二十五斤。限四十六日

    浙江五百斤

    湖州府長興縣三十斤。南京納

    紹興府嵊縣八斤。會稽縣三十二斤。限五十五日

    溫州府永嘉縣一十斤。樂清縣一十斤。限七十七日

    杭州府臨安縣二十斤。富陽縣二十斤。限五十二日

    寧波府慈谿縣二百六十斤。限六十一日

    處州府麗水縣一十五斤。縉雲縣六斤。青田縣六斤。遂昌縣六斤。限七十日

    金華府金華等縣共二十二斤。限六十四日

    衢州府龍游等縣共二十斤。限六十七日

    台州府臨海等縣共一十五斤。限七十一日

    嚴州府建德縣五斤。淳安縣四斤。遂安縣三斤。壽昌縣三斤。桐廬縣二斤。分水縣一斤限五十八日

    江西四百五十斤

    南昌府七十五斤。限六十日

    南康府二十五斤。限五十一日

    贛州府一十一斤。限八十三日

    袁州府一十八斤。限七十九日

    臨江府四十七斤。限六十五日

    九江府一百二十斤。限五十五日

    瑞州府三十斤。限六十四日

    建昌府二十三斤。限七十五日

    撫州府二十四斤。限七十三日

    吉安府一十八斤。限七十一日

    廣信府二十二斤。限七十五日

    饒州府二十七斤。限六十一日

    南安府一十斤。限九十日

    湖廣二百斤。內十八斤、南京納

    武昌府興國州六十斤。限五十四日

    嶽州府臨湘縣十六斤。限七十一日

    寶慶府武崗州二十四斤。邵陽縣二十斤。新化縣十八斤。限五十九日

    長沙府安化縣二十二斤。寧鄉縣二十斤。益陽縣二十斤。限八十一日

    福建二千三百五十斤。內五十二斤、南京納

    建寧府建安縣一千三百六十斤。內探春二十七斤。先春六百四十三斤。次春二百六十二斤。紫筍二百二十七斤。薦新二百一斤。崇安縣九百九十斤。內探春三十二斤。先春三百八十斤。次春一百五十斤。薦新四百二十八斤。限七十八日

    木瓜

    直隸寧國府宣城縣、歲進木瓜、二千三百箇。內上瓜、一千八百箇。中瓜、五百箇

    藥材

    廣西思明府、歲進解毒藥五方三十四味、共三十八斤。內錦地蘿一味、重二斤。消食藥十味、重十二斤。消毒藥十八味、重十九斤。大衝藥一味、重一斤。塞住藥四味、重四斤

    四川成都府歲進藥材七味、內天雄二十對。附子五十對。川烏三十對。漏藍二十斤。仙茅二十一斤。補骨脂十五斤。巴豆四斤

    黃魚

    浙江嘉興府歲進黃魚三百尾。俱行乍浦河泊所、小滿時節採捕、沿途換冰、接救到京通政使司投本。尚膳監交收。禮部批迴

    魚鮓

    湖廣布政司、歲進鱘魚鰉魚鯉魚鮓、各四桶糟鰣魚(魚扁)魚、各四桶。醬子鮓、一十二桶。乾鯉魚五十斤。鱘鰉魚筋並面肉四十把。鱘鰉魚肚四十箇。並代鎮守衙門原進鱘魚鰉魚鮓、各十桶。醬子鮓、二十桶。俱行武漢黃嶽常沔六府州造辦、諮呈禮部、轉送光祿寺交收。禮部批迴

    川扇

    四川布政司造、撫臣奏進、歲例扇一萬一千五百四十把。嘉靖三十年、加造備用扇二千一百把。四十三年、又加造小式細巧扇八百把。共一萬四千四百四十把。初起鎮守中官、後以為常。又

    蜀王府別有奏進

    精膳清吏司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十四

    郎中、員外郎、主事、掌宴享牲豆酒膳之事、會其品數、程其出納

    膳羞一

    舊制、凡大筵宴、膳司提調光祿寺官供辦。其待諸番茶飯及下程、膳司自行辦送。後革主事廳一應皆屬光祿寺、禮部止行文照會。以其事皆禮部掌行、故列於此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遇正旦、

    聖節、冬至、或吉慶筵宴、所用諸品膳羞酒醴、並須提調光祿寺供辦。若管待諸番國朝貢等使客、並外國來降土官人等茶飯物料、禮部自行備辦。其宴之日、赴會同館管待。令教坊司供應。若奉

    旨管待之人、俱於本部筵宴。正官主席

    ○一土官使客至會同館、除柴米鋪陳本館應付外。本部照依正從名數、每五日一次支送下程

    ○一管待物料。先期一日、本部札委膳部、照依時價收買。仍令物戶親齎赴部、對物給價。其合用羊隻、主事廳具手本、赴光祿寺關領原編羊隻字號勘合、於司牧局照號關取造辦。管待畢日、仍回呈本部、開具買過物件、同支過價鈔數目。主事廳回呈關過羊隻字號毛色斤重。本部判送立案、通類開銷

    ○一買辦管待物料鈔貫、若支銷盡絕。本部照例具奏依數關領鈔錠回部、收貯在庫、聽候買辦。如支銷已盡、依上關用

    筵宴【凡 欽賜酒飯附】

    郊祀慶成

    永樂二年、上卓、按酒五般。果子五般。茶食五般。燒煠五般。湯三品。雙下饅頭。馬肉飯。酒五鍾。中卓、按酒四般。果子四般。湯三品。雙下饅頭。馬豬羊肉飯。酒五鍾。隨駕將軍、按酒一般。粉湯。雙下饅頭豬肉飯。酒一鍾。金鎗甲士象奴校尉、雙下饅頭。教坊司。樂人、按酒一般。粉湯雙下饅頭。酒一鍾

    ○天順元年、上卓、寶粧茶食。向糖纏碗八箇。棒子骨二塊。大銀錠油酥八箇。花頭二箇。鳳鴨一隻。菜四色。按酒五般。湯三品。小銀錠笑靨二楪。鴛鴦飯二塊。大饅頭一分。果子五般。黑白餅一楪。鮓一楪。每人酒五鍾。上中卓、寶粧茶食。向糖纏碗八箇。棒子骨二塊。大銀錠油酥八箇。花頭二箇。甘露餅四箇。菜四色。按酒五般。小銀錠笑靨二楪。湯三品。鴛鴦飯二塊。大饅頭二分。果子五般。每人酒五鍾。中卓、寶粧茶食。雲子麻葉二楪。甘露餅四箇。大銀錠油酥八箇。煠魚二塊。小銀錠笑靨二楪。果子按酒各五般。菜四色。花頭二箇。湯三品。鴛鴦飯二塊。大饅頭四分。每人酒五鍾。下卓、寶粧茶食。大銀錠油酥八箇。煠魚二塊。果子四般。按酒四般。菜四色。湯三品。馬肉飯二塊。大饅頭二分。每人酒五鍾

    ○隆慶四年、題準領宴規則。殿內將軍、每名豬肉二斤。白麵一斤。酒三鍾。樂舞生、每名豬肉一斤。羊肉一斤。白麵一斤。酒三鍾。教坊司樂工、每名豬肉四兩。白米八合。酒三鍾。其殿外將軍金鎗甲士旗校等、行禮科查給鈔錠

    聖節

    永樂十三年、上卓、按酒五般。果子五般。茶食。燒煠鳳雞。雙棒子骨。大銀錠。大油餅。湯三品。雙下饅頭。馬肉飯。酒五鍾。上中卓、按酒四般。果子四般。燒煠。銀錠油餅。雙棒子骨。湯三品。雙下饅頭。馬肉飯。酒三鍾。中卓、按酒四般。果子四般。燒煠。茶食。湯二品。雙下饅頭。羊肉飯。酒三鍾。僧官等用素卓、按酒五般。果子。茶食。燒煠。湯三品。雙下饅頭。蜂糖糕飯。將軍、按酒一般。壽麵。雙下饅頭。馬肉飯。酒一鍾。金鎗甲士象奴校尉、雙下饅頭。酒一鍾。教坊司樂人、按酒一般。粉湯。雙下饅頭。酒一鍾。給俵內官內使、上卓、按酒五般。果子。湯二品。小饅頭。酒三鍾。中卓、按酒四般。果子。湯二品。小饅頭

    正旦節

    永樂間、上卓、茶食像生小花。果子五般。燒煠五般。鳳雞。雙棒子骨。大銀錠。大油餅。按酒五般。菜四色。湯三品。簇二大饅頭。馬牛羊胙肉飯。酒五鍾。上中卓、茶食像生小花。果子五般。按酒五般。菜四色。湯三品。簇二大饅頭。馬牛羊胙肉飯。酒五鍾。中卓、果子五般。按酒四般。菜四色。湯二品。簇二饅頭。馬豬牛羊胙肉飯。酒三鍾。隨駕將軍、按酒。細粉湯。椒醋肉並頭蹄。簇二饅頭。豬肉飯。酒一鍾。金鎗甲士象奴校尉雙下饅頭。教坊司樂人、按酒。熝牛肉。雙下饅頭。細粉湯。酒一鍾

    冬至節

    永樂間、上卓、按酒五般。果子五般。茶食。湯三品雙下饅頭。馬羊肉飯。酒五鍾。中卓、按酒四般。果子四般。茶食。湯三品。雙下饅頭。酒五鍾。將軍、按酒一般。雙下饅頭。粉湯。酒一鍾。金鎗甲士象奴校尉、雙下饅頭。教坊司樂人按酒一般。雙下饅頭。粉湯。酒一鍾

    皇太后聖旦節

    皇后令旦節

    正統間、上卓、按酒四般。菜四色。點心一楪。壽麵一碗。酒三鍾。中合卓同。壽麵二碗。酒六鍾

    東宮千秋節

    宣德間、上卓、按酒四般。菜四色。點心一楪。壽麵一碗。酒三鍾。中合卓、按酒五般。菜四色。壽麵二碗。酒六鍾

    立春節

    永樂間、上卓、按酒四般。春餅一楪。菜四色。湯一碗。酒三鍾。中合卓、按酒四般。春餅二楪。菜四色。湯二碗。酒六鍾

    元宵節

    永樂間、上卓、按酒四般。果子。茶食。小饅頭。菜四色。粉湯。圓子一碗。酒三鍾。中合卓、按酒四般果子。茶食。小饅頭。菜四色。粉湯。圓子二碗。酒六鍾

    四月八節 【嘉靖十四年、改用四月五日】

    永樂間、上卓、按酒二般。不落莢一楪。涼糕一楪。小點心一楪。菜四色。湯一碗。酒三鍾。中合卓、按酒二般。不落莢一楪。涼糕一楪。小點心一楪。菜四色。湯二碗。酒六鍾 【嘉靖十四年、改不落莢為麵餅】

    端午節

    永樂間、上卓、按酒五般。果子。小饅頭。湯三品。糕一楪。糉子一楪。菜四色。酒五鍾。中卓、按酒四般。果子。小饅頭。湯三品。糕一楪。糉子一楪。菜四色。酒五鍾。教坊司樂人、按酒一般。湯飯。酒一鍾

    重陽節

    永樂間、上卓、按酒二般。糕二楪。小點心一楪。菜四色。湯一碗。酒三鍾。中合卓、按酒二般。小點心一楪。糕二楪。菜四色。湯二碗。酒六鍾

    臘八節

    永樂間、上卓、按酒四般。菜四色。臘麵一碗。酒三鍾。中合卓、按酒四般。菜四色。臘麵二碗。酒六鍾

    祭 太廟享胙

    永樂元年、上卓、按酒五般。果子五般。小饅頭。粉湯。酒三鍾。中卓、按酒四般。果子四般。小饅頭。粉湯。酒四鍾

    祭 社稷享胙

    永樂二年、上卓、按酒五般。果子五般。茶食五般。湯三品。雙下饅頭。馬豬羊肉飯。酒五鍾。中卓、按酒四般。果子四般。湯三品。雙下饅頭。豬肉飯。酒五鍾

    祭 先農享胙

    永樂元年、上卓、按酒四般。簇四小饅頭。粉湯。酒六鍾

    大祀 圜丘文武百官湯飯

    嘉靖間定、上卓、按酒四般。點心一楪。湯飯一分。小菜四色。中合卓、按酒四般。點心一楪。湯飯二分。小菜四色

    孟春祈穀夏至 方澤春分 朝日秋分 夕月祭畢內外官酒飯

    嘉靖間、定、上卓、按酒四般。小饅頭一楪。湯飯一分。酒五鍾。中合卓、按酒饅頭同。湯飯二分。酒十鍾。遇遣官代祭、免辦

    耕耤三公九卿執事等官酒飯

    嘉靖間定、上卓、按酒四般。小饅頭一楪。湯飯一分。酒三鍾。中合卓、按酒四般。小饅頭一楪。湯飯二分。酒六鍾。樂舞生下合卓、與中合卓同。但減豬肉二斤。耆老及樂人、各領痠麻湯一碗。饅頭一楪。肉一楪

    蠶壇酒飯

    嘉靖間定、夫人秀才、每卓按酒五般。點心二楪。添換燒割全。湯三品。菜四色。飯一分。酒三鍾。內女樂、並外蠶母合卓、每卓按酒四般。點心一楪。添換燒割全。菜四色。每人湯三品。飯一分。酒三鍾。命婦中卓、每卓按酒四般。點心一楪。湯三品。菜四色。飯一分。酒三鍾

    ○九年奏準、壇內係禁密處所、光祿寺廚役難以造辦、令尚膳監管理祗待

    駕幸太學筵宴

    弘治元年、上卓、按酒五般。果子五般。大銀錠。大油酥。寶粧鳳鴨。小點心。棒子骨。湯三品。菜四色。大饅頭。羊背皮。酒五鍾。中卓、按酒五般。果子五般。茶食五般。燒魚。小點心。湯三品。菜四色。大饅頭。羊腳子飯。酒五鍾 【成化間免、改禮部待宴。嘉靖於禮部止宴三氏子孫、及祭酒等官】

    進士恩榮宴

    永樂十三年、上卓、按酒燒煠四般寶粧茶食。果子五般。軟按酒五般。菜四色。湯三品。雙下大饅頭。羊肉飯。酒五鍾。上中卓、按酒燒煠四般。寶粧。茶食。果子四般。軟按酒四般。菜四色。湯三品。雙下饅頭。羊肉飯。酒五鍾

    ○天順元年、每卓煠魚。大銀錠堆花。雙棒子骨。寶粧雲子麻葉。甘露餅。大油餅。鳳雞。(火貴)豬肉。(火貴)羊肉。小銀錠。笑靨兒。椒醋豬肉。椒末牛馬。椒醋雞並魚。湯三品。果子五般。小饅頭。雙下大饅頭。牛羊肉飯。酒五鍾

    ○弘治三年、上卓、按酒五般。果子五般。寶粧。茶食五般。鳳鴨一隻。小饅頭一楪。小銀錠笑靨二楪。棒子骨二塊。羊背皮一箇。花頭二箇。湯五品。菜四色。大饅頭一分。添換羊肉一楪。酒七鍾。上中卓、按酒果子寶粧茶食各五般。鳳鴨一隻。小饅頭一楪。小銀錠笑靨二楪。煠魚二楪。羊腳子飯二塊。花頭二箇。湯五品。菜四色。大饅頭二分。添換羊肉一楪。酒七鍾。中卓、按酒果子茶食各五般。甘露餅一楪。小饅頭一楪。小銀錠笑靨二楪。煠魚二楪。牛肉飯二塊。花頭二箇。湯三品。菜四色。大饅頭二分。添換羊肉一楪。酒七鍾

    纂修宴    武舉宴

    二宴俱與恩榮宴同。但無中卓

    經筵酒飯

    每卓、細茶食四楪。(食散)子一楪。果子五楪。按酒五般。點心一楪。攢菜一楪。湯三品。菜四色。飯一分。酒六鍾

    日講酒飯

    每卓、按酒五般。湯三品。菜四色。飯一分。酒五鍾。隨卓酒一瓶

    殿試酒飯

    每卓、茶食五楪。果子五楪。按酒五般。點心一楪。湯二品。飯一分。菜四色。酒五鍾。進士、每名饅頭二箇。湯一碗。禮部晚宴並早粥、用鹿一隻。豬二口。羊三隻。鵝十二隻。熝豬肉八十斤。粳米三鬥。火燻三腿。雞彈一百箇。豆腐五十連。煮粥豬肉五斤。油醋各二瓶。醬六斤。鹽十斤。細粉五十斤。花椒十兩七錢。胡椒五兩。香蕈麻菇各五兩。香油六斤。酒九十瓶

    文華殿讀卷官宴

    每卓、茶食五楪。果子五楪。按酒五般。點心二楪。湯三品。添換豬羊肉各五斤。雞肉二斤半。燒割豬羊肉各二斤。鵝一斤。菜四色。酒二瓶

    吏部兵部選官酒飯

    每卓、按酒五般。小點心一楪。蒸(□卷)一楪。飯一分。湯三品。 【兵部只二品】 酒三鍾。吏部加午飯一頓

    朝貢見辭酒飯

    上卓、茶食五般。按酒五般。果子五般。湯飯一分。酒三鍾。中卓、茶食。按酒果子各四般。湯飯一分。酒三鍾

    管待番夷土官筵宴

    夷土官筵宴及四夷使臣土官人等進貢、例有

    欽賜筵宴一次二次。禮部預開筵宴日期、奏請大臣一員待宴。及行光祿寺備辦、於會同館管待。教坊司用樂。鴻臚寺令通事及鳴贊供事。儀制司領宴花、人一枝。若使臣數多、分二日宴。如遇禁屠齋戒、移後三四日舉行。回還之日、差官伴送、沿途備辦飯食。經過去處、茶飯管待、各有次數。

    許鎮守總兵、或三司、或府衛正官二三員陪席

    朝鮮國、筵宴二次。宣德三年、使臣回還、薊州永平府茶飯管待

    占城國、琉球國、爪哇國、暹羅國、各筵宴二次。使臣回還、至廣東布政司茶飯管待一次

    哈密、筵宴二次。使臣回還、至良鄉湯飯。陜西布政司茶飯管待一次

    瓦剌、筵宴二次。正統間、使臣進貢、至大同茶飯管待一次。回還、良鄉湯飯。至真定府陜西布攻司甘肅、各茶飯管待

    亦力把力、筵宴二次。正統間、使臣回還、至真定府陜西布政司甘肅、各茶飯管待

    ○今例、至良鄉湯飯。陜西布政司管待一次

    撒馬兒罕、筵宴二次。永樂間、使臣回還、至甘肅管待一次

    ○正統十二年、使臣數少、甘肅管待。多則陜西布政司管待、甘肅止送下程

    ○今例、至良鄉湯飯。陜西在政司管待一次

    魯迷、嘉靖五年奏準筵宴二次

    黑婁、筵宴二次。宣德七年、使臣朝貢、至潼關陜西甘肅管待

    土魯番、筵宴二次。使臣回、至良鄉湯飯。陜西布政司管待一次

    滿剌加國、筵宴二次。使臣回、至廣東布政司管待一次

    ○永樂間、使臣回、經過府州管待

    ○正統間、濟寧江西布政司廣東布政司管待

    ○宣德八年、國王朝貢、廣東布政司並南雅贛州臨江淮安濟寧府州茶飯管待。至通州、令行在光祿寺辦送茶飯接待

    日本國、筵宴二次。使臣回還、至寧波府管待一次

    ○宣德間、使臣至通州湯飯、令行在光祿寺辦送。至濟寧州浙江布政司並寧波府茶飯管待

    錫蘭山國、筵宴二次。使臣回、至廣東布政司管待一次

    安南國、女直、朵顏三衛、雲南土官、烏思藏等處、剌麻番僧、罕東衛、養獅豹回回、蠟燭地面、坤城地面、日落國、安定王、阿端地面、長河西、朵甘思、董卜韓胡、金川寺、雜谷安撫司、打喇兒寨、達思蠻長官司、松潘茂州洮岷等處番僧、各筵宴一次。嘉靖二十二年題準、安南都統使司差來人員、不賜宴

    ○四十三年、復題準照例筵宴

    火州、浡泥國、乞力麻兒、阿速地面、八荅黑?、忽魯謨斯國、乞兒蠻、米兒哈蘭、甘把裡國、柯枝國、白松虎兒、古裡國、答兒密、那姑兒、南孛裡、永樂間、筵宴一次

    阿丹國、左法兒國、天方國、加異勒國、黑葛達國、哈失哈力、宣德間、筵宴一次

    ○今例、天方國加宴一次

    戎地面、哈剌孩衛、曲先衛、癿加思蘭、買買回回鎖魯丹、正統間、筵宴一次

    赤斤蒙古衛、天順間、筵宴一次

    蘇門荅剌、筵宴一次。使臣回、至廣東布政司管待一次

    榜葛剌國、筵宴一次。使臣回、經過府州茶飯管待

    以必洗必兒、筵宴一次。使臣回、至大同茶飯管待一次

    失剌思、亦思把罕、柳陳城、永樂間、筵宴一次。使臣回、經過府衛茶飯管待

    納失者罕王、永樂間、筵宴一次。使臣回、至保定

    真定彰德衛輝懷慶河南各府、潼關衛陜西布政司平涼府甘肅茶飯管待

    米昔兒、永樂間、筵宴一次。使臣回、至良鄉湯飯。甘肅管待一次

    馬哈麻王、永樂間、筵宴一次。使臣進貢、經過有司茶飯管待

    ○天順四年、陜西布政司茶飯管待一次

    兀良哈、宣德間、使臣朝貢、沿途茶飯接待

    哈烈、筵宴一次。永樂間、使臣朝貢、經過府衛茶飯管待。至涿州良鄉、令光祿寺辦送茶飯接待。回還、自良鄉抵陜西布政司經過府州茶飯管待

    火剌扎、永樂十四年、使臣進貢、經過府衛州縣管待

    蘇祿國、永樂十五年、筵宴一次。國王來朝、經過府衛茶飯管待。回還亦如之

    真臘國、景泰間、筵宴一次。使臣回還、廣東布政司管待一次

    沙州衛、正統間、筵宴一次。使臣回還、至良鄉湯飯。甘肅管待一次

    尚師、法王、永樂間、尚師法王來朝、經過府分茶飯管待。回還亦如之

    可脫癿、永樂間。使臣進貢、經過府分茶飯管待。至良鄉、令光祿寺辦送茶飯接待

    討來思、宣德六年、使臣回、至真定府陜西布政司甘肅茶飯管待

    迤北、正統間、筵宴二次

    ○弘治元年、使臣進貢、至大同茶飯管待。榆河驛湯飯。回還、至大同茶飯管待

    筵宴番夷土官卓面

    洪武二十六年、每正一卓、果子五色。按酒五色。湯三品。小割正飯用羊

    ○永樂元年、上卓、按酒五般。果子五般。燒煠五般。茶食。湯三品。雙下大饅頭。羊肉飯。酒七鍾。中卓、按酒果子各四般。湯二品。雙下饅頭。牛馬羊肉飯。酒五鍾

    ○天順元年、上卓、高頂茶食。雲子麻葉。大銀錠油酥八箇。棒子骨二塊。鳳鵝一隻。小銀錠笑靨二楪。茶食果子按酒各五般。米糕二楪。小饅頭三楪。菜四色。花頭二箇。湯三品。大饅頭一分。羊背皮一箇。添換小饅頭一楪。按酒一般。茶食一楪。酒七鍾。中卓、寶粧茶食。雲子麻葉二楪。甘露餅四箇。鮓魚二塊。大銀錠油酥八箇。小銀錠笑靨二楪。果子按酒各五般。菜四色。花頭二箇。湯三品。馬肉飯一塊。大饅頭一分。添換小饅頭一楪。羊肉一楪。茶食一楪。酒七鍾。下卓、寶粧茶食。大銀錠油酥八箇。煠魚二尾。果子按酒各四般。菜四色。湯三品。馬肉飯二塊。大饅頭二分。酒七鍾

    ○弘治十年、令會同館宴待夷人、禮部屬官一員、光祿寺正官一員巡看、務要卓面豐腆、酒味真正。宴畢、待宴大臣宣佈

    朝廷優待至意。回還之後、各守恭順、管束部落、毋得生事擾邊、自取滅亡

    ○十七年、女直都指揮四員赴京、以人少難請待宴官員、奏準領宴

    番夷人等朔朢朝及見辭酒飯

    上卓、按酒用牛羊等肉共五楪、每楪生肉一斤八兩。茶食五楪、每楪一斤。果五楪、核桃紅棗榛子每楪一斤。膠棗柿餅每楪一斤八兩。中卓、按酒用羊牛肉四楪、每楪生肉一斤。茶食四楪、每楪十兩。果四楪、核桃榛子紅棗每楪十兩。膠棗十二兩。酒三鍾。湯飯各一碗

    ○成化十一年、迤北使臣朝見、令中卓按酒每楪加四兩。茶食每楪加二兩。果品內核桃榛子紅棗各加二兩。膠棗一楪加四兩。餘同常例

    番夷人等領宴

    嘉靖二十八年、建州左等衛女直都指揮僉事、並烏思藏朵甘思宣慰使司國師番僧進貢、值

    皇太子喪、題準領宴

    ○隆慶元年、朝鮮國差陪臣謝

    恩、加渴瓦寺達思蠻長官司法藏等六寺番僧各進貢、到京、值

    世宗皇帝喪、俱免宴。禮部行遼東都司並各該布政司、候其回還、各照宴例管待。令總兵等官待宴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十五

    膳羞二

    下程

    王國下程

    凡

    親王之國。永樂間、廚料、醬一百斤。香油五十斤。椒二十斤。乾魚一百斤。醃羊一隻。子鱭魚四十斤。醃豬一口。醃鵝一隻。醃鹿一隻。醃麂二隻。醃雞九隻。白麵一百斤。茶芽五斤。茶葉二十斤。醬瓜四十條。黑沙糖十斤。藕煎五斤。木瓜湯煎五斤。醬茄一百五十箇。醋蒜三百箇。酒五十瓶。醋二十瓶。芝麻一石。糖茄一百五十箇。米三石

    ○宣德間、仍加豬二十口。羊二十隻。酒一百瓶

    ○成化間、令經過有司去處、送鵝二隻。時新菜蔬供用

    凡

    王來朝。洪熙元年、

    靖江王府輔國將軍來朝。

    欽賜羊十隻。鵝十隻。雞二十隻。酒一百瓶。米四石。果子五色。茶食五般。柴三百斤。蔬菜廚料。又靖江王府奉國將軍來朝。

    欽賜羊五隻。鵝五隻。雞十隻。酒十五瓶。米二石。果子五色。茶食五般。柴一百五十斤。蔬菜廚料

    ○宣德間、

    趙世子安陽王來朝。

    欽賜羊三隻。鵝三隻。雞六隻。酒三瓶。米一石五斗。柴四百斤。蔬菜廚料

    ○天順元年、

    襄王來朝回還。沿途飲膳廚料、並祗待隨。從內外

    官校人等、經過軍衛有司、量給供用 【今題準、不必親來朝賀】

    凡各

    王府差來人員、常例下程一次。鵝二隻。雞二隻。酒五瓶。米五斗。蔬菜廚料

    衍聖公張真人下程

    洪武二十六年、鵝二隻。麵一十五斤。酒四瓶。茶醬鹽各一斤。燭一十枝

    ○洪熙元年、衍聖公進表赴京。

    欽賜羊一隻。鵝三隻。酒十瓶。麵二十斤。茶鹽醬各二斤。油燭二十枝

    ○宣德四年、衍聖公張真人到京。

    欽賜羊一隻。鵝二隻。酒六瓶。麵二十斤。茶鹽醬各二斤。油燭十枝 【自後俱照此例。舊屬膳部辦送。今皆行順天府辦】

    番夷土官使臣下程

    凡諸番國及四夷土官使臣人等進貢等項到會同館、俱有常例、並

    欽賜下程。禮部奏準、通行光祿寺支送。其

    欽賜下程一次者、仍支常例下程。或五日十日一次者、常例下程住支。若已經給賞、兩月之外不行回還者、住支下程

    ○凡送夷人下程、光祿寺差屬官一員、管押至會同館主事處驗給

    ○隆慶元年題準、凡四夷貢使、領賞五日後遲留不行者、光祿寺住支下程。本部將伴送人員參治

    常例下程

    洪武二十六年、五日、每正一名、豬肉二斤八兩。乾魚一斤四兩。酒一瓶。麵二斤。鹽醬各二兩。茶油各一兩。花椒二錢五分。燭、每房五枝。以上下程、若奉

    旨優待、不拘此例

    ○又每人日支肉半斤。酒半瓶。米一升。蔬菜廚料

    欽賜下程

    朝鮮國、安南國、占城國、琉球國、爪哇國、暹羅國各下程一次。朝鮮等國每五人、琉球國每十人、羊鵝雞各一隻。酒十瓶。米五斗。蔬菜廚料。朝鮮國、加果子茶食各四般。柴炭各二百斤。暹羅國、加酒十瓶

    ○王統六年、占城王孫等二十三人。下程、牛二隻。羊四隻。鵝四隻。雞十隻。酒四十瓶。米二石。蔬菜廚料

    ○天順四年、占城王族下程、與王孫同。但減牛一隻

    ○嘉靖二十二年、安南都統使司差來人員下程、減舊例三分之一

    ○萬曆四年題準、朝鮮琉球暹羅安南差來使臣下程、除

    欽賜及常例日支外。每三人、五日、加給鵝一隻。雞二隻。酒四瓶。米一斗。果子五斤。隨從人等不加給野人女直都督、下程一次、每一人、鵝一隻。雞二隻。酒二瓶。米二斗。麵二斤。果子四色。蔬菜廚料日本國、滿剌加國、錫蘭山國、朵顏三衛、哈密、瓦剌、亦力把力、撒馬兒罕、土魯番、黑婁、蘇門荅剌、以必洗必兒、戎地面、米兒哈蘭、米昔兒、孛剌安衛、哈剌孩衛、買買回回鎖魯丹、罕東衛、阿端地面、迤北、那姑兒、魯迷、天方、各五日下程一次。每十人、羊鵝雞各一隻。 【阿端地面減鵝雞】 酒二十五瓶數 【那姑兒各減五瓶】 米五斗。麵十二斤八兩。果子一斗。 【蘇門荅剌那姑兒各果子四色】 燒餅二十箇。糖餅二十箇。 【米兒哈蘭減二十箇。蘇門荅剌加十箇。那姑兒減餅】 蔬菜廚料

    ○嘉靖十二年題準、哈密衛夷使三十四名、每五日與羊六隻。折去雞鵝。撒馬兒罕夷使、除五十五名正數外。餘人每五名、十日與羊一隻

    ○二十二年題準、哈密夷人、每五人、五日與羊一隻。鵝一隻。雞一隻。及米麵酒等物

    ○二十七題準、哈密伴送下程、照夷使例給

    雲南上官、十日下程一次。每十人、羊鵝雞各一隻。 【送牛肉地方每人牛肉二斤半】 米一斗。 【送糯米地方每人糯米一斗】 酒二十五瓶。果子四色。蔬菜廚料

    ○嘉靖十九年奏準、八百大甸頭目三十一人、每五日一次。牛肉七十七斤八兩。雞鵝各三隻。酒八十瓶。糯米一石一斗五升。蔬菜廚料

    榜葛剌國、下程一次。每五人、羊鵝雞各一隻。酒十瓶。米五斗。麵十斤。果子四色。蔬菜廚料

    失剌思、宣德間、使臣八人、五日下程一次。羊鵝雞各二隻。酒二十瓶。米四鬥。麵二十五斤。燒餅八十箇。果子十五斤。蔬菜廚料

    納失者罕王、永樂間、使臣十八人、每日下程一次。羊五隻。鵝四隻。雞十隻。酒三十瓶。米一石。麵一百斤。果子五斗。燒餅一百箇。糖餅六十箇。蔬菜廚料。頭目等十六人、三日下程一次。羊四隻。鵝三隻。雞四隻。酒二十瓶。米七鬥。麵五十斤。果子四鬥。燒餅八十箇。糖餅三十箇。蔬菜廚料

    火州、永樂間、使臣二十五人、五日下程一次。羊四隻。鵝一隻。雞四隻。酒十五瓶。麵三十斤。米一石。餅一百二十五箇。果子四鬥。蔬菜廚料

    養獅豹回回、永樂間、使臣九人、每日下程一次。羊一隻。鵝一隻。雞一隻。酒十瓶。米三鬥。麵五十斤。餅五十箇

    蠟燭地面、使臣五十人、五日下程一次。羊七隻。鵝六隻。雞十隻。酒一百三十瓶。米二石。麵一百五十斤。果子一石。餅二百五十箇。蔬菜廚料

    亦思把罕、永樂間、使臣四十四人、每日下程一次。羊八隻。鵝二隻。雞十隻。酒三十瓶。麵八十斤。米一石。果子六鬥。餅二百箇。蔬菜廚料

    浡泥國、永樂間、使臣二十一人、三日下程一次。羊二隻。鵝四隻。雞八隻。酒二十瓶。米一石。麵三十斤。果子四色。蔬菜廚料

    ○洪熙間、使臣三十六人、三日下程一次。羊五隻。鵝十隻。雞二十隻。酒十瓶。米二石。麵六十斤。果子五般。每般十斤。鹽五斤。醬三斤。花椒一斤。香油四斤。醋四瓶。茶二斤。蔬菜廚料

    阿速地面、永樂間、使臣一百十二人、三日下程一次。羊八隻。鵝四隻。雞八隻。酒一百四十瓶。米二石五斗。麵一百五十斤。果子四色。燒餅一百二十箇。蔬菜廚料

    乞力麻兒、永樂間、使臣十一人、五日下程一次。羊二隻。鵝二隻。雞四隻。酒十瓶。麵三十斤。米一石。餅六十箇。果子二斗。蔬菜廚料

    沙哈魯、永樂間、使臣七十七人、每日下程一次。羊十二隻。鵝四隻。雞十四隻。酒五十瓶。米一石五斗。果子一石。麵一百二十斤。燒餅二百箇。糖餅一般。蔬菜廚料

    忽魯謨斯、永樂間、使臣十四人、三日下程一次。羊三隻。鵝二隻。雞四隻。酒十五瓶。麵四十斤。米一石。餅八十箇。果子四鬥。蔬菜廚料

    八荅黑(上甫下皿)、永樂間、使臣四十人、每日下程一次羊二隻。鵝二隻。雞五隻。酒二十瓶。米五斗。麵二十斤。果子二斗。燒餅四十箇。糖餅四十箇。蜜二斤。蔬菜廚料。三日一次。添送羊一隻。鵝一隻。雞二隻。米五斗

    柳陳城、五日下程一次。每十人、羊鵝雞各一隻。酒七瓶。麵十五斤。米五斗。果子二斗。餅四十箇。蔬菜廚料

    乞兒蠻、五日下程一次。每十人、羊鵝雞各一隻。酒二十二瓶。麵十五斤。米五斗。果子二斗。餅五十箇。蔬菜廚料

    馬哈麻王、永樂間、使臣十三人、五日下程一次。羊六隻。雞十隻。酒二十五瓶。麵一百斤。米一石。餅一百六十箇。果子七鬥。蔬菜廚料。頭目六人、羊四隻。鵝三隻。雞四隻。酒二十瓶。麵八十斤。米一石。餅一百五十箇。果子六鬥。蔬菜廚料

    甘巴里國、柯枝國、永樂間、使臣各六人、三日下程一次。羊一隻。鵝二隻。雞四隻。酒十瓶。麵二十斤。米五斗。果子四色。蔬菜廚料

    白松虎兒、永樂間、使臣十六人、每日下程一次。羊二隻。鵝二隻。雞四隻。酒十瓶。果子一斗。米四鬥。麵二十斤。餅六十箇。糖餅一般。蔬菜廚料

    古裏國、永樂間、使臣十八人、三日下程一次。羊二隻。鵝四隻。雞八隻。酒二十瓶。米一石。麵三十斤。果子四色。蔬菜廚料

    荅兒密、永樂間、使臣十八人、五日下程一次。羊二隻。鵝二隻。雞四隻。酒十瓶。麵三十斤。米一石。果子二斗。餅六十箇。蔬菜廚料

    敏真城等處、永樂間、使臣四十人、下程一次。羊三隻。鵝一隻。雞二隻。酒四十瓶。米一石五斗。麵四十斤。果子二斗。燒餅五十箇。糖餅四十箇。蔬菜廚料

    南孛裏、十日下程一次。每五人、羊鵝雞各一隻。酒十瓶。米五斗。麵十六斤。果子四色。蔬菜廚料

    安定王、十日下程一次。每十人、羊一隻。鵝四隻。雞八隻。酒五十瓶。米一石。麵二十五斤。果子四色。蔬菜廚料

    阿丹國、宣德間、使臣四人、三日下程一次。羊鵝雞各一隻。米三鬥。麵十斤。酒五瓶。果子四色。餅二十箇。蔬菜廚料

    朵兒只伯、正統間、使臣四人、十日下程一次。羊一隻。鵝雞各二隻。米四鬥。麵十斤。果子一升。燒餅二十箇。蔬菜廚料

    左法兒國、宣德間、使臣四人、三日下程一次。羊鵝雞各一隻。米三鬥。麵十五斤。酒六瓶。果子四色。餅三十箇。蔬菜廚料

    曲先衛、宣德間、使臣七人、五日下程一次。羊鵝各一隻。雞三隻。米三鬥。酒二十瓶。麵十五斤。果子四色。蔬菜廚料

    ○正統間、使臣二人、十日下程一次。羊一隻。酒十瓶。麵五斤。米二斗。果子四色。燒餅糖餅各八箇。蔬菜廚料

    天方國、加異勒國、宣德間、使臣各二人、三日下程一次。羊雞各一隻。米二斗。麵十斤。酒三瓶。果子四色。餅二十箇。蔬菜廚料

    沙州衛、正統間、使臣四人、五日下程一次。羊鵝各一隻。雞二隻。酒十瓶。米二斗。麵五斤。果子四色。蔬菜廚料

    哈失哈力、宣德間、使臣十四人、三日下程一次。羊鵝各二隻。雞三隻。酒二十一瓶。米四鬥二升。麵二十一斤。果子一斗四升。蜜一斤。餅四十五箇。蔬菜廚料

    赤斤蒙古衛、天順間、使臣四人、五日下程一次。鵝二隻。雞四隻。酒八瓶。米八斗。麵八斤。果子四色。蔬菜廚料

    真臘國、十日下程一次。每十人、羊鵝雞各二隻。酒二十瓶。米一石五斗。蔬菜廚料

    黑葛達國、宣德間、使臣十一人、三日下程一次。羊一隻。鵝二隻。雞四隻。酒十七瓶。米四鬥。麵十五斤。果子四色。蔬菜廚料

    日落國、兀良哈、哈烈、女直都指揮等官、火剌札、烏思藏等處剌麻番僧、蘇祿王、尚師、法王、婆羅

    門、可脫癿、討來思、癿加思蘭、各止支常例下程 【土官番僧人等無關文者不支】

    凡使臣進貢、沿途關支廩給口糧。回還亦如之。惟朝鮮、占城、琉球、爪哇、暹羅、滿剌加、日本、錫蘭山、迤北、哈密、瓦刺、撒馬兒罕、土魯番使臣回還、沿途除廩給口糧外、仍日支下程一處。朝鮮等入國並迤北、每人肉半斤。酒半瓶。哈密等、每十人羊一隻。酒二瓶半

    ○宣德七年令、失剌思等處使臣回到甘州、月送羊酒。半年之外、止支本等廩給口糧

    ○正統三年令、瓦剌使臣停止去處、每十人五日一次、羊二隻。酒十五瓶。柴薪廚料

    ○嘉靖二十八年奏準、哈密每五人、日支羊一隻。酒二瓶半

    凡各國番王王親頭目人等朝貢、到於福建廣東等處。宣德二年令、除筵宴及本等口糧廩給外、日用下程。番王、每人雞二隻。肉二斤。酒一瓶。柴薪廚料。王親、每人肉一斤。酒一瓶。柴薪廚料。使臣頭目、每人肉半斤。酒半瓶。柴薪廚料。番伴女使人等、止支口糧柴薪

    凡夷人進貢、及回至該布政司。成化十九年、令限二十日內照例茶飯管待起程。如過期、及中途無故停止一日之上者、廩給住支

    凡投降夷人。正德元年、令每名日支常例下程。牛肉半斤。酒半瓶。米一升。蔬菜廚料

    凡各國漂流、及擒獲夷人。嘉靖四十五年題準、令到館照依投降夷人事例、給與日支下程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十六

    廚役【王府典膳廚役附】

    廚役隸光祿寺者以給膳羞。隸太常寺者以供祭祀。

    累朝因事增加、名數太濫。今皆清查、著有定額

    光祿寺廚役

    凡光祿寺廚役。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選取各項廚役、或事故新僉。光祿寺具呈本部、照數類行各處、選取精壯慣熟、無過犯殘疾之人、起送到部、轉發光祿寺著役。若有廚役病故、遺下家小、呈送到部、札付應天府給引、 【今札順天府】 或遞送回還原籍

    ○弘治間定、光祿寺廚役起送來京者有司連當房妻小、給與口糧腳力紅船。告補者、遇有弟男等項、禮部查勘明白、發寺替補。告老疾無丁代替者、本部先送光祿寺勘驗明白、取具該署官吏人等不扶結狀、繳部、覆審無礙、具奏類送順天府給引照回、免其雜泛差役。仍行有司僉補。逃廚兒男告補者、本部行勘明白、暫令補役。正身自首、仍行文替出。在逃三月之外者、參送法司問罪、送回轉發著役。三月之內、免送問、隨發著役。在逃三次者、依律責罰畢、仍發口外為民、當房家小隨住

    計光祿寺廚役額數

    宣德十年、奏定五千名。後增至六千八百八十四名。嘉靖八年、見在食糧五千六十四名。九年議準、以四千名為額。十六年、增一百名。三十四年後、減至三千六百名。隆慶元年、題準三千四百名、永為定額

    太常寺廚役

    凡太常寺廚役。弘治間定、分撥

    太廟

    郊壇供祀。其在逃未及三月者收役、三月之外者送問、及逃廚兒男告補暫替者、俱與光祿寺例同。其父母原籍病故者、禮部行查無礙、給引照回奔喪、限半年十箇月、仍回復役。其有刑餘喪過者、不許登壇。其為事曾經法司的決者、改送光祿寺當差。其弟男等項告替者、弘治七年奏準、照景泰間例、俱本部查勘明白、一年二次類奏替補送寺著役。其老疾無丁代替者、本部查勘明白、亦類奏送順天府給引放回。仍行原籍僉補。其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問該笞杖罪名者納鈔、仍送本寺著役。徒罪以上、及姦盜詐偽、並有誤供祀等項、不分輕重、俱的決做工、改撥光祿寺應役。正德六年奏準、徑發為民。今照嘉靖元年事例、降撥者止終本身、餘丁仍當、舊役

    計太常寺廚役額數

    洪武間、原定四百名。永樂中、增二百名。景泰六年、增三百名。成化十五年、增三百名。弘治五年、增三百名。共一千五百名、分撥供祀。嘉靖八年、見在食糧一千二百一十名。九年議準、以一千名為額。十六年、奏復一千五百名。二十九年以後、減至一千一百名。隆慶元年、題準一千五十名。萬曆十一年、題增二百五十名。見在一千三百名、永為定額

    二寺廚役通例

    弘治十三年奏準、二寺逃回廚役、許裡甲人等首官解部。不許津貼盤纏。其在原籍中途、及到部挾詐誆騙告害人者、問罪、原詞立案不行。逃回至三次者、問發口外為民

    ○嘉靖元年題準、該寺廚役、行委該寺公正官、查審見在新僉替役、逐名年貌籍貫、著役月日、曾否逃回、有無妻室、支糧若干。及每寺原額若干。逃故若干。已勾未到、見在當差若干。撥與各監若干。重復頂補、即與改正。有糧無人、即與除豁。備造青冊二本、一本留寺、一本送部、以憑類填格眼文簿。仍審真正弟男子姪、不拘丁數、實報年歲、另造餘丁文冊送部。遇廚役事故、餘丁年十五以上、對冊相同、方準替役。其年六十以上老疾無丁者、送寺勘明、類送順天府給引照回、免本身差役。仍具奏僉代。其逃回原役、嚴限起解。津貼盤纏、不得過二十兩。新僉替役、務加存恤。不許廚甲人等勒掯需索、逼令逃回。以後二寺、三年一次通查食糧並餘丁名數、十年一次造冊、各送部稽查。格眼簿內見在逃故名役、通行原籍知會。見在及有餘丁、不許重勾原籍戶丁。原籍亦不許以查理為由、重復起解、致擾裡甲

    ○六年題準、廚役有缺、選各餘丁、及同鄉人補役。免行原籍清勾

    ○九年議準、凡詭名冒頂遠年逃故廚役者、通行革退。仍停止同鄉頂補之例。以後廚役消乏、太常寺不足一千名、光祿寺不足四千名、許選在冊餘丁有力業者、送部查驗收役、不許輒行原籍勾擾。仍三年一次、攢造餘丁文冊、送部查考。不許仍前一概濫收。若果餘丁不足、本部另行議處奏請

    ○又議準、二寺每年各委堂上官一員、督同博士四署掌印官、清理廚役。督察一應奸弊。週歲更代之際、仍會同巡視科道、並本部委官、查考一次。如有佔役詐冒情弊、就行參治。其

    神宮監。大亨門、並該寺各署寫字人役、亦於年終會查更換

    ○又議準、各處禁密之地、該內臣執役、非廚子所敢擅入、及各處事簡人多者、俱量行裁革、備造文冊查考、永為定例

    ○又議準、

    神宮監

    奉先殿內臣、太常寺每月輪撥廚役二百名、與供薪水。如遇致祭打掃、仍取回供役。其驚趕寒鴉等項人役、每日辰入巳出、不許掯留私作。尚膳監內臣、原跟用廚役六百三十六名、光祿寺亦量撥與二百名分用、餘俱取回該寺、查照原署著役。凡先前佔用廚役、已經清查退出者、該寺及原委科道官照名查點、分撥當差、不許虛稱退出、仍舊佔用。其太常寺直廳門庫等項、既有兵部僉撥人數、不許又用廚役。止撥與卿五名、少卿四名、寺丞三名、典簿博士二名、看守牙牌祭服、不許巧立名目冒佔。違者、聽監收錢糧科道官糾舉

    ○十七年題準、今後廚役、各司府非奉禮部明文清勾、不許擅自起解擾民

    ○十九年題準、

    神宮監差使廚役、係太常寺額內之數、不許增添

    ○三十六年題準、二寺各役食糧、每名除月支六鬥外、妻糧減去一斗、止支三鬥

    ○隆慶元年題準、太常寺廚役、存留一千五十名、內

    神宮監直廬薪水三百名、看庫二十二名、看壇一百二十五名。又大眾每月四日拔草、四孟及歲暮先期十日、各準四十名暫赴執役、事畢回寺。其每日驚趕寒鴉二十名、即於直廬薪水三百內差用。仍遵先年事例、一應祭祀公務、照舊供役。光祿寺存留三千四百名、除

    大庖廚留七百名、大亨門一百名、涼樓伴當三十名東西捨飯店五十名、御酒房四十名、苦酒房二十名、餘者悉掣回寺當差。其各衙門廳署跟隨寫字等項、該寺堂官務要劑量撥用、不得仍舊多佔

    王府典膳廚役

    凡

    王府典膳、遇有員缺、禮部移諮吏部、查取光祿寺廚役年深無過者選用

    ○萬曆元年題準、廚役冒籍者多止納官錢、未曾實歷。今後

    王府典膳有缺、本寺務加詳覈、果係年深親歷、方與呈送吏部。選用

    凡

    王府廚役。弘治十六年奏準、

    王府老疾廚役名缺、原戶丁不願替役者、務要奉有本管上司明文、方許於相應人戶內僉補。其有扶同

    王府人員朦朧僉補者、治以枉法贓罪。各該布政司、仍行長史司啟

    王知會。凡有廚役名缺、除該護衛並儀衛司僉撥者、仍舊僉補外。其應該民間僉補者、長史司勘實、行布政司轉行原僉州縣照名僉補。教授等官不許聽憑下人哄誘、私出批帖、開寫令旨、逼勒殷實大戶、圖利侵害。違者許本人具告合幹上司、查究治罪

    ○又定、

    郡王廚役、每位四名。行令有司與護衛人戶內中半僉撥

    ○正德四年奏準、各處鎮巡等官、通查各

    王府民廚、退回原籍當差。止撥軍廚應役。如無護衛儀衛司去處、照舊。其撥用後、不許分外科擾、致令消乏、累民僉補。該衙門如有佔吝民廚、不行退革、及科擾各廚役項者、並輔導官治罪

    ○嘉靖二年題準、新封

    郡王、照例撥給軍廚四名。其有奏討民廚者不準

    ○九年題準、

    王府新封應僉、及逃故老疾廚役。除有護衛儀衛司去處、照舊僉撥軍廚外。其無護衛儀衛司、例該僉撥民廚者、俱照民校事例、每名每年於均徭內、帶徵銀一十二兩、類解布政司、轉發該府長史司、僱人應役

    ○三十一年題準、各

    王府郡王無護衛儀衛司者、許從實具奏、撥與民廚二名。每名徵銀十兩、給發僱役 【近例見儀制司王國禮】

    牲口

    牲口屬禮部歲派各省府州、例有定數。皆類外光祿寺。有徵折價者、即貯該寺庫中收買應用其會試供給、折價解順天府

    凡歲派光祿寺牲口十萬隻口。上半年五萬隻口、下半年五萬隻口、俱行浙江等布政司、兩直隸各府、派屬徵解

    ○成化四年奏準、浙江江西湖廣福建應天廬鳳等府州、俱解折色、定與價例。每豬一口、銀一兩七錢。羊一隻。銀一兩。鵝一隻、銀三錢。雞一隻、銀七分。河南山東山西陜西淮揚二府徐州、及北直隸、仍解本色豬羊雞鵝。惟祭豬、每口折徵價銀五兩。祭羊、每隻徵價銀六兩。 【即大尾綿羯羊】 山西順天真定、仍解本色祭羊

    ○弘治二年奏準、山西並二府祭羊、亦折徵價銀四兩

    ○嘉靖七年奏準、河南等處、順天等府、通折徵價銀。每豬一口、銀一兩九錢五分。羊一隻、銀七錢五分。鵝一隻、銀三錢。雞一隻、銀七分。通行光祿寺貯庫收買應用

    祭豬一百六十口

    河南三十八口

    山東三十二口

    保定府八口

    大名府八口

    永平府十口

    廣平府八口

    順德府六口

    揚州府十四口

    淮安府十六口

    真定府十四口

    徐州六口

    祭羊二百五十隻

    河南十隻

    陜西三十四隻

    山東三十四隻

    山西三十八隻

    順天府四隻

    真定府十六隻

    保定府十二隻

    河間府十隻

    大名府十六隻

    永平府八隻

    廣平府十二隻

    順德府十隻

    揚州府十六隻

    淮安府二十隻

    徐州十隻

    肥豬一萬八千九百口

    河南一千八十口

    山東一千一百六十口

    保定府三百一十六口

    河間府二百七十六口

    大名府二百七十六口

    永平府二百八十六口

    廣平府一百一十口

    順德府二百三十口

    揚州府五百一十口

    淮安府七百一十口

    真定府三百八十六口

    徐州二百二十口

    順天府二百七十口

    浙江一千八百二十口

    江西一千五百五十口

    湖廣一千二百四十口

    福建一千三百二十口

    應天府四百四十口

    廬州府四百口

    安慶府四百口

    鳳陽府三百一十口

    寧國府四百五十口

    徽州府六百八十口

    池州府二百口

    太平府二百六十口

    蘇州府一千二十口

    松江府七百四十口

    鎮江府七百二十口

    常州府九百口

    廣德州二百八十口

    和州一百五十口

    滁州八十口

    綿羯羊一萬七百五十隻

    河南五百四十二隻

    陜西二千四百六隻

    山東一千三百六十六隻

    山西二千六百五十六隻

    保定府三百二十二隻

    河間府三百二隻

    大名府三百二十四隻

    永平府三百二隻

    廣平府二百八十二隻

    順德府二百二隻

    揚州府三百四隻

    淮安府三百三十四隻

    真定府四百四十四隻

    徐州一百四十二隻

    順天府一百二十二隻

    應天府二百隻

    廬州府一百八十隻

    安慶府一百七十隻

    鳳陽府一百五十隻

    鵝三萬二千四十隻

    河南二千二百八十隻

    山東一千七百隻

    保定府四百九十隻

    河間府三百五十隻

    大名府五百隻

    永平府四百二十隻

    廣平府四百六十隻

    順德府五百七十隻

    揚州府一千四百四十隻

    準安府一千五百六十隻

    真定府七百四十隻

    徐州六百六十隻

    順天府六百五十隻

    浙江四千八百二十隻

    江西四千七百四十隻

    湖廣一千二百隻

    福建一千二百隻

    應天府二千隻

    寧國府九百二十隻

    徽州府一千一百隻

    池州府六百二十隻

    太平府六百八十隻

    蘇州府八百二十隻

    鎮江府五百九十隻

    常州府六百九十隻

    松江府八百四十隻

    雞三萬七千九百隻

    河南五千三百二十隻

    山東二千九百隻

    保定府三千一百四十隻

    河間府二千隻

    大名府二千五百八十隻

    永平府二千六百隻

    廣平府二千一百八十隻

    順德府二千一百三十隻

    揚州府三千三百隻

    淮安府四千一百九十隻

    真定府三千二百隻

    徐州七百六十隻

    順天府二千六百隻

    浙江六十隻

    江西六十隻

    湖廣四百隻

    福建三百四十隻

    應天府六十隻

    徽州府四十隻

    蘇州府四十隻

    純色牛犢四十隻

    順天府五隻

    真定府八隻

    保定府六隻

    大名府六隻

    廣平府四隻

    順德府四隻

    河間府四隻

    永平府三隻

    先年光祿寺奏準、

    奉先殿等祭祀、缺少純色牛犢、禮部行派順天等府三年二次解納、共四十隻

    ○嘉靖七年奏準、每牛犢一隻、折徵銀五兩、解寺貯庫收買供用

    ○三十二年題準、每年加派牲口銀、二萬四千九百七十八兩一分二釐九毫、分派各省並直隸府州。至四十一年、戶部奏該寺錢糧見已充裕、將加派銀兩、改納太倉以濟邊儲

    凡會試天下舉人、入院出院管待茶飯、並內外簾管舉人巡綽官軍人等飲饌、合用牲口、俱坐派直隸各府

    豬四十三口

    永平府五口

    真定府十口

    保定府九口

    大名府九口

    廣平府五口

    順德府五口

    羊五十三隻

    永平府五隻

    真定府十一隻

    保定府十一隻

    大名府十隻

    廣平府九隻

    順德府七隻

    鵝八十一隻

    永平府十隻

    真定府十九隻

    保定府十三隻

    大名府十九隻

    廣平府十隻

    順德府十隻

    雞一千五十隻

    永平府一百二十隻

    真定府二百四十六隻

    保定府二百四十六隻

    大名府二百四十六隻

    廣平府九十六隻

    順德府九十六隻

    乾魚二千五百斤、俱河間府出辦

    弘治七年題準、永平等府供用不敷、行浙江等處九布政司、並應天府、共徵銀九百兩、責付本處司府朝覲官吏齎解到部、送儀制司轉發順天府收貯待用

    ○隆慶元年題準、會試諸費、實該銀一千八百六十一兩五錢四分。除額徵牲口等價、並各省解到前銀止共一千一百九十九兩。其餘於順天府貯庫鋪行銀內、動支六百六十二兩五錢四分補足前數。後為定例

    藏冰

    凡藏冰。洪武二十六年定、每歲冰結之時。禮部堂上官預先奏聞。膳部官赴內官監關支鑰匙。錦衣衛差撥力士、或工部差撥腳伕、各備器具、赴正陽門外打掃冰窨。就令戶部關撥新鮮稻草並蘆蓆襯墊完備。伺候冰凍、揀擇潔淨去處取冰、節次挑赴冰窨內、如法收藏封鎖、將鑰匙送赴內官監。仍移付祠部照例祭祀。著軍人看守、以備應用

    凡

    內府冰窨收藏冰雪、係內官監官自行提調。合用襯墊蘆蓆稻草、禮部照例移諮戶部、依數支撥、就差人送

    內府冰窨處所交收

    器皿

    凡宴享用一應器皿。洪武二十六年定、光祿寺開呈禮部、移諮工部、照數造完、轉發光祿寺收用 【舊宴享器皿、各歲器皿廠造一萬件、發光祿寺收用、今祭享等器、兩京工部歲造共一萬二千件。用尚不敷。奏準工部歲給光祿寺銀二千兩、相兼進用】

    幾鑄完廚役雙魚銅牌、禮部具印信手本、開寫號數、送

    內府印綬監收掌。凡遇光祿寺廚役合用銅牌、該寺自具手本赴該監關用

    行移

    凡行移。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有一應行移在外事務、儀部等四部、各開事件移付、通具印信手本、赴禮科關填勘合、照會各布政司、並札付直隸府州、照依坐去勘合內事件、轉行所屬作急理辦。如有違誤不完、仍行催督。每於年終、各該有司分豁已未完結事件、連原填去勘合張數、造冊差人親齎奏繳。仍用備細開報本部以憑查銷。其填寫勘合、禮部照依地方、編寫字號內外底簿二扇、並勘合字號紙。編寫畢、押印完備。外號底簿、發去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收掌。內號底簿、並勘合號紙、禮部收貯、候儀制等四司凡有一應行移在外事務、移付本司發勘合科、填寫號紙、照會各布政司、並札付直隸府州、赴通政司掛號、送兵部車駕司轉發司府州、比對硃墨字號相同施行。如號紙盡絕、照字號接編如前。各該司府州候年終、將發去勘合、並底簿拆粘、具本奏繳。仍具青冊一本、送禮部查考

    勘合字號

    浙江以字  江西準字

    陜西誠字  廣東及字

    廣西即字  河南正字

    湖廣各字  雲南若字

    貴州柔字  山東格字

    山西致字  四川其字

    福建皆字  安慶府能字

    松江府賢字 蘇州府功字

    淮安府平字 鳳陽府修字

    廬州府勤字 保定府雨字

    應天府雲字 揚州府齊字

    河間府露字 徽州府貴字

    寧國府原字 真定府騰字

    順德府麗字 常州府故字

    池州府亨字 大名府結字

    永平府金字 廣平府霜字

    鎮江府親字 太平府賓字

    保安州岡字 滁州官字

    徐州治字  隆慶州崑字 【今延慶】

    廣德州列字 和州利字

    萬曆二年議準、凡

    宗藩勘合、許各

    王府差來員役執批告領、本司驗批給發、即於封袋上填註發行月日、及姓名期限。仍置立文簿登記。其山東河南山西陜西湖廣每季終、江西廣西四川每上下半年、將發過公文號數、領齎日期人役姓名、通行各布政司知會。各布政司亦照所議奉到勘合、將緊要節略、攢造文冊報部。其年終奏繳仍舊

    南京禮部 【建置見吏部官制】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十七

    儀制清吏司

    凡南京吏部等衙門、每年慶賀

    萬壽聖節表文、俱本部具本、輪該南京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堂上官一員齎進。惟南京太僕寺、專官齎進。若慶賀

    皇太子千秋節箋文、俱具本輪差南京太常寺、光祿寺、國子監、鴻臚寺、翰林院、欽天監、太醫院堂上官一員齎進。其南京太僕寺、並太平等十三府、廣德等四州、兩淮鹽運司箋文、俱送本部轉差南京太常光祿等衙門屬官一員類進。慶賀冬至正旦表文、俱具本輪差部院等衙門屬官一員、箋文、輪差太常光祿等衙門屬官一員、各齎進。其南京太僕寺、並太平等府州鹽運司表箋、俱送本部差官類進

    ○隆慶三年奏準、南京太僕寺總附南京九卿列銜併進、不必另具表差官

    凡加上

    皇太后尊號徽號、

    冊立

    中宮

    東宮、及

    皇子生慶賀大典禮照

    萬壽聖節例、部院通大堂上官、輪流進表

    凡該慶

    賀問

    安奉

    慰等禮、儀制司先行南京文職衙門取職名、僉本差官齎奏。列名以本部為首

    凡南京武職三品至七品、文職七品至九品官。弘治十七年奏準、今後凡遇進表習儀等項、敢有不遵定製、不具朝服、偷安託疾者、本部並糾儀御史參究

    凡各府州縣部運糧草官吏、及考滿到南京者。遇該

    聖壽等節、照例隨班行禮。如違、聽本部指名參究

    凡歲終湔除

    敕諭、本部候禮部差官齎送謄黃一道到日、會同三法司堂上、並本部司屬官、各具吉服出迎於大門外。捧

    敕官由中道進置於香案上、先行叩頭禮畢、立於香案左。本部同三法司堂上、並本部司屬官、入班行一拜三叩頭禮畢、禮生捧

    敕入穿堂謄黃、送各衙門遵照湔除

    凡遇

    大婚。本部候禮部差官齎捧選婚榜文到日、通行內外守備府部等衙門知會。一面行應天府錦衣等衛五城兵馬司、各將該管地方官員軍民良善之家、女子年貌相應者、盡數訪報。本部委札司官及門看選、取具年甲籍貫、並三代父母外祖姓名造冊。一面行工部於

    舊內修貴人房搭選婚廠。兵部備馬快船。應天府備首飾衣服器皿。候

    欽差內侍官齎

    敕到開讀、擇日看選。選中者、就於貴人房安頓。應天府供給廩膳。兵部應付勘合啟行。若選求

    妃嬪、專

    敕本部堂上官選送者、具本差司官護送。禮儀供應大約如前

    凡遇應天府鄉試。南京國子監考取在監監生造冊送部、轉發應天府應試。其在部歷事監生、並歷滿未經起送者、及鑄印局儒士、欽天監天文生、太醫院醫生、太常寺光祿寺在冊廚餘子弟、諳曉三場者、一體孝送應註

    凡南京國子監。每年膳夫一百名、俱本部行催起解、轉發國子監交收

    凡禮部諮送舉人及歲貢等項生員到部、札付南京國子監收發肄業。其坐監歷事舉人告應會試者、諮送禮部。若下第回部違限者、限外不準坐監歷事日期

    凡新舊舉人監生入監復監者。本部準禮部諮、俱限七箇半月到部。違者依律送問

    凡南監坐監舉人監生丁憂者。本部儀制司憑原籍官司文書、養病者憑本監典簿廳保勘、畢姻及搬取家小送幼子還鄉者、儀制司定與限期。俱送應天府給引回還

    凡琉球國起送陪臣子弟赴南京國子監讀書習禮。本部轉行各該衙門供給廩米柴炭、及冬夏衣服。回國之日、差通事伴送至福建回還

    凡南京公侯駙馬伯應用囚充儀從。俱準刑部各司手本、轉送著役

    凡鑄印局、舊額設大使副使各一員、食糧儒士二名、辨驗各衙門印信、並寫表箋本章。後裁革大使一員、儒士一名、每遇考選儒士、通行應天等府、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各布政司、訪保身家無過、楷篆精熟、兼通文理子弟、起送赴部、會同吏部堂上官考選

    ○嘉靖十五年題準、鑄印局儒士許設三名。本部會同吏部考選收局。首名食糧辦事。第二名第三名習學、遇有糧缺、挨次考補

    凡南京大小衙門四品以下文官。嘉靖十五年奏準、不許乘轎。其六科相遇部院三品以上官員、亦照在京引馬遜避。若有故違、聽本部參治凡官員人等。弘治十五年令、南京城內、不許官員人等張用涼傘。止許用油傘

    祠祭清吏司

    凡南京

    陵寢等項祭祀、本部每年準禮部諮、預行南京太常寺等衙門、各以時致祭。惟

    歷代帝王廟、遇子午卯酉年、

    朝廷傳

    制、遣道士齎香致祭

    各陵寢、本廟不祭。嘉靖十一年、建

    帝王廟於京師、罷本廟祭

    凡遇大祀

    天

    地。南京大小文武衙門官吏監生、各於本衙門齋宿三日。仍具職名揭帖、送點齋御史查點轉繳

    凡

    孝陵奉祀。專

    敕勳戚大臣一員行禮。遇忌辰、不用祝文、惟用酒果奠獻。

    萬壽聖節及元旦等節俱同。惟清明中元冬至三

    大祭、祝版內恭書

    御名、遣奉祀官進

    殿行禮。文武百官列班陪祀

    凡遇

    登極遣勳戚大臣祭告

    孝陵。本部轉行南京太常寺辦祭品。遣官至日、南京文武百官各吉服、在正陽門外迎接

    香帛到部、行五拜三叩頭禮。仍行南京欽天監擇日致祭。文武官陪祭如常儀

    凡陪祀

    孝陵、不論忌辰吉祭、不限品級、不忌期功喪、文武官俱服淺淡色衣行禮。以三更一點為期。先於監禮御史等處報名進入。如先期不報、臨期不至、及輿馬擅入

    紅門、聽監禮官參究

    凡南京各衛官軍、每年打掃

    天地壇一次、本部先準禮部諮、行南京中軍都督府差撥應用

    凡每年二次出制帛、文武衙門官員、俱吉服騎導於郭門之外。有不至者、監禮官查參究治凡南京祭祀犧牲、本部準禮部諮、委官往直隸和州、並江浦縣、揀選黃黑牛犢、赴本部交納。和州二十七隻。江浦一十八隻。山北羊隻、行陜西浙江二布政司、並直隸寧國府收買解本部。陜西北羊四十隻。浙江山羊一百隻。寧國府山羊四十隻。俱轉發南京太常寺應祭

    ○嘉靖九年

    奏準、山羊每隻折徵價銀一兩二錢、通行各該府分照數徵收銀兩解送本部、發南京太常寺會官收貯。如遇缺牲應用、本寺差委的當人員、領銀買辦。須要角正色純堪用羊隻。會官驗中、發所餵養備用。若積有餘剩銀兩、準作下年支用之數。著為定例

    凡遇災異、及修理壇廟等項、舊例祭告

    天地、

    社稷、山川、

    孝陵神烈山、大江之神。嘉靖十年題準、

    孝陵神烈山大江之神、照在京儀注、用酺醢酒果將事。餘悉罷、

    凡南京太常寺樂舞生事故名缺、本部查勘收補

    凡每年三月內、禮部諮送到次年大統歷樣、發南京欽天監刊造印完、至十一月初一日、給散南京各衙門、及南京太僕寺、兩淮鹽運司、直隸府州縣

    凡各處該解南京欽天監造歷紙札、每年以六月終為限。違者參究

    凡每年春秋二丁祭

    先師孔子、若與上

    陵日相同、百官先赴

    陵行香。次赴

    文廟行禮。其主祭及監禮官、止在

    文廟齋宿

    凡南京欽天監五官靈臺司歷各正官員缺、本監具呈南京吏部、移諮吏部、題奉

    欽依、回諮南京吏部、轉諮本部行監查取食糧年深天文生、送部考中、諮送南京吏部、轉諮吏部題補

    凡南京欽天監天文生有缺、本部於年終、將習學子弟、督同該監堂上官考試、果係術業精通、照例題請食糧辦事。一缺而二人俱通、先儘嫡派。如術業未通、仍令習學再考

    凡考選南京欽天監推算觀候子弟、本部揀選分撥、各令父兄教習聽用

    凡浙江等布政司解到藥材、本部委官、同南京太醫院驗收

    凡南京太醫院醫士醫生名缺、本部取勘明白、行令著役、候年終考校。已食糧居一等者給與冠帶。二等三等、仍舊食糧。四等者、革冠帶二等習學再考。其未食糧考居一等者、題準食糧二等三等四等、仍令習學以候再考

    凡神機營四惠軍藥局提調醫士未冠帶者、三年無過、赴部告明、給與冠帶。九年積有功勞者諮送南京吏部、起送吏部、奏除署吏目、仍支醫士月糧、在局提調。遇有

    恩例實授。三年照例給由

    凡南京惠民藥局大使員缺。嘉靖七年奏準、南京吏禮二部於醫士內考選、轉諮吏部銓補

    凡遇年終、神樂觀將在觀官道、僧錄司、將各庵寺僧人、道祿司將各宮觀道士、三茅山元符宮將本宮道士、教坊司將六院樂戶男婦戶口、各造冊送部、差人類送禮部收查

    凡南京僧道錄司申到各寺觀住持名缺、本部覆勘明白、諮禮部給札住持

    凡南京教坊司官、及俳長色長名缺、本部查勘明白、諮禮部奏補

    凡南京赴任、及經過官員。弘治十七年奏準、進城出城、俱赴

    孝陵見辭。違者參奏 隆慶三年題準、辭謁

    孝陵官員、先期赴南京鴻臚寺報名、定差序班二員贊禮。行禮以黎明為期。如有不到及失儀者、聽贊禮官糾舉、呈報本部、季終類參罰治

    主客清吏司

    凡浙江湖州府長興縣、直隸常州府宜興縣、湖廣寶慶府新化縣、每年送至薦新茶芽。福建建寧府建安縣、每年送至茶芽紫筍。直隸滁州衛、每年二次送至天鵝鴈鶿(老鳥)鵪鶉鯽魚。俱本部收送南京光祿寺供廌、及類進

    凡直隸寧國府宣城縣雪梨、蘇州府吳縣柑橘、浙江杭州府錢塘仁和二縣甘蔗、俱本部收送南京太常寺供廌、及類進

    凡福建廣東等布政司解到番國所貢硫黃蘇木胡椒番錫等物、俱本部送南京

    內府廣積等庫收貯

    精膳清吏司

    凡各處解到南京太常寺光祿寺在逃廚役、本部送南京刑部問發該寺收役。若廚役告稱有疾、願將報冊弟姪兒男替役者、本部行該寺勘結、發令替役。其告鰥寡老疾、無丁者、行該寺勘結、送應天府給引寧家。行令原籍於相應民戶內僉補

    行人司

    洪武十三年、置行人司、正九品衙門。設行人左右行人、職專奉使。後改行人為司正、左右行人為司副、更設行人三百四十五員。二十七年、陞正七品衙門。嘉靖中、存三十七員。萬曆九年、革五員。今為三十二員。其出使禮儀、詳見禮部儀制司。茲不載

    凡差文武大臣往各

    王府持節行冊封禮、本司官例充副使

    凡開讀

    詔赦、奉使四夷、諭勞、賞賜、賑濟、徵聘賢才、整點大軍、及軍務祭祀等事、例該本衙門官差遣、不許別衙門侵奪。如臨時乏人、方許別官兼差

    ○嘉靖十七年題準、今後除冊封宗藩、照例於翰林六科等衙門行取相兼上請點用外。其餘一應差遣、先儘行人。如行人不敷、然後訪取各衙門空間官、量情借差。凡原有專職衙門、並辦事進士、通行禁革。其行人出差、照原定地方水程、嚴立限期。亦不許枉道過家、遷延久住

    ○二十四年、令出使外國官、務選儀度脩偉。不許一概輪差。或所用非人、著該科糾舉

    凡行人公差在外。洪武間定、如遇旦節慶賀、有職者隨品序列。若係齎

    詔敕使臣、則於月臺上先行五拜三叩頭禮、退

    凡行人奉

    旨公差在外。洪武間定、與本處官東西坐、行人居東。如在州縣、則居中靠東坐。非

    特旨差使、齎各衙門印信公文、止許投下公文、隨即入館。不許在廳與在職官列坐

    凡審諭罪囚。洪武三十年、置政平訟理二旛。除武臣死罪、

    上親鞫問。其餘法司以所犯具奏後、引罪囚至

    承天門、本司官持訟理旛傳

    旨諭之。其無罪應釋者、持政平旛宣

    德意遣之。後不行

    凡刑部都察院問過充軍犯人、送五軍都督府編髮者、每五日、各開報本司、本司歷事監生填寫精微文簿、填滿繳進

    內府

    凡本司官出使外國、俱

    賜給品服

    凡本司合用紙札、於刑部關用。印色、於順天府買用

    南京行人司

    本司、今止左司副一員署印

    兵部

    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武街官軍選授簡練鎮戍廄牧郵傳輿皁之政令。其屬初曰司馬、曰職方、曰駕部、曰庫部。後改司馬為武選、駕部為車駕、庫部為武庫、職方仍舊、俱稱清吏司

    武選清吏司

    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武官陞調襲替優給

    誥敕功賞之事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十八

    銓選一

    官制 ★□□□☆

    凡內外大小軍職衙門官員。具在職掌、俱有額數、及原定資格。其後武職陞授漸多、不復能拘額數。但有見任帶俸之別。其資格仍舊

    武官額員及資格

    都督府

    左都督★正一品☆  右都督★正一品☆

    都督同知★從一品☆ 都督僉事★正二品☆

    留守司★洪武初、置中都留守司。嘉靖十八年、增置興都留守司。次中都而序。設官同☆

    正留守★正二品☆  副留守★正三品☆

    指揮同知★從三品☆

    都指揮使司

    都指揮使二員★正一品☆都指揮同知二員★從二品☆

    都指揮僉事四員★正三品☆

    衛

    指揮使一員★正三品☆指揮同知二員★從三品☆

    指揮僉事四員★正四品☆衛鎮撫二員★從五品☆

    所

    正千戶一員★正五品☆副千戶二員★從五品☆

    所鎮撫二員★從六品☆百戶一十員★正六品☆

    儀衛司

    儀衛正一員★正五品☆儀衛副二員★從五品☆

    典仗六員★正六品☆

    百戶所鎮撫、各有試職試職起永樂十五年。作一級。支半俸

    都督同知、都督僉事、都指揮使、同知、僉事、指揮使、同知、僉事、正副千戶、試百戶、試所鎮撫、各有署職。★凡署職、遞加本職一級。署副千戶。以實授百戶。署試百戶。試所鎮撫。俱以冠帶總旗。☆署職起景泰元年。作半級。不支俸

    土官額數及資格★舊屬吏部文選司。洪武三十年。改屬兵部☆

    宣慰使司

    宣慰使一員★從三品☆同知一員★正四品☆

    副使一員★從四品☆ 僉事一員★正五品☆

    宣撫司

    宣撫一員★從四品☆ 同知一員★正五品☆

    副使一員★從五品☆ 僉事一員☆★正六品☆

    安撫司

    安撫一員★從五品☆ 同知一員★正六品☆

    副使一員★從六品☆ 僉事一員★正七品☆

    招討司

    招討★從五品☆   副招討★正六品☆

    長官司

    長官★正六品☆   副長官★從七品☆

    蠻夷官、苗民官、千夫長、副千夫長、土官中頭目、原無專職品級

    勳祿

    凡武官勳祿、具在職掌。一品至六品、所授上柱國至武騎尉。曰勳。歲支俸米、曰祿。遇有除授官員、須要明白照品定擬★大明令。洪武禮制。正一品勳、有上柱國。後更定☆

    正一品。勳、左柱國、右柱國。月支祿米八十七石。歲該一千四十四石

    從一品。勳、柱國。月支祿米七十四石。歲該八百八十八石

    正二品。勳、上護軍。月支祿米六十一石。歲該七百三十二石

    從二品。勳、護軍。月支祿米四十八石。歲該五百七十六石

    正三品。勳、上輕車都尉。月支祿米三十五石。歲該四百二十石

    從三品。勳、輕車都尉。月支祿米二十六石。歲該三百一十二石

    正四品。勳、上騎都尉。月支祿米二十四石。歲該二百八十八石

    從四品。勳、騎都尉。月支祿米二十一石。歲該二百五十二石

    正五品。勳、驍騎尉。月支祿米一十六石。歲該一百九十二石

    從五品。勳、飛騎尉。月支祿米一十四石。歲該一百六十八石

    正六品。勳、雲騎尉。月支祿米一十石。歲該一百二十石

    從六品。勳、武騎尉。月支祿米八石。歲該九十六石

    武官原無七八品。土官有從七品。亦不支俸

    凡有軍功陞俸、後又有功陞級者。若與所陞俸級相同。即將原陞俸住支。止支本等職俸

    凡五府帶俸都督僉事俸糧。嘉靖三十六年題準、除原係軍功陞授、及

    皇親特陞實授者、俱照舊關支外。其餘推陞署職、止照原職指揮等官、於原衛所關支。其柴薪銀兩、於本府關支

    ○又題準、京營各帶府銜署職俸糧、只照原職、於本府關支。其各處總兵官、俱照前例、於原衛關支

    ○萬曆十年題準、各處總兵官以南京府銜陞出者、改註北府。支給柴薪凡各處閒住都督指揮等官、但係功陞者、與支本等俸糧、其餘推陞遇例等項、不拘養病回籍聽勘、只支祖職俸糧。有廢棄起用者、雖署流官職銜、其俸糧仍照祖職支給

    凡在京都指揮等官、推選各都司管事。其有願留俸糧養親者。兵部行移戶部、查照各都司該得本等俸糧、並以三分為率、止存一分、原衛關支。其餘二分、並折色、俱在見任都司關支

    ○嘉靖九年題準、外衛選調別衛者、亦得分俸

    凡閒住指揮千百戶等官。隆慶四年題準、京衛報五府兵部。外衛報守巡兵道。三年閱視一次。弓馬習熟、謀勇兼資、素行無議、列為上等。準食全俸錄用。次則騎射多中、而無大過、亦準支俸。其有下等庸惰自廢、而騎射無能者、與支半俸。若三年不與閱試、而衛所通同冒支俸銀者、一體坐贓治罪

    ○萬曆九年議準、考選退閒武職、分為三等。平常、及稚少者、準與全俸。候缺取補、老疾者、止支半俸。貪殘不法者、月支俸一石。餘俸住支。不許管軍管事。衰老庸劣、不堪操備者、即行住俸。勒令承替

    凡軍官侵盜錢糧、監追未完、子孫襲職者、扣俸還官

    ○萬曆八年議準、武職犯該監守自盜等罪、問擬永遠充軍者、追贓不論年月久近、贓數多寡、務要追完。方許保送應襲之人襲職。不許扣俸抵補。其犯該因公科索等罪、問擬立功降調以下、贓百兩以上、監追一年之外、不能完官者、許扣俸抵補。如贓少家富、仍追併完納。有正犯子孫故絕、而別枝子孫當襲者、先準襲職。然後扣俸抵補。如或贓銀至數百兩、米至數百石以上、而承襲之人、官卑俸薄、不能補完。當先儘正犯家產估賠。並將俸扣十分之五。其餘應否開豁、勘明奏請

    凡立功未滿身故、子孫襲替者、與支半俸。扣至限滿全支。其立功遇宥官。正德二年題準、行該衛所擬集合到彼立功、及遇宥回衛、已過五年之上、又能改過自新者、照例與支全俸。其未及五年、全未及立功者、亦須扣算五年之數、方許收支。若長惡不悛、雖及年限、亦不準與。該衛所有朦朧收支者、參問枉法贓罪

    凡武舉中式、應加米數、月支三石。萬曆元年題準、中式武舉官生、若委用之後、已經革任、後復推用。雖在年限之內、不得復支武舉米石。告養病者、病痊之後、如係支過五年之外、才力雖堪、但許聽候推用。所加米石、難復開支。其餘未經推委、或回部聽候別用者、與無薦舉同。俱扣至十年而止

    ○十二年題準、考選革退武職。除世職照舊準支原俸外。其他效勞、傳奉、武舉、及緝捕有功、或冒襲冒陞、已經考革者、查照文官考察革任事例。不分在京在外、俱不許復支俸糧

    陞除

    武職官每歲六選。與文選同。官有流、有世。世官、指揮使、同知、僉事、正副千戶、衛鎮撫、實授試百戶、所鎮撫、凡九等。流官、都督、同知、僉事、都指揮使、同知、僉事、各三等。正副留守、二等、流官以世職陞授、後以武舉兼用雲

    凡武官除授。洪武二十六年定、武官或有功陞除、或調除別衛、或為事復職、若見缺官員、應合調補。遇有前項官員到部、須要審取從軍腳色、委官齎赴

    內府、比對貼黃。中間歸附年月、徵克地方、陞轉月日、衛所流官世襲相同。然後具本、明著緣由、連人引至

    御前、陳奏請

    旨、轉調除授。或奉

    特旨陞遷。隨將欽與職事花名、衛所流官世襲、及陞調緣由、就於

    御前陞選。仍照選簿內條寫榜文、次日入奏、將引選過官員看畢、抄榜給憑、定限到任。仍行該府轉行所在衛所、催任繳憑

    ○永樂初定、凡奉天征討守城徵哨拏人有功、

    欽陞都督都指揮者、照洪武舊制與流官。見陞指揮、除已定流世者、仍舊。未定者、俱與流官。其千百戶、鎮撫、儀衛正、副、典仗、俱與世襲。若係致仕官、及因官下舍人除授、並義男女婿等項襲替者、俱與流官。已行歷功與世襲者、仍前世襲。各衛所官旗軍、有全城歸順、江上朝見、並招船招人、擒首姦惡逃叛等項、

    欽陞官員。若係洪武年間原授職役、今陞千百戶衛所鎮撫者、俱與世襲。陞指揮者、與流官。革除年間陞授、及德州等處選署、今陞職者、亦與流官。其各都司衛所官。有革除年間除授、及德州等處選署、曾經管事者、與流官。止終本身

    凡大選。宣德三年奏定、武選條式。一腳色、二狀貌、三才行、四封贈、五襲廕、仍具有無殘疾、從親管及同僚同隊並首領官、保勘。以憑稽考★近例多不同☆

    ○弘治間定、凡單本選過軍職、遇大選、仍通類具本附選★今類題☆

    ○嘉靖元年議準、一日附對選簿不盡者、聽明日補續、又明日奏請用寶

    凡傳

    旨除授。宣德三年、令凡內官傳

    旨除授、不問職之大小、有敕無敕、皆須覆奏、然後施行

    凡敘功陞授。永樂十年、令總兵官、在外遇宮軍有功合與官者、先諭告使知。仍具姓名功蹟、奏聞除授★今無諭告☆

    凡陞授試職。永樂十年、令武官陞試職、未經實授者須立功、方許實授

    凡註府。隆慶三年議準、五府侯伯、會推南京駐札管事、願於南京各府帶俸者。題請改註

    凡註衛。弘治十三年題準、錦衣衛官、原係本衛千百戶、鎮撫、積有軍功、及

    皇親子孫乞恩、陞至都指揮等官、俱註錦衣衛。若無衛所者、兵部臨時奏請定奪。其餘原有衛所者、註原衛所。不許朦朧比例、乞恩改註

    凡東廠理刑。嘉靖十六年、令東廠理刑陞級宮只照常帶俸

    凡大漢將軍。正德十四年奏準、侍衛三年、給冠帶。又歷五年、授試百戶。又歷五年、奏請實授

    凡

    各陵衛官、選調別陵衛管事者。嘉靖二十五年、令仍在原衛帶俸

    凡將官陞職、如各邊將官有缺、除侯伯都督名位相應外。若都指揮堪任主將、擬陞五府堂上官署職、若指揮堪任偏將、擬陞都司堂上官署職、以便行事。後有戰功該陞、仍從祖職加陞。其有遇例、俱不在實授之例。各都司掌印僉書、及內地參遊總兵、亦如之。非功能素著、屢經保薦者、雖遇缺、亦不許推用。已推署職者、非有軍功大勞、雖遇

    恩典、亦不準實授

    凡將領加銜。萬曆九年題準、副總兵官、下總兵一等、不可輕易請加。必有重大戰功、緊要邊工、勘實請加。其資深請加者、必總計其自任都司參遊、歷十年以上、方許議請加授

    凡在外衛所官功陞。成化十四年奏準、各衛指揮功陞都指揮者、俱改註都司。在內者、仍舊

    ○又奏準、在外衛所千戶功陞指揮者、比與指揮、陞都指揮流官不同、俱令於該衛、原係帶俸、並帶俸管事者、量與軍餘四名。不許列銜公座。若考選軍政者、不在此限

    ○弘治八年題準、各衛指揮使功陞都指揮僉事、註原衛帶俸。照例於本衛、撥餘丁六名、以為導從。其才謀操履出眾者、考選軍政時、量授都司軍政雜差

    ○正德六年奏準、凡納級都指揮、雖經推選、及分守守備把總都指揮、雖有功陞者、俱於原衛所帶俸。母得夤緣濫舉、列銜都司。惟奏保軍功、及原推見任軍政者、仍舊

    凡領班漕運都指揮、詮註中都留守司河南等都司帶銜。仍於本衛支俸。照例請

    敕赴任。所領敕書、直待交代換給、不必每次題請。其餘副參遊守都指揮等官、俱不得銓註都司帶銜支俸

    ○正德十年議準、各處領班官赴京操備者、許本都司列銜支俸、得鈐制各屬衛所官軍。如遇考選、聽巡撫等官通行查照

    凡備倭都指揮等官。嘉靖十四年題準、於附近都司、列銜支俸

    凡漕運把總等官。萬曆三年題準、把總官運糧三年以上、果廉能幹濟、依期完糧、許各該衙門據實保薦。準令於實職上陞一級。其運官依期過淮過洪完納。巡倉御史據實獎薦。即行賞賚、仍擬陞署職一級。過洪後期、完納依期者、通候三年、準陞署職一級。凡經薦舉運官、兵部即行紀錄、候陞遷日、破格優敘。若先犯降級、不係侵欺掛欠、許將所陞職級、準復原降之數。若見有漂流、並未掣通關者、不得濫舉

    凡納級指揮。嘉靖四十三年題準、軍民人等、不許濫開、止聽衛所職官加納。其納級官、亦止帶俸、不許管事

    凡護衛儀衛司等官。洪武初、令

    王具本奏知。從兵部選授

    ○嘉靖元年議準、儀衛副、非由軍功者、毋輕授指揮職銜

    ○八年議準、

    王府奏保冠帶書辦官。先行撫按查勘、果係相應在府旗校餘丁、奏請定奪。

    親王通前毋過五名。

    郡王通前母過三名。若來歷不明、遊蕩術士、及一應素無行止之人、提問發遣

    凡武選禁例。弘治間定、職官人等、不由銓選推舉、朦朧奏請、以圖進用、及夤緣奔競、乞

    恩傳奉、沮壞選法者、職官、問罪降級調衛。旗軍舍餘、問發邊衛。俱帶俸食糧差操

    凡將領交代。萬曆九年題準、除都司外、其副參遊守、領班都司、提調備禦把總、除革任提問、及緊急調遣、不候交代、聽督撫委署。凡尋常陞調、務候新官見面交代。違者、撫按參革。仍將交代日期、諮部記查。撫按徇情私放、聽該科本部查參

    凡軍官給憑。南京上十二衛、並南北直隸衛分給本衛憑。五府屬衛、給該府憑。中都留守司、及在外都司屬衛、給各司憑

    ○嘉靖三年奏準、軍職到任違限半年以上者、提問。文憑破損者、罰俸兩箇月

    ○三十六年、令兵部推用。將官、酌量地方遠近、定立期限。如有過違、巡按御史查參究治

    凡武舉中式官生。嘉靖元年題準、陞署職二級。第一名、若係百戶以上官、照例加陞。百戶以下、定、授副千戶職銜。以示崇異。其第二名以下、總旗、授署副千戶。小旗署百戶。舍餘軍民、署所鎮撫。係在京衛指揮僉事以上、發京營、推補號頭千總、及委各衛軍政掌印僉書管、□存恤等項。或發薊保二鎮、任以千總把總、守城守堡委用。係在邊衛、與北直隸臨邊者、諮送督撫衙門、分隨各將領、管操殺賊、委守城堡、及量任千總把總、並各衛所掌印僉書管軍管事。係腹裏、兩直隸、並各省、不拘指揮千百戶等官、俱發各該巡撫衙門、量委各衛所掌印僉書管軍管事。其在五名內者、先行委用、俱候效勞保薦。兵部查有將官員缺、酌量推用。並其餘獲有軍功、照例推陞。所加署職、非有軍功、雖遇

    恩例、不得實授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十九

    銓選二

    推舉

    流官推舉、與文職保舉同

    凡五軍都督府缺掌印官。兵部具奏、會官、於見任公侯伯內、推舉二員。缺僉書官。於各府帶俸公侯伯都督、及在京各營都指揮等官、在外正副總兵內、推舉二員。奏請簡用。其府軍前衛缺掌印官。亦於侯伯內推舉★舊例、中都留守司正副留守、於皇親勳舊、及在京武臣內推舉、今不行☆

    ○嘉靖八年、令五府掌印並兩廣湖廣等處總兵官缺。除提督團營將軍不推外。其餘提督坐營、及都督、有才望者、照舊與公侯伯一體推用

    凡五府都督等官。正德十六年、令必由都指揮積累軍功、勳庸顯著、及才望超卓者。並錦衣衛亦必由軍功、及異能者。方許陞授

    凡錦衣衛堂上缺掌印僉書官。本衛具奏、下兵部、照五府堂上官例、於本衛指揮使同知僉事等官內、每缺推舉二員、奏請簡用

    凡錦衣衛鎮撫司員缺。弘治六年、令從兵部推舉相應衛鎮撫銓補。如無、於各衛所見任千戶內推選、具奏改授

    ○嘉靖二十一年議準、本司係詔獄理刑之官。有缺、行該衛掌印官、先於本衛各千戶內、從公推選考試、送兵部、再加詢訪考試、於內簡拔二員、疏名上請定奪

    凡錦衣衛五所當駕千百戶所鎮撫。洪武以來舊額、本衛堂上官、就於各所原係錦衣衛官子孫承襲、平日行止端方、人物爽利、備知事體、帶俸官內、推選具奏。行部銓補

    ○嘉靖十二年題準、錦衣衛空閒帶俸官。除犯徒罪者、開送營操。其無過犯者、各照舊帶俸。每月朔朢、點閘一次、習練

    駕儀、以備推用

    凡各都司掌印僉書等官缺。本處有相應官、聽各鎮巡官保舉、兵部議擬奏請簡用。本處無官、具奏、兵部查訪中外相應官兼用。或遇事故犯罪被劾急缺者、兵部即行推用。其都司掌印僉書官、並留守司正副留守缺。兵部於各守備內、留守僉書於指揮內、查其賢能有守、曾經撫按薦舉、及訪係才望出眾者、奏請簡用。後有貪濫不職、聽巡按指實參奏。仍候兵部查訪相同、具題革任

    凡各處管操領班等項納粟官。正德三年、令果有奇才異能、累立軍功者、各該鎮巡等官奏舉簡用。不許夤緣濫舉

    凡武職

    御覽揭帖。弘治十八年、令兵部按季將兩京五府各營、及親軍衛分、堂上管事、並在外鎮守分守守備方面官、開具姓名履歷揭帖進覽

    ○嘉靖八年題準、將前項武職官、履歷貫址年歲、及曾經舉劾考語、開造揭帖二本。每孟月一日、送兵科。次日早朝、掌科官、將一本

    御前奏進、一本留科查考

    凡武官賢否文冊。萬曆九年題準、本部將材簿、登註將領職名腳色歷履薦章、以備推用。通行邊腹撫按、著落司道、備將所屬見任將領等官、通查職名腳色履歷、到任年月、造冊送部。仍每季終、將各官內有陞調閒住罰俸住俸提問追贓立功降級調衛充軍等項、有礙推陞、節略總具一冊、即將各官賢否填註。副參遊擊都司守備提調備禦把總各四句。中軍千總指揮鎮撫千百戶各二句。有堪邊腹、及貪暴實跡、皆註考語之末。總具一冊、一併送部。其各鎮總督、亦於每季、將各官賢否揭部參考

    考選

    軍政考選、與文職考察同。成化二年、令軍政官五年一次、通以見任掌印帶俸差操、及新襲職官、一體考選。十三年、令兩京通考。自是以為常。考選之法。兵部預先通行南北直隸浙江等處巡撫都御史、轉行都布按三司掌印官。各將所屬衛所、副參遊以下、千戶以上、賢否履歷、訪察明白、各註考語。徑送撫按官處、另註考語。造冊三本、限四月終旬、差人齎部。至期、各參遊都司守備操守等官。兵部會同兵科、參詳去留、上請定奪。仍聽科道拾遺。其都司衛所官。撫按照例會官、從公考選進退。仍將考選官員職名、造冊奏繳到部、覆奏定奪。若

    孝陵衛官考選、自弘治十二年始。錦衣衛官考選、自正德十年始。騰驤四衛官考選、自嘉靖八年始。洪武永樂年間、額設管軍百戶、父祖相承、未經改調、舊例不考選者、一體考選。自嘉靖九年始。內外衛所、五年考選、衰老庸劣、不堪操備者、即行住俸、勒令應襲兒男承替。自隆慶六年始凡考選軍政額數。嘉靖三十八年、申明成化年間舊例。每衛、不拘指揮使、同知、僉事共三員。掌印一員。佐貳二員。衛鎮撫一員。如無鎮撫、選相應千戶署管。每所、正副千戶一員。所鎮撫一員。百戶十員。專管軍政。錦衣衛、各所千百戶、不時上直、不限員數。騰驤等四衛、養馬、設軍政指揮共五員。掌印一員。僉書四員。府軍前衛、所屬二十五所。每五所、指揮二員。衛鎮撫二員。通州衛、路衝、又兼上直、亦設軍政指揮共五員。掌印一員。佐貳四員。衛鎮撫二員。每所、千戶三員。所鎮撫、並百戶、隨其有印者、照數定選。俱不許增損凡五府大臣、並管理府軍前衛侯伯、與錦衣衛堂上掌印僉書官。嘉靖二十九年題準、每遇考選軍政之年、俱聽自陳。去留取自

    上裁。其有不協公論者、許言官糾拾

    ○萬曆七年、令各省直總兵官、照例自陳

    凡五府屬衛。成化十三年議準、兵部會同五府官通行考選。軍政官如舊額、俱限年二十五歲以上、五十以下。有六十以上、精力未衰者、驗實存留。見任不敷、許選別衛、先儘見任、次帶俸。凡遇在外五年考選之期。在京亦復舉行。南京衛所照例。其終身帶俸官、降犯貪淫、五年之外、能改過自新者、從撫按官保用

    凡京衛軍政官。成化十四年議準、每衛各選指揮一員、專管屯田馬政等事。一體僉書

    凡騰驤等四衛官。成化十六年、令有不職者、聽兵部及科道察訪舉劾

    ○嘉靖八年議準、遇考選之年、照各衛考選。如有堪任將領等官、一體推用

    凡兩京五府所屬、並上直衛所官。嘉靖二十九年題準、悉從巡視京營科道、及兵部驗軍委官。一體採訪、填註考語、送部考選

    ○三十三年題準、前項各官、凡遇考選、不得輕相更調。每季造報文冊、將營操各衙門雜職武學肄業等項、盡數開造於見任之後。如遇下次考選、先儘本衛雜差營操各項官、並原調衛所、不拘幾輩、盡數掣回選補。其官少事簡衛分、千百戶印信、各令帶管。指揮以上、掌印僉書、方許於官多衛分、量調一二員管事。子孫仍於原衛襲替

    凡錦衣衛官。成化十三年、令見任管事、有係中官並文武大臣弟男子姪、及各衛

    欽陞者、兵部會同該衛堂上官、嚴加考選。果廉能可用、仍舊。不堪者、俱令帶俸

    ○嘉靖二十九年題準、錦衣衛、除

    皇親帶俸、原不管事、達官營操、不係管理軍政等官、難以考選外。其餘若指揮在所管事、並千戶以下等官、不拘見任、閒住、俱聽本衛堂上掌印正官、從公開註賢否履歷、先期送部。臨期會同議擬。與騰驤四衛、一併嚴加考選。果有廉能可用、仍舊管事。如行止不堪、一體帶俸革任

    ○又題準、南北鎮撫司與象房管事指揮。兵部臨期會同錦衣衛堂上掌印正官、逐一考選論奏。去留取自

    上裁

    凡在外都司衛所缺軍政官。正德八年、令行巡按御史及按察司等官、公同考選。每都司、及衛、俱掌印官一員。佐貳官二員。每千戶所、俱掌印官一員。非遇緊急軍情、不許輒調

    ○弘治十八年議準、都司衛所軍政官。務精選才能、或由武舉、並經保舉者、照京衛例調改。如舊官不才者、盡發操備。其首領官、亦銓選科貢正途、年力相應者、與軍政官頡頏行事。仍行撫按嚴加察舉

    ○嘉靖六年奏準、在外軍政官、考選員缺。本年八月終、巡按御史類奏推補

    ○十六年、令都察院轉行各處巡按御史、置立格眼文簿、用印鈐記、發各都司掌印官收掌。遇大小軍職問擬罪名、逐起登記。年終、類報撫按查考。候考選之期。呈送鎮巡會考。若立功三次、奏請降一級。未及三次、查果改過有實蹟、方許舉用。其南北直隸衛所、付該管兵備收掌。兩京法司、每年終問過軍職、開送兵部。各查照紀錄施行

    凡湖廣荊、襄、鄖陽、河南南陽、陜西漢中、西安、各該守禦等衛所、並都司、隸巡撫鄖陽都御史所轄者。正德六年議準、一體會同考選

    ○嘉靖二十年題準、將承天

    顯陵二衛軍政、即行巡撫都御史考選。其興都留守司一應事務、俱聽本官節制。撫治都御史不必干與

    凡有漕運地方。成化十六年添設佐貳都指揮一員、專管漕運、不與軍政。其考選推補、附郭者、鎮巡總兵三司掌印官主之。若非附郭、並遠方者、鎮巡總兵分巡分守官主之

    凡管屯官。嘉靖二十四年題準、遇考選軍政內、有武藝不棈。而廉幹可取者、用之管屯。以五年為期、方得遷轉。每年終、將該屯糧斛已未完數目、開造文冊、一樣三本。一申督理屯政衙門。一送該衛戶房收貯。一自執備照。如遇年月該遷、預申督理衙門、就令將任內卷冊、交付後來管屯官。俱查照明白、方許離任。若有朦朧私相交代者、查出、各問以沉匿枉法罪名。其各該上司官、不係前擬、擅自改調差委者、許屯田御史參劾

    ○三十八年題準、屯田官、各該衙門不得坐名差遣。如遇遷轉緣事等項、就於見任軍政官內、選精壯勤幹官員暫管。候推選之日、照例會官考選。管屯官、不許營求別差、希圖推調。亦不許將見在耕種屯軍、擅自差派領運駕船幫貼城操等項、以妨屯務。違者、聽巡按御史參究

    ○隆慶二年題準、兩京並各省衛所管屯官、不拘指揮千戶、察其才力大小、屯糧多寡、分委隔別衛分、催徵依期完解。每年考選分差之後。各該御史仍將委定衛所、並選過官員職名、呈院諮部、以別賢否

    凡考定官員。俱要在任分理兵政。非有緊急軍情、不許擅差。在京者、免其上直赴操。若係在營隨差之數、即令替回。其餘除馬政帶管外。如屯田領班操備巡鹽捕盜管局運糧備倭等項。一體考選。量才委用。前項雜差官員、在任之日、許令公座僉書。一應文案、不許干預。其他軍政以外、跟隨鎮守守備內外等官、大小軍職、不許營求軍政。考選已定者、亦不許營求跟隨、有妨軍政

    ○萬曆元年題準、通行各撫按衙門、凡考選軍政、以印屯為主。擇有心計、堪以幹濟者、先註各衛所掌印、管屯。有膂力、堪以抗禦者、定委各路管軍。其次、乃以充各衙門旗牌差遣。不得越次取用。其見在督撫鎮巡各道役使者、止許量留數人、餘皆發回、聽委印屯之用。其掌印管屯官、果有盡心幹理、於軍政屯務有裨者。撫按官即與保薦。兵部登記將材簿內。遇有守備把總坐營員缺、酌量相兼推用

    凡軍政急缺。成化十五年、令在外從撫按定委奏保。兩京從各衛軍政首領官保舉。五府覆勘。係親軍者、兩京兵部覆勘定奪。不拘五年。後犯貪淫等罪、連坐舉主

    凡過犯考選。成化八年令、帶俸武職、先雖犯罪、後能改過自新、父祖雖為事、或脫逃、子孫能自立行止、有守有為者、並許考選管事

    ○又議準、有犯監守自盜、受財枉法、及求索科歛誆騙等項、流罪、減至杖一百、徒三年、贖罪還職、例應帶俸、不許管軍管事者。若係腹裏、仍分撥各邊上班操備、不許營求管隊等項。遇警、與邊衛帶俸差操官隨軍殺賊。下班回衛。五年內、能改過自新、照例會選軍政管事。如再犯、終身輪班赴邊操備、不許會選

    ○弘治十五年奏準、軍職犯立功問革管事、五年之內、改過自新、方許推委。不許鎮巡等官假名暫委、佔為頭目、縱令害人

    凡考選禁例。弘治十三年申明、軍職五年考選有營求囑託者、指名黜退、永令帶俸。其不得與選、生事教唆陷害已選官員者、問罪。不分官軍、俱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凡帶俸官、俱不許管軍管事

    ○嘉靖九年題準、考選之後。或以已名、或主使人、羅織生事、投詞告害者。在京、聽兵部、在外、聽撫按官、參究。照例調發邊衛

    降調 【立功為民充軍附】

    凡降級。洪武二十七年、守衛榜例。管軍官犯罪。指揮降千戶、調邊衛。千戶降百戶、百戶降總旗、總旗降小旗、衛鎮撫降所鎮撫、所鎮撫降總旗、俱調邊遠衛★今止照所犯論、不拘遞降☆

    ○正德十一年、令署職、至實授、皆準一級遞降

    ○隆慶元年題準、武舉中式捨人民人、加陞署所鎮撫、後犯該降級、原無實職可降、即將武舉職級、並米石、革去抵罪

    凡役佔軍士降級。成化三年令、坐營把總以下官、役佔軍士、自一名至五名、俱降一級。五名以上、降二級。甚者、罷職充軍、仍發邊衛守禦

    ○弘治十三年奏準、都指揮、跟隨軍伴六名。指揮、四名。千百戶、鎮撫、二名。不管事者、一名。★俱用餘丁、不許摘撥正軍☆但有額外多佔正軍、五名以下、問罪、降一級。六名之上、降二級。甚至十名以上者、止於降三級。其賣放軍人、包納月錢者、亦照前名數分等降級。甚者、罷職、發邊衛充軍守禦。又軍職役佔餘丁、至五名以上者、問罪、降一級。十名以上者、降二級。二十名以上者、降三級。三十名以上者、奏請發落。若受財賣放者、仍照前項名數分等降級。又軍職賣放、並役佔軍人、二罪俱發。其賣放已至十名以上、役佔不及數者、依賣放甚者例、罷職充軍。役佔已至十名以上、賣放不及數者、依役佔甚者例、減降三級。賣放、役佔、俱至十名以上者、從重發落。俱不及十名者、併數通論降級。役佔軍人五名、又佔餘丁十名、及包納月錢滿貫者、從重降級。仍發立功。滿日、照所降品級、於原衛所帶俸差操

    凡缺少班軍降級。嘉靖三十一年題準、以十分為率、衛所掌印官六分以上、提解來京問罪、降一級、調發邊衛。中途不到者、罪坐札付官

    ○三十三年議準、衛所官俱免解京。就彼作速問擬、具奏定奪

    ○四十年議準、衛所軍少、掌印官五分以上、問罪、降一級。八分以上、降二級。調發別衛

    ○隆慶六年題準、行各處督撫官、將營衛將領千把總官所部軍、逃亡三分以上者、降一級。五分以上、降二級。歲終會同具奏

    凡拖欠屯糧降級。隆慶初議準、各衛所屯糧、通限。當年完足。如走完四分以上、管屯官降俸二級。掌印官住俸。各戴罪催督。未完六分以上、管屯官降二級、革任差操。掌印官降俸二級、戴罪管事。其住俸降俸官、俱不許別差。通候完至九分以上、住俸者、方準開俸。仍將住過日期、查照補支。降俸者、準復原俸。止以完報之日為始。未完八分以上、管屯官降二級、仍調邊衛。係調邊衛者、改極邊。俱帶俸差操。掌印官降二級、革任差操。都司掌印管屯官、總計所屬衛所、完欠分數、一體查參。如各官、或新任、署印、帶管、止以經手年月扣算。不得一概偏累

    ○二年題準、兩京並各省衛所管屯官、拖欠七分者、各降級別用

    ○萬曆十三年題準、降二級者、完報之日復原職。不許補支俸糧

    凡佔用馬匹降級。嘉靖二十九年定、在京坐營管操內外官、並把總以下官、將馬匹私佔騎用、及撥與人騎坐、至五匹者、降一級。六匹以上、二級。其各邊鎮分管守備把總管隊等官、將騎操並驛傳走遞官馬、私用伺侯、及私撥與人騎坐、亦如之

    凡失盜降級。成化二十一年令、各處盜賊生髮、如事幹城池衙門、殺官、劫庫、劫獄、並積至百人以上者、限一箇月以裏不獲。聽鎮守巡撫巡按官、將分巡分守守備、及府州縣衛所巡司掌印巡捕官、住俸戴罪、挨拏盡絕、照舊支俸管事。半年不獲者、不分司府州縣衛所巡司掌印巡守巡捕等官、俱聽巡按御史提問。三司掌印官、照依常例發落。其餘、每一起、將州縣守禦千戶所巡司掌印巡捕官、並專一地方守備等項、及府衛巡捕官、降一級。每二起、府衛掌印官、降一級。每三起、分巡分守官、降一級。俱調邊遠去處

    ○又令、凡京城內外關廂街巷、但有響馬強盜白晝打劫者。巡捕把總等官、兩箇月以上不獲、降一級。調外衛。分管地方官、俱住俸、責限緝捕。若不係白晝、及離城窵遠去處。巡捕把總等官、各住俸、與分管地方者、俱責限緝捕。不獲、送問。一年之內、積至五起以上、仍降一級。十起以上、二級。俱調外。各邊、及腹裏地方、遇賊入境、殺虜男婦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頭隻以上、不行開報者、問罪、降一級。加前數一倍者、二級。二倍者、三級。甚者、罷職。其總兵官知情扶同、參究治罪凡領運降級。正德十六年題準、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及科索銀至十兩以上者、問罪降一級。二十兩以上、二級。三十兩以上、三級。至四十兩以上、止三級。仍發回原衛所差操。不許推用。至五十兩以上、問罪、發邊衛充軍

    ○隆慶二年題準、領運官侵扣運軍月糧行糧、多索船料等項銀兩、計贓多寡、如監守自盜例。各衛所官應該赴運、奸懶託病者、指揮降三級。衛鎮撫千戶二級。所鎮撫百戶一級。仍發運

    凡侵欺器物降級。嘉靖二十九年題準、衛所官旗人等、侵欺軍器物料、那前補後、虛數開報、及三年不行造冊奏繳者、官、降一級、帶俸差操。各該都司、並分巡分守官、怠慢誤事者、參究治罪凡土夷降級。嘉靖二十九年題準、土官、土捨、縱容本管夷民頭目為盜、聚至百人、殺虜男婦一十名以上者、問罪、降一級。加前數一倍者、奏請革職。另推土夷信服親枝土捨襲替。若未動官軍、擒獲解官者、免罪

    凡調衛。正統三年定、南京、及江南直隸、調北京附近衛所。北京直隸、並江北直隸、山東、調山海宣府等衛所。山西、河南、調大同延安綏德等衛所。陜西、調甘肅寧夏衛所。浙江、江西、調福建廣東衛所。湖廣、調貴州四川衛所。福建、調廣東。廣東、調廣西。四川、調雲南。雲南、調廣西。廣西、調貴州

    ○天順元年令、錦衣衛官為事復職、雖遇赦、仍調在京別衛帶俸。

    王府官為事復職者、亦調衛

    凡告願調衛。洪武三十五年、令在京武職、有願調除外任者聽。其原管事、或帶俸、仍舊

    ○嘉靖十二年題準、腹裏衛分指揮、願改邊衛殺賊者聽

    ○二十五年題準、在京告調外衛、不準行凡多餘官員量調。天順四年、令額外多餘武職、聽於有糧衛所添註

    ○嘉靖十年奏準、在京親軍旗手等衛、並府屬衛所、將多餘見任官員、開具履歷揭帖、送部。如遇缺官數多衛所。照考選例、將多餘見任人員、量為斟酌調補。子孫襲替之日。有願回原衛、或願在今調衛所、俱從其便。其五年一次考察、不在此例

    凡王親改調。弘治七年、令王親同城居住、及附近者。查係見任、調五百里外管事。若願帶俸者存留。其

    王妃、夫人、郡主、縣主、亡故年久、無親生子者。王親子孫、並許推用管事。不在帶俸改調之例

    ○嘉靖九年議準、邊方衛所官、與

    王府結親者、不準本衛所帶俸。俱調五百裡外管事

    凡犯罪問調。成化十一年令、指揮以下、都指揮以下、宿娼。俱調別衛、帶俸差操★犯奸盜、和買樂婦、娶有夫之妻同☆

    ○弘治中奏準、各邊將領、有遣人入京、夤緣幹進者、調雲貴兩廣地方安置。所遣人、發邊衛充軍

    ○正德元年令、達官犯罪、應調極邊衛所者、北方非宜、兩廣太重、俱編髮山東邊海等處、帶俸差操

    ○十六年令、軍官曠職半年以上、奏調邊遠衛所。抗拒不行、阻壞法令者、緝捕逮治。仍解原調衛所、帶俸差操。如再逃避、調廣西邊衛。遇赦不宥

    ○嘉靖二十二年、以

    各陵衛官、利於調衛、規避繁難。題準、陵官曠職、免調。止問擬本等罪名發落。

    王府護衛儀衛司軍職、有犯私罪以上、奏行兵部、上請改調。若犯因公罪、準罰贖還職管事

    ○二十九年題準、軍職上馬用交牀、出入抬小轎者、役人問罪。官參問。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差操

    凡立功。弘治六年題準、在京法司、問過京衛並直隸衛所軍職、該雜犯絞斬者。俱送兵部。照例判發宣府薊州遼東等處各該總兵等官、定撥沿邊沿海衛所立功。五年滿日、回衛、帶俸差操。在外問刑衙門、問發前項軍職、就彼酌量沿海沿邊衛所、照例發遣。惟達官有犯、押發廣西邊衛立功。其大同宣府二處軍職、問發、犯該絞罪者、係大同、送宣府極東衛所。係宣府、送大同極西衛所。各從本鎮總兵官、定發立功。五年滿日、送回、帶俸差操。其餘腹裏、並各邊地方、俱照舊例發遣。若軍職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者、免發立功

    凡為民。弘治間定、軍職犯敗倫傷化者、非法用刑打死人命者、皆發回原籍為民。如刑傷未死者、降級調用。強盜自首、犯罪脫逃、及充軍遇宥者、亦為民

    ○正德二年令、軍職為民、無原籍者、本衛所隨住

    ○萬曆十二年題準、凡軍職犯該為民者、俱改本衛所、隨捨餘差操

    凡充軍。軍職犯守備不設者、充邊遠軍。犯侵欺錢糧饒死者、俱充永遠軍

    凡犯罪遣發。嘉靖十五年議準、軍職立功降調為民等項、奏允即便遣發、依限責取收管繳報。內有應追贓者、嚴併完納。其立功、候限滿回衛後、果能自新、一體送用。為民者、候年六十、或終身之日、子孫襲替。各不許夤緣管事、朦朧起送凡紀過文冊。嘉靖三十一年題準、諮都察院、轉行兩京問刑衙門、及各巡按御史。每月終、將問過軍職情罪略節、類開奏報。並繳兵部。置立紀過文冊一本、凡遇繳到、該司掌印官、摘其有關襲替者、將所犯情罪、一一登記。呈堂備照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

    銓選三

    武職襲替

    武官世職歿者承襲。老疾者替。載在職掌。

    累朝以來、事例益繁。武官多故絕、以旁枝繼。其族屬疏遠者、名曰犯堂、例不得襲。洪武中、五十以上者、許子替職。後皆以六十為限。未及者、名曰未六、例不得替。他如犯罪冒功之類、皆有減革。今備列焉

    凡襲職、替職。洪武二十六年定、凡軍官亡故年老徵傷、須以嫡長兒男承襲替職。或嫡長男早喪、及篤疾殘疾、則嫡孫襲替。如無嫡子嫡孫、則庶長子襲替。若嫡庶子孫俱無、方許弟姪襲替。其應合承繼弟男子姪。務要曾經操練、弓馬熟閒、並當該衛所正官保結呈送。其審供查黃引選等項緣由、並與除授官員相同

    ○永樂元年、令官捨旗軍餘丁、曾歷戰功、陞授職役、其子準承襲。無子、其父兄弟姪見授職役小者、俱準襲。職事相等、無應襲者、義子女婿不準襲。若先不曾立功、就與職役、後亦無戰功者、不準襲指揮千百戶子弟隨徵有功、陞指揮千百戶、後徵進有功陞職者、準承襲。不曾徵進者、不準。若已致仕、後有功陞職、亡故並告代者、原替職或見支優給子孫職任小者、就與父兄所陞職事。若職事相等、不許以次子孫別襲

    ○二年題準、軍職正妻無子、其妾婢所生子、均為庶子、不論母之次序、止以年長者承襲

    ○成化八年、令武職原係帶俸者、子孫襲替仍帶俸。係管事者、仍管事

    ○十七年奏準、武職絕嗣、旁枝不許襲。如已襲者、不許再襲。義男女婿、詐冒承襲、不改正者、照例治罪

    ○二十二年題準、降級官見在、伊子暫替見降職事。父故之日、仍襲祖職。若子替職後病故、孫該承襲、降級之祖見在、亦準襲復祖職。若子替降職後獲功陣亡、孫又承襲、雖降級祖見在、亦準襲原祖職。仍加伊父陣亡一級。若子未替故、孫承祖、仍暫替所降職事

    ○弘治三年奏準、旁枝承襲例。如高曾祖原係功陞總小旗以後從曾伯叔祖、或從伯叔祖、堂伯叔、又立功陞官者、指揮革襲試百戶、千戶革襲署百戶、子孫準承襲。百戶革充冠帶總旗一輩、子孫止替旗役。其試職署職、如無軍功、雖遇例不許實授。若高曾祖止是軍役、不係功陞總小旗、旁枝子孫、不準承襲

    ○十二年、令一祖從軍代役立功之人絕嗣者、其親弟姪、並許相沿承襲。弟姪長房絕嗣、次房子孫為堂兄弟者、亦準襲。若隔一二輩不曾承襲。今來告者、其原立功之人係指揮、減襲試百戶。千戶、減襲署百戶。百戶、替冠帶總旗一輩、以後止替總旗。若堂伯叔兄弟旁枝子孫、不分已未襲替、俱不許襲

    ○十三年奏準、年未及六十。有告殘疾願替職者、在內從兵部驗實、在外從原衛勘明、兵部查照引奏附選

    ○十八年議準、立功之人故絕、親弟或親姪已經襲職者、許相沿承襲。或親弟姪原未經襲、其姪孫已下、及堂兄弟姪等旁枝、俱不許襲。保勘違例者、問罪調衛

    ○正德元年奏準、旁枝子孫承襲、如高曾以上、原無職役、親祖父襲替堂伯叔兄職者、後自得功、不分署職實授、凡一級者、併收總旗、子孫世與冠帶。二級者、世襲署百戶。其無功旁枝子孫、一體準收總旗

    ○嘉靖十年、申明弘治十八年例。立功人故絕、同時親弟親姪、應合承繼、及曾經襲過者、方許遵照律例保送。其姪孫以下、及堂兄弟姪、除親祖例前相沿、又立有軍功者、一體扣算保送。其餘無功、姪孫以下、至堂兄弟姪等項、及各祖沿襲職事之後、別無自立軍功、不許一概保送。違者、軍職問罪調衛。文職照例發落。遇例不宥。其旁枝子孫、革去職役者、在內從兵部、在外從巡撫衙門、照總小旗同宗之人皆得替補例、俱收充總旗。照例併鎗、有功、一體陞授

    ○十三年題準、軍職患病、子替職後故絕、本官病痊、年未及六十、戶無應襲之人準復原職

    ○三十年議準、新官優養、不拘年限生子、準襲。舊官十年內生子、準襲。無子為民

    ○三十一年題準、各衛所官員、年六十以上、自知功次宗枝欠明、畏懼減革、或例無承襲、難以告替、俱行該衛所住俸。該襲替者、保送子孫襲替。不該襲替者、查革隨住

    ○三十七年題準、軍職官年滿六十、不行告替、減革半俸

    ○又例、軍職娶樂人之女為妾、生子、雖係長男、亦不準襲。令無礙庶次男承襲。如無庶次男、取大次房應襲之人承襲。戶無應襲之人、即行停革。其故官正妻、照例優養。家產仍歸所生親男

    ○凡立功未滿、患疾殘痼、不能應役者、許立功衛。分驗的、保送應繼兒男替職、仍隨營殺賊。扣算限滿、方回原衛支俸。其限未滿而逃者、不許替

    凡襲替借職。正統七年、令武職故、而嫡長子孫年十歲以下者、許庶男弟姪借職。候嫡長出幼還職。違者充軍。十歲以上不許

    ○續定、惟老疾無子、方許弟姪借職。如後疾愈生子、借職之人不行退還者、問發邊衛充軍。其有子年幼、照例優給、雖稱有疾、亦不準借

    ○嘉靖十一年議準、應襲捨人果患殘疾、原無優給兒男者、許令相應之人借職。生子退還

    ○又例、借職後自立軍功陞級、後續生有子、將原借祖職退還。其自立之功、令本身子孫、扣算級數襲替

    凡推用武官襲替。成化十三年、令在京帶俸選出兩廣等處衛所管事亡故、而所遺幼子單丁不願復任者、許留原處帶俸差操

    ○弘治十六年議準、京衛推選各都司都指揮官、遇有事故、子孫襲替、回原衛。願留在彼者聽。錦衣衛、仍照例改註京衛。其因事降調、不在此例

    ○嘉靖三十三年題準、在京各衛所調任官、管事年久、子孫襲替。該衛將調任生子來歷、移關原衛保送。如有不肯回衛、巧為影射、及扶同冒保者、照妄保例、一概罷職揭黃、永不許襲

    凡陞職官舍襲替。景泰元年、令軍職獲功陞級、未任先故者、伊男準襲陞。若指揮使陞都指揮故者、雖未任、不準襲陞

    ○弘治十三年、令官捨人有功陞職、過於父祖者、子孫襲所陞職、開原職。如不及父祖者、襲原職、開所陞職。嫡長男已襲職、嫡次男有功陞職而絕嗣者、別枝不許襲。襲職官為事革罷者、子孫襲祖職

    ○正德二年、令武舉中式應襲捨人襲替、準加陞武舉署職。後子孫仍襲祖職

    ○嘉靖五年議準、凡父祖降級、後再立軍功、與祖職相等、或不及祖職者、止許襲祖職。若過於祖職者、方準襲陞

    ○十年令、凡軍職高曾祖原有官職、其伯祖並堂伯堂兄襲授之後、再立軍功陞職。子孫襲故絕、以後堂兄弟姪並姪孫等項襲替者、止該襲替祖職。其伯祖堂伯堂兄自立軍功陞職、不準襲

    ○三十□年題準、領軍官部下獲功陞級、子孫襲替、止襲祖職。若有擬陞、未任先故者、許其襲陞一輩。以後查革

    ○萬曆十二年題準、軍民本身立功、陞職故絕、如有的親弟姪保送赴部。查其功陞止一二級、照例準襲。三級以上、量減一級。七級以上、減二級。如無親弟姪、其伯叔弟姪、俱不準襲

    凡陣亡武官承襲。正德十四年奏準、為事降級陣亡者、許襲陞陣亡一級

    ○嘉靖七年奏準、陣亡絕嗣、弟姪承襲祖職。或伯叔兄弟自立軍功、累至指揮使以上陣亡者、應襲之人、止許襲指揮使。本身加贈一級。係都指揮陣亡者、贈級仍加祭一罈

    ○凡都督陣亡、子孫襲陞祖職、加一級

    ○二十五年題準、都指揮及指揮使陣亡者、承襲之人、不拘子孫弟姪、只襲祖職、止於指揮使。若原襲指揮使以下軍功、有應減革者準扣算累陞、亦至指揮使而止

    ○又例、陣亡奉有

    欽依保送襲職者、許襲流官一輩。以後襲替、仍至指揮使而止

    ○二十七年題準、捨人奮勇遏敵陣亡、無子承廕者、準令兄弟姪承襲應陞職事

    ○三十九年題準、軍職獲功、累陞至都指揮以上對敵陣亡者、除本身卹典、長男承襲祖職外。仍廕一子指揮僉事世襲。年幼者、全俸優給。如無次子、即於長子承襲祖職上、加陞三級。至流官、不世襲

    凡為事官舍承襲。洪武二十九年令、祖從軍、父為事典刑、襲祖職。父從軍、兄為事典刑、襲父職。父從軍、就為事典刑者、發充軍

    ○景泰五年、令犯竊盜掏摸搶奪盜官畜產者、問罪如律、仍革職、發原籍為民。聽應襲者襲

    ○成化十四年、令降調充軍者、本身在、不準襲

    ○二十二年、令逃官不知去向、三年準襲、無子準借。被告脫逃、該徒以上、問革為民者、至六十、乃許襲

    ○弘治七年令、強盜自首免死、及犯充軍、遇蒙

    恩宥者、各革職、發原籍為民。仍候身終、許令次房無礙子孫、保送襲職

    ○嘉靖十年、令凡充終身軍、及為民後、不分新舊官、十年以內生子者、準優給襲職。十年以外生子者、革發為民。另取次房襲職

    ○十三年題準、捨人充終身軍、及為民者不待身終年老、其子孫準襲祖職

    ○又題準、凡自己獲功、自己犯罪、除充軍降級革職為民不襲外。若犯該立功徒杖以下、曾經復職者、候子孫襲替之日、查照功次、應該世襲者、準世襲。如陣亡、一體襲陞。其自己獲功、又犯降級者、除該降級數不襲。仍有未降職級、查係軍功、照例承襲

    ○三十四年、令犯罪典刑、次房承襲、後自立軍功陞職者革祖職、扣襲軍功職

    凡調衛武官襲替弘治十三年題準、軍官調衛者子孫襲替、不得還原衛

    ○正德十一年奏準、軍職犯該人命失機典刑宿娼等罪、或人命軍機律應至死、

    欽減充軍者、子孫襲替、照例調衛。其餘徒杖等罪、並雜犯律不應死、及勘問未結病故者、襲替免調

    ○嘉靖二年奏準、逃操降級調衛事故子孫、俱許告替祖職、聽回原衛

    ○五年奏準、

    王府護衛、並儀衛司軍職、止犯徒杖等罪、或因有過奏調、遇

    詔應回原衛者。子孫襲替、俱改註附近衛所帶俸差操

    ○萬曆十二年議準、軍職宿娼調衛、犯姦為民者、子孫襲替免調衛、錦衣衛及

    王府護衛官、仍照舊例改調

    凡犯罪降襲。弘治四年令、軍官犯強盜窩主、不分贓、及不行者、襲職降一等

    ○九年令、應襲舍人犯劫盜者、弟姪照祖職降一級承襲。該優給者、依此例

    ○正德十年、令調衛不赴任十年之上病故者、子孫襲職降二級★萬曆十二年題、改降一級☆

    ○嘉靖十年題準、軍職犯該強盜、問招未明身故者、應襲之人、查照祖職上減襲一級

    ○十一年議準、軍職犯侵盜邊方錢糧、永遠充軍者、但係洪熙元年以後陞職子孫、不準襲。若係洪武永樂年間有功人子孫、不分監故發遣遇革免贓、除本犯子孫不準襲。許各衛所將有功人大次房無礙子孫、及備抄原犯招由、連人保送赴部查議、於祖職上量降一級、不待本犯身終承襲。如無次房、即行停革

    ○十五年題準、武職有犯知強盜後分贓未擬充軍者、子孫襲職、或優給、俱於應襲職事、查降三級

    ○又例、軍職失機誤事罷職、發邊遠充軍、遇宥蒙

    特恩降級者、身終年老之日、止許襲替所降職事、帶俸差操。不得復還祖職

    ○凡舍人犯宿娼、及和娶樂人為妻妾者、問罪附過、候承襲之日、降一級、調邊衛

    ○凡軍職已經替職閒住、犯該杖罪降級、本身例不降級、仍將替職弟男人等、各依父兄該降品級授職。待本官身終、仍復祖職

    ○萬曆十二年題準、洪永年間、軍職絕嗣、保送旁枝子孫襲替。照例駁查無礙、查係父祖四輩以下、姑準承襲。五輩以上、量革一級。若係永遠充軍、大次房子孫襲替、如係四輩以下、仍降一級。五輩以上、遞降二級。例前襲過者、候子孫襲替日減革。如大次房子孫降襲後、又犯永軍者、係再犯重罪之家、即行革襲揭黃

    凡犯罪革襲。宣德四年令、武職及子弟有犯不孝、並敗倫傷化者、不許復職承襲

    ○五年令、守城失機貽患邊方者、不準襲

    ○正統十四年令、臨陣退怯、致所部失陷二十人者、不準襲

    ○成化十五年令、納粟招軍陞職者、自已立功陞官、後為事罷職及充軍者、革

    ○弘治七年令、犯劫盜問擬明白、不分典刑監故、子孫永不許襲

    ○十八年令、犯失機死罪、

    欽斷永遠充軍、雖遇

    恩宥、仍留殺賊、未經獲功贖罪復職、子孫不許承襲

    ○正德四年奏準、軍職輕信婢妾、謀殺正妻、除本犯依律問罪外、子孫不許承襲

    ○嘉靖十年奏準、軍職犯永遠充軍者、不分監故發遣、雖遇赦宥、子孫照舊不許承襲。數內追贓不完、未經發遣、或在途病故、未到配所、及遇

    恩例放回寧家者、官職雖不許襲、其軍役亦免解補。其犯侵欺邊海錢糧者、不在此例

    ○十八年令、爭襲官爵、謀殺親枝者、問罪揭黃、雖有族屬、永不許襲

    ○二十一年題準、武職有犯盜用印信、假與人官者、不問典刑監故、俱揭黃。發本衛隨住、子孫永不許襲

    ○又題準、犯該謀叛者、不問典刑監故、俱揭黃。子孫永不許襲

    ○三十三年題準、武職與土官夷人交結往來者、審有實跡、照交結夷人引惹邊釁例、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子孫不許承襲

    ○又題準、軍職犯該人命失機強姦真犯死罪、及饒死充軍、問擬明白、不分典刑監故、子孫俱不許承襲。其有例前襲過者。若係洪武永樂年間犯事、就在洪武永樂年間承襲過者、子孫照舊承襲。若係洪熙以後犯事、子孫雖經襲過、不拘三輩五輩、待後襲替之日、一體查革

    ○又題準、軍職有犯不孝、除極惡大逆、坐以本罪、及違犯教令、別籍異財等杖罪以下、應該還職差操者、俱不議外。如有犯毆罵祖父母、父母、並繼祖母、繼母、生母、但係問擬死罪、或典刑監故、或蒙

    恩饒死、或遇例革職充軍為民。雖經宥免、均屬不孝、不拘襲過輩數、無論本房次房、俱不許襲替優給。發回各衛所隨住。其捨人有犯、與職官同

    ○又例、凡舍人因父老疾、以活作死、襲職。照文職詐稱父母死亡、發口外獨石等處充軍例。其襲後盜支倉糧、監追完日發配。本犯子孫、不許承襲

    ○萬曆十二年題準、軍職犯強盜情真者、不拘典刑監故、脫逃自縊、俱照例揭黃。子孫及次房、概不準襲

    凡功次減革。天順三年令、擒獲強盜陞職者、不準襲

    ○成化元年令、正統十四年守城有功陞職者、被虜走回、遇

    駕拏馬、及出使瓦剌乞陞者、天順初迎

    駕陞者、擒獲妖言陞者、俱不準襲

    ○正德十三年奏準、成化四年建州、並弘治四年白礆灘等處功次、內奮勇當先議賞、

    特恩准陞者、不準襲。其餘各年、當先被傷驗實擬陞者、準襲

    ○十六年

    詔、正德十二年、大同應州功次、除本邊官軍、自斬首級應陞外。其餘不分已未陞級、盡行查革

    ○嘉靖元年奏準、正統十四年、景泰元二三年、當先招募、及越陞官職者、查對

    欽陞文簿、並內外黃相同、照舊不革。或例前曾經減革者、候子孫襲替改正。其餘前後各該年分、一體照例查革

    ○十年題定、歷年應襲應革功次。除永樂年間、瓦剌奴兒干等處地方招諭、及併鎗中箭陞級官旗、仍舊準襲。洪熙元年以後、瓦剌奴兒干等處公幹招諭、併鎗中箭陞級官旗、俱照正德十六年例、減革。宣德十年、四川松潘功次、斬首陞級官旗、準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正統元年、兀魯乃奇功陞二級官旗、準襲。正統六年、雲南麓川徵苗賊、頭功奇功、及斬首陞級官旗、準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正統九年、迤北克列蘇擒斬賊級、陞授官旗、準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正統十四年、至景泰元二三年、大同、東嶽廟雷公山、黑峪口、石佛寺、宣府、東南二小門、洋河橋居庸關、山西偏頭關、代州、北直隸、文安、霸州、紫荊關、西直門、德勝門、彰義門、遼東、八裡莊、龜兒山、扣河空、背陰寨、佛僧洞等處、當先被傷、並殺賊有功、越陞職級、照嘉靖元年例、準襲。其召募陞職、及當先又越陞者、仍不準襲。正統十四年、至景泰元二三年、福建、浙江、征剿鄧茂七葉宗流等賊、獲功六次、並十二次、陞二級官旗、準襲。內有當先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景泰三年、貴州香爐山、景泰五年、草場等處、擒斬賊級三名以上、陞級官旗、準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景泰四年、貴州開通道路、陞級官旗、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景泰四年、遼東登州營等處功次、內該陞一級給賞擒斬賊級官捨、準襲。內擒斬賊人男婦、及被傷當先交鋒、並前探賊營官旗、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景泰五年、雲南飛煉等處功次、陞二級陣亡官軍、準襲。內陞一級總領官、攻破賊寨、並督運糧餉、齎執旗牌、紀功督陣官、監生、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天順元年、山西偏頭關、斬首陞級官旗、準襲。其當先被傷為從、陞授官旗、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天順元年、大同磨兒山黑石崖、斬首陞級官旗、準襲。內有當先被傷、及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天順元年、大同楊家營等處功次、奮勇先入賊陣殺賊首級官旗、準襲內有奮殺賊被傷等項、陞一級者、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天順元年、寧夏沙山兒等處功次、有擒達賊斬獲首級、並陣亡官軍、準襲。內敵退賊營當先殺賊首級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天順四年、延綏西黃梁等處功次、五次殺賊陣亡官旗。準襲。天順五年、四牌樓殺反賊曹欽有功、準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天順六年、至成化四年、兩廣功次、陸續斬蠻賊首八顆、陞一級、四顆、陞署一級、俱不準襲。天順七年、貴州東苗功次、擒斬苗賊賊級三名以上、陞級官旗、準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天順八年、兩廣功次、擒斬賊級三名顆以上、陞級官旗、準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元二年、廣西荔浦大籐峽、擒斬賊級三顆以上、陞級官旗、準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三年湖廣荊襄、斬首三顆以上、陞實授一級官旗、準襲。內有越陞、及斬首二顆陞署一級者、減革。六年、荊襄斬首四顆、陞實授一級、三顆、陞署一級者、不革。成化四年、貴州山都掌斬苗賊首三顆以上、陞級官旗、準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四年、遼東建州、擒斬虜賊首級、陞實授官旗、準襲。其斬首為從、奮勇當先被傷、俘獲賊屬所陞署級、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五年、固原石城兒等處、征剿土達滿四等、斬首陞級官旗、準襲。其當先又被傷、並先被傷、後擒斬一二名顆為從、陞署級者、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六年、榆林開荒川、斬首陞級官旗、準襲。其斬首為從、又陣傷、並當先、又陣傷、與管領旗牌催戰、及把總官殺賊一次、無部下首級數目陞級、及斬首一顆為從等項、陞署一級官旗、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九年、榆林徵達賊、斬首陞級、準襲。其當先被傷、並斬首為從、又陣傷、及分投督陣、齎執旗牌、陞署級者、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年間、陜西魚兒河紅鹽池、斬首陞級官旗、準襲。其當先所陞署級、並越陞職役、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二年湖廣荊襄、徵進流賊、斬首三顆以上、陞實授一級、準襲。其斬首不及數、當先陞署級、及越陞職役、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二年、兩廣徵蠻賊、斬首三顆以上、陞級官旗、準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五年、貴州西堡、斬首三顆以上、陞級官旗、準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五年、遼東建州、斬首陞級官旗、準襲。內有三次當先、所陞署級、並越陞職役、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六年、大同威寧海子、斬首陞級官旗、準襲。內有當先被傷、及斬首為從被傷、執旗督陣、所陞實授一級、並署級、及越陞職役、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七年、白狐莊功次、一人自擒斬達賊一名顆、二人共擒斬賊級一名顆、俱準襲。內有當先衝鋒被傷、督陣三次當先、及哨探賊情等項、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九年、朔州駝梁等處、斬首為首、部下斬首五顆上、並陣亡陞一級、回營身故陞署一級官旗、俱準襲。成化十九年、宣府韓家莊、斬首為首官旗、準襲。內有奮勇當先、督陣旗牌、陞署級者、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二十年、大同紅牆兒功次、陞二級、一人自斬首二顆者、準襲。內有當先被傷陞級、照嘉靖元年例、減革。弘治八年、甘肅涼州紅山兒功次、斬首為首、陞實授一級、擒斬賊子一名、陞署一級、內斬首為首、準襲。其擒斬賊子陞署級、係幼小達賊、已行給賞、例該減革。弘治九年、哈密蕃國、二人共斬賊級二顆、為首陞實授、並署職二級者、除實授一級、準襲。內署二級、準襲署一級、其幼小首級、並奪回婦女署級、不準襲。弘治十年、甘肅涼州、斬首為首、陞級實授、並戰傷回營身故、陞署級、俱準襲。弘治十一年、寧夏賀蘭柳溝、一人自斬賊級二顆、並斬首一顆、及二人共斬首為首、俱準襲。內有斬獲幼小達賊、並親執旗牌督陣殺賊、及三次當先被傷、陞署一級者、俱不準襲。弘治十二年、肅州鎖南卜、一人自斬首級一顆、又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首陞二級者、俱準襲。弘治十六年、陜西葉蘭、領軍官自殺首級一顆、陞一級者、照成化十九年例、減革。弘治十七年、遼東錄州沙河、一人自斬首級一顆、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首準襲。內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從、陞署一級者、不準襲。弘治十八年、大同焦山兒、斬首為首、陞實授、陣傷回營身故、陞署一級者、俱準襲。正德元年、大同、一人自斬首一顆、為首並部下領軍、斬首及數、陣亡、及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首、各陞署一級、俱準襲。內先擬給賞、後陞授一級、同二人斬幼小達賊為首、陞署一級者、俱不準襲。正德三年、大同寧陽鋪、二人共斬首一顆、為首、領軍部下、斬首及數、俱準襲。內衝鋒破敵、又被傷陞署一級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正德三年、密雲黃崖、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首、陞實授一級、準襲。內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從陞署一級者、俱不準襲。正德三年、宣府獨石、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首、陞實授一級者、準襲。內有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從又被傷陞署一級者、俱不準襲

    凡冗濫減革。景泰四年令、納粟軍職不準襲

    ○天順元年奏準、武職自永樂後、陞官不以軍功者、總小旗比試中箭陞職者。總小甲冒補總小旗、後有功陞職者。永樂年間、

    王府保陞官、無世襲者。

    皇親及內官家人、傳奉陞職及保陞者。襲替俱革減

    ○成化十三年、令試職署職、遇天順元年、及八年例、實授者。襲替俱減革

    ○弘治十三年奏準、乞恩陞者、報捷陞者缺脣跛足矮短殘疾者、俱不準襲

    ○正德十六年

    詔、自正德元年以來、武職傳陞乞陞者、俱裁革。其

    皇親及

    公主所生子孫、推恩陞授者、不在此限

    ○又奏準、自正德十四年後、姪孫以下旁枝、違例冒襲者。若子孫襲替、一體減革

    ○嘉靖九年奏準、宣德年後武職、逐一查驗功冊、有總數混開斬首當先、而各人名下無斬首字者、凡巧立名色、以軍功為名、而實無軍功者、及領兵人部下斬首不及數、而得陞署級者。文武內臣子弟人等、非徵進軍功、以技藝勤勞、傳乞陞職世襲者。俱查革。若

    皇親駙馬一應戚畹子孫、以

    恩澤陞許世襲者、候子孫襲替、仍開具襲過輩數、與親誼來歷、奏請定奪

    ○十二年題準、

    皇親官員子孫襲替。備查黃選明白、若原奉

    欽依有世襲字樣者、許襲一輩。查無世襲字樣者、止榮本身、不準襲。其例前襲過者、候子孫襲替、照例查革

    ○三十一年奏準、各衛所官、有陞至都督指揮以上、後坐事革任者、但許食祖職俸。流職俸盡革。其起廢官、亦如今職支俸。冒前俸者革。內外衛所試職署職官、惟遇例實授者、如故。有署職獲功、止宜實授、而冒陞者、有傳乞越陞者、皆減革。武舉署職、遇例實授加俸、後來所陞職級過於所加、及折色改支本色者、皆改正。內外衛所官、有年六十以上、或例無承襲、或功次宗枝未明、而匿不以言者、一體查革。斬獲北虜一人、南賊三人者、陞一級。詐冒者革。騰驤等衛力士、間有因事發充、及兄為校尉、弟為力士、甚則一家三五役、及二三輩者、革。有因缺年久、吏書以姦徒冒名者、革

    ○萬曆元年題準、自嘉靖三十二年以後、至四十三年以前、凡係家丁名色陣亡、除應襲子孫、照舊襲陞外。若以伯叔弟姪冒併者、候襲替日、一體查革。其未經併陞者、雖係陣亡之人嫡親子孫、亦不準併

    凡流官不襲。左右都督、及都督僉事、俱係流官。有缺、從

    朝廷陞調、不許世襲

    ○洪武二十二年、令都指揮係世襲指揮使者、出職仍授世襲指揮使。若指揮同知陞都指揮同知者、出職仍授指揮同知

    ○嘉靖十三年議準、都指揮以上流官、若有軍功、子孫襲替、遇有應革者。悉照嘉靖五年垛功事例、垛與承襲。至指揮使而止。其垛該都指揮流官、仍不許襲替。其例前有革過者子孫襲替查照改正

    ○萬曆五年題準、總兵官不分祖職行伍出身、果能設謀制勝、奮勇克敵、陞級奉有

    欽依世襲字樣者、雖無親斬之功、子孫並許承襲。至指揮使而止。或係流官、及無世襲字樣、即有世襲字樣、而非軍功者、子孫襲替、仍舊停革

    凡恩廕世襲。文武大臣、及總兵參遊以下、領兵剿賊、如遇大敵、能運謀設伏、衝鋒陷陣、建立奇功者、撫按分巡官覈實具奏、兵部題奉

    欽依陞職廕子、有世襲字樣者、俱準襲

    ○萬曆十二年題準、大臣恩廕武職、必須世嫡。或嫡長子孫別有職事、方許次房借廕。次房亦有職事、方及再次。待後身終、及應替日、仍還嫡長子孫世襲。若一家二廕、或原有世職、則以職大小為序。職大者、與長房。次者、與次房。例前襲過者、候身終日改正

    凡襲替保勘。洪武三十年、令子孫應襲替、而無文書來告者、不準

    ○永樂十五年、令委保襲替、詐冒不實者、本身及保勘官俱罷職揭黃。永不許襲

    ○弘治十一年、令妄保襲替者、不分受財不受財、及借職病故致仕、悉照永樂間例行

    ○十三年奏準凡保到應襲兒男弟姪、但有姻族並無幹人、奏告姦生乞養、倫序不明等情、已經勘明繳報到部、而原告又行捏詞告奏者、問罪。軍調邊衛。民發口外。應襲者、即與入選。原詞立案不行

    ○正德十四年、令內外問刑衙門、凡應襲舍人犯行止有虧、敗倫傷化、例應革職為民者、備行本都司衛所、轉行兵部查照、不許保送襲替。仍別舉應襲之人、違者、以枉法論

    ○嘉靖十一年題準、通行各處巡按御史置立花欄號票、經由衙門、一一擬款、立定保勘起送限期、刊刻印刷、編立巡按半印字號、遇有告襲之人、令其先將原起送公文、赴巡按衙門掛號。酌量地裡遠近、填註限期。每名領給一張收執。各衙門照限保勘、完日銷繳。驗有不行依限者、查提治罪。中間如有患病事故等項、各衙門亦就具由回報。並追繳前票。待後病痊事結、或原起送之人病故、別係相應之人、另行填給。起送之日、照依兵部所議、將稽遲緣由、同原行卷案、並封送部查照。其有因貧不能告襲、及曾經具告、各該官吏人等刁難掯勒、不與保勘者、許被害之人陳告、以憑參究

    ○二十七年題準、遠方都司衛所保勘襲替官舍、但係次房子孫、祖父數輩未襲者、俱要明開未襲輩數、呈詳撫按審實、取具官吏鄰族人等甘結、並本捨的確供圖四本。一存本衛。二給本舍齎送府部。一呈都察院、諮部查對、以便收選。仍先責付巡按衙門查驗、於結狀年月後、明註駁查無違礙訖六字、用印鈐蓋。如無、不準

    ○二十九年題準、捨人親供、或有洗改字樣、兵部驗出、徑行駁查。若五府驗出、止照會本部。不得徑自行查。如違、指實參究

    ○三十一年題準、各都司衛所、保送曾經問罪軍職、子孫襲替、不論事情大小、及遇宥改擬釋放、俱要呈詳巡按御史。轉行原問衙門、備抄招由二本、用印鈐蓋。一給本舍齎投、一呈都察院、諮部查對收選。以省到部查駁之艱

    ○又題準、襲職舍人、如有未經提學官考校者、本舍並保勘官、參治

    ○隆慶四年題準、移文南京兵部、及各該撫按等官、如遇軍職正枝故絕、弟姪應襲者。各將原來情節、查照犯堂違限等項條例、就彼駁勘明確、印鈐保結宗圖起送。以憑準選減革

    ○又例、凡在京衛所、襲替優養等項。通狀告部送司、查戶口冊、若親兄弟伯叔、罰操三箇月滿日、收選。其未經報冊、及年歲不同有礙者、駁查

    ○凡襲替舍人、起送到部。如隱匿父祖參提、及犯立功以上罪名、事情未結、本身見在者、不準收選。駁查。如事已歸結、及本身已故、事情輕小者、查勘明白、準選

    ○凡在京、一輩未襲。孫承祖職、勿論。在外、二輩未襲者、駁查無礙、方準收選。在此曾經呈詳撫按審明、行令保送、封有文卷者、免駁

    ○凡軍職管運、曾經漕司參提、應追入官還官贓銀、或掛欠京通倉庫各項糧銀、或犯該充軍降級、曾否完結、果無違礙、方許保送。如有朦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結者、問罪帶俸差操。有贓、以枉法從重論。承襲之人、照舊監追、完日、降一級承襲。其有不係充軍降級、而家產已盡、不能辦納者、許其先行襲替。扣俸完卷

    ○凡用財買囑、冒襲軍職。保勘官、係原衛所首先保為重、該揭黃罷職。都司衛所掌印僉書連名保結、不知情者、末減。若有贓私、並以枉法論。其朦朧保送違礙子孫弟姪者、俱照常發落。仍不準襲替。保後能自檢舉者、免罪

    凡襲替期限。正統二年、令應襲子孫、十年之內、人文到部者、準襲。若止文移往來、人不到部、雖稱患病事故、而月日在十年之外者、不準襲。若原籍行移回報、雖出十年、曾於限內告者、亦準襲

    ○弘治二年題準、應替舍人、選充儀賓、父亡、別無子孫承襲者、許令儀賓生子之日、保送赴部承襲。不拘十年之例

    ○十三年令、軍職應襲十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者、發回原籍為民。其經管官司查勘明白、過違二年、不與保送、並勒掯財物者、俱問髮帶俸差操

    ○嘉靖四十三年題準、五府屬吏、如遇襲替官舍到府、五日之內、即與起文過部。如違至十日之外、聽武選司開送兵科、該吏徑送法司究問。首領官請

    旨處治

    ○隆慶三年題準、各處武官襲替。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浙江、俱限十五年之內。南北直隸、湖廣、陜西、河南、山東、山西、遼東、俱限十二年之內、許於撫按衙門給文赴部、準其襲替。中間果有祖父本身追徵錢糧未完、緣事提問未結、及年幼例不應襲。以事完出幼之日為始。扣至十年之內、但有撫按查給明文、及限內告有執照可據、到部者、照例準襲。此外再有耽延者、照例革發為民。若貧難無力、該管官司恣意刁難、不即保送以致違限。在京許於兵部、在外許於撫按衙門、具告查究

    ○又例、凡應襲捨人曾經優給、扣算住支年月、不行出幼、自住支年月日起、至赴部之日、違限十年之外者、比與徑襲舍人不同、查勘無礙、照例準襲

    凡襲替禁例。弘治元年奏準、武職襲替、有請託內外權要、乞陞官職者、照姦詐犯法在逃例、革職為民。取應繼子孫承襲

    ○十三年奏準、軍職襲替、有不由軍功、例該減革。而捏奏官吏、沮壞選法者、問調邊衛帶俸

    凡官舍選充儀賓。弘治七年奏準、護衛官有選充儀賓者、子孫仍襲本衛

    凡侍衛將軍襲替。正統七年議準、侍衛將軍、係永樂年間世襲千戶者、子孫襲替、授百戶。係實授百戶、試百戶者、襲替授總旗

    ○嘉靖二十四年題準、將軍兒男告替、係應役十年以上者、許充校尉。不及者、止與力士

    ○四十二年議準、將軍兒男查係永樂年間、照舊世襲。正德以前、照舊補役。嘉靖二年以後、授有官職者、許充校尉一輩。其餘將軍、或選退、或身終、原係校力者、照舊校力。原係軍民、照舊軍民。例前襲過者、身終查革

    ○萬曆三年題準、將軍千戶百戶、侍衛三十年以上者、兒男許替冠帶總旗。將軍侍衛二十年以上者、許替校尉。二十年以下者、止與力士。俱止準一輩。其應役三年、五年、照舊查革

    大明會典 銓選 都司衛所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一

    銓選四

    官舍比試

    內外襲替官舍比試。本部行移中軍都督府、會同內外官、於大教場內、令官舍跪聽

    聖諭畢。給事中點定對數。錦衣衛官校看守。每馳馬、越一墻、一溝、開弓發矢、凡三射畢。兩人相向、馳馬使鎗、箭俱中、鎗不避、利便者、鳴鑼二聲、為雙收。一聲、為單收。不鳴者、為不中。查例施行凡襲替官舍比試。洪武初、令應襲子弟、送都督府比試、騎射閒習、始許襲替。若年幼者、紀名、候長比試、然後襲替

    ○二十七年、令子弟未及二十歲者、襲職。至年二十、乃比試。年及者、即與試。初試不中、襲職署事、食半俸。二年後再比。中者食全俸。仍不中、降充軍

    ○永樂十年令、再比不中、仍食半俸。三試不中者、發充軍。別選子弟襲替

    ○弘治六年令、比試不中者、悉照永樂十年例施行

    ○隆慶三年題準、比試馬箭外、加步箭九矢。如步箭中二矢、馬箭合式、雖文理稍通、亦準取上等。步箭中二矢、雖文理欠通、馬箭不中、亦許取次等。如馬箭合式、而步箭不中、文理欠通、亦準取次等。將一等五名以前、附記將材簿內。量補提調把總員缺。其餘補各衛所掌印僉書等缺。次等、先行帶俸。撫按官酌量委用。下等不中者、與支半俸。候二年、起送覆比。再不中者、住支折俸。止許月支米一石。又二年、再比。三次不中者、革職充軍。別選子弟替職

    凡各處監比。嘉靖二十一年議準、兩京衛所、並在外都司、應襲人員、俱要素習弓馬。起送之時、各該衙門試果熟閒、方許給文赴部。如至大教場比試。十名內有二名不中者、將各掌印官參提降罰。不中人員、查照舊例施行

    ○隆慶四年題準、行衛所備查應襲官舍。年既出幼、無分已未襲職、責令各衛所掌印官、逐月精其射藝、通行較閱、分別等第。各省、則申呈各都司官。兩直隸、則申呈各兵備道。嚴加稽查。務使騎射精閒、比試得中、方為稱職。如一衛有下等二員者、即將掌印官照例參問

    ○萬曆元年題準、比試不中、候及二年、例應再比。除北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遼東照舊外。在南京各衛所、聽南京兵部、照例會同南京中軍都督府、在雲南等十省、及南直隸衛所、類送御史、公同該都司、及各該守巡道、比試。中式者、列為等第。即填原給號紙、用印鈐蓋、準其開俸。造冊繳部查考。不中者如例行凡比試分新舊官。永樂初、令洪武三十一年、至三十五年、奉

    天征討獲功陞職者、為新官。子孫年十六、出幼襲替、免比試。三十一年以前者、為舊官。子孫年十五、出幼襲替、俱比試。永樂元年以後獲功者、出幼比試、與舊官同

    ○嘉靖八年奏準、新舊官一體比試

    凡比試、有冠帶總旗以軍功陞署百戶者。景泰四年、令承襲照例比試。仍支總旗名糧、差操管事

    凡免比試者。洪武二十七年、令雲南土官襲替、免比試

    ○正統十二年、令武職隸雲南都司者、依守備官例、就本處會官比試

    ○嘉靖十四年題準、襲替軍職、但經武舉中式者、通免送比

    凡比試違限。正統間令、係無力者、違一年以上、住俸半年。二年以上、住俸一年。三年以上、住俸止於二年半。不必遞加

    ○隆慶四年題準、新舊官舍、年未及二十、願比者、或襲替在部、許其徑自告比。或公差赴京、許其呈衛起送、一體比試。不願者、照舊例行。未及六十、子孫弟姪告替者、與大選官同比。違限五年之內者、照例住俸。五年之外、各計道路遠近、如南北直隸、湖廣、陜西、山東、山西、遼東、過限十二年。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浙江、過限十五年者。照新例革發。別選應襲之人承襲

    凡武職自來不曾比試者。弘治十二年、令子孫襲職、俱住俸三年

    ○正德六年議準、祖父一輩未比試者、子孫襲職、住俸三年。二輩、三輩、住俸四年。四輩以上、止於五年。不必遞加。雖遇革不免

    凡比試引疾。五府官、俱於該選月初十以後、二十以前、各行奏請。照例將比試引疾緣由、及奉過

    欽依、如期送回、以便查審入選

    旗役陞用 ★【併鎗附】☆

    總小旗補役。以併鎗勝?為陞降。遇有應併人役到部、照比試例、行移會官、於中軍都督府前監併。其分別勝?、亦與比試同

    凡總小旗併鎗。洪武二十六年定、總小旗併鎗陞用、須憑各府照會開繳當該衛所保結文狀到部、然後類寫具奏、請

    旨準用。仍諮呈該府、行下各該衛所收補。或奉

    旨取用年深總旗除授。須自各衛取勘從軍腳色保結、呈送到部、仍審實來歷相同、具本引奏選用。其附選、出榜、抄榜、給憑、催任、一如除授官員施行

    ○又定、總小旗缺、務選年深精壯勇敢軍人小旗併鎗、軍人併鎗得勝、陞小旗。小旗併鎗得勝、陞總旗

    ○二十八年、令異姓併鎗得勝者、授役年月、從本身始。不勝者、總旗子、降小旗。小旗子、降充軍。異姓者、不分總小旗名下、俱充軍。但不勝者、俱不許再併

    ○永樂二年、令總小旗兒男關糧紀錄者、至十六歲、準出幼著役

    ○成化六年、令奉

    天征討小旗、未經類引、獲功二級、該陞試百戶者、準未併鎗例、減一級、實授總旗。其本身獲功陞授者、不在此例

    ○弘治十三年奏準、凡謀故殺死總小旗者、就於犯人戶內、勾取壯丁、抵充軍數其旗役、仍令本戶餘丁補當

    ○正德八年奏準、各衛總小旗戶絕、即將名伍開除、不許義男女婿外甥告補

    ○嘉靖十二年題準、在京、在外、各都司衛所。將總小旗行拘到官、審取各役從軍立功陞旗繼補併鎗備細來歷親供、攢造文冊。內有老疾不堪應役之人、即將名伍開除。就令應該替役弟姪兒男、保送併鎗。文冊一年一次、依期造報

    ○二十七年題準、陣亡總旗兒男、奉

    欽依陞襲者、雖出十年之外、亦準併補。仍加陣亡一級

    ○又例、凡總小旗老疾亡故、親男幼小者、將弟姪等項收支軍糧應役。親男長壯、併鎗代補。如無親男、方許弟姪等項併補

    ○凡總小旗年老疾故、該嫡長子孫併補。如幼小殘疾、將次房子孫、暫併旗役。因獲功陞授一級、應將祖父原役、退還嫡長子孫併補。其次房子孫功陞一級、照軍餘例、準充小旗。若祖總旗、暫補之人功陞百戶者、亦將總旗退還嫡長子孫。暫補之人準充小旗

    ○凡民人犯事充軍、有功陞小旗、遇赦該放、不許放回、仍留原衛

    凡錦衣衛旗役。弘治十三年議準、錦衣衛總小旗犯一應行止有虧罪名者、俱調衛充原役

    ○正德八年題準、錦衣衛旗役力士、如在逃一年之內、聽其首告。查無情弊、初犯準令復役。再犯調衛充軍。若一年之外、曾經攢造逃故文冊清勾者、不許首告。聽原籍官司拘解。如正身病故、取該管官吏里老甘結、解戶丁補役

    ○十六年詔、諸色人等冒認錦衣衛戶丁舍丁、致陞官旗者、限三箇月內、準自首免罪。止革去職役。過限不首者、事發治罪發遣

    ○又例、凡錦衣衛冠帶總旗犯該徒罪以上、及教場點閘不到三次者、革去冠帶。待有功之日、仍與冠帶、一體加賞

    ○嘉靖四十二年題準、錦衣衛官、除軍功世襲、

    皇親廕授外。或冒籍充役、夤緣陞官、或京衛隨藩乞

    恩、或奏帶陞官、或報捷填註、行本衛逐一清查、具奏裁革

    ○隆慶元年、查革一百二十餘員

    ○二年查革四百三十餘員。又兵部節議、查革一千一百一十五員

    ○萬曆八年議準、革錦衣衛提督象房千百戶等官、軍奴等役、其事務歸併本衛

    ○十三年題準、行錦衣衛掌印官、查革該衛兄冒官員

    凡

    王府護衛總小旗。洪武初、令從

    王所補授

    凡太常寺犧牲所旗軍。但有過名、不分輕重、改調在京別衛。揀選無過之人補當。其為事立功、遇赦回衛者、亦調別衛

    凡各處監併。洪武二十五年、令總小旗亡故、親男弟姪、及義男女婿、能併鎗者、俱準併。勝者、補原役。★義男女婿、正德以後不準併。☆護衛總小旗併鎗、免赴京。雲貴、四川、兩廣、從本都司官監併。後奏準、福建、遼東、陜西都司、山西行都司、俱照此例

    ○正統二年奏準、南京直隸衛所總小旗、從守備、及兵部堂上官會併。湖廣、浙江、江西、山東、河南、萬全、山西、大寧都司、福建行都司、中都留守司、具由申部。轉行各司、會同巡按按察司官監併。四川行都司所屬、布按二司、同本司正官監併

    ○成化三年題準、各衛所總小旗戶丁併鎗補役、會彼處鎮守撫按、並布按二司官、親詣監併。四川行都司、建昌等六衛、相離四川路遠、及無鎮守等官、有總小旗戶丁曾經保申兵部、準併鎗者。就令本處首領官、會官本都司掌印官監併回報

    ○六年、令延綏等處守邊總小旗、依湖廣等處例、申部轉行、就本處會官監併

    凡例免併鎗。洪武二十八年、令陣亡失陷傷故殘疾出海運糧覆沒者、補役、免併鎗

    ○永樂間、令奉

    天征討有功者、免併鎗一次

    ○正統十二年、令凡陣亡徵傷殘疾旗役、例免併鎗者、以十年為率。若替役十年之外、不經告明者、不準

    凡功準併鎗。正統八年、令總旗代役、未併鎗、獲功一級、該陞試百戶者。以功準併鎗。補實授總旗。奇功一次、頭功二次、該陞實授百戶者。各除一級、準併鎗。陞試百戶

    ○十二年、令併鎗違限立功者、在立功限內、獲功一級、準免併。即與實授

    凡併鎗違限。正統十二年、令應併鎗之人、違限十年、或年過三十、例該收軍者。發沿邊立功五年。滿日併補

    ○隆慶六年

    詔、總小旗併鎗、年及三十歲、十年外人文不到都者。量照武職襲替例。南北直隸、湖廣、陜西、河南、山東、山西、遼東、俱限十二年之內。江西、浙江、廣東、廣西、福建、四川、雲南、貴州、俱限十五年之外。免其查革。此外再有耽延、不行告併者。方行革充軍役

    ○又例、凡總小旗弟男子姪、父祖不曾併鎗者、係是隔輩、不準併鎗。革充軍役

    土夷襲替

    凡土官襲替。洪武二十七年、令土官無子、許弟襲

    ○三十年、令土官無子弟、而其妻、或婿、為夷民信服者。許令一人襲

    ○永樂十五年、令土官告襲、雖出十年、亦準襲

    ○正統二年奏準、土官應襲者。預為勘定、造冊在官。依次承襲

    ○弘治二年、令土官應襲子孫、年五歲以上者、勘定立案。年十五以上、許令襲。如年未及、暫令協同流官管事

    ○五年、令土官襲職後、習禮三月、回任管事

    ○嘉靖六年奏準、土官襲替、及土舍年久不得承襲者、鎮守撫按、嚴督三司等官、從公作急勘明具奏。若展轉推託、及貪官作弊者、指實參究

    ○二十九年題準、土舍襲替、查無違礙、即與照例起送。年終、撫按鎮守官、將告襲土舍姓名、並行查年月日期緣由、經該官員職名、奏報。雖有陞遷、必待事完、呈請撫按衙門詳允、方許離任。如再故違、留難阻滯、展轉駁勘、致啟邊釁者。撫按指實參奏處治

    凡土官就彼襲替。天順八年、令土官告襲、勘明會奏。就彼冠帶

    ○嘉靖二年、令土官衙門、設在荒遠、兼因爭競讎殺等項、不能赴京者。撫按等官勘實代奏。就彼襲替。仍依先年戶部原擬等級、令其納穀備賑

    ○六年奏準、地方有事調遣鎮守撫按等官查明具奏。就彼襲替

    ○十五年議準、納穀冠帶土舍、曾經兵部題奉

    欽依者。不必再勘。其止曾納獲實收、未奉

    欽命、本布政司徑札冠帶者。備勘明白、免赴京。類具供結、兵部查照、上請降給憑札、方許實授管事。其有不服起送、與擅自冠帶管事者。聽撫按從重參究革職。另取應襲之人、赴部襲職

    ○十八年、令安南都統使子孫襲替、照土官例。聽鎮巡官勘實具奏。就彼承襲

    ○二十八年題準、應襲土舍、曾經調遣、效有功勞、暫免赴京。就彼冠帶署職。管束夷民。待後功勞顯著、方許實授。其餘不曾調遣、及無功可錄者、照例起送赴京襲替。各官授職之後、若能建立奇功、平定大盜、應合重加賞賚。或

    誥敕褒獎。如有驕縱違誤、徵調愆期。聽鎮巡官臨時議擬、奏請

    明旨、遵奉施行

    ○三十三年議準、雲貴土舍應襲、令照品納米。撫按查明具奏。就彼襲替

    ○萬曆九年題準、停止雲貴土舍輸納事例。凡土司告襲。所司作速勘明、具呈撫按、覆實批允。布政司即為代奏。該部題選。填憑轉給、就彼冠帶襲職。有願赴京親襲者、聽。其效忠進獻馴象土物、並疏奏聞。撫按仍設告襲文簿、將土舍告襲、藩司代奏日期、登記明白、年終報部備考

    凡土官襲替禁例。弘治十三年奏準、土官襲替、其通事把事人等、及各處逃流軍囚客人、撥置不該承襲之人、爭奪仇殺者。俱問發極邊煙瘴地面充軍

    ○嘉靖十年議準、各邊軍職、及勘事人員、索取土夷財物、致生他變者。依激變良民律例

    ○十四年議準、雲南、四川、兩省土官、各照舊分管地方。如有不遵斷案、互相仇殺、及借兵助惡、殘害軍民、並經斷未久、輒復奏擾變亂者。土官子孫、不許承襲。所爭村寨、平毀入官。仍追究主使扛幫教唆積年通把人役、問以重罪

    ○三十三年題準、土官土舍嫁娶、止許本境本類。不許越省、並與外夷交結往來、遣害地方。每季兵備道取具重甘結狀。如再故違、聽撫按官從實具奏。兵部查究、量情輕重、或削奪官階。或革職閒住。子孫永不許承襲

    凡夷人襲替。洪武永樂間、降附達官亡故者。子孫襲替、降一級

    ○正統間、令海西建州等女直、襲替授職二十五年、陞一級。★各降陞例、今俱不行。☆

    ○成化間、令達官襲替免降。新遷安插者、許就衛所襲替。係流官者、仍減襲。其海西等女直、襲替乞陞、不拘父子、但乞一次者、不許再乞

    ○弘治六年、令海西等夷人告襲者、查原齎

    敕書、除天順以前陞授職事、俱仍舊。成化以後乞陞者、都指揮、行大通事勘明、即與襲替。都督、仍行鎮巡等官勘奏定奪

    ○凡哈密等處使臣求襲父職者、查有原降

    誥敕、照例襲替換給。其餘外夷乞討官封、俱臨時奏請定奪

    ○嘉靖元年題準、達官承襲、照土官例。不拘十年之限

    ○十一年題準、夷人襲授等項、照禮部奏行事理、附入朝貢數內、方準襲授。不許違例、將朝貢襲授各起夷人、混入赴京

    ○又例、凡夷人奏係二十五年之上、例應陞級者、會同譯審明白、行巡撫衙門勘結、授職二十五年之內、果無犯邊情弊、年數相應、連人諮報。有礙者、徑自阻回

    ○凡來降夷人、有職事者、與原舊職事。子孫準襲、無職事者、量與做頭目。子孫襲替之日收軍。後能立軍功陞職者、照軍人獲功例、準襲。其不由軍功、別項陞者、子孫襲替革、與頭目差操

    ○十二年議準、女直夷人襲替。譯審辯勘明白、兵部具揭帖、赴

    內閣、查對原

    敕底簿無異、就與襲替。其都指揮有功、討陞都督、譯審果係正身、及無搶冒等項情弊、行巡撫衙門勘果應陞、連人諮報奏請。若或有礙、就彼省諭阻回

    ○又例、凡海西建州朵顏三衛女直、求討襲替。若所管部落、累曾犯邊、本人懦弱、不堪襲替管事。革去討陞職事。所授職事、遞降一級左右都督以下、量減一級承襲。俱換給

    敕書、齎捧回還、管束部落。照例進貢。曾討陞一次者、不許再討。若能將本邊夷人、及漢人逃去、本地擒拏、及被擄漢人、送到守邊將官處。亦許鎮巡等官具奏。量加陞賞。仍令鎮巡等官、將前項事情、撮其大要、譯寫番文、用總兵官印信。每都督、給與一張。令知勸懲

    凡夷人

    敕書。成化十四年革夷人襲陞總敕、另給分敕

    ○嘉靖中例。夷人奏有總敕、要行分給襲替者。行巡撫衙門查明諮報、照例奏請分給。各夷有奏稱原授

    敕書被搶、及遭水火等項無存者。若係成化年間招撫之數、譯審查對明白、仍行巡撫衙門、查勘無礙、諮結前來、議擬上請。不係招撫之數、毋得一概混同奏擾

    ○凡夷人併繳

    敕書。如無搶冒洗改情弊、行該邊巡撫衙門、勘審諮報、覆行辯驗明白、不拘所繳多寡、俱於原授職事上、量陞一級。若不係同衛、同族、及尊幼未曾絕嗣、恃強搶奪、改洗希圖陞職者。止與原授職事。其併繳

    敕書、譯令齎帶回寨、交還本夷收領

    ○十二年題準、凡來貢夷人、齎有年遠舊敕、例應換給者。巡撫譯驗真正、明白開寫何等舊敕、連人諮部、查議定奪。如有那移搶奪不明情弊、徑自阻回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二

    優給 ★【優養附】☆

    國都南京設故官營。凡故官子孫妻女、皆送入優給。後乃分子孫應襲、年未及者、曰優給子孫廢疾故絕、止遣母、若妻、若女、及年老無承襲者、曰優養

    凡優給優養總例。洪武四年定、軍職陣亡、無子弟、而有父母若妻者、給全俸。三年後給半俸。有子弟、而年幼者亦同。候襲職、給半俸。有

    特旨令其子孫參隨歷練、及未授職者、給半俸。其病故、無子弟、而有父母若妻者、給半俸終身。有子弟年幼者、初年給半俸。次年又半之。俟襲職、給本俸。

    特旨參隨、及未授職者、亦給半俸。軍士陣亡、有妻者、月糧全給。三年後、守節無依者、月給米六鬥終身。病故、有妻者、初年全給。次年總小旗月給米六鬥。軍士給月糧一半。守節者、給終身。將士守禦城池、戰沒病故、妻子無依者、守禦官計其家屬、有司給行糧、送至京優給。願還鄉者、亦給糧送回。願留見處者、依例優給

    ○二十六年定、軍官亡故、遺下嫡長子女、年未出嫁或母年老、或無嫡子嫡孫、次及庶子、或弟或姪、合得優給養贍者。須憑各衛保結、起送到部、審取故官從軍腳色、一體委官齎赴

    內府、比對貼黃相同、具奏。如是奉

    旨欽與優給、隨即於

    御前附寫欽與優給文簿、扣算出幼年分、明白開寫歲數、至某年住支。或奉

    特旨陞等優給、及流官特與世襲、亦須隨即明白注寫、通行抄出緣由立案、行移錦衣衛作數放支。其徵進陣亡傷故病故總小旗兒男、一體引奏定奪

    ○二十七年重定、凡武臣在任亡故、及徵傷失陷者、自指揮至鎮撫妻、並給米五石終身。無子孫者亦如之。為事亡故、無承襲者不給★近則不同☆

    ○正統十四年、令優給優養官、願回原籍或南京者、俸糧隨所在官司關支。願在京者俱折銀布

    ○景泰二年、令口外官願留在京優給優養者、俱於後軍都督府帶管

    凡優給。軍職病故、並年老、應襲子孫幼小、俱入大選、全俸優給。舊官、十四歲住支。新官、十五歲住支。若以優給而故者、以次應襲之人、轉名優給

    ○永樂元年、令奉

    天征討陣亡官員幼男、送錦衣衛優給。總小旗幼男、錦衣衛食糧、出幼、原衛補役。其雜犯為事亡故、並典刑之子、俱照祖職、與全俸優給。在外優給官舍婦女、有親可依、不願赴京者、俸糧照例於所在支給

    ○正統七年、令武職子弟優給、但在父兄沒後十年內、曾告衛者、行勘。雖出十年、亦準。十年外告者、不準

    ○成化五年、令世襲官陣亡、其子幼小、合陞流官者、依該陞俸優給。流官病故、其子止給世襲俸

    ○弘治十年、令舊官為失機等事問發、未復職者、子孫優給、與半俸

    ○嘉靖十一年議準、軍職子孫優給、若父祖犯該充軍、及犯該雜犯死罪、問發立功、年限未滿而死者、俱與半俸。其餘全俸。充軍子孫、例前與全俸優給、未曾出幼者、照例改支半俸

    ○三十年議準、調衛病故子孫年幼、許令原衛暫與優給。候出幼襲職、仍去原調衛所

    ○又議準、各邊陣亡、

    特旨廕子而年幼者、照所廕官、與全俸優給。加以冠帶。候出幼、呈詳撫按、就彼授職、免其赴京

    ○又例、凡逃官、非犯徒罪以上問革為民、不知去向、三年、子孫亦許優給

    ○凡祖父未經比試、例該罰俸者、子孫仍與全俸優給。待其出幼、方行罰俸

    ○又例、總旗陣亡、其子陞與試百戶俸優給凡優養。洪武六年、令武官殘疾者、月給米三石、優養。十年、有子、準承襲。無子、為民

    ○二十年、令京衛官、老疾無子孫者、全俸優養。已襲替而故、再無承襲者、亦同

    ○成化七年、令戶絕官優養、不分新舊。母、女、俱月支米五石。妻、二石。母、妻、終身。女、係新官者、出嫁住支。係舊官者、十四歲住支。犯姦、及改節者、不準

    ○弘治四年題準、流官患病、照原襲祖職優養

    ○七年、令武職故絕、有親叔年老、不堪承襲者、仍月支米三石優養。待十年無子、照例為民

    ○十年、令武職年老、戶無承襲者、支全俸優養。入大選。應襲人殘疾者、舊官、依洪武六年例。新官、給全俸。入大選。不限年歲。母女支優養者、新舊官俱入大選。妻不準。繼母與嬸優養、視妻例、月支米二石。若武職故、其子優給亦故、戶無次丁者、其母止作故官妻、月支米二優養

    ○正德二年奏準、軍職故絕、遺所生女殘疾、不能適人、願守父墳靈者、月給米一石終身

    ○又例、凡軍職故絕、雖使女所生女、及故官生母、雖非父正妻、亦各月給米一石終身

    ○嘉靖六年奏準、各衛故官、優養親母、親女、月支米五石者、給本色米二石、折色三石、內一石、折銀二錢五分。二石、折鈔四十貫

    ○十年題準、軍職繼妻、照正妻例優養

    ○三十二年議準、軍職年不及六十者、查無殘疾、不準優養

    ○又例、應襲舍人病故、其妻月給米一石優養。有就科貢出身、歷官後故絕、遺下妻女、亦照武職例優養

    ○凡軍職並舍人故絕、遺下母妻等項、例該優養者、雖病故係十年之外、比與授職兒男不同、保勘無礙、俱準優養

    ○萬曆十二年題準、舊官、仍給全俸優養。殘疾舍人、未犯罪名、月支米三石優養。候身終日住支

    凡大漢將軍、試百戶、老疾、無替役者、弘治八年奏準、放回優養。仍免戶男一丁雜差

    凡達官病故、無應襲而有正妻者。天順元年、令月支米一石、優養終身

    ○成化三年奏準、達旗人等故絕、遺有母妻、亦如前例

    凡來降夷目。景泰三年、令歿於王事、兒男幼小者、準紀錄。月給養贍米二石。候出幼著役。其在京病故者、亦準紀錄、月給米一石

    貼黃

    國初、置軍職黃簿、以便稽考。永樂後、委官清理、事例甚詳。按職掌。有缺官條、今不行其更名復姓附焉

    洪武二十六年、定寫黃續黃例。凡除官、開寫年籍、從軍腳色、赴

    內府清理明白寫黃。仍寫內外貼黃、與正黃、關防走號合同、請寶鈐記。正黃、送銅櫃收貯。內外黃、各置文簿附貼、亦於

    內府收掌。遇有陞調襲替官員。次日即具陞轉襲替緣由奏聞。貼揭續附。如有事故、亦須總為置簿、揭下附貼以憑稽考

    ○永樂以後續定清黃例。凡武職除授後、有陞調襲替及降調減革等項。每三歲、一次清理。以兵部侍郎一員、總其事。都御史一員、主糾察。翰林官一員、主編纂。兵部仍委主事一員管理。取撥監生辦事官吏供用。將清黃之歲。預行在京衛所、在外各都司衛所、令各具親供申部、以憑清理

    ○一取送到各官親供、類見都司衛所抄出所供緊關大略。將類進貼黃舊冊、照名挨查。如貼黃有名、與今供腳色相同者、銷作重名。其不同者、謄出

    ○一取謄出親供。於歷年徵克冊內、查所供徵克地方。於

    誥敕簿內、查所供受過

    誥敕。於選簿、及陞除冊內、查所供除授年月職事。仍將舊貼黃對款通查。供報明白者、照例繕寫。若有漏報父兄本身舊名、及調守衛所從軍徵克地方年月不同、或給授

    誥敕、不供流官世襲者。依舊貼黃添改。有供除授職名、與原除日期不同者。依選簿陞除冊改正。若親供詳細、而貼黃不開。或親供流官、而貼黃作世襲。親供調權試職、而貼黃作流官。或貼黃歸附年深、而親供年淺之類。並依親供寫黃

    ○一若有詐冒情弊。或以流官、作世襲。試職、署職、作實授。或應襲一輩、而冒襲二輩。或應減革、而未經減革。或總小旗妄引事例、未經併鎗。或調守衛所年月、空歇不明等項。難以寫黃者。俱駁出、造冊照問。俟繳報另行

    ○一各官繳到回報照問腳色、須將原照問總冊查對。如回稱拘收

    誥敕者、須開是何年月衛所拘收。給還

    誥敕係千戶者、須開寫正副。稱父及伯叔兄弟者、須開各人姓名。稱病故者、須開本官有無子孫承襲。合拘收

    誥敕者、須開本官父祖姓名、衛所職事、

    誥敕道數字號、以憑燒燬。有重受

    誥敕、須開曾無燒燬拘收緣故。凡查對明白、然後寫黃

    ○一寫大黃。備開腳色。凡姓名、舊名、年甲、貫址、從軍歸附來歷、徵克地方、殺獲次數、受賞名目、陞授職役、調守衛所、並給授

    誥敕。俱要細開。仍每姓、類作一處分寫。或係達官、另行類出。每寫一官、後空白六行、以備續附。寫畢、仍將各姓見任官父祖腳色、與類姓舊冊通查。有相同者、銷作重名。止將見任襲替緣由續附。若與見任官同者、亦銷作重名。如陞調、止將陞調緣由續附。凡供殺獲人馬、非親手者、不許開寫。更名復姓者、依今改姓名寫黃

    ○一小黃。止存從軍歸附徵克緊要地方、並衛所流世襲事、總集、開寫二本。一為內黃。一為外黃。其紙式、指揮千百戶大小不等。每寫一官、後各空半幅、以備續附

    ○一為事充軍抄沒、無承襲、及義男女婿充總旗者、另行類姓。用白紙開寫。仍具事故緣由

    ○一寫畢內外黃。依類姓資次、編寫字號。內黃左比。外黃右比。凡編號、用武字。編訖、仍分類都司衛所、依式分貼

    ○一清理達官貼黃。於達官總冊選簿、並承敕郎審過冊內。查對所供鄉貫舊職歸附起數除授陞轉緣由。及有姓、無姓。有姓者、仍舊。無姓者、類奏

    賜姓。依百家姓編排。其寫黃、不類姓。止開某人下來歸。其編號、用達字。餘並與武官同

    ○一寫黃後、將各起達官、親供腳色、編寫勘合。與黃同進。兵部用印鈐記。照例給散

    ○宣德十年、令軍職貼黃、季報腳色文冊。本都司年終類奏

    ○嘉靖三十三年題準、行續黃主事。於大選後、凡該續武職、除內外相同準續外。其有內無外、有外無內、中間脫落者。備查世次明白、即與註續。內外俱無者、就與立黃

    ○又題準、軍職應該揭黃者。每年終一次、通行各該衛所。但有為事革發、並老幼故絕、官舍應該革黃者。即具供結、申呈各都司。備細造冊、付進表官解部查考。以後每年一造。直隸、並南京衛所、徑自申報兵部。在京衛所、每季一報。該司編立文簿。挨次登簿、貯庫。候揭黃之時、轉達該管主事。年終、會同該科查揭、差官燒燬。如有朦朧回報。及過限者。各都司衛所官、查參治罪

    ○近定查黃例。凡選簿、貯本司冊庫。每選後、添寫一輩。如黃內輩數不全者、查選簿。凡寶簿、欽陞簿、貯印綬監。與選簿同。如黃選殘缺者、請查寶簿。凡功次簿、貯本司冊庫。與五府功次勘合底簿同。如黃選內功次欠明、查功次簿。功次簿殘缺、弔查五府勘合底簿。凡歲造貼黃、貯本司庫。如內外黃查對不獲、方查年遠貼黃

    ○又近例。舍人選官後、每員給號紙一張。將祖父歷功陞職緣由、襲替輩數、俱照黃選、書其緊關節要。付本官收執。以後子孫襲替、同保結齎投本司。恐有黃選不備者。即據號紙所載、謄入審單。收選後、仍將襲替年月緣由、續填原號紙後、付照。填滿換給。如遇水火盜賊失去者。於本地方該管衛所、及有司衙門、告給執照。待子孫襲替日、另行填給

    ○萬曆六年題準、將清查過各黃、謄錄緊要略節、約為冊籍二本。存留部科、以便稽查

    ○十一年題準、凡遇清黃年分。行令各該衙門、將各官腳色、以立功之人為主。備開從軍充發來歷、得功陞官次數、世系支派、嫡庶長次稱謂、並事故襲替遇例比例實授等項月日。並近年獲功新陞官員應世襲者、備寫明白。如旁枝異姓、及犯強盜不孝敗倫犯姦降級調衛等項、亦要從實開報。另造親供手冊、各一樣二本。依限送部

    ○十二年題準、清黃事例。行各巡撫責令都司、將所屬衛所官、除照常供冊外。另造總數花名文冊。俱付本年進表都司、順齎投部。聽司官查比。如地遠本年不能到。將本官職名註簿、另限催送完銷。違限參究、停其遷轉。管黃司官、置立簿扇、督同監生將供冊詳查。如有隱年久為年淺、改借職為本職、一切含糊關係重大者、將各該衛所官不時參奏。止是差訛、完日查參、將承行吏照例提問。監生比對精詳者、量賞。仍定立程限、將應清黃數、析為三分。每年務完一分。三年內通完

    ○又題準、清黃官員、請鑄

    欽降關防一顆、給發本官收用。將清黃簿、俱註本官職名於後。仍另謄青冊、即用關防鈐蓋、收貯該司。以後接管官、俱照此遵行

    凡武臣士卒、有欲復姓更名者。洪武十九年、令兵部具奏改正

    ○二十六年定、凡軍官、或年幼過房乞養。今將本姓、或幼名、到部更改。必須明著緣由奏聞、準改。仍將改換緣由、續附貼黃

    ○永樂元年令、各衛韃靼人、同名無姓者。照洪武年間例、賜以姓氏。仍編置勘合、以備稽考。中國人不得冒韃靼名、以避管事。違者治罪

    ○十一年、令新官義男女婿、例襲流官一次。不許出姓。有擅改姓名、詐冒承襲者。處極刑。首告者、給賞

    ○成化十八年、令清黃之年、將更名復姓官員、類造一冊。送

    內府備照

    誥敕

    武官給授

    誥敕。按洪武中職掌所定、一品至五品、曰

    誥命。六品以下、曰

    敕命。其有應合給授者。須憑各官報到從軍腳色比對內外貼黃年籍、並見授職事流世相同。然後奏聞。謄黃、照品定奪散官、寫

    誥給授。如犯法得罪。應合追奪到部。進送

    內府收貯。若充軍徵進者、置簿編收。其典刑、及亡故無嗣者、會官燒燬。至今遵行

    凡武官階級

    正一品★初授特進榮祿大夫陞授特進光祿大夫☆

    從一品★初授榮祿大夫陞授光祿大夫☆

    正二品★初授驃騎將軍 陞授金吾將軍加授龍虎將軍☆

    從二品★初授鎮國將軍 陞授定國將軍加授奉國將軍☆

    正三品★初授昭勇將軍 陞授昭毅將軍加授昭武將軍☆

    從三品★初授懷遠將軍 陞授定遠將軍加授安遠將軍☆

    正四品★初授明威將軍 陞授宣威將軍加授廣威將軍☆

    從四品★初授宣武將軍 陞授顯武將軍加授信武將軍☆

    正五品★初授武德將軍陞授武節將軍☆

    從五品★初授武略將軍陞授武毅將軍☆

    正六品★初授昭信校尉陞授承信校尉☆

    從六品★初授忠顯校尉陞授忠武校尉☆

    凡續寫。正統以後、專差通政司官一員提督。武官

    誥敕。遇有襲職替職等項官員、齎

    誥前來告續者。查對明白。照例續寫類奏、給還。凡已經給授者、並依此例。不許重給

    ○近例、每三年、兵部委官一員、會同謄黃官、及中書舍人、將

    內府節年見在收貯駁查未報

    誥軸、及各官造報未撰冊結。通行清查明白。開送該司。將各處送到貼黃文冊、比對各官父祖從軍立功陞職無差、應請續者。照例查撰。奏送中書舍人書寫。如查無下落。仍行該都司衛所、責委官員、再行查勘

    ○萬曆元年題準、行各該巡撫衙門、將所屬衛所請

    誥續誥官員。除因便赴京、願由軍衛起文者、聽其親齎赴部請續外。其餘俱請造功次歷履氏代總冊。連原領

    誥軸。每春夏季終、差人類齎赴部、以憑轉送謄黃衙門、查謄擬授。兵部歲差官二員、齎去散給

    凡封贈。洪武二十四年、令凡武職父見任、不封。嫡繼母在、所生庶母不封。再醮之婦不封。嫡繼母已故、所生母見在、合照子職封。嫡繼母及所生母俱故、止贈嫡母。繼母在、嫡母已故、合封繼母、贈嫡母。兄從軍、弟襲其職、合封贈父母。伯叔從軍、姪代襲者、係為人後、合封贈伯叔父母。襲祖職者、止封贈本父母。其致仕官、陞除不與陞授、止與原授。凡試職官、及弟男子姪、並致仕官、不授

    誥。有

    特旨與者、不在例。其父祖原授官職大、未經封贈。今子孫見襲官職小、該給

    誥命。其祖母、並母、俱依父祖原職封贈。若父祖原授官職小、今子孫見授官職大、其祖母、並母、俱依子孫職封贈

    ○二十六年定、武職有功、應封贈祖父母、父母、妻室者。照依

    欽定資格。一品、封贈三代。二品、三品、封贈二代。四品以下、封贈一代

    正一品、至從六品。曾祖父、祖父、父、各照見授職事、對品封贈

    正從一品。曾祖母、祖母、母、妻、各封贈夫人

    正從二品。祖母、母、妻、各封贈夫人

    正從三品。祖母、母、妻、各封贈淑人

    正從四品。母、妻、各封贈恭人

    正從五品。母、妻、各封贈宜人

    正從六品。母、妻、各封贈安人

    ○二十九年、令凡義男承襲義父官職、又隨義父姓者、當封贈義父母。若出姓者、不封贈。其親父母、亦未得封贈。若本官以後自立功陞職者、許封贈親父母。若代義父總旗先鋒身役、後自立功得官、而尚隨義父姓者、封贈義父母。出姓者、封贈親父母、女婿承襲妻父職事者。封贈妻父母。若代妻父總小旗役、後自得官者、當封贈父母

    ○正統六年、令武官有廢疾、或年幼、其弟若叔替職者。兄姪終身無子、方得封妻。婦人夫與子、俱有官、依文職例、從其高者封贈

    ○正德八年議準、一凡伯叔自已立功、故絕。本人係親姪、或聽繼為嗣、未聽繼為嗣、今襲職、止合封伯叔父母。若伯叔父襲祖職、故絕。本人曾聽繼為嗣。亦止合封贈伯叔父母。本身父母、俱不得封贈。若伯叔父襲祖職、故絕。本人不曾立為嗣子、只以倫序應該承襲祖職者。各封贈本人父母

    ○一兄立功授職。親弟襲職。封贈本身父母。其妻不得授封。待傳之子、照姪襲伯叔事例、封贈伯叔父母。本身父母理無封贈。其有移已及妻之封於其父母者、聽

    ○一軍職母、祖母、係再醮、母子無絕道。俱準授封

    ○一武官生母見在、壓於嫡母、不得授封者。本官之妻、亦不得授封。若軍職緣事問革為民者、見在。本身及妻、不得授封。待亡後、方許授贈

    ○一姪代伯叔總小旗役、以後自立軍功陞職者。以自已立功論。當封本生父母。其姪男襲替伯叔職、係為人後者。已及妻、照例封贈

    ○一軍職除犯該強盜妄保官員、揭黃罷職等項、應該追奪

    誥命、照例不準外。其犯該人命、失機、不孝、及竊盜掏摸、盜官畜產、白晝搶奪、姦宿軍妻、行止有虧、敗倫傷化、賣放軍餘十名以上、充軍為民、或身終、或年六十、子孫襲替後、能立功陞職、大於祖職者。止得本身封贈。若父祖六十歲尚在、則本身亦不授封。若充軍為民之人、復還原衛原職、又自立功陞職者。亦不得封贈

    ○一武職由

    恩廕傳乞報捷等項、致位通顯。雖無軍功。或先世姻連

    國家。或本身竭力王事。非如納銀等項陞級者。及雖係納銀等項進身、能自立軍功三級以上者。俱準給應得

    誥命。其專以納銀等項進身、雖有軍功一二級、或

    恩廕一二次者。不準給。若奉一時

    特恩、臨時奏請子孫襲替。不係軍功者、照例減革

    ○嘉靖十一年題準、軍職有以妾作妻冒受封

    誥者。許令首官改正、免罪。若有欺隱。事發重治

    ○萬曆元年題準、凡錦衣衛官旗將軍、及不係世襲者。照文職例、以三年為率、查無違礙、方許保結請

    誥

    ○十二年題準、武職旁枝子孫、繼襲祖職、俱待三年滿日。在內從兵部、在外從撫按、批允請

    誥。方冊結送部覆覈。照例題請撰給。若未及三年、或在任犯罪者、俱不準

    凡武職有子任在京文職者。成化二十三年

    詔、封贈依文官例、父職高於子者、進原職一階。卑者、從子官封

    ○萬曆元年題準、武職子孫見任文職、進階授封者。兵部照例查送謄黃衙門、轉開吏部、行翰林官撰述頒給

    ○六年議定、職高於子者、仍舊進階。卑者、照子文官品級、查武官品同者封贈俱給武軸。前撰述例停止

    凡軍職授

    誥之後。子孫不能保守、如遇水火盜賊者。例無重給

    凡土官、無封贈父祖例。止與本身

    誥敕。成化以來。該撫按衙門、查勘無礙、奏請。兵部覆題。亦準封贈

    ○嘉靖元年奏準、長官司長官

    敕命。準照土官資格、六品封贈★正長官、作正六品。副、從六品☆凡夷官。天順四年奏準、野人女直等、原授職事

    敕書、有齎至告襲者。拘收在部。俟定奪職事後、給新

    敕照回其拘收者、通類年終、會官燒燬

    凡加增。洪武二十六年定、武官歿於王事者。照依生前職事、加贈二等。死於鋒鏑者。照依生前職事、褒贈一等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三

    軍務

    按諸司職掌。軍務條、有開設衛所、整點軍士。今衛所詳載職方司。軍士載職方車駕二司。其職掌舊文存此、而以聲息附、總之為軍務雲

    凡開設衛所。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要衝、及邊方去處、奉

    旨刱立衛所。即便行移禮部、鑄印作缺、入奏請

    旨、除調官員。仍行所在官司開設、撥軍守禦★詳具職方司城隍條下☆

    凡整點軍士。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衛所軍士隊伍、俱有定數。如是奉

    旨差人點視、真給勘合戶由、於內明寫收軍來歷緣由。除開設衙門原有旗軍外。其續後調到補伍軍士、必須窮究原伍旗軍下落明白、庶不迷失軍伍。如是伍內空歇、未填勘合、亦須諮呈該府、著令勾補、以憑填給。其新收軍人應關戶由者、一體照戶出給勘合戶由★詳具識方司及車駕司守衛條下☆

    凡聲息。洪武二十六年定、腹裏邊境險要去處、或有嘯聚者、飛報聲息到部、火速入奏。毋得遲滯★詳具職方司☆

    功次

    國初、論功行賞、皆臨時取

    旨。差次重輕、不預為令。承平以來。意存激勸、率以首功定賞格。條例漸廣。凡官及軍有功。查勘明白、造冊到部。當陞賞者、各照立功地方則例、具奏陞賞。其論功、以擒斬北虜為首。遼東女直次之。西番及苗蠻又次之。內地反賊又次之。詳列於後

    功賞勘合字號

    神威精勇猛   強壯毅英雄

    克勝兼超捷   奇功奮銳鋒

    智謀宣妙略   剛烈效忠誠

    果敢能安定   揚名顯大勳

    永樂以來。俱用此四十字編號。用

    寶。印綬監收貯應用。其嘉靖元年、新編垂拱等字號、題準不用

    達賊功次★遼東女直附☆

    甘肅寧夏、陜西、延綏、偏頭關、大同、宣府、山海關、一帶虜賊。成化十四年申明、一人擒斬一名顆、陞一級。至三名顆、陞三級。二人共擒斬一名顆、為首、陞一級。至三名顆、陞三級。驗係壯男、與實授。幼男婦女、與署職。為從、及四名顆以上、俱給賞

    ○正德十年奏定、一人獨斬一顆、陞實授一級。不賞。三人共斬一顆、為首者、陞署一級。為從、給賞。四人五人六人共斬一顆、為首者、給賞。為從、量賞。二人共斬幼小賊一顆、為首者、陞署一級。為從、量賞。不願陞者、每實授一級、賞銀五十兩。署職、二十兩。陣亡及被賊殺死夜不收墩軍人役、亦陞實授一級不願陞者、賞銀三十兩。重傷回營身故、陞署一級。不願陞者、賞銀一十五兩

    ○嘉靖二十三年題準、各項人等、如遇虜賊入邊。但有能出邊擒斬賊首一顆者、除照例陞級外。仍賞銀三十兩。所得馬匹等物、盡給本人

    ○隆慶元年題準、薊鎮與大眾達賊血戰、臨陣擒斬賊級一顆者、超陞二級。★今亦止陞一級☆不願陞者、賞銀一百兩。所獲馬牛貨物、盡給本人。各邊不得援以為例

    ○萬曆十二年題準、以後斬獲達賊。巡按御史詳加查覈。如真正聞名夷酋頭目、方準照例陞賞。若平時未聞姓名、止係斬後認出者、量陞實授二級。不願陞者、賞銀一百兩如原非賊首、官軍賂買通事妄報者、查究問罪。首級止照常陞賞。其例前襲過、有不係賊首者、子孫襲替日查革

    凡斬獲達賊領軍官。成化十四年申明、把總領官軍五百人、部下擒斬達賊五名顆、陞一級。每五名顆、加一級。領軍一千人者、十名顆、陞一級每十名顆、加一級

    ○嘉靖十五年題準、千總領官軍五百人、部下斬獲達賊十名顆、陞一級。每十名顆、加一級。領軍一千人者、二十名顆、陞一級。每二十名顆、加一級。凡把總千總加級、俱至三級而止。二級實授、一級署職。若係都指揮使以上、止陞署職二級。其餘加賞。★今都指揮獲功。止賞、不陞。☆別種寇賊、推類而行。已陞之外、功次更多、並不及數者、止給賞。不陞

    凡虜中逃回人口。嘉靖四十二年題準、有自虜中逃回、能率其黨類歸順者、計其眾寡、以次犒賞。如十人、即與小旗。百人、即與百戶。三十名口以上、與做冠帶總旗。仍各給官銀三十兩安家就令管束降眾、隨營截殺。願歸者、應付還家

    ○四十三年題準、各邊虜中逃回人口。每歲總兵官、招至七百人以上、參將、至四百人以上、守備把總備禦官、至三百人以上、各陞一級

    ○隆慶元年題準、總兵官七百名外再多者、止計數加賞

    ○二年議準、大同山西二鎮副總兵所轄地方、招徠降人至五百名以上、準陞一級。不及數者、照常給賞

    ○萬曆四年題準、守備備禦等官、招徠人口、照舊以三百名陞一級。分守參遊各官倍之。副總兵係加銜、仍管分守參遊事者、如參遊例。協守副總兵八百名、鎮守總兵官一千名、準各陞一級。然亦止陞一級。多者、與不及數者、各照前數、以三分為率、二分以上者、加賞。一分以上、給賞。半分以上、量賞。其各該招徠人口、止令解赴該管兵備道驗發。該道季終、類報巡撫。歲終類題。覆行巡按御史、查弔各道卷。或就近摘拘數名、審覈明實、題請加恩

    ○九年議準、臨陣救回被虜二名口者、照首級一顆例、賞銀五十兩

    凡哨夜軍丁。嘉靖二十五年題準、夜不收哨探虜情得實、照斬首一顆例、賞銀三十兩

    ○四十二年題準、果能傳報的實、防守有賴。各邊者、陞世襲一級。薊鎮獨石者、陞世襲二級。被殺者、各邊、陞世襲一級。賞銀五兩、布五疋。薊鎮獨石、陞世襲二級。賞銀十兩、布十疋。如虛捏誤事者、以軍法重治

    ○隆慶元年題準、薊遼鎮夜不收、深入虜營、哨探得實。如果賊犯、保障無失、或挫斬虜首七十顆以上。其哨探之人、比照獲功事例、陞一級。不願陞者、賞銀五十兩。如出境哨探、被賊殺傷、亦照陣亡陣傷例、優卹陞賞

    凡遼東女直。成化十四年申明、一人擒斬二名顆、陞一級。至六名顆、陞三級。驗係壯男、與實授。幼男婦女、與七名顆以上、並不及數者、俱給賞。不陞★今亦照達虜例☆

    番賊功次★苗蠻倭賊附☆

    凡陜西、甘肅、四川、貴州、湖廣、兩廣、番賊。苗蠻。成化十四年申明、一人擒斬三名顆、陞一級。至九名顆、陞三級。驗係壯男、與實授。幼男婦女、與十名顆以上、並不及數者、俱給賞

    ○萬曆三年題準、陜西番賊功次、如成化中例。陞至三級而止。餘功扣賞。又一人為首、二三人為從、擒斬三名顆、為首者、陞署一級。為從、加賞。陣亡者、陞一級。徵傷者、量賞。其不願陞者、驗果壯大首級、每顆、賞銀十兩。幼男婦女、俱照舊例給賞

    ○四年題準、一人為首、二人三人四人為從、斬首二顆。為首、給賞。為從、量賞。一人為首、二人三人為從、斬首一顆。為首、量賞。為從、不賞

    凡斬獲番賊領軍官。萬曆三年題準、千總領五百人、部下斬獲三十名顆、陞一級。領一千人者、六十名顆、陞一級。把總領五百人、部下斬獲十五名顆、陞一級。領一千人者、三十名顆、陞一級。俱至三級而止。除參遊以上不許報功外。其千把總等官、果係奮勇當先、親自擒斬、紀功官隨軍紀驗明白者、一體敘論

    凡南方蠻賊。宣德九年定、斬首三顆以上、及斬獲首賊者、俱陞一級。斬首二顆、俘獲一二人、斬從賊首一顆以上、及目兵兵款有功者、俱加賞。不陞

    ○正德十六年題準、兩廣等處。一人擒斬三名顆、至五名顆、俱陞實授一級。不賞。六名顆以上、亦止陞一級。★近陞二級☆仍計餘功加賞。不及數者不陞

    ○嘉靖十二年題準、不分官軍漢土達舍頭目各色報效人員、但二人以上、共擒斬四名顆以上者、給賞。二名顆以下者、量賞。其功微者、撫按衙門、動支無礙官銀犒賞

    ○萬曆四年議定、徵山斬從賊首一顆、賞銀一兩。生擒者、二兩。不願賞者、每三功、當一級。斬有名小賊首一顆、賞銀十兩。生擒者、一十五兩。不願賞者、每二功、當一級。若斬奏內有名大賊首者、賞銀二十兩。生擒者、三十兩。不願賞者、陞實授一級

    凡斬獲苗蠻山賊領軍官。正德十六年題準、領軍領哨把總等官、部下擒斬一百名顆、陞署一級。三百名顆、陞實授一級。俱不賞。四百名顆以上、亦陞一級。仍計餘功加賞。不及數者、不陞

    ○萬曆十一年議準、雲南夷賊窺犯、擒斬功次、照倭功事例陞賞

    凡倭賊。洪武二十九年令、各衛指揮千百戶、獲倭船一艘及賊者、陞一級。賞銀五十兩、鈔五十錠。在船軍士、生擒殺獲倭賊一人者、賞銀五十兩。陸地交戰、生擒殺獲一人者、賞銀二十兩

    ○嘉靖三十五年議準、凡水陸主客官軍民快、臨陣擒斬有名真倭賊首一名顆者、陞實授三級。不願陞者、賞銀一百五十兩。獲真倭從賊一名顆、並陣亡者、陞實授一級。不願者、賞銀五十兩。獲漢人脅從賊一名顆者、陞署一級。不願者、賞銀二十兩。如在海洋遇賊、有能邀擊沉溺船隻、或追逐登山、使賊不得近港。如賊已近港、有能奮勇堵截、使賊不得登岸。如賊已登岸、有能衝鋒破陣、奪其聲勢、或追出境、或逼下船、使地方不致被禍。或所部兵少、而擒斬多者。均以奇功論

    ○萬曆十二年定、賊七八百人、至千人、船十餘隻、至二三十隻、擒斬有名大賊首一名顆。陞實授三級。不願陞、賞銀一百五十兩。擒斬真倭從賊一名顆。陞實授一級。不願陞、賞銀五十兩。擒斬漢人脅從賊一名顆。陞署職一級。不願陞、賞銀二十五兩。若二名顆者、當一級。以上為第一等。須賊勢大舉、血戰成功者、方許開列。其餘不得擅擬。賊至三百人之外、船至五隻以上、擒斬賊首一名顆者。陞實授一級。獲真倭從賊一名顆。賞銀十五兩。每三名顆、當一級。不及數者、給賞。獲漢人脅從賊一名顆、賞銀十兩。多者、加賞。不陞。以上為第二等。須對陣擊殺、兩相鏊戰者、方許開列。如賊不過百餘人、船不過一兩隻、賊首不過一船、立能斬獲一名顆者、賞銀十五兩。真倭從賊一名顆、十兩。漢人脅從賊一名顆、五兩。通不議陞。以上為第三等

    凡斬獲倭賊領軍官。武官自守備把總以下、文官自海防民兵同知以下、所領五百人、部下臨陣斬獲倭賊五名顆、陞一級。十名顆、加一級。領一千人者、五名顆、陞署一級。十名顆、陞實授一級。二十名顆、加一級。俱至三級而止

    ○萬曆二年題準、海洋征戰、部下擒斬百名三百名以上、如苗蠻山賊例、不論海賊倭賊、勘是奇功、與世襲。功非奇者、照常陞賞

    ○三年題準、都司參遊守備以上、仍前不許報功。若把總以下將領、果能身先士卒、破敵摧鋒、斬獲首功、為眾知見者、準照級陞賞

    ○十二年題準、部功照獲功難易、扣數陞賞。仍依北虜例、領兵官不得自報首功。部下應陞職級、止終本身。以前陞過者、候子孫襲替日減革

    凡奪回被虜人口。萬曆四年議定、無論水陸官軍、但有臨陣擊敗賊夥、奪回被虜男子、成丁強壯者、每名、賞銀一兩。十五歲以下、並婦女、每名、賞銀五錢。通計部下奪回被虜、至一百名口者、本管將官、守備以上、陞署一級。三百名口以上、實授一級。不及數者、不陞

    反賊功次★流賊附☆

    凡內地反賊。成化十四年申明、一人擒斬六名顆、陞一級。至十八名顆、陞三級。驗係壯男、與實授。幼男婦女、與十九名以上、並不及數者、俱給賞

    凡流賊。正德七年題準、一人為首、一人為從、就陣擒斬有名劇賊一名顆、為首者、陞實授一級、世襲。不願陞者、賞銀三十兩。為從者、給賞。就陣擒斬以次劇賊一名顆、為首者、陞署一級、世襲。不願陞者、賞銀十兩。為從者、量賞。就陣擒斬從賊三名顆。為首者、陞實授一級、世襲。不願陞者、賞銀十五兩。為從者、給賞。緝獲者、不在此例。就陣擒斬從賊一名顆、為首者、賞銀五兩。二名顆、為首者、賞銀十兩。為從者、量賞。緝獲者、不在此例。前項功次、係一人自擒斬、不分首從、照前陞賞。六名顆以上、至九名顆者、止陞實授二級、世襲。不願陞者、賞銀三十兩。不及六名顆者、除實授一級外。扣筭賞銀。為首二人、或三人四人五人、俱為從、共斬賊級一顆者、不必分別首從、共賞銀五兩均分。陣亡者、陞實授一級、世襲。不願陞者、賞銀十兩。重傷回營身故、陞署一級。不願陞者、賞銀七兩。一人擒斬隨從賊人十五六歲幼小首級一名顆者、量賞。二名顆、給賞。三名顆者、加賞。當先破敵被傷者、給賞。其不係臨陣、緝捕從賊一名顆者、賞銀四兩。二名顆者、賞銀八兩。三名顆者、賞銀十二兩。四名顆者、陞實授一級、世襲。不賞。一人為首、或二人三人四五人為從、緝捕從賊一名顆者、賞銀四兩。不分首從均分

    ○又題準、斬割耳記一副者、量賞。二副者、給賞。三副者、陞署一級、世襲。若耳記二副、又有首級一顆、或二顆者、俱陞署一級、世襲。不賞。斬割耳記四副者、及二副、又有首級二顆、或三副、又有一顆者、俱陞實授一級。世襲。不賞。斬割耳記五副者、及三副、又有首級二顆、或四副、又有首顆者、陞實授一級、世襲。量賞。斬割耳記六副者、及四副、又有首級二顆、或三副、又有三顆者、或二副、又有四顆者、俱陞實授一級、仍署一級、世襲。不賞。斬割耳記七副者、及五副、又有首級二顆、或四副、又有三顆、或三副、又有四顆者、俱陞實授一級、仍署一級、世襲。再與給賞。斬割耳記八副、及七副、又有首級一顆者、或六副、又有二顆者、俱陞實授二級、世襲。不賞。所擬應陞功次、亦止於陞實授二級、世襲。其餘再有九副、十副者、俱止扣算、與量賞、給賞、加賞。其正德五年、寧夏功。嘉靖元年、江西功。俱題準、照流賊例陞賞凡斬獲流賊領軍官。正德七年題準、把總等官部一擒斬有名劇賊五名顆以上、陞實授一級。擒斬從賊七十名顆以上、陞署一級。不賞。五百名顆以上、陞實授一級。不及數者、俱止給賞、量賞。若斬割耳記、首級、共輳七十顆副以上、及五百顆副以上者、例同

    功次通例

    凡頭功奇功官軍人等。有計謀膂力過人、眾所推信者、編入行伍、當先破賊、斬首數多、不能挾持者。聽從徵軍官保結。撫按覈實。名為頭功、奇功。不必看驗首級、量賊之多寡、捷之大小、具奏。超格陞職。有世襲字樣、準與世襲

    ○洪武三十五年令、官軍對敵之際、能立奇功者、陞二級。頭功、陞一級。次功、不陞

    ○成化十四年申明、陣前當先、殿後、斬將搴旗、擒斬賊首等項奇功。臨時奏擬陞賞

    ○嘉靖二十二年題準、聽總督大臣通行各鎮、另設衝鋒破敵一科。揀選強悍有力情願死敵者、各數千人、為前鋒。專一破陣。賊退之後。衝鋒破敵者、為首。隨後斬首級者、為從

    ○萬曆元年題準、果能奮勇先登、摧鋒陷陣、雖無斬獲、即論奇功。列之上等。乘夜砍營、斬取首級、得以併敘。如隨後斬取殺死賊級、及零碎老弱、俱為次等。巡按御史覈勘、分別大敵、小敵、大勝、小勝。上等、擬陞。願賞者、從厚。次等、擬賞。不許一概擬陞

    凡俘獲等功。成化十四年申明、俘獲賊屬人口、奪獲頭畜器械、並齊力助斬者、量賞。人口、就給俘獲原主

    ○嘉靖五年令、被虜人口、能獲賊首復回者、如戰陣擒斬例、量陞一級

    凡功陞職級。成化十四年申明、軍人有功、陞一級、至小旗。舍人陞一級、至冠帶小旗。★今舍人、亦止陞小旗小旗陞一級、至總旗。冠帶小旗陞一級、至冠帶總旗。總旗陞一級、至試百戶。冠帶總旗陞一級、至實授百戶。★今冠帶總旗、亦止陞試百戶☆試所鎮撫陞一級、至實授所鎮撫。實授所鎮撫陞一級、至實授百戶。實授百戶、陞副千戶。副千戶、陞正千戶。正千戶、陞指揮僉事。僉事、陞指揮同知。同知、陞指揮使。該陞都指揮、都督者、類推而行。其軍人舍人至小旗、小旗至總旗、舍人至試所鎮撫、總旗至試百戶、俱無署職。★今所鎮撫、無試職、有署職。試百戶、亦有署職。惟報捷舍人、仍陞試所鎮撫☆惟百戶以上、聽以次署陞。其署職至實授、亦作一級。有緣事該降、即准此遞降★今署職降級、仍降署級☆

    ○正德十六年奏準、署職獲功一級、照例止與實授。不許通算遞加

    ○嘉靖五年題準、旗軍獲功署一級者、總旗改陞署試百戶、食總旗名糧。所鎮撫試百戶、陞署實授百戶。止支舊俸。其署試百戶獲功一級、與做實授試百戶。署實授百戶獲功一級、與做實授百戶。俱支本等職俸

    ○四十三年題準、軍職立功、陞至都督等官、後又有功、奉

    旨加陞、無階可加者。行取應繼兒男、廕冠帶總小旗。就補原衛食糧差操

    ○又議準、軍職患病致仕、其子替職、後又能自立軍功二級者、本官照例陞級。致仕。身終之日、準襲。不願陞者、內將一級加陞其子。一級加賞。如止獲功一級、其子加陞。不賞

    ○又議準、分守參將部下斬獲、該陞署二級、或實授一級、未經陞授病故、應陞職級、又係流官、子孫不許襲陞者。賞銀二十兩。給付其家凡軍官部功。成化十四年申明、出師、監督總兵等官、並鎮守總兵巡撫紀功供給等官、班師之日、兵部照功次冊、具奏陞賞。凡遠年功次、不許奏擾

    ○弘治元年令、領兵守備官、不得自報功次。所部旗軍斬獲、不及五名顆者、領軍官不準陞賞★今北功、守備不議、南功、守備議陞☆

    ○嘉靖十八年題準、領軍部下斬首功次、務要審實千把總的確職銜、及各官領軍數目、地方斬首功次、年月日時、各查明白。造冊送部。議擬陞賞。不許將守備以上官員、冒報領軍功次、及將千把總部下功次、重復開報、或各處不及數、混開一處報功

    ○萬曆十三年議準、都指揮使陞級陞俸者、例不加授都督職級。應陞職一級者、照舊給賞銀五十兩。應陞俸一級者、賞銀二十五兩

    凡奏帶報功。弘治十三年奏準、跟隨內臣將官頭目、不分有無職役、若非奏帶、不許報功。果係奏帶獲功、該陞職役、只合注於本管衙門。不許希求、注於錦衣衛。違者、該陞職役、俱革罷。扶同勘保者、參究治罪

    ○嘉靖六年令、各衛帶俸差操立功等項空閒指揮、不係管軍管事者、聽編入行伍、並家人子弟圖報者、亦先具冊籍驗明。俱隨軍殺賊、有功、一體陞賞。其領軍領哨把總官、及非空閒、曾編行伍、並原未報官家人子弟、所獲功次、俱不準

    ○

    又題準、查革各邊贊畫、毋令冒功

    凡軍旗民人等獲功。天順元年令、總小旗、係總兵等官及各衛編置、不經兵部奏補者、有功、止依軍人等陞賞

    ○成化六年令、凡民人獲功、不願陞總小旗者。給與冠帶終身

    ○又例、凡總小旗嫡派幼小、次房子孫暫補、後獲功陞一級者。嫡派改襲祖役。本人準軍餘例、充小旗

    ○正德十六年

    詔、武職並舍人舍餘旗校納銀等項、授職、並冠帶者、獲功、止許於實授職役上加陞

    ○嘉靖二十年議準、近邊地方壯夫、若有斬獲功。除照例陞級外。每顆、仍賞銀五兩。照顆遞加

    ○隆慶元年題準、有司民兵、編成行伍、遇警出剿零賊、若有生擒斬級。照依軍人、每功、陞一級、世襲。不願陞者、賞銀五十兩。堡民得功。其堡長副、亦照軍職部下擒斬例陞賞

    凡立功贖罪。軍職為事問擬充軍、已到衛所收伍、奉文立功贖罪者。指揮、親自擒斬四名顆、千戶、三名顆、百戶、二名顆、俱準贖罪。仍復本職。若指揮、獲功三名顆、止得復副千戶。獲功二名顆、止得復試百戶。指揮千百戶、各獲功一名顆、俱準開贖。不給冠帶。聽回原衛所閒住。若係永遠軍、照前擬、各遞加一名顆、方準開贖復職、回衛閒住。願在邊方立功者、聽。若係領兵部下獲功、每五名顆、亦準一級。本身不許報功。此外已經揭黃、永不許襲替。近犯永遠充軍、次房已襲祖職者、並不得援此為例。如未經發遣著伍、奉文立功贖罪、亦照前擬、各遞加一名顆、方準贖復職。若犯調衛、並立功贖罪、不拘已未發遣、如煙瘴衛所、親自擒斬二名顆、附近衛所立功徒罪、一名顆、俱準贖回衛還職。本犯不許輒自奏告赴邊方立功。其旗合餘丁民兵人等、為事問擬充軍立功徒罪、不拘已未發遣、奉文立功贖罪者。係永遠軍、親自擒斬三名顆、終身軍、二名顆、立功徒罪、一名顆、俱準贖罪開伍。餘功、照例加陞。若舉監生員吏典、犯前項各罪者。止照前擬開贖。餘功扣賞。永不許復

    ○嘉靖二十六年題準、大小將官、除因地方失事、充軍降級、本身及家丁奉例立功外。如有犯該私罪、假名立功自贖者、不準錄論

    ○二十七年題準、軍職免死充軍、取赴軍門立功贖罪者。尋常親斬首級、照軍役為始陞授小旗。再次斬獲、以漸遞加。率領家丁斬獲者、照依領軍官例陞級。家丁、仍照軍役、分別首從陞賞。如大虜壓境、有能出謀制勝、陷陣摧鋒、立有奇功。總督撫按據實奏保、贖罪還官推用。不在此限

    ○萬曆十二年題準、軍職問擬終身充軍、已到衛所著伍立功者、俱照舊例、贖復原職。其獲功多者、止扣算加賞。不許再行議陞。永遠充軍、不拘已未發遣、一概不準贖罪。若果有勇力超眾、真能臨陣破敵、擒斬有功者、候巡按御史覈實、照軍人斬首例、以次加陞。即注充發衛所。不許援引終身軍例、告回原籍凡舉監生員吏承人等獲功。正德十年議定、舉人、監生、依親獲功實授一級者、免其坐監歷事、就與上選。二級者、就與選用。歷滿上選、獲功實授一級者、起送赴部選用。二級者、於考定資格上、仍加一級。若選期已到者、於考定資格上、遞加二級。中間坐監歷事等項日期未滿、扣算滿日、方與準論。廩膳生員、獲功實授一級、準令入監。二級者、免其入監歷事、就與上選。給引照回。增廣、附學、獲功二級、準令入監。一級、準令補廩。不願候補者、準與冠帶榮身。省祭、獲功實授一級者、起送赴部、就與選用。二級者、於考定資格上、仍陞一級。若選期已到、獲功二級者、於考定資格上、加二級。承差聽缺、獲功實授一級者、就撥見役。二級者、免役、起送辦事。見役、獲功實授一級者、起送辦事。二級者、免其辦事、就與選用。吏典、獲功實授一級者、農民、免初考。初考役滿、免轉參。二考役滿、免辦事。辦事聽撥、免當該。二級、各遞加。其辦事、一級、免當該。二級、免考試。皆給冠帶、辦事滿日、給引照回。省祭本等資格選用。二級者、就與選用。若轉參辦事等項、日月未足、扣算滿日、方與準論。以上各項獲功事宜、級數多者、止與二級為止。若餘功、加署一級。係是半級、難以論陞、止加賞。或有二署級者、準作實授一級

    ○嘉靖二十五年奏準、凡有官員舉監生員義民人等、督領家丁、赴軍門、隨賊截殺、得獲功次、及仗義輸粟濟軍者。俱聽軍門、及撫按官、臨時酌擬奏請、從厚陞賞。至於耆民統領沙兵、或屬把總、或屬府縣官管轄、其所獲功次、仍照部下功、論擬陞賞

    ○萬曆四年議定、鄉官舉人監生生員。省祭吏承人等、統率鄉夫殺賊、設謀出奇調度、及親自臨陣斬獲首級者、照例一體陞賞

    凡土官有功、無陞例。成化十四年申明、各照地方例、陞散官、至三級而止。其餘功次、與土人、俱厚賞不陞

    凡擒獲奸細。嘉靖二十二年議準、凡擒獲真正奸細一名者。不分官旗軍民、照擒斬例、陞一級。賞銀十兩。不願陞者、賞銀五十兩。仍追究奸細從何地方進入、將官司查提問罪、敢有與虜交通。潛為內應者。全家處死

    凡陣亡。洪武十九年令、從徵官沒於陣所者、子孫襲職、陞一等

    ○永樂四年令、一家陣亡二三人者、陞二級

    ○景泰四年令、父在而子孫隨軍陣亡、別無應繼者、陞其父二級

    ○五年令、自已獲功該陞、而同籍親人有陣亡無嗣者、許併其功於見存之人、通論陞賞

    ○成化十四年申明陣亡官軍、與哨探被殺夜不收人等、俱陞一級

    ○嘉靖七年題準、武職陣亡無子、應該承襲之人、止許承襲祖職。將陣亡所陞之級。追贈陣亡之人

    ○三十年題準、凡陣亡者、免行勘

    ○萬曆四年題準、指揮使陣亡者、除給卹典、襲祖職外。仍取次男、或次孫、一人、與做冠帶總旗。查係生前有功、死難獨慘者、與做試百戶。俱世襲

    ○五年題準、旗軍舍餘、陣亡無子者、照武職官例、追贈一級。★舍餘軍丁、贈冠帶小旗。小旗、贈冠帶總旗。總旗、贈試百屍☆不許同籍併功

    凡奇功陣亡。成化十四年題準、凡官軍陣前當先殿後、斬將搴旗、擒斬賊首等項、立有奇功、後又陣亡者。子孫襲陞三級。仍立祠、加祭、廕子。若止是衝鋒陣亡、生前不曾立有奇功、襲陞二級。如不係衝鋒、止照陣亡例、襲陞一級凡夜不收出境哨探、被賊殺死者。成化六年、令陞賞依陣亡例。奪去馬匹免追

    ○嘉靖三十一年題準、哨探被殺夜不收子孫、不願陞者、賞銀三十兩

    ○四十二年、令夜不收被賊殺死者、巡撫冊奏、本部即查議陞職。不必再行查勘。優恤銀兩、照例速給。如無子孫者、官為歛葬。每年終、都司官於鎮城無祀壇內致祭

    凡文官陣亡。贈諡、祭葬、立祠、廕子、移諮禮部。取自

    上裁

    凡查覈功次。成化十四年申明、功次須驗不係一日一處者、方準如例陞級。若係一日一處之數、止擬一級。其餘給賞

    ○嘉靖十四年議準、今後凡遇各邊獲功。巡撫官務即委該道官、親詣戰陣地方查勘、轉送巡按衙門、體勘是實、即便如式造冊

    ○四十二年、令各處巡按御史、今後勘報功次。大功、限兩月以裏。小功、限一月以裏不許稽遲

    ○隆慶五年題準、如遇大舉官軍交戰。巡按御史移住近地、督併稽查。零騎對敵斬獲、該道親臨紀驗是否真正、仍查對食糧文冊、有無姓名。無名者、即係買冒、革祿不敘。仍行究遣。如遇家丁隨徵獲功者、務審原係何衛所軍民舍餘、今頂何軍名糧、及將陣亡員役、有無兄弟子孫、各明註本名腳下、造冊。一留備照。一繳部。兵部查覈明實、覆請陞賞。隨將應陞官旗、一面移文該府、照舊將勘合徑行各該都司衛所、遵照給帖。一面備細開諮都察院、轉行原勘御史、查對原冊相同、方準授職。以後告併斬首陣亡功級。但係年遠、不係已名、或故祖父名者、備查案冊無名、即係詐冒、俱不準理

    ○六年題準、九邊官軍、獲有擒斬功次。本處巡按御史、速行覈實。一面查收貯庫撫按贓罰、或別項應動銀兩、就將願賞者、照數給賞。一面速將覈冊、奏繳兵部、即行題請陞賞。候禮部送銀到部。兵部即便差官齎送、以補前數。其一應動支補還出入之數、俱聽巡按御史徑自查理、造冊交代。督撫官不許干預。巡按先將應動銀兩、具數奏知。沿海腹裏地方、賞給銀兩。原不由

    內府給發。各該巡按照九邊例、一體先行給賞

    ○又題準、各邊海去處。除係大敵決勝、一鼓成功外。其陸續零斬功次、覈勘之時、寧多擬賞、毋多提陞

    凡要報功次。成化二年、令官軍妄報、冒受陞賞者、事發革去。仍降原職役一級。調衛差操

    ○十四年申明、官軍人等、爭奪擒斬功次者、不許紀錄。其詐冒功次者、勘問、降一級。功次不準

    ○弘治十三年奏準、臨陣報有斬獲賊級、紀功官從公審驗。若用錢買、及賣者、俱問罪。係官旗、即於本衛、係軍、發邊衛、民、並軍丁人等、發附近衛、俱充軍。若虜寇犯邊、官兵明知被虜人口、遺棄在彼、因而妄殺、冒作賊級者、與殺平人一體論斷

    ○凡擅殺平人報功。其本管將官頭目失於鈐束者、量所殺多寡、輕則降級調衛。重則罷職充軍。俱奏請定奪

    ○正德十六年

    詔、在京在外官旗軍舍、但係例外奏帶、及稱報效、或各邊、各處、或一人數處、或一時兩三處、報功、及併功、陞授官旗者。除原祖職役照舊。其餘盡行除革。妄奏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又

    詔、近年軍職人等、在各邊不曾斬有首級、巧立當先衝鋒等名色、及斬首不及數、兵部擬賞、奉

    旨陞級世襲者。通查革

    ○嘉靖十三年令、凡係奏帶冒功陞授人員、不論例內、都查革。還指名參奏重治

    ○萬曆十年、令各巡按御史查革邊海報效冒功人員。自首者、免罪改正。不首者、查出重處。以後凡遇徵勦。有稱報效聽用之人、即係夤緣僥倖。各總督鎮巡官不許收用。有輕徇請託、致冒功次者、該科將督撫官參奏

    ○十二年題準、各處官軍獲功、俱將本名從實開報。如有捏造祖名等項另報者、一概不準併授。將官隨任子姪、果有年力強壯、可以戰陣殺賊者、預將姓名年歲、開報督撫及領軍官處、隨軍操練。臨陣有功、方許照例陞賞。如有將襁褓子起名報功、及遇殀故、另一人頂名承職者、覈功御史、指實劾奏。並其父兄治罪

    ○又題準、各處將領、及四外軍民人等、不係本省本鎮真正籍貫、但無本部諮文、自投邊海各鎮報功者、俱查革不敘。若總兵官容令無藉四外商賈星相人等、捏作本處軍民、買功賣功、以致濫陞者。聽巡按御史查究。如造冊到部、別行查出、本部及該科參究

    凡報捷。成化十四年申明、報捷官舍人等、以斬獲虜賊多寡為次。七十名顆以上、賞衣服一套。九十五名顆以上、賞鈔一千貫、陞一級。一百十名顆以上、賞衣服一套、陞試所鎮撫。別種賊寇遞加。女直三倍。番賊苗蠻六倍。反賊十倍

    ○嘉靖十六年議準、一百十名顆以上、係舍人小旗者、俱照例陞試所鎮撫。係總旗以上、各止擬陞一級

    ○四十四年題準、獲功一百十名以上、總督鎮巡等官有陞廕者、報捷人照例陞賞。若止賞賚。報捷人亦止賞、不陞

    賞格

    按諸司職掌。凡奉

    特旨賞賜軍官、須憑來文開寫姓名職事衛所。

    欽賞銀鈔(土商)疋等項數目、審對明白、具本引奏給賞

    凡軍功賞賜之等有三。曰加賞。曰給賞。曰量賞。俱查照功次、移文禮部、照例施行。其軍前激賞勘合銀牌、遇有奏討、臨時請

    旨關給

    給賞

    陜西三邊。都指揮、每員銀五兩、綵(土商)一表裏。指揮、每員銀三兩、綵(土商)一表裏。千百戶、鎮撫、每員銀二兩、絹二疋。旗軍舍餘總小甲人等、每名銀二兩、布二疋

    大同。宣府。與陜西三邊同

    遼東。都指揮、每員銀二兩、綵(土商)一表裏。指揮、每員銀一兩、絹布各二疋。千百戶、鎮撫、每員絹布各二疋。旗軍舍餘人等、每名絹二疋

    雲南。都指揮、每員鈔一千貫、綵(土商)三表裏。指揮、每員鈔八百貫、綵(土商)二表裏。千戶、衛鎮撫、每員鈔六百貫、綵(土商)一表裏。百戶、所鎮撫、每員鈔五百貫、絹三疋。旗軍舍餘、每名鈔二百貫、絹布各一疋

    四川。指揮、每員鈔六百貫、綵(土商)一表裏。千戶、每員鈔五百貫、絹三疋。旗軍、每名鈔三百貫、絹布各一疋

    湖廣。都指揮、每員鈔八百貫、綵(土商)二表裏。指揮、每員鈔六百貫、綵(土商)一表裏。千戶、衛鎮撫、每員鈔六百貫、絹三疋。百戶、所鎮撫、每員鈔五百貫、絹一疋。旗軍人等、每名鈔三百貫、絹布各一疋

    廣東。貴州。與湖廣同

    加賞

    各照地方則例、於正賞外、仍加一倍

    量賞

    陜西三邊。應得銀兩綵(土商)表裏者、減去綵(土商)表裏、加絹二疋。應得銀兩絹布者、減去絹布

    大同宣府。都指揮、每員銀三兩、綵(土商)一表裏。指揮、每員銀二兩、絹一疋。千百戶等官、每員銀一兩、絹一疋。旗軍人等、每名銀一兩、布一疋

    遼東。都指揮、每員銀一兩、絹布各二疋。指揮、每員銀一兩、絹布各一疋。千百戶等官、每員絹二疋。旗軍舍餘人等、每名絹布各一疋

    雲南。指揮、每員鈔七百貫、綵(土商)一表裏。千戶、衛鎮撫、每員鈔五百貫、絹三疋。百戶、所鎮撫、每員鈔四百貫絹二疋。旗軍舍餘人等、每名鈔二百貫、布一疋

    四川。應得鈔貫綵(土商)絹布者、減去鈔貫

    湖廣。廣東。貴州。與四川同

    文職。按察使、照都指揮例。知府、及土官知府、宣慰、宣撫、照指揮例。同知、通判、知州、推官、知縣、及土官千戶、安撫、長官、照千戶例。經歷、知事、檢校、縣丞、主簿、教諭、訓導、典史、巡檢、大使等官、照百戶例。掾史、省祭官、義官、陰陽生、醫生、千夫長、百夫長、吏舍、老人、總小甲、民壯、民款、土舍、達軍、黎兵人等、照旗軍例

    嘉靖十一年題準、京營官軍、調徵邊鎮。如有樹立奇功。不論官旗人等、每名先賞銀五兩、布二疋

    ○十二年題準、西官廳哨領備徵官軍、每名先給銀一兩、置買軍裝

    ○十三年題準、寧夏奇兵官軍、前赴大同應援、遇到、先行查照遼東延綏調來官軍例。官、每員賞銀三兩。軍、每名二兩

    ○二十九年題準、非重大徵進、例應紀功、軍前激賞者、勿得輒幹賞典。大約以五千裏外、一年以上、為一等。三千里外、八箇月以上、為一等。一千里外、六箇月以上、為一等。五百里外、三箇月以上、若達官達舍、無糧操餘、為一等。多者、每員給銀五兩、或三兩、或二兩。少則每名止給銀七

    職方清吏司

    郎中、員外郎、主事、職掌天下地圖、及城隍、鎮戍、營操、武舉、巡邏關津之政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四

    城隍一

    都司衛所

    國初、設太平諸郡翼元帥府、以統諸道兵。設總制親兵都指揮使司、及都鎮撫、以總禁衛。續改諸翼為親軍。立大都督府。設內外衛所、及各都指揮使司。後又分大都督府為五府。隸外衛於都司。而都司、及內衛、各以其方隸五府。惟親軍不屬。遂為定製。其都司衛所。自永樂以後、添革改調不一。亦有以各處土官衙門屬之統轄者。今備書之。而分書沿革於下。所屬有土官者、隨處附見焉。其屬布政司府州者、見戶部、不具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天下都司、並衛所城池、軍馬數目、必合周知。或遇所司移文修築、須要奏聞、差人相度、準令守禦軍士、或所在人民築造然後施行

    都司二十一處★舊一十七處☆

    留守司二處★舊一處☆

    內外衛四百九十三處★舊三百二十九處☆

    守禦屯田羣牧千戶所三百五十九處★舊止有守禦千戶所六十五處☆

    儀衛司二十五處

    宣慰使司二處

    招討使司一處

    宣撫司六處

    安撫司一十七處

    長官司六十四處★舊五十九處☆

    番夷都司衛所等四百六十三處★自儀衛司以下、舊無。後以漸添設☆

    親軍衛

    金吾前衛    金吾後衛

    羽林左衛    羽林右衛

    府軍衛     府軍左衛

    府軍右衛    府軍前衛

    府軍後衛    虎賁左衛

    錦衣衛     旗手衛★以上舊上午二衛☆

    金吾左衛    金吾右衛

    羽林前衛★以上舊為北平三護衛。洪武三十五年陞☆

    燕山左衛    燕山右衛

    燕山前衛    大興左衛

    濟陽衛     濟州衛

    通州衛★舊為安吉衛。以上七衛。舊屬北平都司。永樂四年陞☆

    騰驤左衛    騰驤右衛★舊為神武前衛☆

    武驤左衛    武驤右衛★以上四衛。宣德八年、以各衛養馬軍士。及神武前衛官軍開設☆

    武功中衛★洪武年間設☆武功左衛★宣德二年設☆

    武功右衛★宣德六年設☆永清左衛

    永清右衛    彭城衛★以上三衛。舊屬北平都司。後改常山三護衛。宣德初、復為本衛。又併河南三護衛多餘官軍於彭城衛☆

    長陵衛★舊為南京羽林右衛。永樂二十二年改☆

    獻陵衛★舊為武成左衛。宣德元年改☆

    景陵衛★舊為武成右衛。宣德十年改☆

    裕陵衛★舊為武成前衛。天順八年改☆

    茂陵衛★舊為武成後衛。成化二十三年改☆

    泰陵衛★舊為忠義左衛。弘治十八年改☆

    康陵衛★舊為義勇中衛。正德十六年改☆

    永陵衛★舊為義勇左衛。嘉靖二十七年改☆

    昭陵衛★舊為神武后衛。隆慶六年設☆

    奠靖千戶所★嘉靖二十一年設☆

    犧牲千戶所★屬太☆

    舊制止上十二衛。後添設金吾左衛以下十衛。俱稱親軍指揮使司、不屬五府。又添騰驤等四衛。亦係親軍。並武功、永清、彭城、及

    長陵等十五衛、二所。俱不屬府

    五軍都督府所屬衛所

    左軍都督府

    在京

    留守左衛    鎮南衛

    驍騎右衛    龍虎衛

    瀋陽左衛    瀋陽右衛★俱南京舊衛。永樂十八年分調。舊尚有水軍左衛。英武衛☆

    南京左府所屬十衛★見後☆

    在外

    浙江都司★舊有新城千戶所、今革☆

    杭州前衛    杭州右衛

    海寧衛     寧波衛

    定海衛     昌國衛

    觀海衛     紹興衛

    臨山衛     台州衛

    海門衛     松門衛

    溫州衛     金鄉衛

    磐石衛     處州衛

    衢州千戶所   海寧千戶所

    湖州千戶所   嚴州千戶所

    金華千戶所★此下各所、舊無。後添設☆

    澉浦千戶所   乍浦千戶所

    定海後千戶所  定海中左千戶所

    定海中中千戶所 霩衢千戶所

    大嵩千戶所   石浦前千戶所

    石浦後千戶所  錢倉千戶所

    爵谿千戶所   龍山千戶所

    三江千戶所   瀝海千戶所

    三山千戶所   水軍千戶所

    新河千戶所   桃渚千戶所

    律跳千戶所   隘頑千戶所

    楚門千戶所   平陽千戶所

    瑞安千戶所   海安千戶所

    蒲門千戶所   壯士千戶所

    沙園千戶所   蒲岐千戶所

    寧村千戶所

    山東都司★舊有青州左護衛、後改天津右衛。舊有青州護衛、革☆

    濟南衛     兗州護衛

    平山衛     青州左衛

    登州衛     菜州衛

    寧海衛     臨清衛★舊兗州左護衛、後改☆

    任城衛     安東衛

    東昌衛★舊武昌左護衛、後改☆濟寧衛★此下各衛後設☆

    靈山衛     鰲山衛

    大嵩衛     威海衛

    成山衛     靖海衛

    膠州千戶所★此下三所、舊有☆諸城千戶所

    滕縣千戶所   肥城千戶所★此下各所、後設☆

    東平千戶所   濮州千戶所

    福山中前千戶所 奇山千戶所

    金山左千戶所  海陽千戶所

    寧津千戶所   尋山後千戶所

    百尺崖後千戶所 浮山前千戶所

    王徐寨前千戶所 夏河寨前千戶所

    雄崖千戶所

    魯府儀衛司

    德府儀衛司      羣牧所

    衡府儀衛司      羣牧所

    遼東都司

    定遼左衛    定遼右衛

    定遼中衛    定遼前衛

    定遼後衛    東寧衛

    鐵嶺衛     瀋陽中衛

    海州衛     蓋州衛

    金州衛     復州衛

    義州衛     遼海衛

    三萬衛     廣寧左屯衛

    廣寧右屯衛   廣寧中屯衛

    廣寧前屯衛   廣寧後屯衛

    廣寧衛★此下各衛所、後設☆廣寧左衛

    廣寧右衛    廣寧中衛

    寧遠衛     撫順千戶所

    蒲河千戶所   寧遠中左千戶所

    寧遠中右千戶所 廣寧中前千戶所

    廣寧中後千戶所 廣寧中左千戶所

    金州中左千戶所 鐵嶺左左千戶所

    鐵嶺中左千戶所 三萬前前千戶所

    三萬後後千戶所 三萬中中千戶所

    遼海中中千戶所 遼海右右千戶所

    遼海前前千戶所 遼海後後千戶所

    東寧中左千戶所

    右軍都督府

    在京

    留守右衛    虎賁右衛

    武德衛★俱南京舊衛。永樂十八年分調。舊尚有水軍右衛、廣武衛☆

    南京右府所屬五衛★見後☆

    在外

    直隸

    宣州衛★舊無、後設☆

    陜西都司★舊有西寧衛、涼州衛、莊浪衛、山丹衛、永昌衛、甘肅衛、後改甘州後衛、今俱屬行都司。舊有西河中護衛、後改雲南中護衛、革。有華山衛、後改西安左護衛、又改神武右衛。有西安中護衛、後改神武前衛。有階州衛、沙州衛。靈山千戶所、今俱革☆

    西安右護衛★舊泰山衛。後改☆西安左衛

    西安前衛    西安後衛

    延安衛     漢中衛

    平涼衛     綏德衛

    寧夏衛     慶陽衛

    鞏昌衛     臨洮衛

    蘭州衛     秦州衛

    岷州衛★舊軍民指揮使司、嘉靖二十四年、添設岷州。四十年、革。今存衛☆

    河州衛★舊軍民指揮使司☆洮州衛

    寧夏中護衛   甘州中護衛

    安東中護衛★此下各衛舊無、後設☆

    寧夏前衛    寧夏中衛

    寧夏中屯衛★舊和州衛☆寧夏左屯衛

    寧夏右屯衛   寧羌衛

    靖虜衛     固原衛

    榆林衛     寧夏後衛★以花馬池千戶所、改☆

    興安千戶所★舊為金州千戶所。萬曆十年改、此下二所、舊有☆

    鳳翔千戶所   文縣千戶所★此下各所、後設☆

    禮店前千戶所  沔縣千戶所

    環縣千戶所

    階州千戶所★舊屬秦州衛、嘉靖二十二年、改屬都司☆

    靈州千戶所   西安千戶所

    西固城千戶所  歸德千戶所

    鎮羌千戶所   安邊千戶所

    平虜千戶所   興武營千戶所

    鎮戎千戶所   寧夏平虜千戶所

    秦府儀衛司

    慶府儀衛司      寧夏羣牧所

    肅府儀衛司      甘州羣牧所

    韓府儀衛司      安東羣牧所

    陜西行都司★洪武十二年、添設☆

    甘州左衛    甘州右衛

    甘州中衛    甘州前衛

    甘州後衛★以上陜西甘肅衛、分設☆

    永昌衛     莊浪衛

    涼州衛     西寧衛

    山丹衛★以上舊屬陝西都司☆

    肅州衛     鎮番衛

    鎮夷千戶所   古浪千戶所

    高臺千戶所

    四川都司★舊有成都右護衛、後改龍虎左衛、隸南京左府。舊有成都中護衛、後改豹韜左衛、隸南京前府。舊有建昌衛、後改屬行都司。舊有蘇州衛、後改寧番衛。屬行都司。舊有巖州衛、浦江關軍民千戶所、後革☆

    成都左護衛   成都右衛

    成都中衛    成都前衛

    成都後衛    寧川衛

    茂州衛     重慶衛

    敘南衛     瀘州衛

    利州衛★舊無、後設☆ 松潘衛★舊為軍民指揮使司、後改☆

    青川千戶所   保寧千戶所

    威州千戶所   雅州千戶所

    大渡河千戶所  廣安千戶所★此下各所、後設☆

    灌縣千戶所   黔江千戶所

    疊溪千戶所   小河千戶所

    建武千戶所

    蜀府儀衛司

    土官

    天全六番招討使司★屬都司☆

    隴木頭長官司  靜州長官司

    嶽希蓬長官司★以上屬茂州衛☆

    石砫宣撫司   酉陽宣撫司★以上屬重慶衛☆

    石耶洞長官司

    邑梅洞長官司★以上屬酉陽宣撫司☆

    佔藏先結簇長官司

    蠟匝簇長官司  白馬路簇長官司

    山洞簇長官司  阿昔洞簇長官司

    北定簇長官司  麥匝簇長官司

    者多簇長官司  牟力簇長官司

    班班簇長官司  祈命簇長官司

    勒都簇長官司  包藏簇長官司

    阿思簇長官司  思曩兒簇長官司

    阿用簇長官司  潘斡寨長官司

    八郎安撫司   阿角寨安撫司

    麻兒匝安撫司  芒兒者安撫司★以上俱屬松潘衛☆

    疊溪長官司   鬱即長官司★以上屬疊溪千戶所☆

    四川行都司★舊無、後設。舊有建昌前衛、後革☆

    建昌衛★舊屬四川都司☆寧番衛★舊為蘇州衛、屬四川都司☆

    會川衛★此下各衛所、後設☆鹽井衛

    越嶲衛     禮州後千戶所

    禮州中中千戶所 德昌千戶所

    建昌打衝河中前千戶所

    還易千戶所   鎮西后千戶所

    冕山橋後千戶所

    鹽井打衝河中左千戶所

    土官

    昌州長官司   威龍長官司

    普濟長官司★以上屬建昌衛☆

    馬剌長官司★屬鹽井衛☆邛部長官司★屬越嶲衛☆

    廣西都司

    桂林中衛    桂林右衛

    南寧衛     柳州衛

    馴象衛     廣西護衛★舊桂林左衛、後改☆

    南丹衛★此下四衛、舊無、後設☆慶遠衛

    潯州衛     奉議衛

    梧州千戶所★舊有☆ 全州千戶所★此下各所、後設

    灌陽千戶所   古田千戶所

    象州千戶所   賓州千戶所

    融縣千戶所   來賓千戶所

    武宣千戶所   遷江屯田千戶所

    河池千戶所   平樂千戶所

    富川千戶所   賀縣千戶所

    懷集千戶所   容縣千戶所

    鬱林千戶所   五屯屯田千戶所

    貴縣千戶所   向武千戶所

    武緣千戶所   太平千戶所

    靖江府儀衛司

    雲南都司★舊有馬隆衛、後改雲南右護衛。舊有鶴慶、通海二千戶所、俱革☆

    雲南左衛    雲南右衛

    雲南前衛    大理衛

    楚雄衛     臨安衛

    景東衛     曲靖衛

    洱海衛

    永昌衛★舊為金齒軍民指揮使司、後改☆

    蒙化衛     平夷衛

    越州衛     六涼衛

    雲南中衛★以下各衛所、舊無、後設☆

    雲南後衛    廣南衛

    大羅衛

    瀾滄衛★以瀾滄軍民指揮使司改☆

    騰衝衛★以騰衝軍民指揮使司改☆

    安寧千戶所   宜良千戶所

    易門千戶所   楊林堡千戶所

    十八寨千戶所  通海前前千戶所

    通海右右千戶所 定遠千戶所

    馬隆千戶所   姚安千戶所

    姚安中屯千戶所 武定千戶所

    木密關千戶所

    鎮安千戶所★舊為金齒千戶所、萬曆十三年改駐守猛淋☆

    鎮姚     ★永昌千戶所、萬曆十三駐守老姚關☆

    永平前前千戶所 永平後後千戶所

    騰衝千戶所   新安千戶所

    鳳梧千戶所

    土官

    茶山長官司   潞江安撫司

    鎮道安撫司   楊塘安撫司★俱屬永昌衛☆

    蠻莫安撫司★此下俱萬曆十三年、添設☆

    猛臉長官司   猛養長官司

    貴州都司★舊有層臺衛、層臺、重安二千戶所、俱革。舊有平伐長官司、今隸貴陽府。舊有平浪九名九姓獨山州二長官司、今隸都勻府☆

    貴州衛     永寧衛

    普定衛     平越衛

    烏撒衛     普安衛

    赤水衛     威清衛

    興隆衛     新添衛

    清平衛     平壩衛

    安莊衛     龍里衛

    安南衛     都勻衛

    畢節衛     貴州前衛★舊無、後設☆

    黃平千戶所   安龍千戶所

    普市千戶所★此下各所、舊無、後設☆

    白撒千戶所   摩泥千戶所

    關索嶺千戶所  阿落密千戶所

    平夷千戶所   安南千戶所

    樂民千戶所   七星關千戶所

    土官

    新添長官司   小平伐長官司

    把平寨長官司  丹平長官司

    丹行長官司★以上屬新添衛☆

    楊義長官司★屬平越衛☆

    大平伐長官司★屬龍里衛☆

    中軍都督府

    在京★舊有廣洋衛☆

    留守中衛    神策衛

    應天衛

    和陽衛★俱南京舊衛、永樂十八年分調☆

    牧馬千戶所★南京舊所、永樂二十二年分調☆

    蕃牧千戶所★成化十三年添設☆

    南京中府所屬五衛一所★見後☆

    在外

    直隸

    蘇州衛     太倉衛

    鎮海衛     金山衛

    新安衛     安慶衛

    泗州衛     壽州衛

    宿州衛★舊為宿州千戶所☆

    武平衛★舊屬河南都司、後設☆

    淮安衛     大河衛

    邳州衛     揚州衛

    高郵衛     儀真衛

    滁州衛     徐州衛

    沂州衛     歸德衛★舊屬河南都司、後改☆

    鎮江衛★此下各衛所、後設☆

    廬州衛     六安衛

    徐州左衛★以舊武昌中護衛、改☆建陽衛

    嘉興中左千戶所 吳淞江千戶所

    寶山千戶所   劉河堡中千戶所

    崇明沙千戶所  松江中千戶所

    青村中前千戶所 南匯觜中後千戶所

    東海中千戶所  海州中前千戶所

    鹽城千戶所   興化千戶所

    通州千戶所   泰州千戶所

    汝寧千戶所★舊為衛屬河南☆

    莒州千戶所

    中都留守司      鳳陽衛

    鳳陽中衛    鳳陽右衛

    皇陵衛         留守左衛★舊無、後設☆

    留守中衛    長淮衛

    懷遠衛     洪塘千戶所

    河南都司★舊有歸德衛、後屬直隸。舊有汝寧衛、後改千戶所、與舊有潼關衛、武平衛、後俱屬直隸。舊有寧國衛、後改涿鹿衛、屬後府。舊有寧山衛、後屬後□。舊有安吉衛、後改通州衛親軍。舊有河南右護衛、後併彭城衛。舊有洛陽中護衛、後併汝州衛☆

    宣武衛     陳州衛

    睢陽衛     彰德衛

    懷慶衛     河南衛

    弘農衛     南陽衛

    南陽中護衛   信陽衛

    穎川衛     汝州衛★後設☆

    穎上千戶所   禹州千戶所★舊名釣州今改☆

    林縣千戶所   衛輝前千戶所

    嵩縣千戶所   鄧州前千戶所

    唐縣右千戶所

    周府儀衛司

    唐府儀衛司

    趙府儀衛司      羣牧所

    鄭府儀衛司      羣牧所

    崇府儀衛司      羣牧所

    前軍都督府

    在京★舊有天策衛、後分為保安衛、保安右衛屬萬全都司。舊有龍江衛、後改龍江左衛。舊有飛熊衛、後調南京☆

    龍驤衛     留守前衛

    豹韜衛★俱南京舊衛、永樂十八年分調☆

    南京前府所屬七衛★見後☆

    在外

    直隸

    九江衛

    湖廣都司★舊有長沙護衛、荊州中護衛、後革。舊有襄陽衛、襄陽護衛、瞿塘衛、後屬行都司。舊有安陸衛、後改承天衛。有荊州左護衛、後改 顯陵衛。有沔陽衛、以上三衛、俱改屬興都留守司。舊有武昌左右中三護衛、後左改東昌衛、右改徐州衛、中改武昌護衛。舊有德安千戶所、後改屬興都留守司。舊有忠州、夷陵、枝江、長寧四千戶所、後俱屬行都司。舊有道州千戶所、武昌右千戶所、西平千戶所、崇山千戶所、後俱革☆

    武昌衛     武昌左衛

    黃州衛     永州衛

    嶽州衛     蘄州衛

    施州衛     辰州衛

    常德衛     沅州衛

    寶慶衛     長沙衛

    茶陵衛     衡州衛

    鎮遠衛     偏橋衛

    清浪衛★以上三衛、在貴州境內☆

    平溪衛     五開衛

    九溪衛     靖州衛

    永定衛     武昌護衛★舊為武昌中護衛☆

    寧遠衛★此下二衛後設☆銅鼓衛

    郴州千戶所   麻寮千戶所

    安福千戶所   大庸千戶所

    桂陽千戶所   武崗千戶所

    添平千戶所   澧州千戶所★此下各所、後設☆

    寧溪千戶所   常寧千戶所

    鎮溪千戶所   桃川千戶所

    枇杷千戶所   錦田千戶所

    寧遠千戶所   江華千戶所

    城步千戶所   天柱千戶所

    汶溪千戶所   宜章千戶所

    大田千戶所   廣安千戶所

    黎平千戶所   中潮千戶所

    新化屯千戶所  新化亮寨千戶所

    隆裏千戶所★以上五所、在貴州境內☆

    銅鼓千戶所   平茶千戶所

    平茶屯千戶所

    楚府儀衛司

    荊府儀衛司      羣牧所

    榮府儀衛司      羣牧所

    岷府儀衛司

    吉府儀衛司      羣牧所

    土官

    永順軍民宣慰使司★屬都司☆

    臘惹洞長官司  麥芽黃洞長官司

    驢遲洞長官司  施溶溪長官司

    白崖洞長官司

    田家洞長官司★以上屬永順宣慰司☆

    保靖州軍民宣慰使司★屬都司☆

    五寨長官司

    筸子坪長官司★以上屬保靖宣慰司☆

    施南宣撫司★屬施州衛☆

    東鄉五路安撫司★屬施南宣撫司☆

    把搖峒長官司  上愛茶洞長官司

    下愛茶洞長官司 鎮遠蠻夷長官司

    隆奉蠻夷長官司★以上屬東鄉五路安撫司☆

    忠孝安撫司   忠路安撫司

    金峒安撫司★以上屬施南宣撫司☆

    劍南長官司★屬忠路安撫司☆

    西坪蠻夷長官司★屬金峒安撫司☆

    散毛宣撫司★屬施州衛☆龍潭安撫司

    大旺安撫司★以上屬散毛宣撫司☆

    東流蠻夷長官司

    臘璧洞蠻夷長官司★以上屬大旺安撫司☆

    忠建宣撫司★屬施州衛☆忠峒安撫司

    高羅安撫司★以上屬忠建宣撫司☆

    木冊長官司★屬高羅安撫司☆

    鎮南長官司  唐崖長官司

    容美宣撫司★以上屬施州衛☆

    椒山瑪瑙長官司 五峯石寶長官司

    水盡源通塔坪長官司

    石樑下峒長官司★以上屬容美宣撫司☆

    桑植宣撫司★屬九溪衛☆

    臻剖六洞橫波等處長官司★屬鎮遠衛☆

    湖廣行都司★以湖廣都司衛所改設☆

    荊州衛     荊州右衛

    瞿塘衛     襄陽衛

    襄陽護衛    鄖陽衛★添設☆

    夷陵千戶所   長寧千戶所

    枝江千戶所   遠安千戶所★此下四所、後設☆

    竹山千戶所   均州千戶所

    房縣千戶所   忠州千戶所★在四川境內☆

    襄府儀衛司

    興都留守司

    承天衛★舊為安陸衛、屬行都司嘉靖十八年改☆

    沔陽衛★舊屬都司、嘉靖二十一年改屬☆

    顯陵衛★舊為荊州左衛、屬行都司。嘉靖十八年改☆

    德安千戶所★舊屬行都司、嘉靖二十一年改屬☆

    福建都司

    福州中衛    福州左衛

    福州右衛    興化衛

    泉州衛     漳州衛

    福寧衛     鎮東衛

    平海衛     永寧衛

    鎮海衛     大金千戶所★各所俱後設☆

    定海千戶所   梅花千戶所

    萬安千戶所   莆禧千戶所

    福全千戶所   金門千戶所

    高浦千戶所   六鰲千戶所

    銅山千戶所   玄鍾千戶所

    崇武千戶所   南詔千戶所

    龍巖千戶所

    福建行都司★舊有建陽衛革☆

    建寧左衛    建寧右衛

    延平衛     邵武衛

    汀州衛     將樂千戶所

    武平千戶所★此下四所、後設☆

    永安千戶所   上杭千戶所

    浦城千戶所

    江西都司

    南昌衛★正德十六年、以南昌左衛、南昌前衛、併改☆

    袁州衛     贛州衛

    吉安千戶所★舊為吉安衛☆饒州千戶所

    安福千戶所   會昌千戶所

    永新千戶所   南安千戶所

    建昌千戶所   撫州千戶所

    鉛山千戶所   廣信千戶所

    信豐千戶所★添設☆

    淮府儀衛司      羣牧所

    益府儀衛司      羣牧所

    廣東都司

    廣州前衛    廣州後衛

    廣州左衛    廣州右衛

    南海衛     清遠衛

    惠州衛     潮州衛

    肇慶衛     雷州衛

    海南衛     廉州衛★舊為千戶所☆

    廣海衛★以下三衛後設☆碣石衛

    神電衛     新會千戶所★此下各所、舊有☆

    韶州千戶所   南雄千戶所

    龍川千戶所   程鄉千戶所

    德慶千戶所   新興千戶所

    陽江千戶所   高州千戶所

    儋州千戶所   萬州千戶所

    崖州千戶所   東莞千戶所★此下各所、後設☆

    大鵬千戶所   新寧千戶所

    從化千戶所   增城千戶所

    連州千戶所   香山千戶所

    海朗千戶所   長樂千戶所

    河源千戶所   平海千戶所

    海豐千戶所   捷勝千戶所

    甲子門千戶所  大城千戶所

    靖海千戶所   海門千戶所

    蓬州千戶所   澄海千戶所

    廣寧千戶所   永安千戶所

    靈山千戶所   欽州千戶所

    寧川千戶所   信宜千戶所

    陽春千戶所   雙魚千戶所

    海康千戶所   樂民千戶所

    海安千戶所   錦囊千戶所

    石城千戶所   清瀾千戶所

    南山千戶所   昌化千戶所

    瀧水千戶所   南鄉千戶所

    封門千戶所   函口千戶所

    富霖千戶所

    後軍都督府

    在京★舊有蒙古左衛、蒙古右衛、後革。又有神武后衛、後改 昭陵衛☆

    留守後衛    鷹揚衛

    興武衛★俱南京舊衛、永樂十八年分調☆

    大寧中衛    大寧前衛

    會州衛★俱北平行都司舊衛☆

    富峪衛★此下係添設、並北平山西等衛改調☆

    寬河衛★舊為大寧後衛、又為營州中護衛☆

    神武左衛    忠義右衛

    忠義前衛    忠義後衛

    義勇前衛    義勇後衛

    義勇右衛    武成中衛

    蔚州左衛

    南京後府所屬五衛★見後☆

    在外

    直隸★舊為北平都司、有北平三護衛、後俱為親軍。其不係北平舊衛者、俱永樂以後添設☆

    薊州衛★北平舊衛☆ 遵化衛★北平舊衛☆

    密雲中衛    密雲後衛★以舊密雲衛分☆

    鎮朔衛     東勝右衛

    興州左屯衛   興州中屯衛

    興州前屯衛   興州後屯衛

    忠義中衛    通州左衛

    通州右衛    神武中衛

    定邊衛     武清衛

    涿鹿衛★舊為河南寧國衛、屬中府☆涿鹿左衛

    涿鹿中衛    永平衛★北平舊衛☆

    山海衛★北平舊衛☆ 盧龍衛

    開平中屯衛   興州右屯衛

    東勝左衛    撫寧衛

    延慶衛★舊為北平都司、居庸關千戶所、後改隆慶衛。後又改今名☆

    河間衛     大同中屯衛★永樂初改調☆

    瀋陽中屯衛   天津衛

    天津左衛    天津右衛★舊青州左護衛☆

    真定衛★北平舊衛☆ 神武右衛

    定州衛★永樂初改調☆潼關衛★舊屬河南都司☆

    寧山衛★舊屬河南都司、屬中府☆德州衛★舊屬左府☆

    德州左衛    梁城千戶所

    潮河千戶所   白羊口千戶所

    渤海千戶所   寬河千戶所

    鎮邊城千戶所  滄州千戶所

    倒馬關千戶所  順德千戶所

    武定千戶所★舊為樂安千戶所、屬左府。後改名並屬此☆

    平定千戶所★此下二所、舊屬山西都司。後改☆

    蒲州千戶所

    大寧都司★舊為北平行都司、永樂元年改設。舊有大寧左右衛、後改延慶左右衛、舊有大寧中衛、大寧前衛、會州衛、俱改調京衛。大寧後衛、後改寬河衛、舊有興州中護衛、革☆

    保定左衛    保定右衛

    保定中衛    保定前衛

    保定後衛★俱永樂元年設☆營州左屯衛

    營州右屯衛   營州中屯衛

    營州前屯衛   營州後屯衛★俱洪武舊衛、永樂初分改☆   茂山衛

    紫荊關千戶所

    萬全都司★宣德五年、分直隸、及山西等處衛所、添設☆

    萬全左衛    萬全右衛

    宣府前衛    宣府左衛

    宣府右衛    懷安衛

    開平衛

    延慶左衛★舊為大寧左衛、又為營州左護衛、屬北平行都司☆

    延慶右衛★舊為大寧右衛、又為營州右護衛、屬北平行都司☆

    龍門衛     保安衛

    保安右衛★二衛、舊為在京天策衛、屬前府。今改屬☆

    蔚州衛★舊屬山西行都司☆永寧衛

    懷來衛     興和千戶所

    美峪千戶所   四海冶千戶所

    廣昌千戶所★舊屬山西都司、後改☆

    長安千戶所   雲川千戶所

    龍門千戶所

    山西都司★舊有太原三護衛、後革。舊有蒲州千戶所、後改屬直隸。舊有廣昌千戶所、後改屬萬全都司☆

    太原左衛    太原右衛

    太原前衛    振武衛

    平陽衛     鎮西衛

    潞州衛     瀋陽中護衛★此下二衛、後設☆

    汾州衛     沁州千戶所

    寧化千戶所   鴈門千戶所

    保德州千戶所★此下各所、後設☆

    偏頭關千戶所  磁州千戶所

    寧武千戶所   八角千戶所

    老營堡千戶所★嘉靖十七年添設☆

    晉府儀衛司      羣牧所

    瀋府儀衛司      羣牧所

    代府儀衛司      羣牧所

    山西行都司★舊有蔚州衛、後改屬萬全都司☆

    大同左衛    大同右衛

    大同前衛    朔州衛

    大同後衛★此下俱山西大同等處衛所、調改及添設☆

    鎮虜衛     陽和衛

    安東中屯衛   高山衛

    玉林衛     天城衛

    雲川衛     威遠衛

    平虜衛     山陰千戶所

    馬邑千戶所   井坪千戶所

    南京見設衛所

    親軍衛

    金吾前衛    金吾後衛

    金吾左衛    金吾右衛

    羽林左衛    羽林右衛

    羽林前衛    府軍衛

    府軍左衛    府軍右衛

    府軍後衛    虎賁左衛

    錦衣衛     旗手衛

    江淮衛     濟川衛

    孝陵衛         犧牲所

    南京五軍都督府所屬

    南京左軍都督府★本府所屬衛、仍隸左府☆

    留守左衛    鎮南衛

    水軍左衛    驍騎右衛

    龍虎衛     英武衛

    龍虎左衛★舊為成都右護衛、宣德六年改調☆

    龍江右衛    瀋陽左衛

    瀋陽右衛

    南京右軍都督府★本府所屬衛、仍隸右府☆

    虎賁右衛   留守右衛

    水軍右衛   武德衛

    廣武衛

    南京中軍都督府★本府所屬衛、仍隸中府☆

    留守中衛    神策衛

    廣洋衛     應天衛

    和陽衛     牧馬千戶所

    南京前軍都督府★本府所屬衛、仍隸前府☆

    留守前衛    龍江左衛★舊為龍江衛☆

    龍驤衛     飛熊衛

    天策衛     豹韜衛

    豹韜左衛★舊為成都中護衛、宣德六年改調☆

    南京後軍都督府★本府所屬衛、仍隸後府☆

    留守後衛    橫海衛

    鷹揚衛     興武衛

    江陰衛

    大明會典卷一百二十五

    城隍二

    屬夷

    東北諸夷

    東北諸夷有數種。洪武永樂間、相率歸附。

    朝廷官其酋長。為都督、都指揮、指揮、千百戶、鎮撫等官。

    賜以敕書印記。所設有都司衛所等處。今具錄於後

    都司一

    奴兒干都司

    衛三百八十四

    朵顏衛     泰寧衛

    建州衛     必裏衛★舊會典、作兀裏☆

    福餘衛★以上洪武□置☆

    兀者衛     兀者左衛

    兀者右衛    兀者後衛

    赤不罕衛    屯河衛

    安河衛★以上永樂二年置☆

    毛憐衛     虎兒文衛

    失裏綿衛    奴兒干衛

    堅河衛★舊會典、有溫河☆撒力衛★以上永樂二年置☆

    古賁河衛    右城衛

    塔魯木衛    蘇溫河衛

    斡灘河衛★舊會典、有灘納河☆兀者前衛

    卜顏衛     亦罕河衛

    納憐河衛    麥蘭河衛

    兀列河衛    雙城衛

    撒剌兒衛    亦馬剌衛

    斡蘭衛     亦兒古裏衛

    脫木河衛    卜剌罕衛

    密陳衛     脫倫衛

    嘉河衛     塔山衛

    阿速江衛    速平江衛

    木魯罕山衛   馬英山衛

    土魯亭山衛   木塔裏山衛

    朵林山衛    兀也吾衛

    吉河衛     札竹哈衛★舊會典、有撒竹藍☆

    福山衛★舊會典、作福三☆肥河衛

    哈溫河衛★舊會典、作哈里河☆木束河衛

    撒兒忽衛    寧荅河衛★舊會典、荅河☆

    札童衛★以上永樂四年置☆

    阿古河衛    喜樂溫河衛

    木陽河衛    哈蘭城衛

    可令河衛    兀的河衛

    哥吉河衛    野木河衛

    納剌吉河衛   亦裏察河衛

    野兒定河衛   卜魯丹河衛

    好屯河衛    喜刺烏河衛★舊會典、作喜速烏☆

    考郎兀衛    亦速裏河衛

    阿剌山衛    隨滿河衛

    撒禿河衛    忽蘭山衛

    古魯渾山衛   阿資河衛

    甫裏河衛    荅刺河衛★舊會典、作納剌河☆

    撒只剌河衛   阿里河衛★舊會典、作阿佔河☆

    依木河衛    亦文山衛

    木蘭河衛    朵兒必河衛

    甫門河衛★以上永樂五年置☆

    納木河衛    童寬山衛

    兀魯罕河衛   塔罕山衛

    者帖列山衛   木興衛

    友帖衛     牙魯衛

    益實衛     剌魯衛

    乞忽衛     兀裏溪山衛

    希灘河衛    弗朵禿河衛

    阿里迷河衛   撒察河衛

    斡蘭河衛    阿真河衛

    木忽剌河衛   欽真河衛

    克默河衛    察剌禿山衛

    嘔罕河衛    阮裏河衛

    列門河衛    禿都河衛

    實山衛     忽裏吉山衛

    莫溫河衛    薛列河衛★以上永樂六年置☆

    卜魯兀衛    葛林衛

    把城衛     札肥河衛

    忽石門衛    札嶺山衛

    木裏吉衛    忽兒海衛

    伏裏其衛    乞勒尼衛

    愛河衛     把河衛

    和屯吉衛    失裏木衛

    阿倫衛     古裏河衛

    塔麻速衛★以上永樂七年置☆

    木興河衛    木剌河衛★舊會典、作木束河☆

    喜申衛     使坊河衛★舊會典、作使方河☆

    甫兒河衛    亦麻河衛

    兀應河衛    法因河衛

    阿荅赤河衛★舊會典、作阿荅☆古木山衛

    葛稱哥衛★以上永樂八年置☆

    督罕河衛    建州左衛

    只兒蠻衛    兀剌衛

    順民衛     囊哈兒衛

    古魯衛★舊會典、作古魯山☆滿涇衛

    哈兒蠻衛    塔亭衛

    也孫倫衛    可木河衛

    弗思木衛    弗提衛★以上永樂十年置☆

    斡朵倫衛★永樂十一年置☆

    哈兒分衛    阿兒溫河衛

    速塔兒河衛   兀屯河衛

    玄城衛     和卜羅衛

    老哈河衛    失兒兀赤衛

    卜魯禿河衛   可河衛

    乞塔河衛    兀剌忽衛★以上永樂十二年置☆

    渚冬河衛    札真衛

    兀思哈里衛   忽魯愛衛★以上永樂十三年置☆

    吉灘河衛    亦馬忽山衛★以上永樂十四年置☆

    阿真同真衛   亦東河衛

    亦迷河衛★以上永樂十五年置☆

    建州右衛    益實左衛

    阿塔赤衛    塔山左衛★舊會典、作塔山前☆

    城討溫衛★城、舊會典作成。以上俱正統間置☆

    寄住毛憐衛★此下正統以後續置☆

    可木衛     失裏衛

    失木魯河衛   忽魯木衛

    塔馬速衛    失列木衛

    吉灘衛     和屯衛

    禾屯吉河衛   亦失衛

    亦力克衛    納木衛

    弗納河衛    忽失木衛

    兀也衛     也速倫衛

    巴忽魯衛    兀牙山衛

    塔木衛     忽裏山衛

    罕麻衛     木裏吉河衛

    引門河衛    亦裏察衛

    只卜得衛    塔兒河衛

    木忽魯衛    木荅山衛

    立山衛     可吉河衛

    忽失河衛    脫倫兀衛

    阿的納河衛   兀力衛

    阿速衛     速溫河衛

    納剌吉衛    撒剌衛

    亦實衛     弗朵脫河衛

    亦屯河衛    兀討溫河衛

    甫河衛     剌山衛

    阿者衛     童山寬衛

    替裏衛     亦力察河衛

    哈里分衛    禿河衛

    好屯衛     乞列尼衛

    撒裏河衛    忽思木衛

    兀裏河衛    忽魯山衛

    弗兒秀河衛   沒脫倫衛

    阿魯必河衛   咬裏山衛

    亦文衛     寫豬洛衛

    荅裏山衛    古木河衛

    剌兒衛     兀同河衛

    出萬山衛    者屯衛

    喜辰衛     海河衛

    蘭河衛     朵州山衛

    者亦河衛    納速吉河衛

    把忽兒衛    鎮真河衛

    也速河衛    者剌禿衛

    也魯河衛    亦裏河衛

    失裏兀衛    斡朵裏衛

    禿屯河衛    者林山衛

    波羅河衛    朵兒平河衛

    散力衛     密剌禿山衛

    甫門衛     細木河衛

    沒倫河衛    弗禿都河衛

    者列帖衛    察札禿河衛

    出萬河衛    者帖列衛

    兀失衛     忽裏河衛

    失裏綿河衛   兀剌河衛

    愛和衛     哈剌察衛

    卜忽禿河衛   沒倫衛

    卜魯衛     以哈阿哈衛

    速江平衛    兀山衛

    弗力衛     失郎山衛

    亦屯衛     木河衛

    竹墩衛     河木衛

    哈郎衛     歲班衛

    失山衛     考郎衛

    築屯衛     黑裏河衛

    古城衛     弗河衛

    文東河衛    阿古衛

    弗山衛     兀荅裏衛

    納速河衛    失列河衛

    朵兒玉衛    兀魯河衛

    弗郎罕河衛   赤卜罕山衛

    老河衛     竹裏河衛

    吉荅納河衛   者不登衛

    也速脫衛    阿木河衛

    顏亦衛★此下近年添設☆山荅衛

    塔哈衛     弗魯納河衛

    行子衛     兀勒阿城衛

    阿失衛     吉真納河衛

    法衛      薄羅衛

    塔麻所衛    布兒哈衛

    亦思察河衛   失剌衛

    卜忽禿衛    撒裏衛

    你實衛     平河衛

    忽裏吉山衛   阿乞衛

    臺郎衛     塞克衛

    拜苦衛     所力衛

    巴里衛     塔納衛

    木郎衛     額克衛

    勒伏衛     式木衛

    樹哈衛     肥哈荅衛

    蓋幹衛     英禿衛

    乞忽衛     阿林衛

    哈兒速衛    巴荅衛

    脫木衛     忽把衛

    速哈兒衛    馬失衛

    塔賽衛     札裏衛

    者哈衛     恨克衛

    哈失衛     交枝衛

    葛衛      艾荅衛

    亦蠻衛     哈察衛

    革出衛     卜荅衛

    蜀河衛     禿裏赤山衛

    賽因衛     忙哈衛

    所二十四

    兀者託溫千戶所 哈魯門山千戶所

    兀者揆野木千戶所

    兀的罕千戶所  兀者穩勉赤千戶所

    得的河千戶所  魚失千戶所

    五年千戶所   兀者巳河千戶所

    真河千戶所   兀的千戶所

    屯河千戶所   哈三千戶所

    兀者屯河千戶所 古賁河千戶所

    五音千戶所   鎖郎哈真河千戶所

    兀者揆野人千戶所

    (尃□)荅河千戶所  兀禿河千戶所

    可裏踢千戶所  哈魯門千戶所

    兀討溫河千戶所 兀者撒野人千戶所

    站七

    別兒真站    黑龍江地方莽亦帖站

    弗朵河站    亦罕河衛忽把希站

    忽把希站    弗荅林站

    古代替站

    地面七

    弗孫河地面   木溫地面

    埇坎河地面   撒哈地面

    亦馬河咬東地面 可木地面

    黑龍江地面

    寨一

    黑龍江忽裏平寨

    西北諸夷

    西北諸夷。在

    國初、皆服屬中國。因授以指揮等官。俱給

    誥印。若哈密、又為諸番入貢要道。至封為王、以金印給之。後為土魯番所併。

    朝廷置不問。所設諸衛、仍錄於後

    衛六

    赤斤蒙古衛   罕東衛

    安定衛     阿端衛

    曲先衛     哈密衛

    屬番

    西番、即古土番種類。洪武初、遣人招諭。又令各族舉舊有官職者至京。授以國師、及都指揮、宣慰使、元帥、招討等官。俾因俗以治。自是番僧有封灌頂國師、及贊善、闡化等王、大乘大寶法王者。俱給以印

    誥。傳以為信。其所設、有都指揮使司、指揮司等處。今具錄於後

    都指揮使司二

    烏思藏都指揮使司

    朵甘衛都指揮使司

    指揮使司一

    隴荅衛指揮使司

    宣慰使司三

    朵甘宣慰使司  董卜韓胡宣慰使司

    長河西魚通寧遠宣慰使司

    招討司六

    朵甘思招討司  朵甘隴荅招討司

    朵甘丹招討司  朵甘倉溏招討司

    朵甘川招討司  磨兒勘招討司

    萬戶府四

    沙兒可萬戶府  乃竹萬戶府

    羅思端萬戶府  別思麻萬戶府

    千戶所十七

    朵甘思千戶所  剌宗千戶所

    孛里加千戶所  長河西千戶所

    多八三孫千戶所 加八千戶所

    兆日千戶所   納竹千戶所

    倫答千戶所   果由千戶所

    沙裏可哈忽的千戶所

    孛里加思千戶所 撒裏土兒千戶所

    參卜郎千戶所  剌錯牙千戶所

    泄裏壩千戶所  闊則魯孫千戶所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六

    鎮戍一

    將領上

    凡天下要害地方、皆設官統兵鎮戌。其總鎮一方者、曰鎮守。守一路者、曰分守。獨守一堡一城者、曰守備。與主將同守一城者、曰協守。又有提督、提調、巡視、備禦、領班、備倭等名。各因事異職焉。其總鎮、或掛將軍印、或不掛印、皆曰總兵。次曰副總兵。又次曰參將。又次曰遊擊將軍。舊於公侯伯都督指揮等官內、推舉充任。其鎮守內臣。自永樂初、出鎮遼東開原及山西等處。自後各邊、以次添設。而鎮守之下、又有分守、守備、監鎗諸內臣。嘉靖十七年、令鎮守內臣、原不係

    太祖定製。次第裁革。十八年、盡數取回。於是邊政肅清。軍民稱便。今以見設鎮守等官、備列於後

    薊州鎮

    鎮守一衛

    鎮

    守總兵官★舊設。隆慶二年、改為總理練兵事務、兼鎮守。駐三屯營。今仍舊☆

    協守三員

    東路副總兵★隆慶三年添設。駐札建昌營。管理燕河營、臺頭營、石門寨、山海關、四路☆

    中路副總兵★萬曆四年、將三屯右營遊擊改設。與東西二路協守。俱給關防。駐札□屯營。帶管馬蘭谷、松棚谷、喜峯口、太平寨、四路☆

    西路副總兵★隆慶三年添設。駐札石匣營。管理牆子嶺、曹家寨、古北口、石塘嶺、四路☆

    分守十一員

    通州參將★舊係守備。嘉靖三十一年革。添設副總兵。後又革。改設參將。所屬、張家灣守備☆

    山海關參將★舊係守備。嘉靖二十八年設遊擊。隆慶三年裁革。改設參將、駐札本關☆

    石門寨參將★舊係遊擊。嘉靖三十六年改設。令與燕河營參將分守地方。所屬、黃土嶺、大毛山、義院口、三提調☆

    燕河營參將★舊設。所屬、冷口、桃林口、二提調☆

    臺頭營參將★隆慶三年、將永平遊擊、改設參將。移駐臺頭。所屬、界嶺口、青山口、二提調☆

    太平寨參將★舊有參將。裁革。後設灤陽營參將。太平寨設遊擊。嘉靖六年、復添設。將灤陽參將、仍歸太平寨。所屬、擦崖子、榆木嶺、二提調☆

    馬蘭谷參將★舊設。後改遊擊。嘉靖間、革遊擊。將鯰魚口參將、歸馬蘭谷。所屬、大安口、將軍關、黃崖口、寬佃谷、四提調☆

    牆子嶺參將★嘉靖三十一年設。所屬、牆子嶺、鎮虜關、二提調☆

    古北口參將★嘉靖十七年設。所屬、司馬臺、潮河川、二提調☆

    石塘嶺參將★嘉靖三十一年設。所屬、白馬關、大水峪、二提調☆

    喜峯口參將★舊係守備。萬曆二年、以屬夷進貢孔道、改設參將。所屬、董家口、李家谷、二提調☆

    遊擊將軍六員★舊有密雲、遵化、三屯、三輜重營遊擊。俱萬曆十一年革☆

    總督下右營★嘉靖四十二年設。駐札密雲城☆

    遵化左營★嘉靖四十二年設。駐遵化城、巡撫標下領兵馬☆

    總兵下左營★嘉靖四十二年設。管本營標兵、駐三屯☆

    松棚谷★隆慶二年設。所屬、羅文谷、洪山口、龍井兒、三提調☆

    曹家寨★嘉靖三十一年設☆

    大水峪★嘉靖三十一年設。上六員、各給旗牌三面副☆

    統領南兵遊擊將軍三員

    中路★駐札馬松☆

    東路★駐札建昌☆

    西路★駐札石匣、俱隆慶六年設☆

    領班遊擊將軍七員

    統領天津春班官軍

    寧山春班官軍

    通津春班官軍★防邊回日、駐通州☆

    德州春班官軍

    天津秋班官軍

    德州秋班官軍

    瀋陽津秋班官軍★以上七員、原俱係大寧都司。萬曆三年、改為遊擊。仍舊領班。防邊回日、各駐本班軍衛所地方操練☆

    坐營官八員

    總督中軍副總兵★隆慶二年設。駐札密雲。管傳宣號令事務☆

    總兵中軍官★嘉靖三十三年設。駐札三屯營☆

    建昌營坐營官★萬曆元年設☆

    石匣車營

    振武車營★駐密雲☆

    漢兒莊車營

    遵化右車營★以上四員、舊係遊擊。萬曆十年、改操練步兵☆

    灤陽車營★萬曆十一年。因裁革寧夏客兵、

    新募三千土著設☆

    守備八員★舊有三河霸州守備。萬曆八年革☆

    薊州城地方★先經裁革。嘉靖三十八年復設☆

    舊霸州地方★萬曆八年革。十三年復設☆

    遵化城地方★先經裁革。嘉靖三十八年復設。今與永平城、各管轄衛所、關防門禁、緝捕盜賊☆

    密雲城地方★嘉靖四十年設☆

    永平城地方★先經裁革。嘉靖三十八年復設☆

    三屯營地方★隆慶二年設☆

    崔黃口地方★舊委操守。嘉靖四十一年、改設守備。統領寶坻等四縣民壯、武清等二衛軍餘、上至河西務、下至丁字沽、巡哨。萬曆三年題準、漕河東西一帶、並楊村、河西務、盡屬管轄☆

    張家灣地方★嘉靖四十三年、設備禦。萬曆三年、改守備☆

    把總一員

    密雲管河★萬曆元年添設☆

    提調官二十六員

    黑谷關★舊係守備。嘉靖四十年、改設為曹家寨。萬曆四年、改駐黑谷關☆

    吉家莊口關★萬曆元年添設☆

    司馬臺★嘉靖三十六年、設為古北口。萬曆四年、改駐司馬臺☆

    潮河川關★嘉靖三十六年設☆

    寬佃谷口關

    義院口關

    界嶺口關

    擦崖子關

    桃林口關

    羅文谷關

    大安口關

    將軍關★舊為將軍石。萬曆四年改☆

    牆子嶺關

    白馬關

    大水谷關★舊為石塘嶺。萬曆四年改☆

    黃土嶺關★舊為一片石。萬曆四年改☆

    大毛山嶺關

    青山口關

    冷口關

    榆木嶺關

    董家口關

    洪山口關

    黃崖口關

    龍井兒關

    李家谷★萬曆四年、添設於喜峯□、管各路操賞事宜☆

    鎮虜關★以上、舊多係該鎮委用把總。嘉靖七年後、照例疏名具奏、推用提調☆

    昌平鎮

    鎮守一員

    鎮守總兵★舊有副總兵。又有武臣提督。嘉靖三十八年、裁副總兵。以提督改為鎮守總兵。駐昌平城。聽總督節制。其天壽山、鞏華城、黃花鎮、居庸關、一帶參遊守備。西自鎮邊城、東至渤海所、各關隘。俱屬統領。今各鎮邊軍入衛不幹與☆

    分守三員

    居庸關參將★舊係分守。嘉靖四十三年、改參府。所屬、石峽峪、灰嶺口、八達營、三守備☆

    黃花鎮參將★舊設。嘉靖間、令移駐渤海所防禦。其渤海所守備。照舊移駐黃花鎮。與內守備、同城居住。黃花鎮邊務、仍聽參將督理。所屬、慕田穀提調。黃花鎮守備☆

    橫嶺口參將★嘉靖三十二年添設。駐鎮邊城。嘉靖四十五年、移駐橫嶺口。所屬、鎮邊城、白羊口、二守備☆

    遊擊將軍二員

    總兵標下★嘉靖四十二年設☆

    右騎營★原係鞏華城遊擊。萬曆四年、改駐昌平、統馬兵☆

    坐營官三員

    左車營★萬曆十年、以永安營遊擊改。駐昌平☆

    右車營★萬曆十年、以白羊口遊擊改。仍駐

    本處☆

    昌平總兵下★嘉靖四十三年、設永安營坐營。萬曆二年、改總兵下中軍、傳宣號令☆

    守備十員

    鞏華城★萬曆元年、設昌平管河把總。四年、改為守備。令不妨原務、兼守城池☆

    天壽山★舊設☆

    涿州城★舊設☆

    懷柔★隆慶二年設☆

    黃花鎮★舊設☆

    灰嶺口★隆慶五年設☆

    白羊口★舊設☆

    鎮邊城★原設駐橫嶺口。嘉靖四十五年、移駐鎮邊城☆

    石峽峪★隆慶二年添設☆

    八達嶺★舊係把總。駐居庸關。嘉靖四十三年、改為守備。移駐八達嶺☆

    提調官一員★舊有長峪城。萬曆八年革☆

    慕口峪關★舊名渤海所。萬曆四年改設☆

    遼東

    鎮守一員

    徵虜前將軍總兵官★舊設。駐札廣寧。隆慶元年、令冬月、移駐河東遼陽適中地方、調度防禦、應援海州瀋陽☆

    協守一員

    遼陽副總兵★舊係分守。嘉靖四十五年、改為協守。節制開原海州險山瀋陽等處。駐札本城。所轄、參遊守備、共二十二員。開原海蓋有警、徑自策應☆

    分守五員

    開原等處參將★此下俱舊設。嘉靖四十二年、以鎮守總兵駐遠、不能應援開原海蓋。令開原海蓋二參將、聽遼陽副總兵調遣。隆慶五年、令防冬、駐札中固、兼防南北。無事、仍駐開原☆

    錦義右參將★駐札義州☆

    海蓋右參將★舊係備禦。駐西平堡。嘉靖三十九年、令仍回海州駐札。專管海蓋地方、並東昌、東勝、二堡☆

    寧遠左參將★駐札本城☆

    寬奠堡參將★嘉靖四十三年、設險山參將、分守鎮東等一十三處。萬曆元年、改設☆

    遊擊將軍八員

    前屯★嘉靖四十一年添設。兼管沙河、東關、二城。錦州、新興、黑莊窠、等堡。駐札中後所☆

    廣寧左營★嘉靖十六年、設廣寧遊擊。令駐廣寧。管遼河迤西、直抵山海關。萬曆元年、添右營。此改為左營☆

    廣寧右營★萬曆元年添設。如寧前修邊、即領兵在彼防工。有警、與彼中參遊、相機防勦☆

    車營★隆慶三年添設。兼管營田事。駐札三安堡☆

    鎮武堡★嘉靖四十一年、以三岔河至盤山等處、切近虜穴。添設。兼管沙嶺、西寧、西興、盤山、等處。所轄、備禦提調、俱聽統攝☆

    瀋陽★舊設。聽遼陽副總兵調遣。隆慶元年、改長營堡。屬瀋陽管理。又令移駐平虜堡防守☆

    領兵入衛★舊設。駐札廣寧☆

    鐵嶺★萬曆八年添設☆

    守備五員★舊有管理開原馬市。今裁革☆

    靉陽等處★此下俱舊設☆

    錦州城

    金州城

    鎮靜堡★舊隸廣寧備禦。嘉靖三十九年、以統束遙制不便、添設☆

    清河堡★舊係提調。嘉靖四十一年改設☆

    坐營中軍官一員

    廣寧★嘉靖四十二年添設☆

    備禦十九員

    前屯城★此下俱舊設☆

    大清堡★萬曆三年、自義州移駐☆

    寧遠城

    廣寧城

    東昌堡★萬曆三年、自海州移駐☆

    汎河城

    懿路城

    鎮西堡★舊駐鐵嶺城☆

    中固城

    開原城★兼管馬市☆

    蒲河城

    撫順城

    瀋陽城★隆慶元年、以長營堡屬管。初與遊擊同住一城。今移平虜堡防守☆

    西平堡★嘉靖三十九年添設。專管三岔河迤西、西平、西寧、西興、鎮武、四堡☆

    長勇堡★武靖營堡屬管☆

    長安堡★上二堡、舊為提調。嘉靖三十九年、以地當虜衝、提調權輕、改設☆

    江沿臺堡★嘉靖四十四年添設。兼轄湯站、鳳凰鎮、等堡☆

    右屯衛★嘉靖三十九年、設為提調☆

    慶雲堡★萬曆四年添設☆

    保定鎮

    鎮守一員

    鎮守總兵官★弘治十八年、設保定副總兵。復改參將。正德九年、復改副總兵。分守保定地方。嘉靖二十年、改為鎮守副總

    兵。三十年、改為鎮守總兵官。萬曆元年、令春秋兩防、移駐浮圖峪。遇有東警、移駐紫荊關、以備入援☆

    分守四員

    紫荊關參將★嘉靖二十一年設。總領倒馬關、浮圖峪、守備官☆

    龍固二關參將★嘉靖三十年添設。駐札茨溝地方。所屬、龍泉關把總☆

    馬水口參將★舊係守備。嘉靖三十三年改設。所屬、沿河口守備☆

    倒馬關參將★舊係守備。嘉靖二十四年改設。所屬、插箭嶺守備☆

    遊擊將軍六員★舊有保河二府民兵總兵標營。萬曆八年革☆

    河間領軍★舊設。正德十一年革。後復設。河間、滄州、往來駐札☆

    定州領軍★舊設。駐札府城☆

    井大二道民兵★嘉靖四十四年添設☆

    保定車營★統領巡撫標下馬兵。此下四營俱萬曆二年添設☆

    真定車營★統領總兵標下馬兵☆

    保定巡撫標營

    坐營中軍官一員★舊有保定左營。萬曆八年革☆

    總兵下★萬曆八年添設☆

    守備七員

    德州★舊設☆

    河間★舊設。河間、滄州、往來駐札☆

    真定★舊設。嘉靖二十八年、令兼管龍泉、固關、二關事務☆

    浮圖峪★舊係把總。嘉靖二十三年裁革。設守備☆

    插箭嶺★嘉靖二十四年添設☆

    白石口★舊係把總。嘉靖三十三年改設☆

    沿河口★舊為馬水口守備。嘉靖三十三年改設☆

    把總七員

    烏龍溝★舊設☆

    浮圖峪★嘉靖二十七年設☆

    龍泉關★舊設☆

    固關★嘉靖二十一年添設。在甘桃鋪西☆

    狼牙口★舊駐倒馬關。嘉靖三十一年改駐☆

    大龍門★舊設☆

    金水口★舊為沿河把總。嘉靖三十三年改設☆

    忠順官二員

    保定等衛

    定州等衛★一員、舊名達官。隆慶二年、改為忠順☆

    宣府

    鎮守一員

    鎮朔將軍總兵官★舊設☆

    協守一員

    副總兵★舊設。駐札宣府鎮城。嘉靖二十八年、令移駐永寧城☆

    分守七員

    北路獨石馬營參將★此下俱舊設。所屬、石城、馬營堡、龍門衛城、赤城堡、龍門所城、滴水崖堡、馬安嶺城、雲川堡、八守備☆

    東路懷來永寧參將★所屬、靖胡堡、四海冶

    堡、保安舊城、保安新城、懷來城、五守備。嘉靖二十八年、令移駐四海冶。仍募兵三千、充二路防守☆

    上西路萬全右衛參將★所屬、萬全右衛、左衛城、張家口堡、新開口堡、新河口堡、膳房堡、六守備☆

    南路順聖蔚廣參將★所屬、聖順川西城、東城、深井堡、蔚州城、廣昌城、五守備☆

    中路葛峪堡參將★所屬、葛峪堡守備☆

    下西路柴溝堡參將★嘉靖四十五年添設。所屬、柴溝堡、懷安城、西陽河堡、洗馬林堡、四守備☆

    提調南山參將★嘉靖四十五年添設。駐札柳溝口、所屬、岔道城守備、統募兵三千、防守南山☆

    遊擊將軍三員★舊有標正營遊擊、併車兵營坐營官、俱萬曆九年革☆

    舊遊兵★舊設☆

    新遊兵★舊設。以上二員、每年輪流一員、入衛薊鎮。回駐鎮城☆

    東路★嘉靖三十六年添設。駐札懷來城☆

    坐營中軍官二員

    巡撫下★萬曆五年設。帶管標兵坐營、兼撫夷事務☆

    總兵下★隆慶四年設☆

    守備三十一員★舊有延慶守備、領班備禦、二員。萬曆八年革☆

    巡撫下★萬曆八年設。標下管撫夷事務☆

    獨石城★此下俱舊設☆

    馬營堡

    赤城堡

    蔚州堡

    龍門衛

    龍門所

    雲州堡

    長安嶺堡

    滴水崖★舊守鵰鶚堡。嘉靖二十五年、改守此☆

    萬全左衛★此下俱舊設☆

    萬全右衛

    張家口堡

    懷安城

    柴溝堡

    新開口堡

    西陽河堡

    新河口堡

    洗馬林堡

    保安新堡

    保安舊堡

    懷來城

    四海冶

    順聖東城

    順聖西城

    葛峪堡

    膳房堡★嘉靖二十五年添設☆

    靖胡堡★隆慶五年改設☆

    岔道城★嘉靖三十五年添設☆

    深井堡★嘉靖三十七年添設☆

    廣昌城★舊係守備。嘉靖三十二年、改設參將。令備磁窯等口。三十七年復設☆

    大同

    鎮守一員

    徵西前將軍總兵官★舊設。駐札大同鎮城☆

    協守一員

    副總兵★舊係左副總兵。萬曆五年、革去左字。駐札左衛城☆

    分守九員★舊有威遠城參將一員。萬曆八年革☆

    東路參將★舊設。駐札天城城。所屬、聖落城、陽和城、天城城、靖虜堡、瓦窯口、守口堡、六守備☆

    北東路參將★舊係北路。嘉靖二十八年改設。駐札得勝堡。所屬、鎮羌堡、弘賜堡、鎮川堡、鎮邊堡、鎮虜堡、鎮河堡、六守備☆

    中路參將★舊設。駐札右衛城。所屬、左衛城、右衛城、威遠城、雲石堡、殺胡堡、牛心堡六守備☆

    西路參將★舊設。駐札平虜城。所屬、平虜城、迎恩堡、威胡堡、威平堡、四守備☆

    北西路參將★舊係南路。嘉靖二十八年改設。駐札助馬堡。所屬、助馬堡、破虜堡、滅虜堡、威虜堡、寧虜堡、五守備☆

    井坪城參將★舊為宣府廣昌參將。嘉靖三十七年、改駐大同靈兵城。隆慶五年、改駐朔州城。萬曆三年移駐。所屬、井坪城、朔州城、乃河堡、馬邑城、應州城、懷仁城、六守備☆

    新平堡參將★嘉靖四十五年添設。所屬、新平堡、保平堡、平遠堡、三守備☆

    總督標下左掖參將★舊為中軍。嘉靖三十年、改設遊擊。四十五年改設。今分領。左掖兵馬參將、右掖兵馬遊擊☆

    遊擊將軍二員★舊有正兵標下游擊、萬曆九年革☆

    總督標下右掖★嘉靖四十五年添設☆

    兵車營★嘉靖四十年、添設兵車營參將。四十二年、改為西路遊擊。萬曆元年、復設兵車營遊擊、兼巡撫中軍☆

    入衛遊擊四員★二員、舊設。嘉靖三十四年、添設一員。四十二年、改設一員。每年輪流二員、入衛薊鎮。回駐鎮城☆

    坐營中軍官二員

    總督標下★萬曆元年添設☆

    總兵下★舊設☆

    守備三十九員★舊有廣靈守備、萬曆八年革☆

    右衛城★此下一十二城俱舊設☆

    應州城

    陽和城

    平虜城

    左衛城

    天城城

    朔州城

    威遠城

    馬邑城

    井坪城

    靈丘城

    渾源城

    懷仁城

    高山城★嘉靖十七年添設☆

    弘賜堡★此下五堡、嘉靖十八年添設☆

    鎮川堡

    鎮邊堡

    鎮虜堡

    鎮河堡

    破虜堡★此下七堡、俱嘉靖二十三年添設☆

    威虜堡

    滅虜堡

    寧虜堡

    殺胡堡

    威胡堡

    迎恩堡

    鎮羌堡★此下三堡、俱嘉靖二十五年添設☆

    助馬堡

    新平堡

    靖虜堡★舊係操守。嘉靖三十二年改設☆

    牛心堡★嘉靖三十七年添設☆

    雲石堡★嘉靖二十三年、添設拒胡堡。三十七年改☆

    瓦窯口堡★嘉靖三十七年、添設把總。四十四年、改為操守。萬曆三年、以貢使經由之路、將永嘉堡守備改調。管轄李家寨地方☆

    平遠堡★舊係操守。嘉靖四十四年改設☆

    保平堡★舊係操守。嘉靖四十四年改設☆

    乃河堡★嘉靖四十四年、添設操守。隆慶元年改設。萬曆八年、議將本堡將軍會地方、建堡一座、添官防守☆

    威平堡★嘉靖四十五年、添設操守。隆慶元年改設☆

    守口堡★舊係操守。萬曆三年改☆

    聚落城★舊係操守。萬曆七年改設☆

    山西

    鎮守一員

    總兵官★舊係副總兵。嘉靖二十年改設。駐札寧武關。防秋、移駐陽方口。防冬、移駐偏關☆

    協守一員

    副總兵★嘉靖四十四年添設。專駐偏關。選奇兵三千、防河、防邊。今駐札老營堡☆

    分守六員

    東路代州等處左參將★舊為老營堡參將嘉靖二十一年改設。所屬、廣武站守備。所管地方、東自霍家坡起、西自廣武王野止☆

    西路偏頭關等處右參將★舊為神池堡參將。嘉靖二十一年改設。所屬、老營堡、水泉營、岢嵐州、滑石澗、四守備☆

    太原等處左參將★嘉靖二十一年添設☆

    中路利民堡右參將★舊為神池堡守備。嘉靖十九年、改為利民堡。二十一年、改設岢嵐石隰參將。三十五年改設。駐札荍麥川。所屬、寧武關、神池堡、八角堡、三守備☆

    河曲縣參將★嘉靖三十八年、添設守備。隆慶二年改設。駐札夾溝營☆

    北樓口參將★舊係備禦。嘉靖二十二年、設遊擊。三十七年、改設。所屬、平刑關、北樓口、二守備。所管地方、東自平刑關石窯巷起、西至茹越口霍家坡止☆

    遊擊將軍一員

    偏頭關★嘉靖十九年、設於八角堡。二十一年、改老營堡。隆慶二年、改馬站堡。萬曆四年、以堡小、水草不便。止留軍一千、令千總統領。其餘令遊擊帶領。移駐偏關☆

    坐營中軍官一員★嘉靖三十八年添設。駐札寧武關。以都指揮體統行事☆

    守備十三員

    總兵標下★萬曆六年添設☆

    偏頭關★舊設。萬曆八年革。十一年復設☆

    利民堡★舊設。萬曆八年革。十一年復設☆

    寧武堡★舊設☆

    老營堡★嘉靖二十一年添設☆

    神池堡★嘉靖十九年革。二十一年復設☆

    廣武站★舊守代州。嘉靖二十一年改守☆

    平刑關★舊為北樓口備禦。嘉靖二十一年改設☆

    北樓口★嘉靖三十六年添設☆

    岢嵐石隰★嘉靖二十一年、添設參將。三十五年改設☆

    八角堡★嘉靖二十一年添設☆

    水泉營★隆慶六年添設☆

    汾州★舊為參將。隆慶四年改設。屬盤道梁操守☆

    操守二員

    盤道梁口★嘉靖四十五年添設☆

    滑石澗★萬曆六年、設守備。十一年革。改設操守☆

    延綏

    鎮守一員

    鎮西將軍總兵官★舊設。駐鎮城☆

    協守一員

    定邊右副總兵★定邊營、又有遊擊、守備、都司、三員。嘉靖四十一年、裁革遊擊都司。添設總兵。分守安定鎮靜等處。提調大牆及牆口等處。所屬、參將、守備、共四員☆

    分守六員

    分守孤山參將★舊為東路左副總兵。鎮城協守。隆慶元年、改駐孤山。萬曆四年改此。所屬、黃甫川一守備☆

    東路右參將★舊設。駐神木堡。所屬、高家堡、大柏油堡、二守備☆

    西路左參將★舊駐舊安邊營。成化間、移新安邊營。嘉靖二十一年、復駐舊安邊營☆

    中路參將★嘉靖四十三年添設。駐鎮靖堡。所屬、靖邊營守備☆

    分守清平參將★舊係守備。四十五年、改設遊擊將軍。萬曆四年改設☆

    榆林保寧參將★萬曆四年添設。分守魚河、歸德、波羅、響水、保寧、常樂、雙山、鎮川、八堡☆

    遊擊將軍二員

    左營★舊係鎮城☆

    右營★舊係領軍。二員、俱萬曆十一年改。仍駐鎮城☆

    入衛遊擊四員★駐鎮城。每年輪流二員、入衛薊鎮☆

    守備十一員

    高家堡★嘉靖二十九年添設☆

    寧塞營★嘉靖四十三年添設☆

    靖邊營★萬曆元年添設☆

    黃甫川★此下三員、舊係操守。俱萬曆元年改設☆

    大柏油堡★專屬東路參將☆

    磚井堡

    波羅堡★萬曆四年、裁魚河守備、改駐此。兼管響水一堡☆

    雙山堡

    清水堡★以上二員、舊設。萬曆八年革。十三年復☆

    懷遠堡

    柳樹澗★以上二員、萬曆十三年添設☆

    坐營中軍官一員

    鎮城★嘉靖三十三年添設☆

    寧夏

    鎮守一員

    徵西將軍總兵官★舊設☆

    協守一員

    副總兵★舊設。俱駐札鎮城☆

    分守四員

    東路右參將★舊設。駐札花馬池☆

    西路左參將★舊設。駐札寧夏後衛☆

    靈州左參將★每年河開之後、移駐清水營防守。河凍、往來靈州。通防橫城至秦灞、沿河一帶地方☆

    北路平虜城參將★舊設☆

    遊擊將軍三員★舊有入衛遊擊一員、萬曆八年革☆

    鎮城★舊有二員。萬曆八年、革一員☆

    興武營

    廣武營★上二員、舊係操守。嘉靖十七年改為分守。萬曆九年改設☆

    守備三員★舊有備禦領班二員。萬曆九年革☆

    玉泉營★舊守邵岡堡、嘉靖九年革。十二年改守☆

    石空寺

    橫城堡★以上二員、萬曆十二年添設☆

    坐營中軍官二員

    巡撫下千總★隆慶三年添設☆

    總兵下★舊設☆

    管理鎮城都司一員★舊設。舊有領班都司二員、萬曆九年革☆

    管理水利屯田都司一員★舊設。萬曆八年革。十一年復☆

    甘肅

    鎮守一員

    平羌將軍總兵官★舊設。駐札鎮城☆

    協守一員

    甘州左副總兵★舊設。嘉靖四十四年、令暫駐高臺防禦。其平川守備、鎮夷操守、悉聽節制。隆慶四年、令仍回鎮城、照舊協守☆

    分守五員

    涼州右副總兵★舊設☆

    莊浪左參將★舊設。所屬、紅城子、鎮羌、二守備☆

    肅州右參將★舊設☆

    西寧參將★舊設☆

    鎮番參將★舊設。後改為守備。正德四年改設☆

    遊擊將軍四員

    莊涼★嘉靖二十三年復設。後移駐安遠站。四十一年移駐黑松堡。萬曆三年、令統領西寧上班兵馬。赴石灰溝屯駐。兼管西南二州通海路口☆

    高臺★舊設。萬曆八年革。十一年復設☆

    碾伯★萬曆十二年添設☆

    巡撫標下★隆慶五年添設。駐鎮城☆

    坐營中軍官一員★隆慶四年設。以都指揮體統行事。五年、改為遊擊。駐鎮城☆

    守備十一員

    洪水堡★舊設☆

    山丹衛★舊設☆

    紅城子堡★舊設☆

    鎮羌堡★舊設☆

    寧遠堡★舊為永昌守備。隆慶六年、改駐☆

    平川堡★嘉靖二十九年添設。駐札高臺☆

    嘉峪關★隆慶三年添設☆

    古浪★舊設。萬曆八年革。十二年復☆

    巴暖三川

    北川★碾伯改☆

    鎮夷★以上三員、舊俱操守。萬曆十二年改☆

    領班備禦都司四員

    甘州頭班

    甘州次班

    涼州頭班

    涼州次班★以上四員、舊設。隆慶元年革。萬曆十一年復。上班、聽候分佈甘涼地方。下班、駐臨洮鞏昌☆

    陜西

    鎮守一員

    總兵官★舊居會城。今移鎮固原☆

    分守六員

    洮岷副總兵★舊係守備。嘉靖十一年、改參將。萬曆六年、改副總兵。駐洮州☆

    河州參將★舊係守備。嘉靖三十八年改設。臨洮、河州、二衛官軍、悉聽節制☆

    蘭州參將★舊為固原參將。嘉靖九年改設。分守蘭靖地方。御虜、巡捕礦賊☆

    靖虜參將★舊係守備。隆慶四年改設☆

    陜西參將★萬曆元年添設☆

    階文西固參將★舊係守備。萬曆三年改設所屬、西固、文縣、二守備。並西固、階州、文縣、三千戶所☆

    遊擊將軍四員★舊有中路遊擊一員、萬曆八年革☆

    固原東路★舊設。在紅德城駐札。應援東路乾溝乾澗花馬池等處☆

    固原西路★嘉靖二十年添設。領兵三千、駐札西安州。應援西路蘭靖莊涼等處☆

    總督下左營★原係標下。萬曆十二年改設。駐固原☆

    總督下右營★萬曆十二年添設☆

    中軍官一員

    總督下★萬曆八年添設☆

    守備八員

    固原★舊守蘭州。嘉靖九年改☆

    岷州★此下俱舊設☆

    環慶

    西固城

    文縣★嘉靖二十九年添設☆

    漢中★嘉靖四十四年添設☆

    永安堡★舊裴家川堡。隆慶五年改名。添設守備☆

    舊洮州堡★隆慶五年、設操守。萬曆十二年、改守備☆

    坐營中軍官一員

    總兵官★萬曆四年添設☆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七

    鎮戍二

    將領下

    四川

    鎮守一員

    總兵官★隆慶五年添設。駐札建武所。凡都司、衛、所、宣慰、宣撫、土知府、招討等司、與副參遊等官、俱聽節制☆

    分守一員

    分守松潘副總兵★舊設。駐札本處。所屬、參遊共四員☆

    協守二員

    協守松潘東路左參將★舊駐小河。嘉靖二十六年、移鎮龍州☆

    協守松潘南路右參將★舊設。駐札茂州。二參將、俱聽分守副總兵節制☆

    遊擊將軍二員

    東路★舊設。駐札疊茂☆

    南路★舊住龍州。嘉靖二十六年、移於小河一帶、往來巡視☆

    守備六員

    (□章)臘★嘉靖二十年添設。提督高屯等一十四墩堡☆

    雅黎

    敘瀘

    壩底

    寧越★此上俱舊設。俱駐札本處☆

    會鹽★嘉靖二十六年添設☆

    總兵坐營官一員★隆慶五年添設。駐建武所☆

    雲南

    鎮守一員

    徵南將軍總兵官★舊設。駐札雲南府☆

    分守三員

    臨元參將★舊係守備。嘉靖四十五年、改參將。後復守備。萬曆十一年、又改參將。駐臨元城。管臨安衛通海御新安等處☆

    永昌參將★萬曆十一年添設。駐永昌。管騰衝蒙化等處☆

    順蒙參將★萬曆十一年添設。駐順大適中。管順寧景東等處☆

    守備二員

    洱海★嘉靖四十二年添設。駐大姚縣☆

    騰衝★舊設金滄。萬曆十一年改☆

    巡撫中軍坐營官一員★隆慶四年添設☆

    貴州

    鎮守一員

    總兵官★舊設。嘉靖二十二年、加提督麻陽等處地方職銜。駐札銅仁。節制鎮筸參將。督調兩省漢土官兵。湖廣鎮筸九永二守備。常德辰沅九永施州六衛。永順保靜二宣慰。施南散毛等宣撫。五寨等長官。四川酉陽宣撫。平茶邑梅等長官。悉聽節制☆

    分守二員

    提督清浪右參將★駐札清浪衛。其軍民、俱隸湖廣☆

    提督川貴迤西左參將★俱舊設。駐札歇馬壩永寧衛☆

    守備七員

    普安★駐札安莊衛☆

    銅仁★駐札平頭長官司☆

    迤東★嘉靖二十五年設。管普安烏撒等處☆

    畢節★駐札烏撒衛。此上俱舊設☆

    都勻★駐札平越衛☆

    壩陽★隆慶六年添設。駐札壩陽。統領標兵☆

    思石★舊設。駐札龍泉長官司。後移駐石阡府。聽播州參將節制☆

    巡撫中軍官一員★嘉靖四十三年添設。駐札貴陽府☆

    廣西

    鎮守一員

    總兵官★舊係副總兵。嘉靖四十五年改設。駐札桂林。統轄全省。兼制柳慶參備衛所征剿事情☆

    分守五員

    潯梧左參將★駐札岑溪☆

    柳慶右參將★俱舊設。駐札柳州☆

    永寧參將★隆慶五年添設。駐札永寧☆

    思恩參將★舊係守備。萬曆三年改設☆

    昭平參將★萬曆元年設。九年、改守備。十二年、復設☆

    守備三員

    興安

    慶遠★俱舊設☆

    永寧★隆慶五年添設。駐札永福☆

    總兵坐營官一員★萬曆四年復設☆

    湖廣

    鎮守一員

    平蠻將軍總兵官★舊設。嘉靖十年革。十二年復。萬曆八年又革。十二年復。駐省城☆

    分守三員

    黎平參將★舊為靖州參將。萬曆九年改。駐五開衛地方。整飭五靖銅偏鎮清平沅八衛、天柱等所、兼制黎平府屬縣土司☆

    鎮筸參將★舊係守備。嘉靖二十三年改設。駐札五寨。統御常德等六衛、永順等宣慰司、施南等宣撫司、筸子坪等長官司、及鎮筸九永二守備、貴州銅仁等長官司、及守備四川酉陽宣撫平茶邑梅等長官司☆

    鄖陽參將★萬曆九年添設☆

    守備十一員

    武岡

    永道

    清鎮

    郴桂★俱舊設。駐札宜章。聽巡撫及南贛參將節制☆

    九永★嘉靖三十年復設。駐札九谿地方。管轄施州衛。統領永定九谿大庸麻寮添平安福等衛所。防制永順容美諸夷。聽川湖守巡官節制☆

    靖州★移駐五開。往來銅靖☆

    荊瞿★駐札荊州。聽鎮守撫治等官、並兩省兵備節制。分屬安沔地方。統領施州、瞿塘、忠州、長寧、遠安、夷陵、枝江、諸衛所☆

    f鄖襄★駐札鄖陽府。帶管襄陽一府☆

    鎮筸

    巡視洞庭湖★駐札嶽州公館。此上俱舊設☆

    三江口★萬曆二年添設。駐札本處☆

    把總一員★舊有新店一員。萬曆十年革☆

    大團山★萬曆四年添設。駐札本處。金鋪觀哨守。長沙、嶽州、二衛官軍、悉聽節制☆

    廣東

    鎮守一員

    總兵官★舊為徵蠻將軍、兩廣總兵官。嘉靖四十五年分設。駐札潮州府。管轄全省軍務☆

    協守一員

    潮漳副總兵★萬曆三年添設。駐札南澳。所屬、福建南路參將。遊兵把總。廣東柘林守備。潮州參將。及潮漳二府沿海衛所☆

    分守七員

    潮州參將★舊設。萬曆八年革。十二年復設。駐潮州府。統轄潮海等處☆

    瓊崖參將★嘉靖十九年、添設瓊州參將。兼管雷廉。隆慶六年改設。駐札瓊州府崖陵。所屬、白沙寨把總、撫黎防寇☆

    雷廉參將★隆慶六年添設。駐札雷州府。所屬、白鴿寨把總。所統、自廣海以西、直抵交南☆

    東山參將★舊為高州參將。又為高肇韶廣參將。萬曆四年改設。五年、又改駐富霖。所領兵三千名、內分一枝、戌守南鄉☆

    西山參將★舊肇慶韶廣參將。又為遊擊。萬曆四年改設。五年、又改駐南口。所領兵三千、內分一枝、戌守封門☆

    督理廣州海防參將★舊為廣州惠潮海防。萬曆三年改設。駐札東莞南頭。所統、廣海以東、直抵福建☆

    惠州參將★隆慶六年添設。駐札海豐縣。所屬、碣石寨把總。萬曆二年、令移駐新田☆

    練兵遊擊將軍一員★萬曆四年添設。駐札肇慶地方、專在總督軍門標下☆

    守備五員

    南韶★嘉靖四十二年添設。駐札英德縣。聽南贛參將節制☆

    羅定★舊設。萬曆五年、移駐羅定州☆

    恩平★隆慶六年添設。駐札本縣☆

    柘林★嘉靖四十五年添設☆

    廣海★隆慶六年添設。駐札本衛☆

    坐營中軍官二員

    兩廣軍門★隆慶六年添設☆

    總兵標下★隆慶六年設把總。萬曆八年、改為坐營。並管領把總所練標兵☆

    把總四員

    瓊州白沙寨★嘉靖四十五年添設☆

    白鴿門水寨★嘉靖四十五年添設☆

    碣石水寨★嘉靖四十五年添設☆

    北津水寨★隆慶六年、設西路巡海蔘將。萬曆四年、改為陽電海防。八年、改設☆

    南直隸

    提督一員

    狼山副總兵★嘉靖三十七年添設。駐札通州。水路、自□儀周家橋掘港、直抵廟溪雲梯關陸路、自通太淮揚天長、直抵鳳泗。各參將守備把總等官、悉聽節制☆

    鎮守一員

    江南副總兵★舊係總兵官。駐札福山港。復移駐鎮江。後復駐鎮江儀真兩處。嘉靖八年裁革。十九年仍設。二十九年仍革。三十二年、又設為副總兵官。駐金山衛。四十三年、改駐吳淞。專管江南水陸兵務☆

    分守二員

    徐州參將★隆慶四年、自睢陳參將改。所轄、徐州武平曹濮睢陳等處地方兵、分為三營。徐州一營。宿州一營。歸德一營。糧運行、駐徐州、以保運道。冰合、駐宿州、以防陸路。春、駐歸德、以防竊發☆

    金山參將★舊以蘇松參將、駐金山。防禦沿海柘林青村南匯川沙一帶。後改遊擊。萬曆二年改設。以劉家河參將移駐☆

    遊擊將軍一員

    劉家河★舊係參將。駐金山。萬曆二年改設。以金山遊擊、移駐崇明☆

    守備六員

    儀真★駐札儀真江口。專管江北備倭捕盜事務☆

    安慶★二員、俱舊設。駐札雷港☆

    鹽城★舊係參將。嘉靖四十三年改設。無事駐札邳州。有事、防守鹽城☆

    泗州★嘉靖三十七年添設。萬曆二年、令專一防護陵寢☆

    掘港★舊係把總。嘉靖三十六年改設☆

    楊捨★舊設。革。萬曆十三年復設。哨守海口☆

    鳳陽軍門中軍官一員★嘉靖四十年添設。駐札淮安☆

    把總十三員

    川沙堡★嘉靖三十九年添設。撥金山衛千戶一員防守☆

    柘林堡★嘉靖三十九年添設。撥金山衛千戶一員防守☆

    劉家河★嘉靖三十二年添設☆

    吳淞江★嘉靖三十二年添設☆

    荻港★萬曆三年添設。統建陽一衛。以上俱駐札本處☆

    京口圌山★嘉靖三十五年添設☆

    福山港

    周家橋

    東海★三員、俱嘉靖三十三年添設。俱駐札本處☆

    大河口★嘉靖三十七年添設。以鹽城把總移駐於此☆

    狼山水兵★嘉靖三十九年添設☆

    遊兵★萬曆三年添設。駐札上樑河。自狼山至圌山、與通泰合兵巡哨☆

    中平鎮★萬曆七年添設☆

    浙江

    鎮守一員

    總兵官★嘉靖三十四年設。總理浙直海防。三十五年、改鎮守浙直。四十二年、改為鎮守浙江。舊駐定海縣。今移駐省城☆

    分守四員

    杭嘉湖參將★嘉靖三十二年、添設杭嘉參將。三十四年、改為嘉湖參將。三十五年改設。專駐海鹽。所屬、海寧把總☆

    寧紹參將★嘉靖三十一年、添設寧紹臺參將。三十九年改設。駐舟山。所屬定海、臨觀、昌國、三把總☆

    溫處參將★嘉靖三十五年添設。駐札溫州。所屬、金盤把總☆

    臺金嚴參將★嘉靖三十九年添設。駐札松海。所屬、松海把總☆

    遊擊將軍二員

    軍門標下左營★舊有標下游擊。萬曆二年改。八年革。十年復設☆

    軍門標下右營★嘉靖三十九年、添設坐營中軍都司。萬曆二年改設☆

    總捕都司一員★嘉靖四十五年添設。駐札衢州☆

    把總七員★舊有紹興一員、萬曆八年革☆

    定海總兵下★萬曆十年設。管遊哨兵船☆

    昌國★嘉靖三十六年添設☆

    松海★此下、俱嘉靖三十六年添設☆

    定海

    金盤

    海寧

    臨觀

    江西

    分守一員

    南贛參將★舊係守備。嘉靖四十三年改設駐札會昌縣。將福建上杭武平二所、汀州衛前所、並江西瑞金南安二所官軍、各府民壯、常川操練。所屬、團操汀漳南韶郴桂三守備、長河營羊角水堡二把總☆

    守備四員

    南湖觜★嘉靖四十一年添設。駐札湖口。撥九江衛兵船操駕、與鄱陽守備留守、專備江湖寇賊☆

    鄱陽湖★嘉靖十八年改設。駐札都昌縣。責令專練舟師、控制九江一路☆

    萬安★嘉靖四十年添設。吉安、永新、安福、三所官軍、並泰和等縣機兵、俱聽節制☆

    寧州銅鼓石★萬曆四年添設。與該哨營兵、協力防守寧州六州縣☆

    南贛團操一員★嘉靖十五年添設。以都指揮、專管操練兵馬☆

    把總六員

    鉛山★此下三員、俱嘉靖四十一年添設。管領存留操軍。及附近弓兵機兵。專備邵武建寧流寇☆

    長沙營★駐札南安府☆

    羊角水堡

    建昌★萬曆二年添設。駐札府城☆

    撫州★萬曆二年添設。駐札府城。舊係守備。統制建撫二守禦所官軍、並各縣團操兵壯☆

    長寧★萬曆四年添設。駐札本縣。於贛州營內、分兵一枝、該縣增編民兵、統領訓練☆

    福建

    鎮守一員

    總兵官★舊係副總兵。嘉靖四十二年改設。駐札福寧州。統轄全省☆

    分守一員

    南路參將★舊係守備。又改副總兵。嘉靖四十三年改設。駐札玄鐘。兼管水路軍兵。聽潮漳副總兵調度。所統、自祥芝巡檢司起、至漳州府詔安縣止☆

    守備三員

    汀漳★舊設。聽南贛參將節制。弘治三年、議駐武平千戶所。往來上杭。提督捕盜☆

    中路★駐札興化。所統、自濂澳門起、至晉江縣祥芝巡檢司止。此下二員、原係參將。嘉靖四十二年改設☆

    北路★駐札福寧州。所統、自福寧州起、至福州羅源縣濂澳門止☆

    把總七員

    巡撫下★隆慶六年添設。巡撫標下、專練土兵☆

    小埕

    烽火門★二員。俱嘉靖四十二年添設☆

    銅山★隆慶元年添設。今聽南路參將統領☆

    浯嶼

    南日山★五員、俱駐札本寨☆

    遊兵★萬曆三年添設☆

    總兵下坐營官一員★隆慶六年改設。駐省城☆

    河南

    守備三員

    嵩縣★舊係參將。隆慶三年改設。兼攝河南汝州二衛。巡緝礦盜☆

    汝寧★舊設。兼設信陽衛☆

    唐縣★萬曆七年添設。兼攝南陽衛☆

    領薊鎮班都司四員

    春班二員

    秋班二員★俱隆慶三年添設☆

    山東

    總督備倭都司一員★舊設。駐登州府☆

    領薊鎮班都司四員

    春班二員

    秋班二員★俱隆慶三年添設☆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八

    鎮戍三

    督撫兵備

    國初、兵事專任武臣。後常以文臣監督。文臣、重者曰總督。次曰巡撫。總督舊稱軍門。而巡撫近皆贊理軍務。或提督。詳載都察院。其按察司官整飭兵備者。或副使、或僉事、或以他官兼副使僉事。沿海者、移海防道。兼分巡者、稱分巡道。兼管糧者、稱兵糧道。今具載之。而仍以所轄督撫領其首

    總督薊遼保定等處軍務、兼理糧餉、一員

    整飭薊州等處邊備、兼巡撫順天等府地方、一員

    薊州兵備一員。管理喜峯口、馬蘭谷、松棚谷、太平寨、四路。監督副參等官。分管薊州、遵化、豐潤、玉田四州縣、薊州、鎮朔、遵化、營州右、東勝右、忠義中、興州前、開平中屯、興州左屯九衛、寬河一所、兵馬、錢糧、兼屯田

    昌平兵備一員。管理黃花鎮、居庸關、橫嶺城、三路。監督副參等官。分管昌平州、懷柔縣、順義縣、

    長陵等九陵衛、及延慶、營州左屯二衛、奠靖鎮邊渤海白羊四所、兵馬錢糧、兼屯田

    永平兵備一員。管理蕪河營、臺頭營、石門寨、山海關、四路。監督副參等官。分管永平府灤州。盧龍、遷安、撫寧、昌黎、樂亭五縣、撫寧、永平、盧龍、山海、東勝左、興州右六衛、兵馬、錢糧、兼屯田

    密雲兵備一員。管理石塘嶺、古北口、曹家寨、牆子嶺、四路。監督副參等官。分管通州、密雲、三河、寶坻、平谷五州縣、密雲中後衛、通州左右衛、神武中衛、定邊衛、興州後衛、營州後屯、前屯、中屯衛、梁城守禦千戶所、兵馬、錢糧、兼屯田

    霸州兵備一員。管理霸州、香河二州縣、並營州前屯衛、及西山瀾河一帶、兵馬、錢糧、兼屯田、河道

    巡撫保定等府、兼提督紫荊等關、兼管河道、一員

    天津兵備一員。專在天津、滄州二處來往。所管、自天津起、德州止、並河間、滄州、軍衛有司、兵馬錢糧、兼屯田、河道

    紫荊兵備一員。駐札易州。管理紫荊關、並該關所轄隘口、東起沿河口總、西至白石口總止。及保定一府所屬二十州縣。保定五衛、茂山衛、並山西廣昌靈丘等州縣軍衛有司。仍聽保定巡撫節制。干涉山西都御史、一體呈請施行

    井陘兵備一員。駐札井陘。管理倒馬、龍泉、故關、並各關隘口、東起插箭嶺總、西至石榴觜等口止。及真定府所屬三十二州縣。與真神定三衛。平定守禦千戶所。並平西平定州、樂平、五臺繁峙、等縣。兼馬政、驛傳

    大名兵備一員。管理順德所轄邊隘、北起錦繡堂等口、南至數道巖等口。並順廣二府各九縣。大名府所屬十一州縣。順德守禦百戶所。兼制山東、河南、直隸鄰境州縣衛所。操練防盜馬匹等項、兼驛傳

    巡撫遼東地方、兼贊理軍務、一員

    寧前兵備一員。春夏、駐札寧遠。秋冬、駐札前屯。東至寧遠(土答)山所、西至前屯中前所、抵關所轄、寧前二衛、城堡驛所、共三十二處。兼管屯田、馬政

    分巡遼海東寧道一員。帶管廣寧錦義等處兵備。春夏、駐札錦州。秋冬、駐札義州。東至廣寧鎮武、並西興、西平、西寧、平洋等堡。西至錦州杏山驛。所轄廣寧等九衛、城堡驛所、三十五處。兼管屯田、馬政

    開原兵備一員。兼管屯田、軍政

    分守遼海東寧道一員。帶管遼陽、瀋陽、撫順、蒲河、寬奠、各城堡邊備。兼管屯田、馬政

    苑馬寺卿、兼金復海蓋兵備一員。照舊管理馬政。夏秋、駐蓋州。冬春、駐海州。整飭四衛、並東昌東勝、耀州、連邦谷、等堡

    總督宣大山西等處軍務、兼理糧餉、一員

    巡撫宣府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分巡口北道一員。管理北中二路。駐札馬營赤城等城。兼管屯田、馬政

    分守口北道一員。駐札宣府鎮城。兼理兵備懷隆兵備一員。駐札懷來。整飭南山等處。分理北東二路。嘉靖四十五年、除去北路。萬曆八年革。十一年復設

    巡撫大同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分巡冀北道一員。管理北東北西二路。並渾源聚樂高山等、二十三城堡。駐札大同鎮城。兼屯牧

    陽和兵備一員。整飭沿邊地方兵備。專聽軍門委用。管天城、陽和、二衛。並東路、新平、二路、一十三城堡。兼屯牧

    分守冀北道一員。駐札朔州城。防秋、移駐平虜城。管理平虜等城堡邊備。仍兼原管懷應等州縣。兼屯牧

    左衛兵備一員。駐札大同左衛城、經理左右雲玉威遠五衛。萬曆八年革。十一年復設

    提督鴈門等關、兼巡撫山西地方、一員

    分巡冀寧道、兼兵備一員。管轄永寧州、寧鄉、臨縣、並靜樂、太原、清源、交城、文水、五縣。兼管太原參將營、兵馬、錢糧

    鴈平兵備一員。駐札代州。管廣武北樓平刑等處兵備。管轄代州、繁峙、五臺、崞縣四州縣。兼屯田

    岢嵐兵備一員。駐札偏頭關。管轄岢嵐等五州縣。分管偏老岢嵐河曲等處兵備。西路參將老營遊擊地方、兵馬、兼屯田

    分巡河東道、兼兵備一員。並管隰州、西接陜西關隘地方

    潞安兵備一員。帶管冀南道分巡

    行太僕寺卿、兼寧武兵備一員。不妨馬政、兼理屯田。駐札寧武關。分管八角、神池、寧武、三守備。中路參將地方兵馬

    巡撫巡綏等處、贊理軍務、一員

    靖邊兵備一員。駐札定邊營。東至延綏西路舊安邊起、西至寧夏萌城。各營堡、倉場、邊務、俱聽經理。及大鹽池鹽法、兼分巡、屯田

    神木兵備一員。管理榆林東路。兼分巡建安、高家、柏林、大柏油、永興鎮等城堡。並葭州、神木、府谷、吳堡四州縣

    榆林兵備一員。管理榆林中路。兼分巡雙山、常樂、鎮城、保寧、向水、波羅等堡。並榆林二衛。綏德、米脂、清澗三州縣。並清平、威武、懷遠三堡邊牆

    分守河西道一員。駐札慶陽。分理延慶二府所屬州縣。兼管督修。就近所屬城堡。分管慶陽衛、並環縣千戶所、各屯田、驛遞

    巡撫寧夏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寧夏管糧道一員。駐札鎮城。管理糧儲。帶管本鎮東路、寧夏後衛等一十二城堡及小鹽池鹽法。兼理屯田

    兵糧道、行太僕寺□卿、兼僉事一員。不妨原務、兼理花馬池後衛、靈州、興武、韋州、一衛三所、東中二路、城堡、倉場、驛遞、兵政、糧儲、屯田、水利、鹽法。並經理清水營互市

    總督陜西三邊軍務、一員

    固原靜寧隆德鎮原等處兵備一員。兼屯田、驛遞

    洮岷兵備一員。分管洮岷二衛、並西固階文三千戶所。兼管漳成二縣。兼分巡屯糧、驛遞延安兵備一員。兼管分巡。專在鄜州駐札。及督修延慶所屬城堡、兼屯田

    臨鞏兵備一員。專管臨洮府屬五州縣、甘蘭臨河西衛、倉場、驛遞、屯糧

    鞏昌兵備一員。整飭鞏昌府等處撫安兵備。兼分巡隴右道。巡禁茶馬。帶理屯糧。分督鞏昌府衛所、並秦徽二州、及清禮等十縣

    靖虜兵糧道一員。修舉馬政。兼理兵糧。分管安定會寧二縣、並永安等九堡衛所屯寨。專管靖虜屯田

    巡撫甘肅等處、贊理軍務、一員

    甘肅兵備一員。專在肅州地方、撫治番夷、整飭兵備。並肅鎮二衛錢糧。兼屯田

    西寧兵備一員。撫治西寧番夷。兼管西寧等衛所、並西寧衛所屬倉場

    莊浪兵備一員。改設行太僕寺少卿兼按察司職銜、整飭莊浪兵備

    巡撫陜西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西安兵備一員。整飭西安等處衛所兵備。分守關內道。帶管糧斛、驛傳、鹽法、水利

    涇邠兵備一員。駐札邠州。分管關內道。專管西安府等二十七州縣。整飭兵備。管轄寧州等州縣、及平慶二衛、牧地、軍民糧草

    商洛兵備一員。駐札商州。兼管商州洛南商南山陽鎮原等處兵備。兼屯田、驛遞

    潼關兵備一員。專管潼關衛班軍。分管河南閿鄉靈寶二縣、陜西同州九州縣、山西蒲州、並守禦千戶所

    漢羌兵備一員。駐札漢中。兼撫民。及分巡關南道事務。分管漢中府屬南鄭等州縣、並漢中衛、寧羌衛、沔縣千戶所、驛遞糧草

    總理糧儲、提督軍務、兼巡撫應天等府地方、一員

    徽寧池太安慶廣德兵備一員。駐札池州。管轄徽州、寧國、池州、太平、安慶、五府。廣德州、句容等六縣。及新安、建陽、宣州、安慶、各衛所。隄防江賊、礦徒

    蘇松常鎮兵備一員。整飭蘇州、松江、常州、鎮江、四府兵備。駐札太倉州

    總理漕運、兼提督軍務、巡撫鳳陽等處、兼管河道、一員

    潁州兵備一員。管理廬州鳳陽滁州地方衛所。兼管江防事宜

    淮揚海防一員。駐札泰州。整飭淮揚海防江洋。仍分管揚州、儀真、高郵等衛、泰州、鹽城、通州等所、京操官軍

    徐州兵備一員。整飭徐宿州等處兵備。兼管淮安府、徐州、及淮北衛所。及淮安、邳州、大河、徐州、沂州等衛、莒州、東海、西海等所、京操官軍

    提督軍務巡撫浙江地方、一員

    杭嚴兵備一員。駐札杭州、分巡杭州。嚴州、二府。兼管兵備。及前後二衛軍兵、各府縣民壯、一併團練。督捕水陸盜賊

    金衢兵備一員。駐札衢州府。整飭金華、衢州、二府兵備。兼理分巡

    嘉湖兵備一員。駐札嘉興。分巡嘉興、湖州二府。兼管兵備

    海道一員。駐札寧波。巡海、兼理寧紹兵備。經營沿海衛所。管理水陸兵糧

    台州兵備一員。駐札台州。分巡寧波、紹興、台州三府。兼提督操練

    溫處兵備一員。駐札溫州。整飭溫州、處州、二府兵備。兼管分巡。管理遂松龍三縣

    巡撫江西地方、兼理軍務、一員

    南昌兵備一員。駐札寧州。整飭南昌兵備。專飭南昌、瑞州、二府戎事。訓練營鄉等兵。兼制湖廣興國、通城、崇陽、瀏陽、鹹寧、平江等六州縣。扼險捕盜。如有盜賊逸過寧武湖新等、聽守巡武昌道、移文會勦

    九江兵備一員。駐札九江。分巡饒州、南康、九江、管理兵備。督理南康湖防。仍提調上江船廠。轄安慶府

    撫建廣兵備一員。分巡湖東道。夏秋、駐札建昌。冬春、駐札撫州。整飭撫州、建昌、廣信、三府各屬縣、額設精兵。並鉛山、及撫建二府、各守禦所官軍

    袁州兵備一員。駐札吉安。分巡湖西道。兼管轄湖廣茶攸郴桂瀏陽等處。不妨控制萬安、往來巡歷

    巡撫南贛汀韶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所轄江西嶺北贛州道、及廣東嶺東惠潮道、嶺南韶南道、福建漳南道、湖廣上湖南郴桂道、俱聽節制

    贛州兵備一員。駐札會昌縣。整飭贛州地方兵備。兼分巡嶺北道

    提督軍務、兼巡撫福建地方、一員

    福州兵備一員。歸併清軍道。仍兼管福州兵備。兼分巡福寧道。監督全省水陸官軍

    福寧兵備一員。駐札福寧州。分巡福寧。分理軍務。管理該州、並福州地方

    建南兵備一員。駐札建寧。分巡建南道。分理軍務。管理該府、並邵武延平地方

    海道一員。駐札漳州。督理沿海衛所官軍。專管兵糧海防。兼理團練。分理軍務

    興泉兵備一員。駐札泉州。分巡興泉道。兼分理軍務

    分巡漳南道一員。駐札上杭縣。分巡汀漳二處地方。操練軍快人等。分理軍務。兼管廣東大埔、程鄉、二縣

    巡撫湖廣地方、兼提督軍務、一員

    分巡武昌道一員。駐札省城。整飭武昌兵備。專一團練軍兵。所轄、武昌、南至嘉魚、北至白湖鎮二哨、及漢陽府黃陂縣地方

    分守荊西道一員。駐札承天府。與守備太監、協同護守

    陵寢。管承天、德安、二府

    沔陽兵備一員。駐札沔陽州。整飭荊西等處兵備。兼管分巡。提督承天所屬堤垸。原管承天德安二府屬、及鄰近嘉魚等八縣地方

    嶽州兵備一員。駐札嶽州府。管上江防道。由武昌而上、至沔陽嶽州常德長沙等處、提督一帶江防、湖禁、巡司。兼制寧州、並寧州守備蘄州兵備一員。駐札蘄州。管下江防道。由漢陽而下、至黃州蘄州德安等處、提督一帶江防、湖禁、巡司

    鄖襄兵備一員。駐札襄陽府。整飭鄖襄兵備。及分巡下荊南道事務。練兵捕盜

    撫治荊州兼施歸兵備一員。照舊分巡上荊南道。撫治荊州等府流民。駐札荊州府。整飭施歸等處兵備。統轄荊州府所屬州縣。及荊州衛。右衛。瞿塘衛。枝江、惠州、各千戶所。施州永順等土司。巡歷夷陵、歸州、巴東、一帶州縣。仍聽川貴巡撫、四川巡按、節制

    分守上荊南道一員。駐札澧州。兼整飭嶽州九永等處兵備。督理軍衛有司

    分守湖北道一員。駐札辰州。兼撫苗夷。提督軍衛有司

    郴桂兵備一員。春夏駐郴州。秋冬駐衡州。提督本州五縣、桂陽州所屬各衛所地方。及廣東韶州府所屬縣守禦千戶所。並續擬衡永二府所屬十二州縣。廣東乳樂連山。廣西富賀。江西大庾上猶等縣。衡永二衛。及連州陽山一帶地方

    靖州兵備一員。專在靖州銅鼓五開等八衛、並天柱等所、居中駐札。整飭兵備。操練前項衛所軍馬、兼錢糧

    提督軍務、兼撫治鄖陽等處地方、一員。所轄、湖廣下荊南鄖襄道。河南汝南道。陜西關南漢羌道、商洛道。四川下川東夔瞿道。俱聽節制

    總督兩廣軍務、兼理糧餉、帶管鹽法、兼巡撫廣東地方、一員

    海道、兼整飭廣州兵備一員。駐札東莞南頭城。巡視海道一帶地方。整搠船隻。操演水戰。監督南頭白鴿二寨

    韶南兵備一員。駐札韶州。所轄、南韶二府各縣衛所。並廣州府屬州縣。兼分巡。分管練兵事務

    惠潮兵巡一員。駐札潮州。兼管惠潮二府兵巡事務。巡歷惠州府屬海豐等十縣。潮州府屬饒平等十縣。提督捕盜水陸官兵。往來山海地方、操練營寨

    高肇兵備一員。駐札肇慶。兼分巡嶺西道。整飭高肇二府兵備。修理各該城堡。操練官兵民快鄉夫打手。撫民捕盜

    羅定兵備一員。駐札羅定地方。專管新設一州。並南鄉、當霖、封門、亟口、四所。及黃姜洞、大峒、二營。分管練兵事務

    雷廉兵備一員。駐札廉州。整飭雷廉二府地方兵備。兼理分巡海北道。監督海康烏兔寨瓊州兵備一員。駐札瓊州、整飭兵備。監督瓊州寨、操練兵船

    巡撫廣西地方一員

    分巡桂林道一員。駐札省城。分巡桂林一府。兼全州永福永寧兵備事務。帶管撫夷

    蒼梧兵備一員。移駐鬱林州。整飭蒼梧北流興業博白岑溪陸川地方兵備。兼管分巡

    賓州兵備一員。駐札賓州。整飭賓州等處地方兵備。兼分巡

    府江兵備一員。駐札平樂。整飭府江兵備。帶管平樂府分巡事務

    左江道一員。移駐南寧。兼潯州太平思明等府、憑祥桂平宣化養利等州縣、奉議馴象向武太平武緣等衛所、及武緣縣膺葛二墟地方兵備

    提督軍務、巡撫四川等處、一員

    安綿兵備一員。駐札綿州。整飭安綿石泉等處兵備。提督關堡。操練土兵民壯。兼督利州衛、並保寧府、官軍民快

    威茂兵備一員。駐札茂州。整飭威茂等處兵備。撫治羌夷

    重慶兵備一員。駐札重慶。分巡上川東道。管轄重慶府衛州縣、並貴州酉陽等處土司

    夔州兵備一員。駐札達州。整飭下川東道兵備。即兼分巡。專轄夔州府衛州縣、並石砫土司。撫民捕盜。兼制施州

    敘馬兵備一員。駐札建武鎮城。招集民兵、充實墩堡。整飭敘馬二府瀘州所屬、及敘瀘二衛新所、並永寧東川鎮雄烏撒烏蒙等土司地方兵備

    分巡上川南道一員。管嘉眉邛雅四州、並雅大二所、天全招討黎州安撫二土司。移駐雅州

    建昌兵備一員。駐札建昌。會鹽寧越禮州德昌鎮西冕山迷易打衝河等衛所、並昌州馬喇邛部威龍普濟等土司地方兵備。兼管分巡

    松潘兵備一員。駐札松潘衛。整飭松潘等處兵備。撫治羌夷。兼管紅花(廠去敞改邪)等八屯

    巡撫山東等處地方、贊理營田、兼管河道、提督軍務、一員

    武定兵備一員。冬春、駐武定。夏秋、駐德州。往來武定濱德三州、並陽信商河各州縣。督理屯營。操練防守

    濟寧兵備一員。駐札濟寧。專管河鹽。兼濟寧州、寧陽、魚臺、汶上三縣、並濟寧一衛兵備。仍分巡

    曹濮兵備一員。駐札曹州。督捕操練衛所屯營兵馬盜賊。兼管分巡

    沂州兵備一員。駐札沂州。督捕盜賊。操練州縣衛所屯營。帶管分巡、馬政

    臨清兵備一員。整飭東昌府屬兗州府屬、各州縣兵備。帶管分巡、馬政、河道

    青州兵備一員。駐札青州。整飭青州所屬、萊蕪新泰蒙陰沂水長山淄川各縣。兼分巡青萊二府

    海道一員。駐札登州。仍治登萊二府。兼管登州一處分巡

    巡撫河南等處地方、兼管河道、兼提督軍務、一員

    開封兵備一員。駐札省會。管理開封、及本府屬二十九州縣、並宣武一衛、往來提督軍衛有司

    大梁兵巡道一員。駐札陳州。巡歷歸睢地方。練軍、御盜、馬政。係睢陳兵備道歸併

    磁州兵備一員。駐札磁州。擒捕盜賊。修理城池。撫安民兵。操練軍馬。其衛輝所轄縣分輝縣舊駐地方、仍往來巡歷。兼馬政

    分巡汝南道一員。兼整飭兵備

    巡撫雲南、兼建昌畢節等處地方、贊理軍務、兼督川貴糧餉、一員

    臨安兵備一員。整飭臨安等處地方

    騰衝兵備一員。整飭騰衝等處

    瀾滄兵備一員。整飭瀾滄姚安等處

    曲靖兵備一員。整飭曲靖尋甸馬龍木密霑益等處

    巡撫貴州、兼督理湖北川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

    都清兵備一員。整飭都清等處。分巡新鎮道。兼治廣西南丹等州、平清偏鎮銅鼓五開等衛所

    威清兵備一員。整飭威清等處。分巡安平道。兼制泗城霑益等州。節制普安壩陽守備等官

    畢節兵備一員。整飭畢節等處。分巡貴寧道。兼治烏撒鎮雄永寧等司府

    思石兵備一員。整飭思石兵備。分巡思仁道。兼治鎮筸平茶播州等處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九

    鎮戍四

    各鎮分例一

    薊鎮

    國初、設大寧都司、營州等衛。與遼東、宣府、東西並建、為外邊。又起古北口、至山海關、增修關隘、為內邊。永樂間、移大寧都司於保定。散置營州等衛於順天之境。以其地處兀良哈降夷、分置朵顏、泰寧、福餘、三衛。每年朝貢互市、永為藩籬。自後部落日蕃。夷情譎詐。往往為北虜向道。嘉靖中、虜入古北口、徑薄京城。薊始為重鎮。增設總督將領調各鎮兵入衛。修築墻臺。春秋防守、視他邊特嚴雲

    一城堡臺墻。本鎮、見存城堡二百八十五座。空心敵臺一千二百四十座。潮河川、大橋一座。昌平、城堡二十八座。空心敵臺二百五十餘座。守邊墩臺一百六十九座

    ○嘉靖三十四年議準、居庸裏口、如橫嶺、鎮邊、大石嶺、唐兒巷等處。或原無邊墻。或有墻不固者。皆令修築防守

    ○隆慶二年題準、薊昌二鎮、分為十二路。將邊墻稍加厚。二面皆設垛口。七八十垛間、下穿小門。曲突而上。其緩者計百步、衝者五十步、或三十步、即築一墩臺。視邊墻高一倍、廣十二丈。內容五十人。共築一千五百座。令邊軍哨守

    ○萬曆元年題準、灤河以東、居庸以西、及松棚諸路、再增臺二百座

    ○又議準、曹家寨將軍臺地。跨山橫築內城。守以七臺

    ○四年題準、薊昌二鎮、應修邊墻九十餘裏。添築墩臺五百座

    一兵馬。薊州、原額官軍三萬九千三百三十九員名。見額三萬一千六百五十八員名。原額馬一萬七百匹。見額六千三百九十九匹。密雲、原額官軍九千六百五員名。見額三萬三千五百六十九員名。原額馬二千三十二匹。見額馬驢一萬三千一百二十匹頭。永平、原額官軍二萬二千三百七員名。見額三萬九千九百四十員名。原額馬六千八十三匹。見額馬驢一萬五千八十匹頭。昌平、原額官軍一萬四千二百九十五員名。見額一萬九千三十九員名。原額馬三千一十五匹。見額馬驢五千六百二十五匹頭一入衛兵。嘉靖二十九年、虜犯京輔。議徵各鎮精兵入衛。甘肅、固原、寧夏、宣府、遼東、各一枝。延綏、大同、各二枝。以後陸續奏撤。見今入衛。延綏二營、共三千四百名。大同一營、二千九百名。又標營一枝、九百名。宣府一營、二千五百名

    ○又令大寧兩班官軍六萬餘名、免其京操。春班參將四員、各領五千員名、共二萬。赴薊鎮防守。其餘盡數分隸秋班參將部下。於內、仍選精壯遊兵六千員名、責付新添遊擊二員統領。與舊遊擊六員防秋

    ○又令興營等衛、梁城等所班軍、原係奏留古北口一帶擺邊。照舊常川在邊防守。不必掣回分班

    ○又議準、河間天津等衛、每年輪班一千名、赴黃花鎮防禦。武清衛、九百八十八名、於古北口住守。常川在彼。不必掣調

    ○又令河間等衛班軍二萬二千九百九十六名、係腹裏見聽京操之數。番聽改發薊鎮。不必更番。聽東關御史選定人數。將精銳二萬一千、定作秋班七枝。次等一萬、定作春班五枝。每年。春班、正月初旬上班。五月終旬放班。秋班、六月初旬上班。十一月終旬下班

    ○三十一年奏準、通州班軍戌薊鎮者。每月、每軍加糧二斗。仍免其均徭柴炭局料。仍選募土著壯丁、務足六千之數

    ○又令調發客兵、沿途不許騷擾。違者、聽各撫按、將該將領參究

    ○三十三年奏準、保定標達民兵三枝、調一枝於古北口。二枝於兩關適中地方聽調

    ○三十八年議準、遼東大同延綏等處入衛總小旗。經年遠戍。許給冠帶。不支俸

    ○四十一年、令山西民兵三千、免其入衛。每歲、每名量徵工食銀五兩、解薊鎮軍門、及密雲道、修造盔甲器械

    ○四十二年、令山東民兵三千、免其入衛。有馬者、每名徵工食銀十二兩。無馬者、每名徵工食銀七兩。每年共二萬六千兩。解赴薊鎮、為造軍器犒軍士之用

    ○又令山東、河南、將民兵工食、每名增銀二兩、連原額解赴薊遼軍門。查給各官家丁口糧

    ○隆慶三年題準、

    長陵等衛防守黃花鎮官軍一千名。今後秋班、八月初一日上邊。至次年四月終下班。春班、二月初一日上邊。至本年十月終下班。每年上邊九箇月。休息三箇月

    ○四年題準、大寧都司班軍戍薊鎮者。春班、九千一十三名。秋班、一萬三千九十一名。添領班都司三員。共七員

    ○萬曆元年題準、大寧、山東、河南都司班軍戍薊者。有一衛分春秋兩班。亦有分隸各都司下。今各歸併。每衛、只隸一都司下。定為春班或秋班。撤防之日。各都司抬營統領、到該駐札地方。雙月操練。各該巡撫兵備、間亦閱操。其都司、亦量撥軍伴應付。上班之期、撫道稽查催督、如出征例

    ○二年議準、宣大遼東入衛官軍。春防、限二月末旬到薊。防春畢日、不必撤放。通留過夏。聽派隘口、以防不虞。十月終、即先撤放。其遲到半月、早放半月糧料、抵留過夏之費

    ○四年議定、遵化民兵一千五百名。每名、徵銀一十二兩。共一萬八千兩。解兵備道充餉。山東民兵一枝、內馬兵一千名。每一名匹、徵銀二十四兩。步兵二千。每一名、徵銀一十六兩。共五萬六千兩、解薊鎮充餉。遼東入衛民兵三千名。止發二千五百名、赴薊鎮分佈。其五百名、留寧前防守

    一募調兵。嘉靖三十七年題準、薊鎮自於密雲、昌平、永平、遵化、通州、募兵一萬五千。河南民兵、悉免入衛。止解銀七萬五千兩、赴薊州、給各兵安家

    ○又議準、將昌平一枝、隨衛食糧。革安家銀。通州一枝、改入京營。其密雲、永平、遵化、三枝、係土著者、止歲給銀五錢

    ○四十二年、令副參遊守提調等官、許自募家丁、報名在官、一體給糧

    ○萬曆三年議準、募浙兵三千人。各給鳥銃赴鎮、以備衝鋒攻擊

    ○四年、又添調南兵九千名、以代客兵、專備守臺

    ○又議準、南兵分為二班。挨定年限。至期更番、即以舊將統領舊兵往回。行浙江巡撫知會。在薊在浙將領、不必互換

    ○五年題準、保河二府入衛民兵三千名。每年徵工食銀四萬一千六百兩、解軍門。召募土兵二千名。每名、月給糧銀一兩。安插撫卹。常川在三屯營操練

    ○十一年題準、召募民兵一千六百一十名。每月給與雙糧。免其戶丁勾補。又選城操軍一百九十名。輜重營軍一千名。每月糧之外。加給行糧。併原設雜流、共三千一百八十一名。俱充密雲標下左營軍。其延綏標兵一千八百名。永免入衛。保定軍一千名。仍分春秋兩班、同輜重營選下餘軍、俱發石匣營補伍。密雲輜重營裁革

    一防守。嘉靖二十九年題準、調佐擊將軍二員、領兵四千。把總指揮、領兵三千。赴黃花鎮、渤海所、墻子嶺、豬圈頭營、曹家寨、石塘嶺、防秋。十月掣回

    ○又議準、薊鎮分部十區。參將、遊擊、各分信地

    ○又題準、發永寧參將兵馬一枝、移駐四海冶。鎮城副總兵人馬一枝、移駐永寧城。以防山後大小紅門。白羊口遊擊兵馬一枝、有事、移駐鎮城、據險把守。居庸參遊官、挑井蓄水、以待防秋兵馬食用

    ○又題準、石匣營新募遊兵、調古北口防守。比振武營人馬按伏事例、全支行糧料草

    ○三十一年議準、薊鎮十區。酌量衝緩。分別遠近。併為八區

    ○三十二年題準黃土嶺人馬。先年調往大毛山策應。今大毛山自有長谷駐操一營。其黃土嶺照舊改屬一片石。仍行遼東鎮巡、嚴行前屯衛、鐵廠堡各該人員、守本堡地方

    ○三十四年題準、居庸口、自懷來大山口、逶迤起伏、至隆永、抵四海冶黃花鎮接界鎮南墩止。俱

    陵京屏蔽。令薊兵鎮守內口。宣兵謹守外口

    ○又議準、懷來有警、總督移駐昌平

    ○四十年題準、京營春秋二防。各選兵四枝、赴居庸防守。每枝三千人。馬兵三百。步兵二千七百。春防、以正月十五日行。三月終旬回營。秋防、七月十五日行。九月終旬回營。每防用參將二員。佐擊二員。將官到彼、聽總督巡撫節制

    ○四十二年議準、各路兵馬、東自山海關起、西至鎮邊城止。二千一百十四里。分為十路。第一路、石門寨。第二路、燕河營。第三路、太平寨。第四路、馬蘭谷。第五路、墻子嶺。第六路、古北口。第七路、石塘嶺。以上七路。副參遊佐、提調分守。而以薊鎮總兵領之。第八路、黃花鎮。第九路、居庸關。第十路、鎮邊城。以上三路。亦副參遊佐、提調分守。而以昌鎮總兵領之

    ○隆慶二年題準、山海關、原撥一片石擺守遊兵五百名、掣回防御。其城操軍士、亦止令守城。免其擺邊。山海衛、原抽垛軍、遠戍墻子嶺、悉令回本衛

    ○三年題準、京營原調發通州防守遊兵三千名、留薊鎮防守

    ○四年題準、永平兵備山海關參將。外則策應寧前。內則固守本路。如失事、一體論罪

    ○萬曆二年題準、薊昌二鎮、分佈兵馬十二路。屬各兵備道整飭。總兵、總督、往來調度

    一操練。嘉靖四十年、令總督軍門選標兵三千、連原三千、共六千人、以備有警策應

    ○四十一年、增置遊兵三百名。與原五百名、共八百名。屬巡撫標下、專備有警巡防

    ○隆慶二年題準、薊鎮選兵三萬、分為十枝。列為三營。遵化永平遊兵二枝、合巡撫標兵一枝、定為遵化一營。建昌營一枝、合鎮守總兵標兵二枝、定為三屯一營。振武石匣二營、合總督標兵二枝、定為密雲一營。各設中軍、左右掖。在密雲遵化者、各用參遊三員。在三屯營者、用見在總兵並參遊二員。各監督訓練

    ○三年題準、薊州以東、置一副總兵。將建昌營遊擊改設。分理松棚、太平、燕河、臺頭、石門、山海、等處練兵。而巡撫標兵、即以屬之。薊州以西、置一副總兵。將石匣營遊擊改設。分理馬蘭谷、墻子嶺、曹家寨、古北口、石塘、等處練兵。而總督標兵、即以屬之

    一查覈逃軍。嘉靖二十七年、議查薊鎮兵數。逃至五百名者、總兵降俸一石。一千名者、降俸二石。一千五百名者、降俸三石。二千名者、降俸四石。二千五百名者、降職一級。三千名者、降職二級。三千五百名者、降職三級。各區兵數。逃至一一百五十名者、副參降俸一石。三百名者、降俸二石。四百五十名者、降俸三石。六百名者、降俸四石。八百名者、降職一級。一千名者、降職二級。一千二百名者、降職三級。各營兵數。遊擊、與各坐營中軍、逃至一百名者、降俸一石。二百名者、降俸二石。三百名者、降俸三石。四百名者、降俸四石。五百名者、降職一級。六百名者、降職二級。七百名者、降職三級。守備、與各營千總、逃軍五十名者、降俸一石。一百名者、降俸二石。一百五十名者、降俸三石。二百名者、降俸四石。二百五十名者、降職一級。三百名者、降職二級。三百五十名者、降職三級。提調、與各營把總、逃軍二十名者、降俸一石。四十名者、降俸二石。六十名者、降俸三石。八十名者、降職一級。一百名者、降職二級。一百二十名者、降職三級。守關營寨把總、逃軍十名者、降俸一石。二十名者、降俸二石。三十名者、降俸三石。四十名者、降職一級。六十名者、降職二級。八十名者、降職三級。管隊官、逃軍五名者、降俸一石。十名者、降俸二石。十五名者、降俸三石。二十名者、降職一級。二十五名者、降職二級。如係總小旗、原無俸石。總旗、逃軍十名者、降小旗。二十名者、降軍人。小旗、降至軍人而止。軍人、選委調發隔鎮邊衛操守。以上各官、逃軍不及數者、姑免罰治

    一兵器。嘉靖三十六年題準、置造快鎗、及鉛彈、火藥、給主客官軍★此置鎗彈之始☆

    一車營。隆慶三年題準、二鎮練兵車七營。每營用重車一百五十六輛。輕車二百五十六輛。步兵四千。騎兵三千。駕輕車馬二百五十六匹。以東路副總兵一營、合巡撫標下一營、駐建昌、遵化。以西路副總兵一營、合總督標下一營、駐石匣、密雲。以薊鎮總兵二營、駐三屯。昌平總兵一營、駐昌平

    ○萬曆元年議準、山海附石門為十路。每路各立一車營。昌平三路、共立一車營。每營、駐騎步兵各一枝。密雲、遵化、三屯、設三輜重營。每營、亦駐騎步兵各一枝

    ○又令各標各路、各車營、準加馬一千六百一十四匹。加曳車騾一千五百五十五頭

    ○三年議準、昌鎮置車營一撫夷。嘉靖三十八年議準、令參將遊擊二員、喜峯口驗放入貢屬夷。不許潛帶北虜入關

    ○又令凡屬夷到邊。務宣諭

    朝廷恩威、方行撫賞。如敢撲捉。即便發兵勦殺。不許姑息

    遼東

    遼東孤懸千里。

    國初、廢郡縣、置衛所、以防虜寇獨於遼陽、開原、設自在安樂二州、處降夷。東北、則女直建州毛憐等衛。西北、則朵顏福餘泰寧三衛。分地授官。通貢互市。寇盜亦少。嘉靖間、虜入、大得利去。遂剽掠無時。邊人不得耕牧。城堡空虛。兵馬彫耗。戰守之難、十倍他鎮矣

    一城堡。見存二百七十九座。空心敵臺、三十一座。邊腹敵臺、九十座。墩臺、二千七百一十座

    ○嘉靖四十一年、議修路河、以阻虜騎

    ○四十四年、令改新江沿臺堡於舊江沿地方。設官備禦。兼轄湯站鳳凰鎮等堡、以扼短錯江之隘。與靉陽東西兩翼、共成犄角之勢

    ○隆慶五年題準、置造各城堡四面懸樓、十數座

    ○萬曆二年題準、造空心敵臺。兩臺之間、用磚與亂石為墻。臺墻相連、以便固守

    ○四年題準、定遼右衛、原設於遼陽。後因險山設參將、改建於鳳凰鎮、設倉建學。今展拓寬奠六堡。移駐參將。衛治倉學、俱遷寬奠就近管轄

    一兵馬。原額官軍、九萬四千六百九十三員名。實在、八萬三千三百四十員名。原額馬、七萬七千一匹。見額馬、驢、四萬一千八百三十匹頭一入衛兵。本鎮入衛薊鎮、自嘉靖三十年始。四十五年題準、遼東各營抽選三千名入衛。其寧前新設遊兵、仍令防守本處。疏通薊遼二鎮咽喉之路。凡遼東軍、有投匿薊鎮為家丁者。盡數查出發回。不許將領容留

    ○隆慶四年題準、暫免遼東參將領兵入衛。以廣寧右營兵代之。以後遞年更番

    ○萬曆元年題準、遼東寧前中前所、孤危尤甚。將入衛遊擊兵馬、除前留五百名外、再留三百名。仍於密雲標下遼兵一千名內、量撤二百名。共湊一千名之數。令中前所遊擊、統領操練、以備戰守

    ○五年題準、遼東入衛兵、留寧前防工。將真定標營一枝、代遼入衛

    一車營。隆慶四年題準、遼鎮設立車營

    ○五年題準、造車二百輛。發前屯、寧遠、挽赴城外衝口堵截

    一貢市。成化十四年、令遼東馬市、許海西、並朵顏三衛夷人、賣買開原。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十六日、至二十日、開二次。各夷止將馬匹、並土產貨物、赴彼處委官驗放入市。許齎有貨物者、與彼兩平交易。不許通事交易人等、將各夷欺(巾夫)愚弄、虧少馬價、及偷盜貨物。亦不許撥置夷人、指以失物為由、扶同詐騙財物分用。敢有擅放夷人入城、及縱容官軍人等、無貨者任意入市、有貨者在內過宿、規取市利、透漏邊情。事發、俱發兩廣煙瘴地面充軍。遇赦不宥

    ○十七年題準、廣寧、開原、二處俱開馬市。其通事、三年一換

    ○嘉靖四十二年題準、甜水站之東、舊有連山關一座。指揮把守。凡朝鮮陪臣入貢。赴關報名。指揮馳報遼東都司。方許入關。彼中護送兵馬、從此回國。待陪臣事竣回還。彼中兵馬、仍於此迎接

    ○隆慶五年、令海西夷人入市、務遵舊規、從廣順鎮北二關、魚貫而進。更照廣寧規制、築高圈墻、以防出入

    ○又題準、寧前如遇夷人到邊討賞。傳報得實動支山海關稅銀、量加提賞、以羈其心。如詭言互市、聚眾入搶。即整兵固守、不復與通

    ○又題準、海西屬夷、俱在開原東北分寨住牧。三萬庫客稅鹽課、免解廣寧。準留開原撫賞

    ○萬曆四年、令永奠堡北、準開一市。許寬奠等處往牧東夷、易換米布豬鹽。即以市稅充撫賞

    ○又題準、開原夷人入市。在一二百名之內者、各備禦徑自防撫。如至三四百名之外、參將親去彈壓

    一撫夷。嘉靖二十二年題準、建州毛憐三大衛夷人、如有送回搶擄男婦者、止許給賞。不願賞者、量陞千百戶指揮。存留都督名色、以待能殺犯順夷首、及執縳為惡夷人、與報事引路殺賊有功者

    ○隆慶五年、令投降真夷、俱解廣寧、分投安插。不必再留彼中、潛為嚮導

    ○六年題準、回鄉人口、及投降真夷、除有家者發回原衛外。其願留操備、及真夷投充家丁者。分為三等。於總兵衙門之東、置房地一處、以處家丁之親密者。又於寺前官地、建受降所、以處真夷之稍弱、有家口者。又於城外關廂內、建房二百餘間、以處新來之未信者。選立隊長。各責千總官、管理操練。監其出入

    ○萬曆二年題準、招過山東登萊各海島潛住遼東逋逃人、盡數回鎮安插。島中房屋、盡行燒燬。仍令金州都司、每遇三六九月、會同登川都司、帶兵遍詣各島、嚴加搜捕一次。仍每月委官一次。如有在島潛住、即拏到官、照謀叛未行律。如拒捕官兵。登時殺死弗論。其石城廣鹿長山三島、係金復兩衛額地。見有軍餘住種、辦納糧差。男婦不及一千。仍舊留住。令金川都司、於三島內、各建公館一所。選委本衛廉幹官、在內鈐束。仍禁私船往來

    保定

    國初、自紫荊西、抵故關、修築以備虜。在保定境內。永樂中、移大寧都司於此。然以宣大山西為外蔽。虜患稍緩。正統己巳之變。嘗遣京營兵駐守諸關隘。尋罷。弘治正德以後。漸設參將副總兵分守。至嘉靖中、改副總兵分守為鎮守。已改設鎮守總兵、統制三關。大寧都司附近衛所、俱隸之。環翼京師。始稱重鎮雲

    一城堡。見存邊城一百三十一座。城堡十六座。空心敵臺三百五十九座。舊敵臺二百九十一座。墩臺七百五十七座

    ○嘉靖二十二年題準、於倒馬龍泉故關等處、增置墩臺。使烽火相望

    ○萬曆元年題準、馬水口紫荊倒馬等關地方、建空心敵臺、三百五十六座

    一兵馬。原額官軍二萬九千三百八員名。見額三萬四千六百九十七員名。原額馬一千一百九十九匹。見額馬驢四千七百九十一匹頭一達軍。嘉靖三十一年題準、達軍生齒日繁。驕悍成風。又有無藉竄籍。躲差冒糧。令各兵備嚴行查選。在保定者、責達官都司管領。河間等衛、各委達官指揮管領。訓練鈐束聽調。一應頂冒人役、通行革回

    ○隆慶二年、改各達官軍舍為忠順官軍

    一防守。嘉靖四十年題準、紫荊關之盤石煙董?。居庸之小嶺向閘。原設防守內口官軍。移浮圖峪、八達嶺、外口防禦

    ○四十三年議準、保定入援兵馬二枝。果有虜賊擁眾入塞。總兵不必候調。徑自隨賊截勦。如賊自宣大而入、漸近紫荊馬水等處。總督官仍當調薊兵接應

    ○萬曆十年議準、真保六營兵馬、歲輪赴薊、保鎮空虛、合將本鎮巡撫總兵標下兩營兵馬、留鎮操練。止令保定車騎真定車民四營、輪流赴薊、防守石門

    一車營。萬曆元年題準、保定各立車營。配以精兵壯馬。每營務足三千

    ○二年題準、立車騎二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

    鎮戍五

    各鎮分例二

    宣府

    國初、逐虜漠北。即元上都、設開平衛守之。置八驛。東接大寧。西接獨石。邊境無事。後以大寧畀虜。興和亦廢。開平孤立難守。宣德中、乃移衛於獨石。土木之變、獨石八城皆破。旋亦收復。雖地勢險狹、舊稱易守。然去京師不四百里、迫近

    陵寢、寔肩背重地。近年以虜款、邊境稍寧。兵馬墩墻始漸次整飭雲

    一城堡。嘉靖二十八年、令宣府東路、起四海冶鎮南墩、西至永寧盡界。北路、起滴水崖、而北、而東、而南、至龍門城盡界。為邊凡七百里。創修石墻。添設墩臺

    ○四十二年題準、四海冶迤南、渤海所迤北、建墩防守

    ○隆慶元年題準、宣大挑修邊濠。蓋造營房。砌獨石馬營二城

    ○二年題準、宣府北路、龍門所自盤道墩起、迄靖胡堡大衙口止。建設外邊一道。益以墩臺。東北二路有

    徑道。互相應援。且拓地百里、以資屯牧★見存城堡七十一座☆

    一兵馬。原額官軍一十五萬一千四百五十二員名。見額七萬九千二百五十八員名。原額馬、五萬五千二百七十四匹。見額馬駝騾驢三萬三千一百四十七匹頭

    一入衛兵。本鎮官軍、每年二千五百員名入衛 防守。嘉靖三十年題準、今後防秋之期。總督領標兵、駐宣府東路、不拘保安、懷來、總攝諸軍。巡撫領標兵、車兵、遊兵、督同兵備副使、駐岔道、或隆慶、以防南窺

    陵京。總兵官統領鎮兵、仍在鎮城。防東西有警、以便策應。奇兵駐順聖川東城、以防蔚州等處南下紫荊之路

    ○三十四年題準、行宣大總督、如賊犯居庸紫荊、則宣大兵追躡於外。薊遼兵拒於內。賊犯古北口、則倚墻拒守

    一車營。嘉靖三十八年題準、令宣府置兵車。選老成廢將管領

    ○四十年題準、宣府製雙輪兵車。各將官將步兵訓練。各為一營。給火器。防守本路

    一貢市。嘉靖三十一年議準、龍門所、距滴水崖、僅七十里。俱虜衝捷徑。不許開市

    ○又題準、龍門所永寧城撫賞夷人。每年六月十五日一次。十月二十日一次。仍宣諭大頭目。每年止二次大賞。此外不許零賊竊偷騷擾。能約束如命者臨賞時、大頭目另加花(土商)一疋

    ○隆慶五年題準、宣大、山西、俱於五月進貢馬匹。其新平得勝張家口市期。俱依原期、定於六月畢事

    一撫夷。隆慶二年題準、宣大兩鎮、各邊城外、蓋造撫夷房屋。凡夷人傳報聲息、及求索。賞齎者。令在彼安歇。惟許頭目進見。出境之時。官軍搜檢、不許挾帶鐵器硝黃違禁等物。其館伴人等、不許誘引生事。違者、督撫官拏究

    大同

    大同川原平衍。尤當虜衝。

    國初、於鎮城外、分東中西三路。北設大邊、二邊。遠近聯絡。歲久多圯、不能捍虜騎。遂棄不守。二邊以內、殆為虜巢。大同勢益急。嘉靖中、雖再更兵變。而五堡竟成。備禦亦少固焉。今大虜款塞。貢市不絕。內備漸修飭。以直虜庭。故禁令特詳雲一城堡。六十四座。敵臺、八十九座。墩臺、七百八十八座

    ○嘉靖二十七年、令創修大同(上□下糸)要邊墻。其原有墻、該幫修者。每年借用防秋兵力、於行糧外、量給鹽菜犒賞。不必另議支費

    ○三十二年議準。大同邊墻通賊衝口、一百五十餘處。添造空心磚臺三百座

    ○隆慶三年題準、大同原設大邊、二邊、三邊。近來大邊盡廢。該鎮總督鎮巡、嚴督各參將守操等官幫築沿邊墩臺、上蓋墩房。多備火器鐵鍋甕薪水。每墩、撥精壯軍十名防守。每十墩、設提督官一員點查。如有夾帶私貨。失誤傳報。依律問罪。私下墩臺者、監瞭官拏問枷號。逃回私家、四鄰不首者、一體連坐一兵馬。原額馬步官軍一十三萬五千七百七十八員名。見額八萬五千三百一十一員名。原額馬騾驢、五萬一千六百五十四匹頭。見額三萬五千八百七十匹頭

    一入衛兵。嘉靖三十年題準、大同兵馬四枝。每年輪流二枝入衛

    ○萬曆三年題準、留一枝、暫免入衛

    一防守。嘉靖四十年題準、大同闔鎮、各該衛所營堡官軍。不拘馬步、通行挑選二萬名。春夏無事、仍在各路防守。防秋之時、調集鎮城。統以驍將。與同正遊二兵、專備征戰。仍選精壯步軍二千名、撥發兵車營、專習火器。俱聽總兵官稽查訓練

    一車營。嘉靖三十七年題準、大同製造兵車

    ○三十八年題準、令大同將左右衛原製兵車、移於鎮城

    一貢市。嘉靖三十年題準、北虜求開馬市。每歲止許二次。各邊務要協力戰守。如有姦頑之徒、指稱宗室家人、及軍民生儒閒雜人等。乘機入市、潛相交通。聽總督等官嚴拏、照例問罪發遣

    ○又題準、非奉

    旨開市、敢有私自出邊、與虜交通者。巡按御史指實參奏

    ○隆慶五年議準、進貢夷使、不過一百五十名。馬不過五百匹。夷使通留邊城夷館。不必赴京。應貢

    御前上馬三十匹。督撫差官代進。貢期、定於二月之後。市馬、止許用?絹紬布鍼線。其鐵鍋、並硝黃鋼鐵、俱行嚴禁。市場、定於大同鎮。每年一市。每市不過二日

    ○又議準、三鎮互市。俺答、於大同得勝堡。黃臺吉等、於朔州新平堡。昆都力哈等、於宣府張家口堡。多羅土蠻委兀慎、於山西水泉營

    ○又題準、每年互市一次。其馬市二次停止

    ○萬曆二年、令宣大山西督撫官、宣諭虜酋。以後鈐束諸夷、各要將好馬入市。督撫預置馬牌、立為號印。令其懸帶赴市

    一撫夷★與宣鎮同☆

    山西

    山西、在諸鎮稍稱內地。

    國初屯戍要害。虜住牧尚遠。外藉大同為藩籬。內恃三關為屏蔽。素少邊患。嘉靖中、虜寇太原。始改副總兵為總兵鎮守。治偏關。尋移治寧武。隆慶初、虜陷石州。屠掠尤慘。防禦益急。近年虜方款貢。寧鴈偏老之間、始休息焉

    一城堡。嘉靖三十一年、令偏老邊墻下、再添築堡四座

    ○萬曆三年題準、山西三關、惟偏老沿邊地方。自蕨菜茆起、至老牛灣止。邊長一百一里有零。添設磚包空心樓、一十五座。實心樓、一十五座。土築敵臺、二百一十六座。仍通修邊墻、務高堅如法。堪以拒守。見存城堡墩臺隘口、並空心敵臺、三千七百一十一處

    一兵馬。原額官軍二萬五千二百八十七員名。見額五萬五千二百九十五員名。原額馬驢六千五百五十一匹頭。見額二萬四千七百六十四匹頭

    一防守。嘉靖二十六年議準、每遇防秋、山西守本鎮偏老邊墻一百四里。仍分守大同、自丫角山、至右衛雙溝墩、一百四十里。大同守本鎮雙溝墩、至東陽河鎮口臺、五百七里。遇警、互相應援。丫角山至雙溝、內外傳火墩臺、仍俱大同官軍守瞭。原設大同西路參將兵馬、移守右衛以東地方。待掣兵之時、仍回戍守。其山西寧鴈一帶、不必調兵擺墻。止量留額設兵馬防守

    ○三十一年題準、山西原選民兵三千名內、以二千五百人、赴平定州聽調。留下五百名、聽山西巡撫、分佈三關防守

    ○又令偏老邊外、老牛灣、至丫角墩、百餘裏。與虜僅隔一墻。各召募土著壯勇一千五百名、聽守備官管轄防守

    ○萬曆三年題準、水泉營、外通板升。建立市場。三關此為要害。將平陽潞州二衛、原備禦大同今掣回班軍內、各撥五百名、分為兩班。平陽衛、以九月起潞州衛、以三月起。見面交替。聽守備管領。同本營堡軍人、併力防守

    一車營。嘉靖三十八年題準、山西置兵車。選老成廢將管領

    ○四十年題準、山西製雙輪兵車。各將官、將步兵、給火器。防守本路

    一貢市。隆慶五年題準、水泉營市場、每年順義王、並各頭目、共進馬五百匹★餘同宣大☆

    一撫夷★與宣大同☆

    延綏

    國初、築東勝等城、戍守河外。正統間、失東勝、退守黃河。後以虜入套內。又棄河、守墻。鎮城舊在綏德。捐米脂魚河等地於外、幾三百里。成化中、徙鎮榆林堡。東起黃甫川、西至定邊營、千二百餘裏。聯墩勾堡、橫截河套之口。遂稱雄鎮。但鎮城不產五穀。芻糧皆仰給腹裏。饋餉不足。而連年調遣入衛、兵力少弱矣

    一城堡。嘉靖二十二年題準、延綏逼鄰套虜。添定邊、寧塞、二堡。修築邊墻

    ○四十三年、令榆林西北、古梁、易馬二城、增修城堡

    ○又令鎮城硬地梁一帶小邊柳河梁各處地方、添設城堡、以嚴防護

    ○隆慶元年題準、延慶地方、東有黃草堰、小滴溜、石人坪。西有蘆關嶺、龍安集、靖邊、龍尾觜、化字倉、寧塞、吳旗營。俱係通賊要路。通行及時修築。仍於蘆關嶺敷政巡檢司城內、置蓋營房百餘間。給軍防秋住守

    ○又題準、榆林鎮邊墻、自石峽墩迤東、至常樂地界一帶、及鎮城東西北三面、外邏城垣、俱分投修築

    ○三年題準、修築延綏鎮沿邊。東起黃甫川邊墻、及鎮城迤西、至常樂二十里。通以五年為限

    ○萬曆二年題準、延綏墩臺、一墩止軍十名、不能固守。邊內險阻、可建墩院者、仍行增築。又於十里之間、酌量緩急、以為寨城

    ○又題準、修建延綏一鎮三?邊墻、六百七十一里。墩臺七十五座。墩院八座。寨城七座。石砌大川河口一處。土築大川河口四處。石砌河口水洞連臺一座。石券關門一座。石砌並土築溝口一十七處。磚石券砌大小水洞闇門八十三處。水口四十五處。水眼五十一處。水道四百二十五處

    ○三年題準、延綏榆林神木定邊靖邊四道、築空心敵臺。見存城垣六十二座。民寨堡城一百四十九座。寨城五十五座。空心敵臺二百三十九座。敵臺一百一十六座。墩臺一千三百一十六座

    一兵馬。原額官軍八萬一百九十六員名。見額五萬三千二百五十四員名。原額馬四萬五千九百四十匹。見額馬騾三萬二千一百三十三匹頭

    一入衛兵。嘉靖四十五年議準、延綏輪更入衛遊兵四枝。每枝止發二千七百名。其餘三百存留本鎮。仍準添募遊兵一枝

    ○萬曆十一年題準、延綏標兵、減撤一千八百名、永免入衛

    ○十三年題準、延鎮備禦陜西西安並潼關蒲州各衛所班軍、暫免遠戍。徵銀解邊

    一防守。嘉靖二十八年題準、延綏遊兵、仍照原議、應援宣大。如宣大稍寧、延綏緊急、將老營堡、及寧固莊浪、各遊兵一枝、聽候延綏調遣。如延綏寧靜、宣大緊急、老營堡遊兵、亦聽取回

    ○隆慶元年題準、延安衛舊有遊擊、統領官軍三千駐札本處。防秋、則赴大邊鎮靖堡。後改延安遊擊為鎮靖參將。遂將官軍二千、移住鎮靖。一千、移住鄜州。延安城池空虛。令鎮靖營、將原調延安軍五百七十名、發回城操。而以新募軍、撥補鎮靖營缺數

    一貢市。嘉靖三十一年題準、吉能於延綏、狼臺吉於寧夏、各互市。照依俺答把都兒事例、各給表裏、金帶、金頂大帽。其餘各給賞有差

    ○隆慶五年議準、套虜吉能款塞、於延寧二鎮互市。其應貢馬匹、查照應入京二十匹、宣大總督差官代進。應留邊一百八十匹、送發陜西總督、徑自給軍騎徵。應行事宜、查照宣大規格施行

    ○萬曆八年議準、市場定於紅山墩

    寧夏

    國初、置寧夏等五衛。西北據賀蘭山。東南帶黃河。內有漢唐二渠、險固饒沃。成化以前、虜常犯河西。自虜入套、河東三百里、皆設備。遞年修治墻塹。正德間、有外邊。嘉靖以來、增築內邊。而清水、興武、花馬池、定邊各營、尤稱要害雲

    一城堡。成化十五年題準、寧夏東路、沿河一帶、未築邊墻、一百九十餘裏。與西路柴草等項、疊砌舊墻、六十餘裏。俱係緊關地方。行鎮巡等官、查照軍三民七、起夫修築

    ○弘治三年題準、寧夏中衛莊浪分界處所、窯洞兒水頭、接連架子山尾石峽口、修築土墻山崖關墻水洞

    ○嘉靖九年題準、寧夏花馬池、延綏定邊營、相接地方、挑穵壕塹。防護鹽池。已成六十餘裏、其花馬池西至橫城堡、共計一百六十六里、通行挑穵。東南自定邊營大山口起、西北至寧夏黃河止。中間平漫之地、皆穵溝築壘、使虜不得長驅。定邊營一帶、每裏築一墩。花馬池一帶、量地遠近立墩。每墩蓋鋪房一座、以為守軍棲止

    ○十九年題準、鎮遠關、與黑山營、俱險要地方。打磑口、在鎮遠關內、係通賊要路。修築完備、以防山後之賊。又以臨山堡沙土、草茅不生。人難防守。改築墩臺、撥軍守哨

    ○二十三年題準、寧夏沿邊、自花馬池、及安定諸堡、至橫城止。長亙二百餘裏。添築敵臺二百六十三座

    ○萬曆二年題準、修築寧夏鎮城、及平虜城迤北、長城邊墻、二千餘丈。於中衛舊勝金關、築關蓋房。附近夷廠墻裏、建堡築墩。屯兵集貨、以防他虞。就設公館、為監市各官棲止之所。見存營堡城九十四座。關城六座。敵臺三十五座。墩臺五百三十四座。關隘三十三座

    一兵馬。原額馬步官軍、七萬一千六百九十三員名。見額二萬七千九百三十四員名。原額馬二萬二千一百八十二匹。見額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七匹

    一入衛兵。嘉靖三十九年題準、寧夏二枝兵馬、輪班入衛薊鎮。比固原三枝輪番者、勞佚不均。照固原例、再選一枝、輸流入衛

    ○又題準、寧夏原額兵馬不多。應將原調應援莊浪奇兵、盡數掣回該鎮休息。不敷之數、仍於各營兵馬內、輳足三千。與原選遊兵二枝、分作三班、輪流入衛、以均勞逸。如甘肅聲息重大、軍門另議別兵調遣。以後鄰鎮有警、不許輒調

    ○萬曆八年題準、薊鎮募土兵三千。寧夏一枝、自九年起、永免入衛

    一防守。嘉靖十二年題準、將原調寧夏小鹽池營邊操官軍、一千七百一十八員名、免其納銀照舊輪班、督發赴邊。分撥橫城、紅山、毛卜剌、三堡、操備防守。隨堡田地、聽其開墾

    一貢市。隆慶五年題準。於清水營中衛。萬曆十年題準、於平虜所添市。三市場、每年進馬一百匹。與延綏鎮、同時互市

    固原

    固原在寧夏之南。成化以前、套虜未熾。獨靖虜一面備胡。平固安會之區、號為無事。自弘治中、火篩入掠後、遂當虜衝。始即州治為鎮城。以固靖甘蘭四衛隸之。設總督總兵參遊等官。東顧榆林。西顧甘肅。與寧夏為脣齒。稱巨鎮雲

    一城堡、八百八十五座。戰敵等臺八百二十座。護城堡墩敵角臺四千一十座

    一兵馬。原額官軍一十二萬六千九百一十九員名。見額九萬四百一十二員名。原額馬騾牛三萬二千二百五十匹頭隻。見額三萬三千八百四十二匹頭隻

    一防守。嘉靖十九年題準、防秋之日、總督駐花馬池。陜西巡撫、與總兵官、同駐固原。一遇有警總兵仍赴下馬房關截殺

    甘肅

    甘肅即漢河西四郡地。

    國初、下河西。棄墩煌。畫嘉峪關為界。由莊浪迤南三百餘裏、為湟中地。今置西寧衛。由涼州迤北、二百餘裏、為姑城地。今置鎮番衛。又設甘州等五衛於張掖。肅州衛於酒泉。蘭州衛於金城。皆屯兵拒守全鎮之地、幾二千里。惟一線通道。西遮西域。南蔽羌戎。北扞胡虜。稱孤懸重鎮雲。自虜款以來。常假道、掠番人。攻瓦剌穿塞出入。防禦稱難矣

    一城堡。嘉靖四十一年題準、西南寺、與衛邊南山、添築墩臺。紅城子關設水門。平川北、改築邊墻

    ○四十五年題準、古浪山後、築堡一座。募軍防禦

    ○隆慶元年題準、于山丹等處、一帶臨邊地方、修築墩臺。見存城垣堡寨四百九十五座。關隘、一百四處

    一兵馬。原額官軍九萬一千五百七十一員名。見額四萬六千九百一員名。原額馬二萬九千三百一十八匹。見額馬騾二萬一千六百六十匹頭

    一土軍。萬曆四年題準、莊浪食糧土軍七百人。族類多至二萬。協守土官、不能鈐束。令五旗地方、各添設防守土官一員。聽督撫官、於土官內選委。聽該道填註賢否。與漢官一體考察。其十旗、仍各設社學。俾莊浪儒學生員、教訓土人子弟

    一募兵。嘉靖二年題準、陜西甘涼召募土兵。每名給銀五兩。係冊內查出抽選者、每名給三兩五錢。仍免空閒餘丁一名幫貼。其見任官員。百戶招一百名、陞副千戶。副千戶一百名、陞正千戶。正千戶二百五十名。陞指揮僉事。指揮僉事二百名、陞指揮同知。指揮同知二百名、陞指揮使。俱月加俸米一石。若都指揮僉事招二百五十名、陞都指揮同知。都指揮同知招二百五十名、陞都指揮使而止。若為事立功、及革職閒住官員、能募百名、悉與復職。就令所招之人管領。聽調殺賊。仍即給軍器馬匹。有功之日、照例併功陞職

    一防守。嘉靖四十五年題準、將涼莊遊兵營莊浪衛、上班官軍一百三員名、存留莊浪。聽參將統領。將甘肅遊兵營西寧衛、兩班官軍內、各遇該班之年、摘撥一百三員名、赴涼莊。遊兵營西寧衛、該班官軍、摘撥一百名、亦撥莊浪參將統領。仍召募精壯軍士二百名、以補原額

    ○萬曆二年、令涼莊遊擊、統領西寧上班兵馬、赴石灰溝屯住。兼管西南二川通海路口。本城參將兵馬、量勢分撥委官一員、駐沙塘川、兼管北川紅崖子哈剌只溝。防虜深入

    ○三年題準、如遇莊浪西寧有警、河州將官、由弘化寺應援。蘭州將官、過金城、入靖虜、住蘭州策應。凡河東堡塞之在河西者、甘鎮亦即一體發兵堵截

    一貢市。萬曆三年題準、西海丙兔、在肅州之南。去寧夏中衛太遠。令於甘鎮邊外、置立夷廠。選委監官、省令丙兔同臭克銀定著力兔大成隨帶部落、每年赴彼互市一次。松山賓兔一枝、亦許歲在莊浪、小市一次。務與延寧、同時三市並開、以杜影射

    ○四年題準、與賓兔易馬。止許用?絹布疋。不許市茶

    ○十二年題準、炒哭兒臺吉、克太阿不害、並喇叭三枝互市、在寧鎮為難、甘鎮為便。以後準於甘肅扁都口開市。一切宴賞、如例處給

    一撫夷。隆慶五年題準、甘肅番夷、盡遷境外譚家等處空堡安插。分立界石。籍名約束。在肅州聽兵備道撫治。在甘州、責令行都司局捕、都司兼理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一

    鎮戍六

    各鎮分例三

    四川

    四川、松潘威茂、介在番虜。建昌等衛、控制西南夷。俱稱邊徼。近年平都蠻。置建武所。設總兵坐鎮。諸路官兵皆屬焉

    一城堡。正統九年題準、設松潘南先結溝等處、平夷靖夷三堡。各撥官軍二百五十人守之。鎮守都指揮二員、輪月提督巡視

    ○萬曆二年題準、改都蠻九絲城、為平蠻城。凌霄城、為拱極城。印靶山、為文印山。弔猴山、為降蠻山。雞冠嶺、為金雞嶺。內官寨、為武寧山。都都寨、為都定寨。其□縣、改名興文縣

    一兵馬。原額官軍一萬四千八百二十二員名。見額一萬八百九十七員名。馬軍一千四百八十九員名。步軍九千四百零八員名

    一防守。嘉靖二十年題準、設(□章)臘守備一員。提督榖粟等九堡、禦寇等十九墩。戍兵千人。仍建倉、貯糧二千石餉之。有斬獲功、如陜西三邊例陞賞

    ○隆慶二年題準、珙縣青岡芭蕉等隘。都蠻出沒、劫掠地方。其歇馬壩、實諸蠻往來之衝。建築城堡。令永寧參將、移駐於此、以控諸夷

    ○萬曆二年題準、將文印山等十二處、各設堡一所。每所用兵五百名。平蠻山頂、設墩四所。腳扳崖等十九處、各設墩一所。每處用兵五十名。深溝子等五處、每處用兵一百名。分投屯守

    ○五年議準、將鎮守四川總兵衙門、定為額設。都司、衛、所、宣慰、宣撫、土知府、招討等司、與副參遊守等官、俱聽節制

    ○又題準、鎮城既建。將瀘州衛、分左右中前四所、官軍割併。守禦千戶一所、名為建武所。仍將敘南衛原守隘官軍、有屯田附近九絲者、一體改附新所差操

    雲南

    雲南、民夷雜居。

    國初、內置府。外設宣慰等司、為藩蔽。正統間、麓川用兵。嘉靖中、元江武定亂。皆久而後定。近年緬甸內侵、永昌騰衝、尤稱要害雲

    一城堡。隆慶元年題準、增修嵩明、晉寧、安寧、三州城。五年、修葺澂江、廣西、二府土城

    一兵馬。原額漢土官軍六萬三千九百二十三員名。見在六萬二千五百九十三員名

    一防守。嘉靖十六年題準、省城、並附近衛所操軍、揀選精壯者二千名。分為二路。每路一千名。令總兵委官訓練。於原擬地方、往來巡邏。如遇寇賊礦徒竊發、即時撲滅。若征剿叛逆、照依邊功陞賞。口糧馬草、照常給發。器械、每年量給官錢修整。守巡兵備、時加閱視

    ○四十四年題準、武定府、建守禦千戶所。將雲南右後二衛後千戶所馬步官軍、各撥二百名。右衛中左所土軍、撥一百名。並募新軍三百名。選指揮千百戶管領、前去防禦

    ○隆慶元年議準、將省城六衛軍士餘丁、每衛揀選三五百名。別衛所、每三名選一名。就抵食糧之數。行令兵備道、督同守備官、選官訓練。遇警調發。不許多調土兵。仍聽巡按御史出巡較閱。年終分別舉劾

    ○三年題準、將和曲州、並和曲驛、改附府城之內。其舊州治、存留在彼。改為巡捕館。另僉民壯、跟隨本州吏目、在彼住札、盤詰盜賊

    貴州

    國初、置貴州宣慰使司、隸於四川、以通滇南之道。永樂間、討平田酋。始設專藩。山箐峭密。蠻夷多釁。嘉靖間、銅鎮苗、攻破思州石阡郡城。官軍夾剿。久之方定。其後防禦益備焉

    一城堡。隆慶二年題準、將程番府、改入貴州省城、名貴陽府。其湖廣沅靖平溪等州衛、四川酉陽播州永寧三土司、照舊專屬川湖統轄。仍聽貴州節制調遣

    一兵馬。見額官軍、民兵、二萬八千三百五十五員名。馬軍、二千三百八十二名。步軍、二萬二千三十六名

    一防守。嘉靖十一年奏準、金爐山第二層、設立哨堡。將清平衛中左所、屯種千百戶三員、正軍餘丁、共一百五十名、摘撥住守

    ○四十一年題準、貴州施秉一縣、切鄰四川容山土司。將偏橋衛哨軍一百九十名、改撥本縣。與同原設哨軍二百五十名、相兼防守。清浪守備、移駐本縣。就令統領前軍、不時訓練。仍聽清浪參將節制

    ○隆慶二年議準、行貴州撫按、將程番等十三司、先年額僉應補土兵三百七十名、查復原額。揀其精壯、給與器械。定為班次。選委官捨統領約束。常川在盧山金石等司巡緝。聽新設通判提調

    ○又題準、程番府至盧山司、七十裡。烏蘿至盧山、二十五裡。四通賊路。行貴州巡撫、著落土司、仍於交馬、復設舊哨。召募民兵、分列住守

    廣西

    國初、因廣西兩江土官納款。予世襲以羈縻之。其境內谿峒猺獞獠蠻諸種、以千數。每出沒流毒。景泰以前、常用鵰剿。其後與廣東寇合。始設兩廣總督治梧州。成化嘉靖間、再剿籐峽、及八寨。隆慶間、平古田。每大徵後、建治立屯、寇少寧息。然遺種蔓延、旋復猖獗。調兵分戍、未嘗解嚴雲一城堡。隆慶四年題準、將古田桐木、富祿、常安、三鎮、改為土巡檢司。每鎮留大鎮土官弟男一人、選帶目兵、住守其地。古田縣、改為永寧州。仍立守禦千戶所、請給印信。改撥桂林中衛千戶一員、百戶二員、統軍哨守

    ○萬曆八年議準、八寨既平。以周安古卯為一鎮。思吉古鉢羅墨為一鎮。都者古蓬剝為一鎮。即推擇土人頭目各充土巡檢、移家世守。其上林縣循業裏、撫安裏、古城裏、切近賊區、為八寨門戶。今改為龍哈咘咳寨。將該路參將、移駐三裡地方控制。增築龍哈咘咳二堡。又南丹衛八所、並移於三里

    一兵馬。原額官軍一十二萬一千二百八十九員名。見在操募二萬五千八百五十四名。見額官軍一萬三千九十七員名。馬軍八百二十五員名。步軍一萬二千二百七十五名

    一防守。弘治十六年題準、湖廣備禦廣西班軍、俱以一年為期、至廣西交代。若違限半年以上者、問罪。仍罰操三箇月

    ○嘉靖四年題準、湖廣夷陵、枝江、二所班軍、備禦廣西省城。茶陵衛所轄郴州千戶所班軍、備禦武宣縣。桂陽千戶所班軍、備禦柳城縣。寧遠衛、同所轄枇杷、桃川、寧遠、三千戶所班軍、備禦柳州府。各照舊輪戍

    ○隆慶五年題準、將廣東衛所原撥官軍四千六百餘員名、照舊輪班戍守梧州

    ○又議準、牛河、三厄、二處、委指揮一員、於參將部內、選兵五百名、並將桂林中右等衛官哨旗軍、調撥該所守禦

    ○又題準、廣西思吉等八寨、並龍哈咘咳二處各夷俱聽招撫。議將那馬土巡檢、充長官司長官掌管其地。一充冠帶土捨、住守龍哈。一仍巡檢、住守咘咳。各官俱聽思田守備調度

    ○六年議準、將融縣千戶所旗軍五十名、並抽取融縣在城民兵七十名、調撥懷遠縣地方防守

    ○萬曆一年題準、鎮安府、湖潤寨、共一年。思恩各土司、一年。田州、一年。江州、並上映、下雷、二洞、共一年。每年共出兵三千名。四年一次、輪戍省城。泗城州、一年。歸順都康二州、共一年。向武奉議二州、並上林縣、共一年。思明府、思明州、遷隆峒、共一年。龍英、忠州、共一年。每年出兵四千名。五年一次、輪戍梧鎮

    ○四年議準、東蘭、南丹、那地、三州、每州出兵五百名、專戍柳州。每年於九月初旬上班。二月放回各州。敢有遷延不服調遣、及兵不足數者、俱聽參究

    ○五年題準、七山為蒼籐岑要地。連城為羅定信宜岑谿諸猺嘯聚之藪。六雲為容縣北流中衝。北科為六十三山咽喉。懷集縣與賀縣為界、五里村山猺賊、由此出沒。設指揮千戶五員、於各地方分兵札營屯守

    ○十三年題準、府江各賊、雖經大徵、未設戍守。復據舊巢為患。今自三峒峯門大窯衝起、歷桐江桐亮衝、經仙迴馬尾歸化佛槽等處、設兵立營於八路大澗面衝大窯、截其西崖、通修荔二縣後戶。桐江大亮田衝、各立一營、據其堂奧。又於木浪馬尾平峒三妹要衝、各立一營、守其腹心。歸化佛槽洛口肆衝、各立一營、截其西岸、通仙迴昭平前門。築立營堡、列以土司。募兵屯種操防

    湖廣

    湖廣幅員最大。如鄖襄跨河陜。德黃接安慶。荊控巴蜀。辰蔽雲貴。郴桂通廣東。皆多盜之區。永州、寶慶、苗夷密邇。故數郡兵防加慎焉。成化間、以環鄖山谷、多流民、大盜屢發。始專設鄖陽撫臣、兼制三省

    一城堡。嘉靖二十六年題準、保康縣望夫山、原係截山小路。川陜相通。盜賊不時出沒。築堡一所、撥軍戍守

    ○三十四年題準、五寨長官司、係湖廣接壤。麻陽乾州適中之地。東有蜜峯。西有牛拗腳。為諸苗出入咽喉。令麻陽參將、移入駐札。仍於蜜峯牛拗腳二處、各立哨堡防守

    ○隆慶四年題準、郴州宜章縣香口嶺、僻居邊陲。接壤兩廣。猺苗雜處、不時侵犯。建城垣一座。添設衙門。每年衡永二府、輪委同知一員、統領民兵、在彼駐鎮、防禦盜賊、督收錢糧。如或同知員缺、即委通判推官代理

    ○萬曆元年題準、襄陽府光化縣治、逼臨漢江。城垣半坍。移建於去縣三里之北集街

    ○四年題準、瀏陽縣之大圍山。平江縣之連雲山。俱谿徑縈迴。密邇盧源。諸峒盜賊、往往逋逃其中。梅子園、逼近大圍山。金鋪觀、及連雲、賊必經之地。將瞿家寨巡檢司、移駐梅子園。添設一堡於大圍山附近所在。用把總一員備禦。添設一小堡於金鋪觀。撥嶽州衛指揮一員哨守。悉聽本總節制

    一兵馬。見額官軍六萬八千八百二十九員名一防守。成化二年題準、荊襄在萬山中。流民逃軍、在彼躲住。安遠縣、尤為窵遠。將革去荊州護衛官軍內、查屯田近安遠者、摘撥一千戶所。發去該縣、與民相兼修築城池。設立千戶所衙門、守禦地方。如不彀、就於別所輳撥。遇賊生髮、隨即撲捕

    ○弘治二年題準、梧州原分寶慶等七衛、柳州原分九谿等三衛所、各官軍、通行掣出。內撥寶慶、寧遠、永州、三衛官軍、赴柳州城操守。又撥九谿、永定、常德、三衛官軍、兌出全州灌陽富川懷賀恭城、及桂林興安等處、土著官軍、赴梧州操守。其餘長沙、衡州、嶽州、夷陵、四衛所官軍、俱留廣西城操。輪流巡哨府江一帶地方。再不許分撥重瘴地方。若暫遣出征巡哨者、不在此限

    ○十二年題準、永道等處、與郴桂地方、哨守官軍數少。將荊黃枝江等衛所、與武昌襄陽二護衛官軍、摘撥輪戍。仍設郴桂守備一員、在宜章居住。聽鎮巡節制。其兵備、仍在郴桂酌中地方駐札、以便往來調度

    ○嘉靖十七年議準、竹谿縣鄧家壩地方、界連三省。山林深密。將洪坪堡官軍、掣改防守。其洪坪堡鄉兵、照舊把截

    ○四十五年題準、支羅新舊二寨、改為守禦百戶所官軍、就於施州衛三千戶所、摘撥屯種、以便彈壓。其本衛原撥輪戍靖州官軍、盡數撤回防守

    ○隆慶二年題準、施州衛、孤懸萬山之中。與川湖交接。番漢雜處。將靖州郴桂臨武等處原戍官軍、撤回一半、以濟荊襄。存留一半、以防苗夷

    ○三年議準、瞿塘、忠州、夷陵、長寧、四衛所原戍清靖二哨、與瞿塘衛原戍郴桂班軍、照數撤回各該衛所、操練防守。荊襄等衛、枝江等所、班軍、並衡州衛原調武岡與廣西官軍、俱照舊存留。常德衛原戍道州官軍、亦準撤回。其清靖郴桂道州等哨所缺之兵、聽該衛多方查補。如果不敷、將所省行糧、召募土兵、分佈防守

    ○萬曆四年議準、將荊右二衛原戍靖州班軍三百五十名、退回荊州守衛。遺下二衛、實在減班並逃故軍數、各該行糧、扣貯倉庫。募增民兵防守。其襄陽枝江、原戍清浪臨武二哨、照舊存留。仍通行鄖陽川貴南贛各巡撫、一體查照施行

    ○五年題準、德安府孝感縣新店地方、東接黃陂。西抵隨應。北聯信羅桐柏等處。兩省交錯、綿亙千里。率為盜區。設把總一員專駐、統領原議兵壯。巡緝盜賊。隨州、孝感、應山、安陸、黃陂、漢川、等處、各巡司哨堡。及德安、隨州、二所官軍。俱屬管轄。遇警聽調

    廣東

    廣東內連五嶺。外濱大海。潮惠通甌閩。高廉向交桂。雷瓊逼黎蠻。廣州之龍門增城諸邑、皆為盜藪。嘉靖間、自海島入犯者為倭賊。出沒海洋者為海賊據村峒者為猺賊。嘯聚山谷者為山賊。流劫無定者為浪賊。漁戶竊珠池者為蜑賊。縱橫殺掠、地方騷然。自羅旁大徵之後、備禦益詳密矣

    一城堡。嘉靖四十五年題準、廣東扼塞要害。在東洋、有柘林、碣石、南頭。在西洋、有白沙港、烏兔、白鴿門。六處皆立寨、增兵、增船。統以將官。無事、則會哨巡緝。有警、則互相策應。務以擊賊外洋為上功。近港次之。如信地不守。見賊不擊。俱坐罪重治

    ○隆慶四年題準、馬耳澳、乃潮郡外戶。設水寨一所。與柘林相犄角。碣石、與馬耳會哨於甲子。馬耳、與柘林會哨於南澳。保障潮陽、澄海、揭陽、海陽、地方

    ○萬曆五年題準、羅旁東西兩山、週遭千五百裡。田地饒沃。且有籐蠟諸利。將瀧水縣、改為羅定州。徑隸廣東布政司。黃姜峒、大峒、二處、各築營城一座。各屯兵一千。選委指揮、充為把總駐札。許其便宜撫剿。各峒地方、通屬管轄。其南鄉、富霖、封門、函口、四處、各立一所。即地立名。請給印信。各築所城一座、以備防守

    一兵馬。額設旗軍、見在二萬九千九百四十七名。召募官兵、三萬五千二百六十八員名

    一兵船。隆慶二年題準、廣東六處水寨、額數船隻、通行查理。缺者處補。壞者修治。一切刷虜商船、盡行放免。每歲終、海道副使點驗。係風浪損壞者、動支官錢修飭。係兵將損壞者、責令各役陪償

    ○四年、令東莞、新會、兩縣、勸諭大戶、仍造烏艚鉅艦。聽募本地壯兵、分作四班、於南頭馬耳柘林等處防禦

    一防守。隆慶二年題準、廣州等一十七衛所、舊撥官軍一萬餘員名。前赴督府及總兵哨捕。近除撤回一千一百九十員名外。將未撤八千九百餘名內、摘留附近梧州二千名、赴督府輪班哨捕。其餘、悉發回廣州等衛所守城

    ○四年、令縣官召募精健鄉夫、一千二百名。分為四營。內立營長。量給白艚八槳船隻。分撥柘林、馬耳、防守。營長效有勤勞、一年以上、量給冠帶

    ○萬曆五年議準、富霖千戶所、添設參將。撥兵三千名。內分一枝、戍守南鄉。函口千戶所、添設參將。撥兵三千名。內分一枝、戍守封門。陽電海防參將、兼陸路陽江恩平等處

    南直隸

    國初定鼎金陵。倚長江為天險。然江洋巨盜、時有出沒。始設操江巡江等官。其沿海州縣、洪武間、時有倭警。常遣兵戍守。至嘉靖中倭寇猖獗。於是增將增兵。畿甸之間、若備邊矣

    一兵馬。江南北所屬、額設官軍、一十萬二千一百六十七員名。召募軍兵、七千一百四十九名

    ○嘉靖三十八年題準、蘇、松、常、鎮、四府所屬州縣、二百里以上者、編主兵三百名。二百里以下者、二百名。每名給銀十二兩。或均徭編派。或各里朋出。送海道兵備、管束團練

    ○又令添設遊兵一千五百名。令南京都督統領。駕沙快船、往來浙西松江京口、護衛糧船

    ○隆慶二年題準、中軍都司把總部下、留兵七百二十五名。並常鎮二府健勇、三百一十二名。常川操演、以備緩急。三江會口把總部下、留兵四百名。圌山把總、留兵三百名。儀真守備、留兵二百名。安慶守備、留兵一百二十名。見存主客軍兵、不分汛期、汛畢、日給銀三分。即將江南江北十八府州軍餉銀兩、並應天巡撫協濟丁田銀兩、應天廬淮等府州縣健勇鄉兵等項銀兩、通諮應天鳳陽各該巡撫衙門、俱免編派。每歲所需通共徵銀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兩六錢。永為定額

    ○四年題準、蘇、松、常三府。有水哨、陸哨、客兵、家兵、併土著等項、七千七百五十四名。照舊容留。分佈防禦。又陸續調撥各處軍餘民壯、以補革退軍數。總計水陸食糧官兵、共一萬五百六十五員名。又汛時、年例各該兵船、添募貼駕各沙土兵、八千二十一名。亦照舊存留分佈

    ○萬曆元年題準、圌山三江二總、控御海口。復原額各總八百之數。前項軍餘、俱掣赴鎮江操演。與京軍更番防禦。□洲驍勇腳兵、精選四百名、一併操備一防守。嘉靖二十年議準、揚州、淮安、九江、安慶等衛所軍餘。照新江口事例、分為春秋二班。每班一千名、於鎮江操守。春班、二月初一日上。七月終下。秋班、八月初一日上。正月終下

    ○二十九年、定沿江信地、責令將領防守。南湖觜守備。南岸、自城子鎮、至馬當。北岸、自龍坪、至小孤山。二百六十餘裏。領原設兵船。而以九江一衛屬之。安慶守備。南岸、自香口、至池口。北岸、自小孤山、至六百丈。二百九十里。領水兵五百名。而以安慶一衛屬之。新復荻港把總。南岸、自池口、至大信。北岸、自六百丈、至西梁山。三百二十里。領水兵六百名。而以建陽一衛屬之。遊兵把總。南岸、自大信、至高資。北岸、自西梁山、至黃天蕩。三百三十里。領水兵一千二百餘名、而以遊巡軍兵、相兼分佈。圌山把總。自高資、至安港。一百五十里。領水兵民壯八百名。而以鎮江一衛屬之。儀真守備。自黃天蕩、至新港。一百四十里。領水兵三百名。而以儀真一衛屬之。□洲鎮巡江衛總、操江水兵亦屬焉。仍與揚州府江防同知、協同防守。本鎮民事、則同知理之。守備不與。三江會口把總。自新港、至廟港。一百五十里。領水兵八百名。南湖觜守備。駐札湖口。安慶守備。駐札雷港。荻港把總。駐札荻港。遊兵把總。駐札上新河。儀真守備。駐札儀真江口。圌山、三江會口、把總。各駐札本處。不許仍前住居城市

    ○又題準、備倭所轄地方。自應天龍潭起、至鎮江、蘇州、太倉、鎮海、金山等衛、嘉興、松江、吳淞江、崇明、南匯、青村止。千有餘裏。枕臨大海。給關防、以便調度

    ○三十六年議準、將瀋陽右衛官軍、照舊隸屬南京兵部。如遇江北地方有警、許鳳陽撫按官督調防禦

    ○四十四年題準、江南、江北、各有信地。三沙止當會哨、難以會剿。褚家一沙、沙南沙北、照舊分防。崇明一帶、或春或秋、照舊會哨。如果賊勢重大、逼近留都。江南江北巡撫、並操江都御史、交相應援。其餘小警、不必會剿。各守信地。永為遵守

    ○隆慶四年題準、徐州參將、將兵分為三營。徐州一營。宿州一營。歸德一營。每營選中軍官一員、常川操練。其參將、遇糧運盛行、駐於徐州、以保運道。河冰已合、則駐宿州、以防陸路。春間青黃不接、則駐歸德、以防竊發

    ○萬曆三年題準、南直隸、自吳淞以至金山。其中寶山。川沙、南匯、青村、柘林、皆臨大海。倭寇隨處可登。青南二所、尤當其衝。清查各衛所軍舍、選一千名、委指揮二員分領、於青南二處、與川柘二總、分作四枝。汛時、聽參將操練於南匯。其各軍行月二糧、亦量加厚。遇警對敵、許照北邊事例、但以血戰為功、不以損軍為罪

    ○又令蕪湖縣築城、以便防守。徽寧兵備道、照蘇松淮揚兵備例、增設兵額、應天治中、移駐新江口。太平同知、移駐蕪湖。和州同知、移駐泥漢。境內州縣巡司官兵、盡屬統率查點

    ○又令每年防汛畢日、準照防邊事例、將各鎮將官、及海防同知、沿海州縣正官、分別舉劾

    ○四年題準、寶山界於川沙吳淞之間、為全吳南北中路。地形突出。海島倭船必經。要害當守。改築城堡。而以協守所官軍守之。每年汛期、副總兵統兵移駐

    浙江

    浙江瀕海、故多倭患。嘉靖間、荼毒東南。久而後定。自是增兵置將、各據要地。以定海為倭船所從入。特宿重兵。省城營兵、分番防汛。海防之重自此始

    一兵馬。原額兵壯一十三萬一百八十八員名。見在七萬八千六十二員名

    ○隆慶四年題準、浙江通省、額設民壯一萬六千二百九十名。除留四千二百二十一名、看守各府州縣城池庫獄外。其一萬二千六十九名、自隆慶四年為始、徵收工食。挑選精壯之人、每名日給銀三分。設立隊伍。整搠器械。在杭、湖、嚴、紹、寧、臺、溫七府、每府分派一總。在嘉、金、衢、處四府、每府分派二總。聽各該總參都司把總官、與軍兵合營操練

    一防守。隆慶三年題準、浙江總兵、駐定海。參將、改駐舟山。遇汛、則寧紹參將、坐駕兵船、直出沉家門外海洋。嘉臺溫各參將、俱出本區海面外洋。據險結營。彼此會哨。總兵居中調度。左顧杭嘉。右顧臺溫。改寧波陸兵為總兵標兵。各區參將把總、俱聽節制。水陸軍兵、俱聽調度。每遇汛期、巡海兵備官、親詣邊海巡視

    江西

    江西當吳楚之交。鄱陽之寇、出沒不常。贛州諸山、尤為盜藪。往往藉外兵。成化間、藉福建。嘉靖間、藉浙江。今廣東、福建、湖廣、各以其卒戍守。而萬曆初、令各道團練鄉兵。武備稍飭焉

    一兵馬。原額正軍三萬九千八百九十三名。見在旗軍餘丁、二萬八百四十八名。南贛所轄。江西官軍九千一百四十八員名。福建官軍八千一百七十一員名。廣東官軍八百二十九員名。湖廣官軍一千九百二十八員名

    ○萬曆二年議準、行各道督同府縣掌印官、建立操所。將各縣鄉兵、每於農隙之際、冬季、自十月初一日起、至十一月終止。春季、自正月初十日起、至二月終止。嚴加團練。每季終、聽各掌印調集操演一防守。成化二十三年題準、贛州接連閩廣三省。將福建上杭武平二所、汀州衛前所、並江西瑞金南安二所官軍、連附近各府民壯、屯聚會昌、常川操練。如遇流賊出沒、併力剿捕

    ○嘉靖十八年題準、廣信鉛山守禦千戶所人馬、及永豐縣民兵、分隸饒州兵備道。聽其兼制。時加操演、以御礦賊

    ○二十三年題準、贛州府安遠縣、有大帽山、環繞三百餘裡。號為盜區。於本地修築城堡。遷民居其中。調移安遠官兵駐札。添設巡檢、帶領弓兵、相兼防守

    ○四十年題準、江西永豐上饒二縣平洋銅塘地方、當閩浙交界。礦賊盤據。將福建浦城、浙江常山江山三縣、並所屬盆亭谿源高泉若仙霞小竿諸巡檢司、悉聽江西分守湖東道管轄。如遇盜賊生髮、督兵擒捕。仍移文建嚴金衢溫處兵備守巡各道、發兵援剿

    福建

    福建濱海。其民資番舶之利。遂引倭寇入掠。故通番下海之禁最嚴。然莫能止。汀漳山谷、與贛相連。又多盜。防剿每藉客兵。嘉靖間、始置大帥。練民壯。減客兵雲

    一兵馬。原額兵一十二萬五千三百八十一員名。見在三萬八千四百七十五員名

    一防守。嘉靖四十二年議準、行各該兵備、並府州縣官、通將闔省民壯巡司弓兵、酌量存留一半。以為護守巡緝之用。其餘精壯正丁、解赴省城、合營訓練。以次漸減客兵

    山東

    山東故無他警。惟官軍分兩班、輪赴京操。後沂州有礦盜。登州有島賊。乃編募民兵壯快義勇。嘉靖間、選其精銳。分二營於濟德。後以三千防薊鎮。近年復免上邊、徵銀濟餉雲

    一兵馬。額設官軍四萬三千六百三十一名。直隸沂莒二衛改屬班軍、二千二百一十七名

    一班軍。嘉靖三十四年題準、山東京操班軍、糧餉缺乏。將各軍及族屬同伍應輸屯種子粒、抵充行糧。仍要扣算明白、不許影射

    ○萬曆二年題準、將山東、河南二省班軍、即以本衛本所、歸併合一。或春或秋、定為一班。以地理相鄰、管轄近便者。但足三千、即屬一都司統領。有餘不足、於就近衛所、隨宜增損。上班、赴薊防守。下班、本省操練、緝捕盜賊。與地方官一體行事

    一防守。嘉靖三十二年議準、將山東民壯快馬步、精選六千。分為二營。一營、屯駐德州、委參將統領、聽候調遣。一營在省城、選委僉書都司、統率訓練。如德州一營、承調北去。即將省城一營移駐德州、以備赴援

    ○四十二年議準、將曹濮沂州二道壯快、分為四枝。二枝為前營。撥與原管把總統領。二枝為後營。常川在各道操練、緝捕盜賊

    ○又議準、山東民兵、自四十三年正月為始、務選足三千之數。推參將一員訓練。每七月初旬、赴薊鎮防禦

    河南

    河南中原都會。舊惟班軍赴京營操。上邊備禦。其民兵聽調、自嘉靖間始

    一兵馬。原額食糧正軍三萬一千一百七十七名。軍舍操餘二萬二十名

    一防守。嘉靖三十二年題準、八府原編民兵五千名、臨時分屬各兵備操練。每年六月終旬、調集磁州。令清軍副使同定委將領統率、聽候調遣

    ○隆慶三年題準、各道督所屬掌印管操等官、將軍丁民壯義勇選補丁壯、分為兩班、四季赴道操演。頭班、正二三月。二班、四五六月。週而復始其義勇民壯、編入守城隊伍、一體操備

    ○萬曆二年議準、睢陳河南汝南三道、將額編民壯、酌留守城。分番赴道團操。與大梁河北二道一體施行。候一年之後、團練已成。仍發回守城。將守城之兵、取赴團練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二

    鎮戍七

    各鎮通例

    凡烽(土候)。洪武二十六年定、邊方去處、合設煙墩、並看守(土候)夫。務必時加提調整點。廣積稈草。晝夜輪流看望。遇有警急。晝則舉煙。夜則舉火。接遞通報。毋致損壞、有誤軍機聲息

    ○永樂十一年、令築煙墩、高五丈有奇。四圍城一丈五尺。開濠塹、釣橋、門道。上置水櫃。煖月盛水。寒月盛冰。墩置官軍守瞭。以繩梯上下

    ○天順二年、令墩上設懸樓、礧木、塌窖、賺坑

    ○成化二年、令邊(土候)舉放烽炮。若見虜一二人、至百餘人、舉放一烽一砲。五百人、二烽二砲。千人以上、三烽三砲。五千人以上、四烽四砲。萬人以上、五烽五砲。傳報得宜、致剋敵者、準奇功。違者、處以軍法

    ○正德八年題準、各衛新增墩臺。務要摘撥相應衛所正軍、前去瞭守。如無軍、就僉餘丁充守。一例與正軍關支糧賞。仍將別處老疾軍人揀退。省下糧賞、以補前費

    凡聲息。洪武年定、各邊飛報一應聲息、具奏行移隄備。其有重大賊情、應出師徵勦。及地方軍馬數少、應調兵策應。奏請定奪

    ○嘉靖八年議準、今後各鎮將官、須要選委的當夜不收、遠為哨探。具實奏報。或有重大聲息、失於飛報、致誤事機。或本無聲息、虛傳妄報、空勞士馬、虛費錢糧者。聽兵部查考參究

    凡牆堡。景泰元年、令各邊每歲四月八月、遣官軍修葺邊牆墩保。增築草場封堆。時加巡察。如有越塞耕種、移徙界至者、治罪

    ○嘉靖三十三年題準、今後各邊修理牆垣墩臺。兵部酌量緩急應否、並實費多少、及該鎮處辦有無足欠。奏行戶部查議。除備給京邊緊急支費外。以十分為率。動支七分五。兵部二分五★近例戶部七分兵部三分☆凡操練。成化二十一年、令各邊每年自九月起、至明年三月止。俱常川操練。四月初、具操過軍馬、並大風大雪免操日期、奏報

    ○正德十三年奏準、通行天下、各府與衛同在一城。各州縣與守禦所同在一城者。聽各掌印官、每月二次赴軍衛教場、將原選民壯機兵、會合官軍操練。分巡分守等官按臨之日、亦要不時點閘

    ○嘉靖八年議準、各邊鎮巡官、嚴督各該將領、將見操官軍、逐一簡閱。挑選膂力驍勇、弓馬熟閒者、定為頭撥。膂力弓馬稍稱者、定為次撥。其有衰老懦弱庸鈍者、即便退黜。別選精壯、以飭武備

    凡班軍。成化四年、令沿邊備操官軍、一年一班。每班以十月初到、明年十月滿。復留與次班守冬。至後年正月放還。以後班次皆然

    ○弘治十三年、令各邊備禦官軍、失班不到者、拏獲問罪。免其納鈔的決。解送各邊鎮巡官查審。軍一班不到者、在原備邊處、罰班五箇月。軍兩班、官一班不到者、改撥沿邊城堡、罰班八箇月。軍三班、官兩班以上不到者、極邊城堡、罰班一年。其補班月日、各另扣算。若來遲、不曾失班者。止補來遲月日

    ○嘉靖二十六年題準、河南防禦宣大官軍、各該衛所、務選精壯、補足原數。春班者、改於五月初一日上班。十月終放回。秋班者、改於六月初一日上班。十一月終放回

    凡戰守。正統六年、令出境勦賊。鎮守總兵官參將內、止遣一二員。仍留一二員居守、以備不虞

    ○嘉靖八年題準、山西三關、軍馬數少。各鎮非有十分緊急、不許輕調。其宣大兩鎮、遇有賊情緊急。彼此依期發兵、互相應援。若敢偏私執拗、自分彼此、失機誤事者、參究重治

    ○二十一年議準、今後賊果深入、聲勢猖獗。方許合兵搗巢制其內顧。若尋常無事之時。止照舊例施行

    ○隆慶五年題準、今後虜犯南山、責成本山副總兵、督率主兵、併入衛官軍、拒堵於內。東路援兵、遊兵、攻戰於外。該鎮正奇遊兵、遏勦於左軍門標兵、並調山大正兵、北樓援兵、衝擊於右。如南山無警、而虜窺宣大。則宣府正奇遊兵、一體調遣。不得藉口南山、自分彼此、坐失事機。虜或東西分犯。仍當以南山為重。總督親率標兵、相機策應。而山大二鎮、聽各巡撫徑自調度戰守。若犯薊東。山大遼東兵馬、暫免入援。或犯薊西。則山大兵馬、仍當星馳策應。仍留各鎮守兵、分投搗巢。牽彼內顧、以求全勝

    凡防禦。正統十四年、令每歲七月、兵部請

    敕各邊遣官軍往虜人出沒之地、三五百里外、乘風縱火、焚燒野草、以絕胡馬。名曰燒荒。事畢。將撥過官軍、燒過地方、造冊奏繳

    ○又令每年十月、兵部請

    敕各邊鎮守總兵巡撫官、遇冬年節、不許宴樂。仍轉行分守守備官、一體遵守

    凡巡閱。宣德七年令、居庸、山海關、荊子村、黑峪口、北抵獨石、西抵天城。每三月、差武官二員、御史二員、點視

    ○成化二十二年、令各邊軍馬數目。遠邊、一年一報。近邊、半年一報。兵部每三年一次具題、差文武大臣各一員、同行閱實。每年一次具體、差御史二員、分行巡視。有設置未備。器械未精。軍伍不足。守卒年久未更代者。逐一查理

    ○嘉靖三十三年奏準、差兵部侍郎一員、帶司官二員、前往薊州保定行邊。將一應戰守事宜、相度計議。如修築城堡。給發錢糧。易置將領。悉聽便宜施行

    ○隆慶五年題準、虜眾內附、邊患稍寧。嚴飭各邊督撫將領、整頓邊事。將積錢糧。修險隘。練兵馬。整器械。開屯田。理鹽法。收胡馬。散逆黨等八事。從實舉行。以後三年一次、分遣才望大臣、或風力科道官三員。一往延寧甘固。一往宣大山西。一往薊遼保定。閱視回奏。果著有勞績、與擒斬同功。若仍襲故常、與失機同罪

    ○萬曆十二年題準、閱邊官員、查照原限、各寬一月。延寧甘固十一箇月。宣大薊遼六箇月。行令遍歷各鎮

    ○十三年令閱邊差官暫罷。

    敕各該巡按御史、遍閱所屬地方邊備、及查盤錢糧、稽覈工程、一併奏報。該部覆請、分別賞罰

    ○又令巡撫總兵官、俱依期巡閱沿邊地方、不許專駐一城

    凡邊臣職守。正統六年題準、總兵官、及各參將、不許管理官民詞訟

    ○弘治十三年、令在外軍民詞訟、除叛逆機密重事、許鎮守總兵參將守備等官受理外。其餘不許濫受、輒行軍衛有司問理

    ○十七年令、各邊將官、有包納糧草、興販馬匹等弊。巡按御史訪實參治

    ○嘉靖十年議準、今後各邊巡撫、總兵、主將、偏裨、務要遵守協同事宜節制舊例。如有奸徒、不務協同供職、左道阻撓、搖撼人心、及抗違節制。巡撫官指實奏聞。被劾人員、不許駕捏別項事情、摭拾誣辯。如事幹軍機、副參以下、故意阻撓主將號令者。雖未敗事、亦以違令究治罷黜。敢有挾制奏訐者、原詞立案不行。若總兵官挾私凌虐偏將。撫按官指實彈劾究治

    ○十四年議準、今後總制巡撫總兵提督等官、如遇陞遷降革養病等項事故、例應去位者。俱要守候交代、方許離任

    ○十五年議準、各鎮守備官、但有託疾避難擅離信地者。改調極邊衛分、帶俸差操。三年之後、果能改過自新。收回原衛

    ○十六年議準、今後經過河西公差人員、不許擅騎塘馬、及私用操夫。各該守備把總等官、敢有私意奉承、致誤軍情者。並聽撫按官從重究治

    ○十九年、令與邊境相連地方、有司官員、但係軍前應備事宜務要悉心幹理。若自分彼此、致誤軍機。聽本管上司參奏治罪

    凡邊臣奏請。所司俱要五日內議覆。不許停閣阻撓、致失機宜

    ○隆慶六年題準、各邊鎮督撫等官、但係軍機、俱要密封完固題奏。不得預先漏洩。通政司上本、與司禮監發本、俱要一體嚴密

    凡參隨伴役。成化二十年、令官捨隨任者、鎮守官許五人。分守許三人。其軍伴、鎮守官二十名。分守十五名。守備十名

    ○弘治十三年奏準、凡各處鎮守總兵官、跟隨軍伴、二十四名。協守副總兵、二十名。遊擊將軍、與分守官、十八名。守備官、十二名。俱不許額外役佔。及賣放軍人、辦納月糧。違者、許巡撫巡按官、查照軍職役佔賣放事例上請。其巡按御史、年終仍將各官有無多佔賣放緣由具奏

    ○嘉靖十四年令、凡提督軍務、有違例奏帶、並要求者。兵科執奏參覆、從重治罪。仍行各該邊方鎮巡等官、通行查革。不許容情隱護

    ○二十二年、令各處參隨、止是鎮守將官、準帶五名。分守總兵、帶三名。俱係在京受命者方許。若到邊年久者、不許奏討

    凡軍前報劾。嘉靖二十二年議準、廢棄將官、除死罪重犯不議外。其餘總兵以下、千百戶以上。不分充軍、立功、革職閒住但屢歷邊方、曾經戰陣者。逐一查出、責令自備鞍馬、隨帶家丁、應付廩給口糧。各赴軍門、酌量委用。果能建立奇功、釋其前罪。仍照例陞賞。若事寧無功、發回原衛、及各配所。原係閒住者、照舊閒住。係充軍立功者、照舊充軍立功。以後內外諸司、問理夫事將官。情輕者、務要即時釋放。使之立功贖罪。如果罪惡重大、亦要速議處置、不得濡滯。其總兵遊擊家丁、臨陣一體處給口糧

    ○二十六年題準、各衛閒住將官、謀勇可用、及懲創既深者。聽總督提督巡撫官、調取軍門、令其分哨領軍殺賊。果能建立奇功。一體保薦錄用

    ○二十八年題準、東西二關、土著居民。有能率眾報效、招至一百名以上者、給冠帶。三百名以上者、授散官。防禦隘口、遇有警截殺。百里之外、給與行糧。有功之日、查照防秋事例陞賞

    ○隆慶二年題準、凡行伍眾軍、四方諸色人等、但有才能出眾、敢自誓領兵殺賊者。即暫假以頭目。任意選練人馬。臨陣即令當先。有功之日、聽督撫官具奏超陞。如臨陣退縮、許即時斬首

    凡邊境田土。成化十年、令陜西榆林等處、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條款。盜耕草場。及越出邊牆界石種田者。依律問擬。追徵花利完日。軍職、降調甘肅衛分差操。軍民、係外處者、發榆林衛分充軍。係本處者、發甘肅衛分充軍。有損壞邊牆、私出境外者。枷號三箇月發落

    ○弘治六年、令廣東高、雷、廉、肇、四府、但有招接獞人過江佃種無主荒田者。招主、窩主、俱發雲南邊衛充軍。該管官吏里老、止是失於覺察、照常發落。若知情受贓、照例充軍

    ○嘉靖二十五年題準、各邊荒地、任民儘力開墾。永不起科。其舊曾起科、今荒蕪者。召民一體開墾。應納子粒、準蠲免十年、不許徵擾。待有成熟、奏來定奪。邊臣敢有變亂者、巡按御史參奏拏來重治

    ○二十六年、令以大同修築邊牆、隔還虜佔地土四萬餘頃。分給各邊守備五頃。把總坐堡官二頃。管隊官二頃。軍人二頃。或一頃五十畝。或一頃。永不起科

    ○二十七年、令以宣府龍門一帶、修完邊牆。隔還膏腴地土、分撥附近官旗軍民捨餘耕種。三年成熟之後。每頃、止徵牛具銀五錢。不及頃者、遞減。永不起科。就便築立堡寨營房。聽從居住。正軍、仍隸原衛所食糧。舍餘民人、不許差操。如遇防秋、量借一丁備禦

    凡招降夷人。嘉靖二十二年議準、凡虜中有智謀出眾、率其黨類歸附者。計其眾寡。除犒賞外、仍加陞級。如十人、即與小旗。百人、與百戶。有能斬其酋首來獻者、賞銀一千兩。仍陞都指揮職銜、以示優異

    ○二十五年、令凡妄殺降人者、照故殺律抵死。各邊將領部下、收回降人一千名以上者、陞二級。五百名者、陞一級。其餘遞賞

    ○三十三年題準、投降夷人賞賜。男子、每名素紵絲衣一套、綿布十疋、鈔一百錠。婦女、每口綿布三疋、鈔十錠。男婦每名口、米三石、牛二隻、羊五隻、柴五百斤。仍撥房屋牀榻器皿等件、居住。並應用鈔布衣服

    ○隆慶四年題準、凡將領收夷人為家丁者、有斬獲戰功、止許從厚給賞。不得濫議陞用

    凡逃回人口。嘉靖十九年

    詔、各邊走回人口。有被邊將藏匿殺死、以圖報功陞賞者。撫按官舉奏得實、照殺降抵死

    ○二十二年議準、各邊有自虜中逃回者。審其鄉貫來歷。願歸者、給文遣歸。倍加存恤。不願歸者、收作通事。給與月糧。帶來一應馬匹衣服等項、盡數給與。雖有藏匿、悉置不問。仍審其進邊日期、及有無掯勒、以憑查究

    ○二十四年題準、提墩官督同墩軍、遇有虜中逃回人口、即便伴送入境。每名給銀二兩。免其差徭。隨帶馬匹衣物、盡數給與。提墩官、賞銀二兩。墩軍、賞銀五錢。二名以上、倍給。如傳報事體得實、一體加賞

    ○二十五年、令凡大邊招徠精壯男子一名者、賞銀三兩。遞加至十五兩而止。幼男婦女、賞銀二兩。遞加至十兩而止。邊墩引進精壯男子一名者、賞銀二兩。遞加至十兩而止。幼男婦女、賞銀一兩。遞加至五兩而止。仍將歸附人口、附記年貌籍貫。給丈、差人伴送原籍衙門交割。其守口官軍、不許擅放一人出邊。亦不許將近邊人口、假為降人、妄希厚賞

    ○三十二年題準、各邊被虜人役、能傳報虜情、後果得實。給銀賞犒。若將官因而得成大功。即將原報人役為首功。擒斬五十名顆以上、授百戶。仍賞銀三百兩。一百名顆以上、授千戶。仍賞銀五百兩。至一百五十名顆以上、授指揮。仍賞銀一千兩。俱與世襲

    凡邊禁。洪武二十二年令、守禦邊塞官軍、不得與外夷交通。如有假公事出境交通、及私市易者、全家坐罪

    ○弘治十三年令、各邊將官、並管軍頭目。私役軍民、及軍民、私出外境、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並把守之人、知情故縱。該管里老官旗軍吏、扶同隱蔽。若夜不收出境哨探、而與夷人交易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調發煙瘴地面。民人里老、為民。軍丁、充軍。官旗軍吏、帶俸食糧差操

    ○又令、大同、山西、宣府、延綏、寧夏、遼東、薊州、紫荊、密雲等處。分守、守備、備禦、並府州縣官員。禁約該管官旗軍民人等、不許擅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違者問發南方煙瘴衛所充軍。若前項官員有犯。軍職、俱降二級、發回原衛所都司、終身帶俸差操。文職、降邊遠敘用。鎮守、並副參等官有犯、指實參奏。其經過河道守把官軍。容情縱放者、究問治罪

    ○又令、凡川廣雲貴陜西等處。但有漢人交結夷人、互相買賣借貸誆騙。引惹邊釁。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貽害地方者。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十四年議準、緣邊關塞、及腹裏地面。盤獲奸細、走回人口。所在鎮巡等官、務須先究來歷根因。如果幹礙接引起謀、並經該關隘守把人員、應提問者、依律問擬。應參究者、具實參奏。若有歸復鄉土、偶被邏獲者、照例起送、毋致冤抑

    ○又題準、北虜離邊五十里、方許駐札。但有逼近邊牆、傳箭答話者。即係犯邊達賊、就便捕殺。不在襲殺誘殺之例

    ○隆慶二年題準、宣大邊外兩鎮各將領、嚴禁墩軍、不許仍前傳遞貨物、與虜交通。違者拏赴軍前綑打。仍從重治罪

    ○五年題準、北虜通貢互市。禁止宣大山西、及陜西三邊、不許搗巢趕馬。若東虜土蠻等賊、原題不與貢市。自當相機出邊搗趕。有功、照例陞賞。但毋得輕率寡謀、翻墮賊計

    ○萬曆三年題準、山西寧武鴈門一帶山場、原居流民、編立保甲。分立界限。責成看守界內林木。自盜者、照例問罪。縱人盜而不舉首者、一體連坐

    凡防邊功罪。成化九年、令邊軍遇賊、如曾率眾對敵、及眾寡不敵者、雖失利不罪。其閉門坐視、見賊先退者、乃坐失機

    ○弘治六年奏準、主將副參等官、統軍殺賊、不能料敵制勝、輕率寡謀。致有損折軍馬、失誤事機。則罪坐各官。而內臣都御史、不曾與行者、各輕其罰。兵部臨時奏請定奪。若各該分守守備等官、不行設備。被賊入境、搶擄人畜。或生事貪功、損折軍馬。即係鎮巡總兵官平昔威令不行所致。當均受其罰。若互相隱匿、不行實報。許巡按御史、科道官、並兵部、訪實奏劾、治以重罪

    ○十三年令、凡失誤軍機除有正條者、議擬監候奏請外。若賊擁大眾入寇、官軍卒遇交鋒、損傷被虜數十人之上、不曾虧折大眾。或被賊眾入境、虜殺軍民數十人之上、不曾虜去大眾。或被賊白晝、夤夜、突入境內、搶掠頭畜衣糧數多、不曾殺虜軍民者。俱問守備不設、被賊侵入境內、虜掠人民者律。發邊遠充軍。若是交鋒入境、損傷虜殺四五人、搶去頭畜衣糧不多者、亦問前罪。數內情輕律重、有礙發落者、仍備由奏請處置。其有被虜入境、將爪探夜不收、及飛報聲息等項公差官軍人等、一時殺傷捉去、事出不測者、俱問不應杖罪、還職。如境外被賊殺虜爪探夜不收、非智力所能防範者、免其問罪

    ○凡各邊、及腹裏地方、遇賊入境。若是殺虜男婦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頭隻以上、不行開報者。軍民職官、問罪降一級。加前數一倍者、降二級。加二倍者、降三級。甚者罷職。其上司、及總兵等官、知情扶同。事發、參究治罪

    大明會典 鎮戍 營操 關津

    ○正德十三年奏準、凡擬守邊將帥賊寇入境虜掠人民邊遠充軍罪者。必彼此眾寡相當、堪以出戰。故不設備、閉門不出。方依律坐之。若虜眾兵寡、止可固守、不可輕出者。勘實奏請。若止是搶掠牲畜、殺虜沿邊哨探、及採打柴草軍民、不係境內人民者。俱有應得罪名。不許引用前律。其輕率寡謀、軍無紀律、以致損折官軍者。律無正條。比律奏請定奪。若奮勇迎敵、殺敗虜賊。雖斬級數少、官軍陣亡數多。仍須論功陞賞。不許妄引損軍律例治罪

    ○嘉靖八年議準、今後凡遇聲息。各該參隨人等、不許指稱按伏為名。若是本官親臨行陣、方許參隨跟隨。上陣有功、照常造報陞賞。若有冒奪情弊。並本官一體參究治罪

    ○十六年奏準、今後行勘各邊失事官軍。若係百五十名以上、方問守備不設。百五十名以下、照常問擬罰治。中間若有按伏出哨、適當境內、畏怯逗遛不行。與坐堡等官軍、併力截殺、以致虜殺軍民頭畜等項數多者。亦問守備不設軍罪。若守備以下官員、果能督軍奮勇、與賊交鋒。中間若有眾寡不敵、以致損失官軍十餘名者。雖問前罪、亦要明白聲說、奏請末減。若是閉門不出、及逗遛閃躲、不曾與賊交鋒、以到殺虜數多者。查勘明白、問擬守備不設軍罪。不必奏請末減。若虜賊大舉、失事重大者。止許參問總兵副參遊擊等官。通行各邊撫按衙門、著為定例

    ○十八年議準、今後達賊侵犯。除本鎮官軍、照例行巡按御史查勘外。其鄰鎮官軍、亦要通查某鎮應援及期、某鎮應援失誤、某營客兵在分某處、曾否戰守、有無失事。一併查明參奏

    ○二十六年題準、將官緣事、提問聽勘。原問衙門、先具由、達兵部知會。仍作速結正、毋致淹延

    ○又題準、宣大三關、邊牆可守。今後虜如潰牆。平時、則各路各城堡參守官。防秋、則各領兵列營守牆等官。各查信地。坐以守備不設、為賊所淹襲、因而失陷城寨正律。其遇賊退避觀望逗遛、不即應援、以致失誤軍機。不分主客、一體坐以臨陣退縮、及領兵官已承調遣、不依期進兵策應律。不許仍援守備不設、末減充軍罪名

    ○三十一年題準、大同、延綏、寧夏、甘肅、宣府、遼東、各路將領。今後但遇虜賊近邊。即便相機設策。或打其帳房。或殺其老小。或奪其馬匹。或勦其畸零。凡有壯夫居民、敢勇殺賊。俱照新例、從重陞賞。趕來馬匹多者、官收四分、本人六分。少者、通給本人。至於參官臨陣有所損失、聽從寬免。仍行各邊巡按、凡有報功、驗係真正賊首、即與造冊奏繳。本部覆題。不許再四駁查、致懈鬥志

    ○又題準、保甲陞賞罰治。每鄉舉殷實有力、人所信服者一人、立為頭領倡率。有能把截山口、或固守城堡、保全地方。為首者、賞銀一百兩、授職一級、仍與冠帶。為從者、各量加賞。官吏於本等、資格上加陞。生員增附、即與補廩。廩膳、送監肄業。義民陰陽。醫官、各授七品散官。獲有首級、照官軍例陞賞。所得牛馬等項、盡給充賞。地方軍民、不聽約束戮力防禦、不入城堡收歛者、從重罰治、或追穀、以充軍需。軍衛有司官、能保障地方者、撫按官類奏陞擢。若不防禦收歛、致賊搶殺人畜者、比照邊官事例問罪

    ○又題準、遼東軍職、犯該失機等項。除真犯死罪外。如該充軍為民、而年力未衰、慣經戰陣。及情犯可原者。從重罰贖。奏請還職起用

    ○三十三年題準、賊入內地、陞賞與邊方不同。而衝鋒破敵、奮勇當先、雖無擒斬、定為頭功。查照邊腹事例、一體世襲

    ○又題準、薊鎮參遊等官、防守三年無先、聽類薦陞擢

    ○三十四年議準、薊州門戶、必由宣府獨石大山墩等處。獨石參將、能精選夜不收、哨報明的。照軍功陞賞。夜不收陞一級、賞銀二十兩。如誤機宜參將從重治罪。夜不收以軍法從事

    ○四十三年題準、各處大小將領官軍、果能搗巢邀擊、獲有奇功、不次陞擢。斬有首級、照例陞賞。如果深入虜營、衝鋒陷陣、致有損傷。不坐將領之罪。止出格優恤死事之人、以示激勸

    ○又題準、遼東武職官犯贓、干礙行止。與零賊出入、不行進兵、及重罪減等者。照舊編髮別鎮。其虜勢重大、眾寡不敵、情罪可原者。定發本處極邊衛所。其已經編審、而久延在家者。嚴限發遣

    ○隆慶元年題準、今後各邊總督鎮巡、遇有功罪。自總督、以至副參遊守、兵備有司。凡有兵馬城池之責者、俱查照職任、一體酌量論賞行罰

    ○又題準、遼鎮各村居人、就近築堡收歛。虜至、能捍拒保全者、堡長準給冠帶

    ○三年題準、薊昌二鎮、務要因牆拒守、以守為戰。果能保無他虞。照斬首事例、題請陞級世襲

    ○萬曆三年題準、宣大山西延寧甘固等處、凡已議通貢者、自有三年一次、論功陞賞。不許援考滿事例、冒請希恩

    凡海禁。弘治十三年令、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入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處以極刑。全家發邊衛充軍。若止將大船僱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雖不曾造有大船、而糾通下海之人、接買番貨。或探聽番貨到來、私買販賣。若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番貨入官。若小民撐使小船、於海邊近處、捕取魚蝦、採打柴木者。巡捕官兵、不許擾害

    ○嘉靖四年題準、嚴督兵備備倭等官、將沿海軍民私造雙桅大船盡行拆卸。如有仍前撐駕者、即便擒拏。檢有松杉板木枝圓籐靛等物、計其貫數。並硫黃五十斤以上。俱比照收買販賣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不分首從、並將接買牙行、及寄頓之人、俱問發邊衛充軍。船貨入官。其把守之人、並該管里老官旗、通同故縱、及知情不舉者。亦比照軍民人等私出外境釣豹捕鹿等項故縱隱蔽例、俱發煙瘴地面。民人里老、為民。軍丁、充軍。官旗軍吏、帶俸食糧差操。仍給榜文、通行浙福二省海道地方、常川張掛、曉諭禁約

    ○三十三年題準、南直隸浙福廣東等處、有將雙桅三桅大船下海。及沿海居民、遇夷船乘風飄泊、私送水米者。俱坐通番重罪

    ○又題準、近海豪民、交通倭寇。今後巡鹽御史、兼管巡海、以便禁戢

    ○隆慶三年題準、近海地方、凡有寇賊處所、私將硝黃、與賊交易者。正犯凌遲、全家處死。兩鄰知而不舉、發遣充軍。告首得實從厚賞齎。若係官司收買、亦照明開數目、赴撫按衙門掛號。但有多帶、一體治罪

    ○四年題準、申明以後、文武官員、但有養寇殃民、臨陣退縮、賣港縱賊、受賄招撫。及將軍器火藥酒米下海、通賊接濟者。俱照律例、從重問擬。中間有贓跡顯著、及積年通賊者、仍照近例、凌遲梟示、籍沒家財、以充軍餉

    凡防海功罪。嘉靖三十三年題準、各兵備海防副參守備有司軍衛等官、凡有被倭殘毀市鎮隱蔽不報、坐視不救者。巡按指實參究。一體以失事論罪

    ○隆慶二年題準、海洋有警、水兵果能奮勇邀擊、即論水兵之功。若賊近內港、陸兵果能據險堵截、不致登岸。即論陸兵之功。撫按據實具奏。俱照平倭事例陞賞。若水兵哨備不嚴、致賊突入內港。陸兵堵截不力、致賊登岸流突。水陸將領、俱以守備不設治罪。若賊在內港、陸兵竭力抵敵未得登岸。水兵退縮不前。則論陸兵之功。而究水兵之罪。水兵能從海洋追逐入港使賊腹背受敵。水陸官兵、各有擒斬者。不惟照例陞賞。水兵將領、仍宥守備不設之罪。賊雖登岸焚掠。陸兵能奮勇驅勦、擒斬數多。賊勢窮蹙、搶舟入海。水兵能迎港奮勇擒斬盡絕者。水陸官兵守備不設之罪、通行免究

    凡邊海軍人犯罪。弘治十三年令、各邊關堡墩臺等項守備去處、若軍官用財買閒者。官員問罪、調極邊衛分守禦。旗軍人等、發沿邊枷號一箇月、常川守哨。若原在關營官軍、逃回原籍、潛住。及架砲夜不收、守墩軍人、夤夜回家、輪班不去者。俱照前項調衛、枷號、守哨發落

    ○又令、

    凡各處備倭貼守軍人代替者。正軍問調沿海衛分。舍餘人等、就收該衛充軍。把總等官縱容者參問治罪

    ○又令、沿邊沿海、旗軍舍餘、犯該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至徒軍以上者。俱送總兵官處、查撥缺人墩臺守哨。滿日疏放。其別項徒罪以上者、有力、納米等項。無力、巡哨

    ○正德十六年奏準、沿邊地方軍民人等、有躲避差役、入夷寨潛住者。民發邊衛、軍舍發極邊煙瘴地方、各永遠充軍。本管里長總小旗、及兩鄰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拏送官者、不問漢土軍民、量加給賞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三

    鎮戍八

    圖本

    天下險隘要衝、在職方皆有圖本。今不能盡載而邊事特重。故載鎮戍總圖一。九邊圖九。其沿海、及腹裏地方、夷蠻猺獞之屬、所宜備禦者、鹹著於總圖焉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天下要衝、及險阻去處。各畫圖本、並軍人版籍。須令所司成造送部。務知險易

    造圖冊地方

    陜西     寧夏

    甘肅     四川

    貴州     兩廣

    雲南     湖廣

    河南     遼東

    大同     宣府

    山西     山東

    延綏等處   松潘等處

    鄖陽等處   鳳陽等處

    蘇松等處   鴈門等處

    紫荊等關   薊州等處

    順天等府   腹裏城池各都司總送

    成化元年、令圖本、戶口文冊。俱限三年一次造報

    ○弘治元年、令圖本、及官軍戶口馬騾文冊、限期。在京、並北直隸衛所、大寧萬全二都司、限二月終。南京、並南直隸、中都、河南、浙江、江西、山東、遼東、山西、等都司、限三月終。陜西、福建、湖廣限四月終。其圖本、自各邊、沿海、以至腹裏都司、一體造報

    ○嘉靖十年奏準、各該都司衛所官軍馬騾文冊、今後每十年造送一次。止造總數、不必細開。仍移諮南京兵部、一體查造施行

    鎮戍總圖 【東起朝鮮西至嘉峪南濱大海北連沙漠道路紆縈各萬餘裏】

    (見圖)

    薊鎮邊圖 【本鎮邊界自遼東鎮邊起西至宣府鎮邊止沿長一千餘裏】

    (見圖)

    遼東邊圖 【本鎮邊界東自東海岸起西至薊鎮邊止沿長一千餘裏】

    (見圖)

    宣府邊圖 【本鎮邊界東自薊州黃花鎮起西至大同邊平遠堡止沿長一千二百餘裏】

    (見圖)

    大同邊圖 【本鎮邊界東自宣府鎮西陽河堡寬溝起西至山西鎮丫角山止沿六百四十餘裏】

    (見圖)

    山西邊圖 【本鎮邊界東自大同丫角山起西至老牛灣延綏鎮邊止沿長一百餘裏】

    (見圖)

    延綏邊圖 【本鎮邊界東自山西邊老牛灣起西至寧夏鎮邊止沿長一千五百餘裏】

    (見圖)

    寧夏邊圖 【本鎮邊界東自延綏鎮邊起西至固原鎮邊止沿長一千八百餘裏】

    (見圖)

    固原邊圖 【本鎮邊界自寧夏鎮邊起西至甘肅鎮邊止沿長二百餘裏】

    (見圖)

    甘肅邊圖 【本鎮邊界東自固原鎮邊起西至本鎮嘉峪關止沿長一千五百餘裏】

    (見圖)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四

    營操

    國初設京營、隸大元帥府。後改五軍都督府、以訓練在京官軍。永樂間遷都、又於中都、大寧、山東、河南、附近衛所、摘撥官軍、輪班上操、以內衛京師、外備征伐、名曰三大營。景泰三年、分為十營。成化三年、分為十二團營。正德六年、更為東西兩官廳。嘉靖二十九年、復三營制、名曰京營。其建置沿革、並事例、備開於後。禁衛諸營、亦以類附見

    京營

    舊三大營制★永樂中定☆

    國初立大小教場、以練五軍將士。永樂初、既有五軍營、又有三千營以司寶纛令旗、神機營以司神鎗火器、名曰三大營。管操官、曰提督。各哨分管官、曰坐營、曰坐司。俱兵部奏請、於公、侯、伯、都督、都指揮內、推選。後兼用內臣、神機火器、特令監之、曰監鎗。又有掌號、把總、把司、把牌等官、俱於都指揮、指揮內、推選

    五軍營、提督內臣一員。武臣二員。掌號頭官二員

    大營、坐營官一員。把總二員

    中軍、坐營官一員。馬步隊把總各二員

    左掖

    右掖

    左哨

    右哨、官俱同

    管操練京衛、及中都留守司、山東、河南、大寧、三都司各衛、輪班馬步官軍

    千二營、把總二員

    管隨

    駕擺列馬隊官軍

    圍子手、坐營官一員。一司、二司、三司、四司、各把總二員

    管操練上(直刀)手、及京衛步隊官軍

    幼官捨人營、坐營官一員。幼官營、把總一員。捨人營、一司、二司、三司、四司、各把總一員

    管操練京衛幼官、及應襲舍人

    殫忠效義營、坐營官一員。把總各一員

    管操練京衛報效舍人餘丁。舍人營、曰□忠。餘丁營、曰效義

    三千營、提督內臣二員。武臣二員。掌號頭官二員。坐司官五員。見操把總三十四員。上直把總十六員。明甲把總四員

    一司

    管執

    大駕龍旗、寶纛、勇字旗、(巾夫)

    御寶、及兵仗局什物等件、上直官軍

    一司

    管左右二十隊勇字旗。

    大駕旗纛金鼓等件、上直官軍

    一司

    管傳令營

    令旗、令牌、

    御用監盔甲、

    尚冠、尚衣、尚履、什物等件、上直官軍

    一司

    管執

    大駕勇字旗、五軍紅盔貼直官軍、上直官軍

    一司

    管殺虎手、

    馬轎、及前哨馬營、上直明甲官軍、隨侍營、隨侍

    東宮官捨、遼東備禦回還官軍

    神機營、提督內臣二員。武臣二員。掌號頭官二員

    中軍、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四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

    左掖、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三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

    右掖、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三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

    左哨、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三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

    右哨、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三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

    管操演神銃神砲等項火器

    五千下、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四司、各把司官二員

    管操演火器、及隨

    駕護衛馬隊官軍

    舊團營制★景泰初定☆

    景泰初、選大營精銳官軍、分立十營團操、以備警急調用、名曰團營。每營官軍一萬員名。其提督、及坐營、掌號、把總等、內外官員、倣三大營之制、而命本部尚書、或都御史一員提督。天順初罷。八年復置。成化初、罷。三年復置、分為十二營。十八年以邊警、令定撥官軍、聽候調用。自後又於團營、選其精銳、為聽徵人馬、屬之東西兩官廳

    掌號官三員

    奮武營、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號頭一員。

    把總二十員★所隸、錦衣衛。燕山右衛。府軍右衛。虎賁右衛。和陽衛。大寧前衛。蔚州左衛☆

    耀武營★所隸、燕山左衛。前衛。武德衛。義勇右衛。忠義後衛☆

    練武營★所隸、金吾右衛。留守右衛。應天衛☆

    顯武營★所隸、府軍左衛。羽林左衛、右衛。武功左衛。虎賁左衛。瀋陽左衛、右衛。驍騎右衛。神策衛。興武衛。龍驤衛☆

    敢勇營★所隸、羽林前衛。留守中衛。忠義右衛。神武中衛☆

    果勇營★所隸、旗手衛。濟陽衛。武功中衛。留守後衛。忠義前衛☆

    效勇營★所隸、永清右衛。義勇前衛。神武左衛☆

    鼓勇營★所隸、彭城衛。金吾前衛、後衛。府軍衛。豹韜衛。神武后衛☆

    立威營★所隸、永清左衛。府軍後衛。龍虎衛。大寧中衛。義勇後衛☆

    伸威營★所隸、金吾左衛。濟州衛。留守前衛。鎮南衛。寬河衛☆

    揚威營★所隸、武功右衛。府軍前衛☆

    振威營★所隸、通州衛。大興左衛。留守左衛。富峪衛。會州衛。以上、皆嘉靖初派送☆

    十二營、內各分五軍、三千、神機、三營。五軍營、管內外馬步官軍。三千營、管內外馬隊官軍。神機營、管內外步隊官軍

    今定京營制★嘉靖間定☆

    嘉靖二十九年、罷團營兩官廳。復

    祖制三營。更三千營、曰神樞營。其三營司哨掖等名、及諸內臣、俱裁革、而統以大將一員、曰總督京營戎政廳。給印、曰戎政之印。佐以文臣一員、曰協理京營戎政。其下設副參等官二十六員。凡團營兩官廳之兵、悉歸五軍營、而寶纛令旗等項、則仍隸神樞營。遇用撥取、無恆名。已又命以新募兵四萬人、分隸神樞、神機、二營。其副將各止設一員、而增能戰之將六員、分領操練。大將所統三營之兵、平日名練勇。將用時、各定職名

    五軍營

    大將一人。★總主三營。六副將並參將等官、俱聽節制☆副將二人。左、右、前、後、參將四人。遊擊將軍四人。大將、統軍一萬。二副、各七千。四參、各六千。四遊、各三千。外備兵六萬六千六百六十名

    神樞營★即舊三千營☆

    副將二人、各統軍六千。佐擊將軍六人、各兵三千★即前大將統八千☆外備兵四萬人

    神機營、將兵同

    續定三大營將領官軍之制

    三大營將領、副、參、遊、佐、坐營、號頭、中軍、千把總等官、共五百八十六員

    五軍營官、一百九十六員

    戰兵一營、左副將一員

    戰兵二營、練勇參將一員

    車兵三營、參將一員

    車兵四營、遊擊將軍一員

    城守五營、佐擊將軍一員

    戰兵六營、右副將一員

    戰兵七營、練勇參將一員

    車兵八營、參將一員

    車兵九營、遊擊將軍一員

    城守十營、佐擊將軍一員

    備兵坐營官一員★專為收新補之兵、以備十營兵之缺者☆

    大號頭官一員★以上部推☆

    監鎗號頭官一員

    中軍官十一員

    隨徵千總官四員★設在東西將臺下☆

    隨營千總官二十員

    選鋒把總官八員★舊為家丁千總二員。惟戰兵營、車兵營、各一員☆

    把總一百三十八員★以上俱營推☆

    山東領班都司二員

    神樞營官、二百八員

    戰兵一營、左副將一員

    戰兵二營、練勇參將一員

    車兵三營參將一員

    車兵四營、遊擊將軍一員

    城守五營、佐擊將軍一員

    戰兵六營、右副將一員

    車兵七營、練勇參將一員

    執行八營、參將一員

    城守九營、佐擊將軍一員

    城守十營、佐擊將軍一員

    備兵坐營官一員

    大號頭官一員★以上部推☆

    監鎗號頭官一員

    中軍官十一員

    千總官二十員

    選鋒把總官六員★舊為家丁千總二員☆

    把總一百五十七員★以上俱營推☆

    河南領班都司一員

    神機營官、一百八十二員

    戰兵一營、左副將一員

    戰兵二營、練勇參將一員

    車兵三營、遊擊將軍一員

    車兵四營、佐擊將軍一員

    城守五營、佐擊將軍一員

    戰兵六營、右副將一員

    車兵七營、練勇參將一員

    城守八營、佐擊將軍一員

    城守九營、佐擊將軍一員

    城守十營、佐擊將軍一員

    備兵坐營官一員

    大號頭官一員★以上部推☆

    監鎗號頭官一員

    中軍官十一員

    千總官二十員

    選鋒把總官六員

    把總一百二十八員★以上俱營推☆

    中都領班署副留守四員★舊都司二員☆

    在京各衛、分隸三大營制

    府軍前衛    牧馬所

    騰驤左衛    騰驤右衛

    茂陵衛

    獻陵衛        龍虎衛

    蕃牧所     通州左衛

    留守中衛    大寧中衛

    永陵衛        留守右衛

    永清左衛    神武中衛

    景陵衛        羽林前衛

    通州右衛    忠義前衛

    龍驤衛     奠靖所

    康陵衛        神策衛

    瀋陽左衛    瀋陽右衛

    義勇前衛★以上衛、分隸五軍營☆

    大寧前衛    富峪衛

    義勇右衛    燕山左衛

    羽林左衛    錦衣衛

    營州前屯衛   濟陽衛

    羽林右衛    大興左衛

    武功中衛    虎賁左衛

    武功右衛    旗手衛

    密雲中屯衛

    裕陵衛        神武左衛

    武驤右衛    留守後衛

    虎賁右衛    府軍後衛

    驍騎右衛    豹韜衛

    彭城衛     燕山右衛

    通州衛     武驤左衛★以上衛、分隸神樞營☆

    金吾左衛    應天衛

    永清左衛    和陽衛

    府軍右衛    義勇右衛

    留守前衛    濟州衛

    金吾右衛    鎮南衛

    寬河衛     鷹揚衛

    忠義後衛    燕山前衛

    金吾前衛    府軍衛

    府軍左衛    武德衛

    定邊衛     蔚州左衛

    興武衛     金吾後衛

    會州衛     武成中衛

    忠義右衛★以上衛、分隸神機營☆

    營政通例

    凡督理戎政等官。景泰初年、選精兵團練。以兵部尚書、或都御史、領之。弘治元年、以都御史提督、領

    敕行事。後以兵部尚書兼提督

    ○嘉靖六年題準、特設都御史一員、專一提督團營軍務、領

    敕行事

    ○二十九年、令革十二團營兩官廳、易交戎政廳。仍用印信關防。設京營總兵官提督三營一員。用協同提督官二員。贊理軍務文臣一員。舊任提督官、回府管事。內侍官、俱裁革。以兵部侍郎兼僉都御史、贊理京營軍務、領

    敕行事

    ○又令總督官、名總督京營戎政。不得名總兵。改贊理為協理戎政

    ○三十一年、令總督非外出、不用欽差二字。革戎政廳首領官、六房掾史

    ○隆慶四年、議更營制。初革總督勳臣、用總兵官三員、各給關防。推文職大臣一員督理。又改總兵官為提督、仍用勳臣三員。又添文臣二員、與勳臣一同提督。又以六提督事權不一、仍復舊制。用武臣一員總督。文臣一員協理。給戎政印。繳三關防

    ○又題準、神樞、神機營、各添設副將一員。五軍營、革參將一員。神樞、神機營各革佐擊一員

    凡勳臣隨營。嘉靖二十六年奏準、行令巡視京營科道、通將公、侯、伯、及都督等官、嚴加考覈參舉、以憑從公推用

    ○三十一年奏準、公、侯、伯、年二十以上者、不拘見任、帶俸、俱送本部酌量選用。定以協贊名色、分撥各營、副、參、遊、佐等官、協同入營觀操、如遇將官調往宣大薊州等處、亦即隨營前去。察知地裡夷情。諳習戰陣。許帶家丁十名。仍與口糧、馬匹料草。官、與廩給

    ○四十二年議準、在京五府新襲公、侯、伯、未經管事、年三十五以下、及各爵應襲、不拘年齒長幼、俱送京營。聽戎政文武大臣、定以日期、隨營較射。仍授武經、百將傳等書、令其熟讀細講。每人仍撥軍伴十名跟用。先將收管姓名具奏。每歲終、巡視京營科道、列其勤惰勇怯奏聞

    ○四十三年題準、京營科道、會同戎政大臣、將隨營勳戚、每歲較試二次。其弓矢、策論、習熟者、附記在簿。遇有營中參遊坐營缺、照例酌量推補。未諳練者行戎政大臣督責戒飭

    ○隆慶三年議準、戎政大臣、及巡視科道、每年終、將帶俸送營觀操公、侯、伯、從公保舉、以備坐營遊擊之選。三年酌量敘遷。一切禮體、悉照營中舊規。不許驕抗紊亂、及剝軍佔役

    ○萬曆元年議準、

    皇親應襲、不必隨營操練

    凡操練。洪武六年、定教練軍士律。騎卒必善馳射、及鎗刀。步兵必善弓弩、及銃。凡射、十二箭。內六箭遠可到、近可中者、為試中遠可到、將士以一百六十步、軍士以一百二十步。近可中、以五十步。凡射弩、每用十二箭。內五箭、遠可到、蹶張、以八十步。劃車、以六十步。凡用鎗、以進退習熟為試中。凡在京衛所、每一衛、以五千人為則、內取一千人、令所管指揮、千百戶、總小旗、領赴

    御前試驗。餘以次輪班。在外都司衛所、每衛五千、內取一千人、令千百戶、總小旗、領赴京師、一體驗試。餘以次輪班。其所試軍士、如騎卒騎射便熟、善鎗刀、步軍善弓弩、及鎗者、所管指揮、千百戶、總小旗、各以其能受賞。不中者降罰。軍士中者、受賞。不中者、亦給錢六百文、為道里費。指揮所管軍士一千人內、三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四箇月。四百人至五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五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俸十箇月。六百人至七百人不中者、住俸一年。七百人以上不中者、指揮使降同知。同知降僉事。僉事降千戶。千戶所管軍士一千人內、二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四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俸一年。六百人以上不中者、降百戶。百戶所管軍十一百人內、二十人至四十人不中者、住俸半年。四十人至六十人不中者、住俸一年。六十人以上不中者、降充總旗。總旗所管五十人內、二十五人以上不中、小旗所管十人內、五人以上不中者、皆降為軍。在京衛所、發廣西、南寧、柳州、守禦。在外衛所、北方者、發極南煙瘴地方、南方者、發迤北極邊衛分、守禦。各都指揮使司所試軍士、四分以上不中者、住俸一年。六分以上不中者、都指揮罷職

    ○十六年、令天下衛所、善射者、十選其一。於冬月農隙、輪班赴京較試。不中者、罰其指揮千百戶。中者、賞鈔五錠。連中者、六錠。中不及者、三錠。不中者、亦給道里費。各邊軍士、就於本衛較射

    ○成化元年、令大營提督官、每月二次赴團營會操。每年二月十五日上操、五月十五日止。八月十五日上操、十一月十五日止。歇操之日、仍十日一赴教場點視

    ○弘治十七年、定團營操法。每五日之內、二日走陣。三日演習武藝

    ○正德八年奏準、提督各營、坐營準號頭等官、於常操之後、俱令在營操練

    ○嘉靖六年奏準、該操之時、提督官照常大操三日。坐營官小操二日。凡下營佈陣、不必拘泥古法。止照常用三疊陣、及四門方營。其武藝、勿止以弓箭為長技。每營選箭手、刀手、鎗手、牌手、銃手、各一二人為教師。使轉相教習、長短相衛。其號令、坐營官、督各管事官、與眾軍士逐一講解、使各通曉。毋徒隨眾呼喊、虛應故事

    ○十三年奏準、號頭、千把總等官、督教一年之上、戎政大臣、會同兵部堂上官試驗。教成八分者、會薦陞賞。六分以下者、奏請罰治

    ○二十九年題準、兵仗局、將一應神器、每件書營司隊伍姓名。如遇上操、就令各軍神鎗等手、徑赴該局、照名給領。仍給火藥馬子鉛彈、赴營從實射打。住操之日、送局交收。如有炸破不堪者、告明看驗交繳。另鑄給用

    ○又議準、神樞、神機二營、餘下將官十員、所統兵馬、不足一枝之數。行總協大臣、會同巡視科道、將五軍營備兵、再行揀選。交與二營將官十員、每員領三千名與先次選定將官二十員、共兵三十枝。用心操練。精勇者、作為先鋒

    ○四十二年議準、通州新舊遊兵二枝、併入京營操練。見在四千三百六十餘名、內止練三千名。設中軍官一員。千總官二員。把總官十二員。分為十二司。每司、軍二百五十名。仍付佐擊管束。其餘、悉歸備兵營★今併入☆

    ○四十三年議準、總協大臣、每月以初一、初八、十五、二十三日、合操。其餘二十六日、各營將官、分練各兵。總協大臣、及巡視科道、不必同在一處。隨意各入一營、較閱賞罰

    ○又議準、戰兵、車兵、二營火器、春秋兩防、行工部發出、責令軍士常用演放。遇晚收於德勝、安定、二門庫內。畢日、送還該局

    ○又議準、京營家丁、俱令歸營操演。仍擇其堪為選鋒者、方許給月糧二石。脆弱者、漸汰一二

    ○隆慶元年議準、三大營內、弓箭鎗刀火器等藝、各擇精熟者、立為教師。上等、每月加糧六鬥。次等者、每月加糧三鬥。教成全隊、給冠帶、充名色把總。一半者、給賞銀牌、花紅。十數名者、姑準附過。全無教練者、重責、革去教師名糧。把總領二百五十人。千總領五百人。教練有成、即當優薦。聽補中軍號頭員缺。十分之五、從厚犒賞。十分之三、亦准尉過。全無教練、即行住俸。各營將領、但有全營教練者、加以都督僉事。若副將、加以都督同知。若止教一半者、從厚獎賞。三分之一者、照常供職。十分之二者、重加罰治。全無教練者、降初職一級、革任回衛。三年之內、三營補練、著有成效、兵部議請、將總協大臣、請

    敕獎諭、仍加恩錄。如無功績、巡視科道參論。兵部酌量教練分數、並議黜罰

    ○又議準、三營各將家丁、挑選六枝。住戎政府傍、聽六副將統領訓練。修理戎政廳東西二空宅、為總協大臣官署。常川居住、以便諸將就近稟承

    ○萬曆十三年題準、春秋停操月分、舊例分為四班進點。今後歇操之月、間日止用二營進點。不得仍前分為四班、往返奔馳、徒滋勞憊

    凡輪操。宣德元年、調河南、山東、大寧都司、中都留守司、直隸淮揚等衛、及宣府軍士、至京操備。令每歲輪班往來。原額春秋兩班、官軍一十六萬員名。中都、四萬一千九百六十員名。河南、一萬四千六百四十九員名。山東、三萬二千六百一員名。大寧、七萬七百九十一名

    ○正統十四年、令外衛輪班京操者、前班、三月還、八月到。一班、八月還、次年三月到。河南、山東、北直隸、強令官軍、皆隸前班

    ○成化十二年、令輪操官軍等違限一箇月之上者、參問。其撥補逃故等項、違兩箇月之上者、解人連坐。若軍士一班不到者罰班六箇月。軍兩班、官一班不到者、發居庸、密雲、山海關、罰班六箇月。軍三班、官兩班不到者發大同、宣府、邊衛、罰班一年。官三班不到者發邊衛、罰班一年半。其補班月日、各另扣算。俱先送法司問罪、畢日、免其納鈔杖斷、送回兵部發遣。自首者、止問越關等罪、照例補操罰班、免發邊衛。若見操在逃、一次至三次、應罰操者、比前例遞減一等。前項自首、及該班不到、並承批管解、捏故軍職、俱不必參奏、徑自送問

    ○弘治元年、令都司衛所、除軍政、守城、管操、管運外、餘分兩班輪操。五年一代、週而復始

    ○十一年題準、官軍依期數足、聽兵部行巡撫衙門、將掌印官量加獎勵。若違限、及少軍、查例行巡按御史提間。仍監追、軍完解部、獲有批迴、方許復職

    ○十三年奏準、輪操官軍、逃在京城內外潛住者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官旗無力納鈔者就在原問衙門、單衣決打。若逃回原衛原籍者以越關論。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各免決打納鈔。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食糧差操

    ○又令該操官員、故行搆訟不肯赴操者聽撫按官起解赴部發操。如有抗拒或挾私排陷者、調邊衛帶俸。其輪操軍士、沿途劫財、殺傷人命、佔奪車船、作踐田禾等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發邊衛充軍。其管操官不行鈐束、並故縱者、參問調衛

    ○正德六年奏準、各處地方災傷、六分以上者、京操官軍、先行放回。五分以下者、仍舊存操

    ○嘉靖四年議準、官軍上班、有兵備去處、責成兵備、無兵備去處、責成該道分巡、親臨督併起程。其月糧徵完、布政司佐貳官一員、帶赴總會便道。都司佐貳官一員、帶軍冊。候官軍到彼、唱名給散

    ○十年議準、今後脫班不到官軍、俱自起程之日為始、扣除俸糧還官。不許朦朧冒支

    ○十七年議準、各處該班官軍、若全衛通不赴操、及不到七分以上者、將親管指揮千百戶官、鎖押送營比較。其脫班官軍、查照脫班次數、送問。完日、照依轉發關邊、罰班操守

    ○二十一年題準、少軍衛所官員、以十分為率、不到二分以上、行撫按官提問住俸。五分以上、將掌印官提解來京究治。八分以上、提問降級、調發邊衛。領班都司、亦以十分為率、八分不完、參奏降用。其不到官軍、自文書到日、限一箇月以裏、驗補解營。違者、巡按御史先將各兵備、守巡查參。其各該坐營等官、私役賣放、兵部及提督科道、訪實參奏

    ○二十三年議準、各該衛所領班官員、五百名之上、以指揮領之。一百名之上、千戶領之。不及百名、總小旗領之

    ○二十九年題準、凡班軍臨解之時、不行拘集齊足、唱名交付者、即係各衛所掌印官故縱。各該守巡等官、督責欠嚴。若照數唱名、交付領班札付官、都司管領起程、而復不到營者、即係札付官領班都司賣放。在京、聽巡視京營科道舉劾、參送法司。在外、聽巡按御史參奏提問。照少軍分數問擬

    ○三十年、議準、大寧都司、兩班官軍、六萬餘名。免其京操。添設將官一十二員統領、前去薊鎮防禦

    ○三十一年議準、山東、河南、各添註命事一員、專理班務。南直隸、即以穎上僉事兼管。各請

    敕行事。其僉事、會同都司掌印官、精選班軍、點付領班都司、押領赴京。缺少違誤、聽兵部、撫按、及巡視科道參劾。僉事免其赴京

    ○三十五年議準、鳳陽、山東、河南、不到班軍、每名追銀三兩六錢、以備募夫之用。行中都、山東、河南、撫按官、嚴行兵備都司、督責各衛所掌印官、清查原額官軍、督發赴班。有逃亡事故、即將城操軍餘、及衛所雜差人役、暫行撥補。一面行清軍官、著實勾補、務足原額。應支月糧、及時支給。預支糧銀、隨軍起解。以後少軍衛所、掌印官、三分以上、問罪住俸。五分以上、問罪降一級。八分以上、問罪降一級、調發別衛。都司掌印官、五分以上、參問住俸。八分以上、一體降級。皆以實在軍數為主、逃亡者、不在數內。如果照數點發齊足、中途不到者、領班都司、並札付官、亦照前都司衛所掌印官例行。如有受財賣放、贓多罪重者、仍照律例問擬。俱聽戎政衙門參行兵部、提解來京究問

    ○四十一年議準、今後每軍止許存留安家□兩箇月。其餘盡數差官解部。委司官督同領班都司給散

    ○又議準、班軍赴京、照例赴部點名。隨發各營收操。下班之日、亦聽部點放。各營將官、不許擅自收放、差撥役佔。凡行糧文冊、俱令該管都司、攢造送營、給赴戶部關支。內有逃故、查明釦除

    ○四十四年議準、將班軍點完、札付解官、同赴撫按衙門掛號、即行。不到官軍、照例問擬、追銀解部。班滿、掣有營批、兵部方給批迴

    ○隆慶元年題準、發河南、山東、班軍一萬二千名於薊鎮、防守修邊

    ○二年議準、三都司京操官軍、督令隨營操練。仍諮工部、並內官監、今後遇有重大工程、必須會同兵部、並戎政衙門、議請。酌量撥給、不得徑議撥用

    ○又議準、上班官軍、責令各兵備、與都司掌印官、拘各軍正身、審係精壯、將真正年貌、明白填註、造冊四本。五人為伍、設一伍長。五十人為隊、設一隊長。互相覺察。內有年貌不對、及一人不到者、同伍、及隊長、俱以軍法連坐

    ○萬曆元年議準、凡班軍缺額、領班都司、催取名糧與札付官管領、隨軍解部。每糧一分、即準軍一名。通論分數、以行參罰。其缺軍分數。在衛所原少、則照例參究該都司衛所掌印官、及守巡兵備。若在途在京脫逃、則專參各札付官、及領班都司。若有司徵解錢糧不前、以致班銀拖欠、聽撫按參奏處治

    ○又題準、改山東、河南、領班官、為署都指揮僉事。中都領班官、為署副留守。與各司軍政僉書、一體管事。每遇該班、內輪一員、領軍赴京操備。回日嚴督各衛所掌印官、清查軍伍

    ○又議準、山東濟東、兗三府境內衛所官軍、邊操既屬秋班、京操俱併春班。青登萊三府境內衛所官軍、邊操既屬春班、京操俱併秋班。二十四衛、共省札付官二十四員。又革去押解官二十四員。裁革都司僉書一員。京操札付官、與在衛巡捕官相輪。邊操千把總、與在衛管操官相輪。以均勞逸

    ○八年題準、班軍免其做工。俱令著伍操練。工部將人匠班價等項、著實清查整理、以濟工作之費。免致復用班軍

    ○九年題準、訓練班軍、山東春秋兩班、分為四營。領班都司二員。河南秋班、仍為一營。領班都司一員中都春秋兩班、分為八營。領班留守四員。每營各設中軍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六員。上班之日、與同京營坐營官分練。聽六副將統屬。春班正月、秋班七月、上班。隨京營歇操、放回休息。其僉補額軍、二分以上者、紀錄。一分者、免究。通無僉補者、附過。軍數減於前班者、兵備、留守、都司等官、分別參治

    凡選補。成化十九年議準、揀選在京七十七衛官軍。一等者、送團營、二等者、送五軍等營、各操練

    ○弘治十八年題準、差郎中一員、會同選軍科道、弔取各衛食糧、並賞賜文冊、清查空閒旗軍、送各營操練

    ○嘉靖十六年議準、今後送驗軍士、務要審實正身。其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年力精壯者、俱送團營操備。如二十以下、五十以上、精力果憊者、方許驗入三大營老家。各該衛所官旗、敢有故縱冒名代替、矇蔽送驗者、審究得實、驗軍主事從重參究

    ○又令在京七十八衛所★舊七十七衛所。新增奠靖所☆勾解告補軍丁、及在逃自首軍、惟蕃牧所、牧馬所、該所徑收著役。餘七十六衛所、俱送驗軍主事審驗。

    長陵等八衛、專護

    陵寢騰驤等四衛、專養

    御馬監四衛營、及二十四外馬房、馬匹。奠靖所、專守本所城垣。犧牲所、專養祭祀犧牲外。其餘驗係精壯者、俱分送十二營操練

    ○三十年議準、行戎政文武大臣、會同巡視科道、並兵部驗軍主事、清查京營老弱軍士。各帶應繼、應替、精壯戶丁、審驗明白、即與摘牌替役

    ○又令在京衛所逃軍、在兵部職方司。首補。領給印信準令紙票、隨赴兵部武庫司明報掛號。查原衛所勾單、未發、立案。已發、行文原籍停止。每月終、武庫司手本過職方司查理。如有首補過不報奸軍、及在衛不自速行告補戶丁、或係查訪得出、或被人告發、一體重治

    ○三十一年議準、行京營文武大臣、挑選精兵四萬。以二萬二千、屬五軍營。一萬八千、屬神樞、神機營

    ○三十三年議準、兵部委司官一員、會同巡視科道督同副參遊佐等官、審驗各營正備兵。將大小衛分、相兼搭配。務令一衛專隸一營。或多寡不齊、務將一所盡屬一營。精壯者、作為正兵。老弱者、作為備兵。以後遇有各衛告補、及清解首逃軍役、及營操官舍、聽驗軍主事悉照編定營伍分撥。號頭等官查照遵守

    ○三十七年議準、驗補新軍、清勾故絕、俱要細查應補正身、方準行查取結。各衛所不得扶同驗送。如或作弊、該管指揮千百戶連坐

    ○四十二年議準、札委司官一員、會同巡視科道、督率各衛掌印官、備將各營正兵、及原屬衛所、每營每衛、各攢造文冊一本。營中據冊稽查。衛中憑冊支餉。後有逃亡事故、即行開報在衛、即與住糧。容隱者送問

    ○又議準、召募軍士在營病故、或為事住糧者、許赴兵部告明。病故者、以精壯親餘頂補。為事者、許其出首復役

    ○又議準、戎政大臣、會同巡視科道、每營挑選武藝精強者、列為一等。秋操口糧、增支六鬥。武藝生疏、膂力尚堪教習者、作為二等。止支口糧三鬥

    ○四十四年議準、行總協大臣、將軍兵內、除挽車銃射之外、其餘俱選作戰兵。仍於城守軍內、擇精壯者、共足四枝。務使戰兵十枝、與車兵十枝相當

    ○四十五年議準、京營城守十一營中、量併神樞第三營之兵、分入十營之內。共車戰、城守、三十營、以遵

    欽定三十營之制。其城守、每營俱限二千名。不足之數、催行清軍衙門勾補。官多兵少、其千把總冗員、行總協巡視等官、選別去留

    ○隆慶元年議準、行各巡按御史、著落清軍官、從實勾軍解部。先補戰兵。次及車兵。又次及城守。每營、務足三千

    ○五年議準、行總協戎政大臣、查殫忠、效義、二營舊規。將官舍餘丁、從宜收補操軍

    ○萬曆元年議準、將改

    昭陵、及掣去守衛者、各營於分屬衛所官舍軍餘內召補。一體收糧入操

    ○八年題準、三營正兵缺伍、照摘牌事例選補。每月一次、送部覆驗、收糧操練

    ○九年議準、解到新軍、即時收伍。但有舊軍應役、即係冒頂、責治革退。不得將新軍發回聽繼、以滋奸弊

    凡考閱。洪武中、令京營士馬之數、按月開報

    ○景泰三年、令營操軍士、有納賄買閒者、御史訪察、兵部委官分行點視。赴操過限三箇月者、軍發邊衛、官降三級、終身守邊

    ○天順八年、差給事中御史各一員、巡察各營上操軍士

    ○成化三年、令各營官軍糧冊、每三年、兵部委官同科道官清查。凡軍士有事故者、每季委官查勘。三箇月一開報。操官在逃者、每月類參

    ○十九年題準、今後給事中御史、點閘官軍照舊明白赴營、抽隊摘點。如有不到、追究下落。干礙坐營把總等官、指實參奏

    ○弘治六年奏準、兵部提督官、會同該營總兵官、通將各營號頭、照依軍政事例、從公考選。年力精壯、謀勇可取者、存留管事。老病、貪婪、誤事害軍者、黜退差操。另於聽缺、並隨伍官員內推補。以後仍五年一次會考

    ○十一年題準、點閘京營科道官、一年一換。不許別項推委

    ○十七年題準、各營號頭把總等官、有將操軍撥送權門私役、五名以上、降一級。二十名以上、降二級。若至五十名以上、降三級、仍調外衛。識字旗軍人役、改撥邊衛充軍

    ○正德六年、以春秋初操、二次閱視太密。奏準每三年一次、兵部奏請舉行

    ○嘉靖元年奏準、三年一次、會官考驗團營官軍弓馬武藝。察其平昔賢否、分別等第、奏請去留

    ○四年、令點營科道、並驗軍委官、備查團營官軍、每營務足一萬之數。今後凡有興作、不許擅便奏討。坐營號頭把總等官、仍要加意撫卹。有私自影射、及額外役佔、俱退出原伍差操。違犯者、科道官指實參奏、從重究治

    ○二十八年議準、三大營官員、除三千營隨

    駕執事、五軍營內圍子手。神機營內五千下、各係上直。其餘把總等官、五軍營三十九員、革一十二員。神機營五十六員、革一十四員。以後坐營官缺、兵部推舉、或將見在別營官員事務簡者、量為兼領。其把總官員、查照舊例、每軍二百五十名、方設一員。如遇員缺、提督文臣、會同該營提督、巡視科道等官、選補。俱務在得人、不必拘泥原額

    ○二十九年題準、點視科道、仍一年一換。復命之日、舉劾大小將領。仍差兵部司官、分投點視

    ○三十一年議準、每年防秋畢日、聽京營科道、將在營將領、從實舉劾。兵部會同戎政大臣、考察去留

    ○四十三年、議將京營將領、每遇年終、科道復命之時、戎政大臣會同考閱一次、以定臧否、兵部官不得干預。其正當閱視之年、歲終免其重閱

    ○四十四年議準、三大營號頭千把總等官不職、許總協大臣不時參革。果有勉修職業者、每半年一次開具送部。某人堪任邊方、某人堪任本營、以憑酌用。巡視科道差滿之日、亦要一體保薦

    ○隆慶三年議準、秋操之期、戎政大臣、及巡視科道、將各營官軍家丁師範、如法考閱。下等者、軍士照常發落、家丁師範革糧一石隨操。甚則革除名糧、就於上等軍士挨補。以後年分、照例考閱。互相陞降。三考上等、改充管隊。五考上等、照邊方效勞年久事例、給與冠帶

    ○四年議準、秋操歇日、提督大臣會同巡視科道、將各副將以下、至把總管隊隨伍等官、大加閱視具奏

    ○萬曆四年議準、該營千把總員缺、總協大臣、今後查巡視科道疏薦者、酌量題請充補。未經疏薦者、不得濫用

    ○又議準、今後京營將領、年資果深、與才堪邊鎮者、與邊將相兼推用。或纔不宜邊鎮、歷一任至六七年者、聽總協大臣、查其才識卓越、操履無虧者、指實具奏、兵部題請加恩

    凡選鋒。嘉靖三十九年、令京營將官、有曾任邊方者、每員準家丁二十名。每名月給米二石□給犒賞銀五兩。於太僕寺馬價、或本營子粒銀內動支

    ○四十五年、令家丁俱隨營操。仍擇其堪為選鋒者、方月給米二石

    ○萬曆五年題準、革去家丁名色。通將各營精壯軍丁選驗、改為選鋒。六副將、各與三百名。十戰兵營、每營增設三百名。車兵十營、每營各增二百名。每月給雙糧。各統以把總、時常訓練。總協科道不時簡閱

    ○又令添設選鋒把總、轉送該營、管領操務凡軍伴。嘉靖四十三年題準、副將、軍伴二十名。參、遊、佐擊、坐營、一十八名。大號頭、十名。中軍、千總、五名。把總、四名。俱班價內給與。不分營官大小、每軍伴一名、每月給銀四錢

    ○隆慶三年題準、總督、跟伴不過二十四名、書算二名。副將、不過二十名。參將、不得過十八名。號頭、不得過十名。以上各書算一名。中軍、千總、不得過五名。把總、不得過四名。違者、聽總協及巡視官參奏。多五名、降一級。十名以上、降三級。二十名以上、罷職不敘、仍發邊衛充軍。賣放包納、悉准此例。勳臣應襲、難同見任、一體裁革★近年每季於班價內題請支給☆凡聽徵人馬。弘治十四年、令選團營官軍三萬員名。以將官二員、管馬隊、二員、管步隊、聽候調遣

    ○正德十一年、令舉曾經戰陣、謀勇兼著將官一員、假以副都督名目、公同提督團營大臣、挑選人馬、如法訓練、以備緩急

    ○又令於團營內、揀選官軍一萬員名、在東官廳操練

    ○嘉靖六年、令以參將二員、統領新選官軍三千員名、在東官廳操練。總兵官一員調度

    ○二十八年題準、行巡視京營科道、會同提督聽徵等官、將營軍簡選精銳強壯、以備出戰。在十二團營者、選作八陣。以四陣為正兵。四陣為奇兵。專備緊急、防衛京城。在東西二官廳者、分作十二枝。六枝出征、六枝休息。更番節力

    ○三十年議準、聽徵軍士、分為三等、食糧有差。膂力過人、騎射精熟者、為上等、月糧外、加米五斗。年力強壯、技藝通曉者、為中等、月糧外、加米三鬥。三等者、照常米一石

    ○又議準、出征在逃、臨陣退縮者、俱送刑部、查照律例問擬。應瞭哨者、編髮宣府獨石等處、沿邊瞭哨。再犯、及因而失誤軍機者、俱擬死罪。仍查一伍中逃至二人、一堡中逃至五人以上、千把總官不行檢舉、通行連坐

    ○三十七年題準、聽徵官軍三萬五千員名、防秋三箇月。每員名行糧、每月四鬥五升

    ○又議準、三大營聽徵官軍有逃故者、就於本營取補。如本營無精壯者、取之各衛餘丁、及解到新軍。不許隔營充調、以滋影射。致使錢糧馬匹、難以稽查

    ○三十九年議準、三大營官軍揀選精壯者、五軍營十二枝。神樞營、神機營、各四枝。每枝三千員名。共六萬餘名。俱免做工、聽候調遣。每枝用中軍官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十二員。軍有年老者、聽以精壯兒男、摘牌收伍。免行該衛取結

    ○四十三年議準、京營不宜遠調外出。今後有警、以車營兵十枝、分佈東西便門。去城各一二里。其城之東西南北、各屯戰兵一枝、緊在關廂之外。餘下戰兵二枝、隨戎政二臣、駐適中去處。外壯車營聲勢。內助都城防守

    ○又題準、一等官軍一萬八千員名、照舊每名月支口糧六鬥。車兵三萬員名、總協、巡視科道、隨徵官軍一千六百員名、月支三鬥。守城四萬二千一百十四員名、月支一斗

    ○萬曆二年議準、行總協大臣、防秋之時、將三大營戰車二兵、各調撥一枝。就令本管將官統領、赴薊鎮軍門、聽派相應處所屯駐。遇有虜變、與邊兵併力截殺。事竣、撤回

    ○九年議準、將京營輪流出防薊鎮、車戰兵二枝、每歲秋防、俱暫停止。聽在京訓練

    凡行軍號令。永樂十二年令、凡交鋒之際、突入賊陣、透出其背、殺敗賊眾者。敢勇入陣、斬將搴旗者。本隊已敗賊眾。別隊勝?未決、而能救援克敵者。受命能任其事、出奇破賊成功者。皆為奇功。齊力進前、首先敗賊者。前隊交鋒未決後隊向前殺敗賊眾者。皆為頭功

    ○凡建立奇功頭功者、其親管頭目、即為報知。妄報者、治以重罪。行營及下營之時、擒獲奸細者、陞賞準頭功。哨馬生擒虜賊一人者、賞銀三十兩。斬首一級者、二十兩

    ○凡行營之時、遇有鞍馬衣服器械不同者、衣甲器械相同、而喝問答號不問者、皆即擒之。來降虜賊、所攜人口財畜、分毫不許侵犯、即時來報

    ○凡與賊對陣、須齊力殺賊。不許聚為一處、掣拽空缺。如力不能支、不能決勝、無勇無謀、及不盡力殺賊者、全伍皆斬

    ○凡隊伍已定、不許馬軍入步隊、步軍入馬隊。違者重罪。如臨陣混戰、失其本隊、插入別隊者不拘

    ○凡殺敗虜賊、須盡力進勦、不許搶掠人畜財物。違者重罪。如所乘馬睏乏、許以所擒賊馬換乘

    ○凡對敵之際、一隊遞看一隊。有不齊力前進者、戰勝之後、許連隊之人首告、治以重罪。容情不首者罪同

    ○凡管軍頭目、須愛恤軍士。軍士聽令、不許怠慢。如伍中有一人不在、小旗報總旗、總旗報百戶、以次報至總兵官、總兵官奏知。從徵官軍、有在逃者斬。該管頭目不報者、重罪

    ○凡軍士須人馬相應、不許以軟弱不堪者、插入隊伍。如人壯馬弱、或馬壯人弱者、許弱者以馬與壯者。若自已有馬、臨戰之際、能借與驍勇者、殺賊有功、許借馬人分賞。不願分者聽。其戰馬、臨敵許騎、無事騎者、治罪。各營馬驢、須愛恤馱載。該管官時常點閱。有故違、及將軍器拋失、或盜賣者、俱重罪

    ○凡軍士行糧、該管官旗時行點閘。有過用、及遺棄者、並該管頭目皆斬

    ○凡軍行、及下營之時、須各認隊伍、不許擅離、及雜入別營別隊。違者、併該管頭目俱重罪

    ○凡夜行相遇即喝問。有答號不得者、擒送辯驗、果是奸細、照例陞賞。故不答號、及見而不擒者、事覺、俱治以重罪

    ○凡軍中遇夜、以各樣大小銅角笛聲為號、不許聲音相同。各聽號聲、識認隊伍、不許叫營。違者論罪。但夜間有喧譁者、即問所起之處、及左右應聲之人、與該管頭目、皆治以重罪

    ○凡行營、須待大營旗纛起行、或聽

    駕前銅角聲、各營方許起行。每日下營、量撥步軍或五隊十隊。馬軍五隊、或三四隊。步軍披甲、馬軍不摘鞍、伺候長圍、及架砲者、佈列已定、方許入營休息。有盜人衣糧諸物、及盜驢馬宰殺、並檢括隱藏人遺失物者、俱斬。知情實首者、給賞。知而不首者、同罪。若收得馬驢騾垛者、即送該軍、轉送大營、召人識認。如有遺失、被後哨官軍收穫者、收後官治以重罪

    ○凡各營有失火者、即是與賊遞送消息、並該管頭目、俱重罪。其每日行營、不許在途炊飯。違者、並本管頭目皆斬。下營掘井、必令人監守、不許作踐、及佔藏自用

    ○凡軍中有病者、管隊官旗、即令醫療。掌藥料官、及醫士、常加巡視、不許勒取財物。違者重罪

    ○凡長圍、及坐冷者、須晝夜關防。各營架炮者、務依方瞭望。有灰塵揚起、人馬往來、若聞哨馬營、及四面砲響、即時傳報。其管事官、遇有事、隨即飛報。不許頃刻遲慢

    ○凡掠陣官、臨敵時、視有畏避退後者、即斬之。紀功過官、遇有功者、即紀之。有過者、即錄之。以憑賞罰

    ○凡臨陣、令內官持象牙牌、視有勇敢當先殺賊、能立奇功頭功者、即與牙牌收執。徑赴大營、給與勘合。以憑陞賞

    ○凡軍中有妄談災異、及妖言、或漏洩軍機者、皆斬知情不首者、罪同。首實者、重賞

    ○凡見鹿、及野馬黃羊諸物、驚走突入營伍、及望見塵起、及旋風揚沙、野獸騰踏、及見死馬牛羊、與牛羊駝馬遺穢蹤跡、或拾得一應物件、若男女衣服首飾、並文字等項、不論久近、隨即報知

    ○凡軍行在道、不許圍獵。或遠望似馬非馬、似鹿非鹿、似人非人、白日見煙、入夜見火、不論是非即報

    ○凡功次務須實報。有虛誑者、重罪。所報實者、給與勘合。無勘合者、不準陞賞

    ○凡號令、總兵官告都指揮。都指揮告指揮。指揮告千戶。千戶告百戶。百戶告總旗。總旗告小旗。小旗告軍士。務令遵守

    ○正統十四年令、每隊伍中、立公正掌令官二人。務令頭目軍士、死生相顧、臨陣有進無退。若頭目不顧軍士、先自退怯者掌令官即斬其首、別選頭目代之。若軍士不顧頭目、先自退怯者、許後隊斬前隊、準常功陞賞。軍士不勇不進、致頭目失陷者、斬其全隊。頭目不勇不進、致軍士失陷十人者、斬首。至二十人者、斬首、不與承襲。至三十人、及全隊者、斬首、籍沒其家。凡軍士頭目、應斬而有奇功者、量與贖免。其總兵官申令不明不嚴、致一隊退怯者、罰俸一年。至三十隊者、降二級。至五十隊以上者、罷職。全軍退怯者、斬。但降敵者、全家斬首、籍沒財產。行軍之際、有敢搶擄民財、至十貫以上者、斬首示眾。頭目縱容軍士、搶擄至十人者、罷職充軍。二十人以上、至全隊者、梟首營門。軍士並皆處死。軍中、及召募新來之人、不知軍法、敢有造言惑亂人心、阻撓號令、致壞事機者、凌遲處死、籍沒其家、臨陣在逃、及不聽總兵號令者、斬

    ○成化元年、令總兵官出師臨敵、軍士有違犯號令者、聽以軍法從事。尋常出哨等項不許

    ○弘治十三年奏準、凡官軍遇有徵調、點選已定、避難在逃者、依律問斷。若徵期已過、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哨瞭、半年滿日回衛。若仍發出徵及哨瞭、而復逃者、依從徵私逃再犯者律、處絞

    凡優處官軍。嘉靖三十六年題準、五城兵馬司、凡遇在京各衙門詞訟、係幹營操官軍、除人命強盜重情外。其餘小事輕犯、或幹證應審、俱要具申該營、散拘審問、早為發落。毋得輕易監禁、致妨差操。違者、聽兵部及戎政大臣參究

    ○四十二年題準、五城、及在外附近府州縣、以後京營官軍、正身免其民差。戶下餘丁、照丁派差。如犯人命強盜重情、及戶婚田土、正犯應該對理者、一面提問、一面行營、轉行戶部暫扣月糧、聽候發落。若止因牽告幹證、不許一概監禁

    ○又議準、京營將官有犯奸贓、各該衙門、會同戎政衙門、查究明白、方許參提

    ○四十三年題準、京營軍士、刁潑成風、藐視將領、投帖訐告。甚至兵馬司輒行拘執、弓兵番子凌虐百端。今後軍士敢有仍蹈前非者、拏問重究。將領貪婪失職、戎政大臣、巡視科道、不時論劾。不得輕準軍士告詞、有傷大體

    ○萬曆三年題準、京營號頭指揮等官、但有干連官軍、及承告軍官不公不法等事、須要密切實封奏聞。不許擅自勾問。其軍職並土官、有犯強盜人命等項、真犯死罪者、先行該管衙門拘繫、備由奏提

    凡犒賞將士。嘉靖三十二年、令各邊將官、見在京營者、每月給米五石、養贍家口。在京軍官、不許混支

    ○又奏準、戶部徵收京營草場子粒銀兩、共一萬三千五百兩有零。今後每年徵解兵部貯庫。按季聽戎政大臣印信手本到部、關支前去、賞軍等用。按季將收放數目、填造文冊、一樣二本。一送兵部。一送科道查考

    ○四十三年議準、邊方調赴京營、管領家丁千總等官、許於節年官軍逃故扣除糧內、月支米三石、戰馬料草、於扣省料內支給

    ○隆慶二年題準、戎政大臣將營中各項銀兩、仍入庫收貯。就於營操官內、選擇廉幹者一人、專司其事。凡遇犒賞公費、量數給發。其樁朋銀兩、依期呈報戎政衙門貯庫。季終、差官類解太僕寺庫。仍置文簿、付本官收掌、逐一登記錢糧。如有侵漁、聽巡視科道不時參論

    ○五年題準、營中子粒銀兩、俱要責令該管官員、赴巡視科道官掛號、方許支用、有那借隱匿者、聽科道官參究

    凡營馬查點。宣德九年、

    命兵部官同御史給事中、點視徵操馬匹。借點、及借與者、共追馬一匹。馬無見在、及隱瞞不報者、查追。仍勘其冒支草料、加倍追納

    ○嘉靖元年題準、拐馬在逃官軍、俱限一月以裏出首、免其送問、發營差操。如限外出首、及被挨拏到官、俱送法司問罪。初犯再犯、及原拐馬見在者、俱照舊責打發落、官免降級。若三次以上、及原拐馬或餓死、或變賣者、不分官軍、俱照舊例、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追馬完日、官降一級、於見調衛所、帶俸差操、不許管軍管事。事故之日、子孫聽回原衛、襲替祖職。若官軍偶因馬匹病死、慛追樁銀、及隻身患病、無人告官者、勘實照常發落

    ○十三年題準、團營馬匹、令兵部差官、會同科道通查三大營貧軍所領之馬、一一交與得過營軍領養。除上臕中臕、聽其自養外。其無臕之馬、行點軍科道等官揀出、留家調養一兩月後、驗有臕者、免其會餧。仍嚴禁餧糟、若被兩鄰告發、或在營驗出、皆送法司問罪

    ○三十年議準、

    令太僕寺少卿、每月三次赴教場點驗各營馬匹。分別三等。上臕、中臕者、聽令領養。無臕馬匹、責治本軍。其副參佐擊坐營號頭把總等官、務要嚴督各軍、禁革剋削草料、僱借騎馱等弊。年終、照例以百匹為率、倒失十匹以上者、該營官送問。七匹以上者、罰治。全無倒失者、量加犒賞。其樁朋銀兩、照例按季造冊送部、查算明白、用印鈐記、轉送戶部臨倉扣糧

    ○萬曆三年題準、太僕寺調取寄養馬、轉行提督京營馬政少卿、會同兵部委官、公同兌給缺馬官軍領騎。完日、將兌給過馬匹毛齒、官軍姓名、造冊呈部查考。仍行總督大臣、查照原議、每年終、行令各營將領、備查缺馬數目、造冊送部、以憑行寺補給。永為定例

    ○四年題準、每上半年於住操之時、看驗一次。下半年於印烙之時、照舊規稽查。通行部寺科道各官、會同五軍巡捕等、各營馬匹、通行檢驗一次。瘠損者懲治。老弱者變賣。屢懲不悛者、轉兌別軍、本軍從重究治、以示懲戒。該寺仍將驗烙過各項馬匹數目、造冊奏繳。青冊送部查考

    凡營馬、草料。嘉靖七年議準、京營將官、本身暨征馬匹、按月關支料草各一分

    ○十三年題準、團營馬匹、

    敕令戶部將存操馬匹、再添三箇月草。下場馬匹、再添六箇月料、三箇月草。通融放給、以彀一年之用

    ○二十一年題準、將二官廳、並十二營馬匹、除冬春料豆、本折照舊關支外。其夏秋料豆、原議本折關支、內折色每石量增銀五分、共銀三錢。草束、除本色照舊關支外。其餘該支折色之月、量增銀五分、共銀三錢、按月關給

    將軍營

    錦衣衛侍衛將軍、自為一營。遇下班之日、照例操練、從管領侍衛官提督。其例具後

    計開見在營官勇士

    坐營指揮四員

    勇士五千四百三名

    凡大漢將軍選補。弘治四年奏準、錦衣衛大漢將軍、務勾一千五百名。若缺五十名、方許開申選補。其將軍、務要身長五尺三寸以上、力勝三百五十斤、及無惡疾體氣過犯、不係正軍、及犯極刑之家、方許收用

    ○近例將軍有缺、錦衣衛堂上官、會同科道官、並管領將軍官選補

    ○又例、大漢將軍官旗、五年一次、兵部錦衣衛堂上官各一員、會同兵科都給事中、並管領將軍官揀選去留。內千百戶有缺、就行照例推補。大漢將軍有缺、除將先年選定者挨補外。如隨伍將軍、有體貌魁偉、特出眾人之上、得超補見缺凡將軍替補。嘉靖三年議準、將軍上直侍衛年深、授有官職者、事故之日、許令嫡親兒男、查照舊例繼補。其餘將軍事故、止許收充校尉一輩。不許將房族人等收補

    ○二十四年題準、選退將軍兒男、查係應役十年以上者、許充校尉。不及年分者、止與力士。著為定規

    ○二十七年題準、選退將軍兒男、改充力士者、照校尉例、止許補當一輩

    ○萬曆二年題準、錦衣衛將軍、千百戶、侍衛三十年以上者、兒男許替冠帶總旗。將軍侍衛二十年以上者、許替校尉。二十年以下者、止與力士。俱止準一輩。其應役三年五年、照舊查革。永行遵守

    凡將軍清查。嘉靖九年、令兵部錦衣衛堂上官各一員、會同兵科都給事中、清查見役將軍。若有虛冒買閒等弊、具奏處治

    凡將軍在逃。正德七年奏準、在逃三箇月以裏、不曾拐馬、許其首復。拐馬者、調衛。若過限外、不許首復原役

    四衛營

    騰驤左等四衛勇士、軍人、餘丁、別為一營。從御馬監官提督操練。其坐營等官、並於四衛指揮等官推選。其初以處迤北迴還者。後多以買馬投役。弘治末年、奉命清查、冒濫頓減。正德間、漸增至一萬五千。嘉靖初、特定額數、為五千四百三名。除隨

    駕擺列、例用五千三百三十名。其餘以備逃亡事故之數。後該監累乞收補、不允。命仍照初例、如數補足原額。不許違

    旨奏擾。至今遵守雲

    計開見在官軍

    坐營指揮四員

    官舍旗軍六千五百四十九員名

    凡軍士收補。宣德九年、令凡迤北走回軍餘民人、俱收充御馬監勇士

    ○成化年間、令兵部秀官一員、驗軍食糧。凡在京各監局、並四衛勇士軍人、俱要審驗著實、方許食糧

    ○十九年、令騰驤四衛軍士戶絕、例不清勾。若戶丁告補者、查無詐冒、方許收役

    凡軍士清查。弘治十八年、令兵部侍郎、會同科道官、清查四衛軍士。今後、遇有進充、及補役、復役、俱有兵部審勘驗發、方許收糧。如有作弊、本身、並該管官旗、問調南方極邊衛分

    ○正德十六年

    詔、四衛勇士、除弘治十八年經兵部科道清查、見役正數、並事故外。其餘詭名冒籍、未經裁革、仍又夤緣回衛、虛掛名額者、各照原擬、軍發原衛、民丁發在京缺軍衛分、各充軍役、食糧差操。以後勇士替補、照例開送兵部委官處驗過、方許收糧

    ○嘉靖八年奏準、清查過四衛勇士、備行該監、並騰驤左等四衛、將應存留者、照舊食糧差操。內有年老無子、身終之日、即與開除名伍。應候缺者、如遇事故缺伍、除迤北迴還親生子除勘無違礙、徑令替補外。其餘進充勇士、缺至十人之上。該衛即申兵部知會。先儘見故子孫方許將候缺人役、開送兵部驗軍主事、從實揀選年力精壯者、照名充補、俱止終本身。如候缺人役、充補已盡、又有事故缺伍、仍照前例、再行揀選收用。其應該革退、若願投軍者、行委驗軍主事、驗係壯丁、查發缺軍衛所充軍。仍送神機三千五軍等營操備

    ○又議準、騰驤左等四衛官旗勇士軍人、行點軍科道官、照例點閘

    ○三十年議準、將四衛營軍士、通行查勘。有影射佔役者、盡數退出、赴營操備。詭名冒糧者、悉行裁革。有馬軍人倒失馬匹、照三大營軍士、一體追納樁朋銀兩

    ○四十三年議準、行御馬監太監、將應操軍士、如法訓練。果有成效、聽兵部將原缺人役、陸續驗補。樁朋子粒錢糧、仍聽科道查理

    ○隆慶元年題準、騰驤等四衛勇士、查照嘉靖八年事例、請

    敕兵部侍郎、會同御馬監、巡視京營科道、逐一清查、不許詭名頂替、虛糜糧食

    ○萬曆二年議準、各營見操軍勇、務令一一著伍。影射者、聽巡視科道參究

    凡軍士撥役。嘉靖八年奏準、御馬監役使軍伴勇士。掌印太監、撥與五十名。內勇士十名。軍伴四十名。坐營太監、每員三十名。內勇士六名。軍伴二十四名。僉書太監、每員十八名。內勇士四名。軍伴十四名。左右少監、每員十二名。內勇士三名。軍伴九名。左右監丞、每員十名。內勇士二名。軍伴八名。坐營都指揮、每員止軍伴十名。典簿、並不僉書太監、每員軍伴六名。不僉書左右少監、並把總指揮、每員軍伴五名。不僉書左右監丞、每員軍伴四名。掌司房長隨內使、每員軍伴三名。內官長隨、內使、奉御、每員軍伴二名。長隨內使、並管隊官、軍伴一名。前項勇士軍伴、俱行兵部驗軍主事、查照議定名數、就行騰驤左等四衛、撥與應用

    凡營官推補。嘉靖四十三年議準、行御馬監太監、將四衛營中軍坐營等官、從公推舉

    ○萬曆二年議準、勇士四衛二營、各裁坐營官二員。止選留二員、令其統領開操。除直宿外、餘日著實訓練

    ○三年題準、四衛營坐營官缺、推補原屬兵部、於四衛指揮等官內選用。其御馬監官、止提督操練、不得干預。止聽其開具相應官員、送部查訪、疏請。如或不堪、聽於京營大號頭中軍千總、及京衛掌印官內、另選廉幹官、照缺推補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五

    大閱

    古者大閱以講武事。蓋安不忘危之意。

    國初

    車駕親征、則隨地閱武。宣德正統間、或閱於近郊、於西苑。然不著令。隆慶三年、因輔臣建議、於三大營教場舉行。萬曆九年

    上親大閱、一如隆慶中故事。今具列焉

    隆慶二年題準、營兵驕惰、宜設法訓練。自隆慶三年為始。於冬季農隙之候、恭請

    聖駕親臨閱視。甄別將官、考校軍士、以為黜陟賞罰

    ○又題準、

    聖駕閱武之日、三大營官軍、俱先期在營拱候。內選有馬戰兵二千名、委官四員分領、前導後隨。候入教場、仍以次各入營伍。其守門擺隊官軍、於城守備兵巡捕、並錦衣衛鎮撫司軍撥用。仍先請

    命文武大臣、總理提督各該守門內外官軍。每門添差京堂一員、錦衣衛千百戶一員、廢棄將官一□監守。至日、三大營馬步官軍除城守圍宿外、其餘戰兵十枝。車兵十枝。照常演陣畢。請

    旨閱射。公侯駙馬伯、錦衣衛官、及副參遊佐坐營號頭。中軍千總等官、俱於

    御前、較閱馬步箭。馬上、人各三箭。步下、人各六箭。其鎗刀火器、各量取一隊試驗。其把總以下、及家丁軍人射箭等項、令府部大臣四員、於神樞神機各廳、分投校閱。差御史四員、兵部司官四員、公同監箭。次日、各官將校閱過等第具奏

    ○又題準、閱視以箭數分賞罰。職官一等內、有馬中三箭、步中六箭者、先賞十兩銀牌一面、紵絲二疋、折銀五兩。若平昔無過、曾經薦揚者、仍附記在簿、特加超擢。馬中三箭、步中四箭五箭者、先賞五兩銀牌一面、色(土商)二疋、折銀三兩。若平昔無過者、亦附記錄用。若平昔官箴有玷、謀勇無取、止是厚賞。如係公侯伯、在超擢錄用之例、除賞齎外、遇有兩京坐府員缺、依次擢用。若止是馬步二箭、至三箭者、賞三兩銀牌一面、色紗一疋、折銀一兩。馬中二箭、步中一箭者、賞一兩五錢銀牌一面。或馬中而步不中、或步中而馬不中者、姑準策勵供職。若馬箭不中、而步下中三四箭以上者、量賞一兩銀牌一而馬步俱不中者、係公侯伯、罰住祿米三篚月。係錦衣衛、並各衛願射官、各罰俸三箇月。係營中將領、罰俸半年。若平昔有過者、係京衛、革任隨營操備。係外衛、革任回衛差操。其軍士中、有能馬中三箭、步中六箭者、賞銀一兩、紅布三疋、折銀一兩。馬中三箭、步中五箭四箭者、賞銀一兩、紅布一疋、折銀三錢。馬步俱中二箭、至三箭者、賞銀一兩。馬中二箭三箭、步中一箭者、賞銀四錢。或馬中而步不中、或步中而馬不中者、姑免責治。若馬箭不中、而步下中三四箭以上者、仍賞銀四錢。馬步俱不中者、照例決打。若係教師家丁、仍革支月糧一石。舞刀鎗鉤鐮。上等、賞銀三錢、紅布一疋、折銀三錢。次等、賞銀二錢。三等、免其責治。四等、照例決打。次日、總協戎政官、率將佐等官、各具朝服、上表謝

    恩。文武百官、具朝服侍班、行稱賀禮。次日、

    上御皇極門、賜敕。總督戎政捧至綵輿、將士導引至教場開讀。即日賞齎將士、並戒罰有差

    武舉

    武舉之法、試其謀略藝能、列其等第而推用之

    累朝選試陞用、法各不同。具列於後

    天順八年、令天下文武衙門、各詢訪所屬官員軍民人等、有通曉兵法、謀勇出眾者、從公保舉。從巡撫巡按、會同三司官考試。直隸從巡按御史考試。中者、禮送兵部、會同總兵官、於帥府內試策略、教場內試弓馬。答策二問、騎中四矢、步中二矢以上者、為中式、官量加署職二級。旗舍、餘丁、授所鎮撫。民、授各衛試經歷。俱月支米三石。若答策二問、騎中二矢、步中一矢以上者、次之。官、量加署職一級。旗舍、餘丁、授冠帶總旗。民、授各衛試知事。俱月支米二石。並送京營、量用把總管隊聽調、有功照例陞賞

    ○弘治六年定、武舉試策二道。文理優、韜略熟、及射中式者、陞二級。文不甚優、射雖偶中、止陞一級。雖善行文、射不中式、及射雖合式、策不佳者、俱暫黜以候再試。中者、送團營、或分送各邊、俱贊畫、或把總、或守備城堡、免令管隊。後每六年九月一次考試。軍衛有司、果有才堪應舉者、聽於應試之期、禮送赴部。考退生員、並曾經問斷、行止有虧者不許。凡再試不中者、發回原籍、供本等職役。後又令先策略、後弓馬。如策不佳、即不許騎射。或答策雖佳、不能騎射者、亦黜。後又令中式舉人、添支月米、遇陞用之日、即與住支

    ○十七年奏準、武舉三年一次舉行。一日答策、次日射箭。考試策略弓馬俱畢、中式者、照例擬陞。仍將中試姓名、倣文舉事例、出榜賜宴。俱送團營聽用。願回原籍者、許撫按官推選軍政

    ○正德三年奏準、武舉開科之年、預行兩京、並十三省各衙門、曉諭各色人等、如有究極韜略、精通武藝、身家無礙者、許各赴所在官司投報。俱從撫按官、公同三司、官考試、起送赴部

    ○嘉靖元年議準、武舉官生、兩京武學於兵部月考優等選取。在外、聽巡按御史考試選取。每遇開科之期、兵部堂上官、並提督京營總兵官、統領大綱。兵部屬官、分理眾務。初場、較騎射。二場、較步射。俱於京營將臺前。三場、試策二道、論一道、於文場內。先期、請

    命翰林官二員、為考試官。給事中、並部屬官四員、為同考試官。監察御史二員、為監試官。其答策有能洞識韜略、作論有能精通義理、參以弓馬俱優者、中式。其策論雖優、而弓馬不及、或弓馬偏長、而策論不通、俱發回、候開科再考。中式官生、照文舉事例、梓名、賜宴。仍俱陞署職二級。月支米三石。指揮以上、斟酌推用。署千戶、百戶、鎮撫、總旗、俱送各邊總兵等官處贊畫、及守堡、聽調殺賊。應得俸糧、並加添米石、俱於原衛所支給。獲有軍功、照例加陞。五年無功者發回

    ○六年題準、各邊總兵將贊畫武舉人員、量材發定衛所、照依在邊各官、隨營供職。撫按官不時查考。如有掛名不到、及攘買功次等弊、指實參奏

    ○八年題準、取中武舉官生、各照陞授職事、俱月支米三石。內有應襲捨人、候襲替之日、照例加陞。通送團營將臺下寄操。指揮於本衛、都指揮、在京者、於本衛、在外者、於本都司、各帶俸、俱候推用。千戶以下、照例分送各邊、聽撫按衙門委用。應得俸糧、並加添米石、俱於原衛所、並今駐衛所支給。指揮等官、一時推用未及、若有願回原籍者、諮送撫按官處、照依品秩委用、千戶以下、除能立軍功陞級外。其間果有才能出眾、曾於所在地方贊謀效力者、不拘有無軍功、聽撫按官指實薦舉。五年滿日、兵部酌量奏請。千戶量加署指揮職銜。百戶以下、量加署千戶職銜令把總、備邊、守口、掌印、僉書。若能建立奇功、一體超用。其贊畫官員五年滿日、兵部審驗才力有用、再發各邊贊畫五年。通前十年之上、再無軍功。又無薦舉。兵部再驗其才、委無可取、及年老殘疾、即將所加米石停止。其武舉所加署職、非有軍功、雖遇

    恩例、不得實授。加添月米、日後陞職、所得俸米過於所加三石之數、即將所加米石住支、止支本等俸給。前項官員、若有犯該革任帶俸閒住者、不論官職崇卑、但係武舉、加陞俸米、俱行停革、永不推用。應襲捨人。照例施行

    ○十四年議準、武舉千戶以下、不願贊畫者、查原籍原衛、如係邊方、兵部即諮各該撫鎮等官、酌量差委推用。其腹裏地方、行撫按衙門、兩京地方、悉聽兵部、及行南京兵部、各量材委用。以後雖無軍功、但積有年勞、累經薦舉者、與指揮以上、一體推用。若十年以上、未著賢勞、亦無薦舉、及審年力雖有不堪、原非犯該革任帶俸閒住人員。各該衛所開報前來、其原加米石、臨時議處

    ○十七年、令武舉定於秋行。以後開科、俱於九月行事

    ○二十二年議準、武舉開設、務求真才。取人不必拘定名數。仍照會試南北卷事例、分別邊方腹裏。以薊鎮、昌平、遼東、萬全、宣府、大同、山西、陜西、延綏、甘肅、寧夏、雲南、貴州、為邊方。以兩京京衛、南直隸、浙江、江西、福建、山東、河南、湖廣、廣東、廣西、四川、河間、順德、大名、廣平、真定、保定、為腹裏。如每科五十名、邊方取三十名、腹裏取二十名

    ○二十六年題準、武舉中式人員、其在腹裏、若有才堪邊用、願立邊功者、起送兵部、再行考驗、革去贊畫名色、分送九邊總兵參將、委領管軍殺賊

    ○三十二年議準、三次鄉試中式武舉官生、查照文舉會試事例、免其再試。徑許赴京會試

    ○隆慶二年議準、武舉中式者、分邊腹二項。以後邊方有缺、即先推邊方第一人。腹裏有缺、即先推腹裏第一人。各挨次推用。一如文舉挨次法

    ○四年議準、凡天下軍民人等、力勝五百斤、或四百斤、三百斤以上、及武藝超眾者、府州縣呈送撫按、嚴加考校。如果藝勇不凡、量給衣巾充為武生。開科年分、除精通論策者、聽隨武舉入場。其餘候場事畢日、撫按復行驗中、行該府給文到部。會試之年、照例於武舉場畢、將各送到選中之人、公同監試御史、通行考驗。不中者、發回肄業。中者、為首一人、量給冠帶、隨宜委用。餘俱分發薊鎮。其力舉五百斤者、留京為教師。食糧練軍、三年有成效、量陞職級

    ○萬曆二年議準、錦衣衛、及各衛、武舉千百戶等官、年深未經諮送效用者、俱送京營委用。限以三年、再無薦舉。即將武舉米石、照例住支。係世官者、止支本等俸糧。係旗軍捨餘、即令閒住

    ○五年、令御史監試武舉、嚴加巡察。有違犯者、照文舉例行

    舉用將材

    凡武官奉

    旨陞任者、或一級、或二級、即遵

    旨照級授官。屬武選司掌行。若謀勇出眾、累經薦舉者、難拘資格、即不次超遷。或曰量陞。曰署。曰以某官行事。曰奉

    依皆屬職方司。故有舉用將材之例

    ○宣德五年、令天下都司衛所、於所屬官、及行伍內、每歲選智勇廉能者一人、送京試用

    ○成化八年、令文武官員軍民人等、有諳曉兵法、謀勇過人、弓馬熟閒者、並許保舉。試中者、無官授以冠帶、有官仍舊職、撥團營操練聽調。邊方舉者、就各邊操備。其有才兼文武、堪為大將、恥於自進者、府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科、道、並在外衙門、各舉所知

    ○嘉靖六年、令於各邊空閒都督、都指揮、及副參遊擊等官內、舉保曾經戰陣、謀勇可觀者、行取聽用

    ○七年奏準、兩京堂上官、併科道、及在外方面官員、如有指揮以上等官、曾經領兵效勞者、不拘見任閒住、從公舉保

    ○二十一年議準、將官犯罪、除犯有贓私、永不敘用外。若是地方失事、重者擬死。其次充軍。其次為民。其次革職閒住。其次於實職上降級。其次於流官上降級。如總兵降副總兵、副總兵降參將守備、果有後效、仍以次陞用。此外如有謀勇異等、沉淪行伍者、許各該總督撫按官、一體薦舉。試驗果實、破格收用

    ○二十二年議準腹裏官軍、曾經薦舉、有願赴邊方立功者、本處巡撫官、諮送軍門試用

    ○二十八年題準、行六科、十三道、及巡視京營科道、總督巡撫巡關等官博訪不拘軍民職官、山林草野、武舉會舉、見任革任、及有過廢棄人員、但有諳曉韜略、熟閒弓馬、膂力過人、謀猷出眾者、不拘名數、各舉所知、開列上陳、以次酌用

    ○隆慶二年

    詔、各邊將領等官、有素著謀勇、累立戰功、偶因失事、革職閒住、及充軍等項、年力未衰、猶堪任使者、撫按科道官查訪、疏名奏請定奪

    ○萬曆元年議準、在京四品以上、及科道官、在外總督鎮巡等官、各延訪、不拘見任、隱逸、及被論、聽勘、革棄等項人員、上自總兵、下至卒伍民庶、某可為大將、某可為偏裨、某可備先鋒、及遠使外夷、據實開註。每人或舉一二員名、或三五員名具奏。兵部再加品騭。並將舉主職名、題覆附簿。聽備緩急推用。如樹有功績、賞及舉主。或徇私濫舉、以致僨事、舉主一體議罰

    ○十三年、令各處武職、有勇略出眾、廉潔愛士者。各督撫官加意詢訪、不時諮部。備查奏保、酌量推用。先儘指揮、次及千百戶、鎮撫以及近科武舉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六

    巡捕

    國初捕盜、在外無專官。惟在京設五城兵馬指揮司、以巡邏京城內外地方為職。其後在京添用錦衣衛官校。成化末、加撥營軍。弘治以來、在外添設捕盜通判、州判、主簿等官、而諸法禁亦漸詳密。今備列於後

    在京

    巡捕官

    提督官一員

    中軍官一員

    左右參將二員

    地方把總一十二員

    城內東邊二員

    西邊二員

    城外東北二員

    西北二員

    東南二員

    西南二員

    尖哨把總官六員

    左右掖二員

    左右哨二員

    前後哨二員

    額定官軍一萬一十八員名。馬五千六百四十一匹、今見在三千四百六十匹

    凡京城巡捕。正統八年題準、南城兵馬委官、督同火甲、於南海子外巡捕

    ○成化四年、以京城內外多盜、令錦衣衛指揮一員、同巡城御史專一提督五城兵馬、並巡捕官校挨拏

    ○二十一年奏準、團營摘撥精壯馬隊官軍二百員名、隨同官校、併力拏賊

    ○弘治元年、令三千營選委指揮千百戶四員、各管領精壯馬軍三十名、於京城外高密店、義井兒、良鄉、清河、四處地方駐札、隄備盜賊。一年更替

    ○又令錦衣衛委官十五員、並旗手等十五衛委官各一員、選帶旗軍各二十名、分定地方、相兼緝捕巡警

    ○二年、添撥鄭村壩巡補有馬官軍三十名

    ○又題準、巡捕官軍、各給團牌、以便夜巡

    ○三年、令上直衛分共十五衛、各撥官軍二十一員名、分派五城空閒寺觀十五處、駐札捕盜

    ○七年奏準、於團營摘撥官軍三十名、委官一員、管領、於弘仁橋巡捕

    ○十五年、奏設巡捕把總都指揮一員、提督高密店等七處地方。每處仍委千百戶各一員、以半年更替

    ○十八年奏準、團營提督官、於十二營內、每季輪撥馬軍一百二十名、選委千百戶各一員管領、於

    長安東西二門、天師菴草廠、大慈恩寺等處巡邏。聽兵部主事、並巡城御史點閘

    ○正德三年、添設巡捕把總指揮一員、與原設把總、分管京城外地方。一員管東北、一員管西南。一年更替

    ○七年、令京城巡捕把總指揮二員、一月更替

    ○十年議準、京城內外巡捕官軍。城內東西二路、把總官二員、委官八員、各分管地方。每委官一員、馬軍四十九名、步軍五十名、共軍七百九十二名、馬四百匹。城外東北西南二路、把總官二員、每員領有馬官軍五十員名、照舊海巡。分管官七員、每員馬軍一百六十名、共軍一千一百二十名、馬一千一百二十匹

    ○十六年奏準、添撥團營有馬軍二千員名、責付原委四路把總指揮、相兼原領官軍、於該管地方巡邏緝捕。仍推都指揮一員、充參將、請

    敕提督。巡城御史、同兵部委官、不時點閘

    ○嘉靖元年題準、添設城外巡捕把總指揮一員、及添撥官軍一千員名。城內分東邊、西邊。城外分西南、東南、東北、共把總指揮五員。官軍五千餘名。南至海子、北至居庸關、西至蘆溝橋、東至通州、分投巡捕。又於內揀選精銳五百員名、立為尖哨。加給行糧、每名、月大、米四鬥五升、月小、米四鬥三升五合。俱自置盔甲什物。遇警調用

    ○七年題準、

    天地壇巡捕官軍、止於牆外巡邏。其壇內、令本壇巡風員役巡看、不許容留外人

    ○十一年議準、通州張家灣一路。錦衣衛每季擇委的當謹慎官校、緝捕盜賊、姦細、妖言、及機密重情。不許干預詞訟、囑託公事、及比較打卯、用強奪功。違者聽該地方撫按巡倉等官、指實參奏拏問。若緝獲賊犯、即便拏送分守、或州衛官處、鞠審明白、解送該衛施行

    ○又題準、巡捕官軍五日換班、於宣武門外操演。有倒死馬匹者、先於太僕寺領馬、其該追樁頭銀兩、候年終追完送太僕寺

    ○又題準、巡捕官軍每二員名、共給雨帽氈衫一副。上班披帶巡邏。下班交付接班之人

    ○十三年題準、令在京巡捕參將、將尖哨一百名、分作兩班。聽兵部差遣、爪探聲息。其餘盡數點齊、照巡捕所管地方、分為七路、每十裡、設置塘馬二匹、軍一名、十日一替。具呈兵部、各路定委提調官二員稽察。每年六月初旬、分撥擺塘、待十月初旬掣放。如有非時警報、兵部票傳擺設、不拘定期

    ○十五年奏準、於尖哨官軍內、定撥精銳四百員名、就委原管尖哨把總千戶、添委指揮一員、分為兩班、在於城內武藝庫駐札。不分寒暑於阜城門外、苜蓿空地、輪日常川操練。遇警分調

    ○二十一年、添設巡捕官軍五千員名

    ○三十一年題準、兵部札委司官一員、監同巡捕參將、在民兵教場內、操練巡捕官軍

    ○三十五年題準、兵部札委司官一員、督同巡捕參將、在工部鐵廠、將巡捕官軍常川操練

    ○三十七年題準、添提督巡捕參將一員。革去原管主事、著兵科給事中一員查點

    ○四十二年題準、以後巡捕營事務、不必另差給事中、兵部札委司官一員專理。其巡捕官軍倒損馬匹、併聽京營科道參奏

    ○又題準、巡捕官軍馬匹、折支料草銀兩、把總官造冊、提督覈實、聽兵部管理巡捕郎中查覈、徑赴巡視太倉科道掛號、往戶部關領、京營科道、不必掛號

    ○又議令巡捕軍士、照三大營事例、老弱不堪者、許令的親兒男弟姪、徑自送部、復驗收伍、摘牌更替

    ○四十三年題準、巡捕營新抽操軍三千名、仍令督捕郎中、公同提督查出、與同別軍分為兩班。上班夜巡。下班操練。如仍前役佔、聽郎中併科道參究。但有地方失盜、該管把總即報兵部督捕郎中、仍登記文簿、以便稽考。如果失事數多、將提督官一併參究

    ○萬曆元年題準、巡捕營尖哨務足原數、不許掣動。內有行糧尖哨一千二百名、定為一等、黑夜巡邏、白晝駐守。無行糧尖哨一千八百名、定為一等、照舊下夜。凡有馬匹、先儘尖哨、不許走把軍士謀領。其巡軍下夜、與各衙門看庫等雜差、俱要更換、以均勞苦。如有戀差一年以上者、即開除名糧

    ○三年題準、太僕寺撥馬四百匹、給巡捕官軍。巡捕軍缺、參將每月終呈職方司、轉行各衛所掌印官、許將本軍戶下兄弟子姪、年力精壯者、赴部告補。如本戶無人、以別戶丁多軍餘頂補。通聽督捕郎中勘結明實、發營當差

    ○又議準、行令提督官定擬責任、將該營四至、會同鄰境官司、畫地分區、設立界牌、永為遵守。交界五裡之外、遇有盜賊生髮、仍協同策應擒捕、不得坐視

    ○又令巡軍拏獲盜賊、該營審取贓証真實、兵部並京營科道覆審的確、批發該城兵馬司、備錄批詞、將賊併贓送法司問理。巡軍聽其即回地方巡邏、不必拘留待對。居民被盜、當時喊叫、官軍不與緝拏者、方許具告。聽提督官比併把總嚴限緝拏。如過三日後告者不準。凡犯夜之人、聽巡軍拏送提督發落

    ○十二年題準、凡京城內外、遇有盜賊竊發。自卯至申、責成兵馬司。屬巡城御史參究。自酉至寅、責成巡捕營。屬巡視科道參究。但遇失事之時、立刻申報。不許遲延隱蔽。賊情重大、仍要協力捕剿。毋以晝夜推諉。應緝盜賊、查自何官捕獲各論功敘錄

    在外

    凡各府州縣巡捕。弘治五年題準、通州、涿州、徐州、河間、分守守備官、及武清衛捕盜官、遇該朝覲會試之年、統領附近衛所京操下班馬軍、分班巡捕

    ○十六年奏準、四川各州縣添設判官、主簿、各一員捕盜

    ○正德六年奏準、添設江西贛州、南安、瑞州、廣信、四府、福建汀、漳、二府、湖廣鄖陽、武昌、嶽州、衡州、永州、五府、陜西漢中府、四川保寧、重慶、夔州、三府、及兩廣各府、捕盜通判各一員

    ○十二年、添設山東青州府捕盜通判

    ○十四年、添設福建福州府捕盜通判

    ○十五年、議革湖廣衡州府捕盜通判、以撫民通判管理

    ○十六年、添設雲南大理府捕盜通判

    ○嘉靖三年、令河南彰德、衛輝、二府管馬通判、懷慶河南、二府協管府事通判、各兼管巡捕

    ○十一年、添設真定府巡捕同知一員

    ○二十七年、添設福建南靖、詔安、二縣巡捕主簿各一員

    ○三十四年題準、令浙江等處、南北直隸撫按等官、嚴行各該司府等官、遇有盜賊生髮、一面設法緝捕。一面懸示賞格。除曾經殺人、放火、姦淫婦女、真正強賊、不貸外。其同上盜而未曾分贓、雖分有微贓而不曾同盜、與夫脅。從妄攀之人、俱免本罪、果能捕獲賊首送官者、仍加陞賞

    ○隆慶五年題準、各巡撫都御史、嚴督各官守備、如遇地方盜賊生髮、即便追剿擒捕、務期得獲。每年終、稽查各官下強賊起數、分別大夥、零賊、有無殺人放火、並已獲未獲數目、定擬殿最、另各舉剌

    ○萬曆四年題準、令各省撫按衙門、以後凡遇盜賊竊發、不論打劫官府、搶奪商民、事情大者、不時奏聞。次則近者照舊一月一報、遠者季終一報、歲終類報。俱要一面具奏。一面嚴督官兵上緊緝拏。如有疏怠隱匿、聽兵部該科參究

    ○又令兵備官以詰戎弭盜為職。今後但係該管地方失事、俱要一體論罰

    賞罰★廠衛緝捕附☆

    凡巡捕。洪武二年令、凡常人捕獲強盜一名、竊盜二名、各賞銀二十兩。強盜五名以上、竊盜十名以上、各與一官。名數不及、折算賞銀。應捕人不在此限

    ○宣德元年令、擒獲強盜、賞鈔二千貫。為首官旗軍校、陞一級。民匠人等、免差役一年

    ○二年令、凡軍官於所轄地方擒獲強盜、即係應捕人員、不準陞賞。若不係該管地方、及公差在外擒獲者、指揮、四名以上、千戶、衛鎮撫、三名以上、百戶、所鎮撫、二名以上、照例陞賞。旗校軍民匠役等。不限地方

    ○弘治元年令、巡捕官軍能擒白晝騎馬劫財強盜、照依沿邊、殺賊事例、一名陞署一級

    ○又令、有能緝知強賊、報官拏獲、不分官員軍民捨餘人等、照例陞賞。同夥賊伴出首、免罪、還將賊犯家財量賞

    ○二年令、捕獲出境妖人、搆結夷人、謀為不軌者、為首陞二級、為從陞一級。應捕人役、若賊眾勢兇、登時擒獲三名者、為首陞一級、為從給賞。或被傷害、子孫陞實授一級、世襲。若非應捕、能登時並三月以裏緝獲者、量陞一級、月久者給賞。凡因捕盜已陞者、後再有功、止照例給賞。違例乞陞保陞者、許科道劾治

    凡在京巡捕。成化二年令、緝獲妖言、提督官陞一級、官校給賞

    ○十四年令、緝捕妖言者、量行給賞、不陞

    ○十九年令、官校捕盜官兵百名以上、提督官陞一級

    ○弘治十年令、捕盜至四百名以上者、提督官陞一級

    ○嘉靖十一年議準、人從不分應捕不應捕人員、果係兇惡強盜聚至百人以上。有能臨陣擒斬、登時捉獲三名以上、為首者、準陞一級。其非應捕人員、果能三月以裏、緝獲真犯三名者、為首量陞一級、不賞。為從、併不及數、與緝獲妖言賊人者、每名賞銀五兩、至十名而止、同獲均分。拏賊已陞、後有功次、止照前給賞。每陞不過十名。給賞不拘名數。巡捕把總等官、仍照舊例給賞。若係平時緝捕強盜、數雖不多、曾經殺傷人、及拒捕、並劫財、每賊名下、分有贓物、估值銀三兩者、每名賞銀五兩。贓多、照前分數、遞加至五十兩而止。其所得贓物不及者、照前分數、遞減至二兩而止。若係拏獲積年劇賊者、不分贓物多寡、仍賞銀十兩。買奪佔為已功、希求陞賞者、不拘應捕與不應捕人員、俱不準給賞。其地方失事、各該應捕官員、即要從實呈報兵部、及提督官、該城御史、附記、責限緝捕。限外不獲、該管地方委官把總、該城兵馬、錦衣衛西司房委官、一次二次記過。三次聽提督官、並巡視御史參奏。本部按簿查明、奏請提問

    ○又議準、巡捕官軍人等、但有拏獲強盜、先送提督官處、審係贓仗明白、方許送部、轉送法司收問。若所獲本係竊盜、妄作強盜、意圖報功。查發得出、從重究治

    ○三十七年題準、每年動支太僕寺馬價銀三百兩、寄武庫司收貯、遇有巡捕官軍捉獲盜賊、量給充賞

    ○隆慶元年題準、京城內外失事、巡捕把總等官、聽京營科道、會同兵部委官、各坊兵馬指揮、聽巡城御史、各量失事輕重、參究治罪、嚴限挨拏。左右參將照舊例。若賊明火持仗、一月內連劫三次以上者、徑自參提。其提督、並正兵馬、俱候年終聽京營科道、並巡城御史、分別功罪、各令獎舉參治

    ○萬曆元年題準、巡捕官軍陣前對敵、擒獲強盜一名者、為首賞銀三兩、為從賞銀二兩。緝獲一名、量賞其半。脅從者、每人賞紅布一疋、花一枝。陣亡、視對敵為首加倍、被獲、視緝獲為首者、各給恤。參將把總等官、比照廠衛緝獲強賊事例、類議陞賞

    ○二年題準、京城內外地方、但有盜賊生髮、城內三五名以上、城外十名以上、劫財傷人者、該管把總兵馬官員、即時擒獲者、準免究、仍與論功。比照廠衛事例、一體敘錄。若有疏虞、先行住俸。拏獲一半以上、方準開支。二十名以上、全數脫逃者、住俸、限三箇月以裏、拏獲一半以上、姑免參治。過限不獲、罰俸三箇月、仍令戴罪拏賊。若三十名以上、不分擒拏在逃、參治革任

    ○十一年議準、京城內外、但有強盜得財傷人者、巡捕把總兵馬等官、即時擒獲、免罪、仍論功敘錄。若有脫逃、俱即住俸。限三箇月以裏、拏獲一半以上者、姑準開俸。過限不獲、各罰俸三箇月。仍總計一年之內、除盡數拏獲、及拏獲一半免罪者、不計外。城內積至五起、城外十起以上、俱問罪、降一級、文官仍調外用

    凡在外巡捕、成化二十一年奏準、各處撫按等官、遇有報到賊情、即行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及掌印官、嚴督捕盜官兵人等緝捕。如有隱蔽賊情、不行開報、事發之日、應提問者、就便拏問應參奏者、奏請拏問。內係一次二次不報者、住俸挨捕。三次不報者、戴罪挨捕。至四次以上不報者、不分軍民職官、俱監候奏請降等敘用

    ○又奏準、各處盜賊生髮、事幹城池、衙門、殺官、劫庫、劫獄、並積至百人以上者、限一月以裏、不報聽鎮守、巡撫、巡按官、將分巡、分守、守備、及府、州、縣、衛、所、巡司、掌印巡捕官、住俸。戴罪挨拏盡絕、照舊支俸管事。半年不獲者、俱聽巡按御史提問。三司掌印官、照依常例發落。其餘每一起、將州縣守禦千戶所、巡司掌印巡捕官、並專一地方守備等項、及府衛巡捕官、降一級。每二起、府衛掌印官、降一級。每三起、分巡、分守官、降一級。俱調邊遠去處

    ○弘治十三年奏準、凡在外官庫被盜、銀至一千兩以上、一箇月不獲、經該衙門、並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獲、提問。被盜二三次者、奏請降調。其該道分巡分守官、參奏罰治。不及前數者、俱照常發落。庫子儘其財產、均追陪償、候真贓得獲、照數給還。若各官妄拏平人、逼認盜贓追陪者、亦問罪降調

    ○十六年議準、通行山東、河南、江西、南北直隸等處、官兵人等、果有對敵就陣、擒斬有名劇賊一名顆者、照依邊方事例、陞一級、世襲。其擒斬隨從強賊三名顆、並陣亡者、亦陞一級、世襲。如不係對敵。止是緝捕三名者、陞一級、不準世襲。不及三名者、給賞。不係應捕人員、亦一體陞級。領軍把總等官。部下擒斬有名劇賊五名顆以上者、照依邊方事例、陞實授一級。部下擒斬從賊七十名顆以上者、陞署一級。五百名顆以上、陞實授一級

    ○嘉靖三十九年題準、各省布按二司、守巡、並兵備、府、州、縣等官、若縱容盜賊、不行擒捕、十名以上、州縣掌印巡捕官、住俸戴罪。五十名以上、降俸一級、立功自贖。百名以上、並將守巡兵備官參奏處治。今後所屬地方、果有強盜聚至十人以上、兇惡顯著。曾經對敵、當陣生擒二名、及斬首二顆者、準陞一級。不願陞者、賞銀三十兩。若不係臨陣、止係緝捕者、每名顆賞銀十兩。拏獲竊盜一名者、賞銀五兩。夥內能自相擒斬者、免其本罪、仍一體陞賞。經管官員、酌量敘錄。應賞銀兩、先儘贓銀、不敷之數。於無礙銀兩動支

    ○四十一年題準、凡沿邊、沿海、及腹裏、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者、及衛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虜、及盜賊生髮、攻圍不能固守。或棄城逃走、或開門延賊、致賊進入、殺虜男婦三千人以上、燒燬官民房屋者、衛所掌印官、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斬。其府州縣掌印官、及捕盜官、與衛所同住一城者、不能竭力協守、俱起送吏部、降一級別用。其餘府州縣不分各邊、腹裏、原無設有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若有前項失事、掌印捕盜官、俱比照牧民官激變良民、因而失陷城池律、斬。其自來不曾建立城池、與雖設有城池、被盜潛蹤隱跡、設計越城、進入劫盜、事出不測、雖有前項失事、俱不得比用此律。守巡兵備、止於參究治罪。量事情輕重、臨時奏請定奪

    ○隆慶六年題準、捕盜條格。各州縣掌印巡捕官、有盜至十名者、降一級。二十名者、降二級。三十名者、罷其官。各兵備、及該道官所屬、有盜合至五十名者、降一級。七十名者、降二級。百名以上者、罷其官。撫按官、有隱匿不行參奏者、聽兵部都察院及科道參奏重治。若果地方有盜、即行申報上司、就便捕滅。上司官若聞地方有盜、即撥兵馬就便捕滅者、免究仍錄敘其捕盜之功、量多寡為陞賞

    ○萬曆元年、令以後各該巡捕兵備官、遇有強賊生髮、雖不係本管地方、有能協力捕獲者、該部紀錄擢用。賊情重者、仍行給賞。該管地方官、加等治罪

    ○二年議準、州縣但係無有城池去處、倉庫被他境賊盜潛來打劫。不論賊名多寡、掌印巡捕官、俱住俸戴罪緝捕。過限不獲、從撫按衙門提問、降一級、調邊遠用。兵備、及守巡駐札該道、俱照不及降用。有城池州縣、倉庫、獄囚被劫。掌印巡捕官、俱問罪、降二級、調邊遠用。兵備、及守巡駐札該道、俱降一級、調用。州縣與衛所、及守備官同城、其守備、及衛所掌印操捕官、與有司一體問罪、降級。若衛所倉庫被劫、專以衛所掌印操捕官問罪、降級。係本處嘯聚之盜所劫、自守巡兵備、與軍衛有司、俱加一等。隱匿不報者、加二等

    ○又議準、但強盜劫掠倉庫獄囚、重大事情。不分有無殺人、俱各先行具奏。限三箇月以裏捕獲。如竊盜盜庫、及監收人等侵盜庫銀、止照律例問罪、不必具奏。其本處嘯聚之賊、必須著有姓名、不能訪拏、既行劫掠、仍聚不散、及拏獲之日、果係本管賊人數多、方坐前罪

    ○六年議準、城外民家被盜、各該府州縣衛所掌印巡捕官、及守備守巡等官、俱照成化二十一年例、分別起數降調。城內各加一等。如果強盜於禁城殺人、方行參奏

    ○又議準、盜賊行劫、有司軍衛員役登時具報、以失盜之日為始、過三日不報者、以隱匿論。府州縣掌印官、及撫按司道、以各申文到日為始、每一日以一百裡為限、計程違三日之外、以隱匿論

    ○十一年議準、府州縣係有城池、及設有衛所、被賊打劫倉庫獄囚、或殺死職官、或聚至百人以上者、撫按官就將各掌印操捕等官、先行參奏住俸、戴罪緝捕。限半半以裏盡數拏獲、免罪。如過限拏獲未盡、再限三箇月盡獲、亦準免罪。若全無拏獲、及再限內不能盡數拏獲者、不分軍衛有司、俱問罪降二級。文官送部、武官仍於本衛所、各調用。衛所失事、止坐衛所掌印操捕等官。兵備守巡、並守備官、駐札本城者、降一級調用。不係駐札處所、止調用。若自來不曾設有城池者、掌印巡捕等官、止降一級。兵備守巡守備等官、分別罰治。沿邊沿海、及腹裏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衛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虜、及盜賊生髮、攻圍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及守備不設、被賊攻陷城池、劫殺焚燒者、衛所掌印、與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夫陷城池者律、斬府州縣掌印、並捕盜官、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設有守備、駐札本城者、俱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律、發邊遠充軍。其兵備守巡官駐札本城者、罷職為民。若非駐札處所、兵備守巡、及守備官、俱降三級、調用。若府州縣原無設有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不分邊腹、遇前項失事、掌印捕盜官、照前比律處斬。兵備守巡官、亦照前罷職降調。其有兩縣同住一城、及府州縣佐貳首領、但分有守城信地、各以賊從所管城分進入坐罪。若無城池、與雖有城池、被賊潛蹤隱跡、設計越城、進入劫盜、隨即逃散、不係失陷者、止以失盜論、俱不得引用此例。各處民間被賊打劫、即時擒獲者、不分城內城外、各掌印巡捕等官、俱免罪。一月之外不獲、通行住俸。候拏獲一半以上、方準開支。若中間能獲別起、及別府州縣真正強盜、及各越獄重囚、亦準抵數。但不許將照捕名數、朦朧捉拏、以圖抵飾。仍通計一年之內、除盡數拏獲、及拏獲一半以上免罪者、不計外。城內積至五起城外、及無城去處、至十起以上、不分軍衛有司、掌印巡捕等官、參究問罪、俱降一級、文官送部、武官於本衛所、各調用。兵備守巡官、分別罰治。凡強盜打劫、各該有司軍衛員役、不分事情輕重、務要登時從實申報。如有隱匿者、撫按官即將各該員役、應提問者提問。應參奏者就便參奏。酌量情罪、議擬上請、不許容隱。其撫按官遇有報到、若係殺官、劫庫、劫獄、並聚至百人以上、或嘯聚不散、及城內打劫至殺人者、即行奏報。其民間被劫、事情稍輕者、類入歲報冊內、年終具奏。俱不許容隱。違者聽部院該科參奏重治

    ○又題準、各處民間被盜打劫即時擒獲者、不分城內城外、各掌印巡捕等官、俱免罪。一月之外不獲、通行住俸。候拏獲一半以上、方準開支。城內積至五起、城外、及無城去處、至十起以上、不分軍衛有司掌印巡捕等官、參究問罪、俱降一級。文官送部、武官於本衛所、各調用。凡強盜打劫、有司軍衛、俱要登時從實申報。隱匿者、聽撫按官參擬降罰

    ○又令各軍屯與有司交錯去處、照坐落地方、屬兵備官管轄。遇重大賊情、併力逐捕。如有失事、該巡捕軍官、亦聽兵備參呈撫按衙門提究。各省直但有軍屯者、俱照此例

    凡東廠錦衣衛緝捕。嘉靖二十七年題準、行令廠衛、每年終將各項獲功職役姓名、勞績緣由、首從的數、備造文冊、用印鈐蓋、開送兵部、附簿登記。候至三年類奏、下部查對相同、仍行法司覈實。應陞應賞、遵照格例議擬覆奏。其提督官酌量陞賞、取自

    上裁。間有奇功異績、優錄出一時

    特恩者、毋輒援引陳乞。該衛鎮撫司、鞠問各項罪犯、事完具奏、止開獲功人員的確首從名數、用備查考。毋輒議及陞賞

    ○又例、廠衛訪獲私造偽印、硃符、路引、鎮撫司問明、止照例給賞、不許乞陞

    ○四十二年題準、廠衛緝訪、止屬風聞、待法司成獄、方許紀功。每當類奏、該部同廠衛會題、仍

    敕兵刑二部勘對明白、請

    旨陞賞

    ○隆慶元年題準、如有緝獲真正奸細、及妖言者、不許私自訊考。徑送刑部、多方審究。果有的據、備取招由奏請。係奸細者、照例陞級。係妖言者、事大量陞、事小量賞。其餘子殺父母之類自有親族具告、法司受理、旗校人等不許羅織無辜、希圖陞賞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七

    軍役

    按軍政條例甚多。凡內外勾解到部。其定衛斷髮、及遇缺投充、收補、與重冒、存恤等項、屬職方司其根捕、勾補、及清理挨查、改編等項、屬武庫司。若職方司有首補者、即行武庫司住勾。其司府冊內、有問發而無解到者、行武庫司會單查勾。二司雖各有所掌、亦互相稽覈雲凡衛所額軍。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衛所軍士、俱有定數。大率以五千六百名為一衛。一千一百二十名、為一千戶所。一百一十二名、為一百戶所。其有衛分軍士數多。千百戶所統則一。每一百戶所、設總旗二名、小旗一十名、管領鈐束。大小相維、以成隊伍。管軍官員、操練撫綏、務在得宜。毋致紊亂空歇

    收補

    凡收補軍士。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遇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縣、勾解內外、衛所逃故軍人正身、並戶丁到部。審實明白。逃軍照例斷髮。有能自首者、免罪復役。其補役戶丁、如在京衛分、填給勘合、差人送發該衛交割。在外衛所、送赴該府。通類差人押送、取收管回照。仍行移各衛收役年老殘疾、發回兌換壯丁。其幼小、戶下無丁者、年十三四以上、送衛操練。七八歲以下、或發在營、或發原籍依親、行移該衛紀錄、候長成勾補。其有奸頑、故推老疾、不將壯丁補役者、問罪如律。仍勾壯丁。若長解不行用心管解、以致脫逃依律責限、發回根捕。受贓脫放、送法司問罪。其有民人首報投軍、並遠年歇役軍丁、首報著役。無衛分者、照發外衛。有原衛者、就發充軍。仍行原籍官司體勘、若有規避、提送法司問罪

    ○又令內外衛所軍人、或有死亡戶絕、或有陞調、或為事起發等項、缺下隊伍、須要行移衛所保勘明白、許令除豁。即於多餘軍內撥補。若死亡止有幼丁、許令本衛紀錄、在伍作數。其在逃未獲、務要根勾正身、俱各不許撥補

    ○成化十三年題準、各處衛所軍人、陞職調衛等項、遺下弟姪、義男、女婿、及迷失鄉貫人等、有情願於附近衛所投軍者、保勘無礙、準令著役

    ○十九年、令各處清出迷失衛所軍人、及投充軍士到部、照例編髮缺軍衛分。法司問擬充軍犯人、定衛送該府押解。守哨犯人、送府押遞各處總兵官定撥

    ○又令各處解到軍士、每年輪委主事一員、驗其年力精壯者、送操聽調。其餘分撥雜差

    ○弘治三年議準、置立收軍文簿、每都司一扇。每衛所各一扇。自弘治元年為始。將發到來歷日期、備細開寫。每年終將收過軍數、造冊送部。在外問刑衙門問過軍犯、俱要抄招送部編髮。若未經撫按等官詳允、照例行移刑部詳議、方與定衛。以後遇赦、該都司衛所、務將各軍應否釋放緣由申部、待報釋放

    ○九年題準、凡解到軍士、除附近兩京衛所、照舊解部轉發查理外。其餘衛所、置與印信文簿一扇、專委軍政掌印官、遇有解到、即時填寫本軍並妻姓名、投批批迴月日、差操處所、候分巡守備巡按等官按臨弔查。若有情弊、聽各官參究發落

    ○十三年、奏定收軍事例。除順天府所屬人民、並騰驤左等四衛、牧馬所軍餘、及各處逃移不知下落之人、並正軍正匠外。其餘在京、不分官員、軍民、匠役、校尉之家、舍人、餘丁、願投軍役者、造送兵部勘明、收充軍役、編入府軍前衛各所食糧、俱送團營操練、止充一輩。願當者聽

    ○正德四年、令各該衛所空閒餘丁、情願投軍者、準收充補伍。不許抑勒、並將有司民籍、別衛軍丁、外方流寓之人收補、致生奸弊

    ○十年議準、凡祖父原充遠軍、子孫投附近衛所、冒頂異姓名伍作弊者、許自首。官旗免罪。軍發原衛著役。若不首、事發調極邊衛。其官旗參問贓罪、奏請調衛差操

    ○嘉靖元年奏準、在京七十二衛、俱照騰驤四衛事例、每五年一次、攢造編軍文冊。每衛一樣三本。一本送兵部。一本送戶部。一本留該衛存照

    ○三年奏準、各衛所官軍捨人餘丁、三丁以上、及京城在外原無身役壯丁、準抽選招收二萬四千名、以實營伍。止終本身

    ○十六年議準、各該軍衛有司衙門、凡官下舍餘、軍下餘丁、如果戶族眾多、不係應襲聽繼之人。或民間空丁、寄籍空戶、不係逃犯聽解軍戶人數內。有情願投充軍伍者、給撥空閒屯田佃種。責令辦納子粒。務使軍屯領種適均、不致冒濫。事完之日、造冊奏繳

    ○三十年題準、每年終、布政司類造本省問發軍犯文冊。都司類造解到軍犯文冊。其永遠者、備開戶丁事產。直隸府州、照各布政司。直隸衛所、照各都司。一體類奏。申呈撫按、類造二項奏冊各一本、奏繳。青冊各一本、送部查考。兵部專委主事一員、逐一查對。如司府冊內有問發、而司衛冊上無解到者、就行武庫司、會單發冊查勾、各作弊軍犯、及官吏人等、撫按依律究治。候造黃冊之年、各司府州縣、備查所屬充發永遠軍犯、開行該管州縣、將本犯本房、人丁事產、分出另立軍戶。係匠竈軍籍者、於本戶冊內、備細開註。日後事故、俱於本戶本房丁內勾取。敢有止將正軍人丁、捏作旁枝、開作民戶者、事發、官吏俱問枉法

    重役

    凡重役。洪武二十三年、令天下衛所、有一戶充軍二名者、免一名為民

    ○二十六年定、有陳告一戶或為垛集、首報收集、或為事問發在京在外衛所、重役充軍二名三名者、須行各衛、著落當該官吏、保勘明白、及揭照黃冊、果係同戶、別無人丁、具奏定奪。其有為事免罪充軍正身、並丁多者、不準。如有隱瞞丁口、朦朧陳告者、問罪如律

    ○洪熙元年、令軍戶重役者、不問二處三處、止併一處。其餘悉與開豁

    ○宣德四年、令軍戶重役。止有幼丁二人者、出幼之日、以一丁補正役。一丁補軍餘。餘衛皆免。若調發別衛、而本衛又勾戶丁補役者、勘實發回。聽補見役衛分軍伍。其召募等項、見丁充軍事故、照名勾補者、先解一名、次具實有人丁申報、擬奏定奪

    ○隆慶六年

    詔、軍戶有重役、不問三處五處、遇有事故、如果戶內人丁消耗、只併一處勾丁補役。其餘悉行開豁。毋得展轉勾攝、剝削無辜。亦不許指此為由、徇私賣放、空歇軍伍。違者各治以罪

    ○又令凡各司府州縣、除逃故祖軍、的派戶丁、照例清解外。其餘勾單重隸者、止從改調衛所。其重役者、毋得妄解。佃戶、女戶、同姓名而異籍者、悉聽開豁。候各巡按清軍御史差滿、造冊送部。如軍衛有司官、不遵條約、朦朧佔吝、或夤緣枉縱者御史參究

    冒名

    凡冒名。洪武二十六年定、有陳告本戶係是民籍、止與故軍同名同姓、被裏甲人等賣放正軍、朦朧冒解者、發回合幹有司提對、曾經府縣呈告不理、著令所管上司衙門歸問。若俱不理、必須給批差人、先提當該吏典、並事內幹問人數、送法司對問。其有幹問府縣官員、具奏取問。若被在衛軍人供指。就便送法司對問。果係故軍生前妄報、坐名勾取者、揭照黃冊是實、改正發回為民。仍行原衛、著落親管官旗、挨勾應補正軍

    ○宣德四年、令民戶與軍姓名相同、冒勾解者、照例審實開豁。若同姓同名之人、已經到衛、食糧三年之上者、不準

    ○十年、令有妄指同姓同名為軍者、雖有該部文移坐取、有司即與保明。不許朦朧冒解

    ○正統二年、令軍丁訴告冒解者、暫收著役。行移照勘、果係冒解、改正為民。妄告者、行本衛究治

    ○隆慶六年

    詔、軍戶有丁倒戶絕、並同名同姓、被人妄報、連年勾擾者、有司從公體勘得實、即轉達該府兵部開豁

    老疾

    凡老疾軍人。洪武十五年、令各衛軍士年老、及殘疾、有丁男者、許替役。所管官旗留難者、坐罪

    ○二十三年、令老疾軍、有子年一歲二歲、該紀錄者、皆與正糧。候成丁收役。不許別勾、以亂隊伍

    ○二十六年定、凡內外衛所軍人、或徵進工作、傷殘、或患痼疾、及年老不甚徵操者、須要保勘、相驗是實、許令戶下壯丁代役。若無少壯、止有幼小人丁、許令該衛紀錄操練。仍令老疾隨營。如果戶絕無人、揭籍查勘明白、具奏除豁。聽令隨營、或依親還鄉。缺下軍伍、於多餘軍內撥補

    ○宣德四年、令故軍戶下、止有人丁年七十以上、或篤疾殘廢、不堪充軍者、保勘是實、明白回報定奪、不必起送。官吏人等、不許因而作弊。將不係老疾之人、朦朧妄報、脫免軍役。違者論罪

    ○成化十七年奏準、幼軍有老疾者、相視明白、具奏疏放開伍。但逃者、仍勾其戶丁。補役。其補役者、亦終本身

    ○弘治九年題準、在京各衛所老疾軍人力士、奏放回者、除府軍前衛、旗手衛、查勘明白、照例另行。其餘衛所、軍匠奏告兵部、仍送本衛所、查果年六十以上、著令營丁告部、行勘替役。若營無人丁、發冊原籍、清勾解補。食糧應役之後、方許替回。其正軍病故、許令隨營子孫補役。若未出幼、紀錄在官。候出幼之日、差操食糧。經該官吏、若將前項情節、朦朧作弊、事發照依律例、從重參究

    存恤

    凡存恤。宣德元年、令新勾到衛軍士、限半月收幫月糧。兩月葺理房屋。俟其安定、方許差操

    ○四年、令天下衛所、每軍一名、免原籍戶下一丁差役。在營軍餘、亦免一丁、令專一供給

    ○又令新勾軍士、照例收糧一箇月、經理居住、方許差操。若軍吏總小旗人等、違例虐害。在內監察御史、在外巡按御史、按察司官、及鎮守官員、巡察拏問。軍官具奏定奪。其原降榜文、都司衛所置立板榜、各於公廳懸掛、永為遵守

    ○正統二年、令科道兵部主事各一員、督同五城兵馬、巡點存恤。有限內差撥、及私役科擾者、參奏問罪。其各衛、仍委官一員專管

    ○又令各省解到新軍、送存之日、給票月支米一石。三箇月滿日、該衛送驗軍主事處、驗發營操守衛各項差使。如有存恤後在逃者、復解不準存恤、徑驗差使

    ○三年、令新軍逃亡過二百人者、該衛存恤官、罰俸五箇月。過百人者、三箇月。不及百人者、兩箇月。在外衛所、依在京例。仍從巡按按察司官點視

    ○成化十二年題準、凡在京存恤等官、及在外清軍御史、督同委官。每年十月終、查有官旗、不行鈐束撫卹軍士、致令在逃者、量其多寡扣算、參究拏問。若軍人畏懼差操、自行逃躲者、並以軍政條例問究

    ○弘治五年、令清軍管屯官、將原係衛所營房屯地、見在住種空閒等項、逐一查明造冊在官。候解到新軍、及見軍無棲止、即將空餘屋地、量撥住種。官豪侵佔者、行令改正免罪。若軍人自置民間地土、不在此例

    ○七年題準、各守巡兵備官、凡遇出巡、將所在衛所解到軍士、逐一查審。要見某軍、何年月日解到、曾否存恤、見在某處差操。某軍在逃、有無剝削賣放情弊。查過、按季開報合幹撫按查考

    ○十一年題準、凡官旗將存恤新軍、收糧未滿三月、輒便撥與重差者、問擬違制罪名。其巧立名色勒財、贓未滿貫、及逼令逃竄五名以上者、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分、各帶俸差操。遇革不宥。其各衛所掌印官、斟酌輕重、參奏治罪

    ○十三年奏準、內外都司衛所、求索新軍財物、因而逼勒在逃者、指揮十名以上、千戶鎮撫六名以上、百戶四名以上、各問罪降一級。每十名、六名、四名、各照數遞降。若不及數、及不曾得財者、照常發落。其存恤滿日、若受財齎放、贓至滿貫者、立功滿日、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邊衛調極邊衛差操。不許管軍管事

    ○正德六年題準、軍丁各照例優免一丁。在營有餘丁、亦免一丁差使。其在三千裡外衛所當軍者、原籍本營、亦準各免二丁、專一供給軍裝。軍衛有司、敢有仍前科擾者、被害軍丁、徑赴清軍御史、並巡按御史處告理查究、問以贓罪

    ○八年題準、凡各清軍御史將解到新軍、不拘遠近、務照例幫支月糧、不許差撥科擾。必待三箇月食糧滿日、方許揀選。不許官旗人等、科擾逼迫在逃。違者、參奏拏問照例降級

    ○十年、令遇有解到民間僉補例不勾丁力士校尉、務要嚴督該管官旗、用心存恤中間若有病故、而無人告給明文者、從實開報本衛。發冊原籍、另僉點相應之人解替。若有求索財物、逼迫逃回者、事發定行究治。其本身在衛老疾、與解到逃回病故、老疾不堪解補、及起解不到者、悉照舊例施行

    ○嘉靖三十年、令各都司衛所、遇有解到新軍、若指稱使用等項名色、科索凌辱、一年之內、逼累在逃者、照依賣放軍人、納包月錢事例、不問指揮千百戶鎮撫、但五名以下、問罪降一級。六名以上、降二級。十名以上、降三級。甚者罷職、發邊衛充軍

    ○隆慶六年題準、凡將官不善撫卹、致有逃亡、二分以下者、附過。三分以下者、降一級。五分以下者、降二級者終、兵備報督撫會奏

    ○萬曆八年題準、將旗手等衛、蕃牧等所、專設存恤指揮千百戶、俱革其一應事宜、行令該衛僉書兼管。每年終科道官一體舉劾。如遇考選、填註考語、以憑黜陟

    僉充民壯 ★機兵附☆

    軍籍之外有民壯、有司僉點、以備警急。即古民兵之遺意。今附於軍役之後

    洪武初、立民兵萬戶府。簡民間武勇之人、編成隊伍、以時操練。有事用以征戰。事平、復還為民。有功者、一體陞賞

    ○正統十四年、令各處召募民壯、就令本地官司、率領操練。遇警調用。事定、仍復為民

    ○天順元年、令召募民壯、鞍馬器械、悉從官給。本戶有糧、與免五石、仍免戶下二丁、以資供給。如有事故、不許勾丁

    ○弘治二年、令選取民壯、須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精壯之人。州縣七八百里者、每裏僉二名。五百里者、每裏三名。三百里者、每裏四名。一百里以上者、每裏五名。春夏秋、每月操二次。至冬操三歇三。遇警調集、官給行糧。其餘照天順元年例

    ○六年令官司私役民壯者、照依私役軍例問罪

    ○十一年題準、每十年通行查審民壯一次。中間但有年老、殘疾、病故、人丁消乏、悉與僉換。若本戶見有壯丁十名以上、家道殷實者、仍於本戶內、僉取壯丁、更替一輩。事故不許僉補。操守城池之外、不許別佔。敢有仍前作弊、照例降參

    ○嘉靖元年題準、江南機兵、各照裏分多寡、量其丁產、審僉應役、較習武藝。每一州縣多不過一二百名。農忙之時、非有緊急、聽其務農。不許僱覓遊手代當。官府亦不得差遣勾攝迎送

    ○六年、令各處撫按官、通行各府州縣查照民壯原設之數、量為減革。其存留者、分為上下兩班。一班務農。一班操練武藝。委佐貳官一員管領。若有重大賊情、方許通調。候事寧、仍舊輪班。違者罪之

    ○八年、令民壯人戶消乏者、聽各該巡撫官計處、酌量存減。見在民壯、務要僉選精壯人役。冬月農隙、如法操練。止許各守地方、不許司府調集團操。其餘免操月分、不許稽留在官、以妨民事。官司敢有擅差勾攝、及學習吹鼓、迎接上司等項、俱從重究治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八

    關津一

    關津巡檢司、提督盤詰之事。

    國初設制甚嚴。

    累朝添革不一。今備列天下巡司、及合行事例於後

    順天府★舊有通州張家灣、北關、三河縣泥窪鋪、漷縣楊村、固安縣河寧、昌平州白羊口、黃花鎮、豐潤縣馬家窩、霸州苑家口、各巡檢司。俱革☆

    宛平縣 蘆溝橋巡檢司

    王平口巡檢司

    齊家莊巡檢司

    石港口巡檢司

    通州  弘仁橋巡檢司

    武清縣 楊村巡檢司

    河西務巡檢司

    小直沽巡檢司

    寶坻縣 蘆臺巡檢司

    涿州

    房山縣 磁家務巡檢司★新添☆

    直隸

    永平府

    灤州

    樂亭縣 新橋海口巡檢司

    保定府★舊有滿城縣方順橋、唐縣周家鋪口、軍城鎮、嶽嶺口、易州五虎嶺、官座嶺、奇峯嶺口、淶水縣乾河口、各巡檢司。俱革☆

    清苑縣 張登巡檢司

    定興縣 河陽巡檢司

    唐縣  倒馬關巡檢司

    易州  金坡鎮巡檢司

    淶水縣 黃莊巡檢司★萬曆十二年復設☆

    河間府★舊有獻縣單橋、滄州長蘆、各巡檢司。俱革☆

    河間縣 景河鎮巡檢司★新添☆

    交河縣 泊頭鎮巡檢司

    景州  安陵巡檢司

    宋門巡檢司

    真定府★舊有阜平縣茨溝、定州清風店、南宮縣董家廟、贊皇縣黃沙嶺、平山縣十入盤下口村、各巡檢司。俱革☆

    靈壽縣 □頭鎮巡檢司

    定州

    行唐縣 雨嶺口巡檢司

    趙州

    寧晉縣 百尺巡檢司★新添☆

    順德府

    邢臺縣 西王巡檢司

    廣平府

    永年縣 臨洺鎮巡檢司

    大名府★舊有開州金堤巡檢司。革☆

    元城縣 小灘巡檢司

    內黃縣 田隆廟巡檢司

    濬縣  新鎮巡檢司

    滑縣  老岸鎮巡檢司

    東明縣 杜勝集巡檢司

    開州

    長垣縣 大岡巡檢司

    延慶州★舊有紅門口、棒槌峪、各巡檢司。俱革☆

    應天府★舊有溧陽縣上興埠、江浦縣西江口、各巡檢司。俱革☆

    江淮巡檢司

    江東巡檢司

    秣陵鎮巡檢司

    上元縣 淳化鎮巡檢司

    句容縣 龍潭巡檢司

    六合縣 □埠巡檢司

    高淳縣 廣通鎮巡檢司

    直隸

    鳳陽府★舊有五河縣上店、亳州義門、壽州正陽、霍丘縣丁塔店、太和縣北原和、各巡檢司。俱革☆

    壽州  北爐橋巡檢司

    霍丘縣 開順鎮巡檢司

    高唐店巡檢司

    泗州

    旴(日臺)縣 舊縣巡檢司

    天長縣 城門鄉巡檢司

    宿州

    靈璧縣 固鎮巡檢司

    潁州  沉丘鄉巡檢司

    太和縣 洪山巡檢司

    廬州府★舊有六安州故埠、霍山縣麻埠、各巡檢司。俱革☆

    合肥縣 石樑鎮巡檢司★舊為廬鎮關嘉靖二十四年改☆

    廬江縣 冷水關巡檢司

    無為州 奧龍河鎮巡檢司

    黃落河巡檢司

    泥汊河鎮巡檢司

    土橋河鎮巡檢司

    焦湖巡檢司★舊為焦湖河泊所。萬曆十一年改☆

    六安州 和尚灘巡檢司★舊屬霍山縣☆

    英山縣 七引店巡檢司

    霍山縣 千羅巡檢司

    上土市巡檢司

    淮安府★舊有桃源縣白洋巡檢司。革☆

    山陽縣 馬邏鄉巡檢司

    廟灣巡檢司

    羊寨鄉巡檢司

    鹽城縣 喻口鎮巡檢司

    清溝巡檢司

    清河縣 洪澤巡檢司★添設☆

    馬頭巡檢司

    安東縣 長樂巡檢司

    桃源縣 古城巡檢司★添設☆

    三義鎮巡檢司

    海州  東海巡檢司★嘉靖十六年置新壩地方☆

    高橋巡檢司★舊屬安東縣☆

    惠澤巡檢司★舊屬安東縣☆

    贛榆縣 臨洪鎮巡檢司

    荻水鎮巡檢司

    邳州  直河口巡檢司

    辛安巡檢司★添設☆

    宿遷縣 劉家莊巡檢司

    揚州府★舊有海門縣張港巡檢司。萬曆十年革☆

    江都縣 萬壽巡檢司

    邵伯鎮巡檢司

    □洲鎮巡檢司

    上官橋巡檢司

    歸仁巡檢司

    儀真縣 舊江口巡檢司

    泰興縣 口岸巡檢司

    黃橋巡檢司

    印莊巡檢司

    高郵州 張家溝巡檢司

    時堡巡檢司

    興化縣 安豐巡檢司

    寶應縣 槐樓巡檢司

    衡陽鎮巡檢司

    泰州  西溪巡檢司

    海安巡檢司

    鄉鎮巡檢司

    如皋縣 掘港巡檢司

    西場巡檢司

    石莊巡檢司

    通州  石港巡檢司

    狼山巡檢司

    海門縣 吳陵巡檢司

    運鹽使司白塔河巡檢司

    壩上巡檢司

    蘇州府★舊有長洲縣塘浦、吳縣橫金、嘉定縣吳塘、常熟縣福山港、吳江縣瀾溪、因瀆、長橋、太倉州劉家港、茜涇、唐茜涇港口、崇明縣平洋沙、各巡檢司。俱革☆

    吳縣  角頭巡檢司

    木瀆巡檢司

    東山巡檢司

    長洲縣 吳塔巡檢司

    陳墓巡檢司

    崑山縣 石浦巡檢司

    巴城巡檢司

    常熟縣 許浦港巡檢司

    白茅港巡檢司

    黃泗浦巡檢司

    吳江縣 震澤巡檢司

    汾湖巡檢司

    平望巡檢司

    同裏巡檢司

    簡村巡檢司

    嘉定縣 顧逕巡檢司

    江灣巡檢司

    太倉州 甘草巡檢司★舊屬常熟縣☆

    崇明縣 三沙巡檢司

    西沙巡檢司

    松江府★舊有華亭縣陶宅鎮、上海縣南蹌、各巡檢司。俱革☆

    華亭縣 小真村巡檢司

    金山巡檢司

    泖橋巡檢司

    南橋鎮巡檢司★舊係戚木、萬曆九年改☆

    上海縣 三林莊巡檢司

    吳淞江巡檢司

    黃浦巡檢司

    青浦縣 澱山巡檢司★舊屬華亭縣☆

    新涇巡檢司

    常州府★舊有江陰縣範港巡檢司。革☆

    武進縣 小河巡檢司

    奔牛鎮巡檢司

    澡港巡檢司

    無錫縣 望亭巡檢司

    高橋巡檢司

    江陰縣 石頭港巡檢司

    利港巡檢司

    宜興縣 張渚巡檢司

    下邾巡檢司

    湖(汀去丁改父)巡檢司

    鍾溪巡檢司★新添☆

    靖江縣 馬馱沙新港巡檢司

    鎮江府

    丹徒縣 丹徒鎮巡檢司

    安港巡檢司

    高資鎮巡檢司

    姜家觜巡檢司

    丹陽縣 包港巡檢司

    呂城鎮巡檢司

    金壇縣 湖溪巡檢司

    徽州府★舊有休寧縣黃竹嶺巡檢司。革☆

    歙縣  黃山巡檢司

    街口巡檢司

    王幹寨巡檢司

    休寧縣 (土太)廈巡檢司★添設☆

    婺源縣 太白巡檢司

    項村巡檢司★舊係巖田、萬曆九年改☆

    大(魚庸)嶺巡檢司★添設☆

    祁門縣 良禾嶺巡檢司★添設☆

    續溪縣 濠寨巡檢司

    寧國府

    宣城縣 水陽巡檢司

    黃池鎮巡檢司

    寧國縣 嶽山巡檢司

    胡樂巡檢司

    涇縣  茹麻嶺巡檢司

    太平縣 宏潭巡檢司

    旌德縣 三溪巡檢司

    南陵縣 峨嶺巡檢司

    池州府★舊有貴池縣池口鎮、東流縣鴈汊、香口鎮、各巡檢司。俱革☆

    貴池縣 李陽河巡檢司

    銅陵縣 大通巡檢司

    建德縣 永豐鎮巡檢司

    東流縣 吉陽鎮巡檢司

    太平府

    當塗縣 大信巡檢司

    採石巡檢司

    蕪湖縣 河口鎮巡檢司

    繁昌縣 三山巡檢司

    荻港巡檢司

    安慶府★舊有懷寧縣觀音港、桐城縣源子港、太湖縣小池、各巡檢司。俱革☆

    懷寧縣 長楓夾鎮巡檢司

    桐城縣 六百丈巡檢司

    馬踏石巡檢司

    北峽關巡檢司

    潛山縣 天堂寨巡檢司

    太湖縣 後部巡檢司

    白沙巡檢司

    宿松縣 小姑山巡檢司

    涇江口鎮巡檢司

    歸林灘鎮巡檢司

    望江縣 雷港口巡檢司

    楊灣口巡檢司

    廣德州★舊有建平縣陳村巡檢司。革☆

    杭村巡檢司

    陳陽巡檢司

    廣安巡檢司

    建平縣 梅渚鎮巡檢司

    州 牛屯河巡檢司

    浮沙口巡檢司

    裕溪河鎮巡檢司

    州   大鎗嶺巡檢司

    州   呂梁洪巡檢司

    蕭縣  趙家圈巡檢司

    浙江

    杭州府★舊有富陽縣東梓巡檢司。革☆

    海寧縣 赭山巡檢司

    石墩巡檢司

    昌化縣 手(上穴下手)巡檢司

    嘉興府

    秀水縣 王江涇巡檢司

    杉青閘巡檢司

    嘉善縣 魏塘鎮巡檢司

    海鹽縣 海口巡檢司

    澉浦鎮巡檢司

    平湖縣 白沙灣巡檢司

    乍浦鎮巡檢司

    桐鄉縣 皁林巡檢司

    湖州府★舊有安吉州獨松、松坑口、各巡檢司。俱革☆

    烏程縣 後潘村巡檢司

    大錢湖口巡檢司

    歸安縣 璉市巡檢司

    長興縣 四安巡檢司

    皋塘巡檢司

    安吉州 天目山巡檢司★舊屬烏程縣☆

    德清縣 新市巡檢司★舊屬烏程縣☆

    下塘巡檢司

    寧波府★舊有岱山、螺峯、各巡檢司。俱革☆

    寶陀巡檢司

    岑江巡檢司

    鄞縣  甬東巡檢司

    慈谿縣 松浦巡檢司

    向頭巡檢司

    奉化縣 塔山巡檢司

    結崎巡檢司

    定海縣 長山巡檢司

    穿山巡檢司

    管界巡檢司

    霞嶼嶴巡檢司

    上岸太平嶴巡檢司

    象山縣 石浦巡檢司

    爵溪巡檢司

    趙嶴巡檢司

    陳山巡檢司

    紹興府

    山陰縣 白洋巡檢司

    三江巡檢司

    蕭山縣 漁浦巡檢司

    餘姚縣 三山巡檢司

    廟山巡檢司

    眉山巡檢司

    上虞縣 黃家堰巡檢司

    梁湖壩巡檢司

    台州府★舊有臨海縣蛟湖、僊居縣田市、太平縣盤馬、小鹿、各巡檢司。俱革☆

    臨海縣 連盤巡檢司

    黃巖縣 長浦巡檢司

    寧海縣 長亭巡檢司

    越溪巡檢司

    鐵場巡檢司

    曼嶴巡檢司

    竇嶴巡檢司

    大平縣 沙角巡檢司

    三山巡檢司

    蒲岐巡檢司

    金華府★舊有浦江縣楊家埠、永康縣孝義、各巡檢司。俱革☆

    蘭溪縣 平渡巡檢司

    東陽縣 永寧巡檢司

    衢州府★舊有江山縣小竿嶺、開化縣馬金鎮、各巡檢司。俱革☆

    西安縣 板固巡檢司

    嚴剝巡檢司

    龍游縣 湖鎮巡檢司

    江山縣 僊霞關東山巡檢司

    開化縣 金竹嶺巡檢司

    嚴州府

    桐廬縣 桐江巡檢司

    溫州府★舊有平陽縣三魁、鴉陽、龜峯、僊口、各巡檢司。俱革☆

    永嘉縣 中界山巡檢司

    樂清縣 館頭巡檢司

    北監巡檢司

    平陽縣 江山巡檢司

    舥艚斗門巡檢司

    瑞安縣 梅頭巡檢司

    泰順縣 池村巡檢司

    處州府★舊有青田縣黃壇、松陽縣淨居、宣平縣鮑村、景寧縣盧山、各巡檢司。俱革☆

    青田縣 談洋巡檢司

    遂昌縣 馬步巡檢司

    龍泉縣 慶元巡檢司

    景寧縣 沐溪巡檢司

    江西

    南昌府

    南昌縣 市汊巡檢司

    新建縣 吳城巡檢司

    昌邑巡檢司

    烏山巡檢司

    趙家圍巡檢司

    豐城縣 柿源巡檢司

    江滸口巡檢司

    進賢縣 鄔子巡檢司

    潤陂巡檢司

    花園巡檢司

    龍山巡檢司

    奉新縣 羅坊巡檢司

    寧州  杉市巡檢司

    八疊嶺巡檢司

    □

    鄱陽縣 棠陰巡檢司

    石門巡檢司

    餘幹縣 康山巡檢司

    樂平縣 僊鶴寨巡檢司

    八澗寨巡檢司

    浮樑縣 桃樹鎮巡檢司

    德興縣 白沙巡檢司

    萬年縣 石頭街巡檢司★正德七年添設☆

    廣信府★舊有弋陽丫巖寨、王山縣柳都寨、各巡檢司。俱革☆

    上饒縣 鄭家坊巡檢司

    八房場巡檢司

    貴溪縣 管界寨巡檢司

    神前街巡檢司★正德七年添設☆

    鉛山縣 石佛寨巡檢司

    永豐縣 柘陽寨巡檢司

    南康府

    星子縣 長嶺巡檢司

    都昌縣 左蠡巡檢司

    柴棚巡檢司

    建昌縣 蘆潭巡檢司

    九江府★舊有彭澤縣峯山磯鎮巡檢司。革☆

    德化縣 城子鎮巡檢司

    南湖觜巡檢司

    龍開河鎮巡檢司

    湖口縣 湖口鎮巡檢司

    茭石磯鎮巡檢司

    彭澤縣 馬當鎮巡檢司

    建昌府

    南城縣 藍田巡檢司

    伏牛巡檢司★舊係瀘溪、萬曆六年改☆

    新城縣 極高巡檢司

    同安巡檢司

    南豐縣 龍池巡檢司★萬曆四年、改移百大嶺隘☆

    廣昌縣 白水鎮巡檢司

    秀嶺巡檢司

    撫州府★舊有臨川縣白竿、古熂、樂安縣南平、各巡檢司。俱革☆

    臨川縣 清泥巡檢司★添設☆

    溫家圳巡檢司★添設☆

    崇仁縣 周坊巡檢司★添設☆

    宜黃縣 馬市巡檢司

    樂安縣 望僊巡檢司

    龍義巡檢司

    臨江府★舊有新淦縣峽江巡檢司。改縣、革☆

    清江縣 清江鎮巡檢司

    新淦縣 柸山巡檢司

    新喻縣 水北墟巡檢司★嘉靖七年添設☆

    吉安府★舊有永豐縣視田巡檢司。革☆

    廬陵縣 井岡巡檢司

    敖城巡檢司

    富田巡檢司

    泰和縣 早禾市巡檢司

    花石潭巡檢司

    吉水縣 白沙巡檢司

    永豐縣 層山巡檢司

    沙溪巡檢司

    表湖巡檢司

    安福縣 蘿塘巡檢司★嘉靖十二年移洋澤地方☆

    黃茆巡檢司

    龍泉縣 禾源巡檢司

    秀洲巡檢司

    北鄉巡檢司

    萬安縣 皁口巡檢司

    灘頭巡檢司

    永新縣 慄付寨巡檢司

    禾山寨巡檢司

    新安寨巡檢司

    上坪寨巡檢司

    永寧縣 升鄉寨巡檢司

    瑞州府★舊有高安縣洪城巡檢司。革☆

    高安縣 陰岡嶺巡檢司

    上高縣 離婁橋巡檢司

    新昌縣 大姑嶺巡檢司

    黃岡洞巡檢司★舊名定江、隸寧州。萬曆四年改☆

    袁州府

    宜春縣 黃圃巡檢司

    澗富嶺巡檢司

    萍鄉縣 安樂巡檢司

    草市巡檢司

    大安裏巡檢司

    萬載縣 鐵山界巡檢司

    贛州府★舊有贛縣長洛、會昌縣河口、安遠縣雙橋、雩都縣青塘寨、各巡檢司。俱革☆

    贛縣  桂源巡檢司

    磨刀寨巡檢司

    雩都縣 平頭寨巡檢司

    信豐縣 新田巡檢司

    興國縣 迴龍寨巡檢司

    衣錦巡檢司

    會昌縣 湘鄉寨巡檢司

    承鄉巡檢司

    安遠縣 板石巡檢司

    長寧縣 大墩巡檢司★舊屬安遠縣。萬曆四年移置丹竹樓☆

    黃鄉巡檢司★舊屬安遠縣☆

    寧都縣 下河寨巡檢司

    瑞金縣 瑞林巡檢司

    湖陂巡檢司

    龍南縣 下歷巡檢司★舊為王□巡檢。嘉靖十三年改設流官。後移駐高砂蓮塘☆

    石城縣 捉殺寨巡檢司

    南安府★舊有上猶縣過步鎮巡檢司。革☆

    大庾縣 鬱林鎮巡檢司

    赤石嶺巡檢司

    南康縣 潭口鎮巡檢司

    相安巡檢司

    上猶縣 浮龍巡檢司

    崇義縣 鉛廠巡檢司

    上保巡檢司

    長龍巡檢司★正德十三年添設☆

    湖廣

    武昌府★舊有武昌縣赤石磯鎮、三江口鎮、各巡檢司。俱革☆

    江夏縣 金口鎮巡檢司

    滸黃州鎮巡檢司

    鯰魚口鎮巡檢司

    武昌縣 金子磯鎮巡檢司

    白湖鎮巡檢司

    嘉魚縣 簰洲鎮巡檢司

    石頭口巡檢司

    蒲圻縣 羊樓巡檢司

    興國州 富池鎮巡檢司

    黃顙口鎮巡檢司

    大冶縣 道士袱巡檢司

    漢陽府

    漢陽縣 漢口鎮巡檢司

    蔡店鎮巡檢司

    沌口鎮巡檢司

    新灘巡檢司

    百人磯鎮巡檢司

    漢川縣 劉家隔巡檢司

    承天府

    沔陽州 沙鎮巡檢司

    茅鎮巡檢司

    景陵縣 乾鎮巡檢司

    荊門州 仙居口巡檢司

    樂仙橋巡檢司

    新城鎮巡檢司

    建陽巡檢司

    當陽縣 漳河口巡檢司★舊屬荊門州☆

    襄陽府

    襄陽縣 雙溝巡檢司

    樊城巡檢司

    油坊灘巡檢司★嘉靖十九年移北太山廟☆

    南漳縣 七裡頭巡檢司★嘉靖十九年移長坪店地方☆

    金廂坪巡檢司

    方家堰巡檢司

    棗陽縣 鹿頭店巡檢司★隆慶四年添設☆

    穀城縣 市花街巡檢司

    光化縣 左旗營巡檢司

    均州  黑虎廟巡檢司

    鄖陽府

    鄖縣  雷峯啞巡檢司

    房縣  板橋山巡檢司

    竹山縣 吉陽關巡檢司

    上津縣 江口巡檢司

    竹谿縣 尹店巡檢司

    德安府★舊有安陸縣高竅鎮、雲夢縣興安鎮、各巡檢司。俱革☆

    應城縣 崎山鎮巡檢司

    孝感縣 馬溪河巡檢司

    小河溪巡檢司

    隨州  出山店巡檢司

    梅坵鎮巡檢司

    唐縣鎮巡檢司

    合河店巡檢司★添設☆

    應山縣 平裏市巡檢司

    滑石江巡檢司★係土人☆

    黃州府★舊有黃岡縣赤壁磯鎮巡檢司。革☆

    黃岡縣 中和鎮巡檢司

    團風鎮巡檢司

    陽邏巡檢司

    蘄水縣 蘭溪巡檢司

    巴河鎮巡檢司

    羅田縣 多雲鎮巡檢司

    麻城縣 雙城鎮巡檢司

    虎頭關巡檢司

    鵝籠巡檢司

    黃陂縣 大城潭鎮巡檢司

    蘄州  大同鎮巡檢司

    茅山巡檢司

    廣濟縣 馬口鎮巡檢司

    武家穴鎮巡檢司

    黃梅縣 新開口鎮巡檢司

    清江觜鎮巡檢司

    荊州府★舊有公安縣油河、興山縣興山、宜都縣、清江口、各巡檢司。俱革☆

    江陵縣 郝穴口巡檢司

    沙市巡檢司

    虎渡口巡檢司

    龍灣市巡檢司★添設☆

    石首縣 調絃口巡檢司

    監利縣 瓦子灣巡檢司

    白螺磯巡檢司

    窯圻巡檢司

    分鹽所巡檢司★添設☆

    松滋縣 紅崖子寨巡檢司

    夷陵州 南津口巡檢司

    長陽縣 蹇家園巡檢司

    魚洋關巡檢司

    舊關堡巡檢司★添設☆

    宜都縣 普通巡檢司

    歸州  牛口巡檢司

    南邏口巡檢司

    興山縣 高雞寨巡檢司★舊係金竹坪、隆慶四年改☆

    巴東縣 野三關巡檢司★舊係石柱關、隆慶四年改☆

    連天關巡檢司

    嶽州府★舊有華容縣北河巡檢司。革☆

    巴陵縣 鹿角巡檢司

    臨湘縣 土門巡檢司★嘉靖二十五年添設☆

    城陵磯巡檢司

    鴨欄巡檢司

    華容縣 明山古樓巡檢司

    黃家穴巡檢司

    平江縣 長壽巡檢司

    澧州  嘉山鎮巡檢司

    長沙府

    長沙縣 喬口鎮巡檢司

    善化縣 暮雲市巡檢司

    湘潭縣 下攝市巡檢司

    湘陰縣 營田巡檢司

    瀏陽縣 梅子園巡檢司★舊係瞿家寨、萬曆四年改☆

    醴陵縣 淥口巡檢司

    湘鄉縣 武障市巡檢司

    攸縣  鳳嶺巡檢司

    茶陵州 視渡口巡檢司

    寶慶府

    邵陽縣 隆回巡檢司

    新化縣 蘇溪巡檢司

    武岡州 城步巡檢司

    硤口巡檢司

    紫陽關巡檢司

    石門隘巡檢司

    蓼溪隘巡檢司

    新寧縣 靖位巡檢司★舊屬武岡州☆

    衡州府★舊有臨武縣赤土、藍山縣張家陂、小山堡、各巡檢司。俱革☆

    衡陽縣 江東巡檢司

    松柏市巡檢司

    衡山縣 雷家埠巡檢司

    草市巡檢司★嘉靖二十五年添設☆

    (汀去丁改答)陽縣 羅渡巡檢司

    安仁縣 潭湖巡檢司

    安平巡檢司

    桂陽州 牛橋巡檢司

    泗洲寨巡檢司

    臨武縣 兩路口巡檢司

    藍山縣 毛俊堡巡檢司

    大溪巡檢司

    乾橋巡檢司

    常德府★舊有桃源縣白馬渡巡檢司。革☆

    桃源縣 高都巡檢司

    龍陽縣 鼎港口巡檢司

    小江口巡檢司

    辰州府★舊有本府鎮溪、高巖、盧溪縣河溪、院場坪、辰溪縣渡口、沅州西關渡口、各巡檢司。俱革☆

    大剌巡檢司

    沅陵縣 池蓬巡檢司

    明溪巡檢司

    會溪巡檢司

    盧溪縣 溪洞巡檢司

    漵浦縣 龍潭巡檢司

    鎮寧巡檢司

    沅州  晃州巡檢司

    黔陽縣 安江巡檢司

    麻陽縣 巖門巡檢司

    永州府★舊有東安縣結陂市、永明縣白象、各巡檢司。俱革☆

    零陵縣 黃陽堡巡檢司★舊係高溪市、隆慶四年改☆

    祁陽縣 江湘市巡檢司

    白水市巡檢司

    歸陽市巡檢司

    永隆太平市巡檢司

    東安縣 盧洪市巡檢司

    道州

    寧遠縣 九疑魯觀巡檢司★舊係江華縣濤墟、隆慶四年改☆

    白麪寨巡檢司

    永明縣 白麪墟巡檢司

    桃川市巡檢司

    江華縣 錦岡巡檢司

    錦田寨巡檢司

    州   零溪巡檢司

    會同縣 江東鎮巡檢司

    若水巡檢司

    鎮遠巡檢司

    通道縣 收溪巡檢司

    播陽巡檢司

    綏寧縣 青坡巡檢司

    臨口巡檢司

    州   石陂巡檢司

    永興縣 高亭巡檢司

    安福巡檢司

    宜章縣 赤石巡檢司

    白沙巡檢司

    興寧縣 州門巡檢司

    (汀去丁改徐)口巡檢司

    桂陽縣 鎮安巡檢司

    濠村巡檢司

    長樂山口巡檢司

    益將巡檢司

    桂東縣 高分巡檢司

    五寨長官司★舊有杜望、陰隆江、各巡檢司。俱革☆

    筸子坪長官司★舊有滑石江巡檢司。革☆

    福建

    福州府★舊有古田縣杉洋巡檢司。革☆

    閩縣  五虎門官母嶼巡檢司

    閩安鎮巡檢司

    侯官縣 竹崎巡檢司

    五縣寨巡檢司

    長樂縣 松下巡檢司

    石樑蕉山巡檢司

    小祉山巡檢司

    連江縣 北茭巡檢司

    永福縣 際門巡檢司

    福清縣 璧頭山巡檢司

    牛頭門巡檢司

    澤朗山巡檢司

    泉州府★舊有同安縣塔頭山、田浦、薴溪、陳坑、各巡檢司。俱革☆

    晉江縣 祥芝巡檢司

    深滬巡檢司

    圍頭巡檢司

    烏潯巡檢司

    南安縣 石井巡檢司★舊係?頭、萬曆六年改☆

    惠安縣 峯尾巡檢司

    小岝巡檢司

    獺窟巡檢司

    黃崎巡檢司

    德化縣 高鎮巡檢司

    安溪縣 源口渡巡檢司★今移置白葉阪☆

    同安縣 白礁巡檢司★舊係高浦、萬曆九年改☆

    峯上巡檢司

    官(汀去丁改粵)巡檢司

    烈嶼巡檢司

    建寧府

    建安縣 籌嶺巡檢司

    甌寧縣 營頭街巡檢司

    崇安縣 分水關巡檢司

    浦城縣 盆亭巡檢司

    高泉巡檢司

    溪源巡檢司

    政和縣 赤巖巡檢司

    松溪縣 二十四都巡檢司

    東關巡檢司

    壽寧縣 漁溪巡檢司

    延平府★舊有大田縣英果寨、安仁、各巡檢司。俱革☆

    南平縣 大曆巡檢司

    嵢峽巡檢司

    將樂縣 萬安寨巡檢司

    大田縣 桃源店巡檢司

    花橋巡檢司★嘉靖十五年添設☆

    沙縣  北鄉寨巡檢司

    尤溪縣 高才阪巡檢司

    順昌縣 仁壽巡檢司

    永安縣 安沙鎮巡檢司

    湖口巡檢司

    汀州府

    長汀縣 古城寨巡檢司

    寧化縣 安遠寨巡檢司

    武平縣 象洞寨巡檢司

    永平寨巡檢司

    清流縣 鐵石磯頭巡檢司

    連城縣 北團寨巡檢司

    歸化縣 夏陽巡檢司

    永定縣 三層嶺巡檢司

    興化鄉巡檢司

    太平巡檢司

    興化府

    莆田縣 迎仙寨巡檢司

    衝沁巡檢司

    吉了巡檢司

    嵌頭巡檢司

    青山巡檢司

    仙遊縣 白嶺巡檢司★舊係小嶼、嘉靖十一年改☆

    邵武府

    邵武縣 水口巡檢司

    光澤縣 大寺寨巡檢司

    建寧縣 西安巡檢司

    漳州府★舊有漳浦縣東沉赤山、南靖縣小溪、寒溪、九龍嶺、漳平縣桃源店、溪南、龍巖縣東西洋、各巡檢司。俱革☆

    龍溪縣 柳營江巡檢司

    漳浦縣 青山巡檢司

    井尾巡檢司

    古雷巡檢司

    後葛巡檢司

    盤陀嶺巡檢司

    龍巖縣 鴈石巡檢司

    南靖縣 和溪巡檢司

    永豐巡檢司

    長泰縣 朝天嶺巡檢司

    漳平縣 歸化巡檢司

    平和縣 漳汀巡檢司★添設☆

    詔安縣 洪淡巡檢司★舊屬漳浦縣☆

    金石巡檢司★同上☆

    漳潮分界巡檢司

    海澄縣 濠門巡檢司★舊屬龍溪縣☆

    島尾巡檢司★舊屬漳浦縣☆

    海門社巡檢司★舊屬龍溪縣☆

    福寧州★舊有松山巡檢司。革☆

    大篔簹巡檢司

    青灣巡檢司

    蘆門巡檢司★舊為水(汀去丁改粵)巡檢司☆

    高羅巡檢司

    延亭巡檢司

    柘洋巡檢司

    福安縣 白石巡檢司

    寧德縣 東洋麻嶺巡檢司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九

    關津二

    山東

    濟南府★舊有肥城縣大石巡檢司。革☆

    歷城縣 堰頭鎮巡檢司

    長清縣 石都寨巡檢司

    泰安州 泰安巡檢司

    新泰縣 上四莊巡檢司

    武定州 清河鎮巡檢司

    海豐縣 大沽河口巡檢司

    樂陵縣 舊縣鎮巡檢司

    濱州

    利津縣 豐國鎮巡檢司

    霑化縣 久山鎮巡檢司

    兗州府★舊有東平州金線閘口巡檢司。革。又有平陰縣滑口巡檢司。隆慶二年革☆

    滕縣  沙溝集巡檢司★添設☆

    嶧縣  鄒塢鎮巡檢司

    曹州

    曹縣  安陵巡檢司

    濟寧州 魯橋巡檢司

    鉅野縣 安興墓巡檢司

    東平州

    壽張縣 梁山巡檢司★添設☆

    沂州  羅籐鎮巡檢司

    費縣  關陽鎮巡檢司

    毛陽鎮巡檢司

    東昌府

    清平縣 魏家灣巡檢司

    臨清州

    館陶縣 南館陶巡檢司

    高唐州

    夏津縣 裴家圈巡檢司

    武城縣 甲馬營巡檢司

    (汀去丁改業)州

    範縣  水保巡檢司

    青州府★舊有蒙陰縣紫金關巡檢司。革☆

    益都縣 顏神鎮巡檢司

    樂安縣 高家港巡檢司

    樂安巡檢司

    壽光縣 廣陵鎮巡檢司

    臨朐縣 穆陵關巡檢司

    諸城縣 南龍灣海口巡檢司

    信陽鎮巡檢司

    莒州  葛溝店巡檢司

    十字路巡檢司

    日照縣 夾倉鎮巡檢司

    登州府★舊有文登縣赤山寨巡檢司。嘉靖三十五年革☆

    蓬萊縣 楊家店巡檢司

    高山巡檢司

    黃縣  馬停鎮巡檢司

    福山縣 孫夼鎮巡檢司

    招遠縣 東良海口巡檢司

    萊陽縣 行村寨巡檢司

    寧海州 乳山寨巡檢司

    文登縣 辛注寨巡檢司

    溫泉鎮巡檢司

    萊州府

    掖縣  柴葫寨巡檢司

    海滄巡檢司

    平度州 亭口鎮巡檢司

    濰縣  固堤店巡檢司

    昌邑縣 魚兒鋪巡檢司

    膠州  古鎮巡檢司

    逢猛巡檢司

    即墨縣 栲栳島巡檢司

    山西

    太原府★舊有臨縣剋胡寨、忻州沙溝、忻州寨、代州大和嶺、水勤口、崞縣胡峪北口、弔橋嶺、陽武峪、五臺縣飯仙山、大峪口、繁峙縣北樓口、平刑嶺、茹越口、岢嵐州岢嵐鎮、保德州得馬水、各巡檢司。俱革☆

    陽曲縣 石嶺關巡檢司★添設☆

    天門關巡檢司

    祁縣  龍舟谷巡檢司

    靜樂縣 婁煩巡檢司

    故鎮巡檢司

    平定州 故關巡檢司

    忻州  牛尾莊巡檢司

    代州

    五臺縣 高洪口巡檢司

    崞縣  蘆板寨巡檢司

    岢嵐州

    嵐縣  鹿徑嶺巡檢司

    興縣  孟家谷巡檢司

    界河口巡檢司

    永寧州 赤堅嶺巡檢司

    青龍渡巡檢司

    平陽府

    蒲縣  張村岔巡檢司

    蒲州

    臨晉縣 吳王寨巡檢司

    河津縣 禹門渡巡檢司

    解州  長樂巡檢司

    鹽池巡檢司

    安邑縣 聖惠鎮巡檢司

    平陸縣 白浪渡巡檢司

    沙澗茅津渡巡檢司

    芮城縣 陌底渡巡檢司

    絳州

    垣曲縣 橫嶺背巡檢司

    霍州

    靈石縣 靈石口巡檢司

    吉州  平渡關巡檢司

    烏仁關巡檢司

    鄉寧縣 龍尾磧巡檢司

    隰州

    大寧縣 馬鬥關巡檢司

    石樓縣 上平關巡檢司

    永和縣 永和關巡檢司

    大同府★舊有蔚州九宮口、石門口、美峪、朔州神池口、渾源州亂石關、各巡檢司。俱革☆

    渾源州 磁窯口巡檢司

    潞安府

    襄垣縣 五寶山巡檢司

    平順縣 虹梯關巡檢司★添設☆

    玉峽關巡檢司

    黎城縣 吾兒峪巡檢司★嘉靖二十三年移設堡內兼聽河南巡撫衙門管轄☆

    州   黃蘆嶺巡檢司

    平遙縣 普同村巡檢司

    介休縣 關子嶺巡檢司

    遼州★舊有和順縣黃榆嶺、松子嶺、各巡檢司。俱革☆

    十八盤巡檢司

    榆社縣 黃花嶺巡檢司

    和順縣 八賦嶺巡檢司

    沁州

    沁源縣 綿上巡檢司

    州   橫望嶺巡檢司

    柳樹店巡檢司

    沁水縣 東烏嶺巡檢司

    河南

    開封府★舊有汜水縣古殽關巡檢司。革☆

    延津縣 香臺巡檢司

    陳州

    西華縣 常社巡檢司

    項城縣 南頓巡檢司

    沉丘縣 界首巡檢司

    歸德府★舊有寧陵縣桃源集巡檢。司。革☆

    商丘縣 丁家道口巡檢司

    彰德府

    磁州  車騎關巡檢司

    武安縣 固鎮巡檢司

    涉縣  偏店巡檢司

    衛輝府

    輝縣  侯趙川巡檢司

    鴨子口巡檢司

    懷慶府

    濟源縣 邵源鎮巡檢司

    河南府

    鞏縣  黑石渡巡檢司

    孟津縣 孟津巡檢司

    宜陽縣 穆冊巡檢司

    趙保巡檢司

    永寧縣 高門關巡檢司

    崇陽鎮巡檢司

    沔池縣 南村巡檢司

    嵩縣  舊縣巡檢司

    沒大嶺巡檢司

    盧氏縣 杜館鎮巡檢司

    朱陽巡檢司

    欒川鎮巡檢司

    陜州  硤石巡檢司

    靈寶縣 虢略鎮巡檢

    南陽府★舊有內鄉縣金斗山巡檢司。革☆

    泌陽縣 象河巡檢司

    桐柏縣 桐柏鎮巡檢司

    南召縣 鴉路鎮巡檢司

    鄧州

    內鄉縣 西峽口巡檢司

    淅川縣 花園頭巡檢司

    汝寧府★舊有汝陽縣真陽鎮巡檢司。改縣治。光山縣沙窩鎮巡檢司。革☆

    汝陽縣 陽埠巡檢司

    信陽州

    羅山縣 大勝關巡檢司

    九里關巡檢司

    確山縣 竹溝巡檢司

    明港巡檢司

    光州

    光山縣 牛山巡檢司★嘉靖二十年添設☆

    固始縣 朱皋鎮巡檢司

    息縣  固城巡檢司★隆慶六年以楊莊店巡檢司改移☆

    商城縣 金剛臺巡檢司

    汝州

    魯山縣 歇馬嶺巡檢司

    伊陽縣 上店鎮巡檢司

    陜西

    西安府

    盩厔縣 十八盤巡檢司

    柴家關巡檢司

    商州  武關巡檢司

    秦嶺巡檢司

    鎮安縣 舊縣巡檢司

    五郎壩巡檢司

    洛南縣 石家坡巡檢司

    三要巡檢司

    山陽縣 竹林關巡檢司

    豐陽巡檢司

    商南縣 富水堡巡檢司

    同州

    白水縣 馬蓮灘巡檢司

    耀州

    同官縣 金鎖關巡檢司

    乾州

    永壽縣 土副巡檢司

    邠州

    三水縣 石門巡檢司

    長武縣 窯店巡檢司★舊係宜祿、萬曆十年改☆

    關衛  大慶關巡檢司

    風陵渡巡檢司

    永樂鎮巡檢司

    鳳翔府

    寶雞縣 盈門鎮二裡散關巡檢司

    虢川巡檢司

    麟遊縣 石窯巡檢司

    隴州  隴安巡檢司

    故關大寨巡檢司

    香泉巡檢司

    漢中府★舊有會州乾祐、石泉縣池河、各巡檢司。俱革☆

    南鄭縣 青石關巡檢司

    褒城縣 雞頭關巡檢司

    西鄉縣 巴山巡檢司

    鹽場間巡檢司

    乾溝巡檢司★添設☆

    鳳縣  留壩巡檢司

    清風閣巡檢司★嘉靖九年添設☆

    石泉縣 饒峯嶺巡檢司

    寧羌州

    略陽縣 陽平巡檢司★舊係九股樹、萬曆九年改☆

    白水巡檢司★舊係??且口、萬曆九年改☆

    興安州

    平利縣 鎮坪巡檢司★正德八年添設☆

    洵陽縣 三岔巡檢司

    閭關巡檢司

    平涼府★舊有開城縣固原、華亭縣馬鋪嶺、各巡檢司。俱革☆

    華亭縣 瓦亭巡檢司

    三鄉巡檢司

    鎮原縣 平安寨巡檢司

    涇州  金家凹巡檢司

    鞏昌府

    安定縣 巉口巡檢司

    會寧縣 青家驛巡檢司

    成縣  黃渚巡檢司

    秦州  高橋巡檢司

    秦安縣 隴城巡檢司

    清水縣 盤嶺巡檢司

    禮縣  漩水巡檢司

    板橋山巡檢司

    階州  七防關巡檢司

    徽州  虞關巡檢司

    臨洮府★舊有河州定羌、渭源縣分水嶺、蘭州河橋、各巡檢司。俱革☆

    狄道縣 摩雲嶺巡檢司

    慶陽府★舊有本府靈州、大鹽池、安化縣馬驛關、各巡檢司。俱革☆

    安化縣 定邊巡檢司

    槐安巡檢司

    合水縣 華池巡檢司

    寧州  襄樂巡檢司

    真寧縣 雕嶺巡檢司

    延安府★舊有保安縣順寧、米脂縣碎金鎮、各巡檢司。俱革☆

    安塞縣 敷政巡檢司

    鄜州  直羅巡檢司

    洛川縣 鄜城巡檢司

    綏德州 官菜園渡口巡檢司

    四川

    成都府★舊有漢州三水關、羅江縣白馬關、各巡檢司。俱革☆

    華陽縣 馬軍寨巡檢司

    金堂縣 懷口巡檢司

    資縣  銀山鎮巡檢司

    灌縣  蠶崖關巡檢司

    彭縣  白石溝巡檢司

    內江縣 椑木鎮巡檢司

    資陽縣 資陽鎮巡檢司★嘉靖十三年移置濛溪河地方☆

    簡州  龍泉鎮巡檢司

    崇慶州 清溪口巡檢司

    綿州  魏城巡檢司

    茂州

    汶川縣 寒水巡檢司★土人☆

    保寧府★舊有蒼溪縣八字堡巡檢司。革☆

    巴州

    通江縣 濛壩巡檢司★舊屬巴州。有土副巡檢☆

    羊圈山巡檢司★嘉靖二十七年添設☆

    南江縣 大壩巡檢司★舊係米倉關除☆

    順慶府★舊有南充縣北津渡巡檢司。革☆

    敘州府

    宜賓縣 宣化巡檢司

    橫江鎮巡檢司

    富順縣 趙化鎮巡檢司

    長寧縣 鹽水壩巡檢司

    高縣  江口巡檢司

    筠連縣 三岔巡檢司

    珙縣  洞門巡檢司

    興文縣 板橋巡檢司★萬曆三年改駐西河口☆

    重慶府★舊有信寧土巡檢、壁山縣壁山巡檢司。俱革☆

    巴縣  大紅江巡檢司★添設☆

    江津縣 清平巡檢司

    綦江縣 東溪巡檢司★嘉靖十一年移置趕水鎮地方☆

    忠州  臨江巡檢司

    酆都縣 沙子關巡檢司★有土副巡檢。嘉靖二十七年添設☆

    夔州府

    奉節縣 尖山巡檢司★正德十四年添設☆

    金子山巡檢司★嘉靖二十七年添設☆

    雲陽縣 五溪巡檢司

    大寧縣 袁溪巡檢司

    萬縣  武寧巡檢司

    銅鑼關巡檢司★嘉靖二十七年添設☆

    達州  達州巡檢司★係土人副巡檢☆

    太平縣 明通巡檢司

    馬湖府 梅泥溪巡檢司★土人☆

    寧戎巡檢司★土人☆

    龍安府★舊有石泉縣馬坪口巡檢司。革☆

    明月巡檢司★土人☆

    撒軍民府 可渡河巡檢司

    趙班巡檢司

    阿赫關巡檢司

    鄔撒七星關巡檢司

    州   魚耶鎮巡檢司

    青神縣 犁頭灣巡檢司

    嘉定州★舊有金石井巡檢司。革☆

    峨眉縣 中鎮巡檢司

    洪雅縣 竹箐山巡檢司★嘉靖二十七年添設☆

    犍為縣 四朢溪口巡檢司

    石馬灘巡檢司

    邛州  火井壩巡檢司★舊屬峨眉縣☆

    蒲江縣 雙路巡檢司

    瀘州★舊有納溪縣納溪河口巡檢司。革☆

    李市鎮巡檢司

    石棚鎮巡檢司

    雅州

    蘆山縣 臨關巡檢司

    四川都司★舊有黃平安撫司重安渡口巡檢司。革☆

    酉陽宣撫司 俊寧江巡檢司★土人☆

    四川行都司

    建昌衛軍民指揮使司★舊有龍溪、白水、打衝河、各巡檢司。俱革☆

    瀘沽巡檢司

    麻剌村巡檢司★土人☆

    會川衛軍民指揮使司

    搭甲渡巡檢司

    廣東

    廣州府★舊有順德縣馬岡、清遠縣橫石磯、新寧縣城岡、各巡檢司。俱革☆

    南海縣 神安巡檢司

    三江巡檢司

    黃鼎巡檢司

    江浦巡檢司

    金利巡檢司

    伍鬥口巡檢司★舊屬順德縣☆

    番禺縣 茭塘巡檢司

    鹿步巡檢司

    沙灣巡檢司

    慕德裡巡檢司

    獅嶺巡檢司

    順德縣 馬寧巡檢司

    都寧巡檢司

    紫泥巡檢司

    江村巡檢司

    東莞縣 中堂巡檢司

    京山巡檢司

    白沙巡檢司

    缺口鎮巡檢司

    官富巡檢司

    福永巡檢司

    從化縣 流溪巡檢司

    龍門縣 上龍門巡檢司★添設土官副巡檢☆

    新寧縣 朢高巡檢司

    增城縣 烏石巡檢司

    茅田巡檢司

    香山縣 香山巡檢司

    小黃圃巡檢司

    新會縣 沙岡巡檢司

    牛肚灣巡檢司

    潮連巡檢司

    藥逕巡檢司

    大瓦巡檢司

    松柏巡檢司★嘉靖十年添設☆

    沙村巡檢司

    三水縣 西南巡檢司

    三水巡檢司

    胥江巡檢司

    橫石巡檢司

    清遠縣 琶江巡檢司

    濱江巡檢司

    迴岐巡檢司

    連州

    陽山縣 星子巡檢司

    朱岡巡檢司

    西岸巡檢司

    連山縣 宜善巡檢司★萬曆九年添設☆

    韶州府★舊有樂昌縣高勝巡檢司。革☆

    曲江縣 濛(汀去丁改裏)巡檢司

    平圃巡檢司

    樂昌縣 黃圃巡檢司

    九峯巡檢司

    羅家渡巡檢司

    仁化縣 扶溪巡檢司

    恩村巡檢司

    乳源縣 武陽巡檢司

    翁源縣 桂山丫巡檢司

    英德縣 清溪巡檢司

    涵光巡檢司

    象岡巡檢司★舊屬長寧縣。萬曆八年改☆

    洸口巡檢司

    南雄府

    保昌縣 紅梅巡檢司

    平田巡檢司

    百順巡檢司

    始興縣 黃塘巡檢司

    清化逕巡檢司

    惠州府★舊有長寧縣黃洞、長樂縣清溪、各巡檢司。俱革。又有長寧縣象岡巡檢司。改屬韶州府☆

    歸善縣 內外管裡巡檢司

    碧甲巡檢司

    博羅縣 石灣巡檢司

    善政裏巡檢司

    長寧縣 長吉裡巡檢司★舊屬河源縣改☆

    (土乍)坪巡檢司★添設☆

    永安縣 寬仁裡巡檢司★舊屬歸善縣改☆

    馴雉裏巡檢司★舊屬歸善縣改☆

    海豐縣 甲子門巡檢司

    長沙港巡檢司

    鵝埠嶺巡檢司★添設☆

    河源縣 忠信裡巡檢司

    藍口巡檢司

    龍川縣 通衢巡檢司

    十一都巡檢司

    長樂縣 十二都巡檢司

    興寧縣 十三都巡檢司

    水口巡檢司★有土官副巡檢☆

    和平縣 浰頭巡檢司★舊屬龍川縣。改☆

    潮州府★舊有海陽縣楓洋巡檢司。革☆

    海陽縣 潘田巡檢司★舊屬澄海縣。改☆

    潮陽縣 招寧巡檢司

    門闢巡檢司

    吉安巡檢司

    桑田巡檢司

    揭陽縣 湖口巡檢司

    北寨巡檢司

    程鄉縣 太平鄉巡檢司

    豐順鄉巡檢司

    饒平縣 黃岡巡檢司

    鳳凰山巡檢司

    惠來縣 神泉巡檢司

    大埔縣 大產巡檢司★嘉靖十五年添設☆

    三河巡檢司

    烏槎巡檢司★添設☆

    虎頭砂巡檢司★添設☆

    澄海縣 鮀浦巡檢司★舊屬揭陽縣☆

    闢望巡檢司★舊屬海陽縣☆

    普寧縣 雲落徑巡檢司★添設☆

    平遠縣 石窟巡檢司★舊屬程鄉縣☆

    肇慶府★舊有新興縣四合、陽江縣海陵、各巡檢司。俱革☆

    高要縣 祿步巡檢司

    古耶巡檢司

    橫查巡檢司

    四會縣 南津巡檢司

    新興縣 立將巡檢司

    陽春縣 古良巡檢司

    高明縣 太平巡檢司

    恩平縣 恩平巡檢司

    廣寧縣 金溪巡檢司★舊屬四會縣。改☆

    扶溪巡檢司★舊屬四會縣。改☆

    德慶州 悅城鄉巡檢司

    封川縣 文德巡檢司

    開建縣 古令巡檢司

    高州府★舊有茂名縣博茂、電白縣立石、信宜縣中道、各巡檢司。俱革☆

    茂名縣 赤水巡檢司

    平山村巡檢司

    化州  梁家沙巡檢司

    吳川縣 寧村巡檢司

    石城縣 凌祿巡檢司

    廉州府

    合浦縣 高仰巡檢司

    珠場巡檢司

    永平巡檢司

    欽州   如昔巡檢司★嘉靖二十一年移置河洲地方☆

    管界巡檢司

    沿海巡檢司

    長墩巡檢司

    靈山縣 西鄉巡檢司

    林墟巡檢司

    雷州府★舊有遂溪縣潿洲、徐聞縣遇賢、各巡檢司。俱革☆

    海康縣 裏石巡檢司

    清道巡檢司

    遂溪縣 湛川巡檢司

    徐聞縣 寧海巡檢司

    東場巡檢司

    瓊州府★舊有瓊山縣清瀾、會同縣調囂、感恩縣延德、萬州蓮塘、各巡檢司。俱革☆

    澄邁縣 澄邁巡檢司

    文昌縣 鋪前巡檢司

    青藍頭巡檢司

    臨高縣 田牌巡檢司

    博鋪巡檢司

    儋州  安海巡檢司

    鎮南巡檢司

    萬州

    陵水縣 牛嶺巡檢司

    崖州  籐橋巡檢司★有土人、副巡檢☆

    抱歲巡檢司

    通遠巡檢司★有土人撫黎副巡檢☆

    羅定州★舊有建水鄉巡檢司。革☆

    晉康鄉巡檢司★舊屬德慶州。萬曆七年改☆

    關陽鄉巡檢司

    東安縣 羅苛巡檢司★舊屬新興縣。萬曆七年改☆

    西寧縣 都城鄉巡檢司

    廣西

    桂林府★舊有臨桂縣湘山渡、興安縣鹽沙寨、陽朔縣白竹寨、永福縣蘭麻鎮、桐古市、各巡檢司。俱革☆

    臨桂縣 蘆田市巡檢司

    兩江口巡檢司★有土人☆

    興安縣 唐家鋪巡檢司

    融江六洞巡檢司

    靈川縣 白石潭巡檢司

    千秋峽口巡檢司

    陽朔縣 伏荔市巡檢司

    都樂墟巡檢司★係土人副巡檢☆

    永寧州 常安鎮巡檢司★係土人☆

    富祿鎮巡檢司★係土人。有巡檢。副巡檢☆

    桐木鎮巡檢司★係土人。有巡檢。副巡檢☆

    義寧縣 桑江口巡檢司★有土人副巡檢☆

    全州  西延巡檢司

    柳浦巡檢司

    建安巡檢司

    灌陽縣 吉寧鄉崇順裡巡檢司

    柳州府★舊有馬平縣歸化鎮、象州鵝頸鎮□山鎮、柳城縣吉清鎮、廖洞鎮、洛容縣章駱鎮、羅城縣□湘鎮、樂善鎮、中峒鎮、融縣保江鎮、西峒鎮、理源鎮、懷遠縣宜良鎮、丹陽鎮、萬石鎮、武宣縣周衝、閒得、東鄉、遷江縣羅目鎮、李廣鎮、上林縣思龍鎮、三門灘鎮、各巡檢司。俱革☆

    馬平縣 都博鎮巡檢司

    辛興鎮巡檢司★有土人副巡檢☆

    洛容縣 平樂鎮巡檢司★有土人副巡檢☆

    江口鎮巡檢司

    羅城縣 莫離鎮巡檢司

    武陽鎮巡檢司

    通道鎮巡檢司

    柳城縣 東泉鎮巡檢司

    洛(女於)鎮巡檢司★有土人副巡檢☆

    古(上此下旦)鎮巡檢司★有土人副巡檢☆

    懷遠縣 潯江鎮巡檢司

    融縣  大約鎮巡檢司★係土人副巡檢☆

    清流鎮巡檢司

    長安鎮巡檢司

    思管鎮巡檢司

    鵝頸隘巡檢司

    來賓縣 界牌鎮巡檢司

    象州  龍門寨巡檢司★有土人副巡檢☆

    武宣縣 縣郭鎮巡檢司

    安永鎮巡檢司

    賓州  安城鎮巡檢司

    遷江縣 清水鎮巡檢司

    上林縣 三畔鎮巡檢司

    慶遠府★舊有忻城縣三寨、河池州都銘鎮、思恩縣普義、吉定、北蘭、各巡檢司。俱革☆

    宜山縣 東江鎮巡檢司

    德勝鎮巡檢司

    懷遠鎮巡檢司★有土人副巡檢☆

    天河縣 歸仁鎮巡檢司★係土人副巡檢☆

    思農鎮巡檢司★係土人副巡檢☆

    河池州 土堡鎮巡檢司★有土人副巡檢☆

    金城鎮巡檢司★係土人副巡檢☆

    思恩縣 安化鎮巡檢司★有土人副巡檢☆

    歸恩鎮巡檢司★係土人副巡檢☆

    荔波縣 蒙村巡檢司★係土人副巡檢☆

    窮來巡檢司★係土人副巡檢☆

    方村巡檢司★係土人副巡檢☆

    平樂府★舊有平樂縣龍平寨、恭城縣西嶺寨、賀縣沙田寨、永安州古眉寨、各巡檢司。俱革☆

    平樂縣 榕津寨巡檢司

    照平堡巡檢司★係土人副巡檢☆

    恭城縣 白麪寨巡檢司★改土人副巡檢☆

    鎮峽寨巡檢司

    富川縣 寨下市巡檢司

    邊蓬寨巡檢司

    白霞寨巡檢司

    賀縣  信都鄉巡檢司

    樊家寨巡檢司★改土人副巡檢☆

    大寧寨巡檢司★改土人副巡檢☆

    白花洞口巡檢司★係土人☆

    荔浦縣 峯門寨巡檢司★係土人☆

    南原寨巡檢司★係土人☆

    修仁縣 麗壁市巡檢司★係土人☆

    永安州 羣峯寨巡檢司★改土人副巡檢☆

    梧州府★舊有岑溪縣連城鄉義平巡檢司。革☆

    蒼梧縣 羅粒寨巡檢司

    長行鄉巡檢司

    安平鄉巡檢司

    東安巡檢司★正德八年添設☆

    籐縣  竇家寨巡檢司

    白石寨巡檢司

    赤水鎮巡檢司

    容縣  粉壁寨巡檢司

    波羅裏大洞巡檢司

    岑溪縣 上裏平河村巡檢司★舊係烏峽寨、萬曆九年改☆

    懷集縣 武城鄉巡檢司

    慈樂寨巡檢司

    鬱林州

    博白縣 周羅寨巡檢司

    沙河寨巡檢司

    北流縣 雙威寨巡檢司

    陸川縣 溫水寨巡檢司

    潯州府★舊有桂平縣常林鄉、大宣鄉、木盤浦、貴縣五州寨、各巡檢司。俱革☆

    桂平縣 大黃江口巡檢司

    思隆鄉巡檢司

    靖寧鄉巡檢司

    平南縣 武林鄉巡檢司

    秦川鄉巡檢司

    大同鄉巡檢司

    貴縣  辛安寨巡檢司

    北山寨巡檢司

    南寧府★舊有武緣縣橫山寨巡檢司。革☆

    宣化縣 那龍寨巡檢司

    遷隆寨巡檢司★有土人副巡檢☆

    那南寨巡檢司★有土人副巡檢☆

    金城寨巡檢司

    八尺寨巡檢司

    新寧州 渠樂寨巡檢司 【係土人】

    隆安縣 馱演寨巡檢司

    那樓寨巡檢司

    橫州  南鄉巡檢司

    永淳縣 南里鄉巡檢司

    武羅鄉巡檢司

    思明府★舊有永平寨巡檢司。革☆

    思恩軍民府 安定土巡檢司★此下俱嘉靖七年設☆

    興隆土巡檢司

    白山土巡檢司

    定羅土巡檢司

    古零土巡檢司

    舊城土巡檢司

    那馬土巡檢司★隆慶五年移住(口市)咳☆

    下旺土巡檢司

    都陽土巡檢司

    武緣縣 高井寨巡檢司

    西舍寨巡檢司

    鏌邪寨巡檢司

    博澀寨巡檢司

    安府  湖潤寨巡檢司

    田州    凌時巡檢司★以下俱土人☆

    巖馬甲巡檢司

    大田子甲巡檢司

    萬洞甲巡檢司

    陽院巡檢司

    思郎巡檢司

    累彩巡檢司

    怕河巡檢司

    武龍巡檢司

    拱甲巡檢司

    牀甲巡檢司

    婪鳳巡檢司

    下隆巡檢司

    縣甲巡檢司

    篆甲巡檢司

    砦桑巡檢司

    怕牙巡檢司

    思幼巡檢司

    候周巡檢司

    城州  羅博關巡檢司

    雲南

    雲南府

    昆明縣 赤水鵬巡檢司★土人☆

    清水江巡檢司★有土人☆

    宜良縣 湯池巡檢司★土人☆

    嵩明州 兔兒關巡檢司

    安寧州 祿(月表)巡檢司★土人☆

    貼流巡檢司★土人☆

    羅次縣 煉象關巡檢司★有土官☆

    祿豐縣 南平關巡檢司★土人☆

    大理府★舊有賓川州白羊市巡檢司。革☆

    太和縣 太和巡檢司★土人☆

    趙州  定西嶺巡檢司★土人☆

    乾海子巡檢司

    迷渡市巡檢司

    雲南縣 楚場巡檢司★又有土人冠帶把事☆

    安南坡巡檢司★有土官☆

    你甸巡檢司★土人☆

    鄧川州 青索鼻巡檢司★土人有兩巡檢☆

    浪穹縣 上江觜巡檢司

    下江觜巡檢司★土人☆

    順盪井巡檢司★土人☆

    上五井巡檢司

    師井巡檢司★土人☆

    十二關巡檢司★土人☆

    箭桿場巡檢司★有土人☆

    蒲陀崆巡檢司★土人☆

    鳳羽鄉巡檢司★有土人☆

    賓川州 神摩洞巡檢司

    金沙江巡檢司★土人☆

    賓居巡檢司★土人舊屬趙州。又改蔓神寨、萬曆九年改☆

    赤石崖巡檢司★舊屬雲南縣☆

    雲龍州 雲龍甸巡檢司

    臨安府★舊有阿迷州部舊村巡檢司。革☆

    建水州 曲江巡檢司★有土人☆

    納更山巡檢司★土人☆

    石屏州 寶秀巡檢司

    阿迷州 東山口巡檢司★土人☆

    寧州  甸直巡檢司

    河西縣 曲陀巡檢司

    習峨縣 伽羅巡檢司

    興衣鄉巡檢司

    蒙自縣 箐口關巡檢司

    楚雄府★舊有定遠縣黑鹽井、羅平關、各巡檢司。俱革☆

    楚雄縣 呂合巡檢司★有土人☆

    廣通縣 回蹬關巡檢司★土人正副兩巡檢☆

    沙矣舊巡檢司

    舍資巡檢司

    定遠縣 琅井巡檢司

    會基關巡檢司

    鎮南州 沙橋巡檢司

    鎮南巡檢司★土人☆

    英武關巡檢司★土人☆

    阿雄村巡檢司★土人☆

    澂江府

    江川縣 關索嶺巡檢司★有土人☆

    新興州 鐵爐關巡檢司★土人☆

    路南州 革泥巡檢司

    景東府 三河巡檢司★土人把事☆

    保甸巡檢司★土人☆

    廣西府

    彌勒州 掜招巡檢司★舊屬祿勸州☆

    曲靖軍民府★舊有南寧縣白水關巡檢司。革☆

    霑益州 阿幢橋巡檢司

    松韶鋪巡檢司★土人☆

    馬龍州 魯婆伽嶺巡檢司

    姚安軍民府

    姚州  白鹽井巡檢司

    三窠巡檢司

    普淜巡檢司

    前場巡檢司

    普昌巡檢司

    鶴慶軍民府★舊有清水江巡檢司。革☆

    觀音山巡檢司★有土人☆

    宣化關巡檢司

    劍川州 彌沙井巡檢司

    武定軍民府★舊有和曲州撒裡巡檢司。革☆

    和曲州 金沙江巡檢司★土人☆

    羅摩洱巡檢司

    小甸巡檢司

    龍街關巡檢司★土人☆

    乾海子巡檢司

    祿勸州 普渡河巡檢司

    麗江軍民府

    通安州 石門關巡檢司

    元江軍民府 禾摩村巡檢司★土人☆

    化府  樣備巡檢司

    甸頭巡檢司

    備溪江巡檢司★土人☆

    甸尾巡檢司

    浪滄江巡檢司★土人舊屬雲龍州☆

    永昌軍民府 水眼巡檢司★土人☆

    金齒巡檢司

    甸頭巡檢司★土人☆

    沙木和巡檢司

    石甸巡檢司★添設☆

    永平縣 打牛坪巡檢司★土人☆

    上甸定夷關巡檢司

    騰越州 鎮夷關巡檢司★舊屬騰衝衛☆

    龍川江巡檢司★舊屬騰衝衛☆

    威遠州 摩沙勒巡檢司★土人☆

    灣甸州★舊有龍川江巡檢司。革☆

    貴州

    貴州宣慰使司★舊有六廣河巡檢司。革☆

    沙溪巡檢司

    的澄河巡檢司

    黃沙渡巡檢司★土人☆

    谷龍巡檢司★土人☆

    思南府   覃韓偏刀水巡檢司★土官☆

    都儒五堡三坑等處巡檢司

    板橋巡檢司★舊屬石阡府☆

    都勻府★舊有獨山鎮巡檢司。革☆

    永寧州   盤江巡檢司★土人☆

    新添衛

    新添長官司

    甕城河巡檢司★土人☆

    洪武二十六年定、幾天下要衝去處、設立巡檢司。專一盤詰往來姦細、及販賣私鹽犯人、逃軍、逃囚、無引面生可疑之人。須要常加提督。或遇所司呈稟設置巡檢司、差人踏勘、果係緊關地面、奏聞準設。行移工部蓋造衙門、吏部銓官、禮部鑄印。行移有司照例於丁糧相應人戶內、僉點弓兵應役

    ○凡巡檢司不係緊關、應裁革者、具奏。行移吏部削除官制、禮部拘銷印信。弓兵發回有司當差

    ○凡軍民人等往來、但出百里者、即驗文引

    ○凡各處巡檢司、縱容境內隱藏逃軍、一歲中、被人盤獲十名以上者、提問如律

    ○凡運糧馬快商賈等船、經由津渡、巡檢司照驗文引。若豪勢之人、不服盤詰、聽所司拏送巡河御史郎中處究治

    ○凡軍民無文引、及內官內使來歷不明、有藏匿寺觀者、必須擒拏送官。仍許諸人首告。得實者賞。縱容者同罪

    ○凡弓兵、在京五城兵馬司、在外府州縣、及巡檢司、俱一年更替。其湖廣辰州西關渡口巡檢司、沅州晃州巡檢司、貴州都勻衛獨山鎮巡檢司、四川黃平安撫司重安渡口巡檢司、福建福清縣璧頭山巡檢司、係原撥囚人充軍者、事故勾丁補役

    ○凡各處巡檢司弓兵、並老人裏甲人等、獲解內外衛所逃軍、及囚徒無引人、並販賣私鹽犯人等項到部。審問明白。一次二次、在逃囚軍、本部照例剌字、依律杖斷。原伍舊軍、並餘丁、照例剌字。若係在京軍人、調發外衛。在外衛所軍人、仍發原衛著役隨營。鹽徒編髮充軍。私鹽進納。載鹽船隻驢匹入官。原捕弓兵人等、照例給賞。其有徵進在逃、並三次在逃軍人、及囚徒無引等項、俱送法司、並原問衙門、查照發落

    車駕清吏司

    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鹵簿儀仗禁衛、及驛傳廄牧之事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

    鹵簿

    鹵簿儀仗、本諸司職掌。後來增定、詳略不同。今並列焉。其造作制度、則隸工部

    大明會典 大駕鹵簿 侍衛

    大駕鹵簿

    洪武二十六年定

    凡正旦、冬至、

    聖節、會同錦衣衛、陳鹵簿大駕於殿之東西。須要各依次序、毋得錯亂、有失朝儀

    黃麾一對     絳引旛五對

    告止旛五對    傳教旛五對

    信旛五對     龍頭竿五對

    戈氅十對     戟氅十對

    儀鍠氅十對    朱雀幢一

    玄武幢一     青龍幢一

    白虎幢一     金節三對

    豹尾二對     羽葆幢三對

    吾杖三對     立□三對

    臥□三對     儀刀三對

    戟十二對     斑劍三對

    響節十二對    龍戟三對

    鐙杖三對     金鉞三對

    骨朵三對     金水罐一

    金盆一      金腳踏一

    金馬杌一     鞍籠一

    紅紗燈籠一對   紅油紙燈籠三對

    紫羅素方傘四把  紅羅素方傘四把

    黃羅直柄繡傘四把 紅羅曲柄繡傘四把

    紅羅單龍扇十把  黃羅單龍扇十

    紅羅雙龍扇二十把 黃羅雙龍扇二十把

    紅羅素扇二十把  黃羅素扇二十把

    紅羅繡雉方扇十二把

    紅羅繡花扇十二把 玉輅一乘

    大輅一乘     九龍車一乘

    步輦一乘     馬十二匹

    永樂三年增定

    肅靖旗一對    金鼓旗一對

    金龍畫角二十四枝 鼓四十八面

    金四面      金鉦四面

    杖鼓四面     笛四管

    板四串      白澤旗一對

    門旗四對     黃旗四十面

    金龍旗十二面   日月旗二面

    風雲雷雨旗四面

    木火金水土星旗五面

    列宿旗二十八面  北斗旗一面

    東嶽旗一面    南嶽旗一面

    中嶽旗一面    西嶽旗一面

    北嶽旗一面    江河淮濟旗四面

    青龍旗一面    白虎旗一面

    朱雀旗一面    玄武旗一面

    天鹿旗一面    天馬旗一面

    鸞旗一面     麟旗一面

    熊旗一面     羆旗一面

    紅纛二把     皁纛一把

    紅節二把     小銅角二箇

    大銅角二箇    纓頭一箇

    豹尾一對     麾一把

    戲竹一對     簫十二管

    笙十二攢     龍笛十二管

    頭管十二管    方響四架

    (上□下秦)八架  琵琶八把

    箜篌八把     杖鼓三十六箇

    板四串      大鼓二面

    弓矢百副     御杖六十根

    誕馬二十四匹★今止用六匹☆領頭六對

    黃麾一對     絳引旛五對

    傳教旛五對    告止旛五對

    信旛五對     龍頭竿五對

    豹尾二對     儀鍠氅十對

    戈氅十對     戟氅十對

    單龍戟三對    雙龍戟三對

    斑劍三對     吾杖三對

    立□三對     臥□三對

    儀刀三對     金鐙三對

    金鉞三對     骨朵三對

    羽葆幢五對    青龍幢一

    白虎幢一     朱雀幢一

    玄武幢一     響節十二對

    金節三對     方天戟十二對

    鳴鞭四條     金馬杌一

    金交椅一     金腳踏一

    金水盆一     金水罐一

    金香爐一     金香盒一

    金唾盂一     金唾壺一

    拂子四把     紅紗燈籠六對

    紅油紙燈籠三對  (耽去耳改魚)燈三對

    紫羅素方傘四把  紅羅素方傘四把

    紅羅直柄華蓋繡傘四把

    紅羅曲柄繡傘四把 黃羅直柄繡傘四把

    紅羅直柄繡傘四把

    黃羅曲柄繡傘二把★銀鈴全☆

    青羅銷金傘三把  紅羅銷金傘三把

    黃羅銷金傘三把  白羅銷金傘三把

    黑羅銷金傘三把

    黃油絹銷金雨傘一把

    紅羅繡花扇十二把

    紅羅繡雉方扇十二把

    紅羅單龍扇十把  黃羅單龍扇十把

    紅羅雙龍扇二十把 黃羅雙龍扇二十把

    紅羅素扇二十把  黃羅素扇二十把

    雙龍壽扇二把

    黃羅銷金九龍傘一把

    黃羅曲柄繡九龍傘一把

    仗馬六匹     硃紅馬杌四箇

    鞍籠二箇     金銅玲瓏香爐一

    寶匣一座     板橋一乘

    步輦一乘     大涼步輦一乘

    大馬輦一乘    小馬輦一乘

    玉輅一乘     大輅一乘

    具服幄殿一座

    丹陛駕

    凡常日

    奉天門早朝。設

    丹陛駕於

    午門外、及金水橋南

    單龍戟三對    雙龍戟三對

    斑劍三對     吾杖三對

    儀刀三對     立□三對

    臥□三對     鐙杖三對

    金鉞三對     骨朵三對

    單龍扇二十把   雙龍扇二十把

    黃華傘二把    黃曲柄傘二把

    五方傘五把    鳴鞭四條

    弓矢五十副

    以上鹵簿大駕、惟

    郊祀、幸太學、耕耤田、全用。如遇祭

    社稷、祭

    太廟、祭山川。則於鹵簿大駕內、去白澤旗以下至玄武豹尾、大涼步輦至大輅、不設。其

    郊祀前期視牲、則用丹陛駕

    武陳駕

    嘉靖十八年

    聖駕南巡欽定

    油羅華蓋五柄   木貼金立□二對

    臥□二對     斧四對

    戟四對      鉞二對

    鐵造三尖刀二對  鴈翎刀二對

    斬馬刀六對    三股□二對

    戭二對      劍二對

    竹節鋼鞭二對   鐵簡一對

    鐵杖一對     弓矢二十四副

    戈六把      矛六把

    大銅角六枝    小銅角六枝

    音樂六把     捷字旗牌鎗三對

    賞字旗牌鎗三對  戮字旗牌鎗二對

    威字旗牌鎗六對  敢字旗牌鎗三對

    勇字旗牌鎗五對  釋字旗牌鎗一對

    太皇太后鹵簿

    紅杖一對     清道旗一對

    黃麾一對     絳引旛三對

    傳教旛二對    告止旛二對

    信旛二對     龍頭竿五對

    儀鍠氅五對    戈氅五對

    戟氅五對     吾杖三對

    立□三對     臥□三對

    儀刀三對     斑劍三對

    鐙杖三對     金鉞三對

    骨朵三對     響節六對

    羽葆幢二對    紫方傘二把

    紅方傘二把    黃銷金傘一把

    黃繡曲柄傘二把  紅繡傘一把

    紅繡圓傘二把   紅繡雉方扇六把

    紅繡花圓扇六把  青繡方扇六把

    紅羅素圓扇六把  黃羅素圓扇六把

    拂子二把     紅紗燈籠二對

    紅油紙燈籠一對  (耽去耳改魚)燈一對

    金交椅一把    金腳踏一箇

    金水盆一箇    金水罐一箇

    金香爐一箇    金香合一箇

    金唾盂一箇    金唾壺一箇

    行障二葉     坐幛一葉

    輅一乘      安車一乘

    皇太后鹵簿

    中宮鹵簿★並同前☆

    羽儀

    郊祀、弔喪、臨祭、車駕出入、合用某等羽儀導引、會同錦衣衛、須要各依定製陳布、毋得相參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一

    儀仗

    凡

    皇太子

    親王出入。合用儀仗、依制陳導。如有損壞、移諮工部、如法修飾

    東宮儀仗

    洪武二十六年定

    金交椅一把腳踏全 金盆罐一副手巾全

    紅紵絲拜褥一條  青孔雀扇六把

    青花扇四把    青方扇四把

    紅繡直柄傘二把★銀鈴全☆青方傘二把

    紅羅銷金傘一把  紅羅銷金雨傘一把

    羽葆幢三對    絳引旛一對

    儀鍠氅三對    戈氅三對

    戟氅三對     金節二對

    響節六對     骨朵二對

    金鉞二對     金鐙二對

    立□二對     臥□二對

    儀刀二對     斑劍二對

    吾杖二對     戟六對

    紗燈三對     (耽去耳改魚)燈三對

    帳房一座     帷幕一對

    金馬杌一副

    永樂三年增定

    令旗一對     清道二對

    幰弩一張     刀盾十對

    弓箭二十副    白澤旗二面

    青旗二面     紅旗二面

    黃旗二面     白旗二面

    黑旗二面     青素旗二十面

    金鼓旗二面    金龍畫角十二枝

    花匡鼓二十四面  扛鼓二面

    金鉦二面     金二面

    板二串      笛二管

    杖鼓二箇     小銅角一對

    大銅角一對    纓頭一箇

    戲竹一對     大鼓一面

    板一串      杖鼓十二箇

    龍笛二管     笙二攢

    箜篌二把     (上□下秦)二架

    琵琶二把     方響二架

    頭管二管     簫二管

    領頭四對     絳引旛一對

    傳教旛一對    告止旛一對

    信旛一對     羽葆幢三對

    儀鍠氅三對    戈氅三對

    戟氅三對     吾杖二對

    儀刀二對     斑劍二對

    金鉞二對     立□二對

    臥□二對     骨朵二對

    鐙杖二對     殳一對

    戟十對      槊十對

    夾槊一對     麾一把

    幢一把      節一把

    金節二對     響節六對

    青方傘二把    紅方傘二把

    紅銷金傘一把   紅繡直柄圓傘一把

    紅繡曲柄圓傘二把

    紅繡直柄傘二把★銀鈴全☆紅圓傘二把

    青圓傘二把

    紅油絹銷金雨傘一把

    青繡孔雀圓扇六把 青繡花圓扇四把

    紅繡花圓扇四把  紅繡孔雀方扇四把

    青繡花方扇四把  誕馬八匹

    鞍籠一箇     金馬杌一箇

    金交椅一把    金腳踏一箇

    拂子二把     紅紵絲拜褥一條

    金水盆一箇    金水罐一箇

    金香爐一箇    金香合一箇

    金唾盂一箇    金唾壺一箇

    紅紗燈籠三對   紅油紙燈籠三對

    (耽去耳改魚)燈三對

    仗馬二匹     鞍籠二箇    金輅一乘     青帳房一座

    親王儀仗★世子同☆

    洪武二十六年定

    金交椅一把腳踏全 間抹金盆罐一副

    金香爐一箇    抹金銀香合一箇

    斑劍一對     儀刀四對

    吾杖一對     響節四對

    羽葆幢一對    絳引旛一對

    骨朵一對     臥□一對

    立□一對     金鉞一對

    金鐙一對     儀鍠氅一對

    殳一對      傳教旛一對

    信旛一對     告止旛一對

    金節一對     挑心節一對

    麾幢一對     戟十對

    夾槊一對     槊十對

    盾十對      戈氅十對

    戟氅一對     紅羅銷金圓傘一把

    紅羅曲蓋繡傘二把 紅羅繡圓傘二把

    紅羅繡方傘四把  紅羅素圓傘二把

    紅羅素方傘二把  紅絹銷金雨傘一把

    紅羅繡方扇四把  紅羅繡圓扇四把

    青羅繡孔雀圓扇六把

    紅紗燈籠一對

    永樂三年增定

    令旗一對     清道二對

    幰弩一張     刀盾十對

    弓箭二十副    白澤旗一對

    金鼓旗一對    畫角十二枝

    花匡鼓二十四面  杖鼓二面

    金鉦二面     鑼二面

    扛鼓二面     板一串

    笛二管      小銅角一對

    大銅角一對    戲竹一對

    大鼓一面     板一串

    杖鼓十二面    笛四管

    頭管四管     縫引旛一對

    傳教旛一對    告止旛一對

    信旛一對     儀鍠氅一對

    戈氅一對     戟氅一對

    吾杖一對     儀刀二對

    斑劍一對     立□一對

    臥□一對     骨朵一對

    金鉞一對     金鐙一對

    殳一對      戟十對

    槊十對      夾槊一對

    麾一把      幢一把

    節一把      響節四對

    紫方傘二把    紅方傘二把

    紅銷金傘一把   紅繡圓傘一把

    紅曲柄傘二把

    紅油絹銷金雨傘一把

    青繡圓扇四把   紅繡圓扇四把

    紅繡方扇四把   誕馬八匹

    鞍籠一箇     金馬杌一箇

    拂子二把     間抹金銀交椅一把

    間抹金銀腳踏一箇 間抹金銀水盆一箇

    間抹金銀水罐一箇 渾抹金銀香爐一箇

    渾抹金銀香合一箇 間抹金銀唾盂一箇

    間抹金銀唾壺一箇 紅紵絲拜褥一條

    紅紗燈籠二對   紅油紙燈籠二對

    (耽去耳改魚)燈一對

    象輅一乘     帳房一對

    郡王儀仗

    永樂三年定

    令旗一對     清道二對

    幰弩一張     刀盾八對

    弓箭十八副    金鼓旗一對

    畫角十枝     花匡鼓二十面

    扛鼓一面     金鉦一面

    鑼二面      板一串

    笛二管      戲竹一對

    大鼓一面     板一串

    杖鼓八面     笛四管

    頭管四管     縫引旛一對

    傳教旛一對    告止旛一對

    信旛一對     吾杖一對

    儀刀二對     立□一對

    骨朵一對     斧一對

    戟八對      槊八對

    麾一把      幢一把

    節一把      響節三對

    紅銷金圓傘一把  紅圓傘一把

    紅曲柄傘二把   紅方傘二把

    青圓扇四把    紅圓扇四把

    誕馬四匹     鞍籠一箇

    間抹金銀馬杌一箇 拂子二把

    間抹金銀交椅一把腳踏全

    間抹金銀水盆一箇 間抹金銀水罐一箇

    渾抹金銀香爐一箇 渾抹金銀香合一箇

    紅紵絲拜褥一條  紅紗燈籠二對

    (耽去耳改魚)燈一對

    帳房一座

    皇妃儀仗

    永樂三年定

    紅杖一對     清道旗一對

    縫引旛一對    戈氅一對

    戟氅一對     儀鍠氅一對

    吾杖一對     儀刀一對

    斑劍一對     立□一對

    臥□一對     鐙杖一對

    骨朵一對     金鉞一對

    響節一對     青方傘二把

    紅繡圓傘一把   紅繡方扇四把

    紅花圓扇四把   青繡圓扇四把

    間抹金銀交椅一把 間抹金銀腳踏一箇

    拂子二把     間抹金銀水盆一箇

    間抹金銀水罐一箇 間抹金銀香爐一箇

    間抹金銀香合一箇 間抹金銀唾盂一箇

    間抹金銀唾壺一箇 紅紗燈籠二對

    鳳轎一乘     行障二葉

    坐障一葉

    東宮妃儀仗

    永樂三年定

    紅杖一對     清道旗一對

    縫引旛一對    儀鍠氅一對

    戈氅一對     戟氅一對

    吾杖一對     儀刀一對

    斑劍一對     立□一對

    臥□一對     鐙杖一對

    骨朵一對     金鉞一對

    響節二對     青方傘二把

    紅繡圓傘一把   紅素圓傘二把

    紅繡方扇四把   紅繡花圓扇四把

    青繡圓扇四把   渾抹金銀交椅一把

    渾抹金銀腳踏一箇 拂子二把

    渾抹金銀水盆一箇 渾抹金銀水罐一箇

    渾抹金銀香爐一箇 渾抹金銀香合一箇

    紅紗燈籠二對   鳳轎一乘

    小轎一乘     行障二葉

    坐障一葉

    親王妃儀仗★公主世子妃同☆

    永樂三年定

    紅杖一對     青道旗一對

    絳引旛一對    戟氅一對

    吾杖一對     儀刀一對

    斑劍一對     立□一對

    臥□一對     骨朵一對

    鐙杖一對     響節二對

    青方傘二把    紅彩畫雲鳳傘一把

    青孔雀圓扇四把  紅花圓扇四把

    間抹金銀交椅一把 間抹金銀腳踏一箇

    間抹金銀水盆一箇 間抹金銀水罐一箇

    紅紗燈籠二對   拂子二把

    鳳轎一乘     小轎一乘

    行障二葉     坐障一葉

    郡王妃儀仗

    永樂三年定

    紅杖一對     清道旗一對

    絳引旛一對    戟氅一對

    吾杖一對     斑劍一對

    立□一對     骨朵一對

    響節一對     青方傘二把

    紅圓傘一把    青圓扇二把

    紅圓扇二把    間抹金銀交椅一把

    間抹金銀腳踏一箇 拂子二把

    紅紗燈籠一對   間抹金銀水盆一箇

    間抹金銀水罐一箇 翟轎一乘

    行障二葉     坐障一葉

    郡主儀仗

    永樂三年定

    紅杖一對     清道旗一對

    斑劍一對     吾杖一對

    立□一對     骨朵一對

    響節一對     青方傘一把

    紅圓傘一把    青圓扇二把

    紅圓扇二把    間抹金銀交椅一把

    間抹金銀腳踏一箇 間抹金銀水盆一箇

    間抹金銀水罐一箇 拂子二把

    翟轎一乘     行障二葉

    坐障一葉

    洪武二十六年定

    凡正旦、冬至、

    聖節、會同錦衣衛、陳鹵簿大駕於殿之東西。須要各依次序、毋得錯亂、有失朝儀

    黃麾一對     絳引旛五對

    告止旛五對    傳教旛五對

    信旛五對     龍頭竿五對

    戈氅十對     戟氅十對

    儀鍠氅十對    朱雀幢一

    玄武幢一     青龍幢一

    白虎幢一     金節三對

    豹尾二對     羽葆幢三對

    吾杖三對     立□三對

    臥□三對     儀刀三對

    戟十二對     斑劍三對

    響節十二對    龍戟三對

    鐙杖三對     金鉞三對

    骨朵三對     金水罐一

    金盆一      金腳踏一

    金馬杌一     鞍籠一

    紅紗燈籠一對   紅油紙燈籠三對

    紫羅素方傘四把  紅羅素方傘四把

    黃羅直柄繡傘四把 紅羅曲柄繡傘四把

    紅羅單龍扇十把  黃羅單龍扇十

    紅羅雙龍扇二十把 黃羅雙龍扇二十把

    紅羅素扇二十把  黃羅素扇二十把

    紅羅繡雉方扇十二把

    紅羅繡花扇十二把 玉輅一乘

    大輅一乘     九龍車一乘

    步輦一乘     馬十二匹

    永樂三年增定

    肅靖旗一對    金鼓旗一對

    金龍畫角二十四枝 鼓四十八面

    金四面      金鉦四面

    杖鼓四面     笛四管

    板四串      白澤旗一對

    門旗四對     黃旗四十面

    金龍旗十二面   日月旗二面

    風雲雷雨旗四面

    木火金水土星旗五面

    列宿旗二十八面  北斗旗一面

    東嶽旗一面    南嶽旗一面

    中嶽旗一面    西嶽旗一面

    北嶽旗一面    江河淮濟旗四面

    青龍旗一面    白虎旗一面

    朱雀旗一面    玄武旗一面

    天鹿旗一面    天馬旗一面

    鸞旗一面     麟旗一面

    熊旗一面     羆旗一面

    紅纛二把     皁纛一把

    紅節二把     小銅角二箇

    大銅角二箇    纓頭一箇

    豹尾一對     麾一把

    戲竹一對     簫十二管

    笙十二攢     龍笛十二管

    頭管十二管    方響四架

    (上□下秦)八架  琵琶八把

    箜篌八把     杖鼓三十六箇

    板四串      大鼓二面

    弓矢百副     御杖六十根

    誕馬二十四匹★今止用六匹☆領頭六對

    黃麾一對     絳引旛五對

    傳教旛五對    告止旛五對

    信旛五對     龍頭竿五對

    豹尾二對     儀鍠氅十對

    戈氅十對     戟氅十對

    單龍戟三對    雙龍戟三對

    斑劍三對     吾杖三對

    立□三對     臥□三對

    儀刀三對     金鐙三對

    金鉞三對     骨朵三對

    羽葆幢五對    青龍幢一

    白虎幢一     朱雀幢一

    玄武幢一     響節十二對

    金節三對     方天戟十二對

    鳴鞭四條     金馬杌一

    金交椅一     金腳踏一

    金水盆一     金水罐一

    金香爐一     金香盒一

    金唾盂一     金唾壺一

    拂子四把     紅紗燈籠六對

    紅油紙燈籠三對  (耽去耳改魚)燈三對

    紫羅素方傘四把  紅羅素方傘四把

    紅羅直柄華蓋繡傘四把

    紅羅曲柄繡傘四把 黃羅直柄繡傘四把

    紅羅直柄繡傘四把

    黃羅曲柄繡傘二把★銀鈴全☆

    青羅銷金傘三把  紅羅銷金傘三把

    黃羅銷金傘三把  白羅銷金傘三把

    黑羅銷金傘三把

    黃油絹銷金雨傘一把

    紅羅繡花扇十二把

    紅羅繡雉方扇十二把

    紅羅單龍扇十把  黃羅單龍扇十把

    紅羅雙龍扇二十把 黃羅雙龍扇二十把

    紅羅素扇二十把  黃羅素扇二十把

    雙龍壽扇二把

    黃羅銷金九龍傘一把

    黃羅曲柄繡九龍傘一把

    仗馬六匹     硃紅馬杌四箇

    鞍籠二箇     金銅玲瓏香爐一

    寶匣一座     板橋一乘

    步輦一乘     大涼步輦一乘

    大馬輦一乘    小馬輦一乘

    玉輅一乘     大輅一乘

    具服幄殿一座

    丹陛駕

    凡常日

    奉天門早朝。設

    丹陛駕於

    午門外、及金水橋南

    單龍戟三對    雙龍戟三對

    斑劍三對     吾杖三對

    儀刀三對     立□三對

    臥□三對     鐙杖三對

    金鉞三對     骨朵三對

    單龍扇二十把   雙龍扇二十把

    黃華傘二把    黃曲柄傘二把

    五方傘五把    鳴鞭四條

    弓矢五十副

    以上鹵簿大駕、惟

    郊祀、幸太學、耕耤田、全用。如遇祭

    社稷、祭

    太廟、祭山川。則於鹵簿大駕內、去白澤旗以下至玄武豹尾、大涼步輦至大輅、不設。其

    郊祀前期視牲、則用丹陛駕

    武陳駕

    嘉靖十八年

    聖駕南巡欽定

    油羅華蓋五柄   木貼金立□二對

    臥□二對     斧四對

    戟四對      鉞二對

    鐵造三尖刀二對  鴈翎刀二對

    斬馬刀六對    三股□二對

    戭二對      劍二對

    竹節鋼鞭二對   鐵簡一對

    鐵杖一對     弓矢二十四副

    戈六把      矛六把

    大銅角六枝    小銅角六枝

    音樂六把     捷字旗牌鎗三對

    賞字旗牌鎗三對  戮字旗牌鎗二對

    威字旗牌鎗六對  敢字旗牌鎗三對

    勇字旗牌鎗五對  釋字旗牌鎗一對

    太皇太后鹵簿

    紅杖一對     清道旗一對

    黃麾一對     絳引旛三對

    傳教旛二對    告止旛二對

    信旛二對     龍頭竿五對

    儀鍠氅五對    戈氅五對

    戟氅五對     吾杖三對

    立□三對     臥□三對

    儀刀三對     斑劍三對

    鐙杖三對     金鉞三對

    骨朵三對     響節六對

    羽葆幢二對    紫方傘二把

    紅方傘二把    黃銷金傘一把

    黃繡曲柄傘二把  紅繡傘一把

    紅繡圓傘二把   紅繡雉方扇六把

    紅繡花圓扇六把  青繡方扇六把

    紅羅素圓扇六把  黃羅素圓扇六把

    拂子二把     紅紗燈籠二對

    紅油紙燈籠一對  (耽去耳改魚)燈一對

    金交椅一把    金腳踏一箇

    金水盆一箇    金水罐一箇

    金香爐一箇    金香合一箇

    金唾盂一箇    金唾壺一箇

    行障二葉     坐幛一葉

    輅一乘      安車一乘

    皇太后鹵簿

    中宮鹵簿★並同前☆

    羽儀

    郊祀、弔喪、臨祭、車駕出入、合用某等羽儀導引、會同錦衣衛、須要各依定製陳布、毋得相參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一

    儀仗

    凡

    皇太子

    親王出入。合用儀仗、依制陳導。如有損壞、移諮工部、如法修飾

    東宮儀仗

    洪武二十六年定

    金交椅一把腳踏全 金盆罐一副手巾全

    紅紵絲拜褥一條  青孔雀扇六把

    青花扇四把    青方扇四把

    紅繡直柄傘二把★銀鈴全☆青方傘二把

    紅羅銷金傘一把  紅羅銷金雨傘一把

    羽葆幢三對    絳引旛一對

    儀鍠氅三對    戈氅三對

    戟氅三對     金節二對

    響節六對     骨朵二對

    金鉞二對     金鐙二對

    立□二對     臥□二對

    儀刀二對     斑劍二對

    吾杖二對     戟六對

    紗燈三對     (耽去耳改魚)燈三對

    帳房一座     帷幕一對

    金馬杌一副

    永樂三年增定

    令旗一對     清道二對

    幰弩一張     刀盾十對

    弓箭二十副    白澤旗二面

    青旗二面     紅旗二面

    黃旗二面     白旗二面

    黑旗二面     青素旗二十面

    金鼓旗二面    金龍畫角十二枝

    花匡鼓二十四面  扛鼓二面

    金鉦二面     金二面

    板二串      笛二管

    杖鼓二箇     小銅角一對

    大銅角一對    纓頭一箇

    戲竹一對     大鼓一面

    板一串      杖鼓十二箇

    龍笛二管     笙二攢

    箜篌二把     (上□下秦)二架

    琵琶二把     方響二架

    頭管二管     簫二管

    領頭四對     絳引旛一對

    傳教旛一對    告止旛一對

    信旛一對     羽葆幢三對

    儀鍠氅三對    戈氅三對

    戟氅三對     吾杖二對

    儀刀二對     斑劍二對

    金鉞二對     立□二對

    臥□二對     骨朵二對

    鐙杖二對     殳一對

    戟十對      槊十對

    夾槊一對     麾一把

    幢一把      節一把

    金節二對     響節六對

    青方傘二把    紅方傘二把

    紅銷金傘一把   紅繡直柄圓傘一把

    紅繡曲柄圓傘二把

    紅繡直柄傘二把★銀鈴全☆紅圓傘二把

    青圓傘二把

    紅油絹銷金雨傘一把

    青繡孔雀圓扇六把 青繡花圓扇四把

    紅繡花圓扇四把  紅繡孔雀方扇四把

    青繡花方扇四把  誕馬八匹

    鞍籠一箇     金馬杌一箇

    金交椅一把    金腳踏一箇

    拂子二把     紅紵絲拜褥一條

    金水盆一箇    金水罐一箇

    金香爐一箇    金香合一箇

    金唾盂一箇    金唾壺一箇

    紅紗燈籠三對   紅油紙燈籠三對

    (耽去耳改魚)燈三對

    仗馬二匹     鞍籠二箇    金輅一乘     青帳房一座

    親王儀仗★世子同☆

    洪武二十六年定

    金交椅一把腳踏全 間抹金盆罐一副

    金香爐一箇    抹金銀香合一箇

    斑劍一對     儀刀四對

    吾杖一對     響節四對

    羽葆幢一對    絳引旛一對

    骨朵一對     臥□一對

    立□一對     金鉞一對

    金鐙一對     儀鍠氅一對

    殳一對      傳教旛一對

    信旛一對     告止旛一對

    金節一對     挑心節一對

    麾幢一對     戟十對

    夾槊一對     槊十對

    盾十對      戈氅十對

    戟氅一對     紅羅銷金圓傘一把

    紅羅曲蓋繡傘二把 紅羅繡圓傘二把

    紅羅繡方傘四把  紅羅素圓傘二把

    紅羅素方傘二把  紅絹銷金雨傘一把

    紅羅繡方扇四把  紅羅繡圓扇四把

    青羅繡孔雀圓扇六把

    紅紗燈籠一對

    永樂三年增定

    令旗一對     清道二對

    幰弩一張     刀盾十對

    弓箭二十副    白澤旗一對

    金鼓旗一對    畫角十二枝

    花匡鼓二十四面  杖鼓二面

    金鉦二面     鑼二面

    扛鼓二面     板一串

    笛二管      小銅角一對

    大銅角一對    戲竹一對

    大鼓一面     板一串

    杖鼓十二面    笛四管

    頭管四管     縫引旛一對

    傳教旛一對    告止旛一對

    信旛一對     儀鍠氅一對

    戈氅一對     戟氅一對

    吾杖一對     儀刀二對

    斑劍一對     立□一對

    臥□一對     骨朵一對

    金鉞一對     金鐙一對

    殳一對      戟十對

    槊十對      夾槊一對

    麾一把      幢一把

    節一把      響節四對

    紫方傘二把    紅方傘二把

    紅銷金傘一把   紅繡圓傘一把

    紅曲柄傘二把

    紅油絹銷金雨傘一把

    青繡圓扇四把   紅繡圓扇四把

    紅繡方扇四把   誕馬八匹

    鞍籠一箇     金馬杌一箇

    拂子二把     間抹金銀交椅一把

    間抹金銀腳踏一箇 間抹金銀水盆一箇

    間抹金銀水罐一箇 渾抹金銀香爐一箇

    渾抹金銀香合一箇 間抹金銀唾盂一箇

    間抹金銀唾壺一箇 紅紵絲拜褥一條

    紅紗燈籠二對   紅油紙燈籠二對

    (耽去耳改魚)燈一對

    象輅一乘     帳房一對

    郡王儀仗

    永樂三年定

    令旗一對     清道二對

    幰弩一張     刀盾八對

    弓箭十八副    金鼓旗一對

    畫角十枝     花匡鼓二十面

    扛鼓一面     金鉦一面

    鑼二面      板一串

    笛二管      戲竹一對

    大鼓一面     板一串

    杖鼓八面     笛四管

    頭管四管     縫引旛一對

    傳教旛一對    告止旛一對

    信旛一對     吾杖一對

    儀刀二對     立□一對

    骨朵一對     斧一對

    戟八對      槊八對

    麾一把      幢一把

    節一把      響節三對

    紅銷金圓傘一把  紅圓傘一把

    紅曲柄傘二把   紅方傘二把

    青圓扇四把    紅圓扇四把

    誕馬四匹     鞍籠一箇

    間抹金銀馬杌一箇 拂子二把

    間抹金銀交椅一把腳踏全

    間抹金銀水盆一箇 間抹金銀水罐一箇

    渾抹金銀香爐一箇 渾抹金銀香合一箇

    紅紵絲拜褥一條  紅紗燈籠二對

    (耽去耳改魚)燈一對

    帳房一座

    皇妃儀仗

    永樂三年定

    紅杖一對     清道旗一對

    縫引旛一對    戈氅一對

    戟氅一對     儀鍠氅一對

    吾杖一對     儀刀一對

    斑劍一對     立□一對

    臥□一對     鐙杖一對

    骨朵一對     金鉞一對

    響節一對     青方傘二把

    紅繡圓傘一把   紅繡方扇四把

    紅花圓扇四把   青繡圓扇四把

    間抹金銀交椅一把 間抹金銀腳踏一箇

    拂子二把     間抹金銀水盆一箇

    間抹金銀水罐一箇 間抹金銀香爐一箇

    間抹金銀香合一箇 間抹金銀唾盂一箇

    間抹金銀唾壺一箇 紅紗燈籠二對

    鳳轎一乘     行障二葉

    坐障一葉

    東宮妃儀仗

    永樂三年定

    紅杖一對     清道旗一對

    縫引旛一對    儀鍠氅一對

    戈氅一對     戟氅一對

    吾杖一對     儀刀一對

    斑劍一對     立□一對

    臥□一對     鐙杖一對

    骨朵一對     金鉞一對

    響節二對     青方傘二把

    紅繡圓傘一把   紅素圓傘二把

    紅繡方扇四把   紅繡花圓扇四把

    青繡圓扇四把   渾抹金銀交椅一把

    渾抹金銀腳踏一箇 拂子二把

    渾抹金銀水盆一箇 渾抹金銀水罐一箇

    渾抹金銀香爐一箇 渾抹金銀香合一箇

    紅紗燈籠二對   鳳轎一乘

    小轎一乘     行障二葉

    坐障一葉

    親王妃儀仗★公主世子妃同☆

    永樂三年定

    紅杖一對     青道旗一對

    絳引旛一對    戟氅一對

    吾杖一對     儀刀一對

    斑劍一對     立□一對

    臥□一對     骨朵一對

    鐙杖一對     響節二對

    青方傘二把    紅彩畫雲鳳傘一把

    青孔雀圓扇四把  紅花圓扇四把

    間抹金銀交椅一把 間抹金銀腳踏一箇

    間抹金銀水盆一箇 間抹金銀水罐一箇

    紅紗燈籠二對   拂子二把

    鳳轎一乘     小轎一乘

    行障二葉     坐障一葉

    郡王妃儀仗

    永樂三年定

    紅杖一對     清道旗一對

    絳引旛一對    戟氅一對

    吾杖一對     斑劍一對

    立□一對     骨朵一對

    響節一對     青方傘二把

    紅圓傘一把    青圓扇二把

    紅圓扇二把    間抹金銀交椅一把

    間抹金銀腳踏一箇 拂子二把

    紅紗燈籠一對   間抹金銀水盆一箇

    間抹金銀水罐一箇 翟轎一乘

    行障二葉     坐障一葉

    郡主儀仗

    永樂三年定

    紅杖一對     清道旗一對

    斑劍一對     吾杖一對

    立□一對     骨朵一對

    響節一對     青方傘一把

    紅圓傘一把    青圓扇二把

    紅圓扇二把    間抹金銀交椅一把

    間抹金銀腳踏一箇 間抹金銀水盆一箇

    間抹金銀水罐一箇 拂子二把

    翟轎一乘     行障二葉

    坐障一葉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二

    侍衛

    朝廷侍衛將軍等項人員、各該官統領。凡

    聖節、正旦、冬至、三大朝會、

    大祀誓戒、冊封、遣祭傳制御殿、則用全直。常朝、則更番。其衣甲器仗、及陳列位次、各有定製

    凡掌領侍衛、侯伯駙馬等官六員。一員管錦衣衛大漢將軍、及勳衛、散騎舍人、府軍前衛帶刀官。四員管神樞營紅盔將軍。★每日一員輪直☆一員管五軍營□刀官軍

    錦衣衛大漢將軍一千五百七員名

    府軍前衛帶刀官四十員

    神樞營紅盔將軍一千五百員名。把總指揮十六員。明甲將軍五百二員名。把總指揮四員。大漢將軍八員

    五軍營□刀圍子手三千名。把總指揮八員

    勳衛、散騎捨人、無定員

    旗手等二十衛帶刀官一百八十員

    凡大朝賀

    御殿。掌領侍衛官、俱鳳翅盔、鎖子甲、懸金牌、佩繡春刀。一員侍殿內東。一員侍殿內西。勳衛分立於其下、少後。錦衣衛正直指揮一員、懸金牌、侍於殿內簾右。千戶六員、具朝服、侍於殿門外右簷下。捲簾百戶二員、候

    駕至、捲簾畢、出、同千戶侍立。傳鳴鞭百戶四員、立於殿門外、及

    丹陛上下、接傳鳴鞭★朔望日同☆

    中極殿導

    駕。錦衣衛將軍十人、金盔甲、懸金牌、佩刀、執金□。盝頂門將軍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佩刀、執金□

    皇極殿

    御座左右、將軍一百十八人。錦衣衛九十八人。內四十二人、金盔甲、十六人、明盔甲、俱懸金牌、佩刀執金□。二十人、明盔甲、懸金牌、執大紅刀。二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佩刀、執金□。神樞營二十人。內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執金□。十人、盔甲如前、懸金牌、弓矢、佩刀。簾下、錦衣衛大漢將軍四人、金盔甲、懸金牌、佩刀、執大金□斧

    □□門、將軍三十六人。錦衣衛十六人、金盔甲、金牌、佩刀、執金□。神樞營二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弓矢、佩刀、傘下、錦衣衛將軍六人。扇頭、錦衣衛將軍二人。殿角、及石柱、錦衣衛將軍各二人。俱金盔甲、懸金牌、佩刀、執金□

    丹陛、將軍六十人。錦衣衛二十人。內四人、金盔甲、十六人、明盔甲、俱懸金牌、佩刀、執金□。神樞營四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執大紅刀。上下纏腰、將軍三十四人。錦衣衛四人、金盔甲、金牌、佩刀、執金□。神樞營三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執鵓鴿頭刀。上下踏凳、將軍三十二人。錦衣衛十六人、紅盔、青甲、懸金牌、佩刀、執鐵□。神樞營十六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弓矢、佩刀。東西戧廊、將軍十六人。錦衣衛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執金□。神樞營八人、盔甲如前、懸金牌、弓矢、佩刀

    中左、中右門、將軍十六人。錦衣衛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佩刀、執金□。神樞營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弓矢、佩刀

    丹墀左右、將軍一千九百七人。錦衣衛九百六十八人。內八百五十四人、紅盔、青甲、懸駕牌、弓矢、佩刀。五十人、紅皮盔、戧金甲、五十人、紅皮盔、描銀甲、俱懸駕牌、佩刀、執金□。十四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執開鞘大刀。神樞營九百三十九人。內五百五十八人、大紅盔、青甲、懸金牌、弓矢、佩刀、執金□、及大黑刀。三百五十一人、明盔甲、懸金牌、執出鞘紅刀。俱重行長擺。丹墀四隅、錦衣衛將軍二百人、紅盔、青甲、懸駕牌、佩刀、作四隊。周圍、五軍營官軍二千人、紅盔、青甲、執□刀、及金鎗、作四十隊

    皇極門、將軍二十四人。錦衣衛二十人。內八人、金盔甲、八人、明盔甲、四人、紅盔、青甲。神樞營四人、紅盔、青甲、俱懸金牌、佩刀、執金□

    弘政、宣治門、將軍二十四人。錦衣衛十六人、紅盔、青甲、懸金牌、佩刀、執金□。神樞營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弓矢、佩刀

    金水橋、錦衣衛神樞營將軍各八人、俱紅盔、青甲、懸金牌、弓矢、佩腰刀

    左右品牌、神樞營將軍四人、明盔甲、執金□

    會極、歸極門、錦衣衛將軍各四人

    東西城路、錦衣衛將軍各二人、俱紅盔、青甲、懸金牌、弓矢、腰刀

    凡常朝

    御皇極門。掌領侍衛官、俱鳳翅盔、鎖子甲、懸金牌、佩繡春刀、直左右闌干首。錦衣衛將軍二十四人、明盔甲、懸金牌、佩刀、執金□、列闌干內★闌干二千四扇、每扇一人☆勳衛、散騎捨人四員、府軍前衛官二十員、明盔、鎖子甲、懸金牌、佩刀、夾左右陛。錦衣衛指揮一員、常服、懸金牌、列御道西。千戶二員、百戶十員、俱常服、懸金牌、列其下。錦衣衛將軍八人、明盔甲、懸金牌、佩刀、夾御道左右。又八人、明盔甲、懸金牌、佩刀、執金□、掖兩陛下。又四人、並神樞營大漢將軍四人、俱明盔甲、懸金牌、佩刀、執金□、直左右匱。錦衣衛將軍二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佩刀、直左右品牌。錦衣衛將軍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佩刀、直左右踏凳。錦衣衛將軍二十八人、明盔甲、懸金牌、佩刀、執金□、二十八人、明盔甲、懸金牌、執大紅刀、列丹墀文武班後。四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執金□、四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執大黑刀、次之。八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佩刀、又次之。神樞營將軍九百七十五人。內七百五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執金□、弓矢、佩鵓鴿頭刀、米昔刀、黑刀、大紅力、次錦衣衛將軍後。二百二十五人、明盔甲、懸銅牌、執大紅刀、又次之。五軍營官軍五百人、紅盔、青甲、銅牌、執□刀、次神樞營將軍後。五百人、披執如前、列金水橋南。旗手等衛官四十員、常服、懸金牌、佩刀、列?刀後。朝退則巡綽各門。錦衣衛將軍八人、明盔甲、懸金牌、佩刀、執金□、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佩刀、執鐵□、神樞營將軍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弓矢、佩刀、列金水橋左右。錦衣衛將軍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弓矢、佩刀、神樞營將軍八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弓矢、佩刀、直

    弘政、宣治門。錦衣衛將軍八人、神樞營八人、披執如前、直

    會極、歸極門。錦衣衛將軍四人、神樞營四人、披執如前、直東西城路。錦衣衛校尉五百人、鳴鞭、及擎執傘扇儀仗者、鵝帽、只孫、抹金銅束帶、皁靴、列

    午門內外。其餘方巾、青衣、抹金銅帶、雙魚銅牌、執鐵狼牙等器仗、列御道西

    凡遇

    郊祀等項、

    聖駕出入。錦衣衛千百戶三十六員、懸禮字等號金牌、擎執金爐、前導。各項侍衛將軍於鹵簿儀仗中、分行扈從。至則護衛

    齋宮、及分守

    郊壇等處、內外門禁

    凡遇

    經筵。管將軍官、率該班大漢將軍二十人、有官者、便服、烏紗帽、無官者、明盔、便服、佩刀、執金□、於

    文華殿東西侍衛

    凡每日、輪將軍一百名、分早晚兩班、於

    午門東西聽候、夜則坐更

    凡五軍□刀官軍、每夜於

    皇城直宿

    凡管錦衣衛將軍、及管□刀官、每日侍衛。管紅盔將軍官、錦衣衛官、勳衛、散騎舍人、府軍前衛、旗手衛官、各色把總、及將軍、官軍、旗校等、俱三日一更番

    凡勳衛、散騎舍人。舊制擇公侯都督、及指揮、嫡長次子為之。俸秩視八品。侍衛直宿外、或令署各衛所事、及聽差遣。有材器超卓者、不次擢用。天順間、令俸秩比正千戶、月支米十六石

    凡錦衣衛將軍。選軀幹豐偉、有勇力者為之。其尤豐偉者、曰大漢將軍、以直殿內。立千百戶、總旗、統率其眾。年深者、以次陞補

    ○凡侍衛將軍。五年一次揀選

    ○成化初、令侍衛二十年退閒者、冠帶榮身

    ○十五年、令侍

    經筵八年者、授試百戶、五年實授。凡千百戶、照品給俸。其餘月支米二石。身故而子孫願代、及投充者、驗中方許

    ○萬曆二年議準、選退將軍、凡應役二十年以上者、其兒男準替校尉。十年以上者、準替力士。三五年者、查革。其替補者、俱準本身一輩

    凡侍衛金牌□刀盔甲等件。錦衣衛將軍、貯於

    左右闕門外之直房。神樞營將軍、貯於

    端門南兩廊之下。□刀圍子手、貯於

    承天門之南兩廊。惟錦衣衛將軍金盔甲、別以

    左闕門南廊房三間貯之、名金甲庫

    凡錦衣衛大漢將軍、千百戶。弘治十三年奏準、每年給紅紵絲紗羅衣各一件、自行裁製。於直房內、大櫃收貯。遇

    聖駕看牲、

    郊祀、

    聖節、正旦、冬至、時享

    太廟、穿用。餘日不許。若有事故、仍相交割

    凡五軍圍子手、並

    皇城內外守禦軍、紅盔將軍、下班之日。其本管、及守門、把總、內外等官、不許撥借與人做工等項。違者參問、照私役軍人例發落

    凡府軍前衛、侍衛指揮等官。嘉靖十七年題準、五年一次揀選、如侍衛將軍例

    東宮侍衛

    凡

    千秋節、正旦、冬至、朝賀。俱有將軍、及各項官舍旗校、左右侍衛

    文華殿內外

    管領侍衛官二員

    錦衣衛明盔將軍三十人

    神樞營紅盔將軍三十人

    丹陛、丹墀、及

    文華殿門左右

    錦衣衛擎執傘扇儀仗官校、四百十九人。荅應官校、六十六人

    旗手衛陳列金鼓旗幟官軍、一百三十五人

    隨侍營帶刀官舍、一百五十八人。荅應控馬等項官舍、二百二十人

    五軍□刀官軍、三百二人

    護衛官舍、一千五百八十二人

    凡將軍旗校人等、從各營衛於應直人員、照例差撥

    凡隨侍官舍、於公、侯、伯、都督、都指揮、指揮、千百戶之家、選人物端正、年力相應者、充指揮二員管領。從神樞營提調

    ○成化十四年、令選官舍一百五十六員名照舊設隨侍營。仍將所選舍人、分為三班帶刀。每班五十二員名。內除官舍二員名、領班。每朔望、照例輪班。

    千秋節、正旦、冬至、朝賀、三班一總帶刀

    ○弘治九年題準、照例會選。該支口糧、俱由府衛造冊、轉行關支

    ○隆慶六年議準、先撥送

    東宮侍衛、後遇登極乞恩。係校尉者、陞小旗。力士者、陞校尉。係軍者陞力士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三

    守衛【食錢牌面附】

    國初置都鎮撫司、總領禁衛。後又以親軍諸衛、分番守衛、而改都鎮撫司為留守五衛。每衛設指揮五員。關領

    內府銅符、日輪二員、點閘守衛官軍。夜亦如之。法例漸密。具載於後

    洪武二十七年

    聖旨榜例。自古到如今、各朝皇帝、差軍守衛皇城。務要本隊伍正身當直。上至頭目、下至軍人、不敢頂替。這等守衛、是緊要的勾當。若是頂替、幹係利害。撥散隊伍守衛、尤其利害。且如論隊伍守衛、撥那所軍。若用軍多、盡本所守衛。若用少、或五百、三百、二百、一百、務要整百戶守衛。若軍別無事故、各各見在衛所、其當該管軍人員、不行仔細檢點、照依原伍上直。致令小人賣放、或閒居在衛所、或私自縱放、不在衛所、點視不到。定將本管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總小旗、各杖一百。指揮降千戶、調邊遠。千戶降百戶、調邊遠。百戶降總旗、調邊遠。衛鎮撫降所鎮撫、調邊遠。總旗降小旗、調邊遠。小旗降做軍、調邊遠。如是受財賣放、以致隊伍不全。係是圍宿重事、不問贓多少、處以重罪

    ○一當直之時、不問全所、或一百戶上直。必定無全伍。何故無全伍、且如父母妻子、或死喪、或因病、或本身有病、或嫁娶、或公差、或囚事被監、或種植蔬菜五穀、看守果木、或婦人產難。此數等、皆是軍人有妨上直之時。理合明白開寫、是數事內、何等妨佔。自此等別無虛冒、難以問罪、理合逐件準說

    ○一若本無前條數事、倚法為姦、妄稱數事內一事、不行上直非官吏該管容縱、罪坐本軍、杖一百、流煙瘴。若所管官旗人等、受財冒為此事、不拘贓多少、處以重罪

    ○一軍人在京衛分近處、不出百里之外、死喪慶弔、許告假行。本衛親管官旗首領官吏、即時準告放行、以快人情。敢有留難、笞五十。上官罰俸一月

    ○一凡當直之日、務要各千戶、差調本管百戶、各帥本隊伍旗軍、一名一名、務要著實、不許頂替。若有事故、儘有事故開除。見在不問多少、從實當直。若將本隊伍一百戶軍、調故三四次當直。或一旗一直、兩旗一直、或五名一直、三名一直、多少不等、拆散隊伍。處以重刑、家遷化外

    ○一若死喪、親姻疾病、產難、隨即告知本管官旗、即時放行。毋得刁蹬留難。若有刁蹬留難、即時親身赴

    御前陳告。若當直之時、本身若有暴疾、本管官旗即放歸營所、請醫調治□看視遲慢、放回猶豫、致令病甚。親管小旗校一百、總旗杖九十、百戶住俸一月。其病軍食錢帶去、不必瑣碎來奏

    ○一若軍人別無餘丁、家有父母、或父、或母、一時染病、不能痊可。似這等軍、許不當直、告知明白、在家侍奉父母病疾。管甚麼十日、五日、半月、一月、不拘幾時、直待父母痊可、纔方上直。若父母病痊、及父母無病、詐稱有病。閘驗是實、治以重罪、輕則流入煙瘴

    ○一軍人單夫隻妻者、若妻有病、本軍許不上直。看覷妻室病痊之後、纔方上直。設或無病稱病、病痊不直。閘驗是實、調入煙瘴

    ○一若官旗首領官吏、不畏法度、擅將上直軍人、撥散隊伍。許本隊伍內、不問軍旗人等、赴

    御前陳奏。閘驗是實、賞鈔五十錠。作弊官吏、處以重刑

    ○一凡點大軍、病疾不許扛抬赴點。幼軍自十三赴點。十二以下、皆不赴點。止點視於營內

    ○一凡一應關請、有孕婦女不許入內。違者本管官旗杖一百。若不令官旗知會、若孕私入者罪坐本婦

    ○一凡當直之時、守衛何門、本日外人於內辦事、事畢、仍於本門回還。若自本門入、不自本門出、不問是何等人、卻被別門擒拏、雖係國戚、亦當即時奏聞區處。將所入之門、守直官旗軍人、俱各處以重刑。擒拏之門、直守軍旗受賞

    ○一凡整點大軍、本管官旗、私自縱令正軍不入隊伍。臨點之際、卻乃僱覓他人代替點視者官旗與僱覓之人、俱各處以重刑。有能首告者、賞鈔一百錠。官首告陞一階。總旗首告、陞百戶。小旗首告、陞百戶。軍人首告、陞百戶。仍賞鈔一百錠。本管官旗自行覺舉者、不在陞賞之例

    ○一在京軍人戶下壯丁多者或弟兄子姪、或見贅在戶女婿、凡遇上直、做工、公差、許輪流代替。不輪者聽。若遇出征調遣、正軍親行。正軍軟弱戶下壯丁願隨行代替者、亦聽。本管官旗首領官吏、敢有刁蹬者、杖一百罷職。總小旗首領官吏、邊遠充軍

    ○一遇朝參、先放直日都督、將軍、散騎、帶刀人員、及應直帶刀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進。然後百官進朝。不許攙越混雜

    ○一守衛官員、凡遇當直、須待朝後辰時、方許交班。違者問罪

    ○一凡內官、內使、小火者、出入各門。守門官軍務要搜檢精細、揣捏交襠、或將帶金銀?疋衣服等項、須憑勘合放出。或有公差幹辦事務、明白附寫。前去某處公幹。及辨驗身上衣服是何顏色、見數明白、隨即附記。事畢回還、依數點進。但有點對不同、即時奏聞

    ○一內官、內使、須要比對銅符、依前搜檢放出。若內官內使、出門本無銅符、及有銅符不行比對明白、輒便放出者、守門官軍、治以重罪

    ○一各處進納官物長解、及內府做工諸色人等、誤帶鈔貫等物入門。守門官軍務要用心搜檢、止當寄放、方許進門。若進門之時、搜驗潔淨、比候出門、搜出有帶出物件、即時拏奏

    ○一官員軍民人等、入奏事務、守衛官軍人等不許問其緣故。所將文書、亦不許開看。隨即徑直引奏。若擅問緣故、及將文書開看者、依律論罪

    承天門午門紅牌

    一官員人等、說謊者、處斬

    一凡大小官員奏事。語言不一、轉換支吾面欺者、斬

    凡各衛分定地方

    皇城四門、自

    午門左、至闕左門東、第五鋪。

    午門右、至闕右門西、第五鋪。

    端門左、至

    承天門左橋南。

    端門右、至

    承天門右橋南。

    長安左門、至外

    皇城以東、第六鋪。

    長安右門、至外

    皇城以西、第十一鋪

    以上該旗手、濟陽、濟州、府軍、虎賁左、金吾前、燕山前、羽林前、八衛官軍分守

    東華門左、盡左第十一鋪、東至東上門左。

    東華門右、盡右第一鋪、東至東上門右。

    東安門左、外盡左第十四鋪、內至東上南北門左。

    東安門右、外盡右第十四鋪內至東上南北門右以上該金吾左、羽林左、府軍左、燕山左、四衛官軍分守

    西華門左、盡左第一鋪、西至西上南北門左。

    西華門右、盡右第九鋪、西至西上南北門右。

    西安門左、外盡左第十二鋪、內至

    乾明門左。

    西安門右、外盡右第七鋪、內至

    乾明門右

    以上該金吾右、羽林右、府軍右、燕山右、四衛官軍分守

    玄武門左、盡左第五鋪、北至北上門、北上西門以左。

    玄武門右、盡右第四鋪、北至北上門、北上東門以右。

    北安門左、外盡左第十二鋪、內至北上西門外以左。

    北安門右、外盡右第八鋪、內至北上東門外以右。

    以上該金吾後、府軍後、通州大興左、四衛官軍分守

    凡各門守衛官、照依地方、各領銅符收掌守衛

    承天門承字號、

    東安門東字號、

    西安門西字號、

    北安門北字號、俱陰文右比。留守衛巡城官、領承字等四號銅符、俱陽文左比

    凡各門守衛官員、遇夜各領令牌、齎執巡警

    午門、領申字一號至四號。

    長安左右門、及

    東華門、領申字五號至八號。

    西華門、領申字九號至十二號。

    北安門、領申字十三號至十六號

    凡

    皇城、每日輪都督一員、帶刀千百戶一員、領申字十七號令牌、於內直宿。仍點各門守衛軍士。後都督裁革、改令五府僉書、侯、伯、每夜一員輪直

    凡內

    皇城四圍四十鋪、設銅鈴四十一箇。每更初、自闕右門發鈴、傳遞至闕左門第一鋪止。次日納鈴於闕右門第一鋪夜遞如初。外

    皇城四圍七十二鋪、銅鈴七十八箇。每更初、自

    長安右門發鈴、傳遞至

    長安左門止。次日納鈴於

    長安右門第一鋪、夜遞如初

    凡內

    皇城左右、每夕輪坐更將軍一百人、每更二十人

    凡內

    皇城四門、設走更官八員、於內府給領簿籍、每更、各門官交互往來、於簿上用印一顆為信

    東華門官、南至闕左門、北至

    玄武門。

    西華門官、北至

    玄武門、南至闕右門。其三門官吏、更赴

    東華、西華、二門、亦如之。隆慶三年甲明舊制。如總督上直官怠弛、不行稽查者、參究

    凡官員人等出入四門、無牙牌者、附寫水牌

    凡外

    皇城各門、設馬直百戶十八員、各領全伍、以備隨

    駕。成化四年。革馬直官軍、選精壯者、補宿衛

    凡守衛官、遇巡城官到來、將銅符比驗相同、方許點閘

    凡

    皇城四門巡視。宣德三年、令常差御史一員

    ○天順元年、添差給事中一員

    ○成化十一年、令留守衛官、每日巡行各門、點閘二次

    ○弘治二年、令每夜分行、亦點閘二次

    ○十年、令各門守衛官軍、隻日輪給事中、雙日輪御史、及兵部委官、點閘

    ○正德四年議準、留守五衛、每日輪指揮五員、領齎銅符、巡點內外門鋪官軍。遇夜、每更一員、逐一點視。仍令各門守衛官、置簿一扇、送簿印鈐。門吏輪守、每巡點官到、即將本人衛分、職名、註於該日該更之下、不到、不許填註、以便科道等官、不時稽考。其守衛員缺、就令督同選補

    ○隆慶二年議準、留守等衛指揮等官、兵部札行巡視郎中、嚴行各衛、常時巡察、晝夜點守。季冬會同巡視科道、分別勤惰、從實參舉。勤職者、陞用。曠職者、降調問罪

    ○六年。每衛專設點城指揮二員、上下半月、分管點閘

    凡守門內官、弘治十八年題準、磚城四門照舊。其餘各門、只以四員名為則、不許增添

    ○隆慶元年議準、守門內官、止許專司啟閉、關防鎖鑰但有仍前違例點閘、暗開騙局、科索官軍財物者、許官軍親訴科道、即時參究。若各該官軍啟閉非時、或地方失事、各門官止許具本題知、不許挾私妄參

    凡各門進出事件。宣德五年、令每日從守衛官具奏

    凡守衛官。天順五年令、有懸帶金牌、棄置兵仗、擅離信地者、錦衣衛官校、並巡視給事中、御史、拏送法司問罪、決杖一百、發遼東邊衛差操

    ○弘治元年、令

    皇城各門、各鋪、上直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總小旗、以至於軍、各遞降如洪武榜例、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所鎮撫亦降總旗。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寡、問罪、亦照前例降調。其留守五衛、晝夜輪流點城官員、但受財賣放者、一體參問降調。若止是巡點不嚴、以致軍士不全、問罪還職。其各該直宿官旗軍人、點視不到一二次者、送問、三次以上者、問發邊衛差操

    ○正德四年議準、營操官、選補守衛者、即將營操除豁

    ○又題準、守衛軍士、有躲閒代替、官有賣放私佔、辦納網巾菜蔬等項、俱聽巡視糾儀科道等官、參奏重治

    ○十六年、禁約守門官、科害軍人、並各衛指揮、千百戶人等、指稱科歛賣放者、從重治罪

    凡守衛官軍。原額共八千三百三十三員名。天順元年、令不許私相替換、及賣放偷閒、役使營私、辦納月錢、隱匿跟隨、需索供應、聽各官互相舉奏。指揮以下犯者、照例降調。其內官、內使、止許役用三名、或二名、亦不許離直遠出。違者、該管並點閘官、奏請發落。成化間、兵部奏請會同兵科揀選、汰其老弱殘疾者、退還原衛、照數於各衛選補。如不足、則於五軍等營、次撥官軍內選補。弘治九年因各衛各營、選補不足、奏行團營頭撥軍人選補

    ○十六年題準、各門守衛官員旗軍、逃亡首補、有願告的決、及不肯守衛、推稱的決罪犯違礙、本衛官吏受囑、輒改別差者、俱聽比較官查參究治。仍行法司、不許將守衛首逃、或為事旗軍的決、有礙收撥上直

    ○正德四年奏準、凡守衛官軍、聽點城科道等官、督同該衛掌印官、揀選不堪者、退還營衛。逃故者、照數補足。毋致缺少防衛

    ○萬曆二年、議所選汰、俱行職方司、將清勾解到軍人驗補

    ○四年議準、圍軍逃故、即呈巡視等衙門、著該營衛設法挨拏正身、並勾其戶丁代替。如果正身無獲、別無戶丁、方許照缺於五軍等三大營選補。各該管把總等官、逃軍十名以上者、俟年終聽巡視等衙門、一體查參重究

    凡查點守衛軍。隆慶二年題準、守衛官軍、三日一班輪換。務以辰時為期、必待新者至、舊者方回。如有先時而去、及後時不來者、即作不到一次、許留守衛官、查報治罪

    ○又題準、守衛官軍、如查點一次不到者、重責記簿。二次不到者、扣本月直米一半。三次不到者、全扣。類總開送戶部、臨倉扣除。官軍通同欺隱者、參究

    ○五年題準、內外周圍紅鋪。兵部轉行巡視郎中、嚴督官軍、常川在鋪看守。如遇換班、亦須交代明白。每月終、具結投遞

    ○又題準、守衛官軍、點驗正身、置牌編伍、約束稽查。仍前影射躲避者、事發、依例遣發煙瘴衛分

    ○六年題準、將旗手等二十衛軍士、備造各軍真正姓名年貌文冊。仍置木牌、明書年貌、給與本軍懸帶。務要牌冊相同、聽各衙門不時點驗。如有代替等弊、參治

    凡私役守衛軍。正德九年奏準、

    皇城內外守衛軍士、各該侯伯並守衛內外等官、不許擅撥做工。違者、許科道官劾奏治罪。把總等官拏問、照私役操軍例降級

    凡守衛軍器。成化十二年、令

    皇城守門內臣、督令各該官軍、俱照分守地方披戴盔甲、列持器仗、逐人檢察。其城外紅鋪、並九門軍器等件、亦要(木朔)架整齊、以時執把。俱不許散漫怠玩。違者、許點城官、並兵部查問

    ○正德四年題準、凡各衛官軍盔甲器械、有損折破壞者、三年一換、工部仍委官點視

    ○十三年題準、點城科道等官、陸續揀選換補、不拘限期

    ○隆慶五年議準、仍照舊、三年一換

    ○萬曆十一年題準、每遇三年照例呈請兌換軍器、各軍有老弱頂名者、逐名更補

    凡守衛官軍下班。萬曆十一年題準、守衛紅盔明甲官軍、每月除上直日期外、令下操三日、隸神樞八營操演。圍子手、亦除分班更直外、隸五軍備兵營、一體隨操

    凡

    皇城九門吏役關防。成化二十二年、令各鑄關防。凡錢糧文書進出用使、計關防共三十三顆、撥門吏共四十八名收管。其所支月糧、俱在兵部。役滿之日、武庫司起送吏部

    午門、吏四名、關防三顆。

    端門、吏四名、關防三顆。

    承天門、吏四名、關防三顆。

    長安左門、吏三名、無關防。

    長安右門、吏三名、關防三顆。

    東安門、吏三名、關防三顆。

    東中門、吏一名、關防三顆

    東上門、吏二名、關防二顆。

    東上北門、吏一名、關防三顆

    東上南門、吏一名、關防二顆。

    西安門、吏四名、關防二顆。

    西上門、吏四名、無關防。

    西中門、吏四名、無關防。

    北安門、吏四名、關防四顆。

    北中門、吏二名、關防二顆。

    北上門、吏四名、無關防。

    凡各門進納錢糧。弘治十四年、令所在守門軍士、及門吏、邀索財物者、聽點城、及巡視科道官、參提問罪

    凡常朝門禁。成化十二年奏準、每日

    長安左右門初開。先放常朝、及見、辭、等項官吏盡絕、方許驗牌放進各監局工役人等。有攙越混進、及夾帶財物、入內買賣者、守衛官具奏治罪

    ○弘治元年奏準、朝參文武官、隨從官吏人等、俱官給木牌懸帶、守衛官辨驗放入。其謝恩、見辭、工滿囚人、進春、進歷、送納錢糧、諸色人等、經該衙門給與牌面。事畢、放回。人數多者、給印信手本、送守衛官照入

    ○正德四年題準、朝參官員跟隨人役、照例、大臣三人、餘者一人

    ○嘉靖三年題準、公侯駙馬伯、並文武大臣、除朝賀、陪祭、更換衣服、及議事、會審、許帶執事官吏外。若當期止許帶三人、其餘官員二人、俱要懸帶本衙門牌面

    凡朝門雜禁。成化七年奏準、各門守衛官軍、務遵舊制、嚴加搜檢。但有無名之人、及假帶牌面者、就便拏送究問

    ○弘治元年令、

    長安左右門、鹿角柵、與儻眾木內、正街空地、不許人畜作踐污穢擠塞。犯者、許錦衣衛旗校緝拏送問

    ○又令、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入禁門交結者、各門官仔細盤詰、拏送錦衣衛、著實打一百、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

    ○七年令、

    長安等門、不許閒雜之人、出入賣物穿走。違者、許兵部、及巡視官、將守門官軍參究

    ○十三年奏準、凡左道邪術、及燒煉丹藥之人、擅入

    皇城、夤緣求進、而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搜拏者、參奏治罪

    ○嘉靖十四年題準、守衛官軍該直之日、不許擅離直所。若有擔荷背?、或背

    闕踞坐、俛臥

    御橋、直趨

    禁道、及婦人假裝男子、入內訴冤者、擒拏、參送法司問罪

    ○隆慶五年議準、官員輿馬牀扇、不許擁入東西長安門鹿角柵內。及軍民工匠人等、不帶牌面、及手本無名、並服色不正、器物應禁者、俱不準入。如有違者、許守衛官軍、拏送巡視衙門參究

    凡守衛軍士食錢。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上十二衛、守衛隨駕軍人、每名一直三日、食錢鈔三百文。先期一日、令各衛、將軍名數目、手本報進

    內府。兵部官一員攢類軍名、並該支鈔錠總數、送禮科關鈔。令該管守衛官領去給散。如有公差患病名數、食錢明白扣除。不許將軍人頂替冒支

    凡

    皇城四門廚房。洪武二十八年、各設恩軍、為守衛軍士、做造飯食。

    長安左右門廚房二所。恩軍二百二十五名。管軍百戶二員。金吾前衛鎮撫司帶管。

    東安門廚房一所。恩軍九十七名。管軍百戶一員。羽林左衛鎮撫司帶管。

    西安門廚房一所。恩軍一百一十名。管軍百戶一員。金吾後衛鎮撫司帶管

    ○永樂七年以後、每官軍守衛三日、於京倉支直米五升

    ○正統六年、復設各門廚房。分調南京原額恩軍一百名、及於在京撥補、共五百名。簡選百戶五員、分領造飯

    ○弘治二年、復停止造飯。每直三日、於各門內倉支米五升★各恩軍改隸內官監差使、輪派寶善門灑掃掛燈。正德二年奏準、不許分送做工、及別項差用。今除節年逃故外、見在止一百七十六名、仍隸內官監、分屬金吾前後、羽林左右、四衛帶管食糧☆

    ○萬曆二年題準、旗手等二十衛守衛軍士、每月將見在守衛直宿官軍實數、並實支月糧文冊二本、赴司掛號。一本轉送戶部、撥倉支糧。其官軍該班、不得支糧者、候下班補給

    凡牌面。洪武二十六年定、隨

    駕官員、力士、校尉、須憑牌面守衛。其牌面、

    內府印綬監掌管。輪直官員人等、於簿上明白附寫花名、畫字給領。如遇下直、務要交割明白勾銷、庶無差失。其在外新設衛所、申索守禦夜巡銅牌、須要定奪數目、編置字號、行移禮部鑄造、就送該部給發

    ○正德四年題準、尚寶司督同各守衛官、備查各衛銅牌。某衛、該某號牌面若干。某牌、係某軍懸帶。遇交班之時、必須兌換明白、方許回還、旗手等二十衛、年終各造文冊、送司備照★今附造年貌文冊內☆該司仍委官查點。如有損失將本軍並該管官員、參究治罪、責限挨尋、限外不獲、方許給補

    凡

    皇城外各鋪。萬曆十一年議準、每三年移諮工部修理。三年限內、有作踐損壞者、將督鋪指揮等官參治。仍責令修葺、不許科歛軍人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四

    力士校尉【王府校尉附】

    國初用力士、校尉、隨從直

    駕。洪武二十六年定、於民間丁多相應人戶內、僉點有力精壯、無過犯體氣之人應當。皆撥錦衣旗手等衛著役。如有事故、即照原籍、另戶僉補。如解到部、照依所補姓名、送發該衛。果係在逃正身、就送該衛發落。若正身不獲、解到戶丁、照地方發遣充軍、仍挨勾正身。後為定例。初力士隸旗手衛。後亦隸錦衣、及騰驤四衛。惟校尉隸錦衣衛如故

    凡力士校尉收充。天順二年奏準、民人投充力士校尉者、行原籍官司、查無違礙、方準收役

    ○六年、令凡人材不識字者、改充力士校尉。女戶

    欽陞官員、子孫例無承襲者、將軍子、試量身力不及者、俱收充校尉

    ○成化十四年奏準、力士校尉病故、或老疾不能應當、其子孫告替補者、行移該衛、查係在營生長冊籍有名、無違礙者、具奏收役。雖例不勾丁、而子孫願替補者、亦準查收

    ○弘治十三年奏準、凡校尉事故、須冊籍內親子弟姪替補。若將別姓詐冒替補者、問罪。官旗調外衛差操、冒替之人、亦調衛充軍

    ○嘉靖二年題準、錦衣衛將軍事故、不係侍直年深授官者、止許親男收充校尉一輩。不許將弟姪、及房族認戶人等收補、躲避民差

    ○三年議準、錦衣等衛力士校尉、不許買窩冒頂、及異姓外孫女戶、買求該管官旗、州縣裡書、朦朧起送替補。其遇該替役、並清理解到等項、兵部將編軍冊、科道清查文冊、查對姓名相同、方令收補。但冊內無名者、查發原籍、聽當民差

    凡老疾釋放。永樂五年奏準、力士校尉、係民間僉充者、例不勾丁、如有老疾、聽於歲終具告兵部、行該衛勘明、具奏釋放

    ○天順元年

    詔、錦衣旗手武驤等四衛力士校尉、有年六十以上、及殘疾不堪差操、已告在部、不問有無保結、悉放寧家

    凡戶丁勾補。永樂五年奏準、僉充力士校尉、若逃回病故、或老疾不堪者、仍勾其戶丁、補當一輩。若係原祖充當而在逃者、發冊清勾到部、送問、發衛著役。原逃事故、解到戶丁補役者、發衛查收。凡四丁抽僉者、病故俱勾補

    ○正德八年題準、兩京旗校力士、有在逃一年之內、聽其首告。查無違礙、初犯準令復役、再犯調衛充軍。若一年之外、曾經造冊清勾者、不許首告。止許原籍官司拘解。如正身病故、具結將應解戶丁解補

    ○十年題準、今後校尉力士逃回、務要挨拏正身到官、追妻起解。其例該調衛之人、月久不獲、就將戶丁照例調衛。若原逃病故、方將應繼戶丁、解補原伍

    凡各處解到故絕校力戶丁、行武庫司查非近年清勾者、不準。屬北直隸、限五年以內、屬南直隸、河南、山東等處、限十年以內、奉有清單、查無違礙者準補

    凡首逃校力、不及三五月者、查明收復。一年之上、及逃二次者、送問、復役。三次者、送問、調衛充軍

    凡冒濫查革。弘治十六年

    詔、錦衣衛校尉、專係直

    駕人役。近年多有奏討投託、濫佔跟用、因而令其幹辦私事、脅制害人。該衛盡行查明取回

    ○令錦衣衛旗校人等、除弘治年間、編軍冊內見在數目外。其餘詭名頂補、在逃故絕等項人役、冒濫食糧者、戶兵二部各選差屬官、會同科道、及本衛公正官、查議裁革

    凡罪犯問擬。弘治十三年奏準、校尉犯該一應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項罪名。但係行止有虧者、俱調衛充軍。其詐冒校尉巡捕名色、佔宿公館、妄拏平人、嚇取財物、生事扇惑、擾害軍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所在軍衛有司驛遞等衙門、阿從故縱者、各治以罪

    ○嘉靖六年題準、今後錦衣衛校尉、有犯斬絞重罪、不分處決監故、解來戶丁、並隨營子孫替補、俱照總小旗事例、一體調衛

    凡兩京、鳳陽、承天、各

    皇陵校尉、行錦衣衛撥發十名看守。逃絕照數奏補

    凡

    公主出府、奏討校尉、準行錦衣衛撥校尉三名、軍三十七名。隆慶三年奏準、駙馬病故、仍留原撥校軍、看守府第

    凡

    皇親奏討校軍、準行錦衣府軍前二衛、照例撥給三十名。分外請乞者、不準

    凡

    親王府校尉。弘治六年令、

    親王出府、行錦衣衛撥隨侍校尉六百名

    ○又令、

    親王出府、先行摘撥校尉三百名、軍人六百名。內一百名、為背什物之數、暫令在京隨侍。其餘軍校八百名、聽兵部臨期具奏、於附近衛撥軍五百名、改輳羣牧所軍三百名、改充校尉

    ○七年奏準、

    親王隨侍校尉、至就國之日、聽以一半從行。於附近衛所、撥軍餘補數。其一半存留在京、以備

    各王出府聽用

    ○嘉靖九年議準、

    親王府食糧軍校、除正數外、每正丁下、量留餘丁一名、或二名供貼。餘俱分撥缺人

    郡王將軍位下使用。若

    親王封國日淺、餘丁撥用不敷、仍照例僉補

    ○萬曆十年議定、革除

    親王墳所、給守墳軍校五名

    凡

    郡王府校尉、成化元年題準、滿三十名者、不必增添

    ○弘治六年令、

    郡王出府、行各該護衛、撥校尉三十名。無護衛、於各衛軍餘、及民間僉點

    ○八年題準、

    親王子應封郡王者、將至十四歲、預先具奏、量於護衛、或民間、僉撥校尉三十名應役

    ○嘉靖八年題準、

    郡王新封、應得校尉、以二十四名為額。原係護衛僉撥者、仍於本衛僉撥。其不係護衛僉撥者、有護衛處、該衛撥與軍餘十二名、民間僉派十二名。無護衛處、俱於民間僉派。舊封

    郡王、已派三十名者、不必減革。校丁逃亡死絕、至二十四名以下、方許僉補

    ○萬曆十年議定、

    郡王不拘、舊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為額。如前例僉撥。其民校每名、每年於徭編內。徵銀十二兩、解布政司轉發該府、僱人代役。原撥民校、掣回有司當差。如有佔吝不發者、聽撫按官參究。其絕封

    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徵銀僱役外。其餘民校、盡數發還有司

    凡

    王府校尉僉補。弘治六年令、各處

    王府、除原之國

    欽賜校尉、子孫承繼者、照舊關支糧米。其餘民間僉充投充等項、止免差役、不許支糧

    ○正德十二年題準、

    親王位下、民校逃故、照舊僉解補役。

    郡王以下、民校有不願應役、及新僉補役者、許追銀十二兩、交與教授領回、僱人代役。願當者、仍從其便

    ○十五年、令各府原額軍校逃故者、照例勾取。不足之數、就於本府軍校餘丁內僉補、不必僉補民役、累害小民

    ○嘉靖八年、令各處新封

    王府、應僉民校、及舊役逃故消乏者、俱照例於均徭內、每名、帶徵銀一十二兩、解府僱人代役。在府舊役民校、情願應當、聽從其便。不願者、亦照例徵銀、解發僱役

    ○九年題準、

    王府力士校尉事故、以選退將軍兒男、相兼充補。不必行有司另僉

    ○十八年議準、各府軍校故絕逃亡、無從勾解者、聽將見在軍校、真正子孫補當。不許將民丁無藉之徒、濫收頂補

    凡看府人役。嘉靖三十八年奏準、

    親王宮眷、迎取來京者、兵部照例撥給校尉八十名、看守府第

    凡

    宗室儀從。成化五年令、

    宗室將軍數多、僉換校尉、難為常例。其餘只用儀從

    ○二十二年令、

    宗室將軍、不許抵換校尉、只照舊例撥與。從人跟用。今後奏討抵換者、不必覆奏

    ○弘治六年令、將軍以下、撥儀從二十名。不得用校尉

    凡各

    王府回還校尉、祖係民僉、並將軍改充故絕者、不準清補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五

    驛傳一

    自京師達於四方、設有驛傳。在京曰會同館、在外曰水馬驛、並遞運所、以便公差人員往來。其間有軍情重務、必給符驗以防詐偽。至於公文遞送、又置鋪捨以免稽遲。及應役人等、各有事例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天下水馬驛、遞運所、專一遞送使客、飛報軍情、轉運軍需等項。合用馬驢船車人夫、必因地裡要衝偏僻、量宜設置。其僉點人夫、設置馬驢船車什物等項、俱有定例。須要常加提督有司整治。或差人點視。不許空歇。但有人夫馬驢船車什物損壞缺少、將有司並驛所當該官吏坐罪。仍督併修理補買

    ○又定、凡新開地方、堪設驛分、遞運所。或舊設驛所相離窵遠、往復不便、可以添設。差人踏勘明白。取勘彼處鄉村市鎮、畫圖貼說回報。驗其裡路、遠近相同、應設驛所、船車馬驢數目具奏。移諮工部蓋造衙門。吏部銓官。禮部鑄印。合用人夫、行移有司照例僉點

    會同館

    國初改、南京公館為會同館。永樂初、設會同館於北京。三年、併烏蠻驛入本館。正統六年、定為南北二館。北館六所。南館三所。設大使一員。副使二員。內以副使一員、分管南館。弘治中、照舊添設禮部主客司主事一員、專一提督

    凡館夫。額設四百名。南館一百名。北館三百名。專造飯食、以供使客。內順天府所屬、僉充三百四十七名、俱三年一代。直隸真保等七府、僉充五十三名、俱一年一代。其法司囚人、問充館夫逃者、就發本館永遠充役

    ○弘治十三年奏準、會同館夫、供役三年、轉發該管有司收當民差。另僉解補。不許過役、更易姓名、捏故僉補。違者官吏一體坐罪。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館無籍軍民人等、用強攬當者、俱問發邊衛充軍凡庫子七名、俱大興、宛平、二縣僉充

    凡馬驢鋪陳。本館額設馬一百七十一匹。派順天府五十三匹、鎮、常、蘇、三府三十二匹、浙江紹興府四匹、江西南昌、撫、信、饒、袁、五府八十二匹。驢一百三十七頭、俱順天府所屬驗糧編當。上鋪陳一副、銀十五兩。每年於上馬、每匹扣銀五兩。中鋪陳一副、銀十二兩。每年於中馬、每匹扣銀四兩。下鋪陳一副、銀九兩九錢九分。每年於下馬、每匹扣銀三兩三錢三分。候三年一次行順天府置買。送部驗中。發館應用

    ○正德四年題準、會同館上馬、每匹馬價、鋪陳、鞍轡、工食、草料等項、共徵銀四十五兩。中馬、四十一兩。下馬、三十八兩三錢三分。南京會同館、及各驛上馬、每匹徵銀四十二兩。中馬、三十八兩。下馬、三十五兩三錢三分。每年俱於糧耗內、帶徵完足。係兩京會同館者、各差的當人員、限年終起批、解赴兩京兵部交割。若違限一箇月以裏到部、先將領批人員送問。各該司府官參行住俸。係河南、山東、北直隸各驛者、各該巡按御史每年正月內、差官前去各該司府、領回前銀。如不該置鋪陳之年、將鋪陳銀兩、扣數寄庫。其餘工食、草料、馬價、盡數給馬伕收領

    凡夷人飯食、用糧米一百石。進貢馬匹、象隻、用草一千束、豆一百石。本館每年俱申戶部支給

    凡接待各

    王府公差進奏人員、及四夷朝貢使客。原設馬驢館夫、鋪陳什物、俱有定額。兵部委官提督點視。如有馬驢倒死、伕役在逃、鋪陳不整、照例勾解買補。應合給驛、應得腳力者、填寫勘合、發館起關應付。其南京會同館、從南京兵部一體委官提督

    凡各

    王府公差人員、及遼東、建州、毛憐、海西等衛女直、朵顏三衛達子、土魯番、撒馬兒罕、哈密、赤斤罕東等衛回回、西番法王、洮岷等處、雲貴、四川、湖廣、土官番人等、俱於北館安頓。迤北、瓦剌、朝鮮、日本、安南等國、進貢陪臣人等、俱於南館安頓。四夷使臣、除有例開市交易外、不許往來街市。交接閒人。違者將該管人員、參送問罪

    凡遇夷人朝貢之時、館夫人等在館供事者、俱懸帶官給火印木牌、照驗出入。事畢、赴本館交收

    幾

    聖駕上

    及

    親王之國、隨侍護從人員數多、會同館馬匹不敷。嘉靖三十九年議準、行取京營騎操馬、揀撥五千匹、各整備鞍轡候用。隆慶二年上

    陵、取車二百二十輛、裝載

    上用什物。又紅綠車二十七輛、每輛用騾五頭。議準、暫用各州縣原編防秋車輛。奏行順天府先動官銀、每騾一頭、給銀五錢、僱用。事完、行督撫各差御史查贓罰補還

    大明會典 水馬驛

    水馬驛上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馬驛、設置馬驢不等。如衝要去處、或設馬八十匹、六十匹、三十匹。其餘雖非衝要、亦係經行道路、或設馬二十匹。十匹。五匹。大率上馬一匹、該糧一百石。中馬一匹、該糧八十石。下馬一匹。該糧六十石。其僉點人戶、先儘各驛附近去處僉點。如果不敷、許於相鄰府縣點差。如一戶糧數不及百石者、許眾戶輳數共當一夫。其收買馬匹鞍轡氈衫什物、驛夫各照田糧驗數出備

    ○一、各驛馬匹、須分上中下三等。馬膞上懸掛小牌、明寫等第、憑符應付

    ○一、各驛馬伕、須置銅鈴。遇有緊急公務、將懸帶馬上。前路驛馬專以聽候鈴聲、隨即供應、不致妨誤

    ○一、各驛馬鞍、已置木綿及氈塌軟坐。經過使客、不許將氈衫於馬鞍上墊坐。如遇陰雨、方許給付氈衫雨帽

    ○凡水驛設船不等。如使客通行正路、或設船二十隻、十五隻、十隻。其分行偏路、亦設船七隻、五隻、大率每船該設水夫十名。於有司人戶納糧五石之上、十石之下、點充。不拘一戶二戶相合、俱驗所該糧數、輪流應當

    天下見設水馬驛

    順天府★舊有懷柔縣古北口。豐潤縣永濟各驛、俱革。薊州公樂驛。嘉靖十六年移改☆

    良鄉縣 固節驛

    通州  和合驛★萬曆四年移張家灣、改水驛☆

    潞河水馬驛

    三河縣 三河驛

    武清縣 河西水驛

    楊村驛

    昌平州 榆河驛★嘉靖三十四年改隸永安城內☆

    順義縣 順義馬驛

    密雲縣 密雲驛

    涿州  涿鹿驛

    薊州  漁陽驛

    玉田縣 陽樊驛

    豐潤縣 義豐驛

    遵化縣 遵化驛

    石門鎮驛

    直隸

    永平府 遷安馬驛

    灤河馬驛

    蘆峯口驛

    遷安縣 灤陽馬驛

    七家嶺驛

    撫寧縣 榆關驛

    保定府★舊有淶水縣塔崖馬驛、嘉靖三十六年革。唐縣軍城驛。萬曆九年革☆

    金臺馬驛

    陘陽驛★嘉靖元年添設

    安肅縣 白溝驛

    定興縣 宣化驛

    新城縣 汾水驛

    慶都縣 翟城驛

    雄縣  歸義驛

    易州  清苑馬驛

    上陳驛★嘉靖三十六年、移置紫荊關新城☆

    河間府★舊有任丘縣新中驛。革☆

    河間縣 瀛海馬驛

    獻縣  樂城驛

    阜城縣 阜城驛

    任丘縣 鄚城驛

    交河縣 新橋驛

    富莊驛

    青縣  流河驛

    興濟縣 乾寧驛

    靜海縣 奉新驛

    楊青驛★隆慶二年自武清縣改屬☆

    景州  東光驛

    吳橋縣 連窩驛

    滄州  磚河驛

    真定府   伏城驛★萬曆四年自曲陽縣改屬☆

    恆山驛

    井陘縣 陘山驛

    獲鹿縣 鎮寧馬驛

    欒城縣 關城馬驛

    定州  永定驛

    新樂縣 西樂驛

    趙州  鄗城驛

    柏鄉縣 槐水驛

    順德府

    邢臺縣 龍岡馬驛

    內丘縣 中丘馬驛

    廣平府

    永年縣 臨洺馬驛

    邯鄲縣 叢臺驛

    大名府★舊有本府艾家口、濬縣新鎮、平川、內黃縣黃池、各水驛。俱嘉靖四十五年革☆

    應天府★舊有江浦縣東葛城驛。隆慶元年革☆

    龍江水馬驛

    江東馬驛

    江寧縣 大勝驛

    江寧馬驛

    句容縣 龍潭水馬驛★嘉靖四十五年革。萬曆二年☆

    直隸

    鳳陽府★舊有懷遠縣塗山、柳灘。五河縣安淮。潁州劉龍、柳河口。潁上縣江口。甘城。太和縣和陽、界溝。壽州新站、壽春。泗州龍窩各驛。俱革☆

    濠梁水馬驛

    鳳陽縣 王莊馬驛

    臨淮縣 紅心馬驛

    定遠縣 池河馬驛

    張橋驛

    泗州  泗水驛

    宿州  睢陽驛

    百善道驛

    大店驛

    夾溝驛

    靈璧縣 固鎮驛

    潁州  潁川水驛

    廬州府★舊有西山口、坡岡、各驛。俱革☆

    金斗驛

    合肥縣 派河驛

    護城驛

    舒城縣 梅心驛

    三溝驛

    無為州

    巢縣  鎮巢驛

    高井馬驛

    淮安府★舊有本府崇河、滿浦、清河縣金城。□陽縣僮陽。海州興國莊。贛榆縣王坊、東海、上莊各驛。俱革。又清河洪澤驛。隆慶元年革。桃源縣古城。邳州直河、辛安各驛。嘉靖四十五年革。俱改巡檢司☆

    淮陰驛

    清河縣 清口水驛

    桃源縣 桃源水驛

    邳州  下邳驛

    宿遷縣 鍾吾驛

    揚州府★舊有儀真縣迎鑾驛。革☆

    廣陵驛

    江都縣 邵伯驛

    儀真縣 儀真水驛

    高郵州 盂城驛

    界首驛

    寶應縣 安平驛

    蘇州府★舊有崑山縣寧海、吳江縣松陵各驛。俱革☆

    姑蘇驛

    吳江縣 平望驛

    常州府

    武進縣 毗陵驛

    無錫縣 錫山驛

    鎮江府★舊有丹陽縣呂城驛。革☆

    炭渚驛★嘉靖四十五年革。萬曆三年復☆

    京口驛

    丹陽縣 雲陽驛

    寧國府★舊有宛陵驛。嘉靖四十三年革☆

    池州府

    貴池縣 池口驛

    李陽河驛

    銅陵縣 大通驛

    太平府

    當塗縣 採石驛

    繁昌縣 荻港驛

    蕪湖縣 櫓港驛

    慶府  同安驛

    桐城縣 陶衝驛

    呂亭驛

    潛山縣 青口驛

    太湖縣 小池驛

    宿松縣 楓香驛

    望江縣 雷港驛

    和州★舊有祁門、雍家城、含山縣界首各驛。俱革☆

    當利馬驛

    州   大柳樹驛

    滁陽驛

    徐州★舊有石山驛。嘉靖四十五年革☆

    利國監驛

    黃河東岸馬驛

    桃山馬驛

    彭城馬驛

    房村驛

    夾溝驛

    沛縣  泗亭驛★隆慶元年移夏鎮☆

    浙江

    杭州府★舊有海寧縣長安驛。革☆

    吳山驛

    武林驛

    錢塘縣 浙江驛

    富陽縣 會江驛

    興府  西水驛

    崇德縣 皁林驛★嘉靖十五年自桐鄉縣改隸☆

    州府  苕溪驛

    寧波府★舊有本府安遠、奉化縣西店各驛。俱革☆

    四明驛

    車廄驛

    奉化縣 連山驛

    紹興府★舊有山陰縣錢清、上虞縣曹娥各驛。俱革☆

    蓬萊驛

    會稽縣 東關驛

    餘姚縣 姚江驛

    蕭山縣 西興水驛

    台州府★舊有黃巖縣丹崖驛。萬曆九年革☆

    赤城驛

    天台縣 桑州驛★嘉靖四十五年自寧海縣改屬☆

    寧海縣 朱家嶴驛

    白嶠驛

    金華府★舊有湯溪縣湯溪、武義縣茭道各驛俱革☆

    雙溪水馬驛

    蘭谿縣 濲水驛

    永康縣 華溪驛

    衢州府★舊有本府信安龍游縣龍丘、常山縣草蘋、新站各驛俱革☆

    上航埠頭水馬驛

    龍游縣 亭步水馬驛

    常山縣 廣濟渡水馬驛

    州府  富春驛

    桐廬縣 桐江驛

    溫州府

    永嘉縣 象浦驛

    樂清縣 館頭驛

    嶺店馬驛

    西皋水馬驛

    窯嶴嶺馬驛

    州府  括蒼水驛

    青田縣 芝田驛

    縉雲縣 丹峯驛

    江西

    南昌府 南浦驛

    南昌縣 市汊驛

    武陽驛

    新建縣 吳城驛

    樵舍驛

    豐城縣 劍江驛

    進賢縣 鄔子驛

    州府  芝山驛

    安仁縣 紫雲水驛★舊為水馬驛。嘉靖七年改☆

    餘幹縣 龍津水驛

    廣信府

    上饒縣 葛陽馬驛

    玉山縣 懷玉水馬驛

    弋陽縣 葛溪驛

    鉛山縣 車盤驛

    鵝湖驛

    貴溪縣 薌溪驛

    康府  匡廬驛

    都昌縣 團山驛

    江府  潯陽驛

    湖口縣 彭蠡驛

    彭澤縣 龍城驛

    建昌府

    南城縣 旴江驛

    撫州府★舊有金谿縣石門驛。革。臨川縣清遠驛。隆慶元年革、改巡檢司☆

    臨川縣 孔家渡驛

    臨江府

    清江縣 蕭灘驛

    新淦縣 金川驛

    峽江縣 玉峽驛

    新喻縣 羅溪驛

    吉安府

    廬陵縣 螺川驛

    泰和縣 白下驛★嘉靖二十三年。以浩溪、淘金、二驛。併設☆

    吉水縣 白沙驛

    萬安縣 皁口驛

    五雲驛

    州府  秀江驛

    分宜縣 安仁驛

    贛州府★舊有本府上館驛。革☆

    水西驛

    攸鎮驛

    安府  橫浦水馬驛

    大庾縣 小谿水馬驛

    南康縣 九牛水驛

    南埜水馬驛

    湖廣

    武昌府

    江夏縣 夏口水驛

    將臺馬驛

    金口水驛

    東湖馬驛

    山陂馬驛

    嘉魚縣 石頭口水驛

    簰州水驛

    魚山水驛

    蒲圻縣 官塘驛

    鳳山驛

    港口驛

    鹹寧縣 鹹寧馬驛

    興國州 富池水驛

    漢陽府★舊有漢陽縣三汊、蒲潭各驛。俱革☆

    漢陽縣 蔡店馬驛★嘉靖四十一年復設☆

    漢川縣 劉家驛

    承天府★舊有沔陽州深江、漢津、浢河各驛。俱革。京山縣東廊馬驛。萬曆九年革。潛江縣白洑水驛。嘉靖二十六年以候埠驛改。萬曆九年革☆

    石城水馬驛★舊為石城驛。嘉靖十年改☆

    豐樂河水馬驛★嘉靖十八年以魚料驛遷改☆

    鍾祥縣 舊口水驛

    郢東馬驛

    沔陽州

    景陵縣 乾灘驛

    荊門州 荊山馬驛

    建陽馬驛

    麗陽馬驛

    石橋馬驛

    襄陽府★舊有宜城縣蘇家湖、光化縣酇陽各驛。俱革☆

    襄陽縣 漢江水馬驛

    潼口驛

    呂堰馬驛

    宜城縣 鄢城水馬驛

    均州  均陽水驛

    界山馬驛

    鄖陽府

    鄖縣  鄖陽水驛

    德安府

    應城縣 城北馬驛★嘉靖二十八年以沙湖驛遷改☆

    黃州府★舊有黃岡縣臨皋驛。革☆

    齊安水馬驛

    黃岡縣 李坪驛

    陽邏水馬驛

    蘄水縣 浠川驛

    巴水驛

    蘭谿驛

    蘄州  蘄陽驛

    西河驛

    廣濟縣 雙城驛

    廣濟驛

    黃梅縣 停前驛

    荊州府★舊有江陵縣城東、松滋縣潘家谿、石首縣柳子、夷陵州宜都縣白羊各驛。俱革☆

    荊南驛

    石首縣 石首水馬驛★嘉靖十年以石首、通化、二驛。併改☆

    調絃驛

    公安縣 孱陵水馬驛

    孫黃驛

    民安驛

    監利縣 塔市驛

    枝江縣 流店驛

    夷陵州 黃牛驛

    鳳棲驛

    白沙馬驛★嘉靖二十五年以屈谿驛遷改☆

    歸州  建平驛

    巴東縣 巴山驛★嘉靖三十六年議將萬流驛、水夫、館庫、並摘抽歸州、夷陵、二遞運所、水夫、協助本驛★

    嶽州府★舊有臨湘縣鴨欄、灃州順林、華容縣明山、古樓、黃家各驛。俱革☆

    巴陵縣 岳陽馬驛

    鹿角水驛

    臨江馬驛

    臨湘縣 城陵水驛

    長安馬驛

    雲谿馬驛

    華容縣 華容馬驛

    平江縣 大荊驛

    澧州  蘭江水馬驛

    清化馬驛

    安鄉縣 南平驛

    長沙府★舊有湘陰縣磊石、營田各驛。俱革。長沙縣彤關驛。萬曆元年革☆

    長沙縣 臨湘驛

    湘潭縣 湘潭驛

    都石水驛

    湘陰縣 笙竹水馬驛

    醴陵縣 荷塘馬驛★隆慶四年以泗州驛移改☆

    淥口驛

    寶慶府★舊有本府資江、新化縣新化各驛。俱革☆

    衡州府★舊有衡陽縣新塘、耒陽縣耒江各驛。俱革☆

    衡陽縣 臨烝水驛

    七里水驛

    衡山縣 皇華水驛

    黃堡驛★萬曆元年以霞流水驛、改設於黃茅堡、為腰站☆

    常寧縣 河洲水驛

    柏坊水驛

    常德府★舊有武陵縣和豐、龍陽縣武口各驛。俱革☆

    武陵縣 大龍馬驛

    府河驛

    桃源縣 桃源驛

    高都驛

    新店驛

    鄭家驛

    龍陽縣 河池水馬驛★嘉靖十年以河池驛改☆

    辰州府★舊有沅州安江、竹寨各驛。俱嘉靖四十五年革。盧溪縣武溪驛。隆慶二年革☆

    江口驛

    沅陵縣 界亭驛

    辰陽馬驛

    北溶驛★嘉靖四十五年以清浪驛、裁併本驛、移於結灘地方☆

    馬底驛

    怡容水驛

    盧谿縣 船溪驛

    辰谿縣 辰陽水驛

    山塘馬驛

    沅州  懷化驛

    羅舊驛

    銅安驛

    盈口驛

    盧黔驛

    沅水驛

    便水馬驛

    晃州馬驛

    永州府★舊有零陵縣方瀲、東安縣石期各驛。俱萬曆九年革☆

    零陵縣 湘口水驛

    祁陽縣 歸陽驛

    三吾驛

    排山驛★原係瀟南馬驛。嘉靖十七年移改☆

    道州  麻灘驛

    靖州

    會同縣 洪江驛

    郴州★舊有本州郴江、永興縣皇華各驛。俱革☆

    施州衛軍民指揮使司★舊有施州馬驛。革。又有三會驛。隆慶五年移於古夷鋪。萬曆九年革☆

    福建

    福州府★舊有侯官縣小箬驛。革☆

    三山驛

    閩縣  大田驛

    侯官縣 白沙水驛

    芋原驛★舊屬懷安縣、萬曆八年改☆

    福清縣 蒜嶺驛

    宏路驛

    古田縣 水口驛

    黃田驛

    州府  晉安馬驛

    南安縣 康店馬驛

    惠安縣 錦田驛

    同安縣 深青馬驛

    大輪驛

    建寧府★舊有建陽縣東峯馬驛。萬曆九年革☆

    建安縣 大平水驛

    甌寧縣 葉坊驛

    城西驛

    建陽縣 建谿水驛

    崇安縣 太安驛

    興田驛

    長平水驛

    平府  劍浦水驛

    南平縣 大橫水驛

    茶洋驛

    王臺驛

    將樂縣 三華水驛

    白蓮馬驛

    順昌縣 雙峯驛

    富屯水驛

    汀州府

    長汀縣 臨汀馬驛

    館前驛

    三洲驛

    寧化縣 石牛馬驛

    清流縣 玉華驛

    九龍馬驛

    上杭縣 平西驛

    藍屋驛

    歸化縣 明谿驛

    化府  莆陽馬驛

    僊遊縣 楓亭驛

    邵武府★舊有邵武縣林墩馬驛。萬曆十年革☆

    邵武縣 拏口驛

    樵川水驛

    光澤縣 杉關馬驛

    杭川水驛

    州府  丹霞驛

    龍谿縣 江東馬驛

    甘棠驛

    漳浦縣 臨漳馬驛

    雲霄驛

    龍巖縣 適中驛

    南靖縣 平南驛

    詔安縣 南詔驛

    山東

    濟南府★舊有德州太平馬驛。革。長山縣白山、鄒平縣青陽店各驛。俱隆慶四年革☆

    譚城馬驛

    歷城縣 龍山鎮馬驛

    齊河縣 晏城驛

    禹城縣 劉普驛

    長清縣 東北置馬驛

    肥城縣 五寧驛★原係安寧村五道嶺二驛。嘉靖四十三年併移縣中☆

    德州  梁家莊驛

    安德水驛

    安德馬驛

    良店驛

    平原縣 桃源驛

    兗州府★舊有濟寧州城東、康莊各驛。俱革☆

    昌平驛

    滋陽縣 新嘉驛

    寧陽縣 清川村驛

    鄒縣  界河驛

    邾城驛

    滕縣  臨城馬驛

    滕陽馬驛

    魚臺縣 河橋驛★隆慶三年以沙河、魯橋、二驛並改、移置本縣南陽地方☆

    濟寧州 南城水驛

    東平州 東原馬驛

    安山水驛

    汶上縣 新橋馬驛

    開河水驛

    東阿縣 舊縣馬驛

    銅城驛

    陽穀縣 荊門水驛

    東昌府★舊有高唐州平源驛。革。臨清州清泉、館陶縣陶山各驛。俱隆慶三年革☆

    崇武水驛

    茌平縣 茌山馬驛

    清平縣 清陽驛

    臨清州 清源水馬驛

    渡口驛

    高唐州 魚丘馬驛

    恩縣  太平馬驛

    武城縣 甲馬營水驛

    青州府★舊有安丘縣渠丘、諸城縣東關、桃林藥溝、日照縣傳(田童)、白石山各驛。俱革。昌樂縣丹河馬驛。隆慶二年革☆

    青社馬驛

    益都縣 金嶺鎮馬驛

    登州府★舊有蓬萊縣蓬萊、黃縣龍山各驛。俱隆慶四年革☆

    黃縣  黃山館驛

    萊州府★舊有平度州丘西蘇村、高密縣密水各驛。俱革。掖縣城南、朱橋、昌邑縣夏店、濰縣古亭各驛。俱隆慶四年革☆

    平度州 灰埠驛

    山西

    太原府

    陽曲縣 臨汾驛

    成晉驛

    凌井驛

    榆次縣 鳴謙驛

    祁縣  盤陀馬驛

    賈令驛

    徐溝縣 同戈驛

    壽陽縣 太安驛

    盂縣  芹泉驛

    靜樂縣 康家會馬驛

    平定州 平潭驛

    樂平縣 柏井馬驛

    忻州  九原驛

    代州  鴈門驛

    繁峙縣 砂澗驛

    崞縣  原平驛

    鬧泥驛

    岢嵐州 永寧驛

    永寧州 玉亭驛

    青龍驛

    吳城驛

    陽府  建雄馬驛

    洪洞縣 普潤驛

    曲沃縣 蒙城馬驛

    侯馬驛

    蒲州  河東驛

    臨晉縣 樊橋驛

    解州

    聞喜縣 涑川驛

    安邑縣 泓芝驛

    霍州  霍山驛

    靈石縣 仁義驛

    瑞石馬驛

    大同府

    大同縣 雲中驛

    甕城口驛

    懷仁縣 西安驛

    渾源州 上盤鋪驛

    王家莊驛

    應州  安銀子驛

    山陰縣 山陰驛

    朔州  城東驛

    馬邑縣 廣武驛

    蔚州  蔚州馬驛

    廣昌縣 倒馬關驛

    香山馬驛

    靈丘縣 太白驛

    潞安府

    長子縣 漳澤驛

    屯留縣 餘吾驛

    襄垣縣 褫亭驛

    州   汾陽驛

    平遙縣 洪善驛

    介休縣 義堂驛

    州   南關驛

    州   沁陽馬驛

    武鄉縣 權店驛

    州   星軺馬驛

    太行驛

    高平縣 長平馬驛

    喬村驛

    河南

    開封府★舊有本府大梁、扶溝縣崔橋、通許縣雙溝、太康縣義安、陳州宛丘、項城縣武丘、原武縣安成、封丘縣新莊、汜水縣成皋各驛。俱革☆

    大梁馬驛

    陳留縣 莘城驛

    杞縣  雍丘驛

    尉氏縣 尉氏馬驛

    洧川縣 洧川馬驛

    中牟縣 圃田驛

    延津縣 廩延馬驛

    新鄭縣 永新馬驛

    郭店驛★隆慶四年添設☆

    許州  許州馬驛

    臨潁縣 臨潁馬驛

    襄城縣 新城馬驛

    郾城縣 郾城馬驛

    禹州  清潁馬驛

    鄭州  管城馬驛

    滎陽縣 索亭馬驛

    滎澤縣 廣武驛

    德府  商丘驛

    寧陵縣 寧城馬驛

    夏邑縣 會亭馬驛

    永城縣 太丘馬驛

    虞城縣 石榴固馬驛

    睢州  葵丘驛

    彰德府★舊有安陽縣回龍水驛。嘉靖四十五年革☆

    鄴城馬驛

    湯陰縣 宜溝馬驛★隆慶三年移湯陰縣內。萬曆三年復改宜溝鎮應付☆

    磁州  滏陽馬驛

    衛輝府 衛源馬驛★隆慶元年水驛革☆

    新鄉縣 新中驛

    獲嘉縣 崇寧驛

    亢村驛

    淇縣  淇門馬驛

    懷慶府

    河內縣 覃懷驛

    萬善馬驛

    修武縣 武安驛

    武陟縣 寧郭馬驛

    孟縣  河陽驛

    河南府

    洛陽縣 周南馬驛

    偃師縣 首陽馬驛

    鞏縣  洛口馬驛

    新安縣 函關馬驛

    沔池縣 蠡城馬驛

    義昌馬驛

    陜州  甘棠馬驛

    硤石馬驛

    靈寶縣 桃林馬驛

    閿鄉縣 鼎湖馬驛

    南陽府

    南陽縣 宛城馬驛

    博望馬驛

    林水馬驛

    鄧州

    新野縣 湍陽馬驛

    裕州  赭陽馬驛

    葉縣  滍水馬驛

    保安馬驛

    汝寧府

    汝陽縣 汝陽馬驛

    上蔡縣 上蔡馬驛

    西平縣 西平馬驛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六

    驛傳二

    水馬驛下

    陜西

    西安府 京兆驛

    咸陽縣 渭水驛

    興平縣 底張馬驛

    白渠驛

    臨潼縣 新豐驛

    三原縣 建忠驛

    渭南縣 豐原驛

    華州  華山驛

    華陰縣 潼津驛

    潼關驛

    耀州  順義驛

    同官縣 漆水驛

    乾州  威勝驛

    武功縣 邰城驛

    永壽縣 永安驛

    邠州  新平驛

    宜祿驛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六

    驛傳二

    水馬驛下

    陜西

    西安府 京兆驛

    咸陽縣 渭水驛

    興平縣 底張馬驛

    白渠驛

    臨潼縣 新豐驛

    三原縣 建忠驛

    渭南縣 豐原驛

    華州  華山驛

    華陰縣 潼津驛

    潼關驛

    耀州  順義驛

    同官縣 漆水驛

    乾州  威勝驛

    武功縣 邰城驛

    永壽縣 永安驛

    邠州  新平驛

    宜祿驛

    翔府  東河橋驛

    鳳翔縣 岐陽驛

    岐山縣 岐周驛

    寶雞縣 陳倉驛

    扶風縣 鳳泉驛

    漢中府★舊有略陽縣峽口、白水、嘉陵。沔陽黃沙。鳳縣三岔、梁山、草梁樓各驛。俱革☆

    南鄭縣 漢陽驛

    褒城縣 馬道驛

    鳳縣  松林驛

    寧羌州 陽平驛

    黃壩驛

    沔縣  金牛驛

    順政驛

    平涼府

    平涼縣 高平驛

    華亭縣 瓦亭驛

    鎮原縣 白水驛

    固原州 永寧馬驛

    涇州  安定驛

    瓦雲驛

    靜寧州 涇陽驛

    隆德縣 隆城驛

    鞏昌府★舊有會寧縣會川驛、革☆

    通遠驛

    安定縣 秤鉤灣驛

    通安驛

    延壽驛

    西鞏驛

    會寧縣 乾溝驛

    保寧驛

    郭城驛

    青家驛

    漳縣  三岔驛

    階州  平落驛

    殺賊橋驛

    文縣  臨江關驛

    徽州  徽山驛

    兩當縣 黃花驛

    洮府  洮陽驛

    沙泥驛

    渭源縣 慶平驛

    蘭州  蘭泉驛

    金縣  清水驛

    定遠驛

    河州  長寧驛

    鳳林驛

    銀川驛

    和政驛

    定羌城驛

    慶陽府★舊有環縣韋州驛、革☆

    弘化驛

    安化縣 驛馬關驛

    合水縣 華池驛

    邵莊驛

    宋莊驛

    環縣  靈武驛

    靈祐驛

    曲子驛

    寧州  彭原馬驛

    政平驛

    安府  金明驛

    榆林驛

    魚河驛

    甘泉縣 撫安驛

    保安縣 園林驛

    延川縣 文安驛

    延長縣 幹谷驛

    清澗縣 奢延驛

    石觜岔驛

    鄜州  鄜城馬驛

    三川驛

    張村驛

    隆益鎮驛

    中部縣 翟道驛

    宜君縣 雲陽驛

    綏德州 青陽驛

    義合驛

    米脂縣 銀川馬驛

    葭州

    吳堡縣 河西驛

    夏衛  大沙井驛

    洮州衛軍民指揮使司★舊有洮州驛、隆慶四年革☆

    岷州衛軍民指揮使司

    酒店子驛

    岷山驛

    西津驛

    巖昌驛

    甘州左衛  在城驛★以下十五驛。俱係土人答應☆

    州前衛 仁壽驛

    丹衛  山丹驛

    新河驛

    石峽口驛

    昌衛  真景驛

    水泉兒驛

    州衛  武威驛

    柔遠驛

    懷安驛

    靖邊驛

    大河驛

    番衛  寧邊驛

    黑山驛

    三岔驛

    浪衛  紅城子驛

    在城驛

    沙井兒驛

    岔口驛

    大通河驛

    苦水灣驛

    武勝驛

    大通山口驛

    鎮羌驛

    西寧衛軍民指揮使司

    老鴉城驛

    古鄯馬驛

    在城驛

    巴州馬驛

    嘉順驛

    冰溝驛

    平戎驛

    四川

    成都府★舊有華陽縣廣都、仁壽縣龍□各驛。俱隆慶二年革☆

    錦官驛

    華陽縣 木馬水驛

    資縣  珠江馬驛

    灌縣  永康馬驛

    內江縣 安仁馬驛

    資陽縣 南津馬驛

    簡州  陽安馬驛

    龍泉驛

    崇慶州 唐安馬驛

    漢州  廣漢馬驛

    綿州  金山驛

    茂州  長寧馬驛

    護林驛

    安遠驛

    汶川縣 寒水驛

    太平驛

    保寧府★舊有劍州紫石、蒼溪縣高橋各驛。俱革☆

    閬中縣 錦屏水馬驛

    南部縣 柳邊馬驛

    廣元縣 問津驛

    順慶府

    南充縣 嘉陵水驛

    廣安州 盤龍驛★嘉靖三十六年自南部縣改屬☆

    大竹縣 龍溪水驛★嘉靖三十六年自蓬州改屬☆

    嶽池縣 平灘驛

    敘州府★舊有牛口水驛。南溪縣李莊水驛。俱革☆

    汶川水驛

    宜賓縣 來節馬驛★舊係宣化驛。嘉靖三十六年改☆

    真溪水驛

    月波水驛

    南溪縣 龍騰水驛

    長寧縣 都寧驛★萬曆二年自瀘州改屬☆

    隆昌縣 隆橋馬驛★嘉靖四十五年自榮昌縣改屬☆

    重慶府★舊有江津縣石羊、巴縣銅鑵谿各驛。俱萬曆九年革☆

    朝天驛

    巴縣  百節馬驛

    土鬧壩驛★舊係漁洞水驛。萬曆九年移改☆

    白市鋪馬驛

    木洞水驛

    上陀水驛★隆慶六年改移鐵山公館☆

    江津縣 僰谿水驛

    白沙鎮驛★舊係石門驛。萬曆九年移改☆

    白渡馬驛

    漢東水驛

    長壽縣 龍谿水驛★嘉靖十三年自巴縣改隸☆

    永川縣 東皋馬驛

    榮昌縣 峯高馬驛

    綦江縣 安隱馬驛

    東谿馬驛

    璧山縣 來鳳馬驛

    合州  合陽水驛

    忠州  曹谿水驛

    花林水驛

    雲根水驛

    酆都縣 酆陵水驛

    涪州  涪陵水驛

    東青水驛

    藺市驛

    彭水縣 黔南水驛

    夔州府★舊有安平、龍塘、巫山縣馬口、萬縣周谿、建始縣枝隴各驛。俱革☆

    永寧水驛

    南陀驛

    巫山縣 高塘水驛

    巴中驛★萬曆二年將小橋公館改設☆

    雲陽縣 五峯水驛

    巴陽水驛

    萬縣  集賢水驛

    瀼途水驛

    分水馬驛★嘉靖九年添設☆

    梁山縣 太平水驛★嘉靖三十六年自定遠縣改屬☆

    馬湖府

    泥谿長官司

    泥谿驛

    平夷長官司

    羅東驛

    沐川長官司

    蠻夷驛★土官☆

    安府  武平驛

    小河驛

    水進驛

    小谿驛

    古城驛

    江油縣 西平馬驛

    川州  皇華馬驛

    射洪縣 九井馬驛★嘉靖三十六年自廣元縣改屬☆

    鹽亭縣 雲谿馬驛

    中江縣 五城馬驛

    蓬谿縣 朝天驛★嘉靖三十六年自廣元縣改屬☆

    眉州★舊有石佛水驛青神縣峯門驛。俱隆慶二年革☆

    眉州水驛

    彭山縣 武陽水驛★隆慶二年自本州改屬☆

    青神縣 青神水驛

    定州  凌雲水驛

    犍為縣 三聖水驛

    沉犀驛

    下壩水驛

    州   白鶴驛

    瀘州★舊有渠壩水驛、納溪縣峽口、江安縣蕫壩各驛。俱革☆

    黃艤水驛

    瀘川水驛

    立市驛

    納谿縣 江門水馬驛

    納谿水驛

    合江縣 史壩水驛

    牛腦水驛

    神山水驛

    江安縣 江安水驛

    通郵水馬驛★舊為大洲驛。嘉靖三十六年改☆

    州   雅安驛

    名山縣 百丈驛

    榮經縣 箐口馬驛

    新店馬驛

    撒軍民府 在城驛

    瓦甸驛

    周尼驛

    黑張驛

    層臺驛

    普德歸驛

    東川軍民府★舊有武平驛。革☆

    播州宣慰使司

    播州長官司

    烏江驛

    湘川驛

    松坎驛

    播川驛

    仁水驛

    桐梓驛★土官☆

    永安驛

    昌田驛

    湄潭驛

    沙谿驛

    餘慶長官司

    鰲谿驛

    岑黃驛★土官☆

    白泥長官司

    白泥驛

    黃平安撫司

    黃平驛

    永寧宣撫司 永寧驛★土官☆

    赤水驛

    普市驛

    摩泥驛

    阿永驛

    永安驛

    天全六番招討司

    太平驛★土人☆

    黎州安撫司

    沉黎驛

    松潘等處軍民指揮使司

    古松驛

    鎮平驛

    歸化驛

    三舍驛

    鬱即長官司

    來遠驛

    建昌衛軍民指揮使司

    阿用馬驛★以下俱土官☆

    瀘川馬驛

    白水馬驛

    龍谿馬驛

    瀘沽馬驛

    祿馬馬驛

    寧番衛軍民指揮使司★舊有龍溪馬驛、蘇州驛。俱革☆

    越嶲衛軍民指揮使司★舊有鎮西、利濟、河南各驛、俱革☆

    會川衛軍民指揮使司★舊有大龍、會川、巴松、黎谿各驛、俱萬曆二年革☆

    廣東

    廣州府★舊有增城驛烏石馬驛。革。東莞縣城西、增城縣增江各驛。俱隆慶元年革☆

    南海縣 胥江水驛

    官窯水驛

    番禺縣 五羊水驛

    湴湖馬驛

    東莞縣 鐵岡水驛

    韶州府

    曲江縣 濛(汀去丁改裏)水驛

    芙蓉水驛

    平圃水驛

    英德縣 湞陽水驛

    清谿馬驛

    雄府  凌江水馬驛

    黃塘水馬驛

    惠州府★舊有博羅縣沙河馬驛。革。永安縣苦竹派、河源縣藍口、龍川縣通衢各驛。俱萬曆九年革☆

    歸善縣 水東水驛

    平山馬驛

    平政馬驛

    欣樂水馬驛

    博羅縣 莫村水驛

    蘇州水驛

    海豐縣 南豐馬驛

    平安馬驛

    東海窖馬驛

    河源縣 義合水驛

    寶江水驛

    龍川縣 雷鄉驛

    長樂縣 興寧水馬驛

    七都水驛

    潮州府★舊有揭陽縣桃山馬驛、隆慶元年革。饒平縣黃岡、程鄉縣鬆口、大浦縣三河各驛。俱萬曆九年革☆

    海陽縣 鳳城水馬驛

    產谿水驛

    潮陽縣 靈山馬驛

    程鄉縣 程江驛

    欖潭水驛

    惠來縣 北山馬驛

    武寧馬驛

    大陂馬驛

    慶府  崧臺水馬驛

    高要縣 新村水驛

    新興縣 瀧水驛★舊係新昌水馬驛。萬曆五年改☆

    腰古水馬驛

    獨鶴馬驛

    陽春縣 樂安驛

    陽江縣 太平馬驛

    平豆驛★舊係西平驛。萬曆五年改☆

    蓮塘馬驛

    (上□下雨)溝驛

    恩平縣 恩平馬驛

    德慶州 壽康水驛

    封川縣 麟山水驛

    州府  古潘馬驛

    茂名縣 大陵驛★舊係那夏馬驛。萬曆五年改☆

    靈白縣 掘岡驛★舊係立石馬驛。萬曆五年改☆

    化州  陵水馬驛

    石城縣 息安驛

    新和馬驛

    三合馬驛

    廉州府★舊有欽州防城、平銀、天涯、靈山縣安遷、龍門各驛。俱革☆

    還珠馬驛

    合浦縣 白石馬驛

    烏家馬驛

    欽州

    靈山縣 太平馬驛

    雷州府★舊有海康縣將軍、遂溪縣新安各驛。俱革☆

    海康縣 雷陽馬驛

    遂谿縣 桐油馬驛

    城月馬驛

    徐聞縣 英利馬驛★弘治元年移置遇安營中☆

    呇磊水馬驛

    瓊州府★舊有瓊山縣白沙、澄邁縣通潮、西峯、文昌縣文昌、賓宰、長岐、昌化縣昌江、樂會縣溫泉、會同縣永豐、臨高縣珠崖、崖州德化、潮源、感恩縣縣門、儋州古儋、大員、田頭、大村、萬州萬全、多陳、陵水縣順潮、烏石、各驛。俱革。又有崖州太平、都許、儋州歸姜各驛。俱隆慶元年革☆

    瓊山縣 瓊臺馬驛

    崖州  義寧馬驛

    廣東市舶提舉司

    懷遠驛

    廣西

    桂林府★舊有永福縣蘭麻驛。萬曆七年革。全州建安柳浦各驛。俱萬曆九年革☆

    臨桂縣 東江驛

    南亭驛

    蘇橋驛

    興安縣 白雲驛

    靈川縣 大龍驛

    陽朔縣 古祚驛

    永寧州

    永福縣 橫塘驛

    三里驛

    全州  山角驛

    城南驛

    山棗驛

    柳州府★舊有柳城縣磨石、來賓縣迎恩、融縣高錫、象州龍門、賓州李依各驛。俱革。柳城縣馬頭、東泉各驛。俱隆慶二年革☆

    馬平縣 雷塘驛★土官☆

    穿山驛★土官☆

    洛容縣 江口驛

    洛容驛

    柳城縣 東江驛

    羅思驛★土官☆

    融縣  融水驛★土官☆

    來賓縣 在城驛

    象州  象臺驛

    武宣縣 僊山驛

    賓州  在城驛

    清水驛

    上林縣 思龍驛★土官☆

    慶遠府

    宜山縣 大曹水驛

    宜陽水驛

    德勝馬驛★土官☆

    河池州 馬安馬驛★土官☆

    平樂府★舊有平樂縣廣運、昭平各驛。俱革☆

    平樂縣 昭潭水驛

    龍門水驛

    梧州府★舊有北流縣大洞、興業縣高橋、富陽、藤縣金雞、容縣繡江各驛。俱革☆

    蒼梧縣 府門驛

    龍江驛

    藤縣  雙競驛

    黃丹驛

    藤江驛

    容縣  自良驛

    鬱林州 西甌馬驛

    北流縣 寶圭驛

    陸川縣 永寧馬驛

    州府  府門水驛

    桂平縣 碧潭水驛★土官☆

    平南縣 烏江水驛

    貴縣  東津水驛

    香江水驛★土官☆

    懷澤水驛

    南寧府★舊有宣化縣那龍、施湴、長山、隆安縣那造、武緣縣硃沙、白石、黃桐、各驛。俱嘉靖四十五年革☆

    宣化縣 建武水驛

    凌山驛

    黃範水驛

    大灘驛

    橫州  州門水馬驛

    烏蠻水馬驛

    永淳縣 永淳水驛

    火煙水驛

    太平府★舊有陀陵縣馱柴驛。萬曆九年革☆

    左江驛

    左州  馱樸驛★以下俱土官☆

    羅陽縣 隴茗驛

    思明府   明江驛★以下俱土官☆

    憑祥州 憑祥驛

    思恩軍民府★舊有古陵驛。革☆

    在城水馬驛★以下俱土官☆

    荒田驛

    蘇韋驛

    田州★舊有慕化驛、革。馱淮、橫山各驛。俱萬曆九年革☆

    平馬驛★土官☆

    泗城州★舊有羅博驛。革☆

    木沙驛★以下俱土官☆

    板駝驛

    上林驛

    博賽驛

    泗城驛

    往甸驛

    歸樂驛

    龍州  龍游驛★以下俱土官☆

    鐙勒驛

    叫壘驛

    龍步驛

    雲南

    雲南府★舊有宜良縣湯池、富民縣利浪各驛。俱革☆

    滇陽驛

    板橋驛

    嵩明州 楊林驛

    晉寧州 晉寧驛★有土官☆

    安寧州 祿(月表)驛

    安寧驛★土官☆

    祿豐縣 祿豐驛

    理府  洱西驛

    趙州  定西嶺驛

    德勝關驛★有土官☆

    雲南縣 雲南驛

    鄧川州 鄧川州驛

    臨安府★舊有蒙自縣蒙自驛。革☆

    新建驛

    通海縣 通海驛

    建水州 曲江驛

    石屏州 寶秀驛

    阿迷州 羅臺舊驛

    阿迷驛

    矣馬洞驛★上三驛。俱隆慶三年官革。站銀照舊☆

    楚雄府★舊有定邊縣定邊驛。隆慶三年革☆

    峨(山彔)驛

    楚雄縣 呂合驛

    定邊縣 新田驛

    廣通縣 路甸驛

    捨資驛

    鎮南州 沙橋驛

    澂江府

    江川縣 江川驛

    路南州 和摩驛

    景東府

    板橋驛★土官☆

    景東驛

    廣南府★舊有在城驛。速為驛。俱革☆

    廣西府★舊有師宗州在城驛。隆慶二年革☆

    維摩州 曲部驛

    維摩驛

    阿母驛★上三驛。俱隆慶三年革。支應照舊☆

    靖軍民府

    南寧驛

    南寧縣 白水關驛

    霑益州 霑益驛

    倘唐驛

    炎方驛

    松林驛

    陸涼州 普陀驛

    馬龍州 馬龍驛

    羅雄州 多羅驛

    姚安軍民府★舊有蜻蛉驛。革☆

    姚州  普淜驛

    慶軍民府

    在城驛

    觀音山驛★有土官☆

    武定軍民府

    和曲州 環州驛★隆慶元年移小甸關☆

    和曲驛

    姜驛

    虛仁驛★隆慶元年移高橋地方☆

    甸軍民府

    易龍驛

    麗江軍民府 在城驛★隆慶二年、官革。支應照舊。屬土官☆

    元江軍民府 因遠驛★隆慶三年、官革。支應照舊☆

    蒙化府 樣備驛★土官☆

    開南驛★站銀馬頭照舊。無官☆

    永昌軍民府★舊有潞江驛。正統間革☆

    金齒驛

    沙木和驛

    蒲縹驛

    南甸驛★萬曆十三年移臘底地方☆

    羅卜思莊驛★萬曆十三年移慍木地方☆

    孟哈驛★萬曆十三年移布嶺地方☆

    小保場驛

    老姚關驛

    景汞驛

    邦曩驛

    猛哈驛

    蠻莫驛★以上俱土官萬曆十三年設☆

    永平縣 永平驛

    打牛坪驛★土官☆

    騰越州 騰衝驛★土官☆

    龍川江驛★土官☆

    幹崖宣撫司★國初、麓川平緬宣慰司、有戛賴、大店二驛、緬甸宣慰司、有阿瓦驛。正統間、失緬甸。革麓川平緬宣慰司。改立三宣撫、今惟幹崖有驛☆

    古剌驛★土官☆

    甸頭驛★土官☆

    雷弄驛★土官☆

    北勝州★舊有寧番驛。革☆

    瀾滄驛★土官☆

    清水驛★土官☆

    貴州

    貴州宣慰司★舊有渭河驛、萬曆九年革☆

    陸廣驛

    谷裏驛

    貴州驛

    歸化驛

    威清驛

    龍場驛

    奢香驛

    閣鴉驛

    水西驛

    金雞驛

    畢節驛

    龍里驛

    底寨驛

    札佐長官司

    札佐驛

    養龍坑長官司

    養龍坑驛

    貴陽府

    小龍番長官司

    平埧驛

    州府  平谿馬驛

    遠府  鎮遠水馬驛

    施秉縣 清浪水馬驛

    偏橋驛

    安州  相滿驛

    新興驛

    尾灑驛

    亦資孔驛

    寧州  查城驛

    寧州  安莊驛

    順州  普利馬驛

    新添衛軍民指揮使司

    新添驛

    平越衛軍民指揮使司

    平越驛

    都勻衛軍民指揮使司★舊有都鎮馬驛。萬曆九年革☆

    來遠馬驛

    平衛  清平驛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七

    驛運三

    遞運所

    順天府★舊有涿州涿鹿、通州北關、各遞運所。俱革。又有漷縣楊村遞運所。萬曆八年革☆

    大興遞運所

    良鄉縣 良鄉遞運所

    通州  通州遞運所

    三河縣 東關遞運所

    涿州  涿州遞運所

    薊州  南關遞運所

    玉田縣 藍田遞運所

    豐潤縣 東關遞運所

    直隸

    永平府★舊有東關、新店、西關各遞運所。俱萬曆八年革☆

    保定府★舊有易州紫荊關河北、新城遞運所。萬曆九年革☆

    清苑縣 清苑遞運所

    安肅縣 安肅遞運所

    定興縣 定興遞運所

    慶都縣 慶都遞運所

    河間府★舊有任丘縣鄚城遞運所。革。又有靜海縣楊青、滄州長蘆、景州吳橋各遞運所。俱萬曆九年革☆

    真定府

    真定縣 真定遞運所

    井陘縣 井陘遞運所

    獲鹿縣 鹿泉遞運所

    欒城縣 欒城遞運所

    定州  定州遞運所

    新樂縣 新樂遞運所

    趙州  趙州遞運所

    柏鄉縣 柏鄉遞運所

    順德府

    邢臺縣 邢臺遞運所

    內丘縣 內丘遞運所

    廣平府

    永年縣 臨洺遞運所

    邯鄲縣 邯鄲遞運所

    大名府★舊有濬縣李家道口、大名縣艾家口、各遞運所。俱嘉靖四十五年革☆

    府   龍江遞運所

    直隸

    鳳陽府★舊有穎州穎上、太和界溝各遞運所。俱革。鳳陽、泗州各遞運所。俱萬曆元年革☆

    淮安府★舊有山陽縣淮北下關、清河縣清河、小村坊、沐陽縣桑墟莊、郭家莊、海州駝峯、盧家莊、贛榆縣下分水嶺、中岡各遞運所。俱革。又淮安、邳州、桃源、辛安各遞運所。俱萬曆元年革☆

    揚州府★舊有邵伯、界首、儀真各遞運所。俱萬曆元年革☆

    蘇州府★舊有胥門遞運所。萬曆九年革。事歸始蘇驛☆

    松江府

    雲間遞運所

    常州府★舊有奔牛壩遞運所。萬曆九年革。事歸毘陵驛☆

    鎮江府★舊有通津遞運所。萬曆九年革。事歸京口驛☆

    池州府★舊有大通遞運所。萬曆九年革☆

    太平府★舊有采石遞運所。萬曆九年革☆

    安慶府★舊有安慶遞運所。萬曆九年革☆

    徐州★舊有徐州、沛縣、各遞運所。俱萬曆元年革☆

    浙江

    杭州府

    杭州遞運所

    嘉興府★舊有嘉禾遞運所。萬曆七年革☆

    金華府★舊有金華、蘭谿、各遞運所。俱萬曆九年革☆

    衢州府★舊有常山縣新站遞運所。萬曆九年革☆

    嚴州府★舊有桐廬縣桐廬遞運所。嘉靖四十二年革☆

    江西

    南昌府

    南浦遞運所

    饒州府★舊有鄱陽縣鄱陽遞運所。萬曆九年革☆

    廣信府★舊有玉山縣玉山、鉛山縣車盤、鉛山各遞運所。俱革。又有貴谿縣薌溪遞運所。萬曆九年革☆

    南康府★舊有南康遞運所。萬曆九年革☆

    九江府★舊有九江遞運所。萬曆九年革☆

    建昌府★舊有旴江遞運所。萬曆四年革☆

    撫州府★舊有臨川遞運所。萬曆九年革☆

    臨江府

    清江遞運所

    吉安府

    螺川遞運所

    萬安縣 五雲遞運所

    贛州府

    水西遞運所

    南安府

    橫浦遞運所

    湖廣

    武昌府

    武昌遞運所

    承天府

    富水遞運所

    荊門州 宜門遞運所

    荊江遞運所★二所、俱萬曆七年添設☆

    襄陽府

    襄陽遞運所

    黃州府★舊有蘄州遞運所。萬曆九年革☆

    荊州府

    荊州遞運所

    夷陵州 夷陵遞運所

    歸州  歸州遞運所

    嶽州府★舊有澧州水東遞運所。革☆

    城陵遞運所

    長沙府

    長沙遞運所

    衡州府

    衡州遞運所

    常德府★舊有慄店遞運所。萬曆二年革☆

    辰州府★舊有黔陽縣安江遞運所革。沅陵縣沅陵遞運所。隆慶四年革☆

    辰谿縣 辰谿遞運所

    沅州  懷化遞運所

    永州府★舊有永州遞運所。隆慶四年革☆

    福建

    福州府★舊有懷安、古田縣水口、各遞運所。俱隆慶二年革☆

    福州遞運所

    建寧府★舊有建寧、崇安、大安、建陽各遞運所。俱隆慶二年革☆

    延平府★舊有延平、嵢峽各遞運所。俱隆慶二年革☆

    山東

    濟南府★舊有歷城縣龍山鎮、長山縣白山、鄒平縣青陽店、肥城縣廣裏各遞運所。俱革。德州遞運所。隆慶四年革☆

    西關遞運所

    兗州府★舊有平陰縣陳弘遞運所。革。又有魚臺縣沙河鎮魯橋遞運所、改移谷亭、及濟寧州濟寧遞運所。俱隆慶四年革。東平州金線遞運所。萬曆九年革☆

    東昌府★舊有東昌、臨清、館陶縣南館陶各遞運所。俱隆慶四年革。武城縣甲馬營遞運所。萬曆八年革☆

    青州府★舊有益都縣青社、金嶺鎮、壽光縣莘店、昌樂縣小丹河店各遞運所。俱革☆

    登州府★舊有蓬萊縣城北河口、黃縣城西、黃山館各遞運所。俱革☆

    萊州府★舊有掖縣沙河店、諸橋店、城南、昌邑縣王耨店、濰縣城東各遞運所。俱革。昌邑縣新河橋遞運所。嘉靖二十九年革☆

    山西

    太原府★舊有代州定邊遞運所。革。又有徐溝縣同戈、壽陽縣壽陽、忻州九原、代州鴈門、平定州平定各遞運所。俱萬曆六年革☆

    陽曲縣 臨汾遞運所

    祁縣  盤陀遞運所

    平陽府★舊有建雄遞運所。蒲州河東、霍州霍山、靈石縣瑞石各遞運所。俱萬曆六年革☆

    曲沃縣 侯馬遞運所

    解州

    安邑縣 運司遞運所

    大同府★舊有應州安銀子遞運所。革。又有朔州朔寧遞運所。嘉靖四十三年革☆

    潞安府★舊有長子縣固益遞運所。萬曆六年革☆

    襄垣縣 褫亭遞運所

    汾州★舊有平遙縣洪善遞運所。萬曆六年革☆

    沁州

    武鄉縣 權店遞運所

    澤州★舊有太行遞運所、高平縣長平遞運所。俱萬曆六年革☆

    星軺遞運所

    河南

    開封府★舊有祥符縣祥符、扶溝縣崔橋、中牟縣中牟、滎陽縣滎陽、汜水縣成皋各遞運所。俱革☆

    祥符縣 時和遞運所

    延津縣 廩延遞運所

    新鄭縣 新鄭遞運所

    許州

    襄城縣 襄城遞運所

    禹州  禹州遞運所

    鄭州  鄭州遞運所

    滎澤縣 滎澤遞運所

    彰德府★舊有湯陰縣塌河遞運所。隆慶元年革☆

    安陽縣 安陽遞運所

    湯陰縣 宜溝遞運所

    磁州  磁州遞運所

    衛輝府★舊有北關閘遞運所。革☆

    河平遞運所

    新鄉縣 新鄉遞運所

    獲嘉縣 獲嘉遞運所

    亢村遞運所

    淇縣  淇縣遞運所

    懷慶府★舊有河內縣萬善遞運所。革☆

    河內縣 河內遞運所

    修武縣 修武遞運所

    武陟縣 寧郭遞運所

    孟縣  孟縣遞運所

    河南府★舊有偃師、鞏縣各遞運所。革☆

    洛陽縣 洛陽遞運所

    新安縣 新安遞運所

    磁澗遞運所

    沔池縣 義昌遞運所

    沔池遞運所

    陜州  硤石遞運所

    七里店遞運所

    橫渠遞運所

    張茅遞運所

    靈寶縣 靈寶遞運所

    閿鄉縣 閿鄉遞運所

    南陽府

    南陽縣 宛城遞運所

    林水遞運所

    博望遞運所

    鄧州

    新野縣 新野遞運所

    裕州  裕州遞運所

    葉縣  葉縣遞運所

    保安遞運所

    陜西

    西安府

    西安遞運所

    灞橋遞運所

    咸陽縣 咸陽遞運所

    興平縣 底張村遞運所

    臨潼縣 新豐遞運所

    渭南縣 渭南遞運所

    華州  羅汶橋遞運所

    華陰縣 華陰遞運所

    潼關遞運所

    乾州  乾州遞運所

    永壽縣 蒿店遞運所

    底窖舖遞運所

    邠州  邠州遞運所

    停口遞運所

    宜祿遞運所

    鳳翔府★舊有東河橋遞運所。萬曆十年改為驛☆

    漢中府★舊有寧羌州寧羌鳳縣安山各遞運所。俱隆慶四年革☆

    平涼府

    平涼縣 安國鎮遞運所

    平涼遞運所

    花家莊遞運所

    上郿現遞運所

    華亭縣 瓦亭遞運所

    涇州  涇州遞運所

    高家凹遞運所

    靜寧州 靜寧遞運所

    高家堡遞運所

    隆德縣 神林堡遞運所

    隆德遞運所

    鞏昌府★舊有漳縣三岔遞運所。革。又安定縣秤鉤灣、西鞏鎮、安定、會寧縣會寧、青家驛各遞運所。俱萬曆九年革☆

    隴西縣 甸子川遞運所★隆慶元年自安定縣改☆

    北關遞運所

    錦布峪遞運所

    安定縣 好地掌遞運所

    會寧縣 翟家觜遞運所

    臨洮府★舊有大通河、鑼鍋泉、莊浪、火燒城、古浪城、紅城子、沙非兒、永寧、大通口、潛麻灣、安遠、武勝、鎮羌、河州、寧河、定羌城各遞運所。俱革。又有金縣、定遠鎮各遞運所。俱萬曆九年革☆

    渭源縣 柳林遞運所

    石井遞運所

    蘭州  蘭州遞運所

    慶陽衛★舊有本鉢城遞運所革☆

    寧夏衛★舊有白塔兒、大沙井各遞運所。俱革☆

    岷州衛軍民指揮使司★舊有酒店子、野孤橋、二遞運所。俱革☆

    梅川遞運所

    涼州衛★舊有靖邊武威各遞運所。俱革☆

    西寧衛軍民指揮使司★舊有西寧遞運所。革。又有老鴉城、嘉順、平戎、冰溝各遞運所。俱嘉靖三十八年革☆

    四川

    成都府

    成都遞運所

    保寧府

    柏林遞運所

    閬中縣 五路遞運所

    蒼谿縣 蒼谿遞運所★嘉靖二十四年添設☆

    廣元縣 神宣遞運所

    寧茶遞運所

    敘州府

    敘州遞運所

    重慶府

    重慶遞運所

    忠州  雲根遞運所

    夔州府

    夔州遞運所

    萬縣  萬縣遞運所

    嘉定州 嘉定遞運所

    瀘州  瀘州遞運所

    烏撒軍民府★舊有在城、黑章、赤水河各遞運所。俱革☆

    永寧宣撫司

    永寧遞運所

    廣東

    廣州府★舊有新會縣新會遞運所。革。又清遠縣橫石磯遞運所。隆慶元年革☆

    廣州遞運所

    韶州府★舊有曲江遞運所。革☆

    南雄府★舊有小嶺中站遞運所。隆慶元年革☆

    惠州府★舊有龍川遞運所。革☆

    潮州府★舊有海陽縣三河、黃岡各遞運所。俱革☆

    高州府★舊有三合遞運所。隆慶元年革☆

    廉州府★舊有欽州寧越、靈山縣格木、安河各遞運所。俱革☆

    雷州府★舊有海康縣雷陽、逐溪縣桐油、徐聞縣呇磊各遞運所。俱革☆

    瓊州府★舊有瓊山縣海口遞運所。隆慶元年革☆

    廣西

    桂林府

    桂林遞運所

    全州  全州遞運所

    柳州府

    柳州遞運所

    平樂府★舊有昭平、平樂各遞運所。俱革☆

    梧州府★舊有藤縣雙競、鬱林州陸川、大洞、北流各遞運所。俱革☆

    梧州遞運所

    潯州府★舊有潯州遞運所。革☆

    南寧府★舊有南寧遞運所。嘉靖間革。又有橫州海棠橋遞運所。萬曆九年革☆

    太平府★舊有太平遞運所。革☆

    貴州★舊有貴州宣慰使司畢節、安南衛尾灑、各遞運所。俱革☆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八

    驛傳四

    驛遞事例

    凡僉編伕役。洪武十六年、令僉蘇、松、嘉、湖四府、民佔田四十頃之上者、出上馬一匹。三十頃之上、出中馬一匹。二十頃之上、出下馬一匹

    ○二十六年定、凡市民馬戶、俱係浙江、並直隸蘇松等府市居人民、編髮鳳陽、河南、陜西、北平等處緊要驛分當站。每上馬一匹、一百三十八戶。中馬一匹、一百十八戶。下馬一匹、九十八戶。每馬各就原定戶內、選丁多者四戶。充馬頭、在驛走遞。如馬頭戶絕、體勘明白、仍於本馬原編戶內僉補

    ○又令市民馬戶。有為事發遣起取赴京者、並許歸併船居人戶。除軍匠竈丁外。每三千料以上、編馬一匹。市民有故、令補缺應當

    ○永樂二年、令僉江西八府民充馬戶。每糧五百石、僉上馬一匹。如一戶糧不及數、許併戶僉充。糧多者充馬頭、責令集價買馬

    ○成化元年奏準、南北直隸、及山東等處、各驛馬伕、俱於本地相應人戶內僉充。免其賦役。其南方糧僉伕役、悉與開除

    ○弘治元年、令杭州遞運所、並各驛、原編水馬伕役、止令親身輪當。三年一次、周而復始。自備工食。其草料馬匹船隻鋪陳等項、各照田出銀、買備應用

    ○五年題準、各驛館夫、有司於丁糧相應人戶內僉點應當。專為使客治造飯食。遇有支到廩給、隨即炊爨供應、不許頃刻稽留

    ○十三年奏準、南北直隸山東等處馬驛、僉到馬頭、願僱土民代役者聽。若用強包攬者、問罪。旗軍發邊衛、民並餘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有交通包攬之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託官豪勳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拏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所在官司應提問者收問。應奏人員、羈留奏請提問。俱照前例充軍。該管官司、坐視縱容者、參究治罪

    ○又題準、各處水馬驛遞運所伕役、巡檢司弓兵、若有用強包攬、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問罪。旗軍調發邊衛、民並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官吏通同縱容者、各治以罪。若不曾用強多取工錢者、不在此限

    ○嘉靖四十二年題準、順天所屬驛遞、改為三年一編。四十三年以後、改河南山東山西陜西所屬驛遞、五年一編

    凡優免。洪武八年、定馬伕免糧則例。自京至宿州十三驛馬伕、田租全免。自百善道至鄭州、免三分之二。自滎陽至陜西山西北平二百二十一驛、免三分之一

    ○二十七年議準、驛遞水馬伕、更不免糧。止令有司總計地方合備牛馬船車等物、以所管人戶田糧、照舊額加數均派、分年應役。如舊一百石者、加至五百石。其餘倣此遞加。其兩浙稅戶市民囚充、及湖廣山西原額站戶、已免垛集充軍者、仍舊應當。不在均派之例

    凡僉替消乏。洪武二十六年定糧僉水馬遞運人戶、陳告消乏。驛所即申有司、體勘是實、就便僉替、不許刁蹬靠損

    ○天順間奏準、天下驛遞伕役、每十年一次磨勘重編。丁糧相應者作正消乏者作貼。應僉替者即與僉替

    ○成化間奏準、市民馬戶、有告消乏者、並許勘實僉替

    凡驛馬孳息。洪武十八年令、各處驛馬、不問官給自備、其孳息聽令貨鬻。惟為事囚軍、官給馬匹、有孳生者、仍令報官

    凡馬價、弘治三年議準、各處徵收馬價銀兩、係會同館者、解兵部。係在外驛分者、解該管官司。照例支給。每一夫一馬、歲給工食草料銀二十五兩。買補上馬一匹、上鋪陳一副、各給銀十五兩。中馬一匹、中鋪陳一副、各給銀十三兩。下馬一匹、下鋪陳一副、各給銀十兩。仍督令如法買補

    凡站銀。嘉靖三十七年題準、各該地方舊額、並協濟銀兩、量留十分之五、以備正差支給。餘銀盡行速解戶部、以充邊費。續又以錢糧雖減、公費如舊。題準免其扣解、照舊存留各驛遞支用

    ○四十五年議準、順天府所屬州縣驛遞銀兩。俱要依期徵完、解府轉發。如有私相兌領者、不準支銷。仍行問罪。歲終計算發過支用數目。如有餘處所、通融酌處。將困弊處所額徵錢糧、量為減免。仍行專管治中、巡歷稽查。俱置立文卷、年終造冊候查

    ○萬曆三年議準、通行各省撫按、將合屬驛遞、編審站銀、嚴追盡完、及時給發。拖欠者、查參住俸降級

    ○又題準、北直隸州縣協濟站銀、與京邊錢糧、一體徵解。每季終、各驛將未完錢糧州縣、開報順天府、將州縣官照例查參。其浙江江西蘇常等處、南馬銀兩、順天府每年將原派銀兩、造冊送部、諮行各撫按官、督令驛傳道徵解。每年終、巡按御史將完過數目呈院諮部。未完者照例查參

    ○又議準、陜西西安、延安、平涼、慶陽、鳳翔、漢中六府驛遞民支改為官支。其編審支直等銀、應該一倍、倍半、二倍者、每歲照糧均派。俱要先期完解。如春季分應用者、於上年冬季終解到。夏季分應用者、於本年春季終解到

    ○四年題準、各省府南馬水夫等銀、並所屬州縣協濟、每年共四萬餘兩。順天府每先一年將數目呈部。查取衛經歷幷州縣首領等官、量其地裏遠近、銀兩多寡、差委分投守催、刻期完解。該府貯庫、以便給發支用。其積餘銀兩。專備各驛遞緩急、不得別項支銷

    ○五年議準。各處站銀通行減徵。共計天下原額站銀三百一十三萬一百七十二兩。免編九十五萬二千三百四兩。實徵二百一十八萬七千八百三十二兩

    ○十一年題準、已減者不得復徵見徵者不許拖欠。仍查照地方衝僻及減派分數多寡、稍為裒益。如衝處原額銀少、則量加。僻處原額銀多、則量減。不必拘定舊額。司府發銀之時、以州縣原數全給。不得扣削分釐。各驛遞每年以解到之銀、儘其通融支銷。如有積年棍徒、用強包攬、侵欺剋落、查明治罪。如係答應過客夫馬中火、稍溢於勘合之外者、覈實亦準開銷。該管府州縣官、及驛傳道、不得再行刪削。巡按查盤委官、不必深求問罪、概擬有力、多追贖徒銀兩。致官吏頭役、計人攤陪

    凡水夫。弘治七年、定協濟水夫則例。每船一號、夫十名。歲徵工食過關銀一百二十兩。每三年加修理船隻鋪陳銀四十兩。每十年加置造船隻鋪陳銀八十八兩。其水夫、從該驛僱倩本處誠實土民應當

    ○十一年議準、各處驛船、每隻歲減水夫二名。扣銀二十四兩。收積在官、遇修理置造之年、量數支用。更不加徵修理置造銀兩

    ○十四年題準、揚州迤北里河一帶、往來使客頗多。船隻不彀倒換。每驛站五十七里者、打過站船。每隻止許貼過關米二斗。遞運所一二百里紅船、止許貼過關米五斗。輪流於走遞水夫出辦。如願出雜糧、照依時值從便。但無過二斗五升所值。若係長行馬快船隻、及無關文、俱不許升合支貼。違者申呈撫按參究

    ○正德九年令、裏河公差官船、上水撥夫十二名。下水八名。有違例多索者、必罪不饒

    ○嘉靖七年題準、公差馳驛文武大臣、進貢進鮮等項人夫、水路、上水二十名。陸路、扛抬、量撥。其餘公差人員、上水止許十名。下水五名。陸路八名。敢有自恃勢要、增添一名者、坐贓。奉承者、以罷軟、各治罪

    ○八年議準、各驛遞紅站船隻損壞、照舊修補。不許改造坐船、奉承勢要、科害伕役。違者、各該撫按巡河等官、著實參究治罪改正

    凡囚充站戶。洪武二十三年、令刑部都察院於徒囚內審有丁糧者、每二名、買馬一匹。杖囚一名。充水夫一名。十名、造船一隻。常川走遞。其用車去處、徒流囚四名、共辦一輛

    ○二十六年定、凡囚充水馬人夫、俱係為事免罪、發充前役。正身病故、須要戶丁補役。不在消乏之例

    ○永樂元年、令徒充站戶、年限滿日、就彼為民種田

    ○十五年奏準、雜犯死罪囚、審有力者、每二名、買馬一匹。並隨馬鋪陳什物。終身走遞。事故、行法司照例撥補

    ○正德六年奏準、囚充站戶役滿。所司先期三月、申請撥人。將該滿囚夫、依期釋放

    凡軍充站戶。遼東大寧雲南四川、及陜西山東山西等處驛分、俱有問發恩軍囚軍。或官給馬匹、或令自備、與民夫相兼走遞。其邊衛無有司處馬驛、俱係摘撥官軍應役。逃亡事故、照例清勾

    ○嘉靖九年議準、寧夏犯罪充軍、止終本身者、不拘附近、邊遠、極邊衛分、俱不必發遣。就令充補本鎮驛遞站軍

    凡遞運所。洪武二十六年定、設置船隻不等。如六百料者、每隻水夫十三名。五百料者、每隻水夫十二名。四百料者。每隻水夫十一名。三百料者、每隻水夫十名。其水夫皆於五石以下糧戶內點差

    ○一、每所設置車輛不等。如大車一輛、載米十石者、人夫三名。牛三頭。布袋十條。小車一輛、載米三石者、人夫一名。牛一頭。每年一名、辦牛一頭、於十五石糧戶內點充。如無相應人戶、許眾戶湊糧共當

    ○一、遞運船隻、俱用紅油刷飾。每船置牌一面、開寫本船字號料數、及水夫姓名、檣、柁、篙、櫓、篷、索、鐵錨、篾纜等項、一應浮動什物數目。常川懸掛、務要牌不離船、以憑點視。如是船隻什物損壞缺少、即申合幹有司、委官計料修補

    ○一、遞到官物、所官驗實物件斤重擔數多寡、隨即計算船隻料數、差撥裝運。不許將前路運船越過遞送。其長押人員、不許索要過料船隻、及多取水夫、夾帶私已物貨。所官亦不許徇情應付

    凡各處逃軍囚徒、及補役軍丁。洪武二十四年、令遞運所交接防送

    凡遞運所夫頭。永樂十年、令於船戶內選丁糧多者為之。常川在所應役。其單丁糧少、令津貼夫頭

    應付通例

    國初公差人員、應合給驛、及應付腳力、各有等差。

    累朝以來、給驛漸廣。事例不一。嘉靖中、申明舊制。公差俱改給勘合。其應給勘合、及撥夫、俱有則例。今首載洪武初制、及嘉靖間定例、而

    累朝事例、以次列焉應合給驛例、洪武二十六年定

    一、齎擎

    詔旨制諭

    一、飛報軍務重事

    一、奉

    特旨差遣給驛者

    一、

    親王進賀表箋、及差人齎

    王奏本、赴京奏事

    一、

    欽差各部官、監察御史、往各處追問等項、並帶去問事人、監生書吏人等、水路驛船。陸路驢匹

    一、公侯駙馬都督、將帶從人一名

    應付腳力例、洪武二十六年定

    一、在京差辦事官行人舍人往各處催攝公事、水路、應付順便船隻。陸路、遠者應付腳力、或車輛驢匹

    一、四夷番使各處土官來朝、並回還。水路遞運船。陸路腳力

    一、力士校尉差去雲南、四川、兩廣、福建。水路、應付巡檢司船裝送

    一、文武官員到任一千五百里之外

    一、老疾軍人、軍屬寡婦、並病故官員、遺下家小還鄉

    一、為事編髮、差試百戶管領前去雲南、遼東、大寧等處充軍、並撥守雲南、大寧、遼東、等處、

    補役軍人、水路、應付船隻★二十五年奏準、凡為事發雲南、兩廣、福建、遼東、充吏安置者、應付船隻。與充軍者同☆

    應給勘合例。嘉靖三十七年定

    一、衍聖公赴京進表朝賀、支廩給。陸起雙馬車輛人夫。水給站船。或量撥馬快船、多不過三隻。帶典籍、支廩給。廟丁一名、家人二名、俱支口糧、應付驛驢各一頭。水路、本船帶去。衍聖公府差掌書、帶廟丁一人、醫獸一人、赴京進貢馬匹。掌書支廩給。其餘支口糧。陸路驛驢各一頭。水路站船。俱往回應付

    一、嗣教張真人來朝。應付稟給雙馬。水路、馬快船一隻、站船一隻。應付人夫。帶法師二名、支稟給。應付驛驢各一頭。帶掌事、支口糧。帶家人、不支米。陸路量撥車輛、往回應付

    一、衍聖公、並真人府、差人進表等項。官支廩給。非官、支口糧。應付驛驢各一頭。水路紅船、往回應付

    一、顏曾孟家五經博士、赴京進表、支廩給。陸路中馬一匹。水路站船人手。帶家人一名、支口糧、應付驢一頭

    一、南京太常寺委官、及

    孝陵鳳陽陵戶、墳戶、社長、香首、禮生、赴京關領香帛等物、官支廩給。非官支口糧。陸路驛驢各一頭。水路站船。帶香帛等物、撥夫二名。往回應付

    以上五條、給溫字號勘合

    一、齎擎

    詔旨敕諭者、支廩給。陸給雙馬。水給站船。回還、止給驛驢紅船。其司禮監傳差錦衣衛三班合人、領

    敕、並齎送

    旨意公文、支廩給。應付雙馬站船。本司出票定限回程。違者送問。其各處撫按鎮巡、

    王府、差人赴京奏事者、準順齎本衙門本府

    敕書。支廩給。應付雙馬站船。到彼住起

    一、飛報軍務重事者、係官、支廩給、應付雙馬。餘人支口糧。應付單馬。往回應付。其飛報聲息、爪探賊情、火牌、亦準照例應付。止許一人

    一馬、給與飯食。如不係軍情者不準

    一、奉

    特旨準給驛者、支廩給、應付雙馬站船。量撥車輛人夫

    一、

    欽差堂上官、及

    內府各監局太監等官、科道部屬行人等官、出外

    冊封勘事等項、俱支廩給。應付雙馬站船車輛人夫。往回應付。不出百里之外者無行

    一、公侯駙馬伯都督、奉

    敕奉

    命出差。止許帶從人一名。今有奏帶者、多不過四名。俱支口糧。應付驛驢各一頭。往回應付

    一、各處巡按、清軍、刷卷、屯田、巡鹽等官、俱支廩給、應付雙馬人夫。歷事監生書吏、俱支廩給、應付驛驢各一頭。往回應付

    一、南京堂上官、並侯伯進表、或以公事赴京、俱支廩給、應付雙馬站船人夫。往回應付

    一、錦衣衛奉

    旨差官旗校、齎捧

    駕帖、抄附堂簿查考。與東廠差旗校出外緝事官、俱支廩給、應付雙馬。旗校校餘支口糧、應付單馬。俱往回應付

    一、凡外官領

    敕。如提學兵備之類、前去到任、不支米。陸路雙馬。水路站船。俱到彼住起。其新陞總兵參將、在京領

    敕、前去到任、支廩給。陸路雙馬。水路站船。帶盔甲軍器、量撥車輛。到彼止支廩給。其馬匹車輛住起。以上各官、中間雖係奉

    敕而不坐名、及雖坐名而本官不在京親領者、俱無應付

    一、南京各監局、差內官進貢等項、支廩給。應付中等馬一匹。水路奏討馬快船隻、準撥聽差馬船、或快船一隻。如有箱扛多者、驗過量增裝送。帶伴當果戶各項人役、照例止許二名支口糧、應付驛驢各一頭。水路本官船內帶去。往回應付。南京光祿寺差署丞等官、管進薦新茶果、支廩給、陸路中馬一匹。水路站船。驗扛撥夫。南京工部差大使等官、齎進年例端午蠅鞭、支廩給、帶作頭二名、不支米、俱驛驢紅船。往回應付

    一、各省及雲貴都布按三司各堂上官進表、支廩給、應付雙馬。水路站船。其行太僕苑馬寺等官進表、支廩給、應付中馬一匹。水路站船。俱往回應付

    一、五府侯伯總兵等官、奉

    敕往各邊鎮守、支廩給。應付雙馬。帶軍器等件、量撥車輛

    一、司禮監傳太嶽太和山、並守備承天太監、差舍人等役進貢回還、照傳應付

    一、錦衣衛差千戶、並帶總旗、往各處地方巡捕、俱支廩給。應付中馬各一匹。往回應付

    一、撫按鎮巡、及南京守備、行太僕苑馬寺、並

    欽差科道部屬等官、批差官舍吏承齎本奏重事赴京者、俱支口糧。係官、支廩給。應付驛驢各一頭。往回應付。準領本司公文回還、驗數應付馬匹。其餘常事、不許應付

    一、各處守備官、係在京奉

    敕前去者、支廩給。陸路雙馬。水路站船。到彼馬匹住起。不在京親領者不準

    一、五府差官舍、伴送投降夷人、往兩廣等處交割。官支廩給。舍人支口糧。夷人支廩給。幼小婦女支口糧。陸路俱應付下馬。水路站船。夷人撥防夫一名護送。所帶賞賜、撥軍裝送。虜中走回人口、與婦女、願回原管官司者、俱與腳力。所差人、往回應付。夷人到彼起住

    一、南京各道御史赴京復

    命奏事回還、支廩給。陸路雙馬。水路站船人夫

    一、後府奏差官、及各部奏差官舍人員、往各處公幹。官支廩給。舍人支口糧。陸路應付下馬各一匹、水路站船。往回應付

    一、禮部題差監生、往各

    王府報訃、支廩給。應付中馬各一匹。水路站船人夫二名。往回應付

    一、各五府內使內官、奉

    欽依往本府應役、支廩給。應付雙馬。每名各帶家人二名、支口糧。應付驛驢各一頭。撥車各一輛。到彼住起

    一、禮部題差鴻臚寺序班、伴送朝貢使臣人等、支廩給。應付中馬一匹。人夫四名。送至外國者、準帶家人一名、支口糧、應付驢一頭。往回應付

    一、禮部題差太醫院御醫、往各

    王府調治

    王疾、支廩給。陸路下馬一匹。水路站船。往回應付。其太醫院差醫士、往各邊調治患病官軍、支口糧。應付驢一頭。往回應付。各帶藥材、撥所車各一輛

    一、禮部題差各

    王府內使內官、伴送各

    王妃妾並男女回府。內官、支廩給。應付下等馬一匹。水路站船。

    王妃等、俱支口糧。驛驢各一頭

    一、各部差官、運送軍器錢糧、前往各邊交割、支廩給。陸路中馬一匹。水路站船。軍器錢糧、量撥車輛。往回應付。回日、車輛住起

    一、禮部奏差道士齎捧祭文香帛、前往各省致祭

    歷代帝王、俱應付廩給、中馬一匹。水路站船。帶家屬一名、不支米、應付驛驢一頭。祭物價鈔、撥夫二名。其順天府奏差辦事官、往各處取考試官、支廩給。陸路中馬各一匹。水路站船。俱往回應付

    一、各內監差監丞等官、前往寶坻楊村等處徵收地租、支廩給。自備馬匹、行戶部支草料。往薊州梁城等處採打銀魚、支廩給。陸路雙馬。水路站船。帶書辦軍役、支口糧、下等馬各一匹

    一、五府官

    欽遣前往

    長陵等陵行禮、支廩給。應付雙馬人夫。往回應付一、工部差指揮等官、駕送黃船往南京修理、支廩給。往回應付

    以上二十九條、給良字號勘合

    一、各

    王府差人春秋類奏、止許一人。官支廩給。非官支口糧。應付驛驢一頭。紅船一隻。往回應付

    郡王將軍中尉等、有應奏事理、即於春秋具啟本府

    親王轉奏、不許另差

    一、

    親王差人進表進貢慶賀、止許一官二旗。其

    郡王差人進表進貢慶賀、止許一官一旗。官支廩給。旗校支口糧。應付驛驢紅船。以後若遇二三差者、因所給、勘合有限、並填一道者、回還之日、查其所差人數、填給應付

    一、各

    王府差人關領銘旌、鳳鉤、冊、印、寶匣、儀仗等項、官支廩給。旗校支口糧。應付驛驢紅船。關領物件、驗扛撥夫

    一、在外各衙門差人進表進貢慶賀、官支廩給。非官支口糧。應付驛驢各一頭。水路紅船。往回應付

    一、南京欽天監差人齎奏天象、進

    御覽等歷、官支廩給。天文生支口糧。應付驛驢各一頭、水路紅船

    一、都察院、並各部、及五府、差去各撫按、總兵、管河、管糧、儹運、鐵冶、監兌、守備、備倭等處書辦、當該、歷事監生、與奏帶書吏、俱支廩給。應付驛驢紅船。如隨本官同去、紅船住行。以後歷事監生、查有精微批文、原給驛驢、改給馬匹

    一、遼東、甘肅、大同、宣府、差人赴京關領神器、胖襖、火藥等件、官支廩給。舍人支口糧。應付驛驢一頭。物件驗實撥車

    一、各處鎮守內外官員、奏準隨帶頭目、止許五員名。內二名、支廩給。下等馬各一匹。三名、支口糧、各驢一頭。水路、本官船內帶去

    一、五府差官舍押解充軍、犯人、往雲貴、遼東、各邊遠等處各衛所交割、官支廩給。舍人支口糧。應付驛驢紅船。犯人不支米、無腳力

    以上九條、給恭字號勘合

    一各衙門見任病故官、遺下家口、俱支口糧。多不過十名口。應付驛驢紅船。靈柩、撥車一輛裝送。若係見任三品以上大臣病故、靈柩撥車輛人夫扛抬護送。遺下夫人、支廩給。家口、支口糧。多不過二十名口。應付驛驢紅船。其各衙門歷事監生、並國子監監生病故在京者、遺下家人、準三名支口糧、應付驢頭。靈柩撥所車一輛裝送。水路紅船

    一、新選雲南、貴州、並川陜行都司所轄地方官員赴任、俱不支米、陸路應付驢頭。車一輛。水路紅船

    以上二條、給儉字號勘合

    一、遼東、陜西、薊州等處、差官舍伴送朵顏、泰寧、海西、建州等衛夷人朝貢。都督都指揮、俱支廩給。應付下等馬各一匹。指揮以下、俱支口糧。應付驛驢各一頭。伴送官、支廩給。舍人、支口糧。俱驛驢各一頭。賞賜物件、驗包撥車

    一、朝鮮國使臣、支廩給。應付下等馬一匹。安南、琉球、占城等國使臣、支廩給應付驛驢、站船、或馬快船隻。凡諸國從人、俱不支米。陸路應付驛驢各一頭。水路本使船內帶去。其賞賜物件、驗包撥車

    一、四川、雲貴、烏思藏、董卜韓胡、土官、通把事番僧、洮、岷、西寧、番僧人等、俱支廩給。應付驢頭紅船。內齎有

    敕者、應付下馬一匹。水起站船。其賞賜物件。驗包撥車

    一、湖廣、貴州、四川、廣西、土官、舍人、土民人等朝貢、通把支廩給。其餘支口糧。應付驛驢紅船。其湖廣土人、換給大格眼批

    一、朝鮮國已故陪臣棺柩回本國者、撥所車一輛裝送

    一遼東都司、差舍人伴送海西都督、都指揮、女直頭目夷人赴京、求討

    御祭、夷人支廩給。舍人支口糧。俱應付驛驢各一頭。往回應付

    以上六條、給讓字號勘合

    撥夫例、嘉靖三十七年定

    撥夫二十名者

    公侯駙馬伯五府都督總兵衍聖公在京大九卿堂上官

    詹事 少詹事 學士 講讀學士 諭德 中允 贊善 祭酒 太常太僕光祿寺卿 府尹

    撥夫一十名者

    太常太僕光祿寺少卿 鴻臚寺尚寶司卿少卿 通政司參議 各部郎中員外郎主事 給事中 御史 大理寺正副評事 侍讀 侍講 司業 府丞 修撰 編修 檢討 南京部屬科道等官

    撥夫八名者

    太常太僕光祿鴻臚等寺丞 尚寶司丞 國子監丞 行人司正副行人 五府都察院經歷都事 通政司經歷知事 宗人府錦衣衛經歷 太常博士 司務 治中 中書舍人 進士 錦衣衛奉

    旨勘重事官

    撥夫六名者

    五經博士 院使 院判 監正副 部院照磨檢校

    撥夫四名者

    光祿寺署正署丞監事錄事主簿、典簿

    序班 御醫 孔目 國子監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官

    撥夫二名者

    冠帶通事等

    凡進表官。永樂元年令雲南三司、貴州都司、進表官、許往還馳驛

    ○成化四年奏準、貴州布按二司進表官、給驛如都司例

    ○十六年題準、

    各王、及各處鎮巡三司官、差官進表箋、繳

    敕、謝

    恩者、陸給雙馬。水路站船。有貢物者、遞運夫護送。其尋常奏事、與驢匹紅船。若順齎

    旨意公文者、水給站船。陸與下等馬。南京各衙門、及各邊副參遊擊等官、留守三司、行太僕寺、苑馬寺、差人入奏、並同。其南京進表官馳驛者、許乘馬船。原起驛船、憑以倒關、不許重坐

    凡齎送

    敕書、例給雙馬人員。宣德四年奏準、回還止給驛驢、及遞運船

    ○嘉靖四十二年題準、在京陞遷等項、及新選大小官員、或有本地方

    敕書、取具原衙門手本、並吏部所給文憑、驗明亦許順齎

    凡公侯駙馬伯、及府部官、遇

    冊封等差。成化六年、令承

    命之日、差去官員、務要同行。止許帶家人伴當一人。除本等廩給腳力外。不許多乘驛馬、廣用人夫、勒要銀兩、及於軍衛有司宿歇。如違、許巡按御史舉奏

    凡衍聖公赴京朝賀。永樂六年、令往還馳驛。成化以來、陸起上馬驛車。水給站船、或馬快船。應付人夫皁隸。掌書廟戶家人等、與驛驢。顏孟二博士、與中等馬

    凡黔國公差官赴京、搬取家眷。查明實數、填給勘合、量撥車伕護送。水路船隻。其原差官舍人等、依例廩糧腳力。水路本船隨行

    凡南京進貢內臣勘合。隆慶元年題準、先赴南京兵科掛號。到京、止將原勘合批文赴科驗銷、赴部倒換、不許奏擾。其水路馬快船隻、陸路車車伕馬、俱不許違例奏討

    凡

    親王乞等項。成化六年奏準、每歲春秋各一次、差人馳驛類奏

    郡王、將軍、中尉等、有應奏事理、即於春秋具啟本府

    親王轉奏其緊急事務、仍依舊制

    凡各

    王府進貢等項。成化五年、準令差內外官一二人、護扛軍校一二名。扛多者不過五名

    凡

    親王之國。嘉靖四十年題準、供用膳饈、及隨從廩給、各有字號。★景府例、供用膳饈二分、宮字號廩給三十九分、官字號廩給一百七分、文字號廩給三十二分、武字號廩給三十九分、校字號廩給六百分、軍字號廩給一千一百分、匠字號廩給一百分、☆並各號合用車輛船隻人夫等項、各照原號。每號給與印信長單一張、備開官役職名、應支廩糧數目、逐一填入單內、類奏給散。所到州縣驛遞、各照數供應、隨支註銷

    凡府部等衙門差人。成化十六年題準、凡五府、六部、都察院、遣人馳驛公幹、而有三司委官同事者、許同驛船。若三司自委官、或承差人等、赴所屬公幹者、都司委官水乘軍衛快船、陸行自備布按二司委官承差、水行遞運船、陸路官乘馬、承差人等自備

    凡太僕寺官出巡。正統四年、令支廩給

    凡侍從講官歸省、有馳驛

    特旨、及備禦官、由京衛推陞、領

    敕赴任者。嘉靖十一年題準、給驛。備禦、照守備等官例應付

    凡南京府部等衙門堂上官、以公事赴京。永樂六年、許往來馳驛

    ○宣德八年令、南京部院公差官、赴京回還、與遞運船

    凡南京三法司、奏請重刑待報、及提問軍職者、成化十二年奏準、差來人並許乘驛。其兩京抽分巡街等官、不出百里外者不許

    凡南京內外守備、奏請應付、俱照例填給勘合。外守備、本身廩給雙馬人夫。水路撥回空馬快船隻裝載。隨帶家人二名、支口糧。應付驛驢。水路本船隨去。內守備、並鳳陽守備、本身廩給雙馬、量撥車輛人夫。水路撥與回空馬快船隻裝載。準帶官舍五員名、各支廩糧。家人五名。不支米、俱應付下等馬匹。其隨去奉侍

    皇陵管事監丞等官、亦支廩給。應付單馬、量撥車輛人夫。水路撥船裝載。家人各準帶二名、支口糧。應付驛驢。水路本船隨去。以上通諮南京兵部、準給坐支

    凡南京小教場提督請給應付、本部照例填給勘合。本身廩給雙馬人夫。水路撥回空馬快船隻。帶家丁五名、支口糧、應付驛驢。水路本船隨去。有帶新召家丁者、併行南京戶兵二部、照日關支

    凡巡按等官奏事。正統七年、令巡按直巡御史奏刑名重事、所差人許給驛驢紅船。常事不許、各處鎮守官、差人奏事、應支廩給者、回日、兵部於勘合內批限、到彼住支

    凡南京守備、及各邊鎮守巡撫等官奏事。成化五年、令遇軍情重事、會議既定、各自具本、共差一人馳奏。常行事理、三五起併差一人

    凡總兵鎮守官徵哨出入。正統一年奏準、各乘原關馬匹。其驛馬驢車、俱不許應付

    凡兩京三品以上堂官、遷轉赴任。萬曆十一年題準、在京者赴兵部、在南京者赴南京兵部各告領勘合一道。填註廩給一分、陸路馬二匹、夫十名、水路站船一隻、各至兩部投繳。其四品以下、不得援比告給

    凡三司官按行所部。宣德八年、許乘驛

    凡各省布按二司掌印官、三年入覲。萬曆十一年題準、布政司呈巡撫、按察司呈巡按、各給勘合一道。填註廩給一分、中馬二匹、夫十名、沿途查照應付。至京投繳兵部。領

    敕回任、另行換給。罷官回籍者不準。其餘府州縣等官、有該給路費銀兩。不得援比告給

    凡雲南赴任官。舊例、陸給驢車。水給紅船。無支廩給。嘉靖中、新選雲貴並川陜行都司所轄地方官、一體應付。回至原籍、起車一輛。四十五年議革

    ○隆慶二年題準、仍諮吏部、開具職名地方、送部給與勘合。其湖廣四川土官衙門、選有教官、首領、雜職等項、開送來者、亦量準照例應付。但不得一概於原籍起車增擾

    凡監生領精微批、往各

    王府報訃。正德十六年題準、照行人例應付

    凡兩京府奏差辦事官、往各省聘考試官。呈部、發空白勘合填給。其各省、俱本處巡撫查給

    凡封盤番貨官。永樂四年、許乘驛

    凡新科舉人。各巡撫每名填給勘合、應付口糧腳力

    凡職官病故。天順八年令、文武官公差病故者、所在棺歛、護送回鄉

    凡公差監生病故。成化五年奏準、照故官家屬例、應付口糧人夫腳力

    ○嘉靖四年題準、在歷病故、亦如之

    凡禮部每年差官、齎

    欽賞順義王等衣(土商)絹布。隆慶五年題準、各官廩給雙馬。帶去家人、廚役、口糧驛驢。往回所齎物件、照扛撥夫

    凡禮部差官、伴送海西、建州、女直、貢使回還。兵部先行經過地方、委通判一員、前去所屬驛遞催辦應付

    凡安南國陪臣包櫃。正德九年題準、照數撥車、及馬船快船五隻、南京兵部、仍撥與擺江船

    凡琉球國貢。使回還。隆慶五年題準、自京至徐州、給馬匹車輛。徐州至福建、給船隻。中經常山玉山等處、不通舟車者、照扛給夫

    凡外國赴京朝賀。使臣從人身故、一體應付

    凡應給驛船之人。成化十六年題準、係官者、兩人同載。非官者、四人同載。共關文一紙。應給紅船之人、係官者、四人同載。非官者、六人同載。共關文一紙。前途遇應分路處、方許分關。如一時偶無同載官員、而有役人附載者、依兩官共船之例。若公差人員、有文卷、旗牌、火印、火藥之類、須護送者、許量撥遞運人夫

    凡驛遞稽查。弘治五年奏準、天下驛分、各於巡按御史處、給簿一扇。遇應付過夫馬車船等項、及過客職名、逐一填註。年終類冊繳報、以憑查考

    ○嘉靖九年議準、撫按衙門、遇

    王府、及內外鎮守、分守、守備三司等官、差人赴京、或各地方公幹、務要將關文掛號。本名之外。不許濫給跟隨人役。如有貢物、準帶二名。合用車輛人夫、所在撫按二司等衙門、查驗方物多寡、於原批、並關文內、明白填註數目、酌量給撥裝送、如有仍前濫給、以致夾帶私貨、多起車輛人夫。或填寫詭名批關、帶領聽選、解軍、解匠、進本等項人役、經過撫按等掛號衙門、查驗得出、照依律例究治。若關文不由撫按衙門掛號者、有司驛遞、不許應付。仍呈所在官司參治

    ○萬曆三年議準、每省驛傳官、各給以專

    敕關防。其在直隸、增入兵備

    敕內。務要不時往來巡歷。清查錢糧。點檢舟車。辨察勘合。禁遏牌票

    ○十一年題準、通行各撫按官、查照節年條例、及勘合應付款目、著落各驛傳道、備查編定夫馬廩糧額銀、分發驛遞各若干。應付過公差人員、是否俱照勘合原定之數。如公差人員、勘合外多索、有司勘合外濫給、及擅用金鼓、違例折乾等項、即轉呈撫按、從實查參。無止取一二卑官塞責

    凡傔從行李。洪武初令、出使人員將帶從人、一品十從。二品八從。三品四品六從。五品六品七品三從。八品九品二從。掾史令史書吏知印宣使奏差一從。軍官不在此限。其水站乘船、正官一員、許帶行李二百斤。從人一名、許帶行李五十斤。馬站馳驅、每馬一匹、帶行李不過一十斤。駝馱者、一匹不過六十斤。多餘夾帶者、俱以不應論罪

    ○弘治六年奏準、各處巡撫官、許帶家人二名跟用。應付口糧腳力

    ○九年題準、各處鎮守分守等項內外官、不係殺賊去處、止許帶家人、或舍人二三名。照例應付。不許再討別項頭目

    ○嘉靖三十七年題準、公侯駙馬伯都督、奉

    敕奉

    命出差、許帶家人一名、多不過四名。衍聖公、及

    欽差在京堂上官、與各監局太監等官、奉

    敕勘事等項、各

    王府應役內使、各處巡撫、俱帶二名。

    欽差冊封勘事等官、及序班等官伴送使臣至外國、俱帶一名。其各處鎮守內外官、奏帶頭目、止許五名

    ○又題準、例該奏帶吏書家人者、吏書支廩給。家人口糧。俱應付驛驢各一頭往回

    ○四十一年議準、

    冊封侯伯、量帶家人二名

    凡關米廩給。嘉靖十七年題準、公差使客、止許應付一關。其米各隨地方土產。不許一概勒要大米。亦不許驛遞兼支

    ○三十七年題準、使客廩給、如便道經過、非公幹去處、每驛支三升、宿亦支三升。如本等公幹去處、每驛支三升、止宿則支五升。支口糧者、每驛一例、俱支一升五合。多支起關米者、罪同盜支

    凡順帶公文。嘉靖十八年議準、在京各衙門常行公文、照舊送部、給發各該公差人員順齎。若事情十分緊急、方許選差的當人員、諮送兵部、查驗起關應付

    ○三十七年題準、在京各衙門送到公文、俱候、齎奏重事公差人員、例該應付者、給領定數二十角、明註勘合上。應付馬一匹回還。其有緊急公文、不在此限。俱取領狀備查。其餘雜差人員、不許領文應付

    ○萬曆二年題準、公文一時數少、齎奏人役、候久不便。今後隨宜給發、免其等候。行令通政司、鴻臚寺、將各處齎奏本批、俱封送兵部驗照。一則可稽勘合。一則便領公文

    凡順齎軍冊。舊例清軍文冊、付應得腳力之人順齎。嘉靖四年、令各處進表官、及公差回還應得腳力者、告領帶去。水路紅船。陸路驢匹。如冊數重多、量添腳力。俱不支口糧廩給

    ○三十七年題準、武庫司、手本順齎軍冊、每季兩司以下、州縣正官以上、每布政司、及直隸照巡按地方、各止許一官、不支米。給單馬紅船。扛冊夫二名。無吏部文移者不準。今止舍承順齎、職官不給凡驛遞禁例。洪武二十年榜諭、公侯駙馬出使、其傔從、及諸藩府使人、無符驗者、不得擅乘驛傳船馬

    ○二十四年議準、在外諸司、有不守成法、氾濫給驛者、依變亂成法律治罪。其公差人員。除應合給驛外。其餘常事、不許應付廩給

    ○二十八年令、

    王府公差人員、但係尋常事務、及

    各王禮節往來、並不許馳驛。有擅應付、及假以軍情為由馳驛者、處死

    ○天順元年令、各

    王府、及總兵鎮守等官、有乞

    恩等項、事幹已私者、不許給驛。止令入遞具奏

    ○成化十六年題準、凡巡視倉場等官、不及百里者、不與腳力

    ○正德六年題準、各處鎮守、守備、分守等官、自已並參隨家人、廩給口糧、止許應付本等廩米、不許計日折銀。違者、撫按官將驛遞有司官吏提問。干礙公差內外官員、指實參奏。若撫按官不能禁革、甚至定有出銀則例。聽科道官劾奏究治、及都察院考察降黜

    ○嘉靖十年令、凡公差人員、若有違例索取、及沿河吹打響器、騷擾驛遞者、該地方官即便擒拏、奏聞處治。其各處應付過錢糧、該撫按官、並地方兵備、各覈實、按季造冊具奏。發該科清查。有仍襲前項姦弊、及不行舉奏者、一體治罪

    ○十七年議準、經過大小使臣、撥給應得夫馬、俱要一程遞送一程、不許中途候接。若有作威凌辱下官、刑笞夫卒、故違明例者、聽撫按指名參奏

    ○二十年

    詔、各

    王府並各衙門一應不急之務、俱各差人類奏。其在驛供役之人、各該撫按守巡等官嚴行禁革。凡不係真正關文、或人情手本、不許應付。有包攬侵費、臨期躲避誤事者、從重問罪

    ○三十七年題準、一奉差官員不出百里外者、不許應付

    ○一差往山西、陝西、甘肅、寧夏等處、公幹、及彼處赴京者、不許勒要船隻。違者參奏

    ○一在外衙門差官、運解各樣錢糧、並皇木等項、俱於原處領有扛解盤纏銀兩、不準應付

    ○一公差人員到京、潛住半月外、不回還者、革去應得應付。果係患病、行勘

    ○一火牌除飛報聲息。爪探賊情外、不許擅用、不準應付

    ○四十三年題準、凡在京大小衙門、必真正公差、方許移文過部、聽本司審實、填給勘合應付。外督府鎮巡等官、亦不許徇情借給以致騷擾

    ○又題準、各處鄉官、不拘見任去任、不得擅役皁隸水手。府衛州縣、亦不得曲徇人情。違者、聽巡按參奏

    ○隆慶五年題準、通不許假託公幹名色、或借作別項職名、擅用勘合

    ○六年題準、各州縣官不分正佐首領、俱不許擅乘驛馬

    ○萬曆三年令、凡官員人等、非奉公差、不許借行勘合。非係軍務、不許擅用金鼓旗號。雖係公差人員、若轎扛夫馬過溢本數者、不問是何衙門、俱不許應付。撫按有違

    明旨、不行清查、兵部該科、指實參治。若部科相率欺隱、一體治罪

    ○又議準、撫按司府各衙門所屬官員、不許託故、遠行參謁、經擾驛遞違者、撫按參究

    ○又題準、有驛州縣、過往使客、該驛供送應得廩糧蔬菜。州縣止送油燭柴炭。不許重送下程紙札。如有故違、藉此科歛者、聽撫按官參究

    ○凡經過官員、有勘合者、夫馬中火、止令驛遞應付。有司不許擅派裏甲。其州縣司府官朝覲給由入京、除本官額編門皁、量行帶用外、不許分外、又在裏甲派取長行夫馬、及因而計路遠近、折乾入已

    ○凡官員經由地方、係京職方面以上者、雖無勘合、亦令巡路兵快防護出境。仍許住宿公館。量給薪水燭炭、不許辦送下程心紅紙札、及折席折幣禮物

    ○凡內外各官丁憂、起復、給由、陞轉、改調、到任等項、俱不給勘合、不許馳驛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九

    驛傳五

    符驗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內公差人員、係軍情重務、及奉

    特旨差遣給驛、兵部填給勘合、所差人員、轉赴

    內府、關領符驗、給驛前去。事完就便銷繳

    凡符驗。洪武二十三年重造、給發各

    王府、及山西、北平、山東、陜西、廣東、福建、遼東、貴州、等處、都司、布政司、各六道。雲南都司、布政司、陜西涼州衛、各十道。浙江、江西、湖廣、四川、廣西布政司、及金齒衛、各五道。都司不與。如有軍務、以多槳快船飛報。

    中都留守司、各道按察司、陜西寧夏衛、各四道。山海、密雲、永平、河州、岷州、洮州、大理、臨安、普安、松潘、建昌、茂州諸衛、各三道。畢節、烏撒、永寧、普定、平越、楚雄、曲靖、洱海、五開、鎮遠、興隆諸衛、各處宣慰使司、及衍聖公、張真人、各二道。其餘衙門、及腹裏軍衛、運司、俱不給

    ○二十四年、令各處布按二司符驗、各減一道。雲南布政司、及涼州衛、減二道。四川都司給起馬符驗三道。瀘州衛原領仍許存留。衍聖公張真人停給。永樂後、增給浙江寧波衛、宣府都司、符驗各一道。陜西綏德衛、二道

    ○宣德四年奏準、在外有符驗官司、歲終具給驛起數、及所幹事、造冊繳部、以憑稽考

    ○弘治九年、申明舊例、凡

    欽命文武大臣、出外公幹、該請符驗者、兵部具手本赴尚寶司、轉行印綬監、於寶簿內填註所領官員職名、親領應用。還日徑自奏繳。本部仍用手本赴監註銷。其鎮巡等官、在外更調陞用者、本部即於原擬本內、將該用符驗奏準、行令就彼交收、俟其回奏、復用手本、赴監對號轉註

    ○嘉靖三十七年題準、鎮巡參遊等官、原領有符驗、遇陞調事故等項、止許就彼交用、不必另請。其新設應有符驗衙門、仍照例請給

    凡南京鳳陽守備內外官、並各處鎮守總兵巡撫、及各守一方、不受鎮守節制內外守備、並領符驗奏事

    凡分守協守副參遊擊、並內外官、受鎮守等官節制者、所領符驗、止許用於本境傳報聲息、及謝

    恩一事。餘事不許

    凡監鎗整飭兵備、並一城一堡守備等項官、不許關領符驗

    勘合 【火牌附】

    凡勘合。舊例公差往回填行、會同館起關應付。在外者皆以符驗分關。嘉靖三十七年、改設內外勘合。部中給者、為內號。該應付者、兵部填給編髮。南京兵部各處撫按等衙門者、為外號。各照地方大小、酌量多寡、編髮收貯。遇有公差員役、及境內大小衙門差人例該應付者、許給一道。填用將盡、先期開報差人姓名、公差緣由、繳部酌量再給

    ○萬曆三年、改用大小勘合。公差官員例該。應付廩給夫馬車船者、照舊填用大勘合、仍給長單。此外如齎

    敕、及部差舍人、各衙門奏帶書吏、與監生當該、齎奏舍人吏承、南京天文生、各

    陵墳等役遠方雜職等官、俱另立一式、比舊差小、不開人夫廩糧、隨宜給發。俱付兵科、及經由衙門掛號外號者亦如之

    ○又題準、公差勘合、俱填實職實名。不許假借

    ○又題準、禁革假勘合。行廠衛五城、嚴加緝訪。兵部仍懸賞格、首實者給之。復設小票、預發良鄉、涿州、通州、各驛收照、比對勘合相同。如無小票、及數目不同、即將勘合繳回、以憑查究

    凡關領勘合。嘉靖九年奏準、在外各衙門差來奏事進貢等項人員、赴該衙門告領印信手本

    內府差遣人員、給與兵部原編送

    內府兵字號半印勘合。或印信揭帖。及赴部查照應付。若奉黑字傳帖、兵部遵例應付。仍具本奏繳

    ○三十七年題準、

    王府勘合、舊例俱赴各該撫按衙門告領。今議路隔遠者、

    親王不過十二道。不甚遠者、及

    郡王、皆止七八道。俱諮行彼處巡撫衙門、每年總給長史教授官、收貯候用

    ○三十九年題準、

    親王初封之國、編印勘合一百道、送長史收貯應用。完日、照例移文、另行印給

    ○萬曆二年議準、陜西行太僕寺、苑馬寺、差人奏事、照管糧郎中例、每年量發勘合四道

    ○三年題準、分發撫按等衙門、不過二十五道。總兵等官、不過四五道其勘合行使入境、悉聽撫按掛號、據法減革

    凡投繳勘合。萬曆三年議準、在京人員、差出、給內勘合。有往回者、回日赴部投繳。到彼住起者、就便投各撫按衙門、年終類繳。其自外入京、於撫按等衙門告給外勘合者、赴部投繳。有往回者、回日換給內勘合、應付到彼、類繳。仍行撫按衙門、一應公差人員勘合、俱要查繳。其請給勘合、亦要具數具名、從實繳報、以便再給

    凡勘合掛號。嘉靖十一年題準、各

    王府、並邊方大小有符驗衙門、除機密重情、及南京內外守備、各處撫按、徑自起關應付。其餘各衙門、及各

    王府進貢類奏等項、應給關文者、赴巡撫都御史、無巡撫處、赴巡按御史、查例無礙、方許掛號應付。每年終、南京內外守備、及各處撫按衙門、通將本衙門差人給驛起數、及掛過各

    王府鎮守總兵三司等衙門、差人給驛號數、開具

    御覽揭帖、具本題知、另造清冊、送部查考。如

    王府與撫按隔遠、不便掛號者、府州縣查例相應、方許應付

    ○萬曆三年議準、奉差人員、經過鎮城者、驛傳該道查驗。在直隸地方、撫按親驗。真正無偽、方準掛號應付。沿途兵備官驗發、即於勘合空白處填寫。不許仍用號票浮貼、以致添換

    ○十一年題準、撫按各官領出勘合、照例造冊、年終盡數奏繳。如有見用未回者、明開冊內、勿得遺漏

    ○十二年令、撫按官不許將勘合私給親故。及濫給牌票、致擾驛遞。違者、聽本部併科道官參究

    凡勘合長單。萬曆三年議準、大勘合外、另置長單、隨同給發。自起程至公幹地方、各經過官司、填註供應數目於各項之下、用印鈐蓋、送使客親註對同二字、俟類繳之日、兵部委主事、同兵科查對。有違例者、指名參奏

    凡番夷勘合。正德十二年議準、各處番夷進貢回還、兵部出給儉字勘合、付伴送人等、定與每站程、限二日、經過驛遞、查同應付、不許稽遲。勘合到原差衙門交割。查驗有無違限、及改添等弊。就將到彼日期、註寫明白、每年終同歲用馬騾文冊、差人繳送本管都司、類總造冊送部收查。前項有違、將伴送人提問

    ○又議準、今後夷人入貢、務要預呈巡撫、選差甘州左等衛漢人官舍、量數多寡、分批起送。不許錯亂頂換。其批文由巡撫衙門掛號定限。若有違改添易等弊將伴送人員提問

    陜西都司、陸路二千六百五十里、計四十三站、限八十六日

    秦州衛、陸路三千三百二十里、計五十五站、限一百一十日

    岷州衛、陸路四千一百里、計六十一站、限一百二十日

    河州衛、陸路四千二百里、計六十三站、限一百二十六日

    洮州衛、陸路四千二百二十里、計六十三站、限一百二十七日

    階州守禦千戶所、陸路三千七百里、計五十九站、限一百一十八日

    文縣守禦千戶所、陸路四千二百四十里、計六十七站、限一百三十四日

    西固城、陸路四千五百里、計六十一站、限一百二十日

    陜西行都司、並甘州後衛、陸路五千四百里、計八十七站、限一百七十四日

    西寧衛、陸路四千五百七十里、計七十五站、限一百五十日

    莊浪衛、陸路四千四百六十里、計七十站、限一百四十日

    四川都司、陸路五千一百八十五里、計八十六站、限一百七十二日

    松潘、陸路五千七百六十五里、計九十六站、限一百九十二日

    凡湖廣土夷批文。嘉靖七年題準、慶賀朝貢、俱要經由都布二司、照禮部定數、將該支廩給口糧腳力、填註原發號紙批文空閒格內。各布政司仍差承差、或有職人員一名伴送。原來通事人等、領執前批、遇到驛遞、照例應付、依填印蓋。到京、將批送部查收。回還、照例倒換給大批。原來伴送通事、執往前途、一體應付填註。到彼、仍送本布政司收、候年終類繳。有不該朝貢、而擅自起批來京、及假捏批文、迂途經擾腹裏地方者、聽其拏解。故犯夷人、分派遼東甘肅地方、永遠安置種田。縱容伴送人役、一體重治

    凡火票舊例用牌。萬曆三年議準、兵部照依牌或刊票、印發各沿邊沿海總督鎮巡衙門收用。專備飛報聲息、爪探賊情、或三十張、或二十張、用完繳報、再發。其各衙門紙牌紙票、概不許行。有濫用者、以故違

    明旨論

    急遞鋪

    洪武二十五年、令急遞鋪接送公文、須辨認果是前鋪鋪兵、方許交領。但有詐冒、押解赴京

    ○凡在外衙門有應遞公文、令鋪兵當官交領。其差使人員、遇有公文、亦須經由所在官司辨驗、方許入遞

    ○凡有於中途鋪分、投下公文、不係知識者、許本鋪司兵、拏解赴京

    ○凡有司官吏、鋪長、司兵、有公文不行明白辨驗、輕易接遞、致令別生事端者、治罪

    ○二十六年定、凡十里設一鋪。每鋪設鋪長一名。鋪兵、要路十名。僻路或五名。或四名。於附近有丁力田糧一石五斗之上、二石之下點充。須要少壯正身。每鋪設十二時日晷一箇、以驗時刻。鋪門首置立牌門一座、並牌額全。常明燈燭一副。簿歷二本。鋪兵每名合置夾板一副。鈴襻一副。纓鎗一把。棍一根。回曆一本

    ○一、遞送公文、照依古法。一晝夜通一百刻、每三刻行一鋪、晝夜須行三百里。但遇公文到鋪、不問角數多少、須要隨即遞送。無分晝夜、鳴鈴走遞。前鋪聞鈴、鋪司預先出鋪交收、隨即於封皮格眼內、填寫時刻該遞鋪兵姓名。速令鋪兵用袱包裹夾板拴繫、齎小回歷一本、急遞至前鋪交收、於回曆上附寫到鋪時刻、以憑稽考。毋致停滯差迷。如是公文到來、不即遞送、停積等待、因而失誤事機者、問罪

    ○一、各州縣於額設司吏內、選充鋪長一名。專一巡點所轄鋪分。督令各鋪司兵、如法走遞。親臨府州縣提調官、常加檢點。鋪長失於整點、隨即問罪。每月置立文簿、當該提調官署押。附寫遞過公文時刻角數、以憑稽考

    ○一、無印信文字、不許入遞。其各衙門、但有入遞公文、須要堅厚好紙封裹轉遞各鋪、明白附歷、於上開寫並無破損、並不曾拆動原封。但有磨擦破壞、及拆動原封者、就將來文封皮上、寫記原遞鋪兵姓名遞發、及將遞來鋪兵拘捉解官、有司即為追究

    ○一、鋪舍損壞、什物不完、鋪兵數少、及有老弱之人在鋪當役者、有司提調官吏、即便修理僉點補替

    ○正統三年奏準、各鋪添設鋪司一名。兩京總鋪添設三名。各布政司總鋪添設二名。專一齎送

    旨意公文。如有稽違、依律問罪

    ○七年議準、及鋪遞送簿歷。該管官司、每月一次巡視刷勘。有將公文毀壞、增改沉匿者、問擬明白、發口外充軍

    ○弘治十三年奏準、各鋪司兵、若有無藉之徒、不容正身應當、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沉匿等項、問罪。旗軍發邊衛、民並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提調官、該吏、鋪長、各治以罪

    ○萬曆三年議準、各衙門公文、悉照鋪遞之法、不得差人傳送、及馬上飛遞、以致騷擾驛傳。違者、撫按訪實參革

    馬快船

    洪武初、置江淮、濟川二衛馬快船。南京錦衣等衛風快船、以備水軍徵進之用。既建北京、逐專以運送

    郊廟香帛。

    上供品物、軍需器仗、及聽候差遣。俱屬南京兵部掌管、輪流差撥。遇有損壞、及夫甲在逃、行移各該衙門、勾補修造

    凡馬快船原額、共一千一百四十六隻。嘉靖三十七年、減去餘數、止存留一千隻。仍將水夫丁甲、通融撥補、足一千之數。外有餘剩、始編銀兩。其水夫、太平、寧國、安慶三府、及湖廣、江西、查原編分數、以十分為率、量減一分

    ○萬曆二年議準、南京快船、止存五百隻。餘一百五十一隻、減去二十一隻、將一百三十隻、改為馬船。即以見在、及添募水夫撥領撐駕、併原額馬船、共四百八十隻

    凡馬快船差撥。正統六年、令編排各船、以五十號為一班、輪赴北京聽用半年一替。合用口糧於南京倉總領。其該班船、前班以四月初到。後班以十月初到。兵部拘收勘合、發後府轉發通州守備官收掌點視、限滿得替、或遇差撥、仍齎勘合、赴兵部批迴

    ○天順八年、令除輪班聽用外、其餘有運物到京者、並將勘合投部、以聽差撥。或日久無差、仍將原勘合批迴

    ○成化十年奏準、南京馬快船到京有順差、兵部給印信揭帖、備開船數、及小甲姓名、付與執照、預行整理河道郎中等官、督令沿途官司查帖驗放。若無官帖、而擅投勢豪之人坐回、及私自回者、治罪

    ○正德四年題準、南京差來內臣、順押內犯回還者、一名至二名、撥快船一隻。每二名、加一隻。今後一應內外官、應付馬快船隻、俱聽兵部臨時酌量撥給、不許濫行奏討

    ○嘉靖十年議準、針工巾帽等衙門、討要船隻、聽兵部委官、查照併省貢船例、如鍼工局等料、每船定裝五十五扛。巾帽局等料、每船定裝四十五扛。其餘空板箱、及袍袱氈套等、不係工料、每八十扛。與船一隻。不許氾濫多討

    ○二十一年議準、南京兵部差撥快船照例差官同科道官驗扛。儘船裝載、不許違例夾帶私貨。合用人夫、除冰鮮緊急等差酌量加增外。其餘一遵舊例撥給、逐項於開報箱扛諮內、填寫船隻、人夫、廩給、口糧、各數目、諮兵部知會。仍填給該司印信空白勘合一紙、付該船小甲收執、自儀真起、將前單投入該縣驛遞、填寫奉到日時、應付過廩糧人夫實數、用印鈐蓋、仍付收執、沿途州縣驛遞、一體填印。到京之日、將前勘合送司查對。若有司阿諛奉承、及應付稽遲、一體究治。進貢事畢、順差撥船回還。兵部該司仍給印信勘合、沿途填寫、到彼、車駕司收查

    ○隆慶元年、令南京兵部遇進貢品物、兵部司官、會同科道官、查驗扛櫃數目、酌量撥船、儘其裝載。將合用發行船隻、並

    上用扛數、註定勘合、預先移文各府州縣、查照上下水例夫名應付。不許聽其希求、多撥船隻

    ○二年題準、內外守備、併科道司官、會同查驗箱扛、滿裝飽載。戶工管倉管閘官、亦須查驗、不得聽其夾帶客貨。其杉條竹木、行令照舊找簰起夫撐運、不用快船裝載。止撥馬船、與內官押坐

    凡馬快船禁例。天順元年令、馬快船裝運官物。其私載及求索之物、盡數入官

    ○四年、令兵部出榜禁約管船官、索要船伕銀兩等項。不遵者、重罪不饒

    ○成化四年奏準、馬快船、不許附帶私鹽客貨。若於關文外、多索一夫一軍、及分關前驅、逼取錢物者、巡河御史、按察司官、將隨從人役、並附船各商拏問、民解口外、軍發邊衛、鹽貨入官

    ○六年奏準、馬快船附載私貨者、本船小甲、並附船之人、俱發口外充軍。其空身附搭者、以違制論

    ○弘治十三年題準、沿河一帶、省親、省祭、丁憂、起復、並陞除外任、及內外公差官員、若有乘坐馬快船隻、興販私鹽、起撥人夫、並帶去無藉之徒、辱罵鎖綁官吏、勒要銀兩者、巡撫、巡按、巡河、巡鹽、管洪、管閘等官、就便拏問。干礙應奏官員、奏請提問。其軍衛有司驛遞衙門、若有懼勢應付者、參究治罪

    ○嘉靖七年議準、馬快船管押內官、敢有將船甲需索拷弔者、許南京守備官、奏聞處治。或南京科道官劾奏。其沿途科索、許被害小甲、到京奏訴

    ○三十七年題準、南京差撥赴京馬快船、節有題準定例、遵照施行、不許紊亂。其進貢馬快船、如有夾帶貨物人口、許經過撫按河道等官、即行拏問、照例發遣

    ○四十五年題準、過關不許驛所兼支。軍夫止許貢船兼用。仍革趕牽馬匹、官船鼓吹

    凡南京快平船小甲、例於南京錦衣等四十衛所餘丁內、十年一編。隆慶六年題準、照近年差數量編。仍查歷過三年、全未出差、每年量追餘丁銀六兩、以為造修之費。未經出差、通融均撘定差。領船、方許關支月糧。交船截日住支

    凡應付馬快船。

    欽差內臣公侯伯出外公幹、如操江鎮守之類、應從水路者

    ○每年

    欽差公侯伯郎中等官、赴各

    王府冊封者

    ○在京大臣以禮致仕、有

    旨馳驛還鄉、及丁憂病故者

    ○襲封衍聖公、嗣教張真人、朝覲回還

    ○南京內外官進貢回還

    ○安南日本等國使臣朝貢回還

    凡

    親王之國、用船不過五百隻。其軍校人等、自僱車輛、裝至通州上船所。嘉靖三十九年題準、兵部先差官往通州、督同分守等官、整理見在聽差馬快船隻、如有不敷、將附近衛分、順回糧船、及張家灣至德州、一帶灣泊軍民船、催來協濟。軍民船有五百料者、給腳價米十石。四百料者、八石。三日料者、七石。二百料者、六石。一百料者、五石。仍計程給與口糧。俱行戶部、於通州直沽等倉關支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五十

    馬政一

    國朝馬政、有太僕苑馬寺專理、而統於兵部。按諸司職掌、其目有四。曰廄牧。曰關換。曰折糧。曰收買。而廄牧中有孳牧、有寄牧、有放牧。孳放之處、各有草場。類列其事、則關換外、如起解、印俵、買補、禁約、比較、以及收買、皆馬政之大凡也。今折糧不行、略附收買條下。又種馬盡革、例多不同。謹存其概、以備參考。若內廄馬匹、則領於

    御馬監、部寺不得與雲

    凡廄牧。洪武七年、初設羣牧監。十三年、增滁陽等五牧監。二十三年、定為十四牧監。二十六年定、凡太僕寺所屬十四牧監、九十八羣、專一提調牧養孳生馬騾驢牛。其養戶、俱係近京民人。或五戶十戶、共養一匹。每騾馬歲該生駒一匹。若人戶不行用心孳牧、致有虧欠倒死、就便著令買補還官。每歲將上年所生馬駒、起解赴京調撥。本寺每遇年終比較。或羣監官員怠惰、或人戶姦頑、致有馬匹瘦損虧欠數多、依例坐罪。二十八年、廢牧監、始令民間孳牧。三十年、設北平、及遼東、山西、陜西、甘肅、行太僕寺。永樂四年、始設苑馬寺。凡苑、視其地廣狹為三等。上苑牧馬萬匹。中苑七千匹。下苑四千匹。苑有圉長。一圉長率五十夫、每夫牧馬十匹

    計開

    太僕寺所屬★見本衙門☆

    南京太僕寺所屬★見本衙門☆

    遼東行太僕寺所屬

    定遼左衛     定遼右衛

    定遼中衛     定遼前衛

    定遼後衛     鐵嶺衛

    東寧衛      瀋陽中衛

    海州衛      蓋州衛

    金州衛      復州衛

    義州衛      遼海衛

    三萬衛      廣寧左屯衛

    廣寧右屯衛    廣寧中屯衛

    廣寧前屯衛    廣寧後屯衛

    廣寧衛      廣寧左衛

    廣寧右衛     廣寧中衛

    寧遠衛

    遼東苑馬寺所屬

    永寧監

    清河苑     深河苑

    山西行太僕寺所屬

    太原左衛     太原右衛

    太原前衛     平陽衛

    鎮西衛      汾州衛

    安東衛      振武衛

    朔州衛      潞州衛

    保德州千戶所   山陰千戶所

    沁州千戶所    寧化千戶所

    馬邑千戶所

    陜西行太僕寺所屬

    平涼衛      慶陽衛

    秦州衛      固原衛

    陜西苑馬寺所屬

    長樂監

    開城苑     安定苑

    弼隆苑★革☆  廣寧苑

    黑水苑★添☆

    靈武監

    清平苑      萬安苑

    定邊苑★革☆   慶陽苑★革☆

    同川監★以下四監俱革☆

    天興苑      永康苑

    嘉靜苑      安勝苑

    威遠監

    武安苑      隴陽苑

    保川苑      泰和苑

    熙春監

    康樂苑     鳳林苑

    香泉苑     會寧苑

    順寧監

    雲驥苑     昇平苑

    巡寧苑     永昌苑

    甘肅行太僕寺所屬

    甘州左衛     甘州右衛

    甘州中衛     甘州前衛

    甘州後衛     永昌衛

    涼州衛      莊浪衛

    鎮番衛      山丹衛

    西寧衛      肅州衛

    古浪千戶所    鎮夷千戶所

    莊浪千戶所

    甘肅苑馬寺所屬★以下俱革☆

    甘泉監

    廣牧苑     麒麟苑

    溫泉苑     紅崖苑

    祁連監

    西寧苑     大通苑

    古城苑     永安苑

    武威監

    和寧苑     大川苑

    寧番苑     洪水苑

    安定監

    武勝苑     永寧苑

    青山苑     大山苑

    臨川監

    暖川苑     岔山苑

    巴山苑     大海苑

    宗水監

    清水苑     美都苑

    永川苑     黑城苑

    民間孳牧

    洪武中、既廢牧監、始令民間孳牧、有司提調。其時養馬、止江南江北、永樂中、始令北直隸領養。宣德以後、乃及山東、河南、後又以順天府屬寄養備用馬。原領種馬、改撥永平等府。是時種馬未有定額、定自弘治間始。大略兩京太僕寺種馬、共十二萬五千。其領養、北直隸七府、及江北論地畝。河南山東六府、及江南、論人丁。馬數以是為差

    計各府州種馬數目

    北直隸保定府原額種馬七千九百四十五匹

    河間府原額種馬五千三百六十匹

    真定府原額種馬一萬七千六百三十五匹

    順德府原額種馬三千七百一十五匹

    廣平府原額種馬三千七百七十匹

    大名府原額種馬一萬八百八十匹

    永平府原額種馬四千六百七十匹

    應天府原額種馬四千六百六十五匹

    南直隸鳳陽府原額種馬九千四百三十五匹

    鎮江府原額種馬二千三百四十匹

    揚州府原額種馬五千二百二十匹

    淮安府原額種馬五千九百八十五匹

    廬州府原額種馬四千三百八十匹

    太平府原額種馬一千四百六十五匹

    寧國府原額種馬七百五十匹

    滁州原額種馬一千七十五匹

    和州原額種馬六百三十五匹

    徐州原額種馬七百五十匹

    廣德州原額種馬八百匹

    河南開封府原額種馬一千二百八十五匹

    彰德府原額種馬一千一十五匹

    衛輝府原額種馬四百一十五匹

    歸德府原額種馬三十匹

    山東濟南府原額種馬一萬三千三百四十匹

    兗州府原額種馬一萬四千六十匹

    東昌府原額種馬三千三百八十匹

    凡養馬戶丁。洪武二十八年、令江南十一戶、共養馬一匹。江北五戶、共養一匹。內丁多之家充馬頭、專一養馬。餘令津貼錢鈔、以備倒失買補之用。不許輪流。有仍前輪流、及令孤寡殘疾一概出辦者、發邊衛充軍。如馬頭家生畜不旺、許令於貼戶家看養。凡兒馬一匹、配騍馬四匹為一羣、立羣頭一人。五羣、立羣長一人。每羣長下、選聰明子弟二三人、習學醫獸、看治馬匹

    ○永樂十年、令北直隸土民、領養孳生馬匹

    ○十三年定、每十五丁以下、養馬一匹。十六丁以上、養二匹。為事編髮者、七戶養一匹、除其罪為良民

    ○十四年、令北方人戶、五丁養馬一匹。免其糧草之半。每馬十匹、立羣頭一人。五十匹、立羣長一人

    ○十五年、定南方養馬例。江北每五丁養馬一匹。江南十丁養馬一匹。凡種馬倒死、孳生不及數、例應陪償而遇災荒。每羣聽以三分之一、納鈔入官

    ○宣德三年奏準、北直隸每三丁養騍馬一匹。二丁養兒馬一匹。免糧草之半。兒馬病、同羣共治。死則均陪。若因走失、及別故致死者、止追本戶

    ○四年、令山東兗州濟南東昌三府、每五丁養騍馬一匹。三丁養兒馬一匹。不在免糧之例

    ○正統十一年、令河南彰德衛輝開封三府、照例領養孳生馬匹

    ○十四年、令順天府所屬州縣、原領孳生種駒、改撥直隸永平等府空閒人戶

    ○天順三年奏準、原編孳牧馬須有消乏者、改作貼戶

    ○成化十三年奏準、養百人戶、十年一次審編。先上戶。次中戶。單丁寡婦、不許概僉

    ○弘治六年奏定、北直隸河間、大名、保定、順德、廣平、真定、永平七府、免糧養馬。每地五十畝、領兒馬一匹。百畝、領騍馬一匹。共兒馬一萬六百九十五匹。騍馬四萬二千七百八十匹。山東濟南兗州、東昌三府、河南開封、衛輝、彰德三府、計丁養馬。每五丁、領兒馬一匹。十丁、領騍馬一匹。共兒馬六千八百五匹。騍馬二萬七千二百二十匹。南直隸應天、鎮江、太平、寧國、廣德五府州、每十丁、領兒馬一匹。十五丁、領騍馬一匹。共兒馬一千九百九十九匹。騍馬七千九百九十六匹。鳳陽、揚州、淮安、廬州四府、滁和二州、滁州一衛、每田二頃、領兒馬一匹。三頃、領騍馬一匹。內滁州衛遞加一頃、共兒馬五千五百一匹。騍馬二萬二千四匹

    ○九年奏準、牧馬處所、或論地畝。或論人丁。其有畝去丁消而馬存者、應牧馬匹、改給得業之人、及丁多之家領養。逃絕免糧田地、給與同羣管業、不許典賣與人

    ○正德十三年題準、養馬不係雜差、不許濫免

    ○十六年、令免糧地上、但承種過買者。不拘官吏生員之家、一體派與馬匹

    ○又奏準、馬匹派上戶領養、中戶量貼草料、給與由帖。不許輪養。瘦損、上罪馬頭。其因而倒死、亦於本犯名下追補

    ○嘉靖六年奏準、兩京太僕寺分管寺丞、於有力人戶內僉充馬頭、倒失責令陪補。不許無賴之徒、營求充當、科害貧民。若編僉不公、參究原編官員。其有盜賣受財情弊、從實追究

    ○九年議準、河南陳州等七州縣人戶、每十丁、孳養種馬一匹。免其均徭雜差。原額均徭、量改本省差輕州縣代辦。其項城縣民佃養馬地土、退出撥與養馬人戶牧放。通免徵解租銀

    ○十年題準、每十年大造黃冊成、南北太僕寺分管寺丞、督同州縣正官、查驗人戶消長、定為養馬人戶。編造文冊二本、一本該縣收照、一本該寺查考

    ○萬曆三年議準、馬戶每匹派徵草料銀六兩、照地照丁、編入備用馬價銀內帶徵、給正頭餧養。如有失、止於馬頭追補、不許累及貼戶。其孳駒給賞、亦不許貼戶侵分

    凡種馬騍駒。洪武二十八年定、凡補領、或孳生、三歲騍駒、每二年納駒一匹

    ○永樂二十二年、令民養官馬者、二歲納駒一匹

    ○景泰三年奏準、凡兒馬十八歲以上、騍馬二十歲以上、免其算駒

    ○成化元年、令孳生馬、每三年納一駒

    ○三年奏準、復二年納一駒。額外多餘者、官為收買、別給空閒人戶

    ○二十一年奏準、凡補領騍駒作種者、二年後方與算駒

    ○弘治六年、奏定兩京太僕寺種馬額數。兒馬二萬五千匹。騍馬十萬匹。共十二萬五千匹。照例兒馬一匹、騍馬四匹、為一羣。共二萬五千羣。每二年照例納駒、其駒更不搭配。於內揀選備用、及補種馬之闕。其餘賣銀貯庫、遇備用不放量為買補種馬。每三年揀選一次。老病不堪者、賣銀入官、撥駒補數

    ○九年奏準、凡一馬兩年連生二駒者。除納官外、聽其自用

    ○正德二年奏準、太僕寺歲取備用大馬、止照種馬定額、每羣派取一匹。其種馬生駒、起俵變賣、悉聽自便

    ○萬曆元年議準、各種馬州縣、督率餧養。二年之內、果有一駒解俵。四家馬戶、各出銀三兩、幫貼養駒之家。如孳駒不堪解俵、就令估價變賣。將價銀一半歸還四戶、扣買大馬解俵。一半給與原養駒家。其二年之內不生一駒者、量追收過草料銀八兩、扣充明買大馬解俵

    ○三年題準、養駒累民。令一年以上、即與發賣。半給養戶、半入官帑、收助解俵

    凡羣長醫獸。成化四年奏準、羣長每五年一替

    ○八年奏準、各處醫獸、每州定設二名。每縣一名。歲終更替

    ○弘治十六年奏準、南直隸養馬州縣、照例將羣長五年一次揀選更換。其有副羣頭去處、一體裁革

    ○嘉靖二年議準、凡羣長、照永樂十八年事例。馬五十匹、立羣長一人。一年方許更替一次。常州在鄉、往來調督羣蓋。若有作踐、責令具呈究治。醫獸、照洪武二十八年事例。每羣長下、選聰明子弟二三人、習學醫獸。定業成一人、專看治馬。其市井無藉、與輪流充當等項、一切革去。仍令各州縣、止許朔望、各點卯一次。羣長、責其呈報、半月之中、提調定駒、及作踐馬若干。醫獸、責其呈報、半月之中、醫療過、並倒死馬若干。已報駒而落胎者、罪其馬戶。作踐不曾舉呈、而驗其脊破者、罪及羣長。醫獸、療治無狀、更換

    凡種馬變價。弘治中、奏免徐州種馬。嘉靖間、免通州、泗州、興化縣、鳳陽、臨淮、旴(日臺)三縣種馬不分見在倒失、皆變價解部。發貯太僕寺。★通州、興化、每匹二十兩。鳳陽等三縣、每匹十二兩。泗州八兩☆每歲各應解備用馬匹、仍責令原編養馬人戶、照所坐本折數目徵解

    ○隆慶二年題準、南北直隸、山東、河南各省種馬、通行變賣一半。每匹變銀十兩。每年徵草料銀二兩。仍將存留馬戶為正頭。變賣馬戶為幫頭。養則輪轉。徵則攤派

    ○萬曆九年、以種馬累民、前變價及草料銀太重。議准將各處存留種馬、盡行變賣。上等馬價、無過八兩。下等五兩。賣完解部發寺、專備買馬、不得別項支用。每馬歲徵草料銀一兩。各州縣類總解部、惟徐、通、泗、興化等州縣、以先免種馬、草料亦免徵

    軍衛孳牧

    凡在京在外衛所、俱有孳牧馬匹、以給官軍騎操。在京及南北直隸衛所、屬兩京太僕寺。在外屬各該行太僕寺、苑馬寺、及都司委官提督。每衛指揮一員、所千百戶一員、專管孳牧。其搭配科駒起解比較等項、悉照民間事例

    計各衛所種馬數目

    在京龍驤等二十六衛、原額種馬共一百九十

    五匹★內龍驤、武成、神武右後、忠義右前、義勇左後、大寧前、羽林前、金吾左右等衛、各十匹。忠義後、義勇右前中、蔚州左、會州、寬河、燕山前右左、濟陽、富峪、大寧中、大興左等衛、各五匹。今義勇中左、神武后、三衛俱改 陵衛免養☆

    在外保定左等四十六衛、原額種馬共二百七

    十匹★內保定中、河間、瀋陽中屯、定州、真定、山海、神武中、定邊等衛、各十匹。保定左右前後、茂山、大同中屯、滄州守禦所、永平、東勝左右、廬龍、開平中屯、撫寧、通州左右、武清、涿鹿左中、薊州、鎮朔遵化、興州左屯右屯前屯後屯中屯、忠義中、營州前屯後屯左屯右屯中屯、寬河守禦所、武定守禦所、涿鹿、德州左、德州、沂州等衛、各五匹☆

    洪武二十三年、令飛熊、廣武、英武等衛、每五戶養馬一匹

    ○永樂十四年、令薊州、山海諸衛屯軍、每人養種馬一匹、免納子粒

    ○正統六年、令征戰走傷馬匹、驗視明白、分給各衛守城官軍牧養。遇倒死埋瘞

    ○成化七年奏準、天下衛所孳牧馬匹、有埋沒者、俱照原額買補。令軍餘朋合領養

    ○正德十四年題準、各處行太僕寺、並各邊都司衛所將五年一次變賣虧欠等項馬價銀兩、俱存留本寺、並本都司軍、聽候明文支用、不必解京

    京府寄牧

    京府舊有種馬、無寄養馬。寄養始自正統間、詳見起解中。初止順天一府。後及保定河間二府所屬。其照地編戶領養、略與種馬同

    凡寄養馬鑑。正統十四年、令順天府所屬州縣、寄養各處起解備用馬匹、照孳牧兒馬事例、論糧分俵。或遇法司送到入官馬牛驢騾、驗堪用者、亦照此例

    ○弘治七年、以順天府馬多丁少、令保定府所屬易州、新城、雄、定興、容城、新安、淶水七州縣。河間府所屬靜海、任丘、青三縣。照丁給養

    凡寄養馬戶。舊例計地編戶、戶養一馬。初年五萬六百餘戶、十年一編。嘉靖間、改五年一編。減存三萬戶。後又減止存二萬五千戶。★近年止實編二萬一千八百五十八戶☆

    ○嘉靖十三年議準、寄養馬匹地方、查照原坐馬匹數目。先儘富戶地多者、一人養一匹。其尤多者、兼養二三四。地少者、二人朋養一匹。務令不失原數。若編派不公、遺累貧戶、許撫按官、及印馬御史、拏問重治

    ○隆慶四年議準、寄養州縣各掌印官、將養馬人戶、審別上中戶領養。單丁寡婦殘疾者、不得一概僉派

    ○六年題準、昌平州派養馬匹、盡數豁免

    ○萬曆二年、以霸州永清等九州縣水災。議準各邊題討馬匹。先將被災州縣、分別重輕調兌。其餘空戶、暫免俵發

    ○又議準、於額戶二萬五千內、將通州、良鄉、涿州、漷縣、共減去一千四百戶、免發寄養。十年滿日仍舊。其應減見養馬匹、每匹變價十兩解用

    計各府寄養馬戶數

    順天府二十七州縣、原額寄養馬四萬一千一百六戶、除嘉靖等年奏減外。今實編一萬七千二百九十六戶★內昌平州豁免、止二十六州縣☆

    保定府七州縣、原額寄養馬六千四百七十六戶。除嘉靖等年奏減外。今實編三十一百二戶

    河間府三縣、原額寄養馬三千三十六戶。除嘉靖等年奏減外。今實編一千四百六十戶

    凡查點寄養馬匹。隆慶二年題準、各府州縣寄養馬匹、每年止許查點十二次。兵備道以二月、八月、御史以四月、或五月、少卿十月、或十一月、凡四次。其餘月分、該州縣掌印官自行點視、凡八次。通判等官、不必再查

    凡變賣寄養馬匹。正德十六年

    詔、順天保定河間三府各州縣。自正德三年以來、寄養馬匹、俱各年齒衰老、節次兌軍、揀退不堪、?累小民餵養。兵部行文太僕寺分管官、督同該府州縣管馬官、勘實。果係老馬、變賣價銀、轉解太僕寺貯庫、輳補買馬支用

    ○嘉靖七年奏準、差太僕寺、少卿、督同該府州縣掌印管馬官、查審寄養馬匹。領養年淺、臕壯堪用者、遇調則先與交兌。派則後與俵領。其瘦弱不堪兌軍者、分別所養年分變賣。若七八年以上、價銀八九兩。十數年以上、六七兩。各從便招人交易。瘸瞎者、亦量宜酌估。以後每十年一次、奏請施行、定為常例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五十一

    馬政二

    營衛放牧

    洪武二十三年、令五軍都督府、錦衣、旗手、虎賁左右、興武、鷹揚、金吾前後、羽林左右、龍驤、豹韜、天策、神策、府君前後左右等衛、各置草場於江北湯泉滁州等處、牧放馬匹

    ○二十五年、罷民間歲納馬草。凡軍官馬、令自養。軍士馬、令管馬官擇水草豐茂之所、屯營牧放

    ○永樂十一年、令御史同錦衣衛官、巡視官軍牧放馬匹。以後錦衣、旗手等衛、五軍等營、各置草場於順天等府。每歲春末夏初、各營馬匹、除例該存留聽用外。其餘兵部推舉坐營官一員、具奏請

    敕、管領下各該草場牧放。至九月終回營。其牧馬、每三日演習一次。下場之後、兵部行移該科及都察院、具奏差官點閘馬匹例死、官軍逃亡、領敕官按月造報。如有納賄賣閒、不行提督、致馬瘦損者、點閘官指實參奏。其在邊者、以四月中出牧、九月初回營

    ○嘉靖九年議準、每年牧放馬匹。放操之時、下場者、科官官照舊查究。其在營者行內外提督大臣。在巡捕者、行巡捕提督通行查究。若把總官用心提督、倒失數少者、具奏旌賞。若全不用心。致令倒失數多、徑自參奏提問甚者、坐營者一體參究

    ○二十二年奏準、團營並神機等營馬匹、量存操練。其餘並東西官廳馬匹、趁今放青之期、悉照舊例下場牧放

    ○三十四年題準、京營除挑選聽征馬匹、照舊關支草料外。其餘瘦弱馬、暫委坐營官一員帶領、於近京隨便牧放

    牧馬草場

    南北兩太僕寺、及京營、各邊、孳牧馬匹、皆有草場。其後場地多為豪強所侵。成化末、乃以不堪種者牧馬。堪種者徵租。具列於後

    南京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

    應天府八縣、原額草場地、共一千四百四十五頃五十畝八釐七絲一忽二微。內堪種地三百九十四頃七十九畝八分八釐五毫三絲。歲徵銀一千七百一十四兩二錢一分九釐八絲二忽八微

    南直隸鎮江府三縣、原額草場地、共一百五十一頃八十一畝六分八釐九毫。內堪種地八十七頃四十五畝八分五釐二毫。歲徵銀三百八十一兩七錢三分七釐六毫四絲

    太平府三縣、原額草場地、共六百二十二頃六十畝九分八釐七毫四絲。內堪種地二百七十頃七十畝九毫六絲。歲徵銀一千七十三兩一錢七分二釐五毫二絲四忽

    鳳陽府五州十三縣、原額草場地、共四百八十頃七十七畝六釐四毫八絲。內堪種地二百七頃六十六畝二分七釐九毫八絲。歲徵銀六百五十一兩七錢六分三釐二毫三絲八忽

    廬州府二州五縣、原額草場地、共六百七十頃五十八畝六分九毫四絲三忽六微。內堪種地二百四頃八十一畝四分七釐八毫五絲五忽四微。歲徵銀八百六十二兩二錢一分四釐六毫四絲九忽九微六纖

    淮安府二州九縣、原額草場地、共七百九十二頃八十四畝四分三毫三絲。內堪種地六十四頃五十九畝七分五釐四毫。歲徵銀一百八兩九分二毫五絲

    揚州府三州五縣、原額草場地、共一千三百六十七頃七十六畝二分七釐五毫五絲一忽五微。內堪種地一千一百八十四頃五十六畝五分六釐一毫五絲一忽五微。歲徵銀二千七百五十九兩五錢九分八釐七毫二絲六忽五微

    ★以上嘉靖十年勘定數。其後歷年開墾加增不等。每歲各府共徵銀一萬九千一百九十一兩。復 題準減免三千一百三十三兩。至隆慶二年、實徵銀一萬五千三十兩☆

    弘治二年、選差御史清查立界刻石

    ○六年、始議分三等課租。大約江南府州、上畝七分。次五分。又次四分。江北、每等各殺其二

    ○正德中、議勘係馬戶自種者免徵

    ○嘉靖十年、又差御史勘定頃畝

    ○十二年議準、於場地應徵銀內、各照起俵馬數、每匹扣留一兩、以備災傷逃移支給。餘悉解部發寺、以備不時買馬

    ○三十五年議準、題請

    敕書關防、專委南京兵部主事一員、清查管理

    ○隆慶二年題準、每五年行各軍衛有司清查造冊奏報

    ○萬曆四年議準、扣留備災者、各解南京太僕寺收貯。照災酌助、以免欺隱

    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養馬餘地附☆

    順天府二十七州縣、原額草場地、共一千八百四十六頃四十四頃四分六釐一毫。內堪種地一千四百九十六頃八十九畝一分一釐一毫。歲徵銀一萬一千四百四十七兩九錢五分六釐三毫七絲

    北直隸大名府十一州縣、原額草場地、共三千一十四頃二十五畝八分八釐二毫。內堪種地八百五十四頃九十六畝三分八釐七毫。歲徵銀除例減外。實徵一千一百二十四兩八錢八分二毫五絲。★長垣縣後增子粒銀七兩三錢八分三釐三毫☆養馬餘地一萬五千八百六十一頃八十二畝三分一釐。歲徵銀除例減外。實徵二萬六千一百五十四兩九錢二分八釐二毫二絲四忽

    保定府十三州縣、原額草場地、共三千九百七十三頃九十四畝四分五釐一毫八忽。內堪種地一千一百三十二頃四畝一分四釐九毫。歲徵銀除告豁撥給外。實徵二千五百一

    十九兩四錢七分四釐四毫。★後增子粒銀二千三百七兩有零。嘉靖四十一年、改解戶部☆

    易州等七州縣、原額草場子粒地、共二千二百一十八頃八十四畝三分一釐。除告豁撥給外。仍該草場地一千三百四十二頃三十七畝六分七釐。內堪種地六百四十頃七十六畝二分八釐。歲徵銀一千一十九兩一錢七

    分九釐八毫六絲。★後增子粒銀一千七百二十七兩七錢六釐九絲。葦草子粒銀一百八十八兩七錢九分二絲☆

    養馬餘地一千七百六十六頃五十二畝有零。歲徵銀二千三十八兩有零。萬曆二年、題準免徵

    順德府九縣、原額草場地、三千六百四十二頃一十三畝六分。內堪種地一千四十五頃四十四畝九分。歲徵銀二千五百六十四兩二錢七毫六絲五微。★後增子粒銀一千六百五十六兩有零。改解戶部☆養馬餘地二千四百一十頃五十八畝有零。歲徵銀四千九百一十兩有零。正德十六年題準免徵

    廣平府九縣、原額草場地、一千八百八十二頃七十六畝二分。內堪種地五百五頃六十五畝六分。歲徵銀一千四百四十二兩八錢五釐★後增子粒銀七百一十四兩有零。改解戶部☆

    養馬餘地四千九百五十頃二十七畝有零。歲徵銀九千九百兩有零。嘉靖一十七年、奏準免徵

    真定府三十一州縣、原額草場地、五千四百六十四頃一畝四分二釐五毫。內堪種地二千六百八十六頃四十六畝二分七釐八毫。歲徵銀六千五百八十八兩二錢九分八釐八毫一絲五忽★後增子粒銀四千七百八十六兩有零。改解戶部☆

    養馬餘地一千三百七十四頃八十四畝四分七釐三毫一絲。歲徵銀二千八百一十三兩四錢四分二釐三毫七絲九忽

    河間府十五州縣、原額草場地、一千九百七十五頃六十畝三分七釐。內堪種地七百九十二頃九十畝一分四釐九毫。歲徵銀除奏減外。實徵一千六百五十三兩九錢八分九釐二毫四絲★後增子粒銀二千二百四十六兩有零。改解戶部☆

    靜海等三縣、原額草場地、共一百二十六頃七十二畝六分五釐。內堪種地共七十頃一十畝八分三釐。每年徵銀二百一兩七錢九分六釐五毫★後增子粒銀五百一十六兩有零。改解戶部☆

    養馬餘地三千一百五十八頃八十三畝有零。歲徵銀六千四百六十五兩有零。萬曆二年、題準免徵

    永平府六州縣、原額草場地、一百七十五頃八十八畝五分。歲徵銀四百三十二兩四錢七分五釐五毫★後增子粒銀二百六十七兩有零。改解戶部☆

    養馬餘地一千八百四十四頃七十七畝有零。歲徵銀三千三百一十七兩有零。嘉靖十年、議準免徵

    河南開封府七州縣、原額草場子粒地、八頃二十三畝四分八釐二毫。歲徵銀三十二兩九錢三分九釐三毫二絲

    歸德府考城縣四州縣、原額草場地、四十畝。歲徵銀一兩六錢八分

    山東濟南府二十九州縣、原額草場地、四頃四十八畝一分六釐五毫一絲二渺。歲徵銀六兩八錢九分三釐二毫五絲

    兗州府二十五州縣、原額草場地、一百八頃三十六畝五分八釐。內堪種地六十四頃九十三畝六分。歲徵銀二百七十八兩四錢四分七釐八毫

    東昌府十八州縣、原額草場地、八十七頃六十九畝五分八釐。內堪種地七十四頃五十五畝五分八釐。歲徵銀二百九十二兩六錢六分三釐六毫

    成化四年令、北直隸京師附近係官草場、不許內外官豪勢要妄指求討、託故投獻。違者許科道糾劾、及各該衙門追究治罪

    ○弘治九年奏準、差官踏勘各處牧馬草場。凡佔種者、俱令退出。內堪種地土、佃與近場軍民耕種。每畝徵租、上等七分。中等五分。收貯各府州縣庫、給民幫助買馬。不堪種者、照舊放牧馬匹

    ○十四年、以草場租銀太重、減額徵解太僕寺、以備買馬

    ○正德十年題準、草場租銀、量支幫補追併不敷馬匹。餘解太僕寺、仍行兩京太僕寺、轉行分管寺丞管馬官、將所屬租銀、嚴督追解、造冊送部考查

    ○又奏準、各分管寺丞親詣所管州縣、弔卷清查、解部送寺、以備買馬。如有那移侵費等弊、依律參提問追。以後年分、各府類收俱候次年三月以裏到部

    ○十三年題準、各府州縣徵租銀草場、如有水旱災傷、即便從實具奏、與民田一體差官勘實、照依分數蠲免。凡分管寺丞、嚴督各州縣掌印管馬官、以十分為率、年終三分不完者、住俸。寺丞與知府管馬通判、照分管州縣、四分不完住俸。先將原額草場地土頃畝、及該徵子粒租銀數目、分豁明白、造冊差人齎繳

    ○嘉靖元年題準、兩京太僕寺分管官、督同各該掌印官、將牧馬草場、逐一查照原額、並今實在租銀地土各若干、造冊呈部磨對、會定成數。後各照例全徵、不必再行會數。遇有災傷、須經撫按臨期勘實、方準蠲免。其租銀照舊。次年三月以裏、差人解納。如有違限、就將解人送問。經該及分管官員、年終照例參究

    ○萬曆三年議準、以後拖欠子粒租銀、及馬價錢糧、該管官員、三分四分以上、罰俸一月。五分六分以上、降俸一級。七分八分以上、降俸二級。督催完日、準復

    營衛放牧草場

    在京各營衛

    奮武等十二營草場、坐落薊霸二州。共地二千八百八十頃一十五畝九分。歲徵銀八千六百七十七兩五錢七分六釐。★內薊州二千一百二頃四十二畝七分。畝徵銀三分。霸州七百七十七頃七十三畝二分。各徵不等☆

    五軍營草場、坐落安肅等縣。共地七百九十五頃三十七畝七分。歲徵銀二千三百八十六兩一錢三分一釐★內安肅縣三百四十頃四十三畝。定興縣四百四十九頃六十四畝七分。三河縣五頃三十畝。畝各徵銀三分☆

    神樞營即三千營、草場坐落霸等州縣。共地六百三十八頃一十四畝一釐三毫七絲。歲徵銀一千九百一十四兩四錢一分四釐。一絲一忽★內霸州三十二頃三畝六分四釐一毫。固安縣一百九十六頃一十畝三分七釐二毫七絲。新城縣四百一十頃。畝各徵銀三分☆

    神樞營草場、坐落香河等縣。共地三百二十頃一十一畝一分八釐八毫三絲三忽。歲徵銀九百六十三兩三錢五分六釐四毫九絲九忽★內香河縣二百八十八頃六十七畝三分五釐五毫。雄縣二十三頃七十八畝四分三釐三毫三絲三忽。新安縣七頃六十五畝四分。畝各徵銀三分☆

    錦衣衛、原額草場地二處、共三百二十六頃三十六畝八分五釐。坐落武清縣。歲徵銀二百九十四兩二錢一分五釐

    旗手衛、原額草場地六頃二十四畝。坐落房山縣。歲徵銀一十四兩

    府軍左衛、原額草場地四十三畝三分八釐。坐落大興縣。歲徵銀二兩九錢一分

    金吾左衛、原額草場地八十一頃三十畝。坐落永清縣。今堪種地三十四頃九畝八分。歲徵銀七十九兩二錢二分五釐

    金吾右衛、原額草場地一十一頃六十三畝。坐落大興縣。今堪種地九頃九十畝。歲實徵銀二十九兩七錢

    大興左衛、原額草場地四處、共一十頃一畝六分四釐五毫。坐落永清縣。今堪種地八頃一十五畝五分二釐五毫。歲實徵銀二十六兩二錢三分二釐三毫五絲

    羽林前衛、原額草場地四十二頃九十畝五分。坐落東安縣。今堪種地二十頃六十七畝。歲實徵銀九十九兩五錢八分五釐

    燕山左衛、原額草場地二處、共三十一頃三十三畝。坐落東安縣。今堪種地一十三頃四十七畝五分。歲實徵銀一十一兩六錢七分五釐

    燕山右衛、原額草場地十五頃八十一畝。坐落東安縣。今堪種地五頃九十五畝三分三釐。歲實徵銀一十一兩一錢八分七釐六毫

    燕山前衛、原額草場地二處、共二十九頃一十畝七分一釐。坐落永清縣。今堪種地一十二頃八十六畝三分一釐。歲實徵銀三十二兩八錢七分八釐五毫

    泰陵衛、原額草場地二處、共二十頃五十七畝二分四釐。坐落永清縣。今堪種地一十七頃九十五畝六分。歲實徵銀四十三兩一錢九分四釐四毫

    忠義右衛、原額草場地二十四頃四十五畝七釐五毫。坐落武清縣。今以無上地、減歲徵銀止五十兩七錢五分四釐六毫

    永陵衛、原額草場地二處、共三十二頃二十九畝八分。坐落永清縣。今堪種地二十二頃四十二畝五分。歲實徵銀四十兩八錢三分

    義勇右衛、原額草場地二十五頃五十六畝六釐。坐落懷柔縣。今堪種地六頃六十六畝七分。歲實徵銀一十四兩一錢八分八釐

    義勇前衛、原額草場地三十五頃八十七畝五分。坐落順義縣。今堪種地一十五頃三十六畝。歲實徵銀二十二兩二分

    義勇後衛、原額草場地三處、共九十頃三十二畝三分。坐落永清東安二縣。今堪種地三十五頃一十九畝。歲實徵銀一百七兩一錢六分七釐

    神武左衛、原額草場地三十五頃七十八畝六分。坐落永清縣今堪種地一十八頃四十八畝。歲實徵銀四十六兩二錢四分

    昭陵衛、原額草場地三處、共二百六十四頃。坐落永清縣。今堪種地一百二十八頃二十九畝。歲實徵銀三百二十七兩六錢七分八釐

    忠義前衛、原額草場地一十七頃四十一畝九分二釐六毫。坐落武清縣。今堪種地一十一頃六十四畝七分一釐。歲徵銀二十七兩三分五釐九毫三絲

    忠義後衛、原額草場地二處、共一十三頃。坐落東安縣。今堪種地九頃九十八畝。歲實徵銀二十五兩三錢一分

    大寧中衛、原額草場地一十五頃九十一畝三分四釐五毫。坐落武清縣。今堪種地一十三頃四十四畝三分五釐。歲實徵銀三十四兩六錢八分一釐四毫

    武成中衛、原額草場地三頃一十九畝三分一釐。坐落武清縣。今堪種地二頃七十八畝二釐。歲實徵銀六兩六分

    寬河衛、原額草場地一十四頃六畝二分。坐落宛平縣。歲實徵銀二十八兩二錢四分

    會州衛、原額草場地八頃二十二畝七分。坐落永清縣。今堪種地七頃七十七畝。歲實徵銀二十四兩八錢六分四釐

    蔚州左衛、原額草場地一十九頃九十畝二分六釐六毫。坐落大興縣。今堪種地一十七頃五十畝。歲實徵銀五十二兩二錢五分

    龍驤衛、原額草場地九頃七十畝。坐落通州。今堪種地八十一畝。歲實徵銀一兩六錢二分

    濟陽衛、原額草場地二十四頃一十六畝五分四釐。坐落東安武清二縣。今堪種地一十九頃九十八畝五分。歲實徵銀一百五兩七錢三分九釐

    富峪衛、原額草場地八頃四十一畝五分。坐落永清縣。今堪種地七頃九十八畝五分。歲實徵銀三十六兩四錢四分

    茂陵衛、原額草場地四頃八十八畝八分七釐。坐落武清縣。今堪種地三十一畝七釐。歲實徵銀一兩八錢三分五釐五毫

    裕陵衛、原額草場地二十七頃九十六畝三分九釐七毫。今堪種地二十三頃三十三畝五分七釐五毫。歲實徵銀六十九兩五錢八分

    康陵衛、原額並新增草場地三十二頃六十五畝。坐落良鄉縣。今堪種舊地一十二頃一十八畝八分。及新地。歲共實徵銀五十五兩六分九釐

    在外直隸衛分

    忠義中衛、原額草場地八頃。歲實徵銀一十六兩

    涿鹿衛、原額草場地一十五頃四十七畝。歲實徵銀六十一兩八錢八分

    涿鹿左衛、原額草場地五十頃三十三畝。歲實徵銀一百兩六錢六分

    東勝右衛、原額草場地四頃四十八畝。歲實徵銀一十二兩三錢二分

    通州右衛、原額草場地二十二頃五十四畝四分。歲實徵銀六十九兩五錢四分八釐

    興州中屯衛、原額草場地一十五頃九十六畝六分六釐。今堪種地一十三頃一十六畝一分五釐。歲實徵銀二十六兩三錢二分三釐

    營州前屯衛、原額草場地三頃六畝。歲徵銀一十一兩三錢三分

    遵化衛、原額草場地一十七頃五十三畝五分。歲實徵銀一十七兩五錢三分五釐

    保定左衛、原額草場地一十九頃九十四畝三分五釐。歲實徵銀四十三兩八錢七分五釐九毫★後增子粒銀一百一十一兩五錢六分一毫☆

    保定右衛、原額草場地四十二頃二十六畝二分二釐六毫。歲實徵銀九十二兩九錢七分七釐★後增子粒銀一百六十九兩一錢七分六釐☆

    保定中衛、原額草場地三十一頃一十五畝八分二釐二毫。歲實徵銀六十八兩五錢四分八釐一毫

    保定前衛、原額草場地二頃三十五畝。歲實徵銀八兩一錢五分四釐★後增子粒銀一十四兩一分八釐四毫☆

    保定後衛、原額草場地二十頃。歲實徵銀四十四兩

    茂山衛、原額草場地一十三頃四十九畝。歲實徵銀二十九兩七錢五分

    定州衛、原額草場地二頃五十五畝。歲實徵銀八兩七錢五分

    真定衛、原額草場地二十六頃八十五畝。歲實徵銀七十三兩一分四釐

    盧龍衛、原額草場地一頃一十三畝。歲實徵銀二兩三錢七分

    東勝左衛、原額草場地二頃五十畝。歲實徵銀一十五兩九錢五分

    開平中屯衛、原額草場地一頃四十七畝。歲實徵銀二兩九錢四分★後增子粒銀一兩八錢有零。改解戶部☆

    永平衛、原額草場地七頃八十畝。歲實徵銀三十一兩二錢

    山海衛、原額草場地二十七頃二十四畝。歲實徵銀八十一兩七錢二分★後增子粒銀四十九兩有零。改解戶部☆

    瀋陽中屯衛、原額草場地八頃七十七畝五分。今堪種地四頃七畝七分。歲實徵銀二十六兩六錢一分五釐★後增子粒銀一十兩有零。改解戶部☆

    大同中屯衛、原額草場地一十二頃。今堪種地一頃四畝四分四釐。歲實徵銀三兩二錢一分六釐八毫★後增子粒銀五十一兩有零。改解戶部☆

    山東衛分

    德州左衛、原額草場地三十一頃三十四畝八分五釐。歲實徵銀七十一兩四分一釐★後增子粒銀二十五兩有零。改解戶部☆

    平山衛、原額草場地四頃。歲實徵銀二十一兩八錢

    臨清衛、原額草場地二十八頃一十五畝七分。歲實徵銀一百一十二兩八錢六分八釐

    永樂二十二年、令戶部錦衣衛、各委官查勘五府牧馬草場、有妨佔民田處所。另撥官地與民為業

    ○弘治九年、令給事中御史、並戶兵二部委官、清查各衛草場、有草未墾去處、仍舊牧馬。已墾成田者、照畝收銀、解送兵部、轉發太僕寺寄庫、聽候買馬

    ○十八年題準、在京在外金吾等衛所牧馬草場、除各衛所存留蓄草牧馬外。其勘定上中下等則田地、原有軍民佃種者、每畝上地徵銀五分。中地三分。下地二分。又令錦衣衛場地徵銀、許本衛收貯、貼補馬草

    ○舊例、京營原設牧馬草場地畝。歲徵租銀一萬三千五百餘兩。及霸州葦銀一千六十四兩五錢二分。俱該營徑自徵收。嘉靖七年兵部題準、租銀徵解本部扣給該營二千五百兩應用。★內團營一千兩。五軍神樞神機營各五百兩☆四十一年、議將餘剩租銀一萬一千兩歲解戶部。四十三年、以營操用銀不敷、增給六千兩。後又增至一萬兩。俱前項租銀、及霸州葦銀支用。是年又議準。葦銀亦徵解兵部、轉發該營

    各邊草場

    洪武三十年定、北邊牧馬草場、自東勝以西、至寧夏、河西、察罕腦兒。東勝以東、至大同、宣府、開平。又東南至大寧。又東至遼東。又東至鴨綠江。又北去不知幾千裡、而南至各衛分守地。又自鴈門關外、西抵黃河、渡河至察罕腦兒。又東至紫荊關。又東至居庸關、及古北口。又東至山海衛。凡軍民屯田地、不許牧放。其荒閒平地、及山場腹裏。

    諸王、駙馬、及軍民、聽其牧放樵採、在邊所封之

    王、不得佔為已場、妨害軍民

    ○成化十年、令陜西榆林等處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條款、盜耕草場、及越出邊牆界石種田者、依律問擬、追徵花利完日、軍職降調甘肅衛分差操。軍民係外處者、發榆林衛充軍。係本府者、發甘肅充軍

    ○隆慶五年題準、陜西丈過苑馬寺牧地、計算熟地三萬頃、養馬一萬匹。餘熟地五萬頃、該寺分別三等、徵銀共四萬五千兩、解固原兵道、收作軍餉。每年該鎮照數查扣主兵銀兩

    ○六年、清查寧夏牧地。內將一千四百四十餘頃斷歸

    慶府。及平虜所耕種二千八百九十餘頃、分別三等。川地、每頃徵租銀一兩五錢。坡地、一兩。山地、五錢。以抵本鎮軍餉支用

    ○萬曆二年、以北虜開市。議準、大同鎮於中路建立六場。西路四場。東路陽和一場。宣府鎮於中北東南上西下西六路、各建一場。每場養馬三百匹。擇有水草處隨便建置。將每年餘剩馬匹、立羣設校、委官管領、如法牧放。陽和另立小場、以牧貢馬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五十二

    馬政三

    起解

    國初種馬課駒、俱搭配補種、餘即變價入官、未有解俵者。正統十四年、始於孳牧內、歲取備用馬二萬匹、寄養京府、以備不時調兌、是為起解之始。後又令各府州縣、每歲將應解馬匹、隨數多寡、分春秋二運。成化以來、多所蠲貸、或豁免。或停派。或緩徵。或改折。定以分數年限、各視其災之輕重以為等

    計各處備用馬每歲額數

    直隸大名府二千一百七十六匹★內擠乳馬七匹☆

    保定府一千五百八十九匹★內擠乳馬八匹☆

    順德府七百四十三匹★內擠乳馬五匹☆

    廣平府七百五十四匹★內擠乳馬五匹☆

    真定府三千五百二十七匹★內擠乳馬十匹☆

    河間府一千七百二匹★內擠乳馬五匹☆

    永平府九百三十四匹★內擠乳馬十匹☆

    河南開封府二百五十七匹

    彰德府二百三匹

    衛輝府八十三匹

    歸德府考城縣六匹

    山東濟南府二千六百六十八匹

    兗州府二千八百一十二匹

    東昌府六百七十六匹

    在京在外各衛所歲各一匹

    應天府各縣並帶徵滁州衛共八百九十一匹八分★內折色八百四十二匹八分☆

    直隸鳳陽府各州縣共一千八百八十六匹★內折色四百四十六匹☆

    揚州府除海門外九州縣共一千四十五匹★內折色五百四匹☆

    淮安府各州縣共一千一百九十七匹★內折色五百八十九匹☆

    廬州府除英山外七州縣共八百七十六匹★原折色一百五十七匹後俱改折☆

    滁州並各縣又帶徵滁州衛共二百一十五匹★俱改折☆

    和州並含山縣共一百二十八匹★內折色二十四匹☆

    徐州並蕭碭山豐三縣共一百五十匹★俱折色☆

    廣德州建平縣一百六十匹★折色☆

    寧國府南陵縣一百五十匹★折色☆

    鎮江府各縣共四百六十八匹★折色☆

    太平府各縣共二百九十匹★折色☆

    凡徵解備用馬匹。正統十四年、令歲取備用馬二萬匹。北直隸、河南、山東取七分。直南隸三分。俱限八月以裏解部、發太僕寺驗印給俵★後增減分數、本色折色節年不等☆

    ○弘治三年議準、每歲取一萬匹。北直隸、河南、山東、並南徐州所屬、俱解本色。內永平府折色本色中半、廬鳳二府、滁和二州、本色七分。折色三分。淮揚二府、江浦六合二縣、本色四分。折色六分。應天各屬、鎮江、太平、南陵、建平、俱解折色

    ○正德二年奏準、派取各處備用馬二萬五千匹。太僕寺所屬、取七分、俱本色。南京太僕寺所屬、取三分、本折色中半。北直隸、山東、河南、限六月終。南直隸、限七月終。各差管馬官解俵

    ○十一年奏準、今後奏派寄養馬、每年不過二萬匹。若兌給京邊之外、積有多餘、量再減派。毋致累民

    ○十二年奏準、備用馬、除沛縣免派外。徐州止派六十匹。蕭縣三十匹。碭山縣四十匹。豐縣二十匹。俱先儘上中戶內人丁、每四十五丁、歲朋出馬一匹、折徵銀十五兩。其寶應清河縣、各於原派數內、減派二十五匹。興化縣高郵州、各減派二十匹。邳州、江都、宿遷、鳳陽、桃源等縣、各減派一十匹。俱先儘極貧無產下屍

    ○又令每年徵解備用馬、以二萬五千匹、立為定例。如積有餘馬、量減本色、扣加折色。積有餘銀、留候用馬數多年分、作價收買

    ○嘉靖四年、令扣算寄養備用馬匹、歲常有二萬之數。不必多派、以累小民。其起俵馬駒、酌量地方豐歉、加派折色、送寺收貯、以備臨時買馬

    ○七年題準、以地方災傷、山東沂州、魚臺、郯、單、滕、費等六州縣備用馬、俱派折色。其餘太僕寺所屬地方、量派本色馬三千匹。餘馬一萬四千五百匹、亦徵折色。每匹徵銀十五兩、均作二運。南京太僕寺所屬、通派折色。每匹徵銀十四兩、俱作一運

    ○八年題準、見在寄養馬數多。將歲派本色折色、俱照七年例、原係折色者、每匹徵銀十八兩。本改折者、每匹二十兩

    ○三十三年題準、北直隸、山東、河南災傷、將預徵七分馬匹改派。災重者、改折色三分、仍徵本色四分。次災者、改折色二分、仍徵本色五分。每折色一匹、徵銀二十四兩

    ○三十七年題準、南直隸各府州縣備用馬匹、以後俱派折色。內原係折色者、徵銀二十四兩。本改折者、徵銀三十兩

    ○四十二年題準、各州縣起解用馬、每匹徵銀二十七兩。內二十二兩、給馬戶買馬。五兩充為路費。務要看驗合式

    ○又議準、沂、費、郯、滕、嶧五州縣、備用馬、以後俱改徵折色

    ○四十五年議準、寄養馬大約總計止用三萬。此外不許多派

    ○隆慶元年題準、各處起解備用馬匹、每匹徵銀三十兩、全給馬戶買解、不許扣留

    ○四年議準、本年備用馬、北直隸、山東、河南、一萬七千五百匹。內本色八分。折色二分。南直隸七千五百匹、全派折色。其本色馬、俱要揀選、方許起俵、折色照例不分南北、每匹徵銀二十四兩

    ○萬曆元年題準、北直隸、山東、河南、備用馬、本折均配。真定、大名、濟南、開封、衛輝、彰德六府為一半。保定、順德、廣平、永平、河間、東昌、兗州、歸德八府為一半。每年輪派一半徵解折色、一半徵解本色

    ○六年議準、廬州、滁、和、與鳳陽、輪派如北方例

    ○七年題準、廬、鳳、滁、和、舊徵本色七分者、今減為六分

    凡起解南馬。成化二年奏準、南直隸起解備用馬、有矮小不堪、及不足數者、每匹徵銀十兩解部、發貯太僕寺以備收買

    ○二十一年奏準、南備用馬、從各府州縣徑解北京交俵。如有拖欠、及補完之數、仍行南太僕寺照查

    凡管解官員。嘉靖元年奏準、歲派備用馬、本色折色、俱管馬官依限解部、發寺驗俵寄養、貯庫支用。不許差吏及改差土官義民人等管押、以致中途作弊。若違限、年終類參、州縣掌印管馬官、俱提問罰俸

    ○四十三年題準、各府管馬通判、每年九月、給領總批、限十月終親赴部查比。候該府馬匹銀兩解俵完日、方許掣批迴府。如違例不行總部、及改差代解者、參究提問

    ○隆慶二年題準、各違限違例、每歲終太僕寺呈部查究、行各該巡按御史提問奏報。不許延至隔年。其不赴掣總通判、及吏役遲慢等項、該寺徑行查處

    ○萬曆三年題準、各州縣起解折色馬償、徵解府庫、照依春秋二運原限、選委州縣佐貳、類總解部、發寺交納。年終該府通判、赴部製總查比

    印俵

    凡印馬差官。舊例兵部請

    旨點差公侯伯、或駙馬一員、本部委官一員

    ○景泰間、革去侯伯等官、差御史二員、同兩京太僕寺分管寺丞印俵

    ○天順初、復差公侯伯、及御馬監內官一員

    ○成化初、革去內官侯伯、每歲九月中請

    旨差御史二員、同該管寺丞、分行印俵

    ○嘉靖二年議準、自三年為始、遵照成化初年事例、於九月終奏差御史、請

    敕分投前去各該地方、公同分管寺丞、查點種馬。遇有倒失、即令馬戶買補。作踐致死者、照例追陪。各年拖欠備用馬匹、逐一查追批迴、催督完解。其各府州縣管馬官員、內有盡心職業、馬政修舉者、一體旌獎。貪懦不職、諂悅上官、營求別委、荒廢本職、應提問者提問。應參奏者參奏。每遇三年之期、仍照常請印點烙。待後種馬蕃盛、足勾原額備用馬匹、不致拖欠、照舊停止

    ○近例、併差御史一員印馬★今種馬變賣、印烙不行☆

    凡印烙馬駒。舊例孳生備用騎操折易、並進納馬匹、俱印烙以防姦弊。其孳生及陪納馬駒、應交俵者、印訖、差官照依地方日期、將空閒增出人丁、俵散領養、造冊具奏。各處印中備用馬匹、徑解兵部、發太僕寺交納、以憑俵散

    ○洪武間、令孳生馬駒、江南、每年三月初一日、赴南京牧馬千戶所印俵。江北、每年三月十五日、赴南京太僕寺印俵

    ○正統四年奏準、應天鳳陽等處孳生陪補馬駒、南京太僕寺官、同南京兵部委官、及御史、分投印俵

    ○九年奏準、鎮江府所屬於本府。太平、寧國府、廣德州所屬於太平府印俵

    ○成化十六年令、凡馬非經官印驗者、不收

    ○弘治四年奏準、凡印烙馬匹、民馬照舊印左。給軍則印右。如京營邊關馬無右印、即係盜買民間官馬、追究問罪

    ○九年、令孳生駒、齒少力強、而不及四尺以上者、亦聽印俵

    凡印馬字樣。洪武中孳生駒、用雲字小印。俵散作種者、用大印。給軍騎操者、再用雲字印

    ○嘉靖三十五年議準、寄養馬、印官字。五軍等營、印五字樞字機字、巡字

    ○隆慶五年、寄養馬、印寄字。錦衣衛、勇士營、四衛營、印衣字、士字、四字

    凡免印馬匹。成化二十一年奏準、買補備用馬、免其用印、止令起解、以備選擇

    ○弘治六年、令孳生兒駒、看驗不堪、及騾駒多餘者。俱免印烙、從其變賣、以充買補備用之數

    凡贓罰馬匹。舊例刑部追買本色、送部發寺寄養

    ○隆慶五年、改撥京營給軍騎操

    ○萬曆二年議準、軍犯應罰馬匹、刑部追銀送部、發營責買臕馬、仍送驗印給軍

    關換

    官軍騎操聽徵、例應關撥馬匹。其事故及不能養者、則令轉兌。如徵操缺馬數多、則於寄養等馬內調兌。又有關領馬價、自行收買者、例各不同

    凡關換馬匹。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官軍關撥馬匹操練、行移到司、須要該衛官吏保結。關馬官軍原有馬匹下落、果係曾經徵進慣戰人數、及無馬匹、方纔具奏關撥。後有事故、該衛拘收還官。其軍官軍人等、奉

    旨關撥馬匹、亦須備知、數目

    ○又例、凡各衛原關馬騾驢、轉名銷號。若係御馬監關領者、該府各衛、自具手本赴監轉名銷號。如是典牧所、太僕寺關領者、各府衛取勘明白、行本部轉行太僕寺典牧所銷號

    ○永樂四年、令管步軍官告關馬者、不準。有騍馬與兒馬願換者、聽

    ○宣德四年、置給馬勘合。每關馬一匹、給勘合一道、填寫齒色年月、付領馬之人收執。遇倒死等項、陳告。註寫應償者、追視齒色附簿、開註勘合與馬、如前收領。再有事故、照例償給。如領馬之人有故、馬及勘合、從所管轉付應得之人收領。凡應償者、追視御馬監印烙、然後給與

    ○正統四年奏準、官軍領馬騎操、必行本衛造冊送部、並太僕寺。外衛操備者、行該府造冊關領

    ○天順二年奏準、官軍領馬、太僕寺具俵過數目毛齒、及官軍姓名年月、行各衛造冊送部。如關領數多、開報數少、或倒失轉交、隱匿不報者、許諸人首告拏問

    ○弘治元年奏準、南京官軍應關馬匹、在江北者、赴南京太僕寺給領。在江南者、本寺委官一員、赴南京給散

    ○二年、令騎操馬老病當關給者、原馬送光祿寺支用

    ○四年奏準、領馬官軍、有不照次第混亂爭奪者、參送法司問罪、罰馬一匹、就給本身騎操。以後更不關給

    ○七年奏準、官軍應關馬匹、兒馬八歲以上、騸馬十二歲以上、別無傷殘者、並準給領。各衛及邊關、亦照此例

    ○正德八年奏準、直差官旗校士將軍、原領馬匹殘疾老弱、不堪直差者、送光祿寺交收。本部照數行太僕寺、於順天府所屬、寄養馬內派取。及行該衛委官赴御馬監印烙、撥給領養直差

    ○嘉靖二十二年議準、將軍關換馬匹、務要用心餵養。不許違例僱借騎馱、剋減草料。若致倒失、照例於本主名下、追買堪中好馬補還

    ○四十三年、令將京營勘合、從新印換。仍通行各邊鎮、一體編置給軍

    ○隆慶二年議準、京營馬軍、各填給勘合一張、以便查對。如有倒死病瘦、報部查明、七八年以上、方許交送另補。以下、不準交送。倒死責令陪償、仍赴司驗印

    ○又議準、錦衣衛老病馬、年終送光祿寺者、先執勘合赴兵部該司、查其年限。如領馬七八年以上殘病者、方許交送、另行關補。以下、仍令餵養、不準送寺。倒死即令陪償

    凡轉兌馬匹。天順元年奏準、各營外衛官軍、原領騎操馬匹。丁班之日、兌與在京官軍、該管官造冊送部

    ○嘉靖七年題準、各營提督內外大臣、委各坐營等官、將見在馬隊官軍、逐一查審。除有力堪以餵養者、照舊不動外。其餘貧難單丁、不能養者、將原領馬匹、兌與有力官軍餵養。以後關領馬匹、亦要照前查給。敢有容情扶同、故行私領。單丁貧軍、意圖侵剋草料、致有倒失數多者。查參治罪

    ○三十三年題準、凡兌馬事故轉兌者、該管官即呈巡視科道、於原額勘合、填註年月官軍姓名、仍送該司查照。將原兌馬冊、亦改註明白、用印鈐蓋。如有官軍私換馬匹、事發送問、該營官容隱不行呈報者、聽巡視科道官參究

    ○四十二年題準、各營轉兌馬匹、務要遵例赴司告填印鈐、以憑查考。敢有仍前私兌、查出比照新馬樁銀追納

    凡調兌馬匹、如在各營、在外各邊官軍缺馬騎操。總鎮等官具奏關領、兵部議擬題準、行移太僕寺、於順天府所屬寄養本色馬內、選取給領。兵部定限調軍候兌、京營、於太僕寺、委司官會同少卿兌給。宣府、於居庸關、大同、於紫荊關、薊州、保定、於適中地方、委司官會同寺丞前去兌給。其餘各邊入衛、在薊、準討補本色。餘俱不準

    ○嘉靖十三年題準、團營聽征馬匹、多不過二萬之數、再有萬匹存營操守。猶有寄養馬匹二萬、鄰近易取。若軍士堪養馬者數少、亦不必濫給。將聽征馬匹、擬為定數若干。每遇事故倒失、五百匹以上、行太僕寺兌給一次。以為常規

    ○二十九年題準、各邊兵調。赴薊鎮春秋兩防、遇馬缺乏、俱借兌孳牧寄養馬騎徵、事畢仍還馬戶

    ○三十三年題準、兌馬先儘寄養、如果不敷、方兌種馬

    ○隆慶三年議準、調兌京邊官軍馬、務照次第關領。果係不堪、方許抵換。牧有故意刁蹬、及倚勢混爭、聽該寺參送問罪

    凡奏討馬價。弘治七年奏準、凡各邊缺馬騎操奏關銀兩收買者。兵部委官一員、同太僕寺官、於收貯馬價內、照數支出、差官運赴鎮巡官處交收

    ○隆慶五年題準、各邊奏討、果係十分緊急、方準給發馬價。別項濫討、即與停寢

    舊額各營各邊並錦衣衛騎操馬數

    五軍營原額馬九千五百六匹

    神樞營原額馬四千四百六十四匹

    神機營原額馬一萬五十四匹

    奮武等十二營原額馬一十三萬八千九百一十九匹

    宣府原額馬四萬五千五百四十三匹

    大同原額馬四萬六千九百四十四匹

    延綏原額馬二萬二千二百一十九匹

    甘肅原額馬二萬六千五百六十匹

    陜西原額馬一萬六千一百八十三匹

    寧夏原額馬一萬九千五百九十五匹

    山西三關原額馬九千六百六十五匹

    遼東原額馬四萬六千六十八匹

    薊州鎮原額馬二萬二千七百七十四匹

    通州守禦操備捕盜馬四百七十五匹

    守備真定等處原額馬一百匹

    守備德州原額馬一百四十二匹

    守備紫荊關原額馬四百七十七匹

    守備三河等城原額馬一百三十七匹

    分守密雲古北口原額馬三千一百六十七匹

    錦衣衛原額馬一千八百五匹

    旗手衛原額馬四十四匹

    嘉靖以後續增各處馬數

    三大營馬。隆慶元年題準、正兵共三十枝、內戰兵、每營給馬一千匹。車兵、每營給馬二百匹。城守、每營給馬五十匹備兵三枝、每營給馬二百匹。執事營一枝、給馬五百匹。隨徵官軍、給馬二千匹。各營選鋒、給馬五千匹

    京營家丁馬。隆慶元年題準、共給五百匹

    奠靖所馬。嘉靖二十一年、初設奠靖所。屬鞏華城守備下防護

    行宮。二十二年議準、給馬一百匹巡邏

    昌平鎮馬。嘉靖四十年、以本鎮為護

    陵重地、永安營馬、僅二百餘、準照鞏華營例、調取寄養馬八百匹。四十一年又議準、選補軍二百名、給馬一百匹、以把總統領、兩班巡邏。隆慶四年、又增補前馬、共二百匹。是年又給

    天壽山巡邏官軍馬三十匹

    張家灣備禦營馬。嘉靖四十三年、初設本營。議準兌給馬五十匹。四十五年、又增給馬五十匹

    三河守禦營馬。嘉靖三十七年、以本營路當衝要、準給本縣寄養馬一百匹、專備護哨緝盜、傳達邊報等役

    保定各營馬。嘉靖四十三年議準、保定標兵營、補足馬三千匹。四十四年、保定、定州、達軍二營、奇軍一營每營各給五百匹。正兵營一百匹。隆慶二年、增給達軍二營、各三百匹、常川騎徵、不許借兌。萬曆二年、保定西關一帶、設立車騎二營。其馬、將真定等府庫貯各項軍需等銀、一萬一千五百一十兩、照數動支、行令收買臕壯馬騾、印烙給發

    薊鎮入衛馬。嘉靖二十九年、各邊兵入衛缺馬討補以為常。隆慶六年議準、除在途不補。在薊倒死者、如每營正馱馬二千餘匹、倒死二百匹以下者準補。過二百匹之上、止量給二百匹、以為限制

    通州、遵化、昌平、三河、密雲、涿州、薊州、永平等八城。鎮邊等三區馬。嘉靖四十年議準、各給一百匹、專備捕盜

    宣大二鎮各城堡馬。萬曆四年、以二鎮援兵迎送夷使疲苦。議準、將互市馬、及各路老家營軍、撥給大同新平得勝二堡。馬各三百匹。軍各二百名。平遠、保平、鎮羌、弘賜等四堡、馬各二百匹。軍各一百名。其沿邊每城堡、各一百匹。老軍餵養。宣府驛、馬二百匹。中路趙川堡、馬六十匹。北路龍門等四城堡、馬各五十匹。上西路三城堡、馬各五十匹。膳房等八堡、各三十匹。懷安城、五十匹。每馬撥一軍餵養、專一供應夷使

    洮河各營馬。隆慶二年題準、河州參將營、歲給茶易馬五十匹。樁朋銀買馬五十匹。洮州歲給茶易馬二百匹。內裁減一百匹、解苑牧養

    固原、延綏、寧夏三鎮馬。嘉靖三十五年議準、陜西苑馬寺孳養馬匹、每年準給固原、延綏、寧夏三鎮、共馬二千匹。內一千五百匹、專給固原。五百匹、延寧二鎮分年輪給

    甘肅軍士買馬。隆慶三年議準、每匹定給樁朋銀十兩

    凡

    親王出府、關馬一百匹。及倒死補給、例於太僕寺寄養馬內選取、送御馬監印烙給軍

    買補

    馬匹倒失、例合買補。其後有追納樁朋、及老病變賣、年久免追之例

    凡買補孳牧馬匹。洪武榜例、倒失者從民議和。或一縣、或三五羣長、輳價買補三歲以上、八歲以下、高四尺以上、堪中馬匹還官。聽候驗印作數。違錯、及遲延者、一體追駒

    ○成化元年、令各處買補孳生馬駒、有司四匹、軍衛五匹、折買堪操騸馬一匹、以充備用。例後倒失者、騍駒三匹、兒駒二匹、各折買騸馬一匹。騾駒每二匹、折買兒馬一匹

    ○弘治九年奏準、各處倒失馬駒應買補者、遇孳生蕃息之時、量徵價銀解京、以備各邊買馬之用。大馬一匹、徵銀五兩。駒一匹、倒失者、徵銀三兩。虧欠者、二兩

    ○正德二年榜例、種兒騍馬年齒未老、作踐倒死者、責令馬頭陪償。其馬俱印烙以便查考

    ○十二年奏準、軍民原領孳牧並騎操馬、倒死告官相剝。其皮張鬃尾肉臟、許馬戶自賣、輳銀買補還官

    凡買補寄養馬匹。弘治二年奏準、寄養馬倒死、告官給印信文帖、相視開剝。如無文帖而開剝者、以盜賣論

    ○三年、令馬齒未老而作踐成疾、不堪兌軍者、原領人戶、追罰銀二兩

    ○又令寄養備用馬倒失、買補不及五分者、掌印管馬官、俱住俸追陪

    ○嘉靖二年題準、各處倒失備用馬匹、分別年分遠近。係正德十年以前者、照舊每匹徵銀十兩。十五年以前者、每匹加銀二兩。十六年、並嘉靖元年以後者、俱追陪本色。其係正德十五年官員騎傷兌下弱馬、照正德十一年例、每匹追銀五兩

    ○四十二年議準、領養十年以上倒失者、追銀十二兩。以下、追補合式大馬。其老病者、亦須領養十年以上、方許變賣。照倒失例追銀

    ○四十五年議準、寄養馬不堪兌軍者、不必拘十年以上例、即照借兌次數、變賣價銀、及買補本色。其贓罰馬匹、止照時估變價★舊例借二次者、追銀十兩。三四次者、八兩。未經借兌者、追補合式大馬☆

    ○隆慶四年議準、寄養馬倒失變賣者、各照議定限期。走失者、限三箇月。變賣者、限六箇月。倒死者、限一年之內、買補完足

    凡借兌馬匹。嘉靖四十一年議準、防邊借兌寄養馬、果有瘸瞎損傷、餵養難痊者、另註一冊、以備照查。其冊內損馬、有臨時與中途倒死者、納皮張銀四錢。三月之內倒死者、納肉臟銀五錢。三月之外倒死者、納銀五兩。其臕息少減、不係瘸瞎者、不得概比。止查借騎月日久近、不拘何處借還、在三月之內倒死者、比保定例追銀十兩。借還過三月之外倒死者、比遼東例、追銀七兩

    凡京營騎操馬匹。天順二年、令倒死者、告官相剝。坐營官責限該營軍朋合買補。走失被盜、一例追陪

    ○成化十三年奏準、各營下場倒失馬匹、買補不及八分者、領

    敕及把總管隊官、住俸追買。不下場者、以五分為則

    ○弘治二年奏準、買補騎操馬匹、須四歲以上、八歲以下、價自十二兩至十五兩。官軍自願添價收買者、聽

    ○九年奏準、凡騎操馬匹。原領者、以承領日為始。買補者、以印烙日為始。計在十五年外、許賣銀納官另給。其未及十五年而病者、亦準賣。仍追本身樁頭銀、貼價買補

    ○嘉靖二十八年議準、倒失者、坐營把總官、呈赴巡視科道、驗明掛號、赴本司決打。照年限遠近、扣算樁銀、給單發營追徵、解太僕寺收貯買馬。仍類行戶部、扣除草料

    ○三十一年題準、京營馬查有老弱篤廢、揀選估計、變賣價銀、發太僕寺收貯、以備買馬

    ○三十二年題準、倒死者、當日呈報本營將官驗剝。如三日不報、本軍送問。管隊軍併治、仍扣糧一月。該營將官、務在三日內、即差把總官、帶本軍赴車駕司決打、討單追樁起解。不許延緩

    ○隆慶二年議準、京營軍士、選編上中二等養馬。如該管官縱容貧軍冒領、以致倒失、不準追樁責令千把總本隊官、並本官買補

    ○三年奏準、各營將官、嚴督官軍、務要用心餧養馬匹。以後遇有倒死、查果不係作踐、如領養一年以上者、比常量加追銀一兩。二年以上者、比常量加五錢。五年以上者、仍照例追樁凡京營家丁馬匹。隆慶二年議準、倒失者、免其追樁、令本馬家丁出銀三兩。其餘各丁有馬者出二錢、無者五分、朋輳買補

    凡巡捕馬匹。嘉靖三十七年議準、倒死者、止赴該管兵科報驗掛號、徑赴車駕司決打討單。該營追收樁銀起解

    ○四十四年、令巡捕瘦馬、年終估驗、變價買補

    ○萬曆二年議準、巡捕馬倒死或瘦損不堪、馬主稍有力者、責令買補、赴部驗準、送寺印烙、發營給軍騎巡

    凡錦衣衛直差馬匹。隆慶二年議準、各該委官不許剋減草料、及借僱與人騎坐。如有作踐倒失者、就於本名下、追買好馬還官

    ○又議準、本衛將見在馬、備造原領官校姓名、並馬匹毛齒青冊一本、送兵部、行令該司各給勘合一張、備載領馬年月毛齒、以便查對。如有倒死、俱開送兵部該司查明、方許買補。其所補馬匹、亦赴該司驗中、送寺印烙、改給勘合。每年俱要赴寺印烙。差佔者、候事完之日、仍行補銷。毛齒不對者、即不準印、定以抵換盜賣治罪

    凡勇士營馬匹。成化二年、令勇士馬倒死二次者、不許重關、照京營例追捕

    ○隆慶二年議準、倒死照四衛營例決打、分別年限、追納樁銀

    凡各衛軍餘馬匹。成化七年奏準、各衛軍餘關領馬匹倒死、以物力等第出銀、每馬一匹、上戶出銀三兩。中戶二兩。下戶一兩。餘以屯田子粒銀貼輳買補

    凡樁朋銀兩。成化十三年奏準、京營馬倒失、其馬主係都指揮者、出銀三兩。指揮、二兩五錢。千百戶鎮撫、二兩。旗軍、一兩五錢。走失被盜者、各加五錢、謂之樁頭

    ○又令各營馬隊官軍、每歲朋合出錢、歲以六箇月為率、每月都指揮指揮出銀一錢。千百戶鎮撫七分。旗軍五分。遇馬倒失、貼助買補。在外各邊、悉照此例

    ○弘治六年奏準、各營朋銀買馬不敷、每馬一匹、聽支草場租銀三兩貼助

    ○嘉靖二十二年奏準、凡遇官軍倒死馬匹、領養一年者、旗軍追罰銀三兩。千百戶鎮撫四兩。指揮五兩。都指揮六兩。二年以上者、旗軍二兩。千百戶鎮撫二兩五錢。指揮三兩。都指揮三兩五錢。五年以上者、旗軍一兩五錢。千百戶鎮撫二兩。指揮二兩五錢。都指揮三兩。十年以上者、旗軍一兩。千百戶鎮撫一兩五錢。指揮二兩。都指揮二兩五錢。走失被盜者、各加五錢。按月追完、造冊解部稽查、發寺收候買馬支用。其領養十五年以上者、免追樁銀

    ○二十九年題準、今後各營、遇支放糧料草束折色之時、預將應出朋銀官軍姓名、並朋銀數目、造冊送部、轉送戶部照數扣除。有餘方行給散。不足、下月補釦。其扣過銀兩、戶部印封送部、轉發太僕寺、收候買馬支用

    ○四十二年題準、該營將倒死馬匹、盡數查出。有單者、照單徵樁。無單者、照新馬倒死事例、止追銀三兩。以後倒死馬匹、備呈巡視科道掛號、徑自赴車駕司決打給單、發營追樁。其太僕寺及別項比較掛號、並年終參奏、俱行停免

    凡外營馬匹。嘉靖四十五年議準、保定各營馬倒死、於本軍名下、追銀三兩、本司隊朋出銀九兩、共十二兩買補。有願納樁銀者、聽

    ○隆慶四年題準、增補昌平鎮馬匹。如有倒死、本軍追樁銀三兩。每月馬一匹、扣徵朋銀一錢、貯昌平州庫以備買馬

    ○萬曆元年題準、通州參將營馬倒死、照張家灣備禦營例、呈報兵部、該司決打給單追樁。每年二次起解交納

    凡各邊馬匹。嘉靖十五年議準、陜西苑馬寺、每年清查監苑牧養馬匹、年齒壯實可用者、造冊送巡按衙門備照。遇邊鎮官軍騎征馬倒死、或槽下倒死、行令各邊分巡兵備等道、及太僕寺查明給領。仍照舊嚴追樁銀收貯、以備買補

    ○三十一年、以陜西各苑種馬數少。議準、給本省贓罰等銀四萬兩買補。以後缺少、止查苑馬二寺收貯地畝樁朋銀兩、題討買補

    ○三十八年題準、山西鎮各營騎操馬倒失、行令各營朋合攤輳、並肉臟銀買補

    ○三十九年議準、陜西各苑馬老病矮小、不堪作種給徵者、各用退字火印、照依時估定價變賣。就將前賣過價銀、另買臕馬、分發各苑無馬軍丁領養。仍將賣過馬、騾、收過價銀造冊奏繳。每三年變賣一次

    ○四十三年議準、山西鎮輳銀買馬、累軍不便。仍照例追納樁朋銀解、解行太僕寺收貯買馬

    ○又議準、各邊官軍馬匹、對敵陣亡、及追賊走傷倒死者樁銀免追。出哨在途倒死、追肉臟銀五錢。拐馬在逃、務令緝獲。馬兌別軍、本軍問罪

    ○隆慶二年議準、固原入衛官軍馬匹倒死、八年以裏者照近例行。以外、不論官軍、追納肉贓銀五錢。十年以外者、俱免

    ○三年題準、陜西七苑不堪馬匹、查係牧軍陪補者、退令另買大馬。該寺量助贖銀三分之一。以後追補、必驗合式印牧。係茶易銀買者、變賣另買。仍行行太僕寺、將茶易銀買馬、點驗堪牧堪俵、方準印烙發苑

    ○六年、以陜西歲課馬駒、每匹追銀三兩、利於納銀、虧欠數多。議準、將各苑種馬、嚴責孳駒。如有倒失虧欠、俱追補馬駒、不許納銀

    ○又題準、薊鎮各營、朋攤買馬困累、宜行禁革、發銀三萬兩買補。以後每年請討、給本色馬一十匹、馬價銀一萬八千兩

    ○萬曆元年議準、遼東買補馬匹、無別項樁朋官價動支、及置買火器、缺乏騾頭馱載。動支行太僕寺馬價銀一萬七千兩。內將一萬兩、分貯兩河。如遇馬匹臨陣倒失、免軍陪償、即委官赴市收買好馬給軍。再有倒失、方責本軍買補。其七千兩、買騾應用

    ○二年議準、陜西苑馬寺缺少種馬、將該寺庫貯茶課等銀、歲解固原鎮二千兩、給軍自買。於年例應解該鎮馬二千匹內、扣留二百匹、在苑作種

    ○三年題準、固原鎮朋合地畝銀、徵解陜西行太僕寺、路遠弊多。宜行該管各司道官、將本鎮官軍、每年應出朋銀、就於俸糧銀內扣留。地畝銀兩、隨同屯田糧草、一體徵收、另行收貯、聽買馬支用、不許別項那借。其收支數目、監收官、每半年一次、開報行太僕寺類查

    凡邊驛站軍馬匹。隆慶五年議準、如領養一年倒死者、納樁銀五兩。二年者、四兩。三年者、三兩。四年者、二兩。追收在官、候缺馬之日、連銀解部、發寺關馬。五年以上倒死者、官為補給

    禁約

    凡管馬官員。洪武榜例、各衛所府州縣管馬官員、職專提調馬匹。不許管署衛所府州縣事務、及別項差佔

    ○弘治十四年奏準、凡司府州縣、並分巡分守官、並不許差委管馬官員。如違、聽巡按御史、及分管寺丞糾舉。應提問者提問。應參奏者參奏。撫按官亦要一體遵依、毋擅差委

    ○凡軍衛有司大小官員、但有作弊虧欠馬匹、及非理抗拒者、聽本寺並分管寺丞、遵照

    太祖高皇帝聖旨、應舉問者舉問。應參奏者、指實具奏定奪

    ○正德二年題準、養馬府州縣正官、推調不理馬政、俱依錢糧軍伍例、不準考滿。司督府、府督州、州督縣、各令管馬官著實舉行。管馬官有故、則掌印正官帶管。違者、聽兩京太僕寺堂上分管官參究

    ○凡養種馬、府州縣官一年四次、太僕寺一年二次點視。病瘦、量為懲治。倒失者、立限陪償。病瘦倒失十匹以上、管馬官查提究問

    凡私用官馬。宣德四年、令官軍人等、不許將官馬閒時帶鞍騎坐、馱載物件、兩人共騎、及婦女騎坐。違者、御史給事中、同錦衣衛官、拏送本部、罰馬一匹。仍送法司問罪

    ○成化六年、令管軍官、將官馬撥送與人跟隨迎送、或識字人騎佔聽候、並賃借與人、致令傷死者、問罪。照例罰馬入官。在外各邊、例亦如之

    ○弘治二年奏準、官司借用寄養馬。二匹者、罰一匹。五匹者、罰二匹。年終分管寺丞、具有無追罰數目奏報

    ○三年奏準、管軍內外官、私佔官馬、及借撥與人者、五匹以下、降一級。以上、降二級。俱發邊衛立功。借者一體論罪

    ○九年、令凡借撥官馬至瘦損倒死、州縣五十匹、府二百匹以上。借者、及管馬官、各降一級

    ○十年、令管軍官撥借官馬、馱載圍獵者、五匹以下、罰馬一匹。以上、罰二匹。十匹以上、罰三匹。傷死者、五匹以下、降一級。六匹以上、降二級。馬各抵數追償

    ○十三年奏準、凡官軍將所領官馬、耕田走遞、馱載物件、或兩人共騎、或婦人騎坐者、依宣德四年禁例問罪、俱罰馬一匹。若僱與人騎坐等項、枷號半箇月。及借與人、各彼此罰馬一匹

    ○凡在京坐營管操內外官、並把總以下官、若將馬匹私佔騎用、及撥與人騎坐者、五品以下、降一級。以上、降二級。其各邊分守守備把總管隊等官、將騎操並驛傳走遞官馬、擅撥與人騎坐、及私用伺候等項、亦照前例問擬

    ○嘉靖二十三年議準、有將官馬僱借騎馱者、照例追問。仍將追罰馬匹、每匹折銀十兩、送太僕寺交納、以備買馬之用

    ○又議準、京營管操把總等官、佔馬及送馬與人騎坐、除照例降一級外。其有勢要求迫者、亦照例治罪凡擅調官馬。嘉靖二年奏準、在外各該衙門、未經奏準、輒於所屬擅調寄養孳牧馬匹者、比私借官畜產律。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一。追僱工賃錢入官。若計僱賃錢重者、坐贓論、加一等。倒失者、比毀失官物坐罪。違者、許太僕寺執奏、兵部參究治罪

    凡盜賣官馬。宣德四年、令追罰馬二匹。知情和買牙保鄰人、各罰馬一匹。宰殺、及偷賣官騾者、亦如之。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鈔五千貫充賞

    ○凡巡馬官、每三月一換

    ○弘治間奏準、養馬人戶、盜賣官馬至三匹以上者、問擬盜官畜產罪名、發附近衛所充軍。其盜賣寄養馬者、亦如之。知情和買者、民發擺站。軍發邊方瞭哨

    ○嘉靖二年奏準、盜賣騎操官馬、及照例罰馬人犯、儘產變賣、買馬還官。如果貧難、免其追罰、軍調邊衛、民發附近衛所、永遠充軍、遇赦不宥。其各營把總、地方守備等官、遇前操軍盜賣和買官馬、三匹以上者、降一級。五匹以上者、罪止降二級

    凡借點馬匹。宣德九年、令兵部官同御史給事中、點視徵操馬匹。借點、及借與者、共追馬一匹。馬無見在、及隱漏不報者、查追。仍勘其冒支草料、加倍追納

    凡下班馬匹。宣德七年、令外衛官軍、原領騎操馬匹、下班之日、不許帶回

    ○弘治十三年奏準、下班官軍、將原領馬匹、兌與見操缺馬官軍、領騎餧養。若有擅騎回衛者、問罪罰馬一匹、解兵部給操。其原領馬匹、倒失者追陪★與成化元年例同☆凡起解馬匹。天順二年令、官軍人等、強奪起解馬匹者、問罪罰馬一匹、仍枷號一箇月

    ○成化十年奏準、各處解馬赴京、有兜攬價值、將老馬攙雜驗印者、俱問罪、發邊衛充軍。其起解馬、除例應折納外。有齎價赴京、通同收買者、問罪

    ○弘治十三年奏準、凡司府州縣起解備用馬匹。各要經由分管太僕寺寺丞等官、驗中起解。若有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者、俱問罪、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再犯累犯者、枷號一箇月、發極邊衛分充軍

    ○嘉靖二十年題準、各該解馬人員、不赴部寺投文、通同馬販醫獸人等、旋買馬匹作弊者、聽部寺、及該城御史、密切訪拏送問。用大枷枷號一箇月、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凡中賣馬匹。弘治五年奏準、各邊軍民、將不堪馬匹設計中賣。及管軍官、以私馬俵與軍士、多支官價者、官軍調邊衛、帶俸食糧。民及餘丁、附近充軍。通同作弊者、枷號一箇月發落

    ○凡大同三路官旗舍人軍民人等、將不堪馬匹、通同光棍、引赴內外官處。及管軍頭、收買私馬、詭令伴當人等出名、情囑各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作弊、多支官銀者、俱問罪、官旗軍人、調別處極邊衛所、帶俸食糧差操。民並舍餘人等、俱發附近充軍。引領光棍、並作弊醫獸、及詭名伴當人等、各枷號一箇月發落。干礙內外官員、奏請提問

    ○正德十六年奏準、有倚勢兜攬囑託賣馬、及通同官吏醫獸人等、作弊估價、瞞官害民者、俱用百斤大枷、枷號一箇月、滿日、官軍俱調極邊衛所差操。舍餘人等、俱發邊衛充軍。官吏醫獸人等、一體重治。干礙內外勢要人員、指實奏治

    凡剋減草料。成化四年令、官軍勇士、私賣官給草料、以致馬匹瘦死者。巡綽官緝拏、並買主送問

    ○弘治三年奏準、把總等官剋減官馬草料者、計贓滿貫、發邊衛立功、滿日、就彼帶俸。盜賣者、發瞭哨。買至料豆十石以上者、充軍

    ○十四年奏準、官軍關支馬料、委官一員管領。若縱容盜賣者、發邊衛立功、滿日、就彼帶俸。買者、問罪畢日、枷一箇月發落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五十三

    馬政四

    比較

    國初比較、止於孳牧馬駒、以倒失虧欠行罰。其後各府寄養京邊騎操之馬、皆有稽查、事悉領於太僕。法例滋備矣

    凡比較馬匹則例。洪武間定、凡管馬官吏、時常下鄉提督看驗馬匹、要見定駒若干、顯駒若干、重駒若干、明白附寫、以俟太僕寺官出巡比較。正月至六月、報定駒七月至十月、報顯駒。十一月至十二月、報重駒。凡季報原領馬為舊管。買補孳生為新收。事故交俵等項為開除。季終為實在。春季二月二十四五、夏季六月二十四五、秋季九月二十四五、冬季十二月二十四五、徑送太僕寺類繳。其有生質奇異、與種馬不同者、明白申報。凡比較點馬文簿、要開原領孳生兒騍馬數、分豁該算駒者若干、不該算駒者若干、已生及未生者若干、原馬齒色、及所生駒毛色、逐一開報。凡倒失種馬、虧欠馬駒、俱在年終完備。如是不完、府州縣正佐首領官吏、決杖二十。管馬官吏、加等痛治。凡管馬官、有闒茸貪污害民者、分管及所在掌印官開奏、以除民害

    ○嘉靖二年議準、各府州縣官、置立循環文簿二扇、用印鈐記、循簿開寫春秋月分、環簿開寫夏冬月分、各馬匹毛齒、馬頭姓名。仍備開臕損、有無倒死買補若干。一留本府。一發州縣。循去環來、按季查考。管馬通判出巡、吊取州縣簿、分管寺丞出巡、吊取府簿、查對點視。其在各府並太僕寺簿籍、用太僕寺印鈐、循去環來、按季查考。三年印烙、改造一次

    ○六年議準、府州縣掌印官、原有提調責任。裁減衙門、亦係兼管馬政。管馬官員、職專管馬、不許別項差委。各該分管寺丞、每年終、將各府管馬官、幷州縣正官、及管馬官員、從公考察、開具賢否揭帖呈部、轉送吏部施行

    ○十年奏準、各州縣管馬官員、於起俵之時、備將經管種馬備用馬、並折色、及草場子粒已未徵完、馬戶見在逃移數目、造冊赴太僕寺查比。管馬通判、於年終掣總之日、備將各州縣馬匹錢糧等項、如前造冊、並將各管馬官員、公同掌印官、填註考語、親齎送寺。本寺掌印官、參酌停當、填註賢否、送兵部、轉送吏部查考

    凡比較孳牧馬匹。成化二年奏準、管馬官三年任內、孳生不虧者、稱職。額外多生者、量加旌擢。不及額至百匹者、降用。分管寺丞、以所屬課額虧增、遞為黜陟

    ○七年奏準、府州縣掌印首領官、任內馬匹虧欠、孳養不增者、九年不準給由。措置完日、與管馬官、一體降用

    ○弘治二年奏準、每二年、差太僕寺少卿二員、南京太僕寺少卿一員、分往北直隸、河南、山東、南直隸地方、比較該納馬駒。每歲終、分管寺丞、具管馬官賢否呈部。六年之內、馬匹無虧者、量加旌擢。以外、虧損數多、照例黜罷

    ○九年奏準、府州縣買補馬匹、不及五分者、正官住俸一月。不及四分者、兩月。不及三分者、三月。京縣不拘多寡、止住一月。其管馬官不及五分者、全住

    凡比較寄養馬匹。弘治三年奏準、順天府所屬寄養馬匹、專差太僕寺少卿一員比較

    ○正德十三年奏準、差少卿一員、比較寄養馬匹。如有倒失、照京營騎操馬匹事例、限三箇月以裏、報官陪償。如年終不完五分以上者、將州縣掌印管馬官、及各府管馬通判、住俸追補

    ○隆慶元年議準、寄養馬匹、罰治例輕。定擬分數匹數罰俸降級。倒失者、馬少州縣至三十匹、中等州縣至四十匹、馬多州縣至五十匹以上、瘦損者、馬少州縣至四十匹、中等州縣至六十匹、馬多州縣至八十匹以上、各掌印官降一級、調用。各府通計倒失至三百匹、瘦損至六百匹以上、管馬通判降一級。掌印官奏聞區處

    ○三年議準、每年防秋調兌之後、計馬數多寡、以一百匹為率、三十匹不堪者、降級。加至五十匹以上者、降調

    ○四年議準、各該州縣以後寄養馬匹倒失變賣者、各照議定限期。走失者、限三箇月。變賣者、限六箇月。倒失者、限一年。俱各補完。如積至三十匹不補者、住俸。四十匹者、罰俸。五十匹者、降級

    凡比較衛所馬匹。永樂三年、令衛所孳牧騎操馬匹、每三年一次造冊、管馬官齎執赴京比較

    ○成化七年奏準、衛所掌印官、馬數不完、許分管寺丞、與兵部委官、一體比較

    ○弘治四年奏準、衛所騎操馬、免比較。其有孳牧去處、照例每三年、委官赴部比較。凡虧欠埋沒違限等項、參奏提問

    凡比較京邊騎操馬匹。成化二年奏準、京營及各邊騎操馬匹、專差太僕寺少卿一員。無太僕寺去處、從巡撫並分巡官比較。如有倒失、限三月以裏、督令陪償

    ○十三年奏準、各營各邊、每年四月十月二次、將原領事故買補馬匹數目具奏、以憑比較

    ○弘治九年奏準、各營馬買補三分不完者、把總等官、住俸一月。四分以上、兩月、五分以上、三月。坐營官、通計三分不完者、住俸一月。五分以上、兩月

    ○嘉靖十二年議準、存操巡捕、並錦衣旗手等衛馬匹、一年以百匹為率、倒失十匹以上、送問。七匹以上、罰治。不及數者、免究。全無者、量加犒賞。原管數少、而倒失不多、及全無者、不在此限

    ○十七年議準、各營凡遇各軍倒失馬匹、從實開報領馬年月、黏連原領票帖、赴司告理。候年終、比對兌馬文冊、果領十年以上倒死者、把總官員免參。十年以下者、仍以百匹為率、二十匹以上、把總官送問。十五匹以上、罰治。不及數者、免究。仍行太僕寺少卿。

    詣營點驗、舊印糢糊者、許令重印。不必一概盡烙、致有傷損

    ○四十二年議準、專委兵部司官一員、管理倒失馬匹。仍聽巡視科道、兼管查驗倒失馬數。年終一體查參

    ○四十三年議準、京營巡捕勇士四衛等營、騎操馬匹。每年終巡視京營科道官、查將倒失馬數、遵照本年定例、分別題參。後又令各官、倒死馬數雖多、原管馬數實少者、免降級、止罰俸。提督少卿、於每年印烙馬完日、將臨印不到馬匹、並查有拐逃隱匿等項、各把總官軍題參

    ○又議準、京邊倒失馬匹、以一百匹為率、倒失五匹者、為上等、免究。十匹至十五匹為二等、千把總罰俸兩月。副參遊守等官、罰俸一月。二十五匹者為三等、千把總降一級。副參遊守等官、罰俸三月。三十匹以上者為下等、千把總降二級。副參遊守等官、罰俸半年。仍查追完樁銀、八分以上、方準開俸。總兵官以一千為率、倒死一百匹為上等、免究。一百至一百五十匹者為二等、罰俸一月。二百五十匹者為三等、罰俸三月。三百匹以上者為下等。罰俸半年。亦查追完樁銀、八分以上、方準開俸

    ○隆慶二年題準、薊昌宣府各鎮、將騎操馬匹、置立循環文簿、送太僕寺提督馬政少卿、倒換稽查。每年終、聽少卿點閘一次。宣府永平山海等處、地方懸遠、聽行各兵備道、就近點閘。有倒失數多者、該管將領、聽其參究

    凡比較京府馬政。成化十四年奏準、比較馬政、兩京府尹府丞、聽納米贖罪

    凡查比苑僕馬政。弘治四年奏準、遼東陜西苑馬寺孳牧馬匹、每三年一差官點閱。其各行太僕寺苑馬寺、於

    內府關領精微文簿、將騎操孳牧馬匹、逐一填寫繳部、送

    內府交收

    ○嘉靖十五年議準、陜西山西遼東行太僕寺、每年春秋二季、點視官軍騎操馬匹。如遇倒失、照例追收樁朋銀兩買補。仍將倒死馬並追完銀兩、買補數目、造冊奏繳、送部查考。如該寺分管官員、不行按季點視、以致追補數少。聽撫按指名具奏、本部年終類參罰治。仍諮吏部、候朝覲年考察黜退

    ○三十一年題準、陜西苑馬寺、令巡茶御史督理各監苑倒失馬匹、虧欠馬駒、將寺卿丞、並監苑各官查參。陜西巡茶一年一次。遼東巡撫都御史、三年一次。各題參到部、覆行原參衙門、照例提問罰俸

    ○隆慶元年議準、陜西各苑馬、如孳生虧欠五分、倒失又多過一分者、照買補例、分等罰俸提問。其孳生多而虧欠少者、雖未買補。亦酌量免罰。孳生少而倒失虧欠多者、雖已買補、仍加究治。寺監官吏、亦準通算究治

    計開每年比較地方

    太僕寺所屬

    南京太僕寺所屬

    三年比較地方

    遼東苑馬寺所屬

    山西行太僕寺所屬

    陜西行太僕寺所屬

    陜西苑馬寺所屬

    甘肅行太僕寺所屬

    南京應天衛

    南直隸宣州衛

    山東濟南衛     平山衛

    登州衛      寧海衛

    成山衛      鰲山衛

    靈山衛      安東衛

    威海衛      大嵩衛

    濟寧衛      臨清衛

    靖海衛      奇山千戶所

    寧津千戶所    海陽千戶所

    膠州千戶所    諸城千戶所

    東平千戶所    肥城千戶所

    浙江磐石衛     海寧衛

    江西袁州衛     饒州千戶所

    廣東雷州衛     廉州衛

    四川成都右衛    成都中衛

    建昌衛      建昌前衛

    寧番衛      越嶲衛

    會川衛      鹽井衛

    湖廣武昌衛     武昌左衛

    靖州衛      五開衛

    沅州衛      九溪衛

    長沙衛      清浪衛

    黃州衛      銅鼓衛

    永定衛      蘄州衛

    平溪衛      永州衛

    衡州衛      辰州衛

    嶽州衛      沔陽衛

    常德衛      鎮遠衛

    偏橋衛      施州衛

    荊州衛      荊州右衛

    顯陵衛      瞿塘衛

    襄陽衛      承天衛

    房縣千戶所    竹山千戶所

    枝江千戶所    長寧千戶所

    灃州千戶所    夷陵千戶所

    德安千戶所    忠州千戶所

    雲南雲南左衛    雲南右衛

    雲南中衛     雲南前衛

    雲南後衛     雲南衛

    曲靖衛      六涼衛

    平夷衛      越州衛

    臨安衛      楚雄衛

    洱海衛      大理衛

    大羅衛      蒙化衛

    景東衛      瀾滄衛

    金齒衛      騰衝衛

    楊林千戶所    馬龍千戶所

    木密關千戶所   宜良千戶所

    安寧千戶所    易門千戶所

    收買【貢馬附】

    國初各處土官衙門秋糧、各依原認數目、折納馬匹。有糧二十五石有餘、折馬一匹者。有五十餘石、折馬一匹者。起解到部、令醫獸辨驗明白具奏、送御馬監交收。馬或不堪、責令差來土官陪納。后土官糧馬、多就近輸納。或以折色、無復解京者。其四夷進貢馬匹、即於各衛所俵給缺馬官軍騎操。此外惟取給於收買。收買之法、或以茶。或以鹽。或以互市。或以價銀。洪武間、官給價鈔、於各處收買、並茶易到馬匹、或就彼給軍、或解京交納、令駕部知其數。及永樂初、乃開市於遼東。正統初、又中鹽於靈州。其流漸廣。今茶法通行、而互市亦不止遼東矣

    凡西番茶易。洪武中、立茶馬司於陝西四川等處。聽西番納馬易茶、降金牌信符、賜番族、以防詐偽。★洮河西寧三衛番族、金牌四十一面。該納差發馬一萬四千五十一匹。上號在內府收貯。易時齎驗☆每三年一遣廷臣、召各番合符、以應納差發馬、交納易茶。有以私茶出境者、斬。關隘不覺察者、處極刑。民間蓄茶、不得過一月之用。茶戶私鬻者、籍其園入官

    ○二十三年、定茶易馬例。上等馬、每匹一百二十斤。中等馬、每匹七十斤。下等馬、每匹五十斤

    ○三十年令、朵幹烏思藏長河西一帶西番、依舊將馬出來換茶、仍出榜禁約。通接西番經行關隘、偏僻小路、著都司差撥官軍三四層、嚴謹把守巡視。但有將茶私出外境、就便拏解赴官治罪、不許受財放過。必須窮究何處官軍地方放過、治以重罪

    ○永樂十三年、遣御史三員、巡督陜西茶馬

    ○正統十四年、停止茶馬金牌。後每歲遣行人四員、巡察私販。自潼關以西、至甘肅等處、通行禁革

    ○成化十四年奏準、定差御史一員、領

    敕專理茶馬、每歲一代、遂為定例。其易馬須四歲以上、六歲以下、高大堪中者、方準收買。兒騸馬就彼給各邊騎操。騍馬送苑馬寺孳牧。如有縱容軍民、通同中賣老病馬匹者、御史、同兵備、及苑馬寺官、驗視退回、仍指實參究

    ○十五年、令巡茶御史、招番易馬。不拘年例、願來者、聽

    ○弘治五年奏準、每年招易、毋多增馬數、坐派軍衛、逼令漢人代納、及收買不堪、以致倒死、?累解送官捨補陪

    ○八年議準、招易馬匹、兒騸馬要四歲以上、不必解寺、就給與各衛領養。騍馬亦要高大、發苑馬寺作種。瘦損倒失者、比較追陪

    ○十年奏準、茶易馬、除就彼給軍外。其餘、差官陸續解赴苑馬寺、交割俵養

    ○正德十年議準、領馬官軍、每年冊、限三月以裏、齎赴巡茶御史驗撥。軍限八月以裏到彼交兌。違者、行該衛徑申巡撫都御史究治。限外、冊過兩月、軍一月不到、聽巡茶御史、參究各經該官吏。其洮河延寧馬匹、亦要隨時斟酌、通融派撥

    ○嘉靖十一年議準、西寧洮河三茶馬司、貯庫商課茶斤、及西安等衛、並徽階等州、收貯私茶、俱送三茶馬司、不拘常例、麤細撘配、招易臕壯馬匹、開送總制衙門、給軍騎操。事完造冊奏繳、仍造青冊送部查考

    ○三十年題準、改造勘合、分給諸番。每歲依期齎執前來、比號納馬、酬以茶斤。如有背違、調軍徵勦

    ○又題準、年例馬完、番有餘馬、司有餘茶、許其增中解牧。洮州增至一千二百五十匹。河州增至一千七百四十匹。西寧增至二千四百三十匹

    ○三十一年題準、馬政茶法、二事相須、準令巡茶御史兼管馬政、督理二寺事務

    ○三十七年、議令茶商收買民馬、抽稅給票、許其販賣、禁其夾帶。至四十年、仍禁止茶商販賣。民間馬匹、官為買用

    ○四十一年議準、甘州建置茶馬司一所、照例招商中茶、招番易馬。仍將西寧舊額茶馬、甘州新開茶馬、俱招中。酌量地方遠近、通融給軍騎操。仍將四川折色課茶、改徵本色運用

    ○四十三年題準、以後每年開茶、仍止五六十萬斤。商人以一百五十名為上、勒限買茶報中

    ○又題準、禁約洮岷私馬、臨鞏馬、暫許通賣

    ○隆慶三年題準、將四川課茶、改徵折色、解苑馬寺、易買種馬、於蘭州招商中茶、運赴甘州茶馬司、招陜西各茶馬司、中納官茶

    ○又題準、四川巴州、通江、南江、廣元、四州縣茶課、節年拖欠、及未徵者、以後照例改折、無分芽葉、每斤通徵銀一分八釐、類解陜西鞏昌府貯庫、聽甘肅巡撫衙門、差官支取、買馬騎操

    ○四年議準、以後各茶司中馬、除年例馬數外。儘其調到番族好馬、以茶司見在茶篦、通融招易。毋拘定數、以病商番

    ○又題準、將洮河西寧三茶司商人、照舊令其鬮分完報、於內擇節年完茶之多者、不拘名數、各報甘州茶一引、運至蘭州、責令稅課局官吏、帶管經收。就令管河臨洮府同知監收盤驗、查照三茶司事例、鬮分貯庫、立簿登報。其茶篦應該易馬者、量助腳價、遞運甘州茶司交割。應該給商者、令本商運至西寧等茶司貨賣、不許越境

    ○五年議準、招商茶引、定限一年完者厚賞。二年量賞。三年免究。四年問罪、抽附茶一半入官。五年問罪、附茶盡數入官、不準再報。六年老引、照例問遣

    凡各處銀易。嘉靖十九年題準、各該撫按、遇太僕寺委官、解到買馬銀兩。坐委各該產馬地方掌印官、協同本寺委官、照原議價值、給散殷實人戶。其馬匹、看驗毛齒臕息堪用、即便收買。若承委官員、通同作弊刁難勒掯者、許被害之人、徑赴該管上司陳告。一應積年攬頭經紀人等、有夤緣冒名領銀、將老弱瘦馬欺隱驗看等項情弊、許所在官司、徑自拏問治罪、枷號二箇月。豪強勢要之家、乘機挾要和買者、撫按並差去寺丞、參究重治

    ○二十年議準、陜西三邊重地、所產馬匹、宜備本處防虜。以後發銀買馬、不許分派該省

    凡各邊互市。永樂三年、立遼東開原廣寧馬市。定價、上上馬、絹八疋、布十二疋。上馬、絹四疋、布六疋。中馬、絹三疋、布五疋。下馬、絹二疋、布四疋。駒、絹一疋、布三疋。其互市、一於開原城南、以待海西女直。一於開原城東、一於廣寧、以待朵顏三衛。各去城四十裡

    ○九年、定開平馬市價。上上馬、一等、絹五疋、布十疋。一等、布十八疋。駒子布五疋

    ○十年、令遼東缺馬官軍、聽於各馬市照例收買

    ○十五年、重定遼東互市馬價。上上馬一匹、米五石、布絹各五疋。中馬、米三石、布絹各三疋。下馬、米二石、布絹各二疋。駒、米一石、布二疋

    ○正統十四年、革朵顏三衛互市

    ○隆慶五年、北虜納款、請開馬市。議準、宣大山西三鎮許各開市、每年請發兵部馬價、並本鎮樁朋、及節省客餉銀內、動支買貨備市、多寡斟酌請給

    ○六年、山西鎮將市夷馬七百匹解京、發太僕寺寄養

    ○萬曆元年議準、互市胡馬、揀選臕壯、就留本鎮給軍。如有餘剩、即發附近有司變賣、不必解京發養。其山西鎮、每年市馬一千九百餘匹、悉聽給發所屬州縣驛遞、照官價每匹一十二兩、解送本鎮備用

    ○二年議準、將胡馬先調一千匹、兌給京營。以後漸次議增。京營原額馬缺、照舊取給寄養。如額外加多、方給夷馬

    ○又以近來貢市馬匹、多老瘠不堪、且來數太多。令先期傳諭、使揀選良馬、常年量限數目、以示節制

    ○又議準、薊鎮每年將兵部解發馬價、即解宣鎮、易買市馬一千匹、給軍騎操

    ○三年議準、宣大山西三鎮互市夷馬、每年、大約宣府以一萬八千匹為率、用貨價銀一十二萬兩。大同以一萬匹為率、用銀七萬兩。山西以六千匹為率、用銀四萬兩。每年正月中、請發兵部馬價。宣大二鎮、各一萬二千兩。山西一萬兩。餘將本鎮樁朋、並客餉等銀輳用

    ○又議準、各鎮買馬等

    銀、務要定例依期請討。不得那借增益★以上宣大山西、餘詳見職方☆

    凡鹽池開中。正統三年題準、靈州鹽課招商納馬。每上馬一匹、鹽一百引。中馬八十引。馬給軍騎徵

    ○四年奏準、靈州鹽課、照例收馬。候馬彀用、照依馬價折糧

    ○天順四年奏準、延寧二鎮、輪年循環、中納馬匹

    ○成化二十三年奏準、慶陽府每歲委佐貳官一員、監支商人納馬官鹽

    ○弘治九年奏準、每引一百道、折銀十五兩、給軍買馬

    ○十八年奏準、陜西茶鹽易馬備邊、係是舊制。今後再不許別項奏討

    ○正德元年題準、靈州大鹽池、增課一萬五千引。小池增課三萬引。新舊共五萬九千三百三十七引。每引納銀二錢五分、及收臥引銀一錢、共銀二萬七百六十餘兩。送固原慶陽收貯、買馬支用

    凡各夷貢馬。成化五年題準、雲南、貴州、湖廣、四川、廣西等處、夷人進貢馬匹、行各鎮守總兵巡撫巡按等官、並布按二司、就彼辨驗等第毛齒、給軍騎操。如鎮總撫按出巡出邊、聽布按二司辨驗給軍、具奏給賞

    ○嘉靖四十四年議準、遼東每年貢馬一千五百匹、將一千匹、照舊分俵操軍。五百匹、變價分發各該驛軍、幫買騾頭

    內府供應

    凡壩上諸馬房、各有乳馬、以供

    上用膳羞。如有老疾倒死、兵部奏行太僕寺撥補。永樂間、每歲於陜西茶易馬、及孳生馬內、選取堪中騍馬、送御馬監、分送各馬房領牧取乳。天順元年、歲選孳牧騍馬五百匹。成化九年、定取初生騍馬歲百匹。弘治九年奏準、歲取五十匹。遂為定例

    凡

    內府供應乳牛。嘉靖五年議準、每隻連犢折價銀六兩、解部轉送光祿寺收用

    凡御馬監備用騾頭。嘉靖八年議準、每頭定價銀七兩、順天府派取送部、發太僕寺收貯、聽其支取、自行收買。又御馬監供用庫酒醋麵局、合用驢頭牛隻、遇有缺少瘦損、開數奏行到部、行順天府於所屬州縣照數派取、送各監局應用。其不堪牛驢、領出發屬收養

    ○四十四年議準、御馬監驢、每頭價銀八兩五錢。供用庫、酒醋局。牛驢、每隻頭價一十二兩。免派民間。動支太僕寺馬價銀、發各州縣收買、解寺轉送

    ○又議準、御馬監、酒醋局各用牛驢、仍解本色。準供用庫、改解折銀

    武庫清吏司

    郎中、員外郎、主事、掌軍政武學、及戎器儀仗、辨其出入之數。並諸雜行冗務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五十四

    軍政一

    國初重軍役、嚴勾捕、著在令典。按大明令、凡軍民以籍為定。軍官頭目、無得巧立名色、徑行勾捉百姓充軍。民戶亦不得詐稱各官軍人貼戶、躲避差役。果有在逃軍人。在內申奉都督府、在外申奉中書省明文、方許勾取。又按職掌、凡各衛所開報逃故並老疾勾丁代役軍人、先須查對鄉貫。住址明白。具手本赴

    內府給批、差人前去、著落有司官吏。逃軍根捉正身。如正身未獲、先將戶丁起解補役、仍根捉正身補替。其故軍、勾取戶內壯丁補役。如別無壯丁、止有幼小兒男、取官吏保結回報。行移該衛、照勘相同、紀錄、候長成勾補。若送回老疾軍人、就留原籍住坐、將戶下壯丁起解替役。如勾無戶籍、或住址差拗、名姓不同、或係另籍民戶、及有戶絕無丁、有司體勘、回申到部、行移該衛、照勘在營有無長幼人丁、並著落原管官旗、務要挨究明白回報、定奪勾補。若衛所官吏、並老疾軍人、朦朧妄報、依律問罪。如原勾軍數不完、及勾到軍人、中途在逃、仍著落原差人員、前去勾捉。若在外遷延違限、送法司問罪。是為定例。宣德初、申明畫一。正統以後、節年多所增損。改調編髮、漸有變通。清理稽查、益加嚴密。事例甚詳、具列於後。其係職方所掌者、見職方司

    根捕

    軍士脫逃、例應根捉正身、拘戶丁補伍。舊典合根捕勾補為一、今分類附載、凡係逃軍事例、俱隸此

    凡根捕逃軍。洪武二十二年、令各處逃軍、能擒獲一名者、賞鈔三十錠。隱藏出首者、二十錠。見在軍知而首者、十錠。為事充軍逃回捕獲者、五錠。隱藏、及轉送者、全家發金齒充軍。逃軍自首者、免罪復役。官吏不即起送、縱容害民者、處死

    ○宣德元年奏準、凡逃軍三月不首者、並裏鄰人等問罪、就點親鄰管解、窩家發附近充軍。係軍籍者、發邊衛。能自首者、止罪逃軍。遞送隱藏者、煙瘴衛。分充軍。官司故縱者、論如律

    ○凡逃軍未獲、起解戶丁。若清冊未到之先獲解、而未至衛所者、仍選戶丁解查。未到即收補伍。候正身到日、釋放寧家

    ○凡逃軍不許以告狀為由、遷延生事。有應訴事情、令家人代理。若長解人中途侵損、訴告所在官司究治。仍速將逃軍接遞

    ○三年奏準、凡軍逃還鄉、有詐死更名、充吏卒僧道等項、及隱寄丁口、立戶他方者、並許自首改正。其詐稱名目、寄住影射、致原籍本衛、兩無挨尋者、追獲自首、俱收寄本處衛所。他人告發者、與窩家裏鄰官吏人等、俱照例問罪。仍追本犯銀十兩充賞

    ○凡軍士全家逃竄、裏鄰知而容隱者、限半年首獲。過期事覺、軍發邊衛、裏鄰發附近充軍

    ○凡起解軍、多給家人文引照身逃回者、限三箇月自首。違者、發邊衛充軍。仍勾戶丁補伍、裏鄰及官吏論罪

    ○正統元年奏準、凡軍犯問招、改捏名貫、候至編髮脫逃、其後該衛查勾、無從根捉。又有假稱未到衛所、蒙

    恩釋宥、或詐諸衙門文書、潛回鄉里。榜文至日、限兩月以裏自首、就發本處附近衛所充軍、原衛除伍、如限外不首、事發、犯人杖一百、連家小發煙瘴地面充軍。知情裏鄰人等、發附近衛所充軍。官吏依律科斷。果係

    恩宥人數、曾經勘明給引寧家者、造冊繳部

    ○二年奏準、凡逃軍殘疾、並年六十以上者、收贖依親、別選戶丁解補。如止有幼丁、照例紀錄

    ○凡逃軍軍丁解後復逃者、連妻小押赴原衛。如解人脫放、就發補本軍原伍。本軍得獲、發邊遠充軍。其軍丁已解、清冊後到者、取鄰里保明、行衛查勘、不必重解戶丁

    ○弘治十八年題準、清解在逃幼軍、如或到衛脫逃、或當軍不及十年之上者、仍取戶丁再當一輩。年老方許開豁

    ○正德八年題準、凡裏甲一人捉獲逃軍首官者、通免問罪。軍丁解發原衛應役。若軍丁出首者、裏甲亦免問罪。若裏甲鄰佑書手人等、敢有通同容情埋沒、照例問罪發遣

    ○又題準、凡遼東等衛所、經由山海者、行守關主事、嚴加盤詰。按月將經過解衛、原逃戶丁、一一開揭、具由呈部。其居庸等關、守備等官、一體遵照施行

    ○又題準、凡清軍御史、務嚴督各清軍官。將逃軍自正德八年六月以前、如有在逃年遠軍人、許明白出首、免罪解發原衛補伍。若果遠年埋沒、不曾解伍、及行原衛所、原無名伍者。首捱得出、審的、方許申呈清軍御史定奪

    ○十年題準、凡軍戶全家躲避、遞年勾取、裏鄰受財、明知不行拏解者、正軍發邊遠、裏鄰發附近充軍。若近年逃移、丁產見存者、責併本管里長、從實開報逃匿去處、取結在官、嚴限捉獲起解。賣放者、照例問發

    ○十四年題準、凡逃軍先已解衛、改調別衛、後還原衛、兩閃作弊、俱是中途買捏假印批迴。今後各省並直隸府州縣、類出造冊、送清軍、御史、差人齎送各該清軍御史查報、以杜姦弊

    ○十五年、令凡清出原逃正軍、俱令原籍有司問罪。軍解到部、徑行發解、通免送問

    ○嘉靖四年題準、凡司府州縣、今後清出調衛復逃軍役、行令遞解。其通不到衛者、照例問罪、遞發該衛著伍。即將前衛軍伍開除、備申本部查考

    ○十年題準、凡各清軍御史、委官清勾、先將原逃問罪、隨拘壯丁補伍。緝事衙門、巡城御史、五城兵馬、訪拏將妻僱倩軍人應點者、從重治罪。嚴限關津盤獲逃軍。如有軍士逃回、裏鄰戶首容隱、以裏鄰戶首押解。裏鄰戶首出首、以的親父兄押解。免僉解戶。其三犯逃軍、查究果有底業、及月糧供丁不缺、肆情逃避者、以嘉靖十一年正月為始、在逃三次、從重照例擬罪。若疾病失誤點閘、及十分貧難、不能自存者、仍照常例

    ○十一年題準、凡鞫問逃回充軍人犯、若係免死充軍者、仍問死罪處決。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務要審究次數明白、除一次二次者、發極邊衛分充軍。三次以上者、比照雜犯死罪、準徒五年、發邊方照徒年限瞭哨、滿日仍回原伍

    ○三十年題準、凡遇逃軍勾單到日、務要嚴拏原逃正身起解。若逃回之日、果係病故、及衰弱不堪、驗明、方許另選壯丁頂解。若軍丁解補之後、本犯得獲、或被人首、及自首者、俱查照律例限期等項問遣

    ○萬曆元年題準、凡有軍在逃、不分是否五百里內、各衛所一面照舊填單送部、一面徑報二司清軍道、批府清軍官覈實、轉呈清軍御史。如無清軍御史、呈接管巡按御史、就近拘補。俟部單到日、如已解伍、填簿繳單聽查。未解、則嚴限清勾、務在速補。並不許各該衛所移文有司、徑自勾提。如違參究

    凡遇赦逃軍。正德十五年題準、凡遇

    恩赦至日、各衛所官將見在應放軍人查出、開具招由、連人解送就近法司參詳、給與釋放明文、遞迴原籍、官司驗收當差。若無法司明文遞迴者、裏鄰人等、即便拏送原籍官司查明、準免逃回之罪、仍解原衛。其不該放免者、仍照充軍逃回事例處決。干礙軍職參究

    ○嘉靖三十一年題準、凡新軍遇

    恩赦、給文放回。如無印信明文者、許裏鄰人等、拏送官司、以逃軍論。容聽者、罪同。其有隨解隨逃者、仍將軍犯照依榜例問發充軍。縱本犯身故、亦解發子孫充當一輩

    勾補

    軍士逃故等項、但缺伍者、例勾壯丁補役、幼丁紀錄、幫丁聽繼。在營不缺者、不得重勾。應住勾者、不得妄勾。又有以恩恤開伍免勾者、具列於後

    凡勾補軍士。洪武二十四年、令垛集軍故、戶止一丁者、勾有丁貼戶起解。軍去原籍遠者、解京、該府遣人押送。若路順、及與京師道里均者、從便解發

    ○三十五年定、垛集軍、正軍貼戶、造冊輪流更代。貼戶止一丁者、免役。當軍之家、免一丁差役

    ○宣德元年奏準、凡軍戶有丁而偽作無勾者、許改正免罪。仍扶捏回申者、軍發邊衛、裏鄰發附近充軍

    ○三年奏準、凡軍戶有充糧里老人、賄賂官吏、及勾軍之人、朦朧保勘或里老亦係軍戶、遞□欺隱者、並許改正。違者、正軍發原衛、戶丁再罰一丁、發附近充軍

    ○四年、令凡應勾軍、有賄買官吏、隱蔽壯丁、以家人女婿之類、冒名代解者。姦民私通軍士、招贅其戶丁、及過房、典賣、影射徭役者。並許改正歸宗。違者、官吏坐罪、本犯全家調別衛充軍。代者就收補原伍。如果無壯丁、方許以少壯義子、及同籍女婿補役

    ○凡軍戶疏族、及異姓人、舊為同籍、分析後充軍者、止於有罪人戶下勾丁。若聞親屬充軍、妄為文憑作分戶在前、及祖孫父子異居、並在伍食糧年久者不許。若同籍人生前各自充軍、有故、儘本房勾補。無則以他房三丁以上者補役。不及三丁者、以其本房丁盡事由、行本部開豁

    ○凡招募諸色人、係全戶充軍、有故、照名勾補者、先以一人解發。具實有戶丁申部、議奏處分

    ○凡義男女婿、有代義父妻父之家為軍者、有故、止許於義父妻父之家勾取。如係戶絕、覈實開除。若自幼過房出贅、各傢俱屬正軍無丁者、以妻父義父之家為戶絕、還繼本宗。如本宗係民、仍補義父妻父軍役。其官員軍民之家甚有家人義男女婿之類、自願投軍、或為事編髮憂、有故、止於其人本房勾補。本房已絕、覈實開除

    ○凡逃軍、每季或半年一類勾。死亡及殘疾者、歲一類勾

    ○正統元年奏準、凡抽丁垛集軍、先將私自輪替者、選壯丁連妻小解衛。果有老疾等項、方許替勾

    ○成化十二年題準、凡挨無名籍軍士、同肆一府者、備造通知小冊。各州縣互相挨查解補。不許虛應故事、亦不許妄將平民擾害

    ○弘治三年題準、今後軍戶丁絕、止有義男女婿、應該聽繼者、責令解補。若止是買產佃田承糧、不許一概頂解。如裏鄰人等、將軍丁詭作買產佃田、致混開豁、照例發遣

    ○九年題準、正軍犯該打點誆財等罪、充終身軍者。及犯人命強盜、叛逆家屬、真犯死罪、宥死永遠充軍者。俱在營有丁、就令補役。無丁者、原籍勾補。其止本身而遇赦回衛者、當軍戶丁、替出聽繼

    ○凡充軍止終本身、除年遠累經赦宥、俱勘分豁。其天順八年正月以後問發、但係在逃、或途中遇革、不曾經由所司釋放、輒自走回病故者。照例仍勾嫡男、補當一輩。若在衛病故者、不許妄勾

    ○十三年奏準、凡真犯死罪免死、並叛逆子孫、及例該永遠充軍者、止在本房勾補。盡絕即與分豁。其餘雜犯死罪、並徒流等罪、照例充軍、及口外為民者、俱止終本身

    ○十四年題準、各處遷來人戶、除原立民戶外。如原是軍戶、原籍無丁、差人給批關取。合照附籍軍戶事例、即與拘丁起解。毋得捏調不發

    ○正德六年題準、凡矜疑饒死充軍人犯、買囑脫免在家、及到衛在逃者、雖遇赦不準免。仍拘戶丁解補

    ○七年題準、凡改調衛所軍丁缺伍、原籍清勾、查無名籍者、務要轉行原衛有司、逐一查報回勘定奪。不許輒便回稱戶絕

    ○凡清查軍伍、但有父祖為事充軍、或典刑、全家發衛者、其子孫雖先已出贅過繼、俱收併聽繼、遇缺挨次解補

    ○凡充軍人犯、除宣德十年正月以前問發、並近問永遠充軍者、俱照例勾補。其止終本身者、若在衛食糧差操、遇革方準釋放。如彼時在逃、曾經勾取者、免調、仍解原衛。逃回病故者、照例清勾子孫一輩補伍。無子孫者除豁

    ○十六年題準、凡宣德四年以前、逃故無勾軍名、照例住勾。以後除奉例開伍不勾外、其餘俱作清勾。三年一次造冊送部、轉發有司清理。其成化元年以後逃故軍士、作照例實勾、一年一次、造冊送部。仍照本部原擬三分之數扣算

    ○嘉靖三十年題準、凡在京衛所逃軍、在職方司首補、領給印信準令紙票、隨赴武庫司、明報掛號。查原衛所勾單未發、立案。已發、行文原籍停止。每月終、手本過職方司查理。如有首補不報姦軍、及在衛不自告補戶丁、查訪得出、或被人告發、一體治罪

    ○隆慶六年、令凡清軍御史、今後清出軍丁、除正軍外、仍於戶內另審一殷實戶丁聽繼。如有逃亡、即勾聽繼之人應補。若聽繼之人、別有逃躲則罪坐戶頭、捕獲原逃、免其補伍。仍併造入軍由軍冊、以便稽查

    ○萬曆十二年議準、行各省直巡撫責令清軍官、將各衛所軍士嚴查。每名務要繼丁、多者二三名、少者一二名、明註籍伍聽繼。年終、造冊二本。一本留該衛所、一本送院道查考

    凡勾軍違限。永樂十七年、令勾軍人違限半年以上者、充軍

    ○宣德元年、令凡勾軍人違限過一年者、許巡按按察司官、拏解赴京問罪。違法情重者、不限年

    ○四年、令凡勾軍不許泛遣孤單無籍之徒。如違限二年以上者、官員追俸。旗軍選戶丁補伍。再限一年、以所勾軍赴京。違者、全家調別衛。其勾軍須填勘合、不許以關牒批帖、徑行有司

    凡禁止妄勾。宣德四年、令凡正軍在營有丁、不許於原籍勾取。如已行文、有司覈實回報、本衛以在營之丁收役

    ○正統元年奏準、凡內外都司衛所、不許填給堪合、差人勾軍。止以遞年逃故等軍姓名貫址、造冊繳部、轉發御史、按籍清勾

    ○二年議準、□洪武年間為事法司人犯病故、其事內人犯、後斷髮充軍、夤差勾取軍丁、將前項病故人名、添入勘合、詐伊子孫財物、或因逃回、怪恨糧裏拏獲、捏作一同問發在逃、報衛坐勾。清軍官勘實、呈部開豁。其挾讎官軍、行衛依律問罪

    ○成化十二年題準、凡軍丁解衛、即查缺收伍住勾。如有名貫不同、轉解本處清軍御史查審定奪。不許隨批帶回。如果本軍正餘不缺、照例發回聽繼。其原批開係查理者、仍聽查勘定奪。不許濫收。若捏故將軍士發回、隨復勾擾、聽清軍御史究問

    ○弘治十六年題準、清軍文冊、查出已逃而不勾、未逃而妄勾、並改易字畫而別勾、就便責令改正。將經該官吏人等、照例參究

    ○正德二年題準、各該衛所、多有將見在正餘軍、一概作缺發勾、起解到衛、官吏索罰紙錢、即發回原籍聽繼。清軍御史嚴加禁約。各衛所敢有仍前違例、妄勾軍士者、年終類奏提問。每百戶五名以上、千戶十名以上、指揮首領三十名以上者、各問罪、住俸一年。不及數者、照常問罪發落。其有頻年勾擾者、奏請降級調衛。有司妄解者併治

    ○嘉靖三年題準、凡清軍御史、查有妄勾軍丁、隨批帶回者、即將該衛所官員、指實參奏、查照名數、住俸降級。該吏問罪革役。枉法者、從重發遣。若見在軍人、詐稱逃故、妄勾戶丁、索騙財物、除將戶丁發回聽繼、將本軍發缺人墩臺哨瞭、三年滿日著役。如或身故、仍拘在戶兒男弟姪補役。果無丁存、方許發冊清勾

    ○三十年題準、凡在外衛所逃軍首復者、本衛所即時申報本管上司、移文原籍知會住勾。在衛有丁者、亦不許妄行原籍勾擾。如不即申報、並本管耽誤、及在衛有丁、致令原籍軍丁解發索勒軍裝者、官吏旗軍、及在衛戶丁、俱參提究治

    ○萬曆元年題準、凡清軍御史、務督清軍官。遵照先今事理、將應解軍丁、查與單冊相同、嚴行勾解。其挨無名籍、及丁盡戶絕、經勘五次以上、及義男女婿、與用價承買軍產人等、不得一概混勾

    凡分豁重勾。宣德四年、令凡逃軍調發、及遠年歇役發別衛者、原籍又行勾補、許覆勘開豁、將重勾戶丁寧家。止聽補見役軍伍

    ○又令凡有告係民籍、止與故軍名姓相同、誤勾補役、覆實開豁。仍查正軍應繼戶丁補伍。若正軍戶絕、覆實開除。其誤勾人已到衛、食糧三年以上者、不準

    ○正統二年議準、凡軍丁於洪武年間、或抽丁、或收集充附近衛所軍役、因事問調別衛、其原衛勾取、勘實除豁。已收戶丁、發回聽繼後調衛所軍役

    ○又令凡軍戶告有正軍及戶丁在營不缺、該衛止因軍丁發冊後解到、重復勾擾者、清軍官行移該衛、勘實免勾。若軍缺伍、及有殘弱勾替者、裏鄰不行從實呈解、俱論如律。就令裏鄰人等勾解。如正軍年壯、及隱匿在營餘丁一概勾擾者、照依榜例參奏

    ○又議準、凡軍籍丁盡戶絕、已經三次回申者、即與除豁。不許發冊重勾

    ○弘治四年題準、凡遇該造冊、不該清勾者、行各處清軍御史、照兵部發冊行查、果有保舉為官、或遇例放免、或例不勾丁、或改調別衛、相應住勾者。開立前件、各一樣二本解部、以憑轉發該衛開除。有司官員、仍五年一次將住勾照前造冊、解送司府類解本部、轉發各衛、以革再勾之弊

    ○正德八年題準、各清軍御史、查為事改調遠衛軍人、若只一軍調遣、不係別項充軍、將近衛名籍開除。仍行原衛、不許重復勾擾。其本房子孫、並別房人丁、盡造入冊、聽繼所調衛分。若原衛已奉住勾明文、而故違復勾者、清軍御史查究。若係同祖軍役、各房已調遠衛、別房子孫、畏懼遠軍、私自願投當原衛者、不準分豁。候遠衛丁盡、仍令近衛軍人聽繼

    ○嘉靖三十年題準、凡軍犯問該仍解原衛、而軍丁先已解補。本犯到衛之日、該衛即將軍丁、給文付本犯長解帶回聽繼。其遞年發、去勾單數內、如有軍頭名貫、充調來歷、接補戶丁名字年月相同者。不拘幾單、止照一單勾解一丁

    凡開伍免勾。洪武二十三年、令生員應補軍役者、除豁、遣歸卒業。軍士借撥徵進事故者、徵進逃故軍男、年一二歲者、流民全戶充軍病故者、俱免勾丁

    ○二十七年、令武職充軍病故、子孫襲原職者開伍

    ○二十九年、令垛集軍有幼男在伍者、免勾丁。生員應起解者、送翰林院考試、成效者開伍、發回讀書。不成者、照舊補役

    ○永樂二年、令生勾軍有見任文武官、及生員吏典等、戶止三丁者、免勾。四丁以上者、勾一丁補伍

    ○洪熙元年、令軍役丁盡戶絕者、具官吏結報該衛轉行府部開豁。先為事充軍、後薦起為官者、不拘見任、致仕、病故、俱免補伍

    ○宣德四年、令凡軍有徵差等項、死亡不明、概作逃移者、保勘開豁。其不知下落、經三次以上保明者、依故軍停勾

    ○凡僧道為事充軍故者、免勾丁。若故軍戶止一丁、在充軍之先為僧道者、覈實開除。在後者仍發充軍

    ○凡丁盡戶絕軍、及山後人、查無名籍者、軍衛有司、會勘造冊、繳部開豁

    ○七年、令故軍戶止一丁、為見任官者、開伍

    ○正統二年議準、凡逃軍未獲、暫勾戶丁、發旁近寄操者、正犯到日、即與開除

    ○凡勾補軍丁在逃、解人發附近充軍者、事故免勾丁

    ○十三年、令挨無籍貫軍、經十次回申者、開豁

    ○天順八年

    詔、府軍前衛幼軍、今後如有事故、不必僉補

    ○成化十二年題準、凡垛集軍、有陞官者、其貼戶停勾聽繼。遠年無勾軍、審究得實、行該衛查勘、不必起解戶丁

    ○十九年、令騰驤四衛軍士戶絕、不必勾丁

    ○二十三年題準、為事充軍、止終本身者、果在衛身故、申繳本部開豁。若非徵調在外身故、未有本衛所相視明文、即係在逃、仍勾子孫一輩補伍。無者免補

    ○嘉靖二年、令各清軍官查審幼軍各祖、的係成化十七年以前、逃回病故者、給有印信明文是實、別無違礙、即將名伍開除、免行解補。若逃回身故、事在成化十七年例後、不曾給有明文、但係曾當二輩、在衛應役年久者、審勘的實、取具里老知因人等供結、亦照前例開豁免解。仍將開豁過名伍、奏繳兵部、以憑發衛一體開豁。其在衛見役者、本部照例施行。有情願應當者、止是自備盤纏、不許幫貼

    ○三年、令凡免死例該永遠充軍因犯、若未經發遣監故者、俱免勾補。其叛逆家屬、不用此例

    ○三十年題準、凡北直隸、山西、陜西、山東、河南、湖廣、四川等處各巡按清軍御史、遇有原係府軍前衛、僉取侍衛幼軍逃故、但在嘉靖三十年以前、曾當一二輩年久者、審實、取具供結給免。事完造冊奏繳。仍造清冊二本、一本送部、一本行衛除名、以後再不許勾解。其三十年以後、見役不逃者、年久病故、照例開豁。其老疾無用、照例三年一次奏查疏放、俱免勾補。如有逃回、係從來未及一輩者、亦不必勾丁解衛。務根捉原軍著役。老疾故絕、亦免勾丁補伍。果係軍匠重役之家、亦聽免解。自願應當者、俱照例行、不許幫貼。在逃、一體根捉、與老疾故絕者、俱勾解戶丁。如違、俱各參提從重究治

    編髮

    各處清出在逃紀錄等項軍人、應解原衛者。

    累朝以來。或酌量南北、改編調衛。或暫收寄操、查

    明歸伍。其軍犯、又有就近充發、填實邊方之例★今充軍定衛隸職方司☆

    凡改編調衛。宣德三年奏準、凡紀錄軍、年應赴伍而衛所在千里之外者、許於附近收役、行原衛開伍

    ○正統元年奏準、凡浙江並江南直隸等衛所、清出帶操軍士。除原係廣西南丹奉議潯州等衛者、發回原伍。其餘悉收充正軍、行部轉行原衛開伍。若先在逃者、仍發原衛、附近不許擅收

    ○四年、令北人充南軍、南人充北軍、除遼東萬全山西陜西等處邊衛逃軍、及近年土豪鹽徒編髮充軍不動外。其餘清出軍丁、各就地方改解附近衛分。若南人充南軍、北人充北軍者、不在改調之例

    計改調衛所

    原充兩廣、雲貴、四川、湖廣、福建邊海衛者

    順天府調三萬衛

    北直隸

    大名府調定遼中衛

    順德府調定遼左衛

    廣平府調定遼右衛

    河間府調鐵嶺衛

    真定府調義州衛

    保定府調瀋陽中衛

    永平府調遼海衛

    南直隸

    鳳陽府調宣府左衛

    揚州府調宣府前衛

    淮安府調宣府右衛

    廬州府調萬全左衛

    徐州調萬全右衛

    和州調永寧衛

    滁州調保安衛

    山東布政司

    濟南府調定遼前後二衛

    兗州府調海州衛

    萊州府調蓋州衛

    登州府調復州衛

    東昌府調廣寧衛

    青州府調金州衛

    原充遼東、山西、陜西、寧夏等衛者

    應天府調大興左衛

    南直隸

    太平府調義勇右衛

    鎮江府調義勇前衛

    蘇州府調武城中衛

    常州府調燕山左衛

    松山府調燕山右衛

    徽州府調武城前衛

    寧國府調武城後衛

    池州府調神武左衛

    廣德州調燕山右衛

    廣西布政司

    桂林府調潯州衛

    柳州府調南丹衛

    梧州府調馴象衛

    潯州府調河池守禦千戶所

    南寧府調慶遠衛

    平樂府調向武守禦千戶所

    慶遠府調南丹衛

    太平府調柳州衛

    田州府調柳州衛

    思明府調武宣守禦千戶所

    江州調慶遠衛

    泗城州調懷集守禦千戶所

    龍州調南丹衛

    南丹州調向武守禦千戶所

    廣東布政司

    廣州府調南寧衛

    惠州府調容縣守禦千戶所

    肇慶府調武宣守禦千戶所

    韶州府調爵林守禦千戶所

    南雄府調梧州守禦千戶所

    瓊州府調灌陽守禦千戶所

    潮州府調桂林中衛

    雷州府調賀縣守禦千戶所

    廉州府調柳州衛

    高州府調桂林右衛

    貴州布政司

    思州、思南、鎮遠三府、俱調赤水衛

    石阡、銅仁、黎平三府、俱調安莊衛

    普安、鎮寧、永寧、安順四州俱調興隆衛

    雲南布政司

    雲南府、大理府、俱調金齒衛

    臨安府、曲靖軍民府、俱調景東衛

    楚雄、澂江二府、俱調蒙化衛

    姚安、鶴慶、武定三軍民府、俱調廣南衛

    廣西、廣南二府、尋甸、元江二軍民府、俱調洱海衛

    金齒軍民指揮司、麗江軍民府、永寧孟定孟艮景東順寧五府、俱調騰衝守禦千戶所

    湖廣布政司

    寶慶府調五開衛

    辰州府調銅鼓衛

    衡州府調九溪衛

    永州府調鎮遠衛

    靖州調五開衛

    郴州調偏橋衛

    常德府調豹韜衛

    長沙府調龍虎衛

    荊州府調鎮南衛

    嶽州府調龍江右衛

    武昌府調行在府軍衛

    黃州府調行在虎賁左衛

    漢陽府調行在旗手衛

    德安府調行在金吾前衛

    襄陽府調燕山前衛

    沔陽州調濟州衛

    承天府調濟陽衛

    江西布政司

    贛州府調廉州衛

    南安府調碣石衛

    建昌府調和陽衛

    撫州府調武德衛

    袁州府調水軍左衛

    吉安府調水軍右衛

    廣信府調應天衛

    九江府調行在羽林左衛

    南昌府調行在羽林右衛

    饒州府調行在府軍左衛

    瑞州府調行在金吾後衛

    南康府調行在府軍右衛

    臨江府調通州衛

    福建布政司

    福州府調南海衛

    邵武府調雷州衛

    建寧府調潮州衛

    延平府調海康守禦千戶所

    興化府調靖海守禦千戶所

    泉州府調龍川守禦千戶所

    漳州府調廣海衛

    汀州府調海門守禦千戶所

    浙江布政司

    溫州府調鎮海衛

    台州府調鎮東衛

    處州府調平海衛

    嚴州府調鷹揚衛

    金華府調江陰衛

    衢州府調橫海衛

    寧波府調龍江左衛

    杭州府調蔚州左衛

    湖州府調神武后衛

    嘉興府調神武中衛

    紹興府調義勇中衛

    四川布政司

    成都府調會川衛

    重慶府調寧番衛

    順慶府調越嶲衛

    保寧府調建昌衛

    敘州馬湖二府調鹽井衛

    夔州府調建昌前衛

    瀘州調鹽井衛

    潼川州調迷易守禦千戶所

    嘉定州調會川衛

    雅州調寧番衛

    龍州調建昌衛

    眉州調建昌前衛

    原充南方極邊衛分者

    河南布政司

    開封府調保安衛

    河南府調萬全左衛

    彰德府調開平衛

    衛輝府調龍門衛

    懷慶府調龍門守禦千戶所

    汝寧府調懷來衛

    南陽府調美峪守禦千戶所

    山西布政司

    太原府並沁州、俱調太同右衛

    平陽府調大同左衛

    大同府調天城陽和二衛

    澤州調大同前衛

    沁州調高山衛

    潞安府調大同後衛

    遼州調安東中屯衛

    陜西布政司

    西安府調永昌山丹二衛

    延安府調寧夏前衛

    鳳翔府調涼州衛

    鞏昌府調鎮番衛

    平涼府調西寧衛

    慶陽府調寧夏中衛

    漢中府調莊浪衛

    成化十二年題準、凡清出雲貴夷人、該解遼東等邊衛、並千里之外者。及事故官員人等、遺下親屬、寄住年遠、願補充無勾軍役者、俱免起解。編髮本處邊衛、行移原衛開豁。若是土民坐勾、該解腹裏衛所、照舊起解。如有捏故避遠投近者、並聽拏問、仍解原衛著伍

    ○十三年奏準、凡收發附近軍士、除天順六年四月十九日以前、編定不動外。以後告投者不許。其在附近處所逃者、依正統二年例、連妻小押解原衛

    ○又奏準、凡廣西鄰近賊洞處所軍丁、有該解遼東等衛、並千里之外者。及失迷鄉貫之人、願充無勿軍役者。俱編本處邊衛當軍。行移原伍開豁

    ○弘治三年議準、北直隸、陜西、山西、河南、山東人民、原充雲貴、兩廣、福建軍伍、係天順六年以後清出、未經解補者聽清軍御史、巡撫都御史、督屬查明造冊繳部。係陜西者、編髮甘肅、延綏、寧夏等處、係北直隸山東者、編髮遼東等處、係河南山西者、編髮大同宣府等處、各衛所差操。若在衛聞例、圖近逃回、事發枷號三箇月、改調煙瘴地面充軍。有司朦朧申報者、俱問擬枉法

    ○九年題準、凡北直隸、陜西、山西、河南、山東人民、原充四川行都司、並湖廣五開銅鼓定遠等處軍役者、照依雲貴等五處事例、查編附近衛分

    ○十六年題準、凡清出該解軍士、照例徑解原衛。不許似前南北改編、致亂軍政

    ○正德八年題準、凡有清出遞年埋沒軍戶、久不到衛、近因清審得出、方纔得發原衛者、聽各清軍御史、斟酌處置、照依南北附近事例改編。其餘若自洪武年間到今、充發各衛所著伍已定、及有戶丁節年解補聽繼、別無埋沒情弊、俱各報舊解補

    ○九年題準、凡軍人在正德九年正月二十八日以前逃故、該衛所見今造冊清勾、及在

    詔書到後三箇月以裏、赴本處合幹衙門首告者、方許改編附近。若原造軍戶迷失衛所、及例前清出解衛、查無名籍、發回聽候者、亦準改編附近。若聞有

    恩赦、方纔逃回、及衛所有人應當、不曾開除並在三箇月限外首告者、俱不準改編。若原衛所相離原籍、不及千里之上者、亦不準改編。其生長北方、祖充極南衛所軍役、或生長南方、祖充極北衛所軍役、合於前例、相應改編者、俱編本處沿邊衛所、行文於原衛所開除。不許編在腹裏、以致邊衛缺軍、若有朦朧投告各王府護衛儀衛司、希圖改編、及軍衛有司官吏、徇私作弊者、照正德元年事例、軍人枷號三箇月、改調煙瘴地面充軍。經該官吏、俱坐以枉法重罪

    ○嘉靖二年題準、凡逃軍自首、並紀錄單丁出幼者、許改附近、不出二三百里之外。埋沒作絕清出者、俱照舊例、南人改南、北人改北、如仍作巧犯法、重治發遣

    ○十一年題準、凡在京衛分軍人、但有原無產業、隨解隨逃、其原籍查係陜西州縣者、行移清軍御史、出給告示曉諭、聽其情願、改編本省附近衛分。如臨鞏地方、改隸河西衛分。平鳳地方、改隸固原蘭靖衛分。西安延慶地方、改隸延寧衛分。山西河南地方、有願改前項邊衛者、一體改隸邊衛收籍。仍造冊送本部、發各該衛分、開豁原伍、永不許妄行清勾

    ○二十二年議準、山西一省、應解別省軍士、除兩京、宣大、遼東、陜西、照舊清解外。其餘清出應解河南、山東、四川、湖廣、浙江、江西、福建、兩廣、雲南等處軍、俱存留本省、撥附近衛所、收籍食糧。其各省應該清解山西者、亦不必解發、就改彼處衛所充軍。宣大各鎮、俱照例行。事完、各該巡撫都御史、將存留軍人姓名、備造文冊二本、一本奏繳、一本送部、轉發衛所開豁原伍、以後不許勾擾

    ○三十一年題準、凡清出軍士、若係嘉靖三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前逃亡者、許其改編。以後逃亡者、即係捏故希改。清出軍戶、或原逃、仍補原衛、不許改編

    ○三十二年題準、軍犯節次改編、貽累軍丁、勞及解戶。通行十三省、及南北直隸、各巡按清軍御史查照、以後清理軍丁、俱不許比例改編、永為遵守

    ○隆慶五年議準、山東、山西、河南、北直隸、江北六處清軍御史、清出軍丁、不論原隸何省何衛、俱改發薊鎮、聽總督軍門、定與衛分

    ○又議準、行山西陜西清軍御史、如遇清出二省軍丁、果係該省衛所額軍、不拘邊方腹裏、仍發本衛。若係各處衛所額軍、俱改發薊鎮。其起解軍人、照舊拘妻僉解

    ○又議準、甘肅、固原、寧夏、延綏、大同、宣府、遼東、及山西偏老寧鴈等處、均係極邊重鎮、清出軍士、應解前項重鎮者、仍解原鎮。其應解腹裏、並南方各省者、盡數改發薊鎮。聽總督軍門、移諮兵部、轉行原衛除豁、不許重勾

    ○萬曆元年題準、凡新充終身軍伍改編、及充發薊鎮軍士、立限赴部掛號、以憑查考、類行入冊。及將改編軍士、行原衛開除名伍、免一軍二役之弊

    ○四年題準、將廣東、廣西、見奉單勾、應解外省軍丁、並兩廣互相充發、途出千里之外者、在萬曆四年四月以前逃者、通行清出、會同巡撫衙門、酌編本省各衛所充伍。行文各該衛所、開豁原伍、其以後逃者務盡本法清勾。不得援此為例

    凡附近寄操。正統二年議準、凡逃軍自首、及紀錄出幼者、或未曾紀錄、戶無人丁者、俱發附近衛所收操。開豁原伍

    ○又議準、凡宣德五年以後逃軍、及勾取戶丁、妄比事例、輒投附近寄操者、俱收發原伍

    ○成化十二年題準、凡清出雲、廣、福建、極邊衛分遠年無勾軍士、或自首、或被人首者、行查原衛、果無名籍、發附近食糧寄操。若來歷明白、仍解原衛

    ○弘治二年議準、兩廣瘴癘地方不時用兵。本處軍人、熟知鄉導、服習水土、將先前寄操復解原衛者、照舊存留

    ○十三年奏準、凡各處解到新軍、查無名籍、及來歷姓名差拗者、俱暫收缺軍所分、食糧差操。行查至日、另為定奪

    ○正德八年題準、凡紀錄軍丁、有年方出幼、戶無人丁者、暫準收發附近衛所、食糧差操、分豁原伍。待戶內丁壯、照舊改正。若有壯丁者不準

    凡就近充發。宣德五年、令應充軍之人、有父母年七十以上、及篤廢殘疾者、許於附近衛所收役

    ○嘉靖二年題準、編髮新軍、各從南北、有該極邊字樣、方發極邊。如無極字者、遠不過三千里、程限不過一二月

    ○十二年題準、行貴州巡撫都御史、凡遇勾補三次逃軍、及為事改發問發邊衛充軍者、酌量地方遠近、俱發本省沿邊都勻普安、烏撒、永寧、畢節等處衛所充軍。應該極邊衛分者、調發前項沿邊衛分哨堡、常川守哨、永不更番休息。例應止終本身者、待其身終、子孫仍補原衛。中間有重大罪犯、留置本省、恐貽他患者、仍照舊例發遣

    ○十三年題準、通行陜西、山西、山東、河南、北直隸各巡撫官、凡有該發邊衛充軍人犯、俱定發甘肅各衛充軍

    ○二十九年題準、凡遇送到軍犯、俱南人發南、北人發北、自二千里以上、至三千里而止、程限不過二三月。如情輕罪重可矜者、邊衛酌擬本省地方、邊遠酌擬隔省地方。如該極邊者、俱照嘉靖七年例、北直隸、宣大、山西、河南、山東人、俱發甘肅。除北直隸山東外、或俱發遼東。仍諮各撫按定擬軍犯、一體斟酌、除情重者外、邊衛擬於本省。邊遠擬於隔省。極邊擬於再隔省。如該邊衛、而省內無邊方者、擬於隔省附近邊方。其邊遠極邊、依類遞配

    ○隆慶五年議準、各省巡撫官、今後新充軍犯、應發邊衛者、盡發薊鎮。其由兵部定衛者、一體於薊鎮查發

    ○萬曆元年題準、凡新充終身軍伍、須分附近邊方極邊三等。附近、則就近各省。邊方與極邊、南人則盡數編髮南方。其有南人係北方衛所調衛軍士、與南人佔籍北方者、亦一體編髮薊鎮、不在南人就南之例

    ○九年題準、通行順天、河南、陜西、山東、山西等處撫按衙門、各將應問充發陜西、宣大等處邊遠、並三犯逃軍、不拘久近、俱編髮遼東、填實錦義寧前衛所

    ○十一年題準、全陜軍犯、就近編髮甘肅、填實明海三灣草溝大營等堡。仍於金城關、設立盤詰、禁止逃回

    大明會典 軍政 刑部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五十五

    軍政二

    起解

    清勾充發軍士、應起解者、皆拘妻僉解、津給軍裝盤纏。先年又有解軍行糧、軍丁口糧恩例、備載於後

    凡起解軍丁。宣德元年奏準、凡起解逃軍戶丁、須量地立限遞解。若長解縱容違限半年以上者、依律問罪。一年以上者、發附近充軍。犯人發邊遠充軍

    ○正統元年奏準、凡起解軍先過該管都司者、即於本司交割。先過本衛者、交本衛。官吏隨與批迴。有留難者、從御史究問。批迴詐偽者、有司辨驗問罪

    ○又奏準、凡被勾貧軍、挈家流移、招回復業者、該解軍丁、俱候次年起發。係原逃者不準。如止附近潛躲者、依律究問

    ○二年議準、凡軍人中途病故、解人即告所在官司相埋、官給文引、付解人、送妻小復還原籍、別選壯丁解補

    ○天順元年奏準、凡被災去處、除逃軍照例起解。其軍丁、著令里老保領、聽其生理、待秋成後起解。若係流離新復逃軍、亦待秋成之後、軍丁、待一年之後起補。每年該造清冊、各另開報

    ○四年、令京軍及邊衛逃軍、仍解兵部、撥防軍轉遞。其餘、及邊衛勾解戶丁、徑送該衛交割

    ○弘治四年議準、凡軍解正身、並攬解之人、買求衙門、私造印信、私用批迴者、事發、解人不分親身代替、俱發近衛、軍人發邊衛、原邊衛者、發極邊、各充軍。其盜使印信、私造之人、自依常律科斷。起解之時、仍於批內刊印前情、使人明知遵守。其各清理軍政官、解軍之後、獲有批迴者、類造揭帖、開送清軍御史處收候、類於春秋二季、移文知會各省清軍御史。某軍某年月日解某衛所、獲有批收、是否真批、曾否在衛。彼處清軍御史、行查的實、然後迴文。若不曾到衛者、即拘軍解里老究治、從重解發。彼此互相查考

    ○十三年奏準、凡各處清解軍士、選揀精壯親丁。僉點相應長解。批內明開相貌年甲。在京者、起解兩京兵部。在外者、徑解該衛。若不係同宗子孫、頂替起解、及將長解正身、賣放在家、執批前來、僱人頂名者、正軍問調別衛、頂軍就收本衛、長解並受僱之人、及里老鄰佑、知情不首者、俱發附近、各充軍

    ○凡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發附近、軍士調邊衛、各充軍

    ○又題準、各州縣清出軍士、先行開申司府、係原逃正身、限一箇月以裏補役、戶丁限兩箇月即行起解。司府倒文註銷、責限查考批迴。清軍御史、弔取每次清軍實有事故底冊、並批迴號簿、查對比併。若有限外不行起解、及起解一年之外、不獲批迴者、就將各該官員、量軍數多寡參問。仍將軍士、責限解完、掣取批迴。各司府於年例造報兵部冊內、仍開各軍起解年月日期、以備稽考

    ○凡衛所遇各處解到逃軍、並補役軍丁、該見缺收伍者、出給印信收管。該原批帶回者、備由出給印信批單、付與解人、於司府州縣、各投一紙備照。若出給收管批單、不及張數、及用印糢糊、因而指索軍解、許被害人赴所在上司陳告。司府州縣清軍官、遇有軍解銷批、務要查驗明白。若止於原批批迴、而無收管批單、及印信糢糊、或墨蓋硃者、俱不準銷繳

    ○凡清出、併捉獲、及自首復業逃移軍丁、自成化元年以前、未曾解衛者、大率人丁二丁、解軍一名。如果軍多丁少、候有丁起解。若戶下丁多隱匿、及將近年逃移、捏作遠年者、事發、應解軍丁發邊遠。自首復業者、有司存恤、待次年起解。裏鄰人等、侵逼在逃、就令抵充軍役、待獲解衛替放

    ○又題準、凡應解軍下、除真犯死罪外。若犯監守常人竊盜、掏摸搶奪、至徒罪以上者、牢固釘解該衛收伍、轉發守哨、年限滿日著役。其犯別項徒罪以上、俱止仗一百、解發著役

    ○又題準、凡在京五軍都督府、選差官舍押解充軍犯人、受財賣放、犯該枉法絞罪者、官發立功、滿日還職、調衛帶俸差操。中間又犯姦淫囚犯婦女者、守哨滿日、革職為民。舍人發邊衛充軍。徒罪以下、及無贓者、官發立功、一年滿日還職、帶俸差操。舍人抵充軍役、候拏獲替放。若酷害軍犯、搜檢財物者、縱不脫放、亦照前充軍立功事例施行。其該府原選差掌印首領官吏、參究治罪

    ○又題準、京衛及在外衛所、解到新軍、以投文日為始、限十日內、將收管批迴、給付長解。若刁蹬留難者、該吏軍吏總小旗提問。衛所掌印、並本管官、不拘曾否得財、參問帶俸差操

    ○又題準、解到新軍查編軍冊戶口食糧冊與批同者、就收補役。係別衛差解、查勘改正補伍。不許推調不收、以致延脫。起解軍丁、不許將見在衛所軍戶、捏解查理無勾別軍、以圖算作分數。及將原係邊衛、捏作附近、朦朧解補。違者、官吏人等、在京從部、在外從清軍御史參問

    ○正德七年題準、凡有新發充軍、長解人等、受財脫放、及違限者。比照違限一年事例、亦發附近衛所充軍

    ○十年題準、凡有司差人解軍、務審裏甲有丁力者、編作上中下三等、置立印信文簿在官、遇解、酌量遠近、分等僉點。若容私那移、從清軍御史參問

    ○十五年題準、凡軍衛有司、如遇上司發下同起充發同衛軍人二名以上、僉點長解管解各軍。俱要摘出招由抄寫、各另給批分投押解、不許同批。違者、官吏問罪

    ○嘉靖元年題準、凡問發充軍人犯、及應調邊衛逃軍、俱限三箇月以裏、盡數起解。中間有追贓不完者、止拏本犯的親男、年十五歲以上者監追。如無親男、仍留本犯監並。亦限三箇月以裏、責令變賣家產、完報起解、責取批迴。不許展轉捏故、致誤起解。亦不許將同居弟姪、及義男、冒作親男混監。如違、該吏坐以贓罪。首領官提問。掌印官住俸、本犯會赦不宥

    ○四年題準、凡軍民有犯、例該充軍等、屬有司者、有司僉解。屬軍衛者、軍衛僉解、不許偏累有司。違者參究

    ○十六年題準、凡應解軍士、責差的當人役、起解各衛所地方。先赴彼處清軍巡按衙門掛號、然後投衛。該衛查有號印、方許收役。其各該府州縣、亦必查有號印、方許掣批。其清軍御史巡歷去處、仍將各衛解到新軍、比對字號查照。如或逃數多。量行罰治。若係隸解兵部者、徑自赴部投文、轉發各衛所。不必掛號、以致煩擾

    ○十九年題準、司府州縣、清解京操補伍軍丁、務要揀選精壯親丁、批內明開年甲相貌、責差相應長解赴部、審實發營補伍。若有在京遊食之徒、頂替代當、該衛指揮等官、扶同作弊、縱令正軍逃回者、一體緝訪、照例參送、治以重罪

    ○二十四年題準、起解充發軍犯、比照清勾起解事例、將各里甲、編作上中下三等、挨次輪流押解

    ○三十一年題準、凡司府州縣、問發軍犯、詳允、即便嚴限起解、毋得延捱。仍查近例、係永遠者、審註本犯子孫、的實名貫事產、抄招、各省申布政司、直隸申各府、登記文簿。係終身者、戶丁事產、另記一簿。軍犯送該都司起解

    ○三十二年題準、解補軍人、須從府縣起給批文、赴布政司倒換、解發該衛所收管著伍。直待其人老疾、方許告替更代。不許執信私約、十年五年、輪房私自更替。如有私替者、照先年山西等處。抽丁等軍、私輪替換事例、從重問斷。其官旗若有縱容收替者、比縱容軍人歇役律例參究

    ○三十八年題準、各省並各直隸巡按御史、嚴行所屬、凡係問擬終身永遠充軍人犯、招案明白者、不候追贓、先行發遣。務要酌量道里遠近、拘僉真正妻小、定限押發原定邊腹衛所、依期責併批收銷照、造冊繳部。各衛所縱容冒替潛逃者、許各撫按指名查參

    ○隆慶五年題準、巡按御史、務申飭各州縣、凡遇清解軍士、即量地遠近、立限比併批迴、詳辨真偽。仍將起解過軍士、並獲收批迴月日、各造一冊。各衛所亦將解到軍士、並給批月日、各造一冊。俱候年終送清軍衙門查對。如州縣開有批迴、衛所不開解到、年月日不相投、即係詐偽、與違限一年之上者、解人發附近、軍人發邊遠充軍

    ○題準、凡巡按御史、務令所屬清軍官、今後起解軍丁、照條例於各里丁力上戶、分立第等、酌量僉點押解。不得獨累本里本戶。若路出二千里外、孤苦不能起解、給文關支口糧。若先曾起解、又行逃歸、照例止連妻小鎖解原衛所補伍、收管遞繳。不許復僉長解。其解到軍人、衛所即給收管批迴、不許刁難。違者、聽清軍官徑自究治

    凡僉解軍妻。正統元年奏準、凡解軍丁逃軍、須連妻小同解。違者問罪、無妻小者解本身

    ○正德六年題準、凡批內開有妻、而無解到者。即於收管內、開妻無解到。銷繳批文之日、原籍官司、驗有中途事故明文、長解免究。若無、即將長解問罪。仍追妻給批、責令親屬伴送、給軍完聚。敢有託以無妻、將長解掯勒者、將掌印僉書等官、參奏提問

    ○萬曆二年題準、解到新軍、內有僱覓假妻者、審出、將妻變價入官。或配與別衛無妻軍人

    凡軍裝盤纏。宣德四年、令每軍一名、優免原籍戶丁差役。若在營餘丁、亦免一丁差使、令其供給軍士盤纏

    ○成化十三年奏準、起解軍、除子孫應繼者、令津貼軍裝。但有職役者、不許勒取

    ○弘治十年題準、各清軍御史、督行所司、將軍戶、除在逃發冊清勾軍士、照例挨拏清解外。其不奉冊勾之家、以五年為率、著令戶下應繼人丁、給供送批文、於戶內量丁追與盤纏、照數開寫批內。仍差管解該衛、當官給與本軍收領、取本衛印信結領黏批迴繳。若本軍在彼富足、不願供送者、聽其告免。如營中故絕無人、就將應繼人丁收補。如原籍未有妻室、聽就彼婚娶。有妻在籍者、就於結領內備開妻室氏名年歲、著令原籍親屬、送去完聚、亦取回照。若軍家富足、自願不時供送盤纏者、聽從其便

    ○正德十五年題準、凡在京在邊輪操軍士、有一家二名以上、班次相同者、許令一名、改撥別班。無礙操軍、改撥本班。庶使軍裝易辦、往回互得休息

    ○隆慶五年議準、凡州縣清出應解之軍、責令本戶、或本里、照依丁糧幫貼軍裝盤費。其長解工食、一體幫貼。沿途路米、雖千五百里之外、不準關支

    ○六年議準、凡清軍御史、務督有司、清解軍人、審定田產、酌為供幫常數、填入由帖、嚴令戶丁以時齎送。或聽本軍回籍類收、不許有缺凡解軍行糧。宣德元年、令凡起解自首並補役軍丁、出一千五百里之外者、經過有司、每人日給行糧一升。過期不與。不首逃軍、及腹裏衛分、不及千五百里者、不在此例

    凡軍丁口糧。正德八年題準、凡有司起解遠軍、千里外者、查例另給關文一道、關行所在官司、給與軍丁口糧。若至七八千里遠者、從寬添給妻小口糧、關內亦就開寫明白、以備查照。倘軍丁病故、告驗明白者、妻小仍給口糧回籍

    清理

    國家承平以來、軍士多逃亡故絕、及脫漏隱蔽。行伍益耗。乃遣御史分行天下、清理軍役。各司府州縣、仍設清軍官、以修廢行賞罰。事例甚繁、具載於後。其軍民奏訴事情、清軍官得聽理、亦附載焉

    凡清理軍伍。宣德四年、令在京各衛軍、兵部委官、同給事中御史清理

    ○正統元年奏準、清軍御史、按行所至司府州縣、各委官一員、將應勾軍丁、分投清解。御史往來巡督。除軍政外、一應詞訟、發該管衙門問理。每歲八月終、照巡撫官事例、具清解過軍數回京。如有窒礙事理、會議奏請

    ○成化三年題準、兩京原差存恤給事中御史部屬官、每年終吊查糧冊。如有買閒等弊、依律參究。仍將查過軍數具奏。其查對糧冊、止於兩京兵部取數、不必拘各衛所官比較。若見役與糧冊不對者、照刷卷事例、行拘各衛首領官吏查問。在外衛所、照例行巡按御史、公同按察司分巡官、並直隸知府、每三年一次清查

    ○七年題準、差委清軍官、先清衛所、後清有司。彼此互查、分豁回報。事完、各造冊二本奏繳。一送兵科。一送兵部。清理之後、新有逃亡事故者、各取衛所呈報、依例行該有司作急清解完卷。或五年、或七年一次清理、本部申明舉行

    ○八年、令在京軍、每三年一清理。各營軍士、仍分豁差遣等項名目、造冊備照

    ○十三年奏準、凡各官舍餘、各清軍御史嚴查清審、存留幫軍、分撥差操。若隱瞞不報者、許諸人首告。指揮千百戶、有受財包占、私役辦納月糧者、聽清軍御史參奏拏問

    ○又奏準、凡清理逃故等項軍士、各清軍御史、著落都司、定委軍政都指揮一員、衛所委軍政佐貳指揮千百戶各一員、專職其事。務要盡數清出、造冊送部。冊後附寫當該官吏、並清軍委官姓名、以備查考

    ○弘治九年題準、凡有司審出軍戶、十五年以上、無衛冊勾者造冊差人轉發各該衛所、從實註報。若果挨無、具由解部定奪。不許收發附近、以開弊端。衛所填冊、敢有將見在捏作逃故、實有捏作挨無、持揮每三名以上、千戶每二名以上、百戶每一名、各罰俸一箇月。首領官員、經歷照指揮、知事照千戶、吏目照百戶、一體罰俸。若容情受囑、故意改捏、指實參奏、治以枉法贓罪。該吏無分故失、先行提問

    ○十六年題準、凡挨無名籍軍役、曾經一二十次勘明者、行各有司類造通知冊一本繳報、類發各衛所查照開豁。若衛籍止是差訛、雖稱挨無、務要嚴督里老人等、照舊清理。若容私捏報、就將裏書提問、代補軍役

    ○十七年題準、不奉清勾軍役、俱先類衛造冊、發去填註、轉繳前來。如果註開缺伍、然後拘丁。若有司開寫衛分欠真、衛所填註名伍不實、及清軍官朦朧將丁差解查理者、該管上司各治以罪

    ○正德元年題準、今後有司、各將清解過軍人、並妻小、及解人姓名、起程日期、類衛造小冊一本、入遞徑送清軍御史處交割。出巡、將冊內軍數、逐一開審、曾否解衛。其衛所曾否存恤、有無賣放剝削。若在逃數多、參究衛所。不曾解到、參究有司

    ○十年題準、凡軍戶年久無勾、作見當、全家在營、作丁盡戶存戶絕者、類衛行勘、取具印信迴文、填註手冊在官查考。若捏作見當、其實脫伍者、解補。如原籍遺有產業、無人承種、聽本營餘丁一二、回籍承種幫繼。以後十年一次復查。若有欺隱遲迴、聽清軍御史參究

    ○又題準、凡充軍人戶、或一家八九名、或十四五名數多、子孫畏懼、多有巧於脫避者、清軍御史、務督清軍官、將遠年抄札充軍人、備查某年曾有宥免事理、應否開豁、徑自施行。其不曾宥免、應該勾解者、如軍役數多、解補不敷、勘實奏請定奪

    ○十一年題準、清出遇例、或為事改調軍伍、曾經起解、獲有批收可據者、免其查理。若係遠年失據者、在本省衛分、每衛類造小冊一本、備開改調來歷、送本處清軍御史、發衛查填。隔別遠衛者、比照十五年不奉冊勾事例、每衛類造一本、送隔省清軍御史、發衛填註。如後調衛分、有人應當者、免其解補。若係曾經到衛逃回者、俱要解丁補伍。若自調衛之後、一向埋沒者、務究作弊之人、照例從重問擬。調近衛者、仍解原充遠衛。調遠衛者、不得復原衛

    ○十六年題準、凡軍調衛五年之上、而原衛又發冊清勾、類等數起、給文差人前去改調衛分清軍御史處查理。如果缺伍、仍拏本犯發原調衛分。另拘戶丁補充原衛名伍

    ○凡有司造到回答冊內、開稱丁盡戶絕無勾等項、須行令衛所、備填原伍有無遺下餘丁、及發冊次數、繳部通類奏準、應開豁者開豁。應住勾者住勾

    ○嘉靖元年題準、各布政司、並直隸府縣、遇有兵部編髮軍犯、逐一開具充軍招由、造冊奏繳。本部置立簿籍、分第內外衛所、逐一附記硃語鄉貫、並略節招由、一年一次、行查原籍衙門、曾否解獲批迴。仍一面行移問發衛分、查取著伍日期、以憑查銷。其有遇宥赦應免、及止終本身者、亦照備開合幹上司批申釋放緣由、申部查考。仍諮南京兵部、將節年編髮略節緣由、一體諮報

    ○十一年題準、清軍御史、定例五年一差。但以完銷五年內發去軍單、畢日、許令回道、不必定以三年為限

    ○又題準、凡清理軍士、照兵部發去軍單、逐一清審。內有丁者、即與解送著伍。遇例優免、及該免勾者、即與開豁。年終造冊、連單送布政司、及直隸該管府州、差的當人員送部銷照。若將有勾軍丁、自單到日為始、三年以上不解者、雖止一名、府州縣清軍官、俱參問。丁盡戶絕、並山後人氏、挨無者、照例候經勘五次以上、送清軍御史審實類繳、免其再勾。兵部及該司府州縣、仍各立住勾冊、每衛一本、以備查照。老幼不堪解者、候經勘三次以上、造冊送部案候。原單留該州縣、候出幼解衛及老疾故絕日繳。逃移根捉者、候三年不獲、該州縣另冊編記、將原單繳部、行該衛所另給單勾。如再三年不獲、仍照此例施行。裏甲人等、通同作弊、捏作故絕幼小老疾逃移者、事發、應解軍丁、照例發邊遠充軍。如原係邊遠、發煙瘴極邊。仍令僉戶下一丁補伍。裏甲鄰佑窩家人等、各照例發附近充軍。官吏依律坐罪

    ○十七年題準、各處清軍御史、行所屬問刑衙門、凡有問發充軍者、仍行充發衛所、並都司知會。各立文簿一扇、將解到軍犯、隨即對錄、行衛所食糧。與額設軍士、一體差遣。按季將見在、並逃故數目、申報清軍御史查考。有逃者、即行原籍挨拏務獲、照例問罪

    ○三十一年題準、凡布按清軍道、直隸府州縣、但遇發到軍單、不拘有無清軍御史、務要嚴行所屬、隨即清解。置立循環文簿、按季查比。如宣德至弘治年間事故軍士、果係結勘數多、別無隱弊者、方準呈送巡按清軍御史覈實、立住勾冊繳單。其單許照格眼挨年填註。一年雖審數番、止許開結一次。仍將節年清勘過緣由、如某單於某年月日、作何清駁。裏鄰人等、作何結勘。開立卷宗、候清軍刷卷御史清刷。如無成案可查、及有扶捏情弊、朦朧繳單者、從重問遣。自正德元年以後軍士、雖稱事故、年代未久、該州縣另冊編記。原單繳部再清。不許一概除豁

    ○隆慶四年題準、在京衛所造送勾單到部、弔戶部食糧文冊、查對無冒糧情弊、方發清勾。戶部放糧、亦弔兵部勾軍底簿、查係見在者、方準領糧。如清單已發、即投首者、縱係正身、亦違律限、職方司不許收補。若既準投首、在逃者已復營伍、原役不缺、武庫司速行住勾。仍置立簿籍、將清勾住勾、及復役頂補解到名數、各照本管、逐一開造、每季終呈堂類查。如遇解到新軍、即行收伍。不許原逃軍人、妄稱在營、故佔名糧、掯勒解到戶丁。如違、坐贓治罪

    ○萬曆元年題準、凡清軍御史、直隸責兵備道、各省責清軍道置實收實除簿各一扇。遇有解到軍丁、或軍犯、即將申解來歷、招由略節、及人丁事產、填註實收簿內、隨行該衛著伍。遇有申報逃故、或選退釋放正軍、即將事故年月日期、填註實除簿內、隨行該衛扣糧。應勾者、造單發勾。應豁者、造單釋豁。衛所不得妄勾、姦軍不得抽滅

    凡清查寄籍。景泰元年、令官軍戶下多餘人丁、有例除存留幫貼正軍外。其餘俱許於附近有司寄籍、納糧當差。若一家有三五人十餘人、止用一二人寄籍有司、而將餘人隱蔽在家者、不分年歲久近、除該納糧草、仍於有司上納。其人丁、盡數發回軍衛

    ○成化十二年題準、調衛戶下餘丁、寄籍有司者、若遠調二三千里之外、後調衛所、正餘不缺、聽留一丁、於有司種辦糧差。其餘悉收原衛所操守。如後調衛所缺人、行原衛餘丁內取解、不許於原籍勾擾。其調衛在千里之內者、餘丁照例回營

    ○弘治九年題準、洪武以來附籍造報軍戶、迷失衛分、未經解補幫貼者、就於附近缺軍百戶下收補。若明有衛分、曾經查解幫貼、見在軍役不缺者、行旦明白免解。若係軍捏報民戶、及冒認他人名伍、影射祖軍、計圖日後避遠就近者、自首免罪、亦發附近充軍

    ○十六年題準、凡官軍舍餘、不許於附近有司寄籍。清軍官盡數查出。每衛所造冊一本、差人送各衛所、造入戶口冊內、令其常川在營差撥。若寄籍年久、該徵糧草數多、量留一二丁在有司辦納。在營所生兒男、除已納粟濟邊、充承差吏典知印外。以後參充、規脫軍伍、衛所申呈本處清軍巡按處、查提問罪。寄籍人丁、責限解衛、守取收管繳照。若原先寄籍、不係在營所生、止許行文查勘、著令在彼聽繼幫貼

    ○嘉靖元年題準、凡一應流移寄籍之人、或致仕閒住官吏人等、新佔籍者、但有縱軍為民、及隱蔽冒認等弊、該府州縣查出、呈送清軍御史覆勘是實、嚴限差人押發原衛著伍

    ○又題準、凡各軍餘丁、及軍籍民生、由學校出身、不拘科貢等項、一應寄籍隔省、及本省州縣、脫軍為民、影射戶籍者。除本身已故、量留一二丁、仍照例附籍、看守墳墓。見在者、不拘年月久近、人戶多寡、一體查明、解發原衛所著伍當差。如有翫法、不服軍衛有司拘審勾解、及軍衛有司互相容隱者、清軍御史提問參奏

    凡清軍專管。正統二年議準、凡兩司府州縣清軍官、專一清理軍伍、毋干預他事

    ○弘治四年題準、凡布按二司清軍官、照分巡分守事例、依期巡歷。若隨出隨回者、聽各該御史照例住俸參奏

    ○九年題準、凡逃故軍士文冊、兵部推舉年深主事一員、陞武庫清吏司員外郎、撥與本司吏二名、專一清冊。若係署職、該實授、不得遷轉別司★後員外郎缺、仍選主事☆

    ○正德七年題準、凡事非緊急軍情、擅將清軍官員差委、乃所屬阿順營幹者、悉聽清軍御史參奏

    ○十年題準、軍籍吏典、不得撥武庫司冊科當該。軍籍監生、不得撥送清軍。南京後湖查冊監生人等、並司府州縣兵房吏典、造冊書手、俱不許用軍戶之人

    ○十三年題準、布按清軍委官、每季將清過軍數、開報清軍御史查考。如有推姦避事、輕則朝覲之年會同考察、重則參奏提問。署印進表、經由撫按會委。其餘常事、不許改委

    ○嘉靖三年題準、守巡官帶領清軍、年終改道、吏書因之作弊。今後仍令右布政使、並年深副使、照依舊規出巡、專一清軍

    ○凡清冊監生、比照清匠事例、俱作實歷。事完、照例轉送吏部上選該支俸糧、就於本部關支

    ○三十年題準、凡各清軍官、陞遷改調等項、務要將領過軍單、解過軍數、逐一查明、方許離任。違者、聽清軍御史參拏究治

    凡清軍賞罰。成化十一年題準、凡清軍以十分為率、能清三分以上、不枉平民者、御史及兩司官、兵部奏請獎擢。府州縣官、量加俸級。不及數並枉人者、御史從都察院考察。兩司官、兵部參奏。府州縣、行吏部黜責

    ○十四年題準、清軍御史、巡按御史、今後查理勘合、以十分為率、一分不完者、委官住俸。二分不完者、經該官員住俸。該吏與委官提問住俸。五品以上、並軍職、照例奏請、通行責令完報、方許關支俸糧

    ○弘治十七年題準、凡清軍委官、清出不及三分、布按二司官、住俸三箇月。府州縣官、住俸三箇月。不及一分、布按二司官、住俸三箇月。府州縣官、並各司府州縣承行吏典提問、照例發落。災傷地方、暫免參罰。清軍御史曠職怠事、一體參究

    ○正德十六年題準、守巡官員帶管清軍、每年春二月、秋九月中出巡。七月十二月終回司。都司並直隸各府委官、俱照此例。若果各官勤能、聽各該清軍御史奏保。如出□自由、即係不職、指實參究

    ○嘉靖三十二年題準、凡清軍官員、如遇三六年考滿、將任內清過軍士、取獲批收若干、未獲若干、奉到原發勾單若干、未繳若干、完銷勘合若干。其內外經歷知事等官、亦將任內收掌軍冊卷案、造送軍單等件。總計若干、通行攢造方冊、類送吏部、轉諮兵部查考。如有曠廢職業、及營謀別差、無益軍政者、不準給由

    ○隆慶五年題準、凡布按二□清軍官、各分定屬府一半、照依分巡分守事例、按月巡歷。其府州縣正官、督同佐貳官、同心清理。如有未及分數者、聽清軍御史、指名參奏。比照錢糧未完事例、遞加罰治。雖經行取陞遷、不許離任。其清理有法者、分別獎薦

    ○六年、令府州縣掌印清軍官、完軍八分以上者薦。七分以下者獎。六分以下者戒飭。五分以下者參降。營衛官員、無分將領千把總、不善撫卹、致有逃亡者、二分以下者附過。三分以下者降一級。五分以下者降二級。每年終、各兵備道呈報督撫衙門、會同具奏

    ○萬曆十二年議準、各撫按責成三司府州縣衛所各清軍官、專供本職、嚴行清勾。其任滿給由、將造完清勾文冊、徑送兵部查考。如無部冊、移文吏部、不準給由。撫按官、仍每年將各官清勾數目、備開一揭送部。武庫司主事一員、專管收查。本部分別。未完多寡、於年終類參

    凡軍民奏訴。正統二年議準、凡軍丁有訴告民籍、及分戶在前冒解者、俱暫發該衛收役、行移州縣勘實、軍改為民。原清里老、依律問罪。若是妄告、就行本衛、如法究治

    ○凡妄指遠年民籍作軍戶者、諸司不許準理

    ○凡清出軍丁起解、除父母妻子人命重情、許自訴外。其餘悉聽戶丁告理、違者釘解

    ○弘治十三年題準、凡軍丁奏訴冤枉、除解衛食糧、及三年之上行勘不準、詞內不開原清官職者不行外。其餘但係近年清出、不問有無批解、照例暫發該衛收役。如親屬抱訴、即將親屬遞迴、挨催本軍解衛、一體暫收奏詞、兵部行移清軍御史分豁。原清裏書人等、依律科斷。若挾讎誣執、就發抵充軍役。本軍改正。如有不實、就彼依律問罪。原係軍丁出名、亦行該衛如法究治

    冊單 【事產戶籍附】

    國初令衛所有司、各造軍冊、遇有逃故等項、按籍勾解。其後編造有式。齎送有限。有戶口冊、有收軍冊、有清勾冊。近年編造四冊、曰軍黃、曰兜底、曰類衛、曰類姓。其勾軍、另給軍單、法例益密矣。

    今備載、而事產戶籍附焉

    凡編造冊單。洪武二十一年、令各衛所、將逃故軍、編成圖冊、送本部照名行取。不許差人。各府州縣類造軍戶文冊、遇有勾丁、按籍起解

    ○成化十年題準、凡衛所編造軍冊、每年限五月以裏、差有職役人員送部。違者、照官軍馬騾文冊例罰米。當該官吏、論日住俸問罪。若造冊三分不完者、官罰俸一月。該吏提問。如官吏依限發冊、而所差人自違誤者、止坐本人

    ○十一年題準、各處清軍御史、及兵部委官、督各衛所、將原管旗軍、不分見在逃故、備開充軍改調來歷、並節次補役姓名、每布政司、每直隸府、攢造一處。各一樣二本送部。一本存留備照。一本送御史查對。如稱某衛充軍、而某衛冊月無本軍名伍者、解部定奪。或發附近衛所收操。以後遇發到清勾文冊、只將前冊查對清理

    ○又令各處清軍御史、將兵部發去各衛所造報旗軍文冊、對查軍民二冊、以防欺隱。其冊、府州縣各謄一本備照

    ○十五年題準、凡各衛所造冊清勾逃故等項軍士、務令本衛軍政指揮、及首領官、先將該勾名貫、照洪武等年間軍冊查對相同、造成小冊、連洪武等年軍冊、印封齎送清軍御史、查對無異、方許造冊繳部。在京錦衣等衛、並五府屬衛、聽本衛掌印指揮查對。在外若係停止清軍御史、聽巡按御史查對。若衛所造冊官吏人等作弊、該勾軍士名貫查對不同、先將該衛首領官吏、並該管總旗、及造冊軍吏、就彼問擬發落。指揮千百戶等官、俱住俸責限查理、重復清造。其繳部文冊、務開稱何年月日、經由清軍或巡按、及本衛軍政官查對相同緣由、印封繳部、以憑轉發清勾。違者、在京從兵部參究。在外行巡按及清軍御史提問

    ○弘治四年題準、今後清出十五年以上、不奉冊清勾軍戶、每衛所造冊一本、每名略節開註來歷、印封差人、係在京衛所者、送兵部、係南京者、送南京兵部、係南北直隸、並各都司所屬者、送各該清軍御史、對名查勘。其在衛者、填註本軍來歷、並節補見役姓名。缺伍者、填註逃故年月。俱限十日以裏、印封繳部、責付差人領回、行屬清解。仍限每三年一次行查、以省煩擾

    ○九年題準、凡各處巡撫都御史、督同守巡官、行令所屬衛所、每季將發到軍數、及見在事故、申達合幹上司知會。仍不時差官點閘、或行查訪。仍行各處撫按清軍巡鹽衙門、司府州縣、各將問發軍犯名貫略節招由、編過衛分、起程日期、年終類造具奏繳部。其在外都司、並直隸衛所、照例每年終將收過軍數造冊申繳。若是過期、兵部奏行巡按御史、將掌印官住俸一箇月、責限造報

    ○十三年奏準、凡遇問刑衙門解到軍犯、務將招由鄉貫、並著役日期、寫立印信文簿、每年終將收過軍數開造小冊四本、一本送部。一本送撫按清軍官、出巡稽考。刷卷逐一照刷。若本管官員賣放、查例處治。曾經逃回者、遇

    恩例不準釋放

    ○又題準、南京後湖管冊官、將洪武至今軍黃冊籍、備開年分、每省造成總冊一本、立案交代。解到軍役、若查冊人回稱浥爛、務弔前造總冊查驗。各處司官清軍官、亦將冊籍如法造成總冊、明立文案、遇有陞任事故、憑此交代。遺失責令抄補、方許起送。州縣攢造黃冊、改軍作民、及析戶不明、填名來歷不真者、察訪查對得出、作弊人犯、治以重罪。其補役軍丁、務要查冊有名起解。敢有詭名者、事發、將戶長髮附近、另充軍役

    ○凡軍衛造報戶口文冊、以弘治十五年為始、每五年一次、不分官軍、照例將祖貫充發改調陞除始末、及戶口、明白開報。每衛於一千戶所後、每守禦所於百戶所後、明開先於某年月日造報、及今某年月日重造、如違、駁回另造。先將該吏提問。軍政掌印、並委官、各住俸。解報批迴、方許關支

    ○正德六年題準、凡造格眼圖冊、每一軍戶、限以兩行、每行十格、每格十年、備填各軍貫址充調來歷、子孫支派、上自洪武十四年起、至正德七年止。用堅白紙造完。一本送部。司府州縣各存一本備照。待後十年攢造之時、兩行填滿、益以三行。不許挨退遠年格眼

    ○七年題準、攢造軍冊、專委軍政僉書一員管造。掌印首領官、查對無差、送部轉發清勾。若每衛造差五十名以上、所造差十名以上者、將經該官照例送問。衛差百名、所差二十名以上者、軍職送問畢日、仍革去僉書、不許管軍管事。首領官諮吏部、通考罷黜。該吏軍吏人等、有贓罪、問發為民。調衛。若衛差五十名以下、所差十名以下者、各罰俸兩箇月。衛二十名、所五名以下者、各罰俸一箇月。俱免送問。差錯許改正

    ○十年題準、凡攢造逃故軍冊、務備開來歷、限三月以裏、送清軍御史處、分發布按清軍官查對。若有差錯漏造者、照常改造。衛所指揮千百戶、並都司各掌印清軍官員、各量所轄逃故軍士名數、以十分為率、差錯漏造三分者、指揮等官、革去管事。都司官員、比照違限事例、罰俸一箇月。該吏提問。若分數不及、照常施行

    ○十四年題準、各司府州清軍文冊、一樣二本、到部定限七月以裏。對完、一本存照。一本轉發司府州。其冊仍類填給勘合、交付公差、並新選職官、順齎前去交割。合用船隻車輛馬匹腳力、並廩給口糧、俱照例應付、不許陸續給發

    ○十六年題準、凡各府清軍官、照依原定冊籍、攢造黃冊、嚴督州縣掌印官、分析明白、毋得脫軍擾民、捏稱丁盡戶絕。次年該造格眼軍冊、除有見在編軍魚鱗類姓等冊查算外。果有冊籍不存、開具戶籍都圖裏分、申呈上司、取冊查算。若司府州縣冊籍蕩絕者、方許申呈兵部、揭查冊籍、札行回照

    ○凡各司府將清解過軍丁、獲有批收者、類造開註小冊、每布政司、每直隸府、各一樣二本。其兩京各衛各都司、將所屬衛所解到軍丁、及出給批收年月、類造小冊、分別司府、亦一樣二本、俱付各該進表官齎送兵部。一本存照。一本同取到京衛給過批收冊封固、移諮都察院、給付各進表官、領送各清軍御史。將獲到軍解批收、與冊比對。同者、準作到衛。不同者、即係詐偽、行提軍解、將軍丁問罪、差人遞解原衛著伍

    ○凡勾軍冊式、以成化元年以前原額、及陸續收充為舊管。以後至該年終收充為新收。改調住勾為開除。食糧差操為實在。見今該勾逃故為清勾。分別屯所、攢造花名總冊、仍以該年分該勾軍士名貫、充調接補來歷、逃故年月日期、分別有司衙門、攢造底發冊二本、並花名總冊、送部查收、轉發清解

    ○嘉靖元年題準、凡各司府回答勾軍文冊、照軍衛文冊例、限次年五月到部。違限者、照例究問

    ○二年、令都司衛所、將應勾軍人、備查原充改調貼戶女戶的祖姓名來歷、節補逃亡年月、衛所官旗都圖裏社坊隅關廂保鎮鄉團村莊店圈屯營等項的確、逐一造冊呈報兵部轉發。其各司府州縣清軍官、凡遇冊到、將所清軍黃冊籍、磨對相同、行拘原逃正身、或應繼人丁、備開妻解年貌、並充調來歷、填給批申。各該官員、仍嚴督吏書、於所造清冊、所給批申、俱用堅紙大字、以便查對。若將緊關字樣、增減洗改、審有扶同、俱依受財枉法、及誣告充軍律例科繼

    ○三年題準、凡清軍冊、預分司府、封記本數、候各處進表官員事畢、責令齎回。若日期在前、遇有公差回還、告討腳力者、就便搭配公文、責令帶領。係各省者、布政司交割。係南北直隸府州者、該府州交割

    ○十年題準、凡造送總會軍冊、務要將各軍戶祖名充調接補來歷、子孫枝派、盡行查明。各州縣開造軍數大總。各坊都圖開造軍數小總。各軍戶下分別。收除實在數目。冊後俱要開寫承委官吏職名。每裏下開寫裏書姓名。另造委官職名小冊。通行如法裝釘印記、差委的當人員、依限解部。各司府州縣、仍各存一本備照

    ○十一年題準、清勾軍士、除宣德四年以前、題準住勾外。以後該勾逃故軍士、聽兵部定與軍單式樣、照式刊刷。每軍一名、填單一張、用印鈐記。隸兵部者、徑送。隸都司者、類送兵部掛號、轉發各司府州縣、照名清勾。司府州仍造底冊一本、送部存照。以後止將本年逃故軍士、造冊填單、送部施行。兵部年終將各州縣逃故軍單總數、類填勘合催勾。仍先照式、造軍總文冊、送部存照

    ○又題準、凡齎領軍冊人員、移諮吏部、每季於新陞除司府官、及州縣正官、每布政司、選委一人、直隸各照巡按地方選委一人、開送過部。將該季所有冊單、盡數給與順帶前去、各省送布政司、直隸送巡按御史交割、轉發清理

    ○又題準、凡各司府州縣、如遇兵部發到各衛所軍總文冊、務要置立木櫃、整齊收貯。各官去任之日、俱要交代明白。如有疏虞、接管官具申清軍御史、具呈都察院、移諮兵部參究。其齎送冊單人員、如有違限損失等項、俱照例送問

    ○又題準、凡各衛所依式攢造軍總文冊、並清勾軍單、在京衛所、仍限本年五月以裏、南京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限本年六月以裏、浙江、江西、湖廣、福建、限本年七月以裏、四川、兩廣、雲貴、限本年九月以裏、俱到部。各都司掌印官員、務要嚴行催督。如有違限不到、各都司官、與各衛官、一體從重參究。以後年分、該造軍冊、仍照舊例五月以裏到部

    ○三十年題準、凡軍士逃故、各衛所造單、照舊備造冊底三本、一本送清軍御史、二本隨批文連單徑送兵部。將底冊一本、兵部轉送五軍都督府知會。須清軍御史掛號、以防稽遲。雖隸都司者、離遠不便、亦照此例。其無逃故軍士者、各申呈清軍御史、年終類呈都察院、諮送兵部查照。兵部發出勾單、亦令領齎人員、送清軍御史、轉發所屬清勾。如有違誤、聽清軍御史查究。如停差清軍御史、行巡按御史

    ○又題準、凡各省司府州縣都司衛所、每年終各備造文冊一本。布政司及直隸府州造者、各開解過軍丁、有無取獲批迴數目、年月日期。都司及直隸衛所造者、各開收過軍丁、給發批迴年月日期。如司府冊內有起解、而衛所無起解到者、即行根查原解人問擬、仍速解著伍。其司府冊內有批收、而衛所冊無解到者、亦行查解丁捏偽、若係妄勾、則罪坐衛所官吏。其冊俱限年終到部。若有違限、即照違限總會軍冊參問

    ○又題準、凡各巡按清軍御史、事完之日、開造冊籍具奏。其冊行本部存照者、分衛、共為大冊一本、或二本。行部轉發各該衛所者、每衛各造小冊一本、以便分發。俱要查對無誤、印鈐連原單類繳。其各衛所於冊到之後、即查照住勾。如有妄勾、行清軍、或巡按御史、指實參提、依律問擬

    ○又題準、凡各巡按清軍御史、一體行令所屬、置立號簿。如遇發到軍單、須逐名抄寫、後留前件、即發領回。遇有清解過軍士、隨時登記、季終查比催督、按單清解。有通同埋沒等弊、軍發邊衛充軍。吏書人等、各發附近充軍

    ○三十一年題準、凡問發軍犯、務審真正名籍都圖裏社、不許捏稱趙三即錢五之類。一經詳允、即便抄招、將本犯戶丁事產、逐一審實、行移司府登記冊籍。年終類造文冊、呈送撫按奏繳。其解軍批申、亦要摘緊要招由、明開永遠終身、實註年貌人丁事產印鈐、各衛所登記冊籍。每遇大造之年、盡數查明、造入舊軍之後、毋得隱漏取罪

    ○又題準、凡大造之年、除軍黃總冊、照舊攢造外。又造兜底一冊、細開各軍名貫充調來歷、接補戶丁、務將歷年軍冊底查對明白。毋得脫漏差錯。又別造類姓一冊、不拘都圖衛所、但係同姓者、摘出類編。又別造類衛一冊、以各衛隸各省、以各都隸各衛、務在編類詳明、不許混亂。其節年問發永遠新軍、亦要附入各冊。前葉、先查概縣軍戶總數、以遞合圖。以圖合都。以都合縣。不許戶存戶絕、有無勾單、務尋節年故牘、補足前數。每於造冊之年、另造一次。有增無減。有收無除。每縣每冊、各造一樣四本。三本存各司府州縣。一本送兵部備照。冊高闊各止一尺二寸。不許寬大、以致吏書作弊

    ○又題準、凡司府州縣、及各衛所、奉發到軍單、查係宣德四年以後、弘治十八年以前、逃故軍士、在營無丁、原籍又丁盡戶絕、及挨無名籍者、經勘五次以上、然後準送清軍御史、審實照見行軍單格式、每單用紙一葉、刷印格眼、前開原單來歷、次開結勘緣由、又開裏書姓名、每衛類集一處、隸本省者、徑行住勾。各省者、差人齎送清軍御史、轉發查照住勾。仍將住勾過緣由、並該管職名、責令併開單內、移文回照。轉行州縣、給帖該圖裏老執照、各州縣亦將住勾軍戶、另造數葉於軍冊之首、以備稽查、各清軍御史、事完造冊奏繳。青冊一本、同原單送部、與本省住勾冊、一體存照。若正德嘉靖以來、雖經勘五次以上、根拘未獲、清勾未明者、該州縣另冊編記、原單繳部、行該衛另給單勾。如再三年無從根捕、仍照例行

    ○隆慶三年題準、新選官不許告領軍單、希求勘合。如本司積有軍單、類付車駕司、發撫按差來奏本人役、各照省分、順齎回還、清軍衙門交割。量添包馬一匹應付。將領到軍單數目、並承差姓名、填註號簿、候清軍衙門迴文到日付司、以便稽查

    ○五年題準、凡巡按御史、務令所屬州縣、將兜底類姓類衛格眼冊、依期攢造。冊前仍揭原額若干、新收若干、某年查明住勾若干、見今清勾若干、務要總撒相投、字無訛落、類送兵部。通將洪武以來舊冊互查。中間如有以越稱吳、以錢易趙、及埋沒欺隱等弊、聽本部從重參究

    ○六年、令凡攢造軍冊、務照兵部節題事理、併發去格式、除祖戶名、不許擅為更易外。其餘戶丁、審據的確正名、照例分立新收開除實在。仍於實在項下、另立二款。一曰見役、下係軍丁某人。二曰聽繼、下係軍丁某人。其除去本身者、務要開收之數相當、以備勾解

    ○凡清軍有司、務將應清軍丁、及充發永遠軍人、查審詳明。每解軍一起、即造為一冊、將本軍丁產貫址、及所定衛分、俱開寫在內、以便查考。以後每遇大造黃冊之年、總造送部、名曰軍籍文冊。其各軍由帖、亦十年一次更給

    ○凡各清軍御史、務督所屬清軍官、將見年均徭冊內人丁、審係軍戶者、摘入軍黃冊內。仍將祖軍名籍、充調衛分、接補來歷、填造民黃、及均徭冊內、貫串歸一、不許隱漏壯丁。其兜底三冊、一體查同登造

    ○凡各清軍御史、今後造軍黃兜底等冊、務照節題式樣、總開於前、撒附於後。縣開縣總、各都之撒、必合一縣之總。都開都總、各社之撒、必合一都之總。社開社總、各軍之撒、必合一社之總。在類衛冊、則各衛之撒、必合一縣之總。各軍之撒、必合一衛之總。在類姓冊、則各姓之撒、必合一縣之總。各軍之撒、必合一姓之總。仍要逐名查對、備開充調接補來歷、戶丁枝派、不許一軍重造兩軍、兩軍合併為一。違者重究、駁回改造

    ○凡清軍御史、將軍黃冊、行各該委官、親自檢查、如有差訛、即行駁造。如經歷司道駁回者、府自造、不得復累州縣。經部駁回者、司道自造、不得復累府。違者、聽各該撫按官參究

    ○凡各府州縣、將新舊軍民等冊、明註全缺、計紙印鈐。其攢造新冊、除送部外。若存留司府州縣者、通送清軍御史、首尾印鈐、發回貯庫。仍置簿一扇、將各項冊籍、備開某年某冊幾本、計紙若干張、登記明白、照前送印、發回收貯。巡按清軍御史出巡、逐一查驗、若有損失、罪坐典守之人。冊籍即行補緝

    ○凡造新勾單、務查的確貫址、充調接補來歷、送部覈實發清。不許將遠年逃故軍士、朦朧混造。到部者、查明立案。其曾經奉例改調、各清軍官、速查明備、造冊類送各清軍御史覈實、候差滿之日、造冊送部、轉行各清軍兵備道、弔取各該衛所軍冊、查照除豁。如有佔吝不與除豁、復行勾擾者、聽御史指名參究

    ○凡清軍御史、督令有司衛所、清出軍人、即照兵部發去由式、將本軍合戶人丁地產、並軍繼軍裝、填寫由內、印鈐給付本軍收照。到邊之日、督撫官定有衛分、該道一併填註、以便稽考

    ○萬曆元年題準、凡清軍御史、務查先今議定冊式、照常攢造四冊、以備考覈。如式另造簡明清冊、以便稽查。其式仍照原題、寬廣各一尺二寸。每板縱橫各三格。其上格大書軍伍姓名、註寫充發解補來歷。中格註開戶產軍裝軍丁。下格空之。待填冊後十年事故、下輪攢造、則以下格事故、歸併上格之末。仍空下格以待後填。其間或改調分豁者、揭名類開冊前、不必填格。陸續發補者、照名序填冊後。四冊照舊解部。簡明清冊、止存本省、不必解部

    凡事產戶籍。成化十五年題準、凡造冊之時、遇有軍戶、俱要明開全家在營逃移未獲等項行款、存戶在冊。其田產止令見在裏鄰佃辦。諸人不許收買、以免日久告爭難查之弊。違者、田土追給軍戶、不追用過價錢。若果在營、原籍丁俱故絕、曾經查勘文移明白、方可開除。毋得將有丁消乏軍戶、貪分田產、淆亂版籍

    ○又題準、凡各衛所如遇解到軍丁、即將本軍舊有遺房遺地、著令親管官旗、盡數退還住種。若有仍前受銀、將軍丁脫放、並將原佔各旗軍下餘丁房產不還者、許人告舉治罪

    ○正德七年題準、凡各衛所有官軍旗校人等陞調、並充軍調衛等項、不分久近、但有留遺戶丁、寄住原衛所、守祖墳房者、俱明白造入原衛所戶口冊內、聽繼軍役。不許欺害脫漏。若有置買民田、亦止許將一人屬有司寄莊。其軍衛有司官吏人等、敢有指以寄莊為名、因而脫軍作民、致亂版籍、事發一體重罪

    ○八年題準、凡有逃絕軍人田土、賣絕年久者、不許告爭。若見今拋荒、及分撥十排裏甲佃種陪納糧差累人、民間人戶、有情願繼本軍名役告佃者。備行該府州縣清軍官、督令各該裏甲人等查勘、委是本處淨民、不係逃移遠軍、方許承佃。本人仍發原充衛分當軍、不許改易近衛、以啟弊端。若本軍逃回、挨拏得獲、仍補原伍、田歸本軍管業。其佃田頂軍之人取回仍作民戶當差

    ○嘉靖三十二年題準、各軍人原祖有田產者、給付當軍人役收租。老疾更換、隨軍退吐。其無產之軍、俱於本房人丁、每年津貼。不得爭奪(巾夫)累、以滋弊端

    禁令

    累朝清軍禁例、已隨類分載各條。其難於附屬者、具載此

    凡軍人罪犯。宣德三年奏準、凡山西等處、抽丁等軍、有賄賂官吏、將幼弱私自輪替者、許原籍究補、同伍指陳。本軍並事內作弊之人、依律論罪

    ○凡囚充及調衛軍、問招更調、有更易名貫、隱匿丁口者、其後逃故、衛所行勾、有司回無名籍、似此迷失者、並許自首免罪。若他人發覺、軍調煙瘴衛分、仍選戶丁補充原伍

    ○四年、令凡應繼壯丁、故自傷殘肢體者、許鄰里拏首、全家發煙瘴衛所充軍

    ○正統元年奏準、凡逃軍及已解軍、在家潛住者、父祖充軍、子孫畏繼、於別州縣過繼作贅冒籍、而以丁盡戶絕回申、或充軍在役、而原戶人私開作民戶者。並限兩箇月、具首免罪。如違、軍杖一百、發煙瘴衛分。裏鄰窩家長解人等、發附近充軍

    ○凡勾軍人潛回原籍、糧裏容留者、照窩藏逃軍例問發

    ○又奏準、凡清軍御史、按屬地方、有軍衛官虐害軍士、指實具奏。其有司官吏里鄰長解人等、將逃軍、並應繼已解各軍丁、容私埋沒。及戶有壯丁、卻將老幼殘疾家人義男等項頂解、並挾讎故將同姓同名冒頂陷害。並依軍政條例發落

    ○弘治三年議準、凡改調軍役、止是一軍充調、曾經五次回申、存有案卷者、回報兵部定奪。若所司經該官吏、將一戶二軍、捏作一軍、朦朧回報開伍者、事發坐以贓罪

    ○十三年奏準、凡官軍軍丁、有將戶內弟姪子孫、過房與人、或官豪勢要、和買改易姓名者、不分久近、許其贖取歸宗聽繼、無得佔吝。其誘買各邊軍丁者、發極邊充軍

    ○正德十年題準、凡有軍戶通同裏書、及官旗人等、隱瞞壯丁、故將幼丁紀錄、躲避軍役者、許自首免罪。如不自首事發、屬有司者、比照逃軍榜例問斷。屬軍衛、調邊衛。官旗從重參問

    ○十五年題準、凡曾經為事充軍、用計營討各邊外省札付、冒納偽填軍職散官義民等官、在家者、許原籍官司拏問追奪。犯在例前者、照充發逃回例問擬。若犯在例後、除真犯死罪外、其餘枷號滿日、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若札付有偽、問擬詐假官律

    ○嘉靖三十二年題準、凡清出逃移軍丁三名以上、及全家投託官豪勢要藏躲、連年缺伍者、戶長問發邊衛充軍。戶丁仍補原役。其窩家若明知軍丁、用強包占二名以上為奴佃者、及恃勢抗違拘勾、佔吝不發。照窩藏逃軍榜例、發附近、若係軍人、發邊衛、俱充軍。如戶內止有一二丁、因貧難以自活、依託人家僱工、以資衣食、及窩藏非勢要用強、並不知情者、仍照常發落

    凡管軍官違犯。正統元年奏準、凡內外衛所官、有將殷實軍、佔作軍伴、賣放買閒、新勾軍不行存恤、抑逼在逃者。軍士事故、管軍官不將在營人丁收補、及以見役軍妄作事故者。清軍官具奏提問

    ○弘治十三年題準、凡各處備倭貼守、其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者、正軍問調沿海衛分、舍餘人等、就收該衛充軍。把總等官、參問治罪

    ○又題準、凡在京在外衛所官員、有逼迫軍士在逃、及賣放回還者、指揮每十名以上、降一級。千戶鎮撫、每六名以上、百戶四名以上、依律遞降

    ○正德十年題準、凡在京在外衛所官員、有將殷實軍人、佔作軍伴、冒支月糧、賣放回家、作取討衣鞋名色。裏鄰人等、挨拏送官。清軍御史、具奏拏問、有贓者降調

    ○又題準、凡管軍官員、不許將正軍指稱取討盤纏、及拘拏逃軍、給文賣放回家。各州縣清軍官、務省令軍籍之家、以時量送衣裝。若有正軍指稱前項名色回家、許裏鄰人等、捉送所在官司問罪。本管官旗、聽清軍御史參問降調

    ○十四年題準、凡各邊將領把總、及各衛所大小官員、除報探緊急聲息軍情外。其餘止許在閒舍人餘丁內委差。不許指以公差為由、私給批文、縱容正軍回籍延住。違者、即係賣放、依律問罪、照例降級

    ○十六年題準、凡各營衛遇有逃操等項官員旗軍、各該管官、隨時具呈本營提督、及該衛掌印官處治、量情責打發落。限外不獲者、各另具奏。拐有馬匹者、務追究還官、不許指以倒馬開豁。各衛每季將各所在逃軍人名數、開送兵部、年終查考。每月但逃軍至十二名以上、兵部查奏、該管軍官送問。不及數者戒飭。其有一年之內、並無逃軍者、量加犒勞、遇缺陞用。其各坐營官、本營但有在逃官軍、並倒拐馬匹、數目多寡、亦聽本部查奏罰治

    ○嘉靖十年題準、凡各清軍御史、通行各都司轉行衛所、不許擅差軍人、執批勾攝軍士。亦不許縱容包當賣放。如違、許所在官司、不分真偽連人批徑解清軍御史、具招參奏官問降級。軍調邊衛。舍餘人等、問發附近充軍

    ○三十一年題準、軍職有犯倚勢役佔、並受財賣放餘丁、多至三十名以上、致地方防守荒廢者、俱照軍職賣放正軍甚者事例、發邊衛充軍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五十六

    武學

    國朝自正統以來、承平日久。天下軍衛子弟、多習儒業。其勳戚子孫襲爵者、習禮肄業於國子監。被選尚主者、用儀制主事一人教習。至各衛幼官、暨子弟未襲職者、在兩京並建武學、設教授訓導、品秩俸廩、如京府儒學之制。初以御史提督、後專設本司主事一員提督。嚴立教條、以儲養備用、有志科目者、亦許應試。其在邊徼、亦莫不建學設官。為武庫司掌行、因具載之

    正統初奏定教條。一幼官及武職子弟所讀之書。小學、論語、孟子、大學、內一本。武經七書、百將傳、內一本。每日總授不過二百字。有志者不拘。必須熟讀。三日一溫。就於所讀書內、取一節講說大義、使之通曉。春秋夏月、每日辰時初刻入學。至未時末散。冬月申時散

    ○一都指揮等官。年長者、止令五日一會聽講。其會講之日、教授訓導輪一員。以

    大誥武臣、歷代鑑、百將傳、及古今名臣嘉言善行、內據一?、升座講說、務在坦直明白易曉。各官齊班祗揖立聽。有未曉者、許其請問、再為解說、務使麤知大義。講罷、祗揖而散。其幼官子弟、亦隨後聽講

    ○一幼官子弟、日寫倣紙一張、率以百字為度。有志者不拘

    ○一幼官子弟、有事請假、先自訓導以達教授、明立假簿、量事繁簡緩急、定與限期、依限赴學

    ○一都指揮等官、升堂聽講、執弟子禮。不係聽講之時、相見各以禮待。其幼官以下、常在學肄業者、必行師弟子禮

    ○一都指揮等官、聽講之日、遇有公差、及當操之日、皆須報知本學、明註簿籍。事畢、仍前會講。幼官內有領隊管隊官、如遇操練之時、分作兩班、輪下教場、三日一換。亦須報知本學、明註簿籍。操畢、仍前赴學。不該操者、依舊在學

    ○一本學置紀過簿一扇、都指揮等官、有犯學規者、學官以言訓飭。不從者、明書其過。三次不改、具呈總兵官、隨宜懲戒。其餘幼官子弟有犯、量情責罰

    ○一提督御史下學、悉依憲綱禮儀。其勉勵官員子弟、須稽考勤惰、量加警飭、毋致廢弛

    ○一教官、幼官、及武職子弟廩饌、每人月給食米三鬥

    ○一武職五十以上者、操練聽講。以下者、入學讀書

    ○成化初申定教條。一每日早、教官升堂。幼官子弟序立、分東西序揖、退。俟訓導還齋、畫卯、背書、授書、寫倣。遇會講之日、訓導升堂、諸生序立聽講

    ○一都指揮等官、雖見授三品職事、讀書聽講、及與教官出入相見、並應執弟子禮。毋或輕慢、以乖禮義

    ○一教官表儀後學、必正其衣冠、謹於言行、使學者有所觀瞻、不許放肆怠惰、麤暴輕率、有乖師範

    ○一都督以下子弟、文學優長、有志科目者、聽於京闈鄉試。果有武藝智謀、許府衛從公禮薦、以憑應試

    ○一每月初二日、十六日、教官率幼官子弟、於城外空地、演習弓馬

    ○一在京千百戶鎮撫應襲子弟、願入武學者聽

    ○一在學幼官、有策略精通、弓馬熟閒者、從公禮薦赴部、會官試驗、奏請任用。其餘抱藝守分、不及薦舉、年二十五以上、三十以下者、本學查明送部、轉發各營聽用

    ○一幼官武生肄業外。每五日一次習演弓馬。各營總兵官、兵部堂上官、每月各一員、下學考驗。武庫司籍其功能、歲終檢閱具奏。其一次答策文理可觀、並馬步中五六箭者、賞鈔一百貫。三四箭者、五十貫。若積累至於能專其業、可以為將、或坐營把總守備者、不次擢用。十年以上、怠於進學者、黜退送操

    ○一幼官武生考驗累居優等者、十年一次、本部會同總兵官舉送、各營各衛遇有坐營把總掌印軍政員缺、相兼選用。其餘盡行黜退別選。以後每月考校外。另委該司官一員、不時點閘。逃學十日之上、或一次二次者、量責。半年之上、及連逃三次者、呈送法司、仍追食過饌米還官、依例送操。其教授等官學行出眾、作養成材數多者、依國子監官事例陞用

    ○九年題準、通行各都司衛所、凡武職官員下兒男應襲優給、並其餘弟姪年十歲以上者、俱聽提調學校風憲官、選送武學讀書。無武學去處、送衛學、並附近府州縣儒學、與生員一體提督、仍遵

    欽定學矢?見、作養訓誨

    ○十三年題準、各營總兵官會同提督內外官員、於都指揮指揮千百戶鎮撫、除坐營掌號頭把總掌印不動。其餘選年二十五歲以下、一二百員、與都督鎮撫等官應襲兒男、俱送武學教習。每月各營總兵官輪一員、本部堂上官一員、公同下學考驗一次。武庫司簿紀功能、歲終開奏擬擢。如果十年以上、怠於進學者、黜退送操

    ○十五年令、教射有勤勞者、亦賞鈔五十貫

    ○十八年、令各處巡按御史、會同提學、將所屬衛所新襲千百戶等官、每年一次揀選。除掌印軍政、並管隊不動外。其餘年二十五歲以下、資質可進者、俱送入衛學。無衛學者、送入府州縣儒學。與見在官應襲兒男、習讀武經七書、提學往來考察。數年之後、學業有成、考送武舉

    ○正德五年題準、公侯伯應襲子孫、送武學教習者、今後仍聽各自訪保門館、以充教習。襲替之後、年幼、送監讀書

    ○又令在京在外軍官應襲子孫、除已附入儒學者不動外。其餘應襲兒男、並弟姪、願入武學作養者、照舊科舉。不堪者、送營差操

    ○十六年題準、京衛武學會舉中式官舍、送各邊巡撫衙門、轉送各總兵官。每一員下、千百戶一員、舍人一名、馳驛前去、與同贊畫方略、以禮相待。有功照例陞賞。五年無功、各還原營衛所供職襲替。若有員缺、呈行巡撫諮部更替

    ○又題準、凡賞武學官生鈔貫、總計該用若干、每歲首奏行該庫關出、發學收貯、待府部考驗給賞

    ○又題準、京衛武學、照順天府學生員事例給賞

    ○嘉靖六年題準、武學會舉官生、如遇武舉開科之年、除已推用守備以上。其餘照歲貢生員事例、聽兵部會同各營提督官、嚴加考送應試

    ○七年題準、兩京武學、凡遇科舉之年、有願入試者、聽兵部考送順天應天府應試

    ○十二年題準、各都司衛所武職應襲兒男、並幼官二十五歲以下、十五歲以上、俱照例考送各該府衛州縣儒學肄業。每間月、府州正官、會同該衛掌印官、考驗弓馬策略、分等附簿。年終各該提學守巡等官、再加考試、通查優劣、量行賞罰。在京者、兵部委司屬官考送京衛武學、聽兵部堂上官會同提督營務侯伯等官、每兩月考校一次、候年終具奏賞罰

    ○二十二年議準、各營各衛幼官二十以下、十五以上者、通查送學。其餘子弟、果係在冊有名親堂弟姪、方送保送。如將軍餘及遠房舍餘混送者、聽兵部委官查究

    ○隆慶五年題準、將遵化密雲永平各附近衛所官舍、嚴加遴選、分撥各學、如法教養。各兵備官以時校閱。仍照京衛武學事例、考入優等者、每名月給饌米。所用錢糧、即於缺官銀米開荒屯糧內動支。至於民間技能之士、必須超羣絕倫、真有實用者、方許入選、勿得濫收

    ○萬曆元年題準、遵化密雲永平武學、以後但有教授員缺、開送兵部於中式武舉內選舉、改擬提調職銜銓補仍照本階、循資陞轉。每學仍各額設科正二員、兵部查以三科鄉試武舉充之。定以年限、果能佐教有功、屢膺獎薦、一體登記將材簿內、以次陞補各營中軍千總提調等官。如曠職廢事、軍門巡撫諮報兵部黜革。仍行各兵備道嚴加程督

    ○八年題準、將密雲遵化永平三武學、提調俱革。各武學仍存科正一員、改立科副一員。遇缺該鎮督撫揀選堪任官、諮部札用

    ○十一年議準、武學事例。一本部堂上官會同戎政勳臣、仍照舊間月下學考驗每年於三月上旬、會閱一次

    ○一武學收取、每年止許一次。必係真正幼官應襲、及捨餘係見在武官親弟親男者、方準收入。如有濫收冒籍、及異姓假充人員、本部將督學主事、註以下考

    ○一武學鄉試、馬步射把、照會試格式。論策全作、方許收錄。名數照順天文舉、一百三十五名。不許過多。亦不許別作遺才名色、概準會試

    考覈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兵部所屬太僕寺、並各牧監羣、五城兵馬司、典牧所、大勝關會同館等衙門官吏但有考滿、必從本衙門開報年籍鄉貫腳色職役、並行過事蹟到部、以憑考覈、諮送吏部定奪

    ○永樂間令、凡

    王府羣牧所千戶首領官、比護衛首領官、免其考覈

    ○正德十六年題準、武學教官、年終、兵部出給賢否考語、諮送吏部備照、以憑黜陟

    ○嘉靖元年題準、五城兵馬、三年六年考滿到部、連送該司、轉行職方司、並該城掌印官、查勘本官分管地方、有無捕獲強竊盜次數若干、及一應職務修廢。兵部參酌考覈、諮送吏部

    軍器

    軍器造於工部、而給散則兵部掌行。禁衛營操、內外官軍、莫不有定數。茲具列之

    凡官軍領用軍器。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官軍合用衣甲鎗刀弓矢等器、必須總知其數。如遇各衛移文到部申索、轉行工部定奪關撥

    凡侍衛大漢將軍披執、明盔四十八頂。明甲二十四副。紅肩纓二十四副。金□四十八把。茜紅雨籠二十四箇。茜紅氈襖二十四領。旗將軍、明甲八十四副。尖頂明盔八十四頂。紅肩纓八十四副。紅滾刀二十八把。□五十六把。摩挲刀五十六把。茜紅雨籠八十四箇。茜紅氈襖八十四領。五軍將軍、尖頂明盔二百五十四頂、盔襻全。明甲二百五十四副、肩纓絛號全。硃紅靶滾刀二百三十七把、(革呈)帶全。摩挲刀四十五把、(革呈)帶全。金□四十四把。紅漆皮盔七百二十三頂、盔襻全。青布絛穿甲七百二十五副。長柄黑刀三十九把、(革呈)帶全。長柄紅刀五十九把、(革呈)帶全。腰刀五百五十三把、(革呈)帶全。鵓鴿頭刀三十七把、(革呈)帶全。米昔刀二把、(革呈)帶全。弓五百二十五張。弦五百二十五條。撒袋五百二十五副。(革呈)帶全。箭一萬四千七百五十枝。茜紅盔籠二百五十四箇。茜紅氈襖二百五十四領。府軍衛帶刀官、紵絲弔線甲四十副。摩挲刀四十把。圍子手官軍、□五百把。滾刀五百把。硃紅皮盔一千頂。青布鐵甲一千副。通計二萬三千九百三十七件。

    皇城內外、並京城各門守直、守衛、守鎮官軍、披執盔甲鎗刀等器、共二萬八千三百五十二件。其侍衛將軍、並圍子手軍器、俱三年一次兌換。守衛等項官軍軍器、

    午門等門一面、每年一次兌換。

    東華西華玄武等門三面、二年一次兌換

    凡團營官軍披執操練盔甲弓箭等項軍器。成化間、令各該坐營官委官會造寄庫、有警、徑自奏請支用

    凡京城九門、並城上常川擺列張掛軍器。正陽門、神銃六箇。長鎗二十根。滾刀十八把。門旗四面。崇文宣武等八門、每門神銃六箇。長鎗六根。滾刀十四把。門旗二面。更鼓各一面。共三百六十一件。城上布旗大小共二百七十六面、拽旗繩並挑竿纓頭全。遇有損壞不堪、守門內外官、徑自奏請兌換

    凡海運隨船軍器。洪武間定、每船黑漆二意弓二十張。弦四十條。黑漆鈚子箭二千枝。手銃筒一十六箇。擺錫鐵甲二十副。碗口筒四箇。箭二百枝。火鎗一十條。火攻箭二十枝。火□二十把。蒺藜砲一十箇。銃馬一千箇。神機箭二十枝

    凡各邊合用盔甲弓箭等項軍器。俱於各處都司所屬衛所歲造數內關用。如果不敷、及軍情緊急添設者、赴部請給

    凡勝字天威、並列字等號飛鎗神銃等項火器。俱係

    內府兵仗局掌管。都司衛所季造、止是編降字號手把銃口。其各邊城堡所用大將軍、二將軍、三將軍、並手把銅鐵銃口、一出頒降。若銃口損失、並給用不敷者、鎮守巡撫官具數會奏、方許自造。若一時急缺奏請、亦從

    內府頒給

    勘合

    勘合惟兵部最重。中有調軍勾軍。及出關之號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兵部應有行移、並催攝一應公務、須將出事緣由、開寫手本、赴

    內府關填勘合、照會各布政司、札付直隸府州、務要將坐去事件施行、作急回報。每遇年終查理。但有未完事件、將各司府。州承行官吏、具奏提問、務要完結

    ○又定、每布政司並直隸府州、各給勾軍勘合一百道底簿二本。都司收勘合、並底簿一本。一本發布政司直隸府州。凡遇勾軍、都司填寫勘合、差人齎付各該官司、比對字號、著落有司勾發。所差人員、不許下鄉。若遷延佔吝、罪坐有司。直隸衛分、一體編置。年終都司衛所、將本年勘合、分豁已未完數、造冊進繳。若齎無勘合文書勾軍、及有司承行者、依不比對關防勘合例治罪。其在京衛分、兵部關給

    ○永樂七年、令紫荊、居庸、古北、喜峯、董家、山海等六關、各給勘合一百道、以禮樂射御書數字為號。北京留守行後軍都督府、行在兵部、皆用印鈐記。兵部底簿、並勘合、送

    內府。都督府底簿付關口。各邊公差者、必得

    內府勘合照驗、方許出關。無者、從守關官執奏。各邊調軍勘合、以勇敢鋒銳神奇精壯強毅克勝英雄威猛十六字為號。並底簿留

    內府。給號簿一本、與邊將、遇有

    制敕調軍、比對勘合字號相同、方許奏行。如有制敕而無勘合、有勘合而比號不同者、皆為詐偽

    給聚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文武官員、並軍士人等、搬取家小完聚、行移所在官司、起取審實、送發完聚。或有陳告父母兄弟伯叔子姪、先因遠年兵革離散、今知下落、告取完聚、須要行移所在官司體勘相同、以憑給聚。其有應給之人、見當軍役、具奏定奪。及軍屬寡婦還鄉、行移應天府給引照回

    ○又令武職有伯叔兄弟、及姊妹之夫在行伍者、皆與給聚、分俸養贍

    ○宣德初、令被虜回還、留京充役者、其原衛見有父母妻男、許令搬取完聚

    柴炭

    舊隸後府。隆慶六年、改隸本司

    嘉靖四十一年題準、將在京武成中等一十八衛、應徵柴炭等項銀兩、行令各衛掌印官、照舊按月辦納。在外保定左通州左等六十八衛所、移諮順天保定巡撫都御史、各另催督。如原銀未完、就於別項銀兩、先行借輳。每年務在八月以裏、差官解府。先赴巡視京營科道官掛號、即赴該府收貯。如有過限不解、以致供應缺乏、悉聽巡視京營科道指名參治。一面行五城御史、以後三年一次、審編既定、該府不得輒為更易。其商人柴炭等項、相兼派納、不許專納一項。以致偏累。買完之日、亦赴科道掛號、

    內府比號相同、出給完票。每月十日一次、該府首領官、移文科道、將應給銀兩、公同驗放

    ○隆慶六年題準、年例供用柴炭銀兩、專委武庫司郎中管理、應徵解者、設法如期徵解。應上納者、督令及時上納。各衛所解送到部、即與查收。商人上納、取有惜薪司實收、即與給價。每遇年終、將收放過數目、備造青冊、會同巡視科道類查一次。堂官仍總領大綱、禁革姦蠹。內外官吏人等、如敢作弊害商、聽兵部並巡視科道指名參治。其在外衛所銀兩。如果拖欠。兵部查照原奉

    欽依事理、移諮順天保定二處巡撫都御史、速催完解

    ○又題準、每年原額馬水口順柴二百三十萬斤。木炭二百萬斤。內四萬二千斤、折辦堅實白炭三萬斤。荊條一萬斤。俱係招商辦納。其柴炭通行在京大寧中等十八衛、在外大寧都司、並直隸河間等六十八衛所、每柴一萬斤、徵銀四十兩。每炭一萬斤、徵銀八十兩。荊條一萬斤、徵銀七十兩。

    在京筏銀按季徵解

    武成中衛、銀八十六兩一錢六釐二毫四絲

    義勇右衛、銀六十兩七分五釐二毫四絲

    義勇前衛、銀五十九兩五錢四分四釐

    義勇後衛、銀九十四兩一錢五分二釐八毫四絲

    忠義右衛、銀一百八兩四錢二分三釐六毫

    忠義前衛、銀一百四十兩九錢八分八釐

    忠義後衛、銀一百一十二兩四錢七分六釐

    大寧中衛、銀六十七兩一錢四分九釐九毫六絲

    大寧前衛、銀一百一十九兩四分

    神武左衛、銀一百六十九兩二錢五分二釐八絲

    昭陵衛、銀七十五兩一錢九分六釐八絲

    富峪衛、銀五十一兩四錢二分四釐八絲

    寬河衛、銀六十六兩九分

    蔚州衛、銀四十一兩七錢三分

    留守後衛、銀二十三兩六錢二分二釐二毫

    會州衛、銀三十八兩

    鷹揚衛、銀二十二兩八錢九分六釐六毫

    興武衛、銀一十九兩二錢

    順天巡撫所屬

    密雲兵備

    通州分守

    通州左衛、柴八千八百八斤八兩、價銀三十五兩二錢三分四釐。炭九千七百七十斤四兩、價銀七十八兩一錢六分二釐

    通州右衛、柴一萬四千四百八十七斤八兩、價銀五十七兩九錢五分。炭一萬六千七十斤十二兩、價銀一百二十八兩五錢六分六釐

    定邊衛、柴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二斤四兩、價銀七十九兩二錢八分九釐。炭二萬一千九百八十六斤六兩、價銀一百七十五兩八錢九分二釐

    神武中衛、柴二萬二千三百六十四斤。價銀八十九兩四錢五分六釐、炭二萬四千八百六斤、價銀一百九十八兩四錢四分八釐

    三河守備

    興州後屯衛、柴四萬五千一百五十二斤、價銀一百八十兩六錢八釐。炭四萬二百七十二斤、價銀三百二十二兩一錢七分六釐

    營州中屯衛、柴二萬七千三百二十二斤八兩、價銀一百九兩二錢九分。炭三萬四千九百四十四斤四兩、價銀二百七十九兩五錢五分四釐

    營州後屯衛、柴一萬五千六百七十二斤十二兩、價銀六十二兩六錢九分一釐。炭一萬八千二百斤二兩、價銀一百四十五兩六錢一釐

    梁城所、柴四千一百八十二斤、炭九百九斤、價銀共二十四兩。該所每年解銀三十二兩二錢八分

    密雲守備

    密雲中衛、柴一萬六千三百七十斤八兩、價銀六十五兩四錢八分二釐。炭二萬一千一百四斤十二兩、價銀一百六十八兩八錢三分八釐。荊條三千斤、價銀二十一兩

    密雲後衛、柴五千八百六十八斤、價銀二十三兩四錢七分二釐。炭七千二百七十六斤、價銀五十八兩二錢八分。荊條三千斤、價銀二十一兩

    昌平兵備

    懷柔守備

    營州左屯衛、柴二萬九百二十斤八兩、價銀八十三兩六錢八分二釐。炭二萬三千七百五十五斤四兩、價銀一百九十兩四分二釐

    居庸分守

    延慶衛、柴四千七百九十七斤八兩、價銀二十九兩九錢九分。炭一萬七千一百三十斤四兩、價銀一百三十七兩五分。荊條四千斤、價銀二十八兩

    霸州兵備

    涿州守備

    涿鹿衛、柴二萬二千九百五十二斤十二兩、價銀九十一兩八錢一分一釐。炭一萬七百二十一斤十兩、價銀八十五兩七錢七分三釐

    涿鹿左衛、柴三萬九千九百七十一斤六兩、價銀一百五十九兩八錢八分五釐。炭一萬九千二百十四斤十三兩、價銀一百五十三兩七錢一分八釐五毫

    涿鹿中衛、柴三萬二百五十一斤八兩、價銀一百二十一兩六釐。炭一萬三千五百九十三斤四兩、價銀一百八兩七錢四分六釐

    興州中屯衛、柴二萬八千二百八十九斤十二兩、價銀一百十三兩一錢五分九釐。炭一萬一千四百七斤十兩、價銀九十一兩二錢六分一釐

    崔黃口守備

    武清衛、柴一萬六千九十四斤、價銀六十四兩三錢七分六釐。炭一萬四千二百七斤八兩、價銀一百十三兩六錢六分

    營州前屯衛、柴二萬四百四十二斤四兩、價銀八十一兩七錢六分九釐。炭二萬二千六百九十斤十四兩、價銀一百八十一兩五錢二分七釐

    薊州兵備

    薊州守備

    薊州衛、柴三萬四千九百九十二斤四兩、價銀一百三十九兩九錢六分九釐。炭三萬一千八十九斤十四兩、價銀二百四十八兩七錢一分九釐

    鎮朔衛、柴四萬九千五百斤八兩、價銀一百九十八兩二釐。炭五萬六千二百六十六斤四兩、價銀四百五十兩一錢三分

    營州右屯衛、柴一萬八千一百五十八斤八兩、價銀七十二兩六錢三分四釐。炭一萬五千二百七十二斤十二兩、價銀一百二十二兩一錢八分三釐

    興州左屯衛、柴二萬八千五百八十九斤八兩、價銀一百十四兩三錢五分八釐。炭二萬六千八百六斤十三兩、價銀二百十四兩四錢五分四釐

    遵化守備

    遵化衛、柴二萬九千四百六十六斤八兩、價銀一百十七兩八錢六分六釐。炭三萬二千九百九十五斤四兩、價銀二百六十三兩九錢六分二釐

    東勝右衛、柴四萬四千九百三十一斤八兩、價銀一百七十九兩七錢二分六釐。炭五萬六千八十四斤十二兩、價銀四百四十八兩六錢七分八釐

    開平中屯衛、柴一萬五千二百五斤十二兩、價銀六十兩八錢二分三釐。炭一萬六千一百十三斤十兩、價銀一百二十八兩九錢九分

    興州前屯衛、柴四萬三千八百九十五斤八兩、價銀一百七十五兩五錢八分二釐。炭三萬八千二百十斤十一兩、價銀三百五兩六錢八分六釐

    寬河所、柴三千五百六十一斤、價銀十四兩二錢四分四釐。炭四千八百三十四斤八兩、價銀三十八兩六錢七分六釐

    三屯營守備

    忠義中衛、柴四萬三千三百三十三斤八兩、價銀一百七十三兩三錢三分四釐。炭五萬四千六百二十三斤十二兩、價銀四百三十六兩九錢九分

    永平兵備

    永平守備

    永平衛、柴三萬八千四百六十四斤八兩、價銀一百五十三兩八錢五分八釐。炭三萬五千八百二十八斤四兩、價銀二百八十六兩一錢二分六釐

    盧龍衛、柴四萬三千一百七十七斤八兩、價銀一百七十二兩七錢一分。炭四萬七千九百五十二斤十二兩、價銀三百六十七兩六錢二分二釐

    撫寧衛、柴三萬八千六百二十七斤十二兩、價銀一百五十四兩五錢一分一釐。炭三萬五千八斤十兩、價銀二百八十兩六分九釐

    東勝左衛、柴五萬二千五百斤、價銀二百十兩。炭四萬三千六百六十八斤、價銀三百四十九兩三錢四分四釐

    興州右屯衛、柴四萬一千九百六十六斤八兩、價銀一百六十七兩八錢六分六釐。炭四萬七百五十八斤十二兩、價銀三百二十六兩七分

    山海守備

    山海衛、柴四萬八百八十八斤八兩、價銀一百六十三兩五錢五分四釐。炭四萬二千四百五十七斤、價銀三百三十九兩六錢五分八釐

    保定巡撫所屬

    易州兵備

    大寧都司

    保定左衛、柴四萬六千三百五十三斤八兩、價銀一百八十五兩四錢一分四釐。炭二萬六百十四斤四兩、價銀一百六十四兩九錢一分四釐

    保定右衛、柴五萬三千六百六十八斤八兩、價銀二百十四兩六錢七分四釐。炭二萬二千五百七十二斤四兩、價銀一百八十兩五錢七分八釐

    保定中衛、柴八萬二千五百十七斤八兩、價銀三百三十兩七分。炭三萬三百四十四斤四兩、價銀二百四十二兩七錢五分四釐

    保定前衛、柴六萬五千七百三斤八兩、價銀二百六十兩二錢九分四釐。炭二萬五千一百九十七斤四兩、價銀二百一兩五錢七分八釐

    保定後衛、柴八萬二千三百八十四斤、價銀三百二十九兩五錢三分六釐。炭二萬九千四百八斤八兩、價銀二百三十五兩二錢六分八釐

    茂山衛、柴三萬五千八百七十三斤八兩、價銀一百四十三兩四錢九分四釐。炭三萬二千六百二十八斤四兩、價銀二百六十一兩二分六釐

    井陘兵備

    真定守備

    真定衛、柴五萬三千九百七十二斤十四兩、價銀二百十五兩八錢九分一釐五毫。炭三萬八千九百九斤一兩、價銀三百一十一兩二錢七分二釐五毫

    寧山衛、柴八萬五千七百二十七斤四兩、價銀三百四十二兩九錢九分。炭九萬七千三百六斤、價銀七百七十八兩四錢四分八釐

    定州衛、柴七萬二千二百八十四斤八兩、價銀二百八十九兩一錢三分八釐。炭五萬四千一百七十六斤十二兩、價銀四百三十三兩四錢一分四釐

    平定所、柴六千三百三斤八兩、價銀一十五兩二錢一分四釐。炭八千七百二斤十二兩、價銀六十九兩六錢二分二釐

    神武右衛、柴三萬六千四百五十二斤、價銀一百四十五兩八錢八釐。炭二萬七千九百七十四斤、價銀二百二十三兩七錢九分二釐

    天津兵備

    天津守備

    天津衛、柴一萬九千斤、價銀一百五十二兩

    天津左衛、柴一萬七千五百斤、價銀一百四十兩

    天津右衛、柴一萬六千斤、價銀一百二十八兩

    河間守備

    河間衛、柴七萬一千六十六斤、價銀二百八十四兩二錢六分四釐。炭八萬一千二十斤、價銀六百四十八兩一錢六分

    瀋陽中屯衛、柴四萬七千五百五十二斤八兩、價銀一百九十兩二錢一分。炭四萬四千二百四十二斤十二兩、價銀三百五十三兩九錢四分二釐

    大同中屯衛、柴一萬五千七百七斤八兩、價銀六十二兩八錢三分。炭一萬六百四十五斤十二兩、價銀八十五兩一錢六分六釐

    滄州所、炭三千五百斤、價銀二十八兩

    大名兵備

    德州守備

    德州衛、柴六萬七千九百八十四斤、價銀二百七十一兩九錢三分六釐。炭七萬一千二百八斤六兩、價銀五百六十九兩六錢六分七釐

    德州左衛、柴八萬七千五斤、價銀三百四十八兩二分。炭九萬二千四十二斤八兩、價銀七百三十六兩三錢四分

    武定所、柴一萬一千七百斤、價銀四十六兩八錢。炭一萬一千二十八斤八兩、價銀八十八兩二錢二分八釐

    山西巡撫所屬

    山西都司

    冀寧兵備

    太原左衛、柴二萬七千一百八十二斤、價銀一百八兩七錢二分八釐。炭二萬四千四百九斤、價銀一百九十五兩二錢七分二釐

    太原右衛、柴二萬七千一百八十二斤、價銀一百八兩七錢二分八釐。炭二萬四千四百九斤、價銀一百九十五兩二錢七分二釐

    太原前衛、柴二萬六千一百三十六斤八兩、價銀一百四兩五錢四分六釐。炭二萬三千六百八十一斤十二兩、價銀一百八十九兩四錢五分四釐

    岢嵐兵備

    鎮西守備

    鎮西衛、柴三萬三百五十三斤八兩、價銀一百二十一兩四錢一分四釐。炭三萬四千九十八斤四兩、價銀二百七十二兩七錢八分六釐

    河曲參將

    保德所、柴一萬四千九斤、價銀五十六兩三分三釐。炭七千三百四十五斤八兩、價銀五十八兩七錢六分四釐

    鴈門兵備

    廣武守備

    鴈門所、柴九千六十斤八兩、價銀三十六兩二錢四分二釐。炭五千四百十五斤四兩、價銀四十三兩三錢二分二釐

    代州參將

    振武衛、柴三萬三千二百八十斤八兩、價銀一百三十三兩一錢二分二釐。炭三萬六千一百三十四斤十二兩、價銀二百八十九兩七分八釐

    潞安兵備

    潞州衛、柴三萬四百九十二斤八兩、價銀一百二十一兩九錢七分。炭三萬三千一百二十八斤十二兩、價銀二百六十五兩三分

    磁州所、柴九千七百六十四斤、價銀三十九兩五分六釐。炭六千五百七十三斤、價銀五十二兩五錢八分四釐

    沁州所、柴一萬三千六十八斤、價銀五十二兩二錢七分二釐。炭九千三百九十一斤、價銀七十五兩一錢二分八釐

    汾州守備

    汾州衛、柴一萬一千一百五十斤十二兩、價銀四十四兩六分三釐。炭八千二百七十四斤十兩、價銀六十六兩一錢九分七釐

    寧武道

    寧武守備

    寧化所、柴一萬四千四百六十一斤十二兩、價銀五十七兩八錢四分七釐。炭九千八百五十四斤二兩、價銀七十八兩八錢三分三釐

    河東道

    平陽衛、柴三萬三千九百七十七斤八兩、價銀一百三十五兩九錢一分。炭三萬五千八百八十六斤四兩、價銀二百八十七兩九分

    萬曆十年議準、商人辦納柴炭事宜、一商人審編繁擾、當復

    祖宗召商之法、多方存卹、不得侵虐濫索

    ○一商人納炭、每年九廠半。每一廠、該價銀二千四百兩、其半廠、該銀一千六百兩。納柴、每年七廠半。每□廠、該價銀一千二百兩。其半廠、該銀八百兩。納荊條、每年一萬斤、該價銀七十兩。應該價銀即行預給商人。候辦納已完、惜薪司實收到部次日即將下廠應該價銀預給。以後每年分為兩次、上半年於正月初五日、下半年於七月初五日、各預給四千六百兩、不得過期短少、以累商人

    ○一上供順柴、出馬水口一帶、山中道路險遠、採辦艱難。行該口守備官、如遇商人到彼、照舊於石港等口、可通水路、聽其就近採運、不得故行刁難

    ○一筏柴經過盧溝橋地方、總甲巡攔等役、驗有兵部印信、聽其隨到隨起、不得秤驗

    ○一該司秤兌筏柴、止收正數。不得多收秤頭

    ○一設立公所、聽各商堆放柴炭、每彀一廠上納之數、商人報知該司、令管理並監工官、擇揀合式、即押運該司秤盤進庫。不必重復擇揀、致拆卸虧折、及搬出勞費

    ○一商人辦納柴炭、其父兄弟男應聽寧家協辦。永免別役。不許各衙門別報商人

    ○又題準、筏夫銀兩、每年分上下半年、武庫司給印信手本領狀、令商人赴京營科道掛號、徑赴太倉銀庫兌支

    ○又題準、預給商人銀兩、恐各衛所額解、一時不齊。合於本司餘剩柴薪銀兩、每歲先動九千兩。另貯在庫。如遇支放正數不敷、即將此銀接濟。各衛所解到、扣還。仍另貯在庫、以備下年接濟

    ○十三年題準、召商辦納、查復先年舊額。或四名之外、量增六名。有消乏者、不妨更替。不許改易姓名冒充、那移拖欠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五十七

    皁隸

    國初皁隸、取刑部笞杖囚人應役。後照人戶差點、尚是正身應當。後復令不願當者、解柴薪銀兩。凡僉徵有程。撥補有額。又有減免裁革之令。具載於後

    凡額數。洪武初、丞相大都督準侯例、儀從十五人。從一品十三人。五從二品九人。三品七人。四品五人。五品四人。六品七品二人。八品九品一人。中書省御史臺公使各二十六人。六部各十人。斷事司察院各八人。應天府十五人。上元江寧二縣各十人。其武官隨從人。指揮使至僉事各四人。尋加二人。千戶以下三人。百戶以下二人。俱在正伍取用。三日一易。衛所直廳六人。守門二人守監四人。守庫一人。俱選老軍充役。一月一易

    ○宣德間、令給翰林院庶吉士每員皁隸一名

    ○正統間、定官員隨從皁隸。文職一品一品十二名。三品十名。四品六名。五品六品四名。七品至九品二名。內翰林院編修、檢討、六科給事中、中書舍人、監察御史、俱近侍、各加一名知縣係親民正官、

    欽與四名。國子監博士、助教、學正、學錄二名。翰林院譯字官一名。武職五府管事都督、錦衣衛管事指揮、鎮撫司管事鎮撫、俱照文武品級例。帶俸都督各六名。錦衣衛帶俸都指揮、指揮、各四名。

    長陵衛指揮使並同知、各六名。僉事四名。則出

    特恩。其文武衙門公使皁隸。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直堂皁隸各三十名。鴻臚寺、翰林院、直堂各十五名。宗人府、太常寺、國子監、直堂各十名。詹事府、左春坊、直堂各八名。右春坊直堂七名。司經局直堂六名。太僕寺、欽天監、太醫院、直堂各六名。光祿寺、尚寶司、六科、中書舍人、

    制誥敕房、係

    內府衙門、各用看朝房皁隸四名。上林苑監、行人司、各直廳四名。六部各司、都察院各道、大理寺左右二寺、各直廳四名。刑部各司、都察院各道、大理寺左右二寺、係理刑衙門、各用把門二名。都察院經歷司、通政司經歷司、各直廳四名。戶部、刑部、都察院照磨所、及各衙門司務廳、各直廳二名。通政使司有奏訴冤枉人等。戶部山西清吏司、兵部職方武庫二清吏司、俱有軍囚人等、各用看監四名。宗人府經歷司、直廳二名。詹事府主簿廳、直廳一名。鴻臚寺司賓署、司儀署、主簿廳、太常寺博士廳、典簿廳、太僕寺主簿廳、各二名。欽天監主簿廳二名。看書五名。觀星臺把門四名。國子監繩愆廳、直廳三名。典簿廳、直廳二名。刑部看監、一百三十九名。都察院看監、一百二十八名。五軍都督府直堂各八名。府經歷司直廳各四名。錦衣衛直堂二十名。鎮撫司直廳五名。看監三十二名。經歷司直廳四名。在外司府州縣官員、隨從皁隸、照京官品級僉撥。其公使皁隸弓兵、並看監禁子、各照原額僉點。布政司、按察司、直堂皁隸各三十名。把門各六名。各司經歷司、照磨所、直廳各四名。都司斷事司、布政司理問所、各八名。把門各二名。各府直堂皁隸十六名。把門四名。各州直堂皁隸十二名。把門二名。各縣直堂皁隸八名。把門二名。各府經歷司、照磨所、直廳各四名。各州吏目廳、各縣典史廳、各二名

    ○弘治八年題準、錦衣衛乞陞帶俸指揮等官、經年閒住、比與見任管事操練官員不同。除已往外。自弘治八年九月以後、但有此等新陞官員、俱暫撥與皁隸二名應役

    ○九年題準、

    內府監生謄黃房屋五間、每年量撥空閒直堂皁隸四名、送武選司轉送應役、一年滿日、照例撥替、看守河下房屋

    ○十五年令、

    郡王將軍府、教授、典膳、每員皁隸一名。

    郡王府教授典膳皁隸、民間僉撥二名。每名止許辦柴薪銀八兩。將軍下教授、係吏部除授、由學校出身者、仍與皁隸一名、許辦柴薪價銀一十二兩。係本處軍民舍餘出身者、不與

    ○又題準、各

    王府典膳典樂引禮捨人等項官員、正途常選出身照舊外。但係遇例納銀補缺、照依將軍下教授事例、止支本等俸銀。不許僉與皁隸。其已徵者、附寄各該官庫、作正支銷。未徵者停止

    ○十六年題準、凡織染所大使、營繕所所丞、俱九品官員、照例僉與皁隸一名。若係帶傣、不許奏討

    ○正德十年題準、太僕寺常盈庫大使、照順天府庫大使事例、給與柴薪二名

    ○十四年題準、京衛武學教授訓導柴薪銀兩、照五城兵馬指揮事例、本部行移順天府、將原派柴薪銀兩、每年四月以裏、徵完解部、按季給撥

    ○十六年題準、各

    王府官員柴薪銀兩、巡撫都御史轉行各屬、於均徭內僉徵。在省城者、解布政司。在各府州縣城者、俱解本府。直隸州解分守道、轉發該州貯庫。

    郡王下教授典膳二名、該銀十六兩。將軍下教授由學校出身者一名、該銀十二兩。俱分為上下半年、於該年七月、次年正月、各長史司、並各教授、通將前項官員、實在歷俸、有無事故曠職月日、造冊送各司府、並分守道、查扣明白、方行給領。如有冒支、及啟

    各王奏討、承奉長史等官、聽巡按官參奏究治。其生員官宦良家子弟、遇例納銀者、例不僉與皁隸見今各衙門直堂工食名數★正統以後、增減不一。今據各衙門實支、及武庫司撥給實數、開列於後。其與正統間額數同者、不重載☆

    內閣大學士各直堂十四名

    詹事府直堂十名 主簿廳直廳二名

    翰林院直堂十五名。又工食直九名

    誥敕房看朝房直二名★比舊額減二名☆

    四夷館皁隸工食十二名

    吏部直堂四十八名

    戶部直堂四十七名

    禮部直堂四十八名

    儀制司看庫一名。精膳司把門二名

    兵部直堂三十名。三堂並京營皁隸工食六十名零八兩

    武選司職方司直廳各八名。武庫司直廳九名。又庫皁工食二十九名

    刑部直堂四十五名。看監工食一百四十二名

    工部直堂四十名

    都察院直堂四十五名。看監工食直一百三十四名

    通政司直堂直廳看監共五十名

    大理寺直堂直廳把門共六十一名

    尚寶司看朝房七名

    太常寺直堂十八名

    國子監看朝房把門看倉看庫各二名

    太僕寺直堂十名

    行人司直廳七名

    鴻臚寺直堂二十名。又看朝房等項三名

    欽天監把門觀象臺共六名

    太醫院直堂十名

    宗人府直堂直廳共二十名

    五府看朝房各二名

    錦衣衛直堂直廳共二十六名

    鎮撫司直廳看監共四十三名

    凡陞俸官。弘治十八年令、凡陞俸官員、除有軍功、並九年考滿、加陞俸級者、準照今陞品級僉給皁隸。其餘乞

    恩等項陞俸者、止照原任官品撥與

    ○正德三年題準、紀善歷任陞俸、及九年之上、照依五品俸級、歲撥柴薪皁隸四名。若年勞未及、仍候九年、奏請添撥

    ○嘉靖七年題準、凡有軍功陞俸、俱於原職上加陞。其柴薪皁隸、不論官級正從、自五品以下、每一級加皁隸一名。八品以下陞俸者不加。五品以上、每一級加皁隸二名。再有軍功、以次遞加、至十四名而止。以後官雖遷轉、止照原陞俸級皁隸數目帶支。不許隨官加帶。其僉撥日期、在京以除授日為始。在外以文書到日為始

    ○九年題準、今後

    親王長史官員陞俸者、通前歷任九年、俱照例添撥皁隸

    凡帶銜官。弘治十七年題準、在外帶銜官員、應得柴薪皁隸、照例於本布政司、坐派所屬相應州縣、徵收完足、類解本司收貯。每年終作二次差人分送各官住札去處交收、取收領繳照

    ○嘉靖三十二年題準、在京帶銜官員、直堂皁隸、原無額派。每年動支缺官銀一百兩、僱人應役、自到任之日為始。如遇陞轉、查照住支。近例、三品支一百兩。四品八十兩

    凡公差官。弘治五年題準、京差、並公差出外官員、該用跟隨皁隸、俱要經由兵部武庫司手本、方纔應付、不許濫撥

    ○十三年、令都督等官、有公差在外、管守地方者、應與巡撫都御史事體相同。其皁隸仍於在京本衙門支領。有奏要在外布政司支領者、不準

    ○十八年題準、京差各官皁隸、該衙門用印信手本、開送兵部。該司行宛平上元等縣撥送。內奉

    旨點差者、每員四名。其餘二名。差滿仍用手本送回。轉行該縣、仍查各官差滿日期、扣除工僱。每年終造冊送部。南京開送南京兵部查考

    ○嘉靖元年、令兵部札付順天府、自嘉靖二年為始、於該解缺官皁隸、並齋膳等夫銀內動支一千兩、通融僱募。在京公差官員長跟皁隸。差完、及出巡之日、截日扣除。如再不敷、於固安等屬縣徵派。年終造冊繳部查考。其三年五年一次差官、並暫差等項、皁隸止於宛大二縣僉撥

    凡僉派徵解。洪武元年令、凡府州縣額設祗候、禁子、弓兵、於該納稅糧三石之下、二石之上。人戶內差點、除納稅糧外、與免雜泛差役。毋得將糧多人戶差佔。應天府祗候二十名、禁子三十名、各府以秋糧為額。二十萬石之上、祗候二十名、禁子一十五名。一十萬石之上、祗候一十八名、禁子一十三名。一十萬石之下、祗候一十五名、禁子一十名。各州縣以秋糧為額。一十萬石之上、祗候一十五名、禁子一十名、弓兵三十名。五萬石之上、祗候一十三名、禁子八名、弓兵三十名。五萬石之下、祗候一十名、禁子七名。弓兵三十名

    ○永樂間、令各項皁隸、以均徭人戶為之。在京在外、俱以一年為滿

    ○宣德間、令隨從皁隸、不願應當者、每名月辦柴薪銀一兩

    ○弘治初、令凡兩京公使、並倉庫秤子等役、不願應當者每名歲出工食銀十兩

    ○六年題準、今後將該解京班皁隸、除原係直廳等項者、照舊俱解正身、並工食銀兩外。若係各官名下跟隨皁隸、辦柴價銀兩、總收在官、煎銷成錠、上鑿銀數成色、用紙包裹、再寫銀數、用本州縣印信封記、差吏典或陰陽生一人、轉給批文、每皁隸十名、內選用殷實皁隸二名、一同管送、赴部交割。兵部武庫司、總寫手本、連直廳等項正身、並柴價銀、通送各衙門總管皁隸司分、當日俱總取手本回照

    ○八年題準、都御史等官一百八十二員、應撥柴薪皁隸共四百八十五名。查照原減之數、派河南山東山西等布政司、北直隸所屬。河南布政司一百九十三名。山東布政司一百七十名。山西布政司一百一十名。真定府七十四名。保定府五十名。順德府三十四名。廣平府四十三名。大名府六十五名。永平府三十三名。河間府三十四名。著落各該司府掌印正官、查勘所屬州縣人戶多寡、每年斟酌分派均平、自弘治九年為始、作急差人解部、聽候撥發應役、先將僉派過州縣皁隸名數、開報兵部、以憑查考。後再有添設官員、就照此例僉用

    ○十二年題準、自弘治十四年為始、照近年兵部題準事例、係布政司去處、將布按二司等衙門、係直隸去處、將本府並所屬州縣等衙門、大小官員、合得皁隸馬伕、共該銀若干兩、著落該屬州縣、斟酌人戶多寡、分派徵完。係馬伕者、每官一員、將銀傾作四十兩一錠、係皁隸者、每名傾作十二兩一錠、俱解本府交收。該上司者、著人解布政司、分送按察司等衙門。該本府者、本府給散該所屬州縣。或別衙門者、行文各衙門、差人具印信領狀、領回給散

    ○十四年題準、直堂把門看監皁隸、不拘有無閏月、每年、一名止解工食銀十兩

    ○又令各司府州縣僉解柴薪皁隸、遇閏、仍增銀一兩

    ○十五年、令凡各司府州縣該解皁隸、俱限該年正月以後、八月以前、陸續解部。如有違限、先將齎批人役送問。耽誤官吏、行巡按衙門提問

    ○十八年、令凡在京在外各衙門缺官皁隸銀兩、年終通查解部、仍行都察院該道知會。如浙江、河南、山東、山西、陜西、南北、直隸、一年一解。福建、湖廣、江西、二年一解。雲貴、四川、兩廣、三年一解。兵部查彀一千兩以上、俱送大僕寺寄庫、以備各項奏請支用。及遇有該僉京班皁隸州縣、十分旱澇、已經撫按勘實奏報、兵部行文免僉、照數於前項銀兩取回分給

    凡撥給、洪武二十六年定、各衙門官員、合用跟隨皁隸、俱於法司取撥笞杖囚人應役。必須明立文案簿籍、開寫姓名鄉貫、應該拘役年月、發送某衙門著役。遇滿撥替。其有在逃、即便根捉、仍送法司問罪。若病故者、照名行移法司撥補

    ○弘治十一年題準、各衙門直堂看監等項皁隸正身、應當一年已滿、新撥更替、將舊役手本、送到武庫司、轉行順天府給引寧家

    ○十五年、令凡解到皁隸、不必拘定某州縣派撥某衙門。但從兵部將各衙門擬定次序、皁隸以到部之日為序、三品以上官、歲該皁隸十名十二名者、俱先撥三名。四品官該六名者、先撥二名。九品以上官、該二名三名四名者、俱先撥一名。譯字等官該一名者、俱先撥半名。各照次序、周而復始。大率一品二品官、上半年以裏、不許撥過六名。四品官不許過三名。餘官倣此

    ○十六年題準、凡各項皁隸解到數少、不彀輪撥、將上年撥到皁隸、借撥補輳

    ○隆慶六年題準、各處解銀人役、俱要先赴巡視科道官掛號。其錦衣衛、鴻臚寺、太常寺、光祿寺、欽天監、太醫院、上林苑監七衙門、俱要堂上官覈實手本文冊、俱用堂印鈐蓋、方準支給。查盤之日、備造文冊送查

    ○萬曆九年題準、各衙門關支柴直、各具領狀一張、冊一本、先赴京營科道掛號。後投本部。其領狀、總具銀數。冊內備開某官柴直幾名。該司附卷備查

    ○一各官柴直銀兩、每季終造冊關支。未至季終、有陞遷事故者、截日支領。其開造不明者、駁回改正。查盤之日、類題參究

    凡扣補。弘治十一年、令各處解到柴薪價銀、兵部收貯、該司、行移應得皁隸衙門知會。各該衙門差人齎文赴司關領、分送各官。其改陞事故等項、各該衙門、即日查除任內應得外、悉扣還官。其續任補缺、俱以到任之日為始、補與應得之數。年終通將收撥過數目、類冊奏繳

    ○嘉靖元年題準、順天府缺官皁隸齋夫銀兩、通查解部、不許別項動支。仍行各巡按查催各該司府、年終備造已未起解數冊繳部。該司置立文簿。照依原限解到查銷。在京大小陞遷事故官員柴薪銀兩、以後每遇季終、該司通行各衙門管皁隸司分、備查扣數附簿、聽本部查考

    ○三十三年題準、凡有差出官員、帶家小住札行事者、查照各官應得柴薪、就於附近衙門扣除缺官柴薪馬丁齋夫銀兩。有餘、照舊解還本部。缺少、以本處贓罰銀兩補給。如遇回京、截日住支。仍於兵部關領。年終、通將各官支給過銀兩、並解部各數目、備細造冊奏繳。青冊送部查考

    凡減免。正德九年題準、在京大小衙門官員、柴薪直堂把門看倉等項、皁隸七千五百六名、每年額派河南、山東、山西布政司、並直隸保定等府徵解。除分派各衙門外。該剩柴薪皁隸三百九十七名。直堂等項皁隸四十五名。自正德二年為始、將前項多餘皁隸柴薪、仍留六十名、直堂等仍留十七名、以備各衙門取用。其餘多餘之數、各照地方額解名數、量為減免

    ○河南、量減柴薪九十一名。直堂三名。實派柴薪一千四百五十名。直堂三百十五名

    ○山東、量減柴薪八十三名。直堂四名。實派柴薪一千二百七十六名。直堂二百四十七名

    ○山西、量減柴薪三十一名。直堂十三名。實派柴薪四百十一名。直堂五百二十二名

    ○北直隸、量減柴薪一百三十二名。直堂八名。實派柴薪二千四百八十八名。直堂四百三十二名

    ○嘉靖六年題準、各處額解京班皁隸、自嘉靖六年為始、每一百名、量減六名。以後不必派徵。仍將減免之數、備諮都察院、轉行各處刷卷御史、逐一查刷

    ○直隸真定府、減免三十八名。保定府減免二十三名。河間府、減免十四名。大名府、減免三十六名。順德府、減免十四名。廣平府、減免十七名。永平府、減免十三名

    ○山東濟南府、減免十六名。青州府、減免十九名。兗州府、減免十六名。東昌府、減免九名。登州府、減免六名。萊州府、減免九名

    ○河南開封府、減免三十一名。河南府、減免十六名。南陽府、減免八名。懷慶府、減免六名。汝寧府、減免二十三名

    ○山西太原府、減免五名。平陽府、減免十八名

    ○八年、復減聽撥皁隸三十四名。其原解工食銀兩、類送太僕寺寄庫、以備凶荒拖欠接補

    ○萬曆九年題準、兩京裁革官員、其應減柴直銀兩、於各處極疲州縣免徵

    凡裁革。弘治十七年題準、兩京錦衣衛指揮、除見任外帶俸都指揮、至指揮僉事、皁隸悉行裁革

    ○嘉靖六年題準、兵部原設聽撥皁隸一百二十三名。量留八十二名。詹事府原設直堂守門看倉庫皁隸二十三名。今止詹事一員、量留看倉二名。守門二名。直堂八名。餘聽該府收貯。待設少詹事一員、再支五名。★今八名☆府丞一員、再支三名。若少詹事府丞四員備設、照額盡支。其南京官少衙門、一體議革。倘有添設官員、於缺官柴薪銀兩照數補給。遇該刷卷之期、奏請差科道官各一員、會同本部堂上官清查

    ○七年議準、減革刑部多餘看倉庫三名。大理寺多餘四名。通政司看監四名。兵部職方司武庫司看監二名。通政司經歷司直廳二名。詹事府守門皁隸、國子監典簿直廳各一名。鴻臚寺、翰林院堂上官、見止一員、量留直堂六名。把門看倉共四名。欽天監量留把門看書共五名。並觀星臺把門二名。太醫院堂上官見止一員、量減直堂二名。錦衣衛直堂量留一十二名。該屬鎮撫司經歷司各減二名。該衛堂上官、多寡不一、以後添註雖多、直堂皁役、止照今擬之數

    ○二十六年題準、各將官不拘都督都指揮功陞推陞、但係閒住者、其柴薪皁隸、一體查革

    ○萬曆九年題準、

    長陵衛指揮考選革任者、不許支領柴薪

    凡查盤。萬曆九年題準、行各衙門備造青冊送部、一年一次會查

    ○一管理柴直官員、新舊交代、將見在銀數、兌驗明白。造冊一樣四本。備開舊管新政開除實在數目。除彼此各收一本外。一本呈堂。一本送巡視衙門備查

    ○一銀兩、積至十萬以上、本部題請、札送太僕寺寄庫

    軍士鹽糧 【布花附】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馬步軍士月支鹽糧、並典牧所養馬象人、冬夏布疋、月支鹽糧、遇有公文到部、總具名數、行移該部放支

    ○宣德間、凡在京軍士關支月糧、每衛委公正指揮一員、專理其事、依期關給。其新至軍、仍令親管頭目、即與監支。若冒支、及容情作弊者、糾舉究治。其各衛軍士關領賞賜冬衣布花、兵部委官、會同戶部委官、給事中御史各一員給散

    ○弘治元年題準、冬衣布花、在京差給事中御史等官四員、南京差給事中御史等官三員、分投給散。完日、各將臨賞扣除布花鈔錠、分送五府經歷司、及親軍衛所、送各衛掌印官處、照數秤驗明白、發庫收貯、以待下年輳賞。俱定限本年十月以裏、關給兌足、不許過期。原委官員、造冊復

    命、各存青冊一本、送本衙門收候。次年差官會賞之時、交與各官、查對扣除數目給散。其直隸、並山西、陜西、萬全、大寧、遼東、都司衛所、各有巡撫巡按、並管糧郎中等官見在、合行各官就彼提督都司衛所委官、唱名給散。畢日、各另造冊奏繳。在京在外提調給賞委官、務要用心關防、禁革姦弊、俾各軍士均霑

    朝廷實惠。布花鈔錠、不致短少。如有侵欺借貸抵換、及遲延至本年十二月終、不行造冊關支、有誤軍士禦寒者、就將該賞布花鈔錠、照本部題準事例、俱各住支。仍將經該旗吏人等、拏問如律。干礙職官、指實參奏提問★詳見戶部☆

    拘收皮張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軍民官司解到馬騾驢牛等項皮張鬃尾、並肉臟變賣錢鈔到部、錢鈔、具手本送赴該庫交納。皮張鬃尾、諮送工部交收、仍取、實收附卷

    ○正統間、令凡官司倒死馬皮、就於所在官庫收貯成造軍器支銷。係蟲蛀不堪者、照時估易鈔備用

    ○弘治初、令南京典牧所等衙門、退出倒死牛犢皮角、徑送南京該庫交收、成造軍器。不必解京

    南京兵部★建置見吏部官制☆

    本部尚書。成化二十三年、始奉

    敕諭參贊機務。同內外守備官、操練軍馬。撫卹人民。禁戢盜賊。振舉庶務。故其職視五部為特重雲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五十八

    武選清吏司

    凡軍政考選、南京各衛所軍政官、照例五年一次、會同五府錦衣衛堂上官考選會奏。若軍政官急缺、申呈到部、查委見任官署管、俟有官之日另行。其運糧官缺、聽漕運衙門、移諮本部、查無礙官員行衛起送。★今俱以掌印僉書官、更番領運☆

    ○弘治十四年奏準、南京兵部會同外守備官、將各衛所撥船、造船、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五年一次、從公考選

    ○正德七年、令南京兵部、會同總督糧儲都御史。巡屯御史、嚴察南京錦衣等四十二衛管屯官、如有侵費屯糧、作弊害軍者、即行黜退。巡屯御史差滿、備註賢否揭帖、送南京兵部、收候會選之期、考察去留

    ○嘉靖三十三年議準、凡遇考選、除該衛見任官員堪留者、照舊。其餘員缺、先儘一衛雜差營操各項官、並原調別衛所、不拘襲過幾輩、盡數掣回選補。如果缺少、方許官多衛分量調一二員管事。仍於原衛襲替

    凡南京各衛所差用官員、俱聽本部查發。如有私自營求差用、該衛朦朧隱蔽者、一體參究。照例改調別衛所帶俸差操

    凡南京各衛所運糧問罪官員、贖完收俸、該衛具申、或本官具告、查無違礙、及驗有漕運發衛還職明文者、方準收俸

    凡南京各衛所指揮千百戶鎮撫等官、及旗軍人等、有犯該立功瞭哨、及帶俸差操者、俱擬發新江口操備。其已發操備人員、除推選軍政把總外。其餘一切守門雜差、俱不許取撥。違者掌印官、並夤緣託故改差官軍、俱調外衛

    凡襲替。正德七年議準、所屬官軍亡故老疾襲替及減革者、每歲春秋二季、具本起送、諮兵部定奪。達官子孫襲替之日、查勘明白、行該衛差軍校伴送赴京

    ○嘉靖三十三年議準、南京錦衣衛先年銓註、原非本衛獲有軍功官員、謀求本衛帶俸、因而不回原衛、朦朧襲替者、聽南京兵部清查、具奏覆題、掣回原衛。如有子孫襲替、仍於該衛保送者、該衛官照依妄保事例、一併罷職揭黃、永不許襲

    凡軍官亡故老疾、子孫幼小、應得優給、及戶無承襲應優養者、行勘明白、類諮兵部定奪

    ○嘉靖十三年議準、南京錦衣等衛故官優養母女、照例月支米二石、折色三石。內一石、折銀二錢五分。二石、止折鈔四十貫。著為定例

    凡軍職、舊官具告比試者、勘取供結、諮送兵部聽比。新官亦照舊官例、一體起送比試

    凡清理貼黃文冊、係三年一次。前一年、通行五府並錦衣等衛所、取具各官供狀、攢造草冊赴部、委官查對明白、發衛謄造青冊、諮解兵部

    ○嘉靖十三年議準、凡南京錦衣衛等五所、每年一次、備開各官姓名舊名年甲貫址、從軍歸附來歷、徵克地方、殺獲次數、受賞名目、陞除職役、調守衛所、並給授

    誥敕解送兵部、以憑寫黃續黃清理貼黃。為事復職、除充軍調衛外。其餘徒杖等罪、俱明白開載。及有更名復姓者、查勘明白、於黃內改正

    凡軍官應請

    誥命、行勘明白、移諮兵部請給

    凡南京各衛所官印信。萬曆十二年題準、仍專委武選司主事一員查點。但有當錢使費者、參究

    職方清吏司

    凡南京裏城

    正陽等一十三門、外城江東等一十八門關、俱於各衛揀選精壯官軍守把。本部委官同科道官查點。每年春秋二季、內守備會同本部及工部、將裏外城垣遍閱一次。如有損壞、工部即行修理

    ○嘉靖二十二年題準、南京通濟等十二門裏外沿城地土、見被軍民人等承佃耕住者、除近城拆毀外。其離城稍遠、不分已未納租、通行掣算、照例起科、交納守備衙門、收候閱操賞軍支用。今後不許再行侵佔。違者、本部徑自拏問

    ○三十五年題準、京城金川門等處無兵專守。將浦子口指揮量加署都指揮僉事、換給

    敕書、令其提調金川上元佛寧觀音四門官軍操練防守

    凡陵軍。嘉靖二十四年題準、

    孝陵軍士、原額五千七百有奇。今見存者惟一千八百餘名。將該衛正軍、選取五百名、精壯餘丁、選取二千五百名、共三千名、專一食糧差操。仍添委將官於附近營內設法訓練。並不許奉祀內臣干預。亦不許指以栽種為名、妄行掣取。以後雖地方平寧、不許廢撤

    ○四十一年題準、

    孝陵衛、正軍五百名、專聽神宮監差撥。其餘丁一千七百四十九名、仍行把總官統領。居常、隨營操練。有警、專護

    陵寢。不許混同營兵一體調發

    凡各營、及江操官軍。俱屬奉

    敕管操武臣統領操練。內外守備及本部參贊官閱視。仍委主事等官一員、同科道查點

    ○大教場、坐營都指揮一員、中軍把總指揮二員。左哨把總指揮二員。右哨把總指揮二員。馬隊把總指揮二員。舍人隊把總指揮二員。錦衣衛隊把總二員。中軍衛總指揮八員。馬隊衛總指揮七員。左哨衛總指揮四員。管鼓千百戶三員。管弩手千百戶二員。教習武藝千百戶二員

    ○小教場、坐營都指揮一員。中軍把總指揮二員。馬隊把總指揮二員。舍人隊把總指揮二員。步隊衛總指揮九員。馬隊衛總指揮二員。管鼓千百戶三員。管弩手千百戶二員。教習武藝千百戶二員

    ○神機營、坐營都指揮一員。把總指揮二員。步隊衛總指揮十員。馬隊衛總指揮一員。管鼓千百戶三員。原額官軍舍餘、五千四百四十一員名

    ○新江口、把總指揮三員。左哨指揮二員。右哨指揮二員。千百戶四員

    ○浦子口、守禦署都指揮僉事一員。馬隊把總指揮一員。左哨把總指揮一員。右哨把總指揮一員。中軍管鼓官指揮一員。千戶一員。管隊指揮二員。千戶二員。百戶六員。原額官軍舍餘、一千九百三十五員名

    ○池河營駐札官軍、從本部統轄。口糧於南京戶部支給。巡視屯田都指揮一員。左右二哨把總各一員。分領指揮一員。千百戶二員。飛熊英武廣武等三衛官軍捨餘一千二百名★營在定遠縣☆

    ○一、各營坐營中軍員缺、係兵部具題推補。其把總指揮員缺、俱聽本部選用。一面具本奏請、候兵部覆奉

    欽依諮文到日、通行內外守備等衙門知會

    ○、一外衛隨操官軍。滁州安慶二衛、隨大教場營。宣州一衛、隨小教場營。建陽新安二衛、隨新江口營。隨大營及新江口營者、滁州建陽、分隨春操。安慶新安、分隨秋操。其小營宣州一衛、止隨秋操

    ○一、上中下江、各設按伏官軍。俱於新江口營輪撥

    ○一、龍江大勝二關、守關指揮各二員。合用軍士、於大小教場新江口等營輪撥。其大勝關外設大使一員。弓兵一百名。工食係應天府徭編、遞年解部支給

    ○正德八年題準、操江官軍營改別差、圖輕避重者、點軍科道官參奏問發極邊煙瘴衛分、帶俸守哨。各衛掌印僉書等官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

    ○九年題準、內外守備衙門、選委指揮一員、公同給事中御史清查軍伍。不許操江官軍、營求別差、就輕避重。每月兵部委官一員、督理戰船、輪流軍役看守、毋致損壞

    ○十一年奏準、大小教場神機新江口等處四營、每月輪內外守備參贊等官、協同閱視

    ○嘉靖九年議準、南京新江口戰巡等船、行南京工部修造完備。通將新舊船隻、編定字號、均撥見在應操官軍、隨船操練、更番看守。置立牌面、按季聽科道、及該部查點。如未及修造年分損失者、責令本船官軍均陪

    ○又題準、龍江等五關地方、除額設盤詰官員外。其濫委內外官員、並旗軍人等、俱即掣回幹辦本等職業、及隨營操練。今後遇有公務合差官軍、務要奏請定奪

    ○又題準、南京內外守備、每年春秋二季、不許擅自差委內外官員、前去安慶九江等處點閘操練。其有合行公務、以文移調度施行

    ○十年題準、南京一應工作、非事體緊要、勢不可已者、不許奏撥營軍

    ○十三年題準、南京浦子口守備官軍、專為拱護南京、不必改屬巡江衙門管轄。若有縱放鹽徒賊盜、及一切擾人生事情弊、聽南京兵部、及科道、照依京營事例、過江點閘、從重參究

    ○又題準、南京法司、並南直隸、浙江、江西、福建、湖廣等處、撫按衙門、問發永遠充軍人犯、不係極邊者、俱發南京水軍衛分撥補江操。扣至三年期滿停止

    ○三十三年議準、江防戰船、原額四百隻。今止存其半。應添造一百隻、行該營分為天地人三號、每百隻、把總官一員管理、以便調遣

    ○四十三年題準、南京新江口水軍、已設有武職大臣坐營。惟大小教場並神機營坐營官、多係指揮千百戶等官推用、事權甚輕。以後將前後等府都督僉書官內有謀勇出眾、曾為總兵都督等官者、請

    敕、令不妨府事提督坐營。其見在各坐營官、即改為中軍名色、承行上下文移、傳宣號令

    ○又題準、坐營都督奏帶家丁、照京營事例、每名月給米二石、本折各半。俱於戶部關領。如不願本色者、每石折銀五錢。仍每歲照例加犒賞銀五兩、於本部支給

    ○隆慶三年、令照京營事規、添設巡視科道各一員。每年終將各營坐營等官、會同南京兵部從公舉劾

    ○萬曆元年、令大小教場等營、都督等官、將各營見操並新題添補軍士、挑選膂力驍勇者、共足三千人、即以在營三都督統之。仍於指揮千百戶內選有謀勇者、充把總官、責令分投操演、聽提督官隨方教練。本部不時簡視以行賞罰。並將把總以下等官、一體賞齎。如遇有警、本部即酌量事勢、委官統領、防禦、以安地方

    ○十一年議準、南京三大營、新舊官軍二萬三千有奇、照北京各邊兵制、每三十一百二十人為一枝。分左右中三哨、哨軍二十隊、隊五十二人、共兵七枝。餘為備兵、專聽取補。每枝用把總三員、衛總六員、聽部推補改用

    ○又令大小教場、各添設坐營二員分領。除舊坐營二員、仍推四員陞補

    ○又令南京兵部、將南京三營、除營兵七枝外、餘軍、並清勾新到、及宣州等衛兩班官軍、另設備兵一營。就以各營管鼓官、改名備兵把總、專司旗鼓、傳宣號令、兼管備兵班軍。於各營衛總指揮內舉用。其家丁紙札等項、照各營把總支給

    凡較閱武藝。嘉靖三十六年題準、南京武職、多竊慕儒術、曠廢武藝。以後春秋二季、將掌印僉書、管屯指揮、較閱射箭、分別賞罰。至五年考選軍政、並遇有把總掌印僉書員缺、即以射藝優長者處補。其運糧回還官員、及各衛不拘軍政雜差千百戶等官、俱要教習、一體作養。見任官員、不堪作養者、革去管事雜差

    凡軍役。嘉靖三年奏準、內外守備衙門、每遇該造戶冊之年。將各旗軍餘丁應當差役者、逐名開註填寫送部、以憑差撥。不許隱漏妄報

    ○八年題準、神武等十二衛、孳收軍餘三十六名、止留十六名。責令每年上納光祿寺供應羊一十隻。其餘二十名、掣回原籍當差

    ○十年題準、南京各監局軍匠、除投充冒頂、及原冊無名、通行裁革外。其係額設者、惟

    神帛堂照舊留用。內官監止存留七百三十七名。司禮監止存留一百三十五名。司設監止存留一十名。

    御用監止存留一十一名。兵仗局止存留六百二十四名。內織染局止存留一千二百八十七名。鍼工局止存留一十五名。餘俱革去。照數驗發各衛差操。各監局不許朦朧勾補

    ○又議準、南京各府衛軍伴、俱聽本部照例委官驗撥。其內外守備軍伴寫字人役、並聽差官舍、會同點軍科道、一年會撥一次。不許擅自差動。違者指實參奏。各衛掌印官、私自撥送者、事發問罪革任凡逃絕屯田。嘉靖二十九年題準、每逃絕一分、即召募衛所空丁一名、頂補屯軍名伍領種。於農隙、就屯所附近空閒處所操練。巡屯御史不時巡歷較閱。其操練器械、聽令自備。補過軍人名數、造冊送本部存照。有事聽本部照冊調發、工部給與器械

    凡夜巡。嘉靖四十五年題準、南京地闊民稀、巡捕官兵單弱、將營軍撥一千名、馬二百匹、分為兩班、更番於城內分定信地。同各城弓兵、及各衛巡捕餘丁、互相接濟。每歲一換。步兵、每名月加口糧三鬥、折銀一錢五分。馬軍、每名月加糧料銀二錢。仍添設把衛總等官、分班督率。即以神機營坐營都督、兼管提督夜巡。其把衛總並五城兵馬等官、悉聽節制。後因人少、分佈不敷、題準添撥馬步軍一千名、添設衛總八員、同舊軍併力巡守

    ○一選用巡捕官員。各衛用千戶、牧馬所用百戶、每歲終、本部會同外守備、及都察院點選定委

    ○一各衛所千百戶巡捕、在內巡者、本司選送外守備等衙門選委。在外屯者、一年已滿、例該更換、各衛開具在屯管事官員職名、呈部定委

    凡南京地方有警。嘉靖十三年奏準、事須懸賞給捕者、許將車駕武庫二司、見貯應天府庫、及該司收貯草場租銀、並缺官柴薪、各羨餘銀兩、量支給賞。非有緊急、不許濫支

    凡江淮南北附近南京地方、軍國機務、與南京兵部相關者、萬曆十一年、令遵

    敕旨及時申報。如有延翫、該部查參

    車駕清吏司

    凡守衛

    皇城各門。俱於南京旗手等十三衛、揀選精壯官軍、輪班守衛。從本司委官、及科道官、不時點閘。如牌面字樣糢糊、及盔甲什物損壞、行移南京工部給換、堪修整者收發修整。若有違犯、照例參奏送問

    兩班守衛官軍及帶刀官共六千一百七十九員名★見今不足原額十分之五☆

    一班、守衛官一百一十七員。旗軍二千九百六十七名。帶刀官一十員

    二班、守衛官一百一十八員。旗軍二千九百五十五名。帶刀官一十二員

    凡南京守備太監、

    內府各官、不許容留閒雜人等、在內宿歇

    凡驛傳。南京會同館、從本司提督

    館夫五十九名

    馬四十五匹   馬伕四十五名

    鋪陳四十五副

    驢三十頭    驢夫三十名

    鋪陳三十副

    凡會同館江淮濟川等衛、應天等府、滁和二州、修造船隻歇役、地租、工食、馬驢、鋪陳等項、價銀俱本司收受。內租銀送應天府寄庫。各聽候支用★今租銀亦本司收、不送府☆

    凡南京公差駐札官員。嘉靖十五年奏準、遇有差人公幹、皆本官名下分關照例赴巡撫掛號、行館應付、不得違例、令其常川聽侯。其科道部屬等官、雖有公差、非百里外者、亦不得擅乘驛馬。各該衙門外行公文、悉送急遞鋪發行。不許濫差該館馬驢夫、以妨正役。如有仍前假勢橫索、及該館阿諛奉承、俱聽本部指實參究

    ○二十八年、令南京守備衙門、並南京兵部、以後遇有進貢等項人員赴京、先期約會、務選奉公守法之人。其隨帶人役、止許四名。仍酌量事體、定限回銷。刻板印刷格眼長單一張、黏連原差批文、填寫應付數目、給付應差人員收執、沿途逐程如前依數填寫。待至京之日、將原來關單繳部、查勘果無稽遲、及需索情弊、方許填給勘合、應付回還。中間若有分外需索、即填註格眼單內。以憑參究

    凡黃船、俱隸本部管理。其裝運南京太常寺進貢品物、合用船隻、俱準嘉靖九年議定隻數

    凡南京江淮等衛馬船、修造差撥、俱隸本部。各船民夫逃故者、依清軍例勾補。官旗人等借倩役使者、參奏治罪。見今俱徵解工食於江濟二衛、在冊餘丁、通融收充。或間行募補

    南京江淮衛、原額大小馬船四百零九隻、見存止二百四十六隻。濟川衛、原額大小馬船四百零八隻、見存止一百九十四隻。內六百料者、民夫五十名、今止二十五名。三百料者、民夫二十五名、今止一十六名。遇出差、官貼工食二名。通州聽候者、貼四名

    江淮關擺渡馬船二隻

    新江關擺渡馬船二隻

    浦子口擺渡馬船二隻★今裁革☆

    龍江關擺渡馬船二隻★今裁革☆

    儀真擺渡馬船四隻★今裁革☆

    弘治十三年、奏免廣西全州並灌陽縣原額三百料馬船二十一隻人夫、發遣寧家

    ○正德十四年題準、徽、寧、池、太等處、問發充軍人犯、不拘遠衛、附近、終身、永遠、俱免充軍、發江淮衛、頂補當塗縣戶絕水夫

    ○嘉靖元年題準、馬船水夫逃回、行各該司府州縣、查照江西則例、計日扣算歇役銀兩、追徵解部、作修理船隻等項支用。逃夫解部、照例參問

    ○四年題準、湖廣、江西、二布政司、直隸太平、寧國、安慶、三府、批解江濟二衛額設馬船水夫赴部。俱開填原編各船字樣。及各夫姓名年貌籍貫來歷、朋糧都圖糧畝總撒數目明白、以防姦弊

    ○六年議準、江淮濟川二衛、大小馬船、十年一次徵收修造。大價銀兩、自文書到日為始、過半年不解到者、經該官吏住俸。其徵收銀兩、就於數外加徵正價之半、一併解部交收、候本船日後修理、量為支給。若積有羨餘、就準作後次徵價之數

    ○十二年奏準、江濟二衛馬船原派水夫、湖廣每名每年徵工食銀三兩五錢、料價銀一兩五分。江西照安慶府例、工食銀五兩、料價一兩。寧國府工食銀六兩、料價一兩。各司秋糧派徵、解部收貯僱役。雖遇災傷、不準蠲免。太平府照舊查徵。萬春圩草場租銀、及各夫原籍戶內津貼、每名每年解工食料價銀四兩。若有司徵解違限一年以上者、聽本部諮行撫按衙門、將掌印官提問

    ○十五年奏準、南京江淮濟川二衛馬船、應該著役水夫、移文戶部、即與支糧、免其重復結勘

    ○三十七年題準、江濟二衛馬船水夫、原額湖廣、江西、及安慶、寧國、太平、三府、共一萬九千八百七十七名。見存者、止六千五百一十名。湖廣水夫數多、宜減編以蘇民困、並量減江西等處、自嘉靖三十八年以後、查照原派分數、以十分為率、量減一分。如湖廣地方隨糧帶徵者、即照數省免。江西等處十年一編者、候臨編之年、照數減編。並將減過分數、造冊繳部查考

    凡錦衣衛等四十衛風快船、每十年一次、編審夫甲、及修造差撥之事。景泰元年、俱改隸本部。七年、添設本部主事一員專管

    原額船九百五十八隻★今實存快平船五百隻☆

    每船小甲一名  軍餘四名

    撥船廠把總指揮三員★今二員☆

    造船廠把總指揮三員★今一員☆

    錦衣等衛管船撥船委官八十員★見造撥廠止五十二員☆

    弘治十七年、議免水軍左衛、改造快船二十隻。其尚堪修者、改派別衛領駕

    ○嘉靖元年題準、南京各衛快船、除人力相應、船隻適均者、照舊其餘量為加減。每年審編慣熟河道者、為隨船小甲、管領船隻出差。家道頗過、或二三家垛名為修船小甲。令在家聽候修理。一遇撥差、開具在船什物、告給印信批單、交付隨船小甲領駕赴京。其出差行糧、及隨船貼差軍餘、俱令隨船小甲收掌、回日具數查考。原領什物、交還修船小甲。如有故意將船損壞、及盜賣什物者、參送法司、照數追陪。若修船小甲、情願隨船出差者、聽。其管運官擾害生事、許該船小甲、赴內外守備告理

    ○四年議準、領船小甲、五年一次查審更替。如年久消乏、方與分豁、不追修船銀兩。其不及二十年上下、及雖年久願當者、不必更替。垛甲軍人、量與戶丁一二名幫甲。若衛所官員賣富差貧、軍冒民籍、躲避垛甲者、聽本部參問

    ○又議準、快船走差、年久朽壞者、本部委官驗估、移文工部知會、責付本船小甲、拆卸變賣。所得價銀、於原擬官價內扣除。仍於本部樁頭銀。或釘板銀內查給十兩、責限造完。該司年終造冊查考

    ○六年奏準、凡各衛快船小甲、置買上元江寧二縣田地、不及百畝者、止寄莊納糧、免其鋪行伕役。或有家資而無田地、亦不得派有司伕役

    ○八年議準、各船小甲一名、餘丁十四名。長差以一年為限、給行糧六箇月。短差以八箇月為限、給行糧四箇月。每人一月該米三鬥、折銀一錢二分

    ○又議準、南京各衙門快船、如有損壞、應修理者、照舊修理。不堪修理者、聽本部委官驗過、給官價成造。惟取足原額、不必拘定四十隻之例

    ○十年奏準、快船無差之年、原派駕船餘丁、俱各退出回衛聽差。在船月糧、轉行南京戶部住支。其幫甲銀二十兩、減去十兩、止出十兩、給與小甲、以為不時(舟念)船、及置買什物、看守船隻之用。遇差、方將餘丁預先補足。月糧行糧。行南京戶部開支。幫甲銀照舊全貼。如限外不回、照例將該支月糧、扣官賣價、收為修船之用。其修船、惟小修、幫甲每年助銀十兩。大修中修、俱官為處給

    ○隆慶六年題準、快平船小甲勞逸不均、議於十年內量編三差。其業厚者則定以全差。稍次、則二差一差。又次、則二三人朋合一差。凡上甲領船、必候差完回塢、方許交付下甲接管。其關支月糧、亦以領船日為始、以交船日住支。依次輪流、周而復始。至十年後有消乏者、另僉該衛殷實人戶頂補。亦不必一概重編、以滋紛擾

    凡減省船隻。嘉靖八年奏準、南京司禮監、運送

    內府歲用板枋竹木、俱編(上□下稍)簰筏、以省船隻。若

    內府歲運充足、並簰筏停止

    ○二十一年題準、年例起運進貢等項、所用馬快船、不過四百隻。三七兼撥、快船止用二百五十隻。三年一差。共止用七百五十隻。今見在七百八十三隻。計多三十三隻。查各疲敝衛分、照數減革。遺下幫甲、分貼見存各船。送船餘丁、發營操備、及當別差。其歲造快船三十五隻、照依本部近造樣船、每船工料等項、共該用銀二百兩。除船身作銀二十兩外。官給銀一百八十兩。照舊於南京戶部北新關商稅銀內支取二千五百兩。工部蘆課銀內支取一千六百二十兩。本部武庫司缺官柴薪銀內支取一千八十兩。餘銀一千一百兩、於車駕司收貯江濟二衛歇役水夫銀內通融支給。本部該司官、會同工部委官、嚴加修造。各該幫甲、仍照先年編定事例、每年每名出銀一兩、本衛照數徵收解部存貯。但遇出差年分、照例將前銀支出一十兩、再令幫甲出銀十兩、以助小甲出水費用。其十年大修、官給銀七十兩。五年中修、官給銀五十兩。並每年小修、各呈請委官驗估、合用木料銀兩、俱於前項、及扣追違限月糧、歇役水夫銀內支用不許再累幫甲

    ○三十七年題準、江淮濟川二衛、原額馬船大小八百二十七隻。錦衣等四十衛快船八百隻。屢經奏減。見存馬船三百九十六隻。快船七百五十隻。及查每歲差過馬快船數、大約三年之內、該用船一千餘隻。近錦衣等四十衛、為年例幫甲、苦累消乏。江濟二衛、水夫逃絕數多。往往船存甲竄、有名無實。以後將江濟二衛馬船、量減四十六隻、止存三百五十隻。各衛快船、量減一百隻、止存六百五十隻。共船一千隻。仍查馬船見存水夫、通融補足快船。外有餘剩、盡行裁省。若遇額外大幫差使、如先年修理

    王府宮室、及

    欽取顏料棕薦、搬運白土等項、許將貯庫造修銀兩、僱刷民船輳補

    ○隆慶二年題準、杉條竹木、自江西湖廣等處、找簰拽運解京、卻改用船、載少費多、驛遞煩擾。以後止撥馬船一隻、令內臣押座。其杉條竹木、仍找成簰、沿途起夫撐運。計竹木、每三百根為一簰。每簰應用招簰工料銀六兩三錢。每簰水手三名。每名工食銀七兩。共簰四十一具。即以所省年例船料銀、抵充工料。各船行月糧銀、改給工食

    ○萬曆二年題準、南京錦衣等衛快船、見在六百五十一隻。其正幫甲役、繁苦難支。江濟二衛馬船、見在三百五十隻水手工食、尚有贏餘。以後快船、裁減一百五十一隻。內二十一隻。徑除不補。其一百三十隻、俱改入江濟二衛準馬船之數。合用撐駕水夫、即於見在夫內通融差撥。內有不足、量募精壯人丁充補

    ○又議準、快船改增馬船、內有損壞、止將九十隻、分入二衛。以後差撥、馬船四分、快船六分、不許那移。合用水夫、將見存入京馬船二百七十四隻、每隻止用夫十六名。量減二名、派駕新改快船。其餘不足、另行募補

    凡撥船裝運物件、行御史給事中各一員監視。不許多佔夫船。其每年撥過船數、仍諮兵部、以備查考

    ○天順六年、令馬快船進來品物、惟該用冰者、一船載十五扛至二十扛。其餘一應供用官物、酌量事之緩急、物之輕重、或載半船、或儘船、不許多撥船隻、縱令作弊、重勞人力拽送

    ○成化九年奏準、南京進時鮮等項船隻、於管運官員關文內、明白開寫數目、以憑沿河官員查照應付。本部仍通行淮揚迤北一帶、巡撫巡按管河洪閘等官、各行所在官司、凡遇各起進鮮等項船隻經過、務要查驗隻數相同、方許應付人夫拽送。不許畏避、將夾帶數外船隻、一概應付

    ○十年奏準、馬快等船、每駕船軍餘一名、食米之外、聽帶貨物三百斤

    ○凡南京差人奏事、乘坐官船、私載貨物者、聽巡河御史、郎中、及管洪閘主事、盤問治罪

    ○凡船非載進貢

    御用之物、用響器者治罪、其器入官

    ○十二年奏準、馬快船隻櫃扛、務要南京內外守備官員、會同看驗、酌量數目開報。南京兵部照例會同給事中、御史、看驗滿載、方許發行

    計南京各衙門、每年進貢物件、共三十起、用船一百六十二隻

    司禮監二起

    制帛一起、計二十扛、實用船五隻

    筆料一起、實用船二隻

    守備並尚膳監等衙門二十八起

    用冰物件六起

    鮮梅四十扛、或三十五扛、實用船八隻

    枇杷四十扛、或三十五扛、實用船八隻

    楊梅四十扛、或三十五扛、實用船八隻★以上俱守備☆

    鮮筍四十五扛、實用船八隻

    頭起鰣魚四十四扛、實用船七隻

    二起鰣魚四十四扛、實用船七隻★俱尚膳監☆

    不用冰物件二十二起

    鮮藕荸薺橄欖等物五十五扛、實用船六隻

    鮮茶十二扛、實用船四隻

    木樨花十二扛、實用船二隻

    石榴柿子四十五扛、實用船六隻

    柑橘甘蔗五十扛、實用船六隻★俱守備☆

    天鵝等物二十六扛、實用船三隻

    醃菜臺等物共一百三十罈、實用船七隻

    糟筍一百二十罈、實用船五隻

    蜜煎櫻桃等物七十罈、實用船四隻

    乾鰣魚等物一百二十合罈箱、實用船七隻

    紫蘇糕等物二百八十四罈、實用船八隻

    木樨花煎等物一百五罈、實用船五隻

    鶿(老鳥)等物十五扛、實用船二隻★俱尚膳監☆

    荸薺七十扛、實用船四隻

    薑種芋苗等物八十扛、實用船五隻

    苗薑一百擔、實用船六隻

    鮮藕六十五扛、實用船五隻

    十樣果一百四十扛、實用船六隻★俱司苑局☆

    香稻五十扛、實用船六隻

    苗薑等物一百五十五扛、實用船六隻

    十樣果一百一十五扛、實用船五隻★俱供用庫☆

    苜蓿種四十扛、實用船二隻★御馬監☆

    嘉靖九年、令併省南京進貢等項船隻、著為定例。敢有假託增用害人者、科道官指名參奏

    計併省船隻數目

    南京守備廳

    一起鮮藕、與荸薺、併用船三隻

    一起新茶、與青梅、併用船三隻

    一起枇杷、用船一隻

    一起柑橘甘蔗、併用船二隻

    一起冬筍、改從陸運

    南京尚膳監

    一起天鵝等物、與雞鵝鴨、彈風鯽魚五項、共用船一隻

    一起芥白二菜臺、共用船一隻

    一起鮮筍、用船三隻

    一起頭起鰣魚鮮筍、用船五隻

    一起二起鰣魚鮮筍、用船四隻

    一起乾鰣魚、與糟(魚府)魚鰣魚子腸鮓三項、併用船二隻

    一起蜜煎櫻桃等物、與糟筍、併用船二隻

    一起紫蘇糕、與蜜煎紫糕紫蘇霜梅等一十八物、併用船二隻

    一起木樨花煎、與薑絲、冬筍煎等十三物、併用船二隻

    南京司苑局

    一起荸薺、與刀豆種、併用船二隻

    一起苗子薑、與生薑、併用船二隻

    一起種薑、與芋苗、菜種、併用船二隻

    一起鮮藕、用船三隻

    一起十樣果香橙等物、用船二隻

    一起鮮嫩苗薑、生薑蒜、蒜花四項、共用船三隻

    一起栗子等六項、共用船二隻

    南京供用庫

    一起栽種香稻篩簸、用船二隻

    南京御用監

    一起水木樨與梧桐子、併用船一隻

    南京司禮監

    一起

    制帛、用船三隻

    南京織染局

    一起年例

    龍衣、各色花素紵絲紗綾等件、用船四隻

    南京印綬監

    一起

    誥制等軸、用船一隻

    南京鍼工局

    一起每年起運白銷麂皮、麂皮、與闊薴布三項、併用船四隻

    南京內官監

    一起彩漆雲龍膳卓、銅鐵火盆等器、皆係堅久之物、停候缺乏議造、臨時驗數裝載

    一起竹器、停候缺乏議造、臨時驗數裝載

    一起楊梅、用船四隻

    南京供應機房

    一起各色(土商)一千六百疋、用船七隻

    南京太常寺

    一起二月分子鵝、並食用稻穀、裝小黃船一隻

    一起三月分筍、裝小黃船一隻

    一起四分青梅、裝小黃船一隻

    一起七月分雪梨、裝小黃船一隻

    一起八月分茭白、裝小黃船一隻

    一起九月分橙子、裝小黃船一隻

    一起十月分柑子、橘子、十一月分甘蔗三項、共裝小黃船一隻

    南京工部

    一起戧金硃紅膳合御杖等、用船一十五隻

    南京守備廳

    一起年例季報四次、歲報一次、改從水路站船、陸路馬匹、原用船停革

    一起石榴柿子、改從光祿寺供應、原用船停革

    南京尚膳監

    一起鶿(老鳥)鴈鵪鶉、改從光祿寺供應、原用船停革

    孝陵神宮監

    一起太子天寧等洲、採斫蘆柴、原裝船六隻、盡數停革

    孝陵衛

    一起黑沙洲採斫蘆柴、原裝船二十隻、盡數停革

    南京兵仗局

    一起神器、先於弘治年間停止

    ○三十一年題準、會同內外守備、禮工二部、併科道等官、將南京各衙門起運品物、共四十七起、逐一查議某項原額若干。續添若干。某項相應照舊供運。某項應併。某項應省。先論物數輕重。次計用扛多寡。後定船隻數目。如

    制帛

    龍衣等扛、則寬以計之。其餘則稍加多載。內官監戧金膳卓銅器等件、約二三年起運一次。巾帽局薴布等物、就於原來箱內帶回、添造新箱、應當查革、如竹器節年供造已多、可以會計暫停、將快船四十隻、改造平船、以便裝載板枋竹木。自後一應取用物料、俱由該科抄出、兵部諮送本部、轉行各該衙門、查照供應。即將議過船隻則例、刻石記載、永為遵守

    凡黃馬快船禁例。南京一應進貢、該用黃馬快船、先期半月、行文南京兵部撥船。裝運之後、限五日以裏起程。如停船招商攬貨、許驗裝及巡城御史等官、拏送法司、連小甲客商、俱照例問軍、貨物入官。若非應捕之人捕獲者、貨物給賞。仍將管運內官、參奏定奪

    ○弘治十三年議準、凡黃船附撘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問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若止是空身附撘者、連小甲、俱發附近充軍。馬快船附撘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發口外充軍、貨物入官。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撘、照常發落

    ○嘉靖七年奏準、南京進貢器皿、務須滿載。不許假以膳卓等項、多分船隻、因帶客貨、沿途多索人夫。違者聽科道撫按等官、盤詰參究

    ○隆慶二年題準、南京進貢船隻、虛冒數多、今後內外守備併科道官、務要公同詳驗。箱必滿裝。船必滿載。其淮揚濟寧巡撫、及管河管閘等衙門、如遇馬快船經過、即委官查驗。如有私貨、盡數入官、照例問遣

    凡馬快船應撥通州聽候者、江淮濟川二衛輪流委官、給精微批管送

    凡馬快船公差、出給勘合。裏河者、往回限三箇月。限外又過三箇月、小甲參問、兵部留候聽差、以批迴日期扣算。上江限五十日、限外過五十日、小甲參問、過半年者、並船伕軍餘參問

    凡馬政。南京各營騎操馬匹有缺、行令照例支租銀、及朋合樁頭銀兩買補。完日行南京太僕寺、委官印烙給操

    ○嘉靖元年奏準、南京大小教場、並新江口騎操馬匹、倒失未補者、許照兵部奏定價銀收買、赴部驗看、給價印烙、發與官軍領操。每月終具數、呈報內外守備官查考

    ○九年題準、南京各營倒失被盜馬匹、照京營事例、追收樁朋銀兩。老弱瘸瞎者、會官看驗。如果騎操十年以上、免追樁銀、照舊送應天府變賣銀兩解部

    ○又議準、南京錦衣衛後千戶等所操備官旗、如遇倒失馬匹、照各衛事體、經由本部告相、變賣肉臟、出辦樁頭、通融支給草場租銀、相兼買補

    ○又議準、印烙南京各營馬匹、大教場用大字、小教場用小字、新江口用新字、神機營用中字、浦子口用正字為記、以便查考。遇有買補等項馬匹、及印烙年久、痕跡不存者、聽其重印。南京兵仗局、鑄造大小新中正字號火印五把、發本寺職掌印烙

    ○十六年議準、飛熊、廣武、英武三衛官軍、防禦馬匹、本部動支在庫草場地租銀兩、添買一百五十五匹。行太僕寺印烙給發。草料行南京戶部關支。如遇倒失、照例追補

    ○三十一年題準、各營缺馬數多、將江南應天等府州縣、每歲解京折色馬內、量借二十分之一、改派本色、兌解本部。計九十七匹。轉發各營騎操

    ○又題準、各營馬匹、洪武舊例、自四月至十月、量存八百匹在營騎操。其餘盡數下圩牧放。至正德二年、添設守備三員。奏加馬四百匹、濫費草料不貲。今添設官既革、其加添存操馬匹、應盡數查出牧放。以後內外守備衙門、不許仍舊多佔聽差。違者、科道官參奏

    ○又題準、原編馬戶、自嘉靖十五年至今、役久消乏。宜照上江二縣鋪戶事例、該司會同科道、將原編及新報馬戶、從公研審、照依事產、分別上中下三等。令其更班買補馬匹。以後每十年一次編審

    ○又題準、各營操馬弱小、量於原價每匹一十二兩外、加銀一兩。責令原編馬戶、選買高大馬匹、給軍騎操

    ○又題準、南京各營牧放馬匹、往年俱在鎮南等衛和尚港銅井地方、各圩濱江曠野、人馬不便。查得各營教場、並京城內外三條街雞鳴山等場地、俱係空閒、與各軍住居相近。宜將各營馬匹、除見居江北軍人、盡令下圩外。其餘分為三班。一班存留操備。餘兩班各隨分定場地牧放。每兩月一更、至九而周、次年復始。其銅井等處草場、俱丈量明白、召人佃種、照例徵租在官、以備買馬支用

    ○隆慶二年、令南京各營馬、減去八十三匹、以甦上江二縣民困

    凡每年春冬二季、本部委官一員、前往浦子口池河二營、照驗操馬、並應天衛種馬。開具臕息分數回報

    ○每年四月、各營馬匹、下圩牧放。本部諮行南京都察院、委御史一員、前去各牧放地方查點、每年春冬二季、本司管馬官、會同南京兵科給事中、查驗各營馬匹、有老弱不堪者、即行變價、輳備買馬支用

    凡牧馬草場。弘治十七年題準、凡佃種應天等府地方、並各該軍衛牧馬草場、每畝徵租銀七分、以備買馬支用

    ○十八年題準、南京應天衛牧馬草場、查勘原額明白。中間若有軍民住種、已成家業、難於遷發、情願出辦租銀者、明立文案照例徵收

    ○又議準、南京錦衣等衛、應天等府、直隸滁州等州縣、草場地畝租銀、各徑赴所屬馬政官處交納、轉解本部。其各該佃地人戶。俱照彼處屯田事例、編立戶由、轉發收執。仍令該衛有司、將佃戶花名籍貫、及草場頃畝、坐落某府州縣若干、軍旗舍餘民人佃種各若干、備造文冊三本、一本送部、二本發該衛有司備照。以後仍三年一次攢造

    ○正德十三年題準、廬鳳等府州縣牧馬草場、堪否耕種地土、督令養馬人戶耕種。俱免起科、聽其出辦備用馬匹。但不係養馬人戶、原佃耕種地土、照舊起科徵銀解部、發寺買馬支用。若係承種不堪地土、俱令退出還官牧馬、免納租銀。其養馬人戶名下地土、不許私自典賣與人承種。不係養馬人戶、該退出還官地上、亦不許朦朧隱佔、事發從重究治

    ○嘉靖十年議準、廬鳳淮楊四府、徐滁和三州、一應草場、除馬戶自種者、照前免徵。其小民承種該納租銀、自本年為始、俱免解部、每年徵收在官、遇派到備用並騎操馬匹、或本折色、查將前銀先儘扣作無田養馬人戶、並逃亡之家、各所辦之數。有餘、方許攤助有田馬戶。仍督府州縣正官、稽查吏裡人等、不許隱匿捏報、通同作弊。每年終、各府州縣將所屬收支過緣由、開列舊管□收、開除實在總撒數目、造冊繳部

    ○十一年議準、應天、太平、鎮江、寧國四府、廣德州、建平縣、牧馬草場、租銀未徵收者、自本年為始、悉照廬鳳淮楊等府事例行

    ○三十一年題準、各衛草場租銀、自嘉靖九年等清查造冊。至今年久、姦民欺隱、豪右侵佔、及各衛委官侵剋科歛。有司又無責成。行委御史一員、會同本部司官一員、親詣各衛草場、查照原冊四至、勘實改正。其應徵租銀、行令該司、每年正月於各衛及有司官內、各選委一員管理。如至次年正月不完者、一體住俸。至三月不完、應參奏者參奏、提問者徑自提問

    ○三十五年題準、南京各草場場地土、行委御史、會本部屬官。查勘完日、將地畝租銀數目、造冊奏繳。以後查地催銀、及一切應行事務、就行本司主事專一管理。仍給不坐名

    敕書一道、令其欽遵行事

    ○四十一年題準、草田地、逐一丈量。通計錦衣等衛所、並太平、建陽衛、共二十八衛所、及滁和二州、江寧、江浦、六合、全椒、來安、含山、當塗、蕪湖、繁昌九縣、新增並舊管租銀、共一萬九千一百九十一兩。內將新增租銀六千七百七十餘兩、盡數除免。續議前地內有原荒今熟、係各佃願告陞科者、難以盡除。止將量出多餘、並加陞科則者、減免三千一百三十三兩。餘三千六百四十二兩、仍存留徵納。並舊管租銀、實共計一萬六千一百八兩

    ○隆慶二年題準、將御用監租銀八百三十一兩、歸併該部。以後節年坍洗逃荒開墾陞科不一、今實在額銀一萬五千三十兩。每五年、行各軍衛有司、清查一次。每歲將前一年額徵災免、並徵完數目、造冊奏報

    凡南京每季大小營操操練賞賜軍士、及各都督下家丁、每歲犒賞銀兩、俱本司草場銀內支給

    凡各項地土租銀。正德十四年奏準、典牧所牧養

    孝陵神宮監牛隻地土、並大小教場、蘆地水塘、本部收租輳買馬匹支用。年終造冊奏繳

    ○嘉靖十年議準、南京典牧所草場、並守備衙門、退出地土、每畝歲徵租銀七分。其草場蘆地花利照舊三分。通將前項地土頃畝、並每年該徵租銀數目、及承佃人戶姓名、造冊二本。一本存留本部、每年照冊收租。一本繳送兵部查考

    ○十一年議準、南京退出營房地基、並各衛沿城倉基教場等項地土租銀、俱貯庫、聽南京各衛所造冊支用。其歇荒草地、另召軍民管業、量收草腳銀兩、亦送本部收貯、以備買馬支用

    ○又議準、內外守備官員、每年新收蘆洲銀貯庫、作正支銷。不許仍前濫費。年終、各將收過銀兩數目、送部查考

    ○十四年議準、南京錦衣衛原額蘆洲柴價租銀、每年除量給該衛火把等項支用、通解本部貯庫。該衛遇有修理等項、聽於前銀內支給。其退出新增地畝、俱赴部納租、輳買馬匹。該衛歲造冊籍查照。各衛一體於營房租銀支領。年終各將收支過銀兩數目、送部備照。仍五年一次委官清查、造冊奏繳

    凡供應牛隻。

    國初、令鳳廬揚三府、並滁和二州、應天六合縣、民戶領養。每牛一隻、牛頭一丁。貼戶九丁。母牛二年科犢一隻。俱南京太僕寺查管。每年

    神宮監光祿寺酒醋麵局、擠乳拽磨等項、所用牛隻呈部行寺、於前牛內撥取、解典牧所、轉送應用。若有患病瘦損無乳者、退出該所餧養、俟有臕息、仍送應用。供用倒死者、送太平門外瘞埋。退出該所死者、告行相剝皮、張、該所類奏、送南京工部轉解該庫交收。孳生牛犢、並陪償牛隻、三年一次、印馬御史赴南京

    御馬監關領牛字火印二把、督同各府官、扣算各衙門該用之數、照依印烙聽用。多餘者、變賣價銀、該府類解本部、發寺買馬支用

    ○弘治二年

    奏定、鳳廬揚三府、滁和等州、孳牧牛共五千隻。母牛三千七百隻。犍牛一千三百隻

    ○十七年議準、南京各衙門供應牛隻、量減三分之一。行南京守備太監、嚴戒收牛人員、解到驗中即收。有倒死者、養牛人役、照依京營倒死騎操馬匹事例、責罰比較。在外牛隻、本部委官、會同南京太僕寺堂上官各一員、親詣州縣、審留犍牛五百隻、種母牛一千五百隻、共二千隻、定為額例、均派相應人戶領養。二千隻外、即係多餘、變銀解部、轉發太僕寺、收備買馬支用。每牛三年課犢一隻、自派養日為始、至過十年、原牛除豁。孳生印烙、遇本部取用、照數解發。其官吏羣長人等科擾、及解牛人齎銀赴京、通同攬頭包納者、事發從重問結

    ○正德十六年議準、養牛州縣、犍母牛隻數目、照依種兒騍馬法、改派均平。行南京太僕寺查勘原額、犍牛多、母牛少者、就將犍牛。改派母牛。每犍牛一隻、配母牛三隻、零牛量配改派、造冊奏繳

    ○嘉靖七年奏準、南京光祿寺等衙門供應牛隻、犍牛一隻、折銀六兩。乳牛連犢、折銀五兩。繭角牛、亦折銀五兩。各令養牛人輳解南京兵部、轉發光祿寺衙門、召商收買、及臨時擇買應用

    ○九年題準、每年會派牛隻、除

    孝陵神宮監犍牛三隻照舊外。其餘各量減革。乳牛、司牲司止派六十隻。珍羞署止派五十四隻。良醞署止派四隻。犍牛、

    內府供應庫止派八集。酒醋麵局止派十隻。其司牲司、珍羞署、除歲解新牛之外。仍於舊牛內、每年揀選臕壯有犢有乳者、司牲司存留三十隻、珍羞署存留二十六隻、以防取乳缺用。該派牛隻、照依本部議定、每犍牛一隻、價六兩。乳牛一隻、連犢、價五兩。行令各府州縣養牛人戶、出辦解部、轉發光祿寺等衙門、召商收買應用。其各司署庫局、養牛軍廚、所領牛隻倒死者、照操軍倒死官馬追納樁頭事例、量從輕減。在半年之內倒死者、每隻罰銀一兩。一年之內倒死者、罰銀五錢。若有侵剋草料者、以監守自盜從重論凡例不勾丁校尉力士年老有疾者、勘驗明白、類諮兵部具奏放回、照例僉補★今不行☆

    武庫清吏司

    凡南京各衛所逃故軍匠、發冊該府州縣清勾其原籍無丁者、聽該府州縣差人齎文查理、備由批迴

    ○嘉靖九年奏準、各處起解新軍到衛、不許該管官旗剝削、以致隨解隨逃。各該衛所、仍置立收軍號簿、季終送部查考

    ○十二年題準、父祖充終身軍役、逃回病故、例該補當一輩者、遇蒙

    恩宥免其勾補、不為常例。其有例不該免、一概朦朧訴辯、有所規避者、從重問罪

    ○十三年、令各該巡撫都御史、會同巡按御史、將問發南京各衛充軍人犯、備行司府州縣、嚴限解部、轉發著伍。每遇年終、仍將為事硃語、並各軍籍貫花名、造冊送部、以憑查考。中間如有違限不行解到者、本部查照、發單清勾

    ○十五年奏準、軍士開逃、須在半年之外不行復役、並無妻子在營者、方許發單清勾。及行在外清軍衙門。如無發單、不許起解查理。其應該清勾人數、務要嚴拘壯丁解補。不許將義男女婿搪塞

    ○又議準、在外軍民戶籍不明解查者、本司揭查軍冊、行南京戶部、於後湖查民冊、備抄類行原籍、以憑開豁

    ○萬曆十三年議準、南京應勾軍數、六萬四千有奇。天順以前、年遠戶丁盡絕者、明白申豁。其近年逃故、嚴行清勾。年終將各有司清解多寡、舉剌獎戒

    ○一各衛所、原係祖軍、逃故無人頂替者、嚴行勾補。其義男、女婿、外甥等項、情願接替者、簡選精壯、許其補充、食糧操備。後遇戶丁起解、不妨改正。其義男等項本身故絕、即與申豁

    ○一南京屯軍免行清勾、聽屯田御史召補精壯。其內府軍匠、聽戶部將額匠月糧、每名扣銀二錢二分五釐類解該監應用。仍查先年所撥別項軍人、見在辦納工卯銀兩者、掣回原衛差操

    凡南京五城兵馬司官、三六九年考滿。嘉靖十一年奏準、本部甄別賢否、填註考語、起送給由凡南京各衙門皁隸、照例差撥。其撥剩、及扣除、還官者、收貯本司、以備災傷州縣撥補

    ○弘治十三年題準、南京各衙門、節有添設官員、皁隸就彼行移浙江布政司蘇州等府、行令近京原減退皁隸州縣、照數僉派解部、撥發應役。其撥剩並該扣銀兩、俱送應天府寄庫、以備取用

    嘉靖六年裁定各衙門皁隸名數

    南京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額設直堂皁隸各三十名。內減部院各十名。司寺各十六名。其吏戶禮兵工五部、各該把門看倉庫皁隸一十一名。刑部把門看倉庫一十四名。看監一百一名。都察院把門看倉庫一十一名。看監九十一名。通政司把門看倉庫看監一十一名。大理寺把門看倉庫一十五名。內減刑部看倉庫三名。大理寺四名。通政司看監四名。餘並仍舊

    ○南京六部各司、都察院各道、大理寺左右二寺、行人司、各直廳四名。都察院經歷司、通政司經歷司、各直廳四名。戶部、刑部、都察院照磨所、並各衙門司務廳、各直廳二名。刑部各司、都察院各道、大理寺左右二寺、係理刑衙門、各用把門二名。本部職方武庫二清吏司、俱有軍囚人等、各用看監四名。內減職方武庫二司看監二名。通政司經歷司直廳二名。餘並仍舊

    ○南京宗人府把門皁隸六名。經歷司直廳二名。詹事府把門二名。主簿廳直廳二名。內革詹事府把門二名。餘並仍舊★後革宗人府把門四名☆

    ○南京太常寺、國子監、各正堂皁隸十名。太常寺把門看倉庫共四名。國子監把門看倉庫共六名。太常寺典簿廳、博士廳、各直廳二名。國子監繩愆廳、典簿廳、各直廳三名。內革國子監典簿廳直廳一名。餘並仍舊

    ○南京鴻臚寺、翰林院、直堂皁隸各十五名。把門看倉各四名。並仍舊★後各革直堂九名、存六名☆

    ○南京光祿寺、尚寶司、六科、各看朝房皁隸四名。並仍舊

    ○南京欽天監直堂皁隸六名。看書把門共一十一名。主簿廳直廳二名。太醫院直堂皁隸六名。把門二名。內革欽天監把門看書數內共四名。太醫院直堂二名。餘並仍舊

    ○南京中軍都督府直堂十三名。左右前後都督府各直堂八名。五府經歷司各直廳四名。並仍舊

    ○南京錦衣衛直堂皁隸二十名。鎮撫司直廳五名。經歷司直廳四名。內革直堂八名、直廳各二名。其該衛官、以後添註雖多、直堂止照今定之數

    萬曆九年裁革南京各衙門皁隸名數

    南京吏禮兵刑工五部、裁革右侍郎、各減直堂一十名★十一年復☆

    ○南京通政使司、大理寺、各革五名★十一年、各復四名☆

    ○南京吏戶禮兵工五部、並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各革看倉皁隸二名、都察院看監減三十一名

    ○南京吏部文選、考功、二司直廳、各減一名。驗封、稽勳二司各二名。戶部陜西、湖廣、山東、貴州、山西、河南、雲南、四川、八司各一名。禮部儀制、祠祭、主客、精膳四司各二名。兵部武選、武庫二司各一名。刑部貴州、浙江、湖廣、雲南、廣西、四川、六司各二名。山東、陝西、江西、河南、福建、山西、六司各一名。工部虞衡司一名。都察院經歷司二名。十三道各一名。大理寺左右二寺各一名★十一年、復南京戶部江西、湖廣、山西、雲南、四司、禮部儀制、祠祭二司、刑部浙江、湖廣、廣西三司、工部營繕、虞衡二司、大理左右寺、各一名

    ○南京宗人府革把門皁隸二名

    ○南京太常寺革直堂四名。看倉二名★十一年、復直堂四名

    ○南京鴻臚寺革看倉一名

    ○南京欽天監革直堂皁隸二名。把門等項二名

    ○南京中左二府各革直堂四名★十一年復★

    ○南京錦衣衛革直堂六名。鎮撫司革直廳一名五分

    凡缺官柴薪銀兩、本部每年季考武學、買辦紙筆弓矢等項給賞、用八十餘兩。車駕司快船銀、每年付取一千八十兩。漕運衙門運船銀、每年諮取一千兩。俱於前銀動支

    凡柴直文卷、三年一次、本部堂上、會同科道官、清查造冊奏繳。若有陞遷事故官員、支過柴薪、不扣還者、查出題參追還

    凡南京京衛武學、從本司提調。每月本部堂上官、照例下學考驗

    ○嘉靖十一年奏準、每年季考武學官生、果有藝業精熟者、動支草場租銀、並缺官柴薪、各差餘銀兩、買辦紙札弓矢、量為給賞。年終將給賞過人員姓名、動支過銀兩數目、造冊奏繳、並送本部查考

    凡六年會舉。本部會同外守備下學、照武舉考試、取中官生職名、具本題奏。其取中幼官、就於各衛所把總掌印軍政員缺銓補。武生留學作養、候襲職照前補用

    凡火器。隆慶六年題準、南京大小等營、照京營分習火器事例。將本部庫貯邊銃連珠二種、分發各營坐營官、分散各軍、操畢、照數交收貯庫。合用鉛子火藥等項、俱動支本部車駕職方二司草場地租等銀。督同委官製造、陸續支發各營、務要足用。歲終各造冊、呈部查考

    凡屯種軍伍文冊、每三年一次、通行在京有屯各衛所清造、收貯本司、以備勾取查對

    刑部

    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隸勾覆關禁之政令。其屬初曰憲部、曰比部、曰司門部、曰都官部。後改為十三清吏司、曰浙江、江西、福建、山東、四川、山西、湖廣、廣東、廣西、河南、陜西、雲南、貴州。建置沿革、詳見吏部官制中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五十九

    十三司職掌

    浙江等十三司。各部郎中員外郎、主事、令各清理所隸布政司刑名。仍量其繁簡、帶管直隸府州、並在京衙門。凡遇刑名、各照部分送問發落。具列於後

    浙江清吏司

    專管

    浙江布政司  浙江按察司

    浙江都司   兩浙鹽運司

    帶管

    崇府         中軍都督府

    御用監    司設監

    內官監    成國公

    刑科     神策衛

    留守中衛   和陽衛

    廣洋衛    金吾前衛

    騰驤左衛   武功右衛

    瀋陽右衛   涿鹿中左二衛

    蕃牧千戶所  直隸和州

    江西清吏司

    專管

    江西布政司  江西按察司

    江西都司

    帶管

    淮府

    益府

    弋陽府

    建安府

    樂安府    前軍都督府

    御馬監    酒醋局

    火藥局    麵觔局

    留守前衛   燕山左衛

    寬河衛    永清右衛

    忠義前後二衛 龍驤衛

    府軍前衛   龍江左右二衛

    直隸廬州府  廬州衛

    六安衛    九江衛

    武清衛    龍門衛

    宣府前衛

    福建清吏司

    專管

    福建布政司  福建按察司

    福建都司   福建行都司

    福建鹽運司

    帶管

    戶部     戶科

    太僕寺    都知監

    印綬監    甲字等十庫

    寶鈔提舉司

    孝陵衛

    獻陵衛

    景陵衛

    裕陵衛

    泰陵衛    金吾後衛

    應天衛    武功中衛

    武成中衛   會州衛

    牧馬千戶所  美峪千戶所

    留守左中二衛 直隸定邊衛

    開平中屯衛  直隸常州府

    直隸廣德州

    山東清吏司

    專管

    山東布政司  山東按察司

    山東都司   山東鹽運司

    帶管

    魯府

    德府

    衡府

    涇府         左軍都督府

    宗人府    兵部

    兵科     尚寶司

    供用庫    戈戟司

    司苑局    典牧所

    會同館    東直門外牛房

    皇陵衛

    長陵衛    羽林右衛

    瀋陽左衛   金山口

    奠靖所    潮河川守禦千戶所

    寧靖千戶所  直隸保定後衛

    德州左衛   龍門千戶所

    中都留守司      直隸鳳陽府

    鳳陽衛    泗州衛

    壽州衛    長淮衛

    滁州     滁州衛

    沂州衛    安東中護衛

    遼東都司   遼東行太僕寺

    四川清吏司

    專管

    四川布政司  四川按察司

    四川都司   四川行都司

    帶管

    蜀府     工部

    工科     巾帽局

    織染局    僧錄司

    道錄司    府軍衛

    武驤右衛   永清左衛

    大寧前衛   金吾左衛

    濟州衛    蔚州左衛

    廣武衛    萬全懷來衛

    懷安衛    直隸大名府

    直隸松江府  金山衛

    神木千戶所

    山西清吏司

    專管

    山西布政司  山西按察司

    山西都司   山西行都司

    帶管

    晉府

    代府

    瀋府

    懷仁府

    慶成府    翰林院

    欽天監    上林苑監

    甜食房    混堂司

    南城兵馬指揮司

    北城兵馬指揮司

    旗手衛    金吾右衛

    驍騎右衛   大寧中衛

    義勇前後二衛 龍虎衛

    英武衛    瀋陽中屯衛

    瀋陽中護衛  直隸鎮江府

    鎮江衛    直隸徐州

    徐州衛    平定千戶所

    倒馬關

    湖廣清吏司

    專管

    湖廣布政司  湖廣按察司

    湖廣都司   湖廣行都司

    興都留守司

    帶管

    楚府

    岷府

    吉府

    榮府

    遼府     右軍都督府

    司禮監    尚膳監

    尚寶監    神宮監

    天財庫

    茂陵衛

    永陵衛    武功左衛

    虎賁右衛   留守右衛

    忠義右衛   神武中衛

    濟川衛    南京水軍右衛

    江淮衛    直隸定州衛

    茂山衛    保安左右二衛

    直隸池州府  直隸寧國府

    宣州衛    渤海千戶所

    廣東清吏司

    專管

    廣東布政司  廣東按察司

    廣東都司

    帶管

    應天府    錦衣衛

    府軍左衛   留守左衛

    虎賁左衛   濟陽衛

    水軍左衛   飛熊衛

    直隸延慶州  懷來千戶所

    廣西清吏司

    專管

    廣西布政司  廣西按察司

    廣西都司

    帶管

    靖江王府   通政使司

    寶鈔局    銀作局

    中兵馬指揮司 大興左衛

    燕山前右二衛 羽林前後二衛

    富峪衛    鎮南衛

    武驤左衛   直隸徽州府

    新安衛    直隸安慶府

    安慶衛    直隸通州衛

    通州左右二衛 延慶衛

    延慶左右二衛 通州巡捕指揮

    河南清吏司

    專管

    河南布政司  河南按察司

    河南都司

    帶管

    周府

    唐府

    趙府

    鄭府

    徽府

    伊府

    汝府     禮部

    詹事府    太常寺

    光祿寺    鴻臚寺

    國子監    禮科

    中書捨人   兵仗局

    靈臺司    鐘鼓司

    神樂觀    犧牲所

    東城兵馬指揮司

    教坊司    神武左右前三衛

    府軍右衛   羽林左衛

    留守後衛   武德衛

    兩淮鹽運司  直隸揚州府

    揚州衛    高郵衛

    儀真衛    直隸淮安府

    淮安衛    大河衛

    邳州衛    宿州衛

    武平衛    彭城衛

    歸德衛    直隸寧山衛

    通州守禦所  海州守禦所

    鹽城守禦所  汝寧守禦所

    提督真定等處指揮

    陜西清吏司

    專管

    陜西布政司  陜西按察司

    陜西都司   陜西行都司

    帶管

    秦府

    韓府

    慶府

    肅府     後軍都督府

    南和伯    大理寺

    行人司    尚衣監

    針工局    西城兵馬指揮司

    康陵衛

    昭陵衛    府軍後衛

    豹韜衛    興武衛

    鷹揚衛    騰驤右衛

    義勇右衛   橫海衛

    江陰衛    陜西行太僕寺

    甘肅行太僕寺 河東陜西鹽運司

    平涼中護衛  直隸太平府

    建陽衛

    直隸保定中前左右四衛

    雲南清吏司

    專管

    雲南布政司  雲南按察司

    雲南都司

    帶管

    承運庫    惜薪司

    儀衛司    順天府 【二十七州縣】

    太醫院    密雲中後二衛

    營州五屯衛  東勝左右二衛

    薊州守備都指揮

    直隸廣平府  直隸永平府

    永平衛    山海衛

    撫寧衛    盧龍衛

    大同中屯衛  真定衛

    萬全左右二衛 潼關衛

    鎮海衛    寬河千戶所

    武定千戶所  蒲州千戶所

    貴州清吏司

    專管

    貴州布政司  貴州按察司

    貴州都司

    帶管

    吏部     吏科

    司菜局    長蘆鹽運司

    忠義中衛   薊州衛

    鎮朔衛    涿鹿衛

    遵化衛    興州五屯衛

    永寧衛    直隸保定府

    大寧都司   直隸河間府

    河間衛    天津衛

    天津左右二衛 直隸真定府

    直隸順德府  直隸蘇州府

    蘇州衛    太倉衛

    直隸保安司  保安衛

    德州衛    萬全都司

    宣府左右二衛 開平衛

    蔚州衛    梁城千戶所

    興和千戶所  廣昌千戶所

    涿州巡捕指揮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

    律例一

    按

    祖訓有云。守成之君、止守律與大誥。並不許用黥剌剕劓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羣臣即時劾奏。故頒令制律、永為遵守。其後以累減從輕、無

    復流罪。雜犯倖免、不足示懲。

    累朝間有損益、因事定例。皆推廣律意、補所未備。弘治中、會官詳議、定為問刑條例、頒佈有司。嘉靖中、又以事例繁多、引擬夫當、重加刪正。近復將新舊條例、參訂畫一、題請頒行。今備載

    大明律文、而以條例各附本律之下 【例俱以一字冠別於律文】

    大明會典 名例

    名例上

    五刑

    笞刑五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杖刑五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   一年半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   二年半杖九十

    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

    二千里杖一百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二

    絞       斬

    一凡軍民諸色人役、及舍餘總小旗、審有力者。與文武官吏、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知印、承差、陰陽生、醫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令運炭、運灰、運磚、納米納料等項贖罪。若官吏人等、例該革去職役。與舍餘、總小旗、軍民人等、審無力者。笞杖罪的決。徒流雜犯死罪、各做工擺站哨瞭。情重者煎鹽炒鐵、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其在京軍丁人等、無差佔者、與例難的決之人、笞杖亦令做工

    一贖罪囚犯、除在京已有舊例外。其在外審有力、稍有力二項、俱照原行則例擬斷。不許妄引別例、致有輕重。其有錢鈔不行去處、若婦人審有力、與命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決之人、贖罪應該兼收錢鈔者。笞杖每一十、折收銀一錢。其老幼廢疾、及婦人、天文生、餘罪收贖鈔貫者。每鈔一貫、折收銀一分二釐五毫。若錢鈔通行去處、仍照舊例收納、不在此限

    一凡在京在外、運炭納米贖罪等項囚犯、監追兩月之上。如果貧難、改撥做工、擺站、的決等項發落。若軍職監追三箇月之上、及守衛上直旗軍人等、納鈔贖罪、監追一月之上、各不完者。俱先發還職著役、扣俸糧月糧準抵完官。其一應納紙囚犯、追至三月不能完者、放免

    一凡囚犯、遇蒙

    恩例、通減二等者。罪雖遇例減等、若律應仍盡本法及例該充軍、為民、立功、調衛等項者。仍依律例、一體擬斷髮遣

    一問刑衙門、以贓入罪。若奏行時估則例、該載未盡、及雖係開載、而貨物不等、難照原估者。仍各照時值估鈔擬斷

    一在外軍衛有司、但有差遣、及供送人來京犯罪、審無力者。笞杖的決、徒罪以上、遞迴原籍官司、各照彼中事例發落

    十惡

    一曰、謀反 【謂謀危 社稷】

    二曰、謀大逆 【謂謀毀 宗廟 山陵及宮闕】

    三曰、謀叛 【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

    四曰、惡逆 【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 【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採生造畜蠱毒魘魅】

    六曰、大不敬 【謂盜 大祀神御之物、 累與服御物、盜、及偽造 御寶、合和 御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若造 御膳誤犯食禁、 御幸舟船誤不堅固】

    七曰、不孝 【謂告言咒罵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奉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 【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九曰、不義 【謂部民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若殺見受業師、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嫁娶】

    十曰、內亂 【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八議

    一曰、議親 【謂 皇家袒免以上親、及 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 皇后小功以上親、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二曰、議故 【謂 皇家故舊之人、素得侍見、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議功 【謂能斬將奪旗、摧鋒萬里。或率眾來歸、寧濟一時。或開拓疆宇、有大勳勞、銘功太常者】

    四曰、議賢 【謂有大德行之賢人君子、其言行可以為法則者】

    五曰、議能 【謂有大才業、能振軍旅、治政事、為帝王之輔佐、人倫之師範者】

    六曰、議勤 【謂有大將吏謹守官職、早夜奉公、或出便遠方、經涉艱難、有大勤勞者】

    七曰、議貴 【謂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議賓 【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應議者犯罪

    凡八議者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 【議者、謂原具本情、議其犯罪、於奏本之內、開寫或親、或故、或功、或賢、或能、或勤、或貴、或賓、應議之人、所犯之事、實封奏聞、取旨。若奉旨推問者、才方推問、取責明白招伏。開具應得之罪。先奏請令五軍都督府、四輔、諫院、刑部、監察御史、斷事官集議。議定奏聞、至死者、唯雲準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絞斬、取自上裁】

    ○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

    一弘治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節該欽奉

    孝宗皇帝聖旨、鐘鐒、奇浥、奇湡、節次重出領狀、冒支

    官糧、好生不遵

    祖訓。就將他每祿米、革去十分之二、以示懲戒。今後

    將軍儀賓有犯、都照這例行。欽此

    一各處

    親王妾媵、許奏選一次、多者止於十人。

    世子、及

    郡王、額妾四人。長子、及各將軍、額妾三人。各中尉、額妾二人。

    世子

    郡王選婚後、二十五歲、嫡配無出、許選妾二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即止於二妾、至三十歲無出、方許娶足四妾。長子及將軍中尉選婚後、三十歲、嫡配無出、許選妾一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即止於一妾、至三十五歲無出。長子將軍、方許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庶人四十以上無子、許選娶一妾。各

    王府仍備將妾媵姓氏來歷、併入府年月、造冊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即開註本妾項下、以備名封查考。如有不遵限制、私合多收、或年未及而預奏、已生子而復娶、及濫選流移過犯、與本府軍校廚役之女為妾等項。撫按官將本宗參奏、分別罰治。輔導等官、隱匿不舉、事發、一體降黜

    一凡

    王府將軍中尉、及儀賓之家、用強兜攬錢糧、侵欺、及騙害納戶者。事發參究、將應得祿糧價銀、扣除完官給主。事畢、方許照舊關支。在京勳戚有犯者、亦照此行

    一各

    王府、不許擅自招集外人、凌辱官府、擾害百姓、擅作威福、打死人命、受人役獻地土、進送女子、及強取人財物、占人妻妾、收留有孕婦女、以致生育不明、冒亂

    宗枝、及蓄養術士、招尤惹釁、無故出城邊外。違者巡撫巡按等官、即時奏聞、先行追究設謀撥置之人、應提問者提問、應奏提者奏提。不分徒流杖罪、官員係文職、罷黜。武職、降一級、調邊衛。旗校捨餘人等、發邊衛充軍一各處

    郡王、並將軍中尉、除機密重情、或與

    親王事有干涉、及

    郡王分封、相離窵遠、不在一城居住者、許令徑自差人具奏外。其餘凡有奏請、務令長史司啟

    王查勘參詳、應該具奏、然後給批差人齎奏。違者聽該衙門、將齎奏人員、拏送法司、照依撥置事例、問發邊衛充軍。奏詞仍行本府參勘若已經奏行、勘問未結、或已問結、又行摭拾他事、重復奏擾、及誣奏、勘官、並以不幹已事、捏奏撫按管官者、通照節題事例、奏請區處。奏詞俱立案不行。該府輔導等官、通行參究。若有坐視刁難、不與啟

    王分理者、巡按御史參奏罷黜。其無藉之徒、誆挾各府財物來京、交通歇家、潛住打點例不該行事務者、緝事衙門、拏送法司、俱照前例問發

    一凡宗室、悖違

    祖訓、越關來京奏擾。若已封者、即奏請先革為庶人、伴回。其無名封、及花生傳生等項、徑札順天府遞迴。宗婦宗女、順付公差人等、伴送回府、其奏詞應行勘者、行巡按衙門查勘、果有迫切事情、曾啟

    王轉奏、而輔導官刁難、曾具告撫按守巡等衙門、而各衙門阻抑者、罪坐刁難阻抑之人。其越關之罪、題請

    恩宥。已封者、敘復爵秩。若曾經過府州縣驛遞等處、需索折乾、挾去馬匹鋪陳等項、勘明、仍將祿米減革。若非有迫切事情、不曾啟

    王轉奏、及具告各衙門、輒聽信撥置、驀越赴京、及犯有別項情罪、有封者、不復爵秩、送發閒宅拘住、給與口糧養贍。其無名封、及花生傳生等項、著該府收管、不送閒宅、致冒口糧。宗婦宗女、有封號者、革去封號、仍罪坐夫男、削奪封職。奏詞一概立案不行。其同行撥置之人、問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輔導等官、失於防範者、聽禮部年終類參、一府歲至三起以上者、仍於

    王府降調、一起二起者、行巡按御史提問

    職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請旨、不許擅問。六品以下、聽分巡御史、按察司、並分司、取問明白、議擬聞奏區處

    ○若府州縣官犯罪、所轄上司、不得擅自勾問。止許開具所犯事由、實封奏聞。若許準推問、依律議擬回奏俟委官審實、方許判決

    ○其犯應該笞決罰俸收贖紀錄者、不在奏請之限

    ○若所屬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亦聽開具實跡、實封徑直奏陳

    一文武職官有犯。眾證明白、奏請提問者、文職官令住俸、武職、候參提明文到日住俸、俱不許管事。問結之日、犯該公罪、準補支。私罪不準補支。其有因事罰俸、任內未滿陞遷者仍於新任內。住支扣補

    一文武職官、犯該充軍、為民、枷號與軍民罪同者、照例擬斷。應奏請者、具奏發落

    一兩京

    孝陵

    長陵等陵祠祭署奉祀祀丞、太常寺典簿、神樂觀提點、協律郎、贊禮郎、司樂等官、並樂舞生、及養牲官軍、有犯姦盜詐偽、失誤供祀、並一應贓私罪名。官及樂舞生、各罷黜、仍照例發落。軍發原伍。若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並一應公錯、犯該笞杖者、納鈔。徒罪以上、不礙行止者、運炭等項、各還職著役

    一凡

    王府文職、因人連累、並一應過誤、律該笞杖罪名者。納鈔還職、就彼奏請發落。

    一各處

    郡王、將軍、中尉、郡主、縣主、郡君、縣君、鄉君、事有違錯、與長史教授無干者不坐。若有事不與轉達、出城不行勸阻。長史等官、參奏提問

    一雲貴軍職、及文職五品以上官、及各處大小土官、犯該笞杖罪名、不必奏提。有俸者、照罪罰俸。無俸者罰米。其徒流以上情重者仍舊奏提

    一凡

    王府文武官有犯、俱請

    旨提問。若遇例加納典膳、引禮捨人等項名色、候缺未經授任者、並聽經該衙門、徑自提問發落一內官、內使、小火者、閽者等犯罪、請

    旨提問、與文職運炭納米等項、一例擬斷。但受財枉法滿貫、不擬充軍、俱奏請發落

    一僧道官、係京官、具奏提問。在外、依律徑自提問。受財枉法滿貫、亦問充軍。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逞私爭訟、怙終故犯、並一應贓私罪名、有玷清規、妨礙行止者、俱發還俗。若犯公事失錯、因人連累、及過誤致罪、於行止戒規無礙者、悉令運炭納米等項、各還職為僧為道

    軍官有犯

    凡軍官犯罪、從本管衙門、開具事由、申呈五軍都督府、奏聞請旨取問

    ○若六部、察院、按察司、並分司、及有司、見問公事、但有干連軍官及承告軍官不公不法等事、須要密切實封奏聞、不許擅自勾問

    ○若奉旨推問、除笞罪收贖、明白回奏。杖罪以上、須要論功定議、請旨區處

    ○其管軍衙門首領官有犯、不在此限

    一在京在外大小軍職、問革見任、帶俸差操者、俱不許管軍管事。若在外犯該充軍降調者、奏行兵部施行。其餘照例發落

    一凡軍職、並土官、有犯強盜人命等項、真犯死罪者、先行該管衙門拘繫、備由奏提。若軍職有犯別項罪名。散行拘審、果有干礙、然後參提。若問發守哨立功、未滿再犯者、徑自提問。其致仕、優給、退職、借職、篤疾殘疾者、止參提、不論功定議

    一軍職被告、若不奉養繼祖母繼母、及毆本宗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並毆傷外祖父母、及妻之父母者、俱要行勘明白、方許論罪

    一軍職強盜自首免罪、及犯該充軍、遇蒙

    恩宥者、俱不得復還原職、發本衛所、隨捨餘食糧差操。仍候身故之日、保送應襲之人、赴部襲替

    一南京

    皇城守衛官軍、點閘不到者、照奉

    英宗皇帝聖旨、先行提問、按季類奏

    一護衛儀衛司軍職、有犯私罪杖罪以上者、奏行兵部上請改調。若犯笞罪、與一應公罪、俱照文職罰贖管事

    文武官犯公罪

    凡內外大小軍民衙門官吏、犯公罪該笞者、官收贖、吏每季類決、不必附過。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紀錄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數重輕、以憑黜陟

    文武官犯私罪

    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附過還職。五十、解見任別敘。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見任。流官於雜職內敘用。雜職於邊遠敘用。杖一百者、罷職不敘

    ○若軍官有犯私罪、該笞者、附過收贖。杖罪、解見任、降等敘用。該罷職不敘者、降充總旗。該徒流者、照依地裏遠近、發各衛充軍。若建立事功、不次擢用

    ○若未入流品官、及吏典有犯私罪、笞四十者、附過各還職役。五十罷見役別敘。杖罪並罷職役不敘

    一文職官吏、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義官、知印、承差、陰陽生、醫生、但有職役者、犯賊犯姦並一應行止有虧、俱發為民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罪、例該革去職役、遇革者、取問明白、罪雖宥免、仍革去職役、各查發當差

    應議者之祖父有犯

    凡應八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

    ○若皇親國戚、及功臣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官之父母、妻、及應合襲廕子孫犯罪。從有司依律追問、議擬奏聞、取自上裁

    ○其犯十惡反逆緣坐、及姦盜殺人、受財枉法者、不用此律

    ○其餘親屬奴僕、管莊佃甲、倚勢虐害良民、凌犯官府者、加常人罪一等、止坐犯人、不在上請之律 【其餘親屬。謂皇親國戚。及功臣之房族兄弟伯叔。母舅。母姨夫。姑夫。妻兄弟。兩姨夫。外甥。妻姪之類。及家人伴當管莊佃甲。倚仗威勢。虐害良民。凌犯官府者。事發不須奏聞。比常人加罪一等、科斷。止坐犯人。本身】

    ○若各衙門追問之際、佔吝不發者、並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 【謂有人於本管衛門告發差人勾問。其皇親國戚、及功臣、佔吝不發出官者、並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

    一凡先係應議、以後革爵者之子孫犯罪、徑自提問發落

    一凡

    王妃父母、及儀賓、俱請

    旨提問。其儀賓犯該充軍、如郡縣主君鄉君見在、止革去冠帶為民、照罪納贖、免其發遣。已故者、照例發遣、仍各奏請

    一文職本身、並同祖親技、有女為

    王妃、男為郡縣主儀賓、俱各見在、不許陞除京職。其不係同祖、與夫人以下之親、及為郡縣鄉君儀賓之家、並雖係同祖、而妃與儀賓郡縣主已故者、行京官、或原籍官司保勘是實、一體陞除。若保勘隱情、以存作亡、以有作無、扶同申結者、正犯問發邊衛充軍。保勘之人、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

    一凡

    王府旗軍舍餘匠校人等、犯該笞杖者納鈔。及徒罪以上無力者、在京俱做工、在外俱發將軍中尉儀賓府充當儀從

    一凡

    王府人役犯罪、巡撫、巡按、都布按三司官、徑自提問。衛所府州縣、俱要行文長史司、及教授提人、會官約問。

    王府各官、不許佔吝不發。若犯該姦盜詐偽、及搶奪鬥毆人命等項重情、事須急捕者、所在官司捉拏監候、然後移文會問

    一

    王府選婚、若先通媒合、納賄營求、及扶同保勘、婚配不當者、經該官吏媒合人等、通坐以枉法罪名。營求撥置之人、問發邊衛充軍

    一凡

    王府人役、假借威勢、侵佔民田、攘奪財物、致傷人命、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發邊衛充軍一成化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節該欽奉

    憲宗皇帝聖旨、管莊佃僕人等、佔守水陵關隘、抽分

    掯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的、都發邊衛永遠充軍。欽此

    一各

    王府違例、收受子粒、並爭訟地土等事與軍民相干者、聽各衙門從公理斷。長史司不許濫受詞訟、及將幹對之人、佔吝不發

    一

    王府祿米、若本府官員、內使旗校、管莊人等、干預撥置、折收銀兩、多收米麥、索要財物、及邀截納戶、用強兌支、並擅自差人下府州縣催徵騷擾者、旗校人等杖罪以上、發邊衛充軍。官員內使、監候奏請發落。若輔導官、布按兩司、守巡官、縱容不舉、並府州縣官聽從差來人役徵擾者、俱參問奏請。輔導官仍於

    王府、與布按等官各降調

    一弘治十一年、十一月內、節該欽奉

    孝宗皇帝聖旨、今後各王府軍校、逃回在京潛住的。著錦衣衛、五城兵馬、各照地方、嚴加訪察、務要得獲、都牢固押發極邊衛分充軍。窩藏及兩鄰不首、事發、一體發遣充軍。欽此

    一撥置

    王府軍民人等、問發充軍、逃回再犯者。許鄰裡火甲諸人、首告所在官司、即便緝拏問罪、枷號三箇月、改調極邊煙瘴衛分永遠充軍。若影射藏匿、及佔吝不發者、就將輔導官參究。鄰里火甲、知而不首、各治以罪

    一投充

    王府、及鎮守總兵、兩京內臣、功臣、戚裡勢豪之家、作為家人伴當等項名色、事幹嚇騙財物、撥置打死人命、強佔田地等項情重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問發邊衛充軍。各該勢豪之家容留、及佔吝不發者、參究治罪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一

    律例二

    名例下

    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

    凡軍官軍人犯罪、律該徒流者、各決杖一百、徒五等、皆發二千里內衛分充軍。流三等、照依地裏遠近、發各衛充軍。該發邊遠充軍者、依律發遣、並免剌字

    ○若軍丁軍吏、及校尉犯罪、俱準軍人擬斷、亦免徒流剌字 【軍丁、謂軍官軍人餘丁。軍吏、謂入伍請糧軍人、能識字選充軍吏者、犯罪與軍人同。若係各處吏員、發充請俸司吏者。與府州縣司吏一體科斷】

    一軍職有犯監守常人盜、受財枉法滿貫、律該斬絞罪者、俱發邊方立功五年、滿日還職、仍於原衛所帶俸差操。若監守常人盜、枉法不滿貫、與嚇詐求索、科歛誆騙等項、計贓滿貫、問該流罪、減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運炭納米等項完日還職、帶俸差操。其減至杖九十、徒二年半以下、與別項罪犯、俱照常發落。原係管事者、照舊管事。原係帶俸者照舊帶俸。若犯前項流罪、遇例通減二等、至杖九十、徒二年半者、仍帶俸差操

    一軍職犯該竊盜、掏摸、盜官畜產、白晝搶奪、並縱容抑勒女及妻妾、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或典與人、及姦內外有服親屬、同僚部軍妻女、一應行止有虧、敗倫傷化者、俱問革、隨本衛所舍餘食糧差操

    一軍職宿娼、及和娶樂人為妻妾、與盜娶有夫之妻者、俱問調別衛帶俸差操

    一在京五軍都督府、選差官舍、押解充軍犯人、若受財賣放、犯該枉法絞罪者、官發立功、滿日還職、調外衛帶俸差操。徒罪以下、照徒年限、立功滿日還職、帶俸差操。舍人抵充軍役、候拏獲替放。中間有犯姦淫囚犯婦女者、官發守哨、滿日、革職隨本衛所舍餘食糧差操。捨人枷號三箇月發遣。若酷害軍犯、□檢財物、縱不脫放、各問罪、官調外衛、舍人發外衛充軍。其該府原選差掌印首領官吏、參究治罪

    一武職有犯容止僧尼在家、與人姦宿者、公侯伯問擬住俸、戴平頭巾閒住。都督、都指揮、指揮、千百戶、鎮撫、住俸閒住。若有犯挾妓飲酒者、公侯伯罰俸一年、不許侍衛管軍管事。都督以下、革去見任管事、帶俸差操。原係帶俸者、常川帶俸

    一上班京操、及運糧官員、旗軍人等、犯該人命強盜等項重罪者、官拘繫奏提。旗軍人等、就便提問外。其餘一切小事、候下班回還、交糧畢日、官參奏、與旗軍人等各提問

    一納粟軍職有犯、若原係總小旗、千百戶、指揮等官、遇例納粟補官者、俱照見任軍職立功等項事例施行。若由白衣納粟授職者、止照常例運炭納米等項發落。其犯姦盜詐偽、說事過錢、誆騙財物、行止有虧者、俱問罪革職

    一凡由將軍歷陞千百戶、犯該徒罪以上、行止有虧者、革去見任、冠帶閒住

    一凡各衛所舍人、舍餘、總小旗、犯該笞杖罪名、有力運炭納米等項外、或令納鈔、無力的決。其操備舍餘勇士人等犯前罪者、有力俱令納鈔、若無力納鈔、亦的決發落

    一舍餘軍民人等、遇例納授都指揮等官、犯罪徑自提問。干礙行止、革去冠帶

    一錦衣衛總小旗、並將軍校尉、犯該一應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項罪名、但係行止有虧者、俱各調衛、總小旗仍充原役。將軍校尉各充軍。其戶內人丁有犯、不在此例

    一凡錦衣衛旗校軍士、在逃一年之內者、聽其首告、初犯復役。再犯調衛充軍。其有侵欺拐騙、及為事避難等弊、各從重科斷。若一年之內、曾經造冊清勾者、不準首補、另勾戶丁補役

    一

    皇陵戶、

    皇陵衛軍、旗手衛軍、與守衛上直操備官旗舍餘、將軍校尉、勇士力士、運糧、駕送黃馬快船官旗、犯笞杖罪、俱令納鈔

    一養象軍奴、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徒流罪、決杖一百、俱住支月糧、各照年限、常川養象。滿日、仍舊食糧養象。笞杖的決

    一沿邊沿海旗軍捨餘、犯該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至徒罪以上者、俱送總兵官處查撥缺人墩臺守哨、年限滿日疏放。若總兵官截殺等項不在、就行本處巡撫巡按、或分巡官、一體查撥、仍行總兵官處知會。其別項徒罪以上者、有力納米等項。無力巡哨

    一凡軍職犯該立功、如有力者、許納米、每年一十石、邊方准折雜糧一十五石、完日免立功、發回原衛所閒住。待年限滿日、方許帶俸一凡應解軍丁、除真犯死罪外。若犯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至徒罪以上者、牢固釘解該衛收伍、轉發守哨、年限滿日著役。其犯別項徒罪以上、俱止杖一百、解發著役

    犯罪得累減

    凡一人犯罪應減者、若為從減、 【謂共犯罪、以造意者為首。隨從者減一等】 自首減、 【謂犯法知人慾告而自首者、聽減二等】 故失減、 【謂吏典故出人罪、放而還獲、止減一等。首領官不知情、以失論。失出、減五等、比吏典又減一等、通減七等】 公罪遞減之類、 【謂同僚犯公罪、失於人者、吏典減三等。若未決放、又減一等、通減四等。首領官減五等、佐貳官減六等、長官減七等之類】 並得累減 【如此之類、俱得累減科罪】

    以理去官

    凡任滿得代、改除致仕等官、與見任同。 【謂不應犯罪而解任者、若沙汰冗員、裁革衙門之類、雖為事解任降等、不追誥命者、並與見任同】 封贈官、與正官同。其婦人犯夫、及義絕者、得與其子之官品同。 【謂婦人雖與夫家義絕、及夫在被出、其子有官者、得與子之官品同。為母子無絕道、故也】 犯罪者、並依職官犯罪律擬斷

    無官犯罪

    凡無官犯罪有官事發、公罪亦得收贖紀錄

    ○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任犯罪、去任事發、犯公罪、笞以下、勿論。杖以上、紀錄通考。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論。若事幹埋沒錢糧、遺失官物、罪雖紀錄勿論、事須追究明白。但犯一應私罪、並論如律 【遷官者、謂改除、及差委權攝、鄰近官司。得代。去任者、謂考滿丁憂致仕之類】 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亦依上擬斷

    一捨人捨餘、無官犯罪、有官事發、若犯該雜犯死罪、運炭納米等項、完日還職、仍發原衛所帶俸差操。若犯該流罪減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令運炭納米等項還職、原管事者、照舊管事。原帶俸者、照舊帶俸。其犯該竊盜、掏摸、盜官畜產、白晝搶奪、及一應奸罪、行止有虧、敗倫傷化者、俱問革、隨本衛所捨餘食糧差操

    除名當差

    凡職官犯罪、罷職不敘、追奪除名者、官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並令還俗。軍民匠竈、各從本色、發還原籍當差

    流囚家屬

    凡犯流者、妻妾從之、父祖子孫、欲隨者聽。遷徙安置人家口、亦准此。若流徙人身死、家口雖經附籍、願還鄉者放還。其謀反逆叛、及造畜蠱毒、若採生拆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家口不在聽還之律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惡、殺人、盜係官財物、及強盜、竊盜、放火、發塚、受枉法不枉法贓、詐偽、犯姦、略人略賣、和誘人口、若姦黨、及讒言左使殺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縱、聽行藏匿引送、說事過錢之類、一應真犯、雖會赦並不原宥。 【謂故意犯事得罪者、雖會赦、皆不免罪】 其過誤犯罪、 【謂過失殺傷人、失火、及誤毀遺失官物之類】 及因人連累致罪、 【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失覺察、關防、鈐束、及干連聽使之類】 若官史有犯公罪、 【謂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文書遲錯之類】 並從赦原。 【謂會赦皆得免罪】 其赦書臨時定罪名特免、 【謂赦書不言常赦所不原、臨時定立罪名寬宥者。特從赦原】 及減降從輕者、 【謂降死從流、流從徒、徒從杖之類】 不在此限 【謂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徒流人在道會赦

    凡徒流人在道會赦、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放。 【謂如流三千里、日行五十里、合該六十日程。若未滿六十日會赦、不問已行遠近、並從赦放。若從起程日、總計行過路程、有違限者、不在赦限】 有故者、不用此律。 【有故謂如沿路患病、或阻風被盜、有所在官司保勘文憑者、皆聽除去事故日數、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 若曾在逃、雖在程限內、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隨家口願還者聽。遷徙安置人准此

    ○其徒流遷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謀反、逆叛、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拆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並不在赦放之限

    犯罪存留養親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以次成丁者、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存留養親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

    凡工匠樂戶犯流罪者、三流並決杖一百、留住拘役四年

    ○若欽天監天文生、習業已成、能專其事、犯流及徒者、各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犯謀反逆叛、緣坐應流、及造畜蠱毒、採生拆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及犯竊盜者、不在留住之限。餘罪收贖、謂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者、決杖一百、贖銅錢三十貫。杖一百、徒三年者、決杖一百、贖銅錢一十八貫之類。餘條准此】 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姦罪去衣受刑、餘罪單衣決罰、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一

    內府匠作、犯該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者、俱問罪、送發工部做工炒鐵等項。其餘有犯徒流罪者、拘役、住支月糧。笞杖準令納鈔

    一在京軍民各色匠役、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徒流罪拘役、俱住支月糧、笞杖納鈔、或的決。若犯竊盜、掏摸、搶奪、一應情重者亦擬炒鐵等項發落、不在拘役之限。民匠仍刺字充警

    一兩京工部各色作頭、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與侵盜、誆騙、受財枉法、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滿日、俱革去作頭、止當本等匠役。若累犯不悛、情犯重者、監候奏請發落。杖罪以下、與別項罪犯、拘役滿日、仍當作頭

    一太常寺廚役、但係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問該笞杖罪名者、納鈔、仍送本寺著役。徒罪以上、及姦盜詐偽、並有誤供祀等項、不分輕重、俱的決做工、改撥光祿寺應役

    一太常寺光祿寺廚役、私自逃回原籍潛住、許裏甲人等首官解部、不許津貼盤纏若在原籍中途、及到部、挾詐誆騙告害人者、問罪、立案不行。逃回至三次以上者、問發口外為民

    一樂戶雜犯死罪、無力做工、流罪依律決杖一百、拘役四年。徒杖笞罪、俱不的決、止擬拘役滿日著役。若犯竊盜、掏摸、搶奪等項、亦刺字充警

    一教坊司官俳、精選樂工、演習聽用。若樂工投託勢要、挾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喚者、聽申禮部送問、就於本司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若官俳徇私聽囑、放富差貧、縱容四外逃躲者、參究治罪、革去職役

    一各處樂工、縱容女子擅入

    土府、及容留各府將軍中尉在家行姦、並軍民旗校人等、與將軍中尉賭博、誆哄財物、及擅入府內、教誘為非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該管色長革役

    一凡天文生有犯、查係習業已成、能專其事者、笞杖有力納鈔、無力的決。徒流依律決杖一百、餘罪收贖、雜犯死罪、拘役五年、滿日、照舊食糧充役。其例該充軍者、將所犯徒杖、依律決杖收贖、革去衣巾、量給月糧三分之一、拘役終身。如軍罪遇宥、亦照舊食糧充役。其竊盜、掏摸、搶奪、應刺字充警、並例該永遠充軍、及習業未成、未能專事者、不分輕重罪名、悉照本等律例科斷

    一凡欽天監官為事、請

    旨提問、與文職運炭等項、一例問斷。該為民者、送監仍充天文生身役。該充軍者、備由奏請定奪。其有不由天文生出身者、悉照例革職發遣一婦人有犯姦盜、不孝、並審無力、與樂婦各依律決罰。其餘有犯笞杖、並徒流雜犯死罪、該決杖一百者、審有力、與命婦軍職正妻、俱令納鈔

    徒流人又犯罪

    凡犯罪已發、又犯罪者、從重科斷。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後犯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流並決杖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者、依所犯杖數、該徒年限、決訖應役、亦總不得過四年。 【謂先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類。則總徒不得過四年。三流雖並杖一百、俱役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滿者、亦止總役四年】 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數決之。其應加杖者亦如之 【謂工樂戶及婦人犯者、亦依律科之】

    一先犯雜犯死罪、運炭納米等項未完、及做工等項未滿、又犯雜犯死罪者、決杖一百。除杖過數目、準鈔六貫、再收贖鈔三十六貫。又犯徒流笞杖罪者、決其應得杖數、五徒三流、各依律收贖鈔貫、仍照先擬發落。若三次俱犯雜犯死罪者、奏請定奪

    一先犯徒流罪、運炭做工等項未曾完滿、又犯雜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擬後犯死罪。運炭做工等項。若又犯徒流罪者、依已徒而又犯徒、將所犯杖數、或的決、或納鈔、仍總徒不得過四年。又犯笞杖者、將後犯笞杖、或的決、或納鈔、仍照先擬發落

    一先犯笞杖罪、運炭做工等項未曾完滿、又犯雜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擬後犯死罪、運炭做工等項。又犯徒流罪、將先犯罪名、或納鈔、或的決、止擬後犯徒流。又犯笞杖罪、若等者、從先發落。輕重不等者、從重發落。餘罪俱照前納鈔的決

    一在京在外問擬一應徒罪、俱免杖。其已徒而又犯徒、該決訖所犯杖數、總徒四年者、在京遇熱審、在外遇五年審錄、俱減一年。若誣告平人死罪未決、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者、比照已徒而犯徒、總徒四年者、雖遇例不減

    老小廢疾收贖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 【其犯死罪。及犯謀叛緣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拆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其餘侵損於人、一應罪名、並聽收贖】 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殺人應死者、議擬奏聞、取自上裁。盜及傷人者、亦收贖。 【謂既侵損於人、故不許全免、亦令其收贖】 餘皆勿論。 【謂除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收贖之外。其餘有犯、皆不坐罪】 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 【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 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贓應償、受贓者償之 【謂九十以上、七歲以下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罪坐教令之人。或盜財物、傍人受而將用、受用者償之。若老小自用還著老小之人追徵】

    一凡軍職犯該雜犯死罪、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並例該革職者、俱運炭納米等項發落、免發立功

    一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該充軍者、準收贖、免其發遣。若有壯丁教令者、止依律坐罪。其真犯死罪免死、及例該永遠充軍者、不準收贖

    一凡老幼及廢疾犯罪、律得收贖者、若例該枷號、一體放免、照常發落

    犯罪時未老疾

    凡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 【謂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發、或無疾時犯罪、有廢疾後事發、得依老疾收贖。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發、或廢疾時犯罪、篤疾時事發、得入上請。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發、得入勿論之類】 若在徒年限內老疾、亦如之。 【謂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年、役限未滿、年入七十。或入徒時無病、徒役年限內成廢疾。並聽準老疾收贖。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為率、驗該贖錢數、折役收贖。假如有人犯杖六十、徒一年。已行斷罪、拘役五箇月之後。犯人老疾、合將杖六十徒一年、總該贖錢一十二貫。除已受杖六十、準錢三貫六百文。該剩徒一年、贖錢八貫四百文。計算每徒一月、該錢七百文。已役五箇月、準錢三貫五百文。外有未役七箇月、該收贖錢四貫九百文之類。其餘徒役年限、贖錢不等、各行照數折算收贖】 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 【謂如七歲犯死罪、八歲事發、勿論。十歲殺人、十一歲事發、仍得上請。十五歲時作賊、十六歲事發、仍以贖論】

    給沒贓物

    凡彼此俱罪之贓、 【謂犯受財枉法不枉法、計贓為罪者】 及犯禁之物、 【謂如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 則入官。若取與不和、用強生事、逼取求索之贓、並還主 【謂恐嚇詐欺、強買賣有餘利、科歛、及求索之類】

    ○其犯罪應合籍沒財產、赦書到後、罪雖決訖、未曾抄札入官者、並從赦免。其已抄札入官守掌、及犯謀反逆叛者、並不放免。若罪未處決、物雖送官、未經分配者、猶為未入。其緣坐人家口、雖已入官、罪人得免者、亦從免放

    ○若以贓入罪、正贓見在者、還官主。 【謂官物還官、私物還主。又若本贓是驢、轉易得馬、及馬生駒、羊生羔、畜產蕃息、皆為見在】 已費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徵。 【別犯身死者亦同】 餘皆徵之。若計僱工賃錢為贓者、亦勿徵

    ○其估贓者、皆據犯處當時中等物價、估計定罪、若計僱工錢者、一人一日、為銅錢六十文。其牛馬駝騾驢車船碾磨店捨之類、照依犯時僱工賃直。賃錢雖多、各不得過其本價 【謂船價值銅錢一十貫、卻不得追賃錢一十一貫之類】

    ○其贓罰金銀、並照犯人原供成色、從實追徵入官給主。若已費用不存者、追徵足色 【謂人原盜或取受正贓、金銀使用不存者、並追足色】

    一在京在外問過囚犯、但有還官贓物、值銀一十兩以上、監追年久、及入官贓二十兩以上、給主贓三十兩以上、監追一年之上、不能完納者、果全無家產、或變賣已盡、及產雖未盡、止係不堪、無人承買者、各勘實、具本犯情罪輕重、監追年月久近、贓數多寡、奏請定奪。若不及前數、及埋葬銀、監追一年之上勘實全無家產者、俱免追、各照原擬發落

    一凡犯侵欺枉法充軍、追贓人犯、所在官司、務嚴限監併、至一年以上、先將正犯發遣、仍拘的親家屬監追。如無的親家屬、仍將正犯監追。敢有縱令倩人代監、及挨至年遠、輒稱家產盡絕、希圖赦免者、各治以罪

    一軍官旗軍、但有監追入官還官給主贓物、值銀十兩以下、半年之上、不能完納者、將犯人先發立功納鈔等項、各完滿日、還職著役。仍將各人俸糧月糧、照贓數扣除入官還官給主

    犯罪自首

    凡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免其罪、猶徵正贓。 【謂如枉法不枉法贓、徵入官。用強生事、逼取詐欺科歛求索之類。及強竊盜贓、徵給主】 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謂如竊盜事發自首、又曾私鑄銅錢、得免鑄錢之罪、止科竊盜罪】 若因問被告之事、而別言餘罪者、亦如之 【謂因犯私鹽、事發被問。不加考訊、又自別言曾竊盜牛、又曾詐欺人財物、止科私鹽之罪、餘罪俱得免之類】

    ○其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為首、及相告言者、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 【其遣人代首者、謂如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親疏、亦同自首免罪。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為首、謂同居、及大功以上親。若奴婢僱工人為家長首、及相告言者。皆與罪人自首同、得免罪。其小功緦麻親首告、得減凡人三等。無服之親、亦得減一等。如謀反逆叛未行、若親屬首告、或捕送到官者。其正犯人、俱同自首律、免罪。若已行者、正犯人不免、其餘應緣坐人、亦同自首律、免罪】 若自首不實、及不盡者、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至死者、聽減一等。 【自首贓數不盡者、止計不盡之數科之】 其知人慾告、及逃叛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雖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減罪二等

    ○其損傷於人、 【因犯殺傷於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本過失者、聽從本法】 於物不可陪償、 【謂如印信官文書、應禁兵器、及禁書之類。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償之物、不準首。若本物見在首者、聽同首法、免罪】 事發在逃、 【雖不得首所犯之罪、得減逃走之罪二等】 若私越度關、及姦、並私習天文者、並不在自首之律

    ○若強竊盜、詐欺取人財物、而於事主處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贓、悔過回付還主者、與經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慾告、而於財主處首還者、亦得減罪二等。其強竊盜、若能捕獲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體給賞

    一凡強盜係親屬首告到官、審其聚眾不及十人、及止行劫一次者、依律免罪減等等項擬斷髮落。若聚眾至十人、及行劫累次者、係大功以上親首告、發附近、小功以下親首告、發邊衛、各充軍。其親屬本身被劫、因而告訴到官者、徑依親屬相盜律科罪、不在此例

    一竊盜自首不實不盡、及知人慾告、而於財主處首還、律該減等擬罪者、俱免刺

    一凡自首強盜、除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罪犯深重、不準外。其餘雖曾傷人、隨即平復不死者、亦姑準自首、照兇徒執持兇器傷人事例、問擬邊衛充軍。其放火燒人空房、及田場積聚之物者、依律充徒。若計所燒之物、重於本罪者、亦止照放火延燒事例、俱發邊衛充軍

    二罪俱發以重論

    凡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罪各等者、從一科斷。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罪、以充後數。 【謂如二次犯竊盜、一次先發、計贓一十貫、已決杖七十。一次後發、計贓四十貫、該杖一百。合貼杖三十。如有祿入節次受人枉法贓、八十貫、內四十貫先發、已杖一百。徒三年。四十貫後發、難同止累見發之贓。合併取前贓、通計八十貫、更科全罪、斷從處絞之類】 其應入官陪償刺字罷職罪止者、各盡本法 【謂一人犯數罪、如枉法不枉法贓、合入官。毀傷器物、合陪償。竊盜合刺字。職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罷職。不枉法贓、一百二十貫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類。各盡本法擬斷】

    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其輕罪囚能捕獲重罪囚而首告、及輕重罪相等、但獲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 【謂同犯罪事發、或各犯罪事發、而共逃者、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囚能捕流罪囚首告。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內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類。皆得免罪。若損傷人、及姦者、不免、仍依常法】 其因人連累致罪、而罪人自死者、聽減本罪二等。 【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資給罪人、及保勘供證不實。或失覺察、關防、鈐束、聽使之類。其罪人非被刑殺而自死者、又聽減罪二等】 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減罪收贖者、亦準罪人原免減等贖罪法 【謂因罪人連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後自首告、或遇赦恩全免、或蒙特恩減一等、二等、或罰贖之類、皆依罪人全免減等收贖之法】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 【謂同僚官吏、連署文案、判斷公事差錯、而無私曲者】 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 【四等官內、如有缺員、亦依四等官遞減科罪。本衙門所設、無四等官者、止準見設員數遞減】

    ○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論 【謂如同僚連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四人、雖連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論。仍依四等遞減科罪】

    ○若申上司、不覺失錯準行者、各遞減下司官吏罪二等。 【謂如縣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類】 若上司行下所屬、依錯施行者、各遞減上司官吏罪三等。 【謂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縣之類】 亦各以吏典為首

    公事失錯

    凡公事失錯、自覺舉者免罪。其同僚官吏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皆免罪 【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事若未發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檢舉改正者、彼此俱無罪責】

    ○其斷罪失錯、已行論決者、不用此律 【謂死罪及笞杖已決訖、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役訖、此等並為已行論決。官司雖自檢舉、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減三等。及官吏等級遞減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入人罪、雖已決放、若未發露、能自檢舉貼斷者、皆得免其失錯之罪】

    ○其官文書稽程、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亦免罪、主典不免。 【謂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檢舉者、並得全免。惟當該吏典不免】 若主典自舉者、並減二等 【謂當該吏典自檢舉者、皆得減罪二等】

    共犯罪分首從

    凡共犯罪者、以造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長。若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歸罪於共犯罪以次尊長。 【謂如尊長與卑幼共犯罪、獨坐尊長、卑幼無罪。如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於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長者當罪。又如婦人尊長、與男夫卑幼同犯。雖婦人為首、仍獨坐男夫】 侵損於人者、以凡人首從論。 【侵、謂竊盜財物。損、謂鬥毆殺傷之類。如父子閤家同犯、並依凡人首從之法、為其侵損於人、是以不獨坐尊長】 若共犯罪而首從本罪各別者、各依本律首從論 【謂如甲引他人共毆親兄、甲依弟毆兄、杖九十、從二年半、他人依凡人鬥毆論、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盜己家財物、一十貫、卑幼以私擅用財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凡盜從論、杖七十之類】

    ○若本條言皆者、罪無首從不言皆者、依首從法

    ○其犯擅入皇城宮殿等門、及私越度關、若避役在逃、及犯姦者、亦無首從 【謂各自身犯、是以亦無首從、皆以正犯科罪】

    犯罪事發在逃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見獲者稱逃者為首、更無證佐、則決其從罪。後獲逃者、稱前人為首、鞫問是實、還依首論。通計前罪、以充後數、

    ○若犯罪事發而在逃者、眾證明白、即同獄成不須對問

    親屬相為容隱

    凡同居、 【同、謂同財共居親屬、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亦是】 若大功以上親、 【謂另居大功以上親屬】 及外祖父母、外孫、妻之父母、女婿、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容隱、奴婢僱工人為家長隱者、皆勿論

    ○若漏洩其事、及通報消息、致令罪人隱匿逃避者、亦不坐 【謂有得相容隱之親屬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洩其事。及暗地通報消息與罪人、使令隱避逃走、故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容隱、及漏洩其事者、減凡人三等。無服之親、減一等 【謂另居小功以下親屬】

    ○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謂雖有服親屬、犯謀反謀大逆謀叛、但容隱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同此律】

    吏卒犯死罪

    凡在外各衙門吏典、祗候、禁子、有犯死罪、從各衙門長官、鞫問明白、不須申稟、依律處決、然後具由申報本管上司、轉達刑部奏聞知會

    處決叛軍

    凡邊境城池、若有軍人謀叛、守禦官捕獲到官、顯跡證佐明白、鞫問招承、□移都指揮使司、委官審問無冤、隨即依律處治、具由申達五軍都督府、奏聞知會。若有布政司按察司去處、公同審問處治。如在軍前臨陣擒殺者、不在此限

    殺害軍人

    凡殺死軍人者、依律處死。仍將正犯人餘丁、抵數充軍

    一凡謀故殺死總小旗者、正犯抵死、旗役仍令本戶餘丁補當。若無本戶餘丁、勾取犯人戶內壯丁、抵充軍數

    在京犯罪軍民

    凡在京軍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軍發外衛充軍。民發別郡為民

    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

    本條別有罪名

    凡本條自有罪名、與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條科斷

    ○若本條雖有罪名、其有所規避罪重者、自從重論

    ○其本應罪重、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 【謂如叔姪別處生長、素不相識。姪打叔傷。官司推問、始知是叔、止依凡人鬥法。又如別處竊盜、偷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類、並是犯時不知、止依凡論、同常盜之律】 本應輕者、聽從本法 【謂如父不識子、毆打之後、方始得知。止依打子之法、不可以凡毆論】

    加減罪例

    凡稱加者、就本罪上加重。 【謂如人犯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則加徒減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類】 稱減者、就本罪上減輕。 【謂如人犯笞五十、減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減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減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 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 【二死、謂絞、斬。三流、謂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為一減。如犯死罪、減一等、即坐流三千里。減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裡、減一等、亦坐徒三年】 加者數滿乃坐。 【謂如贓加至四十貫、縱至三十九貫九百九十文、雖少一十文、亦不得科四十貫罪之類】 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條加入死者、依本條 【加入絞者、不加至斬】

    一兩京法司每年熱審、在京以

    命下之日為始、至六月終止。南京以諮文到日為始、扣二箇月止。其在外五年審錄、以恤刑官入境日為始、出境日止。雜犯準徒五年者、減去一年。徒杖以下俱減等。枷號並笞罪俱釋放。悉遵照

    敕旨施行

    稱乘輿車駕

    凡稱乘輿車駕、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稱制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並同

    稱期親祖父母

    凡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稱孫者、曾玄同。嫡孫承祖、與父母同。 【緣坐者、各從祖孫本法】 其嫡母、繼母、慈母、養母、與親母同。稱子者、男女同 【緣坐者、女不同】

    稱與同罪

    凡稱與同罪者、止坐其罪。至死者減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在刺字絞斬之律。若受財故縱、與同罪者全科。 【至死者絞】 其故縱謀反逆叛者、皆依本律

    ○稱準枉法論、準盜論之類、但準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字

    ○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皆與真犯同。刺字絞斬、皆依本律科斷

    一凡受財故縱與囚同罪人犯、該凌遲斬絞、依律罪止擬絞者、俱要固監緩決、候逃囚得獲審豁。其賣放充軍人犯者、即抵充軍役。若係永遠同罪者、止終本身、仍勾原犯應替子孫補伍

    稱監臨主守

    凡稱監臨者、內外諸司統攝所屬、有文案相關涉、及雖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監臨。稱主守者、該管文案吏典、專主掌其事、及守掌倉庫獄囚雜物之類、官吏、庫子、鬥級攢攔、禁子、並為主守

    ○其職雖非統屬、但臨時差遣管領提調者、亦是監臨主守

    稱日者以百刻

    凡稱一日者、以百刻。計工者、從朝至暮。稱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稱人年者、以籍為定。 【謂稱人年紀、以附籍年甲為準】 稱眾者、三人以上。稱謀者、二人以上 【謀狀顯跡明白者、雖一人同一人之法】

    稱道士女冠

    凡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 【受業師、謂於寺觀之內、親承經教、合為師主者】 其於弟子、與兄弟之子同

    斷罪依新頒律

    凡律自頒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並依新律擬斷

    斷罪無正條

    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若斷罪而無正條者、引律比附。應加應減、定擬罪名、轉達刑部、議定奏聞。若輒斷決、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

    徒流遷徙地方

    徒役各照所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發鹽場者、每日煎鹽三斤。鐵冶者、每日炒鐵三斤。

    另項結課

    直隸府州

    江南、發山東鹽場

    江北、發河間鹽場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鹽場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泰安、萊蕪等處鐵冶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廣東海北鹽場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鞏昌鐵冶

    北平布政司府分、發平陽鐵冶

    陜西布政司府分、發大寧綿州鹽井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浙西鹽場

    海北海南府分、發進賢新喻鐵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黃梅興國鐵冶

    流三等、照依地裡遠近、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

    直隸府州、流陜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東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廣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陜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邊遠充軍

    直隸府州

    江南發

    定遼都指揮使司

    北平都指揮使司所轄永平衛

    山西都指揮使司

    陜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 河州衛

    江北發

    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四川都指揮使司所轄貴州衛 雅州千戶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北平都指揮使司所轄永平衛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定遼都指揮使司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 太平千戶所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北平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 太平千戶所

    陜西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 太平千戶所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陜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 河州衛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山西行都指揮使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 太平千戶所

    一凡問該充軍者、在京行兵部定衛。在外係巡撫有行者、巡撫定衛。巡按有行者、巡按定衛。其所屬自問者、有巡撫處、申呈巡撫。無巡撫處、巡按定撥。若係通詳撫按者、聽從巡撫定撥。俱抄招行兵部知會。其問該口外為民者、亦抄招解送戶部編髮

    一凡問發充軍、及口外為民者、免其運炭納米等項、並律該決杖、就拘當房家小起發隨住、其餘人口、存留原籍辦納糧差。若發邊衛充軍者、原係邊衛、發極邊、原係極邊、常川守哨。其無極邊字樣者、遠不過三千里程限不過一二月。發口外為民者、原係口外、並邊境民人、發別處極邊。前二項人犯、雖有共犯、本例不言不分首從者、仍依首從法科斷、為從者、照常發落

    一凡永遠充軍、或奉有

    特旨、處發叛逆家屬子孫、止於本犯所遺親枝內勾補、盡絕即與開豁。若未經發遣、在監病故、免其勾補。其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以著伍後所生子孫替役、不許行勾原籍子孫、以萬曆十三年新例頒行到日為始。已前勾補過者、不得混行告脫。其餘雜犯死罪、並徒流等罪、照例充軍、及口外為民者、俱止終本身

    一凡充軍、及口外為民人犯、屬軍衛者、軍衛僉解、係

    王府軍校人役、於護衛司僉解、無護衛者、行長史司、於本犯親屬、或本府人役內僉解、不許偏累有司。違者、查提究問。如無親屬或本府人役數少、難以僉解、仍行原問衙門議處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二

    律例三 【吏律】

    職制

    選用軍職

    凡守禦去處、千戶、百戶、鎮撫有闕、一具闕本、實封御前開拆。一行都指揮使司、轉達五軍都督府、奏聞取白上裁選用。若先行委人權管、希望實授者、當該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充軍。若選用總旗、須於戳過鐵鎗人內委用。其小旗從便選充、不拘此律

    一跟隨內臣將官頭目、不分有無職役人等、若非奏帶、不許報功。果係奏帶獲功、該陞職役、只合註於本管衙門、不許希求註於錦衣衛。違者、該陞職役俱革罷。扶同勘報者、參究治罪。若文武職官人等、不由銓選推舉、徑自朦朧奏請、希求進用、夤緣奔競、乞

    恩傳奉等項、阻壞

    祖宗選法者、俱問罪。武職、降級調衛、旗軍舍餘、發邊衛、俱帶俸食糧差操。文職、黜退為民

    一軍職五年一次考選見任管軍管事、若營求囑託者、就指名黜退、永令帶俸差操。其刁潑之徒、不得與選、輒生事端、教唆陷害已選官員者、問罪、不分官軍、俱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

    大臣專擅選官

    凡除授官員、須從朝廷選用。若大臣專擅選用者、斬

    ○若大臣親戚、非奉特旨、不許除授官職。違者、罪亦如之

    ○其見任在朝官員、面諭差遣、及改除、不問遠近、託故不行者、並杖一百、罷職不敘

    文官不許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勳於國家、而所司朦朧奏請、輒封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斬。其生前出將入相、能除大患、盡忠報國者、同開國功勳、一體封侯諡公、不拘此律

    官員襲廕

    凡文武官員應合襲廕職事、並令嫡長子孫襲廕。如嫡長子孫有故、嫡次子孫襲廕。若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子孫襲廕。如無庶出子孫、許令弟姪應合承繼者襲廕。若庶出子孫、及弟姪不依次序、攙越襲廕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軍官子孫、年幼未能承襲者、申聞朝廷、紀錄姓名、關請俸給、優贍其家。候年一十六歲、方令襲職、管軍辦事。如委絕嗣、無可承襲者、亦令本人妻小、依例關請俸給、養贍終身。若將異姓外人、乞養為子、瞞昧官府、詐冒承襲者、乞養子杖一百、發邊遠充軍。本家所關俸給、截日住罷。他人教令者、並與犯人同罪

    ○若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凡軍職襲替、有不由軍功、例該減革、卻行捏奏兵部官吏、阻壞選法者、問調邊衛帶俸差操

    一凡軍官子孫、告要襲替、移文保勘、如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浙江、十五年之外、南北直隸、湖廣、陜西、河南、山東、山西、遼東、十二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者、不準襲替、發原衛所、隨舍餘食糧差操。中間果因追徵錢糧未完、緣事提問未結、及年幼例不應襲、以完事出幼之日為始、亦照前、雲南等處十五年、直隸等處十二年之內、但有撫按官給與明文、及限內告有執照者、照舊襲替、若都司本衛所官、勒掯財物、故意刁難、不與保送者、問髮帶俸差操

    一凡保到軍職應襲兒男弟姪、但有姻族、並無幹人奏告姦生乞養、倫序不明等情、已經勘明、繳報兵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者、問罪。屬軍衛者、調邊衛差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應襲者、即與入選。原詞立案不行

    一官軍軍丁、有將戶內弟姪子孫、過房與人、或被官豪勢要和買、改易姓名者、不分年歲遠近、許其贖取歸宗聽繼。若佔吝不發者、所在官司、追究治罪。其誘買各邊軍丁者、問發極邊衛分充軍

    一軍職犯該人命、失機、強盜、真犯死罪、及饒死充軍、不分已決遣監故、並強盜脫逃自縊、子孫俱不準承襲。其有例前襲過、若洪武永樂年間犯事、就在洪武永樂年間承襲者、子孫照舊承襲。若洪熙以後犯事、子孫雖襲過三五輩、一體查革。其犯該永遠充軍者、若洪武永樂年間有功之人子孫、除本人子孫革襲外、許保送立功之人次房無礙子孫、於祖職上降一級承襲。如無次房、即行停革。若洪熙元年以後、有功陞職者、子孫不分有無次房、通不準承襲

    一凡軍職犯該侵盜錢糧、問擬永遠軍罪、例應次房子孫承襲者、除正犯見在、及有子孫、務要追贓完日、方許保送得襲之人承襲。若正犯故絕、遺有該追錢糧、準令得襲之人、先行承襲、扣俸還官。若贓銀至數百兩、米數百石以上、扣至十年、猶不能完者、餘贓應否開豁、撫按官勘明、奏請定奪

    一凡各處保送衛所襲替軍職、務要嚴加查覈、但係管運、曾經漕司參提、應追還官入官贓銀、或掛欠京通倉庫各項錢糧、或犯該充軍降級、曾經完結、果無違礙、方許保送。如有朦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結之人、問罪、帶俸差操。有贓、以枉法從重論。承襲之人、照舊監追、完日、降一級承襲。其有不係充軍降級、勘產盡絕、不能辦納者、許其先行襲替、扣俸還官

    一軍職犯知強盜後分贓滿貫充軍者、子孫襲職、或優給俱於應襲職事上降三級

    一凡軍職將乞養異姓、與抱養族屬疏遠之人、用財買囑冒襲、及受財、將官職賣與同姓、或異姓人冒襲、已經到部襲過者、俱照奉

    成祖皇帝欽定、妄告冒襲不實的官、連那保勘的官、都罷了職、揭了黃、永不得襲。其保勘官、將受財、首先出與保結者、為坐。衛所並都司掌印僉書官連名保結者、俱依律減等科斷。有贓者、並以枉法論。若朦朧保送違礙子孫弟姪者、俱照常發落。其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養子冒襲律、發邊衛充軍

    一各處土官襲替、其通事人等、及各處逃流軍囚客人、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爭襲、劫奪仇殺者、俱問發極邊煙瘴地面充軍一應襲舍人、若父見在、詐稱死亡、冒襲官職者、事發問罪、調邊衛充軍。候父故之日、令以次兒男承襲。如無以次兒男、令次房子孫承襲

    一凡校尉事故、必須冊籍有名親生兒男弟姪替補。若官旗將別姓朦朧詐冒替補者、問罪、官旗調外衛帶俸食糧差操。冒替之人、亦調衛充軍

    濫設官吏

    凡內外各衙門、官有額定員數、而多餘添設者、當該官吏、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若吏典、知印、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額外濫充者、杖一百遷徙。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領官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並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

    ○其罷閒官吏、在外於預官事、結攬寫發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並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充賞。仍於門首書寫過名、三年不犯、官為除去。再犯、加二等遷徙。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若官府稅糧由帖、戶口籍冊、僱募攢寫者、勿論

    一京官假託僱役名色、受財賣放辦事吏典者、官以贓論。吏發原籍為民。若吏典恃頑、私自在逃一年以上者、亦問發為民

    一內外大小衙門、撥到吏典、照缺收參。若舊吏索要頂頭錢者、事發問罪、不分得財多寡、俱照行止有虧事例、革役為民

    一吏典撒潑抗拒、誣告本管官員、及犯該誆騙詐欺、恐嚇取財、未得入已、並偷盜自首者、俱發原籍為民

    一在京大小衙門當該吏典、有患病一箇月者、勘實、就將該支俸糧、截日住支。名缺、行移吏部撥補。待病痊日、仍送原役衙門、收候參補。若有姦懶託故、以圖改撥者、問發原籍為民

    一各處司府州縣衛所等衙門、主文書算、快手、皁隸、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把持官府、飛詭稅糧、起滅詞訟、陷害良善、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事發有顯蹟、情重者、旗軍問發邊衛、民並軍丁發附近、俱充軍。情輕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縱容官員、作罷軟黜退。失覺察者、照常發落。若各鄉里書、飛詭稅糧二百石以上者、亦問發邊衛充軍

    貢舉非其人

    凡貢舉非其人、及才堪時用、應貢舉而不貢舉者、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舉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主司考試藝業技能而不以實者、減二等

    ○失者各減三等

    一應試舉監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懷挾文字銀兩、並越捨與人換寫文字者、俱遵照

    世宗皇帝聖旨、拏送法司問罪、仍枷號一箇月、滿日發為民。其旗軍夫匠人等、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察捉拏者、旗軍調邊衛食糧差操。夫匠發口外為民。官縱容者、罰俸一年。受財、以枉法論。若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其武場有犯懷挾等弊、俱照此例擬斷

    一監生生員撒潑嗜酒、挾制師長、不守監規學規者、問發充吏。挾妓賭博、出入官府起滅詞訟、說事過錢、包攬物料等項者、問發為民

    舉用有過官吏

    凡官吏曾經斷罪、罷職役不敘者、諸衙門不許朦朧保舉。違者、舉官及匿過之人、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

    一文職官員、舉貢官恩、援例監生、並省祭、知印、承差人等、曾經考察論劾罷黜、及為事問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選者、若買求官吏、增減年歲、改洗文卷、隱匿公私過名、或詐作丁憂起復、以圖選用、事發問罪、吏部門首枷號一箇月。已除授者、發邊衛、未除授者、發附近、各充軍終身。其起送官吏、不分軍衛有司、但知情受賄者、亦發附近充軍。若原不知情、止是失於覺察者、照常發落

    擅離職役

    凡官吏無故擅離職役者、笞四十。若避難、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

    ○其在官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倉庫務場獄囚雜物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四十

    一監生不分在監在歷、私逃回籍、三箇月之上、發回原學肄業。半年以上、問革為民

    一監生不分在監在歷、及各衙門辦事官吏承差、不許倩人代替、違者、俱問罪、照行止有虧事例、問革為民。其代替者、別有職役、一體問革

    官員赴任過限

    凡已除官員、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領照會日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無故過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

    ○若代官已到、舊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戶口錢糧刑名等項、及應有卷宗籍冊完備、無故十日之外、不離任所者、依赴任過限論、減二等

    ○其中途阻風被盜、患病喪事、不能前進者、聽於所在官司給憑、以備照勘。若有規避、詐冒不實者、從重論。當該官司、符同保勘者。罪同

    一凡官員赴任、兩司方面、行太僕苑馬寺卿、少卿、及鹽運司府州縣正官、除原定硃限外。有違至一月以上、問罪。三月以上、送部別用。半年以上、罷職。兩京凡領札憑官員、及在外佐貳首領雜職等官、違限一月以上、問罪。半年以上、降級別用。八箇月以上、罷職。雖有中途患帖、並不準理。其進表朝覲給由公差等項復任官員、違限者、各照前例擬斷

    一陞除出外文職、已經領

    敕領憑、若無故遷延過半月之上、不辭朝出城者、參提問罪。若已辭出城、復入城潛住者、改降別用

    無故不朝參公座

    凡大小官員、無故在內不朝參、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給假限滿、無故不還職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

    擅勾屬官

    凡上司催會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屬衙門督併。如有遲錯、依律論罪。若擅勾屬官、拘喚吏典聽事、及差佔推官司獄、各州縣首領官、因而妨廢公務者、笞四十。若屬官承順逢迎、及差撥吏典、赴上司聽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對刑名、查勘錢糧、監督造作重事、方許勾問、事畢、隨即發落。無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官吏給由

    凡各衙門官吏、給由到吏部、限五日付勘完備、以憑類選銓注。若不即付勘完備者、遲一日、吏典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領官減一等

    ○若公私過名、隱漏不報者、以所隱之罪坐之。若罰贖記過者、亦各以所罰所記之罪坐之若報重罪為輕罪者、坐以所剩罪。當該官司、符同隱漏者、與同罪。承報而差漏、及上司失於查照者、並以失錯漏報卷宗科斷

    ○其漏附行止者、一人至三人、吏典笞一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有增減月日、更易地方、改換出身、蔽匿過名者、並杖一百、罷職役不敘

    ○有所規避、及受贓者、各從重論

    一凡官員三年任滿給由、以領文日為始、若到部過限四箇月之上、送問。一年之上、發回致仕。其九年任滿者、一年之上送問。二年之上、發回致仕。雖有事故、並不準理。若九年已滿、託故在任久住、不行赴部、及不申缺者、參提究問、就彼革職回籍、冠帶閒住

    一在外吏典、除役內丁憂、及人多缺少、在官服役聽參外。若一考滿後、不行轉參、兩考滿後、不行給由、展轉捏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上、就彼問發為民。中間雖有事故、亦不準理。其故違收參起送官吏、參問治罪。若兩考役滿、接喪丁憂服滿、遷延三年之上、不行起復者、亦發為民。其未及三年者、果有事故實蹟、各該衙門保結起送、吏部查照定奪。雖在三年之內起送、過限到部者、送問重歷

    姦黨

    凡姦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斬

    ○若犯罪、律該處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亦斬

    ○若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若大不避權勢、明具實跡、親赴御前執法陳訴者、罪坐姦臣。言告之人、與免本罪、仍將犯人財產均給充賞。有官者、陞二等。無官者、量與一官、或賞銀二千兩

    交結近侍官員

    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夤緣作弊、而符同奏啟者、皆斬。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一弘治元年、四月初二日、節該欽奉

    孝宗皇帝聖旨、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的、各門官仔細盤詰、拏送錦衣衛、著實打一百、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欽此

    上言大臣德政

    凡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姦黨。務要鞠問、窮究來歷明白、犯人處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公式

    講讀律令

    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永為遵守。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終、在內從察院、在外從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處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一月。再犯笞四十附過。三犯於本衙門遞降敘用。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致罪、不問輕重、並免一次。其事幹謀反逆叛者、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妾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成法者、斬

    制書有違

    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杖一百。違皇太子令旨者、同罪。違親王令旨者、杖九十。失錯旨意者、各減三等

    ○其稽緩制書、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稽緩親王令旨者、各減一等

    棄毀制書印信

    凡棄毀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若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斬。若棄毀官文書者、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事幹軍機錢糧者、絞。當該官吏、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不知者不坐。誤毀者、各減三等。其因水火盜賊毀失、有顯蹟者、不坐

    ○凡遺失制書聖旨、符驗、印信、巡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書、杖七十。事幹軍機錢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責尋、三十日得見者、免罪

    ○若主守官物、遺失簿書、以致錢糧數目錯亂者、杖八十。限內得見者、亦免罪

    ○其各衙門吏典考滿替代者、明立案驗、將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違者、杖八十。首領官吏、不候交割、符同給由者、罪亦如之

    上書奏事犯諱

    凡上書若奏事、誤犯御名、及

    廟諱者、杖八十。餘文書誤犯者、笞四十。若為名字觸犯者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

    廟諱聲音相似、字樣分別、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若上書及奏事錯誤、當言原免而言不免、當言千石而言十石之類、有害於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錯誤、有害於事者、笞四十。其餘衙門文書錯誤者、笞二十。若所申雖有錯誤、而文案可行、不害於事者、勿論

    事應奏不奏

    凡軍官犯罪、應請旨而不請旨、及應論功上議而不上議當該官吏處絞

    ○若文職有犯、應奏請而不奏請者、杖一百。有所規避、從重論

    ○若軍務、錢糧、選法、制度、刑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者、杖八十。應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

    ○若已奏已申、不待回報而輒施行者、並同不奏不申之罪

    ○其合奏公事、須要依律定擬、具寫奏本。其奏事及當該官吏、僉書姓名、明白奏聞。若有規避、增減緊關情節、朦朧奏準施行、已後因事發露、雖經年遠、鞫問明白、斬

    ○若於親臨上司官處、稟議公事、必先隨事詳陳可否、定擬稟說。若準擬者、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寫略節緣由、令首領官吏、書名畫字、以憑稽考。若將不合行事務、妄作稟準、及窺伺公務冗併、乘時朦朧稟說施行者、依詐傳各衙門官員言語律科罪。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一凡

    王府發放一應事務、所司隨即奏聞。必待

    欽準、方許奏行。若不奏聞、及已奏不待回報、擅自承行者、一體治以重罪。其在京各

    王出府之日、法司即查前例、通行長史司知會遵守

    出使不復命

    凡奉制敕出使不復命、干預他事者、杖一百。各衙門出使不復命、干預他事者、常事杖七十。軍情重事、杖一百。若越理犯分、侵人職掌行事者、笞五十

    ○若回還後、三日不繳納聖旨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繳納符驗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漏泄軍情大事

    凡聞知朝廷、及總兵將軍、調兵討襲外番、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而輒漏泄於敵人者、斬。若邊將報到軍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二年。仍以先傳說者為首。傳至者為從、減一等

    ○若私開官司文書印封看視者、杖六十。事幹軍情重事者、以漏泄論

    ○若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於人者、斬。常事杖一百、罷職不敘

    一在京在外軍民人等、與朝貢夷人私通往來、投託管顧、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軍職有犯、調邊衛帶俸差操。通事並伴送人等。係軍職者、從軍職之例。係文職者、革職為民

    官文書稽程

    凡官文書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領官各減一等

    ○若各衙門遇有所屬申稟公事、隨即詳議可否、明白定奪回報。若當該官吏、不與果決、舍糊行移、互相推調、以致耽誤公事者、杖八十。其所屬將可行事件、不行區處、作疑申稟者、罪亦如之。其所行公事已果決、行移或有未絕、或不完者、自依官文書稽程論罪

    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門文卷、遲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

    ○失錯及漏報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其府州縣正官、巡檢、一宗、至五宗、罰俸錢一十日。每五宗、加一等。罰止一月

    ○若錢糧埋沒、刑名違枉等事、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磨勘卷宗

    凡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曾經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糧不行追徵足備者、提調官吏、以未足之數十分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應改正而不改正者、笞四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有隱漏不報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幹錢糧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若官吏聞知事發、旋補文案、以避遲錯者、錢糧計所增數、以虛出通關論。刑名等事、以增減官文書論。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及符同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應行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署者、杖八十。若因遺失文案而代者、加一等。若有增減出入、罪重者、從重論

    增減官文書

    凡增減官文書者、杖六十。若有所規避、杖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各減一等。規避死罪者、依常律。其當該官吏、自有所避、增減文案者罪同。若增減以避遲錯者、笞四十

    ○若行移文書、誤將軍馬錢糧、刑名重事、緊關字樣、傳寫失錯、而洗補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領官失於對同、減一等。干礙調撥軍馬、及供給邊方軍需錢糧數目者、首領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規避、故改補者、以增減官文書論。未施行者、各減一等。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並斬。若無規避、及常行字樣、偶然誤寫者、皆勿論

    封掌印信

    凡內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於印面上封記、俱各畫字。若同僚佐貳官差故、許首領官封印、違者杖一百

    漏使印信

    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使印信者、當該吏典、對同首領官、並承發、各杖六十

    ○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

    ○干礙調撥軍馬、供給邊方軍需錢糧者、各杖一百。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漏用鈔印

    凡印鈔不行仔細、致有漏印、及倒用印者、一張笞一十。每三張、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寶鈔庫不行用心檢□朦朧交收在內者、罪亦如之

    擅用調兵印信

    凡總兵將軍、及各處都指揮使司印信、除調度軍馬、辦集軍務、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營私、照送物貨者、首領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正官奏聞區處

    信牌

    凡府州縣置立信牌、量地遠近、定立程限、隨事銷繳。違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府州縣官、遇有催辦事務、不行依律發遣信牌、輒下所屬守併者、杖一百 【謂如府官不許入州衙、州官不許入縣衙。縣官不許下鄉村之類】 其點視橋樑圩岸、驛傳遞鋪、踏勘災傷、檢屍捕賊抄札之類、不在此限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三

    律例四 【戶律一】

    戶役

    脫漏戶口

    凡一戶全不附籍、有賦役者、家長杖一百、無賦役者、杖八十。附籍當差

    ○若將他人隱蔽在戶不報、及相冒合戶附籍、有賦役者、亦杖一百。無賦役者、亦杖八十。若將另居親屬隱蔽在戶不報、及相冒合戶附籍者、各減二等。所隱之人、並與同罪。改正立戶、別籍當差、其同宗伯叔弟姪及婿、自來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

    ○其見在官役使辦事者、雖脫戶、止依漏口法

    ○若隱漏自已成丁人口不附籍、及增減年狀、妄作老幼廢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長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入籍當差

    ○若隱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隱之人與同罪。發還本戶、附籍當差

    ○若里長失於取勘、致有脫戶者、一戶至五戶、笞五十。每五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縣提調正官、首領官吏、脫戶者、十戶笞四十。每十戶、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並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官吏曾經三次立案取勘、已責里長文狀、叮嚀省諭者事發、罪坐里長

    人戶以籍為定

    凡軍民驛竈醫卜工樂諸色人戶、並以籍為定。若詐冒脫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準脫免、及變亂版籍者、罪同

    ○若詐稱各衛軍令不當軍民差役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一軍戶子孫、畏懼軍役、另開戶籍、或於別府州縣。入贅寄籍等項、及至原衛發冊清勾、買囑原籍官吏裏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俱問罪。正犯發煙瘴地面、裏書人等、發附近衛所、俱充軍。官吏參究治罪

    一各處衛所、並護衛儀衛司官軍舍餘人等、及竈戶置買民田、一體坐派糧差。若不納糧當差、致累里長包陪者、俱問罪、其田入官

    私刱菴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觀菴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刱建增置。違者杖一百、還俗。僧道、發邊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

    ○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並還俗

    一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給度牒、及民間子弟、戶內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箇月。並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職還俗

    一僧道犯罪、雖未給度牒、悉照僧道科斷。該還俗者、查發各原籍當差。若仍於原寺觀菴院、或他寺觀菴院潛住者、並枷號一箇月、照舊還俗。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治以罪

    一凡漢人出家、習學番教、不拘軍民、曾否關給度牒、俱問發原籍各該軍衛有司當差。若漢人冒詐番人者、發邊遠充軍

    立嫡子違法

    凡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得立庶長子。不立長子者、罪亦同

    ○若養同宗之人為子、所養父母無子而捨去者、杖一百、發付所養父母收管。若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欲還者、聽

    ○其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與異姓人為嗣者、罪同、其子歸宗

    ○其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雖異姓、仍聽收養、即從其姓

    ○若立嗣雖係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歸宗、改立應繼之人

    ○若庶民之家、存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一凡無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繼子不得於所後之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若於昭穆倫序不失、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爭、並官司受理。若義男女婿為所後之親喜悅者、聽其相為依倚、不許繼子並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依

    大明令分給財產。若無子之人家貧、聽其賣產自贍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被賣之人不坐、給親完聚

    ○若收留在逃子女、而賣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為妻妾子孫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賣者、各減良人罪一等。其被賣在逃之人、又各減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從重論

    ○其自收留為奴婢妻妾子孫者、罪亦如之。隱藏在家者、並杖八十

    ○若買者、及牙保知情、減犯人罪一等、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若冒認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認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賦役不均

    凡有司科徵稅糧、及雜泛差役、各驗籍內戶口田糧、定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貧、那移作弊者、許被害貧民、赴拘該上司、自下而上陳告。當該官吏、各杖一百。若上司不為受理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一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官、直隸巡按御史、嚴督府州縣掌印正官、審編均徭、從公查照歲額差使、於該年均徭人戶、丁糧有力之家、止編本等差役、不許分外加增餘剩銀兩。貧難下戶、並逃亡之數、聽其空閒、不許徵銀、及額外濫設聽差等項差科。違者、聽撫按等官糾察問罪、奏請改調。若各官容情不舉、各治以罪

    一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縣掌印官、如遇各部派到物料、從公斟酌所屬大小豐歉坐派、若豪猾規利之徒、買囑吏書、妄稟編派下屬、承攬害民者、俱問發附近衛所充軍。各該掌印官聽從者、參究治罪

    丁夫差遣不平

    凡應差丁夫雜匠、而差遣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丁夫雜匠承差、而稽留不著役、及在役日滿、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隱蔽差役

    凡豪民令子孫弟姪、跟隨官員、隱蔽差役者、家長杖一百。官員容隱者、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跟隨之人、免罪充軍

    ○其功臣容隱者、初犯、免罪附過。再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全不支給。四犯、依律論罪

    禁革主保里長

    凡各處人民、每一百戶內、議設里長一名、甲首一十名、輪年應役、催辦錢糧、勾攝公事。若有妄稱主保、小里長、保長、主首等項名色、生事擾民者、杖一百、遷徒

    ○其合設耆老、須於本鄉年高有德、眾所推服人內選充、不許罷閒吏卒、及有過之人充應。違者、杖六十、當該官吏笞四十

    逃避差役

    凡民戶逃往鄰境州縣、躲避差役者、杖一百、發還原籍當差。其親管里長、提調官吏故縱、及鄰境人戶、隱蔽在已者、各與同罪。若里長知而不逐遣、及元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佔吝不發者、各杖六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經附籍當差者、勿論。限外逃者、論如律

    ○若丁夫雜匠在役、及工樂雜戶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調官吏故縱者、各與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不覺逃者、五人笞三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

    一沿邊沿海地方軍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洞寨海島潛住、究問情實、俱發邊遠衛分永遠充軍。本管里長總小旗、及兩鄰、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拏送官者、不問漢土軍民、量加給賞

    點差獄卒

    凡各處獄卒、於相應慣熟人內、點差應役。令人代替者、笞四十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監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久佔在家使喚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計一日、追給僱工錢六十文。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雜役者、勿論。其所使人數、不得過五十名。每名不得使過三日、違者、以私役論

    別籍異財

    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 【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 若居父母喪、而兄弟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八十 【須期親以土尊長親告乃坐】

    卑幼私擅用財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長、私擅用本家財物者、二十貫笞二十。每二十貫、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長、應分家財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收養孤老

    凡鰥寡孤獨、及篤廢之人、貧窮無親屬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剋減者、以監守自盜論

    田宅

    欺隱田糧

    凡欺隱田糧、脫漏版籍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隱稅糧、依數徵納

    ○若將田土移坵換(土商)、那移等則、以高作下、減瞞糧額、及詭寄田糧、影射差役、並受寄者、罪亦如之。其田改正收科當差

    ○里長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

    ○其還鄉復業人民、丁力少而舊田多者、聽從儘力耕種、報官入籍、計田納糧當差。若多餘佔田而荒蕪者、三畝至十畝笞三十。每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舊田少者、告官、於附近荒田內、

    驗力撥付耕種

    一凡

    宗室置買田產、恃強不納差糧者、有司查實、將管莊人等問罪。仍計算應納差糧多寡、抵扣祿米。若有司阿縱不舉者、聽撫按官參奏重治

    檢踏災傷田糧

    凡部內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為害、一應災傷田糧、有司官吏、應準告而不即受理、申報檢踏、及本管上司、不與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檢踏官吏、不行親詣田所、及雖詣田所、不為用心從實檢踏、止憑里長甲首、朦朧供報、中間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減分數、通同作弊、瞞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若致枉有所徵免糧數。計贓重者、坐贓論。里長甲首、各與同罪。受財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其檢踏官吏及里長甲首、失於關防、致有不實者、計田十畝以下、免罪。十畝以上至二十畝、笞二十。每二十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人戶將成熟田地、移坵換(土商)、冒告災傷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合納稅糧、依數追徵入官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撥賜公田外、但有田土、從管莊人盡數報官、入籍納糧當差。違者、一畝至三畝、杖六十。每三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莊之人、其田入官。所隱稅糧、依數徵納。若里長及有司官吏、踏勘不實、及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盜賣田宅

    凡盜賣換易、及冒認、若虛錢實契典買、及侵佔他人田宅者、田一畝、屋一間以下、笞五十。每田五畝、屋三間、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係官者、各加二等

    ○若強佔官民山場湖泊、茶園蘆蕩、及金銀銅場鐵冶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將互爭及他人田產、妄作已業、朦朧投獻官豪勢要之人、與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田產及盜賣過田價、並遞年所得花利、各還官給主

    ○若功臣初犯、免罪附過。再犯、住支俸給一半。三犯。全不支給。四犯、與庶人同罪

    一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並賣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若子孫將公共祖墳山地、朦朧投獻

    王府、及內外官豪勢要之家、私捏文契典賣者、投獻之人、問發邊衛永遠充軍。田地給還應得之人、及各寺觀、墳山地、歸同宗親屬、各管業。其受投獻家長、並管莊人、參究治罪。山東、河南、北直隸、各處空閒地土、

    祖宗朝、俱聽民儘力開種、永不起科。若有佔奪投獻者、悉照前例問發

    一凡用強佔種屯田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問罪、照數追納完日、官調邊衛帶俸差操。旗軍軍丁人等、發邊衛充軍。民發口外為民。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照前問發。若不滿數、及上納子粒不缺、或因無人承種而侵佔者、照常發落。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查者、糾奏治罪

    一西山一帶密邇京師地方、內外官豪勢要之家、私自開窯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干礙內外官員、參奏提問

    一大同、山西、宣府、延綏、寧夏、遼東、薊州、紫荊、密雲等邊、分守守備備禦、並府州縣官員、禁約該管官旗軍民人等、不許擅自入山、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違者、問發南方煙瘴衛所充軍。若前項官員有犯、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差操。鎮守並副參等官有犯、指實參奏。其經過關隘河道守把官軍、容情縱放者、究問治罪

    任所置買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典買田宅

    凡典買田宅、不稅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價錢一半入官。不過割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

    ○若將已典賣與人田宅、朦朧重復典賣者、以所得價錢計贓、準竊盜論、免刺、追價還主、田宅從元典買主為業。若重復典買之人、及牙保知情者、與犯人同罪、追價入官。不知者不坐

    ○其所典田宅園、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滿、業主備價取贖、若典主託故不肯放贖者、笞四十。限外遞年所得花利、追徵給主、依價取贖。其年限雖滿、業主無力取贖者、不拘此律

    一告爭家財田產、但係五年之上、並雖未及五年、驗有親族寫立分書已定、出賣文約是實者、斷令照舊管業、不許重分再贖、告詞立案不行

    盜耕種官民田

    凡盜耕種他人田者、一畝以下、笞三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減一等。強者、各加一等。係官者、各又加二等。花利歸官主

    一成化十年、七月十一日、節該欽奉

    憲宗皇帝聖旨、陜西榆林等處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條款、盜耕草場、及越出邊墻界石種田者、依律問擬、追徵花利完日、軍職降調甘肅衛分差操。軍民係外處者、發榆林衛充軍。係本處者、發甘肅衛充軍。有毀壞邊墻、私出境外者、枷號三箇月發落。欽此

    荒蕪田地

    凡里長部內、已入籍納糧當差田地、無故荒蕪、及應課種桑麻之類而不種者、俱以十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縣官各減二等。長官為首、佐職為從。人戶亦計荒蕪田地、及不種桑麻之類、以五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徵合納稅糧還官 【應課種桑棗、黃麻、薴麻、綿花、藍靛、紅花之類。各隨鄉土所宜種植】

    棄毀器物稼穡等

    凡棄毀人器物、及毀伐樹木稼穡者、計贓、準竊盜論、免剌。官物加二等。若遺失及誤毀官物者、各減三等、並驗數追償。私物者、償而不坐罪若毀人墳塋內碑碣石獸者、杖八十。毀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毀損人房屋墻垣之類者、計合用修造僱工錢、坐贓論、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誤毀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擅食田園□果

    凡於他人田園擅食□果之類、坐贓論。棄毀者、罪亦如之。其擅將去、及食、係官田園□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主守之人給與、及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若主守私自將去者、並以監守自盜論

    私借官車船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車船店舍碾磨之類、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驗日追僱賃錢入官。若計僱賃錢重者、各坐贓論、加一等

    婚姻

    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殘疾老幼、庶出過房乞養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 【謂先已知夫身疾殘老幼庶養之類】 而輒悔者、笞五十。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

    ○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知情、與同罪、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倍追財禮給還、其女仍從後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財禮

    ○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姦盜者、不用此律

    ○若為婚而女家妄冒者、杖八十【謂如女有殘疾、卻令姊妹妄冒相見、後卻以殘疾女成婚之類】追還財禮。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謂如與親男定婚、□與義男成婚、又如男有殘疾、卻令弟兄妄冒相見、後卻以殘疾男成婚之類】不追財禮、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離異

    ○其應為婚者、雖已納聘財、期約未至、而男家強娶、及期約已至、而女家故違期者、並笞五十

    ○若卑幼或仕宦、或買賣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後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未成婚者、從尊長所定。違者、杖八

    典僱妻女

    凡將妻妾、受財典僱與人為妻妾者、杖八十。典僱女者、杖六十。婦女不坐

    ○若將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並離異、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

    一凡將妻妾作姊妹、及將拐帶不明婦女、或將親女、並居喪姊妹、嫁賣與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騙財之後。設詞託故、公然領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搶人財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媒人知情、罪同。若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妻妾失序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離異。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

    逐婿嫁女

    凡逐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其女不坐。男家知而娶者、同罪。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斷付前夫、出居完聚

    居喪嫁娶

    凡居父母及夫喪、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喪娶妾、妻女嫁人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命婦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奪、並離異。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而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

    ○若居父母舅姑及夫喪、而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

    ○其夫喪服滿、願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強嫁者、減二等。婦人不坐。追歸前夫之家、聽從守志。娶者亦不坐、追還財禮

    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嫁娶者、杖八十。為妾者減二等。其奉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

    同姓為婚

    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

    尊卑為婚

    凡外姻有服尊屬卑幼、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姦論

    ○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甥女、若女婿、及子孫婦之姊妹、並不得為婚姻、違者、各杖一百

    ○若娶已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

    ○並離異

    一凡男女親屬、尊卑相犯重情、或幹有律應離異之人、悉遵成憲、俱照親屬已定名分、各從本律科斷、不得妄生異議、致罪有出入。其間情犯、稍有可疑、揆於法制、似為太重、或於大分不甚有礙者、聽各該原問衙門、臨時斟酌議奏

    一凡前夫子女、與後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異父姊妹律條科斷

    娶親屬妻妾

    凡娶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娶緦麻親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各以姦論。其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為妻妾者、各杖八十

    ○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斬。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各絞

    ○妾各減二等

    ○若娶同宗緦麻以上姑姪姊妹者、亦各以姦論

    ○並離異

    娶部民婦女為妻妾

    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若監臨官娶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並同罪。妻妾仍兩離之。女給親、財禮入官。強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不追財禮。若為子孫弟姪家人娶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娶逃走婦女

    凡娶犯罪逃走婦女為妻妾、知情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離異。不知者不坐。若無夫、會赦免罪者、不離

    強佔良家妻女

    凡豪勢之人、強奪良家妻女、姦佔為妻妾者、絞。婦女給親。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一凡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

    王府、並勳戚勢豪之家者、俱比照強奪良家妻女、姦佔為妻妾絞罪、奏請定奪

    娶樂人為妻妾

    凡官吏娶樂人為妻妾者、杖六十、並離異。若官員子孫娶者、罪亦如之。附過、候廕襲之日、降一等、於邊遠敘用。其在洪武元年已前娶者、勿論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僧道假託親屬、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佔者、以姦論

    良賤為婚姻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為妻者、杖八十。女家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離異改正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凡蒙古色目人、聽與中國人為婚姻 【務要兩相情願】 不許本類自相嫁娶。違者杖八十。男女入官為奴。其中國人、不願與回回欽察為婚姻者、聽從本類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出妻

    凡妻無應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減二等。追還完娶

    ○若犯義絕、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不坐

    ○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從夫嫁賣。因而改嫁者、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內、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減二等

    ○若婢背家長在逃者、杖八十。 【奴逃者罪亦同】 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給還家長

    ○窩主、及知情娶者、各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知者俱不坐

    ○若由期親以上尊長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餘親主婚者。 【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改嫁者】 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至死者、主婚人並減一等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違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餘親主婚者、 【餘親、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者】 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至死者、主婚並減一等

    ○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歲以下、及在室之女、亦獨坐主婚、男女俱不坐

    ○未成婚者、各減已成婚罪五等

    ○若媒人知情者、各減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其違律為婚、各條稱離異改正者、雖會赦、猶離異改正。離異者、婦女並歸宗

    ○財禮、若娶者知情、則追入官。不知者、則追還主

    大明會典 律例五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四

    律例五 【戶律二】

    倉庫

    鈔法

    凡印造寶鈔、與洪武大中通寶、及歷代銅錢、相兼行使。其民間買賣諸物、及茶鹽商稅、諸色課程、並聽收受。違者、杖一百

    ○若諸人將寶鈔赴倉場庫務、折納諸危課程、中買鹽貨、及各衙門起解贓罰、須要於鈔背用使姓名私記、以憑稽考。若有不行用心辦驗、收受偽鈔、及挑剜描輳鈔貫在內者、經手之人杖一百倍追所納鈔貫、【謂誤收偽鈔、並挑剜描輳鈔一貫、倍追寶鈔一貫】偽挑鈔貫燒燬。其民間關市交易、亦許用使私記。若有不行仔細辨驗、誤相行使者、杖一百、倍追鈔貫。止問見使之人。若知情行使者、並依本律

    一在外衙門官員、通同勢要、賣納戶口等項課鈔者、問罪、賣鈔之人、發邊衛充軍鈔貫入官官員從無贓私、奏請降用

    錢法

    凡錢法、設立寶源等局、鼓鑄洪武通寶銅錢、與大中通寶、及歷代銅錢、相兼行使。折二、當三、當五、當十、依數准算。民間金銀米麥布帛諸物價錢、並依時值、聽從民便。若阻滯不即行使者、杖六十

    ○其軍民之家、除鏡子、軍器、及寺觀菴院鐘磬鐃鈸外。其餘應有廢銅、並聽赴官中賣、每斤給價銅錢一百五十文。若私相買賣、及收匿在家、不赴官中賣者、各笞四十

    收糧違限

    凡收夏稅、於五月十五日開倉、七月終齊足。秋糧、十月初一日開倉、十二月終齊足。如早收支處、預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稅違限至八月終、秋糧違限至次年正月終不足者、其提調部糧官、吏典、分催裡長、欠糧人戶、各以十分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戶里長、杖一百、遷徙。提調部糧官、吏典、處絞

    一各處勢豪大戶、無故恃頑、不納本戶秋糧、五十石以上、問罪、監追完日、發附近、二百石以上、發邊衛、俱充軍。如三月之內、能完納者、照常發落

    一各處勢豪大戶、敢有不行運赴官倉、逼軍私兌者、比照不納秋糧事例、問擬充軍。如掌印管糧官、不即申達區處、縱容遲誤、一百石以上者、提問、住俸一年。二百石以上者、提問、降二級。三百石以上者、比照罷軟事例罷黜

    多收稅糧斛面

    凡各倉收受稅糧、聽令納戶、親自行概、平斛交收、作數支銷、依令準除折耗。若倉官鬥級、不令納戶行概、踢斛淋尖、多收斛面者、杖六十。若以附餘糧數、計贓重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提調官吏、知而不舉、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在京在外、並各邊、一應收放糧草去處、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歇家、跟官伴當人等、三五成羣、搶奪籌斛、佔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欺凌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於本處倉場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徒罪以上、與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號、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幹係內外官員、奏請定奪

    一各處倉糧、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盤之時、許守支年分、每年每石、準開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糧已減盡、照例於正糧內、遞開一升、準作耗糧。此外若有侵盜者、方照律例問罪

    隱匿費用稅糧課物

    凡送本戶應納稅糧課物、及應入官之物、而隱匿費用不納、或詐作損失、欺妄官司者、並計所虧欠物數、準竊盜論、免刺。其部運官吏、知情與同罪。不知者免坐

    攬納稅糧

    凡攬納稅糧者、杖六十。著落赴倉納足、再於犯人名下、追罰一半入官

    ○若監臨主守攬納者、加罪二等

    ○其小戶畸零米麥、因便輳數、於納糧人戶處附納者、勿論

    一各處司府州縣、每歲將應解錢糧、起數先後、編次在冊、務要差委的當人員依次起解。其兌頭水腳等項、照數交領、不許分毫侵剋。仍將起解日期、預先報部、以憑查催。如有阿徇人情、濫差積年無藉之徒、及捏稱把總、雜職、陰陽、省祭等項名色領解、致侵銀一千兩以上者、降一級。若應解錢糧、不即起解、因而別項那用一千兩以上者、亦降一級。五千兩以上者、照不謹事例罷黜。其冊報錢糧、已經解出、違限一年以上、不行追取批迴者。官住俸、承行該吏革役。若聽內外勢要官豪攬納者、問發為民。干礙勢豪、參究治罪

    一

    內府錢糧、及內外倉場糧草、並各處軍需等項、不拘起運存留、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納、事發問罪。責限三箇月以裏完納者、照常發落。過期不完者、儘其財產陪納、發邊衛充軍。經年不完者、仍枷號一箇月、照前發遣。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隨、交結人員、挾勢攬納作弊者、參問、降二級。聽使之人、仍照前例問發

    一京通並馬房倉場等處、收受草束、若兜攬之徒恃強、將不堪水溼小草充數、囑託監收官員收受者、拏送問罪、枷在本處倉場門首三箇月發落

    一在京刁徒光棍、訪知鋪行但與解戶交關價銀、輒便邀集黨類、數十為羣、入門噪鬧、指為攬納、捉要送官、其家畏懼罪名、厚賂買滅、所費錢物、出在解戶、以致錢糧累年不完、如有犯者、聽經該及緝事衙門、拏送法司、查照打攪倉場事例發遣

    虛出通關硃鈔

    凡倉庫收受一應係官錢糧等物不足、而監臨主守、通同有司提調官吏、虛出通關者、計所虛出之數、併贓、皆以監守自盜論

    ○若委官盤點錢糧、數本不足、扶同申報足備者、罪亦如之。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其監守不收本色、折收財物、虛出硃鈔者、亦以監守自盜論。納戶知情減二等、免剌、原與之贓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贓還主

    ○同僚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一凡各處巡按御史、每年一次、委官查盤所屬地方錢糧、及點閘驛遞夫馬等項、事完之日、各委官將查點過緣由、並問過罪名、通申巡撫知會。內有與各差御史事體相關者、摘申各差御史知會、從一歸結、不必另委官查點、致滋煩擾。亦不許委州縣正官、致妨職業。若各委官不悉心查點、審究贓數的確、但憑吏書故入人罪者、聽撫按官、應提問者、提問、應參奏者、奏請提問、降一級調用。情重者、革職閒住

    附餘錢糧私下補數

    凡各衙門及倉庫、但有附餘錢糧、須要盡實報官、明白正收作數。若監臨主守、將增出錢糧、私下銷補別項事故虧折之數、瞞官作弊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若內府承運庫、收受金帛、當日交割未完者、許令附簿寄庫。若有餘剩之物、本庫明白立案正收、開申戶部作數。若朦朧擅將金帛等物出外者、斬。守門官失於盤獲□檢者、杖一百

    私借錢糧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錢糧等物、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者、雖有文字、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其非監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盜倉庫錢糧論

    ○若將自已物件、抵換官物者、罪亦如之

    私借官物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什物衣服氈褥器玩之類、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過十日、各坐贓論、減二等。若有損失者、依毀失官物律、坐罪追陪

    那移出納

    凡各衙門收支錢糧等物、已有文案勘合、若監臨主守、不正收正支、那移出納、還充官用者、並計贓、準監守自盜論。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剌

    ○若不給半印勘合、擅出權帖、或給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倉庫不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

    ○其出征鎮守、軍馬經過去處、行糧草料、明立文案、即時應付、具數開申合幹上司準除、不在擅支之限。違者、杖六十

    庫秤僱役侵欺

    凡倉庫務場局院庫秤鬥級、若僱役之人、侵欺借貸移易、係官錢糧、並以監守自盜論。若僱主同情分受贓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贓、而扶同申報瞞官、及不首告者、減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冒支官糧

    凡管軍官吏、總旗、小旗、冒支軍糧入已者、計贓準竊盜論。免剌

    錢糧互相覺察

    凡倉庫務場官、吏、攢攔、庫子、鬥級、皆得互相覺察。若知侵欺盜用借貸係官錢糧、已出倉庫、匿而不舉、及故縱者、並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若官吏虛立文案、那移出納、及虛出通關、其鬥級、庫子、攔頭、不知者不坐

    倉庫不覺被盜

    凡有人從倉庫中出、守把之人、不□檢者、笞二十。因不□檢、以致盜物出倉庫而不覺者、減盜罪二等。若夜直更之人、不覺盜者、減三等。倉庫直宿官攢、鬥級、庫子、不覺盜者、減五等。並罪止杖一百。故縱者、各與盜同罪。若被強盜者勿論

    一內外官庫被竊盜、銀至一千兩以上、一箇月不獲、經該並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獲、提問。被盜二三次者、奏請降調。其該道分巡分守官、參奏罰治。不及前數者、俱照常發落。庫子儘其財產、均追陪償、候真贓得獲、照數給還。若各官妄拏平人、逼認盜賊追陪者、亦問罪降調

    守支錢糧及擅開官封

    凡倉庫官攢、鬥級、庫子、役滿得代、所收錢糧官物、並令守支盡絕。若無短少、方許給由。其有應合相沿交割之物、聽提調官吏、監臨盤點見數、不得指廒指庫交割。違者各杖一百

    ○若官物有印封記、其主典不請原封官司、而擅開者、杖六十

    出納官物有違

    凡倉庫出納官物、當出陳物而出新物、應受上物而受下物之類、及有司和僱和買、不即給價、若給價有增減不實者、計所虧欠、及多餘之價、坐贓論

    ○若應給俸祿、未及期而預給者。罪亦如之

    ○其監臨官吏、知而不舉、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官員監生吏典旗軍人等、關過俸糧。及預支應得糧米。遇有事故調用等項、五斗以上、失於還官者、事發、止問不應、追糧還官。五斗以下、俱免追問

    收支留難

    凡收受支給官物、其當該官吏、無故留難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守門人留難者、罪亦如之

    ○若領物納物之人、到有先後、主司不依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一各處司府州縣、並各鈔關、解到布絹錢鈔等項、赴部給文、送甲字等庫驗收。若有指稱權貴名色、指勒解戶、誆詐財物者、聽巡視庫藏科道官、及該部委官、拏送法司究問、不分軍民匠役、俱發邊衛充軍。干礙內外官員、一體參奏處治

    起解金銀足色

    凡收受諸色課程、變賣貨物、起解金銀、須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數、提調官吏人匠、各笞四十。著落均陪還官

    損壞倉庫財物

    凡倉庫及積聚財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曬晾不以時、致有損壞者、計所損壞之物坐贓論。著落均陪還官

    ○若卒遇雨水衝激、失火延燒、盜賊劫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委官保勘覆實、顯蹟明白、免罪不陪。其監臨主守、若將侵欺借貸那移之數、乘其水火盜賊、虛捏文案、及扣換交單籍冊、申報瞞官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同僚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轉解官物

    凡各處徵收錢帛、買辦軍需、成造軍器等物、所在州縣交收。差有職役人員、陸續類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轉解、勒令人戶、就解布政司者、當該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各杖八十。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就解部者、首領官令典、罪亦如之

    ○其起運官物、長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損失者、計所損失之物、坐贓論、著落均陪還官。若船行卒遇風浪、及失火延燒、或盜賊劫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申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實、顯蹟明白、免罪不陪。若有侵欺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若起運官物、不運本色、而輒齎財貨、於所納去處、收買納官者、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一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及指以供辦等費為由、科索並扣除行月糧與船料等項、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立功、五年滿日降一級、帶俸差操。如未及三十兩者、止照常科斷。其跟官書算人等、指稱使用、科索軍人財物入已、贓至二十兩以上、發邊衛充軍

    一凡漕運官軍、敢有水次折乾、及中途糶賣、以致抵壩起欠、及臨倉掛欠者、即係侵欺。除正犯查照律例問擬外、其餘官旗、仍各總計名下欠數、總小旗欠一百石、問發哨瞭。百戶鎮撫欠二百五十石、千戶欠五百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欠一千石、把總官欠三千石、俱問罪、降一級、發原衛所帶俸差操。有能臨時設法買補完足、止坐折賣正犯。各官旗免罪。其雖不係侵盜、但有虧折、俱照前例擬斷。若總欠數多、及麤惡不堪、至三萬石以上、總督總兵等官、另行奏請定奪

    一京通倉完糧、違限三箇月者、把總官以下、罰俸半年。五箇月者、罰俸一年。薊州昌密各倉、完糧違限者、查照遞減一等。止行各該衛所罰俸、免其提問。違至次年二月終限者、俱問罪、降二級。若又掛欠數多、把總名下三千石、或銀一千五百兩以上、指揮名下、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一千石、銀五百兩以上、千戶五百石、銀二百五十兩以上、百戶鎮撫等官二百五十石、銀一百二十兩以上、仍於違限上、各遞降一級。每一倍、加一等。把總指揮千戶、降至總旗而止。百戶降至小旗而止。不及前數者、照常發落。有能當年補完者、通免降級。如願下年領運至京補完、許奏復原職。仍以十分為率、能完五分以上者、準復原降一級。三年之內、儘數補完、亦准奏復原職。其一應提問官旗、各省及直隸江南衛分、行各該巡按御史、南京並江北衛分、行漕運衙門、各就近提問、以便完結

    一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如有漂流數多、把總三千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一千石、千戶五百石、百戶鎮撫一百五十石、俱問罪、於見在職級上降一級。有能自備銀兩、不費別軍羨餘、當年處補完足者、免其問降。若願隨下年糧運補完、亦準復職。止完一半、準復一級。三年內、儘數補完、亦準復原職

    一衛所官完糧後、備造支銷數目、呈報稽考。若有造報不明、及侵欺靠損情弊、許運軍指實首告。各查照律例、從重問擬。把總官失於覺察、參問治罪一漕運官軍、如有水次折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後幫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覺察告首督運官司、查實、給賞輕齎銀十兩。官軍不分贓數多少、俱照例發邊衛永遠充軍。有司官吏、從重問擬。仍行原衛所、將失事之人、家產變賣抵償、不許輕釦別軍月糧、以長姦惡。前後幫船、知而不舉、一體連坐。仍於正犯所欠錢糧內、責令幫陪十分之三

    一漕運糧米、漂流萬石以上、漕運都御史、總兵官、聽科道官糾劾、該部具奏定奪。三千石以上、提問把總官。不及數者、止提問本管官旗。各該巡撫、亦有漕司之責、係本境內、漂失數多者、照漕司事例、一體參究。出境不必概及

    擬斷贓罰不當

    凡擬斷贓罰財物、應入官而給主、及應給主而入官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守掌在官財物

    凡官物當應給付與人、已出倉庫而未給付、若私物當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倉庫、但有人守掌在官、若有侵欺借貸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一各處衛所管軍頭目人等、關出糧料布花等物、若指以公用為由、因而扣減入已、糧料至一百石、大布綿花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追贓完日、軍職發立功、五年滿日、降一級、帶俸差操。旗軍人等、枷號一箇月、發極邊墩臺、守哨、五年滿日疏放

    隱瞞入官家產

    凡抄沒人口財產、除謀反、謀叛、及姦黨、係在十惡、依律抄沒。其餘有犯律不該載者、妻子財產、不在抄沒入官之限。違者、依故入人流罪論

    ○若抄札入官家產、而隱瞞人口不報者、計口以隱漏丁口論。若隱漏田土者、計田以欺隱田糧論。若隱瞞財物房屋孳畜者、坐贓論。各罪止杖一百。所隱人口財產、併入官、罪坐供報之人

    ○若里長同情隱瞞、及當該官吏知情者、並與同罪。計所隱贓重者、坐贓論全科

    ○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各從重論。失覺舉者減三等、罪止笞五十

    課程

    鹽法

    凡犯私鹽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軍器者、加一等。誣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斬。鹽貨車船頭匹、併入官。引領牙人、及窩藏寄頓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挑擔馱載者、杖八十、徒二年。非應捕人告獲者、就將所獲私鹽、給付告人充賞。有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

    ○若事發、止理見獲人鹽、當該官司、不許展轉攀指。違者、以故入人罪論 【謂如人鹽同獲、止理見發。有確貨、無犯人者、具鹽沒官。不須追究】

    凡竈場竈丁人等、除正額鹽外、夾帶餘鹽出場、及私煎貨賣者、同私鹽法。百夫長知情故縱、及通同貨賣者、與犯人同罪

    凡婦人有犯私鹽、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雖有夫而遠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婦

    凡買食私鹽者、杖一百、因而貨賣者、杖一百、徒三年

    凡守禦官司、及鹽運司、巡檢司、巡獲私鹽、即發有司歸勘、各衙門不許擅問。若有司官吏、通同脫放者、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凡守禦官司、及有司、巡檢司、設法差人、於概管地面、並附場緊關去處、常川巡禁私鹽。若有透漏者、關津把截官、及所委巡鹽人員、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並附過還職。若知情故縱、及容令軍兵隨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其巡獲私鹽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裝誣平人者、加三等

    凡軍人有犯私鹽、本管千百戶、有失鈐束者、百戶、初犯笞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十、減半給俸。千戶、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減半給俸。並附過還職。若知情容縱、及通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

    凡起運官鹽、每引二百斤為一袋、帶耗五斤。經過批驗所、依數掣摯秤盤。但有夾帶餘鹽者、同私鹽法

    ○若客鹽越過批驗所、不經掣摯關防者、杖九十、押回盤驗

    凡客商販賣官鹽、不許鹽引相離。違者、同私鹽法

    ○其賣鹽了畢、十日之內、不繳退引者、笞四十

    ○若將舊引影射鹽貨者、同私鹽法

    凡起運官鹽、並竈戶運鹽上倉、將帶軍器、及不用官船起運者、同私鹽法

    凡客商將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

    凡將有引官鹽、不於拘該行鹽地面發賣、轉於別境犯界貨賣者、杖一百。知而買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鹽入官

    一各邊召商上納糧草、若內外勢要官豪家人、開立詭名、佔窩轉賣取利者、俱問發邊衛充軍。干礙勢豪、參究治罪

    一凡豪強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撐駕大船、張掛旗號、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以上者、比照強盜已行得財律、皆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其雖拒敵、不曾殺傷人、為首者、依律處斬。為從者、俱發邊衛充軍、若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遇有追捕拒敵、因而傷至二人以上者、為首依律處斬。下手之人、比照聚眾中途、打奪罪人、因而傷人律、絞。其不曾下手者、仍為從論罪。若貧難軍民、將私鹽、肩挑背?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一越境興販官司引鹽、至三千斤以上者、問發附近衛所充軍。原係腹裏衛所者、發邊衛充軍。其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摯、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發遣。經過官司縱放、及地方甲鄰里老、知而不舉、各治以罪。巡捕官員、乘機興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問發

    一凡兩淮等處運司、中鹽商人、必須納過銀兩紙價、方給引目守支。若先年不曾上納、故捏守支年久等項、虛詞奏擾者、依律問罪。仍照各處鹽場無藉之徒、把持詐害事例發遣

    一凡偽造鹽引印信、賄囑運司吏書人等、將已故、並遠年商人名籍中鹽來歷、填寫在引、轉買誆騙財物、為首者、依律處斬外。其為從、並經紀牙行店戶、運司吏書、一應知情人等、但計贓滿貫者、不拘曾否支鹽出場、俱發邊衛充軍

    一各鹽運司、總催名下該管鹽課、納完者、方許照名填給通關。若總催買囑官吏、並覆盤委官、指倉指囤、扶同作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一各處鹽場無藉之徒、號稱長布衫、趕船虎光棍、好漢等項名色、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該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發邊衛充軍

    監臨勢要中鹽

    凡監臨官吏詭名、及權勢之人中納錢糧請買鹽引勘合、侵奪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鹽貨入官

    阻壞鹽法

    凡客商中買鹽引勘合、不親赴場支鹽、中途增價轉賣、阻壞鹽法者、買主買主、各杖八十。牙保減一等。鹽貨價錢併入官。其鋪戶轉買拆賣者、不用此律

    私茶

    凡犯私茶者、同私鹽法論罪。如將已批驗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茶者、以私茶論

    一成化十八年、閏八月二十九日、節該欽奉

    憲宗皇帝聖旨、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的、照見行

    私鹽例、押發充軍。欽此

    一凡興販私茶、潛住邊境、與番夷交易、及在腹裏販賣、與進貢回還夷人者、不拘斤數、連知情歇家牙保、俱發煙瘴地面充軍。其在西寧、甘肅、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販賣者、雖不入番、一百斤以上、發附近、三百斤以上、發邊衛、各充軍。不及前數者、依律擬斷、仍枷號兩箇月。軍官將官、縱容弟男子姪家人軍伴人等興販、及守備把關巡捕等官、知情故縱者、各降一級、原衛所帶俸差操。失覺察者、照常發落。若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發邊衛、在西寧、甘肅、洮河、雅州、販賣至三百斤以上者、發附近、各充軍

    一陜西、洮州、河州、西寧等處行茶地方、但有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嗣支茶者、官軍調別處極邊衛分、帶俸食糧差操。民並舍餘人等、發附近衛分充軍。冒充茶斤俱入官。參將撫夷等官本身、並縱容弟男子姪家人軍伴人等、冒中二匹以上者、一體問調邊衛帶俸差操。醫獸通事土民人等、通同作弊者、枷號一箇月發落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並轉賣之人、俱問發附近、原係腹裏衛所者、發邊衛、各充軍。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亦照例發遣。不及前數者、問罪、照常發落

    私礬

    凡私煎礬貨賣者、同私鹽法論罪

    匿稅

    凡客商匿稅、及賣酒醋之家、不納課程者、笞五十。物貨酒醋、一半入官。於入官物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務官攢攔自獲者不賞。入門不弔引、同匿稅法。其造酒醋自用者、不在此限

    ○若買頭匹不稅契者、罪亦如之。仍於買主名下、追徵價錢一半入官

    一在京在外稅課司局、批驗茶引所、但係納稅去處、省令客商人等自納。若權豪無藉之徒、結黨把持、攔截生事、攪擾商稅者、徒罪以上、枷號二箇月、發附近充軍。杖罪以下、照前枷號發落

    舶商匿貨

    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將貨物盡實報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儈之家、不報者、杖一百。雖供報而不盡者、罪亦如之。貨物併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人戶虧兌課程

    凡民間週歲額辦茶鹽商稅、諸色課程、年終不納齊足者、計不足之數、以十分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課納官

    ○若茶鹽運司、鹽場茶局、及稅務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辦課、年終比附上年課額虧兌者、亦以十分論、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虧課程、著落追補還官

    ○若有隱瞞侵欺借用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錢債

    違禁取利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者、依不枉法論

    ○並追餘利給主

    ○其?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貫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二百五十貫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

    ○若豪勢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產業者、杖八十。若估價過本利者、計多餘之物坐贓論、依數追還

    ○若準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強奪者、加二等。因而姦佔婦女者、絞。人口給親、私債免追

    一凡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拏官軍、綁打凌辱、強將官糧、準還私債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運糧官、參究治罪

    一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借者革職、債主及保人、各枷號一箇月發落。債追入官一凡舉放錢債、買囑各衛委官、擅將欠債軍官軍人俸糧銀物領去者、問擬詐欺。委官、問擬受財聽囑罪名

    一兩京兵部、並在外巡撫、巡按、按察司官、點視各衛所印信、如有軍職將印當錢使用者、參問帶俸差操。執當之人問罪、枷號一箇月。債追入官

    一內外放債之家、不分文約久近、係在京住坐軍匠人等揭借者、止許於原借之人名下索取、不許赴原籍逼擾。如有執當印信關單勘合等項公文者、提問。債追入官

    一凡?欠私債、兩京不赴法司、而赴別衙門、在外不赴軍衛有司、而越赴巡撫巡按三司官處、各告理、及輒具本狀奏訴者、俱問罪、立案不行。若兩京別衙門聽從施行者、一體參究、私債不追

    費用受寄財產

    凡受寄人財物畜產、而輒費用者、坐贓論、減一等。詐言死失者、準竊盜論、減一等。並追物還主。其被水火盜賊費失、及畜產病死、有顯跡者、勿論

    一親屬費用受寄財物、並與凡人一體科罪、追物還主。不必論服制遞減

    得遺失物

    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內送官、官物還官、私物召人識認、於內一半給與得物人充賞、一半給還失物人。如三十日內無人識認者、全給。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贓論。私物減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給主

    ○若於官司地內、掘得埋藏之物者、並聽收用。若有古器鐘鼎符印異常之物、限三十日內送官。違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市廛

    私充牙行埠頭

    凡城市鄉村、諸色牙行、及船埠頭、並選有抵業人戶充應。官給印信文簿、附寫客商船戶、住貫姓名、路引字號、物貨數目、每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錢入官。官牙埠頭容隱者、笞五十。革去

    市司評物價

    凡諸物行人、評估物價或貴或賤、令價不平者、計所增減之價坐贓論。入已者、準竊盜論。免剌

    ○其為罪人估贓不實、致罪有輕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把持行市

    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姦計、賣物以賤為貴、買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

    ○若見人有所買賣、在傍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笞四十

    ○若已得利物、計贓重者、準竊盜論。免剌

    一光祿寺買辦一應物料、弘治四年、十一月內、節該欽奉

    孝宗皇帝聖旨、姦頑之徒、稱是報頭等項名色、在街強賒作弊害人的、拏來枷號三箇月、滿日還從重發落。欽此

    一會同館內外四鄰軍民人等、代替夷人收買違禁貨物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

    一凡夷人朝貢到京、會同館開市五日。各鋪行人等、將不係應禁之物入館、兩平交易、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還。如賒買、及故意拖延、騙勒夷人久候、不得起程者、問罪、仍於館門首枷號一箇月。若不依期日、及誘引夷人潛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貨各入官。鋪行人等、照前枷號。通行守邊官員、不許將曾經違犯夷人、起送赴京

    一弘治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節該欽奉

    孝宗皇帝聖旨、迤止小王子等、差使臣人等、赴京朝貢。官員軍民人等、與他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將一應兵器、並違禁銅鐵等物。敢有違犯的、都拏來處以極刑。欽此

    一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本都司委官關防提督、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若勢豪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頭目人等、將夷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麤重貨物、並瘦損頭畜拘收、取覓用錢、方許買賣者、聽使之人、問發附近衛分充軍。干礙勢豪、及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割者、參問治罪

    一成化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節該欽奉

    憲宗皇帝聖旨、遼東開設馬市、許令海西、並朵顏等三衛夷人買賣。開原、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開一次。廣寧、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十六日至二十日、開二次。各夷止將馬匹、並土產物貨赴彼處委官、驗放入市。許齎有貨物之人入市、與彼兩平交易。不許通事交易人等、將各夷欺侮愚弄、虧少馬價、及偷盜貨物。亦不許撥置夷人、指以失物為由、扶同詐騙財物分用。敢有擅放夷人入城、及縱容官軍人等、無貨者任意入市、有貨者在內過宿、規取小利、透漏邊情、事發問擬明白、俱發兩廣煙瘴地面充軍、遇赦並不原宥。欽此

    一各處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藉之徒、用強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問罪、俱枷號一箇月。如有誆賒貨物、仍監追完足發落。若監追年久、無從陪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

    一楊村、蔡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在家包僱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問追給主、仍發邊衛充軍

    一凡捏稱皇店、在於京城內外等處、邀截客商、掯勒財物者、俱拏送法司問罪、就於害人處所、枷號三箇月、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私造斛鬥秤尺

    凡私造斛鬥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斛鬥秤尺作弊增減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調官失於較勘者、減一等。知情、與同罪

    ○其在市行使斛鬥秤尺雖平、而不經官司較勘印烙者、笞四十

    ○若倉庫官吏、私自增減官降斛鬥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杖一百。以所增減物計贓重者坐贓論。因而得物入已者、以監守自盜論。工匠杖八十。監臨官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器用布絹不如法

    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五

    律例六【禮律】

    祭祀

    祭享

    凡大祀及

    廟享、所司不將祭祀日期、預先告示諸衙門者、笞五十。因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坐失誤之人

    ○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弔喪、問疾、判署刑殺又書、及預筵宴者、皆罰俸錢一月。其知有緦麻以上喪、或曾經杖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喪有過、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員、散齋不宿淨室、罰俸錢半月。致齋不宿本司者、罰俸錢一月

    ○若天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若奉大祀犧牲、主司餵養不如法、致有瘦損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罪一等

    ○中祀有犯者、罪同 【餘條准此】

    毀大祀丘壇

    凡大祀丘壇而毀損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門減二等

    ○若棄毀大祀神御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

    一

    天地等壇內、縱放牲畜作踐、及私種耤田外餘地、並奪取耤田禾把者、俱問罪。牲畜入官。犯人枷號一箇月發落

    致祭祀典神祇

    凡

    社稷山川風雲雷雨等神、及聖帝明王忠臣烈士、載在祀典、應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立牌面、開寫神號祭祀日期、於潔淨處常川懸掛、依時致祭。至期失誤祭祀者、杖一百。其不當奉祀之神、而致祭者、杖八十

    歷代帝王陵寢

    凡歷代帝王陵寢、及忠臣烈士、先聖先賢墳墓、不許於上樵採耕種、及牧放牛羊等畜。違者、杖八十

    褻瀆神明

    凡私家告

    天拜斗、焚燒夜香、燃點天燈七燈、褻瀆神明者、杖八十。婦女有犯、罪坐家長。若僧道修齋設醮、而拜奏青詞表文、及祈禳火災者、同罪。還俗

    ○若有官及軍民之家、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燒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無夫男者、罪坐本婦。其寺觀神廟住持、及守門之人、不為禁止者、與同罪

    一凡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俱發附近充軍。若軍民人等、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有犯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禁止師巫邪術

    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聖、自號端公、太保、師婆、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亂正之術、或隱藏圖像、燒香集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為首者、絞。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軍民裝扮神像、鳴鑼擊鼓、迎神賽會者、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

    ○里長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間春秋義社、不在禁限

    一各處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扶鸞禱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扇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

    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若容留潛住、及薦舉引用、鄰甲知情不舉、並

    皇城各門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拏者、各參究治罪

    一凡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及稱為善友、求討佈施、至十人以上、並軍民人等、不問來歷窩藏接引、或寺觀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聽境內事情、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器等項、事發、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

    儀制

    合和御藥

    凡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醫人杖一百。料理揀擇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廚子杖一百。若飲食之物不潔淨者、杖八十。揀擇不精者、杖六十。不品嚐者、笞五十。監臨提調官、各城醫人廚子罪二等

    ○若監臨提調官、及廚子人等誤將雜藥至造御膳處所者、杖一百、所將雜藥、就令自喫。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檢者、與犯人同罪。並臨時奏聞區處

    乘輿服御物

    凡乘輿服御物、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進御差失者、笞四十。其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堅完者、杖八十

    ○若主守之人、將乘輿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棄毀者、罪亦如之。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

    ○若御幸舟船、誤不堅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頓修飾、及在船篙棹之屬缺少者、杖六十。並罪坐所由。監臨提調官、各減工匠罪二等。並臨時奏聞區處

    收藏禁書及私習天文

    凡私家收藏玄象器物、天文圖讖、應禁之書、及歷代帝王圖像、金玉符璽等物者、杖一百。若私習天文者、罪亦如之。並於犯人外下、追銀一十兩、給付告人充賞

    御賜衣物

    凡御賜百官衣物、使臣不行親送、轉附他人給與者、杖一百、罷職不敘

    失誤朝賀

    凡朝賀及迎接詔書、所司不預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亦如之

    失儀

    凡祭祀、及謁拜

    園陵、若朝會行禮差錯、及失儀者、罰俸錢半月。其糾儀官、應糾舉而不糾者、罪同

    奏對失序

    凡在朝侍從官員、特承顧問、官高者、先行面奏。卑者以次進對。若先後失序者、各罰俸錢半月

    朝見留難

    凡儀禮司官、將應朝見官員人等、託故留難阻當、不即引見者、斬。大臣知而不問、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上書陳言

    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之事、並從五軍都督府、六部官、面奏區處。及聽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各陳所見、直言無隱

    ○若內外大小官員、但有本衙門不便事件、許令明白條陳、實封進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歲月者、在內從監察御史、在外從按察司糾察

    ○若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亦許直至御前奏聞。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各衙門但有阻當者、鞫問明白、斬

    ○其陳言事理、並要直言簡易、每事各開前件、不許虛飾繁文

    ○若縱橫之徒、假以上書、巧言令色、希求進用者、杖一百

    ○若稱訴冤枉、於軍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遞者、借者、及借與者、皆斬

    見任官輒自立碑

    凡見任官、實無政跡、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稱已善、申請於上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減一等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使客經過、若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門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舉問者、罪亦如之

    公差人員欺凌長官

    凡公差人員在外、不循禮法、欺凌守禦官、及知府知州者、杖六十。附過還役、歷過俸月不準、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祗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服舍違式

    凡官民房舍車服器物之類、各有等第。若違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罷職不敘。無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長。工匠並笞五十

    ○若僭用違禁龍鳳文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連當房家小、起發赴京、籍充局匠。違禁之物併入官

    ○首告者、官給賞銀五十兩

    ○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

    一各

    王府郡主儀賓、該鈒花金帶、胸背獅子。縣主儀賓、鈒花金帶。郡君儀賓、光素金帶。胸背俱虎豹。縣君儀賓、鈒花銀帶。鄉君儀賓、光素銀帶。胸背俱彪。故違僭用者、革去冠帶、戴平頭巾、於本處儒學、讀書習禮三年、方許復職

    一兩京堂上文職、四品以下、及五府管事、並在京在外鎮守守備等項、公侯伯都督等官、不分老少、俱不許乘轎。違者參問。其餘軍職、若上馬拏交牀、出入抬小轎者、先將服役之人問罪。指揮以下、參問。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差操

    一軍民僧道人等、服飾器用、俱有舊制。若常服僭用錦綺紵絲綾羅彩繡、器物用戧金描金、酒器純用金銀、及將大紅銷金、製為帳幔被褥之類、婦女僭用金繡閃色衣服、金寶首飾鐲釧、及用珍珠、緣綴衣履、並結補子蓋額纓絡等件、娼妓僭用金首飾鐲釧者、事發、各問以應得之罪。服飾器用等物、並追入官

    一官吏軍民人等、但有僭用玄黃紫三色、及蟒龍飛魚鬥牛、器皿僭用硃紅黃顏色、及

    親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龍鳳文律擬斷。服飾器物、追收入官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並令拜父母、祭祀祖先、喪服等第、皆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

    ○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紬絹布疋、不得用紵絲綾羅。違者、笞五十、還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失佔天象

    凡天文垂象、欽天監官、失於占候奏聞者、杖六十

    術士妄言禍福

    凡陰陽術士、不許於大小文武官員之家、妄言禍福。違者、杖一百。其依經推算、星命卜課者、不在禁限

    匿父母夫喪

    凡聞父母及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忘哀作樂、及參預筵宴者、杖八十。若聞期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亦杖八十。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者、杖六十

    ○若官吏、父母死、應丁憂、詐稱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喪、不丁憂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無喪詐稱有喪、或舊喪詐稱新喪者、罪同。有規避者、從重論

    ○若喪制未終、冒哀從仕者、杖八十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仕宦遠方丁憂者、以聞喪月日為始、奪情起復者。不拘此律

    一文職官吏人等、若將遠年亡過父母、詐作新喪者、問發為民。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口外獨石等處充軍。其父母喪、計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過限匿不舉哀、不離職役者、俱發口外為民

    棄親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別無以次侍丁、而棄親之任。及妄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求歸入侍者、並杖八十

    ○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筵宴作樂者、罪亦如之

    喪葬

    凡有喪之家、必須依禮安葬。若惑於風水、及託故停柩在家、經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

    ○其從尊長遺言、將屍燒化、及棄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並減二等。若亡歿遠方、子孫不能歸葬、而燒化者、聽從其便

    ○其居喪之家、修齋設醮、若男女溷雜、飲酒食肉者、家長杖八十。僧道同罪、還俗

    鄉飲酒禮

    凡鄉黨敘齒、及鄉飲酒禮、已有定式。違者笞五十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六

    律例七【兵律一】

    宮衛

    太廟門擅入

    凡擅入

    太廟門、及

    山陵兆域門者、杖一百。

    太社門、杖九十。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宮殿門擅入

    凡擅入皇城、午門、東華、西華、玄武門、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宮殿門、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絞。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

    ○若無門籍、冒名而入者、罪亦如之

    ○其應入宮殿、未著門籍而入、或當下直而輒入、及宿次未到而輒宿者、各笞四十

    ○若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內者、絞。入皇城門內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門官、及宿衛官軍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人又減一等。並罪坐直日者 【餘條准此】

    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

    凡宮禁宿衛、及皇城門守衛人、應直不直者、笞四十。以應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別衛不係宿衛守衛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百戶以上、各加一等

    ○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

    ○京城門、減一等。各處城門、又減一等。親管頭目、知而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一

    皇城各門街鋪、上直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揮降千戶。千戶降百戶。衛鎮撫、降所鎮撫。百戶、及所鎮撫、各降總旗。總旗降小旗。小旗降軍。俱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寡問罪、亦照前降調。其留守五衛、晝夜輪流點城官員、但受財賣放者、一體參問降調。若止是巡點不嚴、以致軍士不全、問罪還職。其各該直宿官旗軍人、點視不到、一二次者、送問。三次以上者、問發邊衛差操

    從駕稽違

    凡應從車駕之人、違期不到、及從而先回還者、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戶以上、各加一等

    ○若從車駕行而逃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百戶以上、絞

    ○親管頭目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直行御道

    凡午門外、御道至御橋、除侍衛官軍、導從車駕出入、許於東西兩傍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軍民人等、無故於上直行、及輒度御橋者、杖八十。若於宮殿中、直行御道者、杖一百。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若於御道上橫過、係一時經行者、不在禁限

    內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諸色工匠行人、差撥赴內府、及承運庫工作、若不親身關牌入內應役、僱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僱工錢入官

    宮殿造作罷不出

    凡在宮殿內造作、所司具工匠姓名、報門官、及守衛官、就於所入門首、逐一點視、放入工作、至申時分、仍須相視形貌、照數點出。其不出者、絞。監工、及提調內使監官、門官、守衛官軍點視。如名數短少、就便□捉、隨即奏聞。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輒出入宮殿門

    凡應出宮殿、而門籍已除、輒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雖未除、輒入宮殿者、各杖一百

    ○若宿衛人、已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兵仗。違者、罪亦如之

    ○若於宮殿門、雖有籍、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出者、杖八十。無籍入者、加二等。若持仗入殿門者、絞

    關防內使出入

    凡內使監官、並奉御內使、但遇出外、各門官須要收留本人在身關防牌面、於簿上印記姓名字號明白、附寫前去某處幹辦、是何事務、其門官與守衛官軍、□檢沿身、別無夾帶、方許放出。回還一體□檢、給牌入內、以憑逐月稽考出外次數。但□出應幹雜藥、就令自喫。若不服□檢者、杖一百、充軍。若非奉旨、私將兵器、進入皇城門內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入宮殿門內者、絞。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檢者、與犯人同罪

    向宮殿射箭

    凡向

    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磚石者、絞。向

    太社、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傷人者、斬

    宿衛人兵仗

    凡宿衛人、兵仗不離身。違者、笞四十。輒離職掌處所、笞五十。別處宿、杖六十。百戶以上、各加一等。親管頭目、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禁經斷人充宿衛

    凡在京城、犯罪被極刑之家、同居人口、隨即遷發別郡住坐、其親屬人等、並一應經斷之人、並不得入充近侍、及宿衛、守把皇城京城門禁。若朦朧充當者、斬。其當該官司、不為用心詳審、或聽人囑託、及受財、容令充當者、罪同

    ○若有特旨選充、曾經覆奏、明立文案者、不在此限

    衝突儀仗

    凡車駕行處、除近侍、及宿衛護駕官軍外、其餘軍民、並須迴避。衝入儀仗內者、絞。若在郊野之外、一時不能迴避者、聽俯伏以待。其文武百官、非奉宣喚、無故輒入儀仗內者、杖一百。典仗護衛官軍故縱者、與犯人同罪。不覺者、減三等

    ○凡有申訴冤抑者、止許於仗外俯伏以聽。若衝入儀仗內、而所訴事不實者、絞。得實者、免罪

    ○凡軍民之家、縱放牲畜、若守衛不備、因而衝突儀仗者、杖八十。衝入皇城門內者、杖一百

    一

    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寫本狀之人、俱問罪、各杖一百、發邊衛充軍。所奏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

    行宮營門

    凡行宮外營門、次營門、與皇城門同。若有擅入者、杖一百。內營牙帳門、與宮殿門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越城

    凡越皇城者、絞。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縣鎮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墻垣者、杖八十。越而未過者、各減一等。若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門禁鎖鑰

    凡各處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八十。非時擅開閉者、杖一百。京城門、各加一等。其有公務急速、非時開閉者、不在此限

    ○若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非時擅開閉者、絞。其有旨開閉者、勿論

    懸帶關防牌面

    凡朝參文武官、及內官、懸帶牙牌鐵牌。廚子校尉入內、各帶銅木牌面。如有遺失、官罰鈔二十貫。廚子校尉、罰鈔一十貫。若有拾得、隨即報官者、將各人該罰鈔貫充賞。有牌不帶、無牌輒入者、杖八十。借者、及借與者、杖一百。事有規避者、從重論。隱藏者、杖一百。徒三年。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鈔五十貫充賞。詐帶朝參、及在外詐稱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絞。偽造者、斬。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鈔一百貫充賞

    一凡各衛直宿軍職、使令上直軍人、內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懸帶銅牌、出百里之外營幹私事者、參問奏請、軍職降一級、調邊遠衛分帶俸差操。內官發充淨軍。軍人校尉、俱發邊衛充軍。若由各官挾勢逼勒者、軍人校尉、照常發落

    軍政

    擅調官軍

    凡將帥部領軍馬、守禦城池、及屯駐邊鎮、若所管地方、遇有報到草賊生髮、即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須先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奏聞、給降御寶聖旨、調遺官軍征討。若無警急、不先申上司、雖已申上司、不待回報、輒於所屬、擅調軍馬、及所屬擅發與者、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

    ○其暴兵卒至、欲來攻襲、及城鎮屯聚軍馬之處、或有反叛、或賊有內應、事有警急、及路程遙遠者、並聽從便、火速調撥軍馬、乘機勦捕。若賊寇滋蔓、應合會捕者、鄰近衛所、雖非所屬、亦得調發策應、並即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知會。若不即調遣會合、或不即申報上司、及鄰近衛所、不即發兵策應者、並與擅調發罪同

    ○若親王所封地面有警、調兵已有定製。其餘上司及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提撥軍馬者、非奉御寶聖旨、不得擅離信地。若軍官有改除別職、或犯罪取發、如無奏奉聖旨、亦不許擅動。違者、罪亦如之

    申報軍務

    凡將帥參隨總兵官徵進、如總兵官分調攻取城寨、克平之後、隨將捷音差人飛報、一申總兵官。一申五軍都督府。一行兵部。另具奏本、實封御前

    ○若賊人數多、出沒不常、如所領軍人不敷、須要速由總兵官、添發軍馬、設策勦捕。不速飛申者、從總兵官量事輕重治罪

    ○若有來降之人、即便送赴總兵官、轉達朝廷區處。其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斬

    一凡臨陣報有斬獲賊級、紀功官從公審驗。若用錢買者、賣者、俱問罪、官旗就在本衛、軍發邊衛、民並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若強奪他人首級、及妄割被殺漢人首級冒功者、軍民舍餘人等、亦照前發遣。官旗降原職役一級、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邊衛調極邊衛、俱帶俸差操。將官、及守備、把總等官、替人冒報功次者、亦奏請降調。若擅殺平人、及被虜逃回人口、冒作賊級報功者、俱以故殺論。本管將官頭目、失於鈐束者、五名口以上、降級調衛。十名口以上、罷職充軍

    飛報軍情

    凡飛報軍情、在外府州差人、一申布政司、一申都指揮使司、及行移本道按察司。其守禦官差人、行移都指揮使司。都指揮使司差人、一行本管都督府、一具實封。布政司、一差人行移兵部、一具實封。俱至御前開拆。按察司差人、具實封直奏。在內直隸軍民官司、並差人申本管都督府、及兵部、另具實封、各自奏聞。若互相知會、隱匿不速奏聞者、杖一百。罷職不敘。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邊境申索軍需

    凡守邊將帥、但有取索軍器錢糧等物、須要差人、一行布政司、一行都指揮使司。再差人、一行五軍都督府、一行合幹部分。及具奏本實封御前。其公文若到該部、五軍都督府、須要隨即奏聞區處、發遣差來人回還。若稽緩不即奏聞、及各處不行依式申報者、並杖一百。罷職不敘。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失誤軍機

    凡臨軍征討、應合供給軍器行糧草料、違期不完者、當該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

    ○若臨敵缺乏、及領兵官已承調遣、不依期進兵策應、若承差告報軍期而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並斬

    從徵違期

    凡軍官軍人、臨當征討、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不進者、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若故自傷殘、及詐為疾患之類、以避徵役者、各加一等。並罪止杖一百。仍發出徵

    ○若軍臨敵境、託故違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三日不至者、斬。若能立功贖罪者、從總兵官區處

    軍人替役

    凡軍人不親出征、僱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杖八十、收籍充軍。正身杖一百、依舊充軍。若守禦軍人、僱人冒名代替者、各減一等。其子孫弟姪、及同居少壯親屬、自願代替者、聽。若果有老弱殘疾、赴本管官司陳告、驗實與免軍身

    ○若醫工承差關領官藥、隨軍徵進、轉僱庸醫、冒名代替者、各杖八十。僱工錢入官

    一凡各處清解軍丁、選揀精壯親丁、僉點相應長解、批內明開相貌年甲籍貫。在京者、起解兩京兵部。在外者、經解該衛。若不係同宗子孫、頂替起解、及將長解正身、賣放在家、執批前來頂名者、正軍問調別衛。頂軍就收本衛。長解並受僱之人、俱發附近、各充軍。里老鄰佑知情不首者、各治以罪。受財者、照長解受僱之人、一體發遣

    一各處備倭貼守、其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者、正軍問調沿海衛分。舍餘人等、就收該衛充軍。把總等官、參問治罪

    一在京在外、各都司衛所、勾到新軍、官吏旗甲、附寫名數、半月內、幫支月糧、各照地方借房安插、存恤三箇月、方許送營差操。如有指稱使用等項名色、勒要財物、逼累在逃者、不問指揮、千百戶、鎮撫、俱照賣放正軍事例、計一年之內、所逃人數多寡、降級充軍擬斷。若不及數、及不曾得財者、照常發落

    一京衛、及在外衛所、解到新軍、以投文日為始、不過十日、將收管批迴、給付長解。若刁蹬留難者、該吏、軍吏、總小旗、提問。衛所掌印、並本管官、不拘曾否得財、參問、帶俸差操

    主將不固守

    凡守邊將帥、被賊攻圍城寨、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及守備不設、為賊所掩襲、因而失陷城寨者、斬。若與賊臨境、其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飛報、以致陷城損軍者、亦斬。若被賊侵入境內、虜掠人民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其官軍臨陣先退、及圍困敵城而逃者、斬

    一失誤軍機、除律有正條者、議擬監候奏請外。若是賊擁大眾入寇、官軍卒遇交鋒、損傷被虜數十人之上、不曾虧損大眾、或被賊眾入境、虜殺軍民數十人之上、不曾虜去大眾、或被賊白晝夤夜、突入境內、搶掠頭畜衣糧數多、不曾殺虜軍民者、俱問守備不設、被賊侵入境內、虜掠人民本律發邊遠充軍。若是交鋒入境、損傷虜殺四五人、搶去頭畜衣糧不多者、亦問前罪。以上各項內、情輕律重、有礙發落者、仍備由奏請處置。其有被賊入境、將爪探夜不收、及飛報聲息等項公差官軍人等、一時殺傷捉去、事出不測者、俱問不應、杖罪還職。如或境外被賊殺虜爪探夜不收、非智力所能防範者、免其問罪

    一凡各邊及腹裏地方、遇賊入境、若是殺虜男婦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頭隻以上、不行開報者、軍民職官問罪、降一級。加前數一倍者、降二級。加二倍者、降三級。甚者罷職。其上司、及總兵等官、知情扶同、事發、參究治罪

    一凡沿邊沿海、及腹裏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衛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虜、及盜賊生髮攻圍、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及守備不設、被盜攻陷城池、劫殺焚燒者、衛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斬。府州縣掌印、並捕盜官、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設有守備官駐札本城者、俱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虜掠人民律、發邊遠充軍。其兵備守巡官、駐札本城者、罷職為民。若非駐札處所、兵備守巡、及守備官、俱降三級調用。若府州縣、原無設有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不分邊腹、遇前項失事、掌印捕盜官、照前比律處斬。兵備守巡官、亦照前罷職降調。其有兩縣同住一城、及府州縣佐貳首領、但分有守城信地、各以賊從所管城分進入坐罪。若無城池、與雖有城池、被賊潛蹤隱跡、設計越城、進入劫盜、隨即逃散、不係失陷者、止以失盜論。俱不得引用此例

    縱軍虜掠

    凡守邊將帥、非奉調遣、私自使令軍人於外境虜掠人口財物者、杖一百、罷職充軍。所部聽使軍官、及總旗、遞減一等。並罪坐所由。小旗軍人不坐

    ○若軍人不曾經由本管頭目、私出外境虜掠者、為首杖一百。為從杖九十傷人、為首者、斬。為從杖一百。俱發邊遠充軍。若本管頭目、鈐束不嚴、杖六十、附過還職

    ○其邊境城邑、有賊出沒、乘機領兵攻取者、不在此限

    ○若於已附地面虜掠者、不分首從皆斬。本管頭目、鈐束不嚴、各杖八十、附過還職

    ○其知罪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

    一輪操軍人軍丁、沿途劫奪人財、殺傷人命、佔奪車船、作踐田禾等項、許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具告、拏解兵部、轉送法司究問。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調發邊衛充軍。其管操指揮、千百戶等官、往回不許與軍相離。若不行鈐束、並故縱劫奪殺人等項者、參問調衛

    一土官土舍、縱容本管夷民頭目為盜、聚至百人、殺虜男婦二十名口以上者、問罪、降一級。加前數一倍者、奏請革職。另推土夷信服親枝土舍襲替。若未動官軍、隨即擒獲解官者、準免本罪

    不操練軍士

    凡各處守禦官、不守紀律、不操練軍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者、初犯杖八十、附過還職。再犯杖一百、指揮使降充同知。同知降充僉事。僉事降充千戶。千戶降充百戶。百戶降充總旗。總旗降充小旗。小旗降充軍役。併發邊遠守禦

    ○若隄備不嚴、撫馭無方、致有所部軍人反叛者、親管指揮、千戶、百戶、鎮撫、各杖一百、追奪、發邊遠充軍。若棄城而逃者、斬

    一各衛所京操官員、故行搆訟、不肯赴操者除犯該死罪、並立功降調罪名、另行更替外。其餘悉聽掌印官、申呈巡撫巡按衙門、鎖項差人、解兵部發操。若有抗違不服、或挾私排陷者、參奏問調邊衛帶俸差操。掌印官縱容不舉、參究治罪

    一各邊關堡墩臺等項守備去處、若官軍用錢買閒者、官員問罪、調極邊衛分。守禦旗軍人等、發沿邊枷號一箇月、常川守哨。若原在關營官軍、逃回原籍潛住、及架砲、夜不收、守墩軍人、夤夜回家輪班不去者、俱照前項、調衛枷號、守哨發落

    一凡赴京操軍、一班不到者、罰班三箇月。軍兩班、官一班不到者、罰班六箇月。軍三班、官兩班以上不到者、罰班一年。俱先送法司問罪、完日、發本營罰班。其該班不到月日、各另扣捕。若有能自首者、免其問罪送營、照前罰補。前項失班、並承批管解、扶同捏故各軍營俱不必參提、徑自送問

    一各邊備禦官軍、失班不來者、備行各該巡按御史、督屬拏獲問罪。差人解送各邊鎮巡官查審。軍一班不到者、在原備邊處罰班三箇月。軍兩班、官一班不到者、改撥本處沿邊城堡、罰班六箇月。軍三班、官兩班以上不到者、極邊城堡、罰班一年。其補班月日、各另扣算。若來遲不曾失班者、止補來遲月日

    一中都、山東、河南、各都司衛所掌印官、將原額京操班軍實在正身、照名查點、督發赴班。如有缺少者、以十分為率、衛所掌印官、三分以上、問罪住俸。五分以上、降一級。八分以上、降一級調衛。都司掌印官、五分以上、參問住俸。八分以上、降級。若已照數點發、致有中途不到者、領班都司、並衛所札付官、俱照前例問降。若全班不到者、不分掌印領班札付官、俱提解來京、 體問罪、降一級、調發邊衛。中間或有受財賣放者、以賣放正軍事例從重論

    激變良民

    凡牧民之官、失於撫字非法行事、激變良民、因而聚眾反叛、失陷城池者、斬

    私賣戰馬

    凡軍人出征、獲到馬匹、須要盡數報官。若私下貨賣者、杖一百。軍官賣者罪同、罷職充軍。買者笞四十、馬匹價錢併入官。軍官軍人買者、勿論

    私賣軍器

    凡軍人、關給衣甲鎗刀旗幟、一應軍器、私下貨賣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軍官賣者罪同、罷職充軍。買者笞四十。應禁者以私有論。軍器價錢併入官。軍官軍人買者、勿論

    譭棄軍器

    凡將帥關撥一應軍器徵守、事訖停留、不回納還官者、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輒棄毀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斬。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軍人各又減一等。並驗數追陪。其曾經戰陣而有損失者、不坐不陪

    私藏應禁軍器

    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砲、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並勿論、許令納官。其弓、箭、鎗、刀、弩、及魚□、禾□、不在禁限

    縱放軍人歇役

    凡管軍百戶、及總旗、小旗、軍吏、縱放軍人出百里之外買賣、或私種田土、或隱佔在已使喚、空歇軍役者、一名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罷職充軍。若受財賣放者、以枉法從重論。所隱軍人、並杖八十。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者、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至三名者、絞。本管官吏、知情容隱、不行舉問、及虛作逃亡、符同報官者、與犯人同罪。若小旗、總旗、百戶、縱放軍人、其本管指揮、千戶、鎮撫、當該首領官吏、知情故縱、或容隱、不行舉問、及指揮、千戶、鎮撫、故縱軍人、其百戶、總旗、小旗、知而不首告者、罪亦如之

    ○若鈐束不嚴、致有違犯、及失於覺舉者、小旗名下一名、總旗名下五名、百戶名下十名、千戶名下五十名、各笞四十。小旗名下二名、總旗名下十名、百戶名下二十名、千戶名下罪者、不離

    強佔良家妻女

    凡豪勢之人、強奪良家妻女、姦佔為妻妾者、絞。婦女給親。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一凡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

    王府、並勳戚勢豪之家者、俱比照強奪良家妻女、姦佔為妻妾絞罪、奏請定奪

    娶樂人為妻妾

    凡官吏娶樂人為妻妾者、杖六十、並離異。若官員子孫娶者、罪亦如之。附過、候廕襲之日、降一等、於邊遠敘用。其在洪武元年已前娶者、勿論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僧道假託親屬、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佔者、以姦論

    良賤為婚姻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為妻者、杖八十。女家減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二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離異改正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凡蒙古色目人、聽與中國人為婚姻 【務要兩相情願】 不許本類自相嫁娶。違者杖九十。男女入官為奴。其中國人、不願與回回欽察為婚姻者、聽從本類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出妻

    凡妻無應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減一等。追還完娶

    ○若犯義絕、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不坐

    ○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從夫嫁賣。因而改嫁者、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內、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減二等

    ○若婢背家長在逃者、杖八十。【奴逃者罪亦同】 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給還家長

    ○窩主、及知情娶者、各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知者俱不坐

    ○若由期親以上尊長主婚免死一次。其軍官軍人聽從、及不出徵時、輒於公侯之家、門首伺立者、軍官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軍人罪同

    從徵守禦官軍逃

    凡軍官軍人從軍征討、私逃還家、及逃往他所者、初犯、杖一百、仍發出徵。再犯者、絞。知情窩藏者、杖一百、充軍。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若軍還而先歸者、減五等。因而在逃者、杖八十。若在京各衛軍人在逃者、初犯、杖九十、發附近衛分充軍。各處守禦城池軍人在逃者、初犯、杖八十、仍發本衛充軍。再犯、並杖一百、俱發邊遠充軍。三犯者、絞。知情窩藏者、與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充軍。里長知而不首者、各減二等。本管頭目、知情故縱者、各與同罪。罪止杖一百、罷職充軍。其在逃官軍、一百日內、能自出官首告者、免罪。若在限外自首者、減罪二等。但於隨處官司首告者、皆得準理

    ○若各衛軍人、轉投別衛充軍者、同逃軍論

    ○其親管頭目、不行用心鈐束、致有軍人在逃、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降充軍人。總旗名下、逃去二十五名者、降充小旗。百戶名下、逃去一十名者、減俸一石。二十名者、減俸二石。三十名者、減俸三石。四十名者、減俸四石。逃至五十名者、追奪、降充總旗。千戶名下、逃去一百名者、減俸一石。二百名者、減俸二石。三百名者、減俸三石。四百名者、減俸四石。逃至五百名者、降充百戶。其管軍多者、驗數折算減降。不及數者不坐。若有病亡殘疾、提撥等項事故者、不在此限

    一軍官軍人、遇有徵調、點選已定、至期起程、不問已未關給賞賜。若有避難在逃者、依律問斷。其徵期已過、送兵部編髮宣府獨石等處沿邊墩臺、哨瞭半年、滿日放回原衛、還職著役。若仍發出徵、及哨瞭在逃者、依從徵私逃再犯者律、處絞

    一輪操官軍、逃在京城內外潛住者、俱照奉

    憲宗皇帝欽定、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事例發落。官旗無力納鈔者、就在原問衙門、單衣決打。若逃回原籍原衛者、以越關論。其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各免決打、納鈔、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食糧差操、

    優恤軍屬

    凡陣亡病故官軍回鄉、家屬行糧腳力、有司不即應付者、遲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夜禁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點、鐘聲已靜、五更三點、鐘聲未動、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鎮、各減一等。其公務急速、疾病、生產、死喪、不在禁限

    ○其暮鐘未靜、曉鐘已動、巡夜人等、故將行人拘留、誣執犯夜者、抵罪

    ○若犯夜拒捕、及打奪者、杖一百。因而殺人、至重傷以上者、絞。死者、斬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七

    律例八【兵律二】

    關津

    私越冒度關津

    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若關不由門、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緣邊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十。因而出外境者、絞。守把之人、知而故縱者、同罪。失於盤詰者、各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並罪坐直日者 【餘條准此】

    ○若有文引、冒名度關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冒者、罪坐家長。守把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將馬騾私度冒度關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 【私度、謂人有引、馬騾無引者。冒度、謂馬騾冒他人引上馬騾毛色齒歲者。越度、謂人由關津、馬騾不由關津而度者】

    一官吏旗校舍餘軍民人等、有因為事問發為民充軍。或罷職冠帶閒住、與降調出外、各來京潛住者、問擬明白、除充軍並口外為民、照逃例改發外文官降調者、革職冠帶閒住。閒住者、發原籍為民。為民者、改發口外為民。武官帶俸者、革職隨舍餘食糧差操。原隨舍餘食糧差操者、發邊衛差操。其知情容留潛住之人、各治以罪

    一居庸山海等關隘、引送口外邊衛逃軍過關、並守把盤詰之人賣放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詐冒給路引

    凡不應給路引之人、而給引、及軍詐為民、民詐為軍、若冒名告給引、及以所給引轉與他人者、並杖八十。若於經過官司停止去處、倒給路引、及官豪勢要之人、囑託軍民衙門、擅給批帖、影射出入者、各杖一百。當該官吏、聽從及知情給與者、並同罪。若不從、及不知者、不坐

    ○若巡檢司越分給引者、罪亦如之

    ○其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與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及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若軍民出百里之外、不給引者、軍以逃軍論。民以私度關津論

    關津留難

    凡關津往來船隻、守把之人、不即盤驗放行、無故阻當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若官豪勢要之人、乘船經過關津、不服盤驗者、杖一百

    ○若撐駕渡船稍水、如遇風浪險惡、不許擺渡。違者、笞四十。若不顧風浪、故行開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錢者、杖八十。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遞送逃軍妻女出城

    凡在京守禦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絞。民犯者、杖一百。若各處守禦城池、及屯田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城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民犯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逃軍買求者、罪同。守把之人、知情故縱者、與犯人同罪。失於盤詰者、減二等。罪止杖一百。軍人又減一等

    ○若遞送非逃軍妻女出城者、杖八十。有所規避者、從重請

    盤詰姦細

    凡緣邊關塞、及腹裏地面、但有境內姦細、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姦細、入境內探聽事情者、盤獲到官、須要鞫問接引起謀之人、得實、皆斬。經過去處、守把之人、知而故縱、及隱匿不首者、並與犯人同罪。失於盤詰者、杖一百。軍兵杖九十。

    一川廣雲貴陜西等處、但有漢人交結夷人、互相買賣借貸、誆騙財物、引惹邊釁、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貽害地方者、除真犯死罪外、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一沿邊關塞、及腹裏地面、盤詰姦細處所、有歸復鄉土人口、被獲到官、查審明白、即照例起送。有妄作姦細、希圖冒功者、以故入人罪論。若真正姦細、能首降者、亦一體給賞安插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凡將馬牛、軍需、鐵貨、銅錢、?疋、紬絹、絲綿、私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擔馱載之人、減一等。貨物船車、併入官。於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因而走泄事情者、斬。其拘該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夾帶、或知而故縱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

    一各邊將官、並管軍頭目、私役、及軍民人等、私出境外、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並把守之人、知情故縱、該管里老、官旗軍吏扶、同罪、蔽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調發煙瘴地面民人里老為民。軍丁充軍。官旗軍吏帶俸食糧差操

    一凡守把海防武職官員、有犯受通番土俗哪噠報水分利金銀貨物等項、值銀百兩以上、名為買港、許令船貨私入、串通交易、貽患地方、及引惹番賊海寇出沒、戕殺居民、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問受財枉法罪名、發邊衛永遠充軍

    一凡夷人貢船到岸、未曾報官盤驗、先行接買番貨、及為夷人收買違禁貨物者、俱發邊衛充軍

    一凡沿海去處、下海船隻、除有號票文引、許令出洋外。若姦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謀叛已行律、處斬、仍梟首示眾、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私將應禁軍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發邊衛充軍。若止將大船、僱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雖不曾造有大船、但糾通下海之人、接買番貨、與探聽下海之人、番貨到來、私買販賣、蘇木楜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番貨併入官。其小民撐使單桅小船、給有執照、於海邊近處捕魚打柴、巡捕官軍、不許擾害

    一私自販賣硫黃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問罪、硝黃入官。賣與外夷、及邊海賊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俱發邊衛充軍。若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亦問發邊衛充軍。兩鄰知而不舉、各治以罪

    一各邊夜不收、出境探聽賊情、若與夷人私擅交易貨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問調廣西煙瘴地面衛所、食糧差操

    一凡官員軍民人等、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夷人圖利者、比依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斬。為從者、問發邊衛充軍

    私役弓兵

    凡私役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計一百追僱工錢六十文入官。當該官司應付者同罪。 【罪坐所由】

    廄牧

    牧養畜產不如法

    凡牧養馬牛駝騾驢羊、並以一百頭為率、若死者、損者、失者、各從實開報。死者、即時將皮張騣尾入官。牛筋角皮張亦入官。其羣頭、羣副、每一頭各笞三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減馬三等。驢騾減馬牛駝二等。若胎生不及日時而死者、灰醃看視明白不坐。若失去陪償損傷不堪用、減死者一等坐罪。其死損數目、並不準除

    孳生馬匹

    凡羣頭管領騍馬一百匹為一羣、每年孳生駒一百匹。若一年之內、止有駒八十匹者、笞五十。七十匹者杖六十。都羣所官、不為用心提調者、各減三等。太僕寺官、又減都羣所官罪二等

    驗畜產不以實

    凡相驗分揀官馬牛駝騾驢、不以實者、一頭笞四十。每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驗羊不以實、減三等。若因而價有增減者、計所增減價坐贓論。入已者、以監守自盜論。各從重科斷

    一州縣起解備用馬匹、各要經由該管官、驗中起解。若有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再犯累犯者、枷號一箇月、發極邊衛分充軍

    一大同三路、官旗舍人軍民人等、將不堪馬匹、通同光棍、引赴該管官處、及管軍頭目、收買私馬、詭令伴當人等、出名情囑各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作弊、多支官銀者、俱問罪、官旗軍人、調別處極邊衛所、帶俸食糧差操。民並捨餘人等。俱發附近充軍。引領光棍、並作弊醫獸、及詭名伴當人等、各枷號一箇月發落。干礙各官、奏請提問

    養療瘦病畜產不如法

    凡養療瘦病馬牛駝騾驢不如法、笞三十。因而致死者、一頭笞四十。每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減三等

    乘官畜脊破領穿

    凡官馬牛駝騾驢乘駕不如法、而脊破領穿、瘡圍繞三寸者、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若牧養瘦者、計百頭為率、十頭瘦者、牧養人、及羣頭、羣副、各笞二十。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減三等。典牧所官、各隨所管羣頭多少、通計科罪。太僕寺官、各減典牧所官罪三等

    一下班官軍、將原領馬匹、兌與見操缺馬官軍、領騎餧養。若有擅騎回衛者問罪、罰馬一匹、解兵部給操。其原領馬匹倒失者、追陪

    官馬不調習

    凡牧馬之官、聽乘官馬、而不調習者、一匹笞二十。每五匹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宰殺馬牛

    凡私宰自已馬牛者、杖一百。駝騾驢、杖八十。誤殺者不坐。若病死而不申官開剝者、笞四十。筋角皮張入官

    ○若故殺他人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駝騾驢、杖一百。若計贓重於本罪者、準盜論。 【謂故殺他人馬牛、估價、計贓、得罪重於杖七十徒一年半、駝騾驢價、計贓、得罪重於杖一百者、並準竊盜斷罪。係官者、準常人盜官物斷罪。並免剌。追價給主】 若傷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殺豬羊等畜者、計減價、亦準盜論。各追陪所減價錢、價不減者、笞三十。 【減價、謂馬牛等畜、直錢三十貫、殺訖、止直錢一十貫、是減二十貫價。損傷不死、止直錢二十貫、是減一十貫價。即以所減價錢、計贓、亦準竊盜斷罪。係官者、亦準常人盜官物斷罪之類、仍於犯人名下、追徵所減價錢陪償。價不減者、謂畜產直錢一十貫、雖有殺傷、估價不減、仍直錢一十貫、止笞三十、罪無所陪償】其誤殺傷者不坐罪、但追陪減價

    ○為從者各減一等

    ○若故傷緦麻以上親馬牛駝騾驢者、與本主私宰罪同。殺豬羊等畜者、計減價坐贓論罪、止杖八十。其誤殺、及故傷者、俱不坐。但各追陪減價

    ○若官私畜產毀食官私之物、因而殺傷者、各減故殺傷三等。追陪所減價。畜主陪償所毀食之物

    ○若放官私畜產、損食官私物者、笞三十。贓重者、坐贓論。失者減二等。各陪所損物

    ○若官畜產毀食官物者、止坐其罪。不在陪償之限

    ○若畜產欲觸觝踼咬人、登時殺傷者、不坐罪。亦不陪償

    一凡宰殺耕牛、並私開圈店、及知情販賣牛隻、與宰殺者、俱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再犯累犯者、免其枷號、發附近衛充軍。若盜而宰殺、及貨賣者、不分初犯再犯、枷號一箇月、照前發遣

    畜產咬踼人

    凡馬牛及犬、有觸觝踼咬人、而記號拴繫不如法、若有狂犬不殺者、笞四十。因而殺傷人者、以過失論。若故放令殺傷人者、減殺傷一等

    ○其受僱醫療畜產、及無故觸之、而被殺傷者、不坐罪

    ○若故放犬令殺傷他人畜產者、各笞四十。追陪所減價錢

    隱匿孳生官畜產

    凡牧養係官馬騾驢等畜、所得孳生、限十日內報官。若限外隱匿不報、計贓準竊盜論。因而盜賣、或抵換者、並以監守自盜論罪。其都羣所、太僕寺官、知情不舉、與犯人同罪。不知者俱不坐

    私借官畜產

    騾凡監臨主守將係官馬牛駝騾驢、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驗日追僱賃錢入官。若計僱賃錢重者、各坐贓論、加一等

    一在京坐營管操內外官、並把總以下官、若將馬匹私佔騎用、及撥與人騎坐、至五匹者、降一級。六匹以上、降二級。其各邊分守守備、把總管隊等官、將騎操、並驛傳走遞官馬擅撥與人騎坐、及私用伺候等項、亦照前例問擬

    一官軍將所領官馬、耕田走驛、馱載物件、及僱與人騎坐、問罪、俱罰馬一匹

    公使人等索借馬匹

    凡公使人等、承差經過去處、索借有司官馬匹騎坐者、杖六十。驢騾笞五十。官吏應付者、各減一等。罪坐所由

    郵驛

    遞送公文

    凡鋪兵遞送公文、晝夜須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鋪、不問角數多少、須要隨即遞送、不許等待後來文書。違者、鋪司笞二十

    凡鋪兵遞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壞封皮、不動原封者、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損壞公文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沉匿公文、及拆動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事幹軍情機密文書、不拘角數、即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其鋪司不告舉者、與犯人同罪。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減犯人罪二等

    凡各縣鋪長、專一於概管鋪分、往來巡視、提調官吏、每月一次、親臨各鋪刷勘。若失於檢舉者、通計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壞封皮、不動原封、十件以上、鋪長笞四十。提調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損壞及沉匿公文、若拆動原封者、與鋪兵同罪。提調吏典減一等。官又減一等。府州提調官吏、失於檢舉者、各遞減一等

    一各鋪司兵、若有無藉之徒、不容正身應當、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沉匿等項、問罪、旗軍發邊衛、民並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問調官、該吏鋪長、各治以罪

    邀取實封公文

    凡在外大小各衙門官、但有入遞進呈實封公文至御前、而上司官、令人於中途急遞鋪、邀截取回者、不拘遠近、從本鋪鋪司鋪兵、赴所在官司告舉、隨即申呈上司、轉達該部、追究得實、斬。其鋪司鋪兵、容隱不告舉者、各杖一百。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

    ○若邀取實封至五軍都督府、六部、察院公文者、各減二等

    鋪舍損壞

    凡急遞鋪舍損壞、不為修理、什物不完、鋪兵數少、不為補置、及令老弱之人當役者、鋪長笞五十。有司提調官吏、各笞四十

    私役鋪兵

    凡各衙門一應公差人員、不許差使鋪兵、挑送官物、及私已行李。違者、笞四十。每名計一日追僱工錢六十文入官

    驛使稽程

    凡出使馳驛違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軍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誤軍機者、斬。若各驛官、故將好馬藏匿、推故不即應付、以致違限者、對問明白、罪坐驛官。其遇水漲路道、阻礙經行者不坐

    ○若驛使承受官司文書、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而違限者、減二等。事幹軍務者不減。若由公文題寫錯者、罪坐題寫之人。驛使不坐

    一各處水馬驛、遞運所伕役、巡檢司弓兵、若有用強包攬、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問罪、旗軍調發邊衛、民並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官吏通同縱容者、各治以罪。若不曾用強多取工錢者、不在此例

    一南北直隸山東等處、各屬馬驛、僉到馬頭、情願僱募土民代役者、聽。若用強包攬者、問罪、旗軍發邊衛、民並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有光棍交通包攬之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託官豪勳戚之家、前去原藉、妄拏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所在官司、應提問者提問。應奏人員、羈留奏請提問、俱照前例充軍。該管官司、坐視縱容者、參究治罪

    一會同館夫供役三年、轉發該管官司、收當民差、另僉解補。不許過役、更易姓名、捏故僉補。違者、官吏一體坐罪。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館無藉軍民人等、用強攬當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多乘驛馬

    凡出使人員、應乘驛船驛馬、數外多乘一船一馬者、杖入十。每一船一馬、加一等。若應乘驢而乘馬、及應乘中等下等馬、而勒要上等馬者、杖七十。因而毆傷驛官者、各加一等。若驛官容情應付者、各該犯人罪一等。其應乘上等馬、而驛官卻與中等下等馬者、罪坐驛官。本驛如無上等馬者、勿論

    ○若枉道馳驛、及經驛不換船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驛馬者、加一等。追償馬匹還官

    ○其事非警急、不曾枉道、而走死驛馬者、償而不坐

    ○若軍情警急、及前驛無船馬倒換者、不坐不償

    一凡指稱勳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員。姻黨族屬家人名目、虛張聲勢、擾害經過軍衛有司驛遞衙門、佔宿公館、索取人夫馬匹車輛財物等項、及姦徒詐稱勢要衙門、乘坐黑樓等船隻、懸掛牌面、希圖免稅、誆騙違法者、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枷號一箇月發落

    多支廩給

    凡出使人員、多支廩給者、計贓以不枉法論。當該官吏與者、減一等。強取者、以枉法論。官吏不坐

    一各處地方、如遇夷人入貢、經過驛遞即便查照勘合應付、不許容令買賣、連日支應。違者重治。若街市鋪行人等、私與夷人交通買賣者、貨物入官。犯人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文書應給驛而不給

    凡朝廷調遣軍馬、及報警急軍務、至邊將、若邊將及各衙門、飛報軍情、詣朝廷文書、故不遣使給驛者、杖一百。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若進賀表箋、及賬救饑荒、申報災異、取索軍需之類、重事、故不遣使給驛者、杖八十。若常事不應給驛而故給驛者、笞四十

    公事應行稽程

    凡公事有應起解官物、囚徒畜產差人管送、而輒稽留、及事有期限而違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軍需隨徵供給、而管送違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臨敵缺乏、失誤軍機者、斬。若承差人、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以致違限者、減二等。事幹軍務者、不減。若由公文題寫錯者、罪坐題寫之人。承差人不坐

    佔宿驛舍上房

    凡公差人員、出外幹辦公事、佔宿驛舍正廳上房者、笞五十

    乘驛馬齎私物

    凡出使人員、應乘驛馬、除隨身衣仗外。齎帶私物者、十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驛驢減一等。私物入官

    私役民夫抬轎

    凡各衙門官吏、及出使人員、役使人民抬轎者、杖六十。有司應付者、減一等。若豪富之家、役使佃客抬轎者、罪亦如之。每名、計一日、追給僱工錢六十文

    ○其民間婦女。若老病之人、及出錢僱工者、不在此限

    病故官家屬還鄉

    凡軍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屬無力、不能還鄉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領、應付腳力、隨程驗口、官給行糧、遞送還鄉。違而不送者、杖六十

    承差轉僱寄人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產、不親管送、而僱人寄人代領送者、杖六十。因而損失官物畜產、及失囚者、依律各從重論。受寄受僱人、各減一等

    ○其同差人自相替放者、各笞四十。取財者、計贓以不枉法論。若事有損失者、亦依損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斷。不在減等之限

    乘官畜產車船附私物

    凡因公差應乘官馬牛駝騾驢者、除隨身衣仗外、私馱物、不得過十斤。違者、五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不在乘驛馬之條】

    ○其乘船車者、私載物、不得過三十斤。違者、十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隨從者皆不坐。若受寄私載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併入官。當該官司、知而容縱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應合遞運家小者、不在此限

    一運軍土宜、每船許帶六十石、沿途過淺盤剝、責令旗軍、自備腳價。例外多帶者、照數入官。監兌糧儲等官、水次先行□檢、督押司道、及府佐官員、沿途稽查。經過儀真聽儹運御史盤詰。淮安天津、聽理刑主事兵備道盤詰。經盤官員、徇情賣法、一併參治。其餘衙門、俱免投文盤詰

    一漕運船隻、除運軍自帶土宜貨物外、若附搭客商勢要人等、酒麵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貨物者、將本船運軍、並附載人員、參問發落、貨物入官。其把總等官、有犯、降一級、回衛帶俸差操。民運船、不在此例

    一黃船附搭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問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貨物入官。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亦連小甲、俱發附近充軍。其馬快船隻、附搭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發口外充軍、貨物亦入官。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照常發落

    一沿河一帶、省親省祭、丁憂起復、並陞除外任、及內外公差官員、若有乘坐馬快船隻、興販私鹽、起撥人夫、並帶去無藉之徒、辱罵鎖綁官吏、勒要銀兩者、巡撫、巡按、巡河、巡鹽、管河、管閘等官、就便拏問。干礙應奏官員、奏請提問。其軍衛有司驛遞衙門、若有懼勢應付者、參究治罪

    私借驛馬

    凡驛官、將驛馬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八十。驛驢減一等。驗日追僱賃錢入官。若計僱賃錢重者、各坐贓論。加二等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八

    律例九【刑律一】

    賊盜

    謀反大逆

    凡謀反、 【謂謀危社稷】 及大逆、 【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財產入官。若女許嫁已定、歸其夫、子孫過房與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 【下條准此】 知情故縱隱藏者、斬。有能捕獲者、民授以民官。軍授以軍職。仍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而首告、官為捕獲者、止給財產。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謀叛

    凡謀叛、 【謂謀背本國、同從他國】 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斬。妻妾子女、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財產併入官。父母祖孫兄弟、不限籍之同異、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縱隱藏者、絞。有能告捕者、將犯人財產、全給充賞。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謀而未行、為首者、絞。為從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以謀叛未行論。其拒敵官兵者、以謀叛已行論

    造妖書妖言

    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皆斬。 【皆者、謂不分首從、一體科罪。餘條言皆者、並准此】 若私有妖書、隱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盜大祀神御物

    凡盜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帳等物、及盜饗薦玉帛牲牢饌具之屬者、皆斬。 【謂在殿內、及已至祭所而盜者】 其未進神御、及營造未成、若已奉祭訖之物、及其餘官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 【謂監守常人盜者、各加監守常人盜罪一等】 並剌字

    盜制書

    凡盜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者、皆斬

    ○盜各衙門官文書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規避者、從重論。事幹軍機錢糧者、皆絞

    盜印信

    凡盜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皆斬。盜關防印記者、皆杖一百、剌字

    盜內府財物

    凡盜內府財物者、皆斬 【盜御寶及乘輿服御物皆是】

    一凡盜

    內府財物、係

    乘輿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餘監守盜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銀六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六十兩以上、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內犯奏請發充淨軍

    一凡盜

    內府財物、係雜犯、及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等項、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別、曾否剌字、革前革後、俱得併論、比照竊盜三犯律處絞。奏請定奪

    盜城門鑰

    凡盜京城門鑰、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盜府州縣鎮城關門鑰、皆杖一百、徒三年。盜倉庫門鎖鑰、皆杖一百。並剌字

    盜軍器

    凡盜軍器者、計贓、以凡盜論。若盜應禁軍器者、與私有罪同。若行軍之所、及宿衛軍人、相盜入已者、準凡盜論。還充官用者、各減二等

    盜園陵樹木

    凡盜園陵內樹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盜他人墳塋內樹木者、杖八十。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

    一凡鳳陽

    皇陵、泗州

    祖陵、南京

    孝陵、

    天壽山

    列聖陵寢、承天府

    顯陵、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有盜砍樹株者、驗實真正樁楂、比照盜

    大祀神御物斬罪、奏請定奪。為從者、發邊衛充軍。取土取石、開窯燒造、放火燒山者、俱照前擬斷。其

    孝陵神烈山鋪舍以外、去墻二十里、敢有開山取石、安插墳墓、築鑿臺池者、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若於鳳陽

    皇城內外、耕種牧放、安歇作踐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各該巡守人役、拾柴打草、不在禁限。但有科歛銀兩饋送、不行用心巡視、及守備留守等官、不行嚴加約束、以致下人恣肆作弊者、各從重究治。

    天壽山仍照舊例、錦衣衛輪差的當官校、往來巡視。若差去官校、賣放作弊、及託此妄拏平人騙害者、一體治罪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

    凡監臨主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 【併贓、謂如十人節次共盜官錢四十貫。雖各分四貫入已、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貫、罪皆斬。若十人共盜五貫、皆杖一百之類】並於右小臂膊上、剌盜官 【錢糧物】 三字 【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畫各闊一分五釐、上不過肘、下不過腕、餘條准此】

    一貫以下、杖八十

    一貫之上、至二貫五百文、杖九十

    五貫、杖一百

    七貫五百文、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貫五百文、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貫五百文、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貫五百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貫、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貫、斬

    一凡倉庫錢糧、若宣府、大同、甘肅、寧夏、榆林、遼東、四川、建昌、松潘、廣西、貴州、並各沿邊沿海去處、有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糧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銀四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四十兩以上、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兩□各衙門、及漕運、並京通臨淮徐德六倉、有監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糧一百二十石、草二千四百束、銀六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六十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其餘腹裏、但係撫按等官查盤去處、有監守盜糧一百石、草二千束、銀五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盜糧二百石、草四千束、銀一百兩、錢帛等物值銀一百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以上人犯、俱依律併贓論罪。仍各計入已之贓數滿、方照前擬斷。不及數者、照常發落。若正犯逃故者、於同爨家屬名下追陪、不許濫及各居親屬。其各處徵收在官、應該起解錢糧、有侵盜者、俱照腹裏例擬斷

    一凡沿邊沿海錢糧、有侵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有侵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係監守盜者、斬。係常人盜者、絞。奏請定奪

    常人盜倉庫錢糧

    凡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得財、杖六十、免刺。但得財者、不分首從、併贓論罪。 【併贓、謂如十人節次共盜官錢八十貫。雖各分八貫入已、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八十貫、罪皆絞。若十人共盜一十貫、皆杖九十之類】 並於右小臂膊上、剌盜官 【錢糧物】 三字

    一貫以下、杖七十

    一貫之上至五貫、杖八十

    一十貫、杖九十

    一十五貫、杖一百

    二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貫、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貫、絞

    強盜

    凡強盜已行而不得財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

    ○若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

    ○若竊盜臨時有拒捕、及殺傷人者、皆斬。因盜而姦者、罪亦如之。共盜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殺傷人、及姦情者、止依竊盜論

    ○其竊盜事主知覺、棄財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一強盜殺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及幹係城池衙門、並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財、俱照得財律斬。隨即奏請審決梟示。若止傷人而未得財、比照搶奪傷人律科斷

    一響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贓證明白、俱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劫去處、梟首示眾

    劫囚

    凡劫囚者、皆斬。 【但劫即坐、不須得囚】 若私竊放囚人逃走者、與囚同罪、至死者、減一等、 【雖有服親屬與常人同】 竊而未得囚者、減二等、因而傷人者、絞。殺人者、斬。為從各減一等

    ○若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中途打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傷人者、絞。殺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斬。下手致命者、絞。為從、各減一等。其率領家人、隨從打奪者、止坐尊長。若家人亦曾傷人者、仍以凡人首從論

    一凡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並捕獲罪人、但聚眾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奪、為從者如係親屬、並同居家人、照常發落。若係異姓、同惡相濟、及槌師打手、俱發邊衛充軍

    白晝搶奪

    凡白晝搶奪人財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計贓重者、加竊盜罪二等。傷人者、斬。為從各減一等、並於右小臂膊上、剌搶奪二字

    ○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風著淺、而乘時搶奪人財物、及拆毀船隻者、罪亦如之

    ○其本與人鬥毆、或勾捕罪人、因而竊取財物者、計贓、準竊盜論。因而奪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剌。若有殺傷者、各從故鬥論

    一凡號稱喇唬等項名色、白晝在街撒潑、口稱

    聖號、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攝為由、各毆打平人、搶奪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該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發原搶奪地方、枷號一箇月、照前發遣。若里老鄰佑、知而不舉、所在官司、縱容不問、各治以罪

    竊盜

    凡竊盜已行而不得財、笞五十、免剌。但得財者、以一主為重、併贓論罪。為從者、各減一等。 【以一主為重。謂如盜得二家財物、從一家贓多者科罪、併贓論。謂如十人共盜得一家財物、計贓四十貫。雖各分得四貫、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貫之罪。造意者為首、該杖一百。餘人為從、各減一等、止仗九十之類。餘條准此】 初犯、並於右小臂膊上、剌竊盜二字。再犯、剌左小臂膊。三犯者、絞。以曾經剌字為坐

    ○掏摸者罪同

    ○若軍人為盜、雖免剌字、三犯一體處絞

    一貫以下、杖六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杖七十

    二十貫、杖八十

    三十貫、杖九十

    四十貫、杖一百

    五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貫、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正統八年、七月十一日、節該欽奉

    英宗皇帝聖旨、今後竊盜、初犯剌右臂的、革後再犯、剌左臂、若兩臂俱剌、赦後又犯的、淮三犯論。還將所犯赦前赦後、明白開奏定奪、欽此

    盜馬牛畜產

    凡盜馬牛驢騾豬羊雞犬鵝鴨者、並計贓、以竊盜論。若盜官畜產者、以常人盜官物論

    ○若盜馬牛而殺者、杖一百、徒三年。驢騾、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

    一凡盜

    御馬者、問罪、枷號三箇月、發邊衛充軍若將自已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者、枷號一箇月發落。盜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俱免枷號、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衛所、各充軍。五匹以上、屬軍衛者、發極邊、屬有司者、發邊衛、各永遠充軍。若養馬人戶、盜賣官馬、至三匹以上、亦問發附近充軍

    一凡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問罪、於本寺門首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

    盜田野榖麥

    凡盜田野榖麥菜果、及無人看守器物者、並計贓、準竊盜論。免剌

    ○若山野柴草木石之類、他人已用工力、斫伐積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一凡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項礦砂、每金砂一斤、折鈔二十貫、銀砂一斤、折鈔四貫、銅錫水銀等砂一斤、折鈔一貫、俱比照盜無人看守物、準竊盜論。若在山洞捉獲者、分為三等。持仗拒獲者為一等、不論人數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若殺傷人、為首者、比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斬。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為二等、不論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者、發邊遠充軍。為從者、枷號三箇月、照罪發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為三等、為首者、初犯枷號三箇月、照罪發落。再犯亦發邊遠充軍。為從者、止照罪發落。凡非山洞捉獲、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巾夫)者、惟據見獲論罪。不許巡捕人員、逼令展轉攀指、違者、參究治罪

    一成化十年、九月十八日、節該欽奉

    憲宗皇帝聖旨、都城外四圍、沿河居住軍民人等、越入墻垣、偷魚割草、竊取磚石等項、輕則量情懲治。重則參奏拏問。枷號示眾。若該城徇情、縱容不理、及四鄰知而不首的、都治以罪。其守門官軍、亦不許於城外河邊、栽種蔬菜、牧放頭畜、因而引惹外人入內作踐、違者、一體治罪。欽此

    親屬相盜

    凡各居親屬、相盜財物者期親減凡人五等。大功減四等。小功減三等。緦麻減二等。無服之親減一等。並免剌。若行強盜者、尊長犯卑幼、亦各依上減罪。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若有殺傷者各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從重論

    ○若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已家財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財物論、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減凡盜罪一等、免剌。若有殺傷者、自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縱不知情、亦依強盜論。若他人殺傷人者、卑幼縱不知情、亦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從重論

    ○其同居奴婢、僱工人、盜家長財物、及自相盜者、減凡盜罪一等、免剌

    一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已家財物、如係強劫、比依各居親屬行強盜、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斬罪、奏請定奪

    恐嚇取財

    凡恐嚇取人財物者、計贓、準竊盜論、加一等。免剌

    ○若期親以下、自相恐嚇者、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尊長犯卑幼、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

    一凡將良民誣指為盜、及寄買賊贓、捉拏拷打、嚇詐財物、或以起贓為由、沿房□檢、搶奪財物、淫辱婦女、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邊衛永遠充軍

    詐欺官私取財

    凡用計詐欺官私、以取財物者、並計贓、準竊盜論。免剌。若期親以下自相欺詐者、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

    ○若監臨主守、詐取所監守之物者、以監守自盜論。未得者、減二等

    ○若冒認、及誆賺、局騙、拐帶人財物者、亦計贓、準竊盜論、免剌

    一凡誆騙聽選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賣缺、及買求中式等項、俱問罪、不分首從、於該衙門門首枷號三箇月、發煙瘴地面充軍。其央浼營幹、致被誆騙者、免其枷號、亦照前發遣

    一凡指稱內外大小官員名頭、並各衙門打點使用名色、誆騙財物、計贓、犯該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從、發邊衛充軍。情重者、仍枷號二箇月發遣

    略人略賣人

    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傷人者、絞。殺人者、斬。被略之人不坐、給親完聚

    ○若假以乞養過房為名、買良家子女轉賣者、罪亦如之

    ○若和同相誘、及相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誘之人減一等、未賣者、各減一等。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誘法

    ○若略賣和誘他人奴婢者、各減略賣和誘良人罪一等

    ○若略賣子孫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姪、姪孫、外孫、若已之妾、子孫之婦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孫之妾減二等。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賣者、減一等。未賣者、又減一等。被賣卑幼不坐、給親完聚

    ○其賣妻為婢、及賣大功以下親為奴婢者、各從凡人和略法

    ○若窩主、及買者知情、並與犯人同罪。牙保各減一等。並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一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不分已賣未賣、俱問發邊衛充軍。若略賣至三口以上、及再犯者、用一百斤枷、枷號一箇月、照前發遣。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後、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其窩主、與買主、並牙保人等、知情者、各依律治罪。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一將腹裏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若未曾殺傷人、比依將人口出境律、絞。為從者文官問革。武官調煙瘴地面衛分帶俸差操。軍民人等發邊衛永遠充軍。原係邊衛者、改發極邊衛分

    發塚

    凡發掘墳塚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見屍者、絞。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 【招魂而葬亦是】 若塚先穿陷、及未殯埋、而盜屍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開棺槨見屍者、亦絞。其盜取器物磚石者、計贓、準凡盜論、免剌

    ○若卑幼發尊長墳塚者、同凡人論。開棺槨見屍者、斬。若棄屍賣墳地者、罪亦如之。買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價入官。地歸同宗親屬。不知者不坐。若尊長髮卑幼墳塚、開棺槨見屍者、緦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遞減一等。發子孫墳塚、開棺槨見屍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禮遷葬者、俱不坐

    ○若殘毀他人死屍、及棄屍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謂死屍在家、或在野未殯葬、將屍焚燒支解之類。若已殯葬者、自依發塚開棺槨見屍律、從重論】若譭棄緦麻以上尊長死屍者、斬。棄而不失、及髡髮若傷者、各減一等。緦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遞減一等。譭棄子孫死屍者、杖八十。其子孫譭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僱工人、譭棄家長死屍者、斬

    ○若穿地得死屍、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墳墓燻孤狸、因而燒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燒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緦麻以上尊長、各遞加一等。卑幼、各依

    凡人遞減一等。若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僱工人、於家長墳墓燻狐狸者、杖一百、燒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燒屍者、絞

    ○若平治他人墳墓為田園者、杖一百。於有主墳地內盜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

    ○若地界內有死人、里長地鄰、不申報官司檢驗、而輒移他處、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屍者、杖一百。殘毀、及棄屍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棄而不失、及髡髮若傷者、各減一等。因而盜取衣服者、計贓、準竊盜論、免剌

    一凡發掘

    王府將軍中尉、夫淑人等、郡縣主、郡君、鄉君、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俱發邊衛、發見棺槨為從、與發而未至棺槨為首、及發常人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俱發附近各充軍。如有糾眾發塚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強盜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

    夜無故入人家

    凡夜無故入人家內者、杖八十。主家登時殺死者、勿論。其已就拘執、而擅殺傷者、減殺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盜賊窩主

    凡強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斬。若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謀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皆斬。若不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

    ○竊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為首論。若不行、又不分贓者、為從論。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其為從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仍為從論。若不行、又不分贓、笞四十

    ○若本不同謀、相遇共盜、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首。餘為從論

    ○其知人略賣和誘人、及強竊盜後而分贓者、計所分贓、準竊盜為從論。免剌

    ○若知強竊盜贓而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贓論。知而寄藏者、減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誤買、及受寄者、俱不坐

    一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許大戶隨即送官追問。若大戶知情故縱、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徒流杖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各充軍

    一凡

    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戶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戶、勾引來歷不明之人、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若有造意共謀之情者、各依律從重科斷。干礙勳戚、參究治罪

    一各處無藉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比照奸細律條處斬、梟首示眾

    一知強竊盜贓、而接買受寄、若馬騾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贓至滿貫者、俱問罪、不分初犯再犯、枷號一箇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贓數多寡、與知強盜後、而分贓至滿貫者、俱免枷號、發邊衛充軍

    一弘治十八年、三月初四日、節該欽奉

    孝宗皇帝聖旨、今後捕獲強盜、不許私下擅自拷打、俱送問刑衙門、務要推究得實。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體重罪不饒。欽此

    共謀為盜

    凡共謀為強盜、臨時不行、而行者卻為竊盜。共謀者分贓。造意者、為竊盜首。餘人並為竊盜從。若不分贓。造意者、為竊盜從。餘人並笞五十。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為竊盜首

    ○其共謀為竊盜、臨時不行、而行者為強盜。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贓、知情不知情、並為竊盜首。造意者不分贓、及餘人分贓、俱為竊盜從。以臨時主意、及共為強盜者、不分首從論

    公取竊取皆為盜

    凡盜、公取竊取皆為盜。【公取、謂行盜之人、公然而取其財。竊取、謂潛形隱面、私竊取其財、皆名為盜】器物錢帛之類、須移徙已離盜所、珠玉寶貨之類、據入手隱藏、縱未將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勝、雖移本處、未駝載間、猶未成盜。馬牛駝騾之類、須出闌圈、鷹犬之類、須專制在已、乃成為盜 【若盜馬一匹、別有馬隨、不合併計為罪。若盜其母而子隨者、皆併計為罪】

    起除剌字

    凡盜賊曾經剌字者、俱發原籍、收充警跡。該徒者、役滿充警。該流者、於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剌字樣者、杖六十、補剌

    人命

    謀殺

    凡謀殺人、造意者、斬。從而加功者、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殺訖乃坐

    ○若傷而不死、造意者、絞。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謀而已行、未曾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各杖一百。但同謀者皆坐

    ○其造意者、身雖不行、仍為首論。從者不行減行者一等

    ○若因而得財者、同強盜不分首從論、皆斬

    謀殺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及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若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

    謀殺祖父母父母

    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傷者、絞。已殺者、皆斬

    ○其尊長謀殺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殺罪、減二等。已傷者、或一等。已殺者、依故殺法 【依故殺法者、謂各依鬥毆條內、尊長故殺卑幼律、論罪】

    ○若奴婢及僱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若緦麻以上親者、罪與子孫同

    殺死姦夫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從夫嫁賣

    ○其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凌遲處死。姦夫處斬。若姦夫自殺其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絞

    一本夫拘執姦夫姦婦而毆殺者、比照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至死律條科斷

    謀殺故夫父母

    凡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謀殺舅姑罪同

    ○若奴婢謀殺舊家長者、以凡人論 【謂將自已奴婢、轉賣他人者、皆同凡人。餘條准此】

    殺一家三人

    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為從者、斬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將財產斷付被殺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剉碎死屍、梟首示眾

    一支解人、如毆殺故殺人、殺死之後、欲求避罪、割碎死屍、棄置埋沒、原無支解之心、各以毆殺故殺論。若初心本欲支解其人、行兇之時、或勢力不遂、乃先行殺、隨又支解、惡狀昭著者、以支解論。俱奏請定奪

    採生拆割人

    凡採生拆割人者、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為從者、斬。若已行而未曾傷人者、亦斬。妻子流二千里。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長知而不舉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造畜蠱毒殺人

    凡造畜蠱毒、堪以殺人、及教令者、斬。造畜者、財產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並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蠱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孫、不知造蠱情者、不在流遠之限。若里長知而不舉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若造魘魅符書咒詛、欲以殺人者、各以謀殺論。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殺法。欲令人疾苦者、減二等。其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奴婢僱工人於家長者、各不減

    ○若用毒藥殺人者、斬。買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藥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鬥毆及故殺人

    凡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

    ○故殺者、斬

    ○若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者、絞。原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餘人各杖一百

    一凡同謀共毆人、除下手致命傷重者、依律處絞外。其共毆之人、審係執持鎗刀等項兇器、亦有致命傷痕者、發邊衛充軍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置人耳鼻、及孔竅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飲食之物、而傷人者、杖八十。 【謂寒月脫去人衣服、飢渴之人、絕其飲食、登高乘馬、私去梯轡之類】 致成殘廢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篤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將犯人財產一半、給付篤疾之人養贍、至死者、絞

    ○若故用蛇蠍毒蟲咬傷人者、以鬥毆傷論。因而致死者、斬

    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

    凡因戲而殺傷人、及因鬥毆、而誤殺傷傍人者、各以鬥殺傷論。其謀殺故殺人、而誤殺傍人者、以故殺論

    ○若知津河水深泥濘、而詐稱平淺、及橋樑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詐稱牢固、誑令人過渡、以致陷溺死傷者、亦以鬥殺傷論

    ○若過失殺傷人者、各準鬥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家 【過失、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如彈射禽獸、因事投擲磚瓦、不期而殺人者。或因升高險、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駕船使風。乘馬驚走。馳車下坡。勢不能止。或共舉重物、力不能制。損及同舉物者。凡初無害人之意。而偶致殺傷人者、皆準鬥毆殺傷人罪。依律收贖、給付被殺被傷之家。以為營葬、及醫藥之資】

    一應該償命罪囚、遇蒙赦宥、俱照

    大明令、追銀二十兩、給付被殺家屬。如果十分貧難者、量追一半

    一收贖過失殺人絞罪、追鈔三十三貫六百文、銅錢八貫四百文、與被殺之家、營葬。共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

    夫毆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殺死者、杖一百

    ○若夫毆罵妻妾、因而自盡身死者、勿論

    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殺子孫、及家長故殺奴婢、圖賴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若子孫將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僱工人、將家長身屍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緦麻、各遞減一等

    ○若尊長將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屍圖賴人者、杖八十

    ○其告官者、隨所告輕重、並依誣告平人律論罪

    ○若因而詐取財物者、計贓、準竊盜論。搶去財物者、準白晝搶奪論。免剌。各從重科斷

    一故殺妾、及弟、妹、子、孫、姪、姪孫、與子孫之婦圖賴人者、俱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各充軍

    弓箭傷人

    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彈射箭、投擲磚石者、笞四十。傷人者、減凡鬥傷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車馬殺傷人

    凡無故於街市鎮店、馳驟車馬、因而傷人者、減

    凡鬥傷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於鄉村無人曠野地內馳驟、因而傷人致死者、杖一百。並追埋葬銀一十兩

    ○若因公務急速、而馳驟殺傷人者、以過失論

    庸醫殺傷人

    凡庸醫為人用藥鍼剌、誤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別醫辨驗藥餌穴道、如無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不許行醫

    ○若故違本方、詐療疾病、而取財物者、計贓準竊盜論。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斬

    窩弓殺傷人

    凡打捕戶、於深山曠野、猛獸往來去處、穿作坑阱、及安置窩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笞四十。以致傷人者、減毆傷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徵埋葬銀一十兩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並追埋葬銀一十兩

    ○若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絞。大功以下、遞減一等

    ○若因姦盜、而威逼人致死者、斬

    一凡因事用強毆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傷、及成殘廢篤疾者、雖有自盡實跡、依律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發邊衛充軍。若一家三命以上、發邊衛永遠充軍。仍依律各追給埋葬銀兩

    一凡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毆者律斬。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毆夫至篤疾者律、絞。俱奏請定奪

    一婦人夫亡願守志、別無主婚之人、若有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依律問罪、追給埋葬銀兩、發邊衛充軍

    一凡軍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依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絞。為從者、枷號半年、發邊衛充軍

    尊長為人殺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長、為人所殺、而子孫、妻妾、奴婢、僱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親尊長被殺、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遞減一等。其卑幼被殺、而尊長私和者、各減一等。若妻妾、子孫、及子孫之婦、奴婢僱工人被殺、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長、私和者、杖八十。受財者、計贓準竊盜論、從重科斷

    ○常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

    同行知有謀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謀害他人、不即阻當救護、及被害之後、不首告者、杖一百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九

    律例十 【刑律二】

    鬥毆

    鬥毆

    凡鬥毆、 【相爭為鬥相打為毆】 以手足毆人、不成傷者、笞二十、成傷、及以他物毆人、不成傷者、笞三十。成傷者、笞四十。青赤腫為傷。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拔髮方寸以上、笞五十。若血從耳目中出、及內損吐血者、杖八十。以穢物污人頭面者、罪亦如之

    ○折人一齒、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抉毀人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湯火銅鐵汁傷人者、杖一百、以穢物灌入人口鼻內者、罪亦如之

    ○折二齒二指以上、及髡髮者、杖六十、徒一年

    ○折人肋、眇人兩目、墮人胎、及刃傷人者、杖八十、徒二年 【墮胎者、謂辜內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其雖因毆、若辜外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內未成形者、各從本毆傷法、不坐墮胎之罪】

    ○折跌人肢體、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

    ○瞎人兩目、折人兩肢、損人二事以上、及因舊患、令致篤疾、若斷人舌、及毀敗人陰陽者、並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將犯人財產一平、斷付被傷篤疾之人養贍 【損二事以上、設或毆人一目瞎、又折一肢之類。及因舊患、令至篤疾、如人舊瞎一目為殘疾、更瞎一目成篤疾、或先折一腳為廢疾、更折一腳成篤疾、斷人舌、謂將人舌割斷、令人全不能說話、毀敗人陰陽、謂割去男子莖物、破損外腎者、並杖一百、流二千里。將犯人家產一半、斷付被傷篤疾之人養贍、若將婦人陰門、非理毀壞者、止料其罪、不在斷付財產一半之限】

    ○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下手傷重者、為重罪。原謀減一等

    ○若因鬥互相毆傷者、各驗其傷之輕重定罪、後下手理直者、減二等。至死、及毆兄姊伯叔者、不減

    一兇徒因事忿爭、執持鎗、刀、弓、箭、銅鐵簡劍、鞭、斧、扒頭、流星、骨朵、麥穗、秤錘、兇器、但傷人、及誤傷傍人、與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脣、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若聚眾、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女、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從、發邊衛永遠充軍

    保辜限期

    凡保辜者、責令犯人醫治、辜限內、皆須因傷死者、以鬥毆殺人論 【謂毆及傷、各依限保辜、然傷入、皆須因毆、乃是、若打人頭傷、風從頭瘡而入。因風致死之類、以鬥毆殺人科罪】

    ○其在辜限外、及雖在辜限內、傷已平復、官司文案明白、別因他故死者、各從本毆傷法 【謂打人頭傷、不因頭瘡得風、別因他病而死者、是為他故、各依本毆傷科罪】 若折傷以上、辜內醫治平復者、各減二等。 【墮胎子死者不減】 辜內雖平復、而成殘廢篤疾、及辜限滿日不平復者、各依律全科

    ○手足、及以他物毆傷人者、限二十日

    ○以刃、及湯火傷人者、限三十日

    ○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者、無問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一斗毆傷人、辜限內不平復、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湯火傷、限外十日之內。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限外二十日之內。果因本傷身死、情真事實者、方擬死罪、奏請定奪。此外不許一概濫擬瀆奏

    宮內忿爭

    凡於宮內忿爭者、笞五十。聲徹御在所、及相毆者、杖一百、折傷以上、加凡鬥傷二等。殿內又遞加一等

    皇家袒免以上親被毆

    凡皇家袒免親而毆之者、杖六十、徒一年。傷者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重者、加凡鬥二等。緦麻以上、各遞加一等。篤疾者、絞。死者、斬

    毆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若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徒三年。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傷者、絞。若毆六品以下長官、各減三等。毆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減罪輕者、加凡鬥一等。篤疾者、絞。死者、斬

    ○若流外官、及軍民吏卒、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毆傷五品以上官者、減二等。若減罪輕、及毆傷九品以上官者、各加凡鬥傷二等

    ○其公使人在外、毆打有司官者、罪亦如之。從所屬上司拘問

    一凡因事聚眾、將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錢糧等項、一應監臨官、毆打綁縛者、俱問罪、不分首從、屬軍衛者、發極邊衛分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若止是毆打、為首者、俱照前充軍為民問發。若是為從、與毀罵者、武職並總小旗、俱改調衛所。文職、並監生、生員、冠帶官、吏典、承差、知印、革去職役為民。軍民舍餘人等、各枷號一箇月發落。其本管、並監臨官、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娼、自取凌辱者、不在此例

    佐職統屬毆長官

    凡本衙門首領官、及所統屬官、毆傷長官者、各減吏卒毆傷長官二等。佐貳官毆長官者、又各減二等。減罪輕者、加凡鬥一等。篤疾者、絞。死者、斬

    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

    凡監臨上司、佐貳首領官、與所統屬下司官品級高者、及與部民有高官、而相毆者、並同凡鬥論。若非相統屬官、品級同、自相毆者、亦同凡鬥論

    九品以上官毆長官

    凡流內九品以上官、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及毆傷三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毆傷三品以上官者另加凡鬥鬥傷二等

    拒毆追攝人

    凡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抗拒不服、及毆所差人者、杖八十。若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及本犯重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篤疾者、絞。死者、斬

    毆受業師

    凡毆受業師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斬

    威力制縳人

    凡爭論事理、聽經官陳告。若以威力制縳人、及於私家拷打監禁者、並杖八十。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各加凡鬥傷二等。因而致死者、絞。若以威力主使人毆打、而致死傷者、並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從論、減一等

    一在京在外無藉之徒、投託勢要、作為心腹、誘引生事、綁縳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枷號一箇月、發煙瘴地面充軍

    良賤相毆

    凡奴婢毆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其良人毆傷他人奴婢者、減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殺者、絞。若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鬥傷殺法。相侵財物者、不用此律

    ○若毆緦麻小功親奴婢、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各減殺傷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減三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過失殺者、各勿論

    ○若毆緦麻小功親僱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各減凡人罪一等。大功減二等。至死、及故殺者、並絞。過失殺者、各勿論

    奴婢毆家長

    凡奴婢毆家長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絞。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絞。傷者、皆斬。過失殺者、減毆罪二等。傷者、又減一等。故殺者、皆凌遲處死。毆家長之緦麻親、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緦麻、加毆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於死。死者、皆斬

    ○若僱工人、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傷者、絞。死者、斬。故殺者、凌遲處死。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二等。毆家長之緦麻親、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緦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死者、各斬

    ○若奴婢有罪、其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毆殺者、杖一百。無罪而殺者、杖六十、徒一年。當房人口、悉放從良

    ○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僱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

    ○若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妻妾毆夫

    凡妻毆夫者、杖一百。夫願離者聽。【須夫自告、乃坐】至折傷以上、各加凡傷三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故殺者、凌遲處死

    ○若妾毆夫、及正妻者、又各加一等。加者、加入於死

    ○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須妻自告、乃坐】先行審問、夫婦如願離異者、斷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罪收贖。至死者、絞。毆傷妾、至折傷以上、減毆傷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毆傷妾、與夫毆妻、罪同 【亦須妾自告、乃坐】 過失殺者、各勿論

    ○若毆妻之父母者、杖一百。折傷以上、各加凡鬥傷罪一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

    同姓親屬相毆

    凡同姓親屬相毆、雖五服已盡、而尊卑名分猶存者、尊長減凡鬥一等。卑幼加一等。至死者、並以凡人論

    毆大功以下尊長

    凡卑幼、毆本宗、及外姻緦麻兄姊、杖一百。小功、杖六十、徒一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屬又各加一等。【尊屬、與父母同輩者、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姨之類】折傷以上、各遞加凡鬥傷一等。篤疾者、絞。死者、斬

    ○若尊長毆卑幼、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緦麻、減凡人一等。小功、減二等。大功、減三等。至死者、絞。其毆殺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者、絞

    毆期親尊長

    凡弟妹毆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傷、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絞。死者、皆斬。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毆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其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二等。故殺者、皆凌遲處死【若與外人謀故殺親屬者、外人帶意下手、從而加功、從而不加功、自依凡人故殺律科罪、餘條准此】

    ○其兄姊毆殺弟妹、及伯叔姑毆殺姪並姪孫、若外祖父母毆殺外孫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杖一百、流二千里。過失殺者、各勿論

    一凡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趕殺、情狀兇惡者、雖未成傷、依律問罪、發邊衛充軍

    一凡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等項、故行殺害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仍斷給財產一半、與被殺家屬養贍

    毆祖父母父母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繼慈養母殺者、各加一等。致令絕嗣者、絞。若非理毆子孫之婦、及乞養異姓子孫、致令廢疾者、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並令歸宗。子孫之婦、追還嫁妝、仍給養贍銀一十兩。乞養子孫、撥付合得財產養贍。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各杖一百、流二十里。妾各減二等

    ○其子孫毆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毆殺之、若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一繼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姪人等打罵者、俱行拘四鄰親族人等、審勘是實、依律問斷。若有誣枉、即與辯理、果有顯跡傷痕、輸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一凡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於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毆罵侵盜、恐嚇詐欺誣告等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毆殺故殺者、並以毆殺故殺乞養異姓子孫論。若過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及於義父之期親、並外祖父母、有違犯者、並以僱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如律科斷。其義子後因本宗絕嗣、或應繼軍伍等項、有故歸宗、而義父母、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絕之狀、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違犯、仍以僱工人論。若犯義絕、及奪其財產妻室、與其餘親屬、不分義絕與否、並同凡人論

    妻妾與夫親屬相毆

    凡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與夫毆同罪。至死者、各斬

    ○若妻毆傷卑屬、與夫毆同。至死者、絞

    ○若毆殺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者、絞。妾犯者、各從凡鬥法

    ○若尊長毆傷卑幼之婦、減凡人一等。妾、又減一等。至死者、絞

    ○若弟妹毆兄之妻、加凡人一等

    ○若兄姊毆弟之妻、及妻毆夫之弟妹、及弟之妻、各減凡人一等。若毆妾者、各又減一等

    ○其毆姊妹夫妻之兄弟、及妻毆夫之姊妹夫者、以凡鬥論。若妾犯者、各加一等

    ○若妾毆夫之妾子、減凡人二等。毆妻之子、以凡人論。若妻之子、毆傷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毆傷父妾、又加二等

    ○至死者、各依凡人論

    毆妻前夫之子

    凡毆妻前夫之子者、 【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減凡人一等。同居者、又減一等。至死者、絞

    ○若毆繼父者、 【亦謂先前同居、今不同居者】 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加凡鬥傷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死者、斬

    ○其故殺及自來不曾同居者、各以凡人論

    妻妾毆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毆舅姑罪同。其舊舅姑、毆已故子孫改嫁妻妾者、亦與毆子孫婦同

    ○若奴婢毆舊家長、及家長毆舊奴婢者、各以凡人論

    父祖被毆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子孫即時救護而還毆、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鬥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若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

    罵詈

    罵人

    凡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罵詈。及部民罵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罵本管指揮千戶百戶、若吏卒罵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若罵六品以下長官、各減三等。罵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 【並親聞乃坐】

    一凡毀罵公侯駙馬伯、及兩京文職三品以上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一凡在

    長安門外等處、妄叫冤枉、辱罵原問官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箇月發落。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佐職統屬罵長官

    凡首領官、及統屬官、罵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罵六品以下長官、減三等。佐貳官罵長官者、又各減二等 【並親聞乃坐】

    奴婢罵家長

    凡奴婢罵家長者、絞。罵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緦麻、杖六十。若僱工人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罵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緦麻、笞四十 【並須親告乃坐】

    罵尊長

    凡罵緦麻兄姊、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尊屬各加一等。若罵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 【並須親告乃坐】

    罵祖父母父母

    凡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絞 【須親告乃坐】

    一凡毀罵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詞者、奏請定奪。再犯者、雖有息詞、不與準理。若祖父母、父母、聽信後妻愛子蠱惑、謀襲官職、爭奪財產等項、捏告打罵者、究問明白、不拘所犯次數、亦與辯理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

    凡妻妾罵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與夫罵罪同。妾罵夫者、杖八十。妾罵妻者、罪亦如之。若罵妻之父母者、杖六十 【並須親告乃坐】

    妻妾罵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罵舅姑罪同

    ○若奴婢罵舊家長者、以凡人論

    訴訟

    越訴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笞五十

    ○若迎車駕、及擊登聞鼓申訴。而不實者、杖一百。事重者、從重論。得實者、免罪

    一擅入

    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奉

    旨勘問得實者、問罪、枷號一箇月。若涉虛者、仍杖一百、發口外衛分充軍。其臨時奉

    旨、止將犯人拏問者、所訴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仍將本犯枷號一箇月發落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俱問罪、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差操。旗軍人等、發邊衛、民發附近、俱充軍。其有曾經法司、並撫按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番異、輒於登聞鼓下、及

    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拏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從重問擬

    一萬曆七年、九月內、節奉

    聖旨、近來人情險惡、動以私揭害人、報復讎怨。今後兩京、及在外撫按監司衙門、但有投遞私揭者、俱不許聽理。若挾私忌害、顛倒是非、情重者、即便參奏拏問、比誣告律反坐。欽此

    一朝覲、聽選、給由、等項人員、及解送軍匠物料、聽奏儀賓、會試舉人、歲貢生員人等到京、若在京、及原籍來京、一應親識閒雜人等、設謀奏告、欺詐嚇取財物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原詞立案不行

    一江西等處客人、在於各處買賣生理、若有(巾夫)欠錢債等項事情、止許於所在官司陳告提問發落。若有驀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遞迴。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

    一凡土官衙門人等除叛逆機密、並地方重事、許差本等頭目、赴京奏告外。其餘戶婚田土等項、俱先申合幹上司、聽與分理。若不與分理、及阿徇不公、方許差人奏告、給引照回該管上司、從公問斷。若有驀越奏告、及已奏告、文書到後三月、不出官聽理、與已問理、不待歸結、復行奏告者、原詞俱立案不行。其妄捏叛逆重情、全誣十人以上、並教唆受僱、替人妄告、與盜空紙用印奏訴者、遞發該管衙門、照依土俗事例發落。若漢人投入土夷地方、冒領夷人親屬頭目名色代為奏告報讎、佔騙財產者、問發邊衛充軍

    一各處軍民詞訟、除叛逆機密等項重事、許其赴京奏告、其有親鄰全家被人殘害、及無主人命、官吏侵盜係官錢糧並一應幹已事情、俱要自下而上陳告。若有驀越奏告者、俱問罪。除四川行都司所屬、及雲貴兩廣、各給引照回、若四川其餘地方、並南北直隸浙江等處、各遞迴所司聽理。若將不幹已事、混同開款奏告者、法司參詳、止將幹已事件、開款施行。其不幹已事者、明白開款、立案不行

    一為事官吏軍民人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人奏告、曾經巡撫巡按、或兩京法司、見問未結者、仍行原問各該衙門、併問歸結。若曾被人在巡撫巡按官、或兩京法司具告、事發、卻又朦朧赴隔別衙門告理或隱下被人奏告緣由、牽扯別事、赴京奏行別衙門勘問者、查審明白、俱將奏告情詞、立案不行。仍將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若已經巡撫巡按官、或兩京法司、問結髮落人犯、赴京奏訴冤枉者、方許改調無礙衙門、勘問辯理一親齎本狀、並抱奏告者、若給引照回、案候三箇月之上不到、及遞迴中途買脫、到彼投首者、各查提問罪、原詞不分虛實、俱立案不行。其被奏告之人、用財買求原奏告人脫逃者、仍照詞通提、究問歸結

    一犯罪逃走來京奏訴者、不分雲貴兩廣、並四川行都司所屬、及宣慰宣撫等司、軍民人等、一體問罪、遞迴聽理

    一各處軍民、奏訴冤枉事情、若曾經巡按御史、布按二司官問理、及法司查有原行己監重囚、或在配所拘役等項、令家人抱齎奏告者、免其問罪、給引照回、其被人誣枉重情、見監未結、法司查無原行者、並軍役戶婚田土等項、幹已事情、曾經上司斷結不明、或親身、及令家人老幼婦女、抱齎奏告者、各問罪給引照回、奏詞轉行原籍官司、候人到提問

    一軍民人等、幹已詞訟、若無故不行親齎、並隱下壯丁、故令老幼殘疾婦女家人抱齎奏訴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壯丁問罪

    一曾經考察、考覈、被劾人員。若懷挾私忿、妄捏摭拾經該官員、別項贓私、不幹已事、奏告以圖報復者、不分見任、致仕、閒住、文官問發為民。武官問革差操。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該為民等項罪名、不分已未結正、伸訴冤枉者、準行辯理。其有妄奏冤枉、摭拾原問官員、勘問涉虛、原問為民者、發口外為民。原問差操者、發邊衛差操。原問充軍者、發極邊衛所充軍

    一凡驀越赴京、及赴巡撫、巡按、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重事不實、並全誣十人以上、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

    一在外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挾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拏送問。若係幹已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發落。不係幹已事情別無冤枉、並追究主使之人、一體問罪。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俱發口外為民

    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凡投隱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絞。見者即便燒燬。若將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若能連文書、捉獲解官者官給銀一十兩充賞

    告狀不受理

    凡告謀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眾作亂。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斬。若告惡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殺人、及強盜、不受理者、杖八十。鬥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減犯人罪二等。並罪止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詞訟、原告被論在兩處州縣者、聽原告就被論官司、告理歸結。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

    ○若都督府各部監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歷去處、應有詞訟、未經本管官司陳告、及本宗公事未絕者、並聽置簿立限、發當該官司追問、取具歸結緣由勾銷。若有遲錯、不即舉行改正者、與當該官吏同罪。其已經本管官司陳告、不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絕、理斷不當、稱訴冤枉者、各衙門即便勾問。若推故不受理、及轉委有司、或仍發原問官司收問者、依告狀不受理律論罪

    ○若追問詞訟、及大小公事、須要就本衙門歸結。不得轉委、違者隨所告事理輕重、以坐其罪 【謂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決放者同罪。未決放減等。徒流罪、抵徒流】

    聽訟迴避

    凡官吏於訴訟人內、關有服親、及婚姻之家、若受業師、及舊有讎嫌之人、並聽移文迴避。違者、笞四十。若罪有增減者、以故出入人罪論

    誣告

    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誣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誣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雖經改正放回、驗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過路費給還。若曾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人、備價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絞。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 【其被誣之人致死親屬一人者、犯人雖處絞、仍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又將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養贍】 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 【其被誣之人、已經處決者、犯人雖坐死罪、亦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養贍其家】 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其犯人、如果貧乏、無可備償路費、取贖田宅、亦無財產斷付者、止科其罪

    ○其被誣之人、詐冒不實、反誣犯人者、亦抵所誣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 【謂被誣之人、本不曾致死親屬、詐作致死、或將他人死屍、冒作親屬、誣賴犯人者、亦抵絞罪。犯人止反坐誣告本罪、不在加等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之限】 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實、輕事招虛、及數事罪等、但一事告實者、皆免罪

    ○若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實、重事招虛、或告一事、誣輕為重者、皆反坐所剩。若已論決、全抵剩罪。未論決、笞杖收贖。徒流止杖一百。餘罪亦聽收贖。 【謂誣輕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從徒入流者。三流並準徒四年、皆以一年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從近流入至遠流者、每流一等、準徒半年為所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贖者、謂如告一人二事、一事該笞五十、是虛、一事該笞三十、是實、即於笞五十上準告、實笞三十、外該剩下告虛笞二十、贖銅錢一貫二百文、或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是虛、一事、該杖六十是實、即於杖一百上準告實杖六十、外該剩下告虛杖四十、贖錢二貫四百文。及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徒三年、是虛、一事、該杖八十、是實、即於杖一百、徒三年上、準告實、杖八十、外該剩下告虛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該折杖一百、通計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二十、贖銅錢一貫二百文、又如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流三千里。於內問得止招該杖一百、三流並準徒四年、通計折杖二百四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四十、贖銅錢二貫四百文之類、若已論決、並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贖之限】至死罪、而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未決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律該罪止者、誣告雖多、不反坐 【謂如告人不枉法贓二百貫、一百二十貫是實、八十貫是虛、依律不枉法贓、一百二十貫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即免其罪】

    ○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實者、罪雖輕、猶以誣告論 【謂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實、一人笞罪是虛、仍以一人笞罪、止加二等、反坐原告之類】

    ○若各衙門官、進呈實封、誣告人、及風憲官、挾私彈事、有不實者、罪亦如之。若反坐、及加罪輕者、從上書詐不實論

    ○若獄囚已招伏罪、本無冤枉、而囚之親屬妄訴者、減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決配、而自妄訴冤枉、摭拾原問官吏者、加所誣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考禁身死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絞罪、奏請定奪。若誣輕為重、及雖全誣平人、卻係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擬應得罪名發落

    一軍旗、有欲陳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並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告詐財者、聽把總官就拏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充軍。另拘戶丁補伍一各處刁軍刁民、專一挾制官吏、陷害良善、起滅詞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項、情犯深重者、民發附近、軍發邊衛、充軍。仍於本地方枷號三箇月發落。若原係充軍口外為民人犯、遇例放回原籍、有前項罪犯者、各枷號三箇月、發極邊衛分充軍

    一各處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假以上司訪察為由、纂集事件、挾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詐騙財物。或報復私讎、名為窩訪者、事發、勘問得實。依律問罪、用一百二十斤枷、枷號兩箇月發落。該徒流者發邊衛充軍

    一凡無籍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幹已事情、捏寫本詞、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計贓滿貫者、不分首從、俱發邊衛充軍。若妄指

    宮禁親藩為詞、誣害平人者、不分首從、枷號三箇月、照前發遣

    幹名犯義

    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誣告者、絞。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雖得實、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緦麻、杖七十。其被告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尊長、得減本罪三等。若誣告重者、各加所誣罪三等 【加罪不至於死、若所誣尊長徒罪已役、流罪已配、雖經改正放回、依誣告人律、驗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過路費給還、若曾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人、備價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絞。仍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又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養贍。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處死。亦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養贍其家、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三年】

    ○其告謀反大逆、謀叛、窩藏奸細、及嫡母繼母慈母所生母殺其父、若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財產、或毆傷其身、應自理訴者、並聽告。不在幹名犯義之限

    ○若告卑幼得實、期親大功、及女婿、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亦得減本罪三等。誣告者、期親減所誣罪三等。大功減二等。小功緦麻減一等。若誣告妻、及妻誣告妾、亦減所誣罪三等

    ○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卑幼罪同。若僱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減奴婢罪一等。誣告者不減

    ○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誣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已之妾、若奴婢及僱工人者、各勿論

    ○若女婿、與妻父母、果有義絕之狀、許相告言、各依常人論 【義絕之狀、謂如身在遠方、妻父母、將妻改嫁。或趕逐出外。重別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姦。又如本身毆妻致折傷、抑妻通姦、有妻詐稱無妻、欺妄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財將妻妾典僱、妾作姊妹嫁人之類】

    子孫違犯教令

    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養有缺者、杖一百 【謂教令可從而故違。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須祖父母父母親告乃坐】

    見禁囚不得告舉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舉他事、其為獄官獄卒、非理凌虐者、聽告。若應囚禁被問、更首別事、有干連之人、亦合準首、依法推問科罪

    ○其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者、若婦人、除謀反逆叛、子孫不孝、或已身、及同居之內、為人盜詐侵奪財產、及殺傷之類、聽告。餘並不得告。官司受而為理者、笞五十

    教唆詞訟

    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減情罪、誣告人者、與犯人同罪。若受僱誣告人身者、與自誣告同。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其見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實、及為人書寫詞狀、而罪無增減者、勿論

    一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或扛幫赴京、及赴巡撫、巡按、並按察司官處、各奏告叛逆等項、機密強盜人命重事不實、並全誣十人以上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一凡將本狀用財僱寄與人赴京奏訴者、並受僱受寄之人、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其在京校尉、軍匠、舍餘人等、並各處因事至京人員、將原籍詞訟、因便奏告者、各問罪。原詞俱立案不行

    軍民約會詞訟

    凡軍官軍人、有犯人命、管軍衙門、約會有司檢驗歸問。若姦盜詐偽、戶婚田土、鬥毆、與民相干事務、必須一體約問。與民不相干者、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其有佔吝不發、首領官吏、各笞五十

    ○若管軍官、越分輒受民訟者、罪亦如之

    一在外軍民詞訟、除叛逆機密重事、許鎮守總兵、參將、守備等官受理外。其餘不許濫受、輒行軍衛有司問理。南京詞訟、幹係地方者、許內外守備官員受理。其餘戶婚田土、鬥毆人命、一應詞訟、悉遵舊制、赴南京通政使司、告送法司問理。其在外軍衛有司、不係掌印官、不許接受詞訟

    一正德十六年、七月十四日、節該欽奉

    世宗皇帝聖旨、今後緝事官校、只著遵照原來敕書於京城內外、察訪不軌妖言、人命強盜重事、其餘軍民詞訟、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預。欽此

    官吏詞訟家人訴

    凡官吏、有爭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聽令家人告官理對、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笞四十

    誣告充軍及遷徙

    凡誣告充軍者、民告、抵充軍役。軍告發邊遠充軍

    ○若官吏、故將平人頂替他人軍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論、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誣告人說事過錢者、於遷徙比流減半準徒二年上、加所誣罪三等。併入所得笞杖通論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

    律例十一【刑律三】

    受贓

    官吏受財

    凡官吏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祿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俱不敘

    ○說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等。無祿人、減二等。罪止杖一百、各遷徙。有贓者、計贓從重論

    有祿人

    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 【謂受有事人財而曲法科斷者、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全科其罪】

    一貫以下、杖七十

    一貫之上、至五貫、杖八十

    一十貫、杖九十

    一十五貫、杖一百

    二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貫、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貫、絞

    不枉法贓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 【謂雖受有事人財、判斷不為曲法者、如受十人財、一時事發、通算作一處、折半科罪】

    一貫以下、杖六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杖七十

    二十貫、杖八十

    三十貫、杖九十

    四十貫、杖一百

    五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貫、杖一百、添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貫、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無祿人

    枉法

    一百二十貫、絞

    不枉法

    一百二十貫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受財枉法、至滿貫絞罪者、發附近衛所充軍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律無正條者、果於法有枉縱、俱以枉法計贓科罪。若屍親鄰證等項、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各依本等律條科斷、不在枉法之律

    坐贓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財、坐贓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減五等 【謂如被人盜財、或毆傷、若陪償、及醫藥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並通算、折半科罪、為兩相和同取與、故出錢人、減受錢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歛財物、或多收少徵、錢糧雖不入已、或造作虛費人工物料之類。凡罪由此贓者、皆名為坐贓致罪】

    一貫以下、笞二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笞三十

    二十貫、笞四十

    三十貫、笞五十

    四十貫、杖六十

    五十貫、杖七十

    六十貫、杖八十

    七十貫、杖九十

    八十貫、杖一百

    一百貫、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貫、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貫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凡軍士、在鎮守之處、丁夫雜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當該官司、不為請給醫藥救療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撥良醫、及不給對證藥餌醫治者、罪同

    賭博

    凡賭博財物者、皆杖八十、攤場錢物入官、其開張賭坊之人、同罪。止據見發為坐。職官加一等

    ○若賭飲食者、勿論

    一凡賭博人犯、若自來不務生理、專一沿街酗酒撒潑、或曾犯誆騙竊盜不孝不弟等項罪名、及開張賭坊者、定為第一等、問罪、枷號二箇月。若平昔不係前項人犯、止是賭博、但有銀兩衣服錢物者、定為第二等問罪、枷號一箇月。各發落。若年幼無知、偶被人誘引在內者、定為第三等、照常發落。其職官有犯一等二等者、奏請問罪、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隨舍餘食糧差操

    閹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養他人之子、閹割火者、違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給親

    一先年淨身人、曾經發回、若不候

    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問發邊衛充軍

    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節該欽奉

    孝宗皇帝聖旨、今後敢有私自淨身的、本身並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首的問罪。有司里老人等、仍要時常訪察。但有此等之徒、即便捉拏送官、如或容隱、一體治罪不饒。欽此

    一萬曆十一年、八月內、節奉

    聖旨、自宮禁例、載在會典、我

    聖祖明旨甚嚴、乃無知小民、往往犯禁私割、致傷和氣、著都察院、便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撫按衙門、嚴加禁約、自今五年以後、民間有四五子以上、願以一子報官閹割者、聽。有司造冊送部、候收補之日選用。如有私割的、照例重治。鄰佑不舉的、一併治罪不饒。欽此

    囑託公事

    凡官吏諸色人等、曲法囑託公事者、笞五十。但囑即坐。 【謂所囑曲法之事。不分從與不從。行與不行。但囑即得此罪】 當該官吏聽從者、與同罪。不從者不坐。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為他人、及親屬囑託者、減官吏罪三等。自囑託已事者、加本罪一等

    ○若監臨勢要、為人囑託者、杖一百。所枉重者、與官吏同罪。至死者、減一等。 【謂監臨勢要之人、但囑託即杖一百。官吏聽從者、仍笞五十。己施行者、亦杖一百。所枉之罪、重於杖一百者。官吏與監臨勢要之人、皆得故出入人之罪。官吏依律。合死者、監臨勢要之人、合減死一等】若受贓者、並計贓、以枉法論

    ○若官吏不避監臨勢要、將囑託公事實跡、赴上司首告者、陞一等

    私和公事

    凡私和公事者、減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

    失火

    凡失火燒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燒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燒

    宗廟、及宮闕者、絞

    ○社、減一等

    ○若於

    山陵兆域內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延燒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於官府公廨、及倉庫內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之人、因而侵欺財物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其在外失火而延燒者、各減三等

    ○若於庫藏、及倉廒內燃火者、杖八十

    ○其守衛宮殿、及食庫、若掌囚者、但見火起、皆不得離所守。違者杖一百

    放火故燒人房屋

    凡放火故燒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盜取財物者、斬。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若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係官積聚之物者、皆斬。 【須於放火處捕獲、有顯跡證驗明白者、乃坐】其故燒人空閒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者、各減一等

    ○並計所燒之物、減價、儘犯人財產、折剉陪償、還官給主

    一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日、節該欽奉

    憲宗皇帝聖旨、各邊倉場、若有故燒係官錢糧草束者、拏問明白、將正犯梟首示眾。燒燬之物、先儘犯人財產、折剉陪償。不敷之數、著落經收看守之人、照數均陪、欽此

    一凡放火故燒自已房屋、因而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與故燒人空閒房屋、及田場積聚之物者、俱發邊衛充軍

    搬做雜劇

    凡樂人搬做雜劇戲文、不許粧扮歷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聖先賢神像。違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粧扮者、與同罪。其神仙道扮、及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勸人為善者、不在禁限

    違令

    凡違令者、笞五十 【謂令有禁制、而律無罪名者、】

    不應為

    凡不應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 【謂律令無條、理不可為者】 事理重者杖八十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一

    律例十二【刑律四】

    捕亡

    應捕人追捕罪人

    凡應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減罪人罪一等。限三十日內能自捕得一半以上、雖不及一半、但所獲者最重、皆免其罪。雖一人捕得、餘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盡者、亦免罪。不盡者、止以不盡之人為坐。其非應捕人、臨時差遣者、各減應捕人罪一等。受財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同罪。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罪人拒捕

    凡犯罪逃走拒捕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毆人至折傷以上者、絞。殺人者、斬。為從者、各減一等

    ○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殺之、及囚逃走、捕者逐而殺之、若囚窘迫而自殺者、皆勿論

    ○若已就拘執及不拒捕而殺、或折傷者、各以殺傷論。罪人本犯應死而擅殺者、杖一百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脫監、及解脫自帶枷鎖、越獄在逃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因而竊放他囚、罪重者、與囚同罪。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應死者、依常律

    ○若罪囚反獄在逃者、皆斬。同牢囚人、不知情者、不坐

    □各府州縣掌印巡捕官、但有死罪重囚越獄、三名以上、俱住俸戴罪、勒限緝拏。六名以上、調用。十名以上、降一級。十五名以上、降二級。通限三箇月以裏、有能盡數拏獲者、免罪。衛所官、遇有失囚、亦照前例。若偶因公事他出、致有疏虞者、減見在主守之人罪各一等。其兵備守巡官、係駐札處所、失事二次、參奏罰治。撫按官、有隱匿不以實聞者、聽部院該科參究

    徒流人逃

    凡徒流遷徙囚人、役限內而逃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發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徒年、從新拘役。役過月日、並不準理

    ○若起發已斷決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罪亦如之

    ○主守及押解人、不覺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皆聽一百日內追捕。提調官、及長押官、減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限內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縱者、各與囚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一凡問發充軍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照依原問死罪處決。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初犯、問罪、枷號三箇月、仍發本衛。再犯、枷號三箇月、調極邊衛。若犯至三次、通係著伍以後者、即依守禦官軍律絞。其有在逃遇赦者、不分初犯再犯、俱免枷號、仍發原衛。三犯亦併論擬絞、奏請定奪

    一各處有司起解逃軍、並軍丁、及充軍人犯量地遠近、定立程限、責令管送。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不即起程、違限一年之上者、解人發附近。正犯原係附近、發邊衛、原係邊衛、發極邊衛分、各充軍

    一凡問發直隸延慶保安二州為民人犯、但有在逃者、俱問罪改發遼東自在安樂二州。若發自在安樂二州逃回者、枷號三箇月、照舊解發。再逃者、照前枷號、改發極邊衛分充軍。其在逃遇赦者、亦不準宥免、照舊解發

    稽留囚徒

    凡應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斷決後、當該官司、限一十日內、如法枷扭、差人管押、牢固關防、發遣所擬地方交割。若限外無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在逃者、就將提調官吏、抵犯人本罪發遣。候捕獲犯人到官、替役至日、疏放別敘 【抵犯人本罪、謂將提調官吏、照依犯人所犯、該徒者、抵徒。該流者、抵流。該遷徙者、抵遷徙。該充軍者、抵充軍。候跟捕犯人、得獲至日。將官吏疏放。別行敘用】

    ○若鄰境官司、囚到稽留不即遞送者、罪亦如之

    ○若發遣之時、提調官吏、不行如法枷杻、以致囚徒中途解脫自帶枷杻在逃者、與押解人同罪

    ○並罪坐所由。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主守不覺失囚

    凡獄卒不覺失囚者、減囚罪二等。若囚自內反獄在逃、又減二等。聽給限一百日追捕。限內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司獄官典、減獄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經躬親逐一點視罪囚、枷鎖杻俱已如法、取責獄官獄卒、牢固收禁文狀者、不坐。若不曾點視、以致失囚者、與獄官罪同。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同罪。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減一等。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賊自外入劫囚、力不能敵者、免罪

    ○若押解罪囚、中途不覺失囚者、罪亦如之

    知情藏匿罪人

    凡知人犯罪事發、官司差人追喚、而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道路、資給衣糧、送令隱避者、各減罪人罪一等。其展轉相送、而隱藏罪人、知情者、皆坐。不知者、勿論

    ○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避者、減罪人罪一等。未斷之間能自捕得者、免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又各減一等

    盜賊捕限

    凡捕強竊盜賊、以事發日為始。當該應捕弓兵、一月不獲強盜者、笞二十。兩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盜官、罰俸錢兩月。弓兵一月不獲竊盜者、笞一十。兩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盜官、罰俸錢一月。限內獲賊及半者、免罪

    ○若經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不拘捕限。捕殺人賊、與捕強盜同

    一凡府州縣、係有城池、及設有衛所、被賊打劫倉庫獄囚、或殺死職官、或聚至百人以上者、撫按官就將各掌印操備等官、先行參奏住俸戴罪緝捕。限半年以裏、盡數拏獲、免罪。如過限拏獲未盡、再限三箇月盡獲、亦準免罪。若全無拏獲、及再限內不能盡數拏獲者、不分軍衛有司、俱問罪、降二級。文官送部。武官仍於本衛所各調用。衛所失事、止坐衛所掌印操備等官。兵備守巡、並守備官、駐札本城者、降一級調用。不係駐札處所、止調用。若自來不曾設有城池者、掌印巡捕等官、止降一級。兵備守巡守備等官、分別罰治

    一各處民間被賊打劫、即時擒獲者、不分城內城外、各掌印巡捕等官、俱免罪。一月之外不獲、通行住俸、候拏獲一半以上、方準開支。若中間能獲別起、及別府州縣真正強盜、及各越獄重囚、亦準抵數。但不許將照捕名數、朦朧捉拏、以圖抵飾。仍通計一年之內、除盡數拏獲、及拏獲一半以上免罪者、不計外。城內積至五起、城外及無城去處、至十起以上、不分軍衛有司、掌印巡捕等官、參究問罪、俱降一級。文官送部、武官於本衛所、各調用。兵備守巡官、分別罰治

    一凡強盜打劫、各該有司軍衛員役、不分事情輕重、務要登時從實申報。如有隱匿者、撫按官即將各該員役、應提問者、提問。應參奏者、就便參奏。酌量情罪、輕則罰治、重則降黜、議擬上請、不許容隱。其撫按官遇有報到、若係殺官劫庫劫獄、並聚至百人以上、或嘯聚不散、及城內打劫至殺人者、即行奏報。其民間被劫事情、稍輕者、類入歲報冊內、年終具奏、俱不許容隱。違者、聽部院該科參奏重治一京城內外、但有強盜得財傷人者、巡捕把總兵馬等官、即時擒獲、免罪、仍論功敘錄。若有脫逃、俱即住俸、限三箇月以裏、拏獲一半以上、姑準開俸。過限不獲、各罰俸三箇月。仍總計一年之內、除盡數拏獲、及拏獲一半免罪者、不計外。城內積至五起、城外十起以上、俱問罪、降一級。文官仍調外用

    斷獄

    囚應禁而不禁

    凡獄囚應禁而不禁、應枷鎖杻而不枷鎖杻、及脫去者、若囚該杖罪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應枷而鎖、應鎖而枷者、各減一等

    ○若囚自脫去、及司獄官典獄卒、私與囚脫去枷鎖杻者、罪亦如之。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不應禁而禁、及不應枷鎖杻而枷鎖杻者、各杖六十

    ○若受財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一凡枷號人犯、除例有正條、及催徵稅糧、用小枷枷號、朝枷夜放外。敢有將罪輕人犯、用大枷枷號、傷人者、奏請降級調用。因而致死者、問發為民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懷挾私讎、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絞。提牢官、及司獄官典獄卒、知而不舉首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公事、干連平人在官、無招誤禁致死者、杖八十。有文案應禁者、勿論

    ○若故勘平人者、杖八十。折傷以上、依凡鬥傷論。因而致死者、斬。同僚官、及獄卒、知情共勘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知情、及依法拷訊者、不坐。若因公事、干連平人在官、事須鞫問、及罪人贓仗證佐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訊、邂逅致死者、勿論

    一內外問刑衙門、一應該問死罪、並竊盜搶奪重犯、須用嚴刑拷訊。其餘止用鞭樸常刑。若酷刑官員、不論情罪輕重、輒用挺棍、夾棍、腦箍、烙鐵等項慘刻刑具、如一封書、鼠彈箏、攔馬棍、燕兒飛等項名色。或以燒酒灌鼻、竹籤釘指、及用徑寸懶杆、不去稜節竹片、亂打覆打、或打腳踝、或鞭脊背、若但傷人、不曾致死者、俱奏請、文官降級調用。武官降級、於本衛所帶俸。因而致死者、文官發原籍為民。武官革職、隨舍餘食糧差操。若致死至三命以上者、文官發附近、武官發邊衛、各充軍

    淹禁

    凡獄囚情犯已完、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審錄無冤、別無追勘事理、應斷決者、限三日內斷決。應起發者、限一十日內起發。若限外不斷決、不起發者、當該官吏、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凌虐罪囚

    凡獄卒非理在禁凌虐毆傷罪囚者、依凡鬥傷論。剋減衣糧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因而致死者、絞。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

    一法司問斷過各處進本等項人犯、發各衙門程遞者、除原有杻鐐、及牢固字樣照舊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鐐、非法亂打搜檢財物、剝脫衣服、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並聽憑狡猾之徒、買求殺害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

    與囚金刃解脫

    凡獄卒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殺、及解脫枷鎖之具而與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自傷、或傷人者、並杖六十、徒一年。若囚自殺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獄、及殺人者、絞。其囚在逃、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減一等

    ○若常人以可解脫之物與人、及子孫與祖父母、父母、奴婢僱工人與家長者、各減一等

    ○若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

    ○若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獄囚失於點檢、致囚自盡者、獄卒杖六十。司獄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主守教囚反異

    凡司獄官典獄卒、教令罪囚反異、變亂事情、及與通傳言語、有所增減其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論。外人犯者、減一等

    ○若容縱外人入獄、及走泄事情、於囚罪無增減者、笞五十

    ○若受財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獄囚衣糧

    凡獄囚應請給衣糧醫藥、而不請給。患病應脫去枷鎖杻、而不脫去。應保管出外。而不保管。應聽家人入視、而不聽。司獄官典獄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

    ○若已申稟上司、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功臣應禁親人入視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犯罪應禁者、許令親人入視。徒流者、並聽親人隨行。若在禁、及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京原問官、在外隨處官司、開具致死緣由、差人引領親人、詣闕面奏發放。違者、杖六十

    死囚令人自殺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使令親戚故舊自殺、或令僱倩人殺之者、親故及下手之人、各依本殺罪、減二等。若囚雖已招服罪、不曾令親故自殺、及雖曾令自殺、而未招服罪、輒殺訖、或僱倩人殺之者、親故及下手之人、各以鬥殺傷論

    ○若雖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孫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僱工人為家長者、皆斬

    老幼不拷訊

    凡應八議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廢疾者、並不合拷訊、皆據眾證定罪。違者、以故失入人罪論。其於律得相容隱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若(上□下馬)疾、皆不得令其為證。違者、笞五十

    鞫獄停囚待對

    凡鞫獄官推問罪囚、有起內人伴、見在他處、官司停囚待對者、雖職分不相統攝、皆聽直行勾取。文書到後、限三日內發遣。違限不發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仍行移本管上司、問罪督發

    ○若起內應合對問同伴罪囚、已在他處州縣事發見問者、聽輕囚就重囚、少囚從多囚。若囚數相等者、以後發之囚、送先發官司併問。若兩縣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各從事發處歸斷。違者笞五十。若違法將重囚移就輕囚、多囚移就少囚者。當處官司、隨即收問。仍申達所管上司、究問所屬違法移囚之罪。若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一問刑衙門、行文軍衛有司提人、遷延三箇月以上不到、經該官吏住俸、候事完之日、方許關支。半年不到、經該官員、參奏提問

    一在京在外問刑、例應委官勘問、及行軍衛有司會勘者、如財產等項、限一箇月。勘檢人命、限兩箇月。駇勘者、亦限一箇月。如違、及託故推調、不即赴勘者、參奏提問。仍另行委官、作急勘報

    依告狀鞫獄

    凡鞫獄須依所告本狀推問、若於狀外別求他事、摭拾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論。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

    ○若因其告狀、或應掩捕□檢、因而檢得別罪、事合推理者、不在此限

    原告人事畢不放回

    凡告詞訟、對問得實、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別無待對事理、隨即放回。若無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獄囚誣指平人

    凡囚在禁誣指平人者、以誣告人論。其本犯罪重者、從重論

    ○若官吏鞫問獄囚、非法拷訊、故行教令誣指平人者、以故入人罪論

    ○若追徵錢糧、逼令誣指平人代納者、計所枉徵財物坐贓論。其物給主

    ○其被誣之人、無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鞫囚而證佐之人不言實情、故行誣證、及化外人有罪、通事傳譯番語、不以實對、致罪有出入者、證佐人減罪人罪二等。 【謂證佐人不說實情、出脫犯人全罪者、證佐人減犯人全罪二等。若增減其罪者、亦減犯人所得增減之罪二等之類】 通事與同罪 【謂化外人本有罪、通事符同傳說、出脫全罪者、通事與犯人同得全罪。若將化外人罪名增減傳說者、以所增減之罪坐通事。謂如化外人本招承杖六十、通事傳譯增作、杖一百、即坐通事杖四十。又如化外人本招承杖一百、通事傳譯減作笞五十、即坐通事笞五十之類】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論 【謂官吏因受人財、及法外用刑、將本應無罪之人、而故加以罪、及應有罪之人、而故出脫之者、並坐官吏以全罪。法外用刑、如用火燒烙鐵烙人、或冬月用冷水澆淋身體之類】

    ○若增輕作重、減重作輕、以所增減論。至死者、坐以死罪 【謂如其人犯罪應決一十、而增成二十之類、謂之增輕作重、則坐以所增一十之罪。其人□□五十、而減作三十之類、謂之減重作輕、則坐以所減二十之罪、餘准此。若增輕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決者、坐以死罪。若減重作輕者、罪亦如之】

    ○若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失於出者、各減五等。【謂鞫問獄囚、或證佐誣指、或依法拷訊、以致招承、及議刑之際、所見錯誤、別無受贓情弊、及法外用刑、致罪有輕重者、若從輕失入重、從重失出輕者、亦以所剩罪論】 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科罪

    ○若囚未決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死、各聽減一等 【謂故入及失入人笞杖徒流死罪未決。其故出及失出人笞杖徒流死罪未放。及放而更獲。若囚人自死者。於故出入及失出入人罪上、各聽減一等】

    辯明冤枉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辯明冤枉、須要開具所枉事跡、實封奏聞、委官追問得實、被誣之人、依律改正。罪坐原告原問官吏

    ○若事無冤枉、朦朧辯明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所誣罪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所辯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法司凡遇一應稱冤調問、及東廠錦衣衛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與辯理、具奏發落、母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與辯理者、以故入人罪論

    一法司遇有重囚稱冤、原問官員、輒難辯理者、許該衙門移文會同三法司、錦衣衛堂上官、就於京畿道會同辯理。果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奏請定奪

    一凡大小問刑衙門、凡鞫問囚犯、務要參酌情法、如果情重例合、應該發遣者、方許定擬充軍。不許偏任喜怒、移情就例。其撫按官、凡遇各該所屬衙門、申詳充軍人犯、亦要虛心參酌、必須法當其罪、方允定衛發遣。如於例有牽合、即便駁回改擬、照常發落。其各該司府州縣、但遇五年一次、差官審錄之期。一應充軍人犯、除已經解發著伍外。其餘不分曾否詳允、及雖曾經定衛、尚未起解者、逐一開送審錄官處審錄。其經審錄官辯釋者、務要遵照發落、不許原問官偏拗阻撓。如有好名立威、酷法害人者、聽撫按審錄官、各指實參奏

    有司決囚等第

    凡獄囚鞫問明白、追勘完備、徒流以下、從各府州縣決配。至死罪者、在內聽監察御史、在外聽提刑按察司、審錄無冤、依律議擬、轉達刑部、定議奏聞回報。直隸去處、從刑部委官、與監察御史、在外去處、從布政司委官、與按察司官、並同審決

    ○若犯人反異、家屬稱冤、即便推鞫、事果違枉、同將原問原審官吏、通問改正

    ○其審錄無冤、故延不決者、杖六十。若明稱冤抑、不為申理者、以入人罪故失論

    一在京法司、監候梟首重囚、在監病故、凡遇春夏、不係行刑時月、及雖在霜降以後、冬至以前、若遇

    聖旦等節、或祭祀齋戒日期、照常相埋、通類具奏

    檢驗屍傷不以實

    凡檢驗屍傷、若牒到託故不即檢驗、致令屍變、及不親臨監視、轉委吏卒、若初復檢官吏相見、符同屍狀、及不為用心檢驗、移易輕重、增減屍傷不實、定執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領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檢驗不實符同屍狀者、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增減者、以失出入人罪論

    ○若受財故檢驗不以實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各從重論

    決罰不如法

    凡官司決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均徵埋葬銀一十兩。行杖之人、各減一等。 【不如法、謂應用笞而用杖、應用杖而用訊、應決臀而決腰、應決腿而鞭背】 其行杖之人、若決不及膚者、依驗所決之數抵罪。並罪坐所由。若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監臨之官、因公事、於人虛怯去處、非法毆打、及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毆人、至折傷以上者、減凡鬥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銀一十兩。其聽使下手之人、各減一等。並罪坐所由 【謂情不挾私、非梯已事者、如有司官催徵錢糧、鞫問公事、提調造作、監督工程、打所屬官吏夫匠之類。及管軍官操練軍馬、演習武藝、督軍徵進、修理城池、打總小旗軍人之類】

    ○若於人臀腿受刑去處、依法決打、邂逅致死、及自盡者、各勿論

    長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門長官、及出使人員、於所在去處有犯者、所部屬官等、不得輒便推問、皆須申覆上司區處。若犯死罪、收管聽候回報、所掌印信鎖鑰、發付次官收掌、若無長官、次官掌印者、亦同長官。違者笞四十

    斷罪引律令

    凡斷罪皆須具引律令、違者、笞三十。若數事共條、止引所犯罪者、聽

    ○其特旨斷罪臨時處治、不為定律者、不得引比為律。若輒引比、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

    獄囚取服辯

    凡獄囚徒流死罪、各喚囚、及其家屬、具告所斷罪名。仍取囚服辯文狀、若不服者、聽其自理、更為詳審。違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

    ○其囚家屬、在三百里之外、止取囚服辯文狀、不在具告家屬罪名之限

    赦前斷罪不當

    凡赦前處斷刑名、罪有不當、若處輕為重者、當改正從輕、處重為輕、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律貼斷。若官吏故出入者、雖會赦、並不原宥

    聞有恩赦而故犯

    凡聞知有恩赦而故犯罪者、加常犯一等。雖會赦、並不原宥

    ○若官司聞知有恩赦而故論決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論

    徒囚不應役

    凡鹽場鐵冶、拘役徒囚、應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給假、病已痊可、不令計日貼役者、過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徒囚年限未滿、監守之人、故縱逃回、及容令僱人代替者、照依囚人應役月日、抵數徒役、並罪坐所由。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仍拘徒囚、依律論罪貼役

    婦人犯罪

    凡婦人犯罪、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其餘雜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鄰里保管、隨衙聽候。不許一概監禁。違者笞四十

    ○若婦人懷孕犯罪、應拷決者、依上保管、皆待產後一百日拷決。若未產而拷決、因而墮胎者、官吏減凡鬥傷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產限未滿而拷決者、減一等

    ○若犯死罪、聽令隱婆入禁看視、亦聽產後百日、乃行刑、未產而決者、杖八十。產訖、限未滿而決者、杖七十。其過限不決者、杖六十。失者各減三等

    死囚覆奏待報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報、而輒處決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報應決者、聽三日及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及過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

    ○若立春以後、秋分以前、決死刑者、杖八十

    ○其犯十惡罪之罪應死、及強盜者、雖決不待時、若於禁刑日而決者、笞四十

    斷罪不當

    凡斷罪應決配而收贖、應收贖而決配、各依出入人罪、減故失一等

    ○若應絞而斬、應斬而絞者、杖六十。失者減三等。其已處決訖、別加殘毀死屍者、笞五十

    ○若反逆緣坐人口、應入官而放免、及非應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論

    吏典代寫招草

    凡諸衙門鞫問刑名等項、若吏典人等、為人改寫、及代寫招草、增減情節、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犯人果不識字、許令不幹礙之人代寫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二

    律例十三【工律】

    營造

    擅造作

    凡軍民官司、有所營造、應申上而不申上、應待報而不待報、而擅起差人工者、各計所役人僱工錢、坐贓論

    ○若非法營造、及非時起差人工營造者、罪亦如之

    ○其城垣坍倒、倉庫公廨損壞、一時起差丁夫軍人修理者、不在此限

    ○若營造計料、申請財物、及人工多少不實者、笞五十。若已損財物、或已費人工、各併計所損物價、及所費僱工錢重者、坐贓論

    虛費工力採取不堪用

    凡役使人工、採取木石材料、及燒造磚瓦之類、虛費工力、而不堪用者、計所費僱工錢、坐贓論。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毀壞、備慮不謹、而誤殺人者、以過失殺人論。工匠提調官、各以所由為罪

    造作不如法

    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軍器不如法、及織造?疋麤糙紕薄者、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應改造者、各併計所損財物、及所費僱工錢重者、坐贓論。其應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為罪。局官減工匠一等

    ○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並均償物價工錢還官

    一各處軍器局、造作各項軍器不如法者、將管局委官、參問降級。都布按三司、堂上委官、及府衛掌印官、各治以罪

    冒破物料

    凡造作局院、頭目工匠、多破物料入已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追物還官

    ○局官、並覆實官吏、知情符同者、與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一各處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盤軍器、若有侵欺物料、那前補後、虛數開報者、不論官旗軍人、俱以監守自盜論。贓重者、照侵欺倉庫錢糧事例擬斷。衛所官三年不行造冊、致誤奏繳者、降一級。各該都司守巡等官、怠慢誤事、參究治罪

    帶造(土商)疋

    凡監臨主守官吏、將自已物料、輒於官局帶造(土商)疋者、杖六十。(土商)疋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織造違禁龍鳳文(土商)疋

    凡民間織造違禁龍鳳文紵絲紗羅貨賣者、仗一百、(土商)疋入官

    ○機戶、及桃花挽花工匠、同罪。連當房家小、起發赴京、籍充局匠

    造作過限

    凡各處額造常課(土商)疋、軍器、過限不納齊足者、以十分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

    ○若不依期計撥物料者、局官笞四十。提調官吏、減一等

    修理倉庫

    凡各處公廨、倉庫、局院、係官房舍、但有損壞、當該官吏、隨即移文有司修理、違者、笞四十。若因而損壞官物者、依律科罪、陪償所損之物。若巳移文有司而失誤者、罪坐有司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內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

    ○若埋沒公用器物者、以毀失官物論

    河防

    盜決河防

    凡盜決河防者、杖一百。盜決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毀害人家、及漂失財物、渰沒田禾計物價重者、坐贓論。因而殺傷人者、各減鬥殺傷罪一等

    ○若故決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決圩岸陂塘、減二等。漂失贓重者、準竊盜論免剌。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一凡故決盜決山東南旺湖、沛縣昭陽湖、屬山湖、安山積水湖、揚州高寶湖、淮安高家堰、柳浦灣、及徐邳上下濱河一帶、各隄岸、並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幹漕河禁例、為首之人、發附近衛所、係軍、調發邊衛、各充軍。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泄水利、串同取財、犯該徒罪以上、亦照前問遣

    一河南等處地方、盜決及故決隄防、毀害人家、漂失財物、淹沒田禾、犯該徒罪以上、為首者、若係旗舍餘丁民人、俱發附近充軍。係軍、調發邊衛

    失時不修隄防

    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時者、提調官吏、各笞五十。若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杖六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八十

    ○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時者、笞三十。因而渰沒田禾者、笞五十

    ○其暴水連雨、損壞隄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論

    一凡運河一帶、用強包攬閘夫溜夫二名之上、撈淺鋪夫三名之上、俱問罪。旗軍、發邊衛、民併軍丁夫等、發附近、各充軍。攬當一名、不曾用強生事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大明會典 卷之一百七十六圖表

    大明會典 / 文職衙門 / 刑部 / 卷之一百七十六 / 五刑贖罪

    在京納贖諸例圖

    做工

    米

    灰

    甎

    碎甎

    水和炭

    石

    老疾折錢

    笞一十

    一箇月

    米五斗穀七鬥五升

    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八分

    七十箇折銀三錢

    二千八百斤

    二百斤折銀四錢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箇半月

    米一石穀一石五斗

    一千八百斤折銀一兩六錢二分

    一百五箇折銀六錢

    四千二百斤

    三百斤折銀六錢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箇月

    米一石五斗穀二石二斗五升

    二千四百斤折銀二兩一錢六分

    一百四十箇折銀九錢

    五千六百斤

    四百斤折銀八錢

    二千四百斤

    俱一文

    四十

    二箇半月

    米二石穀三石

    三千斤折銀二兩七錢

    一百七十五箇折銀一兩二錢

    七千斤

    五百斤折銀一兩

    三千斤

    五十

    三箇月

    米二石五斗穀三石七鬥五升

    三千六百斤折銀三兩二錢四分

    二百一十箇折銀一兩五錢

    八千四十斤

    六百斤折銀一兩二錢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箇月

    米六石穀九石

    四千二百斤折銀三兩七錢八分

    二百四十五箇折銀一兩八錢

    九千八百斤

    七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四錢四分

    四千二百斤

    俱二文

    七十

    四箇半月

    米七石穀十石五斗

    四千八百斤折銀四兩三錢二分

    二百八十箇折銀二兩一錢

    一萬一千二百斤

    八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六錢四分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箇月

    米八石穀十二石

    五千四百斤折銀四兩八錢六分

    三百一十五箇折銀二兩四錢

    一萬二千六百斤

    九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八錢四分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箇半月

    米九石穀十三石五斗

    六千斤折銀五兩四錢

    三百五十箇折銀二兩七錢

    一萬四千斤

    一千二十斤折銀一兩四分

    六千斤

    一百

    六箇月

    米十石穀十五石

    六千六百斤折銀五兩九錢四分

    三百八十五箇折銀三兩

    一萬五千四百斤

    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銀二兩二錢四分

    六千六百六斤

    俱三文

    徒一年

    照徒年限

    米一十五石穀二十一石五斗

    一萬二千斤折銀十兩八錢

    六百箇折銀四兩

    二萬四千斤

    一千七百斤折銀三兩四錢

    一萬二千斤

    六文

    一年半

    米二十石穀三十石

    一萬八千斤折銀十六兩二錢

    九百箇折銀六兩

    二萬六千斤

    二千六百斤折銀五兩二錢

    一萬八千斤

    二年

    米二十五石穀三十二石五斗

    二萬四千斤折銀二十一兩六錢

    一千二百箇折銀八兩

    四萬八千斤

    三千五百斤折銀七兩

    二萬四千斤

    九文

    二年半

    米三十石穀四十五石

    二萬斤折銀二十七兩

    一千五百箇折銀十兩

    六萬斤

    四千三百斤折銀八兩六錢

    三萬斤

    三年

    米三十五石穀四十七石五斗

    三萬六千斤折銀三十二兩四錢

    一千八百箇折銀一十二兩

    七萬二千斤

    五千二百斤折銀十兩四錢

    二萬六千斤

    十一文

    流罪

    米四十石穀六十石

    四萬二千斤折銀三十七兩八錢

    二千一百箇折銀一十四兩

    八萬四千斤

    五千八百斤折銀一十一兩六錢

    四萬二千斤

    雜犯死罪

    米五十石穀七十五石

    六萬四千二百斤折銀五十七兩七錢八分

    三千二百箇折銀十六兩

    一十二萬八千斤

    九千斤折銀一十八兩

    六萬四千二百斤

    在外納贖諸例圖

    無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贖律鈔

    贖罪例鈔

    錢鈔兼收

    贖鈔【雜犯又犯者】

    依律

    照例

    納工價

    老幼廢疾工樂戶婦人折杖餘罪及一應輕贖者

    軍職正妻例難的決之人有力者

    即上件人犯該贖鈔者

    舊例

    折銀上庫

    照儀從事例

    刑部覆都御史陳洪謨奏與例鈔應別

    先將鈔一貫折銀三釐比納米尤重

    在京常用銀鈔故見行兼收

    今定

    折穀上倉

    每做工一月折銀三錢

    刑部覆都御史朱廷聲奏每貫折銀一分二釐五毫

    都御史朱廷聲題照尚書閔珪議與工食同

    在外錢鈔不便故奏行折銀見上

    笞一十

    米五斗穀一石

    三錢

    鈔六百文折銀七釐五毫

    鈔一百五十貫折錢七十文折銀一錢

    錢三十五文鈔一百貫

    雜犯再犯笞杖決訖照前發遣

    二十

    米一石穀二石

    四錢五分

    鈔一貫二百文折銀一分五釐

    鈔三百貫折錢一百四十文折銀二錢

    錢七十文鈔一百五十貫

    三十

    米一石五斗穀三石

    六錢

    鈔一貫八百文折銀二分二釐五毫

    鈔四百五十貫折錢二百一十文折銀三錢

    錢一百五十文鈔一百二十五貫

    四十

    米二石穀四石

    七錢五分

    鈔二貫四百文折銀三分

    鈔六百貫折錢二百八十文折銀四錢

    錢二百四十文鈔二百貫

    五十

    米二石五斗穀五石

    九錢

    鈔三貫折銀三分七釐五毫

    鈔七百五十貫折錢三百五十文折銀五錢

    錢二百七十文鈔三百七十五貫

    杖六十

    米六石穀十二石

    一兩二錢

    鈔三貫六百文折銀四分五釐

    鈔一千四百五十貫折錢四百二十文折銀六錢

    錢三百一十文鈔七百二十五貫

    七十

    米七石穀十四石

    一兩三錢五分

    鈔四貫二百文折銀五分二釐五毫

    鈔一千六百五十貫折錢四百九十文折銀七錢

    錢二百四十五文鈔八百二十五貫

    八十

    米八石穀十六石

    一兩五錢

    鈔四貫八百文折銀六分

    鈔一千八百五十貫折錢五百六十文折銀八錢

    錢二百八十文鈔九百二十五貫

    九十

    米九石穀十八石

    一兩六錢五分

    鈔五百貫四百文折銀六分七釐五毫

    鈔二千五十貫折錢六百三十文折銀九錢

    錢三百一十五文鈔一千二十五貫

    一百

    以上俱的決

    米十石穀二十石

    一兩八錢

    鈔六貫折銀七分五釐

    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錢七百文折銀一兩

    錢三百五十文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

    連杖總折

    全贖銅錢兼徒杖收折

    徒流情重不準納鈔

    折杖【誣輕為重者】

    徒一年

    以下俱民擺站軍瞭哨

    米十五石穀三十石

    三兩六錢

    鈔十二貫折銀一錢五分

    婦人餘罪收贖鈔六貫折錢三文

    杖六十連徒共折杖一百五十

    雜犯再犯贖鈔六貫

    一年半

    米二十石穀四十石

    五兩四錢

    鈔十五貫折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

    鈔九貫折錢四文半

    杖七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四十

    贖鈔九貫

    二年

    米二十五石穀五十石

    七兩二錢

    鈔十八貫折銀二錢二分五釐

    鈔一十二貫折錢六文

    杖八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六十

    贖鈔一十二貫

    二年半

    米三十石穀六十石

    九兩

    鈔二十一貫折銀二錢六分二釐五毫

    鈔一十五貫折錢七文半

    杖九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八十

    贖鈔一十五貫

    三年

    米三十五石穀七十石

    十兩八錢

    鈔二十四貫折銀三錢

    鈔一十八貫折錢九文

    杖一百連徒共折杖二百

    贖鈔一十八貫

    流二千里

    鈔三十貫折銀三錢七分五釐

    充軍比此贖鈔三十貫

    流徒共折杖二百二十

    二千五百里

    鈔三十三貫折銀四錢一分二釐五毫

    流杖共折杖二百三十

    三千里

    鈔三十六貫折銀四錢五分

    流杖共折杖二百四十

    總徒四年

    米四十石穀八十石

    十四兩四錢

    遷徙準徒二年除杖贖止贖鈔一十三貫二百文

    幹名者實以服制虛加三等不折杖

    已徒又犯徒遇例減一年

    雜犯五年

    軍職立功有力納米年滿復職帶俸

    米五十石穀一百石

    一十八兩

    誣致死未決流三千里不折杖

    再犯收贖鈔三十六貫

    絞斬

    鈔四十二貫折銀五錢二分五釐

    全誣者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過失殺

    依律收贖鈔四十二貫內鈔八分該三十三貫六百文銅錢二分該八千四百文給付其家

    收贖鈔圖

    誣輕為重已決全抵剩罪未決笞杖收贖徒流杖一百餘收贖

    徒限內老疾收贖

    笞一十

    二十

    三十

    如告人笞三十內止一十實已決全抵剩二十之罪未決收贖一貫二百文

    四十

    如告人笞四十內止一十實巳決全抵剩三十之罪未決者收贖一貫八百文

    五十

    如告人笞五十內止二十實已決全抵剩三十之罪未決收贖一貫八百文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內止二十實已決全抵剩四十之罪未決收贖二貫四百文

    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內止三十實已決全抵剩四十之罪未決收贖二貫四百文

    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內止三十實已決全抵剩五十之罪未決收贖三貫

    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內止四十實已決全抵剩五十之罪未決收贖三貫

    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內止四十實已決全抵剩六十之罪未決收贖三貫六百文

    徒一年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內止笞五十實已決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決徒一年折杖六十並共七十收贖四貫二百文

    除杖外徒該八貫四百文計未役每日贖鈔三十三文三分三釐三毫每月贖七十文

    一年半

    杖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內止杖八十實已決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未決徒一年半折杖七十並杖一百四十除杖八十剩杖六十收贖三貫六百文

    除杖外徒該十貫八百文計未役每日贖鈔二十文月贖鈔六百文

    二年

    杖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內止杖八十實已決全抵剩徒二年之罪未決者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贖四貫八百文

    除杖外徒該一十三貫二百文計未役每日贖十八文三釐三毫四絲月贖五百五十文

    二年半

    杖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內止杖六十徒一年實已決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未決徒一年半折杖七十並杖三十共杖一百收贖四貫

    除杖外徒該一十貫六百文計未役每日贖一十七文三分三釐三毫四絲月贖五百二十文

    三年

    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內止杖八十實已決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未決徒三年折杖共一百二十止杖一百餘二十收贖一貫二百文

    除杖外徒該一十八貫計未役每日贖一十六文六分七釐每月五百文

    流二千里

    杖一百

    如告人未決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內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實剩杖一百收贖鈔六貫已決準徒四年除實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

    如告人未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三十內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實剩一百一十止杖一百餘收贖六百文已決準徒四年除實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三千里

    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準徒四年內止杖一百流二千里準徒三年實已決全抵剩徒一年未決折杖一百四十除一百二十剩二十收贖一貫二百文

    事後受財

    凡有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事若枉斷者、準枉法論。事不枉斷者、準不枉法論

    有事以財請求

    凡諸人有事、以財行求得枉法者、計所與財坐贓論。若有避難就易、所枉重者、從重論。其官吏刁蹬、用強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錢人不坐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強之人、求索借貸所部內財物者、並計贓、準不枉法論強者、準枉法論。財物給主

    ○若將自已物貨、散與部民、及低價買物、多取價利者、並計餘利、準不枉法論。強者、準枉法論。物貨價錢、併入官給主

    ○若於所部內買物、不即支價、及借衣服器翫之屬各經一月不還者、並坐贓論

    ○若私借用所部內馬牛駝騾驢、及車船碾磨店舍之類、各驗日、計僱賃錢、亦坐贓論。追錢給主

    ○若接受所部內饋送土宜禮物、受者笞四十。與者減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其經過去處、供饋飲食、及親故饋送者、不在此限

    ○其出使人、於所差去處求索借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饋送者、並與監臨官吏罪同

    ○若去官、而受舊部內財物、及求索借貸之屬、各減在官時三等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夷人徭獞財物、犯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

    一凡遼東、宣府、大同、延綏、寧夏、甘肅、固原、並偏頭等關、直隸薊州密雲等處、各沿邊地方。各該鎮守、總兵、副、參、遊擊、守備、都司、衛所等官、但有科歛軍人財物、及扣減月糧、計入已贓、至三十兩以上、降一級、帶俸差操。百兩以上、降一級、改調煙瘴地面、帶俸差操。二百兩以上、照前調發充軍、三百兩以上、亦照前調發永遠充軍。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斷。應改調及充軍者、俱發邊遠衛分

    一雲、貴、兩廣、四川、湖廣等處流官、擅自科歛土官財物、僉取兵夫、徵價入已、強將貨物發賣、多取價利、各贓至滿貫、犯該徒三年以上者、問發附近衛所充軍。若買賣不曾用強、及贓數未滿者、照行止有虧事例問革。其科歛財物、明白公用、僉取兵夫、不曾徵價者、照常發落

    家人求索

    凡監臨官吏家人、於所部內、取受求索借貸財物、及役使部民、若賣買多取價利之類、各減本官罪二等。若本官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風憲官吏犯贓

    凡風憲官吏受財、及於所按治去處、求索借貸人財物、若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饋送之類、各加其餘官吏罪二等

    因公擅科歛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歛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總旗、小旗、科歛軍人錢糧賞賜者、杖六十。贓重者、坐贓論。入已者、並計贓以枉法論

    ○其非因公務、科歛人財物入已者、計贓以不枉法論。若饋送人者、雖不入已罪亦如之

    一在京在外衙門、不許分外罰取紙札、筆、墨、銀硃、器皿、錢榖、銀兩等項、違者計贓論罪。若有指稱修理、不分有無罪犯、用強科罰、米榖至五十石、銀至二十兩以上、絹帛貴細之物、值銀二十兩以上者、事發問罪、起送吏部、降一級用

    一弘治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節該欽奉

    孝宗皇帝聖旨、科罰修理、果曾經手的、不準花銷、照例起送。若自不經手、支銷明白的、只依科歛律發落。欽此

    私受公侯財物

    凡內外各衛指揮、千戶、百戶、鎮撫、並總旗、小旗等、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與寶鈔、金銀、(土商)疋、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軍官、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總旗、小旗、罪同。再犯、處死。公侯與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犯、準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討、與者、受者、不在此限

    剋留盜贓

    凡巡捕官已獲盜賊、剋留贓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已者、計贓以不枉法論。仍將其贓、併論盜罪。若軍人弓兵有犯者、計贓雖多、罪止杖八十

    官吏聽許財物

    凡官吏聽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準枉法論。事不枉者、準不枉法論。各減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

    詐偽

    詐為制書

    凡詐為制書、及增減者、皆斬。未施行者、絞。傳寫失錯者、杖一百

    ○詐為將軍、總兵官、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內外各衛指揮使司、守禦緊要隘口千戶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空紙用印者、皆絞。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衙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餘衙門者、杖一百、徒三年。未施行者、各減一等。若有規避、事重者、從重論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詐為將軍、總兵官、五府、六部等衙門文書律該絞罪者、依律問斷外。若詐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誆騙科歛財物者、問發邊衛充軍

    一凡詐為各衙門文書、盜用印信者、不分有無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畫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輕重、查照本等律條科斷。其詐為六部各司軍衛各所文書者、俱與其餘衙門同科

    詐傳詔旨

    凡詐傳詔旨者、斬。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親王令旨者、絞

    ○若詐傳一品二品衙門官言語、於各衙門分付公事、有所規避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門官言語者、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門官言語者、杖八十。為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者、計贓以不枉法、因而動事曲法者、以枉法、各從重論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各衙門追究錢糧、鞫問刑名公事、當該官吏、將奏準合行事理、妄稱奉旨追問者、斬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凡對制及奏事上書、詐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

    ○若奉制推按問事、報上不以實者、杖八十、徒二年、事重者、以出入人罪論

    偽造印信歷日等

    凡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歷日符驗、夜巡銅牌、茶鹽引者、斬。有能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偽造關防印記者、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給賞銀三十兩。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減一等。若造而未成者、各又減一等。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凡盜用總督、巡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

    欽給關防、俱照各官本衙門印信擬罪。若盜、及棄毀、偽造、悉與印信同科

    一凡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該徒罪以上者、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一偽造、並盜用通政使司關防印記、及偽印工部批迴、賣放人匠者、俱問罪於本衙門首、枷號三箇月發落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發附近、軍士調邊衛、原係邊衛者、調極邊衛、各充軍

    偽造寶鈔

    凡偽造寶鈔、不分首從、及窩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斬。財產併入官。告捕者、官給賞銀二百五十兩、仍給犯人財產。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巡捕守把官軍、知情故縱者、與同罪。若搜獲偽鈔、隱匿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失於巡捕、及透漏者、杖八十、仍依強盜責限根捕

    ○若將寶鈔挑剜補輳描改、以真作偽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同情造偽人、有能悔過捕獲同伴首告者、與免本罪、亦依常人一體給賞

    私鑄銅錢

    凡私鑄銅錢者、絞。匠人罪同。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若將時用銅錢、剪錯薄小、取銅以求利者、杖一百

    ○若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

    一私鑄銅錢、為從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箇月。民匠舍餘、發附近充軍。旗軍、調發邊衛食糧差操。若販賣行使者、亦枷號一箇月、照常發落

    一偽造假銀、及知情買使之人、俱問罪、於本地方、枷號一箇月發落

    詐假官

    凡詐假官、假與人官者、斬。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

    ○若無官而詐稱有官、有所求為、或詐稱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詐冒官員姓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詐稱見任官子孫弟姪家人總領、於按臨部內、有所求為者、杖一百。為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者、並計贓準竊盜從重論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廣西雲貴湖廣四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到部者、問革。發原籍為民。若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部投考者、發口外為民。賣與者、行所在官司追贓治罪。若已受職、比依詐假官律、處斬。賣者、發邊衛充軍。經該官吏、朦朧起送、各治以罪

    一凡詐冒

    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佔地土、並有禁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錢鈔私鹽、包攬錢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搭橋樑、侵漁民利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箇月發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訴、不即受理、及雖受理、觀望逢迎、不即問斷舉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員家人名目、豪橫鄉村、生事害民、強佔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許所在官司拏問、犯該徒罪以上者、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枷號一箇月發落

    詐稱內使等官

    凡詐稱內使、及都督府、四輔、諫院等官、六部、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體察事務、欺誑官府、扇惑人民者、斬。知情隨行者、減一等。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詐稱。使臣乘驛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者、減一等。驛官知而應付者、與同罪。不知情、失盤詰者、笞五十。其有符驗而應付者、不坐

    一凡詐冒內官親屬家人等項名色、恐嚇官司、誆騙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所在官司、畏徇故縱、不行擒拏者、各治以罪

    一凡詐充錦衣衛旗校、假以差遣體訪事情、緝捕盜賊為由、佔宿公館、妄拏平人、嚇取財物、擾害軍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杖罪以下、亦枷號一箇月發落。所在官司、附從故縱者、各治以罪

    近侍詐稱私行

    凡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扇惑人民者、斬。 【謂如給事中尚寶等官、奉御內使儀鸞司官、校尉之類】

    詐為瑞應

    凡詐為瑞應者、杖六十、徒一年

    ○若有災祥之類、而欽天監官、不以實對者、加二等

    詐病死傷避事

    凡官吏人等、詐稱疾病、臨事避難者、笞四十。事重者、杖八十

    ○若犯罪待對、故自傷殘者、杖一百。詐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若無避、故自傷殘者、杖八十。其受僱倩、為人傷殘者、與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減鬥殺罪一等

    ○若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詐教誘人犯法

    凡諸人設計、用言教誘人犯法、及和同令人犯法、卻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給賞、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與犯法之人同罪

    犯姦

    犯姦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姦、杖一百

    ○強姦者、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姦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

    ○其和姦刁姦者、男女同罪。姦生男女、責付姦夫收養。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若嫁賣與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婦人離異歸宗、財物入官

    ○強姦者、婦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姦者、各減犯人罪一等。私和姦事者、減二等

    ○其非姦所捕獲、及指姦者、勿論。若姦婦有孕、罪坐本婦

    縱容妻妾犯姦

    凡縱容妻妾與人通姦、本夫、姦夫、姦婦、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養女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合杖一百、姦夫杖八十。婦女不坐。並離異歸宗

    ○若縱容抑勒親女、及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者、罪亦如之

    ○若用財買休賣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各杖一百。婦人離異歸宗。財禮入官。若買休人、與婦人用計逼勒本夫休棄、其夫別無賣休之情者、不坐。買休人、及婦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婦人餘罪收贖、給付本夫、從其嫁賣。妾減一等。媒合人、各減犯人罪一等

    親屬相姦

    凡姦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

    ○若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 【謂內外有服之親】 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強者、斬。若姦從祖祖母姑、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絞。強者、斬。若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者、各斬

    ○妾各減一等。強者、絞 【謂強姦親屬妾者該絞】

    一凡親屬犯姦至死罪者、若強姦未成、依律問罪、發邊衛充軍

    一凡犯姦內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依律擬罪、姦夫發附近衛充軍

    誣執翁姦

    凡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者、斬

    奴及僱工人姦家長妻

    凡奴、及僱工人、姦家長妻女者、各斬

    ○若姦家長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婦女減一等。若姦家長之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強者、斬

    ○妾各減一等。強者、亦斬

    姦部民妻女

    凡軍民官吏、姦所部妻女者、加凡姦罪二等、各罷職役不敘。婦女以凡姦論

    ○若姦囚婦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婦、止坐原犯罪名

    一凡軍職、及應襲舍人、犯姦、除姦所捕獲、及刁姦坐擬姦罪者、官革職、與舍人俱發本衛、隨舍餘食糧差操。其指姦、及非姦所捕獲者、俱照常發落

    居喪及僧道犯姦

    凡居父母、及夫喪、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姦者、各加凡姦罪二等。相姦之人、以凡姦論

    一僧道不分有無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姦者、依律問罪、各於本寺觀庵院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飲酒者、俱問發原籍為民

    良賤相姦

    凡奴姦良人婦女者、加凡姦罪一等。良人姦他人婢者、減一等。奴婢相姦者、以凡姦論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減一等

    ○若官員子孫宿娼者、罪亦娼之、附過、候廕襲之日降一等、於邊遠敘用

    買良為娼

    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及娶為妻妾、或乞養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賣者、同罪。媒合人減一等。財禮入官。子女歸宗

    一凡買良家子女作妾、並義女等項名目、縱容抑勒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問罪、於本家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若樂工私買良家子女為娼者、不分買賣媒合人等、亦問罪、俱於院門首枷號一箇月。婦女併發歸宗

    雜犯

    拆毀申明亭

    凡拆毀申明亭房屋、及毀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侵佔街道

    凡侵佔街巷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復舊。其穿墻而出穢污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論

    一京城內外街道、若有作踐、掘成坑坎、淤塞溝渠、蓋房侵佔、或傍城使車、撒放牲口、損壞城腳、及

    大明門前

    御道碁盤、並護門柵欄、

    正陽門外

    御橋南北、本門月城、將軍樓、觀音堂、關王廟等處、作踐損壞者、俱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一東西公生門、朝房、官吏人等、或帶住家小、或做造酒食、或寄放貨櫃、開設卜肆、停放馬騾、取土作坯、撒穢等項作踐、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修理橋樑道路

    凡橋樑道路、府州縣佐貳官提調、於農隙之時、常加點視修理、務要堅完平坦、若損壞失於修理、阻礙經行者、提調官吏、笞三十

    ○若津渡之處應造橋樑而不造、應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

    一條例申明頒佈之後、一切舊刻事例、未經今次載入、如比附律條等項、悉行停□。凡問刑衙門、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擬、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顯著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其因而致死人命者、除律應抵死外。其餘俱問發為民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三

    罪名一

    按洪武間所定、真雜犯死罪、並工役終身、及永樂間定遷發種田、與律不無異同。今問刑衙門、俱遵依弘治十年所定。其嘉靖間奏定條例內斬絞罪名、近又酌議奏準、俱附入本律下、今併載舊例於此、以備參考

    洪武初定

    真犯死罪

    律令

    十惡      變亂成法

    朦朧奏啟    棄毀制書印信

    漏洩軍情大事  強佔良家妻女

    背夫在逃改嫁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嫂弟婦

    失誤軍機

    殺傷來降人及逼勒逃竄

    拒捕      激變良民失陷城池

    造妖書妖言   盤詰姦細

    強盜      盜制書印信

    誣執翁姦    劫囚

    白晝搶奪傷人  發塚見屍

    略人略賣人因而傷人

    謀故鬥毆等項殺人

    奴婢毆罵家長  威逼期親尊長致死

    妻妾毆夫篤疾  姦家長妻女

    強姦      竊盜三犯

    詐偽      誣告故入人罪已決

    告謀逆不受理以致攻陷城池

    罪囚反禁在逃  故禁故勘平人致死

    放火故燒人房屋盜財物者

    邀取實封公文  從軍征討私逃再犯

    秋糧違限一年之上不足

    三犯逃軍

    師巫假降邪神及妄稱彌勒佛會

    軍人私出外境擄掠傷人

    死囚之子孫為父母等自殺

    大誥

    僧道不務祖風  說事過錢

    冒解罪人    逸夫

    濫設吏卒

    耆民赴京面奏事務阻當者

    擅立幹辦等項名色

    閒民同惡    官吏下鄉

    擅差職官    魚課擾民

    經該不解物   不對關防勘合

    關隘騙民    居處僭上用

    市民為吏卒   造作買辦不與價

    慶節和買    空引偷軍

    臣民倚法為姦  官吏長解賣囚

    寰中士夫不為君用

    鄉民除患    阻當耆民赴京

    雜犯死罪

    律令

    盜倉庫錢糧   官吏受贓過滿

    稱訴冤枉借用印信封皮

    私赴冒渡關津出外境

    私將人口軍器出外境及下海

    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毆制使及本管長官折傷

    遞送逃軍妻小出京城

    凌虐罪囚致死者

    大誥

    官民犯罪買重作輕或盡行買免

    攬納戶     安保

    斷指誹謗

    洪武三十年定

    決不待時

    十惡      強盜

    劫囚      激變良民失陷城池

    罪囚反獄在逃

    告謀逆不受理以致攻陷城池

    偽造制書寶鈔印信歷日等

    秋後處決

    詐偽      強姦

    越皇城者    失誤軍機

    朦朧奏啟    朋姦欺罔

    背夫在逃因而改嫁

    收祖父妾及伯叔母嫂並弟婦

    棄毀卷宗    說事過錢

    更名易諱    盤詰姦細

    發塚見屍    向宮殿射箭

    奴婢毆家長   妻妾毆夫篤疾

    誣執翁姦    竊盜三犯

    拒捕傷人    造妖書妖言

    盜制書印信   拒捕

    姦黨      從軍征討私逃再犯

    守禦軍逃三犯  大臣專擅選官

    強佔良家妻女

    經斷人朦朧充當近侍及宿衛

    漏洩軍情大事  邀取實封公文

    放火故燒人房屋盜取財物

    殺傷來降人及逼勒逃竄

    持仗入宮殿門

    略人略賣人因而傷人

    軍人私出外境擄掠傷人

    阻當耆民赴京  誣告一二十人

    從車駕而逃百戶以上

    謀故鬥毆等項殺人

    棄毀制書印信  威逼期親尊長致死

    交結近侍官員  故禁故勘平人致死

    宮殿造作罷不出 在京偷盜詐騙犯姦

    擅入御膳御在所 死罪工役充軍在逃

    白晝搶奪傷人  擅開閉皇城門

    故入人死罪已決 誣告人死罪已決

    工役終身

    逸夫      變亂成法

    朝見留難    私鑄銅錢

    交結安置    居處僭用

    空引偷軍    閒民同惡

    官吏下鄉    受財故縱

    鄉民除惡    擅差職官

    冒解罪人    慶節和買

    關隘騙人    濫設吏卒

    興販番貨    長解賣囚

    不立文案    盜內府財物

    市民為吏卒   經該不解物

    盜倉庫錢糧   僧道不務祖風

    臣民倚法為姦  師巫假降邪神

    官吏受贓過滿

    軍官犯死罪不請旨論功上擬

    妄立幹辦等名  造作買辦不與價

    內府交納餘剩金帛擅將出外

    私將人口軍器出外境及下海

    秋糧違限一年之上

    稱訴冤枉借用印信封皮

    容留恩軍撥置寫發

    私越冒渡關津出外境

    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毆制使本管長官折傷

    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

    衝突儀仗並訴事不實

    姦家長妻女

    死囚之子孫為祖父母等自殺

    永樂元年定

    遷發種田

    棄毀官文書   漏洩事情

    脫漏戶口    人戶以籍為定

    收留迷失子女  隱蔽差役

    主保小里長   逃避差役

    欺隱田糧    檢踏姦傷田糧

    盜賣田宅    盜種官民田

    棄毀器物稼穡等 男女婚姻

    僧道娶妻    典僱妻女

    出妻      逐婿嫁女

    居喪嫁娶    強佔良家妻女

    良賤為婚姻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

    鈔法      攬納稅糧官物

    隱匿入官家財  鹽法

    舶商匿貨    違禁取利

    費用受寄財物  把持行市

    服色違式    私買戰馬

    私藏應禁軍器  私越冒度關津

    詐冒給路引   關津留難

    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宰殺牛馬    隱匿孳生官畜產

    邀取實封    盜各衙門官文書

    盜關防印記   盜園陵樹木

    常人盜倉庫錢糧 竊盜

    恐嚇取財    詐欺官私取財

    發塚      盜賊窩主

    採生拆割人   造畜蠱毒殺人

    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

    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

    威逼人致死   尊長為人殺私和

    拒毆追攝人   威力制縳人

    奴婢毆家長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奴婢罵家長   越訴

    誣告      幹名犯義

    教唆詞訟    受贓

    有事以財請求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家人求索    因公擅科歛

    剋留盜贓    詐為制書

    詐病死傷避事

    詐傳三品四品衙門言語

    教誘人犯法   犯姦

    縱容妻妾犯姦  親屬相姦

    賭博      囑託公事

    放火燒燬人房屋 罪人拒捕

    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

    知情藏匿罪人  囚應禁而不禁

    獄囚誣指平人  盜決河防

    侵佔官街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四

    罪名二

    弘治十年定

    真犯死罪、決不待時

    凌遲處死

    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奴婢、及僱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

    妻妾謀殺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採生拆割人者

    妻妾故殺夫者

    弟妹故殺兄姊、若姪故殺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故殺外祖父母者

    奴婢毆殺家長者、若故殺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僱工人故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者

    斬罪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謀反大逆、祖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

    謀反大逆、知情故縱隱藏者

    謀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

    逃避山澤、拒敵官兵者

    盜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享薦玉帛之屬者

    盜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者

    盜乘輿服御物

    強盜得財者、不分首從

    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強盜、不分首從

    強盜窩主造意分贓者、若共謀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

    謀殺人、因而得財者、同強盜、不分首從

    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殺者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殺者

    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奴婢及僱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緦麻以上親、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從者

    採生拆割人為從者、若行而未曾傷人者

    造畜蠱毒殺人、及教令者

    造魘魅符書咒詛殺人者

    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死者

    毆受業師死者

    奴婢毆家長死者

    僱工人毆家長死者

    妻妾毆夫死者

    卑幼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

    弟妹毆兄姊、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毆外祖父母死者

    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下尊長死者、與夫毆同

    妻妾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姦小功以上親、強者

    姦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兄弟妻、兄弟子妻、強者

    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及與和者

    奴、及僱工人、姦家長妻女者

    絞罪

    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

    謀叛知情、故縱、隱藏者若謀而未行、為首者

    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

    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傷者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傷者奴婢、及僱工人、謀殺家長之緦麻以上親、已傷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毆夫至篤疾者

    卑幼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篤疾者

    弟妹毆兄姊、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外孫毆外祖父母、刃傷、及折肢、瞎一目者

    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誣者

    姦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之妻、及與和者

    真犯死罪、秋後處決

    斬罪

    凡官員、大臣專擅選用者

    大臣親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職者

    文官非有大功勳、所司朦朧奏請封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姦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

    犯罪該死、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

    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

    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執大臣德政者

    諸衙門官吏、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夤緣作弊符同奏啟者

    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變亂成法者

    棄毀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

    奏事及當該官吏、若有規避、增減緊關情節、朦朧奏準施行者

    聞知調兵討襲外番、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漏泄於敵人者

    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於人者

    增減官文書、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漏使印信、因而失誤軍機者

    販私鹽拒捕者

    儀禮司、將應朝見官員人等、留難不即引見者

    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亦許奏聞、各衙門但有阻當者

    向太廟、太社、及宮殿、射箭、放彈、投擲磚石、傷人者

    文武官、內官、廚子、校尉、牌面偽造者

    在京被極刑家屬、並經斷人朦朧充當近侍、及宿衛守把皇城京城門禁者。當該官司聽囑、及受財容令充當者

    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

    飛報軍情、隱匿不速奏聞、因而失誤軍機者

    邊將取索軍器錢糧等物、不即奏聞、及不依式申報、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器糧草、臨敵缺乏、及承調遣、不依期策應、告報軍期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臨敵境、託故違期、三日不至者

    邊將不固守、及守備不設、因而失陷城寨者

    與賊臨境、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飛報、以致陷城損軍者

    官軍臨陣先退、及圍困敵城而逃者

    軍人私出外境、擄掠傷人、為首者

    於已附地面擄掠者、不分首從

    守禦官、致有所部軍人反叛、棄城而逃者

    牧民官、激變良民、失陷城池者

    軍器輒棄毀者、二十件以上

    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致死者

    境內姦細、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姦細、入境內探聽事情、接引起謀之人

    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因而走漏事情者

    實封公文、中途邀截取回者

    出使馳驛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

    調遣軍馬、及報軍務軍情文書、故不遣使給驛、因而失誤軍機者

    軍需管送違限、以致臨敵缺乏、誤軍機者

    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眾者

    盜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

    竊盜拒捕、及殺傷人者、因盜而姦者

    劫囚者

    私竊放囚人逃走、因而殺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打奪、因而殺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

    白晝搶奪傷人者

    略誘略賣良人、因而殺人者

    卑幼發尊長墳塚、開棺槨見屍者、若棄屍賣墳地者

    譭棄緦麻以上尊長死屍者

    子孫譭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僱工人、棄毀家長死屍者

    謀殺人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殺者

    因姦同謀殺親夫者、姦夫

    用毒藥殺人者

    故殺者 【餘條以故殺論者依此】

    故用蛇蠍毒蟲咬傷人、因而致死者

    庸醫故違本方、詐療疾病取財、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

    因姦盜而威逼人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死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至死者

    吏卒毆本部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首領官、死者

    首領官、及屬官、佐貳官、毆長官死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毆死者

    奴婢毆良人死者

    奴婢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傷者

    奴婢毆家長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僱工人毆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死者

    僱工人毆家長之緦麻、小功、大功親、死者

    妾毆正妻死者

    毆妻之父母死者

    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

    妻妾毆夫之緦麻尊長、至死者

    毆繼父至死者

    告謀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以至聚眾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

    詐為制書、及增減者

    詐傳詔旨者

    各衙門當該官吏、將奏準合行事理、妄稱奉旨追問者

    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歷日、符驗、夜巡銅牌、茶鹽引者

    偽造寶鈔、不分首從、及窩主若知情行使者

    詐假官、假與人官者

    詐稱內使、及都督府、四輔、諫院等官。六部、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體察事務、扇惑人民者

    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扇惑人民者

    姦緦麻親、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姊妹、強者

    姦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強者

    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者

    姦家長緦麻以上親及妻妾、強者

    放火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因而盜取財物者

    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係官積聚之物者

    犯罪拒捕殺人者

    罪人反獄在逃者

    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

    死囚令人自殺、子孫為祖父母、父母、奴婢僱工人為家長者

    絞罪

    棄毀官文書、事幹軍機錢糧者

    強奪良家妻女、姦佔為妻妾者、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

    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稅糧違限一年之上不足、提調部糧官吏

    以私債強奪人妻妾子女、因而姦佔婦女者

    師巫假降邪神

    一應左道亂正之術、扇惑人民、為首者

    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

    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內者

    從車駕行而逃、百戶以上

    在宮殿內營造、至申時分、照數點出、其不出者

    至夜持仗入殿門者

    內使私將兵器、入宮殿門內者

    向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磚石者

    越皇城者

    皇城門、非時擅開閉者

    文武官、內官、廚子、校尉、牌面詐帶朝參、及在外詐稱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

    私役軍人出境、因而致死者。或被賊拘執至三名者

    官軍征討私逃、再犯

    軍人在逃、三犯

    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越度沿邊關塞、因而出外境者

    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

    盜各衙門官文書、事幹軍機錢糧者

    私盜放囚人逃走、因而傷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打奪、因而傷人者。及聚至十人下手致命者

    竊盜三犯、掏摸罪同略誘略賣良人、因而傷人者

    發塚開棺槨見屍者

    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奴婢僱工人、於家長墳墓、因薰狐狸燒屍者

    謀殺人從而加功者、若傷而不死、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傷者

    姦夫自殺其夫、姦婦雖不知情

    鬥毆殺人者 【餘條以鬥毆論者依此】

    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下手者

    以他物置人耳鼻、並孔竅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

    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之篤疾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折傷者。若毆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首領官、篤疾者

    首領官、及屬官、毆長官篤疾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毆至篤疾者

    以威力制縳人、及私家拷打監禁、因而致死者

    奴婢毆良人至篤疾者

    良人毆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殺者

    故殺緦麻、小功親、奴婢者

    毆緦麻、小功、大功親、僱工人至死。及故殺者

    奴婢過失殺家長者、若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僱工人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折傷者

    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故殺僱工人者

    妾毆正妻至篤疾者

    夫毆妻至死者

    毆妻之父母、至篤疾者

    卑幼毆本宗緦麻、及外姻緦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屬至篤疾者

    尊長毆卑幼緦麻、小功、大功、至死者。故殺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

    嫡繼慈養母殺子孫、致令絕嗣者

    妻毆卑屬至死者

    故殺夫之兄弟子者

    尊長毆卑幼之婦妾至死者

    毆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奴婢罵家長者

    投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

    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

    詐為制書、及增減未施行者

    詐為將軍、總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內外各衛指揮使司、守禦千戶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空紙用印者

    詐傳皇后懿旨、皇太子、親王、令旨者

    私鑄銅錢

    強姦者

    姦從祖祖姑、出嫁從祖姑者

    姦親屬妾、強者

    奴及僱工人、姦家長之期親、若妻者

    失火延燒宗廟、及宮闕者

    犯罪拒捕毆人、至折傷以上者

    官吏懷挾私讎、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獄卒凌虐罪囚、剋減衣糧、因而致死者

    獄卒以金刃及他物與囚、致囚反獄、及殺人者

    雜犯死罪

    斬罪

    內府承運庫、交割餘剩之物、朦朧擅將出外者

    稱訴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遞、借者、及借與者

    盜內府財物者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四十貫 【餘條以監守自盜論者依此】

    絞罪

    軍官犯罪、不請旨上議、當該官吏

    車駕行處、軍民衝入儀仗內者

    衝入儀仗內、訴事不實者

    在京守禦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

    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罪八十貫 【餘條以常人盜官物論者依此】

    塚先穿陷、及未殯埋、開棺槨見屍者

    官吏受財枉法、有祿人八十貫、無祿人一百二十貫 【餘條以枉法論者依此】

    嘉靖二十九年定 【附三十一年續增】

    真犯死罪

    斬罪

    盜沿邊沿海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銀二百兩、錢帛等物、直銀二百兩以上者

    鹽徒聚眾十人以上、撐駕大船、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殺傷人至三命者、比強盜得財律

    迤北小王子等、差來使臣人等、赴京朝貢、官軍人等、將兵器、並違禁銅鐵等物交易者

    虜寇犯邊、官軍將被虜人口妄殺、冒作賊級、或虜寇近邊札營猶未入境、官軍覘知寡弱、乘機擣穴、斬獲老弱婦女、妄作犯邊、以圖功次陞賞者

    打造違式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將應禁軍器下海、因而走洩事情律

    將應禁軍器、賣與夷人圖利者、比將軍器出境、走洩事情者律擅造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極刑

    都司衛所、自住一城、及與府州縣、同住一城、遇賊攻城、不行固守、或先期避出、或臨時棄去、致賊入城、及守備不設、被賊掩襲殺虜焚燒者。都司、並各該城分衛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同住府州縣掌印、與專一捕盜官、若兩縣同城、以賊從所管城分入城、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及原無衛所、而府州縣職守專城、各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失陷城寨律

    盜乘輿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

    鳳陽

    皇陵、泗州

    祖陵、南京

    孝陵、天壽山

    列聖陵寢、承天府

    顯陵、山前山後禁限內、若有盜砍樹株者、比盜大祀神御物律。若取土取石、開窯燒造、放火燒山者、俱照前擬斷

    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已家財物、係強劫者、比各居親屬行強盜、卑幼犯尊長律

    各處無藉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比姦細律

    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至死者、俱比毆者律

    各邊海總兵、副參、遊擊、守備都司、衛所官員、但有科歛、及扣減入已贓私、至四百兩以上者

    若盜、及棄毀、偽造、總督、巡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欽給關防、與印信同科

    廣西雲貴湖川等處、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考。若已授職、依詐假官律

    私自淨身、本身並下手之人

    充軍人犯逃回、原問真犯斬罪、免死充軍者

    絞罪

    強奪良家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者、比強奪良家妻女、姦佔為妻妾律

    鹽徒聚眾、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響器、遇有追捕、拒敵傷人、至二命者、下手之人、比罪人聚眾打奪下手者律

    軍官軍人、徵調起程、避難在逃、編髮宣府獨石等處、沿邊墩臺哨瞭、半年還職著役。若仍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從徵私逃再犯者律

    在京在外、守禦城池軍人。在逃三次者

    私自販賣硫黃焰硝、賣與外夷者、不拘多寡、比私將軍器出境律

    盜內府財物、及監守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後、俱比竊盜三犯律併論

    搶奪至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後、俱比竊盜三犯律

    將腹裏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中間罪不至死者、比將人口出境律

    毆傷人、辜限內不平復、延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實者

    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律

    充軍人犯逃回、原問真犯絞罪、免死充軍者、

    萬曆十三年定

    真犯死罪

    斬罪

    鹽徒聚眾、十人以上、撐駕大船、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者、比照強盜得財律

    聚眾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響器、拒敵傷至二人以上、為首者

    擅殺平人、及被虜逃回人口、冒作賊級報功者、以故殺論

    各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遇賊攻圍不行固守、及守備不設、被賊攻陷城池、劫掠焚燒者、衛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若原無設有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掌印、捕盜官、亦照前律私賣硝黃與外夷、及邊海賊寇為首者、比私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

    盜沿邊沿海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係監守者

    強盜傷人而未得財、比照搶奪傷人律

    糾眾發塚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強盜得財律

    絞罪

    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並勳戚勢豪之家者、比強奪良家妻女、姦佔為妻妾者律

    盜沿邊沿海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係常人者

    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

    充軍人犯、逃回三次、通係著伍以後者依守禦守軍律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五

    罪名三

    充軍

    按律充軍凡四十六款、而諸司職掌內二十二款、則洪武年間例、皆律所不載者。其嘉靖二十九年、奏定條例內充軍凡二百十三款、與今所奏定、大略相同、諸例已附載各律之下、永為遵守。今仍類次於後。其職掌所載、仍列於前、以備參考

    洪武二十六年定

    販賣私鹽    詭寄田糧

    私充牙行    私自下海

    閒吏      土豪

    應合抄札家屬  積年民害官吏

    誣告人充軍   無籍戶

    攬納戶     舊日山寨頭目

    更名易姓家屬  不務生理

    遊食      斷指誹謗

    小書生     主文

    野牢子     幫虎

    伴當      直司

    嘉靖二十九年定

    五府舍人、受財賣放軍犯。犯徒以下、及無贓者、若酷害軍犯、搜檢財物、縱不脫放者

    僧道官、受財枉法滿貫

    錦衣衛將軍校尉、犯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等罪者

    錦衣衛旗校軍士。在逃再犯

    老幼廢疾、犯該充軍、壯丁主使者

    強盜聚眾十人以上、行劫累次、係大功以上親首者

    謀故殺死總小旗者、戶內壯丁、抵充軍數

    別姓詐冒替補校尉者

    主文、書算、快皁、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起滅詞訟、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者、民並軍丁

    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有司者

    裏書人等、將軍戶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

    各部派到物料、豪猾買囑該吏、承攬害民者。驛遞年役、巡司弓兵、用強包攬害人、攪擾衙門、民並軍丁人等

    用強包攬南北直隸山東等處馬驛馬頭、民並軍丁人等

    勢豪大戶、不納秋糧、五十石以上者

    越境興販官私引鹽、二千斤以上者

    私茶興販夾帶五百斤者

    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買一百斤以上者、

    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興販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至三百斤者

    行茶地方、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民並舍餘人等

    商販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者

    甘肅西寧等處勢豪。主使弟男人等、將番夷貨馬包收、逼令減價、及將麤重拘收、取覓用錢者、聽使之人

    客商輻輳去處、牙行人等、誆賒貨物年久無還、累死客商者

    內官使令上直校尉、出百里外、營幹私事者

    頂替軍丁正身起解、及賣放長解、頂名執批前來者、長解受僱之人

    備倭貼守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者。舍餘人等。就收該衛

    擅殺平人報功、本管將官頭目、失於鈐束者

    臨陣斬獲賊級、用錢買賣、民並軍丁人等

    強奪他人首級報功、民並舍餘人等官旗降原職役一級、係京衛者、調外衛

    輪操軍、在逃三次、係京衛者、調外衛

    大同三路、民舍人等、將不堪馬匹收買、俵與軍士、作弊多支官銀者

    各鋪司兵、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公文稽遲沉匿、民並軍丁人等

    客商人等、空身附搭黃船者

    將自已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三匹以上、及再犯、屬有司者

    養馬人戶、將官馬盜賣三匹以上者

    發掘王府將軍夫人郡縣主、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墓、未至棺槨、為首者

    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構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若大戶知情故縱犯徒流杖罪、屬有司者

    故殺妾、及弟姪子孫、與子孫之婦、及故將妻妾男婦等項、打傷墮胎、圖賴人。屬有司者

    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奸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民

    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受財枉法、至絞罪者

    雲南兩廣川湖等處流官、擅科土官財物、贓至滿貫者

    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

    私鑄銅錢、為從民匠舍餘

    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

    故決盜決南旺等湖、有幹漕河禁例為首者。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洩水利、串同取財、犯徒以上者

    河南地方、盜決故決河防、致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犯徒以上、旗舍餘丁民人

    強包運河閘夫二名、撈淺鋪夫三名之上、人民 【以上俱附近終身】

    王府設謀撥置旗校舍餘人等

    郡王將軍中尉、有奏請不啟王參詳者、齎奏人。及故違

    祖訓、親身赴京奏擾者、跟隨人

    棍徒誆挾各府財物、來京打點例不該行事務者

    五府軍解、受財賣放、犯該枉法絞罪者

    保勘王親文職隱情、正犯邊衛。保看之人、屬軍衛者

    王府選婚、營求撥置之人

    王府人役、假勢佔奪財產、犯徒以上者

    王府旗校人等、撥置折收多收祿米、及擅差人下所司催徵騷擾者

    投充王府、及勢要、嚇騙財物、撥置害人者

    樂工縱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將軍中尉在家行姦、並軍民人等、與賭博教誘為非者

    強盜聚眾十人以上、及行劫累次、係小功以上親首者

    不由銓選推舉、徑自奏請乞恩、沮壞選法者、旗軍舍餘

    軍職刁徒、不與考選、輒教唆陷害已選官員者

    軍職應襲、勘明到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屬軍衛者

    應襲舍人、父在、詐稱死亡襲職者

    主文、書算、門庫等役。久戀衙門、說事過錢、起滅詞訟、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者、係旗軍

    裏書飛詭稅糧、二百石以上者

    文武試場旗軍、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察捉拏者、若冒頂正軍入場、屬軍衛者

    軍民人等、與朝貢夷人私通、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

    漢人冒詐番人者

    旗軍用強包攬馬頭

    旗軍用強包攬驛夫、弓兵、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

    會同館夫、五年以上不替役、及近館軍民、用強攬當者

    光棍將馬頭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托勢要、前去原籍、妄拏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

    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買主、各不納子粒者

    西山一帶地方、內外官豪之家、私自開窯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

    將親女、並姊妹、拐帶婦女、及妻妾、嫁賣與人、騙財之後、託故領去、或瞰起程、聚眾邀搶者

    在外官員、通同勢要、賣納戶口等課鈔、賣鈔之人

    大戶不納秋糧、二百石以上

    包攬誆騙糧草軍需、經年不完者

    沿邊軍民、那移盜耕營堡草場、及越出邊墻種田者

    各處解到布絹錢鈔等項赴部、指稱權貴名色、勒掯解戶、誆詐財物者

    各邊召商上納糧草、勢要家人、詭名佔窩、轉賣取利者

    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擅用兵仗、拒敵官兵、不曾殺傷人、為從者

    越境興販官私引鹽、至二千斤以上、原係腹裏衛所者

    巡捕官乘機興販、至二千斤以上者

    偽造鹽引印信、填寫引轉賣、為從者

    各運司總催買囑官吏、指倉指囤、符同作弊者

    各處鹽場無藉之徒、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徒、及再犯杖以下者

    私茶興販夾帶五百斤以上者

    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三百斤以上者

    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

    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並轉賣之人、及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屬軍衛所者

    勢豪強將官糧、準還私債、屬軍衛者

    會同館內外四鄰人等、代夷收買違禁貨物。牙行及棍徒、誆賒貨物、年久無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

    楊村等處、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包僱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

    僧道軍民人等、於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誘逃誆財者

    妄稱諳曉左道邪術、來京扇惑、為從者

    左道惑眾之人、為從、及稱為善友、求討佈施、至十人以上、與客留之人、施與應禁鐵器、屬軍衛者

    皇城各門鋪、上直守衛官旗、容情故縱、及受財賣放軍人、並直宿官軍、點視不到三次以上者

    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主使教唆、捏寫本狀之人

    直宿軍職、及內官、使令上直軍校、出百里外、營幹私事者、軍人校尉

    臨陣斬獲賊級、用錢買者、賣者、及強奪冒報功次者、原係軍、俱邊衛。官旗降一級。外衛調邊衛

    輪操軍人軍丁、在途劫奪人財、殺傷人命等項、犯徒以上軍職賣放軍人、包納月錢、至二十名以上者、

    軍職役佔賣放餘丁、三十名以上者

    軍職賣放、役佔、二罪俱發、其賣放至十名以上、役佔不及數者、依賣放甚者例

    守備等官、將備邊壯勇賣放者

    官吏旗校人等、問發充軍、來京潛住者

    居庸山海等關、引送口外邊衛逃軍過關、並守把盤詰賣放者

    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

    擅造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潛通海賊、同謀劫掠、正犯極刑、全家發邊衛、若止將大船轉僱、分取番貨、及雖無大船、糾通接買、與番貨到岸、私下收買販賣、若蘇木、胡椒、至二千斤以上者、本身

    有司起解馬匹、馬販交通官吏人等、兜攬作弊者

    宰殺耕牛、並私開圈店、販賣牛隻與宰殺、再犯累犯者、及盜而宰殺貨賣、不分初犯再犯

    旗軍用強包攬鋪兵、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沉匿者

    指稱近侍官員家人、擾害有司驛遞、勒要財物、為首及同惡之人

    盜砍山陵樹株、為從者

    孝陵神烈山鋪舍外去墻二十里內、開山取石、安插墳墓、築鑿臺池者

    盜掘礦砂、係山洞捉獲、持仗拒捕者及聚眾三十人、分礦三十斤以上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並捕獲罪人、但聚眾十人以上、中途打奪、為從者、若異姓同惡相濟之人、及槌師打手

    號稱喇唬等名、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毆人奪財、初犯、屬軍衛者。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盜御馬者

    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

    將自已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屬軍衛者

    指稱官員名色、並衙門打點、誆騙財物、犯徒以上者

    略誘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及略賣三口以上、與婦人犯罪坐夫男

    發掘王府將軍夫人郡縣主、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及發見棺槨者、不分首從

    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構為盜、殺官圬庫、劫獄放火、大戶知情故縱、屬軍衛者

    皇親功臣佃僕人等、及大戶、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

    知強竊盜贓、而接買受寄、三犯以上、與知盜後而分贓至滿貫者

    同謀共毆人、審係執持兇器、有致命傷痕者

    故殺妾婦子孫、及故將妾婦等項、打傷墮胎、圖賴人者

    因事威逼一家二命致死者

    因事毆打威逼人致死、及成殘廢者

    婦人夫亡、願守志、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者

    兇徒忿爭、執持兇器傷人、與剜瞎人眼睛、折壞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脣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

    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者

    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故行殺害。屬軍衛者

    假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姦贓、污人名節者。旗軍人等

    漢人投入土夷、冒頂名色妄奏、代人報讎、佔騙財產者

    驀越赴京、及赴撫按奏告叛逆等重事不實、全赴十人以上、屬軍衛者

    刁徒口稱奏訴、挾制官吏、官司拏問、係不幹已事情、並主使之人

    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扛幫、奏告不實者

    棍徒捏寫本詞、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贓滿貫者、不分首從

    妄指宮禁親藩為詞、誣告平人者、不分首從

    將本狀、用財僱寄人、赴京奏訴者、並受僱寄人、屬軍衛者

    職官索取土官夷人財物、犯徒三年以上者

    詐為察院布按府州縣、及各衙門文書、誆騙科歛財物者

    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除真犯死罪外、軍士

    私鑄銅錢、為從者、旗軍

    詐冒內官、恐嚇官司、誆騙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

    廣西雲貴湖廣四川等處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土人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考者

    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挾制財物、販買錢鈔私鹽、擅搭橋樑漁利、及往來河道、需索勒要車船者

    假充大臣家人、豪橫鄉村、強佔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

    詐冒錦衣衛校尉巡捕名色、妄拏平人、嚇取財物、扇惑擾害者

    親屬犯姦、至死罪者、若強姦未成

    先年淨身人、曾經發遣、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

    放火故燒人田場、積聚物、及延燒人房屋者

    法司問過進本等項人犯、發遞押解人役、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並聽憑猾徒、買求殺害者

    衛所官旗人等、侵欺軍器物料、虛數開報、及三年不行造冊奏繳者、旗軍人等

    故決盜決南旺等湖各隄岸、並阻絕泉源、有幹漕河禁例、為首者係軍、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洩水利、串同取財、犯徒以上

    河南地方、盜決故決河防、毀害人家、渰沒田禾者、為首係軍

    運河一帶、強包閘溜夫二名、淺鋪夫三名之上、旗軍 【以上俱邊衛終身】

    王府軍校逃回、在京潛住者。窩藏、及兩鄰、知而不首者。極邊

    誘賣各邊軍丁者、極邊

    通事人等、撥置土官親族爭襲、劫奪讎殺者。極邊煙瘴

    軍戶子孫另戶、與入贅寄籍、及買囑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煙瘴

    緣邊官旗軍民、擅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者。煙瘴

    興販私茶、潛與番夷交易、及在腹裏、賣與進貢回還夷人、並知情歇家、牙保、俱煙瘴

    洮河等處、冒頂番名、將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係軍調別處極邊

    聽選官吏借債、與債主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連債主俱口外

    遼東馬市通事交易人等、將各夷欺侮偷盜、及撥置詐騙、縱放夷人入城、及容官軍人等、交通透漏邊情者、俱兩廣煙瘴

    文職官吏、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口外

    臨陣強奪他人首級報功、旗降原役一級、係邊衛者。極邊

    備倭把總等官、縱容捨餘人等、代替正軍、調沿海衛分

    賊眾入寇、官軍卒遇交鋒、不曾虜去大眾、或被賊白晝夤夜、突入境內、搶掠頭畜衣糧數多、不曾殺傷虜軍民、若損傷虜數四五人、搶去頭畜衣糧不多者。邊遠

    各處鎮總官、額外餘軍、號主文、干預書辦者極邊官吏軍民人等、問發為民來京潛住者

    發京外各邊將領、私役軍、及軍私出境外、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者。與知情故縱、扶同隱蔽者。俱調煙瘴

    地面軍丁充軍各邊夜不收、出境探賊、與夷人私易貨物者。除真犯死罪、調廣西煙瘴

    司府州縣、起解馬匹、馬販交通官吏人等、兜攬作弊、再犯累犯者、極邊大同三路旗軍、將不堪馬、通行收買、俵與軍士、多支官銀者調極邊

    各處解軍、若長解縱容在家、違限一年之上、正犯原係邊衛者極邊

    馬快船隻、附搭客貨、及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口外府州縣掌印捕盜官、與衛所同城、因防禦不固失陷者、若兩縣同城、以賊所從入論邊遠

    衛所府州縣、佐貳首領官、分有守城信地、致賊於所守處、掩襲入城者邊遠

    各城原無都司衛所、而府州縣失事、佐貳守領官、並各州縣原無城池、被賊攻入、劫殺焚燒者邊遠

    守巡兵備官、駐札該城、先期託故遠出、臨時潛避、以致失陷者邊遠

    誆騙聽選官吏監生人等財物、及官員人等、央說營求者煙瘴

    發塚開棺槨見屍、為從者煙瘴

    引賊劫略復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正犯梟首、全家煙瘴

    因事聚眾、將本管官、毆打綁縳、不分首從、及止是毆打、為首者極邊

    無藉之徒、投托勢要、誘引生事、綁縳平民、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煙瘴

    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摭拾原問官員、勘問涉虛者、口外

    充軍為民人犯、遇革放回、仍起滅詞訟、挾制官府者、極邊

    私自淨身、並下手人處斬、全家邊遠軍犯逃回、原犯雜犯死罪以上充軍者、極邊 【以上俱極邊煙瘴邊遠沿海口外】

    管莊佃僕人等、佔守水陸關隘抽分、挾制把持害人者、邊衛永遠撥置王府軍民人等、充軍逃回、再犯者、煙瘴永遠

    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擅出入禁門交結者、煙瘴永遠

    沿邊軍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潛住者、邊衛永遠

    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並賣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投獻王府、及內外官豪勢要、捏契典賣、及山東河南北直隸例聽民開耕、永不起科田土、若佔奪投獻者、俱邊衛永遠

    各邊倉庫錢糧、監守盜糧二十石、草四百束、銀一十兩、錢帛等值銀一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兩京衙門、漕運各倉、並腹裏、節差科道查盤去處、侵盜、比各邊加一倍者

    其餘腹裏、節差巡守官查盤去處、侵盜、比京漕又加一倍者、俱邊衛永遠

    在京在外、並各邊收放糧草、積棍人等、搶奪佔堆、打攪倉場、挾詐財物者、屬軍衛、邊衛永遠。屬有司、附近永遠

    在京刁徒、訪知鋪行與解戶交關價銀、輒集黨指稱攬納、索取厚賂者、照打攪、倉場例

    捏稱皇店、在京城內外、邀截客商、掯勒財物者、極邊永遠

    漢人交結夷人、引惹邊釁、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者、邊衛永遠

    海防武職、聽受分利、私通番貨、貽害地方、及引惹海寇、戕害居民者、除真犯死罪外。邊衛永遠

    黃船附搭客貨、及夾帶私貨、小甲客商人等、俱邊衛永遠

    盜賣騎操官馬、至五匹、及三犯以上、軍、極邊、民、邊衛、各永遠

    誣指良民為盜、及指贓搶奪淫辱者、不分首從。邊衛永遠

    用強略賣人口、與境外土夷、為從者、邊衛永遠

    聚眾執持兵器傷人、及圍繞搶奪姦淫者、除真犯死罪、其餘不分首從、邊衛永遠

    沿邊總副參遊衛所等官、科歛及扣減入已贓私二百兩以上者、邊衛永遠

    描摸印信、誆騙財物、犯徒以上、邊衛永遠 【以上俱邊衛永遠】

    萬曆十三年定

    文職官員人等、曾經考察問革、年老事故、買求選用、未除授者、及起送官吏、知情受賄者

    勢豪大戶、逼軍私兌五十石以上、比照不納秋糧者

    越境興販官私引鹽、至三千斤以上者

    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摯、至三千斤以上者

    權豪無藉之徒、結黨把持、攪擾商稅、徒罪以上者

    僧道軍民人等、於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誘逃誆財者

    宰殺耕牛、私開圈店、及知情販賣、再犯累犯者、若盜而宰殺貨賣者

    發掘王府將軍中尉郡縣主、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見棺槨、為從、與發而未至棺槨、為首者

    發常人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

    酷刑官員、致死三命以上者、文官 【以上俱附近終身】

    軍職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養子冒襲律

    文職官員人等、曾經考察問革、年老事故、買求選用、已除授者

    勢豪大戶、逼軍私兌二百石以上、比照不納秋糧者

    內府錢糧倉場糧草等項、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者

    漕運跟官書算、科索軍人、贓至二十兩以上者

    軍職賣放正軍二十名、餘丁三十名以上、及賣放紀錄幼軍者、照餘丁例。賣放備邊壯勇者、照正軍例

    打造海船、賣與夷人圖利、為從者

    私賣硝黃與外夷、及邊海賊寇、為從者

    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夷人圖利、為從者、

    發掘王府將軍中尉郡縣主、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

    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

    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從者

    軍旗赴別衙門、挾告運官詐財者

    姦徒假以訪察、挾制官府、陷告良善、名為窩訪者

    酷刑官員、致死三命以上者、武官 【以上俱邊衛終身】

    誆騙聽選官吏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賣缺、及買求中式等項、不分首從、其央浼營幹、致被誆騙者、俱煙瘴

    各府州縣、被賊攻陷城池、劫掠焚燒、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設有守備官、駐札本城者、府州縣掌印捕盜官、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虜掠人民律

    各邊武職、科歛財物、扣減月糧、計贓二百兩以上者 【以上邊衛終身】

    充軍人犯、原問雜犯死罪以下、逃回再犯者

    問發自在安樂二州為民人犯、逃回再犯者 【以上俱邊衛終身】

    漕運官軍、將船放失漂流、乘機侵匿者

    內府財物、監守盜銀三十兩、錢帛等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銀六十兩、錢帛等值銀六十兩以上者

    各邊倉庫錢糧、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兩京衙門、漕運各倉、監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帛等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其餘腹裏、節左巡守官查盤去處、監守盜糧一百石、草二千束、銀五十兩、錢帛等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 【以上俱邊衛永遠】

    各邊武職、科歛財物、扣減月糧、至三百兩以上者

    宗室越關奏擾、同行撥置之人

    略誘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三犯者 【以上邊衛永遠】

    編髮囚軍

    律例所定、合編充軍者、詳見罪名。其編髮事例載此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本部問有應合充軍者、必須照依律與

    大誥內、議擬明白。大理寺、審無冤枉、開付陝西部。本部置立文簿、註寫各人姓名年籍、鄉貫住址明白。照依南北籍、編成排甲。每一小甲、管軍一十名。總甲管軍五十名。每百戶該管一百一十二名。一樣造冊二本。將各總小甲軍人姓名年籍鄉貫住址、並該管百戶姓名、充軍衛分、註寫明白。一本進赴

    內府收照。一本同總小甲軍人、責付該管百戶領去充軍。仍諮呈該府作數。如浙江、河南、山東、陝西、山西、北平、福建、並直隸應天、廬州、鳳陽、淮安、揚州、蘇州、松江、常州、和州、滁州、徐州人、發雲南四川屬衛。江西、湖廣、四川、廣東、廣西、並直隸、太平、寧國、池州、徽州、廣德、安慶人、發北平大寧遼東屬衛。其軍人遇有逃故、該管百戶、具呈合幹上司、照籍勾補

    ○三十五年、令罪人應發充軍者、皆從給事中、及行人、編次隊伍、然後發遣

    ○弘治十三年奏定、凡問該充軍者、在京行兵部定衛。在外係巡撫有行者、巡撫定衛。巡按有行者、巡按定衛。其所屬自問者、有巡撫處、申呈巡撫、無巡撫處、巡按定撥。仍抄招行兵部知會。其問該口外為民者、亦抄招解送戶部編髮

    ○嘉靖元年題準、兩京法司、問充軍犯、照例送兵部編髮

    ○二年題準、雲南地方、犯該邊遠充軍人犯、發貴州缺軍衛所。貴州發雲南缺軍衛所

    ○五年奏準、南京法司、並直隸撫按等衙門問發附近充軍人犯、係應天、淮、鳳、常、鎮、五府者、皆發新江口。係徽、寧、池、太、安慶、廬州、六府者、皆發安慶衛操備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六

    五刑贖罪

    按贖法有二、有律得收贖者、有例得納贖者、律贖無敢損益。而納贖之例、則因時權宜、先後互異。嘉靖中重修條例、奏定在京、則做工、納米、運灰、運磚、運炭、運石、六等。在外則有力、稍有力、二等。輕重適中、至今遵守。萬曆十三年、復題準申明、詳見律例。其節年事例仍載此、並具圖於後。如

    國初贖銅、成化間納馬、例皆不行。存之以備參考凡贖銅。洪武間令、各處知府、知州、知縣、有犯公罪、笞四十以下者、許令贖銅。凡贖銅、每笞一十、半斤。杖一十、一斤。徒一年、一百二十斤。一年半、一百四十斤。二年、一百六十斤。二年半、一百八十斤。三年、二百斤。流二千里、二百二十斤。二千五百里、二百四十斤。三千里、二百六十斤凡納鈔、納錢、折銀。永樂十一年令、除公罪依例紀錄收贖、及死罪情重者、依律處治。其情輕者、斬罪、贖鈔八千貫。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貫。流罪、三千貫。徒罪、二千貫。杖罪、一千貫。笞罪、五百貫

    ○宣德二年定、笞杖罪囚、每一十、贖鈔二十貫。其徒流罪名、每徒一等、折杖二十。三流並折杖一百四十。其所罰鈔、悉如笞杖所定

    ○景泰元年、令內外法司、問擬笞杖罪囚、有力者、納鈔。笞一十、二百貫。每十以二百貫遞加、至笞五十、為一千貫。杖六十、一千八百貫。每十以三百貫遞加、至杖一百、為三千貫。其貪贓官吏、除金銀珠寶、仍追本色。餘物亦照今例折鈔。羅?、每疋八百貫。綾紗、三百貫。大絹、一百貫。小絹、三梭布、各三十貫。大綿布、二十貫。小綿布、八貫

    ○天順五年、令罪囚納鈔、每笞一十、鈔二百貫。餘四笞、各遞加一百五十貫。至杖六十、增為一千四百五十貫。餘杖各遞加二百貫

    ○弘治十四年奏準、刑部都察院問完例難的決人犯、並婦人、有力者、每杖一百、該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每十以二百貫、遞減至杖六十、為銀六錢。笞五十、該鈔七百五十貫、折銀五錢。每十以一百五十貫、遞減至笞二十、為銀二錢。笞一十、該鈔二百貫、折銀一錢。如收銅錢、每銀一兩、折七百文。其依律贖鈔、除過失殺人外、其餘亦照此數折收。按季類送戶部、明立文案、照數支給

    ○正德二年、令囚犯贖罪、照舊兼收錢鈔。如杖一百、該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該折收銅錢七百文。今收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收錢三百五十文。餘四杖五笞、俱照原遞減鈔數、錢鈔中半收受

    ○嘉靖七年議準、老幼廢疾、並婦人、天文生、餘罪等項、律該收贖、原定鈔貫數少、折銀太輕。更定則例、每鈔一貫、折銀一分二釐五毫。如笞一十、贖鈔六百文、則折銀七釐五毫。以罪輕重、遞加折收。令天下問刑諸司、皆以此例從事

    ○又議準、軍民犯罪、除納米、擺站、哨瞭外、笞一十、準工一箇月。四笞、遞加半月。杖六十、準工四箇月。四杖、遞加半箇月。徒罪、照徒年限、各納銀。內稍有力、每月工價銀三錢。三年、共十兩八錢。其近行稍次有力、每月工食銀一錢事例革去

    凡納運米穀。洪武二十三年、令罪囚運米贖罪、除十惡、並殺人者、論死。餘死罪、運米北邊。力不及者、或二人併力運納

    ○三十年、令罪囚運米贖罪、死罪一百石。徒流遞減。其力不及者、死罪自備米三十石、徒流罪十五石、俱運赴甘州威虜地方上納、就彼充軍

    ○永樂三年、令官民雜犯死罪以下、量增贖罪米、聽於京倉上納、免赴北京。雜犯死罪、納米一百一十石。流罪三等、八十石。加役者、九十石。徒罪三年者、六十石。二年半、五十石。二年並遷徙者、四十五石。一年半、三十五石。一年、三十石。杖罪九十一百、俱二十五石。六十至八十、二十石。笞罪、十石

    ○十一年、令流罪運米四十石。徒罪、三年、三十五石。餘四徒、減五石。杖罪、十石。笞罪、五石。俱於北京官倉給糧、自備車牛、運赴懷來上納

    ○宣德二年、令南京法司、問擬監守自盜、雜犯死罪以下、各自備米於南京倉上納贖罪。死罪、官吏、一百石。軍民人等、八十石。流罪、六十石。徒三年、二年半、遞減十石。二年、三十五石。一年半、至杖九十、遞減五石。杖八十、一十二石。七十、六十、遞減二石。笞五十、六石。四笞、遞減一石

    ○三年、令雜犯死罪以下、官吏依例納米。軍匠力能納者、亦如之。若家遠不能者、行原籍追納、就彼官倉收貯。若非存留操備上工者、遞迴納米

    ○四年、令納米贖罪者、北京法司、並直隸河間等八府、及河南、山東、官吏軍民人等、俱於京倉。雜犯死罪、五十石。流罪、比死罪減十石。徒三年、二十五石。以下四等、遞減五石。杖一百、十石。以下四等。遞減一石。笞五十、五石。四十、減一石。三十、又減五斗。二十、又減一石。一十、又減五斗。南京法司、及湖廣、江西、並南直隸太平等府州縣、官送北京、吏典軍民人等、俱於南京倉。浙江、並直隸蘇松常鎮四府、及江北直隸鳳陽等府州縣、官送北京、吏典軍民人等俱於淮安倉。徐州於臨清倉。俱依宣德二年納米南京倉石數。其監守盜糧、兜攬貨物、與逃亡軍囚夫匠廚子等項、及力不能納米者、依律問斷

    ○五年、令在外罪囚贖罪、除真犯外。文武官吏、犯贓者、送京師如律處治。軍職犯死罪者、納米贖罪、送京師調衛。非贓罪、則不分輕重。俱納米還職役

    ○正統十四年、令通州運米至京倉、雜犯死罪、三百六十石。三流、並杖一百、徒三年者、二百八十石。餘四等、遞減四十石。杖、每一十、八石。笞、每一十、四石。通州運至居庸關、隆慶衛等倉、雜犯死罪、九十石。三流、並杖一百、徒三年、七十石。餘四等、遞減十石。杖、每一十、二石。笞、每一十、一石

    ○景泰三年、令法司罪囚、於京倉運米、赴宣府宣德倉贖罪、雜犯死罪、四十五石。三流、並徒三年、三十五石。餘四等、遞減五石。杖一百、十石。餘四等、遞減一石

    ○六年、令法司罪囚、杖以上、自備米運赴宣府上倉。斬絞罪、二十石。三流、並徒三年、十六石。徒二年半、十三石五斗。徒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一年、六石五斗。杖、每一十、四鬥

    ○又令在京法司、並北直隸罪囚、運米沿邊贖罪、雜犯死罪、九十石、三流並徒三年、七十石、俱減二十石。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減十五石。杖八十、徒二年、五十石、杖七十、徒一年半、四十石、杖六十、徒一年、三十石、俱減十石。杖罪、每一十、二石、減作一石五斗。笞罪不減

    ○弘治四年、令法司徒杖罪囚、仍照舊例、不分軍民人等、但審有力、犯該杖六十、徒一年、納米十五石。餘四徒、遞加五石

    ○正德二年議準、罪人例該納米者、每石、折穀一石五斗、收預備倉備賬

    ○七年、令在外囚犯紙札、二分納紙。八分折米穀上倉備賑。不許折收銀兩

    ○嘉靖四年奏準、陝西各邊、及近邊軍職犯罪、準徒立功、未經起解、及已到配所者。俱許令納米、或折納雜糧、上倉贖罪。完日還職、仍於原衛所帶俸差操。每徒半年、納米一十石。折雜糧一十五石。其未到配所者、亦照前數遞減

    ○五年奏準、大同、宣府、榆林、山西等處、及寧夏等邊、凡問軍職立功、未經起解、及已到配所、願納贖者。照四年例、折納雜糧、或折銀。完日回衛閒住、徒年限滿日帶俸。若本鎮錢糧不乏、有犯者。仍令立功、不準贖

    凡運灰、運磚、運炭。永樂十七年、令見發做工笞杖徒流罪囚、有願併工運磚者。每人日運四箇、各照所犯計算。雜犯死罪囚、亦準併工、每人運磚一萬箇

    ○天順五年、令官員與有力之人、照例運磚炭等物、每笞一十、運灰一千二百斤。磚七十箇。碎磚二千八百斤。水和炭二百斤。石一千二百餘斤。四笞、五杖、灰各遞加六百斤。磚各遞加三十五箇。碎磚各遞加一千四百斤。水和炭各遞加一百斤。石各遞加六百斤。徒一年、運灰一萬二千斤。磚六百箇。碎磚二萬四千斤。水和炭一千七百斤。石一萬二千斤。餘四徒、及流罪、灰各遞加六千斤。磚各邊加三百箇。碎磚各遞加一萬二千斤。水和炭各遞加九百斤。石各遞加六千斤。雜犯二死、各運炭六萬四千二百斤。磚三千二百箇。碎磚一十二萬八千斤。水和炭九千斤。石六萬四千二百斤

    凡納馬。成化二年、令在京文武官吏軍民人等、犯該徒流等罪、有力者、送兵部估算運灰腳價納馬。徒二年、約腳價銀一十三兩三錢、二年半、約一十六兩六錢、俱納馬一匹。三年、約二十兩、三流、約二十三兩三錢、俱納馬二匹。雜犯死罪、約銀三十五兩六錢、納馬三匹。每馬一匹、準銀十兩。外剩腳價銀兩、不勾買馬一匹者、追收在官、會太僕寺委官隨時買馬凡工役 【見拘役囚人】

    在京納贖諸例圖

    做工 米 灰 磚 碎磚 水和炭 石 老疾折錢

    笞一十 一箇月 米五斗穀七鬥五升 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八分 七十箇折銀三錢 二千八百斤 二百斤折銀四錢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箇半月 米一石穀一石五斗 一千八百斤折銀一兩六錢二分 一百五箇折銀六錢 四千二百斤 三百斤折銀六錢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箇月 米一石五斗穀二石二斗五升 二千四百斤折銀二兩一錢六分 一百四十箇折銀九錢 五千六百斤 四百斤折銀八錢 二千四百斤 俱一文

    四十 二箇半月 米二石穀三石 三千斤折銀二兩七錢 一百七十五箇折銀一兩二錢 七千斤 五百斤折銀一兩 三千斤

    五十 三箇月 米二石五斗穀三石七鬥五升 三千六百斤折銀三兩二錢四分 二百一十箇折銀一兩五錢 八千四十斤 六百斤折銀一兩二錢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箇月 米六石穀九石 四千二百斤折銀三兩七錢八分 二百四十五箇折銀一兩八錢 九千八百斤 七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四錢四分 四千二百斤 俱二文

    〔圖表見word〕

    七十 四箇半月 米七石穀十石五斗 四千八百斤折銀四兩三錢二分 二百八十箇折銀二兩一錢 一萬一千二百斤 八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六錢四分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箇月 米八石穀十二石 五千四百斤折銀四兩八錢六分 三百一十五箇折銀二兩四錢 一萬二千六百斤 九百二十斤折銀一兩八錢四分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箇半月 米九石穀十三石五斗 六千斤折銀五兩四錢 三百五十箇折銀二兩七錢 一萬四千斤 一千二十斤折銀一兩四分 六千斤

    一百 六箇月 米十石穀十五石 六千六百斤折銀五兩九錢四分 三百八十五箇折銀三兩 一萬五千四百斤 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銀二兩二錢四分 六千六百六斤 俱三文

    徒一年 照徒年限 米一十五石穀二十一石五斗 一萬二千斤折銀十兩八錢 六百箇折銀四兩 二萬四千斤 一千七百斤折銀三兩四錢 一萬二千斤 六文

    一年半 米二十石穀三十石 一萬八千斤折銀十六兩二錢 九百箇折銀六兩 二萬六千斤 二千六百斤折銀五兩二錢 一萬八千斤

    二年 米二十五石穀三十二石五斗 二萬四千斤折銀二十一兩六錢 一千二百箇折銀八兩 四萬八千斤 三千五百斤折銀七兩 二萬四千斤 九文

    二年半 米三十石穀四十五石 二萬斤折銀二十七兩 一千五百箇折銀十兩 六萬斤 四千三百斤折銀八兩六錢 三萬斤

    〔圖表見word〕

    三年 米三十五石穀四十七石五斗 三萬六千斤折銀三十二兩四錢 一千八百箇折銀一十二兩 七萬二千斤 五千二百斤折銀十兩四錢 二萬六千斤 十一文

    流罪 米四十石穀六十石 四萬二千斤折銀三十七兩八錢 二千一百箇折銀一十四兩 八萬四千斤 五千八百斤折銀一十一兩六錢 四萬二千斤

    雜犯死罪 米五十石穀七十五石 六萬四千二百斤折銀五十七兩七錢八分 三千二百箇折銀十六兩 一十二萬八千斤 九千斤折銀一十八兩 六萬四千二百斤

    〔圖表見word〕

    在外納贖諸例圖

    無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贖律鈔 贖罪例鈔 錢鈔兼收 贖鈔 【雜犯又犯者】

    依律 照例 納工價 老幼廢疾工樂戶婦人折杖餘罪及一應輕贖者 軍職正妻例難的決之人有力者 即上件人犯該贖鈔者

    舊例 折銀上庫 照儀從事例 刑部覆都御史陳洪謨奏與例鈔應別 先將鈔一貫折銀三釐比納米尤重 在京常用銀鈔故見行兼收

    今定 折穀上倉 每做工一月折銀三錢 刑部覆都御史朱廷聲奏每貫折銀一分二釐五毫 都御史朱廷聲題照尚書閔珪議與工食同 在外錢鈔不便故奏行折銀見上

    〔圖表見word〕

    笞一十 米五斗穀一石 三錢 鈔六百文折銀七釐五毫 鈔一百五十貫折錢七十文折銀一錢 錢三十五文鈔一百貫 雜犯再犯笞杖決訖照前發遣

    二十 米一石穀二石 四錢五分 鈔一貫二百文折銀一分五釐 鈔三百貫折錢一百四十文折銀二錢 錢七十文鈔一百五十貫

    三十 米一石五斗穀三石 六錢 鈔一貫八百文折銀二分二釐五毫 鈔四百五十貫折錢二百一十文折銀三錢 錢一百五十文鈔一百二十五貫

    四十 米二石穀四石 七錢五分 鈔二貫四百文折銀三分 鈔六百貫折錢二百八十文折銀四錢 錢二百四十文鈔二百貫

    五十 米二石五斗穀五石 九錢 鈔三貫折銀三分七釐五毫 鈔七百五十貫折錢三百五十文折銀五錢 錢二百七十文鈔三百七十五貫

    杖六十 米六石穀十二石 一兩二錢 鈔三貫六百文折銀四分五釐 鈔一千四百五十貫折錢四百二十文折銀六錢 錢三百一十文鈔七百二十五貫

    七十 米七石穀十四石 一兩三錢五分 鈔四貫二百文折銀五分二釐五毫 鈔一千六百五十貫折錢四百九十文折銀七錢 錢二百四十五文鈔八百二十五貫

    八十 米八石穀十六石 一兩五錢 鈔四貫八百文折銀六分 鈔一千八百五十貫折錢五百六十文折銀八錢 錢二百八十文鈔九百二十五貫

    〔圖表見word〕

    九十 米九石穀十八石 一兩六錢五分 鈔五百貫四百文折銀六分七釐五毫 鈔二千五十貫折錢六百三十文折銀九錢 錢三百一十五文鈔一千二十五貫

    一百 以上俱的決 米十石穀二十石 一兩八錢 鈔六貫折銀七分五釐 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錢七百文折銀一兩 錢三百五十文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

    連杖總折 全贖銅錢兼徒杖收折 徒流情重不準納鈔 折杖 【誣輕為重者】

    徒一年 以下俱民擺站軍瞭哨 米十五石穀三十石 三兩六錢 鈔十二貫折銀一錢五分 婦人餘罪收贖鈔六貫折錢三文 杖六十連徒共折杖一百五十 雜犯再犯贖鈔六貫

    一年半 米二十石穀四十石 五兩四錢 鈔十五貫折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 鈔九貫折錢四文半 杖七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四十 贖鈔九貫

    二年 米二十五石穀五十石 七兩二錢 鈔十八貫折銀二錢二分五釐 鈔一十二貫折錢六文 杖八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六十 贖鈔一十二貫

    二年半 米三十石穀六十石 九兩 鈔二十一貫折銀二錢六分二釐五毫 鈔一十五貫折錢七文半 杖九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八十 贖鈔一十五貫

    三年 米三十五石穀七十石 十兩八錢 鈔二十四貫折銀三錢 鈔一十八貫折錢九文 杖一百連徒共折杖二百 贖鈔一十八貫

    〔圖表見word〕

    流二千里 鈔三十貫折銀三錢七分五釐 充軍比此贖鈔三十貫 流徒共折杖二百二十

    二千五百里 鈔三十三貫折銀四錢一分二釐五毫 流杖共折杖二百三十

    三千里 鈔三十六貫折銀四錢五分 流杖共折杖二百四十

    總徒四年 米四十石穀八十石 十四兩四錢 遷徙準徒二年除杖贖止贖鈔一十三貫二百文 幹名者實以服制虛加三等不折杖 已徒又犯徒遇例減一年

    雜犯五年 軍職立功有力納米年滿復職帶俸 米五十石穀一百石 一十八兩 誣致死未決流三千里不折杖 再犯收贖鈔三十六貫

    絞斬 鈔四十二貫折銀五錢二分五釐 全誣者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過失殺 依律收贖鈔四十二貫內鈔八分該三十三貫六百文銅錢二分該八千四百文給付其家

    〔圖表見word〕

    收贖鈔圖

    誣輕為重已決全抵剩罪未決笞杖收贖徒流杖一百餘收贖 徒限內老疾收贖

    笞一十

    二十

    三十 如告人笞三十內止一十實已決全抵剩二十之罪未決收贖一貫二百文

    四十 如告人笞四十內止一十實巳決全抵剩三十之罪未決者收贖一貫八百文

    五十 如告人笞五十內止二十實已決全抵剩三十之罪未決收贖一貫八百文

    〔圖表見word〕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內止二十實已決全抵剩四十之罪未決收贖二貫四百文

    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內止三十實已決全抵剩四十之罪未決收贖二貫四百文

    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內止三十實已決全抵剩五十之罪未決收贖三貫

    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內止四十實已決全抵剩五十之罪未決收贖三貫

    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內止四十實已決全抵剩六十之罪未決收贖三貫六百文

    〔圖表見word〕

    徒一年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內止笞五十實已決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決徒一年折杖六十並共七十收贖四貫二百文 除杖外徒該八貫四百文計未役每日贖鈔三十三文三分三釐三毫每月贖七十文

    一年半 杖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內止杖八十實已決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未決徒一年半折杖七十並杖一百四十除杖八十剩杖六十收贖三貫六百文 除杖外徒該十貫八百文計未役每日贖鈔二十文月贖鈔六百文

    二年 杖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內止杖八十實已決全抵剩徒二年之罪未決者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贖四貫八百文 除杖外徒該一十三貫二百文計未役每日贖十八文三釐三毫四絲月贖五百五十文

    二年半 杖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內止杖六十徒一年實已決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未決徒一年半折杖七十並杖三十共杖一百收贖四貫 除杖外徒該一十貫六百文計未役每日贖一十七文三分三釐三毫四絲月贖五百二十文

    三年 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內止杖八十實已決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未決徒三年折杖共一百二十止杖一百餘二十收贖一貫二百文 除杖外徒該一十八貫計未役每日贖一十六文六分七釐每月五百文

    流二千里 杖一百 如告人未決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內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實剩杖一百收贖鈔六貫已決準徒四年除實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 如告人未決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三十內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實剩一百一十止杖一百餘收贖六百文已決準徒四年除實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三千里 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準徒四年內止杖一百流二千里準徒三年實已決全抵剩徒一年未決折杖一百四十除一百二十剩二十收贖一貫二百文

    〔圖表見word〕

    拘役囚人

    國初令罪人得以力役贖罪、死罪、拘役終身、徒流照年限、笞杖計月日、滿日疏放。或修造或屯種、或煎鹽、炒鐵、事例不一、具列於後

    洪武八年、令雜犯死罪者、免死、工役終身。徒流罪、照年限工役。官吏受贓、及雜犯死罪、當罷職役者、發鳳陽屯種。民犯流罪者、鳳陽工役一年、然後屯種

    ○十五年、令笞杖罪囚、悉送滁州種苜蓿、每一十、十日

    ○十六年、令徒流笞杖罪囚、代農民力役贖罪。役十日、準笞二十、杖一十。徒流、各計年準之

    ○二十六年定、凡刑部問擬刑名、除真犯死罪的決外。其餘笞杖徒流、雜犯死罪、應合準工者。議擬明白、審錄允當、開送河南部、本部置立文簿、編成字號、註寫各囚姓名、年籍、鄉貫、住址、並為事緣由、工役年限日期、分豁滿日、充軍、疏放、終身工役。凡遇修砌城垣街道、修蓋官員房屋、及起築功臣墳塋等項、其該衙門移文到部。照依工作處所、合用笞杖等囚、撥付監工人員、收領前去工役、取訖領狀在卷。本司一樣造冊二本、編寫字號、並領去囚人姓名、年籍、鄉貫、住址、及為某事、工役幾年幾日、分豁滿日、充軍、疏放、終身工役、監工某人、領去某處工作、一本進赴

    內府、一本諮發工部收照。候各囚工滿、監工人員、查理役過工程、具呈工部、計算無欠、合準工滿、比查原冊相同、連人諮發本部。又於原卷簿內、查理相同、然後具手本、差官齎赴

    內府底冊內前件項下、註銷明白。合疏放者、引赴

    御橋叩頭畢、送應天府、 【今在京送順天府】 給引寧家。合充軍者、付發陝西司、照籍編髮。 【今例折納工價、惟引赴 御橋叩頭仍舊】

    ○三十五年、令撥徒罪囚人、充國子監膳夫、照年限拘役

    ○又令罪囚工役、笞罪、每等五日、杖罪、每等十日。徒罪、準所徒年月、加以應杖之數。流罪三等、俱四年一百日。雜犯死罪、工役終身

    ○永樂二年奏準、徒流發充恩軍者、於

    長安左右門造守衛官軍飯食、於漢趙二府牧馬。不充軍者、充國子監膳夫、將軍軍伴土工。或於北京為民種田、遵化炒鐵。或自買船遞運。或擺站運鹽。笞杖罪、止鑄錢準工

    ○十一年、令囚徒運糧無力者、發

    天壽山種樹、死罪、終身。徒流、各照年限。杖罪、每等五百株。笞罪、每等一百株

    ○宣德二年、令匠役雜犯死罪、鎖鐐終身工役。徒流笞杖罪、論年限工役

    ○五年、令罪囚無力運磚者、雜犯死罪、準雜工五年徒流、各依年限準工。杖罪、準工十箇月。笞罪、五箇月

    ○正統五年、令囚犯無力贖罪者、沿海邊衛旗軍舍餘、照舊例的決、還役隨住。陝西民雜犯死罪、文職官吏、知印、承差、贓罪滿貫、照例發莊浪等衛、安遠等遞運所、充軍擺站。其餘各處軍職旗軍舍餘、笞杖的決、雜犯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福建、浙江、山東、發本處沿海。貴州、四川、廣西、雲南、陝西、湖廣、發本處沿邊。廣東、發廣西沿邊江西、南直隸、發浙江金山衛沿海。北直隸、河南、發宣府。俱送總兵官處、定撥衛所、立功、備禦、哨瞭、滿日發回衛所、還職著役。民入陰陽人等、俱發附近衝要去處擺站

    ○十三年、令四川各井竈丁、犯罪加役、雜犯死罪者、罰役五年。流以下、遞減年月。俱於本井上工、日加煎鹽三斤

    ○天順四年、令雲南罪囚、雜犯死罪、並徒流罪、無力者、解發各場煎銀、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各照年限

    ○成化十六年、令問發運灰運炭等項罪囚、有貧難無力、監追半年之上、運納不及者、許赴所司告送原問衙門、原係軍民舍餘、及例該革去職役之人、俱照例改撥做工擺站。其例該復還職役之人、有貧難情願做工者、亦與改撥

    ○弘治二年、令內外徒罪囚犯、不分軍民舍餘、無力者、俱決□訖所犯杖數、照徒年限、發遣做工炒鐵等項科擬

    ○十三年奏定、凡樂戶雜犯死罪、無力做工、流罪決杖一百、拘役四年。徒杖笞罪、俱不的決、止擬拘役滿日著役。若犯竊盜、掏摸、搶奪等項、亦剌字充警

    ○嘉靖二十四年題準、問刑衙門、除軍職旗軍舍餘外。凡問發囚徒、俱定與本縣驛遞。若本縣驛遞、不係衝要、或無原設驛遞、俱定發本府、或本州衝要驛遞擺站

    ○萬曆三年題準、各處充徒人犯、二年半以下、原係犯徒減等情輕者、分發本州縣拘羈擺站做工、定撥輕役軍竈徒犯、亦聽定撥本場煎鹽、本境哨瞭。其三年以上罪重者、仍照舊行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七

    問擬刑名

    國朝問刑之法、詳見諸司職掌、後損益事例不一、問刑衙門、或引律、或用例、其文已備載於前、諸係通例無所附著者、並載此

    洪武元年令、凡鬥毆詞訟犯人、依律保辜。若所招罪重者、依法監禁。罪輕者、保管在外。其餘原告證佐干連人等。毋令隨衙、妨廢生理。違者究治

    ○凡鞫問罪囚、必須依法詳情推理、毋得非法苦楚、鍜鍊成獄。違者究治

    ○凡訴訟之人、有司置立口告文簿一扇、選設書狀人吏一名、如應受理者、即便附簿、發付書狀、隨即施行。如不應受理者、亦須書寫不受理緣由、明白附簿。官吏署押、以憑稽考

    ○凡差使人員、不許接受詞狀、審理罪囚、違者以不應論罪

    ○凡告事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孫為證。告人兄、不得指其弟為證。告人夫、不得指其妻為證。告人本使、不得指其驅奴婢為證。違者治罪

    ○凡

    特旨臨時處決罪名、不著為律令者、大小衙門、不得引此為例。若輒引比律、致令罪有輕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

    ○凡諸姦邪進讒言、佐使殺人者、雖遇大赦、不在原免

    ○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係幹錢糧婚姻田土、事須追究。雖已經赦、必合改正徵收者、不拘此例

    ○凡年老、及篤廢殘疾之人、除告謀反叛逆、及子孫不孝、聽自赴官陳告外。其餘公事、許令同居親屬通知所告事理的實之人代告。誣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凡婦人除犯惡逆姦盜、殺人、入禁。其餘雜犯、責付有服宗親收領聽候。一應婚姻田土家財等事、不許出官告狀、必須代告。若夫亡無子、方許出官告對。或身受損傷、無子代告、許令告訴

    ○凡各府推官、職專理獄、通署刑名文字、不預餘事。凡有解到罪囚、必先推詳實情然後圓審。各衙門不許差佔

    ○六年令、免

    皇親國戚有犯、除謀逆不赦外。其餘所犯、輕者、與在京諸親會議。重者、與在外

    諸王、及在京諸親會議。皆取自

    上裁。其所犯之家、止許法司舉奏、並不許擅自拏問

    ○十五年、令吏戶禮兵工五部、凡有應問罪人、不許自理、俱付刑部鞫問

    ○十八年、頒行

    大誥、令一切官吏諸色人等、戶有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

    ○二十六年定、凡鼓下、並通政司等衙門、送原告連狀到部、先於原告簿內、附寫告人姓名、鄉貫、住址、並將告詞於詞狀簿內、全文抄畢、連人狀判送該部承行。該部先行立案、責差皁隸將引原告前去召保、聽候提人對問、取訖保狀附卷。照出合問人數、具呈本部、具手本赴

    內府刑科給批差人提取、及提人到部、判送該部歸問、先將犯人名數立案、責令司獄司監收、聽候引問。仍差原召保皁隸前去拘喚原告、與被告通行對問。復行案呈本部、將原給批文、赴

    內府刑科銷繳。其引問一干人證、先審原告詞因明白、然後放起原告、拘喚被告審問。如被告不服、則審幹證人。如干證人供與原告同詞、卻問被告。如各執一詞、則喚原被告幹證人、一同對問、觀看顏色、察聽情詞、其詞語抗厲、顏色不動者、事理必真。若轉換支吾、則必理虧。略見真偽、然後用笞決勘。如又不服、則用杖決勘。仔細磨問、求其真情。若犯重罪、贓證明白、故意恃頑不招者、則用訊拷問、情狀既實、取訖供招服辯、判押入卷、明立文案、開具原發事由、問擬招罪、照行事理、死罪徒流者、具寫奏本。笞杖罪名、止具公文、連囚牒發大理寺審候平允回報、復行立案、除十惡重囚、決不待時外。餘令司獄司仍前監收、聽候依時覆奏處決。其餘各赴該部發落。 【工役付河南部、編軍付陝西部、贓罰付湖广部】 其有發回寧家者、主事廳出批送應天府經歷司交割、給引寧家

    ○二十八年、令法司擬罪、許引

    大誥減等

    ○洪熙元年、令一應罪犯、悉依

    大明律科斷、法司不許深刻、妄引榜文、及諸條例比擬

    ○正統四年、令生員有犯姦盜詐偽、挾制官府毆罵師長、教唆詞訟、說事過錢、包占人財物田土等項。廩膳追糧解京。增廣附近軍民衙門、俱贖罪充吏。其犯受贓姦盜、不分廩增照例運磚、運炭、納米、擺站等項滿日、發回原籍為民充警

    ○成化元年、令凡問囚犯、一依

    大明律科斷、照例運磚做工納米等項發落。所有條例、並宜革去、及不許深文妄加參語、濫及無辜。其有奉

    旨推問者、必須經由大理寺審錄、毋得徑自參奏、致有枉人

    ○又令凡天下軍民人等、代抱本狀、除道路極邊、與事情迫切、及老弱婦人、依律問罪、遣回聽理。其餘皆遞送押解

    ○二年題準、各處軍民人等、一應詞訟、悉要自下而上陳告。若軍衛有司、斷理不公、方許赴合幹上司訴告。若內外鎮守總兵參將等官、濫受軍民詞訟、及聽信跟隨頭目人等撥置、輒行軍衛有司問理、其軍衛有司、阿附順受、許巡撫都御史、及按察司、並分巡官、應問者、就便拏問。應奏者、奏請定奪

    ○六年奏準、官員除事幹情重、照例改調、若違限失錯、犯笞杖等罪、免其問斷、止令罰贖還職

    ○七年、令在外官吏軍民人等有犯、除謀逆等項重情、及奉

    旨差官提勘外。其餘人命贓私違法等情、止行巡按御史、並按察司官勘問。當解京者、提解赴京。若御史按察司官有犯、另行無礙衙門勘理。不許擅擬差人提擾

    ○弘治十三年奏準、凡軍職犯該公罪、並私罪、不該革去見任者、照舊管事、聽候參提。其餘犯革去見任、帶俸立功降調、及強盜人命等項重情、俱照例革去管事拘繫、然後參提

    ○十四年奏準、凡軍職有犯、除笞罪收贖外。其杖罪以上、不分收贖、及運灰做工等項、俱依律論功、定議發落

    ○十五年奏準、凡奉

    旨於在京拏人、錦衣衛給

    駕帖、刑科批日。若差人出外提人、取物、勘事、皆給精微批、齎赴所在官司、比號相同、然後行事。如不同、就擒解京。其法司提在京人犯止用手本、差辦事吏、或防軍、將原告押送各該衙門、認拏被告人犯。其情輕幹證、及婦女不係姦盜者、著落店家保領聽牌。情尤輕者、照出聽牌

    ○凡通政司等衙門、送到詞訟、照被告名籍、分送該司收問。若被告在逃不獲、或病故、公差等項、照原告司分收問。其都察院調到付到囚人、對道分司收問

    ○正德元年題準、守衛旗軍、逃亡守補、或犯罪該笞杖者、法司不許朦朧的決、有礙收發上直

    ○凡布政司官、不許受詞、自問刑名。撫按官亦不許批行問理。其分守官、受理所屬所告戶婚田土等情、許行理問所、及各該府屬問報

    ○凡內外各該衙門緝事巡捕人員、拏獲竊盜掏摸人犯、務要追究真正姓名、的確籍貫、並為盜次數、開送問刑衙門查問、經問衙門、各另置盜賊囚簿、將略節緣由、附寫封收、以備查考

    ○凡京城內外、收買粳米粟米、插造燒酒者、法司究問、枷號示眾。兩鄰不首、亦治以罪。官軍人等、買糟餧馬者、該管官員禁治

    ○嘉靖八年奏準、凡軍職犯該雜犯、準徒五年。若係犯姦例發原籍為民者、免其立功、仍照常發落

    ○十年奏準、凡起解軍丁、並長解正身、僱人頂替里長四鄰委有知情受贓、容隱不舉者、各照例問發。若但知而不首、別無受贓情弊、照常發落

    ○十一年題準、各處問刑衙門、除將侵欺正犯、監追變賣、照例發落外。其年遠人亡、家產盡絕並無干連累、及節奉

    詔應蠲免者、勘實除豁

    ○十六年奏準、凡親屬有犯重情、或幹律應離異之人。悉照已定名分科斷、不得妄生異議、致有出入。事有疑似者、奏請定奪

    詳擬罪名

    在外問刑衙門、罪至大辟者、皆呈部詳議。議允。則送大理寺覆擬。覆擬無異、然後請

    旨施行。其情法未當、及已送寺駁回者、俱發回所司再問。事例詳後

    洪武十七年、

    諭法司官、布政司、按察司、所擬刑名、其間人命重獄、恐有差誤、令具奏轉達刑部都察院參考、仍發大理寺詳擬、已著為令。今後直隸府州縣所擬刑名、一體具奏

    ○二十六年定、凡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遇有問擬刑名、笞杖就彼決斷。徒流遷徙充軍、雜犯死罪、解部審錄發落。其合的決、絞、斬、凌遲處死罪名、各處開坐備細招罪事由、照行事理、呈部詳議。比律允當者、則開緣由、具本發大理寺覆擬。如覆擬平允、行移各該衙門、如法監收聽候、依時差官審決。如有決不待時重囚、詳議允當、隨即具奏差官前去審決。其有情詞不明、或出入人罪、失出入者、駁回改正再問。若故出入、情弊顯然、具奏連原問官吏提問

    ○三十一年、令軍民人等、犯徒流以下、俱不申詳。上將死罪、並應議文武官員、不分罪名輕重俱監候具由申呈合幹上司轉達、待報發落

    ○三十二年、令徒流雜犯死罪充軍囚犯、仍復申詳。但止將原發招由轉呈、候審允訖、行令照依原擬發落

    ○正統四年、申明憲綱、凡在外問完徒流死罪、備申上司詳審。直隸、聽刑部、巡按御史。各布政司、聽按察司、並分司。審錄無異。徒流、就便斷遣。死罪、議擬奏聞。照例發審

    ○嘉靖二十一年奏準、今後但經大理寺詳過奉

    旨處決人犯、後復奏辯、行勘情真、仍依原擬者只遵照前

    旨。不必再行開詳

    ○四十三年題準、凡撫按審錄重囚、已經奉有決單者、悉照京師會官熱審事例、不必再拘幹證。先查始末文卷、止將見監囚犯送審、除情真外。如果情罪的可矜疑者、即為奏請定奪。若有異詞、相應再問者、案行守巡道、轉委府州縣正官、或推官、就近拘取原證、再審明確。務要立限速完、不許動延時月。若原證年遠不存、即便明白聲說、不許混提家屬。各府州縣問官、不許轉批首領等官、以滋繁擾。各該幹證、只暫保候、不許一概混監。撫按守巡官嚴加禁約、違者、參奏處治

    ○萬曆十二年令、貪官科歛、贓至五百兩以上、情重者、引例發遣。情輕者、依律問擬。俱追贓還官

    ○又令、侵欺邊海錢糧、千兩以上、問斬監故者。家產盡絕免追、仍拘伊男發遣

    朝審

    國初有大獄、則必面訊、以防搆陷鍜鍊之弊。其後有會官審錄之例、霜降以後、題請

    欽定日期、將法司見監重囚、引赴

    承天門外、三法司會同五府九卿衙門、並錦衣衛各堂上官、及科道官、逐一審錄、名曰朝審。若有詞不服、並情罪有可矜疑、另行奏請定奪。其情真罪當者、即會題請

    旨處決、事例具後

    洪武三十年、令五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詳審罪囚

    ○永樂七年、令大理寺官、引法司囚犯、赴

    承天門外、行人司、持節傳

    旨、會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審錄

    ○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送京師會官審錄

    ○洪熙元年、令公侯伯、五府、六部堂上官、內閣學士、及給事中、會審重囚。可疑者、仍令再問

    ○天順二年、令每歲霜降後、該決重囚、三法司、會多官審錄、著為令

    ○成化元年奏準、內閣不必會同審囚

    ○十四年奏準、凡真犯死罪重囚、推情取具招辯、依律擬罪明白、具本連證佐干連人卷、俱發大理寺審錄。如有招情未明、擬罪不當、稱冤不肯服辯者、駁回再問。若招情明白、擬罪合律、輸情服辯者、本寺將審允緣由、奏奉

    欽依、準擬依律處決。方纔回報原問衙門監候、照例具奏、將犯人引赴

    承天門外、會同多官審錄。其審錄之時、原問原審並接管官員、仍帶原卷聽審。情真無詞者、覆奏處決。如遇囚番異稱冤有詞、各官仍親一一照卷陳其始末來歷、並原先問審過緣由、聽從多官從公參詳。果有可矜可疑、或應合再與勘問、通行備由奏請定奪

    ○弘治七年、

    命三法司、錦衣衛堂上官、凡捕獲強盜、綁送

    御前引奏者、仍在

    午門前會問明白、追贓、擬罪如律、備由具奏奉有

    欽依、刑科覆奏、隨即處決。中間果有情可矜疑者、明白上請定奪。或有冤枉、亦與辯明

    熱審

    國朝欽恤刑獄、凡罪囚、夏月有熱審、其例起於永樂間、然止決遣輕罪、及出獄聽候而已。自成化以後、始有重罪矜疑、輕罪減等、枷號疏放、免贓諸例。每年小滿後十餘日、司禮監傳

    旨下刑部、即會同都察院、錦衣衛、覆將節年

    欽恤事宜題請、通行南京法司、一體照例審擬具奏。事例詳後

    永樂二年、四月、

    諭三法司官、天氣向熱、獄囚淹久、令五府六部、六科給事中、協同疏決。死罪獄成、秋後處決。輕罪隨即決遣。有未能決者、令出獄聽候

    ○四年、五月、

    諭三法司、天氣已熱、除犯斬絞罪外。徒流以下、皆令知在聽候發落

    ○宣德二年、五月、六月、七月、節

    諭三法司、天氣炎熱、見監罪囚、作急問斷。該運土運磚者、照例發落。干礙奏請者、一月一次類奏

    ○三年、

    諭法司、令天氣暄熱、獄中一應罪囚、禁錮日久、即將輕重罪犯、具奏發落。不許時刻遲滯

    ○正統十四年、春夏旱災。

    命內臣一員、公同三法司堂上官、會審見監聽決罪囚。情重者、類奏處置

    ○成化二十一年、夏、

    命兩京法司、錦衣衛、會審見監罪囚、徒流以下、減等發落。重囚有可矜疑、及枷號者、具奏定奪

    ○二十二年、夏、

    諭法司、見今雨澤少降、天氣向熱、內外衙門見監罪囚、恐有冤抑、兩京令司禮監太監、守備太監、同三法司堂上官會審。兩直隸、左刑部郎中各一員、會同巡按御史、各處在城、令巡撫、巡按、同三司掌印官、各府州衛所、令巡按御史、同守巡官、逐一審錄。死罪情可矜疑者、具奏處置。徒流以下、減等發落。不許遲慢

    ○弘治元年、夏、令兩法司、錦衣衛、將見監罪囚、情可矜疑者、俱開寫來看 【自後歲以為常】

    ○十七年議準、五月至六月終、例該枷號人犯、陸續奏請寬貸

    ○嘉靖元年、

    諭兩法司、並錦衣衛、見今天氣向熱、見監罪囚、笞罪無干證者、即行釋放。徒流以下、便減等發落。重囚情可矜疑、並枷號者、俱開寫來看 【自後歲以為常】

    ○又奏準、五月六月、暑氣正熾、兩京內外問刑衙門、見監輕重囚犯、作急問理、例該枷號者、暫免枷號、依擬發落。待七月仍照舊例行

    ○十年奏準、兩京法司、凡遇每年熱審、並五年審錄之期、一應雜犯死罪、準徒五年者、一體減去一年

    ○二十三年奏準、五六月、徒杖笞罪人犯、照免枷事例、一體減等釋放

    ○四十五年奏準、熱審恩例、京師自

    命下之日、算至六月終止。南京自熱審文書到日為始、亦計兩箇月足方止

    ○隆慶五年題準、每熱審之期、一應贓犯、除情重贓多、監禁未久者、照舊追併外。其贓銀止一十兩以上、監久產絕、或正犯身故、累及家屬者、行勘明的、俱免追贓。即照原擬發落。家屬釋放。仍行各問刑衙門、一體遵照

    決囚

    每年在京朝審既畢、以情真罪犯、請

    旨處決、候刑科三覆奏、得

    旨、決囚官即於市曹開具囚犯名數、奏請行刑。候

    旨下、照數處決。其南北直隸十三省重囚、奉有決單者、各省巡按御史、會同都布按三司。兩直隸差主事四員、會同巡按御史道府等官。俱於冬至前會審處決。事例詳後

    凡在京會官處決。洪武元年令、處決重囚、須從秋後、無得非時、以傷生意

    ○三年令臣民有罪、法當死者、三覆五奏、毋輒行刑

    ○宣德十年、令死罪臨決、須三次覆奏明白、然後加刑

    ○正統元年、令重囚三覆奏畢、仍請

    駕帖、付錦衣衛監刑官、領校尉詣法司、取死囚赴市

    ○弘治十三年申明、凡律該決不待時重犯、鞫問明白、曾經大理寺詳允、奏奉

    欽依處決者。各該部院、並該科、即便覆奏會官處決、不必監至秋後

    ○十六年議準、該決重囚、有與鼓下批手留人事幹一連、及赴市曹稱冤者、俱令覆奏

    ○嘉靖二年題準、今後處決重囚、務在未時以前畢事

    凡在外差官審決。洪武二十五年、令刑部詳審在外呈詳獄囚、務得真情然後差官審決。惟雲南路遠、令本處會官詳審處決

    ○永樂元年、令各布政司所屬死罪重囚、至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審決

    ○宣德八年、遣官分往各處、同三司、巡按監察御史、及府州縣官、公同詳審罪囚。若情犯深重、果無冤枉、聽從處決。如情可矜疑、及番異不服者、仍監候具奏、與之辯理

    ○弘治二年、令法司每年立秋時、將在外監候一應死罪囚犯、通行具奏、轉行各該巡按御史、會同都布按三司、並分巡分守。南北直隸、行移差去審刑主事、會同巡按御史、督同都司府衛、從公研審。除情真罪當者、照例處決。果有冤抑者、即與辯理、情可矜疑者、徑自具奏定奪。其未轉詳者、責令轉詳。未問結者、督同問結。俱要遍歷衙門、逐一研審。著為令

    ○十三年定、每歲奏差審決重囚官、北直隸、一員。南直隸江南、江北、各一員

    ○嘉靖七年、令今後決囚官員、務要先期依限前去行事、不許枉道回家

    ○三十八年題準、大同係重鎮、應決重囚、合改行宣府地方、比照南直隸江南江北事例。北直隸添差關內一員、關外一員。以後每年立秋後、刑部照例選差前去、務要霜降後俱到地方、會同各巡按御史、審決重囚。北直隸去京稍近、冬至以後、限三箇月。南直隸地方隔遠、限六箇月。各事完復

    命、如有違限者、查參處治

    禁刑時月

    立春以後     秋分以前

    每月禁刑日期

    初一       初八日

    十四日      十五日

    十八日      二十三日

    二十四日     二十八日

    二十九日     三十日

    恤刑

    國朝慎恤刑獄、每年在京既有熱審、至五年又有大審之例、自成化間始。至期刑部題請

    敕司禮監官、會同三法司審錄。南京則

    命內守備會法司舉行。其矜疑遣釋之數、恆倍於熱審。其在外、則遣部寺官、分投審錄。北直隸、一員。南直隸江南北、各一員。浙江、江西、湖廣、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福建、廣東、廣西、各一員。雲南、貴州、共一員。各奉

    敕會同巡按御史行事、其例具後

    凡在京五年大審。天順四年、令法司將見在監累訴冤枉者、會同三法司堂上官、刑科給事中各一員。審錄

    ○成化十七年、

    命司禮監太監一員、會同三法司堂上官、於大理寺審錄。以後每五年一次、著為令

    ○嘉靖四十三年題準、今後每遇五年熟審、將在監一應追贓軍徒人犯、各加詳審、除侵欺數多情重、例當變賣家產、與家產未盡、不及五年者、仍舊監併。其有坐贓不及百兩、監追已踰五年、節經行勘、果無家產者、免其監追。即定衛廠遣配。其有訪贓疑似、引例牽強、情或冤枉者。亦要勘酌辯理凡在外五年審錄。洪武二十四年、差刑部官、及監察御史、分行天下、清理獄訟

    ○正統六年、令監察御史、及刑部、大理寺官、分往各處、會同先差審囚官、詳審疑獄

    ○十二年、差刑部大理寺官、往南北直隸、及十三布政司、會同巡按御史、三司官、審錄。死罪可矜可疑、及事無證佐可結正者、具奏處置。徒流以下、減等發落。若御史別有公務、督同所在有司審錄。原問官故入等罪、俱不追究

    ○成化八年奏準、今後五年一次、請

    敕差官往兩直隸、各布政司、錄囚

    ○嘉靖七年議準、偽造印信、並竊盜三犯者、審錄官不得用可矜之例

    ○十五年、鑄審錄關防十五顆、給恤刑官

    ○二十六年令、凡經審錄官奏審過重囚、奉有

    欽依饒死者、撫按官即遵照發遣、不許仍執決單、故行奏擾。二司官如有故違欽恤、敢為番異、竟致人於死者、巡按御史指實具劾、本部察訪參奏、

    ○又題準、各該司府州縣、遇五年一次、刑部差官審錄、將充軍人犯、除已經解發著伍外。其餘不分曾否詳允、及雖經定衛、尚未起解者、逐一開送審錄。其經審錄官辯釋者、務要遵照發落、不許問官偏抑阻撓

    ○四十四年題準、審錄官必候事完、方許陞遷

    ○萬曆三年議準、各審錄官量地遠近、嚴立程限、分為四等。出京之後、北直隸、限三箇月。山東、山西、陝西、河南、限四箇月。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福建、湖廣、限五箇月。四川、兩廣、雲貴、限六箇月。入境。以辭朝日為始。復

    命、以出境日為始。俱先具不違揭帖、送部查考。如違前限、從重參究。堂上官仍不時體訪、如有不諳刑名、行事乖方者、即行參奏降黜

    ○四年、

    敕審錄官、軍罪有不用全例、摘引例文、及不分首從濫坐者。如未發遣、即附入矜疑疏內題請開釋雜犯死罪、準徒五年者、並已徒而又犯徒。律該決訖所犯杖數、總徒四年者、各減去一年。例該枷號者、就便釋放。其餘徒流等罪、各減等擬審發落。笞罪放免。其贓犯除侵盜係官錢糧五十兩、糧一百石以上者、照舊監追。如還官銀不足五十兩、併入官給主百兩以上、各贓監追至五年、或正犯身故、逮及子孫、勘無家產者。俱許審實具奏開豁。其各處查盤坐贓、追陪銀兩草束、亦聽查勘正犯存亡、家產有無、具奏裁奪。每一府事完、即便奏請、不必等候通完

    ○五年、令各審錄官、候一省事完之日、通查前後所奏已經覆議、依準改駁件數多寡、通行考覈。若刑名未諳、改駁數多者、照舊例參究降黜

    ○十一年議準、在差官、係員外者、得陞郎中。係寺副者、得陞寺正。令以陞職管原差事務、差滿通考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八

    伸冤

    國家設登聞鼓、以伸理冤抑、通達幽滯、其一應奏告之例、已具載刑律訴訟下。凡係鼓狀者、載此

    洪武元年、置登聞鼓於

    午門外、日令監察御史一人監之、凡民間詞訟、皆須自下而上、或府州縣省官、及按察司官不為伸理、及有冤抑、機密重情、許擊登聞鼓。監察御史隨即引奏。其戶婚田土鬥毆相爭軍役等項、具狀赴通政司、並當該衙門告理。不許徑自擊鼓。守鼓官不許受狀。後又移置於

    長安右門外、令六科給事中、並錦衣衛官、各一員、輪流直鼓、收狀類進、候

    旨意一出、即差該直校尉、領

    駕帖、備批

    旨意於上、連狀並原告押送各該衙門問理。其有軍民人等、故自傷殘、恐嚇受奏者、聽錦衣衛守鼓官校執奏、追究教唆主使寫狀之人治罪。所奏事情、立案不行

    ○正統元年令、凡秋後處決重囚、內有訴冤枉者、直鼓給事中接受本狀封進、仍批校尉手、令馳赴市曹、暫免行刑、聽候請

    旨

    ○成化十九年題準、兩京法司、及各處撫按按察司等問刑衙門、問發官吏軍民人等、有冤枉者、止許將實情伸訴、以憑隔別委官勘理。不許倚恃刁潑、妄捏別項贓私、不幹已事、混誣原問官員。敢有故違、原問充軍者、發極邊衛分。原問為民者、發口外。軍職有犯、監候奏請定奪

    ○嘉靖五年、

    諭法司、問理詞訟、須分辯曲直、從公處斷、使人無冤。近來中外問刑官、往往任意偏聽、不審察事情、或徇私受囑、不畏法度、顛倒是非。致令銜冤負屈之人、輒入禁中伸愬、至有自縊死者。良可矜憫。法司即申明律例、戒諭所屬、通行內外衙門、如再有斷獄不明、致各犯伸理者。若所愬得實、原問官從重究治。其有為人囑託者問刑官指實參究。容情不奏者、聽兩京科道糾劾若科道官囑託、及知有囑託、容隱不劾者、一體治罪。緝事衙門、亦務密訪奏治。但毋挾私誣陷

    ○六年奏準、凡奏訴冤枉、果有緊關該辯情節者。原經巡撫等衙門、則行巡按。原經巡按衙門、則行巡撫。先將見在人卷查審。有冤、方許提人證辯無冤、仍依原問、奏詞立案。不許一概提人、致累平民

    ○七年議準、重囚家屬、於臨決前一日、即訴鼓狀。該科薄暮封進。凡有應決應留囚數姓名、次日午前傳出。午後不須覆奏、即便行刑

    ○十年議準、重囚家屬、俱於二覆奏

    命下之日、投遞鼓狀。該科參詳、與三覆奏本一同封進。取

    旨行刑

    ○十四年奏準、今後有糾同扛幫、嚇騙財物、捏寫虛情具奏。及令婦女假裝男子、進入

    午門奏本、跪叫冤屈者。問擬徒杖罪名。仍引例發遣

    檢屍

    凡刑部遇有應檢屍傷、該司付行照磨所、取到部印屍圖一幅、先時止行順天府大興宛平二縣委官、如法檢驗、填圖、各取結狀繳報。今多行委五城兵馬、如屍傷不一、及執詞不服者、然後改委府縣。其自縊溺水身死無詞者、止行城相驗。如情詞不一、仍行檢驗。若尊長毆死卑幼、據律不應償命者、亦止相驗、不檢。並各省直府州縣檢驗事例開後

    洪武元年令、各府刊印檢屍圖式、每副三幅、編立字號半印勘合、發下州縣。如遇初覆檢屍傷、劃時委官、將引首領官吏、仵作行人、親詣地所、呼集應合聽驗人等、眼同仔細檢驗、定執生前端的致命根因、依式標註署押、一幅給與苦主。一幅黏連附卷。一幅申繳上司。其初覆檢驗官司、行移體式、並依已行舊制

    ○凡諸人自縊溺水身死、別無他故。親屬情願安葬、官司詳審明白、準告免檢。若事主被強盜殺死、苦主自告免檢者、官為相視傷損、將屍給親埋葬。其獄囚患病、責保看治而死者、情無可疑、亦許親屬告免檢覆外。據殺傷而死者、親屬雖告、不聽免檢

    ○嘉靖三十九年奏準、凡遇檢驗屍傷、必擇該城廉幹兵馬一員、先行檢驗。再調各城覆檢。如有前後屍傷不一、原被告不服者、方再改委京縣知縣、或京府推官、復行詳檢。仍行在外、屬府者、必通判推官、屬州縣者、必知州知縣、親自檢驗。毋得輒委雜職下僚、及縱仵作吏書受財作弊

    打斷

    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行令主事廳、會監察御史、五軍斷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馬指揮司官打斷罪囚

    ○二十九年、令錦衣衛官、與監察御史、並五軍斷事司、及本部官、公同決斷。其後正本部主事、會監察御史、將各笞杖罪、應該的決人犯、於打斷廳決訖。取獲批單附卷備照。其奉有

    欽依打斷者、次日早赴

    御前復

    命

    相視

    凡刑部遇有病故囚犯、舊例逐日相視。後定以三六九日。若奉

    旨相視者、則不拘日期

    ○洪武二十五年、令刑部原告病故、監察御史、同錦衣衛官相視。都察院原告病故、刑部主事、同錦衣衛官相視。取獲批單、附卷備照。如有欺弊、從相視官奏聞

    ○弘治間定、刑部囚人病故、會同監察御史相視。都察院囚人病故、會同本部主事相視。錦衣衛官不預。若錦衣衛囚人病故、則用監察御史、刑部主事同往相視。其奉有

    欽依相視者、次日早赴

    御前復

    命

    ○凡本部各司所問罪囚、有在監病故、情重及曾經審允者、會各衙門相視。取獲批單回照。行令順天府大興縣宛平縣、應天府上元縣江寧縣、委官帶領仵作人等、跟隨相視。身屍責令土工領埋。其情輕囚犯病故者、止許該縣委官相埋、各取具該縣委官人等結狀繳報

    ○嘉靖七年題準、重囚病故、例該斬首梟令者。凡遇不係行刑時月、及

    聖旦等節、祭祀齋戒日期、所司照常相埋。待過節開齋不忌奏刑之日補奏

    ○十三年奏準、法司監候例該梟首重囚病故、除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及奉有

    特旨處決、俱照例梟首外。其餘時月、並雖在霜降以後、冬至以前、若遇

    聖節等節、及齋戒日期、俱照常相埋。具本奏知

    提牢

    凡提牢、刑部每月札委主事一員接管。先五日舊提牢官、將提牢須知、封送接管官看閱。至日將囚數、並一應煤米等項文簿、呈堂查驗、批發新提牢官管理。除朔望日陞堂、及有事稟堂外。餘日不得擅出。專一點視獄囚、關防□入、提督司獄司官吏、鈐轄獄卒、晝夜巡邏、稽查收支月糧煤油、修理獄具什物、查理病囚醫藥、禁革獄中一應弊端。每日仍會同巡風官點視封監。事例開後。其在外府州縣提牢事宜、亦附見焉

    洪武元年令、禁繫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廢疾、散收。輕重不許混雜。枷杻常須洗滌。蓆薦常須鋪置。冬設暖匣。夏備涼漿。無家屬者、日給倉米一升。冬給綿衣一件。夜給燈油。病給醫藥。並令於本處有司係官公糧內支破。獄司預期申明關給、毋致缺誤。有官者、犯私罪、除死罪外。徒流鎖收。杖以下、散禁。公罪自流以下、皆散收。司獄官常切拘鈐獄卒、不得苦楚囚人。提牢官不時點視、違者、禁子嚴行斷罪、獄官申達上司究治

    ○凡各府司獄、專管囚禁、如有冤濫、許令檢舉申明。如本府不準、直申憲司。各衙門不許差佔。府州縣牢獄、仍委佐貳官一員提調。其男女罪囚、須要各另監禁。司獄官常切點視。州縣無司獄去處、提牢官點視。若獄囚患病、即申提牢官驗實給藥治療、除死罪枷杻外。其餘徒流杖罪囚人、病重者、開疏枷杻、令親人入視。笞罪以下、保管在外醫治、病痊、依律斷決。如事未完者、復收入禁、即與歸結

    ○二十六年定、凡刑部見問囚人、設置司獄司監禁。每月山東司案呈、差委主事一員、躬親提調一應牢獄、各部每夜、又各委官、各點本部囚數。應柙而柙、應枷杻而枷杻、應鎖鐐而鎖鐐、將監門牢固封鎖。其總提牢官、將鎖匙拘收、督令司獄、輪撥獄卒、直更提鈴。至天明、各提牢官、將監門鎖封看訖。令司獄於總提牢官處、關領鎖匙、眼同開鎖、照依各部取囚勘合內名數、點放出監。各該獄卒管押赴部、問畢、隨即押回收監。頃刻不得摘離左右。務要內情不得外出、外情不得內入、使人知幽囚困苦之狀、以頓挫其頑心。又行提督司獄人等常加潔淨、不致刑具顛倒。獄囚飯食、以時接遞、毋得作弊刁蹬。其有冤抑不伸、及淹禁日久、不與決者、提牢官審察明白、呈堂整治

    ○永樂元年、按月札委主事一員、提調牢獄。每日公同本部巡風官、點視封監。督令司獄人等、嚴謹巡守。至明、查照各司取囚票帖、判送司獄司、點付皁隸、押至該司、問畢、送監

    凡獄囚衣糧。洪武十五年令、獄囚貧不能自給者、人給米日一升、二十四年革去

    ○正統十四年奏準、每囚仍日給米一升。及有贓罰破碎衣服、應該變賣者、分給穿用

    ○成化十二年、令有司支給官銀、買辦藥餌、送部療治囚人、及令各處惠民藥局、療治囚人

    ○正德十四年題準、每月囚飯煤價銀四兩。獄中燈油銀三兩。療病藥材銀二兩五錢。司獄司修理刑具工食銀二兩。官倉關支囚糧腳銀一兩二錢。俱於入官贓物銀兩內、支送山東清吏司收給買辦

    ○嘉靖二年題準、囚醫於太醫院原撥聽用醫士內、擇一人、提牢廳診視。歲支贓罰銀一十二兩充僱直。月給本部倉米七鬥、充飯食。六年滿日、送吏部奏授冠帶。術疏無行者、退出。其順天等府原撥送部醫生、革回當差

    ○又題準、囚糧、於刑部問該運灰等項有力罪囚、令折買糙粳米、本部倉上納。每年約至五百石住收。如有支剩、準作下年之數。不足、再為收補。年終、收糧委官、造冊呈部查考

    ○凡囚衣、於入官贓內、每年冬、令鋪家辦給綿襖綿褲各一件

    ○凡囚糧、重囚、每日七合。強盜、三合。獄卒二次造飯給散

    獄具

    洪武二十年、令焚錦衣衛非法獄具、悉以所繫囚送刑部審理

    ○二十六年定、司獄司所設獄具、務要較勘如法、或有損壞、官為修理置辦

    ○二十八年、

    詔刑部將合用獄具、依法較定、與諸司遵守。敢有仍前不遵者、就用非法獄具處治。皁隸祗禁、輒便聽從行使者、一體處死。聽使之際、如曾用言陳告、長官不從、皁隸祗禁不坐

    ○成化十一年、申明禁約、除人命、強盜、竊盜、並犯該死罪者。須用嚴刑究問外。其餘有犯輕罪、刑官擅用法外獄具、照例拏問

    獄具之圖

    笞 【大頭徑二分七釐小頭徑一分十釐長三尺五寸以小荊條為之須削去節目用官降較板如法較勘毋令觔膠諸物裝釘應決者用小頭臀受】

    杖 【大頭徑三分二釐小頭徑二分二釐長三尺五寸以大荊條為之亦須削去節目用官降較板如法較勘毋令觔膠諸物裝釘應決者用小頭臀受】

    訊杖 【大頭徑四分五釐小頭徑三分五釐長三尺五寸以荊杖為之其犯重罪贓証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訊臀退分受】

    枷 【長五尺五寸頭闊一尺五寸以乾木為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一十五斤長短輕重刻誌其上】

    杻 【長一尺六寸厚一寸以乾木為之男子犯死罪者用杻犯流罪以下及婦人犯死罪者不用】

    鐵索 【長一丈以鐵為之犯輕罪人用】

    鐐 【連環共重三斤以鐵為之犯徒罪者帶鐐工作】

    勘事

    凡各地方遇有重大獄情、及

    宗藩事變、應合差官體勘者、或

    欽差刑部堂上官一員、會同都察院、大理寺、錦衣衛各堂上官、或內臣勳戚、或差本部司屬官一員會同科道官。俱奉

    旨前往有事地方勘問。其堂上官、領

    敕諭。司屬官、領

    敕。或關領

    欽給關防。及領兵部勘合。取吏部吏典。俱照審錄事理、題請關給。事完回部、一體題繳

    抄札

    洪武元年令、凡犯罪應合籍沒家產、除謀反叛逆外。其餘遇革者、革前未曾抄札到官、革後原免。革前已抄札者、沒官

    ○凡犯籍沒者除反叛外。其餘罪犯、止沒田產孳畜

    ○凡籍沒犯人家產、田地內有祖先墳塋者、不在抄札之限

    ○十七年、令各處抄札人口家財、就解本處衛分。成丁男子、同妻小、收充軍役。其餘人口、給與軍官為奴。金銀珠翠、本處官司收貯、年終類解。馬匹令本衛收養、給與無馬軍人騎坐。牛隻給與有屯去處屯種。無屯去處、並一應孳畜麤重物件、就行變賣價錢、於有司該庫交收

    ○二十一年、令謀逆姦黨造偽鈔等項、沒其貲產丁口。其餘止收貲產、仍以農器耕牛還之

    ○二十四年、令各處抄札解到罪人家屬、有成丁者、隨營。無成丁者、依親。俱送大理寺再審。續將抄來金銀等項、並麤重什物、變賣鈔貫、通行解部。俱不動原封、就令本處原解人役、徑送

    內府該庫進納。同本部填寫勘合、出給長單二紙、齎獲批單字號、回部查照相同、方行附卷、將原差人批迴原籍官司備照

    ○二十六年定、凡刑部問擬犯該奸黨等項、合抄札者。明白具本、開寫某人所犯、合依某律、該某罪。財產人口、合抄入官。牒發大理寺審錄平允、回報各司。備由開寫犯人鄉貫住址明白、案呈本部、具手本赴。

    內府刑科填批、差人前去抄札。戶下成丁男子、如法枷杻。同抄到人口金銀細軟、馬騾驢羊、差人解部、如前該庫進納。麤重什物變賣價鈔。牛隻農具、入官。並田地房屋、召人佃賃。照例當差

    ○二十八年奏準、抄札遷發律、與

    大誥該載者、宜從法司遵守。其餘榜文條例、該抄札遷發者、止罪本身。存留戶下人口、種田納糧當差

    ○二十九年議準、抄札提人、革去所差旗軍。令當該衙門出批、差散騎、或捨人、齎批往所在有司比號、著落附近衛所差撥旗軍、眼同有司抄提到官。就令原差旗軍、解至該衙門。仍令親齎家財、一同引奏發落。如有合提緊關人數、及無軍衛去處、臨期請

    旨差解

    應合抄札

    律令

    姦黨      謀反大逆

    姦黨惡     造偽鈔

    殺一家三人   採生拆割人為首

    大誥

    攬納戶     安保過付

    詭寄田糧    民人經該不解物

    灑派拋荒田土  倚法為姦

    空引偷軍    黥剌在逃

    官吏長解賣囚  寰中士夫不為君用

    獻俘

    凡兵部及出征官獻俘、奏行禮部、題奉

    欽依、諮行刑部知會。候獻俘之日、刑部官回奏、候

    旨行刑。若奉

    旨鞫問者、該部諮送本部、發該司收問。奉

    旨會同者、會審明白、具招題請擇日獻俘。其日該司官引俘至

    午門外、本部

    面奏請以俘囚付所司行刑。其俘囚有應赦免釋放者、承製官傳

    制、赦所獲俘囚罪。俘囚叩頭退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九

    歲報罪囚

    刑部問發罪囚、各照司分、通將所問囚數、不分死罪軍徒笞杖、及供明隨審、共若干名口。內分北人若干、南人若干、通付送山東司呈堂奏聞、謂之歲報。若見監罪囚、每月將見在開除病故數目、呈堂奏聞、謂之月報。其做工運炭等項、則止開送工科、事例開後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刑部問發罪囚、每遇年終、各該部分、開稱自洪武某年正月初一日為始、至十二月終、本部通問發過囚人若干、內凌遲若干、斬若干、絞若干、斬罪免死終身工役若干、絞罪、免死終身工役若干、流罪若干、徒罪若干、充軍若干、隨營若干、杖罪若干、笞罪若干、疏放寧家若干、俱付山東部、通類如前、案呈本部、開坐奏聞

    ○嘉靖七年題準、每月終、山東司行司獄司、通查將見在開除病故名數、具本開坐奏聞

    ○近例、凡刑部問過送工部運灰運炭做工罪囚、每五日一次問報該科、填寫精微。每月終輪報一科

    計贓時估

    洪武元年令、凡計贓者、皆據犯處當時物價。若傭賃器物為贓者、亦依犯時價值。其傭賃雖

    多、不得過其本物之價

    一金銀銅錫之類

    金一兩四百貫

    銀一兩八十貫

    銅錢一千文八十貫

    生熟銅一斤四貫

    鐵一斤一貫

    錫一斤四貫

    黑鉛一斤三貫

    一珠玉之類

    玉一斤長二寸闊一寸厚五分八十貫

    珍珠一顆重一分十六貫

    寶石一粒重一分八貫

    翠一箇一十貫

    一羅(土商)布絹絲綿之類

    紗一疋八十貫

    綾一疋一百二十貫

    紵絲一疋二百五十貫

    羅一疋一百六十貫

    改機一疋一百六十貫

    錦一尺八貫

    高麗布一疋三十貫

    大青三梭布一疋五十五貫

    大白三梭布一疋四十貫

    中細白綿布一疋二十貫

    麤綿布一疋一十貫

    麤薴布一疋二十二貫

    細薴布一疋二十四貫

    麤褐一疋四十貫

    綿細一疋五十貫

    大綿布一疋二十貫

    麻布一疋八貫

    葛布一疋二十貫

    大絹一疋五十貫

    小絹一疋二十貫

    細絨褐一疋二百四十貫

    氈(土商)一(土商)五十貫

    氆氌一(土商)五十貫

    絲綿一斤二十四貫

    淨綿花一斤三貫

    麻一斤五百文

    一米麥之類

    粳糯米每一石二十五貫

    小麥一石二十貫

    大麥一石一十貫

    芝麻一石二十五貫

    蜀林一石一十二貫

    黃黑菉豌豆每一石一十八貫

    粟米黃米每一石一十八貫

    麵一斤五百文

    一畜產之類

    馬一匹八百貫

    騾一頭五百貫

    驢一頭二百五十貫

    駝一頭一千貫

    水牛一隻三百貫

    黃牛一隻二百五十貫

    大豬一口八十貫

    羊一隻四十貫

    鹿一隻八十貫

    小豬一口一十二貫

    犬一隻一十貫

    獐一隻二十貫

    貓一箇三貫

    兔一隻四貫

    虎豹皮每張四十貫

    馬皮一張一十六貫

    牛皮一張二十四貫

    鹿皮一張二十貫

    馬騾牛驢豬羊獐鹿肉一斤一貫

    鵝一隻八貫

    鴨一隻四貫

    雞野雞每一隻三貫

    鴿鵪鶉每一隻五百文

    天鵝一隻二十貫

    魚鱉蝦蟹每一斤一貫

    一蔬果之類

    核桃榛子每一斤一貫

    棗慄柿餅每一斤一貫

    菱芡一斤一貫

    松子一斤一貫

    葡萄一斤一貫

    楊梅一斤一貫

    西□一十箇四貫

    桃梨每一百箇二貫

    杏李林檎每一百箇一貫

    柑橙橘石榴每二十箇一貫

    柿子每三十箇一貫

    菜一百斤二貫

    薑一十斤一貫

    藕一十支二貫

    蓮房二十箇一貫

    冬□一箇五百文

    蒜頭一百箇五百文

    一巾帽衣服之類

    紗帽一頂二十貫

    胡帽一頂八貫

    貂鼠披肩一頂四十貫

    棕草帽一頂八貫

    儒吏等巾每一頂八貫

    紵絲羅帽每一頂六貫

    氈帽一頂四貫

    絛一條一貫

    氈襪一雙四貫

    氈衫一領四十貫

    鹿皮靴一雙二十四貫

    麂皮靴一雙四十貫

    牛皮靴一雙一十貫

    (革翁)鞋一雙二貫

    靸鞋一雙一貫五百文

    紵絲羅荷包每一箇一貫

    包頭一方一貫

    手帕一方二貫

    網巾一頂三貫

    綿紵絲被每一牀一百貫

    綾被一牀四十貫

    紬絹被每一牀二十貫

    氈條一條四十貫

    花毯一條八十貫

    綿紵絲褥一牀八十貫

    布褥一牀十六貫

    細布綿花被一牀三十貫

    麤布綿花被一牀二十貫

    舊紵絲衣服一件三十貫

    新紵絲衣服一件八十貫

    舊羅衣服一件二十四貫

    新羅衣服一件七十貫

    舊紗衣服一件二十貫

    新紗衣服一件六十貫

    舊綿布衣服一件五貫

    新綿布衣服一件一十六貫

    舊紵絲小襖一件二十貫

    新紵絲小襖一件四十貫

    舊紗羅小衫每一件一十貫

    新紗羅小衫每一件三十貫

    舊紵絲裙一條二十五貫

    新紵絲裙一條五十貫

    舊羅紗裙每一條二十貫

    新羅紗裙每一條四十貫

    綾紬衣服每一件二十貫

    綾紬小襖每一件一十貫

    絨褐衣服一件八十貫

    舊夏布衣服一件五貫

    新夏布衣服一件一十貫

    綿布小衫一件五貫

    綿布裙一件五貫

    綿布褲一腰四貫

    一器用之類

    門一扇五貫

    板壁一扇一十貫

    窗一扇三貫

    木板一片闊一尺長五尺厚五寸四貫

    卓一張一十貫

    凳一條四貫

    杌一面二貫

    交椅一把二十四貫

    琴一張六十貫

    扇一把一文

    木箱一箇八貫

    大屏風一箇二十四貫

    竹簾一箇二貫

    棕簑衣一件三十貫

    笠一頂一貫

    雨傘二把一貫

    雨籠一箇一貫

    牆壁籬笆一丈一十貫

    大瓷瓶一箇一貫

    大瓷缸一箇一十貫

    漆盤一箇四貫

    漆楪碗每一箇一貫

    烏木莇十雙四貫

    竹莇十雙五百文

    瓷楪碗每十箇二貫

    大木桶一隻五貫

    大木盆一箇三貫

    斛一張五貫

    鬥一量二貫

    升一箇五百文

    大鐵鍋一口八貫

    銅鍋一口二十貫

    鐵鋤一把二貫

    鐵犁一把二貫

    鐵鍬一把二貫

    大車一輛三百貫

    小車一輛二十四貫

    船一隻計料一百石五百貫

    馬鞍一副六十貫

    鼓一面五貫

    碾磨每一副三十貫

    女轎一頂八十貫

    秤一把五百文

    鐵索一條一貫

    鎖頭一箇五百文

    弓一張八貫

    箭一十枝四貫

    鎗一根四貫

    大刀一把五貫

    小刀一把二貫

    弩一張八貫

    魚□一把一貫

    禾□一把一貫

    大罄一口二十貫

    鐃鈸一副四貫

    柴草一小車一十五貫

    木柴一百斤八貫

    灰炭每十斤一貫

    煤一石八貫

    瓦一百片一十貫

    磚一百箇一十六貫

    木一根圍一尺長一丈六貫

    椽一根四貫

    貓竹一根二貫

    蘆蓆一領一貫

    筆竹一根五百文

    秫秸穀草每一大車四十貫

    白蠟一斤一十貫

    黃蠟一斤二貫

    香油一斤一貫

    茶一斤一貫

    酒醋每一瓶一貫

    真粉一斤五百文

    鹽每十斤二貫五百文

    蜂蜜沙糖每斤一貫

    蘇木一斤三貫

    胡椒一斤八貫

    花椒一斤一貫

    銀硃一斤一十貫

    礬一斤五百文

    硃砂一兩四貫

    硫黃一斤一貫

    榜紙一百張四十貫

    中夾紙一百張一十貫

    奏本紙一百張一十六貫

    手本紙一百張七貫

    各色大箋紙一百張二十貫

    墨一斤八貫

    筆一十枝二貫

    類進職物

    凡問擬囚人一應贓罰、刑部類進

    內府、收貯備用。今俱付湖廣司、照各項公費、作正支銷。其收贖錢鈔、仍年終類進。若非民間所用之物、及抄沒之贓、亦進

    內府收貯。亦間有送戶部工部者。事例詳後

    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應有追到贓物、彼處官司、用印鈐封、批差長解人、管解到部。照依地方發下該部承行、仍照來文內開到金銀鈔貫(土商)疋紬絹等項數目、案呈刑部、具手本差官齎赴

    內府、關領進物勘合回部、照數填寫明白。又具長單一樣二紙、編寫字號、用使半印勘合、堂上官押字用印、對查無差。將前項贓物、原封不動、就原差解人、同將勘合長單進赴

    內府該庫。各門守衛官並門吏、各於長單書名畫字、用訖照進關防、放進到庫。庫官眼同長解人、拆開原封、照依原進數目、檢閘無欠、交收入庫、將勘合並長單一紙、本庫收留存照。外有長單一紙、本庫官吏、出給實收、押字用印、交付原解人收齎。仍於各門打訖照出關防、回部附卷。仍將長解原批上、批寫解到金銀鈔貫等項贓物、已於某年月日、進赴

    內府某庫納訖、某部批迴、原解人將批文齎回該衙門備照。其刑部問擬犯人、除恐嚇詐欺、強買賣有餘利、科歛求索、係取與不和、用強生事、逼抑取受之贓、並還物主外。餘有接受枉法、不枉法、彼此俱罪之贓、並應合抄札犯人家財、俱各見數、責付庫子收領下庫、聽候類解。取訖領狀附卷。每年春夏秋冬四季、庫子將收過各部一應贓物、備細開寫、自某年某月某日為始、至某年某月終、收到某部某部追抄犯人某人等名下金銀鈔貫(土商)疋等項若干。開呈湖广部。照數案呈本部。關給勘合、出具長單、如前進納。湖广部照依批迴、移付各部知會。各部又於原卷查照相同、然後附卷備照

    ○二十八年、令各部將原收各布政司、直隸府州、解到贓銀等項、自行送進

    內府該庫交收

    ○永樂二年、令各司按季通付湖廣司類進

    ○三年、令各處官司解到並追收銀兩、俱各行取銀匠、辯驗成色、會官煎銷潔淨。其鈔貫(土商)疋衣服等項、亦各行取鋪戶檢驗堪中、進納

    ○二十一年、令各處官司通查在庫贓銀、類解刑部轉送

    內承運庫交收

    ○宣德四年、改送隨

    駕司禮監

    ○十年、仍送承運庫

    ○成化十三年令、法司贓罰金銀、俱要會官煎成足色、送庫交收其承行該吏、敢有增減成色、抵換侵欺者、查究治罪

    ○弘治十年奏準、刑部贓罰銀兩、支與吏戶禮兵工五部、及大理寺、買辦紙札筆墨硃炭等項

    ○十四年議準、囚犯贖罪鈔貫、俱折銀、或折銅錢、按季類送戶部

    ○正德元年題準、贖罪鈔貫、折納銀錢、及變賣入官贓物銀兩、許支給刑部、並各衙門、每歲公用。其贓銀仍煎銷解

    內府收貯

    ○二年題準、囚犯錢鈔、併入官贓銀、照舊類送該庫。其一應入官絹布、衣服、器皿、牛馬、驢騾變賣銀兩、量準各衙門每歲筆紙墨炭等項公用支銷

    ○十四年題準、本部見問徒杖、笞罪、無力折納工價銀兩、幹內以十分為率。扣留七分修理衙門三分仍送工部、備各監局年例之用

    ○又令刑部造囚飯煤價、運囚糧腳價、療囚病藥價、獄中燈油、修理獄具、俱許支入官贓物銀。山東司辦理

    ○嘉靖二年議準、刑部合用印色、原於順天府支給官錢買辦者、四川司支贓罰銀兩、自行買辦

    ○六年議準、刑部例支與各衙門買辦紙札筆墨硃炭等銀、先儘贓物變賣銀兩支給。其不敷之數、將入官贓銀補支

    ○七年議準、每年審錄重囚、合用刊刻招由、及紙札筆墨等費、俱許於入官銀內支用。事畢、將支過銀兩、並使過數目、呈繳查考

    ○九年議準、法司收過錢鈔本色、依舊類進

    內府天財庫。其收贖鈔貫折銀、候年終、與贓罰銀兩、類進

    內府承運庫交收

    ○二十五年題準、每年

    慶成筵宴、禮部該用進呈

    御覽圖本揭帖、

    中宮

    東宮圖本揭帖、知會

    內府、通行各該與宴衙門文移、刊給與宴官員名宴圖。合用黃紅綾、及各項紙張筆墨刊刻板木煙煤木炭等件物料、刊字裱褙刷印界畫等匠工食。於刑部湖廣司支贓罰紙價銀二十二兩應用

    ○又題準、原給吏戶禮兵工五部紙札筆墨炭等項、改給與中前左右四軍都督府、及通政司支用

    ○隆慶元年題準、一應贓贖、俱半年一次送戶部、接濟邊用。如有修理公費、諮工部題請。兩京各衙門但有贓罰、俱照此例行。戶部仍於年終、通將各衙門、送到銀兩開數具奏

    ○二年題準、各衙門紙札筆炭、及刑部熱審朝審、並提牢廳囚衣煤油醫藥、寫本抄呈工食、各官到任上

    陵等項公侯俱許本部扣留贓贖銀兩措辦。年終、將用過數目、造冊奏繳。其餘剩銀兩、仍舊類解戶部交納

    ○萬曆六年題準、中左右前四軍都督府筆炭、改派於順天府富戶銀內支給。通政司、大理寺筆炭、改派一半於東西南兵馬司房號銀內支給

    類填勘合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本衙門遇有追贓提人、合行下各布政司、直隸府州、追問刑名、並取招斷決等項。開寫犯人姓名鄉貫住址贓物名項、並備細緣由、移付廣東部、置立文簿、逐件附寫。每布政司府州、類至四五件、六七件、案呈本部、照依原編定字號勘合文簿。將案呈事件、通具手本。差官於原編底簿內、附寫明白、前赴

    內府刑科、關填勘合完備、領回本部、押字用印。照會布政司、札付直隸府州施行

    ○二十九年、令刑部每司各設勘合卷。其各項卷內、遇有應行下各布政司、及直隸府州者、俱付該司自行類填勘合。其有不係所隸地方。開付該隸司分轉行

    ○三十二年、令本部各司勘合、仍付廣東清吏司類填。每年終、各布政司、直隸府州、將奉到勘合、開立前件、責差該吏齎捧赴部註銷

    收買紙札

    刑部紙札、舊例收買應用。後令囚人上納。近又折價、僉鋪戶買辦。其各衙門春秋二季、從本部關給者、準動支贓贖買補。事例詳後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本衙門合用奏啟本、案驗行移簿籍、囚人寫招服辯、一應紙札。山西部掌行。每季會計合用奏啟本紙各若干、估計合用鈔若干、本部明立文案。開付湖广部。於贓罰鈔內照數關支。差官前去街市、及客商販賣去處、照依時價、兩平收買。數足到部。堂上官用印封鈐、責付庫子收領在庫。聽候各部將各季用紙數目呈堂、判送湖广部立案、照數關支。候至季終、銷用盡絕。各部開稱為某事用過某色紙若干、逐一開付本部、將各部花銷紙數、查理明白、將來付附卷。其餘季分、如前施行

    ○二十七年奏準、問過罪囚、除逃軍逃囚、全家抄札起發、並劫賊外。其餘官吏軍民人等、俱各辦納紙札一分。每年春夏秋冬四季、本衙門置立文簿一扇、輪流管掌。各部追到紙札、俱送該管部分、附簿明白、著令管庫典吏庫子收貯。每月各部分合用紙札、赴該部關支應用餘剩之數、季終該部呈繳本部、出給長單、送赴

    內府該庫交收、取獲長單附卷

    ○天順二年、令刑部囚人官民紙札、俱收貯在庫。每季札委主事一員、輪流掌管放支。及令照磨所置立印信文簿。將日逐大理寺審允回報犯人姓名、備寫以憑稽考。其浙江等十三司、亦各立文簿一扇、公同收紙令史、將囚人紙札、每名追收附簿。每日一次、將有紙犯人、開具手本二本。一本送照磨所、查明勾銷。一本連紙送管庫主事收庫、以備各衙門關支。其管庫主事收放紙札、一季滿日、將紙數呈堂、批送山西司查照

    ○成化二年奏準、囚人有力者、該摺奏本手本榜紙中夾紙張、照依時估、兩平折納、收受入庫。候各衙門關用。每官紙一分、榜紙四十張。告紙一分、勘合紙二十張、中夾紙三十張。軍民紙一分、中夾紙五十張、奏本紙十張、手本紙五張。內中夾紙、每張折納手本紙二張。每五張、折納榜紙一張。每二張半、折納奏本紙一張

    ○十三年奏準、各司囚人紙札、各立文案一宗。就令收紙令史承行。收過並送過紙數、明白附寫。每五日一次、具印信手本、仍送管庫主事處交收。守取印信實收、附卷備照。其承委管庫主事、置立收放紙數文卷一宗。收過某司紙札若干、放過某衙門紙札若干、明白立案附卷。候管庫滿日、連卷呈堂、發下照磨所照刷。批送山西司收照。其各司紙札文卷、亦每月一次、送所照刷。如有隱漏不報、增減紙數者、呈堂究問

    ○凡問過囚人、發審有名者、各納紙一分。文武職官正妻、監生生員吏典總小旗知印承差僧道僧道官醫生天文生應襲舍人里老、俱官紙。軍校竈匠廚役勇士力士及各餘數陰陽人民人婦女、俱民紙。原告及訴人、該納官紙者、仍納官紙。該納民紙者、俱納告紙。供明亦照例納紙

    ○凡竊盜死罪逃軍民匠囚犯充軍、遇革釋放者、並免納紙

    ○凡囚犯紙札、照依時估、聽其自行買納。若無藉之徒及管押典吏人等、通同作弊、分外增騙錢物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若監追紙札、三箇月之上、不能完納者、放免

    ○弘治十年奏準、吏戶禮兵工五部、及大理寺、歲用紙札、刑部關支不敷。於都察院見收類解紙札內關用。如有不敷、並刑部題奏本紙、俱於兩法司各贓罰銀買辦。有餘、作次年之用

    ○十三年議準、雜犯死罪、準徒五年者、除例該充軍外。其餘贖罪運炭做工擺站充役立功哨瞭等犯、俱一體納紙

    ○十七年議準、在京內外大小衙門、及纂修書籍等項、該支紙札、每年春秋二季、俱赴刑部。夏冬二季、俱赴都察院。

    各照數關用

    計開支給紙張衙門

    內閣        翰林院

    吏戶禮兵工五部 通政使司

    大理寺     六科

    宗人府     詹事府

    五軍都督府   鴻臚寺

    尚寶司     光祿寺

    國子監     太醫院

    四夷館     行人司

    戎政府     戶部提督倉場

    司禮監     印綬監

    御用監     管倉少監

    尚寶監     尚膳監

    尚衣監     內官監

    司設監     都知監

    御馬監     司鑰局

    鍼工局     銀作局

    司苑局     酒醋局

    織染局     巾帽局

    承運庫     供用庫

    王府講讀官     兵仗局

    申明誡諭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貪官污吏、玩法頑民、有犯罪名。各該部分、取問明白、議擬審允、依律發落外。將各人所犯情由罪名、開付廣西部、明立文案、照依原犯情罪、備榜差人、發去各囚原籍張掛、申明誡諭。其

    欽依戴罪官員、各該部分、自行備榜、發去原籍任所、張掛曉諭。取各囚原籍任所官司迴文、到部完卷

    ○萬曆七年題準、凡決過斬、絞、罪犯、將招罪略節、刊刻榜文、行五城張掛曉諭

    官吏過名

    洪武二十三年

    詔、有司官、凡犯過誤者、初犯、至三犯、皆問罪復職、許令改過自新

    ○二十六年定、凡本部十二部、遇有問失出入人罪、耽誤公事、含糊行移等項、一應犯該公罪官吏、該笞者、官收贖吏移付廣西部紀錄。候一季終、照數類決。杖罪以上、並取到各衙門官公罪招狀、各部亦開付廣西部明立文案。候年終、案呈通諮吏部紀錄、通考黜陟

    ○三十二年奏準、官吏行移錯誤、果有害於事者、官收贖。吏每季類決。不必附過

    ○永樂二十二年、令內外官貪贓者、並錄其罪名於官以便稽考

    ○正統九年、

    敕禮部三法司、春陽肇序、萬物鹹新、在京文武官員、除贓罪外。自正統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前所犯過名、紀錄在官者、悉與湔除、俾奉公守法 【自後歲以為常】

    ○成化十七年奏準、各處吏典有犯公罪、問該還役者、係在京衙門、仍行查抄招由。在外各衙門、備抄原問略節招由。俱轉行本處布政司、及直隸府州、年終造冊類繳兩京吏部。以憑查考

    朝覲糾劾

    凡官員來朝、考察事畢、刑部將應該糾劾緣由、並日期、具本題知。先期本司開報鴻臚寺、請

    上陞殿。及行移春坊、吏科、儀制司、浙江道各知會。至日早、

    上視朝本部會同六部都察院、糾論各官曠職誤事、請

    旨拏問。來朝官員、跪於丹墀內、俯伏候

    旨。有

    旨免問、俱免冠叩頭謝

    恩

    漕運理刑

    理刑主事一員、駐淮安、專理漕運詞訟。凡刑名、俱遵依總督衙門節年題準議單事理、問擬發落。不得輒受軍民他詞。舊例每三年差滿員缺、刑部移諮吏部選補。隆慶三年、刑部題準、但遇漕運理刑更替之期、本部選差刑名疏通主事一員、前去接管、不必移諮另補。其題差始正統間。後時或停復。至萬曆八年又革、以其事屬督糧參政帶管。十一年復設

    南京刑部 【建置見吏部官制】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八十

    十三司帶管衙門

    浙江清吏司

    魏國公     英國公

    寧陽侯     廣寧伯

    襄城伯     新寧伯

    興安伯     南京中軍都督府

    南京神策衛   南京留守中衛

    南京廣洋衛   南京和陽衛

    南京瀋陽右衛  南京金吾前衛

    江西清吏司

    南京前軍都督府 南京都察院

    南京龍驤衛   南京天策衛

    南京龍江左右二衛

    直隸廬州府   直隸武清衛

    直隸宣州衛   直隸廬州衛

    直隸九江衛   直隸六安衛

    萬全都司龍門衛

    福建清吏司

    南京戶部    南京太僕寺

    南京應天衛

    孝陵衛         南京金吾後衛

    南京牧馬千戶所 直隸常州府

    直隸廣德州   直隸定邊衛

    直隸開平中屯衛

    萬全都司美谷千戶所

    山東清吏司

    陽武侯     彭城伯

    南京兵部    南京尚寶司

    南京會同館   南京左軍都督府

    南京羽林右衛  南京瀋陽左衛

    皇陵衛         直隸鳳陽府

    直隸滁州    直隸滁州衛

    直隸沂州衛   直隸宿州衛

    直隸泗州衛   直隸壽州衛

    直隸懷遠衛

    中都留守司      鳳陽衛

    長淮衛     留守中左二衛

    大寧都司保定後衛

    萬全都司龍門千戶所

    四川清吏司

    南京工部    南京僧錄司

    南京道錄司   南京府軍衛

    南京廣武衛   南京金吾左衛

    直隸大名府   直隸松江府

    直隸金山衛   萬全都司懷來衛

    懷遠衛

    山西清吏司

    南京翰林院   南京欽天監

    南京南城兵馬司 南京北城兵馬司

    南京旗手衛   南京龍虎衛

    南京英武衛   南京龍虎左衛

    南京金吾右衛  南京驍騎右衛

    直隸鎮江府   直隸徐州

    直隸徐州衛   直隸瀋陽中屯衛

    直隸鎮江衛

    湖廣清吏司

    成國公     保定侯

    隆平侯     鎮遠侯

    永康侯     豐城侯

    成山伯     忻城伯

    南京右軍都督府 南京虎賁右衛

    南京留守右衛  南京水軍右衛

    南京江淮衛   南京濟川衛

    直隸池州府   直隸寧國府

    直隸宣州衛   直隸定州衛

    大寧都司茂山衛

    萬全都司保安左右二衛

    廣東清吏司

    應天府     南京錦衣衛

    南京飛熊衛   南京府軍左衛

    南京水軍左衛  南京虎賁左衛

    南京留守左衛  直隸隆慶州 【今改延慶】

    廣西清吏司

    南京通政使司  南京中兵馬司

    南京羽林前後二衛

    南京鎮南衛   直隸徽州府

    直隸安慶府   直隸安慶衛

    直隸新安衛   直隸通州衛

    直隸延慶衛   直隸通州左右二衛

    萬全都司延慶左右二衛

    河南清吏司

    南京禮部    南京光祿寺

    南京太常寺   南京鴻臚寺

    南京中書舍人  南京國子監

    南京東城兵馬司 南京武德衛

    南京羽林左衛  南京留守後衛

    南京府軍右衛  南京教坊司

    直隸揚州府   直隸揚州衛

    直隸淮安府   直隸淮安衛

    直隸儀真衛   直隸高郵衛

    直隸寧山衛

    陝西清吏司

    定國公     定遠侯

    西寧侯     武安侯

    泰寧侯     清平伯

    遂安伯     應城伯

    安鄉伯     南京後軍都督府

    南京大理寺   南京行人司

    南京西城兵馬司 南京豹韜衛

    南京橫海衛   南京興武衛

    南京府軍後衛  南京鷹揚衛

    南京豹韜左衛  南京江陰衛

    直隸太平府   直隸建陽衛

    貴州清吏司

    南京吏部    直隸蘇州府

    直隸順德府   直隸保定府

    直隸河間府   直隸真定府

    直隸太倉衛   直隸河間衛

    直隸天津衛   直隸蘇州衛

    直隸開平衛   直隸遵化衛

    直隸薊州衛   直隸鎮朔衛

    直隸德州衛   直隸涿鹿衛

    直隸天津左右衛

    直隸興州中左右前後五衛

    直隸忠義中衛  直隸梁城千戶所

    萬全都司保安衛 永寧衛

    宣府左右二衛  廣昌千戶所

    雲南清吏司

    黔國公     順天府

    南京太醫院   直隸廣平府

    直隸永平府   直隸潼關衛

    直隸鎮海衛   直隸真定衛

    直隸永平衛   直隸撫寧衛

    直隸東勝左右衛 直隸盧龍衛

    直隸大同中屯衛

    大寧都司營州左右中前後五屯衛

    寬河千戶所

    萬全都司萬全左右衛

    凡南京法司、問擬該決重囚。永樂間、連人卷類解北京、該部審奏裁決。宣德以後、免解京。止送南京大理寺審允。本寺類奏。奉

    欽依迴文到部。其決不待時者、本部即行覆奏。秋後處決者、監候秋分後覆奏。各會官審決。不三覆具奏

    凡審錄重囚、本部照天順二年事例、每歲霜降後、但有該決重囚、會南京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錦衣衛堂上官、並六科、於太平門外、法司公館審錄。其情真矜疑等項、俱奏請裁決

    凡處決重囚、不及十名者、具本回奏。十名以上照舊令本部及御史錦衣衛監決官。赴京復

    命

    凡南京法司提問職官、不論品級、俱具奏請

    旨。其有革爵者之子孫、徑自拘問凡南京法司問理刑名。宣德二年、令止理京城軍民詞訟。在外者、不許準理

    ○弘治元年奏準、但有附近常鎮等府縣、滁州等州衛、人証干連、必須提對者。量提緊關人犯、責對歸結

    凡本部問完強盜得財斬罪人犯。弘治二年奏準、照在京事例、霜降以後、一體會官審錄。仍在類奏待報處決。若有矜疑、奏請定奪

    凡囚人贓罰銀鈔物件、舊類解刑部送

    內庫收貯。景泰元年、令俱送應天府官庫收貯、委官估計、追買物料、成造軍器

    ○五年、令委官一員、會同戶部委官點收贓罰。除金銀煎銷類解、及器皿不堪收貯者、變賣外。其銅鐵錫蠟紵絲綾羅絹布皮張等項、及追到解戶多科物料、送赴南京

    內庫收貯

    ○六年以後、令將鈔貫送南京

    內庫交收。其金銀、仍追解京轉送

    內府收貯

    ○成化二年、令法司及應天府贓罰銀兩貨物、暫免解京、俱送南京戶部收買米麥、以備賑濟

    ○弘治六年、令將金銀珠翠寶石、暫送南京

    內庫收貯。候蓄積數多、仍照舊解京。其見在未曾糴買米麥金銀等項、並以後贓罰衣服銅錢絹布等物、仍送應天府收貯糴米。自後每遇年終、各司贓罰金銀鈔貫等項、如前類送南京

    內庫交收凡南京各衛巡捕人員。弘治八年題準、若捕獲強盜、止許追本犯贓仗用訊杖、並拶指常刑。及暫送兵馬司收監、小事三日、大事五日、徑送法司收問。並不許私置監房、濫用夾棍等刑、逼招平人。仍不許將有贓竊盜、不送法司、展轉引稟守備衙門發落。違者、聽南京科道指實舉奏

    凡提人勘事、檢驗屍傷等項、俱照兵部奏準事例、係軍衛管束者、責成軍衛。有司管束者、責成有司。若係外處來京買賣浮住者、方許責成兵馬司幹理

    凡決杖罪囚。弘治八年議準、照在京法司常例、御史主事、公同督令地方火甲打斷。其決囚相視、照舊會南京錦衣衛官

    凡南京各衙門文武官員過名。弘治十一年奏準、年終照在京事例湔除

    凡江淮、濟川二衛馬船水夫。弘治十三年奏準、有犯笞杖罪的決、免其納紙。徒罪者、送南京工部做工、滿日送回著役

    凡夏月錄囚。正德元年議準、照在京事例、每歲夏月、南京三法司堂上官、將見監罪囚、公同詳審。矜疑等項、會奏定奪

    ○嘉靖四年題準、枷號人犯、照在京

    恩例、暫免枷號、依原擬發落、不必具奏

    凡南京內官內使有犯。弘治三年奏準、情輕者、暫發南京錦衣衛知在

    凡守衛軍士、見在直、有罪犯深重者。法司行該管衙門、押送問罪。不許擅拏。其該管官司、亦不許佔吝遲誤、以致脫逃

    凡南京內外守備衙門軍民詞訟。景泰六年奏準、除所屬軍衛、及各營廠、不係緊關重事、許令受理。量情發落。及有舊例應該準理者、照舊準理外。若事情頗重、及干礙民間、或原無事例者、俱不許一概濫受、侵奪職掌、悉令經由南京通政司告送法司施行。法司亦不許發。應天府問理。其應受詞訟、若告二事以上、內一事該理者、止理一事。其不該理者、立案不行。若原告在守備衙門告理、未曾審斷、而被告又赴法司告理者、案候併問。或原告在法司未結、而被告又赴守備衙門告理者、亦就連人通送法司問結

    ○弘治十五年奏準、守備衙門、有不該受理詞訟、而輒與準行者、設奉行衙門參奏。如或轉相容隱、聽南京科道官糾舉

    工部

    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百工營作、山澤採捕、窯冶、屯種、榷稅、河渠、織造之政令。其屬、初曰營部、曰虞部、曰水部、曰屯部。後改營部為營繕、虞部為虞衡、水部為都水、屯部為屯田。俱稱清吏司

    營繕清吏司

    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宮府器仗、城垣壇廟、經營興造之事

    大明會典 營造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八十一

    營造一

    內府

    內府造作、大者莫如

    宮殿門樓。然職掌未載。今略紀名額規制可考者、以備典式。並營建事宜、具列於後。其

    累朝增建、若南城西苑宮殿、舊無常制。以名額繁多、不能悉載雲

    宮殿門樓規制

    皇極殿 【舊為 奉天殿】

    中極殿 【舊為 華蓋殿、在 皇極殿後】

    建極殿 【舊為 謹身殿。在 中宮殿後】

    【以上三殿名、嘉靖中更定】

    中左門 【在 皇極殿左】

    中右門 【在 皇極殿右】

    後左門 【在 建極殿左】

    後右門 【在 建極殿右】

    文昭閣 【舊為文樓、在 皇極殿丹墀之東】

    武成閣 【舊為武樓、在 皇極殿丹墀之西】

    【以上二閣名、嘉靖中更定】

    皇極門 【舊為 奉天門、在 皇極殿之南正東。前有金水橋】

    【常朝御此】

    弘政門 【舊為東角門、在 皇極門左】

    宣治門 【舊為西角門、在 皇極門右】

    會極門 【舊為左順門、在 皇極門東廡】

    歸極門 【舊為右順門、在 皇極門西廡】

    【以上五門名、皆嘉靖中更定】

    乾清宮 【在 大朝三殿之後。按 祖訓雲、乾清宮為正寢】

    坤寧宮 【在 乾清宮後□宮所居】

    交泰殿 【在 乾清坤寧兩宮之間】

    慈慶宮 【 先朝有 清寧宮。嘉靖中、即其後半地更建、以奉 皇太后。今仍舊名】

    慈寧宮 【 先朝有 仁壽宮。後燬。嘉靖中即其故址更建、以奉 皇太后。今仍舊名】

    文華殿 【在 會極門東稍北。 東宮講學受朝之所。嘉靖中、易黃尾。 上講學致齋、則御此】

    武英殿 【在 歸極門西稍北 上齋戒、則御此】

    寶善門 【在 文華殿右稍北】

    思善門 【在 武英殿左稍北】

    仁智殿 【在 武英殿後。 中宮受朝賀之所】

    午門 【在 皇極門金水橋□。中三門、翼以兩觀、門觀各有樓】

    左掖門 【 午門左】

    右掖門 【 午門右】

    東華門 【 文華殿東稍南】

    西華門 【 武英殿西稍南】

    玄武門 【 宮後門】

    【自午門至玄武門、俱宮城門】

    闕左門 【 午門左稍南、又有神廚門內為 太廟】

    闕右門 【 午門右稍南、又有社左門內為 太社稷壇】

    端門 【 午門正南、門有樓。東有廟街門、即 太廟右門。西有社街門、即 太社稷壇南左門】

    承天門 【 端門正南、南有五石橋】

    大明門 【 承天門正南、中為馳道。東西長廊。名千步廊。折而左右】

    長安左門 【 大明門內稍北折而東】

    長安右門 【 大明門內稍北折而西】

    東安門

    西安門

    北安門

    【以上六門、俱皇城門】

    東上門

    東上北門

    東上南門

    東中門

    西上門

    西上北門

    西上南門

    西中門

    北上門

    北上東門

    北上西門

    北中門

    【以上十二門、在皇城宮城外】

    吳元年、作新內。正□

    奉天殿。前為

    奉天門。殿之後曰

    華蓋殿。華蓋殿之後曰

    謹身殿。皆翼以廊廡。

    奉天殿之左右各建樓、左曰文樓。右曰武樓。

    謹身殿之後為宮、前曰

    乾清宮。後曰

    坤寧宮。六宮以次序列、周以

    皇城。城之門、南曰

    午門。東曰東華。西曰西華。北曰玄武

    ○洪武十年、改作

    大內宮殿。闕門曰

    午門。翼以兩觀。中三門東西為左右掖門。午門內曰

    奉天門。門之左右為東西角門。門內正殿曰

    奉天殿。

    御以受朝賀。殿之左右有門、左曰中左門。右曰中右門。兩廡之間、左曰文樓。右曰武樓。

    奉天殿之後曰

    華蓋殿。華蓋殿之後曰

    謹身殿。殿後、則後宮正門。

    奉天門外兩廡之間有門、左曰左順門右曰右順門。左順門之外為東華門。內有殿曰

    文華殿、為

    東宮視事之所。右順門之外為西華門。內有殿曰

    武英殿、為

    上齋戒時所居

    ○二十五年、改建

    大內金水橋。又建

    端門承天門、樓各五間。及長安東西二門

    ○永樂十五年、作

    西宮於北京。中為

    奉天殿。殿之側、為左右二殿。

    奉天殿之南為

    奉天門。左右為東西角門

    奉天門之南為

    午門。午門之南為

    承天門。

    奉天殿之北、有後殿、涼殿、暖殿、及仁壽、景福、仁和、萬春、永壽、長春等宮 【今在西城、各殿門俱更別名】

    ○十八名營建北京宮殿門闕、悉如洪武初舊制

    ○正統六年、重建

    奉天華蓋謹身三殿成 【三殿自永樂十九年災。至是年始成】

    ○嘉靖十五年、以清寧宮後半地、建

    慈慶宮。以仁壽宮故址、並撤大善殿、建

    慈寧宮

    ○三十七年、重建

    奉天門成、更名曰大朝門 【三十六年、三殿門樓災。次年、門樓先成】

    ○四十一年、重建

    三殿工完、更名

    奉天殿曰皇極殿。

    華蓋殿曰中極殿。

    謹身殿曰建極殿。文樓曰文昭閣。武樓曰武成閣。大朝門曰皇極門。左順門曰會極門。右順門曰歸極門。東角門曰弘政門。西角門曰宣治門凡

    內府造作。洪武二十六年定、凡

    宮殿門捨牆垣、如奉

    旨成造、及修理者、必先委官督匠。度量材料、然後興工。其工匠早晚出入姓名數目。務要點閘關察機密。所計物料、並各色匠人。明白呈稟本部、行移支撥。其合用竹木、隸抽分竹木局。磚瓦石灰、隸聚寶山等窯冶。硃漆彩畫、隸營繕所。丁線等項、隸寶源局。設若臨期輪班人匠不敷、奏聞起取撮工

    ○宣德九年、

    敕內府各監局內官內使等、凡在內各衙門修造、必明白具奏。有擅為者、悉處重罪

    ○嘉靖八年奏準、

    內府監局、凡有工作、俱要該衙門先期上請。

    敕下工部、奏差科道官、會同內外委官、從公估計。料無冒破、事非得已、方會本具題。仍聽工部斟酌議覆、然後派行天下

    ○二十九年題準、凡

    內府及在外各項大工、例應內官監估計、工部扣留三分之一者、遇有工程、嚴禁官匠從實估計。不得恣意加增、以俟扣留。仍行監工科道、及工部委官、凡驗收物料、嚴加稽查、足用即止、不必泥數收完。管工人員、如有仍前冒破者、聽科道官參究

    凡大工營建。永樂四年、以將建

    北京宮殿、遣大臣詣四川、湖廣、江西、浙江、山西、督軍民採木、及督北京軍民匠造磚瓦。徵天下諸色匠作。在京諸衛、及河南、山東、陝西、山西、都司、中都留守司、直隸各衛、選軍士。河南、山東、陝西、山西等布政司、直隸鳳陽、淮安、揚州、廬州、安慶、徐州、和州、選民丁。俱定限赴北京聽役。半年更代

    ○正德九年、重建

    乾清坤寧二宮。起用軍校力士十萬。差工部侍郎一員、郎中等官四員、奉

    敕會同各該鎮巡官、督屬採木燒磚

    ○嘉靖三十六年、重建

    朝門午樓。議準、戶兵工三部、各預處銀三十萬兩、以備興作。差御史四員、查解節年拖欠工部料銀。仍準開例。行各撫按取贓罰、及缺官柴薪解用。次

    敕兩京科道官、清查各監局庫廠、收貯各省年例物料解用。次伐上林苑、海子乾枯榆柳、燒造磚瓦。次僱募附近地方、慣熟車戶、運載木石。次停止各處工作。其工役、照先年營造

    乾清等宮例。用各營官軍、及班軍、錦衣等衛空閒軍士。如不敷、行北直隸、及河南、附近州縣、量縣大小、僉派伕役。差府佐官、押送應役 【後停止派夫】

    ○又題準、川、貴、湖廣、三省採木。差大臣一員、郎中二員、添設川湖副使各一員。大石窩取石。差大臣一員、司官一員。又差郎中二員、一往山西、真定、採松木。一往浙江、徽州、採鷹架木

    ○三十八年、

    三殿興工。題準、差工部尚書提督。侍郎二員、分管運木採石。仍差科道官二員監工。在外文武職官、在內太監等官、俱不支糧。惟實在守工、內監官作、巡禁校尉、方許支給

    ○萬曆五年、重修

    乾清等宮。令兵部撥班軍六千名。因班軍不敷、題準、行兵部支募夫銀、戶部支口糧銀、送部募夫湊用

    凡夫匠出入。永樂五年、令各處上工人匠、俱照舊印綬監起牌上工、不許擅自撥取

    ○八年、令

    內府上工人匠、一牌上、止寫一人名字、不許雙名相合

    王府

    按

    祖訓雲、凡

    諸王宮室、並依已定格式起蓋、不許犯分。凡

    諸王宮室、並不許有離宮別殿、及臺榭遊翫去處。故

    王府營建規制、悉如

    國初所定。後以宗庶日蕃、始議給價自造、不領於有司

    親王府制

    洪武四年定、

    王城、高二丈九尺、下闊六丈、上闊二丈。女牆、高五尺五寸。城河、闊十五丈、深三丈。正殿基、高六尺九寸。月臺、高五尺九寸。正門臺、高四尺九寸五分。廊房地、高二尺五寸

    王宮門地、高三尺二寸五分。後宮地、高三尺二寸五分。正門、前後殿、四門、城樓、飾以青綠點金。廊房飾以青黑。四門、正門、以紅漆金塗銅釘。宮殿窠拱攢頂、中畫蟠螭、飾以金。邊畫八吉祥花。前後殿座、用紅漆金蟠螭。帳、用紅銷金蟠螭。座後壁、則畫蟠螭彩雲。 【後改蟠螭為龍】 立

    社稷山川壇於

    王城內之西南、

    宗廟於王城內之東南

    ○七年定、

    親王所居、前殿、名承運。中曰圓殿。後曰存心。四城門、南曰端禮。北曰廣智。東曰體仁。西曰遵義

    ○九年定、

    親王宮殿門廡、及城門樓、皆覆以青色琉璃瓦

    ○十一年定、

    親王宮城、周圍三裡三百九步五寸。東西一百五十丈二寸五分。南北一百九十七丈二寸五分

    ○弘治八年定、

    王府制、前門五間。門房十間。廊房一十八間。端禮門五間。門房六間。承運門五間。前殿七間。周圍廊房八十二間。穿堂五間。後殿七間。家廟一所、正房五間。廂房六間。門三間。書堂一所、正房五間。廂房六間。門三間。左右盝頂房六間。宮門三間。廂房一十間。前寢宮五門。穿堂七間。後寢宮五間。周圍廊房六十間。宮後門三間。盝頂房一間。東西各三所、每所、正房三間。後房五間。廂房六間。多人房六連、共四十二間。漿糨房六間。淨房六間。庫十間。山川壇一所、正房三間。廂房六間。社稷壇一所、正房三間。廂房六間。宰牲亭一座、宰牲房五間。儀仗庫、正房三間。廂房六間。□殿、門三間。正房五間。後房五間。廂房十二間。茶房二間。淨房一間。世子府一所、正房三間。後房五間。廂房十六間。典膳所、正房五間。穿堂三間。後房五間。廂房二十四間。庫房三連一十五間。馬房三十二間。盝頂房三間。後房五間。廂房六間。養馬房一十八間。承奉司、正房三間。廂房六間。承奉歇房二所、每所、正房三間。廚房三間。廂房六間。六局、共房一百二間。每局、正房三間。後房五間。廂房六間。廚房三間。內使歇房二處、每處、正房三間。廚房六間。歇房二十四間。祿米倉三連、共二十九間。收糧廳、正房三間。廂房六間。東西北三門、每門二間。門房六間。大小門樓四十六座。牆門七十八處。井一十六口。寢宮等處、周圍磚徑牆、通長一千八十九丈。裏外蜈蚣木築土牆、共長一千三百一十五丈

    郡王府制

    天順四年定、

    郡王、每位蓋府屋共四十六間。前門樓三間、五架。中門樓一間、五架。前廳房五間、七架。廂房十間、五架。後廳房五間、七架。廂房十間、五架。廚房三間、五架。庫房三間、五架。米倉三間、五架。馬房三間、五架

    凡

    王府營建。嘉靖三十三年、營建

    景王府第、於湖廣德安府。題準、工部差司官一員、前去會同撫按、督同三司府衛官、相度起蓋。合用物料價銀、先派浙江、江西、廣東、福建、四川、南直隸、江南府分、共十萬兩。於撫按司府等衙門贓罰、及無礙官銀內動支。如有不足、量於湖廣地方均派。工匠人力、於本府州縣坐派。不敷之數、量於附近府縣、起取協濟凡

    王府給價。成化十四年奏準、自

    郡王、至鄉君、出府之日、奏請勘報、無房屋者、有司給價、自行起蓋

    給價則例

    山西

    晉、代、瀋府、郡王、一千兩

    鎮國將軍、六百兩

    輔國將軍、並郡主、五百兩

    奉國將軍、鎮國、輔國中尉、並縣主、郡君、縣君、四百兩

    奉國中尉、並鄉君、三百兩

    庶人、一百兩

    湖廣

    遼、岷、楚、荊、吉、襄府、郡王、一千兩

    鎮國將軍、七百兩

    輔國將軍、六百六十兩

    奉國將軍、六百二十兩

    鎮國、輔國、奉國中尉、並郡主、五百兩

    縣主、四百六十兩

    郡君、四百兩

    縣君、三百六十兩

    鄉君、三百四十兩

    陝西

    秦、韓、慶、肅府、郡王、在城、一千五百兩、寧夏、平涼、九百兩

    郡主、五百三十兩

    鎮國將軍、一百七十五兩

    縣主、郡君、縣君、鄉君、俱自行起蓋

    河南

    唐、鄭、趙、伊、周、徽、崇府、郡王、官撥地基、料價一千一十兩

    山東

    德、魯府、郡王、一千兩

    鎮國將軍、六百兩

    輔國將軍、五百兩

    奉國將軍、四百五十兩

    中尉、四百兩

    郡主、五百兩

    縣主、三百五十兩

    郡君、二百五十兩

    縣君、二百兩

    鄉君、一百五十兩

    江西

    淮、寧府、有地基

    郡王、一千二百兩

    鎮國將軍、六百兩

    輔國將軍、五百五十兩

    奉國將軍、四百五十兩

    奉國中尉、四百兩

    四川

    蜀府內江等五府子女、

    蜀府出辦工料、摘撥護衛軍餘成造

    弘治以後續定、

    蜀府、鎮國將軍、二百四十兩

    輔國將軍、二百兩

    奉國將軍、一百二十兩

    鎮國中尉、一百兩

    輔國中尉、八十兩

    奉國中尉、六十兩

    郡主、二百兩

    縣主、二百兩 【後議減五十兩、給一百五十兩】

    郡君、一百六十兩 【後議減二十兩、給一百四十兩】

    縣君、一百二十兩 【後議減二十兩、給一百兩】

    鄉君、八十兩 【後議減十兩、給七十兩】

    廣西

    靖江王府、

    奉國將軍、一百六十兩

    奉國中尉、八十兩

    庶人、四十兩

    弘治二年奏準、各處

    王府奏討房價者、勘實、依原價量減一半、給與自造

    ○十四年奏準、除

    郡王、並妃、自鎮國將軍以下、其應得減半房價、每一百兩者、減二十兩。不及一百兩者、減十兩

    ○嘉靖二十二年題準、庶人房價、每名給銀一百兩。勘係家口繁重、不能同居者、方行處給。不許假以分析為名、節外奏討

    ○萬曆十年、題定要例。

    郡王初封、係

    帝孫者、儀仗、房屋、冠服、墳價、俱照例全給。係

    王孫者、惟墳價量給一半。其餘免給。若將軍、中尉、郡縣主君、房屋、冠服、墳價、一概免給

    凡

    王府修理。成化十四年奏準、各處新封營建

    王府以工完日為始、五十年之後、遇當修理、如有儀衛司、羣牧所、並侍衛護衛千戶軍校者、令自具工力、不給價。果係人力俱乏、該府具奏行勘、給價自修

    ○嘉靖二十九年題準、各

    王府以後府第、如有損壞、務遵典制、自行修理。不得輒稱人力俱乏、及引給價例、妄行奏擾

    凡

    王府承住。弘治元年奏準、

    郡王、並鎮國、輔國將軍等長子、應出閤者、於本府擇便房成婚。如無、開奏勘實、撥工料銀一百兩、送府、自於府側修蓋。各世長子承繼前宅。其郡縣等主、並儀賓終後、子女不許僣居。待有該府郡縣主成婚者、與之

    ○嘉靖三十一年題準、

    親王、郡王、既有見在府第、世子長子、皆不得重給。或世長子殤故、次子改封、即承父府第、不給房價。又鎮國等將軍、中尉、各有給過房價、應令一子承住、以省再給。今後

    親郡王、嫡次庶長、請改封者、查有先給房價、行令扣祿還官。其鎮國將軍中尉之子、如第一子亡故、就將次子承住父宅。先給者、亦扣祿還官。每年終、各府長史司、教授等官、將查出應還官房屋間數、造冊二本、一送本部、一送該布政司存照。遇有應給者、就將見在房屋給與

    凡

    王府絕產。萬曆十年題準、

    郡王故絕、所遺府第、屯廠莊田等項。教授等官、逐一查明、申呈撫按衙門、除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官給府第、聽管理奉祀者、承住安奉香火外。如有原出

    親王撥給者、仍留宮眷養贍、身終之後、復歸

    親王。

    郡王存日、有自置產業、量給三分之一、與管理奉祀者、為歲時祭祀之需。其餘皆留宮眷養贍。身終之後、聽有司從公分給親支。如無人管理奉祀者、其府第別產、聽從宮眷、變賣養贍

    凡

    王府違制。嘉靖二十九年、以

    伊王府多設門樓三層、新築重城、侵佔官民房屋街道。奏準勘實、於典制有違、俱行拆毀

    大明會典 營建二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八十二

    【營建二】

    【儀仗一】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製造

    皇帝、

    皇太子、

    親王、鹵簿車駕等項儀仗、及修理者。除金銀器皿、於

    內府成造。其餘器仗、照數行下軍器等局、委官督工計料、依式修造、完備、進赴

    鑾駕房收貯供用

    軍器局造

    戟    槊    節

    角    鑼    刀盾

    弓箭   小鼓   杖鼓

    扛鼓   金鉦   骨朵

    夾槊   樂人大鼓

    營繕所造

    清道御杖 交椅坯  腳踏坯

    馬杌   頭管   戲竹

    龍笛   笛    板

    鍼工局造

    金鼓旗  白澤旗  令旗

    紅曲蓋  紫方傘  紅方傘

    傳教旛  告止旛  絳引旛

    紅團扇  青團扇  紅方扇

    紅繡傘  紅銷金傘 儀鍠氅

    戈氅   戟氅   信旛

    幢    麾

    寶源局造

    香爐   香盒   交椅

    腳踏   銀盆   水罐

    鞍轡局造

    拂子   鞍籠   誕馬錦韉

    巾帽局造

    立□   臥□   鐙杖

    響節   儀刀   吾杖

    班劍   幢竿   殳□

    斧

    大駕鹵簿 【洪武初定】

    肅旗一面。黃質、上闊七尺二寸。下三尺二寸。黑肅字。硃漆攢竹竿、長八尺二寸。下有鐵(矛贊)

    靖旗一面。與肅旗制同、但用靖字

    金鼓旗一對。黃質、連腰闊一丈二尺五寸。下七尺。紅金鼓二字。硃漆攢竹竿、貼金木鎗頭、通長一丈四尺九寸。內鎗頭長一尺五寸八分。上飾紅纓下有鐵(矛贊)

    金龍畫角二十四枝。木質、黑漆戧金為飾。上節寶相花。中節纏身單龍雲文。下節八寶雙海馬

    鼓四十八面。木匡、加紅油、冒以革。面徑一尺七寸。匡畫寶相花。面畫雙獅綵毬

    金四面。以銅為之、徑一尺七寸

    金鉦四面。銅質、竹匡。用紅綆繫鉦幹匡。鉦徑九寸五分

    杖鼓四箇。木匡、細腰。匡兩頭、加黑漆戧金雲龍丈。鐵圈二、皆冒以革、附於匡、聯以紅絨綆、加銅龍頭鉤子、以青絨匾絛懸之

    笛四管。截竹為之。六竅、長一尺六寸

    板四串。鐵力木板各六、貫以青絲組、各長一尺一寸。上闊一寸九分、下闊二寸五分

    白澤旗二面。一面、紅質。上下並各邊加黃襴赤火燄、間綵腳。傍竿加紅腰。綵織白澤飛狀、及雲文。旗上旁、有素額、織白澤二青字。旗身、黃襴火燄。長六尺六寸。闊二尺九寸。腳長五尺。揭以硃漆攢竹竿、貼金木鎗頭、通長一丈三尺六寸九分。內鎗頭長一尺三寸五分。飾以紅纓、(矛贊)用鐵。一面、青質。但白澤為走狀。餘同前制。後凡繡旗、襴、腳、腰、額、並字色竿、纓、(矛贊)、制皆同。惟黃旗、北斗旗、稍異

    門旗四對。紅質、中織金為門字。餘同白澤制

    黃旗四十面。黃質、上闊八尺。下四尺。硃漆攢竹竿、貼金木鎗頭、共長一丈一尺三寸五分。內鎗頭、長一尺三寸五分。上飾紅纓。下有鐵(矛贊)

    金龍旗十二面。織金雲龍文。額織龍旗二字。自此至雨旗皆青質

    日旗一面。織為日、紅色、及日字

    月旗一面。織為月、白色、及月字

    風旗一面。織箕星四、及風字

    雲旗一面。織五色雲文、及雲字

    雷旗一面。織雷文五、及雷字、自此至北斗旗□宿皆金織

    雨旗一面。織畢星八、附耳一星在旁、及雨字、白月

    木星旗一面。青質、織木星一、及木字

    火星旗一面。赤質、織火星一、及火字

    土星旗一面。黃質、織土星一、及土字

    金星旗一面。白質、織金星一、及金字

    水星旗一面。黑質、織水星一、及水字

    角宿旗一面。織角宿二、及角字。自此至軫宿旗皆青質

    亢宿旗一面。織亢宿四、及亢字

    氐宿旗一面。織氐宿四、及氐字

    房宿旗一面。織房宿四、鉤連二小星在旁、及房字

    心宿旗一面。織心宿三、及心字

    尾宿旗一面。織尾宿九、神宮小星一、及尾字

    箕宿旗一面。織箕宿四、及箕字

    鬥宿旗一面。織鬥宿六、及鬥字

    牛宿旗一面。織牛宿六、及牛字

    女宿旗一面。織女宿四、及女字

    虛宿旗一面。織虛宿二、及虛字

    危宿旗一面。織危宿三、及危字、墳墓四星在下

    室宿旗一面。織室宿二、及室字、離宮六星在旁

    壁宿旗一面。織壁宿二、及壁字

    奎宿旗一面。織奎宿十六、及奎字

    婁宿旗一面。織婁宿三、及婁字

    胃宿旗一面。織胃宿三、及胃字

    昂宿旗一面。織昂宿七、及昴字

    畢宿旗一面。織畢宿八、及畢字、附耳一星在旁

    觜宿旗一面。織觜宿三、及觜字

    參宿旗一面。織參宿七、及參字、玊井四小星在左足下、伐三星在內

    井宿旗一面。織井宿八、及井字、鉞一星在旁

    鬼宿旗一面。織鬼宿四、及積屍氣一、並鬼字

    柳宿旗一面。織柳宿八、及柳字

    星宿旗一面。織星宿七、及星字

    張宿旗一面。織張宿六、及張字

    翼宿旗一面。織翼宿二十二、及翼字

    軫宿旗一面。織軫宿四、及軫字、長沙一星在中、左右轄二星在旁

    北斗旗一面。黑質、三邊黃襴、黑腰、火燄。間綵腳、織北斗星七、及北斗二字、輔星一、在旁東嶽旗一面。青質、織綵為山形、及東嶽二字。自此至熊旗、山、水、及諸形、皆綵織

    南嶽旗一面。赤質、織山形、及南嶽二字

    中嶽旗一面。黃質、織山形、及中嶽二字

    西嶽旗一面。白質、織山形、及西嶽二字

    北嶽旗一面。黑質、織山形、及北嶽二字

    江旗一面。赤質、織水文、及江字

    河旗一面。白質、織水文、及河字

    淮旗一面。青質、織水文、及淮字

    濟旗一面。黑質、織水文、及濟字

    青龍旗一面。青質、織青龍形雲文、及青龍二字

    白虎旗一面。白質、織白虎形雲文、及白虎二字

    朱雀旗一面。赤質、織朱雀形雲文、及朱雀二字

    玄武旗一面。黑質、織龜蛇形雲水文、及玄武二字

    天鹿旗一面。赤質、織天鹿形雲文、及天鹿二字

    天馬旗一面。赤質、織天馬形雲文、及天馬二字

    鸞旗一面。赤質、織鸞形雲文、及鸞字

    麟旗一面。赤質、織麟形雲文、及麟字

    熊旗一面。赤質、織熊形雲文、及熊字

    羆旗一面。赤質、織羆形雲文、及羆字

    紅纛一對。硃漆攢竹竿、貼金木鎗頭、共長一丈三尺九寸。內鎗頭長一尺六。寸徑一寸四分。用氂牛尾染紅、簇為纛。上施抹金銀寶蓋。周圍瓷珠絡、建於竿、下有鐵(矛贊)

    皁纛一把。與紅纛制同。但用黑氂牛尾、抹金銅寶蓋

    紅節一對。硃漆攢竹竿、抹金銀寶珠頭、用氂牛尾染紅、簇成如圓斗大、凡四層。每層、上施抹金銀頂。周圍綴瓷珠絡、建於竿、下有鐵(矛贊)。竿長同紅纛

    小銅角二箇。長三尺八寸。加漆貼金

    大銅角二箇。長三尺六寸一分。加漆貼金

    纓頭一箇。硃漆攢竹竿、貼金木鎗頭。用氂牛尾染紅、簇圓、上施抹金銀頂、建於竿、下有鐵(矛贊)、共長一丈一尺四寸九分。內鎗頭一尺九寸五分豹尾一箇。硃漆攢竹竿、貼金銅龍頭、共長一丈三尺四寸九分。內龍頭長一尺一寸八分。下銜抹金銅頂、藍斜皮雲蓋、垂貼金銅鈴十二箇。周圍瓷珠串、懸紅黃綠三色鬚頭。中垂大豹尾、長五尺。竿下有銅束。凡麾、幢、旛、節等、挑竿銅龍頭、俱以鐵為鉤

    弓矢一百副。弓、用竹為體。木為拓靶並梢、置黑角於梢末。又用角為面、牛筋鋪背、四節纏以絲、加黑漆面、硃漆背。用黃蠟絞絲為絃。矢、用竹為榦。木為扣、加鐵箭頭、柳葉形、兩頭俱用牛筋並絲纏之、加硃漆。近扣處、加鴈羽。櫜二、用黑斜皮為之

    御杖六十根。硃漆攢竹杖、銅裹兩頭、長四尺九寸

    誕馬二十四匹。紅轡黃韁、上施錦韉

    領頭六對。硃漆攢竹杖、銅裹兩頭、長四尺九寸

    黃麾一對。硃漆攢竹竿、貼金銅龍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龍頭鉤一尺、銜抹金銅圈懸抹金銅頂。四角紅羅寶蓋、高七寸五分。圍二尺七寸五分。蓋四角、加抹金銅龍頭四箇、懸絨線、繫抹金銅佩一十六件。間銅鈴三十六箇。寶蓋下、周以綠羅腰、黃羅三簷、銷金雲龍文。中垂大紅羅旛、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旛上節綵繡荷葉蓋、蓮花座。其中青羅額、金書黃麾二字。中節描金雙升龍。下節描金雲日文。旛下、綴五色橫板

    絳引旛五對。制同黃麾。但用五色羅為旛、不加金繡、三簷用紫、無額並字

    傳教旛五對。制同黃麾、但額用黃羅、繡青傳教二字。中描金升降雲龍、無下節雲日。三簷、用綠。龍頭、銜銅佩四件、銅鈴三十二箇、其銅佩銅鈴、俱抹金。後同

    告止旛五對。制同黃麾、但額用黃羅、繡青告止二字。描金升降鸞鳳雲文。三簷、用青、銅佩銅鈴、如傳教之數

    信旛五對。制同黃麾、但額用黃羅、繡青信字。描金升降雙雲龍、及銅佩銅鈴之數、與傳教同、但三簷用黃

    龍頭竿五對。硃漆攢竹竿、貼金木龍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龍頭、長二尺五分、銜抹金銅圈、懸抹金銅頂。五角、紅羅寶蓋、高七寸五分、圍二尺七寸五分。蓋五角、加抹金銅龍頭五箇、絨線繫抹金銅佩十件、綴以銅鈴十五箇。寶蓋下、周以紫羅腰、紅羅三簷飾雲龍香草文。中垂青羅帶五、縫成旛、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每帶、上描銀、下描金、皆香草文。中描金孔雀形。下綴銅鈴五箇

    豹尾二對。硃漆攢竹竿、貼金銅龍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龍頭鉤長一尺、下銜抹金銅頂、藍斜皮寶蓋、周圍帶銅鈴八箇、中垂豹尾、長四尺五寸

    儀鍠氅十對。硃漆攢竹竿、貼金竿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五分。內竿頭、長一尺三寸五分。帶抹金銅索圈、並頂、縫五色羅為氅懸之、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氅下綴銅鈴五箇

    戈氅十對。硃漆攢竹竿、貼金木龍頭承戈、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龍頭、長一尺六寸二分、繫木板、粉塗之、畫升降雙鳥、綴五色羅氅、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末綬銅鈴五箇

    戟氅十對。與戈氅制同。但貼金木龍頭承戟、長一尺七寸五分

    單戟三對。硃漆攢竹竿、貼金龍戟頭、共長八尺□寸九分。內戟頭、長一尺九寸

    龍戟三對。制同單戟。但戟枝有龍頭

    班劍三對。刻木為劍、其上有靶、靶下有龍頭銜劍、皆貼金為飾、垂紅絲(巾分)錔

    吾杖三對。硃漆攢竹為杖、長六尺九寸五分。兩頭貼金為飾。杖、或以木為之

    立□三對。硃漆攢竹竿、刻木為□、立置於上、承以龍頭、共長六尺九寸。內□及龍頭、長一尺四寸、貼金飾

    臥□三對。制同立□。但以□臥置其上、承以龍頭。□及龍頭、長一尺二寸五分

    儀刀三對。刻木為刀、鞘、及靶、貼銀為地。貼金龍文為飾。垂紅絲(巾分)錔

    鐙□三對。硃漆攢竹竿、刻木為馬鐙、承以龍頭、貼金飾、置於竿首、共長六尺九寸。內鐙頭、長一尺六寸

    金鉞三對。硃漆攢竹竿、刻木為斧形、承以龍頭、貼金飾。置於竿首、共長六尺九寸。內鉞頭、長一尺六寸五分

    骨朵三對。硃漆攢竹竿、刻木為骨朵、承以龍頭、貼金飾、置於竿首、共長六尺九寸。內骨朵頭、長一尺六寸

    羽葆幢五對。硃漆攢竹竿、貼金銅龍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五分。內龍頭鉤長一尺。銜抹金銅圈。加白羽、銅頂、綠羅寶蓋、下以紅絲圓絛、貫紅纓簇圓、凡五層。每層、上施抹金銅頂、藍斜皮雲蓋。懸銅鈴

    青龍幢一把。制同羽葆幢。但頂無白羽、有青紗衣籠之、衣長七尺五寸、闊一尺二寸、金繡青龍雲文

    白虎幢一把。制同青龍幢。但用白紗衣籠、金繡白虎雲文

    朱雀幢一把。制同青龍幢。但用紅紗衣籠、金繡朱雀雲文

    玄武幢一把。制同青龍幢。但用皁紗衣籠、金繡龜蛇雲文

    響節十二對。貼金攢竹竿、並鐵條、共長一丈二寸五分。內鐵條至頂、長一尺二寸五分、貫天下太平錢六鐵錢六。頂並下盤、皆木質、貼金飾、攀頂、用絨線四條、黃羅為衣籠之、銷金升龍文

    金節三對。硃漆攢竹竿、貼金銅龍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五分。內龍頭鉤一尺、銜抹金銅圈、並銅頂、綠羅寶蓋、以紅絲圓絛貫紅纓、凡八層。每層、上施抹金小銅頂、藍斜皮雲蓋懸銅鈴、黃紗為衣籠之。衣長七尺五寸。闊一尺二寸、繡升龍四

    方天戟十六對。硃漆攢竹竿、其上、以木為戟、承以龍頭、貼金飾、共長一丈二尺五寸五分。戟及龍頭、長二尺五分

    紫方傘四把。傘骨面闊並頂、五尺五寸。柄、及貼金葫蘆頭、共長一丈一尺五寸九分。冒以紫羅、垂三簷。凡傘柄俱用竹、加紅油、間纏以籐。惟曲柄傘、硃紅漆攢竹為之

    紅方傘四把。制同紫方傘

    紅曲柄繡傘四把。傘骨面闊並頂、四尺二寸五分。柄、及貼金葫蘆頭、共長一丈一尺二寸九分。冒以紅羅、繡綵雲、垂三簷、上簷雲龍、下二簷瑞草文。當曲柄處、用鐵心。貼金龍頭承傘

    紅直柄華蓋繡傘四把。傘骨面闊並頂、四尺七寸五分。柄、及貼金葫蘆頭、共長一丈一尺二寸九分。冒以紅羅、垂三簷、皆繡雲花文

    黃直柄繡傘四把。傘骨面闊並頂、四尺二寸五分。柄、及貼金葫蘆頭、共長一丈一尺二寸九分。冒以紅羅、繡綵雲文。垂三簷、雲龍文

    紅直柄繡傘四把。冒以紅羅、繡綵雲文。垂三簷、瑞草文。餘同黃直柄繡傘

    黃曲柄繡傘二把。抹金銀鈴全。傘骨面闊並頂、五尺一寸五分。柄、及貼金胡蘆頭、共長一丈二尺一寸九分。冒以黃羅、繡綵雲文。垂三簷。雲龍文。當曲柄處、用鐵心、貼金龍頭承傘

    青銷金傘三把。傘骨面闊並頂、五尺一寸五分。柄、及貼金葫蘆頭、共長一丈二尺一寸九分。冒以青羅、銷金雲文。垂三簷、雲龍香草文

    紅銷金傘三把。冒以紅羅、垂三簷。餘同青銷金傘

    黃銷金傘三把。冒以黃羅、垂三簷。餘同青銷金傘

    白銷金傘三把。冒以白羅、垂三簷。餘同青銷金傘

    黑銷金傘三把。冒以黑羅、垂三簷。餘同青銷金傘

    黃油絹銷金雨傘一把。傘骨面闊並頂、七尺八寸。柄、及貼金葫蘆、共長九尺二寸九分。面銷金寶珠龍文。邊如意龍文

    紅繡花扇十二把。扇及柄、共高一丈一尺二寸。內扇、圓徑三尺三寸五分。面、背、風衣、俱用大紅羅。面、繡四季花。背、銷金龍團花文。柄用攢竹加硃漆

    紅繡雉方扇十二把。扇及柄、共高一丈一尺二寸。內扇、連黑漆板、高三尺五寸二分。板、高五寸。扇、下闊一尺四寸五分。中闊二尺六寸五分。大紅羅面、繡鸞鳳花文。青羅背、銷金寶珠花。面、風衣、白羅、繡雉尾邊。背、風衣、青素羅。板、戧金雲文。扇柄、用攢竹、加黑漆

    紅單龍扇一十把。扇及柄、共高一丈一尺二寸。內扇、圓徑三尺三寸九分。面背、皆大紅羅。面、繡單龍雲文。背、銷金龍團花文黃單龍扇一十把。扇及柄、共高一丈一尺二寸內扇、圓徑三尺三寸五分。面背、皆黃羅。面、繡單雲龍文。背、銷金龍團花文

    紅雙龍扇二十把。扇及柄、共高一丈一尺二寸。內扇、圓徑三尺三寸九分。面背、皆大紅羅。面、繡雙龍雲文。背、銷金龍團花文

    黃雙龍扇二十把。扇及柄、共高一丈一尺二寸。內扇、圓徑三尺三寸五分。面背、皆黃羅。面、繡雙龍雲文。背、銷金龍團花文

    紅素扇二十把。扇及柄、共高九尺六寸。內扇、圓徑三尺四寸。面背皆紅羅

    黃素扇二十把。扇及柄、共高九尺六寸。內扇、圓徑三尺四寸。面背皆黃羅

    黃羅銷金九龍傘一把。與前黃銷金傘制同

    壽扇二把。與前黃羅雙龍扇制同

    黃羅曲柄繡九龍傘一把。與前黃曲柄傘制同 【常朝用】

    鳴鞭四條。以黃絲為鞭。梢漬以蠟。柄用龍頭、木質、貼金為飾

    金馬杌一箇。木質、金葉裹、金釘裝釘、鈒盤龍雲文

    金交椅一把。木質、金葉裹。金釘裝釘。椅中鈒花升龍雲文。穿以黃絲匾絛、四垂黃絲(巾分)錔、黃織金紵絲褡襠

    金腳踏一箇。木質、金葉裹、金釘裝釘、鈒方勝花文。黃織金紵絲踏褥

    金水盆一箇。黃金為盆、中、鈒、盤龍雲文。邊、鈒香草文。西洋布手巾一條

    金水罐一箇。黃金為之、有蓋有提、小口巨腹、純素質、不加飾

    金香爐一箇。黃金為之、有蓋有繫、兩耳、三足、爐鈒雲龍文。以硃漆竿舉之、竿首、抹金銅龍頭、其下龍尾

    金香盒一箇。黃金為之、蓋、鈒龍文。邊、鈒香草文

    金唾盂一箇。黃金為之、形圓如缶、蓋僅掩口、下有盤鈒龍文 【洪武間停造】

    金唾壺一箇。黃金為之、小口、巨腹、有蓋、鈒龍文 【洪武間停造】

    拂子四把。以紅絲拂為心、上以素氂牛尾籠之。抹金銅龍首。硃漆木柄、戧金雲龍花文。垂黃絲(巾分)錔。今拂用馬尾。心、用紅纓

    紅紗燈籠六對。紅油竹燈骨、銅燭盤、外以紅紗蒙之。硃漆竿、竿首、貼金龍頭。其下龍尾。竿頭、帶黃熟銅鉤、垂玊色紗罩之

    紅油紙燈籠三對。紅油竹骨、下有燭盤木座、以竹絲編為籠、加紅油紙、竿同紅紗燈

    (耽去耳改魚)燈三對。制同紅紙燈。但用(耽去耳改魚)為之、鐵為燈骨

    仗馬六匹。紅鞦轡、上施鞍韉、頷下、垂綠蓋紅纓、飾瓷珠絡

    鍍金銅玲瓏香爐一箇。制同金香爐

    寶匣一座。木質、硃紅漆。匣蓋頂、並四面、戧金雲龍文。座戧金仰覆、蓮花、並香草文

    硃紅漆馬杌子四箇

    鞍籠二。皮質、硃紅油飾、描金升降龍文。邊描香草、上施抹金銅蓋、頂飾紅纓。又平頂鞍籠一、制同。惟無銅蓋紅纓

    黃帳房一座。用黃木綿布、帳並幃幕、上施獸吻、硃紅漆柱、並杖竿、竿首、綵粧蹲獅、頂用氈

    大輅一乘。高一丈三尺九寸五分。闊八尺二寸五分輅上平盤、前後車櫺、並鴈翅、及四垂如意文珠板。其下轅二條。皆硃紅漆、各長二丈二尺九寸五分。鍍金銅龍頭、龍尾、龍鱗、葉片裝釘前施硃紅油象搭攀皮一條。平盤下、方箱四面、硃紅漆匡、各十有二隔、內飾綠地描金、繪獸六、麟、獅、犀、象、天馬、天鹿。禽六、鸞、鳳、孔雀、朱雀、雉、鶴。盤左右下有護泥板、及車輪二、貫軸一。每輪輻十有八條。周圍輞全、皆硃紅漆、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輪內車心各一、用抹金銅鈒蓮花瓣輪盤裝釘。軸首左右、各用漆貼金、減鐵龍頭插拴一箇、以抹金銅鈒龍頂管心裝釘。軸中纏黃絨駕轅等索。面至地、四尺一寸五分

    輅亭、高六尺七寸九分。四柱、長五尺八寸四分。檻座、高九寸五分。皆硃紅漆。前二柱、戧金、柱首、寶相花。中、雲龍文。下、龜文錦。門、高五尺一寸九分。闊二尺四寸九分。左右門、各闊二尺二寸五分。其上四周、粧雕木沉香色、描金香草板十二片。前並左右、各硃紅漆隔二扇、明栨全、以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隔編黃線絛穿、後硃紅漆屏風上、雕沉香色描金雲龍五。上硃紅漆板、戧金雲龍一。屏後、俱沉香色地。上四隔雕描金雲龍四。其次、雲板如其數。下三隔、雕描金雲龍三、其次雲板亦如之。俱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亭內、編黃線絛穿、硃紅漆匡、軟座、黃絨墜座大索四條。座下、蓮花墜石、軟座上施花毯。大紅錦褥、並席、硃紅漆坐椅一座。其上靠背、雕以沉香色描金雲龍一。下、雕雲板一片。硃紅漆福壽板一。並褥、椅中、黃織金綺靠坐褥、四圍椅裙全。周圍、施黃綺幃幔 【或用黃線羅】 亭外、用青綺緣邊、硃紅簾一十扇。各用拽簾黃線圓絛二條。黃銅圈全輅頂並圓盤、高三尺一分。又鍍金銅蹲龍頂、帶仰覆蓮座、高一尺二寸九分。垂攀頂黃線圓絛四條。盤高一寸九分。上以硃紅漆、其下外四面、沉香色地、描金雲。內四角青地、繪五彩雲。以青飾輅蓋。亭內周圍、貼金斗拱承硃紅漆匡、寶蓋、鬥以八頂、冒以黃綺、謂之黃屋。頂心並周圍、繡五彩雲龍九

    天輪三層。皆硃紅漆、上安雕木貼金邊耀葉板八十一片。內綠地、雕木貼金雲龍文三層間繪五彩雲襯板八十一片。盤下週圍、黃銅釘裝。上施黃綺瀝水三層、每層八十一摺、間繡五彩雲龍文。四角、垂青綺絡帶四條、各繡五彩雲升龍三。圓盤四角、連輅坐板用攀頂黃線圓絛四條、並貼金木魚

    輅亭前、有左右轉角闌干二扇。後、一字帶左右轉角闌干一扇。皆硃紅漆、內嵌雕木貼金龍、間以五彩雲。三扇、計一十二柱、各柱首、雕木貼金蹲龍一。及線金五彩粧蓮花抱柱、闌干內四周、布花毯

    太常旗二面。在輅亭後左右、用黃線羅夾為旗。每面十有二斿。每斿內外、繡升龍一。硃紅漆攢竹旗竿二。左竿旗、腰繡日月北斗、竿首、用鍍金銅龍頭。右竿旗、腰繡黻字、竿首、用鍍金銅戟。每竿、綴抹金銅鈴二。垂紅纓十有二。纓上、施抹金銅寶蓋。下垂青線(巾分)錔

    踏梯一。硃紅漆、以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

    行馬架二。硃紅漆、其上黃絨匾絛、用抹金銅葉片裝釘、鐵搭鉤全黃絹幰衣即遮塵、油絹雨衣、並青氈衣、各一座

    硃紅油合扇梯一副。硃紅油拓□一件

    抹金銅寶瓶、並象鞍、鞦、轡、氈籠、各二副

    玊輅一乘。高一丈三尺九寸五分。闊八尺二寸五分

    輅上平盤、前後車櫺、並鴈翅、及四垂如意滴珠板。其下轅二條。皆硃紅漆、各長二丈二尺九寸五分。鍍金銅龍頭、龍尾、龍鱗葉片裝釘。前施硃紅油象搭攀皮一條。平盤左右下護泥板、及車輪二、貫軸一。每輪輻十有八條、皆硃紅漆、周圍輞全、各以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輪內車心各一、用抹金銅鈒蓮花瓣輪盤裝釘。軸首左右、各用漆貼金減鐵龍頭插拴一箇。以抹金銅鈒龍頂管心裝釘。軸中、纏黃絨駕轅等索。面至地、四尺一寸五分

    輅亭、高六尺七寸九分。硃紅漆、四柱、各長五尺八寸四分。前二柱、有搏換、貼金升龍檻。座高九寸五分。門、高五尺一寸九分。闊二尺四寸九分。左右門、闊一尺二寸五分。其上四周、粧雕木沉香色描金香草板十二片。前並左右、各硃紅漆隔二扇、明栨全。俱以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隔編黃線絛穿、後硃紅漆屏風、上雕沉香色、描金雲龍五。屏後下三隔、雕木沉香色、描金雲龍三、下雕雲板、如其數、俱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亭內、編黃線絛穿、硃紅漆匡。軟座、黃絨垂座大索四條。座下、蓮花墜石。軟座上施花毯、大紅錦褥、並席。硃紅漆坐椅一座。其上靠背、雕以沉香色、描金雲龍一。下、雕雲板一片。硃紅漆福壽板一、並褥。椅中黃織金綺靠坐褥、四圍椅裙全。周圍、施黃綺幃幔。 【或用黃線羅】 亭外、青綺緣邊、硃紅簾一十扇。各用拽簾黃線圓絛二條。黃銅圈全輅頂、並圓盤、高三尺一分。又鍍金銅蹲龍頂、帶仰覆蓮座、高一尺二寸九分。乘攀頂黃線圓絛四條。盤一寸九分。上以硃紅漆。其下外四面、沉香色地描金雲。內四角、青地、繪五彩雲。以青飾輅蓋。亭內周圍、貼金斗拱承硃紅漆匡、寶蓋、鬥以八頂、冒以黃綺、謂之黃屋。頂心、並周圍、繡五彩雲龍九天輪三層。皆硃紅漆、上安雕木貼金邊耀葉板、八十一片。內青地、雕木、飾玊色雲龍文。三層、間繪五彩雲襯板八十一片。盤下週圍、黃銅釘裝、上施黃綺瀝水三層、每層八十一摺、間繡五彩雲龍文。四角、垂青綺絡帶四條、各繡五彩雲升龍二。圓盤、四角、連輅座板、用黃線攀絛四條。並貼金木魚

    輅亭前、有左右轉角闌干二扇。後、一字帶左右轉角闌干一扇。皆硃紅漆、內嵌雕木貼金龍間以五彩雲。三扇、計一十二柱、各柱首、雕木貼金蹲龍一、及線金五彩粧蓮花抱柱。闌干內、四周、布花毯

    太常旗二面。在輅亭後左右、用黃線羅夾為旗。每面、十有二斿。每斿、內外繡升龍一。硃紅漆攢竹旗竿二。左竿旗腰、繡日月北斗、竿首、用鍍金銅龍頭。右竿旗腰、繡黻字、竿首、用鍍金銅戟。每竿、綴抹金銅鈴二。垂紅纓十有二。纓上、施抹金銅寶蓋。下垂青線(巾分)錔

    踏梯一。硃紅漆、以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

    行馬架二。硃紅漆、其上黃絨匾絛、用抹金銅葉片裝釘。鐵搭鉤全

    黃羅幰衣即遮塵、油絹雨衣、並青氈衣、各一座

    硃紅油合扇梯一副。硃紅油拓□一件

    抹金銅寶瓶、並象鞍、鞦、轡、氈籠、各二副

    大馬輦一乘。高一丈二尺五寸九分。闊八尺九寸五分

    輦上平盤板、前後車櫺、並鴈翅、及四垂如意滴珠板。其下轅三條。皆硃紅漆、各長二丈五寸九分。用鍍金銅龍頭、龍尾、龍鱗葉片裝釘。前施硃紅油馬搭攀皮一條。平盤左右下、護泥板、及車輪二、貫軸一。每輪輻十有八條。皆硃紅漆、周圍輞全、各以抹鈒花銅葉片裝釘。輪內車心各一、用抹金銅鈒蓮花瓣輪盤裝釘。軸首左右、各用漆貼金、減鐵龍頭插拴一箇、以抹金銅鈒龍頂管心裝釘。軸中纏黃絨駕轅等索。面至地、三尺四寸五分

    輦亭、高六尺四寸九分。硃紅漆。四柱、各長五尺五寸四分。檻座、高九寸五分。其上四周、硃紅漆絛環板門、高五尺九分。闊二尺四寸五分。左右門、闊二尺二寸五分。前並左右、各隔二扇。後隔三扇明栨全。皆硃紅漆、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隔心、編黃線絛穿。亭內、編黃線絛穿、硃紅漆匡。軟座、黃絨墜座大索四條。座下蓮花墜石。軟座上施紅毯、紅錦褥、並席。硃紅漆坐椅一座。其上靠背、雕沉香色描金雲龍一。下雕雲板一片。硃紅漆福壽板一。並褥。椅中黃織金綺靠坐褥、四圍椅裙全。周圍、施黃綺幃幔。 【或用黃線羅】 亭外、用青綺緣邊、硃紅簾一十二扇。各用拽簾圓絛二條。黃銅圈全

    輦頂、並圓盤、高二尺六寸五分。又鍍金銅蹲龍頂、帶仰覆蓮座、高一尺二寸九分。垂攀頂黃線圓絛四條。盤上下、俱硃紅漆、以青飾輦蓋。內寶蓋、硃紅漆木匡、鬥以八頂、冒以黃綺、謂之黃屋。頂心、並周圍、繡五彩雲龍九

    天輪三層。皆硃紅漆。上安雕木貼金邊耀葉板、計八十一片、內飾綠地、雕木貼金雲龍文。三層、間繪五彩雲襯板八十一片。盤下週圍、黃銅釘裝。上施黃綺瀝水三層、每層八十一摺、間繡五彩雲龍文。四角、垂青綺絡帶四條。各繡五彩雲升龍三。圓盤四角、連輦座板、用攀頂黃線圓絛四條。並貼金木魚

    輦亭前、一字闌干一扇。後、一字帶轉角闌干一扇。左右闌干二扇。內嵌絛環板、皆硃紅漆、四扇、計一十四柱。各柱首、雕木貼金蹲龍一。用線金五彩粧蓮花抱柱。前闌干內、布紅毯一

    太常旗二面。在輦亭後左右、用黃線羅夾為旗。每面、十有二斿。每斿、內外繡升龍一、硃紅漆攢竹旗竿二。左竿旗、腰繡日月北斗、竿首、用鍍金銅龍頭。右竿旗、腰繡黻字、竿首、用鍍金銅戟每竿、綴抹金銅鈴二。垂紅纓十有二。纓上、施抹金銅寶蓋、下、垂青線(巾分)錔

    踏梯一。硃紅漆、以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

    行馬架三。硃紅漆、其上黃線匾絛、用抹金銅葉片裝釘。鐵搭鉤全

    黃絹幰衣即遮塵、油絹雨衣、並青氈衣、各一座

    硃紅油合扇梯一副。硃紅油拓□一件

    馬鞍、韉、鞦、轡、鈴、纓、全

    小馬輦一乘。高一丈一尺五寸九分。闊七尺九寸五分

    輦上平盤、前後車櫺、並鴈翅、及四垂板。其下轅二條。皆硃紅漆。轅各長一丈九尺五分。用鍍金銅龍頭、龍尾、龍鱗葉片裝釘。前施硃紅油馬搭攀皮一條。平盤左右下、護泥板、及車輪二、貫軸一。每輪輻十有八條、皆硃紅漆。周圍輞全。各以抹金鈒花銅葉片裝釘。輪內車心各一、用抹金銅鈒蓮花瓣輪盤裝釘。軸首左右、各用漆貼金減鐵龍頭插拴一箇。以抹金銅鈒龍頂管心裝釘。軸中纏黃絨駕轅等索。面至地、三尺四寸五分

    輦亭、高五尺五寸九分。硃紅漆、四柱、各長五尺四寸五分。檻高一寸四分。其上四圍、硃紅漆絛環板、門、高五尺。闊二尺二寸五分。左右門、闊二尺一寸九分。前並左右、各硃紅漆隔二扇。明栨全。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隔心、編黃線絛穿。後硃紅漆屏風壁板。周圍、俱用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亭底、硃紅漆板、上施紅花毯、紅錦褥、並席。硃紅漆坐椅一座。其上□背雕以沉香色描金雲龍一。下雕雲板一片。硃紅漆福壽板一、並褥。椅中、黃織金綺靠坐褥。四圍椅裙全。周圍、施黃綺幃幔。 【或用黃線羅】

    亭外、用青綺緣邊、硃紅簾四扇。各用拽簾、黃線圓絛二條、黃銅圈全

    輦頂、並圓盤、高二尺五寸五分。又鍍金銅寶珠頂、帶仰覆蓮座、高一尺二寸九分。垂攀頂黃線圓絛四條。盤上下皆硃紅漆、以青飾。輦蓋內寶蓋、硃紅漆匡、鬥以八頂、冒以黃綺、謂之黃屋。頂心、並周圍、繡五彩雲龍九。圓盤下、用黃綺幃幔四扇 【或用黃線羅】

    天輪三層、皆硃紅漆、上安雕木貼金邊耀葉板、計八十一片。內飾綠地、貼金雲龍文。三層間繪五彩雲襯板八十一片。盤上週圍、黃銅釘裝、上施黃綺瀝水三層。每層、八十一摺、間繡五彩雲龍。四角、垂青綺絡帶四條、繡五升雲龍二。圓盤四角連輦座板、用攀頂黃線圓絛四條、並貼金木魚

    輦亭前、一字闌干一扇。後一字帶轉角闌干一扇。左右闌干二扇。內嵌絛環板、皆硃紅漆。

    四扇計一十四柱。各柱首、雕木貼金蹲龍一。用線金五彩粧蓮花抱柱。前闌干內、布花毯太常旗二面。在輦亭後左右、用黃線羅夾為旗。每面十有二斿。每斿內外、繡升龍一。硃紅漆攢竹旗竿二。左竿旗、腰、繡日月北斗。竿首、用鍍金銅龍頭。右竿旗、腰、繡黻字。竿首、用鍍金銅戟。各竿、綴抹金銅鈴二、並紅纓十有二。纓上、各施抹金銅寶蓋。下垂青線(巾分)錔

    踏梯一。硃紅漆、以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

    行馬架二。硃紅漆、其上黃絨匾絛、用抹金銅葉片裝釘、鐵搭鉤全

    黃絹幰衣即遮塵、油絹雨衣、並青氈衣、各一座

    硃紅油合扇梯一副。硃紅油拓□一件

    鞍、韉、鞦、轡、鈴、纓、全

    步輦一乘。高一丈二尺二寸五分。座高三尺二寸五分。方闊八尺二寸五分

    輦座、用硃紅漆、其下四面、雕木五彩雲渾貼金龍板十二片。間以渾貼金仰覆蓮座、其下雕木線金五彩雲板二十片。座下、硃紅漆轅四條。中二條、各長三丈五尺九寸。左右二條、各長二丈九尺五寸九分。每轅、以鍍金銅龍頭、龍尾、裝釘

    輦亭、高六尺三寸九分。四柱、各長六尺二寸五分。檻、高一寸四分。皆硃紅漆。其上四圍、雕木沉香色描金香草板十二片。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門、高五尺七寸九分。闊二尺四寸五分。左右二門、闊二尺三寸五分。前並左右、各硃紅漆十字隔二扇。雕飾沉香色描金雲龍板八片。其下雲板如其數。後硃紅漆屏風上、雕沉香色描金雲龍五。屏後雕沉香色描金雲龍板三片。又云板如其數、俱用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亭內、施紅花毯、大紅錦褥、並席。硃紅漆、坐椅一座。其上靠背、雕以沉香色描金雲龍一。下雕雲板一片。硃紅漆福壽板一、並褥。椅中、黃織金綺靠坐褥。四圍椅裙全。周圍、施黃綺幃幔。 【或用黃線羅】

    亭外、用青綺緣邊硃紅簾一十扇、各用拽簾黃線圓絛二條、黃銅圈全

    輦頂、並圓盤、高二尺六寸一分。又鍍金銅蹲龍頂帶仰覆蓮座、高一尺二寸九分。垂攀頂黃線圓絛四條。盤上下、硃紅漆、以青飾。輦蓋內、硃紅漆匡、鬥以八頂、冒以黃綺、謂之黃屋。頂心、並周圍、繡五彩雲龍九

    天輪三層、皆硃紅漆、上安雕木貼金邊耀葉板八十一片。內飾以綠地、貼金雲龍文。三層、間繪五彩、雲襯板八十一片。盤下週圍、黃銅釘裝。上施黃綺瀝水三層。每層、八十一摺、間繡五彩雲龍文。四角、垂青素綺絡帶四條、各繡五彩雲升龍二。圓盤四角、連輦座板、用攀頂黃線圓絛四條、並貼金木魚

    輦亭前、有硃紅漆左右轉角闌干二扇。後、一字帶左右轉角闌干一扇。各嵌雕木貼金龍、間以五彩雲。三扇計一十二柱。柱首、各雕木貼金蹲龍一。用線金五彩粧蓮花抱柱、闌干內四周、布紅花毯

    踏梯一。硃紅漆、以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

    硃紅油合扇梯一副。硃紅油拓□一件

    黃絹幰衣即遮塵、油絹雨衣、並氈衣、各一座

    大涼步輦一乘。高一丈二尺五寸九分

    輦座、硃紅漆。座板並四面、硃紅漆匡、粧青地雕木五彩雲粧板二十片。間以貼金仰覆蓮座、其下、硃紅漆如意絛環板如其數、座下、硃紅漆轅六條、中二條、各長四丈三尺五寸九分。左右二條、各長四丈九分。左右二邊二條、各長三丈六尺五寸九分。前後俱飾以雕木漆、貼金龍頭、龍尾。座、高三尺二寸五分。方闊一丈二尺五寸九分

    輦亭、高六尺五寸九分。闊八尺五寸九分。四柱、以硃紅漆。門、高五尺八寸九分。闊二尺五寸九分。左右二門、闊同。其上四周、沉香色描金香草板十二片。前並左右、各有隔二扇。後隔三扇、明栨全。皆硃紅漆、通編黃線絛穿。輦板上施墊氈、加紅錦褥、並席。硃紅漆坐椅一座、坐下四面、雕木沉香色、描金寶相花。其上靠背、雕沉香色、描金雲龍一。下雕雲板一片、硃紅漆福壽板一、並褥。椅中、黃織金綺靠坐褥。四圍椅裙全。周圍施黃綺幃幔、 【或用黃線羅】 內設硃紅漆卓二隻。硃紅漆闌干香卓一座。闌干四柱、各柱首、雕木貼金蹲龍一、銅金銅龍蓋香爐一、並香匙箸、瓶。內設大紅錦墩一對。亭外青綺緣邊、硃紅簾三扇。各用拽簾黃線圓絛二條、黃銅圈全

    輦頂、高二尺七寸五分。又鍍金銅寶珠頂、帶仰覆蓮座、高一尺三寸二分。垂攀頂黃線圓絛四條。頂用硃紅漆、上冒紅氈。四垂、以黃氈為如意雲、黃氈緣條。周圍施黃綺瀝水三層。每層、一百三十二摺。間繡五彩雲龍文。或用大紅羅冒頂、用黃羅為如意雲緣條、瀝水、亦用黃羅。頂下週圍、以紅氈為幃、黃氈緣條。四角、鍍金銅雲四朵。亭內寶蓋、繡五龍頂、以硃紅漆木匡、冒以黃綺、謂之黃屋。頂心、並四圍、繡雲龍各一。輦亭四角、至輦座、用攀頂黃線圓絛四條、並貼金木魚

    輦亭前左右、硃紅漆轉角闌干二扇、後一字帶轉角闌干一扇、皆雕木渾貼金龍、間以五彩粧雲板。三扇計一十二柱。各柱首、雕木貼金蹲龍一、用線金五彩粧蓮花抱柱。闌干內四周、布席

    踏梯一。硃紅漆。以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硃紅油合扇梯一副。硃紅油拓□一件

    黃絹幰衣即遮塵、油絹雨衣、並氈衣、各一座

    紅板轎一乘。高六尺九寸五分。轎頂、高一尺六寸五分、外紅漆。近頂、裝圓匡蜊殼窗在上、鍍金銅火燄寶珠、帶仰覆蓮座、高六寸九分。四角、鍍金銅雲朵。轎扛二條、前後以鍍金銅龍頭龍尾裝釘。黃絨墜角索全。四圍硃紅漆板。左右門二扇、高四尺五寸九分。用鍍金銅釘鉸事件。轎內、硃紅漆坐椅一座。福壽板一、並褥。椅內、黃織金綺靠坐褥、四圍椅裙全。下鋪席、並踏褥。黃絹轎衣、並油絹雨衣各一座。又青氈衣 座。紅氈緣條雲子全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八十三

    營造三上

    儀仗二【太樂中和韶樂制度附】

    皇后鹵簿

    紅杖一對。硃漆攢竹為杖、銅裹兩末、長四尺九寸

    清道旗一對。純青質、硃漆攢竹竿、貼金木鎗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鎗頭、長一尺七寸。銅束

    黃麾一對。硃漆攢竹竿、貼金銅鳳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鳳頭並鉤一尺、銜抹金銅頂。大紅羅幡、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內青額、金書黃麾二字。四角紅羅蓋、高七寸五分、圍二尺七寸五分。四角、加抹金銅鳳頭四箇。絨線繫抹金銅佩、一十六箇、銅鈴三十六箇。寶蓋下、綠羅腰。黃羅三簷、飾銷金雲鳳文。旛用描金鸞鳳文、下綴五色板。凡麾、幢、旛、節等挑竿、銅鳳頭、俱以鐵為鉤

    絳引旛三對。硃漆攢竹竿、貼金銅鳳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鳳頭鉤一尺。旛用五色羅、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四角寶蓋、高七寸五分、圍二尺七寸五分。綠腰紫三簷、銷金雲鳳文、共長一尺九寸。抹金鳳頭四箇。抹金銅佩一十六箇。其蓋上有抹金銅頂、鈒花文。旛下垂五色板、銅佩、間銅鈴三十六箇

    傳教旛二對。與絳引旛制同。惟三簷用綠。垂紅羅。旛中有黃額、內青傳教二字。四垂絨線繫抹金銅佩四、銅鈴三十二

    告止旛二對。與傳教制同。惟三簷用青。黃額內青告止二字

    信旛二對。與傳教旛制同。惟三簷用黃額、內青信字

    龍頭竿五對。硃紅攢竹竿、貼金竿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竿頭、二尺五分。旛用青羅、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旛下、銅鈴五箇。紅蓋、高七寸五分、圍二尺七寸五分。紫腰、紅三簷、共長一尺九寸。抹金銅鳳頭五箇。下垂絨線、繫抹金銅佩十箇、銅鈴一十五箇。簷用銷金雲鳳文。旛上節描銀、下節描金、俱香草文。中節描金孔雀文。其蓋五角、上施抹金銅頂、鈒花文

    儀鍠氅五對。硃漆攢竹竿、貼金儀鍠、共長一丈二尺五寸五分。內儀鍠並竿頭、長一尺三寸五分。抹金銅頂、垂五色羅氅、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下有銅鈴五箇。

    戈氅五對。硃漆攢竹竿、貼金木龍頭承戈、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龍頭長一尺六寸二分。繫木板、粉面、畫升降雙鳥、綴五色羅氅、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末綴銅鈴五箇

    戟氅五對。與戈氅制同。惟貼金木龍頭承戟、長一尺七寸五分

    吾杖三對。硃漆攢竹杖、貼金兩末、長六尺九寸五分

    立□三對。硃漆攢竹柄、貼金立□置其首、承以貼金龍頭、共長六尺九寸。內□及龍頭、長一尺四寸

    臥□三對。與立□制同。但□臥置其首。□及龍頭、長一尺二寸五分

    儀刀三對。刻木為刀。鞘及靶、貼銀為地、貼金鳳文為飾、垂紅絲(巾分)錔

    班劍三對。刻木為劍。其上有靶。下有龍頭銜劍。皆貼金為飾、垂紅絲(巾分)錔

    鐙杖三對。硃漆攢竹杖、貼金木鐙置其首、承以貼金龍頭、共長六尺九寸。內鐙、並龍頭、一尺六寸

    金鉞三對。硃漆攢竹柄、貼金木斧形置其首、承以貼金龍頭、共長六尺九寸。內金鉞、並龍頭、長一尺六寸五分

    骨朵三對。硃漆攢竹柄、貼金木骨朵置其首、承以貼金龍頭、共長六尺九寸。內骨朵、並龍頭、長一尺六寸

    響節六對。貼金攢竹柄、長一丈二寸五分。以鐵條長一尺二寸五分、貫銅鐵錢十二貫其上。黃羅為衣籠之、長一尺五寸、銷金雲鳳文。節頂、以木為之、貼金飾。錢文曰天下太平

    羽葆幢二對。硃漆攢竹竿、貼金銅鳳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五分。內鳳頭鉤長一尺、銜抹金銅索、並圓頂、綴白鳥羽。綠羅蓋、簇染紅氂牛尾、凡五層、繫而垂之。每層、上施抹金銅頂、綠斜文雲蓋、下懸銅鈴

    紫方傘二把。傘骨面闊並頂、五尺五寸。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一尺五寸九分。其面、冒以紫羅。垂紫三簷傘頂四角、抹金銅鳳頭。凡傘柄、俱用竹、加紅油、間纏以籐。惟曲柄傘、硃紅漆攢竹為之

    紅方傘二把。傘骨面闊並頂、五尺五寸。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一尺五寸九分。其面、冒以紅羅。垂紅三簷。傘頂四角、抹金銅鳳頭

    黃銷金傘一把。傘骨面闊並頂、四尺二寸五分。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一尺二寸九分。其面、冒以黃羅、銷金雲文。垂黃三簷、銷金雲鳳文

    黃繡曲柄傘二把。傘骨面闊並頂、四尺二寸五分。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一尺二寸九分。其面、冒以黃羅、繡雲文。垂黃三簷、繡雲鳳文。當曲柄處、用鐵心、貼金龍頭承傘

    紅繡傘一把。傘骨面闊並頂、四尺二寸五分。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一尺二寸九分。其面、冒以紅羅、繡雲文。垂紅三簷、上簷雲鳳、下二簷瑞草文

    紅素圓傘二把。傘骨面闊並頂、四尺二寸五分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一尺二寸九分。其面、冒以紅羅。垂紅三簷

    紅繡雉方扇六把。扇及柄、共高一丈一尺二寸。內扇連黑漆板、高三尺五寸二分。板高五寸。扇下闊二尺四寸五分、中闊二尺六寸五分。面用紅羅繡鸞鳳花文。背用青羅銷金團花文。面風衣、白羅繡雉尾。背風衣、用青素羅。板戧金雲文。扇柄用攢竹、加黑漆。青方扇同

    紅繡花圓扇六把。扇及柄、共高一丈一尺二寸。內扇圓徑三尺三寸五分。面用紅羅、繡四季花。背用紅羅銷金團鳳文。風衣俱用紅素羅。扇柄用攢竹、加硃漆。紅黃素扇柄同

    青繡方扇六把。扇及柄、共高一丈一尺二寸。扇高二尺九寸五分、闊二尺五寸五分。面背俱用青線羅。邊、用孔雀尾。面繡鸞鳳花文。背銷金團花文

    紅羅素圓扇六對。扇及柄、共高一丈一尺二寸。內扇圓徑三尺三寸五分。面背風衣、俱用紅羅黃羅素圓扇六對。扇及柄、共高一丈一尺二寸。內扇圓徑三尺三寸五分。面背風衣、俱用黃羅

    拂子二把。以紅纓為心、素氂牛尾籠之。黑漆柄垂紅絲(巾分)錔。今用馬尾為拂、心用紅纓

    紅紗燈籠二對。硃油竹燈骨。下有燭盤。外以紅紗蒙之、玊色紗為蓋。硃漆竿舉之。竿首貼金木鳳頭、其下鳳尾

    紅油紙燈籠一對。硃油竹燈骨。下有木座。以竹絲為籠、加紅油紙。硃漆竿、加貼金木鳳頭、並尾

    (耽去耳改魚)燈一對。用(耽去耳改魚)為之。竿同紅紙燈。硃油鐵燈骨。下有木座

    金交椅一把。木質、金葉裹、金釘裝釘。中鈒雲鳳文。穿以黃絲匾絛。四垂黃絲(巾分)錔、黃織金紵絲褡襠

    金腳踏一箇。木質、金葉裹、金釘裝釘。鈒方勝花文。黃織金紵絲踏褥

    金水盆一箇。黃金為之。中鈒雲鳳文。邊鈒香草文。西洋布手巾一條

    金水罐一箇。黃金為之。有蓋、有提、小口巨腹

    金香爐一箇。黃金為之。爐鈒雲鳳文。以硃紅漆竿舉之。竿首、抹金銅鳳頭、其下鳳尾

    金香盒一箇。黃金為之。蓋鈒鳳文。邊鈒香草文

    金唾盂一箇。黃金為之。形圓如缶、蓋僅掩口。下有盤、鈒鳳文 【洪武間停造】

    金唾壺一箇。黃金為之。小口巨腹。有蓋、鈒鳳文 【洪武間停造】

    行障二葉。紅素綾為之。瀝水繪瑞草。障繪升降鸞鳳、並雲文

    坐障一葉。紅素綾為之。頂繪雲文。障繪升降鸞鳳、並雲文

    輅一乘。高一丈一尺三寸四分

    輅上平盤板、前後車櫺、並鴈翅、四垂如意滴珠板、其下轅三條、皆硃紅漆。轅各長一丈九尺六寸。用抹金銅鳳頭、鳳尾、鳳翎、葉片裝釘。前施硃紅馬撘攀皮一條。平盤左右下護泥板、及車輪二、貫軸一。每輪輻十有八條。皆硃紅漆。周圍輞全。各以抹金鈒花銅葉片裝釘。輪內車轂各一、用抹金銅鈒蓮花瓣輪盤裝釘。軸首左右、各用紅漆鐵插拴一箇、以抹金銅鈒鳳頂管心裝釘。軸中纏黃絨駕轅等索輅亭、高五尺八寸六分、硃紅漆。四柱、各長五尺一寸。檻座、高六寸六分。其上、沉香色描金香草板十二片。門、高四尺五寸六分。闊二尺四寸。左右門、闊二尺二寸。前並左右、各上明下暗沉香色線金菱花隔二扇。下、絛環板、明栨全、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後、硃紅漆五山屏風、戧金鸞鳳雲文。屏上、硃紅漆板、戧金雲文。中裝雕木渾貼金鳳一。屏後、硃紅漆板、俱用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亭底、硃紅漆板、上施紅花毯、紅錦褥並席。硃紅漆坐椅一座。靠背、雕木線金五彩粧鳳一。上下香草雲板各一。硃紅漆福壽板一、並褥。椅中、黃織金綺靠坐褥。四圍椅裙全。周圍施黃綺幃幔。 【或用黃線羅】 亭外、用青綺緣邊硃紅簾十二扇。各用拽簾黃線圓絛二條。黃銅圈全。前二柱、俱戧金。其上寶相花。中鸞鳳雲文。下龜文錦

    輅頂、並圓盤、高二尺八分。抹金銅立鳳頂、帶仰覆蓮座、高九寸六分。垂攀頂黃線圓絛四條。盤上、硃紅漆。盤下外四周沉香色、描金雲文。其內青地、五彩雲文。以青飾輅蓋。內寶蓋、硃紅漆匡、鬥以八頂、冒以黃綺。頂心並周圍、繡鸞鳳九、並五彩雲文

    天輪三層。硃紅漆、上安雕木貼金邊耀葉板七十二片。內飾青地、雕木五彩雲鸞鳳文。三層、間繪五彩雲襯板七十二片。盤下週圍黃銅釘裝。上施黃綺、瀝水三層、每層八十一摺、間繡鸞鳳文。四垂、青綺絡帶四條、繡鸞鳳各一。圓盤四角、連輅座板、用攀頂黃線圓絛四條、並硃漆木魚

    輅亭前後、各有左右轉角闌干二扇、內嵌絛環板、皆硃紅漆。四扇計一十二柱。各柱首、雕木紅蓮花一。用線金青綠粧蓮花抱柱

    踏梯一。硃紅漆、以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

    行馬架三。硃紅漆、用抹金銅葉片裝釘。鐵搭鉤全

    黃絹幰衣、即遮塵。油絹雨衣、並氈衣、各一座

    硃紅油合扇梯一副硃紅油託□一件

    安車一乘。高九尺七寸六分

    車上平盤板、前後車櫺、並鴈翅板、下轅二條、皆硃紅漆。轅各長一丈六尺七寸六分。用抹金銅鳳頭、鳳尾、鳳翎葉片裝釘。前施硃紅油馬搭攀皮一條。平盤左右、垂護泥板、及車輪二、貫軸一。每輪輻十有八條。皆硃紅漆。周圍輞全。車轂各一。軸首左右、各用紅漆鐵插拴一箇。軸中纏黃絨駕轅等索

    車亭、高四尺四寸。硃紅漆。方柱四、長同。其上四圍、裝五彩花板十二片。門、高三尺七寸六分、闊二尺二寸六分。左右門、闊同。前並左右、各硃紅漆上明下暗十字隔二扇。後三山屏風、屏後壁板、俱硃紅漆、用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亭底、硃紅漆板、上施紅花毯、紅錦褥。周圍、施黃綺幃幔 【或用黃線羅】 亭外、用青綺緣邊硃紅簾四扇。各用拽簾黃線圓絛二條、黃銅圈全

    車蓋、用硃紅漆。高二尺六分。抹金銅寶珠頂、帶蓮座、高六寸。四角抹金銅鳳頭、用攀絛四條。並紅漆木魚。蓋下施黃瀝水三層、銷金鸞鳳文。鳳頭、下垂紅(巾分)錔踏梯一。硃紅漆。以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行馬架一。硃紅漆。用抹金銅葉片裝釘。鐵搭鉤全

    黃絹幰衣、即遮塵。油絹雨衣、並氈衣、各一座

    太皇太后鹵簿

    皇太后鹵簿 【俱同】

    樂器制度

    大樂制度

    麾一。硃紅漆木竿、長一丈一尺。飾以貼金銅龍頭、鐵鉤長一尺七寸。下垂黃綺、麾帶、長一丈。兩面繪青龍並雲文。一升一降、上下有彩繪雲板、抹金銅釘鉸全

    戲竹一對。紅漆竹、長六尺。貼金木龍頭、長七寸。口銜紅竹絲二十四莖、各長四尺五寸。上有綵線(巾分)錔

    簫十二管。以紫竹為之、長一尺九寸。六孔、間纏以絃線。裹以錫箔。無底、直吹之

    笙十二攢。用紫竹十七管。下施銅簧、參差攢於黑漆木匏中。有觜項。亦黑漆。上垂綵線(巾分)錔

    龍笛十二管。以竹為之。兩末、牙管束、長一尺七寸五分。一孔在前、其後七孔。貼金木龍頭、垂綵線(巾分)錔

    頭管十二管。以烏木為之。長六寸八分。九孔、前七、後二。兩末、以牙管束。以蘆為梢

    方響四架。每架、用鐵方響十六、厚薄不等、應六律、六呂、四清聲。以鐵條四、裹以黃氈、橫寘架內、貫而列之為二層。每層、方響八、承以硃紅漆木架。左右二柱、並上下匡、俱戧金花文。架高五尺、闊二尺二寸、上用雕木五彩花板一。其上、雕木貼金龍一、間以五彩。架上、貼金火燄寶珠一。左右兩如意雲。上施貼金二龍頭、口銜紅綠(巾分)錔。其下雕飾五彩線金芝草文

    ??秦八架。每架、用楸木為質、長三尺九寸。中虛。四周烏木邊。上施九絃、並柱子丸。面繪金龍、並綵雲文。(上□下秦)尾、垂綵線(巾分)錔二、承以硃紅漆架。四角、貼金綵色龍頭四、各垂綵線(巾分)錔

    琵琶八把。用鐵力木為質、梓木面板。鳳眼二。匙頭並項、通長三尺五分、闊一尺二寸五分。匙頭並項一、軸子四、扶手山口各一、皆用烏木。四絃。背有烏木樁楸二。上施抹金銅環、並鉤搭、負以綠絨匾絛。匙頭上施綵線(巾分)錔一。大小斑竹品十二。烏木撥一、用牙嵌。迎引、面板、施描金盤龍文。朝賀、用素

    箜篌八把。用梓木為身。闊五寸。厚六寸。直長四尺八寸並柄上雕龍頭。中嵌花板雕盤龍一、俱沉香色描金。附以烏木引條、繫二十絃。下橫施引首、並描金沉香色龍頭、通長二尺二寸五分。上施烏木軸子二十。中有柱手。用烏木製成竹節。兩末、雕龍頭描金、長一尺二寸五分。兩龍頭下、各垂綵線(巾分)錔

    杖鼓三十六箇。每箇二面。其下鐵圈口二。一面冒以犢皮、徑一尺二寸五分。一面冒以山羊皮、徑一尺三寸。冒縫、用紅皮掩錢。細腰、木匡、廣一尺七寸九分。黑漆戧金枝葉寶相花文。以紅絨綆一條、聯絡抹金銅龍頭鉤子十六箇。各有襯鉤紅皮。硃紅生革、描金龍束子八箇。懸以綠絨匾絛。用抹金銅龍頭、搭鉤二箇、並鉤圈

    鼓衣、以紅綺一幅、長三尺五寸、織青龍、並五綵雲文。周圍、黃絨織香草文

    看杖。硃紅漆竹片。帶雕木貼金龍頭。垂紅綠結子。打杖、以硃紅漆竹片為之

    板四串。用鐵力木六片。長一尺一寸。上闊一寸九分。下闊二寸五分。聯以青絲絛。垂綵線(巾分)錔

    大鼓二面。以木為匡、高三尺。冒以革。面徑四尺。周圍、抹金銅釘。面施粉繪荷葉四。中蓮花一。匡、加紅油、繪寶相花。貼金銅環鈸四。迎引、紅漆木扛、黃絨綆舉之。朝會用硃紅漆木架、上施獅子四

    鼓衣一。用紅綺、織綵色雲龍邊、纓絡文。瀝水、織瑞草文

    中和韶樂制度

    麾一。用硃紅漆竿、高一丈一尺。飾以抹金銅龍頭。鐵鉤、一尺七寸。綴紅羅織金龍文、並綵雲。一面升。一面降。上下有花板。上繪雲、下繪山水

    柷一、以木為之。狀如斛。面方二尺、深一尺七寸。有足。四面、繪山水樹木。後面有孔一。椎柄曰止

    敔一。以木為之。狀如伏虎、背刻二十七齟齬。長二尺五寸。有座。以紅漆竹櫟之。其半析為二十四莖、名為籈

    搏拊二。其形如鼓。長一尺四寸。冒以革。二面、粉飾、繪綵鳳文硃紅漆木匡、繪綵雲文。銅釘環。貫以黃絨綆

    琴十張。用桐木面、梓木底。長三尺六寸六分。黑漆身。臨嶽、焦尾、以鐵力木為之。肩闊六寸。尾闊四寸。七絃、俱帶軫。其面有徽十三。底有鴈足、護軫各二。用硃紅漆幾承之

    瑟四張。用梓木為質。長七尺。首廣一尺三寸五分。尾廣一尺一寸。黑漆邊。體、以粉為質、繪雲文。首尾、繪以錦文。二十五絃、各有柱、皆朱絃。內一絃黃。寘於紅漆架

    簫十二管。以竹為之。長一尺八寸。間纏以絃線。有六孔、前五後一

    笙十二攢。用紫竹、十七管。下施銅簧、參差攢於黑漆木匏中。有觜項、亦黑漆

    笛十二管。以細竹為之。紅漆。長一尺五寸。前一孔、次六孔、傍二孔

    塤四箇。以土為質、形如秤錘。平底。中虛上銳。孔六、上一、前三後二。黑漆戧金雲文

    箎四管。用大竹為之。長尺有五寸。間纏銅絲三道。紅漆面。吹竅一。六孔、前一、後四、頭一、近頭又二小孔

    排簫四架。每架、高一尺五分、廣一尺一寸五分。用竹十六管。其下參差列於硃紅漆木匾架。二面俱戧金鳳文

    編鐘二架。鐘、以銅為之。十六枚。應十二律、四清聲。設於硃紅漆筍虛、筍橫虡上、飾以鱗屬、為貼金木龍頭二。各垂流蘇五、並(巾分)錔。即周之璧翣遺制。鐘虡、則植二柱以設筍、飾以臝屬、為二獅子於趺上。筍之上、有業、有崇牙。大板謂之業、刻為山形、若鋸齒捷業然。其上大板、繪雲文。崇牙、以懸鐘。筍上列植羽、為木雕彩鸞五

    編磬二架。磬、以石為之。十六枚。應律如鐘。筍、飾以羽屬、為貼金木鳳頭二。虡、亦飾以羽屬、若鵝狀二於其趺。餘並如編鐘筍虡制

    應鼓二。以木為匡、冒以革。鍍金銅釘環、橫寘於青綠重鬥上。貫以硃紅漆柱。下四足飾以嬴屬、刻獅子四於其趺。上施四角、黃綿布蒙蓋。周圍、垂瀝水。抹金銅蓮花座、其上施綵鳳一。四角貼金木龍頭。下垂綵線流蘇五。各垂紅線(巾分)錔、繫以紅漆槌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八十四

    營造三下

    儀仗三

    東宮儀仗

    令旗一對。青質、紅令字。硃漆攢竹竿、長八尺二寸。下有鐵(矛贊)

    青道二對。硃漆攢竹杖、銅裹兩末、長四尺九寸

    幰弩一張。並箭。青幰蓋、以帛為之

    刀盾一十對。盾、以木為之。畫獅子首。加飾硃漆。刀、金飾、綠靶、綠鞘、紅緣、垂青絛並穗

    弓箭二十副。弓用竹為體、木託。靶、並梢、黑角。梢末並面、牛筋鋪。背四節、纏絲。黑漆面。硃漆背。絲絃。箭、竹為幹、木扣、鐵箭頭、柳葉形。兩頭俱用牛筋並絲纏之。加硃漆。近扣加鴈翎。櫜二、用黑斜皮為之

    白澤旗二面。白一面紅質。上下並外邊、加黃襴、赤火焰、間綵腳。傍竿處加紅腰。中繡白澤飛狀、及雲文。旗身並黃襴火焰、長六尺六寸、闊二尺九寸。腳長五尺、揭以硃漆攢竹竿。竿首、木鎗頭、貼金飾、共長一丈三尺六寸九分。內鎗頭、長一尺三寸五分。飾以紅纓。(矛贊)用鐵。一面青質。制同

    青旗二面。純青質、旗身併火焰、長六尺六寸、闊二尺九寸。腳長五尺、揭以硃漆攢竹竿。竿首木鎗頭、貼金飾、共長一丈一尺九寸九分。內鎗頭、長一尺三寸五分。飾以紅纓。(矛贊)用鐵

    紅旗二面、

    黃旗二面、

    白旗二面、

    黑旗二面。以上制、俱與青旗同

    青素旗二十面。純青質、上闊八尺、下四尺。硃漆攢竹竿、貼金木鎗頭、共長一丈一尺三寸五分。內鎗頭、長一尺三寸五分。上飾以紅纓。下有鐵(矛贊)

    金鼓旗二面。青質、紅金鼓二字。連腰、闊一丈二尺五寸、下七尺。硃漆攢竹竿、貼金木鎗頭、共長一丈四尺九寸。內鎗頭、長一尺五寸八分。上飾以紅纓。下有鐵(矛贊)

    金龍畫角十二枝。木質、黑漆戧金為飾。上節寶相花。中節纏身單龍雲文。下節八寶雙海馬

    花匡鼓二十四面。紅油木匡。畫寶相花。釘鐶鈸皆擺錫。粉塗革面、徑一尺七寸。畫雙獅綵毬懸以紅絨匾絛

    扛鼓二面。制同花匡鼓。但面闊一尺。畫荷並葉

    金鉦二面。銅質、竹匡。四傍、用紅綆繫鉦於匡。徑九寸五分

    金二面。以銅為之。徑一尺七寸

    板二串。每串、板六、各長一尺一寸。上闊一寸九分。下闊二寸五分。聯以青絛

    笛二管。截竹為之。六竅。長一尺五寸

    杖鼓二箇。木匡、細腰。黑漆戧金龍文。兩頭以革冒之。聯以紅絨綆。加銅龍頭鉤子、以青絨匾絛懸用

    小銅角一對。長三尺八寸。加漆貼金

    大銅角一對。長三尺五寸七分。加漆貼金

    纓頭一箇。硃漆攢竹竿。貼金木鎗頭。鐵(矛贊)。抹金銅頂、綴染紅氂牛尾為圓纓、建於竿、共長一丈一尺四寸九分。內鎗頭、長一尺九寸五分

    領頭四對。硃漆攢竹杖、銅裹兩末、長四尺九寸

    絳引旛一對。硃漆竿、貼金銅龍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鎗頭鉤一尺。旛用五色平羅、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旛下有五色板。四角寶蓋、高七寸五分、圍二尺七寸五分。綠三簷、共長一尺九寸。抹金銅龍頭四箇。抹金銅佩一十六箇。銅鈴三十六箇。後旛製作、長短同。腰皆用綠色描金香草文。三簷金龍文。凡幢、旛、麾、節、挑竿、銅龍頭、俱以鐵為鉤。蓋上抹金銅頂、鈒花文

    傳教旛一對。紅羅為之。青三簷。佩四。鈴三十二。中有黃額、青傳教二字。餘與絳引旛制同

    告止旛一對。與傳教制同。但簷用青。額、青告止二字。蓋上抹金銅頂、鈒花文

    信旛一對。與傳教制同。但簷用黃。額、青信字

    羽葆幢三對。硃紅攢竹竿、貼金銅龍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五分。內龍頭鉤一尺、銜抹金銅圈懸銅頂、施白羽、綠羅寶蓋。下以紅絲圓絛、貫紅纓、簇圓凡五層。每層、上施抹金銅頂、藍斜皮寶蓋、綴銅鈴

    儀鍠氅三對。硃漆攢竹竿、貼金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五分。內貼金頭、長一尺三寸五分。氅、用五色平羅、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上抹金銅頂、下綴抹金銅鈴五箇

    戈氅三對。硃漆攢竹竿、貼金木龍頭承戈、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貼金頭、長一尺六寸二分。繫木板、粉面畫升降雙鳥、綴五色羅氅、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末綴銅鈴五箇

    □氅三對。與戈氅制同。惟貼金木龍頭承□、長一尺七寸五分

    吾杖二對。硃漆攢竹杖、長六尺九寸五分。兩末貼金

    儀刀二對。刻木為刀、貼銀飾。鞘、及靶、貼金龍文為飾。垂紅絲(巾分)錔

    斑劍二對。刻木為劍。其上有靶、靶下為龍頭銜劍、皆貼金為飾。垂紅絲(巾分)錔

    金鉞二對。硃漆攢竹柄、貼金木鉞頭、承以貼金龍頭、共長六尺九寸。內木鉞、並龍頭、長一尺六寸五分

    立□二對。硃漆攢竹柄、貼金木□、立置其首、承以貼金龍頭、共長六尺九寸。內□、及龍頭、長一尺四寸

    臥□二對。與立□制同。但□臥置其首、□及龍頭、長一尺二寸五分

    骨朵二對。與□制同。但以貼金木骨朵、置其首。骨朵、及龍頭、長一尺六寸

    鐙杖二對。與骨朵制同。但以貼金木鐙、置其首

    殳□一對。硃漆攢竹柄、木為□、承以龍頭、置於柄上、貼金為飾、共長一丈二尺五寸五分。內□、及龍頭、長二尺五分

    □十對。硃漆攢竹竿、貼金木□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五分。內戟頭、長二尺五分

    槊十對。硃漆攢竹竿、貼金木槊、共長一丈二尺五分。內木槊、及龍頭、長一尺七寸

    夾槊一對。與槊制同。但其首為夾槊

    麾一把。硃漆攢竹竿、上置銅龍頭、貼金飾、共長一丈二尺五寸五分。內銅龍頭、並鉤、長一尺、口銜銅索。銅頂、綴綠羅寶蓋、青緣、泥金描香草文。下垂染紅氂牛尾三層。每層、各加抹金銅圓頂、綠斜皮雲蓋。各綴銅鈴

    幢一把。與麾制同。但用氂牛尾纓五層

    節一把。與麾制同。但用氂牛尾纓八層

    金節二對。與麾制同。但用氂牛尾纓八層、及黃紗衣籠之。其上繡升龍四、長七尺五寸。闊一尺二寸

    響節六對。貼金攢竹柄、長一丈二寸五分。其首以鐵條、長一尺二寸五分。貫銅鐵錢十二、黃羅銷金龍文衣籠之、長一尺五寸。闊八寸。上加貼金木圓頂。下有盤、攀頂線四、錢文曰天下太平

    青方傘二把。傘骨面闊並頂、五尺五寸。柄、及葫蘆頭、共長一丈一尺五寸九分。其面、冒以青羅、垂青三簷。四角、加抹金銅龍頭。凡傘頂葫蘆、皆木質、貼金。柄、用竹、硃紅油、間纏以籐。惟曲柄、硃紅漆攢竹為之

    紅方傘二把。傘骨面闊並頂、五尺五寸。柄、及葫蘆頭、共長一丈一尺五寸九分。其面、冒以紅羅、垂紅三簷。傘頂四角、加抹金銅龍頭

    紅銷金傘一把。傘骨面闊並頂、四尺二寸五分。柄、及葫蘆頭、共長一丈一尺二寸九分。其面、冒以紅羅、垂紅三簷、銷金寶珠龍文。邊、香草文

    紅繡直柄圓傘一把。傘骨面闊並頂、四尺二寸五分。柄、及葫蘆頭、共長一丈一尺二寸九分。其面、冒以紅羅、繡雲文、垂紅三簷、上簷雲龍、下二簷瑞草文

    紅繡曲柄圓傘二把。傘骨面闊並頂、四尺二寸五分。柄、及葫蘆頭、共長一丈一尺二寸九分。其面、冒以紅羅、繡雲文、垂紅三簷、瑞草文、當曲柄處、用鐵心、貼金木龍頭承傘

    紅繡花直柄傘二把。傘骨面闊並頂、四尺二寸五分。柄、及葫蘆頭、共長一丈一尺二寸九分。其面、冒以紅羅、繡雲文、垂紅三簷、寶相花、抹金銀鈴全

    紅圓傘二把。傘骨面闊並頂、四尺二寸五分。柄、及葫蘆頭、共長一丈一尺二寸九分。其面、冒以紅羅、垂紅三簷

    青圓傘二把。傘骨面闊並頂、四尺二寸五分。柄、及葫蘆頭、共長一丈一尺二寸九分。其面、冒以青羅、垂青三簷

    紅油絹銷金雨傘一把。傘骨面闊並頂、七尺。柄、及葫蘆頭、共長九尺二寸九分。其面、銷金寶珠龍。邊、雲龍文青繡孔雀圓扇六把。扇及柄、共長一丈一尺二寸。面、背、風衣、俱青素線羅。面、徑三尺三寸五分、繡升降孔雀雲文。背、銷金龍團花。凡扇柄、皆黑漆攢竹

    青繡花圓扇四把。扇及柄、共長一丈一尺二寸。面、背、風衣、俱青素線羅。面、徑三尺三寸五分。繡四季花。背、銷金龍團花文

    紅繡花圓扇四把。扇及柄、共長一丈一尺二寸。面、背、風衣、俱青素線羅。面、徑三尺三寸五分。繡四季花文。背、銷金龍團花文

    紅繡孔雀方扇四把。扇及柄、共長一丈一尺二寸。面、背、風衣、俱紅素線羅。面、徑三尺三寸五分。繡升降孔雀雲文。背、銷金寶珠文

    青繡方扇四把。孔雀翎邊、長二尺九寸五分。連柄共長一丈一尺二寸。扇中連孔雀翎邊、闊二尺二寸五分。面、背、俱青素線羅。邊、用孔雀尾。面、繡升降孔雀雲文。背、繡金寶珠文

    誕馬八匹。紅轡、青韁、錦韉。韉、以紅油皮為之

    鞍籠一箇。皮質、紅油、描金升降龍文。邊、香草文

    金馬杌一箇。木質、金葉裹、金釘裝釘、鈒盤龍文

    金交椅一把。木質、金葉褁、金釘裝釘。椅中、鈒雲龍文。穿以紅絲匾絛、四垂紅絲(巾分)錔、紅織金紵絲褡襠

    金腳踏一箇。木質、金葉褁、金釘裝釘。鈒方勝文。紅織金紵絲踏褥

    拂子二把。銜以抹金銅龍首。朱漆柄、戧金龍文。垂紅絲(巾分)錔。今拂用馬尾。紅纓為心

    紅紵絲拜褥一

    金水盆一箇。中、鈒盤雲龍文、邊、鈒香草文。手巾一條

    金水罐一箇。有蓋、有提、小口、巨腹

    金香爐一箇。兩耳、三足、有蓋、鈒雲龍文、朱漆竿、抹金銅龍頭、並尾

    金香盒一箇。蓋、鈒龍文。邊、鈒花文

    金唾盂一箇。形圓如(汀去丁改丘)。蓋僅掩口、下有盤、鈒龍文 【洪武間停造】

    金唾壺一箇。小口、巨腹、有蓋、鈒龍文 【洪武間停造】

    紅紗燈籠三對。朱油竹骨、以紅紗蒙之。青紗為蓋、下有燭盤。朱漆竿、貼金龍頭、並尾

    紅油紙燈籠三對。朱油竹骨、下有燭盤、木座、以竹絲編為籠、加紅油紙。硃漆竿、貼金龍頭、並尾

    (耽去耳改魚)燈三對。紅油鐵骨、以魚(耽去耳改魚)為籠。餘同紙燈

    仗馬二匹。紅鞦、紅轡、土施韉。頷下垂紅纓、飾瓷珠絡、鞍全

    金輅一乘。高一丈二尺二寸九分。闊八尺九寸輅上平盤板、前後車櫺、並鴈翅、及四垂如意滴珠板、其下轅三條、皆硃紅漆。轅、各長一丈九尺五寸、用抹金銅龍頭、龍尾、龍鱗葉片裝釘、前施硃紅油馬搭攀皮一條。平盤左右下護泥板。及車輪二。貫軸一。每輪輻十有八條。皆硃紅漆。周圍輞全。各以抹金鈒花葉片裝釘。輪內車心各一。用抹金銅、鈒蓮花瓣、輪盤裝釘。軸首左右、各用漆貼金減鐵龍首插拴一箇、以抹金銅鈒龍頂管心裝釘。軸中、纏紅絨駕轅等索。面至地、三尺二寸五分

    輅亭、高六尺四寸五分、硃紅漆。四柱、各長五尺五寸。檻座、高九寸五分。其上四周、線金五彩香草板。門、高五尺九分。闊二尺四寸五分。左右門、闊二尺二寸五分。前並左右、各隔二扇、明栨全、皆硃紅漆。後、硃紅漆五山屏風、青地、上雕木貼金龍五、間以五彩雲文。屏後、硃紅漆板、皆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隔、編紅線絛穿、硃紅漆匡。軟座。紅絨墜座大索四條。座下蓮花墜石。軟座。上施紅毯紅綿褥並席。硃紅漆坐椅一座。納板一併褥椅中、紅織金綺靠坐褥、四圍椅裙全。周圍施紅羅幃幔。 【或用紅綺】 亭外用青綺緣邊、硃紅簾十二扇、各用拽簾紅線圓絛二條、黃銅圈全。坐椅、雕貼金龍彩雲。下線金彩雲板一。亭內編紅線絛穿

    輅頂並圓盤、高二尺五寸九分。又鍍金龍寶珠頂、帶、仰覆蓮座高九寸。垂攀頂紅線圓絛四條。盤上硃紅漆。其下內外、皆青地、繪雲文。以青飾輅蓋。亭內、周圍青斗拱、承以硃紅漆匡寶蓋。鬥以八頂、冒以紅綺、頂心、繡雲龍一、餘繡五彩雲文

    天輪三層。皆硃紅漆、上安雕木貼金邊耀葉板、七十二片。內飾青地、雕木貼金雲龍文三層。間繪五彩雲襯板七十二片。盤下週圍、黃銅釘裝。上施紅綺瀝水三層。每層、七十二摺間繡五彩雲龍文。四角、垂青綺絡帶四條。各繡五彩雲升龍二。圓盤四角連平盤板、用攀頂紅線圓絛四條。並貼金木魚

    輅亭。前、一字闌干一扇。後、一字帶轉角闌干一扇。左右闌干二扇、內嵌五彩雲板。皆硃紅漆。四扇、計一十四柱。各柱首、雕木貼金蹲龍一、用線金五彩蓮花抱柱。闌干四周內、布花毯

    紅旗二面。在輅亭後左右、用紅線羅夾為旗。每面九斿。每斿內外繡升龍一。硃紅漆攢竹旗竿二。左竿旗腰、繡日月北斗。竿首、用抹金銅龍頭。右竿旗腰、繡黻字。竿首、用抹金銅□。每竿、綴抹金銅鈴二、垂紅纓九、纓上、施抹金銅寶蓋、下垂(巾分)錔

    踏梯一。硃紅漆、以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

    行馬架三。硃紅漆、其上紅絨匾絛、用抹金銅葉片裝釘、鐵搭鉤全

    紅絹幰衣、即遮塵。油絹雨衣、並紅氈衣、各一座

    硃紅油合扇梯一副、硃紅油託□一件

    馬鞍、韉、鞦、轡、鈴、纓、全

    鞍籠二。皮質、硃紅油飾、描金升降龍文。邊、描香草、上施抹金銅蓋、頂、飾紅纓

    青帳房一座。用青木綿布帳並幃幕、上施獸吻、硃紅漆柱並帳竿。竿首、青綠蹲獅、頂、用氈

    戲竹一對。紅漆、長六尺。貼金木龍頭、長七寸。口銜紅竹絲二十四莖、長四尺五寸。上有綵線(巾分)錔、以竹為柄

    大鼓一面。以木為匡、高一尺七寸。冒以革。面、徑二尺五寸。周圍、抹金銅釘。面、施粉繪荷葉四、中蓮花一。匡、加紅油繪寶相花、抹金銅環鈸四、用硃紅漆木扛二、紅絨綆舉之

    鼓衣一。用紅綺、織綵色雲龍、其下邊、黃纓絡紋。瀝水、織瑞草文

    板一串。每串用鐵力木六片、貫以青絲絛、長闊同前制。並綵線(巾分)錔

    杖鼓十二箇。每箇二面、其下鐵圈口二、一面、冒以犢皮、徑一尺二寸五分。一面、冒以山羊皮、徑一尺三寸。冒縫、用紅皮掩錢、細腰、木匡、廣一尺七寸九分。黑漆戧金枝葉寶相花文。以紅絨綆一條、聯絡抹金銅龍頭鉤子十六箇、各有襯鉤紅皮。硃紅生革、描金龍束子八箇、懸以綠絨匾絛。用抹金銅龍頭搭鉤二箇。並鉤圈

    鼓衣一。以紅綺一幅、長三尺五寸。織青龍文。並五彩雲文。周圍、黃絨織香草文

    看杖。硃紅漆竹片。帶雕木貼金龍頭、垂紅綠結子。打杖、以硃紅漆竹片為之

    龍笛二管。每管、以竹為之。兩末、牙管束、長一尺七寸五分。一孔在前、其後十孔、無底、橫吹之。貼金木龍頭、垂綵線(巾分)錔

    笙二攢。每攢、用紫竹十七管。下施銅簧、參差攢幹黑漆木匏中。有觜項、亦黑漆。垂綵線(巾分)錔

    箜篌二把。每把、用梓木為身、闊五寸。厚六寸。直、長四尺八寸。並柄上雕龍頭、中、嵌花板雕盤龍一。俱沉香色描金、附以烏木引條、繫二十絃。下橫施引手、並描金沉香色龍頭、通長二尺二寸五分。上施烏木軸子二十、中有柱手、用烏木製成竹節。兩末、雕龍頭描金、長一尺二寸五分。兩龍頭、各垂綵線(巾分)錔

    (上□下秦)二架。每架、用楸木為質。長三尺九寸。中虛、四周烏木邊。上施九絃、並柱子九。面繪金龍並彩雲文。(上□下秦)尾、垂綵線(巾分)錔二、承以硃紅漆架。四角、貼金龍頭四、各垂綵線(巾分)錔

    琵琶二把。每把、以鐵力木為質。梓木面板。鳳眼二。匙頭並項通長三尺五分、闊一尺二寸五分。匙頭並項一。軸子四。扶手、山口、各一。皆用烏木。四絃。背有烏木椿楸二。上施抹金銅環、並鉤搭。負以綠絨匾絛。匙頭上、施綵線(巾分)錔一。大小班竹品十二。烏木撥一、用牙嵌

    方響二架。每架、用鐵方響十六、厚薄不等。應六律、六呂、四清聲。以鐵條四、裹以黃氈、橫置架內、貫而列之為二層。每層、方響八。承以硃紅漆木架。左右二柱、並上下匡、俱戧金花文。架高五尺、闊二尺二寸。上用雕木五彩花板一。其上雕木貼金龍一。間以五綵雲。架上、貼金火燄寶珠一。左右兩如意雲。上施貼金二龍頭、口銜紅綠(巾分)錔。其下、雕飾五彩線金芝草文

    頭管二管。皆以烏木為之。長六寸八分。九孔、前七、後。兩末、以牙管束。以蘆為梢。無底、直吹之

    簫二管。皆以紫竹為之。長一尺九寸。六孔、間纏以絃線、裹以錫箔。無底、直吹之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八十五

    營造四

    儀仗四

    親王儀仗

    令旗一對。紅素綾質。中黃綾為令字、闊二幅。上長六尺九寸、下三尺六寸。硃漆攢竹竿、長八尺二寸。內鐵(矛贊)五寸。柄、或以木為之

    清道二對。硃漆攢竹杖、銅裹兩末、長四尺九寸

    幰弩一張。並箭、紫幰蓋、以帛為之 【洪武間停造】

    刀盾一十對。盾、以木為之。畫獅頭、加飾硃漆。刀、金塗。紅靶、綠鞘、紅緣、間點魦魚皮為飾。帶、青絛紅穗 【洪武間停造】

    弓箭二十副。每副、弓一、櫜二。剌綠斜皮條雲子、鐵釘鉸、絡於韋帶。箭三十枝。以竹為之。上黑翎、下鐵鏃 【洪武間停造】

    白澤旗一對。紅質、黃襴、赤火焰腳。繡白澤形為飛狀。旗上四角繡五色雲子。竿長一丈三尺六寸九分。內貼金木鎗頭一尺三寸五分。上紅纓。下鐵(矛贊)。柄、或以木為之

    金鼓旗一對。紅質。黑金鼓二字。闊二幅。硃漆攢竹竿、上貼金木鎗頭、下鐵(矛贊)、共長一丈四尺九寸。上飾紅纓

    畫角十二枝。木質、黑漆戧金。上寶相花。中單龍纏身雲文。下八寶雙海馬為飾

    花匡鼓二十四面。紅油木匡、畫寶相花。釘環鈸皆擺錫。粉塗革面、畫獅子綵毬。徑一尺七寸、懸以紅絨匾絛

    杖鼓二面。黑漆木匡、細腰、戧金花文。粉塗革面、掛以青絨匾絛

    金鉦二面。以響銅為之、徑九寸。邊有小竅。外以紅竹匡。絡以紅絨綆

    鑼二面。鑼口、徑一尺三寸

    扛鼓二面。紅油木匡、畫寶相花。粉塗革面、畫荷並葉。鐵釘環鈸皆擺錫。懸以紅絨綆

    板一串。鐵力木板六、各長一尺一寸。上闊一寸九分。下闊二寸五分。聯以青絛

    笛二管。以竹為之。長一尺六寸、六孔

    小銅角一對。以銅為之。高三尺五寸。加硃漆、描金雲龍文

    大銅角一對。以銅為之。高三尺四寸八分。硃漆描金升降雲龍文

    戲竹一對。硃漆竹柄、通長六尺。內貼金木龍頭七寸。竹絲二十四莖、長四尺五寸。上垂紅綠(巾分)錔

    大樂鼓一面。紅油木匡、畫寶相花。冒以革。傳以粉、畫荷並葉。匡高一尺六寸。面徑二尺。貼金銅釘鈸環。木紅絹鼓衣、畫盤螭並花文。舉以紅木扛、紅絨匾絛

    板一串。制同前。但加紅綠(巾分)錔

    杖鼓十二面。制同前。但加木紅絹鼓衣、畫盤螭並花文。及有貼金木魚、首銜紅綠(巾分)錔、名魚頭鞭

    笛四管。制如前。貼金木龍頭、共長一尺七寸。鹿角管束兩末。八孔。龍口銜紅綠(巾分)錔

    頭管四管。以烏木為管、長六寸八分。以牙管束。卷蘆為梢。九竅

    絳引旛一對。硃漆攢竹竿、貼金銅龍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龍頭一尺。旛用五色平羅、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四角紅羅。蓋高七寸五分、圍二尺七寸五分。蓋上、有抹金銅釘鈒花文。綠二簷、共長一尺九寸。紅綠(巾分)錔四。自此至信旛、腰皆用綠色、描金香草。二簷、銷金雲文。旛下、綴五色板。自此至節、凡竿柄、或以木為之。凡挑竿銅龍頭、皆以鐵為鉤

    傳教旛一對。硃漆攢竹竿、貼金銅龍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龍頭一尺。旛用紅平羅、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四角紅羅。蓋高七寸五分。圍二尺七寸五分。蓋上、抹金銅頂鈒花文。青二簷、共長一尺九寸。旛上黃羅牌內、書青傳教二字。紅綠(巾分)錔四、以羅為之

    告止旛一對。制同傳教。但紅平羅二簷。黃羅牌內、書青告止二字

    信旛一對。制同傳教。但黃平羅二簷。黃羅牌內、書青信字

    儀鍠氅一對。硃漆攢竹竿、貼金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五分。內貼金木儀鍠、並龍頭一尺三寸五分。抹金銅氅頂一箇。氅用五色平羅、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氅下、銅鈴五箇

    戈氅一對。硃漆攢竹竿、貼金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貼金木戈、並龍頭一尺六寸二分。氅用五色平羅、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下綴銅鈴五箇。氅上、硃漆木板

    戟氅一對。制同前。但貼金木戟、並龍頭長一尺七寸五分

    吾杖一對。攢竹為之。硃漆。長六尺九寸五分、兩末貼金

    儀刀四對。刻木為刀、鞘及靶、銀地貼金為螭虎文。紅(巾分)錔

    班劍一對。刻木為劍、並靶。靶下有龍頭、皆貼金。惟劍貼銀。紅(巾分)錔

    斧一對。硃漆攢竹柄、長六尺九寸。內貼金木斧、並龍頭、長一尺六寸五分

    立□一對。硃漆攢竹柄、長六尺九寸。內貼金木立□、及龍頭、長一尺四寸

    臥□一對。硃漆攢竹柄、長六尺九寸。內貼金木臥□、並龍頭、長一尺二寸五分

    骨朵一對。硃漆攢竹柄、長六尺九寸。內貼金木骨朵、並龍頭、長一尺六寸

    鐙杖一對。硃漆攢竹柄、長六尺九寸。內貼金木鐙杖、並龍頭、長一尺六寸

    殳□一對。硃漆攢竹竿、貼金木殳、並龍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龍頭長一尺八寸五分

    戟十對。硃漆攢竹竿、長一丈二尺五寸五分。內貼金木戟、及龍頭、長二尺五分

    槊十對。硃漆攢竹竿、長一丈二尺五寸。內貼金木槊、及龍頭、長一尺七寸

    夾槊一對。制同前。但其首為夾槊

    麾一把。硃漆攢竹竿、貼金銅龍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五分。內挑竿龍頭鐵鉤一尺。綠蓋下、三紅纓為三層。每層、各綴抹金銅頂、藍斜皮雲蓋、下綴銅鈴。其綠蓋上、抹金銅頂、鈒花文

    幢一把。制同麾。但為五纓五層

    節一把。制同麾。但為八纓八層

    響節四對。漆貼銀攢竹竿、長一丈二寸五分。其首以鐵條長一尺二寸五分、貫銅鐵錢十二。用紅平羅、銷金鳳文衣籠之、長一尺五寸、闊八寸。上加貼金木圓頂。下木盤。攀頂絨線四。錢文曰天下太平

    紫方傘二把。傘骨面闊並頂、徑四尺。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九寸。面用紫平羅。紫三簷。其頂四角、抹金銅龍頭四箇。凡傘柄、俱用紅油竹、間纏以籐。惟曲柄、硃漆攢竹為之

    紅方傘二把。傘骨面闊並頂、徑四尺。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九寸。面用紅平羅。紅三簷。其頂四角、抹金銅龍頭四箇

    紅銷金傘一把。傘骨面闊並頂、徑四尺一寸五分。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九寸。面用紅平羅、銷金寶珠團文。紅三簷。銷金香草。邊、寶珠龍文

    紅繡圓傘一把。傘骨面闊並頂、徑四尺一寸五分。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九寸。面、用紅平羅。紅三簷。頂繡雲文。簷繡瑞草文

    紅曲柄傘二把。傘骨面闊並頂、徑四尺一寸五分。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九寸。面用紅平羅。紅三簷。當曲柄處、用鐵心貼金木龍頭承傘

    紅油絹銷金雨傘一把。傘骨面闊並頂、徑六尺四寸。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八尺六寸。面銷金寶珠龍文。邊銷金雲龍文

    青繡圓扇四把。扇及黑漆竹柄、共長一丈七寸五分。面背風衣、俱青平羅。面徑三尺三寸五分、繡升降孔雀雲文。背銷金龍團花文。凡扇柄、俱以攢竹為之

    紅繡圓扇四把。扇及黑漆竹柄、共長一丈七寸五分。面背風衣、俱紅平羅。面徑三尺三寸五分、繡四季花。背銷金龍團花文

    紅繡方扇四把。扇及黑漆竹柄、共長一丈七寸五分。面背風衣、俱紅平羅。面徑三尺三寸五分、繡升降孔雀雲文。背銷金寶珠團文

    誕馬八匹。紅轡、青韁、錦韉。韉以紅油皮為之

    鞍籠一箇。皮質、紅油、貼金升降龍文。邊香草文

    馬杌一箇。木質、銀葉裹。銀釘鉸。中鈒盤龍文。間抹金

    拂子二把。黑漆木柄。用銅環、銅釘鉸、繫素犛牛尾。末垂紅(巾分)錔。今拂用馬尾、紅纓為心

    交椅一把。木質、銀葉裹、間抹金。銀釘鉸。中鈒花雲龍文、穿以紅絲匾絛。四垂紅(巾分)錔。紅織金紵絲褡襠

    腳踏一箇。木質、銀葉裹、間抹金。銀釘鉸。鈒方勝文。紅織金紵絲踏褥

    水盆一箇。銀質、間抹金。寬緣平底、鈒盤龍。邊鈒香草文。手巾一條

    水罐一箇。銀質、間抹金。有蓋、有提、小口、巨腹、鈒花文

    香爐一箇。銀質、渾抹金。兩耳、三足、有蓋、鈒龍文。硃漆竿、貼金龍頭、並尾

    香盒一箇。銀質、渾抹金。蓋、鈒龍文。邊、鈒香草文

    唾盂一箇。銀質、間抹金。形圓如缶。蓋僅掩口。盤鈒龍文 【洪武間停造】

    唾壺一箇。銀質、間抹金。小口、巨腹、有蓋、鈒香草文 【洪武間停造】

    紅紵絲拜褥一

    紅紗燈籠二對。紅油竹骨。下有燭盤。蒙以紅紗、玊色紗蓋。硃漆竿、貼金龍頭、並尾

    紅油紙燈二對。紅油竹骨。下有燭盤、木座。以竹絲編為籠、加紅油紙。硃漆竿、貼金龍頭、並尾

    (耽去耳改魚)燈一對。紅油鐵骨。以(耽去耳改魚)為籠。餘同紙燈

    帳房一座。幃幕全、以青綿布為之。綠色螭頭。硃漆柱、並帳竿。竿首、各施彩妝蹲獅。頂用氈

    象輅一乘。高一丈一尺六寸九分。闊七尺九分。輅上平盤板。前後車櫺、並鳳翅板。其下轅三條、皆硃紅漆。轅、各長一丈八尺五寸。用抹金銅龍頭、龍尾、葉片裝釘。前施硃紅油馬搭攀皮一條。平盤左右下、護泥板、及車輪二。貫軸一。每輪輻、十有八條、皆硃紅漆。周圍輞全、各以抹金銅葉片裝釘。輪內車轂各一、用抹金銅鈒蓮花瓣、輪盤裝釘。軸首左右、各用紅漆鐵插拴一箇、以抹金銅鈒龍頂管心裝釘。軸中纏紅絨駕轅等索。面至地、三尺五分

    輅亭、高五尺二寸九分。硃紅漆四柱、其長同檻。高一寸四分。其上週圍、硃紅漆絛環板門、高四尺五寸九分、闊二尺二寸五分。左右門、闊同前。並左右各硃紅漆上明下暗隔二扇。明栨全、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後硃紅漆五山屏風。屏後板、俱用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亭底、硃紅漆板。上施紅花毯、紅錦褥、並席。硃紅漆坐椅一座、硃紅漆納板一、並褥。椅中紅織金綺靠坐褥。四圍椅裙全。周圍施紅羅幃幔。 【或用紅綺】 亭外、用青綺緣邊硃紅簾十二扇。各用拽簾紅線圓絛二條。黃銅圈全輅頂、並圓盤、高二尺四寸五分。又抹金銅寶珠頂、帶仰覆蓮座、高九寸。垂攀頂紅線圓絛四條。盤上下、皆硃紅漆。以青飾輅蓋內。寶蓋硃紅漆木匡。鬥以八頂、冒以紅綺。頂心、繡雲龍一。餘繡五彩雲文

    天輪三層。皆硃紅漆。上安雕木貼金邊耀葉板六十三片。內飾青地雕木五彩雲文。三層、間繪五彩雲襯板六十三片。盤下週圍、黃銅釘裝。上施紅綺瀝水三層、每層、八十一摺、繡瑞草文。前垂青綺絡帶二條、各繡升龍二、並五彩雲文。圓盤四角、連輅座板、用攀頂紅線圓絛四條、並紅漆木魚

    輅亭前、一字欄干一扇。後、一字帶轉角欄干一扇。左右、欄干各一扇。內嵌絛環板、皆硃紅漆。四扇計一十四柱。各柱首、雕木紅蓮花一。用線金青綠妝蓮花抱柱。前欄干櫺板上、布花毯

    紅旗二面。在輅亭後左右。用紅線羅夾為旗。每面六斿。每斿內外繡升龍一。紅漆攢竹旗竿二。左竿旗腰、繡日月北斗。竿首用抹金銅龍頭。右竿旗腰、繡黻字。竿首用抹金銅戟。各竿、綴抹金銅鈴二。垂紅纓五。纓上各施抹金銅花蓋、下垂(巾分)錔

    踏梯一。硃紅漆。以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

    行馬架三。硃紅漆。其上紅絨匾絛。用抹金銅葉片裝釘。鐵搭鉤全

    紅絹幰衣即遮塵、油絹雨衣、並氈衣、各一座

    世子儀仗同

    郡王儀仗

    令旗一對。紅質、黃令字。硃漆攢竹竿、通長八尺二寸。下有鐵(矛贊)。柄、或以木為之

    清道一對。硃漆攢竹杖、銅裹兩末、長四尺九寸

    幰弩一張、並箭。紫幰蓋、以帛為之 【自此至弓箭、洪武間俱停造】

    刀盾八對。盾、以木為之。畫獅子首、飾以硃漆。刀、金塗、紅靶、綠鞘、紅緣、間點魦魚皮為飾。帶青絛紅穗

    弓箭十八副。每副弓一、櫜二。黑質、紅緣、剌綠斜皮雲子。鐵釘鉸、絡幹韋帶。箭三十枝、以竹為之。上用翎。下鐵鏃

    金鼓旗一對。紅質、黑金鼓二字、闊二幅。硃漆攢竹竿、貼金木鎗頭、共長一丈四尺九寸。末有鐵(矛贊)。上飾紅纓

    畫角十枝。木質、黑漆戧金文。上寶相花。中單龍纏身雲文。下八寶雙海馬為飾

    花匡鼓二十面。木質、紅油匡、畫寶相花。釘鈸環皆擺錫。粉塗革面、畫獅子綵毬、徑一尺七寸。掛以紅絨匾絛

    扛鼓一面。紅油木匡、畫寶相花。粉塗革面、畫荷並葉。鐵釘環鈸皆擺錫。懸以紅絨綆

    金鉦一面。以響銅為之。徑九寸。邊有小竅。外以紅竹匡、絡以紅絨綆

    鑼二面。鑼口、徑一尺三寸

    板一串。鐵力木板六、各長一尺一寸。上闊一寸九分、下闊二寸五分、聯以青絛

    笛二管。以竹為之。長一尺六寸、六孔

    戲竹一對。硃漆竹柄、共長六尺。內貼金木龍頭七寸。竹絲二十四莖、長四尺五寸。上垂紅綠(巾分)錔

    大樂鼓一面。紅油木匡、畫寶相花。粉塗革面、徑二尺、畫荷並葉。匡高一尺六寸。釘鈸環皆銅抹金、木紅絹鼓衣、畫盤螭並花文。舉以紅木扛、紅絨絛

    板一串。制同前。但加紅綠(巾分)錔

    杖鼓八面。黑漆木匡、細腰、戧金花文。粉塗革面。聯以紅綆。掛以青絛。木紅絹鼓衣、畫盤螭並花文。及有貼金木魚、首銜紅綠(巾分)錔、名魚頭鞭

    笛四管。貼金木龍頭、共長一尺七寸。鹿角管束兩末。八孔。龍口銜紅綠(巾分)錔

    頭管四管。以烏木為管、長六寸八分。以牙管束。卷蘆為梢。九竅

    絳引旛一對。硃漆攢竹竿、貼金銅龍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龍頭兩耳。旛用五色平羅、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尾用紅羅蓋、高七寸五分、圍二尺七寸。蓋、鈒龍有抹金銅頂鈒花文。綠二簷、共長一寸。紅綠(巾分)錔四。自此至信旛、腰皆用綠色、描金香草文。二簷、銷金雲文。旛下綴五色板。自此至節、凡竿柄、或以木為之。挑竿銅龍頭、皆以鐵為鉤

    傳教旛一對。硃漆攢竹竿、貼金銅龍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龍頭一尺。旛用紅平羅、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四角紅羅蓋、高七寸五分、圍二尺七寸五分。綠腰、描金香草文。紅二簷、共長一尺九寸、銷金雲文。旛上黃羅牌內、書青傳教二字。四垂紅綠(巾分)錔。旛下綴五色板

    告止旛一對。制同傳教。但青平羅二簷。黃羅牌內、書青告止二字。凡旛(巾分)錔、以羅為之蓋上銅頂鈒花文

    信旛一對。制同傳教。但黃平羅二簷。黃羅牌內、書青信字

    吾杖一對。硃漆攢竹為之。兩末貼金、長六尺九寸五分

    儀刀一對。刻木為刀、鞘並靶、銀地貼金為螭虎文。紅(巾分)錔

    立□一對。硃漆攢竹柄、長六尺九寸。內貼金木質□頭、及龍頭、長一尺四寸

    骨朵一對。硃漆攢竹柄、長六尺九寸。內貼金木骨朵、及龍頭、長一尺六寸

    斧一對。硃漆攢竹柄、長六尺九寸。內貼金木斧長一尺六寸五分

    戟八對。硃漆攢竹竿、長一丈二尺五寸五分。內貼金木戟、及龍頭、長二尺五分

    槊八對。硃漆攢竹竿、長一丈二尺五寸。內貼金木槊、及龍頭、長一尺七寸

    麾一把。硃漆攢竹竿、貼金銅龍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五分。內龍頭鐵鉤一尺。綠蓋下三紅纓為三層。每層、各綴抹金銅頂。藍斜皮雲蓋、下綴銅鈴。其綠蓋上、抹金銅頂鈒花文

    幢一把。制同麾。但為五纓五層

    節一把。制同麾。但為八纓八層

    響節三對。硃漆貼銀攢竹竿、長一丈二寸五分。其首以鐵條貫銅鐵錢十二、長一尺二寸五分。用紅平羅、銷金鳳文衣籠之、長一尺五寸、闊八寸。上加貼金木圓頂。下木盤。攀頂線四。錢文曰天下太平

    紅銷金圓傘一把。傘骨面闊並頂、徑四尺一寸五分。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九寸。面用紅平羅。紅三簷、銷金香草。邊、雲文。凡傘柄、俱用紅油竹、間纏以籐。惟曲柄、硃漆攢竹為之

    紅圓傘一把。傘骨面闊並頂、徑四尺一寸五分。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九寸。面用紅平羅、畫雲文。紅三簷、畫瑞草文

    紅曲柄傘二把。傘骨面闊並頂、徑四尺一寸五分。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九寸。面用紅平羅。紅三簷。當曲柄處、用鐵心貼金木龍頭承傘

    紅方傘二把。傘骨面闊並頂、徑四尺。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九寸。面用紅平羅。紅三簷。其頂四角、抹金銅龍頭四箇

    青圓扇四把。扇及黑漆攢竹柄、共長一丈七寸五分。面背風衣、俱青平羅。面徑三尺三寸五分、畫升降孔雀雲文。背銷金龍團花文

    紅圓扇四把。扇及黑漆攢竹柄、共長一丈七寸五分。面背風衣、俱紅平羅。面徑三尺三寸五分、畫四季花。背銷金龍團花文

    誕馬四匹。紅轡、青韁、紅油皮韉

    鞍籠一箇。皮質、紅油貼金升降龍文。並邊、香草文

    馬杌一箇。木質、銀裹、間抹金。銀釘鉸。中鈒盤龍文

    拂子二把。黑漆木柄、銅環釘鉸、繫素犛牛尾。垂紅(巾分)錔。今拂用馬尾、紅纓為心

    交椅一把。木質、銀葉裹、間抹金。銀釘鉸。中鈒花雲龍文、穿以紅匾絛。四垂紅(巾分)錔。紅織金紵絲褡襠

    腳踏一箇。木質、銀葉裹、間抹金。銀釘鉸。鈒方勝文。紅織金紵絲踏褥

    水盆一箇。銀質、間抹金。寬緣平底、鈒盤龍。邊鈒香草文。手巾一條

    水罐一箇。銀質、間抹金。有蓋、有提、小口、巨腹、鈒花文

    香爐一箇。銀質、渾抹金。兩耳、三足、有蓋、鈒龍文。硃漆竿、貼金龍頭、並尾

    香盒一箇。銀質、渾貼金。蓋、鈒龍文。邊、鈒香草文。

    紅紵絲拜褥一

    紅紗燈籠二對。紅油竹骨。下有燭盤。蒙以紅紗、玊色紗蓋。硃漆竿、貼金龍頭、並尾

    (耽去耳改魚)燈一對。紅油鐵骨。下有燭盤木座。以(耽去耳改魚)籠之。竿、同紗燈

    帳房一座。以青綿布為之。綠色螭頭、硃漆柱、並帳竿。竿首、各施彩妝蹲獅。頂用氈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八十六

    營造四下

    儀仗五

    皇妃儀仗

    紅杖一對。硃漆攢竹為杖、銅裹兩末、長四尺九寸

    清道旗一對。純青質。硃漆攢竹竿、貼金木鎗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鎗頭長一尺七寸、銅束

    絳引旛一對。硃漆攢竹竿、貼金銅鳳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鳳頭並鐵鉤、長一尺。旛用五色平羅、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四角寶蓋、高七寸五分、圍二尺七寸五分。綠腰青二簷。寶蓋、四角鳳頭、垂抹金銅佩一十六箇、銅鈴三十六箇。簷用銷金雲花文。其蓋上、有抹金銅頂、鈒花文。旛下綴五色板。凡挑竿銅鳳頭以鐵為鉤

    戈氅一對。硃漆攢竹竿、貼金木戈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戈頭長一尺六寸二分。粉板畫□鳥、綴五色羅氅、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旛末綴抹金銅鈴五箇

    戟氅一對。與戈氅制同。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貼金木戟龍頭、長一尺七寸五分

    儀鍠氅一對。硃漆攢竹竿、貼金儀鍠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五分。內儀鍠頭、長一尺三寸五分。繫抹金銅頂一箇、垂五色平羅氅、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氅下銅鈴五箇杖一對。硃漆攢竹杖、兩末貼金、長六尺九寸五分

    儀刀一對。刻木為刀、鞘及靶。貼銀為地、貼金鳳文為飾。垂紅(巾分)錔

    班劍一對。刻木為劍、貼以銀。其上有靶。靶下有龍頭銜劍、貼金為飾。垂紅(巾分)錔

    立□一對。硃漆攢竹柄、貼金木□、立置其首、承以貼金龍頭、共長六尺九寸。內龍頭及□、長一尺四寸

    臥□一對。與立□制同。但□臥置其首。共長六尺九寸。龍頭及□、長一尺二寸五分

    鐙杖一對。硃漆攢竹杖、貼金木鐙置其首、承以貼金龍頭、共長六尺九寸。內鐙並龍頭、長一尺六寸

    骨朵一對。硃漆攢竹柄、貼金木骨朵置其首、承以貼金龍頭、共長六尺九寸。內骨朵並龍頭、長一尺六寸

    金鉞一對。硃漆攢竹柄、貼金木斧形置其上、承以貼金龍頭、共長六尺九寸。內金鉞並龍頭、長一尺六寸五分

    響節二對。貼金柄、長一丈二寸五分。以鐵條貫銅鐵錢十二置其首、長一尺二寸五分。紅羅衣籠之、銷金鳳文、長一尺五寸。節頂木質、貼金飾。錢文曰天下太平。下有盤、攀頂線四條

    青方傘二把。傘骨面闊並頂、五尺五寸。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一尺五寸九分。其面冒以青羅。垂青三簷。傘頂四角、加抹金銅鳳頭。凡傘柄、俱用竹、加紅油、間纏以籐

    紅繡圓傘一把。傘骨面闊並頂、四尺二寸五分。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一尺二寸九分。其面冒以紅羅、繡雲文。垂紅三簷、繡雲鳳文

    紅繡方扇四把。扇及柄、共高一丈一尺二寸。扇圓徑三尺三寸五分。面背風衣、俱紅素羅。面繡鸞鳳花文。背銷金團花。凡柄、俱用攢竹、加黑漆

    紅花圓扇四把。扇及柄、共高一丈一尺二寸。扇圓徑三尺三寸五分。面背風衣、俱紅素羅。面繡四季花。背銷金團鳳文

    青繡圓扇四把。扇及柄、共高一丈一尺二寸。扇圓徑三尺三寸五分。面背風衣、俱青素羅。面繡升降孔雀雲文。背銷金團鳳文

    交椅一把。木質、銀葉裹、間抹金。中鈒雲鳳文。四垂紅絲(巾分)錔。紅織金紵絲褡襠

    腳踏一箇。木質、銀葉裹、間抹金。中鈒方勝花文。紅織金紵絲踏褥

    拂子二把。以素犛牛尾為拂。黑漆木為柄。垂紅絲(巾分)錔。今拂用為馬尾、心用紅纓

    水盆一箇。銀質、間抹金。中鈒雲鳳文。邊鈒香草文。手巾一條

    水罐一箇。銀質、間抹金。有蓋、有提、小口、巨腹、鈒花文

    香爐一箇。銀質、間抹金。兩耳、三足、有蓋、鈒鳳文。以硃漆竿舉之。抹金銅鳳頭並尾

    香盒一箇。銀質、間抹金。蓋鈒鳳文。邊鈒香草文

    唾盂一箇。銀質、間抹金。形圓如?。蓋僅掩口。下有盤、鈒鳳文 【洪武間停造】

    唾壺一箇。銀質、間抹金。小口、巨腹、有蓋、鈒鳳文 【洪武間停造】

    紅紗燈籠二對。硃油竹骨。有燭盤。外以紅紗蒙之。玊色紗為蓋。硃漆竿、貼金鳳頭尾

    鳳轎一乘。青頂、上抹金銅珠。頂四角、抹金銅飛鳳四。各垂銀香圓寶蓋、並綵結。轎身、硃紅漆木匡。三面篾織紋簟、繪以翟文。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硃紅漆木轎扛、抹金銅鳳頭鳳尾。裝飾青銷金羅緣邊硃紅簾並看帶。內紅交牀、並坐踏褥

    紅銷金羅轎衣一件。頂銷金寶珠文。瀝水香草文。看帶並幃、皆鳳文

    紅油絹雨轎衣一件

    行障二葉。紅素綾為之。繪雲鳳。瀝水香草文

    坐障一葉。紅素綾為之。繪雲鳳文

    東宮妃儀仗

    紅杖一對。硃漆攢竹杖、銅裹兩末、長四尺九寸

    清道旗一對。青質、青火燄腳。硃漆攢竹竿、貼金木鎗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鎗頭長一尺七寸、銅束

    絳引旛一對。硃漆攢竹竿、貼金銅鳳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鳳頭長一尺。旛用五色平羅、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旛下有五色板。四角寶蓋、高七寸五分、圍二尺七寸五分。綠腰。綠三簷。抹金鳳頭四箇。垂抹金銅佩一十六箇、銅鈴三十六箇。凡挑竿銅鳳頭、以鐵為鉤。蓋上抹金銅頂鈒花文

    儀鍠氅一對。硃漆攢竹竿、貼金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五分。內貼金儀鍠頭、長一尺三寸五分。抹金銅頂一箇。氅用五色平羅、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氅下綴銅鈴五箇

    戈氅一對。硃漆攢竹竿、貼金戈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戈頭長一尺六寸二分。氅用五色平羅、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氅下綴銅鈴五箇

    戟氅一對。與戈氅制同。惟貼金頭長一尺七寸五分

    吾杖一對。硃漆攢竹杖、兩末貼金、長六尺九寸五分

    儀刀一對。刻木為刀、鞘及靶。貼銀為地、貼金鳳文為飾。垂紅(巾分)錔

    斑劍一對。刻木為劍、其上有靶。靶下有龍頭銜劍。皆貼金為飾。垂紅(巾分)錔

    立□一對。硃漆攢竹柄、貼金木□立置其首、承以貼金龍頭、共長六尺九寸。內□及龍頭、長一尺四寸

    臥□一對。與立□制同。但□臥置其首。□及龍頭、長一尺二寸五分

    鐙杖一對。與□制同。但首置貼金木鐙、承以龍頭、長一尺六寸

    骨朵一對。與□制同。但首置貼金木骨朵、承以龍頭、長一尺六寸五分

    金鉞一對。與□制同。但首置貼金木竿頭、中為斧形、承以龍頭、長一尺六寸五分

    響節二對。貼金攢竹竿、長一丈二寸五分。竿首以鐵條貫銅鐵錢十二、長一尺二寸五分。紅羅衣籠之、長一尺五寸、銷金雲鳳文。節頂以木為之、貼金飾。下有盤、攀頂線四。錢文曰天下太平

    青方傘二把。傘骨面闊並頂、五尺五寸。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一尺五寸九分。其面冒以青羅。垂青三簷。傘頂四角、加抹金銅鳳頭四箇。凡傘柄俱用竹、加紅油、間纏以籐

    紅素圓傘二把。傘骨面闊並頂、四尺二寸五分。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一尺二寸九分。其面冒以紅羅。垂紅三簷

    紅繡圓傘一把。傘骨面闊並頂、四尺二寸五分。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一尺二寸九分。其面冒以紅羅、繡雲文。垂紅三簷、繡鸞凰雲文

    紅繡方扇四把。扇及柄、共長一丈一尺二寸。面背風衣、俱紅羅。面徑三尺三寸五分、繡升降鸞鳳文。背銷金團花文。凡柄皆用攢竹、加黑漆

    紅繡花圓扇四把。扇及柄、共長一丈一尺二寸。面背風衣、俱紅羅。面徑三尺三寸五分、繡四季花。背銷金團鳳文

    青繡圓扇四把。扇及柄、共長一丈一尺二寸。面背風衣、俱青羅。面徑三尺三寸五分、繡升降孔雀文。背銷金團鳳文

    交椅一把。木質、銀葉裹、純抹金。中鈒雲鳳文。穿以紅絲絛。四垂紅絲(巾分)錔。紅織金紵絲褡襠

    腳踏一箇。木質、銀葉裹、純抹金。鈒方勝花文。紅織金紵絲踏褥

    拂子二把。以紅纓為心、素犛牛尾籠之。黑漆柄、垂紅絲(巾分)錔。今拂用馬尾

    水盆一箇。銀質、純抹金。中鈒雲鳳文。邊鈒香草文。手巾一條

    水罐一箇。銀質、純抹金。有蓋、有提、小口、巨腹

    香爐一箇。銀質、純抹金。兩耳、三足、鈒雲鳳文。以硃漆竿舉之、加抹金銅鳳頭尾

    香盒一箇。銀質、純抹金。蓋鈒鳳文。邊鈒香草文

    紅紗燈籠二對。紅油竹骨。以紅紗蒙之。青紗為蓋。下有燭盤。硃漆竿、加貼金鳳頭並尾

    鳳轎一乘。青頂、上抹金銅珠頂。四角抹金銅飛鳳四。各垂銀香圓寶蓋、並綵結。轎身、硃紅漆木匡。三面篾織紋簟、繪以翟文。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硃紅漆木轎扛、抹金銅鳳頭鳳尾。裝飾青銷金羅緣邊硃紅簾、並看帶。內紅交牀、並坐踏褥

    紅羅銷金轎衣一件。頂用銷金寶珠文。瀝水香草文。看帶並幃、皆鳳文

    紅油絹雨轎衣一件

    小轎一乘。頂並四柱、坐椅、兩扛、皆硃紅漆。上施抹金銅珠頂。四角抹金雲朵。扛兩頭抹金鳳頭尾。幔頂用礬紅紵絲

    紅素轎衣二件。紵絲一、羅一

    紅油絹雨轎衣一件

    行障二葉。以紅素綾為之。繪雲鳳文。瀝水香草文

    坐障一葉。以紅素綾為之。繪雲鳳文

    親王妃儀仗

    紅杖一對。硃漆攢竹杖、銅裹兩末、長四尺九寸

    清道旗一對。青質、青火燄腳。硃漆攢竹竿、上貼金木鎗頭、下有銅束、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鎗頭長一尺七寸。柄或以木為之

    絳引旛一對。硃漆攢竹竿、貼金銅鳳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鳳頭長一尺。旛用五色平羅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四角鳳頭、紅蓋綠腰、高七寸五分、圍二尺七寸五分。綠二簷、共長一尺九寸。紅綠(巾分)錔。下綴五色板。其上有抹金銅頂、鈒花文。凡挑竿銅鳳頭、以鐵為鉤。自此至鐙杖、凡竿柄或以木為之。(巾分)錔、以羅為之

    戟氅一對。硃漆攢竹竿、貼金木戟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木戟長一尺七寸五分。氅用五色平羅、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氅下綴銅鈴五箇。上硃漆木板

    吾杖一對。長六尺九寸五分。硃漆攢竹為杖、兩末貼金

    儀刀一對。刻木貼銀為刀、鞘及靶、刻鳳文。貼金為飾。垂紅絲(巾分)錔

    班劍一對。刻木貼銀為劍、靶刻龍頭銜劍、並鞘皆貼金為飾。垂紅絲(巾分)錔

    立□一對。硃漆攢竹柄、貼金木立□、共長六尺九寸。內□及龍頭、長一尺四寸

    臥□一對。與立□制同。但□臥置其首。□及龍頭、長一尺二寸五分

    骨朵一對。與□制同。但貼金木骨朵及龍頭、長一尺六寸

    鐙杖一對。與□制同。但以貼金木鐙置其首。鐙及龍頭、長一尺六寸

    響節二對。貼金攢竹竿、長一丈二寸五分。其首以鐵條貫銅鐵錢十二、長一尺二寸五分。用紅平羅銷金鳳文衣籠之、長一尺五寸、闊八寸。節頂木質貼金飾。錢文曰天下太平。攀頂線四

    青方傘二把。傘骨面闊並頂、四尺。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九寸。面用青平羅。青三簷。四角抹金銅鳳頭四箇。凡傘柄、俱用紅油竹、間纏以籐

    紅綵畫雲鳳傘一把。傘骨面闊並頂、四尺一寸五分。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九寸。面用紅平羅。紅三簷、綵畫雲鳳文

    青孔雀圓扇四把。扇及黑漆攢竹柄、共長一丈七寸五分。面背風衣、俱青平羅。面徑三尺三寸五分、畫升降孔雀雲文。背銷金寶珠團文

    紅花扇四把。扇及黑漆攢竹柄、共長一丈七寸五分。面背風衣、俱紅平羅。面徑三尺三寸五分、畫四季花。背銷金寶珠團文

    交椅一把。木質、銀葉裹。銀釘鉸。中鈒雲鳳文。間抹金。垂紅(巾分)錔。礬紅織金紵絲褡襠

    腳踏一箇。木質、銀葉裹。中鈒方勝文。間抹金。礬紅織金紵絲踏褥

    水盆一箇。銀質、寬緣平底、鈒雲鳳文。香草邊。間抹金。手巾一條

    水罐一箇。銀質、有蓋、有提、鈒花為飾。間抹金

    紅紗燈籠二對。紅油竹骨。下有燭盤蒙以紅紗。玊色紗蓋。硃漆竿、兩末貼金鳳頭尾

    拂子二把。黑漆木柄、用銅環圈、並銅釘鉸、繫素犛牛尾。垂紅絲(巾分)錔。今拂用馬尾、心用紅纓

    鳳轎一乘。青頂、上抹金銅珠頂。四角抹金銅鳳四、各垂綵結。轎身、硃紅漆木匡。三面篾織紋簟、繪以翟文。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硃紅漆木橋扛、抹金銅鳳頭尾。裝飾青銷金羅緣邊硃紅簾並看帶。內紅交牀、並坐踏褥

    木紅平羅轎衣一件。頂銷金寶珠。瀝水銷金香草文。看帶並帷、俱銷金鳳文

    木紅油絹雨轎衣一件

    小轎一乘。轎頂並四柱。坐椅、兩扛、皆硃紅漆。上施抹金銅寶珠頂。四角抹金銅雲朵。扛首尾抹金鳳頭尾。幔頂用礬紅紵絲

    礬紅素紵絲轎衣一件

    木紅平羅轎衣一件

    木紅油絹雨轎衣一件

    行障二葉。紅素綾為之。繪雲鳳。瀝水繪香草文

    坐障一葉。紅素綾為之。繪雲鳳文

    公主儀仗

    世子妃儀 【俱同】

    郡王妃儀仗

    紅杖一對。硃漆攢竹杖、銅裹兩末、長四尺九寸、

    清道旗一對。青質、青火燄腳。硃漆攢竹竿、貼金木鎗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鎗頭一尺七寸柄或以木為之

    絳引旛一對。硃漆攢竹竿、貼金銅翟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翟頭長一尺。旛用五色平羅、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四角翟頭、紅蓋、高七寸五分、圍二尺七寸五分。綠腰、銷金香葛文、綠二簷、共長一尺九寸、銷金雲文。四垂紅綠(巾分)錔。下綴五色板。其上有銅頂、鈒花文。自此至骨朵。凡竿柄、或以木為之

    戟氅一對。硃漆攢竹竿、貼金木戟、共長一丈二尺五寸。內戟長一尺七寸五分。氅用五色平羅、長六尺三寸、闊五寸五分。氅下銅鈴五箇。上硃漆木板

    吾杖一對。長六尺九寸五分。硃漆攢竹為杖、兩末貼金

    斑劍一對。刻木為劍、並靶。靶下有龍頭、皆貼金。惟劍貼銀為飾。紅(巾分)錔

    立□一對。硃漆攢竹柄、貼金木□頭、共長六尺九寸。內□及龍頭、長一尺四寸

    骨朵一對。與立□制同。但貼金木骨朵及龍頭、長一尺六寸

    響節一對。貼銀攢竹竿、長一丈二寸五分。其首以鐵條貫銅鐵錢十二、長一尺二寸五分。用紅平羅、銷金翟文衣籠之、長一尺五寸。上加貼金木圓頂。錢文曰天下太平。攀頂線四

    青方傘二把。傘骨面闊並頂、四尺。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九寸。面用青平羅。青三簷。四角抹金銅翟頭四箇。凡傘柄、俱用紅油竹、間纏以籐

    紅圓傘一把。傘骨面闊並頂、四尺一寸五分。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九寸。面用紅平羅、畫雲文。紅三簷、畫雲翟文

    青圓扇二把。扇及黑漆攢竹柄、共長一丈七寸五分。面背風衣、俱青平羅。面徑三尺三寸五分、畫升降孔雀雲文。背銷金寶珠團文

    紅圓扇二把。扇及黑漆攢竹柄、共長一丈七寸五分。面背風衣、俱紅平羅。面徑三尺三寸五分、畫四季花。背銷金寶珠團文

    交椅一把。木質、銀葉裹。銀釘鉸。中鈒花雲翟文。垂紅(巾分)錔四。間抹金。礬紅織金紵絲褡襠

    腳踏一箇。木質、銀葉裹。中鈒方勝文。間抹金。礬紅織金紵絲踏褥

    拂子二把。黑漆木柄、用銅環、銅釘鉸、繫素犛牛尾。垂紅(巾分)錔。今拂用馬尾

    紅紗燈籠一對。紅油竹骨。下有燭盤、蒙以紅紗。玊色紗蓋。硃漆竿、兩末貼金翟頭尾

    水盆一箇。銀質、寬緣平底、鈒雲翟文。間抹金。千巾一條

    水罐一箇。銀質、有蓋、有提、鈒花為飾。間抹金

    翟轎一乘。青頂、上抹金銅珠頂。四角抹金銅翟四、各垂綵結。轎身、硃紅漆木匡。三面篾織紋簟、繪以翟文。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硃紅漆木轎扛。抹金銅翟頭尾。裝飾青銷金羅緣邊硃紅簾、並看帶。內紅交牀、並坐踏褥

    木紅平羅銷金轎衣一件。銷金頂火燄寶珠。瀝水銷金香草。看帶並幃、銷金翟文

    木紅油絹雨轎衣一件

    行障二葉。紅素綾為之。瀝水上彩畫香草。障雲翟文

    坐障一葉。紅素綾為之。彩畫雲翟文

    郡主儀仗

    紅杖一對。硃漆攢竹杖、銅裹兩末、長四尺九寸

    清道旗一對。青質、青火燄腳。硃漆攢竹竿、上加貼金木鎗頭、共長一丈二尺五寸。竿或以木為之

    班劍一對。刻木為劍、並靶。靶下有龍頭、皆貼金。惟劍貼銀為飾。紅(巾分)錔

    吾杖一對。硃漆攢竹杖、兩末貼金、長六尺九寸五分。自此至骨朵、凡竿柄、或以木為之

    立□一對。硃漆攢竹柄、及貼金木□頭、共長六尺九寸。內□及龍頭、長一尺四寸

    骨朵一對。與立□制同。但貼金木骨朵及龍頭、長一尺六寸

    響節一對。貼金攢竹竿、長一丈二寸五分。其首以鐵條貫銅鐵錢十二、長一尺二寸五分。用紅平羅、銷金翟文衣籠之、長一尺五寸。上加貼金木圓頂。錢文曰天下太平。攀頂線四

    青方傘一把。傘骨面闊並頂、四尺。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尺九寸。面用青平羅。青三簷。四角抹金銅翟頭四箇。凡傘柄、俱用紅油竹、間纏以籐

    紅圓傘一把。傘骨面闊並頂、四尺一寸五分。柄及貼金木葫蘆、共長一丈九寸。面用紅平羅、畫雲文。紅三簷、畫雲翟文

    青圓扇二把。扇及黑漆攢竹柄、共長一丈七寸五分。面背風衣、俱青平羅。面徑三尺三寸五分、畫升降孔雀雲文。背銷金寶珠團文

    紅圓扇二把。扇及黑漆攢竹柄、共長一丈七寸五分。面背風衣、俱紅平羅。面徑三尺三寸五分、畫四季花。背銷金寶珠團文

    交椅一把。木質、銀葉裹。銀釘鉸。穿以紅匾絛。四垂紅(巾分)錔。間抹金。桃紅絹褡襠

    腳踏一箇。木質、銀葉裹。銀釘裝釘。鈒方勝文。間抹金。桃紅絹踏褥

    水盆一箇。銀質、寬緣平底、鈒翟文。邊鈒香草文。間抹金

    水罐一箇。銀質、有蓋、有提、間抹金

    紅紗燈籠一對。紅油竹骨。蒙以紅紗。玊色紗蓋。下有燭盤。硃漆竿、貼金翟頭並尾

    拂子二把。黑漆木柄用銅環、銅釘鉸、繫素犛牛尾。末垂紅(巾分)錔。今拂用馬尾

    翟轎一乘。青頂、上抹金銅珠頂。四角抹金銅飛翟四、各垂綵結。轎身、硃紅漆木匡。三篾織紋簟、繪以翟文。抹金銅鈒花葉片裝釘。硃漆木轎扛、抹金銅翟頭尾。裝飾青銷金羅緣邊硃紅簾、並看帶。內紅交牀、並坐踏褥

    紅羅銷金轎衣一件。頂銷金寶珠。瀝水銷金香草文。看帶並幃、銷金翟文

    紅油絹雨轎衣一件

    行障二葉。紅素綾為之。繪雲翟。瀝水香草文

    坐障一葉。紅素綾為之。繪雲翟文

    舊例

    郡王儀仗。內有交椅、馬杌、皆木質銀裹。水盆、水罐、及香爐、香盒、皆銀質抹金。共折銀三百二十兩

    郡王妃儀仗。內有交椅等大器、約折銀一百六十兩。餘皆自備充用

    ○嘉靖四十四年題準、

    宗室分封漸多。難以處給。自是除

    親王、及親王妃、初封儀仗、照例頒給外。其初封

    郡王、及郡王妃、折銀等項、併行停止。不許奏請關給

    ○萬曆十年題定、

    郡王初封、係

    帝孫者、儀仗照例全給。係

    王孫者免

    大明會典之一百八十七

    營造五

    城垣

    凡

    京師城垣。洪武二十六年定、

    皇城京城牆垣、遇有損壞、即便丈量明白見數計料。所有磚灰、行下聚寶山黑窯等處關支、其合用人工、諮呈都府、行移留守五衛、差撥軍士修理。若在外藩鎮府州城隍、但有損壞、係幹緊要去處者、隨即度量彼處軍民、工料多少、入奏修理。如係腹裏去處、於農隙之時興工

    ○天順六年、今後軍都督府、並守門官軍巡視。如有損壞低窪、該門官軍、隨即填補修理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八十一

    營造一

    內府

    內府造作、大者莫如

    宮殿門樓。然職掌未載。今略紀名額規制可考者、以備典式。並營建事宜、具列於後。其

    累朝增建、若南城西苑宮殿、舊無常制。以名額繁多、不能悉載雲

    宮殿門樓規制

    皇極殿 【舊為 奉天殿】

    中極殿 【舊為 華蓋殿、在 皇極殿後】

    建極殿 【舊為 謹身殿。在 中宮殿後】

    【以上三殿名、嘉靖中更定】

    中左門 【在 皇極殿左】

    中右門 【在 皇極殿右】

    後左門 【在 建極殿左】

    後右門 【在 建極殿右】

    文昭閣 【舊為文樓、在 皇極殿丹墀之東】

    武成閣 【舊為武樓、在 皇極殿丹墀之西】

    【以上二閣名、嘉靖中更定】

    皇極門 【舊為 奉天門、在 皇極殿之南正東。前有金水橋】

    【常朝御此】

    弘政門 【舊為東角門、在 皇極門左】

    宣治門 【舊為西角門、在 皇極門右】

    會極門 【舊為左順門、在 皇極門東廡】

    歸極門 【舊為右順門、在 皇極門西廡】

    【以上五門名、皆嘉靖中更定】

    乾清宮 【在 大朝三殿之後。按 祖訓雲、乾清宮為正寢】

    坤寧宮 【在 乾清宮後□宮所居】

    交泰殿 【在 乾清坤寧兩宮之間】

    慈慶宮 【 先朝有 清寧宮。嘉靖中、即其後半地更建、以奉 皇太后。今仍舊名】

    慈寧宮 【 先朝有 仁壽宮。後燬。嘉靖中即其故址更建、以奉 皇太后。今仍舊名】

    文華殿 【在 會極門東稍北。 東宮講學受朝之所。嘉靖中、易黃尾。 上講學致齋、則御此】

    武英殿 【在 歸極門西稍北 上齋戒、則御此】

    寶善門 【在 文華殿右稍北】

    思善門 【在 武英殿左稍北】

    仁智殿 【在 武英殿後。 中宮受朝賀之所】

    午門 【在 皇極門金水橋□。中三門、翼以兩觀、門觀各有樓】

    左掖門 【 午門左】

    右掖門 【 午門右】

    東華門 【 文華殿東稍南】

    西華門 【 武英殿西稍南】

    玄武門 【 宮後門】

    【自午門至玄武門、俱宮城門】

    闕左門 【 午門左稍南、又有神廚門內為 太廟】

    闕右門 【 午門右稍南、又有社左門內為 太社稷壇】

    端門 【 午門正南、門有樓。東有廟街門、即 太廟右門。西有社街門、即 太社稷壇南左門】

    承天門 【 端門正南、南有五石橋】

    大明門 【 承天門正南、中為馳道。東西長廊。名千步廊。折而左右】

    長安左門 【 大明門內稍北折而東】

    長安右門 【 大明門內稍北折而西】

    東安門

    西安門

    北安門

    【以上六門、俱皇城門】

    東上門

    東上北門

    東上南門

    東中門

    西上門

    西上北門

    西上南門

    西中門

    北上門

    北上東門

    北上西門

    北中門

    【以上十二門、在皇城宮城外】

    吳元年、作新內。正□

    奉天殿。前為

    奉天門。殿之後曰

    華蓋殿。華蓋殿之後曰

    謹身殿。皆翼以廊廡。

    奉天殿之左右各建樓、左曰文樓。右曰武樓。

    謹身殿之後為宮、前曰

    乾清宮。後曰

    坤寧宮。六宮以次序列、周以

    皇城。城之門、南曰

    午門。東曰東華。西曰西華。北曰玄武

    ○洪武十年、改作

    大內宮殿。闕門曰

    午門。翼以兩觀。中三門東西為左右掖門。午門內曰

    奉天門。門之左右為東西角門。門內正殿曰

    奉天殿。

    御以受朝賀。殿之左右有門、左曰中左門。右曰中右門。兩廡之間、左曰文樓。右曰武樓。

    奉天殿之後曰

    華蓋殿。華蓋殿之後曰

    謹身殿。殿後、則後宮正門。

    奉天門外兩廡之間有門、左曰左順門右曰右順門。左順門之外為東華門。內有殿曰

    文華殿、為

    東宮視事之所。右順門之外為西華門。內有殿曰

    武英殿、為

    上齋戒時所居

    ○二十五年、改建

    大內金水橋。又建

    端門承天門、樓各五間。及長安東西二門

    ○永樂十五年、作

    西宮於北京。中為

    奉天殿。殿之側、為左右二殿。

    奉天殿之南為

    奉天門。左右為東西角門

    奉天門之南為

    午門。午門之南為

    承天門。

    奉天殿之北、有後殿、涼殿、暖殿、及仁壽、景福、仁和、萬春、永壽、長春等宮 【今在西城、各殿門俱更別名】

    ○十八名營建北京宮殿門闕、悉如洪武初舊制

    ○正統六年、重建

    奉天華蓋謹身三殿成 【三殿自永樂十九年災。至是年始成】

    ○嘉靖十五年、以清寧宮後半地、建

    慈慶宮。以仁壽宮故址、並撤大善殿、建

    慈寧宮

    ○三十七年、重建

    奉天門成、更名曰大朝門 【三十六年、三殿門樓災。次年、門樓先成】

    ○四十一年、重建

    三殿工完、更名

    奉天殿曰皇極殿。

    華蓋殿曰中極殿。

    謹身殿曰建極殿。文樓曰文昭閣。武樓曰武成閣。大朝門曰皇極門。左順門曰會極門。右順門曰歸極門。東角門曰弘政門。西角門曰宣治門凡

    內府造作。洪武二十六年定、凡

    宮殿門捨牆垣、如奉

    旨成造、及修理者、必先委官督匠。度量材料、然後興工。其工匠早晚出入姓名數目。務要點閘關察機密。所計物料、並各色匠人。明白呈稟本部、行移支撥。其合用竹木、隸抽分竹木局。磚瓦石灰、隸聚寶山等窯冶。硃漆彩畫、隸營繕所。丁線等項、隸寶源局。設若臨期輪班人匠不敷、奏聞起取撮工

    ○宣德九年、

    敕內府各監局內官內使等、凡在內各衙門修造、必明白具奏。有擅為者、悉處重罪

    ○嘉靖八年奏準、

    內府監局、凡有工作、俱要該衙門先期上請。

    敕下工部、奏差科道官、會同內外委官、從公估計。料無冒破、事非得已、方會本具題。仍聽工部斟酌議覆、然後派行天下

    ○二十九年題準、凡

    內府及在外各項大工、例應內官監估計、工部扣留三分之一者、遇有工程、嚴禁官匠從實估計。不得恣意加增、以俟扣留。仍行監工科道、及工部委官、凡驗收物料、嚴加稽查、足用即止、不必泥數收完。管工人員、如有仍前冒破者、聽科道官參究

    凡大工營建。永樂四年、以將建

    北京宮殿、遣大臣詣四川、湖廣、江西、浙江、山西、督軍民採木、及督北京軍民匠造磚瓦。徵天下諸色匠作。在京諸衛、及河南、山東、陝西、山西、都司、中都留守司、直隸各衛、選軍士。河南、山東、陝西、山西等布政司、直隸鳳陽、淮安、揚州、廬州、安慶、徐州、和州、選民丁。俱定限赴北京聽役。半年更代

    ○正德九年、重建

    乾清坤寧二宮。起用軍校力士十萬。差工部侍郎一員、郎中等官四員、奉

    敕會同各該鎮巡官、督屬採木燒磚

    ○嘉靖三十六年、重建

    朝門午樓。議準、戶兵工三部、各預處銀三十萬兩、以備興作。差御史四員、查解節年拖欠工部料銀。仍準開例。行各撫按取贓罰、及缺官柴薪解用。次

    敕兩京科道官、清查各監局庫廠、收貯各省年例物料解用。次伐上林苑、海子乾枯榆柳、燒造磚瓦。次僱募附近地方、慣熟車戶、運載木石。次停止各處工作。其工役、照先年營造

    乾清等宮例。用各營官軍、及班軍、錦衣等衛空閒軍士。如不敷、行北直隸、及河南、附近州縣、量縣大小、僉派伕役。差府佐官、押送應役 【後停止派夫】

    ○又題準、川、貴、湖廣、三省採木。差大臣一員、郎中二員、添設川湖副使各一員。大石窩取石。差大臣一員、司官一員。又差郎中二員、一往山西、真定、採松木。一往浙江、徽州、採鷹架木

    ○三十八年、

    三殿興工。題準、差工部尚書提督。侍郎二員、分管運木採石。仍差科道官二員監工。在外文武職官、在內太監等官、俱不支糧。惟實在守工、內監官作、巡禁校尉、方許支給

    ○萬曆五年、重修

    乾清等宮。令兵部撥班軍六千名。因班軍不敷、題準、行兵部支募夫銀、戶部支口糧銀、送部募夫湊用

    凡夫匠出入。永樂五年、令各處上工人匠、俱照舊印綬監起牌上工、不許擅自撥取

    ○八年、令

    內府上工人匠、一牌上、止寫一人名字、不許雙名相合

    王府

    按

    祖訓雲、凡

    諸王宮室、並依已定格式起蓋、不許犯分。凡

    諸王宮室、並不許有離宮別殿、及臺榭遊翫去處。故

    王府營建規制、悉如

    國初所定。後以宗庶日蕃、始議給價自造、不領於有司

    親王府制

    洪武四年定、

    王城、高二丈九尺、下闊六丈、上闊二丈。女牆、高五尺五寸。城河、闊十五丈、深三丈。正殿基、高六尺九寸。月臺、高五尺九寸。正門臺、高四尺九寸五分。廊房地、高二尺五寸

    王宮門地、高三尺二寸五分。後宮地、高三尺二寸五分。正門、前後殿、四門、城樓、飾以青綠點金。廊房飾以青黑。四門、正門、以紅漆金塗銅釘。宮殿窠拱攢頂、中畫蟠螭、飾以金。邊畫八吉祥花。前後殿座、用紅漆金蟠螭。帳、用紅銷金蟠螭。座後壁、則畫蟠螭彩雲。 【後改蟠螭為龍】 立

    社稷山川壇於

    王城內之西南、

    宗廟於王城內之東南

    ○七年定、

    親王所居、前殿、名承運。中曰圓殿。後曰存心。四城門、南曰端禮。北曰廣智。東曰體仁。西曰遵義

    ○九年定、

    親王宮殿門廡、及城門樓、皆覆以青色琉璃瓦

    ○十一年定、

    親王宮城、周圍三裡三百九步五寸。東西一百五十丈二寸五分。南北一百九十七丈二寸五分

    ○弘治八年定、

    王府制、前門五間。門房十間。廊房一十八間。端禮門五間。門房六間。承運門五間。前殿七間。周圍廊房八十二間。穿堂五間。後殿七間。家廟一所、正房五間。廂房六間。門三間。書堂一所、正房五間。廂房六間。門三間。左右盝頂房六間。宮門三間。廂房一十間。前寢宮五門。穿堂七間。後寢宮五間。周圍廊房六十間。宮後門三間。盝頂房一間。東西各三所、每所、正房三間。後房五間。廂房六間。多人房六連、共四十二間。漿糨房六間。淨房六間。庫十間。山川壇一所、正房三間。廂房六間。社稷壇一所、正房三間。廂房六間。宰牲亭一座、宰牲房五間。儀仗庫、正房三間。廂房六間。□殿、門三間。正房五間。後房五間。廂房十二間。茶房二間。淨房一間。世子府一所、正房三間。後房五間。廂房十六間。典膳所、正房五間。穿堂三間。後房五間。廂房二十四間。庫房三連一十五間。馬房三十二間。盝頂房三間。後房五間。廂房六間。養馬房一十八間。承奉司、正房三間。廂房六間。承奉歇房二所、每所、正房三間。廚房三間。廂房六間。六局、共房一百二間。每局、正房三間。後房五間。廂房六間。廚房三間。內使歇房二處、每處、正房三間。廚房六間。歇房二十四間。祿米倉三連、共二十九間。收糧廳、正房三間。廂房六間。東西北三門、每門二間。門房六間。大小門樓四十六座。牆門七十八處。井一十六口。寢宮等處、周圍磚徑牆、通長一千八十九丈。裏外蜈蚣木築土牆、共長一千三百一十五丈

    郡王府制

    天順四年定、

    郡王、每位蓋府屋共四十六間。前門樓三間、五架。中門樓一間、五架。前廳房五間、七架。廂房十間、五架。後廳房五間、七架。廂房十間、五架。廚房三間、五架。庫房三間、五架。米倉三間、五架。馬房三間、五架

    凡

    王府營建。嘉靖三十三年、營建

    景王府第、於湖廣德安府。題準、工部差司官一員、前去會同撫按、督同三司府衛官、相度起蓋。合用物料價銀、先派浙江、江西、廣東、福建、四川、南直隸、江南府分、共十萬兩。於撫按司府等衙門贓罰、及無礙官銀內動支。如有不足、量於湖廣地方均派。工匠人力、於本府州縣坐派。不敷之數、量於附近府縣、起取協濟凡

    王府給價。成化十四年奏準、自

    郡王、至鄉君、出府之日、奏請勘報、無房屋者、有司給價、自行起蓋

    給價則例

    山西

    晉、代、瀋府、郡王、一千兩

    鎮國將軍、六百兩

    輔國將軍、並郡主、五百兩

    奉國將軍、鎮國、輔國中尉、並縣主、郡君、縣君、四百兩

    奉國中尉、並鄉君、三百兩

    庶人、一百兩

    湖廣

    遼、岷、楚、荊、吉、襄府、郡王、一千兩

    鎮國將軍、七百兩

    輔國將軍、六百六十兩

    奉國將軍、六百二十兩

    鎮國、輔國、奉國中尉、並郡主、五百兩

    縣主、四百六十兩

    郡君、四百兩

    縣君、三百六十兩

    鄉君、三百四十兩

    陝西

    秦、韓、慶、肅府、郡王、在城、一千五百兩、寧夏、平涼、九百兩

    郡主、五百三十兩

    鎮國將軍、一百七十五兩

    縣主、郡君、縣君、鄉君、俱自行起蓋

    河南

    唐、鄭、趙、伊、周、徽、崇府、郡王、官撥地基、料價一千一十兩

    山東

    德、魯府、郡王、一千兩

    鎮國將軍、六百兩

    輔國將軍、五百兩

    奉國將軍、四百五十兩

    中尉、四百兩

    郡主、五百兩

    縣主、三百五十兩

    郡君、二百五十兩

    縣君、二百兩

    鄉君、一百五十兩

    江西

    淮、寧府、有地基

    郡王、一千二百兩

    鎮國將軍、六百兩

    輔國將軍、五百五十兩

    奉國將軍、四百五十兩

    奉國中尉、四百兩

    四川

    蜀府內江等五府子女、

    蜀府出辦工料、摘撥護衛軍餘成造

    弘治以後續定、

    蜀府、鎮國將軍、二百四十兩

    輔國將軍、二百兩

    奉國將軍、一百二十兩

    鎮國中尉、一百兩

    輔國中尉、八十兩

    奉國中尉、六十兩

    郡主、二百兩

    縣主、二百兩 【後議減五十兩、給一百五十兩】

    郡君、一百六十兩 【後議減二十兩、給一百四十兩】

    縣君、一百二十兩 【後議減二十兩、給一百兩】

    鄉君、八十兩 【後議減十兩、給七十兩】

    廣西

    靖江王府、

    奉國將軍、一百六十兩

    奉國中尉、八十兩

    庶人、四十兩

    弘治二年奏準、各處

    王府奏討房價者、勘實、依原價量減一半、給與自造

    ○十四年奏準、除

    郡王、並妃、自鎮國將軍以下、其應得減半房價、每一百兩者、減二十兩。不及一百兩者、減十兩

    ○嘉靖二十二年題準、庶人房價、每名給銀一百兩。勘係家口繁重、不能同居者、方行處給。不許假以分析為名、節外奏討

    ○萬曆十年、題定要例。

    郡王初封、係

    帝孫者、儀仗、房屋、冠服、墳價、俱照例全給。係

    王孫者、惟墳價量給一半。其餘免給。若將軍、中尉、郡縣主君、房屋、冠服、墳價、一概免給

    凡

    王府修理。成化十四年奏準、各處新封營建

    王府以工完日為始、五十年之後、遇當修理、如有儀衛司、羣牧所、並侍衛護衛千戶軍校者、令自具工力、不給價。果係人力俱乏、該府具奏行勘、給價自修

    ○嘉靖二十九年題準、各

    王府以後府第、如有損壞、務遵典制、自行修理。不得輒稱人力俱乏、及引給價例、妄行奏擾

    凡

    王府承住。弘治元年奏準、

    郡王、並鎮國、輔國將軍等長子、應出閤者、於本府擇便房成婚。如無、開奏勘實、撥工料銀一百兩、送府、自於府側修蓋。各世長子承繼前宅。其郡縣等主、並儀賓終後、子女不許僣居。待有該府郡縣主成婚者、與之

    ○嘉靖三十一年題準、

    親王、郡王、既有見在府第、世子長子、皆不得重給。或世長子殤故、次子改封、即承父府第、不給房價。又鎮國等將軍、中尉、各有給過房價、應令一子承住、以省再給。今後

    親郡王、嫡次庶長、請改封者、查有先給房價、行令扣祿還官。其鎮國將軍中尉之子、如第一子亡故、就將次子承住父宅。先給者、亦扣祿還官。每年終、各府長史司、教授等官、將查出應還官房屋間數、造冊二本、一送本部、一送該布政司存照。遇有應給者、就將見在房屋給與

    凡

    王府絕產。萬曆十年題準、

    郡王故絕、所遺府第、屯廠莊田等項。教授等官、逐一查明、申呈撫按衙門、除嘉靖四十四年例前、官給府第、聽管理奉祀者、承住安奉香火外。如有原出

    親王撥給者、仍留宮眷養贍、身終之後、復歸

    親王。

    郡王存日、有自置產業、量給三分之一、與管理奉祀者、為歲時祭祀之需。其餘皆留宮眷養贍。身終之後、聽有司從公分給親支。如無人管理奉祀者、其府第別產、聽從宮眷、變賣養贍

    凡

    王府違制。嘉靖二十九年、以

    伊王府多設門樓三層、新築重城、侵佔官民房屋街道。奏準勘實、於典制有違、俱行拆毀

    皇城

    皇城、起

    大明門、長安左右門、歷東安、西安、北安三門、周圍三千二百二十五丈九尺四寸。內

    紫禁城、起

    午門、歷東華、西華、玄武三門、南北各二百三十六丈二尺。東西各三百二丈九尺五寸。城、高三丈

    垛口、四尺五寸五分。基厚二丈五尺。頂收二丈一尺二寸五分

    京城

    國初定都南京。城周圍九十六里。門十三、曰正陽、通濟、聚寶、三山、石城、清涼、定淮、儀鳳、鍾阜、金川、神策、太平、朝陽。後塞。鍾阜、儀鳳二門。外城周圍一百八十里。門十六、曰麒麟、仙鶴姚坊、高橋、滄波、雙橋、夾岡、上方、鳳臺、大馴象、大安德、小安德、江東、佛寧、上元、觀音。永樂中定都北京。建築

    京城、周圍四十里。為九門、南曰麗正、文明、順成、東曰齊化、東直。西曰平則、西直。北曰安定、德勝。正統初、更名麗正為正陽、文明為崇文、順成為宣武、齊化為朝陽、平則為阜成。餘四門仍舊。城南一面、長一千二百九十五丈九尺三寸。北、二千二百三十二丈四尺五寸。東、一千七百八十六丈九尺三寸。西、一千五百六十四丈五尺二寸。高、三丈五尺五寸。垛口、五尺八寸。基厚六丈二尺。頂收五丈。嘉靖二十三年、築重城、包京城南一面、轉抱東西角樓止。長二十八里。為七門、南曰永定、左安、右安。東曰廣渠、東便。西口廣寧、西便。城南一南、長二千四百五十四丈四尺七寸。東、一千八十五丈一尺。西、一千九十三丈二尺。各高二丈。垛口四尺。基厚二丈。頂收一丈四尺。四十二年、增修各門甕城

    凡

    皇城紅鋪。弘治六年奏準、巡視城垣委官、時常點視比較。應修理者、隨即具呈修理。其直宿官軍、不行用心看守、致有損失、應參究者、徑自參究

    ○嘉靖三十一年題準、兵部點軍司官、工部街道官、各城巡視御史、俱要不時巡閱、查點各該官軍、嚴督看守。遇有遺失損壞、輕則責治、重則參提、俱責修陪。仍行錦衣衛街道官、一體巡緝禁治

    凡城垣禁約。成化十年、令都城外四圍、沿河居住軍民人等、越入牆垣、偷魚割草、竊取磚石等項。輕則量情懲治、重則參奏拏問、枷號示眾。若該城徇情、縱容不理、及四鄰知而不首者、皆治以罪。其守門官軍、亦不許於城外河邊、栽種牧放、因而引惹外人、入內作踐。違者、一體治罪

    凡各處城樓窩鋪。洪武元年令、腹裏有軍城池、每二十丈置一鋪。邊境城、每十丈一鋪。其總兵官隨機應變增置者、不在此限。無軍處所、有司自行設置、常加點視、母致疏漏損壞。提調官任滿得代、相沿交割、違者治罪

    壇場

    凡修理壇場。洪武二十六年定、

    天地壇場、若有損壞去處、合修理者、督工計料修整。合漆飾者、行下營繕所、差工漆飾。所用木石磚灰顏料等項、行下抽分竹木局等衙門、照數關支

    ○嘉靖十二年題準、

    祈榖壇、並犧牲所、每年太常寺呈工部、支取石灰一萬斤、工食銀二十兩、給付各該人員修飾

    ○萬曆四年題準、

    先農壇、每年春秋二季、行太常寺委官、摘撥壇戶、將瓦上磚地內草木芟除。牆垣、行管理重城司官巡視。如有剝裂處所、量取磚石、僱募匠作修補

    圜丘壇 【吳元年、建圜丘於京城之南。洪武十一年、即其地建大祀殿、合祀 天地、是為 天地壇。嘉靖九年、復初制、仍為圜丘、在正陽門南】

    圜丘、三成壇。一成、面徑五丈九尺、高九尺。二成、面徑九丈、高八尺一寸。三成、面徑十二丈、高八尺一寸。各成面磚、用一九七五陽數、及周圍攔板柱子、皆青色琉璃。四出陛、各九級、白石為之。內壝圓牆、九十七丈七尺五寸、高八尺一寸、厚二尺七寸五分。靈星石門六、正南三、東西北各一。外壝方牆、二百四丈八尺五寸、高九尺一寸、厚二己七寸。靈星門如前。 【高用周尺、餘今尺、下同】 又外圍方牆、為門四、南曰昭亨、東曰泰元、西曰廣利、北曰成貞

    方澤壇 【吳元年、建方丘於鐘山之北。洪武十一年、改建天地壇、遂廢。嘉靖九年、復初制、為方澤、在安定門外】

    方澤、二成壇。一成、面方六丈、高六尺。二成、面方十丈六寸、高六尺。各成面磚、用六八陰數、皆黃色琉璃、青白石包砌。四出陛、各八級。周圍水渠一道、長四十九丈四尺四寸、深八尺六寸、闊六尺。內壝方牆、二十七丈二尺、高六尺、厚二尺。靈星門六、正北三、東西南各一。外壝方牆、四十二丈、高八尺、厚二尺四寸。靈星門如前。又外圍方牆二重、內重北門三、東西南門各一。最外、惟西向三門。又西有石坊、曰泰折街

    朝日壇 【嘉靖九年建、在朝陽門外】

    壇、方廣五丈、高五尺九寸、壇面磚、青色琉璃。四出陛、九級。圓壝牆七十五丈、高八尺一寸、厚二尺三寸。靈星門六、正西三、南東北各一。外圍牆、前方後圓、西北各三門。牆之西北、有石坊、曰禮神街

    夕月壇 【嘉靖九年建、在阜城門外】

    壇、方廣四丈、高四尺六寸。壇面磚、白色琉璃。四出陛、六級。方壝牆二十四丈、高八尺、厚二尺二寸八分。靈星門六、正東三、南北西各一。外圍方牆、東北各三門。牆之東北、有石坊、亦曰禮神街

    雩壇 【嘉靖中建】

    壇在泰元門外。圓廣五丈、高七尺五寸。四出陛、各九級。內壝圓牆、徑二十七丈、高四尺九寸五分、厚二尺五寸。靈星門六、正南三、東西北各一。外圍方牆、四十五丈、高八尺一寸、厚二尺七寸。正南三門、曰崇雩門、共為一區、在南郊之西。外圍牆、東西面闊八十一丈五尺、南北進深五十六丈九尺、高九尺、厚三尺

    神祇壇 【國初建山川壇於 天地壇之西。永樂中、北京山川壇成。嘉靖十一年、即其地為天神地祇壇】

    神壇、方廣五丈、高四尺五寸五分。四出陛、各九級。壝牆、方二十四丈、高五尺五寸、厚二尺五寸。靈星門六、正南三、東西北各一。內設雲形青白石龕四於壇北、各高九尺二寸五分

    祇壇、面闊十丈、進深六丈、高四尺。四出陛、各六級。壝牆、方二十四丈、高五尺五寸、厚二尺四寸。靈星門、亦如神壇。內設青白石龕、山形三、水形二、於壇北、 【先擬設於壇南北向、後改】 各高八尺二寸。左從位、山水形各一於壇東、右從位、山水形各一於壇西、各高七尺六寸

    先農壇 【洪武二年、建先農壇於山川壇西南。永樂中、建壇如南京】

    壇在神祇壇後、石包磚砌、方廣四丈七尺、高四尺五寸。四出陛。壇東、為觀耕臺、用木、方五丈、高五尺。南東西三出陛

    先蠶壇 【嘉靖中、始建在安定門外、後改於西苑】

    壇、石包磚砌、方廣二丈六尺、高二尺六寸。四出陛。壇東、為採桑臺、用磚石、方一丈四寸、高一尺四寸。南東西三出陛

    太社稷壇 【吳元年、建 社稷壇於宮城之西南北向、異壇、同壝。洪武十年、改建。同壇、問壝。永樂中、建壇如南京、在午門右】

    同壇、同壝、壇、二成、上成、方五丈。次成、方五丈三尺、高五尺。四出陛、用五色土、隨方築之。壝垣、四面開靈星門。垣之色、亦各如其方

    凡壇場禁約。弘治十三年奏準、

    天地、山川壇內、縱放牲畜作踐、及私種耤田外餘地、並奪取耤田禾把者、俱問罪。牲畜入官。犯人枷號一箇月發落

    ○嘉靖十年、令南郊近牆田地、不許縱人葬埋。行該城御史、並差給事中、及錦衣衛堂上官各一員、會同相勘。但有墳域附近一二裡內、無分大小、有力者、聽令自行遷葬。無力者、工部於空遠去處、設立義塚、限兩月以裏、盡行遷移。其

    先農壇、並東西郊、一併查勘、從宜處置。仍出榜曉諭、有故違者重治不宥

    ○萬曆四年題準、

    先農壇內牆垣、兵部行令巡捕官兵、常川巡緝。作踐牆垣者、拏究。壇內耕種地土、離牆二丈外、方許鋤犁

    廟宇

    太廟 【建置詳見禮部祠祭司】

    太廟、一座、九間。左右兩廡、各十五間。廟門、一座五間。左右門、二座。有神庫、神廚。

    寢廟、一座、九間。左右兩廡、各五間。

    祧廟、一座、九間。左右兩廡、各五間。

    世廟 【今名玊芝宮、建置詳禮部祠祭司】

    宮門、五間、曰芝祥門。前殿、七間、曰寶慶殿。兩廡、各五間。後寢、五間、曰大德殿。兩廡、各三間

    歷代帝王廟 【國初、建於南京。嘉靖中、後建於京師】

    廟在阜成門內、街北。前為廟門。中為景德門。門內、為景德崇聖之殿。殿九間、重簷、五出陛。東西兩廡、各七間。殿之後為庫。前門內、左有神庫、神廚。宰牲亭、門外

    文廟

    正殿七間、舊稱大成殿、今題曰先師廟。殿之東掖、為祭器庫、十一間。西掖、為樂器庫、十一間。東西廡、各十九間。兩廡之南、折而北向、為東西序、各十一間。門、各一。兩序之中、為大成門、今題曰廟門、五間。中門三、東西各列□十二

    祀典神祗廟於 【詳禮部祠祭司】

    凡修建廟宇。洪武二十六年定、歷代聖帝明王、忠臣烈士、及名山嶽鎮、應合祭祀神祇廟宇、務要時常整理。如遇新創、及奉

    旨起造功臣享堂、須要委官督工計料、依制建造

    ○正統八年

    敕、凡嶽鎮海瀆祠廟、屋宇牆垣、或有損壞、及府州縣社稷、山川、文廟、城隍、一應祀典神祇、壇廟頹廢者、即令各該官司修理。合用物料、酌量所在官錢內、支給收買。或分派所屬殷實人戶備辦、於秋成時月、起倩夫匠修理。不許指此多派、虛費民財、及修蓋淫祠、妄用民力。若嶽鎮海瀆、廟宇、焚燬不存、用工多者、布按二司、同該府官、斟酌民力、量宜起蓋。仍先畫圖、奏來定奪。凡修完應祀壇廟、皆選誠實之人看守。所司時加提督。遇有損壞、即依例修整、不許廢壞。乃令巡按御史按察司官、按臨巡視

    ○成化十五年、令天下祀典神祇、祠廟應修理者、務要申達合幹上司、勘實斟酌定奪

    ○弘治十二年、曲阜孔廟火。題準取旁近各省、及各抽分廠銀重修

    ○嘉靖三十八年、以先牧廟、建自永樂、歲久頹敝、題準重修

    公廨

    凡修理公廨。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文武衙門公廨。如遇起蓋、及修理者、所用(上□下木)磚瓦灰石人匠等項、或官為出辦。或移諮刑部、都察院、差撥囚徒、著令自辦物料人工修造。果有係幹動眾、奏聞施行

    ○永樂二年奏準、今後大小衙門、小有損壞、許令隸兵人等、隨即修葺。果房屋倒塌、用工浩大、務要委官相料、計用夫工物料數目、官吏人等保勘、申部定奪修理

    ○弘治元年奏準、今後各衙門、但有門窗等項損壞、原物見在者官為出料修理。原物不在者、就令經該官吏、及看守之人、出料自陪修理

    ○嘉靖二十三年題準、各衙門應修理者、小修用銀一百兩以下、大修五百兩以下、估計到部、動支節慎庫官銀、上緊修理。以工完日為始、小修以三年為限、大修以五年為限、不得先期輒便議修

    ○又議定、各有錢糧衙門損壞、工部委官估計物料、轉行動支無礙銀兩、徑自修理。惟原無錢糧者工部議估興工

    文職公廨

    宗人府 【在長安左門南】 吏部 【在宗人府南】

    戶部 【在吏部南】   禮部 【在戶部南】

    兵部 【在宗人府後】  刑部 【在貫城坊】

    工部 【在兵部南】   都察院 【在刑部南】

    翰林院 【在長安左門外】 國子監 【在安定門內】

    太常寺 【在後府南】  通政使司 【在太常寺南】

    大理寺 【在都察院南】 詹事府 【在玉河東岸】

    光祿寺 【在東安門內】 太僕寺 【在萬寶坊】

    鴻臚寺 【在工部南】  欽天監 【在鴻臚寺南】

    太醫院 【在欽天監南】 行人司 【在長安右門外】

    上林苑監 【在文德坊】 中兵馬司 【在城內仁壽坊】

    東城兵馬司 【在城內思城坊】 南城兵馬司 【在城外正陽街】

    西城兵馬司 【在城內咸宜坊】 北城兵馬司 【在城內教忠坊】

    武職公廨

    中軍都督府 【在長安右門南】 左軍都督府 【在中府南】

    右軍都督府 【在左府南】 前軍都督府 【在右府南】

    後軍都督府 【在中府後】 錦衣衛 【在通政司南】

    旗手衛 【在通政司後】 府軍衛 【在時雍坊】

    府軍左衛 【在保大坊】 府軍右衛 【在咸宜坊】

    府軍前衛 【在保大坊】 府軍後衛 【在仁壽坊】

    羽林左衛 【在保大坊】 羽林右衛 【在明時坊】

    羽林前衛 【在時雍坊】 金吾左衛 【在保大坊】

    金吾右衛 【在仁壽坊】 金吾前衛

    金吾後衛    虎賁左衛 【以上三衛俱在保大坊】

    燕山左衛 【在安福坊】 燕山右衛 【在思城坊】

    燕山前衛 【在鳴玊坊】 大興左衛 【在日照坊】

    濟陽衛 【在居賢坊】  濟州衛 【在金城坊】

    武驤左衛    武驤右衛

    騰驤左衛    騰驤右衛 【以上四衛俱在崇教坊】

    彭城衛 【在萬寶坊】  永清左衛 【在西城坊】

    永清右衛 【在日中坊】 武功左衛

    武功右衛    武功中衛 【以上三衛俱在明時坊】

    長陵衛

    獻陵衛

    景陵衛

    裕陵衛

    茂陵衛

    泰陵衛

    康陵衛

    永陵衛

    昭陵衛

    凡公生門禁約。弘治十三年奏準、東西公生門朝房、官吏人等、或帶住家小、或做造酒食、或寄放貨櫃、開設卜肆、停放馬騾、取土搬穢等項作踐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嘉靖二十年題準、東西朝房、先年每衙門、止容辦事吏一名、在內看守。近皆攜帶家小、引挾親黨、任憑居住。又多閒雜人等、鬻市酒食、寄放貨物。合通行各該衙門查理。仍行本部管理街道官、及轉行巡視御史、督令該管兵馬、挨次體勘。有仍前雜亂者、拏送法司、問罪如例。兵馬司每月朔、具結回報凡貢院修理。舊例、合用銀兩、工部出六分、順天等八府、共出四分。嘉靖二十八年題準、修蓋板捨、工部二千七百。順天府一千八百。共增足四千五百之數

    ○四十三年、又議充拓東西坊牌樓、面闊三十二丈。大門、至南拓十二丈。坊牌外民房、改造官廳三間。東西夾道、開廣各一丈五尺。圍牆拓十二丈

    ○萬曆元年以後、又議充拓改建、於是堂宇弘廠。諸經房、各具庖湢。板捨皆易以磚、歲免拆卸。撥工役四名、常川看守。委營繕所官一員、專掌鎖鑰

    倉庫

    凡修蓋倉庫。洪武十四年、計在京一歲官俸軍糧之數、令各建倉儲蓄、以便支給

    ○二十六年定、凡在京各衙門倉庫。如有損壞、應合修理者、即便移文、取索人匠物料修整。如本處倉庫不敷、應合添蓋者、須要相擇地基、計料如式營造。所用竹木磚石灰瓦丁線等項、行下抽分竹木局等衙門關支。如是工匠物料不敷預為措辦足備、以候應用

    ○永樂九年奏準、倉廒損壞者、該衛修理。缺少者、本部蓋造

    ○萬曆三年題準、修建倉廒規制、俱以樣廒為準。各委官、及作頭姓名、刻扁懸記。如十年之內、即有損壞者責令陪修、仍治其罪

    京倉

    舊太倉十一衛、舊廒三百六座。見在廒二百三十六座、計一千二百十五間空地五十三座

    錦衣衛、見廒二十座。內二座六間、一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八座

    羽林前衛、見廒二十四座。內一座四間、四座六間、三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四座

    大寧中衛、見廒二十一座。內一座三間、二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七座

    神武左衛、見廒二十座。內三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三座

    昭陵衛、見廒二十五座。內二座三間、一座四間、一座七間、一座八間、餘俱五間。空地三座

    忠義前衛、見廒二十三座。內二座四間、二座六間、一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三座

    忠義後衛、見廒十九座。內一座四間、一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五座

    蔚州左衛、見廒二十座。內一座四間、四座六間、二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五座

    景陵衛、見廒二十四座。內四座六間、一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五座

    獻陵衛、見廒十九座。內二座四間、五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五座

    義勇右衛、見廒二十一座。內一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五座

    南新倉八衛、舊廒二百四十九座。見在廒一百八十座、計八百九十八間。空地四十九座

    府軍衛、見廒二十一座、俱五間。空地五座

    燕山右衛、見廒二十座、俱五間。空地七座

    永清右衛、見廒二十三座、俱五間。空地六座

    龍虎衛、見廒二十四座。內二座四間、餘俱五間。空地五座

    龍驤衛、見廒二十座、俱五間。空地八座

    彭城衛、見廒二十三座、俱五間。空地六座

    濟州衛、見廒二十五座、俱五間。空地六座

    金吾左衛、見廒二十四座、俱五間。空地五座

    海運倉六衛、舊廒一百七十八座。見在廒一百二十座、計六百間。空地六十座

    永陵衛、見廒二十座、俱五間。空地十二座

    忠義右衛、見廒二十座、俱五間。空地八座

    義勇後衛、見廒二十座、俱五間。空地八座

    寬河衛、見廒二十一座、俱五間。空地十一座

    泰陵衛、見廒十九座、俱五間。空地十三座

    燕山左衛、見廒二十座、俱五間。空地八座

    新太倉七衛、舊廒一百八十一座。見在廒一百四十九座、計七百四十五間。空地二十七座

    富峪衛、見廒二十二座、俱五間。空地三座

    大寧前衛、見廒二十一座、俱五間。空地三座

    茂陵衛、見廒二十一座、俱五間。空地四座

    會州衛、見廒二十二座、俱五間。空地三座

    裕陵衛、見廒二十一座、俱五間。空地五座

    義勇前衛、見廒二十二座、俱五間。空地四座

    康陵衛、見廒二十座、俱五間。空地五座

    北新倉五衛、舊廒一百四十座。見在廒九十五座、計四百八十三間。空地四十一座

    府軍前衛、見廒十七座、俱五間。空地十一間

    府軍左衛、見廒二十一座、內一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八座

    府軍右衛、見廒十八座。內一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八座

    燕山前衛、見廒十九座。內一座三間、餘俱五間。空地六座

    金吾前衛、見廒二十座。內二座六間、三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八座

    大軍倉四衛、舊廒一百二十二座。見在廒七十七座、計三百九十間。空地四十五座

    大軍倉、見廒十九座。內二座六間、一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十座

    旗手衛、見廒十九座。內一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一座

    永清左衛、見廒十八座、俱五間。空地十一座

    武城中衛、見廒二十一座、俱五間。空地十三座

    濟陽倉二衛、舊廒四十七座。見在廒三十四座、計一百六十間。空地二座

    濟陽衛、見廒十八座。內一座三間、四座四間、餘俱五間

    金吾右衛、見廒十六座。內五座四間、一座六間、餘俱五間。空地二座

    祿米倉二衛、並部糧、舊廒七十四座。見在廒四十九座、計二百四十五間。空地二座

    彭城衛、見廒十九座。內一座四間、餘俱五間。空地一座

    府軍前衛、見廒十九座。內一座三間、二座四間、一座六間、一座七間、餘俱五間。空地□座部糧見廒十一座。內二座六間、餘俱五間

    西新倉四衛、舊廒一百座。見在廒八十三座、計四百十五間。空地二十二座

    羽林左衛、見廒二十座、俱五間。空地七座

    虎賁左衛、見廒二十座、俱五間。空地五座

    金吾後衛、見廒二十一座、俱五間。空地五座

    府軍後衛、見廒二十二座、俱五間。空地五座

    大興左衛倉一衛、舊廒二十九座。見在廒二十五座。內四座六間、二座七間、餘俱五間、計一百三十三間。空地四座

    太平倉二衛、舊廒四十八座。見在廒四十四座、計二百二十間

    留守前衛、見廒二十二座、俱五間。內坍塌一座

    留守後衛、見廒二十二座、俱五間

    通倉

    大運南倉、舊廒一百二十一座。見在廒八十座。每座五間、計四百間

    大運中倉、見在廒一百四十座。內五座六間、二座四間、餘俱五間、計七百三間

    大運西倉、見在廒三百九十四座。內一座六間、餘俱五間、計一千九百七十一間

    大運東倉 【今廢】

    凡提督修倉。正統二年、初差工部堂上官提督。後復添設員外郎一員、職專修倉。仍以堂上官提督。後又差內臣、及戶部管倉堂上官提督

    ○嘉靖十五年奏準、裁革京通二倉修倉內臣。令工部堂上官、並原委太倉通州員外郎、主事、督率各衛所官修理

    ○四十三年、令京倉修倉員外郎主事、於就近公署居住督工。裁革通州修倉主事、行管通惠河郎中兼理

    凡京倉軍夫。原額府軍等六十三衛、修倉軍餘、共一千九百八十八名。正德十五年、減留一千二百名。十六年以後、裁革冒充、及改

    康、永、昭、三陵守護外。實在九百四十六名。內錦衣衛旗校十一名、月糧一石。各衛軍餘、月糧八斗。除歲派差佔見役等項二十二名、其九百二十四名、每年二月至九月做工。十月至次年正月歇工月分、每名月辦料價銀二錢五分

    ○嘉靖四十五年以後、做工月分、亦令納銀、隨工自僱夫匠

    ○萬曆元年議準、各軍支米月分、照舊徵銀二錢五分。支銀月分、徵銀二錢七分。米折銀月分、徵銀三錢五分。各衛掌印官、照數徵收。除本工僱夫匠支用外。其餘類總解部、以充買料支用

    凡通倉軍夫。通州十二衛、修倉軍餘、原額六百名。正德十五年、減留四百五十名。內餘五十名、自二月起、至九月止、每名辦納價銀三兩六錢、共銀一百八十兩。其餘分作四班、三班上工、一班歇息。又自十月至正月四箇月、前項軍餘、除在廠管事、看守物料、及上宿巡風等項、共一百十六名外。其餘三百三十四名、每名辦納料價銀一兩、共三百三十四兩、與前銀、俱解部、以備買料支用

    凡修倉年例。每年、京倉、舊該修二百二十餘間。通倉、舊該修一百一十餘間。正德十五年題準、量減三分之一。後定、每年、京倉、該修三十座。通倉、該修十五座。大約每座、五間為率。管理修倉主事、每年預於十一月、移文戶部管糧司官、備查應修廒座、開送修倉主事、督率官匠、親詣各倉、逐一估計合用物料數目、於正月內、具呈本部題派。工完呈部。十二月內、提督侍郎具題

    ○嘉靖十六年、又因增修倉廒一百六十餘座。題準京倉年例、量加四座

    ○萬曆九年題準、每年修倉廒底、板木近土、米易浥爛。議用城磚砌漫、方置板木鋪墊。廒門廒牆、遍留下孔、以洩地氣。仍將修過廒座、用過錢糧具奏

    營房

    凡修理營房。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各衛軍人營房、及駝馬象房、如有起蓋修理、所用物料、官為支給。若合用人工、隸各衛者、各衛自行定奪差軍。隸有司者、定奪差撥囚徒、或用人夫修造。果有係幹動眾、奏聞施行

    土牆營房每間合用

    桁條五根   椽木五十根

    蘆柴一束半  釘二十五枚

    瓦一千五百斤 石灰五斤

    凡

    陵衛營房。舊例、係各衛自行蓋造。順天撫按、會同查處。正德十六年、蓋造

    康陵衛。查有拆毀寺觀、抄沒官房、始議給發

    ○嘉靖二十七年、蓋造

    永陵衛。合用工料、先儘撫按衙門贓罰、並所屬州縣、庫貯無礙官銀動支。不敷、工部量行補湊

    ○萬曆元年、蓋造

    昭陵衛。工部補湊、題用順天所屬、未解葦課銀

    凡象房。弘治八年修蓋、工部出辦物料人匠、兵部摘撥官軍、錦衣衛借撥軍校、兼用。本部該衛、各委官一員、會同督理。做工軍士、行戶部日支米鹽、如例。正德十年、嘉靖十六年、重修、亦如之凡馬房。舊例每所、定與公廨地二十頃、歲租六十兩、以備修理。各掌馬房事、及巡青內外官、自行收支。又有生熟草場地、頃數不等。內留生草牧地。餘俱召佃、徵子粒銀、徑解御馬監收貯。嘉靖初題準、二項租銀、俱納所在州縣、轉解戶部、貯聽修理倉廄支用。其各馬房修理、自後率以三年為期

    獄具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各衙門、合用刑具、皆須較勘如法、應合應付者、方許應付

    應天府採辦

    笞    杖    (木□)

    龍江提舉司成造

    枷    杻

    寶源局打造

    鐵鎖   鐵鐐

    刑部、每年該用長枷五百二十面。手肘七百八十副。拶指一千三百把、每把、用綿繩一條。方枷二百六十面。竹板三千片、每貓竹一根、長一丈九尺、圍圓九寸、破竹十三片、長四尺五寸、闊一寸五分。鐵索六百五十條。鎖頭六百五十箇。鐵鐐七百八十副。鐵釘三千箇

    都察院、每年該用長枷一百二十面。手肘四百二十副、拶指八百把、每把、用綿繩一條。方枷二百六十面。竹板三千斤、照前尺寸。鐵索九十條。鎖頭九十箇。鐵鐐四百副。鐵釘二千箇

    大理寺、每年該用拶指四百四十把、每把、用綿繩一條。竹板七百八十片、照前尺寸

    成化二十一年奏準、刑部、都察院、問擬徒罪以下、俱送工部。其笞杖罪囚、免其運灰、量為收銀、買辦獄具。其修倉囚犯、亦令每日出銀一分、按月送部、成造枷鐐等具、以備法司取用。有可修理者、仍送部修理應用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八十八

    工匠一

    國初造作工役、以囚人罰充。役滿、工部諮送刑部、都察院、引赴

    御橋叩頭髮落。至今猶然。若供役土匠、則有輪班住坐之分。輪班者、隸工部。住坐者、隸

    內府內官監

    凡工役囚人。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犯法囚徒、或免死、工役終身、或免徒、流、笞、杖、罰役准折。如遇造作去處、量度所用多寡。或重務者、用重罪囚徒。細務者、用笞杖之數。臨期奏聞、移諮法司差撥、差人監管督工。其當該法司、造勘合文冊、一本發工部收掌。一本發

    內府收貯。如遇囚徒工完、委官查理工程無欠、行移原問衙門、再查犯由明白、於

    內府銷號。合疏放者、發應天府給引寧家。合充軍者、諮呈都府、照地方編髮。若在工有逃竄之數、即便差人勾提。果有病故等項、相視明白埋瘞移諮原問衙門銷號。如是缺工未完、移文撥補

    準工則例

    每徒一年、蓋房一間。餘罪三百六十日、準徒一年、共蓋房一間。杖罪不拘杖數、每三名、共蓋房一間

    每正工一日

    鈔買物料等項、八百文為準

    雜工、三日為準

    挑土、並磚瓦、附近、三百擔每擔重六十斤為準。半里、二百擔。一里、一百擔。二里、五十擔。三里、三十五擔。四里、二十五擔。五里、二十擔。六里、一十七擔。七里、一十五擔。八里、一十三擔九里、二十一擔。十里、一十擔

    打墻、每墻高一尺、厚三尺、闊一尺、就本處取土為準

    囚徒該撥廠分

    真犯竊盜、計贓以竊盜論、常人盜倉庫錢糧、常人盜官畜產、卑幼盜已家財、僱工人盜家長財物、撥臺基廠、八裡莊、黑窯廠、修倉。其計贓準竊盜、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盜賊而故買撥馬鞍山灰廠、周口灰廠、大峪楸棍廠、瓷家務灰廠、演銅山廠、西山齋堂炭廠、楊村南北廠、尹兒灣南北廠、蔡村掘河獨流廠

    凡囚徒免役。洪武十八年

    詔、聖賢之後、犯工役者、俱免

    ○一十八年

    詔、凡罰役死者、免追家屬補役

    ○永樂三年奏準、凡犯笞杖罪、無力準工、許詣屯所為民種田、聽官給牛具種子

    凡囚徒辦價。嘉靖二十七年議準、法司送到囚徒。除年力精壯責令做工外。如果貧病不堪、照例每月出辦工價銀一錢、委官僱人上工、不許額外多取

    凡囚人搬運。永樂十七年、令做工罪囚、並雜犯死罪囚、準併工運磚

    ○天順五年、令官員與有力之人、照例運磚灰炭等物 【詳見刑部】

    ○正德十六年題準、囚犯該運灰炭者、止令赴部秤收。每灰炭一百斤、各加耗五斤、付各該衙門催事人役、領回應用。如願收價、照原定數目、每灰一百斤、折與銀一錢二分、炭一百斤、折與銀二錢五分、俱免犯人親納。違者、科道官參究

    ○嘉靖二十三年奏準、凡法司送部做工運灰炭囚犯、置簿印鈐、給各該委官收掌、登記領過囚數花名、及做過工程、辦過物料。其囚犯不願做工運灰炭者、折納工價。每季終、主事親詣繕工司查驗。價送節慎庫、為僱募用。磚炭等項、運赴各工。如有侵收工價、虛報物料者、呈部參問

    凡

    內府年例。嘉靖四十三年題準、但撥本色。如或折價、除水和炭、每百斤、照舊折銀二錢外。其磚灰價銀、每灰一百斤、折銀一錢五釐。每磚一箇、折銀一分三釐。不拘本色折色、俱照數折算、即於繕工司納完、隨將犯人、轉送法司覆繳。工部另給勘合、發令車戶運納

    內府。納完、即出實收、繳回勘合、毋得留難。各監局年例、止照法司原來人犯多寡。不得執定舊數、一概催取。其本色、仍以三分為率、二分充

    內府年例、一分備各衙門修理

    計

    內府年例灰炭

    御用監、水和炭三十萬斤 【隆慶三年題準、召商買辦】

    兵仗局、水和炭五十萬斤

    內官監、水和炭二十五萬斤

    織染局、石灰七萬斤

    寶鈔司、石灰一十二萬二千五百斤

    供用庫、石灰一萬三千三百三十三斤

    【以上、俱刑部撥囚撥運。近年運炭、多係折色、送屯田司、帖收節慎庫。遇額數不多、動支買辦上納】

    大明會典 工匠 採捕

    明會典卷一百八十九

    工匠二

    凡輪班人匠。洪武十九年、令籍諸工匠、驗其丁力、定以三年為班、更番赴京、輸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輪班匠。仍量地遠近、以為班次、置勘合給付之。至期、齎至部聽撥、免其家他役

    ○二十六年定、凡天下各色人匠、編成班次。輪流將齎原編勘合為照。上一以一季為滿。完日、隨即查原勘合、及工程明白、就便放回、周而復始。如是造作數多、輪班之數不敷、定奪奏聞、起取撮工。本戶差役、定例與免二丁餘丁一體當差。設若單丁重役、及一年一輪者、開除一名。年老殘疾、戶無丁者、相視揭籍明白疏放。其在京各色人匠、例應一月上工一十日、歇二十日。若工少人多、量加歇役。如是輪班各匠、無工可造、聽令自行趁作

    ○又奏準、照諸司役作繁簡、更定班次。率三年、或二年輪當給與勘合、凡二十三萬二千八十九名

    計各色人匠、一十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三名

    五年一班

    木匠三萬三千九百二十八名

    裁縫匠四千六百五十二名

    四年一班

    鋸匠九千六百七十九名

    瓦匠七千五百九十名

    油漆匠五千一百三十七名

    竹匠一萬二千七百八名

    五墨匠二千七百五十三名

    妝鑾匠五百七十三名

    雕鑾匠五百二名

    鐵匠四千五百四十一名

    雙線匠一千八百九十九名

    三年一班

    土工匠一千三百七十六名

    熟銅匠一千二百四名

    穿甲匠二千五百七名

    搭材匠一千一百一十二名

    筆匠一百二十名

    織匠一千四十三名

    絡絲匠二百四一名

    挽花匠二百九十一名

    染匠六百名

    二年一班

    石匠六千一十七名

    (舟念)匠九千三百六十名

    船木匠一萬五百六名

    箬篷匠四百七十七名

    櫓匠三十九名

    蘆篷匠二十二名

    戧金匠五十四名

    絛匠一百四十九名

    刊字匠一百五十名

    熟皮匠九百九十二名

    扇匠六十六名

    ?燈匠七十五名

    氈匠二百九十九名

    毯匠一百五十八名

    捲胎匠一百九名

    鼓匠一百二名

    削籐匠四十八名

    木桶匠九十四名

    鞍匠一十三名

    銀匠九百一十四名

    銷金匠五十九名

    索匠二百五十五名

    穿珠匠一百四名

    一年一班

    表背匠三百一十二名

    黑窯匠二千三百七十三名

    鑄匠一千六十名

    繡匠一百五十名

    蒸籠匠二十三名

    箭匠四百二十一名

    銀硃匠八十四名

    刀匠一十二名

    琉璃匠一千七百一十四名

    剉磨匠一千一百二十五名

    弩匠一百一十二名

    黃丹匠二十二名

    籐枕匠三十四名

    刷印匠五十八名

    弓匠一百六十二名

    鏇匠四十六名

    缸窯匠一百九名

    洗白匠三十名

    羅帛花匠六十九名

    宣德元年

    詔、凡工匠、戶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丁。四丁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留三丁。餘皆放回、俟後更代。單丁、量年久近次第放回。殘疾老幼、及無本等工程者、皆放回

    ○景泰五年奏準、輪班工作、二年三年者、俱令四年一班。重編勘合給付

    ○天順元年

    敕、外府輪班人匠、照永樂間定製差撥。不許內官兼管

    凡班匠徵銀。成化二十一年奏準、輪班工匠、有願出銀價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銀九錢、免赴京、所司類齎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銀六錢、到部隨即批放。不願者、仍舊當班

    ○弘治十八年奏準、南北二京班匠、自弘治十六年編填勘合為始。有力者、每班徵銀一兩八錢、遇閏、徵銀二兩四錢、止解勘合到部批工、領回給散。無力者、每季連人匠勘合。解部投當上工、滿日批放。如無勘合者、雖納匠價、仍解人赴部、查理勘合下落。其已徵在官匠價、盡行解部。若有存留、那前補後、計贓論罪。年終、通將徵解過數目、造冊奏繳

    ○嘉靖四年題準、各色班匠、該撫按清軍等官、督屬清查。果有遠年逃亡、並無遺留田地者、原解匠價、通行除免、無令裡甲包陪。見在匠戶無力者、亦止令上班、不許一概追價類解

    ○八年、以營建

    仁壽宮、奏準、各處輪班匠役、每名、按季徵銀、如弘治十八年例解部、以備大工支用。內外衙門、例應給撥班匠者、將解到匠價、減半支給

    ○又令內外衙門、給撥、班匠照依後開名數通行各府州縣、解價到部、如數給銀。不許額外索取

    司禮監、並精微科、掌司文書等房、每季共八十名

    內官監並冰窨、每季共八十名

    尚衣監每季一十名

    司設監每季一十八名

    御馬監每季一十名

    印綬監每季八名

    鐘鼓司每季一十六名

    混堂司每季一十名

    鍼工局每季二十名

    寶鈔司每季四名

    巾帽局每季一十二名

    司苑局每季一十四名

    銀作局每季一十二名

    內府供用庫每季八名

    內閣、並雜工打掃、每季六十名

    翰林院每季一十八名

    詹事府每季八名

    四夷館每季四名

    中書捨人每季四名

    清黃通政每季二名

    尚寶司每季二名

    ○後令南直隸等處遠者納價、北直隸等處近者當班、各從民便

    ○四十一年題準、行各司府、自本年春季為始。將該年班匠、通行徵價類解不許私自赴部投當。仍備將各司府人匠總數、查出某州縣額設若干名。以舊規四年一班、每班徵銀一兩八錢、分為四年、每名每年、徵銀四錢五分。算計某州縣每年該銀若干。撫按官、督各州縣官、各年徵完類解、不許拖欠。年終造冊類繳。分別已未完等第參究

    計各省府班匠、共一十四萬二千四百八十六名。每年徵銀六萬四千一百一十七兩八錢

    浙江匠三萬九千五百四十六名、每年徵銀一萬七千八百兩六錢五分

    河南匠一萬八千四名、每年徵銀四千五百九十八兩五錢

    山東匠二萬二千三百六十二名、每年徵銀一萬七十兩五錢五分

    山西匠一萬六千二百一名、每年徵銀七千二百七十九兩二錢

    陝西匠一萬六百八十五名、每年徵銀四千七百六十兩六錢五分

    應天府匠二千五百九十五名、每年徵銀一千一百六十七兩七錢五分

    蘇州府匠八百八十四名、每年徵銀三千九百七十八兩

    松江府匠四千二百八十六名、每年徵銀一千九百二十八兩七錢

    常州府匠二千一百二十名、每年徵銀九百五十四兩

    鎮江府匠一千七百八十九名、每年徵銀八百五兩五分

    徽州府匠三千六十六名、每年徵銀一千三百七十九兩七錢

    寧國府匠一千二百二十八名、每年徵銀五百五十二兩六錢

    池州府匠四百七十八名、每年徵銀二百一十五兩一錢

    太平府匠一千六百八十一名、每年徵銀七百五十六兩四錢五分

    安慶府匠二千七十五名、每年徵銀九百三十三兩七錢五分

    廣德州匠八百五十一名、每年徵銀三百八十六兩一錢

    廬州府匠二千一百一名、每年徵銀九百四十五兩四錢五分

    鳳陽府匠一千六百四十一名、每年徵銀七百三十八兩四錢五分

    淮安府匠一千九百五十九名、每年徵銀八百八十一兩五錢五分

    揚州府匠二千四百二十名、每年徵銀一千八十九兩

    徐州匠九百四名、每年徵銀四百六兩八錢

    滁州匠五十六名、每年徵銀二十五兩二錢

    和州匠一百五十六名、每年徵銀七十兩二錢

    順天府匠一千六百一十四名、每年徵銀七百二十六兩三錢

    永平府匠三百四十名、每年徵銀一百五十三兩

    保定府匠九百七十一名、每年徵銀四百三十六兩九錢五分

    河間府匠四百名、每年徵銀一百八十兩

    順德府匠二百三十四名、每年徵銀一百五兩三錢

    廣平府匠二百四十三名、每年徵銀一百九兩三錢五分

    真定府匠八百二名、每年徵銀三百六十兩九錢

    大名府匠七百一名、每年徵銀三百一十五兩四錢五分

    湖廣、四川、兩廣、雲貴、福建、江西各省班匠、隸南京工部

    凡住坐人匠。永樂間、設有軍民住坐匠役

    ○宣德五年、令南京、及浙江等處工匠、起至北京者、附籍大興宛平二縣、仍於工部食糧

    ○成化間、額存六千餘名。自後招收、過倍原額

    ○嘉靖十年奏準、差工部堂上官、及科道官、司禮監官、各一員、會同各監局掌印官、清查軍民匠役、革去老弱殘疾、有名無人一萬五千一百六十七名。存留一萬二千二百五十五名、著為定額。遇缺、該部清匠官、止於額內僉補。各該管內外官員、不許奏請招收。違者、聽本部、併科道官劾治

    ○又奏準、內承運庫、並木廠二處夫匠、俱以今次點到查明冊定數目存留。其餘悉從開除。軍發原衛差操。民發原籍當差。候冊內人數、有逃絕者、指缺行文清匠官、轉行各該衙門取補

    計存留軍民匠一萬二千二百五十五名

    司禮監一千五百八十三名

    牋紙匠六十二名

    表背匠二百九十三名

    摺配匠一百八十九名

    裁歷匠八十一名

    刷印匠一百三十四名

    黑墨匠七十七名

    筆匠四十八名

    畫匠七十六名

    刊字匠三百一十五名

    鐵匠二十五名

    銷金匠二十五名

    合香匠八名

    木匠七十一名

    瓦匠六名

    油漆匠六十七名

    象牙匠二十五名

    鏇匠一十名

    硯瓦匠七名

    絛匠一十名

    石匠八名

    鋸匠六名

    神帛匠一名

    裁縫匠五名

    鑵兒匠五名

    銅匠四名

    雕鑾匠二名

    釘鉸匠二名

    竹篾匠一名

    鑄匠一名

    捲胎匠二名

    捅匠二名

    雙線匠四名

    錫匠二名

    鍍金匠二名

    鈒花匠二名

    減鐵匠二名

    鎖匠一名

    氈匠一名

    銼磨匠一名

    尚衣監一千二百四十九名

    雙線匠六十七名

    繡匠三百六十六名

    裁縫匠一百八十五名

    毛襖匠六十九名

    碾玊匠三十名

    冠帽匠五十三名

    漆匠一十三名

    草帽匠七名

    鑽珠匠五名

    穿珠匠一十一名

    泥水匠七名

    箍桶匠二名

    斜皮匠一十七名

    綿線匠三名

    竹匠三名

    氈匠二十四名

    捲胎匠一十四名

    麻鞋匠七名

    釘帶匠一十五名

    履鞋匠二十五名

    鏇匠一十一名

    纏棕匠一十六名

    畫匠二十三名

    油傘匠三名

    銷金匠四名

    棕巾匠二十二名

    銼磨匠一名

    熟皮匠六十六名

    網巾匠三十二名

    石匠二名

    涼胎匠二十五名

    邊兒匠九名

    綿匠一十九名

    磨鏡匠二名

    錫匠二名

    鐵匠一十二名

    剌金匠四名

    涼衫匠八名

    木匠九名

    油漆匠二名

    釘鉸匠二名

    絛匠八名

    表背匠九名

    打線匠一名

    鋸匠一名

    香匠一名

    皮匠一名

    釘底匠一名

    鏡兒匠一名

    妝鑾匠二名

    抹金匠三名

    利金匠一名

    鞭子匠一名

    剌金線匠一名

    花匠一名

    氁子匠一名

    鬃巾匠一名

    幫巾匠一名

    楦頭匠六名

    打角匠一名

    索匹一名

    御馬監四百一十六名

    裁縫匠五十五名

    鞭子匠六十三名

    纓子匠五名

    銼磨匠三名

    油漆匠一十二名

    砍轎匠七名

    鐵匠九名

    繡匠一十六名

    弓匠二名

    背什物官軍八名

    絡絲匠一十六名

    水繩匠三名

    弦匠一名

    護衣匠三名

    索匠二十五名

    描金匠三名

    副千戶一員

    氈匠八名

    表背匠三名

    雕鑾匠二名

    絛匠六名

    鋪箸匠七名

    肚帶匠五名

    打線匠五名

    減鐵匠二十一名

    五墨匠三名

    事件匠三名

    銅匠一十八名

    木匠六名

    腰機匠四名

    油(革佔)匠二名

    雙線匠二十名

    熟皮匠一十三名

    斜皮匠三名

    抹金匠三名

    砑磨匠二名

    鞍轡匠二名

    拔絲匠二名

    鞦轡匠六名

    穿珠匠一名

    罕答胲匠一名

    鏇匠一名

    戧金匠二名

    釘鉸匠二名

    釘帶匠一名

    繩匠二名

    畫匠一名

    掙磨匠一名

    鍍金匠一十一名

    骨作匠二名

    捻棕匠一名

    燒珠匠一名

    =彩漆匠一名

    鈒花匠一十名

    (革佔)匠二名

    印綬監六十一名

    木匠五名

    熟皮匠三名

    銅匠二名

    表背匠二十五名

    油漆匠四名

    戧金匠二名

    釘鉸匠二名

    雙線匠三名

    絛匠五名

    打線匠一名

    挽花匠三名

    染匠一名

    攢絲匠一名

    絡絲匠四名

    司設監一千四百三十五名

    銷金匠二十三名

    絡絲匠四十四名

    鋸匠一十七名

    繡匠一百五名

    打線匠一十名

    腰機匠二十名

    戧金匠一十三名

    描金匠一名

    銼磨匠一十五名

    裁縫匠一百八十二名

    竹匠五十一名

    花氈匠三名

    鞭子匠三名

    雙線匠六十八名

    簾子匠六十五名

    刊字匠四名

    索匠三十四名

    纓匠五名

    熟皮匠一十名

    漆匠六十五名

    絛匠二十四名

    穿交椅匠九名

    毯匠三十八名

    氈匠八十六名

    綿匠一十五名

    木匠八十六名

    拔絲匠四名

    抹金匠七名

    雕鑾匠三十六名

    銅匠二十六名

    捲胎匠四名

    洗白匠四名

    油革?佔匠五名

    表背匠一十三名

    鞍轡匠一十名

    鏇匠一十一名

    釘鉸匠一十二名

    鐵匠四十五名

    車匠一十一名

    背金匠六名

    減鐵匠一名

    弓弦匠一名

    交椅匠一十一名

    搭材匠五名

    妝鑾匠三十名

    傘匠二十名

    草蓆匠三十九名

    鍼匠六名

    籐枕匠九名

    棕蓬匠四名

    銀匠二十三名

    (耽去耳改魚)燈匠二名

    瓦匠五名

    綿花匠一十三名

    鑄匠二名

    蒸籠匠一名

    石匠一名

    事件匠一名

    錫匠一名

    鎖匠一名

    砍轎匠一十二名

    護衣匠四名

    弓匠一十四名

    木桶匠二名

    冠帽匠三名

    刷印匠二名

    五墨匠一名

    畫匠一十四名

    扇匠九名

    摺配匠八名

    內承運庫三百一十五名

    染匠五十二名

    顏料匠九名

    木匠一十九名

    刷印匠一十六名

    表背匠一十四名

    金箔匠五名

    摺配匠八名

    索匠一十四名

    綿花匠一名

    銀匠一十四名

    織匠二十二名

    挽花匠三十一名

    牙匠四名

    秤匠五名

    五墨匠六名

    纓匠七名

    絡絲匠二十五名

    漆匠三名

    紙匠一名

    裁縫匠三名

    裁歷匠三名

    腰機匠四名

    攢絲匠二名

    打線匠二名

    鐵匠一名

    宛平縣鋪戶二十一名

    大興縣鋪戶一十九名

    供用庫四百零一名

    澆燭匠一百五十五名

    香匠一百一名

    醫獸一名

    油戶一百四十四名

    織染局一千三百一十七名

    纓匠二十三名

    絡絲匠一百四十一名

    打線匠六十名

    腰機匠二十二名

    摺配匠一名

    織匠八十七名

    揭俎匠一十四名

    挑花匠八十三名

    刻絲匠二十三名

    染匠二百六十三名

    染紙匠一十一名

    紡綿花匠一十二名

    緝麻匠一名

    捻綿線匠五名

    織羅匠二名

    捻金匠一十八名

    (上竹下矍)匠二名

    搥紙匠三名

    絡緯匠五十三名

    裁金匠六名

    背金匠一十七名

    包頭匠一十三名

    木匠三名

    臙脂匠九名

    洗白匠一十七名

    三梭布匠一十六名

    簆匠一十四名

    畫匠一十九名

    駝毛匠二十六名

    挽花匠二百二十名

    攢絲匠一百二十三名

    結棕匠一十名

    鍼工局六百九十名

    繡匠二百三十二名

    駝子匠一名

    裁縫匠二百一十一名

    表背匠一十一名

    綿匠二名

    木匠七名

    毛襖匠二十七名

    碾玊匠一十四名

    彈綿花匠二名

    鎖匠一名

    熟皮匠三名

    捻金匠二名

    雙線匠一名

    銼磨匠一名

    搭材匠一名

    刊字匠二名

    絡絲匠六十九名

    油漆匠八名

    氈匠一名

    畫匠八名

    銷金匠一十七名

    旗匠一十三名

    打線匠二十名

    冠帽匠一十四名

    穿珠匠八名

    絛匠一十三名

    皮匠一名

    銀作局二百七十四名

    鈒花匠五十名

    大器匠四十二名

    廂嵌匠一十一名

    抹金匠七名

    金箔匠一十四名

    磨光匠一十五名

    鍍金匠三十五名

    銀匠八十三名

    拔絲匠二名

    累絲匠五名

    釘帶匠五名

    畫匠一名

    表背匠四名

    兵仗局三千一百六十三名

    弓匠一百六十三名

    箭匠一百二十九名

    挫磨匠二百二十名

    木匠一百七十七名

    皮帽匠六十九名

    表背匠九名

    鐵匠一百六十九名

    漆匠一百七十四名

    綿花匠二十二名

    刷牙匠二十四名

    剪子匠八名

    刀匠五十三名

    鎖子匠二十一名

    針匠六十七名

    星兒匠七名

    泥水匠七名

    繩匠七十七名

    釘鉸匠一十五名

    絡絲匠九十九名

    拔絲匠五名

    窯匠八十七名

    弦匠八十四名

    銅匠五十五名

    鑄匠三十九名

    (革呈)帶匠一百四十一名

    裁縫匠二百一十五名

    減鐵匠三十九名

    木梳匠一十一名

    纓匠一百五十九名

    鏇匠六十八名

    繡匠八名

    戧金匠一十二名

    線子匠二名

    銀匠二十七名

    錫匠三名

    拔絲匠六名

    弩匠一十七名

    笙匠二名

    鍍金匠九名

    箭匠六名

    喇吧匠四名

    表背匠一十二名

    神箭匠五十二名

    甲匠一百六十四名

    火藥匠八十四名

    畫匠八十一名

    篦子匠七名

    毬棒匠五十五名

    彩漆匠一十三名

    鼓匠一十九名

    竹匠二十二名

    雕鑾匠一十六名

    刊字匠三名

    砍轎匠四名

    銅鼓匠二名

    氈匠三十七名

    染匠六十四名

    向銅匠一十一名

    牌匠一名

    銼匠二名

    窯匠五名

    巾帽局四百四十二名

    打角匠一十一名

    雕鑾匠一名

    雙線匠一百八十名

    棕鞋匠一十九名

    裁縫匠一十九名

    油漆匠六名

    涼胎匠一十四名

    氈匠五十一名

    草帽匠三名

    冠帽匠六十六名

    釘帶匠四名

    鏇匠二名

    表背匠六名

    楦頭匠四名

    絛匠四名

    木桶匠一名

    熟皮匠一十五名

    斜皮匠三名

    銀硃匠一名

    毛襖匠三名

    履鞋匠三名

    竹匠一名

    絡絲匠五名

    索匠四名

    銷金匠一名

    銅匠一名

    鐵匠三名

    拔絲匠二名

    銀匠一名

    繡匠四名

    五墨匠一名

    妝鑾匠三名

    工部織染所一百九十五名

    染匠八十六名

    機匠二名

    織匠二名

    挽花匠一十五名

    絡絲匠六十二名

    打線匠一十五名

    纓匠一名

    攢絲匠一十二名

    欽天監三十一名

    裁歷匠二名

    表背匠一名

    刷印匠二十八名

    崇文門外大木二廠六百八十三名

    ○四十年、令司禮監清查見在支俸食糧、匠官匠人、共一萬八千四百四十三員名、裁革一千二百六十五員名。應留一萬七千一百七十八員名、著為定額。遇缺、止許餘丁告補、不許溢數濫收

    計存留官匠一萬七千一百七十八員名

    司禮監官匠一千八百九十二員名

    內官監官匠二千八百二十二員名

    司設監官匠一千五百五十五員名

    御用監官匠二千八百九十八員名

    印綬監軍民匠二十四名

    尚衣監軍民匠七百六十五名

    御馬監官匠三百四十二員名

    內織染局官匠一千四百六十一員名

    銀作局官匠二百二十一員名

    兵仗巨官匠一千九百四十七員名

    巾帽局軍民匠五百四十二名

    鍼工局官匠三百八十一員名

    寶鈔司軍民匠六百八十九名

    尚膳監軍廚七百五十九名

    內承運庫軍民匠三百七十九名

    天財庫民匠一十八名

    供用庫官匠二百八十九員名

    惜薪庫官民匠二十三名

    酒醋麵局軍民匠一百七十一名

    隆慶元年、令清查內官等監各官匠、於原額一萬七千一百七十八員名內、除逃亡不補外。裁革老弱六百二十二員名。存留一萬五千八百八十四員名、著為定額

    計存留官匠一萬五千八百八十四員名

    司禮監、匠官四百三十三員。軍民匠一千三百八十三名

    內官監、匠官四百八十員。軍民匠一千八百八十三名

    司設監、匠官三十三員。軍民匠一千四百三十七名

    御用監、匠官四十員。軍民匠二千七百五十五名

    印綬監、軍民匠一十九名

    尚衣監、匠官四十二員。軍民匠六百五十四名

    御馬監、匠官一十一員。軍匠三百五名

    內織染局、匠官八十七員。軍民匠一千三百四十三名

    □□局、匠官二十三員。軍民匠一百六十六名

    兵仗局、匠官六員。軍民匠一千七百八十一名

    巾帽局、軍民匠四百九十八名

    鍼工局、匠官一員。軍民匠三百五十九名

    寶鈔司、軍民匠六百二十四名

    司鑰庫、民匠一十五名

    尚膳監、軍廚六百九十三名

    內承運庫、軍民匠三百五十九名

    供用庫、匠官四員。軍民匠二百五十九名

    惜薪司、軍民匠一十八名

    酒醋麵局、軍民匠一百六十九名

    ○又題準、逃亡年久者、不準收補。止將裁革見在老弱數內、查係的親子孫、精通藝業者、準結送本部、發清匠司考校、開送該科驗實送監。各監局備查某處籍、某年替役、或係祖匠、或充收、係某衛食糧、逐一開造年貌花名文冊、送部、類造奏繳。每年收支月糧、照冊查對關給

    ○三年、令司禮監、會同各監局官、清查存留實在官匠一萬三千三百六十七員名、著為定額

    ○又題準、清匠主事、給清理人匠關防。各監局人匠、遇有老疾事故、徑開清匠司註銷。審果乏人、不分軍民、俱要的親兒男弟姪、結送考校。工科驗實、方準頂補

    凡清理匠役。宣德六年奏準、差官查理浙江、南直隸蘇松等府州失班工匠、惟造軍、及織造者、存留。若單丁以營造放回者、令當後班。其丁多失班一次者、赴部補班。二次三次以上、並前後不當班者、送問罰班。其廣東江西二布政司、令南京工部照例差官查理

    ○又令逃匠初來者、皆優容一月、候居止定、然後供役

    ○成化七年議準、各監局軍匠、有逃故者、行該部查補。不許徑拘京衛所官杖併、逼要出錢僱人買免

    ○弘治元年奏準、添設主事、清理內外衙門、軍民住坐輪班工匠。輪班者、做工納價等項、年終類奏。住坐者、軍匠、行移兵部施行。民匠、轉行清軍御史督併。各該衙門、具備細腳色、造冊繳部查考。其

    內府監局行逃、務要依式開具從實貫址、及上工處所。違者、先行法司提問經該吏典、及識字人役

    ○十八年奏準、住坐在逃民匠、行

    內府監局、將逃匠數目、備開到部、編造文冊二本。一本、留部存照。一本、在內行錦衣等衙門挨拏。在外行清軍巡按御史、行屬清查、問罪起解。在原籍逃故、篤疾等項、就於戶丁內、揀選壯丁起解。各監局把總書辦、不許逼勒財物、致令失所。南北二京班匠、照例有力徵銀、無力上工。住坐匠、清解不及三分、班匠不及七分者、布按二司委官、住俸兩箇月。府州縣委官、住俸三箇月。司府州縣該吏提問。府州縣清匠官、九年滿日、吏部送本部查理、徵解不及七分、行移吏部、奏請降用。裡書人等、脫漏埋沒人匠一名、將本身充匠。二名三名以上、子孫永遠充匠。造完匠冊、比照兵部順帶軍冊事例、給發司府州縣、交割清查

    ○嘉靖二年題準、班匠不行完解、州縣至三十名、一府至五十名、一省至二百名、各該掌印清匠官、通行住俸。該吏提問。府州縣清匠委官、遇有三六年、例應給由者、備查徵解數目無礙、方許起送

    ○十年奏準、凡清查未稱軍民匠役、係成化以前、許送各監局上工習學。不許關支直米。其月糧、除民匠月支三鬥以下照舊外。軍匠係各衛原支一石以下者、俱各量給四鬥。待藝業精熟、遇缺收補、照舊關支。若弘治年以後招收者、盡行查革

    ○又令清匠主事、責以久任、照俸序遷。仍管前事、不必限年更替。本部亦不得別項差委、以妨本等職務

    ○凡匠役事故、各該衙門、查照成化七年事例、即用手本、行清匠官揭冊、查取戶下應補親丁、驗送上工。若清匠官遷延誤事、及各監局徑拘衛所、並宛平大興縣官勒逼私補、僱人買免、俱聽本部該科參究罪坐所由。如係洪武永樂年間、已絕人數。清匠官查取今次未稱項下、習藝已精者補盡、方許呈部、行文原籍清勾

    ○十三年奏準、宛平大興二縣管匠官、備查正匠見在做工、免其雜差外。仍免一丁、幫貼應役。其餘丁、通查入冊。每名每年、出辦工食銀三錢、以備禮兵刑等部、都察院大理等寺、國子監等衙門、凡公務取匠僱覓之用

    ○二十三年、令各巡按御史、轉行各該司府州縣清軍官、清查節年欠班人匠。凡原編勘合、並私給票照、通追到官、照依工部發去冊式、分別舊管新收、開除實在、造冊繳部。工部一面行管理匠冊主事、比照舊式、重造勘合。待各處解冊到日、明白填註、印封、差人類送各司府、給散各匠收執。仍於每歲首發冊內、款開已未完數目、行各司府查照徵解。各司府亦於年終繳奏冊內、款開各州縣已未行數目、到部查考。中間有繳奏不到、與清完不及七分者、清匠官聽部劾奏處治

    ○二十四年、令吏部撥送諳曉書算吏二十名、監生十名。聽工部管理匠冊主事嚴併攢造勘合。其紙札等項、節慎庫動支匠價銀兩買辦。各生各役月糧、工部支給。事完、監生準與上選、吏役準其當該

    凡工匠月糧直米。 【月糧、戶部支。直米、光祿寺支】 洪武十一年、令凡在京工匠上工者、日給柴米鹽菜。歇工、停給

    ○二十四年、令工匠役作

    內府者、量其勞力、日給鈔貫

    ○永樂十九年、令

    內府、尚衣、司禮、司設等監、織染、鍼工、銀作等局、南京帶來人匠、每月支糧三鬥。無工、住支

    ○宣德七年、令各衛軍匠、

    內府上工者、分為兩班、月支糧五斗

    ○九年、令內官監工匠、月支糧五斗。上工之日、光祿寺仍給飯食

    ○正統元年、令巾帽局撮工人匠、月支米三鬥。工完住支

    ○五年、令各處起取營造軍匠、除月支口糧三鬥外。仍於原籍月糧一石內、扣除三鬥、於見役處添支

    ○景泰元年、令在京各監局、及各廠上工軍匠、光祿寺不關飯者、月支米一石。關飯者、五斗

    ○三年、令兵仗局攢造軍器軍匠、仍支米五斗。民匠四鬥

    ○天順元年、令司設監各色軍匠、月支米五斗

    ○又令燕山前等衛軍匠、於尚衣監上工者、添支月糧一斗

    ○又令御馬監軍匠、添支月糧一斗。民匠餘丁、月支糧三鬥

    ○二年、令錦衣等衛、及順天府軍匠。添支月糧為五斗

    ○又令內官監軍匠、添支月糧一斗。民匠餘丁、上工日關與飯食

    ○又令司禮監軍匠、月支糧三鬥

    ○成化九年、令高手人匠、行錦衣衛鎮撫司帶管、月支糧一石、歲給冬衣布花。送監上工、仍於光祿寺、日支粳米八合

    ○十年、令內承運庫人匠鋪戶、月支糧二斗

    ○十二年、令軍器鞍轡局軍匠、月支米五斗

    ○又令修城軍匠、每月添支口糧二斗。民匠三鬥。旗軍並不係食糧陰陽生、一斗

    ○又令留守等衛餘丁、印綬監習學匠藝者、月支米三鬥

    ○嘉靖八年、令內官等監匠作、上工須實在班、方許造冊送部、查對相同、轉發關支直米。其停工下班、日期、及冒名頂替、包納月錢、虛開支米者、聽巡視科道官參究

    ○十年題準、各監局行支工匠直米、每月開立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備註花名、送光祿寺查對明白、方許關支。如有虛冒、許諸人攀首、巡視科道官、從重究治。又戶部關給工匠月糧、務照新定文冊姓名、查對見在、方許支給。其或替補、清勾等項、必須清匠司官、開具緣由、方許準理。違者、聽該部指實參究治罪

    ○隆慶三年題準、各該衛所並監局、將食糧人匠、查照元年裁革過數目、造冊一本、送清匠司查照。本司另查二本、送戶部光祿寺、查照支糧。以後各衛、將匠役逃亡事故、知會本司、即於前冊項下開除。仍造冊二本、送戶部光祿寺查支。其各監局衙門、按月支糧文冊、務與本司冊數相同、方準支給

    凡工匠犯罪。弘治十三年奏準、

    內府匠作、犯該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者、俱問罪、送發工部做工炒鐵等項。其餘有犯徒流罪者、拘役、住支月糧。笞杖準令納鈔。又兩京工部、各色作頭、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與侵盜誆騙、受財枉法、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滿日、俱革去作頭、止當本等匠役。若累犯不悛、情犯重者、監候奏請發落。杖罪以下、與別項罪犯、拘役滿日、仍當作頭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九十

    物料

    舊制、磚瓦石灰、俱隸虞衡司掌行。永樂後、謂為營繕所需、故歸本司。葦課、舊隸屯田司。今併歸本司。按營繕所需木植磚瓦、有大五廠、曰神木廠、曰大木廠、 【即獐鹿房廠】 堆放木植、兼收葦蓆。曰黑窯廠、曰琉璃廠、燒造磚瓦、及

    內府器用。曰臺基廠、堆放柴薪、及蘆葦。又有小五廠、曰營繕所、木工。曰寶源局、金工。曰文思院、曰王恭廠、俱絲工、曰皮作局、革工並隸管廠官。外修倉別設三廠、曰北窯廠、曰南窯廠、曰鐵廠、主範金合土之事後廢。止計地徵租、每年共該銀四十五兩九錢二分、貯節慎庫、與料價同用

    磚瓦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營造、合用磚瓦。每歲於聚寶山、買窯燒造。所用蘆柴、官為支給。其大小厚薄樣制、及人工蘆柴數目、俱有定例。如遇各處支用、明白行下各該管官員放支。管事作頭、每季交替。仍將所燒過物件支銷。其見在之數、明白交割。若修砌城垣、起蓋倉庫營房、所用磚瓦數目、須要具奏、著落各處人民共造。如燒造琉琉磚瓦、所用白土、例於太平府採取

    琉璃窯

    每一窯、裝二樣板瓦坯二百八十箇。計匠七工、用五尺圍蘆柴四十束

    每一窯、妝色二百八十箇。計匠六工、用五尺圍蘆柴三十束四分。用色三十二斤八兩九錢三分二釐

    黑窯

    每中窯一座、裝到大小不等磚瓦二千二百箇。計匠八十八工、用五尺圍蘆柴八十八束

    永樂以後各處窯座

    臨清窯、燒造城磚、副磚、券磚、斧刃磚、線磚、平身磚、望板磚、方磚、二尺、尺七、尺五、尺二、四樣、凡八號。近年止派造黑白城磚、斧刃磚

    蘇州窯、燒造二尺、尺七細科方磚。凡遇營建

    宮殿、內官監開數、工部題行應天蘇松撫按官、均派應天池太蘇松常鎮、各委佐貳官、於蘇州府地方、立窯募夫。選撥長洲縣諳練匠作團造。完日、即委管造官解部。嘉靖三十七年題準、將先年備選副磚、窯戶家藏者、首驗合式照例給價取用

    蔡村窯、宣德二年、差指揮一員、管領夫匠、採柴造坯。後停止。正統九年、復行燒造。後又停止

    武清縣窯、萬曆二年奏準、自立窯座、分造城磚、每年三十萬箇。暫行通州管河郎中督造。每箇、給價銀二分二釐、於臨清料價內扣給

    凡差官燒造。永樂間、差工部侍郎一員、於臨清管理燒造、提督收放。自直隸、至山東、河南、軍衛州縣、有窯座者、俱屬統轄

    ○宣德二年、令河南山東二都司、並直隸衛所、撥軍夫五千名、於沿河一帶燒磚。以添設官十五員、分行提督

    ○成化十七年、添設郎中二員、於山東、河南、及南北直隸、原有窯處、減半燒造

    ○弘治八年奏準、停止燒造官員。

    敕河南、山東、南北直隸巡撫官、委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及府州縣官、提督管理燒造

    ○嘉靖五年題準、差部屬二員、一往南直隸各府、於蘇州有窯處所、燒造方磚。一往山東、河南、北直隸各府、於臨清有窯處所、督造方城斧券等磚、俱領

    敕行事

    凡磚廠委官。張家灣、臨清二處、工部各委差主事一員、提督收放磚料。儀真、□洲二處、從南京工部定委

    凡磚料價銀。嘉靖九年、以大工緊急。奏準、磚料除南直隸等府、照舊燒造。其河南、山東、北直隸等司府、俱折價、解臨清有窯處所、召商燒造

    ○二十二年議準、臨清燒造白城磚、舊例、每年二百萬箇、今減為八十萬箇、每箇、價銀二分四釐。斧刃磚四十萬箇、每箇、價銀一分二釐。二項價銀、各年題派、差官解赴臨清給發。後復令本廠差官、赴部領給

    各省府年例磚料價銀共二萬四千兩

    河南、山東二省、每省各三千二百四十兩

    河間、真、保、廣、大五府、每府各六百兩

    應天、蘇、松、常、鎮五府、每府各九百兩

    徽、寧、池、大、安慶五府、每府各七百八兩

    廬、鳳、淮、揚四府、每府各一千四百四十兩

    廣德、滁、和、徐四州、每州各一百八十兩

    凡順帶磚料。洪武間、令各處客船、量帶沿江燒造官磚、於工部交納

    ○永樂三年定、每百料船、帶磚二十箇、沙磚三十箇

    ○天順間、令糧船每隻、帶城磚四十箇。民船、照依梁頭、每尺六箇

    ○弘治八年題準、帶磚船隻、除薦新進鮮黃船外。其餘一應官民馬快糧運等船、俱照例給票、著令順帶交割。按季將收運過數目、報部查勘。仍行沿河郎中等官、但遇船隻逐一盤驗。如有倚託勢豪、及姦詐之徒、不行順帶者、拏送究問。回船查無磚票者、拘留送問

    ○嘉靖三年定、糧船、每隻帶磚九十六箇。民船、每尺十箇

    ○十四年、糧船、每隻加至一百九十二箇。民船、每尺加至十二箇

    ○二十年、糧船、仍減為九十六箇

    ○二十一年、令經過臨清糧船、官民船、順帶本廠官磚、至張家灣交卸。損失追陪

    ○四十二年、查照舊例、糧船、每隻止帶磚六十箇。餘磚、於官民商販船、通融派帶

    凡僱運磚料。永樂初、令河南、山東、直隸各巡撫、督令所屬、查照原運軍衛、有司、並遞運所、量起人夫、措置車船、至窯運赴該廠交割。每城磚一箇、腳價銀一分八釐。斧刃磚一分四釐。進廠腳價不在此數

    ○嘉靖四年、令臨清磚料、順帶未盡者、僱船運解。合用腳價、各司府州縣、量多少攤出。經過地方、一體應付夫廩

    ○五年、令沿河遞運所、撥大紅船、及臨清廠僱倩民船、裝運由城斧磚

    ○又令蘇州細料方磚、若是僱船、差官押運到工。僱費、於本府詣解年例軍器魚課銀內支用

    ○九年題準、儀真黑城磚行揚州府查勘在庫官銀、僱船載運

    ○又題準、臨清磚廠、搭運僱運磚料、置循環簿二扇、每月、差人送張家灣磚廠主事、填註到否、循去環來、以便稽考

    石灰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營造、合用石灰、每歲於石灰山、置窯燒煉。所用人工窯柴數目、俱有定例。如遇各處支用、明白行下各該管人員放支。其管事作頭、每季交替、仍將所燒過物料、支銷見在之數、明白交割

    每窯一座、該正附石灰一萬六千斤。合燒五尺圍蘆柴一百七十八束。計七十五工

    永樂以後、馬鞍山、瓷家務、周口、懷柔等處、各置灰廠。俱以武功三衛軍夫採燒、搬運赴京、修理內外公廨等項應用

    ○天順間奏準、差指揮千

    百戶等官、分管提督、五年一換 【後止撥工役囚人、罷各衛軍夫。其提督指揮如舊】

    木植

    崇文門外、有神木廠。舊額、撥虎賁等十七京衛、通州等二十五外衛、軍餘一千名、在廠工辦。逃故僉補。後止存八百二十一名。內上工二百名。雜差管事、四十一名。大木廠借工、一百二十名。其餘皆辦樁木、每名、月辦二根、以備苫蓋朝陽門外、有大木廠、與神木廠同

    凡各省採到木植、俱於二廠堆放。永樂中營建北京

    宮殿、令四川、湖廣、江西、浙江、山西採木

    ○嘉靖三十六年、營建

    朝門午樓、議準、材木先儘神木廠。次差御史、郎中、各一員、挨查先年、沿途遺有大木、解用

    ○又令川、貴、湖廣三省、採木。山西、真定、採松木。浙江、徽州、採鷹架木

    (榮去木改林)麻

    舊制、河南、山東、北直隸、各州縣衛所、共九十三處、原有廠地。每年種解(榮去木改林)麻本色、各不等、解部、各工支用。但額徵斤數不多、往返勞費。隆慶元年題準、行各該撫按、及左中後三都督府、轉行各衙門、自二年起、照依原定數目、每麻一斤、徵銀一分八釐、各解該府。每年限十月內、類解本部、以備買麻支用

    見徵(榮去木改林)麻二萬八千一百七十九斤一十四兩二錢五分。每斤折價一分八釐、共銀五百零七兩二錢四分

    山東

    濟南府一千四百斤 【長清縣五百斤。蒲臺及齊東二縣、各一百五十斤。濱德二州、及禹城縣、各二百斤】

    兗州府二千六百斤 【濟陽縣一千七百斤。滕縣一百斤。商河縣八百斤】

    東昌府一千五百八十三斤二兩二錢五分 【朝城、堂邑、丘三縣、各一百斤、範縣一百七十斤。臨清州二百五十斤。莘冠二縣、各五十斤。濮州一百八十斤。館陶縣、濟寧上廠、四百八十七斤四兩五錢。濟寧下廠、九十五斤一十三兩七錢五分】

    河南

    開封府一千五百五十斤 【陽武縣四百斤原武縣二百斤

    封丘縣三百五十斤。延津縣六百斤】

    衛輝府三千零五十斤 【淇縣一百斤。新鄉縣四百斤。胙城縣一百五十斤。獲嘉輝二縣、各九百斤。汲縣六百斤】

    懷慶府一百八十斤 【修武縣八十斤。武涉縣一百斤】

    彰德府二百斤 【坐湯陰縣】

    順天府一百八十斤 【通州八十斤。香河縣百斤】

    直隸河間府一千七百九十斤 【景滄二州、各一百五十斤。瀟寧縣五十斤。靜海縣一百斤。東光吳橋二縣、各七十斤。寧津獻二縣、各六百斤】

    真定府七百斤 【深州及武強縣、各二百五十斤。定州衛二百斤】

    廣平府四百八十斤 【清河、肥鄉、廣平、威四縣、各五十斤。成安雞澤、曲周三縣、各八十斤。永年縣四十斤】

    大名府二千四百四十九斤 【清豐、魏二縣各一百五十斤。長垣縣一百十二斤八兩。濬縣八百五十斤。內黃縣一百九十五斤。大名、滑二縣、各一百斤。南樂縣三百五十斤。東明縣六十七斤八兩。元城縣二百五十斤。開州一百二十四斤】

    直隸淮安府九百八十七斤 【邳州三百四十二斤八兩。宿遷縣四百五十二斤、睢寧縣一百九十二斤八兩】

    揚州府二千五百四十二斤八兩 【高郵衛二百六十二斤八兩。寶應縣六百三十斤。江都縣一千六百五十斤】

    鎮江府四百二十一斤四兩 【坐丹徒縣□洲廠】

    徐州九百七十五斤 【本州八百斤。沛縣一百七十五斤】

    左府三百斤 【平山衛五十斤。濟寧衛二百五十斤】

    中府三千二百七十七斤 【淮安衛三百五十斤。徐州衛五十斤、臨清衛一千七百五十斤。大河衛八百一十四斤八兩。揚州衛三百一十二斤八兩】

    後府三千五百一十五斤 【瀋陽中屯、及德州二衛、各二百斤。德州左衛一百七十斤。通州左右二衛、各八十斤。武清衛一百二十五斤。河間、天津、及天津右三衛、各六百斤。天津左衛四百斤。真定衛三百斤。神武中、及定邊二衛、各八十斤】

    葦課

    凡營造各工、合用蘆蓆。永樂間選差指揮、督率軍夫、於楊村南北口尹兒灣南北掘河、五廠葦地、打葦織造。後廠地被軍民侵種、差官踏勘、立石為界。設有莊頭佃戶

    ○天順二年奏準、每地一畝、徵席三片、葦一束。差武功三衛指揮等官、協同有司催辦。五年一替、仍行通州管河郎中管理

    ○嘉靖十年議準、免徵本色。照戶部莊田、每畝徵銀二分。遇有災傷、照數奏免

    ○十三年、革去武職、行各該府州縣掌印管糧官督徵。 【每畝舊徵課銀、高阜三分。低窪二分。小民概稱低窪規避、以後不分高下肥瘦、每畝止徵二分】 仍札委通州管河郎中、兼管督催。每年限十月以裏、將徵完銀兩解部。年終造冊奏繳

    葦地原額、四千五百七十頃六十四畝九分六釐四絲。歲該徵銀九千一百四十一兩二錢有零

    順天府武清縣五廠

    蔡村掘河廠、三百七十四頃七十三畝八分六釐

    楊村北廠、六百八十九頃四十三畝三分五釐

    楊村南廠、一百九十二頃四十一畝七分八釐

    尹兒灣北廠、八百五十八頃五十四畝一分七釐

    尹兒灣南廠、三百六十五頃九十四畝

    霸州、七百五十四頃五十六畝四分三毫九絲

    文安縣、二百二十四頃七十三畝八分七釐

    大城縣一百七十九頃一十四畝七分七釐二毫

    河間府靜海縣九百三十八頃一十二畝七分五釐四毫五絲 【萬曆五年題準、行保定巡撫、及通州管河郎中、查勘河間府靜海縣獨流等一十六莊葦地、除上地一百七十三頃一十六畝四分、每畝照舊徵銀二分外。中地一百一十三頃四畝二分、每畝止徵銀一分、下地三百五十八頃四十二畝八分有餘、及逃絕地二百九十三頃四十九畝三分有餘、俱免徵。以後如水退、復開墾成熟、仍行照例徵收。不許勢豪佔管】

    歲用葦、額該四十三萬斤。每一百斤價銀二錢五分。給批鋪戶納完領價

    凡葦夫。天順年間、原派神木廠民夫、一百二十名、運葦做工

    ○成化二十一年

    詔、僉順天府所屬、歲編六十名、辦葦苫蓋

    ○弘治十三年題準、每名、徵銀一十五兩、共九百兩、解司、帖發節慎庫、支給鋪戶

    虞衡清史司

    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天下山澤採捕陶冶之事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九十一

    採捕

    採捕有三。曰野味、以供賓祭。曰皮張、曰翎毛、以供軍器軍裝。舊有禁令、亦虞衡所掌。因附列焉

    野味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每歲祭祀、及供

    御、並歲時筵宴、合用野味。預先行移各司府州、著落所屬、於山林去處、多辦走獸。湖泊去處、多辦飛禽。照依坐定歲辦數目、令各處獵戶、除春夏孕字之時、不採外。當於秋間採捕。其各項活野味、依例用寬大籠櫃、差人沿途如法餧養茁壯、到部、出給長單一樣二本、並關給勘合、進赴

    內府光祿寺交收。將長單一本批迴入卷。一本就留本司備照。如有倒死不堪之數、驗其解物人、在路果無延緩稽遲日期者、止是著令陪償起解。如是故行遲緩者、問罪

    ○宣德十年奏準、江南直隸、及布政司、所進野味、俱送南京光祿寺

    江北直隸、及布政司所進、俱送光祿寺

    ○正統元年奏準、各處歲派獐麂鶿(老鳥)等、就彼中照時價折鈔貯庫、歲終開報

    ○成化二十二年奏準、

    大祀、該用大樣角鹿二十五隻。先期會計、行直隸廬鳳二府、河南布政司、歲辦鹿隻內、每三隻準買一隻。常數外、增三隻備用。餘仍歲辦起解

    ○正德十年、南京工部奏準、江南各司府州、活鹿天鵝價銀、徑解工部、轉發光祿寺收用

    國初各處歲辦野味、共一萬四千二百五十隻

    湖廣布政司三千隻

    本司分派附近府州分二千五百隻

    窵遠府州分五百隻 【辰州府八十隻。永州府一百隻衡州府七十隻。寶慶府六十隻。襄陽府一百二十隻。郴州三十隻。靖州二十隻。安陸州二十隻】

    江西布政司一千隻

    本司分派附近府分八百隻

    窵遠府分二百隻 【南安府一十五隻。袁州府六十隻。贛州府六十隻。吉安府六十五隻】

    直隸七千五百隻

    河南一千二百隻

    浙江八百隻

    山東七百五十隻

    弘治間各處歲辦野味、一萬四千四百九十四隻

    浙江八百隻

    江西一千隻

    湖廣三千隻

    河南一千二百隻

    山東七百五十隻

    應天府三百隻

    直隸蘇州府四百隻

    鎮江府三百隻

    廬州府八百隻

    寧國府二百隻

    揚州府一千五十三隻

    淮安府二千六十一隻

    池州府二百隻

    常州府三百隻

    安慶府五百隻

    松江府三百隻

    太平府三百八隻

    徽州府二百一隻

    和州一百隻

    廣德州二百九隻

    徐州五百隻

    滁州一十二隻

    又供應活鹿二百六十七隻

    河南二百二十七隻 【河南府五十七隻。汝寧府七隻。南陽府七十隻。懷慶府一十一隻。衛輝府二十六隻。彰德府五十六隻】

    直隸廬州府一十隻

    淮安府二隻

    揚州府二隻

    鳳陽府十六隻

    山東一十隻

    天鵝三百二十隻

    河南六十五隻 【開封府辦】

    直隸廬州府七十四隻

    淮安府六十八隻

    揚州府六十六隻

    鳳陽府三十一隻

    山東一十六隻

    今歲額、大小活鹿三百九十七隻。大鹿、每隻銀十六兩。小鹿、每隻銀五兩。俱解折色

    湖廣小活鹿一百四隻 【武昌府一隻。漢陽府六隻。襄陽府六隻。鄖陽府四隻。德安府四十三隻。長沙府二十六隻。寶慶府一十三隻。永州府三隻。承天府二隻】

    河南小活鹿二百四十三隻。內七十二隻、折

    大角活鹿二十四隻。外增大鹿六隻 【彰德府小鹿五十六隻、內折大鹿五隻。衛輝府二十六隻、內折三隻。河南府五十七隻、內折五隻。南陽府七十九隻、內折八隻。懷慶府一十六隻、內折三隻。汝寧府九隻。外增大鹿、南陽府一隻。汝寧府五隻】

    山東大鹿七隻 【濟南府五隻。青州府一隻】

    廣西小活鹿三隻 【桂林府辦】

    直隸廬州府小鹿十二隻 【外增大鹿一隻】

    鳳陽府十六隻 【外增大鹿一隻】

    淮安府二隻

    揚州府二隻

    天鵝六百二十隻。每隻銀五錢。俱解折色。內二隻解本色

    湖廣二百二隻 【本省派解】

    河南六十五隻 【開封府辦】

    山東十九隻 【濟南府十四隻。兗州府五隻。內魚臺縣解活天鵝一隻】

    直隸常州府二隻

    池州府五隻

    廬州府七十四隻

    鳳陽府三十一隻

    淮安府六十八隻

    揚州府六十二隻

    安慶府五十六隻

    徐州四隻

    和州二隻

    江西三十四隻 【南康府十五隻。九江府十九隻】

    皮張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各處每歲差人起解雜色皮張、及各該軍衛屯田去處、倒死頭匹皮貨、到部。照例關給長單勘合、付解人進納。若熟皮、札付丁字庫交收。生皮、札付皮作局、熟造類進。設或成造軍器等項、皮張不敷、須要預為收買。其收貯在庫之數、務要時常整點、不致腐壞

    國初各處歲辦雜皮、共二十一萬二千張

    江西二萬張

    浙江二萬張

    河南一萬五千張

    福建一萬張

    山東一萬五千張

    四川一萬張

    廣西一萬張

    廣東一萬張

    湖廣二萬張

    陝西二萬張

    北平二萬張

    山西二萬張

    直隸二萬二千張

    弘治間各處歲辦雜皮、共三十四萬一千七百六十一張

    浙江三萬三千張

    江西三萬三千張

    福建二萬張

    湖廣三萬三千張

    山東二萬五千張

    山西三萬二千張

    廣東一萬五千張

    廣西一萬五千張

    四川一萬五千張

    河南二萬五千張

    陝西三萬張

    順天府五千七百八十張

    直隸真定府三千七百一十三張

    保定府三千七百五十張

    河間府二千一百三十六張

    永平府□千三百九十張

    順德府七百張

    廣平府二千二百一十四張

    大名府三千七十八張

    直隸蘇州府四千張

    鎮江府四千張

    廬州府二千張

    寧國府四千張

    揚州府五千張

    淮安府四千張

    池州府一千張

    常州府二千張

    安慶府一千張

    松江府二千張

    太平府四千張

    徽州府三千張

    和州一千張

    廣德州三千張

    徐州三千張

    宣德以後、陸續改折胖襖。惟麂皮、狐狸皮、照舊不折外。其各處歲辦虎皮、豹皮、每一張、麂皮、鹿皮、每三張、獐皮、羊皮、每五張、雜皮、每七張、各折造胖襖褲鞋一副、五年一次題行

    麂皮見今歲辦三萬四千八百六十九張半

    浙江四千五百三十八張 【杭州府三百五十五張。嘉興府五十一張。嚴州府二百五張。金華府十張。衢州府一千九百七十三張。處州府四百一十五張。紹興府二十七張。台州府二張。溫州府一千五百張】

    江西三千三百一十九張 【南昌府一千一百四十三張。饒州府四百三十張。廣信府二百四十九張。南康府二百八十張。九江府一千三十張。吉安府十九張。建昌府二十二張。贛州府一百三十六張】

    湖廣一萬七千七百一十張半 【武昌府二千六百三十八張。漢陽府一百九十張。襄陽府三十張。鄖陽府二百二十九張。德安府二百六十張。黃州府一千八百二十張。荊州府一千七百六十六張。嶽州府八百五十九張。長沙府一千七百六十七張。寶慶府一千七張。衡州府二千二百三十張。常德府四百四十五張。辰州府九百二十三張。永州府一千六百三張。承天府六百六十一張半。靖州八百十六張。郴州四百六十六張】

    河南五百八十六張 【河南府二十六張。汝寧府五百六十張】

    山東四十二張 【東昌府十七張。青州府二十五張】

    山西八百九十三張 【太原府二百五十九張。平陽府二百六張。大同府二百一張。潞安府二百二十七張】

    直隸松江府六百七十張

    常州府四百張

    鎮江府五百三十六張

    廬州府三百五十八張

    淮安府三百十張

    揚州府二百三十四張

    寧國府四千張

    池州府二十七張

    太平府七百八十三張

    安慶府二百十三張

    和州二百五十張

    正統十四年奏準、各處解納帶毛銷熟麂皮、每三分為率、一分作退毛銷熟

    ○嘉靖四十三年奏準、各處歲額麂皮、照例徵解本色。每年限八月以裏差官解京

    ○隆慶六年題準、盡行折銀、每張銀六錢、解部打造軍器支用

    狐狸皮、見今歲辦、四千二百二十三張

    浙江十五張 【紹興府五張。溫州府十張】

    江西九十二張 【饒州府十四張。廣信府一張。吉安府七十七張】 福建一百五十一張 【福州左衛三十六張。福州右衛三十張。福州中衛三十張。興化衛十五張。漳州衛十五張。泉州衛二十五張】

    湖廣五十九張 【武昌府十六張。鄖陽府十四張。黃州府十三張。郴州十六張】

    河南二百三張 【彰德府七十二張。衛輝府六張。開封府六十二張。南陽府六十三張】

    山東一千九百七十九張 【濟南府三百二張。兗州府六百一十四張。東昌府一百八十四張。青州府一百六十八張。登州府六百七十三張。萊州府三十八張】

    順天府四十六張

    直隸真定府二百九張

    保定府二百七十八張

    河間府三百十六張

    順德府三十三張

    廣平府四百二十七張

    大名府三百九十三張

    直隸池州府五張

    安慶府十七張

    嘉靖四十等年奏準、內靈臺官、及更鼓房官、五年一次、關領狐帽披肩等件。每員、給狐狸皮三十五張

    ○隆慶五年奏準、各處歲額狐狸皮、照例徵解本色。仍間歲派徵折色、每張銀五錢、以備本折兼用

    羊皮四百一十八張、解本色

    河南開封府三十六張

    山東萊州府十七張

    山西大同府三百六十五張

    虎豹皮十四張、解本色

    直隸廬州府虎皮十張。豹皮一張

    和州虎皮三張

    馬皮、凡進貢馬、及各衛所馬、倒死皮張、俱發皮作局收貯。正德六年奏準、順天府、山東、河南等處、三年一次、該解皮作局煎水膠倒死馬皮、聽令賣銀、每馬皮一張、四錢。駒皮一張、三錢。該府州縣、一年二次解部、召商收買水膠備用。該局煎膠柴炭等項、俱免派

    翎毛 【牛觔角附】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造箭合用翎毛、或各處歲辦。或官為收買。如遇差人起解到部、札付丁字庫交收。仍出給長單勘合、付解人進納

    ○正統十四年、令以鴨翎、準歲辦鵝翎

    國初各處歲辦翎毛、共一千三百五十五萬六千根

    江西三百萬根

    浙江三百萬根

    河南六十萬根

    福建五十萬根

    山東六十萬根

    四川一十萬根

    廣西一十萬根

    廣東一十萬根

    湖廣二百萬根

    陝西五十萬根

    北平五十萬根

    山西五十萬四千根

    直隸二百五萬二千根

    弘治間各處歲辦翎毛、二千二百二十七萬六千五百四根

    浙江三百九十三萬一千一百四十四根

    江西三百九十七萬七千六十六根

    福建七十四萬三千九百四十二根

    湖廣五百七十七萬九千七十七根

    山東六十萬根

    山西五萬四千根

    廣東六十九萬九千一百三十九根

    廣西二十一萬四千七百二十六根

    四川二十四萬四千四十八根

    河南六十萬根

    陝西五十萬根

    順天府六萬八千一百七十八根

    直隸河間府六萬七千根

    應天府一十六萬五千二百七根

    直隸蘇州府九十五萬五千一百三十五根

    鎮江府二十三萬一千一百六十四根

    廬州府二十二萬四千五百六根

    寧國府一十二萬八千四百一根

    揚府府三十萬一千二百六根

    淮安府五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五根

    池州府二十三萬七千二百八十八根

    常州府一十八萬二千九百三十三根

    安慶府一百八萬九千七百七十八根

    松江府三十四萬五千九百六根

    太平府七萬根

    徽州府五萬根

    和州二十一萬三千八百一十五根

    廣德州一萬根

    徐州五萬根

    滁州六千根

    見今歲辦翎毛、一百三萬五百三十四根。每一百根、銀一錢二分五釐。俱解折色。惟順天府解本色

    湖廣二十七萬九千二百根 【寶慶府七萬根黃州府二十萬九千二百根】

    山東二萬六千六百一十八根 【俱青州府】

    山西五萬八千根 【太原府一萬八千根。平陽府四萬根】

    順天府八萬二千五百九十六根、係本色

    直隸河間府四萬五千一百五十根

    廣平府五萬七千七百八十根

    直隸松江府一萬四千根

    廬州府一十五萬六千根

    鳳陽府三萬四千根

    淮安府九萬一千一百九十根

    太平府七萬六千根

    安慶府五萬根

    和州五萬根

    牛觔九十斤四兩、每斤、銀二錢五分。牛角一百八十七副、每副、銀三錢二分。俱解折色

    直隸廬州府、觔、四十八斤。角八十四副

    安慶府、觔四十二斤四兩。角一百三副

    禁令

    凡採捕禁令。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歷代帝王、忠臣烈士、先聖先賢、名山嶽鎮神祇、凡有德澤於民者、皆建廟立祠、因時致祭。各有禁約。設官掌管、時常點視、不許軍於內作踐褻瀆。其有荒蕪蘆蕩山場去處、如遇官府營造、取用竹木蘆柴等項、須要臨時定奪禁約。設若官無所用、聽民採取

    ○宣德十年

    詔、各處山場、園林、湖池、坑冶、及花果樹木等項、原係民業曾經官府採取、見有人看守、及禁約者。悉聽民採取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九十二

    軍器軍裝一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軍器、專設軍器局、軍裝、設鍼工局、鞍轡、設鞍轡局掌管。時常整點。若有缺少件數。隨即行下本局、算計物料、委官監督、定立工程、如法造完。差人進赴

    內府該庫收貯。如遇軍職衙門關支、仍須計較可否。果係應合關人數、即便奏聞、照依軍法定律支給。 【軍法定律、每一百戶。銃手一十名。刀牌手二十名。弓箭手三十名。鎗手四十名】 如係舊管徵差軍士、不應關給者、行移駁問。馬鞍、務要查勘本軍、先前曾無關過、或轉納何處、要見明白、纔方放支。不許含糊一概支給。若直隸、及各布政司、呈稟成造、亦須定奪具奏、行下依式造完、明白支撥。仍拘收原關舊損件數、入官修理。若各處有司歲造之數、起解到部、務要辨驗堪中、行下該庫交收。如有不堪者、就將原經手人員取問。其軍裝衣鞋別無定例。若有奉

    旨給賞、臨期下庫支給

    大明會典 軍器

    軍器

    凡盔甲。洪武七年、令線穿甲、悉易以皮

    ○十六年、令造甲每副、領葉三十片、身葉二百九片。分心葉十七片、肢窩葉二十片、俱用石灰淹裏軟熟皮穿。浙江沿海、並廣東衛所、用黑漆鐵葉、綿索穿。其餘俱造明甲

    ○二十六年、令造柳葉甲、鎖子頭盔六千副。給守衛

    皇城軍士

    ○弘治九年、令甲面、用厚密青白綿布。釘甲、用火漆小丁

    ○又定、青布鐵甲、每副、用鐵四十斤八兩。造甲、每副、重二十四斤、至二十五斤

    ○十六年、令南方衛所鐵甲、改用水牛皮造、綿繩穿弔

    ○嘉靖二十二年、令盔甲廠、改鹿皮(革呈)帶、為透甲牛脂皮(革呈)帶。改直領對襟擺錫丁甲、為圓領大襟

    ○二十九年題準、各處歲解斬馬刀、折造盔甲

    ○四十三年題準、行各衛所、將六瓣明盔、盡改造八瓣帽兒盔。其大甲、一半改紫花布長身大甲新式。一半照舊式、惟布身加長二寸。共修造甲一萬一千三百一十二副。即用二十九年以後、停造長牌圓牌工料補添、免行加派。所造盔甲、每年限七月以裏解部

    ○萬曆十年、令在京兩廠、造明盔甲五千副、給京營軍士。以五年為期、每年千副

    凡弓箭弦條。洪武二十三年、以天下歲造弓箭擾民、令工匠輪班赴京成造

    ○永樂元年奏準、造弓式、面闊三指。其力自七十斤、至四十斤、分為四等。造箭尖銳如錐

    ○弘治九年、令弓用絲綿寸札、外用堅漆

    ○十七年、令兵仗局、將先年降去各處式樣弓箭弦、送戊字庫監收內外官處櫃藏、鑰送工科掌管。遇各處解到日、取出比驗收進

    ○嘉靖元年奏準、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布政司、並南直隸蘇州等府、歲額民弓箭弦、徵價解部、於軍器局僱匠團造

    ○四年奏準、仍解本色

    ○三十年奏準、南方民弓箭弦、通行折價解京、分發附近各省府、山東、山西、河南三布政司、各五千副、真定等七府、各一千副。委官如式成造。其有不堪、追陪究治

    ○隆慶元年、頒京廠清油大弓、及小鐵頭紅箭、線弦式樣、令各省有司每歲如式造解

    ○二年題準、各處弓箭弦條、俱徵解物料

    凡弩弓。洪武四年、以腳蹬弩、給各邊將士。仍令天下軍衛、如式製造

    ○弘治十三年、令兵仗局造神臂弩五千張、並箭

    ○嘉靖二十一年題準、行兩廣、選取強弩藥箭巧匠、令軍器局、督造發邊。後令該省成造弩弓一千張、並藥箭解部、仍每年造毒藥三十斤。限六月以裏解到。尋議停止

    ○二十七年、題造硬弩二、一併發二矢、一併發三矢、比神臂為遠、定名克敵弩。令寶源局造送各邊應用。每邊一千張

    凡刀鎗等器。永樂元年奏準、腰刀靶、通用斜皮為飾

    ○成化十五年題準、各衛歲造長鎗、每三根、改造麻扎大砍刀一把

    ○弘治十三年、令各司府、造斬馬大功解部。山東二千五百把。河南二千把。浙江四千把。福建二千把。江西一千五百把。南直隸二千五百把

    ○又奏準、成造拒馬木二千架。竹牌二千面。滾刀五千把

    ○十六年、令南方衛所、攢竹長鎗、改用木笴成造

    ○正德四年奏準、以遼東各衛先年所造弩弓、及瀋陽海州二衛麻扎斬馬刀、教人學古射馬砍馬之法。又以金州衛斬馬刀、分給遼陽東西邊堡軍、隨宜試用

    ○嘉靖三十二年、令盔甲廠造拒馬鎗、九百六十件。分給八營試演

    在京成造衙門

    軍器局、洪武初、設軍器、鞍轡二局。永樂間、京師設局、亦如之 【今併歸軍器局】

    ○宣德二年、設盔甲廠、成造軍器、後又設王恭廠、分造十分之三、統於該局。每年額造盔甲腰刀等器三千六百件。其餘長鎗銃砲撒袋等項、數目不等。正統初、令工部侍郎提督。成化間、以郎中代之。嘉靖四十三年、以郎中陞遷不常。題準行吏部改註選主事

    ○二廠原額各色人匠九千二百餘名。分兩班、定四季成造。各匠五年一清查。隆慶五年、查實在軍匠、止一千五百九十二名。食糧、自一石至四鬥不等。議定各匠分工、以食糧為差。每石準銀五錢。不及者、以次遞減。通融得銀八百餘兩、為一年工食。自役者照算。僱役者查給。著為例

    兵仗局、洪武間設。永樂間、設如南京。正統二年、設南京兵仗局前廠。今兵仗局、成造修理擺朝、上直、圍子手、錦衣衛官旗將軍、及都知監帶刀長隨、兌領盔甲軍器。工部具料。本局三年一次成造。用銀二萬四千兩。嘉靖四十二年、減為一萬六千兩。隆慶三年、減為八千三百兩。五年題準、每年修造換給。今該一年一題。用銀三千七百餘兩。又有弓弩火器、本局不時成造。其各邊關領、及夷王奏討軍器、俱行局查給。若近侍長隨、及各營總兵官、所披執盔甲繡春刀、則屬

    御用監。本無年例、遇缺、該監題行補造

    ○該局匠數、一千七百餘名。 【詳見營繕司工匠條下】 成化四年題準、收各匠家丁、並在外通曉藝業之人二千名、充匠。錦衣衛鎮撫司、月給糧一石。歲給冬衣布花。分兩班上工。該班者、光祿寺日支白熟粳米八合

    ○又本局、水和炭、一百萬斤。舊例、撥囚全運。嘉靖十四年題準、以十分為率、五分行法司撥囚搬運。五分工部召商買辦

    國初定軍器局造

    二意角弓    交阯弓

    黑漆鈚子箭   有蠟弓弦

    無蠟弓弦    魚肚鎗頭

    蘆葉鎗頭    馬軍鴈翎刀

    步軍腰刀    將軍刀

    馬軍?     紅油團牌

    水磨鐵帽    水磨頭盔

    水磨鎖子護頂頭盔

    紅漆齊腰甲   水磨齊腰鋼甲

    水磨柳葉鋼甲  水銀摩挲長身甲

    併鎗馬赤甲

    鞍轡局造

    鞍       轡

    鞭

    弘治間定軍器鞍轡二局、每年一造

    硃紅油鐵圓盔三千六百頂

    青甲三千六百副 腰刀三千六百把

    長鎗一千八百條 鐵牌盔二百四十頂

    圓牌二百四十面 撒袋一千八百副

    腰刀(革呈)帶三千六百條

    今兵仗局造

    抹金鳳翅盔

    鍍金護法頂、香草壓縫、六瓣明鐵盔

    鍍金十字鈴杵頂、香草壓縫、六瓣明鐵盔

    鍍金寶珠頂、勇字壓縫、腰箍口箍、六瓣明鐵盔

    鍍金寶珠頂、勇字腰箍口箍、鐵壓縫、明鐵盔

    黃銅寶珠頂、香草壓縫、六瓣明鐵盔

    黃銅寶珠頂、勇字壓縫、腰箍口箍、六瓣明鐵盔

    黃銅橄欖頂、勇字腰箍壓縫、六瓣明鐵盔

    黃銅十字鈴杵頂、勇字壓縫、明鐵盔

    黃銅勇字腰箍口箍、鐵壓縫、六瓣明鐵盔

    黃銅寶珠頂、勇字口箍、鐵壓縫、六瓣明鐵盔

    黃銅四勇字明鐵盔

    一把蓮八瓣、黃銅腰箍口箍明鐵盔

    一把蓮明鐵盔

    鍍金護法頂、壓縫、六瓣鐵盔

    黃銅寶珠頂、勇字硃紅漆鐵盔

    黃銅寶珠頂、口箍、渾貼金鐵盔

    紅頂纓、硃紅漆鐵盔

    四瓣明鐵盔 【下五樣盔、皆一年一修造】

    玊簪瓣明鐵盔 【有二等、一紫花布火漆丁釘頓項、襯盔、黑纓花皁絹盔旗、一青紵絲頓項、青綿布襯盔、盔襻、黑纓花皁絹紅月盔旗】

    擺錫尖頂鐵盔

    硃紅漆貼金勇字鐵盔

    硃紅漆貼金勇字皮盔

    抹金甲

    青織金雲紵絲裙襴、魚鱗葉明甲

    青織金界地錦紵絲裙襴、紅絨絛穿、匙頭葉齊腰明甲

    紅絨絛穿齊腰明甲

    綠絨絛穿齊腰明甲

    綠絨絛穿方葉齊腰明甲

    綠線絛穿魚鱗葉齊腰明甲

    匙頭葉齊腰明甲

    青紵絲鍍金平頂丁釘齊腰甲

    青紵絲黃銅平頂丁釘齊腰甲

    青紵絲鍍金丁釘齊腰甲

    紅絨絛穿齊腰甲

    青綿布火漆丁釘齊腰甲

    青紵絲黃銅平頂丁釘曳撒甲

    紫花布火漆丁釘圓領甲

    黑纓紅銅鏡馬甲

    大葉明甲 【下四樣甲、皆一年一修造】

    青紵絲火漆丁釘齊腰甲

    青紵絲絛穿齊腰甲

    青綿布繩穿齊腰甲

    桑木弰黑漆弓

    桑木弰雀樺硬弓

    雀樺弓

    神臂弓

    黑漆弓 【下二樣弓、皆一年一修造】

    黑漆鯊魚皮邊弓

    黑鵰翎樺木桿鑿子鐵箭

    黑鵰翎竹桿偏??目鐵箭

    黑鵰翎竹桿射馬鐵箭

    黑鵰翎竹桿三不齊鐵箭

    黑鵰翎碌扣三不齊鐵箭 【下二樣箭、皆一年一修造】

    黑鵰翎碌扣破甲鐵箭

    明鐵鎗頭蹲黃銅核桃箍、黑漆攢竹桿馬鎗

    黑漆桿黑披纓長鎗 【一年一修造】

    旗鎗柺子

    綠線扎靶、紅斜皮描金鞘、黃銅事件摩挲刀

    黑斜皮鞘、羊皮扎靶、黃銅事件摩挲刀

    紅鯊魚皮靶、黑斜皮鞘、減金芝麻花、十字隔手事件腰刀

    紅鯊魚皮靶、黑斜皮鞘、減銀事件腰刀

    黑漆鞘靶、火漆鐵事件滾刀

    黑漆靶、黑斜皮鞘、紅銅事件倭滾刀

    黑斜皮鞘靶、火漆鐵事件米昔刀

    黑漆鞘、羊皮扎靶、黃銅事件黃蓮刀

    黑漆鞘靶、黃銅刀盤眼錢噙口火漆鐵事件開腦大刀

    紅斜皮鞘大樣摩挲刀 【下九樣刀、皆一年一修造】

    黑漆鞘靶摩挲刀

    黑漆鞘靶腰刀

    硃紅漆鞘靶滾刀

    黑漆長靶滾刀

    紅鯊魚靶、黑斜皮鞘、減銀事件倭腰刀 【有二等、隨用、皆青線(革呈)帶挽手、一有小拴】

    黑漆皮鞘靶米昔刀

    黑斜皮鞘黃蓮刀

    黑漆鞘靶馬刀

    脂皮刀(革呈)帶 【下二樣、皆一年一修造】

    青線絛、綠線寶蓋、紅線繐刀挽手

    描籐黃麻子油真皮撒袋

    黑真皮面、藍斜皮開族團花雲撒袋

    硃紅油描金撒袋 【下二樣撒袋、皆一年一修造】

    麻子油真皮撒袋

    黃銅骨朵 【下二樣、皆一年一修造】

    青線絛、綠線寶蓋、紅線繐骨朵挽手

    硃紅漆、鯊魚皮靶黃銅□

    渾鐵□

    大??羕貼金鐵□ 【下二樣□、皆一年一修造】

    黃銅□

    貼金彩畫挨牌

    硃紅漆攢竹桿步□ 【下二樣步□、皆一年一修造】

    硃紅漆、攢竹桿長靶步□

    在外成造衙門

    洪武十一年定、天下歲造軍器盔甲等項、一萬三千四百六十五件。馬步軍刀二萬把

    ○二十年、令天下都司衛所、各置局。軍士不堪徵差者、習弓箭穿甲等匠。免致勞民

    ○永樂二年奏準、各處成造軍器、合用顏料、係軍衛者、軍衛自辦。係有司者、有司支撥。不許將不係土產、硃漆等項高貴之物、一概科擾

    ○宣德四年、令天下各衛所、所造軍器、每月具報。湖廣銅鼓等衛、路遠者、歲終一報

    ○景泰二年定、每衛歲造軍器一百六十副。每所四十副

    ○弘治二年、令各減半成造

    ○九年、令兵仗局、造精緻盔甲腰刀各二十件、送浙江、福建、江西、河南、山東、南北直隸撫按鎮守官處、各督所屬、依式成造

    ○十三年奏準、各軍器局、造長鎗斬馬刀牌甲弓箭不如法者、三司堂上委官、各府衛掌印官、並管局委官、參問降級

    ○又奏準、各處解到軍器、工部收候、類送該庫交收。敢有刁難需索者、從重治罪

    弘治間各都司每歲造解

    浙江都司十六衛五所

    全造二千七百六十副 【每副、盔、甲、腰刀各一件。弓一張。絃二條。箭三十枝。撒袋一副。銃箭五枝。每二副、加團牌一面。長鎗一根、各都司同。弘治九年、改長鎗為斬馬刀。團牌為長牌】

    減造一千三百八十副

    江西都司四衛十一所

    全造一千八十副

    減造五百四十副

    福建都司十一衛

    全造一千七百六十副

    減造八百八十副

    福建行都司五衛一所

    全造八百四十副

    減造四百二十副

    山東都司十六衛五所

    全造二千七百六十副

    減造一千三百八十副

    河南都司九衛三所

    全造一千五百六十副

    減造七百八十副

    大寧都司十一衛一所

    全造一千八百副

    減造九百副

    北直隸三十八衛四所

    全造六千二百四十副

    減造三千一百二十副

    南直隸三十七衛五所

    全造六千一百二十副

    減造三千六十副

    各邊衛所軍器、留本處備用、造冊歲報各有司、每歲造解

    浙江、弓二萬二千七十七張。箭二十萬枝。弦一十一萬七百八十五條

    江西、弓二萬五千八百九十六張。箭一十九萬八千七百九十六枝。弦一十二萬九千二百九十二條

    福建、弓一萬六千張。箭一十九萬九千九百六十二枝。弦七萬九千九百六十三條

    湖廣、弓五百七十四張。箭一十九萬一千三百三十枝。弦二千八百六十二條

    南直隸、弓二千九百六十張。箭三十三萬枝。弦一萬四千八百條

    今各軍衛有司歲額軍器、共一萬二千三百七

    十四副 【料價、以十分為率、軍三分、民七分。隆慶四年以前、或本色、或折徵。五年以後、俱徵本色】

    浙江

    杭州前衛    杭州右衛

    海寧衛     處州衛

    紹興衛     臨山衛

    寧波衛     定海衛

    觀海衛     昌國衛

    台州衛     海門衛

    金鄉衛     溫州衛

    松門衛     磐石衛

    以上十六衛、每衛八十副

    海寧所     湖州所

    三山所     金華所

    衢州所     嚴州所

    龍山所     三江所

    瀝海所     桃渚所

    新河所     健跳所

    楚門所     隘頑所

    平陽所     昌國前所

    昌國後所    瑞安所

    海安所     沙園所

    蒲門所     壯士所

    蒲岐所     寧村所

    中左所     大嵩所

    霩(上雨下衢)所     爵谿所

    乍浦所     澉浦所

    海寧後所    中中所

    海門前所    定海後所

    錢倉所     磐石後所

    以上三十六所、每所二十副

    江西

    南昌衛     贛州衛

    袁州衛

    以上三衛、每衛八十副

    吉安所     永新所

    安福所     撫州所

    會昌所     建昌所

    饒州所     南安所

    廣信所     鉛山所

    信豐所

    以上十一所、每所二十副

    福建

    福州左衛     福州右衛

    鎮東衛

    以上三衛、每衛一百副

    福州中衛     福寧衛

    泉州衛     永寧衛

    興化衛     平海衛

    漳州衛     建寧左衛

    建寧右衛    延平衛

    邵武衛     汀州衛

    以上十二衛、每衛八十副

    鎮海衛、六十副

    將樂所     武平所

    大金所     定海所

    蒲禧所     龍巖所

    中左所     高浦所

    福全所     銅山所

    玄鍾所     六鰲所

    永安所     萬安所

    金門所     崇武所

    梅花所     上杭所

    以上十八所、每所二十副

    河南

    宣武衛     河南衛

    睢陽衛     信陽衛

    南陽衛     彰德衛

    潁川衛     弘農衛

    以上八衛、每衛八千副

    陳州衛、六十四副

    懷慶衛、六十副

    潁上所     衛輝所

    嵩縣所     禹州所

    汝寧所     磁州所

    以上六所、每所二十副

    山東

    濟南衛     平山衛

    濟寧衛     寧海衛

    臨清衛     鰲山衛

    靈山衛     成山衛

    大嵩衛     青州左衛

    安東衛     登州衛

    萊州衛     德州衛

    德州左衛    威海衛

    靖海衛

    以上十七衛、每衛八十副

    東昌衛、四十副

    滕縣所     肥城所

    東平所     奇山所

    諸城所     武定所

    寧津所     膠州所

    海陽所     雄崖所

    以上十所、每所二十副

    直隸

    真定衛     神武右衛

    興州中屯衛   河間衛

    瀋陽中屯衛   天津衛

    天津右衛    寧山衛

    定州衛     潼關衛

    以上十衛、每衛八十副

    保定中衛    保定左衛

    保定前衛    保定後衛

    茂山衛     涿鹿衛

    涿鹿左衛    平安所

    以上八衛所、每衛所四十副

    天津左衛、六十四副

    保定右衛、三十副

    蒲州所、二十副

    大同中屯衛   滄州所

    以上二衛所、各一十六副

    神武中衛    通州左衛

    通州右衛    定邊衛

    以上四衛、每衛四十副

    直隸

    蘇州衛     太倉衛

    鎮海衛     廬州衛

    六安衛     儀真衛

    高郵衛     揚州衛

    徐州衛     九江衛

    滁州衛     徐州左衛

    新安衛     建陽衛

    鎮江衛     淮安衛

    以上十六衛、每衛一百六十副

    金山衛、二百八十副

    大河衛     鳳陽衛

    鳳陽中衛    鳳陽右衛

    泗州衛     留守中衛

    留守左衛

    皇陵衛         壽州衛

    長淮衛     宿州衛

    懷遠衛     武平衛

    安慶衛     邳州衛

    宣州衛     歸德衛 【本色、該衛徑解。折色、派徵河南】

    以上十七衛、每衛八十副

    泰州所     興化所

    通州所

    以上三所、每所四十副

    鹽城所     洪塘所

    海州所     嘉興所 【內蘇州衛分解十副】

    以上四所、每所二十副

    陝西、山西、湖廣、雲南、貴州、廣東、廣西、四川、遼東、俱留本處備用

    各有司歲額民弓六萬六千七百六十七張。箭一百三萬四千二百一十二枝。弦三十三萬五千九百七十五條 【隆慶二年以前、或折徵、或本色。三年以後、俱徵解物料】

    浙江、弓二萬二千張。箭二十萬枝。弦一十一萬條 【內杭州府、弓二千張。箭一萬八千二百枝、弦一萬條。嘉興府、湖州府、嚴州府、金華府、衢州府、處州府紹興府、寧波府、台州府、溫州府、各弓二千張。箭一萬八千一百八十枝。弦一萬條。比舊額、弓少七十七張。弦少七百八十五條。箭同】

    江西、弓二萬五千八百七十三張。箭一十九萬八千八百七十九枝。弦一十三萬二千零八條 【內南昌府、弓二千八百五十張。箭二萬九千枝。弦一萬三千五百條。饒州府、弓二千六百一十四張。箭一萬八千四百八十三枝。弦一萬二千九百八十一條。廣信府、弓二千張。箭一萬七千枝。弦一萬條。南康府、弓五百張。箭七千枝。弦二千五百四十五條。九江府、弓三百張。箭五千枝。弦一千五百條。建昌府、弓一千八百五十九張。箭一萬五千七百九十六枝。弦九千二百九十二條。撫州府、弓二千九百五十張。箭二萬二百枝。弦一萬六千九百九十條。臨江府、弓二千七百張。箭一萬六千四百枝。弦一萬三千條。吉安府、弓三千六百張。箭二萬枝。弦一萬七千二百條。瑞州府、弓二千張。箭一萬五千枝。弦一萬條。袁州府、弓二千張。箭二萬枝。弦一萬條。贛州府、弓二千張。箭一萬枝。弦一萬條。南安府、弓五百張。箭五千枝。弦五千條。比舊額、弓少二十三張。箭多八十三枝。弦多二千七百一十六條】

    福建、弓一萬六千張。箭二十萬枝。弦七萬九千五百條 【內福州府、弓一千七百二十八張。箭四萬三千九百四十二枝。弦八千六百四十條。福寧州、弓三百七十二張。箭九千四百五十八枝。弦一千八百六十條。泉州府、弓二千一百張。箭二萬九千一百一十枝。弦一萬五百條。建寧府、弓二十張。箭二萬九千三百枝。弦一萬條。延平府、弓二千三百九十二張。箭三萬三百五十三枝。弦一萬一千七百一十條。汀州府、弓二千一百張。箭一萬五千二百枝。弦一萬五百條。邵武府、弓二千一百張。箭一萬七千五百枝。弦一萬五百條。興化府、弓一千一百五十八張。箭四千三百二十四枝。弦五千七百九十條。漳州府、弓二千五十張。箭二萬八百一十三枝。弦一萬條。比舊額、箭多三十八枝。弦少四百六十三條。弓同】

    湖廣、弓五百七十四張。箭一十九萬一千三百三十三枝。弦二千八百六十七條 【內武昌府、弓二百張。箭七萬枝。弦一千條。嶽州府、弓一百張。箭三萬二千五百枝。弦五百條。常德府、弓二百七十四張。箭八萬八千八百三十三枝。弦一千三百六十七條。比舊額、箭多三枝。弦多五條。弓同】

    直隸蘇州府、弓三百二十張。箭四萬枝。弦一千六百條 【比舊額、少弓六百四十張。箭八萬枝。弦三千一百條】

    徽州府、弓二千張。箭二萬枝。弦一萬條

    松江府、箭三萬四千枝 【比舊額、少箭六千枝】

    鎮江府、箭三萬枝

    常州府

    寧國府

    太平府

    淮安府

    揚州府

    廣德州、各箭二萬枝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九十三

    軍器軍裝二

    火器

    凡火器成造。永樂元年奏準、銃砲用熟銅、或生熟銅、相兼鑄造

    ○弘治九年、令造銅手銃、重五六斤、至十斤

    ○又令神鎗神砲、在外不許擅造。遇邊官奏討、工部奏行

    內府兵仗局、照數鑄給

    ○正德十二年題準、蠢袋火桶等件、南京兵仗局造解。鐸木箭竹、兩廣採辦

    ○嘉靖四十二年題準、內局鑄各邊火器、演試炸破者、發局陪料改造。仍查究經造員役凡火器編號。正統十年題準、軍器局造碗口銅銃、編勝字號

    ○景泰元年、改編天威字

    ○天順元年、仍編勝字

    ○成化四年題準、手把銅銃、編列字

    弘治以前定例

    軍器鞍轡二局三年一造

    碗口銅銃三千箇 手把銅銃三千把

    銃箭頭九萬箇  信砲三千箇

    椵木馬子三萬箇 檀木槌子三千箇

    檀□送子三千根 檀木馬子九萬箇

    兵仗局

    火車      火傘

    大將軍     二將軍

    三將軍     奪門將軍

    神鎗      神銃

    斬馬銃     手把銅銃

    手把鐵銃    碗口銃

    一窩蜂     神機箭

    銃箭      襄陽砲

    信砲      盞口砲

    神砲      大樣神機砲

    小樣神機砲   碗口砲

    銅砲      大砲

    小砲      旋風銅(石屯)

    砲裏(石色)

    弘治以後續增

    軍器局造

    四眼鐵鎗 【嘉靖二十五年造】

    各號雙頭鐵鎗 【內三號、四號、六號、七號、俱嘉靖四十年造】

    夾靶鐵手鎗 【嘉靖三十四年造、四十年、四十三年、又造】

    大樣中樣小樣佛朗機銅銃 【大樣、嘉靖二年、造三十二副、發各邊試用。管用銅鑄、長二尺八寸五分、重三百餘斤。每把另用短提銃四把、輪流實藥腹內、更迭發之。中樣、嘉靖二十二年、將手把銃、碗口銅銃改造、每年一百五副。又停年例銃砲銃箭石子麻兜馬子等件、添造一百副。小樣、嘉靖七年、造四千副、發各營城堡備敵。重減大銃三分之一。八年、又造三百副。二十三年、造馬上使用小佛朗機一千副。四十三年、又造一百副】

    佛朗機鐵銃 【嘉靖四十年造】

    木廂銅銃    觔繳樺皮鐵銃 【上二器、俱嘉靖二十四年造】

    十眼銅銃 【嘉靖二十五年造】

    七眼銅砲    十眼銅砲 【上二器、俱嘉靖二十八年造】

    兵仗局造

    四將軍     五將軍

    九龍筒 【正德十二年造】 飛鎗筒

    快鎗 【上二器、俱弘治十三年造】

    無敵手銃 【即神鎗、但稍長、重十六斤、嘉靖七年、用黃銅鑄一百六十副、發各邊式驗】

    鳥觜銃 【嘉靖三十七年、造一萬把】

    流星砲 【嘉靖七年、用黃銅鑄一百六十副、發各邊試驗。式如佛朗機。每副砲三筒、共重五十九斤一十四兩】

    三出連珠砲 【式如神機。其長倍之。每桿三分之、以次實藥。發亦如之。人可持放】

    百出先鋒砲 【式如佛朗機、損其筒十之六、納小砲十、繫火繩於筒外、連發連納、末有銳鋒如戈形、長六寸、以代鐵鎗。一人持放、馬上亦可】

    鐵棒雷飛砲 【式如毒火飛砲、少變輕約。每砲長尺許、上廣下窄。敵遠用以衝擊。近則揮為鐵棒、連鎧甲□□之】

    火獸布地雷砲 【刳木為筒、長一尺五寸、圍四寸、繫火砲有機。通火線有候。略如毒火飛砲法。凡馬騾一、負筒六、筒一、繫砲七、驅而放之。上四器、俱嘉靖二十五年題造、給發各邊。四十三年、又造連珠砲三百桿、京營用】

    虎尾鐵砲    石榴砲 【上二器、俱嘉靖四十三年題準、行局查給】

    龍虎砲     發(火貢)火器 【上二器、皆隆慶三年、題照浙、直軍、門式樣、料造各二十架、京城備用】

    各邊自造 【正統十四年、四川、弘治四年、湖廣、廣西、正德六年、青州左衛、七年、徐州、十二年、涼州、俱準自造銅將軍神銃等器】

    千裡銃 【式如概狀、實藥其中、繫於帶下、卒然遇賊、舉手可放。嘉靖四十四年題準、遼東自造】

    毒火飛砲 【用熟鐵造、似盞口將軍。內裝火藥十兩有餘。盞口內、盛生鐵飛砲□筒、內裝□硫毒藥五兩、藥線總縛一處。點火、大砲先響、將飛砲打於二百步外、爆碎傷人】

    連珠佛朗機砲 【用熟鐵造、二管合為一柄、每管各盛小砲一箇、□二接連點放。上二器、俱嘉靖二十三年題準、山西三關自造】

    火藥、硫黃、遇缺召買。焰硝、每十年題派二百萬斤。或缺亦如數召買。每三年、兵仗局關領一次、硫黃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斤。硝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斤

    鉛彈、嘉靖四十三年、令京營演放火器、改用鉛彈。 【舊用泥彈】 隆慶二年、改鑄鐵彈。五年後、改鉛彈。日記損失、止操奏補

    凡試驗軍器。正統三年、令軍器局成造、於兵仗局各取一件為式。造完、請給事中、御史、各一員、同工部堂上官、按季試驗、送庫交收。但有不如法、及剋落隱瞞匠料者治罪。以後每年終、照例請官試驗

    ○嘉靖二十八年題準、近

    西安門、建造試驗官廳一所。遇有各處解到軍器弓箭、弦等項、工部札行司官、及諮兵部委司官。會同試驗、精美合式、給與進狀呈部、札委戊字庫官吏、請科道官、復行查驗、照數收庫。查驗不堪、本部駁回陪補造解

    ○隆慶五年題準、軍器局年例造完、開數送部、委官查驗如式貯庫。仍造冊奏報

    凡查盤軍器。景泰二年奏準、各衛所季造軍器、令巡按御史、同按察司官、五年一次弔卷查盤

    ○成化二年、令天下衛所、照依原定則例、督匠按季成造軍器、完日、會同原辦物料有司掌印官、查點試驗、堪中、用油漆調硃、於背面書某衛、某所、某年、某季成造字樣。候至五年、本部通行巡按御史查盤。敢有仍前侵欺物料、及造不如法者、指揮、千百戶、各降一等敘用、不許管事。旗軍人等、各發極邊衛分充軍

    ○弘治十三年、令各處巡按御史、三司守巡官、查盤軍器。若衛所官旗人等、侵欺物料、那前補後、開報虛數、及三年不行造冊奏繳者、官降一級帶俸差操。旗軍人等、發邊衛充軍。其各該都司、並守巡官、怠慢誤事者、參究治罪

    ○十七年奏準、各衛所軍器每三年、令刷卷御史、請

    敕帶管查盤、其收貯遠年軍器、堪中者修理。如不堪、銅鐵等項、抵充年例物料

    ○正德十一年奏準、各處刷卷御史、或清軍、巡按、兼刷卷者、各查盤該衛所軍器。造冊二本、一本奏繳、一本送部查考。以後刷卷之年、照例舉行

    ○嘉靖八年奏準、盔甲廠貯庫物料、差科道官、會同工部委官、並管廠內外官員、盤驗過、給造軍器

    ○十一年、令盔甲廠成造軍器、於累年兌下軍器內、查驗應該修理若干、破壞可作廢鐵若干、該扣兌物料若干、開報本部施行

    凡折徵軍器。成化十六年、以在庫弓箭弦足用、准折徵三年。每弓一張、銀六錢二分。箭一枝、銀三分。弦一條、銀五分

    ○弘治十三年題準、歲造弓弦、內一半、每弦一條、折荒絲一兩解部

    ○正德十年、免本年造解軍器。料銀、照彼中工價徵收。每盔、甲、弓、箭、弦、腰刀、撒袋一全副、共折銀八兩

    ○嘉靖二十年題準、每弓一張、銀四錢一分。箭一枝、銀一分九釐五毫。弦一條、銀二分九釐八毫。此外不許濫徵工匠銼磨、及解扛腳價

    凡關領軍器。洪武二十五年、令官軍關領軍器將姓名數目、造冊收貯。仍於各器上、記官軍姓名、損失即令償官

    ○弘治元年題準、上直官旗將軍、原領盔甲□刀等件、例該三年。茜紅氈襖等件、例該六年。□刀、例該十二年。行兵仗局照數兌領

    三年一次

    大漢將軍二百十六員、硃紅漆皮盔、青綿布弔線甲、各如數。銅爪、黑漆大刀、各四十把。腰刀一百把

    大漢官四十八員、明盔、金□、各如數。明甲二十四副

    旗將軍八十四名、尖頂明盔、明甲、各如數。紅滾刀二十八把。銅□、摩挲刀、各五十把

    五軍營圍子手一千名、紅漆皮盔、青布襯盔、青布弔線甲、各如數

    神樞營紅盔將軍七百二十三名、紅漆皮盔、及襯盔、青布絛穿甲、各如數。金□四十把。摩挲刀二十八把。鵓鴿頭刀三十七把。腰刀五百五十三把。米昔刀二把。長靶黑刀三十九把

    披明甲將軍二百五十七名、尖頂明盔、明甲、各如數摩挲刀十三把。硃紅靶滾刀二百三十七把

    披大甲、帶大刀大漢將軍四員、尖頂明盔、明甲、金□、摩挲刀、各如數

    府軍前衛帶刀指揮千戶四十員、青紵絲弔線穿甲、摩挲刀、各如數。以上、俱兵仗局兌領

    紅盔將軍、弓箭等件、戊字庫兌領

    京營弓箭手三萬五千有奇、各弓箭一副、軍器局兌領 【今舊□□□】

    皇城四門、並紅鋪官軍、紅盔、青甲、長鎗五千八百六十件。軍器局年例內兌 【不敷、行庫關領】

    旗手等二十衛、盔、甲、刀、鎗、軍器局年例內兌 【不敷、行庫關領】

    六年一次

    大漢官、茜紅氈襖、雨帽、各二十四件

    旗將軍、茜紅氈襖、雨帽、各八十四件

    披明甲將軍、茜紅氈襖、雨籠、各二百五十件

    披大甲、帶刀大漢將軍、茜紅氈襖、雨盔籠各四件。以上、俱兵仗局關領。遇缺、題行南京造解

    十二年一次

    五軍營、圍子手。硃紅漆桿步□、步刀、各五百把。兵仗局兌領

    不時關領

    京營春秋操演官軍、每員名、各盔甲一副。鎗刀銃砲等件、俱軍器局開操關領、歇操交還

    京營、及巡捕官軍、防春、防秋、各兵火器械、遇警、於內庫關領。事畢交還

    出征官軍、所部參隨頭目人等、各一把蓮明鐵盔、青紵絲齊腰甲、青綿布弔線甲、倭腰刀、黑漆弓、真皮撒袋、矛鎗、行兵仗局關領。兵部應付、裝載前去。事寧交還

    聖駕親郊、圍壇九門、及各路擺隊軍、約用盔甲九萬餘副、行庫放給。畢日交收

    親祀

    山陵、扈從官軍、盔、甲、刀、鎗、毛馬、響鈴、頓項、臂手等件。行兵仗局關領。畢日交收

    公侯伯、及錦衣衛指揮等官、遇侍衛供事奏討

    御用監盔甲腰刀。奉有

    特旨、方準關給

    凡關領火器。舊例、徵進、每隊給神鎗八把。神銃二箇。哈喇蠢袋火藥全

    凡九門軍器。嘉靖二十一年題準、行戊字庫、放弓、箭、撒袋、腰刀一萬六百四十一副、給巡捕九門官軍、免其交還

    ○三十年議準、將戊字庫、節年收貯長圓挨牌、共一十六萬有餘、運送九門城樓堆放

    ○四十一年題準、將各門準放軍火器械、逐一查明、分別應存、應發、並損壞短少數目、造冊呈報。除該存留外、發兵仗軍器等局交收

    ○隆慶元年議準、各門存留器械、清查修換。仍貯各門庫內、責令守門指揮等官看守。置立循環簿。每年五月內、兵工二部、委官會同照冊查盤、不許損失

    ○又以朝陽、東直、安定、德勝四門、通行要路。廣渠、東便二門、切近運河。各門除原用連珠砲、快鎗、夾靶鎗外。添給中??羕鐵佛朗機二十架。一窩蜂砲六位。快鎗四十桿

    凡各邊奏討軍器。舊例、天下衛所、歲造軍器、在邊鎮者、留本處給軍。在腹裏者、解戊字庫、專備京營官軍領用、並無別項供應邊討之費

    ○正德四年、以宣府當虜要衝、奏準、給熟鐵二十萬斤

    ○嘉靖十七年議準、工部先諮取各邊合用名色、行局成造。每遇造完、即開數目送部、委官查驗候給

    ○二十二年、準發銀四千兩

    ○後令每五年、行甲字庫、止關熟鐵十五萬斤

    ○四十一年題準、各邊不許違例奏討

    凡各邊奏討火器。正統七年、密雲奏討數多、減半給與

    ○嘉靖四十三年、薊鎮奏討火器、該局缺少、令以便利火器抵給

    ○隆慶五年題準、宣大每五年、例領神箭一萬枝、每枝改折鉛彈四箇、每箇重六錢。以後年分、給荒鉛一千五百斤、送鎮造用

    ○今例、薊鎮、三年關領火器一次。宣府、五年一次。遼東、延綏、三年關領硫黃燄硝一次。 【遼東、黃二千斤。硝三萬斤。延綏、黃三千五百斤】 宣府、寧夏、甘肅、俱五年一次 【宣府、黃一萬斤。硝五萬斤。寧夏、甘肅、黃三千斤】

    凡軍器禁例。景泰五年、令各處守備官、採取雜木、製銳箭火藥操演。務在密切關防、不得漏洩法式。違者從重治罪

    ○正德六年奏準、應禁軍器、除弓箭刀鎗外。凡盔甲、旁牌、火筒、火砲、旗纛、號帶、不許私家製造。有故違者、在內拏送法司在外拏送巡按御史、從重問罪

    戰車旗牌

    凡戰車。天順八年、令造戰車。制如民間小車、但前增三面木板、闊二丈二尺、高六尺、綵畫飛虎獸面。上開小窗。下三面、各留銃眼

    ○成化二年、令每步隊、造小車六輛。每輛、二人推輓、七人放銃、軍裝俱載其上。行則為陣止則為營。空處張掛布圍、畫作獅頭牌狀、營外每車設木樁二根、絆馬索一條。又置布幕二扇、俱用旗鎗張掛、小紅纓頭、並生鐵鈴鐺

    ○弘治十七年奏準、造戰車一百輛、送營操習

    ○嘉靖十二年議準、團營收貯先年戰車、改造載銃手車七百輛

    ○二十九年奏準、造戰車九百輛。火車五十輛。鹿角架五十副

    ○三十年題準、造單輪車一千輛。雙輪車四百輛。單輪弩車四十輛

    ○四十三年題準、京營該用兵車、每營四百輛、共四千輛。每輛、前帶鹿角木。上安拒馬鎗、迎風牌一面。兩傍偏廂牌二面。上下裹鐵葉二寸。前後車板二副。竹桿鎗一根、約一丈五尺。鐵鍋一口。鐵索一條、約一丈二尺。每輛、可容步卒五人。給神鎗夾靶鎗各二、發營教演

    ○萬曆三年奏準、造車一千二百輛。每輛、用二號佛朗機三架。鳥銃二架。地連珠二架。湧珠砲二位。快鎗一桿。大旗二面。小旗一面。木盾二面。虎□二枝。長鎗二柄。大砍刀二柄。布裙一條

    凡旗牌。正統元年奏準、令旗令牌、在外不許輊造。閒常不許擅用。班師之後、照驗還官

    ○弘治十一年奏準、成造令旗令牌三百面副。每旗用闊絹一幅、長四尺、闊一尺九寸。鎗連桿長六尺五寸、圍二寸三分。每牌、連臥虎蓋長八寸、厚七分。俱編令字一號起、至三百號止。火烙印記。仍置印信文簿一扇、開立前件。遇有徵進、並內外鎮巡等官領用、即將原領字號、逐一附寫。後有事故、繳回奏換、就於前件項下、明白註銷。如有損壞、或比對原號、不用者、聽本部參究

    ○正德三年、料造三百面副。自令字三百一號起、至六百號止

    ○七年、料造一百面副

    ○嘉靖十二年、料造一百面副

    ○二十四年、料造三百面副

    ○二十九年、料造三百面副

    ○隆慶二年、料造三百面副。令字號數、接編如前。今至一千七百號止。俱題行軍器局造、造完收庫備領

    ○近例、關領旗牌、凡總督京營、十一面副。協理京營、並各邊總督、及掛印總兵、各十面副。提督、八面副。贊理軍務、六面副。總兵、副總兵、各五面副。參將、遊擊各三面副

    軍裝

    洪武九年、令將作局、造綿花戰衣、用紅紫青黃四色。江西等處造戰襖、表裏異色。使將士變更服之、以新軍號、謂之鴛鴦戰襖

    ○宣德十年定例、每襖、長四尺六寸、裝綿花絨二斤。褲裝綿花絨半斤。(革翁)鞋長九寸五分、至一尺、或一尺二分

    ○今例、造胖襖褲、用細密闊白綿布、染青紅綠三色、俱要身袖寬長、實以真正綿花絨。(革翁)鞋亦要密衲堅完。衣裏開寫提調辨驗官吏、縫造匠作姓名、並價直寬長尺寸斤重裙幅數目。用印鈐蓋、限每年七月以前解到

    國初定鍼工局造

    長胖襖      袒朳褲

    續定各處成造數目

    浙江五千七百七十二副六分八釐、今三千七百九十七副

    江西三千六百二十三副、今三千二百三十八副

    河南六千七百八十副六分五釐、今六千一十五副

    湖廣三千六百七十七副、今三千七百七十八副

    山東六千三百一十副五分、今五千八百副

    山西一千七百零六副、今一千七百零四副。其大同、平陽、潞安、及澤、遼、沁、汾、四州、俱存留本處

    順天府一千一百二十四副五分一釐五毫、今一千一百零二副

    直隸永平府三百一十九副、今三百九十二副

    保定府七百一十五副、今六百五十一副河間府四百零四副八釐、今四百二十四副

    真定府八百一十一副二分、今八百一十副

    順德府一百七十六副半、今一百五十四副

    廣平府三百八十九副八分七釐五毫、今三百九十一副

    大名府五百七十四副六分六釐、今五百七十三副

    直隸蘇州府五百副、今同

    松江府三百五十副、今二百八十副

    常州府三百一十二副七分五釐、今二百五十副

    鎮江府五百三十四副、今八百副

    廬州府三百三十九副、今同

    鳳陽府五百副三分八釐

    淮安府四百八十九副、今六百五十三副

    揚州府一千五百七十九副五分六釐、今一千五百七十八副

    池州府六十九副五分、今七十六副

    太平府九百一八副、今同

    安慶府二百八十四副一分、今少一分

    廣德州二百副零六分、今二百一副

    徐州七百五十副、今同

    和州一百四十九副零三分、今一百五十副

    凡折造。宣德中題準、各處以皮張、折造衣鞋。 【例見皮張條下】 內除福建、廣東、廣西三省、解貯南京外。其直浙等處、共折造三萬五千九百九副、解部、發乙字庫收貯

    ○成化十八年、令山西大同、太原、平陽、並澤潞等處、歲辦皮張、折造胖襖褲鞋、留貯行都司備用。甘州河橋巡檢司、日稅羊皮、及毛、成造皮襖、分給墩軍。延綏、寧夏、歲造胖襖褲鞋、就彼貯庫。其歲辦皮張、造皮褲備用

    ○隆慶元年、以乙字庫收貯(革翁)鞋數多、題準、今後各處造解、每(革翁)鞋九雙、折造襖褲二件。如遇鞋缺、照舊造解

    凡驗收。成化十五年奏準、各處解到胖襖褲鞋俱送東西廣備二庫。仍差御史、及本部官、各一員、同官攢人等驗收

    ○弘治十五年奏準、南京各庫收貯胖襖褲鞋每五年一次、委官揀選三十萬副、令南京兵部、差馬快船、送京備用

    凡折徵。弘治十一年奏準、山西大同、太原府等處胖襖、照舊徵收本色。平陽、並澤潞五州胖襖、該於本布政司寄庫者、照先年例、每件折銀一兩五錢。候支盡之日、仍徵本色

    ○嘉靖中、天下各司府歲辦胖襖褲鞋、自六年、至十五年止、俱折徵銀一兩五錢、解部。自十六年、至二十年止、各以十分為率、五分折徵、五分本色

    ○隆慶六年、亦准折徵

    ○萬曆五年題準、福建、兩廣解南京乙字庫胖襖、自本年始、改徵折銀、徑解工部凡邊軍關給。弘治二年奏準、守墩架砲夜不收人等、胖襖三年一次給賞

    ○十八年、令給莊浪土官軍胖襖褲鞋

    ○嘉靖二十一年奏準、大同虜中來降人口、常例月糧花布外。歲加布二疋、花二斤。仍比照墩軍、三年一給胖襖褲鞋

    各邊三年一次關領

    石門寨七千五百八十四副

    牆子嶺三千七百三十五副

    居庸關三百五十八副

    鎮邊城四百十六副

    黃花鎮八十九副

    渤海所五百四十九副

    大同二萬六千一百二十七副

    遼東一萬三千一百一副

    宣府二萬五千七百十九副

    凡京軍關給。舊例衣鞋專備給邊、其在京各役、例無支給。嘉靖七年、始令五年一次給賞京城內外巡捕官軍、後上直紅盔將軍、披明甲軍、錦衣衛大漢官旗、並府軍前衛帶刀官、錦衣衛巡捕旗校、並五所八所鎮撫司士軍、象奴圍子手軍、

    皇城四門守衛官軍、俱比例奏討。工部以給邊事重、議行戶部每員名折支銀七錢、與原領布花相兼自製。惟紅盔將軍、披明甲軍、給與本色。十一年、令

    皇城四門守衛官軍、每二人共給本色一副。十二年、令紅盔將軍、披明甲軍、亦行戶部支與折色。十七年、始並原支折色者、俱與本色。二十一年、令巡捕官軍、每二員名、給雨帽氈衫一副。計五千三百二十一副。二十二年、始給守衛恩軍、撞門官軍、各本色。二十七年、相沿支給。其虎賁左等衛帶刀官、止於十二年、奏給一次。正陽等九門官軍、止十七年、二十七年、各奏給一次。其餘年分、俱未準給

    在京五年一次關領

    大漢將軍一千三百九十二副

    巡捕官軍八千七百九十五副

    紅盔將軍一千四百九十四副

    圍子手官軍一千九百九十九副

    披明甲將軍四百九十八副

    錦衣衛旗校象奴人等一萬六千一百七十□副

    皇城四門軍士七千三百九副

    正陽等九門軍士一千九百七十八副

    永定等七門軍士一千一百十二副

    撞門軍士五百四十副

    恩軍二百十五副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九十四

    窯冶

    窯冶、舊有磚瓦石灰、今歸營繕司。其燒造鑄造諸器物、皆官府取用。制錢與鈔、兼行民間。故詳載焉。鑿石取煤、具有禁令。今例於後

    正統間、令都察院出榜禁約官員軍民人等、不許於蘆溝橋以東及西一帶、鑿山取石。但曾掘成坑坎者、責令填平。今後取石、俱於蘆溝橋河西一帶取用。還差人巡視。如有故違、仍於河東一帶取石者、治以重罪

    ○成化元年、令都察院、申明渾河大峪山煤窯禁約。錦衣衛時常差人巡視。敢有私自開掘者、重罪不宥

    ○正德元年議準、渾河山場與

    皇陵京師相近、恐傷風水。申嚴禁約、不許勳戚勢要之家、鑿石取煤

    ○嘉靖七年、以居庸關官軍、無處樵採。白羊口鎮煤窯、準照舊開取

    陶器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燒造供用器皿等物、須要定奪樣制。計算人工物料。如果數多、起取人匠赴京、置窯興工。或數少、行移饒處等府燒造

    凡在京燒造。天順三年題準、琉璃窯瓷缸、十年一次燒造。舊例、缸土(石由)土、派行真定府、白(石由)鹼土、派行開封府、絹布白麻、派行順天府、各辦解。木柴召買

    ○嘉靖三十一年、各

    宮殿膳房及御酒房花園等處料造瓷缸

    ○隆慶五年內官監傳造琉璃間色雲龍花樣盒盤缸罈皆工部辦料送該監官匠自行燒造

    凡儀真、□洲、二廠燒造。每年南京工部委官一員、駐札儀真、燒造酒缸十萬箇。完日、就於糧船內、運帶來京、徑送光祿寺交收應用。仍將燒運過數目、按季造冊呈部、送司備照

    ○嘉靖七年奏準、寧國府原造送南京光祿寺酒瓶、內一十一萬五千箇、令儀真廠帶運至光祿寺。又一萬五千箇、照舊解南京光祿寺各供應

    凡河南、及真定府燒造。宣德間題準、光祿寺每年缸罈瓶、共該五萬一千八百五十隻箇。分派河南布政司(金□)磁二州、酒缸二百三十三隻。十瓶罈八千五百二十六箇。七瓶罈一萬一千六百箇。五瓶罈一萬一千六百六十箇。酒瓶二十六十六箇。真定府曲陽縣、酒缸一百一十七隻十瓶罈四千二百七十四箇。七瓶罈六千一百箇。五瓶罈六千二百四十箇。酒瓶一千三十四箇。每年燒造解寺應用

    ○嘉靖三十二年題準、通行折價。每缸一隻、折銀二錢。瓶罈一箇、折銀一分。(金□)州缸一百六十隻、瓶罈一萬八千九十箇、共該銀二百一十二兩九錢。外增腳價銀一百九十七兩一錢。又大戶幫貼銀六十兩。磁州缸七十三隻、瓶罈一萬五千七百六十二箇、共該銀一百七十二兩二錢二分。外增腳價銀一百三十二兩五錢八分五釐。曲陽縣缸瓶罈共一萬七千七百六十五件、該銀一百九十九兩八錢八分。外增腳價銀一百八十五兩九錢九分三釐。總該銀一千一百四十兩六錢五分八釐。通行解部、召商代買。如遇缺乏、止行磁州、真定燒造、免派(金□)州

    ○四十二年奏準、(金□)州腳價幫貼、盡行除豁

    凡江西燒造全黃並青碌雙龍鳳等瓷器、送尚膳監供應。其龍鳳花素圓匾瓶罐爵盞等器、送內承運庫交收、光祿寺領用

    ○宣德八年、尚膳監題準、燒造龍鳳瓷器、差本部官一員、關出該監式樣、往饒州燒造各樣瓷器、四十四萬三千五百件

    ○弘治十八年

    詔、江西饒州府燒造瓷器、自本年以後、暫停三年 【江西燒造、嘉靖中改隸都水司。其瓷缸瓶罈等件、仍隸本司】

    凡停減燒造。正統元年奏準、供用庫瓷罈每歲止派七百五十箇

    ○景泰五年奏準、光祿寺日進月進內庫、並賞內外官瓶罈、俱令盡數送寺補用。量減歲造三分之一

    ○天順三年奏準、光祿寺素白瓷龍鳳碗楪、減造十分之四

    ○成化四年奏準、光祿寺瓷器、仍依四分例減造

    ○十七年奏準、光祿寺歲用瓶罈、仍照舊例、或二年、或三年、一次奏造。令廚役關領。如有損失、責令照數陪償

    ○二十三年

    詔、凡燒造瓷器、差去人員、悉令回京

    ○弘治十五年奏準、光祿寺歲用瓶罈缸、自本年為止。已造完者、解用。未完者、量減三分之一。本寺該管人員輕易毀失者、科道官查究送問陪償

    ○萬曆十年、傳行江西燒造各樣瓷器、九萬六千六百二十四箇副對枝口把

    ○後奏準、屏風、燭臺、棋盤、筆管、減半造

    ○又奏準、屏風、棋盤、燭臺、花瓶新樣大缸未燒者、停免

    ○又奏準、不係緊要瓷器、減一千四百箇副

    【鑄器】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鑄造銅鍋、銅櫃等器、及打造銅鍋、銅竈、鐵窗、鐵貓等件。行下寶源局、定奪模範、及計算合用銅鐵木炭等項、明白具數呈部、行下丁字庫、抽分竹木局放支。督工依式鑄造

    ○永樂間、設局崇文門內、地名溝頭。今稱南寶源局。專鑄內外衙門銅鐵器皿

    ○嘉靖三十一年、改造新局於東城明時坊。即今寶源局。專鑄制錢、及銅鐵器皿。行令武功三衛、各委官一員、摘餘丁各十名、與該局官吏匠作人等、輪流在局、晝夜巡邏搜檢

    ○三十八年、令新舊二局、鑄過器皿、如有銅鐵炸炭等項餘剩、造冊、每月申報工部查考

    鑄造

    生銅一斤、用炭一十二兩

    黃熟銅一斤、用炭一斤

    紅熟銅一斤、用炭一斤

    生鐵一斤、用炭一斤

    打造

    紅熟銅一斤、用炭八斤

    黃熟銅一斤、用炭八斤

    □鐵一斤、用炭一斤八兩

    凡鑄造

    親王印符、金牌、並上直守衛官軍金牌。工部及禮部計料、委官帶領寶源鑄印二局官、會同尚寶監、土官信符、金牌、會同印綬監、俱於

    內府金牌廠同造。造完、送銀作局鍍金。各衙門印信、工部給銅、於禮部鑄印局造

    守衛金牌、額設仁義禮智信字五號。共該一千三百三十餘面。後損失數多、隆慶元年題準、照號補鑄五十面。增號添鑄二百面。將所損牌面、送部鎔銷

    外國信符金牌、凡歷代改元、日本等國符牌、俱另鑄當代年號給用。合用物料人力、行順天府辦解。其裝盛袱匣等件、原無年號字樣、仍於原造見存內揀用。隆慶元年、印綬監題鑄陰陽文信符金牌七十面 【每面各有硃紅戧金匣】

    凡鑄造朝鐘、用響銅、於鑄鐘廠鑄造。嘉靖三十六年題準、行內官監造。合用物料、響銅於本監熟建鐵於工部、各支用。生銅等料、召商買辦。及鎔鑄下鑪、用八成色金、花銀、於內承運庫關領。鑄匠、行兵馬司召募二百名。本部照例支給工食、同本監官匠、相兼做造。仍於工所摘撥官軍應用

    ○隆慶五年題造朝鐘、合用生銅數多、恐措辦不及、將本廠見貯試音不堪大鐘五口、及裂??璺廢鐘三口、改毀添輳

    朝鐘一口、通高一丈四尺二寸五分。身高一丈一尺五寸五分。雙龍蒲牢、高二尺七寸。口徑七尺九寸五分。備用鐘一口、製同前

    計鐘二口、物料

    八成色金一百兩 【每口、五十兩】

    花銀二百四十兩 【每口、一百二十兩】

    響銅九萬五千斤

    熟建鐵二萬斤

    生銅四千斤

    紅熟銅二萬一千斤

    錫八千三十斤

    鐘槌、長五尺、至四尺。徑二尺、至一尺七寸。合用柚木、派行浙江、湖廣、四川、福建採解

    凡鑄造銅壺滴漏。嘉靖三十六年題準、行內官監造

    每副物料

    四火黃銅三千三百五十斤

    紅熟銅二百五十斤

    木箭一十九枝 【行內靈臺開寫節候時刻安設】

    凡鑄造收放錢糧法馬、俱寶源局造。隆慶四年題準、舊法馬輕重參差、令戶工二部、公同較勘、行該局鑄造。節慎庫、太倉、光祿寺、太僕寺、荊杭抽分兩廠、兩直隸、十三省、及七邊郎、七鈔關、五運司、各法馬一樣四十副。仍行撫按、轉行各府州縣、照依新降式樣鑄造

    凡內外各衙門合用器具、遇缺題辦、原無定例

    鑄錢

    凡鑄造制錢。洪武四年、鑄洪武通寶錢

    ○二十年、令各布政司、停止鑄錢

    ○二十二年、復鑄。更定錢??羕分兩

    ○永樂六年、鑄永樂通寶錢

    ○宣德八年、鑄宣德通寶錢

    ○弘治十六年、鑄弘治通寶錢

    ○十八年題準、每文重一錢二分

    ○嘉靖七年、鑄嘉靖通寶錢

    ○十九年、以鑄錢所得不償所費、暫行停止

    ○二十二年、令照新式、鑄洪武、至正德紀元、九號錢。每號、一百萬錠。 【每錠五千文】 嘉靖錢、一千萬錠。內工部六分、南京工部四分、各分鑄

    ○隆慶四年、鑄隆慶通寶錢

    ○萬曆四年、鑄萬曆通寶錢二萬錠。每文重一錢二分五釐。七分金背。三分火漆。兩部照舊四六分鑄

    ○十三年、鑄萬曆通寶錢十五萬錠。內南京工部、分鑄六萬錠

    凡在京鑄錢。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鼓鑄銅錢、行移寶源局、委官於

    內府置局。每季計算人匠數目、其合用銅炭油麻等項物料、行下丁字庫等衙門放支。如遇鑄完、收貯奏聞。差官類進

    內府司鑰庫交納、取批迴實收長單附卷

    ○嘉靖三十二年、令黃銅照例行戶部買辦。錫麻等料、行甲字等庫關支。炸炭工食等項、工部料價支給。以本部侍郎提督。本司員外郎監造

    ○四十二年題準、每錢一千文、舊重七斤八兩、今重八斤。每銅五萬斤、錫五千斤、鑄錢六百萬文。共重四萬八千斤。除耗四千斤。仍扣剩銅錫三千斤。凡進錢、務秤足數、方許運進司鑰庫交收

    ○萬曆四年題準、動支太倉銀、五萬一百九十三兩有奇、寄節慎庫、陸續發商買辦鑄造

    洪武間則例

    當十錢一千箇、燻模、用油一十一兩三錢。鑄錢連火耗、用生銅六十六斤六兩五錢、炭五十三斤一十五兩二錢

    當五錢二千箇、燻模、用油一斤四兩。鑄錢連火耗、用生銅六十六斤六兩五錢、炭五十三斤一十五兩二錢

    當三錢三千三百三十三箇、燻模、用油一斤一十四兩。鑄錢連火耗、用生銅六十五斤九兩二錢五分、炭五十三斤八兩三錢五分

    折二錢五千箇、燻模、用油二斤五兩五錢。鑄錢連火耗、用生銅六十六斤六兩五錢、炭五十三斤一十五兩二錢

    小錢一萬箇、燻模、用油一斤四兩。鑄錢連火耗、用生銅六十六斤六兩五錢、炭五十三斤一十五兩二錢

    穿錢麻

    當十錢、每串五百箇、用一兩

    當五錢、每串五百箇、用八錢

    當三錢、每串一千箇、用一兩

    折二錢、每串一千箇、用七錢

    小錢、每串一千箇、用五錢

    銅一斤、鑄錢不等 【外增火耗一兩。弘治十八年題準、每銅一斤、加好錫二兩】

    當十錢一十六箇、折小錢一百六十文

    當五錢三十二箇、折小錢一百六十文

    當三錢五十四箇、折小錢一百六十文

    折二錢八十箇、折小錢一百六十文

    小錢一百六十文

    鑄匠每一名一日鑄

    當十錢一百二十六箇

    當五錢一百六十二箇

    當三錢二百三十四箇

    折二錢三百二十四箇

    小錢六百三十箇

    銼匠每一名一日銼

    當十錢二百五十二箇

    當五錢三百二十四箇

    當三錢四百六十八箇

    折二錢六百四十八箇

    小錢一千二百六十箇

    嘉靖中則例

    通寶錢六百萬文合用

    二火黃銅四萬七千二百七十二斤

    水錫四千七百二十八兩

    炸塊一十四萬五千斤

    木炭三萬斤

    木柴二千三百五十斤

    白麻七百七十斤

    明礬七十七斤

    松香一千五百六十六斤

    牛蹄甲十萬箇

    砂罐三千五百二十箇

    鑄匠工食、每百文銀三分八釐

    萬曆中則例

    金背錢一萬文合用

    四火黃銅八十五斤八兩六錢一分三釐一毫

    水錫五斤一十一兩二錢四分八毫八絲

    炸塊二百三十九斤八兩一錢一分六釐七毫

    木炭四十五斤六兩二錢四釐四毫

    白麻一十一兩六分六釐六毫

    松香二斤一十三兩六錢二分四毫四絲

    砂罐六箇

    鑄匠工食三兩六錢五分

    火漆錢一萬文合用

    二火黃銅斤兩同前

    牛蹄甲一百八十五箇一分八釐

    水錫、炸炭、白麻、松香、砂罐、工食、並同前

    凡南京鑄錢。舊例、南京寶源局、合用銅麻等料、於南京丁字等庫關支。人匠工價、查取本部該動銀兩支給。約為四分。一分、支取揚州、淮安、杭州鈔關船料銀兩。三分、動支蘆課銀兩

    ○嘉靖中題準、分鑄紀元各號通寶、蘆課不敷之數、儘於船料內取用

    ○隆慶二年、以船料取用反過三分、題準停鑄。其支剩船料銀、及每年三鈔關坐派鑄錢支費銀兩、照數併解戶部濟邊凡在外各處鑄錢。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各布政司一體鼓鑄。本部類行各司、行下寶源局、委官監督人匠、照依在京則例。鑄完錢數、就於彼處官軍收貯、聽候支用

    各處鑪座錢數

    北平二十一座、每歲鑄錢一千二百八十三萬四百文

    廣西一十五座半、每歲鑄錢九百三萬九千六百文

    陝西三十九座半、每歲鑄錢二千三百三萬六千四百文

    廣東一十九座半、每歲鑄錢一千一百三十七萬二千四百文

    四川一十座、每歲鑄錢五百八十三萬二千文

    山東二十二座半、每歲鑄錢一千二百一十二萬二千文

    山西四十座、每歲鑄錢二千三百三十二萬八千文

    河南二十二座半、每歲鑄錢一千三百一十二萬二千文

    浙江二十一座、每歲鑄錢一千一百六十六萬四千文

    江西一百一十五座、每歲鑄錢六千七百六萬八千文

    嘉靖三十四年題準、雲南鑄錢、每年扣留該省鹽課銀二萬兩、就近買料、僱匠鼓鑄嘉靖通寶錢、年額三千三百一萬二千文。令參政一員專理。每年十月以裏鑄完、差官起解戶部、貯太倉庫。專備九邊年例、京營料草折色、文武官折俸等項支用

    ○萬曆四年題準、通行十三布政司。南北直隸、開局鑄錢。每府發鏇邊樣錢一百文。直隸州五十文。令照式鑄造、鑄完呈樣

    冶課

    凡各處鑪冶。洪武二十六年定、各處鑪冶、每歲煽鍊銅鐵、彼先行移各司歲辦。後至十八年停止。今不復設。如果缺用、即須奏聞、復設鑪冶、採取生礦煆煉。著令有司差人陸續起解、照例送庫收貯。如係臨邊用鐵去處、就存聽用

    ○二十八年、罷各布政司官冶。令民得採煉出賣。每歲輸課、三十分取二

    ○正德元年奏準、浙江等布政司課鐵、每一斤折解銀二分五釐。待後鐵料不足、仍解本色

    各處鐵冶

    國初置各處鐵冶。每冶各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江西

    南昌府、進賢冶

    臨江府、新喻冶 【以上洪武七年置。十八年罷】

    袁州府、分宜冶 【洪武七年置。十八年罷。二十七年復置。二十八年罷】

    湖廣、興國冶

    蘄州、黃梅冶 【以上洪武七年置。十八年罷】

    山東

    濟南府、萊蕪冶

    廣東

    廣州府、陽山冶

    陝西、鞏昌冶 【以上俱洪武七年置。十八年罷】

    山西

    平陽府、吉州富國、豐國二冶 【洪武七年置。十八年罷。二十七年復置。二十八年罷】

    太原府、大通冶

    潞州、潤國冶

    澤州、益國冶 【以上俱洪武七年置。十八年罷】

    四川、龍州冶 【永樂二十年置】

    順天府、遵化鐵冶 【永樂間、初置廠於沙坡峪、後移置松棚峪、宣德十年罷。正統三年、復置於白冶莊。萬曆八年罷】

    各處鐵課

    國初定各處鑪冶、該鐵一千八百四十七萬五千二十六斤

    湖廣六百七十五萬二千九百二十七斤

    廣東一百八十九萬六千六百四十一斤

    北平三十五萬一千二百四十一斤

    江西三百二十六萬斤

    陝西一萬二千六百六十六斤

    山東三百一十五萬二千一百八十七斤

    四川四十六萬八千八十九斤

    河南七十一萬八千三百三十六斤

    浙江五十九萬一千六百八十六斤

    山西一百一十四萬六千九百一十七斤

    福建一十二萬四千三百三十六斤

    見今歲課

    浙江鐵七萬四千五百八十三斤五兩四錢。

    遇閏、加派四千四百六十五斤四兩六錢 【衢州府、一萬五千斤。餘及加閏、皆坐溫州府。正德元年、浙福等省、俱徵解折色。每斤折銀二分五釐。嘉靖元年、仍解本色】

    福建鐵二十九萬九千一百五十五斤三錢四分七釐。遇閏、加一萬七千八百六十五斤

    一十二兩 【福州府八千四百三十三斤、閏加七百六斤十四兩二錢。福寧州寧德縣三千三百三十七斤五兩、閏加二百七十九斤五兩八錢。邵武府一萬九千三百九十一斤、折熟切鐵六千四百六十三斤十兩六錢六分七釐、閏加一千六百十五斤十五兩、折熟切鐵五百三十八斤十兩二錢二分二釐。泉州府一萬三千三百四十一斤、遇閏不加。汀州府八萬五千三百三十二斤十四兩六錢、閏加八千一百九斤五兩。延平府一十五萬六千二百十九斤十四兩一錢九分、閏加六千五十九斤五錢。建寧府一萬三千一百十五斤十二兩五錢、閏加一千九十五斤三兩五錢。嘉靖三十四年奏準、建寧府無閏、加鐵三千九百三十四斤。有閏、加鐵四千二百六十二斤八兩。每斤價銀一分、水腳銀一分二釐徵解】

    廣東潮州府鐵七萬斤 【解南京工部】

    遵化鐵冶事例 【鐵冶廠近革、姑存事例、備查考】

    本廠建置。永樂間、置於沙坡峪。領以遵化諸衛指揮。後移松棚峪。始設工部主事

    ○正統三年、移白冶莊

    ○弘治十年、改郎中、三年一更

    ○正德元年、請

    敕撥給令史一名

    ○嘉靖三十六年、題給關防。每年管督工匠、夏月採石。秋月淘沙。冬月開鑪。春盡鑪止、鐵完解部、本廠收支一應錢糧、按月造冊呈報、每年終將支剩銀兩解部

    ○萬曆九年題準、將山場封閉。裁革郎中、及雜造局官吏、額設民夫。匠價、地租銀、徵收解部、買鐵支用

    本廠夫匠、永樂間、起薊州遵化等州縣民夫一千三百六十六名、匠二百名、遵化等六衛軍夫九百二十四名、匠七十名、採辦柴炭、煉生熟鐵、一年一運至京

    ○正統三年、凡燒炭人匠七十一戶、該木炭一十四萬三千七十斤。淘沙人匠六十三戶、該鐵沙四百四十七石三鬥。鑄鐵等匠六十戶、附近州縣民夫六百八十三名、軍夫四百六十二名、每年十月上工。至次年四月放工。凡民夫民匠、月支口糧三鬥、放工住支。軍夫軍匠、月糧六鬥、行糧三鬥。俱歲辦柴炭鐵沙。看廠軍、月糧同、行糧減半、各軍俱給冬夏衣布二疋、綿花二斤八兩。幫貼餘丁、不支糧。該衛免其差役。歲辦半於正軍。此外又有順天、永平、輪班人匠、原額六百三十名。歲分為四班、按季辦柴炭鐵沙。又有法司送到炒煉囚人、每名日給粟米一升

    ○弘治十三年奏準、本廠民夫、每名每年給均徭銀十二兩、買辦柴炭。其口糧罷支

    ○十六年、議減軍夫民匠十分之四

    ○十八年、又減軍夫之半、民夫十分之四

    ○正德五年、又減軍民夫三分之二

    ○七年、減本廠存留軍民所納柴炭之半

    ○嘉靖七年、計本廠實在軍夫四百二十五名。匠六十七名。民夫四百一十名。匠二百一名。輪班匠四百一十名

    ○四十五年、議定軍夫軍匠有力者、一丁獨辦。無力者、二三丁朋合

    ○又議定、囚人每年仍以百名為率、不得過多

    ○萬曆元年議定、軍夫、每名幫貼餘丁二名。軍匠、三丁朋作、二丁幫貼。今額徵順永二府民夫銀三千八百九十五兩。班匠銀二百九十二兩零五分

    本廠鐵課。成化十九年、令歲運京鐵三十萬斤。遵化、薊州、三河、通州等衛所州縣、出夫車。遵化三衛、一所、一縣、運十萬斤。薊州三衛、一州、七萬斤。三河二衛、一縣、六萬斤。通州四衛、一州、七萬斤。共用車一百七十六輛五分。每輛、裝鐵不得過一千七百斤。運價不得過三兩五錢。候農隙領運

    ○正德四年、開大鑑鑪十座、共煉生鐵四十八萬六千斤。白作鑪二十座、煉熟鐵二十萬八千斤、鋼鐵一萬二千斤

    ○六年、開大鑑鑪五座、白作鑪八座、煉生熟銅鐵如前

    ○八年、令生鐵免炒

    ○嘉靖八年以後、每歲大鑑鑪三座、煉生板鐵十八萬八千八百斤。生碎鐵六萬四千斤。發白作鑪、煉熟掛鐵二十萬八千斤解京。鋼鐵停止。計熟鐵每掛四塊、重二十斤、共一萬四百掛。分派軍衛有司、起大車一百零四輛、每輛裝鐵二千斤、各委官陸續領運

    本廠山場、薊州、遵化、豐潤、玉田、灤州、遷安、舊額共四千五百六十一畝九分六釐、採柴燒炭。成化間、聽軍民人等、開種納稅。肥地每畝納炭二十斤。瘠地半之

    ○嘉靖五年議準、肥地每畝徵銀五分、準炭十五斤。瘠地半之。共該銀七百四十四兩七錢七釐六毫

    ○八年、議令各該州縣、徵解本廠。每銀十兩、召買炭三千斤

    ○九年、題減肥地止徵四分。瘠者半之

    ○四十五年題準、聽民開墾、永為世業。地稍平者、每十畝、坐肥地一畝。稍偏者、每十畝、坐瘠地一畝。今額徵銀七百八十一兩三分一釐三毫

    禮部鑄印局黃銅、舊議行工部出辦、每年查發一百斤。嘉靖二十九年以後、發二百斤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九十五

    顏料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合用顏料、專設顏料局掌管。淘洗青綠、將見在甲字庫石礦、按月計料支出淘洗、分作等第進納。若燒造銀硃、用水銀、黃丹、用黑鉛、俱一體按月支料、燒煉完備、逐月差匠進赴甲字庫收貯。如果各色物料缺少、定奪奏聞、行移出產去處採取。或給價收買。鈔法紫粉所用數多、止用蛤粉蘇木染造。時常預為行下本局、多為備辦用度。如缺蛤粉、一體收買

    黑鉛一斤、燒造黃丹一斤五錢三分三釐

    水銀一斤、燒造銀硃一十四兩八分、二硃三兩五錢二分

    次青碌石礦一斤、淘造淨青碌一十一兩四錢三分

    暗色碌石礦一斤、淘造淨石碌一十兩八錢七分六釐

    蛤粉一斤、染造紫粉一斤一兩六錢

    (石□)砂一斤、燒造(石□)砂碌一十五兩五錢

    凡修建顏料。舊例內外宮殿、公廨房屋、該用青碌顏料、俱先行

    內府甲字等庫關支。不足、方派各司府

    ○嘉靖三十六年、以大工題行雲南採解買辦

    凡寶色。尚寶司每年該銀硃九十斤、行內庫關支。正德十二年、加硃三十斤、派行四川、收買涪州水花銀硃一百二十斤解部、轉發器皿廠、淘洗送用

    ○嘉靖三十六年題準、以後動支節慎庫料銀、照數召買淘洗送用。每歲該銀六十三兩六錢

    凡各衙門年例印色。工部題行順天府宛大二縣買辦

    宗人府、紫粉一十二斤。銀硃二斤四兩

    左軍都督府、紫粉二十四斤

    右軍都督府、紫粉一十八斤

    中軍都督府、紫粉二十四斤

    前軍都督府、紫粉一十八斤

    後軍都督府、紫粉三十六斤。白芨一十斤十四兩五錢

    吏部、紫粉一十二斤。銀硃三斤。白芨二斤

    戶部、紫粉二十四斤。二硃三斤。白芨六斤

    禮部、紫粉一十八斤

    兵部、紫粉一十二斤。銀硃三斤。白芨二斤

    刑部、紫粉一十斤。銀硃四斤。白芨二斤

    工部、紫粉一十八斤。二硃二斤。白芨四斤

    都察院、紫粉二十斤。銀硃四斤。白芨一斤

    通政司、紫粉二十四斤

    大理寺、紫粉一十斤。銀硃二斤。白芨一斤

    吏科、二硃一斤一兩三錢三分三釐

    戶科、二硃一斤十兩

    禮科、二硃一斤十兩

    兵科、二硃二斤三兩

    刑科、二硃二斤

    工科、二硃一斤八兩

    凡禁令。洪武年間

    聖旨、如今營造合用顏料、但是出產去處、便著有司借倩人夫、採取來用。若不係出產去處、著百姓怎麼辦。那當該官吏、又不明白具奏、只指著朝廷名色、以一科百、以十科千、百般古害百姓。似這等無理害民官吏、拏來都全家廢了不饒。若那地面本出產、卻奏說無、以後著人採取得有時、那官吏也不饒。雖是出產去處、也須量著人的氣力採辦。似這等、百姓也不艱難生受、官民兩便。若有司家因而生事擾害他的、拏來全家廢了不饒

    ○永樂二十二年

    聖旨、古者土賦隨地所產、不強其所無。比年如丹漆石青之類、所司更不究產物之地、一概下郡縣徵之。逼迫小民、鳩歛金幣、詣京師博易輸納。而商販之徒、乘時射利、物價騰踊數十倍。加不肖官吏、夤緣為奸。計其所費、朝廷得其千百之什一。其餘悉肥下人。今宜切戒此弊。凡合用之物、必於出產之地、計直市之。若仍蹈故習、一概科派以毒民者、必誅不宥

    ○成化二年、令內官監促辦累年未納物料。急用者、以官銀收買。不急者停止

    紙札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每歲印造茶鹽引由?本鹽糧勘合等項、合用紙札、著令有司抄解。其合用之數、如庫缺少、定奪奏聞、行移各司府州、照依上年紙數、抄造解納。如遇起解到部、隨即辨驗堪中如法、差人進赴乙字庫收貯聽用

    產紙地方分派造解額數

    陝西十五萬張

    湖廣十七萬張

    山西十萬張

    山東五萬五千張

    福建四萬張

    北平十萬張

    浙江二十五萬張

    江西二十萬張

    河南五萬五千張

    直隸三十八萬張

    凡各處進到紙札。宣德七年、令不依原式及水溼不堪者、本部行移本處抄來、陪補原數

    ○九年、以福建進到紙札、不合原式、及麤薄不堪、令按察司治提調官罪

    凡合用鹽引勘合等項紙札。宣德九年、俱令商人納價收買、各省免派

    凡乙字庫各色供應紙張缺乏、工部召買多寡不等。或量派出產地方抄解、不拘年例

    凡白榜紙、高四尺四寸。闊四尺。十年一次、題派各省辦送一百二十萬張、貯乙字庫。或遇缺乏、召買隨行龍瀝紙代納、以尺寸不如式。每白榜紙百張、價銀一兩。隨行紙、嘉靖十六年估定、百張價銀四錢

    凡本部公用各色紙札。每年三十一萬四千九百五張、行都察院見收囚人紙內、四季關領應用。年終題知。其歲用白榜紙、永樂間題準、坐派安慶府、額辦一萬六千八百張。遇閏、加派一千四百張解部

    凡寶鈔司年例抄造供用草紙七十二萬張。

    御用監成造香事草紙一萬五千張。共七十三萬五千張。合用石灰木炭鐵器木植等料、俱工部派辦

    都水清吏司

    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川瀆陂池橋道舟車織造衡量之事 【內一員提督清江浦造船、隆慶六年加設】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九十六

    河渠一

    運道一【海□附】

    國初都金陵、則漕於江。其餉遼卒、猶漕於海、自永樂都燕後、歲漕東南四百萬石。由江涉高寶諸湖、絕淮入河、經會通河、出衛河白河、溯大通河、以達於京師。諸洪泉壩閘。以次修舉。至於今、纖悉具備。故並載焉

    大通河

    大通河、即潞河。舊為通惠河。其源出昌平州白浮村神山泉、過榆河、會一畝馬眼諸泉、匯為七里濼、東貫都城、由大通橋而下、至通州高麗莊、入白河。長一百六十餘裏。元初所鑿、賜名通惠。每十里為一閘、蓄水通舟、以免漕運陸輓之勞。

    國朝永樂以來、諸閘猶多存者。仍設官夫守視。然不以轉漕、河流漸淤。成化正德間、累

    命疏之、功不果就。嘉靖六年、遣漕運總兵錦衣衛都指揮及御史會濬之。自大通橋起至通州石壩四十里。地勢高下四丈。中間設慶豐等五閘以蓄水。每閘各設官吏。共編夫一百八十名。 【每名工食銀八兩】 造剝船三百隻。 【每隻價銀三十五兩】 分置各閘。責經紀領之、使製布囊盛米。僱役遞相轉輸。軍民稱便

    白河

    白河南去通州二百里。其源出胡地、經密雲縣、合大通榆渾諸河。凡三百六十里、至直沽、會衛河入海。源遠流迅。河皆溜沙。每夏秋暴漲、最易衝決。每決、輒發丁夫修築。屢築屢決。正統三年、

    命官相視地勢、自河西務徑二十里、改鑿順下。河遂安流。每淤淺處、設鋪舍、置夫甲、專管挑濬。舟過則招呼、使避淺而行。自此而南、運河淺鋪、以次而設

    衛河

    衛河、舊名御河。源出河南輝縣之蘇門山。東北流、會淇漳諸水、過臨漳、分為二。其一北出、經大名、至武邑、以入滹沱。其一東流、經大名東北、出臨清、至直沽、會白河入海。長二千餘裏。今為運河。 【自臨清至直沽凡五衛十七州縣、淺一百五十七處】 此河自德州而下、漸與海近。河狹地卑、易於衝決。每決、輒發丁夫修治。嘉靖十三年議準、恩縣東光滄州興濟四處、各建減水閘一座、以洩漲溢之水

    會通河

    會通河、自臨清迤南至濟寧州。元初由任城 【即今濟寧】 開渠、至安民山 【即安山】 一百五十里。復自安民山之西南開渠、由壽張、西北至東昌、又西北至臨清、凡二百五十里。引汶絕濟、直歸漳衛。洪武二十四年、河決原武縣黑陽山。由舊曹州鄆城縣兩河口、漫過安山湖、而會通漸淤。永樂九年、因海運艱阻。遣尚書都督等官疏鑿元人故道。乃於東平州戴村汶水入海處、築一土壩、橫亙五里。遏汶水使西流、盡出南旺分流。四分往南、接濟徐呂。六分往北、以達臨清。自後添設新閘。

    修築舊岸。大為漕運之利 【自臨清抵徐州七百里□、全資汶泗沂洸諸水接運。總曰閘河。舊為閘四十有三。前元建者二十餘。永樂以來、先後增建者二十餘。而減水通河諸閘、不與焉。兩閘之間、每存稍淺一處約數丈。多不過十餘丈。用留洩水。令積易盈。今建設改革益多。見閘壩條下】

    汶河

    汶河、一出新泰縣宮山之下、曰小汶河。一出泰安州仙臺嶺、一出萊蕪縣原山、一出縣寨子村、俱至州之靜封鎮合流、曰大汶河。出徂徠山之陽、而小汶來會。經寧陽縣北堽城、歷汶上東平東阿、又東北流入海。元於堽城之左築壩、遏汶入洸、南流至濟寧、合沂泗二水、以達於淮。自永樂間築戴村壩、汶水盡出南旺。於是洸沂泗自會濟、而汶不復通洸。今沂州亦有汶河、一出蒙山東澗谷。一出沂水縣南山谷。俱入邳州淮河

    洸河

    洸河、乃汶水之支流。出寧陽縣北三十里堽城。西南流。又循縣南流三十里、會寧陽諸泉。又六十里經濟寧城、東與泗合。出天井閘河

    沂河

    沂河、源出曲阜縣尼山西南。分流為二。一西流、至金口壩上、即與泗會。一南流、亦與泗會、出港裏河。又有出沂水縣艾山者、會蒙陰沂水諸泉、與沂山之汶合流。至邳州入淮

    泗河

    泗河、源出泗水縣陪尾山。四泉併發。西流至兗州府城東。又南流經橫河、與沂水合。元時於兗州東門外五里金口、作壩建閘、遏泗之南趨。

    國朝因而修築。每夏秋水長、則啟閘、放使南流、會沂水、由港田河、出師家莊閘。冬春水微、則閉閘、令由黑風口、東經兗城入濟。又南流會洸水、至濟寧出天井閘

    濟河

    濟河、出王屋山、至河南濟源縣、二源合流。其水或伏或見。東出於陶丘北。又東北會於汶。今在汶上縣北。一名大清河。元人作金口壩。傍有河 【即黑風口】 西通濟流。併入會通河

    沁河

    沁河、出山西沁源縣綿山東谷。由太行山麓、至河南原武縣黑陽山、與河汴合流。至徐州入運河、以濟徐呂二洪。每年水勢淺深尺寸、管洪官按季奏報。前代嘗引沁以通衛。正統以前、其支流猶自武陟山原村東北、由紅荊口、經衛輝、凡六十里、與衛通。天順七年、河趨陳潁入淮。乃開沁以達徐、復引河以合泗、而入衛之故道始湮

    南陽新河

    新河、在昭陽湖之東。起南陽至留城、一百四十一里八十八步。嘉靖六年、以河決、

    命官開濬、垂成而止。四十四年復決。乃因舊跡疏鑿。又起留城至境山濬復舊河五十三里。凡役夫九萬一千有奇。八閱月而成。隆慶元年、山水衝決、復淤新河之三河口。 【薛河沙河趕牛溝會此、故名】 乃經理沙薛上流、各開支流。築黃家口豸裏溝等壩、引薛河由呂孟湖出地濱溝。築宋家壩、引沙河由尹家湖出鯰魚口。築黃甫壩、引沙河由滿家湖入南陽湖。次年工成。又為三河口石壩一座。南陽湖石堤三十餘裏。凡建閘九。築壩十三。減水閘二十。開支河九十六里。三年、又於昭陽湖以東、沙薛二水所從入舊河處、開鴻溝廢渠。達李家口回回墓。而東出留城閘、計六十餘裏。積水俱有宣洩。滕沛利之

    黃河 【徐呂二洪羊山新河附】

    黃河、發源詳載元史。其流合陝西山西諸水而始大。至河南、始散漫泛溢。至山東、勢益峻急、衝決無常。洪武二十四年、決原武。淤安山。正統十三年、河溢滎陽縣、自開封府城北經曹濮二州陽榖縣、以入運河。至兗州府沙灣之東、決大洪口。諸水從之入海。景泰四年、

    命官塞之。乃更作九堰八閘以制水勢。復於開封府金龍口 【即荊隆口】 筒瓦廂等處、開渠二十裡、引河水東北入運河。弘治二年、復決金龍口。東北至張秋鎮、入運河。而紅荊口並陳留通許二縣俱淤淺。

    命官治之。五年復決。未幾、又決張秋。運河水從以入海。運舟甚艱。

    命內臣及文武官往治。發丁夫數萬、於黃陵岡南濬賈魯河一帶、分殺水勢。下由梁靖口、至丁家道口、會黃河出徐州、流入運河。又從黃河南濬孫家渡口。別開新河一道、導水南行、由中牟至潁州、東入於淮。又濬四府營淤河、由陳留縣至歸德州、分為二派。一由宿遷縣小河口。一由亳縣渦河會於淮。又從黃陵岡至楊家口、築壩堰十餘。並築大名府三尖口等處長堤二百餘裏。及修南岸於家店筒瓦廂等處提一百六十里。始塞張秋決口。更名曰安平鎮。又於河東置減水石壩、分五洞以洩水勢。令管河官隨時修治。正德四年、溢皮狐營。決曹縣之溫家口馮家口等處。又北徙至儀封縣小宋集、而決。衝黃陵岡埽壩、溢入賈魯河。敗張家口等處縷水小堤。循運河大堤東南行。而賈魯河下流淤塞、亦出張家口、合而南注。遂決楊家口、道曹單二縣城下、直趨豐沛。

    命官塞之。十二年、溢武城縣。壞城廓田廬。

    命官修濬。嘉靖五年、上流驟溢。東北至沛縣廟道口、截運河、注雞鳴臺口、入昭陽湖。汶泗南下之水、從而東。而河之出飛雲橋者、漫而北。泥沙填淤、亙數十裡。管河官力濬之、僅通舟楫。六年、復塞老和尚寺八裡屯張家莊等處。

    命官發丁夫數萬、於昭陽湖東北起汪家口、南抵留城口、改鑿新河、以避黃河衝塞之患。尋以災異罷役。

    命官即故道濬之。修築單縣林臺、至沛縣舊城、隄百四十餘裏、以塞入湖之道。又濬趙皮寨孫家渡口、殺上流之勢。沛漕復通。九年、自沛北徙、橫流金鄉魚臺、出榖亭口。

    命官濬趙皮寨、抵寧陵故道。及築睢州張見口、至歸德州、長隄百餘裏、以御泛漲。尋以河流改遷、罷役。十四年、築岔河口縷水堤一道、長三里。又於曹縣八里灣、抵單縣侯家林、築長隄八十里。十六年、鑿地丘店野雞岡等上流支河四十餘裏。十九年、濬睢州孫繼口、至丁家道口淤河五十里。二十一年、又鑿野雞岡上流、李景高等口支河三。導河東注、以濟二洪。二十四年、由野雞岡決而南。至泗州、合淮入海。遂溢蒙城五河臨淮等縣。二十五年、又決曹縣、溢入武城金鄉魚臺單縣。漂溺甚眾。

    命總理河道都御史、會同南北直隸山東河南撫按官議築曹縣等處、不果。三十一年、又決房村、至曲頭集。凡決四處、淤四十餘裡。

    命官濬之、役夫五萬餘。三閱月而成。三十七年、淤新集、趨?家口、析為六支、入運河。又由碭山趨郭貫樓、析為五支。出小浮橋、會徐州洪。四十四年、郭貫樓淤。遂決華山、出飛雲橋、截沛以入昭陽湖。北泛胡陵城孟陽泊、至榖亭。南溢於徐。

    命官往治。乃接六年所鑿故跡、役夫濬之、為南陽新河。又疏舊河、自留城至境山。又堤馬家橋、遏河流之出飛雲橋者、使盡歸秦溝。魚沛橫流始絕惟茶城時有淺阻。隆慶四年、又決邳州、注睢寧、出小河口。自曹家口至直河、淤百餘裡。

    命官濬之、復故渠。盡塞諸決口。六年、築堤自徐沛至宿遷三百七十里。萬曆元年、茶城復淤。修建境山閘、並護房村等處堤岸、及築遙堤。四年、開草灣。導河自安東縣後、至金城五港入海。然汎濫如故。曹豐徐沛之間、隨塞隨決。五年、秦溝復淤。自崔家口歷北陳鴈門集等處、至九裡山、出小浮橋。其一支自九里溝誼安山、歷符離、出小河口。而崔鎮大決、散漫湖泊間。桃榞以下、故渠多淺六年、

    命官修治。乃議塞崔鎮口。因築遙堤、束水衝沙。其南岸、自三山頭至李字鋪、長二萬八千五百五十八丈。又自歸仁集築橫堤、至孫家灣、長七千六百八十餘丈。又於桃源縣馬廠坡築堤、長七百四十丈。以遏南奔入淮之勢。其北岸、自谷山至直河、長九千四百六十四丈。又自古城至清河、長一萬八千四百十丈。建崔鎮等滾水石壩四座、以緩泛溢之水。使不能潰堤而出。河流乃安徐州洪、在徐州。為運河要害。亂石峭立、凡百餘步。故又名百步洪。成化四年、

    命官鑿石以利舟楫。又甃石路、長一百三十餘丈。以便牽挽。二十年、置石壩、長八十丈。遇有損壞、管河官隨時修築。嘉靖二十年、於洪下置石閘一座

    呂梁洪、在徐州東南六十裡。有上下二洪、相距七裡。亦運河要害。成化八年、

    命官甃二石堤、共長七十餘丈。十六年、

    命官築石壩、長二百六十五丈。復於壩西築堤二十餘丈。洪東甃石路四百二十丈。遇有損壞、管河官隨時修築。嘉靖二十年、於洪下置石閘一座羊山新河、萬曆十一年議準、由昭靈祠南黃河出口、歷羊山內華山樑山、接境山、開河置閘、以避戚港之溜

    淮安運道

    自漢以來、即有高家堰、在淮安之東南。永樂間、通淮河為運道。築堤堰上、以防淮水東侵。又自府北鑿河、蓄諸湖水、南接清口、凡六十里、曰清江浦。乃運船由江入淮之道。建清江等閘、遞互啟閉。又築土壩、以遏水勢。後閘壩禁弛、河渠淤塞。嘉靖八年、疏治復舊。隆慶中、高家堰廢。淮水由黃浦口決入、漫衍民田。萬曆四年、開草灣河渠、長六十二裡。分殺黃河、以緩清口之衝。七年、復築高堰、起新莊至越城、長一萬八百七十餘丈。堰成、淮水復由清口會黃河入海、而黃浦不復衝決。又以通濟閘逼近淮河、舊址塌損。改建於甘羅城北。仍改濬河口、斜向西南。使黃水不得直射。因廢拆新莊閘。又改福興閘於壽州廠適中處所。其清江板閘、照舊增修。又議修復五壩。惟信字壩、久廢不用禮智二壩加築。仍舊車盤盤隻。仁義二壩與清江閘相鄰、恐有衝漫。移築天妃閘內。八年用石包砌高堰。九年、又於府城南運河之旁、自窯灣楊家澗、歷武家墩開新河一道、長四十五里、曰永濟河。因置三閘、以備清浦之險。十一年、建清江浦外河石堤、長二里。磯觜七座。又建西橋石堤、長九十八丈、以御淮黃之衝

    揚州高寶運道

    自清口引淮、為清江浦。至烏沙河、匯管家白馬二湖。堤黃浦八淺、及寶應縣槐角樓南。諸湖相接、西抵泗州旴(日臺)縣界、皆運道所經。湖東有堤、長三十餘裏。洪武九年、用磚修高家潭等處。成化二十一年、造石堤、漸修至二十餘裏。其南高郵邵伯等湖、皆有石堤。運船觸堤、往往敗溺。弘治三年、

    命官於高郵河迤東、開新河以避其險、曰康濟河。中為圈田。南北置閘、以時啟閉。兩岸俱甃以石。嘉靖五年題準、於氾光湖東、傍舊堤開新河、長三十里。遂棄康濟河。又自寶應至界首、凡有溝可通注於海者、造平水閘十座。十年、又自寶應湖東築月堤、長二十一里。萬曆五年、淮水由黃浦口決入、石堤多壞。七年、

    命官修築、改建減水閘四座。加高閘石九座。自是寶應諸湖、堤岸相接。十二年題準、於石堤之東、傍堤開新河三十餘裏、以避槐角樓一帶之險、曰弘濟河

    儀真□洲運道

    儀真上下江口、及□洲便河、皆由江達淮。運道襟喉。宋時、儀真嘗建三閘。洪武中、即其地築為壩。弘治元年、始建東關羅泗二閘。十二年、復於濱江建攔潮閘。嘉靖五年題準、潮長、開閘放船。潮退盤壩。不許候閘延久。萬曆四年、於朱輝港鑰匙河清江等處、各開河以便停泊

    □洲江口、舊建土壩。江北糧船空回、撤壩以出。而江南重船、反令盤壩搬剝艱難。風濤守候。隆慶六年題準、自時家洲以達花園港、開渠六裡有奇。建□洲通江閘二座。自此漕艘始免車盤之苦。萬曆四年、於□洲開港塢、以泊運船

    海道

    元時海道、自平江劉家港入海。經通州海門縣黃連沙觜、萬里長灘。開洋。沿山嶼、抵淮安路鹽城縣。歷海寧府東海縣。又經密州膠州界、放靈山洋、投東北行。路多淺沙、旬月始抵成山。計自上海至直沽楊村馬頭、凡一萬三千三百五十里。其後再變、自劉家港出揚子江。開洋。落潮東北行、離萬里長灘。至白水綠水。經黑水大洋。轉成山。西行過劉家島、入沙門島、放萊州大洋、抵界河、至直沽。其道差直。三變、自劉家港入海、至崇明三沙放洋。向東行。入黑水大洋。直取成山轉西、至劉家島、入沙門、放萊州大洋、至直沽。如遇風順、由浙西至京師、不過旬月而已。其道徑便。

    國初海運、猶仍元舊。自會通河成、報罷。嘉靖中、尋膠萊故道、燒鑿馬家壕十五里。達於麻灣。隆慶五年、議因其故開新河。令江南之糧、由淮安清江浦口、歷新壩口、馬家壕、麻灣口、海滄口、徑抵直沽天津。止一千六百里。半從河行。其海行者、止由海套、不泛海洋。惟馬家壕分水嶺二處、開鑿為難。遣科官勘報。竟以無源水多沙磧而止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九十七

    河渠二

    運道二

    湖泉

    湖泉之水、導引蓄洩、皆以濟漕為運道所關。徐沛山東諸湖、在運河東者、儲泉以益河之不足、曰水櫃。在運河西者、分漲以洩河之有餘、曰斗門。而淮揚諸湖、即為運道。其山東新舊各泉、可引以濟漕者、派分為五。入汶者、為分水派。入泗沂濟及天井開漕河者、為天井派。入白馬河、及南陽棗林魯橋閘河者、為魯橋派。入南陽新河者、為新河派、即沙河派。入邳州河者、為邳州派。今備載焉

    安山湖、在東平州。週圍八十三里零一百二十二步。舊有二閘、底高於河、水不能入。湖之下口無閘、水不能出。嘉靖六年、止於湖中築堤十餘裏、而湖益狹。後乃漸復焉

    南旺湖、在濟寧州。週圍一百五十餘裏。漕渠貫其中。西岸為南旺西湖。東岸為南旺東湖。汶水自東北來、界分東湖為二。二湖之下北為馬踏湖。又北為伍莊湖。南為蜀山湖。又南為馬場湖。各湖通連無間。凡與西湖盡處相對者、即為東湖。東西湖中為長堤二。西堤設斗門。為減水閘十有八、隨時啟閉、以濟運河。遇有淤淺、隨時挑濬。每二年一大挑。隆慶中、間南旺月河二十里有奇、以便大挑。北至王家窪。南出尹家窪。稍北里餘、各建通河大閘一座

    馬場湖、週圍四十里。舊有堤、壞、與運河相通。河水稍盈、即洩入湖。每致淺涸。嘉靖十四年、築堤長六十里、內外各植柳以護之。更置減水閘五座。運河易盈。湖水亦有蓄洩

    蒲灣泊武家湖、在汶上縣

    南陽湖、在魚臺。即獨山坡匯為湖。週圍七十六里。引沙河經其中、入新河

    昭陽大湖、長十八里。小湖長十二里。二湖相連。北屬滕。南屬沛。週圍八十餘裏、納諸縣水。湖口置石閘、放水入薛河、由金溝口以達舊運河。後以河決棄沽頭、於湖東開新河。則南陽在東、昭陽在西、去黃水益遠。運河乃安

    赤山湖、微山湖、呂孟湖、張莊湖、四湖相連。長八十里。在徐州。引薛河出地濱溝、入新河

    蛤蟃湖、長二十里。連汪湖、長一十五里。周湖、長二十里。柳湖、長一十五里。在邳州

    落馬湖、長六十里。茅茨湖、長六十里。黃墩湖、長二十里。侍丘湖、長三十里。倉基湖、長三十里。埠子湖、長八十里。在宿遷縣

    大莊湖、長十里。崔鎮湖、長三十里。在桃源縣

    杜村湖、長十里。萬家湖、長十里。在清河縣

    管家湖、在淮安府城西門外。舊有堤。永樂十四年、

    命官於湖中築長堤、以便運舟。隨時修築

    白馬湖、長三里。氾光湖、即寶應湖、長三十里。界首湖、即津湖、長三里。在寶應縣。新開湖長三十五里。在高郵州。邵伯湖、長十八里。在江都縣。諸湖延袤高寶、以抵揚州。上下相接

    以上諸湖

    東平州泉十四 【舊九、新五】

    安圈泉     吳家泉

    張胡郎泉    小黃泉 【新】

    大黃泉 【新】     王老溝泉

    席橋泉     淨泉 【新】

    源泉 【新】      冽泉 【新】

    杷頭泉     獨山泉

    鐵鉤觜泉    坎河泉 【俱入汶】

    【舊有徐家莊灰蘆三泉、今廢】

    汶上縣泉三 【舊二、新一】

    龍泉     濼當山泉

    雞爪泉 【新、俱入汶】

    【舊有馬莊泉、今廢】

    平陰縣泉一 【舊】

    柳溝泉 【入汶】

    滋陽縣泉八 【舊四、新四】

    東北新泉    闕黨泉

    古溝泉 【新】     負假泉

    上蔣詡泉 【新】    下蔣詡泉 【新】

    西北新泉    驛後新泉 【新、俱入濟】

    鄒縣泉十二 【舊八、新四】

    鱔眼泉     程家莊泉 【新】

    孟母泉     陳家溝泉

    白馬泉     岡山泉

    黃港溝泉 【新】    淵源泉

    柳青泉     馬山泉 【新】

    勝水泉 【新、俱入白馬河】 三角灣泉 【入魯橋河】

    【舊有白莊泉、今廢】

    曲阜縣泉二十 【舊十七、新三】

    橫溝泉     埠下泉

    新安泉     變巧泉 【俱入泗】

    青泥泉     柳青泉

    車輞泉     逵泉

    茶泉      雙泉

    曲水詠歸泉   溫泉

    連珠泉     新泉

    曲溝泉     濯纓泉

    鄒村泉 【新】     文水泉 【新】

    柳莊泉 【新、俱入沂】  蜈蚣泉 【會鱔眼泉入白馬河】

    【舊有潺聲泉、今廢】

    泗水縣泉五十三 【舊二十、新二十三】

    趵突泉     珍珠泉

    淘糜泉     黑虎泉 【四泉俱出陪尾山林泉寺左、會為泗源】

    繁星泉     白石泉 【新】

    蓮花泉     新開泉 【新】

    響水泉     紅石泉

    甘露泉 【七泉在林泉寺南、會趵突等泉入泗】

    下莊泉     三臺泉 【新】

    湧珠泉     石露泉 【新】

    甘露新泉 【新】    奎聚泉 【新】

    琵琶泉 【新、七泉俱會趵突等泉入泗】

    潘波舊泉    潘波新泉 【新】

    黃陰泉     吳家泉

    杜家泉     曹家泉

    蔣家泉     裏澇溝泉 【新】

    石井泉 【新】     鮑村泉

    合德泉 【新】     趙家泉

    龜陰泉     龜眼泉 【新】

    龜尾泉 【新】     東巖石縫泉

    珍珠泉 【在縣東南尚舒社】 黃溝泉

    嶽陵泉     石河泉

    璧溝泉     小玊溝泉

    大玊溝泉    蘆城泉

    西巖石縫泉   三角灣泉

    雪花泉 【新】     新開第二泉 【新】

    天井泉 【新】     醴泉 【新】

    醴前泉 【新】     七里溝泉 【新】

    馬莊泉 【新】     馬跑泉 【新】

    魏莊泉 【新、俱入泗】

    滕縣泉十八 【舊十五、新三】

    北石橋泉    三里橋泉

    大烏泉     絞溝泉

    趙溝泉     荊溝泉

    趵突泉     劉家溝泉 【新】

    南石橋泉    玊花泉

    魏家莊泉 【新】    三山泉

    黃溝泉     白山泉 【新】

    溫水泉     黃家溝泉 【俱轉入南陽新河】

    三界灣泉    龍灣泉 【二泉挑入新河】

    嶧縣泉五 【舊三、新二】

    許有泉     溫水泉

    搬井泉 【新、俱轉入南陽新河】 許池泉

    龍王泉 【新、俱入邳州河】

    寧陽縣泉十二 【舊】

    龍魚泉     龍港溝泉

    魯姑泉     濼當泉 【俱入汶】

    蛇眼泉 【會諸泉入漕河、經□濟、出天井閘】

    張家泉     井泉

    三里溝泉    古泉

    柳泉 【俱會蛇眼等泉入漕河】 金馬莊泉

    古城泉 【俱入漕河】

    魚臺縣泉十四 【舊五、新九】

    東龍泉     平山泉

    古泉 【新】      廉家潭泉 【新】

    西龍泉     聖母泉 【新】

    黃良泉     廟前泉

    滕家泉 【新】     河頭泉 【新】

    高家東泉 【新】    高家西泉 【新】

    陳家泉 【新】     中溢泉 【新、俱入南陽新河】

    濟寧州泉三 【舊】

    蘆溝泉 【入南陽閘河】 拓基泉 【入棗林閘河】

    馬陵泉 【入魯橋閘河】

    泰安州泉三十八 【舊三十五、新三】

    板橋灣泉    皁泥溝泉

    鯉魚溝泉    范家灣泉

    鐵佛堂泉    清泉

    周家灣泉    風雨泉

    馬兒溝泉    樑子溝泉 【新】

    木頭溝泉    龍灣泉

    張家泉     梁家莊泉

    上泉      馬蹄溝泉

    臭泉      朔港溝泉

    水磨泉     狗跑泉

    報恩泉     陷灣泉

    胡家港泉    馬黃溝泉

    龍王泉     濁河泉

    斜溝泉     羊舍泉

    顏謝泉     北滾泉

    順河泉     韓家莊泉 【新】

    力溝泉     東柳泉

    神泉 【新】      西柳泉

    龍堂泉     水波泉 【俱入汶】

    新泰縣泉十四 【舊十二、新二】

    南陳泉     魏家泉

    南師家泉    名公泉 【新】

    張家泉     公家莊泉

    孫村泉     西周泉

    名灣泉 【新】     和莊泉

    西都泉     古河泉

    劉杜泉     靈查泉 【俱入汶】

    【舊有北鮑泉、及北流泉、萬歲泉今廢】

    肥城縣泉九 【舊五、新四】

    清泉      拖車泉 【新】

    鹽河泉     董家泉 【新】

    臧家泉     吳家泉

    王家泉     開河泉 【新】

    馬房泉 【新、俱入汶】

    萊蕪縣泉十六 【舊十一、新五】

    小龍灣泉    湖眼泉

    蓮花池泉    郭娘泉

    牛王泉     鵬山泉

    烏江岸泉    鎮裏泉

    趙家莊泉    王家溝泉

    半壁店泉    海眼泉

    雪家莊泉 【新】    水河泉 【新】

    魚池泉 【新】     新興泉 【新、俱入汶】

    蒙陰縣

    【舊有泉河順德伏牛峪官橋卞家莊五泉、俱入邳州河。今廢】

    沂水縣

    【舊有單家銅井芙蓉上泉盆泉灰泉大泉小水雪王臺龍王堂共十泉、俱入邳州河。今廢】

    以上諸泉

    閘壩

    宛平縣 【閘五】

    青龍閘     白石閘

    廣源閘     高梁閘

    澄清閘

    大興縣 【閘三】

    慶豐閘     平津上下二閘

    通州 【閘五、壩一】

    普濟閘     南普閘

    土橋閘     廣利閘

    通流閘     石壩

    【舊普濟通流、俱有上下二閘、今各廢其】

    臨清州 【閘五】

    南板閘     新開上閘

    沙灣減水閘   潘官屯減水閘

    觀音觜減水小閘

    【舊有會通臨清二閘、今廢】

    清平縣 【閘三】

    戴家灣閘    李家口減水閘

    魏家灣減水閘

    堂邑縣 【閘四】

    梁家鄉閘    土橋閘

    土橋進水閘   新開口進水閘

    【舊有土城中閘二減水閘、今廢】

    博平縣 【閘五】

    第一至第五五減水閘

    【舊有老堤頭北減水閘、今廢】

    聊城縣 【閘十】

    通濟橋閘    李海務閘

    周家店閘    龍灣西柳行二進水閘

    官窯口裴家口方家口李家口耿家口五減

    水閘

    陽榖縣 【閘六】

    七級上下二閘  阿城上下二閘

    荊門上下二閘

    寧陽縣 【閘二】

    洸河東西二閘 【嘉靖六年建】

    【舊有堽城石壩堽城閘、今廢】

    滋陽縣 【閘一、壩一】

    金口閘     金口石壩 【成化八年、因元舊易為石堰】

    【舊有土婁杏林二閘、今廢】

    鄒縣

    【舊有港裏積水閘小閘、今廢】

    東阿縣 【閘一】

    通源閘

    壽張縣 【閘一、壩一、堰一】

    沙灣積水閘   師家壩

    野豬腦堰

    東平州 【閘七、壩二】

    戴村閘 【舊】     戴家廟閘 【嘉靖十九年建】

    安山閘 【成化十二年建】 靳家口閘 【嘉靖四年建】

    袁家口閘    安山湖東西二小閘

    戴村壩     坎河口堤壩

    【舊有魚營減水閘、今廢】

    汶上縣 【閘十六】

    開河閘     南旺上下二閘

    寺前鋪閘    界首石口二積水閘 【舊】

    焦欒張全劉玄彭秀孔家邢家常家口關家口李泰口田家口十減水閘

    鉅野縣 【閘一、壩一】

    長溝減水閘 【嘉靖十九年】 蓬子山壩

    濟寧州 【閘十四】

    天井閘     在城閘

    趙村閘     石佛閘

    新店閘     新閘 【六閘俱因元舊。嘉靖間重修】

    仲家淺閘 【宣德四年建】 師家莊閘

    魯橋閘 【二閘永樂間建】 上新閘

    中新閘     下新閘 【三閘俱成化十一年建】

    棗林閘 【永樂間建】  四里灣減水閘

    【舊有分水閘、廣運上下二閘、永通上閘、耐牢玻閘、宮村閘、吳泰閘、片玊閘、碎玊閘、今廢】

    濟寧衛 【閘四】

    永通減水閘   五里營平水閘

    十里鋪平水閘  安居平水閘

    魚臺縣 【閘十六、壩一】

    南陽閘 【宣德二年建】 利建閘 【即宋家口閘、隆慶元年建】

    新河十四減水閘 【嘉靖四十五年建】

    蘇家壩

    【舊有榖亭八里灣硯瓦溝陽城湖泥河五閘、今廢】

    滕縣 【閘一、壩五】

    佃戶屯減水閘  東邵壩

    王家口壩    豸裡壩

    宋家壩     黃甫壩 【以上閘壩、俱隆慶二年建築】

    沛縣 【閘七、壩三】

    珠海閘     楊莊閘

    夏鎮閘     滿家閘

    西柳莊閘    馬家橋閘

    留城閘 【以上七閘、俱隆慶元年、以舊河孟陽泊沽頭上中下胡陵城廟道口謝溝七四、改建】

    沙河口壩 【隆慶元年築】 薛河口石壩 【隆慶二年築】

    懽城壩 【嘉靖四十五年築】

    【舊有新興閘、金溝口飛雲橋雞鳴臺昭陽湖中東西六積水閘、今廢】

    徐州 【閘四、壩二】

    黃家閘 【天順三年建】 梁境閘 【即境山舊閘、萬曆二年復】

    內華閘     古洪閘 【二閘、萬曆十一年建】

    徐州洪石壩   呂梁洪石壩

    【舊有徐州洪閘呂梁洪上下二閘、今廢】

    邳州 【閘一】

    匙頭灣減水閘 【萬曆八年建】

    桃源縣 【壩一、壩四】

    馬廠坡減水閘 【萬曆八年建】

    崔鎮徐昇季太三義四減水石壩 【萬曆七年、築遙堤建】

    清河縣 【閘一、壩一】

    通濟閘 【嘉靖中建、萬曆七年、改建甘羅城出口之處。題準每年六月初旬水漲、築壩欄截。九月初旬水落、開壩行舟】

    天妃壩 【萬曆七年建】

    【舊有新莊閘、天妃閘、萬曆七年、俱廢】

    山陽縣 【閘七、壩六、堤一】

    福興閘 【萬曆七年、改建壽州廠】 清江閘

    板閘      龍汪閘

    永清閘     窯灣閘 【三閘、萬曆十年永濟河建】

    黃浦減水閘 【萬曆二年建】 方家壩

    新建壩     仁義禮智四字壩

    高家堰石堤 【萬曆七年建】

    【舊有移風閘、磚閘、新城上下二閘、及萬曆元年、建涇河下河橋二減水閘、又有清江東西淮安滿備南鎖五壩、信字壩、今俱廢】

    寶應縣 【閘十三】

    弘濟河南北二閘 長沙溝減水閘

    朱馬灣減水閘  劉家堡減水閘 【五閘、俱萬曆十二年建】

    江橋北等八減水閘 【嘉靖萬曆年間建】

    【舊有七里溝菜橋口魚兒溝三減水閘、白馬湖七里溝槐角樓滾水壩、今俱廢】

    高郵州 【閘九、壩一】

    康濟河南北二閘 【萬曆四年建】

    城南河堤三減水閘 【嘉靖中建】

    新中堤四減水閘 【萬曆五年建】

    蛤蜊壩

    【舊有觀橋上下二閘、車邏王琴二減水閘、今廢】

    江都縣 【閘下六、壩十二】

    廣惠閘     通惠閘 【二閘、隆慶六年、□洲建】

    邵伯九減水閘  芒稻河減水閘 【萬曆十一年建】

    沙壩裔家馬家渡南潭四平水閘 【萬曆元年建】

    □洲十壩 【舊十一】  灣頭滾水壩

    【舊有朝宗上下通江新開大同潘家大橋江口留湖九閘、及新廟等十一減水閘、邵伯小壩、揚子橋古壩、□洲減水(石達)、雷公上下二塘、小新塘、句城塘、今俱廢】

    儀真縣 【閘四、壩六】

    向水閘     通濟閘

    羅泗閘 【一名臨江閘】 攔潮閘

    一壩至五壩   新壩

    【舊有清江等八閘、裏河口閘、及東門新高橋二減水閘、劉塘茅家山北山陳公四塘、蔣家溝張家溝二減水(石達)、今俱廢】

    丹徒縣 【閘一】

    □犢山閘 【萬曆十一年建】

    丹陽縣 【閘一】

    黃泥壩閘 【萬曆十一年建。以上二閘、俱為挑復練湖設】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九十八

    河渠三】

    運道三

    伕役

    運河伕役、在各泉閘、原額頗多。後或議裁革。或改停役。 【停役夫候大挑調州。或徵銀一兩六錢為銀差】 或改折徵。 【折徵、每名歲徵銀六兩貯庫】 沿革不常。今斷自萬曆四年為則。新舊額數備載焉

    宛平縣青龍等閘五。共夫七十五名

    大興縣慶豐等閘三。共夫四十七名

    通州普濟等閘五。共夫九十三名。淺鋪十。小甲十名。夫一百名。修堤小甲八名。夫七十五名

    通州左衛淺鋪二。小甲二名。夫二十名。修堤小甲三名。夫二十六名

    通州右衛淺鋪四。小甲四名。夫四十名。修堤小甲四名。夫三十六名

    定邊衛淺鋪二。小甲二名。夫二十名。修堤總甲一名。小甲四名。夫四十五名

    神武中衛淺鋪三。小甲三名。夫三十名。修堤小甲五名。夫四十五名

    寶坻縣、修堤小甲四名。夫四十六名

    東安縣、修堤總甲一名。小甲六名。夫七十名

    漷縣淺鋪四。小甲四名、夫四十名。修堤總甲二名。小甲八名。夫九十名

    香河縣淺鋪六。小甲六名。 【舊用老人】 夫六十名。修堤總甲一名。小甲三名夫四十名

    營州前屯衛淺鋪四。小甲四名。夫四十名。修堤總甲一名。小甲二名。夫二十四名。看淺夫三名

    武清縣淺鋪十一。小甲十一名。夫一百一十名。看守耍兒渡口等堤五處、總甲一名。小甲五名。夫五十名。修堤老人一名。總甲一名。小甲九名。夫九十二名

    武清衛淺鋪四。小甲四名。夫四十名。修堤總甲一名。小甲一名。夫九十九名

    天津衛錢浦十二。 【舊十一】 小甲十二名。夫一百八名。今存二十四名。軍夫六十名。修堤小甲五名。夫四十五名

    天津左衛淺鋪二十四。小甲二十四名。夫二百十六名。今存四十八名。軍夫一百八十名。修堤小甲五名。夫四十五名

    天津右衛淺鋪十。小甲十名。夫九十名。今存二十名。軍夫五十名。修堤小甲五名。夫四十五名

    霸州蘇家等淺鋪十一。 【舊一】 老人十一名。夫一百十名。修堤夫二百六十名

    靜海縣淺鋪九。老人九名。夫九十名。修堤夫六百名

    青縣淺鋪六。老人六名。夫六十名。修堤夫六百十六名

    興濟縣淺鋪七。老人七名。夫七十名 【內軍夫二十名。民夫五十名】

    滄州淺鋪七。老人七名。夫七十名

    交河縣淺鋪五。老人五名。夫五十名。修堤夫三百名

    南皮縣淺鋪五。老人五名。夫五十名。修堤夫三百五十名

    景州淺鋪四。老人四名。夫四十名。修堤夫二百名

    吳橋縣淺鋪十。老人十名。夫一百名。修堤夫四百五十名

    故城縣淺鋪三。老人三名。夫三十名。修堤夫八十名

    東光縣淺鋪七。老人七名。夫七十名

    德州上八里等淺鋪七。 【舊六】 老人七名。夫一百四十名。 【後折徵七十名】 今存七十名

    德州衛張家灣等淺鋪十。 【舊八】 小甲十名。軍夫一百名 【舊每鋪九名】

    德州左衛鄭家口等淺鋪六。小甲六名。軍夫六十名 【舊每鋪九名】

    恩縣白馬廟等淺鋪七。 【舊五】 老人七名。夫七十名。今存三十五名。撈淺夫二十八名。今存十四名。沙灣修堤大戶夫七十五名

    武城縣桑園口等淺鋪二十九。 【舊二十六】 老人二十九名。夫二百六十一名。 【後折徵八十七名】 今存一百七十四名。沙灣修堤守口大戶夫二十五名

    夏津縣趙貨郎口等淺鋪八。老人八名。夫八十名。 【後折徵四十名】 今存四十名。撈淺夫二十名。今存十名。沙灣修堤夫六名

    清河縣二哥營等淺鋪八。老人八名。夫八十名。 【後折徵三十二名】 今存四十八名

    臨清州南板閘夫四十名。溜夫一百十五名。新開上閘夫四十名。溜夫七十五名。今二閘共夫八十四名。溜夫共存四十名。潘家橋等淺鋪十二。老人十一名。夫一百七十一名。 【後折徵七十六名】 今存九十五名。撈淺夫九十名。今存三十九名。橋夫二十八名。今存二十名

    館陶縣尖塚兒等淺鋪十二。老人十二名。夫九十六名。 【後折徵二十四名】 今存七十二名

    清平縣戴家灣閘夫三十名。魏家灣等淺鋪九。老人九名。夫八十一名。 【後折徵三十六名】 今存四十五名。撈淺夫一百三十二名。 【後折徵六十六名】 今存六十六名

    堂邑縣土橋樑家鄉二閘、各夫三十名。梁家鄉等淺鋪七。老人七名。夫七十名。今存三十五名。撈淺夫二百名。今存六十六名

    博平縣梭堤等淺鋪六。老人六名。夫五十四名。 【後折徵二十四名】 今存三十名。撈淺夫一百三十二名。 【後折徵六十六名】 今存六十六名

    聊城縣通濟橋李海務周家店三閘、各夫三十名。官窯口等淺鋪二十三。老人二十三名夫二百七名。 【後折徵九十二名】 今存一百一十五名。撈淺夫二百名。今存八十五名

    陽榖縣七級阿城荊門六閘、舊各夫二十名。今共夫一百五十名。荊門上下二閘月河修壩夫各五十名。管驛灣等淺鋪十二。 【舊十】 老人十二名。夫一百八名。 【後折徵四十八名】 今存六十名。撈淺夫四百八十七名。 【後折徵二百四十三名】 今存二百四十四名

    東阿縣沙灣等淺鋪九。 【舊八】 老人九名。夫八十名。 【後折徵三十五名】 今存四十五名。撈淺夫一百五十八名。 【後折徵七十九名】 今存七十九名

    壽張縣大家廟等淺鋪五。老人五名。夫四十五名。 【後折徵二十名】 今存二十五名。撈淺夫九十二名。 【後折徵四十六名】 今存四十六名。渡夫四名。今存二名

    東平州戴家廟安山二閘、各夫三十名。靳家等淺鋪十三。老人十三名。夫一百一十七名。 【後折徵四十二名】 今存七十五名。撈淺夫一百八十二名。 【後折徵九十一名】 今存九十一名。戴村修壩老人四名。 【舊一】 夫一百五十名。 【後革四十八名又伕役十二名。銀差二十名。後又折徵四十六名】 今存二十四名。安圈等泉、老人二名。 【存一名今革】 夫六十五名。 【後折徵二十六名】 今存三十九名

    東平守禦千戶所安山等淺鋪四。小甲四名。軍夫四十名

    平山衛第五等淺鋪五。軍夫五十名

    汶上縣開河寺前鋪袁家口靳家口四閘、各夫三十名。 【袁靳二口有溜夫、並各閘夫、俱於撈淺夫內改編】 南旺上下二閘、共夫四十名。南旺寺前鋪二處溜夫各九十名。 【後各折徵四十五名】 今各存四十五名。界首等淺鋪十四。老人十四名。夫一百二十六名。 【後折徵五十六名】 今存七十名。撈淺夫四百五十二名。 【後折徵二百二十六名】 今存二百二十六名。戴村修壩夫一百五十名。 【後革四十八名。又停役十二名。折徵六十六名】 今存二十四名。蒲灣泊武家湖共老人一名。夫三十名。龍等泉、老人二名。 【今革】 夫四十二名。 【後停役六名。又折徵十四名】 今存二十二名

    嘉祥縣大長溝等淺鋪四。老人四名。夫三十六名。 【後折徵十六名】 今存二十名。撈淺夫一百三十七名。 【後折徵六十八名】 今存六十九名

    鉅野縣大頭灣等淺鋪五。小甲五名。夫四十五名。 【後停役折徵二十名】 今存二十五名。撈淺夫二百四十五名。 【後停役折徵一百二十二名】 今存一百二十三名。蓬子山壩夫三十名

    濟寧衛永通閘夫二名。曹井橋等淺鋪五。小甲五名。軍夫五十名。撈淺夫一百八十二名。 【舊二百名。隆慶三年減。後折徵九十一名】 今存九十一名

    濟寧州天井、在城、趙村、石佛、新店、新閘、仲家淺、師家莊、魯橋、棗林閘、各夫三十名。上新、中新、下新三閘、各四名。在城閘溜夫三百名。 【後折徵九十名。撥補天井閘二十三名】 今存六十七名。天井閘溜夫九十名。 【後折徵四十五名】 今存六十八名。內借撥在城閘二十三名。趙村、石佛、新店、新閘、仲家淺、魯橋、棗林七閘、溜夫各一百三十三名。師家莊閘、溜夫一百三十六名。 【後趙村等四閘、各折徵六十六名】 今存六十七名。仲家淺改編一百一十三名。 【折徵十名】 今存十名。師家莊改編七十名。 【折徵三十三名】 今存三十三名。硯瓦等淺鋪十二。老人十二名。夫一百八名。 【後折徵四十八名】 今存六十名。撈淺夫四百三十五名。 【後折徵二百一十七名】 今存二百一十八名。南門橋草橋夫二十名。 【舊橋五夫五十】 盧溝等泉老人一名。 【今革】 夫二十六名。 【後革四名。折徵十三名】 今存九名

    滋陽縣金口壩老人四名。修壩夫一百八十名。 【後革二十八名。改停役銀差一百三十二名。折徵十名】 今存十名。洸河淺鋪十。夫四十名。 【後革十三名。又折徵十四名】 今存十三名。濟河淺鋪五。夫二十五名。 【後革三名又折徵十名】 今存十二名。沙灣中口大戶夫廿五名。東北新等泉老人二名。 【今革】 夫二十六名。 【後革四名。折徵十三名】 今存十三名

    平陰縣柳溝泉老人一名。 【今革】 夫十名

    寧陽縣堽城壩老人二名。 【今革】 夫二百一十五名。 【後革一百八十三名。停役三十一名】 今存一名。龍魚等泉。老人二名。 【今革】 夫一百八十七名。 【後革十八名。停役六十九名】 今存一百名

    魚臺縣南陽利建二閘、各夫三十名。南陽閘溜夫一百三十四名。 【後改堤夫一百二十名。折徵七名】 今存七名。利建閘溜夫一百五十一名。 【後折徵七十五名】 今存七十六名、改新河堤夫。張家林等淺鋪二十一。老人二十一名。夫一百八十九名。 【後折徵八十四名】 今存一百五名。撈淺夫二百二十名。 【後折徵一百十名】 今存一百十名。東龍等泉、老人三名。 【今革】 夫五十五名。 【後革十三名。折徵二十五名】 今存十七名

    鄒縣撈淺夫十名。鱔眼等泉、老人六名。 【今革】 夫一百二十八名。 【後革十名。又改堤夫五十名。又折徵四十六名】 今存三十一名

    曲阜縣橫溝等泉、老人一名。 【今革】 夫六十七名。 【後折徵三十三名】 今存三十四名

    泗水縣趵突等泉、老人二名。 【今革】 夫一百五十七名。 【後折徵七十八名】 今存七十九名

    滕縣北石橋等泉、老人二名。 【今革】 夫二百九十九名。 【後革三十七名。改停後役六十名。堤夫五十名。後又折徵九十名。革三十一名】 今存三十一名。東邵等壩五。夫一百一十名

    嶧縣許有等泉、老人一名。 【今革】 夫六十三名。 【後革九名。改堤夫三十名。折徵十四名。又革五名】 今存五名

    泰安州板橋灣等泉、老人四名。 【今革】 夫三百二十三名。 【後折徵一百三十名】 今存一百九十三名

    新泰縣南陳等泉、老人二名。 【今革】 夫二百六名。 【後折徵八十六名。革二十一名】 今存九十九名

    肥城縣清泉等泉、老人一名。 【舊三名。今革】 夫七十九名。 【後折徵三十二名】 今存四十七名

    萊蕪縣小龍灣等泉、老人一名。 【今革】 夫二百三名。 【後折徵八十三名】 今存一百二十名

    沛縣珠梅閘夫三十名。守堤夫三十六名。夏鎮閘夫四十名。溜夫一百十五名。留城、滿家橋、西柳莊、馬家橋、楊莊閘、各夫三十名。溜夫各一百二十五名。 【以上七閘夫、俱以舊運河孟陽泊等七閘夫改撥】 金溝等淺鋪十九。老人十九名。夫三百八十名。 【後革一百六十八名】 今存一百三十三名豐縣大黃堤鋪十七。鋪夫三百六名

    碭山縣縷堤鋪九。鋪夫一百六十八名

    徐州黃家、梁境、內華、古洪四閘、各夫三十名。黃家閘溜夫一百三十名。 【後革三十二名】 今存九十八名。徐州洪夫九百一名。今存七百五十一名。呂梁洪夫一千五百五十名。今存一千三百名。雙溝等淺鋪四十三。 【舊三十六】 老人四十三名。夫四百三十名。 【舊每鋪四十名。後止七名】 今存三百一名。堤鋪二十二。守堤夫六百六名

    睢寧縣龍岡等淺鋪十一。老人十一名。夫二百二十名。 【舊每鋪一百五十名。弘治三年革存前數】 今存一百九十八名。 【改堤夫】 堤鋪二十七。守堤夫七百四十一名

    邳州蔡家莊等淺鋪十一。 【舊十】 老人十一名。夫二百二十名。 【舊每鋪一百五十名。弘治三年革存前數。後又革二十二名】 今存一百九十八名。 【改堤夫】 堤鋪二十八。守提夫四百七十三名

    邳州衛東城安淺鋪夫二十名。 【後革二名】 今存一十八名

    宿遷縣武家溝等淺鋪二十一。 【舊三】 老人二十一名。夫四百二十名。 【舊每鋪一百名。弘治三年革存前數】 今存二百三十名。 【改堤夫】 堤鋪十四。守提夫六十四名。歸仁集遙堤鋪十三。守堤義官一員。夫二百七十九名

    桃源縣汊河南等淺鋪十二。老人十二名。夫二百四十名。 【舊每鋪一百名。弘治三年革存前數。後又減停七十四名】 今存一百六十六名。堤鋪二十七。守提夫三百三十一名

    清河縣通濟閘夫三十名。李家橋等淺鋪五。老人五名。夫六十名。 【舊每鋪十二名。後各減二。內吳城淺二十名】 今存五十三名。堤鋪五。守提夫六十五名

    山陽縣福興閘夫四十名。 【後革十名。停役六名】 今存二十四名。清江閘夫四十名。 【後革十名。停役六名。改撥天妃閘五名】 今存二十一名。板閘夫三十名。 【後革六名。停役十四名】 今存十名。龍汪等三閘、即以福興清江舊閘官夫改撥。黃家等淺鋪十五。老人十五名。夫七十五名。 【後革七名。後又復板閘等停役夫三十二名】 今一百名。清江浦西橋守提夫五十名。高家堰堤鋪六十七名。守提夫八百八名

    寶應縣子嬰溝等淺鋪九。淺官九員。 【舊老人塘長各九名】 夫四百四十三名。 【後革二百五名】 今存二百八十八名。舊有子嬰溝第一淺夫二十五名。瓦店等二淺夫十名 【今革】

    高郵州王琴新河等淺鋪十七。夫二百七十名。 【後革一百二十四名】 蛤蜊壩夫七名。 【原設永充壩夫十五名。弘治末年逃絕。存前數】 舊有丁家灣等淺鋪十一。老人十一名。夫一百九十名。康濟河淺鋪六。老人六名。夫六十名 【今俱革】

    江都縣廣惠通惠二閘、各夫六十名。城南北等淺鋪十一。老人十七名。 【舊老人塘長各十一名】 夫二百五十四名。 【舊二百二十名】 □洲十壩夫三百七名。 【後革二十八名。又停役□百五十九名】 今存一百二十名、於閘夫內撥用。三年一次挑港夫二千四百九十二名

    儀真縣通濟閘夫五十七名。響水羅泗攔潮三閘、各五十五名。麻線港等淺鋪三。老人三名。夫二十七名。六壩夫、於閘夫內撥二名看守。三年一次挑港夫九千二百二十名

    運河錢糧

    通惠河郎中所屬

    通州東安等七州縣、樁草銀五百三兩六錢五分

    通州左右神武等九衛、樁草銀六百十六兩

    北河郎中所屬

    兗州府屬州縣、並衛所、石灰十三萬八千斤。(榮去木改林)麻九十六斤。樁草(榮去木改林)麻銀五千五百三十五兩六錢八分。副磚銀二百五十七兩七錢六分。安山南旺等湖租銀三千三百三十五兩二錢四釐八毫。各州縣裁革折徵撈淺淺鋪等夫二千二百八十名。 【每名歲徵銀十二兩】 渡夫二名、 【每名歲徵八兩】 共該銀二萬七千三百七十六兩。萬曆四年議定、每名連椿草歲徵銀六兩、著為例、每歲共該銀一萬三千六百九十二兩

    東昌府屬州縣、並帶管德州德州左二衛、及清河縣、副磚一萬六千九百九十二箇。石灰九千二百斤。樁草(榮去木改林)麻磚灰銀二千四百八十兩六錢四分。各州縣裁革折徵撈淺淺鋪夫八百六十二名。萬曆四年議定、每名連椿草歲徵銀六兩。每歲共該銀五千一百七十八兩

    河間府屬州縣、並衛所、樁草銀二百五十八兩五錢六分。葦革銀二百三十五兩三錢六分。(榮去木改林)麻副磚銀各五十三兩四分。石灰銀二十六兩五錢二分

    南河郎中所屬 【今天妃閘以北改屬中河郎中以南仍屬南河郎中】

    淮安府屬天妃閘以北、邳州清桃睢宿五州縣、並邳州衛、樁草磚灰銀四百六十九兩八分

    廬鳳二府、並滁和二州、徵解邳州河堤防守夫銀一萬二千九十六兩

    徐州並屬縣、樁草磚灰銀八百七十九兩八分

    廬鳳二府、並揚州府屬州縣、徵解徐州停役夫協助河工銀一千三百九十九兩二錢

    徐州庫收支徐州洪稅、協濟河工錢糧。歲徵無定額。約萬餘兩不等

    管泉主事所屬

    濟兗二府有泉州縣、額徵泉壩錢糧、樁草銀四百五十三兩一錢二分。壩夫銀二百十一兩二錢。裁革泉夫折徵銀九千二十四兩。裁革壩夫折徵銀一千五百四十四兩。裁革洸濟河淺夫折徵銀二百八十八兩。萬曆四年議定、每名連樁草歲徵銀六兩

    黃河錢糧

    山東管河道副使所屬

    兗州府屬州縣堤鋪夫銀九千八百六十兩

    河南管河道副使所屬

    開封等八府並汝州、河堡夫銀三萬二千八百五十三兩

    凡運河職官。永樂初年、差主事一員疏導寧陽縣等處泉源以濟運河。後又差通政郎中各一員

    ○又差主事一員專管閘河。臨清閘、則令提督衛河提舉司主事兼管。皆三年更代

    ○十二年議罷海運。令工部尚書一員及都督一員疏濬運河

    ○十五年、令伯一員充總兵官、創行漕事

    ○又遣都督侍郎各一員、及尚書一員、伯二員、往來提督。以本部員外郎主事二員分理

    ○又遺侍郎提督。監察御史錦衣衛千戶等官巡視

    ○十九年、遣侯伯各二員分理濟寧等閘、及徐州呂梁二洪通州等處河道。徐州洪、差御史一員、又差郎中一員。呂梁洪、差少卿一員、又差河南按察司官一員、又差郎中一員。 【今二洪各差主事一員專管、三年更代。遂為定製】

    ○宣德中、設濟寧管閘主事

    ○正統四年、定巡視河道部屬官六員。提督侍郎都御史各一員。以濟寧為界、其南屬侍郎。其北屬都御史。又以都督一員遞相提督

    ○景泰元年、令提督河道、專屬都御史

    ○二年、減巡視河道主事一員。復減巡河御史二員、以巡鹽御史兼理

    ○三年、設山東府州縣管河官

    ○六年、令總督漕運都督兼理河道

    ○天順元年、減淮安臨清沙灣巡河主事三員。仍差主事一員、管揚州一帶河道

    ○成化初、定設主事一員、專管寧陽縣等處泉源

    ○七年、始分河道為三節。北自通州至德州、南自沛縣至儀真、各屬郎中一員、中自德州至濟寧、屬山東按察司官一員。又以侍郎一員總理。罷主事御史。惟管洪閘主事如故

    ○八年、復令長蘆巡鹽御史兼理通州臨清一帶河道。又御史一員、兼理濟寧至南京河道

    ○十三年奏準、管河郎中兼理河道驛傳捕盜伕役等事

    ○又令河道自通州至濟寧、濟寧至儀真、仍以郎中二員分理

    ○十九年、令沛縣沽頭等閘、別差主事一員提督

    ○二十一年、罷河南布政司管河沁二水官。添設主事一員

    ○弘治元年、罷沽頭閘主事。令濟寧以南河道、屬巡鹽御史兼理

    ○又罷管河沁二水主事、令徐州洪主事提調

    ○三年、令山東勸農參政、兼理山東河道

    ○又令各府州縣管河官、帶領家口、專在該管去處住坐、管理河道。不許私回衙門、營幹他事

    ○七年、復差沽頭主事

    ○八年、因治河工完。奏準、仍以河道分三節、設官三員理之

    ○革淮揚二府山陽等縣管河通判主簿

    ○十八年、令浙西水利僉事濬常鎮河道以便糧運

    ○正德二年、革河南新鄉獲嘉武陟等縣管河主簿

    ○八年、設大名府通判一員、東明長垣武城曹縣主簿各一員、專管河道

    ○嘉靖二年、復罷沽頭閘主事、並罷湖陵沽頭上中下金溝射溝新興黃家等八閘官吏。令徐州洪主事帶管

    ○又議準、遣都御史一員提督河道事務。山東河南南北直隸巡撫三司等官、俱聽節制。仍添註郎中員外郎各一員分理

    ○七年、罷提督衛河提舉司主事、令管磚主事帶管閘座

    ○又以修濬大通河成。設郎中一員、駐札通州、往來督理、兼管天津一帶河道

    ○八年、罷戶部督運官、令管河郎中兼理

    ○又令徐州兵備副使兼理曹沛徐淮一帶黃河

    ○十三年、復設沽頭閘主事、並新興黃家湖陵等七閘官吏人夫

    ○十四年復設直隸景州滄州管河通判

    ○十五年、設兗州府同知一員、疏濬泉源聽管泉主事提調

    ○又令清江浦抽分主事、兼管移風等五閘

    ○二十年、設南旺管閘主事

    ○置境山鎮閘、及官吏人夫

    ○又令濬南旺安山馬場昭陽四沛、築堤開渠、添置閘壩斗門。仍照地界、分隸本部郎中帶管

    ○二十四年、革南旺管閘主事、令管泉主事帶管

    ○添設歸德府通判一員、商丘縣主簿一員、專管河道

    ○二十五年、改兗州府管泉同知為管河同知、駐札曹縣。添設單縣管河主簿一員

    ○隆慶元年、移沽頭主事於夏鎮駐札、管理新河一帶

    ○三年、革棗林魯橋利建各閘官、以南陽閘帶管。革師家莊新閘閘官、以仲家淺帶管

    ○六年、添設河南副使一員、給

    敕、專管黃河修築堤岸

    ○又題復夏津魚臺二縣各主簿一員、專管新河石堤閘壩

    ○設廣惠閘官吏、帶管通惠閘

    ○萬曆元年題準、蘇常鎮三府運河、責之蘇松兵備副使、浙西運河、責之浙江水利僉事、照所轄地方時加疏濬。如有疏濬不早、致誤糧運者、俱聽總理河道侍郎、並儹運御史參究

    ○革移風閘帶管板閘官吏

    ○三年、革兗州府南旺管河通判。令本府管河同知帶管、仍兼管泉。 【濟寧衛管河指揮一員】

    ○四年、添設山東督濬官、東平濟寧二州、各判官一員。泰安州吏目一員。汶上曲阜鄒滕四縣、各縣丞一員。泗水魚臺二縣、各主簿一員。新泰萊蕪肥城平陰寧陽滋陽嶧七縣、各典史一員。鉅野嘉祥共典史一員每州縣設管泉義官一員。或兼管壩。惟魚臺平陰不設泉官、以濟寧東平帶管。又泰安州泉官二員革一員。鄒嶧二縣各泉官俱革、以濟寧滕縣帶管。其各州縣管泉老人、並革

    ○添設淮安府管河同知一員

    ○五年、添設總理河漕都御史一員。後以治河工完停工

    ○革提督河道都御史。其事務、併歸各該巡撫、照地分管

    ○又革呂梁洪主事。添設中河郎中一員、駐札呂梁、兼管洪事

    ○六年、革徐州洪主事、併屬中河郎中兼管。其鈔務、歸併戶部分司

    ○七年議準、山東河南南北直隸各巡撫銜內、添兼管河道四字、給與專

    敕

    ○添設高堰柳浦二堤大使一員。歸仁集遙堤義官一員

    ○八年、革土橋李海務二閘閘官、以梁家鄉周家店官各帶管

    ○十一年議準、淮安府管河同知二員、原駐邳州者、改於甘羅城、專管清桃山鹽等處河道。原駐徐州者、改於邳州、管徐州至宿遷河道

    ○設梁境古洪各閘官一員。內華閘、以古洪帶管

    ○十三年、令山東濟青登萊四府管糧通判、及所屬州縣管糧官、俱帶管水利。 【凡漕河正閘、各設閘官一員、吏一名。其無官吏者、以別閘帶管】 凡運河禁令。宣德八年、令沿河無軍衛處、免其民雜泛徵科、專修河道

    ○景泰六年奏準、修河人戶免養馬

    ○天順二年、令河道三年一次挑濬

    ○成化十年令、凡故決南旺陽湖堤岸、及阻絕泰山等處泉源者、為首之人發充軍、軍人發邊衛。凡侵佔河岸牽路為房屋者、撤去治罪。凡漕河事、悉聽掌管官區處、他官不得侵越。凡所徵樁草、並折徵銀錢備河道之用者、毋得以別事擅支。凡府州縣添設通判判官主簿閘壩官、專理河防、不許別委。有犯、行巡河御史等官問理。別項上司、不許徑自提問

    ○又令、諸閘壩洪淺夫、官員過者不許拘令拽船

    ○弘治二年、令各處河堤、每年增高一尺、闊一尺、管河官年終具數奏聞

    ○十三年奏準、河南地方盜決、及故決河防、毀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犯該徒罪以上。為首者、若係旗捨餘丁民人、俱發附近充軍。係軍調發邊衛

    ○又題準、運河一帶、用強包攬閘夫溜夫二名之上、俱問罪、旗軍發邊衛、民並軍丁人等發附近、各充軍。其攬當一名、不係用強生事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十五年議準、凡故決厲山湖安山積水湖堤岸者、照故決南旺等湖事例、用草捲閣板盜洩水利得財、該徒罪以上者、照盜決河防事例、各問罪

    ○嘉靖十五年奏準、山東河南南北直隸凡臨河州縣、各造上中下三等船隻、並置鐵扒尖鋤、疏濬淤淺

    ○又議準、昭陽諸湖各該管河官員、將一應湖陂、逐一查勘、果係小民侵佔、就令退出還官。其餘堤岸淤淺、從宜修濬。合用工料、於河道銀內支給

    ○二十年、令於沙灣龍岡陸家墎武家營等淺、置木閘四座

    ○又奏準、野雞岡孫繼口等處、各置船隻器具、管河官於河水未發之前、督率人夫挑濬。若推調誤事、聽總理河道都御史究問

    ○隆慶元年題準、河南輝縣蘇門山百門等泉、乃衛河發源、及小灘一帶運河、賴以接濟。如有豪橫、阻絕泉源、引灌私田、照依山東阻絕泉源事例問罪

    ○五年題準、徐邳上下盜決故決河防、比照河南山東河防事例問罪

    凡閘壩禁令。宣德四年令、凡運糧及解送官物、並官員軍民商賈等船到閘、務積水至六七板、方許開放。若公差內外官員人等、乘坐馬快船、或站船、緊急公務、就於所在驛分給與馬驢過去、不許違例開閘、進貢緊要、不在此例

    ○成化十年令、凡閘、惟進鮮船隻隨到隨開。其餘務待積水。若豪強擅開、走洩水利、及閘開不依幫次爭鬥者、聽閘官拏送管閘並巡河官究問。因而閣壞船隻、損失進貢官物、及漂流官糧、並傷人者、各依律例從重問罪。干礙豪勢官員、參奏究治。其閘內船已過、下閘已閉、積水已滿、而閘官大牌、故意不開、勒取客船錢物者、亦治以罪

    ○萬曆七年題準、往來船隻、俱照例築壩盤壩。如有勢豪人等阻撓者、拏問治罪、於該地方枷號三箇月發落。干礙職官、參奏處治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九十九

    河渠四

    水利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各處閘壩陂池、引水可灌田畝以利農民者、務要時常整理疏濬。如有河水橫流泛濫、損壞房屋田地禾稼者、須要設法隄防止遏。或所司呈稟、或人民告訴、即便定奪奏聞。若隸各布政司者、照會各司。直隸者、札付各府州。或差官直抵處所踏勘丈尺闊狹、度量用工多寡。若本處人民足完其事、就便差遺。儻有不敷、著令鄰近縣分添助人力。所用木石等項、於官見有去處支用。或發遣人夫、於附近山場採取。務在農隙之時興工、毋妨民業。如水患急於害民、其功可卒成者、隨時修築以御其患

    ○二十七年

    敕諭、凡天下陂塘湖堰、可瀦畜以備旱熯、宣洩以防霖潦者、皆因其地勢修治之。勿妄興工役、掊剋吾民。又遣監生及人材、分詣天下、督吏民修治水利

    盧溝河

    盧溝河、出太原之天池。伏流至朔州馬邑。從雷山發為渾泉。會桑乾河、及雲中諸水。經太行山入宛平縣界。東南至看丹口、分為二派。一東流至通州高麗莊入白河。一南流至霸州合易水、又南至丁字沽入運河。東岸自龐村回龍廟等處至盧溝橋、堤岸長二十五裡。宣德以後、時決時修。正統元年、決狼窩口。弘治二年、決楊木廠。正德元年、又決狼窩口。俱

    敕大臣督修。嘉靖三十五年題準、共修東岸狼窩口等決口一十八處。凡築堤二千三百九十二丈、甃以條石。四十一年水決西岸、復

    命修築。東西兩岸各分八區、每區約五十丈。凡為石堤九百六十丈

    滹沱河

    滹沱河、源出山西繁峙縣泰戲山。歷代崞等州縣、東流、經真定府城南、至武邑縣合漳水。又東北至岔河口入運河。天順成化間、屢決晉州紫城口。束鹿深州、俱受水患。弘治二年、

    命真定等府衛發軍民相兼築塞。嘉靖九年、決真定城南。

    命大臣相勘、行順天保定各撫臣修築大小舊堤

    桑乾河

    桑乾河、發源馬邑之金龍池百斛湧泉、迤邐東下、南至盧溝、會於天津。北達宣府之保安州。本元運道。保安而西、直達大同之古定橋、皆可舟行。中有山石二處、湍險為阻。大約水程七百二十七里。陸止八十八里

    胡良河  琉璃河

    胡良河、在涿州。自拒馬河分流至通州、東入渾河。琉璃河、在良鄉縣。自磁家務發源、潛流地中、至良鄉、東入渾河。渾河水勢洶湧、工力難施。二河下流沙壅處、各不過四五里、疏濬甚易。嘉靖十一年題準、每年四五月間、該州縣官督責疏濬

    薊州河

    國初用、遮洋船、從直沽出□轉餉薊州、時有漂沒。天順二年、以海口新開沽、與近州之水套沽正相值、中間止隔陸地十里。遂

    命鑿通。五年淤塞、仍濬之。弘治初、議發軍夫萬人、鑿河四十里以免海運。每三年一挑濬。嘉靖初、定額夫八千名、二年一次、令工部官一員、會同巡按御史、及天津兵備、督工挑督

    昌平河

    昌平河、在鞏華城外安濟橋起至通州(汀去丁改庶)口止、長一百四十五里。中有淤淺難行者三十里。隆慶六年題準、量加挑濬、幫築堤岸、遂成通流

    密雲河

    密雲城西有白河故道、自牛欄山而下與潮河交會。水勢深廣。嘉靖三十四年題準、於楊家莊築塞新口、疏濬故道。舟楫通行

    天津海口新河

    天津海口新河、長一十里四十八步。內王家淺至冀家窩、關係運道、每三年兩次挑穵。萬曆六年題準、每年秋開濬一次。其附近寶坻武清香河三縣、天津天津左右營州前武清五衛、梁城一所、額夫一千一百五十四名。其餘窵遠州府衛所五十處、該夫五千七百二十九名、俱免力役、每名減半徵銀五錢或四錢、解送工部寄庫。俟八月間、分司差官於附近處所募夫、每日給銀六分。每年九月初一日計裏分工、二十日畢工。管理河道郎中、會同天津兵備往來提督。其挑穵泥沙、不許堆積河邊。工完、造冊送部查考

    浙西諸水

    浙西諸水、太湖為大。納杭湖宣歙常鎮六府溪澗港瀆之水、以成巨浸。注於江湖、以會於海。每天雨浸淫、水道壅塞。長洲吳江常熟崑山諸縣、多被渰沒。永樂二年、

    命官往治。乃鑿吳淞江南北岸灘塗、及濬安亭等浦、引湖水、由嘉定縣劉家港入海。又濬導陽城昆承諸湖水、由常熟縣白茆港入江。又濬淞江府范家濱、至南蹌浦口、上接大黃浦、引湖泖之水入海。弘治七年、復

    命發民夫二十萬、濬吳江長橋諸茭蘆之地、導太湖之水、散入澱山陽城昆承等湖。而開吳淞並大石趙屯等浦、洩澱山湖水、由吳淞江以達於海。開白茆港、並白魚洪鯰魚口等處、洩昆承湖水以注於江。開七浦鹽鐵等塘、洩陽城湖水以達於海。開湖州府漊涇、洩天目諸山之水、自西南入於太湖。開常州府百瀆、洩荊溪之水、自西北入於太湖。開各斗門、洩運河之水、由江陰縣以入於江。正德十六年、復

    命官發軍民夫六十餘萬、起常熟東倉至雙廟、濬白茆港故道一萬三千八百二十餘丈。起雙廟至海口、改鑿新河三千五百五十餘丈。又濬尚湖昆承陽城等湖支河一十九道。吳淞江下流六千三百三十餘丈。並吳江長橋大石趙屯大盈道褐等四浦。常州府烏涇等瀆六十三。桃花等港市河等河各四。湖州府大錢小梅等河、及漊港七十二。俾上源下委、遞相容洩。六年、濬丹陽至京口驛諸處淤淺、令運船避孟瀆風濤之險。二十四年題準、濬臧村以溉金壇、澡港以溉武進、艾祁通波以溉青浦、顧浦吳塘以溉嘉定。又濬大瓦等浦以溉崑山之東、許浦等塘以溉常熟之北。凡岡壟支河湮塞不治者、皆濬之深廣、使復其舊。隆慶三年、復

    命開白茆港劉家河黃浦港諸海口、及湖浦涇漊、並浙直交界湮塞處所、備濬深闊。五年、又題準通修吳淞江白茆塘丹陽縣練湖隄岸、悉令完固。萬曆三年、又開黃浦白茆吳江諸湮塞口、及修浙江海寧海鹽等縣衝壞海塘。其海鹽石塘、南環澉浦、北接金山上海等界、尤為要害。越三年、工成。四年、丹陽一帶運道淺阻。議準、挑復練湖上下、並濬孟瀆河通江

    凡水利職官。弘治八年、令浙江按察司管屯田官、帶管浙西七府水利。仍設主事或郎中一員專管、三年更代

    ○正德九年、設郎中一員、專管蘇松等府水利

    ○十二年、遣都御史一員、專管蘇松等七府水利

    ○十六年、遣工部尚書一員、巡撫應天等府地方、興修蘇松等七府水利。浙江管水利僉事、聽其節制。尋設郎中二員、於白茆港吳淞江分理開濬

    ○嘉靖三年、罷蘇松等府管水利郎中。仍行浙江管水利僉事帶管

    ○四年奏準、貴州水利、委官屯僉事帶管、年終具所修濬陂塘壩堰丈尺造冊送部查考

    ○五年奏準、雲貴水利、委管屯副使帶管、年終具所修濬圩岸陂塘壩堰閘洞溝渠丈尺、造冊送部查考

    ○六年、令巡撫官督同水利僉事、用心整理蘇松水利、毋得虛應故事

    ○十三年、令各處按察司屯田官兼管水利

    ○四十五年題準、東南水利、不必專設御史。令兩浙巡鹽御史兼管

    ○隆慶元年題準、四川水利茶法屯鹽、併歸一道

    ○六年、特降

    敕書、以東南水利專責成巡撫

    ○萬曆三年、令巡江御史督理江南水利

    ○四年、添設淮安水利僉事一員、於河南按察司帶銜【今革】

    凡水利禁令。正統二年、令有司秋成時、修築圩岸、疏濬陂塘、以便農作。仍具疏繳報、俟考滿以憑黜陟

    ○弘治十八年、令各府州縣治農官、不得別項差佔年終、具所轄水道通塞濬否緣由、造冊奏繳、考覈黜陟

    ○嘉靖七年、令陝西河南山東撫按等官、嚴督守令、疏濬河水、設法隄防、以備旱潦。能修舉者、照例旌擢

    ○又令各處撫按守巡官、嚴督所屬、以時修濬圩岸壩堰陂塘溝渠之在境內者

    ○十年、令決河上緊修築、疏通糧運。戶工二部多方從長計議、責令刻期報完

    ○二十五年、令南直隸巡撫都御史、督屬修濬太倉州常熟崑山等縣七浦白茆新涇等河、鹽鐵許浦等塘。仍令巡按御史驗勘

    ○二十六年題準、琉璃胡良滹沱等河、各下流壅塞、渰沒民田。令順天保定各巡撫官、親詣查勘、作速開濬

    ○隆慶三年題準、凡河南等處霸佔源頭阻絕河道者、各該巡撫衙門、查照故決泉源條律、為首者發附近衛所、係軍調發邊衛、各充軍。著為例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

    河渠五

    橋道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各處河津、合置橋樑者、所在官司起造。若當用渡船去處、須要置造船隻、僉點水手。其通行驛道、或有損壞、須於農隙之時修理。所用樁木灰石等項、於本處丁多戶內起夫、附近山場採辦。若在京橋樑道路、本部自行隨時計工成造修理。果有千係動眾、具奏施行

    ○永樂七年、令海子橋至西湖一路水道、差辦事官十員、給與行糧、往來巡察、不許作踐

    ○正統四年、令各府州縣提調官、時常巡視橋樑道路。但有損壞、隨時修理堅完、毋阻經行

    ○成化二年、令京城街道溝渠、錦衣衛官校、並□城兵馬、時常巡視。如有怠慢、許巡街御史、參奏拏問。若御史不言、一體治罪

    ○六年令、

    皇城周圍、及東西長安街、並京城內外大小街道溝渠、不許官民人等、作踐掘坑、及侵佔淤塞。如街道低窪、橋樑損壞、即督地方火甲人等、併力填修

    ○七年奏準、各處渡船、每船設稍夫十名。每州縣設老人一名管理。於附近巡司衙門掌之。仍大書老人稍夫姓名於船尾。如有違誤擺渡、及勒要渡錢、聽過往諸人指名陳告

    ○十年奏準、京城水關去處、每座蓋火鋪一、設立通水器具。於該衙門撥軍二名看守。遇雨過、即令打撈疏通。其各廠大小溝渠、水塘、河漕、每年二月、令地方兵馬、通行疏濬。看廠官員、不許阻當

    ○十五年奏準、虞衡司添註員外郎一員、專一巡視在京街道溝渠

    ○二十三年奏準、凡豪強據河津要處、以船擺渡規利者、拏問治罪。渡船入官

    ○弘治十三年奏準、京城內外街道、若有作踐、掘成坑坎、淤塞溝渠、蓋房侵佔。或傍城行車、縱放牲口、損壞城腳。及

    大明門前御道、棋盤街、並護門柵欄、

    正陽門外御橋南北、本門月城將軍樓、觀音堂、關王廟等處、作踐損壞者、俱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嘉靖十年題準、大通橋至京倉糧運陸路、每年二月內、巡城御史、督併兵馬司修築。該司仍將行過緣由、呈報督理糧運衙門查考

    ○又題準、京城內外勢豪軍民之家、侵佔官街、填塞溝渠者、聽各巡視街道官員、勘實究治。若係各鋪面招牌酒旗、及布棚傘幔、不礙經行者、聽從其便。不許地方旗校狄甲人等、一概驅逐

    ○二十四年題準、良鄉琉璃河建橋一座、取用各處帑銀三十餘萬兩。內

    欽助銀九萬三千八百餘兩

    ○四十年、修理琉璃河博岸、支用工部銀七萬六千餘兩

    ○萬曆二年、令於涿州胡良河、建石橋一座。北關外、修浮橋一座。

    慈寧宮發銀一萬五千兩。

    欽發銀五萬兩。選差司官、同內監官管理。分毫不擾於民

    ○八年題準、京師街道溝渠、近朝去處、間用磚石攔砌、以防車碾作踐。及各腰牆河牆隄岸門廠修理、用銀三十二萬二千七十兩有奇。凡五城兵馬、掌京城內外街道溝渠、各奉札付、分坊管理、每二年、申呈更調

    船隻【河泊麻鐵課附】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並沿海去處、海運遼東糧儲船隻、每年一次修理。其各衛征戰風快船隻等項。若有缺少損壞、及當修理者、務要會計木釘灰油麻藤、及所用工具、依數撥用。如有不敷、亦當豫為規畫。或令軍民採辦、或就客商收買、或外處撥支、審度便利、定擬奏聞。行下龍江提舉計料明白、行移各庫放支物料。其工程物件、照依料例文冊、然後興工。如或新造海運船隻、須要量度。產木水便地方、差人打造。其風快小船、就京打造者、亦須依例計造。木料等項、就於各場庫支撥。若內外有船隻、務要周知其數。設或需索運用、酌量勞逸多寡撥與。其各湖泊所、帶辦魚油鰾、每歲催督進納備用

    一千料海船一隻、合用

    杉木三百二根

    雜木一百四十九根

    株木二十根

    榆木舵桿二根

    粟木二根

    櫓坯三十八根

    丁線三萬五千七百四十二箇

    雜作一百六十一條箇

    桐油三千一十二斤八兩

    石灰九千三十七斤八兩

    (舟念)麻一千二百五十三斤三兩二錢

    船上什物

    絡麻一千二百九十四斤

    黃藤八百八十五斤

    白麻二十斤

    棕毛二千二百八十三斤一十二兩

    四百料鑽風海船一隻、合用

    杉木二百二十八根

    桅心木二根

    雜木六十七根

    鐵力木舵桿二根

    櫓坯二十枝

    松木五根

    丁線一萬八千五百八十箇

    雜作九十四條箇

    桐魚油一千一斤一十五兩

    石灰三千五斤一十三兩

    (舟念)麻七百二十九斤八兩八錢

    船上什物

    絡麻五百七十四斤一十四兩四錢

    黃藤三百八十三斤八兩

    棕毛七百三斤

    白麻一十斤

    黃船

    國初造黃船、制有大小、以備

    御用。至洪熙元年、計三十七隻。正統十一年、計二十五隻。常以十隻留京師河下、聽用。成化八年奏準、照快船事例、定限五年一修、十年成造。其停泊去處、常用廠房苫蓋、軍夫看守

    馬船

    國初、四川雲南市易馬騾、及蠻夷酋長貢馬者、皆由大江以達京師。有司用民船載送。洪武十年、令武昌、嶽州、荊州、歸州、各造馬船五十隻。每隻定民夫三十名、以備轉送。後復定江西、湖廣二省、並直隸安慶、寧國、太平三府、造馬船共八百一十七隻。僉撥水夫二萬三百六十餘名。廣西全州、灌陽縣、造馬船二十一隻。僉民夫五百二十五名。俱隸江淮濟川二衛。其工食料價銀兩、亦係原編省府徵解。永樂以後、定都北京、遂專以運送官物、及聽候差遺。弘治十三年、免廣西全州、並灌陽縣馬船民夫。其修造、並差撥運送等例、詳見南京兵部

    快船

    國初、於錦衣等四十衛、造風快船九百五十八隻、以備水軍徵進。後止用供送官物、與馬船相兼差撥。定撥各衛軍丁、充小甲人夫、撐駕修造。弘治十七年、裁減水軍左衛二十隻。十八年、又減各衛多餘在塢船一百五十隻。嘉靖二十一年、減疲敝衛分三十三隻。其修造差撥運送等例、詳見南京兵部

    海運船

    永樂五年、改造海運船二百四十九隻、備使西洋諸國。正統七年、令南京造遮洋船三百五十隻、給官軍、由海道運糧赴薊州等倉。又登州衛、原設海船一百隻、因罷海運、至十三年、減八十二隻、止存一十八隻。歲撥五隻、裝運遼東賞軍布花鈔錠。弘治十六年、復減四隻。其十四隻、分派湖廣、江西、各四隻、就彼成造。浙江、福建、各三隻、解銀赴部成造。正德四年、以布花折價陸運、前船俱罷。五年、議復造。嘉靖三年奏罷。仍行各布政司、再不許科派料價擾民。隆慶五年、議復海運、題準動支節慎庫銀一萬五千兩、並淮揚商稅銀一萬五千兩、俱差管解赴漕司、轉委淮揚蘇松兵備、及淮揚二府、掌印官、僱覓堪用堅固海船三百餘隻、加修完備、裝載漕糧一十二萬石。將各船分為六小總、以平定寧靜安全為號。每號管運正糧二萬石、由海道入天津交割。六年題準、每年定派海運漕糧二十萬一千一百五十石、共用船四百二十六隻、並把總運官船十隻、酌派湖廣廠造二百隻、責督糧道管理。儀真廠造二百三十六隻、責海防道管理。湖廣每隻、給銀二百五十兩。儀真每隻、給銀二百九十兩。定限十五年一改造。將河船額數內、免造六百五十四隻、即□料價抵造海船。俱應於清江抽分、並浙江蘇州額解料價內扣解。其不足之數、量借河工贓罰等銀支補。萬曆三年、罷海運、船亦停造

    供應船

    南京光祿寺掌醢署、供應打魚船二隻。每五年一修、十年改造

    後湖船

    南京後湖樓座船二隻。平船一十隻。每三年一小修。六年一大修。十年改造

    備倭船

    沿海衛所、每千戶所、設備倭船十隻。每一百戶、船一隻。每一衛五所、共船五十隻。每船、旗軍一百名。春夏出哨。秋回守。月支行糧四鬥。船有虧折、有司補造。損壞者、軍自修理 【今沿海地方、自行添造】

    戰船

    新江口戰船、永樂五年、額設一百三十一隻。宣德以後、增至三百一十九隻。至成化十年、堪操者、止一百四十隻。其拆卸未造、內三四百料者、俱改造二百料快船。嘉靖四年、添造蜈蚣船四隻。每船、架佛朗機銃十二副。七年奏準、新江口造完戰巡等船共四百隻。每十隻作一幫、日輪軍一人看守。季終、南京兵工二部各委官一員、會同兵科給事中一員點閘。遇有拋棄搕塤、及將隨船什物、私自借貸、輕則責令本船官軍陪修。重則參究提問。十一年、額定二百隻。內兩班操守一百二十二隻。備補二十八隻。改輕淺便

    利船五十隻 【以上南京工部所隸戰船、凡遇改造具題、五年一修、十年一造、本部覆行】

    糧船

    糧船有二、曰遮洋。曰淺船。永樂初、漕江南粟、一由海道、至直古口、入白河、抵通州。一渡淮、溯黃河、至陽武、又陸運至衛河、由衛河、抵通州。海運用遮洋船。裏河用淺船。永樂九年、濬治會通河成運船由淮直達於衛、遂罷陸運。十三年、增造淺船三千餘隻。一年四次、從裏河轉漕。遂罷海運。獨薊州軍餉、用遮洋船、海運如初。凡修理改造、南京並

    中都留守司、江南江北直隸諸衛、湖廣、江西、浙江三都司淺船、俱隸清江提舉司。北直隸諸衛、山東都司淺船、並遮洋船、俱隸衛河提舉司。內江南、直隸、湖廣等三都司淺船、經由□洲儀真壩者、每五年一造。其餘止由裏河者、並遮洋船、俱十年一造。宣德以後、江南、直隸、湖廣等三都司淺船、各歸原衛所自造。嘉靖三年、北直隸、山東都司淺船、並遮洋船、俱改清江提舉司造。淺船

    今運京通倉糧三百七十萬石。遮洋船今運薊州軍糧二十四萬石、並天津倉糧六萬石

    舊額造船共一萬八百五十五隻 【淺船一萬五百九隻、遮洋船三百四十六隻】

    原衛所五千一百四十集

    江南直隸一千三百五十□隻

    浙江一千九百九十九隻

    江西八百六十六隻

    湖廣九百二十四隻

    清江提舉司四千七百三十五隻

    南京衛分一千五百八十隻

    江北直隸二千三百八十五隻

    中都留守司七百七十五隻

    衛河提舉司九百八十隻

    北直隸九十三隻

    山東五百四十一隻

    遮洋隻三百四十六隻

    今額、造船共一萬二千一百四十三隻 【淺船一萬一千六百十八隻、遮洋船五百二十五隻】

    原衛所五千三百四十隻

    江南直隸上江總下、建陽等衛六百四十八隻

    江南直隸下江總下、鎮江等衛、松江等守禦千戶所七百七十五隻

    浙江都司總下、杭州前等衛、金華等守禦千戶所二千三十九隻

    江西都司總下、南昌等衛、吉安等守禦千戶所八百六十六隻

    湖廣都司總下、武昌等衛、德安等守禦千戶所一千一十二隻

    清江提舉司六千八百三隻

    南京總下、錦衣等衛八百八十三隻

    南京總下、旗手等衛八百七十一隻

    中都留守司總下、鳳陽等衛、潁上等守禦千戶所八百八十七隻

    江北直隸總下、揚州等衛、通州等守禦千戶所九百五十五隻

    江北直隸總下、淮安等衛一千六百一十隻

    江南直隸上江總下、水軍左等衛、領駕徐左泗州二衛缺軍八十六隻

    江南直隸下江總下、水軍右等衛、領駕泗州衛缺軍三十六隻

    江南直隸上江總下、水軍左等衛、領駕德州等四衛一百二十五隻

    江南直隸下江總下、水軍右等衛、領駕天津等五衛五十二隻

    山東都司總下、臨清等衛、東平等守禦千戶所七百七十三隻

    遮洋總下、淮安等衛五百二十五隻

    四百料淺船一隻、合用

    底板楠木三根

    棧板楠木三根

    出腳楠木一根

    梁頭雜木三根

    前後伏獅拏獅雜木二根

    草鞋底榆木一根

    封頭楠木連三枋一塊

    封梢楠木短枋一塊

    挽腳梁雜木一?

    面梁楠木連二枋一塊

    將軍柱雜木一?

    桅夾雜木一?

    大小釘鋦七百斤

    (舟念)麻二百斤

    油灰六百斤

    桐油三十斤

    船上什物

    大桅一根

    頭桅一根

    大篷一扇

    頭篷一扇

    (□律)索三副

    度(□律)三副

    貓纜一條

    貓頂一條

    繫水一條

    紝??亶一條

    箍頭繩一條

    八皮四條

    牽(上□下亶)三條

    抱桅索二副

    櫓四枝

    腳索二副

    招頭木一根

    篙子十根

    挽子一把

    水橛二根

    郎頭一箇

    跳板一塊

    櫓跳四塊

    櫓繩四條

    戽斗一箇

    鐵貓一箇

    弔桶一箇

    挨(上□下亶)木二條

    竹水斗一箇

    舵一扇

    舵牙一根

    舵關門棒一根

    水桶一箇

    前後襯倉水基竹瓦全

    蓋篷並襯倉蘆蓆全

    船式樣

    底長五丈二尺

    頭長九尺五寸

    梢長九尺五寸

    底闊九尺五寸

    底頭闊六尺

    底梢闊五尺

    頭伏獅闊八尺

    梢伏獅闊七尺

    梁頭一十四座

    底板厚二寸

    棧板厚一寸七分

    釘一尺三釘

    龍口梁闊一丈、深四尺

    使風梁闊一丈四尺、深三尺八寸

    後斷水梁闊九尺、深四尺五寸

    兩(□敢)共闊七尺六寸

    遮洋船一隻、合用

    底板楠木三根

    棧板楠木四根

    出腳楠木一根

    梁頭雜木十根

    草鞋底榆木一?

    前後伏獅拏獅雜木二根

    封頭楠木連三枋一塊

    封稍楠木短枋一塊

    挽腳梁雜木一?

    面梁楠木連二枋一塊

    將軍柱雜木二?

    桅夾雜木板四片

    木小釘鋦八百斤

    (舟念)船麻二百二十斤

    石灰七石

    樁灰並油船桐油一百五十斤

    船上什物

    大桅一根

    頭桅一根

    大篷一扇

    頭篷一扇

    (□律)索三副

    度(□律)三條

    貓纜一條

    貓頂一條

    繫水一條

    紝(上□下亶)一條

    箍頭繩一條

    八皮六條

    牽(上□下亶)四條

    抱桅索二副

    櫓四枝

    腳索二副

    招頭木一根

    篙子十二根

    挽子二把

    水橛二根

    郎頭一箇

    跳板一塊

    櫓跳四塊

    櫓繩四條

    戽斗一箇

    鐵貓一箇

    弔桶一箇

    挨(上□下亶)木二根

    竹水斗一箇

    舵一扇

    舵牙一根

    舵關門棒一根

    水桶二箇

    前後襯倉水基竹瓦全

    蓋篷並襯倉蘆蓆全

    船式樣

    底長六丈

    頭長一丈一尺

    梢長一丈一尺

    底闊一丈一尺

    底梢闊六尺

    底頭闊七尺五寸

    頭伏獅闊一丈

    梢伏獅闊七尺五寸

    梁頭十六座

    底板厚二寸

    棧板厚一寸七分

    釘一尺四釘

    龍頭梁闊一丈二尺、深四尺八寸

    使風梁闊一丈五尺、深四尺八寸

    後斷水梁闊六尺、深六尺

    兩(□敢)各闊四尺五寸、共九尺

    浙江一千九百九十九隻

    造淺船遮洋船則例

    舊例、清江提舉司、每年該造淺船五百三十三隻。衛河提舉司九十五隻。每隻、該用銀一百兩。俱以三分為率、原船舊料一分。旗軍自備一分。官給一分、該銀三十三兩三錢。遮洋船三十五隻、每隻、該用銀一百二十兩。以十分為率、除原船舊料三分外。官給銀八十四兩

    今例、清江提舉司、每年該造船六百八十隻。俱用楠木料。內南京、並中都留守司、江北直隸等衛淺船五百三十三隻。每隻、用銀一百二十兩。底船準二十兩。軍自辦三十五兩。官給六十五兩。無底船者、在運貼軍辦料銀二十兩。北直隸、山東都司淺船九十五隻。每隻、用銀一百二兩八錢。底船準二十兩。軍自辦三十二兩八錢。官給五十兩。無底船者、在運貼軍辦料銀二十兩。遮洋船五十二隻。每隻、用銀一百二十七兩三錢三分。軍自辦六十五兩六錢。官給六十一兩七錢三分。底船不準銀數、聽拆卸相兼成造

    江南直隸衛所、每年該造船不等、用料不一、凡杉木楠木者、十年一造。每隻、用銀一百四十一兩四錢六分。底船準二十八兩。雜木者、七年一造。每隻、用銀九十六兩七錢一分。底船準二十一兩五錢八分。餘俱軍三民七出辦。松木者、五年一造。每隻用銀七十四兩六錢三分、軍三民七出辦。底船不準銀數、聽拆卸相兼成造

    浙江都司、每年該造船四百七隻、俱用松木料。底船全者、每隻用銀八十八兩。沉水拆造者、九十三兩。無底船者、九十七兩。民出七十三兩、餘運軍自備

    江西都司、每年該造船不等、其料用株松二木。株雜木者、七年一造。每隻、用銀九十三兩。松木者、五年一造。每隻、用銀八十三兩。底船各準十兩、餘俱軍三民七出辦

    湖廣都司、每年該造船不等、用料不一。凡杉木者、十年一造。每隻、用銀一百三兩。底船準三十兩。株雜木者、七年一造。每隻、用銀九十兩五錢。底船準二十七兩。松木者、五年一造。每隻、用銀七十三兩九錢一分。底船準二十五兩。餘俱軍三民七出辦

    ○宣德五年奏準、運糧官軍船、南京中都留守、及直隸衛所、於淮安修理。山東等都司、於臨清修理。浙江、江西、湖廣都司、皆回原衛修理。有司給與材料

    ○正統八年、令運糧船損壞、附近地方、產有物料、於清江衛河提舉司修造。每處工部差官一員、監收督造。各衛所仍差撥官軍、蓋立廠房、相兼匠作用工、及貼辦物料

    ○成化七年、令工部差官、於杭州、荊州、太平三處、抽分竹木等物。選上等者、按季送清江衛河二提舉司造船。後以解運竹木不便、折抽價銀給領

    ○十六年、令各處運糧、通加耗一斗。各把總官、變賣時價、解送清江衛河提舉司、給與官軍造船。其有司木料、並抽分木植價銀、停止

    ○十七年議定、清江衛河二提舉司、造船料價銀、共一萬七千兩

    ○二十一年議準、淺船舊料一分、每隻添銀一十一兩六錢六分有零、連前官給、共銀四十五兩。二提舉司出批、差人於浙江杭州、湖廣荊州、二八分廠領回、分給官軍。聽其買料、從便造完、順運糧、赴本部原差提督二提舉司官處、查驗印烙

    ○弘治三年議準、每船一隻、官給銀五十兩。軍自辦五十兩、底船準二十兩、共銀一百二十兩

    ○十四年議準、清江提舉司船、每隻增銀五兩。荊州造船價銀、悉於蕪湖取用

    ○十六年議準、清江提舉司船、增銀十兩、通前共銀六十五兩。軍止辦三十五兩

    ○嘉靖八年議準、通行各該巡按、嚴督各該司府州縣衛所、各將年例軍民料價、預為派徵、務在上年九月以裏給發。若徵收未完者、將貯庫別項官銀借給、候完補還。如十二月終不完給者、府州縣衛所收料官、住俸。正月終不完者、府州縣衛所各掌印官住俸。收料官仍革去冠帶。首領官吏提解漕運衙門問罪。四月終不完給者、都布二司、並府州縣衛所各掌印官、並催料官、收料官、一體參究提問。府州縣衛所官降級、文職送吏部別用。軍職發回原衛帶俸差操。中間若有侵那等項情弊、從重究問

    ○又議準、各處衛所、將運糧官私料造船隻、每隻出印信文憑一紙、開寫原編字號、料力打造緣由、付與駕船旗軍、收執運糧。如遇糧完、其船損壞、不堪駕使、赴大通關提舉司具告。相看是實、就將前文憑、收銷附卷。官船著令拆卸、帶回原衛、或清江提舉司交收。自造船隻、聽從發賣。仍送通州抽分竹木局、照例拆卸抽分

    ○又議準、通行各該衛所、自嘉靖十三年為始、軍三料銀、俱要及時追徵。與民七料銀、一同解赴工部抽分衙門、驗發寄庫、以便督造。拖欠不完者、許本部督造官、輕則住俸提問、重則指實參究

    ○二十年議準、南京不可、將貯庫□引紙價積餘銀內、每年、動支一千七百八十四兩。南京兵部、將武庫司收貯缺官柴薪銀內、每季動支一千兩。俱自嘉靖十九年為始、聽候總督漕運巡撫都御史、委官支領前去淮安清江浦造船。代南京疲敝衛所餘丁料價、永為定規

    ○二十六年題準、遮洋總歲造糧船、自明年為始、經過臨清、衛所提舉司、不許重復印烙、以免稽遲

    ○四十四年奏準、杭州主事專管抽分。其造船事務、以該省督糧道兼管

    ○隆慶四年題準、令漕運衙門、行各司道、並船廠主事、用心督造。如糧船過淮驗烙之時、查有船不如式者、該管官員、不分軍職有司、一體參奏

    ○六年題準、清江廠造船主事、不必註選、聽工部選擇司屬題差。仍三年更代。其原委指揮等官革回。經歷縣丞改選。如成造不堅、支銷不明、聽漕臣問究

    ○萬曆元年議準、將江北南京等節年損壞缺船六百餘隻、行督糧道、照依湖廣江西二省船式、就於□儀、設廠打造。約裝載正耗米可五百石、務要底平倉闊、入水不深。合用料價、於漕庫收貯清江廠船料、及堪動銀內支用。船完之日、編為字號、次第驗烙。仍將經造官匠姓名、刻於船尾。如無故早壞一年、於官匠名下追補一分。二年遞加。浙江下江等處、一體行令刷造。不許僱船誤事

    ○十三年奏準、清江廠、每年修造南京錦衣等衛漕船二百一十餘隻、改歸南京龍江關舊廠團造

    河泊麻鐵等課

    河泊所、舊制、設官管徵麻鐵魚油翎鰾等料、以為造船之用、原解本色。如遇丁字庫收貯數多、間改折色。嘉靖四十二年、以廣東、廣西、福建、四川地遠、全徵折色。其餘司府、仍徵本色。萬曆三年、丁字庫黃麻、熟鐵、絡麻、翎毛、收貯數多、將浙江、江西、湖廣、並南直隸十四府州、題改折色。其餘各料、仍解本色

    浙江布政司

    黃麻一萬二千二百八十八斤八兩四錢。遇閏加八百八十斤一十三兩七錢

    白麻四百九十三斤三兩七錢。閏加五十一斤六兩五錢

    黃絡麻五千九百三十四斤一十五兩。閏加四百八十二斤一十三兩五錢

    薴麻四百五十二斤十兩四錢。閏加三十九斤四兩二錢

    熟鐵三萬七千五百二十八斤五兩。閏加二千八百三十二斤一十三兩九錢

    生鐵一千三百三斤二兩。閏加一百八斤九兩七錢

    熟銅五百二十六斤。閏加四十三斤五兩二錢

    生銅九百三十六斤六兩。閏加六十六斤一十三兩三錢

    魚線膠一千七百二斤九兩四錢。閏加一百三斤七兩五錢

    銀硃一百四十四斤一十四兩七錢。閏加一十二斤四兩三錢

    生漆二百二十六斤二兩一錢。閏加一十九斤一兩六錢

    桐油五百九十五斤一十五兩六錢。閏加三十四斤三兩

    以上黃麻、絡麻、熟鐵、共折銀一千五百六十兩八錢七分四釐七毫三絲五忽

    閏加一百一十九兩一分八釐三毫二絲三忽、餘解本色

    江西布政司

    黃麻鐵等料、共五千六百二十七斤七兩三分八釐。遇閏不加

    折銀一千九百七十二兩六錢七分七釐五毫八絲八忽六微九纖

    湖廣布政司

    麻鐵等料、共六十萬四千六百四十四斤九兩五錢三分四釐五毫三絲。閏加三萬二千五百四十斤一十兩六錢八分五釐四毫七絲

    折銀一萬三千六百三十一兩二錢六釐八毫。閏加八百三十四兩九分五釐五毫

    福建布政司 【全徵折色】

    黃麻八十八斤。閏加一十九斤

    熟鐵二千三百三十四斤一十兩一錢。閏加一百九十斤七兩二錢

    魚線膠五百九十一斤一兩四錢。閏加四十六斤五兩一錢

    以上折銀九十五兩九錢三分二釐七絲。閏加七兩八錢六分九釐五毫六絲

    四川布政司 【全徵折色】

    黃麻一萬五千三百七十九斤

    魚線膠三千三百六斤一十五兩

    熟鐵二萬五百五斤一兩

    以上折銀五百七十六兩三錢六釐九毫。閏加三十四兩二錢二分五釐六毫

    廣東布政司 【全徵折色】

    熟鐵一萬七千一十四斤五兩。閏加一千二百八十七斤三兩

    黃麻一萬一千一百一十三斤六兩九錢。閏加八百九斤三兩七錢

    魚線膠一千二百八十四斤一十一兩。閏加一百二十五斤一十二兩九錢

    熟銅四百六十四斤一十兩六錢。閏加三十八斤五兩二錢

    生銅一百一斤二兩五錢。閏加一十四兩一錢

    翎毛一十七萬七千八百四十七根。閏加一萬五千四百八十九根

    以上折銀九百二十九兩二分二釐八毫。閏加七十九兩五錢三分六釐

    廣西布政司 【全徵折色】

    黃麻一千五百一十六斤四兩四錢

    熟鐵一萬二百三十四斤四兩

    生銅二百八十四斤三錢

    魚線膠一千一十六斤五兩

    翎毛一十八萬五千一百九十七根

    以上折銀四百三十六兩八分二釐四毫六絲。遇閏不加

    應天府

    黃麻一萬七百五十九斤五兩。閏加三百一斤一兩

    白麻八千三百一十九斤七兩。閏加二百四十六斤一十一兩三錢

    魚線膠四百三十八斤一十五兩。閏加一十一斤一十二兩

    翎毛一十二萬三千三百根。閏加三千九百三十四根

    碎小翎毛七百六根。閏不加

    以上黃麻、熟鐵、翎毛、共折銀五百八十兩九錢三分四釐。閏加一十五兩六錢七分六釐。餘解本色

    直隸鳳陽府

    黃麻三百一十二斤八兩

    白麻二百六斤四兩

    以上黃麻、折銀一十三兩五錢五分。遇閏不加

    廬州府

    黃麻一萬二千四百二十一斤。閏加五百五十二斤

    白麻一千四百五十二斤六兩。閏加四十一斤一十兩

    熟鐵一萬一千四百二十六斤。閏加六百六十三斤十兩

    生銅六百六十九斤四兩。閏加八斤一十二兩

    魚線膠三百八十三斤八兩。閏加二十一斤八兩

    翎毛一十二萬四千六百一十六根。閏加七千一百七十八根

    牛角一十六副。閏加一副

    牛觔四斤。閏加十二兩

    以上黃麻、熟鐵、翎毛、共折銀六百九十七兩一錢九分二釐。閏加三十三兩一錢八分五釐。餘解本色

    淮安府

    黃麻二萬八千四百三十八斤九兩

    白麻二萬六千二百三十一斤四兩五錢

    桐油一千二百斤

    生鐵九百六斤六錢

    熟鐵七百五十四斤一十一兩八錢

    魚線膠七百六十五斤九兩

    翎毛二十九萬四千九百五十五根

    以上黃麻、熟鐵、翎毛、共折銀一千六百七十五兩五錢七分七釐。遇閏不加。餘解本色

    揚州府

    黃麻二萬六千五百八十七斤三兩二錢。閏加一千九百二斤九兩

    白麻二萬三十八斤一兩二錢。閏加一千六百斤一兩六錢

    魚線膠八百三十四斤九兩三錢。閏加五十八斤七兩八錢

    熟鐵一千二百六十六斤四兩四錢。遇閏不加

    翎毛二十五萬六千五百二十一根。閏加一萬六千九根

    桐油八十八斤四兩。遇閏不加

    以上黃麻、熟鐵、翎毛、共折銀一千四百三兩六錢六分四釐。閏加一百三兩四錢五分六釐。餘解本色

    蘇州府

    黃麻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六斤

    白麻一萬一千五百五十九斤

    魚線膠六百一十八斤

    桐油一百九十斤四兩

    翎毛二十一萬三千五百八十八

    以上黃麻、翎毛、共折銀七百六十九兩四錢五分六釐七毫。遇閏不加。餘解本色

    松江府

    黃麻九百斤

    白麻四百七十五斤

    魚線膠二十七斤

    桐油一百九十一斤四兩

    翎毛八千六百八根

    以上黃麻、翎毛、共折銀四十六兩七分。遇閏不加。餘解本色

    常州府

    黃麻一萬六千四百五斤八兩四錢

    白麻七百七十三斤

    魚線膠二百八十六斤五兩五錢

    翎毛九萬一千四百二十四根

    以上黃麻、翎毛、共折銀四百一十七兩九錢九分二毫八絲。遇閏不加。餘解本色

    鎮江府

    黃麻三千二百二十九斤七兩。閏加六百三十一斤一十五兩

    魚線膠八十二斤五兩。閏加一十二斤七釐

    翎毛二萬八百八十七根。閏加九百三十三根

    以上黃麻、翎毛、共折銀一百七十二兩三錢一分一釐三毫四絲五忽。閏加一十三兩八錢四分四釐一毫二絲。餘解本色

    寧國府

    熟鐵五千九百三十三斤四兩。閏加四百九十二斤四兩一錢

    生銅七百三十斤二兩四錢。閏加六十斤八兩八錢

    魚線膠一百五十二斤三兩。閏加一十一斤一十五兩三錢

    翎毛四萬八千六百七十七根。閏加六千六十一根

    以上熟鐵、翎毛、共折銀二百一十三兩五錢九分。閏加一十八兩六錢七分五釐二毫四絲五忽。餘解本色

    池州府

    黃麻八千六百三十五斤四兩五錢。閏加二百八十九斤八兩九錢

    白麻六千五百四斤一十兩。閏加一百九十一斤一兩六錢

    魚線膠四十八斤一兩。閏加二斤一兩三錢

    翎毛七萬三千三百三十六根。閏加一千九百五十二根

    以上黃麻、翎毛、共折銀四百四兩二錢七分四釐九毫七絲九忽。閏加一十三兩八分四釐六毫一絲。餘解本色

    太平府

    黃麻二萬四千五百四十四斤一十四兩四錢。閏加二千二百二十二斤七兩

    魚線膠四百斤一十三兩五錢。閏加三十五斤二兩二錢

    翎毛一十三萬九千七百一十八根。閏加二萬三千四百二根

    採辦翎毛一萬七千七百三十七根

    以上黃麻、翎毛、共折銀六百四十八兩六錢四分一釐。閏加五十四兩五分七釐。餘解本色

    安慶府

    黃麻四萬四千二百二十九斤。閏加三千二百三十二斤一十二兩一錢

    白麻三萬八千五百二十八斤二兩。閏加一千八百六十二斤一兩

    熟鐵一萬七千三百六十七斤。閏加七百一十八斤一十三兩

    魚線膠二千三百八十七斤。閏加一百二十二斤一十三兩八錢

    翎毛七十八萬五千八百一十三根。閏加八萬七千七百五十九根

    以上黃麻、熟鐵、翎毛、共折銀三千四十四兩三錢六分八釐。閏加二百九十二兩二錢一分二釐。餘解本色

    和州

    黃麻三千八百三十三斤一十二兩八錢。閏加一百八十二斤九兩九錢

    白麻三千五十一斤一十二兩九錢。閏加二十斤七兩三錢

    生鐵一千九百五十八斤九兩。遇閏不加

    魚線膠一百六斤八兩五錢。閏加一十九斤一十五兩三錢

    翎毛五萬三百九十一根。閏加一萬七千三百二十九根

    以上黃麻、翎毛、共折銀二百二十九兩九錢二分八釐。閏加一十二兩四錢九分四釐。餘解本色

    車輛

    洪武五年、令造獨轅車。山西、河南、八百輛。北平、山東、一千輛

    ○二十六年定、凡大小車輛、若有成造、及修理者、務要計算合用木植、魚膠、鐵箍等項物料。行下丁字庫等衙門依數放支。如式修造。其有司預備車輛、必須備知其數。倘或需索使用、酌量勞逸多寡換與

    牛車一輛、合用

    榆木三根

    棗木一根

    槐木一根

    杉木板枋一根

    魚線膠一斤

    鐵箍八箇

    鐵釘四十枚

    鐵穿四箇

    車澗八條

    車頭三箇

    永樂十三年、令各處造車、務用乾燥堅壯木植、依降去??羕車成造。就於車上編號印烙。附冊開寫看驗提調官吏、並匠作姓名。日後有不堅固者、照名究治

    ○正統十四年、造戰車一千輛。每

    輛、上用牛皮十六張。下用馬皮二十四張 【戰車、舊屬都水司、今隸虞衡司軍器條下】

    計各處造車數目

    河南布政司一千四百輛

    都司五百輛

    陝西布政司五百輛

    都司三十輛

    山東布政司一千二百五十輛

    都司六百二十輛

    山西布政司一千五百輛

    都司八百輛

    直隸鳳陽府二百五十輛

    徐州三十輛

    淮安府一百五十輛

    淮安衛二十五輛

    大河衛二十五輛

    壽州衛二十輛

    泗州衛二十輛

    邳州衛二十輛

    宿州衛二十輛

    徐州衛二十輛

    中都留守司一百五十輛

    北京行後府一十輛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一

    織造

    兩京織染、內外香置局。內局以應

    上供。外局以備公用。南京又有

    神帛堂供應機坊。蘇州杭州等府、亦各有織染局。每歲造解有定數。數內有奉

    欽降花樣改織者、然未嘗增派。後於歲造之外、奉

    旨題派織解者、曰坐派。一時急缺、令部買辦者、曰召買。間一行之、以非舊制、不具載。若

    制帛誥敕、乃織造一事、及冠服器用、斛鬥秤尺、各有法式、今備列焉

    (土商)疋

    凡織造(土商)疋、闊二尺、長三丈五尺。額設歲造者、闊一尺八寸五分、長三丈二尺。歲造(土商)疋、並闊生絹、送承運庫。

    上用(土商)疋、並洗白、腰機、畫絹、送織染局。婚禮紵絲、送鍼工局。供應器皿、黃紅等羅、並只孫(□易)裙、發文思院

    ○洪武元年令、凡局院成造?疋、務要緊密、顏色鮮明。丈尺斤兩、不失原樣。局官常切比較工程。合用絲料、申請提調正官、嚴加提督。但有不堪、究治追陪

    ○二十三年、罷天下歲織(土商)疋。凡有賞齎、皆給絹帛。如或缺乏、在京織造

    ○二十六年定、凡供用袍服?疋、及祭祀制帛等項、須於

    內府置局、如法織造、依時進送。每歲公用?疋、務要會計歲月數目、並行外局織造。所用物料、除蘇木、明礬、官庫足用。蠶絲、紅花、藍靛、於所產去處稅糧內折收。槐花、梔子、烏梅、於所產令民採取、按歲差人進納該庫支用

    丹礬紅每斤染經用

    蘇木一片

    黃丹四兩

    明礬四兩

    梔子二兩

    黑綠每斤用

    靛青二斤八兩

    槐花四兩

    明礬三兩

    深青每斤用

    靛青四斤

    蠶絲

    湖州府八萬斤

    紅花

    山東七千斤

    河南八千斤

    藍靛

    應天府二萬斤

    鎮江府二萬斤

    揚州府二萬斤

    淮安府二萬斤

    太平府二百斤

    槐花

    衢州府六百斤

    金華府八百斤

    嚴州府六百斤

    徽州府一千斤

    寧國府八百斤

    廣德州二百斤

    烏梅

    衢州府一千五百斤

    金華府二千斤

    嚴州府一千四百斤

    徽州府一千五百斤

    寧國府一千五百斤

    廣德州五百斤

    梔子

    衢州府五百斤

    金華府五百斤

    嚴州府二百斤

    徽州府五百斤

    寧國府五百斤

    廣德州二百斤

    大明會典 織染局 山陵 抽分

    內織染局

    本局、如遇織造冬至

    大祀、

    上用十二章袞服、皮弁服、題行欽天監擇日、禮部題請、遣大臣祭告。其工匠、間有於外府取用者。嘉靖四十四年、題行蘇松二府、各取織羅匠二十名、隨帶家小、赴部審實送局。隆慶元年題準、凡有傳奉急用

    龍袍等件、本局果難獨支、方許奏行南局織造不得違例陳請

    外織染局

    本局合用物料、節年查會有無多寡不一。除年例內支用、及甲丁二庫關放、宛大二縣辦解外。其召買、大約以嘉靖四十二年為準、該銀六千

    二兩二錢 【今十年料造例、惟賞夷淨衣絹布、係該所染造。其廣盈庫、 上用絹布、戶部轉行順天府宛大二縣變染】

    每年題取染造絹疋物料

    藍靛二萬五千三百五斤

    煉礆一萬五百斤

    土礆一千四百五十五斤

    小粉一萬八千零八斤

    木柴二十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一斤

    木炭一萬六千三百三十六斤 【以上召買】

    折色藍靛銀四百五十九兩 【順天府折解】

    豬胰子二萬箇 【順天府辦解】

    蘇木烏梅茜草明礬等料 【甲字等庫關支】

    【內召買各料嘉靖二十一年議、該價銀一千八百一十五兩。隆慶二年、查減去七百兩。六年、復減定為一千五十七兩】

    十年一題染練絹疋 【承運庫關支細闊生絹、十五萬疋】

    供用絹三萬疋 【內熟絹、大紅四千疋、桃紅三千疋、丹桃紅五千疋、藍青八千疋、共二萬疋。生絹大紅一千五百疋、桃紅一千五百疋、青一千五百疋、黑綠一千五百疋、柏枝綠一千五百疋、明綠一千五百疋、共一萬疋】

    賞用熟絹一十二萬疋 【內大紅九萬疋。藍青三萬疋】

    各處織染局

    浙江杭州府    紹興府

    嚴州府    金華府

    衢州府    台州府

    溫州府    寧波府

    湖州府    嘉興府

    江西布政司

    福建福州府    泉州府

    四川布政司

    河南布政司

    山東濟南府

    直隸鎮江府    蘇州府

    松江府    徽州府

    寧國府    廣德州

    各處歲造(土商)疋數目

    每歲、造紵絲、紗、羅、綾、紬、絹、舊額各處共該三萬五千四百三十六疋一丈六尺一寸五分。遇閏、共加二千六百七十九疋二丈八尺八寸二分。今除江西、湖廣、河南、山東四省折解外。見徵浙江等布政司並南直隸蘇松廣德等府州縣、本色、共二萬八千六百八十四疋一丈九尺一寸五分。遇閏、共加二千六十一疋五丈二尺三寸九分。俱以十分為率、二分織金、八分光素。吐絲七百四十三兩八錢。遇閏加三兩四錢九分

    浙江布政司、紵絲一萬四百二疋。線羅五百二十疋。生平羅一千疋。紗三百六十六疋。色紬五百二十八疋。共一萬二千八百一十七疋。閏加紵絲八百一十二疋。線羅三十一疋。生平羅二十五疋。共加八百六十八疋。今徵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二疋。閏加八百三十八疋

    江西布政司、紵絲二千八百二疋。閏加二百四十五疋。今徵價銀一萬六百五十一兩四錢。閏加九百三十一兩

    河南布政司、紵絲八百疋。閏加六十七疋。今徵價銀三千一百六十九兩五錢三分五釐二毫。遇閏不加

    山東布政司、紵絲七百二十疋。閏加六十疋。今徵價銀二千一百七十兩八錢。閏加一百八十兩九錢

    湖廣布政司、紵絲一千九百三十九疋。閏加一百六十九疋。今徵價銀七千五百二十六兩六錢。閏加六百四十八兩四錢

    福建布政司、紵絲二千三百九十二疋。閏加一百九十一疋二丈四尺。今徵二千二百五十八疋。閏加一百八十八疋二丈四尺

    山西布政司、綾絹各五百疋。閏共加八十六疋

    四川布政司、闊生絹四千五百一十六疋。閏加三百七十七疋

    直隸蘇州府、紵絲一千五百三十四疋。閏加一百三十九疋

    松江府、紵絲一千一百六十七疋。閏加九十七疋

    常州府、紵絲二百疋。閏加一十七疋

    鎮江府、紵絲一千四百四十疋。閏加一百二十疋

    徽州府、紵絲七百二十一疋。閏加四十八疋。今加五十九疋

    寧國府、紵絲七百九十六疋。閏加四十七疋。今加五十八疋

    池州府、闊生絹二百一十一疋一丈六尺一寸五分。閏加二十疋四尺八寸二分。今加一十九疋二丈八尺三寸九分。吐絲二斤十兩八錢。閏加三兩四錢九分

    太平府、闊生絹五百疋。閏加四十二疋

    安慶府、闊生絹六百八疋。遇閏不加

    揚州府、紵絲一百三十一疋。闊生絹七百一疋。紬三百疋。共一千一百三十二疋。閏加七十二疋。今徵紵絲二百三十疋。閏加一疋。生絹七百一疋。吐絲七百一兩。閏俱不加

    廣德州、紵絲二百四十疋。閏加一十四疋。今加二十疋

    凡歲造。宣德十年、令各處解到?疋、原解人員、連原封、同該司官吏、辨驗御史、送至

    午門內、會司禮監委官、及庫官、揀驗堪中收庫、不許在部開封

    ○正統元年、令各處歲造(土商)疋等物。該府州縣官、將織染局見在各色人匠機張、及歲辦、並關支顏料等物數目、開報巡按官、以憑稽考

    ○十二年奏準、歲造(土商)疋、俱令腰封編號。開寫提調及經織造官吏、匠作姓名。不堪用者、照號問罪、責其陪償

    ○成化二十年奏準、各司府設有織染衙門去處、不許另科價銀、轉往別處織買(土商)疋、因而侵剋錢糧。違者、從重究治

    ○嘉靖八年奏準、各司府州、額辦紵絲紗羅紬絹令巡按御史催督

    ○十四年題準、各處歲造?疋、如有過限解納不及原數、並驗過不中等項、布政司至一千疋、府至一百疋以上者。將各掌印官、並解官、住俸責限、完日開支。若司至二千疋、府至二百疋以上者、參行提問、送部降級敘用

    ○萬曆元年題準、督造專責司府掌印官。辨驗委巡按御史。御史失參、聽本部該科參奏。本部失參、聽該科參奏

    凡改織。天順三年、將揚州歲造紬三百疋、改織紵絲一百疋

    ○弘治九年、內承運庫缺供用賞賜?疋、今以歲派絲料、分派各司府、改織各色紵絲紗羅綾紬五萬五千五百疋、以省另派擾民

    ○嘉靖五年、以賞用不敷、題準行織造地方、將原額歲造絲料、改織紵絲紗羅、暗花一萬八千疋。各長三丈五尺、闊二尺

    凡折價。嘉靖七年題準、江西、湖廣、河南、山東、地方不善織造、令各折價。每織金一疋、價銀三兩五錢。光素一疋、三兩三錢。仍每疋帶徵路費銀五錢。山東、每疋三兩。每百兩、加銀五錢

    凡織造內官。弘治十七年、革回蘇杭等府織造內官、令鎮巡等官管理

    ○隆慶元年、

    詔罷蘇杭南京織造。原差內官取回。一切不經織造、盡行停止 【嘉靖中、陝西織羊絨、廣東等處織葛布、至是俱罷】

    凡大漢千百戶襯甲服色。嘉靖二十年題準、每三年一次織造、蘇州府紅紗六十疋。杭州府礬紅羅六十疋。俱均徭內派徵、差官解納

    制帛

    洪武三年定、神帛織文、郊祀

    上天、及配享、皆曰郊祀制帛。

    太廟祖考曰奉先制帛

    親王配享、曰展親制帛

    社稷、

    歷代帝王、先師孔子及諸神祇皆曰禮神制帛功臣、曰報功制帛蒼白青黃赤黑各以其宜南京司禮監

    神帛堂、年例織造、起運赴京各樣制帛一千九十六?、南京太常寺關領各樣制帛二百五十五?。運赴

    顯陵奉先白色制帛一十八(土商)。每年共該用帛一萬三千六百九十(土商)。例該十年一次料造

    誥敕【鐵券附】

    洪武二十六年定照依品級制度、如式製造所用五色紵絲誥身誥帶黃蠟、花椒、白麵、紙札等項、差人赴

    內府織染局等衙門關支

    誥敕式樣

    誥、織用五色紵絲其前織文曰

    奉天誥命。

    敕織用純白綾其前織文曰

    奉天敕命。俱用升降龍文、左右盤繞。後俱織某年月日造。帶俱用五色

    鐵券

    洪武二年新製、給賜功臣。面刻

    誥文。背鐫免罪減祿之數。字嵌以金。為左右二面、合以字號

    ○二十六年定、公侯伯襲封鐵券、行下寶源局、依式打造。所用□鐵木炭、須於丁字庫抽分竹木局關支。如遇完備、進赴

    內府鐫嵌

    鐵券尺寸

    公

    一樣、高一尺。闊一尺六寸五分

    二樣、高九寸五分。闊一尺六寸

    侯

    三樣、高九寸。闊一尺五寸五分

    四樣、高八寸五分。闊一尺五寸

    五樣、高八寸。闊一尺四寸五分

    伯

    六樣、高七寸五分。闊一尺三寸五分

    七樣、高六寸五分。闊一尺二寸五分

    冠服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製造

    皇帝、

    皇太子、親王、袞冕袍服、務要擇日興工。仍擇日以進。其餘婚禮妝奩、並太常寺祭服淨衣、及給賜衣服冠帶、喪禮、衫巾、並行移鍼工巾帽二局、如法製造。其給賜衣服冠帶、 【圓領貼裏紗帽角帶】 須要預先多辦、以備不時賞賜

    各王府冠服

    親王每位 【世子同】

    冕服一副    皮弁服一副

    常服一副 【以上尚衣監辦】

    金冊一副    銀事件一副 【以上銀作局辦】

    親王妃 【世子妃同】

    冊盝袱褥鎖鑰服匣一副

    翠珠七翟冠一頂 【用藍青冠蓋、大紅羅冠罩、事件全】

    玉榖圭一杖 【匣全】  玉綬花一副

    玉革帶一條   玉佩玎璫一副

    玉禁步一副   合香串一副

    錫合一箇    舄料一副 【珍珠金】

    禮服匣一座 【以上內官監辦】

    金冊一副    金鳳一對

    金簪一對    金墜頭一箇

    金寶鈿花九箇 【七翟冠頂上用】

    玉革帶事件一副 玉佩玎璫鉤二箇

    綵結垂頭花葉一副 【玉綬花用、以上銀作局辦】

    大衫大紅素夾三件

    大紅素紵絲一件 【表、紵絲一疋零一丈。裏、熟絹一疋零一丈】

    大紅素線羅一件 【表、素線羅一疋。裏、生絹一疋】

    深青素線羅一件 【表、素線羅一疋。裏、生絹一疋】

    鞠衣實金繡鸞鳳綵繡雲夾四件

    大紅素紵絲一件 【表、表紵絲一疋。裏、生絹一疋】

    大紅素銀絲紗一件 【表、素銀絲紗一疋。裏、生絹一疋】

    大紅素線羅一件 【表、素線羅一疋。裏、生絹一疋】

    深青素線羅一件 【表、素線羅一疋。裏、生絹一疋】

    各色熟絲線 【大紅一兩三錢五分。青三錢】

    青線羅綵繡鸞鳳夾霞帔二副

    各色素線羅大帶 【大紅三條。深青一條】

    大紅綿布包袱一條 【以上俱鍼工局辦】

    郡王

    冊盝袱褥鎖鑰服匣一副 【內官監辦】

    鍍金銀冊一副  銀事件一副 【以上銀作局辦】

    【如初封、加銀印池一箇、銀作局辦。印匣一箇、內官監辦】

    郡王妃

    冊盝袱褥鎖鑰服匣一副 【內官監辦】

    鍍金銀冊一副 【銀作局辦】

    凡將軍以下冠服。嘉靖七年議準、定擬價銀、遇有該府便差人員、給與印信領狀、赴部關領勘合、各回本布政司支領自辦。該司每歲終、將給過緣由、造冊繳報

    ○四十四年定、

    郡王、將軍、中尉、郡縣□君冠服、通行裁革。惟

    親王世子妃仍舊

    凡靈濟顯靈二宮、及福建靈濟宮各真君袍服、每三年一題換

    凡賞賜衣服。永樂十二年、添設主事一員、於六科廊、專管成造、其紵絲、紗、羅、絹、布、每套俱有圓領、褡、□、貼裏。或女衣。或幼小男女衣。賞賜番僧、則用紵絲禪衣、紵絲。賞古麻氅哈唎、藍綾貼裏絹衣。貼裏青布衣

    每年二次題造

    上半年成造

    織金紵絲圓領八百件

    素紵絲圓領二百件

    紵絲褡□、貼裏、各千件

    絹圓領、褡□、貼裏、各三十件

    黑牛皮靴二千雙

    白羊毛氈襪二千雙

    計用各色紵絲二千五百一十二疋一丈六尺。內承運庫放支。闊生絹二千六百六十三疋八尺。承運庫放支、送織染所變染藍紅二色。青紅熟絲線一十五斤。木炭四百斤。並皮靴氈襪、俱工部召商買辦

    下半年成造

    織金紵絲圓領八百件

    素紵絲圓領二百件

    紵絲褡□、貼裏、各千件

    絹圓領、褡□、貼裏、各三十件

    絹裏一百套

    計用各色紵絲二千五百一十二疋一丈六尺。內承運庫放支。闊生絹二千九百一十四疋一丈六尺。承運庫放支、送織染所變染。青紅熟絲線一十八斤。木炭四百五十斤。工部召商買辦

    凡給賜貢夷衣服 【詳見禮部主客司】

    遼東三衛、每年二次給賞、本色衣、靴、襪、?疋、共六百分

    女直建州等三百六十四衛所站寨、每年一次給綵?折銀、 【每?一疋、折銀三兩】 共一千七百餘分陝西、四川、二處番人番僧、每三年一次給綵?折銀、共三千七百餘分

    靈藏贊善王差來番僧、紵絲綾貼裏衣、折銀北虜加賞。萬曆元年題準、於內承運庫關領。各色織金胸背紵絲五百五十八疋。六科廊成造衣二百套給賞。自後每年照例、因貢遞加、四年加至四百三十六套

    凡給賜衍聖公祭酒等官冠服 【詳見禮部主客司】

    凡給賜狀元進士冠服

    狀元宴花抹金銀牌腳一副 【牌上鈒 恩榮宴三字】

    素銀帶一條 【照六品制 以上銀作局辦】

    烏紗帽一頂 【展翅全】 黑角帶一條

    朝服、大紅羅袍一件。大紅羅裙一條

    大紅羅蔽膝一條 【三項、共用大紅線羅五丈八尺。黑青線羅一丈二尺。紅生絹九尺。青蘇絹五尺。連中單、共用白紅絲線三錢五分】

    白絹中單一件 【用白蘇絹二丈二尺】

    梁冠一頂 【簪絛全】  玎璫一副 【銅鉤全】

    錦綬一副 【青絲網環全】 黑朝帶一副 【以上文思院造】

    木笏一片 【營繕所造】 履靴一雙

    氈襪一雙 【以上皮作局辦、順天府解銀召買】

    進士巾三百五十頂 【展翅俱全】

    翠葉絨花七百杖 【 鈒 恩榮宴三字】

    袍三百五十領 【每件用天青水緯羅三丈二尺。黑青水緯羅七尺。裏用藍絹三丈二尺。承運庫關支。生絹送織染局染】

    黑角革帶三百五十條 【以上文思院造】

    木笏三百五十片 【營繕□造、通該順天府折□解部】

    凡給賜雲、貴、四川、監生冬夏衣、每年一次。嘉靖十五年議準、支給價銀、聽其自製。著為例

    夏衣三百套 【每套三件、用藍白腰機夏布二疋一丈五尺。每疋三丈二尺。折銀三錢三分。該銀八錢一分四釐六毫八絲七忽五微】

    冬衣三百套 【每套三件、用闊生絹四疋三丈。每疋三丈二尺、折銀五錢五分。絲綿一斤、折銀五錢五分。該銀三兩二錢六分五釐六毫二絲五忽】

    凡祭祀淨衣。文思院每年一次題造、給道士廚役、例不追收

    ○永樂十二年定、各壇該用絹布淨衣、六科廊每年、三起成造、共八百九十五套。每套四件、共三千四百三十六件

    ○嘉靖中、分建

    四郊、成造淨衣一千七百二十八套

    ○十一年題準、

    四郊並祈榖社稷六壇、樂舞生道士、各給絹布等物、行令自造。臨期、聽御史查點。廚役照舊造給。著為例

    ○三十三年題造各壇廟廚役巾袍二百六十件。絛帽鞋襪、各三百件

    ○四十五年、增造

    大享殿樂舞生道士、淨衣二百一十六套

    ○隆慶元年、止存

    四郊社稷五壇、照例成造給賜

    計各壇淨衣

    圜丘壇道士淨衣二百八十七套

    廚役綿淨衣三百套

    方澤壇道士淨衣二百六十一套

    廚役單淨衣三百套

    朝日壇道士淨衣二百三十二套

    廚役夾淨衣二百套

    夕月壇道士淨衣二百三十七套

    廚役夾淨衣二百套

    社稷壇春秋兩祭、道士淨衣共四百五十二套

    凡各壇廟祭祀冠服。嘉靖中定、

    圜丘典儀執事三十五人。司御拜位五人。青?祭服共四十套。梁冠、革帶、玎璫、笏板、鞋、襪、全

    舞生、文、六十六人、各門燒香一十五人、天青(土商)袍襯、共八十一套。冠、帶、鞋、襪、全。武、六十六人、各門燒香一十五人、天青?袍襯、共八十一套。天丁帶、冠、靴、襪、全

    樂生、七十二人、各門燒香一十八人、天青?袍絹襯、共九十套。冠、帶、靴、襪、全

    方澤典儀執事三十六人、青紗祭服三十六套。冠、帶、玎璫、笏板、鞋、襪、全

    舞生、文、六十六人、各門燒香八人、玄色紗袍襯、共七十四套。冠、帶、鞋、襪、全。武、六十六人、各門燒香八人、玄色紗袍襯、共七十四套。天丁帶冠、靴、襪、全

    樂生、七十二人、各門燒香九人、玄色紗袍絹襯、共八十一套。冠、帶、靴、襪、全

    朝日典儀執事九人、素羅祭服九套。冠、帶、玎璫、笏板、鞋、襪、全

    舞生、文、六十六人、各門燒香七人、紅羅袍襯、共七十三套。冠、帶、鞋、襪、全。武、六十六人、各門燒香七人、紅羅袍絹襯、共七十三套。天丁帶、冠、靴、襪、全

    樂生、七十二人、各門燒香五人、紅羅袍絹襯、共七十七套。冠、帶、鞋、襪、全

    夕月典儀執事一十三人、青羅祭服一十三套。冠、帶、玎璫、笏板、鞋、襪、全

    舞生、文、六十六人、各門燒香七人、玉色羅袍絹襯、共七十三套。冠、帶、鞋、襪、全。武、六十六人、各門燒香七人、玉色羅袍絹襯、共七十三套。天丁帶、冠、靴、襪、全

    樂生、七十二人、各門燒香五人、玉色羅袍絹襯、共七十七套。冠、帶、鞋、襪、全

    社稷典儀執事一十二人、青羅祭服一十二套。冠、帶、玎璫、笏板、鞋、襪、全

    舞生、文、六十六人、各門燒香三人、紅羅袍絹襯、共六十九套。冠、帶、鞋、襪、全。武、六十六人、各門燒香三人、紅羅袍絹襯、共六十九套。天丁帶、冠、鞋、襪、全

    樂生、七十二人、各門燒香四人、紅羅袍絹襯、共七十六套。冠、帶、鞋、襪、全

    太廟祫祭典儀執事七十九人、青羅祭服七十九套。冠、帶、玎璫、笏板、鞋、襪、全

    五祀執事一十三人、青絹祭服一十三套。冠、帶、玎璫、笏板、鞋、襪、全

    太廟四孟時享、並司門等祀、典儀六十六人、青羅祭服六十六套。冠、帶、玎璫、笏板、鞋、襪、全

    舞生、文、六十六人、各門燒香四人、紅羅袍絹襯、共七十套。冠、帶、鞋、襪、全。武、六十六人、各門燒香四人、紅羅袍絹襯、共七十套。天丁帶、冠、靴、襪、全

    樂生、七十二人、各門燒香四人、紅羅袍絹襯、共七十六套。冠、帶、鞋、襪、全

    帝王廟典儀執事四十五人、青羅祭服四十五套。冠、帶、玎璫、笏板、鞋、襪、全

    舞生、文、六十六人、各門燒香七人、紅羅袍絹襯、共七十三套。冠、帶、鞋、襪、全。武、六十六人、各門燒香七人、紅羅袍絹襯、共七十三套。冠、帶、靴、襪、全

    樂生、七十二人、各門燒香六人、紅羅袍絹襯、共七十八套。冠、帶、鞋、襪、全

    先師廟典儀執事六十一人、青絹祭服六十一套。冠、帶、全

    舞生、文、三十八人、各門燒香三人、紅絹袍襯、共四十一套。冠、帶、鞋、襪、全

    樂生、四十六人、各門燒香三人、紅絹袍襯、共四十九套。冠、帶、鞋、襪、全

    太歲壇典儀執事一十八人、青絹祭服一十八套。冠、帶、全

    舞生、文、六十六人、各門燒香七人、紅絹袍襯、共七十三套。冠、帶、鞋、襪、全。武、六十六人、各門燒香七人、紅絹袍襯、共七十三套。天丁帶、冠、靴、襪、全

    樂生、七十二人、各門燒香六人、紅絹袍襯、共七十八套。冠、帶、鞋、襪、全

    歷代帝王陵寢、每三年一次、遣道士致祭、給賜淨衣二十四套。每套二件 【藍夏布氅衣、青夏布□領。嘉靖三十四年、減□一套】

    凡陪祀官祭服。嘉靖三十三年題造、各壇廟陪祀官員、紗羅祭服九十一套

    ○萬曆三年、令造給七十二衛陪祀武官、紗羅祭服共三百套

    器用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供用器物、及祭祀器皿、並在京各衙門合用一應什物、行下該局、如法成造。若金、銀、銅、鐵等器、隸寶源局。皮革、隸皮作局。竹木、隸營繕所。疋帛、隸文思院。皆須度量所料物色委官覆實相同、不許多支妄費

    ○永樂中、設器皿廠、工部添設郎中一員、 【後改註選主事】 專管廠內十二作、曰戧金、油漆、木、竹、銅、錫、捲胎、蒸籠、桶鏇、祭器、鐵索。每年光祿寺坐出該用器皿數目、題送工部奏準、札付本廠、修造完備、該寺差人領用

    凡祭祀器皿。洪武元年、令

    太廟器皿、易以金造。

    乘輿服御諸物、應用金者、以銅代之

    ○二年定、祭器皆用瓷

    ○十七年、製祔

    祔廟冊寶、以檀香為之。冊文填以金

    ○正德元年、令修造

    孝陵祭器、行南京工部、轉行各衙門備辦

    ○嘉靖七年、添造

    文廟秋祭冰盤一百八十九件、皆硃表錫裏

    ○九年、定

    四郊各陵瓷器。

    圜丘青色。方丘黃色。日壇赤色。月壇白色。行江西饒州府如式燒解。計各壇陳設、太羹碗一。和羹碗二。毛血盤三。著尊一。犧尊一。山罍一。代簠簋籩豆瓷盤二十八。飲福瓷爵一。酒鍾四十。附餘各一

    ○十七年、饒州府解到燒完

    長陵等陵白瓷盤爵共一千五百幹件、附餘一百五十件、行太常寺收貯

    ○四十三年議準、修造各壇祭器、責令器皿廠鋪戶買辦。完日、一體出給實收、免行一一具題

    凡供用器物。光祿寺年例器皿、一年一題、行器皿廠修理成造

    ○成化十二年奏準、歲造一萬件。工部七千件。南京工部三千件

    ○弘治二年奏準、增添歲造一萬二千件。工部八千四百件。南京工部三千六百件

    ○嘉靖二十四年、添造七千一百五十件

    ○二十五年令、歲造三萬二千三百件。工部二萬八千七百件。南京工部三千六百件。其二十四年新添之數減去

    ○二十六年、令工部增造新添之數。南京工部仍舊。共歲造三萬九千四百五十件

    ○隆慶元年、令照弘治舊額、歲造一萬二千件。仍於額外多造三千件、預備缺乏。其續添之數、盡行裁革

    工部修理併成造共八千四百件

    珍羞署三千七百件

    大官署一千二百七件

    良醞署一千一十件

    掌醢署二千四百八十三件

    南京工部成造三千六百件

    珍羞署一千四百七十七件

    大官署四百四十三件

    良醞署四百一十八件

    掌醢署一千二百六十二件

    額派各抽分廠單料杉板 【舊解本色。嘉靖九年、始照京價折解】

    杭州抽分廠銀四千七百八十二兩五錢

    蕪湖抽分廠銀四千七百八十兩

    荊州抽分廠銀四千七百八十兩

    凡典禮合用器物。

    登極、遣大臣祭告嶽鎮、海瀆、

    陵寢、先師、諸王等墳廟。合用黃平羅銷金雲龍夾袱二百五十九條。硃紅木匣二百五十九箇。鎖鑰全 【隆慶元年例、時有增減】

    郊祀慶成宴、共造器皿七千七百二十四件。宴花一萬一千枝 【隆慶元年例】

    幸學釋奠、題準白瓷尊爵盤碗、內承運庫取用。貼金靈芝花鳳、笙、琴、瑟等件、內官御用司設等監修理。祝板、錫爵、大銅爵等件、工部成造修理 【隆慶元年例】

    遣祭先聖、歷代帝王陵寢、每三年一次。合用黃平羅銷金亭罩六座。包裹祭文、黃平羅銷金雲龍夾袱三十六條。裝盛香帛硃紅木匣三十六箇。鎖鑰全 【嘉靖三十四年、匣袱各減一件】

    親耕耤田、合用房屋、 【木架十五間、蘆蓆繩索全】 該營繕司辦。庶人絳衣等、 【絳衣、青絲絛、白環、頭巾、履鞋、布襪、各六】 該都水司辦。外□龍口犁一張、 【黃犍牛一隻】 黃絨鞭一把、黃套索一副、耙二副、紅犁十二張、 【黃牛十二隻】 紅鞭十二把、紅套索十二副、農夫挑擔竹筐十對、鐵鋤、鐵掀、木掀各十張、米篩、竹箕、荊筐、簸箕各十箇、竹掃、苗掃帚各十把、俱札行順天府辦送 【隆慶元年例】

    大婚、合用硃紅戧金盤盒、並黃紅羅絹銷金夾單袱茶袋等件器皿、共五千二百六十件。藍絹葉羅帛花五千枝。及

    乾清坤寧二宮、鋪設簾櫳、繡龍鳳帳幔鋪陳、龍毯、花毯地氈、草蓆、竹簾等件、共一千二百三十二件 【嘉靖元年例】

    親王出閣婚禮、每位合用硃紅器皿八百三十一件。藍絹葉羅帛花三千五百枝 【嘉靖三十二年例】

    各王府

    冊封中方木櫃 【各年多寡不一。器皿廠造】

    婚禮誥命匣袱 【誥匣一副、用紵絲襯裏。銅鎖鑰全。內誥、嵌寶玉軸、玉籤、紅羅銷金大小袱各一件。匣外紅綿布袱一條、紅綿三兩、紅鎖匙絛一副。弘治十四年題準、婚禮誥匣物料、行甲字等庫、先關後補。嘉靖四十三年題準、每年額造一千副。凡各 王府及儀賓誥命、每軸造匣裝盛。並用紅袱紅綿等物包裹齎送】

    喪禮謚冊寶 【親王謚冊寶。成化五年、令工部促辦、付掌行喪禮等官順齎。其冥器、下所司就彼製造】

    凡改造器物。永樂間、令守衛官軍木牌、更造以銅

    ○嘉靖二年、令江西燒造瓷器、內鮮紅、改作深礬紅

    ○三十年題準、光祿寺日用連二等盒、水花硃、改為銀硃。黃絨索、改為黃綿紗索。南京亦照此改

    凡停造器物。正統十四年奏準、今後在京易辦不急之物、如馬槽之類、不必遠取

    ○成化二十一年

    詔、南京工部成造馬槽、馬樁、等項麤重之物、沿途軍民運送勞擾。一切停免。有缺在京成造

    ○嘉靖八年題準、光祿寺器皿、日用不可缺者、照例修飾。其係裝飾附餘、俱從質免造

    凡折價送造。成化六年奏準、內監歲用馬槽、及他器皿、令南京類送價值、在京成造

    ○正德二年題準、南京工部原行買運柁木一千二百根、每根折蘆課銀五兩、解部買木成造、以省轉運

    ○嘉靖二年奏準、山西、山東、陝西、河南、原解成造

    上用、並各宮物料。羊毛、皮、綿紗等八萬四千斤張、照弘治間例、解銀赴部召買。仍罷正德間諸傳造者

    凡查理器皿。嘉靖十二年題準、光祿寺供應銅器、鐵器、各該署官、務令典守人役、用心防護。必待送出損壞一件、工部方與換新一件。如無、不準交換。典守人役、並各該署吏、仍聽本部查究

    ○二十三年題準、光祿寺添造器皿數多、該寺監供應之後、務即照數發出輳用、不得私匿棄毀。如違、許巡視科道官指名參奏

    ○四十三年、以器皿廠料銀過多、題準清理。照原題數目、每日填票、送光祿寺掛號驗收。仍置簿二扇、一存本廠、一送該寺、每日登記。按月倒換。該廠將各器物料、從實估計、毋得侵冒

    ○又題準、今後該廠、將會計器皿正數、按月分作三次類送。仍於號單內、每副件下、開載價銀若干、巡視衙門、及光祿寺驗看。本寺仍行堂上官一員專理。置簿三扇、一記收數。一記放數。一記回銷之數。月終、送部稽查。如造作人役作弊、聽巡視部寺各衙門參送治罪

    斛鬥秤尺【法馬附】

    洪武元年令、鑄造鐵斛斗升、付戶部收糧、用以較勘、仍降其式於天下

    ○二十六年定、凡使用斛、鬥、秤、尺、著令木秤等匠、記算物料、如法成造。所用鐵力木、杉木板枋、生鐵等項、行下龍江提舉司等衙門、照數放支。其合用錘鉤、行下寶源局、督工鑄造。如是成造完備、移諮戶部、較勘收用

    ○正統元年奏準、蘇松等處、原降鐵斛斗升、行南京工部、照舊式鑄造、給領收掌、以備較勘

    ○又令各處斛鬥秤尺、府州縣正官照依原降式樣、較勘相同、官民通用。仍將式樣常於街市懸掛、聽令比較

    ○成化二年題準、私造斛鬥秤尺行使者、依律問罪。兩鄰知而不首者、事發一體究問

    ○嘉靖四十五年題準、南京供用庫、斛斗升秤等、行南京工部撥匠料造三千八百七十六副

    天平法馬

    嘉靖八年奏準、製天平法馬一樣七副。六副分給各司、並監收內府銀料科道官。一副留部堂為式。凡解戶、及本部送進

    內府銀兩、俱照戶部則例、給文掛號、領票關給、預先稱驗包封、會同該監較收

    屯田清吏司

    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屯種、墳塋、抽分柴炭之事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

    屯種

    國初以軍食為重。自內廷及邊境荒閒田土、各衛所撥軍開墾。歲收子粒、為官軍俸糧、以省餽餉。其耕種器具牛隻、皆給於官。今依職掌開載。其事例、詳見戶部田土中

    開墾

    洪武四年、令四川建昌衛附近田土、先儘軍人、次與小旗、總旗、百戶、千戶、指揮、屯種自給。其新立蘇州、柏興、會州、梧州等衛、一體俵發

    ○二十六年定、凡邊防郡縣守禦去處、新立衛分、撥軍開墾荒田屯種。須要計算頃畝數目、及田地肥瘦、人力勤惰、務在不曠徵徭、不失軍餉

    ○嘉靖七年、令陝西、山西、山東、北直隸、沿邊提督巡撫都御史、查革軍伴、退回原衛所、並招輯遊民、遊僧、編堡定戶、以耕邊地

    ○八年題準、甘肅等邊、凡開墾水地者、不分額內額外、俱照例、三年方行起科。南北山地、聽其儘力開墾、永不起科。各該將領衛所、不必別僉屯丁。將所管步兵、比照涼州定規、查給牛種、委官統領團種。其將領墾田百頃以上者、撫按獎勵。三百頃以上者、奏請擢用。備禦官軍、每年正月初一日上班、願墾田者、分撥永昌、古浪、甘肅、山丹等衛所荒田尤多去處、查給牛種犁鏵、給與本色行糧、即委領班官員、統率團種。領班官能墾田者、照前例獎勵擢用

    ○十三年題準、陝西河西地方、多有可耕之田、限於境外、無人敢種。通行巡撫等官、查照

    國初壕牆邊界、築濬高深。可耕之田、儘令開墾。給與牛種、撥人佃種。歲熟、但收牛種原值。應納稅糧、緩以年歲、然後量地起科

    ○二十二年題準、各邊拋荒地土、不拘將帥軍民、開墾成業、即為已產、永不起科。其舊曾起科、積荒年久者、仍要用力開墾成業。應納子粒、一體蠲免。成熟地土、遞年納糧管業者、照舊耕種徵收、以足邊餉。其有相應修築城堡、撥軍防獲雲處、悉聽從宜處置

    農具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屯種去處、合用犁鏵耙齒等器、著令有司撥官鐵炭、鑄造發用。若木植、令衛軍於出產山場、自行採辦造用。係幹動撥官物、具奏施行

    ○永樂元年、令寶源局鑄農器、給山東被兵之民

    ○嘉靖七年、令陝西、山西、山東、北直隸、沿邊有司、給堡戶農器

    牛隻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屯種合用牛隻、設或不敷、即便移文取索。若官廄數多、差人發遣。如果路途窵遠、此間地方出產、可以收買、務在公私兩便、就給官價、民間買用。其孳生數目、每歲年終通報

    計天下屯牛二十五萬五千六百六十四隻

    浙江都司二千二百四十六隻

    水牛一千二百五十四隻

    黃牛九百九十二隻

    江西都司四百九十九隻

    水牛三百六十六隻

    黃牛一百三十三隻

    湖廣都司四千六百六十七隻

    水牛三千九百三十四隻

    黃牛七百三十三隻

    山東都司五千九百九十九隻

    水牛四百一十九隻

    黃牛五千五百八十隻

    山西都司黃牛九千一百四十三隻

    山西行都司黃牛一萬七千八百一十五隻

    河南都司三萬六千三百一十九隻

    水牛二千二百四十七隻

    黃牛三萬四千七十二隻

    陝西都司二萬七千四百六十七隻

    水牛四十六隻

    黃牛二萬六千六百八十三隻

    猵牛七百三十八隻

    四川都司八千一百九十隻

    水牛六千五百二十九隻

    黃牛一千二百四十八隻

    猵牛三百二十二隻

    氂牛九十一隻

    廣東都司四百八十二隻

    水牛四百一十三隻

    黃牛六十九隻

    廣西都司九百五十隻

    水牛三百六十七隻

    黃牛五百八十三隻

    雲南都司一萬五千二百八十四隻

    水牛九千七百八十二隻

    黃牛五千五百二隻

    貴州都司五千二百七十二隻

    水牛四千五百六十八隻

    黃牛七百四隻

    北平都司一萬七千四百六十六隻

    水牛八百四十六隻

    黃牛一萬六千六百二十隻

    北平行都司一萬八千五百三十七隻

    水牛一萬八千五百三十四隻

    黃牛三隻

    直隸四萬五千八百五十隻

    水牛七千四百一隻

    黃牛三萬八千四百四十五隻

    猵牛四隻

    中都留守司二萬五千六百隻

    水牛一千九百四十八隻

    黃牛二萬三千六百五十二隻

    遼東都司一萬三千八百七十八隻

    水牛一十三隻

    黃牛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五隻

    弘治中報冊屯牛、共八萬二千九百四十三隻

    南京金吾前等二十七衛、共牛五千七百二十一隻

    金吾前衛    水軍左衛

    龍驤衛     龍江左衛

    鎮南衛     龍江右衛

    龍虎衛     旗手衛

    府軍後衛    羽林右衛

    驍騎衛     英武衛

    江陰衛     橫海衛

    留守左衛    留守右衛

    留守前衛    留守後衛

    天策衛     虎賁左衛

    廣武衛     虎賁右衛

    豹韜衛     豹韜左衛

    豹韜右衛    鷹揚衛

    應天衛

    南直隸徐州等一十六衛、共牛一千九百七十五隻

    徐州衛     徐州左衛

    武平衛     建陽衛

    蘇州衛     高郵衛

    宿州衛     儀真衛

    廣洋衛     宣州衛

    六安衛     邳州衛

    揚州衛     大河衛

    安慶衛     九江衛

    湖廣都司所屬瞿塘等四衛所、共牛二千一十八隻

    瞿塘衛     襄陽衛

    長寧守禦千戶所 枝江守禦千戶所

    河南都司所屬南陽等十衛所、共牛六千二百七十三隻

    南陽衛     睢陽衛

    南陽中護衛   陳州衛

    潁川衛     彰德衛

    懷慶衛     弘農衛

    潁上守禦千戶所

    伊府儀衛司

    陝西都司所屬涼州等二十四衛所、共牛一萬四百六十四隻

    平涼衛     鎮番衛

    山丹衛     永昌衛

    甘州左衛    甘州右衛

    甘州前衛    甘州後衛

    臨洮衛     靖虜衛

    莊浪衛     西安左衛

    西安右衛    西安前衛

    西安後衛    河州衛

    寧夏衛     寧夏左衛

    寧夏右衛    寧夏中衛

    寧夏前衛    寧夏後衛

    鎮夷守禦千戶所 高臺守禦千戶所

    雲南都司所屬雲南左等二十五衛所、共牛一萬五千六百五十隻

    雲南左衛    雲南右衛

    雲南中衛    雲南前衛

    雲南後衛    廣南衛

    曲靖衛     平夷衛

    越州衛     六涼衛

    臨安衛     楚雄衛

    洱海衛     大理衛

    景東衛     蒙化衛

    瀾滄衛     騰衝衛

    金齒衛     馬隆守禦千戶所

    宜良守禦千戶所 陽林堡守禦千戶所

    易門守禦千戶所 木密關守禦千戶所

    安寧守禦千戶所

    山東都司所屬濟南等九衛所、共牛四百九十五隻

    濟南衛     平山衛

    寧海衛     萊州衛

    臨清衛     兗州護衛

    青州左衛    濟寧衛

    諸城守禦千戶所

    貴州都司所屬貴州前等二十衛所、共牛二千一百五十六隻

    貴州前衛    貴州衛

    龍里衛     新添衛

    平越衛     清平衛

    興隆衛     都勻衛

    威清衛     平壩衛

    普定衛     安莊衛

    安南衛     普安衛

    烏撒衛     畢節衛

    赤水衛     永寧衛

    黃平守禦千戶所 普市守禦千戶所

    萬全都司所屬宣府前等一十六衛所、共牛一千一百二十八隻

    宣府前衛    宣府左衛

    宣府右衛    懷來衛

    隆慶左衛    隆慶右衛

    保安右衛    永寧衛

    開平衛     長安嶺堡

    雲州堡     龍門衛

    美峪守禦千戶所 永寧後衛

    龍門守禦千戶所 興和守禦千戶所

    四川都司所屬成都右等二十三衛所、共牛一萬三千三百三十五隻

    成都右衛    成都中衛

    成都前衛    成都後衛

    寧川衛     敘南衛

    瀘州衛     重慶衛

    利州衛     松潘衛

    茂州衛     建昌衛

    寧番衛     鹽井衛

    建昌前衛    越嶲衛

    會川衛     保寧守禦千戶所

    青川守禦千戶所 大渡河守禦千戶所

    雅州守禦千戶所 黔江守禦千戶所

    灌縣守禦千戶所

    遼東都司所屬定遼左等二十四衛、共牛五千一百八隻

    定遼左衛    定遼中衛

    定遼前衛    定遼後衛

    東寧衛     瀋陽中衛

    鐵嶺衛     三萬衛

    遼海衛     海州衛

    蓋州衛     復州衛

    金州衛     廣寧衛

    廣寧左衛    廣寧右衛

    廣寧中衛    廣寧左屯衛

    廣寧右屯衛   廣寧中屯衛

    廣寧前屯衛   廣寧後屯衛

    義州衛     寧遠衛

    福建都司所屬汀州等一十三衛共牛五千二百一十四隻

    汀州衛     建寧衛

    延平衛     邵武衛

    永寧衛     鎮東衛

    漳州衛     福州左衛

    福州右衛    福州中衛

    平海衛     泉州衛

    興化衛

    直隸永清等三衛、共牛三千一百一十七隻

    永清衛     寧山衛

    興州後屯衛

    中都留守司所屬鳳陽等九衛所、共牛一萬二百一十九隻

    鳳陽衛     鳳陽中衛

    鳳陽右衛    留守左衛

    留守中衛    懷遠衛

    長淮衛

    皇陵衛         洪塘湖屯田千戶所

    見今報冊屯牛、共五萬三千一百六十四隻

    遼東都司五千一百三十一隻

    山東都司三百九十五隻

    福建都司四千三百九十二隻

    福建行都司二百五十六隻

    廣西都司四百五十九隻

    貴州都司二千一百五十六隻

    四川都司四千七百七十一隻

    四川行都司八千五百六十六隻

    湖廣都司五千四百三十一隻

    湖廣行都司一千六百三隻

    山西行都司一千一十九隻

    萬全都司一千三百八十五隻

    陝西都司寧夏左屯等衛、共一萬四千六百九十隻

    直隸寧山衛二千八百二十一隻

    直隸興州後屯衛八十九隻

    永樂二年、令太僕寺給山東屯牛

    ○又令陝西蘭州等衛屯牛、凡百人、官共給牛一隻

    ○宣德以後、各處衛分牛隻數目、俱由五軍都督府照會工部立案備照。倒死者、著令買補。孳生者、查勘明白、年終依例造冊、奏送該府、轉行工部知會

    ○弘治八年議準、南京廣洋等衛、洪武永樂年間、俵散屯牛無存。每年造報虛冊、科害屯軍。悉令除豁裁革

    ○嘉靖十四年、令發太倉銀六千兩、與甘肅佃種荒田軍民、收買牛隻犁鏵。其牛隻、秋成不必收價、責令餵養。如有倒死盜賣、嚴併追補。遇事故頂聞等項、務將原給牛犁告官、隨田交割

    大明會典 山陵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三

    山陵

    山陵營建之事、俱本司掌行。其規制事宜、略載於後若泗州

    祖陵、鳳陽

    皇陵、南京

    孝陵、遇有修理、皆隸南京工部。故不載

    天壽山

    九陵規制

    長陵 【正中】

    獻陵 【在 長陵之右】

    景陵 【在 長陵之左】

    裕陵 【在 獻陵之右】

    茂陵 【在 裕陵之右】

    泰陸 【在 茂陵之右】

    康陵 【在 泰陵之右】

    永陵 【在 景陵之左】

    昭陵 【在 長陵之西南】

    寶城 【寶城、惟 長陵最大、徑一百一丈八尺、次則 永陵、徑八十一丈、 各陵深廣丈尺不等】

    明樓 【有靈寢門、惟 永陵、中為券門、左右牆門各一】

    裬恩殿 【殿惟 長陵重簷九間、左右配殿各十五間。 永陵重簷七間、配殿各九間。 各陵俱殿五間、配殿各五間。】

    神庫 【或二座、或一座、惟 獻陵無神庫】

    神廚

    宰牲亭

    碑亭 【長陵神功聖德碑、在 神道正南、近 紅門、 各陵碑、俱就近安設】

    神道

    石橋

    石像生十八對 【統於 長陵神道、 各陵無】

    坐立獅子二對   坐立獸二對

    立臥駱駝二對   立臥象二對

    立臥麒麟二對   立臥馬二對

    帶刀執□盔甲將軍二對

    朝衣冠文像二對  朝衣冠武像二對

    擎天柱四

    石望柱二

    紅門

    石牌坊 【木柱五架】

    時陟殿 【在 紅門內、為 車駕更衣之所】

    感思殿 【在 永陵稍東、駐蹕之所】

    凡

    陵工興建。

    敕武職大臣一員、工部堂上官一員、總督工程。禮部堂上官一員、總擬規制。兵部堂上官一員、總督官軍。科道官各一員監視。仍於各衛門選取才幹官一員、協同工部堂上官、兼理工程。又請

    敕內官監官二三員、提督工程。嘉靖中、乃

    命閣臣知建造事。取石採木、各

    敕大臣。其分管工程、司屬十六員。外差、司屬官四員

    ○十五年、重修

    長陵等七陵、始用石砌

    神道。其石像生等項、各護以石臺

    興都

    顯陵

    嘉靖六年、特

    敕修理、各項規制、俱照

    天壽山。添設石像生碑亭。八年、工完。十年、以

    香殿煖閣滲漏、重修。十八年、

    玄宮改卜、議扣戶工二部。及派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河南等處、兩淮、兩浙鹽運司、共銀四十七萬五千八百餘兩。二十年、工完。三十五年、

    (祀去巳改夌)恩殿重簷殿宇工完

    墳塋

    禮部職掌、喪葬項內、有諮工部造墳安葬之條。而本部所載、職官墳塋、止開武職。今具列

    王府制度於前。而以職官事例、附見於後

    王府墳塋

    凡

    王府造墳。永樂八年定、

    親王墳塋、享堂七間、廣十丈九尺五寸、高二丈九尺、深四丈三尺五寸。中門三間、廣四丈五尺八寸、高二丈一尺、深二丈五尺五寸。外門三間、廣四丈一尺九寸、高深與中門同。神廚五間、廣六丈七尺五寸、高一丈六尺二寸五分、深二丈一尺五寸。神庫同。東西廂、及宰牲房、各三間、廣四丈一尺二寸、高深與神廚同。焚帛亭一、方七尺、高一丈一尺。祭器亭一、方八尺、高與焚帛亭同。碑亭一、方二丈一尺、高三丈四尺五寸。周圍墻二百九十丈。墻外、為奉祠等房十二間

    ○正統十三年定、

    親王墳塋、地五十畝、房十五間。

    郡王地三十畝、房九間。

    郡王之子地二十畝、房三間。

    郡主縣主地十畝、房三間

    ○天順二年奏準、

    親王以下、依文武大臣例、或

    王、或妃、有先故者、並造其壙。後葬者、止令所在官司、起倩夫匠、開壙安葬。

    繼妃、則附葬其傍。同一享堂、不許另造

    ○成化十三年、令

    親王、並妃、照舊差官開壙。

    郡王以下、止令所在官司、量備工料開壙

    ○十八年令、

    王府擅奏重修墳塋者、先將輔導官、參奏

    ○弘治五年、令

    親王、

    郡王、鎮國將軍、各於始封父祖塋、序昭穆葬。郡縣等主、於儀寡父祖塋安葬

    凡

    王府造墳工價。成化十八年定

    郡王並妃三百五十兩。鎮國將軍並夫人二百四十五兩。輔國將軍並夫人郡主、各二百二十五兩。縣主二百一十五兩。郡君一百九十六兩。縣君一百八十五兩。分派有司、辦納自造

    ○十九年定、將軍以下、造墳價銀。奉國將軍一百四十七兩一錢二釐二毫。中尉一百二十三兩七錢二分五釐八毫。

    郡王並妃冥器八十兩。郡主六十兩

    ○二十一年定、

    郡王並妃開壙、價銀一百兩。鎮國將軍並夫人八十兩。輔國將軍並夫人七十兩自開安葬

    ○弘治六年、令

    郡王以下、造墳、並開壙、悉照修府事例、價銀減半送用

    ○十四年奏準、

    郡王開壙、價銀五十兩、止送四十兩。餘皆遞減。其鎮國將軍以下墳塋、仍照房價事例、行勘明白、方許請給。

    親王、及

    世子、

    郡王、鎮國將軍、至

    郡王長子、齋糧麻布俱革免

    ○正德十一年奏準、各

    王府鄉君病故、準照奉國中尉事例、減半造葬

    ○嘉靖四年奏準、鎮國將軍以下病故、行該布政司、查勘年月日期、夫妻有無見在先故緣由、與

    王奏相同、照見行遞減則例、徑自派辦價銀、給付該府、令自造墳開壙安葬。勘有違礙、具奏定奪

    ○二十八年題準、

    親王並妃、造墳開壙、行該省都布二司、派辦夫匠、木石磚灰等料、合用冥器喪儀、一併造完送用。其銘旌紵絲、金箔龍鳳鉤、工部行文思院等衙門成造、候便領送

    ○四十四年定、

    郡王、將軍、中尉、郡縣主君墳價、一概免給。惟

    郡王及妃、並郡主、銘旌紵絲、金箔龍鳳鉤、工部行文思院成造候領。合用冥器喪儀等項、行該省照依遞減事例、給銀自造

    ○萬曆十年議準、

    郡王初封、係

    帝孫者、身後墳價、照例全給。其餘

    郡王、量給一半。開壙合葬者、免給。

    世子墳價、與

    郡王同。將軍以下、一概停免

    職官墳塋

    文武官員造墳總例

    洪武元年定、墳塋石獸

    職官一品、塋地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二品、塋地八十步、墳高一丈四尺。三品、塋地七十步、墳高一丈二尺。以上、石獸並六。四品、五品、塋地六十步、墳高八尺。以上、石獸並四。六品、塋地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墳高六尺。以上步法、皆從塋心、各數至邊。五品以上、許用

    碑、龜跌、螭首。六品以下、許用碣、方跌、圓首 【庶人塋地九步、穿心一十八步、止用壙誌】

    ○二十九年定

    墳塋

    公侯、塋地周圍一百步、墳高二丈、圍墻高一丈。一品、塋地周圍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圍墻高九尺。二品、塋地周圍八十步、墳高一丈六尺、圍墻高八尺。三品、塋地周圍七十步、墳高一丈四尺、圍墻高七尺。四品、塋地周圍六十步、墳高一丈二尺、圍墻高六尺。五品、塋地周圍五十步、墳高一丈、圍墻高四尺。六品、塋地周圍四十步、墳高八尺。七品以下、塋地周圍三十步、墳高六尺

    碑碣石獸

    公侯石碑、螭首高三尺二寸。碑身高九尺、闊三尺六寸。龜趺高三尺八寸

    石人二     石馬二

    石羊二     石虎二

    石望柱二

    一品石碑、螭首高三尺。碑身高八尺五寸、闊三尺四寸。龜趺高三尺六寸

    石人二     石馬二

    石羊二     石虎二

    石望柱二

    二品石碑、蓋用麒麟、高二尺八寸。碑身高八尺、闊三尺二寸。龜趺高三尺二寸

    石人二     石虎二

    石羊二     石馬二

    石望柱二

    三品石碑、蓋用天祿辟邪、高二尺六寸。碑身高七尺五寸、闊三尺。龜趺高三尺二寸

    石虎二     石羊二

    石馬二     石望柱二

    四品石碑、圓首高二尺四寸。碑身高七尺、闊二尺八寸。方趺高三尺

    石虎二     石馬二

    石望柱二

    五品石碑、圓首高二尺二寸。碑身高六尺五寸、闊二尺六寸。方趺高二尺八寸

    石羊二     石馬二

    石望柱二

    六品石碑、圓首高二尺。碑身高六尺、闊二尺四寸。方趺高二尺六寸

    七品石碑、圓首高一尺八寸。碑身高五尺五寸、闊二尺二寸。方趺高二尺四寸

    天順二年奏準、文武大臣、官為造墳者、夫故在前、併造妻壙。妻故在前、併造夫壙。後葬者、止令所在官司、起倩夫匠、開壙安葬。繼室、則附葬其旁、同一享堂。不許另造

    ○成化十三年奏準、令本家自行開壙附葬

    ○弘治十年、仍令有司開壙

    凡功臣武官造墳。洪武三年定、功臣守墓人戶、各以封爵官品之差等給之。其合用石碑石獸之類、亦令有司、俱依品秩成造

    ○二十六年

    詔、自今凡功臣故、不建享堂。其墳塋葬具、皆令自備。惟歿於戰陣者、官給

    ○又定、凡武職官員、或歿於矢石。或死於任所。先由禮部定奪、應合造墳者、移諮知會。仍審安葬去處、若在京者、與擇墳地、會計工程、照例應撥囚徒磚灰造墳。中間有公候伯、合用硃紅槨、冥器、誌石、磚灰、人工、別無定例、度量支撥。其槨具、冥器、行下寶源、軍器、營繕、鍼工、鞍轡局所、依例料造應付。若有

    旨、許令祖墳或就任所安葬、及造享堂者、臨期定奪施行

    造槨並冥器磚灰

    公       侯

    伯

    造槨無冥器

    都督同知僉事  指揮使

    紅漆槨     誌石

    磚四千五百箇  石灰四千五百斤

    囚五十名

    指揮同知僉事

    黑漆槨     誌石

    磚三千四百五十箇

    石灰三千四百五十斤

    囚二十名

    正副致仕千戶衛鎮撫

    磚一千五百箇  石灰一千五百斤

    囚一十二名

    百戶所鎮撫

    磚二百四十箇  石灰二百四十斤

    囚六名

    千百戶所鎮撫骨殖安葬、磚灰囚減半

    寶源局造

    公侯伯都督冥器內用

    小銅釜一面   小銅竈一箇

    小火箸一雙   小銅火盆一箇

    槨誌事件

    鐵束二道    鐵鋦二箇

    兩尖釘二百箇  (金殳)鐶一副

    軍器局錫造

    水盆一     臺盞一

    杓一      壺瓶一

    酒甕一     唾盂一

    水罐一     香爐一

    香合一     燭臺一對

    香匙箸連瓶一副

    茶鍾一     茶盞一

    碗二      橐二

    燈臺盞一副   碟十二

    油瓶一     匙箸連瓶一副

    營繕所木造

    牙仗二     骨朵三

    交椅一     腳踏一

    交牀一     馬杌一

    誕馬二     倉卓一

    香卓一     牀一

    ?杖一     箱一

    凳一      枕一

    揮一      清道一對

    樂人八     控士二

    門神二     儀仗人十二

    女使八     武士四

    翣六      五榖倉一

    涼漿瓶二    鎗二

    斧二      班劍一

    紅旗二     金一

    鼓一      箭三

    弓一      甲一

    盔一      弩一

    鍋竈一副    火爐一

    鍼工局造

    青羅槨罩一   紅紵絲煖帳一

    紅銷金紗廚一  茶褐羅傘一

    紅絹旗二    枕頭一

    紅紵絲綿被一  紅絹夾被一

    綿布臥單一   紵絲褥一

    布手巾一    衿一

    鞶一

    鞍轡局造

    小鞍籠一    小弓箭袋一副

    今例、公侯伯造墳合用

    黃麻一百二十斤

    白麻一百二十斤 【俱丁字庫支】

    石灰七千五百斤 【馬鞍山支】

    蘆蓆四百領 【營繕司支】 揪棍三百根 【大峪廠支】

    沙板磚三千箇 【通積抽分竹木局支】

    松木長柴一百根

    把柴一百五十根 【俱盧溝抽分竹木局支】

    棺槨一副 【通州抽分竹木局支】

    糯米一石五斗 【戶部支】

    夫匠三十二名 【內後軍都督府二十名、每名銀一兩。順天府十二名、每名□兩伍錢】

    開壙合葬、減半 【都督等官同】

    都督都督同知僉事造墳合用

    黃麻一百斤   白麻一百斤

    石灰五千斤   蘆蓆三百領

    楸棍三百根   沙板磚二千箇

    松木長柴一百根 棺槨一副

    糯米一石

    夫匠二十名 【內後軍都督府十二名。順天府八名。各銀數、如前】

    凡文官造墳。嘉靖六年奏準、一品、二品、三品。未經考滿者、價銀夫匠、減半給領。問壙者、不分品級崇卑、止與夫匠五十名。如有一府一州、一時造墳數處。在各省者、聽本布政司官、在直隸者、聽撫按官、酌派鄰近府州、通融區畫。病故大臣、果有功德昭彰、聞望表著、公私無過者、禮部擬奏、差官造葬、以示優崇

    ○二十七年奏準、今後大臣病故、例該造葬者、其奏討差官查果合例、方與題請。如或例有未合、止行各司府委官、照依品級造葬

    ○近例、文官父母妻故、例應造墳、及開壙合葬者、俱照受封品級崇卑數目派給

    嘉靖初定文官造墳料價

    一品、料價銀三百兩。夫匠二百名 【每名銀一兩。下司】

    二品、料價銀二百五十兩。夫匠一百五十名

    三品、料價銀二百兩。夫匠一百名

    續定

    四品、五品官、

    特恩賜葬者、料價銀八十兩。夫匠三十名

    凡內臣病故乞葬。正德十二年奏準、務查本官歷年深淺、有無勤勞、應該造墳、或蓋享堂碑亭者、定與等第、照例奏請。不許一概妄行比乞

    凡衍聖公及夫人造葬開壙、行山東布政司、照例、措辦磚灰夫匠物料、及棺槨一副

    \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四

    抽分

    客商興販竹木、設抽分之例、各有分數、以資工用、亦以防過取。今備載於後

    洪武十三年、罷天下抽分竹木坊

    ○二十六年定、凡龍江、大勝港、俱設立抽分竹木局。及令軍衛、自設場分、收貯柴薪、按月給與禁軍孤老等燒用。竹木等物、推垛在場、令各局按旬奏申知數、遇有用庶以憑計料、揀定數目、度量關填勘合支撥。如營造數多、抽分不敷、奏聞給價收買。或差人砍辦

    三分取一

    蘆柴      茅草

    稻草      茭苗草

    虆草

    三十分取一

    杉木      軟篾

    棕毛      黃籐

    白籐

    十分取二

    松木      松板

    杉篙      杉板

    檀木      黃楊

    梨木      雜木

    簷柸      鋤頭柄

    竹掃帚     茭苗苕帚

    貓竹      水竹

    雜竹      木炭

    煤炭      竹交椅

    筀竹      黃籐鞭桿

    木柴      箭竹

    永樂六年、設通州、白河、盧溝、通積、廣積抽分五局。十三年、令照例抽分

    三十分取六

    松木      柏木

    椵柴      椵木

    長柴      把柴

    雜木塊柴    鞭桿

    松木板     煤炸

    木炭      檀木

    片柴      杉木板

    貓竹      水竹

    筀竹      杉木篙

    車軸      車輞

    車輻      雜竹

    箭竹      黃籐鞭桿

    雜木簷板    茭苗苕帚

    竹掃帚     芒苗苕帚

    石竹篾     稍柴

    三十分取三

    稯毛      蒿柴

    豆楷      蜀秸稈

    三十分取二

    石灰      石炭

    杉木      磚瓦

    黃籐      白籐

    軟竹篾     黃楊木

    三十分取一

    茅草      稻草

    虆草      茭草

    榖草      雜草

    雜柴

    三十分取五

    蘆葦

    三十分取十五

    蘆葦柴

    凡通州等五處抽分竹木局。成化六年、令每處差主事、給事中、御史各一員、按季更換。每月初六日、各造冊、與本局官同復

    命

    ○七年、令每處止差御史一員

    ○弘治四年奏準、龐村、北新安、磨石口三廠、於盧溝抽分局官二員內、每季輪差一員管理

    ○嘉靖元年奏準、通州抽分竹木局、凡商販黃松等木、曾經真定府九一抽取。有印信執照者、止用九一抽分、通前合為二八。其未經真定抽分者、仍用二八抽取

    ○六年、裁革白河抽分竹木局。官吏軍人、撥回原衛所差操。例該抽分竹木柴炭磚瓦等項、行令廣積抽分竹木局帶管。仍聽直隸巡按監察御史督察

    ○十年題準、盧溝抽分竹木局、堆積木植朽壞。每年終、本部委官查盤、變賣銀兩解部、作正支銷

    ○又奏準、今後煤炸、已經盧溝橋抽分、給有小票、未曾過限者、通積等局不許重徵

    ○十四年題準、煤炸每三十分、抽取三分

    ○二十四年題準、煤炸免抽分

    ○隆慶四年題準、通州等抽分五局、除商販竹木板枋等項、照舊抽分外。其馱運木炭柴草、俱免抽稅

    ○五年題準、裁革通州等各局官吏巡軍。通州局原設大使一員、攢典二名、內革一名。巡軍三十名、內革六名。盧溝橋原設大使副使各一員、內革副使。攢典二名、內革一名。巡軍三十二名、內革十二名。通積局原設副使一員、巡軍十四名。內革六名。廣積白河二局官吏巡軍、俱革、令通積局官吏兼管

    ○又題準、裁革通積局原設三廠攢典三名、巡軍、每廠四名、內革二名

    凡真定抽分。正統元年、設本府稅課司、帶管木植、三十分抽四分。編號印記、從滹沱河、運至通州抽分竹木局交收。其後本府坐委通判一員、監督稅課司官吏抽分。每年終、內官監差官印烙起解

    ○成化四年、內官監奏準、每年差太監一員、往真定府、會同本府委官、抽印木植、造辦家火

    ○正德十三年題準、真定委本府佐貳宮抽分。內臣著回京、再不必差

    ○嘉靖十一年、以各工木植缺用。內官監奏準、仍差官抽印、不許生事害民

    ○二十二年、差內臣於真定滹沱河、督同該府稅課司官、抽印木植、運赴張家灣料磚廠。內官監委官驗收

    ○四十五年題準、真定府選佐貳官一員、協同抽分廠太監抽分。止抽松杉等木。其餘雜木荊條竹籃等項、及窮鄉下邑、不得縱令下人、妄行抽稅

    ○又題準、真定抽分木植、撫按官嚴行該府同知、會同該監、親自查覈抽驗。逐日記數明白。年終、儘見在木數、以三千根解監外。餘木盡數起解本部山臺二廠、以備工用

    ○隆慶二年議準、真定抽分廠、免差內官。以後每歲首、發一印信號簿、與撫按官。令真定府掌印官、委同知、逐日將抽到各木登記、隨時變賣銀兩貯庫。候冰合之日呈繳。聽本部酌量題請、行府查發

    ○萬曆二年題準、真定抽分就便專委易州山廠主事帶管。每年水發之時、商木輳集、督同該府同知、照例抽分。所抽木植、照時估變賣價銀貯庫。候冰合、通行解部、送節慎庫收貯、以備該監木植之費。如遇各邊緊急添造、奏請動支。不許別項那借

    ○三年、內官監奏準、真定抽分廠、仍差內官抽印

    凡杭州、荊州、太平抽分三廠。成化七年設。每歲、本部都水司、差官各一員管理。凡竹木等物、每十分抽一分。選中上等、按季送清江、衛河、二提舉司造船。次等、年終運至通州、送器皿廠造器皿。餘賣銀聽用。後以竹木解運不便、各折抽價銀。建昌連二杉板、每副抽銀五兩。清江連二杉板、每副抽銀三兩。連二松木板、每副抽銀八錢。雜板、每副抽銀四錢。真杉平板、每片抽銀三錢。瓦杉板、每片抽分二錢。荊竹、每根抽銀三釐。筀竹、每根抽銀二釐。(上□下毫)竹、每根抽銀一釐。白竹、每把抽銀五釐。梳柸、每箍抽銀四分。桃花洞短杉板、每片抽銀三錢。背陰板、每片抽銀二錢。南竹、每根抽銀五釐。該送清江衛河二提舉司者、徑與支領。該送器皿廠、並原該賣銀者、解部、召商

    買料、轉發該廠、及貯庫聽用 【後題差、請□、月報、解課等項、俱都水司掌行。杭州主事、兼管造船、太平抽分、改隸南京工部】

    凡保定抽分。天順間設。唐縣委官一員、前去倒馬關、會同抽分木植。三十分抽六分。本部差賣銀、發唐縣、官庫、收貯聽用

    凡蘭州抽分。成化十七年設。本州衛掌印官會同、將河橋上岸捉獲木植、每十分抽二分。過河橋捉獲者、盡數入官。俱送本處官廠、收貯公用凡各處抽分。宣德九年、令蔚州、及美峪、九宮口、五福山、龍門關等處山場、除成材大木、不許採取。其小木及椽枋之類、聽人採取貨賣。經過抽分去處、每十根抽三根

    ○正統二年奏準、大通關、並廣利閘、遇有軍民人等、告拆船隻、相料明白無礙逐隻放過閘口、至本局河下、照數拆收、不許私拆

    ○成化五年、令京城九門、並通州等處抽分局廠、例不該抽之物、不許擅取

    ○又令、順天、保定、河間等府、凡

    皇親、公主、並內外官員名下管莊佃戶人等佔守水陸關隘抽分、勒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者、都發邊衛永遠充軍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五

    柴炭

    國初供應柴炭、悉於沿江蘆洲、並龍江瓦屑二場取用。及永樂間定都北京、則於白羊口、黃花鎮、紅螺山等處採辦。宣德四年、始設易州山廠、專官管理。景泰間、移於平山。又移於滿城。天順初、仍移於易州。其派辦運納、各有定例

    凡山廠職官。舊設督理侍郎一員督理。其領運柴炭、設官甚多。嘉靖五年革。存同知一員。通判四員。都事經歷知事各一員。判官十員。縣丞一員。主簿十一員

    ○八年、改設郎中一員管理。盡革同知等官

    ○四十四年、改主事管理

    凡山廠歲辦柴炭。天順八年、坐派本廠四百三十餘萬斤

    ○成化元年、增至六百五十餘萬斤

    ○二年、又增至一千一百八十餘萬斤

    ○三年、又增至一千七百四十餘萬斤

    ○四年奏準、

    內府各衙門柴炭、減省支用。止照三年例採辦

    ○弘治九年奏準、每年派去本廠數目、但有過一千五百萬之外。工部照例另行斟酌、奏請定奪

    ○嘉靖二年奏準、

    上明並各宮合用柴炭、各二十萬斤。照弘治間例、量派本廠、撥夫採運

    各衙門年例柴炭

    惜薪司每年供應各宮及內官內使人員

    木柴二千四百五十六萬二百九十四斤二兩

    本色柴一千八百一十二萬斤 【內楊木長柴五萬斤。順柴一千八百七萬斤。召商辦納】

    折色柴六百四十四萬二百九十四斤二

    兩 【正德十二年、加該司柴九百五萬五千八百斤。十四年、又加二百一十萬二千四百斤。十六年題準、二次新加柴、每一萬斤。折銀十七兩。共該價銀一萬八千九百六十八兩九錢四分。內官內使人等、每名每月該柴一百五十斤、折價銀一錢五分。每年候司禮監查出實在的數、解送該司。其本折舊例、每名每年本色四箇月。有閏五箇月。折色八箇月。嘉靖九年題準、折色六箇月。定如今額。該銀一萬一千七百四十八兩五錢。四十一年題準、如人數加多。於柴夫銀內通融處給】

    木炭、六百八萬斤 【以隆慶元年為額。近年增添之數不在內】

    長奘炭五十五萬斤 【即紅螺大炭。萬曆十三年、額外添十五萬斤。候足用停止】

    白炭五百四十三萬斤 【即黑炭。工部原額五百四十二萬斤。外後府二百萬斤。共七百四三十萬斤。後改十萬斤為堅實白炭。工部七萬斤。後府三萬斤。後又以堅實炭價重、準於黑炭內、工部減二萬八千斤、後府減一萬二千斤、共減四萬斤。以補堅實炭價。萬曆十年、令工部額外加二百一十萬斤。後府額外加九十萬斤。共加三百萬斤。召商辦納】

    堅實白炭十萬斤 【工部七萬斤。後府三萬斤。召商辦納】

    荊條二萬斤 【召商辦納】

    惜薪司年例柴炭、皆軍三民七。民柴、工部坐派山東山西二省、及順天保定真定三府。軍柴、後軍都督府派所屬各衛。正德五年奏準、後府招商上納順柴簰筏、驗實免稅。十二年、令本年加添該司木柴、與先年類辦之數、一體徵收夫價、解易州山廠買運。十四年、令惜薪司收買木柴、每一百斤、明加耗十五斤。其收放大秤、聽工部依式造完、較勘相同、送司用使。不許任意更變、及換大錘、遺害官民。如違、行緝事衙門訪拏究問。嘉靖八年、令工部收掌後府供應惜薪司柴炭銀兩

    光祿寺每年供應

    木柴一千二百八十五萬三千斤 【嘉靖十三年、加至一千三百九十萬八十二斤。二十一年、又加六十七萬七千四百斤。二十四年、又加三十萬斤。隆慶元年照舊】

    閏、加一百七萬一千八百斤

    木柴一百一十三萬九千斤 【嘉靖二十一年、加六十七萬七千四百六十一斤八兩。二十四年、又加三十萬斤。隆慶元年照舊】

    閏、加九萬四千九百一十六斤

    本寺供應木柴。嘉靖十三年議準、工部每年召商買辦、赴臺基廠委官處納完。取實收到部、行節慎庫領價。仍令該寺嚴束廚役人等、務要撙節、不許浪費。隆慶三年題準、臺基廠供應光祿寺等衙門柴炭、每柴一萬斤、原價一十六兩、今定一十五兩。炭一萬斤、原價四十八兩、今定四十五兩。給商辦納。隆慶四年再減、每柴一萬斤定價一十三兩五錢。炭一萬斤、定價四十四兩。如遇騰貴、會估量增

    禮儀房

    木柴二百四十四萬七千七百六十斤

    木柴一十七萬八千四百二十斤

    銀作局

    木柴三十萬斤 【嘉靖二十四年、加一十五萬斤。隆慶元年照舊】

    御用監

    木柴二十萬斤   木炭二十萬斤

    白炭一十萬斤

    御馬監

    木柴一百二十五萬斤

    織染局

    木柴七十萬斤 【嘉靖二十一年、加十萬斤。隆慶元年照舊】

    木炭三萬斤

    翰林院

    木炭一萬斤 【惜薪司送本色。如遇教習庶吉士、工部加辦一萬斤。折價銀一百一兩、送本院分給。其餘中書等官、行臺基廠解價。照該廠價銀出給】

    太常寺

    乾順木柴一十五萬三千一百斤 【嘉靖中、加七千斤。隆慶初照舊】

    木柴六萬五千九百斤 【原額六萬七百斤。今加】

    燔柴二千五百斤

    神樂觀

    木柴五十四萬餘斤 【嘉靖中、加三十一萬斤。隆慶初照舊。樂舞生每名、木柴一百六十斤。折銀一錢七分四釐。每年增減不一。大約不過舊數】

    中書舍人寫

    誥敕木炭一千四百九十斤

    兵部謄黃木炭三千斤

    【以上二項、每年本衙門題□工部、札付順天府徵解。本部轉送交收】

    太醫院

    木柴二千四百斤

    木炭六百斤 【今柴炭俱停止】

    會同館

    木炭四十萬斤

    本館木炭、嘉靖十三年題準、召商買辦。赴臺基廠上納。行令該館、如遇夷人到日、即具花名手本、送赴工部委官處。每五日一次支給。令臺基廠辦送

    西舍飯店

    木柴二十五萬九千二百斤 【舊額四十五萬斤。嘉靖二十四年、加三十萬斤。三十五年、又加十五萬斤。四十二年議減、止給三十八萬八千八百斤。隆慶二年、減定今數】

    壩上大馬房

    木柴九萬一千一百零二斤 【舊額四千三百九十四斤。後加至七十五萬斤。嘉靖間、減至二十二萬斤。今行戶部查實在馬駝等數支給、每料一石、柴五十斤。閏月照加。大約每年多不過一十二萬數】

    凡山廠採辦運納。正統初、令各處納到木柴、內有檀榆柘桑慄木、揀出。按月具數奏報。送兵仗局用

    ○天順元年、令易州一帶山場、係關隘人馬經行去處、不許採取柴炭

    ○成化元年奏準、工部南廊正陽關臺基各廠官攢照戶部倉場例、經手柴炭務要支放盡絕。有餘、仍交盤明白、方許給由

    ○弘治九年奏準、今後各處造作派辦、務要照依原議、從實估計。不許多派。惟燒造琉璃、純用木柴。黑窯磚瓦、用木柴三分、雜柴七分。其工程已完者、照例停免。不必再行追擾

    ○正德十年奏準、山廠採運柴炭官夫商人、經過紫荊關口蔚州靈丘廣昌等處。守備等官即便放行。不許阻滯。派運柴炭、務查運官果有幹辦勤能。及經手錢糧不欠、行止無虧者、方許給價領運

    ○嘉靖五年奏準、易州山廠年例、額辦柴炭等項價銀、先期差官領運、解赴工部寄庫。候召商買辦、完日查給

    ○又奏準、山廠柴炭鋪戶出入紫荊關、收買大炭。不許夾帶別項柴炭、並不明之人、出入禁關。亦不許樵採應禁山林。本廠將鋪戶姓名年貌籍貫、該買大炭數目、造冊三本。一本送巡關御史。一本發把關官員盤詰。一本存留本廠備照。仍行都察院、轉行巡關御史、查照施行。其各衙門年例供應柴炭、止許召商、於腹裏地方買辦。違者、巡關官盤詰拏問、柴炭入官

    ○三十一年題準、行該撫按巡關等官、會同易州廠郎中、親詣山前山後山場、逐一踏勘。將應禁應採地方、議處明白。遵照採燒炭戶、給票入山。於原議地方採納。不許侵越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六

    伕役

    伕役舊有定例。自永樂以後、營造起撥、供用漸多。今營造之外、又有柴夫以供

    內府之用。因附載雲

    凡起取伕役。洪武元年、定役法、每田一頃、出丁夫一人

    ○二年、置直隸應天府等十八府州、及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每歲農隙、其夫赴京供役。每歲率用三十日、遣歸。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其佃戶出米一石、資其費用。非佃人、而計畝出夫者、其資費、每田一畝、出米一升五合

    ○二十六年、令倉腳伕每一坊長、製牌一面。以後各衙門差使、奏過給牌取夫。工完繳牌

    ○又定、凡在京城垣河道、每歲應合修繕。其用工數多。須於農隙之時、於近京免糧應天太平鎮江寧國廣德等五府州、預先定奪奏聞。行移各府起取。除役佔等項、照依

    欽定則例優免外。其餘人戶、每四丁共輳一夫。著令各備鍬杵籃擔。委官部領。定限十月初赴京。計定工程、分撥做造。滿日放回。若有不當伕役、及做工未滿逃回者、並行治罪。及各處起到倉腳伕、俱發應天府收籍為民。遇有官差、度量差撥。著令輪流、周而復始。若差使數多。做工日久。照例每名月給工錢五百文。坊長減半、以周養贍

    優免則例

    優免二丁

    水馬驛夫    遞運船水夫

    會同館夫    輪班人匠

    在京見役皁隸  校尉力士

    見任官員    廩膳生員訓導

    馬船伕     光祿寺廚役

    防送夫     軍戶

    鋪兵

    免一丁

    凡年七十以上、及廢疾之人

    凡優恤伕役。永樂九年、令

    天壽山工役病故者、給棺送回原籍、與鈔一百貫安葬。免其戶役一年。沿途得病不曾上下故者、亦送回、與鈔五十貫。免戶役半年

    ○十一年、令放回軍夫人匠、治途有病者、所在官司醫治、

    砍柴夫

    宣德四年、易州山廠起倩。每季、二萬五千八百五十五名。四季、共十萬三千四百二十名

    順天府每季一千七百三十二名

    真定府三千二百九十六名

    保定府二千四百九十六名

    濟南府三千八百三十名

    兗州府八百八十名半

    東昌府四百一十名

    青州府一千七百七十名

    太原府五千六百二十四名

    平陽府二千七百一十一名半

    澤州一千二百三十三名

    潞州一千一百八十二名

    遼州一百一十三名

    沁州一百七十四名

    汾州四百七名

    景泰元年奏準、減免五千名

    ○成化四年奏準、每名一季、收腳價銀三兩

    ○又奏準、易州龍灣二廠管柴官、每州縣人夫、一百名以上者、留一員專管。一百名以下、有州去處、該州官管。不係州轄縣分、就令本府把總官管

    ○二十一年奏準、解價官、收畢遣回。不許私留一土

    ○弘治七年奏準、每夫五名之內、僉點夫頭一名。按季齎價、赴

    欽差管廠官處交收

    今每年額徵柴夫銀數

    山東七萬三百五十七兩四錢四釐

    濟南府三萬二千五十七兩八錢

    東昌府六千二十四兩二錢

    青州府二萬五千九百四十三兩

    兗州府二千四百二十四兩二錢

    登州府一千九百一十七兩三錢四釐

    萊州府一千九百九十兩九錢

    山西九萬八百二十八兩三錢二分三釐八毫八絲八忽

    太原府一萬八千二百四十七兩一分四毫

    平陽府三萬四千六百五兩五錢三分四釐三毫五忽

    潞安府一萬五千八百九十二兩七錢三分七毫七絲五忽

    汾州並所屬五千二百七十二兩六錢八分三釐四毫五絲三忽

    遼州並所屬一千四百七十一兩一錢八釐二毫五絲

    澤州並所屬一萬三千八十二兩一錢三分八釐二毫五忽

    沁州並所屬二千二百五十七兩一錢一分八釐五毫

    順天府二萬一千六百九十四兩一錢八分五釐

    真定府四萬二千四百二十五兩五錢七釐

    保定府三萬五千九百九十二兩七錢四分七釐

    以上通共銀二十六萬一千二百九十八兩一錢六分六釐八毫八絲八忽。嘉靖二十年以後、增至二十七萬七千八百三十一兩六錢。隆慶元年、減定今數

    正德十六年題準、各衙門拖欠夫價銀兩、襲為故常。比照戶部遲誤兌糧、住俸降級、提問事例行

    ○嘉靖六年題準、將山廠砍柴夫價、俱解本部、寄庫支給

    ○八年題準、將砍柴夫價、置立循環簿。責令倒換山廠督理官、專以

    御用大炭為正。並一應拖欠夫價、追併解部

    ○四十五年題準、各司府州縣拖欠柴夫銀兩數多。議行山廠主事、每年四八月、躬親巡歷。督併嚴限追解。敢有故違者、照例參呈。其各管柴官員、遇有陞遷丁憂等項。該廠具呈本部、移諮吏部拘留。完日、方許離任。及行撫按官、不許別項差委。專聽山廠主事、查併柴炭銀兩

    抬柴夫

    永樂宣德間、

    內府惜薪司坐派夫二千名。照應天府例、於大興宛平二縣起取

    ○正統元年奏準、北直隸八府除真定保定二府採燒柴炭外。其河間永平順德三府、大名廣平二府、順天一府、各起夫三千名。各當一年。周而復始

    ○成化二十一年奏準、每名一月、徵銀一兩二錢

    ○二十三年奏準、照舊起夫

    ○弘治元年奏準、每名月徵銀一兩四錢

    ○五年

    詔、有司衛所解到夫價、止收正數。不許分外多收

    ○八年奏準、真定、保定、與順天府、共當一年

    ○十四年奏準、廣平府原額九百名內、減二百名、分派大名府起取

    ○又令各府該當年分、分為兩季徵銀。每年總差官吏各一人解部。轉送惜薪司、僱人上工

    ○又令照舊起夫。免徵夫價

    ○十七年奏準、真定保定二府、協助順天府抬柴夫。免令解夫。止徵夫價

    ○嘉靖二十年

    詔、惜薪司抬柴夫、已經解銀僱覓。自後俱免解人、以省勞費

    ○四十二年題準、順天等府柴夫銀兩、俱解工部。轉送惜薪司收納。遇閏照加

    惜薪司每年額派三千名。每名、每月徵銀一兩四錢。共銀五萬四百兩

    順天府一千名

    真定府一千名

    保定府一千名

    以上三府共當一年

    河間府一千四百名

    順德府六百名

    永平府一千名

    以上三府共當一年

    大名府二千三百名

    廣平府七百名

    以上二府共當一年

    雜行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催促軍需物料、勾提囚匠等項、欽置勘合。如遇四子部合行事理、或五件、十件、類具手本。責差該吏齎赴

    內府工科、關填勘合。行移各司承奉理辦。如有不完、舉奏提問。其官吏給由、缺官條格等項、及本部併合屬官吏俸給、按月放支。仍每歲會計。行移戶部撥支。遇有當行。行移吏部等衙門、定奪施行

    凡勘合字號

    浙江布政司堂字  江西布政司習字

    湖廣布政司因字  福建布政司積字

    山東布政司尺字  山西布政司當字

    河南布政司善字  陝西布政司寶字

    四川布政司力字  廣東布政司福字

    廣西布政司緣字  雲南布政司興字

    貴州布政司長字  應天府右字

    直隸鳳陽府正字  廬州府名字

    淮安府建字    揚州府德字

    蘇州府端字    松江府立字

    常州府維字    鎮江府行字

    徽州府基字    寧國府賢字

    池州府念字    太平府作字

    安慶府表字    廣德州傳字

    徐州聲字     滁州甲字

    和州谷字     直隸永平府興字

    保定府廣字    河間府聚字

    真定府通字    順德府習字

    廣平府達字    大名府承字

    延慶州英字    保安州高字

    每月二十二日、於

    內府司禮監、六科廊、領出精微簿四扇。一扇、紀四司每日行出公文。內填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勘合字號、及硃語。三扇、紀四司每日收入公文。營繕司一扇。虞衡都水二司共一扇。屯田司一扇。俱填各須解戶鄉貫姓名、並納完某料、於前件一同註其日批迴。至次月二十六日、齎赴六科廊官處看過、送精微科。年終、類繳原領衙門收貯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七

    四司經費

    凡工部四司錢糧。嘉靖六年奏準、每三年奏請、差科道官各一員、會同工部堂上官一員、清查原派、並已解、已支、未支、見在、數目明白。分別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備造黃冊一本進繳。各收青冊一本備照。郎中等官、遇有陞遷、及吏役滿日、一應經手錢糧案卷、本部委司務公同清查明白、方許離任起送。如有不明侵欺等項姦弊、聽部參究

    凡天下拖欠工料。嘉靖七年奏準、工部開立前件、行各巡按御史、抄委司府官員、照款清查。如有侵盜抵換、買捏批單者、將經該官吏解戶收頭、通行提究下落、差人解部查納。司府等官將已徵聽解各項工料銀兩、那移借貸別用者、雖遷官去任、仍要提究。候銀解部、方許放回。若委官迴護稽遲、聽本部參奏問治。巡按衙門將開去前件、限三箇月以裏、查填明備、齎繳本部查理。前項查催根究之法、本部每年一次舉奏。各該巡按御史、事完回京復命之日。將查究過緣由具奏。若巡按衙門報有次第。聽本部括查歲用、會官詳議將歲派蠲免

    凡天下起解本折色銀料。嘉靖八年奏準、工部置立循環文簿各一扇、發各司府。遇有起解、即照原行硃語、開立前件、備寫年月官解姓名。其布政司、有應動支本司官庫銀兩辦解者、照式查謄本司簿內。兩廣雲貴四川福建、年終一次。餘司府州、俱半年一次。北直隸大名等府、俱三箇月一次。順天府、間月一次。各差人齎換、循去環來。本部如遇循字簿到。查驗填註明白。發原差人齎回司府州各該掌印分管等官收查。如有官解延捱過限者、就拏的親家屬、監併完納。候批單至日疏放。仍於簿內填註下落。若官解侵費、亦就拏究。齎送文簿過限、將差來人役送問。各該司府官吏參治。其追徵工料價銀、過限三箇月不完者、府州縣徵收委官住俸。半年不完者、府州縣掌印官住俸。一年不完者、布政司掌印分守官住俸。俱候物料解部起程之日開支。住過俸糧、不得再補。委官誤事、司府官究問。若司府容令包攬、委託非人。撫按衙門參奏拏問。巡撫官一年一次回奏。巡按御史事完回京之日奏報。每年終、本部通將各衙門各官欠數查出。舉其甚者、移諮吏部黜降。司府等官倒換文簿、故不依期、及填寫不依式者、亦移諮吏部考覈改調。或暫停陞遷。其法、本部每年一次舉奏

    ○二十年奏準、今後有司、遇解納在京各衙門料價等項銀兩。專差在官殷實人員、給批定限領解。不許吏典辦事官員人等夤緣差遣、以致隱匿侵欺、無從查考。違者、參拏重治

    四司歲額〔料銀共五十萬兩 【嘉靖三十五年定】〕

    營繕司〔一十六萬兩〕

    浙江一萬三百七十六兩一錢三分四釐八毫

    江西一萬三百七十六兩一錢三分四釐八毫

    湖廣九千三百三十八兩五錢二分一釐三毫二絲

    福建九千三百三十八兩五錢二分一釐三毫二絲

    山東九千三百三十八兩五錢二分一釐三毫二絲

    山西四千一百五十兩四錢五分三釐九毫二絲

    河南八千三百兩九錢七釐八毫四絲

    陝西四千一百五十兩四錢五分三釐九毫二絲

    四川六千二百二十五兩六錢八分八釐八絲

    廣東九千三百三十八兩五錢二分一釐三毫二絲

    應天府五千一百八十八兩六分七釐四毫

    鳳陽府三千一百一十二兩八錢四分六毫四絲

    廬州府三千一百一十二兩八錢四分六毫四絲

    淮安府三千一百一十二兩八錢四分六毫四絲

    揚州府三千一百一十二兩八錢四分六毫四絲

    蘇州府九千三百三十八兩五錢二分一釐三毫二絲

    松江府八千三百兩九錢七釐八毫四絲

    常州府七千二百六十三兩二錢九分四釐五毫六絲

    鎮江府五千一百八十八兩六分七釐四毫

    徽州府五千一百八十八兩六分七釐四毫

    寧國府三千一百一十二兩八錢四分六毫六絲

    池州府二千七十五兩二錢二分六釐九毫六絲

    太平府二千七十五兩二錢二分六釐九毫六絲

    安慶府二千六百九十七兩七錢九分五釐五絲

    廣德州八百三十兩九分七毫九絲

    徐州四百一十五兩三錢三分九釐四毫四絲

    滁州四百一十五兩四分五釐三毫九絲八忽

    和州四百一十五兩四分五釐三毫九絲六忽

    順天府二千七十五兩二錢二分六釐九毫七絲

    永平府八百三十兩九分七毫九絲

    保定府二千七十五兩二錢二分六釐九毫六絲

    河間府二千四百九十兩二錢七分二釐三毫五絲四忽

    真定府二千六百九十七兩七錢九分五釐六絲一忽

    順德府一千三十七兩六錢一分三釐四毫四絲

    廣平府一千四百五十二兩六錢五分九釐四毫三絲六忽

    大名府一千四百五十二兩六錢五分八釐八毫七絲二忽

    虞衡司〔八萬兩〕

    浙江五千一百八十八兩六分七釐四毫

    江西五千一百八十八兩六分七釐四毫

    湖廣四千六百六十九兩二錢六分六毫六絲

    福建四千六百六十九兩二錢六分六毫六絲

    山東四千六百六十九兩二錢六分六毫六絲

    山西二千七十五兩二錢二分六釐九毫六絲

    河南四千一百五十兩四錢五分三釐九毫二絲

    陝西二千七十五兩二錢二分六釐九毫六絲

    四川三千一百一十二兩八錢四分四毫四絲

    廣東四千六百六十九兩二錢六分六毫六絲

    應天府二千五百九十四兩三分三釐七毫

    鳳陽府一千五百五十六兩四錢二分三毫二絲

    廬州府一千五百五十六兩四錢二分三毫二絲

    淮安府一千五百五十六兩四錢二分三毫二絲

    揚州府一千五百五十六兩四錢二分三毫二絲

    蘇州府四千六百六十九兩二錢六分六毫六絲

    松江府四千一百五十兩四錢五分三釐九毫二絲

    常州府三千六百三十一兩六錢四分七釐二毫八絲

    鎮江府二千五百九十四兩三分三釐七毫

    徽州府二千五百九十四兩三分三釐七毫

    寧國府一千五百五十六兩四錢二分三毫三絲

    池州府一千三十七兩六錢七釐一毫八絲

    太平府一千三十七兩六錢一分三釐四毫八絲

    安慶府一千三百四十八兩八錢九分七釐五毫二絲五忽

    廣德州四百一十五兩四分五釐三毫九絲五忽

    徐州二百七兩五錢二分二釐六毫九絲九忽

    滁州二百七兩五錢二分二釐六毫九絲九忽

    和州二百七兩五錢二分二釐六毫九絲九忽

    順天府一千三十七兩六錢一分三釐四毫八絲

    永平府四百一十五兩四分五釐三毫九絲五忽

    保定府一千三十七兩六錢一分三釐四毫八絲

    河間府一千二百四十五兩一錢三分六釐一毫七絲七忽

    真定府一千三百四十八兩八錢九分七釐五毫二絲四忽

    順德府五百一十八兩八錢六釐七毫五忽

    廣平府七百二十六兩三錢二分九釐四毫三絲六忽

    大名府七百二十六兩三錢二分九釐四毫三絲六忽

    都水司〔一十四萬兩〕

    浙江九千七十九兩一錢二分

    江西九千七十九兩一錢二分

    湖廣八千一百七十一兩二錢七釐

    福建八千一百七十一兩二錢七釐

    山東八千一百七十一兩二錢七釐

    山西三千六百三十一兩六錢四分八釐

    河南七千二百六十三兩二錢九分五釐

    陝西三千六百三十一兩六錢四分八釐

    四川五千四百四十七兩四錢八分

    廣東八千一百七十一兩二錢七釐

    應天府四千五百三十九兩五錢五分九釐

    鳳陽府二千七百二十三兩七錢三分六釐

    廬州府二千七百二十三兩七錢三分六釐

    淮安府二千七百二十三兩七錢三分六釐

    揚州府二千七百二十三兩七錢三分六釐

    蘇州府八千一百七十一兩二錢七釐

    松江府七千二百六十三兩二錢九分五釐

    常州府六千三百五十五兩三錢八分三釐

    鎮江府四千五百三十九兩五錢五分九釐

    徽州府四千五百三十九兩五錢五分九釐

    寧國府二千七百二十三兩七錢三分六釐

    池州府一千八百一十五兩八錢二分四釐

    太平府一千八百一十五兩八錢二分四釐

    安慶府二千三百六十兩五錢七分八釐七毫九絲

    廣德州七百二十六兩三錢三分九釐四毫四絲

    徐州三百六十三兩一錢七分四釐七毫二絲

    滁州三百六十三兩一錢七分四釐七毫二絲

    和州三百六十三兩一錢七分四釐七毫二絲

    順天府一千八百一十五兩七錢二分四釐六毫

    永平府七百二十六兩三錢三分九釐四毫四絲

    保定府一千八百一十五兩八錢二分三釐六毫

    河間府二千一百七十八兩九錢九分八釐三毫三絲

    真定府二千三百六十兩五錢七分八釐七毫九絲

    順德府九百七兩九錢二分八釐

    廣平府一千二百七十一兩七分六釐五毫三絲

    大名府一千二百七十一兩七分六釐五毫三絲

    屯田司〔一十二萬兩〕

    浙江七千七百八十二兩一錢一釐一毫五絲

    江西七千七百八十二兩一錢一釐一毫五絲

    湖廣七千三兩八錢九分一釐三絲五忽

    福建七千三兩八錢九分一釐三絲五忽

    山東七千三兩八錢九分一釐三絲六忽

    山西三千一百一十二兩八錢四分四毫六絲

    河南六千二百二十五兩六錢八分九毫一絲

    陝西三千一百一十二兩八錢四分四毫六絲

    四川四千六百六十九兩二錢六分七毫九絲

    廣東七千三兩八錢九分一釐三絲六忽

    應天府三千八百九十一兩三分三釐七絲五忽

    鳳陽府二千二百三十四兩六錢三分三毫四絲五忽

    廬州府二千二百三十四兩六錢三分三毫四絲五忽

    淮安府二千三百三十四兩六錢三分三毫四絲五忽

    揚州府二千三百三十四兩六錢三分三毫四絲五忽

    蘇州府七千三兩八錢九分一釐三絲五忽

    松江府六千二百二十五兩六錢八分九毫一絲

    常州府五千四百四十七兩四錢七分八毫五絲

    鎮江府三千八百九十一兩五分五毫七絲五忽

    徽州府三千八百九十一兩五分五釐七絲五忽

    寧國府二千三百三十四兩六錢三分三毫四絲五忽

    池州府一千五百五十六兩四錢二分二毫三絲

    太平府一千五百五十六兩四錢二分二毫三絲

    安慶府二千二十三兩三錢四分六釐二毫九絲九忽

    廣德州六百二十二兩五錢六分八釐九絲二忽

    徐州三百一十一兩二錢八分四釐四絲六忽

    滁州三百一十一兩二錢八分四釐四絲六忽

    和州三百一十一兩二錢八分四釐四絲六忽

    順天府一千五百五十六兩四錢三分四毫八絲

    永平府六百二十二兩五錢六分八釐九絲二忽

    保定府一千五百五十六兩四錢一分二毫五絲

    河間府一千八百六十七兩七錢四釐二毫八絲九忽

    真定府二千二十三兩三錢四分六釐四毫九絲九忽

    順德府七百七十八兩二錢一分一絲五忽

    廣平府一千八十九兩四錢九分四釐一毫六絲二忽

    大名府一千八十九兩四錢九分四釐一毫六絲二忽

    內府題辦 【或折價、或取料。隨年題辦。本部照原題酌量裁減、不全給】

    營繕司

    司禮監修理經廠 【三年一次】

    大柁木二百四十根。大散木四百八十根。大桁條七百二十根。大松木四百八十根。石灰十五萬斤。板瓦六萬片。白城磚三千箇。斧刃磚三千箇

    司設監成造夏季竹簾 【每年一次】

    杉木十一根。松柁木三十三根

    成造冬季氈簾 【每年一次】

    杉木十五根。松柁木二十四根。松木枋二十四根

    成造細車 【五年一次。該順德廣平二府採解。本司召買。及寶源局辦送】

    松柁木一百八十根。椵木三百六十根。無名異二百八十斤。入油紅土三百六十斤。紅真牛皮二百八十張。(榮去木改林)麻二萬斤。木柴四萬五千斤。水和炭十三萬斤。 【以上本司召買】 榆木轅條一百二十根。榆木三十根。榆木車頭一百二十根。青新水屑木六十根。 【以上行順德府採解】 檀木車軸六十根。 【又預備四十根】 棗木車輞一千八十塊。 【又預備七百二十塊】 青新水輻條二千一百六十根。 【又預備一千四百四十根以上行廣平府採解】 鐵車穿二百四十箇鐵車鑭九百箇。鐵榔頭四箇。鐵砧子三箇 【以上寶源局辦送】

    內官監修理年例月例家火物料 【每年一次】

    杉木一百二十根。榆木八十根。散木二十根。白芨十斤。薴布二十疋。薑黃十斤。奏本紙六千張。高頭紙二十萬張。黃白錫箔六千張。串五絲一百斤。生鐵二千斤。鐵線四百斤。土硝四千斤。杉木連二板枋八十塊。椵木四十根。槐木車頭七箇。槐木車輞五十塊。榆木車軸七根。金箔九千貼。天大青十二斤。天二青十二斤。天三青十二斤。天深中青十二斤。石大青五十斤。石二青五十斤。石三青五十斤。石深中青四十斤。天大綠二十五斤。天二綠二十斤。天三綠二十斤。?石???砂大綠五十斤。?石???砂二綠五十斤。?石???砂三綠五十斤。?石???砂枝條綠五十斤。石大綠五十斤。石二綠二十五斤。川漆一萬斤。紅熟銅絲一千五百斤。樟腦十斤。生黃牛皮二千張。石黃六十斤。墨煤一百斤。錫箔二百貼。銀箔一百貼。無名異一千三百斤。綿胭脂五百箇。灤榜紙一千張。雜油一千斤。松香一百斤。貓竹六百根。筀竹一千根。水竹八百根。紙觔紙二千斤。黃籐四百斤。棕毛一千斤。白馬尾羅底三十箇。青綿紗二十五斤。荊條五千斤。砂罐一百箇。長節苦竹篾四十斤。軟竹篾六百斤。蜊殼二百斤。蒲草五千斤。白麻二萬五千斤。茜紅火把纓二斤。白山羊角五百斤。石花菜二斤。雄黃二十斤。?石???砂五斤。銅青二十斤。乾胭脂二十斤。鋼鐵八十斤。磁末一千斤。稻皮八百斤。麥穩八百斤。石灰三萬斤。青灰一千斤。燒造土三萬五十斤。楊柳火桿二十根。方席一千領。雜木碾桿六根。黛赭石五十斤。熟牌鐵七萬斤。木炭十三萬斤。木柴二百三十萬斤。水和炭十萬斤。白硝山羊皮八十張。荒絲一百斤。紫英石二十斤

    苫蓋禁苑竹松 【每年一次】

    斜席一萬九千四百領。(榮去木改林)麻四十斤。蘆葦一萬斤。稻草二萬斤

    成造抹地扒 【每年一次】

    無名異三斤八兩四錢七分。燒造土五十六斤九兩。松木把柴三千六百二十根。木炭三千九百八十斤

    成造細草紙 【二年一次】

    紙觔紙四千斤。石灰八萬斤。木柴八萬斤

    捨飯店成造家火物件 【五年一次。內官監成造水桶、飯桶、掇桶、弔桶、手把桶、竹籮、錫湯壺、鐵杓、條卓。各十二件鐵火鍬鐵(火□)、鍋蓋。各十件。竹箸四百把。板凳二十條。寶源局成造鐵鍋十口。竈門二十箇。頂樁十根】

    貓竹三十根。筀竹一百八十根。白麻四十四斤。白圓籐二十五斤。桐油二十二斤。熟建鐵五百三十七斤。木炭一千七百十九斤。錫八十四斤。散木二十根。杉木連二板枋九塊。 【以上內宮監合用、本部辦送】 生鐵二萬七千斤。白炭四萬五百斤。炸塊二萬七千斤。木炭二萬七千斤。磁末一千六百斤。青坩土一千六百斤。楊柳火桿三十根。竹篩六把。馬尾羅六把。(榮去木改林)麻一百斤。斜席三十領。扇風板四塊 【以上寶源局合用】

    太廟每年四季

    各石灰一千斤。青灰二百斤

    社稷壇每年修理工料

    春季銀二十兩一錢。秋季銀二十兩

    虞衡司

    兵仗局兌換軍器火器 【每年約該銀五千餘兩】

    水和炭 【每年約該銀九百餘兩】

    酒醋麵局修理造辦 【每年約該銀一千七百餘兩】

    寶鈔司供用草紙 【每年約該銀一千五百餘兩】

    尚寶司寶色 【每年約該銀六十二兩四錢】

    光祿寺供用器皿 【每年、河南、燒解瓶罈三萬四千八十五件。真定、一萬七千七百六十五件】

    都水司

    司禮監御作房成造

    龍牀等項物料 【三年一次。約該銀一萬三百三十一兩零】 金箔 【二年一次。約該銀五百萬】 成造書畫櫃匣等項杉木板枋 【每年二運每運六百塊。如御用監例】 筆料 【每年該筆二萬九千九百餘枝。料坐浙江及太平寧國二府派徵】

    御用監成造

    龍鳳牀座頂架等項 【每年約該料銀二千八百二十五兩】 雕填剔漆

    龍牀頂架等項 【隆慶元年題準、以嘉靖十年為則。每年約該銀四千一十一兩四錢九分】

    內官監成造淨車 【五年一次。約該銀二千七百五十兩】

    御馬監晾馬索白麻五萬斤 【二年一次】

    司設監成造

    上用各宮牀帳、轎乘、金殿等架、繳壁、衣包、蓋袱、花毯、地氈、席簟等項 【一年一次。約該銀九千餘兩】

    成造篾簟蒲席棕薦等項 【每年、貓竹、紫竹、筀竹、桐油、浙江。貓竹、水竹、棕毛、白圓籐、江西。生漆、廣東席草、蘇州。蒲草、揚州。各解辦】

    尚衣監成造冠頂 【二年一次。約該銀二千一百餘兩】

    內織染局染造袍服礦子石灰七萬斤 【每年一次】

    鍼工局成造內使冬衣 【二年一次。約該銀十一萬兩不等】

    內使鋪蓋 【五年一次。約該銀一萬餘兩不等】

    司苑局修造採蓮船 【每年約該銀十五兩六錢】

    供用庫柴炭板箱 【每年約該銀一千三百餘兩】

    內承運庫羅?紗紬 【每年各司府該造二萬一千三百四疋。有閏、加一千五百二十四疋二丈□尺】

    山西生素綾 【每年該五百疋。有閏、加四十三疋】

    生素絹 【每年該七千三十六疋一丈七寸三分。有閏、加四百八十二疋四尺八寸一分】

    尚寶司寶絛 【每年黃大絛、黃中絛、黃小絛、各四條。金牌青絲絛一千條。鑰匙並金牌小絛三條】 牌絛 【五年一次。茶褐色圓絛五百條。天青黑青圓絛各一千條】

    光祿寺醡酒絹袋八百條 【每年一次。文思院辦】

    欽天監歷日包袱 【嘉靖四十五年題準、每年曆科黃羅銷金袱、大小共十二條。回回科小袱一條】

    文思院造武舉宴花 【三年一次。抹金銀牌腳花一枝。抹金銅牌翠葉絨花二百枝。簪花筒全。牌上鈒會武舉三字。共該銀七兩】

    馬槽廠造御馬監槽樁等項 【四年一次。舊例十年一題。二年一造。弘治十八年、以南京工部每年起運馬槽二百面勞費。題準於玉河橋西蓋馬槽廠一所。輪委主事一員、令營繕所成造。馬槽廠舊為器皿廠。嘉靖十年、始委官專管。隆慶元年定、四年一造。該料銀二千六百餘兩】

    錦衣衛蓋象氈被 【五年一次。約該料銀一千一百九兩。工食銀一百六十六兩五錢】

    銀作局傾銀砂碢 【十年一次。山西布政司燒解二十萬箇】 宮人內使棺器 【二十年一次。器二千副。該松板二萬六千根。每年南坐龍江瓦屑二廠。北坐盧溝橋。南北各分解二千六百塊】

    屯田司

    御用監物料 【每年一次】

    金箔四萬貼水膠二千五百斤。黑鉛五百斤。檀木二十根。大樣甘鍋二千箇。白圓籐二百斤。細□絲三百斤。明羊角一百斤。 【舊額二百斤。隆慶二年減】 瀛沙三千斤。灤榜紙三千斤。灰掙生牛皮二十張。盧甘石五千斤。椵木五百丈。紅真皮五十斤。羊毛二百斤。 【舊額五百斤、隆慶三年減】 長節笛竹三百根。 【隆慶二年革】 長節大樣竹筏一百五十斤。 【舊額三百五十斤、隆慶二年減】 木柴二十萬斤。白炭十萬斤。木炭二十萬斤。水和炭一十五萬斤。 【舊額三十萬斤、隆慶二年減】 水花硃二百斤。川漆一千五百斤。 【硃漆二項、俱隆慶二年增。即以上所減革五項價銀折辦】

    本監取用抽分物料 【每年一次】

    通州抽分局、船板一百九十塊。黃松木七十根。杉木板九十塊。松木板九十塊

    盧溝橋抽分局、松木柱一百根。松木散頭二百根。松木三百七十五根。松木板二百七十五塊。長柴五百根

    通積抽分局、沙板磚五千箇。片瓦一萬片

    廣積抽分局、沙板磚五千箇。片瓦二萬片

    內官監取用抽分物料 【每年一次】

    通州抽分局、黃松三十根。大黃松四十根中黃松四十根。長柴一百根。把柴一百根。松板四十塊。車輞五十根。軟竹篾五十斤。車軸十根。箭竹一百把。?竹十?。磚三千箇。瓦六千斤

    盧溝橋抽分局、散木五十根。松木四十二根。松板四十塊。松枋四十塊。長柴二百根。把柴二百五十根。石灰二百斤

    通積抽分局、磚一千箇。瓦五千斤

    廣積抽分局、磚一千箇。瓦五千片。方磚一百箇

    御馬監、煮料木柴 【每年該價銀三千兩】

    銀作局木炭 【每年該價銀一千五百兩】

    織染局柴炭 【每年該價銀一千九百兩】

    惜薪司供應柴炭荊條 【每年該銀一十二萬五千一百六十九兩一錢】

    內使小火者上下半年折柴 【每年二次。約該銀二萬五千餘兩】

    司苑局苫蓋菜蔬物料 【每年一次】

    蜀秸五千五百束。荊茶四萬一千斤。蘆葦三千束。蒲草二千六百八十八束。黃麻七百二十二斤十五兩。白麻四百四十五斤八兩

    巾帽局、成造內官內使官帽平巾物料 【每年一次】

    皁縐紗三百疋。 【萬曆元年加一百疋】 白生素平羅四百疋。 【萬曆元年加二百疋】 鐵線一百斤。青熟絲線三十斤。水膠二百斤棕毛三十斤。銀硃八斤。墨煤一百斤。榜紙四千張。奏本紙五百張。五倍子一百斤。皁礬一百斤。長節苦竹篾□一百斤。木炭五萬斤。木柴十萬斤 【正德十六年、詔司禮監會同該部、查照永樂至天順年間、人員數目、關給則例。通融處置。嘉靖元年題準、該局紗羅皮張等料、司禮監查照天順間則例減派。如果內使人等新增數多。前例不敷。亦當量為減省徵解】

    續添小火者平巾物料 【萬曆元年添每年一次】 白生素平羅二百疋。闊生絲絹二百疋。闊白薴布二百五十疋。鐵線四十六斤。青熟絲線九斤十兩。銀硃一斤五兩。榜紙一千一百六十三張。水膠三十三斤五兩。木柴二萬斤。木炭一萬六千六百斤

    兩京內官內使靴料 【每年一次】

    北京、白硝麂皮七萬二千三百八十張。白硝山羊皮二萬四千七百五十一張。白硝鹿皮二十五張。白真黃牛皮四千九十張二分六釐。白硝綿羊皮四十六百四十一張八分。水牛底皮三千六百三十二張六分。白甸驢皮前截四千六百四十一截。黃白絲一千三百七十一斤一兩。白綿羊毛二萬四千七百二十斤

    南京、白硝麂皮一千七百九十四張。白硝山羊皮七百六十二張。白真黃牛皮一百二十八張。白硝綿羊皮一百二十七張。水牛底皮一百四張三分。白甸驢皮前截一百三十三截。黃白絲三十九斤七兩。白綿羊毛七百斤 【正德七年估定。水牛底皮、每張銀七兩。白硝麂皮、每張銀四錢五分。十三年、水牛底皮加一兩五錢。白硝麂皮加五分。隆慶二年題準、南京巾帽局靴料、比照北京事例、查照買辦。價值折給】

    節慎庫

    嘉靖八年題準、修葺工部舊庫、名節慎庫、改皮作局官為庫官。鑄給印信。改架閣庫並匠科吏為庫吏。照戶部太倉例、專定本部侍郎一員提督。仍輪委員外郎一員管理。提督侍郎年終、將收過錢糧、造冊奏繳。若有虧弊、參奏處治。其管理員外郎、後定坐虞衡司。十四年、改主事。二十二年、仍輪委員外郎。二十六年題準、罷提督侍郎。註選虞衡司主事一員專管。每三年奏差科道官各一員、及本部別委官查盤。其主事三年滿日、文盤明白。送吏部改用

    試驗應

    嘉靖二十八年題準、建造試驗廳一所、萬曆四年、鑄給關防。三部札委司官一員專管。凡遇解到甲字庫、銀硃烏梅、梔子、槐花。乙字庫、胖襖、褲鞋、紙張。丙字庫、串伍絲、荒絲、吐絲。丁字庫、桐油廣清漆一漆、魚線膠、蘇木、黃蘆木黃白麻、(榮去木改林)麻薴麻、黃熟銅、紅熟銅、生銅、熟鐵、熟建鐵、生鐵、鐵線、山羊皮、綿羊皮、狐狸皮、鹿皮、麂皮、翎毛。承運庫、生絹。廣積庫、焰硝、硫黃。以上物料、俱赴本廳官驗中、給與進狀寄庫。每月逢九日、會同巡視庫藏科道官、進庫驗收。戊字庫、盔甲、弓箭、腰刀、弦、明弦、撒袋、各處衛所軍器。每年解到工部、札行司官、及諮兵部委司官會同驗中、給與進狀寄庫。每月一次、會同巡視廠庫科道官、進庫驗收。各庫收訖、本部給批迴銷。如有不堪、呈部駁回、陪補造解

    南京工部 【建置見吏部官制】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八

    營繕清吏司

    凡

    內府衙門、及

    皇城門鋪等處損壞。南京內守備、並內宮監等衙門、或奏行、或揭帖到部。工程大者、委官會同相計修理。物料、於各局窯丁字庫支用。不敷、於屯田司支蘆課抽分等銀、令上元、江寧二縣鋪行辦納。工食、於貯庫班匠銀內動支。幫工軍士、外守備差撥、隨操起住。若工程不多、本部自行修理

    凡門禁城垣損壞。留守等五衛、把守官軍、預於本衛立窯燒造磚瓦。及砍收江北新生爛泥官洲蘆柴。兵部撥給馬船、運至瓦屑壩窯堆垛、預備燒灰。自行修理。其外羅城損壞。滄波門北至上元門、並江東門城樓、隸本部。滄波門南至鳳臺門分隸鎮江寧國、太平、廣德等府州。鳳臺門、西至馴象門、隸應天府。各出備工料修理

    ○正德十一年、以鎮江等府州、赴京修理不便、令錄江、寧國二府、各出料價銀二百三十兩、夫價銀一百五十兩。太平府、廣德州、各出料價銀一百七十兩、夫價銀一百兩。俱年終解部、委官帶修

    凡南京

    皇城宮殿傾圯。

    累朝以來、止行護守、不許修飭

    ○嘉靖十三年、南京

    太廟壞。令高築圍牆以護原址。所司時加巡守

    ○萬曆三年、以南京

    武英殿、奉有

    二祖御容。

    奉先殿、大庖廚、歲時薦享。及

    內府各庫、光祿、尚寶、六科、監局各衙門、

    皇牆禁城等垣、

    東安東華等門、宿衛等房、俱有幹係。議準漸次修理

    凡

    孝陵殿宇等處損壞。

    孝陵神宮、監奏行本部、會同內外守備內宮監等官相計。本部出辦物料工食修理。周圍牆垣。永樂間題準、每五百丈、料計一次。修完、又行接續料計修理。其磚瓦石灰夫匠、該監燒造起撥。惟竹木、於龍江瓦屑壩二抽分局關支

    凡泗州

    祖陵、鳳陽

    皇陵、並白塔

    壽春等王墳、

    皇城等處損壞。守備鳳陽太監等官、奏行本部、委官會計修理。做工夫匠、於鳳陽所屬州縣、並

    中都留守司屬衛起撥。物料、遇有關支。無則買辦。工程大者、分派湖廣、江西、福建等布政司、應天、蘇、松等府州辦解。工程小者、量派本府衛、滁和等州協濟。裝運船隻、南京兵部撥取。夫匠口糧鳳陽倉關支

    凡

    天地壇、

    帝王廟、功臣廟、

    先師孔子廟、大報恩寺、朝天宮、神樂觀、蔣卞等廟、南京太常寺、國子監等衙門損壞。或奏行、或移文到部。委官估計、會辦工料修理

    凡南京大小衙門損壞。俱申達本部。工程大者、具奏修理、委官監督。工完、將用過物料工程數目開報、以備查考

    ○嘉靖七年奏準、今後不係十分重大緊要工程、不許撥軍搬料做工

    ○隆慶四年題準、南京各衙門公宇墻垣損壞坍塌。係小修者、聽以本衙門、無礙銀兩、自行修理。如滿百兩、照例題知。若衙門原無公費、及應該大修者、徑自題行工部、覆行南京工部、會計興工。修完、造冊奏繳

    凡南京各衛倉。專設主事一員、提督修理。遇有損壞、開報本部、計料興工。其工料、先年俱本部□□

    ○弘治十二年題準、將各倉折席價銀、並查盤過不堪竹蓆、變賣銀兩、及各納草價餘銀、收貯應天府庫。專備遞年修理倉場之用

    凡南京刑部都察院送到問擬運磚運炭等項囚人。本部委官、照原問罪名、收料完足、出給實收、連人送司。仍送各該衙門發落

    ○正德元年奏準、囚人審有力者、送戶部軍儲倉納米

    凡南京刑部都察院送到做工囚人、撥各窯做工。滿日、仍送回原問衙門完卷 【各司同】

    凡本部各色班匠。江西布政司、起送三萬九千五百五十五名。湖廣、一萬三千二百四十四名。福建、六千八百九十六名

    凡南京各監庫人匠。嘉靖七年、奏革額外添設者。並革上元江寧二縣折夫銀兩。應該優免民匠、照軍匠事例、準免二丁

    ○八年奏準、南京內官監食糧軍民人匠一千九百名、揀選藝精者四百名送監應用。不許巧取僱工銀兩。後有朦朧奏討、該部不許依阿擅與。如違、聽科道官指實參奏處治

    虞衡清吏司

    凡湖廣、浙江、廣西三布政司、及應天府、每歲解到活鹿、天鵝、俱送南京光祿寺交納

    ○成化二十二年奏準、活鹿每隻、折銀一兩七錢。天鵝每隻、折銀五錢。徵銀南京光祿寺、收買供應

    ○弘治元年、南京光祿寺奏準、原產有司府州縣、照舊採捕解納

    ○十二年奏準、仍徵價銀、活鹿每隻銀二兩。天鵝每隻照舊五錢

    凡四川布政司、歲辦白毛、生硝麂皮、一分本色一分折解生漆。一分折解熟鐵。俱送南京丁字庫交納

    凡福建、廣東、廣西、歲辦毛硝麂麂雜皮、一半解本色、送南京丁字庫收貯、備南京兵仗局前廠會造襖帽。一半折造胖襖褲鞋、解部驗中、轉發南京乙字庫收貯、聽取類解

    ○嘉靖十六年議準、折造胖襖褲鞋皮張、自今以後五年、每十副內折徵五副、每副價銀一兩五錢、解部聽收

    凡南京兵仗局前廠、每年成造毛襖、狐帽、八百八十件箇、俱轉送南京乙字庫交納

    ○正德十三年。以襖帽係天文生關領、所用數少、令以十分為率、五分徵造本色襖帽、發庫備用。五分行福建、廣東、廣西三布政司、折徵價銀解部

    ○嘉靖二年、以見在毛帽數多、胖襖不彀支用。令三布政司、每年將原折五分價銀買料、成造胖襖褲鞋解部。及將聽取五分本色襖帽、折銀解部轉辦、以備胖襖不敷、相兼支給。候在庫襖帽支盡、議解本色

    凡南京兵仗局前廠、原額軍民匠三百六十七名。其後軍匠收補太濫、嘉靖九年、清查裁減過半。除民匠外、仍留六百三十四名。著為例

    凡南京兵仗局前廠成造軍器、每五年一次計料。每季全造一萬九千七百六十七件。完日、會官試驗奏報

    硃紅油貼金勇字鐵盔一百五十頂

    硃紅漆貼金勇字皮盔二百頂

    硃紅油貼金勇字牌手鐵盔五十頂

    併鎗馬赤甲四百副

    黑漆二意角弓三百四十張

    弓弦六百八十條

    明素油撒袋三百四十副

    黑漆鞘靶腰刀三百四十副

    黑漆透甲鐵箭、射馬鐵箭、共一萬七千五十枝

    硃紅布漆攢竹桿馬鎗一百條

    硃紅布漆攢竹桿旗鎗一十條

    硃紅布漆鍍水銀獅子頭團牌五十面

    斬馬刀五十把 【歲減者各造半數】

    ○弘治十六年、令減半造。後又添修

    皇城各門、正陽等十三門、新江口、浦子口。兌換軍器、每季各三千件

    ○嘉靖四年、令鑄朗機銃砲七十四副、給各門、及新江口操備

    凡南京操守軍士、並

    皇城等門、新江口等處、兌換軍器、俱南京軍器局成造修理。本部司官一員提調、收放錢糧、支給工食、稽察奸弊

    凡南京營操、關用鳥銃鞭銃、每年操備合用火藥三千三百四十一斤四兩。藥線、三萬一千三百二十條。大木馬子八千六百四十箇。小木馬子一十三萬五千箇。竹翎銃箭九萬枝。嘉靖二十年題準、本部每年一次料造、放支演習

    凡直隸安慶、徽州二府、解到歲造糧長勘合紙二千九十七張、底簿中夾紙、三百八十一張、送南京戶部交納

    凡直隸寧國府、解到歲造酒瓶一十萬箇、送南京光祿寺交納。嘉靖七年奏準、止解一萬五千箇

    凡南京尚膳監等衙門、裝進

    薦新品物瓦罈瓦罐、二千九百二箇、本部三年一燒造

    凡各衙門供應缸隻、並染練琉璃缸。嘉靖十一年題準、俱免派料燒造。動支官銀、召商買辦瓷缸送用

    凡南京琉璃窯磚瓦。萬曆元年奏準、行南京內官監、將黑沙洲租銀二百兩、盡數採柴、發該窯燒造、以備修理

    宮殿等用。年終、開報本部稽考。黑窯合用蘆柴、於蘆課銀內折支

    凡南京內官監支用石灰、瓦屑等四窯燒造。本監督人匠採石。本部撥囚犯幫工。瓦屑壩窯、歲燒五十萬斤。東上東下二窯、各三十萬斤。西民窯、二十萬斤

    ○嘉靖八年奏準、幫工囚犯、審係稍次有力者、照徒年限、每名每月、令出銅錢一百二十文。專委司官、置簿交記、以備柴價

    都水清吏司

    凡南京橋道水洞損壞坍塌。本部委官相計修理

    凡南京錦衣等衛、大小黃船、俱本部委官五年一修。十年一造。內在京師河下聽用者、遵奉

    欽限修造。在各衛者、遇該修、則徑自相計興工。遇該造、則奏行覆查、候再奏得允、然後計料改造

    ○正德十四年、奏省覆查回奏

    凡南京新江口戰巡等船。俱本部五年一修。十年一造。合用物料、如遇缺乏、坐派直隸蘇、松等府州解用。南京中軍都督府、差撥官軍、協同各船旗軍、龍江提舉司官吏匠作供役。合用工食、於本部僱工班匠、或蘆課銀內支給。仍添設本司主事一員、於龍江提舉司督理修造

    凡南京錦衣等衛快船損壞。弘治以前、本部委官相勘明白、每隻給銀七十兩、令該衛官軍打造。後定、本部給銀一百五兩、南京兵部給銀四十五兩、共一百五十兩。南京兵部委官督造。其底船釘板、二部會估變賣、定以十兩資助本船打造工食。餘價以三分為率、本部收二分、兵部一分、各於該給之數扣除

    凡每年包裹

    御覽等歷銷金包袱、合用柘黃線羅、行南京織染所織造送用

    凡南京司禮監

    神帛堂、額設機四十張。食糧人匠一千二百餘名、今存八百餘名。每十年一次料造、共該帛一萬三千六百九十(土商)。每帛一?、用串五細絲一十七兩、共該絲一萬四千五百四十五斤十兩。並白榜紙、降真香等料、本部委官料計支給。如遇缺乏、行應天府、支天財庫銅錢、令鋪戶辦納

    ○嘉靖六年、應天府奏準、絲料於南京丙字庫所貯支用。尋復舊

    凡浙江等布政司、直隸蘇松等府、歲造?疋蘇木、差人赴部轉送南京丁字庫關領。南京司禮監關填勘合。南京戶部比號。南京兵部起關應付。年終、本部具數造冊奏繳

    凡南京內織染局、額設機三百餘張。軍民人匠三千餘名。每十年一題、料造進

    官各色絹布五萬疋。內闊生絹、染練生熟絹二萬疋。南京承運庫關支。白布一萬六千疋、薴布一萬四千疋、南京甲字庫關支。合用物料、蘇木、南京丁字庫關支。靛青、紅花、烏梅、小粉、槐花、明礬、五倍子、俱行上江二縣召買。嘉靖十四年以後、七年一題。隆慶四年、仍舊以十年為例

    ○本局織造文武官員

    誥敕成、南京工部、委官驗過誥身細密、顏色鮮明、花樣篆文合式。送南京印綬監裝裱。完日、具板箱、氈套、索扛、鎖鑰、旗號、紙張等件、送監起運。其織造合用絲料、並裝裱合用細白榜紙、金箔、菜□、象牙、瀛砂等料、俱本部支給。如遇缺乏、牙玉瀛砂、具題於工部關支。餘行應天府、支天財庫銅錢買辦

    凡雙馬單馬起關符驗、印綬監開數、移諮本部料計。轉行南京印綬監、內織染局織造

    凡琉球國就學官生人伴衣服鋪陳、俱本司料造

    凡南京內官監成造

    郊

    廟宮殿門廡御道礓(石察)等處棕稿薦、並硃紅漆朦金彩漆雲龍膳卓、

    上用盛米竹籮、供用篩簸烘籃焙籠等物料、俱本部辦送。其膳卓物料、如遇缺乏、本部辦十分之二。餘派直隸蘇松等十二府、廣德和二州解納。竹籮等、仍具裝盛板箱木櫃、送監起運

    凡

    奉先殿硃紅漆供卓等件、本部每年一次修換

    凡

    太廟、

    孝陵、歷代帝王、揚王墳等處祭器、並南京禮部太常寺

    龍亭儀仗、神樂觀樂器衣帽等件損壞、俱本司修造

    凡南京供用庫篩簸及進香稻竹籠、一年一造。

    孝陵神宮監、進鮮苗嫩薑、果品等物竹簍、二年一造。內官監進鰣魚、鮮筍、果品等物涼盒、司苑局進薦新荸薺、鮮藕等物竹簍、俱三年一造。

    神官監、司苑局、薑棚葡萄架、俱五年一造。各該物料、本司派辦

    凡南京司禮監

    神帛堂合用機張、盆、桶、木架、竹簸、絡牀、冬夏淨衣、裝帛板箱、各色羅絹布袱、

    孝陵神宮監石碾、磨、油搾、桶、簍等件、俱本司十年一次修造。內織染局木架、盆、桶、瓦護杇等件、供應機房機張、織作房遮暘雨□、內官監鍼工局裝運鐵線、生漆等料、內官長隨內使人等衣服、鋪陳、桶、櫃、板箱、

    孝陵神宮監靛青廠、清江門外靛園廠竹簍缸隻篾簟等件、並織染局馬頭礓(石察)損壞、俱本司修造

    凡

    親王之國、合用樂器、祭器、並樂舞生樂工衣服冠袍。內該一字襴紵絲紗只孫裼裙、行浙江金華府織染局織造。瓷酒尊、籩豆、簠簋、行江西浮樑縣燒造。石磬、行直隸鳳陽府採辦。餘俱本司料造

    凡

    皇城銅符令牌合用皮套、

    內府巡城、五城夜巡牌套、旗手等十三衛守衛牌絛牌櫃、後湖查冊官生人等卓椅牀帳器物、俱本司料造

    凡南京酒醋麵局裝酒瓦瓶、水竹箬葉、俱本司派直隸寧國、太平等府燒造採辦。南京光祿寺封酒水竹箬、石灰、麥穩、行應天府上元江寧二縣買辦

    凡南京錦衣等衛烏龍潭等倉、斛斗升籌秤尺等件損壞、本部造完。各倉領送戶部較勘、印烙應用

    凡直隸寧國等府、歲解茭苖苕帚、並竹掃帚、俱送南京供用庫交納

    凡南京鞍轡局、歲造蠅拂蠟布包指等物、守備官差人齎至

    御前進收

    屯田清吏司

    凡各處歲辦牛隻數目、本司類造文冊繳報

    凡公侯伯、並夫人造墳物料、俱本司出辦

    凡南京惜薪司抬柴。洪武間定、夫三千名、俱應天府上元江寧二縣起取

    ○宣德間議準、止存三百名、常川於龍江瓦屑二處、挑運柴炭

    ○後上元江寧二縣、止差僱夫坊長。其腳價、句容、溧陽、溧水三縣出辦

    凡龍江瓦屑壩二抽分竹木局、抽分收貯放支之事、本司主事一員、會同御史一員監督。每月朔朢、呈報本部。年終造冊奏繳

    ○成化十五年奏準、二抽分竹木局、抽取在場竹木等物、每年南京工部都察院、各委官一員、會同監督抽分官員、查盤見數、聽候領用變賣、造冊奏繳。局官考滿事故、交盤明白、方許離任。惜薪司柴炭、供應大庖廚、照舊用潔淨雜木。其餘俱於所抽柴炭內支放。或朽爛木植內定數折支。各衙門造作、該用物料、具印信領狀關領、不許冒支多派

    ○正德二年奏準、二抽分竹木局、遇到小樣杉條、折收價銀、補各衙門柴薪不足之數

    ○嘉靖四年奏準、抽取在場木植、三年一次賣銀、解工部貯用

    ○隆慶二年奏準、南京蕪湖抽分、照依荊杭二處鈔關條件、每年置立印信文簿十二扇、內四扇發本地方有司登記所抽料價。四扇該廠主事收掌。四扇填報南京工部稽查該廠主事、仍督同原委該府佐貳官、抽驗登記

    凡沿江蘆課、本部委主事一員、提督清理

    ○景泰間奏準、應天等處歲辦蘆柴、以十分為率、減免四分。三分折鈔。三分本色。折鈔、每束二貫五百文。每鈔一萬貫、折收銀二十二兩五錢

    ○成化九年、令於蘆柴三分本色內、以一半折銀、每束二分、俱送應天府官庫收貯支用。年終造冊具奏。其折納木柴者、每百斤折銀四分

    ○弘治元年奏準、沿江一帶蘆洲、除

    欽賜欽撥、並內外衙門舊額、及先年軍民人等開墾起科納銀、曾經黃冊造定者、照依所撥納糧數目、定立界至、給與明文管業。其餘有人曾告承佃、而舊額洲場坍塌者、即將新佃柴課、依數湊補本處舊額。見在或有新生別洲、許令撥補附近坍塌不敷之數。其灊山、太湖等縣、不近大江、原無蘆洲、而有柴額者、準令每束折銀二分

    ○三年、令蘆柴每束、連腳耗、徵銀四分

    ○五年奏準、九江、安慶、每畝好蘆地科銀三分二釐。稀蘆地二分二釐。池州、好地三分五釐。稀地二分五釐。應天、揚州、太平、鎮江、廬州、和州等府州、好地四分。稀地二分七釐。各處每畝、熟地三分五釐。軍屯熟地、並灘田灘地、各三分。低窪熟地二分五釐。荻草地二分。草塌一分五釐。草蕩一分。其起科納糧者、免徵柴課。有願徵糧、不願納課者聽

    ○嘉靖二十七年奏準、一應蘆洲、除洪武永樂間、

    欽賜功臣、僧、道等處不動外。其餘行巡江御史、逐一查出。委官丈量明白、召民承佃。度地定課、量收租銀、十分之三。各該附近府縣徵完、係本部原額者、照舊解部收貯支銷。多餘銀兩、盡數解送戶部、以充邊用

    計各處歲辦蘆課銀

    應天府、上元等五縣、江淮等巡檢司六千七百七十六兩四錢

    龍江左衛一百六兩八錢三分四釐二毫

    橫海衛一百四十六兩七錢七分九釐二毫三絲七忽

    江陰衛六兩五錢九釐三毫四絲二忽

    水軍左衛五錢五分二釐

    鎮江府、金壇等三縣、包港等巡檢司三千一百九兩六錢六分八釐二毫四絲一忽

    太平府、繁昌等三縣、三山等巡檢司二千九百五十一兩二錢二分一釐六毫九微

    揚州府、儀真等三縣、舊江口等巡檢司一千三百二十三兩四分四釐八毫二絲五忽三微一杪

    安慶府、懷寧等六縣、小孤等巡檢司三千三百七十七兩三錢三分三釐五毫八絲三忽六微

    安慶衛七百三十五兩一分三釐一毫八絲七忽四微

    廬州府無為州、泥漢河巡檢司二千三十五兩二錢三分三釐六絲四忽七微七塵

    池州府、貴池等六縣二千九十三兩四錢五分九釐八毫七絲

    和州浮沙口等巡檢司一千一百二十九兩八錢一分一釐六絲一忽五塵

    儀真衛一十六兩七錢三分三釐九毫二絲一忽九微

    九江府湖口等三縣、龍門等巡檢司一千一百十八兩七錢六分六釐七毫九絲

    九江衛一百八十四兩七錢二分五釐四毫五絲

    南昌衛一百六十三兩六錢八分二釐七毫二絲

    黃州府黃梅等縣二十六兩三錢四分九釐二毫

    蘄州衛三百四兩七錢七分四毫八絲

    凡南京光祿寺合用柴薪、每年呈會本部、行龍江瓦屑壩二抽分局關支。應天府僉差坊長二名、督夫運納

    凡南京神樂觀樂舞生合用柴薪、本部於南京司禮監、關填勘合、行龍江抽分竹木局關支

    凡南京內外各衙門合用柴炭、俱由本司、行龍江瓦屑壩二抽分局關支

    計該支柴炭

    南京內織染局練染絲料、順木長柴、雜木(土商)柴四十萬斤。烘機木炭一萬九千一百七十斤

    南京惜薪司供應

    大庖造辦膳羞等項木柴四十萬斤

    南京供用庫等衙門打油造酒等項。並各衙門、內官內使人等、燒用、江東門等三處飯堂賑濟、把柴三百二十二萬四千一百斤。炭二十萬斤

    南京供應機房織挽等匠、每月支柴七萬六千三百八十斤。炭七百四十四斤

    南京中軍都督府炮煉調治患病軍士藥餌、每季柴三千斤。炭二千斤

    南京禮部成造歷日木柴一百六十六斤

    南京太常寺各項祭祀木柴五萬七千二百斤。五尺圍蘆柴一百三十四束

    犧牲所養牲旗軍九十九名、每名月支柴一百斤

    琉球國就學官生、每名日支柴五斤。炭二斤

    凡各處解納丁字庫物料、俱由本司給單轉送

    計該納物料

    廬州府、生漆一千八百七十五斤

    池州府、生漆一千二百五十斤

    漆園、生漆一千七百三十六斤一十四兩六錢

    棕園、棕毛四千五百四十九斤八兩

    【以上、俱三年一納】

    桐園、桐油二千二百八十一斤四兩六錢

    【一年一納】

    凡營繕等司、送到上元、江寧二縣鋪戶、納過各色物料數目、係

    內府上納者、本司會同科道官、係本部上納者、會同各司掌印官、照依時價、估計明白。動支蘆課等銀給還。月給、開數呈堂查考

    凡營繕等司、會支龍江瓦屑壩二抽分局竹木等料、俱由本司比對原發號紙、及原會數目相同。發該局覆查無異、方與關支

    凡本部料造南京巾帽局起運板箱、及造辦南京印綬監起運板箱雨罩等項、俱由本司給單送納。其巾帽局工價、於輕齎等銀內支納凡應天府收買南京內官監供應紙札、南京司禮監年例紙札、俱由本司轉行收買。完日、仍與給單送納

    凡各處查解寶鈔提舉司紙匠、俱由本司轉發、遇缺收補。無缺、仍送本司批迴聽候

    凡本部各司類行浙江等布政司、並直隸蘇州等府勘合、俱由本司承行

    凡四司銀兩。嘉靖十二年議準、建節慎庫一所、收支清查、俱同工部

    都察院

    國初、置御史臺。從一品衙門。設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書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經歷、都事、照磨、管勾、監察御史、譯事、引進使等官。洪武十三年、改正二品衙門。止設左右中丞。十四年、改都察院。正七品衙門。止設監察御史。分設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十二道。鑄監察御史印。文曰繩愆糾繆。十六年、陞正三品衙門。設司務。十七年、始定為正二品衙門。設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僉都御史、經歷、都事、十二道監察御史。二十九年、置照磨所照磨、檢校。永樂元年、改北平道為北京道。十九年、北京道革。添設貴州、交阯、雲南、三道。宣德十年、交阯道革。定為十三道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九

    風憲總例

    在京都察院、及十三道、在外按察司、俱稱風憲衙門、以肅政飭法為職。見諸司職掌、及正統中所定憲綱、條例甚備、各以類分列。其通行難附者、載此

    洪武二十六年定

    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僉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應不公不法等事。其屬有十二道監察御史。凡遇刑名、各照道分送問發落。其有差委監察御史、出巡追問審理刷卷等事。各具事目、請

    旨點差

    正統四年定

    凡都察院、並監察御史、按察司、綱紀所繫、其任非輕。行事之際、一應諸衙門官員人等、不許挾私沮壞。違者杖八十。若有干礙合問人數、敢無故佔吝不發者、與犯人同罪

    凡都察院官、及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吏人等。不許於各衙門囑託公事。違者比常人加三等。有贓者從重論

    凡監察御史、行過文卷。從都察院磨勘。按察分司、行過文卷。聽總司磨勘。如有遲錯、即便舉正。中間果有枉問事理、應請

    旨者。具實奏聞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所問公事、有擬斷不當者、都察院、按察總司、隨即改正。當該吏典、罪之如律。仍將原問御史、及分司官、擬斷不當事理、具奏得

    旨、方許取問

    凡告有司官吏人等取受、或出首贓私等事。直隸赴巡按監察御史、在外赴按察司、並分司、及巡按監察御史處陳告。追問明白、依律施行。其應請

    旨者、奏聞拏問。若軍官有犯、在京從都察院、在外從巡按監察御史、按察司、並分司、密切奏請施行。其各都司、及衛所首領官、有犯。即便拏問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所聞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隨即舉聞。若奸貪廢事、蠹政害民者、即便拏問。其應請

    旨者、具實奏聞。若知善不舉、見惡不拏、杖一百、發煙瘴地面安置。有贓、從重論

    凡

    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等事。並聽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各陳所見、直言無隱。若建言創行事理。必須公同評議。互相可否、務在得宜。方許實封陳奏

    凡按察司官、斷理不公不法等事、果有冤枉者、許赴巡按監察御史處聲冤。監察御史枉問、許赴通政司遞狀、送都察院伸理。都察院不與理斷、或枉問者、許擊登聞鼓陳訴

    凡都察院、及按察司吏典、須於考退生員、與應取吏員、相參補用。不許用曾犯奸貪罪名之人

    凡都察院合用筆墨心紅、具奏札付京府。按察司合用筆墨心紅紙札、行移附郭府分。監察御史、按察分司、巡歷去處、合用紙筆硃墨燈油柴炭、行移所在有司。並支給官鈔、收買應用。具實銷算

    大明會典 督撫

    督撫建置

    國初、遣尚書、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巡撫各處地方。事畢復

    命、或即停遣。初名巡撫。或名鎮守。後以鎮守侍郎、與巡按御史、不相統屬。又文移往來、亦多窒礙。定為都御史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有總兵地方、加贊理。管糧餉者、加總督兼理。他如整飭邊備、提督邊關、及撫治流民、總理河道等項。皆因事特設。今具列焉。其邊境以尚書、侍郎、任總督軍務者。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

    總理漕運、兼提督軍務、巡撫鳳陽等處、兼管河道一員。永樂間、設漕運武臣。至景泰二年、因漕運不繼、

    特命都御史總督。與總兵、參將、同理其事。因兼巡撫淮揚廬鳳四府、徐和滁三州。成化八年、分巡撫、總漕、各設一員。九年、復舊。正德十三年、又各設。十六年、復舊。嘉靖三十六年、以倭警、添設提督軍務、巡撫鳳陽御史。四十年、會議歸併、改總督漕運、兼督軍務、巡撫鳳陽等處地方。萬曆七年、加兼管河道

    總督薊遼保定等處軍務、兼理糧餉一員。先年薊遼有警、間遣重臣巡視。或稱提督。嘉靖二十九年、以虜患、始改為總督薊州保定遼東軍務。鎮巡以下、悉聽節制。三十三年、以密雲咫尺

    陵京、接連黃花渤海。去石塘嶺、古北口、牆子嶺、各不滿百里。移總督駐密雲。巡撫駐薊州。防秋之日、改駐昌平。而總督遂定設不革。萬曆九年、加兼巡撫順天等府地方。十一年、除巡撫如舊

    總督宣大山西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一員。正統元年、始遣都御史、巡撫宣大。景泰二年、宣大各設巡撫、而遣尚書、總理宣大軍務。成化弘治間、有警則遣。無事則止。正德八年、設總制一員。鎮巡以下、並管糧郎中、俱聽節制。嘉靖間、

    命總督官、兼督偏保、及理糧餉、時設時革。至二十九年、始定設。去偏保、改山西。三十八年、令防秋日、總督領標兵、駐宣府東路。巡撫領標兵、車兵、遊兵駐岔道。四十三年、

    命宣大山西總督、移駐懷來、以備南山一帶。宣府鎮巡官、移駐延慶。山西鎮巡官、移駐廣昌。隆慶四年、令總督移駐陽和。六年、

    命防秋畢日、各兵備副參以下文武官、悉聽總督官、查覈功罪舉劾

    總督陝西三邊軍務一員。弘治十年、議遣重臣、總制陝西甘肅延綏寧夏軍務。十五年以後、或設或革。至嘉靖四年、始定設。四鎮兵馬錢糧、一應軍務、從宜處置。鎮巡以下、悉聽節制。軍前不用命者、都指揮以下、聽以軍法從事。十八年奏準、三邊總督、於五六月間、親臨花馬池、調集延寧奇遊等兵、赴平虜城等處、併力防禦。其陝西巡撫。亦於五六月間、往固原調度兵食、候探無大勢虜情、及秋盡冬初、邊腹收成俱畢。方許照常居中調度。巡撫官仍還本鎮

    總督兩廣軍務、兼理糧餉、帶管鹽法、兼巡撫廣東地方一員。永樂初、遣官巡撫廣西。十九年、遣官巡撫廣東。至正統景泰間、以兩廣宜協濟應援、始設總制。成化元年、

    命兼巡撫。定於梧州駐札、處置猺獞流賊。一應事務。聽便宜行事。各該將官、並三司官、悉聽節制。巡撫不復設。正德十一年、改總督為提督。嘉靖四十五年、以廣東有警、

    命總督止兼巡撫廣西、駐肇慶。而於廣東另設巡撫、駐惠州。隆慶三年、添設廣西巡撫。除兼職。四年、復革廣東巡撫。改為提督兩廣軍務、兼理糧餉、巡撫廣東。其廣西新設巡撫、與兩廣總兵參遊守備、並三司等官、俱聽節制。萬曆二年、以惠潮有寇、暫移提督駐潮州。事平、復歸肇慶。三年、仍改總督、加帶管鹽法

    總理糧儲、提督軍務、兼巡撫應天等府地方一員。永樂初、遣尚書、往江南治水患、兼理農務。十九年、

    敕尚書巡撫畿甸。然未有專設。宣德五年、

    命侍郎總督稅糧、兼巡撫應天等府、始有專職。至景泰四年、定遣都御史。嘉靖三十三年、以倭警、令應天巡撫都御史、提督軍務。當風汛時、駐札蘇州。嚴督防守

    提督軍務、巡撫浙江等處地方一員。永樂初、遣尚書治兩浙農事。以後或巡視。或督鹺。有事則遣、無定設。至嘉靖二十六年、以海警、始

    命都御史巡撫浙江、兼管福建福興建寧漳泉海道地方、提督軍務。二十七年、改巡撫為巡視。二十八年、停遣。三十一年、復遣僉都提督軍務、巡視浙江、兼管福興泉漳地方。三十三年、倭夷入犯杭州、特命尚書提督浙江福建南直隸軍務。又專設都御史提督軍務、巡撫浙江、兼福興泉漳地方。其提督三省者、改總督、至兼節制江西。後罷。至四十一年、止設提督軍務、巡撫浙江都御史

    提督軍務、兼巡撫福建地方一員。永樂間、遣侍郎巡視。以後或鎮守。或督軍、以事間遣。至嘉靖二十六年、始

    命都御史巡撫浙江、兼管福興建寧漳泉等處。三十五年、以閩浙道遠、專設提督軍務、兼巡視福興泉漳福寧海道都御史。仍聽總督節制。後改巡撫福建地方、統轄全省。四十年、總督亦罷。其南贛軍門所轄汀州一府、仍兩屬巡撫江西地方、兼理軍務一員。永樂十九年、

    敕工部侍郎巡視。以後間遣鎮守巡撫。成化以後、始定為巡撫。然或時革。嘉靖六年、始定設。四十年、定今銜

    巡撫南贛汀韶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弘治十年、閩廣湖湘之間多盜、始設巡撫。所轄、則江西之南安、贛州、建昌、福建之汀州、廣東之潮州、南雄、湖廣之郴州、四省三司、皆聽節制。駐札贛州。尋增隸韶州、漳州。除建昌。正德十一年、改提督軍務。嘉靖八年、以吉安之萬安、龍泉、泰和、永豐、永寧、撫州之樂安、增轄。四十五年、福建廣東、並設巡撫。以惠、潮、漳州三府、還隸本處、定今名。所轄南安、贛州、南雄、韶州、汀州、並郴州地方

    巡撫湖廣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一員。正統三年、

    命都御史鎮守。以後或以侍郎、大理卿、出撫。至景泰元年、定設都御史、巡撫湖廣地方、兼贊理軍務。萬曆八年、改贊理為提督。十二年、復為贊理

    提督軍務、兼撫治鄖陽等處地方一員。成化十二年、以鄖襄流民、遣都御史安撫。因奏立鄖陽行都司、並府衛。割陝西之漢中、商州、河南之南陽、唐、鄧、四川之夔瞿、湖廣之荊、襄、安、沔。設都御史、提督撫治之。至萬曆二年、以本鎮所轄四省、撫治事權不專。添提督軍務、兼撫治鄖陽等處地方職銜。九年、裁革。

    命湖廣巡撫兼理。十一年、復設巡撫河南等處地方、兼管河道、兼提督軍務一員。宣德五年、遣侍郎巡撫山西河南。正統十四年、

    命都御史巡撫河南湖廣。至景泰元年、始專設河南巡撫。萬曆七年、加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山東等處地方、督理營田、兼管河道、提督軍務一員。正統五年、遣大理少卿、巡撫山東地方。十三年、始定設都御史。嘉靖四十二年、加督理營田。萬曆七年、加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軍務

    整飭薊州等處邊備、兼巡撫順天等府地方一員。永樂十九年、

    命侍郎等官、巡行畿甸。正統十四年、

    命都御史、提督軍務、總督糧儲、兼巡撫順天永平二府、紫荊倒馬二關。然未有專設。成化二年、始設都御史、贊理軍務、巡撫順永二府。後兼撫河間真保定、凡五府。七年、兼理八府。八年、以畿輔地廣。從居庸關、中分為二巡撫。其東、為整飭薊州等處邊備、巡撫順永二府都御史。以居庸等關隸之。駐遵化。遂定設。嘉靖二十九年、增設通州昌平易州三都御史。旋議革。惟薊州仍舊。萬曆九年、革。十一年、復設

    巡撫保定等府、提督紫荊等關、兼管河道一員。正統十年、

    命侍郎巡撫保定等處。未有專設。成化八年、始從居庸關、中分為二巡撫。遂專設都御史、巡撫保定、真定、河間、順德、大名、廣平六府。提督倒馬、紫荊、龍泉等關。駐真定。萬曆七年、加兼管河道

    巡撫遼東地方、贊理軍務一員。正統元年、遣都御史巡撫。遂為定製。後加贊理軍務

    巡撫宣府地方、贊理軍務一員、正統元年、

    命都御史出巡塞北。凡兵糧邊備、並聽釐正。巡撫之設自此始。然或兼理大同、不專一鎮。至成化十四年、始定設。後加贊理軍務

    巡撫大同地方、贊理軍務一員。永樂六年、

    命都御史出鎮大同。旋罷。正統元年、始與宣府共設巡撫、至景泰三年、大同始專設。後復兼理。至成化十年、復專設。加贊理軍務提督鴈門等關、兼巡撫山西地方一員。宣德五年、

    命兵部侍郎、巡撫河南山西。至正統十三年、始

    命都御史、專撫山西、鎮守鴈門。天順成化間、暫革。尋復置。嘉靖間、給旗牌四面副。隆慶三年、令秋冬暫駐寧武關、就近調度。定為巡撫山西、提督鴈門等關都御史

    巡撫延綏等處、贊理軍務一員。宣德十年、遣都御史出鎮、而無專設。景泰元年、以都御史參贊軍務。遂為定製。成化九年、徙鎮榆林。隆慶六年、加贊理軍務

    巡撫寧夏地方、贊理提督一員。宣德六年、

    命侍郎、理陝西甘肅寧夏屯政。十年、

    命都御史、鎮守陝西延綏寧夏等處。未有專職。正統元年、以都御史鎮撫寧夏地方、參贊軍務、整飭邊備。遂為定製。天順元年、革。二年、復設。去參贊軍務。隆慶六年、加贊理軍務

    巡撫陝西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宣德間、

    命尚書、侍郎、出鎮。正統間、

    命右都御史、出入更代鎮守。景泰三年、改都御史巡撫。遂為定製。成化二年、加提督軍務。後改贊理軍務

    巡撫甘肅等處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宣德十年、

    命侍郎、鎮守甘肅地方。正統元年、甘涼多事。

    命侍郎參贊軍務出鎮。於是甘肅以文臣參贊。遂為定製。景泰元年、定為巡撫都御史。至隆慶六年、改贊理軍務

    提督軍務、巡撫四川等處地方一員。宣德五年、

    命都御史撫鎮。事寧停遣。正統十四年、遣都御史巡撫四川。遂定設。萬曆十一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雲南、兼建昌畢節等處地方、贊理軍務、兼督川貴糧餉一員。正統九年、

    命侍郎參贊軍務。一年、始

    命侍郎鎮撫。天順元年、革。成化十二年、復設。嘉靖三十年、加兼理軍務。四十三年、改贊理。隆慶二年、加兼建昌畢節等處地方

    巡撫貴州、兼督理湖北川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正統四年、

    命都御史出鎮。十四年、以土苖亂。

    命侍郎總督軍務、鎮守其地。景泰元年、大理寺丞巡撫、始有專職。成化八年、革。十一年、復設。正德二年、革。五年、復設。嘉靖七年、設雲貴四川湖廣等處總制、撫勦苗蠻土夷。事平、革。二十七年、復設。沅州駐札。四十二年、復革。令貴州巡撫、兼督湖北川東、提督軍務

    巡撫廣西地方一員。廣西舊有巡撫。沿革不常。隆慶元年、改總督兩廣都御史、兼巡撫廣西地方。三年、復設廣西巡撫

    【以上俱見在督撫】

    總制宣大偏關保定等處軍務一員

    總督湖廣川貴軍務一員

    巡撫鳳陽等處地方一員

    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一員。永樂九年、遣尚書治河。自後間遣侍郎、或都御史。成化弘治間、始稱總督河道。正德四年、始定設都御史提督。駐濟寧。凡漕河事、悉聽區處。嘉靖二十年、以都御史加工部職銜、提督河南山東直隸三省河患。隆慶四年、加提督軍務。萬曆五年、改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八年、革

    總督南京糧儲一員整飭北直隸山西河南等處軍務糧餉一員

    巡撫廣東地方、兼贊理軍務一員

    【以上俱嘉靖二十年以前設、陸續住補】

    總督宣大山西偏保等處軍餉一員

    勘處湖廣貴州夷情一員

    督理承天工務一員

    巡撫浙江、兼管福建福興建寧漳泉等處海道地方、提督軍務一員

    巡視浙江、兼制鄰境福建沿海地方一員

    採木左副都御史一員。右副都御史一員

    經略居庸山海東西二路關一員

    清理兩淮兩浙山東長蘆等處鹽法都御史一員

    淮徐兗州等處地方招撫營田一員

    北直隸地方督理屯政一員

    山西宣大地方督理屯政一員

    經略易州地方一員

    駐守昌平州地方一員

    通州駐札右僉都御史一員

    總理江南等處屯鹽副都御史一員

    總理江北等處屯鹽僉都御史一員

    總理山西等處屯鹽副都御史一員

    山西宣大等處行邊侍郎一員

    薊遼保定等處行邊侍郎一員

    陝西延綏寧夏固原甘肅等處行邊侍郎一員

    【以上俱嘉靖十九年以後、因事題設、事畢住補】

    永樂十九年、

    敕大臣十三員、各同給事中一員、巡行天下

    ○宣德間、令巡撫官、每歲八月、一赴京議事

    ○五年、定巡撫官赴京議事例。遼東、大同、每年一次。寧夏、延綏、甘肅、二年一次。俱四月初一日至京。南北直隸、及北方腹裏者、仍每年一次。四川、及南方者、亦二年一次。俱八月初一日至京。其二年一次者、若果地方寧靖、事有應議者。聽從一年一次

    ○成化十年、免巡撫官赴京議事

    ○嘉靖三年令、各巡撫都御史、遇有遷秩、或以憂去者。必候代離任。代者亦宜亟往。如違、言官劾奏

    ○隆慶二年題準、凡遇推補督撫員缺、吏部移諮兵部、差人齎文前去、如以別官陞遷巡撫、及在原籍起用者、限文到五日、以巡撫陞總督者、限交代次日、即各起程赴任、仍將起程日期、於所在衙門申報各巡按具奏。如諮文已到、不即起程。或已交代、未便離任、或未交代、擅自回籍者、並參治

    ○萬曆三年題準、文到之日、限半月以裏、起程赴任

    建置

    國初、遣尚書、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巡撫各處地方。事畢復

    命、或即停遣。初名巡撫。或名鎮守。後以鎮守侍郎、與巡按御史、不相統屬。又文移往來、亦多窒礙。定為都御史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有總兵地方、加贊理。管糧餉者、加總督兼理。他如整飭邊備、提督邊關、及撫治流民、總理河道等項。皆因事特設。今具列焉。其邊境以尚書、侍郎、任總督軍務者。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

    總理漕運、兼提督軍務、巡撫鳳陽等處、兼管河道一員。永樂間、設漕運武臣。至景泰二年、因漕運不繼、

    特命都御史總督。與總兵、參將、同理其事。因兼巡撫淮揚廬鳳四府、徐和滁三州。成化八年、分巡撫、總漕、各設一員。九年、復舊。正德十三年、又各設。十六年、復舊。嘉靖三十六年、以倭警、添設提督軍務、巡撫鳳陽御史。四十年、會議歸併、改總督漕運、兼督軍務、巡撫鳳陽等處地方。萬曆七年、加兼管河道

    總督薊遼保定等處軍務、兼理糧餉一員。先年薊遼有警、間遣重臣巡視。或稱提督。嘉靖二十九年、以虜患、始改為總督薊州保定遼東軍務。鎮巡以下、悉聽節制。三十三年、以密雲咫尺

    陵京、接連黃花渤海。去石塘嶺、古北口、牆子嶺、各不滿百里。移總督駐密雲。巡撫駐薊州。防秋之日、改駐昌平。而總督遂定設不革。萬曆九年、加兼巡撫順天等府地方。十一年、除巡撫如舊

    總督宣大山西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一員。正統元年、始遣都御史、巡撫宣大。景泰二年、宣大各設巡撫、而遣尚書、總理宣大軍務。成化弘治間、有警則遣。無事則止。正德八年、設總制一員。鎮巡以下、並管糧郎中、俱聽節制。嘉靖間、

    命總督官、兼督偏保、及理糧餉、時設時革。至二十九年、始定設。去偏保、改山西。三十八年、令防秋日、總督領標兵、駐宣府東路。巡撫領標兵、車兵、遊兵駐岔道。四十三年、

    命宣大山西總督、移駐懷來、以備南山一帶。宣府鎮巡官、移駐延慶。山西鎮巡官、移駐廣昌。隆慶四年、令總督移駐陽和。六年、

    命防秋畢日、各兵備副參以下文武官、悉聽總督官、查覈功罪舉劾

    總督陝西三邊軍務一員。弘治十年、議遣重臣、總制陝西甘肅延綏寧夏軍務。十五年以後、或設或革。至嘉靖四年、始定設。四鎮兵馬錢糧、一應軍務、從宜處置。鎮巡以下、悉聽節制。軍前不用命者、都指揮以下、聽以軍法從事。十八年奏準、三邊總督、於五六月間、親臨花馬池、調集延寧奇遊等兵、赴平虜城等處、併力防禦。其陝西巡撫。亦於五六月間、往固原調度兵食、候探無大勢虜情、及秋盡冬初、邊腹收成俱畢。方許照常居中調度。巡撫官仍還本鎮

    總督兩廣軍務、兼理糧餉、帶管鹽法、兼巡撫廣東地方一員。永樂初、遣官巡撫廣西。十九年、遣官巡撫廣東。至正統景泰間、以兩廣宜協濟應援、始設總制。成化元年、

    命兼巡撫。定於梧州駐札、處置猺獞流賊。一應事務。聽便宜行事。各該將官、並三司官、悉聽節制。巡撫不復設。正德十一年、改總督為提督。嘉靖四十五年、以廣東有警、

    命總督止兼巡撫廣西、駐肇慶。而於廣東另設巡撫、駐惠州。隆慶三年、添設廣西巡撫。除兼職。四年、復革廣東巡撫。改為提督兩廣軍務、兼理糧餉、巡撫廣東。其廣西新設巡撫、與兩廣總兵參遊守備、並三司等官、俱聽節制。萬曆二年、以惠潮有寇、暫移提督駐潮州。事平、復歸肇慶。三年、仍改總督、加帶管鹽法

    總理糧儲、提督軍務、兼巡撫應天等府地方一員。永樂初、遣尚書、往江南治水患、兼理農務。十九年、

    敕尚書巡撫畿甸。然未有專設。宣德五年、

    命侍郎總督稅糧、兼巡撫應天等府、始有專職。至景泰四年、定遣都御史。嘉靖三十三年、以倭警、令應天巡撫都御史、提督軍務。當風汛時、駐札蘇州。嚴督防守

    提督軍務、巡撫浙江等處地方一員。永樂初、遣尚書治兩浙農事。以後或巡視。或督鹺。有事則遣、無定設。至嘉靖二十六年、以海警、始

    命都御史巡撫浙江、兼管福建福興建寧漳泉海道地方、提督軍務。二十七年、改巡撫為巡視。二十八年、停遣。三十一年、復遣僉都提督軍務、巡視浙江、兼管福興泉漳地方。三十三年、倭夷入犯杭州、特命尚書提督浙江福建南直隸軍務。又專設都御史提督軍務、巡撫浙江、兼福興泉漳地方。其提督三省者、改總督、至兼節制江西。後罷。至四十一年、止設提督軍務、巡撫浙江都御史

    提督軍務、兼巡撫福建地方一員。永樂間、遣侍郎巡視。以後或鎮守。或督軍、以事間遣。至嘉靖二十六年、始

    命都御史巡撫浙江、兼管福興建寧漳泉等處。三十五年、以閩浙道遠、專設提督軍務、兼巡視福興泉漳福寧海道都御史。仍聽總督節制。後改巡撫福建地方、統轄全省。四十年、總督亦罷。其南贛軍門所轄汀州一府、仍兩屬巡撫江西地方、兼理軍務一員。永樂十九年、

    敕工部侍郎巡視。以後間遣鎮守巡撫。成化以後、始定為巡撫。然或時革。嘉靖六年、始定設。四十年、定今銜

    巡撫南贛汀韶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弘治十年、閩廣湖湘之間多盜、始設巡撫。所轄、則江西之南安、贛州、建昌、福建之汀州、廣東之潮州、南雄、湖廣之郴州、四省三司、皆聽節制。駐札贛州。尋增隸韶州、漳州。除建昌。正德十一年、改提督軍務。嘉靖八年、以吉安之萬安、龍泉、泰和、永豐、永寧、撫州之樂安、增轄。四十五年、福建廣東、並設巡撫。以惠、潮、漳州三府、還隸本處、定今名。所轄南安、贛州、南雄、韶州、汀州、並郴州地方

    巡撫湖廣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一員。正統三年、

    命都御史鎮守。以後或以侍郎、大理卿、出撫。至景泰元年、定設都御史、巡撫湖廣地方、兼贊理軍務。萬曆八年、改贊理為提督。十二年、復為贊理

    提督軍務、兼撫治鄖陽等處地方一員。成化十二年、以鄖襄流民、遣都御史安撫。因奏立鄖陽行都司、並府衛。割陝西之漢中、商州、河南之南陽、唐、鄧、四川之夔瞿、湖廣之荊、襄、安、沔。設都御史、提督撫治之。至萬曆二年、以本鎮所轄四省、撫治事權不專。添提督軍務、兼撫治鄖陽等處地方職銜。九年、裁革。

    命湖廣巡撫兼理。十一年、復設巡撫河南等處地方、兼管河道、兼提督軍務一員。宣德五年、遣侍郎巡撫山西河南。正統十四年、

    命都御史巡撫河南湖廣。至景泰元年、始專設河南巡撫。萬曆七年、加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山東等處地方、督理營田、兼管河道、提督軍務一員。正統五年、遣大理少卿、巡撫山東地方。十三年、始定設都御史。嘉靖四十二年、加督理營田。萬曆七年、加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軍務

    整飭薊州等處邊備、兼巡撫順天等府地方一員。永樂十九年、

    命侍郎等官、巡行畿甸。正統十四年、

    命都御史、提督軍務、總督糧儲、兼巡撫順天永平二府、紫荊倒馬二關。然未有專設。成化二年、始設都御史、贊理軍務、巡撫順永二府。後兼撫河間真保定、凡五府。七年、兼理八府。八年、以畿輔地廣。從居庸關、中分為二巡撫。其東、為整飭薊州等處邊備、巡撫順永二府都御史。以居庸等關隸之。駐遵化。遂定設。嘉靖二十九年、增設通州昌平易州三都御史。旋議革。惟薊州仍舊。萬曆九年、革。十一年、復設

    巡撫保定等府、提督紫荊等關、兼管河道一員。正統十年、

    命侍郎巡撫保定等處。未有專設。成化八年、始從居庸關、中分為二巡撫。遂專設都御史、巡撫保定、真定、河間、順德、大名、廣平六府。提督倒馬、紫荊、龍泉等關。駐真定。萬曆七年、加兼管河道

    巡撫遼東地方、贊理軍務一員。正統元年、遣都御史巡撫。遂為定製。後加贊理軍務

    巡撫宣府地方、贊理軍務一員、正統元年、

    命都御史出巡塞北。凡兵糧邊備、並聽釐正。巡撫之設自此始。然或兼理大同、不專一鎮。至成化十四年、始定設。後加贊理軍務

    巡撫大同地方、贊理軍務一員。永樂六年、

    命都御史出鎮大同。旋罷。正統元年、始與宣府共設巡撫、至景泰三年、大同始專設。後復兼理。至成化十年、復專設。加贊理軍務提督鴈門等關、兼巡撫山西地方一員。宣德五年、

    命兵部侍郎、巡撫河南山西。至正統十三年、始

    命都御史、專撫山西、鎮守鴈門。天順成化間、暫革。尋復置。嘉靖間、給旗牌四面副。隆慶三年、令秋冬暫駐寧武關、就近調度。定為巡撫山西、提督鴈門等關都御史

    巡撫延綏等處、贊理軍務一員。宣德十年、遣都御史出鎮、而無專設。景泰元年、以都御史參贊軍務。遂為定製。成化九年、徙鎮榆林。隆慶六年、加贊理軍務

    巡撫寧夏地方、贊理提督一員。宣德六年、

    命侍郎、理陝西甘肅寧夏屯政。十年、

    命都御史、鎮守陝西延綏寧夏等處。未有專職。正統元年、以都御史鎮撫寧夏地方、參贊軍務、整飭邊備。遂為定製。天順元年、革。二年、復設。去參贊軍務。隆慶六年、加贊理軍務

    巡撫陝西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宣德間、

    命尚書、侍郎、出鎮。正統間、

    命右都御史、出入更代鎮守。景泰三年、改都御史巡撫。遂為定製。成化二年、加提督軍務。後改贊理軍務

    巡撫甘肅等處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宣德十年、

    命侍郎、鎮守甘肅地方。正統元年、甘涼多事。

    命侍郎參贊軍務出鎮。於是甘肅以文臣參贊。遂為定製。景泰元年、定為巡撫都御史。至隆慶六年、改贊理軍務

    提督軍務、巡撫四川等處地方一員。宣德五年、

    命都御史撫鎮。事寧停遣。正統十四年、遣都御史巡撫四川。遂定設。萬曆十一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雲南、兼建昌畢節等處地方、贊理軍務、兼督川貴糧餉一員。正統九年、

    命侍郎參贊軍務。一年、始

    命侍郎鎮撫。天順元年、革。成化十二年、復設。嘉靖三十年、加兼理軍務。四十三年、改贊理。隆慶二年、加兼建昌畢節等處地方

    巡撫貴州、兼督理湖北川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正統四年、

    命都御史出鎮。十四年、以土苖亂。

    命侍郎總督軍務、鎮守其地。景泰元年、大理寺丞巡撫、始有專職。成化八年、革。十一年、復設。正德二年、革。五年、復設。嘉靖七年、設雲貴四川湖廣等處總制、撫勦苗蠻土夷。事平、革。二十七年、復設。沅州駐札。四十二年、復革。令貴州巡撫、兼督湖北川東、提督軍務

    巡撫廣西地方一員。廣西舊有巡撫。沿革不常。隆慶元年、改總督兩廣都御史、兼巡撫廣西地方。三年、復設廣西巡撫

    【以上俱見在督撫】

    總制宣大偏關保定等處軍務一員

    總督湖廣川貴軍務一員

    巡撫鳳陽等處地方一員

    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一員。永樂九年、遣尚書治河。自後間遣侍郎、或都御史。成化弘治間、始稱總督河道。正德四年、始定設都御史提督。駐濟寧。凡漕河事、悉聽區處。嘉靖二十年、以都御史加工部職銜、提督河南山東直隸三省河患。隆慶四年、加提督軍務。萬曆五年、改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八年、革

    總督南京糧儲一員整飭北直隸山西河南等處軍務糧餉一員

    巡撫廣東地方、兼贊理軍務一員

    【以上俱嘉靖二十年以前設、陸續住補】

    總督宣大山西偏保等處軍餉一員

    勘處湖廣貴州夷情一員

    督理承天工務一員

    巡撫浙江、兼管福建福興建寧漳泉等處海道地方、提督軍務一員

    巡視浙江、兼制鄰境福建沿海地方一員

    採木左副都御史一員。右副都御史一員

    經略居庸山海東西二路關一員

    清理兩淮兩浙山東長蘆等處鹽法都御史一員

    淮徐兗州等處地方招撫營田一員

    北直隸地方督理屯政一員

    山西宣大地方督理屯政一員

    經略易州地方一員

    駐守昌平州地方一員

    通州駐札右僉都御史一員

    總理江南等處屯鹽副都御史一員

    總理江北等處屯鹽僉都御史一員

    總理山西等處屯鹽副都御史一員

    山西宣大等處行邊侍郎一員

    薊遼保定等處行邊侍郎一員

    陝西延綏寧夏固原甘肅等處行邊侍郎一員

    【以上俱嘉靖十九年以後、因事題設、事畢住補】

    永樂十九年、

    敕大臣十三員、各同給事中一員、巡行天下

    ○宣德間、令巡撫官、每歲八月、一赴京議事

    ○五年、定巡撫官赴京議事例。遼東、大同、每年一次。寧夏、延綏、甘肅、二年一次。俱四月初一日至京。南北直隸、及北方腹裏者、仍每年一次。四川、及南方者、亦二年一次。俱八月初一日至京。其二年一次者、若果地方寧靖、事有應議者。聽從一年一次

    ○成化十年、免巡撫官赴京議事

    ○嘉靖三年令、各巡撫都御史、遇有遷秩、或以憂去者。必候代離任。代者亦宜亟往。如違、言官劾奏

    ○隆慶二年題準、凡遇推補督撫員缺、吏部移諮兵部、差人齎文前去、如以別官陞遷巡撫、及在原籍起用者、限文到五日、以巡撫陞總督者、限交代次日、即各起程赴任、仍將起程日期、於所在衙門申報各巡按具奏。如諮文已到、不即起程。或已交代、未便離任、或未交代、擅自回籍者、並參治

    ○萬曆三年題準、文到之日、限半月以裏、起程赴任

    各道分隸

    國初、設十二道監察御史、照刷卷宗。衙門各有分屬。具載諸司職掌。後定為十三道、各理本布政司、及帶管

    內府監局、在京各衙門、直隸府州衛所、刑名等事。今具列帶管衙門於後。其本布政司、及

    王府衙門、各都司、行都司、行太僕寺、苑馬寺、鹽運、市舶、宣慰、長官等司、在各布政司境內者、不復書

    浙江道

    中軍都督府

    茂陵衛         留守中衛

    府軍左衛    廣洋衛

    神策衛     金吾左衛

    金吾右衛    金吾前衛 【舊隸北平道】

    和陽衛     武功中衛

    武功後衛    應天衛

    直隸廬州府   廬州衛

    六安衛     牧馬千戶所

    江西道

    前軍都督府   豹韜衛

    府軍前衛    天策衛

    寬河衛     龍驤衛

    燕山左衛    永清衛

    龍江左衛    龍江右衛

    直隸淮安府   直隸武清衛

    直隸邳州衛   九江衛

    大河衛     淮安衛

    龍門衛

    福建道

    印造局     抄紙局

    寶鈔提舉司   承運庫

    行用庫     廣盈庫

    贓罰庫     供用庫

    甲字庫     乙字庫

    丙字庫     丁字庫

    戊字庫     軍儲庫

    廣惠庫     廣積庫

    天財庫

    長安等九門      駙馬府

    戶部

    獻陵衛

    景陵衛

    裕陵衛

    泰陵衛         武功左衛

    武功右衛    武功前衛

    武成中衛    金吾後衛

    直隸常州府   池州府

    定邊衛     開平中屯衛

    美峪千戶所

    四川道

    御用監     司設監

    都知監     尚衣監

    神宮監     軍器局

    皮作局     寶源局

    鞍轡局     織染局

    鍼工局     兵仗局

    巾帽局     器皿局

    盔甲局     銀作局

    柴炭局     抽分竹木局

    惜薪司     工部

    營繕所     文思院

    僧道錄司    永清左衛

    大寧前衛    府軍衛

    濟州衛     蔚州左衛

    神木千戶所   蕃牧千戶所

    直隸松江府   廣德州

    直隸金山衛   懷來衛

    懷安衛

    陝西道

    大理寺     行人司

    後軍都督府

    康陵衛

    昭陵衛     府軍後衛

    義勇右衛    鷹揚衛

    橫海衛     興武衛

    江陰衛     直隸和州

    敢勇營     報效營

    保定左衛    保定右衛

    保定中衛    保定前衛

    雲南道

    順天府     羽林前衛

    直隸永平府   廣平府

    直隸延慶衛   延慶左衛

    延慶右衛    山海衛

    永平衛     營州左屯衛

    營州右屯衛   營州中屯衛

    營州前屯衛   營州後屯衛

    涿鹿衛     涿鹿左衛

    涿鹿中衛    盧龍衛

    通州衛     通州左衛

    通州右衛    密雲中衛

    密雲後衛    馬蘭谷營

    萬全左衛    萬全右衛

    東勝左衛    東勝右衛

    撫寧衛     大同中屯衛

    居庸關     黃花鎮千戶所

    寬河千戶所   武定千戶所

    河南道

    司禮監     尚膳監

    尚寶監     直殿監

    酒醋麵局    尚寶司

    中書舍人    鐘鼓司

    禮部      翰林院

    都察院     國子監

    光祿寺     太常寺

    鴻臚寺     太醫院

    欽天監     教坊司

    彭城衛     羽林左衛

    留守前衛    留守後衛

    神武左衛    神武右衛

    神武前衛    兩淮鹽運司

    直隸揚州府   大名府

    揚州衛     儀真衛

    高郵衛     歸德衛

    潼關衛     寧山衛

    泰州千戶所   通州千戶所

    汝寧千戶所

    廣西道

    六科      通政司

    燕山前衛    燕山右衛

    忠義前衛    忠義後衛

    富峪衛     大興左衛

    瀋陽左衛    會州衛

    鎮南衛     武驤左衛

    騰驤左衛    騰驤右衛

    直隸徽州府   真定府

    保定府     安慶府

    紫荊關     倒馬關

    安慶衛     新安衛

    真定衛     鎮武衛

    廣昌千戶所

    廣東道

    刑部      應天府

    南京錦衣衛

    孝陵衛

    長陵衛     虎賁左衛

    瀋陽右衛    濟陽衛

    武功左衛    武功右衛

    武驤右衛    直隸隆慶州 【今改延慶州】

    開平中屯衛

    山西道

    左軍都督府   錦衣衛

    留守左衛    義勇前衛

    義勇後衛    兩京驍騎二衛

    府軍右衛    大寧中衛

    英武衛     兩京龍虎二衛

    龍虎左衛    水軍左衛

    直隸鎮江府   太平府

    鎮江衛     建陽衛

    瀋陽中屯衛   平定州千戶所

    蒲州千戶所

    山東道

    御馬監     宗人府

    兵部      會同館

    大通關

    皇陵衛     羽林右衛

    永清右衛    濟川衛

    瀋陽中衛

    皇陵祠祭署

    中都留守司      留守左衛

    留守中衛    直隸鳳陽府

    徐州      滁州

    鳳陽衛     鳳陽左衛

    鳳陽中衛    長淮衛

    懷遠衛     徐州衛

    滁州衛     壽州衛

    泗州衛     德州衛

    德州左衛    宿州衛

    武平衛 【原隸河南道今改屬本道】 沂州衛

    保定後衛    長淮關

    洪塘湖千戶所

    湖廣道

    南京都察院   右軍都督府

    五城兵馬指揮司 虎賁右衛

    留守右衛    忠義右衛

    江淮衛     廣武衛

    永陵衛

    興都留守司      武德衛

    直隸寧國府   寧國衛

    宣州衛     神武中衛

    茂山衛     定州衛

    水軍右衛

    貴州道

    內官監     印綬監

    吏部 【舊隸北平道】  太僕寺

    上林苑監    旗手衛 【舊隸北平道】

    忠義中衛    長蘆鹽運司

    直隸蘇州府 【舊隸北平道】 順德府

    河間府     保安州

    萬全都司    大寧都司

    鎮朔衛     遵化衛

    蘇州衛     太倉衛

    鎮海衛     薊州衛

    天津衛     天津左衛

    天津右衛    河間衛

    興州左屯衛   興州右屯衛

    興州中屯衛   興州前屯衛

    興州後屯衛   永寧衛

    保安衛     宣府左衛

    宣府右衛    宣府前衛

    蔚州衛     保安右衛

    開平衛 【原隸湖廣道今改屬本道】 宣府五路

    滄州千戶所   吳淞江千戶所

    嘉興千戶所   梁城千戶所

    龍門千戶所   長安千戶所

    興和千戶所 【原隸廣西道今改屬本道】

    糾劾官邪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文武大臣。果係姦邪小人、搆黨為非、擅作威福、紊亂朝政、致令

    聖澤不宣、災異迭見。但有見聞、不避權貴、具奏彈劾

    ○凡百官有司。纔不勝任、猥瑣闒茸、善政無聞、肆貪壞法者、隨即糾劾

    ○凡在外有司、擾害善良、貪贓壞法、致令田野荒蕪、民人受害。體訪得實、具奏提問

    ○凡學術不正之徒、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求進用。或才德無可稱述、而挺身自拔者、隨即糾劾、以戒奔競

    ○正統四年定、凡風憲任紀綱之重、為耳目之司。內外大小衙門官員、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內從監察御史、在外從按察司糾舉。其糾舉之事、須要明著年月、指陳實跡、明白具奏。若係機密重事、實封

    御前開拆、並不許虛文泛言。若挾私搜求細事、及糾言不實者、抵罪

    ○凡糾舉官員、生殺予奪、悉聽

    上命。若已有

    旨發落、不許再劾

    ○凡都察院、按察司、堂上官、及首領官、各道監察御史吏典、但有不公不法、及曠職廢事、貪淫暴橫者、許互相糾舉、毋得徇私容蔽。其所糾舉、並要明具實跡、奏請按問明白、覈奏區處。其有挾私妄奏者、抵罪

    ○正德元年令、凡不公不法之事、奉有

    明旨、令科道官記著者、務要即時糾舉。不許隱匿遺漏

    ○十四年令、撫按官不許互相薦舉。如有不公不法、仍照憲綱、互相糾劾

    ○嘉靖二十七年題準、凡巡按御史、彈劾三司不職。按察司官、亦得糾巡按失職。不許科道官挾私報復。巡按清軍巡鹽刷卷御史、同事地方。固宜同寅協恭亦要互相糾察、以清憲體

    考覈百官

    凡在外布政司、按察司、並鹽運司、苑馬寺、行太僕寺、在內順天府、五品以下堂上官、考滿赴部、俱從本院考覈

    凡在京各衙門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及直隸府州等官、各衛所首領官、在外按察司首領官、考滿、本院俱發河南道考覈。各出考語、牒送吏部該司候考

    凡在外司府州縣等衙門官、每三年朝覲、吏部會同本院考察。在京五品以下官、六年一次、吏部會本院、並各該衙門掌印官、及堂上官考察

    凡天下諸司官、三年朝覲、除考察黜退外。其存留官員、公事未完等項。大班露章

    面劾

    凡京官五品以下、六年一次考察、及四品以上自陳、有遺漏者。科道糾舉

    急快選用【考授附】

    洪武元年

    詔、御史臺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耳目之寄、肅清百司。今後慎選賢良方正之人、以副朕意。合行事宜、仰中書省、御史臺、集議舉行

    ○宣德三年令、都察院選進士監生教官、堪任御史者、於各道歷政三箇月。考其賢否、第為三等。上中二等、授御史。下等、送回吏部

    ○正統四年令、凡都察院各道監察御史、並首領官。按察司官、並首領官。自今務得公明廉重、老成歷練之人、奏請除授。不許以新進初仕、及知印承差吏典出身人員充用

    ○又令、御史缺、從吏部於進士、監生、教官、儒士出身、曾歷一任者、選送都察院、理刑半年、考試除授

    ○六年奏準、凡御史員缺、於行人、博士、知縣、推官、斷事、理問、及各衙門司務、各按察司首領官、進士監生出身、一考兩考者、吏部揀選送院。問刑半年、堂上官考試除授

    ○景泰六年奏準、進士年三十以上、並歷事聽選監生、原係舉人者。及考滿在部教官該陞者。通取赴吏部考選試職。一年滿日、仍從本院堂上官考察實授。不堪用者、送回吏部別用

    ○成化十年令、御史缺。選進士年三十以上者、問刑半年、考試除授。博士、行人、推官、知縣、兼選。仍試職

    ○二十年奏準、試監察御史、一年已滿、刑名未熟、再試半年、仍前考試實授

    ○弘治元年奏準、行人知縣等官、送都察院理刑半年滿日。聽本院考察、各註考語、連人送吏部、查照選用

    ○六年奏準、御史員缺、不必限定幾年一次行取。但缺至八員以上、會同吏部考選、照原職分送理刑。或理刑半年、或試職一年、本院仍考其堪任者除授

    ○嘉靖三年題準、試御史丁憂復任、不預會考者、雖未及半年、題請實授

    ○六年奏準、御史有缺、兼取主事、評事、資望相應者考補

    ○二十五年題準、兼取南京國子監、太常寺、博士等官考補

    ○隆慶四年題準、取歷俸將及三年中書行人、併已及三年博士助教等官、及各部員外郎主事選改

    ○萬曆二年令、各部員外郎、不準改授御史

    ○三年令、試御史務照舊例、一年滿日、方考實授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

    奏請點差【各差附】

    凡差三等。兩京畿道、提學道、巡按順天、真定、應天、蘇松、淮揚、浙江、湖廣、江西、福建、河南、陝西、山東、山西、四川、雲南、廣西、廣東、貴州等處御史、及巡視京營、俱大差。遼東、宣大、甘肅三處巡按御史、及清軍、印馬、屯田、巡鹽、巡倉、巡關、儹運、巡茶御史、俱中差。印馬、屯田、併作一差。三年滿後、準一大差。巡視光祿、舊係小差。今改中差。巡視

    皇城四門、馬房、巡青、十庫、蘆溝橋、五城等處御史、俱小差

    凡差御史分巡、並追問審理等事。正統四年定、都察院具事目、請

    旨點差。回京之日、不須經由本院、徑赴

    御前復奏

    凡御史、除憲綱、並

    詔敕內該載應合御史理辦、及軍機等項重務、如果都布按三司不能完結、或完報未明者、明白具奏、取自

    上裁。其餘常事、各衙門自行分管理辦者、不許輒擬奏差委

    凡巡按御史。一年已滿。差官更代。本院引御史二員、

    御前點差一員

    凡兩直隸提調學校御史、本院會吏禮二部、推舉學行政事俱優者奏差

    凡刷卷、清軍、巡鹽、巡河、巡關、巡茶、印馬、盤糧、勘事、舊俱奏差一員。弘治十一年定、各具二員點差。其清軍刷卷等項、如各道御史員少、奏差南京御史

    凡遼東、宣大、甘肅三處巡按御史。嘉靖二十四年奏準、於中差回道御史、議取二員、具名上請凡巡城、巡視光祿寺、巡庫等項、俱本院給札差委

    凡在京刷卷、屬京畿道。以御史資深者差用、為大差之首

    凡掌道管事、舊俱用年深御史。隆慶二年奏準、不拘中差大差回道御史、於內選委掌管。以一年為滿、俱準作差。不得以巡按缺人、又行差出

    凡御史出差期限。萬曆二年令、題差本內、明開各地方原定限期、責令依期交代、不許枉道回家、遷延誤事。滿日仍查有無違限、一併考覈。堂上官如徇情畏庇、亦以不職論

    ○三年、奏定期限、往回一體遵守、以辭朝交代之日為始、如違限十日以上、量行參罰。一月以上、重加參罰。兩月以上、參調別用

    真定、宣大、三十五日

    應天、蘇松、七十日

    淮揚、六十五日

    浙江、江西、九十日

    湖廣、九十日

    福建、九十七日

    河南、河東、五十八日

    陝西、七十五日

    甘肅、八十五日

    山西、山東、五十三日

    四川、一百四十五日

    廣東、廣西、一百二十八日

    雲南、一百二十五日

    貴州、一百三十五日

    遼東、六十六日

    凡題差巡按御史、先儘中差回者、如中差無人、方擇巡按回道資俸淺者定擬凡差巡按御史、若同時進道、以中差回道先後為序。若非同時進道、及同日回道者、以進道先後為序。再差巡按者、俱以先差回道日期為序凡中差已完、大差未滿、事故復除者、或原未中差、即差大差、已滿回道者。及原未中差、即差大差、未滿事故復除者。並已考實授未差、事故復除、果係同資、中差差盡者。俱序在應候大差之列。若試職未考實授、事故復除者、與同考實授序論、仍差中差。俱以回道復除

    命下之日為序

    凡北人、如北直隸、山東、山西、陝西、河南、不差兩廣雲貴。南人、如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不差三邊

    巡按 【詳見出巡事宜】

    刷卷 【詳見照刷文卷】

    提學

    正統元年、令吏部會同禮部都察院、選差監察御史、纔行兼備者二員。請

    敕提調南北直隸學校。近年遼東、宣大、甘肅、巡按俱兼提調學校

    凡提學御史、進退人材、奉有專

    敕。撫按官毋得干預。其師生廩饌、及修理學校等項。提學御史、止是督行有司、轉申撫按施行。不得擅支、及那移倉庫錢糧

    巡京營

    天順八年、差給事中、御史、各一員。巡察各營上操軍士

    ○成化元年、令給事中、御史、巡察各營姦弊。凡有私役賣放、及不行如法操練等項。指實劾奏

    ○嘉靖七年、令點軍科道官、不許挨次差委。務選有風力肯任事者、用心查照稽考。有作弊誤事人員、就便舉劾。若似前因循容縱、即係不職。吏部奏請黜調

    ○又令點軍科道官、今後三年一換。今一年更代

    印馬

    景泰間、民間孳牧種馬。南直隸差御史一員、北直隸、及山東河南地方、共一員、同該管寺丞印俵

    ○成化間定、每歲九月終請差

    ○嘉靖二年奏準、三年一差。請

    敕同該管寺丞查點印烙。後以地方災傷、題準行巡按御史帶管。三十年、復差。照屯田事例、更替接管

    屯田

    嘉靖八年題準、在京並直隸各衛所屯種、照南直隸事例差御史一員、領

    敕清查。三年一替。其原設屯田僉事、裁革。後以屯田牧地、歲久法弛、設都御史專一查理。後復罷之

    ○三十九年、奏差監察御史二員、一往山西宣大鴈門等處、一往陝西甘肅延寧等處查理、其昌薊等州、責之直隸管屯御史

    ○隆慶三年題準、北直隸屯田、歸併印馬御史、兼領二

    敕。三年更代、準作大差

    清軍

    宣德二年、遣給事中、御史、各十四員、往各處清理軍役

    ○正統五年議準、差能幹御史一十七員、分定地方、請

    敕前去浙江等布政司、並直隸保定等府州清軍。每年八月終、仍具清解過軍數、回京具奏

    ○天順二年奏準、清軍御史、三年一次、赴京查考更替

    ○弘治十年奏準、清軍御史、三年滿日、敢有枉道回家、及年限未滿、捏造冊籍回京、本院嚴加考察、奏請黜退

    ○十五年奏準、清軍御史、自到地方日為始。扣至三年滿日、赴京復

    命

    ○嘉靖十二年、以地方災傷、題準行巡按御史帶管

    ○二十九年、題差南北道御史一十四員、往直隸各省、清理軍伍。兼照刷文卷。定以五年一次差遣

    ○二十四年、復以災傷奏停、行巡按御史帶管

    ○隆慶六年、復差

    巡鹽 【巡河附】

    永樂十四年、初令御史巡鹽

    ○宣德十年、選差御史一員、於直隸揚州府通州狼山鎮、提督軍衛巡司官旗弓兵人等、巡捕禁革私鹽

    ○正統三年令、兩淮、兩浙、長蘆等運司、每歲各差御史一員、領

    敕巡視禁約、催督鹽課

    ○十年、令長蘆巡鹽御史、兼理山東鹽法

    ○成化八年奏準、山東濟寧州、直抵南京一帶河道、兩淮巡鹽御史帶管。通州直抵濟寧州一帶河道、長蘆巡鹽御史帶管。提督所屬軍衛有司、時加疏濬修築。禁治豪強、革除姦弊。及督收錢鈔、點視驛站、緝捕盜賊、盤檢馬船等項

    ○九年、差御史一員、巡視河東運司、並陝西靈州大小二池鹽課。其陝西所屬關內、關南、關西、河西、慶陽等道、河南所屬河北、汝南、河南等道、各分巡官帶管鹽法者、悉聽節制

    ○嘉靖三十年、令雲南巡按御史、兼理本省鹽法

    ○三十一年、令福建巡按御史、兼理鹽法

    ○三十三年、令四川巡按御史、兼理鹽法

    ○四十四年、令廣東巡按御史、兼理鹽法

    儹運

    隆慶元年題準、差監察御史一員、前往浙江、並南直隸蘇松常鎮四府、監兌糧米、催儹運船、兼理濟寧迤南一帶河道。三年、停差、仍令戶部司官監兌。五年、以糧運遲誤。漂失數多、復題差御史一員、同戶部郎中一員催儹

    ○萬曆六年、革催儹郎中、專差御史

    巡倉

    宣德九年、差御史一員、巡視在京倉。一員、巡視通州倉

    ○嘉靖八年題準、每年差御史一員。請

    敕提督京通二倉、收放糧斛。兼理通惠河事務

    巡茶馬

    永樂十三年、差御史三員、巡督陝西洮州、河州、西寧、茶馬司三處。收貯官茶、易換番馬

    ○成化三年奏準、每年定差御史一員、陝西巡茶

    ○十一年、令取回

    ○十四年、復差御史一員、請

    敕專理茶馬、提督都布按三司、並守備把隘等官。不許官豪勢要、及軍民之家、興販私茶、潛入番境交易

    ○弘治十六年、取回。令馬政都御史兼理

    ○正德二年、復奏差

    巡關

    宣德七年令、居庸關、直抵龍泉關一帶。山海關、直抵古北口一帶。每年各差監察御史一員、請

    敕前去、公同各該分守守備等項內外官員。巡視關口。點閘軍士。整飭器械。操演武藝。並受理守關人等、一應詞訟、就彼發落。不許軍衛有司、擅便拘提、有誤守把。如守備等官、有罷軟疾弱、不堪任事之人、指實具奏替換

    ○成化十九年奏準、山海等關鎮巡等官、捉獲逃軍逃囚、每半年開奏、以稽勤惰。其怠惰者、聽巡按巡關御史糾舉。若非應捕人役、捉獲軍囚者、給賞

    ○嘉靖三十七年、差御史一員、閱視薊鎮邊牆

    ○隆慶三年、革東西巡關御史。行巡按御史帶管

    ○六年、復差。尋革

    ○萬曆十一年、復差一員、巡視山海、居庸、紫荊。其西關、仍屬巡按御史帶管

    巡視光祿寺

    宣德四年、差監察御史一員、同給事中、會同光祿寺堂上官、驗收牲口果品廚料等物。並監收白糧

    ○九年、差監察御史一員、巡視光祿寺。凡內外官員人等、多支食料、及需索騷擾者。皆令執奏

    ○正統二年、令巡視光祿寺御史、同戶部主事、監收錢糧

    ○嘉靖三十七年、差御史一員、查刷大官等四署。一切供應各項品物、每月具揭帖進覽。一年更替

    ○隆慶元年、令巡視御史、兼管查刷、季終更替

    ○萬曆元年、令巡視查刷御史、一年更替。舊係小差、今改中差

    巡青

    宣德九年、差監察御史一員、巡視各處收草。一員、提督象牛羊等房錢糧。一員、同給事中、錦衣衛官、巡視官軍騎操馬匹。不許閒時帶鞍騎坐。及馱載等項

    ○成化五年令、各處草場、戶部原委主事等官、督同官攢收受。其御史照舊往來巡視

    ○嘉靖八年、差監察御史一員、同給事中監收象馬牛羊等房錢糧 【今三事共差御史一員、會同給事中行事】

    巡庫 【內府監局附】

    宣德九年、差御史一員、會同給事中、巡視甲字等十庫

    ○嘉靖七年、差御史一員、同給事中、查理御馬監各馬房錢糧姦弊

    ○八年奏準、每年差御史二員、會同給事中、一員於

    內府監局、一員於府部院寺等衙門、各監收錢糧、革除姦弊 【後各衙門倉、俱歸祿米倉、監收差遂罷】

    巡視皇城

    凡

    皇城四門官軍。輪差掌道御史一員、同給事中查點

    ○宣德三年、差御史一員、往來巡視

    ○弘治元年、令一年一換

    巡視五城

    正統十三年、令五城巡視御史、凡事有姦弊、聽其依法受理送問

    ○成化四年、令錦衣衛、五城兵馬司、禁約賭博、緝捕盜賊。巡城御史、通行提調

    ○五年奏準、巡城御史、不許監收各場草束

    ○二十一年奏準、京城坐鋪火夫、除官員一門並無丁外。其餘勇士、力士、將軍、旗校、人匠等項家人餘丁、例不優免。敢有投託

    內府、及在外各衙門、分付優免者、聽城兵馬、呈巡城御史送問

    ○弘治元年奏準、在京捕盜官兵人等、遇有地方劫殺人財、不行用心緝捕、聽錦衣衛堂上官、並巡城御史、指實參奏拏問

    ○七年奏準、京城九門守門官吏、如有私立小班、多勒客商車輛等項財物、巡城御史拏問

    ○正德六年奏準、京城姦人、通同邊方腹裏盜賊、探聽撫按題奏副封、傳報消息者、緝事衙門、巡城御史、訪拏究問、斬首示眾

    ○嘉靖元年令、指稱打點饋送、幹辦私事者、緝事衙門、巡視御史、訪察參奏拏問、枷號一箇月、押發煙瘴地面充軍

    ○四年題準、充軍越關逃回者、該城御史、兵馬、督賣房屋、押發起行。如再犯、查何人看守房屋、即係窩主

    ○五年題準、校尉下夜索錢、擾害地方。各城兵馬、擅役總甲火甲營私、及借與文武官員私役者、巡城御史、訪拏治罪

    凡九門守門官軍、及九門鈔法。俱巡視北城御史帶管、提督整理。清到軍士、北城御史、同給事中、兵部委官存恤。盔甲廠、東城御史、同給事中巡視

    ○宣德四年、差監察御史九員、於京城九門整理鈔法、每日將各門收過鈔數、開具奏聞

    【後以巡視北城御史帶管】

    監課

    成化六年令、通州蘆溝橋等處抽分局、監察御史、一季一換。按月造冊、具本會同該局官吏、

    御前復

    命

    ○七年令、在京抽分竹木局五處、仍令原設官攢、照例抽分。每季差御史一員、與主事往來巡視提督

    監試

    凡禮部會試。洪武十七年、差監察御史二員監試。隆慶二年、添委二員搜檢

    凡順天府鄉試。永樂三年、差御史二員監試。隆慶元年、添委二員搜檢

    凡御史監試、如有兄弟子姪應舉者、迴避

    凡武舉。差監察御史二員監試

    雜差

    凡恤軍。正統二年、令每季差監察御史一員、同給事中、五城兵馬、五府錦衣衛兵部原委官、存恤清到軍士 【後以巡視北城御史帶管、亦不用兵馬府衛官】

    ○嘉靖七年、差御史一員、同兵部侍郎、並給事中、清查御馬監勇士

    ○三十一年、差御史一員、清查五府所屬、並上直等衛官旗力士

    ○三十七年、差御史一員、解銀遼東賑飢。一員、往大同糴買實邊凡捕盜。宣德四年、以冬月河凍、選差御史錦衣衛官各三員、往良鄉固安通州三路、督令軍衛有司、各照地方設法捕盜

    ○成化二年奏準、選差監察御史二員、各請

    敕、一自通州直抵臨清、一自臨清直抵儀真、與巡河御史、提督捕盜

    ○十四年、以朝覲官在途、令巡捕御史、錦衣衛官、先於河未凍前兩月差遣凡盤糧。成化十三年令、遼東、宣府、甘肅、及湖廣、兩廣、四川等處、每三年、各差監察御史一員、同給事中一員、領

    敕、會同巡按御史、並原管糧官、將各倉庫糧料草束銀兩、吊取收放卷簿、自某年查盤以後、續有收支見在、逐一查盤。草束亦依法丈量。並查原糴糧料、用價數目。若有陳腐糠秕、並虛出盜賣虧折等弊、應提問者提問。應參奏者參奏

    ○嘉靖三十年、

    命四川巡按御史、查理錢糧

    ○隆慶四年、差御史往薊州宣大固原等鎮、查兵馬錢糧、各請

    敕行事。一年一代

    ○五年、復令各該巡按御史兼理

    凡監軍紀功。景泰四年、差御史一員、往兩廣監軍

    ○嘉靖三十三年、差御史一員、往山東募兵、赴揚州徵倭

    ○四十一年、差御史一員、往廣東監軍紀功、一切兵船糧餉調遣等項、會同總鎮提督等官議行。應錄應恤應參問人員、從實具奏

    ○隆慶三年、差御史一員、往閩廣、隨軍紀功凡將軍有缺、差監察御史一員、會同錦衣衛堂上官、兵科都給事中、及管領將軍官、選補

    凡監斬檢驗等差、皆臨時定委

    出巡事宜

    國初、監察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官、巡歷所屬各府州縣、頡頏行事。洪武中、詳定職掌。正統間、又推廣申明、著為憲綱、及憲體。相見禮儀、事例甚備。迨後按察司官、聽御史舉劾、而御史始專行出巡之事、今具列焉

    洪武二十六年定

    凡分巡按治州郡、必須遍歷、不拘限期。風憲官吏、務要同行、不許先後相離。其經過去處、除差撥弓兵防護、依律關支廩給、應付腳力、買辦心紅紙札之外。不許擅令所司、和買物貨、私役夫匠、多用鋪陳等項。亦不得縱容官吏、出郭迎送。其分巡地面、果係原籍、及按臨之人、設有仇嫌、並宜迴避、毋得沽恩報仇、朦朧舉問

    凡至按臨處所。先將罪囚審錄、卷宗弔刷外。稍有餘暇、首先親詣各處祭祀壇場、點其祭器牆宇、有無完缺。其次存恤孤老、審問衣糧、有無支給。巡視倉庫、查算錢糧、有無虧欠。勉勵學校、考課生員、有無成效。中間但有欺弊、即便究問如律

    凡受軍民詞訟。審係戶婚田宅鬥毆等事、必須置立文簿、抄寫告詞、編成字號、用印關防。立限發與所在有司、追問明白、就便發落、具由回報。若告本縣官吏、則發該府。若告本府官吏、則發布政司。若告布政司官吏、則發按察司。若告按察司官吏、及伸訴各司官吏枉問刑名等項、不許轉委、必須親問。干礙軍職官員、隨即奏聞請

    旨。亦不得擅自提取

    凡主所在、體知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隨即舉奏。其姦貪廢事、蠹政害民者、究問如律

    凡至地方、所有合行事件、著令首領官吏抄案施行

    一科差賦役。仰本府凡有一應差役、須於黃冊丁糧相應人戶內。週而復始、從公點差。毋得放富差貧、那移作弊、重擾於民。先具見役裡長姓名、同重甘結罪文狀、依準回報

    一圩岸壩堰陂塘。仰行府縣提調官吏。查勘該管地面、應有圩岸壩堰坍缺、陂塘溝渠湧塞、務要趁時修築堅完、疏洗流通、以備旱潦。毋致失時、及因而擾害於民。先具依準回報

    一荒閒田土。仰本府正官多方設法、召民開墾。趁時布種。其合納秋糧、須候年限滿日科徵。毋致拋荒。仍將任內開過田畝數目、同依準繳報

    一站驛。仰行提調官常川整點各驛船馬鋪陳什物、一切完備。仍鈐束慣熟稍水人夫、常川在驛聽候遞送使客、毋得失誤。先具站船人夫什物馬騾頭匹數目、並不致違誤結罪文狀、繳報

    一急遞鋪。仰行提調官常川點視鋪捨、合用什物完備、嚴督鋪長司兵、常川在鋪、走遞公文。毋致磨擦、及稽遲沉匿。仍禁約往來差使人員、不得役使鋪兵、損壞鋪捨。如有缺壞即便修理。具各鋪司兵姓名、田糧什物數目、回報

    一橋樑道路。仰令提調官常加點視。但有損壞去處。即於農閒時月、併工修理、務要堅完、毋致阻礙經行。具依準回報

    一稅糧課程。仰本府即將歲辦稅糧諸色課程、各各數目、保結開報

    一戶口。仰本府取勘籍定戶口。分豁城市鄉都、舊管、收除、實在、增減數目。開坐回報

    一學校。仰提調官凡遇廟學損壞、即為修理完備。敦請明師、教訓生徒、務要作養成材、以備擢用、毋致因循弛廢。仍將見在師生員名繳報

    一收買軍需等項。仰本府照依按月時估、兩平收買、隨即給價。毋致虧官損民、及縱令吏胥裡甲鋪戶人等、因而剋落作弊違錯。具依準回報

    一額造?疋等物。仰本府即將織染局見在各色人匠機張、歲辦數目、關支顏料等物、開坐回報

    一升斗秤尺。仰行提調官照依原降??羕式、較勘均平。毋容嗜利之徒、私自造置、欺詐小民。具依準回報

    一詞訟。仰本府應有詞訟。疾早從公依律歸結。毋得淹延、妨廢民生、及聽吏胥增減情詞、出入人罪、仍將見問應有囚數、分豁已未完結、盡實開報。毋得隱漏、自取罪愆。具依準回報

    一皁隸弓兵。仰行本府併合屬。取勘額設名數、籍貫田糧數目開坐。毋得多餘濫設有害於民。具依準回報

    一節義。仰本府取勘境內應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果有志能卓異、明著實跡、結罪舉保。毋得舉富遺貧、影蔽差役、扶同作弊。具依準回報

    一原設申明旌善亭、但有損壞、仰本府嚴督所屬、即便併工修理條例榜示、使善惡知所勸懲。毋得視為文具、因而廢弛。先將都隅處所、同善惡人數回報

    一印信衙門。仰照勘本府並所屬、應有印信大小衙門、保結回報

    一上年分巡官、有無寄收贓罰。仰本府取勘見數、開坐已未起解數目回報

    一取勘。仰本府將所屬去處四至八到畫圖帖說繳報

    一講讀律令。仰本府併合屬官吏、須要熟讀詳玩、講明律意、取依準回報

    一鰥寡孤獨。仰本府將所屬養濟院合支衣糧、依期按月關給、存恤養贍、毋致失所。仍具孤貧名數、同依準狀呈

    一倉庫房屋。仰行本府提調官常川點視。若有損壞、即便修理。及設法關防鬥級人等作弊。仍將見在錢糧等物、分豁上年舊管、今歲收除實在、備細數目、同官吏結罪文狀繳報

    一官吏腳色。仰取勘本府、併合屬見在官吏姓名年甲籍貫、歷仕腳色、到任月日回報

    正統四年定

    凡監察御史、巡按、許帶吏書一名。照刷文卷許帶人吏二名。若應用監生、臨期奏請。按察司官分巡、許帶吏典二名。承差一名。皆須官吏監生承差同行、不許相離。御史、及按察司官、陸路給驛馬、水路應付站船。監生、吏典、承差、陸路並騎驛驢、水路應付遞運船。俱支廩給。經過去處、量撥弓兵防送。不許別帶吏典皁隸人等

    凡監察御史、各道按察司官、每出巡審囚刷卷必須遍歷、不拘限期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分巡去處、如有陳告官吏取受不公等事。須要親行追問、不許轉委。違者杖一百

    凡有軍民相干詞訟等事。移文到日、應該會同官員、隨即前去。若無故不即會問、及偏徇佔吝者、從監察御史按察司官按問。應請

    旨者具奏

    凡分巡地面、果係原籍、並先曾歷仕寓居處所、並須迴避

    凡在京及各布政司、並巡歷地面、倉庫局務等衙門、但係錢糧出納去處、從監察御史、按察司、並分司官、不時巡視。若有作弊、就便究治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若有官吏犯罪、畏避追問、故將財物婦女潛入公廨、設計裝誣、沮壞風憲者。並許取問實封奏聞。犯人重處財物沒官。婦女發有司收問。其出巡官吏、仍不得自生嫌疑迴避、致妨巡歷

    凡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忠臣、烈女、志行卓異、可勵民風者、所在有司舉申、監察御史、按察司、覈實移文所司。以憑奏聞旌表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處、各衙門官吏、不許出郭迎送。違者舉問如律。若容令迎送、不行舉問者罪同。如有規避者從重論。都司、布政司、府州官、所至亦同

    凡

    國家律令、並續降條例事理。有司官吏、須要熟讀詳玩、明曉其義。監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之處、令其講讀。或有不能通曉者、依律究治 【以上憲綱】

    一風憲為

    朝廷耳目、宣

    上德、達下情、乃其職任。所至之處、須訪問軍民休慼、及利所當興、害所當革者、隨即舉行。或有水旱災傷當奏者、即具奏。不可因循苟且、曠廢其職

    一風憲存心須要明白正大。不可任一己之私、昧眾人之公。凡考察官吏廉貪賢否、必於民間廣詢密訪、務循公議、以協眾情。毋得偏聽、及輒憑裡老吏胥人等之言、顛倒是非。亦毋得搜求細事、羅織人過。使姦人得志、善人遭屈

    一風憲官當存心忠厚。其於刑獄、尤須詳慎。若刻薄不仁、專行酷雨??。不思罪有大小、罰有重輕、

    一概毒刑以逞、動輒箠人致死、不惟有失

    朝廷欽恤之意、抑且禍及身家、雖悔無及

    一風憲須持身端肅、公勤謹慎、毋得褻慢怠惰。

    凡飲食供帳、只宜從儉、不得踰分

    一風憲之任至重。行止語默、須循理守法。若纖毫有違、則人人得而非議之。故所至州縣、取假分毫之物、即自玷溷。在我無瑕、方可律人

    一所至之處、博採諸司官吏、廉勤公謹者、禮待之。薦舉之。污濫姦佞者、戒飭之。糾劾之。勸懲得體、人自敬服。大抵心正無私、則事公當

    一所至之處、須用防閒。未行事之先、不得接見閒雜人。凡官吏稟事、除公務外。不得問此地出產何物、以防下人窺伺作弊

    一分巡所至、不許令有司和買物貨、及盛張筵宴、邀請親識、並私役夫匠、多用導從、以張聲勢、自招罪愆

    一巡按之處、不得令親戚人等、於各所屬衙門囑託公事、及營充勾當

    一出巡同事之人、須相協和。若有所見不同、而行事乖舛者、可於無人之處、從容陳說利害以開導之。彼心既悟、必能從正。凡人有言、須虛心以聽、不可偏執已見。若聽者能從、則言者亦不可矜為已功。大抵同僚同事、當如兄弟。相親相愛、積誠相與、未有不相契者。凡有善相讓。有過相規。相規之言、只兩人自知、切不可對眾發之。庶其能從。凡處同僚、不可推惡避勞、不可妨彼利已、不可揚已抑人、必務協和、以相助益。不但憲司如此、諸司處同僚者、亦皆當然

    一學校者、禮讓之地。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下學、先詣

    大成殿拜謁。禮畢、退詣明倫堂。生員講說經史。監察御史、按察司官中坐、本處提調七品以上正佐官、序坐於左、教授、學正、教諭、訓導、序坐於右、聽講。餘皆立聽。布政司官、下學亦同。若布政司按察司官、與御史一同下學。御史左邊正面坐。布政司、按察司官、依品級右邊正面坐。問荅之際、教官生員、不許行跪禮

    一總兵鎮守官。受

    朝廷委任、以防姦禦侮。凡調度軍馬、區畫邊務、風憲官皆無得干預。其相見相待之禮、尤須謙敬。如總兵鎮守官有犯違法重事。須用體覆明白、指陳實蹟、具奏請

    旨。不許擅自辱慢。其軍職有犯。具奏請旨、已有定例。風憲官巡歷去處、亦須以禮待之。並不得輕易凌辱

    一在外鄉試、自有布政司官提調、按察司官監試。其巡按及公差問理等項監察御史、毋得干預、及列名於鄉試小錄、甚失大體。其所試生徒、若有情弊、聽行糾舉。亦不得生事誣執

    一初到按臨之處。其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及衛所府州縣官、相見之後、各回衙門辦事、每日不許俟候作揖、及早晚聽事。遇有事務、許喚首領官吏抄案。或佐貳官一員前來發落。不許輒喚正官。或有合令正佐官計議事務、及正佐官自來稟白者、不在此例。按察司官分巡同。都司、布政司官、所至亦同。違者、從風憲官舉劾

    一各衙門問過罪囚。或有合斷事理、干礙計稟者、先令有司定擬罪名、然後參考事例明白、方可發落。不可輒自與決。恐有別例、議論不同、宜從所長 【以上憲體】

    一方面官與御史初相見。左右對拜。方面官來見御史、前門外下馬、由正道入。御史延至後堂。方面官坐左。御史坐右。及御史回望、司前下馬、由正道入。方面官延至後堂。御史坐左。方面官坐右。首領官初見。行拜禮。御史中立荅拜

    一中都留守司官、各處按察司官、相見並如前儀

    一各衛指揮、鹽運司運使、同知、各府知府、初見、御史按察司官上手立、對拜。鹽運司副使、判官、各府同知通判、推官、各州知州、同知、判官、各縣知縣、及守禦千戶、初見、御史按察司官中立荅拜。各衛、並鹽運司、各府州首領官、各縣縣丞、主簿、初見、行拜禮。御史按察司官起身舉手。各縣典史、及倉場庫務陰陽醫學、僧道等官、初見、行拜禮。御史按察司官坐受舉手。其指揮、運使、運同、知府、知州、問荅之際、不許行跪禮

    一府州縣儒學教官、生員、初見行拜禮。御史按察司官出位、中立荅拜。教官生員相見之後、不許每日伺候作揖。有妨肄業 【以上出巡相見禮儀】

    凡巡歷地方。嘉靖八年、令巡按御史、不許折挫凌辱守令。知府相見、不許行跪禮

    ○十二年奏準、御史巡歷郡邑。本等導從皁隸之外、並不許多用一人。府州縣驛丞等官、亦不許隔境隨從迎候

    ○二十七年奏準、偏僻州縣、俱要一體遍歷、糾察官吏、訪求民隱。如果地方廣遠、不能遍及。亦須嚴督守巡、依期巡歷。如直隸無守巡官去處、仍要首先巡歷

    凡出巡考察。洪武六年、令御史察舉各處有司官員

    ○永樂元年令、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凡府州縣官、到任半年之上、察其廉貪、具實奏聞

    ○宣德十年奏準、凡在外都司衛所首領官、並斷事等官、從巡按御史按察司考察。闒茸無能者、起送赴部

    ○正統元年議準、各處衛所官員、聽巡按御史、按察司、照依文職事例、一體考察

    ○天順元年奏準、每年巡按御史、將司府州縣見任官員、從公詰察。除貪污不法者、就便拏問。其老疾罷軟等項、起送吏部、查例定奪。如有奉公守法、廉能超卓者、更替回京之日、指實具奏。吏部記其姓名、候考滿到部、查考陞用。若御史考察不公、顛倒是非者、參奏如律

    ○嘉靖二十一年令、御史出巡、務要痛革淫刑、嚴懲酷吏。如用酷刑、及打死無辜者、密拘屍屬審實。六品以下徑拏、五品以上參題、俱照律例重治。巡按滿日、將問過酷吏名數開報。若御史自行酷雨??、及縱庇不究者、回道考以不職

    凡舉劾獎戒。嘉靖六年題準、酷刑官員、雖有才守、不許推薦。仍要劾奏罷黜

    ○二十一年奏準、御史論劾三司方面、及有司五品以上、指實參糾。六品以下、貪酷顯著者、即便拏問。其才宜煩簡者、疏請調用。老疾等項、俱於考語內明白開報

    ○二十七年題準、御史巡歷地方、務要訪求按屬賢否、勉勵戒飭。其有戒飭不悛者、即時隨事參奏提問。不必以無人訴告、例難訪察、使久為地方之害。仍行各撫按官、一體悉心究訪

    ○隆慶二年題準、御史出巡、果係卓異官員、方許舉薦。方面多不過六七員、或三四員。有司多不過七八員、或五六員。其薦詞以四五句為止。參語舉一二事為證。不許煩冗鄙褻、失章奏之體。其應劾官員、須先及大姦、不許止以州縣府佐等官充數。所劾之人、仍明開或貪或酷、以憑議覆。如有薦舉方行、即以事敗、官箴已壞、故為容隱者、回道之日、考察降黜

    ○萬曆十二年奏準、巡按官雖及半年以上、若丁憂降調者、不許舉劾所屬官員

    凡完銷勘合。成化三年奏準、各處布政司分巡分守官員、遇有陳告違法事情、並奉到勘合、應該勘問事理、俱要親自勘問。及訪問軍民休慼、官吏賢否、並舉行興利除害等事。週歲滿日、交替接管、方許回司。仍備將問過囚犯、完過事件、開報本司、轉呈撫按等官稽考。若有姦慢誤事者、徑自參奏拏問

    ○嘉靖二十七年、令御史差滿之日、嚴覈司道原奉勘合、務完至七分之上。如不及數。指名參劾

    ○又令各邊巡按御史。查勘將官失事、並究問未結事情、務要從公據實、作速奏結。使有功者、早蒙錄用。有罪者、不至漏網

    凡開報缺官。弘治十五年奏準、各道分巡分守官有缺、該司掌印官、將應委職名、呈稟監臨衙門、查無違礙、依擬施行。毋致久缺誤事。其有推姦不法者、巡按御史指實劾奏

    凡鄉試。景泰元年令、在外鄉試、仍聽巡按御史監臨

    凡造冊。嘉靖二十一年奏準、各該御史、除憲網考語、要緊文冊、照舊造繳外。其餘一應繁冗文冊、通行查革。各該撫按、並中差御史、參官題奏到院、凡該奏請定奪者、照舊逐一題覆。遇有初參提問者、本院查照各道、酌量類題。止具參語、不必具招。其竊盜三犯、及辜限外人命、例應奏請者、亦照審錄事例類題

    照刷文卷

    洪武二十六年定

    凡監察御史、並按察司分司、巡歷去處、先行立案。令各該軍民衙門抄案、從實取勘本衙門、並所屬有印信衙門、合刷卷宗、分豁已未照刷、已未結絕、號計張縫、依左粘連刷尾、同具點檢單目、並官吏不致隱漏結罪文狀、責令該吏親齎赴院、以憑逐宗照刷。如刷出卷內、事無違枉、俱已完結、則批以照過。若事已施行、別無違枉、未可完結。則批以通照。若事已行、可完而不完、則批以稽遲。若事已行已完、雖有違枉而無規避、則批以失錯。若事當行不行、當舉不舉、有所規避、如錢糧不追、人贓不照之類、則批以埋沒。各卷內有文案不立、月日顛倒、又在乎推究得實、隨其情而擬其罪。其曰照過、曰通照、曰稽遲、曰埋沒、此皆照駁之總名、而照刷之方、又各有其法。今將六房照刷事例、各略舉於後

    一、照刷吏房起取罷閒官吏文卷。假如應天府某年月日承奉吏部札付、仰行所屬、應有為事罷閒官員。取勘見數、一名名起送聽用。當日立案。行移上元等幾縣。取勘花名、先申到府。案催各縣。陸續照依原報名數、申解完絕、取獲實收明白、卷內行移、又無遲錯事理。則刷尾批雲照過。設若起解未盡行催不絕。則批通照。其或各縣開稱事故文書到後、或半月、或數日、不行催問。則批雲事屬稽遲。及有先申某、今解某、本作某、卻作某之類。則批雲事屬差錯。如是原申十名、已解六名、外有四名未解、經年歇案不催、中間情弊不無、則駁之曰埋沒。照刷州縣吏房卷同

    一、照刷戶房開墾荒田文卷。假如揚州府承奉戶部札付、仰行所屬、應有荒閒田土、召人開墾、合納稅糧、三年後、依例科徵、據江都等縣申報人戶姓名、開過田畝數目立案、候至年限滿日、具將起科則例花名、田糧數目、移付徵收秋糧卷。收科了當、卷內別無稽遲差錯事件。則批刷尾雲照過。設若年限未滿。申報未絕。則批通照。其或各縣申稱見行開墾、先具人戶花名到府、遷延三五日、或數十日、不行立案行催開過田數。則批雲事屬稽遲。其有原開畝數、該科秋糧十石、卻作千石之類。則批差錯。至於原申開過田土、比候年限已滿、或逾年不行收科、或將原報頃畝、減多作少、其弊顯然。則當駁之以埋沒。照刷州縣戶房卷同

    一、照刷禮房買辦祭祀豬羊果品香燭等項文卷。先看何年月日、承奉禮部札付、開到本府、合該祭祀社稷、先聖、先賢、及風雲雷雨山川、無祀鬼神等壇、若干處、每壇計用豬若干、羊若干、果品香燭等項若干。其價照依本處時估、對物收買。仰於官鈔內放支。當日立案定限、行移所屬州縣收買。要見回報是何行人物戶時估、及差委何官、眼同收買送官應用、仍查算原估、與收買價鈔相同。已用與原買之數無異。俱有行人物戶領狀在卷。祭祀已畢、事無施行。則批以照過。若或已買在官。祭祀日期未臨、雖皆有發付收領明白、事無施行。則批以通照。其或經違日久、纔方立案行移。祭期將臨、其收買豬羊等項、尚有未備、顯是怠慢。則批以事屬稽遲。若或分派各行人物戶、所買品數皆同、而價鈔不一、且如春丁祭

    先師孔子、該豬六口。每口價鈔二百貫、卻共作一千二百五十貫附卷。及查行人物戶領狀、實領一千二百貫。並查放支官錢卷內、亦止一千二百貫。既以明白、別無規避。則批以事屬差錯。其或豬羊等項已備、祭祀已畢、但不見所用過鈔貫花銷、不見是何行人物戶收領價鈔、及有無餘下物件未用、責付何人收領、朦朧不明、顯有規避。則批以事屬埋沒。照刷州縣禮房卷同

    一、照刷兵房勾補軍役文卷。先看本府何年月日、承奉兵部札付、或都司布政司各衛公文、坐勾補役軍丁若干名。若當日立案、行移各該州縣、立定限期解府。各該州縣、照依坐下名數、隨即解到。卷內見有原獲合幹上司實收、事無施行。則於刷尾批以照過。若或當日立案、照依名數、行下各該州縣、或全不解到、已經節次移文催併、差人坐守起解、雖已盡絕而無實收。則批以通照。又或經違三五日、甚至十數日、纔方立案行移。雖各該州縣、依數起解、未見實收。則批事屬稽遲。若行移不遲、名數不缺、中間原坐張某、今解李某、案內不見審實緣由、及駁問所司官吏。雖有實收、則亦批事屬差錯。其或已承上司明文、雖已立案、經年不見催舉。間或行移、如勾十名、止解到五六名。已解者、不見實收。未到者、又不舉問。顯是規避。則批曰事屬埋沒。照刷州縣兵房卷同

    一、照刷刑房貪贓壞法文卷。先看本府何年月日、據某人所告詞狀、當日曾無立案、將本人引審、或監或保。若監收原告、要見為何緣故。明白立案、取具司獄司收管在卷。若或保在原告、要見立案批差皁隸、取獲保狀附卷。其狀內合問人數、查照曾無立案。分豁被告干連、著落所司提解。又當看本府何年月日、據所司依限解到坐提人數、要見當日立案、將各人引問、責與原告對理。且如甲告乙受丙贓五十貫、乙招如告。又告丁贓四十貫、丁供明白、甲自招虛。又當看甲乙丙之招詞、丁之供狀、同甲乙丙之服辯、曾無題押入卷。乙招贓鈔、曾無立案追徵。既已追徵、曾無納足、有無該庫收貯領狀。又看有無立案。引律擬罪發落。又於發落案內、先看原發事由、中間曾無增減原狀緊關情節。查比解到月日、有無淹禁。次於問擬招罪項下、詳看乙所招受贓情節、比甲所告、是否同異。卻於前件議得項下、參詳甲乙丙之罪名、比律允當、並無招涉、依例疏放。又於照行事理、要見準工者、差人起解。的?者、立案摘斷。免科者、疏放寧家。追足乙名下招受贓鈔、責令該庫收貯、取獲領狀在卷。如原發事由內、無增減原狀緊關情節。問擬招罪內、無故失出入人罪。前件議得下、比照律條、所擬允當。照行事理內、無人贓埋沒之弊。俱已完結、事無施行。則批以照過。若或已提未到人數、累催不到。原追贓鈔、催促未足。則批以通照。其或受狀不即立案、已經數日、方纔施行、以致提人未到。則批曰事屬稽遲。若案內字??羕不同、粘連顛倒、以致月日參差。官不題押、吏不書名之類、事已完結、而無規避。則批事屬差錯。若或囚人招出人贓、照行事理內、不照追提、以致經年不行。顯有規避。則批曰事屬埋沒。照刷州縣刑房卷同

    一、照刷工房成造船隻文卷。先看何年月日、承奉工部札付、坐下本府該造船若干隻。每隻計用丁線大小不等若干斤。桐油若干斤。麻穰若干斤。其價照依時值、對物收買、仰於官錢內放支。合用木植、著落人夫採斫。當日立案定限、行移所屬州縣、起集人夫、採辦木植。要見回報起到人夫若干名、並所詣處所、及見收買丁線等物時價、差委何人、帶領。各匠若干名、前來場所興造。次將引各行。具領狀支鈔、依數收買物料、成造船隻。查算原估、與收買價鈔相同。已用與原計物料無異。船隻已起。限期不違。事無施行。俱有各行收買物料領狀在卷。則批以照過。若或行移不遲、興工不後、物料不缺、人匠不少、支用物料未盡。原定限期不違、船隻未起、事有施行。則批以通照。其或經違數日、纔方立案行移、其所屬州縣合辦物料人匠、雖已不缺、而船隻亦起、終是怠慢。則批雲事屬稽遲。若或派料或多或少。用工或眾或寡。且如每船合辦五寸丁線二百斤、卻買二百五十斤。合辦三寸丁線三百斤、卻買二百五十斤之類。以致船隻未起、又違限期、中間收買價鈔、並無剋落。查考各行領狀在卷、文案明白、別無規避。則批事屬差錯。其或船隻已完、不見各船已用物料花銷。餘下丁線等物、不見責令是何庫分收貯。原計料數多、已收買數少。顯有規避。則批雲事屬埋沒。照刷州縣工房卷同

    正統四年定

    凡在京大小有印信衙門、並直隸衛所府州縣等衙門、在外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文卷。除干礙軍機重事不刷外。其餘卷宗、從監察御史每歲一次、或二歲三歲一次照刷。五軍都督府、六部、大理寺、令該吏具報事目。太常寺、通政司、太僕寺、光祿寺、鴻臚寺、國子監、翰林院、各衛。令首領官吏具報。其餘衙門、正官首領官、通署呈報、以憑查刷。都察院堂上、及各道文卷。俱照例送刷。中間干礙追究改正事理、照依已定行移體式施行。如有遲錯、其經該官員、應請

    旨者、奏請取問。其餘官吏、就便依照刷文卷律治罪。其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所屬衛所府州縣等衙門文卷。從本處按察分司照刷。若有遲錯、一體依例施行。其照刷之際、務要盡心。若有獄訟淹滯、刑名違錯、錢糧埋沒、賦役不均等項、依律究問。遲者舉行。錯者改正。合追理者、即與追理。務要明白立案、催督結絕。不能盡職者、監察御史從都察院、按察分司從總司、體察奏聞究治

    在京十三道照刷卷宗衙門 【見各道分隸】

    在外各處按察分司

    浙江按察司

    浙東道     浙西道

    江西按察司

    南昌道     湖東道

    湖西道     九江道

    嶺北道

    福建按察司

    福寧道     建寧道

    武平道     漳南道

    廣東按察司

    嶺南道     嶺東道

    嶺西道     海南道

    海北道

    廣西按察司

    桂林道     蒼梧道

    左江道     右江道

    四川按察司

    川東道     川西道

    川南道     川北道

    湖廣按察司

    武昌道     湖南道 【上下二道】

    湖北道     荊南道 【上下二道】

    荊西道

    山東按察司

    濟南道     東兗道

    海右道     遼海東寧道

    河南按察司

    河南道     河北道

    大梁道     汝南道

    陝西按察司

    關內道     關南道

    關西道     隴右道

    西寧道     河西道

    山西按察司

    冀寧道     冀南道

    冀北道     河東道

    口北道

    雲南按察司

    普南道     臨沅道

    金滄道     洱海道

    貴州按察司

    貴寧道     新鎮道

    安平道     思石道

    凡光祿寺一應文卷。每三年、照常京畿道通刷其供應物料文卷、各道御史、按月輪流照刷、刷畢

    面奏

    凡南京各衙門文卷。照在京例、三年一次差御史一員往刷。其印文、俱曰京畿道監察御史之印

    凡南北直隸、及各布政司文卷。成化九年定、三年一次差御史照刷

    ○嘉靖十二年、

    命巡按御史兼理

    ○二十八年復差。以後或遇地方災傷、奏請停刷、通候六年總刷

    ○三十九年、令清御史、兼管照刷文卷。近年俱巡按御史兼理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一之一

    回道考察

    正統六年

    詔、中外風憲、係綱紀之司。須慎選識量端弘、纔行老成者任之。其有不諳事體、用心酷刻者。並從都察院堂上官、考察降黜

    ○十四年令、御史差回、都察院堂上官、考其稱否具奏

    ○成化六年奏準、各處巡按御史、俱要親理詞訟。仍將本院遞年發去勘合、逐一問結繳報。御史回還、備開接管已未完勘合件數、具呈本院查考

    ○七年奏準、巡按公差御史回京、本院堂上官、依舊例查勘考察、保結稱職者、具奏照舊管事。若有不稱、奏請罷黜

    ○弘治十年奏準、各處清軍並巡按等項御史回京、本院考察、果有不職事跡。及過違限期者。參奏罷黜

    ○嘉靖十七年

    詔、巡按御史、及兩司守巡官、在外擅作威福、故違節年

    詔旨、訪察官人者。二司官、聽巡按御史劾奏。御史、聽都察院考察

    ○二十七年題準、巡按御史接管承行先次御史勘合、但要作急勘報。其自已任內札作者。除滿前兩箇月、待續差御史勘完其餘十箇月內、務要一一勘明銷繳。回道之日、備開已未完數目、造冊呈院、以憑考察。其邊夷等項事體、難於提人行勘者。亦要明白開造

    巡按御史滿日造報冊式 【嘉靖十三年定】

    一薦舉過文武職官若干員。如各官廉勤公謹、俱要指摘所行實事若干件開報。不得用籠通考語塞責

    一禮待過文武職官若干員。凡各官賢能、以何政事獎勵、明白開報

    一糾劾過文武職官若干員。如各官污濫姦佞罷軟等項、俱要指摘所行實事若干件開報

    一戒飭過文武職官若干員。將各官誤事等項件數、明白開報

    一舉明過孝義節婦若干起、俱要開具查勘過實事緣由

    一問革過文武職官若干員。凡各官所犯情罪、俱要開具略節招由

    一查理過倉庫錢糧若干數。舊管、新收、開除、實在、逐項明白開報

    一提督過學校生員。要將作養過人材、後日堪為世用者、若干名開報

    一興革過軍民利病共若干事。如某處興某利、某處除某害、逐一開報

    一存恤過孤老若干名口。要將各府州縣收入養濟院見在人數、各廢疾並無依緣由開報

    一會審過罪囚若干起。如審允轉詳處決、及辯理過原擬罪名、俱將各犯略節招由開報

    一問理過輕重罪犯若干起。凡凌遲斬絞徒流杖笞等罪、各計若干名口、具實開報

    一追過贓罰若干數。如還官、入官、贖罪、給主等項、逐一明白開報

    一督捕過境內盜賊若干名。凡各府州縣官、於某年月日、獲過強竊盜名數、具實開報

    一督修過城濠圩岸塘壩共若干所。要將某官於何年月日、修過某處塘圩等項、明白開報

    一禁約過囑託公事若干起。凡按屬地方、有無拏獲權豪勢要、本土刁民、挾制囑託者。具實開報

    一禁約過非法用刑官若干員。凡所屬軍民職官、有用非法刑具、殘害人命者。除參問外。仍須指實造報

    一禁約過剋害軍士若干起。凡拏問過所屬管軍官旗人等、剋減月糧、索納月錢等項情弊、逐項開報

    一禁約過倉糧姦弊若干起。凡各府州縣倉廒處所。曾經拏獲包攬侵盜之徒、具實開報

    一禁約過軍民刁訟若干起。所屬地方、曾經拏獲教唆健訟刁徒、各誣害過良善事蹟、逐件開報

    一禁約過科害裏甲若干起。凡所屬州縣等衙門官員、不體小民貧苦、專務奢侈行事。浪費民財、不知節省、甚至科取侵用。除拏問外。仍指實開報

    一禁約過罰害軍民若干起。凡所屬官員、若有指稱修理、恣意罰害軍民者。除參問外。仍指實開報

    一禁約過淹禁罪囚若干起。凡司府州縣衛所、如有不才官吏、受賄聽囑、及庸闇不能訊決。將輕重囚犯、淹禁日久不理者。除參問外。仍指實開報

    一禁約過科差姦弊若干起。凡各府州縣掌印官、派科點差。或有任用姦邪、聽受賄囑、偏私不均者、除參問外。仍指實開報

    一禁約過土豪兇徒害人若干起。凡所屬地方、曾經拏獲兇惡土豪、倚恃族大、或假仕宦勢力、聚眾執持兇器、圍繞房屋、欺打良善。或至搶檢家財、姦淫婦女者。逐事逐名開報

    一禁約過賭博為非若干起。凡所屬地方、曾經拏獲有等好閒之徒、聚集賭博。因而為非者。逐起開報

    一禁約過民間奢侈若干事。凡所屬地方、曾經拏問過婚喪踰禮、服捨違式、及羣聚宴會、盛張糖卓、繁供餚饌、以奢僣壞民俗者。各逐起開報

    一完銷過勘合、共若干起。要將接管並自奉各項勘合、已未完數目緣由、明白開報

    按察司官造報冊式 【附】

    一每季終、將所屬州縣驛遞等衙門、各應付過關文夫馬船隻廩給。並錢糧數目。備細造報

    一每季終、將巡按御史、並布按二司官、巡歷地方、有無導從兵快人馬眾多、及隨帶官員人等、盛設飲食供帳之具、以勞州縣等項、開報

    一每季終、將巡按御史、並布按二司官、各巡歷地方。及回省日期、開報

    一每年終、將本司官、行過事蹟、除薦舉禮待糾劾戒飭文武職官、及舉明孝義、完銷勘合外。其餘與巡按御史同者、共二十一件。備細開報

    一每年終、將奉到府部院一應勘合、已未完數目、開報

    一每年終、將所屬府州縣衛所等衙門、查盤過各倉積貯稻榖多寡數目、造報

    一每年終、將各衙門見役吏典、備細腳色。並問革過吏役招由。造冊備考

    一每年終、將所屬地方已未獲盜賊數目、開報

    一每年終、將問過充軍犯人姓名鄉貫、要緊略節招由、編髮過衛分、起程日期、造冊奏繳

    一每年終、將所屬地方、疏通過水利緣由、造冊申報

    一每年終、將追解過贓物數目、備造奏報

    問擬刑名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鼓下、或通政司發下告人、連狀到院、責令供狀明白、保管聽候。照出狀內被告人數、入流官員、具呈本院、奏聞提取。其軍民人等、給批差人提取。對理招供明白、取訖服辯、無招干連、隨即保管聽候。有罪人數、牢固監候、追徵所招贓仗完足、責令庫子收貯。議擬罪名、開寫原發事由、問擬招罪、照行事理、徒流遷徙死罪充軍人數、具寫奏本。笞杖以下、止具牒文、僉押完備、連囚赴堂、備說所犯情節罪名、審無異詞、然後入遞。將囚押送大理寺審錄、候平允回報。若罪名不當、駁回再問。仍將所駁招罪、參詳明白、再擬改正。或有番異、則監收聽候、調別衙門再問。其餘審允人數、除笞杖徒流徙罪準工囚人、備開年甲工址、略節招罪、工役限期、呈堂編髮工役。的決笞杖人數、書寫斷單、開具合得罪名、會請刑部等官公同斷決。取完僉批單入卷。其充軍囚人、具手本、送編軍御史處、照地方編髮、取收管附卷。絞斬死罪、仍令司獄司、轉送重囚監、牢固枷收聽候。大理寺依時覆奏回報、具手本會請刑部等官、公同處決。仍取決訖月日批單附卷。無招疏放、並笞杖的決、還職著役寧家人數、另具公文、差人管送各該衙門、給憑發回、取批收附卷。原收贓仗、候季終通類具呈本院、出給長單、差委御史解赴

    內府該庫交納足備、取獲庫收附卷。如有追無見贓囚人、責供明白、類行原籍追徵。及照出合問人數、隨即呈提。前項審過囚人、設有病故、請官相視明白、取獲批單附卷。若干係重囚、牒報大理寺知會。候本宗事完通具結絕緣由、呈堂照驗 【餘與刑部同】

    ○正統四年定、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追問輕重刑名、中間果有律令該載不盡者。比擬律條、開具請

    旨

    ○凡各道、每月以問過輕重罪囚、自月初起、至月終止、將已未發落實在數目、各若干。具呈本院、轉具楬帖、開報刑科查照

    追問公事【伸冤附】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外軍民人等赴京。或擊登聞鼓、或通政司投狀、陳告一應不公冤枉等事

    欽差監察御史、出巡追問、照出合問流品官員、就便請

    旨拏問。帶同原告、一到追問處所。著令原告、供報被告干連人姓名住址立案。令所在官司、抄案提人。案驗後、仍要抄行該吏書名畫字。如後呈解原提被告人到、不許停滯、即於來解內立案。將原被告、當官引問、取訖招供服辯、判押入卷、明立文案。開具原發事由、問擬招罪、照行事理。除無招笞杖輕罪、就彼摘斷。徒流死罪、連人卷帶回審擬、奏聞發落

    正統四年定、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追問公事。中間如有仇嫌之人、並聽移文陳說迴避。若懷私按問、敢有違枉者。於反坐上、加二等科罪。所問雖實、亦以不應科斷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官、有追問諸衙門官員、取受不公刑名等事。除軍官、京官、並勳舊之臣、及在外文職五品以上官、具奏請

    旨、方許取問。其餘六品以下、取問明白、從公決斷之後、仍具奏聞。若奉

    特旨委問者、須將始終緣由、議罪回奏。取自

    上裁

    ○凡有告爭戶婚田土、錢糧鬥訟等事。須於本管衙門、自下而上、陳告歸問。如理斷不公、或冤抑不理者。直隸赴巡按監察御史、各省赴按察司、或分巡、及巡按監察御史處陳告。即與受理推問。如果得實、將原問官吏、依律究治。其應請

    旨者、具實奏聞。若見問未經結絕、又赴本管上司告理。不許輒便受狀追卷、變易是非。須要即時附簿、發下原問官司立限歸結。如斷理不當、及應合歸結而不歸結者、即便究問。違者、監察御史、按察司、體察究治。如不係分巡時月、及巡歷已過、所按地面、卻有陳告官吏不公不法者。隨即受理追問

    ○凡風憲官、問定官員贓罪。如有冤屈、許本犯從實聲訴。若果真犯實跡、不肯伏罪。或捏造挾仇等項為詞、摭入原問者、於本犯上、加二等科罪。仍押至

    午門前、聽候再審

    審錄罪囚【審決附】

    天順二年令、每年霜降後。本院以各道問擬該決重囚具奏、引赴

    承天門外、會官審錄

    ○弘治十七年令、凡捕獲強盜、綁赴

    御前引奏者。本院同刑部、大理寺、錦衣衛堂上官、於午門前會問

    ○九年令、每年天氣炎熱之時。本院與刑部、大理寺、奉

    敕審錄見監罪囚

    ○嘉靖四十五年題準、五年大審獄囚。河南道掌道御史、亦與審 【以上在內罪囚】 洪武十四年、差監察御史、分按各道罪囚。凡罪重者、悉送京師

    ○二十四年、差刑部官、及監察御史、清審天下獄訟

    ○二十六年定、凡在外布政司、按察司、都司、並直隸府州刑名。有犯死罪囚人收監在彼、止開招罪、申達合幹上司、詳議允當移文本院、通類具奏。點差監察御史、會同刑部、委官按臨審決。其到所在官司、隨即令首領官吏、抄案各該衙門、追吊原行人卷、赴官參詳招罪、果無出入、及審取犯人服辯無異。就令所司抄案、差委獄卒、將犯人押赴法場、各照原擬處決。將原吊卷宗、發還各衙門收照。卻行具本開坐決過犯人花名回奏。仍呈原委官司知會。若囚人番異原招、即合辯理。重提一干人證到官、從公對問明白、帶回審錄發落。其原問官吏、果有受贓出入人罪情弊、通行具奏拏問

    ○永樂元年令、各布政司死罪重囚、至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審決

    ○宣德八年、

    諭法司、天下重囚、遣的當官、分臨各處、公同巡按御史、詳審處決

    ○正統四年令、凡各都司、布政司所屬、並直隸府州縣、軍民諸衙門。應有罪囚、追問完備、杖罪以下、依律決斷。徒流死罪、議擬備申上司詳審。直隸、聽刑部、巡按監察御史。在外、聽按察司、並分司。審錄無異、徒流罪名、就便斷遣。至死罪者、議擬奏聞。事內干連人數、先行摘斷、不須對問者、發落寧家。必合存留待對者知在聽候。直隸去處、從刑部委官、與巡按御史、在外從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及巡按御史、公同審錄處決。如番異原招、事有冤抑者、即與從公辯理。若果冤抑、並將原問審官吏按問。其應請

    旨者、奏聞區處。若審錄無異、故延不決、及明稱冤枉、不與申理者。並依律罪之

    ○嘉靖二十七年題準、巡按御史、遇有囚犯、應辯正者、務要虛心審處。勿以審錄官有行、自分彼此。干礙原問官員。一體舉究。仍將辯正過人犯起數、奏行本院查考

    ○又題準、巡按御史、於審錄官、奏審過矜疑等項罪囚、責令所在官司類報、矜疑發遣者、於何日起解。釋放寧家者、於何日發落。駁回再問者、於何日結勘。備達刑部查考。如有偏執阻撓、擅為更改。又因審錄官駁回、凌虐致死者。刑部指實參奏治罪 【以上在外罪囚】

    監禮糾儀

    凡朔望日、

    皇極殿朝參。丹墀、

    皇極門外、各侍班二員。每日常朝。丹墀、

    午門外、各侍班二員

    凡賀

    萬壽聖節、正旦、冬至、

    皇極殿行禮。殿上侍班四員。丹墀十二員。賀

    大祀禮成、冊立

    皇后、

    東宮。殿上、丹墀、各侍班二員。賀

    聖駕視學還、

    皇極門行禮。丹墀侍班二員

    凡頒

    詔、殿上侍班四員。丹墀、

    午門外、

    承天門外、各二員。

    登極頒詔、殿上侍班四員。丹墀十二員。

    午門外、

    承天門外、各二員

    凡冊立

    東宮傳

    制、殿上侍班四員。丹墀十二員。

    午門外、

    承天門外、各二員。

    大祀誓戒、及一應傳

    制、殿上、丹墀、各侍班二員

    凡祭

    郊、

    廟、

    社稷、

    神祇、

    諸陵、歷代帝王、先師孔子、俱監禮二員。

    聖駕幸學、行釋奠禮。監禮四員

    凡慶成宴、殿上侍班二員。丹墀糾儀四員

    凡

    經筵、侍班二員

    凡冬夏至

    大祀齋戒、點齋二十四員

    凡救護日月食、糾儀六員

    凡賀

    皇太子、

    文華殿行禮。殿上、門外、各侍班二員

    凡

    皇子行冠禮。殿上、丹墀、各侍班二員

    凡祭酒等官、率諸生上表謝

    聖駕視學。狀元率諸進士上表謝

    恩。及進春。進歷。殿上、丹墀、俱各侍班二員。進

    實錄。殿上、侍班四員。丹墀、十二員

    凡大朝會行禮。若有失儀、聽糾儀御史舉劾。常朝、大小衙門官員奏事、理有未當、及失儀者。聽侍班御史、並給事中劾奏。依律罰俸

    凡朝會行禮。敢有攙越班次、言語諠譁、有失禮儀、及不具服者。隨即糾問

    凡大小祭祀。敢有臨事不恭、牲幣不潔、褻瀆神明、有乖典禮、失於舉行。及刑餘疾病之人、陪祭執事者。隨即糾劾

    凡祭祀

    郊社

    宗廟山川等神。若有怠於執事、及失儀者。並聽糾儀御史舉劾。依律責罰

    凡早朝遇雨雪、司禮監傳

    旨、有事進、無事退。有事者、即從東西廊、行至

    皇極門上、東西對立。糾儀御史序班、俱北向立

    凡京堂四品官員失儀、照三品事例、具本劾奏。近題準、翰林學士、亦不

    面糾

    撫按通例

    嘉靖元年、令各處守巡官、務照分管地方、及舊定限典、躬親巡歷、著實幹事。撫按官、亦要正身率下、禁止迎送、嚴加督察

    ○十一年題準、凡各衙門、奉到撫按、及公差都御史、一應批詞牌案內、有充軍徒罪、及口外為民者。如一事而彼此相干、其定發、以原行衙門在先為主。若事起於所司、通行申呈合幹上司者、俱候巡撫定發。無巡撫處、巡按御史定發。所司須將各奉到先後緣由、及通行申呈字語、開具明白、以便批荅。中間有應該駁行、仍各據理而行。若奉奏行、及奉

    欽依者。其允詳定發、俱歸於

    欽奉衙門

    ○凡徭役、裏甲、錢糧、驛傳、倉廩、城池、堡隘、兵馬、軍餉。及審編大戶糧長、民壯快手等項、地方之事、俱聽巡撫處置。都布按三司、將處置緣由、備呈巡按知會。巡按御史出巡、據其已行之事、查考得失、糾正姦弊。不必另出已見、多立法例。其文科、武舉、處決重闢、審錄冤刑、參撥吏農、紀驗功賞、係御史獨專者、巡撫亦不得干預

    ○凡撫按、遇有地方大事、皆會同而行。如常行事務、與委署印信、止以文書先到者為主。奉行官吏、不必觀望兩請

    ○凡考選軍政、中間有係邊關班操者。中差御史、不得指以職業干預。撫按職掌軍政。所定官員、中差御史有行、止可暫委、或行帶管。不許更改取用。空閒在衛者不拘。其公差都御史御史職務、各奉有專

    敕。一應興革區處事宜、撫按官亦毋得干預

    ○凡巡按御史、不許同巡撫報捷、如無巡撫、聽總兵領兵官奏報。巡按止是紀驗功次、以明賞罰。其浙江、福建、舊無巡撫、與有巡撫而偶缺者。一應事務、與巡按處置。如撫按官一時俱缺。聽中差御史綜理

    ○凡在外撫按官相接、巡撫望巡按、到儀門下轎馬。巡按迎至後堂、巡撫坐上席。巡按前席隅坐。巡按望巡撫、前門下馬。由偏門而入。巡按隅坐。巡撫坐前席。如遇會勘公事、巡撫正面居中坐。巡按正面隅坐。習儀、拜

    牌、祭丁、及迎接

    詔敕等項。巡撫居左。巡按居右。巡按仍讓巡撫於前。其巡按與提學、中差御史相接。如常處、照依進道先後次序。公會、須讓巡按

    ○凡死刑。各府州縣等衙門自問、及奉撫按批行者、俱申呈撫按照詳、仍監候會審。如各道自行批行者、不必呈詳撫按、止候會審。其奉撫按批行者、照舊呈詳。都司衛所、與府州縣事體同

    ○凡遇災傷之年。撫按官、先督行各府州縣、及早申報巡按、即行委官、分投覈定分數。行所司造報巡撫、具奏議免。如無巡撫、巡按奏報

    ○凡賬濟、專責巡撫。會同司府州縣等官、備查倉廩盈縮、酌量災傷重輕、應時撙節給散。巡按毋得準行。如賑濟失策。聽巡按糾舉

    ○十二年奏準、凡巡按御史在外接待巡撫、不論副都僉都、其坐旁坐。其班後列。不遜者、回道之日、考以不諳憲體、奏請降調

    ○十四年奏準、江南蘇松常鎮四府地方兵備衙門、凡一應事宜、原係撫按、並巡江操江巡鹽等衙門有行者、止申詳原行衙門定奪。其係兵備衙門、自已所行、地方人命強竊盜賊等事。參詳合律、即便允發監候、巡按御史、會審轉詳。其餘衙門、不必再行申請。其所屬各府州縣等衙門一應事情、於撫按巡江巡鹽操江有行者、申呈定奪。與各衙門無行者。亦止申呈兵備衙門詳允

    ○二十七年題準、撫按官、巡歷一處事完、更歷一處、即令官員、俱回任辦事、不許任意隨帶。如有承委未結者、省令速結、具文回報。其或越境迎送、即行舉問。有司官恃才妄作害政者。尤要悉心查訪、逐一究正

    ○又題準、撫按官、於各所屬、務在平時加意諮訪、務求其實。如有誘迫生員裡老人等、妄稱賢能、投遞保狀者、嚴行禁革。計令姦民、鼓眾建祠者、即將祠像拆毀、幹問人員、如法究問

    ○隆慶元年題準、撫按等官、嚴禁所屬、不許擅撥長夫長馬。及差遣官吏、越境迎送。其修置衙宇家火等項、各照衙門、酌立規則、於應動官銀內取辦、不得科歛裡甲。凡所屬佐貳、不許擅受一詞、及私出牌票、以滋騷擾。掌印官、置簿查考

    ○又題準、撫按並公差大小官員、保獎屬官、不許行謝禮。與者、受者、俱坐贓論

    ○凡風憲官行事、務要慎重、不得輕變舊制、為地方之擾。其有法久弊生、利少害多、果不便於民者、必須撫按斟酌會議。務求上下相安、遠邇稱便、方許施行

    ○凡撫按官。動用錢糧、互相覺察。如用銀一百兩以上、及派用軍需、例應查覈。如事在從容、則先期商訂、會案施行。若事機不便、則完日具數通呈知會。其餘一應公費出入、一體互報。至於存問私禮、通行禁革

    ○二年題準、巡按出巡查盤、不必會同巡撫。其事關撫按兩院者。仍照例委官會案發落。南北直隸各差御史、凡事體幹係本衙門者、委官一體申呈、從一歸結、不得另行分委、以滋煩擾

    ○又題準、凡奉有

    欽依勘合、如查勘功罪、提問官員等項、務要上緊完報。若查係司道等官、有所規避、或納賄不行速理者、撫按等官、指名參究。如應勘應問官員、或屢提不出、及勢要囑託、故意抗違者、許參奏拏問。如事幹重大、巡撫不依期完報、許科道官查參。巡按不依期完報、回道之日。本院查參

    ○凡撫按、及公差內外官員、各遵照宣德四年

    敕諭、遇有事務、不許輒差都布按三司、及軍衛府州縣正官掌印官、幹辦

    ○又題準、撫按官舉劾、不得任意輕重、自相矛盾。已提問者、不得止論罷官。已降調者、不得再論不及。據實分別。有不合格例、輕重失倫者、治罪

    南京都察院

    卷之二百十一之二

    凡本院問擬刑名、審錄取決重囚、及提問職官等項。俱與南京刑部同

    凡南京各衙門考滿郎中等官、本院發河南道考覈。牒送南京吏部該司、覆考停俸、赴京給由

    凡兵馬司兵馬考滿、先赴兵部考覈。諮送本院行河南道考

    凡六年一次、會同南京吏部、考察南京五品以下官員。與都察院同

    凡操江官軍、本院副都御史、或僉都御史一員、奉

    敕提督、並巡視九江至鎮江蘇松等處江道、沿江軍衛有司盜賊之事皆屬焉。成化九年奏準、專督巡江、後復令兼督操江官軍

    ○嘉靖十三年題準、沿江軍衛、除浦子口、原無水軍外。其九江、安慶、儀真、鎮江、太倉、松江等處。各照地方大小、造船置器、選熟知水利兵快、委官統領、操演防守

    ○又議準、長江上下、往來船隻數多。中間鹽徒賊盜、混雜難辨。通行操江巡撫、及九江、蕪湖、龍江、各鈔關抽分部屬。安慶、儀真、守備等官。並各通接江洋省分、各府州縣官司。但遇經過船隻、俱要灣泊投引查驗。仍各置船隻、差撥兵快巡邏

    ○又題準、巡江衙門、定委各府同知、兼管巡捕。統率壯快、常川操守。遇警、會同該衛官軍緝捕。不許別項衙門差委

    ○又題準、沿江巡檢司弓兵。各該府州縣、查點舊額僉補原設巡哨船隻、若有損壞缺少、於巡江衙門贓罰銀內、動支打造。給兵領駕、以備勦捕

    ○二十三年奏準、沿江地方、除授府州縣同知縣丞、文憑內、明註管理巡捕字??羕。令專聽操巡衙門節制

    凡各道御史、糾劾言事、與北道同。如遇清軍刷卷、北道員少、聽都察院定擬奏差

    凡奏差各道御史、清軍、刷卷、巡江、管屯、巡倉等項。成化十七年題準、各給印信、在京對道御史關領、差人給付。事完、復

    命進繳

    凡巡上下江、舊差御史二員。一員自龍江關、上至九江。一員自龍江關、下至蘇松等處。嘉靖七年題準、兼督安慶、儀真、揚州、淮安、軍衛有司。擒捕鹽徒

    ○十一年奏準、巡視上江御史、駐札安慶。下江御史、駐札鎮江。奉

    敕接管行事

    ○隆慶三年、令巡江御史、清理沿江一帶蘆洲

    ○萬曆四年、令巡視上江御史、督理應天、太平、安慶、池州、寧國五府、廣德州漕糧。並京庫錢糧

    凡監收鳳陽糧斛、差御史一員、正統二年、令兼理鳳陽中等九衛所、並鳳陽府等軍民詞訟

    ○正德二年、令兼捕盜

    ○嘉靖四年奏準、奉

    敕往來查催直隸河南等處起運。鳳陽廬滁等府州軍餉

    ○二十四年奏準、帶管湖廣黃州府額解安慶府倉糧。萬曆三年、歸併屯田御史兼管凡巡視屯田、差御史一員。成化四年奏準、專理江北四十二衛屯田。遇有詞訟應參奏者、備呈總督糧儲都御史、具奏處分

    ○正德二年奏準、兼捕盜賊

    ○十五年議準、凡遇災傷年分、先期遍歷屯所、勘定分數、依限奏免

    ○嘉靖八年題準、以年淺御史奏差、三年滿日、方許更替

    ○十一年題準、兼督錦衣衛、及直隸廬、鳳、淮、揚、安慶、滁、徐等衛屯田。照北直隸事例。督同徐、潁、兵備二道、嚴令所屬官、耕種徵納。如有侵佔違限拖欠、及誤事不職者、各照律例究治。年終具徵解數目奏繳、青冊送部查考

    ○隆慶三年、令兼管南直隸印馬事務

    凡巡江巡倉等御史、嘉靖二十七年題準、受理詞訟、查盤倉庫、審問囚犯、禁革姦弊等項。於本差事有干涉者、悉遵照

    敕諭內事例施行。如不係本差事務、悉聽巡按御史、遵照憲綱處分、不得干預。其遇有地方重大事情。巡按御史、與各專差御史、俱有干涉者、仍要協和行事。不許自分彼此、致誤事機。仍行所屬、如事應會處者、通行申呈。其各有專差者、不必概行呈請

    凡南京錦衣等衛、烏龍潭等倉場、舊有提督南京糧儲都御史一員、及御史二員、分差監收草場糧草、及巡視各倉。隆慶四年、裁革都御史、令南京戶部侍郎、帶管提督。仍差御史一員巡視

    凡蘇松常鎮等處水利、及高寶湖隄。萬曆三年奏準、專差御史一員管理。三年滿日更替。仍兼管巡視下江

    凡照刷南京光祿寺、及南京

    內府庫文卷。給散京衛旗軍冬夏布疋、各差御史一員。事完復

    命。嘉靖四年奏準、免復

    命、止會同該部、該科、造冊奏繳

    凡監收南京

    內府各庫布絹、點閘

    皇城門禁比驗兵仗局軍器、驗收太常寺犧牲所牛羊、差御史一員

    凡清查後湖黃冊。洪武二十四年、差御史二員、同戶科給事中一員、戶部主事四員、督率監生比對。如有戶口、田糧、軍匠、埋沒差錯等項。造冊參奏、問罪改正。事完復

    命

    凡巡視各衙門人匠。存恤各衛新軍。監收庫房店捨等項鈔課。看裝馬快船隻。及石灰山關清水潭、秤掣商鹽。各差御史、或不妨道事暫委監視

    凡監收龍江等關抽分竹木、差御史一員。兼督江東宣課司、抽分豬羊等項

    凡巡城、兼巡街道。正統間、差御史一員

    ○弘治五年奏準、差二員。□員管中、南、東、三兵馬司、一員管西、北、二兵馬司地方

    ○十四年題準、南京權要家人、承攬各處官解織造進用?疋、強分機戶銀兩者、聽巡城御史拏問。權要故縱、及佔吝者。指實參奏

    凡南京各衛所軍士、差御史一員、同兵科給事中一員、兵部武庫司主事一員、清查姦弊。成化八年奏準、三年一差

    凡南京各營騎操馬匹、下場牧放。弘治十八年題準、差御史一員、不時點閘

    凡南京京營、每年題差御史一員管理。年終、分別將領舉劾

    凡南京各教場操練官軍、差御史一員點閘

    凡南京十三門官軍。正德十二年、差御史二員點閘、不妨道事

    凡南京府部院寺等衙門、收受俸米銀兩。嘉靖八年題準、差御史一員、會同給事中一員、監收督察

    凡

    聖節、正旦、冬至、千秋節、各衙門先期進表箋。至期、習儀、行慶賀禮。及迎接

    詔書開讀。俱差御史二員、糾儀

    凡祭

    孝陵、及歷代帝王廟、先師孔子、大江之神、俱差御史二員、監禮

    凡應天府鄉試、差御史二員監試。隆慶元年、添委御史二員、搜檢

    通政使司 南京通政使司 中書舍人 南京中書舍人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二

    通政使司

    洪武三年、初置察言司。設司令、掌受四方章奏尋革。十年、始置通政使司、正三品衙門。設通政使、左右通政、左右參議、經歷司經歷、知事。職專出納

    帝命。通達下情。關防諸司出入公文。奏報四方章奏實封建言、陳情伸訴、及軍情聲息災異等事。成化二年、增設謄黃右通政、列銜本司、不與司事。今革

    士納帝命

    洪武十四年令、本司職專出納。與內外諸司、俱無文移。有徑行本司者、以違制論

    ○二十六年定、凡有

    帝命、必當詳審覆奏允當、然後施行

    通達下情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有四方陳情建言、伸訴冤枉民間疾苦善惡等事、知必隨即奏聞。及告不公不法等事、事重者、於底簿內謄寫所告緣由、齎狀奏聞。仍將所奉

    旨意、於上批寫送該科給事中、轉令該衙門抄行常事者、另置底簿、將文狀編號、用使關防、明立前件、連人狀送當該衙門整理。月終奏繳底簿送該科、督併承行該衙門回銷

    ○永樂四年、令本司奏事、雖小必聞

    凡每日早朝、引奏天下臣民、及入遞所奏事。或五事、七事。遇大寒大暑、減免奏數不一

    開拆實封

    凡天下臣民實封入遞、或人齎到司。須於公廳眼同開拆、仔細檢看。事幹軍情機密、調撥軍馬。及外國來降、進貢方物、急缺官員、提問軍職有司官員、並請

    旨定奪事務。即於底簿內謄寫略節緣由。當將原來實封、

    御前陳奏畢。就於奏本後批寫

    旨意送該科給事中收。轉令該衙門抄出施行。其進繳稅糧文冊勘合通關、起解軍囚等項。附簿明白、止送該科送、不必入奏

    凡邊方腹裏、盜賊機密重情。正德六年奏準、各處撫按官、題奏到司、隨即封進、不許遲留。副本亦要隨本封實。諮呈等文免掛號。待事已施行方許開拆附卷。各該承行衙門、俱要慎密關防。如有漏泄、一體治罪

    ○嘉靖十二年、令凡內外奏報軍機、並兵部議處賊情。不拘齋戒日期、照常封進

    凡題本奏本。嘉靖八年題準、照原定長短廣狹格式、刊印頒降。令內外臣民遵守、不許違越。奏本字樣、務與題本大略相似。毋得細小。違者、本司參駁治罪

    凡在京大小衙門、但係奏本、不分公事私事。並在外守備等項內臣、陳情已事。巡撫都御史、巡按等項御史、總兵副參、及分守守備備倭等項武職、宣慰宣撫招討等司、及府州縣等衙門、一應錢糧軍馬刑名、乞

    恩認罪繳

    敕等項本冊。俱赴本司投進。嘉靖八年題準、有徑自封進者、本司參駁治罪

    凡軍民人等、奏告詞訟。本司參詳、除謀逆機密重情、無主人命、全家被人殘害、侵欺係官錢糧、偽造寶鈔、私鑄銅錢、並幹已事情外。中間看係革前、並不幹已事、及審出添捏等項虛情、例不該奏告。就於本後、明白參出、抄送法司、該道再加詳審、立案不行。嘉靖八年題準、有硃語太長、浮詞太多、及一應違錯不敬者、本司參駁治罪凡內外各衙門、一應公事、用題本。其雖係公事、而循例奏報奏賀、若乞

    恩認罪、繳

    敕謝

    恩、並軍民人等陳情建言伸訴等事、俱用奏本。嘉靖十八年定、

    皇太子監國、用啟本。奏題皆曰啟。伏候

    敕旨、曰

    令旨

    關防公文勘合

    洪武二十六年定、本司置立出入文簿、令各房令典分掌。內外衙門、公文到司、必須辨驗允當、隨即於簿內編號、註寫某衙門行某處為某事。公文、用日照之記。勘合、用驗正之記。關防畢。令鋪兵於文簿內書名畫字遞送。若行移不當、及違式差錯洗補、互相推調等項。事重者、入奏區處。常事、照依

    欽定事例、在外、貼送當該衙門如律、在京衙門、退回改正。將發過公文、並差錯件數、月終類奏。文簿繳進。若各處公文、事幹軍情災異機密重事。隨即入奏。送該科給事中收。如呈稟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門公文緊要者入奏。仍用

    欽降勘合、用使本衙門印信、雲寫

    旨意、貼送當該衙門、覆奏施行。若誤遞到有施行者、奏訖、亦貼送當該衙門。無施行者、亦入奏。送該科給事中收照

    ○宣德四年令、在京諸司行移、在外三司軍衛府州縣催辦事務、悉聽本衙門自行分管辦理。有輒差掌印正官、及坐名差官者、通政司糾舉、處以重罪

    月奏

    凡本司發過五府六部都察院、及內外諸司衙門公文、並照駁各衙門差錯公文實封等件。及行移勘合原告文狀、拏人起數、給由人員。每月類奏。年終通行類數開奏

    凡每月終、五府等衙門、出入公文等項數目、

    面奏送科外。其給由起復官員、仍奏令吏部查理

    雜行

    凡天下府州縣、奏到本年雨澤。本年終

    面奏、類送戶科 【萬曆六年革】

    凡本司日逐收下奏本夾板。年終

    面奏、令錦衣衛差人、運送司禮監交收

    凡本司合用紙札、於刑部見收囚人紙札內關用。印色等項、原從順天府買用。後奏準、於刑部支給官錢買用。今仍於順天府關用

    凡

    命官會議大事。會問大獄。秋後審錄重囚。及會推文職大臣、總兵官、本司官皆預

    凡六科、中書舍人、行移各衙門。俱經本司轉行

    凡尚寶司、六科、中書舍人、官員俸糧。俱從本司帶支。今自行關支

    南京通政使司

    凡南京軍民人等、陳告狀詞。置立底簿、將狀編號、用使關防、明立前件。連人狀送各該衙門整理。弘治十三年奏準、南京詞訟、幹係地方者、許內外守備官員受理。其餘一應詞訟、悉遵舊制、赴南京通政司、告送法司問理。其在外軍衛有司、不係掌印官、不許受詞訟

    凡南京各衙門公文出入。俱赴本司掛號

    凡每月朔望日、各衙門堂上官會議、本司掌印官預

    凡每歲秋後、法司會各衙門官、審錄重囚。本司掌印官預

    凡南京六科、中書舍人、行移各衙門、俱從本司轉行

    凡南京尚寶司、六科、中書舍人、俸糧。俱於本司帶支

    中書舍人

    國初、中書省設直省舍人。從八品。洪武九年、改中書舍人。正七品。後中書省革、更定為從七品。職專書寫

    誥敕冊符鐵券等事。共額設二十員。無正副、例推年深者一人掌印。其恩廕帶俸、及

    文華

    武英東西二房。

    內閣

    誥敕

    制敕二房分直者、無常員。

    文華殿門東房、別設中書舍人分直、職專奉

    旨書寫書籍等項。

    武英殿門西房、別設中書舍人分直、職專奉

    旨寫篆

    冊寶圖書等項。

    凡

    親王之國、

    敕符事號。赴

    內閣謄寫。其底簿、付印綬監照收

    凡

    親王、

    郡王、並妃。初授封號、合授金冊銀冊。俱從銀作局造。冊文寫完、仍送本局鐫刻

    凡

    王府自

    郡王以下、至奉國中尉、自

    王夫人以下、至鄉君及儀賓、合給

    誥命。公侯駙馬伯、內外文武官、及蕃王土官、合給

    誥敕命。俱從該部奏準送寫

    凡公侯伯初授封爵、合給鐵券。從工部造完、送寫

    誥文、並券陰則例畢。轉送銀作局鐫刻填金。仍領回、以右一面頒給。左一面、年終奏送古今通集庫收貯

    凡內外文武官、應給

    誥敕。俱於翰林院領寫。其新製武官

    誥命。自有織定誥文。請誥、續誥、俱從兵部徑自送黃填寫

    凡

    誥敕軸。俱南京織染局織造。齎送工部、轉送印綬監、會同掌印官、檢選收貯。或不堪用、仍會同參奏

    凡

    王府誥軸。舊製、

    王雲龍、

    王夫人云鳳、軸嵌七寶。後

    親郡王俱用冊。惟

    親郡王生母封夫人者、仍給

    誥命如舊製。鎮國將軍、及夫人、用玊軸。輔國將軍、及夫人、犀軸。奉國將軍、及淑人、鎮國中尉、及恭人、俱金軸。輔國中尉、及宜人、奉國中尉、及安人、俱角軸。郡主、及郡主儀賓、犀軸。縣主、及縣主儀賓、郡君、及郡君儀賓、俱金軸。縣君、及縣君儀賓、鄉君、及鄉君儀賓、俱角軸

    大明會典 誥敕 六科 九卿  五軍都督府

    凡文武官

    誥敕軸。舊製、官一品、雲鶴錦、夫人、雲鸞錦、俱玉軸。二品、獅子、夫人、鸂鶒、俱犀軸。三品、四品、瑞荷、淑人、恭人、芙蓉、俱金軸。五品、瑞草、宜人、四季花、俱角軸。六品、七品、安人、孺人、俱葵花、烏木軸。及八品九品官同。文用玉箸篆。武用柳葉篆。品級花樣引首同。新製、武官誥軸、一品至七品、俱鎧甲葵花引首。抹金軸。仍用柳葉篆文。今兼用之

    凡該用

    誥敕軸。俱於

    御前奏過。將原領印綬監勘合號紙、備細填寫各該給

    誥敕職名流品軸數、繳進該監比對、登記內號底簿。照數領用。其號紙、文官、並

    王府、蕃王、土官與武職。舊製俱用智字號。武官、新製用仁字號

    凡寫

    誥敕。成化二十三年、奉

    旨、照奏準年月填寫

    凡寫完

    誥敕軸、類編勘合底簿。公侯伯、內外文武官、舊用二十八宿。後更定。公侯伯本身、並追封、用仁義禮智字。蕃王、及文官一品二品本身同。三品以下、用十二支字。追封、用文行忠信等字。武官新製。續誥用千字文。請誥仍用二十八宿。永樂以後、請誥用急就章。蠻夷土官、各從文武類編。每字編滿一千道、仍從前續編。若

    王府、並駙馬都尉、俱不編號。其底簿。

    王府、及儀賓、共一扇。駙馬都尉、蕃王、土官、各一扇。公侯伯、共一扇。文官、一品二品各一扇。三品至五品共一扇。六品至九品共一扇。武官、請誥續誥各一扇。外官、品級雖與京官相同、俱列於後。用寶完備、收候每年終、於

    御前奏過、送古今通集庫收貯

    凡編完誥敕軸。會同該部該司該科官、與尚寶司官、於

    皇極門用寶訖。仍領回收貯。候該部請

    旨頒給

    凡吏部、兵部、奏過應該拘收追奪

    誥敕。俱會掌印官收貯燒燬。仍於勘合底簿內、明白開註

    凡頒

    賜文武官扇。從司禮監辦完送寫

    凡大祀

    天地。分官二員、隨

    駕供事

    凡

    萬壽聖節、正旦、冬至、及傳

    制傳臚等項。分官四員、於

    皇極殿侍班

    凡

    東宮千秋令節、並正旦、冬至、分官二員、於

    文華殿侍班

    凡冊封

    宗室。例充副使

    凡會試。委官一員、與

    制敕房官、收掌試卷

    凡武舉。正德十三年題準、委官一員、與兵部屬官、收掌試卷

    凡寫武官

    誥敕、並謄黃監生、舊用八十名。後定為四十名。俱從兵部送用。天順八年、令會同兵部堂上官選取。成化十三年題準、以二十五名寫誥、十五名轉送通政司謄黃

    凡行移各衙門。俱從通政司轉行

    凡各官俸、通政司關支。今自行關支。監生月糧、兵部關支

    凡每日各官並監生酒飯。俱光祿寺供給

    凡寫

    誥敕、合用紙札筆墨。具奏、於司禮監關支。其武官

    誥敕、合用紙札筆墨。該兵部具奏。行順天府買用

    凡裱裝用

    寶勘合底簿等項、合用裱背等匠八名。工部每季差撥應用

    南京中書舍人

    後不設

    六科 南京六科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三

    六科

    國初、設給事中。正五品。洪武四年、改正七品。六年、始分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各設給事中二員。秩從七品。推年長者一人掌科事。尋隸承敕監。隸通政司。十三年、置諫院。設左右司諫各一人。左右正言各二人。已改名元士。又曰士源。或增至八十一人。二十四年、始更定六科給事中品秩。每科設都給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給事中二人從八品。給事中、吏科四人。戶科八人。禮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俱正九品。三十三年定、都給事中正七品。給事中從七品。而不置左右。永樂間、仍設左右給事中。亦從七品。正統七年、更鑄六科印。萬曆八年、裁戶科給事中四員。兵科五員。刑科四員。禮科二員。十一年、復戶兵刑科給事中各二員。禮科一員。今共為五十員。職專主封駁糾劾等事

    凡每日早朝。六科輪官一員、於

    殿廷左右、執筆紀錄

    聖旨。仍於文簿內、註寫某日某官某欽記相同、以防壅蔽

    凡各衙門題奏本狀、奉

    旨發落事件。開坐具本。戶禮兵工刑五科、俱送吏科。每日早朝。六科掌科官、同於

    御前進呈

    凡內官內使傳

    旨。各該衙門補本覆奏。再得

    旨、然後施行

    凡六科每日收到各衙門題奏本狀、奉有

    聖旨者。各具奏目送司禮監交收。又置文簿陸續編號、開具本狀、俱送監交收

    凡六科每日接到各衙門題奏本章、逐一抄寫書冊。五日一送

    內閣、以備編纂

    凡禮儀邊務等事。及軍民人等陳言有關大體者。掌科官奉

    旨同文武大臣會議。弘治元年題準、假以陳言希進、市恩報怨、及紛更舊法者。參駁究治

    凡

    內閣、及吏兵二部尚書、在外總督總兵、奉

    旨會推。掌科官皆預

    凡兩京大臣方面等官、有不識者、俱得劾奏或大班

    面劾。及諸人有不公不法等事、俱得劾奏。正德元年題準、若係重事、

    特旨令科道記著者、即時糾舉。不得隱漏

    凡三年天下諸司官朝覲、除考察黜退外。其存留官員、公事未完等項。大班露章

    面奏。嘉靖六年題準、被誣奪職者。各科即時論辯

    凡一應題奏本。成化十三年題準、若有違礙事情、及字樣差訛、洗補跡污等項。參出該衙門抄行

    凡各衙門、援不為例事奏請者。正德三年、令該科指實劾奏

    凡各衙門抄出該科參語。正德十六年題準、俱要寫入本內覆奏。及行在外勘事衙門。若任情增減削去者。指實劾奏

    凡文武官、違例乘轎、及武職上馬用交牀、出入乘小轎者。嘉靖五年題準、聽六科糾劾、從重罰治降調

    凡各衙門題奏本奉到

    聖旨。堂上官一員、隨赴本科、批押於後

    凡各衙門題奏過本狀、俱附寫文簿。後五日。各衙門具發落日期、赴科註銷。過期延緩者參奏

    凡在外司府衙門、每年將完銷過兩京六部行移勘合、填寫底簿。送各科收貯、以備查考

    凡內外一應章奏。該部院題覆、行各撫按官、俱立限奏報。仍具考成簿二扇。每月赴科倒換。並開已未完手本註銷。每上下半年、各科將過限未完事件、並撫按職名、先行該部查明、類送應題科分、查覆欠數多寡、具本題參

    凡登聞鼓樓。每日各科輪官一員。如有申訴冤枉、並陳告機密重情者、受狀具題本封進。其訴狀人先自殘傷者、參奏。如決囚之日、有訴冤者。受狀後、批校尉手、傳令停決候

    旨。嘉靖七年議準、重囚家屬、於臨決前一日、即訴鼓狀、薄暮封進

    凡遇閘朝。給事中二員、分東西班、與糾儀御史、會同鴻臚寺、錦衣衛、清查

    凡各衛該朝官。各具職名、置卯歷一扇、輪送各科。每日早、各官赴科領歷畫卯。仍將前歷送科。月終查考。若五卯以上不到者。參究

    凡各衙門大小官員、公差、患病、開註□籍。文職屬吏戶禮三科輪掌。武職屬兵刑工三科輪掌。各衙門有堂上卬信手本到科、方準收照備註

    凡每歲大祀

    天地。都給事中入壇陪祀。給事中各一員、從

    駕供事。嘉靖十五年題準、凡遇

    宗廟祭祀、都給事中、俱令陪祭

    凡遇

    聖駕親行耕耤禮。各科掌印官陪祀、給事中各一員供事。一體侍宴

    凡遇

    聖駕上

    陵。各科官扈從

    凡

    大閱演武、遇

    聖駕親臨。各科掌印官、各一員隨從

    凡殿試舉人。掌科官、充受卷等執事官

    凡禮部會試。科官三員、充同考試官。兵部武舉會試。掌科官二員、充同考試官

    凡冊封宗室。及蕃王、或告諭夷邦。以各科官充副使、或正使

    凡三法司奉

    旨於

    午門前鞫問罪囚。掌科官亦預

    凡六科掌印員缺。俱該科左右等給事中、具題請

    旨署印。如一科全缺。吏科具題、以次序相應官員署掌

    凡六科員缺。如本科都左右給事中止有一員、而各科官多者。許坐名題請一員、暫委協理。候本科官到日、仍回該科

    凡各科左右給事中、缺至五員以上。吏科開缺、送吏部題缺請補。各官歷俸、照依次序開列。如遇都給事中員缺、即日開缺、送部具題

    凡各科官員、並監生俸糧、於通政司帶支今自行關支

    凡各科官員、並監生、每日酒飯、俱光祿寺供給

    凡各科公用紙札、每季面奏取

    旨。春秋二季於刑部、夏冬二季於都察院、關用。印色、順天府買用

    凡各科行移各衙門。俱經通政司轉行

    吏科

    凡吏部引選文職官員。掌科官一員、與本部尚書侍郎、同赴

    御前請

    旨選用。並看用選官印子、填寫榜文

    凡吏部選除在外衙門官員、該領赴任文憑。俱先赴本科、畫字定限、考滿官復任同。如在京領憑後患病、未即出京。在外因公事稽遲、未即離任。具奏具狀到部、告改憑限者。亦送科定改發行

    凡吏部初選有司官。該領為政須知、俱先赴本科畫字

    凡吏部累次選過官缺、除大選外。每一月、或兩月、堂上官赴科附簿、以備查考

    凡吏部貼黃。本科官一員、會同稽勳司官、赴印綬監領貼

    凡吏部累次選除過官員職名、除寫文簿用

    寶。年終、本科奏送印綬監、轉送古今通集庫收貯

    凡尚寶司奏過文職官員、合給

    誥敕用寶。本科官、中書舍人、吏部驗封司官、同赴

    皇極門監視。其合追奪、從吏部奏繳者、亦會本科官燒燬

    凡

    長安左右門守衛官、繳到文職朝官門籍。查有填註公差患病等項、於次月具奏

    凡在京文職官員丁憂、該領孝字號勘合。吏部開送本科填寫。各官俱先赴科畫字。嘉靖二十七年令、公差在外聞喪官員。免其赴京、差人齎執勘結公文、赴部告領。館局司所倉庫等官、止給引照會

    凡天下諸司文職官員、考滿到京。各具給由奏本文冊、送科稽考。其有違限差錯等項、俱參出施行

    凡督撫官、三年考滿到部。俱以交代入境之日為始、足三十六箇月為一考。其在京在途月日、俱不準。如月日不足、未滿先奏。及隱匿過名者。本科參奏

    凡天下諸司官吏、三年朝覲到京、奏繳須知文冊到科、查出錢糧等項數目差錯者。經該官吏、參奏究治

    凡外官三年考察、京官六年考察、自陳之後、本科官同各科具奏拾遺

    凡各衙門大小官員、不由吏部銓選推舉、徑自朦朧奏請乞

    恩、傳

    旨陞除等項。本科參出施行

    凡雜流異途出身、及年遠違例、妄行陳乞錄廕者。本科參奏治罪

    凡大臣乞

    恩贈謚。弘治四年令、吏部斟酌可否、務合公論、不許一概徇情、比例濫請、該科記著

    凡吏部推陞官員。正德四年題準、若將才力不及改除教授等官、朦朧奏陞有司者。本科劾奏

    凡內外衙門、及巡撫巡按等官、保舉官員未當、或交通囑託、徇私濫保者。撫按等官復

    命、將任淺官員概薦、及有舉無劾、或將已致仕官員、混劾充數者。各差御史、於本等職業之外、濫保市恩者。俱聽本科參出、請

    旨究處

    凡各處領

    敕方面官員。嘉靖二十七年令、撫按官不許輒放離任、違者本科糾奏

    凡各衙門、於

    北安門進出一應錢糧。先該本科編成字號勘合、具底簿、戶部用印、發各門吏收掌。將勘合比對、硃墨相同、仍以略節、填寫底簿、送本科稽考

    戶科

    凡有司徵收秋糧。南京戶部、照例刊印勘合、給付糧長。將本區合徵稅糧、依期送納。各該倉庫、填寫實收數目奏繳。其勘合、仍送本科註銷

    凡漕運錢糧。每年終、戶部各司、具手本、赴科註銷

    凡各鹽運司、提舉司、合辦鹽課。年終具辦完實數、造冊奏繳。就差該吏、赴科註銷

    凡戶部差官監收各處糧米、及鈔關船料錢鈔。本科赴司禮監、領精微勘合批文一道、定限給付。歲滿更替回還、仍將原批、赴監查明、送本科銷繳

    凡各邊錢糧。成化二十一年題準、巡撫都御史郎中等官造到文冊。戶部查明、造青冊八本、每年八月終題知。堂上官、並該司、郎中、送科批押收候。各處報到收放數目、赴科添註註銷。遲錯故違等項、本科糾舉。其遼東、宣府、大同、延綏、寧夏、每季終、甘肅、每半年、造冊奏繳送科

    凡各都司、每年終、將屯種旗軍舍餘、栽種桑棗數目、奏繳送科

    凡各河泊所魚課。年終具辦過數目、填完原降勘合、奏繳送科收查

    凡各府州縣管糧官員、及各倉場大使等官、考滿給由。各親齎本冊、赴科交查

    凡應天府龍江關、每年三月、將批過各處進關糧米數目、差吏來奏、本科官引奏、令該衙門查理

    凡甲字等庫官、遇考滿等項、本科官一員引奏。將收過錢糧等物、委官查盤

    凡查盤邊方糧草。本科官與各科輪差

    凡甲字等十庫、該收錢鈔等物。每季、本科與各科輪差官一員監收

    凡光祿寺該收錢糧。每季、本科差官一員監收

    凡順天府錢糧。每年一次、本科題差給事中一員、會同御史查盤。嘉靖二十七年題準、照節慎庫例、三年一次題差

    凡

    內府各監局象馬牛羊等倉場、及府部等衙門收受俸米。嘉靖八年題準、本科會推各科給事中共三員奏差、同御史分投巡視監收

    凡巡視各處牧馬草場、及種苜宿園地。本科與各科官輪差。嘉靖七年題準、戶部委官每月科官旗呈報到牛馬收除實在數目、開報本科、並巡視官稽考。其各倉場內使、及養馬指揮千百戶、有勤能廉靜、或貪刻廢弛者、年終聽本科及巡視官、察其畜產繁耗、指實旌劾。若私佔旗罕包納月錢、及內外官軍醫獸、倒死餧養馬牛等畜、提督等官、故縱容隱者、指實參奏。嘉靖二十七年題準、兼管京伍草場

    凡各邊鹽糧。成化四年題準、內外官豪包占開中者、本科參奏。嘉靖六年題準、奏討殘鹽餘鹽減價報中、任場買補、不候挨單者、本科查參

    凡違例奏討地土。混佔侵賴者、本科參奏

    凡戶部關給京官折俸絹布等物文冊到科、及各衛開具關給數目、送科掛號。磨算差者、參奏

    凡戶部關給軍官折俸銀兩。每季、本科差官一員、會同給散

    凡賞賜京衛軍士冬衣布花、例出榜文、本科掌科官、同給事中一員、捧榜

    面奏。付

    長安右門守衛官、領出張掛。其冬衣布花、本科與各科官、每年輪差一員、會同給散

    凡遇節日等項、掌賜各衙門官吏監生人等鈔錠、本科於

    午門裏、照數給散。若各科監生、辦事半年已滿。每人例賞胡椒折鈔。亦從本科給散

    凡順天府宛大二縣、及通州鋪戶。成化十二年議準、十年一次、差科道官清理。嘉靖十三年題準、本科給事中一員、會同御史審編

    凡每年戶部將五府、六部、都察院、國子監、並京通武成中等衛、

    長安等四門倉、一應見在糧斛數目、磨算明白。分豁廒座、各另造冊、奏聞送科、收候各衙門放過糧斛、照數註銷

    凡光祿寺、每月該進

    奉先殿供養、

    乾清等宮湯飯、製造

    御酒、及

    內閣兩房六科官員、司禮等監局人匠飯食等項、用過粳米糯米白米數目。每月開數、送科註銷

    禮科

    凡每日各衙門

    御前面奏、並封進奏本等項事理。俱先具印信奏目、送本科類寫、送司禮監進呈

    凡御史出巡印信、及鎮巡等官關防。俱從本科畫字、出給字號關繳

    凡行人、序班、監生、差往

    王府祭葬報訃、伴送夷人等項。該給

    內府精微批文。俱從本科定限。事畢、送科銷繳

    凡朝參官員、關領牙牌、及改造者。俱從禮部手本、赴本科畫字、出給字號、赴尚寶司關領

    凡差官出使外國。嘉靖二十四年、令選差儀度修偉官員、不許一概輪差。或所用非人、本科糾舉

    凡內外給由公差官吏人等朝見。本科官引奏該衙門整理

    凡錦衣衛差人勘提囚犯到京。本科引奏請

    旨

    凡禮部給度僧道。本科差官一員、會同考試

    凡行慶賀大禮。導駕官十員、導表二員、傳

    制、導

    駕員數同。

    東宮行慶賀禮、導駕導箋各二員。

    郊祀慶成、侍宴官每科一員。俱本科查取職名、轉送禮部

    凡

    經筵。本科照序取各科官二員、侍儀

    凡奏請蟒衣飛魚等衣。弘治十三年題準、除文武大臣、並各處鎮守守備等官。果有勳勞德望、

    特恩給賜外。若有夤緣比例奏討者、本科參劾

    凡大臣曾經糾劾削奪、公論不與者。弘治四年、令本科記著。不許濫請贈諡

    凡祭葬、贈諡、廕子。正德二年題準、三品以上、未經三年考滿、未及關

    誥命、違例陳請者、本科糾奏

    凡豹房豹隻。嘉靖七年、令本科記著、不許再行進取

    凡官員人等節錢路費鈔錠、及辦事已滿監生折鈔胡椒、並外夷賞賜衣服等件。俱本科出票給賞。仍

    面奏數目。其前月總數、仍於月終

    面奏

    凡禮部填發各

    王府各封婚禮等項勘合。及行兩直隸十三布政司各項勘合。每季終、精膳司、將發過日期、開造文冊、送科備照。候銷繳稽查

    兵科

    凡兵部引選襲替武職官員。掌科官一員、與本部尚書、侍郎、

    御前奉

    旨同選。並看用選官印子

    凡兵部選過官員赴任、俱先赴本科畫字。其文憑、定限給付

    凡內外武職比試、及總小旗併鎗。本科官一員、會同監試、定其對偶、並批中否、送兵部施行。其不中者、本科仍行參奏

    凡

    內府各門進出事件、並內官出入、皆有印信大小勘合、填寫關防。本科官、編成字號、並置底簿。小勘合、用本科印。大勘合、用司禮監精微印。領出。每三日、俱給與守衛官員、填寫出入事件。填完、小勘合、送

    內府收。大勘合、送本科收。以憑查考

    凡

    皇城內外守衛官軍、三日更代。每班、各衛經歷、開寫名數、具奏本、送本科、類寫揭帖。次日早、掌科。官於

    御前奏進。及祭享、朝賀、圍宿官軍。並朔望

    東駕侍衛官軍。五府各衛、俱開寫名數、具啟本、送本科、類寫揭帖。先一日、於

    御前奏進

    凡

    長安左右門守衛官、繳到武職朝官門籍。查有填註公差患病等項、於月終具奏

    凡揀選大漢將軍。本科掌印官會選

    凡揀選守衛、及操練官軍。本科差官一員會選

    凡東南西北四城兵馬司官、每三日、一點各城守門官軍。點過、本日晚、各具奏本送科、類寫揭帖。次日早、送司禮監

    凡兵部造完武職貼黃、及續附貼黃。並中書舍人寫完武職

    誥?。尚寶司官用寶。本科官一員監視。其

    誥?有應追奪者、亦同尚寶司官燒燬

    凡五府差官僉押解犯人。本府先將聽差人員、挨次編簿、送科收執。遇有差遣、應差官舍、赴科報名、將所差衛分、並限期填簿。差回之日、赴科註銷、以憑查參

    凡在京各衙門公差人員、合給

    內府批文。俱赴本科關領鑰匙、赴司禮監開門給付。事完、仍赴本科關領銷繳

    凡登聞鼓下所受狀詞。並虜中投降男子。該收勇士。夷人習儀、該撥馬騎。年例打冰打蓼草等事、該撥軍士。但奉

    旨該本科承行者、錦衣衛當直官、填寫

    駕帖、送本科僉名、給與施行

    凡

    午門外直宿將軍。於夜間、或因祭祀、遞出鑰匙。或以物投下、試驗警急。將軍即赴科來報、早朝本科官引至

    御前奏知

    凡邊方險阻關堡、並衝要地方、每三年、各邊官畫圖、送本科收貯

    凡各邊鎮巡等官、造獲功、及陣亡官軍。若出境燒荒裏數、並撥過官軍文冊、俱送本科收查

    凡在京衛所官軍馬騾揭帖。五年一次、送本科查算。差錯參問

    凡各邊巡撫官、並南北直隸奏差御史、印烙過馬駒。及南北太僕寺、苑馬寺、各都司等衙門、印俵過馬牛等數。及天下給過驛馬數。南京造過馬快等船、並差過起數。各造冊、送本科收照

    凡天下清軍御史、清過軍士。三年一造冊。巡按御史、及二司府州縣官、問過充軍人。每年一造冊。送本科收照

    凡兵部清理在京各衛軍士。本科差官一員凡每年、巡視各倉場、收放馬匹官軍。本科差官一員

    凡兵部存恤京衛勾到各處軍士。每月、本科差官一員

    凡每月巡視官馬。本科與各科、輪差官一員

    凡每月單日、巡視

    皇城宿直宮軍。本科與各科輪差官二員

    凡南京內官出入公幹、並

    皇城四門出入事件、填過精微勘合將盡、先行具奏。兵部轉行本科、將該給勘合、編完字號、赴司禮監用精微印、並附底簿給出、發南京兵科給用

    凡點閘各營操練官軍。本科與各科輪差官一員。嘉靖七年題準、三年一換、不時巡歷、糾舉奸弊。提督坐營等官、賣放役佔、及貪污庸懦者、指實參奏

    凡各邊提督軍務等官、奏帶軍民職官。錦衣衛旗校、冒濫報功、及要求奏帶者、本科參奏

    凡武職賢否。嘉靖八年題準、兵部按季將兩京五府、各營、及親軍衛分堂上管事、在外鎮守。分守、守備、方面等官。開寫履歷貫址年歲、及曾經舉劾考語、開造揭帖二本。每孟月一日、差官送科。次日早朝、掌科官、將一本

    御前奏進。一本留科查考

    凡廠衛獲功人員。每三年一次、類奏覈實、遵照格例陞賞。嘉靖二十五年令、凡違例者、本科劾奏

    凡錦衣衛官旗校軍。有假幫工役、希求

    恩澤者、本科指實參奏重治

    凡推用將官。嘉靖二十六年令、兩廣雲貴四川地方生長者、不許推入京營、及西北邊用。本科記著

    凡五年一次、考選軍政官員。兩京五府掌印僉書公侯伯、並管紅盔將軍侯伯、及錦衣衛堂上掌印僉書等官、照例自陳、及兵部考察畢日、本科會同各科諮訪。有不職者、連名具題參劾

    凡府衛應朝官員。遇有公差患病等項、開註門籍。本科及刑工二科輪掌。每月終、輪掌科分、將門籍、送本科查明具題

    凡各衙門奉差官員。兵部出給勘合、封送本科掛號。如有例外加增者、即行裁革。自外差到員役勘合、赴科銷號、驗有真正本批、方準換給。每季終、本科官一員、車駕司官一員、將銷繳勘合、公同查對。如有假偽、併洗改等弊。聽本科參究

    凡法司問擬充軍、乃

    欽發充軍、五府。差官押解。每府預將聽差官舍姓名、編定次序、具印簿送科。遇有軍犯、該府將押解官舍、給付批文、定以限期、赴科登記原簿。回日、仍赴科查銷。如有違限、照例參究

    刑科

    凡法司送到原報並續收實在囚人數目揭帖。每月三次、本科早朝奏進

    凡法司具奏斬絞罪囚、決不待時、並秋後處決者、本科仍三覆奏。得

    旨、然後行刑。其梟首重犯、在獄病故。刑部奏請押赴市曹處決者、本科亦三覆奏請

    旨

    凡擊登聞鼓訴冤、並錦衣衛等衙門捉獲人犯、三法司處決罪囚奉

    欽依者。俱該錦衣衛直日官、將原給

    駕帖、填寫緣由、並人犯姓名。除鼓下詞狀、從各科直鼓官批送外。其餘俱送本科、列名批鈐、以憑送問處決

    凡法司見監斬絞罪囚在獄病故者。具題後、用手本、送本科類註、以備覆奏

    凡法司問過罪囚。各用揭帖、每月初一日、輪報各科、查對相同、領精微文簿填寫畢、仍類送本科收貯

    凡每年正月初、刑部、都察院、開具上年南北囚數揭帖送科。於二月二十一日、轉送兵科、次早

    面進

    凡每月五城兵馬司捉獲囚數。具奏本、送本科備照。西北二城兵馬司、具有無掘穵禁山等項結狀、送本科查考

    凡每月初、法司問過軍職住俸、京軍犯罪。各具報本科附簿、以憑查考

    凡奉

    旨差官勘問在外事情。本科與各科輪差

    凡錦衣衛奉

    旨提取罪犯。從本科批

    駕帖

    凡歲終、法司問擬過輕重罪囚。開數送本科類奏

    凡法司奏差勘事審錄決囚等項官員。都察院奏差御史巡按。及監生書吏人等、赴各該清軍刷卷提學巡鹽巡茶巡關等項御史處書辦。各該請給

    內府精微批文。各具手本、赴本科、照各批文定限、轉發各衙門給付。事完、各齎原批赴本科、轉送

    內府銷繳

    凡各衙門於

    東安等門進出一應錢糧。先該本科編成字號勘合底簿、戶部用印、底簿發門吏收掌。將勘合比對、硃墨相同、仍以略節、填寫底簿、並勘合送本科銷繳

    工科

    凡工部軍器局、製造軍器。本科差官一員試驗

    凡囚人運磚贖罪。工部於司禮監、關領精微簿二扇、法司附簿、送本科、每月一註、以憑稽考

    凡工部奏差造墳抽分等項官員。各該請給

    內府精微批文。各具手本、送本科、照批定限給付。事完、各齎原批赴本科、轉送

    內府銷繳

    凡蘆溝橋、通州廣積通積、抽分竹木局。每月初一日、將前月分、支過竹木等項數目、開具手本、大使等官、赴科投報查考

    凡南京龍江瓦屑壩二處、抽分竹木等物。每季、將收放過數目造冊、差人齎繳。本科官引奏查理

    凡南京差軍士栽種過漆桐棕樹苗秧。管領百戶、具數前來、本科官引奏

    凡囚人工役運灰等項。工科按季委辦事官管領。遇有逃者、本科官引奏挨拏

    凡營建監工、本科與各科官輪差

    凡虜中走回男子、收充勇士、該給房價者。錦衣衛齎帖到科、批寫送部

    凡各衙門於

    午門

    西安門進出一應錢糧。該本科編成字號勘合底簿、戶部用印、發各門吏收掌。將勘合比對、硃墨相同、仍以略節填寫底簿。候完、俱送本科銷繳

    凡南京六畜場、並在京宣課司等衙門、抽分豬羊等物。本科編成字號勘合用印、送司禮監等衙門、轉發填用

    凡寶源局鑄錢。弘治十七年題準、按季稽考工料。並錢數、本科與各科官輪差

    凡

    內府派出各項錢糧。嘉靖七年題準、本科與各科、輪差官一員、會同工部該司掌印官估計。開行原派衙門、公同收受

    凡內庫用青字仁字號勘合。本科於乙字庫關領紙札、編寫完備、同尚寶司官、奏請用

    寶。連底簿、送司禮監交收

    凡工部盔甲王恭二廠軍器、及各處解到弓箭弦條。本科官一員、會同巡視東城御史、及工部司官一員、於戊字庫監收。年終、造冊奏報。本科官、及東城御史、仍兼巡視節慎庫錢糧

    凡工部各項料價。每年上下半年、本科差官一員、同巡視科道、四司掌印官、會估時價一次。造冊奏報

    凡京通二倉、每年工部修理倉廒。工完、開具手本送科。本科官一員、查驗有無冒破。年終、造冊奏繳

    凡各直省司府、解納錢糧完欠分數。工部開載考成簿內、每月赴科註銷一次。本科查對分數不及者、每上下半年、會同各科題參

    南京六科

    凡糾劾言事、及行移俸給等項。俱與六科同

    每年錦衣等衛所軍士、該給冬衣布鈔。各科輪會御史、戶部官、給散具奏

    凡估計兩京光祿寺等處錢糧。各科輪管

    凡南京

    皇城內外守衛、及京城內外守門官軍。各科輪點

    凡各處解到軍人、於各衛所存恤。各科輪管

    凡南京

    內府進出各項錢糧、填銷勘合。六科按季輪管

    凡三年一造陳言文冊。各科同御史部官查審

    凡應天府各項鋪行。每十年、各科輪會御史、戶工二部官、審編造冊奏繳

    凡應天府各行料價。各科輪會御史、戶工二部官、估計

    凡南京光祿寺、及應天府、每月開具時估結狀。送輪管科官查考

    凡南京各衛所關支折俸布絹。六科輪會御史、及戶部差官、給散

    凡南京各衛所軍校匠役、關支過月糧。三年一次、六科輪會御史、及兵部委官、清查具奏

    凡南京中和橋等三草場、並

    內府各監局、及光祿寺錢糧。部院寺等衙門俸米。六科輪會御史監收督察。年終、各造冊奏繳

    南京吏科

    凡南京吏部、考覈過直隸府州所屬司獄司等衙門給由官員。及準南京法司送到直隸所屬還職官員。該給文憑、俱赴本科、定限填給

    凡南京各衙門官丁憂。除堂上官外、其餘該給孝字號勘合者、俱赴本科填給

    凡南京吏部、差官類齎各項文冊文憑等項。合給

    內府批文、本科填給

    凡兩京四品以上官。每六年、例於各官自陳之後、有不職者。本科會同各科、具本糾劾

    凡南京各衙門五品以下官。每六年、南京吏部考察畢日、有遺漏不職者。本科會同各科、具本拾遺

    凡在外官員、每三年朝覲考察、其方面官有不職者。本科先期、會同各科、具本糾劾、以備考察

    凡朝覲考察畢、三年之內、在外方面、陞任京堂、中有冒濫不職者。本科會同各科、具本糾劾

    南京戶科

    凡南京文武衙門、月支糧料。及

    內府九庫收放錢糧。每月造冊、赴本科註銷

    凡天下造到戶口黃冊、俱送後湖收貯。本科官、與南京戶部官、專管查理曬晾

    凡南京戶部茶鹽引印、及鹽糧勘合、並茶鹽引由契本銅板。俱收貯本科。其編號木記、收貯南京戶部。遇該開中、戶部差官到科、印刷編定、齎赴開中處所給發。引文、印文、洪武間、止稱戶部正統十一年、始各增南京二字於戶部之上。印及銅板木記。用使年久、糢糊平乏。則奏請改鑄刊造。正德四年、令南京戶科、委給事中一員、專一收掌鹽引板片紙料。督率人匠、印刷畢日。本部委主事一員、赴科領出、督匠編號用印、收候各運司關領。十六年、以兩淮兩浙等六轉運鹽使司、四川廣東等三鹽課司、並應天府批驗茶引所、茶鹽引目銅板、年久糢糊。令南京工部、查理字樣、依數鑄完、仍送本科收掌。其不堪舊板、亦封貯本科

    計南京戶部鹽引之印一顆

    南京戶部茶引之印一顆

    鹽糧勘合銅板一片

    茶糧勘合銅板一片

    鳳陽府廣濟關勘合銅板一片

    長淮關勘合銅板一片

    兩淮都轉運鹽使司銅板二十四片 【見用十一一片】

    兩浙都轉運鹽使司銅板二十一片 【見用一十一片】

    山東都轉運鹽使司銅板四片

    福建都轉運鹽使司銅板四片

    廣東鹽課提舉司銅板二片

    梧州府銅板二片

    海北鹽課提舉司銅板二片

    黑鹽井鹽課提舉司銅板二片

    河東都轉運鹽使司銅板四片

    安寧鹽井鹽課提舉司銅板二片

    白鹽井鹽課提舉司銅板一片

    河間長蘆都轉運鹽使司銅板二片

    四川鹽課提舉司銅板一片

    五井鹽課提舉司銅板一片

    靈州鹽課司銅板一片

    鞏昌府銅板一片

    威楚鹽使司銅板二片

    延安府銅板三片

    廣西布政司銅板二片

    茶鹽銅板三片

    涼州鹽課司銅板一片

    契本銅板五片

    安寧鹽使司銅板二片

    龍江鹽倉銅板一片

    建昌府銅板二片

    茶由銅板一十斤

    應天府置石灰山關銅板一片

    龍江關半印勘合銅板一片

    凡南京

    皇城四門照進照出照過照馬銷訖銅記、各一顆。併起銷勘合。俱本科收掌給發

    凡南直隸江浙糧長勘合。本科印發

    凡南京各關鈔貫。每月赴本科報銷

    凡南京戶部、差官管理各處鈔關倉糧、精微批文。本科給銷

    凡上江二縣鋪戶、辦納過

    孝陵等處供祀黃白紙錢、及光祿寺應用雞鵝等牲。該應天府開具堂本、赴本科關領應惠字號勘合。該府查明、給發價銀

    凡甲字等九庫、並各監局、及光祿寺、監督收放錢糧。每遇年終、本科題差給事中一員、同御史及部官巡視

    南京禮科

    凡南京各衙門差官等項精微批文。俱赴本科附簿、回日註銷

    凡南京禮部、差官查點和州等處牛隻、精微批文。本科給銷

    凡歲時南京文武官員行禮。本科會同糾儀官、及禮部該司官點閘

    凡南京教坊司、各該事因、隨即具報本科。每月仍具甘結

    南京兵科

    凡直隸各衛所總小旗併鎗。本科官監視

    凡南京各教場該操軍時月。本科官、同御史、兵部官點閘

    凡南京各營騎操馬匹。本科、會兵部官查點

    凡馬快船、裝載進鮮並進用物件。本科官、會御史、兵部車駕司官、驗裝定撥

    凡南京

    內府各衙門進出事件、並內官出入。皆有印信大小勘合、填寫關防。本科官編成字號、並置底簿。小勘合、用本科印。大勘合、用司禮監印。俱給與守衛官員、填寫出入事件。填完、小勘合送

    內府收。大勘合送本科收。以備查考

    凡南京

    皇城內外守衛官軍、三日更代。每班、各衛經歷、開寫名數、呈報本科、類寫揭帖。每月終、送南京司禮監

    凡南京五城兵馬司官、每三日、一點各城守門官軍。呈報本科。月終、送南京司禮監

    凡南京各衛所運糧軍餘。每年本科同御史兵部官、清查撥補。事完、造冊奏繳

    凡南京五軍都督府、差官押解軍犯。兵部、差官押解聽守馬快船隻。及齎文進京等項批文。本科給銷

    凡南京各衙門公差人員、合給

    內府批文。俱赴本科關領銷繳。各領出勘合、俱由本科查覈掛號

    凡南京新江口、改差操備官軍名數。每月把總官員、開具揭帖、呈報本科

    凡南京兵部武庫司、柴薪直堂銀兩。每三年、本科、同御史、會該部堂上官一員清查。造冊奏繳

    凡南京新江口戰巡哨各船。季終、本科同南京兵工二部主事查點

    凡遇考選軍政官員之年、本科關巡視

    皇城給事中、將守衛官員、考覈賢否。造冊、送南京兵部備考

    凡南京

    內府衙門、起運赴京扛櫃錢糧、合用民夫。經該衙門、具手本送本科查覈、批行上江二縣、撥送應用

    凡南京五軍都督府掌印僉書、並錦衣衛堂上官、每五年、各官自陳之後、有不職者、本科會同各科、連名具本覈奏

    凡南京營務。本科官、同南京該道御史、領

    敕巡視。每年終、照例舉劾將領等官

    南京刑科

    凡每歲秋後審錄重囚。本科與各科官皆預

    凡南京都察院出巡御史、並書吏批文。本科給銷

    凡南京三法司、差人奏繳季冊。本科給批、回還銷繳。俱月終、類送司禮監

    凡南京五城兵馬司、每月捕獲過盜數、及奉過各衙門發問犯人、參送南京刑部緣由。赴科註銷

    南京工科

    凡南京

    內府衙門、及

    皇城門鋪等處損壞、合該修理工程大者。本科官、與南京工部等官、會勘具奏修理

    凡南京丁字戊字等庫軍器錢糧。本科會內官同收

    凡南京龍江瓦屑壩二處抽分竹木等物。工部局官、每季、具收放數目、造冊呈報本科

    凡南京工部差官管運軍需、及催儹木料等項批文。本科填給銷繳

    凡南京工部寶源局、鼓鑄銅錢。本科、同御史、會該部主事估驗。軍器局、成造軍器。會該部堂上官試驗

    凡南京工部營繕等四司錢糧。每三年一次、差本科官、及南京該道御史、同本部堂上官查盤。具造本冊奏繳

    大理寺 南京大理寺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四

    大理寺

    國初、置大理司。正三品衙門。設卿、少卿、丞。洪武元年、革。十四年、復置。改為大理寺。正五品衙門。其屬置左右二寺。設左右寺正、左右寺副、左右評事、及審刑司官。十九年、審刑司革。二十二年、陞正三品衙門。二十六年、設司務。二十九年、寺革。後復置。改左右寺為司。官為都評、副都評。司務為都典簿。永樂初、左右寺及官俱復舊。左右寺、職專主審錄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駁。事有冤枉者、推情辯門。務俾刑歸有罪、不陷無辜

    二寺分屬

    洪武初、令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按輕重獄囚。連案牘俱送左右二寺、覆審冤濫。然後送審刑司、評駁是非。復轉送磨勘司、磨考當否以聞。後革去二司。諸司刑獄、惟二寺分審。十四年、遣御史分按各道罪囚。罪重者送京、令大理寺詳讞。其在京刑獄。係軍者、屬左寺。係民者、屬右寺。又定以在京諸司、及直隸衛所府州縣衙門、屬左寺。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所轄衛所府州縣、屬右寺。續又定南北兩京五府六部

    內府京衛等衙門、及長史司之未出京城者、屬左寺。應天順天二府、南北直隸衛所府州縣、並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所轄衛所府州縣、及邊衛外夷、屬右寺。萬曆九年、以二寺事務煩簡不均。題準、以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分管衙門、分左右二寺審讞。今左寺審浙江等六司道。右寺審江西等七司道。無外詳日行、與軍民之分矣

    左寺分審衙門舊定

    內府各監局      六科

    尚寶司     光祿寺

    宗人府     中書舍人

    五府      六部

    都察院     通政使司

    詹事府     翰林院

    國子監     太常寺

    太僕寺     鴻臚寺

    行人司     太醫院

    欽天監     上林苑監

    五城兵馬司   未出京長史司

    都稅司     太倉等倉

    大興隆寺    臺基廠

    錦衣衛     旗手衛

    府軍衛     府軍左衛

    府軍右衛    府軍前衛

    府軍後衛    羽林左衛

    羽林右衛    羽林前衛

    金吾左衛    金吾右衛

    金吾前衛    金吾後衛

    虎賁左衛    燕山右衛

    燕山左衛    燕山前衛

    大興左衛    濟陽衛

    濟州衛     通州衛

    彭城衛     永清左衛

    永清右衛    武功左衛

    武功右衛    武功中衛

    武驤左衛    武驤右衛

    騰驤左衛    騰驤右衛

    江淮衛     濟川衛

    留守中衛    留守左衛

    留守右衛    留守前衛

    留守後衛    神策衛

    應天衛     和陽衛

    廣陽衛     蕃牧千戶所

    驍騎右衛    鎮南衛

    龍虎衛     龍虎左衛

    龍江右衛    瀋陽右衛

    瀋陽左衛    水軍左衛

    水軍右衛    英武衛

    龍江左衛    虎賁右衛

    武德衛     廣武衛

    龍驤衛     飛熊衛

    天策衛     豹韜衛

    豹韜左衛    興武衛

    犧牲所     鷹揚衛

    江陰衛     橫海衛

    義勇右衛    義勇前衛

    義勇後衛    武成前衛

    武成中衛    武成後衛

    忠義右衛    忠義前衛

    忠義後衛    神武左衛

    神武右衛    神武后衛

    大寧中衛    大寧前衛

    蔚州左衛    富峪衛

    會州衛     寬河衛

    牧馬千戶所

    萬曆九年更定

    浙江司道

    崇府      中府

    御用監     司設監

    內官監     成國公

    刑科      神策衛

    留守中衛    和陽衛

    騰驤左衛    廣洋衛

    金吾前衛    瀋陽右衛

    武功右衛    涿鹿左衛

    涿鹿中衛    蕃牧千戶所

    直隸和州    浙江都布按三司

    兩浙鹽運司

    福建司道

    戶部      戶科

    太僕寺     都知監

    印綬監     甲字等十庫

    寶鈔提舉司

    孝陵衛

    獻陸衛

    景陵衛

    裕陵衛

    泰陵衛     金吾後衛

    武功中衛    武成中衛

    應天衛     會州衛

    牧馬千戶所   美峪千戶所

    定邊衛     開平中屯衛

    直隸常州府   廣德州

    福建都布按三司 福建行都司

    福建鹽運司

    山東司道

    魯府

    德府

    衡府

    涇府      宗人府

    左府      兵部

    兵科      尚寶司

    供用庫     戈戟司

    司苑局     典牧所

    會同館     東直門外牛房

    皇陵衛

    長陵衛     羽林右衛

    瀋陽左衛    金山口

    奠靖所     潮河川守禦千戶所

    保定後衛    德州左衛

    寧靖千戶所   龍門千戶所

    中都留守司      鳳陽府

    鳳陽衛     壽州衛

    長淮衛     泗州衛

    沂州衛     滁州

    滁州衛     安東中護衛

    山東都布按三司 山東鹽運司

    遼東行太僕寺  遼東都司

    廣東司道

    應天府     錦衣衛

    府軍左衛    水軍左衛

    留守左衛    虎賁左衛

    濟陽衛     飛熊衛

    懷來千戶所   直隸延慶州

    廣東都布按三司

    四川司道

    蜀府         工部

    工科      巾帽局

    織染局     僧錄司

    道錄司     金吾左衛

    濟州衛     永清左衛

    府軍衛     武驤右衛

    大寧前衛    蔚州左衛

    廣武衛     神木千戶所

    大名府     懷來衛

    懷安衛     松江府

    金山衛     四川都布按三司

    四川行都司

    貴州司道

    吏部      吏科

    司菜局     忠義中衛

    鎮朔衛     涿鹿衛

    遵化衛     興州五屯衛

    涿州巡捕指揮  梁城千戶所

    萬全都司    大寧都司

    保定府     河間府衛

    真定府     順德府

    天津衛     天津左衛

    天津右衛    保安州衛

    永寧衛     開平衛

    蔚州衛     宣府左衛

    宣府右衛    興和千戶所

    廣昌千戶所   德州衛

    蘇州府衛    太倉衛

    貴州都布按三司 長蘆鹽運司

    右寺分審衙門舊定

    順天府並各屬州縣

    應天府並各屬州縣

    北直隸府州縣並衛所

    南直隸府州縣並衛所

    大寧都指揮使司並衛所

    萬全都指揮使司並衛所

    中都留守司並衛所

    興都留守司並衛所

    皇陵衛

    孝陵衛

    長陵衛

    獻陵衛

    景陵衛

    裕陵衛

    茂陵衛

    泰陵衛

    顯陵衛

    康陵衛

    永陵衛

    浙江都布按三司並府州縣衛所

    江西都布按三司並府州縣衛所

    湖廣都布按三司並府州縣衛所

    福建都布按三司行都司並府州縣衛所

    廣東都布按三司並府州縣衛所

    廣西都布按三司並府州縣衛所

    四川都布按三司行都司並府州縣衛所

    雲南都布按三司並府州縣衛所

    貴州都布按三司並府州縣衛所

    河南都布按三司並府州縣衛所

    陝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並府州縣衛所

    山東都布按三司並府州縣衛所

    山西都布按三司行都司並府州縣衛所

    各

    王府衙門

    各行太僕寺苑馬寺各鹽運市舶等司各土官衙門    邊外

    外夷

    萬曆九年更定

    江西司道

    益府

    淮府

    弋陽府

    建安府

    樂安府     前府

    御馬監     酒醋局

    火藥局     麵觔局

    留守前衛    燕山左衛

    永清右衛    忠義前衛

    忠義後衛    龍驤衛

    府軍前衛    寬河衛

    龍江左衛    龍江右衛

    天策衛     武清衛

    宣府前衛    龍門衛

    廬州府衛    六安衛

    九江衛     江西都布按三司

    陝西司道

    秦府

    韓府

    慶府

    肅府         後府

    南和伯     行人司

    尚衣監     鍼工局

    西城兵馬司

    康陵衛

    昭陵衛         府軍後衛

    豹韜衛     騰驤右衛

    義勇右衛    興武衛

    鷹揚衛     江陰衛

    橫海衛     保定中衛

    保定前衛    保定左衛

    保定右衛    紫荊關

    太平府     建陽衛

    陝西都布按三司 陝西行都司

    陝西行太僕寺  甘肅行太僕寺

    河東鹽運司

    河南司道

    周府

    唐府

    趙府

    鄭府

    伊府

    徽府      禮部

    禮科      中書舍人

    詹事府     太常寺

    光祿寺     鴻臚寺

    國子監     兵仗局

    靈臺司     鐘鼓司

    神樂觀     犧牲所

    東城兵馬司   教坊司

    府軍右衛    羽林左衛

    彭城衛     神武左衛

    武德衛     留守後衛

    神武右衛    寧山衛

    淮安府衛    大河衛

    邳州衛     揚州府衛

    高郵衛     儀真衛

    武平衛     歸德衛

    兩淮鹽運司   徐州

    海州守禦所   鹽城守禦所

    通州守禦所   河南都布按三司

    山西司道

    晉府

    代府

    瀋府

    懷仁府

    慶成府     翰林院

    欽天監     上林苑監

    甜食房     混堂司

    南城兵馬司   北城兵馬司

    旗手衛     金吾右衛

    驍騎衛     義勇前衛

    義勇後衛    大寧中衛

    龍虎衛     英武衛

    瀋陽中護衛   瀋陽中屯衛

    鎮江府衛    徐州衛

    平定千戶所   倒馬關

    山西都布按三司 山西行都司

    湖廣司道

    楚府

    岷府

    吉府

    遼府

    榮府

    興都留守司   右府

    司禮監     尚膳監

    尚寶監     神宮監

    天財庫

    茂陵衛

    永陵衛     武功左衛

    忠義右衛    虎賁右衛

    神武中衛    留守右衛

    義勇左衛    南水軍右衛

    濟川衛     江淮衛

    寧國府     池州府

    宣州衛     定州衛

    茂山衛     保定左衛

    保定右衛    渤海千戶所

    湖廣都布按三司 湖廣行都司

    廣西司道

    靖江王府    通政使司

    寶鈔局     銀作局

    中兵馬司    富峪衛

    鎮南衛     武驤左衛

    大興左衛    燕山左衛

    燕山前衛    羽林前衛

    羽林後衛    通州衛

    通州左衛    通州右衛

    通州?捕指揮  延慶衛

    延慶左衛    延慶右衛

    徽州府     新安衛

    安慶府衛    廣西都布按三司

    雲南司道

    承運庫     惜薪司

    太醫院     順天府

    廣平府     永平府衛

    真定衛     山海衛

    撫寧衛     盧龍衛

    萬全左衛    萬全右衛

    大同中屯衛   密雲中衛

    密雲後衛    薊州守備都指揮

    營州五屯衛   東勝左衛

    東勝右衛    潼關衛

    鎮海衛     蒲州千戶所

    樂安千戶所   平定千戶所

    寬河千戶所   雲南都布按三司

    審錄參詳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刑部十二部、都察院十二道、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五司、問擬一應囚人、犯該死罪徒流者、具寫奏本發審。笞杖罪名者、行移公文發審。俱由通政司掛號、另行入遞。預先差人連案同囚、送發到寺。照依該管地方、先從左右寺審錄。若審得囚無冤枉者、取訖各囚服辯在官。案呈本寺、連囚引領赴堂圓審無異取。取據原問衙門司獄司印信收管入卷。將囚連案責付原押人收領回監、聽候發落。候遞到各項奏本公文到寺。將奏本抄白立案。務要仔細參詳情犯罪名、比照律條、如罪名合律者準擬。本寺依式具本、同將原來奏本、繳送該科給事中、編號收掌。然後印押平允、仍由通政司回報原衙門、如擬施行。如罪名不合律者、依律照駁。亦依式具本、將原來奏本繳送該科收編、駁回原衙門再擬。如二次改擬不當、仍前駁回議擬。但三次改擬不當、照例將當該官吏、具奏送問。或中間招情有未明者、必須駇回再問。若公文不必抄白、就即立案。其參詳罪名、準擬合律、照駁不合律、及送問等項、並如前行。若審得囚人告訴冤枉、果有明白證佐。取責所訴詞狀、案呈本寺。連囚引領赴堂圓審相同、將囚連案依前發回原問衙門、聽候發落。待奏本公文到寺、將原來奏本、依式具本、如前繳送該科。公文止留本寺立案、然後仰令左右寺抄案、備開囚人供詞、行移隔別衙門再問。若二次番異者、再取本囚供狀在官、照例具奏。會同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門堂上官、圓審回奏施行

    合律照駁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

    奏為李甲告不應事。刑部某部問擬李甲等一十六名。數內合律一十五名。不合律張丙一名。有照駁。謹具奏

    聞

    一照駁前件、本寺照律、張丙合得計贓準竊盜一貫之上律、杖七十。罪無出入。其刑部某部卻依不應律、笞四十。未審故失。已出張丙杖罪三十。所據不當官吏、除尚書某、侍郎某、取自

    上裁。其子部某部官吏某人、合送法司問罪、仍令改正

    一準擬

    事內干連人王乙等、合得笞罪十名。陳丁等、合得杖罪四名。李甲一名、無罪釋放

    洪武  年 月 日

    番異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

    奏為某事。某衙門問擬某人一名。審問番異原招。某囚合隔別衙門再問。謹具奏

    聞

    洪武  年 月 日

    二次番異式

    大理寺卿臣某等、謹

    奏為某事。某衙門問擬某人等二名。除審擬允當外。數內某人一名。先為某衙門具本發審。 【若原係公文者則雲公文發審】本囚告訴冤枉、取責供詞在官。已經照例行移隔別衙門再問去後。今據某衙門發審、仍前執稱冤枉、除再取供詞在官外。本囚合照例會各衙門堂上官圓審。謹具奏

    聞

    準擬某人合得某罪一名

    洪武  年 月 日

    凡兩法司囚犯。永樂七年以後、令大理寺官、每月引赴

    承天門外。行人司持節傳

    旨。會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審錄。輸情服罪者、如原擬發遣。其或稱冤有詞、則仍令有司照勘、推鞫

    ○永樂十九年奏準、刑部、都察院、問擬囚犯。仍照洪武年間定製、送本寺審錄發遣

    凡每年審錄。天順二年令、霜降後、該決重囚。刑部、都察院、及本寺、會官審錄

    ○成化十四年奏準、每年會官審錄之時。各該原問衙門、將見審重囚姓名、開報本寺原審、並接管官、會審。如囚人稱冤、即按原卷、從眾參詳

    凡五年審錄。成化十七年、

    命司禮監太監一員。會同二法司堂上官、於本寺審錄罪囚。以後每五年一次。著為令

    凡兩法司發審罪囚。本寺承行歷事監生、即於來文上、粘小方紙一幅。橫列本寺卿少卿寺丞之姓於上。寺正寺副及該掌行評事之姓於其下。若奏本、粘於護紙上。連囚犯先送評事看詳審覆。若情詞不悖、議擬相符、囚犯服辯、文移停當、即書允字於其姓之下。其或情詞有異、議擬未當、囚犯番異、文移舛錯、則直隨其事明白批之。次以傳於寺正、寺副、各批訖。承行監生呈於卿、少卿、寺丞、復各看詳。若可允、即各書行於其姓之下。不然、亦隨事批下該寺附案。候圓審相同、或參駁、或調問、各依諸司職掌定製施行

    凡發審罪囚。有事情重大、執詞稱冤、不肯服辯者。具由奏請、會同刑部都察院、或錦衣衛堂上官、於京畿道問理

    凡每年天氣暄熱、奉

    旨審錄兩法司及錦衣衛罪囚。本寺堂上官、公同會審。近例、每年熱審、惟刑部專主其事。臨期、止行手本、於本寺知會。遇五年大審、仍舊

    請旨發落

    凡律內該載請

    旨發落者、本寺具本開寫犯由罪名奏聞、取自

    上裁。即將奉到

    旨意、於奏本年月後批寫訖。就寫某官批、於下押字。其餘有奉

    旨意者、亦同此例批寫訖、回寺立案。備雲前項

    旨意、於平允內開寫、回報各衙門施行

    ○弘治三年奏準、兩法司囚犯、有奉

    旨來說者、問擬明白、仍具本發本寺審錄奏請。若係機密重情、不可漏泄者、徑自開具招由奏訖、仍發本寺審錄

    ○十三年議準、兩法司囚犯、若奉

    特旨令問了來說者、開具招由、奏發本寺審錄。其餘擬罪來說者、具本、發本寺審允、奏請發落。近例、

    凡奉

    旨送法司問者、由本寺詳審具題。送刑部擬罪者、則該部徑題

    詳擬罪名

    凡各問刑衙門轉詳。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並直隸衛所府州、一應刑名問擬完備。將犯人就彼監收。具由申達合於上司。都司並衛所、申都督府。布政司、並直隸府州、申呈刑部。按察司、呈都察院。其各衙門備開招罪、轉行到寺詳擬。凡罪名合律者、回報如擬施行。內有犯該重刑、本寺奏聞回報。不合律者、駁回再擬。中間或有招詞事情、含糊不明者、駁回再問

    凡在京問刑衙門大小詞訟。非經通政司準行、非由各衙門參送、不許聽理。非由本寺評允、不許發落。若徇私拘審、及改易發落者、聽本寺參究

    凡天下問刑衙門死罪重刑。必由巡按御史會審詳允、方許轉詳。敢有故違、聽本寺查出參究

    凡內外問刑衙門議擬囚犯。弘治元年奏準、律無正條、情犯深重者、引律比附、奏請定奪。不得一概俱擬不應。供招之外、不許妄加參語。違者、在內科道官糾劾。在外巡按御史參究。御史有違者、本寺查究

    凡駁問罪囚。嘉靖十一年奏準、法司凡經大理寺駁回者、並要限內結絕。問官停閣者、聽本寺參究。本寺徇情參駁、聽科道官糾舉。其各司擅準詞狀、徑自發落。既不呈堂具報、送寺審錄、又已經審允、而擅擬改變者、俱聽本寺、及科道官參究

    月報囚數

    凡刑部等衙門、送審囚犯。洪武二十六年定、本寺每月審過一應囚數。分豁死罪徒流笞杖等項罪名、置立印信文冊、著令架閣庫典吏、日逐明白附寫。候至月終、通類具本奏聞

    凡本寺審過囚犯。每半月、並刑部都察院原來奏本、通類封褁、屬官齎捧、堂上官於

    御前面奏、詳審過審擬合律若干名、先行回報原問衙門、依律照例發落。某人等若干名、照依欽奉

    聖旨發落。問招不明、駁回再問、擬罪不當、照駁再擬、若干名。並本寺日報囚數。奏本送科。近例於每月十三、二十六日、

    御前面奏。遇免朝、則候下月

    凡在內審錄囚犯、並在外轉詳罪名。弘治十五年奏準、本寺各自具本封進、以便查看

    類奏南京罪囚

    永樂以來、南京大理寺所審徒流已上罪囚。先移文回報原問衙門、每季差官類奏請

    旨發落。成化六年以後、俱經本寺復審。其情罪允當者、通類奏請、回報該寺施行。其不當者、照例駁回再問。近由南京奏來者、止及大辟、不及徒流以下

    處決重囚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本寺審過刑部等衙門死罪囚人、犯該十惡、決不待時者、每月具本覆奏聞訖、移文回報各該衙門處決。不係十惡者、待秋分後覆奏處決 【近例惟強盜真犯、覆奏奉 旨即便處決者、則不時行刑。餘俱待秋後處決】

    ○永樂三年定、凡處決重囚、既覆奏、仍錄所犯情詞封進。俟封進之後、再得

    旨、然後處決

    審錄在外罪囚

    正統六年令、本寺選差屬官、與刑部都察院官、請

    敕、於南北直隸、各布政司、會同審錄罪囚

    ○成化四年奏準、差本寺寺正、及刑部郎中等官、往南北直隸、會同巡按御史審錄

    ○八年奏定、每五年一次、法司請

    敕差官、往兩直隸、各布政司、審錄見監一應罪囚。真犯死罪、情真無詞者、仍令原問衙門監候呈詳、待報取決。果有冤枉、即與辯理。情可矜疑者、陸續奏請定奪。雜犯死罪以下、審無冤枉、即便發落

    ○萬曆三年議準、差去審錄官、各量地方遠近、立為程限。北直隸、三箇月。山東、山西、陝西、河南、四箇月。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福建、湖廣、五箇月。四川、廣東、廣西、雲貴、六箇月。入境、以辭朝之日為始。復命、以出境之日為始。先具揭帖送部。待各省事完、備查各官前後所奏、已經議覆依準改駁件數多寡、詳加考覈。如稱職者、奏準復識。其有不諳刑名、改駁數多者、參奏降黜

    南京大理寺

    本寺左右二寺、分審衙門、與在京同

    凡本寺詳審過輕重罪囚。舊例先移文回報原問衙門、每季差官類奏、

    聖旨於本寺奏本上批出、欽遵發落。成化六年以後、下大理寺覆奏、得

    旨回報本寺發落

    凡會審囚犯。每五年、守備太監奉

    敕、會同南京刑部都察院、於本寺審錄。每年霜降後、本寺會同南京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科道等官、於京畿道審錄。若京畿道有刷卷御史、亦在本寺會審

    凡本寺每日審過囚犯平允勘合。司務廳差辦事吏送通政司掛號。通政司仰鋪兵領出、送刑部都察院施行。若

    旨意平允、該寺承行吏、送該部院施行

    太常寺 南京太常寺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五

    太常寺

    國初、置太常司。正三品衙門。設卿、少卿、司丞、博士、典簿、協律郎、贊禮郎、司樂、大祝等官。及祠祭署。署令、署丞。職專祭祀之事。洪武三年、置神牲所。設廩犧令、大使副使等官。四年、神牲所革。七年、設典樂。二十四年、改署令為奉祀、署丞為祀丞。三十年、改司為寺。司丞為寺丞。三十五年、革大祝

    凡每歲祭祀日期。本寺官、預於歲前十二月初一日、

    奉天殿 【今皇極殿】 具奏。以正月大祀

    天地為首。嘉靖九年、令冬至前具奏。以大祀

    圜丘為首。十五年、改令禮部以九月朔具奏 【儀見禮部祠祭司】

    凡大祀

    圜丘、先期五十日題請。大祀

    方澤、先期一月題請。本寺官、擇吉日、詣犧牲所滌牲。屬官每日一員輪滌

    凡大祀

    天地。舊制、先於

    奉先殿、恭請

    太祖高皇帝、

    成祖文皇帝、配享。嘉靖九年更定、冬至、大祀

    天於圜丘。夏至、大祭

    地於方澤。啟蟄、祈穀於

    上帝。俱奉

    太祖高皇帝配。 【後祈穀禮行於玄極寶殿、不奉配、今不行】 前正祭

    告請於

    太廟行一獻禮

    凡大祀牲。舊於正祭前一月朔日、

    大駕詣犧牲所親視。自後各堂上官、以次看視。本寺預取職名具奏。仍各具手本知會。嘉靖九年令、冬夏至大祀、及祈穀禮。俱正祭前五日、

    上親視牲。以後本寺奏請、

    欽定大臣、每日一員輪視

    凡大祀

    天地、及

    朝日、

    夕月、各壇分獻官。本寺預取職名具奏、請

    旨點定。各具手本知會。仍揭榜於神樂觀前通知

    凡大祀

    天地、及祈穀於

    上帝。前四日、本寺官、進祝版、及銅人、並上殿奏齋戒。前二日、同光祿寺官、奏省牲。次日同復

    命

    凡時享、並袷祭。前三日、本寺官、進銅人、並上殿奏齋戒。前一日、同光祿寺官、奏省牲。次日同復

    命。惟秋享、前二日、奏省牲、次日同復

    命

    凡

    朝日、

    夕月。前三日、本寺官、進銅人、並上殿奏齋戒。前二日、同光祿寺官、奏省牲。次日同復

    命

    凡祭

    社稷。前四日、本寺官、進祝版、銅人、奏齋戒。前三日、同光祿寺官、奏省牲。次日同復

    命

    凡祭

    雲、雨、風、雷、嶽鎮、海、瀆、太歲、月將、城隍之神。舊於

    山川壇祭。前三日、本寺官、同禮部官、詣城隍廟發諮文、諮請各該神祇。次日同復

    命。嘉靖十年、改祭城隍神於本廟。肇建

    神祇壇、以祭

    雲、雨、風、雷、嶽鎮、海、瀆等神。惟

    太歲、月將、祭如初。 【隆慶元年、神祇壇祭俱罷】 每遇祭

    太歲、月將、本寺官、前三日、進銅人、奏齋戒。前二日、同光祿寺官、奏省牲。次日復

    命

    凡

    上親視牲。禮部尚書、侍郎、與本寺卿、少卿、導

    上至犧牲所內、正牛房香案前北向立。餧牲官、率軍人牽牛至香案西、卿奏

    大祀牛犢過訖。餧牲官、率軍人牽北羊至香案西、卿奏

    大祀北羊過訖。東西正房軍人牽牛入。卿奏備祭牲訖。導

    上至鹿房前、卿奏

    大祀鹿訖。導

    上至兔房前、卿奏

    大祀兔訖。導

    上至豬房前、卿奏

    大祀豬訖。導

    上至帷幙內、少憩、還官

    凡祭祀、及告

    廟俱本寺博士、典簿、或屬官、導

    駕。祭祀六員。告

    廟四員。其奏禮告辭、及對引。本寺堂上官、輪流三員凡

    朝日、

    夕月、

    宗廟時享、袷祭。俱前一日進祝版

    凡祝版。舊例本寺博士官、齋沐寫完、代填

    御名。嘉靖八年、

    上始親填。大祀前一日、

    奉天殿設香燭案、

    上西面立。博士捧祝版至殿前。司禮監官、接捧置案上、候

    上北面親填畢。仍捧授博士捧出、奉安於

    神庫。其餘祭祀、填祝版於

    文華殿、如前儀。凡捧祝版出入由

    御路。鋪排二人、用

    御仗前導。嘉靖十年令、大祀

    圜丘前一日、

    奉天殿設案、及祝帛輿、及香亭。本寺卿捧進祝版、

    上親填畢、卿捧安於輿。又進玉帛、並香、

    上親寘於篚、卿捧安於輿。

    【配位玉帛司】

    上焚香叫頭畢。錦衣衛官校舁輿行。卿隨至壇、奉安於

    神庫

    凡大祀

    圜丘壇。前一日、本寺具儀注進呈。祀

    方澤壇、不進儀注。萬曆四年、查照冬至事例。亦具儀注進呈

    凡奏齋戒日。即於

    長安左右門、出告示知會

    凡祭祀分獻官陪祭官祭服。舊於本寺關領、祭畢、送寺貯庫。嘉靖十年、令文官五品、武官都督以上、俱照

    欽定祭服式自造

    凡大祀執事官員、並廚役人等、懸帶牙牌。本寺於尚寶司、關領給散。供事畢日、本寺交送尚寶司收貯

    凡薦新品物。每月、本寺官於

    御前奏過、送光祿寺供薦 【品物數目、見禮部祠祭司】

    凡各祭祀供養。本寺官、先期具奏、遣官行禮

    凡正旦、清明、中元、孟冬、冬至、歲暮、忌辰、

    萬壽聖節、遣官詣

    陵祭祀。前十日具奏

    凡忌辰。先二日、本寺堂上官

    面奏

    凡冊立、冊封、冠婚等項。祭告

    天地、

    宗廟、

    社稷。本寺俱先期具奏、至期遣官行禮

    凡

    親王之國、並來京還國、俱祭告於

    承天門外。謁辭

    陵寢、併合祀旗纛等神、各有祭祀。俱本寺掌行

    凡營造

    宮殿等項。祭告

    天地、

    宗廟、

    社稷、

    神祇、后土、司工。立木、告成、及修造在京廟宇橋樑。各有祭祀。俱本寺掌行

    凡歲時旱潦、及

    命將出師等項。祭告

    天地、

    宗廟、

    社稷、

    神祇。俱本寺掌行

    凡

    大喪禮有祭祀。本寺掌行

    凡大興宛平二縣鋪戶、買辦過祭祀果品物料。本寺官、順天府官、會御史、戶部委官、估計。於

    內府天財庫、領出銅錢六十萬文、鈔三十萬貫、給還。正德二年、戶部題準、增銀二百兩。於太倉關給

    凡都稅等三課司解納祭豬。弘治三年、令折收銀一千兩。嘉靖元年、奏增銀二百兩。順天府轉解本寺收買

    凡各處解納祭祀羊。弘治十七年題準、北羊每隻、山東、解價銀五兩三錢三分。淮安、鳳陽、山西等處、解價銀二兩九錢。山羊每隻、大名、順德、廣平府、解價銀三兩三錢。本寺官、同巡視南城御史、禮部祠祭司、會收。遇該祭祀、北羊一隻、用價銀二兩七錢、山羊一隻、用價銀一兩八錢、會官召商收買、發犧牲所餵養供用。餘銀、下次祭祀支銷。嘉靖九年定、北羊每隻、價銀二兩四錢。山羊每隻、價銀一兩五錢

    凡祭祀牛犢。舊例、各處解納本色、發犧牲所餵養。嘉靖九年、令召商收買。每隻、價銀四兩五錢。十年議準、各處解納牛犢。除和州、江浦等處、仍解本色。其河南、及保定、真定、永平、河間等府、俱照召商價銀則例、改收折色解寺、會官驗秤、候收買供用

    凡每歲孟冬上旬、擇日滌牲。用羊一、豕一、致祭司牲等神 【犧牲在滌疾傷事例、見禮部祠祭司】

    凡本寺合用祭器。從工部造成。損壞、呈請修理

    凡祭祀粢盛。舊取給於耤田祠祭署。嘉靖十年議準、每歲耤田所出者、藏之

    神倉。以供

    圜丘、

    祈榖、

    先農、

    神祇壇、各

    陵寢、

    歷代帝王、及百神之祀。西苑所出者、藏之

    恆裕倉。以供

    方澤、

    朝日、

    夕月、

    宗廟、

    社稷、

    先蠶、

    先師孔子之祀。隆慶元年、罷西苑耕種。諸祀仍取給於耤田

    凡每歲給賞樂舞生、並廚役物件。本寺俱先期

    面奏

    凡登壇廚役、鋪排、各給袍服巾帽鞋襪、及淨衣。廚役袍服、舊俱紅色。鋪排皁色。從工部成造、送本寺庫收貯領用。其淨衣。每名預給白綿布一疋、闊生絹一疋、白綿八兩、自行製造。嘉靖九年、令凡祭

    天地、

    日月、袍服各按其色。其淨衣、各隨時寒暖。俱工部造送本寺、收貯給用

    凡各壇內外

    神庫、

    齋宮、及各天門、壇門、巡視守宿。每日、每處、派撥壇戶三名

    凡

    郊壇墻垣內外、每年十月內、奏行兵部、撥軍士二千名、委官管領爬沙。及於各壇灑掃。合用掃帚柳箕木(木欣)荊筐等項、俱順天府出辦

    凡本寺官吏俸糧。舊於禮部帶支。後奏準、本寺自行收支、今於祿米倉關支

    凡本寺廚役食糧。每月六鬥。有家小者一石。其逃故等項。先年、開呈禮部、行原籍清解。後議準、許令餘丁替補。其本寺鋪排、就於廚役內選充。各壇壇戶、廟戶、順天府屬縣僉充

    凡犧牲所旗役犯罪。正德十六年奏準、不問過犯輕重。俱改調、另於別衛選補

    計每年合用香帛諸物

    各色制帛、九百五十六?。續添四百三十四?。今添至二千一百五十? 【司禮監領】

    降香、二千斤

    黃熟香、四百一十斤

    馬牙香、一百二十五斤

    檀香、五斤 【俱供用庫領】

    燒香香餅 【內府領】

    黃蠟、三千斤。續添四千五百斤 【丁字庫領】

    果品物料 【宛大二縣鋪戶買辦】

    芡實、二百斤 【任丘河間二縣採用】

    鮓魚、稿魚 【宛大二縣辦用】

    粢盛 【神倉 恆裕倉支用、今仍舊耕田祠祭署辦用】

    芹、韭、蔥、菜、醬、醋 【耤田祠祭署辦用】

    木柴、五萬五千斤 【工部屯田司招商上納】

    計犧牲所餵養各壇每年祭祀牲口

    牛犢、二百零四隻 【和州江浦縣河間真定等府解用】

    北羊、八百零六隻 【舊用三百五十二隻、續添至今數。山東山西淮安鳳陽等府解用】

    山羊、一百零九隻 【大名順德廣平三府解用】

    豬、九百七十九口 【舊用五百口。續添至今數。三課司抽分解用、及於太倉關銀給鋪戶辦納】

    鹿、二十四隻 【工部派取解用】

    兔、二百一十六隻 【舊用一百五十隻。續添至今數。上林苑監辦納、及昌平豐潤等州縣解寺給鋪戶辦納】

    計養牲草料

    菉豆、一千八十石五斗六升 【牛犢每隻。日一升五合、北羊、山羊、日各五合。舊用九百石。續添至今數】

    黑豆、七百八十三石八斗五升 【牛犢每隻。日一升五合。舊用六百五十石。續添至今數】

    黃豆九十石 【鹿每隻。日二升、舊一百石。今減】

    糯稻榖、二百五十石 【北羊每隻、日三合。舊用二百石。續添至今數】

    細草、五萬包 【牛犢每隻、日一包。北羊山羊四隻、日一包】

    豆秸、一萬五千斤 【鹿每隻。日三斤。舊用二萬五千斤。今減】

    糠麩、七百五十六石 【豬每口、日五升。續添】

    計每年各壇合用柴炭

    圜丘、柴、一萬二千五百斤。燒香炭、二百斤

    方澤、柴、一萬斤。燒香炭、一百斤

    祈榖、柴、三千斤。燒香炭、一百斤 【俱盡減】

    朝日壇、柴、二千斤。燒香炭、五十斤

    夕月壇、柴、四千斤。燒香炭、五十斤

    神祇壇、柴、一萬一千斤 【盡減】

    太廟時享、並歲暮行袷祭禮、共柴七萬八千斤 【減柴三千斤】

    社稷壇春秋二祭、共柴、六千斤

    帝社帝稷壇春秋二祭、共柴、六千斤 【減柴一千斤】

    先師孔子廟春秋二祭、共柴、五千六百斤

    歷代帝王廟春秋二祭、共柴、一萬四千斤

    太歲、月將等神、孟秋季冬二祭、共柴、八千斤。燒香炭、七十斤

    先農壇、柴、一千斤

    先蠶壇、柴、一千斤

    經筵開講春秋二祭、共柴、一千斤

    啟聖公孔氏春秋二祭、共柴、四百斤

    都城隍等神、並姚恭靖公影堂、共柴、一千六百斤

    佐聖夫人等處、並靈濟宮等宮、共柴、五萬五千二百斤 【以上柴、俱工部招商。炭、宛大二縣鋪戶送納】

    計先年登壇廚役該給製造淨衣物件

    闊生絹、七百疋 【承運庫領】

    闊白綿布、七百疋 【甲字庫領】

    白綿、三百五十斤 【丙字庫領】

    鈔、二萬一百四十貫 【天財庫領】

    樂舞生該給數目具神樂觀

    計增製四郊登壇廚役袍服淨衣數目

    袍服

    圜丘用天青色、

    方澤用黑綠色、各三百套

    朝日、壇用紅色、

    夕月壇用玉色、各二百套

    淨衣

    冬至、用綿襖綿褲布裙、夏至、用薴、各三百套春分、秋分、俱用絹夾襖布裙布褲、各二百套

    計各項人役名數

    廚役、舊一千二百二十一名。今一千三百名。內鋪排、八十八名

    圜丘、壇戶二十五名

    方澤、

    祈榖、

    朝日、

    夕月、

    先農、太歲等壇、各壇戶二十名

    歷代帝王廟、廟戶二十名

    城隍廟、廟戶四名

    犧牲所、養牲軍三百二十名

    計各壇廟每月灑掃日期

    圜丘、

    方澤、

    朝日、

    夕月、

    神祇、

    太歲等壇、月朔日

    宗廟、

    社稷、初十、十四、二十、二十九日

    南京太常寺

    凡南京各

    陵、廟、歲時祭祀。俱本寺掌行

    凡遇

    登極、及災異、及修理

    壇、

    陵、

    廟、

    社、城垣、祭告諸神。俱本寺掌行

    凡

    皇陵、

    祖陵、

    揚王墳、

    徐王墳、四祠祭署。俱附籍本寺

    凡

    皇陵朔望供祀。洪武九年、令用少牢

    凡祭

    孝陵。文武官俱陪

    凡祭

    帝王文官五品以上、武官四品以上陪

    凡祭功臣。洪武二十年、令軍官首領官陪

    凡本寺鋪排、歲於廚役內點充。壇夫、應天府屬縣均徭僉充。陵戶、應天府附近民人撥充。廟戶、壇戶、京衛革役老軍僉充、許戶下餘丁替役凡樂舞生。舊額三百名。嘉靖三十二年、裁革十名。三十六年、裁革二十名。今止存二百七十名凡廚役。初每名月給糧一石、景泰元年、有家小者、月支米六鬥。無家小者、支米三鬥。弘治十一年、奏添二斗、實支八斗。十五年、仍減二斗。正德二年、又復支八斗。七年、又減二斗、今實支米六鬥

    凡旗軍。每名月給米一石。歲給冬夏布三疋。官鹽一十二斤。鈔七十五貫

    計每歲本寺職行祭祀

    孝陵、三祭。並行香四次

    懿文陵、九祭

    五祀、六祭

    歷代帝王廟、一祭 【嘉靖九年罷】

    先師孔子、二祭。並朔望、行釋菜禮

    中山武寧王、五祭

    功臣廟、五祭

    忠烈武順昭靈嘉佑王等廟、五祭

    普濟禪師、一祭

    真武廟、二祭

    天妃宮、二祭

    祠山廣惠王廟、二祭

    蔣忠烈王廟、二祭

    漢壽亭侯廟、二祭

    五顯靈順廟、一祭

    計犧牲所餵養每年合用牲隻

    牛犢、一十五隻 【和州江浦縣解】

    北羊、四十隻 【陝西西安府解】

    山羊、一百四十隻 【湖州府解一百隻、寧國府解四十隻】

    豬、二百一十四口 【宣課司抽分】

    鹿、三隻 【寧國府解】

    兔、四十六隻 【應天府屬縣獵戶納】

    計每年合用香帛諸物

    降香、一百六十斤二兩

    速香、四十九斤

    馬牙香、二斤八兩

    澆燭黃蠟、二百斤 【以上俱太常寺關領】

    澆燭香油、五百七十七斤五兩 【上元江寧縣納】

    各色制帛、二百九十五? 【南京司禮監領】

    時果椒筍粉糖等項 【上元江寧縣買辦】

    麵醬醋等 【耤田祠祭署支】

    酒用一千三百七十一瓶 【南京光祿寺支】

    計送南京光祿寺供薦品物

    正月

    韭菜、一十斤   生米、一十斤

    薺菜、一十斤   雞子、三百箇

    鴨子、三百箇

    二月

    芹菜、七斤    薹菜、一十五斤

    蔞蒿、七斤    子鵝、二十二隻

    三月

    茶       筍、一十五斤

    鯉魚、二十五斤

    四月

    櫻桃、一十五斤  杏子、一十八斤

    青梅、二十斤   王?、一百八十箇

    雉雞、六隻    豬、二口

    五月

    桃子、一十五斤  李子、一十五斤

    又夏至、李子五十斤

    來禽、一十五斤  茄子、二百五十箇

    大麥仁、四鬥   小麥麵、八十斤

    小麥仁、五斗   嫩雞、二十隻

    六月

    蓮蓬、一百六十箇 甜瓜、三十箇

    西瓜、三十箇   冬瓜、一十八箇

    七月

    棗子、一十二斤  葡萄、一十二斤

    雪梨、二十斤   鮮菱、一十二斤

    芡實、一十斤

    八月

    藕、三十枝    芋苗、二十斤

    茭白、二十斤   嫩薑、二十五斤

    粳米、三鬥    粟米、一斗

    穄米、二斗    鱖魚、一十五斤

    九月

    橙子、二十斤   栗子、二十斤

    小紅豆、三鬥   砂糖、一斤八兩

    (魚扁)魚、一十五斤

    十月

    柑子、二十五斤  橘子、二十五斤

    山藥、四十斤   活兔、六隻

    蜜、一斤

    十一月

    甘蔗、一百三十根 鹿、一隻

    獐、一隻     鴈、六隻

    蕎麥麵、四十斤  小紅豆、一斗一升

    黑砂糖、一斤四兩

    十二月

    菠菜、二十五斤  芥菜、二十五斤

    白魚、四十斤   鯽魚、二十五斤

    計解送太常寺轉送光祿寺供薦品物

    二月

    子鵝、二十二隻

    三月

    筍、一十五斤

    四月

    青梅、二十斤

    七月

    雪梨、二十斤

    八月

    茭白、二十斤

    九月

    橙子、二十斤

    十月

    柑子、二十五斤

    十一月

    甘蔗、一百三十根

    餘月無

    計本寺犧牲所餵養牲口草料等物

    菉豆、六百石 【近查每歲約用三百餘石。見有餘積、議暫徵折色】

    黃豆、二百石 【近查每歲約用八十餘石。見有餘積、議暫徵折色】

    糯稻榖、五十石 【近查每歲約用三十餘石。見有餘積、議暫徵折色】

    稻草、一萬五千包 【每歲約用八千餘包。原徵折色】

    豆秸、七千斤

    酒糟、七萬五千斤

    米糠、九百五十石

    麩皮、九百五十石

    計每月督令鋪排廚役打掃

    壇廟日期

    天地壇、初二、十二、二十二日

    太廟、初十、十四、二十、三十日

    孝陵、十三、二十九日

    計諸色人役數

    廚役、舊額三百餘名。今裁革、止存一百六十名

    鋪排、二十四名

    天地壇、壇夫一十五名

    山川壇、壇夫一十五名

    孝陵、陵戶二十名

    帝王功臣等十廟、廟戶一十五名

    龍江壇、壇戶三名

    蔣廟、廟戶二名

    天妃宮、廟戶十名

    犧牲所、養牲軍一百一十名

    詹事府 左右春坊 司經局 南京詹事府 南京左右春坊 南京司經局 順天府 應天府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六

    詹事府

    國初設

    東宮官屬。有同知詹事院事、副詹事、左右詹事、詹事丞、左右率府使、副使、同知左右率府事、諭德、贊善、文學、中舍、正字、侍正、洗馬、庶子等官。皆以勳舊大臣兼之、不別設。已又改贊善為贊善大夫。設贊讀。洪武十年、置通事司。設司令、司丞。尋革。十四年、設左右司直郎。十五年、置左右春坊。設大學士。又置司經局。設洗馬、校書、正字。二十二年、以各衙門無所統屬、始置詹事院。二十三年、設校書。二十五年、改院為府。左右春坊、司經局、皆列署府中。府、設詹事一員。少詹事二員。府丞一員。主簿一員。錄事二員。左右春坊、設大學士各一員。左右庶子各一員。左右諭德各一員。左右中允各二員。左右贊善各二員。左右司直郎各二員。司經局、設洗馬二員。校書二員。正字二員。二十九年、添設春坊左右清紀郎各一員。左右司諫各一員。通事舍人二員。皆以侍從輔導

    東宮為職。左右春坊、則專典

    東宮上奏請下啟箋講讀之事。司直郎、掌彈劾糾舉。清紀郎佐之。司諫、掌箴誨鑑戒之事、以拾遺補過。洗馬、掌收貯經史子集、刊緝圖書。立正本、副本、貯本、以備進覽。校書、正字、掌繕寫裝潢、並詮其訛謬、調其音切、以助洗馬。主簿、管勾會文移、檢稽脫失。錄事佐之。通事舍人、典

    東宮朝參謁辭見之禮、與承令勞問之事。而皆統之於本府

    凡

    東宮講讀。洪武初、置大本堂。令

    皇太子

    親王講學。設官授經。後

    皇太子居

    文華殿。各官分班入直。並選秀才入充伴讀。永樂二年、令春坊司經局官、與翰林院官、日分二員講書。以尚書、春秋、通鑑、大學衍義、貞觀政要等書。直述大義、輯成篇章。進呈

    御覽、然後赴

    文華殿講說。三師三少、及詹事府官、鴻臚寺、並每科給事中一員侍立。進講畢。眾官齊出。若有

    召問。亦須前項官員、一同進出。如有獨進、並獨自留後者。許給事中、鴻臚寺官、並司直清紀郎、糾劾之。其遇

    上位發落過五府軍政、六部緊要事務、及撫諭四夷

    恩意。其大經大法。詹事府官、同春坊司經局官、將緣由於

    文華殿讀書之後、眾官未退之時、一一敷陳。天順以後。講讀止用

    東宮官、與翰林官

    凡遇正旦、冬至節、行慶賀禮、並進歷、進春等事。本府例該啟

    皇太子知。必先奏聞。俟得

    旨、方具啟本進

    凡遇

    皇太子千秋節、行慶賀禮。奏啟本同進

    凡正旦、冬至、

    千秋節、禮部官進箋、並進歷進春。通事舍人二員舉案

    凡正旦、冬至、

    皇太子千秋節。兩坊局官二員、與翰林院官、於

    文華殿侍班

    凡

    東宮官屬、與翰林院官、互兼職事。遇有講讀纂修考試等事、本府官皆預。與翰林院同

    凡本府官於

    午門內出入。洪武二十六年、令給牌為驗。後不給凡本府合用紙札。每月於刑部都察院關給。筆墨印色、順天府買辦送用

    左春坊

    右春坊

    司經局

    建置俱見詹事府

    凡講讀纂修考試等事。坊局官皆預 【詳見翰林院】

    凡坊局官吏俸糧。舊於禮部帶支。後奏準、俱從詹事府支給

    凡紙札印色等項。俱於詹事府分給

    南京詹事府

    後不設官。止設主簿一員

    南京左春坊

    南京右春坊

    南京司經局

    後俱不設官

    順天府

    國初、為北平府。永樂初、改為順天府。十年、陞正三品衙門。定設府尹、府丞、治中、通判、推官、經歷、知事、照磨、檢校、及印信。皆如應天府

    凡每月朔日早朝。府尹

    面奏老人坊廂長聽

    宣諭。承

    旨出至

    承天門外、傳

    旨宣諭

    凡每歲立春。先一日、本府官迎春於

    東直門外。至日、

    上御皇極殿。府尹進春。次謁

    東宮進春。皆如儀。

    太皇太后

    皇太后

    中宮

    親王春。俱捧在

    午門外。奏請

    命司禮監官捧進

    凡

    親耕耤田。

    上秉耒行三推禮。府尹捧青箱、隨播種於後

    凡每歲

    內苑親蠶。本府官進蠶種、至

    西華門外、授司禮監官捧進 【今不行】

    凡每歲春遣祭先農、春秋祭宋丞相文天祥、及祭元世祖、皆府尹行禮。嘉靖二十四年、令罷元世祖祭

    凡清明節、七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祭厲壇。合用守壇官軍、本府官先期

    面奏、於各營官軍內差撥

    凡鄉飲酒禮。舊制每歲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舉行。後以初一日時享

    太廟、府尹府丞治中例該陪祭。奏準、移於初二日行

    凡每三年鄉試、本府奏請翰林院官為考試官。先一日、府丞與考試官、及各執事官、早朝

    面辭入院。三場題目、皆府尹

    面進。事畢。府尹與考試等官

    面見、捧鄉試錄進。

    太皇太后

    皇太后

    中宮

    東宮

    親王鄉試錄、俱在

    午門外。奏請

    命司禮監官捧進。仍奏各官及舉人於本府筵宴。明日、引諸舉人赴

    御前叩頭

    凡官吏監生人等、告依親省祭給假患病等項。各該衙門開具手本、送本府給與文引、照回原籍

    凡公侯駙馬伯家人、給過文引。本府官每季具揭帖、於

    御前奏進

    凡各處赴京奏訴之人、應遞解者、法司送至本府解發

    凡所屬都稅宣課等司、批驗茶引等所、每年收到商稅等鈔。按季解本府、類解戶部交納。取具批收。附卷備照

    凡光祿寺供用諸物、在城兩縣給料製造。或給價買辦。惟衍聖公張真人下程、禮部行本府自送

    凡各廟寺宮觀廟戶。弘治十一年奏定、除

    文廟城隍廟照舊。其餘原額六戶而增至十戶以上者、各存留十戶。增多者、盡行裁革

    凡內官監每年遞出印信揭帖、開坐鋪墊冰窨??等料。派所屬徵解。具本

    面奏

    凡本府所屬棤處過一應預備倉糧。及徵解會同館馬價銀兩。年終各造冊、具本

    面奏。文冊送科查照

    應天府

    國初、改集慶路為應天府。設知府、同知、通判、及經歷、知事、照磨等官。後添設治中、推官。洪武三年、陞正三品衙門。賜銀印。改知府為府尹。同知為府丞。二十七年、添設檢校。本府官、職專親民之事。惟以京府事重、故品秩體貌、視在外諸府特異雲

    凡本府每歲祭歷代忠臣。府尹不具祭服、用便服行禮

    凡本府鄉試、永樂以後不進題

    凡本府迎春、行禮畢。其春牛春花等物。永樂後俱進

    太廟。內官收送至京

    凡南京外羅城。舊例俱南京工部修理。景泰六年奏準、行本府屬縣、暫撥人夫、相兼應用

    ○成化九年奏準、自馴象門起八門、屬本府修理。滄波門起八門、屬工部修理

    ○又令鎮江寧國二府、及廣德州。每年各出銀六十兩、送本府收貯、以備修理之用

    凡太僕寺官、歲終比較馬匹。成化十四年奏準、府尹府丞、許納米贖罪

    凡南京戶兵工三部官銀、俱寄收本府永豐庫。成化十八年、設大使一員。僉撥庫子十名

    光祿寺 南京光祿寺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七

    光祿寺

    國初、置宣徽院、尚食尚醴二局。設院使、同知、院判、典簿、統之。繼改光祿寺。正四品衙門。設卿、少卿、寺丞、主簿等官。職專膳羞享宴等事。移太常寺供需庫隸之。洪武四年、又置法酒庫。設內酒坊大使、副使。八年、改寺為司。陞從三品衙門。改主簿為典簿。又設錄事。置大官、珍羞、良醞、掌醢四署。每署設令、丞、監事。又設孳牧所大使、副使。局庫俱革。三十年、復改司為寺。署令為署正。又設司牲局。仍改孳牧所為司牧局。嘉靖七年、司牧局革。萬曆二年、添設銀庫大使一員

    凡祭

    天地、社稷、神祇、享

    太廟省牲。先一日、本寺卿、與太常卿、同於

    御前奏知。省牲畢。次日仍同復

    命

    凡

    奉先殿薦新品物。二月、新冰。三月、鵪鶉、鶿(老鳥)。四月、白酒。五月、煮酒。九月、生酒、石榴、柿子。十月、銀魚、米糕、魚凍、豆腐、蓼花、米糖、細糖、子鱭魚。十一月、天鵝、鴈。俱本寺辦進。正月、韭菜、生菜、薺菜、雞子、鴨子。二月、芹菜、薹菜、蔞蒿、子鵝。三月、茶、鯉魚、鮮筍。四月、彘豬、雉雞、青梅、王□、杏子、櫻桃。五月、小麥麵、沙糖、紅豆、嫩雞、桃子、大麥、茄子、李子、來檎、蒜薹。夏至、李子。六月、冬瓜、甜瓜、西瓜、蓮蓬。七月、葡萄、棗子、鮮菱、雪梨、芡實。八月、茭白、嫩薑、鱖魚、鮮藕、粳米、粟米、穄米、芋苗。九月、(魚扁)魚、小紅豆、沙糖栗子、橙子。十月、山藥、蜜、活兔、柑子、橘子。十一月、蕎麥麵、紅豆、沙糖、獐子、天鵝、鹿、甘蔗。十二月、菠菜、鯽魚、白魚。俱從太常寺辦送本寺供薦。十二月、風鯽魚。從南京解本寺供薦

    凡正旦節、立春節、清明節、四月八日佛誕節、端午節、七夕節、中元節、重陽節、冬至節臘八節、每月朔望、

    萬壽聖節、

    皇太后聖旦節、

    皇后令旦節、

    東宮千秋節、

    奉先殿祭祀。俱本寺辦進。嘉靖十四年、罷佛誕節祭。以四月五日薦麥

    凡

    奉先殿供養品物。俱本寺辦進

    凡各

    宮殿遇節祝

    天供養品物。俱本寺辦進

    凡各

    宮廟祭祀葷素品物。俱本寺備辦

    凡內官監、御馬監、兵仗局、神機營、火藥局、祭祀。俱本寺備辦

    凡

    膳羞茶飯等品物。俱本寺辦進。嘉靖二十五年題準、尚膳監刊刻花欄印票。遇取

    上用諸物、開寫某日於光祿寺取某物若干。用印鈐蓋、照數支用。本寺仍置立文簿登記、歲終會計稽查。若有冒破情弊、該管官指實參奏

    凡

    聖節、正旦、冬至、或吉慶筵宴。從禮部提調。本寺供辦凡遇節令、文武百官例有宴。如

    太后聖旦、

    太子千秋、壽麵。及立春日春餅。正月元宵圓子。四月八日不落莢。五月端午涼糕糉子。九月重陽糕。臘月八日麵。俱先期奏請。至日早

    朝畢。復奏設於

    午門外。本寺照鴻臚寺開送職名、以官品次序、貼於席端。嘉靖十四年、改不落莢為麥餅。宴以四月五日

    凡祀

    圜丘、賜百官湯飯。孟春祈榖、夏至方澤、及朝日、夕月、祭畢。賜內外官酒飯。耕耤、賜三公九卿、並執事等官酒飯。親蠶、賜內外命婦等酒飯。俱本寺供辦

    凡每歲遇有

    慶成宴。其文武大小應與官員、該用上中下卓不等。奉禮部開送職名、照數備辦

    凡諸番國朝貢等使客、並四夷來降土官人等、茶飯物料、支送下程。俱從禮部行本寺備送

    凡修

    實錄、並纂修校勘書籍開館、及書完進呈

    賜宴。進士恩榮宴。

    殿試讀卷執事等官、

    經筵、

    日講、

    東宮講讀、酒飯。俱本寺造辦

    凡每旬輪

    賜日講官燒鵝麵餅。本寺造辦

    凡大臣一品九年考滿、

    特恩賜宴。本寺備辦

    凡早朝文武官、及各

    王府鎮巡等官、公差人員、見辭、奉

    旨與酒飯。俱本寺備辦祇待

    凡大臣考滿差使等項賞。勞羊酒。疾病

    賜米肉醬菜等物。俱本寺辦送

    凡內外衙門官吏監生人匠等、應給酒飯者。俱本寺支給

    凡喪葬合用祭祀品物。從禮部行本寺備辦

    凡

    諭祭文武大臣。俱本寺備辦

    凡本寺供用牲口果菜等物。上林苑監四署、照數進納供用。不足、於民間買辦。洪武間令、本司買辦、比與民間交易價錢、每多一分。永樂間、差內官一員、同本寺署官廚役、領鈔於在京附近州縣、依時價、兩平收買。洪熙宣德以來、止差署官廚役、照前收買

    ○成化四年、令堂上官一員、及戶科給事中、監察御史、各一員。會同戶部主事、順天府官、各一員。估計時價、錢鈔兼支、具數奏領收買。如有奸弊、科道官指實參奏

    ○又令本寺每季預關

    內庫錢鈔。專委堂上官一員收掌。遇買物料、聽戶科給事中、巡視御史、批押印信小票、委該署官一員、齎領收買

    ○弘治四年、凡奸頑之徒、稱是保頭等項名色、在街強賒作弊害人者。枷號三箇月、滿日從重發落

    凡本寺收納一應物料。每月堂上官輪流一員、會同戶科給事中、監察御史、各一員責令各行戶買辦、於本寺

    大烹門內驗收

    凡本寺供應物料。嘉靖二十年題準、巡視科道官、年終將日逐供應過一應錢糧、造冊進呈。如有侵冒情弊、參究施行

    ○三十一年、令監察御史一員。每月照刷具奏

    凡本寺糧米。正統元年議準、堂上官一員、專一提調、眼同署官收管。仍令科道、監臨見數

    ○嘉靖九年議準、會同科道、驗收查盤

    ○隆慶四年題準、於大官珍羞二署、比照戶部倉場官員事例、各註選署丞一員、專管支放

    凡白糧粳糯米。每年原會計、七萬二千八百七十四石九鬥九升有零。隆慶二四等年、加減不一。見徵六萬七千石

    ○萬曆五年題準、一年本色。一年折色。九年、以米少酌處、每年上白十分、改折二分。中白十分、改折一分。米數詳見各署凡本寺歲會雜糧小麥、細粟米、菉豆、青菉豆、芝麻、蔑秫等。嘉靖三年奏準、徵收折色、俱貯庫。隨時收買備用。其稻榖、黑豆、黃豆、白豆、大青黃豆、山黃米、赤豆、豌豆、蕎麥、大麥、白芝麻、俱本色

    ○六年題準、俱折價。詳見各署

    凡每歲四月初一日起、至九月終止。一應供

    上膳羞、並祭祀品味、俱用冰。於內外冰窖取進

    凡供用小油紅器皿、俱該工部造辦。後因不敷、本寺自行買料僱匠、相兼造用。弘治十一年奏準、工部歲給銀二千兩買辦

    凡扛抬物件。永樂十八年、奉

    旨不許撞磕損壞。違者治罪

    凡本寺進一應食物、並筵宴茶飯等件器皿。正統二年

    敕令俱用印信揭帖、明白開寫件數照進。仍寫內官某、長隨內使某交領。待用畢。六尚司務要點檢如數、交付尚膳監、照原揭帖數點發出收領。若不知數、隨即具奏挨尋、務見下落。或有失誤損壞、亦要明白交還註銷、以憑稽考。敢有隱瞞私用不發出。及不舉奏者。一體治罪

    ○景泰二年、令尚膳監差人收拾

    凡尚膳監取行一應食物。景泰元年令、有印信票帖者、該署照數打發。如無不與

    ○宣德七年令、不許閒雜內官內使、至本寺混擾。及在內寄放行李

    凡關領料食等項。宣德九年令、差公正御史、同內官、常川糾察。敢有生事攪擾、多索物料者、不問內外官員、參奏治以重罪

    凡上林苑監良牧署。歲送孳生牛八百隻。長行豬一千口。醃豬一千口。羊五百隻。羊羔二十隻。嘉靖九年、改徵子粒銀、五千五百二十六兩零。戶部轉發本寺、仍發設監、督令牲戶買辦。後三十等年、恐累牲戶、議發本寺自行買辦。其銀該監準柳栽孳生。留銀一千六十兩四錢二分。今實徵銀、四千四百六十五兩七錢零

    凡爐竈遇有損壞。本寺奏行工部撥料、委官帶領匠作、相工修理

    凡本寺收貯

    上用戧金龍盒、各樣膳盒等件。弘治元年、蓋造器皿廠一所。如有坍損。行工部會計修理

    凡廚役懸帶雙魚銅牌。本寺具手本、於

    內府印綬監關領

    凡廚役老疾代替逃亡勾補等項。俱從禮部查行

    凡各

    王府缺典膳。吏部行本寺、於年深廚役內、揀選送用

    凡傳奉

    聖旨。本寺附錄文簿。不補本覆奏

    凡本寺官吏俸糧。俱於禮部帶支

    凡本寺廚役。原額九千四百六十二名。宣德十年以後、添減不一。至正德六年、以六千八百八十四名為定額。節經選革。至隆慶元年、上存三千四百名、永為定額。詳在四署

    大官署

    凡每歲白粳米。直隸蘇州松江常州三府、浙江嘉興湖州二府、解納四萬九千石。正德三年、添徵四千一百五十一石零。隆慶二年、減去二千一百一石零。見徵五萬一千六百六十九石八斗八升。本折見前

    凡每歲細粟米。山東、河南、徵解五萬五千石。正德二年、會增五千七百九十七石零。隆慶二年、減去三千二百九十七石零。見徵五萬七千五百石。折銀五萬七千五百兩。以上二項、俱收充每日造飯、祇待

    內府衙門官吏監生、錦衣衛將軍力士、及各監局等衙門軍民等匠、食用

    凡每歲榖豆、直隸大名順德淮安三府、並河南、徵解粟榖四千石、準米二千石、折銀二千二百兩。稻榖二千石、折銀一千三百兩。菉豆二百石、折銀二百四十兩。黑豆三百五十石、折銀二百四十五兩

    凡牲口。每年上林苑監、送孳生鵝一萬八千隻。浙江等處解納鵝三萬二千五十隻。收養供辦祭祀膳羞、及外夷人員、筵宴下程等用。後浙江等處鵝、每隻折徵價銀三錢

    凡野味。每歲南直隸廬州等府、額辦活鹿八十四隻、解工部轉送收養供用。今共折銀三百三十六兩

    凡每歲時節。

    各墳、並

    內承運庫、教場馬神廟等處祭祀。本署出票、於珍羞良醞掌醢三署。支白麵(□易)糖赤豆、造辦祭物凡旛竿蠟燭二寺飯堂濟貧。舊例日給粟米六石。嘉靖二十四年、更飯堂為捨飯店。每店日增粟米二石。二十五年、又日增一石。隆慶二年題減、仍每日六石

    凡本署歲用原額木柴、七百八萬八千斤。有閏、加五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六斤。木炭、三萬四千斤。有閏、加二千八百三十三斤。俱工部坐派臺基廠、逐日領用

    凡本署器皿。原額、一千六百五十件。係兩京工部造送。專備膳羞等項應用。每年查貯多寡。不足、則題請添造。有餘則止

    凡本署廚役。舊額、三千一百二十名。節年裁減。隆慶元年題準、止存一千三百七十七名

    珍羞署

    凡每歲直隸常州等府、解納白粳米、一千三百三十石零。白糯米、一百九十七石零。備

    供養

    膳羞等用

    凡每歲順天府、徵解白豆十二石。隆慶二年、減去六石、今解六石。赤豆六百石、減五十石、今解五百五十石。大青黃豆二十石。山黃米七十石。大名府黃豆一千六百石。河南、並順德大名二府菉豆二千石。山東菉豆四百石、減一百石、今解三百石。俱折價

    凡直隸等處、解納黑豆九百石、收充餧養牲口等物用。今折價

    凡福建等處、解納白沙糖五萬七千斤。黑沙糖四萬五千斤。蜂蜜四萬七千斤。鹽滷三千斤。葉茶一萬五千斤。先春茶芽三千八百七十八斤。收充

    供養

    膳羞茶飯等用

    ○弘治十五年奏準、除芽茶外。餘俱減十分之二

    ○嘉靖五等年奏準、糖蜜等。共折銀六千二百三十三兩零。茶芽照舊

    凡野味。每歲南直隸廬州等府、額辦天鵝二百六十七隻、解至工部、轉送收養。供應

    上用。今俱折銀徵解。止山東魚臺縣、每年解本色二隻

    凡乳牛。原額該兵部坐派直隸等處、解納一百九十九隻、擠乳造辦酥油乳餅等物。充

    供養

    膳羞等用。嘉靖五年奏準、每牛一隻、折銀六兩貯庫。買辦嬭子酥油乳餅應用

    凡每歲時節各處祭祀。本署出票、於良醞掌醢二署、支白麵香油餳糖等料。預辦祭品。實用隨時增減

    凡本署歲用原額木柴、二百九十六萬五千斤。有閏、加二十四萬七千八十三斤。木炭、一百一十萬五千斤。有閏、加九萬二千八十三斤。領用與大官署用

    凡上林苑監、每歲送孳生家鴨一千隻。雞彈一十二萬箇

    凡本署器皿。原額五千一百七十七件。係兩京工部造送。專備

    膳羞等項應用。添減與大官署同

    凡本署廚役。舊額一千四百六十四名。屢經裁減。今存八百五十五名

    良醞署

    凡每歲蘇州、松江、常州、嘉興、湖州五府、徵解白糯米、一萬七千五百七十六石二斗零。隆慶二年、減去三千七百七十三石三鬥零。造酒供辦祭祀、並進

    宮、及祇待內外官員四夷筵宴下程、各監局官匠人等用。其內外官員匠等、自五月至八月停給

    凡每歲小麥三萬六千石、隆慶二年、減去四千石。見徵三萬二千石。係山東河南順天應天等府解。菉豆九千五百石、減三千七百石。徵五千八百石。係河南順德大名府解。蕎麥五十石、順天府解。蜀秫八千六百石、減三千二百五十石。徵五千三百五十石。係山東順天府解。豌豆一百五十石、係順德廣平府解。大麥三百石、係順天順德廣平三府解。共折銀四萬一千九百七十七兩五錢

    凡張家灣宣課司。每歲運納淮麴、四十四萬斤。萬曆四年題準、折銀徵解。共四千四百兩凡每歲長春苦酒、及本署槽房三處、(莉去利改麻)造細麴。領

    內府丁字庫白麻六千斤。係本色。其順天府採辦(榮去木改林)葉二萬斤、稻草十二擔、蒲草五十斤、蘆葦一百五十束、馬連根一千斤、麥穩三千斤、蓼芽一萬斤。共折銀四百五十四兩三錢四分。每年醡酒絹袋八百條、工部文思院關領供用

    凡酒瓶。原額南京光祿寺、每歲運送官細酒一十萬瓶。嘉靖七年奏準、改行本寺自造。將寧國府原解南京光祿寺瓦瓶、內一十一萬五千箇。改解儀真廠、派各糧船官民船、帶運本寺交納

    凡牲口。浙江等處、解納綿羯羊一萬七百五十隻、每隻重三十斤。祭祀羊二百五十隻、每隻重五十斤。雞三萬七千九百隻、每隻重二斤。收養供大官署支用。後改徵折色。綿羯羊每隻、山東、山西、陝西、河南、北直隸府州縣、南直隸淮揚二府、徐州、價銀七錢五分。南直隸各府州、江西、浙江、湖廣、福建、價銀一兩。祭祀羊一隻、價銀六兩。惟山西、及順天真定二府、價銀四兩。雞一隻、銀七分

    凡瓷器。河南彰德等府、每歲解納缸三百隻。罈三萬二千七百箇。酒瓶一千八百五十箇。嘉靖三十年題準、每缸一口、折銀二錢。瓶一箇、折銀一分

    ○萬曆二年題準、罈一箇、折銀一分。解寺貯用。如遇缺乏、量派本色

    凡拽磨驢。原額九十一頭。嘉靖七年裁止

    凡各

    王府進到慶賀羊隻、俱發本署餧養。聽候取用

    凡本署歲用木柴、二百二十萬斤。有閏、加十八萬三千三百三十三斤。領用與大官署同

    凡上林苑監、每歲送孳生雞六千隻。長行線雞一千隻。俱本色

    凡本署硃紅器皿。原額一千四百二十八件。係兩京工部造送。專備

    膳羞等項應用。添減與大官署同

    凡本署廚役。舊額一千二百五十名。今存六百四十三名

    掌醢署

    凡每歲山東、河東、河間、順德、廣平、大名等府、解芝麻一萬三百石。隆慶二年、減四千三百石。見徵六千石。山東、河南、大名府、解白芝麻七百名。順天、順德、廣平等府、解大麥三百。順天府、解大青黃豆二十石。淮安、鳳陽等府、解稻皮四萬斤。共折銀九千五百二十五兩

    凡江西等處、解納蓮肉二萬四千斤。膠棗五萬三千二百斤。牙棗二千四百斤。栗子六千四百斤。紅棗七萬四百斤。柿餅六萬九千六百斤。榛子四萬九千六百斤。銀杏一萬四百斤。核桃十二萬七千二百斤。乾葡萄一萬四千四百斤。菱米七千二百斤。帶殼蓮子四百斤。尖頭榛子四百斤。松子一萬一千二百斤。木耳一萬五百六十斤香蕈八千斤。花椒七千二百斤。杏仁六千八十斤。土礆二萬八千斤。茴香一千四百斤。(石宿)砂一千二百斤。薄荷一千九百二十斤。蒔蘿八百斤。蘑菇三千五百二十斤。大蒜八百斤。火薰豬肉一萬二千四百斤。乾薑七百六十斤。以上二十七樣、俱嘉靖五年折銀。川椒六千八百斤。乾薑一十一萬八千四百斤。以上二樣、二十八年折銀。子鱭魚一萬斤。隆慶二年、除本色五十斤外。餘俱折銀。荔枝圓眼各二萬六千四百斤。菉筍八萬四千斤。以上三樣、隆慶六年折銀。共該銀二萬九千八百四兩一錢六分。青鹽十二萬斤。白鹽三萬二千斤。以上二樣、俱係長蘆運司。本折間解

    凡浙江等處、解納祭祀豬一百五十口、每口重一百五十斤。肥豬一萬八千九百口、每口重一百斤。收付大官署支用。後徵折色。祭豬一口、銀五兩。肥豬一口、江北地方、價銀一兩九錢五分、廬鳳及江南、價銀一兩七錢

    凡瓷器。河南彰德等府、解納缸五十隻。罈一萬五千七百箇。酒瓶一千二百五十箇。折銀徵派。與良醞署同

    凡每歲上林苑監、送醃□茄蘿葡菜、並每日各樣菜、共五十三萬七千六百五十斤。重陽節核桃紅棗栗子、各一百五十石

    凡本署於戊字庫、三年二會、胡椒二千斤。嘉靖二十二年起、不領

    凡本署於天財庫、會領銅錢一千八百萬文。鈔四百貫。嘉靖二十一年奏準、銅錢、折銀一萬六千二百兩。鈔、折銀八百兩。於太倉關領。四十五年夏季起、不領

    凡每歲該用木柴六十萬斤。有閏、加五萬斤。領用與大官署同

    凡本署器皿。原額三千七百四十五件。係兩京工部造送。專備

    膳羞等項應用。添減與大官署同

    凡本署廚役。舊額一千五十名。今存五百二十六名

    司牲司

    舊額養牲軍人六十名。民人五十名。羊房一所。嘉靖七年、又將革過司牧局軍人一百五十名、併草場、通歸該司收管。隨減裁軍民人等。止存軍人一百名。房場仍舊。每年孳生羊二百隻

    南京光祿寺

    建置見前

    凡奉

    旨諭祭等項、俱從禮部行本寺辦送。本寺歲用器皿、俱南京工部造辦。官吏俸糧、南京禮部帶支。廚役替代勾補、俱南京禮部查行。供應文卷、每月送南京浙江等道、輪流照刷

    大官署

    凡

    奉先殿供養、每月用鵝四十二隻。雞七十隻。羊九隻豬三口

    凡每歲

    奉先殿薦新。該南京太常寺、送到活鹿獐兔彘豬子鵝等牲口供用

    凡每歲立春、正旦、四月初八、端午、七夕、中秋、重陽、冬至、臘八各日、

    奉先殿祭祀。各用豬一口。羊一隻。酒果春餅烏飯不落莢糉糕饅頭等物。俱夜獻。上元江寧二縣、辦納烏飯葉糉葉陳簑草。全椒縣、辦納不落莢。正旦中秋冬至三祭、各加鵝二隻。雞十一隻。豬羊肉各十六斤八兩

    凡每歲時節。各

    王妃、及內官墳所、開閉庫藏、並大小教場、新江口池河鎮新營等處。祭祀品物。於本寺良醞等三署關支。豬八十六口。羊八十六隻。白麵二千二百五十斤。豆粉三十六斤。沙糖六十斤

    凡湖廣、浙江、廣西、並直隸寧國等府、舊例、每歲納活鹿一百五十二隻、醃臘解赴光祿寺供用。後每鹿一隻、折徵銀二兩。解送南京工部、轉送本署、類解工部、轉送光祿寺交收。正德十年奏準、各該地方、徵價徑解工部。又本寺司牲司、送到綿羯羊三十隻。宰淨、送本寺掌醢署醃造。亦解光祿寺交收

    凡司牲司、養綿母羝羊一百二十隻。並孳生羔、每年編取七十隻。遇二月初一日、揀選一隻、

    奉先殿薦新。嘉靖九年、奏準停養。行令上元江寧二縣買辦供用

    凡每歲直隸滁州衛、進鶿老?鳥八隻。鵪鶉一千一百隻。內除鶿鵖四隻、鵪鶉四十四隻、

    奉先殿薦新外。其餘付南京尚膳監、解送光祿寺交收。嘉靖九年奏準、薦新隻數、照舊送本署供用。其餘該衛折價、徑解光祿寺

    凡每歲直隸松江等府、納次等粳米一萬七千石。白熟粳米六十石。造飯、祇待南京

    內府各衙門官吏監生、及軍民匠役食用。又三日一次、宰豬一口、作各官食用。又每歲關本寺掌醢署醬一千八百斤。醋一千八百瓶。花椒六十八斤八兩。鹽二千一百斤。並醋蒜苗青菜、作官吏監生下飯。後醬醋青菜停支

    凡牲口料食。該應天府屬縣、納養鵝稻榖五百石。鵪鶉粟榖一十石。嘉靖九年、以鵪鶉折價。粟榖免徵

    凡每月江東、淮清、聚寶門三處、飯堂濟貧。共支米一百五十石

    凡本署歲用木柴、一百八十萬斤。於龍江瓦屑壩抽分竹木局關支。應天等府出腳價運納

    凡本署原額廚役、二百六十六名。女戶三名

    珍羞署

    凡每歲

    奉先殿供養。該應天等府、納白熟粳米八石。黃豆一十三石。日逐造辦雪糕等物。常州等府、納、茶芽七十斤。南京太常寺、每歲送雞鴨子鮮菜等物凡每歲鳳陽等府、解納乳牛一百五十隻。弘治十七年奏減、止解八十隻。嘉靖八年又議減。止解五十四隻、擠乳造辦酥油、充

    奉先殿供養

    ○十二年、奏革司牲司。其原養乳牛九十隻、送本署餧養、擠乳供用

    凡每歲時節各處祭祀。造辦茶食二百五十五斤。大頂花十四朵。響糖、芝麻纏各三十箇。雪梨、鮮菱、荸薺、各九十斤。橘子七十斤

    凡每歲應天等府、納蜂蜜九千斤。造櫻桃等煎。三起共四千九十八斤一十二兩。付南京尚膳監、差官送京供用。正德二年、加造脆梅木樨紫蘇花紅等煎。添用蜂蜜四百五十斤。黑沙糖一千斤

    凡福建建寧府、納芽茶五十二斤。解光祿寺交收

    凡每歲四月內、南京太常寺送到雉雞十隻。十月內、送到活鴈十五隻。內除造辦薦新外。其餘於十一月內、宰送本署掌醢署醃造、解光祿寺交收。弘治十八年、奏停醃造。各止送六隻供薦凡每歲直隸滁州衛、送到天鵝六隻。活鴈三十隻。內除天鵝四隻、鴈十二隻、薦新外。其餘付南京尚膳監、解光祿寺交收。嘉靖九年奏準、薦新隻數、照舊送本署供用。其餘該衛折價、徑解光祿寺

    凡湖廣、江西、並直隸安慶等府。舊例、每歲送到天鵝四百五十九隻。南京工部轉送本寺醃臘、解光祿寺後天鵝一隻、折徵銀五錢。類送工部、轉送光祿寺交收。正德十年奏準、各該地方、徵價徑解工部

    凡司牲司牲口料食。每歲應天府、納黃豆一千五百石。稻榖五百石。太平府、納菉豆四百石。安慶府、納細稻草六萬六千二百包。嘉靖十二年、本司裁革。改赴本署。止納稻草二萬二千六百八十包、黃豆六百三十九石八斗、餧養乳牛、及良醞署磨牛支用。餘各停免

    凡本署歲用木柴、一十三萬九百六十斤。關支運納、俱與大官署同

    凡本署原額廚役、二百四名。女戶二名

    良醞署

    凡造酒。計御細煮酒、四千四百六十瓶。充

    奉先殿供養、及各處祭祀涼樓糟醃薑菜等用。官細煮酒、一十萬瓶。送光祿寺交收。每歲松江等府、解白糯米二千四百石。太平等府、解菉豆四十石。供造酒用。寧國府解瓶十三萬箇、供盛酒用。嘉靖七年奏準、官細酒、改令光祿寺自造。以數內米、二千二百七十三石。瓶、十一萬五千箇。運赴光祿寺。止解米一百二十七石、瓶一萬五千箇、於本署供應

    凡造白麵。該直隸徽州府、納小麥一千二百石。造麵一十萬六千二百斤。本寺珍羞大官二署、按月支作

    供養祭祀、及掌醢署支作造醬用。其磨牛原額一十一隻、該鳳陽等府解送。弘治十七年奏減、止解八隻

    ○嘉靖七年奏準、小麥九百九石。折價解光祿寺造酒。其餘二百九十一石、解本署供應

    ○八年、又議減磨牛四隻

    凡牲口料食。該應天府、納稻榖四十石

    凡每月本署官、帶領廚役、與京縣鋪戶。買雞七十四隻。及

    孝陵神宮監、送到白烏雞二十二隻。俱本寺大官署、按月支作

    奉先殿供養。其合用羊隻、亦該鋪戶買辦。及每月三次、南京江東門宣課司抽分送到。亦準大官署支作

    供養並時節各處祭祀

    凡每歲五月。南京錦衣衛馴象千戶所、進細番麥四石。八月、六十石。磨麵、充

    奉先殿供養

    本署歲用造酒木柴五十萬斤。關支運納、俱與大官署同。嘉靖七年、停減造酒。止支四萬五千四百斤。其餘應天府徵價、徑解光祿寺

    凡本署原額廚役、一百八十七名

    掌醢署

    凡每歲京縣、納芝麻六十石。黃豆四十石。稻皮八千斤。打造香油醬醋。充

    奉先殿供養、及涼樓醬菜等用。又兩淮鹽運司、該納青白鹽四萬斤。樣鹽二千斤。亦充涼樓醃菜等用

    凡每月本署官、帶領廚役、與京縣鋪戶、買辦荔枝圓眼菉豆芝麻等項。亦充

    供養、及時節各處祭祀用

    凡每歲本寺大官署、送到獐兔雞鴈綿羯等羊、共四十八隻。及直隸通州河泊所、送到鰳魚一千尾。除薦新外。舊例俱醃造、解光祿寺交收。弘治十八年奏準、鰳魚止用一十尾薦新。其餘並獐兔等項醃造、俱停免

    凡每歲正月十五等日、造辦鯉(魚參)鱘鰉魚鮓蛤蜊。三月、出江採打鰣魚。取初網。俱進

    奉先殿獻新。十月朔日、用豬一口。

    奉先殿獻涷魚

    凡每歲四月、常州府江陰縣、赴寺領鹽二千五百斤、醃造子鱭魚一萬斤。徑解光祿寺交收

    凡司牲司、舊額養雞一百六十八隻。鵝一百七十五隻。鴨一百九十隻。其雞鵝鴨彈、送本署醃造、解光祿寺交收。嘉靖九年。奏準停養。將養牲稻榖折價、買彈造送

    ○十一年奏准將雞鵝房地。佃租買彈

    凡每歲該直隸丹陽縣、納蒜苗五萬根。蒜頭四萬四千箇。及南京江東門宣課司、納蘿葡四百斤、醃造、俱充本寺大官署支用

    凡每月三次、該南京江東門宣課司、抽分活豬三十五口。於

    西安等門、並本寺良醞署、支糟糠等物餧養。充本寺大官署支用

    凡每月聚寶門等處、飯堂濟貧、放支香油一百五十斤。青鹽一百八十斤。醬一百八十斤。醋一百五十瓶。花椒三十六斤。嘉靖六年、奏準停止

    凡本署歲用木柴四萬斤。關支運納、俱與大官署同

    凡本署原額廚役、一百四十三名。女戶一名

    司牲司、養戶一十六名。軍人一百名。嘉靖十二年、奏革本司。將軍人二十名、改撥珍羞署。同廚役相兼餧養。其餘並養戶、發回該衛縣當差

    太僕寺 南京太僕寺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八

    太僕寺

    國初、設羣牧所、牧養馬匹。洪武六年、始置大僕寺、從三品衙門、在滁州。設卿、少卿、寺丞、典簿等官。職專馬政。三十年、置北平、及遼東、山西、陝西、甘肅等處行太僕寺。永樂元年、改北平行太僕寺為北京行太僕寺。十八年、改稱太僕寺。洪熙元年、復稱北京行太僕寺。正統六年、定今名。以原置在滁州者、為南京太僕寺雲

    凡所屬地方。永樂四年、設北京苑馬寺、領清河金臺等六監、常春順義等二十四苑。十六年裁革。以其馬屬北京行太僕寺、牧於民間。其原額草場、今議徵銀兩、備草料支用 【詳見兵部車駕司】

    在京

    順天府 【五州二十二縣全屬】

    金吾左衛    金吾右衛

    富峪衛     濟陽衛

    大寧前衛    大寧中衛

    武成中衛    龍驤衛

    神武左衛    義勇右衛

    義勇前衛    義勇後衛

    燕山左衛    燕山右衛

    燕山前衛    忠義右衛

    忠義前衛    忠義後衛

    大興左衛    羽林前衛

    寬河衛     會州衛

    蔚州左衛

    在外

    直隸

    保定府 【三州十七縣全屬】 順德府 【九縣全屬】

    真定府 【惟阜平一縣不屬、餘五州二十六縣屬】

    廣平府 【九縣全屬】 永平府 【一州五縣全屬】

    河間府 【二州十六縣全屬】 大名府 【一州十縣全屬】

    河間衛    德州衛

    德州左衛   大同中屯衛

    瀋陽中屯衛  真定衛

    定州衛    永平衛

    撫寧衛    盧龍衛

    東勝左衛   東勝右衛

    山海衛    開平中屯衛

    興州左屯衛  興州右屯衛

    興州前屯衛  興州後屯衛

    興州中屯衛  涿鹿衛

    涿鹿左衛   涿鹿中衛

    定邊衛    武清衛

    忠義中衛   鎮朔衛

    薊州衛    通州左衛

    通州右衛   神武中衛

    遵化衛    滄州千戶所

    武定千戶所  沂州衛

    大寧都司

    保定左衛   保定右衛

    保定中衛   保定前衛

    保定後衛   營州左屯衛

    營州右屯衛  營州中屯衛

    營州前屯衛  營州後屯衛

    寬河千戶所

    山東布政司

    濟南府 【惟歷城一縣不屬、餘四州二十五縣屬】

    兗州府 【惟曲阜泗水二縣不屬、餘四州二十一縣屬】

    東昌府 【三州十五縣全屬】

    河南布政司

    開封府 【陳州項城陽武封丘沉丘蘭陽儀封七州縣屬】

    彰德府 【磁州安陽湯陰臨漳一州、三縣屬】

    衛輝府 【六縣全屬】 歸德府 【考城一縣屬】

    以上各屬。俱有專管馬政官。各府通判一員。各州判官一員。各縣縣丞或主簿一員。各衛指揮一員。各所千戶或百戶一員。弘治十三年、各衛止委指揮一員。十八年令、各州縣馬不及五百匹者、革去管馬官。以掌印官帶管

    凡分管少卿、舊設二員。一員、巡視京營、及各邊騎操馬匹。一員、提督順天、河間、保定三府所屬寄牧馬匹。俱領

    敕、一年更替。正德七年、添設一員、收兌馬匹。及會同科道官、兵部委官、秤收馬價子粒、各營樁朋銀兩。隆慶三年題準、少卿一員、仍提督京邊馬政。二員、分管東西二路。各兼寄牧孳牧驗烙巡養之事。俱領

    敕、不更替。萬曆九年、裁革一員。十一年、復舊

    凡分管寺丞。舊設十二員。以九員、分管順天、保定、真定、河間、永平、大名、濟南、兗州、東昌九府。一員、管順德、廣平二府。一員、管開封、衛輝、彰德三府各馬匹。一員、管京衛孳牧騎操馬匹。弘治十八年、裁革四員。正德九年、添設一員、專管寄養馬匹。嘉靖八年、裁革三員。以寄養馬匹、令該管地方官帶管。其六員。一員、分管順天、順德、廣平三府。並京衛孳牧騎操馬匹。一員、分管真定、保定二府。一員、分管大名、永平二府。一員、分管河間、及濟南府。一員、分管兗州、東昌二府。一員、分管開封、衛輝、彰德三府。俱三年更代。每歲二八月出巡。照依兵部馬政事例、逐一興舉。歲終比較。遇更代之年、具所行事蹟、造冊繳部查照。其山東等都司所屬衛所、各從本司委官提督。遇有解到孳生馬匹、照例發屬寄養。隆慶三年題準、定為三員。以一員、提督庫藏、兼協理京邊。二員、協理東西二路。萬曆九年、裁革一員。尋復舊。少卿

    敕內、兼載寺丞職名。遇少卿缺、則寺丞暫攝行事事例 【詳見兵部車駕司】

    南京太僕寺

    洪武七年、設羣牧監、隸本寺。二十三年、定為十四牧監、九十八羣。二十八年、裁革。以其馬屬有司提調孳牧。今所領府衛州縣、總六十七處

    在京

    應天府 【八縣全屬】

    在外

    江南直隸

    鎮江府 【三縣全屬】 寧國府 【南陵一縣屬】

    太平府 【三縣全屬】 廣德州 【一縣屬】

    江北直隸

    鳳陽府 【四縣屬】  淮安府 【二州九縣全屬】

    揚州府 【惟海門一縣不屬、餘三州六縣屬】

    廬州府 【惟英山一縣不屬、餘二州五縣屬】

    滁州 【二縣全屬】  和州 【一縣屬】

    徐州 【四縣全屬】  滁州衛

    以上各屬、專委管馬官員、及本寺出巡交代等項、俱與太僕寺同。事例與太僕寺同者、見兵部車駕司。係本寺者、見南京兵部車駕司

    鴻臚寺 南京鴻臚寺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九

    鴻臚寺

    國初置侍儀司、為從六品衙門。職專朝會賓客吉凶禮儀之事。洪武九年、改為

    殿庭儀禮司。設使、副、承奉、鳴贊、序班。十三年、革承奉、添設司儀。十九年、更使為司正、副為左右司副。三十年、始改鴻臚寺、陞正四品衙門。定設卿、左右少卿、左右寺丞。屬官、主簿、司儀司賓署各署丞、鳴贊、序班等官。後又設外夷通事亦隸焉

    凡朝賀等禮、本寺合用官員

    每日

    皇極門朝參

    掌禮堂上官一員  奏事堂上官一員

    鳴贊一員     糾儀序班二員

    齊文武班序班各三員

    東西引人並舉案等項序班各七員

    傳贊序班四員   門洞糾儀序班二員 【添設】

    催人序班二員

    午門外鳴贊二員   引朝見糾儀序班四員

    朔朢日

    皇極殿朝參

    掌禮堂上官一員  奏事堂上官一員

    鳴贊一員     糾儀序班四員

    齊文武班序班四員 傳贊序班八員

    皇極門外鳴贊二員  糾儀序班二員

    擺班序班四員   催人序班二員

    掖門糾儀序班四員

    萬壽聖節

    掌禮官一員    宣表目官一員

    宣表官一員    致詞官一員 【以上俱堂上官】

    內贊鳴贊一員   對贊鳴贊二員

    接贊鳴贊五員   東西傳贊序班各二員

    殿內、丹陛、丹墀、糾儀序班各二員

    陳設表案序班二員 舉玉帛案序班二員

    陳設方物案序班每案四員

    導引表案序班二員

    東西引進表官序班各二員

    東西引官吏監生人等序班各二員

    東西角門、左右掖門、金水橋、催人序班各四員

    東西擺班序班各二員

    引外夷人並撒方物案序班十四員

    正旦冬至同、但添傳制官一員

    東宮千秋節

    掌禮官一員    宣箋目官一員

    宣箋官一員    致詞官一員 【以上俱堂上官】

    內贊鳴贊一員   典儀官一員

    通贊鳴贊二員   接贊鳴贊二員

    東西傳贊序班各五員

    陳設箋案序班四員 舉玉帛案序班四員

    陳設方物案序班二員

    導引箋案序班二員

    殿前序班二員   引進箋官序班四員

    齊文武班並引外夷人員通事序班十員

    正旦冬至同、但添傳令官一員

    進歷

    掌禮堂上官一員  傳制堂上官一員

    內贊鳴贊一員   對贊鳴贊一員

    通贊鳴贊四員   東西傳贊序班各三員

    引進歷上殿官序班二員

    設歷案並舉案序班四員

    扶案序班一員

    東西引進歷官序班各二員

    引外夷人員通事序班八員

    殿內、丹陛、丹墀、糾儀序班各二員

    弘政門、宣治門、糾儀並催人序班各二員

    東西擺班序班各三員

    進春同、但不用傳制官、添致詞官一員。扶寶山芒神序班一員

    郊祀駕回

    掌禮堂上官一員  致詞堂上官一員

    內贊鳴贊二員   對贊鳴贊二員

    通贊鳴贊四員   東西擺班序班各三員

    東西傳贊序班各三員

    殿內、丹陛、丹墀、糾儀序班各二員

    弘政門、宣治門、糾儀催人序班各三員

    聽受

    誓戒同、但不用致詞官、添傳制官一員

    頒詔

    掌禮堂上官一員  宣詔堂上官一員

    扶詔堂上官一員  內贊鳴贊一員

    對贊鳴贊一員   通贊鳴贊二員

    扶案序班二員   陳設案序班六員

    齊文武官序班各三員

    皇極殿東丹陛上、傳贊序班三員

    東纏腰至

    皇極門北、傳贊序班三員

    內糾儀序班二員

    皇極門北至南、傳贊序班二員

    皇極門南至午門北、傳贊序班二員

    午門南至端門北、傳贊序班六員

    端門南至承天門北、傳贊序班六員

    承天門外、對贊鳴贊一員

    承天門外、通贊鳴贊三員

    承天門外東、傳贊序班二員

    承天門外西、傳贊序班二員

    承天門外橋南、東西齊文武序班六員

    外糾儀序班二員

    冊封遣官傳制

    掌禮堂上官一員  傳制堂上官一員

    內贊鳴贊一員   通贊鳴贊四員

    對贊鳴贊二員

    殿上、丹墀、糾儀序班各二員

    設冊案、節案、寶案、並舉案、序班每案四員

    東西引遣官序班各二員

    東西齊文武班序班各三員

    東西傳贊序班各三員

    進士傳臚

    掌禮堂上官一員  傳臚堂上官三員

    致詞堂上官一員  內贊鳴贊一員

    通贊鳴贊二員   對贊鳴贊二員

    東西引進士序班五員

    舉黃榜案序班四員 導案堂上官二員

    齊文武班序班各三員

    東西傳贊等項序班各三員

    殿內、丹墀、糾儀序班各三員

    進士上表

    引狀元進表、序班二員。餘同前。但無傳臚致詞官

    經筵

    掌禮堂上官一員  內贊鳴贊二員

    舉御案序班二員  舉講官案序班二員

    侍班序班二員

    慶成宴

    掌禮堂上官一員 【其餘堂上官俱侍班】

    內贊鳴贊一員   對贊鳴贊二員

    通贊鳴贊四員

    丹陛、丹墀、東西擺班序班各二員

    殿內糾儀序班二員

    殿內東西宴席一班至七班、執事序班共十八員

    殿內東西傳贊序班各三員

    東西王門、及丹陛中左右門、傳贊序班共十員

    糾儀序班各二員

    東西丹墀傳贊序班各三員

    糾儀序班各二員

    引外夷人員通事序班三員

    日食月食救護

    通贊鳴贊三員   對贊鳴贊一員

    陳設序班四員   執鼓侍班序班四員

    齊官員人等班次等項序班共二十六員

    凡大朝賀。本寺堂上官先入。候

    上御中極殿、奏執事官行禮、畢。奏請陞殿。候

    上出御皇極殿。外贊贊排班、班齊、四拜。內贊贊進表。贊宣表目。堂上官一員宣表目訖。內贊贊宣表。外贊贊跪。堂上官一員宣表訖。外贊贊俯伏。堂上官一員於露臺祝讚訖。外贊贊俯伏、四拜。堂上官一員奏傳

    制。由殿東門出、至

    丹陛、稱有

    制。外贊贊跪。傳

    制畢。外贊贊俯伏、贊三舞蹈、山呼、四拜。卿奏禮畢。外贊贊禮畢。

    萬壽聖節行禮同、惟不傳制

    凡每日常朝。文武百官入、至

    皇極門丹墀、分班序立。

    上御座。鳴鞭訖。本寺卿贊入班。鳴贊贊拜、叩頭、畢。百官仍分班序立。本寺堂上官於

    御前宣奏

    午門外謝

    恩見辭人員數、畢。門外鳴贊贊班齊、五拜、三叩頭、禮畢。卿贊奏事。各衙門官以次奏事、畢。遇有

    王府及鎮巡等官差來、並外夷朝貢等項人員。該

    賜酒飯者、堂上官引至

    御前宣奏、承

    旨。若文武官員人等、該

    御前行禮、有

    賜酒飯者、堂上官承

    旨畢。卿仍贊奏事、奏事畢。再鳴鞭。

    駕起。初鳴鞭後、如有太常寺奏忌辰、及大臣遣祭復

    命、候畢、方贊入班。有

    王府進表、及出差人繳節、守衛官進事件揭帖、尚寶司等衙門請寶等項、候畢、方贊奏事

    凡常朝起鼓後遇雨。內官傳出有事進、無事退。各官由廊下、趨至

    皇極門下。待

    上坐定、鳴鞭訖。本寺堂上官跪奏內官傳朝官免叩頭。奏畢。宣奏謝

    恩見辭人員。傳出行禮

    上命叩頭。堂上官承

    旨、傳出叩頭、待平身。各衙門奏事如常儀

    凡大朝賀、朔朢日朝參、傳

    制、及太常寺奏祭祀。本寺官俱先一日、於

    御前奏請陞殿

    凡

    郊廟奏祭祀。萬曆五年題準、是日如遇忌辰者、除巳祧、及

    內殿無祭、不忌外。俱移於前一日行

    凡大朝賀、文武百官、及外夷人員、先期赴朝天宮等處習儀二日。本寺官於

    御前奏知。如遇免

    朝、具本題知

    凡謝

    恩見辭。洪武間定

    謝

    恩

    除授文武官員

    文武官員調除

    文武官員為事免罪

    文武官員

    欽賞鈔物等件

    文武官員給親完聚

    旗軍奏準給親完聚

    旗軍

    欽賜鈔物等件

    文武官員

    欽蒙賜祭安葬

    武官替職

    欽依放回官員

    歲貢生員入監

    試職官實授

    文武官

    欽免稅糧

    軍人陞充總小旗

    文武官患病

    欽賜醫治

    官吏準免重役放回

    文武官

    欽授誥敕

    免謝

    恩

    撥過各衙門吏典

    旗軍調撥別衛

    見

    欽取致仕官員

    在外文武官員到京公幹

    在京文武官員公幹回還

    外國進貢人員

    各處舉到孝廉人材秀才

    歲貢生員

    各處糧長進圖冊等項

    各處官吏生員起復

    各處文官給由

    各處軍官到京聽差

    各處吏典承差禮生到京公幹

    各處耆宿糧長軍民人等奏事

    在京武官徵進取回

    文武官員為事降調到京

    各處僧道醫術舉到

    官員監生畢姻省親病痊回還

    舍人監生旗軍差往各處公幹回還復

    命

    免見

    在京文武官員患病痊可

    各處取到農吏土民

    各衙門吏典承差考滿

    僉補校尉力士廚役

    外衛旗軍管解人物到京

    辭

    文武官員赴任

    文武官員到京公幹回還

    文武官員往各處公幹

    文武官員回家祭祀遷葬

    武官替職回還

    外衛官軍聽差回衛

    外國進貢人員回還

    官員監生回家畢姻省親

    行人舍人監生差往各處公幹

    免辭

    各處糧長進圖冊回還

    外衛旗軍聽差回衛

    旗軍差往各處公幹

    各處吏典承差禮生到京公幹回還

    凡謝

    恩見辭官員人等。先於本寺報名、該

    面見辭、及領

    敕繳敕、或

    賜酒飯者、預先具白本題

    知次日早、俱於

    午門外行五拜三叩頭禮。俟常朝官叩頭畢、本寺官具名數帖宣念、行禮畢、其該

    面謝見辭者、仍引赴

    御前、謝

    恩者居先、次見、次辭。

    賜敕與酒飯者、復贊叩頭

    凡謝

    恩見辭官員人等。先於本寺報名、該

    面見辭、及領

    敕繳敕、或

    賜酒飯者、預先具白本題

    知次日早、俱於

    午門外行五拜三叩頭禮。俟常朝官叩頭畢、本寺官具名數帖宣念、行禮畢、其該

    面謝見辭者、仍引赴

    御前、謝

    恩者居先、次見、次辭。

    賜敕與酒飯者、復贊叩頭

    凡兩京堂上官、都左右給事中陞授。公侯伯提督營務。大臣有疾、

    賜酒米、遣醫調治。及考滿、

    賜羊酒。俱於

    午門外行禮畢、仍赴

    御前面謝。其餘

    賞賜等項、不

    面謝

    凡在外來朝官員人等。皆於本寺預先演禮、然後引入行禮。其公差及給由官吏、先將文冊投下、明日引入

    凡

    王府、並鎮守守備備倭等官、外夷宣慰宣撫招討等司、進貢齎本人員。天下諸司朝覲給由官員、並奏繳軍職文憑稽考公文、完銷勘合、及總兵等官會奏聲息等項本冊。俱赴本寺引奏

    凡常朝官員、及

    午門外謝

    恩見辭等項官員人等、或有失儀。該寺序班、隨即拏人劾奏。其在京堂上官、具本劾奏。萬曆十一年題準、京堂四品以上、及翰林學士、具本劾奏。餘俱

    面糾

    凡百官奏事。隆慶六年題準、各衙門致詞官、該承

    旨者、俱用請

    旨二字。不應承

    旨者、俱用奏

    知二字。如有含糊不明、照例糾奏

    凡在外總兵等官、奏報捷音。本寺官引差來人、於

    御前宣奏

    凡遇災異、有

    旨諭百官同加修省。次日早朝、各具公服致詞、行五拜三叩頭禮。年終禮部類奏災異、則否

    凡復

    命朝見人員、繳

    敕進題本。及四夷朝貢人員、進番字文書。俱本寺官接至

    西陛、授內官捧進

    凡大臣陪祀

    頒胙、及

    賜鮮。俱次日早、常朝大班叩頭之後、仍留班行叩頭禮 【今遇免朝於 午門外頂門行禮】

    凡正旦冬至節令、百官有例放假、本寺官

    面奏承

    旨訖。贊百官入班行叩頭禮。其元宵節

    賜假、贊五拜三叩頭禮

    凡每年四月、

    賜百官字扇、並壽絲縷。次日早朝、具公服行五拜三叩頭禮。別

    賜牙扇並艾虎、止當時叩頭

    凡每年十一月、

    命百官戴煖耳。本寺堂上官承

    旨、贊入班、行叩頭禮

    凡節令

    賜百官宴。本寺堂上官承

    旨訖。贊百官入班行叩頭禮。宴畢、仍贊叩頭

    凡給

    賜文武官

    誥敕。本寺官舉案、引至

    御前。俟該部官奏過、贊叩頭、畢。仍舉案引出給散 【近行五拜三叩頭禮】

    凡公侯伯受封、襲封、上表謝

    恩。本寺官舉案、引至

    御前。俟禮部官奏過、贊五拜三叩頭禮畢。捧表至

    東陛、授內官捧進

    凡外夷進貢方物。本寺官引至

    御前。俟禮部官奏過、贊叩頭、畢。舉案至

    東陛、授內官捧進

    凡

    賞賜外夷人員衣服綵?等件。本寺官舉案。引至

    御前。俟禮部官奏過、贊叩頭、畢。仍舉案引出給散

    凡本寺俸糧。舊於禮部帶支。後奏準、本寺自行收放。今於祿米倉關支

    凡奏事、及復

    命等項、須出班

    面奏者。宣德十年奏準、先須報知本寺

    凡各處差來奏報軍情人員。正統二年

    敕諭、不許先與人傳說

    ○天順六年令、各邊總兵官內官都指揮指揮等官、差來奏事人員。鴻臚寺序班、連本連人引進。俟本進收訖、該管序班引出、收在本寺宿歇。次日早奏畢、方許出去。各

    王府差來奏事者、只令在館驛宿歇

    凡見辭人員、出入京城。嘉靖十六年奏準、九門官史、照例查記姓名、每日申時、開報本寺稽考。如有不行見辭、及不報名在門者、參奏治罪。其報名之日、隨帶原給批文赴寺、給與關防、方許赴通政司掛號、及各衙門投遞。違者一體參究

    凡遇免朝。嘉靖十六年奏準、例該

    面恩

    面見

    面辭官員、候至五日之外者、免其

    御前行禮。其

    王府並鎮巡等官差來、及外夷朝貢等項人員、該本寺堂上官引見、

    賜酒飯者、即令照例給與

    ○萬曆三年題準、凡陞轉在京三品以上官、四五品中翰林院學士、講讀學士、詹事府少詹事、都察院僉都御史、國子監祭酒等官。如有候足五日、未值

    面恩者、一面到任管事、仍候

    御朝日補行。其有準致仕者、亦必守候

    面辭。在京陞任南京三品以上、並四五品學士等官、及南京三品以上官、以入賀或考滿至京。如候足五日、不得見謝者、如事期未過、仍補見謝。見謝後、不得

    面辭、免其久候。或事期已過、不得見謝、則仍候

    面辭、不拘五日之限

    南京鴻臚寺

    建置見前

    凡遇

    萬壽聖節、正旦、冬至、行慶賀禮。俱先於南京朝天宮習儀。至期行禮。本寺堂上官祝讚、鳴贊贊禮、序班執事、其禮與在外同

    凡

    東宮千秋節、行慶賀禮。本寺堂上官祝讚、鳴贊贊禮、序班執事、其禮亦與在外同

    凡南京各衙門遇

    萬壽聖節、正旦、冬至、進表。及

    東宮千秋節進箋。於南京禮部行禮。俱本寺掌行

    凡南京各衙門、赴南京禮部中府救護。俱本寺官贊禮

    凡本寺官吏俸糧。舊於南京禮部帶支。後奏準、自行收支

    凡辭謁

    孝陵官員。隆慶四年奏準、俱赴本寺報名、差序班二員贊禮

    國子監 南京國子監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

    國子監

    國初於南京置國子學、正四品衙門。設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樂、典書、典膳等官。所以專司風化、教育人材、職任最重。後添設祭酒、司業、典簿。改典膳為掌饌。洪武八年、置中都國子學。十五年、改國子學為國國子監。中都國子學、為中都國子監。從四品衙門。以祭酒司業為堂上官。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籍、掌饌為屬官。典簿為首領官。二十六年、革中都國子監。永樂元年、置國子監於北京。設官同。嘉靖七年、建敬一亭於本監正堂之北。中樹

    御製敬一箴、

    聖諭六道、

    御註範氏心箴、程子視聽言動四箴、凡七碑。如翰林之制。本監以累經

    車駕臨視、正官不敢中堂而坐、及中門出入。兩京皆同

    監規

    洪武十五年定

    一、本監正官、每日清晨升堂、就坐、各屬官以次赴堂序立、行揖禮、正官坐受。後各屬官分列東西、相向對揖、禮畢就立。俟各堂生員行列恭揖。禮畢方退。晚亦如之

    ○一、本監屬官、每遇赴堂稟議事務、質問經史、皆須拱立聽受、取次講說、不得即便坐列。其正官亦不得要求虛譽、輒自起身、有紊禮制。務在綱紀秩然、足為矜式

    ○一、本監正官、職專總理。一應事務、須要整飭威儀、嚴立規矩、表率屬官、模範後進。不可尸位素餐、因而怠惰

    ○一、監丞之職、所以參領監事。凡教官怠於師訓、生員有戾規矩、並課業不精、廩膳不潔、並從糾舉懲治。務要夙夜盡公、嚴行約束、毋得徇情、以致廢弛

    ○一、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官、職專教誨。務在嚴立工程、用心講解、以臻成效。如或怠惰不能自立、以致生員有戾規矩者、舉覺到官、各有責罰

    ○一、生員在學讀書、務要明體適用、以須仕進。各宜遵承師訓、循規蹈矩。凡出入起居、升堂會饌、毋得有犯學規。違者痛治

    ○一、掌饌職備廩食、供給師生。須要恪恭乃事、務在豐潔。毋得通同膳夫廚役人等、因而剋減、以致不充。違者依律問罪

    ○一、典簿職專文案。凡一應學務、並支銷錢糧、季報課業文冊等項、皆須明白稽考。毋得通同吏典人等、侵損漏落作弊。違者並依律處治施行

    ○一、每月背講書日期。初一日假 初二日初三日會講 初四日背書 初五日初六日復講 初七日背書 初八日會講 初九日初十日背書 十一日復講 十二日十三日背書 十四日會講 十五日假 十六日十七日背書 十八日復講 十九日二十日背書 二十一日會講 二十二日二十三日背書 二十四日復講 二十五日會講 二十六日背書 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復講 二十九日背書 三十日復講

    本年又定

    一、學校之所、禮義為先。各堂生員、每日誦授書史、並在師前立聽講解。其有疑問、必須跪聽。毋得傲慢、有乖禮法

    ○一、在學生員、當以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為本。必先隆師親友、養成忠厚之心、以為他日之用。敢有毀辱師長、及生事告訐者、即係幹名犯義、有傷風化。定將犯人杖一百、發雲南地面充軍

    ○一、開設太學、教育諸生、所以講學性理、務在明體適用。今後諸生、止許本堂講明肄業、專於為己、日就月將。毋得到於別堂、往來相引、議論他人長短、因而交結為非。違者從繩愆廳究察、嚴加治罪

    ○一、師生廩膳、既設掌饌以專其職、廚役人等以任其役、升堂會饌、已有成規。今後不許再立監饌生員、每日諸生會食、務要赴會饌堂、公用飲食。毋得擅入廚房、議論飲食美惡、及鞭撻膳夫。違者笞五十、發回原籍親身當差

    ○一、各堂教官、每班選重厚勤敏生員一名、以充齋長、表率諸生。每日各齋通輪齋長四名、於彝倫堂直日、整點禮儀、序立班次、及催督各齋工課。不許仍設掌儀、專總事務、有妨本名肄業

    ○一、堂宇宿捨、俱各整飭、應用什物、皆已備具、務在常加潔淨。閒雜人等、不許輒入。其在學人員、敢有毀污作踐者、從繩愆廳糾察懲治

    ○一、本監官員、及官民生、不許將帶家人僮僕、輒擅入學紛擾污雜。違者從繩愆廳糾治

    ○一、掌饌職專供給飲食、務在恪恭乃事、毋得簡慢。師生如有患病不能行履者、許令膳夫供送。若無病不行隨眾會食者、不與當日飲食

    ○一、除三飯之後、並不許另外茶飯、及澡浴湯水。敢有刁蹬索取者、繩愆廳糾治、仍將本名附集愆冊紀錄之

    ○一、監丞置立集愆冊一本。各堂生員、凡有不遵學規、即便究治、仍將所犯附寫文冊、以憑通考。初犯、紀錄。再犯、決竹笓五下。三犯、決竹笓十下。四犯、照依前例、發遣安置

    ○一、師生所用飯食物料、一一備具在學、並無缺少。若掌管之官、蹈前官典簿之弊、不將官有見在物料放支、卻令差到市夫廚役人等、日逐補辦油鹽醬醋等物。今後新官典簿、若有此弊、許生員

    面奏

    ○一在學生員、或千數之廣。或七八百人以為中。或百人以為下。體知有等無志之徒、往往不行求師問道、專務結黨恃頑、故言飯食污惡。切詳此等之徒、果係何人之子。其所造飯食、千百人所用皆善、獨爾以為不善。果君子歟、小人歟。是後必有此生事者、具實奏聞。令法司枷鐐禁錮、終身在學役使、以供生徒

    十六年定

    一、正官嚴立學規、定六堂師範高下。六堂講誦課業、定生員三等高下

    ○一、以二司業分為左右、各提調三堂

    ○一、博士五員、雖分五經、共於彝倫堂西、設座教訓、六堂依本經考課

    ○一、凡生員通四書、未通經者、居正義、崇志、廣業堂。一年半之上、文理條暢者、許升修道、誠心堂。坐堂一年半之上、經史兼通、文理俱優者、升率性堂

    ○一、生員坐堂、各堂置立勘合文簿。於上橫列生員姓名。於下界畫作十方、一月通作三十日。坐堂一日、印紅圈一箇。如有事故、用黑圈記。每名須至坐堂圈七百之上、方許升率性堂

    ○一、凡生員日講、務置講誦簿。每日須於本名下、書寫所講所誦所習、以憑稽考

    ○一、凡生員遇有事故者、須置文簿。但遇生員請假、須至祭酒處呈稟批限。不許於本堂擅請離堂

    ○一、凡生員升率性堂、方許積分。積分之法、孟月、試本經義一道。仲月、試論一道、詔誥表章、內科一道。季月、試經史策一道、判語二條。每試文理俱優、與一分、理優文劣者、半分。文理紕繆者、無分。歲內積至八分者為及格、與出身。不及分者、仍坐堂肄業。試法一如科舉之制。果有材學超越異常者、取自

    上裁

    二十年定

    一、各堂教官、所以表儀諸生、必當躬修禮節、正其衣冠、率先勤謹、使其有所觀瞻、庶幾模範後學。今後故粧闒茸怠惰、有夫威儀者、許監丞糾舉、以憑區處。若監丞故不舉覺、及懷私糾舉不當者、從監官奏聞區處

    ○一、諸生衣巾、務要遵依

    朝廷制度、不許穿戴常人巾服、與眾混淆。違者痛決

    ○一、三日一次背書。每次須讀

    大誥一百字、本經一百字、四書一百字、不但熟記文詞、務要通曉義理。若背誦講解、全不通者、痛決十下

    ○一、每月務要作課六道。本經義二道、四書義二道、詔誥表章策論判語內科二道、不許不及道數。仍要逐月作完送改、以憑類進。違者痛決

    ○一、每日寫倣一幅。每幅務要十六行、行十六字、不拘家格、或義獻智永歐虞顏柳、點畫撇捺、必須端楷有體、合於書法。本日寫完就於本班先生處呈改、以圈改字少為最、逐月通考。違者痛決

    ○一、朔朢行釋菜禮、各班生員、務要一名名赴

    廟隨班行禮。敢有怠惰失儀、及點閘不到者、痛決

    ○一、生員凡遇師長出入、必當端拱立俟其過、有問即荅、毋得倨然輕慢、有乖禮體。違者痛決

    ○一、生員講解、如有疑難、即當再三從容請問。毋得輕慢師長、置之不問、蓄疑於心。違者痛決

    ○一、各班生員、凡有一應事務、先於本堂教官處稟知、令堂長率領赴堂稟覆。毋得徑行煩紊違者痛決

    ○一、每班給與出恭入敬牌一面、責令各班直日生員掌管。凡遇出入、務要有牌。若無牌擅離本班、及敢有藏匿牌面者、痛決

    ○一、生員果有病患、無家小者、許於養病房安養、不許號房內四散宿歇。有家小者、只就本家。若無病而稱病、出外遊蕩者、驗閘得實、痛決、即令到班

    ○一、生員於各衙門辦事者、每晚必須回監。不許於外宿歇、因而生事。若畫酉不到、及點閘不在者、痛決

    ○一、凡會食、務要禮儀整肅、敬恭飲食、不許諠譁起坐、仍不許私自逼令膳夫打飯出外、冒費廩膳。違者痛決

    ○一、凡早晚升堂、務要各人親自放牌點閘。及要衣冠嚴肅、步趨中節、不許攙越班次、諠譁失禮。違者及點閘不到者、痛決

    ○一、凡坐堂生員、務要禮貌端嚴、恭勤、誦讀隆師親友、講明道義、互相勸勉為善。不許燕安怠惰、脫巾解衣、諠譁嬉笑、往來別班、談論是非。違者痛決

    ○一、凡赴堂背書、務要各照班次序立、以憑抽籤背誦。若前後攙越、諠鬨雜亂者、痛決

    ○一、生員每夜務要在號宿歇。不許酣歌夜飲、因而乘醉高聲諠鬨。違者及點閘不在者、各加決責

    ○一、朔朢假日、毋得在外醉飲、倒街臥巷、及因而生事、互相鬥毆、有傷風化。違者痛決

    ○一內外號房、務要常川潔淨。如是點閘各生號房前、但有作穢者、痛決

    ○一、內外號房、各生毋得將引家人、在內宿歇、因而生事、引惹是非。違者痛決

    ○一、生員撥住號房、俱已編定號數。不許私下那借他人住坐、違者痛決

    ○一、凡選人除授、及差使辦事等項、敢有畏避躲閃、不許赴堂聽選者。奏聞區處

    ○一、凡生員於各衙門辦事完結、務要隨即回監肄業。不許在外、因而生事。違者痛決

    ○一、凡生員省親搬取、已有定例。敢有不行遵守、輒自奏啟者、治罪

    ○一、丁憂成婚、人倫大節。假託詐冒、非惟明有定律、其人不堪教養可知。今後生員、如有丁憂成婚等事、許於本監告知、具呈禮部。除丁憂已有定製外。其成婚者、定立限期、給引回還、隨即移文照勘。如有詐冒、就便依律施行

    ○一、生員所有一切事務、合先於本監告知。本監具呈禮部定奪、奏聞區處。所告是實、本監不準、方許赴禮部陳告。毋得隔越

    ○一、生員但有違犯前項學規、決畢、即送繩愆廳紀過。若累犯不悛者、奏聞區處

    生員入監

    洪武初、令品官子弟、及民間俊秀、能通文義者。充國子學生

    ○十年、令武臣子弟、入國子學讀書

    ○十五年、令各按察司、選府州縣學生員年二十以上、厚重端秀者。送京考留

    ○十六年令、考中歲貢生員、送監再考等第、分堂肄業

    ○十八年令、會試下第舉人、送監卒業

    ○二十六年令、併中都國子監生入監

    ○永樂元年令、選順天府學、並大興宛平二縣學、通經能文生員。及考順天等八府、原報科舉生員。俱充北京國子監生

    ○十九年令、監生係南人、送南監

    ○宣德八年令、生員年四十五以上者、考選送監

    ○正統二年令、副榜舉人不願就教職者、入監卒業

    ○三年令、歲貢生南人願入北監者聽

    ○十年令、生員年四十以上者考選送監

    ○十四年令、南直隸歲貢生、俱送北監

    ○景泰間令、生員納馬納粟入監

    ○七年令、雲南歲貢生改送北監

    ○天順元年

    詔、在京三品以上官子孫、願入監讀書者聽。務須科目出身

    ○成化三年奏準、在京三品以上官子孫、許一人送監讀書、照監例出身。有志科目者聽

    ○十二年奏準、南直隸歲貢生、仍送南監

    ○十四年令、南方舉人願入南監者聽

    ○弘治十七年奏準、歲貢生願就教者聽。禮部考試不中者、分送南北監肄業

    ○嘉靖六年奏準、監生告改南監者、禮部儀制司給與號紙、令備寫入監坐班、告改年月日緊關字面、用印鈐蓋、親齎赴南京禮部投驗。自南改北者亦如之

    ○萬曆三年奏準、舉人未經入監、及監事未畢者、俱以文書到日為始、限三箇月、起送入監肄業。若未經入監、雖有原籍公文、不準入場。以後每科會試畢日、凡舉人下第、及中副榜不願就教者、盡數分送兩京國子監肄業。並不許假借名色、告送順天府給引回籍。順天府亦不許徑自給引。違者參究。其赴部會試者、除監滿撥歷外。其餘必由兩監起送、方准入場

    課試

    宣德十年奏準、監生課業倣書、按季送翰林院考較。年終、奏繳文冊數目

    ○嘉靖十年奏準、以後起送歲貢到監、遵

    祖宗監規、通送廣業堂、每月嚴加考試。學業進修、方許以次升至率性堂、撥送各衙門歷事。中間如有累經考居優等、行誼著聞、堪以任用者、於年終具奏、本部會同吏部覆考得實、奏請送吏部、同聽選監生、一體相兼選用。其覆考不上者、仍發該監、照常撥歷

    ○又奏準、歲貢坐監、遵照監規、由廣業堂漸升至率性堂、然後積分、量與出身。果有才學超然異常、取自

    上裁擢用

    ○隆慶三年奏準、凡遇鄉武年分、一應援例生、暫收入監。未經查回實歷者、不許生員民生出身、不拘例前例後入監、不許考送應試

    廩饌

    洪武初、定官吏師生會饌。三月至十月終、日食三(□食)、每人日支米一升。十一月至次年二月終、日食二(□食)、每人日支米八合五勺。若監生有家小者、三月至十月終減支、每人日支米六合九勺。十一月至二月終、不減支。其監生家小、月支食米六鬥。若雲南所屬、並四川土官生、許帶家人一名、同食廩米。其會饌物料。每人日支青菜三兩、醃菜則一兩五錢。豆腐、黃豆一合磨造。鹽三錢。醬二錢。花椒五分。香油三分。醋、每四十人共一瓶。麵、三日一(□食)、每人八兩造饅頭、豬肉四兩作餡。酵醋三錢。豆粉一兩。乾粉索為湯。乾魚、三日一次、每人二兩。柴每人日支二斤

    ○十八年

    敕、師生廩膳、該司年終通考原收歲支數目。僚屬不得干預

    ○永樂二年奏準、北京國子監廩饌等項、俱照在京國子監例

    ○宣德三年、停止會饌。其饅頭餡肉、逐月照依時估、於順天府都稅司、門攤課鈔內折支。乾魚椒鹽等料、仍辦本色

    ○七年令、監生有家小者、照南監例、月給食米六鬥

    ○正統七年奏準、會饌魚鹽等料、俱照時估折支鈔貫。其饅頭、粉湯、豆腐、照饌米例、支給麥豆

    ○嘉靖六年奏準、監生入監、即與支糧

    ○隆慶三年奏準、援例廩增附生員、邊方優等次等生、武學曾經科舉生入監者、支廩撥歷、俱各照舊。其青衣發社沙汰附學名目生、俊秀隨任等子弟、武學未經科舉生、武舉生入監者、實坐班一年以後、如果用心向學、能通文理者、給與全廩。僅守監規、略知文理者、給與半廩。若愚頑弗率、全不識文理者、仍不給廩。俱各再令實坐班一年、然後上序。給廩者、撥正歷。不給廩者撥雜歷。如坐班一年半以上、願撥長差者聽

    給賜

    洪武二年、給監生冬夏衣

    ○十三年奏準、監生讀書燈油、按月申部關用

    ○十四年、給監生鈔每人二錠、製秋衣

    ○又令定撥菜地、量畝供菜、給監生用

    ○十五年令、監生病故者、有司給棺具、歸其喪

    ○十六年、給監生讀書燈油、每月人一斤

    ○十八年令、監生患病、官給醫藥。久病不痊者、遣行人送還其家、俟愈入監。經過所司供藥物。死亡者、給棺殮之、仍歸其喪

    ○二十一年、令工部於監前別造房百餘間、具竈釜牀榻、以處監生疾病者。撥膳夫二十名給役

    ○二十二年、給監生北平山西陝西山東廣東廣西四川福建人在監年深者、各鈔五錠、年淺者各二錠、製冬衣

    ○又給雲南選貢生員鈔錠、衣被、靴襪。撥房居住

    ○二十三年、給監生直隸人各鈔四錠、製冬衣。各布政司者、給以衣被

    ○又給雲南四川土官生鈔錠、衣被靴襪

    ○又令本監闢射圃、給監生弓矢習射

    ○永樂二年、申明監生燈油紙札、於順天府官錢給辦。燈油、無家小、作課者、每人日支五錢。自五月下半月、至八月上半月炎暑、不支。課倣紙、月大盡、每人三十一張。小盡、三十張

    ○十八年、給貴州選貢生員鈔、照雲南例

    ○正統十年令、監生之家、優免二丁差役

    ○又令順天府撥醫士二名。監生患病、於本府醫學、給藥療治

    ○弘治十四年奏準、監生病故本監移文順天府、給銀三兩、以為殯殮之具。兵部應付口糧腳力、遞送還鄉

    凡雲南貴州、並四川土官生、每年於禮部關領冬夏衣、各一套

    給假

    洪武十六年令、監生入監三年、有父母者、照地遠近、定限歸省。其欲搬取家小、及成婚者、亦如之。俱不許過限。父母喪、照例丁憂。如同居伯叔兄長喪、而無子者、亦許立限奔喪

    ○十八年令、監生有父母年老、無次丁者、許回原籍侍養。其妻故子幼者、許送還鄉、給與腳力、立限回監

    ○二十一年奏準、畢姻、搬取、照省親例、亦須入監三年者方許

    ○三十年、定省親等項限期。其在路往回月日、直隸限四箇月。河南、山東、江西、浙江、湖廣、六箇月。北平、兩廣、福建、四川、山西、陝西、八箇月。其住家月日、省親三箇月。畢姻兩箇月。送幼子還鄉一箇月。丁憂照官員例、不許閏二十七箇月。凡過限兩箇月之上者、送問復監。不及一月、有患病文憑者、送監。其四川兩廣福建過一年之上、北平山西陝西湖廣半年之上、浙江山東河南江西五箇月之上、直隸三箇月之上、俱發充吏。禮部引奏發落

    ○永樂元年令、監生患病、許回原籍調治、痊日復監

    ○四年令、北京監生省親等項、照在京國子監例、從行部定限回監。違限引奏發落

    ○宣德元年令、監生給假還鄉、久不復監者、量地遠近定限、以文憑到日為始、雲南貴州交趾十箇月。浙江江西山東河南五箇月。兩直隸四箇月。如再不到、皆發充吏

    ○成化四年令、監生患病還鄉、一年之外不復監者、放為民

    ○又令、監生告畢姻者、須本處官司預先申部、方許

    ○弘治十四年奏準、監生原籍地方災傷、查報是實、照例定限、送順天府給引、照回原籍省災、依限復監

    ○又令、監生除三年省親、照依舊例外。其畢姻搬取者、務要坐監半年之上、本監查勘是實、取具本堂教官、及本班監生結狀、呈部照例定限放回。如有虛詐扶同、一體坐罪

    ○嘉靖六年奏準、監生到監半年之上、父祖年老、更無次丁、或身老子幼、俱許取具鄉里保結、放回省視。千里之內者、準放六月。二千里之內者、準放八月。餘皆一年。其復監、違限一月以上、雖有患帖、通不作實在之數

    ○隆慶元年奏準、凡監生坐班歷事、務要依期完事、給引還鄉。如有告假、及丁憂等項、須保勘的實、方許給引放回、勒限起送、補班補歷。如有託故遷延、直至科舉、臨期方到者、不準入試。其回籍監生、有志進取者、聽令於本省科舉、提學官一體考送。如拆卷填榜、監生已經取中者、不許避嫌棄置

    依親

    洪武二十六年令、監生願回原籍讀書者聽

    ○正統十四年令、監生年淺者、放回原學依親肄業、聽取復班

    ○天順三年令、依親監生丁憂者、有司隨申禮部、以憑稽考。若預無申文、止於起復日、扶捏文書到部、經該官吏、並監生、一體究治

    ○成化五年令、依親監生、例該原學肄業者、提學官嚴加約束。違者罪之

    ○六年令、復班監生、起送文憑、務於本布政司。若路不經布政司、並南北直隸、俱各於本府。不許止給於州縣。其有隨父兄任所讀書者、俱憑本處官司保結。不係任所、不準

    ○十四年令、坐監舉人、撥歷未及、願回依親者、聽提學並分巡官、及各該有司正官、照例提督考校

    ○弘治十二年奏準、歲貢並舉人官生入監者、俱留坐監、暫止依親。若丁憂、成婚、省親、送幼子等項、仍照舊例。其已經依親、行取未到者、各處提學官、督同所屬正官、查審嚴限復監。如行取三年之上、無故在家延住。有衰老殘疾等項、不堪作養、及不願復監者、取具親供、並原引繳送禮部、轉送吏部、照例授以有司職名、冠帶閒住。若已給上司明文起送、而私回延住、過違批限一年之上到部者、俱行送問

    ○十五年令、監生有願告依親者、仍照舊例放回

    ○又令、納粟等項監生、俱照例放回依親讀書。其未冠者、提學並教官、嚴加考校、以入監日為始、扣滿十年、方許起送赴部復監

    ○嘉靖十四年題準、納銀生員年二十四歲以下者、本監定限、放回依親、候明文行取作養

    撥歷

    洪武間令、監生分撥在京各衙門歷練事務、三箇月考覈引奏。勤謹者、送吏部附選、仍令歷事、遇有缺官、挨次取用。平常者再歷。才力不及者、送監讀書。奸懶者、發充吏

    ○宣德三年令、在京各衙門辦事監生、以半年更代

    ○正統三年奏準、監生撥歷、計其坐監月日淺深。給假違限者、並同虛曠

    ○五年奏準、三法司寫本、分巡、一年出身者、於應該歷事內取用。兵部戶部清軍、寫誥、天財庫辦事、三年出身者、於入監五年內取用。印綬監清黃續黃三年、仍歷事二年、共五年出身者、於入監三年內取用

    ○七年令、監生丁憂省祭等項、俱不作坐監月日

    ○景泰二年奏準、監生清匠滿者、照清軍監生例出身

    ○四年令、監生坐堂五年者、辦事歷事二年出身。坐堂四年者、辦事歷事三年出身。坐堂三年者、辦事歷事四年出身。坐堂一年二年者、止令辦事、不許歷事出身

    ○又令、監生正歷一年三箇月。寫本一年。長差三年

    ○天順二年令、監生清黃、以三年為限、送吏部選用

    ○又令、本監六堂、各置通知簿一扇、附寫監生年甲籍買、併到監日期。後遇丁憂省祭等項、亦各附寫。如有患病等項事故、開寫虛曠若干外、實坐堂若干、憑此查考撥歷

    ○三年令、丁憂復班監生、坐堂或辦事半年、方許撥歷

    ○六年令歷事監生三箇月考勤後、仍歷九箇月、通前一年寫本者、亦以一年為滿

    ○八年令、正歷六箇月寫本八箇月。長差一年半

    ○成化五年奏準、監生歷事、仍照天順六年例。其清軍寫誥、及天財庫書辦等項、仍照例與歷事監生、相等分撥

    ○弘治十年令、監生依親水程、俱不算實坐、止循食糧月日淺深撥歷。其舉人會試水程、仍舊

    ○十二年令、監生

    內府雜差、準歷事一年、滿日上選

    ○十四年奏準、監生六科辦事、照歷事例、一年滿日上選

    ○正德十一年奏準、各項應復監監生、違限一年以上者、俱送問。私回原籍日久。已經呈部行提之後、月內到者、送監痛治、壓撥。一月外到者送問、雖有患帖公文不準。其養病痊可監生、除往回水程外、扣至三年之上到部者、暫送肄業、原籍行查無礙、方準撥歷。若有別故、仍行送問。但行查監生、俱照此例

    ○十二年奏準、吏部查理須知文冊監生、比南京後湖查冊例。五箇月、準作實歷、送部上選聽用

    ○嘉靖十年奏準、各衙門歷事監生、三箇月考勤之後、仍歷一年。其餘寫本一年、清黃寫誥清軍清匠三年、以至出巡等項、俱照舊制日月為滿、方許更替。其歷事並出巡、奏內既例該監生僉名、凡事可否、許其公同議擬、舉察奸弊

    ○隆慶五年、以監生數多、歷缺不敷。奏準各衙門正歷、每三年量增一名。仍減歷期三月、止歷九箇月為滿。暫行二年

    ○萬曆九年、吏部又以人多歷少、題準照隆慶五年例、增歷減期、以後通行遵守

    凡納粟等項監生、照例坐堂十年、挨次撥歷。若中鄉試者、通計先年坐監月日撥歷。其未冠願坐監者、亦滿十年、方作復監之數

    凡歷事監生名數。吏部四十一名、戶部五十三名、禮部一十三名、兵部二十五名、刑部七十名、工部二十四、都察院六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行人司四名、五軍都督府五十名、謂之正歷。三箇月上選、滿日增減不定。又有各衙門寫本。戶部十名、禮部十八名、兵部二十名、刑部十四名、工部八名、都察院十四名、大理寺四名、通政司四名、隨御史出巡四十二名、謂之雜歷。一年滿日上選。又有各項辦事。清黃一百名、寫誥四十名、續黃五十名、清軍四十名、天財庫十名、初皆三年、謂之長差。近俱準減一年上選。承運庫十五名、司禮監六十名、尚寶司六名、六科四十名、初作短差。近亦準寫本例、一年滿日上選。又有隨御史刷卷一百七十八名、工部清匠六十名、俱以事完日上選。此外又有禮部寫民情條例等項七十二名、光祿寺刷卷四名、修齋八名、參表二十名、報訃二十名、齎捧十二名、錦衣衛四名、兵部查馬冊三十名、工部大木廠二十名、後府磨算十名、御馬監四名、天財庫四名、正陽門四名、崇文宣武朝陽東直四門各三名、阜成西直安定德勝四門各二名、俱為短差。半年滿日回監

    考選

    宣德二年奏準、兩京國子監生、及各衙門歷事者。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翰林院堂上官、六科給事中、公同監官揀選。凡年五十五以上、及殘疾鄙陋、不堪教養任用者、皆罷為民。仍令錦衣衛指揮一員巡視

    ○正統七年、免揀選

    ○成化二年令、兩京監生、禮部都察院堂上官、公同祭酒一年一次考選。其老疾鄙陋、不堪作養者給與冠帶、原籍閒住

    ○五年、仍免揀選

    ○嘉靖六年令、見在肄業監生、有年老願告冠帶榮身者、聽

    禁令

    景泰二年令法司。凡監生詞訟不預已、及因事連逮、輕者送本監自治

    ○成化六年令、放回監生、凡遇迎接

    詔敕、拜賀

    聖節等儀、務服本等衣服、隨班行禮。不許戴大帽、繫鸞帶、及輒入公門囑託、或往他處邀求

    ○弘治十二年、申明監生生員、撒潑嗜酒、挾制師長。不守監規學規者、問發充吏。挾妓賭博、出入官府、起滅詞訟、說事過錢、包攬物料等項者、問發為民

    ○嘉靖八年奏準、各衙門歷事監生、如果患病、止許在外調治、不許放回作缺。有恃頑私自逃回者、各衙門開送吏部、酌量地方遠近、定限行提到部、送問完日補歷。如違限半年以上者、革為民

    ○十五年奏準、南北直隸、並浙江等布政司、將原在部在監、告病並依親搬取畢姻等舉人、俱以文書到日為始。限三月內、起送發監肄業。如違限半年者、準在監作曠三月、計月加曠。若有違至半年、並通未入監、會試臨期方至者、送問查勘明白、方准入試。凡依親給假在家援例生員。限三月內起送發監肄業。如有違限、照例送問。其私自逃回者、許該監查報本部、轉行法司、提問治罪

    ○又奏準、納銀監生、私逃二月以上者、發回原學肄業

    ○十九年奏準、兩京國子監監生、不分在監在歷、私逃回籍三月以外者、發回原學肄業。半年以上、一體革退為民

    ○二十四年題準、各衙門撥到歷事監生、俱要常川在公供事、講習律令。每三月考勤之時、嚴加考校。如有律意不通者、不送附選、仍責習學以俟再考。其有私自回家、僱人代替者、查究得實、即將代替人蔘送法司問罪、監生仍照行止有虧、革罷為民

    ○萬曆元年奏準、今後援例生儒、俊秀子弟、及歷事考勤監生、報名朝見、查出不係正身、即將替身參送法司問罪、本生徑行革退。其投文併歷事撥到之日、如有仍犯前項情弊、一概不許準收、仍將僱替之人重究

    膳夫 【廟戶等役附】

    洪武十三年、令兵部於皁隸內、歲撥三十五名充膳夫廚子

    ○二十七年定、膳夫一百二十名、以法司犯笞杖者應充。內一百名、給飲饌灑掃等用。二十名、栽種菜蔬等用

    ○永樂二年奏準、北京國子監膳夫、以北京刑部因人撥充。每監生二十五名、用膳夫一名。廟戶、菜戶、門子、就於膳夫內撥用。廚子二名、於順天府撥用、按季更替。後膳夫、以順天保定永平河間四府民僉充一百名。法司囚徒、發充一百五十名。其廟夫十名、庫子一名、亦以四府民僉充。鬥級不拘額數、亦以囚徒發充。又刷印匠四名、大興宛平二縣均撥

    ○正統二年令、膳夫以糧僉充者、準諸司皁隸例、一年一換。以事發充者、不得用竊盜剌字之徒

    ○弘治十四年奏準、博士等官、每員給膳夫一名跟用。其餘膳夫僱役銀兩、本監明立文簿、委官收庫、以備公用。年終、扣算支銷存留數目、呈堂立案

    ○嘉靖六年奏準、膳夫銀兩、照椒油等例、師生隨數分給

    勳戚習學

    洪武五年令、將官子弟承襲年幼者、入監讀書

    ○成化十年令、公侯伯並駙馬初襲授者、送監讀書習禮。祭酒一依學規教之。其不能背書、及懶惰不律者、奏聞

    ○十一年令、公侯伯初襲、並駙馬年二十五以下者、俱送監

    ○弘治七年奏準、公侯伯駙馬下子孫、聽從專官教誨、立定起上工程、置立文簿、每間月引赴本監考校

    ○嘉靖元年令、公侯伯未經事任、年三十以下者、照例送監讀書

    ○六年、令於國子監博士等官、或附近教官內、選有學行者一員、專在駙馬府教習經書、禮部以時稽校。教有成效、奏薦擢用。尋題準、陞授禮部主事職銜教習

    ○八年題準、公侯伯等爵、無分已襲未襲、已任未任、但年三十以下、十四以上者、通行查出、開送禮部、轉送本監、行祭酒司業、將大學語孟諸書、相兼點授、令其在家講讀。仍每十日赴營觀操

    ○十五年奏準、公侯伯子孫、已未襲爵管事、並駙馬年二十五歲以下者、俱遵照舊規、送監讀書習禮

    ○三十八年奏準、襲封衍聖公年少未學、照公侯伯例、送監讀書習禮

    ○萬曆二年奏準、五軍都督府、將見在未任公侯伯等爵、及應襲子弟、但年十四以上、三十以下者、通行查出、送監習學、不許隱匿。違者參究。仍行吏兵二部知會、於襲爵之日、查其曾否入監、方準承襲。其襲後、但年三十以下者、仍送回本監肄業。應任用者、兵部查其習學有無進益、方行推任。遇有

    冊封差遣、亦照舊規、查其曾經在監習禮者、方許差用。其送監習學者、除赴京營操演外、餘日俱要赴監讀書觀禮。本監堂上官、用心教習、務臻成效。但有不行赴監、及縱肆自恣者、參治。如果在監日久、學業有成者、亦聽本監官酌量出學待用。若仍願在監者、聽令照舊肄業、本監官吏加優異、仍報部紀錄以示激勸

    南京國子監

    建置見前。事規與國子監同者、不更載

    凡本監博士等官。嘉靖十四年題準、吏部酌量年資才識、具奏行取、考選科道等官

    凡後湖查冊監生。正德十二年奏準、三箇月滿日準作實歷、其餘九箇月、於別衙門歷事湊補、完日上選

    ○嘉靖二年奏準、後湖查冊監生、實取三百五十名

    凡日本、琉球、暹羅諸國官生。洪武永樂宣德間、俱入監讀書、賜冬夏衣、鈔被靴襪、及從人衣服。成化正德中、惟琉球官生有至者、或五名、或三四名、俱入監

    凡膳夫。宣德三年奏準、額設三百名、如有事故、法司撥補。後止存一百名、每年每名、解僱役銀十兩

    ○嘉靖十年奏準、膳夫銀兩、以十分為率。九分、按季均散師生。一分、備朔朢香燭、及各堂心紅筆墨紙札等項公用

    ○十四年奏準、於見在膳夫內、撥十名充廟戶

    翰林院 南京翰林院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一

    翰林院

    國初置翰林院、正三品衙門。設學士承旨、學士、侍講學士、侍讀學士、直學士、典簿、待制、修撰、應奉、編修、典籍、檢閱等官。職專

    制誥文冊文翰等事。洪武十四年、改正五品衙門。革承旨、直學士、待制、應奉、檢閱、典簿。設孔目、五經博士、侍書、待詔、檢討。十八年、定設學士、侍讀學士、侍講學士為正官。孔目為首領官。侍讀、侍講、五經博士、典籍、侍書、待詔為屬官。修撰、編修、檢討為史官。又有祕書監、弘文館、及

    起居注等官後皆不設。其

    華蓋殿大學士、 【今為 中極殿大學士】

    武英殿大學士、

    文華殿大學士、

    文淵閣大學士、

    東閣大學士、俱洪武中設、職正五品、班在學士上。

    永樂初、

    簡命編修等官、直

    文淵閣、參預機務、謂之入閣辦事。後漸陞至學士、及大學士。洪熙中、又添設

    謹身殿大學士。 【今為 建極殿大學士】 有加尚書、至三少者。後又有以他官兼學士、大學士、入閣者。

    文淵閣銀印、自宣德中

    特賜、凡機密文字、鈐封進至

    御前開拆。其餘公務行移各衙門、皆用翰林院印。而各衙門章奏文移、亦止曰行翰林院。後闊臣又奏於本院設公座、於是

    內閣翰林稱同官。其院事主於

    內閣。而掌印則以學士、或侍郎詹事等官兼學士、或春坊官署掌、從

    內閣題請雲

    凡

    經筵。

    欽命內閣大學士知經筵事、或同知經筵事、班俱在尚書都御史上。講書展書等官、及

    日講官、俱從

    內閣於本院、及詹事府、春坊、司經局官內、具名題請。其

    經筵講章、

    日講直解、俱送

    內閣看定。

    經筵講章、先三日進呈。

    日講直解、先一日進呈

    凡

    東宮出閣講學。

    內閣官提調講讀。其講讀、侍班、及校書、正字官。從

    內閣於本院、及詹事府、春坊、司經局官內、具名題請。工字例以

    制敕房官兼職

    凡

    親王出閤讀書。

    內閣官提調檢討等官講讀。擬定經書起止。所習倣字、每日送看

    凡上

    徽號議、勸進箋、

    登極表、並一應奉

    旨應制文字、俱從

    內閣撰進

    凡修實錄史志等書。

    內閣官充總裁、本院學士等官充副總裁、皆出

    欽命。纂修、從

    內閣於本院、及詹事府、春坊、司經局官內、具名題請。謄錄、催纂、

    制敕誥敕房官皆預。纂修完日進呈。其

    實錄草稿、會同司禮監官、於

    內府燒燬

    凡

    玊牒。十年一次、

    內閣奏請

    命學士等官二員纂修

    凡

    皇子名。及各

    王府奏請子名。

    親王、公主、

    郡王、郡主、縣主、郡君、縣君、鄉君封號。俱

    內閣擬奏、請

    旨點用。禮部抄出施行

    凡

    朝廷祭告祝文。各

    王府諡冊、壙誌、

    諭祭文。及文武大臣

    諭祭文。俱

    內閣擬撰。其諡用等文、禮部抄出施行

    凡

    內閣擬撰文官

    誥敕。正統間、以學士專管。後久不設。弘治七年、復設一員、常以尚書兼學士者為之。嘉靖二十四年裁革。以講讀編檢等官五員專管

    凡

    親王、及文武大臣

    賜諡。禮部奏準、開具揭帖、送

    內閣擬奏、請

    旨點用。抄出施行

    凡

    內閣擬撰各衙門公差官員

    敕書。嘉靖十年令、官員請

    敕、該部照成化以前事例、應與者、奏來照舊。其餘濫行奏添者、俱革去。兵部題準、京營提督坐營、並府衛提督巡捕、及臨時差遣官員、在外巡撫總兵、副參遊擊等官、照舊坐名請

    敕。其兵備、海道撫治、捕盜、守備、備倭、領班、留守、管領達官、撫管夷人、及太僕寺管理馬匹等官請

    敕、不必坐定職名。新任官員、就彼交代接管具奏。

    制敕房、及該部各置文簿一扇、查照登記。日後責任、與原載事體不同者、聽奏換。二十六年、吏部題準、請

    敕官員、惟提督京營邊關馬政少卿、管理寄養馬匹少卿、點閘京營科道官、不坐名。餘俱坐名。今管理寄養馬匹少卿仍坐名

    凡

    內閣所掌

    制敕、詔旨、誥命、冊表、

    寶文、

    玉牒、講章、碑額、及題奏揭帖等項、一應機密文書、各

    王府敕符底簿、

    制敕房書辦。文官

    誥敕、及番譯

    敕書、並四夷來文揭帖、兵部紀功勘合底簿等項、

    誥敕房書辦。各用中書舍人等官、於本院、或各該衙門帶俸。遇有陞遷、仍舊供職。其有勘別用者、亦從吏部推舉

    凡記注

    起居、及編纂章奏。萬曆三年、

    內閣題準、倣

    國初起居注官遺意、令

    日講官、日輪一員、專記注

    起居、錄

    聖諭

    詔敕冊文等項。其諸司章奏、另選講讀並史官六員、專管編纂、以吏戶禮兵刑工分六曹、每曹一員、常川在館供事。

    聖諭詔敕等項、令兩房官、錄送記注。其各曹章奏、六科奉

    旨發抄到部、即全錄送閣、轉發編纂。月終、將記注編纂等稿、送

    內閣公同各官、投匱封鎖、年終、併入大匱、藏之東閣左右。每常朝、

    御皇極門、即輪該日記注

    起居、並編纂官、共四員、列於東班各科給事中之上若午朝、

    御會極門、列於

    御座西稍南。及遇

    郊祀、

    耕耤、

    幸學、

    大閱諸典禮、亦令侍班隨從紀錄

    凡

    駕詣

    郊壇或

    巡狩、行幸、

    親征。

    內閣官扈從、

    制敕房官隨行書辦。遇有

    敕旨、即時撰寫

    凡

    內閣收貯

    御製文字、實錄、

    玉牒副本、古今書籍、及紙札筆墨等項。典籍等官收掌。嘉靖七年、令學士一員、編纂

    御札

    凡

    內閣擬撰各

    王府冊誥、及文官

    誥敕、進稿畢、編類勘合。中書舍人領出書寫、原稿繳納。奏捷、並賀謝等致詞。鴻臚寺領出宣念

    凡兩京鄉試、及會試考試官。禮部奏行本院會試於大學士學士等官、鄉試於春坊司經局官、及本院講讀修撰內、

    內閣具名奏請

    欽命。其會試同考試史官、於本院講讀官、及春坊司經局官內、與各衙門官相兼推選。收掌試卷、用

    制敕房官一員

    凡武舉會試考試官。兵部奏行

    內閣、於本院學士講讀修撰、及坊局官內、具名、奏請

    欽命

    凡

    殿試讀卷官。

    內閣於大學士學士等官內具名、從禮部奏請、至日、與各衙門該讀卷官、詳定試卷。次日同詣

    文華殿、

    內閣官、將第一甲三卷、以次進讀、俟

    御筆批定、出、將二甲三甲姓名、填寫黃榜。又次日早、同詣

    中極殿、

    內閣官進至

    御座前、以次拆卷將姓名籍貫

    面奏。司禮監官、授

    制敕房官填榜畢。開寫傳臚帖子。

    內閣官一員、捧榜至

    皇極殿、授禮部尚書。

    制敕房官、將帖子授鴻臚寺官傳臚。其受卷、彌封、掌卷官。從

    內閣於本院、及春坊等官、並

    制敕房官內推選、與各衙門官相兼執事

    凡進士登科立石題名於國子監。從禮部奏請

    欽命內閣大學士一員撰文

    凡頒

    詔。內閣官一員、捧

    詔自

    皇極殿左門入。至

    中極殿、候

    駕興、捧出至

    皇極殿、授於禮部尚書

    凡朝鮮等國、頒

    詔等差。學士等官充正使、從禮部奏請

    欽點

    凡

    東宮、及

    親王冠禮、

    內閣官充賓贊。婚禮、充納徵等使。從禮部奏請

    欽命

    凡

    冊封

    親王、郡王、本院官、及坊局等官、充正副使、從禮部奏請

    欽點。其祭告祈禱、或遣學士

    凡兵部清理武官貼黃。奏請

    命學士等官一員、同該部及都察院堂上官、於

    闕右門清理、本院官專管撰述

    凡

    聖節、冬至、正旦大朝賀。及頒

    詔、進

    實錄等大禮。本院講讀編檢等官四員、於

    皇極殿寶座東、向西、與中書舍人對立侍班

    凡

    東宮千秋節、及冬至、正旦朝賀。本院修撰等官二員、於

    文華殿內、與春坊司經局官對立侍班

    凡

    郊祀慶成等宴。本院學士侍坐殿內、在文官四品之上。正統三年、

    內閣辦事者、六品亦坐殿內、列學士之下。成化四年、令修撰等官、另列於

    丹陛之東西稍北。其預

    經筵者、與講讀官俱坐於中左門

    凡

    聖駕幸國子監、聽講。本院學士、侍坐於三品之次

    凡本院、詹事府、春坊、司經局印信。缺官掌管、俱從

    內閣題請。奉

    旨、吏部補本銓注

    凡每年春秋祭

    文廟。傳

    制、專遣

    內閣大學士、或禮部尚書。其分獻、用本院官二員

    凡庶吉士。

    內閣會同吏禮二部考選、送院讀書、奏請學士以上等官二員教習。本院仍行戶部給燈油錢、兵部撥皁隸、刑部給紙札、工部修理房屋、具器用、順天府給筆墨、光祿寺給酒飯。

    內閣按月考試、俟有成效、奏請送吏部銓注本院、併除各衙門職事

    凡禮部奏請考試歲貢生員、及乞

    恩就教舉人。吏部奏請考試願就教職歲貢生員。該部官、赴

    內閣領題送卷、本院官批定進呈後、送部奏請施行

    凡各處儒學訓導九年考滿。吏部出題考試、印封文卷、送

    內閣委本院官、批定去取、送部奏請施行

    凡各處舉到幼童、奉

    旨送院讀書習字者。月給食米。

    內閣稽考課業、俟有成效、奏請擢用。其願科舉出身者聽

    凡四方番夷翻譯文字。永樂五年、設四夷館。內分八館、曰韃靼、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緬甸、選國子監生習譯。宣德元年、兼選官民子弟、委官為教師、本院學士稽考課程。後

    內閣委官提督。弘治初奏準、科目出身四品以上官二員提督。其官生公會、按月從本院印給、仍繳送稽考。及食糧授職、從吏禮二部、奏會

    內閣、出題考試中否、仍從該部奏請施行。正德六年、增設八百館。萬曆七年增設暹羅館。取本國人為教師、選世業子弟習學

    凡四夷館習譯監生子弟。舊例月支米一石、會官考試、一年、通習者與冠帶。全不通者、黜退。正統元年奏定、考中一等者冠帶、為譯字官。又一年再考中、授職。弘治三年奏準、子弟不許別圖出身。三年後考中食糧、月給米一石。又三年考中冠帶、為譯字官。又三年考中、授序班職事。初試不中者、許再試。三試不中者、黜退為民。監生初入館、照坐監例食糧。三年考中、食糧一石、家小糧仍舊。又三年考中、冠帶。又三年考中、授從八品職事。三試不中者、送回本監別用。其曾習舉業者、非精通譯字、不準應試。八年奏準、子弟有願科舉者、考送順天府應試。嘉靖元年令、譯字生習學三年、會考不中、徑黜為民。六年不中、給與冠帶。九年不中、授應得職銜。俱回籍閒住、免其雜泛差徭。其有資稟年歲相應、尚堪作養者、聽翰林院酌量、許其再試。二十一年題準、譯字生初試譯業精通者、照例食糧、習學辦事。譯業粗通、資稟年歲尚堪策勵者、姑送館習學、不許食糧、候三年滿日再試。其譯字差謬、習學無成、畏避考試、臨考不到、與未經起送、及原係納賄夤緣者、俱革黜為民

    凡該繼軍丁、告願科舉者。兵部奏送本院、出題考試、批定中否、送部施行 【今不行】

    凡國子監監生課簿。按月送

    內閣稽考

    凡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門、關給

    內府精微文簿、開寫日行事務、註銷前件。按月奏送本院稽考、年終類送司禮監交收。萬曆元年題準、各部院章奏、覆奉

    欽依、轉行各衙門覆勘、提問、議審、催督、查覈、一應考成事件。立限造冊、每月終、送

    內閣註銷稽考

    凡會議大政事、大典禮。正統十年、令

    內閣與各衙門會議。或合儒 【臣】 會議者、則本院官、詹事府坊局官、及國子監堂上官、皆預

    凡各衙門領敕官員。俱赴

    內閣、會有

    敕書、方赴鴻臚寺報名、辭

    朝領

    敕。嘉靖九年、令以學士坊局等官一員、捧授 【儀見禮部朝儀下】

    凡教習內官。正統初年、於

    內府開設書堂、選翰林檢討等官教習。後復用修撰編修等官二員、漸增至四員

    凡一應官員閒雜人等、不許擅入

    內閣。違者治罪

    凡習儀。宣德以後、本院官俱不習儀。成化間、學士而下、仍依常參官俱習儀。惟

    內閣及兩房官仍舊

    凡

    內閣合用筆墨、及雌黃、硃墨、俱於司禮監關給。紙札、該監及刑部都察院關給。木炭、惜薪司及工部關給。本院紙札、刑部都察院關給

    凡

    內閣官。光祿寺日逐支給物料、撥廚役製造酒飯。司禮監撥匠作、裝製書籍紙札。工部撥輪班匠供役。本院官酒飯、俱於光祿寺支給

    凡本院官吏、及帶俸官俸糧。舊於禮部帶支。後奏準、本院自行收支。今改祿米倉關支

    凡本院公署。設

    內閣公座於中堂、而掌印及學士等座俱旁列。嘉靖七年、

    敕建敬一亭於公署之後、每年行順天府、於宛平大興二縣均徭內、各撥門子二名、看守灑掃

    南京翰林院

    凡本院官。永樂後、止設學士等官一員掌印。員缺從

    內閣推舉

    凡南京各衙門遇

    朝廷冊立大禮、及上

    徽號等項、合用慶賀表箋。南京禮部行本院撰述

    凡本院官吏俸糧。與翰林院同

    凡本院合用匠役。於南京工部撥給

    尚寶司 南京尚寶司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二

    尚寶司

    國初設符璽郎、秩正七品。後置尚寶司、陞正三品衙門。設卿少卿、丞。職專

    寶璽符牌等事。洪武元年、改正五品衙門。

    皇太子寶不設官、即以本司兼管雲

    御寶二十四顆

    舊製十七顆

    皇帝奉天之寶

    皇帝之寶

    皇帝行寶

    皇帝信寶

    天子之寶

    天子行寶

    天子信寶

    制誥之寶

    敕命之寶

    廣運之寶

    御前之寶

    皇帝尊親之寶

    皇帝親親之寶

    敬天勤民之寶

    表章經史之寶

    欽文之璽

    丹符出驗四方

    嘉靖十八年、新製七顆

    奉天承運大明天子寶

    大明受命之寶

    巡狩天下之寶

    垂訓之寶

    命德之寶

    討罪安民之寶

    敕正萬民之寶

    皇太子寶一顆

    凡

    誥敕等項寫完、合用某寶。本司官會尚寶監官、於皇極門用

    凡

    諸王將軍、並文武官員

    誥敕寫完。本司官於

    御前奏請寶用

    凡各衙門勘合用盡、預編完某字號勘合、並底簿、用寶訖。勘合本司收貯、底簿付尚寶監官繳進

    凡吏部選過文職。貼黃、三年一次。底簿、每年一次。俱年終、奏行本司用寶。先期具手本送司、會同吏科給事中一員、於本司查對明白、本司奏請寶用

    凡兵部每次選過武職、貼黃底簿。並三年一次、清理武職大小貼黃簿。俱奏行本司用寶。先期具手本送司、會同兵科給事中一員、於本司查對明白。本司奏請寶用

    凡用

    御寶。俱預編某字號勘合一百道、底簿一扇。用盡再編。其勘合本司收貯、底簿付尚寶監繳進

    凡遇慶賀大禮。先期一日、本司官於

    御前奏請寶捧。是日、設寶案於

    中極殿、

    皇極殿。至期、本司官二員、各捧寶於

    御前、分行至

    皇極殿、東西相向立、俟

    上陞座、西立者過東、各置寶於案。禮畢、仍捧寶分行至

    中極殿、置案上而出。其餘司官、俱於殿內之東侍立

    凡每歲

    駕詣

    郊壇、行大祀禮。本司官、例於

    承天門外乘馬、從寶後行。禮畢、仍從寶回至

    承天門外下馬

    凡

    郊祀。本司隨

    寶供事官、各帶班匠二名牽馬。仍行錦衣衛、關領天字號隨

    駕牌二面、給與懸帶。事畢、隨即交還

    凡寶色。合用銀硃、奏行工部淘洗送用。油、行順天府宛大二縣上納。蜜、瓷器、行光祿寺支給。熟艾、白芨、皂莢等物、行太醫院取用

    凡每年終、本司奏行欽天監擇日洗寶。至期、尚寶監官關香物入水、捧寶於

    皇極門洗淨、入匣

    凡每年終、本司具本年用過寶總數、於

    御前奏進

    凡

    東宮用寶。本司官會同尚寶監官、於

    文華殿用

    凡祀享

    郊、

    廟、

    社稷、及

    看牲、視學、耕耤。公侯伯勳、衛、錦衣衛並金吾等二十衛官、扈

    駕巡綽、各赴本司領金牌縣帶

    凡每日、五府都督一員、率領旗手等二十衛帶刀千百戶一員、夜巡

    內皇城、點閘鋪軍。各赴本司領金牌、並申字十七號令牌一面

    凡每三日、金吾等二十衛、各輪官四員、計每班四十員、領金牌隨朝巡綽、畢。仍赴司點閘

    凡侯伯駙馬一員、專管府軍前衛帶刀官二十員、每日上直。又侯伯一員、專管圍子手將軍、每夜上宿。又中軍都督府都督一員、專管大旗下五軍官員將軍六百二十五人。?都督一員、專管勇士。又都指揮一員、專管傳令?刀手。又侯伯駙馬一員、專管大漢將軍。又錦衣衛、當駕官指揮一員、千戶二員、百戶十員、三日輪班上直。各赴本司關領金牌。其金牌之制、面上鑄仁義禮智信五字號、下鑄守衛二篆字。背鑄凡守衛官軍懸帶此牌等二十四字

    仁字一號至四十號、上俱龍形。公侯駙馬伯領

    義字一號至五十號、俱虎形。指揮勳衛領

    禮字一號至一百五十三號、俱麒麟形。千戶領

    智字一號至三百三十號、俱獅子形。百戶領

    信字一號至一千六十九號、俱祥雲形。將軍領

    凡金吾等二十衛守衛官夜巡、各赴本司關領令牌。

    午門指揮二員、千戶一員、領申字一號至四號四面。

    長安左右門各指揮二員、千戶一員、

    東華門指揮一員、千戶一員、領申字五號至八號四面。

    西華門指揮一員、千戶一員、領申字九號至十二號四面。

    玄武門指揮一員、千戶一員、領申字十三號至十六號四面

    凡留守五衛巡城官、並金吾等二十衛守衛官、各赴本司關領銅符

    留守五衛指揮、領承字、東字、西字、北字號四面。其字號俱左半字

    金吾等二十衛

    端門

    承天門指揮一員、千戶一員、領承字號一面。

    東安門指揮一員、千戶一員、領東字號一面。

    西安門指揮一員、千戶一員、領西字號一面。

    北安門指揮一員、千戶一員、領北字號一面。其字號俱右半字

    以上俱與留守衛比對銅符字號相同、方許點閘

    凡領金牌夜巡點閘、每日上直、每夜上宿者、次早繳入。輪班三日者、班滿繳入。非扈

    駕、不許帶出

    皇城、違者送問

    凡

    皇城九門守衛軍、與圍子手、各領勇字號銅牌。計二萬五十五面

    凡五城兵馬指揮司夜巡。每日一城輪官二員、

    赴本司關領令牌、次早繳入。不到者、指名參奏

    東城兵馬指揮司、領木字一號二號二面

    西城兵馬指揮司、領金字一號二號二面

    中兵馬指揮司、領土字一號二號二面

    南城兵馬指揮司、領火字一號二號二面

    北城兵馬指揮司、領水字一號二號二面

    凡祀享

    郊、

    廟、

    社稷、及

    神祇等祭、陪祀供事官、及執事人等入壇。俱赴本司關領牙牌、祭畢。隨即繳入

    圓花牌、陪字一號至三百五十號、陪祀官領

    長花牌、供字一號至三百八十號、供事官領

    長素牌、執字一號至一千四百七十號、執事人領

    凡錦衣衛校尉上直。俱赴本司領嚴字號雙魚銅牌

    凡光祿寺吏典、廚役、遇

    大祀該班者。俱赴本司領善字號雙魚銅牌

    凡

    東駕侍衛官員將軍。該侍衛日、俱赴本司領牌

    凡文武朝參官、錦衣衛當駕官、應領官字號牙牌。並驚璺透徹、字號糢糊、應改造料造者。俱由禮部給手本、禮科掛號、赴本司關領。年終、各衙門仍造冊送本司查理

    凡朝參官牙牌字號。公侯伯、勳字。駙馬都尉、親字。文官、文字。武官、武字。教坊司官、樂字。其工部營繕所等衙門帶俸匠作等、及錦衣衛所帶俸、見在御馬尚膳內官等監局寄名供事等、不係朝參官。嘉靖二十八年、題準改造、凡入內宮字樣牙牌、以宮字編號

    凡

    巡狩行幸。各衙門俱赴本司、關領行在各衙門印信

    凡

    駕詣

    陵寢、或

    巡狩行幸。扈從文武官、各赴本司領小牙牌懸帶。文字、武字、各一號起至五百號止。不書職銜

    凡

    親王之國、及鎮守巡撫等官、奏請符驗。俱從兵部奏行本司、覆奏關領。如在外鎮守等官事故去者、則付所在官司收貯、候更代者、就彼付領。每年終、各處具由奏報查考。符驗之制、上織船馬之狀。起馬者、用馬字號。起船者、水字號。雙馬者、達字號。起單馬者、通字號。起站船者、信字號凡監察御史出差巡按、清軍、巡鹽、巡茶、巡倉、巡河、巡捕、盤糧、勘事等項、俱赴本司領印。如本道印領盡、奏過、方許借領別道印。其南京御史從都察院差者、許在京對道御史代領。俱事畢繳還

    凡官員人等領符牌等項。俱用本衙門印信手本、及赴司畫字、方許領出

    凡

    皇后行親蠶禮。先期文官四品以上武官三品以上命婦、及使人、各具手本、於本司關領牙牌

    雲花圓牌、陪字一號起至二百號止

    鳥形長牌、供字一號起至十二號止

    凡領牌上直。若將年幼有疾官員開報、及怠忽誤事者、本司參奏。守衛官員、十年一次、本司具奏、會同兵部兵科官揀選。每年終、各衛備造青冊、送司查照

    凡背寶官、傳令官。十年一次、本司奏行兵部、請

    旨點差尚寶監太監一員、總兵官一員、兵部兵科本司官各一員、於千步廊下揀選

    凡歲例金牌青線絛一千條、黃絨寶絛及紅綿、並五年一造陪祀供事執事合用茶褐青絲牌絛。俱行工部造辦送用

    凡寶鈔提舉司奏造鈔牌。及本司奏造損折缺少金牌。本司官同戶部堂上官、並給事中、印綬監官、監造。其令牌有損壞者、行印綬監改造。牙牌損壞缺少、行司禮監造

    凡本司合用紙札、於司禮監、及刑部關領。木炭、於順天府關用。寶案等公用器物、於內外各該衙門成造送用。煎熬寶色等件、工部每季撥班匠十名供用

    凡本司官員、並監生、每日酒飯。俱於光祿寺支給

    凡本司官員俸糧。俱於通政使司帶支、今改於祿米倉關支

    南京尚寶司

    凡符牌等項。南京官軍人等、隨

    駕至行在、給與懸帶。南京兵部、因移文南京工部改造木牌、其制俱與銅牌同、轉送本司、給與守衛、夜巡、並點閘官軍。其後凡有失落損壞、成造如前

    計長木牌一百面

    飛字一號起五面

    效字三號一面

    橫字五號一面

    辰字一號起五面

    棠字三號一面

    沛字四號一面

    慎字五號一面

    曰字三號四號二面

    恥字四號一面

    爵字一號一面

    滅字一號起四面

    圖字一號一面

    潔字四號一面

    玖字三號五號二面

    手字一號一面

    楚字二號一面

    拜字二號起四面

    仕字三號一面

    彫字一號起五面

    荒字五號一面

    近字一號一面

    茲字一號一面

    賤字一號一面

    求字二號一面

    得字三號一面

    署字四號一面

    禪字四號五號二面

    稿字四號一面

    甲字一號起五面

    多字二號五號二面

    落字三號四號二面

    孟字三號四號二面

    道字一號起五面

    率字二號起四面

    庭字一號起四面

    匪字一號起四面

    篤字一號起四面

    宿字一號起四面

    碣字一號一面

    辭字一號起三面

    清字四號一面

    鬱字四號一面

    殿字四號一面

    能字二號一面

    兄字二號一面

    毀字二號一面

    邇字三號五號二面

    罪字三號一面

    居字五號一面

    遣字一號一面

    計小木牌二千九百一十六面

    旗手字一號起二百六十九面

    府軍字一號起二百七十面

    府左字一號起二百五十五面

    府右字一號起三百六十四面

    府後字一號起二百三十五面

    金左字一號起七十七面

    金右字一號起一百四面

    金前字一號起二百八十六面

    金後字一號起二百三十五面

    羽左字一號起二百四十五面

    羽右字一號起二百六十面

    羽前字一號起五十面

    虎左字一號起二百六十六面

    本司官員俸糧與尚寶同

    欽天監 南京欽天監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三

    欽天監

    國初置太史監。設太史令、通判太史監事、僉判太史監事、校事郎、並五官正等官。後改監為院。設院使、同知、院判、五官正、典簿、雨晹司時序郎、紀候郎等官。洪武元年、改太史院為司天監。設監令、少監、監丞、主簿、主事、五官正副、及監候、司晨、漏刻博士。又置回回司天監。設監令、少監、監丞。三年、始改欽天監、正五品衙門。四年、改監令為正儀大夫。少監、分朔大夫。五官正、司玄大夫。監丞靈臺郎。五官保章正、平秩郎。五官靈臺郎、司正郎。五官挈壺正、挈壺郎等散官。十四年、定品級員數、其散官、從文職給授。二十二年、改監令為監正、監丞為監副。三十一年、革回回監、而其曆法亦隸之本監

    凡本監習業者、分為四科。自五官正以下。與天文生、陰陽人、各專一科。回回官生、附隸本監、子弟仍世其業、以本國土板歷、相兼推算

    凡天文。如日月星辰、風雲霾霧、本監各委官生、晝夜占候。或有變異、舊例自具白本佔奏。正統後、始會堂上官、僉書同奏。弘治十八年、始用印信。其觀象臺、分定四面、每面天文生四人專視

    凡本監觀星有盤、係洪武十七年造。又渾天、璿璣玊衡、簡儀、俱正統四年造。十一年奏準、簡儀修刻黃道等度、圭表壺漏、俱如南京舊制。又造晷影堂、以便窺測調品。景泰六年、造間儀銅壺。弘治二年奏準、渾天儀修改黃道度分。嘉靖七年奏準、立四丈木表測晷以定氣朔

    凡定時刻有漏、換時有牌、報更有鼓、警晨昏有鐘鼓、其器皆設於譙樓。初皆屬順天府。正統六年、改屬本監。輪差漏刻博士、提調陰陽人、如法調壺換牌。其陰陽人、仍從順天府各縣僉充。鐘鼓改屬旗手衛、撥軍擊撞

    凡推算日月交食。本監先期、備開分秒時刻、並起復方位具奏、禮部通行內外諸司、臨時救護。食畢、本監仍按佔書具奏。如食不及一分、與回回曆雖食一分以上、俱不行救護。至救護時、本監官專報時候、不隨班行禮。如遇陰雨不見食、本監官候復完時、報各官行四拜禮而退

    凡歲造大統歷。先期二月初一日、進呈來歲歷樣。然後刊造一十五本、送禮部差人齎至南京並各布政司、照樣刊印

    凡每歲進

    御覽月令歷、大統歷、七政躔度歷。洪武間、以九月初一日進。後以十一月初一日進。當日以大統歷給賜百官、頒行天下。

    東宮歷、同日於

    文華殿進。 【儀注俱見禮部祠祭司】

    太皇太后、

    皇太后、

    中宮歷、俱司禮監捧進。本監仍具本奏知

    ○嘉靖十九年、令以十月初一日進歷、頒賜百官

    凡頒歷後。各

    王府差人於

    內府司禮監關領。其

    內府各衙門、亦於司禮監給散。如琉球、占城等外國、正統以前、俱因朝貢、每國給與王歷一本、民歷十本。今常給者、惟朝鮮國、王歷一本、民歷一百本

    凡造歷。以洪武甲子為曆元、仍依舊法推算、不用捷法。洪武二十九年、

    欽定歷註、永為遵守

    上歷註三十事

    東宮親王歷同

    祭祀 【祈福】

    施恩封拜 【覃恩 行賞 賞勞 受封 封爵 封冊 拜官 慶賜 肆赦】

    上冊進表章   頒詔

    冠帶 【註時坐向方位】 行幸 【註時】

    宴會      招賢

    出師 【註時出某方位、選將訓兵、安撫邊境】

    遣使      結婚姻

    嫁娶 【註時】     進人口 【註時納奴婢】

    沐浴      整容

    剃頭      整手足時

    療病 【求醫鍼剌】   入學 【註時】

    安牀 【註時】     裁製 【註時】

    興造動土豎柱上梁 【註時】

    繕城郭     開渠穿井

    掃舍宇     般移 【註時】

    栽種      牧養

    捕捉      畋獵

    民歷註三十二事

    祭祀 【求嗣 求福 解除】  上表章

    上官 【註時 赴任 臨政親民】  結婚姻

    嫁娶 【註時】     冠帶 【註時坐向方位】

    會親友     出行

    入學 【註時】     進人口 【註時】

    安牀 【註時】     裁衣 【註時】

    納財      交易

    開市      經絡

    沐浴      剃頭

    療病      開渠穿井

    修造動土豎柱上梁 【註時】

    動土安葬    移徙 【註時】

    掃舍宇     安碓磑

    栽種      牧養

    伐木      捕捉

    畋獵      平治道塗

    破屋壞垣

    永樂七年

    欽定壬遁歷、註六十七事

    祭祀      祈福

    解除      冠帶 【註時坐向方位】

    宴會      招賢

    選將訓兵    安撫邊境

    結婚姻     進人口 【註時】

    求醫療病    入學 【註時】

    興造動土    豎柱上梁 【註時】

    補垣      繕城郭

    安碓磑     開市

    立券      交易

    沐浴      安牀 【註時】

    整手足甲    緩刑獄

    施恩惠     恤孤惸

    佈政事     捕捉

    施恩封拜    覃恩肆赦

    頒詔      雪冤枉

    賞賀      遣使

    裁製 【註時】     上官赴任

    般移 【註時】     開渠穿井

    修置產室    納畜

    牧養      取魚

    慶賜      行幸

    掃舍宇     整容

    剃頭      納采問名

    行惠慶     舉正直

    出軍代徵    經絡

    求嗣      上冊進表章

    修飾垣墻    納財

    栽種      臨政親民

    平治道塗    出師 【註時出某方】

    詔命公卿    築隄防

    宣政事     營建宮室

    命將出師    嫁娶

    畋獵

    凡進用諸歷、俱以紅黑字分辨、並各有尺寸裁造。

    親王諸歷、及民歷、亦各依式裁造。其黃藍綾絹、及黃紙裹造者、俱有定式

    凡頒歷。洪武初、有司徵歛工本錢。十四年免徵。永樂後、合用各色綾絹紙札顏料、俱先二年十二月內、會計有無閏月、合用若干、奏行山東等布政司、真定等七府、買辦

    凡選

    郊祀時享等項日期。每歲十一月中、本監堂上官、擇日率歷科官、午後沐浴更衣、於本衙門齋宿。次日早會選、具副本請

    旨、仍具例行

    內府中路並設案題本、得

    旨。次日早、掌印官捧正本、照例行至

    奉天門案前跪進。俟

    御覽畢、叩頭、由東門出、復班。仍具揭帖、差官齎赴禮部、太常寺、知會。嘉靖十五年、

    欽改

    大報等祀日冊。本監於八月初旬、照舊會選。將選過祭祀日期、具印信揭帖、開送禮部登冊。九月初一日、禮部奏進

    凡營造出師等事、奉

    旨選擇年月日時方位進呈。若

    陵寢、及各

    王府安葬、選擇吉地奏用。其差委官生、各有次第、不許紊亂

    凡每歲立春。前期五日、本監官

    面奏、差官二員、往順天府候氣。至日回監具呈、依書佔奏

    凡立春。前期、侯氣官、同順天府官、赴

    東直門外、導迎芒神春牛至府

    凡遇

    聖節正旦、冬至、及頒

    詔大禮。先期本監官

    面奏、設定時鼓於

    文樓。至期。定時、漏刻博士一員。報時、五官司晨一員。立

    御道東。雞唱、五官司晨一員。擊鼓、漏刻博士一員。登

    文樓上。候

    上陞殿、鳴鞭畢。報時官、捧時牌、報卯時。雞唱官、唱日出卯、照萬方、光四表、畢、擊鼓五聲

    凡本監人員。洪武六年令、永遠不許遷動、子孫只習學天文歷算、不許習他業。其不習學者、發海南充軍

    凡本監官陞遷。俱從禮部考選查擬、轉送吏部銓注

    ○正德十一年奏準、各科有缺、選本科專業精通音送補

    ○嘉靖十一年議準、天文等科八品九品官員缺、將本科食糧十年以上、上人役考補。其職專雞唱報時官、必選年力壯盛聲音洪亮者、不在食糧十年之限。監正有缺、於監副內推補。監副有缺、於各科六品七品、及挈壺正主簿等官、歷俸年深、並考滿加俸者推補。如無年深加俸官員、寧懸缺以待。各科六品七品官員缺、於八品官內考補。保章挈壺員缺、於該科司歷司晨博士等官考補司歷司晨博士員缺、於該科專業人役內考補

    凡內靈臺教師。嘉靖三年奏準、三年教有成效、量授署職。仍於本臺教習

    凡本監官生人等。嘉靖六年奏準、集體考試

    凡本監官犯罪。成化十三年奏準、該當民者、本監降用。該充軍者、備由奏請定奪

    凡本監官生、有父母喪。例免丁憂

    凡天文生、除本身外、再免一丁充當民差。陰陽人、止免本身。其各門不係應役者、不準免

    凡天文生食糧、月支七鬥。陰陽人、四鬥。俱照醫士醫生例。其譙樓陰陽人、止支三鬥

    ○隆慶四年、題定人數。歷科七十五名、天文科八十名、漏刻科三十五名、譙樓四十名、回回科五十名、各食糧供事

    凡天文生、止選世業子弟、立教師教習。有成、遇缺於內選補。其教師亦量陞授

    ○弘治十一年、令訪取世業原籍子孫、並山林隱逸之士、及致仕退閒等項、官吏生儒軍民人等。有能精通天文歷數、陰陽地理、及五星子平、遁甲大定六壬龜卜等術者、每府不過一二人、試中收充供役

    ○正德十四年題準、本監堂上官、從公選取官生聰俊子弟、並堪充教師人員、送禮部考選年資藝術相應者、發回本監各科、各置課簿、明立教條、按月考試。禮部仍委官一員、並本監堂上官三員、相兼提督。仍置印信文簿二本、按季考試、附寫次第。一本存留備照。一本印封送部查考。每年終、連人簿送部、督同本監堂上官、出題考校、以驗勤惰、定其高下。如無進益、連該科教師、亦量加責罰、以示勸懲

    ○隆慶四年題準、天文生有缺、候年終類考、先儘嫡男頂補。如戶絕、及嫡男藝業生疏者、方將習學餘丁、照數收補、其嫡男、仍候再考定奪

    凡天文生年六十以上者、嫡男許告替補。無嫡男者、族丁許告習學、仍照前例考補。如缺役數多、准以習學子弟添充、俟其考中、方與收糧。每姓冊籍、止以祖戶一丁為戶首、其續收補、及餘丁、各附祖戶之下。不許一族另立數戶、一丁開寫數處、希圖朦朧頂補

    凡天文生有犯。弘治十三年奏準、徒流、照舊例決杖一百、餘罪收贖。笞杖有力納鈔。無力的決。其犯竊盜掏摸搶奪等項、亦刺字充警。並雜犯死罪、俱做工。不在收贖之限

    ○十七年又奏準、天文生犯該充軍、果係習業已成、能專其事者、照例問斷充軍、仍在本監應役。其習業未成、未能專事者、即同凡人發遣

    凡天下府州縣、舉到陰陽人、堪任正術等官者。俱從吏部送本監考中、送回選用。不中者、發回原籍為民、原保官吏治罪

    凡觀象臺、譙樓、合用燈油木炭。及祭祀

    齋宮、調品壺漏、亦有油炭。俱行禮部、坐派順天府送用

    凡本監合用紙札。成化間奏準、照例遇吏部送考陰陽生中式者、令其量出應用

    凡本監俸糧。初於禮部支給。後從戶部撥本監自行收放。今於祿米倉關支

    凡觀象臺觀候官生。萬曆四年題準、每二歲、給與胖襖一次

    南京欽天監

    凡本監造歷。每年六月內、從禮部發到歷樣、刊印完、給散南京各衙門、並直隸各府州縣

    凡本監造歷紙。分派應天寧國二府、並浙江解納。俱限六月以裏至京。嘉靖二十四年奏準、本監歷日、正數頒給各衙門、止該歷一十一萬一千一百一十一本。有閏之年、該二裁紙九十九萬四千四百四十三張半、每紙百張、價銀四分、該折價銀三百七十七兩七錢七分七釐四毫。無閏、該二裁紙八十八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張、該銀三百五十五兩五錢五分五釐二毫。每年不拘有無閏月、各該添工食銀三十五兩零三分。連前紙價、照數分派浙江布政司、應天直隸寧國二府、嚴限徵完、依期解部。其合用黃紙等項不多、照常解納

    凡占候天象。本監自洪武以來、設觀星臺於雞鳴山上、令天文生分班晝夜觀望。或有變異、開具揭帖、呈堂上官。當奏聞者、隨即具奏

    凡天文生。俱以世業子弟習學、考選食糧、分撥各科

    凡本監造歷梨板、顏料。俱上元江寧二縣解納

    凡本監觀星臺、每歲合用燈油木炭。俱上元江寧二縣解納。本臺官生、歲給禦寒毛襖一領、從南京工部、轉行

    內府甲字等庫關給

    凡本監天文生食糧。月支米六鬥、於南京禮部關支

    太醫院 南京太醫院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四

    太醫院

    國初置醫學提舉司。後改太醫監。又改太醫院、定為正五品衙門。設院使、院判、御醫、吏目等官。職專診視疾病、修合藥餌之事。而

    聖濟殿番直、則擇術藝精通者與焉。其子弟之隸醫籍者、教之、試之、黜陟之、具有事例、屬禮部。而惠民有局、生藥有庫、亦各設大使副使、為其屬雲

    凡本院院使、院判、御醫、日於

    內府御藥房、分兩班輪直供事。嘉靖十五年、改建

    聖濟殿於

    文華殿後、設

    御藥庫、本院官分班輪直

    凡收受四方進貢、及儲蓄

    上用藥品。俱於

    內府收掌

    凡供用藥餌。

    國初令醫官就

    內局修製。本院官診視

    御脈、御醫參看校同、內臣就

    內局合藥。將藥帖連名封記、具本開寫本方藥性治證之法、於日用之下、醫官內臣、書名以進。置簿歷、用中書省印合縫、進藥奏本既具、隨即附簿年月下書名、內臣收掌、以憑稽考

    凡烹調

    御藥。本院官與內臣監視。每二服合為一服、候熟分為二器。其一器、御醫先嚐、次院判、次內臣。其一器、進

    御

    凡各

    王府良醫員缺。從本院推舉醫士、送吏部選用

    凡本院習業、分為十三科。自御醫以下、與醫士、醫生、各專一科。隆慶五年奏定、御醫、吏目、共二十員。大方脈五員。傷寒科四員。小方脈、婦人科、各二員。口齒咽喉、外科、正骨、痘疹、眼科、鍼灸等七科、各一員。醫士、醫生、各七十餘名。大方脈、傷寒科、小方脈、婦人科、口齒咽喉外科、正骨、痘疹、眼科、鍼灸等七科、各名數不等。各官員缺及醫士醫生名缺、即以該科人數照例考補。如無相應人數、不必補足

    凡各

    王府差人請醫視疾、本院奉

    旨、差官或醫士往視。若文武大臣、及外夷酋長有疾、亦奉

    旨往視。其治療可否、皆具本覆奏。或軍中缺醫、亦憑總兵巡撫官、奏請撥用

    凡醫士醫生、俱於本院修合藥餌。若醫官醫士、仍差委各處用藥

    計各處用藥醫官醫士員名

    聖濟殿、即御藥房。嘉靖十五年改建 【凡支雜職俸冠帶醫士、並冠帶醫士、 內殿六年、外差九年、各□日。考陞吏目。吏目六年、考陞御醫】

    東直房 【醫士三十六名】

    安樂堂 【醫官三員、醫士三十名】

    司禮監 【醫士二名。歷役三年、與冠帶。再歷三年、授吏目。萬曆五年題準、通候九年、考補吏目】

    書堂 【醫士六名】

    乾明門 【醫士三名】

    浣衣局 【醫士二名】

    天壽山 【醫士二名】

    松林靈臺 【醫士三名】

    團營 【醫官一員、醫士十二名】

    五軍營 【醫官一員、醫士二名】

    神樞營 【醫官一員、醫士三名】

    神機營 【醫官一員、醫士四名、嘉靖九年奏準、各營醫士、辦事三年、勤勞者、與冠帶、再歷三年、授吏目。萬曆五年題準、候九年考補吏目】

    刑部提牢廳 【醫士一名、嘉靖二年奏準、歷役三年、勤勞有效者、與冠帶。再歷三年、授吏目。仍舊在廳用藥。萬曆五年題準、候九年考補吏目】

    錦衣衛 【醫士三名、嘉靖二十五年題準、食糧醫士、供役六年以上者、給與冠帶】

    廣德州、原額茯苓六百三十斤

    滁州、原額桔梗等藥、一千五百九十八斤七兩一錢六分

    徐州、原額鹿茸等藥、八十二斤十四兩六錢七分

    和州、原額柴胡等藥、二百二十二斤十四兩

    順天府、原額乾菊花等藥、一千九百四十六斤一兩。蒼朮八千五百九十四斤

    大名府、原額大皁角等藥、一千五百斤

    河間府、原額火麻子等藥、二千一百七十九斤八兩

    保定府、原額大皁角五百斤

    真定府、原額大皁角等藥、七百六十五斤

    延慶州、原額黃芩等藥、七百斤

    保安州、原額黃芩等藥、七百斤

    凡軍中馬病。本院給與藥餌

    凡本院合用紙札。俱令府州縣舉到醫士考中者、量納應用、後革。成化十八年、奏準仍舊

    ○嘉靖十五年題準、通行浙江等十三布政司、並南北直隸、不許起送名醫。其各部報考到部醫人、俱發回原籍、候該院缺人供事、另議行取

    凡醫士殘疾、及年七十以上、不堪應役者、放免

    凡納銀事例。太醫院見在食糧醫士、累考下等、未經冠帶者、納銀二十兩、給冠帶。原係醫籍戶下子弟、報冊未經補役者、納銀三十兩。民間子弟、納銀六十兩。俱給與冠帶

    凡醫士醫生食糧。成化十年奏定、醫士有家小者、月支米七鬥。無者、五斗。醫生有家小者、四鬥。無者、三鬥

    凡醫官。舊例月支米二石。弘治間、令照醫士例、止支七鬥

    南京太醫院

    凡本院藥餌。俱南京禮部收到各處解來生藥製造。計湖廣等布政司、南直隸府州、歲解本院藥材、七千二百四十四斤六兩

    凡南京各營該用藥餌。俱撥醫士隨病供應。嘉靖十年議準、每營各置藥局、從南京禮部、督同本院、考選精通藝業醫士一人、在局提調。待三年無過、給與冠帶、九年無過、送吏部銓授署吏目、仍前提調。其各局藥材、俱從南京禮部、札行本院解發

    凡醫士、醫生。俱以世業子弟、習學考選、分撥各科

    凡醫士醫生月糧。照太醫院例

    上林苑監 五城兵馬指揮司 南京五城兵馬指揮司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五

    上林苑監

    洪武中、議設上林苑監、以妨民業、遂止。永樂五年開設、定為正五品衙門。設左右監正、左右監副、左右監丞、典簿。所屬良牧、蕃育、嘉蔬、林衡、川衡、冰鑑、典察左、右、前、後、十署。每署設典署、署丞、錄事。洪熙元年、止存左監丞典簿、餘官不除。又以蕃育署、帶管良牧川衡兩署。嘉蔬署、帶管冰鑑林衡兩署。四署人戶、並四典察署人戶、俱撥二署暫管。宣德十年、止存蕃育、嘉蔬、良牧、林衡四署、餘皆革。近年仍設右監丞

    蕃育署

    原管畜養戶、二千三百五十七

    分撥畜養草場地、一千五百二十頃三十四畝二分二釐

    計畜養

    鵝八千四百七十隻

    雄四千二百一十七隻

    雌四千二百五十三隻

    鴨二千六百二十四隻

    雄八百八十九隻

    雌一千七百三十五隻

    雞五千五百四十隻

    雄七百八十三隻

    雌四千七百五十七隻

    光祿寺、每年取用孳生鵝一萬八千隻、鴨一千隻、雞五千隻、長行線雞二千隻、雞彈一十二萬箇

    太常寺、每年取進

    奉先等殿薦新鴈十二隻、雉一十三隻、嫩雞一十三隻、鴨彈二百四十箇、雞彈二百六十箇

    本監每年進

    宮鵝黃五十隻、鴨黃七十五隻、雞黃五十隻、大雌雞一十五隻、鵝彈九百五十箇、鴨彈二萬九千箇。又

    內府供應庫、鴨彈三萬箇

    嘉蔬署

    原管栽種戶九百

    分撥栽種蔬菜等地、一百一十八頃九十九畝八分四釐八毫。後因修築本署土城鵝房、佔地二十二頃七十畝。今見存地九十六頃二十九畝八分四釐八毫

    每年進

    宮菜一十三萬七千五百八十三斤箇。又送光祿寺青菜二十四萬七千八百斤、芥子七石八斗

    良牧署

    原管牧養戶二千四百七十六

    分撥牧養牲口草場等地、二千三百九十九頃一十三畝六分六釐。嘉靖八年議準、除不起科草場、並不堪者、共不納錢糧田地五百五十七頃九畝四分三釐一毫七絲。見在成熟田地一千八百四十二頃四畝二分二釐八毫六絲。每年徵收子粒銀四千四百六十五兩七錢二分六釐八毫五絲八忽、解送戶部、轉送光祿寺、買辦豬羊牛隻供應

    計牧養

    牛羊豬四千五百六十六隻

    牛九百二十九隻

    牯牛九十七隻

    (牛孛)牛八百三十二隻

    羊二千五百六十九隻

    綿羊二千三百九十六隻

    公羊二百四十八隻

    母羊二千一百四十八隻

    山羊一百七十三隻

    公羊一十六隻

    母羊一百五十七隻

    豬一千六十八口

    兒豬六十八口

    母豬一千口

    光祿寺、每年取用孳生牛八百隻、羊五百隻、羊羔二十隻、長行醃臘豬二千口、正旦冬至節肉豬一千口

    內府丁字庫、每年收羊毛二千二百四十六斤四兩

    太常寺、每年取用時享

    太廟、及

    奉先等殿薦新、共活兔八十一隻。其祭告等件、不時取用無定數

    林衡署

    原管栽種戶一千九百八十三

    分撥栽種果樹花木等地、一百三十八頃一十五畝七分一釐

    遷民住基地一十頃九十五畝

    自種地五十一頃四十二畝

    凡牧養牲口、栽種果蔬等項。永樂間、用北京效順人役充。後於山西平陽、澤、潞、三府州、起撥民一千戶、俱照邊民事例、給與盤纏口糧、連當房家小、同來分派使用。仍令自備牛具種子、於附近荒閒地土內、儘力耕種食用、餵養牲口

    凡牧養。每二丁養羊一隻、每五丁養牛一隻、餘各驗丁派養。其牲口、編號造冊、挨次進送

    內府、並太常寺、光祿寺供應。每歲除原種取用不缺外。牛孳生犢一隻。羊孳生羔二隻。餘皆與民自用。羊毛、惟種羊依時剪取入官。孳生羊毛、從民收用。成化六年

    詔、蕃育等署、今年有因水患、虧損牲口、曾經具奏、查勘明白者、悉免追陪

    凡蕃育署寄養鵝隻。嘉靖三年議準、各牲戶不許通同寫字人役、私自發賣、虛報日月、騙取食料。該寺置立簿籍、以領鵝之日為始、每隻日給食料六合、扣至一月而止、其鵝務足原定斤數、以備取用。如過一月後、鵝瘦損不堪者、今其自備食料、再不支給。失養損壞者、責其陪償

    凡牧養栽種地。東至白河、西至西山、南至武清、北至居庸、西南至渾河。永樂十四年、奉

    旨一應人不許於內圍獵。有犯禁者、每人罰馬九匹、鞍九副、鷹九連狗九隻、銀一百兩、鈔一萬貫、仍治罪。雖

    親王勳戚犯者、亦同

    凡大興宛平二縣附近果園。正統元年、令聽本監管屬。遠者、並外府州縣果木、俱令有司自行管屬、果品聽其自進

    凡原撥、並續撥、栽種蔬菜果木樹花、牧牲草場。衙門公廨。及住基等地。弘治十四年、踏勘過共四千一百三十四頃八十五畝八分八毫、見在地三千九百七十頃五十八畝八分三釐。會勘出侵佔失迷地一百六十四頃二十六畝九分七釐八毫。四至築立封堆、一千六百七箇

    凡日逐進用菜蔬果品。宣德十年奏準、以荊府遺下空房一所、

    東安門外舊行用庫房一所頓放。弘治五年又奏准以

    東安門外保大坊官房一所頓放

    五城兵馬指揮司

    國初置兵馬指揮使司。設都指揮、副都指揮、知事。後改兵馬指揮司、為正四品衙門。設指揮使、副指揮、知事。各門設兵馬。洪武十年、定正六品衙門。設指揮、副指揮、職專京城巡捕等事。革知事。二十三年、定設五城兵馬指揮司。惟中城止稱中兵馬指揮司。俱添設吏目。今每司設指揮一員、副指揮五員、吏目一員

    凡弓兵。每司額設八十名、一年更替。從在外州縣僉解、兵部職方司分撥應役

    凡各城坐鋪火夫。除有例優免外、其餘俱要編當。敢有投託

    內府、及在外衙門差人、或給免帖、擅入各司、分付優免、聽該司連人呈送巡城御史治罪。其勇士等項正身、改調京衛充軍。於礙內外官員、奏請定奪

    凡京城該管地方。街道坍塌、溝渠壅塞、及

    皇城周圍坍損。工部都水司行委分管填墊疏通

    凡地方或有盜賊生髮。即督領弓兵火甲人等擒捕

    凡官民房舍火起。不分地方、各司督領弓兵火甲人等、俱持器具救火

    凡巡城御史批發囚犯。該司取供、送法司擬罪發落

    凡刑部都察院照勘、提人、檢屍、追贓、分委該司承行

    凡各司地方堆垛發賣食鹽。戶部行該司官巡察有無文引、曾否掣割。其有夾帶興販、及不由崇文門放入者、捕送治罪

    凡軍民人等、在於街市毆、及姦淫賭博、撒潑搶奪、一應不務生理之徒。俱許擒拏

    凡地方軍匠人等。舊例令各傢俱於門前置粉壁一面、開寫本家籍貫人口、身役營生、並寫不敢窩藏逃軍逃匠囚徒盜賊等項。以憑挨究

    凡每月捉獲囚數。各司官於

    御前奏知、送科

    凡夜巡。各司每日輪官二員、赴尚寶司關領銅牌二面。正德五年令、犯夜者、照舊例禁行時候、方許呵問擒拏、不得非時驚擾

    凡光祿寺打掃。各司每月輪三日、撥火夫三百名

    凡

    駕詣

    郊壇、及

    親王出府之國成婚、開設舉場、修設齋醮、發送宮人。率領火甲供事

    凡選

    妃。禮部儀制司行各司選報該管地方良家女子、送

    諸王館備選

    凡各司官。奉

    旨不許各衙門擅自拘辱。及佔用弓兵火甲。亦不許

    內府衙門、拘要打卯、挨捕逃匠。嘉靖元年令、五城火甲人役打卯次數、照依弘治年間禁例行。若有故違、及兵馬司官吏依阿聽從者、許巡城御史指實參奏治罪

    凡各司官員俸糧。俱於兵部帶支

    南京五城兵馬指揮司

    各司職掌巡捕、及街道溝渠囚犯等事。皆與五城兵馬司同

    僧錄司 南京僧錄司 道錄司 南京道錄司 神樂觀 南京神樂觀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六

    僧錄司

    國初置善世院。洪武十五年、改僧錄司、正六品衙門。設左右善世、左右闡教、左右講經、左右覺義。職專釋教之事。屬禮部。其衙門、南京建於天界寺。永樂後、北京建於大興隆寺。今大興隆寺燬、徙於大隆善寺

    凡本司官。俱選精通經典、戒行端潔者為之、不支俸。如有文移、以僧人掌行。僕從以佃戶充役凡僧有三等、曰禪。曰講。曰教。在外僧人、府屬僧綱司、州屬僧正司、縣屬、僧會司管領。皆統於本司

    ○洪武二十四年令、凡各府州縣寺觀。俱存寬大可容眾者一所、併居之。不許雜處於外。違者治以重罪

    凡各處額設寺、俱有僧人住持。從各寺僧人、保舉有戒行、通經典者、僧綱等司、申本司給與札付。其有錢糧大寺、轉申禮部、出給札付

    ○景泰三年令、各處寺觀田土、每所量存六十畝為業。其餘撥與小民佃種納糧

    凡度僧。例以十年一次。先期禮部奏準、在京行童從本寺具名、在外從僧綱等司造冊給批、俱由本司、轉申禮部施行。本部考試能通經典者、給與度牒。其僧人額設、府不過四十人、州三十人、縣二十人

    ○洪武六年令、各府州縣、止存大寺觀一所併處其徒、擇有戒行者領之。若請給度牒、必考試精通經典者方許

    ○二十八年奏準、天下僧道赴京考試、不通經典者、黜還俗

    ○永樂六年令、軍民子弟僮奴、自削髮為僧者、併其父兄送京師、發五臺山做工。畢日、就北京為民種田。寺主僧擅容留者、亦發北京為民種田

    凡僧人給授度牒。洪武二十五年、令本司造周知冊。編次在京在外寺院僧人。備開各年甲姓名字行、及為僧年月、並所給度牒字號。頒給天下僧寺備照。凡遊方行腳至者、以冊驗之。其有不同、許獲送有司解京、治以重罪。容留者、罪如之。其後不造歲久、仍有詐偽者。至正統五年、令照舊造冊

    凡本司官、每月止朝朔朢、班列於西。如遇慶賀頒

    詔等事行禮、皆預、班列於東

    凡在京祭祀、本司官皆不預。在外同

    凡僧官僧人服色、見禮部儀制司。洪武二十五年令、瑜珈僧許穿靴

    凡內外僧官、專一檢束天下僧人、恪守戒律清規。違者從本司懲治。若犯與軍民相干者、從有司懲治

    南京僧錄司 【見僧錄司】

    道錄司

    國初置玄教院。洪武十五年、改道錄司、正六品衙門。設左右正一、左右演法、左右至靈、左右玄義。職專道教之事。屬禮部。其衙門建於朝天宮、兩京同

    凡本司官選用、並不支俸、及行移等項。俱與僧錄司同

    凡道士有二等、曰全真。曰正一。在外道士、府屬道紀司、州屬道正司、縣屬道會司管領。皆統於本司

    凡道童限年給度牒、各司申送、及考試等項。俱與僧錄司同

    凡本司官。每月止朝朔朢。如遇慶賀頒

    詔等事行禮、皆預、班列於東

    凡在京祭祀、本司官皆不預。在外同

    凡慶成宴、本司官皆預

    凡道官道士服色、禮部儀制司。洪武二十五年令、正一道士、許穿靴

    凡內外道官、專一檢束天下道士、違者、從本司懲治。若犯與軍民相干者、從有司懲治

    南京道錄司 【見道錄司】

    神樂觀

    洪武十二年、置神樂觀。設提點、知觀、專管樂舞生、以供祀事。屬之太常寺雲

    凡樂舞生。洪武初、選用道童。後樂生用道童、舞生以軍民俊秀子弟為之

    ○十三年、

    詔公候及諸武臣子弟、習樂舞之事

    ○又令禮部揀選樂舞生有過失病者、放歸為民

    凡各壇樂舞生。洪武初、命選道童為樂舞生、額設六百名。專備

    大祀、

    宗廟、

    社稷、山川、孔子、及各山陵供祀之用。洪武十二年、

    詔神樂觀道士、許養徒弟。其餘庵觀不許。永樂十八年、題樂舞生三百名、隨

    駕於燕。定都後、額設五百二十七名。嘉靖年間、建

    世廟

    四郊太歲神祇壇、及

    九廟、共用樂舞生二千二百名。後裁革八百餘名、止存一千三百五十三名

    ○三十年題準、

    陵祀日增、酌定用樂舞生一千一百五十三名。其餘二百名仍革去。永為定例

    凡遇朝會。本觀提點、班在僧錄司左善世之下、道錄司正一之上。知觀、班列於僧錄司左覺義之上、道錄司左至靈之下

    凡樂舞儀節、本司令協律郎等官教習。每遇祭祀、先期於本觀演習

    凡大祀

    天地

    舉麾、協律郎一員 樂舞生七十二人

    文舞生六十四人 引舞二人

    武舞生六十四人 引舞二人

    執事一百二十三人

    典儀一人   傳贊五人

    通贊二人   罍洗八人

    正殿四壇、捧帛四人   執爵四人

    司尊三人

    內垣四壇、捧帛等共十六人

    外垣二十壇、捧帛等八十人

    燒香共六十八人 點燭共十二人

    嘉靖九年更定

    圜丘壇

    舉麾、協律郎二員 樂舞生七十二人

    文舞生六十四人 引舞二人

    武舞生六十四人 引舞二人

    執事三十七人

    典儀二人   傳贊五人

    通贊二人

    正壇、司香官一員    捧帛一人

    執爵一人   司尊一人

    祀位壇、司香官一員   捧帛一人

    執爵一人   司尊一人

    大明壇、夜明壇、星宿壇、雲雨風雷壇

    司香四人   贊引四人

    捧帛四人   執爵四人

    司尊四人

    燒香點燭共四十八人

    方澤壇

    舉麾樂舞生同前

    執事三十四人

    典儀二人   傳贊二人

    通贊二人

    正壇、司香官一員    捧帛一人

    執爵一人   司尊一人

    配位壇、司香官一員   捧帛一人

    執爵一人   司尊一人

    五嶽壇、五鎮壇、四海壇、四瀆壇

    司香四人   贊引四人

    捧帛四人   執爵四人

    司尊四人

    燒香點燭共二十五人

    祈榖壇

    舉麾樂舞生同前

    執事二十人

    典儀二人   傳贊四人

    通贊二人   司香官三員

    捧帛三人   執爵三人

    司尊三人

    燒香點燭共三十八人

    朝日壇

    舉麾樂舞生同前

    執事九人

    典儀二人   傳贊一人

    通贊二人

    司香官一員  捧帛一人

    執爵一人   司尊一人

    燒香點燭共二十人

    夕月壇

    舉麾樂舞生同前

    執事十四人

    典儀二人   傳贊一人

    通贊二人

    正壇、司香官一員   捧帛一人

    執爵一人   司尊一人

    星宿壇、司香一人   贊引一人

    捧帛一人   執爵一人

    司尊一人

    燒香點燭共二十人

    大享殿

    舉麾樂舞生同前

    執事十五人

    典儀一人   傳贊六人

    通贊二人   捧帛二人

    執爵二人   司尊二人

    燒香點燭共六十二人

    凡時享

    太廟

    舉麾樂舞生同前

    執事五十七人

    典儀一人   通贊一人

    正九壇、捧帛九人    執爵見用十六人 【舊十七人】

    司尊一人

    親王四壇、捧帛四人  斟酒四人

    功臣十六壇、捧帛十六人

    斟酒四人

    燒香點燭共六人

    祫祭、捧帛添三人 執爵添六人 【餘同前】

    社稷壇

    舉麾樂舞生同前

    執事十二人

    典儀一人   通贊一人

    捧帛四人   執爵四人

    司尊二人

    燒香共十人

    帝社

    帝稷壇

    舉麾樂舞生同前

    執事八人

    典儀二人   通贊一人

    捧帛二人   執爵二人

    司尊一人

    先農壇

    舉麾樂舞生同前

    執事九人

    典儀一人   通贊一人

    對引一人   讀祝一人

    捧帛一人   執爵一人

    司尊一人   捧接福酒胙二人

    燒香四人

    先師孔子廟

    舉麾、協律郎一員

    樂舞生七十二人

    【嘉靖九年、改用四十八人】

    文舞生六十六人

    【內引舞二人、嘉靖九年、改用六佾、凡三十八人】

    執事三十三人

    典儀一人  通贊一人

    罍洗三人  對引一人

    正壇、捧帛一人 執爵一人

    司尊一人

    四配、捧帛四人 執爵四人

    十哲二壇、贊引二人

    捧帛二人   執爵二人

    司尊二人

    兩廡與十哲同、共用八人

    燒香共三人

    凡樂舞生執事人等、歲用米麥等物。俱從戶部撥送本觀收貯。嘉靖九年奏準、每歲木柴。每名折支銀六錢九分四釐、於節慎庫關領

    ○十四年奏準、每歲麥豆芝麻、每名共折銀一兩二錢六分、於太倉關領

    ○二十二年議準、神樂觀官生歲支糧米。今後置立循環文簿、分別舊管新收、開除實在數目。責令該年掌書、每季終赴部倒換。其樂舞生遇有添設、具申明白、方許關支。事故等項、截日住支。每年解到糧米。同戶部委官收放。正數放盡、積餘糧米、申報交盤、作正支銷。其正額碾米牛三隻、膳夫三十名、俱革。牛隻草料、住派。膳夫、行順天府住編

    凡樂舞生。每名月給口糧米三鬥三升。正旦中元冬至三節、每名給與節米五升。

    山陵供祀、每陵、每名給與行糧米三升。每墳、每名給與行糧米二升。

    文廟祭祀、每名給與行糧米一升。舊額歲支糙粳米二千六百石、今四千七百八十一石三鬥二升 【本色】

    每名、歲支小麥一石一斗一升三合、黃豆二斗九升九合四勺、芝麻五升七合三勺七抄。共歲支小麥一千三百八石四鬥一升八合六勺、黃豆三百四十六石一斗二升七合二勺、芝麻六十五石四鬥二升一合二勺。 【初支本色】 嘉靖間、戶部題准折價、小麥折銀九錢六分一釐三毫五絲、黃豆折銀二錢三分九釐五毫二絲、芝麻折銀五分七釐三毫七絲、許每名歲支三項、共折銀

    一兩二錢五分八釐 【小麥每石折銀八錢五分、黃豆每石折銀八錢、芝麻每石折銀一兩】

    每名歲支食鹽五斤八兩有零、共支食鹽六千五百二斤八兩 【本色】

    每名歲支木柴四百六十四斤。 【初支本色】 嘉靖間、工部題准折價、每斤折銀一釐五毫

    每名歲給賞賜。生絹一疋、綿布三疋、薴布三疋、白綿八兩。 【初支本色】 嘉靖九年、戶部題準、照文武官絹布事例、准折價。生絹一疋、折銀七錢。綿布、每疋折銀三錢。薴布、每疋折銀二錢。白綿八兩、折銀二錢五分。計每名歲支四項、共折銀二兩四錢五分

    凡樂舞生所用樂器、俱從工部成造。遇有損壞、隨時修理。惟笙簧、每年工部預期差撥笙匠、赴觀逐一展視修理

    南京神樂觀

    凡每年本觀樂舞生三百五十名。該用綿布一千五十疋、絹三百五十疋、綿一百七十五斤、關太常寺、奏行南京戶部、轉行甲字等庫關支。鹽三千斤、柴一十五萬五千四百斤、南京戶部工部關支。秋糧米二千石、小麥六百石、黃豆一百六十石、芝麻三十石、碾米牛用稻草一千五百包、直隸常州等府武進等縣送納。嘉靖九年題準、革去樂舞生五十名。存留三百名。每名月支米三鬥。官二員、每員月支米一石五斗。共該支米一千一百一十六石。各

    陵寢時祭、每歲共支行糧米九石八斗三升。

    歷代帝王廟一祭、每名支行糧米一升、共米二石八斗四升 【后帝王廟罷祭、行糧不支】

    文廟二祭、每名支行糧米一升、共米三石五斗六升。正旦中元清明三節、每名一斗五升、共米四十五石。通計米一千一百七十七石。每遇閏月加米九十三石。歲支小麥三百八石。黃豆一百三十七石。芝麻二十六石。食鹽二千六百斤。柴一十二萬三千斤。絹三百疋。綿布九百疋。薴布九百疋。白綿一百五十斤。其碾米牛、自買稻草凡本觀原額膳夫三十名。俱應天府屬縣點充、嘉靖九年奏準、革十名

    武職衙門

    五軍都督府 南京五軍都督府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七

    五軍都督府

    國初置統軍大元帥府。後改樞密院。又改為大都督府。秩正一品。設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等官。洪武十三年、始分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各府都督、初間以公侯伯為之、參與軍國大事。後率以公侯伯署府事。同知、僉事、則參贊軍事。永樂元年、建行都督府於北京。後仍分五府、稱行在某都督府。十八年、定都北京、除行在字。在應天者、稱南京某府。洪熙元年、復稱行在。宣德三年、革行都督府。正統六年、復建五府。其職分領都司衛所、掌一應從

    駕儀衛、諸武職替襲優給等項。所屬悉上之府、府為轉送兵部請選。其他若武臣

    誥敕、水陸操練、俸糧屯種、軍情聲息、清勾替補、薪炭荊葦諸事。各分移所司而綜理之。蓋職專軍旅、其任特重雲

    中軍都督府

    所屬衛所 【見兵部職方司】

    凡

    郊

    廟

    社稷祭祀、

    耕耤田、幸太學、及

    萬壽聖節、正旦、冬至、大婚禮等項。本府先期奏行五軍十衛、於各營撥軍圍宿。其合用?刀圍子手、奏請赴

    內府關領金鎗、以備儀衛。事畢、仍赴交收

    凡

    駕詣

    郊壇、例用公侯駙馬伯等官一人、守

    承天正陽等門、俱本府奏請

    欽定。其隨

    駕守衛公侯伯將軍、及守衛圍子手把總管隊官金牌、俱行尚寶司關給。錦衣衛上直官軍刀甲簿、印記送

    午門附寫姓名書押

    凡京城九門、原降守門子醜字號銅令牌十八面、鎖鑰二十把、並於本府收貯。每日晚、各門官軍齎令牌赴府、兌領門鑰、往放門。次日齎鎖鑰赴府交納、仍領出原兌令牌。其鎖、掌印官親封、隨發領回

    凡京城夜巡、原降寅字號銅令牌二面。卯辰字號銅令牌十八面。編定金吾等衛、並五軍屬衛鎮撫六十員、作二十直。每直鎮撫三員、軍人九名、輪赴本府、應長巡者、領寅字號、應撞門者、領卯辰字號牌。每夜一更三點、發卯字號牌、三更一點、發辰字號牌、往九門巡撞、及點守門官軍。如有姦弊、具奏施行

    凡旗手等二十衛帶刀官員、各有懸帶金銅字號牌面。俱本府管理。每三年一次考選。有年考事故、不堪任用者革退、另選年力精壯、勤勞無過者、頂補。其牌面有無損壞、俱造冊送府、以憑稽考

    凡守門守城官軍、有逃亡病故者。每年終、各門造冊送府、查明更補

    凡月食。文武官、俱於本府行救護禮

    凡在京在外衛所官舍比試。兵部開送本府審實、行移各府、並錦衣衛及兵科委官。至期、奏請內官、於大教場內公同比試中否、仍送兵部施行

    凡在京衛所總小旗、及在外衛所係京操者、例該併鎗。俱送本府審實、會各府錦衣衛兵科各委官。至期、奏請內官於本府前監併、開具勝負、送兵部施行

    凡應付。準兵部職方司手本、內稱

    欽差各衙門官員、出京公幹。本府行所屬和陽等四衛、輪流摘撥軍夫起關應付

    凡番僧剌麻、哈密土魯番等夷人進貢還、賜(土商)疋、並乞討食茶、俱本府出給勘合、驗過潼關

    凡武舉開科。兵部該司預行本府知會、光祿寺辦宴、於本府設席、

    欽命內閣大臣一人主席、名會武宴

    凡遇在京在外都司衛所、起送未及六十歲老疾官舍、到府替職。本府照例於雙月比試畢、五府會日引奏、侯有

    明旨、開送兵部入選

    凡每年十二月、督令各門官軍、及時打冰藏用。至明年五六月發冰

    凡本府行所屬都司勘合。遵照題奉

    欽依、編置字號、類填發行、年終類繳

    中都留守司中字號  河南都司龍字號

    沂州衛相字號  歸德衛華字號

    新安衛前字號  潼關衛樓字號

    徐州左衛左字號 泗州衛行字號

    太倉衛玖字號  宿州衛鳳字號

    廬州衛生字號  儀真衛日字號

    安慶衛是字號  金山衛成字號

    淮安衛閣字號  揚州衛築字號

    蘇州衛新字號  邳州衛堤字號

    高郵衛金字號  壽州衛書字號

    武平衛人字號  徐州衛宰字號

    六安衛壹字號  滁州衛拾字號

    建陽衛年字號  大河衛沙字號

    鎮海衛重字號  鎮江衛榮字號

    汝寧新□字號

    凡牧馬千戶所。職專調度

    御馬水草、出入牽晾。其牧地芻豆數目、俱

    御馬監掌管、軍人供役

    計馬房一十五處

    壩上大馬房   壩上北馬房

    駒子馬房    天柱馬房

    北草場馬房   東天柱馬房

    金盞兒馬房   壩東馬房

    北高馬房    胡渠馬房

    鄭家莊馬房   黃土馬房

    湯山馬房    東壩馬房

    義河馬房

    凡蕃牧所。成化十三年題準、設立旗軍七百四十九名、職專養牲擠乳、供應

    宗廟祭祀、及

    上用膳羞。乳牛共六百八十五隻。每隻日支料豆三升、榖草十斤、俱戶部坐派河南山東等處起運

    計牛房三處

    外牛房     裏牛房

    吳家駝牛房

    計羊房一處

    西琉璃廠羊房

    左軍都督府

    所屬衛所 【見兵部職方司】

    凡遼東都司所屬衛所會試舉人、歲貢生員、援例監生、起文赴府、轉送禮部。其中式武舉、轉送兵部。科舉生員、轉送順天府

    凡遼東歲進藥材。投文到府、轉送禮部交收

    凡本府行所屬都司勘合。遵照題奉

    欽依、編置字號、類填發行、年終類繳

    浙江都司守字號 山東都司智字號

    遼東都司保字號

    右軍都督府

    所屬衛所 【見兵部職方司】

    凡本府行所屬都司勘合。遵照題奉

    欽依、編置字號、類填發行、年終類繳

    陝西都行二司右字號

    四川都行二司四字號

    雲南都司雲字號 貴州都司貴字號

    廣西都司廣字號 直隸宣州衛宣字號

    前軍都督府

    所屬衛所 【見兵部職方司】

    凡兵部開送投降夷人到府。差官伴送兩廣總督、轉發闕少達目衛分安插、取具收管繳

    凡本府行所屬都司勘合。遵照題奉

    欽依、編置字號、類填發行、年終類繳

    湖廣都司湖字號 湖廣行都司行字號

    興都留守司承字號  福建都司福字號

    福建行都司祿字號

    江西都司江字號 廣東都司廣字號

    後軍都督府

    所屬衛所 【見兵部職方司。本府原額所屬京衛二十四衛。內神武后衛等七衛、今改守備 昭陵等陵。見在止十七衛】

    凡京城內外十六門、俱本府委官守把。每門指揮二員、千百戶四員、移文中府查點

    凡本府僉書、每五日巡城一次。夜點守衛官軍

    凡軍民人等、過山海居庸等關公文。俱於本府掛號驗放

    凡居庸等關口。本府每季奏差舍人二名、輪流守把、按季更替

    凡本府所轄盤石、秀嶺、石匣等驛。分委衛屬官一員、前去管理軍士、傳遞警報

    凡通州灣泊上用水殿黃船、每三年一修、五年一造。本府委官擋駕、前往南京工部修造

    凡皇親、及公侯駙馬伯等官已故、有奉

    欽依造墳者。工部移文本府取用軍夫、每名折銀一兩、照數分派各衛所解納、給與喪家、自行造葬

    凡大同等處總兵官、遇秋深草木枯槁、行令副參守備、選率官軍出境燒荒、以便瞭望。仍將撥過官軍姓名、燒過地方里數、造冊送府、轉送兵部

    凡每年冬節後、內官監行揭帖、取打冰旗軍到府。札委武成中等十七衛、共撥旗軍二百七十餘名、送監打冰、以備

    上用

    凡本部應供柴、二百三十萬斤、炭、二百萬斤、每年分派所屬都司衛所出辦。柴一萬斤、徵銀三十五兩。炭一萬斤、徵銀八十兩。各衛所委官、俱限八月以裏解府收庫、出給手本、付委官同商人市買、運惜薪司、取通關回照

    ○弘治十一年奏準、柴一萬斤、止徵銀三十兩。炭一萬斤、銀七十兩

    ○正德十三年、以柴價湧貴、奏準每柴一萬斤、徵銀四十兩。其炭價、每一萬斤、仍徵銀八十兩

    ○隆慶六年、兵部題準、後府每年分派所屬都司衛所出辦柴炭、每柴一萬斤、徵銀四十兩。每炭一萬斤、徵銀八十兩。仍限二月以裏、俱解部收庫、責令商人自備上納、取惜薪司印信實收給價

    ○萬曆十年、兵部題準、召商常川應役、設立公所、預給價銀、赴惜薪司上納、取實收赴科道銷掛號、投司附卷

    凡本府應供本色楊木長柴、三萬斤。蘆葦、一萬斤。荊條、一萬斤。黃穰苗、一萬一千斤。馬連根、五百斤。每年分派所屬都司衛所出辦

    凡本府行所屬都司勘合。遵照題奉

    欽依、編置字號、類填發行、年終類繳

    山西都司信字號 山西行都司忠字號

    萬全都司福字號 大寧都司行字號

    直隸山海衛翔字號

    鎮朔衛崑字號  密雲後衛及字號

    河間衛結字號  真定衛惟字號

    涿鹿左衛致字號 滄州所露字號

    興州左屯衛歲字號

    神武中衛冬字號 東勝右衛珍字號

    天津左衛閏字號 撫寧衛鱗字號

    蘇州衛玉字號  定州衛伍字號

    通州左衛利字號 興州中屯衛調字號

    武清衛成字號  平定所元字號

    盧龍衛河字號  涿鹿衛孝字號

    武定所雨字號  寧山衛鞠字號

    遵化衛罔字號  興州後屯衛雲字號

    興州前屯衛陽字號

    隆慶衛賢字號  涿鹿中衛騰字號

    德州衛麗字號  通州右衛秋字號

    定邊衛收字號  天津右衛餘字號

    密雲中衛化字號 忠義中衛柰字號

    大同中屯衛為字號

    梁城所書字號  瀋陽中屯衛金字號

    永平衛海字號  興州右屯衛律字號

    東勝左衛重字號 開平中屯衛羽字號

    德州左衛生字號 天津衛景字號

    神武右衛。係京衛改調外衛、原無編定字號、本府止給札付

    五府通行事例

    凡五府所屬都司衛所、每年差官齎進

    萬壽聖節、冬至正旦令節、各表文到府。轉送禮部類進

    凡五府精微簿。每月二十二日、於

    內府司禮監領出各二扇。一扇、登記每日行出公文、內填各都司衛所勘合字號硃語。一扇、登記每日收入公文、填寫各項申送襲替、併比、陞降、改調、清理、補役等項事由。至次月二十六日、齎赴兵部掛號、送精微科、年終類繳原領衙門收貯

    凡公侯伯等爵、年三十以下。及應襲舍人、年十四以上者。嘉靖九年題準、通送國子監、將大學語孟諸書點授、令其在家講讀。十日一次、赴團營提督操演。年終、該監該營、備開各爵舍勤惰進否、報兵部附簿、以備參考推用

    ○萬曆三年題準、各爵請襲之日、吏部查曾入監、方許承襲。其三十歲以下者、仍送監肄業、兵部諮行禮部查有進益、方行推任

    凡在京在外武職襲替優給。都司衛所、呈送該府、引奏過、送兵部奏請定奪、諮呈該府、填勘令類行各該都司衛所、到任支俸。後引奏俱改屬兵部。止老疾舍人、尚在本府引奏。文憑按季送府查驗

    凡都司衛所指揮千百戶等官、年未六十、患痼疾不能供職、其應襲舍人、起文到府。勘明引奏、轉送兵部類選

    凡吏部除授都司衛所首領官、及斷事司獄等官、送該府、行都司衛所到任。其考滿給由、申該府、送部黜陟

    凡武職

    誥敕。都司衛所保勘、呈該府、行兵部送

    內府查黃類奏、送中書舍人續寫頒給凡天下衛所、歲勘大小官員、從軍陞職腳色。類冊呈該府兵部備照

    ○嘉靖三十三年題準、五府各屬軍職、應該揭黃者、五年一次查揭。但有為事革發、並故絕官舍、取具官吏供結明白、候揭黃之日、會官燒燬

    凡五府帶俸侯伯、歲支祿米。移諮本府、轉行戶部太倉銀庫關支

    凡在京所屬衛所官軍俸糧、每月造冊申該府。在外京操軍士月糧、該營提督官送該府。行戶部定倉支給

    凡在京所屬衛所軍官折色俸銀、每季造冊申該府勘實、行戶部赴

    內府承運庫頒給。其折色絹布、並胡椒蘇木等項、每年造冊申府、轉送

    內府該庫支給

    凡所屬在京衛所武官故絕、有妻室具告通狀。兵部行府、札行該衛優養

    凡都司衛所屯糧。每年收過數目、通關類繳。其支用過總數、造冊送該府、轉行戶部知會

    凡在京所屬衛所軍士冬衣布花。該府取勘造冊、類行中府、轉行戶部、送甲字庫關出給散

    凡各營騎操馬匹草料。每月該營具冊呈兵部、行移到府、照會戶部、定撥倉場放支

    凡各營提督坐營官、及各邊總兵官有缺。兵部會五府推舉

    凡各邊馳奏聲息、鴻臚寺引奏、兵部定擬、職方司行五府、轉行各邊、俱送車駕司、付馳驛人齎去。所屬都司衛所、一應軍機重務、具奏送兵部定擬、轉行該府、類行所屬施行。或有緊急事情、送車駕司、付馳驛人齎去

    凡所屬衛所逃故軍士、每年造冊、類送該府、行兵部發屬清勾。其有司清解到軍士、衛所著伍、造冊送府、轉送兵部

    凡所屬都司衛所孳牧馬匹、每歲造冊送府、轉行兵部。其官軍馬騾文冊、送府類造。其事故、總揭帖、年終送

    內府知會

    凡五府所屬都司衛所、每年終、將歲支歲用、並採打秋青馬草文冊解府、轉送戶部

    凡各邊將官、每三年一次、取勘地方險易、城堡墩臺、畫圖帖說、諮送五府、轉送兵部、以備查考凡天下衛所、每三年一次、取勘官軍戶下舍餘、實有事故、備細花名文冊、呈送五府、轉送兵部查考

    凡五府六房、並所屬衛所文卷。每三年一次、送京畿道照例

    凡所屬都司衛所、按季成造軍器、並屯種牛隻。各造冊、送該府行工部。其都司衛所、有城垣頹壞、及沿海備倭戰船、當改造者、奏下工部、行五府類行所屬修造

    凡法司行提各衛人犯、該府類行所屬提解。其送到復還職役者、發屬收操。各處京操官軍、在逃自首、法司問擬納鈔、兵部轉送到府者、送營收操

    凡法司問擬充軍囚犯、該府差官押發所屬衛所、取收管回照。其有

    欽發充軍者、關領精微批文、差官押發。回還、批送

    內府銷繳

    ○嘉靖八年、兵部題準、解發兩廣雲貴衛分軍人、但開有邊遠及煙瘴字樣、押解官舍、止解赴各該都司交割。都司差人、按察司給批、轉解著伍、定限取具收管、辨驗印文真正、就付原去官舍、齎回銷繳、仍赴本部註銷

    ○二十七年題準、今後解送軍犯、止許將有職官員、挨次編定。查照舊規、置立簿籍三扇、一存本府、一送本部、一送兵科。遇該解送、即令應差官員、齎執手本、赴部赴科、註寫前往某處、限在某時回還、本部該科月終類查。如原限一年過三箇月、半年過一月者、先行本衛、將本官家屬、拘送兵馬司監候、到日送問。仍查違限久近、如延過一年之上、俱調外衛

    凡五府軍機密務、封本進呈。其常事、於朝班內奏。通政司奏事、幹係五府者、該府官出班承

    旨

    凡五府直堂、並看守朝房皁隸、及柴薪折銀。四季造冊、送巡視京營科道掛號、畢、赴兵部武庫司關支

    凡每年筆炭銀。中府該七十六兩五錢六分。左右前後四府、各該四十八兩六錢。節年俱於刑部贓罰支用。萬曆十年題準、改派順天府宛大二縣徵解

    凡五府日用印色。每年各該銀四兩八錢。有閏月、加銀四錢。行順天府額解買用

    凡五府公用紙札。春秋二季、刑部關領。夏冬二

    季、都察院關領 【中府一萬五千零、左府一萬六千零、右府一萬一千七百零、前府一萬一百零、後府一萬五十零】

    凡五府官吏俸給舊於吏部關支。後從戶部定撥江南糧、運送各府自行收放。今歸祿米倉

    凡五府不許令各衛首領官聽事。各衛千百戶所、亦不許差人詣府聽候。致使首領官吏、生事支吾、有妨公務

    五軍都督府經歷司

    都督府、舊設五司斷事官、有稽仁、稽義、稽禮、稽智、稽信等官。革除間俱罷。刑名俱歸法司問理。永樂初、諸司皆復舊制、惟斷事等官不復設。後置五軍都督府經歷司。各經歷一員、都事一員。典出納文移、為五府首領官。又設知印一名、提控一名、掾史六名、 【今裁一名】 典吏十九名。其斷事官分理事務、詳在諸司職掌、今不載

    凡五府、並在京各衛首領官。每月初二十六日、各具堂上官辦事緣由、

    御前奏知

    凡五府歷事考勤監生。堂上官同首領官引奏

    南京五軍都督府

    五府建罝沿革、具列如前。永樂定都北京、始命中府掌府事官、守備南京通行節制南京衛所。洪熙二年始以內臣同守備。宣德十年、設參贊機務官。景泰三年、添設協同守備官。守備廳辦理軍務、舊設經歷一員、今革。審事用鎮撫、或千百戶一員

    凡守備協同用公侯伯都督。參贊以文臣兼之、初無定職、後多委南京兵部尚書。其職掌具載於後

    南京中軍都督府

    所屬在京留守中等六衛所。 【詳見兵部職方司】 其親軍錦衣等十七衛。並左軍所屬十衛。右軍五衛。前軍七衛。後軍五衛。並聽節制

    凡守備一應機務。每日會同參贊等官、於守備廳署理畢、仍理府事

    凡每月朔朢日。守備參贊等官、及各府堂上官、會同內守備官、議合行事務

    凡遇齎捧

    聖節表文。五府堂上官、輪流一員齎進。其奉祀

    孝陵、及守備有幹係地方官員不差外。其每年長至正旦、本府預於正月內、通行直隸蘇州等各衛所、差官齎捧到府類進。遇

    皇太子千秋箋文、該差南京錦衣衛指揮一員齎捧。各屬衛所、差府屬指揮一員類齎。如有過期誤類進者、責令原差官自齎行

    凡每年長至正旦、該直隸滁州衛、例進活天鵝二隻、活鴈六隻、活雁(老鳥)二隻、鵪鶉二十二隻、鯽魚六百尾。正旦、多鯽魚二百尾。差官管進、赴府轉行南京禮部、送南京光祿寺薦新

    凡京城各門鎖鑰牌面。俱本府收掌。其晨昏啟閉、交兌牌鎖、及各衛發牌長巡撞門等項、悉如舊制

    凡裏外各城門。每歲春秋二季、會同內守備協同參贊官巡視。其守把官軍、有老弱不堪、及事故者、具奏會同選補

    凡

    皇城守衛官軍。委留守五衛官、照例巡點。有不到者、先行提問、仍按季類本奏聞。遇缺、照例選補

    凡

    孝陵墻垣。守備官不時親行巡視

    凡大小教場操練軍士。新江口操習戰船。神機營演放火器。俱各府公侯伯都督、及都指揮等官專管。遇該操日、守備官、會同內守備參贊等官、親詣閱視

    凡各營操備官軍、並馬匹數目、每年二次奏報。地方圖本、及軍馬文冊、每三年一次奏報

    凡龍江大勝江淮新江口等關、不時差官巡點。其浦子口九江等處、每歲差官巡點二次

    凡每年春秋二季、直隸建陽、安慶、新安、宣州、鎮江、滁州等衛官軍、輪班京操。每員名、每月各支口糧米四鬥、管操指揮、造冊呈府、轉行南京戶部關支

    凡兵仗局造完一應軍器、會同內守備等官驗視。每歲進貢黃船、差官監撥

    凡地方盜賊。每年委各衛官、分行緝捕。南京各衛屯田地方、奏準專設官一員巡視

    凡南京錦衣衛巡江官回還、具報捉獲鹽徒盜賊名數。五城兵馬司、應天府上元江寧二縣捕盜官、及江東等處巡檢司、悉聽督理

    凡南京戶部於水次兌支官軍俸糧、差官監兌。工部龍江瓦屑壩抽分竹木局、每季具抽分數目以憑奏報

    凡南京一應安插夷人。督令應天府屬縣、依時犒賞

    凡本府所屬在京衛所、五年一次、例應考選軍政官員。兵部具題、行南京兵部、轉行到府、札行各該衛所、將應考官員腳色履歷、開具揭帖送府。本府採訪賢否實跡、手註考詞、轉送南京兵部。至期、會同本府堂上官考選

    凡本府所屬衛所經歷吏目、並倉副使等官、五年一次、例該考察。吏部諮行南京吏部、備行到府。札行各該衛所、將六年以裏、應考人員腳色履歷緣由、開具揭帖送府。本府從公覈實賢否、手註考詞、轉送南京吏部都察院、以備參考

    凡本府經歷都事、並所屬衛所經歷等官、合得散官。每年準南京吏部驗封清吏司手本、行經歷司、呈府、札行所屬衛所、將新除未及三年考滿、應請初授散官官員、備開歷任緣由、並具親供申府、轉行南京吏部、移諮吏部請給

    凡本府所屬衛所軍職官員、年及六十歲、例該襲替。準令應襲兒男、具告到府、札行該衛、查勘本舍親供宗圖、具申前來、覆查明實、照會南京兵部、轉送兵部、奏準襲替。其年未及六十歲患病、而子孫告襲、本府亦照例題請。若年六十無子者、許令的親弟姪借襲、後老官生有兒勇、仍舊還職

    凡本府十年一次、南京兵部行文到府、札行所屬衛所、將各指揮鎮撫千百戶等官、續生兒孫弟姪、查審明白、開具揭帖、送府並南京兵部勘實、方許造入圖內。仍於授職項下、註寫年歲、及分別次序、造冊一樣三本、一本送府、二本送部、候襲替之日稽查

    凡武學官生課業、每月會同南京兵部堂上官比較。南京及直隸衛所總小旗併鎗、照例會同監併

    凡本府官吏監生俸糧、及所屬衛所官軍俸糧、運軍快船甲餘行糧。每年終、先期具數申府、照行南京戶部坐派。遇有奉例收充、及替補等項軍士、加增糧米、亦先期申府、預行該部派加

    凡本府所屬衛所官軍、每月將應支俸糧數目、備造軍冊申府、照會南京戶部、定倉按月關支。遇有事故、即行開除

    凡本府官吏監生知印月支俸糧、原派府分解到折色。收貯本府、按月支放。逐月開具放支過數目、赴南京戶科、並總督巡視倉場戶部等衙門註銷。每年終、備開收支總數揭帖、送總督衙門類造奏繳

    凡本府所屬衛所軍士、

    賞賜冬夏布鈔。每季據各造冊、申府勘實、照行南京戶部、坐派本折銀兩鈔貫布疋數目、送

    內府填給勘合、比對相同、赴甲字等庫關出、科道同戶部司屬官、唱名給散

    凡本府併合屬官吏、每年該支戶口食鹽。官、該戶口十五丁。吏、該戶口七丁。每丁、納鈔十二貫。每貫、折銀一釐一毫四絲三忽。官、該銀一錢七分一釐四毫五絲、支鹽一百八十斤。吏、該銀八分一絲、支鹽八十四斤。照例赴南京戶部上納鈔銀、行文兩淮鹽運使司關支

    凡本府所屬在京衛所、並在外都司衛所官軍、馬騾戶口文冊。舊例五年一次造報。嘉靖十年題準、十年一次、止開總數、不必細開。隨該南京兵部題準、前項文冊、照例五年一次、造送該府備照。其該追奏繳者、則十年一次。在京衛所、送本府類進。在外都司衛所、開造一本送府、一本徑自奏繳

    凡本府所屬衛所逃故軍士、每年據各開造單冊申府、轉行南京兵部、發單原籍府州縣清勾。及各處府州縣解到新軍、南京兵部轉送本府、札發該衛、收管著伍

    凡南京刑部問發軍犯、抄招送南京兵部、編髮本府所屬各衛所充軍者。抄招送府、差撥官舍押解、札發該衛著伍。行移兵部填給勘合應付、到彼交割、取具該衛所印信收管、照會兵部查銷

    南京左軍都督府 【所屬南京十衛見兵部職方司】

    南京右軍都督府 【所屬南京五衛見兵部職方司】

    南京前軍都督府 【所屬南京七衛見兵部職方司】

    南京後軍都督府 【所屬南京五衛見兵部職方司】

    凡各府掌府事、及協同管事官各一員、分理所屬衛所軍務。或奉

    敕管領大教場、及江上操備等事、其衛所、仍聽守備衙門節制施行

    上二十二衛

    在京在外各衛所、並見兵部職方司。其官制資格、見武選司。而錦衣等上二十二衛、號為親軍、其職掌異於諸衛、故別具於此。其餘統軍行事、彼此相同者、不復備載

    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八

    錦衣衛

    錦衣衛、本儀鑾司。

    國初設拱衛司、領校尉、隸都督府。洪武二年、定為親軍都尉府、統中左右前後五衛軍士、而儀鑾司隸焉。十五年、罷府及司、置錦衣衛。統軍與諸衛同。所屬有南北鎮撫司十四所。所隸又有將軍力士校尉人等。其職掌直

    駕、侍衛、巡察、捕緝等事。恩功寄祿無常員、恆以都指揮都督統之。永樂定都後、照例開設。雖職事仍舊、而任遇漸加、視諸衛獨重焉

    凡

    聖節、正旦、冬至、三大廟會。朔朢日、及每日常朝。並

    郊祀等項。

    車駕出入。該設鹵簿儀仗、俱本衛提督所屬官校、

    依次陳列

    凡遇

    陞殿。本衛堂上官一員、懸金牌於

    御座前稍西侍衛。其遇大朝會。千戶六員、具朝服於殿前侍班

    凡常朝。輪指揮一員、千戶二員、百戶十員、旗校五百名、於

    奉天門 【今皇極門】 下、擺列侍衛、聽候糾儀拏人。朝退、輪百戶一員、巡察

    皇城四圍。其餘分守

    東華西華等門、聽候

    宣喚。至夜、輪百戶二員、校尉四十名、同該日指揮、於內直房直宿。以備傳報。其餘出宿外直房

    凡常朝。百官叩頭畢、本衛堂上官、陞立於

    御座西。正統間、徙立

    奉天門 【今皇極門】 西陛下。嘉靖九年、復令於

    御座西立、東向。遇有

    宣喚、則掌印官傳

    旨

    凡大祀

    圜丘。先期二日、委把總千戶一員、督率百戶十二員旗校四百九十二名、抬香亭輿亭、請

    太祖高皇帝神版、詣壇配

    天。次日、

    聖駕出郊、本衛堂上官、俱披帶隨侍。選委把總千戶二員、千百戶一百四十二員、旗校軍餘力士五千四百二名、將軍一千五百四十六員名、各供事

    凡

    駕在齋宮。本衛堂上官、俱入宿衛、及巡視警蹕。其齋宮門、

    天壇門、每門各千戶一員、百戶一員守衛。

    正陽門千百戶二員、傳燈旗校五十名、沿途傳報至

    內宮

    凡祭

    北郊、及

    幸學。俱用大駕本衛官員旗校等隨侍執事、與

    大祀同

    凡

    視牲、

    朝日、

    夕月、

    耕耤、祭

    歷代帝王、俱用丹陛駕。本衛堂上官、服大紅蟒衣飛魚、烏紗帽、鸞帶、佩繡春刀。千百戶、青綠錦繡服。各隨侍

    凡祭

    太廟

    社稷、俱用常朝駕。本衛堂上官、大紅便服隨侍

    凡有事於四郊。本衛千戶六員、會同科道、督察點閘駕儀。四員、會同科道、督察點閘三千營旗幟、及本衛將軍

    凡

    經筵日。本衛掌印官、於

    文華殿侍衛。該直千百戶二員、校尉三十名、於殿外聽候

    凡

    車駕巡幸。本衛堂上官俱從。嘉靖十八年南巡、以

    欽製武陳駕儀、授本衛陳設。令堂上官二員、充前驅使。五員、充護蹕使。一員、充整頓鹵簿、兼防護屬車使。又令於內日輪一員騎侍、就奏起落輿輦。又令委千戶一員、帶校尉三十名、管傳放砲。千百戶六十員、旗校一千名、聽差鎮撫司官一員、聽候理刑。東司房理刑官一員、提調緝事。千戶五員、充輦乘把總。千百戶二員、管領各項執事、兼管

    駕帖朝儀。二員、沿途總理輿輦、築立封堆。三員、管理糧草。五十員、沿途分管撥之。五十員、沿途輪流上直。三十五員、各帶旗校十名、分往各站整頓燈籠燎火、及選奉抬輿輦良家子弟人夫

    凡遇

    親王出府。錦衣衛撥隨侍校尉六百名。弘治七年題準、

    親王隨侍校尉、至就國之日、聽以一半從行

    凡奉

    旨於午門外、或京畿道鞫問罪囚。本衛堂上官、同三法司官會問

    凡錦衣衛囚人病故。監察御史、刑部主事、同往相視。其有奉

    欽依相視者、次日早、赴

    御前復

    命

    凡擊登聞鼓訴冤、並錦衣衛等衙門捉獲人犯、三法司處決罪囚、奉

    欽依者。俱該錦衣衛直日官、將原給

    駕帖、填寫緣由、列名批鈐、以憑送問處決

    凡登聞鼓下所受詞狀、並虜中投降男子、該收勇士、夷人習儀該給馬騎、年例打冰打蓼草等事該撥軍士、俱奉

    旨該兵科承行者。錦衣衛當直官、填寫

    駕帖、送兵科僉名、給與施行

    凡每歲秋後、

    承天門外審錄重囚。本衛堂上官、同三法司、及各衙門官會審

    凡奉

    旨處決重囚。本衛從刑科給

    駕帖差官同法司監決。其囚人家屬或奏訴得

    旨姑留者、校尉從刑科批手、馳至市曹停刑

    凡奉

    旨差官出外勘問事情。係會同三法司堂上官者、於指揮內具名上請。會同科道部屬官者、於千戶內具名上請

    ○嘉靖十五年題準、本衛帶俸官、奉

    命勘事外夷者。添註見任管事

    凡錦衣衛差人勘提囚犯到京。禮科給事中引奏請

    旨

    凡奉

    旨提取罪犯。本衛從刑科給

    駕帖、都察院給批、差官前去。其差官、就於該直千百戶內具名上請

    凡

    殿試舉人、本衛堂上官、充巡綽官。其歲貢生員、於

    午門內考試、俱本衛官校看守

    凡錦衣衛缺掌印管事官。於本衛、及各衛指揮內推舉

    凡五軍官舍比試。總小旗併鎗。本衛堂上官、同內外官監視。仍差撥官校看守

    凡侍衛將軍有缺、本衛堂上官、會同管領將軍官、兵科都給事中、御史、選補。其五年一次考選

    欽命堂上官一員、會同管領將軍官、兵部侍郎、兵科都給事中、甄別去留

    凡錦衣衛侍衛將軍、自為一營。遇下班之日、照例操練、從管領侍衛官提督

    凡本衛軍政官員。例免考察

    凡各衛官員。嘉靖十三年、令只於原衛帶俸。錦衣衛係近侍衙門、各衛官無故不得擅入

    凡本衛官員、隨從皁隸。正統中奏準、管事指揮、鎮撫司管事鎮撫、俱照文官品級例。帶俸都督、各六名。帶俸都指揮、指揮、各四名。錦衣衛直堂二十名。鎮撫司直廳五名。看監三十三名。經歷司直廳四名

    凡

    山陵巡禁樵採。每季委百戶二員、旗校二十名

    凡朝覲官員到京之時。本衛選差千戶一員、百戶一員、帶領旗校三十名、在於吏部門首、訪察姦弊

    凡緝捕京城內外盜賊。本衛指揮一員、奉

    敕專管、領屬官五員、旗校一百名

    凡緝訪京城內外姦宄。本衛掌印官、奉

    敕專管、領屬官二員、旗校八十名。其東廠內臣奉

    敕緝訪、別領官校、俱本衛差撥

    凡淨身男子潛住京師者。成化十五年、令巡城御史、錦衣衛官、督同五城兵馬、逐回原籍。若該城內外有容留者、併火甲鄰佑人等一體究治。本身枷號一箇月、滿日打一百押回。如再來京、並其父兄等俱治罪

    ○弘治元年、令錦衣衛拘審淨身人、送順天府遞迴原籍官司、五日一點閘、不在者、即杖併戶頭、追回見官、不許容縱

    凡京城內外、修理街道、疏通溝渠。本衛指揮一員、奉

    旨專管、領屬官二員、旗校五十名

    凡五城兵馬司地方、每季委千戶一員、百戶十員、旗校二百五十名分管。城外地方、千戶五員、百戶十員、旗校二百五十名分巡。各緝捕盜賊

    凡京城內外喇唬兇徒。每季委千戶一員、百戶一員、旗校五十名緝捕

    凡通州、張家灣、河西務地方姦盜。每季委千戶一員、百戶一員、旗校五十名緝捕。俱支給口糧

    凡京城各門課鈔。每季委百戶九員監收

    凡會同館夷人乘坐馬匹。每季委百戶一員監撥

    凡採辦朝會金燈庭燎、並貼買宣官及騎操馬匹。並於本衛原撥蘆場內取用。嘉靖九年定

    郊禮、令本衛出辦沿途燈籠火把、增撥尹家灣等處葦地二(土商)。後又以葦地渰沒。奏準、每所差旗校五名、於產有地方採納蘆葦、除免雜差

    凡在京錦衣等衛原額屯田。共六千三百三十八頃五十一畝八分二釐七毫八絲。見額五千五十二頃八十五畝七分四釐三毫

    凡本衛官吏、舍人、旗校、軍士、象奴俸糧、坐撥京倉關支。匠役、於通州倉關支

    凡本衛旗校軍士象奴、胖襖鞋褲。每五年一給

    經歷司

    掌本衛文移出入等事。諸衛並同

    凡錦衣衛、令史六名、典吏十七名、倉攢典一名。鎮撫司、司吏四名、典吏九名。馴象所、司吏共二十四名、倉攢典一名。百戶所、司吏共八十七名。北鎮撫司、典吏十名

    鎮撫司

    洪武十五年、設鎮撫司。二十年革、燒燬本衛刑具、獄囚盡送刑部審理。二十六年、又申鞫刑之禁。永樂間復設、掌問理本衛刑名、兼理軍匠、是為南鎮撫司。其北鎮撫司、本添設、專理

    詔獄。成化十四年、始增鑄印信、設鎮撫二員。分理刑、管軍匠、各為一司

    凡問刑。悉照舊例、徑自奏請、不經本衛。或本衛有事送問、問畢、仍自具奏、俱不呈堂

    凡鞫問姦惡重情、得實。具奏請

    旨發落。內外官員有犯送問、亦如之。舊制俱不用參語。成化元年、始令覆奏用參語

    凡獄情。宣德六年令、看監千百戶等、有透漏獄情者、斬

    ○成化二十年令、一應大小獄情、俱要嚴密關防、不許透漏、及受人囑託。本衛堂上官、亦不許干預。有故違者、指實奏聞、治以重罪

    凡東廠、及本衛各處送到囚犯。弘治十三年、令本司從公審察究問、務得真情。若有冤枉、即與辯理、不許拘定成案、濫及無辜

    凡本司紙札。正統五年奏準、令囚人買用

    凡本司獄具。弘治十三年奏準、悉照各衙門衛制行

    凡本司直廳百戶一員、當該吏典十名、辦事吏二十名、總旗一名、校尉三十名。看監百戶五員、總旗五名、校尉一百名、皁隸三十名。直堂把門皁隸十一名

    錦衣中所

    錦衣左所

    錦衣右所

    錦衣前所

    錦衣後所

    各所官分領軍士、與諸衛同。而各所又分十司、統領校尉、掌鹵簿儀仗。及直

    駕拏人直宿等事。凡本衛各項差委、輪流承行

    鑾輿司

    大輅一乘   玊輅一乘

    大馬輦一乘  小馬輦一乘

    步輦一乘   大涼步輦一乘

    板轎一乘   寶匣一座

    具服幄殿一座

    擎蓋司

    黃羅銷金九龍傘一把

    黃羅曲柄繡九龍傘一把

    紫羅素方傘四把

    紅羅素方傘四把

    青羅銷金傘三把

    紅羅銷金傘三把

    黃羅銷金傘三把

    白羅銷金傘三把

    皁羅銷金傘三把

    黃油絹銷金雨傘一把

    紅羅曲柄繡傘四把

    紅羅直柄華蓋繡傘四把

    黃羅直柄繡傘四把

    紅羅直柄繡傘四把

    黃羅曲柄繡傘二把 【銀鈴全】

    五方傘十把

    扇手司

    紅黃羅雙龍扇四十把

    紅黃羅單龍扇二十把

    紅黃素羅扇四十把

    紅繡雉方扇十二把

    紅羅繡花扇十二把

    雙龍壽扇二把

    旌節司

    金節三對   方天戟四對

    響節十二對

    旛幢司

    黃麾一對   絳引旛五對

    傳教旛五對  告止旛五對

    信旛五對   政平訟理旛一對

    龍頭竿五對  朱雀幢一

    玄武幢一   青龍幢一

    白虎幢一   豹尾二對

    羽葆幢五對  御仗一對 【新增】

    班劍司

    班劍三對   儀刀三對

    吾杖三對   立□三對

    臥□三對   柳仗一對 【新增】

    斧鉞司

    金盆罐一副  金交椅一把

    金腳踏一箇  紅紗燈三對

    紅紙燈三對  (耽去耳改魚)燈三對

    骨朵三對   金鉞三對

    金燈三對   單龍戟三對

    雙龍戟三對

    戈戟司

    儀鍠氅十對  戈氅十對

    戟氅十對   御仗一對 【新增】

    弓矢司

    盔甲一百副  弓矢一百副

    刀一百把   盾一百面

    馴馬司

    金鞍錦韉馬三十匹

    上中所

    上左所

    上右所

    上前所

    上後所

    中後所

    親軍所

    各所官、分管力士、及軍匠。其侍衛將軍千百戶總旗等、於中後所支俸食糧。凡文移、用上中所印信

    馴象所

    本所官、領本衛軍奴養象、以備朝會陳列。及駕

    輦馱寶之用

    凡

    大祀。用象三十一隻

    大明門象二隻

    長安左右門象四隻

    正陽橋象二隻

    正陽牌坊迤南、東西街象二隻

    西天門裏外、象四隻

    南天門象二隻

    東天門象二隻

    北天門象二隻

    齋宮各門象六隻

    寶匣象一隻

    玉輅輦象二隻

    大輅輦象二隻

    凡

    聖節、正旦、冬至、三大朝會。用象三十隻

    寶匣象一隻

    玊輅輦象二隻

    大輅輦象二隻

    奉天門前象四隻

    東西角門前象四隻

    午門象六隻

    端門象四隻

    承天門象四隻

    長安左右門象四隻

    凡享

    太廟。用象十隻、列於

    承天門內

    凡常朝。用象六隻、列於

    午門前

    旗手衛

    國初置旗手千戶所。洪武十八年、陞為衛。永樂中、照例開設。掌

    大駕金鼓旗纛、統領隨駕力士、及宿衛等事

    計開

    肅字旗一面  靖字旗一面

    金鼓旗一對  北斗旗一面

    日旗一面   月旗一面

    雲旗一面   雨旗一面

    雷旗一面   風旗一面

    木星旗一面  火星旗一面

    土星旗一面  金星旗一面

    水星旗一面  青龍旗一面

    朱雀旗一面  白虎旗一面

    玄武旗一面  角宿旗一面

    亢宿旗一面  氐宿旗一面

    房宿旗一面  心宿旗一面

    尾宿旗一面  箕宿旗一面

    鬥宿旗一面  牛宿旗一面

    女宿旗一面  虛宿旗一面

    危宿旗一面  室宿旗一面

    壁宿旗一面  奎宿旗一面

    婁宿旗一面  胃宿旗一面

    昴宿旗一面  畢宿旗一面

    觜宿旗一面  參宿旗一面

    井宿旗一面  鬼宿旗一面

    柳宿旗一面  星宿旗一面

    張宿旗一面  翼宿旗一面

    軫宿旗一面  中嶽旗一面

    東嶽旗一面  南嶽旗一面

    西嶽旗一面  北嶽旗一面

    江旗一面   河旗一面

    淮旗一面   濟旗一面

    天鹿旗一面  天馬旗一面

    鸞旗一面   麟旗一面

    白澤旗一面  熊旗一面

    羆旗一面   紅纛一對

    皁纛一把   金龍畫角二十四枝

    小銅角一對  大銅角一對

    鼓四十八面  金四面

    鉦四面    杖鼓四箇

    笛四管    板四串

    門旗四對   黃旗四十面

    金龍旗十二面 紅節一對

    纓頭一箇   豹尾一箇

    凡

    聖節、正旦、冬至、三大朝會、本衛官、先期於

    御前奏請金鼓旗纛擺列。遇

    郊祀等項、

    車駕出入、則陳於錦衣衛鹵簿之前。每歲六月六日、照例奏請曬晾

    凡每月朔朢日、神機營提督官、請祭

    神旗。本衛遣官軍於

    午門樓上迎請導從至教場。祭畢迎回、仍如法置放

    凡每歲仲秋、祭

    旗纛之神。本衛掌印官行禮。祭畢復

    命

    凡鐘鼓樓鐘鼓。每夜遣軍人依時撞擊、以憑巡警

    凡宿衛。分守

    皇城南面地方

    金吾前衛

    洪武間上十衛之一。永樂以後、照例開設。掌守衛

    皇城南面。及巡警京城各門。遇陳設鹵簿、掌擎執方天戟二十四件

    金吾後衛

    建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北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羽林左衛

    建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東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羽林右衛

    建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西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府軍衛

    建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南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府軍左衛

    建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東面

    府軍右衛

    建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西面

    府軍前衛

    建置同前。掌輪番帶刀侍衛。統領幼軍

    府軍後衛

    建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北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虎賁左衛

    建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南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金吾左衛

    洪武三十五年、以燕山左護衛改設。掌守衛

    皇城東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金吾右衛

    洪武三十五年、以燕山右護衛改設。掌守衛

    皇城西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羽林前衛

    洪武三十五年、以燕山中護衛改設。掌守衛

    皇城南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燕山左衛

    洪武間北平屬衛。永樂四年、陞親軍。掌守衛

    皇城東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燕山右衛

    改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西面

    燕山前衛

    改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南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大興左衛

    改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北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濟陽衛

    改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南面

    濟州衛

    改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南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通州衛

    改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北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各衛通行事例

    凡旗手等二十衛指揮等官。每日輪四十員、懸金牌、佩刀、於

    皇城門丹墀左右侍衛。朝退、巡綽各門。其巡警京城各門。係各衛衛所鎮撫、與五軍屬衛、相兼輪直、見五府項下

    南京錦衣等衛 【建置事例見前】

    凡奉

    旨處決重囚。本衛從刑科給

    駕帖差官同法司監決。其囚人家屬或奏訴得

    旨姑留者、校尉從刑科批手、馳至市曹停刑

    凡奉

    旨差官出外勘問事情。係會同三法司堂上官者、於指揮內具名上請。會同科道部屬官者、於千戶內具名上請

    ○嘉靖十五年題準、本衛帶俸官、奉

    命勘事外夷者。添註見任管事

    凡錦衣衛差人勘提囚犯到京。禮科給事中引奏請

    旨

    凡奉

    旨提取罪犯。本衛從刑科給

    駕帖、都察院給批、差官前去。其差官、就於該直千百戶內具名上請

    凡

    殿試舉人、本衛堂上官、充巡綽官。其歲貢生員、於

    午門內考試、俱本衛官校看守

    凡錦衣衛缺掌印管事官。於本衛、及各衛指揮內推舉

    凡五軍官舍比試。總小旗併鎗。本衛堂上官、同內外官監視。仍差撥官校看守

    凡侍衛將軍有缺、本衛堂上官、會同管領將軍官、兵科都給事中、御史、選補。其五年一次考選

    欽命堂上官一員、會同管領將軍官、兵部侍郎、兵科都給事中、甄別去留

    凡錦衣衛侍衛將軍、自為一營。遇下班之日、照例操練、從管領侍衛官提督

    凡本衛軍政官員。例免考察

    凡各衛官員。嘉靖十三年、令只於原衛帶俸。錦衣衛係近侍衙門、各衛官無故不得擅入

    凡本衛官員、隨從皁隸。正統中奏準、管事指揮、鎮撫司管事鎮撫、俱照文官品級例。帶俸都督、各六名。帶俸都指揮、指揮、各四名。錦衣衛直堂二十名。鎮撫司直廳五名。看監三十三名。經歷司直廳四名

    凡

    山陵巡禁樵採。每季委百戶二員、旗校二十名

    凡朝覲官員到京之時。本衛選差千戶一員、百戶一員、帶領旗校三十名、在於吏部門首、訪察姦弊

    凡緝捕京城內外盜賊。本衛指揮一員、奉

    敕專管、領屬官五員、旗校一百名

    凡緝訪京城內外姦宄。本衛掌印官、奉

    敕專管、領屬官二員、旗校八十名。其東廠內臣奉

    敕緝訪、別領官校、俱本衛差撥

    凡淨身男子潛住京師者。成化十五年、令巡城御史、錦衣衛官、督同五城兵馬、逐回原籍。若該城內外有容留者、併火甲鄰佑人等一體究治。本身枷號一箇月、滿日打一百押回。如再來京、並其父兄等俱治罪

    ○弘治元年、令錦衣衛拘審淨身人、送順天府遞迴原籍官司、五日一點閘、不在者、即杖併戶頭、追回見官、不許容縱

    凡京城內外、修理街道、疏通溝渠。本衛指揮一員、奉

    旨專管、領屬官二員、旗校五十名

    凡五城兵馬司地方、每季委千戶一員、百戶十員、旗校二百五十名分管。城外地方、千戶五員、百戶十員、旗校二百五十名分巡。各緝捕盜賊

    凡京城內外喇唬兇徒。每季委千戶一員、百戶一員、旗校五十名緝捕

    凡通州、張家灣、河西務地方姦盜。每季委千戶一員、百戶一員、旗校五十名緝捕。俱支給口糧

    凡京城各門課鈔。每季委百戶九員監收

    凡會同館夷人乘坐馬匹。每季委百戶一員監撥

    凡採辦朝會金燈庭燎、並貼買宣官及騎操馬匹。並於本衛原撥蘆場內取用。嘉靖九年定

    郊禮、令本衛出辦沿途燈籠火把、增撥尹家灣等處葦地二(土商)。後又以葦地渰沒。奏準、每所差旗校五名、於產有地方採納蘆葦、除免雜差

    凡在京錦衣等衛原額屯田。共六千三百三十八頃五十一畝八分二釐七毫八絲。見額五千五十二頃八十五畝七分四釐三毫

    凡本衛官吏、舍人、旗校、軍士、象奴俸糧、坐撥京倉關支。匠役、於通州倉關支

    凡本衛旗校軍士象奴、胖襖鞋褲。每五年一給

    經歷司

    掌本衛文移出入等事。諸衛並同

    凡錦衣衛、令史六名、典吏十七名、倉攢典一名。鎮撫司、司吏四名、典吏九名。馴象所、司吏共二十四名、倉攢典一名。百戶所、司吏共八十七名。北鎮撫司、典吏十名

    鎮撫司

    洪武十五年、設鎮撫司。二十年革、燒燬本衛刑具、獄囚盡送刑部審理。二十六年、又申鞫刑之禁。永樂間復設、掌問理本衛刑名、兼理軍匠、是為南鎮撫司。其北鎮撫司、本添設、專理

    詔獄。成化十四年、始增鑄印信、設鎮撫二員。分理刑、管軍匠、各為一司

    凡問刑。悉照舊例、徑自奏請、不經本衛。或本衛有事送問、問畢、仍自具奏、俱不呈堂

    凡鞫問姦惡重情、得實。具奏請

    旨發落。內外官員有犯送問、亦如之。舊制俱不用參語。成化元年、始令覆奏用參語

    凡獄情。宣德六年令、看監千百戶等、有透漏獄情者、斬

    ○成化二十年令、一應大小獄情、俱要嚴密關防、不許透漏、及受人囑託。本衛堂上官、亦不許干預。有故違者、指實奏聞、治以重罪

    凡東廠、及本衛各處送到囚犯。弘治十三年、令本司從公審察究問、務得真情。若有冤枉、即與辯理、不許拘定成案、濫及無辜

    凡本司紙札。正統五年奏準、令囚人買用

    凡本司獄具。弘治十三年奏準、悉照各衙門衛制行

    凡本司直廳百戶一員、當該吏典十名、辦事吏二十名、總旗一名、校尉三十名。看監百戶五員、總旗五名、校尉一百名、皁隸三十名。直堂把門皁隸十一名

    錦衣中所

    錦衣左所

    錦衣右所

    錦衣前所

    錦衣後所

    各所官分領軍士、與諸衛同。而各所又分十司、統領校尉、掌鹵簿儀仗。及直

    駕拏人直宿等事。凡本衛各項差委、輪流承行

    鑾輿司

    大輅一乘   玊輅一乘

    大馬輦一乘  小馬輦一乘

    步輦一乘   大涼步輦一乘

    板轎一乘   寶匣一座

    具服幄殿一座

    擎蓋司

    黃羅銷金九龍傘一把

    黃羅曲柄繡九龍傘一把

    紫羅素方傘四把

    紅羅素方傘四把

    青羅銷金傘三把

    紅羅銷金傘三把

    黃羅銷金傘三把

    白羅銷金傘三把

    皁羅銷金傘三把

    黃油絹銷金雨傘一把

    紅羅曲柄繡傘四把

    紅羅直柄華蓋繡傘四把

    黃羅直柄繡傘四把

    紅羅直柄繡傘四把

    黃羅曲柄繡傘二把 【銀鈴全】

    五方傘十把

    扇手司

    紅黃羅雙龍扇四十把

    紅黃羅單龍扇二十把

    紅黃素羅扇四十把

    紅繡雉方扇十二把

    紅羅繡花扇十二把

    雙龍壽扇二把

    旌節司

    金節三對   方天戟四對

    響節十二對

    旛幢司

    黃麾一對   絳引旛五對

    傳教旛五對  告止旛五對

    信旛五對   政平訟理旛一對

    龍頭竿五對  朱雀幢一

    玄武幢一   青龍幢一

    白虎幢一   豹尾二對

    羽葆幢五對  御仗一對 【新增】

    班劍司

    班劍三對   儀刀三對

    吾杖三對   立□三對

    臥□三對   柳仗一對 【新增】

    斧鉞司

    金盆罐一副  金交椅一把

    金腳踏一箇  紅紗燈三對

    紅紙燈三對  (耽去耳改魚)燈三對

    骨朵三對   金鉞三對

    金燈三對   單龍戟三對

    雙龍戟三對

    戈戟司

    儀鍠氅十對  戈氅十對

    戟氅十對   御仗一對 【新增】

    弓矢司

    盔甲一百副  弓矢一百副

    刀一百把   盾一百面

    馴馬司

    金鞍錦韉馬三十匹

    上中所

    上左所

    上右所

    上前所

    上後所

    中後所

    親軍所

    各所官、分管力士、及軍匠。其侍衛將軍千百戶總旗等、於中後所支俸食糧。凡文移、用上中所印信

    馴象所

    本所官、領本衛軍奴養象、以備朝會陳列。及駕

    輦馱寶之用

    凡

    大祀。用象三十一隻

    大明門象二隻

    長安左右門象四隻

    正陽橋象二隻

    正陽牌坊迤南、東西街象二隻

    西天門裏外、象四隻

    南天門象二隻

    東天門象二隻

    北天門象二隻

    齋宮各門象六隻

    寶匣象一隻

    玉輅輦象二隻

    大輅輦象二隻

    凡

    聖節、正旦、冬至、三大朝會。用象三十隻

    寶匣象一隻

    玊輅輦象二隻

    大輅輦象二隻

    奉天門前象四隻

    東西角門前象四隻

    午門象六隻

    端門象四隻

    承天門象四隻

    長安左右門象四隻

    凡享

    太廟。用象十隻、列於

    承天門內

    凡常朝。用象六隻、列於

    午門前

    旗手衛

    國初置旗手千戶所。洪武十八年、陞為衛。永樂中、照例開設。掌

    大駕金鼓旗纛、統領隨駕力士、及宿衛等事

    計開

    肅字旗一面  靖字旗一面

    金鼓旗一對  北斗旗一面

    日旗一面   月旗一面

    雲旗一面   雨旗一面

    雷旗一面   風旗一面

    木星旗一面  火星旗一面

    土星旗一面  金星旗一面

    水星旗一面  青龍旗一面

    朱雀旗一面  白虎旗一面

    玄武旗一面  角宿旗一面

    亢宿旗一面  氐宿旗一面

    房宿旗一面  心宿旗一面

    尾宿旗一面  箕宿旗一面

    鬥宿旗一面  牛宿旗一面

    女宿旗一面  虛宿旗一面

    危宿旗一面  室宿旗一面

    壁宿旗一面  奎宿旗一面

    婁宿旗一面  胃宿旗一面

    昴宿旗一面  畢宿旗一面

    觜宿旗一面  參宿旗一面

    井宿旗一面  鬼宿旗一面

    柳宿旗一面  星宿旗一面

    張宿旗一面  翼宿旗一面

    軫宿旗一面  中嶽旗一面

    東嶽旗一面  南嶽旗一面

    西嶽旗一面  北嶽旗一面

    江旗一面   河旗一面

    淮旗一面   濟旗一面

    天鹿旗一面  天馬旗一面

    鸞旗一面   麟旗一面

    白澤旗一面  熊旗一面

    羆旗一面   紅纛一對

    皁纛一把   金龍畫角二十四枝

    小銅角一對  大銅角一對

    鼓四十八面  金四面

    鉦四面    杖鼓四箇

    笛四管    板四串

    門旗四對   黃旗四十面

    金龍旗十二面 紅節一對

    纓頭一箇   豹尾一箇

    凡

    聖節、正旦、冬至、三大朝會、本衛官、先期於

    御前奏請金鼓旗纛擺列。遇

    郊祀等項、

    車駕出入、則陳於錦衣衛鹵簿之前。每歲六月六日、照例奏請曬晾

    凡每月朔朢日、神機營提督官、請祭

    神旗。本衛遣官軍於

    午門樓上迎請導從至教場。祭畢迎回、仍如法置放

    凡每歲仲秋、祭

    旗纛之神。本衛掌印官行禮。祭畢復

    命

    凡鐘鼓樓鐘鼓。每夜遣軍人依時撞擊、以憑巡警

    凡宿衛。分守

    皇城南面地方

    金吾前衛

    洪武間上十衛之一。永樂以後、照例開設。掌守衛

    皇城南面。及巡警京城各門。遇陳設鹵簿、掌擎執方天戟二十四件

    金吾後衛

    建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北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羽林左衛

    建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東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羽林右衛

    建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西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府軍衛

    建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南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府軍左衛

    建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東面

    府軍右衛

    建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西面

    府軍前衛

    建置同前。掌輪番帶刀侍衛。統領幼軍

    府軍後衛

    建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北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虎賁左衛

    建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南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金吾左衛

    洪武三十五年、以燕山左護衛改設。掌守衛

    皇城東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金吾右衛

    洪武三十五年、以燕山右護衛改設。掌守衛

    皇城西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羽林前衛

    洪武三十五年、以燕山中護衛改設。掌守衛

    皇城南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燕山左衛

    洪武間北平屬衛。永樂四年、陞親軍。掌守衛

    皇城東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燕山右衛

    改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西面

    燕山前衛

    改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南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大興左衛

    改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北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濟陽衛

    改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南面

    濟州衛

    改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南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通州衛

    改置同前。掌守衛

    皇城北面、及巡警京城各門

    各衛通行事例

    凡旗手等二十衛指揮等官。每日輪四十員、懸金牌、佩刀、於

    皇城門丹墀左右侍衛。朝退、巡綽各門。其巡警京城各門。係各衛衛所鎮撫、與五軍屬衛、相兼輪直、見五府項下

    南京錦衣等衛 【建置事例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