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朝內府抄本理藩院則例
正文
乾隆朝內府抄本《理藩院則例》乾隆朝 錄勳清吏司上一疆理
內札薩克蒙古內札薩克蒙古:此指內蒙古。札薩克,亦作“扎薩克”,蒙古語音譯。官名,意爲“藩封掌印”,即“一旗之長”。諸部落,壤地相錯,形勢相聯,東接盛京、黑龍江,西鄰厄魯特,南至長城,北逾絕漠,袤延萬餘里。
科爾沁六旗,在喜峯口東北八百七十里,東西距八百七十里,南北距二千一百里。東至札賴特界,西至札魯特界,南至盛京邊牆界,北至索倫界,至京千二百八十里。右翼旗,駐紮巴燕和碩和碩:滿語,爲“一方”之意。右翼前旗,駐紮席喇布爾哈蘇。右翼後旗,駐紮恩馬圖坡。左翼旗,駐紮伊克唐噶裏克坡。左翼前旗,駐紮伊克嶽裏泊。左翼後旗,駐紮雙和爾山。
札賴特一旗,駐紮土伯新察漢坡,在喜峯口東北千六百里,東西距六十里,南北距四百里。東至杜爾伯特界,西與南均至郭爾羅斯界,北至索倫及杜爾伯特、科爾沁右翼後旗界,至京二千有十里。
杜爾伯特一旗,駐紮多爾克多爾坡,在喜峯口東北千六百四十里,東西距百七十里,南北距二百四十里。東至黑龍江界,西至札賴特界,南至郭爾羅斯界,北至索倫界,至京二千五十里。
郭爾羅斯二旗,在喜峯口東北千四百八十七里,東西距四百五十里,南北距六百六十里。
東至船廠船廠:城名,今吉林市之舊稱。清初在此設廠造船故名。界,西至科爾沁界,南至盛京邊牆界,北至科爾沁界,至京千八百九十七里。前旗,駐紮古爾班察漢。後旗,駐紮榛子嶺。
敖漢一旗,駐紮古爾班圖爾噶山,在喜峯口東北六百里,東西距百六十里,南北距二百八十里。東至奈曼界,西至喀喇沁界,南至土默特界,北至翁牛特界,至京千有十里。
奈曼一旗,駐紮彰武臺,在喜峯口東北七百里,東西距九十五里,南北距二百二十里。
東至喀爾喀左翼界,西至敖漢界,南至土默特界,北至翁牛特界,至京千一百十里。
翁牛特二旗,在古北口東北五百二十里,東西距三百里,南北距百六十里。東至阿祿科爾沁阿祿科爾沁:清代典籍中多寫成“阿魯科爾沁”,或“阿嚕科爾沁”,爲同音異譯。界,南至喀喇沁及敖漢界,西至熱河禁地界,北至巴林及克西克騰克西克騰:清代典籍中多寫成“克什克騰”,爲同音異譯。界,至京七百三十里。右翼,駐紮英席爾哈七特呼郎。左翼,駐紮札喇峯西。
巴林二旗,右翼,駐紮託鉢山,在古北口東北七百二十里。左翼,駐紮阿察圖拖羅海,又東北六十里。東西距二百五十一里,南北距二百二十三里。東至阿祿科爾沁界,西至克西克騰界,南至翁牛特界,北至烏朱穆秦烏朱穆秦:清代典籍中多寫成“烏珠穆沁”,爲同音異譯。界,至京九百六十里。
札魯特二旗,在喜峯口東北千一百里,東西距百二十五里,南北距四百六十里。東至科爾沁界,南至科爾沁及喀爾喀左翼界,西至阿祿科爾沁界,北至烏朱穆秦界,至京千五百十里。左翼,駐紮齊齊靈花拖羅海山北。右翼,駐紮兔爾山南。
喀爾喀左翼一旗,駐紮察漢河朔墩,在喜峯口東北八百四十里,東西距百二十五里,南北距二百三十里。東至科爾沁界,西至奈曼界,南至土默特界,北至札魯特及翁牛特界,至京千二百十里。
阿祿科爾沁一旗,駐紮渾圖山東,在古北口東北千一百里,東西距百三十里,南北距四百二十里。東至札魯特界,西至巴林及翁牛特界,南至喀爾喀左翼界,北至烏朱穆秦界,至京千三百四十里。
克西克騰一旗,駐紮吉拉巴斯峯,在古北口東北五百七十里,東西距三百三十四里,南北距三百五十七里。東至翁牛特及巴林界,西至正藍旗遊牧察哈爾及蒿齊忒界,南至翁牛特界,北至烏朱穆秦界,至京八百十里。
土默特二旗,在喜峯口東北五百九十里,東西距四百六十里,南北距三百十里。東至養什牧地界,西至喀喇沁右翼界,南至盛京邊牆界,北至喀爾喀左翼及敖漢界,至京千里。左翼,駐紮旱龍潭山。右翼,駐紮大華山。
喀喇沁二旗,又增設一旗,在喜峯口東北三百五十里,東西距五百里,南北距四百五十里。東至土默特及敖漢界,西至正藍旗王屯界,南至盛京邊牆界,北至翁牛特界,至京七百六十里。右翼,駐紮席伯河北。左翼,駐紮牛心山。增設一旗,在二旗界內。
烏朱穆秦二旗,在古北口東北九百二十三里,東西距三百六十里,南北距四百二十五里。
東至索倫界,西至蒿齊忒界,南至巴林界,北至瀚海,至京千一百六十三里。右翼,駐紮巴克蘇爾哈台山。左翼,駐紮魁蘇拖羅海。
阿霸垓二旗,在張家口東北五百九十里,東西距二百里,南北距三百十里。東至阿霸哈納爾界,西至蘇尼特界,南至正藍旗遊牧察哈爾界,北至瀚海,至京千里。右翼,駐紮科布爾泉。左翼,駐紮巴頭顏額隆。
蒿齊忒蒿齊忒:清代典籍中多寫成“浩齊特”,爲同音異譯。二旗,在獨石口東北六百八十五里,東西距百七十里,南北距三百七十五里。東與北,均至烏朱穆秦界,西至阿霸垓界,南至克西克騰界,至京千一百八十五里。右翼,駐紮特古力克呼都克井。左翼,駐紮呼默赫泉。
蘇尼特二旗,在張家口北五百五十里。左翼,東西距百六十里,南北三百里。右翼,東西二百四十六里,南北二百八十里。東至阿霸垓右翼界,西至四子部落界,南至正藍旗遊牧察哈爾界,北至瀚海,至京九百六十里。右翼,駐紮薩敏西勒山。左翼,駐紮俄林圖察伯臺岡。
阿霸哈納爾阿霸哈納爾:清代典籍中多寫成“阿巴哈納爾”,爲同音異譯。二旗,在張家口北六百四十里,東西距百八十里,南北距四百三十六里。東至蒿齊忒界,西至阿霸垓右翼界,南至正藍旗遊牧察哈爾界,北至瀚海,至京九百六十里。
四子部落一旗,駐紮烏蘭額爾吉坡,在張家口西北五百五十里,東西距二百三十五里,南北距二百四十里。東與北均至蘇尼特界,西至歸化城土默特及喀爾喀右翼界,南至鑲紅旗遊牧察哈爾界,至京九百六十里。
喀爾喀右翼一旗,駐紮他魯渾河,在張家口西北七百十里,東西距百二十里,南北距百三十里。東至四子部落界,西至毛明安界,南至歸化城土默特界,北至瀚海,至京千一百三十里。
吳喇特前中後三旗,均駐紮鐵柱谷蒙古名哈達馬爾,在歸化城西三百六十里,東西距二百十有五里,南北距三百里。東至毛明安及歸化城土默特界,西至鄂爾多斯界,南至黃河及鄂爾多斯界,北至喀爾喀右翼界,至京千五百二十里。
毛明安毛明安:清代典籍中多寫成“茂明安”,爲同音異譯。一旗,駐紮東突泉,在張家口西北八百里,東西距百里,南北距百九十里。東至喀爾喀右翼界,西至吳喇忒吳喇忒:即吳喇特,爲同音異譯。因系抄本,保留原樣。界,南至歸化城土默特界,北至瀚海,至京千二百四十里。
鄂爾多斯六旗,又增設一旗,在歸化城西二百八十五里,沿黃河套內。東至歸化城土默特界,西至喀爾喀右翼界,南至陝西長城界,北至吳喇特界,東西北三面皆距黃河,自山西俯頭關至陝西寧夏衛,延長二千餘里,至京千一百里。左翼前旗,駐紮套內東南札拉谷,在河灘河朔西北四十五里。左翼中旗,駐紮套內南近東敖錫喜峯,在札拉谷西百六十五里。左翼後旗,駐紮套內東北巴爾哈遜湖,在黃河帽帶津西百四十里。右翼前旗,駐紮套內巴哈池,在敖錫喜峯西九千里。右翼中旗,駐紮套內正西近南錫喇布里都池,在鄂爾吉虎泊西南二百六十里。右翼後旗,駐紮套內西北鄂爾吉虎泊,在巴爾哈遜湖西百七十里。增設一旗,在遊牧六旗界內。
一歸化城土默特疆理
左右二旗,均駐紮歸化城,在殺虎口北二百里,東西距四百有三里,南北距三百七十里。
東至四子部落界,西至鄂爾多斯左翼前旗界,南至山西邊城及鑲藍旗遊牧察哈爾界,北至喀爾喀右翼及毛明安界,至京千一百六十里。
一八旗遊牧察哈爾疆理東至克西克騰界,西至歸化城土默特界,南至太僕寺左右翼鑲黃旗、正黃旗各牧場 ,及山西大同府、朔平府邊界,北至蘇尼特及四子部落界,袤延千有餘裏。
鑲黃旗遊牧,駐紮蘇門峯,在張家口北三百四十里 ,東西距百六十里,南北距百九十里,由張家口至京七百五十里。
正黃旗遊牧,駐紮木孫忒克山,在張家口西北三百二十里,東西距百有十里 ,南北距二百八十里,由張家口至京七百三十里。
正白旗遊牧,駐紮布爾哈臺,在獨石口西北二百九十里,東西距七十八里,南北距二百九十五里,由獨石口至京八百二十里。
正紅旗遊牧,駐紮古爾班拖羅海山,在張家口外西北三百七十里,東西距五十五里,南北距二百八十里,由張家口至京八百里。
鑲白旗遊牧,駐紮布雅阿海蘇默,在獨石口北二百四十五里,東西距六十五里,南北距百九十七里,由獨石口至京七百七十里。
鑲紅旗遊牧,駐紮布林泉,在張家口西北四百二十里,東西距五十里,南北距二百九十里,由張家口至京八百三十里。
正藍旗遊牧,駐紮扎哈蘇臺泊,在獨石口東北三百六十里,東西距二百六十五里,南北距九十五里,由獨石口至京八百九十里。
鑲藍旗遊牧,駐紮阿巴漢喇喀山,在殺虎口東北九十里,東西距百十有五里,南北距百六十里,由殺虎口至京千里。
一旗制
初,科爾沁二十四部落及歸化城土默特定爲四十九旗。康熙四十四年,喀喇沁增設一旗。
雍正九年,鄂爾多斯增設一旗。
科爾沁六旗,曰右翼旗、右翼前旗、右翼後旗、左翼旗、左翼前旗、左翼後旗。札賴特一旗屬科爾沁右翼。杜爾伯特一旗屬科爾沁右翼。郭爾羅斯二旗,曰前旗、後旗並屬科爾沁左翼。敖漢一旗。奈曼一旗。翁牛特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巴林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札魯特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喀爾喀左翼一旗。阿祿科爾沁一旗。克西克騰一旗。
土默特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喀喇沁三旗,曰右翼旗、左翼旗、增設旗。烏朱穆秦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阿霸垓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蒿薺忒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蘇尼特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阿霸哈納爾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四子部落一旗。喀爾喀右翼一旗。吳喇忒三旗,曰中旗、前旗、後旗。毛明安一旗。鄂爾多斯七旗,曰左翼中旗、左翼前旗、左翼後旗、右翼中旗,右翼前旗、右翼後旗、增設旗。歸化城土默特二旗,曰右翼旗、左翼旗。遊牧察哈爾八旗隸在京蒙古都統。
一封爵封爵:清代藩部一般有六等爵,即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
此外,還有臺吉、塔布囊。喀爾喀蒙古等在親王以上還有汗爵。
有五等,曰和碩親王,曰多羅郡王,曰多羅貝勒,曰固山貝子,曰鎮國公、輔國公。秩視在內王公,世襲罔替世襲罔替:指襲爵時不降等級。其錫封各有根源。
科爾沁。明初爲扶余外衛,以元后兀良哈部長授都指揮,掌衛事,自立國號曰科爾沁。
國初,以壤地相接,結爲婚姻,後爲察哈爾所侵,臺吉奧巴率其兄弟先諸蒙古來歸,太祖高皇帝賜以土謝圖汗之號。崇德元年,敘功,封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有差,冠諸旗之首。
札賴特、杜爾伯特、郭爾羅斯。元時均爲遼王分地,明時爲科爾沁所並後分與其弟,乃於科爾沁之外,分三部落。國初,奧巴之從叔臺吉碩齊,再從昆弟臺吉古穆、布木巴先後來歸。天命年間,封碩齊爲固山貝子,晉封多羅貝勒,掌札賴特旗。順治年間,封阿都齊之子塞冷爲固山貝子,掌杜爾伯特旗。順治五年,封古穆之弟桑阿爾塞爲輔國公,掌郭爾羅斯前旗。康熙二十三年,因隱匿賊情,革去札薩克,將烏爾都那索圖補授爲一等臺吉,掌郭爾羅斯前旗,封布木巴爲鎮國公,掌郭爾羅斯後旗。
敖漢。元爲遼王分地,明時爲喀爾喀所據,後分與其弟,號曰敖漢,明屬於察哈爾。天聰元年,貝勒塞臣卓禮克圖舉部來歸。崇德元年,封其子班第爲多羅郡王。
奈曼。遼金爲興中府北境,明爲喀爾喀所據,後分與其親弟,號曰奈曼。天聰元年,其長袞楚克巴圖魯爲察哈爾所侵,來歸。崇德元年敘功,封爲多羅達爾漢郡王。
翁牛特。明初以兀良哈部長置衛爲外藩,後自稱翁牛特,服屬於阿祿科爾沁。天聰七年,濟農索音偕貝勒東率部落來歸。崇德元年敘功,封索音爲多羅杜稜郡王,掌右翼,封東爲達爾漢戴青貝勒,掌左翼。
巴林。明初爲兀良哈北境,後爲巴林所據。巴林臺吉者,順義王俺答第五子,服屈於察哈爾,與喀爾喀爲兄弟行。天命十一年,以喀爾喀五部落叛盟,僅與明和,劫我使臣,太祖高皇帝親征,戮巴林貝勒葉黑、少子囊奴克,盡收其畜產。天聰二年,察哈爾林丹汗復舉兵破之,貝勒塞特里偕臺吉滿朱習禮舉部來降。順治五年,封塞特里之子塞布騰爲輔國公,七年晉封多羅郡王,掌右翼。封滿朱習禮爲固山貝子,掌左翼。
札魯特。即元之上都路,明初爲札魯特所據,明屬於喀爾喀。天聰二年,其汗內齊率貝勒色本馬尼舉部來歸,封內齊爲多羅貝勒,掌左翼。封色本爲多羅達爾漢貝勒,掌右翼。
喀爾喀左翼。即金之北京路,明爲喀爾喀所據,其長袞布伊爾登素服屬於西路札薩克圖汗。康熙三年率部內附,封爲多羅貝勒。
阿祿科爾沁。明初於兀良哈設衛,爲外藩,後自號阿祿科爾沁。天聰六年,部長達賴爲察哈爾所侵,率其子穆章來歸。順治五年,封穆章爲固山貝子,後晉封多羅貝勒。
克西克騰。元屬上都及應昌二路,明爲察哈爾所據。天聰八年,太宗文皇帝親征察哈爾,克西克騰蘇墨爾戴青來歸,授爲一等臺吉。
土默特。明初爲泰寧衛,後爲土默特所據。天聰三年,臺吉俄木布、塔布囊善巴來歸。
崇德元年,以善巴從徵有功,賜號多羅達爾漢,封鎮國公。康熙元年,晉封多羅達爾漢貝勒,掌左翼。俄木布初封鎮國公,康熙元年晉封固山貝子,掌右翼。
喀喇沁。明永樂初,以大寧地賜三衛部長,朵顏最強,後爲察哈爾所滅,以其地予塔布囊,是爲喀喇沁。天聰年間,其部長蘇布地率昆弟塞冷等來歸。崇德元年封蘇布地之子古魯思遐布爲貝子,賜號多羅杜稜,掌右翼。順治五年,封塞冷爲鎮國公,掌左翼。康熙三年,古魯思遐布之子班達爾沙,晉封爲多羅杜稜郡王。四十四年,授格勒爾爲一等塔布囊。
烏朱穆秦。元屬上都路,明爲察哈爾族人所據,是爲烏朱穆秦。察哈爾林丹汗虐,貝勒多爾濟偕塞楞往依喀爾喀。天聰八年來歸。崇德六年封多爾濟爲和碩車臣親王,掌右翼。順治三年,封塞楞爲多羅額爾德尼貝勒,掌左翼。
阿霸垓。元屬上都路,明爲察哈爾所據,是爲阿霸垓。後因林丹汗暴虐,其濟農都思噶爾偕貝勒多爾濟,往依喀爾喀。天聰九年率屬來歸。崇德六年封多爾濟爲多羅卓禮克圖郡王,掌右翼。順治八年,封都思噶爾爲多羅郡王,掌左翼。
蒿齊忒。元屬上都路,明爲察哈爾族人所據,是爲蒿齊忒。林丹汗暴虐,其貝勒博羅特偕臺吉噶爾馬薩旺,往依喀爾喀。天聰八年來歸。順治七年,封博羅特爲多羅額爾德尼郡王,掌左翼。十年,封噶爾馬薩旺爲多羅郡王,掌右翼。
蘇尼特。元屬興和路,明爲察哈爾族人所據,是爲蘇尼特。天聰九年,濟農叟塞、貝勒騰夷思來朝。崇德七年,封叟塞爲多羅杜稜郡王,掌右翼。順治五年,封騰夷思之弟騰夷泰爲多羅郡王,掌左翼。
阿霸哈納爾。元屬上都路,明爲察哈爾所據,是爲阿霸哈納爾,後服屬於喀爾喀車臣汗。
崇德年間,臺吉塞楞、董夷思拉布來歸。康熙四年,封董夷思拉布爲固山貝子,掌左翼。六年,封塞楞爲多羅貝勒,掌右翼。
四子部落。元屬大同路,明爲阿祿科爾沁所據,後分於諸子,號曰德爾奔扣肯,是爲四子部落。天聰七年,貝勒鄂音布來朝。順治六年,敘功,封爲多羅達爾漢郡王。
喀爾喀右翼。元屬大同路,明爲喀爾喀所據,其臺吉木達爾伊,素服屬於土謝圖汗。順治十年,率部內附,封爲和碩達爾漢親王。康熙九年,降封其孫詹達固密爲多羅達爾漢貝勒。
吳喇忒。元屬大同路,明初廢,爲瓦喇所據。吳喇,即瓦喇之訛。天聰七年,臺吉俄木布土門達爾漢來朝,封爲輔國公,並率杜巴額爾赫、塞冷伊爾登二旗來附,均封爲鎮國公。
毛明安。元屬大同路,明初設衛戍守,後爲毛明安所居。天聰八年,其長古奠偕車根舉部來歸。順治七年,封古奠爲多羅貝勒,掌毛明安旗。康熙三年,授車根之子僧格爲札薩克一等臺吉,掌毛明安旗。
鄂爾多斯。明天順年間,蒙古部長阿羅初與毛裏孩始入河套,癿加斯蘭復糾合滿都護倚爲巢穴。弘治間,火篩復入其中。嘉靖中,俺答之兄吉囊稱車臣可汗,率其部落臺吉擊破火篩,居此,服屬於察哈爾,是爲鄂爾多斯。天聰九年,鄂爾多斯額林臣來歸,仍賜濟農之號,令招集諸部落。順治六年,封額林臣爲多羅郡王,固魯之子色楞、布達岱之子額林親,均爲固山貝子。七年,封善達爲多羅貝勒,沙克扎爲固山貝子,阿濟格扎木素爲鎮國公。後阿濟格扎木素之子都楞,以軍功晉封固山貝子。雍正九年,以擊準噶爾功,封定雜拉錫爲一等臺吉。
一臺吉
順治十八年題準:臺吉、塔布囊頂帶坐褥,照在內官階給與。一等者同一品官,二等者同二品官,三等者同三品官,四等者同四品官。身故後,準其子孫暨親兄弟世襲罔替。
康熙元年題準:公主公主:皇帝女兒的稱號。清代公主按嫡庶所出,分封爲固倫公主、和碩公主。之子,親王之子弟,授爲一品。郡主郡主:清代親王嫡出女許婚時封爲郡主,品級同郡王夫人。之子,郡王、貝勒之子弟,授爲二品。縣主縣主:清代郡王嫡出女許婚時封爲縣主,品級同貝勒夫人。、郡君郡君:清代貝勒嫡長女及親王側福晉所生之女封郡君,品級同貝子夫人。、縣君縣君:清代貝子嫡長女及郡王側福晉所生之女封縣君,品級同鎮國公夫人。之子,貝子、公之子弟,授爲三品。臺吉、塔布囊等子弟,概爲四品。均俟十八歲給與品級。
又題準:一二品臺吉,許以一子襲替外,餘子概爲四品。有功者,酌量別議。
又題準:公主等之子,十歲以上,父歿後承繼家業者,不拘年歲,即給與品級,不在十八歲之限。
又定:凡王、貝勒、貝子、公、札薩克臺吉等襲爵時,本人有子而該札薩克王、臺吉等捏稱無子,希圖承襲與他人,具保具報者,事發,將札薩克王、臺吉及協理旗務之臺吉等,均革去管理旗務之任,罰俸一年,其無俸之協理旗務臺吉等,罰牲畜五九以九論罰,詳見理刑司。凡罰畜均入官,不入官者,見本條內。
二十一年題準:蒙古諸部落,各於旗內設協理旗務臺吉二人至四人不等,會同札薩克辦事。遇員缺,該札薩克會同該盟長,於散秩王以下、臺吉以上,遴選賢能,擬定正陪,保送引見補授。
乾隆十七年諭:定例內蒙古親王之子弟,年已及歲者,授爲一等臺吉;郡王、貝勒之子弟,授爲二等臺吉;貝子、公之子弟,授爲三等臺吉。其襲爵之子,並無區別。今特加恩,將襲爵之子,與餘子示以區別。親王之長子,著賞給公品級;郡王、貝勒之長子,授爲一等臺吉;貝子,公之長子,授爲二等臺吉,將來各承襲父爵。餘子,俟年已及歲,仍授應得品級。如長子不稱襲爵,欲於餘子內擇其優者,以備將來襲爵,著即報理藩院,將朕加恩增賞之爵移授。永著爲例。欽此。
又議準:札薩克臺吉之子,亦照例保送到院,註冊奏聞。
十八年復準:凡欲將臺吉品級承嗣於餘子者,須預行呈明札薩克,轉報盟長,達院註冊,將來照依辦理。若不預行報院,臨時指稱遺言者,概不準。
一敕誥敕誥:亦稱誥敕,帝王對臣下的命令。
康熙三十年題準:承襲王、貝勒、貝子、公等敕誥,皆令親身赴領。若應襲人未經出痘痘:即天花。者,由院遣官齎送。
四十一年復準:蒙古王等襲封敕誥,實因水火盜賊失毀者,準其復給,宥免罰俸議處。
一譜系
乾隆二年奉旨:蒙古王、札薩克等家譜履歷,朕皆未甚明晰。爾院將當初襲封根源,酌量各旗部落,徐修家譜奏聞。欽此。遵旨議奏:蒙古王札薩克等,原系太祖、太宗時輸誠向化,率屬歸附,各論其所著勞績,封爲王、貝勒、貝子、公、一等臺吉,編設旗分佐領。其科爾沁等十旗之王、臺吉,在聖祖時,因皆系太皇太后、皇太后姻戚,曾將世次具奏有案,今重加考訂,造冊奏聞外,其餘五會札薩克等,應俟造冊送院,再行辦理,並行令外藩之喀爾喀、青海、厄魯特等,一併核明錫封根源,襲爵世次,造冊送守。奉旨:蒙古王等家譜,嗣後五年繕錄進呈,換出舊冊。
十年奉旨:蒙古王等家譜,原定五年一修,今將留內收貯者撤出,應改修者改入,嗣後著十年具奏一修。
一儀從
順治九年題準:蒙古王以下服色,悉照宗室王等之例,惟馬繮不得用金黃紫色,特賜者準用。親王儀仗,用銷金紅傘二,纛二,旗槍十。郡王儀仗,用銷金傘一,纛一,旗槍八。
貝勒儀仗,用紅傘一,纛一,旗槍六。貝子儀仗,用紅傘一,旗槍六。鎮國公、輔國公儀仗,同貝子。凡遇行圍出師,均隨帶。
十八年題準:蒙古王、貝勒,各照在內王、貝勒等,設長史、司儀長、護衛外,親王設四品典儀一人、五品典儀一人。郡王設五品典儀一人、六品典儀一人。多羅貝勒設五品典儀一人。固山貝子設六品典儀一人。公等設七品典儀一人。其頂帶坐褥及補授之例,悉與內同,惟不引見。
一設官
國初定:每旗各設札薩克一人,總理旗務,以王、貝勒、貝子、公爲之,分別世管世管:世襲爲官者。特簡特簡:皇帝對官吏的破格選用。不拘爵次。
又定:蒙古四十九旗,均照內八旗之制,各設都統都統:清代八旗駐防地區的最高軍政長官。以下、驍騎校驍騎校:清代官名。滿語“分得撥什庫”,佐領助手。以上等官,分旗管理。
順治十六年題準:蒙古每百五十丁編爲佐領佐領:清代八旗組織基本單位名稱,是滿語“牛錄”的漢譯。其長亦稱佐領。設佐領一人,驍騎校一人,領催領催:清代官名。滿語爲“撥什庫”、“催促人”意。管理佐領內的文書、餉糈庶務。六名,驍騎五十名。每六佐領,設參領參領:清代武官名。滿語爲甲喇章京。位在都統之下,佐領之上。一人。
十七年定:都統以下員缺,令各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酌量補授。
十八年題準:由臺吉授爲札薩克者,不論何等臺吉,均升爲一等。
又題準:蒙古旗分佐領多者,設都統一人,副都統二人。十佐領以下者,設都統一人,副都統一人。多者裁汰,少者增設。
又題準:蒙古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等官,頂帶坐褥,比在內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各殺一級。
又定:蒙古都統、副都統員缺,該札薩克等於該旗臺吉、塔布囊內遴選人材可觀、能約束者以原銜補授。臺吉、塔布囊內如無應補之人,由參領內進選補授。參領員缺於佐領,佐領員缺於驍騎校,均以次遴選遞補。驍騎校、領催、驍騎缺,於有力能應差者,遴選充補。
康熙十五年定:遊牧察哈爾,每旗設立總管總管:管理少數民族事務之官。一人,副管一人。
二十二年題準:歸化城土默特兩旗副都統員缺,擇在內賢能官員,會同兵部引見補授。
都統由院題補,不會兵部。
三十三年復準:歸化城兩旗,一旗二十五佐領,設參領五人;一旗二十二佐領,設參領四人。今將蒿齊忒二佐領,歸併二十二佐領一旗,共二十四佐領,應照例增設參領一人。行文該將軍,將應補參領賢能之人擬定正陪,諮送引見補授。
四十四年復準:自都統以下,至有職人等,有年老殘疾,人不及者,分別黜革,於臺吉中遴選賢能,按缺補授。
又奏準:遊牧察哈爾左翼捕盜官,給以六品頂帶,食半俸。
四十五年題準:歸化城防禦防禦:官名。清代盟旗(八旗)組織中下層單位的長官,位在佐領下。以上員缺於應升人員內遴選,送院引見補授。參領、佐領員缺,均從驍騎校內以次推升。若驍騎校員缺,遴選前鋒、護軍、領催、驍騎內弓馬精熟、能約束者錄用。均令該都統會同將軍保送到院,引見補授。
四十七年題準:寧夏有城守都司都司:官名。清綠營兵軍官,秩正四品。一人,管轄把總把總:官名。清綠營兵基層組織“汛”的領兵官,秩正七品,職掌巡守營哨汛地。二人,兵丁五百名,並無應理之事,相應裁去。改設理事官理事官:官名。掌辦蒙古民人具體事務。即令在都司衙內駐紮,鑄給辦理蒙古內地民人等關防關防:清代的一種印信,爲臨時派遣官員所用。字樣。凡系沿邊地方蒙古事件,均令會同該札薩克完結,不能完結者報院。其原有兵丁五百名,應撥三百名與二把總管轄,仍令照常守禦。其餘二百名,聽理事官酌量,編爲書吏快役。此改設理事官,於各部院滿洲旗員及本院蒙古旗員內,保舉引見補授,定爲三年一換。
六十一年復準:河灘、河朔至中衛,沿邊鄂爾多斯六旗,原設辦理蒙古內地事務官二人,會同該札薩克辦理完結,均駐紮寧夏。如關係神木、榆林等處蒙古事務,遙辦恐致遲誤,應將此二官分駐寧夏一人,神木一人。
雍正元年諭:昔年皇考聖祖仁皇帝,由寧夏親征朔漠時,巡狩歸化城地方,見兩旗官兵委靡,弓馬不習,固將兩旗都統革退,別選京員管轄,舊習漸改,是以數年來選用京員之例已經停止。歸化城土默特兩旗,原在四十九旗札薩克內,其都統等官皆系國初歸附之土默特功臣子孫世爵。今遵復舊制,都統、副都統員缺,著將兩旗應補人員與原任都統、副都統世家子孫,及參領內人材可用、能約束兵丁、曾經效力行間人等,保送引見。欽此。
又諭:察哈爾蒙古來京選補護軍,倘遇出痘,恐有損傷。嗣後八旗察哈爾護軍,即著總管、副管、參領等公同閱看,以人材可用者充補。俟二年察覈軍器時,從京中奏遣大臣,一併驗看。欽此。
又定:土默特什長什長:舊時兵制,十人爲什,置一長,稱什長。又,清代蒙古地方,每十家設立一長,也稱什長。能與內地人一體應差者,皆準戴藍翎。
又議準:遊牧察哈爾右翼捕盜官,照左翼例,一體給與六品頂帶,食半俸。
又議準:遊牧察哈爾,每旗設理事員外郎各二人,在京師與遊牧察哈爾旗下各選授一人,審理一應事務。在京選用者,由院將蒙古八旗之護軍校、驍騎校、中書筆帖式筆帖式:官名。
清代於各衙署設置的低級文官,管理翻譯、滿漢章奏文書等。、護軍內遴選精通滿洲、蒙古文義,辦事去得者,諮送吏部引見補授。若系護軍校、驍騎校,則授爲理事員外郎,各較其俸,以應升之官升授。如有才能出衆者,保送吏部,以應升之官即用。若系中書、筆帖式、護軍,則授爲主事主事:官名。中央機構的司官,秩正六品,掌章奏文移及繕寫諸事。俟三年後果能稱職,保送吏部具奏,授爲理事員外郎。在外選用者,由遊牧察哈爾總管等,將各旗散秩官員、護軍校、驍騎校內簡選人去得、能辦事者,保送二人,擬定正陪,送院引見,授爲理事員外郎。此內有才能出衆者,准以應升之參領、佐領升用。各旗之筆帖式辦事好者,亦著一體保送引見後,授爲主事,三年稱職,保送到院具奏,授爲員外郎員外郎:官名。中央機構的司官,位次郎中。均給與半俸。
三年奏準:歸化城都統所請引見官員,每員缺送四五人引見之處,應否準行。奉旨:此等人若在佐領內推升者,照爾等所請,只送二人前來。若於參領及闔旗內簡選者,著照伊等所請,將送來人員引見,擇其可用者,照缺補用;其餘可用者,記名,遇缺錄用。
五年諭:從前察哈爾地方員外郎,皆系內地人補授,後用本處之人知蒙古情形,與事必有裨益,是以將察哈爾之人補授,今看來甚屬無益。嗣後諮送之人若系平常者,即將內地之人簡選補授。欽此。
七年諭:八旗遊牧處,所關緊要,總管等常有貪冒扣剋之事。再,蒙古遇有詞訟,因無稽察之人,負屈無伸。嗣後每年,或部院司官,或御史御史:官名。負責巡察事務。點出一人,照各省例一體巡察,歸化城亦點一人前往。欽此。
十一年議準:嗣後由京補授之遊牧察哈爾理事官,特簡選護軍校、驍騎校、護軍之例停止,專在各旗見任見任:見,通“現”。現任。部院衙門主事、小京官、中書、筆帖式內簡選通曉滿洲、蒙古文義、能辦事者,諮送吏部,引見補授。若系主事,則授爲員外郎,系小京官、中書、筆帖式,則授爲主事。由外補授之遊牧察哈爾理事官,該總管仍於散秩官、筆帖式、護軍校、驍騎校內保送,到院遴選。如諮送人員尚好,仍照前例引見補授。若系尋常之人,準於在京蒙古旗下遴選通曉國語國語:這裏指滿語。、蒙古語兼能辦事之護軍校、驍騎校、護軍由院引見補授。
乾隆十二年奉旨:巡察官員,並無禆益,著限年停止,於應稽察時特遣。
十三年議準:土默特左翼都統,自原任都統丹津病故無後,奉旨以在京旗員補授。右翼都統員缺,仍於土默特蒙古內補授,均由院辦理。其原設副都統四員,應裁汰二員,每翼各留一員,歸於兵部補授。
又議準:札薩克蒙古與同知同知:官名。知府或知州的佐官。、通判通判:官名。清代府的佐官,掌糧運及農田水利。等地方官,彼此袒護所屬之人,辦理公事,不無掣肘。應於翁牛特王旗下烏蘭哈達地方,遣司官一人駐紮,令其將喀喇沁、翁牛特二王,喀喇沁札薩克一旗,及翁牛特貝子,巴林、阿祿科爾沁等處,凡有蒙古內地民人交涉事務,一併管理。再,於土默特貝子旗下三座塔地方,遣司官一人駐紮,令其將二土默特一敖漢,喀喇沁貝子及奈曼、喀爾喀西勒圖庫倫等處,凡有蒙古內地民人交涉事務,一併管理;仍各會同該札薩克,隨事完結,倘有不公,再赴地方官告知,各鑄給關防,以昭信守。此差往司官,定爲三年更換,照坐辦札薩克事務官之例,每年廩給銀三百六十兩,並令每年所管之地,遍巡一次,別給銀百兩,以爲公費。應於原任臺吉蘇克都爾之妻所進十一佐領內,擇其年力精壯者,設佐領二人、領催四名、兵六十名,分與二處公事差遣,毋庸召募書吏。
又議準:見見:通“現”。在八溝南邊之民人鄉長等,及喀喇沁、翁牛特二王旗下事務,系八溝同知辦理;喀喇沁貝子札薩克二旗及敖漢一旗事務,系塔子溝通判辦理,均隸於熱河道道:官名。省以下府州以上的行政長官。其土默特事務,系九關臺同知辦理,隸奉天府尹。但九關臺同知駐紮關內義州,相隔較遠,難以彈壓,且見在土默特貝勒旗下民人寄居者甚多,應裁九關臺同知一官,所有事務,歸併塔子溝通判兼理,隸於直隸總督。該通判衙門,原有捕盜兵丁二十五名,今既兼理土默特事務,不敷使用,應令該提督於所屬兵丁內,酌選數名,調往駐紮其塔子溝通判原管之三旗內,有喀喇沁札薩克塔布囊一旗,應改隸附近之八溝同知兼理。
十四年諭:哨鹿圍場哨鹿圍場:即木蘭圍場。木蘭爲滿語“哨鹿”之意。木蘭圍場是清代皇帝、貴族學習弓馬、合圍射獵的場所。約今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系蒙古地方,宜歸理藩院管轄。嗣後圍場總管,作爲該院所屬。欽此。
十五年奏準:克西克騰旗下居住之民開墾地畝,雖不甚多,亦交與烏蘭哈達駐紮官員兼管,每年巡察時,就近一併巡察報院。
十七年奏準:八溝東西二街稅銀,於乾隆十四年奏準,交地方官徵收。東街所徵各項稅銀,每年賞給喀喇沁札薩克王等,養贍窮乏蒙古。今該扎薩克呈報東西二街稅銀,該地方官徵收多寡不一,請將賞給東街稅銀,交地方官永遠辦理。二街稅銀,難免參差,蒙古人心亦不能遵服。此項稅銀,應將地方官徵收之處停止,於本院司官內簡選幹員,擬定正陪引見,於十分內賞給該旗二三分,以爲養贍蒙古之用。
又奏準:八溝東西二街稅銀,令本院司官前往徵收,一年更換。應照駐紮三座塔辦事之例,每年給廩給銀三百六十兩,並令該督於八溝地方設立衙署,召募胥吏,以供差遣。仍照例鑄給管理八溝等處稅務關防。
十八年奏準:塔子溝一帶地方,耕種貿易,聚集民人甚多。塔子溝稅務,應令八溝收稅司官兼理,一體徵收。再簡選筆帖式一人,前往塔子溝駐紮,協辦稅務。其收稅司官,原議每日廩給銀一兩,實不敷用。今酌定司官日給銀二兩,筆帖式日給銀一兩,均一年更換。至塔子溝每年所收稅銀,如何分賞該札薩克,俟報到之日,再行具奏請旨。
又議準:圍場增設八旗滿洲蒙古兵丁八百名,舊設四品總管一人,六品官八人,地方遼闊,不足以資彈壓。應將總管改爲三品,仍照舊例由京師補授,六品官改爲五品,再於左右二翼,每翼增設四品翼長一人,每旗增設四品翼長一人,每旗增設驍騎校一人。其補授翼長等官,令該總管於本處官員內遴選送院,引見補授。
一移駐
康熙二十六年復準:索倫索倫:清代文獻對分佈在嫩江流域及呼倫貝爾盟索倫旗(今鄂溫克族自治旗)等地的鄂溫克族的稱呼之一。貧人求入內應差者,著在索倫地方郎中、總管逐一察問,有情願充驍騎者,安置在默爾根、愛渾等處;遴選才能,分別授爲佐領、驍騎校,歸入該處旗分管理,交黑龍江將軍,給與錢糧軍器,其不願充驍騎者,仍留原住地方。
二十九年定:索倫貧人編入旗分,每佐領各給馬三匹、牛三頭。驍騎校各給馬一匹、牛二頭。驍騎等各給馬一匹、牛一頭。
三十三年復準:巴爾虎二次遷來人丁,共六百三十七戶,八百三十九丁,二千七百二十九口。內有牲畜營生者四百三十四戶,五百十有一丁,編爲佐領,安插在胡朱爾河遊牧。其牲畜少而貧者,二百有三戶,三百二十八丁,編爲四佐領,每佐領各八十一丁,選六十名充驍騎,餘二十二丁候補。遴選才能者,授爲佐領、驍騎校,安插在納默爾河之博爾得村地方,與達虎裏四佐領一處居住,照前給索倫窮苦兵丁之例,給與盔甲、軍器、牛畜。令該將軍遴選原任人員,到院補授原職,訓練教養。盔甲軍器,交工部造發,動用博爾得村倉米,給與口糧。其買備馬牛銀三千九百兩,於盛京戶部銀庫備用項下支給。
五十四年復準:郭爾羅斯臺吉所進佐領遷在白都納等處安置者,不必歸併原札薩克地方。
此後佐領無應襲之人應歸公者,即住原籍,在公中應差行走。該札薩克照常約束,不必遷移,永定爲例。
六十年題準:厄魯特準噶爾處歸順及俘獲之人,令編一佐領,安插於正白旗遊牧察哈爾一體應差。
雍正九年議準:前後撥在黑龍江編設佐領居住新舊兀良海等,自駐防以來,伊等生計實無裨益。應照從前所收巴爾虎等人於旗分佐領下充驍騎食糧之例,將舊住兩佐領之兀良海等交黑龍江將軍;新收之兀良海兩佐領下人,分給船廠、盛京二處。交該將軍等,均入於各佐領下,令充驍騎,仍每人給銀三兩,以爲遷移之費。
十一年復準:每年進貢貂皮之鄂倫椿哈薩奇人等,若歸於穆路蘇黨阿一處,則旗分各別,相隔又遠,於伊等打牲毫無裨益。若遷移呼倫布俞爾呼倫布俞爾:即呼倫貝爾,爲同音異譯。
處,伊等原系習慣步獵船漁,未慣騎乘,亦不能與索倫達虎裏一體效力。應將哈薩奇二十六丁編爲半佐領,歸併伊等同旗,見駐默爾根北呼馬爾之前後編設舊鄂倫椿喀雅住等兩佐領下駐紮。
一索倫等處授官
康熙八年議準:索倫總管爲三品,副管爲四品。
三十年定:索倫達虎裏總管員缺,令該將軍會同總管等,遴選應補之人,一併諮送,具奏引見。
雍正五年諭:聞索倫達虎裏等處,兩年馬匹牲餼多有倒斃,豐欠不一,兵丁生計稍艱。
著動用部帑銀五千兩,交總管、副都統,與將軍公同商酌,養育索倫窮苦之人及賞給效力兵丁。欽此。
又定:索倫達虎裏生齒日繁,額設滿洲副管四人,索倫達虎裏副管四人,不敷管束,應各增四人,遇員缺,遴選合例人員,引見補授。
六年復準:捕牲索倫達虎裏之驍騎校員缺,照補授捕牲索倫達虎裏副管佐領之列,令黑龍江將軍遴選應補之人,擬定正陪,保送到院,引見補授。
十一年復準:進貢貂皮之鄂倫椿哈薩奇人等,別編半佐領,設佐領一人,領催三人。其應補佐領人員,令黑龍江將軍擬定正陪,保送引見補授。
一八旗遊牧察哈爾隨圍
雍正四年復準:察哈爾旗下蒙古,與內地旗人一體打圍出師,各處效力行走,但身未出痘者多,或至炎熱地方,多有舛失。應每年遣醫馳驛前往,情願種痘者令其種痘,於左右兩翼差醫生二人,由京師帶好痂苗前去,相度彼處時候,如法種痘。每年種過小兒若干,曾否傷損之處,令該總管等諮呈報院,交太醫院太醫院:官署名。主要爲宮廷服務的醫療機構。令其將種痘好者議敘,劣者懲治。
六年奉旨:本年醫生,停止前往。明年察哈爾旗下有要種痘者,總管等皆於年前請醫,報院具奏,再令醫生前往。
乾隆六年議準:謹按,康熙四十二年聖祖仁皇帝哨鹿圍場時,曾點八旗遊牧察哈爾之巴爾虎八十名。五十二年,點巴爾虎百名,又點人材強健諳於馬步射之十名,與巴爾虎一同學習行走。今皇上行圍,八旗遊牧察哈爾之巴爾虎,或點八十名,或百名,再每旗令各出人材強健諳於騎射人十名之處,恭請欽定。奉旨:著用巴爾虎八十名。
一印信
康熙二十五年題準:蒙古管旗札薩克及索倫等處總管,均照在內都統之制,各鑄給印信印信:清制,正規職官所用的官印。以昭信守。
乾隆十二年議準:內札薩克六盟長,均給與印信。
十九年奏準:圍場總管,鑄給印信,左右二翼翼長,鑄給關防。
一軍功
國初定:蒙古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等,有軍功者,量其功之大小議敘。
身故者,一體題請恤給。
順治十八年題準:蒙古人有始從其主歸降及隨軍嚮導,指路有功,敕給達爾漢號世襲者,其頂帶坐褥,照蒙古旗員分別給與。永襲者,同都統;雖永襲而功少者,同副都統;襲六次、五次、四次者,同參領;襲三次、二次及止授本身者,同佐領。
康熙二年題準:臺吉、塔布囊等有軍功者,量功給與爵級。有一等功牌六個以上者,爲一等;三個以上者,爲二等;一二個者,爲三等。有二等功牌二個以下者,概爲四等。
三十年復準:蒙古雲騎尉雲騎尉:爵位名。清代世爵的第八等。非陣亡者,不準承襲。
乾隆朝 錄勳清吏司下錄勳清吏司下一會盟國初定:每會設盟長一人,各於所屬三年一次會盟,清理刑名,編審丁籍。
又定:會集不到者,王等罰馬二十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等十五匹,臺吉、塔布囊臺吉、塔布囊爵同。惟喀喇沁、土默特等旗稱塔布囊,不稱臺吉。等十匹,以充公用。逾期者,王以下各按日罰馬。
又定:會盟、出征、圍獵等事,不候衆先回者,王罰馬十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等七匹,臺吉、塔布囊等五匹,隨從人罰取所騎之馬。
順治九年題準:會盟敕書,由內閣撰書。
康熙八年題準:會盟未至,及因事傳召不到者,都統罰馬五匹,副都統四匹,參領三匹,佐領二匹,驍騎校一匹,領催罰騸牛一頭,什長罰犙牛一頭。至而逾期者,都統罰馬四匹,副都統三匹,參領二匹,佐領一匹,驍騎校罰騸牛一頭,領催罰犙牛一頭,什長鞭二十七。
如八旗遊牧總管及索倫總管不齊集,不如期至者,照蒙古部落副都統例;遊牧副管、索倫副管,照蒙古部落參領例;佐領、驍騎校、領催、什長,悉照蒙古部落佐領、驍騎校、領催、什長例,分別罰懲。
十三年定:每年春季,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各將旗下臺吉兵丁會集一處,令其修理器械,聽盟長驗看操演。
又題準:內外各札薩克旗分,每年十月一班,十二月一班,每旗各差一人,於盟長處聽候。
十七年題準:遣往會盟大臣,將領侍衛內大臣、內大臣、散秩大臣散秩大臣:官名。清侍衛處職官,無定員,秩從二品。、上三旗一等待衛、八旗都統、副都統、前鋒、護軍統領、各部滿尚書、左都御史、副都御史、內閣學士、通政使通政使:通政司的長官。掌內外章奏、封駁和臣民密封申訴。、大理卿大理卿:中央司法審判機構大理寺的長官。暨本院堂官職名開列,請旨簡用。其隨往官員,除本院司官、筆帖式外,仍選刑部司官一人、筆帖式一人隨往。
又題準:奉文會盟,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無論管旗不管旗,但不至者,均罰俸六月。無俸之臺吉,及至而逾期之王公等,仍照舊例罰馬。
又題準:凡會盟及圍場軍營等處,歸時不候衆先回者,不論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均罰俸三月。無俸之臺吉,及隨從之人,仍照舊罰馬。
雍正六年定:內札薩克及喀爾喀之札薩克等,每會著選一人爲副盟長,協同盟長辦事。
一六會防秋
科爾沁六旗,札賴特旗,杜爾伯特旗,郭爾羅斯二旗,共十旗,於哲裏穆地方爲一會。
喀喇沁三旗,土默特二旗,共五旗,於卓索圖地方爲一會。敖漢旗,翁牛特二旗,奈曼旗,巴林二旗,札魯特二旗,阿祿科爾沁旗,克西克騰旗,喀爾喀左翼旗,共十一旗,於召烏達地方爲一會。烏朱穆秦二旗,蒿齊忒二旗,蘇尼特二旗,阿霸垓二旗,阿霸哈納爾二旗,共十旗,於錫林郭爾地方爲一會。四子部落旗,吳喇忒三旗,毛明安旗,喀爾喀右翼旗,共六旗,於烏蘭察布地方爲一會。鄂爾多斯七旗,於伊克召地方爲一會。
乾隆二年議奏:內札薩克六會防秋兵丁,各備牧馬,於每年六月,該盟長、札薩克等各備軍器兵馬,於七月初旬,由京師差遣大臣、司官,前往察閱。將六會分爲兩班。錫林郭爾、烏蘭察布、伊克召三會爲一班,哲裏穆、召烏達、卓索圖三會爲一班,各以大札薩克爲盟長,各於會內均齊預備。自明歲起,每班各遣大臣一人、司官一人,乘驛前往,會同該盟長,至札薩克等處按旗察看。奉旨:內札薩克防備牧馬之兵,甚屬緊要,今年即遣大臣察看。
三年奉旨:內札薩克六會防備牧馬之兵,每年遣大臣察閱,今即連閱二年,三四年之後,宜加恩蒙古等。如何賞給之處,軍機大臣議奏。欽此。遵旨議準:恭按聖祖仁皇帝每年施恩賞給哨圍蒙古札薩克官兵,王、貝勒、貝子、公、札薩克臺吉等,皆按爵秩,賞給衣服靴帶、佩刀、弓矢、撒袋等物。臺吉、塔布囊官員等,各賞給大緞一匹。驍騎校,各賞給彭緞一匹。
兵丁,各賞給銀三兩或六兩不等。今六會輪行,衣服刀矢等物,既難遠攜,應將領兵之王等三人,各賞玄蟒緞一匹、襴蟒緞一匹、大緞四匹。貝勒三人,貝子一人,公二人,各賞玄蟒緞或襴蟒緞一匹,大緞三匹。協理臺吉、塔布囊十有七人,各賞大緞一匹,官用緞二匹;閒散臺吉、塔布囊二十七人,各賞大緞一匹,官用緞一匹。管旗都統、副都統二十二人,各賞官用緞一匹。驍騎校六十五人,各賞彭緞一匹。兵丁萬一千人,各賞銀三兩。應於乾隆五年遣大臣察看之時,帶往賞給。
五年奉旨:內札薩克六會防備兵丁,一連三年察閱,防備操演甚善,此次朕施恩賞賚。
嗣後停止每年遣大臣前往,間二三年後,著理藩院奏請,爾等委出王、貝勒、臺吉官員,明白降旨,體朕撫助伊等之至意,各將本會兵丁仍平時操演。
一會盟儀注
凡會盟讞獄等事制書用寶,所遣之大臣齎往。至蒙古邊界,守邊人偵探,詢明大臣職名,即赴各該王、貝勒等處稟告。該王、貝勒等於五里外迎接,衆皆下馬排立,於道右跪,候制書過,隨後乘馬行。欽差大臣在左,迎接之王、貝勒等在右。迎至駐紮處,於正中設香案,奉差大臣恭奉制書,安置案上,立於左,面右。該王、貝勒等行一跪三叩禮畢,跪。奉差大臣自案奉制書,交筆帖式宣讀。讀畢,奉差大臣奉制書,仍安案上。王、貝勒等復行一跪三叩禮。奉差大臣自案奉制書,授王、貝勒等。王、貝勒等跪受,授伊屬官,行三叩禮。興,付掌收制書之人。王、貝勒等與奉差大臣彼此各行兩跪兩叩禮。畢,虛中,奉差大臣居左,王、貝勒等居右,列坐。
一軍律
國初定:委令出兵規避者,王等罰馬百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七十匹,臺吉五十匹。
所屬全旗均不往者,按軍法治罪。違期約一日不至者,王罰馬十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七匹,臺吉五匹。遲誤數日,按日倍罰。
又定:出征,將官馬騎瘦者,王罰馬三十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二十匹,臺吉十匹。
又定:擅殺降人隱匿者,王等罰十戶,札薩克貝勒、貝子、公七戶,臺吉五戶。被人首告者,王罰馬十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七匹,臺吉五匹,給出首出首:檢舉別人的犯罪行爲。人,令赴願往旗分。其爲首殺人者斬,仍罰牲畜三九蒙古族習慣上以九作基數,罰罪之九數,一般是馬二匹,犍牛二隻,乳牛二隻,三歲牛二隻,兩歲牛一隻。“三九”即九的三倍。餘人免死,罰三九,均給與降人所投之王、貝勒等。若所投未定,則以一半給出首人,餘入官。
又定:凡鄰旗有警,而不率所屬甲兵速集議徵者,王罰馬百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七十匹,臺吉五十匹。
順治三年題準:若得出徵人遺失馬駝各物及逃人者,皆收養送還,隱匿不送者以盜論。
〔康熙〕光緒朝《大清會典事例》卷九八一,此條爲“康熙十三年題準”。十三年題準:蒙古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遇敵交鋒,他旗敗遁,一旗王、貝勒等力戰,有裨於他旗者,將敗遁旗分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各撤出一佐領人丁,給與力戰之旗。他旗皆戰,一旗敗遁者,將一旗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革去爵秩,廢爲庶人,所有佐領人丁盡籍沒,分給他旗之力戰者。若一旗之內,一半攻戰,一半戰卻,將戰卻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革去爵秩,廢爲庶人,所有佐領人丁盡籍沒,給與本旗之力戰者。如一旗內半旗無計前進,半旗攻戰敗卻,將敗卻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革去爵秩,廢爲庶人,所有佐領人丁盡籍沒,給與本旗無罪之王、貝勒等,並賞給王、貝勒等之力戰者。若各旗未及整備,而一旗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獨能預備攻戰者,按其功之大小,獲之多寡,分別賞給。庶人敗陣者斬,將妻子牲畜籍沒。或臺吉或庶人先入敗敵者賞。凡壙野交戰,王、貝勒、貝子、公等及領兵官弁,不按隊伍輕入敵陣,或見敵兵單少,不行問明,擅自奔馳者,將所乘之馬並此次所獲人口,概行入官。若不按隊伍前進,尾附他隊,或離本伍入他伍,或他隊皆進立視不前者,各按所犯,治以籍沒革罰之罪,罪重者斬。凡隊伍排齊之後,勿得稍前稍後。如敵未接戰而敗,令強騎勁兵追北,追時,王、貝勒、都統等勿得在前領纛,編隊隨蹤而逐。追兵遇伏,散追,遇衝,王、貝勒、都統等接戰。起兵時,各按纛結隊而行。如三三兩兩,前後亂行,回取什物,及酒醉喧譁爭鬥者,隨見隨懲。夜間勿得高呼,勿得鳴螺,仍各將條誡紀律,申諭所管兵隊。其有一二人離隊行走者,拿送該旗王、貝勒、都統處,罰騸牛一頭。行兵之際,有一二人離伍搶掠被害者,將妻子入官,該管官治罪。失火者斬。不許拆毀廟宇,不許妄殺平人。抗拒者擊,投順者撫。其俘獲之人,勿得剝取衣服,拆散夫婦。
至不堪俘獲者,亦勿得傷害,剝取衣服。俘獲之人,勿令看守馬匹。凡出征王、貝勒等,務平定地方,救濟生民。嚴禁官兵,不許搶掠,不許陷害良民,平定之日升賞。若縱兵搶掠,指民爲賊,妄行殺戮者,從重治罪。與敵人合戰時,有將墮馬之人救出與以馬騎者,系公以下、副都統以上,酬馬十匹,參領、輕車都尉輕車都尉:爵位名。清代世爵之第六等,秩正三品。以下六匹,庶人二匹,均於墮馬人名下取給。
康熙十三年定:札薩克王、貝勒等不整理軍器,至期會之處,察出何旗兵丁器械殘毀惡劣,即將本旗該管札薩克罰俸六月。臺吉之兵丁人等器械殘毀惡劣,罰牲畜五。其盔尾甲背無名牌,軍器自馬絆以上無名牌者,罰牲畜三。馬不烙印不拴名牌者,罰牛一頭。梅針大箭兔叉骲頭上無名字者,罰犙牛一頭,各給拿獲之人。
又題準:官員擅殺投降人者,爲首絞,餘人革職,罰三九。
十五年題準:差出從徵官員規避者,革職,罰三九,交與該管王等,仍令充兵,押赴出征。領催、兵丁人等鞭一百,仍遣往軍前。
又定:軍兵有犯邊者,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無論管旗不管旗,各將戶口收斂,一面率領合屬兵丁,速赴侵犯之處,一面行文鄰近旗分,即領兵公同救援,齊集後共商進討。
若於侵犯之處不速赴集,及鄰近旗分之王等奉調不即領兵赴援者,皆革爵。
又定:凡奉差出兵之王,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不親身前往者,革爵,仍令從軍。不令將旗人帶往者,以軍法論。於所期約地方,一日不到者,罰俸三月;二三日不到者,六月;四日不到者,九月;五日以上者,一年。
又定:奉文出兵,將官馬騎瘦者,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無論管旗不管旗,皆罰俸六月,無俸臺吉,仍照舊例罰馬十匹。
一制買騎仗
順治七年題準:蒙古人偷賣馬匹,被人執送者,以其半給執送之人。
康熙二年題準:蒙古人買軍器帶往者,令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等,詳開某佐領下某人,買何器械,數目若干,具文、差官報院。不差官不詳開者,不準給出口信票。
五年題準:擅以甲冑弓矢軍器賣與喀爾喀、厄魯特等及給親戚者,王罰馬百匹,貝勒、貝子、公七十匹,臺吉五十匹。再,蒙古人來京不呈明本院,私買軍器帶回者,王等罰三九,臺吉、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護衛官員,皆罰一九,庶人鞭八十。
十一年題準:蒙古王、貝勒、貝子、公等,欲向歸化城買馬駝者,報院轉奏請旨,本院給印文令往,不得擅行。
十二年題準:公主、郡主、王、貝勒、額駙等,向歸化城買駝馬者,將差往人數報院題明,不得多差。
又定:內外札薩克蒙古等甲冑弓矢軍器,不準賣與鄂羅斯鄂羅斯:即俄羅斯,爲同音異譯。、厄魯特。倘有違禁私行售賣,及送給親戚者,或被拿獲,或被首告,無論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札薩克臺吉等,皆罰俸一年。無俸之臺吉,罰馬五十匹。庶人犯者,爲首絞監候,家產牲畜,盡行籍沒,爲從鞭一百,罰三九牲畜;所籍沒畜產及罰取牲畜,均賞給拿獲首告之人。如系奴僕首告家主者,將首開之奴僕開戶開戶:原來是奴僕,後來批准出戶的叫開戶。聽其擇主。
雍正十年定:內外札薩克等滋生壯丁,編設佐領,或修補損壞器械,該札薩克具保,用印文來京制買軍器,所買之物不多者,本院即給與信票,令其帶往出口;若所制軍器多至成具者,本院請旨,令其制買。
乾隆六年議準:嗣後各札薩克有印文來買軍器者,酌量該旗佐領預行具奏給票,將所買之數覈對,若已足該旗佐領需用之數,暫不準買,至於實不堪用之時,具文再買。如原未買足,或察閱軍器大臣令其改換,亦著具印文買補。甲冑弓矢撒袋刀槍過二十副,鳥槍過十杆,硝硫磺過三十斤,箭過千枝者,皆爲成具,請旨之後,給與出口信票。不及前數者,由院行文兵部給票。若各札薩克制買本身需用之物,除鳥槍硝硫磺一等物外,弓矢刀勿得禁。
又定:制買軍器,浮於票數,或浮於入邊原數,被獲者,不論管旗不管旗,王、貝勒、貝子、公、札薩克臺吉等,皆罰俸六月;閒散臺吉、管旗都統以下、驍騎校以上,罰牲畜一九;庶人鞭八十。將多帶之軍器入官。
一優恤
康熙十九年題準:蒙古四等臺吉以上,遣往統兵陣亡者,照都統例給陣亡優恤銀。其餘官兵陣亡,傷殘病故,應賞恤銀,均照內例給與。
一比丁
國初定:蒙古壯丁,年六十歲以下、十八歲以上者,皆編入丁冊,有疾者除之。每三丁共一驍騎,遇有出征等事,以二丁差遣,一丁留家。
又定:蒙古壯丁,三年一次編審。有隱匿者,將所隱之丁入官。隱至十戶者,管旗王、貝勒等按罰一戶。出首人,令改附願往旗分。
順治四年題準:審丁時數目開載不全,後雖聲明,仍以隱丁論。
十二年題準:首隱丁者,準在編審之年首告,越二三年後首告者不準。
康熙五年題準:蒙古編審丁冊,照戶部例,詳開具題。
十三年題準:蒙古各札薩克,三年一次編審壯丁。如有隱匿,將所隱之丁,仍造入丁冊。
隱至十人者,將管旗之王、貝勒等,各罰俸三月,都統、副都統罰三九,參領、佐領罰二九,驍騎校罰一九,均給與首告人,領催、什長各鞭八十。誣告隱丁者,鞭一百,罰三九。
又定:歸化城等處,無王、貝勒管旗,如有隱丁者,都統、副都統各罰牲畜五九,參領罰三九,佐領革職,罰二九,驍騎校革職,罰一九,均給與首告人。首告人及所隱之丁,仍各留舊佐領。若所隱之丁,系蒙古家奴,賞給兩旗內官員爲奴。
十八年題準:出首隱丁之子弟,在所隱內者,均準於旗內聽所欲往。
二十三年題準:屬下奴僕出首本主隱丁者,照例於旗內聽所欲往擇主。若出首他人,不許出戶,仍將所罰牲畜給與。
二十九年復準:比丁比丁:丁是指到了服役年齡的成年男子。三年編審一次人丁,稱比丁,該年即稱比丁之年。之年,傳示四十九旗,著該管王、貝勒、都統以下,什長以上,按佐領察復,分戶比丁,造具丁數印冊,令協理旗務臺吉會同都統送院,限十月內齎到。
又復準:遇比丁之年,索倫等處人丁,亦照四十九旗之例,察明造冊,令總管送院,於十月內齎到。
四十四年復準:嗣後出首隱丁之人,照例準其出戶,令於貧窮之臺吉內擇主。
雍正元年諭:八旗察哈爾三年比丁,亦照外藩例,交與總管等詳察明白,將比過丁數,各造冊送該旗都統。欽此。
一隨丁
順治五年題準:蒙古親王給壯丁六十,郡王五十,貝勒四十,貝子三十五,公三十,固倫額駙額駙:清代對滿族貴族包括皇室女夫婿的專稱。四十,和碩額駙三十,多羅額駙二十,以供役使。
九年題準:蒙古臺吉及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一等者,給壯丁十五,二等十二,三等八,四等四。
康熙三年題準:蒙古都統給壯丁四名,副都統二,均於本旗內選給。參領、佐領各一,均於本佐領內選給。
又定: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等,系所屬人內補授者,照例給與隨丁,以供役使。
若由臺吉、塔布囊內補授者,本身既有隨丁,不必重給。
十一年題準:額駙等所役兵丁,雖額駙身故,亦不得裁汰。
四十四年復準:定例臺吉等各有隨從附丁,既令遴選臺吉等補授都統、佐領等職,仍將臺吉等原有附丁隨侍行走,嗣後不得更以驍騎爲從役。
一陪嫁
順治初年定,蒙古親王之女,照內親王之女郡主陪嫁,除乳母夫婦外,侍女八人,閒散五戶。郡王之女,照內郡王之女縣主陪送,除乳母夫婦外,侍女七人,閒散四戶。貝勒之女,照內貝勒之女郡君陪送,除乳母夫婦外,侍女六人,閒散三戶。貝子之女,照內貝子之女縣君陪送,除乳母夫婦外,侍女五人,閒散兩戶。鎮國公之女,照內鎮國公之女鄉君鄉君:清代公主封授的第五等。入八分鎮國公、輔國公之嫡長子及貝勒側福晉所生之女封爲鄉君,品級同鎮國將軍夫人。陪送,除乳母夫婦外,侍女四人,閒散兩戶。輔國公之女,照內輔國公之女鄉君陪送,除乳母夫婦外,侍女三人,閒散兩戶。臺吉塔布囊之女,照內鎮國將軍、輔國將軍之女陪送,屬下人不得過一對,家下人不得過三對。再,臺吉、塔布囊等嫁女,既受有聘禮,不可比照內鎮國將軍、輔國將軍之例,不陪侍女,應增侍女二人。以上陪嫁人數,或無力從減,及乳母夫婦可否陪嫁之處,各聽其便。
康熙二十一年題準:公主、郡主等陪嫁人,許其守墓,及補護衛並閒散使令,不得充補驍騎。
一守墓
順治九年題準:蒙古親王守墓人十戶,郡王八戶。固倫公主與郡王同。貝勒、貝子各六戶。和碩公主、郡主均與貝勒同。鎮國公、輔國公各四戶。郡君與鎮國公同。縣君、鄉君與其夫同。其大臣護衛及曾經出征效力之人,不許守墓。
一族長
康熙四十四年復準:蒙古臺吉等不立族長,無所統屬,應每族各設族長,稽察本族內酗酒行兇等事。
一什長
國初定:蒙古地方每十家設立一長,令其稽察約束。如不設立什長,該王罰馬十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等七匹,臺吉五匹。
又定:不設立什長者,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各罰俸三月。
乾隆十三年議準:蒙古地方,民人寄居者日益繁多,賢愚難辨。應令差往之司官及該同知、通判,各將所屬民人,逐一稽考數目,擇其良善者立爲鄉長、總甲、牌頭,專司稽察;遇有蹤跡可疑之人,報官究治,遞迴原籍。該司官、同知、通判,每年於春秋二季,將所屬民人姓名造成一簿,並飭取具鄉長、總甲、牌頭各無容留匪類甘結存案。此內有詐奸犯科之人,視其所犯輕重,將鄉長等分別治罪。其託名傭工之外來民人民人:這裏指漢人。一概逐回。如實系親戚骨肉倚賴爲生者,即取具容留之人甘結,後有過犯,一併治罪。
又議準:蒙古民人借耕種爲由,互相容留,恐滋事端。嗣後蒙古部內所有民人,民人村中所有蒙古,各將彼此附近地畝照數換給,令各歸其地。此內惟土默特貝子、喀喇沁郡王、喀喇沁貝子、札薩克塔布囊等四旗,民人雜處已久,一時難以分移,應令札薩克會同司官、同知、通判等,漸次清理。
又議準:喀喇沁三旗,自康熙年間,呈請內地民人前往種地,每年由戶部給與印票八百張,逐年換給。見今民人前往者衆,此頂印票竟成具文,應行停止。嗣後責令司官暨同知、通判等,察明種地民人確實姓名,見在住址,及種地若干,一戶幾口,詳細開注,給與印票。
貿易民人亦一例察給,仍令鄉長、總甲、牌頭等於年終將人口增減之數,報官察覈,換給印票。
一立嗣
國初定:蒙古人無子者,將所有家產給本主。
順治十五年題準:蒙古人身歿無子者,令其兄弟承受家產。
十八年定:蒙古人恐身後無嗣,於身在時,具保呈明該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等,將族中兄弟之子撫養爲嗣者,準其承受家產。如抱養遺失之子,及異姓之子、家奴之子,均不準承受家產。若身在時並無養子者,將家產令其族人承受。倘族中並無兄弟之子,身在時,曾呈明該旗,收養異姓之子爲嗣者,亦準其承受家產。若身故後,同姓中尚有可繼之人,而其妻收養異姓之子爲嗣者,不準承受家產。再,正妻無子,將妾所生之子養爲己子者,其生子之妾不得嫁賣,嫁賣者,其子不得爲嗣。若身故之後,既無近族,又無養子,將家產交與該旗王、貝勒等,以充公用。
又定:蒙古人定嗣,有欲收養他人之子爲嗣者,並令呈報該旗王、貝勒及都統等註冊,準其收養,仍造入本旗本佐領下丁冊。倘不行呈報,擅自收養者,即將所養子撤出,交回本家。
一婚姻
國初定:蒙古庶人結婚聘禮,給馬五,牛五,羊五十,逾數多給者入官。聘定後婿故全還,女故還半。如聘定之女,其婿憎嫌不取者,不還聘禮。
又定:蒙古人結親行聘者,改爲馬二,牛二,羊二十,不得多給。違者,將多給之牲畜罰取入官,少給者勿禁。若聘定之後,其婿病故,將所給牲畜退回男家。其女故者,給還一半。如女家欲退還,其婿不願收回者聽。再,男女婚姻,各有其時,如議定之女,男家遲延不娶,致及笄及笄:笄,古代束髮用的簪子;及笄,古代指女子滿 15歲。女子 15歲才把頭髮綰起來,戴上簪子。未嫁者,聽女家於願婚處別嫁。
順治十四年題準:凡出妻,其陪嫁之物已經用完者,不準賠償,見存什物,盡給該婦收回。
康熙十八年題準:臺吉、塔布囊等,擅與喀爾喀、厄魯特結婚姻往來者,革去爵秩,不準承襲,所屬人全給其近族兄弟,除妻子外,家產牲畜皆入官。所屬人隨往者,各鞭一百,罰牲畜三九。將所屬人之女遣令隨嫁,女之父,不向札薩克王、貝勒處呈明者,鞭一百。所遣送嫁屬人,不自呈明者,亦鞭一百。失察之斥堠斥堠:舊時軍隊稱偵察爲斥堠。官,革職,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罰三九。若將所遣送家人,誤以爲逃人解院者,札薩克王等罰牲畜五九。
二十二年題準:王以下至閒散蒙古,違禁與喀爾喀、厄魯特、唐古忒唐古忒:亦稱唐古特。元朝時期對青藏地區及當地藏族諸部的泛稱。清代沿襲這一統稱,在文獻中作唐古特。、巴爾虎等貿易結親者,照定例治罪。其四十九旗協理旗務人等,及歸化城二旗都統,至閒散蒙古,量其品級治罪。歸化城都統、副都統、管理索倫總管等,各罰馬五十匹;副管等,各罰五九,均入官。佐領以下至領催、什長等有犯,均照蒙古例治罪。
又定: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聘定之婦,有乘間謀娶及女家悔婚別嫁者,系王各罰十戶,貝勒、貝子、公七戶,臺吉五戶,聽原聘之夫家簡取,不論已未成婚,並將其婦離異,給與本夫。
又定:蒙古人將他人聘定之婦乘間謀娶,或女家悔婚別嫁者,系官,罰三九牲畜,常人罰一九,仍將其婦離異,給與本夫,將所罰牲畜一併給與。
又定:凡內地民人,出口於蒙古地方貿易耕種,不得娶蒙古婦女爲妻。倘私相嫁娶,察出,將所娶之婦離異,給還母家,私娶之民,照內地例治罪。知情主婚及說合之蒙古人等,各罰牲畜一九。
一徵收
順治初年定:蒙古王、臺吉等每年徵收所屬,有五牛以上及有羊二十者,並準取一羊。
有羊四十者,準取二羊,雖有餘畜,不得增取。有二羊者,準取米六鍋。有一羊者,準取米一鍋。其進貢、會盟、遊牧、嫁娶等事,視所屬至百戶以上者,準於什長處取一牛一馬之車。
有三乳牛以上者,準取乳油一肚。有五乳牛以上者,準取乳酒一瓶。有百羊以上者,準增取氈一條。濫徵者罪之。
雍正六年議準:歸化城徵收貿易馬畜稅銀,自康熙五十四年,經議政大臣議會,歸化城三站每季買馬十五匹備用軍需,俟告竣之時,將用過稅銀,覈實報銷。計自康熙五十五年至雍正二年,共買過馬三百有七匹,用過銀二千二百七十八兩有奇,合算相符,應準題銷。再,此項徵收稅銀,自康熙四十二年,始有案可稽。自四十二年至雍正五年,共收過銀二萬二百五十四兩有奇,除買馬用過銀二千二百七十八兩外,應存銀萬七千九百七十五兩四錢有奇,皆因修理倉廒、文廟、教場、橋樑、渡船,買給站丁蒙古帳房,應付厄魯特等廩給羊只,並制辦駝屜、麻繩、紙張等項用去。除照冊覈銷外,嗣後每年所收稅銀買用物件,均合時價制辦,不得浮冒。仍照前將一年所收若干、用過若干之處,造具四柱清冊報銷。
一田宅
順治七年題準:外藩蒙古,每十有五丁,給地廣一里、縱二百里。
乾隆十三年議準:民人所典蒙古地畝,應計所典年分,以次給還原主。土默特貝子旗下,有地千六百四十三頃三十畝,喀喇沁貝子旗下,有地四百頃八十畝,喀喇沁札薩克塔布囊旗下,有地四百三十一頃八十畝,其餘旗下,均無民典之地。以上地畝,皆系蒙古之地,不可令民佔耕。應令札薩克等察明某人之地,典與某人得銀若干,限定幾年,詳造清冊,送該同知、通判辦理,照從前歸化城土默特蒙古撤回地畝之例。價在百兩以下,典種五年以上者,令再種一年撤回。如未滿五年者,仍令民人耕種,俟屆五年,再行撤回。二百兩以下者,再令種三年,俟年滿撤回,均給還業主。
又議準:民人在蒙古地方租種地畝,賃住房屋,務令照原議數目,納租交價。倘恃強拖欠,或經札薩克行追,或經業主、房主舉告,差往之司官及同知、通判等,即爲承催。欠至三年者,即將所種之地、所賃之房撤回,別行召租。
又議準:蒙古臺吉、塔布囊官員、喇嘛皆稱殷實,惟在下兵丁貧乏者多。此等殷實之人,每倚恃己力,將旗下公地令民人開墾,有自數十頃至數百頃之多佔據取租者,是以無力蒙古,愈致困窮。應於殷實之札薩克臺吉塔布囊、官員、公主、郡主等陪嫁內監及番僧等地內,酌撥三分之一,各與本旗窮苦蒙古耕種,仍量其家口多寡,分給地畝。並將撥出數目,造冊報院。嗣後仍有開墾旗下公地、強霸窮人地畝者,從重治罪。
十四年復準:喀喇沁、土默特、敖漢、翁牛特等旗,除見存民人外,嗣後毋許再行容留民人,增墾地畝,及將地畝典給民人。其如何委官巡察等事,由院間年一次,簡選才能司官二人,自次年爲始,將喀喇沁、土默特等旗分爲兩路,馳驛前往,會同該同知、通判,並駐紮辦理蒙古民人事務之官巡察。該札薩克蒙古等若再圖利,容留民人開墾地畝,及將地畝典給民人者,照隱匿逃人例,罰俸一年,都統、副都統罰三九,佐領、驍騎校皆革職,罰三九,領催、什長等鞭一百。其容留居住開墾地畝典地之人,亦鞭一百,罰三九。所罰牲畜,賞給本旗效力之人,並將所墾所典之地撤出,給與本旗無地之窮苦蒙古。其開墾地畝以及典地之民人,交該地方官從重治罪,遞迴原籍。該管同知、通判,交該部察議。其八旗遊牧察哈爾種地居住民人,亦交與稽察喀喇沁等處官員,會同各旗總管及各該同知、通判等,一併稽察。
若有容留增墾地畝,及典與民人等事,即將墾種典地之蒙古、民人等,交與該總管嚴行治罪,民人遞迴原籍。其並不實力稽察之該管官,亦一體交部議處。
十八年復準:圍場內增設兵丁,賞給官房地畝,免其納糧。每兵丁一名,賞給地一頃二十畝,令其耕種度日。
又復準:圍場地方,新增駐防兵丁內,多呼岱口、後興安等處,地冷霜早,耕種無益。
應將鑲黃、正黃、正紅三旗兵丁改賞牲畜,每兵丁一名,給乳牛三頭,每乳牛三十頭,各給犍牛一頭,羊三十隻,令其永遠孳生,以資養贍。
一遊牧
國初定:越境遊牧者,王罰馬十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七匹,臺吉五匹,庶人罰牛一頭。
又定:越自己所分地界肆行遊牧者,王罰馬百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七十匹,臺吉五十匹。庶人犯者,本身及家產均罰取,賞給見證人。
康熙元年題準:各部蒙古,不得越旗畋獵。
十九年題準:蒙古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有因本旗地方無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卡倫內者,於七月內來請,由院委官踏勘,勘實推行。若所居地方生草茂盛,甚於所請之處者,將妄請之札薩克議處。至他月來請者概不準。
四十七年復準:鄂爾多斯貝勒所屬蒙古人等遊牧地少,嗣後於黃河、西河之間,柳延河之西,所有柳墩、剛柳墩、房墩、西墩,均以西臺爲界,自西臺之外插漢拖輝處,暫許蒙古遊牧。至寧夏平羅營一帶地方民人,原於插漢拖輝採取柴薪令,限一月內採取五次,其採取時給與號牌,著人監管,來往之人交令該地方官嚴察。
五十一年議準:插漢拖輝地方,前於四十七年暫給蒙古遊牧,今居民不便耕耨,若久雜處,必至爭訟,嗣後以黃河爲界,永禁遊牧。
雍正五年議定:越自己所分疆界肆行遊牧者,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無論管旗不管旗,均罰俸一年;無俸之臺吉及庶人犯者,仍照舊例罰取牲畜。
一斥堠
康熙十三年題準:蒙古汛地汛地:指軍隊駐地。各設卡倫卡倫:滿語音譯。即軍隊爲警戒、偵察等任務而設的哨所。以資防守。若有空誤卡倫者,佐領革職,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兵丁鞭一百。如擅離汛地,佐領、驍騎校皆革職,兵丁鞭八十。本身器械缺少者,佐領、驍騎校各罰二九,兵丁鞭八十。佐領、驍騎校失察本卡倫人闕少器械者,各罰一九。
十五年題準:賊入卡倫,竊盜牲畜,追賊被殺,同往兵丁退縮不戰者,各鞭一百,罰三九牲畜,給被殺人妻子。
二十年題準:在卡倫參領不發遣兵丁各防汛地,及佐領、驍騎校不在各汛地,擅往參領處同住,或在汛地而馬匹被盜者,參領、佐領皆革職,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領催、兵丁鞭八十,巡邏兵丁鞭一百。
二十九年復準:卡倫接連邊外,方得整齊。除索倫達虎裏五卡倫相連、不必挪移外,杜爾伯特、郭爾羅斯二旗,卡倫原設哈達雅地方,與墨爾根村莊相近,應移於席令吉齊河山頂安設。其札賴特三卡倫,亦近索倫遊牧之處,應將東頭卡倫移於柴河北山頂安設,中卡倫移於伊罕克勒河山頂安設,西卡倫移於庫勒齊山頂安設。至科爾沁三卡倫,坐落內地,與各處窵遠,應將東卡倫移於哈布齊河山頂安設,中卡倫移於納哈拜齊札爾漢山頂安設,西卡倫移於哈嘛爾口北山頂安設。
四十四年題準:自歸化城至殺虎口方二百里,前經安設六處卡倫。今按殺虎口、歸化城之間,有東西兩路。東路嶺隘河多,雨雪時行走甚難,應將所設六卡倫撤去。西路平穩,應於東爾昆東口,安設二十戶爲驛。再,額倫布塔處,將土默特人安設二十戶,喀拉巴拉克郎孫處,將鑲藍旗遊牧察哈爾人安設二十戶,共六十戶,委官三人,令其管轄,往還巡察,以便公差。
一防察
順治七年題準:蒙古人出境,必向本旗都統稟明,違者,將失察之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什長一併議處。
雍正六年定:蒙古王、貝勒、貝子等,有前往五臺山誦經禮拜者,隨往之人,王不得過八十人,貝勒、貝子不得過六十人,均照例給與進口印票。
又定:內外各札薩克蒙古,皆令由山海關、喜峯口、古北口、獨石口、張家口、殺虎口出入。入關口時,均告明該管官弁,詳記人數。出關口時,仍令察對原數放出。若有置買物件,報院轉行兵部,給與出邊執照。除此六邊口外,別處邊口不準行走。
一捕逃
國初定:外藩逃人被獲者,罰逃人之主一牛,給拿獲主人,逃人鞭一百。窩主之什長,罰牲畜一九,給逃人之什長。
又定:外藩蒙古全旗逃者,不拘鄰近與否,即刻往追,以軍法從事。若王等不追者,罰馬百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七十匹,臺吉五十匹。
又定:王、貝勒等遇有他處進來之人,於二日內將爲首進來者解院。若過二日,王罰馬十匹,札薩克貝勒、貝子七匹,貝勒、貝子五匹。
又定:帶弓矢逃者,二十人以下,止令本旗追捕,二十人以上,並令鄰旗札薩克王、貝勒等,量逃人多寡,備馬匹行糧,窮其所往。若不緊追,王罰馬二十匹,貝勒、貝子、公十五匹,臺吉十匹。中道而返者,爲首罰牲畜一九,餘各罰五頭。匿逃不速題報者,王罰馬十匹,貝勒、貝子、公七匹,臺吉五匹。
又定:見逃故縱者,王等罰十戶,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七戶,臺吉罰五戶,庶人罰牲畜三九。
又定:卡倫官兵疏縱逃犯,及追趕不力者,佐領罰三九,驍騎校二九,均革職;領催革役,鞭一百,罰牲畜五;驍騎校鞭一百。
又定:凡捕逃人,與逃人鬥死者,逃人如有奴僕,賞還一人,並罰給牲畜二九。
又定:蒙古買人出邊者,永行禁止。
順治五年題準:蒙古王、貝勒等所屬人,有私來內地者,一概發還。
又議準:食俸之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等,失察窩留逃人者,罰俸一年。
又題準:蒙古地方,有流離散失、遊食餬口、賣身年久之疏遠族人,懇求歸宗者,均不準行。倘於住久旗,逃赴別旗,即著逐回。別旗不即逐回者,照窩逃論,逃人亦鞭一百,仍回原住之旗。
康熙五年題準:他處逃來之人至各卡倫者,卡倫人即送至所投王、貝勒處。
又題準:與逃人鬥死,逃人如無奴僕,向逃人原主札薩克王、貝勒等取三九賞給。
十六年題準:迫殺率先逃走之人,即以其人家產畜給之,不更給賞。如逃人無畜產可給者,卡倫佐領,賞給蟒緞緣領緞袍一件,緞三匹,布二十匹。驍騎校賞給妝緞緣領袍一件,緞二匹,布十有五匹。驍騎,賞給緞一匹,布十匹。
又定:他處逃來之人,不於二日內解院者,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皆罰俸三月,無俸者,仍照例罰馬。
十三年題準:出卡倫逃往外國之人,如追時不曾抗拒者,被獲之日,將爲首一人斬,餘絞;若持兵抗拒,皆斬。逃往外國被送,曾拒捕傷人者斬;未傷人者,鞭一百,交還原主。
二十六年復準:蒙古四十九旗及索倫達虎裏等,將內地民人及滿洲家下逃人窩留,以爲奴僕、子孫、妻妾者甚多。嗣後蒙古等僱內地民人耕種之處,永行禁止。凡邊外生事流民,及旗下家奴逃人,交與各該管札薩克各旗佐領,不時嚴加緝捕送院,照例從重治罪。窩留內地逃民之窩主,系官,革職,鞭一百,罰三九;閒散,鞭一百,亦罰三九。將此所罰牲畜,均給拿獲之人。若該札薩克所管人等不加嚴察,經院察出,或被旁人出首,將窩隱正犯,照例治罰。出首之人,系奴僕,開爲正戶正戶:即自由民。系閒散人,從窩主罰出牲畜三九給與。失察之該札薩克及協理旗務臺吉等,均罰牲畜九九;都統、副都統、參領等,罰五九;佐領、驍騎校皆革職,罰三九,均入官。領催、什長等各鞭一百。
三十二年復準:鄂羅斯尼布楚城守尉送回逃人二名,著理藩院行文嘉獎,並諮黑龍江將軍,嗣後有伊處逃入潛往索倫等處者,察出,奏聞遣回。
又復準:凡無票私自出口之民被獲,杖一百,其妻及未分居之子,安插山海關外遼陽等處。
五十一年復準:喀爾喀因前噶爾丹噶爾丹:清康熙年間漠西蒙古準噶爾部的首領,曾率軍侵擾喀爾喀蒙古和內蒙古,康熙皇帝爲此三次親征。之亂,失散人口,若於會集處未經收回之人,離居已久,均在各旗分編佐領,載入丁冊,難以給還。嗣後有懇請歸族等事,概不準行。如從久住地方逃往別處者,追回,照逃人例治罪。有不追回隱匿者,照隱匿逃人律治罪。曉諭八旗內外衆札薩克、八旗遊牧察哈爾各旗下,永著爲例。
又復準:鄂爾多斯六旗內,有賣去壯丁附丁及驍騎人口,逃散餬口者甚多。委官查明,果系棄賣逃亡是實,該管王、貝勒、貝子等罰俸三年,協理臺吉等罰三九,都統、副都統等罰二九。其前未協理旗務,至補授後,不察明呈報之臺吉等,罰一九。本旗未賣人丁,聽屬下逃散,不能收養者,貝勒罰俸半年,協理臺吉等罰二九,都統、副都統罰一九。其擅賣人丁之臺吉,罰二九;臺吉已故者,其妻罰一九。擅賣人丁之驍騎校,鞭一百;驍騎校已故,其妻罰牲畜五。若買主有籍貫姓名者,行交該管札薩克及地方官追還人丁,交該旗收領,不給原價。無籍貫姓名者,行文內札薩克衆喀爾喀及沿邊神木等處,概行嚴察,限一年送還。
如一年內不能察交,或被告發,將該管札薩克官員等治罪。其察出送還者,該旗收領,行文報院。嗣後各旗養育人丁,不時嚴察,若再有賣去壯丁及逃散人口者,將該札薩克經管之人,皆從重治罪。
一驛站
康熙二十八年題準:殺虎口距歸化城二百餘里,驛站勞苦,原設胡齊特口之四十戶驛站,與鑲藍旗甚近,殊屬無用,應移在歸化城中間,酌量安設。
三十一年諭:蒙古各旗,按地方形勢,動用部帑,設立驛站,中間相去百里,將貧人給與設食應差,俟年例朝覲王等來時議奏。欽此。遵旨議準:各蒙古地方,各應安設驛站,以便公務。除二土默特、奈曼、喀爾喀左翼、科爾沁二郡王等六旗,由山海關邊外行走,二郭爾羅斯、杜爾伯特等三旗在黑龍江大路,此九旗無庸安設驛站外,自喜峯口至札賴特十九旗爲一路,計程千六百里,見有管城二驛,除此二百里,應安設十四驛。自古北口至烏朱穆秦七旗爲一路,計程九百餘里,有鞍子村、江鄉、十八里臺諸驛,除此三百里,應安設六驛。
自獨石口至蒿齊忒七旗爲一路,計程六百餘里,應安設六驛。自張家口至四子部落五旗爲一路,計程五百餘里,應安設五驛。又自張家口至歸化城六旗,計程六百餘里,應安設六驛,仍爲張家口一路。自殺虎口至吳喇忒七旗爲一路,計程九百餘里,見有二驛,除此二百里,應安設七驛。又自歸化城至鄂爾多斯六旗,計程八百餘里,應安設八驛,仍爲殺虎口一路。
各路驛站,均於水泉形勢之處安設。
雍正六年議準:自張家口以至歸化城,前因噶爾丹之役設立搜吉、昭化、塔拉布拉克、穆海圖、和林革兒等五站,今應裁汰,一切文移,交軍臺遞送。
乾隆十四年諭:哨鹿圍場邊口,設有蒙古驛站,穿行圍場之地,不無警擾牲畜。此等驛站原爲遞送院文於札薩克而設,無甚緊要事件,若移設圍場之外,不過繞道一二日。應於圍場外何處設立,察明議奏。欽此。遵旨議準:五十家驛站,移於圍場界外妹八嶺東溝安設,此內有伊等原種地畝,應指定地方照數撥給,毋許容留民人,令伊等自行墾種。
一驛官
康熙三十一年議準:喜峯口、古北口、獨石口、張家口、殺虎口等五路,每路設管驛蒙古員外郎一人,令各掌關防,與在京員外郎一體較俸升轉。每路設筆帖式二人,八年期滿更替,照常給與俸祿。每驛設領催一人。凡管驛各官,若有侵欺怠玩以及驛馬損傷者,題參治罪。
三十二年復準:喜峯口、獨石口、張家口、殺虎口驛站,前因未設專管之人,暫令關口守備、把總等管理。今每路各設專官,凡蒙古往來事件,應專委辦理,以歸畫一。惟古北口一路更覺緊要,已特設管站同知一人,嗣後驛務,著該管員外郎與同知會同辦理。
五十八年,裁張家口滿洲筆帖式二人,設蒙古筆帖式一人,專司臺站文移案件。
六十年題準:自屯兵以來,驛站勞苦,恐蒙古力不能勝,貽誤事機,特簡大臣一人總統驛站。
雍正四年議準:驛站員外郎所管皆系蒙古,從前皆由各部院司官內選除,嗣後應由本院選賢能司官補授。
五年議準:殺虎口、獨石口兩路筆帖式,亦照張家口之例,各專設蒙古筆帖式一人。
七年,裁古北口驛站筆帖式一人。
十二年議定:張家口等五路管驛站官員缺,於雍正四年,改從本院司官內簡選遣往。若將賢能之人選委,則本院辦理緊要差務,人不敷用;若將尋常之人委任,又與驛站無益。應將五路管驛站員外郎,均定爲三年一換。再,張家口、古北口、殺虎口、獨石口四驛,各委筆帖式一人,惟喜峯口筆帖式二人,應裁去一人,以歸畫一。此項委往之筆帖式,亦定爲三年更換。倘員外郎、筆帖式同屆應換之期,俟新任員外郎任事一年後,再將筆帖式更換。
一驛丁
康熙三十一年議準:喜峯口一路,除舊有二驛外,置驛丁六百名。古北口一路,除舊有三驛外,置驛丁三百名。獨石口一路,置驛丁四百五十名。張家口兩路併爲一路,共置驛丁五百五十名。殺虎口兩路併爲一路,共置驛丁七百五十名。均於各路窮戶內擇其強健者選補。
每丁各給乳牛五頭,羊三十隻,以資養贍。
三十五年定:驛丁爲盜,除照例治罪外,管驛官罰牲畜一九,驍騎校罰一五,領催鞭八十。
雍正六年議準:裁汰搜吉、昭化、塔拉布拉克、穆海圖、和林革兒等五處驛站,其驛丁五十名,仍令各該札薩克收回。
一驛馬
康熙三十一年議準:喜峯口等五路,每驛置驛馬五十匹,每馬各給價銀五兩,每驛給馬價銀二百五十兩。蒙古地方水草滋盛,不必再給草料。每年惟給與倒斃馬價銀百二十五兩,視原額以一半爲度,仍將買補數目造冊報院。
三十二年復準:蒙古驛站向未設車,恐誤公事,應於喜峯口一路設五車,古北口等四路各設二車。其駕車馬匹,於額設驛馬內選用,車價照兵部買車例給發。
三十八年復準:蒙古驛遞,差事漸少,積年所定倒斃馬二十五匹,給價百二十五兩,未免過多,應裁減六匹,以十有九匹爲度,原定馬價五兩,應加給一兩五錢,以六兩五錢計算。
嗣後各驛,每年定倒斃馬十九匹,各給銀百二十三兩五錢,照例買補,選冊報院。
六十年題準:蒙古驛站,自屯兵以來,傳報公務,押送軍餉、火藥、錢糧、器械、農具等項,及押解發遣人犯,護送投順人等,接連馳驛,甚屬勞頓。此次特簡大臣總統驛站,令其督率管驛各官,按驛巡察。如有缺少馬匹,損傷牲畜,將管站官所領倒斃馬價銀,交與衆札薩克,速爲買補。再支庫銀萬兩,付簡任大臣齎往,如額數仍缺,即動此項銀買補足額。
務令驛站整齊,勿致疲敝。
雍正六年議準:軍臺驛站馬匹倒斃,原定四分,應裁減二分,作爲二分倒斃。原定駝一匹給價銀三十兩,亦應裁半,定價銀十有五兩。
又議準:自頭站察罕託羅海,至十站卓哈諾爾圖,所有從前支給五十匹馬之定草錢糧,應移諮直隸總督總督:官名。清代一省或幾省的最高軍政長官。裁除。
又議準:裁汰搜吉、昭化、塔拉布拉克、穆海圖、和林革兒等五處驛站,所有馬匹應歸入軍臺驛站,於倒斃馬價內扣抵,廩給羊只亦一併歸於軍臺。
又議準:喜峯口內站驛馬六十匹,殺虎口內站驛馬四十匹,獨石口內站驛馬四十九匹,古北口內站驛馬二十五匹,獨張家口邊內,內站驛馬數至百匹,應裁減四十匹,並將馬伕裁去。此項裁減馬匹,歸於倒斃馬價內扣還。
七年議準:殺虎口、獨石口、古北口、喜峯口等邊驛站馬匹,四分倒斃之例,應照軍臺馬匹,一體減去二分。若遇雪霰過多之年,倒斃較甚者,管驛官據實報院,再爲辦理。
九年復準:見值軍興,阿爾臺路軍臺驛遞甚繁,每年二分倒斃,實屬不敷,應復四分之例,駝價亦應照舊例,每駝給價銀三十兩,俟事簡價平之時,再行覈減。
十年議準:歸化城及殺虎口等四處地方,爲來往通衢。見值軍興,應將八十家、二十家、薩里沁,歸化城四站,並殺虎口、獨石口、古北口、喜峯口等四路驛站,仍照從前四分倒斃之例,支給錢糧。
乾隆元年議準:軍臺驛站倒斃馬匹,應於六月起減去一分,作爲三分給價。其殺虎口、獨石口、古北口、喜峯口等四路蒙古驛站,亦應裁減一分。
一驛使
順治十三年題準:遣祭蒙古使臣,如程途本近,或時值夏秋,皆令自備鞍馬,如程途遙遠,及時值冬春,許乘驛馬。一品官給馬十有五匹,二品給十有一匹,三品給七匹,四品給六品,筆帖式給四匹,領催給二匹,兵丁給一匹。
又題準:達賴喇嘛來使暨子爵,給驛馬十有三匹,車七輛。男,給驛馬十匹,車四。郎中、員外郎給馬五匹,車二。筆帖式給馬三匹,車一。護軍、領催各給馬三匹,每二人給車一。
康熙三年題準:遣往會盟大臣,隨行郎中、員外郎共六人,主事一人,筆帖式七人,領催六人,帶帳房米糧,在野外安營駐宿。尚書、待郎等各帶本職執事。尚書給馬二十匹,駝七。侍郎給馬十有八匹,駝六。郎中給馬八匹,駝二。員外郎、主事各給馬七匹,駝二。八九品筆帖式給馬六匹。未入流筆帖式五匹。領催三匹。兵丁一匹。
又題準:凡差遣筆帖式,不準給信牌信牌:亦稱傳信牌,驛遞憑信。如衙門官員乏人,止遣筆帖式者,題請給與。
九年題準:凡奉旨特遣,及本院往各旗遍傳事務,緊急差遣,或巡察卡倫送詔等事,自內地馳驛外,仍給信牌,許乘邊外驛馬。如往會所經之旗地方遙遠,亦給信牌,乘邊外驛馬。
餘惟遣往札賴特、杜爾伯特、郭爾羅斯、席伯、索倫、達虎裏、寧古塔、瓜爾察等處者,給本院印文,照內地所乘驛馬之數,乘邊外驛馬。其遣往科爾沁、烏朱穆秦、蒿齊忒、吳喇忒、鄂爾多斯等處者,冬春給院文,乘邊外驛馬,夏秋自備馬匹。遣往喀喇沁、土默特、敖漢、翁牛特、奈曼、巴林、札魯特、克西克騰、蘇尼特、阿祿科爾沁、喀爾喀左右翼、阿霸垓、阿霸哈納爾、四子部落、毛明安、歸化城、盛京、西勒圖庫倫等處者,概令自備馬匹。
十七年題準:往會自備馬匹,仍各給信牌印文,以備急事驅馳。
三十年復準:蒙古驛站差務繁多,嗣後除奉欽差緊要事件外,凡封王、致祭、審理事務、察馬羣一應尋常事件,均彙集一年兩次,於四、九月間差往。均令由山海關出奉天法庫邊門,不許概乘度冬馬匹,宰殺孳生羊只。如敢浮斂勒索,令該札薩克舉報到院,系官員、筆帖式革職,系領催拿送刑部。如筆帖式、領催等私行騷擾,官員察舉者免議,失察一併議處。若冒稱公差,勒索馬匹財帛者,交刑部從重治罪。
三十一年議準:各札薩克一應公務,皆準馳驛,私事勿得擅用。
三十二年復準:喜峯口等五路驛站,設立驛車,惟進貢及要差方準應付,其餘勿得濫給。
三十六年復準:驛站苦累蒙古,嗣後特旨奉差仍準馳驛外,各項事務停其馳驛。將內八旗各佐領下餵養馬匹,仍照兵部所定驛馬之數給與,並量地遠近給與月糧,令依蒙古定價買羊食用。所差蒙古地方多無房舍,止宿帳房,恐其遊牧遷移,奉差人不知所在,每宿處,令蒙古人等即將站道相連之處明白指示。其所乘馬匹,差還之日按數交還,如有倒斃遺失,著落賠償。
六十年題準:從前種地農具,送至屯兵地方,均交山西巡撫巡撫:官名。清代一省的最高行政長官。由歸化城僱覓駝車轉送。嗣後凡解送各項,自京馳驛駝運至口外,仍交山西巡撫,動用大同府庫銀,僱覓車馬,運至屯兵之處。
雍正八年諭:前往冊封蒙古王妃、郡主之官員,每路六人,未免太多。或讀講學土,或侍讀侍講,點出三人,司官三人,筆帖式三人,著分爲三路前往,皆賞給盤費銀。路用馬匹如何辦給之處,爾等會同理藩院議奏。欽此。隨經大學士等會同議準:自康熙九年至三十五年,冊封蒙古王妃、郡主等事,均系口內乘驛,口外騎烏拉烏拉:蒙古語等“差役”一詞的音譯。後因軍興,於康熙三十六年停止驛馬,路遠及所至旗分多者,將內八旗各佐領下餵養官馬輪流騎行。近口居住之內札薩克,止一二旗者,令騎本人馬匹前往。自裁驛以來,辦理無異。今前往冊封王妃、郡主之地方,將內札薩克及卡倫外喀爾喀、和託輝特、厄魯特等部落共分爲三路,仍照舊例,酌量給與驛馬,每路各委部院司官二人,筆帖式一人,每人日給盤費銀各一錢三分,永著爲例。
十三年定:嗣後特旨差遣者,照例馳驛。尋常祭祀前往等差,遣出大臣侍衛官員,在千里之內者,照常乘官馬,千里之外者乘驛馬。按:喀爾喀各札薩克及科爾沁六旗,郭爾羅斯二旗,札賴特、杜爾伯特、奈曼、敖漢、土默特貝勒等五旗,巴林二旗,烏朱穆秦二旗,札魯特二旗,阿祿科爾沁一旗,蒿齊忒一旗,阿霸垓二旗,阿霸哈納爾二旗,蘇尼特二旗,喀爾喀右翼一旗,毛明安一旗,吳喇特三旗,鄂爾多斯七旗,歸化城二旗,以上均離京千里之外;喀喇沁三旗,土默特貝子一旗,翁牛特二旗,四子部落,克西克騰,喀爾喀左翼一旗,以上均離京千里之內。
一供應
順治十三年題準:本院官員、領催等,於十月至三月,差往蒙古地方,自備馬匹者,準給口糧草料。往張家口遞送喀爾喀、厄魯特及喜峯口、獨石口、古北口等處差遣,準給口糧馬草。四月至九月,止給口糧,不給馬草。
康熙三十年復準:蒙古部落,照本院所發印文,供應差馬餼羊餼羊:用作祭品的羊。不許規避。如不供應差馬者,罰牲畜三九,不供應餼羊者,罰牛一頭。其歸順之喀爾喀,有雜處四十九旗地方者,相其居處與何旗相近,亦照該旗定例應付,違者,照前例罰之。如奉差人員勒索擾害,亦令舉報到院。
三十一年議準:喜峯口等五路差使,較黑龍江尤繁,應給各驛買補供應羊價銀五十兩。
三十八年復準:蒙古各驛,所定公用羊百隻,給價銀五十兩,應裁減四十隻,以六十隻爲額,每年增價二錢,以七錢爲度,每驛各給羊價銀四十二兩。該管官將各驛用過羊數造冊報院,餘銀仍歸次年之用。
四十四年復準:蒙古等每有公務,皆於佐領下分撥供給,原非奉定之例,屬下人甚爲苦累,理合禁止。嗣後各札薩克等,將各旗所有罪罰牲畜存貯於該札薩克處,勿令倒斃,預備公務支用。
五十九年題準:喀爾喀地方驛站,數年軍務往來,甚多擾累。嗣後差遣大臣官員及坐檯官員,並部院官員、筆帖式、領催等,行文該將軍,均用營中軍需,照品級給與行糧。其取索喀爾喀食用之例,永著停止。
雍正元年諭:理藩院人員來往蒙古地方,有不肖之徒,肆行無禮,勒索凌虐者。夫蒙古之與中國,不但伊札薩克王,即臺吉亦系賓客,豈可令卑末領催肆行凌虐。爾衙門嚴行申禁。
欽此。
一開採
康熙五十一年復準:喀喇沁楊樹溝、雅圖溝、大波羅樹等處產鉛,察明地方,準令開礦。
屬內地者,準民人開採;屬蒙古地者,準蒙古開採。戶部戶部:官署名。清代中央政府機構,掌理財政經濟。及本院各委賢能司官一人監視。其所定課,即令每年納鉛,交入錢局,但不許造房種地,致滋事端。
五十六年復準:翁牛特、巴林、克西克騰交界地方樹木,行文三旗,各令本旗協理臺吉、都統、副都統等公同驗勘,分爲三分,明立界限,如有越界斫伐樹木者治罪。將分定界限,令各旗繕造印簿,送院備考。
六十一年奏準:喜峯口雅圖溝、廟兒嶺、白馬川等處產鉛,委內務府內務府:官署名。
清代掌管宮廷事務的專門機構。部院司官各一人,會同斫木人等開採。
雍正元年奏準:見在各處之礦,皆令封禁,雅圖溝等處鉛礦,一體禁止開採。
一貢貂
國初定:索倫、達虎裏及鄂倫椿、必拉爾必拉爾:亦稱畢喇爾,同音異譯。必拉爾是通古斯語“河”之意,過去對黑龍江省遜河一帶鄂倫春族的稱呼。人丁,進貢貂皮。除有事故者開除外,將見年實在人丁,每丁貢貂皮一張。此內一等貂皮五百張,二等貂皮千張,其餘均作三等收用。如足數目,符等次者,送來之人照例賞賜。不足、不符者,交院議處,副管罰牲畜二九,佐領罰一九,驍騎校罰五,各入官。
康熙三十一年奏準:每年進貢貂皮,上等者五百張,內多則十餘張,少或二三張,不符等次。若將該總管等一例議處,無以勸懲。嗣後於進貢貂皮時,詳明註冊,所補貂皮好者,副管、佐領、驍騎校等免其議處。再,貂皮額數欠至百張以上者,將副管等議處。如欠百張以下,從寬免議。至次年進貢仍不足額,或貂皮不好者,題參治罪。
三十四年諭:貂皮等次不及者,責在官員,著停止官員賞賜。其同來之二等、三等人員,仍照賞例賞賜。欽此。
又諭:雅克薩等處原出產美貂,年來打捕,漸至稀少。倘以貂皮不及等次,仍行議處,則官員徒多受累,而貂皮仍無從得其佳者。嗣後官貂如已足數,而等次不及者,著免議。欽此。
三十五年議準:數年來送到貂皮,雖在多獲之年,仍有不符等次者。嗣後採捕時,仍照常管吏督催,甫及下山,即將各佐領下所得貂皮數目,分記皮色,一同收貯。俟進貂時,按前所記數目皮色,選擇一等者五百張,二等者千張,其餘均作爲三等,按本年丁數,令其交足,仍鈐蓋一二三等圖記,以杜抵換。貢到之日,由院轉諮戶部,會同內務府察收。
乾隆朝 賓客清吏司賓客清吏司
一朝覲
順治五年定:蒙古王、貝勒、貝子、公、臺吉、都統等,準於年節來朝。
六年題準:蒙古朝覲之期,每年定於十二月十五日以後、二十五日以前到齊。
一朝儀
國初定:蒙古王、貝勒等,凡遇年節,皆會集於各札薩克處,鹹朝服,望闕行三跪九叩禮。
康熙二十六年題準:朝覲來京之王等,凡遇祭祀,一體齋戒。遇朝會,按班齊集。違者罰俸六月。
三十二年議準:蒙古王、貝勒及鄂羅斯等處來使,如遇年節冬至,及凡遇慶賀,皆行三跪九叩禮。來使凡遇召見賜茶及賜燕燕:同宴。均行三跪九叩禮。食畢,行一跪三叩禮。
三十九年復準:王、貝勒、臺吉等來朝,凡遇祭祀壇廟齋戒行禮處,停其陪祀,令於午門外按翼排班,候聖駕出入時,與不陪祀之在內王公,一體迎送。
一班次
順治八年題準:各蒙古分爲兩班,循環來朝。
十五年題準:承襲王、貝勒、貝子、公爵,未及十八歲者,免其年節來朝,至十八歲,始令入班朝覲。
康熙元年題準:每年元旦,令歸化城土默特二都統輪班來朝,留一人辦事,副都統亦如之。
五十九年題準:年例朝覲,蒙古二十四部落,定例分爲兩班,將班次曉諭應來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等,令其按期朝集。如有事故,令協理旗務之臺吉、塔布囊一人前來。若協理旗務之臺吉、塔布囊亦有公事及患病等情,即遣本旗內大臺吉、塔布囊代覲,仍將情由用印文送院察覈。如並無事故,託辭不朝者,將該管札薩克等一併題參治罪。
雍正四年奉上諭:向來四十九旗王、臺吉等,分爲兩班來京,其家中既有要務,或身抱疾痾,亦必前來,交春始回本地,明歲冬季,又復值班,爲期既近,冬月往返勞苦,深可軫念。嗣後有願來請安者,當於草青時,仍令前來。其循年例來京者,分爲三班,二年一朝,俾得休息。欽此。遵旨議準:蒙古朝覲,內札薩克分爲三班,一年一班,輪流來朝。不值班之札薩克,令該旗協理旗務臺吉一人前來。公主之子孫姻親臺吉等,一家一人,亦分爲三班,輪流來京。內札薩克一班——以哲裏穆盟會內科爾沁親王一人,郡王一人,貝勒一人,鎮國公一人,輔國公一人,郭爾羅斯一等臺吉一人。召烏達盟會內敖漢郡王一人,巴林郡王一人,翁牛特貝勒一人,巴林貝子一人。卓索圖盟會內土默特貝子一人,喀喇沁鎮國公一人,輔國公一人,札薩克一等塔布囊一人。錫林郭爾盟會內蘇尼特郡王一人,阿霸垓郡王一人,蒿齊忒郡王一人,阿霸哈納爾貝勒一人,烏朱穆秦貝勒一人,蘇尼特貝勒一人,阿霸垓貝子一人,烏朱穆秦鎮國公一人,輔國公一人。烏蘭察布盟會內吳喇忒輔國公一人。伊克召盟會內鄂爾多斯貝勒一人,輔國公一人。二班——以哲裏穆盟會內科爾沁親王一人,郡王一人,札賴特貝勒一人,郭爾羅斯鎮國公一人,科爾沁輔國公二人,郭爾羅斯輔國公一人。召烏達盟會內翁牛特郡王一人,札魯特貝勒一人,喀爾喀左翼貝勒一人,敖漢貝勒一人,巴林貝子一人,翁牛特鎮國公一人,札魯特鎮國公一人。錫林郭爾盟會內蒿齊忒郡王一人,蘇尼特郡王一人,阿霸哈納爾貝子一人。烏蘭察布盟會內四子部落郡王一人,毛明安貝勒一人,喀爾喀右翼貝子一人,吳喇忒鎮國公一人,毛明安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伊克召盟會內鄂爾多斯郡王一人,貝子二人,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三班——以哲裏穆盟會內科爾沁親王一人,郡王二人,貝勒一人,貝子一人,杜爾伯特貝子一人,科爾沁鎮國公一人,輔國公二人。召烏達盟會內奈曼郡王一人,敖漢郡王一人,阿祿科爾沁貝勒一人,札魯特貝勒一人,巴林貝子一人,克西克騰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卓索圖盟會內土默特貝勒二人,喀喇沁貝子一人。錫林郭爾盟會內烏朱穆秦親王一人,阿霸垓郡王一人,蘇尼特輔國公一人,阿霸垓輔國公一人。烏蘭察布盟會內喀爾喀右翼貝勒一人,貝子一人,吳喇忒鎮國公一人,喀爾喀右翼鎮國公一人。伊克召盟會內鄂爾多斯貝子二人。各按班來朝。
乾隆五年奏準:擢於近御及乾清門行走之內札薩克王、貝勒以下,臺吉、塔布囊以上,分爲兩班,令其每年萬壽年節,輪班來朝。
十年奏準:蒙古王公札薩克等,皆辦理一旗事務之人,盟長又系總理一盟會事務,遠離遊牧,來京久住,不免諸事遺誤。再,擢於近御及乾清門行走之人,其中盟於札薩克等甚多,分爲二班,每年來京久住,遊牧事務,恐有遺誤。嗣後除閒散王公、額駙、臺吉等照常兩班來朝外,其盟長札薩克不必入於兩班,或遇年班,或有事來京,仍令在乾清門行走。
十四年奏準:閒散行走之額附等,分爲三班,一年一班,輪流來朝。
一敘次
順治十年題準:蒙古親王在內親王之下,郡王在內郡王之下,貝勒在內貝勒之下,貝子在內貝子之下,公在內公之下,以次敘坐。
八年題準:年節來朝,或進貢、或會集坐次,先一二等臺吉,次蒙古子,次三等臺吉,次蒙古都統,次四等臺吉、蒙古副都統,次蒙古參領、佐領。其蒙古男以下、雲騎尉以上,各按品級,分別敘坐。
康熙五年定:一二等臺吉塔布囊,令於內大臣之下敘坐。
一貢物
國初定:歸化城土默特二旗,每年四季貢馬百匹,緞百匹。
順治二年題準:歸化城土默特二旗,四季貢馬百六十三匹,免其貢緞。
十四年題準:歸化城土默特二旗,每年貢石青石青:藍色的礦物質(藍銅礦)顏料。二千斤。
康熙十三年題準:每年節進貢,科爾沁等十旗共進十有二九十有二九:即九的十二倍,一百零八。下文“九九”、“三九”,即九的九倍、三倍不等。計羊百有八隻,乳酒百有八瓶。
鄂爾多斯六旗,吳喇忒三旗,共進九九,計羊八十一隻,乳酒八十一瓶。餘二十五旗,共進三九,計羊二十七隻,乳酒二十七瓶。由院察收,交與禮部。
二十三年題準:年節進貢,阿霸哈納爾二旗,喀爾喀一旗,共進三九,計羊二十七隻,乳酒二十七瓶,由院察收,交與禮部。
二十四年題準:蒙古王等年節進貢,每旗止令進羊一隻,乳酒一瓶,交與禮部。
二十九年奉旨:科爾沁王、臺吉並王妃夫人等所進湯羊湯羊:用滾開水燙毛後不剝皮的羊。每年定例太多,嗣後進羊數不得過二三。
三十四年奉旨:土默特效力甚苦,嗣後馬、鹿、鷹、鷂等貢,永行停止。
四十年,停止歸化城土默特進貢石青。
四十一年,科爾沁旗分臺吉等之妻進貢湯羊,奉旨:蒙古進羊,亦非容易,嗣後進皇太后前者,照常進貢,進於朕前者,著停止。
乾隆元年復準:蒙古各旗札薩克,每年十二月各進羊一隻,乳酒一瓶,著爲定例。今鄂爾多斯別爲一旗,其管旗之札薩克臺吉等,原貢羊酒,應準其照例進貢。
一貢道
科爾沁、郭爾羅斯、杜爾伯特、札賴特,均由山海關。土默特、札魯特、阿祿科爾沁、敖漢、奈曼、喀爾喀左翼、喀喇沁、翁牛特,均由喜峯口。阿霸哈納爾、阿霸垓、蒿齊忒、烏朱穆秦、巴林、克西克騰,均由獨石口。喀爾喀右翼、四子部落、蘇尼特、毛明安,均由張家口。歸化城土默特、鄂爾多斯、吳喇忒,均由殺虎口,以達京師。
一禁約
順治五年定:蒙古每年四季,各旗遣一人來京聽事。
十四年題準:外藩固倫公主、親王以下,縣君、公以上,或以朝貢,或以嫁娶及探親等事,欲來京師者,皆報院請旨,不得私來。
康熙四年題準:除下嫁蒙古公主、郡主外,王以下、札薩克臺吉以上,以進貢來者,不必題請。
又題準:歸化城土默特亦於每年四季,各旗遣一人來京聽事。
十三年題準:臺吉、塔布囊等,年老有疾、不能親來者,方準遣使代貢。年壯無疾遣使者不準。
三十三年復準:蒙古王等隨來兵丁絡繹不絕,著於各旗臺吉、塔布囊、參領、驍騎校內,選一人爲頭領監管,倘有搶掠竊盜事發,一併議處。並行文各札薩克,嗣後凡無貢物空身來者,停其給發印文。
四十三年議準:蒙古臺吉,定爲一年一次進貢。如有情願來貢者,準其進貢,該札薩克將臺吉等職名貢物,開載印文。進口時,該管官察明人數貢物,亦用印文,差綠旗步兵齎送其札薩克印文,交稽察館務官詳勘。願來之臺吉,亦照正貢例安置。
五十六年復準:蒙古臺吉等進貢人入口時,令守邊口官察明貢物,即用印文,交步兵齎送,不得遲延勒索;如違,交部嚴究議罪。
又議準:進貢之臺吉、塔布囊等,由該札薩克處,各將職名、年貌、貢物數目,並願來之臺吉逐一開明,給印文令其來京。倘將冊內無名品級來到之臺吉,徇情濫給印文令來者,將該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各罰俸一年,協理旗務臺吉,各罰牲畜五九。
雍正七年定:四時進貢聽事之處,改爲十月內來京一次。
乾隆十二年議準:每年冬季進貢之臺吉等,均編班次,令其輪流行走。有千餘臺吉之旗,令二三百人前來;五百以上之旗,令百餘人前來;止二三百之旗,來者不得過六十人。若有事故不能來者,不得逼勒。其願來之臺吉,預先詢明,每人給印文一紙,開載姓名,以杜冒替,並將各旗所來名數,匯造一簿,先期報院,以備察覈。
一騎從
順治五年題準:蒙古王等來京,親王準隨五十人,郡王四十五人,貝勒四十人,貝子三十五人,鎮國公、輔國公各三十人,臺吉、都統等各十人。於定額之外多來者,不準支給食物、草料。
十年題準:蒙古王等來京,親王及隨從人共馬十有五匹,郡王及隨從人共馬十匹,貝勒及隨從人共馬八匹,貝子、固倫額附及隨從人共馬六匹,公、和碩公主額附、郡主額駙、縣主額附及隨從人等共馬八匹,貝子、固倫額附及隨從人共馬六匹,公、臺吉及從人共馬二匹。
若臺吉等隨其王、貝勒來者,止定本身馬一匹。固倫公主視親王,郡主視郡王,縣主視貝勒,郡君視貝子,縣君視公,都統子以下、雲騎尉以上,各本身馬一匹。均行文戶部支給草料。
此外馬駝,交禮部禮部:官署名。清代中央政府中掌管文化、教育、禮儀秩序的機構。馬館飼養。
十八年題準:公主、郡主等與額駙同來,隨從人員悉照來數支給食物草料。若額駙等獨來,固倫額駙準隨四十人,和碩額駙三十人,多羅額駙、公主之子二十人,固山額駙十有五人。餘人,不準支給食物草料。
康熙六十一年議準:凡固倫公主來京,準隨護衛官二十三人,婢女十有三人,僕從十有四人,在館養馬六十五匹,坐馬十有五匹。和碩公主,護衛官十有四人,婢女十有六人,僕從十人,養馬六十匹,坐馬十有三匹。郡主,婢女二十人,僕從十有三人,養馬五十匹,坐馬十匹。縣主,婢女十有八人,僕從十有三人,養馬四十匹,坐馬八匹。郡君,婢女十有五人,僕從十人,養馬三十五匹,坐馬六匹。縣君,婢女十有二人,僕從六人,養馬二十五匹,坐馬四匹。鄉君,婢女一人,僕從九人,養馬十匹,坐馬三匹。宗女宗女:君主同宗的女兒,即宗室之女。婢女一人,僕從七人,養馬八匹,坐馬三匹。若固倫公主之固倫額駙,和碩公主之和碩額駙來京,均準隨護衛六人,隨從九人,僕從十人,養馬三十五匹,坐馬六匹。
郡主之和碩額駙,隨從十有三人,僕從十有二人,養馬三十五匹,坐馬六匹。縣主之多羅額駙,隨從十人,僕從十人,養馬二十五匹,坐馬四匹。郡君之多羅額駙,隨從八人,僕從七人,養馬二十五匹,坐馬四匹。縣君之固山額駙,隨從三人,僕從七人,養馬十有五匹,坐馬三匹。鄉君額駙,僕從六人,養馬八匹,坐馬一匹。若親王來京,準隨長史、護衛等官二十三人,隨從七人,僕從十人,養馬六十匹,坐馬十有五匹,惟科爾沁之土謝圖、卓裏克圖、達爾漢三親王,養馬六十五匹。郡王,長史、護衛等官十有八人,隨從七人,僕從十人,養馬五十匹,坐馬十匹。貝勒,司儀長、護衛等官十有一人,隨從九人,僕從十人,養馬四十匹,坐馬八匹,惟科爾沁達爾漢親王旗一貝勒養馬六十五匹,坐馬十有五匹。貝子,護衛等官八人,隨從七人,僕從十人,養馬三十五匹,坐馬六匹。公,護衛等官六人,隨從六人,僕從八人,養馬二十五匹,坐馬四匹。札薩克臺吉、塔布囊,僕從十人,養馬十匹,坐馬三匹。公主之子孫、臺吉、塔布囊,隨從三人,僕從三人,養馬十有五匹,坐馬三匹。姻戚臺吉塔布囊,僕從六人,養馬十有五匹,坐馬三匹。臺吉塔布囊,僕從四人,養馬八匹,坐馬一匹。都統子、副都統男等來京,各準隨僕從四人,養馬五匹,坐馬一匹。長史、護衛、參領、佐領、騎都尉、雲騎尉、驍騎校等,僕從各一人,養馬各三匹,坐馬各一匹。隨從、領催、驍騎、閒散人等,不準帶僕從,止準坐馬一匹。
一賓館
順治初年定:科爾沁三親王一貝勒及公主等來京,奏除內親王以下,及公侯伯內大臣侍衛及一品官,均蟒袍補服,出郊迎接,由禮部備茶,餞送亦如之,均請旨遵行。
康熙二十六年題準:科爾沁等十旗,王以下、臺吉等以上,請安進貢,今年停其在皇城內撥房,令於會同館會同館:官署名。清代禮部所屬機構,掌接待各國貢使。內安置。
三十三年復準:內外館內外館:即內館和外館。蒙古王公來京時的住所。居住蒙古賓客,原委理藩院及光祿寺光祿寺:官署名。掌管祭祀朝會宴餉及廩餼所需物品的機構。官、筆帖式各二人驗看,給發什物,戶、禮、工三部,止委司官、筆帖式各一人,兩處驗給,實難周遍。嗣後戶、工兩部,加委旗員、筆帖式各二人,分行內外館,遇賓客到日,各給廩給廩給:由官府發給的錢糧。照數速發。所給草,照穀草七斤之數,若有短少,將該管官員筆帖式、承發之吏一併題參。
一限期
康熙六十一年議準:凡額駙等尚主之後,未往蒙古地方者,按其應得口糧,折銀支給。
居住京師之公主等回家時,仍分別給與路費。來時不計限期,供應廩給。凡額駙親屬,公主之子孫,自親王以下、臺吉以上,凡系姻戚來京者,皆得展限居住。非姻戚之王等以下、札薩克臺吉以上來京者,均予十日廩給。平時來貢之臺吉,予五日,收納貢物之後,再給五日。
都統以下來使,均予五日廩給。
又議準:內札薩克王等來京,均定限四十日。正副位亦如之。
雍正元年議準:公主等下嫁蒙古,成婚之後,久住京師,與蒙古甚無裨益。嗣後公主等下嫁蒙古,非特旨留京者,不得過一年之限。若因病或有娠,不能即往者,令將情節奏明展限。
二年奏準:下嫁蒙古之公主、郡主等,如欲來京者,並令請旨,不得擅來京師。其奉旨來京者,均定以限期,照例供給。內札薩克額駙準住四十日,公主、郡主等,準住六十日。
如限滿後,仍欲留京者,亦須奏明,再支供給。
五年定:近御之額駙臺吉等所供廩給,毋庸勒限,隨居住之日給與。
乾隆九年議準:蒙古額駙臺吉等,擢於近御行走,與擢於乾清門行走,既有分別,則其住京之例,亦應酌量。除擢於近御行走者毋庸定限外,其擢於乾清門行走之額駙臺吉等,仍定限四十日,令其起行。
一教養
順治十六年題準:臺吉等有願入內廷隨侍者,由院具題,交與內大臣內大臣:官名。清侍衛處次官。
雍正九年諭:從前皇考時,曾將蒙古子弟留內教養。應將蒙古王、貝勒、貝子、公、札薩克等之子年十五歲以上者,令其來京教養,交與理藩院請旨。欽此。遵旨議準:行文內札薩克六會盟長,將各王、貝勒、貝子、公、大臺吉等之子,年十五以上、人品聰敏、已經出痘者,開具年歲,造冊送院,並行文喀爾喀等各札薩克一體辦理。
十年議準:擢於乾清門行走之臺吉,未授品級者,皆照伊等應得品級,給與頂帶補服。
嗣後擢於乾清門行走之臺吉等,悉照此例。
乾隆十六年奉旨:乾清門行走未得品級之科爾沁臺吉,喀喇沁塔布囊,著賞給應得品級。
嗣後有擢於乾清門未得品級之臺吉、塔布囊,皆著照此例給於品級。欽此。
一廩給芻牧折價
康熙四十六年議準:蒙古王、臺吉等來京,除所騎馬駝交館餵養外,坐馬草料及煮料柴薪仍行給與。其餘口糧食物等項,停其戶、禮、工三部領取,均照該部所定之價,減十分之一,折銀支給,使衆蒙古得以自便,共沾實惠。
六十一年議準:自固倫公主以下、官員以上隨來僕從,原定每日給銀二分五釐,應加增一半,定爲僕從一人,日給銀五分,其宗女亦應酌給口糧路費。再,固山額駙本身口糧,原定日給銀七錢三分,應加增七分,日給八錢。公之婿本身口糧路費,原定日給銀四錢,應加增一錢,日給銀五錢。札薩克臺吉本身口糧,原定日給銀七錢四分,應加增二錢六分,日給銀一兩。若額駙、公主、郡主暨蒙古王妃與臺吉命婦夫婦同來往者,口糧併爲一分支給,坐馬、養馬仍各照例分給。
雍正三年議準:公主等坐馬,日給料三升二合四撮,穀草羊草各一束,柴斤半。王、臺吉等及一應官員兵丁人等坐馬,日給料四升,穀草羊草各一束,柴二斤。按定例,柴一斤價銀二釐六毫六絲,料一斛,價銀一兩二錢,穀草一束,價銀一分五釐,羊草一束,價銀六釐五毫一絲。今蒙古賓客等坐馬草料及煮料柴薪,亦應照從前口糧食物之例,減定價十分之一,折銀支給。均於本院庫銀內動用,年終匯數奏銷。
十二年議準:常住在京之蒙古,非暫來者可比。從前喀爾喀郡王、厄魯特貝勒之廩給,均照定例裁減一半。嗣後常住在京之蒙古,除近御行走者不議外,餘均照例減半給與。此等常住之人,無須餵養馬駝,並將草料折價,一併停給。
一廩給定數
康熙六十一年議準:固倫公主本身及隨從人等口糧,每日共給銀六兩三錢五分。坐馬草料,每日共給銀八錢六分九釐一毫三絲。公主來京路費銀四十兩七錢九分。回家路費銀四十兩一錢九分。隨從五十人,每日共給路費銀三錢。
和碩公主,本身及隨從人口等口糧,每日共給銀五兩二錢五分。坐馬草料,每日共給銀七錢五分三釐二毫四絲二忽。公主來京進喜峯口,給路費銀十有八兩五錢;進張家口,給銀十有八兩;進古北口,給銀十有七兩。公主回家出喜峯口,給路費銀二十五兩五錢九分;出張家口,給銀二十五兩九分;出古北口給銀二十四兩九分。隨從四十人,每日共給路費銀三錢。
郡主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給銀四兩三錢七分五釐。坐馬草料,每日共給銀五錢七分九釐四毫二絲。郡主回家路費銀十有五兩一錢。奴婢三十五人,每日共給路費銀二錢。
縣主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給銀三兩五錢。坐馬草料,每日共給銀四錢六分三釐五毫三絲六忽毫、絲、忽:均爲量詞,重量的微量,計量單位爲十進制。縣主回家路費銀八兩五分。
奴婢三十人,每日共給路費銀一錢八分。
郡君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給銀二兩八錢五分。坐馬草料,每日共給銀三錢四分七釐六毫五絲二忽。郡君回家路費銀六兩五錢五分。奴婢二十五人,每日共給路費銀一錢五分。
縣君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給銀二兩八分。坐馬草料,每日共給銀二錢三分一釐七毫六絲八忽。縣君回家路費銀三兩八錢。奴婢二十人,每日共給路費銀一錢二分。
鄉君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給銀一兩二分五釐。坐馬草料,每日共給銀一錢七分三釐八毫二絲六忽。鄉君回家路費銀二兩四錢九分。奴婢十人,每日共給路費銀五分。
宗女本身及奴婢,每日共給銀九錢二分五釐。坐馬草料,每日共給銀一錢七分三釐八毫二絲六忽。宗女回家路費銀二兩。奴婢八人,每日共給路費銀四分。
固倫公主之固倫額駙,和碩公主之和碩額駙,本身及隨從人等,每日共給銀四兩。坐馬草料,每日共給銀四錢四釐八絲二忽。額駙回家出喜峯口,給路費銀二十五兩五錢九分;出張家口,給銀二十五兩九分;出古北口,給銀二十四兩九分。隨從二十五人,每日共給路費銀一錢五分。
郡主之和碩額駙,本身及僕從每日共給銀三兩二錢五分。坐馬草料,每日共給銀二錢六分九釐三毫八絲八忽。額駙回家路費銀十有五兩一錢。僕從二十五人,每日共給路費銀一錢三分。
縣主之多羅額駙本身及僕從,每日共給銀二兩一分。坐馬草料,每日共給銀二錢六分九釐三毫八絲八忽。額駙回家路費銀八兩五分。僕從二十人,每日共給路費銀一錢。
郡君之多羅額駙本身及僕從,每日共給銀一兩八錢一分五釐。坐馬草料,每日共給銀二錢六分九釐三毫八絲八忽。額駙回家路費銀六兩五錢五分。僕從十五人,每日共給路費銀八分。
縣君額駙本身及僕從,每日共給銀一兩三錢三分五釐。坐馬草料每日共給銀二錢二釐四絲一忽。額駙回家路費銀三兩八錢。僕從十人,每日共給路費銀五分。
鄉君額駙本身及僕從,每日共給銀一兩一分。坐馬草料,每日共給銀六分七釐三毫四絲七忽。額駙回家路費銀二兩四錢九分。僕從六人,每日共給路費銀三分。
科爾沁土謝圖、卓裏克圖、達爾漢三親王本身及隨從人等,每日共給銀七兩三錢五分。
坐馬草料,每日共給銀一兩一分二毫五忽。來京進喜峯口,給路費銀十有八兩五錢;進張家口,給銀十有八兩;進古北口,給銀十有七兩。回家出喜峯口,給路費銀二十五兩五錢九分;出張家口,給銀二十五兩九分;出古北口,給銀二十四兩九分。隨從四十人,每日共給路費銀三錢。
科爾沁達爾漢親王旗貝勒本身及隨從人等,每日共給銀六兩三錢。坐馬草料,每日共給銀一兩一分二毫五忽。來京進喜峯口,給路費銀十有八兩五錢;進張家口,給銀十有八兩;進古北口,給銀十有七兩。回家出喜峯口,給路費銀二十五兩九分;出張家口,給銀二十五兩九分;出古北口,給銀二十九兩四分。隨從三十人,每日共給路費銀一錢八分。
親王本身及隨從人等,每日共給銀六兩三錢五分。坐馬草料,每日共給銀一兩一分二毫五忽。回家給路費銀十有二兩八錢。隨從四十人,每日共給路費銀三錢。
郡王本身及隨從人等,每日共給銀五兩三錢五分。坐馬草料,每日共給銀六錢七分三釐四毫七絲。回家給路費銀七兩八錢八分。隨從三十五人,每日共給銀二錢。
貝勒本身及隨從人等,每日共給銀五兩三分八釐七毫七絲六忽。回家路費銀五兩,隨從三十人,每日共給路費銀一錢八分。
貝子本身及隨從人等,每日共給銀二兩九錢。坐馬草料,每日共給銀四錢四釐八絲二忽。
回家給路費銀三兩七錢。隨從二十五人,每日共給路費銀一錢五分。
公本身及隨從人等,每日共給銀二兩六分九釐三毫八絲八忽。回家給路費銀六兩七分。
隨從二十人,每日共給路費銀一錢二分。
札薩克臺吉、塔布囊本身及僕從,每日共給銀一兩六錢一分。坐馬草料,每日共給銀二錢二釐四絲一忽。回家給路費銀二兩五錢七分。僕從六人,每日共給路費銀三分。
有姻戚之臺吉、塔布囊本身及僕從,每日共給銀一兩六分。坐馬草料,每日共給銀二錢二釐四絲一忽。回家給路費銀七錢五分自此以下,隨從僕人不給路費。
臺臺、塔布囊本身及僕從,每日共給銀九錢二分。坐馬草料,每日共給銀六分七釐三毫四絲七忽。回家給路費銀七錢五分。
都統、子本身及僕,每日共給銀三錢八分。坐馬草料,每日共給銀六分七釐三毫四絲七忽。回家日給路費銀一分。
副都統、男本身及僕,每日共給銀三錢二分。坐馬草料,每日給銀六分七釐三毫四絲七忽。回家日給路費銀一分。
長史、護衛、參領、佐領、騎都尉、雲騎尉、驍騎校等,本身及僕,每日給銀六分七釐三毫四絲七忽。回家日給路費銀一分。
隨從、領催、驍騎、閒散人等,每日給本身銀五分。若別行差遣來京,加銀二分。坐馬草料,每日給銀六分七釐三毫四絲七忽。回家日給路費銀一分。
一增給
康熙六十一年十二月議準:蒙古王等既因聖祖仁皇帝大事前來,其本身廩給,應遵旨於常額之外,親王、郡王日各增給銀一兩一錢;貝勒、貝子、和碩公主之和碩額駙,日各增銀五錢五分;公、多羅額駙、固山額駙、札薩克臺吉、塔布囊及姻戚臺吉等,日各增銀一錢六分;臺吉、塔布囊等,日各增給銀二錢二分。
雍正十三年十月議準:因世宗憲皇帝大事前來之蒙古王等,於照常廩給之外,親王、郡王日各增給銀五錢五分;貝勒、貝子,和碩額駙、郡主額駙、縣主額駙日各增給銀二錢七分五釐;公、郡君額駙、縣君額駙、鄉君額駙、公之婿、鄉君之婿、札薩克臺吉、塔布囊、公主之子孫、姻戚臺吉等,日各增給銀一錢八分三釐;臺吉、塔布囊等日各增給銀一錢一分。
至循例進貢之王、臺吉等,仍照常廩給,不必加增。
一燕饗
國初定:年節來朝之蒙古王等,均著於歲除歲除:一年的最後一天,除夕。賜燕一次,新正新正:指農曆的正月。賜燕二次,越日,五旗王府各設燕一次。
康熙十五年定:蒙古進貢之副都統、長史等,皆令與燕。
一賞賚
國初定:內札薩克固倫公主、和碩公主、親王以下公以上,請安進貢來京,本身無賞。
如固倫公主、和碩公主、親王、郡王遣使請安者,來使賞給洋緞一,彭緞一,三梭布十二,僕從布四。郡主、郡君、貝勒、貝子、公來使,賞給彭緞一,布八,僕從布二。進貢來京之臺吉、塔布囊、都統、子、男、副都統,賞給大緞一,彭緞一,布十二。參領、佐領、騎都尉、雲騎尉、達爾漢等,賞給洋緞一,彭緞一,布七。王府長史、二三等護衛、典儀、閒散人等,賞給彭緞一,布四。此外隨伊主前來者,均無賞。至有姻戚之臺吉等,本身不來,準遣使請安進貢。其餘小臺吉以下、驍騎校以上,本身不來,不準遣使。
順治十年定:歸化城進貢官員,各賞給裘、帽、靴帶、弓矢、鞍轡、白金有差。
十一年題準:年節來朝之王等,賞給品物均於午門外頒賜。
十八年題準:蒙古等以私事來京者,止給行糧,不加賞賚。
康熙九年題準:年節來朝之歸化城土默特都統等,各賞三等漆鞍一,緞十,茶葉一簍。
十三年題準:賞年節來朝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等,各分等次。親王雕鞍一,銀茶筒、茶盆各一,緞三十六,茶葉五簍。郡王,雕鞍一,銀茶筒一,緞二十九,茶葉四簍。貝勒,雕鞍一,銀茶筒一,緞二十二,茶葉三簍。貝子,漆鞍一,銀茶盆一,緞十四,茶葉二簍。鎮國公、輔國公,各漆鞍一,銀茶盆一,緞十,茶葉二簍。一二等臺吉、塔布囊,漆鞍一,緞七,茶葉一簍。三四等臺吉、塔布囊,漆鞍一,緞五,茶葉一簍。科爾沁土謝圖、卓禮克圖、達爾漢三親王,加賞甲冑一副,緞八。札薩克圖郡王,加賞銀茶盆一,緞六。
二十四年定:內札薩克四十九旗,每年遣進羊酒聽事人,賞給彭緞一,布八,僕從布三。
五十四年復準:鄂爾多斯人請安進貢,照伊來使品級,賞給諸物,交與內務府武備院武備院:官署名。清代內務府所屬掌備宮廷所用鞍轡、兵器、甲冑等器械的機構。製造,俟起程時賞給。
又復準:賞年例來朝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等緞匹、雕鞍、銀茶筒、茶盆、茶葉等物,各照價值折銀賞給。其有加賞甲冑緞幣者,亦按數折銀加賞。
五十五年諭:近來所賞蒙古衣帽、撒袋、腰刀、鞍轡、緞匹、茶、布等物,實爲粗陋,嗣後如賞內札薩克、喀爾喀,照定價略減,折銀賞給。如賞歸化城、西藏、厄魯特、鄂羅斯,著內務府武備院製造賞給。著詳議具奏。欽此。遵旨議準:親王以下,臺吉、塔布囊以上應賞器物,親王,酌量折給銀四百三十兩;郡王,酌給銀三百十有七兩;貝勒,酌給銀二百三十八兩;貝子,酌給銀百五十兩;公,酌給銀百十有七兩;札薩克臺吉、塔布囊,酌給銀七十六兩;一二等臺吉、塔布囊,酌給銀六十三兩;三四等臺吉、塔布囊,酌給銀五十三兩。
再,科爾沁親王三人,各加銀七十二兩。札薩克圖郡王,加銀七十三兩。永爲例。
一行圍
康熙六十一年奏準:蒙古隨圍之多羅郡王四人,各賞緯帽一,綿龍緞袍一,妝緞褂一,鍍金環佩帶一副,氈靴、皮靴各一雙,腰刀一,鑲綠松石珊瑚撒袋一副,弓矢全。貝勒四人,貝子二人,公四人,各賞給緯帽、緞袍、緞褂、佩帶、氈靴、皮靴如前,不給腰刀、撒袋、弓矢。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賞如貝勒等,惟不給緞褂。臺吉、塔布囊、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侍衛、總管、副管、驍騎校等,共計四百二十二人,各賞官用緞一。隨圍驍騎、長槍手、鳥槍手、前鋒、護軍、領催、哈嘛爾嚮導、捕戶等,共計千七百四十二人,各賞銀六兩。牽馱馬人及蒙古王等之閒散隨從人,共計五百八十五人,各賞銀三兩,毛青布一。
乾隆六年奏準:此番管理圍場,並無王等,無庸議外,其管理圍場之科爾沁、敖漢、翁牛特、喀喇沁等處貝勒三人,貝子一人,公三人,多羅額駙一人,固山額駙一人,臺吉、塔布囊七十二人,侍衛官員二百二十五人,皆照康熙六十一年之例賞給。其隨圍之驍騎、捕戶人等,共千八百十有一人,照舊例賞銀六兩外,遵旨各加賞銀三兩。牽馱人、趕車人等共二百九十六人,照舊例賞銀布外,遵旨各加賞銀一兩五錢。再,貝勒、公等之護衛官員,亦應照前例,各賞毛青布一,銀三兩。奉旨:科爾沁土謝圖親王等十有五人,各加賞緯帽一頂,妝緞衣一襲,佩帶靴靺各一事事:量詞。件。科爾沁達爾漢親王羅布臧滾布等三人,各加賞刀一,弓矢全,撒袋一副,上用龍緞一。塔布囊敏珠爾拉布坦,加賞腰刀一,弓矢全,撒袋一副。哈嘛爾行走三十一人,各加賞官用緞一。額駙策凌雖未隨圍,亦照隨圍親王之例,賞給一分,其賞給之物,交伊子公車布登札布寄去。
十二年議準:嗣後前往哨鹿圍場請安隨圍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止賞緞匹者,按數賞給。若賞賜衣服,亦酌量折給緞匹。
一俸幣
固倫公主,俸銀千兩,俸緞三十。和碩公主,俸銀二百兩,俸緞十有二。郡主,俸銀百五十兩,俸緞十。縣主,俸銀百兩,俸緞八。郡君,俸銀五十兩,俸緞六。縣君,俸銀四十兩,俸緞五。鄉君,俸銀三十兩,俸緞四。固倫公主之固倫額駙、和碩公主之和碩額駙,俸銀二百兩,俸緞九。郡主額駙,俸銀百兩,俸緞八。縣主之多羅額駙,俸銀四十兩,俸緞四。
縣郡之固山額駙,俸銀三十兩,俸緞三。科爾沁土謝圖、卓裏克圖、達爾漢三親王,俸銀二千五百兩,俸緞四十。其餘親王俸銀二千兩,俸緞二十五。科爾沁札薩克圖郡王,俸銀千五百兩,俸緞二十。其餘郡王俸銀二百兩,俸緞二十有五。貝勒,俸銀八百兩,俸緞十有三。
貝子,俸銀五百兩,俸緞十。鎮國公俸銀三百兩,俸緞九。輔國公,俸銀二百兩,俸緞七。
札薩克臺吉、塔布囊,俸銀百兩,俸緞四。一等子,俸銀二百五兩;二等子,百九十二兩五錢;三等子,百八十兩。一等男,俸銀百五十五兩;二等男,百四十二兩五錢;三等男,百三十兩。一等輕車都尉,俸銀百五兩;二等輕車都尉,九十二兩五錢;三等輕車都尉,八十兩。騎都尉,俸銀五十五兩。雲騎尉,俸銀四十二兩五錢。
雍正七年諭:蒙古王以下,札薩克一等臺吉以上,著通行增賞俸銀一倍。再,閒散一等臺吉,從前無俸,亦著照從前札薩克一等臺吉所食俸銀百兩之數賞給。嗣後著戶部會同理藩院於年底將陪賞之處請旨。欽此。
四年議準:乾清門行走之一等臺吉、塔布囊,歲給俸銀百兩,二等八十兩,三等六十兩,四等四十兩。
一額駙封號
康熙四十年議準:蒙古額駙於郡主等薨逝後續娶者,銷去額駙之號,停其俸祿。如郡主等薨逝後,不曾別娶,仍留額駙之號,照舊給與俸祿。
一賑恤
國初定:蒙古如遇災荒,令附於該札薩克及各旗富戶喇嘛人等,設法養贍。如仍不敷,該會內人等共出牛羊,協濟養贍,仍將協濟被災人口數目,造冊送院。倘連歲饑饉,該會內力乏不能養濟,著盟長會同札薩克等,一同具報到院,由院請旨,遣官察勘,發帑賑濟,將該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等次年俸銀,預行支取,一併入於賑濟項內使用。
賑濟後,該札薩克王等仍不能養助屬下,又至窮困者,即將窮困之戶撤出,給與該會內賢能札薩克等養贍。
康熙三十年,遣官五路分察蒙古各旗佐領內貧人。奉旨:前蒙古等處盜賊稀少,今乃日見奏報,良由窮困所致。彼攜妻挾子前來,若盡行收留,彼無遺類矣。今爾等往會彼屬之貝勒,及耆老輩計議,作何長久營生,使貧人得所,不致邊土流亡,確議具奏。欽此。遵旨復準:衆蒙古王、貝勒以下,耆老什長以上,謹遵恩旨,嚴行曉諭各旗,嗣後均擇水草佳處遊牧,輕役減稅,務求永遠營生之道。今先察明貧乏之戶,著本旗札薩克及富戶喇嘛等撫養,不足,則各旗公助牛羊。每貧臺吉,給牛三頭,羊十五隻。每貧人,給牛二頭,羊十隻。令其孳育,永作生理,勿爲盜賊,亦不致流亡。取具衆旗承領養贍貧人數目印結一併送院,注籍存案。倘日後有以貧窮告者,照籍將該管札薩克議處,有告賑不實者,仍治以罪。
雍正元年諭:郭爾羅斯乏食,白都納倉糧頗多,即將此米散賑。但止給與米糧餬口,並無產業,何以爲生。曏者給產業買牲餼之事,皆委富戶。富戶苟且塞責,所給蒙古之物,浮報數倍,蒙古並不得實惠。科爾沁一旗,與他蒙古不同,世爲國戚,恪恭巽順,歷今百有餘年。今聞伊屬下之人乏食,朕心軫惻。著齎帑銀三萬兩往賑。再差大臣一人、司官一人,往郭爾羅斯旗下,將實在窮苦、並無牲餼之人察明數目,按伊戶口足用之數,給與乳牛羊只。
欽此。
又諭:今年口外蒙古地方雖獲豐收,但科爾沁、敖漢等十有六處札薩克地方,收穫未豐,宜加特恩。科爾沁五旗,著賞銀三千兩,此項銀交與見今在京科爾沁王等帶去,將科爾沁土謝圖親王等五旗未能豐收者察明賞給。敖漢等十有一旗,著賞銀六千兩,可簡司官二人,分兩路送往,會同各該札薩克,將未能豐收者察明賞給。欽此。
五年諭:索倫達虎裏等處,兩年馬匹牲畜多有倒斃,豐欠不一,兵丁生計稍艱。著動戶部帑銀五千兩,交總管、副都統,與將軍公同商酌,養育索倫窮苦之人及賞給效力兵丁。欽此。
乾隆十二年諭:據差往察覈拯救蘇尼特等六旗被災貧人之尚書奏稱,烏朱穆秦四旗被災較輕,其下二萬餘口貧窮蒙古,均並於該旗贍養,無庸拯救等語。該札薩克等如此辦理,雖系其分內之事,朕甚嘉之。著特加恩,此四旗內養贍貧人之王、貝勒、貝子、公等,著賜俸半年。其無俸之副臺吉量賜銀四十兩。小臺吉二十兩。官員白丁喇嘛,入於賞給罪罰牲畜之內,均照去年烏蘭察布之盟,施恩辦理。欽此。乾隆朝 柔遠清吏左前司上柔遠清吏左前司上一疆理
喀爾喀凡四部,七十八旗,東至黑龍江界,西至阿爾泰山,與準噶爾接界,南至內札薩克界,北至鄂羅斯界。東西袤延五千裏,南北三千里。後路土謝圖汗一旗,及所轄十有八旗,駐紮土喇河,東至肯特山車臣汗部界,西至翁金河賽因諾顏部界,南至瀚海蘇尼特界,北至鄂羅斯界,至京二千八百餘里。東路車臣汗一旗,及所轄二十一旗,駐紮克魯倫翁都爾多博,東至厄爾得尼拖羅海,西至插漢齊老臺,南至他爾袞柴達木,北至翁都爾罕,至京二千五百餘里。西路札薩克圖汗一旗,及所轄十有五旗,駐紮抗愛山陽,東至翁克西爾哈兒朱忒,西至喀喇烏蘇俄落克諾兒,南至阿爾察喀喇託輝,北至推河,至京四千餘里。賽顏諾顏部一旗,及所轄二十旗,駐紮牧地,東至博羅布爾哈蘇鄂倫,西至庫爾薩牙索郭圖厄格嶺,南至車車爾齊克,北至齊老圖河,至京三千餘里。
青海四部落,厄魯特、土爾古特、喀爾喀、回特土爾古特,即土爾扈特;回特,即輝特。
均爲同音異譯。凡二十九旗,各旗駐牧地,在陝西、甘、涼、西寧、河、洮、岷,及西川松潘等處邊外,東接陝西,西連西藏,南至四川,北至肅州、安西鎮,袤延二千餘里,至京五千七十里,分左右二境。左境,東自西寧邊外董科爾廟,西至肅州嘉峪關邊外滔賴河,南自西寧邊外波洛沖剋克河北岸,北至涼州邊外西拉搭拉,東南自西寧邊外拉拉山,西北至甘州邊外額濟綏界,東北自永昌邊外,西南至嘉峪關外布隆吉爾河岸。右境,東自西寧關外董科爾廟,西至噶斯池,南自四川松潘衛邊外漳臘嶺,北至波洛沖剋克河南岸,東南自洮州邊外達爾吉嶺,西北至嘉峪關邊外塞爾騰西爾拉津,東北自西寧邊外克騰庫特兒,西南至本魯爾蘇河。諸部落散處其間。
賀蘭山厄魯特一旗,東至寧夏府邊外界,西至甘州府邊外界,南至涼州府邊外界,北至瀚海,接喀爾喀界,地方七百里,至京五千裏。
喀爾喀河厄魯特二旗。一旗,東至喀爾喀河西岸,東南至納本爾庫河溝,南至哈畢爾哈布喇克,西南至納林布喇克,西至額本根圖沙崗,西北至布英克沙岡,北至衣克塔什境,東北至烏塔噶禮圖,袤延二百里。一旗,東至額布爾布喇克,東北至滾諾爾北岸,東南至巴爾圖布喇克,均與正藍旗巴爾虎接壤,南至巴爾圖溫都爾興安山,西南至圖勒爾河溝,西至喀爾喀河東岸,西北至胡魯蘇臺伯爾齊爾,北至烏和爾綽克沙岡,袤延二百里,至京二千八百餘里。
達拉爾河厄魯特一旗,上至達拉爾河之源,下至達拉爾河之哈拉濟,西至阿祿科爾沁之東北界察漢舒龍,東至札魯特之西北界札龍塊嶺,地方百里,至京千四百餘里。
土爾古特一旗,駐紮額濟乃,東至古爾鼐,南至三岔河,西至肅州池,北至坤都倫河,地方八百里,至京五千裏。
哈密一旗,在嘉峪關西北,東至瀚海,西至準噶爾界,東南逾沙磧,至瓜州,連青海界,北逾天山,至巴兒坤,又北逾瀚海,接喀爾喀界,東西五百四十里,南北百九十里,至京七千八百里。
土魯番一旗,駐紮瓜州,在嘉峪關西南,西北至沙州,越大磧,接哈密界,東南至雪山,接青海界,袤延三十里,至京六千二百里。
西藏,其地在四川、雲南徼外,東西距六千四百餘里,南北距六千五百餘里,東至四川界,東南至雲南界,南至功布部落,西至大沙海,北至青海界。其地有四,曰衛,曰藏,曰喀木,曰阿里,共轄城六十餘互市在四川西徼打箭爐之地。衛在四川打箭爐西北,即烏斯藏,居諸藏之中,又名中藏,東自木魯烏蘇西岸,西海部落界,西至噶木巴嶺,南自鄂木拉剛衝嶺,北至牙爾佳藏布河,至京萬有二千餘里。藏在衛西南,東自噶木巴嶺衛界,西至麻爾嶽木嶺阿里界,南自巴里城之巴木嶺,北至赭巴部落之北達魯克雨木撮池,至京萬有三千餘里。
喀木,在衛東南,近雲南麗江府之北,東自雅龍江西岸,西至努卜公嶺,南自噶克拉雪山,北至木魯烏蘇南岸,東南自雲南塔城關,西北至索克城青海部落界,東北自青海部落界阿克達穆嶺,西南至塞勒木雪山,至京九千餘里。阿里,東自藏界麻爾嶽木嶺,西至巴第和木布嶺,南自匝木薩喇嶺,北至烏巴嶺,爲西藏極西邊鄙,至京萬有四千餘里。
一旗制
喀爾喀凡四部落。後部,原轄旗十有七,康熙三十二年增設二旗,三十三年增設一旗,三十五年增設二旗,三十六年增設三旗,三十八年增設一旗,三十九年增設一旗,四十八年增設一旗,五十年增設三旗,五十一年增設一旗,五十八年增設二旗,六十年增設二旗;雍正八年增設一旗,九年增設一旗;乾隆元年增設一旗,四年增設一旗,十七年增設一旗今爲四十旗。東部,原轄旗十有二,康熙三十五年增設一旗,三十六年增設一旗,三十八年增設一旗,四十年增設三旗,四十八年增設一旗,五十年增設一旗,五十二年增設一旗;乾隆十四年增設一旗今爲二十二旗。西部,原轄旗八,康熙三十三年增設一旗,四十一年增設一旗,四十三年增設一旗,五十一年增設一旗;雍正二年增設一旗,四年增設一旗,六年增設一旗;乾隆十三年增設一旗今爲十有六旗。凡七十有八旗。雍正二年,額駙策凌授爲喀爾喀副將軍;三年,在土謝圖汗部內,分轄二十一旗,別爲一部,曰賽音諾顏部。
青海,凡四部落。厄魯特二十旗,乾隆十年增設一旗;回特三旗;土爾古特四旗;喀爾喀一旗。凡二十九旗。又有大喇嘛察汗諾門汗所屬蒙古,分爲佐領,不統於各旗,別給印信,令大喇嘛管轄,均受總理青海蒙古事務大臣節制。
賀蘭山厄魯特一旗,喀爾喀河厄魯特二旗,達拉爾河厄魯特一旗,額濟乃額濟乃,即額濟納,爲同音異譯。土爾古特一旗,綽羅斯旗準噶爾旗制俟議定增入,杜爾伯特十有三旗,輝特旗,和碩特旗,哈密一旗,土魯番一旗。
西藏,分藏、衛、喀木、阿里四部落,不設旗。
一肇封
喀爾喀漢時匈奴故地,唐初爲突厥,後爲回紇,宋屬遼,元爲和林路,後改和寧,明時元裔小王子之後,東徙爲察哈爾,其留漠北諸部,曰喀爾喀有三汗,西曰札薩克圖汗,中曰土謝圖汗,東曰車臣汗。天聰八年,車臣汗遣使來聘。崇德三年,三汗並遣使來朝。康熙二十八年,被噶爾丹所侵,款塞內附。三十年,平定噶爾丹,大會於多倫諾爾,編審旗分,安輯其衆。封策旺札卜爲札薩克圖汗,封察渾多爾濟爲土謝圖汗,封烏墨克爲車臣汗。封善巴、滾布、朋蘇克拉布灘、色楞阿海、納穆札爾、噶爾單多爾濟爲多羅郡王。封卓忒巴、車卜登爲多羅貝勒。封寶貝、朋蘇克、阿南達車卜登、達裏、布達札卜爲固山貝子。封拖多厄爾德尼、蘇泰伊爾登爲鎮國公。封旺書克、錫卜推哈灘巴圖魯爲輔國公。封圖巴、厄爾克阿海、衛徵諾顏阿玉錫、丹普厄爾德尼、索諾穆伊錫札卜、滾佔、車臣爾爾佔、滾布、古魯札卜、車凌達錫、厄爾克色楞達錫、巴浪、班珠爾多爾濟爲一等臺吉。三十一年,封古魯錫喜爲多羅郡王,封錫達錫裏爲多羅貝勒,封阿里雅、薩穆濟忒、車穆楚克納穆札爾、裏他爾車凌爲一等臺吉。三十三年,封根敦額爾克代青爲多羅貝勒,封車凌札卜爲一等臺吉。三十五年,封郡王善巴爲和碩親王,封貝子朋楚克爲多羅郡王,封車卜登爲鎮國公,封一等臺吉車凌達錫、衛徵諾顏阿玉錫、車穆楚克納穆札爾爲輔國公,封伊達穆、納穆札爾、老佔爲一等臺吉。
三十六年,封蘇達尼、滾楚克、青多爾濟、開穆楚克爲一等臺吉。三十七年,封一等臺吉索諾穆伊錫札卜爲輔國公。三十八年,封車凌旺布爲一等臺吉。三十九年,封公錫卜推哈灘巴圖魯爲固山貝子。四十年,封根敦、垂札穆蘇、額爾德尼爲一等臺吉。四十一年,封羅卜桑爲鎮國公。四十三年,封瑪他卓裏克圖爲一等臺吉。四十八年,封多爾濟達錫、濟納米達爲一等臺吉。五十年,封貝子布達札卜爲多羅貝勒,封車凌巴爾爲一等臺吉,滾佔爲輔國公,封車凌達錫、沙魯伊爾都齊、套賴爲一等臺吉。五十一年,封多爾濟哈瑪爾代青爲一等臺吉。
五十二年,封綽因珠爾爲一等臺吉。五十八年,封一等臺吉車凌達錫爲輔國公,封成滾札卜爲一等臺吉。六十年,封和碩額駙策凌車穆畢爾多爾濟爲一等臺吉。雍正元年,封一等臺吉和碩額駙策凌爲多羅郡王,封公車穆楚克納穆札爾爲多羅貝勒。二年,封沙克札爲一等臺吉,車凌旺布爲輔國公。四年,封伊達穆札卜爲一等臺吉。六年,封拉卜灘爲一等臺吉。八年,封朋蘇蘇克拉卜灘爲一等臺吉。九年,封巴海爲一等臺吉,晉封郡王額駙策凌爲和碩親王,封車卜登札卜爲一等臺吉,巴海爲輔國公。乾隆元年,封遜都卜爲一等臺吉。三年,追封陣亡貝勒車穆楚克納穆札爾爲多羅郡王。四年,封德默根爲一等臺吉。十三年,封額林沁爲一等臺吉。十四年,封旺札爾札卜爲一等臺吉。
青海明時爲西番地,正德四年始爲蒙古所據,古稱西海,蒙古名庫庫諾爾。國初,有厄魯特顧實汗顧實汗( 1582—1655):又作固始汗,皆“國師”之音譯。明清之際厄魯特蒙古和碩特部首領,名圖魯拜琥。者,自北侵入其地,爲四厄魯特之一。康熙三十六年,既平噶爾丹,臺吉札什巴圖爾等來附,封札什巴圖爾爲和碩親王,封額爾德尼納穆札爾爲多羅貝勒。
四十年,封代青和紹齊察汗丹晉爲多羅貝勒。四十二年,封達賴代青剌旺拉卜灘爲多羅郡王,封車臣塞卜騰札爾爲多羅貝勒,封羅卜藏達爾札爲固山貝子。四十三年,封阿齊巴圖爾滾布爲多羅貝勒。五十年,封噶爾旦達錫、索諾穆達錫、拉察卜、車凌爲輔國公。五十五年,封達顏爲多羅貝勒,封阿拉卜灘爲一等臺吉。五十七年,晉封貝勒代青和紹齊察汗丹晉爲多羅郡王。五十九年,封阿拉卜灘札穆蘇爲輔國公。雍正元年,晉封郡王代青和紹齊察汗丹晉爲和碩親王,封車凌敦多卜爲多羅貝勒,封公噶爾旦達錫爲鎮國公。是年,札什巴圖爾之子羅卜藏丹晉誘衆犯邊,平定之後,將貝勒車凌敦多卜降爲固山貝子,額爾德尼納穆札爾之子貝勒羅卜藏察汗革爵,授爲一等臺吉,晉封貝勒車臣塞卜騰札爾爲多羅郡王,封索諾穆達錫爲固山貝子。三年,封一等臺吉阿拉卜灘爲輔國公,封貢格、伊錫多爾札卜、塞忒爾布穆、額爾德尼濟農丹忠、索諾穆達爾濟札卜、察汗拉卜灘、阿拉卜灘、哈爾噶斯、塞卜騰博若克圖、達瑪林塞卜騰、根敦爲一等臺吉。
厄魯特明時爲邊外地。國初,蒙古厄魯特部落駐牧套西,名套夷厄魯特即元裔阿魯臺吉,其部長鄂齊爾圖汗阿巴賴諾顏,隨顧實汗內附,後爲噶爾丹所滅。康熙三十六年,封鄂齊爾圖汗之孫濟農巴圖爾厄爾克爲多羅貝勒。四十一年,封臺吉阿拉卜灘爲多羅貝勒。四十三年,封土爾古特阿拉卜珠爾爲固山貝子。四十四年,封丹濟拉爲輔國公。乾隆十四年,封丹拜爲一等臺吉。
準噶爾。乾隆十八年,臺吉車楞等率其部落來歸。十九年,封車楞爲親王,車楞伍巴什爲郡王,車楞孟克色卜騰爲貝勒,孟克特莫爾班珠爾、根敦爲貝子,岡、巴圖孟克、麻什巴圖爲輔國公,達什敦多卜、恭沙拉、巴爾爲一等臺吉,均授爲札薩克,共分爲十三札薩克。
又封阿睦爾撒納阿睦爾撒納:清乾隆年間漠西蒙古輝特部首領,投歸清政府後又發動叛亂。
爲親王,臺吉訥墨庫、班珠爾爲郡王,臺吉剛多爾濟、巴圖博羅特、札木燦、齊木庫爾爲貝勒,臺吉羅壘雲丹、額爾德尼、布圖克滲、克什克、德濟特、普爾善爲貝子,臺吉布顏特古恩、蒙可博羅特、固穆札布、根敦札布、納哈察爲輔國公,臺吉伍巴什、伯勒克、伊什、克什克忒爲一等臺吉,均授爲札薩克,共分爲二十二札薩克。以上各編旗分,設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等官,及額設兵丁,一如喀爾喀之制。三十年,卦噶爾藏多爾濟爲恩克伊忒和爾圖汗,長綽羅斯部落;封車楞爲特古斯庫魯克汗,長杜爾伯特部落;封巴雅爾爲舒普得實巴噶圖爾汗,長輝特部落;封沙克多爾滿濟爲烏納恩伍噶哈圖汗,長和碩特部落。
哈密元爲族子族子:同族兄弟之子。納忽禮封地,明永樂二年內附,四年設哈密衛,成化後爲土魯番所據。康熙三十五年,哈密回子頭目達爾汗伯克厄貝都拉,遣子敦帕伯克擒獲厄魯特噶爾丹之子塞卜騰巴爾朱珠及其屬來獻,授厄貝都拉爲札薩克一等達爾漢,賜印。雍正五年,封其孫額敏爲鎮國公。七年,晉封貝子。
瓜州土魯番唐吐番地,宋時地屬西夏,元置瓜州,屬沙州路,後徙其民於肅州,明初爲沙州衛地,後廢。雍正十年,以土魯番內附之回民頭目厄敏和卓有固守禦賊之功,封爲輔國公,初駐塔爾納沁,移駐瓜州。
西藏唐宋爲吐番,元明爲烏思藏。崇德七年,番僧遣使歸誠。順治十年來朝,賜以金冊金印,授爲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原文無“所”字,現按清代檔案以脫字標出。俗稱其國曰圖伯特,又曰唐古忒。最尊者曰達賴喇嘛、班(陳)〔禪〕喇嘛班陳喇嘛即班禪喇嘛。本書皆用“班陳”,爲當時譯音,故以下皆不作改動,予以保留。代喇嘛理事者,曰第巴第巴:藏語意爲酋長、頭目、首領。這裏指達賴、班禪屬下的執事官。又有汗,則蒙古部長爲之。康熙三十二年,封第巴爲圖伯特國王,賜金印。
後與厄魯特噶爾丹通。達賴汗之子拉藏達賴汗、拉藏汗:清前期掌管西藏政權的蒙古和碩特部首領。誅第巴以聞。四十五年,封拉藏爲輔教恭順汗,賜金冊金印。四十九年,允拉藏所請,封伊西札穆蘇爲六世達賴喇嘛,賜金冊金印。五十三年,準噶爾侵藏,殺拉藏,旋即平定。六十年,封康濟鼐、阿爾布巴爲貝子,隆布鼐爲公,總理其他。雍正五年,阿爾布巴等殺康濟鼐以叛,後藏辦理噶卜隆事務之札薩克臺吉頗羅鼐,康濟鼐、阿爾布巴、隆布鼐、頗羅鼐:均爲清康熙朝後期西藏上層掌政者。走避以聞。六年,阿爾布巴等伏誅,封頗羅鼐爲固山貝子。七年,封達賴喇嘛之父索諾穆達爾札爲輔國公。九年,封頗羅鼐爲多羅貝勒,給冊印,轄衛、藏噶卜倫噶卜倫,亦作噶布倫等,藏語音譯。清代西藏地方政府的主要官員,品級爲三品。事務,封頗羅鼐之長子珠爾瑪特車卜登爲輔國公,封噶錫巴納穆札爾塞卜騰爲輔國公。十二年,封頗羅鼐之弟諾顏和紹齊爲札薩克臺吉。乾隆四年,晉封頗羅鼐爲多羅郡王。十二年,以頗羅鼐之次子珠爾默特納穆札爾襲封多羅郡王。十五年,珠爾默特納穆札爾以罪伏誅。十六年,議設噶卜倫四人,代本五人,各頒給敕諭;第巴三人,塔布一人,均給本院執照,分轄藏務,受駐藏大臣及達賴喇嘛管轄。
喀爾喀以下王、貝勒、貝子、公等,均不準世襲。其子孫或襲封原爵,或減一等承襲,由院具疏而請,候旨襲封或降封,仍照定例給與護衛官員、隨丁,臺吉等亦給隨丁。
一特封
雍正四年諭:厄魯特之官爵,原因歸順,故聖祖仁皇帝特恩加授,雖無世襲之旨,然伊等各有效力之處,悉著降一等承襲議奏。如承襲之人,或能守分勤謹、克盡厥職者,仍將所降品級賞給。理藩院將此註冊,並將朕恩旨曉諭厄魯特等知悉。欽此。
九年奉旨:朕前憐念青海郡王額爾德尼額爾克拖克拖鼐,曾降旨將伊子內令指出一人,封授長子。今王額爾德尼額爾克拖克拖鼐,既指出伊三子索諾木丹津奏請授爲長子,應如所請,索諾木丹津著封授長子。昨因拖克拖鼐之長子阿拉卜濟,今伊文乃指伊三子,想伊文之意,料伊子阿拉卜濟必能效力,得以別受朕恩。今施恩將阿拉卜濟亦封授輔國公,令其效力行走。
十年,封親王丹晉多爾濟之子多爾濟塞卜騰爲世子世子:古代皇帝、諸侯的嫡長子。清制親王的嫡子得封爲世子。
乾隆元年,封親王額駙策凌之子成昆札布爲固山貝子。
四年,封成昆札布爲世子。
一設官
康熙三十年復準:喀爾喀等既封授汗、王、貝勒、貝子、公等爵,應各按旗分編立佐領,設都統、副都統、佐領、驍騎校等官。
雍正三年議準:青海厄魯特等既與喀爾喀一體歸順,應編設旗分佐領,停補協領、副協領,悉照喀爾喀之例補授都統、副都統以下等官,每五佐領設一參領。
一駐紮
康熙五十九年議準: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庫倫地方,鄂羅斯與喀爾喀互相貿易,民人叢聚,難以稽察。嗣後內地民人有往喀爾喀庫倫貿易者,令該管官出具印文,將貨物人數開明報院,給與執照,出何邊口,令守口官弁驗明院照放行。如帶軍器禁物,立即察拿送院,交該部從重治罪。由院委監視官一人前往,會同喀爾喀土謝圖汗等彈壓稽察,二年一次更替。
雍正二年議準:喀爾喀設蒙古副將軍三人,鈐轄各部落蒙古兵丁,均給與敕印。
四年奏準:自哈密回民投誠以來,由院每年委筆帖式一人前往,偵探報院。今大兵已撤,兼駐綠旗兵丁,邊疆甚重,僅委筆帖式一人不足以資彈壓。再差本院司官一人,會同札薩克不時稽察,定限二年更替。倘有準噶爾處來使,據實訊明緣由,一面行文安西總兵官,一面報院。
又議準:駐紮哈密司官,每日額定廩給銀二兩,筆帖式一兩,領催五錢;其口糧騎馱牲畜等項,照例令該地方官辦給。
又議準:西藏事務,以貝子康濟鼐爲正,以貝子阿爾布巴佐之,原令其會同衆噶卜倫等和衷辦公而設。若伊等不睦,後起釁端,亦有關係。應遣大臣前往,駐紮照看。其大臣更換,皆由特簡。
五年復準:管理喀爾喀兵丁之副將軍三人,應各給筆帖式二人,上三旗護軍纛一杆,旗牌十二面,所給之號纛旗牌,即令筆帖式齎往。其筆帖式更替,定以三年爲期。俟副將軍等所屬之人熟習後,奏明停遣。
又議準:喀爾喀恰克圖地方,設立互市,通鄂羅斯貿易,設監視官一人,由本院司官內簡選,二年一次更換。
又議準:增設駐紮哈密本院司官、筆帖式各一人。
十年議準:駐紮喀爾喀庫倫、恰克圖兩處照看貿易之司官,向例皆馳驛前往,二年一次更替,自備盤費。惟駐紮喀爾喀三部落偵探之司官,每日各折廩給銀一兩。嗣後駐紮庫倫、恰克圖兩處監看貿易之司官,亦照此例,每日各折廩給銀一兩。
十一年議準:喀爾喀三路蒙古副將軍處,設參贊三人。
乾隆元年議準:西寧駐紮大臣一人、本院司官一人、筆帖式三人,皆令互相交錯更替,統以三年爲期。其更換大臣,由院於散秩大臣、八旗護軍統領、副都統暨各部院待郎內,視其諳練蒙古事務者,開列簡用。
又議準:瓜州、土魯番回民事務,見屬西安總兵官辦理,恐未悉回民語言情性,與事無益。應差本院司官、筆帖式各一人,前往辦理,照哈密之例,新舊交錯,二年一次更換。其日支廩給銀、騎馱牲畜等項,亦照哈密例行,令該地方官辦給。
又復準:北路軍營之烏里雅蘇臺地方,見駐紮參贊大臣,應委本院筆帖式一人馳驛前往,隨印辦事。
四年議準:駐紮西藏辦事司官、筆帖式,照駐紮哈密、瓜州司官、筆帖式例,定爲二年一換,不必交錯更替,俟新去之司官、筆帖式到後,舊駐紮之人留住三月,將舊事交代明白,再令回京。
五年議準:土爾古特羅卜藏達爾札年幼,新襲貝勒,應差本院司官一人前往駐紮,辦理旗務,每日折廩給銀一兩。
六年議準:喀爾喀車臣汗部落,設副將軍一人,照例給與敕印、正紅旗護軍纛一杆、旗牌十二面。所給之敕印號纛旗牌,由院差官齎送,應差隨印筆帖式二人馳驛前往。其日支廩給及更換之期,悉照各部落副將軍隨印筆帖式之例。
又議準:車臣汗部落蒙古副將軍處,設參贊一人。
又議準:喀爾喀四部落蒙古副將軍處所設參贊各一人,如有缺,於各部落王公內簡用。
七年議準:駐紮庫倫司官,改爲三年一次更換。
八年諭:哈密向差司官二人、筆帖式二人前〔往〕駐紮,辦理回民事務,新舊交錯,二年一換。瓜州亦差司官、筆帖式各一人,前往辦理,照哈密之例,二年交錯更換。朕思二年一換,爲期太速,未能熟悉邊情,嗣後著定期三年,仍照例新舊交錯更換。欽此。
十年議準:駐紮西藏大臣司官、筆帖式,均一體定爲三年更換。
十一年議準:恰克圖駐紮司官,改爲三年一次更換。
十三年奏準:本院司官、筆帖式等,常有奉差在各處經年駐紮更換者,向將伊應得三年廩給銀一起給發。嗣後給發奉差官廩給銀,在京起身時,酌量給發一半,俟滿後,再接發一年。若在任所及奉差之處病故,其多領銀數在百兩以上者,請旨豁免;百兩以下,即移諮戶部豁免。
十六年議準:喀爾喀四部落副將軍處隨印筆帖式,三年更換,限期太速。嗣後改爲五年一次更換,均不準保留。
十七年奏準:土爾古特貝勒羅卜藏達爾札已十有八歲,可以辦理旗務,應將駐紮司官撤回。
十八年議準:土爾古特貝勒羅卜藏達爾札不能辦理旗務、約束屬下人,應仍遣司官一人駐紮,其更替限期及廩給銀,悉照前例。
一會盟
土謝圖汗及所轄十有八旗,盟於汗阿林地方爲一會。車臣汗及所轄二十一旗,盟於克魯倫巴爾和屯爲一會。札薩克圖汗及所轄十有六旗,盟於札克畢賴塞欽畢都里爾諾爾爲一會。
賽音諾顏及所轄二十旗,盟於齊齊爾裏克爲一會。
康熙二十九年復準:喀爾喀土謝圖汗、車臣汗等內屬,應照四十九旗例,永定會盟之典。
其臺吉等有遠駐外邊者,由院遣官預行調取,至會盟之期齊集。
雍正三年議準:向例內札薩克、外三路之喀爾喀等,三年一次,奏遣大臣前往會盟,辦理一切刑名,將丁數開造細冊送部,由院具題。今辦理青海事務蒙古大臣見在西寧居住,每屆三年,不必由京師特簡大臣,止令各旗核明丁數,呈駐紮西寧大臣轉送到院,照例具題。
再,一切刑名事件,著各旗訊明,呈報駐紮西寧大臣。如尋常事,酌量遣官,會同札薩克辦理;若系大事,令駐紮西寧大臣擇定地方,與札薩克等會盟議結。
六年定:喀爾喀四會,每會設正副盟長各二人。
乾隆元年奏準:喀爾喀四部落遊牧處兵丁萬餘,向在遊牧地方操演守禦,預備有警,刻期傳集,誠恐日久爲弛,軍裝器械亦必不時察閱,如有舊敝,即令修理更換。該副將軍、參贊、貝勒、公等,每歲一次會盟,簡稽軍實。奉旨:喀爾喀遊牧地方防守兵丁,俟會盟察驗軍容器械之時,將軍與參贊大臣等會議,於參贊大臣內令一人會同喀爾喀副將軍、參贊、貝勒、公等一同察驗。至幾年一次將軍親驗之處,額駙策凌酌量辦理。
又奏準:將土謝圖汗等十有七旗兵丁,於烏克圖爾濟爾噶郎圖地方察驗。車臣汗二十二旗部落兵丁,於克魯倫得爾格爾努古地方察驗。王敏珠爾多爾濟等六旗兵丁,於依克噶札爾古爾班察漢布喇克地方察驗。賽音諾顏部落之十有九旗兵丁,於塔密爾地方察驗。札薩克圖汗部落之和拖輝特等六旗兵丁,於哈綏地方察驗。格勒克顏坡爾等九旗兵丁,於尼累等處地方察驗。但各部落與所定地方相離遙遠,若令參贊大臣一人周圍察驗,甚需時日;傳集蒙古兵丁於所在地方久候,則馬匹牲畜必致勞瘁。應令參贊大臣二人前往,一往西路札薩克圖汗及賽因諾顏兩部落,一往東路土謝圖汗及車臣汗兩部落。奉旨:今年著如此察驗。再察驗之時,令參贊大臣往一路去,彼一路,爾等酌委官員前往察驗。
十年諭:喀爾喀四部落遊牧處防守示威兵丁,每歲軍營參贊大臣前往簡閱。蒙古等遠離遊牧,未免勞苦。每年著各該副將軍等察驗,其軍營參贊大臣,著間歲一次往驗。欽此。
十六年議準:青海札薩克蒙古等,停止每年會盟,著間年一次舉行。
二十年定:綽羅斯會盟爲楚克阿雅噶果爾圖,杜爾伯特、輝特會盟爲薩音濟雅噶圖,和碩特會盟爲薩音卓裏克圖,照依內札薩克、喀爾喀盟長給與印信,盟會一如喀爾喀之例舉行。
一敕印
順治十年,給厄魯特顧實汗金冊印。
康熙十三年,給喀爾喀札薩克阿海代青臺吉敕印。
三十一年復準:喀爾喀旗分,應鑄給印信,以昭職守。其印文清字清字:即滿文。兼蒙古字,印式與四十九旗同。
三十二年復準:達賴汗自伊祖顧實汗以來敬謹納貢,應給與敕書。
三十五年復準:喀爾喀郡王有軍功者,升爲親王,貝子有軍功者升爲郡王,該部撰給敕命。
乾隆十二年議準:喀爾喀四盟長均給與印信,與內札薩克六盟長同。
十九年奏準:親王車楞管理杜爾伯特後旗,郡王車楞伍巴什管理杜爾伯特前旗,貝勒車楞孟克管理杜爾伯特中旗,貝勒色卜騰管理杜爾伯特中左旗,貝子根敦管理杜爾伯特中右旗,輔國公岡管理杜爾伯特中前旗,輔國公巴圖孟克管理杜爾伯特中後旗,輔國公麻什巴圖管理杜爾伯特中東旗,札薩克臺吉達什敦多卜管理杜爾伯特中西旗,札薩克臺吉恭沙拉管理杜爾伯特中後左旗,札薩克臺吉品級額布根管理杜爾伯特中前左旗,均給與印信,與喀爾喀札薩克同。
一禁令
康熙二十一年題準:厄魯特喀爾喀等人謝恩,不得過二百名,若來人衆多,分爲數次。
二十四年題準:喀爾喀進貢人違禁得罪者,大事照內例治罪,小事行文札薩克處,令交所罰牲畜。
二十六年復準:興安後齊達齊牢地方,禁止巴爾虎私進哨地遊牧。
又復準:嗣後著喀爾喀車臣汗嚴禁所屬,毋得擅入哨地遊牧。
二十八年議準:喀爾喀臺吉從人,在庫爾齊爾地方違禁放牧遊獵者,該臺吉罰五九牲畜,從人鞭八十。
三十一年復準:喀爾喀等,每札薩克各頒給律例一冊。
一隨圍
乾隆六年,定邊左副將軍定邊左副將軍:官名。又稱烏里雅蘇臺將軍,清代派駐烏里雅蘇臺的最高軍政長官。統掌唐努烏梁海、喀爾喀四部等軍政。具奏,從前聖祖仁皇帝哨鹿行圍時,御前乾清門行走及諳於騎射之喀爾喀臺吉等,均扈從隨行。今皇上哨鹿行圍,應否令其扈從。奉旨:喀爾喀等既已備兵,大札薩克不必前來。閒散公、臺吉等內,應令幾人前來,著理藩院請旨。遵旨奏準:聖祖仁皇帝哨鹿行圍,曾選喀爾喀內諳於騎射之臺吉等隨行,今既奉旨,不令備兵之喀爾喀大札薩克前來,其不備之公、臺吉內,何人諳於騎射可以隨圍者,應令閒散公、臺吉內酌選數人,於哨鹿行圍時,扣算日期,令往博羅河屯伺候。
十四年奉旨:此次哨鹿圍場,喀爾喀來隨圍諳於騎射九人。自額附策凌奏准以來,每次僅此數人前來。喀爾喀四部落王公臺吉內,不無諳於騎射之人,理宜輪班行走。若分班前往,皆得瞻仰朕顏,朕亦得認識伊等。況目前往之十人內,如世子成滾札卜、公品級額林沁等率領行走,約束衆等,亦屬有益。其如何分班前往,每班令何人率領,著理藩院議奏。欽此。
遵旨議準:喀爾喀四部落內何人諳於騎射,難以懸定,且又有鄂爾坤、烏里雅蘇臺軍營之班,無從分晰。應令額附策凌於四部落王公、臺吉內,每班先十人,其率領約束,均如世子成滾札卜、公品級臺吉額林沁之人,令一人率領前往。共分幾班,何人率領,令將名數具奏。
十五年議準:喀爾喀四部落王公臺吉隨圍分爲四班,每班十人,輪班隨行。其公品級額林沁照常率領行走外,若遇定邊左副將軍親王成滾札卜應去之年,令其預爲奏請。
一恤唁
康熙十一年題準:外藩蒙古和碩親王薨逝,賜犢一、羊八、酒九瓶、紙萬張,內閣撰擬清字、蒙古字祭文,遣內大臣一人、侍衛一人,禮部本院尚書或侍郎一人,郎中或員外郎各一人,前往讀文致祭。多羅郡王薨逝,賜犢一、羊六、酒七瓶、紙八千張,遣侍衛一人,禮部本院侍郎一人,郎中或員外郎各一人,前往讀文致祭。多羅貝勒薨逝,賜犢一、羊四、酒五瓶、紙五千張。鎮國公溘逝,賜犢一、羊四、酒四瓶、紙四千張。輔國公溘逝,賜羊四、酒四瓶、紙三千張。均遣侍衛一人,禮部本院郎中員外郎一人,前往讀文致祭。一等臺吉溘逝,賜羊三、酒三瓶、紙二千張。因功授於爵者溘逝,賜羊二、酒二瓶、紙千張。均酌遣禮部或本院官,前往讀文致祭。下嫁外藩固倫公主薨逝,賜牛羊紙酒遣官致祭之禮,與和碩親王同。和碩公主、郡主、親王嫡妃薨逝,賜牛羊紙酒遣官致祭之禮,與多羅郡王同。縣主、多羅郡王嫡妃薨逝,賜羊五、酒五瓶、紙六千張,酌遣禮部或本院官前往讀文致祭。凡祭文,均由內閣撰擬,兼書清文、蒙古字。郡君、貝勒嫡夫人薨逝,賜羊三、酒三瓶、紙五千張。
縣君、貝子夫人薨逝,賜羊二、酒二瓶、紙四千張。鄉君、公夫人溘逝,賜羊二、酒二瓶、紙三千張。郡君、貝勒夫人以下,鄉君、公夫人以上,不給祭文,酌遣本院官前往致祭。以上遣往官員,將祭文齎赴殯所,本家率所屬官員於一裏外跪接。候欽差過後隨行。讀文祭酒時,齊集之衆蒙古皆跪,祭畢,遙望闕廷,恭謝天恩,行三跪九叩禮。
三十六年議準:外藩蒙古等向不焚紙,嗣後凡致祭,親王以下、一等臺吉以上,親王嫡妃以下、公夫人以上,均停給紙張。其牛羊祭酒若從此攜往,路途遙遠,且勞驛馬,應於該部折價,交與往祭官員在本處採辦。
四十三年奉旨:嗣後公以上賜卹之事,著照常繕本具題。一等臺吉以下賜卹之事,不必繕本具題,著繕摺奏聞。
五十九年定:蒙古郡王福金福金:即福晉,夫人之意。貝勒、貝子、公夫人薨故後,應否賜卹,由院先行奏請。
雍正三年奏請賜卹。奉旨:此等已故夫人,其夫或子曾否效力,受皇考眷顧之處,朕知之不確,難以即行批發。嗣後爾院遇此等賜卹致祭之事,開其夫或子曾否效力受恩事蹟,於奏內另行夾籤,仍兩議請旨。
四年題請,青海輔國公賜卹致祭。奉旨:青海地方甚遠,若此處遣官,往返有累驛站,西寧見有駐紮侍衛,將祭文發往,可以致祭。著理藩院會同內閣議奏。欽此。遵旨議準:嗣後青海如有致祭之事,著遣西寧之侍衛;倘侍衛不敷差遣,令總理青海蒙古事務大臣行文該督,於綠營參將、遊擊內酌委一人,代侍衛前往致祭。其祭文並羊酒折價銀,均由驛站發往。
十年奏請,向例外藩王、貝勒、貝子、公、一等臺吉薨故,均加恩賜祭,惟額駙無致祭之例。按和碩公主之和碩額駙加貝子品級,郡主額駙加公爵,縣主額駙加一等臺吉職銜。今身故縣主額駙札木素,照一等臺吉例,應否加恩致祭,相應奏請。奉旨:額駙札木素,既照一等臺吉,例應致祭。嗣後遇有額駙病故者,皆著加恩致祭。
一胡倫布俞爾授官
雍正十二年復準:喀爾喀貝子顏楚卜多爾濟等奏巴爾虎人等感恩,願移駐胡倫布俞爾地方遊牧。計巴爾虎人共二千九百八十四名,內選擇壯丁二千四百名,餘皆作爲隨丁,應照索倫之例,每一佐領設領催六名,驍騎五十四名。覈計壯丁,共編爲四十佐領,歸併八旗,每翼額設總管一人,每旗額設副管一人,每佐領額設佐領、驍騎校各一人。其俸祿錢糧,均照索倫官兵之例給與;缺出,由黑龍江將軍擬定正陪,送院引見補授。再,見在索倫兵有鳥槍二百杆,今應增給鳥槍三百杆,不按旗分,但遴選巴爾虎等能用鳥槍者,令其演習。自總管以下,均屬黑龍江將軍管轄。
乾隆八年議準:移駐胡倫布俞爾之巴爾虎,原設總管、副管、佐領、驍騎爲數過多,應照索倫之例酌減。其總管二人,仍舊分轄兩翼;副管八人,應留四人,各轄兩旗;四十佐領應留二十四佐領,每個佐領設領催四名,驍騎三十六名,作爲額內兵丁。其應裁副管、佐領、驍騎,均俟缺陸續裁汰。
一鄂羅斯互市
康熙二十八年議準:黑龍江後綽羅那烏母河附近,以格勒必齊河爲界,自大興安嶺以致於海,山之陽爲內地,山之陰爲鄂羅斯地。
三十二年議準:鄂羅斯國貿易人不得過二百名,隔三年來京一次,在路自備馬駝盤費,一應貨物不令納稅,犯禁之物不準交易,到京時安置鄂羅斯館鄂羅斯館:即俄羅斯館,屬理藩院管轄,俄羅斯商人、來華學習的學生等來北京時住此處,位於東交民巷內。不支廩給,定限八十日起程。
又復準:鄂羅斯察漢汗奏文,與外國奏文體式不合,將貢物奏文一併發回。但該國地遠,不知中國製度,將原奏不合式處,明白曉諭來使,召見時照常恩賜,帶來貨物仍令貿易。嗣後,鄂羅斯奏文先令黑龍江將軍開看,若有不合式處,即自邊地駁回,驗明合式,方令入奏。
到京之日,令來使於午門前跪,奉置黃案上,行三跪九叩禮。
又復準:鄂羅斯有私越邊界者,拿送該管官,照所犯輕重治罪。今鄂羅斯復有潛至景齊禮烏拉等處打貂行走,恐伊等頭目不知,應行文尼卜楚城守尉,察拿治罪。並申飭該國人,嗣後不許私越疆界。如城守尉察拿不嚴,即地交該國察漢汗,將城守尉一併治罪。
雍正五年諭:鄂羅斯既請將馬匹牲口留於口外牧放,著照所請。爾院差司官一人前去照看,嚴禁賊盜爭鬥。此次所去司官,著曉諭鄂羅斯郎喀“因爾等馬匹牲口在此牧放,故差理藩院官前來照看,於所留人內,選擇善爲約束者爲頭目,令其約束屬下人,勿令生事”。再行文與相近居住之總管等,各飭屬下人,用心收管,禁止賊盜。鄂羅斯乃外域小國,其馬匹牲口若有被盜遺失之處,系何人地方,即著該屬總管等嚴察務獲。如察覓不獲,該屬總管等即照數賠還。欽此。
又議準:鄂羅斯人所居近山河者以山河爲界,無山河之空地設立鄂博爲界,自東邊之厄爾古納河以內,至厄白爾哈覺蘇卡倫外空地,從中平分。如有偏出偏入、交錯居住之人,彼此察明,令各移界內居住,以齊邊界。
又議準:鄂羅斯館內設立廟宇,令在京之鄂羅斯僧一人居住,並照該國所請,增鄂羅斯僧三人。俟送到時,一併給與口糧食物,聽其於廟內行鄂羅斯教,禮拜唸經,無庸禁止。又使臣薩瓦,及留京學書之鄂羅斯四人、教習二人,亦令在館居住,一例給與口糧食物。
六年議準:鄂羅斯國學生,俟送到時,令其在鄂羅斯館居住,交與國子監選滿、漢助教各一人,往館教習清、漢文。
九年奏準:鄂羅斯買賣人來時,喀爾喀土謝圖汗等報院,具奏請旨,委官一人,馳驛前往恰克圖地方伴接,沿途照看。其買賣人仍依原議,不給口糧食物,一應夫馬,聽其自備。
由張家口至京,路途歇寓,令官兵護送看守。到京進館後,兵部奏點副都統及官兵看守。買賣人出館行走,皆令護軍伴行。特簡內大臣部院堂官數人,總理鄂羅斯事務。其監督貿易官二人,開列侍讀學士科道等職名,引見簡用。
十年奏準:鄂羅斯貿易事畢,起程時,照例委官、撥兵沿途護送。並開列監視貿易官等職名,候欽點一人,送至邊界。
一準噶爾互市
雍正元年奏準:元旦行禮,準噶爾來使,著在朝鮮國後第三班行禮。
六年奏準:準噶爾來使,由何旗卡倫而來,令該卡倫官兵押送,逐旗傳遞至張家口。如在何旗地方被盜,察明確實,著令賠補,無據者註冊別議。若換瘦乏駝馬,記取該佐領姓名,令押送人作證。
又議準:準噶爾來使,經由何旗地方,即令該旗卡倫官兵護送。若承行護送,以致被盜者,將該卡倫官罰三九牲畜,驍騎兵丁鞭一百。
乾隆四年議準:從前準噶爾遣使請安奏事,皆令馳驛,其至肅州、甘州及來京貿易之人,皆令自備路費,不得過三百人。今鄂羅斯於恰克圖地方立市交易,以三年之後一次爲期。嗣後準噶爾如有所奏事件,準其遣使,仍令減從,有準攜帶貨物到邊時,令駐邊大臣一面奏聞,一面接待,馳驛送至京師。其貿易之處,照鄂羅斯例,俟過三年,至第四年,令二百人自備路費,來京貿易一次。其肅州,亦俟過三年,至第四年,遣百人自備路費,貿易一次,均定限八十日起程。其所請西寧、歸化城等處,不準貿易。見今鄂羅斯於子、辰、申年來京貿易,令準噶爾與鄂羅斯貿易之年互錯,於寅、午、戌年來京貿易,其子、辰、申年,令於肅州貿易。均由準噶爾地方,將貨物起程日期,及何地可至邊界之處,預先報知駐邊大臣轉奏。如系肅州貿易,由院先期簡委司官,馳驛前往,會同地方官監看。如系來京貿易,由院先期委司官、筆帖式馳驛前往,至肅州伴接來京,照例看管,貿易事畢,即令原委之司官、筆帖式由原路送還。
乾隆朝 柔遠清吏左前司下柔遠清吏左前司下
一唐古忒學
順治十四年題準:每旗各選人學習唐古忒字義,給教習人六品俸。
乾隆五年議準:唐古忒學助教,原爲教訓學生,及翻譯所降達賴喇嘛之旨,並西藏送到一應文書而設。八旗滿洲、蒙古各學舍,皆有額設助教,嗣後唐古忒學助教,亦定爲額設之官。
一敕封喇嘛
順治十年,前藏五世達賴喇嘛來朝,賜以金敕金印,授爲西天大善自在佛,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
康熙十五年,後藏班陳胡圖克圖胡圖克圖:亦作呼圖克圖。藏語“朱必古”的蒙古語音譯,意爲“化身”。清代以此封號授予藏傳佛教蒙藏地區大活佛,藉光榮寵。遣使來京進貢。
三十年,喀爾喀庫倫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率領喀爾喀七旗,於多倫諾爾地方朝覲。
三十二年,封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爲大喇嘛,於喀爾喀地方,立爲庫倫,廣演黃教。
四十九年,封前藏伊西札穆蘇爲六世達賴喇嘛,給金印金冊,後廢。
五十二年議準:班陳胡圖克圖勤修釋教,敬謹納貢,應照達賴喇嘛之例,給與金冊金印敕書,封班陳額爾德尼。
五十八年議準:拉牙、察木道兩處首領喇嘛羅卜藏納本札爾胡圖克圖、吉瓦帕克巴拉丹拜尼瑪胡圖克圖,從前因遣往雪山之使,預備烏拉,敬謹奉行,今呈請名號,賜拉牙胡圖克圖爲闡揚黃教諾門汗,察木道胡圖克圖爲大闡黃教額爾德尼諾門汗,均給與封號、敕印。
五十九年,封前藏噶爾藏堅錯爲興教度衆六世達賴喇嘛,給金印冊。
雍正元年議準:達賴喇嘛印冊,照五世達賴喇嘛之銜換給,並增蒙古字,別給敕書,令其辦理噶卜倫事務。
又復準: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應照班陳、達賴喇嘛之例,給與封號,賜金印敕,授爲啓法澤卜尊丹巴喇嘛。
又議準:多爾濟萬楚克給以掌管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徒衆、辦理庫倫事務額爾德尼商卓忒巴商卓忒巴:又作商卓特巴、倉儲巴,藏語音譯。管理商上庫藏及財政收支的官員,由四品僧俗官員充任。商上是管理庫藏出納及財政收支機構的總稱。之號,堪布諾門汗給以掌管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經壇、總理番僧事務堪布諾門汗之號,均與敕印。
五年具奏:達錫吹品爾託音奉使西域,齎回班陳、達賴喇嘛之文,稱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再生,衆喀爾喀遣使請封,應將額駙敦多卜多爾濟之子,準爲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之胡畢爾汗胡畢爾汗:亦稱呼畢勒罕,是清代獲得“呼圖克圖”封號喇嘛的一種轉世制度。澤卜尊丹巴,又作哲布尊丹巴,是清代外蒙古藏傳佛教的最高活佛。奉旨:理藩院奏請敕封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之後身,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其鍾靈原有根源,乃與達賴喇嘛、班陳額爾德尼相等之大喇嘛也,衆喀爾喀皆尊敬供奉。且其所居庫倫弟子甚衆,著動用帑銀十萬兩修建大剎,封伊後身。
九年諭: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之胡畢爾汗年幼,達錫吹品爾託音又甚年老,今當準噶爾賊人騷擾之際,令在庫倫居住,甚不妥協。庫倫地方廟宇尚未完工,多倫諾爾所修廟宇業已告竣,應俟明年春草萌時,將胡畢爾汗同達錫吹品爾託音等,移至多倫諾爾廟內居住,俟軍務平定再回庫倫。欽此。
乾隆三年諭: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前身,乃衆喀爾喀汗王等以師禮供養有名之大喇嘛也,皇祖、皇考皆特恩軫恤,皇考命錫冊印,封爲啓法澤卜尊丹巴喇嘛。今看此胡畢爾汗,賦姓聰明,舉止端重,儀表甚好,曾蒙皇考睿鑑,降旨雲:此實系澤卜尊丹巴喇嘛之後身。今胡圖克圖既奏請來京,其頒給冊印敕封之處,著理藩院察例議奏。欽此。遵旨議準:將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之後身,仍照前身錫號冊封,前賜啓法澤卜尊丹巴喇嘛之印照常存留外,別制新冊頒給。
四年議準: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之師東科爾滿珠西里胡圖克圖,給與封號印信。
五年議準:班陳額爾德尼之胡畢爾汗,經達賴喇嘛等驗明是實,應送往後藏坐牀。
又議準:見今準噶爾軍務平定,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仍應移往喀爾喀庫倫地方居住,遣本院司官一人,會同照看胡圖克圖之侍衛等送往。奉旨:胡圖克圖今歲遷移,計文到彼處,束裝起程,將屆暑熱。著俟明歲青草發萌,再行遷移。臨行時,著賜銀萬兩。
六年諭:從前恐準噶爾人等潛入喀爾喀地方,窺伺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之胡畢爾汗,曾蒙皇考特降諭旨,將胡圖克圖移至多倫諾爾地方居住。今因軍務已竣,將胡圖克圖仍移於喀爾喀之庫倫地方居住。但準噶爾向來狡詐,反覆無常,今雖敬順求和,猶恐一時改變,別啓釁端,又發兵前來,窺伺胡圖克圖,亦未可定。其保固防備之處,若不預爲籌畫,似屬可慮。
著行文額駙策凌等,如何將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所在庫倫地方保護防備,若遇有警,如何將胡圖克圖移往內地,務計萬全辦理,並會同喀爾喀四部落之副將軍大札薩克等,及管理胡圖克圖庫倫事務之土謝圖汗敦丹多爾濟、額駙敦多卜多爾濟等,商酌詳悉議奏。從前胡圖克圖在多倫諾爾地方居住時,曾差侍衛二人輪班照管,今胡圖克圖初移徙前去,仍照前例,差侍衛二人,每年一換,令在胡圖克圖處照管。胡圖克圖處有朕之侍衛照管,不但諸事有益,其胡圖克圖在彼安居身體康泰之處,朕亦不時得聞。欽此。遵旨議準:後庫倫廟,建於衣奔地方,與邊界相近,應令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在見駐之庫倫居住,撥喀爾喀四部落兵三百名,胡圖克圖之沙畢納爾兵二百名,令札薩克一人、官二人駐紮管轄。如遇有警,由軍營即速馳報,著額駙敦多卜多爾濟率此官兵,保護胡圖克圖,移進多倫諾爾地方居住。欽差之侍衛二人,亦著一同護送。
六年議準:胡畢爾汗坐牀未久,正在年幼、勤學經典專心務業之時,不便遽議換給冊書,俟過數年,通曉經典,再議換給。
十三年復準:瀚海地方,連年亢旱,喀爾喀生計不足。請將照看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之喀爾喀兵三百名撤回,其胡圖克圖之沙畢納爾兵二百名,令親王額林沁多爾濟會同商卓忒巴,定議報院。
又奏準:胡圖克圖之沙畢納爾兵二百名亦令撤去,若遇調遣,即刻齊集,仍著親王額林沁多爾濟將此情由曉諭。
一喇嘛進貢
達賴喇嘛、班陳額爾德尼,間年輪班遣使進貢,貢道由西寧,至京寓居西黃寺。貢物有壽帕壽帕:即哈達。本書皆寫作壽帕。、銅佛、舍利子、珊瑚、琥珀、數珠、藏香、氆氌之屬。來使各附進佛、壽帕、藏香、氆氌氆氌:藏語音譯。藏族傳統毛織物的統稱。有差。又貢慶祝禮番名丹舒克丹舒克:藏文音譯,意思是貢品。有五色帕、銀滿達、七珍、八寶、八吉祥、佛像、金字經、銀塔、紅花諸物。除照例折賞外,回時均奉旨慰問,加賜達賴喇嘛,重六十兩鍍金銀茶筒一,金銀瓶一,銀錘一,各色緞三十,大壽帕五,小壽帕四十,五色壽帕十。正使,二等雕鞍一,重三十兩銀茶筒一,茶盆一,緞三十,毛青布四百,豹皮一,虎皮三,江獺皮五。副使,三等蟒緞一,方補緞一,大緞一,三梭布二十四。從人,彭緞各一,三梭布各八。加賜班陳額爾德尼,重三十兩銀茶筒一,瓶一、錘一,各色大緞二十,大小壽帕各十。來使,金黃蟒袍一,重三十兩銀茶筒一,緞一,毛青布六十二。從人,緞各二,毛青布各二十。從役,緞各一,毛青布各十。日給正使銀二錢,副使銀一錢五分,從人各一錢,核給四十日路費,送至西寧。
康熙二十三年復準:達賴喇嘛來使從人,多至數百名,嗣後使人至西寧關口時,令西寧總兵官察明人數,造冊報院。至奉使差往喇嘛人役,亦應裁減。倘有隱瞞數目,多帶人來往者,罪之。
雍正三年議準:達賴喇嘛、班陳額爾德尼向例每年遣人在打箭爐等處徵收番人貿易稅銀,應永行停止。按其年得之分加贈,每年折給達賴喇嘛茶葉五千斤,班陳額爾德尼二千五百斤,均由四川雅州滎經縣辦運至打箭爐賞給。
四年議準:達賴喇嘛來使,令在西寧候旨。其所奏事件,著駐紮西寧辦理青海事務之大臣承接轉奏,奉旨後再行遣回。
六年議準:從前班陳額爾德尼遣人來貢,至西寧地方,由院差官迎接,馳驛來京。今班陳額爾德尼遣人請安,駐紮西寧辦理蒙古事務處見有司官、筆帖式,本院毋庸別差人員。應令司官、筆帖式就近迎接,僱覓騎馱,由關口進京,不必動用驛站。
乾隆二年議準:恭按雍正六年諭:達賴喇嘛、班陳額爾德尼來使堪布,著間年一次。貝勒頗羅鼐之囊素,著每年一次。欽此。今班陳額爾德尼圓寂,暫不遣人,應令頗羅鼐與達賴喇嘛,間年一次遣使前來。
三年諭:聞西藏大小寺廟約有千數,各寺廟費用,養贍衆喇嘛及往來行走喇嘛,並送佈施人等費用,皆達賴喇嘛給與,所費甚多,用度不敷。從前皇祖、皇考皆眷顧達賴喇嘛,不時加恩賞賚。今達賴喇嘛費用不敷,著於打箭爐所收稅銀內每年撥給五千兩,於達賴喇嘛遣人至打箭爐領取茶葉之便,將此項銀一併帶往。欽此。
五年奏準:自康熙年間至雍正六年,西藏達賴喇嘛等遣使進貢,均令馳驛。後因軍興,值班陳額爾德尼遣使進貢,由院奏準,停止馳驛,照依時價僱騾在案。今應將累年辦給騾數奏聞。奉旨:知道了。嗣後騾數,著詳細覈減,不得過二百。
七年諭:從前達賴喇嘛、班陳額爾德尼,每年輪班遣使請安,進獻方物,郡王頗羅鼐亦遣使相伴同來。嗣因班陳額爾德尼圓寂,朕念達賴喇嘛、頗羅鼐每年遣使,殊屬勞苦,曾經降旨,定爲間年一次。去年適值達賴喇嘛、頗羅鼐遣使之班,班陳額爾德尼胡畢爾汗因伊坐牀,亦遣使進獻丹舒克請安前來。若照前例輪班遣使,則今年又值班陳額爾德尼遣使之班,如屢次遣使,其辦理牲畜口糧起程等事,唐古忒民人未免勞苦。班陳額爾德尼胡畢爾汗之使甫經前來,今年不必按班差遣,下次再照從前輪班遣使。再,郡王頗羅鼐之使,原系每年相伴同來,嗣後達賴喇嘛遣使之班著照舊相伴同來,班陳額爾德尼胡畢爾汗之班,頗羅鼐不必遣使同來。欽此。
八年奏準:西藏公班第達等七人隔年進貢,向例貢物均交達賴喇嘛等來使,赴京代進。
今達賴喇嘛等遣使入京,騎馱之騾已定額數,公班第達等貢物難以附進,應增給馱騾三十頭,著爲定例。
十六年奏準:向例達賴喇嘛正副使入貢,續因頗羅鼐進貢,將副使改爲伊遣之使。今仍照舊例,堪布、囊素均由達賴喇嘛差遣。所有前定二百騎馱騾內,應減去四十。
又議準:察木道帕克巴拉丹拜尼瑪胡圖克圖遣使來朝,進貢金碗黃連,照例折賞外,賜帕克巴拉丹拜尼瑪胡圖克圖,重三十兩銀茶筒一,各色大緞十有二,大小麥帕各七。正使,三等蟒緞一,緞二,布二十四。副使,緞二,布十有二。從人,布六。回時,本院差領催一名照看,照例僱給騎馱之騾。正使日給銀二錢,副使一錢五分,從人一錢,核給四十日路費,由西安一路送至四川,至四川界,由總督遣人伴送至打箭爐,令其自回。嗣後帕克巴拉胡圖克圖遣使來朝,該督即照例辦給騎馱之騾。如私帶貿易貨物,令其自辦,不在官給之例。至京後,照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來使之例,給與廩給四十日,事竣即令起程。
一京師番僧
札薩克大喇嘛一人,其徒衆格隆格隆:藏語音譯。比丘僧。六人,班第班第:藏語音譯。
僧人。此處爲剛入學的沙彌。六人。副札薩克大喇嘛一人,其徒衆格隆五人,班第六人。札薩克喇嘛四人,其徒衆格隆各四人,班第各六人。各寺廟大喇嘛十八人,其徒衆格隆各二人,班第各六人。副大喇嘛七人,其徒衆格隆各二人,班第各四人。閒散喇嘛十人,其徒衆班第各二人。德木齊二十九人,其徒衆班第各一人。格思規德木齊、格思規:藏語言譯。雍和宮學殿僧職名,系管理人員。四十九人,其徒衆班第各一人。各寺廟格隆、班第共千二百七十有三人。自札薩克大喇嘛以下,格隆、班第等,共千七百五十二人。
雍和宮灌頂普善廣慈大國師章嘉胡圖克圖,其徒衆格隆六人,班第六人,屬下格隆、班第二十人。又閒散喇嘛三人,其徒衆班第各二人共四十有一人。慧悟禪師噶爾丹錫勒圖胡圖克圖,慧通禪師吉隆胡圖克圖,其徒衆均與大國師同。學習經義閒散喇嘛格隆、班第五百人。
一後黃寺
順治八年創建後黃寺,剃度番僧百有八人,均以內府三旗管領下及五旗王、貝勒、貝子、公府屬管領下人披剃內府三旗二十四人,五旗各府屬八十四人。如上三旗有缺,移諮禮部,行文內務府,於本旗管領下選一人頂補。下五旗有缺,移諮禮部,行文各該王公,於府屬管領送一人頂補。
九年題準:每歲正月八日至十五日,後黃寺集喇嘛格隆、班第誦經,凡需用之物,均由該部支給。
十四年題準:後黃寺每年誦經喇嘛格隆、班第定爲四百人。
又題準:後黃寺誦經喇嘛格隆每年賞銀千兩,由戶部支領。
康熙十一年題準:在內王等取充後黃寺班第百有八人,額缺,將默爾根綽爾濟額外冊內有名之班第頂補。若無頂補之人,仍行禮部,於各原主名下,取人充補。逃走自歸者,革退班第,交還原主。
四十六年議準:本院見已設立銀庫,將後黃寺每年誦經應用香供等費銀八十二兩七錢四分五釐,及賞給喇嘛格隆、班第等銀千兩,均改於本院庫內支給。
一分駐番僧
盛京實勝寺,大喇嘛一人。永安寺即御花園大喇嘛一人。瑪哈噶喇樓,大喇嘛二人。東西南北四塔,大喇嘛各一人。
西勒圖庫倫,札薩克大喇嘛一人,札薩克喇嘛四人。
西寧西勒圖,達賴諾門汗大喇嘛一人。
五臺山,札薩克喇嘛一人。射虎川臺麓寺大喇嘛一人屬五臺山札薩克喇嘛管轄。
外藩四十九旗,大喇嘛各一人。
歸化城,札薩克大喇嘛一人,副札薩克大喇嘛一人,札薩克喇嘛六人。
多倫諾爾會中、善因二寺,札薩克大喇嘛一人,大喇嘛二人,副大喇嘛二人。
康熙十四年題準:盛京、西勒圖庫倫、歸化城等處大喇嘛以下,各設德木齊一人。
一喇嘛服色
順治十二年題準:喇嘛格隆服用黃紅色,非奉上賜,不許用五爪團龍。班第用黃帽、紅衣。
康熙六年題準:喇嘛等許服金黃、明黃、大紅等色,班第等許服大紅色,其餘不得擅服。
曾蒙恩賞賜者,各色均準服用,違者,大喇嘛罰牲畜一九,班第以下鞭一百。
一喇嘛冊牒
順治十四年題準:喇嘛徒衆除院冊有名外,不準增設。
十八年,給喀爾喀丹津喇嘛敕印。
康熙十八年題準:札薩克大喇嘛,給與印信,其餘格隆、班第等,給與禁條度牒度牒:也叫戒牒。舊時官府發給僧人的證明身份的文書。不給印信。
三十七年,封札薩克大喇嘛默爾根綽爾濟爲灌頂普惠弘善大國師,給以誥敕印。
五十七年復準:西寧袞布廟喇嘛達賴諾門汗,奏請封號,授爲西勒圖達賴諾門汗,給以敕印。
五十九年復準:西寧袞布廟阿旺喇嘛,奏請封號,授爲扶佑黃教額爾德尼諾門汗,給以敕印。
又復準:青海親王羅卜藏丹晉,奏請郭隆廟垂卜藏胡圖克圖封號,授爲黃教額爾德尼諾門汗,給以敕印。
六十年復準:西寧袞布廟西勒圖達賴諾門汗,照伊封號,給與敕印。
雍正元年復準:甘珠爾巴噶卜楚、額爾濟格特諾門汗,均系大喇嘛,應封甘珠爾巴噶卜楚爲述教甘珠爾巴默爾根諾門汗,額爾濟格特諾門汗爲興教善知識諾門汗,均給與敕印。
又議準:裏業烏齊廟喇嘛何汪札布陳勒胡圖克圖,嘉喇廟喇嘛阿旺胡圖克圖,均給與胡圖克圖封號、敕印。
十二年復準:封土官胡圖克圖爲靜修禪師,給敕印。
又復準:封西藏達賴喇嘛之師道都溫都孫堪布爲闡揚黃教阿齊圖諾門汗,給以敕印。
又復準:封噶爾旦西勒圖胡圖克圖爲慧悟禪師,給以敕印。
又復準:封布魯克巴胡畢爾汗喇嘛札爾西里布魯克顧濟爲掌管布魯克巴黃教札爾西里胡畢爾汗,諾顏林沁齊雷喇卜濟爲額爾德尼第巴,噶畢冬洛卜爲掌管地方噶畢冬洛卜喇嘛,均給與敕印。
又復準:章嘉胡圖克圖胡畢爾汗,來歷甚明,於經典性宗皆能通曉,不昧前生,實爲喇嘛內特出之人。應照前身,冊封國師國師:元、明、清各代對藏傳佛教上層人物的封號。之號。其原賜灌頂普善廣慈大國師印,見系其徒衆收貯,無庸頒給外,辦給誥命敕書。
乾隆元年議準:京城各寺廟內,原有度牒之喇嘛格隆、班第等,共九百五十九名。後續增福佑寺等廟食糧之格隆、班第共三百十有四名,皆未得度牒,應按名補給。再,札薩克大喇嘛以下、德木齊、格思規以上,均有隨分食糧之徒弟,倘不給度牒,難以稽察約束。除章嘉胡圖克圖等自藏帶來之徒衆不給度牒外,其隨分食糧之喇嘛徒衆,應一併給與度牒。至並未食糧又無度牒之六百七十五人,系額外所收之徒,不給與度牒。但伊等既習經典,請於各寺廟每食糧徒衆十名,酌留一名,作爲額外僧徒,給與度牒。其餘暫行註冊,遇食糧者有缺,即將額外之人充補。其額外之缺,即於註冊人內選取。仍令每年二季,該管大喇嘛將並無額外多收及私爲班第之處,具結報院察覈。
二年議準:喀爾喀額爾德尼班第達胡圖克圖、匝雅班第達胡圖克圖等,徒衆甚多,一應官差出兵,皆與札薩克佐領下人一同行走,應各給與管理徒衆印信。
十六年議準:喀爾喀額爾德尼諾顏綽爾濟羅布藏諾爾布屬下徒衆甚多,照額爾德尼班第達胡圖克圖等之例,給與印信。
十八年議準:封吉隆胡圖克圖爲慧通禪師禪師:僧侶的尊稱。給以敕印。
一喇嘛禁例
順治十四年題準:格隆、班第等如爲人治病,必告知大喇嘛,即定日期。若有私往違限,並擅宿人家,或藉端留婦女於寺廟者,均依律治罪。再,遊方之徒不得擅留,違者亦治罪。
十七年題準:歸化城喇嘛有事往厄魯特、喀爾喀地方者,均令具題請往,都統不時稽察,毋許妄爲。厄魯特、喀爾喀往來人及格隆、班第等,亦不許擅留,違者治罪。
康熙元年題準:外藩蒙古、八旗遊牧察哈爾蒙古等,欲送家人爲番僧徒弟,及留住外來之格隆、班第,皆令開具姓名,送院註冊,違者坐以隱丁之罪。
五年題準:在京喇嘛等奉使達賴喇嘛地方,擅帶彼處班第等回來者,罪之。
十年題準:唐古忒處喇嘛徒衆,非奉旨不許私來。
又題準:凡喇嘛,將自己家奴及受他姓送到之人作爲班第,並容留無籍之格隆、班第者,將該管之大喇嘛革退,罰牲畜三九,格隆、班第等各罰三九。如內地家人作爲班第送至喇嘛處,或隱匿在家,及容留無籍遊行之格隆、班第者,將都統以下、領催以上,同本人一併交部,分別議處治罪。再,外藩蒙古地方,除冊籍有名之番僧外,其遊方之番僧班第,皆著驅逐。倘不行驅逐,或隱匿容留,及將各該屬家奴私爲班第者,事發,王、貝勒、貝子、公、札薩克臺吉等各罰俸一年。無俸之臺吉罰馬五十匹入官。均革職。閒散,鞭一百。該管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各罰俸九月,都統、副都統等各罰牲畜一九,佐領、驍騎校各罰二九,領催、什長各鞭一百。所罰牲畜,給首告之人三分之一。如經屬下家奴首出,即準開戶,將私爲班第及收留之番僧班第勒令還俗,撥回本旗,給還本主。其八旗遊牧察哈爾馬場人等有犯,亦照此例。
又定:凡蒙古地方驍騎壯丁,不準私爲五巴什,違者,照私爲格隆、班第例治罪。其年老殘廢、丁冊除名之人,願爲五巴什者聽。
又定:蒙古婦女,不準私爲齊巴罕察即尼僧,違者,亦照私爲班第例罪之。
四十二年諭:以民田展修廟宇,有關民生,嗣後凡修廟有礙民地者,著永行禁止。欽此。
雍正三年題準:洮岷地方番增,以治病禳災爲名誆騙蒙古,應令札薩克嚴禁。如果治病有益,分別保留,其餘一概逐回原籍。嗣後有隱藏者,發覺,將札薩克等一併議處。
六年議準:五臺山乃系名山清淨佛地,若埋葬屍骨,有污淨土。嗣後凡喇嘛僧道、旗民、蒙古人等骨殖,禁止送往五臺山埋葬。如外藩蒙古大喇嘛等有願將骨殖送往五臺山埋葬者,該部請旨具奏。其本處喇嘛僧道屍骨,亦令其遠離寺廟埋葬。
一西番各寺
順治七年題準:河州弘化等寺,總理國師韓禪巴遣徒交明時所給敕書一道、銅印一顆,均準換給。
八年題準:顯慶寺灌頂大國師丹巴堅錯交明時所給鍍金銀印一顆、都綱銅印一顆,誥命、敕諭各一道。又弘化寺普應禪師諾爾布堅錯交明時所給銀印一顆、都綱都綱:清代府一級的僧官。司銅印一顆,又紅山堡報恩寺番僧廬志藏靈珍交明時所給札付一張,一併換給。
十年,番僧廬志藏靈珍交明時所給都綱敕印,照舊換給。
又西寧瞿曇等寺國師、禪師、喇嘛等,各將明時所給誥、敕、印、札交還,懇請換給。
瞿曇寺國師公葛丹淨封爲灌頂淨覺弘濟大國師,給鍍金銀印;渣恩歡卓爾封爲灌頂廣濟弘善國師,給“慈光普照”象牙圖書象牙圖書:即象牙圖章。各給誥敕一道。其都綱拉思餓卓爾給銅印敕諭一道。淨寧菩提寺國師拉索南封爲妙勝惠濟灌頂大國師,給鍍金銀印,誥、敕各一道,札付一張。淨覺寺國師班珠兒堅錯封爲淨慈優善國師,給銀印,誥、敕各一道。國師所屬喇嘛查西堅錯給“弘修善道”象牙圖書,靈珍堅錯給“心性了無”象牙圖書,丹巴舍拉給“堅修梵性”象牙圖書,各給敕諭一道。慈利寺國師札思巴統緒封爲弘善演教國師,給銀印,敕諭一道,札付一張。禪師毛錯南宮哈封爲妙勝禪師,給銀印,敕諭一道,札付一張。
延壽寺張舍拉朋錯封爲廣濟弘修國師,給銀印,誥、敕各一道。普法寺國師丹進堅錯封爲妙善通惠國師,給銀印,誥、敕各一道。國師所屬喇嘛索南巴爾丹給“妙靜弘修”象牙圖書,敕諭一道。吉祥寺禪師洛藏喇旦封爲福教禪師,給銀印,誥、敕各一道。伊兒給寺喇嘛格拉堅錯給“弘演宗尚”象牙圖書。
又西納演教寺喇嘛班珠兒盆錯交明時所給敕印、執照,封班珠兒盆錯爲國師,換給誥、敕各一道,又賜給通慧淨覺銀印。
又端嚴寺喇嘛山丹屯柱交明時所給敕書、札付、圖書,換給敕書一道、札付一張、“靖敕法戒”象牙圖書一方。
十七年題準:岷州衛二十六寺內圓覺寺、大崇教寺番僧後只即丹子交明時所給誥命一道、敕書二十一道、“肅謹戒行”圖書一方,換給敕書一道,銅印一顆,授爲護印僧綱司,令鈐束岷州各寺番僧。其交送敕書二十一道,均應換給,惟成化年間所封“弘濟興教大國師”一敕,不準換給。
康熙二年題準:岷州圓覺寺、大崇教寺、講堂寺、剎藏寺、弘教寺、洪福寺、法藏寺、朝定寺、石崖寺、魯班寺、永安寺、廣善寺、照慈寺、洪濟寺、廣德寺、羊圈寺、崇隆寺、寶淨寺、寫兒朵寺、贊林寺、永寧寺諸番僧交送舊敕,一例換給。
五年題準:三竹、裕竜、藏經三寺,既經修葺,應給發敕書。其荔川、工布二寺,俟修理告竣,再行請給。
十一年,延壽寺廣濟弘修國師張哈完卜承襲,換給誥敕。
十四年題準:據甘肅提督奏稱,圓覺寺番僧後只即丹子恪守敕印,糾兵攻賊,其前所請弘濟光教大國師之職,準其承襲,應頒誥命,並給與鍍金銀印。其番僧綱僧綱:清代府屬僧官名。司敕印,仍令掣交送部。
十五年題準:法藏寺僧丁桑節落旦應授爲法藏寺僧綱司,洮州著落寺番僧楊多剛應授爲僧正僧正:清代州屬僧官名。均給與敕書。
二十一年題準:圓覺等寺番僧後只即丹子等謝恩進貢,並請給國師頂帽,及番僧俸祿,給高頂僧帽一具,撥賜岷州衛屬官地五項,免其納糧。
三十年復準:圓覺寺國師後只即丹子親侄首徒後丹子達節,襲封岷州衛弘濟光教大國師。
三十六年復準:瞿曇寺灌頂淨覺弘濟大國師,以公葛丹淨之孫官著圖恩多榮進承襲。
又西納演教寺通慧淨覺國師,以班珠兒盆錯之孫達爾吉承襲。
三十七年復準:嵩山報恩寺達克隆胡圖克圖奏請封典,給與敕印。
三十八年復準:法藏寺番僧丁桑節落旦前以軍功議敘,給與僧綱司敕書,原無世襲字樣。
今該僧據報病故,著交送內閣,換給護敕。
四十三年題準:西寧教化寺僧羅卜藏欽琫,寶貝寺僧羅卜藏納木查,交明時所給誥命、敕書,並交舊印。又肅州歸化寺僧恭阿札木蘇奏請承襲,均換給誥命敕印。
四十六年奏準:達克隆胡圖克圖病故,換給伊侄藍佔巴羅雷丹達爾敕書,令約束僧衆。
四十九年復準:國師名爵甚大,非有功績不得濫授。岷州國師後丹子達節,其師後只即丹子,初授爲護印番僧綱司,後因攻賊有功,升授國師,給與鍍金銀印,業已承襲一代。今後丹子達節以年老辭職,其徒後尖採寧布並無功績,不得仍襲國師,著照初封之職,授爲護印番僧綱司,給與銅印、敕書,舊給國師印信、誥命,著交送內閣。
五十二年題準:洮州闡定寺喇嘛楊昂望交明時所給崇梵靜覺國師敕印,準其換給。
雍正四年議準:西寧所屬百里外,約共僧寺九十有四處,河州所屬僅止三處。此內有名國師、禪師而有敕印者,有名國師而無敕印者,有名爲寺廟實無寺廟者,有不名爲寺廟而名爲部落者。其各處喇嘛,或自二三名以至百六七十名不等。此等處所,原系土人番人雜處,明初頒給敕印之後,我朝亦曾頒有敕印。緣邊居之人,野性難化,故令其信任有名之喇嘛承襲管轄。若因循舊制,不酌量更定,恐相沿日久,竟恃爲世守,所關匪細。應令各寺族佃,歸併內地爲民,所給敕印,盡行收取,不令管轄番落。其如何給與喇嘛空銜俸祿之處,令該督詳議具奏,到日再議。
乾隆八年題準:洮州闡定寺崇梵靜覺國師,以楊昂望之侄楊琢珞瓚承襲。
又奏準:朝鮮、琉球、南掌、安南、暹羅、蘇祿等國封恤事宜,俱系禮部辦理。其蒙古王公臺吉,內外番夷喇嘛等封恤事宜,均系理藩院承辦。惟《會典》內,載有陝西、甘肅、洮岷喇嘛承襲國師、禪師、都綱,並給與敕印等事,由禮部具題等語,累年有禮部專辦者,有理藩院會同辦理者。伏思蒙古內外喇嘛既屬理藩院所轄,則陝、甘、洮岷三處喇嘛,嗣後承襲國師、禪師、都綱等事,均應歸併理藩院承辦。至請給敕印之事,仍令理藩院會同禮部辦理。
九年奏準:河州弘化、顯慶兩寺國師兼都綱章珞柱堅錯之侄章敦柱堅錯請襲前來,從前議收國師、禪師一應敕印,其作何酌給空銜俸祿尚未議定。今章敦柱堅錯請襲國師,應俟該督議復到日再辦。其都綱印信,原爲辦理事務、管束屬人而設,應令國師章珞柱堅錯之侄章敦柱堅錯暫行管理都綱印務。
又奏準:換給嵩山報恩寺達克隆胡圖克圖胡畢爾汗敕書。
十二年議準:甘肅所屬各寺廟喇嘛自收國師、禪師印信以來,各自梵守靜修,其屬下衆僧雖多設有法臺,但約束不無渙散。自應照依地方之大小、喇嘛之多寡,定爲職銜,以備稽察。河州普綱寺、靈慶寺、弘化寺,應各設都綱一人。西寧縣之西那寺、塔爾寺、札藏寺、元覺寺、沙衝寺、仙密寺、佑寧寺,碾伯縣之瞿曇寺、弘通寺、羊爾貫寺、普化寺,大同衛之廣化寺,歸德所之二碟闡寺,洮州衛之垂巴寺、馬尼寺,應各設僧綱一人。洮州衛之閻家寺、龍元寺、圓成寺,應各設僧正一人,均由院給與札付。其嵩山報恩寺喇嘛達克隆胡圖克圖胡畢爾汗,紅山堡報恩寺都綱閻南木加,岷州圓覺寺僧綱候章楊思柱,河州弘化寺都綱章敦柱堅錯,皆有都綱僧綱印信,毋庸再給。此次所授僧綱、僧正,既皆議給札付,其從前所給岷州圓覺寺僧綱侯章楊思柱之敕書,著撤回,換給札付。嗣後國師之號,均不準承襲。所有洮州闡定寺國師楊琢珞瓚之印敕,暫準存留,俟缺出停止復襲,令將原領印敕交禮部察銷。
又楊松羅布架木燦,年力富強,才具明晰,應授爲僧綱,令該督將楊松羅布架木燦年貌並住持何廟之處,詢明送院,填給札付。
十三年復準:楊松羅布架木燦並無居住寺廟,原居住著落族,應照原議,將楊松羅布架木燦授爲僧綱,給與札付。
乾隆朝 柔遠清吏右後司柔遠清吏右後司
一朝貢分班
喀爾喀、厄魯特及駐紮額濟乃之土爾古特,分四班。一班:札薩克圖汗,暨部內貝勒一人,輔國公二人,公品級一等臺吉一人,一等臺吉二人。土謝圖汗部內郡王、輔國公各一人,一等臺吉三人。車臣汗部內郡王、貝子、輔國公各一人,一等臺吉二人。賽因諾顏部內貝子一人,輔國公二人,一等臺吉一人。達拉爾河厄魯特貝子、賀蘭山厄魯特鎮國公、喀爾喀河厄魯特公品級一等臺吉各一人。二班:土謝圖汗暨部內貝勒、一等臺吉各一人。賽因諾顏部內親王、輔國公各一人,一等臺吉四人。車臣汗部內貝子、鎮國公、輔國公各一人,一等臺吉二人。札薩克圖汗部內鎮國公一人,輔國公二人,公品級一等臺吉一人,一等臺吉二人。
賀蘭山厄魯特貝勒、鎮國公,土爾古特貝勒各一人。三班:車臣汗暨部內貝勒一人,一等臺吉四人。賽音諾顏親王暨部內貝子一人,輔國公、一等臺吉各二人。土謝圖汗部內郡王、輔國公各二人,一等臺吉四人。札薩克圖汗部內貝勒、鎮國公、一等臺吉、喀爾喀河厄魯特貝子各一人。四班:土謝圖汗部內親王、輔國公各一人,一等臺吉二人。車臣汗部內郡王、貝勒各一人,輔國公、一等臺吉各三人。賽音諾顏部內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各一人,一等臺吉三人。札薩克圖汗部內輔國公三人,一等臺吉一人。
青海,分四班。一班:厄魯特郡王二人,貝子、鎮國公、輔國公、一等臺吉、土爾古特一等臺吉各一人。二班:厄魯特貝勒、輔國公各一人,一等臺吉三人。回特輔國公、土爾古特一等臺吉各一人。三班:厄魯特親王一人,輔國公二人,一等臺吉三人,土爾古特一等臺吉一人。四班:厄魯特郡王、貝子各一人,一等臺吉四人,土爾古特一等臺吉、喀爾喀一等臺吉各一人。
康熙三十年復準:喀爾喀土謝圖汗、車臣汗既仍留汗號,應令照舊進貢九白,白駝一白馬八,其餘均不得進貢九白。
三十九年議準:年例來朝之喀爾喀札薩克等,若令與內札薩克等一體分爲兩班朝覲,則路途遙遠,殊非體恤之意。應將喀爾喀札薩克分爲四班,將班次曉諭,均令按年於十二月封印前到京。其未及歲之札薩克不必來朝,各令臺吉一人代覲。
五十二年奉旨:嗣後和拖輝特公寶貝、貝勒丹津多爾濟垂札木山、公車木楚克納木札爾車卜登,伊等進馬,數不得過十。其餘札薩克進馬不得過五。再,喀爾喀進貢湯羊,王、貝勒、貝子、公數不得過十,札薩克一等臺吉等不得過五,此外臺吉等不得過二。
五十三年定:喀爾喀貢湯羊,王等各五隻,貝勒四,貝子三,公、札薩克等各二,臺吉等各一。
五十四年題準:年例朝覲喀爾喀札薩克等,旗內如有事故不能來京,令協理旗務之臺吉一人前來。若協理旗務之臺吉亦有公事,及患病等情,即令本旗內大臺吉代覲,仍將情由用印文送院察復。如並無事故,託辭不朝者,事發,將該管札薩克等一併題參治罪。
雍正三年議準:青海王、貝勒等,照喀爾喀例分爲四班,輪流來朝。
又議準:哈密貝子不入班,閱數年奏請一次,得旨則來朝。
四年定:蒙古朝覲,喀爾喀及青海厄魯特等,均分爲四班,一年一班,輪流來朝。不值班之札薩克,令該旗協理旗務臺吉一人前來。
十年議準:土魯番輔國公朝覲,如哈密之例。
乾隆五年奏準:擢於近御暨乾清門行走之喀爾喀汗王以下、臺吉以上,分爲兩班,一年一班,來京朝覲。
十年議準:近御暨乾清門行走之喀爾喀汗、親王等,內有兼札薩克旗務者,不必入於兩班,著按其本班來朝,到京時仍令其在御前乾清門行走。
一禮儀坐次康熙二十九年復準:喀爾喀土謝圖汗之子,坐次在貝勒下。車臣汗之弟,在公下。餘臺吉在內大臣下。
三十二年復準:凡遇年節冬至與各慶賀禮鄂羅斯來使,俟百官行禮畢,別爲一班行禮。
賜燕坐次,正使在丹陛上儀駕後,有頂帶人皆在鑲藍旗之末。如蒙便殿賜茶,召見賜燕,正使,坐於內大臣之後,一等侍衛之前。其餘有頂帶人,皆坐一等侍衛之後。行禮時,令通使一人立於贊禮官傍傳示。
又奏準:歲除筵宴之喀爾喀汗、親王、郡王、貝勒、公、札薩克一等臺吉等,各按品級,均坐於右翼內札薩克親王、郡王、貝勒、公、札薩克一等臺吉之次。
三十九年復準:年例來朝之喀爾喀汗、王、貝勒、貝子、公等行禮及恩賜,均照內札薩克之例。新入四部落坐次序於喀爾喀之下。
一貢物
青海土爾古特貢藏香、氆氌、馬,喀爾喀、厄魯特貢駝、馬、湯羊,哈密、土魯番貢瓜幹、細手帕、小刀、黃鷹、孔雀、緞、布諸物。
一貢道
青海由西寧。喀爾喀、厄魯特、土爾古特由張家口、獨石口、喜峯口。哈密、土魯番由肅州之嘉峪關。西藏由四川之打箭爐。
一廩給
康熙三十年奏準:內附之喀爾喀等,均晉封汗及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爵號來朝者,照內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之例給與。
六十一年議準:青海親王來京,日給銀三兩二錢,郡王日給銀三兩,貝勒日給銀一兩九錢,貝子日給銀一兩八錢,公日給銀一兩七錢,札薩克一等臺吉日給銀一兩。隨從人等,並無定數。閒散臺吉日給銀六錢,屬下臺吉日給銀四錢,齋桑齋桑:又作“宰桑”,蒙古準噶爾部的首領。、齋桑格隆各日給銀二錢,護衛、格蘇爾各日給銀一錢五分,僕從各日給銀五分。核給六十日。拴馬若干,任其酌拴,其餘馬駝均盡數交館餵養。回時路費親王給銀十有二兩八錢,郡王八兩,貝勒五兩,貝子三兩七錢二分,公、札薩克臺吉各三兩七分,臺吉三兩,齋桑二兩五錢,護衛二兩,僕從每人一分。均核給六十日。
又議準:青海來京請安進貢之正使,日給銀五錢,副使日給銀三錢,僕從無定數,各日給銀五分。核給六十日。正使坐馬三匹,副使坐馬二匹。騎來馬駝,均盡數交館餵養。回時路費,正使給銀三兩,副使二兩,正副使不得過十人。
又議準:平時來貢之喀爾喀厄魯特王、貝勒、貝子、公等,均予十日廩給。臺吉等以下至來使,均予七日廩給。
又議準:喀爾喀土謝圖汗照親王,車臣汗照郡王之例,給與廩給。齋桑、護衛官員各日給銀一錢,僕從各日給銀五分。均核給四十日。騎到馬駝盡數交館餵養。回時路費亦照親王、郡王之例給與。若遣使來京,正使日給銀五錢,坐馬二匹;副使日給銀三錢,坐馬一匹;其僕從,廩給及交館餵養馬駝均與前同。回時路費,正使給銀三兩,副使一兩五錢,正副使均不得過十人。
又議準:哈密札薩克達爾汗、伯克、都統、副都統、官員、兵丁、僕從人等來京,均照例給與廩給四十日,系乘傳來京,應酌量給與牧芻之費。
又議準:厄魯特王、額駙車凌旺布,既未編設旗分佐領,其本身及來使廩給,照青海例。
厄魯特公多爾濟塞卜騰本身及來使廩給,照厄魯特貝勒額駙之例給與。
又議準:請安或進貢之胡圖克圖胡畢爾汗、札薩克大喇嘛,各日給銀八錢五分,坐馬三匹,養馬十有四匹。副札薩克大喇嘛,日給銀七錢三分,坐馬三匹,養馬十有二匹。札薩克喇嘛,日給銀六錢二分,坐馬二匹,養馬十匹。大喇嘛、副喇嘛各日給銀四錢七分,坐馬一匹,養馬七匹。噶卜楚、拉穆札穆巴,各日給銀三錢七分,坐馬一匹,養馬六匹。格隆日給銀三錢,坐馬一匹,養馬五匹。格思規、班第各日給銀五分,坐馬一匹。此等番僧,均各給五日廩給。如居住誦經者無定限,按日給銀,馬匹送館餵養。
雍正二年議準:下嫁外藩之公主、郡主等如欲來京,並令請旨,不得擅自來京。其奉旨來京者,均定以限期,照例供給。厄魯特額駙,準住六十日,公主、郡主等準住八十日。如限滿後仍欲留京者,亦須奏明,再支供給。
三年議準:厄魯特、喀爾喀等坐馬並無定額,應照舊例,不必計數,一體折銀給與。其廩給食物,亦照內札薩克王公等之例折給,均於院庫動用,年終匯疏奏銷。
四年定:青海廩給,郡王日給銀四兩三錢五分,貝勒日給銀二兩六錢,貝子日給銀二兩三錢,公日給銀一兩九錢一分,札薩克臺吉日給銀一兩三錢一分。其坐馬及回時路費,均照喀爾喀例,仍不計數。
五年奏準:土爾古特貝子丹忠,並未編設旗分佐領,應照厄魯特廩給之例,日給銀二兩三錢五分,屬下臺吉日給銀四錢,齋桑日給銀二錢,護衛日給銀一錢五分,僕從日給銀五分,均核給六十日。坐馬無定額,每坐馬一匹照例給與草豆柴薪,折價銀六分七釐三毫四絲七忽。
其餘馬駝,盡數交館餵養。回時路費,貝子給銀三兩七錢,隨從二十五人,日共給銀一錢五分,均核給六十日。如遣使進貢,日給正副使廩給、坐馬、養馬、限期、回時路費,均與青海正副使同。
六年議準:鄂羅斯夷僧廩給日給銀一錢五分,學生日給銀一錢,僕從日給銀五分。
十年議準:喀爾喀世子多爾濟塞布騰廩給及坐馬、養馬、路費等項,均視親王之例稍減、郡王之例稍增,酌量日給銀五兩八錢五分,核給十日。坐馬十有二匹,養馬五十五匹。回時路費給銀十兩三錢四分,隨從三十七人,共給銀三兩七錢五分。
又定:青海長子索諾穆丹津,坐食廩給及坐馬、養馬、路費,均照青海貝勒之例。
乾隆二年奏準:土魯番輔國公額敏和卓和卓:波斯語音譯,意爲“有身份者”。舊時我國新疆一些地區對伊斯蘭教上層的稱呼,含有敬意。來朝,照喀爾喀輔國公之例給與廩給,隨從正千戶照佐領例,副千戶、正百戶均照驍騎校例,各日給銀一錢,僕從日給銀五分,酌給驛騎、牧芻及四十日限期,均與哈密同,貢使亦如之。
九年奏準:從前郡王額駙阿保,貝子多爾濟塞布騰所來之人,並無定數,向照舊厄魯特例,給與六十日廩給,駝馬亦不限數,照所稟之數入館餵養。後將郡王塞布騰旺布屬下人等編設旗分佐領,照喀爾喀例,僕從限定數目,給與十日廩給,來使給與七日廩給。伊等皆系厄魯特札薩克,應與塞布騰旺布均照喀爾喀例,給與廩給。
十八年奏準:嗣後年底來京當差之八旗遊牧察哈爾旗下,厄魯特散秩大臣、副都統,日各給銀六錢,坐馬三匹。一等侍衛、子、二品官,各給銀四錢,坐馬二匹。三等侍衛以下、六品官以上,各給銀二錢五分,坐馬二匹。七八品官、司鞍、司轡、執事人等,各給銀一錢五分,坐馬一匹。入館養馬,各按品級交館。此內如有近御之散秩大臣侍衛等,均照蒙古賓客等之例,長支廩給。乾清門行走之侍衛官員,均照侍衛白啓之例,給三十日。司鞍、司轡人等,均有執事,給二十日。閒散侍衛官員請安來京者,按其品級給與十日廩給。
一教養
乾隆十二年議準:喀爾喀郡王桑擇多爾濟,厄魯特貝勒羅布藏多爾濟,郭爾羅斯公額爾登額,均系公主、郡主之子,因其少孤,來京教養。今居住多年,其本旗地方奴僕,甚不識蒙古生計。除額爾登額見在內廷讀書不議外,郡王桑擇多爾濟與貝勒羅布藏多爾濟,均系管旗務之札薩克,嗣後春季,應令回居本旗,講究生理,學習騎射,冬季進京居住,照舊肄業,俟十八歲時,即令回旗辦事。
一賞賚
順治十二年題準:每年進貢九白之札薩克等,賞給重三十兩銀茶筒各一,茶盆各一,緞各三十,布各七十。賞來使緞各三,布各二十四。僕從布各六。
康熙三十年奏準:喀爾喀貝勒初次進貢,應賞給備漆鞍馬一匹,銀茶盆一具,狐皮蟒袍一襲,薰貂帽一,鍍金鞋帶佩小刀手帕荷包一副,靴襪各一雙,緞十有五,布百有五十。
又奏準:喀爾喀等同內札薩克受封,一切賞賜亦應比照內札薩克。凡請安進貢之喀爾喀親王以下、公以上,本身前來者不賞外,如遣使請安,親王、郡王來使賞緞二,布十有二,僕從布四。貝勒、貝子、公等來使,緞一,布八,僕從布三。進貢來之臺吉、都統、副都統賞緞二,布十有二。參領、佐領、達爾汗緞二,布七。王等之長史、護衛、典儀、驍騎校、閒散人等,緞一,布六。再,喀爾喀土謝圖汗、車臣汗等遣使前來,仍照前例。伊所屬齋桑、護衛等,本身前來進貢者,準令進貢。此內土謝圖汗之古什齋桑,照都統例賞給,其餘齋桑等均照參領例賞給。護衛等照王之護衛等例賞給。
三十三年定:喀爾喀王、貝勒、貝子、公、臺吉來京請安,適逢元旦者,照內札薩克之例給賞。
三十九年復準:年例來朝之喀爾喀汗、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賜燕、賞賚及五旗王府筵燕,一如內札薩克之例。
五十四年復準:西藏拉藏汗、青海厄魯特等外藩請安進貢,照伊來使品級賞給諸物,交與內務府武備院製造,俟起程時頒給。
又復準:賞年例來朝之喀爾喀親王,視內札薩克郡王例,郡王、貝勒視貝子例,貝子、公、臺吉等各視其品級爲差,所賞緞、布、鞍轡、銀茶筒、茶盆、茶葉諸物,各照價值,由戶部折銀賞給。
五十五年議準:賞喀爾喀親王以下、臺吉以上器物,酌量折給銀數,與賞內札薩克同。
雍正四年定:哈密貝子來使回時,都統、副都統各賞緞二,布十有二;參領、佐領各緞二,布七;驍騎校緞一,布六。
乾隆三年奏準:隨從土魯番公來京之正千戶照哈密佐領例,副千戶、正百戶照驍騎校例賞給。
一俸幣
康熙三十一年復準:喀爾喀王、貝勒、貝子、公、臺吉應給與俸祿,照內札薩克之例頒給。
三十六年定:賜達爾汗封號,奉旨令食俸者,給銀二十兩,幣四。
雍正二年定:八品官給俸二十兩。
三年議準:青海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俸祿若來京支領,不但遲延,而且勞苦。
應令駐紮西寧大臣察明一年應頒俸銀數目,移諮該撫,即於甘肅藩庫給與。其俸幣由院於戶部支領,每年差筆帖式一人齎往頒給。
四年諭:八旗察哈爾人等駐牧近邊,與內地相同,效力有年,向例有職任官給與半俸,無職任者給俸四分之一。念其皆國家效力舊人,特沛恩澤,給有職任官全俸,無職任者半俸。
欽此。
十年議準:喀爾喀世子多爾濟塞布騰俸銀照宗室世子五分之一,每年給銀千五百兩,俸幣照親王減五匹,準給二十。
又定:青海長子索諾穆丹津俸幣,照貝勒例,每年給銀八百兩,緞十有三。
又議準:西藏辦事之噶卜隆俸銀,照札薩克一等臺吉例,每年給銀百兩。
十一年復準:喀爾喀土謝圖汗、車臣汗、札薩克圖汗俸幣,照親王例加增,每年各給銀二千五百兩,幣四十。
乾隆十八年奉旨:藏內噶卜倫尼瑪加穆贊已照札薩克喇嘛等第賞給。因喇嘛無俸可支,不給俸銀,但尼瑪加穆贊與公班第達一同辦理噶卜倫事務,京城喇嘛等既有支給口糧之例,噶卜倫尼瑪加穆贊著每年賞給口糧銀百兩。
一禁約
順治五年定:蒙古王等年節來朝,在喀喇沁塔以內,不許圍獵。
康熙三十年定:喀爾喀每旗各遣一人,來京聽事之處,照內札薩克例。
雍正三年奏準:喀爾喀等旗每年各遣聽事人來京,今辦理青海蒙古事務之副都統見住西寧,將青海各旗應遣聽事之人,即令其遣往駐紮西寧大臣處聽事。
一喀爾喀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朝貢康熙三十年復準: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進貢九白,照定例賞給三十兩銀茶筒一,茶盆一,緞三十,布七十。賞來使緞三,布二十四,僕從布六。
又定: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來朝進貢,照科爾沁土謝圖親王例,到京日,內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內大臣以下、一品官以上,鹹蟒袍補服,設茶於城外郊迎;回時,亦照此例郊餞。
又定: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到時,應照科爾沁土謝圖親王例給與食物。其隨來之臺吉等,悉照內札薩克臺吉等例給與食物。
又定: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本身來朝進貢,賞給雕鞍一,備漆鞍馬一,重五十兩銀茶筒一,茶盆一,黃蟒緞貂皮袍褂一襲,黃裏貂皮端罩一件,黃蟒袍一件,靴、襪各一雙,緞五十,布四百。隨來之臺吉、喇嘛、格蘇爾班第等,各賞給羊皮、蟒緞、緣領袖緞袍一件、緞二、布二十。
又奏準: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遣使前來,仍照前例。
三十七年奏準: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來朝進貢,賞給雕鞍一,五十兩銀茶盆一,黃蟒緞袍褂一襲,靴襪各一雙,緞三十,布三百。隨來之大喇嘛、族中臺吉喇嘛、胡圖克圖之養子臺吉,各賞給緞二,齋桑喇嘛、齋桑護衛各緞一。
五十九年奏準: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仍照科爾沁土謝圖親王例給與食物,內惟雞鵝折銀,回時路費亦給與食物。其隨來人等各按品級,照例給與廩給及回時路費。
六十一年議準: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遣使進貢,不得過十有五人。正使日給銀五錢,坐馬二匹,副使日給銀三錢,坐馬一匹,僕從各日給銀五分。均核給四十日。騎來馬駝盡數交館餵養。回時路費,正使給銀三兩,副使一兩五錢。
一額給京師喇嘛錢糧
掌印札薩克大喇嘛月給折色銀四兩五錢三分五釐四毫三絲,乳牛三頭,坐馬四匹。副札薩克大喇嘛、札薩克喇嘛、大喇嘛、副喇嘛,各月給折色銀四兩二錢一分二釐二毫四絲,乳牛二頭,坐馬二匹。閒散喇嘛各月給錢糧銀二兩,坐馬一匹。以上各月給米七鬥五升。其餘格隆、格蘇爾班第月給折色銀,自八錢六分五釐二毫七絲二忽及八錢九分九釐一毫六絲至一二兩不等,月給米自三鬥一升一合二勺五杪,至七鬥五升不等。每月應給折色銀米由戶部核給,小建扣除。每牛一頭,月給豆一升,穀草、羊草各一束。馬一匹,豆二升,穀草、羊草各一束,亦由戶部給發。
一西番各寺
順治八年,河州弘化、顯慶寺,各遣番僧貢舍利、銅塔、佛像、番犬及馬、駝、氆氌、豹皮、酥油諸物。
十年,西寧瞿曇寺國師貢舍利、藏菩提數珠、琥珀、氆氌、猞猁猻皮、狼皮、狐皮、酥油、馬。淨寧菩提寺國師,淨覺寺國師,慈利寺國師、禪師,延壽寺國師,普法寺國師,吉禪寺禪師,伊爾結寺番僧各進貢方物,與弘化、顯慶寺相等自瞿曇至伊爾結止八寺,慈利寺國師、禪師各自爲貢,故稱九寺。賞給各寺國師、禪師採緞表裏各一,紵絲衣各一襲,靴襪各一雙,班第僧徒紅布衣各一襲,靴襪各一雙。國師加採緞各二,漆鞍各一。禪師暨喇嘛頭目加採緞各一,漆鞍各一。貢馬者,每馬給表緞一,裏一,絹一。貢駝者,每駝給採緞表裏各三,絹四。
又西寧西納演教寺國師貢舍利、琥珀數珠、珊瑚數珠、青金石數珠、菩提數珠、花毯、西域毯、氆氌、腰刀、猞猁猻皮、艾葉豹皮、金錢豹皮、狼皮、狐皮、馬、駝、牛、酥油諸物。賞國師採緞表裏各一,紵絲衣一襲,布一,靴襪各一雙,加賞銀茶筒一,茶盆一,漆鞍一,紅緞袈裟一件,緞四,茶千二百斤。其餘隨貢之番僧採緞表裏各一,布各一,靴襪各一雙,衣各一件。其馬駝之賞,與瞿曇等九寺同。
又河州端嚴、弘化等寺番僧、進貢喇嘛,每名賞給紵絲衣一襲,布一,採緞表裏各一,靴襪各一雙,茶六十斤。貢馬,每匹給紵絲一,絹一,或折銀。貢駝之賞,如瞿曇等寺,靴襪皆折銀。內惟端嚴寺加緞一,漆鞍一。其初貢之佛像、銅塔、番犬,後皆免進。
又莊浪衛紅山堡報恩寺都綱進貢,貢物與河州諸寺同。賞都綱金黃絲衣一襲,袈裟一襲,班第等紅布夾衣各一襲。所貢馬,共給表裏緞各四。
十七年,岷州衛圓覺等二十六寺,進貢馬、青木香等物。舊有畫佛、舍利、珊瑚、棗、酥油、杆裏麻、延壽果、鵰翎諸物,後皆免進。
康熙二年題準:圓覺等二十六寺番僧,定期三年一貢,分爲四班。圓覺、大崇教、講堂、剎藏、弘教、洪福等寺爲一班。法藏、朝定、藏經、裕竜、三竹、石崖等寺爲一班。魯班、羊圈、永安、廣善、昭慈、洪濟、廣德等寺爲一班。崇隆、寶淨、寫兒朵、贊林、永寧等寺爲一班實二十四寺,其荔川寺、工布寺不入班。越三年則一班入貢。每寺貢馬一,青木香二桶。每馬給表緞一,裏一,絹一。賞班首番僧頭目表緞三,裏一,紅緞夾衣一襲,袈裟一件,裙一條,靴襪各一雙,漆鞍一。各寺頭目減表緞一,餘皆同。賞小番僧表緞各一,裏各一,紅布夾衣各一襲,靴襪各一雙,僕從布各四。在部賜燕一次。著爲定例。
四年題準:金川寺僧請三年一次進貢。每貢不得過百人,止令八人赴京,餘皆留邊。
三十九年,莊浪紅花堡報恩寺都綱等進貢。除貢物察收,照例賞給外,準其照岷州衛二十六寺番僧例,三年一貢。並令照札薩克喇嘛等例,自備盤費,不給勘合糧單。
四十二年復準:喇嘛等事非緊急,不便給與驛遞。報恩寺進貢之期,改爲五年一次,貢物隨其所辦,或力不能來,即交地方官轉進,賞賜視岷州諸寺。
四十五年,歸化寺國師等三族頭目喇嘛進貢,準其所請,照岷州圓覺寺之例,三年一貢。
五十二年,報恩寺都綱遲至十年進貢,緣在赦前,免其治罪。本年貢物,照例察收,所缺貢典,仍令下次補進。
五十七年,圓覺等寺循例進貢外,加馬二匹,不給賞。
乾隆八年禮部奏準
陝西、甘肅、洮岷等處番僧請安進貢等事,向由本部具題。但蒙古內外番僧既屬理藩院所轄,則陝、甘、洮岷三處番僧,嗣後朝貢請安等事,歸併理藩院承辦。
自是本院將陝、甘、洮岷各寺一應番僧朝貢、貢物、貢期、燕賚,悉照禮部定例辦理。
乾隆朝 理刑清吏司理刑清吏司
一名例
國初定:邊內人在邊外犯罪,依刑部律,邊外人在邊內犯罪,依蒙古律。
又定:凡罰以九論者,馬二,犍牛二,乳牛二,牛二歲牛二,犙牛三歲牛一。以五論者,犍牛一,乳牛一,牛一,犙牛二。
又定:凡罪應罰牲畜而言無有者,三九以上,擇令其旗內大員設誓,一九以下,令其佐領設誓。
又定:凡犯罪應罰,稱無牲畜者,令佐領或於佐領內擇一人設誓。後有隱瞞發覺者,仍將其牲畜罰取,設誓之人罰一九。
又定:凡王、貝勒、貝子、公、額駙、協理旗務臺吉不令設誓,於其旗臺吉、塔布囊內,擇令一人設誓。
又定:凡罪罰牲畜少一數者,鞭二十五,二數鞭五十,三數鞭七十五,四數以上,罪止鞭一百。
又定:凡罪罰牲畜,交該盟長札薩克等照數追取,賞給旗內實心效力之人,仍將賞過牲畜報部察覈。
又定:受犯人所罰牲畜者,其札薩克使人取牛一,被罰牲畜人之札薩克使人,於十畜內取一、二十內取二、三十內取三,此外不準多取。
又定:凡取罰牲畜,本主計九數取一,不足九者不取。
又定:凡首告者,於所罰牲畜內,取一半給之。
康熙二十六年定:凡食俸之蒙古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官員,有犯私罪,應罰取馬匹牲畜者,照常罰取。若犯公罪,律應罰馬匹牲畜者,皆視所犯之罪,罰其俸幣,無俸者仍罰馬匹牲畜。
又定:凡犯罪,兩造勿得私和,如私自議結,有職者罰三九,庶人罰一九。著伊旗札薩克使人至罪人之札薩克處會議,遲至二日不使人者,計日將札薩克罰牛一每二日罰牛一。罪未結之前,不騎烏拉,不與供給。罪已結給罰之時,議騎罪人旗烏拉,與以供給,授罰牲畜之札薩克使人,勿論幾九牲畜,所取不得越於三數。此外給札薩克禮馬一匹,受罰牲畜之札薩克使人,勿論幾九,止取牛一。十日內不全給所罰牲畜者,罪人之旗,系王,罰馬十匹,貝勒、貝子、公等,罰馬七匹,臺吉罰馬五匹,即於彼牧場內拿取。如將拿取之馬搶奪者,將情由聲明報部,除搶奪所罰王、貝勒等之馬匹,及罪人應罰之馬匹牲畜照數追取外,王、貝勒等均罰俸三月。
又定:凡首告人罪,不令出首之人設誓,令被告設誓。
又定:凡出首人罪之人,及詿誤詿誤:被別人牽連而受到處分或損害。之人,有應於本旗內聽其情願歸投者,不準歸投管旗之王、貝勒、貝子、公、協理臺吉及伊等之子孫名下,於不管旗之王、貝勒、貝子、公、閒散臺吉內,任其擇主歸投。
又定:凡不招承應死重罪,又無證據,概爲疑獄,令設誓完結。
又定:凡蒙古毆人至死,應擬絞者,遇赦免罪,於赦免之人追罰三九牲畜,給死者親屬。
又定:凡犯死罪於事未發覺之前來部首控者,免死,鞭一百,並妻子發遣鄰境,給與效力之臺吉等爲奴,畜產給與事主。
又定:凡收贖蒙古死罪人犯,令給九九馬匹準贖。贖其妻子者,聽由兩造家主。如蒙古人犯死罪,事關內地民人者,其妻子向無給內地民人之例,欲贖此等罪人,視其妻及十歲以上子女數目,各取二九牲畜,妻子一併令贖。如不贖妻子,其罪人亦不準贖。
又定:盜犯未至十歲者,不以盜論。
又定:臺吉官員等袒護賊盜,設誓後原贓發覺,稱非袒護賊盜發誓不承認者,令其伯叔設誓。如不設誓,臺吉罰五九,官員及十家長罰三九。
又定:凡籍沒盜犯之畜產,如事主系喇嘛,不準給主,按法罰取,盜旗人、民人牲畜正法之犯人妻子,亦不準給事主,均賞給蒙古內公務效力之臺吉。
乾隆六年定:蒙古王等犯公罪應罰馬百匹或九九牲畜,貝勒、貝子、公等應罰馬七十匹或七九牲畜,臺吉等應罰馬五十匹或五九牲畜者,均定爲罰俸一年。王等若應罰馬四十匹或五九牲畜,貝勒、貝子、公等應罰馬三十匹或四九牲畜,臺吉等應罰馬二十匹或三九牲畜者,均定爲罰俸九月。王等若應罰馬三十匹或二十匹或三九牲畜,貝勒、貝子、公等應罰馬二十匹或十有五匹或二九牲畜,臺吉等應罰馬十匹或一九牲畜者,均定爲罰俸六月。王等若應罰馬十匹或一九牲畜,貝勒、貝子、公等應罰馬七匹或一九牲畜,臺吉等應罰馬五匹或一五牲畜者,均定爲罰俸三月。如系私罪,及所犯雖公而無俸者,仍依本罪罰其馬匹牲畜。
一盜賊
國初定:失去牲畜過三日,稟明附近札薩克緝捕。若不稟明緝捕,每牲罰羊一。冒認亡失牲畜者罰三九,錯認者罰一九,因無失主隱匿者罰一九,收騎遺失牲畜者罰一五。
又定:遺失牲畜行人勿得擅取,取者以盜論。爲人收留失羊過一宿者,二十以下準取一羊,多則每二十取一,給與收留之人。
又定:窩隱盜賊者,王罰九九,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七九,臺吉罰五九。臺吉爲盜者,罰七九。若事發不承認者,令其伯叔設誓,無伯叔,令伯叔之子設誓。但知盜情而不首者,王罰三九,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二九,臺吉罰一九。
又定:賊已發覺,王等不行拿解致疏脫者,以窩盜論。
康熙四年題準:外藩蒙古各旗佐領下有爲盜者,該佐領罰二九,驍騎校一九,領催七頭,十家長鞭一百、罰一九。佐領下有盜二次者,佐領罰二九,驍騎校罰一九,均革職;領催鞭一百、罰一九,革役;十家長鞭一百、籍其家。一參領下有盜三次者,參領罰三九。一旗下有盜三次者,管旗王、貝勒、貝子、公等各罰五九,都統、副都統各罰三九。所屬人爲盜者,該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各罰三九。庶人家奴爲盜,其主罰一九。王以下若能嚴察所屬,將爲盜人拿解者,免罪,仍給所罰之半。若失於稽察,被他人拿獲者,都統以下所罰並給之,王等所罰入官。八旗遊牧察哈爾蒙古人爲盜被獲二次者,該總管罰三九,副管及佐領各罰二九,驍騎校、領催、十家長等均照外藩例科之。牧場人爲盜,其牧長亦照佐領治罪。
五年題準:外藩地方有夥劫喀爾喀馬匹等物者,除照例治罪、如數賠還外,共罰給一九,所餘家產妻子入官。若喀爾喀人各報失物,令其設誓,照數賠給,不設誓,止賠見在之數。
若喀爾喀人夥劫內地者,爲首一人斬,二人以上斬一人,餘人鞭一百,罰給本主一九,移文令其送至。
又定:臺吉爲匪爲盜者,即革去臺吉爲庶人,將馬匹牲畜取回,給與被盜之人,將其所屬人丁撤出給與近支兄弟,該札薩克照疏忽例議處。若爲匪之臺吉仍不悛改,復爲匪者,該札薩克即充作奴僕服役。若改過不復爲匪,三年後該札薩克將情由報院轉奏,復給臺吉原銜。
六年題準:捉獲盜賊不報院私議完結者以盜論,所罰牲畜給首告人,管旗王以下至十家長一併治罪。
又定:凡蒙古偷盜他人馬駝牛羊四項牲畜,系一人盜者,不分主僕絞決。二人盜者,一人絞決。三人盜者,二人絞決。糾衆伏盜者,爲首二人絞決,爲從者,皆鞭一百、罰三九。
其正法盜犯之妻子畜產,均籍沒給事主。
十六年題準:在邊界禁地偷竊劫奪被獲者,該管王、貝勒等以下並該本主,嚴行治罪。
若不獲,將所入汛地該管王、貝勒治罪,兼令賠償竊奪之物。
十七年題準:旁人捉獲盜馬賊者,所籍沒家產牲畜以一分給之,一分給事主。
又定:王、貝勒等諱盜者,無論管旗不管旗,各罰俸一年,無俸之臺吉,各罰五九。
又定:凡被盜牲畜,務將數目、毛齒及失事月日報明札薩克存案,日後有一不符,及並未報明存案者,皆不準行。
又定:凡被盜牲畜本主認出,有言他人所給者,即令其人對質,其人不承認,即令原人設誓。如設誓,不治罪,但將所認牲畜還本主。
又定:被盜馬匹,在圍場軍前認識,其人別有所得情由者,別給以馬,將所認之馬取回。
又定:偷盜牲畜,被旁人邀獲者,一牲給價,二牲以上、十牲以下者給一牲,多則每十給一。事主稱非被盜而不給者,令佐領、驍騎校設誓,設誓者不取價,否則取價。若並未邀獲賊物,詐取發覺者,其詐取之人以盜論。
又定:偷宰牲畜遺去,旁人收取其肉者,即令賠補原贓。蹤跡在界內,令管旗都統設誓,如不設誓者治以罪。
又定:凡失去馬匹,訪有蹤跡而無見證者,不令設誓。行人若於曠野失去,並無見證,跟蹤追尋,經過村莊,則取見證。
又定:凡失去牲畜,於舊遊牧處訪有蹤跡,雖經他往遊牧,仍令設誓。
又定:凡蹤跡去人居處一箭之內者,令其設誓,過一箭者,無庸設誓。
又定:凡搜檢須同見證,不容搜者以盜論。
又定:被盜牲畜,因人潛來密告,認出原物,即將藏牲畜者以盜論。
又定:凡被盜之人,因人密告具控者,務將其人姓名指出。所告屬虛,或別經尋獲,罰密告之人三九牲畜,令前設誓之臺吉及被誣之人平分,罰具控人三九牲畜全給被誣者。
又定:凡偷盜金銀器皿及皮張布匹並衣服食物,均按數賠補,所盜物件至二歲牛價者罰三九,至羊價者罰一九,未至牛價者罰一九,未至羊價者罰犙牛一。
又定:盜豬狗者罰牲畜五,盜雞鵝鴨者罰犙牛一,仍追賠所盜物件。
二十二年題準:外藩蒙古人入內地爲盜者,事發,令賠所盜物,仍籍其妻子畜產入官。
四十四年奉旨:前此數年口外偷馬之事斷絕,今又有盜者,殊屬可惡,將此爲從賊人皆解進京,給與大臣之家爲奴。
又復準:偷馬爲從賊盜,仍留在外,必復爲賊。應將伊等本身妻子,及正法爲首賊盜、在逃爲首賊盜之妻子,均令解送內務府。其疏脫賊犯之驍騎校皆著來京,當苦差行走。
雍正元年諭:偷盜一二牲餼,即將蒙古立絞,人命重大。嗣後應定擬絞監候之罪,暫行一年。若蒙古盜案從此減少,則照此例行;倘比往年較多,則照原定之例擬罪。欽此。
四年奏準:八旗遊牧察哈爾及各牧場馬羣內,差出捕盜兵丁,若拿獲盜犯,即將盜犯所騎之馬給與原拿之人。拿獲三次之後,系護軍,於護軍校、驍騎校內列名;系驍騎,選取護軍;系閒散,選取驍騎;系牧場馬羣人等,亦俟有應升錄用。若行竊之人,系承緝兵丁之親屬,而瞻徇不拿,照隱匿盜賊例治罪。
五年奏準:凡盜四項牲畜,爲數無多、情節甚輕者,擬絞監候,仍籍沒畜產,給付事主,其妻子暫留該旗,俟本犯減等,僉解鄰近盟長給效力臺吉爲奴。
又定:凡官員庶人夥衆,或一二人行劫致殺人者,不分首從斬梟斬梟:舊時刑罰之一,即將人頭砍下,懸於木竿示衆。;傷人已得財產,不分首從斬決,妻子畜產皆沒籍,給付事主。若止傷人未得財者,爲首擬斬監候斬監候:明清時刑律。將判處斬刑的犯人暫時監禁,候秋審、朝審後再決定是否執行。上文“絞監候”意思同此,只是犯人爲判絞刑者。畜產給事主,妻子暫寄該旗,俟本犯減等,僉發鄰近盟長,給效力臺吉爲奴。爲從盜犯,籍沒畜產,給付事主外,並妻子僉發鄰近盟長,給效力臺吉爲奴。
又定:一人行劫未致殺傷人者,將本犯妻子畜產一併解送鄰近盟長,給效力臺吉爲奴。
如二三人以上,將起意一人擬絞監候,籍沒畜產給付事主,妻子暫寄該旗,俟本犯減等,僉發鄰近盟長,給效力臺吉爲奴。爲從盜犯,妻子畜產一併解送鄰近盟長,給效力臺吉爲奴。
又定:凡盜賊被事主或旁人追趕致拒捕殺人者,爲首斬決,妻子畜產籍沒,給付事主。
從犯並妻子發遣南省,給駐防兵丁爲奴,畜產給事主。傷人不致死者,爲首擬斬監候,畜產給事主,妻子暫寄該旗,俟本犯減等,僉發鄰近盟長,給效力臺吉爲奴。從犯並妻子畜產,解送鄰近盟長,給效力臺吉爲奴。
乾隆五年議準:嗣後一二人盜牲畜者,仍照前例。若三人以上偷盜者,只將起意之一人爲首、餘皆以爲從論。若偷盜之際分路而行,或偷盜二三處,或前後偷盜數次者,各按其情節分別首從治罪。
又定:官員庶人或一二人夥同搶奪物件殺人傷人,或偷竊牲畜等物被事主人等知覺追趕,以致殺人傷人者,舊例不分首從皆斬,妻子牲畜給與失主,但未分別強竊,似覺未協。嗣後除行強之盜案仍不分首從外,其偷竊牲畜以致殺傷人者,將爲首一人擬斬立決,從犯擬斬監候,家產牲畜仍追給事主。
七年定:嗣後八旗遊牧察哈爾蒙古偷盜牲畜及犯別項罪名者,均照蒙古律例,如蒙古律例所未載,再照刑部律例辦理。
十四年奏準:蒙古地方均系遊牧,並無牆垣,易於偷竊,是以定例綦嚴。但蒙古一切衣食等物,大半買之於內地,內地人持貨赴邊日積月厚,迄今歸化城、八溝、多倫諾爾數處所集之人,已至數十餘萬。今蒙古偷竊內地人牲畜,皆照蒙古律擬絞,內地人偷竊蒙古牲畜,仍依內地竊盜計贓治罪,蒙古、內地人相聚一處情同罪異,殊未平允。嗣後內地人如在邊外地方偷竊蒙古牲畜者,均照蒙古例,爲首擬絞監候,爲從議罰三九。
又定:蒙古偷竊四項牲畜爲從之犯,發遣鄰近盟長,雖屬定例,但此等不肖蒙古,妻子家產仍在一處,究亦罔知畏懼,徒有益於鄰近盟長。按喀爾喀行竊從犯,既改爲鞭一百,罰三九牲畜,給與事主,人犯仍留本旗。嗣後各蒙古行竊爲從之犯,均照此例行,將發遣鄰近盟長給臺吉爲奴之處停止。
一疏脫罪囚
康熙二年題準:死罪犯人脫逃者,收管官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領催鞭一百,兵丁鞭八十。若非死罪犯人脫逃者,收管官罰二九,驍騎校罰一九,領催鞭八十,兵丁鞭五十。如被旁人拿獲,即以所罰牲畜給之,無拿獲人,給札薩克王貝勒等。
十三年定:劫奪死罪犯人者,不分首從皆斬,劫奪非死罪犯人者,爲首人罰三九,餘人各罰一九。
一發冢
康熙十三年題準:發掘王、貝勒、貝子、公等墓者,爲首一人擬斬監候,妻子家產籍沒,餘人各鞭一百,罰三九。發掘臺吉、塔布囊墓者,爲首一人擬絞監候,餘人各鞭一百,罰二九。發掘官員墓者,爲首一人鞭一百,罰三九,餘人各鞭一百,罰一九。發掘庶人墓者,爲首一人鞭一百,罰一九,餘人各鞭八十,罰一九。所籍沒家產,所罰牲畜,皆給墓主。
一違禁採捕
康熙十七年題準:外藩蒙古王、公主、郡主等所屬人,私向禁地盜採人蔘者,爲首擬斬監候,妻子家產牲畜並所獲皆入官,爲從鞭一百,家產牲畜並所獲入官,妻子免其籍沒。王、公主、郡主以下、臺吉以上遣屬下人往者,各罰九九。都統以下、驍騎校以上遣家奴往者,皆革職。領催、十家長、另戶遣家奴往者,鞭一百,革去領催、十家長,各罰一九,所遣家奴本身妻子家產牲畜並所獲皆入官。遣另戶人往者,管旗王以下、十家長以上,均照遣家奴例治罪。另戶人及家奴偷採人蔘,其該管與家主不知情者,皆鞭一百,罰三九。旁人首發者,交戶部照入官之參折半價給賞。私買私賣者,系蒙古鞭一百,罰一九。
又定:私入禁地採參捕貂被獲,其主明知故遣者,不分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皆罰俸九月;無俸之臺吉及官員庶人,皆罰三九。所獲參貂入官,車及牲畜均賞給旗下效力之人。
又定:王、公主、郡主等所屬旗人及家人捕牲人,有私赴禁地採參捕貂被獲者,財主及爲首之人皆絞監候,家產牲畜籍沒。爲從者,系另戶,鞭一百,罰三九林;系家奴,枷兩月,鞭一百,罰其主三九。見獲參貂,全行入官。
又定:凡偷採參貂私行買賣被旁人拿獲者,將參貂交納戶部,買者賣者各鞭一百,罰一九,賞給拿獲出首之人。
又定:王以下庶人以上,有往黑龍江瓜爾察索倫買貂,明知違禁遣人邀取販賣者,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罰俸一年,無俸之臺吉罰五九,官員庶人罰三九。攜商私往爲首者擬絞監候,爲從者罰三九,所攜價本入官。
乾隆四年議準:拿獲圍場內偷捕牲畜之犯,若系蒙古交八溝理事同知,初犯再犯皆鞭一百,三犯罪一九,毋庸送部。
六年奏準:偷捕圍場內牲畜者,初犯枷一月,再犯枷三月,令在圍場附近地方示衆,滿日皆鞭一百。系蒙古,交札薩克嚴行約束。
十年奉旨:此匯奏在圍場內私行採捕之案皆系民人及察哈爾蒙古,並無札薩克蒙古。可見附近圍場之札薩克等,平素留心公事,能將所屬人等嚴加約束,殊屬可嘉。著傳諭獎勵,俾益加勉勵。再,察哈爾總管及同知等,平素疏忽,不嚴行管束所屬,並交部察議。
十三年奉旨:從前拿獲偷入圍場射獵樵採之人,由該總管處送部治罪,後因設立地方官,將此等人犯停止送部,即交地方官辦理。但禁約圍場究與地方官無涉,嗣後如有鬥毆詞訟等事,照常令地方官辦理完結外,倘圍場內有偷入射獵樵採等事,該總管拿獲時,仍照舊例送部治罪。即交該地方官轉行解部,歲底該總管將拿獲數目報部匯察。
一人命
國初定:外藩蒙古鬥毆致傷人目,折人手足,致成殘疾者,罰牲畜三九,平復者罰一九。
傷孕婦致墮胎,及毆損人牙齒者,各罰一九。斷人髮辮及帽纓,或以鞭杆毆人者,各罰牲畜五。互毆有傷,相等者無罪。
順治十五年題準:鬥毆傷重五十日內死者,將毆人之犯擬絞監候。
又題準:夫故殺妻者,擬絞監候。
康熙五年題準: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者,系王罰五九,貝勒、貝子、公罰四九,臺吉罰三九,職官罰二九,庶人罰一九,賞給被傷家奴。致死者以故殺論。
又定:王等以刃刺殺所屬人及家奴,並故殺、仇殺、醉殺者,罰馬四十匹,貝勒、貝子、公罰馬三十匹,臺吉罰三九牲畜。死者親屬一併開出,賞給所罰,於旗內聽所欲往投主。若無仇隙誤傷致死者,報明情由,不報者王等各罰俸九月,無俸之臺吉等仍罰三九入官。死者親屬不準開出。都統、副都統殺死家奴者罰三九,參佐領、驍騎校罰二九,庶人罰一九,均給死者親屬,聽所欲往投主。誤傷至死者,於札薩克處報明情由,不報者仍按數罰牲。
六年題準:奴僕弒家主者凌遲。
十三年題準:因戲誤傷人致死,有人見證者罰三九,無見證可疑者令其設誓,設誓者罰三九,不設誓者擬絞監候。
又題準:官民人等與妻鬥毆誤傷致死者罰三九,給妻家。妻有罪不報明而擅殺死者罰三九入官。
又題準:故殺他旗之人及謀殺、仇殺者,除償人外,系王罰馬百匹,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臺吉罰馬五十匹,給死者親屬。系庶人,爲首擬斬監候,爲從擬絞監候,均籍沒家產牲畜給死者親屬。爲從不加功者,本身並妻子家產牲畜皆解送鄰近盟長,給效力臺吉爲奴。
又題準:迎殺投到之逃人者,爲首系官擬絞,系庶人擬斬,均監候,爲從者罰三九。
一失火
國初定:因燻野獸窟穴致失火者罰一九,給見證人;延燒致斃人者罰三九,給死者之家。
其餘失火者罰牲畜五,給見證人;延燒致斃人者罰一九,給死者之家。延燒致斃牲畜者,照數賠償。
康熙十三年題準:挾仇放火致斃人者,系官擬絞,庶人擬斬,均監候,除妻子外,均籍沒,畜產給與事主。致傷牲畜者,系官革職,庶人鞭一百,除妻子之外,畜產均給與事主。
乾隆十八年復準:嗣後凡內地民人出口貿易,不戒於火致延燒牧場者,皆照蒙古燻野獸窟穴失火例罰取牲畜,無牲者,比照牲畜折價罰銀。
一犯奸
順治十三年議準:王等奸人妻者罰九九,貝勒、貝子、公等罰七九,臺吉、官員、庶人等罰五九,均給與本夫。以他人之妻爲妾者罰三九。與主母私通者姦夫凌遲,姦婦斬決,將姦夫妻子沒爲家奴服役。
一略賣
康熙二十二年定:凡蒙古人將內地男婦子女誘騙販賣,或爲妻妾奴婢者,不論良賤,已未賣成,如被誘之人不知情,將爲首誘人者擬絞監候,爲從者鞭一百,罰牲畜三九,被誘之人不坐。若被誘之人知情,爲首鞭一百,罰牲畜三九,爲從及被誘之人均鞭一百。
又定:蒙古人誘騙良人爲妻妾子孫奴僕,販賣與人者,不論已賣未賣,皆鞭一百,罰三九。被誘之人知情,鞭一百。
一雜犯
國初定:帽緯帽緯:應爲緯帽,清代的一種涼帽,無帽檐。長出帽檐,及戴臥免帽臥免帽:一種皮帽的俗稱。剪開沿氈帽,脅間系偏練垂,皆系違禁,被人見者,王、貝勒等罰馬一匹,庶人罰犙牛一。
又定:庶人在王前明出惡言者罰三九,犯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等罰二九,犯臺吉、塔布囊等罰一九。雖非面言而審實者亦坐。詬罵都統者罰一九,犯副都統罰七頭,犯參領罰五頭,犯佐領罰三頭。
又定:札薩克所遣人,貝勒等擅責罰三九,庶人擅責罰一九。
又定:凡挾仇首罪而取牲畜者,王罰三九,貝勒、貝子、公罰二九,臺吉罰一九。所取牲畜給還原主,隨所願者遣往。
又定:外藩蒙古以他日爲歲朝者,系王罰一九,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七頭,臺吉罰五頭,庶人罰馬一匹,均給與出首之人。
又定:射砍他人牲畜致死者,除抵償外罰一九,繫馬加倍抵償。未致死者罰犙牛一。
康熙十三年題準:庶人雖在不管札薩克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前明出惡言者,亦照札薩克例罰取牲畜。
十七年題準:外藩各旗庶人冒稱臺吉進貢者鞭一百,驍騎校冒稱佐領進貢者革職,仍各罰牲畜三九,同來臺吉知情冒賞者革去臺吉,罰牲五九。
二十八年定:凡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出邊口,除標內開載軍器外,帶出金刃者各罰俸六月,無俸之臺吉等罰一九,庶人有犯罰一五。
又定:不令行人歇宿致凍死者罰一九,未致死者罰牛一。令其歇宿而被盜者,所失財物牲畜,概令房主賠償。
又定:將行人所乘牲口,以爲伊所遺失而誤取者,罰牲畜五給被取之人。
又定:出痘病人歇宿人家或設法禳病,因而傳染致死人者罰三九,雖痊可罰一九,如未治染罰馬一匹。
又定:凡有瘋疾之人,令其祖父伯叔兄弟子侄親屬看守,如無親屬,令鄰舍里長看守。
如失於看守致傷人者,鞭八十。
又定:凡行兇之人不可留於本旗者,並妻子解送鄰近盟長,給公事效力之臺吉爲奴。
一審斷
國初定:凡王等審理已決之事復行控告,複審無冤抑者罰妄告人一九,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等所審者,罰告人牲畜五,官員所審者,罰告人馬一匹。
又定:凡詞訟,令本人控告,若旁人代控及罪已審結,本人不告旁人代訴者,均罰馬一匹給原審人。
順治八年題準:外藩蒙古人有訟,赴各管旗王貝勒等處伸告,若審理不結,令協同會審旗分之王貝勒等公同審訊,仍不結,王等遣送赴院。如未在王、貝勒處伸告,越次赴院者,一概發回。
康熙元年題準:蒙古擬定死罪犯人,由札薩克審明報院,由院會三法司定擬具奏。其應監候秋後處決者,照刑部秋審例,會滿九卿議奏。
九年題準:凡已結事件稱有冤枉者,仍赴本院告理,又稱冤枉,許赴通政使司鼓廳告理。
十三年題準:非札薩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等有犯,照札薩克貝勒等一例議處。
三十三年復準:山海關外科爾沁土默特等旗,凡偷盜爭奪之事,舊例皆由盛京刑部行文到院會審,往返定議方得完結。嗣後遴選應升蒙古旗員一人,筆帖式二人,令往盛京居住,除人命大案確審取供諮部具題外,一應細事即令盛京刑部審結。其有與口外札薩克會審與該將軍會審之事,並令一併審結,毋得遲延。
雍正二年議準:蒙古人告狀,必列姓名方與準理。若誣告者,原告及見證皆罰三九。
又定:蒙古王等以下、庶人以上,因爭戶口致訟,雍正元年以後者審理,雍正元年以前者不準審理。
又定:凡提拿大盜不給以致脫逃者,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皆罰俸一年,無俸之臺吉等罰牲畜五九。
又定:凡捕獲盜賊送給札薩克處收禁,若在盛京及歸化城等處拿獲者,即在犯事處收禁,該札薩克率領會審之臺吉審訊。
乾隆元年議準:凡應擬斬絞監候之蒙古等,系科爾沁、札賴特、杜爾伯特、郭爾羅斯十旗,喀喇沁三旗,土默特兩旗,札魯特兩旗,敖漢王旗分,柰曼王旗分,喀爾喀左翼旗分者,送八溝理事同知監禁。巴林兩旗,阿霸哈納爾兩旗,翁牛特兩旗,烏朱穆秦兩旗,阿霸垓兩旗,蘇尼特兩旗,蒿齊忒兩旗,阿祿科爾沁貝勒旗分,克什克騰札薩克臺吉旗分,及喀爾喀土謝圖汗部落十有九旗,車臣汗部落二十一旗,厄魯特郡王旗分,貝子旗分者,送多倫諾爾理事同知監禁。鄂爾多斯七旗,歸化城土默特兩旗,吳喇特三旗,喀爾喀右翼旗分,毛明安札薩克臺吉旗分,四子部落王旗分,喀爾喀超勇親王部落二十一旗,札薩克圖汗部落十有五旗者,送歸化城理事同知監禁。
乾隆三年議準:凡多倫諾爾蒙古民人互訟事件,令該同知會該旗審擬完結。凡八旗遊牧察哈爾命盜重案呈報刑部,會院完結。其喀爾喀札薩克各旗蒙古命盜重案呈院完結。至商民事件,仍由口北道傳報該督完結。
七年議準:八旗遊牧察哈爾命盜案件,如兇犯、盜犯、屍親、失主均系蒙古,並無內地民人者,令該總管等就近會同知、通判審明定擬,鞭責輕罪照例保發。徒流以上罪犯,即交該同知、通判等收禁,一面報部,一面將鞭責之犯先行發落,俟院會刑部等衙門奏準之後,將應決之人犯,即於犯事處正法;軍流以下人犯,照例折枷完結。其定擬斬絞監候之犯,並令嚴行監禁,秋審時,該總管選具年貌清冊報部。若蒙古、內地人交涉命盜案件,該總管委官會該同知、通判審明定擬,應保出者準其保出,應監禁者交該同知、通判等收禁。系直隸民人該同知等即呈報口北道、該按察使、總督,該督複覈具題。系山西民人,即呈報延綏道、該按察使、巡撫,該撫複覈具題,仍各諮該總管存案。若所定之罪與該總管意見不同,亦著申文報部,俟刑部會本院詳加改正,定擬復奏。立決人犯於犯事處正法,軍流以下照例完結。
監候人犯仍令該同知、通判監禁,秋審時由該督、撫詳察具奏。
十一年議準:八旗遊牧察哈爾蒙古應入直省秋審之犯,令該同知等於每年四月初旬察明各犯年貌、旗分、佐領及犯罪原由,出具切實看語,申送該督、撫核題,免其提審,以省拖累。再,口外蒙古人犯分定旗分解送多倫諾爾等處各同知衙門監禁者,原指各旗自行審理案犯而言。至沿邊理事、同知、通判,均有辦理蒙古、內地民人之責,所有承審人犯,自應本處監禁,不得藉詞解送。
十二年議準:八旗遊牧察哈爾蒙古、民人交涉事件,仍會同同知、通判等審理。如案犯專系蒙古,與內地人無涉者,應令各總管自行審理。
又議準:八旗遊牧察哈爾蒙古偷盜牲畜擬絞減等之犯,系正戶蒙古照旗人例折枷,系家奴仍照舊例發鄰近盟長,給效力臺吉爲奴。
十五年議準:八旗遊牧察哈爾左翼四旗蒙古與民人交涉之案,在鑲黃旗地方犯事,附近張家口者,即歸張家口同知收禁;在正白旗地方犯事,附近獨石口者,即歸獨石口同知收禁;在鑲白、正藍二旗地方犯事,附近多倫諾爾者,仍歸多倫諾爾同知收禁。
乾隆朝 銀庫銀庫
一職掌
康熙四十六年設立銀庫,並鑄給理藩院銀庫關防,設郎中一人,員外郎一人,司庫一人,筆帖式二人,庫使四人。郎中、員外郎由各部院司官內遴選,保送吏部引見補授,司庫、筆帖式、庫使由戶、工兩部司庫、筆帖式、庫使內選委,仍各兼本任行走。
雍正元年,因本庫郎中、員外郎同時奉差,辦事乏人,奏請照例遴選引見,令其專任庫務,停止兩處行走。奉旨:見今未屆蒙古來京之時,雖除賢能司官並無事可辦,若除尋常司官又無裨益,著除身家殷實之御史令其兼理。
又奉準:庫使四人裁二人,司庫、筆帖式仍照舊額,司庫由吏部於應升人員內選補,筆帖式由吏部銓選,庫使由吏部考取。
十一年復準:御史與司官同辦庫務,易於通同瞻徇,嗣後在庫行走之御史,停其管理錢糧,令其稽察弊竇,以專責成。其管理庫務司官向於各部遴選二人,今不拘郎中、員外郎定爲二人,均由本院司官內遴選,引見補授,每三年一次更換。
一主守
書吏一人,皁吏三人,婁軍五人。其皁隸三人一由本院婁軍及工部皁隸婁軍內撥充,其二皆隸本庫行走。看守旗員二人,兵二十名,均由正藍旗滿州諮送。
一支領
康熙四十六年奉旨:蒙古王、臺吉等來京,除餵養馬駝外,一應日用廩給及薪芻等物均照部定價值折銀,統計一年所需若干,著理藩院照數支給。
又議準:每次支領廩給銀五萬兩,薪芻銀五千兩,均於戶部庫內給發,量其將完先行具奏,如前支給其等次詳見廩給則例。視館中賓客之多寡,一年或一次,或二次,支銀不等。
一奏銷
康熙四十六年定:每月將在內行走及到來賓客,發過廩給銀若干,薪芻銀若干,各具一摺奏聞。每年十一月起至次年十月止,將一年所發廩給薪芻銀細數,及賓客人數姓氏,造冊二本進呈,並將舊管、新收、開除、實在、銀數、匯疏隨冊奏聞。
雍正九年奉旨:爾院領催人等,此二年來差遣甚多,宜加優恤。嗣後務按道里之遠近,事之緩急,自五十兩至十兩編爲等次,酌量給銀以爲行裝之費。三月一次匯題,並將去歲至今之出差領催人等察明補給。
乾隆五年奏準:領催等差往附近地方,自二月至七月不準給銀,八月至正月給銀十兩;差往護送三省駐防兵丁前往軍營者,給銀二十兩。送八旗遊牧察哈爾駐防兵丁,及差往鄂爾坤止霜者,均給銀十兩。每年差往法庫、西勒圖庫倫等處,送果品與喇嘛者,給銀三十兩。
騎官馬無行糧之差,給銀十兩。差往哈密、瓜州、西寧、打箭爐、青海等處者,二月至七月給銀十兩,八月至正月給銀二十兩。差往軍營及恰克圖、庫倫等處者,亦如哈密等差之例。
差往喀爾喀地方在沙漠以內者,二月至七月不給銀,八月至正月給銀十兩;在沙漠以外者,二月至七月給銀十兩,八月至正月給銀二十兩。差往內地札薩克,程逾千里有行糧者,不給銀。有應給者,仍以道里遠近,事之緩急,時之寒暑,酌量給發。每三月一次具奏以聞。
理藩院
我朝始興,威德漸立,聲教所暨,莫不來庭。凡蒙古部落之率先歸附者悉隸版籍,視猶一體。及後至者彌衆,皆傾國舉部樂輸厥誠,既地廣人繁矣。乃令各守其地,朝歲時,奉職貢焉。戶口蕃殖,幅員遼遠,前古以來,未之有也。始於六部之外,設理藩院,置尚書、左右侍郎,董其黜徙、賞罰、朝會、往來之事。其屬四清吏司,曰錄勳,曰賓客,曰柔遠,曰理刑;各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又設司務、漢院判、知事、副使。其增設裁減,具載吏部。
錄勳清吏司
爵級
初,外藩四十九旗,或以功,或以親,或以舉國輸服,封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秩皆照內王等。臺吉、塔布囊等,俱給以品級。設都統以下、驍騎校以上等官,照內管理。蓋國家一體之仁,周遍如此。
國初定:外藩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立有軍功者,量其功之大小議敘,亡歿者,一體題請賜卹。
順治九年題準:外藩王以下服色,悉照內王以下定例。
十六年題準:外藩蒙古以一百五十丁爲一佐領,披甲五十副,設驍騎校各一員,撥什庫各六名。十家各設一長,六佐領總設參領一員。
十七年諭:外藩各旗都統以下員缺,令各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酌量補授。
十八年題準:外藩蒙古王、貝勒,各照內王、貝勒等,設長史、司儀、長護衛。此外,親王設四品典儀一員,五品典儀一員。郡王設五品典儀一員,六品典儀一員。多羅貝勒設五品典儀一員。固山貝子設六品典儀一員。公等設七品典儀一員。其頂帶坐褥,悉與內同。
又題準:臺吉、塔布囊等,頂帶坐褥照在內官員分別給之。一等者照一品,二等者照二品,三等者照三品,四等者照四品。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等頂帶坐褥,照內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等,殺一級給之。
又題準:外藩佐領衆多之旗,設都統一員,副都統二員。有十佐領以下之旗,設都統一員,副都統一員。多者裁革,少者添設。
又題準:外藩人有始從其主歸降,及隨軍嚮導有功敕給達爾漢職銜者,其頂帶坐褥,照外藩各旗官員分別給之。永襲者照都統,雖永襲而效力次者,照副都統。襲六次、五次、四次者,照參領。襲三次、二次及止授本身者,照佐領。
康熙元年題準:公主之子、親王之子弟爲一品;郡主之子,郡王、貝勒之子弟爲二品;縣主、郡君、縣君之子,貝子、公之子弟爲三品;臺吉、塔布囊等子弟概爲四品,俱於十八歲給與品級。
又題準:一二等臺吉許以一子襲職外,餘子概爲四品。若有功酌量另議。
又題準:公主等之子,十歲以上,父沒分有所屬人,不拘歲數,即給品級。
二年題準:臺吉、塔布囊等有軍功者,量功給品級。有頭等功牌六個以上者爲一等,三個以上者爲二等,一二個者爲三等。有二等功牌二個以下者概爲四等。
三年題準:承襲王、貝勒、貝子、公等,冊、誥皆令親身來領。若應襲之人未經出痘者,遣還,冊、誥本院差官齎送。
八年題準:索倫總管爲三品,副管爲四品。
二十一年題準:外藩諸旗,各於旗內選擇賢能,協理事務。
二十二年題準:歸化城土默特副都統缺出,擇在內賢能官員,會同兵部引見補授補授都統由本院題補,不會同兵部。
二十五年題準:外藩四十九旗管旗札薩克及索倫總管,俱照內都統印,各鑄給印一顆。
會集
國初定:外藩蒙古三年一會,清理刑獄,編審壯丁。
又定:會集不來者,王等罰馬二十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等罰馬十五匹,臺吉等罰馬十匹。不如期至者,按日罰馬凡罰牲畜,一概入官,不入官者,見本條內。
順治九年題準:往會敕書內閣撰寫。
康熙八年題準:外藩蒙古會集,及傳召之事不來者,都統各罰馬五匹,副都統各罰馬四匹,參領各罰馬三匹,佐領各罰馬二匹,驍騎校各罰馬一匹,撥什庫各罰牛一頭,十家長各罰犋牛一頭。不如期至者,都統各罰馬四匹,副都統各罰馬三匹,參領各罰馬二匹,佐領各罰馬一匹,驍騎校各罰犍牛一頭,撥什庫各罰犋牛一頭,十家長鞭二十七。如八旗遊牧管旗總管及索倫總管不齊集者,照外藩副都統例,遊牧副管、索倫副管照外藩參領例,佐領、驍騎校、撥什庫、十家長照外藩佐領、驍騎校、撥什庫、十家長例治罪。
十七年題準:差遣往會大臣,將領侍衛內大臣、內大臣、散秩大臣列名進呈御覽,交於本院,將各部尚書、左都御史及本院堂官職名,一併開列,請旨簡用。隨往官員除本院官員、筆帖式外,仍選擇各部院官一員、筆帖式一員帶往。
丁冊
國初定:外藩壯丁年六十以下、十八以上者,皆編入丁冊,有疾者除之。每三丁披甲一副。
又定:外藩壯丁三年一次編審,有隱丁者,所隱之丁入官。隱丁至十戶者,管旗王、貝勒等按罰一戶,出首人,令赴願往旗分。
順治四年題準:審丁時數目開載不全,及後其主雖自聲明遺漏,亦以隱丁治罪。
五年題準:親王各兼壯丁六十名,郡王各五十名,貝勒各四十名,貝子各三十五名,公各三十名,固倫額駙各四十名,和碩額駙各三十名,多羅額駙各二十名,供其役使。
七年題準:外藩蒙古每十五丁,給地橫一里,長二百里。
九年題準:外藩臺吉等及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一等者各兼壯丁十五名,二等者十二名,三等者八名,四等者四名。
又題準:外藩親王守墓人十戶,郡王八戶,固倫公主同郡王,貝勒、貝子等六戶,和碩公主、郡主同貝勒,鎮國公、輔國公四戶,郡君同鎮國公,縣君、鄉君同其夫。其大臣護衛及出征效力之人,不許守墓。
十二年題準:外藩首告隱丁者,準在編審之年首告,二三年以後首告者不準。
康熙三年題準:外藩蒙古都統,親隨兵丁四名,副都統二名,各於本旗選擇。參領、佐領各一名,於本佐領中選擇。
五年題準:外藩編審丁冊,照戶部例詳開具題。
十一年題準:額駙等所兼壯丁,雖額駙已沒,亦不許裁。
十三年題準:外藩蒙古編審壯丁時,隱丁之旗,都統、副都統罰三九,參領、佐領罰二九,驍騎校罰一九,給出首人。撥什庫、什家長各鞭一百。歸化城二旗,無王、貝勒等,如有隱丁,都統、副都統罰五九;參領罰三九;佐領革職,罰二九;驍騎校革職,罰一九,給出首之人。其出首之人並所隱之丁,各留舊佐領,家奴若系蒙古,入官。
十八年題準:出首隱丁人之子弟在所隱內者,俱準旗內聽所欲往。
二十一年題準:公主、郡主等隨嫁人,許用守墓授護衛官職及閒散使令,不準披甲。
二十二年題準:屬下奴僕出首本主隱丁者,照例旗內聽所欲往外,出首他人者不許出戶,所罰牲畜給出首人。
驛遞
順治十二年題準:索倫之入質者,在邊外乘蒙古驛馬,支給食物;入邊,乘內地驛馬,支給行糧。
又題準:本院官員、撥什庫等,於十月至三月遠遣出邊,往蒙古地方,騎本身馬者準給口糧草料。往張家口迎送喀爾喀、厄魯忒,及喜峯口、獨石口、古北口等外差遣,準給口糧馬草;四月至九月,止給口糧,不給草料。
十三年題準:遣祭外藩,如所往地近,或值夏秋時,俱令乘本身馬。如道路遙遠,及值冬春者,各給信牌,許乘驛馬。一品給十五匹,二品給十二匹,三品給七匹,四品給六匹,筆帖式給四匹,撥什庫二匹,兵丁一匹。
又題準:遣往達賴喇嘛使者,精奇尼哈番給驛馬十三匹,車七輛。阿思哈尼哈番給驛馬十匹,車四輛。郎中、員外郎馬各五匹,車各二輛。筆帖式馬各三匹,車各一輛。護軍、撥什庫等,馬各三匹,每二人共車一輛。
康熙三年題準:往會大臣,隨從郎中、員外郎共六員,主事一員,筆帖式七員,撥什庫六名,俱帶帳房糧米,在野外行宿。尚書、侍郎等,各帶本身執事。尚書準騎馬二十匹,駝七匹。侍郎馬十八匹,駝六匹。郎中馬八匹,駝二匹。員外郎、主事馬各七匹,駝各二匹。
有品級筆帖式各馬六匹,無品級筆帖式各馬五匹。撥什庫各馬三匹。兵丁各馬一匹。
又題準:凡差遣筆帖式,不準給信牌,如衙門官員缺乏,止遣筆帖式,則題請給與。
九年題準:凡奉旨特遣,及本院往各旗遍傳事務緊急差遣,或巡察斥堠送詔等事,自內地馳驛外,仍給信牌,許乘邊外驛馬。往會所歷之旗地方遙遠,亦給信牌,乘邊外驛馬。餘惟遣往札賴忒、杜爾伯特、郭爾羅斯、席北、索倫、達固爾、寧古塔、卦爾察等處者,給本院印文,照內地所乘驛馬數,乘邊外驛馬。遣往科爾沁、烏珠穆秦、蒿齊忒、吳喇忒、鄂爾多斯等處者,冬春給院文,乘邊外馬,夏秋各乘本身馬。遣往喀喇沁、土默特、敖漢、奈曼、翁牛特、巴林、札魯特、克西克騰、蘇尼特、阿魯科爾沁、喀爾喀、阿霸垓、阿霸哈納爾、四子、毛明安、歸化城、盛京、西勒圖庫倫等處者,概令乘本身馬。其達賴喇嘛峨齊爾汗之使,給驛至西寧。遣往喀爾喀、厄魯忒之使,自歸化城給與馬駝。
十七年題準:往會乘本身馬,仍各給信牌印文,以備急事驅遣。
二十五年題準:凡驛遞人爲盜,照例治罪外,驛遞官員罰牲畜一九,驍騎校罰五頭,撥什庫鞭八十。
防汛
順治七年題準:外藩人以事出行者,必向本旗都統陳明,如有私出妄行者,將失於覺察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十家長一併議處。如偷賣馬匹,被人執送者,以其半給執送人。
十一年題準:外藩王、貝勒、貝子、公等欲齎貲向歸化城買馬駝者,必報院奏請得旨,乃給本院印文,不得私往。
十二年題準:公主、郡主、王、貝勒、額駙等,向歸化城買馬駝者,遣往人數報院題明,不得多遣。
康熙元年題準:外藩蒙古,不得越旗畋獵。
二年題準:外藩蒙古買兵器帶往者,令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等,詳開某佐領下某人、買何器械、數目若干,具文遣官報院。不遣官不詳開者,不準給出口票。
十三年題準:外藩蒙古兵器缺少弊壞者,本旗札薩克王罰三九,貝勒、貝子、公罰二九,臺吉等罰一九,其兵丁亦罰五頭。若盔甲袍褂無名,及軍器馬絆上無字者,罰三頭。馬匹不用印記不繫牌者,罰犙牛一頭,俱給拿獲之人。
又題準:失誤斥堠者,佐領革職,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兵丁鞭一百。若離汛地者,佐領、驍騎校俱革職,兵丁鞭八十。佐領、驍騎校本身器械缺少者,各罰二九,系兵丁鞭八十。佐領、驍騎校本斥堠人器械缺少,失於覺察,各罰一九。
十五年題準:賊入斥堠竊盜牲畜,追鬥被殺,同往兵丁退縮不戰者,各鞭一百,罰三九牲畜,給被殺人妻子。
十九年題準:外藩蒙古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有以本旗地方無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斥堠內者,於七月內來請,院遣官查視。所居地如果無草,請移處草果茂者,如其所請。如所居地生草甚茂,而請移他處者,將所請札薩克議處。他月來請者概不準。
二十年題準:在斥堠參領不發遣兵丁各防汛地,及佐領、驍騎校不各在汛地而往參領處同住,或在汛地而馬匹被盜者,參領、佐領俱革職,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撥什庫、兵丁鞭八十。巡馬兵丁鞭一百。
嚴禁逃人國初定:外藩全旗逃者,不拘何旗,以軍法往追。若王等不追者,罰馬一百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等罰馬七十匹,臺吉等罰馬五十匹。
又定:帶弓箭逃者,二十人以下,止令本旗追;二十人以上者,其相近之旗札薩克王、貝勒等,量逃人多少,備馬匹行糧,視所往速行窮追。若有不追者,王罰馬二十匹,貝勒、貝子、公罰馬十五匹,臺吉等罰馬十匹。若追趕之人中道而返,爲首者罰牲畜一九,餘各罰五頭。將逃走不速行題報者,王罰馬十匹,貝勒、貝子、公七匹,臺吉等各五匹。
又定:見人逃走任其去者,王等罰十戶,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七戶,臺吉等罰五戶,庶人罰牲畜三九。與逃人鬥死者,逃人如有奴僕,賞一人,並罰給牲畜三九。
又定:逃人被獲者,罰逃人之主犙牛一頭,給拿獲之人,逃人鞭一百。罰窩隱逃人者牲畜一九,給逃人之主。並罰窩主十家長一九,給逃主十家長。
康熙五年題準:與逃人鬥死者,逃人如無奴僕,向逃人札薩克王、貝勒處,取給牲畜三九。
十三年題準:出斥堠逃往外國之人,如追時不曾抗拒被獲,將爲首一人斬,餘絞,如持兵抗拒俱斬。逃往外國被執送者,本曾傷人斬,未傷人者鞭一百,交還原主。未傷人逃走而自歸者,免罪,交原主。
十六年題準:追殺率先逃走者,即以其人家產牲畜給之,不更給賞。如無可給者,斥堠佐領賞給蟒鑲領緞袍一件,緞三匹,布二十匹。驍騎校妝緞鑲領緞袍一件,緞二匹,布十五匹。兵丁緞一匹,布十匹。
撫輯逃人
國初定:擅殺投來逃人者,王等隱匿罰十戶,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七戶,臺吉等罰五戶。被人首告者,王罰馬十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馬七匹,臺吉馬五匹,給出首人,令赴願往旗分。其爲首殺人者斬,仍罰牲畜三九,餘免死,罰三九,俱給所來投王、貝勒等。
若不知所投,則以一半給出首人,餘入官。
又定:王、貝勒等,將他處逃來人爲首者於二日內速先解院,若過二日,王罰馬十匹,札薩克貝勒、貝子罰馬七匹,非札薩克貝勒、貝子罰馬五匹。
順治五年題準:外藩王、貝勒等所屬人,有首告圖來內地者,一概發還。
又題準:自喀爾喀來投者,如系漢人,俱交戶部。
康熙五年題準:自他處逃來人,至各斥堠者,斥堠人即送於所投王、貝勒等處。
七年題準:喀爾喀臺吉等,或率所屬,或單身來投者,其安插之地,在內在外,一概請旨。如庶人逃來者,撥給內王、貝勒、貝子、公、大臣等撫養。
又題準:漢籍蒙古親王未得過者,給三十名,郡王二十五名,貝勒二十名,貝子十五名,鎮國公十二名,輔國公、民公十名,鎮國將軍、和碩額駙、侯級一品官各八名,輔國將軍、多羅額駙、二品官各六名,奉國將軍、固山額駙、參領一等侍衛、侍讀學士、郎中各四名,員外郎等官各二名。給過者不再給,遷改者照品秩補給。
八年題準:自喀爾喀逃來蒙古,如言來尋兄弟親戚者,問實,即令完聚,不給賞。如欲居內地來投者分別給賞,撥入缺丁之旗。
十年題準:自喀爾喀逃來人,不許收留。
十三年題準:官員擅殺來投人者,爲首一人絞,餘革職,罰三九牲畜。
十四年題準:調來兵丁逃回者鞭一百,給旗內爲奴。如系家奴,鞭一百,交還其主。
賓客清吏司四十九旗,自王而降,歲時必有至闕下者,使之分年相代,以免其勞頓,給之芻粟,以恤其匱乏。臨蒞之體,與撫循之仁交盡矣。
朝集
國初定:外藩王、貝勒等,年節皆朝服望闕行三跪九叩頭禮。
順治五年題準:年節來朝王、貝勒、貝子等來往,自喀喇沁塔以內地方,不許圍獵。
又題準:外藩王等來時,隨從人員親王準帶五十人,郡王四十五人,貝勒四十人,貝子三十五人,鎮國公、輔國公各三十人,臺吉、大臣等各十人。額外多來者,不準支給食物草料。
六年題準:外藩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大臣等年節來朝,即於十二月十五日以後,二十五日以前齊至。
八年題準:年節來朝,王、貝勒、貝子、公等,令分兩班循環而來。
十年題準:外藩王等來時,親王及其從人留馬十五匹,郡王及從人留馬十匹,貝勒及從人馬八匹,貝子、固倫額駙等及從人馬六匹,公、和碩額駙、多羅額駙等及從人馬四匹,公主之子及從人馬三匹,臺吉等及從人馬二匹。若臺吉等隨其王、貝勒來者,止許留本身馬一匹。固倫公主照親王,郡主照郡王,縣主照貝勒,郡君照貝子,縣君照公。都統精奇尼哈番精奇尼哈番:爵位名稱。清初世爵等級中的第四等,漢名爲“子”。以下、拖沙喇哈番拖沙喇哈番:爵位名稱。清初世爵等級中的第八等,漢名爲“雲騎尉”。以上,各留本身馬一匹。
俱行文戶部支給草料,此外馬駝交禮部飼養。
又題準:外藩親王在內親王下,郡王在內郡王下,貝勒在內貝勒下,貝子在內貝子下,公在內公下,接坐。如在一處,或分左右翼,各照爵次坐。
十四年題準:外藩固倫公主、親王以下,縣君、公以上,或以朝貢,或以嫁娶,及探親等事欲來者,俱報院請旨,不許私來。
十五年題準:外藩王、貝勒、貝子、公等已故,其承襲之子年未至十八,免其年節來朝。
至十八歲,始令入伊父之班。
十六年題準:臺吉等有願入內隨侍皇上者,本院具題,交與領侍衛內大臣。
十八年題準:公主、郡主等與額駙同來,隨從人員照來數俱支給食物草料。若額駙等自來,固倫額駙準帶四十人,和碩額駙三十人,多羅額駙、公主之子二十人,固山額駙十五人。
多帶者,不準支給食物草料。
又題準:年節來朝,或進雜貢,或會集,一二等臺吉後,令精奇尼哈番坐,其後爲三等臺吉,又其後爲都統,又其後爲四等臺吉、副都統,又其後爲參領、佐領,其阿思哈尼番阿思哈尼番:爵位名稱。清初世爵等級中的第五等,漢名爲“男”。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各照品級分別坐。
康熙六年題準:年節來朝,令歸化城土默特二都統輪流、四副都統輪流同來。
五年諭:一二等臺吉坐於內大臣之下賜食。
貢獻
國初定:外藩蒙古每年四季,每旗遣一人來聽事。
康熙四年題準:除公主、郡主等外,王以下、札薩克臺吉以上,以進貢來者,不必題請,即準其來。
又題準:歸化城土默特,亦於每年四季,各旗遣一人來聽事。
十三年題準:年節科爾沁十旗,共進十二九,羊一百八隻,乳酒一百八瓶。鄂爾多斯六旗,吳喇忒三旗,共進九九,羊八十一隻,乳酒八十一瓶。餘二十五旗,二旗共進三九,羊二十七隻,乳酒二十七瓶。由院查收,交與禮部。
又題準:臺吉、塔布囊等年老有疾,不能親來,遣使進貢者,準。年壯無疾遣使者,不準。
二十三年題準:年節阿霸哈那爾二旗,喀爾喀一旗,共進三九,羊二十七隻,乳酒二十七瓶。由院查收,交與禮部。
二十四年題準:外藩年節進貢,每旗止進羊各一隻,乳酒各一瓶,交與禮部。
宴賚
國初定:賞賜外藩王、貝勒等,俱在理藩院頒給。
順治十一年題準:年節來朝,外藩王、貝勒等賞物,皆於午門外頒給。
十四年題準:來朝王等各賞鞍馬一匹。
十八年題準:外藩蒙古以私事來者,不給賞,止給行糧。
康熙元年題準:年節來朝,王等俱不賞馬。
九年題準:年節來朝,歸化城土默特都統等,各賞三等漆鞍一副,緞七匹,茶葉一簍。
十一年題準:外藩王、貝勒、貝子、公以事至京歿者,交與禮部議恤。
十三年題準:賞年節來朝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等,親王雕鞍一副,銀茶筒茶盆各一個,緞三十六匹,茶五簍。郡王雕鞍一副,銀茶筒一個,緞二十匹,茶四簍。貝勒雕鞍一副,銀茶筒一個,緞二十二匹,茶三簍。貝子漆鞍一副,銀茶盆一個,緞十四匹,茶二簍。鎮國公、輔國公漆鞍一副,銀茶盆一個,緞十匹,茶二簍。一二等臺吉、塔布囊漆鞍一副,緞七匹,茶一簍。三四等臺吉、塔布囊漆鞍一副,緞五匹,茶一簍。此外,科爾沁土謝圖親王,卓禮克圖親王,達爾漢巴圖魯親王,加賞甲一副,緞八匹。查薩克圖郡王加賞銀茶盆一個,緞六匹。
十五年諭:令進貢副都統、長史等,皆入內賜食。
柔遠清吏司外藩四十九旗,雖各異其名,視內八旗無異也。蒙古諸部,有喇嘛、厄魯忒、喀爾喀,視四十九旗又爲外矣。喇嘛之人,率宗釋教,厄魯忒、喀爾喀,亦從時朝貢,奉職惟謹。國家以羈縻之意,溥懷柔之仁。其所及者遠矣。本司蓋專司其事焉。
喇嘛
順治九年題準:後黃寺每歲正月初八日至十五日,集喇嘛班第誦經,凡需用物,俱由該部取給。
十年,給達賴喇嘛金冊金印。又給厄魯忒顧實汗金冊金印。
十四年題準:每旗各選三人學習湯古忒字義,給教習人六品俸。
又題準:京師設四札薩克喇嘛。盛京、西勒圖庫倫、歸化城等處,各設首領喇嘛。其下各設德木齊一名。
又題準:後黃寺每年誦經喇嘛班第定爲四百名。
又題準:喇嘛班第等爲人所召誦經治病,必向首領言明,限定日期。若私往及違限,或擅宿人家,或藉端留婦女於廟者,照律治罪。除院冊有名喇嘛外,不許添設。外來私行喇嘛班第等,亦不得擅留,違者治罪。
十七年題準:歸化城喇嘛等有事往厄魯忒、喀爾喀處去者,俱具題而往,都統不時稽察,不許妄爲。厄魯忒、喀爾喀往來人,及喇嘛班第等,不許擅留,違者治罪。
十八年,給喀爾喀丹津喇嘛敕印。
康熙元年題準:外藩蒙古、察哈爾遊牧蒙古諸人,欲令家人爲喇嘛班第,及留各處所來喇嘛班第,皆開寫數目送院註冊,違者治罪。凡隱喇嘛班第不載入冊者,以隱丁論。
三年題準:盛京四塔各設首領喇嘛一員,格隆、班第各十七名。
五年題準:喇嘛等出使向達賴喇嘛處,擅帶彼處喇嘛班第來者,從重治罪。
六年題準:喇嘛格隆等許服金黃、鵝黃、大紅等色,班第等許服大紅色,此下人不許擅服。曾被上賜者,各色俱準服。若違禁服用者,大喇嘛罰一九牲畜。班第以下鞭一百。
十年題準:湯古忒處喇嘛,非奉旨不許輒來。
十一年題準:由內王等取充後黃寺班第一百八名,有逃走死亡者,將墨爾根綽爾濟額外冊內有名班第頂補。若無額外冊內有名班第,仍行禮部於各主下取人補充。逃走自歸者,革去班第,交還原主。
十三年,給喀爾喀札薩克阿海代青臺吉敕印。
十六年題準:札薩克首領喇嘛,給與印信,其餘喇嘛班第等,給與禁條度牒。盛京、西勒圖庫倫、歸化城首領喇嘛,亦給印信。部冊有名喇嘛班第,給與度牒。外藩四十九旗,每旗各設首領喇嘛一員,給與度牒。
朝貢
國初定:歸化城土默特二旗,每年四季貢馬一百匹,緞一百匹。
又定:給有信牌,使人邊外得乘驛馬,宿處準給食物。不給食物者,罰牛一頭,不給驛馬,罰牲畜三九,故意驚散馬羣者,罰一九。無信牌冒索驛馬食物者,拿送院治罪。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等宿處不給食物者,罰牛一頭。非札薩克貝勒等擅支食物者,罰馬一匹。
順治二年題準:歸化城土默特二旗,四季貢馬一百六十三匹,免貢緞匹。
十二年題準:喀爾喀八札薩克,每年進貢白駝各一匹,白馬各八匹,照例各賞給銀茶筒、茶盆、蟒緞、緞布等物。
十三年題準:厄魯忒達賴汗等使人還者,給驛馬二十五匹,馬車十二輛。其帶來馬駝,每宿處給與草料,至西寧止。
十四年題準:歸化城二旗,每年進石青二千斤。
十八年題準:厄魯忒來貢者,途中買來喀爾喀男婦子女,準其轉賣,令買主於戶部存案。
康熙七年題準:喀爾喀進貢之使與厄魯忒之使同來,令厄魯忒之使首坐,喀爾喀等使接坐,其次令俄羅斯之使坐。臺吉等之使來,令各按旗坐。
八年題準:厄魯忒、喀爾喀進貢之人,經由何旗斥堠,該旗斥堠章京、撥什庫、兵丁等即爲護送,轉接相接之旗,至張家口,俟院遣往接官員交訖準回,違者治罪。若途中強行換買馬駝者,護送官兵拿送院。
十七年題準:外藩各旗庶人冒稱臺吉進貢者,鞭一百,罰三九牲畜。驍騎校冒稱佐領進貢者,革職罰三九。同來臺吉知情冒賞者,革去臺吉,罰五九。
二十年題準:厄魯忒、喀爾喀來使,不令同日行禮。
又題準:厄魯忒、喀爾喀來使,遇萬壽元旦冬至,令厄魯忒在右翼,喀爾喀在左翼行禮。
又題準:凡冒取出邊票,往接厄魯忒、喀爾喀等處人,欺騙進上之物,或貢物沿途貨買,及進館後進上未畢,先自貨買,而擅爲通事者,系旗下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其家主系官,罰俸六個月。系庶人,鞭八十,佐領、驍騎校罰俸三個月,撥什庫鞭五十。系民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該管官罰俸三個月,總甲責二十板。護送官及看館官,失於緝獲,各罰俸三個月。撥什庫、兵丁,各鞭五十。進貢事畢後,本院派出官員、筆帖式監視貿易,貪利泄漏內事者,照光棍例治罪。
二十一年題準:厄魯忒、喀爾喀等人謝恩,不得過二百人,若來者衆多,分爲數次。
二十二年題準:厄魯忒噶爾丹進貢使臣,有印憑者,許進內。其噶爾瑪等四臺吉使人,無印憑亦準進內,皆不得過二百人,餘者令在張家口、歸化城貿易。
賞給
國初定:凡喀爾喀、厄魯忒汗、臺吉、喇嘛等,率遣大臣、侍衛及本院官員往祭。
又定:賞歸化城進貢官員裘帽帶靴、弓箭、鞍轡、銀兩。
順治十年題準:喀爾喀投誠人,封親王、郡王、公者,賞裘帽帶靴、盔甲、弓箭、鞍馬、緞布、皮張、銀器有差,隨從大臣亦分別給賞有差。
十四年題準:後黃寺誦經喇嘛,每年賞銀一千兩,由戶部取給。
十八年題準:逃來喀爾喀人,遣還時,按時給與衣帽靴襪等物,冬時添給狢皮,無馬者給馬一匹。
康熙四年題準:喀爾喀投誠人,封貝勒、貝子及一二三四等臺吉者,各賞裘帽帶靴、盔甲、弓箭、鞍馬、緞布、皮張、銀器有差。隨從人員亦分別給賞有差。
七年題準:投誠人觀其較射分爲四等,賞給人口衣帽帶靴及房地、器皿、牛馬、鞍轡有差。
理刑清吏司遐陬之衆,不可盡以文法繩之。國家之待外藩也,立制分條,期於寬簡,其要歸仁厚,將使臻於鹹善而已。
刑例
國初定:邊內人在邊外犯罪,照內律;邊外人在邊內犯罪,照外律。八旗遊牧蒙古蘇魯克人等,俱照外律治罪。
又定:凡罰以九論者,馬二匹,犍牛二頭,乳牛二頭,犋牛二頭,犙牛一頭。以五論者,犍牛一頭,乳牛一頭,犋牛一頭,犙牛二頭。
又定:凡王等審理已決之事,復行控告,複審無冤抑者,罰告人一九;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等所審者,罰告人一五;官員所審者,罰告人馬一匹。
又定:凡罪已審結,本人不告,旁人代訴,罰馬一匹,給原審人。
又定:有罪應罰牲畜而言無有者,三九以上,擇令旗內大臣立誓,一九以下,擇令佐領內立誓。
又定:民家結姻,聘禮準給馬五匹,牛五頭,羊五十隻,逾數多給者入官。聘定後婿故,準取還聘禮。女故者取還聘禮之半。聘定之女,婿憎嫌不取者,不準取聘禮。
又定:庶人在王前明出惡言者,罰給三九,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給二九,臺吉罰給一九。在背後言者,審實一例治罪。詬罵大臣者,罰給一九,副都統罰給七頭,參領罰給五頭,佐領罰給三頭。
又定:札薩克王等所遣人,貝勒等擅責,罰三九,庶人擅責,罰一九。
又定:外藩蒙古買人出邊,永行停止。
又定:歸化誠二旗,不許賣漢男婦子女與未降外國。
又定:外藩蒙古,以他日爲歲者,系王罰一九,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等罰十頭,臺吉等罰五頭,庶人罰馬一匹,給出首人。
又定:不設十家長者,王罰馬十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匹,臺吉罰馬五匹。
順治四年題準:科爾沁十旗,違禁遣人向黑龍江等處買貂皮者,系王罰九九,札薩克貝勒等罰七九,臺吉罰一九。往貿易人,爲首者斬,餘各罰三九,攜往之貲入官。迎往貿易者,概罰三九,貲亦入官。
八年題準:外藩蒙古人有訟,赴各管旗王、貝勒等處伸告,若審理不結,令會同會審旗分之王、貝勒等審,仍不結,王等遣送赴院。如未在王等處伸告,越次赴院者,一概發回。
十四年題準:休妻者,妻帶來之物,現在者一概給還。
十五年題準:外藩蒙古人身歿無子者,令其兄弟承受家產舊給該管主,今不給。
十八年題準:外藩蒙古人身歿無嗣者,生前曾將族中兄弟之子,具保向各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等言明撫養者,準其承受家產。若抱養棄子,他姓之子,家奴之子者,不準承受家產。生前未立嗣者,家產令近族承受。無族中兄弟之子,生前在王、貝勒等處稟明,將異姓之子撫養者,亦準承受家產。身歿後現有同姓人而其妻撫養他姓者,不準。如撫養妾生子爲子者,其生子之妾,不得嫁賣,如嫁賣不準爲子。無近族亦無他姓養子,其家產給該管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
康熙元年題準:擬定死罪監候秋後犯人,照刑部例會同九卿議奏。
九年題準:凡已結事件稱有冤枉者,仍赴本院告理,又稱冤枉,許赴通政司鼓廳告理。
十三年題準:庶人在非札薩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等前,明出惡言者,照札薩克例罰給牲畜。
又題準:喀爾喀、厄魯忒、湯古忒、巴爾虎等處,私遣人往貿易,遣人探親,出斥堠迎往貿易招攬貿易者,系王罰馬一百匹;貝勒、貝子、公等罰馬七十匹;臺吉等罰馬五十匹;都統副都統革職,罰五九;參領、佐領革職,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撥什庫、什家長鞭一百,罰一九,貲財入官。爲首貿易之人絞,籍其家;餘各鞭一百,罰三九,貲財入官。
如斥堠人不行緝獲,被人首發者,官員革職,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罰三九,半入官,半給出首人,令赴願往旗分。
又題準:非札薩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等有罪,照札薩克貝勒等一例議處。
十四年題準:凡審定死罪犯人,札薩克王、貝勒等在附管札薩克王、貝勒等處說明,審過處決。不與附管札薩克王等說明審過處決,以私殺論。會集所審死罪人,即於會集處處決。
十五年題準:凡死罪不令王、貝勒、貝子、公、額駙立誓,於本旗內擇令臺吉、塔布囊立誓,若立誓,準死罪人以九九馬匹贖。
十八年題準:臺吉等擅與喀爾喀、厄魯忒人婚姻往來者,革去爵級,不準承襲,所屬人全給其近族兄弟,除妻子外,家產牲畜俱入官。所屬人隨往者,各鞭一百,罰三九,將所屬人女遣令隨嫁。女父不向札薩克王、貝勒處說明者,鞭一百。所遣送嫁屬人不自說明者,亦鞭一百。失於覺察斥堠官員,革職,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罰三九。若將所遣送嫁人誤以爲逃人解院者,札薩克王等罰五九。
二十二年題準:凡外藩蒙古人,誘賣內地人及爲妻妾奴僕者,爲首人擬絞,解院送刑部監候,秋後處決;爲從人鞭一百,罰三九。止一人者以爲首論。誘賣蒙古人爲妻妾奴僕者,爲首人即絞,餘照前例。串誘買賣者,鞭一百,罰三九,被誘人鞭一百。
二十四年題準:喀爾喀進貢人違禁有罪者,大事照內例治罪,小事行文該札薩克處,令送所罰牲畜。
人命
國初定:外藩蒙古王等,故殺、仇殺死各屬下人及家奴,罰馬四十匹,貝勒、貝子、公等罰馬三十匹,臺吉等罰三九,給死者親屬,旗內聽所欲往。若無仇隙誤傷致死者,首明情由,將所罰入官,死者親屬不準開出。
又定:射砍家奴,或割截耳鼻者,王等罰牲畜五九,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四九,臺吉等罰三九,庶人罰一九。
又定:外藩蒙古鬥毆傷人致成殘疾者,罰牲畜三九,得愈者罰一九。傷孕婦致胎墜者,罰一九。打損人牙齒者,罰一九。斷人發及帽纓者,罰五頭。用拳及鞭杆打人者,罰五頭。
互打者無罪。
又定:燻野獸穴以致失火者,罰一九,給見證人。延燒至人死者,罰三九,給死者之家。
餘誤失火者,罰牲畜五頭,給見證人 ;延燒致人死者,罰一九,給死者之家;延燒死牲畜者,照數賠償。
又定:射砍人牲畜致死者,如數賠償外,罰一九,繫馬加倍償與,不致死,罰犙牛。
順治十五年題準:夫故殺妻者抵絞。
又題準:鬥毆傷重五十日內死者抵絞。
康熙五年題準: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致死者,以故殺、仇殺論。
六年題準:家奴殺主者凌遲。
十三年題準:官民人等失誤傷人致死,有人見證承認者,罰給三九。若無見證可疑者,擇令旗內人立誓。若立誓,罰給三九,不立誓,抵絞。
又題準:官民人等與妻鬥毆誤傷致妻死者,罰三九給妻家。妻有過犯,不行首告,擅殺死者,罰三九入官。
又題準:蒙古王、貝勒等,故殺、仇殺、謀殺他旗人者,除償人外,王罰馬一百匹,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臺吉、塔布囊罰馬五十匹,給死者妻子。系庶人抵斬,除妻子外,家產牲畜亦給死者妻子。
又題準:塔布囊等殺死屬下人及家奴者,照臺吉例罰。系都統、副都統罰三九,參領、佐領、驍騎校罰二九,庶人罰一九,俱給死者妻子,並其兄弟,俱令出旗。誤傷致死者,向札薩克處說明,若無仇隙,不準出旗,所罰入官。
又題準:官民人等挾仇放火致人死者,系官絞,庶人斬。致死牲畜者,系官革職,庶人鞭一百,除妻子外,家產牲畜悉給被害人之妻子。
又題準:官員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者,罰二九,致死者,以故殺論。
賊盜
國初定:失走牲畜過三日向附近札薩克處稟明緝獲,若不稟明緝獲,每頭匹罰羊一隻。
亡失牲畜冒稱己有者,罰三九。借認取者,罰一九。因無失主隱匿者,罰一九。輒騎亡失牲畜者,罰一五。
又定:亡失牲畜路人擅自收留者,以盜論。
又定:出首盜賊可疑者,令盜賊立誓,不令出首人立誓。
又定:窩隱盜賊者,王罰九九,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七九,臺吉罰五九。臺吉爲盜者,罰七九。若事發不承認者,令其伯叔立誓,無伯叔,令其伯叔之子立誓。
又定:夥隱盜賊不首者,王罰三九,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二九,臺吉罰一九。
又定:凡駝馬牛羊一人盜者,不分主僕絞。二人盜,斬一人。三人盜,斬二人。衆人夥盜者,爲首二人斬,餘俱爲從,鞭一百,罰三九。家奴偷盜,鞭一百,追取所有。無可追者,於其主名下加倍追取。籍沒爲首人妻子家產牲畜,併爲從人所罰牲畜,俱給失主。
又定:凡偷盜駝馬牛羊情有可疑者,令立誓,若立誓,免其罪,不立誓,照前例治罪,其妻子家奴免籍沒,追取所有牲畜,並向該管主罰一九牲畜,給與失主。
又定:賊已發覺,王等不行拿解,以致疏脫者,以窩盜論。
又定:盜財物者,除照數賠償外,所盜財物值犙牛以上價,罰三九,值羊價罰一九,以下罰犋牛一頭。
又定:盜賊未致十歲者,不以盜論。
康熙元年題準:臺吉官員等,攜家擅出斥堠遊牧,及窩隱偷盜喀爾喀馬匹賊人,擅責喀爾喀人劫奪馬匹什物者,革職,家產籍沒。從往人各鞭一百。斥堠官員革職,罰三九。兵丁鞭一百。都統等官不知情者免議。所沒家產及罰物,給喀爾喀失主。其妻子不準給,取贖價與之。
二年題準:死犯逃脫者,收管官員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撥什庫鞭一百,兵丁鞭八十。若脫逃不繫死犯者,官員罰二九,驍騎校罰一九,撥什庫鞭八十,兵丁鞭五十。逃犯若被旁人捉獲,即以所罰給捉獲人,如無捉獲人,給札薩克王、貝勒等。
四年題準:外藩蒙古各旗佐領下有爲盜者,罰該佐領二九,驍騎校一九,撥什庫七頭,十家長鞭一百,罰一九。一佐領下有盜二次者,佐領革職,罰二九;驍騎校革職,罰一九;撥什庫鞭一百,罰一九;十家長鞭一百,家產籍沒。一參領下有盜三次者,參領罰三九。一旗下有盜三次者,管旗王、貝勒、貝子、公等各罰五九,都統、副都統各罰三九。所屬人偷盜者,該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各罰三九。庶人家奴偷盜者,罰其主一九。王以下,若能嚴查所屬,將爲盜人拿解者免罪,仍給所罰之半。若失於稽查,被他旗人拿獲者,都統以下所罰並給之,王等所罰入官。八旗遊牧蒙古察哈爾人爲盜,被獲二次者,該管官罰三九,副管官員、佐領各罰二九,驍騎校、撥什庫、十家長等照外藩蒙古治罪。蘇魯克人爲盜,其頭目亦照佐領治罪。盜賊或被失主捉獲,或被旁人捉獲,即送該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官員處,王等即撥人並失主捉獲人解院。
五年題準:衆人爲夥,盜劫喀爾喀馬匹等物者,除照例治罪如數賠還外,共罰給一九,所餘家產妻子入官。若喀爾喀人將失物多捏謊報,令其爲首人立誓,若立誓,照數賠給,不立誓,止照現在之數賠給。若喀爾喀人爲夥盜劫內地馬匹等物者,爲首二人斬,二人斬一人,餘各鞭一百,罰該管主一九,移文令其送至。
六年題準:捉獲賊盜不解院,私議完結者,以盜坐罪,所罰物給出首人。管旗王以下至十家長,一併從重治罪。
十三年題準:凡明行搶劫者,系王罰馬一百匹,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臺吉、塔布囊罰馬五十匹。行劫殺人者,罰馬外,頂替賠人。以兵器傷人致成殘疾者,罰馬外,仍以身價之半給二九。官民人行劫殺人傷人者,不分首從俱斬,妻子家產籍沒。不曾殺人傷人者,爲首二人絞,妻子家產籍沒,爲從者各鞭一百,罰三九。若止一人,鞭一百,籍沒家產,免其妻子。二三人者,以一人爲首,餘爲從,所罰沒俱給失主。
又題準:臺吉等親身爲盜者,革去爵級,追取所屬人,免沒家產。
又題準:發掘王、貝勒、貝子、公等墓者,爲首一人斬,妻子家產籍沒,餘各鞭一百,罰三九。發臺吉、塔布囊墓者,爲首一人絞,餘各鞭一百,罰二九。發官員墓者,爲首一人鞭一百,罰三九,餘各鞭一百,罰一九。發庶人墓者,爲首一人鞭一百,罰一九,餘各鞭八十,罰一九。罰沒家產牲畜,俱給墓主。
又題準:劫奪罪不至死犯人者,爲首人罰三九,餘各罰一九。
十六年題準:在邊界禁地偷竊劫奪者,被獲,管旗王、貝勒等以下,並該管主嚴行治罪。
若不獲,治所入汛地該管旗王、貝勒等罪,兼令賠償竊奪之物。
十七年題準:傍人捉獲盜馬賊者,所籍沒家產牲畜,以二分給之,一分給失主。
又題準:外藩蒙古王、公主、郡主等家人旗人偷向禁地採參者,爲首人斬,妻子家產牲畜並所獲俱入官;爲從者鞭一百,家產牲畜並所獲入官,免其妻子籍沒。公主、郡主、王以下,臺吉、塔布囊以上,遣家奴往者,各罰九九。都統以下,驍騎校以上,遣家奴往者,俱革職。撥什庫、十家長另戶之主遣家奴往者,鞭一百,革去撥什庫、十家長,各罰一九,所遣家奴本身及妻子家產並牲畜所獲俱入官。遣另戶人往者,管旗王以下,十家長以上,俱照遣家奴例治罪。另戶人家及家奴偷採該管人並各主不知者,俱鞭一百,罰三九。偷採參,旁人首發者,其參入官,交戶部,折半價給出首人。私買賣者,系蒙古鞭一百,罰一九,內地人交刑部。
十九年題準:邊禁等地方劫盜者,巡察官兵緝拿時,如抗拒,即斬。不曾抗拒被獲者,果系盜賊,俱斬,妻子家產牲畜籍沒,給與失主。不繫盜賊,因其壞邊,爲首一人絞,除妻子外,家產牲畜籍沒,餘各鞭一百,罰三九。內地人出禁地劫盜者,官兵拿獲,照內律治罪。
如內外官兵失於覺察,或失主或旁人捉獲者,內地官革職,鞭一百,折贖。外地官革職,罰三九。內外兵丁各鞭一百。盜賊之主知而不舉,被旁人出首者,以窩盜治罪。出首人令赴願往旗分。若出首情虛,系官革職,罰三九,庶人鞭一百,罰一九。
二十二年題準:外藩蒙古人入內地爲盜者,事發,量賠所盜物,其妻子家產牲畜籍沒,及所罰一併入官。
軍法
國初定:派令出兵不去者,王等罰馬一百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臺吉罰馬五十匹。率全旗俱不往者,軍法按治。期約處一日不至者,王罰馬十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匹,臺吉罰馬五匹。遲誤幾日者,按日罰取。
又定:出征,將禁馬騎瘦者,王罰馬三十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二十匹,臺吉罰馬十匹。
又定:出征圍獵各處不俟衆先回者,王罰馬十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匹,臺吉罰馬五匹,隨從人罰取所騎馬。
又定:越境遊牧者,王罰馬十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匹,臺吉罰馬五匹,庶人罰牛一頭。
又定:遠越所分地界另行遊牧者,王罰馬一百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臺吉罰馬五十匹,庶人本身並家產俱罰給見證人。
又定:凡鄰旗有兵侵而不全率所屬甲兵速集議徵者,王罰馬一百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臺吉罰馬五十匹。
順治三年題準:得出徵人遺失馬駝各物及逃人者,俱收養送還。隱匿不送者,以盜論。
康熙五年題準:擅以甲冑弓矢兵器賣與喀爾喀、厄魯忒等,及給親戚者,王等罰馬一百匹,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臺吉、塔布囊罰馬五十匹。若系庶人,爲首者絞,家產牲畜籍沒;從者各鞭一百,罰三九,半給出首人,半入官。出首其主者,許出戶。蒙古人來京,不向本院說明,私買兵器帶往者,王等罰三九;臺吉、塔布囊、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護衛官買各罰一九,庶人鞭八十。
十三年題準:外藩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等,遇敵交鋒,他旗敗遁,一旗王、貝勒等攻戰,有裨於他旗者,將敗遁之旗一佐領人丁,給與攻戰之人。他旗俱戰,一旗敗遁者,革去爵級爲庶人,將人丁盡給攻戰王等。若一旗內一半攻戰,一半敗遁,將敗遁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等革去爵級爲庶人,人丁盡給本旗無罪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等;其攻戰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等,各給賞。若本旗未及準備,一旗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已得準備攻戰,視其功之大小,獲之多寡給賞。凡曠野攻戰,王、貝勒、貝子、公、大臣不按隊伍,輕入敵陣,或見敵兵單少,不行問明,擅自奔馳者,將所乘之馬,並本次所獲人口入官。凡列陣攻戰時,須從容縱馬,各照對敵前進。
若不照對敵前進,尾附他隊,或離本伍入他伍,或他隊俱進,立視不前者,各按所犯治罪。
行兵之際,有一二人離伍搶掠被害者,將妻子入官,該管治罪。失火者斬。不許拆毀廟宇。
不許妄殺平人。抗拒者擊,投順者撫。其俘獲之人,勿得剝取衣服,拆散夫婦。至不堪俘獲者,亦勿得傷害,剝取衣服。俘獲之人,勿令看守馬匹。凡出征王、貝勒等,務平定地方,救濟生民,嚴禁官兵,不許搶掠,不許陷害良民。平定之日,定行升賞。若縱兵搶掠,指良民爲賊,妄行殺戮者,從重治罪。與敵人相敵,正混戰時,有將落馬之人救出與馬騎者,系公以下,副都統以上,給馬十匹;參領、阿達哈哈番阿達哈哈番:爵位名稱。清初世爵等級中的第六等,漢名“騎都尉”。以下,給馬六匹;庶人給馬二匹。俱於落馬人名下追給。
十五年題準:派出從徵官員規避不去者,革職,罰三九,交於該管王等,仍令披甲押赴軍前。
十九年題準:外藩蒙古四等臺吉以上,遣往官兵陣亡者,照都統例,給身價銀兩。陣亡中傷殘疾病故官兵身價賞恤等銀,俱照內例給與。雍正朝《大清會典》中的理藩院資料雍正朝《大清會典》中的理藩院資料
(原卷二百二十一至二百二十二)理藩院
我朝定鼎以來,德威遠著,聲教所暨,莫不來庭。凡蒙古部落之率先歸附者悉隸版籍,視猶一體。及後至者彌衆,皆傾國舉部樂輸厥誠,既地廣人繁矣。乃令各守其地,朝歲時,奉職貢焉。戶口蕃殖,幅員遼遠,前古以來,未之有也。爰於六部之外,設理藩院,置尚書、左右侍郎,董其黜陟、賞罰、朝會、往來之事。其屬四清吏司,曰錄勳,曰賓客,曰柔遠,曰理刑,各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又設司務、漢院判、知事、副使。其增設裁減,具載吏部。
錄勳清吏司
爵級
初,外藩四十九旗,或以功,或以親,或以舉國輸服,封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秩皆照內王等。臺吉、塔布囊等,俱加以品級。設都統以下,驍騎校以上等官,照內管理。蓋國家一體之仁,周遍如此。
國初定:外藩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有軍功者,量其功之大小議敘,身故者,一體題請賜卹。
順治九年題準:外藩王以下服色,悉照內王以下定例。
十六年題準:外藩蒙古以一百五十丁爲一佐領,披甲五十副,設驍騎校各一員,領催各六名。十家各設一長,六佐領總設參領一員。
十七年諭:外藩各旗都統以下員缺,令各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酌量補授。
十八年題準:外藩蒙古王、貝勒,各照內王、貝勒等,設長史、司儀、長護衛。此外,親王設四品典儀一員,五品典儀一員。郡王設五品典儀一員,六品典儀一員。多羅貝勒設五品典儀一員。固山貝子設六品典儀一員。公等設七品典儀一員。其頂帶坐褥,悉與內同。
又題準:臺吉、塔布囊等,頂帶坐褥照在內官員分別給與。一等者同一品,二等者同二品,三等者同三品,四等者同四品。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等頂帶坐褥,比內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等,各卑一級。
又題準:外藩佐領衆多之旗,設都統一員,副都統二員。有十佐領以下之旗,設都統一員,副都統一員。多者裁汰,少者添設。
又題準:外藩人有始從其主歸降,及隨軍嚮導有功,敕給達爾漢職銜世襲者,其頂帶坐褥,照外藩各旗官員分別給與。永襲者同都統,雖永襲而功少者,同副都統。襲六次、五次、四次者,同參領。襲三次、二次及止授本身者,同佐領。
康熙元年題準:公主之子、親王之子弟爲一品,郡主之子、郡王、貝勒之子弟爲二品,縣主、郡君、縣君之子,貝子、公之子弟爲三品,臺吉、塔布囊等子弟概爲四品,俱於十八歲給與爵級。
又題準:一二等臺吉許以一子襲職外,餘子概爲四品。若有功酌量另議。
又題準:公主等之子,十歲以上,父歿分家,管轄所屬,不拘歲數,即給爵級。
二年題準:臺吉、塔布囊等有軍功者,量功給與爵級。有頭等功牌六個以上者爲一等,三個以上者爲二等,一二個者爲三等。有二等功牌二個以下者概爲四等。
三年題準:承襲王、貝勒、貝子、公等,冊、誥皆令親身赴領。若應襲之人未經出痘者,其冊、誥本院差官齎送。
八年復準:索倫總管爲三品,副總管爲四品。
二十一年題準:外藩諸旗,各於旗內選擇賢能,協理事務。
二十二年題準:歸化城土默特副都統缺出,擇在內賢能官員,會同兵部引見補授補授都統由本院題補,不會同兵部。
二十五年題準:外藩四十九旗管旗札薩克及索倫總管,俱照內都統印,各鑄給印一顆。
二十八年復準:喇嘛阿齊圖綽爾濟,差往厄魯特地方,給與爵級,比都統。
三十年復準:外藩內拖沙喇哈番非陣亡者,不準承襲。
又題準:理藩院旗員四十四員,各處差遣,留院辦事者甚少。今喀爾喀內屬後,俱照四十九旗管理,愈加繁冗。將八旗添設員外郎一員,不令出差,專委辦事,其升轉仍與各旗應升之員較俸。
又索倫達虎爾總管員缺,奉旨:交該將軍會同總管等揀選應補之員,一併諮送具奏引見。
三十一年復準:編喀爾喀旗分佐領,封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爵級,給與冊、誥、俸祿,照四十九旗之例,辦理各旗公務,總衆部落,分爲三路。將土謝圖汗之十七札薩克爲後路,車臣汗之十二札薩克爲東路,札薩克圖汗之九札薩克爲西路,各按旗分鑄給印信。其印文兼滿洲、蒙古字樣印式,與四十九旗同。
三十三年諭:此後一應補授協理旗務臺吉,開列姓名引見。
又復準:歸化城兩旗,一旗二十五佐領,設參領五員,一旗二十二佐領,設參領四員。
今將蒿齊忒二佐領,歸併二十二佐領一旗下,共二十四佐領,應照例添設參領一員。行文該將軍,將應補參領賢能之員,擬正陪諮送引見。
三十五年復準:喀爾喀郡王有軍功者,升爲親王,貝子有軍功者,升爲郡王,該部撰給冊命。
四十年議準:外藩額駙等,郡主亡後未曾另娶者,仍留職銜,給與俸祿,永爲定例。
四十一年復準:嗣後外藩誥命、敕書,果被水火盜賊失去者,準其復給,免罰俸議罪。
四十四年復準:自都統以下凡有職人等,內有年老殘疾人不及者,分別斥革,於臺吉中揀選賢能,按缺補授。又臺吉等不立族長,無所統屬,應每族各設一首領,嚴查各族內飲酒行兇等事。
四十五年題準:歸化城拖沙喇哈番品級以上缺出,於應升之員內揀選諮送本院,引見補授。參領缺出,俱從驍騎校挨升。若驍騎校缺出,揀選兵丁內弓馬精熟、能管轄人者擢用。
俱令該都統右衛將軍諮送本院,引見補授。
四十七年題準:寧夏有守城都司一員,把總二員,所轄兵丁五百名,並無別事,相應裁革,改設理事官,即令在都司衙門居住,鑄給料理蒙古人民等關防字樣。凡系沿邊地方蒙古事件,俱會同該札薩克等完結。設有不能完結之事,許令報部。其前都司所轄五百兵丁內,撥三百名與二把總管轄,照常守城。餘二百名,理事官酌量編爲書辦快手。理事官既同札薩克等治理蒙古事件,令各部院保舉滿州旗員及理藩院蒙古旗員引見補授,三年一換。
雍正元年議準:查哈拉右翼捕盜官,照左翼例一體給與六品頂帶,食半俸。
又諭:朕觀土默特人材可造就,能與內地人一體當差,著將土默特什長等俱給藍翎。
又諭:歸化城都統及兩旗官兵,前者聖祖皇考由寧夏親征漠北時,巡狩歸化城地方,見爾等歸化城土默特兩旗官兵,士衆委靡,弓馬不習,法度日以廢弛,因將兩旗都統革退,另選在京都統、副都統、參領等員管轄,歷年訓練有方,軍律嚴整,舊習漸改,有志向上。是以數年以來,選用在京人員之例已經停止。今爾保送之官兵人等,盡皆弓馬嫺熟。且兩旗兵弁,行伍整齊,凡有行圍及出征等事,與內地兵丁一體效力。此皆我皇考教育爾等所致也。
歸化城土默特兩旗,原在四十九札薩克內,其都統、副都統等官,皆系國初歸附之土默特功臣子孫世職。今念爾等既已棄舊存忠,允宜尊復舊例,都統、副都統員缺,著將兩旗內應補人員,與原任都統、副都統世家子孫及參領內人材可用、儀表修偉、向能管轄兵丁、曾經效力行間人等,查明保送引見,朕將親擢焉。
三年,奏請歸化城都統所請引見官員,每缺送四五人引見之處,應不準行。奉旨:此等人若系佐領內推升者,著照爾等所議,只送二人前來。若繫於參領及闔旗內揀送者,著照伊等所請,將送來人員引見,擇其可用者照缺補用。其餘亦擇其可用者記名,俟缺出錄用。如此,不致往返勞苦,而伊等亦得瞻仰朕顏矣。
四年諭:厄魯特之官爵,原因伊等歸順,故聖祖仁皇帝特恩加授,雖無世襲之旨,而伊等各有效力之處。嗣後厄魯特之官員病故,若有效力之人,俱著降一等承襲議奏。如承襲人員或能守分勤謹、克盡職業者,仍將所降品級賞給。理藩院將此存檔,再將朕恩旨曉諭厄魯特等。
會集
國初定:外藩蒙古三年一會,清理刑獄,編審壯丁。
又定:會集不來者,王等罰馬二十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等罰馬十五匹,臺吉等罰馬十匹。不如期至者,按日罰馬凡罰牲畜,一概入官,不入官者,見本條內。
順治九年題準:往會敕書內閣撰寫。
康熙八年題準:外藩蒙古會集,及傳召之事不來者,都統各罰馬五匹,副都統各罰馬四匹,參領各罰馬三匹,佐領各罰馬二匹,驍騎校各罰馬一匹,領催各罰牛一頭,十家長各罰犋牛一頭。不如期至者,都統各罰馬四匹,副都統各罰馬三匹,參領各罰馬二匹,佐領各罰馬一匹,驍騎校各罰犍牛一頭,領催各罰犋牛一頭,十家長鞭二十七。如八旗遊牧管旗總管及索倫總管不齊集者,照外藩副都統例,遊牧副管、索倫副管照外藩參領例,佐領、驍騎校、領催、十家長照外藩佐領、驍騎校、領催、十家長例治罪。
十七年題準:差遣往會大臣,將領侍衛內大臣、內大臣、散秩大臣、各部尚書、左都御史及本院堂官職名一併開列,請旨簡用。隨往官員除本院官員筆帖式外,仍選擇各部院官一員,筆帖式一員帶往。
二十九年復準:喀爾喀土謝圖汗、車臣汗等內屬,應照四十九旗例,永定會盟之典。其臺吉等有遠住外邊者,著理藩院差官預行調取,會盟日期齊集。
三十九年復準:外藩王、貝勒、臺吉等,凡祭祀壇廟齋戒行禮處停其齊集,於午門外按翼排班,候聖駕出入時,與不陪祀內王、貝勒等一體迎送。
丁冊
國初定:外藩壯丁年六十以下、十八以上者,皆編入丁冊,有疾者除之。每三丁披甲一副。
又定:外藩壯丁三年一次編審,有隱丁者,所隱之丁入官。隱丁至十戶者,管旗王、貝勒等按罰一戶,出首人令赴願往旗分。
順治四年題準:審丁時若數目開載不全,後雖聲明,仍以隱丁治罪。
五年題準:親王壯丁六十名,郡王五十名,貝勒四十名,貝子三十五名,公三十名,固倫額駙四十名,和碩額駙三十名,多羅額駙二十名,以供役使。
七年題準:外藩蒙古每十五丁,給地橫一里,長二百里。
九年題準:外藩臺吉等及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一等者各壯丁十五名,二等者十二名,三等者八名,四等者四名。
又題準:外藩親王守墓人十戶,郡王八戶,固倫公主與郡王同,貝勒、貝子等六戶,和碩公主、郡主與貝勒同,鎮國公、輔國公四戶,郡君與鎮國公同,縣君、鄉君與其夫同。其大臣護衛,及出征效力之人,不許守墓。
十二年題準:外藩首告隱丁者,準在編審之年首告,二三年以後首告者不準。
康熙三年題準:外藩蒙古都統,親隨兵丁四名,副都統二名,各於本旗選擇。參領、佐領各一名,於本佐領中選擇。
五年題準:外藩編審丁冊,照戶部例詳開具題。
十一年題準:額駙等所役壯丁,雖額駙身故,不許裁汰。
十三年題準:外藩蒙古編審壯丁時,隱丁之旗,都統、副都統罰三九以九論罰詳見理刑司,參領、佐領罰二九,驍騎校罰一九,給出首人。領催、十家長各鞭一百。歸化城二旗,無王、貝勒等者,如有隱丁,都統、副都統罰五九;參領罰三九;佐領革職,罰二九;驍騎校革職,罰一九,給出首之人。其出首之人,並所隱之丁,各留舊佐領,家奴若系蒙古人,入官。
十八年題準:出首隱丁人之子弟在所隱內者,俱準於旗內聽所欲往。
二十一年題準:公主、郡主等隨嫁人,許其守墓及作護衛並閒散使令,不許披甲。
二十二年題準:屬下奴僕出首本主隱丁者,照例於旗內聽欲往外,出首他人者,不許出戶,所罰牲畜,給出首人。
二十六年復準:索倫貧人求入內地當差者,著在索倫地方郎中、總管逐一查問,有情願披甲者,安置在默爾根、愛渾等處,揀選才能,授爲佐領、驍騎校,歸併旗分管理,交黑龍江將軍,給與錢糧軍器;其不願披甲人,仍留原住地方。
二十九年定:索倫貧人編入旗分,每佐領給馬各三匹,牛各三頭;每驍騎校給馬各二匹,牛各二頭;披甲人等給馬各一匹,牛各一頭。
又復準:比丁之年,傳示四十九旗,著該管王、貝勒、都統以下、十家長以上,按佐領查覈,分戶比丁數目,俱保造印冊,令協理旗務臺吉會同都統等送部。其索倫、達虎爾人丁,亦照此例查覈造冊,令總管一員送部。俱限十月內齎到。
三十三年復準:巴爾虎二次遷來人丁,共六百三十七戶,八百三十九丁,二千七百二十九口。有牲畜營生者四百三十四戶,五百一十一丁,編爲佐領,揀選材能授爲佐領、驍騎校,安插在胡朱爾河遊牧。其牲畜少而貧者,二百零三戶,三百二十八丁,編爲四佐領,每一佐領各八十二丁,選六十名披甲,餘二十二丁,候缺頂補;揀選材能授爲佐領、驍騎校,安插在納默爾河之博爾得村地方,與達古爾四佐領一處居住,照前給索倫窮披甲之列,給與盔甲、軍器、牛畜,令該將軍揀選原任人員諮送到部,補授原職,訓練教習伊等,令知禮法,及時耕耨。所給伊等盔甲、軍器,交工部造發。將博爾得村倉米給與口糧。其買備馬牛銀三千九百兩,於盛京戶部預備銀內照數支給。
四十四年復準:定例臺吉等各有跟隨附丁。今揀選臺吉等補授都統、佐領各職分,仍將伊附丁隨侍行走,不許以披甲人爲跟役。
又復準:嗣後出首隱丁之人,照例準其開戶,令於貧窮之臺吉內擇主。
五十一年復準:鄂爾多斯六旗內,有賣去壯丁、附丁及披甲人口、或逃散口者甚多,遣官查明,該管王、貝勒、貝子等罰俸三年,協理臺吉等罰三九,都統、副都統等罰二九,其前未協理旗務及補授後不察明呈報之臺吉等罰一九。本旗未賣人丁,聽屬下逃散不能收養者,貝勒罰俸年半,協理臺吉罰二九,都統、副都統罰一九。其擅賣人丁之臺吉罰二九,臺吉已故者,妻罰一九;擅賣人丁之披甲人各鞭一百,披甲人已故者,妻罰牲畜五個。知買主有地方姓名者,行文該管札薩克地方官等,不給原價,追還人丁,仍交各該旗分;不知地方姓名者,行文內札薩克、衆喀爾喀、沿邊神木等處,概行嚴查,限一年內送還。如一年內不能察交,或被告發,將該管札薩克官員等治罪。其察出送還者,該旗收領行文報部。嗣後各旗養育人丁,不時嚴察,若再有賣去壯丁及逃散人口者,將該札薩克、經管之人,俱從重治罪。
五十四年復準:郭爾羅斯原臺吉察希查所進佐領遷在白都納處安置者,不必歸併原札薩克地方。嗣後佐領無應襲之人,應歸公者,即住原籍在公差上行走,該札薩克照常管束,不必遷移,永爲定例。
六十年題準:厄魯特策妄阿拉布坦處歸順及擒來之人,應另編一佐領,安插於正白旗察哈爾地方,給與產業,照例領糧當差。
雍正元年題準:喀爾喀和碩額駙編入鑲黃旗下查哈位佐領。
驛遞
順治十二年題準:索倫之入質者,在邊外乘蒙古驛馬,支給食物;入邊,乘內地驛馬,支給行糧。
又題準:本院官員領催等,於十月至三月使往蒙古地方,自備馬匹者準給口糧草料。往張家口迎送喀爾喀、厄魯特,及喜峯口、獨石口、古北口等處差遣,準給口糧馬草;四月至九月,止給口糧,不給草料。
十三年題準:遣祭外藩使臣,道近或值夏秋時,俱令自備馬匹。如道遠及值冬春時者,各給信牌,許乘驛馬。一品給十五匹,二品給十二匹,三品給七匹,四品給六匹,筆帖式給四匹,領催二匹,兵丁一匹。
又題準:達賴喇嘛處使者,精奇尼哈番給驛馬十三匹,車七輛。阿思哈尼哈番給驛馬十匹,車四輛。郎中、員外郎馬俱五匹,車俱二輛。筆帖式馬三匹,車一輛。護軍、領催等,馬各三匹,每二人共車一輛。
康熙三年題準:往會大臣,隨從郎中、員外郎共六員,主事一員,筆帖式七員,領催六名,俱帶帳房糧米,在野外行宿,尚書、侍郎等,各帶本身執事。尚書準騎馬二十匹,駝七匹。侍郎馬十八匹,駝六匹。郎中馬八匹,駝二匹。員外郎、主事馬各七匹,駝各二匹。有品級筆帖式各馬六匹。無品級筆帖式各馬五匹。領催各馬三匹。兵丁各馬一匹。
又題準:凡差遣筆帖式,不準給信牌,如衙門官員缺乏,止遣筆帖式,則題請給與。
九年題準:凡奉旨特遣,及本院往各旗遍傳事務緊急差遣,或巡察斥堠送詔等事,自內地馳驛外,仍給信牌,許乘邊外驛馬。往會所歷之旗地方遙遠,亦給信牌,乘邊外驛馬。餘惟遣往札賴忒、杜爾伯特、鄂爾羅斯、席北、索倫、達固爾、寧古塔、卦爾察等處者,給本院印文,照內地所乘驛馬數,乘邊外驛馬。遣往科爾沁、烏朱穆秦、蒿齊忒、吳喇忒、鄂爾多斯等處者,冬春給院文,乘邊外馬,夏秋各乘自備馬匹。遣往喀喇沁、土默特、敖漢、柰曼、翁牛特、巴林、札魯特、克西克騰、蘇尼特、阿魯科爾沁、喀爾喀、阿霸垓、阿霸哈納爾、四子、毛明安、歸化城、盛京、西勒圖庫倫等處者,概令自備馬匹。其達賴喇嘛峨齊爾汗之使,給驛至西寧。遣往喀爾喀、厄魯特之使,自歸化城給與馬駝。
十七年題準:往會自備馬匹,仍各給信牌印文,以備急事驅遣。
二十五年題準:凡驛遞人爲盜,照例治罪外,驛遞官員罰牲畜一九,驍騎校罰五頭,其領催鞭八十。
二十七年諭:科爾沁和碩達爾漢親王額駙班第,凡哨地遇有緊急事務,通令馳驛。如有緊急事務,別旗札薩克等亦令馳驛。
二十八年題準:殺虎口離歸化城二百餘里,驛站勞苦。查原立胡七特口子四十戶,驛站接近鑲藍旗,甚屬無用,移在歸化城中間,酌量安設。
三十年復準:外藩驛站,差役繁多,嗣後除特奉欽大差緊要事件外,凡封王致祭、審理事務、查點馬羣一應平常事件,俱彙集一年兩次,於四、九月間差往,均令由山海關出奉天法庫門前去,不許強乘度冬馬匹,宰殺孳生羊只。如敢浮派勒索,令該札薩克舉報到院,系官員、筆帖式革職,系領催拿送刑部。如筆帖式、領催等私行騷擾,許官員查舉免議,若失察,一併議處。其無文書謊稱公差勒索馬匹財帛者,交刑部從重治罪。
又復準:曉諭四十九旗,照本院給發印文應供差馬、餼羊,不許規避。如有不給應供差馬者,罰牲畜三九,不給應供餼羊者,罰牛一頭。其歸誠之喀爾喀有雜處四十九旗地方者,相其居處與何旗相近,即照該旗定例,給付差馬、餼羊,違者俱照罰例。如奉差官員人等勒索擾害,亦令喀爾喀舉報到院治罪,永遠遵行。
三十一年諭:外藩蒙古按各旗形勢地方,動用部帑設立驛站,中間相去百里,查貧人給與役食應差,俟年例朝覲王等來時議奏。遵旨議準:衆蒙古安設驛站,除二土默特、奈曼、喀爾喀、科爾沁二郡王等六旗出山海關邊外行走,二郭羅斯、杜爾伯特等三旗在黑龍江大路,此九旗不另立驛站外,自喜峯口至札賴特爲一路,一千六百餘里,見有管城二驛,除地二百里,安驛十四,即於此路十九旗內,查派窮民,共置驛丁六百名。自古北口至烏朱穆秦爲一路,九百餘里,有鞍子村、江鄉、十八里臺諸驛,除地三百里,安驛六,即於此路七旗內,查派窮民,共置驛丁三百名。自獨石口至蒿齊忒爲一路,九百餘里,安驛九,即於此路七旗內,查派窮民,共置驛丁四百五十名。自張家口至四子部落爲一路,五百餘里,安驛五,即於此路五旗內,查派窮民,共置驛丁二百五十名。又自張家口至歸化城六百餘里,安驛六,共置驛丁三百名,亦從此地六旗內派出,仍爲張家口一路。自殺虎口至吳喇特爲一路,九百餘里,見有二驛,除地二百里,安驛七,即於此路七旗內,查派窮民,共置驛丁三百五十名。
又自歸化城至鄂爾多斯八百餘里,安驛八,共置驛丁四百名,亦於鄂爾多斯六旗內派出,仍爲殺虎口一路。此路派大臣一員,率該札薩克周視各地方,有水泉形勢之處安設。每路設管驛官、蒙古員外郎各一員,令掌關防,與在京員外郎一體較俸升轉。筆帖式各二名,八年滿日更替,照常給與俸祿。若侵欺怠玩,以及驛站馬匹損傷者,題參治罪。凡差官由驛路行走,其各旗札薩克王等除有公務外,伊等私事勿得馳驛,永著爲例。每驛設驍騎校一員,驛丁五十戶,驛馬五十匹。每丁給乳牛各五頭,羊各三十隻,俾得養育營生。每馬給價各五兩,共二百五十兩。蒙古地方水草既好,其草料價停給。惟給與一年倒斃馬價,以一半爲度,給銀一百二十五兩,仍將補買數目造冊報部。再,此五路差遣,較黑龍江尤繁,並給各驛買備供應羊只價銀五十兩。
三十二年復準:蒙古驛站未設車輛,用時覓車恐致遲誤。將喜峯口一路驛站設車五輛,餘四路驛站各設車二輛,其駕車馬於見今設立馬羣內揀選,車價照兵部買車例給發。惟進貢並要緊事使用,小事毋得濫給。
又復準:喜峯口、獨石口、張家口、殺虎口驛站,前因未設管驛官員,暫令關口守備把總等管理。今已各設管驛員外郎,凡蒙古往來事件,專委料理,以歸畫一。惟古北口一路緊要,已特設管驛同知一員。嗣後驛務,著該管員外郎與同知會同料理。
三十六年復準:驛站苦累外藩,嗣後除特旨緊差仍準馳驛外,各項事務,停其馳驛。將佐領下餵養馬匹,準照兵部所給驛馬之數給與,並量地遠近給與月糧,令照蒙古定價,買羊食用。所差蒙古地方,多無房屋,止宿帳房,恐其遊牧遷移,奉差人不知所在,每宿處蒙古人等即與指示站道相連之處。若所乘馬匹倒斃遺失,俱著照數賠償。其差官回日,仍照兵部給馬之數交還。
三十八年復準:蒙古驛地差事既少,將歷年所給倒斃馬二十五匹,價銀一百二十五兩內減裁六匹,以十九匹爲度,每馬價五兩,增加一兩五錢,以六兩五錢計算,每驛倒斃馬十九匹,各給銀一百二十三兩五錢,所給公用羊一百隻,價銀五十兩內減裁四十隻,以六十隻爲度,每羊價五錢,增加二錢,以七錢計算,每驛公用羊六十隻,各給銀四十二兩。該管官將差官人等用過羊只數目註冊報部,有餘銀兩令其次年使用。
四十四年復準:蒙古等一有公務,俱於每佐領下醵斂供給,原非啓奏所定之例。屬下人甚爲苦累,現合禁止。各札薩克等將各旗內所有罪罰牲畜,貯存於該札薩克處,勿令倒斃,預備公務支用。
五十九年題準:喀爾喀地方驛站,數年軍務,往來甚多擾累。嗣後差遣大人官員及坐檯官員,並部院官員、筆帖式、領催等,行文該將軍,俱用營中軍需,照品級給與行糧。其取索喀爾喀食用之例著停止。
六十年題準:蒙古驛站自屯兵以來,傳報公務,解送軍餉、火藥、錢糧、器械及耕地器皿等項,又押解發遣犯人,護送投順人等,接連馳驛,甚屬勞頓。若蒙古力不能支,恐誤軍機。特派大臣一員,總統驛站,帶領各驛官員巡查。缺少馬匹損傷牲畜,將驛官所領每年添補一半銀兩交與衆札薩克,速將肥壯牲畜買足充用外,支庫銀一萬兩,付派去大臣帶領,如額數仍缺,即動此項錢糧採買補墊,務令驛站整理,勿致疲敝。又查前種地器皿送至屯兵地方時,俱交山西巡撫由歸化城僱賃駱駝車輛。嗣後凡解送各項,自京城馳運至口外,仍交山西巡撫支用大同府銀兩,僱賃駝馬,運至屯兵之處。
雍正元年諭:塞外居住之八旗察哈爾蒙古護軍驍騎之器械,三年查看一次。而前往之護軍參領、驍騎參領等,騷擾蒙古,勒索馬羊等物,其三年一往比丁之官員,亦有勒索之處,朕所洞悉。再,察哈爾蒙古內,未曾出痘者甚多,若來年挑選護軍,倘遇出痘,恐有傷損。
嗣後察哈爾八旗護軍缺出,即著察哈爾總管、副總管、參領等公同閱看,人材可用者挑補。
其挑補之護軍,俟三年查看軍器時,從京中奏派大臣一員前往,查看軍器時,將所挑之護軍一併驗看。其三年比丁,亦照外省例,交與該總管等詳查明白,將比過丁數,造冊送各旗都統。則衆蒙古無騷擾之患,亦無往返京師之事,於伊等大有裨益。
又諭理藩院:爾衙門人員,來往蒙古地方者,聞有不肖之徒,肆行無禮,勒索陵虐。夫外藩之與天朝,不但伊札薩克王,即臺吉亦系賓客,豈可令領催等卑賤之人肆其欺凌乎?著爾衙門嚴行中禁,詳定條例,俾嗣後來之人永遠遵行。
防汛
順治七年題準:外藩人出境,必向本旗都統陳明,違者,將失於覺察之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十家長一併議處。如偷賣馬匹,被人執送者,以其半給執送之人。
十一年題準:外藩王、貝勒、貝子、公等,欲向歸化城買馬駝者,報院奏請得旨,給本院印文令往,不得擅行。
十二年題準:公主、郡主、王、貝勒、額駙等,向歸化城買馬駝者,遣往人數報院題明,不得多遣。
康熙元年題準:外藩蒙古,不得越旗畋獵。
二年題準:外藩蒙古買兵器帶往者,令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等,詳開某佐領下某人,買何器械,數目若干,具文遣官報院。不遣官不詳開者,不準給出口票。
十三年題準:外藩蒙古兵器缺少弊壞者,本旗札薩克王罰三九,貝勒、貝子、公罰二九,臺吉等罰一九,其兵丁亦罰五頭。若盔甲袍褂無名,及軍器馬絆上無字者,罰三頭。馬匹不用印記不繫牌者,罰犙牛一頭,俱給拿獲之人。
又題準:失誤斥堠者,佐領革職,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兵丁鞭一百。若離汛地者,佐領、驍騎校俱革職,兵丁鞭八十。佐領、驍騎校本身器械少者,各罰二九,系兵丁鞭八十。佐領、驍騎校本斥堠人器械缺少,失於覺察,各罰一九。
十五年題準:賊入斥堠竊盜牲畜,追賊被殺,同往兵丁退縮不戰者,各鞭一百,罰三九牲畜,給被殺人妻子。
十九年題準:外藩蒙古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有以本旗地方無草,欲移住相近旗分及斥堠內者,於七月內來請,本院遣官查視。所居地如果無草,請移處草果茂者,如其所請。如所居地生草甚盛,而請移他處者,將所請札薩克議處。他月來請者概不準。
二十年題準:在斥堠參領不發遣兵丁各防汛地,及佐領、驍騎校不在各汛地而往參領處同住,或在汛地而馬匹被盜者,參領、佐領俱革職,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領催、兵丁鞭八十。巡邏兵丁鞭一百。
二十六復準:興安後濟達齊牢地方,禁止巴爾胡私進哨地遊牧。
又復準:嗣後著喀爾喀車臣汗嚴禁所屬,毋得擅入哨地遊牧。
二十八年議準:黑龍江後綽羅那烏母河相近,以格勒必齊河爲界,自大興安嶺以至於海,山陽爲內地,山陰爲鄂羅斯地。
二十九年復準:哨地接連邊外,方得整齊。除索倫、達虎爾五哨相連,不必挪移外,杜爾伯特、郭爾羅斯二旗哨地,原設哈達雅地方,與默爾根村莊相近,著移在席令吉齊河山頂安設。其札賴特之哨,亦近索倫遊牧之處,著將東頭哨地移在柴河北山頂安設,中哨地移在伊罕克勒河山頂安設,西哨地移在庫勒勒齊山頂安設。至科爾沁三哨坐落內地,與各哨窵遠,著將東哨地移在哈布齊河山頭安設,中哨地移在納哈拜齊札爾漢山頂安設,西哨地移在哈嘛爾口北山頂安設。
三十二年復準:鄂羅斯有私越邊界者,拿送各管屬官員,照所犯輕重治罪。今鄂羅斯復有潛至景齊禮烏嘛等處打貂行走,恐伊等頭目不知。著理藩院行文尼卜朝城守尉查拿治罪,並申飭國人,嗣後不許超過界地。如城守尉不速嚴查,即行文察汗漢,將城守尉一併治罪。
四十年題準:自歸化城至殺虎口方二百里,前經安設六處哨地。今查殺虎口歸化城之間有東西兩路,東路嶺隘河多,雨雪時行走甚難,應將所設六哨撤去;西路平穩,應於束爾昆東口安設二十戶爲驛。再,額倫布塔處,將土默特人安設二十戶。喀拉巴拉郎孫處,將鑲藍旗察哈爾人安設二十戶。共六十戶,派官三員,令其管轄,往回巡查,以便公使。
四十七年復準:王宋拉布所屬蒙古人等遊牧地少,嗣後於黃河、西河之間,柳延河之西,所有柳墩、剛柳墩、西墩,俱以西臺爲界。自西臺之外,察漢託合處暫許蒙古遊牧。至寧夏平羅營一帶地方人民,原於察漢託合地方採取柴薪。今限一月內採取五次。其採取時給與號牌,著人監管,來往之人並令該地方嚴查。
五十一年議準:察漢託合地方,前四十七年暫給蒙古遊牧,今居民不便耕耨,若久雜處,必致爭訟,嗣後以黃河爲界,永禁遊牧。
又復準:喀喇沁楊樹溝、雅圖溝、大博羅樹等處鉛多,查明地方許開鉛礦,屬漢地者準漢人開礦,屬蒙古地者準蒙古開礦,戶部理藩院各派賢能官一員監視。其所定課,即令每年納鉛交入錢局,但不許造房種地,致生事端。
五十六年復準:翁牛特、巴林、克什克騰交界地方樹木,行文三旗,各令本旗協理臺吉、都統、副都統等公同勘驗,派爲三分,明定界限。嗣後如有越界斫伐樹木者治罪。將分定界限,令各旗繕造印冊送院。
雍正三年諭:邊關城門收稅,雖關國用,但只令來往貿易商人納稅,其請安進貢之蒙古等並無收稅之例。今聞將伊等餘帶馬匹、乘載口糧之車輛及買去之茶葉,勒令停止,私行收稅,並索取零星物件。又聞有奸惡商人,希圖匿稅,專僱蒙古車輛偷載商貨出入者甚多。此皆守口旗員及收稅官不嚴束胥役之故也,可行文該管官員嚴行禁止。
嚴禁逃人
國初定:外藩全旗逃者,不拘何旗,即刻往追,以軍法從事。若王等不追者,罰馬一百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等罰馬七十匹,臺吉等罰馬五十匹。
又定:帶弓箭逃者,二十人以下,止令本旗追,二十人以上,其相近之旗札薩克王、貝勒等,量逃人多少,備馬匹行糧,視所往速行窮追。若有不追者,王罰馬二十匹,貝勒、貝子、公罰馬十五匹,臺吉等罰馬十匹。中道而返者,爲首罰牲畜一九,餘各罰五頭。將逃走不速行題報者,王罰馬十匹,貝勒、貝子、公七匹,臺吉等各五匹。
又定:見逃故縱者,王等罰十戶,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七戶,臺吉等罰五戶,庶人罰牲畜三九。與逃人鬥死者,逃人如有奴僕,償一人,並罰給牲畜三九。
又定:逃人被獲者,罰逃人之主撥牛一頭,給拿獲之人,逃人鞭一百。罰窩隱逃人者,牲畜一九,給逃人之主。並罰窩主十家長一九,給逃主十家長。
康熙五年題準:與逃人鬥死者,逃人如無奴僕,向逃人札薩克王、貝勒處,取牲畜三九賞給。
十三年題準:出斥堠逃往外國之人,如追時不曾抗拒被獲,將爲首一人斬,餘絞,如持兵抗拒俱斬。逃往外國被執送者,傷人斬,未傷人者鞭一百,交還原主。未傷人逃走自歸者,免罪,交原主。
十六年題準:追殺率先逃走者,即以其人家產牲畜給之,不更給賞。如無可給者,斥堠佐領賞給蟒鑲領緞袍一件,緞三匹,布二十匹。驍騎校妝緞鑲領緞袍一件,緞二匹,布十五匹。兵丁緞一匹,布十匹。
二十六年復準:四十九旗索倫、達虎兒等,將內地民人及滿洲家下逃人窩留,以爲奴僕子孫妻妾者甚多。嗣後蒙古等僱內地民人耕種之處,永遠禁止。凡邊外生事流民及滿洲家下逃人,交與該管札薩克等各旗佐領,不時嚴查緝捕送理藩院,照例從重治罪。窩留內地逃人民人之窩主,系官革職,鞭一百,罰牲畜三九;系閒散人鞭一百,亦罰牲畜三九,將此所罰牲畜俱給拿獲之人。若該札薩克所管人等不加嚴查,或理藩院查出,或被旁人出首,將窩隱正犯照例治罪外,出首之人系奴僕,開爲另戶,系閒散人,從窩主罰出牲畜三九給與出首之人。該札薩克所管人等不行嚴查,札薩克王、協理旗務臺吉罰牲畜九九入官;都統、副都統、參領等罰牲畜五九入官;佐領、驍騎校皆革職,罰牲畜三九入官;領催、十家長等鞭一百。
又議準:有俸之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等失察窩留逃人者,罰俸一年。
三十二年復準:鄂羅斯尼卜朝城守尉,送回逃人二名,著理藩院行文嘉獎,並諮黑龍江將軍,嗣後有伊國逃人潛往索倫等處者,查出奏聞給回。
又復準:凡無票私自出口之民被獲,責四十板,其妻及未分居之子,安插山海關外遼陽等處。
五十一年復準:喀爾喀因前噶爾丹之亂,失散人口,若於會集處未經收回之人,離居已久,俱在各旗分編佐領,載入丁冊,難以給還,嗣後有懇請歸族等事,概不準行。如從久住地方逃往別處者,追回,照逃人例治罪。有不追回隱匿者,照隱匿逃人之律治罪。曉諭八旗內外衆札薩克、厄魯特、察哈爾各旗下,永著爲例。
撫輯降人國初定:擅殺降人者,王等隱匿罰十戶,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七戶,臺吉等罰五戶。
被人首告者,王罰馬十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馬七匹,臺吉馬五匹,給出首人,令赴願往旗分。其爲首殺人者斬,仍罰牲畜三九,餘免死,罰三九,俱給其人所投之王、貝勒等。
若所投之人未定,則以一半給出首之人,餘入官。
又定:王、貝勒等,有他處來投之人,於二日內將爲首之人速先解院。若過二日,王罰馬十匹,札薩克貝勒、貝子罰馬七匹,非札薩克貝勒、貝子罰馬五匹。
順治五年題準:外藩王貝勒等所屬人,有圖來內地者,一概發還。
又題準:自喀爾喀來投者,如系漢人,俱交戶部。
康熙五年題準:自他處來逃來人,至各斥堠者,斥堠人即送於所投王、貝勒等處。
七年題準:喀爾喀臺吉等,或率所屬,或單身來投者,其安插之地,在內在外,一概請旨。如庶人逃來者,撥給內王、貝勒、貝子、公、大臣等撫養。
又題準:漢籍蒙古王等及官員未給人口者,親王給三十名,郡王二十五名,貝勒二十名,貝子十五名,鎮國公十二名,輔國公、民公十名,鎮國將軍、和碩額駙、侯伯一品官各八名,輔國將軍、多羅額駙、二品官各六名,奉國將軍、固山額駙、參領一等侍衛、侍讀學士、郎中各四名,員外郎等官各二名。給過者不再給,遷改者照品秩補給。
八年題準:自喀爾喀來投蒙古,如系來尋兄弟親戚者,問實,即令完聚,不給賞。如欲居內地來投者分別給賞,撥給缺丁之旗。
十年題準:自喀爾喀來投之人,不許收留。
十三年題準:官員擅殺來投人者,爲首一人絞,餘革職,罰三九牲畜。
十四年題準:調來兵丁逃回者鞭一百,給旗內爲奴。如系家奴,鞭一百,交還其主。
賓客清吏司四十九旗,自王而降,歲時至闕下者,使之分年相代,免其勞頓也,給之芻粟,恤其匱乏也。
朝集
國初定:外藩王、貝勒等,年節皆朝服望闕行三跪九叩頭禮。
順治五年定:年節來朝王、貝勒、貝子等來往,自喀喇沁塔以內地方,不許圍獵。
又題準:外藩王等來時,隨從人員親王準帶五十人,郡王四十五人,貝勒四十人,貝子三十五人,鎮國公、輔國公各三十人,臺吉、大臣等各十人。額外旨,不支食物草料。
六年題準:外藩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大臣等年節來朝,限於十二月十五日以後,二十五日以前齊至。
八年題準:年節王、貝勒、貝子、公等令分兩班,循環來朝。
十年題準:外藩王等來時,親王及隨從人馬十五匹,郡王及從人馬十匹,貝勒及從人馬八匹,貝子、固倫額駙等及從人馬六匹,公、和碩額駙、多羅額駙等及從人馬四匹,公主之子及從人馬三匹,臺吉等及從人馬二匹。若臺吉等隨其王、貝勒來者,止許本身馬一匹。固倫公主視親王,郡主視郡王,縣主視貝勒,郡君視貝子,縣君視公,都統精奇尼哈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各本身馬一匹,俱行文戶部支給草料,此外馬駝交禮部飼養。
又題準:外藩親王在內親王下,郡王在內郡王下,貝勒在內貝勒下,貝子在內貝子下,公在內公下,接坐。如在一處,或分左右翼,各照爵次坐。
十四年題準:外藩固倫公主、親王以下,縣君、公以上,或以朝貢,或以嫁娶,及探親等事欲來者,俱報院請旨,不許私來。
十五年題準:外藩王、貝勒、貝子、公等已故,其承襲之子年未至十八,免其年節來朝。
至十八歲,始令入班。
十六年題準:臺吉等有願入內隨侍者,本院具題,交與侍衛內大臣。
十八年題準:公主、郡主等與額駙同來,隨從人員照來數俱支給食物草料。若額駙等自來,固倫額駙四十人,和碩額駙三十人,多羅額駙、公主之子二十人,固山額駙十五人。餘人不準支給食物草料。
又題準:年節來朝,或進雜貢,或會集坐次,一二等臺吉後精奇尼哈番,其次爲三等臺吉,又其次爲都統,又其次爲四等臺吉、副都統,又其次爲參領、佐領,其阿思哈尼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各照品級分別敘坐。
康熙六年題準:每年元旦,令歸化城土默特二都統輪一人來朝,四副都統輪流同來。
五年諭:一二等臺吉坐於內大臣之下。
二十六年題準:科爾沁十旗王以下、臺吉等以上請安進貢,今年停其在皇城內撥房,安頓於會同館內。
又議定,外藩蒙古王、貝子、公等祭祀不齋戒,朝會不齊集者,罰俸六個月。
二十九年復準:喀爾喀土謝圖汗之子坐貝勒下,車臣汗之弟坐公下,餘臺吉坐內大臣下,著爲例。
三十三年復準:內外館居住蒙古賓客,原派理藩院、光祿寺官員筆帖式各二員驗看,給發各物,戶部、禮部、工部止派官員、筆帖式各一員,以一人兩處驗給,實難周遍。嗣後戶部、工部加派旗員、筆帖式各二員分行內外館,遇賓客到日,各項應給之物照數速發,所給草束照穀草之斤之數,若有短少,將專管官員、筆帖式及承發人等一併題參。
又復準:外藩王等隨來兵丁絡繹不絕,著按各旗臺吉、塔布囊、參領、驍騎校內揀選一人爲首領監管,倘有搶掠盜竊事發,一併議處。並行文各札薩克,嗣後凡無貢物空身來者,停其給發印文。今來人盈至萬餘,會同館已滿,俱令沿皇城根居住,派理藩院官員一員巡察,令提督管理。
五十九年題準:年例朝覲,外藩五十旗定例爲兩班,其喀爾喀札薩克等,亦經具體爲四班,今將班次通行曉諭應來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等,令其照常朝集。若有事故,令伊協理旗務臺吉、塔布囊各一員前來,或臺吉、塔布囊亦有公事及患病等情,即派遣本旗內大臺吉、塔布囊各一員,仍將失誤情由用印文呈明送部查覈。如並無事務,託故不朝者,事發,將該管札薩克等一併題參治罪。
雍正四年諭:自來四十九旗王、臺吉派爲兩班來往京城,本家即有要務,或身抱疾痾,亦必前來,交春始回本地,明歲冬季,又復該班,日期既近,冬寒往返勞苦,深可軫念。伊等內有願請朕安者,當於草青時,照常前來。其年例應分爲三班,二年一次,俾伊等得以休息。
貢獻
國初定:外藩蒙古每年四季,每旗遣一人來聽事。
康熙四年題準:除公主、郡主等外,王以下、札薩克臺吉以上,以進貢來者,不必題請,即準其來。
又題準:歸化城土默特,亦於每年四季,各旗遣一人來聽事。
十三年題準:年節科爾沁十旗,共進十二九,羊一百八隻,乳酒一百八瓶。鄂爾多斯六旗,吳喇忒三旗,其進九九,羊八十一隻,乳酒八十一瓶。餘二十五旗,二旗共進三九,羊二十七隻,乳酒二十七瓶。由院查收,交與禮部。
又題準:臺吉、塔布囊等年老有疾,不能親來,遣使進貢者,準。年壯無疾遣使者,不準。
二十三年題準:年節阿霸哈那爾二旗,喀爾喀一旗,共進三九,羊二十七隻,乳酒二十七瓶。由院查收,交與禮部。
二十四年題準:外藩年節進貢,每旗止進羊各一隻,乳酒各一瓶。交與禮部。
二十九年諭:科爾沁王、臺吉並王妃夫人等所進湯羊,照歷年定例進貢,殊屬太多,嗣後進羊勿得過二三隻。
四十一年,科爾沁旗分塔布囊等之妻進貢湯羊。奉旨:蒙古進羊亦非容易,嗣後進納皇太后前者,照常入貢,進於朕前者,著停止。
宴賚
國初定:賞賜外藩王、貝勒等,俱在理藩院頒給。
順治十一年題準:年節來朝,外藩王、貝勒等賞物,皆於午門外頒給。
十四年題準:來朝王等各賞鞍馬一匹。
十八年題準:外藩蒙古以私事來者,不給賞,止給行糧。
康熙元年題準:年節來朝,王等俱不賞馬。
九年題準:年節來朝,歸化城土默特都統等,各賞三等漆鞍一副,緞七匹,茶葉一簍。
十一年題準:外藩王、貝勒、貝子、公以事至京病故者,交與禮部議恤。
十三年題準:賞年節來朝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等,親王雕鞍一副,銀茶筒茶盆各一個,緞三十六匹,茶五簍。郡王雕鞍一副,銀茶筒一個,緞二十九匹,茶四簍。
貝勒雕鞍一副,銀茶筒一個,緞二十二匹,茶三簍。貝子漆鞍一副,銀茶盆一個,緞十四匹,茶二簍。鎮國公漆鞍一副,銀茶盆一個,緞十匹,茶二簍。一二等臺吉、塔布囊漆鞍一副,緞七匹,茶一簍。三四等臺吉、塔布囊漆鞍一副,緞五匹,茶一簍。此外,科爾沁土謝圖親王,卓禮克圖親王,達爾漢巴圖魯親王,加賞甲一副,緞八匹。查薩克圖郡王加賞銀茶盆一個,緞六匹。
十五年諭:令進貢副都統、長史等,皆入內賜食。
五十四年復準:賞年例來朝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等緞匹、雕鞍、銀筒、銀盆、茶葉等物,各照價值給與銀兩,其有加賞盔甲緞匹者,亦按數加賞銀兩。
又復準:賞年例來朝喀爾喀親王視蒙古郡王例,郡王、貝勒視貝子例,貝子、公、臺吉、塔布囊等各視其品級爲差等,所賞緞匹、雕鞍、銀筒、銀盆、茶葉等物,嗣後各照價值,由戶部折給銀兩。
又復準:虎枯諾爾喇藏汗、厄魯特、鄂爾多斯等外藩之人,請安進貢,照伊使品級賞給諸物,交與內務府武備院製造,俟起程時賞給。
柔遠清吏司
外藩四十九旗,比內八旗。至蒙古諸部喇嘛、厄魯特、喀爾喀視四十九旗爲外。國家溥柔懷之仁,所及者遠矣。本司專掌其事焉。
喇嘛
順治九年題準:後黃寺每歲正月初八日至十五日,集喇嘛班第誦經,凡需用物,俱由該部取給。
十年,給達賴喇嘛金冊印。又給厄魯特顧實罕金冊印。
十四年題準:每旗各選三人學習湯古忒字義,給教習人六品俸。
又題準:京城設四札薩克喇嘛。盛京、西勒圖庫倫、歸化城等處,各設首領喇嘛。首領之下各設德木齊一名。
又題準:後黃寺每年誦經喇嘛班第定爲四百名。
又題準:喇嘛班第等爲人所召誦經治病,必向首領言明,限定日期。若私往及違限,或擅宿人家,或藉端留婦女於廟者,照律治罪。除院冊有名喇嘛外,不許添設。外來私行喇嘛班第等,亦不得擅留,違者治罪。
十七年題準:歸化城喇嘛等有事往厄魯特、喀爾喀處去者,俱具題請往,都統不時稽察,不許妄爲。厄魯特、喀爾喀往來人,及喇嘛班第等,不許擅留,違者治罪。
十八年,給喀爾喀丹津喇嘛敕印。
康熙元年題準:外藩蒙古、察哈爾遊牧蒙古諸人,欲令家人爲喇嘛班第,及留各處所來喇嘛班第,皆開寫數目送院註冊,違者治罪。凡隱喇嘛班第不載入冊者,以隱丁論。
三年題準:盛京四塔各設首領喇嘛一員,格隆、班第各十七名。
五年題準:喇嘛等使往達賴喇嘛處,擅帶被處喇嘛班第來者,從重治罪。
六年題準:喇嘛格隆等許服金黃、鵝黃、大紅等色,班第等許服大紅色,餘人不許擅服。
曾被上賜者,各色俱準服。若違禁服用者,大喇嘛罰牲畜一九,班第以下鞭一百。
十年題準:湯古忒喇嘛,非奉旨不許輒來。
十一年題準:內王等取充後黃寺班第一百八名額缺,將墨爾根綽爾濟額外冊內有名班第頂補。若無額外冊內有名班第,仍行禮部於各主下取人補充。逃走自歸者,革去班第,交還原主。
十三年,給喀爾喀札薩克阿海代青臺吉敕印。
十六年題準:札薩克首領喇嘛,給與印信,其餘喇嘛班第等,給與禁條度牒。盛京、西勒圖庫倫、歸化城首領喇嘛,亦給印信。部冊有名喇嘛班第,給與度牒。外藩四十九旗,每旗各設首領喇嘛一員,給與度牒。
二十八年議準:喇嘛庫土克圖諮送班第十名,準照後黃寺班第例,三年給衣一套,每月給與米肉茶油等物。
又復準:番經場太監,除年五十以上七十以下者,仍準容留外,年少太監永行裁革。其廟撥學誦經典格隆班第等二十名居住,揀選一名爲首領,俱令隆善寺大喇嘛管理,錢米衣服等項照妙應寺例賞給。
三十二年復準:達賴喇嘛自伊祖顧實罕以來,敬謹納貢,今達賴喇嘛復來進貢,給與敕書。
四十二年,札薩克大喇嘛奏請原籍鞏昌洮州衛所屬卓鼐克忒廟改建大寺,以便集衆誦經,其廟東有官地,每年交糧六石者,懇祈恩賜。奉旨:以民田展修廟宇,有關民生。嗣後凡修廟礙民房地者,著永行停止。
四十八年諭:喇嘛每說唸經可救生靈,凡爲爾等唸經殺牲供食者,豈非生靈。爾等若能不食,並傳內外寺廟衆喇嘛俱照此例,一年可活二三十萬生靈,如此乃合喇嘛之道,爾等會議具奏。京城喇嘛張家庫土克圖、阿王巴爾柱爾庫土克圖、阿王札木素格隆等,遵旨議準:嗣後凡進內廷唸經,及佛生日、朔望等日與凡往人家唸經,俱停止食肉,傳知盛京、五臺山、歸化城、察哈爾八旗、西安等處衆寺廟住持喇嘛一體遵行。
五十一年諭:聞鄂爾多斯六旗阿木島及桑額斯巴等處,行劣之喇嘛甚多,欺誘蒙古,侵佔產業。該王、臺吉等供養,伊等行邪左道,不念下人窮苦。差大臣二員往查,將此等喇嘛緝拿至京,發給江南杭州等處駐防兵爲奴。即用六旗窮人輯拿。如能拿獲,將所拿喇嘛牲畜賞給窮人。恐喇嘛聞知逃進口內,著理藩院知會寧夏橫城等處有出入邊口者,即令拿獲,交與往查官員。
六十年復準:京城喇嘛自札薩克大喇嘛以下、格蘇爾班第以上共九百三十八名,每日應給茶油鹽柴面煤炭等項,以各物時價折算,一年共銀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五兩有奇。移諮戶部,照前給衣服折銀之例,每兩扣銀一錢,每十兩扣銀一兩,按小建閏月增減給與。
六十一年議準:喇嘛諷經時,設立大格斯奎四人爲主規,秩比副首領。
雍正元年議準:裏野烏齊喇嘛阿王查布陳勒庫土克圖,給與封號敕印。
三年題準:洮岷地方阿木島喇嘛等,以治病消災爲名,誆騙蒙古,行文該札薩克嚴查。
如果治病有益者,該札薩克保留,其餘一概逐回原籍。嗣後若有隱藏事發,將札薩克一併議處。
朝貢
國初定:歸化城土默特二旗,每年四季貢馬一百匹,緞一百匹。
又定:給有信牌,使人邊外得乘驛馬,宿處準給食物。不給食物者,罰牛一頭,不給驛馬,罰牲畜三九,故意驚散馬羣者,罰一九。無信牌冒索驛馬食物者,拿送院治罪。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等宿處不給食物者,罰牛一頭。非札薩克貝勒等擅支食物者,罰馬一匹。
順治二年題準:歸化城土默特二旗,四季貢馬一百六十三匹,免貢緞匹。
十二年題準:喀爾喀八札薩克,每年進貢白駝各一匹,白馬各八匹,照例各賞給銀茶筒、茶盆、蟒緞、緞布等物。
十三年題準:厄魯特達賴汗等使人還者,給驛馬二十五匹,馬車十二輛,其帶來馬駝,每宿處給與草料,至西寧止。
十四年題準:歸化城二旗,每年進石青二千斤。
康熙七年題準:喀爾喀進貢之使與厄魯特之使同來,令厄魯特之使首坐,喀爾喀等使接坐,其次令鄂爾多斯之使坐。臺吉等之使來,令各按旗坐。
八年題準:厄魯特、喀爾喀進貢之人,經由何旗斥堠,該旗斥堠官領催兵丁等,即爲護送,轉交相接之旗,至張家口,俟院遣往接官員交訖準回,違者治罪。若途中強行換買馬駝者,護送官兵拿送本院。
十七年題準:外藩各旗庶人冒稱臺吉進貢者,鞭一百,罰三九。驍騎校冒稱佐領進貢者,革職罰三九。同來臺吉知情冒賞者,革去臺吉,罰五九。
二十年題準:厄魯特、喀爾喀來使,不令同日行禮。
又題準:厄魯特、喀爾喀來使,遇萬壽元旦冬至,令厄魯特在右翼,喀爾喀在左翼行禮。
又題準:凡冒取出邊票,往接厄魯特、喀爾喀等處人,誆騙取進貢物件,或將進貢物件,或將貢物沿途貨買,及進館後進貢未畢,先自貨買,而擅爲通事者,系旗下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其家主系官,罰俸六個月。系庶人,鞭八十,佐領、驍騎校罰俸三個月,領催鞭五十。系民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該管官罰俸三個月,總甲責二十板。護送官及看館官,失於緝獲,各罰俸三個月。領催、兵丁,各鞭五十。進貢事畢後,本院派出官員、筆帖式監視貿易,其有泄漏內事者,照光棍例治罪。
二十一年題準:厄魯特、喀爾喀等人謝恩,不得過二百人,若來者衆多,分爲數次。
二十二年題準:厄魯特噶爾丹進貢使臣,有印憑者,許進內。其噶爾瑪等四臺吉使人,無印憑亦準進內,皆不得過二百人。餘者令在張家口、歸化城貿易。
二十八年題準:聖駕巡幸後行文張家口總管,如遇喀爾喀小臺吉使臣等照常放入;其札薩克諾顏大臺吉等,不必令其前來,或有所齎奏,亦待稟報到院之日,行文前去,照驗放進。
又諭:喀爾喀具題前來之使,嗣後著張家口駐防官兵帶進。
三十二年復準:達賴喇嘛歷年來使從人多至數百名,嗣後使人至西寧關口時,令西寧總兵官查明人數,註冊報部。其本處差往喇嘛人役亦應裁減。倘有隱瞞數目多帶人來往者治罪。
又復準:鄂羅斯察汗漢奏文與外國奏文式不合,貢物奏文一併發回。伊國地遠,不知中國事例,將奏文不合式處明白教諭來使,引見時照常恩賜。其帶來貨物,仍令如前貿易。鄂羅斯自請定邊界後來使不絕,與往年不同,凡奏文納貢行禮謝恩等儀,俱定例永遠遵行。嗣後察汗漢奏文,先著黑龍江將軍開看,若有不合式處,即自邊地發回,驗明合式,方令入奏。
到京奏聞之時,令來使於午門前跪捧置黃案上,行三跪九叩頭禮。凡遇年節冬至與各喜慶升殿日期,令鄂羅斯人在衆官後行禮,首領使人坐諸執事後。其有頂帶人,俱令坐鑲藍旗之末,賜茶及引見賜食時,令行三跪九叩頭禮。將首領使人坐頭等侍衛前內大臣後。其餘有頂帶人,俱令坐頭等侍衛後。此行禮之處,令一通使傳達言語,立於贊禮官傍。至食畢令行一跪三叩頭禮,退。永著爲例。
三十四年諭:土默特效力甚苦,嗣後馬鹿雀鷹等貢,永行停止。
三十五年,厄魯特臺吉策妄阿喇布坦來使所帶販貨人等九十六名。奉旨:準其帶至甘州貿易,著地方官員看守,勿致爭競。嗣後策妄阿喇布坦來使,許帶三百名來京貿易。
四十三年議準:外藩五十旗分臺吉等一年一次進貢外,如有情願來貢者,準其進貢。該札薩克將臺吉等職名貢物,開載印文,進口時該旗員查明人數貢物,亦用印文差綠旗步兵齎送。其札薩克印文,查館官員詳勘呈部,令照進貢例安插。
五十六年復準:行文邊口官員,外藩臺吉等進貢人入口時,查明貢物,即用印文,交步兵齎送,不得遲延勒索。如違交該部嚴究議罪。
雍正元年議準:土魯番愛西拉拉伯克土克圖遣使進貢,著伊使臣隨蒙古王、臺吉等引見,王、臺吉行禮畢另換一班行禮。
又議準:元旦策妄阿拉布坦來使,在朝鮮國來使後第三班行禮。
賞給國初定:凡喀爾喀、厄魯特汗、臺吉、喇嘛等,率遣大臣、侍衛及本院官員往祭。
又定:賞歸化城進貢官員裘帽帶靴、弓箭、鞍轡、銀兩。
順治十年題準:喀爾喀投誠人,封親王、郡王、公者,賞裘帽帶靴、盔甲、弓箭、鞍馬、緞布、皮張、銀器有差,隨從大臣亦分別給賞有差。
十四年題準:後黃寺誦經喇嘛,每年賞銀一千兩,由戶部取給。
十八年題準:來投喀爾喀人,遣還時,按時給與衣帽靴襪等物,冬時添狐皮端罩,無馬者給馬一匹。
康熙四年題準:喀爾喀投誠人,封貝勒、貝子及一二三四等臺吉者,各賞裘帽帶靴、盔甲、弓箭、鞍馬、緞布、皮張、銀器有差。隨從人員亦分別給賞有差。
七年題準:投誠人觀其較射分爲四等,賞給人口衣帽帶靴及房地器皿、牛馬、鞍轡有差。
三十一年題準:飛呀哈畢度克圖屯頭目厄席爾滾、博穆都屯頭目闖奇努,歸順進貢,照例賞末等蟒緞披頭袍各一件。
又復準:喀爾喀多羅貝勒,初次請安進貢,賞給漆鞍馬一匹,銀茶盆一個,狐皮黑蟒一件,染貂帽一頂,鍍金鞋帶連小刀、手帕、荷包一副,頭等斜皮淨面靴及緞襪各一雙,緞十五匹,毛青布一百五十匹。
三十一年諭:喀爾喀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初次進京引見者,仍照原賞喀爾喀例賞給,其後再來者,俱照四十九旗例賞給,著理藩院存案爲例遵行。
三十三年題準:喀爾喀和託呼特之根敦代青,初次請安進貢,照三十年賞多羅貝勒例賞給。
又喀爾喀王等,與四十九旗年例朝覲。奉旨:凡來請安適逢元旦者,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俱著一例賞給。
五十二年復準:休窩姓波卓泥玲、佳努克、貧姓平阿思、多姓松結達等,納貢貂皮,照例將此四名頭目,各賞末等蟒緞披頭領袍一件。
雍正元年諭:策妄阿拉布坦來使布債等,各賞緞四匹,藍布二十四匹,從人各賞彭緞二匹,藍布八匹。
又諭:郭爾羅斯乏食,白都納倉糧頗多,即將此米散賑。但止給與米糧餬口,並無產業,何以爲生。曏者給產業買牲餼之事,俱派富戶,富戶苟且塞責,所給蒙古之物浮報數倍,蒙古並不得實惠。科爾沁一旗與其他蒙古不同,太祖高皇帝時首先臣服,且爲朕皇曾祖妣孝莊文皇后、皇祖妣孝惠章皇后之母家,世爲國戚,恪恭巽順,歷今百有餘年。今聞伊屬下之人乏食,朕心軫惻。著即動用正項錢糧三萬兩往賑。再派出大臣一員、司官一員往郭爾羅斯旗下,將實在窮苦並無牲餼之人查明數目,按伊戶口足用之數給與乳牛羊只。
五年諭:聞索倫、達虎裏等處,兩年馬匹牲餼多有倒斃,豐欠不一,兵丁生計稍艱。著動戶部庫銀五千兩,交總管副都統與將軍公同商酌,養育索倫窮苦之人,及賞給效力兵丁。
又諭:今年口外蒙古地方,雖然豐收,但科爾沁、敖漢等十六處札薩克地方,聞得收穫未甚豐盛,此等旗分宜加特恩,科爾沁地方五旗著賞銀三千兩,此項銀兩著交與現今在京科爾沁王等帶去,將科爾沁土謝圖親王等處五旗未能豐收者,查明賞給。敖漢等十一處札薩克地方著賞銀六千兩,此項銀兩,爾衙門可派司官二員分兩路帶去,會同各處札薩克,將未能豐收者查明賞給。
理刑清吏司
國家之待外藩也,立制分條,期於寬簡,不易其俗,而歸於仁厚,功令如左。
刑例
國初定:邊內人在邊外犯罪,照內律;邊外人在邊內犯罪,照外律。八旗遊牧蒙古蘇魯克人等,俱照外律治罪。
又定:凡罰以九論者,馬二匹,犍牛二頭,乳牛二頭,犋牛二頭,犙牛一頭。以五論者,犍牛一頭,乳牛一頭,犋牛一頭,犙牛二頭。
又定:凡王等審理已決之事,復行控告,複審無冤抑者,罰告人一九;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等所審者,罰告人一五;官員所審者,罰告人馬一匹。
又定:凡罪已審結,本人不告,旁人代訴,罰馬一匹,給原審人。
又定:有罪應罰牲畜而言無有者,三九以上,擇令旗內大臣立誓,一九以下,擇令佐領內立誓。
又定:民家結姻,聘禮準給馬五匹,牛五頭,羊五十隻,逾數多給者入官。聘定後婿故,準取還聘禮。女故者取還聘禮之半。聘定之女,婿憎嫌不娶者,不準取聘禮。
又定:庶人在王前明出惡言者,罰給三九,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等罰給二九,臺吉罰給一九。雖非面言而審實者,一例治罪。詬罵大臣者,罰給一九,副都統罰給七頭,參領罰給五頭,佐領罰給三頭。
又定:札薩克王等所遣人,貝勒等擅責,罰三九;庶人擅責,罰一九。
又定:外藩蒙古買人出邊,永行停止。
又定:歸化城二旗,不許賣漢人男婦子女與未降外國。
又定:外藩蒙古,以他日爲歲朝者,系王罰一九,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等罰十頭,臺吉等罰五頭,庶人罰馬一匹,給出首人。
又定:不設十家長者,王罰馬十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等罰馬七匹,臺吉罰馬五匹。
順治四年題準:科爾沁十旗,違禁遣人向黑龍江等處買貂皮者,系王罰九九,札薩克貝勒等罰七九,臺吉罰五九。往貿易人,爲首者斬,餘各罰三九,攜往之貲入官。迎往貿易者,概罰三九,貲亦入官。
八年題準:外藩蒙古人有訟,赴各管旗王、貝勒等處伸告,若審理不結,令會同會審旗分之王貝勒等審,仍不結,王等遣送赴院。如未在王等處伸告,越次赴院者,一概發回。
十四年題準:休妻者,妻帶來之物,見在者一概給還。
十五年題準:外藩蒙古人身歿無子者,令其兄弟承受家產舊給該管主,今不準。
十八年題準:外藩蒙古人身歿無嗣者,生前曾將族中兄弟之子具保向各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等言明撫養者,準其承受家產。若抱養棄子、他姓之子、家奴之子者,不準承受家產。生前未立嗣者,家產令近族承受。無族中兄弟之子,生前在王、貝勒等處稟明,將異姓之子撫養者,亦準承受家產。身歿後見有同姓人而其妻撫養他姓者,不準。如撫養妾生子爲子者,其生子之妾,不得嫁賣,如嫁賣不準爲子。無近族亦無他姓養子,其家產給該管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
康熙元年題準:擬定死罪監候秋後犯人,照刑部例會同九卿議奏。
九年題準:凡已結事件稱有冤枉者,仍赴本院告理,又稱冤枉,許赴通政司鼓廳告理。
十三年題準:庶人在非札薩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前,明出惡言者,照札薩克例罰給牲畜。
又題準:喀爾喀、厄魯特、湯古忒、巴爾虎等處,私遣人往貿易,遣人探親,出斥堠迎往貿易招攬貿易者,系王罰馬一百匹;貝勒、貝子、公等罰馬七十匹;臺吉等罰馬五十匹;都統、副都統革職,罰五九;參領、佐領革職,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領催、什家長鞭一百,罰一九,貲財入官。爲首貿易之人絞,籍其家;餘各鞭一百,罰三九,貲財入官。
如斥堠人不行緝獲,被人首發者,官員革職,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罰三九,半入官,半給出首人,令赴願往旗分。
又題準:非札薩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等有罪,照札薩克貝勒等一例議處。
十四年題準:凡審定死罪犯人,札薩克王貝勒等,在附管札薩克王、貝勒等處說明,審過處決。不與附管札薩克王等說明審過處決,以私殺論。會集所審死罪人,即於會集處處決。
十五年題準:凡死罪不令王、貝勒、貝子、公、額駙立誓,於本旗內擇令臺吉、塔布囊立誓,若立誓,準死罪人以九九馬匹贖。
十八年題準:臺吉等擅與喀爾喀、厄魯特人婚姻往來者,革去爵級,不準承襲,所屬人全給其近族兄弟,除妻子外,家產牲畜俱入官。所屬人隨往者,各鞭一百,罰三九,將所屬人女遣令隨嫁。女父不向札薩克王、貝勒處說明者,鞭一百。所遣送嫁屬人不自說明者,亦鞭一百。失於覺察斥堠官員,革職,籍其家。兵丁鞭一百,罰三九。若將所遣送嫁人誤以爲逃人解院者,札薩克王等罰五九。
二十二年題準:凡外藩蒙古人,誘賣內地人及爲買妻妾奴僕者,爲首人擬絞,解院送刑部監候,秋後處決;爲從人鞭一百,罰三九。止一人者以爲首論。誘賣蒙古人及買爲妻妾奴僕者,爲首人立絞,餘照前例。串誘買賣者,鞭一百,罰三九,被誘人鞭一百。
二十四年題準:喀爾喀進貢人違禁有罪者,大事照內例治罪,小事行文該札薩克處,令送所罰牲畜。
二十六年題準:旗分貝子於行大禮處失儀,酌議罰馬五十匹。
又議準:食俸蒙古王、貝子、公、官員等,凡治罪者停罰牲畜,照伊所坐之罪罰俸,永遠爲例。
又題準:王以下至閒散人等,違禁與喀爾喀、厄魯特、湯古特、巴爾虎等貿易結親,照定例治罪。其四十九旗協理旗務人等,及歸化城二旗都統等,至閒散人等,量其品級治罪。
歸化城都統、副都統,管理索倫總管等,各罰馬五十匹,副總管等各罰五九牲畜,盡行入官。
佐領以下至小領催等十家長有亂行者,俱照治外藩蒙古例治罪。
二十七年議準:喀爾喀入克西克騰哨地奪人財物,其奪物人該臺吉查明追贓議處,其疏曠哨地之驍騎校革職,鞭一百,罰牲畜三九入官,兵丁各鞭一百。
二十八年議準:喀爾喀臺吉從人在庫爾奇勒地方違禁放槍遊獵,將該臺吉罰牲畜五九入官,放槍人鞭八十。
三十一年復準:喀爾喀等人衆事繁,當使各知法度,亦照傳諭四十九旗例,每札薩克各給律書一部。
三十三年復準:山海關外科爾沁、土默特等旗,凡偷盜爭奪等事,舊例俱由盛京刑部行文,著理藩院會審,往返定議,方得完結。凡干連人等,守候往來,遲延日月,寒暑疾疫爲患。嗣後揀放應升蒙古旗員一員、筆帖式二員往盛京居住,除系人命要事,確審取供諮部具題外,一應小事即會同盛京刑部審結。其有口外札薩克會審,並與該將軍會審之事,俱令一併審結,不致遲延。
雍正二年議準:蒙古人告狀,必列姓名,方與準理。若誣告者,原告及見證罰三九。
人命
國初定:外藩蒙古王等,故殺仇殺死各屬下人及家奴,罰馬四十匹,貝勒、貝子、公等罰馬三十匹,臺吉等罰三九,給死者親屬,旗內聽所欲往。若無仇隙誤傷致死者,首明情由,將所罰入官,死者親屬不準開出。
又定:射砍家奴,或割截耳鼻者,王等罰牲畜五九,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四九,臺吉等罰三九,庶人罰一九。
又定:外藩蒙古鬥毆傷人致成殘疾者,罰牲畜三九,得愈者罰一九。傷孕婦致胎墜者,罰一九。打損人牙齒者,罰一九,斷人發及帽纓者,罰五頭。用棒及鞭杆打人者,罰五頭。
互打者無罪。
又定:燻野獸穴以致失火者,罰一九,給見證人;延燒至人死者,罰三九,給死者之家。
餘誤失火者,罰牲畜五頭,給見證人;延燒致人死者,罰一九,給死者之家。延燒死牲畜者,照數賠償。
又定:射砍人牲畜致死者,如數賠償外,罰一九,繫馬加倍償與,不致死,罰犙牛。
順治十五年題準:夫故殺妻者抵絞。
又題準:鬥毆傷重五十日內死者抵絞。
康熙五年題準: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致死者,以故殺、仇殺論。
六年題準:家奴殺主者凌遲。
十三年題準:官民人等失誤傷人致死,有人見證承認者,罰給三九。若無見證可疑者,擇令旗內人立誓。若立誓,罰給三九,不立誓,抵絞。
又題準:官民人等與妻鬥毆誤傷妻死者,罰三九給妻家。妻有過犯,不行首告,擅殺死者,罰三九入官。
又題準:蒙古王貝勒等,故殺、仇殺、謀殺他旗人者,除償人外,王罰馬一百匹,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臺吉、塔布囊罰馬五十匹,給死者妻子。系庶人抵斬,除妻子外,家產牲畜亦給死者妻子。
又題準:塔布囊等,殺死屬下人及家奴者,照臺吉例罰。系都統、副都統罰三九,參領、佐領、驍騎校罰二九,庶人罰一九,俱給死者妻子,並其兄弟,俱令出旗。誤傷致死者,向札薩克處說明,若無仇隙,不準出旗,所罰入官。
又題準:官民人等,挾仇放火致人死者,系官絞,庶人斬。致死牲畜者,系官革職,庶人鞭一百,除妻子外,家產牲畜悉給被害人之妻子又題準:官員射砍家奴、割截耳鼻者,罰二九,致死者,以故殺論。
賊盜
國初定:失走牲畜過三日向附近札薩克處稟明緝獲,若不稟明緝獲,每頭匹罰羊一隻。
亡失牲畜冒稱己有者,罰三九。借認取者,罰一九。因無失主隱匿者,罰一九。輒騎亡失牲畜者,罰一五。
又定:亡失牲畜路人擅自收留者,以盜論。
又定:出首盜賊可疑者,令盜賊立誓,不令出首人立誓。
又定:窩隱盜賊者,王罰九九,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七九,臺吉罰五九。臺吉爲盜者,罰七九。若事發不承認者,令其伯叔立誓,無伯叔,令其伯叔之子立誓。
又定:夥隱盜賊不首者,王罰三九,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二九,臺吉罰一九。
又定:凡駝馬牛羊一人盜者,不分主僕絞。二人盜,斬一人。三人盜,斬二人。衆人夥盜者,爲首二人斬,餘俱爲從,鞭一百,罰三九。家奴偷盜,鞭一百,追取所有。無可追者,於其主名下加倍追取。籍沒爲首人妻子家產牲畜,併爲從人所罰牲畜,俱給失主。
又定:凡偷盜駝馬牛羊情有可疑者,令立誓,若立誓,免其罪,不立誓,照前例治罪,其妻子家奴免籍沒,追取所有牲畜,並向該管主罰一九牲畜,給與失主。
又定:賊已發覺,王等不行拿解,以致疏脫者,以窩盜論。
又定:盜財物者,除照數賠償外,所盜財物值犙牛以上價,罰三九,值羊價罰一九,以下罰犋牛一頭。
又定:盜賊未致十歲者,不以盜論。
康熙元年題準:臺吉官員等,攜家擅出斥堠遊牧,及窩隱偷盜喀爾喀馬匹賊人,擅責喀爾喀人劫奪馬匹什物者,革職,家產籍沒。從往人各鞭一百。斥堠官員革職,罰三九。兵丁鞭一百。都統等官不知情者免議。所沒家產及罰物,給喀爾喀失主。其妻子不準給,取贖價與之。
二年題準:死犯逃脫者,收管官員罰三九,驍騎校革職,罰二九,領催鞭一百,兵丁鞭八十。若脫逃不繫死犯者,官員罰二九,驍騎校罰一九,領催鞭八十,兵丁鞭五十。逃犯若被旁人捉獲,即以所罰給捉獲人,如無捉獲人,給札薩克王、貝勒等。
四年題準:外藩蒙古各旗佐領下有爲盜者,罰該佐領二九,驍騎校一九,領催七頭,十家長鞭一百,罰一九。一佐領下有盜二次者,佐領革職,罰二九;驍騎校革職,罰一九;領催鞭一百,罰一九;十家長鞭一百,家產籍沒。一參領下有盜三次者,參領罰三九。一旗下有盜三次者,管旗王、貝勒、貝子、公等各罰五九,都統、副都統各罰三九。所屬人偷盜者,該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各罰三九。庶人家奴偷盜者,罰其主一九。王以下,若能嚴查所屬,將爲盜人拿解者免罪,仍給所罰之半。若失於稽查,被他旗人拿獲者,都統以下所罰並給之,王等所罰入官。八旗遊牧蒙古察哈爾人爲盜,被獲二次者,該管官罰三九,副管官員、佐領各罰二九,驍騎校、領催、十家長等照外藩蒙古治罪。蘇魯克人爲盜,其頭目亦照佐領治罪。盜賊或被失主捉獲,或被旁人捉獲,即送該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官員處,王等即撥人並失主捉獲人解院。
五年題準:衆人爲夥,盜劫喀爾喀馬匹等物者,除照例治罪如數賠還外,共罰給一九,所餘家產妻子入官。若喀爾喀人將失物多捏謊報,令其爲首人立誓,若立誓,照數賠給,不立誓,止照現在之數賠給。若喀爾喀人爲夥盜劫內地馬匹等物者,爲首一人斬,二人斬一人,餘各鞭一百,罰該管主一九,移交令其送至。
六年題準:捉獲賊盜不解院,私議完結者,以盜坐罪,所罰物給出首人。管旗王以下至十家長,一併從重治罪。
十三年題準:凡明行搶劫者,系王罰馬一百匹,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臺吉、塔布囊罰馬五十匹。行劫殺人者,罰馬外,頂替賠人。以兵器傷人致成殘疾者,罰馬外,仍以身價之半給二九。官民人行劫殺人傷人者,不分首從俱斬,妻子家產籍沒。不曾殺人傷人者,爲首二人絞,妻子家產籍沒,爲從者各鞭一百,罰三九。若止一人,鞭一百,籍沒家產,免其妻子。二三人者,以一人爲首,餘爲從,所罰沒俱給失主。
又題準:臺吉等親身爲盜者,革去爵級,追取所屬人,免沒家產。
又題準:發掘王、貝勒、貝子、公等墓者,爲首一人斬,妻子家產籍沒,餘各鞭一百,罰三九。發臺吉、塔布囊墓者,爲首一人絞,餘各鞭一百,罰二九。發官員墓者,爲首一人鞭一百,罰三九,餘各鞭一百,罰一九。發庶人墓者,爲首一人鞭一百,罰一九,餘各鞭八十,罰一九。罰沒家產牲畜,俱給墓主。
又題準:劫奪死罪犯人者,不分首衆俱斬。劫奪罪不至死犯人者,爲首人罰三九,餘各罰一九。
十六年題準:在邊界禁地偷竊劫奪者,被獲,管旗王、貝勒等以下,並該管主嚴行治罪。
若不獲,治所入汛地該管旗王、貝勒等罪,兼令賠償竊奪之物。
十七年題準:旁人捉獲盜馬賊者,所籍沒家產牲畜,以二分給之,一分給失主。
又題準:外藩蒙古王、公主、郡主等家人旗人偷向禁地採參者,爲首人斬,妻子家產牲畜並所獲俱入官;爲從者鞭一百,家產牲畜並所獲入官,免其妻子籍沒。公主、郡主、王以下,臺吉、塔布囊以上,遣家奴往者,各罰九九。都統以下,驍騎校以上,遣家奴往者,俱革職。領催、十家長另戶之主遣家奴往者,鞭一百,革去領催、十家長,各罰一九,所遣家奴本身及妻子家產並牲畜所獲俱入官。遣另戶人往者,管旗王以下,十家長以上,俱照遣家奴例治罪。另戶人家及家奴偷採,該管人並各主不知者,俱鞭一百,罰三九。偷採參,旁人首發者,其參入官,交戶部,折半價給出首人。私買賣者,系蒙古鞭一百,罰一九,內地人交刑部。
十九年題準:邊禁等地方劫盜者,巡察官兵緝拿時,如抗拒,即斬。不曾抗拒被獲者,果系盜賊,俱斬,妻子家產牲畜籍沒,給與失主。不繫盜賊,因其壞邊,爲首一人絞,除妻子外,家產牲畜籍沒,餘各鞭一百,罰三九。內地人出禁地劫盜者,官兵拿獲,照內律治罪。
如內外官兵失於覺察,或失主或旁人捉獲者,內地官革職,鞭一百,折贖。外地官革職,罰三九。內外兵丁各鞭一百。盜賊之主知而不舉,被旁人出首者,以窩盜治罪。出首人令赴願往旗分。若出首情虛,系官革職,罰三九,庶人鞭一百,罰一九。
二十二年題準:外藩蒙古人入內地爲盜者,事發,量賠所盜物,其妻子家產牲畜籍沒,及所罰一併入官。
二十八年復準:喀爾喀投誠人撥在哨地內居住,嚴禁所屬人等搶掠偷盜,犯者照律例正法。此外,有先奉旨撥住哨地內之人劫盜事覺,亦照例治罪。
三十年,遣官五路分查蒙古各旗佐領內貧人。奉旨:前蒙古等處盜賊稀少,今乃日見奏聞,良由窮困所致。且彼攜妻挾子前來,若盡行收留,彼無遺類矣。彼首領沉緬於酒,不恤人民生死。朕邊口所積糧米,屢賑貧人,俱已罄盡。今爾等往會同彼屬王、貝勒等及耆老輩計議,作何長久營生,使貧人得所,不致邊上流亡,確議具奏。遵旨復準:嚴行曉諭各旗,嗣後俱擇好水草處遊牧,輕役減稅,務求永遠營生之道。今先查明窮人,著本旗札薩克及富戶喇嘛等撫養,不足,則衆旗公助牛羊。每貧臺吉給牛三頭,羊十五隻,每貧民給牛二頭,羊十隻,俾各餵養孳育,永作生理,勿爲盜賊,亦不致流亡。取具之旗承領養贍貧人數目印結,一併交理藩院存冊。倘後有以貧窮告部者,照冊將該管札薩克議處,其假告貧窮者,從重治罪。
四十四年諭:聞蒙古緝盜,盜俱投喇嘛藏匿。嗣後喇嘛等如將罪犯容留,查出一體治罪。
著爲例。
又復準:蒙古等野外遊牧,並無牆垣,但倚牲畜爲生,地方盜賊屢有殘害。將旗員發往札賴特旗分與札薩克等加意料理,如有盜賊,著嚴行查緝。又蒙古豐尼綽爾河外,豐尼河內相隔地方甚遠,無專委巡捕盜賊之員,嗣後於每翼派出官兵,按各翼形勢地方安置,令其嚴責。
又諭:此數年口外偷馬之事斷絕,今又有盜,殊屬可惡。將此從賊人等俱解進京城,給與大臣之家爲奴。
又復準:偷馬從賊,仍留在外,必復爲賊。應將伊等本身妻子,及正法首賊之妻子,在逃首賊之妻子,俱解內務府。其疏脫賊之驍騎校,俱著帶至京城,當苦差行走。
又復準:札賴特旗分居住喀爾喀人爲盜,既經拿獲,即著差往稽查盜賊官員會同該札薩克貝子等詳取口供,定議諮部。
五十一年諭:鄂爾多斯聞有盜賊,差大臣二員往會同札薩克等嚴行察拿,審得實情即在彼處正法。但審賊時須公正執中,不必因朕有嚴旨,行法過甚。
雍正元年諭:偷盜一二牲餼,即將蒙古立絞,人命重大。嗣後應定擬絞監候之罪,爾等遵旨暫行一年,與往年盜案相較,若蒙古從此盜案漸少,則照此例行。倘蒙古無知,法輕易既而盜案比往年較多,則仍照原定之例擬罪。
軍法
國初定:派令出兵規避者,王等罰馬一百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臺吉罰馬五十匹。率全旗俱不往者,軍法按治。期約處一日不至者,王罰馬十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匹,臺吉罰馬五匹。遲誤九日者,按日罰取。
又定:出征,將禁馬騎瘦者,王罰馬三十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二十匹,臺吉罰馬十匹。
又定:出征圍獵各處不俟衆先回者,王罰馬十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匹,臺吉罰馬五匹,隨從人罰取所騎馬。
又定:越境遊牧者,王罰馬十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匹,臺吉罰馬五匹,庶人罰牛一頭。
又定:越已分地界另行遊牧者,王罰馬一百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臺吉罰馬五十匹,庶人本身並家產俱罰給見證人。
又定:凡鄰旗有兵侵而不全率所屬甲兵速集議徵者,王罰馬一百匹,札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臺吉罰馬五十匹。
順治三年題準:得出徵人遺失馬駝各物及逃人者,俱收養送還。隱匿不送者,以盜論。
康熙五年題準:擅以甲冑弓矢兵器賣與喀爾喀、厄魯特等及給親戚者,王等罰馬一百匹,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臺吉、塔布囊罰馬五十匹。若系庶人,爲首者絞,家產牲畜籍沒;從者各鞭一百,罰三九,半給出首人,半入官。出首其主者,許出戶。蒙古人來京,不向本院說明,私買兵器帶往者,王等罰三九;臺吉、塔布囊、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護衛官買各罰一九,庶人鞭八十。
十三年題準:外藩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等遇敵交鋒,他旗敗遁,一旗王、貝勒等攻戰,有裨於他旗者,將敗遁之旗一佐領人丁,給與攻戰之人。他旗俱戰,一旗敗遁者,革去爵級爲庶人,將人丁盡給攻戰王等。若一旗內一半攻戰,一半敗遁,將敗遁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等革去爵級爲庶人,人丁盡給本旗無罪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等,各給賞。若本旗未及準備,一旗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已得準備攻戰,視其功之大小,獲之多寡給賞。凡曠野攻戰,王、貝勒、貝子、公、大臣不按隊伍,輕入敵陣,或見敵兵單少,不行問明,擅自奔馳者,將所乘之馬,並本次所獲人口入官。
凡列陣攻戰時,須從容縱馬,各照對敵前進。若不照對敵前進,尾附他隊,或離本伍入他伍,或他隊俱進,立視不前者,各按所犯治罪。行兵之際,有一二人離伍搶掠被害者,將妻子入官,該管官治罪。失火者斬。不許拆毀廟宇。不許妄殺平人。抗拒者擊,投順者撫。其俘獲之人,勿得剝取衣服,拆散夫婦。至不堪俘獲者,亦勿得傷害,剝取衣服。俘獲之人,勿令看守馬匹。凡出征王、貝勒等,務平定地方,救濟生民,嚴禁官兵,不許搶掠,不許陷害良民。平定之日,定行升賞。若縱兵搶掠,指良民爲賤,妄行殺戳者,從重治罪。與敵人相敵,正混戰時,有將落馬之人救出與馬騎者,系公以下、副都統以上,給馬十匹。參領、阿達哈哈番以下給馬六匹。庶人給馬二匹。俱於落馬人名下追給。
十五年題準:派出從徵官員規避不去者,革職,罰三九,交於該管王等,仍令披甲押赴軍前。
十九年題準:外藩蒙古四等臺吉以上,遣往官兵陣亡者,照都統例,給身價銀兩。陣亡中傷殘疾病故官兵身價賞恤等銀,俱照內例給與。
雍正元年諭理藩院:請旨與追剿厄魯特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侍衛暨兵丁等,爾等一聞厄魯特潛近,俱各親率兵丁奮力追剿,誅斬擒獲,無一漏網,甚屬可嘉。爾等皆用感戴聖祖皇帝仁恩,所以爲朕抒誠效力。如此次賊人無多,爾等尚且親率兵丁追剿,如遇大敵,其必努力前驅,更不待言矣。爾等忠誠,朕將深悉,甚爲欣悅。凡效力之人,著查明具奏,朕將特加恩賚。將此諭旨繕寫,交與來京之護軍、領催齎回,通行傳諭。
又諭:綽木聘等逃遁,本屬小事,蒙古人等凡遇之者,俱各不顧身命努力追擒。伊等感激皇考撫育深恩,竭誠仰報,朕覽奏章,爲之墮淚,嘉嘆不已。將此旨繕寫發與,令將效力人等查明具奏,毋使一人遺漏,朕將加以特恩。
乾隆朝《大清會典》中的理藩院資料乾隆朝《大清會典》中的理藩院資料
(原卷七十九至八十)理藩院
尚書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均滿洲,或以蒙古補授,額外侍郎一人特簡蒙古貝勒、貝子之賢能者任之,掌內外藩蒙古回部之政令,控馭撫綏,以固邦翰。所屬有旗籍、王會、典屬、柔遠、徠遠、理刑六司。
旗籍清吏司,郎中滿二人、蒙古一人,員外郎滿三人、蒙古四人主事蒙古一人,掌蒙古科爾沁等諸部落封爵、會盟,及歸化城索倫除授官校之事。
王會清吏司,郎中滿洲、蒙古各一人,員外郎滿三人、蒙古二人,主事滿洲、蒙古各一人,掌科爾沁等諸部落朝貢祿賜之事。
典屬清吏司,郎中滿洲、蒙古各一人,員外郎滿五人、蒙古四人,主事滿洲、蒙古各一人,掌喀爾喀及西徼蒙古厄魯特諸部落封爵、會盟,準疆屯田遊牧、察哈爾喇嘛番僧承襲之事。
柔遠清吏司,郎中滿一人,員外郎滿二人、蒙古三人,主事蒙古一人,掌喀爾喀等部落及喇嘛番僧朝貢祿賜之事。
徠遠清吏司,郎中蒙古一人,員外郎滿洲、蒙古各二人,主事滿洲、蒙古各一人,掌哈密、吐魯番及回部諸城爵祿貢賦,並移駐回民耕牧之事。
理刑清吏司,郎中滿洲、蒙古各一人,員外郎滿洲、蒙古各三人,主事滿一人,掌蒙古及番回刑罰之事。
銀庫,司官二人於本院司官內奏委,司庫滿一人,筆帖式滿二人,庫使滿二人,掌帑金出納。
蒙古翻譯房,員外郎、主事各一人於本院司官內簡委。
唐古忒學,司業、助教各一人,筆帖式蒙古四人。
稽察內館外館,二人由科道各部司官內奏委。
堂主事,滿二人,蒙古三人,漢軍一人。譯書漢文堂主事,滿洲、漢軍各一人。校正漢文官二人於內閣、翰林院、侍讀學士、侍讀內奏委,每三年更代。
司務,滿洲、蒙古各一人。
筆帖式,滿三十六人,蒙古五十五人,漢軍六人,分隸各司,視事之繁簡以爲額。
旗籍清吏司國家肇基東土,威德遠播,漠南蒙古諸部落,或誼屬戚畹,或著有勳績,或率先歸附,鹹奉其土地人民,比於內臣。設官分職,編戶比丁,與八旗無異。
定鼎以來,屏藩攸寄,帶礪之封,爰及苗裔,錄功存舊,事錄所司。
凡疆理科爾沁等二十五部落之地,東至盛京、黑龍江,西至厄魯特,南至長城,北至朔漠,袤延萬有餘里。
科爾沁,東至扎賴特,西至扎魯特,南至盛京邊牆,北至索倫,東西八百七十里,南北二千一百里,至京千二百八十里。
扎賴特,東至杜爾伯特,西與南均至郭爾羅斯,北至索倫,東西六十里,南北四百里,至京二千有十里。
杜爾伯特,東至黑龍江,西至扎賴特,南至郭爾羅斯,北至索倫,東西百七十里,南北二百四十里,至京二千五十里。
郭爾羅斯,東至吉林,西與北均至科爾沁,南至邊牆,東西四百五十里,南北六百六十里,至京千八百九十七里。
敖漢,東至奈曼,西至喀喇沁,南至土默特,北至翁牛特,東西百六十里,南北二百八里,至京千有十里。
奈曼,東至喀爾喀左翼,西至敖漢,南至土默特,北至翁牛特,東西九十五里,南北二百二十里,至京千一百十里。
翁牛特,東至阿祿科爾沁,西至熱河禁地,南至喀喇沁及敖漢,北至巴林及克西克騰,東西三百里,南北百六十里,至京七百六十里。
巴林,東至阿祿科爾沁,西至克西克騰,南至翁牛特,北至烏朱穆秦,東西二百五十一里,南北二百二十三里,至京九百六十里。
扎魯特,東至科爾沁,西至阿祿科爾沁,南至科爾沁及喀爾喀左翼,北至烏朱穆秦,東西百二十五里,南北四百三十里,至京千五百十里。
喀爾喀左翼,東至科爾沁,西至奈曼,南至土默特,北至扎魯特及翁牛特。東西百二十五里,南北二百三十里,至京千二百十里。
阿祿科爾沁,東至扎魯特,西至巴林及翁牛特,南至喀爾喀左翼,北至烏朱穆秦,東西百三十里,南北四百二十里,至京千三百四十里。
克西克騰,東至翁牛特及巴林,西至正藍旗遊牧察哈爾及蒿齊忒,南至翁牛特,北至烏朱穆秦,東西三百三十四里,南北三百五十七里,至京八百十里。
土默特,東至盛京養什木,西至喀喇沁,南至邊牆,北至敖漢及喀爾喀左翼,東西四百六十里,南北三百十里,至京千里。
喀喇沁,東至土默特及敖漢,西至正藍旗王屯界,南至邊牆,北至翁牛特,東西五百里,南北四百五十里,至京七百六十里。
烏朱穆秦,東至索倫,西至蒿齊忒,南至巴林,北至翰海,東西三百六十里,南北四百二十五里,至京千一百六十三里。
阿霸垓,東至阿霸哈納爾,西至蘇尼特,南至正藍旗遊牧察哈爾,北至翰海,東西二百里,南北三百十里,至京千里。
蒿齊忒,東與北均至烏朱穆秦,西至阿霸垓,南至克西克騰,東西百七里,南北三百七十五里,至京千一百八十五里。
蘇尼特,東至阿霸垓,西至四子部落,南至正藍旗遊牧察哈爾,北至瀚海,東西四百有六里,南北五百八十里,至京九百六十里。
阿霸哈納爾,東至蒿齊忒,西至阿霸垓,南至正藍旗遊牧察哈爾,北至瀚海,東西百八十里,南北四百三十六里,至京九百六十里。
四子部落,東與北均至蘇尼特,西至歸化城土默特及喀爾喀右翼,南至鑲紅旗遊牧察哈爾,東西二百三十五里,南北二百四十里,至京九百六十里。
喀爾喀右翼,東至四子部落,西至毛明安,南至歸化城土默特,北至瀚海,東西百二十里,南北百三十里,至京千一百三十里。
吳喇忒,東至毛明安及歸化城土默特,西至鄂爾多斯,南至黃河,北至喀爾喀右翼,東西二百十有五里,南北三百里,至京千五百二十里。
毛明安,東至喀爾喀右翼,西至吳喇忒,南至歸化城土默特,北至瀚海,東西百里,南北百九十里,至京千二百四十里。
鄂爾多斯,東至歸化城土默特,西至喀爾喀右翼,北至吳喇忒,三面距河,南至陝西界長城,是爲河套,自山西偏關縣界至陝西寧夏衛,袤延二千餘里,至京千一百里。
歸化城土默特,東至四子部落,西至鄂爾多斯,南至山西界長城,北至喀爾喀右翼及毛明安,東西四百有三里,南北三百七十里,至京千一百六十里。
凡旗制科爾沁六旗。扎賴特、杜爾伯特均一旗。郭爾羅斯二旗。敖漢、奈曼均一旗。翁牛特、巴林、扎魯特均二旗。喀爾喀左翼、阿祿科爾沁、克西克騰均一旗。土默特二旗。喀喇沁三旗。烏朱穆秦、阿霸垓、蒿齊忒、蘇尼特、阿霸哈納爾均二旗。四子部落、喀爾喀右翼均一旗。吳喇忒三旗。毛明安一旗。鄂爾多斯七旗。歸化城土默特二旗。
凡封爵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鎮國公、輔國公爲五等,秩視宗藩,世襲罔替。自札薩克外,皆屬散秩。公主之子,親王之子弟,授一等臺吉惟土默特左翼,喀喇沁全部稱塔布囊。凡言臺吉者,塔布囊同,後仿此。郡主之子,郡王、貝勒之子弟,二等。縣主、郡君、縣君之子,貝子、公之子弟,三等。臺吉之子弟,概授四等。均品如其等,俟十八歲入班供職。若簡用札薩克,則秩皆一等。應襲爵之親王長子,秩視公,郡王、貝勒長子,視一等臺吉,貝子、公長子視二等。如長子不稱襲爵,於餘子內擇其優者,報院奏聞,屆期承襲。
科爾沁親王、郡王各四人,貝勒二人,貝子一人,鎮國公二人,輔國公六人。扎賴特貝勒一人。杜爾伯特貝子一人。郭爾羅斯鎮國公、輔國公、一等臺吉各一人。敖漢郡王二人,貝子一人,輔國公二人。奈曼郡王一人。翁牛特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各一人。巴林郡王一人,貝子二人,輔國公一人。扎魯特貝勒二人,鎮國公一人。喀爾喀左翼貝勒一人。阿祿科爾沁貝勒一人。克西克騰一等臺吉一人。土默特貝勒、貝子各一人,附喀爾喀貝勒一人。
喀喇沁郡王一人,貝子二人,鎮國公一人,輔國公二人,一等塔布囊一人。烏朱穆秦親王、貝勒、鎮國公、輔國公各一人。阿霸垓郡王二人,貝子、輔國公各一人。蒿齊忒郡王二人。
蘇尼特郡王二人,貝勒、輔國公各一人。阿霸哈那爾貝勒、貝子各一人。四子部落郡王一人。
喀爾喀右翼貝勒一人,貝子二人,鎮國公一人。吳喇忒鎮國公二人,輔國公一人。毛明安貝勒、一等臺吉各一人。鄂爾多斯郡王一人,貝勒二人,貝子三人,輔國公、一等臺吉各一人。
歸化城土默特輔國公一人。
凡冊誥親王、郡王、貝勒受封賜冊,貝子、公以下賜誥命,各赴闕祗領。有故不能來者,報院遣官齎送。遣失者罪之。因水火盜賊失毀者,準復給。
凡譜系蒙古諸部落世次及錫封根源,備載於冊,藏諸內府,十年一修,換出舊冊。
凡儀從親王銷金赤傘二,纛二,小旗十,典儀四品、五品各一人。郡王銷金赤傘一,纛一,小旗八,典儀五品、六品各一人。貝勒赤傘一,纛一,小旗六,典儀五品一人。貝子赤傘一,小旗六,典儀六品一人。公旗傘與貝子同,典儀七品一人。王、貝勒、貝子、公冠服及長史、司儀長護衛之制,悉視宗藩,惟馬繮,非奉特旨不得用金黃紫色。臺吉冠服,各從其品。都統以下官校,視在內都統、副都統、參佐領、驍騎校,各殺一級。
凡軍功王、貝勒、貝子、公,量功議敘。臺吉得一等功牌六次以上者爲一等,三次以上者爲二等,一二次者爲三等。得二等功牌二次以下者,概爲四等。
蒙古人以軍功賜達爾漢號者,以功之大小另承襲之差等。世襲者,秩視都統。雖世襲而功稍次者,視副都統。襲六次、五次、四次者,視參領。襲三次、二次及授本身者,視佐領。
凡設官科爾沁等二十五部落五十一旗,每旗札薩克一人,或繫世管,或由簡任,不拘爵秩。協理旗務二人或四人,以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爲之。每百有五十丁,設佐領一人,驍騎校一人,領催六人,驍騎五十人。六佐領設參領一人,佐領多者,設都統一人,副都統二人。十佐領以下,設都統、副都統各一人,都統、副都統於本旗臺吉內遴選,以原爵兼任。
如臺吉內無人,於參領內遴選,參領於佐領內遴選,佐領於驍騎校內遴選,以次遞升。驍騎校、領催選丁男有力者充補。自都統以下,有年老殘疾,或纔不勝任者,罷之。均由札薩克秉公黜陟,報院匯奏以聞。
歸化城土默特副都統一人,隸綏遠城將軍分翼。其參領、佐領、驍騎校及防禦等官,均由該將軍等遴選。擬定正陪,送院引見補授。
圍場總管一人,翼長二人,五品官驍騎校各八人。八溝駐紮司官一人,筆帖式一人。
烏蘭哈達、三座塔駐紮司官各一人。
凡移駐內地之索倫達虎裏總管、副管、佐領、驍騎校等官,由黑龍江將軍遴選正陪,送院引見補授。
凡會盟簡稽軍實,巡閱邊防,清理刑名,編審丁冊。每三年疏列領侍衛內大臣、散秩大臣、一等侍衛、滿九卿、八旗都統副都統、前鋒護軍統領暨本院尚書、侍郎,請簡命四人,率刑部暨本院司官、筆帖式齎敕以往。各札薩克以時赴盟長所在,罰後至者。科爾沁、扎賴特、杜爾伯特、郭爾羅斯四部落十旗爲一會,盟於哲裏穆。敖漢、柰曼、翁牛特、巴林、扎魯特、喀爾喀左翼、阿祿科爾沁、克西克騰八部落十一旗爲一會,盟於召烏達。喀喇沁、土默特二部落五旗爲一會,盟於卓索圖。烏朱穆秦、阿霸垓、蒿齊忒、蘇尼特、阿霸哈那爾五部落十旗爲一會,盟於錫林郭爾。四子部落、喀爾喀右翼、吳喇沁、毛明安四部落六旗爲一會,盟於烏蘭察布。鄂爾多斯七旗爲一會,盟於伊克召。每會設盟長副盟長各一人。歸化城土默特會盟集於本城,不設盟長,聽簡命大臣裁決。
凡軍紀一旗戰卻,一旗力戰,在戰卻旗分分一佐領人丁給力戰之旗。各旗皆戰,一旗戰卻,一旗之王、貝勒等皆降爲庶人,所屬佐領盡數撤出,散給各旗之力戰者。若一旗之內,力戰者半,戰卻者半,戰卻之王、貝勒等降爲庶人,所屬佐領,盡給本旗之力戰者。若各旗未及整備,而一旗獨先衝鋒,斬獲立功者,按功之大小,獲之多寡,分別給賞。
凡軍器自親王以下,均不得私藏甲冑、弓橐鞬。刀槍過二十,鳥槍過十,矢過千,硫黃硝過三十斤者,皆奏聞購買,頒給信票,沿途察驗放行。不及前數者,由院轉行兵部給票,違者論如法。
凡比丁每三年由簡命會盟之大臣會同盟長編審。如停止簡命,由各札薩克具冊送院以聞,以周知蒙古人丁數。丁男年十八以上,六十以下者,皆入冊。老疾除名,隱匿者罪之。每三丁共一驍騎,遇有徵伐,以二丁遣戰,一丁留家。壯丁不務本業,私投喇嘛爲徒,及爲伍巴什者,罪之。婦女非年老殘疾,不得爲齊罕察。
凡戶口以籍爲憑,定嗣者,告明佐領,於族內擇繼,族內無人,方準乞養異姓,不得私自繼立。絕戶家產,聽札薩克充公用。
凡族長每族各設一人,擇有行誼能任事者爲之。臺吉以下,有不率者,則舉以告。
凡什長十家設立一人,視十家有無違法以別功過。不設十長者,王以下議罰有差。
凡力役親王隨丁六十,郡王五十,貝勒四十,貝子三十五,公三十,一等臺吉十有五,二等臺吉十有二,三等臺吉八,四等臺吉四,固倫額駙四十,和碩額駙三十,多羅額駙二十,都統四,副都統二,參領、佐領各一。均於所屬人丁內選擇使令,兼任者,不重給。
親王守墓十戶,郡王八戶,固倫公主與郡王同,貝勒、貝子各六戶,和碩公主、郡主與貝勒同,公四戶,郡君與公同,縣君、鄉君從夫之爵。
凡婚姻以時嫁娶,聘物以馬二,牛二,羊二十爲率。少者聽,多者罰。聘定後,婿故全還,女故還半。王以下有悔婚奪娶者,罰如例。
凡徵收所屬畜產,二十而取十。有乳牛五者,納酥,羊成羣者,納氈。丁至百戶以上,出車一、牛一、馬一,濫徵者禁。
凡寄籍內地人民寄居蒙古部落,所在部長察明耕種貿易、蹤跡無可疑者,給與印票安置。
其地有專理民事之官,則會同察覈,並取鄉長、總甲、牌頭甘結存案。
凡遊牧近山河者,以山河爲界,無山河者,設鄂博壘石爲丘曰鄂博爲界。越界遊牧者,王以下議罰有差。
凡採捕各依界限,毋得越境滋事。私入禁地採捕者,逐令遷移,仍治以罪。
索倫捕貂者,計丁貢貂。貂分三等,賞賜有差。
凡汛地各設斥堠,以資防禦。有關隘者,以時啓閉,詰奸宄,禁逃亡。兵弁有曠誤者,罰無赦。
凡郵政每百里爲一傳,自喜峯口至扎賴特,置郵十有六土默特、柰曼、喀爾喀左翼、科爾沁由山海關外,郭爾羅斯、社爾伯特,由黑龍江大路,均無庸別設驛傳,自古北口至烏朱穆秦,置郵九;獨石口至蒿齊忒,置郵六;自張家口至四子部落,置郵五;自殺虎口至吳喇忒,置郵九;又自歸化城至鄂爾多斯,置郵八仍爲殺虎口路。均於水泉形勢之地安設。
驛官五路各設員外郎一人,由本院司官內奏委,司其事,筆帖式一人佐之,均三年任滿更代。
驛丁喜峯口六百名,古北口三百名,獨石口四百五十名,張家口五百五十名,殺虎口七百五十名,均於各路窮戶內選充。
驛騎每一傳馬五十匹,每年均以三分報銷疲乏,以帑買補。
驛使計程在千里以內者乘官馬,千里以外,及奉要差不計程途,均乘驛馬,仍以使臣之品級爲差。
王會清吏司
漠南蒙古諸部落,每歲朝覲、修貢惟謹,燕饗、賜予、舍館,饗餼之禮,分隸所司。
凡朝期歲以十二月十有五日後,二十五日前鹹集。
凡朝儀王以下均行三跪九叩禮,奉制書亦如之。
凡來朝班次札薩克暨散秩王公分爲三班,週而復始。一班:哲裏穆會盟內,科爾沁親王、郡王、貝勒、鎮國公、輔國公、郭爾羅斯一等臺吉各一人。召烏達會盟內,敖漢郡王、輔國公,翁牛特貝勒,巴林郡王、貝子各一人。卓索圖會盟內,土默特貝子、喀喇沁貝子各一人,輔國公二人,一等塔布囊一人。錫林郭爾會盟內,蘇尼特郡王、貝勒,阿霸垓郡王、貝子,蒿齊忒郡王,阿霸哈納爾貝勒,烏朱穆秦貝勒、鎮國公、輔國公各一人。烏蘭察布會盟內,吳喇忒輔國公一人。伊克召會盟內,鄂爾多斯貝勒、輔國公各一人。歸化城土默特輔國公一人。二班:哲裏穆會盟內,科爾沁親王、郡王各一人,輔國公三人。扎賴特貝勒,郭爾羅斯鎮國公、輔國公各一人。召烏達會盟內,翁牛特郡王、鎮國公,扎魯特貝勒、鎮國公,喀爾喀左翼貝勒,敖漢貝子,巴林貝子、輔國公各一人。卓索圖會盟內,喀喇沁郡王、鎮國公各一人。錫林郭爾會盟內,蒿齊忒郡王,蘇尼特郡王,阿霸哈納爾貝子各一人。烏蘭察布會盟內,四子部落郡王,毛明安貝勒、一等臺吉,喀爾喀右翼貝子,吳喇忒鎮國公各一人。伊克昭會盟內,鄂爾多斯郡王一人,貝子二人,一等臺吉一人。三班:哲理穆會盟內,科爾沁親王、郡王各二人,貝勒、貝子、鎮國公各一人,輔國公二人,杜爾伯特貝子一人。召烏達會盟內,敖漢郡王、輔國公,柰曼郡王,阿祿科爾沁貝勒,扎魯特貝勒,翁牛特貝子,克西克騰一等臺吉各一人。卓索圖會盟內,土默特貝勒,附喀爾喀貝勒,喀喇沁貝子各一人。錫林郭爾會盟內,烏朱穆秦親王,阿霸垓郡王、輔國公,蘇尼特輔國公各一人。烏蘭察布會盟內,喀爾喀右翼貝勒、貝子、鎮國公,吳喇忒鎮國公各一人。伊克召會盟內,鄂爾多斯貝勒、貝子各一人。散秩臺吉、願隨入覲者,視其旗臺吉多寡分班來朝,有千餘人者,每次不得過二百人;五百餘人者,不得過百人;二三百人者,不行過六十人。如札薩克有故不能入覲者,酌遣所屬臺吉代覲。
凡位次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在宗室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之下。一二等臺吉在內大臣之下。其次爲子,又其次爲三等臺吉,又其次爲都統,又其次爲四等臺吉,又其次爲副都統,又其次爲參領、佐領。其男以下、雲騎尉以上各依品級。
凡貢道科爾沁、扎賴特、杜爾伯特、郭爾羅斯由山海關。土默特、喀喇沁、敖漢、柰曼、扎魯特、阿祿科爾沁、翁牛特、喀爾喀左翼由喜峯口。烏朱穆秦、巴林、阿霸垓、蒿齊忒、阿霸哈那爾、克西克騰由獨石口。四子部落、蘇尼特、毛明安、喀爾喀右翼由張家口。吳喇忒、歸化城、土默特、鄂爾多斯由殺虎口。均馳驛往來。
凡貢物每旗進羊一羫,乳酒一埕。
凡燕饗以歲除日、新正十四日、十五日各賜燕一次,餘日,王旗王府各設燕一次。自王、貝勒以下,至長史、護衛等官,鹹與焉儀詳禮典。
凡賞賚親王白金四百三十兩,各部落同,惟科爾沁親王五百有二兩。郡王三百十有七兩,各部落同,惟科爾沁札薩克圖郡王三百九十兩。貝勒二百三十八兩。貝子百五十兩。公一百十有七兩。掌旗務臺吉七十六兩。散秩臺吉一二品者六十三兩,三四品者五十三兩。
凡廩給視隨從多寡以爲差。固倫公主五十人,和碩公主四十人,郡主三十五人,縣主三十人,郡君二十五人,縣君二十人,鄉君十人,宗室女八人,公主、郡主額駙各二十五人,縣主額駙二十人,郡君額駙十有五人,縣君額駙十人,鄉君額駙六人。親王四十人,郡王三十五人,貝勒三十人,貝子二十五人,公二十人,掌旗務臺吉十人,公主子孫及有戚誼之臺吉六人,散秩臺吉二人。都統子、副都統男各與散秩臺吉同。長史、參佐領、騎都尉、雲騎尉各一人。餼羊按日散給,薪米之屬代以白金。
凡牧芻固倫公主養馬四十五,坐馬十有五。和碩公主養馬四十,坐馬十有三。郡主養馬三十五,坐馬十。縣主養馬三十,坐馬八。郡君養馬二十五,坐馬六。縣君養馬二十,坐馬四。鄉君養馬八,宗室女養馬六,坐馬各三。公主、郡主額駙,養馬各二十五,坐馬各六。
縣主、郡君額駙養馬各二十,坐馬各四。縣君額駙養馬十,坐馬三。鄉君額駙養馬六,坐馬一。親王養馬四十,坐馬十有五,各部落同,惟科爾沁三親王養馬各四十五,坐馬同。郡王養馬三十五,坐馬十。貝勒養馬三十,坐馬八,各部落同,惟科爾沁一貝勒,養馬四十五,坐馬十有五。貝子養馬二十五,坐馬六。公養馬二十,坐馬四。掌旗務臺吉養馬十,坐馬三,公主子孫及有戚誼之臺吉,養馬坐馬亦如之。散秩臺吉養馬六,坐馬一。都統以下養馬四,參領以下養馬二,坐馬各一。領催、驍騎各坐馬一。並給牧芻之費。
凡路費視程途遠近按日給發。科爾沁親王及一貝勒,往來給費,餘惟歸途給之。自散秩臺吉以下止給其身,不及僕從。
凡俸幣固倫公主俸千兩,幣三十。和碩公主俸二百兩,幣十有二。郡主俸百五十兩,幣十。縣主俸百兩,幣八。郡君俸五十兩,幣六。縣君俸四十兩,幣五。鄉君俸三十兩,幣四。
固倫公主額駙,俸三百兩,和碩公主額駙,俸二百兩,均幣九。郡主額駙,俸百兩,幣八。
縣主額駙,俸五十兩,幣五。郡君額駙,俸四十兩,幣四。縣君額駙,俸三十兩,幣三。親王俸二千兩,幣二十五,各部落同,惟科爾沁三親王俸各二千五百兩,幣各四十。郡王俸千二百兩,幣十有五,惟科爾沁一郡王,俸千五百兩,幣二十。貝勒俸八百兩,幣十有三。貝子俸五百兩,幣十。鎮國公俸三百兩,幣九。輔國公俸二百兩,幣七。掌旗務臺吉,俸百兩,幣四。乾清門一等臺吉俸百兩,二等八十兩,三等六十兩,四等四十兩。其子、男、輕車都尉、雲騎尉等俸各視八旗世爵減半。
凡尚主者或遇主先甍逝,如未別娶,仍稱額駙,給以俸幣。已別娶者,停止。
凡賑恤各部落偶遇歲荒,札薩克設法養贍。不足,告盟長協濟。再不足,令報到院,奏請發帑,並預支王以下次年俸金,以濟其乏。
典屬清吏司
國初,蒙古北部喀爾喀三汗同時納貢。厥後朔漠蕩平,庇我宇下,與漠南諸部落等。承平以來,懷柔益遠,北逾瀚海,西絕羌荒。青海、厄魯特、西藏,準噶爾之地,鹹入版圖。
其封爵、會盟、屯防、遊牧諸政事,厥有專司。
凡疆理喀爾喀後路土謝圖汗部,東至肯特山,接車臣汗部界,西至翁金河,接賽音諾顏部界,南至瀚海,通蘇尼特界,北接俄羅斯界,至京二千八百里。
喀爾喀東路車臣汗部,東至厄爾得尼拖羅海,西至插漢齊志臺,南至他爾袞柴達木,北至翁都爾罕,至京三千五百里。
喀爾喀西路札薩克圖汗部,東至翁克西爾哈兒朱忒,西至喀喇烏蘇俄落克諾兒,南至阿爾察喀喇託輝,北至推河,接賽音諾顏部界,至京四千裏。
喀爾喀賽因諾顏札薩克親王部,東至博羅布爾哈蘇鄂倫,西至庫爾薩牙索郭圖厄格嶺,南至車車爾齊克,北至齊志圖河,至京三千里。
青海即庫庫諾爾四部落,東至陝西西寧洮岷邊境,西至西藏,南至四川松潘,北至肅州安西府,袤延二千餘里,至京五千七十里。
賀蘭山厄魯特,東至陝西寧夏,西至甘州,南至涼州各府邊境,北至瀚海,袤延七百里,至京五千裏。
烏蘭烏蘇厄魯特一旗舊駐喀爾喀河,一旗舊駐達拉爾河,推河厄魯特舊駐喀爾喀河,屬喀爾喀賽因諾顏部轄,疆理同。
額濟納土爾古特,東至古爾鼐,西至陝西肅州邊境,南至三岔河,北至坤都歲湖,袤延八百里,至京五千裏。
都爾伯特舊屬準噶爾四衛拉特之一,原駐額爾齊斯,因資其耕牧,移其部於烏蘭古木,在喀爾喀疆理之內。
烏魯木齊,東至巴里坤,東南接闢展界,西至博羅塔拉,西南接伊犁界,南至天山,逾山接哈拉沙拉界,北至塔爾巴哈臺,通俄羅斯界,東北至額爾齊斯,西北至齊爾,通哈薩克界,至京九千八百九十里。
伊犁,東至闢展,西至吹塔拉斯,南至天山,逾山接回部諸誠界,北至烏魯木齊,通哈薩克界,至京萬八百二十里。
遊牧察哈爾,東至克西克騰,西至歸化城土默特,南至太僕寺場及山西大同、朔平二府邊境,北至蘇尼特及四子部落,袤延千有餘裏,至京千里。
西藏之地有四,曰衛、曰藏、曰喀木、曰阿里,轄六十餘城。東至四川邊境,西至大沙海,南至雲南邊境,北至青海,東西六千四百餘里,南北六千五百餘里,至京萬四千餘里。
凡旗制喀爾喀四部落,後路土謝圖汗部二十旗本旗外所屬十有九旗,下仿此,東路車臣汗部二十三旗,西路札薩克圖汗部十有七旗,賽音諾顏札薩克親王部二十二旗。青海四部落,厄魯特二十一旗,回特三旗,土爾古特四旗,喀爾喀一旗部各散處不分畛域。賀蘭山厄魯特一旗。烏蘭烏蘇厄魯特二旗,推河厄魯特一旗。額濟內土爾古特一旗。都爾伯特十有四旗。
遊牧察哈爾八旗。
凡封爵喀爾喀後部土謝圖汗一人,親王二人,郡王一人,貝勒二人,輔國公七人,一等臺吉八人。東部車臣汗一人,親王、郡王各一人,貝勒、貝子各二人,鎮國公、輔國公各三人,一等臺吉十有三人。西部札薩克圖汗一人,貝勒一人,鎮國公三人,輔國公六人,一等臺吉九人。賽音諾顏部札薩克親王一人,親王一人,郡王二人,世子一人,貝勒二人,鎮國公二人,輔國公八人,一等臺吉九人。青海,親王一人,郡王三人,貝勒一人,貝子二人,鎮國公一人,輔國公五人,一等臺吉十有六人。賀蘭山厄魯特,貝勒一人,鎮國公二人。烏蘭烏蘇厄魯特,貝子二人。推河厄魯特,一等臺吉一人。額濟納土爾古特,貝勒一人。都爾伯特,特古斯庫魯克汗一人,親王、郡王各一人,貝勒二人,貝子四人,輔國公二人,一等臺吉五人。西藏,輔國公三人,一等臺吉一人,噶卜倫四人(內一人即以輔國公爲之),代賁五人,第巴三人,堪布一人。
凡冊誥儀從、品級悉如定製詳典屬司。
凡設官每旗設札薩克一人,以汗、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爲之,所屬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等官,並與漠南諸蒙古同。喀爾喀四部落,蒙古副將軍四人,參贊四人。都爾伯特左右翼,副將軍二人。遊牧察哈爾,都統一人,副都統二人,總管八人,理事員外郎十有六人。
凡駐紮喀爾喀軍營,定邊左副將軍一人,參贊大臣無定員。烏里騅蘇臺,參贊大臣一人,筆帖式三人;庫倫、恰克圖司官各一人,蒙古副將軍筆帖式八人。西寧,大臣一人,司官一人,筆帖式三人。烏魯木齊,提督一人以安西提督移駐,原設之大臣、副都統、侍衛移於雅爾駐紮。伊犁,將軍一人,參贊大臣、領隊大臣暨侍衛無定員。西藏,大臣二人,司官一人,筆帖式二人。
凡會盟喀爾喀土謝圖汗部,二十旗爲一會,盟於汗阿林。車臣汗部,二十三旗爲一會,盟於克魯倫巴爾河屯。札薩克圖汗部,十有七旗爲一會,盟於扎克畢賴塞欽畢都裏也諾爾。
賽因諾顏部,二十二旗爲一會,盟於齊齊爾裏克。以飭邊防,訓士伍,簡軍實及比丁、讞獄。
各副將軍歲於所部舉行,間歲則以土謝圖汗、車臣汗兩部落爲東路,札薩克圖汗、賽因諾顏兩部落爲西路,遣軍營參贊大臣二人,分往會核,統聽定邊左副將軍裁決。青海、厄魯特聽西寧駐紮大臣。都爾伯特聽定邊左副將軍。遊牧察哈爾聽都統。各裁決具疏以聞。
凡防守烏魯木齊以安西提督率所屬標兵移駐。伊犁以滿洲、索倫、席伯、察哈爾、厄魯特兵駐守。屯田用綠營旗兵,官給地畝、籽種、口糧。歲獲悉以輸官,留充兵餉伊犁移駐回民屯政,詳徠遠司。
凡互市庫倫設市一,通喀爾喀貿易。恰克圖設市一,通俄羅斯貿易。其來京貿易之期,以子、辰、申年,並令簡約與從,從經紀貿易,限八十日啓行。
凡駐牧呼倫布俞爾之巴爾虎設總管、副管、佐領、驍騎校等官,由黑龍江將軍遴選正陪,送院引見補授。
凡喇嘛道行至高者曰胡圖克圖,轉世者曰胡畢爾汗。其秩之貴者,曰國師、曰禪師,次曰札薩克大喇嘛、副札薩克大喇嘛、札薩克喇嘛,又次曰大喇嘛、副喇嘛、閒散喇嘛。札薩克喇嘛以上給印,餘給札付。其徒有德木齊、格思規、格隆、班第之差。陝、甘、洮、岷諸寺住持番僧,曰都綱,曰僧綱,曰僧正,各給札付。有不守戒規者,論如法。京師總管喇嘛班第札薩克大喇嘛一人,副札薩克大喇嘛一人,札薩克喇嘛四人,大喇嘛十有八人,副喇嘛七人,閒散喇嘛十人。歸化城札薩克大喇嘛一人,副札薩克大喇嘛一人,札薩克喇嘛六人。
多倫諾爾札薩克大喇嘛一人,大喇嘛二人,副喇嘛一人。盛京實勝寺大喇嘛一人,永安寺大喇嘛一人,瑪哈噶喇樓大喇嘛二人,東西南北四塔大喇嘛各一人。西勒圖庫倫札薩克大喇嘛一人,札薩克喇嘛四人。西安廣仁寺大喇嘛一人。五臺山札薩克喇嘛一人。射虎川臺麓五寺喇嘛一人屬五臺山札薩克喇嘛管轄。科爾沁以下二十四部落,大喇嘛各一人。西寧大喇嘛察汗諾門汗一人。松山報恩寺大喇嘛達克隆胡圖克圖一人。紅山堡報恩寺都綱一人。河州普綱寺、靈慶寺、弘化寺都綱各一人。西寧縣西那寺、塔爾寺、扎薩寺、圓覺寺、沙衝寺、仙密寺、佑寧寺僧綱各一人。碾伯縣瞿曇寺、弘通寺、羊爾貫寺、普化寺僧綱各一人。大同衛廣化寺僧綱一人。歸德所二疊闡寺僧綱一人。洮州衛禪定寺國師一人停襲。垂巴廟、瑪尼寺著落族僧綱各一人。閻家寺、龍元寺、圓成寺僧正各一人。
凡慶祝禮即丹舒克西藏達賴喇嘛暨班臣額爾德尼,間年一進。喀爾喀哲卜尊丹巴胡圖克圖遇國家有大慶典則進。貢物有佛像、金經、銀塔、五色帕、八吉祥之屬,各具奏書,遣使以聞。達賴喇嘛、班臣額爾德尼於慶祝之外,別具壽帕、珊瑚、琥珀、數珠、藏香、氆氌以貢。貢使還國,均降敕慰問賜金幣有差。
柔遠清吏司
國家聲教所被,無遠弗屆,大漠以北,流沙以西,諸部君長,稽首偕來,畫疆置吏,有如郡縣。其來朝述職諸政事,分隸本司。
凡朝覲喀爾喀厄魯特,及駐紮額濟內之土爾古特,分四班。一班:札薩克圖汗及部內貝勒一人,一等臺吉三人。土謝圖汗部內親王一人,輔國公三人,一等臺吉二人。車臣汗部內貝子、輔國公各一人,一等臺吉二人。賽音諾顏部內郡王、世子、輔國公、一等臺吉各一人。
土爾古特貝勒,烏蘭烏蘇厄魯特貝子,賀蘭山厄魯特鎮國公,推河厄魯特一等臺吉各一人。
二班:土謝圖汗及部內輔國公、一等臺吉各一人。賽音諾顏部內親王、貝勒、鎮國公各一人,輔國公二人,一等臺吉四人。車臣汗部內郡王一人,鎮國公二人,輔國公一人,一等臺吉三人。札薩克圖汗部內鎮國公一人,輔國公二人,一等臺吉四人。賀蘭山厄魯特郡王、鎮國公各一人。三班:車臣汗及部內貝勒、輔國公各一人,一等臺吉四人。土謝圖汗部內親王、郡王、貝子各一人,輔國公二人,一等臺吉四人。札薩克圖汗部內鎮國公、一等臺吉各一人。
賽音諾顏部內輔國公二人,一等臺吉三人。烏蘭烏蘇厄魯特貝子一人。四班:賽音諾顏札薩克親王及部內郡王、貝勒、鎮國公各一人,輔國公三人,一等臺吉二人。車臣汗部內親王、貝勒、貝子、鎮國公各一人,一等臺吉四人。土謝圖汗部內貝子、輔國公、一等臺吉各一人。
札薩克圖汗部內鎮國公一人,輔國公四人,一等臺吉四人。
青海分四班。一班:厄魯特郡王、貝子各二人,鎮國公、一等臺吉、土爾古特一等臺吉各一人。二班:厄魯特貝勒、輔國公各一人,一等臺吉三人。回特輔國公、土爾古特一等臺吉各一人。三班:厄魯特親王一人,輔國公二人,一等臺吉三人。土爾古特一等臺吉一人。
四班:厄魯特郡王、貝子各一人,一等臺吉四人。土爾古特一等臺吉,喀爾喀一等臺吉各一人。都爾伯特、西藏不分班,閱數年奏請,得旨,則來覲。
凡貢期喀爾喀、厄魯特、土爾古特、青海,各如其朝覲之班。西藏間年一貢,附達賴喇嘛以進。貢道,喀爾喀、厄魯特、土爾古特,由張家口、獨石口、喜峯口。青海由西寧。西藏由四川之打箭爐。貢物,喀爾喀、厄魯特,以駝馬湯羊。土爾古特、青海以藏香、氆氌、馬。西藏貢與達賴喇嘛同詳典屬司。
凡俸幣喀爾喀三汗,都爾伯特汗,俸各二千五百兩,幣四十。世子俸千五百兩,幣二十。
八品官俸二十兩。達爾漢奉旨給俸者,與八品官同,加幣四。遊牧察哈爾有職任官,按品級全俸,無職任者半俸。親王以下俸幣及燕饗、賞賚、餼廩、牧芻,均與漠南二十四部落同。
汗之賞賚、廩芻與親王同。世子與郡王同。
凡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之貢以九白,白駝一白馬八喀爾喀之車臣汗、土謝圖汗隨之。歲一遣使,貢道與喀爾喀同。其番僧入貢者,紅山報恩寺五年一貢,貢道由莊浪衛。圓覺等二十六寺分四班,三年一貢,貢道由岷州衛。頁物各以馬及延壽果、青木香之屬。西寧瞿曇等九寺,西納演教寺,河州弘化等寺均入貢,貢無常物,亦無定期,或力不能來,即交所在有司官轉進。貢使還,賞澤卜尊丹巴胡圖克圖銀幣,番僧表裏各有差。
徠遠清吏司
國家即平準噶爾,凡天山以南諸回部,素爲準夷所苦者,一時如解倒懸,歸仁恐後。厥後餘孽未靖,逆回負恩構亂,致煩征討。天戈所指,臣服彌遐,拓西域版圖數萬裏而遙。今自嘉峪關以外,舊部若哈密,若闢展、吐魯番,新疆若哈拉沙拉,若庫車,若沙雅爾,若賽裏木,若拜,若阿克蘇,若烏什,若喀什噶爾,若葉爾羌,若和闐,棋佈星羅,同屬內地。
其哈薩克之左右部,布魯特之東西部,以及安集延、瑪爾噶朗、霍罕、那木幹、塔什罕、拔達克山、博羅爾、愛烏罕、奇齊玉斯、烏爾根齊等部,列我藩服,並隸所司。
凡疆理哈密,東至塔爾納沁,接喀爾喀界;西至喀拉都伯,通吐魯番界;西南至半池泉、星星峽、博羅特口,接安西府界;南至沙磧,北至天山接巴里坤界。城二,舊城週四裏,新城周裏許。堡五,曰蘇門哈爾輝,曰阿思他納,曰桃和氣,曰喀拉都伯,曰拉卜楚喀。至京七千百八十里。
闢展,東至塔庫;西至伊拉里克,接哈拉沙拉界;南至沙磧;北至博克達山,接天山北路界。城一,周裏許。所屬城村二十有九,最著者曰吐魯番。至京八千百有十里。
哈拉沙拉,東至烏沙克他爾;出蘇巴什山口,東南至察罕通格;出那林氣拉山口,接闢展界;西至第納爾河,接庫車界;北至天山,逾山接烏魯木齊界;南至沙山,入沙磧。城二,舊城在海杜河西,新城在特博爾古西,所屬城村十有五,最著者曰庫爾勒,曰布古爾。至京九千一百里。
庫車,東至第納爾河,接哈拉沙拉界;西至鄂根河一名渭甘河,接賽裏木界;南至鄂根河,接沙雅爾界;北至額什克巴什山,通伊犁界。城一,週四裏六分六釐。至京萬有八十里。
沙雅爾,東至託衣坡羅的,接哈拉沙拉界;南至特里木濱大河;西至答阿什根科,接阿克蘇界;北至鄂根河,接庫車界。城一,週二裏許。北距庫車城百五十里,至京萬二百三十里。
賽裏木,東至赫巴爾河,接庫車界;西至哈拉烏蘇,接拜界;南至穆薩爾河,逾河接沙雅爾西南境外界;北至天山,逾山接伊犁西北路界。城一,週一裏九分,在赫色爾河西四十里,東北距庫車城二百十里,所屬村莊十有一。至京萬二百九十里。
拜,東至哈拉烏蘇,接賽裏木界;南至穆薩爾河,逾河接沙雅爾西南境外界;西至沙拉爾岱,接阿克蘇界;北至天山,逾山接伊犁西北路界。城一,踞山岡,週一裏三分,在哈拉烏蘇西三十里,賽裏木西九十里,所屬村莊二十有二。至京萬三百八十里。
阿克蘇,東至雅爾漢,接拜界;西至遮爾格吉克得,通烏什界;北至他木哈他什,通伊犁界;南至喀什噶爾河。城四,踞高崖二三十丈,四城連峙,每城周裏許,東西南三面環一大城垣,垣外以溝界之,東距雅爾漢三百二十里,所屬村莊三十有六。至京萬七百九十里。
烏什,東至噶斯漢,接阿克蘇界;西至色波爾拜,通喀什噶爾界;南至庫魯克山,逾山通葉爾羌、和闐北路界;北至天山,逾山通伊犁西北路界。城一,週三裏二分,南踞高崖,北帶長流,在阿克蘇西境,遮爾格吉克得西九十里,所屬村莊十有一。至京萬九百九十里。
喀什噶爾,東至阿爾古,通烏什界;東南至赫色爾布依,通葉爾羌界;西北皆至蔥嶺,通布魯特、安集延界。城一,週四裏餘,在巴爾昌西南百四十里,烏什西南九百三十五里,所屬城村十有六,最著者曰英阿薩爾。至京萬一千九百二十五里。
葉爾羌,東至查特齊林,接阿克蘇界;西至他克布依,入蔥嶺,通拔達克山界;東南至皮雅爾瑪,接和闐界;北至喀什噶爾河,接喀什噶爾界。城一,周十餘里,凡六門,東道由阿克蘇八百里,西道由喀什噶爾五百里至其地,所屬城村甚多,最著者二十有七。至京萬二千四百二十五里。
和闐,東至克里雅河,入沙磧;西至皁瓦河,接葉爾羌界;南至南山,北盡和闐河,接阿克蘇界。城六,曰伊立齊,曰哈拉哈什,曰玉隴哈什,曰齊喇,曰塔克,曰克里雅。至京萬二千百五十里。
凡部長回部之久經內屬者,一如蒙古之制,設札薩克以理旗務。哈密以功晉郡王級貝勒一人,闢展郡王一人。其哈拉沙拉以西諸回城,皆設伯克。伯克之秩,以三品至七品爲差。
其綜理城村庶務者,曰阿奇木伯克,伊沙噶伯克貳之。掌田賦者,曰噶雜那齊伯克,尚伯克職掌同。回民買賣田宅產業,掌其質劑,平其爭訟,兼收其稅入者,曰密圖瓦里伯克。整飭回教者,曰摩提沙布伯克。掌兵馬冊籍,兼遞送文檄者,曰都管伯克。理刑名者,曰哈子伯克。導水泉以資灌溉者,曰密拉布伯克。董匠作營造之事,曰納克布伯克。又有明伯克,以分領回衆頭目。有阿爾把布伯克,以司徵比。有巴濟格爾伯克,以評市價。有克勒克雅拉克伯克,以榷商稅。有雜布提摩克塔布伯克,以掌經典。有什呼爾伯克,以供行人芻糧路費。
有巴克瑪塔爾伯克,以典園林,蔬果。有達魯罕伯克,以警斥堠。有帕提沙布伯克,以司巡邏、偵緝,及主守罪人。有塞衣得裏伯克,以平治道途。哈拉沙拉,三品、四品伯克各二人,五品、六品伯克各四人,七品伯克十人分設於庫爾勒、布古爾。庫車,三品、四品伯克各一人,五品、六品伯克各二人,七品伯克十有四人。沙雅爾,三品伯克一人,四品、五品伯克各二人,六品伯克一人,七品伯克六人。賽裏木,三、四、五、六品伯克各一人,七品伯克二人。拜,四、五、六品伯克各一人,七品伯克三人。阿克蘇,三品、四品伯克各一人,五品伯克二人,六品伯克六人,七品伯克三十四人。烏什,三品、四品伯克各一人,五品伯克二人,六品伯克六人,七品伯克二十八人。喀什噶爾,三品伯克一人,四品、五品伯克各七人,六品伯克二十七人,七品伯克十有七人。葉爾羌,三品伯克一人,四品伯克五人,五品伯克十有四人,六品伯克二十四人,七品伯克八人。和闐,三品伯克一人,四品伯克六人,五品伯克五人,六品伯克七人,七品伯克三十一人。管理臺站回子頭目,哈密、阿克蘇、喀什噶爾、葉爾羌、和闐各一人,闢展、哈拉沙拉各二人。
凡戶口以乾隆二十六年版籍計之,闢展千八百六十三戶,八千二百四十口。哈拉沙拉,千一百三十戶,四千五百二十口。庫車,八百十有五戶,二千六百十口。沙雅爾,四百二十戶,千二百十口。賽裏木,五百四十九戶,千六百七十口。拜,四百八十三戶,千二百七十口。阿克蘇,五千七百五十三戶,萬八千六百口。烏什,二千九百六十七戶,萬二千六百三十口。喀什噶爾,萬五千五百有六戶,五萬五百四十口。葉爾羌,萬五千有二十五戶,六萬四百五十口。和闐,萬三千八百三十八戶,四萬三千五百十口。各有奇。
凡權量回俗,以內地重十斤者爲一查拉克,八查拉克爲一噶爾布爾,八噶爾布爾爲一帕特瑪,計一帕特瑪之數,得內地倉斛五石三鬥。其錢曰普兒,計一普兒之重,得內地庫平二錢,值銀一分。每普兒百文爲一騰格,直銀一兩。普兒以紅銅爲之,其輪廓、孔方、鼓鑄之法,一如內地,面用乾隆通寶漢字,以葉爾羌、阿克蘇諸地名回字附於背。
凡田賦回地不計頃畝,率以籽種爲度,官田歲徵其十之五,次者十之二,民田十之一,厥有常額。所納米、牟、谷、糜之屬,不一色,惟其土之宜,各回城同。喀什噶爾、葉爾羌、和闐,於歲糧之外,並徵普兒有差。
凡雜賦銅、鉛以供鼓鑄,硝、硫磺以供軍器火藥,棉花、紅花以供織染多則變價歸公。
水碓之徵,雜糧與普兒各半。果園之徵,本色與折色各半。榷稅,外藩商人在回部貿易者,三十分抽一,皮幣皮幣:毛皮和布帛。古代用作聘享的貴重禮物。二十分抽一。回部商人自外藩貿易者,二十分抽一,皮幣,十分抽一。其牲畜貨物,不及抽分之數者,視所值低昂,以普兒折算。
凡土貢哈密,以乾瓜、葡萄、綢帕、佩刀,闢展同。闢展之羅布淖爾,以哈什翎毛,水獺皮。喀什噶爾,以黃金、綠葡萄、金絲緞、毛毯,及木瓜、蘋果、秋梨、石榴諸果品。葉爾羌,以黃金、葡萄。和闐,以黃金,歲有常額。和闐之哈拉哈什、玉瓏哈什,以玉,無常額。
凡駐紮哈密,大臣二人,軍檯筆帖式四人皆委署,下同。闢展,大臣一人,軍檯筆帖式十有三人。哈拉沙拉,大臣一人,筆帖式二人,軍檯筆帖式九人。庫車,大臣一人,兼轄沙雅爾,筆帖式二人,軍檯筆帖式十人。賽裏木,侍衛一人,兼理拜城,軍檯筆帖式三人。阿克蘇,大臣二人,兼轄賽裏木。拜城,侍衛十人,隨印司官一人,筆帖式一人,理回官一人,筆帖式二人,軍檯筆帖式十有四人。烏什,大臣一人,侍衛一人,坐卡官三人,筆帖式一人。
喀什噶爾,大臣二人,侍衛十有二人,隨印司官一人,筆帖式二人,理回官一人,筆帖式一人,軍檯筆帖式二人。英阿薩爾,侍衛一人,軍檯筆帖式三人。葉爾羌,大臣二人,侍衛十有五人,隨印司官一人,筆帖式二人,理回官一人,筆帖式一人,軍檯筆帖式十有七人。和闐,總兵官一人,軍檯筆帖式四人。大臣由特簡,候旨輪替。侍衛、官員、筆帖式三年更代如制。
凡兵防哈密駐兵五百名。哈密之塔爾納沁二百名。闢展五百名。哈拉沙拉七百名。庫車二百六十名。賽裏木百五十名。阿克蘇八百名內馬兵四分之一。烏什百五十名。喀什噶爾九百名馬兵三分之一。所屬之英阿薩爾四百名馬兵半之。葉爾羌九百名馬兵三分之一。和闐二百名。皆以綠旗兵。有馬兵駐防者,則滿洲索倫、綠旗兵兼設。
臺站卡倫。嘉峪關至哈密,千四百七十五里,設臺二十一。哈密西路至闢展,九百八十里,設臺十有二。闢展至吐魯番二百四十里,設臺三。吐魯番至庫車,千七百九十里,設臺二十一。庫車至阿克蘇,六百九十里,設臺八。阿克蘇至葉爾羌,千一百七十里,設臺十有七。阿克蘇西路至烏什,二百四十里,設臺二。葉爾羌西路至喀什噶爾,四百九十里,設臺七。葉爾羌南路至和闐,六百五十里,設臺六。每臺設回民十戶,綠旗兵五名,駝四隻,馬十五匹,有可通車行者,設車二輛,以營員及筆帖式領之。卡倫駐守,則視其地之大小簡要爲差,滿洲、回兵參用,以侍衛統之。
凡回部王貝勒俸幣與蒙古之制同。伯克則按其品級而授之地。三品,給二百帕特瑪籽種地,種地人百名。四品,百五十帕特瑪籽種地,種地人五十名。五品,百帕特瑪籽種地,種地人三十名。六品,五十帕特瑪籽種地,種地人十有五名。七品,三十帕特瑪籽種地,種地人八名。駐紮大臣,給養廉銀、口糧。官弁兵丁,給薪水銀、口糧各有差。
凡移駐伊犁之回民,設三品、四品伯克各一人,五品伯克二人,六品伯克一人,七品伯克七人,以掌其耕種、畜牧之政。戶口以乾隆二十七年版籍計之,得戶千三百三十有二,計口三千百四十有奇。
凡外藩朝貢哈薩克左右部,布魯特東西部,安集延、瑪爾噶朗、霍罕、那木幹、四城、塔什罕、拔達克山、博羅爾、愛烏罕、奇齊玉斯、烏爾根齊諸部落汗長,皆重澤來朝,遣使入貢,或三年,或間年,無常期,厥貢罽刀、馬匹。
理刑清吏司
國家控馭藩服,仁至義盡,爰按蒙古土俗酌定律例,以靖邊徼。死刑之外,罪止鞭責,不及流徙,統於罰例。
凡罰例以五論者,犍牛一,乳牛一,牛二歲牛一,犙牛三歲牛一。以九論者,馬二、犍牛二,乳牛二,牛二、犙牛一去二馬爲一七,至九九而止。罰馬者,自五至百而止。
因公犯罪,蒙古王等應罰馬百或九九牲畜,貝勒、貝子、公應罰馬七十或七九牲畜,臺吉應罰馬五十或五九牲畜者,皆罰俸一年。王等應罰馬四十或五九牲畜,貝勒、貝子、公應罰馬三十或四九牲畜,臺吉應罰馬二十或三九牲畜者,皆罰俸九月。王等應罰馬三十及二十或三九牲畜,貝勒、貝子、公應罰馬二十及十有五或二九牲畜,臺吉應罰馬十或一九牲畜者,皆罰俸六月。王等應罰馬十或一九牲畜,貝勒、貝子、公應罰馬七或一七牲畜,臺吉應罰馬五或一五牲畜者,皆罰俸三月。如犯私罪及所犯雖公,而本秩無俸者,仍依本法。
應罰馬匹牲畜,除給主外,餘交札薩克辦公充賞,每年匯奏一次。
凡死罪由札薩克審明報院,由院會三法司定擬具奏。其應監候秋後處決者,刑部秋審時,會滿九卿議奏。減等者,僉發鄰近盟長,給效力臺吉爲奴。
凡重囚繫科爾沁、扎賴特、杜爾伯特、郭爾羅斯、敖漢、奈曼、扎魯特、喀爾喀左翼、土默特、喀喇沁旗分者,送八溝理事同知監禁。系翁牛特、巴林、阿祿科爾沁、克西克騰、烏朱穆秦、阿霸垓、蒿齊忒、蘇尼特、阿霸哈納爾,及喀爾喀土謝圖汗、車臣汗、西套厄魯特旗分者,送多倫諾爾理事同知監禁。系歸化城土默特、四子部落、喀爾喀右翼、吳喇忒、毛明安、鄂爾多斯,及喀爾喀札薩克圖汗、賽因諾顏部落親王旗分者,送歸化城理事同知監禁。
凡聽訟聽訟:聽理訴訟;審案。邊內人在邊外犯罪,依刑部律。邊外人在邊內犯罪,依蒙古律。八旗遊牧察哈爾有犯,均依蒙古律治罪。
凡疑獄及犯罪應罰而無力者,均令設誓完結。
銀庫
舊制,蒙古王、臺吉等來朝,由戶、工二部及光祿寺備器用,具廩餼。自康熙四十六年建立銀庫,設官經理,計賓館所需,按直給貲,以惠遠人。
凡庫帑額貯賓館廩給銀五萬兩,薪芻銀五千兩,於戶部支領。歲或一支,或再支,視人數之衆寡。若領給等次,視爵秩之崇卑以爲差詳見王會、柔遠二司則例。
凡奏銷下嫁蒙古公主、郡主等館於京師,擢侍御前之額駙臺吉,及來朝公主、額駙、王公、臺吉,給過糜餼薪芻,月要其數具奏,歲一會計,列冊具疏以聞。
嘉慶朝《大清會典》中的理藩院資料嘉慶朝《大清會典》中的理藩院資料
(原卷四十九至五十三)理藩院
尚書,滿洲一人;左侍郎,滿洲一人;右侍郎,滿洲一人;額外侍郎,蒙古一人額外侍郎,以蒙古貝勒、貝子之賢能者任之。掌外藩之政令,制其爵祿,定其朝會,正其刑罰。尚書、侍郎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布國之威德。
乃經其遊牧之治。大漠以南曰內蒙古,部二十有四,爲旗四十有九。科爾沁部六旗:曰左翼中旗,左翼前旗,左翼後旗,右翼中旗,右翼前旗,右翼後旗。札賚特部一旗。杜爾伯特部一旗。郭爾羅斯部二旗:曰前旗,後旗。敖漢部一旗。奈曼部一旗。巴林部二旗:曰左翼旗,右翼旗。札魯特部二旗:曰左翼旗,右翼旗。阿嚕科爾沁部一旗,翁牛特部二旗:曰左翼旗,右翼旗。克什克騰部一旗。喀爾喀左翼部一旗。喀喇沁部三旗:曰中旗,左翼旗,右翼旗。土默特部二旗:曰左翼旗,右翼旗。烏珠穆沁部二旗:曰左翼旗,右翼旗。浩齊特部二旗:曰左翼旗,右翼旗。蘇尼特部二旗:曰左翼旗,右翼旗。阿巴噶部二旗:曰左翼旗,右翼旗。阿巴哈那爾部二旗:曰左翼旗,右翼旗。四子部落部一旗。茂明安部一旗。烏喇特部三旗:曰中旗,前旗,後旗。喀爾喀右翼部一旗。鄂爾多斯部七旗:曰左翼中旗,左翼前旗,左翼後旗,右翼中旗,右翼前旗,右翼後旗,右翼前末旗。凡四十九旗。東起杜爾伯特旗,當嫩江東岸,在齊齊哈爾城之東南,呼蘭城之西,札薩克所居,曰圖布森錫呼圖。其南爲郭爾羅斯後旗,當混同江北岸,札薩克所居,曰榛子嶺。杜爾伯特隔嫩江而西,爲札賚特旗,在齊齊哈爾城之西南,札薩克所居,曰圖布森察漢錫裏。札賚特之南爲郭爾羅斯前旗,當嫩江與松花江相合之西岸,在吉林伊通邊門外長春府之西,札薩克所居,日固爾班篤洛噶。
札賚特之西爲科爾沁右翼後旗,跨陀喇河,札薩克所居,曰額木圖錫裏。其西爲科爾沁右翼前旗,當索嶽爾濟山之南,陀喇河、歸喇裏河於是合流,札薩克所居,曰翁袞山。其西爲科爾沁右翼中旗,哈古勒河於是合阿魯坤都倫河流入於沙,札薩克所居,在巴彥和碩山之南,曰塔克禪。由郭爾羅斯前旗之西南赫爾蘇邊門外昌圖廳,斜亙至科爾沁右翼之西爲科爾沁左翼中旗,跨東西二遼河,札薩克所居,在西遼河之北,曰唐哈里克。其南爲科爾沁左翼後旗,當法庫邊門外,東西二遼河於是合流,札薩克所居,曰濟爾哈朗圖。其西爲科爾沁左翼前旗,當法庫邊門外西北,養息牧場東,札薩克所居,日鄂勒濟布里特。科爾沁右翼之西爲札嚕特二旗同遊牧,當哈古勒河、阿魯坤都倫河之源,達布蘇圖河於是流入於沙,左翼札薩克所居在奇勒巴爾哈爾罕山之南,右翼札薩克所居在布顏河之東。其西爲阿嚕科爾沁旗,哈奇爾河、傲木倫河、綽諾河於是合流爲達布蘇圖河,札薩克所居,日託果木臺。其西爲巴林二旗同遊牧,當黃河之北岸,札薩克所居,在濟爾哈朗圖河之北。又西爲克什克騰旗,在圍場之北當黃河源,札薩克所居,曰空格爾河。阿嚕科爾沁之南爲柰曼旗,當潢河、老河合流之南岸,札薩克所居,曰庫賴。其東南爲喀爾喀左翼旗,當養息牧河源,札薩克所居,日察漢和碩。
柰曼之西爲翁牛特左翼旗,介潢河、老河之間,札薩克所居,曰綽克溫都爾。其南爲敖漢旗,跨老河,札薩克所居,曰溫克圖什勒格。翁牛特左翼之西爲翁牛特右翼旗,在圍場之東北,當老河北岸,札薩克所居,曰庫裏雅圖。柰曼之南爲錫勒圖庫倫喇嘛遊牧。其西爲附於土默特左翼旗喀爾喀貝勒遊牧。錫勒圖庫倫之南爲土默特左翼旗,在養息牧場之西,札薩克所居,曰烏蘭陀羅海。其西爲土默特右翼旗,當九關臺、新臺邊門之外,跨傲木倫河,札薩克所居,曰黑城子。其西爲喀喇沁左翼旗,當傲木倫河源,札薩克所居,曰巴彥察漢山。其西爲喀喇沁中旗,當老河源,札薩克所居,曰珠布格朗圖巴彥喀喇山。喀喇沁左翼旗中旗之北爲喀喇沁右翼旗,在圍場東,跨老河,其北與翁牛特接,札薩克所居,在錫伯河之西。科爾沁右翼中旗之西北爲烏珠穆沁左翼旗,當索嶽爾濟山之西,有鄂爾虎河繞其遊牧,匯於和裏圖諾爾,南與札嚕特接,札薩克所居,在鄂爾虎河之側。其西爲烏珠穆沁右翼旗遊牧,內有英吉漢河流入於沙,有巴魯古爾河瀦於阿達克諾爾,南與巴林接,札薩克所居,曰巴彥鄂博圖。其西爲浩齊特左翼旗,遊牧內有大小吉里河,札薩克所居,在吉里河東岸,曰噶亥。其西爲浩齊特右翼旗,錫林河至是流入於沙,札薩克所居,曰巴彥思克鄂勒虎陀落。其西爲阿巴噶左翼、阿巴哈納爾左翼二旗同遊牧,環錫林河,阿巴噶左翼札薩克所居,在錫林河西,曰塔林桑山;阿巴哈納爾左翼札薩克所居,曰阿爾噶靈圖山。自浩齊特左翼至此,南皆與克什克騰接。自烏珠穆沁左翼至此,北皆與喀爾喀車臣汗部接。其西爲阿巴哈納爾右翼旗,有達裏岡愛諾爾,魁老河、瑚郭蘇臺河瀦焉,札薩克所居,曰孟克烏達山。其西爲阿巴噶右翼旗,有庫爾察漢諾爾,固爾班烏斯克河瀦焉,札薩克所居,曰孟古勒陀羅海。其西爲蘇尼特左翼旗,有固爾班烏斯克河,札薩克所居,曰察漢諾爾巴彥諾爾。自阿巴哈納爾至此,北皆與達裏岡愛牧場接。其西爲蘇尼特右翼旗,札薩克所居,曰阿勒塔圖。其西爲四子部落旗,有錫喇察漢諾爾,錫喇木倫河瀦焉,札薩克所居,曰鄂勒哲滿達賴。自阿巴哈納爾右翼旗至此,南皆與察哈爾遊牧接。其北爲喀爾喀右翼旗,有愛布哈河、塔布渾河合流瀦於阿勒坦託輝諾爾,札薩克所居,曰巴彥鄂博河。其西爲茂明安旗,當愛布哈河源,札薩克所居,曰巴彥察漢鄂博。自阿巴哈納爾至此,北皆與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接。四子部落西茂明安南,皆與歸化城土默特接。
其西爲烏喇特三旗同遊牧,當河套之北岸,在噶扎爾山之南,三札薩克同居,曰哈達瑪爾。
其南爲鄂爾多斯七旗,在河套內,東西北三面距黃河,南接陝西邊,西南接甘肅邊。其七旗遊牧,東南爲左翼前旗,札薩克所居,曰扎拉谷。東北爲左翼後旗,札薩克所居,曰巴爾哈遜。正中近東爲左翼中旗,札薩克所居,曰鄂錫喜。西南爲右翼前旗,札薩克所居,曰巴哈諾爾。西北爲右翼後旗,札薩克所居,曰鄂爾吉虎諾爾。正西近南爲右翼中旗,札薩克所居,曰錫喇布里多諾爾。依右翼前旗爲右翼前末旗。
逾大漠曰外蒙古,喀爾喀部四,附以二,爲旗八十有六。土謝圖汗部二十旗:曰土謝圖汗旗,中旗,中左旗,中右旗,中次旗,中右末旗,中左翼末旗,左翼中旗,左翼中左旗,左翼前旗,左翼後旗,左翼末旗,左翼左中末旗,左翼右末旗,右翼左旗,右翼右旗,右翼左後旗,右翼左末旗,右翼右末旗,右翼右末次旗。三音諾顏部二十二旗:曰三音諾顏旗,中左旗,中右旗,中前旗,中後旗,中末旗,中左末旗,中後末旗,中右翼末旗,左翼中旗,左翼左旗,左翼右旗,左翼左末旗,右翼中左旗,右翼中右旗,右翼中末旗,右翼前旗,右翼後旗,右翼末旗,右翼左末旗,右翼右後旗,右末旗。車臣汗部二十三旗:曰車臣汗旗,中左旗,中右旗,中前旗,中後旗,中末旗,中左前旗,中右後旗,中末右旗,中末次旗,左翼中旗,左翼左旗,左翼右旗,左翼前旗,左翼後旗,左翼後末旗,右翼中旗,右翼中左旗,右翼中右旗,右翼中前旗,右翼左旗,右翼前旗,右翼後旗。札薩克圖汗部十八旗:曰札薩克圖汗兼管右翼左旗,中左翼左旗,中左翼右旗,中左翼末旗,中右翼左旗,中右翼末旗,中右翼末次旗,左翼中旗,左翼左旗,左翼右旗,左翼前旗,左翼後旗,左翼後末旗,右翼右旗,右翼前旗,右翼後旗,右翼右末旗,右翼後末旗。額魯特部二旗:曰額魯特旗,額魯特前旗,附於三音諾顏部。輝特部一旗,附於札薩克圖汗部。凡八十六旗。東起車臣汗部左翼前旗,當索嶽爾濟山北,依喀爾喀河,東與黑龍江索倫巴爾呼接,西與內札薩克烏珠穆沁左翼旗接。其北爲車臣汗部中右旗,喀爾喀河於是瀦于貝爾諾爾,東與北皆與黑龍江索倫巴爾呼接。其西爲車臣汗部左翼後末旗,左翼後末旗之南爲車臣汗部右翼後旗,東與內札薩克烏珠穆沁左翼旗接,南與內札薩克烏珠穆沁右翼旗、浩齊特左翼旗、右翼旗、阿巴噶、阿巴哈納爾左翼旗接,西與達裏岡愛牧場接。左翼後末旗之北爲車臣汗部中前旗,跨喀魯倫河,東與索倫巴爾呼接,北至卡倫,與俄羅斯爲界。其西爲車臣汗部中左前旗,其西爲車臣汗部左翼左旗,皆跨喀魯倫河,北至卡倫,與俄羅斯爲界。左翼後末旗之西爲車臣汗部左翼後旗,南與達裏岡愛牧場接。左翼左旗、左翼後旗之西爲車臣汗部中左旗。中左旗之北爲車臣汗部左翼中旗,在科勒蘇河之東,跨喀魯倫河,北至卡倫,與俄羅斯爲界。其西爲車臣汗部左翼右旗、中末次旗,左翼右旗跨喀魯倫河,中末次旗在其北。左翼右旗之西爲車臣汗部右翼左旗,其西爲車臣汗旗,皆跨喀魯倫河。車臣汗旗之北爲車臣汗部右翼前旗、右翼中左旗,右翼中左旗在右翼前旗之南。中末次旗、車臣汗旗、右翼前旗之北爲車臣汗部中後旗,跨敖嫩河。車臣汗旗、右翼中左旗之西爲車臣汗部右翼中前旗,當喀魯倫河曲處,有拖陵山,聖祖仁皇帝親征噶爾丹,於是勒銘焉。其北爲車臣汗部中右後旗,在肯特山之東,當喀魯倫、敖嫩二河源,北與土謝圖汗部右翼左末旗接。左翼後旗、中左旗之西爲車臣汗部中末右旗,北與左翼右旗、右翼左旗、車臣汗旗接,東南與達裏岡愛牧場接,南與土謝圖汗部左翼中旗接。中末右旗之西爲車臣汗部中末旗,南與土謝圖汗部左翼中旗接。中末旗、右翼中前旗之西爲車臣汗部右翼中右旗。中末旗、右翼中右旗之西爲車臣汗部右翼中旗,北與土謝圖汗部中旗接,西與土謝圖汗部左翼右末旗接,西南與土謝圖汗部左翼末旗接。其南爲土謝圖汗部左翼中旗,當阿爾泰軍臺之所經,東南與達裏岡愛牧場接,南與內札薩克蘇尼特左翼旗、右翼旗、四子部落旗接。其遊牧近東南圈出一小遊牧爲土謝圖汗部中次旗。其北爲土謝圖汗部左翼末旗、左翼中左旗,左翼末旗當阿爾泰軍臺之東,左翼中左旗當阿爾泰軍臺之西。左翼末旗之北,爲土謝圖汗部左翼右末旗,當阿爾泰軍臺之東,達庫倫之驛,於是分道,其北爲土謝圖汗部中旗、中右末旗、中右旗、左翼左中末旗。中旗在肯特山之西南,汗山恃其境。
當土拉河源、汗山之北,是爲庫倫。土拉河之東,喀魯倫河之西,有東庫倫,其地曰昭莫多。
中右末旗在中旗之西,跨土拉河。中右旗又在中右末旗之西,當土拉河曲處。左翼左中末旗又在中右旗之西,當喀魯哈河源。中右旗之西北,爲土謝圖汗部中左旗。中左旗、左翼左中末旗之西爲土謝圖汗旗。在杭愛山之東,跨鄂爾坤、喀魯哈二河,有西庫倫。中旗之北爲土謝圖汗部右翼左末旗、右翼右末旗,右翼左末旗包右翼右末旗之東北,右翼左末旗有溫泉、伊遜河、哈拉河,右翼右末旗當哈拉河源。右翼左末旗之北爲土謝圖汗部中左翼末旗、右翼右末次旗,中左翼末旗當鄂爾坤河、色楞格河合流,北至卡倫,與俄羅斯爲界。自庫倫有驛經右翼右末旗、右翼左末旗,至是達於恰克圖,爲通俄羅斯互市之道。右翼右末次旗在其西,跨鄂爾坤河、色楞格河。其西爲土謝圖汗部右翼左旗,跨色楞格河,土拉河於是合於鄂爾坤河。自右翼右末次旗至是皆北至卡倫,與俄羅斯爲界。其西爲土謝圖汗旗下古羅格沁人遊牧,其西與三音諾顏部中末旗接。右翼左旗之南爲土謝圖汗部右翼左後旗、左翼前旗,右翼左後旗當土拉河、喀魯哈河合流,南與中右旗接,左翼前旗跨喀魯哈河,南與中左旗、土謝圖汗旗接,西與三音諾部左翼中旗、額魯特前旗接。土謝圖汗旗之西南爲土謝圖汗部右翼右旗,南與三音諾顏部右翼中左旗接。左翼中旗之西爲土謝圖汗部左翼後旗,當阿爾泰軍臺之所經,翁金河至是瀦於胡爾哈鄂挖諾爾,其遊牧自東北斜亙至於西南,南與內札薩克喀爾喀右翼旗、烏喇特三旗接,西北與三音諾顏部中前旗、右翼左末旗、右翼中左旗接,西與三音諾顏部左翼右旗接。土謝圖汗旗及右翼右旗之西爲三音諾顏部額魯特旗,跨濟爾瑪臺河、鄂爾坤河。
其北爲三音諾顏部額魯特前旗,當塔米爾河北岸。額魯特前旗之西爲三音諾顏部左翼左末旗,跨塔米爾河、胡努伊河。其北爲三音諾顏部右翼前旗,朗努伊河至是合於哈綏河。其北爲三音諾顏部左翼中旗,跨哈綏河。其北爲三音諾顏部中末旗,哈綏河至是合於色楞格河,東北至卡倫,與俄羅斯爲界。額魯特旗之西爲三音諾顏部中前旗,跨濟爾瑪臺河、鄂爾坤河、翁金河。中前旗之西爲三音諾顏部右翼左末旗,其西爲三音諾顏部右翼中左旗,皆跨翁金河。
其西爲三音諾顏旗,當鄂爾坤河源,有塔楚河出其遊牧流入於沙。其西爲額爾德尼班第達呼圖克圖遊牧,推河至是瀦於鄂羅克諾爾。其西爲三音諾顏部中右旗,當推河源。其西爲三音諾顏部右翼中末旗,拜塔裏克河之東支至是瀦於察漢諾爾。其西爲三音諾顏部右翼末旗,墨特河至是合於拜塔裏克河,拜塔裏克河復分爲東西二支。其西爲青蘇珠克田諾們罕遊牧,有察漢齊齊爾裏克河,拜塔裏克河之西支至是瀦於繃察漢諾爾。其西爲三音諾顏部右翼右後旗,當拜塔裏克河源,西與札薩克圖汗部右翼右旗、左翼後旗接。右翼右後旗之西北爲三音諾顏部左翼左旗,當扎布噶河源。其西北爲三音諾顏部中後旗,有布爾噶蘇臺河合於扎布噶河,其西北爲烏里雅蘇臺軍營城。自中前旗迤邐而西北,歷右翼左末旗、右翼中左旗,三音諾顏旗、額爾德尼班第達呼圖克圖遊牧、中右旗、右翼中末旗、右翼末旗、青蘇珠克田諾們罕遊牧、右翼右後旗、右翼左旗、中後旗,皆阿爾泰軍臺之所經。三音諾顏旗之北爲三音諾顏部右翼中右旗、中右翼末旗,右翼中右旗在中右翼末旗之東,當濟爾瑪臺河源,中右翼末旗當塔米爾河南岸。三音諾顏旗之南爲三音諾顏部左翼右旗,南與內札薩克烏喇特三旗接,西爲大戈壁。中後旗之西南爲那魯班禪呼圖克圖遊牧,跨扎布噶河,西與札薩克圖汗部左翼中旗、右翼後旗接。左翼左末旗、右翼前旗之西南爲扎牙班第達呼圖克圖遊牧,跨塔米爾河、哈綏河南與右翼中右旗、中右翼末旗接。其西爲三音諾顏部中左末旗,當塔米爾、哈綏、齊老圖三河源。左翼中旗之西爲三音諾顏部右翼後旗,當哈綏河北岸,色楞格河南岸,北與札薩克圖汗部中左翼後旗接。其西爲三音諾顏部中後末旗,跨齊老圖河。其西爲三音諾顏部中左旗,有特爾克河、伊第爾河合於齊老圖河,爲色楞格河,北與札薩克圖汗部中左翼右旗接。其西爲三音諾顏部右末旗,當伊第爾河源,北與札薩克圖汗部中右翼末次旗接。中末旗之北爲札薩克圖汗部中左翼末旗,當德勒格爾河東岸。其西爲札薩克圖汗部右翼右末旗,當德勒格爾河西岸,桑錦達賴之東。其西南爲札薩克圖汗部中左翼右旗,在桑錦達賴之南。其北爲札薩克圖汗部中左翼左旗,在桑錦達賴之北,當特斯河源,北與唐努烏梁海旗接。其西爲札薩克圖汗部左翼前旗、左翼後末旗同遊牧,在奇勒稽思諾爾之東。其南爲札薩克圖汗部左翼左旗,在奇勒稽思諾爾、愛拉克諾爾之南,跨空歸河,西北與科布多所屬杜爾伯特左翼旗接。其南爲札薩克圖汗部中右翼末次旗,有特們諾爾、委袞諾爾。中右翼末次旗、左翼左旗南皆與烏里雅蘇臺軍營城接。左翼左旗之西爲札薩克圖汗部左翼右旗,在都爾根諾爾之南,北與科布多所屬扎哈沁旗接。其西爲札薩克圖汗部中右翼左旗,西北皆與科布多所屬扎哈沁旗接。烏里雅蘇臺軍營城之西爲札薩克圖汗部左翼中旗、右翼後旗同遊牧,當扎布噶河西岸。其南爲札薩克圖汗旗,有博格爾諾爾。其西爲札薩克圖汗部右翼前旗。札薩克圖汗旗之南爲札薩克圖汗部右翼右旗。右翼前旗之南爲札薩克圖汗部左翼後旗。札薩克圖汗旗東北爲札薩克圖汗部輝特旗,當濟爾哈河東岸。其西北爲札薩克圖汗部中右翼末旗,濟爾哈河至是瀦於察漢諾爾。其西爲札薩克圖汗部右翼後末旗,北與科布多所屬扎哈沁旗接。自左翼後旗相連而西,歷右翼前旗、右翼後末旗,其西南皆大戈壁,逾戈壁與西套額魯特旗、額濟納土爾扈特旗、哈密、巴里坤接。
環青海而居者曰青海蒙古,部五,爲旗二十有九。青海和碩特部二十一旗:曰前頭旗,東上旗,西前旗,西后旗,北前旗,北左末旗,北右末旗,前左翼頭旗,西左翼後旗,西右翼中旗,西右翼前旗,西右翼後旗,南左翼中旗,南左翼次旗,南左翼後旗,南左翼末旗,南右翼中旗,南右翼後旗,南右翼末旗,北左翼旗,北右翼旗。青海綽囉斯部二旗:曰南右翼頭旗,北中旗。青海輝特部一旗:曰南旗。青海土爾扈特部四旗:曰南中旗,南前旗,南後旗,西旗。青海喀爾喀部一旗:曰南右翼旗。凡二十九旗。東起和碩特南左翼末旗,當博羅沖剋克河源,南與東與西寧邊外地接。其西爲和碩特東上旗,在青海東北岸。其西爲和碩特北右翼旗,在青海北岸。其西爲綽囉斯北中旗,在青海西北岸。東上旗之南爲和碩特南右翼後旗,在青海東岸,南與西寧邊外地接,有世宗憲皇帝聖制碑。其西南爲綽囉斯南右翼頭旗,在青海之東南岸。其西爲喀爾喀南右翼旗,在青海之南岸。其西爲和碩特南左翼後旗,在青海之西南岸。其西北爲和碩特北前旗,在青海之西岸,北逾布喀河與綽囉斯北中旗接。
北前旗之西爲和碩特北左末旗,其西爲和碩特西前旗,皆在布喀河南岸。東上旗之北爲和碩特前左翼頭旗,在大通河南岸,其東北爲和碩特西右翼前旗,在大通河北岸,前左翼頭旗、西右翼前旗北皆與涼州邊外地接,前左翼頭旗之西北與甘州邊外地接,西右翼前旗之東與西寧邊外地接。西前旗之西南爲班禪額爾德尼商上堪布牧場。其西爲和碩特西左翼後旗,其西爲和碩特西右翼後旗,其西爲和碩特西右翼中旗,自西左翼後旗至是皆跨柴達木河,南皆與西寧所屬土司境接。西左翼後旗之北爲和碩特北右末旗,在喀布河源沙爾諾爾之西,其西爲和碩特北左翼旗,皆北與肅州邊外地接。南右翼後旗之東南逾大道爲輝特南旗,當巴彥諾爾之南。其西爲和碩特南右翼末旗。在黃河北岸,有西尼諾爾。其西爲達賴喇嘛商上堪布牧場。
其西爲和碩特南左翼次旗,有鹽池。其西爲和碩特西后旗,跨柴集河,其水注於鹽池。其南爲土爾扈特南中旗,南中旗之西爲土爾扈特南後旗,南後旗之南爲土爾扈特西旗,自土爾扈特南中旗至是皆在黃河西岸,南與西皆與西寧所屬土司境接。黃河以東東起和碩特南右翼中旗,當魯察布拉山之西,東與洮州所屬土司境接,北與循化廳所屬番子境接。其西爲和碩特前頭旗,南當黃河之曲,有小哈柳圖河入於黃河。其西爲土爾扈特南前旗,南依黃河,有大哈柳圖河入於黃河。其北爲和碩特南左翼中旗,西依黃河,有恰克圖河入於黃河。其北爲察漢諾們罕遊牧,西依黃河,有碩爾渾河入於黃河。北皆與貴德廳所屬番子境接。逾黃河而西,皆與西寧所屬土司境接。
賀蘭山之陰曰西套額魯特。西套額魯特系和碩特,亦曰阿拉善。額濟納河之陽曰額濟納土爾扈特。錯處於金山、天山之間曰杜爾伯特、土爾扈特、和碩特,凡部十,附以一,爲旗三十有四。西套額魯特部一旗。額濟納土爾扈特部一旗。左翼杜爾伯特部十一旗:曰特固斯庫魯克達賴汗旗,中旗,中左旗,中前旗,中後旗,中上旗,中下旗,中前左旗,中前右旗,中後左旗,中後右旗。右翼杜爾伯特部三旗:曰前旗,前右旗,中右旗。輝特部二旗:曰下前旗,下後旗,下前旗附於左翼杜爾伯特部,下後旗附於右翼杜爾伯特部。南路珠勒都斯土爾扈特部四旗:曰卓裏克圖汗旗,中旗,左旗,右旗。北路霍博克薩里土爾扈特部三旗:曰北路旗,左旗,右旗。東路濟爾哈朗土爾扈特部二旗:曰左旗,右旗。西路精土爾扈特部一旗:曰西路旗。中路珠勒都斯和碩特部三旗:曰中旗,左旗,右旗。烏隆古土爾扈特部二旗:曰左旗,右旗。哈弼察克和碩特部一旗。西套額魯特旗,當賀蘭山之西,其遊牧迤邐而西,南與涼州、甘州邊外地接,北系大戈壁,逾戈壁與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接。其西爲額濟納土爾扈特旗,跨坤都倫河,南與肅州邊外地接,西與北皆大戈壁,逾戈壁而北與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接,逾戈壁面西與哈密接。杜爾伯特左翼十一旗,右翼三旗,及輝特二旗同遊牧,當金山之東,地曰烏蘭古木,東南與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接,東北與唐努烏梁海接,西北與阿爾泰諾爾烏梁海接,西與阿爾泰烏梁海接,南與科布多牧場及明阿特旗接。珠勒都斯土爾扈特四旗同遊牧,當天山之南,其西爲珠勒都斯和碩特三旗同遊牧,有珠勒都斯河繞兩部遊牧,南與喀喇沙爾城回境接,東北逾大山與烏魯木齊接,西北逾大山與伊犁接。霍博克薩里土爾扈特三旗同遊牧,當金山之西南,西與塔爾巴哈臺所屬額魯特遊牧接,南系戈壁,東與科布多所屬阿爾泰烏梁海旗接,北至卡倫,與哈薩克爲界。濟爾哈朗土爾扈特二旗同遊牧,當天山之北,跨濟爾哈朗河,東與南皆與烏魯木齊接,北與塔爾巴哈臺所屬額魯特遊牧接,西與庫爾喀喇烏蘇屯田接。精土爾扈特旗,當天山之北,在精河東岸,東接精河屯田,南接伊犁圍場,西與伊犁所屬察哈爾遊牧接,北爲鹽海子。烏隆古土爾扈特二旗同遊牧,當金山之南,在烏隆古河之東,西與北皆與阿爾泰烏梁海接,南系戈壁,逾戈壁與古城接。其東北爲哈弼察克和碩特旗,當金山之南,在哈弼察克河之東,東與科布多所屬扎哈沁遊牧接,北與阿爾泰烏梁海接。
回部爲旗二。回部哈密一旗,吐魯番一旗,皆當天山之南。哈密回城在哈密城之西,吐魯番回城在吐魯番城之東,皆南接大戈壁。
旗各建其長曰札薩克,而治其事。札薩克之衆曰阿爾巴圖,其治皆統於札薩克。無札薩克,則繫於將軍,若都統,若大臣,而轄之。不設札薩克者,土默特轄於綏遠城將軍。察哈爾,及附察哈爾旗之巴爾呼、喀爾喀、額魯特,轄於察哈爾都統。達什達瓦之額魯特,轄於熱河都統。呼倫貝爾之額魯特、新巴爾呼,轄於呼倫貝爾副都統,打牲之索倫、達呼爾、鄂倫春、畢拉爾,轄於打牲處總管,皆統於黑龍江將軍。伊犁之額魯特、察哈爾,轄於伊犁將軍。塔爾巴哈臺之額魯特、察哈爾、哈薩克,轄於塔爾巴哈臺參贊大臣。喀什噶爾、葉爾羌、阿克蘇、烏什、嘻喇沙爾、和闐各回子,分轄於各城參贊大臣、辦事大臣、領隊大臣,皆統於伊犁將軍。唐努烏梁海轄於定邊左副將軍。科布多之明阿特、額魯特、扎哈沁、阿爾泰烏梁海、阿爾泰諾爾烏梁海,轄於科布多參贊大臣,統於定邊左副將軍。西藏、達木蒙古,轄於駐藏大臣。土默特,與民人散處於歸化城、和林格爾、托克托城、清水河、薩拉齊五廳,倚大青山,東與四子部落旗接,北與茂明安旗接,西與烏喇特旗接。察哈爾左翼四旗,南與豐寧縣及張家口、獨石口二廳邊外地接,右翼四旗,南與豐鎮、寧遠二廳邊處地接,左翼之東與圍場接,右翼之西與歸化城接,北與阿巴哈納爾右翼旗、蘇尼特左翼旗、右翼旗、四子部落旗接。呼倫貝爾之額魯特,附於呼倫貝爾駐防。達什達瓦額魯特,附於熱河駐防。打牲之索倫、達呼爾、鄂倫春、畢拉爾所居,沿嫩江而北及納黑爾河、諾敏河、阿倫河、雅勒河、濟沁河、託新河、呼密爾河、西里木迪河一帶。伊犁額魯特遊牧,在伊犁之南境,南倚天山,東南西一帶皆設卡倫,東逾卡倫與精土爾扈特遊牧接,南逾卡倫即天山,天山之內爲珠勒都斯土爾扈特和碩特遊牧,西逾卡倫與布嚕特爲界。察哈爾遊牧,在伊犁之東北境,北一帶設卡倫,逾卡倫與哈薩克爲界。塔爾巴哈臺額魯特、察哈爾、哈薩克各佐領遊牧,東與霍博克薩里土爾扈特接,西與北逾卡倫,皆與哈薩克爲界。各城回子,東起喀喇沙爾,西爲庫車,又西爲阿克蘇,阿克蘇之西爲烏什,其西南爲葉爾羌,葉爾羌之西爲喀什噶爾,其南爲和闐,喀喇沙爾東與吐魯番接。自喀喇沙爾至阿克蘇,皆北倚天山,山內爲珠勒都斯土爾扈特和碩特遊牧,南系大戈壁。烏什西北逾卡倫與布嚕特爲界。葉爾羌之西南,喀什噶爾之西,皆當蔥嶺,逾卡倫與布嚕特、霍罕、安集延等處爲界。和闐南山之南及東皆爲大戈壁,逾戈壁而南達西藏。唐努烏梁海,南與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中左翼左旗及杜爾伯特遊牧接,東與北皆與俄羅斯爲界,西與阿爾泰諾爾烏梁海接。科布多所屬之明阿特額魯特遊牧,皆在科布多城之西,扎哈沁遊牧在其南,東與喀爾喀札薩克圖汗左翼右旗、右翼後末旗接,南與古城接,西與烏隆古土爾扈特接。明阿特額魯特之西爲阿爾泰烏梁海,南與烏隆古土爾扈特接,西與霍博克薩里土爾扈特接,東與杜爾伯特遊牧接,北逾卡倫與哈薩克爲界。阿爾泰烏梁海之東北爲阿爾泰諾爾烏梁海,南與杜爾伯特接,東與唐努烏梁海接,西與哈薩克爲界,北與俄羅斯爲界。達木八旗,四旗遊牧在扎喜湯,二旗遊牧在湯寧,一旗遊牧在五佛山,皆北恃拉幹山,南與前藏接。一旗遊牧在格拉,東北濱喀喇烏蘇,西與後藏接。
凡喇嘛之轄衆者,令治其事如札薩克焉。喇嘛之衆曰沙畢那爾,其治即統於喇嘛。內蒙古有錫哷圖庫倫札薩克喇嘛。喀爾喀有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額爾德尼班第達呼圖克圖,扎牙班第達呼圖克圖,青蘇珠克圖諾們罕,那魯班禪呼圖克圖。青海有察汗諾們罕。西藏有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察木多帕克巴拉呼圖克圖,乍雅達呼圖克圖,類烏齊呼圖克圖,八所喇嘛,碩般多喇嘛,瓊科爾結喇嘛,墨竹宮喇嘛,工布碩卡喇嘛,邦仁曲第喇嘛,噶勒丹喇嘛,贊墊喇嘛,瓊結喇嘛,仁木喇嘛,江孜喇嘛,岡堅喇嘛,協噶爾喇嘛,聶拉木喇嘛,雜仁喇嘛,撒噶喇嘛,朗嶺喇嘛,乃東喇嘛,松熱嶺喇嘛,文扎卡喇嘛,羊八井喇嘛,哷徵喇嘛,布勒繃喇嘛,色拉喇嘛。錫哷圖庫倫,當盛京法庫邊外,北與奈曼旗接,西南與土默特左翼旗接。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所居曰庫倫,當汗山之北,在土謝圖汗部中旗境內。額爾德尼班第達呼圖克圖,扎牙班第達呼圖克圖,青蘇珠克圖諾們罕,附於三音諾顏部遊牧。那魯班禪呼圖克圖,附於札薩克圖汗部遊牧。察汗諾們罕,附於青海蒙古遊牧。達賴喇嘛所居曰布達拉,是爲前藏,班禪額爾德尼所居曰扎什倫布,在布達拉西南,包於前藏境內,是爲後藏。前藏東與四川邊外土司接,東北與西寧大臣所屬土司接,北與卓書特部落爲界,西北逾戈壁與和闐、葉爾羌接,西與拉達克汗部落爲界,西南與廓爾喀爲界,南與哲孟雄部落爲界,東南與雲南維西廳接。其餘各喇嘛皆屬於達賴喇嘛,東起乍雅,東與四川邊外土司接。
其西爲察木多,又西爲碩般多,又西爲類烏齊。碩般多、類烏齊之北皆與西藏大臣所屬土司接。碩般多之南爲八所,又南爲工布碩卡。類烏齊之西爲墨竹宮,又西爲噶勒丹。類烏齊之西北爲贊墊,介居西藏大臣所屬土司各族之間。其西爲哷徵。噶勒丹之西爲色拉,西與布達拉接。噶勒丹之南爲瓊科爾結。瓊科爾結之西爲文扎卡,又西爲松熱嶺,又西爲邦仁曲第,又西爲乃東,北與布達拉接。乃東之西爲瓊結。布達拉之西北爲布勒繃,又西北爲羊八井。
羊八井之西爲朗嶺,西與扎什倫布接。朗嶺之南爲仁夲,其西南爲江孜,又西南爲岡堅。岡堅之西爲協噶爾。協噶爾之西南爲聶拉木。郎嶺之西逾後藏境爲撒噶,又西爲雜仁。
滿檔房。堂主事,滿洲一人,蒙古三人。掌本衙門題缺出差之政令。本院郎中、員外郎,主事應題各缺,滿檔房開列銜名,由堂擬定正陪引見。差往各處駐紮之員。管驛:喜峯口司官一人,筆帖式一人;古北口司官一人,筆帖式一人;獨石口司官一人,筆帖式一人;張家口司官一人,筆帖式一人;賽爾烏蘇司官一人,筆帖式一人;殺虎口司官一人,筆帖式一人。
掌理事:熱河司官一人,八溝司官一人,塔子溝司官一人,烏蘭哈達司官一人,三座塔司官一人,神木司官一人,寧夏司官一人。掌隨同將軍大臣辦事:張家口筆帖式一人,陝甘總督衙門筆帖式一人,四川總督衙門筆帖式一人,烏里雅蘇臺司官一人,科布多司官一人,西寧司官一人、筆帖式三人,西藏司官一人、筆帖式一人,庫倫司官一人、筆帖式二人。掌互市:庫倫司官一人,恰克圖司官一人。熱河、烏里雅蘇臺、科布多三處司官,陝甘總督衙門筆帖式,由院保送,交吏部引見。其餘各差司官,四川總督衙門,西藏筆帖式,由院引見欽派。
西寧司官,其餘各差筆帖式,由堂官委派。
漢檔房。堂主事,滿洲一人,漢軍一人,校正漢文官二人。於滿洲、蒙古內閣侍讀學士、侍讀翰林,院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內奏派,二年更代。掌繕題本,譯其檔案而藏之。有漢字漢義之未協者,校正官更定焉。
司務廳。司務,滿洲一人,蒙古一人。掌治吏役,收外衙門之文書。
當月處。郎中、員外郎、主事輪值。掌監堂印,抄事於內閣,收在京衙門之文書。
旗籍清吏司
郎中,滿洲一人,蒙古二人;員外郎,宗室一人,滿洲一人,蒙古二人;主事,滿洲一人。掌考內札薩克之疆理,敘其封爵與其譜系,凡官屬、部衆、會盟、軍旅、郵傳之事皆掌之,掌遊牧之內屬者。
凡疆理各識其山河之名而表以圖,以定其遊牧,無山河則樹之鄂博,各遊牧交界之所無山河爲志者,或平原,或沙磧,皆壘石爲志,曰鄂博。禁其越境者。遊牧分定地界,如別王公、臺吉、平人有侵入界內者,皆論罰。如越過所分地界另行遊牧者,王公、臺吉皆論罰,平人將本人並畜產同給見知之人。
凡內札薩克之爵其等有六:一曰親王,科爾沁,有札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一人,札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一人,閒散和碩卓哩克圖親王一人。烏珠穆沁,有札薩克和碩車臣親王一人。
二曰郡王,科爾沁,有札薩克多羅札薩克圖郡王一人,札薩克多羅冰圖郡王一人,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閒散多羅郡王一人。喀喇沁,有多羅杜稜郡王一人。敖漢,有閒散多羅郡王二人。奈曼,有札薩克多羅達爾漢郡王一人。巴林,有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翁牛特,有札薩克多羅杜稜郡王一人。浩齊特,有札薩克多羅額爾德尼郡王一人,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蘇尼特,有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札薩克多羅杜稜郡王一人。阿巴噶,有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
四子部落,有札薩克多羅達爾漢卓哩克圖郡王一人,鄂爾多斯,有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三曰貝勒,科爾沁,有閒散多羅貝勒二人。札賚特,有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喀喇沁,有閒散貝勒一人。土默特,有札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一人,又附牧閒散喀爾喀多羅貝勒一人。札魯特,有札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一人,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阿嚕科爾沁,有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翁牛特,有札薩克多羅達爾漢岱青貝勒一人。喀爾喀左翼,有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
烏珠穆沁,有札薩克多羅額爾德尼貝勒一人。蘇尼特,有閒散多羅貝勒一人。阿巴哈納爾,有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茂明安,有閒散多羅貝勒一人。喀爾喀右翼,有札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一人。鄂爾多斯,有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四曰貝子,科爾沁,有閒散固山貝子二人。
杜爾伯特,有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土默特,有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敖漢,有閒散固山貝子一人。巴林,有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閒散固山貝子一人。翁牛特,有閒散固山貝子一人。
阿巴噶,有閒散固山達爾漢貝子一人。阿巴哈納爾,有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喀爾喀右翼,有閒散固山卓哩克圖貝子一人,閒散固山貝子一人。鄂爾多斯,有札薩克固山貝子四人。五曰鎮國公,科爾沁,有札薩克鎮國公一人。郭爾羅斯,有札薩克鎮國公一人。敖漢,有閒散鎮國公一人。札魯特,有閒散鎮國公一人。翁牛特,有閒散鎮國公一人。烏珠穆沁,有閒散鎮國公一人。烏喇特,有札薩克鎮國公二人。喀爾喀右翼,育閒散鎮國公一人。六曰輔國公,科爾沁,有閒散輔國公五人。郭爾羅斯,有札薩克輔國公一人。喀喇沁,有札薩克輔國公一人,閒散輔國公三人。札魯特,有閒散輔國公一人。烏珠穆沁,育閒散輔國公一人。蘇尼特,有閒散輔國公一人。阿巴噶,有閒散輔國公一人。烏喇特,有札薩克輔國公一人。鄂爾多斯,有閒散輔國公一人。歸化城土默持,有閒散輔國公一人。不入於六者,曰臺吉、塔布囊。臺吉、塔布囊爵同。土默特左翼旗、喀喇沁三旗曰塔布囊,餘旗曰臺吉,臺吉、塔布囊亦有四等焉。一等臺吉、塔布囊秩視一品,二等臺吉、塔布囊秩視二品,三等臺吉、塔布囊秩視三品,四等臺吉、塔布囊秩視四品。喀喇沁,有公銜二等塔布囊一人,札薩克一等塔布囊一人。
敖漢,有公銜一等臺吉一人,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克什克騰,有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阿巴噶,有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茂明安,有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鄂爾多斯,有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其非札薩克及加銜之臺吉、塔布囊不具列。
凡封爵辨其勳戚忠勤之差而延以世。科爾沁右翼中旗札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先於天命十一年封土謝圖汗;又右翼前旗札薩克多羅札薩克圖郡王,先於天命十一年封札薩克圖杜稜,皆於崇德元年封今爵,詔世襲罔替。土默特左翼旗札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先於天聰九年封札薩克,崇德元年封札薩克達爾漢鎮國公,詔世襲罔替,康熙元年晉封今爵。科爾沁左翼中旗閒散和碩卓哩克圖親王,又左翼前旗札薩克多羅冰圖郡王,又右翼後旗札薩克鎮國公,郭爾羅斯後旗札薩克輔國公,翁牛特右翼旗札薩克多羅杜稜郡王,皆於崇德元年封今爵,詔世襲罔替。科爾沁左翼中旗札薩克多羅達爾漢親王,先於崇德元年封多羅郡王,詔世襲罔替,順治十六年晉封今爵。翁牛特左翼旗札薩克多羅達爾漢岱青貝勒,先於崇德元年封達爾漢岱青,詔世襲罔替,順治十八年晉封今爵。烏珠穆沁右翼旗和碩車臣親王,於崇德六年封今爵,詔世襲罔替。蘇尼特左翼旗札薩克多羅墨爾根郡王,於崇德七年封今爵,詔世襲罔替,順治三年削,五年復爵,仍準世襲。蘇尼特右翼旗札薩克杜稜郡王,於崇德七年封今爵,詔世襲罔替。翁牛特右翼旗閒散鎮國公,於崇德八年封今爵,詔世襲罔替。烏珠穆沁左翼旗札薩克多羅額爾德尼貝勒,阿巴噶左翼旗閒散固山達爾漢貝子,皆於順治三年封今爵,詔世襲罔替。
杜爾伯特札薩克固山貝子,先於崇德元年封輔國公;阿嚕科爾沁札薩克多羅貝勒,先於順治元年封札薩克固山貝子,皆於順治五年晉封今爵,詔世襲罔替。郭爾羅斯前旗札薩克鎮國公;敖漢閒散多羅郡王;巴林左翼旗札薩克固山貝子,又閒散固山貝子;扎嚕特左翼旗札薩克多羅貝勒,又右翼旗札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又閒散鎮國公;烏喇特前旗札薩克鎮國公,又後旗札薩克鎮國公,又中旗札薩克鎮國公,皆於順治五年封今爵,詔世襲罔替。科爾沁左翼中旗閒散多羅郡王;蘇尼特左翼旗閒散多羅貝勒;四子部落札薩克多羅郡王;鄂爾多斯左翼中旗札薩克多羅郡王,又右翼前旗札薩克固山貝子,又左翼前旗札薩克固山貝子,皆於順治六年封今爵,詔世襲罔替。科爾沁左翼後旗札薩克多羅郡王,先於崇德元年封札薩克鎮國公;又浩齊特左翼旗多羅額爾德尼郡王,先於順治三年封札薩克多羅額爾德尼貝勒;又巴林右翼旗札薩克多羅郡王,先於順治五年封札薩克輔國公;又茂明安閒散多羅貝勒,先於順治五年封輔國公,皆於順治七年晉封今爵,詔世襲罔替。喀喇沁右翼旗札薩克多羅杜稜郡王,先於天聰九年封札薩克,崇德元年加固山貝子,順治七年晉封多羅杜稜貝勒,詔世襲罔替,康熙七年晉封今爵。鄂爾多斯右翼中旗札薩克多羅貝勒,又左翼後旗札薩克固山貝子,皆於順治七年封今爵,詔世襲罔替。阿巴噶左翼旗札薩克多羅郡王,於順治八年封今爵,詔世襲罔替。
克什克騰札薩克一等臺吉,於順治九年封今爵,詔世襲罔替。浩齊特右翼旗札薩克多羅郡王,又喀爾喀右翼旗閒散固山貝子,皆於順治十年封今爵,詔世襲罔替。科爾沁左翼中旗閒散多羅貝勒,先於順治九年封鎮國公,十八年晉封今爵,詔世襲罔替;又閒散輔國公,於順治十八年封今爵,詔世襲罔替。土默特右翼旗札薩克固山貝子,先於順治五年封札薩克鎮國公,康熙二年封今爵,詔世襲罔替。喀爾喀左翼旗札薩克多羅貝勒,於康熙三年封今爵,詔世襲罔替。阿巴哈納爾左翼旗札薩克固山貝子,於康熙四年封今爵,詔世襲罔替。阿巴哈納爾右翼旗札薩克多羅貝勒,於康熙六年封今爵,詔世襲罔替。科爾沁右翼中旗閒散多羅貝勒,喀爾喀右翼旗閒散鎮國公,皆於康熙十四年封今爵,詔世襲罔替。喀喇沁中旗閒散輔國公,於雍正九年封今爵,詔世襲罔替。札賚特札薩克多羅貝勒,先於天命九年封達爾漢和碩齊,順治五年封札薩克固山貝子,雍正十年晉封今爵;又奈曼札薩克多羅達爾漢郡王,先於崇德元年封今爵;又蘇尼特右翼旗閒散輔國公,先於順治六年封多羅貝勒,康熙四十三年降今爵;又鄂爾多斯右翼後旗札薩克固山貝子,先於順治六年封札薩克鎮國公,康熙三十七年晉封今爵,乾隆十九年晉封多羅貝勒,三十七年仍降今爵;又茂明安札薩克一等臺吉,先於康熙三年封今爵;又阿巴噶左翼旗閒散達爾漢輔國公,先於康熙五十四年封今爵,六十一年晉封鎮國公,雍正四年仍降今爵;又烏珠穆沁右翼旗閒散輔國公,先於雍正元年封今爵;又敖漢閒散固山貝子,先於雍正七年封輔國公,十年晉封今爵,乾隆八年晉封多羅貝勒,十八年仍降今爵;又喀喇沁右翼旗閒散輔國公,先於雍正九年封今爵;又鄂爾多斯右翼前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先於雍正九年封一等臺吉,乾隆元年加札薩克;又烏珠穆沁右翼旗閒散輔國公,於乾隆二年封今爵;又歸化城土默特輔國公,於乾隆二十一年封札薩克輔國公,三十一年除札薩克,仍封輔國公。皆於乾隆四十九年詔世襲罔替。喀喇沁中旗札薩克輔國公,先於康熙四十四年封札薩克一等塔布囊,乾隆四十九年詔世襲罔替,五十三年晉封今爵;科爾沁左翼中旗閒散固山貝子,先於雍正二年封輔國公,四年晉封固山貝子,乾隆四十九年詔以鎮國公世襲罔替,五十一年仍襲固山貝子;喀喇沁左翼旗札薩克一等塔布囊,先於天聰九年封札薩克,順治五年加輔國公,詔世襲罔替,康熙五十五年晉封固山貝子,雍正九年晉封多羅貝勒,乾隆七年降固山貝子,十四年降鎮國公,二十年復固山貝子,四十四年降鎮國公,四十八年晉封多羅郡王,是年降固山貝子,五十六年削,改襲今爵;阿巴噶右翼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先於崇德六年封札薩克多羅卓哩克圖郡王,詔世襲罔替,乾隆五十三年削,改襲今爵;喀爾喀右翼旗札薩克多羅貝勒,先於順治十年封札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詔世襲罔替,康熙四十七年降今爵;喀爾喀右翼閒散固山貝子,先於順治十年封多羅卓哩克圖郡王,康熙四十三年降今爵,乾隆四十九年詔世襲罔替,五十一年削,改襲;翁牛特右翼旗閒散固山貝子,先於康熙六十一年封今爵,乾隆四十九年詔世襲罔替,五十一年削,改襲;科爾沁左翼中旗閒散固山貝子,先於乾隆二十一年由已削札薩克親王復公銜,二十三年晉封和碩親王,三十七年削,四十年復爵,是年降多羅郡王,四十九年詔世襲罔替,五十六年削,尋復公銜,嘉慶四年封輔國公,五年晉封今爵;土默特左翼旗附牧閒散喀爾喀多羅貝勒,於康熙四年封今爵;科爾沁左翼中旗閒散輔國公,於雍正二年封今爵;鄂爾多斯左翼中旗閒散輔國公,於雍正六年封今爵;科爾沁左翼後旗閒散輔國公,先於乾隆三年封固山貝子,三十六年降今爵;喀喇沁右翼旗閒散輔國公,先於乾隆八年封今爵,二十四年晉封固山貝子,二十五年降鎮國公,五十八年仍降今爵;科爾沁左翼中旗閒散輔國公,於乾隆十五年封今爵;敖漢閒散鎮國公,先於乾隆十九年授公銜,二十四年封輔國公,三十三年晉封鎮國公,四十年晉封固山貝子,四十六年降今爵;敖漢閒散公銜一等臺吉,先於乾隆十八年封輔國公,四十八年晉封固山貝子,五十九年降今爵;敖漢札薩克一等臺吉,先於崇德元年封札薩克多羅郡王,詔世襲罔替,嘉慶五年削,別封今爵;又閒散多羅郡王即札薩克多羅郡王,於嘉慶五年削札薩克後存今爵;喀喇沁左翼旗閒散貝勒,先於乾隆五十六年由已削札薩克固山貝子授公銜,嘉慶四年封鎮國公,五年降一等塔布囊,七年加公銜,八年晉封貝勒;喀喇沁公銜二等塔布囊,於嘉慶十四年封今爵。皆非世襲罔替。
凡襲爵,有降有不降,皆疏聞以候旨。襲爵一次,視原爵或降一等,或降二等,亦或仍襲原爵,出缺時由院將曾著勞績與否聲明請旨。惟札薩克降至一等臺吉、塔市囊,閒散降至四等臺吉、塔布囊,不再降。惟世襲罔替者不降。凡有爵者之子若弟,皆子以銜。親王之子弟封一等臺吉、塔布囊,郡王、貝勒之子弟封二等臺吉、塔布囊,貝子、公之子弟封三等臺吉、塔布囊,臺吉、塔布囊之子弟封四等臺吉、塔布囊,王、貝勒之族兄亦封四等臺吉、塔布囊。公主格格之子亦如之。公主之子封一等臺吉、塔布囊,和碩格格之子封二等臺吉、塔布囊,多羅格格、固山格格之子封三等臺吉、塔布囊,其額駙側室所生之子,仍視其父爵分別予封。皆俟其及歲。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之子弟,公主格格之子,以年十八爲及歲,方給予應得之銜。惟曾經隨賞戴花翎者,及公主格格之子父故承家者,不在此限。
當襲者,各令其預舉以別於餘子而對之。預報應襲之子一人,或長子,或衆子中之優者,報院年終匯奏。親王應襲之子封公銜,郡王、貝勒應襲之子封一等臺吉、塔布囊。貝勒、公應襲之子封二等臺吉、塔布囊。其一二三等臺吉、塔布囊,亦令預保一子以備承襲。皆不計歲給予應得之銜。
凡封爵皆賜以冊、誥。親王、郡王、貝勒受封賜冊,貝子、公、札薩克臺吉、塔布囊受封賜誥,皆令親領。有故則由院遣官齎送。辨以章服,蒙古王以下冠服,準視在內王等之制,惟馬繮非由特旨賞用者,不得用金黃紫色。優以儀式,王以下準視在內王等,設長史、司儀長、護衛外,親王設從四品典儀一人,從五品典儀一人,郡王設從五品典儀一人,從六品典儀一人,貝勒設從五品典儀一人,貝子設從六品典儀一人,公等設從七品典儀一人。其儀仗,親王用銷金紅傘二、纛二、旗十。郡王用銷金紅傘一、纛一、旗八。貝勒用紅傘一、纛一、旗六。貝子、公等用紅傘一、旗六。親王之女媵送,除乳父母外,侍女八人,閒散五戶。郡王之女,侍女七人,閒散四戶。貝勒之女,侍女六人,閒散三戶。貝子之女,侍女五人,閒散三戶。鎮國公之女,侍女四人,閒散二戶。輔國公之女,侍女三人,閒散二戶。臺吉、塔布囊之女,屬下人不過一對,家人不過三對,額外許隨侍女二人。親王守墓十戶,固倫公主、郡王八戶。和碩公主、郡主、縣主、貝勒、貝子六戶,郡君、鎮國公、輔國公四戶,縣君、鄉君視其夫人之爵。親王、郡王身故,遣散秩大臣一人、御前侍衛一人、部院章京一人致祭,親王牛一、羊八、酒九瓶,郡王牛一、羊六、酒七瓶。貝勒、貝子遣御前侍衛一人、部院章京一人致祭,貝勒牛一、羊四、酒五瓶,貝子羊五、酒五瓶。鎮國公、輔國公遣部院章京一人致祭,羊四、酒四瓶。固倫公主遣內大臣一人、御前侍衛一人、部院章京一人致祭,祭品視親王。和碩公主視親王例遣官,郡主、親王之福晉視貝勒例遣官,祭品皆視郡王。縣主、郡君、縣君、鄉君視鎮國公例遣官。郡王、貝勒、貝子之福晉,公之妻應否遣官致祭,以其夫若子曾否效力受恩事蹟具奏請旨。其祭品,縣主、郡王之福晉視貝子,郡君、貝勒之福晉,羊三、酒三瓶。縣君、鄉君、貝子之福晉,公之妻,羊二、酒二瓶。
凡襲爵,各分其生身、熟身而引見。蒙古以曾出痘者爲熟身,未曾出痘者爲生身。襲爵者,熟身令來京引見,生身令在熱河引見。如年幼,各俟及歲時分別生身、熟身補行引見。
惟閒散臺吉、塔布囊具題承襲。
凡冊誥,失毀有故則復給。歲久,給其新者,仍畀其故者而藏之。乾隆四十九年,高宗純皇帝諭:內札薩克蒙古王公等冊誥年久,該院奏請更換。此冊誥系太祖、太宗、世祖時隨同創業,嘉其勳伐賜予者也,若撤回存部,則從前賞給傳代之寶,轉不獲世守。著該院復辦一分給予外,舊冊誥仍令尊藏,爲萬萬年子孫之寶。
凡譜系各考其得姓受封之始,皆紀以世次。內札薩克四十九旗內,四十五旗爲元裔,姓博爾濟吉特。科爾沁、札賚特、杜爾伯特、郭爾羅斯、阿嚕科爾沁、四子部落、茂明安、烏喇特八部十六旗,系出元太祖弟哈巴圖哈薩爾。科爾沁右翼中旗札薩克始封曰奧巴,爲哈巴圖哈薩爾十八世孫。左翼中旗札薩克始封曰滿珠習禮,爲奧巴從子。右翼前旗札薩克始封曰布達齊,爲奧巴弟。左翼前旗札薩克始封曰洪果爾,爲滿珠習禮叔父。左翼後旗札薩克始封曰棟果爾,爲洪果爾從子。右翼後旗札薩克始封曰喇嘛什希,爲奧巴從弟。札賚特旗札薩克始封曰蒙袞,爲哈巴圖哈薩爾十七世孫。杜爾伯特旗札薩克始封曰色稜,爲哈巴圖哈薩爾十八世孫。郭爾羅斯前旗札薩克始封曰布木巴,爲哈巴圖哈薩爾十八世孫。後旗札薩克始封曰畢裏袞鄂齊爾,爲布木巴從孫。阿嚕科爾沁旗札薩克始封曰穆彰,爲哈巴圖哈薩爾十七世孫。
四子部落旗札薩克始封曰鄂木布,爲哈巴圖哈薩爾十六世孫。茂明安旗札薩克始封曰僧格,爲哈巴圖哈薩爾十六世孫。烏喇特後翼旗札薩克始封曰圖巴,爲哈巴圖哈薩爾十八世孫。前翼旗札薩克始封曰諤班,爲圖巴從子。中旗札薩克始封曰巴克巴海,爲圖巴從孫,土默特部右翼一旗,系出元太祖十六世孫阿爾坦,札薩克始封曰固穆,爲阿爾坦元孫。敖漢、柰曼、烏珠穆沁、浩齊特、蘇尼特五部八旗,系出元太祖十六世孫圖嚕博羅特。敖漢旗札薩克始封曰班第,爲圖嚕博羅特五世孫。柰曼旗札薩克始封曰袞楚克,爲圖嚕博羅特元孫。烏珠穆沁右翼旗札薩克始封曰多爾濟,爲圖嚕博羅特孫。左翼旗札薩克始封曰色稜,爲多爾濟從子。
浩齊特左翼旗札薩克始封曰博羅特,爲圖嚕博羅特五世孫。右翼旗札薩克始封曰噶爾瑪色旺,爲博羅特從弟。蘇尼特左翼旗札薩克始封曰騰機思,爲圖嚕博羅特元孫。右翼旗札薩克始封曰叟塞,爲騰機思族兄。巴林、扎魯特二部四旗系出元太祖十六世孫阿爾楚博羅特。巴林右翼旗札薩克始封曰色布騰,爲阿爾楚博羅特五世孫。左翼旗札薩克始封曰滿珠習禮,爲色布騰從弟。扎魯特左翼旗札薩克始封曰內齊,爲阿爾楚博羅特五世孫。右翼旗札薩克始封曰色本,爲內齊從叔父。翁牛特部二旗系出元太祖弟諤楚因。右翼旗札薩克始封曰遜杜稜,距諤楚因世次無考。左翼旗札薩克始封曰棟岱青,爲遜杜稜弟。克什克騰部一旗,系出元太祖十六世孫鄂齊爾博羅特,札薩克始封曰索諾木,爲諤齊爾博羅特元孫。喀爾喀左翼部一旗,喀爾喀右翼部一旗,皆系出元太祖十六世孫格哷森扎扎賚爾琿臺吉。喀爾喀左翼旗札薩克始封曰袞布依勒登,喀爾喀右翼旗札薩克始封曰本塔爾,皆爲格埒森扎扎賚爾琿臺吉元孫。阿巴噶、阿巴哈納爾二部四旗,系出元太祖弟布格博勒格圖。阿巴噶右翼旗札薩克始封曰多爾濟,爲布格博勒格圖二十世孫。左翼旗札薩克始封曰都思噶爾,爲多爾濟從孫。阿巴哈納爾右翼旗札薩克始封曰色稜墨爾根,爲布格博勒格圖二十一世孫。左翼旗札薩克始封曰棟依思喇布,爲色稜墨爾根弟。鄂爾多斯部七旗,系出元太阻十六世孫巴爾蘇博羅特。左翼中旗札薩克始封曰額璘臣,爲巴爾蘇博羅特五世孫。右翼中旗札薩克始封曰善丹,右翼後旗札薩克始封曰小扎木素,右翼前旗札薩克始封曰額璘沁,左翼前旗札薩克始封曰色稜,皆爲額璘臣從子。
左翼後旗札薩克始封曰沙克扎,爲額璘臣從弟。右翼前末旗札薩克始封曰定咱喇什,爲額璘臣從曾孫。惟喀喇沁部三旗及土默特部之左翼一旗,爲元臣濟拉瑪之後,姓烏梁罕。喀喇沁右翼旗札薩克始封曰固嚕思奇布,爲濟拉瑪十五世孫。左翼旗札薩克始封曰色稜,爲固嚕思奇布族祖。中旗扎薩克始封曰格哷勒,爲固嚕思奇布從孫。土默特左翼旗札薩克始封曰善巴,爲濟拉瑪十三世孫。其餘閒散王公、臺吉、塔布囊,皆系各本旗札薩克之族。惟土默特左翼旗閒散多羅貝勒一人,始封巴勒布冰圖,爲元太祖裔。歸化城土默特無札薩克,有閒散輔國公一人,始封曰喇嘛扎布,爲元太祖十六世孫阿爾坦裔。而著諸冊,越十年則續而修之。蒙古王等家譜,每十年一修,由院具奏,將存內舊冊撤出,改繕進呈。
置札薩克之輔曰協理臺吉協理臺吉同札薩克辦理旗務,遇有缺出,由札薩克會同盟長於閒散王以下,臺吉、塔布囊以上擇其明敏能轄衆者,保舉正陪送院引見補放。其屬曰管旗章京、副章京,管旗章京統管一旗之事,副章京分管一旗之事,缺出由札薩克於本旗內擇其臺吉、塔布囊之壯健能轄衆者,以臺吉、塔布囊原品補放,如不得其人,以參領選補。曰參領,參領亦於臺吉、塔布囊內補放,如不得其人,以佐領選補。曰佐領,佐領亦於臺吉、塔布囊內補放,如不得其人,以驍騎校選補。曰驍騎校。驍騎校於部衆內選有力者充補。
凡旗衆,各分以佐領。科爾沁左翼中旗佐領四十六,左翼前旗佐領三,左翼後旗佐領三十二,右翼中旗佐領二十三,右翼前旗佐領十六,右翼後旗佐領十六。札賚特旗佐領十六,杜爾伯特旗佐領二十五。郭爾羅斯前旗佐領二十三,後旗佐領三十四。喀喇沁中旗佐領五十一,左翼旗佐領四十八,右翼旗佐領四十四。土默特左翼旗佐領八十,附喀爾喀佐領二,右翼旗佐領九十七。敖漢旗佐領五十五。柰曼旗佐領五十。巴林左翼旗佐領十六,右翼旗佐領二十六。札嚕特左翼旗佐領十六,右翼旗佐領十六。阿嚕科爾沁旗佐領五十。翁牛特左翼旗佐領三十八,右翼旗佐領二十。克什克騰旗佐領十。喀爾喀左翼旗佐領一。烏珠穆沁左翼旗佐領九,右翼旗佐領二十一。浩齊特左翼旗佐領七,右翼旗佐領五。蘇尼特左翼旗佐領二十,右翼旗佐領十三。阿巴噶左翼旗佐領十一,右翼旗佐領十一。阿巴哈納爾左翼旗佐領九,右翼旗佐領七。四子部落旗佐領二十。茂明安旗佐領四。烏喇特中旗佐領六,前旗佐領十二,後旗佐領六。喀爾喀右翼旗佐領四。鄂爾多斯左翼中旗佐領十七,左翼前旗佐領四十二,左翼後旗佐領四十,右翼中旗佐領八十四,右翼前旗佐領四十二,右翼後旗佐領三十六,右翼前末旗佐領十三。
管旗章京旗一人,副章京而下,視其佐領之衆寡而設之。副章京,十佐領以下之旗設一人,十佐領以上之旗設二人。參領,每六佐領設一人。佐領、驍騎校,每佐領各設一人。惟協理臺吉,旗各異其額焉。協理臺吉,每旗或一人,或四人。凡佐領之丁百有五十,三丁而授一甲。每一佐領,馬甲五十人,閒散百人。設領催、每一佐領設領催六人。什長,每十家設什長一人。而稽其衆庶。三歲則編審,三年一次編審,年六十以下,十八以上,皆入冊,有疾者除之。編審之年,札薩克以下,什長以上,按佐領事核造印冊,令協理臺吉會同管旗章京送院,限十月內齎到。隱匿人丁者,札薩克、協理臺吉、管旗章京副章京、參領、佐領、驍騎校皆論罰,領催、什長鞭責。給其耕牧,國初之制,蒙古每十五丁給地廣一里,縱二十里。後民人出邊,租地賃屋,交蒙古租銀。如直隸平泉州赤峯縣、建昌縣、朝陽縣,奉天昌圖廳,吉林長春廳,及陝西延安榆林邊外,所在多有,恐各旗屬下蒙古有妨生計,展示禁約,除現存民人外,無許札薩克等再容留民人私墾地畝及將地畝典給民人,其有廢牧場,願令民人墾種者,必俟奏準後方許募租。定其徭賦,王公、臺吉等徵收屬下人,有五牛以上者取羊一,有二十羊以上者取羊一,有四十羊以上者取羊二,雖多不準增取。有二牛者取米六鍋,有一牛者取米三鍋。其進貢、會盟、移營、嫁娶等事,所屬有百家以上者,於十家內取馬一匹,牛車一輛;有三乳牛以上者,取奶子一肚;有五乳牛以上者,取奶子酒一瓶;有百牛以上者,增取毯一條。若有例外多徵者治罪。隨丁,親王六十,郡王五十,貝勒、固倫額駙四十,貝子三十五,公、和碩額駙三十,多羅額駙二十,一等臺吉十五,二等臺吉十二,三等臺吉八,四等臺吉、管旗章京四,副章京二,參領、佐領各一。釐其戶籍,蒙古禁買人出口。
其已入檔之蒙古不準擅賣,未入檔之莊頭,止準其本旗買賣,亦不許賣與別旗及內地。他處逃來之人,限於二日內解院,窩逃者罪之。札薩克官員等不能養育人丁,致有賣棄逃散者,從重治罪。流離轉徙遊食他旗年久之疏遠族人,不準懇求歸宗,即著留於住久之旗。如逃歸不即逐回者,以窩逃論。嗣養他人之子者,報明準養爲子,入於本旗佐領下丁冊,不報者撤回。無嗣以族兄弟之於爲子者,準承受家產。若拾取遺棄之兒及異姓家奴之子者,其家產仍令族中承受;若族中兄弟無子,在日報明養異姓爲嗣者,亦準承受。若歿後有同姓之人,其妻抱養異姓之子者不準。若以侍妾所生之子爲子,則生子主婦不得嫁賣。若無近族,亦無異姓之子,其家產給王公、臺吉。各旗除檔內所載之喇嘛外,容留無籍私行之喇嘛班第,及將屬下家奴私爲班第者,王公、臺吉論罰,官革職,平人鞭責;該管王公、臺吉、章京等論罰,領催、什長鞭責,喇嘛班第革退。馬甲壯丁私爲烏巴什,婦人爲齊巴汗察者,治罪同。制其婚嫁,兩姓結親,聘禮用馬二、牛二、羊二十,少給者聽,多給者將例外牲畜罰出存公。婿故者聘禮取回,女故者取回一半。若父母願聘而婿憎嫌不娶者,不準收回聘禮。所聘之女年二十而不娶,其父母另受聘者聽之。休妻者,其妻帶來之物於夫妻和睦時用去者不準賠還,現存者給回。婦已議定,他人乘間娶之,娶者嫁者有職人、平人各論罰。若王公、臺吉等乘間娶王公、臺吉等議定之婦,娶者嫁者系王罰十戶,貝勒、貝子、公罰七戶,臺吉、塔布囊罰五戶,令原聘之人挑取,其婦離異。內地人至蒙古遊牧者,不準與蒙古結親。優其賞恤,每歲八溝、塔子溝、烏蘭哈達、三座塔四處徵收稅銀,於八溝以十之二賞喀喇沁札薩克郡王,以十之一賞喀喇沁札薩克輔國公,於塔子溝以十之二五賞喀喇沁札薩克一等塔布囊,於烏蘭哈達以十之三賞翁牛特札薩克郡王,於三座塔以十之三賞土默特札薩克貝子,以養贍窮乏蒙古。其各蒙古遊牧內如值災欠之年,札薩克並旗內富戶喇嘛等令其設法養贍,如不敷,以同盟之牛羊協濟,將協濟養贍人等名冊送院。倘遇連年荒欠,同盟內不能養贍,盟長會同札薩克報院請旨派員查明撥銀賑濟,該札薩克王公、臺吉等,將次年俸銀預領入於賑恤銀內動用。
若該札薩克仍不能愛養屬下之人,又致困厄,將受困之人撤出,賞給同盟內之賢能札薩克,令其養贍。各蒙古之家,有一產三男俱存者,賞羊九,由盟長報院,於存公牲畜內撥用。示其禁約,蒙古部落各依時憲書節序,如先後賀年者論罰。長出暖帽之纓遮耳帽、剪沿氈帽,自腋下結束之編練垂,不準穿用,違者論罰。蒙古王等之子,於文牘內不許書阿哥字。蒙古人出境,必報明管旗章京。進口者,王以下各令由山海關、喜峯口、古北口、獨石口、張家口、殺虎口出入,入口時,報明該管官弁詳記人數;出口時,查對原數放出。若置買物件者,報院行兵部給照。至五臺山禮拜者,隨從主人,王不得過八十人,貝勒、貝子不得過六十人。
雅圖溝、大波羅樹、楊樹溝、廟兒嶺、白馬川等處鉛礦,禁止開採。以頒札薩克之治。
凡內札薩克之盟六,各定其所會之地一曰哲里木,哲里木盟地,在科爾沁右翼中旗境內。
同盟之旗十。科爾沁六旗,札賚特一旗,杜爾伯特一旗,郭爾羅斯二旗。二曰卓索圖,卓索圖盟地,在土默特右翼旗境內。同盟之旗五。喀喇沁三旗,土默特二旗。三曰昭烏達,昭烏達盟地,在翁牛特左翼旗境內。同盟之旗十有一。敖漢一旗,奈曼一旗,巴林二旗,札嚕特二旗,阿嚕科爾沁一旗,翁牛特二旗,克什克騰一旗,喀爾喀左翼一旗。四曰錫林郭勒,錫林郭勒盟地,在阿巴噶左翼、阿巴哈納爾左翼兩旗境內。同盟之旗十。烏珠穆沁二旗,浩齊特二旗,蘇尼特二旗,阿巴噶二旗,阿巴哈納爾二旗。五曰烏蘭察布,烏蘭察布盟地,在四子部落旗境內。同盟之旗六。四子部落一旗,茂明安一旗,烏喇特三旗,喀爾喀右翼一旗。
六曰伊克昭,伊克昭盟地,在鄂爾多斯左翼中旗、右翼後旗、右翼前旗三旗接壤之間。同盟之旗七鄂爾多斯七旗。凡盟設盟長一人,副盟長一人,盟長副盟長,皆於同盟之札薩克內,由院開列請旨簡放。令匯治其旗務。盟長各給印信,旗務之大者,皆由盟長會同札薩克辦理。
盟內各旗,每年十月一班,十二月一班,各差一人至盟長處值班。三歲則欽差大臣奉制書以涖盟,三年會盟一次,由院開列領侍衛內大臣、內大臣、散秩大臣、一等侍衛、八旗都統副都統前鋒護軍統領、滿洲尚書侍郎、左都御史副都御史、內閣學士、通政使、大理寺卿,暨本院堂官職名,奏請簡派四人,率本院司員筆帖式,並刑部司員一人,筆帖式一人,內閣撰給制書齎赴盟所。前期畢集於盟所,會盟已示期,札薩克、閒散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管旗章京副章京、參領、佐領、驍騎校、領催、什長,預期先集盟所;不至者、違期後至者,領催以上論罰,什長鞭責。遂盟,盟會之儀,欽差大臣齎制書至蒙古邊境,守邊人偵探馳告,札薩克等於五里外下馬,序立於道右,跪候制書過,各乘馬隨行,欽差大臣在左,札薩克等在右。至盟所,於正中設香案,欽差大臣奉制書設於案,退立於左。札薩克行一跪三叩禮畢,跪,欽差大臣奉制書授筆帖式宣讀畢,欽差大臣奉制書設於案,札薩克等復行一跪三叩禮。欽差大臣奉制書授札薩克等,札薩克等跪受,授屬官,行三叩禮畢,付守藏者。札薩克等與欽差大臣各行兩跪兩拜禮畢,欽差大臣居左,札薩克等居右,列坐。以比丁口,平獄訟。
凡各旗之兵,歲閱以盟長每歲之春,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等,各將旗下臺吉兵丁會集一處,預令其修理器械,練習騎射,聽盟長閱看。如器械缺者,盔尾甲背無號記者,軍器自馬絆以上無號記者,梅針箭、兔叉、骲頭箭上無號記者,馬不烙印不拴號記者,皆論罰。征戍奉調則畢會,奉派出兵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不親至者,削爵,仍發軍前。若控制全旗俱不至者,以軍法從事,約定之處後至者,計日論罰。
奉派出兵之官員、領催、甲兵等規避者,官員革職,論罰,領催、甲兵等鞭責,俱仍發軍前。
鄰部有警亦如之。鄰部有警,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將戶口收送內地,帶屬下所有兵丁速集於被警之境,並行文各鄰近旗分,即令領兵應援。畢集後,同議徵進。如聞警不速會,及鄰近旗分雖調不赴援,俱削爵。申其軍令,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等臨陣時,衆旗敗北,一旗力戰以援者,將衆旗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各罰一佐領,以與力戰之旗。如衆旗皆戰,一旗敗北,將敗陣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削爵,籍沒其佐領分給衆旗。若一旗內半戰半北者,將敗陣之人削爵,籍沒其屬下,以給該旗接戰之人。如一旗內半已敗北,半無計前進者,無計前進之半旗免罪,將敗北之人削爵,籍沒其屬下人,或撥給本旗無罪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或賞給接戰之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如各旗未成列,一旗成列出戰者,視其功之大小,獲之多寡,分別給賞。兵敗陣者斬,家產籍沒。或臺吉或兵先入敗敵者賞。若野戰對陣,王、貝勒、貝子、公等及領兵之官不按隊伍輕入敵陣,或見敵兵少不行偵探妄行衝馳者,將所乘之馬並此次所獲之俘,概行入官。凡臨陣宜整暇成列,按隊伍前進,若不按隊前進,尾附他隊,或離本伍入他伍,或他人已進而獨立視不前,各按罪或斬或籍沒或革職或論罰。及成列而進,不得以少前少卻,而謂己先彼後。敵敗陣宜令壯兵健馬逐北,王、貝勒、貝子、公、管旗章京等勿得突前,必樹旗整隊後再行追躡。若追者或遇伏兵或遇遊兵,王、貝勒、貝子、公、管旗章京等再行接戰,起兵時各按纛分隊而行,亂行者、回取遺忘什物者、醉者、喧譁者,隨所見聞懲責。如有一二人離纛行走者,拿送該旗札薩克、管旗章京處論罰。夜行勿鳴哨,勿譁,違者罪之。若有離伍搶掠因而被害者,妻子籍沒,罪坐管旗章京。勿毀廟宇。勿妄殺平人。抗者斬之,順者撫之。俘者勿剝其衣,勿離其夫婦,即不堪爲俘者,亦勿剝其衣,勿殺。俘者勿令看守馬匹,若因而逃逸者,罪坐該管官。凡出征之王、貝勒等務安定地方,救濟生民,嚴禁官兵,勿搶掠,勿陷害良民,有功即予升賞。若縱兵搶掠,指民爲賊,妄行殺戮,從重治罪。鏖戰時,有能以馬將墮馬之人救出者,公以下副章京以上酬馬十匹。參領、輕車都尉以下酬馬六匹,平人酬馬二匹。官員殺降人者,爲首絞,餘人革職論罰。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塔布囊騎瘦行軍傳禁之馬者論罰。錄其軍功。蒙古王、貝勒、貝子、公、札薩克臺吉、塔布囊等有軍功者,量功之大小議敘,身故者題請賜卹。臺吉、塔布囊軍功給爵,有一等功牌六個以上者爲一等,三個以上者爲二等,一二個者爲三等,有二等功牌二個以下者概爲四等。蒙古人有軍功賜給達爾漢號世襲罔替者,秩視管旗章京;世襲罔替而功少者,秩視副章京。襲六次、五次、四次者,秩視參領;襲三次二次及止授本身者,秩視佐領。
其頂戴坐褥並同。又蒙古人從徵陣亡給予雲騎尉者,按例承襲,襲次完時,改給恩騎尉,世襲罔替。其非陣亡所給之雲騎尉不承襲。凡調兵,出其二,留其一。合所屬各佐領下馬甲、閒散之數遣二存一。
置內蒙古之驛,凡五道,以經於各旗喜峯口一道,除喜峯口、寬城內地所設二站外,設蒙古站十六:曰和齊臺品郭勒,曰喀斯瑚,曰託和圖,曰伯爾克,日黃華圖,曰錫喇諾爾,曰庫呼車,曰三音哈格,曰錫喇郭勒,曰奎素布托,曰陣羅阿布齊,曰諾木齊,曰哈沙圖,曰哈拉塔克洛素特,曰珠特,曰哈達罕。達喀喇沁右翼旗、中旗、左翼旗,土默特右翼旗、左翼旗,喀爾喀左翼旗,敖漢旗,奈曼旗,札嚕特左翼旗、右翼旗,科爾沁左翼後旗、左翼中旗、左翼前旗、右翼中旗,郭爾羅斯後旗、前旗,科爾沁右翼前旗、右翼後旗,札賚特旗,杜爾伯特旗,凡二十旗。古北口一道,除古北口至坡賴村內地所設五站處,設蒙古站十:曰默爾溝,曰錫爾哈,曰阿木溝,曰卓索,曰撤圖巴,曰賴三呼都克,曰錫喇木倫,曰噶察克,曰海拉察克,曰阿魯噶穆爾。達翁牛特右翼旗、左翼旗,札魯特左翼旗、右翼旗,巴林右翼旗、左翼旗,阿嚕科爾沁旗,烏珠穆沁右翼旗、左翼旗,凡九旗。獨石口一道,除獨石口內地所設一站外,設蒙古站:其第一站魁屯布拉克,在察哈爾境內;入內蒙古境者五站,曰額楞,曰墨爾根,曰卓索圖,曰錫林郭勒,曰瑚魯圖。達克什克騰旗,阿巴噶右翼旗、左翼旗,阿巴哈納爾右翼旗、左翼旗,浩齊特右翼旗、左翼旗,凡七旗。張家口一道,除張家口內地所設一站外,設蒙古站,是爲阿爾泰軍臺,其第一站察漢託羅蓋,以及第九站沁撈,皆在察哈爾境內,至第十九站奇拉伊木呼爾以下,已接喀爾喀境內。在內蒙古境者九站:曰烏蘭哈達,曰奔巴圖,曰錫喇哈達,曰布魯圖,曰烏蘭呼都克,曰察漢呼都克,曰錫喇木倫,曰鄂蘭呼都克,曰吉斯洪夥爾。達四子部落旗,蘇尼特右翼旗、左翼旗,喀爾喀右翼旗,茂明安旗,凡五旗。殺虎口一道,除殺虎口內地所設一站外,設蒙古站十一,北路四站:曰八十家站,曰二十家站,曰薩里沁,曰歸化城,皆在土默特境,其烏喇特三旗,即由歸化城達之。
西路七站:曰杜爾格,曰東素海,曰吉格素特,曰巴彥布拉克,曰阿魯烏爾圖,曰巴爾素海,曰察漢扎達蓋。達鄂爾多斯左翼前旗、左翼後旗、左翼中旗、右翼後旗、右翼前旗、右翼前末旗、右翼中旗,凡七旗。頒其郵政。馳驛者院給以印票,行則給馬,宿則給羊,皆按例應付,不給馬不給羊者論罰。無印票而騷擾驛站者治罪。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等宿處亦給羊,若不給羊,及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等索取食牛,或非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等索取食羊者,皆論罰。
凡遊牧之內屬者,曰土默特歸化城土默特,其初系卓索圖盟土默特右翼旗札薩克族博碩克圖汗之部,爲察哈爾林丹汗所據。天聰六年,太宗文皇帝破林丹汗,博碩克圖子俄木布降,令領其衆如故。九年,俄木布叛,執之,分其衆爲左右翼,設都統二人領之,爲世職,後因事革退,補以京員。乾隆二十八年始以土默特兩翼屬綏遠城將軍,現有四十九佐領。統其治於將軍而以達於院。土默特左翼參領五人,佐領二十五人,驍騎校二十五人;右翼參領五人,佐領二十四人,驍騎校二十四人,皆由綏遠城將軍選擬送院引見。布特哈之內屬者亦如之。
打牲人曰布特哈。黑龍江打牲處達呼爾三旗三十九佐領,索倫五旗四十七佐領。每旗設副管二人,每佐領設佐領一人,驍騎校一人。達呼爾設總管一人,索倫設總管一人。又鄂倫春馬軍六佐領,步軍三佐領。又畢拉爾二佐領,每佐領設佐領一人,驍騎校一人。打牲處統理達呼爾、索倫、鄂倫春、畢拉爾事務,設滿洲總管一人,皆由黑龍江將軍選擬送院引見。
王會清吏司
郎中,滿洲一人,蒙古二人;員外郎,滿洲二人,蒙古三人;主事,蒙古二人。掌頒祿於內札薩克,而治其朝貢、燕饗、賚予之事。
制外藩之祿有俸銀,有俸幣,其等各有七。外藩親王,俸銀二千兩,俸緞二十五匹。郡王,俸銀一千二百兩,俸緞十五匹。貝勒,俸銀八百兩,俸緞十三匹。貝子,俸銀五百兩,俸緞十匹。鎮國公,俸銀三百兩,俸緞九匹。輔國公,俸銀二百兩,俸緞七匹。札薩克臺吉、塔布囊,俸銀一百兩,俸緞四匹。公主格格之下嫁者亦如之。下嫁外藩之固倫公主,俸銀一千兩,俸緞三十匹。和碩公主,俸銀四百兩,俸緞十五匹。郡主,俸銀一百六十兩,俸緞十二匹。縣主,俸銀一百十兩,俸緞十匹。郡君,俸銀六十兩,俸緞八匹。縣君,俸銀五十兩,俸緞六匹。鄉君,俸銀四十兩,俸緞五匹。如下嫁後仍在京居住者,不給俸緞,按俸銀之等照例給與俸米。額駙亦如之。固倫公主額駙,俸銀三百兩,俸緞十匹。和碩公主額駙,俸銀二百五十五兩,俸緞九匹。郡主額駙,俸銀一百兩,俸緞八匹。縣主額駙,俸銀六十兩,俸緞六匹。郡君額附,俸銀五十兩,俸緞五匹。縣君額駙,俸銀四十兩,俸緞四匹。如尚主後留京者不給俸緞,改給俸米。其尚主或遇公主格格逝後未別娶者,仍稱額駙,照常給俸,已別娶者停止。惟科爾沁親王三,郡王一,各視其等而優焉。科爾沁右翼中旗札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一人,左翼中旗札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一人,閒散和碩卓哩克圖親王一人,各俸銀二千五百兩,俸緞四十匹。科爾沁右翼前旗札薩克多羅札薩克圖郡王一人,俸銀一千五百兩,俸緞二十匹。凡臺吉宿衛者,給俸以其等。御前乾清門行走之一等臺吉,俸銀一百兩,二等者俸銀八十兩,三等者俸銀六十兩,四等者俸銀四十兩,其餘閒散一二三四等臺吉不給俸。
世爵子、男而下,準內俸之半給焉。子、男、輕車都尉、雲騎尉等之俸,視八旗世爵之半。
仲春之月則頒俸,前期核其數而截冊。蒙古王公等俸銀俸緞,每年於二月內放給,先於上年十二月十五日截數,出缺在十二月十五日以後者有準給與。凡公罪,王以下各視其罰之差以奪俸。公罪,王應罰牲九九及罰馬百,貝勒、貝子、公應罰牲七九及罰馬七十,札薩克臺吉應罰牲五九及罰馬五十者,皆罰俸一年。王應罰牲五九及罰馬四十,貝勒、貝子、公應罰牲四九及罰馬三十,札薩克臺吉應罰牲三九及罰馬二十者,皆罰俸九月。王應罰牲三九及罰馬三十,貝勒、貝子、公應罰牲二九及罰馬二十,札薩克臺吉應罰牲一九及罰馬十者,皆罰俸六月。王應罰牲一九及罰馬十,貝勒、貝子、公應罰牲一七及罰馬七,札薩克臺吉應罰牲一五及罰馬五者,皆罰俸三月。
凡朝正於京師,內札薩克王以下各以其班至,曰年班王、貝勒、貝子、公、札薩克臺吉、塔布囊,每年來朝,定於十二月十五日以後、二十五日以前到齊。三歲而遍。年班,以科爾沁左翼中旗閒散和碩卓哩克圖親王一人,科爾沁左翼中旗札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一人,巴林右翼旗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科爾沁右翼前旗札薩克多羅札薩克圖郡王一人,敖漢旗閒散多羅郡王一人,蘇尼特右翼旗札薩克多羅杜稜郡王一人,阿巴噶左翼旗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科爾沁右翼中旗閒散多羅貝勒一人,翁牛特左翼旗札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一人,鄂爾多斯右翼中旗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烏珠穆沁左翼旗札薩克多羅額爾德尼貝勒一人,阿巴哈納爾右翼旗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喀爾喀左翼旗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土默特右翼旗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巴林左翼旗閒散固山貝子一人,阿巴噶左翼旗閒散固山達爾漢貝子一人,烏珠穆沁右翼旗閒散鎮國公一人,科爾沁左翼中旗閒散輔國公一人,科爾沁左翼後旗閒散輔國公一人,喀喇沁中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喀喇沁中旗閒散輔國公一人,喀喇沁右翼旗閒散輔國公一人,烏喇特中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烏珠穆沁右翼旗閒散輔國公一人,歸化城土默特閒散輔國公一人,阿巴噶右翼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爲第一班。以喀喇沁右翼旗札薩克多羅杜稜郡王一人,奈曼旗札薩克多羅達爾漢郡王一人,科爾沁左翼中旗閒散多羅郡王一人,翁牛特右翼旗札薩克多羅杜稜郡王一人,四子部落旗札薩克多羅達爾漢卓哩克圖郡王一人,鄂爾多斯左翼中旗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蘇尼特左翼旗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浩齊特左翼旗札薩克多羅額爾德尼郡王一人,札賚特旗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札嚕特左翼旗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蘇尼特左翼旗閒散貝勒一人,茂明安旗閒散多羅達爾漢貝勒一人,敖漢旗閒散固山貝子一人,阿巴哈納爾左翼旗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巴林左翼旗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鄂爾多斯右翼前旗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鄂爾多斯左翼前旗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喀爾喀右翼旗閒散固山貝子一人,郭爾羅斯前旗札薩克鎮國公一人,翁牛特右翼旗閒散鎮國公一人,札嚕特右翼旗閒散鎮國公一人,科爾沁左翼中旗閒散輔國公二人,喀喇沁右翼旗閒散輔國公一人,郭爾羅斯後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茂明安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鄂爾多斯右翼前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敖漢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爲第二班。以科爾沁右翼中旗札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一人,烏珠穆沁右翼旗札薩克和碩車臣親王一人,科爾沁左翼後旗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科爾沁左翼前旗札薩克多羅冰圖郡王一人,敖漢旗閒散多羅郡王一人,阿巴噶右翼旗札薩克多羅卓哩克圖郡王一人,科爾沁左翼中旗閒散多羅貝勒一人,土默特左翼旗札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一人,阿嚕科爾沁旗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札嚕特右翼旗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喀爾喀右翼旗札薩克多羅達爾漢貝勒一人,土默特左翼旗內附牧之閒散喀爾喀多羅貝勒一人,科爾沁左翼中旗閒散固山貝子一人,翁牛特右翼旗閒散固山貝子一人,鄂爾多斯右翼後旗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鄂爾多斯左翼後旗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杜爾伯特旗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喀爾喀右翼旗閒散固山貝子一人,科爾沁右翼後旗札薩克鎮國公一人,敖漢旗閒散鎮國公一人,烏喇特前旗札薩克鎮國公一人,烏喇特後旗札薩克鎮國公一人,喀爾喀右翼旗閒散鎮國公一人,科爾沁左翼中旗閒散輔國公一人,蘇尼特右翼旗閒散輔國公一人,阿巴噶左翼旗閒散輔國公一人,克什克騰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喇沁左旗札薩克一等塔布囊一人,爲第三班。其三班內有承襲後年未及十八歲者,不必前來,至及歲仍入原班行走。閒散額附之班亦如之。閒散額駙,亦按人數勻分三班,每年以一班來京。若御前,若乾清門行走者,二歲而遍。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在御前乾清門行走者,於王、貝勒、貝子、公、札薩克臺吉、塔布囊年班外,另立爲御前乾清門班,按人數勻分二班,每年以一班來京。公主之子孫臺吉則視其衆寡以爲班。科爾沁右翼中旗公主之子孫臺吉,分爲六班,每班四十七人。敖漢旗公主之子孫臺吉,分爲十班,每班六十人。巴林右翼旗公主之子孫臺吉,分爲六班,每班二十九人。其他臺吉之入貢者亦如之。臺吉、塔布囊準於每年冬季進貢一次,各令輪流行走。
有千餘臺吉之旗,令二百人前來;五百臺吉之旗,令百人前來;百餘臺吉之旗,令二十人前來。不能來者聽,毋得抑勒。其來者,札薩克預於六月內造冊報院覈定。至入貢時,札薩克各以其職名、年歲、附丁及貢物,開明給與印文遣來。如冊檔無名濫給印文者,札薩克協理臺吉各論罰。其假冒臺吉入貢,及准入貢之臺吉本身不來遣人頂替者,分別治罪。札薩克非其班者,以其旗之協理臺吉至焉,札薩克不值年班之歲,仍各派協理臺吉一人來京。歸各以其限。年班,王、貝勒、貝子、公、札薩克臺吉、塔布囊、閒散額駙、公主子孫臺吉、姻戚臺吉、該班之協理臺吉,及在乾清門行走者,均定限留京四十日。入貢臺吉收貢者留京十日,不收貢者留京五日。惟在御前行走者不定限。凡王以下不獲來者,皆望闕而賀正歲焉。王、貝勒、貝子、公、臺吉,每遇元旦,皆會集札薩克處,朝服望闕行三跪九叩禮。
凡內札薩克歲貢無過羊酒。內札薩克各旗,歲遣管旗章京、副章京一人,貢羊一,乳酒一瓶。臺吉之貢則以羊。臺吉貢湯羊者,皆陳於東華門內橋西路南,由內膳房選收。喀喇沁各旗臺吉,亦有貢彘者。
凡朝會燕饗令各習於儀而與焉。蒙古王公等來京,遇皇帝升殿及筵燕,皆隨內王公臣工等行禮。其會集序次,親王在內親王之下,郡王在內郡王之下,貝勒在內貝勒之下,貝子在內貝子之下,公在內公之下,一二等臺吉在內大臣之下。至一二等臺吉之下,子、三等臺吉、管旗章京、男、四等臺吉、副章京、參領、佐領,各按品級分別敘坐。祭祀,駕出入則令迎送。蒙古王、公等來京,凡遇壇廟祭祀,免其陪祀,於聖駕出入時,與不陪祀之內王公按翼排班,一例迎送。
凡公主格格之下嫁者,其來京師皆奏聞以候旨。格格等下嫁蒙古部落者,例於十年來京一次。如未及十年之限有故欲來京者,或札薩克報院,或格格母家王公報院,皆由院奏準後行令前來。公主下嫁後,非奉特旨留京者,其自遊牧來京,亦俟奏聞奉旨。歸各以其限。公主非奉特旨留京者,其來京時,住京六十日。近派之郡主亦準住京六十日,縣主準住京五十日,郡君準住京四十日,縣君以下準住京三十日。支派稍遠之郡主、縣主、郡君及縣君以下,各遞減十日。遠派之郡主、縣主、郡君及縣君以下,再遞減十日。
凡外藩之供給各辨以僕馬之等而區其廩餼芻秣。親王,護衛官二十三人,隨侍七人,從役十人,廩給每日銀六兩三錢五分,米三鬥三升,坐馬十五匹,從馬四十匹,草糧每日銀三兩七錢四釐一絲三忽。郡王,護衛官十八人,隨侍七人,從役十人,廩給每日銀五兩三錢五分,米二斗八升,坐馬十匹,從馬三十五匹,草料每日銀三兩三分六毫一絲五忽。貝勒,護衛官十一人,隨侍九人,從役十人,廩給每日銀三兩四錢,米二斗二升,坐馬八匹,從馬三十匹,草糧每日銀二兩五錢五分九釐一毫八絲六忽。貝子,護衛官八人,隨侍七人,從役十人,廩給每日銀二兩九錢,米一斗八升,坐馬六匹,從馬二十五匹,草料每日銀二兩八分七釐七毫五絲七忽。公,護衛官六人,隨侍六人,從役八人,廩給每日銀二兩四錢一分,米一斗四升五合,坐馬四匹,從馬二十匹,草料每日銀一兩六錢一分六釐三毫二絲八忽。札薩克臺吉,從役十人,廩給每日銀一兩六錢一分,米六升五合,坐馬三匹,從馬十匹,草料每日銀八錢七分五釐五毫一絲一忽。公主子孫臺吉,隨侍三人,從役三人,廩給每日銀一兩五錢三分五釐,米四升五合,坐馬三匹,從馬十匹,草料每日銀八錢七分五釐五毫一絲一忽。姻戚臺吉,從役六人,廩給每日銀一兩一錢六分,米四升五合,坐馬三匹,從馬十匹,草料每日銀八錢七分五釐五毫一絲一忽。臺吉,從役四人,廩給每日銀九錢二分,米三升五合,坐馬一匹,從馬六匹,草料每日銀四錢七分一釐四毫二絲九忽。進貢之臺吉,從役二人,廩給每日銀八錢二分,米三升,坐馬一匹,草料每日銀六分七釐三毫四絲七忽。進貢之塔布囊,每日米二升,餘同。管旗章京,子,從役四人,廩給每日銀三錢八分,米二升,坐馬一匹,從馬四匹,草料每日銀三錢三分六釐七毫三絲五忽。副章京,男,從役四人,廩給每日銀三錢二分,米二升,坐馬一匹,從馬四匹,草料每日銀三錢三分六釐七毫三絲五忽。參領、佐領、驍騎校、長史、護衛、騎都尉、雲騎尉,從役一人,廩給每日銀一錢五分,米二升,坐馬一匹,從馬二匹,草料每日銀二錢二釐四絲一忽。領催、馬甲、閒散,廩給每日銀五分,米一升,坐馬一匹,草料每日銀六分七釐三毫四絲七忽。公主格格之下嫁者亦如之。固倫公主,護衛官二十三人,婢女十三人,僕從十四人,廩給每日銀六兩三錢五分,米三鬥八升,坐馬十五匹,從馬四十五匹,草料每日銀三兩四錢七分六釐五毫二絲。和碩公主,護衛官十四人,婢女十六人,僕從十人,廩給每日銀五兩二錢五分,米二斗三升五合,坐馬十三匹,從馬四十匹,草料每日銀三兩七分九毫二絲二忽。郡主,婢女二十人,僕從十五人,廩給每日銀四西三錢七分五釐,米一斗八升七合,坐馬十匹,從馬三十五匹,草料每日銀二兩六錢七釐三毫九絲。縣主,婢女十八人,僕從十二人,廩給每日銀三兩五錢,米一斗五升六合,坐馬八匹,從馬三十匹,草料每日銀二兩二錢一釐七毫九絲六忽。郡君,婢女十五人,僕從十人,廩給每日銀二兩八錢五分,米一斗三升四合,坐馬六匹,從馬二十五匹,草料每日銀一兩七錢九分六釐二毫二忽。縣君,婢女十二人,僕從八人,廩給每日銀二兩八分,米一斗九合,坐馬四匹,從馬二十匹,草料每日銀一兩三錢九分六毫四絲三忽。鄉君,婢女一人,僕從九人,廩給每日銀一兩二分五釐,米五升九合,坐馬三匹,從馬八匹,草料每日銀六錢三分七釐三毫六絲二忽。宗女,婢女一人,僕從七人,廩給每日銀九錢二分五釐,米四升九合,坐馬三匹,從馬六匹,草料每日銀四錢二分一釐四毫八絲八忽。額駙亦如之。固倫額駙、和碩額駙,護衛官六人,隨侍九人,從役十人,廩給每日銀四兩,米一斗六升七合,坐馬六匹,從馬二十五匹,草料每日銀二兩八分七釐七毫四絲七忽。郡主額駙,隨侍十三人,從役十二人,廩給每日銀三兩二錢五分,米一斗二升七合,坐馬四匹,從馬二十五匹,草料每日銀一兩九錢五分三釐六絲三忽。縣主額駙,隨侍十人。從役十人,廩給每日銀二兩一分,米一斗九合,坐馬四匹,從馬二十匹,草料每日銀一兩六錢一分六釐三毫二絲八忽。郡君額駙,隨侍八人,從役七人,廩給每日銀一兩八錢一分五釐,米八升四合,坐馬四匹,從馬二十匹,草料每日銀一兩六錢一分六釐三毫二絲八忽。縣君額駙,隨侍三人,從役七人,廩給每日銀一兩三錢三分五釐,米五升九合,坐馬三匹,從馬十匹,草料每日銀八餞七分五釐五毫一絲一忽。鄉君額駙,從役六人,廩給每日銀一兩一分,米二升四合,坐馬一匹,從馬六匹,草料每日銀四錢七分一釐四毫二絲九忽。惟科爾沁親王三、貝勒一,各視其等而優焉。科爾沁右翼中旗札薩克和碩土謝圖親王一人,左翼中旗札薩克和碩達爾漢親王一人,閒散和碩卓哩克圖親王一人,廩給每日銀七兩三錢五分,米三鬥三升;科爾沁左翼中旗閒散多羅貝勒一人,廩給每日銀六兩三錢,米二斗二升,從馬皆四十五匹。三親王坐馬、從馬草料每日銀四兩四分八毫二絲,貝勒每日銀三兩五錢六分九釐三毫九絲一忽。凡供給,皆以例限。御前班自來日起去日止,皆供給。王、貝勒、貝子、公、札薩克臺吉、塔布囊班,額駙班,公主子孫臺吉、姻戚臺吉班,協理臺吉班,年例貢羊酒章京班,乾清門班,皆供給四十日。入貢之臺吉,按收貢不收貢例限供給。下嫁之公主來京者,按應來京之日供給,如奉特旨留京及奏明展限者不在此例。格格等逾十年之限來京者,各分別留京定限供給,如未逾十年來京者不供給。
其臺吉來京聘娶格格者,婚禮前七日後九日皆供給;同來筵燕者前七日供給,如到京在婚前不及七日者,仍按日供給。惟公主下嫁及格格之由指配者,婚禮前後皆按日供給,福晉同來筵燕者,按其夫之爵供給,其夫偕來者不重支供給。
凡外藩之至者,有燕衎夕燕一次,設於保和殿;元宵燕一次,設於圓明園正大光明殿;除夕前、元旦後,元宵前後,加燕數次,或設於中正殿,或設於紫光閣,或設於圓明園山高水長,皆由院預期奏請。五旗王府各令設燕一次。蒙古王以下,副章京、長史以上,並准入燕。有錫賚,年班來京,王以下例賞衣帽、撒袋、腰刀、鞍轡、緞匹、茶布等物,皆計值折銀。親王給銀四百三十兩,科爾沁三親王加給銀七十二兩。郡王給銀三百十七兩,科爾沁一郡王加給銀七十三兩。貝勒給銀二百三十八兩。貝子給銀一百五十兩。公給銀一百十七兩,札薩克臺吉給銀七十六兩。一二等臺吉給銀六十三兩。三四等臺吉給銀五十三兩。進貢之臺吉每收羊一,賞給布四匹。歸則給以資。年班王以下禮畢迴游牧,各給以路費。親王給銀十二兩八錢,隨從四十人,按程限每日給銀三錢,米三鬥三升。郡王給銀七兩八錢八分,隨從三十五人,每日給銀二錢,米二斗八升。貝勒給銀五兩,隨從三十人,每日給銀一錢八分,米二斗二升。貝子給銀三兩七錢,隨從二十五人,每日給銀一錢五分,米一斗八升。公給銀三兩七錢,隨從二十人,每日給銀一錢二分,米一斗四升五合。札薩克臺吉給銀七錢五分,隨從十人,每日給銀五分,米六升五合。公主子孫臺吉給銀二兩五錢七分,隨從六人,每日給銀三分,米四升五合。姻戚臺吉給銀七錢五分,米四升五合。臺吉給銀七錢五分,米三升五合。管旗章京以下每日給銀一分。程限,札賚特、郭爾羅斯、社爾伯特三十日,科爾沁二十五日,烏珠穆沁、阿嚕科爾沁、鄂爾多斯、札嚕特二十日,土默特十六日,巴林、四子部落、克什克騰、蘇尼特、阿巴噶、阿巴哈納爾、喀爾喀左翼、喀爾喀右翼、浩齊特、茂明安、烏喇特十五日,奈曼、翁牛特左翼、歸化城土默特十三日,喀喇沁、敖漢、翁牛特右翼十一日。臺吉以下因入貢來者不給路費。惟科爾沁親王三,貝勒一,往來皆給焉。科爾沁三親王一貝勒來京,給銀十八兩五錢,回日給銀二十五兩五錢九分,隨從各視親王貝勒例,來回皆按程限給銀米。凡格格之下嫁者,歸則給以資。郡主給銀十五兩一錢,隨從三十五人,按程限每日給銀二錢,米一斗八升七合。縣主給銀八兩五分,隨從三十人,每日給銀一錢八分,米一斗五升九合。郡君給銀六兩五錢五分,隨從二十五人,每日給銀一錢五分,米一斗三升四合。縣君給銀三兩八錢,隨從二十人,每日給銀一錢二分,米一斗九合。鄉君給銀二兩四錢九分,隨從十人,每日給銀五分,米五升九合。宗女給銀二兩,隨從八人,每日給銀四分,米四升九合。額駙亦如之。
固倫額駙、和碩額駙出喜峯口者,給銀二十五兩五錢九分;出古北口者,給銀二十四兩九分;出張家口者,給銀二十五兩九分;隨從二十五人,按程限每日給銀一錢五分。郡主額駙給銀十五兩一錢,隨從二十五人,每日給銀一錢三分,米一斗三升七合。縣主額駙給銀八兩五分,隨從二十人,每日給銀一錢,米一斗九合。郡君額駙給銀六兩五錢五分,隨從十五人,每日給銀八分,米八升四合。縣君額駙給銀三兩八錢,隨從十人,每日給銀五分,米五斗九合。
鄉君額駙給銀二兩四錢九分,隨從六人,每日給銀三分,米三升九合。惟公主往來皆給焉。
固倫公主來時給銀四十兩七錢九分,回日給銀四十兩一錢九分,隨從五十人每日給銀三錢。
和碩公主進喜峯口者,來時給銀十八兩五錢,回日給銀二十五兩五錢九分;進古北口者,來時給銀十七兩,回日給銀二十四兩九分;進張家口者,來時給銀十八兩,回日給銀二十五兩九分;隨從四十人,每日給銀三錢。
凡內札薩克王以下,各以其班覲于山莊,以備木蘭行圍,曰圍班圍班:每年秋季木蘭秋獮時,將去熱河朝覲的蒙古王公等各部落首領編成班次,陪同皇帝在木蘭圍場打獵,稱“圍班”。王、貝勒、貝子、公、札薩克臺吉、塔布囊及御前乾清門行走者,是年春朝正之班,至秋即值圍班,其有因生身年班不來京者,至圍班則畢集,惟閒散額駙於是年秋列圍班者,至冬始值年班。皆先於喀喇河屯迎駕,隨至熱河,再隨駕入木蘭圍場。若御前乾清門行走非值圍班者,亦準前來熱河。其準隨圍與否,及期請旨。遂管圍隨圍。王、貝勒、貝子、公、札薩克臺吉、塔布囊有派令管圍者,餘皆令隨圍。其隨圍王等內,又以其能者爲默爾根,爲噶拉達椿。每圍先於五更時,管圍王等率布圍兵由遙山撒圍,圍既合,皇帝出看城,隨圍王等畢從。若卓索圖,若昭烏達二盟長皆率其部以執圍場之役。圍場在卓索圖盟之西,昭烏達盟之南,故兩盟內各旗就近率其屬下官兵執役。凡用喀喇沁、翁牛特布圍兵一千人,巴林、克什克騰布圍兵一百人,敖漢布圍兵五十人,又喀喇沁進哨槍手六人,隨從槍手十人,打鹿槍手四十人,哈瑪爾三十人,巴林槍手二十六人,喀喇沁、土默特、翁牛特杭愛車杭愛車:指沒有篷帳的車。二百輛。其非卓索圖、昭烏達二盟者,惟科爾沁布圍兵一百人,又黑龍江將軍派出索倫默爾根三十人,察哈爾都統派出巴爾虎默爾根八十人。乃進御燕於行在。卓索圖、昭烏達二盟長,例進公燕、家燕數次,高宗純皇帝始命合爲一次。燕日,設蒙古包六,白駝十八,鞍馬十八,驏馬一百六十二,牛十八,羊一百六十二,席二十七,酒八十一瓶,什榜什榜:蒙古語音譯。是一種音樂活動。九十人,布庫布庫:滿語音譯,意譯爲“撩腳”。一種徒手相撲的遊戲,猶今之摔跤。二個人,騎生駒二十人,跑馬二百五十,生駒無定數。先期,行在理藩院開列各部王公名,請欽派一人進爵。
武備院設所進蒙古包於行營月牙城內,列駝馬牛羊於道左。理藩院官率各部王以下跪迎。皇帝升帳殿寶座,理藩院官引王等各按爵列坐帳殿內左右及兩旁蒙古包內。皇帝進茶,王等興,行一叩禮,賜王等茶,復一叩,飲畢坐。皇帝進膳,進爵者出班接爵,恭進御座前,退復位跪一叩,衆皆跪叩。進爵者興,復詣御座前接爵退,有旨賜進爵者酒,進爵者跪飲畢,復一叩興,復原坐,什榜樂作。膳畢獻茶,跑等、相撲、騎生駒各技以次陳。燕畢,駕還行營,王等跪送如儀。)恩賚以其等。圍場例賞,管圍之親王、郡王,賞蟒緞一、大緞二、彭緞一;貝勒、貝子、公,蟒緞一、大緞一、官緞二;額駙等,蟒緞一、官緞二;札薩克臺吉、塔布囊,蟒緞一、官緞一;分管布圍兵之臺吉官員等,官緞一,布圍兵銀七兩。隨圍之親王、郡王及在御前乾清門行走者,賞大緞一、官緞一;貝勒、貝子、公、多羅額駙,官緞二;固山額駙、臺吉等,官緞一;默爾根之親王、郡王,賞大緞二、官緞二;貝勒、貝子、公,大緞一、官緞二;額駙、臺吉等,大緞一、官緞一;噶拉達椿之親王、郡王,賞大緞二、官緞二;貝勒、貝子、公,大緞一、官緞二;臺吉等,大緞一,官緞一;分管哈瑪爾槍手、杭愛之臺吉官員,及管索倫默爾根、察哈爾默爾根之官員等,賞官緞一。哈瑪爾槍手,銀六兩,杭愛兵及王等之護衛從役等,銀三兩,毛青布一。
典屬清吏司
郎中,滿洲一人,蒙古一人;員外郎,滿洲二人,蒙古六人;主事,滿洲一人,蒙古一人。掌核外札薩克部旗之事,治其郵驛,互市則頒其禁令,凡內外之喇嘛皆掌之,掌遊牧之內屬者。
凡外蒙古之衆曰喀爾喀元部衆居漠北,至明中葉徙於漠南者爲察哈爾,及內札薩克科爾沁各部,其留漠北者曰喀爾喀,今土謝圖汗、三音諾顏、車臣汗、札薩克圖汗四部,有喀爾喀八十三旗。又青海有公中札薩克喀爾喀一旗。惟漠南之喀爾喀左翼一旗、右翼一旗,則列於內札薩克。曰杜爾伯特,曰土爾扈特,曰和碩特,曰輝特,曰綽囉斯,曰額魯特。杜爾伯特、土爾扈特、和碩特,昔與準噶爾同爲四額魯特。方準噶爾強時,土爾扈特徙牧俄羅斯之厄濟勒河避之,遂以出於杜爾伯特部之輝特同稱四額魯特。乾隆十九年平定準噶爾,其族遂微,存者附牧喀爾喀三音諾顏部二旗,曰額魯特,附牧青海二旗,曰綽囉斯。不復著舊號。
土爾扈特,先有遊牧額濟納河舊土爾扈特一旗,及遊牧青海之土爾扈特四旗。和碩特,先有遊牧青海之和碩特二十一旗,其遊牧阿拉善之和碩特一旗亦曰額魯特,不著和碩特之號。至乾隆三十六年土爾扈特偕和碩特自俄羅斯面內投誠,賜牧伊犁之珠勒都斯、濟爾哈朗、精河、霍博克薩里者,有舊土爾扈特十旗,和碩特三旗,賜牧科布多之烏隴古、哈弼察克者,有新土爾扈特二旗,和碩特一旗。杜爾伯特,於乾隆十九年投誠後,賜牧烏蘭古木,有左翼杜爾伯特十一旗,右翼杜爾伯特三旗。輝特,有附牧青海之輝特一旗,附牧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之輝特一旗,附牧杜爾伯特左右翼之輝特二旗。別於蒙古者,曰和託輝特,曰哈柳沁,曰託斯,曰奢集努特,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中左翼左旗、中左翼末旗、中右翼末次旗、右翼右末旗所屬,有大和託輝特、小和託輝特、哈柳沁、託斯、奢集努特、明阿特,凡六鄂托克之人,後明阿特撤出,爲科布多之屬,其五鄂托克之人,仍分隸四旗。曰古羅格沁,喀爾喀土謝圖汗旗所屬,有古羅格沁打牲人,居卡倫附近。皆屬以外札薩克。
凡外札薩克之遊牧,各限以界以山河鄂博之名錶其四至,如內札薩克。若邊裔,若禁地,則以卡倫守之。於要隘處設官兵瞭望曰卡倫。喀爾喀杜爾伯特阿爾泰烏梁海之北沿邊一帶,東接呼倫貝爾所設之察漢鄂勒卡倫起,迤而西系庫倫辦事大臣所管,設有枯布勒哲庫、蒙古託羅蓋、哲格勒它音、孟格幾各、華鄂博果、鄂凌圖、托爾羅克、土爾克能、托克托爾、呼林納爾素、託蘇克、夥爾沁、博爾克、烏勒混、巴彥阿都爾噶、阿嘎楚、齊勒博爾、齊爾混、庫木裏、哈蘇魯克、阿仍烏、庫野、明幾、烏雅勒嘎、庫得裏、奇克泰、奇蘭、薄拉各卡倫,以接於恰克圖。由恰克圖迤而西設有察漢烏蘇、哈拉呼幾爾、哈布塔海、濟爾格岱、鄂爾多果、特木倫、額林沁拉木、阿勒混博勒爾、鄂依拉噶、達爾沁圖、庫克託羅蓋、哈特呼勒卜木、博爾特斯、察漢布隆、阿噶裏、灑巴利、齊噶勒、哈起克、巴彥布拉克各卡倫,以接於近吉里克卡倫,皆北與俄羅斯爲界。迤而西系科布多參贊大臣所管,設有近吉里克、額爾遜、薩木噶勒臺、阿拉克鄂博、鄂爾濟呼布拉克、齊齊爾噶那、漢達蓋圖、博羅沁格格圖、博託過尼豁壘、烏魯克諾爾、齊格爾素臺、哈韜、烏里雅蘇臺、哈克諾爾各卡倫,其外爲唐努烏梁海、阿爾泰諾爾烏梁海。迤而西設有索果克、謂火爾、噶魯圖、烏剋剋、禽達蓋圖、烏爾魯昌吉斯臺、那林、枯蘭河濟爾噶、和呢邁拉虎各卡倫,皆北與哈薩克爲界,以接於塔爾巴哈臺所設之輝邁拉虎卡倫而止。皆由喀爾喀四部派出官兵駐守。又呼圖斯產金處所,禁止私採。自喀爾喀三音諾顏部左翼右旗,額爾德尼班第達呼圖克圖遊牧,札薩克圖汗部左翼後旗、右翼前旗、右翼後末旗之西,沿霍爾碩特至喀喇山丹設卡倫十處,又自喀拉山丹至塔沁和碩設卡倫十處,由三音諾顏、札薩克圖汗兩部派出官兵駐守,又於新土爾扈特、扎哈沁派出官兵於呼圖斯偵緝。
凡封爵有汗以列王、貝勒、貝子、公之右,無塔布囊而有臺吉,外蒙古有汗爵:喀爾喀,有斡齊賴巴圖土謝圖汗一人,格根車臣汗一人,札薩克圖汗一人。杜爾伯特左翼,有特固斯庫魯達賴汗一人。舊土爾扈特南路,有卓哩克圖汗一人。喀爾喀有三音諾顏一人,次於汗號。
親王: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有札薩克和碩親王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有三音諾顏札薩克和碩親王一人,札薩克和碩親王一人,喀爾喀車臣汗部,有札薩克和碩親王一人。阿拉善,有札薩克和碩親王一人。杜爾伯特右翼,有札薩克和碩親王一人。舊土爾扈特北路,有札薩克和碩布延圖親王一人。郡王: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有札薩克多羅郡王二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有札薩克多羅郡王二人。喀爾喀車臣汗部,有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有札薩克圖汗兼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青海和碩特部,有札薩克多羅郡王三人。杜爾伯特左翼,有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舊土爾扈特東路,有札薩克多羅畢錫哷勒圖郡王一人。
新土爾扈特,有札薩克多羅弼裏克圖郡王一人。貝勒:喀爾喀三音諾顏部,有札薩克多羅貝勒二人。喀爾喀車臣汗部,有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閒散多羅貝勒一人。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有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青海和碩特部,有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青海綽囉斯部,有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杜爾伯特左翼,有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杜爾伯特右翼,有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額濟納舊土爾扈特,有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舊土爾扈特西路,有札薩克多羅濟爾哈朗貝勒一人。貝子: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有閒散固山貝子一人。附牧喀爾喀三音諾顏部之額魯特,有札薩克固山貝子二人。喀爾喀車臣汗部,有札薩克固山貝子二人。青海和碩特部,有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札薩克一等臺吉兼固山貝子一人。青海綽囉斯部,有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杜爾伯特左翼,有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舊土爾扈特南路,有札薩克固山雅巴爾圖貝子一人。舊土爾扈特東路,有札薩克固山伊特格勒貝子一人。新土爾扈特,有札薩克固山烏察喇勒圖貝子一人。和碩特中路,有札薩克固山阿穆爾聆貴貝子一人。鎮國公: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有札薩克鎮國公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有札薩克鎮國公二人,閒散鎮國公一人。喀爾喀車臣汗部,有札薩克鎮國公一人,閒散鎮國公一人。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有札薩克鎮國公二人。阿拉善,有閒散鎮國公二人。杜爾伯特右翼,有札薩克鎮國公一人。
輔國公: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有札薩克輔國公五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有札薩克輔國公四人,閒散輔國公四人。喀爾喀車臣汗部,有札薩克輔國公二人,閒散輔國公一人。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有札薩克輔國公六人,閒散輔國公一人。青海和碩特部,有札薩克輔國公三人。
青海輝特部,有札薩克輔國公一人。杜爾伯特右翼,有札薩克輔國公二人。舊土爾扈特南路,有札薩克輔國公一人。舊土爾扈特北路,有札薩克輔國公一人。察哈爾,有附牧之和碩特輔國公二人。呼倫貝爾,有附牧之伊克明安輔國公一人。西藏,有札薩克銜輔國公一人。其不入鎮國公、輔國公者,科布多,有扎哈沁閒散三等公一人。臺吉:喀爾喀土謝圖汗部,有札薩克公銜一等臺吉一人,閒散公銜一等臺吉一人,札薩克一等臺吉八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有閒散公銜一等臺吉二人,札薩克一等臺吉十人,閒散公銜三等臺吉一人。喀爾喀車臣汗部,有札薩克一等臺吉十四人。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有札薩克一等臺吉八人,閒散公銜三等臺吉一人。附牧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之輝特,有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和碩特部,有札薩克多羅郡王兼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固山貝子兼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札薩克一等臺吉十人,公中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土爾扈特部,有札薩克一等臺吉四人。青海喀爾喀部,有公中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杜爾伯特左翼,有札薩克一等臺吉四人。附牧杜爾伯特部之輝特,有札薩克一等臺吉二人。舊土爾扈特南路,有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舊土爾扈特北路,有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和碩特中路,有札薩克一等臺吉二人。科布多和碩特,有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察哈爾,有附牧之和碩特札薩克衛一等臺吉一人。呼倫貝爾,有附牧之伊克明安札薩克銜一等臺吉一人。西藏,有札薩克銜一等臺吉一人。其非札薩克及加銜之一二三四等臺吉不具列。受封者按等給以冊、誥、章服、儀衛,及有爵者之子弟分別給銜札薩克一等臺吉以上分別生身、熟身引見。閒散臺吉皆具題給爵,如內札薩克。惟青海及杜爾伯特、土爾扈特、和碩特各部,札薩克一等臺吉以上,除願來引見外,其不能來者,亦具題承襲。皆延以世,外札薩克之爵,舊例不世襲,出缺時或降襲或否,奏聞定奪。惟雍正九年封唐古特閒散輔國公一人,詔世襲罔替。乾隆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年,高宗純皇帝令追考勳勤,覃敷恩錫,於是襲爵之制,一如內札薩克。土謝圖汗部,左翼中旗札薩克多羅郡王,左翼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三音諾顏部,左翼右旗札薩克一等臺吉;車臣汗部,中末旗札薩克固山貝子,右翼前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右翼後旗札薩克一等臺吉;札薩克圖汗部,右翼前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右翼後旗札薩克一等臺吉,皆於康熙三十年封今爵。三音諾顏部,左翼左旗札薩克輔國公,右翼後旗札薩克一等臺吉,皆於康熙三十一年封今爵。土謝圖汗部,中左翼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於康熙三十三年封今爵。車臣汗部,左翼前旗札薩克鎮國公,中末次旗札薩克一等臺吉,皆於康熙三十四年封今爵。三音諾顏部,右翼前旗札薩克輔國公,先於康熙三十年封札薩克一等臺吉;車臣汗部,中右旗札薩克多羅郡王,先於康熙三十年封札薩克固山貝子,皆於三十五年晉封今爵。土謝圖汗部,右翼右末次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三音諾顏部,左翼左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中右翼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右翼中右旗札薩克一等臺吉,皆於康熙三十五年封今爵。札薩克圖汗部,左翼後旗札薩克輔國公,先於康熙三十年封札薩克一等臺吉,三十六年晉封今爵。三音諾顏部,右翼左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車臣汗部,中左前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中右後旗札薩克一等臺吉;札薩克圖汗部,右翼後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皆於康熙三十六年封今爵。車臣汗部,左翼左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先於康熙三十五年封一等臺吉,四十年加札薩克;車臣汗部,右翼左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左翼右旗札薩克一等臺吉,皆於康熙四十年封今爵。三音諾顏部中後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札薩克圖汗部中右翼末次旗札薩克一等臺吉,皆於康熙四十八年封今爵。三音諾顏部,中左旗札薩克多羅貝勒,先於康熙三十年封札薩克多羅郡王,四十七年降今爵,四十九年晉封多羅郡王,五十年仍降今爵。
札薩克圖汗部,左翼前旗札薩克輔國公,先於康熙三十年封札薩克一等臺吉,五十年晉封今爵。土謝圖汗部左翼左中末旗札薩克輔國公,車臣汗部左翼後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皆於康熙五十年封今爵。三音諾顏部,右翼中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於康熙五十一年封今爵。車臣汗旗閒散輔國公,於康熙五十六年封今爵。土謝圖汗部,中次旗札薩克一等臺吉,於康熙五十八年封今爵。土謝圖汗,先於康熙三十年封今爵,六十年賜號斡齊賴巴圖土謝圖汗。車臣汗部,右翼中右旗札薩克輔國公,先於康熙五十年封一等臺吉,五十一年加札薩克,雍正二年晉封今爵。札薩克圖汗中右翼末旗札薩克輔國公,先於康熙五十三年封札薩克一等臺吉,雍正二年晉封今爵。札薩克圖汗部,右翼右末旗札薩克輔國公,右翼前旗閒散輔國公,皆於雍正二年封今爵。札薩克圖汗部,左翼後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於雍正四年封今爵。車臣汗先於康熙三十年封今爵,雍正六年賜號格根車臣汗。土謝圖汗部,左翼左後旗札薩克一等臺吉,於雍正八年封今爵。車臣汗部,右翼中旗札薩克多羅貝勒,先於康熙三十年封今爵,雍正元年晉封多羅郡王,八年削,九年復今爵。三音諾顏部,中左末旗札薩克和碩親王,先於康熙四十五年封貝子銜,六十年加札薩克,雍正元年封多羅郡王,九年晉封今爵。札薩克圖汗兼右翼左旗札薩克多羅郡王,先於康熙三十年封和碩親王,四十二年晉封札薩克圖汗,雍正十年削,以札薩克圖汗部先於康熙三十年所封之右翼左旗札薩克多羅郡王,兼襲札薩克圖汗。土謝圖汗部,右翼右末旗札薩克輔國公,先於雍正九年封札薩克一等臺吉,十年晉封今爵。土謝圖汗部,左翼中左旗札薩克一等臺吉,於雍正十年封今爵。札薩克圖汗部,左翼右旗札薩克鎮國公,先於康熙三十年封札薩克多羅貝勒,雍正十二年降今爵。三音諾顏部,中後旗札薩克輔國公,先於康熙五十一年封札薩克一等臺吉,乾隆元年晉封今爵。三音諾顏部,中右翼末旗閒散輔國公,於乾隆元年封今爵。三音諾顏部,中末旗札薩克鎮國公,先於康熙三十一年封札薩克一等臺吉,雍正十年晉封輔國公,乾隆二年晉封今爵。三音諾顏部,額魯特札薩克固山貝子,先於康熙四十四年封札薩克輔國公,雍正元年晉封固山貝子,八年晉封多羅貝勒,乾隆二年降今爵。土謝圖汗部,左翼前旗札薩克輔國公,先於康熙三十年封札薩克一等臺吉,乾隆三年晉封今爵。三音諾顏部,右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先於乾隆三年封一等臺吉,四年加札薩克。車臣汗部,中右旗閒散多羅貝勒,先於雍正十一年封多羅郡王,乾隆九年降今爵。三音諾顏部,額魯特前旗札薩克固山貝子,先於康熙四十一年封札薩克多羅郡王,乾隆十三年降今爵。車臣汗部,中末右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先於雍正十三年封一等臺吉,乾隆十四年加札薩克。車臣汗部,左翼中旗札薩克和碩親王,先於康熙三十年封札薩克多羅郡王,乾隆二十年晉封今爵。車臣汗部,中左旗札薩克固山貝子,先於康熙三十年封今爵,五十年晉封多羅貝勒,五十二年降輔國公,乾隆二十年復今爵。土謝圖汗部,右翼右旗札薩克輔國公,先於康熙三十年封札薩克一等臺吉,乾隆二十年晉封今爵。札薩克圖汗部,中右翼左旗札薩克一等臺吉,於乾隆二十年封今爵。土謝圖汗部,右翼左旗札薩克和碩親王,先於康熙三十年封札薩克一等臺吉,三十五年晉封輔國公,乾隆三年晉封多羅郡王,二十一年晉封今爵。三音諾顏部,右翼右後旗札薩克多羅郡王,先於康熙三十年封札薩克鎮國公,雍正二年晉封固山貝子,十年降鎮國公,乾隆三年晉封固山貝子,二十一年晉封多羅貝勒,是年晉封今爵。三音諾額部,中前旗札薩克多羅貝勒,先於康熙三十年封札薩克鎮國公,四十二年降一等臺吉,五十年晉封輔國公,雍正九年晉封固山貝子,乾隆二十一年晉封今爵。
札薩克圖汗部,中左翼左旗札薩克多羅貝勒,先於康熙三十三年封今爵,三十六年降輔國公,四十三年降一等臺吉,四十四年復輔國公,雍正元年復今爵,乾隆二十一年削,以札薩克圖汗部先於乾隆十九年所封之札薩克輔國公兼襲。三音諾顏部,中右旗札薩克多羅郡王,先於雍正十年封輔國公,乾隆十六年加札薩克,二十年晉封多羅貝勒,二十一年晉封今爵。三音諾顏部,中末旗閒散輔國公,札薩克圖汗部,左翼左旗札薩克一等臺吉,皆於乾隆二十一年封今爵。土謝圖汗部,中旗札薩克固山貝子,先於康熙三十年封札薩克多羅郡王,三十九年晉封和碩親王,四十一年降多羅郡王,雍正元年復和碩親王,乾隆二十年削,二十二年復今爵。札薩克圖汗部,中左翼右旗札薩克輔國公,先於乾隆二十一年封輔國公,二十二年加札薩克。三音諾顏部中左末旗閒散輔國公,札薩克圖汗部中左翼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皆於乾隆二十二年封今爵。車臣汗部,左翼後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先於康熙三十年封今爵,乾隆二十一年削,二十四年復。三音諾顏部,右翼中左旗札薩克輔國公,先於康熙四十六年封札薩克一等臺吉,是年晉封今爵,乾隆十四年降一等臺吉,二十四年復。土謝圖汗部,中右末旗札薩克輔國公,先於康熙五十八年封札薩克一等臺吉,乾隆二十四年晉封今爵。車臣汗部,中前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先於康熙三十年封札薩克固山貝子,三十六年除札薩克,四十四年降鎮國公,是年復札薩克,雍正二年晉封固山貝子,乾隆二十五年降黜,別以旗內一等臺吉襲札薩克。車臣汗部,中左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先於康熙五十一年封今爵,乾隆二十一年削,二十五年復。車臣汗部,中前旗閒散鎮國公,於乾隆二十五年由札薩克固山貝子降今爵。三音諾顏部,中左末旗閒散固山貝子,先於雍正元年封多羅貝勒,是年降今爵,乾隆二十年復多羅貝勒,二十七年仍降今爵。三音諾顏旗閒散鎮國公,先於乾隆十七年封公銜,二十年晉封固山貝子,二十七年降爵。三音諾顏部,中左末旗閒散輔國公,先於乾隆二十二年封公銜,二十八年晉封今爵。土謝圖汗部,中右旗札薩克多羅郡王,先於康熙三十年封札薩克多羅貝勒,雍正元年晉封今爵,八年晉封和碩親王,十一年降今爵,乾隆元年復和碩親王,三年仍降今爵,二十年復和碩親王,三十年削,是年復今爵。札薩克圖汗部,輝特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先於乾隆二十年封一等臺吉,三十年加札薩克。三音諾顏旗札薩克和碩親王,先於康熙三十年封札薩克多羅郡王,三十五年晉封和碩親王,乾隆三十一年賜號三音諾顏。三音諾顏部,右翼末旗札薩克鎮國公,先於康熙三十年封札薩克一等臺吉,雍正十年晉封輔國公,乾隆三十一年晉封今爵。札薩克圖汗部,右翼右旗札薩克輔國公,先於康熙三十年封札薩克固山貝子,四十二年降鎮國公,乾隆三十一年降今爵。札薩克圖汗部,左翼中旗札薩克鎮國公,先於雍正六年封札薩克一等臺吉,十年削,十三年復,乾隆三十一年以先於二十三年所封之閒散鎮國公襲札薩克。土謝圖汗部,右翼左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先於康熙三十年封札薩克輔國公,三十八年晉封固山貝子,四十五年降鎮國公,雍正元年晉封多羅貝勒,十年晉封多羅郡王,十一年降多羅貝勒,乾隆十九年降固山貝子,二十年復多羅貝勒,二十一年降輔國公,三十五年降今爵。車臣汗部,中後旗札薩克輔國公,先於康熙三十年封札薩克固山貝子,四十五年降鎮國公,五十三年降今爵,乾隆二十年削,二十一年復,二十五年復鎮國公,二十六年仍降今爵。車臣汗部,右翼中前期札薩克一等臺吉,先於乾隆十九年封今爵,二十年晉封札薩克輔國公,四十三年降今爵。皆於乾隆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青海和碩特北前旗札薩克輔國公,南右翼後旗札薩克輔國公,皆於康熙五十年封輔國公,雍正三年加札薩克。青海和碩特南右翼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先於康熙五十年封固山貝子,六十一年降輔國公,雍正二年削,三年復封今爵。青海和碩特西后旗札薩克多羅貝勒,先於康熙五十五年封今爵,六十一年降固山貝子,雍正二年復,三年加札薩克。青海和碩特北右翼旗札薩克固山貝子,先於雍正元年封多羅貝勒,二年降固山貝子,三年加札薩克。青海和碩特東上旗札薩克一等臺吉,西右翼前旗札薩克一等臺吉,西左翼後旗札薩克一等臺吉,西右翼後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北左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北右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青海土爾扈特南後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南中旗札薩克一等臺吉,西旗札薩克一等臺吉,皆於雍正三年封今爵。青海和碩特西前旗札薩克多羅郡王,先於康熙四十二年封多羅郡王,四十六年降多羅貝勒,雍正三年加札薩克,四年晉封今爵。青海和碩特南左翼中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土爾扈特南前旗札薩克一等臺吉,皆於雍正九年封今爵。阿拉善旗閒散鎮國公,先於雍正九年封輔國公,十年晉封固山貝子,乾隆六年降今爵。青海和碩特南左翼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先於康熙三十七年封多羅貝勒,雍正二年削,三年封今爵,六年晉封輔國公,乾隆七年仍降今爵。青海輝特南旗札薩克輔國公,先於雍正三年封札薩克一等臺吉,九年晉封今爵。青海和碩特南左翼次旗札薩克一等臺吉,於乾隆十一年封今爵。青海和碩特南左翼後旗札薩克輔國公,先於康熙五十年封輔國公,雍正元年晉封鎮國公,三年加札薩克,乾隆十三年降今爵。青海綽羅斯北中旗札薩克固山貝子,先於康熙五十五年封一等臺吉,雍正三年晉封札薩克輔國公,乾隆十五年晉封今爵。杜爾伯特右翼前右旗札薩克多羅貝勒,左翼中左旗札薩克多羅貝勒,左翼中前右旗札薩克固山貝子,左翼中前旗札薩克輔國公,左翼中後旗札薩克輔國公,左翼中下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左翼中後左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左翼中前左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左翼中後右旗札薩克一等臺吉,皆於乾隆十九年封今爵。杜爾伯特汗先於乾隆十九年封札薩克和碩親王,二十年晉封今爵。杜爾伯特右翼前旗札薩克和碩親王,先於乾隆十九年封札薩克多羅郡王,二十年晉封今爵。杜爾伯特左翼中旗札薩克多羅郡王,先於乾隆十九年封札薩克多羅貝勒,二十年晉封今爵。杜爾伯特左翼中上旗札薩克固山貝子,先於乾隆十九年封札薩克輔國公,二十年晉封今爵。阿拉善旗閒散鎮國公,先於康熙三十七年封輔國公,是年晉封今爵,雍正元年晉封固山貝子,乾隆二年降輔國公,二十年復今爵。杜爾伯特左翼輝特下後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右翼輝特下前旗札薩克一等臺吉,皆於乾隆二十年封今爵。三音諾顏部,右翼左末旗閒散公銜三等臺吉,於乾隆二十一年封今爵。阿拉善額魯特札薩克和碩親王,先於康熙三十六年封札薩克多羅貝勒,雍正元年晉封多羅郡王,七年降多羅貝勒,九年復,乾隆四年降多羅貝勒,二十二年復,三十年晉封今爵。青海綽羅斯南右翼頭旗札薩克多羅貝勒,先於康熙四十二年封多羅貝勒,雍正二年晉封多羅郡王,三年加札薩克,乾隆三十年降今爵。杜爾伯特右翼中右旗札薩克鎮國公,先於乾隆十九年封札薩克固山貝子,三十三年降今爵。青海和碩特前頭旗札薩克多羅郡王,先於康熙四十年封多羅貝勒,五十七年晉封多羅郡王,雍正元年晉封和碩親王,三年加札薩克,乾隆三十六年降今爵。青海和碩特南右翼中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先於康熙五十九年封輔國公,雍正三年加札薩克,乾隆四十一年降今爵。皆於乾隆四十七年詔世襲罔替。青海和碩特前左翼頭旗札薩克多羅郡王,兼前左翼次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先於康熙四十三年封多羅貝勒,雍正元年晉封多羅郡王,三年加札薩克,乾隆四十七年詔世襲罔替,嘉慶十一年以先於乾隆十一年封,至四十七年詔世襲罔替之札薩克一等臺吉兼襲。
唐古特札薩克銜一等臺吉,於雍正六年封今爵。唐古特札薩克銜輔國公,先於雍正八年封札薩克一等臺吉,九年晉封今爵。額濟納舊土爾扈特札薩克多羅貝勒,先於康熙四十三年封固山貝子,雍正七年晉封多羅貝勒,乾隆十八年加札薩克。呼倫貝爾之伊克明安札薩克銜一等臺吉,於乾隆十九年封今爵。察哈爾之和碩特閒散輔國公,札薩克銜一等臺言,呼倫貝爾之伊克明安閒散輔國公,皆於乾隆二十年封今爵。察哈爾之和碩特閒散輔國公,先於乾隆十九年封今爵,二十一年晉封固山貝子,是年仍降今爵。舊土爾扈特汗,舊土爾扈特北路旗札薩克和碩布延圖親王,東路右旗孔薩克多羅畢錫哷勒圖郡王,西路旗札薩克多羅濟爾哈朗貝勒,南路中旗札薩克固山雅巴爾圖貝子,東路左旗札薩克固山伊特格勒貝子,南路右旗札薩克輔國公,南路左旗札薩克一等臺吉,新土爾扈特右旗札薩克多羅弼裏克圖郡王,左旗札薩克固山烏察喇勒圖貝子,和碩特中路中旗札薩克固山阿穆爾聆貴貝子,中路右旗札薩克一等臺吉,皆於乾隆三十六年封今爵。和碩特中路左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先於乾隆三十六年封一等臺吉,四十年加札薩克。皆於乾隆四十八年詔世襲罔替。青海和碩特北左翼旗札薩克固山貝子,先於雍正元年封固山貝子,三年加札薩克,乾隆三十一年削札薩克,以旗內一等臺吉襲之,四十七年詔世襲罔替,五十六年仍兼襲固山貝子。舊土爾扈特北路左旗札薩克輔國公,先於乾隆四十年封札薩克一等臺吉,四十八年詔世襲罔替,五十七年晉封輔國公。土謝圖汗部,左翼後旗札薩克鎮國公,先於康熙三十二年封札薩克一等臺吉,乾隆十九年晉封輔國公,二十一年晉封固山貝子,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五十七年降今爵。土謝圖汗部,左翼右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先於康熙三十六年封今爵,乾隆四十六年詔世襲罔替,是年削,五十六年復。
扎哈沁閒散三等公,於乾隆二十年封今爵。三音諾顏部,中左末旗閒散公銜一等臺吉,於乾隆二十一年封今爵。土謝圖汗部右翼左旗閒散公銜一等臺吉,三音諾顏旗閒散公銜一等臺吉,皆於乾隆二十二年封今爵。三音諾顏部,左翼中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先於乾隆十九年封一等臺吉,二十四年加札薩克。札薩克圖汗旗閒散公銜三等臺吉,先於康熙三十年封輔國公,乾隆二十年削,二十二年復公銜二等臺吉,四十八年降今爵。舊土爾扈特北路右旗札薩克一等臺吉,先於乾隆三十六年封一等臺吉,四十年加札薩克,四十四年停襲,五十年復。土謝圖汗部,中左旗札薩克公銜一等臺吉,先於乾隆十八年封輔國公,二十三年加札薩克,五十三年降今爵。科布多之和碩特札薩克一等臺吉,先於乾隆三十六年封一等臺吉,嘉慶元年加札薩克。皆非世襲罔替。其青海和碩特、喀爾喀兩公中札薩克一等臺吉,或暫襲,或另簡,並候旨。各考其系而書之。外蒙古各札薩克內,喀爾喀、和碩特皆爲元裔,姓博爾濟吉特。喀爾喀系出元太祖十六世孫格哷森扎扎賚爾琿臺吉。土謝圖汗,始封曰察琿多爾濟,爲格哷森扎扎賚爾琿臺吉五世孫。右翼左旗札薩克,始封曰車木楚克納木扎勒,爲察琿多爾濟從子。
中右旗札薩克。始封曰西第什裏,爲察琿多爾濟弟。左翼中旗札薩克,始封曰固嚕什喜,爲察琿多爾濟族弟。中旗札薩克,始封曰噶勒丹多爾濟,左翼左中末旗札薩克,始封曰車凌巴勒,皆爲察琿多爾濟子。左翼後旗札薩克,始封曰禮塔爾,爲察琿多爾濟族子。右翼左末旗札薩克,始封曰錫布推哈坦巴圖爾;左翼前旗札薩克,始封曰巴朗,皆爲察琿多爾濟從弟。
右翼右旗札薩克,始封曰班珠爾多爾濟,爲察琿多爾濟孫。右翼右末旗札薩克,始封曰巴海,爲錫布推哈坦巴圖爾子。右翼右末次旗札薩克,始封曰青多爾濟,爲錫布推哈坦巴圖爾弟。
中左翼末旗札薩克,始封曰車璘扎布,爲錫布推哈坦巴圖爾從子。中右末旗札薩克,始封曰辰丕勒多爾濟,爲西第什裏子。中左旗札薩克,始封曰三達克多爾濟,爲西第什裏孫。左翼中左旗札薩克,始封曰遜篤布;左翼右末旗札薩克,始封曰開木楚克,皆爲固嚕什喜從子。
左翼末旗札薩克,始封曰車凌,爲固嚕什喜從弟。中次旗札薩克,始封曰成袞扎布,爲固嚕什喜子。左翼左後旗札薩克,始封曰朋素克喇布坦,爲車木楚克納木扎勒弟。三音諾顏札薩克,始封曰善巴,爲格哷森扎扎賚爾琿臺吉五世孫。中左末旗札薩克始封曰策凌,右翼右後旗札薩克始封曰託多額爾德尼,右翼前旗札薩克始封曰阿玉什,左翼右旗札薩克始封曰丹津額爾德尼,右翼中末旗札薩克始封曰多爾濟,左翼左末旗札薩克始封曰納木扎納,右翼左末旗札薩克始封曰素達尼,中後末旗札薩克始封曰濟納達彌,右翼中右旗札薩克始封曰沙嚕伊勒都齊,中右翼末旗札薩克始封曰伊達木,皆爲善巴從弟。中左旗札薩克,始封曰袞布,爲善巴叔祖。中前旗札薩克,始封曰素泰伊勒登,爲善巴族弟。中末旗札薩克,始封曰阿里雅,爲善巴族子。左翼左旗札薩克,始封曰旺舒克,爲善巴從子。左翼中左旗札薩克,始封曰車凌達什,爲善巴子。左翼中旗札薩克,始封曰齊旺多爾濟,爲善巴曾孫。中右旗札薩克,始封曰車布登扎布,爲策凌子。右翼末旗札薩克,始封曰圖巴,爲託多額爾德尼從子。中後旗札薩克,始封曰諾爾布扎布,爲託多額爾德尼從孫。右翼後旗札薩克,始封曰薩木濟特,爲阿里雅叔祖。右末旗札薩克,始封曰額墨很,爲袞布曾孫。車臣汗,始封曰烏默客,爲格哷森扎扎賚爾琿臺吉七世孫。左翼中旗札薩克始封曰納木扎勒,中右旗札薩克始封曰朋素克,右翼中旗札薩克始封曰車布登,左翼左旗札薩克始封曰額爾德尼,左翼右旗札薩克始封曰垂扎木索,右翼左旗札薩克始封曰根敦,皆爲烏默客叔父。右翼中右旗札薩克始封曰車凌旺布,中末次旗札薩克始封曰韜賚,中右後旗札薩克始封曰羅卜藏,皆爲烏默客從叔父。中末旗札薩克始封曰達哩,左翼後旗札薩克始封曰車凌達什,皆爲烏默客族祖。中後旗札薩克始封曰車布登,中前旗札薩克始封曰阿南達,皆爲烏默客從曾祖。左翼前旗札薩克始封曰車布登,右翼中前旗札薩克始封曰車凌多嶽特,右翼前旗札薩克始封曰色凌達什,中左旗札薩克始封曰吹音珠爾,皆爲烏默客族叔父。中左旗札薩克,始封曰布達扎布,爲烏默客從曾孫。左翼後末旗札薩克,始封曰多爾濟,爲車凌達什弟。右翼後旗札薩克,始封曰固嚕扎布,爲車凌達什從子。中左前旗札薩克,始封曰貢楚克,爲阿南達子。中末右旗札薩克,始封曰旺扎勒扎布,爲達哩孫。札薩克圖汗,始封曰策旺扎布,爲格哷森扎扎賚爾琿臺吉七世孫。右翼左旗札薩克,始封曰朋素克喇布坦,爲格哷森扎扎賚爾琿臺吉六世孫,至其子格埒克延丕勒,遂兼襲札薩克圖汗。左翼後旗札薩克,始封曰索諾木伊斯扎布,爲朋索克喇布坦從弟。左翼前旗札薩克,始封曰袞佔,爲朋素克喇布坦從叔父。中左翼左旗札薩克,始封曰根敦,爲格埒克延丕勒族祖,繼以嗣子博貝襲封。左翼右旗札薩克,始封曰卓特巴,爲格埒克延丕勒族祖。右翼前旗札薩克,始封曰烏爾佔,爲格埒克延丕勒從祖。中右翼末旗札薩克,始封曰通謨克,爲格埒克延丕勒族叔父。右翼右旗札薩克,始封曰包貝;右翼後末旗札薩克,始封日哈瑪爾岱青,皆爲格埒克延丕勒從叔父。左翼左旗札薩克,始封曰諾爾布,爲格埒克延丕勒族弟。左翼中旗札薩克,始封曰喇布坦,爲卓特巴子。右翼後旗札薩克,始封曰額爾德尼袞布,爲卓特巴從子。右翼右末旗札薩克,始封曰沙克扎,爲博貝弟。中右翼末次旗札薩克始封曰納瑪璘藏布,中左翼末旗札薩克始封曰達什朋素克,皆爲博貝從子。中左翼右旗札薩克,始封曰齊巴克扎布,爲博貝從孫。左翼後末旗札薩克,始封曰伊達木扎布,爲袞佔子。中右翼左旗札薩克,始封曰普爾普車凌,爲通謨克從子。和碩特,系出元太祖弟哈布圖哈薩爾十七世孫博貝密爾咱,始稱額魯特汗,其孫曰顧實汗。青海前頭旗札薩克,始封曰察罕丹津,爲顧實汗曾孫。西前旗札薩克始封曰策旺喇布坦,前左翼頭旗札薩克始封曰固水布,東上旗札薩克始封曰扎布,皆爲察罕丹津從叔父。北右翼旗札薩克始封曰車凌敦多布,北左翼旗札薩克始封曰素諾木達什,南左翼末旗札薩克始封曰納木扎勒,南左翼後旗札薩克始封曰噶勒丹達什,皆爲察罕丹津從弟。南右翼中旗札薩克,始封曰阿喇布坦,爲察罕丹津從子。南左翼中旗札薩克,始封曰察罕喇布坦,爲察罕丹津從孫。西后旗札薩克,始封曰達顏,爲策旺喇布坦從子。北左末旗札薩克,始封曰伊什多勒扎布,爲策旺喇布坦孫。南右翼後旗札薩克,始封曰索勒木達什,爲噶勒丹達什從祖。北前旗札薩克,始封曰車凌,爲噶勒丹達什從叔父。
西右翼前旗札薩克,始封曰阿喇布坦,爲納木扎勒弟。南右翼末旗札薩克,始封曰羅卜藏達爾扎,爲納木扎勒從弟。北右末旗札薩克,始封曰達瑪璘色布騰,爲納本扎勒從子。西右翼後旗札薩克,始封曰色布騰博碩克圖,爲車凌敦多布從叔父。西左翼後旗札薩克,始封曰色稜哈坦巴圖爾,爲顧實汗弟。南左翼次旗札薩克,始封曰車凌多爾濟,爲固木布孫。阿拉善額魯特即和碩特札薩克,始封曰和囉理,爲顧實汗孫。珠勒都斯之和碩特,系顧實汗之兄昆都倫烏巴什裔。中路左旗札薩克,始封曰巴雅爾拉瑚,爲昆都倫烏巴什五世孫。中路右旗札薩克,始封曰諾海,爲昆都倫烏巴什孫。中路中旗札薩克,始封曰雅蘭丕勒,爲昆都倫烏巴什元孫。科布多之和碩特札薩克,始封曰布彥科什克,爲蒙袞子,系巴雅爾拉瑚之族,世系未詳。杜爾伯特姓綽囉斯,與準噶爾同姓,爲元臣孛罕裔。孛罕六世孫額森,其子曰博羅納哈勒,後爲杜爾伯特曰額斯墨特達爾漢諾顏,後爲準噶爾。杜爾伯特左翼特固斯庫魯克達賴汗始封曰車凌,左翼中左旗札薩克始封曰色布騰,皆爲博羅納哈勒八世孫。左翼中旗札薩克始封曰車凌蒙克,爲車凌從叔父。右翼前旗札薩克始封曰車凌烏巴什,爲車凌從子。左翼中上旗札薩克始封曰瑪什巴圖,左翼中前右旗札薩克始封曰班珠爾,皆爲色布騰從弟。左翼中後旗札薩克,始封曰巴圖蒙克,爲班珠爾從祖。左翼中前旗札薩克,始封曰剛,爲班珠爾從叔父。左翼中前左旗札薩克,始封曰額布根,爲班珠爾從兄。左翼中後左旗札薩克,始封曰恭錫吶,爲巴圖蒙克從弟。右翼中右旗札薩克,始封曰根敦,爲巴圖蒙克子。左翼中後右旗札薩克,始封曰巴爾,爲巴圖蒙克孫。左翼中下旗札薩克,始封曰達什登多布,爲恭錫喇弟。
右翼前右旗札薩克,始封曰剛多爾濟,爲車凌烏巴什叔父。額斯墨特達爾漢諾顏七世孫,號巴圖爾琿臺吉。青海綽囉斯南右翼頭旗札薩克,始封曰色布騰扎勒;北中旗札薩克,始封曰阿喇布坦,皆爲巴圖爾琿臺吉孫。附牧三音諾顏部之額魯特旗札薩克,始封曰丹濟拉,爲巴圖爾琿臺吉孫。又前旗札薩克,始封曰阿拉布坦,爲巴圖爾琿臺吉從曾孫。土爾扈特姓不著,爲元臣翁罕之裔。翁罕十二世孫曰阿玉奇。舊土爾扈特南路札薩克卓裏克圖汗,始封曰渥巴錫,爲阿玉奇曾孫。南路中旗札薩克始封曰額默根烏巴什,南路右旗札薩克始封曰拜濟瑚,皆爲渥巴錫從子。南路左旗札薩克,始封曰伯爾哈什哈,爲渥巴錫從弟。北路旗札薩克,始封曰策伯克多爾濟,爲渥巴錫族子。東路右旗札薩克,始封曰巴木巴爾,爲渥巴錫族弟。西路旗札薩克,始封曰默們圖,爲渥巴錫叔父。北路右旗札薩克始封曰奇哩布,北路左旗札薩克始封曰阿克薩哈勒,皆爲策伯克多爾濟弟。東路左旗札薩克,始封曰奇布騰,爲巴爾從子。
額濟納舊土爾扈特札薩克,始封曰阿拉布珠爾,爲阿玉奇從子。新土爾扈特右旗札薩克,始封曰舍稜,爲翁罕十四世孫。左旗札薩克,始封曰沙拉扣肯,爲舍稜從子。青海土爾扈特南中旗札薩克,始封曰索諾木拉布坦多爾濟,爲翁罕十世孫,無嗣,以族曾孫棟襲封。西旗札薩克,始封曰色特爾布木,爲棟從弟。南前旗札薩克,始封曰達爾扎,爲索諾木喇布坦多爾濟族子。南後旗札薩克,始封曰丹忠,爲達爾扎從子。輝特姓伊克明安,附牧杜爾伯特之輝特,爲元臣扎巴甘墨爾根之裔。右翼下前旗札薩克,始封曰達瑪璘,爲扎巴甘墨爾根十五世孫。左翼下後旗札薩克,始封曰羅卜藏,爲達瑪璘從祖。青海之輝特札薩克,始封曰貢格,爲納木佔元孫,納木佔以前世系未詳。附牧札薩克圖汗部之輝特札薩克,始封曰噶勒丹達爾扎,爲羅布藏子,羅布藏以前世系未詳。其餘閒散貝勒、貝子、公、臺吉,皆系各本旗札薩克之族,惟附牧察哈爾之和碩特閒散輔國公一人,始封曰納噶察,爲拉藏汗之孫。拉藏汗者,顧實汗之曾孫也。又閒散輔國公一人,始封曰色布騰,爲納噶察從叔父。又札薩克銜臺吉一人,始封曰特默齊,爲拉藏汗從孫。附牧呼倫貝爾之額魯特閒散輔國公一人,始封曰巴桑,姓伊克明安,與輝特同姓而非其族。又札薩克銜臺吉一人,始封曰阿卜達什,爲巴桑族,世系均未詳。附牧科布多之扎哈沁閒散公一人,始封曰瑪木特,爲額魯特人。西藏札薩克銜輔國公一人,始封曰珠爾默特策布登,爲頗羅鼐子。又札薩克銜臺吉一人,始封曰諾顏和碩齊,爲頗羅鼐弟。又閒散輔國公一人,始封曰噶錫巴納木扎勒色布騰,爲康濟鼐從子。皆唐古特人,其世系均未詳。每屆十年奏修家譜一次,撤舊冊進新冊,如內札薩克。
凡旗衆編以佐領土謝圖汗旗佐領一,中旗佐領四,中次旗佐領一,中左旗佐領一,中右旗佐領三,中右末旗佐領一,中左翼末旗佐領四,左翼中旗佐領十四,左翼中左旗佐領一,左翼前旗佐領三,左翼後旗佐領四,左翼末旗佐領一,左翼左中末旗佐領一,左翼右末旗佐領五,右翼左旗佐領七有半,右翼右旗佐領一,右翼左後旗佐領二,右翼左末旗佐領一,右翼右末旗佐領一,右翼右末次旗佐領一有半。三音諾顏旗佐領四有半,中左旗佐領三,中右旗佐領一,中前旗佐領一,中後旗佐領一,中末旗佐領一,中左末旗佐領四,中後末旗佐領一,中右翼末旗無佐領,右末旗佐領一,左翼中旗佐領一,左翼左旗佐領二,左翼右旗佐領三,左翼左末旗佐領一,右翼中左旗佐領四,右翼中右旗無佐領,右翼中末旗佐領一,右翼左末旗佐領一,右翼右後旗佐領二,右翼前旗佐領一,右翼後旗佐領一,右翼末旗佐領二。
額魯特旗佐領一,額魯特前旗佐領一。車臣汗旗佐領二,中左旗佐領二有半,中右旗佐領四,中左前旗佐領一,中右後旗佐領半,中前旗佐領五,中後旗佐領一有半,中末旗佐領三,中末次旗佐領一有半,中未右旗佐領一,左翼中旗佐領二,左翼左旗佐領一有半,左翼右旗佐領一,左翼前旗佐領一有半,左翼後旗佐領二有半,左翼後末旗佐領一有半,右翼中旗佐領八,右翼中左旗佐領一,右翼中右旗佐領一有半,右翼中前旗佐領一,右翼左旗佐領半,右翼前旗佐領一有半,右翼後旗佐領三。札薩克圖汗兼管右翼左旗佐領三,中左翼左旗佐領二,中左翼右旗佐領一,中左翼末旗佐領一,中右翼左旗佐領一,中右翼末旗佐領二,中右翼末次旗佐領一,左翼中旗佐領一,左翼左旗佐領一,左翼右旗佐領一,左翼前旗佐領二,左翼後旗佐領一,左翼後末旗佐領一,右翼右旗佐領一,右翼右末旗佐領一,右翼前旗佐領一有半,右翼後旗佐領一,右翼後末旗佐領一。輝特旗佐領一。阿拉善旗佐領八。額濟納土爾扈特旗佐領一。青海和碩特前頭旗佐領十一,前左翼頭旗兼前左翼次旗佐領九,東上旗佐領一,西前旗佐領八,西后旗佐領九,西左翼後旗佐領一,西右翼中旗佐領一,西右翼前旗佐領二,西右翼後旗佐領一,南左翼中旗佐領七,南左翼後旗佐領一,南左翼末旗佐領二,南右翼中旗佐領五,南右翼後旗佐領四,南右翼末旗佐領一,北前旗佐領二,北左末旗佐領四,北右末旗佐領二,北左翼旗佐領三,北右翼旗佐領六。綽囉斯前右翼頭旗佐領四,北中旗佐領二有半。土爾扈特西旗佐領四,南中旗佐領四,南前旗佐領一,南後旗佐領三。輝特南旗佐領一。喀爾喀旗佐領一。左翼杜爾伯特汗旗佐領十,中旗佐領一,中左旗佐領一,中上旗佐領一,中下旗佐領一,中前旗佐領一,中後旗佐領一,中前左旗佐領一,中前右旗佐領一,中後左旗佐領一,中後右旗無佐領。輝特下後旗佐領一。右翼杜爾伯特前旗佐領十二,中右旗佐領二,前右旗佐領二。輝特下前旗佐領一。南路舊土爾扈特汗旗佐領五,中旗佐領二,左旗佐領一,右旗佐領一。北路舊土爾扈特旗佐領四,左旗佐領四,右旗佐領六。東路舊土爾扈特左旗佐領三,右旗佐領四。西路舊土爾扈特旗佐領四。中路和碩特中旗佐領四,左旗佐領四,右旗佐領三。新土爾扈特左旗佐領二,右旗佐領一。科布多之和碩特旗佐領一。而頒其治於札薩克。每旗設協理臺吉、管旗章京副章京、參領、佐領、驍騎校、領催、什長、馬甲,其地土、賦役、戶婚、優恤、禁令之制,皆如內札薩克。
凡盟,喀爾喀其盟四喀爾喀四盟:一曰汗阿林,會土謝圖汗部喀爾喀二十旗。一曰齊齊爾裏克,會三音諾顏部喀爾喀二十二旗,額魯特二旗。一曰克魯倫巴爾和屯,會車臣汗部喀爾喀二十三旗。一曰扎克畢拉色欽畢都爾諾爾,會札薩克圖汗部喀爾喀十八旗,輝特一旗。
杜爾伯特其盟二,杜爾伯特二盟:一曰賽因濟雅哈圖左翼,會杜爾伯特十旗,輝特一旗。一曰賽因濟雅哈圖右翼,會杜爾伯特三旗,輝特一旗。土爾扈特其盟五,舊土爾扈特四盟:一曰南烏訥恩素珠克圖,會土爾扈特四旗。一曰北烏訥恩素珠克圖,會土爾扈特三旗。一曰東烏訥恩素珠克圖,會土爾扈特二旗。一曰西烏訥恩素珠克圖,會土爾扈特一旗。新土爾扈特一盟:曰青塞特奇勒圖,會土爾扈特二旗。和碩特其盟一。和碩特一盟:曰巴圖塞特奇勒圖,會和碩特三旗。盟各建其長,每盟設盟長一人,副盟長一人,於同盟札薩克內請旨簡放,如內札薩克。惟西烏訥恩素珠克圖盟,以盟內止一旗,其盟長印交東烏訥恩素珠克圖盟長處。
惟青海之盟無長。青海二十九旗,及察漢諾們罕爲一盟,不設盟長,以西寧辦事大臣涖盟。
盟以三歲。比丁口,平獄訟,如內札薩克。凡旗之畸者不設盟。阿拉善一旗,額濟納土爾扈特一旗,科布多之和碩特一旗,皆不設盟。
凡外札薩克之兵,各以將軍若大臣統之喀爾喀四部之兵統於定邊左副將軍。杜爾伯特、新土爾扈特、和碩特之兵統於科布多參贊大臣。舊土爾扈特、和碩特之兵統於伊犁將軍。青海各部之兵統於西寧辦事大臣。遇應用時,各由將軍大臣奏調,惟阿拉善額濟納土爾扈特之兵不統以將軍大臣,徵調如內札薩克。以時簡其軍實。喀爾喀四部,每部設副將軍一人,參贊一人;杜爾伯特兩翼,每翼設副將軍一人。各以其部內、翼內札薩克,請旨簡任,每歲察驗各旗軍容器械。不設副將軍、參贊者,責成盟長,不設盟長者,責成本旗札薩克察驗。若烏里雅蘇臺,若科布多,皆徵蒙古兵以戍、以屯、以牧焉。烏里雅蘇臺駐班喀爾喀副將軍參贊,或札薩克汗、王、貝勒、貝子、公一人,札薩克公、臺吉四人,協理臺吉四人,管旗章京、副章京四人,聽差臺吉二人,嚮導兵六人,每季一更代。又協理臺吉一人,管旗章京、副章京一人,驍騎校一人,兵二百人,每年一更代。牧場喀爾喀札薩克一人,協理臺吉一人,管旗章京、副章京一人,兵三十五人,每季一更代。孳生駝場喀爾喀土謝圖汗左翼中旗札薩克一人,管旗章京、副章京一人,兵七十二人,孳生馬場三音諾顏部中右旗兵二十二人,皆不更代。科布多駐班喀爾喀札薩克一人,協理臺吉一人,管旗章京副章京一人,聽差臺吉二人,嚮導兵二人,每季一更代。又杜爾伯特、土爾扈特、和碩特、烏梁海扎哈沁汗、王、貝勒、貝子、公、散秩大臣、副都統或二人或三人或四人,每二月一更代。屯田喀爾喀參領二人,佐領二人,驍騎校三人,兵二百五十人,每年一更代。牧場喀爾喀協理臺吉一人,每年一更代。又管旗章京、副章京二人,兵五十人,每半年一更代。
凡驛,北路皆由阿爾泰軍臺達之張家口外阿爾泰軍臺,自出內札薩克四子部落境起,由第十九站奇拉伊木呼爾至賽爾烏蘇,凡六站,由賽爾烏蘇至哈拉尼敦,凡二十一站,由哈拉尼敦至烏里雅蘇臺,凡二十站,由烏里雅蘇臺至科布多,幾十四站,是爲阿爾泰軍臺。由賽爾烏蘇至庫倫,凡十四站,由庫倫至恰克圖,凡十二站,以備巡查卡倫,並達俄羅斯互市。
由烏里雅蘇臺至近吉里克卡倫,凡九站,由科布多至索果克卡倫,凡八站,以備巡查卡倫。
皆以喀爾喀官兵供役。由科布多至古城所屬之搜吉卡倫凡八站,以達於西路,以扎哈沁官兵供役。喀爾喀杜爾伯特、新土爾扈特、和碩特各札薩克及烏梁海扎哈沁等遊牧,均由此分達。
阿拉善額魯特、額濟納土爾扈特,亦出張家口行邊外達其遊牧。西路則循內驛焉。青海各部由西寧出口,達其遊牧。珠勒都斯舊土爾扈特、和碩特由喀喇沙爾,濟爾哈朗精河舊土爾扈特由庫爾喀喇烏蘇,霍博克薩里舊土爾扈特由塔爾巴哈臺,各達其遊牧。各示其禁令。喀爾喀四部,聽於本旗內給人烏拉票,令所屬應付馬匹廩給。其越境者,概不準給烏拉票。惟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因事遣使喀爾喀四部者,準給烏拉票,回日繳銷。外札薩克各旗王公、札薩克臺吉,如有事出境,各令呈報駐紮之將軍大臣,合例者給予執照,並酌量隨從人數,毋令逾制。如與別部結親者,由將軍大臣具奏預限,準其親迎。王公、札薩克臺吉之妻,亦準其歸寧。至送女探親,止準遣其屬下人或閒散臺吉前往,其王公、札薩克臺吉概不準親身越境,惟隨侍父母返者仍準行。
凡互市,商給以院票各商至烏里雅蘇臺、庫倫、恰克圖及喀爾喀各部落者,皆給院票。
由直隸出口者,在察哈爾都統或多倫諾爾同知衙門領票;由山西出口者,在綏遠城將軍衙門領票。以該商姓名、貨物及所往之地、起程之期書單黏合院票給與。其已至所往之處,又欲他往者,許呈明該處將軍、大臣、札薩克,改給執照。所至則令將軍若大臣若札薩克而稽察之,各商至烏里雅蘇臺者,由定邊左副將軍、兵部司官稽察;至庫倫者,由庫倫辦事大臣、本院司官稽察;至喀爾喀四部落者,由各旗札薩克稽察;至恰克圖者,出卡倫時,由卡倫上會哨之札薩克稽察;至商集,由恰克圖本院司官稽察。頒其商禁,票商令以現銀現貨交易,定限一年催回,不準藉索欠爲名,潛留各部落娶妻立產,不準取蒙古名字;無票者即屬私商,查出照例治罪逐回,貨物一半入官。烏里雅蘇臺北邊九站,不準商民通市,其烏梁海等準於進貂之便,在烏里雅蘇臺城交易。
置庫倫辦事大臣以司俄羅斯邊務,東西會兩將軍而理之,庫倫辦事大臣二人,一由在京滿洲蒙古大臣內簡放,一由喀爾喀札薩克內特派。所屬庫倫本院司官二人,筆帖式二人,恰克圖本院司官一人,轄卡倫會哨之各札薩克,以理邊務。凡行文俄羅斯薩那特衙門,皆用庫倫辦事大臣印文。其東黑龍江境內,則由黑龍江將軍、呼倫貝爾副都統經理;其西至近吉里克以西,則由定邊左副將軍、科布多參贊大臣經理。皆與庫倫辦事大臣會同酌辦。)定其內外之界。康熙二十八年平定羅剎羅剎,即俄羅斯。聖祖仁皇帝命內大臣索額圖與俄羅斯國使臣費要多羅等定議:一以流入黑龍江之綽羅那阿倫穆河相近格爾畢齊河爲界,循河而上,自興安嶺以至於海,嶺以南爲內地,嶺以北爲俄羅斯地。一以流入黑龍江之額爾古納河爲界,河以南爲內地,河以北爲俄羅斯地。雍正五年,世宗憲皇帝命郡王額駙策凌與俄羅斯使臣薩瓦等定議:自額爾古納河岸至阿魯哈當蘇、阿魯奇都勒、齊克泰奇蘭等處,以相對之楚庫河爲界,自此以西沿布爾古特山,以博木沙畢鼐嶺爲界,各定立界石。設俄羅斯市於恰克圖。
恰克圖商集,以本院司官一人主之,隸庫倫辦事大臣管理,設書吏畢協齊、該班蒙古章京昆都瑪那奇等,每歲支給口糧賞需銀二百十二兩有奇。又該司員給賞俄羅斯瑪玉爾普爾、魯克喀密薩爾等綢緞價值,皆於口北道衙門支領報銷。商集分設入行,選商之良善殷實者爲行首,與衆商會同估定貨價。該司官按各商到集日期先後,令以次交易。蒙古札薩克及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等差人來市者,價值百兩以下聽其交易,百兩以上由札薩克及商卓特巴以印文諮恰克圖司官,交各行首交易後覆文遣回。其有不肖商人希圖射利頂冒者,察出將該商與喇嘛蒙古等一併治罪,貨物入官,札薩克、商卓特巴參處。先示以禁約,乃與通市焉。康熙三十二年定例,俄羅斯國人,準其三年來京貿易一次,不得過二百人,令自備馬駝,到京時安置俄羅斯館,不支廩給,定限八十日起程,禁物不準買賣外,一應貨物免其納稅。五十九年始準於庫倫互市,雍正五年始準於恰克圖互市。乾隆年間屢經禁絕通市,於三十三年、四十五年、五十七年三次,皆因俄羅斯國遵守法制,籲請開市,始降旨允准。五十七年與該國定約五條:一恰克圖互市,於中國初無利益,大皇帝普愛衆生,不忍爾國小民困窘,又因爾薩那特衙門籲請,是以允行,若復失和,罔再希冀開市。一中國與爾國貨物,原系兩邊商人自相定價,爾國商人應由爾國嚴加管束,彼此貨物交易後,各令不爽約期,即時歸結,勿令負欠,致啓爭端。一今爾國守邊官皆恭順知禮,我遊牧官羣相稱好,爾從前守邊官皆能視此,又何至兩次妄行失和以致絕市乎。嗣後爾守邊官當慎選賢能,與我遊牧官遜順相接。一恰克圖以西十數卡倫,爾之布里雅特、哈里雅特不法,故致有烏哷勒咱之事。今爾國宜嚴加禁束,杜其盜竊。一此次通市,一切仍照舊章,已頒行爾薩那特衙門矣。兩邊民人交涉事件,如盜賊人命,各就近查驗緝獲罪犯,會同邊界官員審訊明確後,本處屬下人由本處治罪,爾處屬下人由爾處治罪,各行文知照示衆,其盜竊之物,或一倍或幾倍罰賠,一切皆照舊例辦理。據俄羅斯使臣一一悅服遵依,出具甘結存案。
凡哈薩克之牲畜設官市伊犁、塔爾巴哈臺與哈薩克互市牲畜,每馬十,給回布三十至五十匹;牛十,給回布二十至四十匹;羊百,給回布七十五至八十匹。每回布十匹,合銀四兩。
如哈薩克願得綢緞者,計值給與,皆官爲經理。
以黃教黃教:指藏傳佛教中的格魯派。行於蒙古、唐古特者曰喇嘛唐古特僧宗喀巴,始以黃教授其弟子達賴、班禪後其教遂盛,蒙古番族無不崇奉。凡喇嘛,有駐京喇嘛,駐京喇嘛,大者曰掌印札薩克大喇嘛,曰副掌印札薩克大喇嘛,其次曰札薩克喇嘛,其次曰達喇嘛,曰副達喇嘛,其次曰閒散喇嘛,其次曰德木齊,曰格思規,其徒衆曰格隆,曰班第。熱河、盛京、多倫諾爾、五臺山各廟,皆分駐喇嘛,定有額缺,按等升轉,與駐京喇嘛一例。又伊犁之掌教堪布一人,四川懋功之廣法寺堪布一人,系由駐京喇嘛內派往,三年一更代。駐京喇嘛中,歷輩闡揚黃教如章嘉呼圖克圖、噶勒丹錫哷圖呼圖克圖、敏珠爾呼圖克圖、濟隆呼圖克圖,或在京掌教,或赴藏辦事,俱曾加國師、禪師等名號。乾隆五十一年,高宗純皇帝欽定喇嘛班次,左翼頭班章嘉呼圖克圖,二班敏珠爾呼圖克圖,右翼頭班噶勒丹錫哷圖呼圖克圖,二班濟隆呼圖克圖,皆列於雍和宮總堪布、避暑山莊普寧寺總堪布之上。其餘駐京之呼圖克圖,有東科爾呼圖克圖、果蟒呼圖克圖、那木喀呼圖克圖、鄂薩爾呼圖克圖、阿嘉呼圖克圖、喇果呼圖克圖、貢唐呼圖克圖、土觀呼圖克圖,多倫諾爾有錫庫爾錫哷圖諾顏綽爾濟呼圖克圖,皆出呼畢勒罕,入於院冊。有藏喇嘛,西藏喇嘛,自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外,尚有第穆呼圖克圖、噶喇木巴呼圖克圖、色木巴呼圖克圖、布魯克巴呼圖克圖、嘉拉薩賴呼圖克圖、鄂朗濟永呼圖克圖、朋多江達籠廟之呼圖克圖、摩珠鞏之志鞏呼圖克圖、貢噶爾之嘉克桑呼圖克圖、奈囊保呼圖克圖、朗哷仔之薩木黨多爾濟柰覺爾女呼圖克圖、覺爾隆阿里呼圖克圖、楚爾普嘉爾察普呼圖克圖、多爾吉推靈沁呼圖克圖、倫色之覺爾澤呼圖克圖、協布隆呼圖克圖、摩珠鞏之志鞏小呼圖克圖、達拉罔布呼圖克圖,凡十八人,及沙布隆十二人,皆出呼畢勒罕,入於院冊。勒正呼圖克圖,原系沙布隆,今爲呼圖克圖。有番喇嘛,甘肅之莊浪、河州、循化、西寧、岷州,四川之木裏,及將入藏境之乍雅、察木多、類烏齊各番寺,皆喇嘛居之。其出呼畢勒罕入院冊者,莊浪二人,西寧三十三人,木裏一人,乍雅、察木多、類烏齊四人。有遊牧喇嘛。歸化城土默特,察哈爾,錫哷圖庫倫,內札薩克四十九旗,喀爾喀、阿拉善各遊牧,皆有喇嘛居之。其出呼畢勒罕入院冊者,歸化城十二人,察哈爾九人,錫哷圖庫倫二人,科爾沁三人,郭爾羅斯一人,土默特六人,烏珠穆沁六人,浩齊特一人,阿巴噶一人,阿巴哈納爾五人,蘇尼特二人,四子部落一人,烏喇特五人,鄂爾多斯一人,喀爾喀十九人,阿拉善二人。凡喇嘛有行者,能以神識轉生於世曰呼畢勒罕,皆入名於奔巴金瓶而掣定焉。呼圖克圖轉生,向由達賴喇嘛所屬之拉穆吹忠作法,降神其體,指出呼畢勒罕所在,訪求迎歸供養。乾隆五十七年,高宗純皇帝平定廓爾喀後,整飭藏務,斥拉穆吹忠之妄,特頒奔巴金瓶一於布達拉大昭,凡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及西藏、蒙古各處已出數輩之呼圖克圖大喇嘛圓寂後,將報出之呼畢勒罕數人名字生辰,繕簽入奔巴金瓶內,令喇嘛等唪經,駐藏大臣監看,掣出一人以爲呼畢勒罕。復設奔巴金瓶一於雍和宮,其內外札薩克等所奉之呼圖克圖,如力不能赴藏識認者,即令盟長擬定報院繕簽入雍和宮奔巴金瓶內,令掌印札薩克大喇嘛等唪經,理藩院大臣監掣。其王公札薩克等子弟指爲呼畢勒罕,及呼畢勒罕復出於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本族者,概行禁止。惟青海察漢諾們罕擬呼畢勒罕時,無論系察漢諾們罕親族,有爲沙畢那爾等帖服者,準其一體入籤掣定。其尋常喇嘛,不準尋呼畢勒罕。有證,則疏聞以候欽定。嘉慶十三年,達賴喇嘛呼畢勒罕尋得時靈徵衆著,由駐藏大臣具奏,不復入奔巴金瓶掣定。頒喇嘛之禁令。喇嘛等服黃紅色,班第等服紅色,並用黃帽,餘色不得服用,烏巴什烏巴三察停其服黃紅色,違者喇嘛論罰,班第以下鞭責。喇嘛班第不告知大喇嘛私出爲人看病唸經,及擅宿人家,或留婦女於寺廟,若齊巴察汗犯奸者,並治罪,該管大喇嘛論罰。喇嘛徒衆,除院冊有名外,不準增設。禁以民田展修廟宇。唐古特喇嘛徒衆,非奉旨不準私來。在京喇嘛奉使赴藏,不準擅帶彼處班第回來。非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凡告白於人,不準用噶舒克字樣。喇嘛因事涉訟,先革退喇嘛,如訊系無罪,再復喇嘛。喇嘛犯罪抄出財物,送院存貯,作賞給各寺廟喇嘛之用。
置駐藏大臣,以統前藏後藏,而理喇嘛之事駐藏大臣二人,所屬本院司官一人,筆帖式一人,又於四川省同知、通判、知縣、縣丞內派糧員三人,成都駐防內派書清字馬甲八人,又於唐古特內派識廓爾喀字帖寫一人,曉廓爾喀話通事一人,以辦理藏務。又於四川省綠營內,派遊擊一人,都司一人,守備三人,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外委八人,兵六百四十六人,以分駐前藏、後藏、定日、江孜。又遊擊一人,都司一人,守備三人,千總二人,把總七人,外委九人,兵七百八十二人,以分駐由打箭爐至前藏一帶糧臺。乃正其官族,前後藏唐古特官、喇嘛官,初由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自署。其大者如噶布倫,亦由達賴喇嘛選定後,始移交駐藏大臣具奏。乾隆五十九年乃定官制,自三品至七品給與頂戴。前藏官缺出,駐藏大臣會同達賴喇嘛選補;後藏官缺出,會同班禪額爾德尼選補。前藏唐古特官:三品噶布倫四人,四品仔琫三人,商卓特巴二人,五品業爾倉巴二人,朗仔轄二人,協爾幫二人,碩第巴二人,六品達琫一人,大中譯二人,卓尼爾三人,七品小中譯三人,司門第巴三人,司糌粑第巴二人,司草第巴一人,司薪第巴二人,司帳第巴二人,司牛羊第巴三人。噶布倫爲總辦藏務之官,仔琫、商卓特巴爲商上辦事之官,凡喇嘛謂庫藏出納之所曰商上。業爾倉巴爲管糧之官。朗仔轄爲管街道之官。協爾幫爲管刑名之官。碩第巴爲管理布達拉一帶番民之官。
達琫爲司馬廠之官。大中譯、卓尼爾、小中譯爲噶廈辦事之官,噶布倫議事之所曰噶廈。又,管兵之官,四品戴琫六人,五品如琫十二人,六品甲琫二十四人,七品定琫一百二十人。又,分理地方之官,五品邊營官二十三人,大營官十九人,六品中營官五十九人,七品小營官二十五人。後藏唐古特官:有三品大營官四人,六品中營官十七人,七品小營官十六人。以上各唐古特官內,亦有以喇嘛充補者,則不給頂戴。喇嘛官,前藏有商上及噶廈辦事之濟仲喇嘛,後藏有歲琫喇嘛。森本喇嘛、濟仲喇嘛、卓尼爾喇嘛等缺,皆不給頂戴。西藏稱唐古特世家子弟曰東科爾。先是唐古特官皆用東科爾,率以稚齒躐等登進,其餘唐古特除拔補定琫之外,不能再有升轉。乾隆五十八年乃定製,非東科爾出身者,亦推由定琫升至戴琫。其東科爾年十八以上,始準選用卓尼爾、小中譯、小營官等缺,視其才能再加擢用。治其營寨,前藏,乃東營、瓊結營、貢噶爾營、侖孜營、桑昂曲宗營,工布則岡營、江孜營、昔孜營、協噶爾營、納倉營,凡十營,爲大營。洛隆宗營、角木宗營、打孜營、桑葉營、巴浪營、什本營、仁孜營、朗嶺營、宗喀營、撒噶營、作岡營、達爾宗營、江達營、古浪營、沃卡營、冷竹宗營、曲水營、突宗營、僧宗營、雜仁營、茹拖營、鎖莊子營、奪營、結登營、直谷營、碩般多營、拉里營、朗營、沃隆營、墨竹宮營、卡爾孜營、文扎卡營、轄魯營、策堆得營、達爾瑪營、聶毋營、拉噶孜營、嶺營、納布營、嶺喀爾營、錯朗營、羊八井營、麻爾江營,凡四十三營,爲中營。雅爾堆營、金東營、拉歲營、撒拉營、浪蕩營、頗章營、扎溪營、色營、堆衝營、汪墊營、甲錯營、拉康營、瓊科爾結營、蔡裏營、曲隆營、扎稱營、.折布嶺營、扎什營、洛美營、嘉爾布營、朗茹營、裏烏營、降營、業黨營、王布塘營,凡二十五營,爲小營。江卡營、堆噶爾本營、喀喇烏蘇營、錯拉營、帕克裏營、定結營、聶拉木營、濟嚨營、官覺營、補人營、博窩營、工布碩卡營、絨轄爾營、達巴喀爾營,幾十四營,爲邊營。
後藏,拉孜營、練營、金龍營,凡三營,爲大營。昂忍營、仁侵孜營、結侵孜營、帕克仲營、翁貢營、幹殿熱布結營、託布甲營、裏卜營、德慶熱布結營、央營、絨錯營、蔥堆營、脅營、幹壩營,凡十四營,爲中營。彭錯嶺營、倫珠子營、拉耳塘營、達爾結營、甲衝營、哲宗營、擦耳營、晤欲營、碌洞營、科朗營、扎喜孜營、波多營、達木牛廠營、凍噶爾營、扎苦營,凡十五營,爲小營。每營設營官或一人或二人,以分理各寨番民。練其兵隊,西藏額設番兵三千,前藏後藏各駐一千,定日、江孜各駐五百,制以十之五習鳥槍,十之三習弓箭,十之二習刀矛。兵皆剃髮。鳥槍兵服紅褐背心,弓箭兵服白褐背心,刀矛兵服紅鑲白褐背心,各書“番兵”二字。每兵二十五人,轄以定琫一人,五定琫轄以甲琫一人,二甲琫轄以如琫一人,二如琫轄以戴琫一人,各按期操演。駐藏大臣,每歲於五六月農隙之時,親巡查閱一次。
其操演所用火藥,由駐藏大臣委千總、把總等,並令噶布倫派出番目,同赴工布地方制配,鉛丸、火繩由四川省解送,並於前藏貯炮十三位,後藏貯炮二位。固其邊隘,西藏西南,與布魯克巴、哲孟雄、宗木朗、洛敏湯、廓爾喀各部落接界,自薩迦、宗喀、聶拉本、絨轄、定結、帕克裏一帶,皆堆設鄂博。定日、江孜二處,爲外番各部落來藏要隘,皆特設汛防。
駐藏大臣每歲於閱兵之便親加巡察。核其財賦,番賦,或徵糧,或徵氆氌、藏香、木棉、鹽茶、酥油、奶渣、羊腔,其遠處寨落,各以藏錢折交。又有牛羣羊羣者,每牛二交藏錢一,羊十亦交藏錢一。又,番民身故者,例交服飾物件一半。其佈施罰贖等項無定數。前藏所屬交達賴喇嘛,後藏所屬交班禪額爾德尼。其公用,及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自奉,前藏以商上商卓特巴經理,後藏以歲琫喇嘛經理。其出入皆由駐藏大臣總核。西藏商上初不鑄錢,番民易換廓爾喀銀錢行用。乾隆五十八年定製,於前藏商上鑄藏錢,皆鑄以銀,大錢重一錢,小錢半之,每銀一兩,易大錢九文,小錢十八文,濟嚨、聶拉木稅課,入口之米,每一包抽稅米一木碗;出口之鹽,每一包抽稅鹽一木碗。其巴勒布各貨,皆於入口時營官報知商上,及運貨到藏之時,不論精粗,每貨一包納藏錢一文。平其刑罰,番民犯罪,仍依其俗論罰,按罪名輕重,以定納贖多寡,譯寫定例,存駐藏大臣處。凡罪經協爾幫、朗仔轄、噶布倫剖斷後,皆呈駐藏大臣覈定。除婪贓至多者,仍籍家產示懲,其餘犯公私罪者,不準輒議查抄。
定其法制,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族屬,不準挑取大小官目及辦事喇嘛。各寺廟坐牀堪布,令達賴喇嘛會同駐藏大臣,及遣往西藏辦事之在京喇嘛公同挑選。各寺廟喇嘛名數、寨落人戶及各營戶口,均造名冊,於駐藏大臣、達賴喇嘛處各存一冊。其喇嘛番民往來,皆令請領路票,如無路票私行往來者,交各該管番官究治。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及噶布倫、戴琫、各大呼圖克圖等,均不準擅給番戶免差照票。如實有勞績者,令達賴喇嘛告知駐藏大臣,方準給票。惟挑充番兵者,給與照票,免其門戶差使,事故革退仍令繳銷。喇嘛番官私自往來,不準擅用烏拉私發信票,如公事差遣,呈明駐藏大臣,達賴喇嘛給發印票,沿途始準應付。
蒙古各部落赴藏熬茶熬茶:舊時藏傳佛教信徒向寺廟佈施酥油茶及金錢等物。者,十人以上概令請領路引,十人以下聽其自便。青海蒙古延請喇嘛赴該遊牧誦經教經者,令呈明西寧辦事大臣行文,再由駐藏大臣給與執照聽往。其私相往來者查禁。廓爾喀、布魯克巴、哲孟雄、宗木等,或因事商請,或佈施通問來藏者,由邊界營官稟明駐藏大臣驗放進口,至江孜、定日再令駐紮備弁稽查。到藏後其各部落稟駐藏大臣者,由駐藏大臣給諭,呈達賴喇嘛者,亦由駐藏大臣與達賴喇嘛商同給諭遣回。噶布倫等不準與各部落私行通信,各部落有寄信噶布倫者,亦呈送駐藏大臣、達賴喇嘛商同給諭。以安唐古特。
凡西藏之貢以期至西藏每年遣使入貢一次,前藏後藏各間一年輪值,所貢哈達、銅佛、舍利、珊瑚、琥珀、數珠、藏香、氆氌。其附前藏達賴喇嘛之使入貢者,有由京派往西藏辦事之呼圖克圖,曾恩賜名號之呼圖克圖,及噶布倫四人,閒散輔國公一人,閒散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閒散臺吉四人。附後藏班禪額爾德尼入貢者,有曾恩賜名號之諾們罕及商卓特巴一人,其貢使堪布亦附貢,各貢哈達、銅佛,或益以數珠、紅花、藏香、氆氌。其前藏達賴喇嘛,及由京派往西藏辦事之呼圖克圖、四噶布倫、後藏班禪額爾德尼,各呈進慶祝之禮,曰丹書克,所貢吉祥哈達、銀曼達、吉祥佛、金字經、銀塔、七寶八珍。察木多帕克巴拉呼圖克圖,四年遣使入貢一次,所貢金碗、黃連。嘉喇呼圖克圖間隨帕克巴拉呼圖克圖入貢,無定時。各優其賚予而遣焉。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貢使回時,皆降敕慰問。賜達賴喇嘛鍍金銀茶筒一,鍍金銀瓶一,銀鍾一,各色緞二十,大哈達五,小哈達四十,五色哈達十;正使二等雕鞍一,銀茶筒一,銀茶盆一,緞三十,毛青布四百,豹皮一,虎皮三,江獺皮五;副使三等蟒緞一,方補緞一,大緞一,三梭布二十四;從人彭緞各一,三梭布各八。賜班禪額爾德尼銀茶筒一,銀瓶一,銀鍾一,各色大緞二十,大小哈達各十;來使金黃蟒緞一,銀茶盆一,緞一,毛青布六十二;從人緞各二,毛青布各二十;從役緞各一,毛青布各十。賜察木多帕克巴拉呼圖克圖銀茶筒一,各色大緞十二,大小哈達各七;正使三等蟒緞一,緞二,布二十四;副使緞二,布十二;從人布六。廓爾喀亦如之。廓爾喀額爾德尼王,五年遺使入貢一次,所貢象、馬、孔雀、罽幣、象牙、犀角、孔雀尾無定物。賜廓爾喀額爾德尼王及來使人等,事隸內務府。凡貢使堪布,入境出境皆衛。前後藏貢使,皆以堪布充之,堪布等來京回藏,例派理藩院郎中、員外郎一人,經過省分道員一人、副將一人,帶領兵役,來時自西寧起,回時至西寧止,沿途彈壓護送。各按本省程站,催令前進,報明入境出境日期。前藏堪布準給騾一百六十,後藏堪布準給騾一百二十,官爲僱辦開銷例價。其堪布等自帶貨物,官爲代僱腳力者,前藏堪布準代僱騾一百,後藏堪布準代僱騾八十,堪布徒衆跟役不得過四十人。其同行商貨自備腳力者,亦不得過二十馱,違例多帶者不準放行。如堪布等中途不遵法度,〔護〕送之員具奏懲辦。
凡遊牧之內屬者曰察哈爾,察哈爾爲元部衆,天聰時林丹汗暴虐,太宗文皇帝興師伐之,林丹汗走死,乃封其子額哲於義州邊外。康熙十四年復叛,削平之,收其衆,令遊牧於宣化、大同邊外,編爲八旗。其後各蒙古有內附者,陸續安插於察哈爾,分隸八旗,編爲佐領,屬察哈爾都統。現有察哈爾佐領六十二,科爾沁佐領七,烏喇特佐領三,茂明安佐領四,蘇尼特佐領一,伊蘇特佐領一,喀爾喀佐領三,巴爾呼佐領十五,額魯特佐領十八,新額魯特佐領六。高宗純皇帝平定西域後,移察哈爾人戶遊牧伊犁、塔爾巴哈臺。伊犁察哈爾屬伊犁將軍,編爲八旗,現有佐領十六。塔爾巴哈臺察哈爾屬塔爾巴哈臺參贊大臣,現有佐領一。曰巴爾呼,附牧察哈爾之巴爾呼佐領十五,爲康熙年間所收,其時尚有分屬齊齊哈爾、呼倫貝爾之巴爾呼,即編入駐防旗分,不隸於院。乾隆年間復收巴爾呼人戶,附牧呼倫貝爾曰新巴爾呼,屬黑龍江將軍,現有佐領二十四。曰額魯特,額魯特自康熙、雍正至乾隆十九年以前,陸續內附者爲舊額魯特,十九年以後安插者爲新額魯特,除附察哈爾之新舊二十四佐領外,尚有呼倫貝爾新舊額魯特,已編入駐防旗分,不隸於院。伊犁額魯特,除杜爾伯特首先投誠,土爾扈特、和碩特避居俄羅斯之厄濟勒續後投誠外,其準噶爾、輝特及留居伊犁之和碩特,屢經叛亂剿除,有準噶爾族達什達瓦者率屬內附,及身故無嗣,安插其衆於熱河,伊犁建設駐防時,分移達什達瓦額魯特於伊犁。留熱河者屬熱河都統,現有鑲黃一旗,佐領二,其移伊犁者,是爲額魯特上三旗。又有自哈薩克布嚕特中投回伊犁者,是爲額魯特下五旗。又,土爾扈特投誠時,自厄濟勒攜來之準噶爾額魯特,及喇嘛之沙畢那爾額魯特,亦附入下五旗,屬伊犁將軍。現有上三旗佐領六,下五旗佐領十,沙畢那爾佐領四。塔爾巴哈臺之額魯特,即自伊犁分移牧於巴爾魯克齊爾等處,屬塔爾巴哈臺參贊大臣,現有佐領六。科布多之額魯特,本臺吉達木拜之屬,達木拜有罪削除,以其衆屬科布多參贊大臣,現存佐領二。曰扎哈沁,準噶爾謂守卡之人曰扎哈沁。三等信勇公瑪木特投誠後,其隨來之扎哈沁即令統轄。乾隆四十年,其孫扎木禪身故,以扎哈沁原非瑪木特之阿爾巴圖阿爾巴圖:蒙古語音譯。亦寫成阿勒巴圖,意爲承擔賦稅的人。撤出設一旗,屬科布多參贊大臣,現有佐領四。其扎木禪之族丁及其阿爾巴圖三十餘戶,亦附近科布多之烏裕克齊博多克齊遊牧。嘉慶五年,扎木禪之孫托克托巴圖之屬,已足一百五十丁,復編爲一佐領,即以托克托巴圖爲總管。曰明阿特,明阿特出於烏梁海,後爲札薩克圖汗部中左翼左旗之屬,乾隆三十年撤出設一旗,屬科布多參贊大臣,現有佐領二。曰烏梁海,烏梁海居唐努山者爲唐努烏梁海,屬定邊左副將軍,設五旗又設三佐領,現有佐領八。居阿爾泰山者爲阿爾泰烏梁海,屬科布多參贊大臣,設兩翼,左翼四旗,右翼三旗,現有佐領七。環阿爾泰諾爾以居者爲阿爾泰諾爾烏梁海,亦屬科布多參贊大臣,設二旗,現有佐領二。曰達木,達木蒙古屬駐藏大臣,設八旗,現有佐領八。
曰哈薩克,塔爾巴哈臺以哈薩克投誠之人編爲一佐領,屬塔爾巴哈臺參贊大臣,自乾隆四十四年以後定例,凡哈薩克來投者皆不納。皆統其治於將軍,若都統若大臣而以達於院。察哈爾八旗,每旗設總管一人,參領一人,副參領一人,親軍校一人,捕盜官一人;每佐領設佐領一人,驍騎校一人,護軍校一人。總管以下並由察哈爾都統選擬,總管送值年旗引見,餘皆諮院送各蒙古本旗引見。又,八旗設理事章京十七人,其九人由理藩院揀選引見補放,其八人由察哈爾都統選擬諮院送各蒙古本旗引見。伊犁察哈爾兩翼,每翼設總管一人、副管一人,每佐領設佐領一人、驍騎校一人。塔爾巴哈臺察哈爾設佐領一人,驍騎校一人。熱河額魯特一旗,設總管一人,副管一人,參領一人;每佐領設佐領一人,驍騎校一人。又,伊犁額魯特上三旗,設總管一人,副管一人;下五旗,設總管一人,副管一人;沙畢那爾沙畢那爾:漢語稱“廟丁”。清代蒙古僧侶封建主的世俗屬民和喇嘛徒衆的統稱。設副管一人;每佐領設佐領一人,驍騎校一人。塔爾巴哈臺額魯特設總管一人,副管一人,佐領六人,驍騎校六人。又,塔爾巴哈臺哈薩克設佐領一人,驍騎校一人。皆由伊犁將軍選擬送院引見。科布多額魯特設總管一人,參領一人,佐領二人,驍騎校二人。明阿特設總管一人,參領一人,佐領二人,驍騎校二人。扎哈沁設總管一人,參領一人,佐領四人,驍騎校四人。皆由科布多參贊大臣選擬奏補。又,扎哈沁三等信勇公所兼之總管,亦由科布多參贊大臣奏補。唐努烏梁海五旗,設總管五人;每旗設佐領一人,驍騎校一人;三佐領設佐領三人,驍騎校三人。
阿爾泰烏梁海設總理七旗副都統一人,分理左右兩翼散秩大臣二人,副都統、散秩大臣仍兼理本旗總管事務;餘四旗設總管四人,每旗各設佐領一人,驍騎校一人。阿爾泰諾爾烏梁海二旗,設總管二人,每旗設佐領一人,驍騎校一人。唐努烏梁海由定邊左副將軍奏補,阿爾泰烏梁海、阿爾泰諾爾烏梁海由科布多參贊大臣奏補。達木八旗設防禦八人,佐領八人,驍騎校八人,由駐藏大臣選補。
柔遠清吏司
郎中,宗室一人;員外郎,滿洲二人,蒙古五人;主事,蒙古一人。掌外札薩克喇嘛、祿廩、朝貢主事。
凡外札薩克之俸汗之等視親王有加焉。汗俸銀二千五百兩,俸緞四十匹。其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札薩克臺吉、下嫁之公主格格及各額駙之俸,皆如內札薩克。
若世襲公、臺吉,扎哈沁世襲三等公一人,俸銀二百兩,喀爾喀有陣亡世襲一等臺吉,給俸銀五十兩。又有世取八品官,給俸銀二十兩。若達爾漢,各部蒙古有功加達爾漢號,奉旨令食俸者,給俸銀二十兩,俸緞四匹。若噶布倫,西藏噶布倫俸銀一百兩,其喇嘛任噶布倫者亦給口糧銀一百兩。各給俸以其差。凡駐京之喇嘛給月廩。駐京札薩克大喇嘛,隨從格隆六人,班第六人,月給糧銀十五兩一錢二分二釐二絲二忽,米九石七鬥五升;坐馬四匹,乳牛三頭,月給料三石三鬥,草二百十束。副札薩克大喇嘛,隨從格隆五人,班第六人,月給糧銀十三兩八錢九分九釐六毫七絲二忽,米九石;坐馬二匹,乳牛二頭,月給料一石八斗,草一百二十束。札薩克喇嘛,隨從格隆四人,班第六人,月給糧銀十三兩五毫一絲二忽,米八石二斗五合。達喇嘛,隨從格隆二人,班第六人,月給糧銀十一兩二錢二釐一毫九絲二忽,米六石七鬥五升。副達喇嘛,隨從格隆二人,班第四人,月紿糧銀九兩四錢七分一釐六毫四絲八忽,米五石二斗五升,馬牛料草均與副札薩克大喇嘛同。閒散喇嘛,隨從班第二人,月給糧銀三兩七餞三分五毫四絲四忽,米二石二斗五升;坐馬一匹,月紿料六鬥,草二十束。
德木齊、格思規,隨從班第一人,月給糧銀二兩八錢六分五釐二毫七絲二忽,米一石五斗。
格隆,月給糧銀八錢九分九釐一毫六絲。班第,月給糧銀八錢六分五釐二毫七絲二忽。其格隆、班第月糧增給者,有二兩,有一兩五錢,有一兩,米皆七鬥五升。
凡年班年班:清代蒙古王公及喇嘛等分班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後、二十五日以前至京師,參加元旦朝賀,謂之年班。喀爾喀之班六,阿拉善額濟納附焉,遞以至。喀爾喀四部,附以阿拉善額魯特、額濟納土爾扈特爲六班:以喀爾喀車臣汗一人,喀爾喀土謝圖汗部左翼中旗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喀爾喀車臣汗部中末旗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中末旗札薩克鎮國公一人,喀爾喀土謝圖汗部左翼後旗札薩克鎮國公一人,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中右翼末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札薩克圖汗部中左翼右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三音諾顏部中左末旗閒散輔國公一人,喀爾喀土謝圖汗部左翼中左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土謝圖汗部左翼中右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土謝圖汗部中左翼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左翼右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中後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輝特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爲第一班。以喀爾喀三音諾顏札薩克和碩親王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中前旗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喀爾喀車臣汗部右翼中旗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喀爾喀土謝圖汗部中旗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中左末旗閒散固山貝子一人,喀爾喀車臣汗部左翼前旗札薩克鎮國公一人,喀爾喀土謝圖汗部中右末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右翼中左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喀爾喀札薩克圖汗旗閒散公銜三等臺吉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左翼中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土謝圖汗部中左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右翼左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車臣汗部右翼中左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右翼中右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土謝圖汗部中次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右翼後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車臣汗部左翼後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右翼末次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爲第二班。以阿拉善札薩克和碩親王一人,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中左翼左旗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喀爾喀土謝圖汗部右翼右末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右翼前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中後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右翼右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中左末旗閒散輔國公一人,喀爾喀車臣汗部右翼中前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土謝圖汗部右翼右末次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車臣汗部中末右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車臣汗部右翼後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車臣汗部中右後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右翼後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左翼後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車臣汗部左翼右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中右旗閒散公銜二等臺吉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中左末旗閒散一等臺吉一人,爲第三班。以喀爾喀土謝圖汗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中左末旗札薩克和碩親王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右翼右後旗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額魯特前旗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左翼右旗札薩克鎮國公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閒散鎮國公一人,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左翼後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左翼左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左翼前旗閒散輔國公一人,喀爾喀土謝圖汗部左翼前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喀爾喀車臣汗部右翼中右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右翼右旗閒散輔國公一人,喀爾喀車臣汗旗閒散輔國公一人,喀爾喀車臣汗部左翼左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右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車臣汗部中末次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爲第四班。以喀爾喀土謝圖汗部右翼左旗札薩克和碩親王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中右旗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中左旗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阿拉善旗閒散鎮國公一人,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左翼中旗札薩克鎮國公一人,阿拉善旗閒散鎮國公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中末旗閒散輔國公一人,喀爾喀車臣汗部左翼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土謝圖汗部左翼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土謝圖汗部左翼右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左翼左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中左翼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右翼前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右翼中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土謝圖汗部右翼左後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土謝圖汗部右翼左旗閒散公銜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中左末旗閒散一等臺吉一人,爲第五班。以喀爾喀札薩克圖汗兼右翼左旗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喀爾喀車臣汗部左翼中旗札薩克和碩親王一人,喀爾喀土謝圖汗部中右旗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額濟納土爾扈特旗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額魯特旗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喀爾喀車臣汗部中前旗閒散鎮國公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右翼末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喀爾喀土謝圖汗部左翼左中末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喀爾喀土謝圖汗部右翼右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喀爾喀土謝圖汗部右翼左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中右翼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右翼後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車臣汗部右翼左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車臣汗部右翼前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車臣汗部中左前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札薩克圖汗部中右翼左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喀爾喀三音諾顏部中左末旗閒散四等臺吉一人,爲第六班。其圍班亦如之。喀爾喀圍班,於生身王、貝勒、貝子、公、札薩克臺吉及已保嗣子內分爲六班。
青海之班四,伊克明安附焉,遞以至。青海五部,附以黑龍江之伊克明安爲四班:以青海和碩特西前旗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青海綽囉斯前右翼頭旗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青海和碩特北左翼旗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青海綽囉斯北中旗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青海和碩特南左翼後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青海和碩特北左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土爾扈特南中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爲第一班。以青海和碩特前頭旗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青海和碩特西后旗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青海輝特南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青海和碩特南右翼中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和碩特北右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土爾扈特西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和碩特南右翼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爲第二班。以青海和碩特南右翼後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青海和碩特北前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黑龍江伊克明安札薩克輔國公一人,青海和碩特西右翼後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和碩特南左翼中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土爾扈特南後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和碩特西右翼前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爲第三班。以青海和碩特前左翼頭旗兼管前左翼次旗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青海和碩特北右翼旗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青海和碩特西左翼後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土爾扈特南前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喀爾喀南旗公中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和碩特南左翼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和碩特西右翼中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和碩特東上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黑龍江伊克明安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爲第四班。其圍班亦如之,青海蒙古於年班外另編爲圍班,凡四班:以青海和碩特前頭旗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青海綽囉斯前右翼頭旗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青海和碩特南右翼後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青海和碩特西左翼後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和碩特東上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土爾扈特南後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和碩特南左翼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爲第一班。以青海和碩特前左翼頭旗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青海和碩特西后旗札薩克多羅貝勒一人,青海和碩特南左翼中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土爾扈特西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和碩特北右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和碩特西右翼後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和碩特西右翼前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爲第二班。以青海和碩特西前旗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青海和碩特北右翼旗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青海和碩特南左翼後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青海和碩特北前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青海和碩特南右翼中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土爾扈特南中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和碩特北左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爲第三班。以青海和碩特北左翼旗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青海綽囉斯北中旗札薩克固山貝子一人,青海輝特南旗札薩克輔國公一人,青海和碩特西右翼中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土爾扈特南前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和碩特南右翼末旗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青海喀爾喀南旗公中札薩克一等臺吉一人,爲第四班。
北路杜爾伯特、土爾扈特之班四,西路土爾扈特、和碩特之班四,間以至。北路科布多所屬杜爾伯特、新土爾扈特,西路伊犁所屬舊土爾扈特、和碩特,各以熟身之汗、王、貝勒、貝子、公、札薩克臺吉,分編爲年班四班。班少者以二人爲率,不足則選其閒散臺吉之狀貌好知禮節者備列,通北路、西路每年一班,相間輪值。其圍班亦如之。北路、西路以生身之汗、王、貝勒、貝子、公、札薩克臺吉,各編爲圍班四班,其不及二人者,亦以閒散臺吉足之,每一班相間輪值。
御前乾清門行走者,喀爾喀年班二,圍班二。喀爾喀御前乾清門行走之汗、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分編爲四班。其二班爲年班,二班爲圍班,各以次輪值。察哈爾年班五,圍班五。察哈爾乾清門侍衛及行走者,分編爲五班,年班、圍班同,各以次輪值。不列年班者,扎哈沁、烏梁海圍班四。扎哈沁公,阿爾泰烏梁海、唐努烏梁海之副都統、散秩大臣、總管,分編爲圍班四班,以次輪值。附牧察哈爾之土爾扈特、新額魯特、綽囉斯圍班四,附牧察哈爾鑲黃、鑲白、正藍三旗之土爾扈特、新額魯特、綽囉斯公、臺吉、侍衛分編爲四班:以正藍旗附牧之土爾扈特臺吉四人,綽囉斯侍衛一人,爲第一班。以鑲黃旗附牧之新額魯特公一人,臺吉二人,綽囉斯臺吉二人,爲第二班。以鑲黃旗附牧之新額魯特公一人、空銜札薩克臺吉一人,臺吉三人,爲第三班。以鑲白旗附牧之綽囉斯臺吉五人,爲第四班,以次輪值。各遞以至。凡圍班,前期疏以聞,得旨乃至。圍班或來或止,每年由院預行具奏一次,奉旨後由院行知。
凡大喇嘛駐漠南北蒙古部者班六,歲一至。內札薩克四十九旗,歸化城、察哈爾、阿拉善、喀爾喀及庫倫、錫哷圖庫倫各處大喇嘛,除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不列年班外,其餘分編爲六班:以喀爾喀那嚕班禪呼圖克圖一人,阿拉善達克布呼圖克圖一人,科爾沁諾顏呼圖克圖一人,土默特邁達爾呼圖克圖一人,浩齊特畢裏克圖諾們罕一人,阿巴哈納爾班第達喇嘛一人,喀爾多斯那旺端多布呼圖克圖一人,歸化城額爾德尼達彥齊呼圖克圖一人,彥察爾濟喇嘛一人,烏喇特羅布藏達木巴喇布齊喇嘛一人,喀爾喀墨爾根班第達呼圖克圖一人,爲第一班。以察哈爾額爾德尼諾本齊羅本綽爾濟大喇嘛一人,喀爾喀額爾德尼伊拉古克散喇嘛一人,土默特喇克巴鄂雜爾大喇嘛一人,阿巴哈納爾喇木扎木巴錫喇布扎木蘇喇嘛一人,烏喇特巴爾多爾濟喇嘛一人,歸化城垂斯哈布達彥齊呼圖克圖一人,吹齊託音呼圖克圖一人,察哈爾葉固則爾呼圖克圖一人,阿拉善託布桑喇嘛一人,烏珠穆沁羅布藏多布丹喇嘛一人,爲第二班。以察哈爾岱青綽爾濟羅布藏丹達爾喇嘛一人,喀爾喀西瓦錫勒圖呼圖克圖一人,庫倫章楚布多爾濟喇嘛一人,郭爾羅斯沙布嚨蘊端扎木蘇喇嘛一人,烏珠穆沁固沙哩綽爾濟那旺索特巴喇嘛一人,阿巴哈納爾固錫羅布藏吹珠爾喇嘛一人,烏喇特東廓爾班第達喇嘛一人,歸化城寧寧呼圖克圖一人,那旺達木巴大喇嘛一人,察哈爾固什敏珠爾綽爾濟喇嘛一人,爲第三班。以喀爾喀青蘇珠克圖諾們罕一人,羅布藏扎木禪諾們罕一人,土默特阿玉什墨爾根綽爾濟喇嘛一人,蘇尼特羅布藏喇什大喇嘛一人,烏珠穆沁阿旺羅布藏彭楚克喇嘛一人,阿巴哈納爾瑪儂寺羅布藏尼瑪喇嘛一人,烏喇特喇木扎木巴格圖彭楚克喇嘛一人,歸化城錫勒圖呼圖克圖一人,達彥齊呼圖克圖一人,察哈爾喇木扎木巴羅布藏丹巴喇嘛一人,爲第四班。
以喀爾喀額爾德尼班第達呼圖克圖一人,扎雅班第達呼圖克圖一人,土默特蘇蘇克圖綽爾濟阿旺錫喇布喇嘛一人,烏珠穆沁莫羅木喇木扎木巴羅布桑裏瓦喇嘛一人,阿巴哈納爾拜扎奢布東喇嘛一人,錫哷圖庫倫薩木魯阿旺扎木揚呼圖克圖一人,烏喇特固什羅布藏達木闢勒喇嘛一人,歸化城達爾漢綽爾濟呼圖克圖一人,察漢第彥齊呼圖克圖一人,察哈爾達賚呼圖克圖一人,爲第五班。以土默特察漢第彥齊呼圖克圖一人,蘇尼特幹珠爾巴額爾德尼堪布喇嘛一人,烏珠穆沁莫羅木喇木扎木巴袞楚克喇什喇嘛一人,阿巴哈納爾德尼墨爾根喇嘛一人,烏喇特墨爾根第彥齊喇嘛一人,歸化城扎彥班第達呼圖克圖一人,鄂木布扎木散大喇嘛一人,察哈爾額木齊達爾漢綽爾濟喇嘛一人,固什扎木張雍嚕依喇嘛一人,爲第六班。每年以一班來京。
岷州喇嘛班四,三歲而一至。岷州二十六寺,除荔川寺、工布寺喇嘛不入班外,其餘分編爲四班:以圓覺寺、大崇教寺、剎藏寺、宏教寺、洪福寺、講堂寺喇嘛爲第一班。以法藏寺、朝定寺、三竹寺、藏經寺、裕竜寺、石崖寺喇嘛爲第二班。以魯班寺、永安寺、廣德寺、昭慈寺、洪濟寺、廣善寺、羊圈寺喇嘛爲第三班。以崇隆寺、永寧寺、寫兒朵寺、饋林寺、寶淨寺喇嘛爲第四班,間三年以一班來京。紅山喇嘛自爲班,五歲而一至。莊浪紅山堡報恩寺喇嘛,間五年來京一次。
凡外札薩克之貢羊、馬、香、罽、刀、械無定額,以年班進焉。喀爾喀、阿拉善、額濟納貢羊、馬,青海貢藏香、氆氌,杜爾伯特、土爾扈特、和碩特貢羊、馬、佩刀、手槍,不定以額,皆於年班來時進貢,其或貢與否仍聽。如年班王等有故不至者,準遣時來京進貢。
喇嘛之貢亦如之。蒙古部喇嘛,貢哈達、佛馬,不定以額。惟岷州喇嘛,每寺貢青木香二筒,馬一;紅山堡報恩寺喇嘛,貢青木香三包,降香二包,延壽果二包,馬一。皆於年班來時進貢。惟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車臣汗、土謝圖汗,歲貢以九白,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每歲遣使進白駝一、白馬八,是爲九白。車臣汗、土謝圖汗皆遣使貢九白。各優其恩賚而遣之。
年班外札薩克王以下來京,供給筵燕例賞,並如內札薩克;回時按等給與路費,亦如內札薩克,惟不計程,概按應得之數給十五日。其有旨令馳驛者,不更給路費。蒙古部喇嘛來京,呼圖克圖札薩克大喇嘛,隨格隆四人,班第三人,從役二人,坐馬三匹,每日廩給銀八錢五分,米一斗五升,草料銀二錢二釐四絲一忽。副札薩克大喇嘛,隨格隆、班第、從役、坐馬同,每日廩給銀七錢三分,米同,草料銀同。札薩克喇嘛,隨格隆三人,班第二人,從役同,坐馬二匹,每日廩給銀六錢二分,米一斗二升,草料銀一錢三分四釐六毫九絲四忽。達喇嘛、副達喇嘛,隨格隆二人,班第同,從役一人,坐馬一匹,每日廩給銀四錢七分,米九升,草料銀六分七釐三毫四絲七忽。閒散喇嘛,隨格隆一人,班第一人,坐馬同,每日廩給銀三錢七分,米六升,草料銀同。德木齊、格思規、格隆,隨班第二人,從役二人,坐馬同,每日廩給銀三錢,米同,草料銀同。格素勒班第坐馬同,每日廩給銀七分,米一升,草料銀同。
遇紫光閣、中正殿、山高水長各處筵燕,呼圖克圖大喇嘛鹹與。岷州各寺喇嘛及九白貢使來京,由光祿寺供給。九白貢使燕於禮部,岷州各寺喇嘛燕於柔遠司署。九白貢使賞三十兩重銀茶筒一,茶盆一,緞三十,布七十;來使緞各三,布各二十四,從人布各六。岷州四班喇嘛來京,賞班首達喇嘛表緞三,裏一,袈裟一,裙一,紅緞夾衣一襲,靴襪各一雙,漆鞍一。
隨班各寺達喇嘛,減表緞一。小喇嘛,表緞一,裏一,紅布夾衣一襲,靴襪各一雙。從人布四。貢馬每匹,給賞表緞一,裏一,絹一。紅山堡喇嘛來京,賞達喇嘛金黃綢衣一襲,袈裟一。小喇嘛紅布夾衣一襲,所貢馬共給賞表緞四,裏四。
徠遠清吏司郎中,蒙古一人;員外郎,滿洲二人,蒙古三人;主事,蒙古一人。掌回部札薩克伯克之政令,凡回番之年班皆掌之,掌外裔之朝貢。
凡回衆惟哈密、吐魯番治以札薩克。哈密回部,自康熙年間內附。吐魯番於雍正年間內附,後移部衆於瓜州,至乾隆年間高宗純皇帝平定西域,復還吐魯番。兩札薩克皆世有勞績,至今列爲藩封。內屬者回城八。準噶爾強時,各回城皆受凌制,拘繫其酋長而歲輸貢賦。乾隆十九年,平定伊犁後始釋之。既而兩和卓木叛,遂討除之,收其各城回民隸於版圖,並移回戶於伊犁屯田。三十年,烏什回子叛,殄滅無遺,於喀什噶爾、英吉沙爾、阿克蘇等處遷回戶實之。現有南路回城七:曰喀什噶爾,曰葉爾羌,曰阿克蘇,曰烏什,曰和闐,曰庫車,曰喀喇沙爾。北路伊犁屯田回城一:曰寧遠城。吐魯番自哈喇和卓以西,其回民爲吐魯番領隊大臣所屬,兼轄於烏魯木齊都統,不列南路七城之內。各統其治於將軍,若大臣,而以達於院。伊犁寧遠城,轄於伊犁將軍。喀什噶爾城,設參贊大臣一人,幫辦大臣一人。喀什噶爾所屬之英吉沙爾城,設領隊大臣一人。葉爾羌城,設辦事大臣一人,幫辦大臣一人。阿克蘇城,設辦事大臣一人。烏什城,設辦事大臣一人。和闐,設辦事大臣一人,幫辦大臣一人。
庫車城,設辦事大臣一人。喀喇沙爾城,設辦事大臣一人。各轄本城事務。其喀什噶爾參贊大臣,復兼轄南路七城,皆統以伊犁將軍。
凡回爵有王、貝勒、貝子、公、臺吉,回部之爵,有吐魯番札薩克多羅郡王一人,哈密札薩克郡王銜多羅貝勒一人,回城閒散固山貝子二人,閒散公銜一人,吐魯番閒散公銜一等臺吉一人。其住京之回爵,有郡王銜貝勒鎮國公、輔國公各一人,二等三等臺吉三人,已入正白旗蒙古,不隸於院。皆延以世。吐魯番札薩克多羅郡王,先於雍正十年封札薩克輔國公,乾隆二十年晉封鎮國公,二十一年晉封固山貝子,二十二年加貝勒銜,二十三年晉封多羅貝勒,是年加郡王銜,二十四年晉封多羅郡王,四十八年詔世襲罔替,始封曰額敏和卓。哈密札薩克郡王銜多羅貝勒,先於康熙三十五年授札薩克一等達爾漢,雍正五年封輔國公,七年晉封固山貝子,乾隆五年降鎮國公,十年晉封固山貝子,二十三年加貝勒銜,二十四年晉封今爵,五十三年詔世襲罔替,始封曰額貝都拉。回城閒散公銜,先於乾隆二十四年封今爵,四十年詔世襲罔替,始封曰噶岱默特。回城閒散固山貝子,先於乾隆二十八年封公銜,二十九年加輔國公,四十三年晉封今爵,五十三年詔世襲罔替,始封曰色提卜阿勒氏。回城閒散固山貝子,先於乾隆二十三年封公銜,二十四年加輔國公,是年晉封固山貝子,加貝勒銜,四十年詔世襲罔替,四十三年削,四十九年復今爵,始封曰鄂對。吐魯番閒散公銜一等臺吉,於乾隆三十一年封一等臺吉,五十三年詔世襲罔替,五十五年加公銜,始封曰鄂羅木咱卜。
札薩克令治其部衆。吐魯番部佐領十五,哈密部佐領十三,各設協理臺吉、管旗章京副章京、參領、佐領、驍騎校、領催、什長、馬甲,三歲一比丁。札薩克各設護衛官、隨丁,如蒙古內外札薩克。閒散則備任使焉。閒散回爵,由新疆大臣察其才能奏請簡放伯克,其札薩克亦有特簡伯克者。俸各以其等。王以下俸銀俸緞,如蒙古內外札薩克。
凡回戶南路賦、南路七城回賦,有銀,有普兒錢,有糧,亦有以銅、鉛、硫磺、布匹、棉花折糧者,皆有歲額,由各城大臣奏銷,隸戶部。貢、喀什噶爾、葉爾羌、和闐回貢,有黃金有葡萄,亦有以布匹折黃金者,皆有歲額,惟和闐貢玉無定額。稅、南路七城回稅,有屋稅,有園稅,有商稅。役,南路七城臺站,各設回戶應差,免其納賦。木素爾嶺修治山道,設有役銀附於糧額。各徵以其額,惟兵無徵。喀什噶爾設回兵五百人,免其納賦,設回子總管一人,副總管一人,百長五人管領。北路則納其屯糧。伊犁寧遠城回屯,按戶交納屯糧,隸戶部。皆分治於回城回村,南路七城,各有所領城村。喀什噶爾領城二,曰本城,曰英吉沙爾;領村十七,曰牌素巴特、曰阿斯圖阿爾圖什、曰巴什克勒木、曰塔斯渾、曰玉斯圖阿爾圖什、曰塔什密裏克、曰阿爾呼、曰烏帕勒、曰罕愛裏克、曰霍爾罕、曰赫塞勒布伊、曰賽爾滿、曰託古薩克、曰阿爾瓦特、曰穆什蘇魯克、曰嶽普爾呼、曰英吉沙爾屬之賽裏克。
葉爾羌領城一,曰本城,領村十六,曰色庫勒、曰託郭斯虔、曰哈爾噶裏克、曰霍什喇布、曰頗斯虔、曰桑珠、曰舒克舒、曰裕拉里克、曰巴爾楚克、曰塔克、曰頗斯卡木、曰喇布齊、曰鄂湍楚魯克、曰鄂頗爾、曰察特巴林、曰塔噶喇木。阿克蘇領城三,曰本城,曰賽裏木,曰拜;領村十二,曰道蘭、曰柯勒品、曰雅爾巴什、曰呼木巴什、曰阿克雅爾、曰喀喇勒、曰哈爾喀密什、曰雅爾賽裏木、曰愛庫勒、曰揚噶裏克、曰伯什裏克、曰赫賽勒。和闐領城三,曰伊裏齊即本城,曰哈喇哈什,曰克里雅;領村三,曰玉隴哈什、曰車、曰塔克。庫車領城二,曰本城,曰沙雅爾。喀喇沙爾領城二,曰布古爾,曰庫爾勒。而任以伯克。
凡伯克伯克:維吾爾語音譯。舊時新疆回部 (天山南路)維吾爾族特有官名。以阿奇木伯克爲長,伊什罕伯克爲副,下設各級伯克。各著以號而之職。回官皆曰伯克,其職以號別之。統理城村大小事務者曰阿奇木伯克,爲之副者曰伊什罕伯克,阿奇木之首領官曰都噶伯克。管理庫藏錢糧者曰噶雜那齊伯克。管理糧務者曰商伯克。管理買賣田園、房屋契稅者曰密特瓦里伯克。分理回衆千人者曰明伯克,百人者曰玉資伯克,數十人者曰鄂爾沁伯克。管理派差催科者曰阿爾布巴伯克。徵收商稅者曰克勒克雅喇克伯克。稽查稅務者曰巴濟格爾伯克。整齊市廛、調停行販者曰賽特里伯克。管理市集細務者曰巴匝爾伯克。總理刑名者曰哈子伯克,分理回子頭目詞訟者曰斯帕哈子伯克。分理小回子詞訟者曰拉雅哈子伯克。緝奸捕盜兼管獄務者曰帕提沙布伯克。專管水利疏通灌溉者曰密喇布怕克。管瓜果園者曰巴克瑪塔爾伯克。管理營造稽察匠役者曰訥克布伯克。修治城濠開山墊路者曰伊爾哈齊伯克。管理臺站軍械者曰哈喇都管伯克,爲之副者曰哲博伯克。管理管驛供給者曰什呼爾伯克。管卡倫者曰喀魯爾伯克。承辦採玉事務者曰哈什伯克。承辦淘金事務者曰阿爾屯伯克。承辦挖銅事務者曰密斯伯克。管理回教經典、整飭教務不與民事者曰摩提沙布伯克。專司經館教習者曰雜布提摩克塔布伯克。其級有五:一曰三品伯克,三品阿奇木伯克,喀什噶爾一人,葉爾羌一人,阿克蘇一人、又屬城一人,和闐一人,庫車一人、又屬城一人,喀喇沙爾屬城二人,寧遠城一人。二曰四品伯克,四品有阿奇木伯克,有伊什罕伯克,有噶雜那齊伯克,有商伯克。
阿奇木伯克,喀什噶爾屬城一人、屬村一人,阿克蘇屬城一人,和闐屬城二人、屬村三人。
伊什罕伯克,喀什噶爾一人,葉爾羌一人,阿克蘇一人、又屬城一人,和闐一人,庫車一人、又屬城一人,喀喇沙爾屬城二人,寧遠城一人。噶雜那齊伯克,喀什噶爾一人,葉爾羌一人。
商伯克,喀什噶爾二人,葉爾羌二人。三曰五品伯克, (五品有阿奇木伯克,有伊什罕伯克,有噶雜那齊伯克,有商伯克,有克勒克雅喇克伯克,有哈子伯克,有斯帕哈子伯克,有拉雜哈子伯克,有訥克布伯克,有哈喇都管伯克,有帕提沙布伯克,有密喇布伯克,有密特瓦里伯克,有哈什伯克,有摩提沙布伯克,有都噶伯克。阿奇木伯克,喀什噶爾屬村二人,葉爾羌屬村六人,烏什一人。伊什罕伯克,阿克蘇屬城一人。噶雜那齊伯克,阿克蘇一人、又屬城一人,和闐一人,庫車一人、又屬城一人,寧遠城二人。商伯克,阿克蘇一人,和闐屬城二人,庫車一人、又屬城一人,喀喇沙爾屬城二人,寧遠城二人。克勒克雅喇克伯克,葉爾羌一人。哈子伯克,喀什噶爾一人。斯帕哈子伯克,拉雅哈子伯克,葉爾羌各一人。訥克布伯克,喀什噶爾一人,葉爾羌一人。哈喇都管伯克,葉爾羌一人。帕提沙布伯克,葉爾羌一人。密喇布伯克,喀什噶爾屬村一人,葉爾羌一人。密特瓦里伯克,喀什噶爾一人,葉爾羌一人,和闐一人。哈什伯克,和闐一人。摩提沙布伯克,喀什噶爾一人。都噶伯克,葉爾羌一人。四曰六品伯克,六品有阿奇木伯克,有伊什罕伯克,有噶雜那齊伯克,有商伯克,有哈子伯克,有哈喇都管伯克,有帕提沙布伯克,有密喇布伯克,有摩提沙布伯克,有明伯克,有都噶伯克,有阿爾巴布伯克,有巴濟格爾伯克,有什呼爾伯克,有巴克瑪塔爾伯克,有雜布提摩克塔布伯克,有哲博伯克,有伊爾哈齊伯克,有鄂爾沁伯克,有賽特里伯克,有喀魯爾伯克。阿奇木伯克,喀什噶爾屬村四人,葉爾羌屬村三人,阿克蘇屬村二人。伊什罕伯克,葉爾羌屬村一人。噶雜那齊伯克,阿克蘇屬城一人。商伯克,葉爾羌屬村一人。哈子伯克,喀什噶爾屬城一人,屬村五人,葉爾羌屬村三人,烏什一人,阿克蘇一人、又屬城一人,和闐一人、又屬城二人、屬村三人,庫車一人、又屬城一人,喀喇沙爾屬城二人,寧遠城一人。
哈喇都管伯克,和闐一人。帕提沙布伯克,喀什噶爾一人,葉爾羌一人。密喇布伯克,喀什噶爾屬城一人、屬村七人,葉爾羌屬村四人,寧遠城一人,摩提沙布伯克,葉爾羌一人。明伯克,喀什噶爾一人、又屬村二人,葉爾羌一人、又屬村三人。都噶伯克,喀什噶爾一人,葉爾羌一人,寧遠城七人。阿爾巴布伯克,喀什噶爾一人,葉爾羌一人。巴濟格爾伯克,喀什噶爾一人,葉爾羌一人,阿克蘇一人,寧遠城一人。什呼爾伯克,喀什噶爾一人,葉爾羌一人。巴克瑪塔爾伯克,喀什噶爾一人,葉爾羌一人。雜布提摩克塔布伯克,哲博伯克,葉爾羌各一人。伊爾哈齊伯克,阿克蘇二人。鄂爾沁伯克,賽特里伯克,葉爾羌各一人。五曰七品伯克,七品有哈子伯克,有訥克布伯克,有哈喇都管伯克,有帕提沙布伯克,有密喇布伯克,有密特瓦里伯克,有摩提沙布伯克,有明伯克,有都噶伯克,有阿爾巴布伯克,有巴濟格爾伯克,有什呼爾伯克,有賽特里伯克,有巴匝爾伯克,有玉資伯克,有阿爾屯伯克,有密斯伯克,有喀魯爾伯克。哈子伯克,葉爾羌屬村二人,阿克蘇屬城一人、屬村一人。訥克布伯克,阿克蘇一人,和闐一人,庫車一人,喀喇沙爾一人。哈喇都管伯克,和闐一人。
帕提沙布伯克,阿克蘇一人,和闐一人、又屬城一人,庫車一人,寧遠城一人。密喇布伯克,喀什噶爾屬村二人,烏什一人,阿克蘇屬城二人、又屬村七人,和闐一人、又屬城四人、屬村三人,庫車二人、又屬城一人,喀喇沙爾屬城二人。密特瓦里伯克,阿克蘇一人,和闐一人,庫車一人。摩提沙布伯克,阿克蘇一人,和闐一人,庫車一人。明伯克,喀什噶爾二人、又屬城四人、屬村十九人,葉爾羌屬村二人,烏什三人,阿克蘇三人、又屬城二人、屬村十二人,和闐二人、又屬城六人、屬村三人,庫車三人、又屬城二人,喀喇沙爾屬城一人,寧遠城七人。都噶伯克,阿克蘇三人,和闐一人、又屬城一人,庫車三人、又屬城一人。阿爾巴布怕克,葉爾羌屬村一人,阿克蘇一人,庫車一人。巴濟格爾伯克,烏什一人。什呼爾伯克,葉爾羌屬村一人,阿克蘇一人,和闐一人,寧遠城一人。賽特里伯克,寧遠城一人。巴匝爾伯克,葉爾羌屬村一人。玉資伯克,喀喇沙爾屬城六人。阿爾屯伯克,葉爾羌屬村一人。
密斯伯克,阿克蘇三人,庫車一人、又屬城一人,喀喇沙爾屬城二人。喀魯爾伯克,喀什噶爾屬城一人。皆有常額,額外則無級。額外空銜伯克,亦給以頂戴。凡授伯克,大者候旨,喀什噶爾、葉爾羌、阿克蘇之阿奇木伯克,由參贊大臣以各城應調應升之伯克開列請旨簡放。
英吉沙爾、賽裏木,拜、和闐、哈喇哈什、克里雅塔克、玉隴哈什、車哷、庫車、沙雅爾、庫爾勒、布古爾、寧遠城之阿奇木伯克,喀什噶爾、葉爾羌、阿克蘇、賽裏木、和闐、庫車、沙雅爾之伊什罕伯克,由各城大臣公保,應升伯克送參贊擬定正陪奏請補放。小者選用而匯奏焉。牌素巴特、阿斯圖阿爾圖什、巴什克勒木、阿爾呼、烏帕勒、玉斯圖阿爾圖什、塔什密裏克之阿奇木伯克,賽裏木、拜、沙雅爾之伊什罕伯克,喀什噶爾、葉爾羌、和闐、阿克蘇、賽裏木、拜、庫車、沙雅爾之噶雜那齊伯克,喀什噶爾、葉爾羌、阿克蘇、哈喇哈什、五隴哈什、庫車、沙雅爾之商伯克,由各城大臣揀選補用,皆年終匯奏。
凡伯克,皆制以俸。各城伯克,皆給與俸地,喀什噶爾、葉爾羌、和闐兼給俸普爾。俸地計以巴特滿,普爾計以騰格。回俗不設量,米穀皆以輕重權之,十斤曰察拉克,八察拉克曰噶爾布爾,八噶爾布爾曰巴特滿,一巴特滿當倉斛五石三鬥。回地無頃畝,多寡即計以糧,每給俸地,即給以種地,回子曰臙齊,多寡視其地。普爾錢每五十爲一騰格。俸地多者至二百巴特滿,一百臙齊,少者止十巴特滿,二臙齊。亦有不給地,止給臙齊者。俸普爾多者至八百騰格,少者止五十騰格。各以品級大小、職司繁簡爲差。
凡回部札薩克之貢以歲進,吐魯番,歲貢瑪什魯綢二,趨達爾布二,佩刀四,手巾十,大葡萄二囊,小葡萄二囊,綠葡萄二囊,幹瓜二筐。哈密,歲貢趨達爾布四,佩刀二,鷹五,盤羊角十,礪石千方,瓜幹二十盤。由二札薩克遣使恭進。又,吐魯番,歲貢糧四千石,除例賞布匹、茶葉抵給免糧一千石外,應納糧三千石,解吐魯番廳倉收貯。乾隆四十四年議準:吐魯番回衆自哈喇和卓迤東一千六百餘戶爲羅布沁回戶,歸吐魯番札薩克管束,編十五佐領,分納貢糧二千二百五十石。哈喇和卓迤西七百五十九戶爲吐魯番回戶,歸吐魯番領隊大臣專管,編四佐領,分納貢糧七百五十石。又,羅布諾爾回子一百八十戶,設五品伯克三人、六品伯克六人管束,亦令吐魯番札薩克兼管,歲貢水獺皮九張,由吐魯番徵收代進。各賚其使而遣之。哈密、吐魯番貢使來京,給賞管旗章京副章京各緞二,布十二;參領、佐領各緞二,布七;驍騎校各緞一,布六。各與廩給四十日。伯克則列於年班,六歲而遍,伯克六班,每班擇三品四品伯克一人爲班首,其餘伯克隨同班首來京者無定額,由各城駐紮大臣派定具奏。
其朝會坐次,王、貝勒、貝子、公各以其等列於蒙古王、貝勒、貝子、公之次,伯克列於管旗章京副章京之次。來往皆給驛。年班伯克,從役行李皆有定額,其伯克原有爵者視其爵之等,無爵者視其伯克之等,如伯克所得多於爵者,仍準從伯克例。從役,王十五人,貝勒、貝子、公六人,臺吉五人,三品伯克四人,四品伯克三人,五品伯克二人,六品伯克及伯克子弟一人。行李,王六千斤,貝勒四千斤,貝子、三品伯克三千五百斤,公三千斤,四品伯克二千五百斤,五品伯克一千五百斤,六品伯克一千二百斤,臺吉、伯克子弟六百斤。本身從役給馬,行李給車。其王公伯克攜子弟者,無論品級,止準攜二三人。番子土司亦如之。
乾隆四十一年,高宗純皇帝平定兩金川后,定例西、南兩路附近金川之土司,照回子伯克例,分年入覲,先期由四川總督酌派具奏,來往皆給驛。其土司承襲各事,宜仍錄兵部。
附牧於回城卡倫之外曰布魯特,布魯特散處邊外,自烏什所屬雅滿索沙、土畢底爾、巴什雅哈瑪,喀什噶爾所屬巴爾昌、伊蘭烏瓦斯、伊斯里克、圖舒克他什、喀浪圭、烏帕喇特、玉都巴什、伊爾古楚,英吉沙爾所屬圖木舒克、特爾格奇克、特比斯烏魯克、鐵列克各卡倫外,凡二十餘部落,不相統屬。每部有長,曰比。理其部之事者曰阿哈拉克齊。內附者各給以銜,布魯特之內附者,無論其長與其屬,視其忳誠效力,量給銜頂。喀什噶爾所屬:布魯特衝巴噶什部,二品四品五品銜各一,六品銜二,七品銜一,無品金頂二。胡什齊部,六品銜一。奇裏克部,六品銜三,無品金頂一。薩爾巴噶什部,三品銜一,五品銜三。薩雅克部,四品銜一,五品銜一。察哈爾薩雅克部,三品銜一。嶽瓦什部,無品金頂一。提依特部,六品銜二。喀爾提金部,四品銜四,六品銜一。柰曼部,六品銜三。希布察克部,二品銜一,五品銜三,六品銜九,無品金頂五。薩爾特額托克部,無品金頂二。圖爾愛格部,六品銜一,無品金頂一。巴斯奇斯部,無品金頂一。額德格訥部,無品金頂一。素勒團部,三品銜一。
色呼庫勒部,五品銜二。烏什所屬:胡什齊部,五品銜四,六品銜四,無品金頂一;奇裏克部,四品銜一,五品銜一,六品銜一,無品金頂一。而輸馬焉。內附之布魯特,每歲或一次或二次遣使來,喀什噶爾、烏什進馬,曰伯勒克。若哈薩克,哈薩克有左右二部,左部在塔爾巴哈臺及科布多所屬阿爾泰烏梁海卡倫外,右部在伊犁卡倫外。若霍罕,霍罕部在喀什噶爾所屬喀浪圭卡倫外,其所統有安集延、那木幹、瑪爾噶朗三部。安集延在喀什噶爾所屬烏帕喇特卡倫外,那木幹、瑪爾噶朗在其西。若博羅爾,博羅爾部在葉爾羌所屬和什拉普卡倫外。若巴達克山,巴達克山部,在葉爾羌所屬亮噶爾卡倫外,當博羅爾之西。又西爲布哈爾。
巴達克山之南爲痕都斯坦,痕都斯坦之東爲巴勒第,巴勒第之東南爲圖伯特,即與西藏接境。
若塔什罕,塔什罕部,在哈薩克之西南,那木幹之西北,其西爲賽瑪爾堪,又西爲哈拉克則,又西爲烏爾根齊,又西至達裏岡阿海,西境盡矣。若愛烏罕,愛烏罕部,在痕都斯坦西北,布哈爾西南,爲西南極遠之部。則各效其職貢。各部來朝無定期,其貢亦無定物。自高宗純皇帝平定西域,陸續通貢後,至今鹹輸誠效順。
理刑清吏司
郎中,蒙古一人;員外郎,滿州二人,蒙古四人;主事,蒙古一人。掌外藩各部刑罰之事。
凡蒙古犯罪皆論罰罰牲有一,或罰三歲牛一,或罰二歲牛一。有五,罰五者,罰犍牛一,乳牛一,三歲牛二,二歲牛一。有七,罰七者,罰犍牛二,乳牛二,三歲牛一,二歲牛二。
有九,罰九者,於罰七牲數加馬二。九以上則絫之,至九九而止焉。九以上,自二九至九九,每等加一九。罰馬有五,有七,有十,十以上則絫之,至百而止焉。凡當罰而牲不足者鞭之,鞭止於百。應罰牲數不足者,缺牲一鞭二十五,至四牲以上,止於鞭一百。無牲則令誓。犯罪應罰無牲者,除鞭一百外,令佐領或於佐領內擇一人設誓,三九以上令管旗章京設誓,有隱匿後經發覺者,仍以其所隱之牲罰取外,設誓主人罰一九。疑獄亦如之。犯罪應死,不承無證據者,令設誓完結。遺失馬匹牲畜蹤跡至舊遊牧處,值已遷移遊牧者令設誓。其蹤跡去人居處在一箭以內者,亦令設誓,過一箭者不設誓。管旗王、貝勒、貝子、公、臺吉諱盜,及臺吉爲盜事發不認者,令其伯叔設誓,無伯叔令伯叔主子設誓。出首事件,不令首告者誓,令犯者誓。
凡蒙古之獄,各以札薩克聽之蒙古爲匪者,各責成本旗札薩克拿治,有訟亦令於札薩克呈訴。納罰牲九之一,札薩克於罰牲內按九數取一,不足九數者不取。越旗則納罰牲十之一,別旗之蒙古應罰牲歸本旗者,札薩克於十中取一,二十中取二,三十中取三,過此不準多取。
其旗之札薩克取犙牛焉。輸罰牲之旗札薩克勒追罰牲交納後,遣人取三歲牛一。不決,則盟長聽之。蒙古之訟,札薩克不能決者,令報盟長公同審訊,或札薩克判斷不公,亦推兩造赴盟長呈訴。不決,則報於院。札薩克、盟長俱不能決者,即將今案遣送赴院,其或札薩克、盟長均判斷不公,亦準兩造赴院呈訴。駐司官者,司官會札薩克而聽之。八溝、塔子溝、三座塔、烏蘭哈達、神木、寧夏皆駐紮司官。喀喇沁、敖漢、柰曼、喀爾喀左翼、土默特、翁牛特、巴林、克什克騰之案,八溝、塔子溝、三座塔、烏蘭哈達四司官分境管理;鄂爾多斯七旗之案,神木、寧夏二司官會同管理。又,管理驛站司官,遇有驛站蒙古之案,亦就近管理,皆會同札薩克審辦,其命案則先會地方官檢驗。應報院者,八溝、塔子溝、三座塔、烏蘭哈達由熱河都統複覈報院,驛站司官由阿爾泰軍臺都統複覈報院,惟神木、寧夏司官徑行報院。蒙古內屬者,將軍、都統、大臣各率其屬而聽之。歸化城土默特之案,歸化城副都統、土默特旗員審擬,綏遠城將軍複覈;察哈爾之案,察哈爾各旗司官審擬,都統複覈。伊犁、塔爾巴哈臺所屬額魯特、察哈爾之案,伊犁司官審擬,將軍複覈。科布多所屬烏梁海、扎哈沁、明阿特、額魯特之案,科布多大臣率司官審擬;唐努烏梁海之案,烏里雅蘇臺司官審擬,皆定邊左副將軍複覈,應報院者,由將軍、都統報院。與民訟,地方官會聽之。直隸邊民與卓索圖、昭烏達二盟各旗蒙古交涉者,平泉州會八溝司官、建昌縣會塔子溝司官、朝陽縣會三座塔司官、赤峯縣會烏蘭哈達司官審擬,熱河都統、直隸總督複覈;盛京邊民與科爾沁旗蒙古交涉者,由昌圖廳鐵嶺縣會札薩克審擬,盛京將軍會盛京刑部複覈。吉林旗民與哲里木盟各旗蒙古交涉者,長春廳、伯都訥廳及旗員各會札薩克審擬,吉林將軍複覈。直隸、山西邊民與察哈爾交涉者,多倫諾爾廳會正藍、鑲白二旗司官、獨石口廳會正白旗司官、張家口廳會鑲黃旗司官、豐鎮廳會正黃、正紅二旗司官、寧遠廳會鑲紅、鑲藍二旗司官審擬。其與察哈爾遊牧之外各札薩克旗蒙古交涉者,亦按各廳所管地方會察哈爾司官審擬:張家口廳、獨石口廳、多倫諾爾廳由察哈爾都統、直隸總督複覈,豐鎮廳、寧遠廳由察哈爾都統、山西巡撫複覈。山西邊民與土默特交涉者,歸化城廳、和林格爾廳、薩拉齊廳、清水河廳、托克托城廳各會土默特旗員審擬;其與土默特遊牧之外各札薩克旗蒙古交涉者,亦按各廳所管地方會土默特旗員審擬,皆由綏遠城將軍、山西巡撫複覈。如察哈爾、土默特與各札薩克旗蒙古交涉者,各由察哈爾、土默特旗內派員審擬,察哈爾都統、綏遠城將軍複覈。山西邊民與鄂爾多斯旗蒙古交涉者,雁平道會神木司員審擬,由雁平道報山西巡撫複覈。陝西邊民與鄂爾多斯旗蒙古交涉、甘肅邊民與鄂爾多斯旗、阿拉善旗蒙古交涉者,各州縣就近會神木、安邊、寧夏三理事廳及札薩克審擬。陝西則延榆綏道神木司員會核,再由延榆綏道報陝西巡撫複覈;甘肅則寧夏道寧夏司員會核,再由寧夏道報陝甘總督複覈。甘肅邊民與青海蒙古交涉者,各州縣報西寧大臣派員會審,由西寧大臣、陝甘總督複覈。鎮西府迪化州境內之民與蒙古交涉者,各州縣會理事廳審擬,烏魯木齊都統、陝甘總督複覈。其各交涉案內如遇人命,皆先由地方官檢驗通報,再行會審,應報院者由將軍、都統、司官報院。伊犁境內之民與蒙古交涉者,由撫民理事同知會審,伊犁將軍複覈。庫倫、恰克圖及喀爾喀土謝圖汗、車臣汗部內商民、伊繃地方種地之民與蒙古交涉者,由庫倫司官審擬,大臣複覈報院。烏里雅蘇臺及喀爾喀三音諾顏、札薩克圖汗部商民與蒙古交涉者,由烏里雅蘇臺司官審擬;科布多商民與蒙古交涉者,由科布多大臣審擬。皆定邊左副將軍複覈報院。凡罪至遣者,遣罪以發河南、山東爲一等,發湖廣、福建、江西、浙江、江南爲一等,發雲南、貴州、廣東、廣西極邊煙瘴爲一等。令報於院,以會於刑部而決焉;死者,死罪有斬,有絞,有斬梟,有凌遲處死。
則會三法司以定讞。若監候,則入於秋審。秋審,滿州九卿會院議奏,如命案應減等者,罰三九給死者之家,無牲者遣。凡監皆寄。蒙古重囚,除西寧、伊犁各處就近於所在地方官獄內寄監外,其餘皆於八溝、多倫諾爾、歸化城三處同知獄內寄監。科爾沁、扎賚特、杜爾伯特、郭爾羅斯、敖漢、奈曼、札魯特、喀爾喀左翼、土默特、喀喇沁各旗之囚,寄監八溝;翁牛特、巴林、阿嚕科爾沁、克什克騰、烏珠穆沁、阿巴噶、浩齊特、蘇尼特、阿巴哈納爾、阿拉善、喀爾喀車臣汗部、土謝圖汗部各旗之囚,寄監多倫諾爾;四子部落、喀爾喀右翼、烏喇特、茂明安、鄂爾多斯、喀爾喀三音諾顏部、札薩克圖汗部各旗之囚,寄監歸化城。
蒙古房
員外郎,蒙古一人,主事,蒙古一人,掌蒙古翻譯。如託忒字、回字、唐古特字、俄羅斯字,則由各館各學翻譯。
筆帖式,滿洲三十有六人,蒙古五十有五人,漢軍六人,旗籍司,滿洲六人,蒙古十人。
王會司,滿洲三人,蒙古六人。典屬司,滿洲四人,蒙古五人。柔遠司,滿洲二人,蒙古十一人。徠遠司,滿洲三人,蒙古五人。理刑司,滿洲三人,蒙古五人。清檔房,滿洲四人,蒙古十一人。漢檔房,滿洲九人,漢軍六人。司務廳,滿洲二人,蒙古二人。掌翻譯。
內外館
內館監督一人,由六部保送司官,本院引見充補。
外館監督一人,由都察院保送科道,本院引見充補。掌監察內外館之事。內館在東長安門外玉河橋側,以住年班內札薩克各部。外館在德勝門外正黃旗教場之北,以住年班外札薩克各部。
銀庫司官二人,於本院郎中、員外郎、主事內酌委。司庫,滿洲一人,筆帖式,滿洲二人,庫使,滿洲二人,掌庫藏出納。院庫額貯廩給銀五萬兩,芻薪銀五千兩,又預備貢湯羊給賞布七千匹,由承辦之司覈定應給數目,付庫放給。支用銀數,月一具奏,年終奏銷;支用布數,亦年終奏銷。
乾隆朝內府抄本《理藩院則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