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案匯錄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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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臺案匯錄癸集--

●臺案匯錄癸集目錄

甲、乾隆年各部造送內閣清冊(節錄臺灣事件)

一、戶部造送內閣抄出摺奏事件清冊(乾隆六年五月分)(一)

二、戶部江西司造送內閣抄出事件冊(六年十二月分)(二)

三、吏部文選司已未完事件冊(八年五月分)(二)

四、戶部月終冊(九年八月分)(二)

五、戶部當月官造送上諭奏摺事件冊(二十年六月分)(三)

六、兵部造送乾隆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二十一年四月分)(四)

七、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二十二年十一月分)(四)

八、戶部造送月終註銷冊(二十三年六月分)(五)

九、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十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二十四年十月分)(五)

一○、戶部造送上諭摺奏事件冊(二十五年二月分)(六)

一一、吏部考功司月終冊(二十五年二月分)(六)

一二、吏部月終註銷冊(二十六年九月分)(六)

一三、吏部月終冊(二十六年九月分)(七)

一四、戶部月終冊(二十七年七月分)(七)

一五、戶部貴州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二十七年八月分)(七)

一六、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二十八年十月分)(八)

一七、兵部武選司造送乾隆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二十九年四月分)(八)

一八、吏部文選司月終冊(三十一年十月分)(九)

一九、吏部月終註銷冊(三十一年十二月分)(九)

二○、吏部月終冊(三十一年十二月分)(九)

二一、吏部月終冊(三十二年七月分)(一○)

二二、吏部文選司月終冊(三十二年七月分)(一○)

二三、吏部文選司月終冊(三十二年閏七月分)(一○)

二四、刑部月終冊(三十三年九月分)(一一)

二五、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三十四年二月分)(一一)

二六、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三十四年四月分)(一二)

二七、戶部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三十四年六月分)(一二)

二八、吏部考功司月終冊(三十四年六月分)(一三)

二九、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三十四年七月分)(一五)

三○、刑部月終冊(三十五年三月分)(一五)

三一、戶部月終冊(三十五年五月分)(一五)

三二、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三十五年六月分)(一七)

三三、吏部月終冊(三十六年三月分)(一七)

三四、吏部造送月終註銷冊(三十七年十月分)(一八)

三五、吏部月終冊(三十八年二月分)(一八)

三六、吏部月終註銷冊(四十三年閏六月分)(一八)

三七、吏部月終註銷冊(四十六年正月分)(一九)

三八、刑部月終冊(四十六年十月分)(一九)

三九、戶部月終註銷冊(四十七年三月分)(一九)

四○、吏部月終註銷冊(四十七年五月分)(二○)

四一、吏部考功司月終註銷冊(四十八年二月分)(二○)

四二、戶部月終註銷冊(四十八年二月分)(二一)

四三、戶部月終註銷冊(四十八年三月分)(二三)

四四、吏部月終註銷冊(四十八年三月分)(二四)

四五、刑部造送月終註銷冊(四十八年四月分)(二五)

四六、刑部月終冊(四十八年十一月分)(二五)

四七、刑部月終冊(四十九年正月分)(二七)

四八、戶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二月分)(二八)

四九、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四十九年二月分)(二八)

五○、吏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二月分)(二九)

五一、刑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五月分)(二九)

五二、吏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五月分)(三○)

五三、刑部月終冊(四十九年六月分)(三○)

五四、刑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七月分)(三一)

五五、刑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九月分)(三一)

五六、刑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九月分)(三二)

五七、吏部考功司月終冊(五十一年三月分)(三二)

五八、兵部月終冊(五十二年二月分)(三三)

五九、吏部月終冊(五十二年二月分)(三四)

六○、禮部造送二月分月終註銷冊(五十二年二月分)(三五)

六一、戶部月終冊(五十二年二月分)(三五)

六二、刑部月終冊(五十二年三月分)(三六)

六三、吏部月終冊(五十二年六月分)(三七)

六四、戶部月終冊(五十二年七月分)(三七)

六五、禮部四司等處造送七月月終註銷冊(五十二年七月分)(三九)

六六、兵部車駕司造送七月二十六日起至八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五十二年八月分)(四○)

六七、兵部武選司造送乾隆五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五十二年八月分)(四○)

六八、兵部職方司造送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五十二年九月分)(四一)

六九、吏部月終冊(五十三年正月分)(四一)

七○、兵部職方司補造月終冊(五十三年正、三月分)(四一)

七一、刑部月終冊(五十三年三月分)(四二)

七二、吏部文選司造送三月分註銷冊(五十三年三月分)(四六)

七三、刑部月終冊(五十三年四月分)(四六)

七四、刑部月終冊(五十三年五月分)(四七)

七五、兵部造送月終註銷冊(五十年十二月分)(四八)

七六、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五十四年正月分)(四八)

七七、戶部月終冊(五十四年正月分)(四九)

七八、兵部月終冊(五十四年四月分)(五○)

七九、刑部造送內閣註銷冊(五十四年四月分)(五一)

八○、戶部月終冊(五十四年閏五月分)(五三)

八一、兵部月終冊(五十四年閏五月分)(五三)

八二、刑部月終冊(五十四年七月分)(五三)

八三、刑部月終冊(五十四年十二月分)(五六)

八四、兵部月終冊(五十四年十二月分)(五六)

八五、兵部武庫司造送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本年正月二十五日止一切內閣抄出上諭摺奏月終註銷冊(五十五年正月分)(五七)

八六、刑部月終冊(五十五年三月分)(五八)

八七、吏部月終冊(五十五年十一月分)(六一)

八八、刑部月終冊(五十五年十二月分)(六二)

八九、吏部月終冊(五十六年二月分)(六二)

九○、刑部月終冊(五十六年二月分)(六四)

九一、戶部月終冊(五十六年二月分)(六八)

九二、刑部月終冊(五十六年三月分)(六八)

九三、刑部月終冊(五十六年四月分)(六八)

九四、吏部月終冊(五十六年七月分)(七○)

九五、吏部月終冊(五十六年十月分)(七○)

九六、吏部月終註銷冊(五十六年十一月分)(七一)

九七、刑部月終冊(五十七年閏四月分)(七一)

九八、刑部督催所造送內閣註銷滿漢清冊(五十七年九月分)(七二)

九九、刑部月終冊(五十八年十二月分)(七三)

一○○、刑部督催所造送內閣註銷滿漢清冊(五十八年十二月分)(七四)

一○一、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六十年三月分)(七五)

一○二、兵部月終冊(六十年四月分)(七五)

一○三、吏部月終冊(六十年五月分)(七六)

一○四、兵部月終冊(六十年五月分)(七六)

一○五、工部月終冊(六十年五月分)(七七)

一○六、刑部月終冊(六十年八月分)(七七)

一○七、吏部文選司月終冊(六十年九月分)(八○)

一○八、戶部月終冊(六十年十月分)(八○)

一○九、刑部督催所造送內閣註銷滿漢清冊(嘉慶元年正月分)(八一)

乙、嘉慶年各部造送內閣清冊(節錄臺灣事件)

一一○、吏部考功司月終冊(元年三月分)(八二)

一一一、刑部造送月終冊(元年九月分)(八三)

一一二、戶部湖廣司造送本年十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元年十月分)(八四)

一一三、刑部月終冊(五年十一月分)(八五)

一一四、吏部月終冊(六年三月分)(八五)

一一五、禮部造送月終註銷清冊(七年三月分)(八五)

一一六、兵部月終冊(七年七月分)(八六)

一一七、兵部造送十月分月終註銷冊(七年十月分)(八六)

一一八、戶部造送月終註銷冊(七年十月分)(八七)

一一九、兵部職方司造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閏二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八年閏二月分)(八七)

一二○、刑部月終冊(八年三月分)(八八)

一二一、戶部山西司造送十一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八年十一月分)(八八)

一二二、戶部湖廣司造送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特交轉交事件冊(九年九月分)(八八)

一二三、戶部月終冊(九年十二月分)(八九)

一二四、戶部河南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十年四月分)(八九)

一二五、戶部月終冊(十年六月分)(九一)

一二六、吏部月終冊(十年八月分)(九一)

一二七、戶部福建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十年八月分)(九一)

一二八、工部造送八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十年八月分)(九二)

一二九、兵部武選司造送八月分月終冊(十年八月分)(九二)

一三○、戶部湖廣司匯送特交轉交事件冊(十年十月分)(九三)

一三一、戶部造送嘉慶十一年三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九三)

一三二、吏部文選司造送三月分註銷冊(十一年三月分)(九四)

一三三、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十一年三月分)(九四)

一三四、戶部造送五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十一年五月分)(九五)

一三五、戶部造送八月分特交轉交滿漢清冊(十六年八月分)(九六)

一三六、戶部月終冊(十七年三月分)(九七)

一三七、工部月終冊(十七年四月分)(九八)

一三八、刑部月終冊(十七年七月分)(九八)

一三九、吏部月終冊(十八年正月分)(九八)

一四○、戶部造送月終註銷冊(十九年九月分)(九九)

一四一、戶部造送十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十九年十月分)(九九)

丙、道光年各部造送內閣清冊(節錄臺灣事件)

一四二、吏部文選司月終冊(道光三年七月分)(一○○)

一四三、吏部造送月終註銷冊(三年十月分)(一○○)

一四四、戶部月終冊(四年十二月分)(一○○)

一四五、戶部月終冊(五年三月分)(一○一)

一四六、吏部造送月終註銷冊(六年十月分)(一○三)

一四七、兵部職方司月終冊(六年十一月分)(一○三)

一四八、吏部月終冊(七年正月分)(一○三)

一四九、吏部文選司月終冊(七年正月分)(一○四)

一五○、戶部月終冊(七年二月分)(一○四)

一五一、工部月終冊(七年四月分)(一○五)

一五二、戶部月終冊(七年四月分)(一○五)

一五三、刑部月終冊(七年五月分)(一○五)

一五四、戶部月終冊(七年六月分)(一○六)

一五五、戶部月終冊(七年十二月分)(一○六)

一五六、兵部月終冊(八年四月分)(一○七)

一五七、吏部月終冊(九年四月分)(一○七)

一五八、戶部月終冊(九年十月分)(一○七)

一五九、吏部月終冊(十年二月分)(一○八)

一六○、戶部月終冊(十年四月分)(一○八)

一六一、吏部考功司月終冊(十年四月分)(一○九)

一六二、戶部月終冊(十一年五月分)(一○九)

一六三、兵部車駕司月終冊(十一年七月分)(一○九)

一六四、兵部車駕司月終冊(十二年四月分)(一一○)

一六五、吏部文選司月終冊(十二年六月分)(一一○)

一六六、戶部月終冊(十二年八月分)(一一○)

一六七、兵部月終冊(十二年閏九月分)(一一二)

一六八、戶部月終冊(十二年十一月分)(一一二)

一六九、吏部驗封司月終冊(十三年三月分)(一一四)

一七○、吏部驗封司月終冊(十三年六月分)(一一五)

一七一、兵部武選司造送月終冊(十三年七月分)(一一五)

一七二、吏部文選司月終冊(十三年七月分)(一一七)

一七三、吏部考功司月終冊(十三年七月分)(一一八)

一七四、禮部造送月終註銷冊(十三年七月分)(一一九)

一七五、吏部文選司月終冊(十三年八月分)(一一九)

一七六、戶部貴州司匯送道光十三年十二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一二○)

一七七、吏部月終冊(十四年正月分)(一二一)

一七八、戶部月終冊(十四年四月分)(一二二)

一七九、吏部月終冊(十四年四月分)(一二二)

一八○、戶部月終冊(十六年正月分)(一二二)

一八一、兵部月終冊(十六年二月分)(一二三)

一八二、戶部月終冊(十六年二月分)(一二三)

一八三、戶部月終冊(十六年三月分)(一二四)

一八四、吏部月終冊(十六年三月分)(一二五)

一八五、刑部月終冊(十六年七月分)(一二五)

一八六、戶部月終冊(十七年五月分)(一二五)

一八七、刑部月終冊(十七年二月分)(一二六)

一八八、吏部月終冊(十七年五月分)(一二六)

一八九、戶部月終冊(十七年五月分)(一二七)

一九○、兵部武選司造送月終冊(十七年八月分)(一二七)

一九一、吏部文選司月終冊(十七年十月分)(一二八)

一九二、戶部月終冊(十九年七月分)(一二八)

一九三、戶部造送本年九月分特交轉交清冊(十九年九月分)(一二九)

一九四、戶部月終冊(十九年十一月分)(一三一)

一九五、工部造送道光十九年十二月分特交轉交事件滿漢清冊(一三二)

一九六、吏部月終冊(二十一年五月分)(一三三)

一九七、兵部武選司造送月終冊(二十一年十月分)(一三三)

一九八、兵部月終冊(二十二年正月分)(一三三)

一九九、吏部驗封司月終冊(二十二年正月分)(一三四)

二○○、刑部月終冊(二十二年正月分)(一三五)

二○一、戶部山西司造送道光二十二年三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一三五)

二○二、戶部浙江司造送道光二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七月二十五日止轉交冊(二十五年七月分)(一三六)

二○三、戶部月終冊(二十八年正月分)(一三六)

二○四、吏部文選司月終冊(二十八年十月分)(一三六)

二○五、戶部月終冊(二十八年十一月分)(一三七)

二○六、兵部武選司造送十一月分月終冊(二十八年十一月分)(一三七)

二○七、兵部武選司造送五月分月終冊(二十九年五月分)(一三八)

二○八、兵部武選司造送七月二十六日起至八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二十九年八月分)(一三八)

二○九、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三十年三月分)(一三八)

丁、附錄

二一○、失名清單(一三九)

●甲、乾隆年各部造送內閣清冊(節錄臺灣事件)

一、戶部造送內閣抄出摺奏事件清冊(乾隆六年五月分)

二、戶部江西司造送內閣抄出事件冊(六年十二月分)

三、吏部文選司已未完事件冊(八年五月分)

四、戶部月終冊(八月分)

五、戶部當月官造送上諭奏摺事件冊(二十年六月分)

六、兵部造送乾隆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二十一年四月分)

七、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二十二年十一月分)

八、戶部造送月終註銷冊(二十三年六月分)

九、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十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二十四年十月分)

一○、戶部造送上諭摺奏事件冊(二十五年二月分)

一一、吏部考功司月終冊(二十五年二月分)

一二、吏部月終註銷冊(二十六年九月分)

一三、吏部月終冊(二十六年九月分)

一四、戶部月終冊(二十七年七月分)

一五、戶部貴州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二十七年七月分)

一六、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二十八年十月分)

一七、兵部武選司造送乾隆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二十九年四月分)

一八、吏部文選司月終冊(三十一年十月分)

一九、吏部月終註銷冊(三十一年十二月分)

二○、吏部月終冊(三十一年十二月分)

二一、吏部月終冊(三十二年七月分)

二二、吏部文選司月終冊(三十二年七月分)

二三、吏部文選司月終冊(三十二年閏七月分)

二四、刑部月終冊(三十三年九月分)

二五、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三十四年二月分)

二六、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三十四年四月分)

二七、戶部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三十四年六月分)

二八、吏部考功司月終冊(三十四年六月分)

二九、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三十四年七月分)

三○、刑部月終冊(三十五年三月分)

三一、戶部月終冊(三十五年五月分)

三二、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三十五年五月分)

三三、吏部月終冊(三十六年三月分)

三四、吏部造送月終註銷冊(三十七年十月分)

三五、吏部月終冊(三十八年二月分)

三六、吏部月終註銷冊(四十三年閏六月分)

三七、吏部月終註銷冊(四十六年正月分)

三八、刑部月終冊(四十六年十月分)

三九、戶部月終註銷冊(四十七年三月分)

四○、吏部月終註銷冊(四十七年五月分)

四一、吏部考功司月終註銷冊(四十八年二月分)

四二、戶部月終註銷冊(四十八年二月分)

四三、戶部月終註銷冊(四十八年三月分)

四四、吏部月終註銷冊(四十八年三月分)

四五、刑部造送月終註銷冊(四十八年四月分)

四六、刑部月終冊(四十八年十一月分)

四七、刑部月終冊(四十八年正月分)

四八、戶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二月分)

四九、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四十九年二月分)

五○、吏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二月分)

五一、刑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五月分)

五二、吏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五月分)

五三、刑部月終冊(四十九年六月分)

五四、刑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七月分)

五五、刑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九月分)

五六、刑部月終冊(四十九年九月分)

五七、吏部考功司月終冊(五十一年三月分)

五八、兵部月終冊(五十二年二月分)

五九、吏部月終冊(五十二年二月分)

六○、禮部造送二月分月終註銷冊(五十二年二月分)

六一、戶部月終冊(五十二年二月分)

六二、刑部月終冊(五十二年三月分)

六三、吏部月終冊(五十二年六月分)

六四、戶部月終冊(五十二年七月分)

六五、禮部四司等處造送七月月終註銷冊(五十二年七月分)

六六、兵部車駕司造送七月二十六日起至八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五十二年八月分)

六七、兵部武選司造送乾隆五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五十二年八月分)

六八、兵部職方司造送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五十二年九月分)

六九、吏部月終冊(五十三年正月分)

七○、兵部職方司補造月終冊(五十三年正、三月分)

七一、刑部月終冊(五十三年三月分)

七二、吏部文選司造送三月分註銷冊(五十三年三月分)

七三、刑部月終冊(五十三年四月分)

七四、刑部月終冊(五十三年五月分)

七五、兵部造送月終註銷冊(五十三年十二月分)

七六、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五十四年正月分)

七七、戶部月終冊(五十四年正月分)

七八、兵部月終冊(五十四年四月分)

七九、刑部造送內閣註銷冊(五十四年三月分)

八○、戶部月終冊(五十四年閏五月分)

八一、兵部月終冊(五十四年閏五月分)

八二、刑部月終冊(五十四年七月分)

八三、刑部月終冊(五十四年十二月分)

八四、兵部月終冊(五十四年十二月分)

八五、兵部武庫司造送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本年正月二十五日止一切內閣抄出上諭摺奏月終註銷冊(五十五年正月分)

八六、刑部月終冊(五十五年三月分)

八七、吏部月終冊(五十五年十一月分)

八八、刑部月終冊(五十五年十二月分)

八九、吏部月終冊(五十六年二月分)

九○、刑部月終冊(五十六年二月分)

九一、戶部月終冊(五十六年二月分)

九二、刑部月終冊(五十六年三月分)

九三、刑部月終冊(五十六年四月分)

九四、吏部月終冊(五十六年七月分)

九五、吏部月終冊(五十六年十月分)

九六、吏部月終註銷冊(五十六年十一月分)

九七、刑部月終冊(五十七年閏四月分)

九八、刑部督催所造送內閣註銷滿漢清冊(五十七年九月分)

九九、刑部月終冊(五十八年十二月分)

一○○、刑部督催所造送內閣註銷滿漢清冊(五十八年十二月分)

一○一、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六十年三月分)

一○二、兵部月終冊(六十年四月分)

一○三、吏部月終冊(六十年五月分)

一○四、兵部月終冊(六十年五月分)

一○五、工部月終冊(六十年五月分)

一○六、刑部月終冊(六十年八月分)

一○七、吏部文選司月終冊(六十年九月分)

一○八、戶部月終冊(六十年十月分)

一○九、刑部督催所造送內閣註銷滿漢清冊(嘉慶元年正月分)

一、戶部造送內閣抄出摺奏事件清冊

一件欽奉上諭事:乾隆六年五月十五日,內閣奉上諭:福建臺灣地方,上年秋間缺雨,收成較常歉薄。聞今春以來,米價日漸昂貴,小民謀食艱難,而納課尤爲竭蹶。查臺灣縣自雍正十三年起,至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雜錢糧餉稅銀共二千二百一十六兩零,未完供粟共四萬三千七百一十石零;鳳山縣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雜錢糧餉稅銀共三百五十六兩零,又未完四、五、六等年帶徵三年分被災官莊銀四百三十六兩零,未完供粟五千一百四十七石零;諸羅縣乾隆元年起至三年未完官莊銀共四百三十九兩零,未完供粟共二千六百三十二石零;此皆多年舊欠,今若責償於儉歲之後,民力未免拮据,朕心軫念,特沛恩膏,概行豁免。至乾隆四年以後未完銀米,統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後,再行徵收,庶追呼無援,力量寬紓,海疆百姓,共受蠲賦緩徵之益。該部即遵諭行。欽此。

二、戶部江西司造送內閣抄出事件冊

十五日抄出一件,乾隆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內閣奉上諭:今歲夏間,臺灣地方因米價昂貴,曾借撥潮州倉榖六萬石運臺接濟平糶,俟閩省秋成豐足,買榖還粵。朕聞閩省目今榖價仍昂,尚需購買於鄰省,若再買運還粵,恐一時艱於採買。着將借撥潮州倉榖六萬石,免其買運還粵。其平糶榖價,即留閩買榖,以備倉儲。「至潮屬因借撥」閩省所缺榖數,着將該處收捐之項,照數補足。欽此。

三、吏部文選司已未完事件冊

一件,乾隆八年閏四月二十六日內,閣抄出福建布政使張嗣昌條奏臺灣三年俸滿限期一摺。

前件,此係應會兵部。五月十五日會兵部,於二十四日送回。二十五日交本,六月初六日題。

四、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爲欽奉上諭事:乾隆九年八月初三日,內閣奉上諭:臺灣雍正七年以後陞墾田園,欽奉皇考諭旨,照同安則例陞科。後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將臺地新墾之田園,按照臺灣舊額輸納。朕念臺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之恩,以昭優恤。除從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其已照同安下則徵收者,亦不必再議加賦。至嗣後墾闢田園,令地方官確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分別上、中、下定額徵收,俾臺民輸納寬紓,以昭朕加意邊方之至意。欽此。

前件系漢字上諭,已經行文移會訖,已完。

福建司一件爲敬陳管見,仰祚睿鑑事,巡視臺灣給事中六十七等奏請臺民搬取眷口一摺,乾隆九年八月初三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乾隆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奏,本日奉硃批:依議,欽此。已經行文移會訖,已完,經承沈渭遠。

五、戶部當月官造送上諭奏摺事件冊

乾隆二十年六月十二日,內閣奉上諭:喀爾吉善等奏諸羅縣民陳天松等應追罰粟及折價等項一案,自康熙五十一年起,閱今數十年,除已經完過外,其未完粟米銀兩,戶名半已無人,實屬力難完繳等語。陳天松等系海外窮黎,墾荒追罰與抗欠額賦不同,且歷年久遠,上年臺屬又被災傷,情殊可憫,所有未完罰粟及折價銀兩,着加恩悉予豁免。該部即遵諭行。欽此。

六、兵部造送乾隆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

四月十三日,內閣抄出欽奉上諭事:乾隆二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奉上諭:福建臺灣鎮總兵員缺,着馬龍圖調補,所遺廣東潮州鎮總兵,即着馬大用調補,欽此(馬龍圖等調總兵)。

已完結。前件已於四月十五日行文訖,福建科經承史秉德。

七、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

十八日內閣抄出欽奉上諭事: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內閣抄出十六日奉上諭:各省提鎮皆有專閫之責,履任三年已滿,自應請旨陛見,朕得隨時察看,以別賢否。向來未經定有成例,或有間越數年不行奏請入覲者,殊非慎重職守之意。嗣後各提鎮着照藩臬之例,三年已滿,奏請陛見。如未允准,次年仍具揭請旨。其踰期不行陳請者,該部即查明具奏。欽此。

已完結。前件已於十一月二十日行文訖。關津科經承範崑。

八、戶部造送月終註銷冊

福建司一件爲奏聞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奏琉球國難番宮國目指等遭風來閩、應需口糧鹽菜、動用存公銀兩一摺,乾隆二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十四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九、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十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

十七日,內閣抄出欽奉上諭事: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奉上諭:據楊廷璋奏臺灣鎮總兵林洛與水師提督馬龍圖系兒女姻親例應迴避等語,臺灣鎮總兵着黃士俊調補,其黃岩總兵員缺即着林洛調補,欽此(林洛等調總兵)。

前件□□十七日抄出,本部於十□□行文各該處訖,福建科經承阮嘉樹。

十八日,內閣抄出欽奉上諭事: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十六日題,本月十八日奉上諭:福建臺灣鎮總兵甚屬緊要,着甘國寶調補,所遺海壇鎮總兵員缺,即着黃士俊調補(甘國寶等調總兵)。

前件扣至十月十八日抄出,本部於本月二十日行文各該處訖,福建科經承阮嘉樹。

一○、戶部造送上諭摺奏事件冊

一件,遵旨議奏事:內閣抄出福建巡撫吳奏臺民搬眷過臺請給執照一摺,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初二日奉硃批:大學士會同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初六日抄出到部。

前件現在諮送吏、兵二部會稿,尚未會回,未完,經承夏秉文。

一一、吏部考功司月終冊

一件,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初六日,內閣抄出福建巡撫吳士功條奏民人搬眷家口年歲、開造清冊、報明該管道府給與路照過臺一摺等因,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初二日奉硃批:大學士會同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二月初七日行文戶部主稿訖,經承王廷柱。

一二、吏部月終註銷冊

一件,乾隆二十六年九月十一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楊廷璋奏稱請開臺灣流民人搬眷過臺一摺等因,乾隆二十六年九月初五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九月十四日行文戶部主稿訖,馬孔集。

一三、吏部月終冊

一件,本部議覆護理福建巡撫印務布政使德福奏請臺灣俸滿教職調回內地,即請諮補內地調遺之缺等因一摺,乾隆二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九月二十一日行文訖,經承孟廷珍。

一四、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爲遵旨議奏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楊廷璋奏臺灣應運內地榖石查覆遲延一摺,乾隆二十七年七月十二日奉硃批:該部察議具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改繕題本,諮送吏部會議,並移會在案,未完,經承夏秉文。

一五、戶部貴州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遵旨議奏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楊廷璋奏臺灣搬運榖石查覆遲延一摺,乾隆二十七年七月十二日奉硃批:該部察議具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本部改繕題本,會同吏部會議,於本年八月初十日題,十四日奉旨:依議,欽此;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夏秉文。

一六、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參奏等事:內閣抄出福督楊奏臺灣總兵遊金輅等不職一摺,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奉上諭:據楊廷璋參奏臺灣總兵遊金輅貪黷不職各款、請革職審擬一摺,甚屬公正明允;遊金輅及都司張廷顯,俱着革職;其貪黷不職情由,並款內有名犯證,交與該撫一併嚴審定擬具奏。摺併發。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十月十八日到部,二十日行文訖,並行知在案,經承項兆如。

一七、兵部武選司造送乾隆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

三月十二日,福督揚請旨簡用等事:乾隆二十九年三月初十日奉硃批:該部議奏(簡補副將)。

前件三月十二日內閣抄出,本部定議,二十四日交本,二十九日題,四月初二日奉旨:江起蛟補授福建澎湖水師副將,餘依議,欽此。十四日行文訖,已完結,福建科經承王得祿。

一八、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內閣抄出閩督蘇等奏泉州府西倉同知裁汰,改設臺灣府理番同知等缺一摺,乾隆三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於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現在定議,經承朱名望。

一九、吏部月終註銷冊

一件,本部議覆閩督蘇等奏泉州府西倉同知裁汰、改設臺灣府理番同知等缺等因,乾隆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文,經承朱名望。

二○、吏部月終冊

一件,本部議覆閩督蘇等奏浙江杭州守鄒應元調福建臺灣守毋庸議等因,乾隆三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奉旨:鄒應元着照該督等所請行,欽此。

前件十二月十六日行文,經承朱名望。

二一、吏部月終冊

一件,七月初九日內閣抄出閩督蘇等奏諸羅令張□□陞臺灣府理番同知,乾隆三十二年七月初七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現在辦理,經承朱名望。

二二、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議覆閩督蘇等奏臺灣四縣缺出,不拘繁簡,俱準揀調,應如所請等因,乾隆三十二年七月十九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七月二十三日行文訖,經承朱名望。

一件,七月初九日內閣抄出閩督蘇等奏長汀令方輔悟等調鳳山令等缺,乾隆三十二年七月初七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現在辦理,經承朱名望。

二三、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本部議覆閩督蘇等奏諸羅令張所受陞補北路理番同知等因一疏,乾隆三十二年閏七月初九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又七月初十日行文,經承朱名望。

二四、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起爲遵旨核擬具奏事:本部會議覆署福撫崔奏臺灣弁兵遊起龍等丟棄戰船捏報欺飾一摺等因,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初四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於九月初七日行文,福撫□,經承王世培。

二五、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核擬具奏事:內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吳等奏臺灣縣賊匪黃教糾夥韓筆等豎旗謀爲不軌、拒殺弁兵一摺等因,乾隆三十四年正月二十七日奉硃批:三法司核擬具奏,欽此。

前件正月二十九日到部。本部於二月初一日具奏,本日奉旨:黃理、黃振、陳虎、郭石、毛愷、莊檜、鄭茂、蔡德、蔡兩、許扶、餘養、公琴、楊漢、黃天、餘本、餘燦,俱着即處絞,餘依議,欽此。於二月初二日行文福建提督等處訖,經承王天璵。

二六、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共六十件)

四月二十二日,內閣抄出福督崔奏報等事:乾隆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奉硃批:擒獲逆匪黃教正法。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徐德成。

二七、戶部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爲欽奉上諭事: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初九日,內閣奉上諭:前擄崔應階奏報臺灣賊匪黃教等已就殺獲一摺,隨傳諭崔應階將在事之文武員弁,剿殺賊匪實在情形,逐一查明,擄實具奏。至所稱革職千總萬其茪,把總吳化龍等俱能直前殺賊之處,彼時即疑提鎮等或因該弁已經褫革,輒思乘獲賊之時,爲伊等贖罪地步,亦未可定,並令該督確查。今擄崔應階奏稱:據臺灣道蔣允焄稟覆,在臺文武俱系買線緝捕。有守備蒲大經、千總聶世奇購得熟識黃教之民人鄭純、周寅進山,將黃教殺死,經文武官驗明擡回。黃芳一犯,亦系夥匪蘇彩龍在山後帶傷擒獲。其文武官兵只有堵截圍困之力,並無當場殺獲之功。至萬其茪、吳化龍、陳元璋等並未親手砍殺擒獲各等語。是其僥倖冒功,果不出朕所料。綠旗欺詐,一至於此。當朕正在整飭之時,尚敢冒功罔上,實堪駭異。吳必達等統兵剿賊,並不實力奮勉,剋期竣事,已屬咎無可逭。乃於奏報獲賊時,又爲革弁冒陳功績,真是喪盡天良,非降留薄懲所可示儆。吳必達即着革職,令其自備資斧,往雲南效力。余文儀向爲刑部司官,尚能辦事,且系文職,着從寬革職,以刑部員外用,仍帶革職留任,俟十年無過,再予開復。葉相德現在派往雲南軍營,着革職仍留提督之任,自備資斧,在滇帶領水師,以觀後效,仍交經略大學士傅恆留心察看。如該提督尚不感奮出力,即奏明以軍法從事。副將戴廷棟首先捏飾稟報,尤爲此案罪魁,着革職發往雲南,在水師隊內行走,自備資斧,效力贖罪。如仍前不知悛改,即以軍法從事。崔應階前次不加詳核,據稟率報,雖有應得處分,今既據實覆奏,所請交部察議之處,着加恩寬免。(中缺)所有崔應階等各摺,及從前廷寄並着發抄,並將此諭令中外知之。欽此。於本月十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閩浙總督崔應階原奏二件,福建提督吳必達原奏一件,廷寄上諭一道,俱經抄錄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二八、吏部考功司月終冊

一件,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奏福協副將戴廷棟隨同提鎮府道四路進山圍剿擒獲逆匪黃教等緣由一摺,於乾隆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奉□。

前件本月十五日行文兵部查辦訖,沈燕。

一件,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內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吳必達等跪奏匪賊黃教自被投效賊夥石雙等殺傷緣由一摺,於乾隆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奉□。

前件本月十五日行文兵部查辦訖,沈燕。

一件,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內閣抄出四月二十一日奉上諭一道:崔應階等奏到臺灣賊匪黃教等現在追砍就獲一摺,冒功之漸,傳諭崔應階,此次剿賊文武各員兵丁據實查明,嚴審定擬,諭該督遵照辦理由。

前件本月十五日行文兵部查辦訖,沈燕。

一件,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跪奏提督葉相德等冒功情形,瞻徇之咎,實無可辭,請將葉相德等一併交部議處等因一摺。

前件本月十五日行文兵部查辦訖,沈燕。

二九、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爲奏聞事:內閣抄出原任福建按察使餘等奏續獲黃教案內夥犯朱飼等正法一摺等因,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初二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福督崔奏續獲夥犯李井等正法一摺,併案辦理訖。

前件於七月初七日行文福督等處訖,經承張鳴。

三○、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擬續獲黃教案內匪夥黃光喜一摺,乾隆三十□年三月十二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十七日抄出到部,改諮,二十一日行文福督等處訖,經承繆學韓。

三一、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審擬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奏鳳山縣知縣方輔悟虧空銀米一摺,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將原件諮送刑部定議,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福建司一件審擬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奏諸羅縣知縣陶浚虧空銀米一摺,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將原摺諮送刑部定議,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福建司一件審擬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奏署臺灣縣知縣曾曰琇虧空銀米一摺,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將原摺諮送刑部定議,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福建司一件欽奉上諭事: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內閣抄出刑部議覆福督崔應階奏查審虧缺銀米之署臺灣縣知縣曾曰琇等,免其發往伊犁效力諭旨一道,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三二、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偷渡臺灣等事:內閣抄出福撫溫奏嚴禁客民偷渡過臺條陳一摺,乾隆三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奉硃批:所奏是,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於二十六日抄出到部,會吏、戶、兵三部核覆。乾隆三十五年六月初五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初六日行文福撫、吏部等處訖,經承繆學韓。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福撫溫奏續獲臺匪黃教案內夥犯方榜正法一摺,乾隆三十五年六月初三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六月初六日抄出到部,改諮,於初十日行文福撫等處訖,經承繆學韓。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特參等事:內閣抄出福撫溫奏署諸羅縣曹承植昏憒溺職一摺,乾隆三十五年六月初三日奉硃批,該部嚴察議奏,欽此。

前件於六月初五日抄出到部,初九日行文福撫等處訖,經承王錦堂。

三三、吏部月終冊

一件,議覆福建布政使錢琦奏臺灣各官俸滿留臺協辦毋庸議一摺,於乾隆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二月二十九日行文訖,經承胡振坤。

三四、吏部造送月終註銷冊

一件,九月初七日內閣抄出閩督鍾等奏漳州守李師敏調臺灣守一摺,乾隆三十七年九月初二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九月二十六日交本,經承單煟。

三五、吏部月終冊

一件,二月二十一日,內閣抄出福撫餘等奏福清令陳銓等陞臺灣府澎湖通判等缺一摺,乾隆三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現在辦理,經承單煟。

三六、吏部月終註銷冊

閩督楊奏寧化令謝洪光調署臺灣令等因一摺,於乾隆四十三年閏六月初四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展限,經承方永清。

三七、吏部月終註銷冊

乾隆四十六年正月十二日,內閣抄出兩廣總督巴等奏四十五年分並無偷渡臺灣人犯匯奏一摺,於正月初十日奉硃批:覽,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經承張士裕。

三八、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特參等事:內閣抄出署福撫楊奏鳳山縣知縣韓燕僉差不慎一摺,乾隆四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十月十五日抄出到部,改諮,十九日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三九、戶部月終註銷冊

福建司一件請定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陳輝祖等奏臺灣停止捐監一摺,乾隆四十七年三月初八日奉硃批:所奏是,該部知道,欽此。於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

四○、吏部月終註銷冊(四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到)

乾隆四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準刑部諮稱:本部具奏前署福建巡撫楊題臺灣縣失察王璉等謀殺械鬥、即將首從人犯拿獲究辦免參一摺,於五月十九日奉旨意一道。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四一、吏部考功司月終註銷冊(四十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到)

乾隆四十八年正月二十二日,內閣抄出大學士英等奏福建巡撫雅審擬臺灣糾衆械鬥首犯謝笑正法、晉江縣知縣彭良稷不能早爲拿獲議處一摺,於正月二十一日奉旨意一道(雅德將逆犯謝笑之子僅擬發遣、實屬寬縱交議由)。

前件二月初九日交本,十四日奉旨,經承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初八日,內閣抄出本日奉上諭一道(擄富勒渾等奏督緝臺灣逸匪、隨同查辦已革文武各員、開脫市恩、殊屬錯謬交議由)。

前件二月十五日交本,二十九日奉旨,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等奏臺灣地方猝被颶風、海潮驟漲、衙署倉廒積榖損失及賠補、辦理遲延各緣由一摺,於二月十五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送戶部主稿,完結,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等奏署泉州府知府鄔維肅等督緝臺匪謝笑、於先不能查拿議處一摺,於二月二十三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現在查辦,何煜。

四二、戶部月終註銷冊

福建司一件欽奉上諭事: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初八日,內閣奉上諭:據富勒渾等奏督緝逸匪及移會黃仕簡等查辦一摺內稱:臺地業已寧帖,該參鎮等隨同查辦,果否尚知悔懼,奮勉出力,現在秉公確查等語,顯欲爲臺郡已革文武各員開脫市恩之地,殊屬錯繆,已於摺內批抹矣。臺灣械鬥一案,皆因該處文武各官平日廢弛玩縱,以致釀成事端,又不立即擒滅,甚致該府蘇泰罔知大體,出示勸和,希圖將就了事,種種姑息養奸,非尋常貽誤地方可比,前已降旨革職拿問。今該督等派員解送刑部審擬定罪,必當嚴加懲治,俾地方官知所儆畏,庶得政理而民安。乃富勒渾等竟欲爲該員等預存開脫地步,此等姑息市恩,最爲外省惡習。前次巴延三於署崖州事革職知縣徐藩,先以諱匿欺飾參革,後又以該員拿獲匪夥□心奮勉,奏請調取引見;前後兩歧,業經降旨查詢。今富勒渾等又有此奏,可見外省督撫徇庇屬員,多方袒護,積習牢不可破。如果該官弁等於搜捕賊匪時,猝至傷亡,尚可以功抵過;今不過隨同搜捕,亦止系分內應辦之事,該地方官何不於未經起事之先,購線跴□,將奸民及早拿獲,弭患未形,乃直至匪徒肆橫無忌,蔓延兩縣,致勞官兵搜捕,方得全數擒獲,地方寧靜,該督等尚欲爲之藉詞開脫耶?朕綜理庶務,燭照無遺,富勒渾等尚敢以此等伎倆輕爲嘗試,此風斷不可長,富勒渾、雅德着嚴行申飭,交部嚴加議處,將此通諭知之。欽此。欽遵於本月初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勒渾等奏臺灣撥運兵餉備用一摺,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六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現在辦理,業已移會在案,未完。

福建司一件查明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勒渾等奏查明臺灣府屬被風並不成災一摺,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五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現在辦理,業已移會在案,未完。

四三、戶部月終註銷冊

福建司一件黃明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勒渾等奏臺灣被風並不成災一摺,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五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於本月二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經本部議覆,於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業已移會訖,並行文在案,已完。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勒渾等奏臺灣請預撥兵餉備用一摺,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六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於本月二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經本部議覆,於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

福建司一件分撥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勒渾奏新添兵丁、應行戍臺、分設各營名數及應行加給眷米一摺,乾隆四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於本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經抄錄原奏移諮兵部查辦,並移會在案,已完。

福建司一件據實等事:內閣抄出福州將軍永德奏鹿仔港蚶江口一帶、照廈門鹿耳門之例、設立專員管轄一摺,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初七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於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將原件抄錄移諮吏部、兵部查辦並移會在案,已完。

四四、吏部月終註銷冊

乾隆四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內閣抄出十八日奉上諭一道(據黃仕簡等奏鳳山縣知縣徐英拿獲編造逆犯陳虎等着加恩加一級優獎由)。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三月二十日,準戶部諮稱:本部具奏閩浙總督富等奏原任臺灣道穆和藺等辦理臺灣地方猝被風潮衙署倉榖損失遲延交議一摺,於三月十二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附入匯題,完結,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內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黃等奏署鳳山縣知縣徐英拿獲編造逆詞匪犯陳虎等審擬正法、應參各職名可否免參另請督撫查辦一摺,於三月十八日奉旨:三法司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送刑部查辦,完結,何煜。

四五、刑部造送月終註銷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黃等奏獲臺匪張主忠等正法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本月十六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四六、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奏聞事:內閣抄出福撫雅奏淡水奸民焚燒殺命、請將楊廷樺議處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三日奉旨:楊廷樺着該部議處具奏,欽此。

前件於十一月初四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陳錦。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究明等事:內閣抄出福撫雅奏參革彰化縣焦長髮應解內地兵粟折交船戶謝元興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九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於十二日抄出到部,於二十四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訖。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福撫雅奏彰化縣焦長髮不即嚴拿正凶、釀成械鬥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九日奉硃批:三法司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於十一日抄出到部,於十二日具奏,奉旨:焦長髮着即處斬,餘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參奏等事:內閣抄出閩督富參奏臺灣北路副將左瑛顢頇隱匿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奉上諭:富勒渾參奏臺灣北路副將左瑛管轄淡水一帶地方,於奸民林淡等焚殺重案,並不即時據實稟報,顢頇隱匿,請將左瑛革職審訊等語;左瑛着革職,交該撫提同已革同知馬鳴鑣一併歸案審擬具奏,該部知道。摺併發。欽此。

前件於十一月十八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陳錦。

四七、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道楊奏續獲小刀會匪林貴等治罪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初七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於十二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本部於十八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本日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明等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道楊廷樺奏淡水民林雲等治罪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奉硃批:三法司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十二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本部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奏,本日奉旨:董醇(即董郎)、林博、王海,俱着即處絞,餘依議,欽此。即日飛行訖,經承陳錦。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奏明等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道楊奏鳳山等縣逆匪林弄等家屬洪天德等治罪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奉硃批:該部速議具奏,欽此。

前件於十二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本部於二十五日具奏奉旨:此案應行緣坐之洪天德、洪天貴、林日、林章生、黃受,俱着從寬改爲應斬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欽此。本日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處決等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鎮總兵柴大紀等奏淡水奸民林雲等正法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硃批:三法司核擬具奏,欽此。

前件於四十九年正月初一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陳錦。

四八、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奏報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奏臺灣府乾隆四十七年分耗羨收支實存銀榖數目一摺,乾隆四十九年正月二十八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於二月初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馮名夏。

四九、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奏拏獲偷渡臺灣匯奏一摺,乾隆四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奉朱枇:覽,欽此。

前件二月二十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陳錦。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案犯全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柴大紀等奏淡水奸民林雲等焚屋殺命案犯全獲一摺,乾隆四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二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經承陳錦。

五○、吏部月終冊

乾隆四十九年二月二十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奏拿獲偷渡過臺人犯審擬緣由匯奏一摺,於二月十五日奉硃批:覽,欽此。

前件送刑部查覈完結,何煜。

五一、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閩督富奏翁雲寬在臺縱佃羅瓦等焚搶審明治罪一摺,乾隆四十九年四月初九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於四月十三日抄出到部,本部於三十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訖。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臺灣賠補等事:內閣抄出福撫雅奏賠補失水榖石全數運完一摺,乾隆四十九年五月初六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五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陳錦。

五二、吏部月終冊

乾隆四十九年五月初九日,內閣抄出福建巡撫雅奏臺灣賠補積壓失水榖石限內全數起運緣由一摺,於五月初六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五三、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緝獲等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總兵柴等奏續獲械鬥匪犯謝仲治罪一摺,乾隆四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於六月初四日到部,本部於□五日發□具奏,十六日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緝獲等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總兵柴等奏續獲械鬥匪犯侯貓連正法一摺,乾隆四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奉朱枇: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六月初四日到部,本部改諮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福督富等奏淡防同知馬鳴鑣等審擬治罪一摺,乾隆四十九年六月初五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六月初九日抄出到部,本部於六月二十一日發報具奏,二十二日奉旨:依議,欽此。二十四日報到行文訖,經承陳錦。

五四、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總兵柴等奏續獲臺匪張勃病故戮屍一摺,乾隆四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七月十五日抄出到部,本部改諮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五五、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柴等奏續獲臺匪林北等正法一摺,乾隆四十九年九月初五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初十日抄出到部,本部改諮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五六、刑部月終冊

乾隆四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內閣抄出本月二十日奉旨意一道;刑部議駁福崧條奏臺灣械鬥匪犯請停發新疆一摺,所駁甚是,福崧此奏,殊屬多事無當,着交部議處由。

前件九月初七日交本,十六日奉旨。濮繩祖。

乾隆四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等奏彰化縣知縣張貞生廢弛海疆、審辦詞訟遷延、□□革職一摺,於九月二十五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五七、吏部考功司月終冊

乾隆五十一年三月初七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雅奏臺灣鎮總兵柴大紀等殺獲兇番首級各緣由一摺,於三月初三日奉硃批:好,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乾隆五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內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黃仕□□□□□拿生番剿殺番頭搜獲同知潘凱首級緣由□□□等不能先事預防交部議處一摺,於三月二十四日奉硃批:好,有旨諭部,欽此。

前件送兵部主稿,完結,何煜。

五八、兵部月終冊

二月十七日,內閣抄出福撫徐附片具奏事:於乾隆五十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奉旨:知道了,欽此(徐鼎士赴淡水剿捕賊匪)。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福建科經承王昊。

二月初五日,內閣抄出福建臺灣把總高大捷因賊匪猖獗逃回內地正法,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初五日奉上諭一道。

未完,前件另行具題,經承單維新。

二月二十日,內閣抄出臺灣逆匪林爽文等滋事,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奉上諭一道。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經承單維新。

五九、吏部月終冊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初五日,內閣抄出本日奉上諭一道(據常青奏據臺灣府城參將宋鼎等會稟把總高大捷逃赴鹿耳門、將該弁鎖解到郡、會同該道訊明正法、甚屬能事、送部引見等由)。

前件送兵部查辦,完結,何煜。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內閣抄出十二日奉上諭一道(黃仕簡等奏、剿捕賊匪未得撲滅淨盡、遷延貽誤、嚴行申飭由)。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內閣抄出本日奉上諭一道(常青奏、臺灣逆匪林爽文等劫縣戕官、義民鄉勇殺賊守禦、優加獎賞等由)。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內閣抄出十三日奉上諭一道(任承恩奏、逆匪林爽文等糾衆滋事、總以剿賊務盡、勿留後患等由)。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六○、禮部造送二月分月終註銷冊(五十二年二月三十日到)

祠祭司二月十四日一件,內閣抄出被賊戕害之臺灣知府孫景燧等議恤上諭由。

五日完,前件十八日行,經承金鏞。

六一、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欽奉上諭事: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內閣奉上諭:此次臺灣逆匪林爽文等糾衆謀逆,劫縣戕官,到處搶掠,節據常青等奏稱該處義民、鄉勇人等,隨同官兵奮勇殺賊,守禦郡城,甚屬可嘉。業經降旨,令該督等查明義勇,優加獎賞,量給職銜。惟念逆匪滋事之初,經過地方,百姓田廬、牲畜,被其蹂躪、劫掠,及避賊遷徙流離者,殊爲可憫,亦宜一體加恩,普施惠澤。所有臺灣府全屬五十二年應徵地丁錢糧,悉行蠲免,以副朕優加軫恤之至意。並着該督撫接奉此旨,即日謄黃,遍諭各處。該部遵諭速行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馮名夏。

六二、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內閣抄出乾隆五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奉上諭:臺灣逆匪林爽文等糾衆滋事,水陸兩提督帶兵分路進剿,並不親臨行陣,定期會攻。黃仕簡株守郡城,任承恩安居鹿仔港,僅派委將弁等零星打仗。二人彼此觀望,不思埋根首進,惟事遷延,致賊匪日久未就撲滅,節經降旨嚴飭,並諭令常青前赴臺灣督辦,將黃仕簡、任承恩貽誤之處,據實嚴查參奏。茲據李侍堯奏到軍務情形一摺內稱:西北兩路,該提鎮等各有牽掣,不免坐費時日等語,果不出朕所料。黃仕簡受恩最久,向來辦事尚屬黽勉,於剿賊匪一事漫無籌畫,安坐郡城,因循玩誤,本即應拿問治罪,姑念其年老,且系病後,着常青將黃仕簡即遵前旨送回廈門內地候旨。水師提督,着郝壯猷暫署。至任承恩經朕屢加拔擢,用至提督,且系自請前赴臺灣剿賊,伊年力正強,應加倍奮勉,以期迅速蕆功,乃亦逡巡畏葸,並不親督將弁上緊追剿,與黃仕簡互相諉卸,實屬辜負朕恩,前已有旨令常青將任承恩解任送回內地,俟伊到日,即着傳旨革職,拿交刑部治罪,並着李侍堯派委妥員押解來京。其陸路提督員缺,前因柴大紀保守郡城,尚爲出力,本欲將伊擢用,但柴大紀於林爽文等滋事之先,不能預爲防範,以致逆匪蔓延,本即有罪;且臺灣原設兵額一萬餘名,該鎮督率守城之兵不過一千餘名,此外兵丁現作何用,並未據柴大紀奏及,實有應得之咎,即將來事竣時,若查明果能如前奮勇自效,亦僅可以將功抵罪,不當復邀優擢。所有福建陸路提督員缺,即着藍元枚調補。所遺江南提督員缺,着陳杰補授。陳杰於江南營用硝磺缺額一事,據實陳奏,並不瞻徇,甚屬可嘉,現在李世傑等因此獲咎,或該督等心懷嫌怨,亦所不免,是以朕轉加陞擢,用示勸懲,將此通諭知之。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六三、吏部月終冊

乾隆五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內閣抄出六月十九日奉上諭一道(據李侍堯等奏臺灣道永福暫行留任等語永福着照該督等所請準其暫留由)。

前件行文完結,經承張季芳。

六四、戶部月終冊

屯田司一件,乾隆五十二年七月初三日,內閣抄出六月二十四日奉上諭:臺灣逆匪林爽文等糾衆不法,劫縣戕官,該處知府、同知、知縣等同時被害。前經常青等查明具奏,朕因各該員究系守禦城池,猝被戕害,尚屬因公,是以降旨交部從優議恤。今細思徐訪,知逆匪林爽文等起事之由,皆因該地方官平日廢弛貪黷,視臺灣缺分爲利藪,不以冒險渡海爲畏途,轉以得調美缺爲喜,督撫之無能,若又或徇情保薦,明知不察,曖昧牟利,皆不可知,而劣員等並不整頓地方,撫綏安輯,於作奸犯科者又不及早查辦,惟知任意侵漁肥橐,以致斂怨殃民,擾累地方,遂使桀驁奸民有所藉口。即如上年楊光勳等結黨倡會、拒捕戕官一案,該地方官並不徹底嚴究,痛示懲創,轉所立天地會名目改爲添弟字樣,希圖化大爲小,將就了事,此即明證也。以致會匪奸民等由此益無忌憚,肆意妄行。是林爽文等滋事不法,實由該地方官養癰貽患,釀成事端。且林爽文恃其險阻,將所住大里杙巢穴,繕完佈置,竟成負固之勢。又私造旗幟、器械,是其蓄謀已非一日。該地方官平日惟利是圖,漫無覺察,形同木偶,以致逆匪等乘機竊發,猖獗蔓延,至今剿捕尚未蕆事。除近年曆任督撫已令罰賠軍餉,及現任文武各員令常青、李侍堯等於事竣後嚴行查參辦理外,至此次被害各員,身任地方,全無整頓,致使民怨滋事,賊匪縱橫,使其身若在,尚當治以重罪,今雖身被害,已爲僥倖,非釁起倉猝、仗節抱忠、沒於王事者可比。今不加追究,將伊等家屬治罪,已屬格外從寬。而伊等種種廢弛激變,縱惡養奸,貽害地方,該處民人受其荼毒,若此等劣員仍得復邀恩恤之榮於身後,又何以警貪劣而肅官方,不可託之善善欲長、惡惡欲短也。所有已經具題議給卹典,着暫停辦給。其未經諮部具題者,概從緩辦。此等被害各員內,或有平日居官尚稱廉謹,當被賊戕害時實能抗節罵賊而死,及到任未久在倡會以後者,該省官民自有公論,着交常青、李侍堯詳確訪查,據實具奏,到日另行分別降旨,以示彰善癉惡、微勞必錄至意。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楊璉。

屯田司一件爲遵旨明白回奏事:本部覆奏原任臺灣府知府孫景燧全葬銀兩一款,於乾隆五十二年七月初七日由內閣抄出七月初四日奉旨:此案孫景燧之子孫曰增,既在京親領,該部據呈給發,尚無不合。承辦司員及出結官俱不必交部議處,亦無庸行文浙江巡撫查詢。其孫曰增所領銀兩,現已繳回貯庫,應俟將來查明另行降旨辦理。至工部於六月二十六日早接到諭旨,即應將摺內孫景燧家屬請領恤賞銀兩一款扣除,乃仍復列入具奏,殊屬疏忽,所有工部堂官,俱着交部察議。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楊璉。

六五、禮部四司等處造送七月月終註銷冊

祠祭司六月二十九日一件,內閣抄出臺灣被戕官員,因平日地方廢弛,所有應得卹典暫行停止,奉上諭由。

四日完,前件初三日行,經承金鏞。

六六、兵部車駕司造送七月二十六日起至八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

七月三十日,內閣抄出參贊大臣信海等分作三起前往臺灣公幹,奉上諭一道。

前件移會在案,已完。

八月初三日,內閣抄出大學士和等奏派侍衛章京四十一員名往臺灣公幹一摺,奉旨看照依所奏,欽此。

前件移會在案,已完。

八月初六日,內閣抄出協辦大學士侯福授爲將軍馳驛前往臺灣公幹,奉上諭一道。

前件移會在案,已完。

六七、兵部武選司造送乾隆五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

九月十三日,內閣抄出四川松潘鎮總兵穆克登阿奏爲奏聞等事:帶領番子兵丁起程前赴臺灣等因清字一摺,乾隆五十二年九月初十日奉硃批諭旨:知道了,欽此。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西科經承張澍。

六八、兵部職方司造送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

九月初十日,內閣抄出臺灣義民運糧接濟,酌給官職,於乾隆五十二年九月初九日奉上諭一道。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經承單維新。

六九、吏部月終冊

一件,乾隆五十三年正月十六日,內閣抄出大學士公福奏起獲臺灣府等處印信一摺,十四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諮送禮部辦理,行文完訖,陞調科經承王光治。

七○、兵部職方司補造月終冊

正月二十四日,內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柴大紀等革職治罪,於乾隆五十三年正月二十三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單維新。

一件,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初七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李奏遵旨查明臺灣被害各員緣由一摺,三月初四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三月十一日行文訖。

七一、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大兵直抵琅嶠等事:內閣抄出將軍福等奏生摛賊目莊大田全郡平定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奉硃批:嘉悅覽之,即有旨諭部,欽此。

前件三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紇,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內閣抄出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福康安等奏大兵直抵琅嶠、生擒賊目莊大田、全郡平定等由,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內閣抄出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臺灣逆匪滋事一案,前因柴大紀在總兵任內骫法營私,廢弛激變等由,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內閣抄出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據琅玕奏查抄柴大紀原籍家產等由,三月初一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內閣抄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初一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此次臺灣剿捕逆匪、該處義民隨同官軍打仗殺賊、甚爲出力等由,三月初三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內閣抄出大學士阿等奏審擬順從林爽文受封僞職之李七等凌遲斬決由,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奉旨:知道了,欽此。

前件三月十七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辦理緣坐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李奏查明匪犯彭喜家屬緣坐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日七日奉硃批:已有旨了,欽此。

前件三月十九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解京逆犯等事:內閣抄出山東巡撫長奏解到逆犯林水患病正法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奉硃批:覽,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臺灣逆匪等事:內閣抄出直督劉奏接解逆匪林琴病□正法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奉□□:□,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福康安覆奏恆瑞在鹽水港株守日久毫無措置各款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奉硃批:已有旨了,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徐嗣曾覆奏柴大紀款蹟不即查實陳奏請罪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奉硃批:覽,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福康安等奏拿獲林爽文之弟林勇及莊大田家屬並有名賊目匪夥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奉硃批:即有旨,欽此。又另片奏續獲莊大九一名取供解京,又另片奏續獲林勇一名解京,同日奉硃批:覽,欽此。又另片奏水底寮地方義民鄭鄉等甚爲出力,惟陳昆等復行從賊,按名正法;同日奉硃批:好,知道了,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內閣抄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上年逆匪林爽文等糾衆滋事,先經黃仕簡、任承恩因循貽誤、以致賊勢鴟張、自常青前往總辦後、亦惟株守郡城等由,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連日訊出等事:內閣抄出福康安奏訊出柴大紀各款先行參奏一摺,乾隆五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奉硃批:□□旨諭,欽此。又另片奏蔡攀龍等調補提督、免冠叩謝、即令一員先回內地;同日奉硃批:覽,欽此。又另片奏莊大田病重正法、首級送京;同日奉硃批:於彼處正法,正可警衆,欽此。又另片奏義民黃奠邦等頗屬勇往、請賞給巴圖魯名號、張元懃等換戴花翎;□□奉硃批:□有旨諭,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七二、吏部文選司造送三月分註銷冊

一件,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內閣抄出臺灣全郡平定欽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完訖,陞調科經承王光治。

一件,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初八日內閣抄出福等奏臺灣首逆渠兇悉行俘獲、即日解京審辦等因一摺,二月二十七日奉硃批:嘉悅覽之,即有旨諭部,欽此。

前件行文完訖,陞調科經承王光治。

七三、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嚴密查抄等事:內閣抄出福康安奏查抄柴大紀任所貲財一摺,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又夾片奏柴大紀借支銀兩即於管理軍需各員賠交等由,同日奉硃批:覽,欽此。

前件四月十四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詳查等事:內閣抄出福康安等奏臺灣道永福貽誤地方、功不掩過、請革職交刑部治罪一摺,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奉硃批:即有旨諭,欽此。又夾片奏臺灣民情刁悍、案件繁多等由;同日奉硃批:是,欽此。同日奉上諭:臺灣逆匪滋事、其始不過無籍匪徒邀集夥黨倡立會名等由上諭一道。

前件四月十七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劉尚志。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閩督李奏拏獲逆匪莊大田等緣坐家屬審明定擬一摺,乾隆五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四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經承劉尚志。

七四、刑部月終冊

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十七日,內閣抄出欽差福奏臺灣道永福等釀成逆案、貽誤地方、並不將柴大紀揭報分別革職治罪、徐嗣曾嚴議一摺,於四月十五日奉硃批:即有旨諭,欽此。又同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於五月(下缺)。

七五、兵部造送月終註銷冊

十一月二十七日,內閣抄出臺灣鎮恭報等事:乾隆五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奉旨:知道了,欽此(到任日期)。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福建科經承□□。

七六、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

正月十一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林審明事:乾隆五十四年正月初九日奉硃批:該部核議速奏,欽此(拿獲販私)。

前件移會訖,已完結,經承單維新。

正月十一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林審明事:乾隆五十四年正月初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陳殿被盜)。

前件移會訖,已完結,經承單維新。

十七日,內閣抄出浙撫琅奏查明柴大紀之子柴際盛等發遣一摺,五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

七七、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臺灣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福奏蠲免臺灣正供粟石、其應徵耗羨莊租等項銀粟分年帶徵歸款一摺,於乾隆五十四年正月十七日奉硃批:着照所請行,該部知道,欽此。於本月二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朱渭川。

福建司一件查明等事:內閣抄出福建巡撫徐等奏臺灣叛產入官酌定章程一摺,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初八日奉硃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於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經本部會同軍機處議奏,於五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奉旨:依議,欽此。除行文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朱渭川。

七八、兵部月終冊

二十九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棍徒事: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獲犯正法)。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單維新。

二十九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據報事: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硃批:該部核擬速奏,欽此(兵丁械鬥)。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單維新。

十一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審明等事: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初九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參將治罪)。

已完,前件行文訖,褚依中。

職方司,內閣抄出值年旗奏臺匪彭喜等眷屬賞給功臣爲奴一摺,乾隆五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奏奉旨意一道。

前件四月二十一日到部,行文吏部辦理外,業已知照銷案訖,馮繼宗。

二十九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奏搜拿賊匪兵役乘機肆搶治罪一摺,本年三月二十六日奉硃批:三法司核擬速奏,欽此。

已完,前件行文訖。

七九、刑部造送內閣註銷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據報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兵丁陳柏等械鬥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硃批:該部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先經軍機處於三月二十六日交出到部,本部於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奏,本日奉旨:李得成依擬應絞,着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欽此。又內閣將原奏於三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趙沛汝。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員弁率帶兵役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兵丁柯鳴鳳等乘機肆搶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硃批:三法司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先經軍機處於三月二十六日交出到部,本部於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奏,本日奉旨:柯鳴鳳、朱德標、郭成吉、蔡賢、許順着即處斬,餘依議,欽此。又內閣將原奏於三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趙沛汝。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棍徒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棍徒沈阿六糾夥拿禁平民拷索強搶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趙沛汝。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兇犯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兇賊康啓等偷牛勒死事主潘廠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初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四月十三月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杜健成。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明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審明參將黃鳴鳳奸宿民婦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初九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四月十三日抄出到部,本部於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杜健成。

八○、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奏聞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林等奏犒賞南北二路入覲番目一摺,乾隆五十四年閏五月初三日奉硃批:好,知道了,欽此。於本月初六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經承朱渭□。

八一、兵部月終冊

閏五月初三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奎奏聞事:乾隆五十四年閏五月初三日奉硃批。好,知道了(賞給生番布疋一摺)。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經承周禮。

二十三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等審擬事:乾隆五十四年閏五月十七日奏硃批:該部核擬速奏,欽此(戍兵毆殺民人)。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單維新。

八二、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明等事:內閣抄出閩督伍等奏審明逆匪案內緣坐犯屬一摺,乾隆五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奉硃批:該部核擬具奏,欽此。

前件六月三十日抄出到部,本部於七月初三日隨報具奏,初四日奉旨:董平着即處斬,餘依議,欽此。初六日報到行文訖,經承周玉清。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特參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守備李文彩縱放偷越船隻得贓革審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初一日奉硃批:有旨諭部,欽此。

前件七月初三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趙沛汝。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擬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兵丁謝澤詔鎖拿姦婦李楊氏致令自盡審擬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初一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七月初六日抄出到部,本部於七月二十四日隨報具奏,二十五日奉旨:依議,欽此。二十七日報到行文訖,即完,經承杜健成。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戕害官民逆匪李由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初一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七月初六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周玉清。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榜示有名匪犯張講等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初一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七月初六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周玉清。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緝拏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緝獲從賊挾恨同謀殺人首犯何涉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七月十八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周玉清。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擬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拏獲黃霞等聚衆械鬥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奉旨:軍機大臣會同行在法司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七月十八日抄出到部。查此案已經行在覈覆,於七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黃霞着即處斬,黃興依擬應絞,着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欽此。七月十五日報到行文訖,經承趙沛汝。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明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夥盜蘇番等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七月十八日抄出到部,本部改諮行文訖,經承趙沛汝。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查明等事:內閣抄出閩督伍等奏查明臺灣各營饋送包差庇賭之員弁審擬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八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七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應會同兵部核議覆奏,經承周玉清。

八三、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爲準諮核擬覆奏事:內閣抄其閩督伍等奏臺灣饋送夫價案內之遊擊倪賓等治罪一案,乾隆五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於十二月初二日抄出到部,本部現在覈擬另行具奏,俟奏結之日再行註銷,經承周玉清。

八四、兵部月終冊

十二月二十四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等審擬事: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誣拿姦情)。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單維新。

十二月二十四日,內閣抄出臺灣鎮拏獲事: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拿獲偷渡)。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單維新。

八五、兵部武庫司造送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本年正月二十五日止一

切內閣抄出上諭摺奏月終註銷冊

十二月十四日,內閣抄出浙撫琅奏臺灣陋規銀兩發遣一摺,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

二十四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奏外委沈維海發遣一摺,乾隆五十四年十□□二十二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

八六、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爲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逸犯徐蠻世治罪一摺,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奉硃批:該部知道。

前件於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完,代辦經承鈕東巖。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爲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逸匪許安治罪一摺,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於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代辦經承鈕東巖。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爲續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盜犯簡勃等治罪一摺,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奉硃批:該部知道。

前件於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完,代辦經承鈕東巖。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爲移會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盜犯李輕等聽從陳榮強劫牛車毆傷事主朱顯審擬治罪一摺,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奉硃批:該部知道。

前件十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本部於三月初七日發報具奏,初十日奉旨:依議,欽此。當日行文訖,完,代辦經承鈕東巖。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核擬具奏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續獲逸匪李萬等審擬治罪一摺,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本部於三月初七日發報具奏,初十日奉旨:依議,欽此。十三日報到行文訖,經承鈕東巖。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盜犯翁輕等正法一摺,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鈕東巖。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夥盜何登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二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鈕東巖。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偷渡之王儼然等審擬治罪一摺,乾隆五十五年三月十一日奉硃批:即有旨,欽此。

前件於三月十六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杜健成。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爲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糾夥行劫毆斃事主之首從各犯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五年三月十一日奉硃批:該部知道,餘有旨。

前件於三月十六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完,代辦經承杜健成。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爲拿獲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抗逃投誠股頭歐捷審明後恭請王命正法一摺,乾隆五十五年三月十一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同日奉上諭:據奎林、萬鍾傑奏拿獲抗逃投誠股頭歐捷審明正法,並拿獲偷渡出海之王儼然分別擬遣及枷滿杖徒,又拿獲糾夥行劫毆斃事主之黃筍等正法等摺,所辦俱好。閩省積,習廢弛,而臺灣尤甚,以致匪徒滋事,劫盜頻聞,不可不大加懲創。奎林等認真辦理,嚴拏重懲,盜風可期漸戢,甚屬可嘉。前已交部議敘,奎林着賞給提督職銜,萬鍾傑着賞給布政司職銜,以示獎勵,奎林等益當感激奮勉,督飭所屬實力整頓。如因奉有恩旨,遂爾意存自滿,于海洋要區,日久生懈,朕必將伊等治罪,不能稍爲寬宥也。欽此。

前件於三月十六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完,代辦經承杜健成。

八七、吏部月終冊

乾隆五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內閣抄出二十一日奉上諭一道,閩浙總督伍拉納籌議臺灣事宜遲延議處等由。

前件十一月初八日交本,十八日奉旨,魯禹門。

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臺灣縣拿獲盜犯番籲臺審擬治罪一摺,於十一月十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

乾隆五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伍奏臺灣酌議丈(墾)番地失察各官邀免一摺,於十月二十一日奉硃批:軍機大臣會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送兵主稿查辦,完結。

八八、刑部月終冊

三十日內閣抄出閩督臺灣事: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請免恤賞)。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單維新。

(十二月)初六日奎林等奏拿獲偷渡人犯一摺,奉硃批:該部議奏。

前件行文訖,已完。

八九、吏部月終冊

乾隆五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準刑部諮本部具奏閩浙總督伍奏前任臺灣縣仇賦蘋緝盜差票不銷以致捕役洪定等詐贓誣良議處一摺,於十二月十七日奉旨意一道。

前件於二月初四日交本,十二日奉旨,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正月二十七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嘉義縣拿獲盜犯林溼搶拒捕役謀死馮搭審擬正法一摺,於正月二十四日奉旨: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正月二十七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嘉義縣拿獲逸盜鐘福審擬正法一摺,於正月二十四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十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伍奏臺灣應追得受陋規無力完繳各員令上司及承督追各官攤賠一摺,於二月初七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一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嘉義縣幫□蕭秀私雕假印審擬治罪一摺,於二月初七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送刑部查辦,完結,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一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彰化等縣拿獲張標等復興天地會審明正法一摺,於二月初七日奉硃批:所辦可嘉,即有旨諭,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七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行劫廬□景盜犯陳妙等審擬治罪一摺,於二月十五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七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等奏嘉義縣拿獲徐祥伯等械鬥審擬治罪一摺,於二月十五日奉硃批:該部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送刑部查辦,完結,魯禹門。

九○、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逸盜鐘福等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六年正月二十四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二十六日抄出到部,本部改諮行文訖,經承杜曉。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逸盜張受昌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六年正月二十四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二十六日抄出到部,本部改諮行文訖,經承杜曉。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謀殺捕役兇犯林溼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六年正月二十四日奉旨:知道了,欽此。

前件於二十六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杜曉。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欽奉事:內閣抄出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七日奉上諭:奎林等奏風聞彰化縣南投地方有匪徒結會之事,臺灣府知府楊廷理即飭妥人前往密飭該營縣一體查拿,陸續拏獲張標等三十六名犯,詢系張標籍隸漳州,與泉人不睦,思欲結會防備泉人,與謝志等糾人復興天地會,相約有難大家幫助,應請將張標等二十八名照謀叛例擬斬,已經正法,林三元等八犯從重發黑龍江爲奴,逸犯謝志等十三犯現飭嚴拿等語。天地會名目,系逆匪林爽文糾約拜盟,聚衆滋事,自剿平逆匪後,嚴行查禁,甫及數年,張標、謝志膽敢潛謀糾結,以復興□□會爲名,鑽刀設誓,暗立記條,不法已極。閩省民俗最爲剽□,□臺灣遠隔重洋,結會械鬥之風尤甚。今張標等興復逆匪會名,實堪痛恨,若不嚴加懲辦,何以安良善而靖地方?所有此案聽從糾邀未經結會之林三元等八犯,亦未便僅擬發遣,致滋輕縱,着該部從重定以絞候。其另摺所奏盜犯翁希案內知情買贓之陳隆盛一犯,又縣吏蕭秀私雕假印一案,均着該部從重定擬具奏。嗣後並交刑部存記,遇有臺灣地方結會拜盟等案,似此情節重大者,均着加等治罪。至奎林、萬鍾傑訪拿要犯,實屬可嘉,着交部議敘。楊廷理於此等案件,預行派人密查後馳赴該處,督同營縣嚴拿,緝獲多犯,亦屬認真出力,着加恩賞給道銜,用示獎勵。所有逸犯謝志等十三名,尚未就獲,謝志與張標商同結會,起意興復天地會名目,尤爲可惡,斷不可任其漏網。着奎林等督同楊廷理將各犯嚴密查拿務獲,從重辦理,以示懲創,欽此。

前件於初八日抄出到部,本部改諮行文訖,經承杜曉。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縣吏私雕假印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嘉義縣詳報縣吏蕭秀私雕假印審擬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七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於初十日抄出到部,本部於十一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杜曉。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天地會匪張標等各犯審明分別正法定擬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七日奉硃批:所辦可嘉,即有旨諭,欽此。

前件於初十日抄出到部,本部於十一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杜曉。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明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嘉義縣民沈川等械鬥毆斃徐祥伯等二命審擬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奉硃批:該部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二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二月十五日經軍機大臣處交出到部,本部於二月十六日奏,本日奉旨:沈秀着即處絞,餘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茅佔薇。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逆犯鄧講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十七日抄出到部,本部改諮行文訖,經承杜曉。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盜犯許石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二月十七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茅佔薇。

九一、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臺灣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奏修造戰船三十一隻、分作兩年修造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二月初七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於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沈士希。

九二、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續獲彰化縣天地會匪張標等案內逸犯謝志等正法定擬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三月初六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於三月初八日抄出到部,本部於十二日發報具奏,十三日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錢聚文。

九三、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續獲倡立遊會案內逸犯林快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奉硃批:該部速議具奏,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先於三月二十七日軍機處交出到部,本部於二十八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經承茅佔薇。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擬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陳月謀殺蔡疇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奉硃批:三法司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九日內閣抄出到部。先於三月二十七日軍機處交出到部,本部於二十八日具奏,奉旨:陳月着即處斬,餘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茅佔薇。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偷渡船隻舵水蔡牙等審擬一摺,乾隆五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四月二十日內閣抄出到部。先於四月十八日軍機處交出,本部於十九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俞承卿。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糾衆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糾衆械鬥丁遠等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奉硃批:該部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四月二十日內閣抄出到部,先於四月十八日軍機處交出,本部於十九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俞承卿。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擬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黃治霸佔海坪持械將黃成等砍傷審擬一摺,乾隆五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奉硃批:三法司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四月二十日內閣抄出到部。先於四月十八日軍機處交出到部,本部於十九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茅佔薇。

九四、吏部月終冊

乾隆五十六年七月初七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理番同知金棨失察家人書役索詐船戶番銀交部察議一摺,於七月初四日奉旨:軍機大臣會同行在法司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送刑部查辦,完結,魯禹門。

九五、吏部月終冊

乾隆五十六年九月初五日,內閣抄出初三日奉上諭一道(奎林等奏淡水同知袁秉義等拿獲盜犯蔡九等議敘由)。

前件於九月二十五日交本,十月初四日奉旨,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初九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彰化縣拿獲鄭智等攬客偷渡失察出口職名詳參一摺,於九月初五日奉硃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送刑部查辦,完結,魯禹門。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彰化縣劉文謄被搶砍傷限內全行獲犯疏防職名免參一摺,於十月十六日奉旨: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魯禹門。

九六、吏部月終註銷冊

一件,閩浙總督覺羅伍等奏候補令徐英補鳳山令一摺,乾隆五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奉硃批:着照所請行,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十月二十五日行文訖,經承壽遐齡。

九七、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續獲容留兇盜代賣贓牛之逸犯陳煥審明定擬一摺,乾隆五十七年閏四月初七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閏四月初十日抄出到部,本部於閏四月十六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錢聚文。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續獲逸盜黃提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七年閏四月初七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閏四月初十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錢聚文。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明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盧三等輪姦張氏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七年閏四月初七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閏四月初十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茅佔薇。

九八、刑部督催所造送內閣註銷滿漢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拏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拏獲劫牛首夥盜犯陳媽伯等並砍傷事主審擬治罪一摺,乾隆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八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九月初六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經承錢聚文。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拿獲謀毆斃命之兇徒鍾運等分別從重定擬一摺,乾隆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硃批:該部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八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八月二十六日行在寄到本部,即於二十六日發報具奏,二十七日奉旨:鍾運着即處斬,鍾秀着即處絞,餘依議,欽此。二十八日報到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九九、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船戶王郭成攬載偷渡一摺,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初三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十二月初六日抄出到部,現候覆奏,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續獲會匪劉添等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初三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十二月初六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一○○、刑部督催所造送內閣註銷滿漢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拿獲洋盜櫓頭扶等審擬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奉旨: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十二日抄出到部。軍機處先於十一日交出,即日覆奏,奉旨:依議。楊廷理在臺灣任內屢獲巨盜多案,辦理迅速,甚屬可嘉。楊廷理着賞加按察使銜,哈當阿着交部從優議敘,以示優獎。至經歷朱瀾拿獲首夥盜犯十五名,於緝捕亦能認真。現據哈當阿另摺奏緝獲在洋疊劫盜首一案,亦系朱瀾拿獲。是朱瀾爲該處緝捕得力之員,若將該員送部引見,則該處轉少一干員督緝。朱瀾着加恩即留於臺灣,遇有該處知縣缺出,即行奏請陞補,無庸送部引見,俾得在彼督率緝捕,以資熟手。其遊擊曾紹龍、巡檢朱繼功,俱着交部議敘。欽此。行文訖,經承茅佔薇。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緝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緝獲奉文查拿頭人吳祥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十二月十三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續獲天地會要犯吳光彩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十二月十三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一○一、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

十八日,內閣抄出臺灣拿獲匪犯之文武交部議敘,於乾隆六十年三月七日奉上諭一道。

未完,前件另行辦理,經承金兆元。

十九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匪徒事:於乾隆六十年三月十七日奉旨:知道了,欽此(拿獲匪犯)。

已完,前件移會訖,經承金兆元。

一○二、兵部月終冊

二十九日內閣抄出哈當阿拿獲事:乾隆六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拿獲會匪)。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金兆元。

十二日內閣抄出哈當阿拿獲事:乾隆六十年四月初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正法匪犯)。

未完,前件附入匯題,經承金兆元。

十七日內閣抄出臺匪陳周全糾衆滋事伍拉納等議處,於乾隆六十年四月十七日奉上諭一道。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金兆元。

一○三、吏部月終冊

一件福建提督哈奏義民貢生李登元等拿獲逆匪賞銜一摺,乾隆六十年五月初六日奉旨:知道了,欽此。又夾片楊廷理逸匪陳受治罪一摺,同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五月十五日行文訖,經承徐智。

一○四、兵部月終冊

十一日,內閣抄出哈當阿奏賞給義民,於乾隆六十年五月初六日奉上諭一道。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金兆元。

十一日內閣抄出哈當阿籌辦事:乾隆六十年五月初六日奉旨:知道了,欽此(拿獲餘犯)。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金兆元。

十一日內閣抄出福撫臺灣事:乾隆六十年五月初六日奉旨:該部知道,欽此(修理戰船)。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金兆元。

一○五、工部月終冊

五月十二日一件,內閣抄出福建巡撫浦奏爲臺灣等事奏臺灣廠小修戰船一摺,於本年五月初六日奉旨: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十六日行。

一○六、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爲移會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奏拿獲匪犯蔡潭等審明正法一摺,乾隆六十年七月二十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七月二十六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爲移會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奏拿獲匪犯陳望等審明正法一摺,乾隆六十年七月二十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七月二十六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爲遵旨核擬速奏事:內閣抄出準行在刑部諮原任臺灣道楊奏蠹役陳饌等立決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初五日奉旨:陳饌、林狀、陳吉俱着即處斬,餘依議,欽此。

前件於八月十三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鎮哈等奏拿獲盜犯蘇達等正法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十六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八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茅佔薇。

福建司一件爲審明等事:內閣抄出臺灣總兵哈等奏續獲賊目洪崇等審明正法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十六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八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奏拿獲偷渡首犯沈冊等審明定擬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十九日奉旨:向來臺灣拿獲偷渡人犯,將首犯擬遣,並在海口枷號,俟續有拿獲人犯枷示後再行釋枷發遣。此等偷渡爲首之犯,既經問擬發遣,若俟續有獲犯始行釋枷籤解,設日久無獲,將待至何時爲止,轉不足以示懲儆,未爲允協,嗣後臺灣拿獲偷渡爲首之犯,着枷號海口半年,滿日即行發遣。此案首犯沈冊即照此辦理。餘着照所擬完結。欽此。

前件八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楊德源。

福建司一件爲移會事:內閣抄出臺灣總兵哈奏千總林國瓏發往伊犁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十九日奉旨:此案千總林國瓏因圖索不遂,擅將船戶責棍插箭,情節較重,哈當阿僅擬發往新疆充當苦差,殊屬輕縱。林國瓏着於海口枷號半年,滿日發往伊犁給兵丁爲奴,以示懲儆。摺併發。欽此。

前件於八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一○七、吏部文選司月終冊(六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到)

一件福建提督哈當阿奏臺灣義民恩貢李登元就文職給諮送部、其餘賞給職銜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三十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九月初五日行文訖,經承徐智。

一件,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道劉大懿恭報接印日期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三十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九月初七日行文訖,經承周浚源。

一○八、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拿獲偷渡等事:內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兼管總兵哈當阿具奏拿獲偷渡人船並拒捕毆傷營兵之水手陳烈等分別擬罪一摺,乾隆六十年十月初九日奉旨: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核議具奏,欽此。

前件於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業已抄錄原奏移諮刑部查辦,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施寧三。

一○九、刑部督催所造送內閣註銷滿漢清冊

福建司一件爲遵旨等事:內閣抄出臺鎮哈等奏續獲漳泉蠹役林狀、陳饌等奪水錢爭充刑杖、欲圖械鬥案內逸犯楊禮擬斬立決、恭候一摺,乾隆六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奉旨:軍機大臣會該部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於十二月十九日抄出到部,本日具奏,奉旨:楊禮着即處斬,餘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爲移會事:內閣抄出臺鎮哈等奏拿獲匪犯李敏等正法一摺,乾隆六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爲移會事:內閣抄出臺鎮哈等奏拿獲逸匪鄭光允正法一摺,嘉慶元年正月十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正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爲移會事:內閣抄出臺鎮哈等奏拿獲逸匪黃阿國等正法一摺,嘉慶元年正月十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正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爲移會事:內閣抄出臺鎮哈等奏拿獲脫監從賊絞犯鍾連正法一摺,嘉慶元年正月十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正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鎮哈等奏圖財害命之劉陸等審明正法一摺,嘉慶元年正月十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正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茅佔薇。

--以上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一~七二六頁。

●乙、嘉慶年各部造送內閣清冊(節錄臺灣事件)

一一○、吏部考功司月終冊(元年三月分)

一一一、刑部造送月終冊(元年九月分)

一一二、戶部湖廣司造送本年十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元年十月分)

一一三、刑部月終冊(五年十一月分)

一一四、吏部月終冊(六年三月分)

一一五、禮部造送月終註銷清冊(七年三月分)

一一六、兵部月終冊(七年七月分)

一一七、兵部造送十月分月終註銷冊(七年十月分)

一一八、戶部造送月終註銷冊(七年十月分)

一一九、兵部職方司造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閏二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八年閏二月分)

一二○、刑部月終冊(八年三月分)

一二一、戶部山西司造送十一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八年十一月分)

一二二、戶部湖廣司造送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特交轉交事件冊(九年九月分)

一二三、戶部月終冊(九年十二月分)

一二四、戶部河南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十年四月分)

一二五、戶部月終冊(十年六月分)

一二六、吏部月終冊(十年八月分)

一二七、戶部福建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十年八月分)

一二八、工部造送八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十年八月分)

一二九、兵部武選司造送八月分月終冊(十年八月分)

一三○、戶部湖廣司匯送特交轉交事件冊(十年十月分)

一三一、戶部造送嘉慶十一年三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一三二、吏部文選司造送三月分註銷冊(十一年三月分)

一三三、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十一年三月分)

一三四、戶部造送五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十一年五月分)

一三五、戶部造送八月分特交轉交滿漢清冊(十六年八月分)

一三六、戶部月終冊(十七年三月分)

一三七、工部月終冊(十七年四月分)

一三八、刑部月終冊(十七年七月分)

一三九、吏部月終冊(十八年正月分)

一四○、戶部造送月終註銷冊(十九年九月分)

一四一、戶部造送十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十九年十月分)

一一○、吏部考功司月終冊

嘉慶元年二月二十八日,內閣抄出福建提督哈等奏署鹿港廳王兆麟於書役郭仕全滋事、未能先事查察、交部議處一摺,於二十六日奉旨:軍機大臣會該部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

一一一、刑部造送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特參事。內閣抄出臺鎮哈奏洋匪搶劫炮位,將失炮之千總鄧龍光等革審一摺,嘉慶元年八月二十五日奉上諭:哈當阿奏大雞籠口岸洋匪搶劫炮位,請將失炮之千總鄧龍光及該管都司陳峯毫、副將李紹曾革職,分別提審,並自請交部治罪一摺,此案千總鄧龍光因大雞籠地方水土惡劣,擅離汛地,在廟居住,及聞盜匪登岸行劫,又因兵少躲避,以致遺失炮位。該汛額設兵丁七十九名,現止有三十七名。據都司陳峯毫供稱,因屬換班之期,新來兵丁尚未到齊等語,恐有別項情弊,必須澈底根究,嚴辦示懲,都司陳峯毫、千總鄧龍光,俱着革職拿問。副將李紹曾平日漫無覺察,實屬廢弛,着革職一併究訊。哈當阿既不能飭屬堵御於先,又不能設法追捕於後,咎實難辭,着交部嚴加議處。摺併發。欽此。

前件於八月三十日內閣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楊德源。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拿獲搶奪滿貫首犯潘添麟審明治罪一摺,嘉慶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奉旨:軍機大臣會該部核擬具奏,欽此。

前件九月初二日抄出到部,經軍機處於八月三十日奏,本日奉旨:潘添麟着即處絞,餘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俞元潞。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拿獲盜犯黃虎等審明正法一摺,嘉慶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九月初二日抄出到部,改諮行文訖,經承俞元潞。

一一二、戶部湖廣司造送本年十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哨商等事。內閣抄出水師提督哈等具奏國字三號、慶字五號哨船遭風被浪、漂流弁兵一百一十員名,確查造冊諮部一摺,嘉慶元年十月初七日奉硃批:即有恤旨,欽此。於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施寧三。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魁倫等具奏臺灣府知府員缺請將候補知府遇昌補授一摺,嘉慶元年十月初九日奉旨:知道了,欽此。於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又閩浙總督魁倫夾片具奏南路營參將海隆阿委署臺灣北路協副將一摺,嘉慶元年十月初九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施寧三。

一一三、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爲遵旨核擬具奏事。臺灣鎮總兵愛等奏拿獲盜首黃勝長等審明分別治罪一摺,嘉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於本月二十四日內閣抄出,經承仇式衡。

一一四、吏部月終冊

嘉慶六年三月初八日內閣奉上諭一道:因原任彰化縣知縣宋學灝未完賠項,將伊子宋良梧等均交刑部審辦由。

前件送刑部查辦完結,魯式如。

一一五、禮部造送月終註銷清冊(七年三月三十日到)

二十五日一件內閣抄欽奉事。愛新泰等奏渡臺淹斃弁兵賜卹由。

前件二十九日行。

一一六、兵部月終冊

初一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奏內營事。於嘉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奉上諭一道(兵船遭風)。

前件行文訖,已完,經承吳錦文。

初七日內閣抄出臺灣總兵奏爲奴遣犯一摺,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

一一七、兵部造送十月分月終註銷冊

十一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奏續獲事。於嘉慶七年十月十一日奉硃批:刑部知道,欽此(拿獲逸匪)。

前件行文訖,已完。

十一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奏訪獲事。於嘉慶七年十月十一日奉硃批:三法司速議具奏,欽此(拿獲匪犯)。

前件行文訖,已完。

一一八、戶部造送月終註銷冊

福建司一件參奏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玉等奏鳳山縣知縣吳兆麟與學教吳玉麟互相稟揭、審明定擬一摺,嘉慶七年十月十四日奉硃批:刑部核擬具奏,欽此。於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經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代辦經承王利和。

一一九、兵部職方司造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閏二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

初四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奏巡閱事。於嘉慶八年閏二月初一日奉硃批:勉力巡防,切勿始勤終怠。欽此(查閱營伍)。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吳錦文。

初四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奏內營事。於嘉慶八年閏二月初一日奉硃批:俱照例賜卹,欽此(兵船遭風)。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吳錦文。

一二○、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閏二月二十五日,內閣抄出臺鎮愛等奏拏獲盜犯劉周元等審明治罪一摺,嘉慶八年閏二月二十三日奉硃批:刑部核擬具奏,欽此。

前件於二十五日抄出,三月初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一二一、戶部山西司造送十一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海外等事。內閣抄出兼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李具奏臺灣淡水同知李明心陞授汀州府知府、所遺員缺請以彰化縣知縣相應魁陞署、彰化縣知縣另容揀員請調一摺,嘉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奉硃批:吏部議奏,欽此。又附片奏明撈獲沉失餉銀一摺,同日奉硃批:覽,欽此。欽遵於本月十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峯。

一二二、戶部湖廣司造送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循例事。內閣抄出福建巡撫李具奏臺灣水師協標左營波字五號又中營波字七號戰船二隻、照商式改造、估需工料銀兩一摺,嘉慶九年九月二十日奉硃批:工部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峯。

一二三、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爲查明事。內閣抄出閩督等具奏查明臺澎各營戍兵加餉不敷銀兩、請在於府庫墊給、應行籌補歸款一摺,嘉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奉硃批:戶部議奏,欽此,欽遵於十二月初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未完,倉科經承吳霞峯。

一二四、戶部河南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爲循例等事。內閣抄出福建巡撫李具奏臺灣廠承辦臺灣澎湖協標等營修造戰船九隻、共計估報工料運費銀七千二百四十兩零一摺,嘉慶十年四月十六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十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峯。

福建司一件爲具奏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愛新泰等具奏蔡牽盜船竄臺滋擾、官兵盡力堵御、節次打仗、殺獲盜犯、奪獲賊船、並先經訪獲勾結煽誘之盜夥審明辦擬一摺,於嘉慶十年四月二十二日奉上諭:愛新泰等奏蔡牽匪船竄越臺洋、官兵節次堵御、殺獲盜犯多名各情形一摺,覽奏俱悉。此次蔡牽盜船膽敢恃衆乘潮突至臺洋滋擾,實屬罪大惡極。經愛新泰等督率官兵,先後殲獲盜犯多名,並擊沉盜船,奪獲盜械。蔡牽一犯,現在窮蹙已極,自可迅速就捦。所有爭先殺賊、奮勇出力之護副將都司盧植,着加恩超陞副將,遇缺即補;知府慶保系屬文員,因訪聞夥盜越臺煽誘,即會督營縣,將夥盜蔡九、謝基及逸犯吳平三名拏獲,絕其內應,並捐備小船三十隻,分配義勇進剿,所辦可嘉,着加恩賞給道銜,以示獎勵。其餘受傷陣亡及落海淹斃各弁兵,俱着查明照陣亡例賜卹。至守備廖國統帶兵船防堵鹿耳門口岸,被盜船擁入,本有疏防之咎,但究因衆寡不敵,且該備帶兵排列□門,尚知認真堵御,所有愛新泰等奏請將廖國交部嚴議之處,着加恩改爲交部議處。愛新泰職司統轄,遇昌系該管地方大員,於盜船竄入口門,未能先時防範,固屬咎無可辭,姑念該員等節次追捕盜船,殲獲甚多,功過尚足相抵,所有自請交部分別議處之處,着加恩寬免。餘着該部核議具奏,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倉科經承吳霞峯。

一二五、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玉德等具奏臺灣府庫墊支戍兵加餉、應行籌款歸還、遵照部駁、查明覆奏一摺,嘉慶十年六月初七日奉硃批:戶部查覈具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初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移會在案,未完,倉科經承吳霞峯。

一二六、吏部月終冊

一件,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玉德等奏臺灣府知府慶保補授臺灣道、遺缺查有建寧守馬夔陛委署、建寧守員缺查有候補守葉寶書委署等因一摺,嘉慶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奉硃批:覽,欽此,於本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七月三十日行文訖,經承章蘭言。

一二七、戶部福建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懇恩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玉等具奏臺灣添造戰船應配各項炮位、內地臺灣各營並無餘存炮位撥用、請動項製造、以資緝捕一摺,嘉慶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奉上諭:玉德等奏臺灣添造戰船應配各項炮位,懇請動項製造一摺,臺灣水師關係緊要,前經玉德等奏請添造梭船三十隻,當即降旨準行。所有此項船隻應配大小炮位,據玉德等奏稱,查明水路各營並無餘炮堪以抽撥,着照所請,即行動項如數製造,以資緝捕之用,照例覈實報銷。該部知道。摺併發。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峯。

一二八、工部造送八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虞衡司一件動項等事。內閣抄出閩督玉等奏臺灣添造戰船請制配船炮位一摺,嘉慶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奉上諭一道,欽此。

前件移會各處訖。

一二九、兵部武選司造送八月分月終冊

七月二十七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等奏蔡牽盜船等事,嘉慶十年七月二十二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拿獲夥匪)。

前件除行文訖,已完結,東科經承胡國壽。

一三○、戶部湖廣司匯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爲遵旨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鎮總兵愛新泰具奏添造捕盜哨船、遵旨酌籌一切事宜一摺,嘉慶十年十月初五日奉硃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初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峯。

一三一、戶部造送嘉慶十一年三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欽奉事。嘉慶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內閣奉上諭:閩省臺灣府所屬各地方,因洋匪蔡牽肆逆,間被滋擾。現在官兵雲集,即日殲除首逆,綏靖海疆。惟念賊氛所至,小民耕種未免失時,朕心深爲廑念,着交該督撫查明該處曾經被賊蹂躪各地方,加恩將本年應徵地丁錢糧,概行蠲免。其附近滋擾處所,並查明地方遠近,酌量應行蠲免錢糧應行分數,奏請加恩,以示朕軫念海隅黎庶至意。玉德等即行謄黃曉諭,俾衆知悉,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峯。

福建司一件爲欽奉事。嘉慶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內閣奉上諭:昨已有旨令德楞泰於三月初四日由京起程,前赴臺灣剿辦逆匪,所有揀發福建聽候差遣委用之副將、參將、遊擊八員,着隨同德楞泰等帶領之二起巴圖魯侍衛章京馳驛前往,以資委用,欽此。於本月三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峯。

一三二、吏部文選司造送三月分註銷冊

一件,嘉慶十一年三月初二日內閣抄出初二日奉上諭:據愛新泰、慶保奏官兵攻克洲仔尾賊巢及剿破桶盤棧等處賊寨各情形,愛新泰着先交部議敘等因,欽此。

前件諮送兵部辦理,行文完訖。

一三三、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

初二日內閣抄出愛新泰奏攻克洲仔尾賊巢等處,於嘉慶十一年三月初二日奉上諭一道(吉凌阿等議敘)。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吳錦文。

一三四、戶部造送五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廣東司一件爲欽奉等事。嘉慶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內閣奉上諭:福州將軍賽衝阿現赴臺灣,前經降旨,令其在彼多留數月,彈壓巡哨,並將營汛摻防事宜隨時整飭,所有閩海關稅務着照例暫交總督玉德兼管,欽此。於四月二十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行文訖,已完。

福建司一件欽奉上諭事。嘉慶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內閣奉上諭:玉德身任閩浙總督有年,於海疆事務不能隨時整頓,實力捕緝,任令水師地方闒茸廢弛,以致洋盜蔡牽肆無忌憚,糾衆劫掠。此次竟敢勾結陸路匪徒,竄赴臺灣滋擾,經官兵大加剿擊,該逆仍兔脫潛逃,迄今尚未就獲。此皆由該督平素因循貽誤,咎無可辭,業經疊次降旨訓飭,並將伊革去翎頂。本日據玉德奏到提訊前獲蔡逆夥犯洪教等供稱:蔡牽幫船原有八、九十隻,因節次被官兵攻毀,僅剩大小船三十餘隻,船內火藥都向蔡牽船上領取。前在臺灣時,蔡牽每船給發火藥一、二百斤。自臺竄回後,每船給火藥三、四十斤。其米糧俱系隨時打劫商船所得。淡水一項,沿海島嶼俱有泉水可汲等語。洋匪幫船所用□米自必藉各口岸私行接濟,如果防守嚴密,絕其飲食,即無難制其死命。然或謂由該匪等劫掠商船,及沿海汲取所得,尚可藉詞諉卸。至火藥一項,必非洋匪等所能自行配造。即據該督此次自訊賊供,蔡逆原有幫船八、九十隻,每船給發火藥一、二百斤,統計已不下一萬數千斤。試思盜船火藥至如許之多,豈在洋麪所能猝辦?前次蔡逆竄擾臺灣時,玉德等因局存火藥不敷撥用,曾諮照江西巡撫備辦協濟。是官貯火藥較少,而盜匪轉多有積存。若非內地奸民私運接濟,即系營汛不肖弁兵,牟利營私,暗中售賣。可見沿海一帶,非特視諸奸爲具文,竟以通盜濟匪爲常事。總督統轄文武,所司何事?乃玩誤竟至於此。即此一端,已屬溺職。今該督復以肝氣病發,奏請賞假一月調理,該省正當剿捕喫緊之時,豈復病軀所能勝任?玉德即着革職,回旗調理,俟病痊之日,另降諭旨。所有閩浙總督員缺,着阿林保補授。阿林保接奉此旨後,即將湖南巡撫印務交與藩司韓崶護理,該督即馳驛速赴閩省任事。其阿林保未到以前,所有閩浙總督印務,着溫承惠暫行□理。至李殿圖系巡撫,任聽各口岸偷漏水、米、火藥,不加禁止,實屬無能,豈可仍留二品頂戴,着降爲四品頂戴,俟來京時以四、五品京堂補用。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峯。

一三五、戶部造送八月分特交轉交滿漢清冊

福建司一件具奏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鎮總兵武隆阿等具奏哨船奉差經運臺餉、在洋遭風擊碎、淹斃兵丁、沉失軍械一摺,嘉慶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奉硃批:照例恤賞,欽此,欽遵於八月初四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馬泰佔。

一三六、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特參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汪志伊等具奏臺防同知朱爾申玩視兵糈、逞私舞弊,請旨革職嚴審一摺,嘉慶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奉上諭一道,於三月初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馬泰佔。

福建司一件奏陳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鎮總兵武隆阿等具奏澎湖地方偶被風災、捐資購買薯絲接濟等因一摺,嘉慶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奉上諭一道,於三月初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馬泰佔。

一三七、工部月終冊

四月十五日一件,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汪奏爲臺灣廠造補善字三號等戰船三隻等事,於本年四月十三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訖。

一三八、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內閣抄出閩督汪奏署彰化令翟儔短缺倉庫清完等情一摺,嘉慶十七年七月初七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改諮行文訖,經承趙潤。

一三九、吏部月終冊

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汪奏試通判彭謙署臺灣通判一摺,嘉慶十八年正月二十三日奉硃批:吏部議奏,欽此,本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現辦,經承魯敬遠。

一四○、戶部造送月終註銷冊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汪志伊等奏審明革職閩安右營把總朱濂管駕戰船護載炮位船隻前赴臺灣、在內港衝礁擱淺、捏報外洋遭風擊碎、漂失兵丁、並藏匿炮位擬罪一摺,嘉慶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奉硃批:刑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章國均。

一四一、戶部造送十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循例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兼署福建巡撫汪志伊具奏臺灣廠大小修戰船估需工料銀兩一摺,嘉慶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奉硃批:工部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章國均。

--以上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七本六二九~六三五頁。

●丙、道光年各部造送內閣清冊(節錄臺灣事件)

一四二、吏部文選司月終冊(道光三年七月分)

一四三、吏部造送月終註銷冊(三年十月分)

一四四、戶部月終冊(四年十二月分)

一四五、戶部月終冊(五年三月分)

一四六、吏部造送月終註銷冊(六年十月分)

一四七、兵部職方司月終冊(六年十一月分)

一四八、吏部月終冊(七年正月分)

一四九、吏部文選司月終冊(七年正月分)

一五○、戶部月終冊(七年二月分)

一五一、工部月終冊(七年四月分)

一五二、戶部月終冊(七年四月分)

一五三、刑部月終冊(七年五月分)

一五四、戶部月終冊(七年六月分)

一五五、戶部月終冊(七年十二月分)

一五六、兵部月終冊(八年四月分)

一五七、吏部月終冊(九年四月分)

一五八、戶部月終冊(九年十月分)

一五九、吏部月終冊(十年二月分)

一六○、戶部月終冊(十年四月分)

一六一、吏部考功司月終冊(十年四月分)

一六二、戶部月終冊(十一年五月分)

一六三、兵部車駕司月終冊(十一年七月分)

一六四、兵部車駕司月終冊(十二年四月分)

一六五、吏部文選司月終冊(十二年六月分)

一六六、戶部月終冊(十二年八月分)

一六七、兵部月終冊(十二年閏九月分)

一六八、戶部月終冊(十二年十一月分)

一六九、吏部驗封司月終冊(十三年三月分)

一七○、吏部驗封司月終冊(十三年六月分)

一七一、兵部武選司造送月終冊(十三年七月分)

一七二、吏部文選司月終冊(十三年七月分)

一七三、吏部考功司月終冊(十三年七月分)

一七四、禮部造送月終註銷冊(十三年七月分)

一七五、吏部文選司月終冊(十三年八月分)

一七六、戶部貴州司匯送道光十三年十二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一七七、吏部月終冊(十四年正月分)

一七八、戶部月終冊(十四年正月分)

一七九、吏部月終冊(十四年四月分)

一八○、戶部月終冊(十六年正分)

一八一、兵部月終冊(十六年二月分)

一八二、戶部月終冊(十六年二月分)

一八三、戶部月終冊(十六年三月分)

一八四、吏部月終冊(十六年三分)

一八五、刑部月終冊(十六年七月分)

一八六、戶部月終冊(十七年五月分)

一八七、刑部月終冊(十七年二月分)

一八八、吏部月終冊(十七年五月分)

一八九、戶部月終冊(十七年五月分)

一九○、兵部武選司造送月終冊(十七年八月分)

一九一、吏部文選司月終冊(十七年十月分)

一九二、戶部月終冊(十九年七月分)

一九三、戶部造送本年九月分特交轉交清冊(十九年九月分)

一九四、戶部月終冊(十九年十一月分)

一九五、工部造送道光十九年十二月分特交轉交事件滿漢清冊

一九六、吏部月終冊(二十一年五月分)

一九七、兵部武選司造送月終冊(二十一年十月分)

一九八、兵部月終冊(二十二年正月分)

一九九、吏部驗封司月終冊(二十二年五月分)

二○○、刑部月終冊(二十二年正月分)

二○一、戶部山西司造送道光二十二年三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二○二、戶部浙江司造送道光二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七月二十五日止轉交冊(二十五年七月分)

二○三、戶部月終冊(二十八年正月分)

二○四、吏部文選司月終冊(二十八年十月分)

二○五、戶部月終冊(二十八年十一月分)

二○六、兵部武選司造送十一月分月終冊(二十八年十一月分)

二○七、兵部武選司造送五月分月終冊(二十九年五月分)

二○八、兵部武選司造送七月二十六日起至八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二十九年八月分)

二○九、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三十年三月分)

一四二、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趙慎畛等奏稱同安縣知縣李振青委署彰化縣知縣等因,道光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梁韻清。

一四三、吏部造送月終註銷冊

一件,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趙慎畛等奏福州府知府方傳穟等委署臺灣守等缺等因,道光三年十月十八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梁韻清。

一四四、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爲嚴禁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趙等具奏臺灣生番境內地畝、嚴禁民人偷越私墾、以杜釁端等因一摺,道光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奉上諭:趙慎畛等奏請嚴禁民人私墾生番境內地畝一摺,福建臺灣彰化縣所轄水裏、埔里兩社,系在生番界內,向以堆築土牛爲限。民人樵採,例禁侵越。近年以來,該處生番因不諳耕作,將熟番招入開墾。據該督等查明,該熟番與漢民交契結姻者頗多,恐漢奸私入溷雜難稽,或因生番懦弱,逞強欺佔,該生番野性未馴,必致爭鬥肇釁,釀成巨案,不可不嚴行飭禁。現在農事已畢,着即飭令各社屯弁及通土等查明越入各熟番,概行召回,不準逗遛在內,以後亦不許再有潛往。如敢抗違,該廳縣等立即會營拏究。並着於集集鋪、內木柵二處隘口,設立專汛,即飭北路協副將於彰化營內就近移撥弁兵,實力防堵,毋許番民擅自出入。鹿港同知、彰化縣每年分上下兩班輪往巡查一次,仍按月取具汛弁及屯弁通土等切結,由廳縣加結通報,並責成臺灣鎮會同該道府嚴行查察。該弁兵如有疏懈徇縱情弊,即行分別斥革治罪。倘該廳縣視爲具文,督查不力,即據實參奏,交部議處。該處開墾一事,嗣後不必開端,永當禁止。該督等務飭屬認真稽查,毋得日久生懈,以靖地方。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四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謝觀三。

一四五、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爲防護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蔡萬齡、臺灣道孔昭虔具奏訪獲糾衆謀逆首犯、同謀匪夥、審明分別辦理等因一摺,道光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奉硃批:所辦甚好,朕深嘉悅。另有旨諭。欽此。同日奉上諭:蔡萬齡等奏訪獲糾衆謀逆首犯並殲擒放火攻城匪夥各犯一摺,臺灣鳳山縣奸民許尚招集夥黨,欲行滋事,經該縣會同營弁設法誘獲許尚並匪夥數名。匪夥股頭楊良斌等因首犯被獲破案,起意豎旗,招衆攻城劫獄,膽敢建立僞官名目,糾集多人,聲言報復,情節實爲可惡。署總兵趙裕福會同臺灣道孔昭虔等調兵籌捕,佈置周密,臨陣剿斃匪犯四十餘名,擒夥六十餘名,俾首犯、股頭無一漏網,辦理實屬妥速。蔡萬齡甫經行抵澎湖,一聞匪徒滋事之信,即馳往會商妥辦,朕心深爲嘉悅。蔡萬齡、孔昭虔俱着加恩交部從優議敘。署總兵副將趙裕福、署臺灣府知府已陞汀漳龍道方傳穟總司籌辦,悉協議宜,均着加恩賞戴花翎。署同知鳳山縣知縣任紹祁、署遊擊翁朝龍、縣丞丁嘉植、外委馬上貴、彰化縣知縣李振青、北路都司楊彪、千總關桂、徐學禮、臺灣縣知縣李慎彝、嘉義縣知縣王衍慶、縣丞段光煃、署都司洪志高、縣丞陳文起、把總陳高山,或究出兇犯蹤跡,或擒獲匪徒多名,均屬勤奮出力,俱着加恩交部從優議敘。在籍七品小京官王雲鼎,着賞給六品頂戴。前任沙縣訓導軍功六品頂戴遊化,着賞給五品頂戴。武舉劉瑞麟,着賞給六品頂戴。鄉耆劉文彩、林淇泉,着賞給七品頂戴,以示鼓勵。傷亡兵丁,着查明諮部照例分別恤賞。其自行投首之劉樹等六犯,尚知畏法,着發往新疆,給官兵爲奴。餘着照所議辦理。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七、二十八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謝觀三。

一四六、吏部造送月終註銷冊

道光六年十月初五日,內閣抄出奉旨意一道,臺灣府知府陳俊千着從寬改爲降三級調用,臺灣道孔昭虔着從寬改爲降四級留任由。

前件行文完結。

一四七、兵部職方司月終冊

十三日內閣抄出孫奏拏獲臺灣械鬥匪徒一摺,道光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方聖詔。

一四八、吏部月終冊

一件,內閣抄出道光七年正月二十二日奉上諭:劉重麟着調補福建臺灣道;所遺江西督糧道員缺,着孔昭虔調補。劉重麟如尚未押運出省,即着韓文綺派員接署,飭令速赴新任;若已押運在途,俟抵臨清後再行赴任。孔昭虔俟劉重麟到任交卸後,再赴新任。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王安瀾。

一四九、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道光七年正月二十四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孫爾准奏爲恭報回省日期事:竊臣前赴臺灣,業將匪徒焚搶械鬥查辦完竣,臣隨於十二月十一日回至福州省城等因一摺,道光七年正月二十二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婁體善。

一五○、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造補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孫爾准奏臺灣廠造補平字二號等船需用工料銀兩一摺,道光七年二月初三日奉上諭:孫爾准奏造補戰船一摺,福建省臺灣水師協標中營臺□□字二號、又左營臺左定字一號戰船二隻,因在洋遭風擊碎,亟須□補,經該督按照新定例價估計正價銀一千零一十五兩零,着準其□司庫道光六年稅契項下動支;又應加七津貼並加一運費銀八百一十二兩零,準其在存公銀內動支;又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銀四百六兩零,準移會在於臺屬耗羨動支。均着專款存貯造報。該督即飭令依限趕辦完竣,分別按限估銷。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六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徐世潢。

一五一、工部月終冊(道光七年)

營繕司一件:本年四月初七日內閣抄出福撫韓奏鳳山縣捐建城垣一摺,四月初四日奉硃批:另有旨,欽此。同日奉上諭一道。又清單內同日奉硃批:覽,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周晉陽。

一五二、戶部月終冊

初五日內閣抄出福撫韓奏官民捐建修理鳳山縣城垣工竣、請分別獎勵等因一摺,道光七年四月初四日奉硃批:另有旨,欽此。同日奉上諭一道。又於建修城垣官民捐輸各姓名銀數清單內,同日奉硃批:覽,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方聖詔。

一五三、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內閣抄出福建巡撫韓奏已故前署嘉義縣令龐周虧短庫項、飭提家屬究追、並嚴查道府揭報遲延一摺,道光七年三月初五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改諮行文訖、經承呂景輝。

福建司,內閣抄出臺灣道孔奏彰化縣監禁焚搶匪犯謝裁等結夥圖脫、拒捕傷人、登時全獲一摺,道光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改諮行文訖,經承金乃剛。

一五四、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具奏事:內閣抄出兼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韓克均奏臺灣府代修道廠船隻、未能依限辦竣、懇請展限一摺,道光七年閏五月二十九日奉硃批:依議妥辦,毋許再延,欽此。欽遵於六月初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徐世潢。

一五五、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爲查明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劉廷斌、臺灣道孔昭虔奏哨船渡載班兵及出洋巡緝、先後遭風擊碎、淹斃兵丁、沉失軍裝鈐記等因一摺,道光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六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徐世潢。

一五六、兵部月終冊

內閣抄出臺灣鎮劉等奏配坐商船至澎湖洋麪遭風擊碎、漂失千總曾國章等淹斃一摺,道光八年三月三十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

一五七、吏部月終冊

一件,內閣抄出臺灣總兵劉廷斌等奏稱福建試用未入流易金杓免補本班以巡檢陞用等因,道光九年四月初三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經承宋長清。

一五八、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剿捕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孫爾準等奏剿捕臺灣北路匪徒、動用銀米各款、分別銷攤等因,道光九年十月十六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又於清單內,同日奉硃批:覽,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徐世潢。

一五九、吏部月終冊

道光十年二月初二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劉奏知縣張縉雲等獲匪多名、送部引見一摺,奉上諭一道,張縉雲失察處分,着免其開參;鳳山縣知縣徐必觀,着準其送部引見由。

前件行文訖,朱霖圃。

道光十年二月十四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孫等奏請定臺灣等處鎮道等出巡章程一摺,奉上諭一道,嗣後該道除照例巡查外,如屆將軍過臺,即毋庸出巡由。

前件行文訖,朱桂圃。

一六○、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循例事:內閣抄出福建巡撫韓克均奏臺灣協標左營修理平字五號等四船估需工料銀兩一摺,道光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奉硃批:工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三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行已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世潢。

一六一、吏部考功司月終冊

道光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劉奏候補縣丞畢以朗拏獲盜犯蔡川等多名請鼓勵一摺,奉硃批:刑部議奏,欽此。

前件諮刑部核覆。

一六二、戶部月終冊

初十日內閣抄出閩督孫奏臺灣應發本年澎湖餉銀等項委員督解一摺,道光十一年五月初九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已完結,行文訖,經承王萬春。

一六三、兵部車駕司月終冊

十七日內閣抄出福陸提馬奏查閱臺灣營伍稽察地方情形等因一摺,道光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又將陞拔弁兵開具清單,同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

一六四、兵部車駕司月終冊

初七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劉等奏臺灣廠哨船遭風擊碎一摺,道光十二年四月初六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

一六五、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內閣抄出道光十二年六月初一日奉上諭:魏元烺奏福建臺灣府海防同知員缺緊要,請以文燦補授,着程祖洛到福建後察看該員能否勝任,據實具奏,再降諭旨,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朱長清。

一六六、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具奏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鎮總兵劉廷斌等奏查勘澎湖風災、撫卹完竣、並緩徵錢糧一摺,道光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奉上諭:劉廷斌等奏查勘澎湖風災撫卹完竣、應徵未完銀款懇恩緩徵一摺,福建臺灣澎湖地方,上年八、九月間疊被風災,秋收歉薄,經劉廷斌等奏明動項查勘撫卹。茲據奏辦理完竣,本年將次收穫,貧民尚無缺乏,惟澎屬十一年未完地種、船網、滬罾等款銀二百九十六兩零,若照常催迫,民力恐有未逮,着照所請,加恩緩至本年秋收後分作兩年帶徵,以紓民力。該總兵等即刊刻謄黃,遍行曉諭,務期貧民均沾實惠。餘着照所議辦理。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許文浚。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福建巡撫魏元烺奏勘辦澎湖風災、分別撫卹、並緩徵錢糧一摺,道光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奉上諭:魏元烺奏勘辦澎湖風災、分別撫卹並請緩徵一摺,上年澎湖地方早收歉薄,又被颶風,晚收更減,業經該通判借給義倉錢文以資餬口,並興泉永道帶銀同臺灣府解往薯絲銀錢,確查極次貧民散賑、加賑、補賑,小民自可無虞失所。其臺灣府解往薯絲銀錢,除該道平慶等捐廉歸補銀三千兩外,其實在動用若干,同給過丁口名數,着照例造冊諮部覈銷,撥項歸補;所借義倉錢文,應俟本年秋收繳還。至捐輸民人陳均哲等,着該署督照例獎勵。所有澎湖應徵道光十二年分地種、船網、滬罾等項錢糧,及上年未完下忙民欠銀兩,着加恩准其將舊糧緩至本年秋獲後徵收,本年錢糧着緩俟道光十三、十四兩年帶徵,以紓民力。該署督即刊刻謄黃,遍行曉諭,毋任吏胥影射滋弊,以副朕軫念海外窮黎至意。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於八月初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許文浚。

一六七、兵部月終冊(道光十二年)

閏九月十八日內閣抄出奉上諭:劉廷斌前已降旨補授廣東提督,着即速赴新任,毋庸來京請訓,以便餘步雲交卸後即回湖南提督本任。其福建臺灣鎮總兵員缺,着程祖洛委員署理。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廣東科經承勵華林。

一六八、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欽奉事:內閣抄出道光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奉上諭:福建臺灣府呂志恆、署嘉義縣知縣邵用之於賊匪分股肆擾前往追捕,先後均被戕害,殊堪軫惜;呂志恆、邵用之俱着交部照例議恤,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於十一月初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許文浚。

福建司一件恭摺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鎮總兵劉廷斌等奏哨船在洋遭風擊碎、漂失兵丁、沉失軍械、分別查明一摺,道光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許文浚。

福建司一件欽奉事:道光十二年十一月初二日內閣奉上諭:瑚松額着頒給欽差大臣關防,哈朗阿着授爲參贊大臣,並派御前侍衛已清德、幹清門侍衛華山泰、齊克唐阿、凱隆阿馳驛前往福建臺灣辦理軍務,再着揀派曾經出兵之巴圖魯侍衛章京三十員名一同馳驛前往,欽此。欽遵於本月初九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許文浚。

福建司一件欽奉事:內閣抄出瑚松額等奏揀選赴臺巴圖魯侍衛章京等職名開單請旨一摺,着照所奏,將二等侍衛英善等三十員名,均着隨同瑚松額等前往軍營差遣委用。其二等侍衛英善、珠勒和恩、那福德、富倫保、佛爾恭阿、鄂爾託、那蘇恩特、和木保、雲麾使廣玉、三等侍衛德齡、阿特興額、明慶、阿勒吉善、芬迪善、薩凌阿、烏爾格布、蘇通阿、藍翎侍衛鄂爾清、護軍參領拜凌阿、託雲保、西楞額、豐紳、德陞額、錫圖勒渾、五福吉勒章阿、健銳營委前鋒參領齡善等,每名着賞銀四十兩,護軍校嶽明阿、鳥槍什長沙齡德、木特布等,每名着賞銀三十兩,藍翎長齡福着賞銀二十兩,在於廣儲司內動放,欽此。於道光十二年十一月初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許文浚。

一六九、吏部驗封司月終冊

道光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奉上諭:瑚松額等查明殉難最烈之員弁並家屬幕友同時從難一摺,上年冬間,福建臺灣逆匪張丙等戕官圍城,賊黨窺覬斗六門,屢肆攻擾。署守備馬步衢築建圍柵,開浚溝渠,與縣丞方振聲協力抵禦。把總陳玉威乘賊未備,施擲火器,以遏賊勢。賊衆夤夜縱火,蜂擁而入。馬步衢等持刀巷戰,各殺斃數賊,力竭遇害。方振聲之妻張氏並其幼女暨陳玉威之妻唐氏、幕友沈志勇與其子沈聯輝及跟隨家人江承惠等同時死難。馬步衢、方振聲、張氏、唐氏因罵賊致斃,剜割鼻舌,罹禍尤爲慘烈,覽奏墮淚,可嘉可憫之至。現經官軍剿捕,首從各犯均就殲擒,搜緝餘匪,剋期蕆事,因念該故員弁等盡心守禦,效節死綏,其家屬、幕友人等深明大義,從難捐軀,允宜特沛恩施,俾昭激勸。方振聲着加恩照陣亡知府例賜卹,賜諡義烈,賞給騎都尉世職;伊妻張氏,賜諡節烈,誥贈淑人。馬步衢着加恩照遊擊例賜卹,賜諡剛烈,賞給騎都尉世職;陳玉威着加恩照都司例賜卹,賜諡勇烈,賞給雲騎尉世職;伊妻唐氏,賜諡節烈,誥贈恭人。沈志勇賞給六品職銜;伊子沈聯輝賞給七品職銜;均着加恩照銜賜卹。方振聲、馬步衢、陳玉威俱着入祀京師昭忠祠。張氏、唐氏俱着建坊旌表。該故員弁等所賞世職,俱着加恩世襲罔替,即令長子承襲。着查明方振聲、馬步衢、陳玉威有子幾人,一併具奏。並着程祖洛於斗六門擇地建立專祠,前層設方振聲、馬步衢、陳玉威牌位,後層設張氏、唐氏牌位,並設沈志勇牌於前楹配位,設方振聲之幼女牌於後楹配位;其從難家人江承惠等四名,俱着設牌從祀兩廡。地方官春秋致祭,以慰忠貞。所有該故員弁等應得卹典,着該衙門察例具奏,用示朕獎勵藎忠褒嘉節義至意。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莫之兢。

一七○、吏部驗封司月終冊

道光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內閣抄出瑚松額等奏臺匪滋事陣亡員弁請恤一摺,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經承任登雲。

一七一、兵部武選司造送月終冊

七月初一日,內閣抄出瑚等奏查明臺匪滋事案內最爲出力義首、恭請鼓勵等因一摺,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福建科經承俞佔鰲。

二十五日,內閣抄出閩督程奏臺灣營務廢弛、沿習因循、劉廷斌交部嚴加議處一摺,道光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洪運昌。

二十八日,內閣抄出道光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奉上諭:此次押解逆犯張丙等來京之閩浙候補道員託渾布、福建臺灣南路營參將靈德,沿途尚屬小心,妥協無誤,着施恩各賞加一級。其訊問逆犯之刑部員外郎王朝綱,亦着施恩賞加一級。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洪運昌。

初二日,內閣抄出福撫魏奏臺匪滋事,所調福寧營兵在途釀命約束不嚴之遊擊高思顯等革職等因一摺,道光十三年七月初一日奉硃批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洪運昌。

初三日,內閣抄出本部奏前任福建臺灣鎮總兵劉廷斌議處一摺,道光十三年七月初二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洪運昌。

職方司,內閣抄出瑚等奏臺灣逆匪蕩平一摺,奉上諭一道。

前件七月十四日堂到移會銷案訖,黃旗科經承楊椿。

十四日,內閣抄出瑚奏查辦臺匪滋事案內特參戰守無方之都司周進龍等分別革職一摺,道光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洪運昌。

一七二、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程奏稱噶瑪蘭通判仝卜年陞臺灣府海防同知等因,道光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經承唐錡。

一件,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程奏稱福建臺灣道平慶撤回、遺缺廣東南韶連道劉鴻翱調補等因,道光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奉上諭二道。

前件行文訖,經承唐錡。

一七三、吏部考功司月終冊

道光十三年七月初一日,內閣抄出二十九日奉上諭:上年臺灣逆匪滋事,原任臺灣府呂志恆、嘉義令邵用之俱被戕害。該二員平日官聲平常,姑念其以死勤事,是以加恩照例賜卹。臺灣道平慶統轄全臺,乃於呂志恆果於自用,邵用之不協輿情,未能先事預防,早爲查辦,以致釀成巨案,動煩兵力,難辭失察之咎。平慶着交部嚴加議處由。

前件具奏完結,王照。

道光十三年七月初二日,內閣抄出初一日奉上諭:上年逆匪張丙等滋事,其始因搶起釁,乃邵用之不協輿情,呂志恆果於自用,遂致戕官攻城。總兵劉廷斌訓練不勤,該道平慶操守尚好,而不能防患,咎無可逭,是以將劉廷斌、平慶俱交部嚴加議處。嗣後督撫大吏總須察吏安民,爲當務之急,遇有不肖官吏,破除情面,立即參劾,勿稍瞻徇由。

前件行文完結,王照。

一七四、禮部造送月終註銷冊

一件,道光十三年七月初三日,內閣抄出瑚松額奏逆犯掃除分別辦理一摺,六月二十九日奉上諭一道,欽此。

前件七月初七日行訖,五日完,經承王槐。

一七五、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道光十三年八月十四日,內閣抄出十一日奉上諭:程祖洛奏查辦撫卹完竣、酌保出力各員、請量予鼓勵一摺,知州銜永安縣知縣王益謙等,加恩以同知直隸州知州儘先補用等因。欽此。

前件行文訖,冊庫經承章維高。

一件,道光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內閣抄出二十日奉上諭:臺灣逆匪蕩平,惟股首張成、要犯黃七在逃,前降旨諭知程祖洛嚴飭所屬文武迅速跴緝,務獲懲辦,毋任漏網。茲據奏張成、黃七二犯均經拏獲,請將出力各員弁鼓勵等語。福建署彰化南投縣丞事候補縣丞黃爲紱等,着加恩於補缺後以應陞之缺陞用等因,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章維高。

一件,道光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內閣抄出程祖洛片奏興泉永道周凱暫署臺灣道印務,於七月初八日接印視事;至臺灣道平慶,俟欽奉諭旨後再行進京,謹奏。二十日奉硃批:覽,欽此。

前件行文訖,冊庫經承章維高。

一七六、戶部貴州司匯送道光十三年十二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欽奉事:內閣抄出道光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奉上諭:本日召見福建陸路提督馬濟勝,年屆七旬,精神強固,朕心甚爲嘉悅。上年冬間,臺灣逆匪張丙等聚黨滋事,分股肆擾,戕害官弁,惟時全臺官兵一萬四千餘名,不能得力,該鎮等嬰城固守,請調兵三萬赴援。馬濟勝經魏元烺派往,獨帶兵二千渡臺接仗,身先士卒,所向克捷,以少勝衆,一戰成功,各股賊匪紛紛潰散,逆首陸續就擒,不煩內地兵力。當瑚松額等未經渡臺以前,全局戡定,厥功甚偉。前經賞給御書「忠勇嚴明」四字扁額、二等男爵世職、雙眼花翎。茲來京陛見,允宜優加懋賞,篤眷酬庸。馬濟勝着加恩賞晉二等子爵世職,在御前侍衛上行走、紫禁城內騎馬,並賞御書「福」「壽」字各一方、寶藍緙絲蟒袍一件、纓緯兩匣、大卷八絲緞兩件、大卷紅綢兩件、頒給只領、以獎忠勤。再臺灣一役,福建巡撫魏元烺於奏請調兵時,稔知臺灣府城爲根本重地,一面奏聞,一面派馬濟勝帶兵前往,迅奏膚功,辦理甚合機宜。魏元烺着加恩賞戴花翎,仍交部從優議敘,以示朕論功行賞、權衡至當之意。欽此。欽遵於本月初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許文浚。

福建司一件欽奉事:內閣抄出道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上諭:福建臺灣府知府員缺緊要,着該督撫於通省知府內揀員調補,所遺員缺着熊一本補授。欽此。欽遵於十一月三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許文浚。

一七七、吏部月終冊

一件,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程等奏稱:彰化縣知縣候補同知直牧李廷璧補鹿仔港同知等因,道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奉上諭一道,於十四年正月初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行文訖,經承唐錡。

一七八、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恭摺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程祖洛等奏道員經手軍需、報銷未竣、請暫緩赴任一摺,道光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奉硃批:依議,另有旨諭,欽此。同日又奉上諭:程祖洛等奏道員經手軍需、報銷未竣、請暫緩赴任一摺,廣西右江道託渾布前署臺灣府任內所有軍需款項,皆系該道總司其事,現在省城、臺灣兩局報銷事宜,尚未會同銷算,自應責令該道一手經理,託渾布着調補福建督糧道,所遺廣西右江道員缺即以徐寶森調補,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三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許文浚。

一七九、吏部月終冊

一件,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鎮總兵張等奏稱試未入〔流〕謝玉階可否儘先補用等因,道光十四年三月三十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唐錡。

一八○、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恭摺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程祖洛等奏臺灣軍需報銷全竣、動支銀米一摺,道光十六年正月十八日奉硃批:戶部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許文浚。

一八一、兵部月終冊

二十九日內閣抄出臺灣道劉等奏戰船遭風一摺,道光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洪運昌。

二十九日內閣抄出臺灣道劉等奏哨船遭風一摺,道光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洪運昌。

一八二、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欽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程祖洛等奏臺灣各縣徵解道光十三、十四兩年兵榖、全數運清、懇請開復頂戴一摺,道光十六年二月初一日奉上諭:程祖洛等奏臺灣各縣徵解兵榖、全數運清、請開復頂戴一摺,福建臺灣所屬鳳山縣知縣徐必觀、嘉義縣知縣熊飛、彰化縣知縣李廷璧,前因徵解道光十三年分兵榖惰誤,降旨摘去頂戴,茲據該督等查明嘉義、彰化二縣徵解道光十三年分兵米兵榖,並非有心延欠,且於被參後自行捐資僱船,於三個月限內載運內渡,其十四年兵榖亦無貽誤,尚知愧奮;嘉義縣知縣熊飛、前任彰化縣知縣準升鹿仔港同知李廷璧原摘頂戴,着一併開復。李廷璧着飭調內渡,於俸滿案內送部引見,再赴鹿仔港同知之任。至臺灣縣前經運存澳倉之十三年榖石與應解十四年兵榖,均已掃數內渡,該四縣應運十五年分兵米、兵榖現亦配運,着該督等督飭臺灣道府嚴行催儹,務於明年奏銷前一律運竣。嗣後着永以爲例,不準顆粒蒂欠,如稍遲延者,着即嚴參,以儆玩誤。餘俱着照所議辦理。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初四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許文浚。

一八三、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恭摺事:內閣抄出福建巡撫魏元烺奏臺灣廠小修臺協中、左等營順字二號等船動支銀數一摺,道光十六年三月初一奉硃批:工部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初四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許文浚。

一八四、吏部月終冊

一件,內閣抄出福建澎湖通判蔣鏞陞泉州府廈防同知等因,道光十六年三月初一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經承唐錡。

一八五、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十七日內閣抄出臺鎮達等奏拿獲蔑倫重犯陳輕審明先行正法一褶,道光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奉硃批:刑部知道,欽此。

前件改諮行文訖,經承蔡溶。

一八六、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片奏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鍾祥片奏福建臺灣縣秋禾被旱地方請緩徵錢糧一摺,道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諭:鍾祥等奏,查明被旱地方,懇請緩徵等語,福建臺灣縣本年入秋以後,雨澤愆期,高阜之區收成未免歉薄,民力頗形拮倨,加恩着照所請,所有臺灣縣屬之永凝、新昌、武定、永康、文賢、崇德、仁和等七里應徵本年正供錢糧,俱着緩至明年早收後帶徵,以紓民力。該督等即刊刻謄黃,遍行曉諭,務使實惠及民,毋任吏胥舞弊,用副朕軫念民隱至意。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於十二月二十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陳修五。

一八七、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內閣抄出閩督奏捕辦嘉義縣匪類蕆事一摺,道光十七年二月初七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改諮行文訖,經承陳渭濱。

一八八、吏部月終冊

道光十七年五月初五日,內閣抄出鍾祥片:再福建臺灣道周凱,前在興泉道任內大計卓異,應行送部引見,因辦嘉義縣下加冬匪徒滋事,詳請展限半年等因一摺,於道光十七年五月初三日奉硃批:依議,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訖,冊庫經承童蘭畹。

一八九、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具奏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鍾祥等奏臺澎各營道光十七年分應需官兵俸餉銀兩委員解臺一摺,道光十七年五月十一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欽遵於本月十四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陳修五。

福建司一件恭摺事:內閣抄出福建巡撫魏元烺奏臺協左右等營大修定字三號等船估需工料銀兩一摺,道光十七年五月十一日奉硃批:工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十四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陳修五。

一九○、兵部武選司造送月終冊

內閣抄出閩督鍾奏澎湖把總李鍾祺在洋遭風一摺,道光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洪運昌。

一九一、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鍾奏稱候補知府沈汝翰接護臺灣道等因,道光十七年十月十六日奉上諭一道,於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行文訖,經承唐錡。

一件,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鎮總兵達等奏稱臺灣府知府熊一本暫委代理臺灣道等因,道光十七年十月十六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於本月二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行文訖,經承唐錡。

一九二、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循例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鍾祥奏臺灣水師協標右營造補順字十一號船動支價貼銀兩一摺,道光十九年七月初八日奉硃批:工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陳修五。

一九三、戶部造送本年九月分特交轉交清冊

福建司一件爲片奏事:內閣抄出署福建臺灣道姚瑩奏臺灣官兵剿捕逆匪滋事在於備貯項內酌撥銀兩等因,道光十九年九月初九日奉硃批:依議,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陳修五。

福建司一件爲恭摺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鎮總兵達洪阿等奏臺灣中路匪徒胡布等滋事、剿捕完竣、審明擬斬一摺,道光十九年九月初九日奉上諭:達洪阿等奏剿捕滋事匪徒完竣一摺,臺灣店仔口營汛外委黃忠順倉猝御賊,同汛兵林大成等均受重傷,並戕斃之兵丁陳成龍等三名,又解犯淹斃之兵丁翁得林等十五名,均着諮部照例賞恤。此次匪徒胡布等聚衆滋事,剿辦尚屬迅速,所有在事文武員弁及義首人等,着擇其尤爲出力者,覈實詳報督撫具奏,候朕施恩。餘着刑部議奏,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陳修五。

福建司一件爲具奏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鎮總兵達洪阿等奏哨船在洋遭風擊碎、漂失兵丁、查明分別辦理一摺,道光十九年九月初九日奉硃批: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陳修五。

福建司一件爲造補事:內閣抄出署理閩浙總督魏元烺奏臺灣水師協標等營造補定字一號等船估需工料銀兩一摺,道光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奉硃批:工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十六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陳修五。

福建司一件爲具奏事:內閣抄出署理閩浙總督魏元烺等奏臺灣嘉義縣地震、委員前往查辦情形等因一摺,道光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奉上諭:魏元烺等奏臺灣地震委員查辦一摺,嘉義縣地方於五月十七、十八等日地震,城垣衙署不無坍塌。並坍倒民房,傷斃人口,情殊可憫,亟應查勘撫卹,以惠災黎。着桂良等派委明幹大員,迅速前往查辦。除壓斃人口業經該府縣捐給撫卹外,所有無力貧民塌倒房屋,着照例給與修費銀兩。其委員所帶司庫撥銀五千兩,如有不敷,即由該道庫籌款撥給,務令實惠均沾,無使一夫失所。事竣覈計造冊,先由司庫籌款歸還,覈實報銷。倒塌衙署、倉廒、監獄,飭縣擇要先行修葺,以資辦公。並勘明常平義倉米榖,如堪搭放兵米,即行風篩,計成搭放。倘須估變,亦飭該縣妥速經理。城垣、廟宇以及各項工程,飭令該府縣分別緩急,次第估報興修,以重要工而資保護。至該郡孤懸海外,當此被災之際,尤宜督飭地方文武員弁加意巡查,如有匪徒乘間作奸,或造謠煽惑,或搶竊擾害者,立即嚴拿懲辦,毋稍疏縱。欽此。欽遵於本月十六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陳修五。

一九四、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恭摺事:內閣抄出福建巡撫吳文熔奏臺灣協標中、左二營大修順字二號等船估需工料銀兩一摺,道光十九年十一月初三日奉硃批:工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初六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陳修五。

福建司一件爲片奏事:內閣抄出署理閩浙總督魏元烺等奏福建前署鳳山縣候補知縣魏瀛等欠運道光十六年分米榖、遵限交運清款、奏請開復頂戴一摺,道光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奉上諭:魏元烺等奏請開復知縣頂戴等語,福建前署鳳山縣候補知縣魏瀛、前署嘉義縣現在丁憂準補平和縣知縣陳文起,短交欠運道光十六年米榖,於被參之後遵限交運清款,並無逾延,尚知奮勉、魏瀛、陳文起着準其開復頂戴。餘着照所議辦理。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於十一月初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陳修五。

福建司一件具奏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魏元烺等奏臺灣修建汛署兵房等項估需工料運費銀兩、照案動項趕辦一摺,道光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奉硃批:工部議奏,欽此。欽遵於十一月初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桑,全完,經承陳修五。

一九五、工部造送道光十九年十二月分特交轉交事件滿漢清冊

十二月初六日一件,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達奏哨船遭風一摺,於初四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訖。

一九六、吏部月終冊

道光二十一年五月初八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達等奏候補從九品崔寅拿獲盜犯簡嗣等一摺,初七日奉硃批:吏部查議具奏,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周之德。

道光二十一年五月初九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達等奏嘉義縣丞白鶴慶拿獲盜犯紀添等一摺,初七日奉硃批:刑部速議具奏,欽此。

前件諮刑部核覆,周之德。

一九七、兵部武選司造送月終冊

十二日內閣抄出臺灣鎮達等奏哨船在洋遭風擊碎、淹斃兵丁一摺,道光二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奉硃批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嚴景祥。

一九八、兵部月終冊

三十日,內閣抄出臺灣鎮達等奏綏字十五號哨船在洋遭風擊碎一摺,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奉硃批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嚴景祥。

三十日,內閣抄出臺灣鎮達等奏年字三號哨船在洋遭風擊碎一摺,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奉硃批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嚴景祥。

一九九、吏部驗封司月終冊

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一十九日,內閣抄出奉上諭:達洪阿等奏擊退夷船,並帶兵剿辦臺灣南北兩(約缺六七字)各一摺,本年八月,■〈口英〉逆駛進臺灣口門,經該鎮道等督率兵(約缺五六字)捦斬夷匪多名,當降旨分別加恩。茲據奏稱:逆夷(約缺七八字)桅船隻,至淡水雞籠口滋擾。該逆突進口門,直撲(約缺六七字)甚猛烈,經我兵用炮回擊。三沙灣地方復有夷匪登岸,(約缺六七字)我兵開炮擊斃二人,衆始駕駛逃竄。當此逆夷滋擾(約缺六七字)義匪徒鳴鼓搖旗,乘機滋事,該鎮道等親統精兵,馳(約缺四五字)獲股首江見等及夥匪多名,並槍斃殺死賊匪無算,其先因播(約缺三四字)在監,欲爲內應之江波一犯,亦經該府熊一本提出杖斃。該鎮道等□□□兵勇兩路合擊,生擒股匪吳慈等及夥犯無算。現在賊匪均經□□地方安靜等語。逆夷兩次侵犯臺郡,該鎮道等均能督率兵勇,奮力攻擊,兩月之內,連獲勝杖。其南北兩路乘機滋事匪徒,亦被該鎮道等親督文武兵勇,即時撲滅,辦理妥速,甚屬可嘉。達洪阿着賞給騎都尉世職,姚瑩、熊一本着賞給雲騎尉世職。在事出力各員弁、兵勇、義首人等,着據實保奏,候朕施恩。傷亡弁兵,查明諮部照例賜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訖。

二○○、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內閣抄出臺灣鎮達等奏拿獲賊匪江見等審擬等情一摺,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改諮行文訖,經承夏採亮。

二○一、戶部山西司造送道光二十二年三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廣東司一件遵旨速議具奏事:本部議覆臺灣鎮總兵達等奏請籌撥經費銀兩一摺,道光二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已完訖。

二○二、戶部浙江司造送道光二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七月二十五日止轉交冊

福建司一件恭摺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等奏臺灣府屬應領二十五年俸餉等銀委員解赴臺灣一摺,道光二十五年七月初五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初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張以南。

二○三、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片奏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劉韻珂等奏臺灣等縣劃分佐二各莊界址俾專責成一摺,道光二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奉硃批:該部議奏,單併發,欽此。又清單內奉硃批:覽,欽此。欽遵於本月三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移會在案,全完,代辦倉科經承孫維周。

二○四、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內閣抄出道光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奉旨:前據劉韻珂等奏請以福建淡水同知史密升補臺灣府知府,當經降旨準其署理,仍令該督等察看果否勝任。茲據吏部以該員升補同知,尚未引見。又摺內未將該員任內應繳銀兩有無完繳聲明,實屬違例。史密着撤回淡水同知本任,該督等着交部照例議處。所有臺灣府知府員缺,着王用賓補授。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徐耀。

一件,內閣抄出道光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奉上諭:福建臺灣府知府着裕鐸調補,所遺江西吉安府知府員缺即以王用賓對調。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徐耀。

二○五、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恭摺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劉韻珂奏臺灣餉銀遭風失水、由省籌款補發、以資散放一摺,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七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孫維周。

二○六、兵部武選司造送十一月分月終冊

十七日,內閣抄出閩督劉奏告病總兵武攀鳳在任諸多廢弛一摺,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虞汾。

二○七、兵部武選司造送五月分月終冊

初十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呂等奏保舉拏獲械鬥人犯文武各員請敘一摺,道光二十九年五月初九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虞汾。

二○八、兵部武選司造送七月二十六日起至八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

十八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劉奏臺餉遭風一摺,道光二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奉硃批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虞汾。

二○九、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

初五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呂奏拿獲搶劫人犯定擬一摺,道光三十年三月初四日奉御批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虞汾。

初五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呂奏審明兵丁因奸謀命定擬一摺,道光三十年三月初四日奉御批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虞汾。

--以上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七本六七三~六八六頁。

●丁、附錄

二一○、失名清單

二一○、失名清單

一、覆奏嘉慶元、二、三等年出洋緝匪弁兵口糧銀兩報銷案內誤動銀五萬六千餘兩,行令查明覆奏,未據奏報。

一、大學士會奏臺灣噶瑪蘭地方墾闢田園二千四百餘甲徵收租榖,行令分別差等照例陞科,並未墾荒地依限開透造,未據覆奏。

一、兵部會奏臺灣添造捕盜哨船案內司庫酌撥銀十萬兩發交臺灣府一分生息,每年應收息銀一萬二千兩,遇閏加增,以資出洋弁兵口糧,嘉慶十一年起並未將弁兵人數並給過銀兩報銷。

一、各標鎮協營歷年存剩公費銀一十五萬一千八百九十三兩六錢九分零,行令提解司庫入撥,未據造報。

一、臺灣澎湖各營戍守兵丁每年加餉銀六萬三千餘兩,嘉慶十五年以後未據題銷。

一、出洋緝匪弁兵口糧及燂洗戰船每年約用生息等銀五萬六千餘兩,嘉慶十年以後,未據題報。

一、乾隆六十年清案內應追賠項銀兩,據該撫籠統造報,事非因公,不應免銀二十萬七千餘兩,事屬因公,應免銀十八萬六千餘兩,行令分別款項另造妥冊具題,未據題報。

一、臺灣府屬撥運內地兵米兵眷粟石每年需用腳費銀五千六百餘兩,遇閏加給銀三百餘兩,嘉慶九年以後未據報銷。

一、臺灣府屬淡防廳抄封林爽文等叛產田園,每年約徵租銀五萬五千餘兩,作爲戍兵加餉之用,查自嘉慶九年以後未據報部。

一、福建省出洋緝匪弁兵口糧,嘉慶十二年起,該撫屢以本款息銀不敷,借款墊給,未據報部還款。

一、文職各官曆年在部借支養廉銀兩,自嘉慶十九年駁查以後,未據造報。

一、文職各官曆年在部借支養廉銀兩,自嘉慶十四年以後,未據報部。

一、嘉慶十一年以後各案工程動用錢糧扣收平餘銀兩,未據造報。

一、文武舉人會試盤纏銀兩,自戊午科以後,未據報銷;並支給進士花幣銀兩,行令抄錄原案送部,亦未據錄送。

以上各案,節經奏諮行催,未據登覆。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九一○~九一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