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誌
日本國誌序
東方諸國足以自立、足以有爲者,惟中國與日本而已。日本創國周秦之間,通使於漢,修貢於魏,而賓服於唐最久亦最親。當唐盛時,日本雖自帝其國,然事大之禮益虔,喁喁向風,常選子弟入學,觀摩取法,用能沾濡中國前聖人之化,人才文物蓋彬彬焉,與高麗、新羅、百濟諸國殊矣。唐季衰亂,日本聘使始絕,內變繼作,馴至判爲南北,裂爲羣侯。豪俊麋沸雲擾,其迭起而執魁柄者,則有平氏、源氏、北條氏、足利氏、織田氏、豐臣氏、德川氏。七八百年之間國主高拱於上,強臣擅命於下,凡所謂國政民風、邦制朝章,往往與時變遷,紛紜糅雜,莫可究詰。中國自元祖誤用降將,黷武喪師。有明中葉,內政不修,奸民冒倭人旗幟,羣起爲寇,遂使日本益藐視中國,顓顓獨居東海中,芒不知華夏廣遠。一梟桀者流,輒欲馮陵我藩服,齲齙我疆圉,憫然自大,甚驁無道。中國拒之,亦務如坊制水,如垣御風,勿使稍有侵漏。由是兩國雖同在一洲,情誼乖違,音問隔絕。
近世作者如松龕徐氏、默深魏氏,於西洋絕遠之國尚能志其崖略,獨於日本考證闕如。或稍述之而惝恍疏闊,竟不能稽其世系疆域,猶似古之所謂三神山者之可望不可至也。咸豐、同治以來,日本迫於外患,廊然更張,廢羣侯,尊一主,斥霸府,聯邦交,百務並修,氣象一新,慕效西法,罔遺餘力。雖其改正朔、易服色,不免爲天下譏笑,然富強之機轉移頗捷,循是不輟,當有可與西國爭衡之勢。其創制立法亦頗炳焉可觀,且與中國締交遣使,睦誼漸敦,舊嫌盡釋矣。自今以後,或因同壤而世爲仇讎,有吳越相傾之勢;或因同盟而互爲脣齒,有吳蜀相援之形。時變遞嬗,遷流靡定,惟勢所適,未敢懸揣。然使稽其制而闕焉弗詳,覘其政而懵然罔省,此究心時務閎覽劬學之士所深恥也。
嘉應黃遵憲公度以著作才屢佐東西洋使職,光緒初年爲出使日本參贊,始創《日本國誌》一書,未卒業,適他調,旋謝事,閉門賡續成之。採書至二百餘種,費日力至八九年,爲類十二,爲卷四十,都五十餘萬言。歲甲午,餘蕆英法使事將東歸,公度郵致其稿巴黎,屬爲之序,且日:"方今研史例而又諳外國情勢者無逾先生,願得一言以自壯。"餘瀏覽一週,喏曰:此奇作也!數百年來鮮有爲之者。自古史才難,而作志尤難。蓋貫穿始末,鑑別去取,非可率爾爲也。而況中東暌隔已久,纂輯於通使方始之際乎?公度可謂閎覽劬學之士矣。速竣剞劂,以餉同志,不亦盛乎?他日者家置一編,驗日本之興衰,以卜公度之言之當否可也。
光緒二十年春三月欽差大臣出使英法義比四國二品頂戴都察院左副都御史薛福成序於巴黎使館
日本國誌敘
《周禮》小行人之職,使適四方,以其萬民之利害爲一書,禮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順逆爲一書,以反命於王。其春官之外史氏,則掌四方之志。鄭氏日:"謂若晉之乘、楚之椅杌是也。"古昔盛時,已遣糟軒使者於四方,採其歌謠,詢其風俗。又命小行人編之爲書,俾外史氏掌之。所以重邦交、考國俗者,若此其周詳鄭重也。自封建廢而爲郡縣,中國歸於一統,不復修遣使列邦之禮。若漢之匈奴,唐之回紇,國有大事,間一遣使。若南北朝,若遼、宋、金、元,雖歲時通好,亦不過一聘問,一宴饗而已。道鹹以來,海禁大開,舉從古絕域不通之國,皆鱗集麇聚,重譯而至。泰西通例,各遣國使互駐都會,以固鄰好而覘國政。內外大臣,迭援是以爲請,朝廷因遣使巡視諸國。至今上光緒元、二年問,遂有遣使駐制之舉。丙子之秋,翰林侍講何公實膺出使日本大臣之任,奏以遵憲充參贊官。竊伏自念今之參贊官,即古之小行人、外史氏之職也。使者捧龍節,乘駟馬,馳驅鞅掌,王事靡益,蓋有所不暇於文字之末。若爲之寮屬者,又不從事於採風問俗,何以副朝廷諮諏詢謀之意。既居東二年,稍稍習其文,讀其書,與其士大夫交遊,遂發凡起例,創爲《日本國誌》一書。朝夕編輯,甫創稿本,復奉命充美國總領事官。政務靡密,無暇卒業,蓋几几乎中輟矣。乙酉之秋,由美回華,星使鄭公既解任,繼之者張公仍促餘往,而兩廣制府張公又命遵憲爲巡察南洋諸島之行。遵憲念是書棄置可惜,均謝不往。家居有暇,乃閉門發篋,重事編纂,又幾閱兩載而後書成。凡爲類十二,爲卷四十。
昔契丹主有言:我於宋國之事纖悉皆知,而宋人視我國事如隔十重雲霧。以餘觀日本士夫,類能讀中國之書,考中國之事。而中國士夫好談古義,足己自封,於外事不屑措意,無論泰西,即日本與我僅隔一衣帶水,擊柝相聞,朝發可以夕至,亦視之若海外三神山,可望而不可即。若鄒衍之談九州,一似六合之外,荒誕不足論議也者,可不謂狹隘歟!雖然,士大夫足跡不至其地,歷世紀載又不詳其事,安所憑藉以爲考證之資,其狹隘也亦無足怪也。竊不自揆,勒爲一書,以其體近於史志,輒自稱爲外史氏,亦以外史氏職在收掌,不敢居述作之名也。抑考外史氏掌五帝三王之書,掌四方之志。今之士夫亦思古人學問,考古即所以通今,兩不偏廢如此乎。書既成,謹志其緣起,並以質之當世士夫之留心時務者。
光緒十三年夏五月黃遵憲公度自敘
日本國誌 上卷
卷一 國統志一
外史氏日:環地球而居者,國以百數十計。有國即有民,有民即有君。而此百數十國,有一人專制稱爲君主者;有庶人議政稱爲民主者;有上與下分任事權,稱爲君民共主者。民主之位,與賢不與子,或數年一易,或十數年一易,無所謂統也;君民共主,或傳賢、或傳子,君不得私有其國,亦無所謂統也。一王崛興,奕葉繩武。得其道則興,失其道則廢。故夫君主之國,有傳之數世者焉,有傳之數十世者焉。如商之歷祀六百,周之卜年八百,其最久者也。若夫傳世百二十,歷歲二千餘,一姓相承,綿綿延延而弗墜統緒者,其惟日本乎?
自神武肇基,洎今皇嗣位,賢主令闢,史不絕書。雖其間女帝乘權,歷世十一,覬覦僭竊,不謂無人。然卒未有挈神器而移之外家,傳之異姓,授之嬖寵者。匕鬯不驚,宗社如故,可不謂奇歟?將軍擅權,此起彼僕,至有進陪臣而執國命,起奴僕而稱人主者。當時之君,如周之東,僅擁虛位,乃至設監置戍,供億匱乏,求爲編戶細民而不可得。然歷年七百,卒無人焉犯不韙而幹大命者。太阿下移,玉步未改,斯又奇矣。霸政久竊,民心積厭,外侮紛乘,內訌交作。於是豪傑,乘時而起,覆幕府而尊王室,舉諸侯封建之權,拱手而歸之上,卒以成王政復古之功,國家維新之治。蒙泉剝果,勃然復興,又一奇也。
且夫物極必反,事窮必變。以一線相延之統,屢蹶而復振,宜乎劍璽之傳與天壤無窮矣。然而近日民心漸染西法,竟有倡民權自由之說者。中興之初,曾有萬機決於公論之詔,而百姓執此說以要君,遂聯名上書,環闕陳訴,請開國會而伸民權。而國家僅以遲遲有待約之,終不能深閉固絕而不許。前此已開府縣會矣,竊計十年之間,必又開國會也。嗟夫,以二千五百餘歲君主之國,自今以往,或變而爲共主,或競變爲民主,時會所迫,莫知其然。雖有智者,非敢議矣。作國統志。
天地未闢,有神立於高天原。日天御中主尊,日高皇產靈尊,日神皇產靈尊,是爲造化之祖。日可美葦牙彥舅尊,日天常立尊。斯時有物如浮脂生空中,遂化生國常立尊,豐斟淳尊,是爲獨化之神七。由是而有泥土煮尊,沙土煮尊,次日角枳尊,日活枳尊,次日大戶之道尊,日大苫邊尊,次日面足尊,日惶根尊,次日伊奘諾尊,日伊奘冊尊,是爲耦生之神八。自國常立尊至諾、冊二尊,謂之天神七代。諾、冊二尊以天瓊矛下探滄溟,鋒鏑凝結成碾馭盧島,餘島皆潮沫所凝者。先以淡路洲爲胞,旋生八大洲。因奉天祖命降居,見脊令相交,遂悟婚媾,生大日靈尊、素戔烏尊及國土諸神。大日靈尊號天照太神,以素戔烏尊子爲嗣,是爲天穗耳尊。生天津彥彥火瓊瓊杵尊,太神使瓊瓊杵尊統治中州,敕諸神爲輔,賜之八咫鏡日:"此豐葦原千五百秋之瑞穗國,吾子孫永王斯地,視此鏡猶我寶祚,與天壤無窮。"又副叢雲劍與八坂瓊曲玉,三者遂爲傳國之重器。於是營宮日向國,生彥火火出見尊,五百歲生彥波瀲武鸕鷀草葺不合尊。自太神至此五世,謂之地神代。尊生日本盤餘彥尊,是爲神武天皇。源光國作《大日本史》,賴襄作《日本政紀》,均斷自神武,學者多宗之。蓋以洪荒甫闢之初,等諸縉紳難言之例,於史體應爾。惟日本所重傳國三器,實託始於此。餘讀神代史,蓋類唐人小說,以地爲胎生,以祖爲物化,其奇誕不可思議。然盤古開天,女媧摶土,萬國同然,有不足怪者。餘故撮其大概,過而存之。神武踐位起日向國,率師東征,討平長髓彥及八十梟賊,開山林,營宮室,遂遷都即位於大和之檑原,先是,神武在日向會皇族議日:"我祖宗僻居西陲,運屬草昧,四方未沾王化,遂使邑有君,村有長,各相陵轢,莫能統一。吾聞東方有美地,山嶽四周,足以恢擴大業。有饒速日命者,率我祖支屬爲長髓彥所推,吾將掃蕩之。"於是經營四方,卒降饒速日命,七年而成帝業。國號秋津洲。命大臣主祭祀,掌朝政,論功行賞。遣諸臣任國造、縣主,立靈疇,祀皇祖天神。在位七十六年崩。傳綏靖、諱神浮名川耳,在位三十三年。安寧、諱磯城津彥玉手見,在位三十八年。懿德、諱大日本彥耙友,在位三十五年。孝昭、諱觀松彥香植稻,在位八十三年。孝安、諱日本足彥國押人,在位一百二年。孝靈、諱大日本根子彥太瓊,在位七十六年。孝元、諱大日本根子彥國牽,在位五十七年。開化,諱稚日本根-y-彥太日日,在位六十年。凡八世,皆垂拱深默,無爲而化。相傳孝靈時,徐福率童男女三千人來居熊野浦。自神武至開化凡九世,五百六十年。
崇神天皇,諱御間城入彥五十瓊殖。開化第二子,即位之元年,當漢武皇帝天漢四年也。崇重神道,奉神器於大和笠縫邑;遣使將兵,巡察北陸東海、西國丹波。始校戶日,課男女調役,造舟船,開溝洫,在位六十八年,號日御肇國天皇。《梁書)--日本自稱爲吳泰伯後,相傳亦稱爲徐福後,彼國紀載本以此爲榮。其後學者漸染宋學,喜言國體。寬文中作《日本通鑑》,源光國駁議日:"謂泰伯後,是以我爲附庸國也。"遂削之。賴襄作《政紀》,並秦入徐福來,亦屏而不書。餘謂泰伯之後,本無所據,殆以日本斷髮文身,俗類句吳,故有此訛傳歟。至徐福之事,見於《三國志》、《後漢書.倭國傳》.意必建武通使時,其使臣自言。《史記》稱燕齊遣使求仙,所謂白銀宮闕,員嶠方壺,蓋即爲今日本地。君房方士習聞其說,故有男女渡海之請,其志固不在小。今紀伊國有徐福祠,熊野山有徐福墓,其明徵也。日本傳國重器三:日劍、日鏡、日璽,皆秦制也。君曰尊,臣曰命,日大夫,日將軍,又周秦語也。自稱神國,立教首重敬神,國之大事,莫先於祭,有罪則誦禊詞以自洗濯,又方士之術也。崇神立國,始有規模,計徐福東渡已及百年矣。當時主政者,非其子孫,殆其徒黨歟?至日本稱神武開基,蓋當週末。然考神武至崇神,中更九代,無事足紀;或者神武亦追王之詞乎?未可知也。子垂仁天皇嗣,諱活目八彥五十狹茅。遷天照太神廟於伊勢度會,使皇女爲齋主。始以兵器爲祭幣,禁殉葬,代以土偶。在位九十九年。子景行天皇嗣,諱大足彥忍代別。帝親征叛臣熊襲於筑紫,命皇子日本武尊徵蝦夷,遣使巡察東北諸國,疆土日拓。始分封皇子於美濃,在位六十一年。子成務天皇嗣,諱稚足彥。始界山河,分國縣、國郡,置造長,縣邑置稻置,始置大臣,在位六十年。仲哀天皇嗣,諱足仲彥。景行孫,日本武尊第二子也。始置大連,親征熊襲,卒于軍,在位九年。皇后氣長足姬攝位,是爲神功皇后。後爲男妝,率師渡海,徵新羅,降之。高麗、百濟皆歸款,後遂遣使於魏。初,仲哀討熊襲,有神告後日:"海西有寶玉國日新羅,帝先徵之,熊襲不討自服。"後以諫帝,帝不從,戰失利,暴崩。後遂發師航海,祝日:"吾奉天神言,越海遠征,苟捷有功,則波臣當手梳吾發分爲二。"浴於海,如其言,遂結兩髻如男子,親執巨弩。至新羅,新羅主面縛降,後取質子、申盟約,徵金帛八十艘而旋,後爲歲貢額。自徵新羅還至筑紫,生子名譽田別世,稱爲胎中天皇。初,後有娠十月矣。取石挾腰,祝日:"凱還生於茲。"後如所言。庶子麂坂忍熊舉兵要後,後擊滅之。羣臣奉後踐祚,在位六十九年。子應神嗣位,年七十矣。應神在位四十三年。百濟秀士王仁獻《論語》、《千文》,始傳儒教;遣使於吳,始得織縫工女。愛少子稚郎子,立爲太子,木親射墜爲笑樂'施刑至刳孕婦,解指爪斂,國人苦之。在位八年,無嗣。自崇神至武烈凡十七世,六有六年。
繼體天皇,諱男大跡,應神帝五世孫。羣下自近江迎立。徵五經博士段揚爾於百濟,平任那、百濟之爭。在位二十七年。子安閒天皇嗣,諱勾大兄。在位二年。弟宣化天皇嗣,諱武小廣國押盾。在位四年。兄欽明天皇立,諱天國押開廣庭,繼體嫡子。在位三十二年。新羅滅任那,帝命伐新羅,援百濟,始傳佛教及醫卜歷算諸學於百濟。子敏達天皇嗣,諱浮中倉大珠敷。在位十四年。弟用明天皇嗣,諱橘豐日。在位二年。弟崇峻天皇嗣,諱泊瀨部。皆欽明子,兄弟相及。自佛法來,蘇我氏父子倡議崇之。馬子信佛益深,專政亦益橫,帝欲除之,馬子遂弒帝。帝在位五年,皇子廄戶以信佛故,置不問。初,繼體時佛教始來,大臣蘇我稻目信之,大連物部尾輿、中臣鐮子曰不可拜蕃神而背國神。帝命稻目試禮之。至敏達帝,會疫,人以佛爲祟,毀佛像。稻目子馬子泣請於帝,帝手詔曰:"汝獨行之,勿使他人慕效。"用明即位,蘇我氏出也,帝不豫,皇子廄戶素奉佛,晝夜祈請,口誦三寶不絕聲。帝日:"朕亦欲皈依寶。"佛教漸盛行。及崇峻立,子專政,益驕橫。帝惡之。或獻豬,帝指曰:"何時殺朕所惡者如此豬,馬子聞之大懼,遂使東漢駒弒帝。廄戶亦知其謀,聞而哭曰:"此過去報也。"卒隱忍不討賊。推古天皇,諱豐食炊屋。欽明第九女,用明同母妹也,嗣位,即立廄戶爲太子,立二十九年卒。使攝政。始建佛寺,用歷日;定冠位十二階,日德、仁、禮、信、義、智、各分大小。定憲法十七條,敕撰《天皇紀》、《國記》及《臣連伴造》、《國造》等百八十部。始置僧官,遣使通於隋,命諸王、諸臣著褶習樂,在位三十六年。舒明天皇立,諱田村敏達孫。遣使於唐,始定斗升斤兩,置將軍討蝦夷,在位十三年。皇后皇極齊明天皇即位。諱天豐財重日足媛,稱寶皇女。先是,推古時蘇我蝦夷以外家故繼父馬子爲大臣,專大權。及是蝦夷子人鹿代父行大臣事,遂謀廢帝,伏誅,蝦夷亦自殺。帝立子古人大兄爲皇嗣,其母蘇我氏也。時蝦夷日僭橫,起宮室擬宮城,害皇族二十餘人,欲廢帝,立古人大兄。皇弟輕稱病不出,中臣鐮足潛謀匡濟。察中大兄皇子可以有爲,密結之。託受經於南淵氏,同議車中,又使與蘇我氏族倉山田麻呂結婚。會韓使來聘,帝御殿,入鹿侍。中大兄戒守門者鎖絕出入,自執長槍隱戶側,鐮足持弓矢從焉,又使人藏二劍貢櫃中。倉山田讀表將盡,流汗聲顫,皇子直入刺入鹿肩,入鹿攀御座乞哀。皇子奏曰:"入鹿剪滅宗室,陰謀不軌,臣等謹爲宗廟誅逆臣。"帝起避之,既伏誅,以席覆屍授蝦夷。皇子旋將兵討蝦夷,蝦夷悉焚圖書珍寶,自殺。自馬子弒崇峻,至是族滅。帝在位四年,欲傳位於中大兄,中大兄讓皇弟輕,輕讓於古人大兄,古人固辭,剃髮遁吉野,後卒謀叛伏誅。輕即位,爲孝德天皇。諱天萬豐日,稱輕。始立年號,尊皇極齊明日皇祖尊,立侄中大兄爲皇太子,使輔政。罷大連,始置左、右大臣及內臣。造戶籍,定國界,置國司,制班田收授法,禁兼併,行租庸調法,蠲市司津濟稅,觀射儀,定禮法,制冠服,改增官位十九階,置八省百官。好儒崇佛,不重神道,在位十年。改元二:日大化,曰白雉。太子奉母踐祚,皇極齊明天皇復即位。伐蝦夷,置郡領,遣兵救百濟,親至筑紫,崩於行宮,在位七年。自繼體至皇極齊明覆闢,凡十世,一百五十五年。
天智天皇諱中大兄。服喪六年,始即位。遷都於近江滋賀。設學校,定典禮,制刑書,改增冠位爲二十六階。始置漏刻鐘鼓,定十陵,隨世次遞除,後世以帝爲中興之祖,因奉爲百世不除之陵。時唐滅百濟,舉兵援之,不克,分置百濟來歸民於諸國,賜內大臣鐮足姓藤原,鐮足薨,帝親臨弔問。在位四年,大友皇子嗣。初,天智疾甚,欲傳位於同母弟大海人。大友時爲大政大臣,期自立,令以疾辭。大海人即於省中佛殿剃髮爲僧,入葛野。及即位,大海人舉兵叛。帝屢戰不克,遂敗死,在位僅九月。明治三年追贈爲弘文天皇。大海人自立,是爲天武天皇。諱天淳中原瀛真人,名大海人。好佛敬神,建占星臺,置兵政司,行大射禮,詔諸國習陣法,定律令式,撰帝紀及上古遺事,鑄銀錢,定服色,定禁式九十二章,定臣民氏族爲八等,更爵位號,增加階級,定諸臣子弟及蕃人任進格數,免百姓課役,禮儀法制,彬彬大備。在位十七年。改元二:日白鳳,日朱鳥。皇后持統天皇立。諱高天原廣野,天智女,母蘇我達智娘。奉皇太子草壁稱制。三年太子薨,乃即位。崇尚儒術,頒新令二十二卷,點全國正丁四分之一習武。始置女官,賜皇女內親王號,授內命婦等位階,詔諸國勸植桑、苧、梨、慄、蕪菁。在位八年,傳位皇太孫,始稱太上天皇。文武天皇嗣,諱珂琉草壁,太子子,母元明。始釋奠於大學寮,定笞法,停賜位冠,易以位記。頒新律、度量,禁遊手博戲,民獎孝順,舉賢良方正士。詔諸國兵士分十番,每番教習十日。始以親王知太政官事,列在左右大臣上。持統太上天皇崩,始用火葬。文武在位十一年崩。改元二:日大寶,曰慶-2。遺詔舉哀三日,凶服一日。太后元明天皇即位。諱阿閉,天智第四女,母蘇我姬娘,配草壁皇子,生文武、元正二帝。置鎮東將軍、徵夷將軍,分討陸奧、蝦夷,割十二郡爲出羽國,遷都於平城。廢銀錢,制銅錢。文日和銅開珍。詔諸國作風土記,詔百姓背本貫規避課役逾三月者,即土斷輸調庸。又詔諸國郡司治殿最爲三等,致流亡十人以上者解任,在位八年。改元一,曰和銅。禪位於皇女冰高內親王,是爲元正天皇。尊元明爲太上天皇。詔郡司恤民隱,教民耕陸地,課諸國闢田疇,屢免田租,始置按察司巡諸道,詔求直言,敕右大臣藤原不比等惰律令,在位十年,改元二:曰靈龜,日養老。立文武子美麻斯爲皇太子,遂禪位,是爲聖武天皇。母夫人藤原氏,右大臣不比等女,鐮足孫女。初,元正時以不比等爲太政大臣,固辭不拜,及聖武又立其女爲皇后,生女阿倍內親王,立爲皇太子,於是藤原氏始盛。帝始置畿內總管、諸道鎮撫使,設施藥院。令民有力者用瓦葺屋。醉心佛法,建七層堂,置國分寺,任僧元畸蠱惑太后及皇后,醜行無忌。又令元防圖奸太宰少貳藤原廣嗣妻,廣嗣憤甚,因謀反。在位二十五年,改元二:日神龜,日天平。禪位皇女,落髮受戒,自稱三寶奴。天皇爲僧始此。阿倍內親王立,是爲稱德孝謙天皇。好佛無度,竭民力以建寺養僧,嘗集僧一萬設齋,會百官。藤原仲滿以美姿容見寵,遂由大納言爲紫薇內相,又聽其譖廢皇太子,天武孫,聖武遺詔所立。而立大炊王,忌宗室大臣,多遭殺戮。在位十年,改元二:日天平勝寶,曰天平寶字。禪位於大炊王,舍人親王子,母夫人當麻氏,明治三年追贈爲淳仁天皇。自爲上皇。上皇猶專政,賜仲滿姓名惠美押勝。尋以寵僧道鏡爲大臣禪師。押勝妒嫉,遂幽上皇謀反,伏誅。上皇因廢帝,幽之淡路。帝在位六年,逾歲見迫薨。帝以上皇寵道鏡,屢以爲言,上皇遂遣兵圍中宮院,廢帝爲淡路公。帝不及衣履,出至圖書寮北,受宣詔遂幽之。逾歲逾垣逃,爲追兵所獲,明日遂薨。上皇祝髮再臨朝,以道鏡爲法王,位在正一位上,令百官朝賀,將讓位,臣下託神語而止。道鏡出入乘鸞輿,服食擬王者,政無鉅細皆取決。弟官大納言,一門敘五位者男女十人。有廟祝阿曾麻呂媚道鏡,矯八幡神語日:"宜傳位於道鏡。"上皇遂命和氣清麻呂於宇佐廟詔之曰:"朕昨有夢,汝宜往受神誨。"臨發,道鏡召見,怵以禍福。清麻呂出遇其友路豐永日:"子此行所繫極大!道鏡得天位,當與子從伯夷遊耳。"清麻呂日:"吾死生以之!"使還,奏神語日:我國家惟神承緒,敢萌非望者速加誅戮!"道鏡大怒,奪其官位姓名,流之於大隅。在位六年,改元二:日天平神護,曰神護景。道鏡進異味,遂得疾不起。右大辦藤原百川等定策,迎立天智孫白壁王爲帝。孝謙在位時,嘗行釋奠禮,令天下藏《孝經》一本。白天智至孝謙復辟凡十一世,百有三年。
光仁天皇諱白壁,父施基皇子,母紀氏。即位,首貶道鏡。定常平倉,省官員,裁冗兵,患京官祿薄,割諸國公廨四分一以益其俸。屢免田租,令藤原小黑麻呂討蝦夷,承凋敝之餘,治稱中興。在位十二年,改元二:曰寶龜,曰天應。禪位皇長子山部,是爲桓武天皇。母夫人高野氏。裁內外冗官,省官司,廢三關,罷造宮職,禁私建寺、私舍田,禁王臣及寺家專山林藪澤利,專務養民。又詔學士學漢音,置勸學田,頒令格四十五條,命坂上田村麻呂數討蝦夷,疆宇日廓。蝦夷爲日本別種,即土人,日本呼爲毛人。其音同委奴,古所謂長鬚國者也。日本開國,自西而東,崇神日本武皆力征經營,逐之以威。其來朝者,或賜宴授官以要之,然卒叛服不常。陸奧以北盡蝦夷地,和銅初,特置出羽國,神龜間又置陸奧鎮守府,皆以備邊,猶屢戕邊民及吏。至光仁帝發諸道兵征討,遷延無功,復令藤原小黑麻呂蕩平之。及帝之初,乃城多賀、營膽澤以扼地之要。又從坂上田村之言,招東國浮浪士四千人戍之,蝦夷遂來降。由是帝設徵夷大將軍,以爲鎮撫,爾後遂爲霸朝幕府。近三百年僅聚於奧北一島,有口蝦夷、奧蝦夷之稱。維新後,置北海道,設官開拓,今聞其種類僅存數千雲。遷都於平安城,即今西京也。在位二十五年。改元一,日延歷。子平城天皇嗣。諱安殿,母皇后藤原氏,內大臣良繼女。敕諸王及五位以上,子弟逾十歲者皆人大學,分業教習。在位四年,改元一,曰大同。禪位於同母弟神野,是爲嵯峨天皇。尊平城爲上皇。右兵衛督藤原仲成謀反,奉上皇走東國,帝誅仲成,上皇還宮,剃髮。初,仲成有妹藥子,早寡,有二女。1皇在東宮,納其長女,並近藥子,爲桓武所逐。及即位,又召爲尚侍,其兄仲成又有寵,凌辱公聊,懼帝知其奸,遂勸上皇遷都,平城因復位。帝知之,亟擢用坂上田村,暴藥子等罪惡,收仲成。上皇怒,聚畿內紀伊兵,與藥子同輦赴東國,宿衛皆從。田村將兵要之,上皇衆遽潰,還宮,藥子仰藥死。詔誅仲成,餘從東走者不問。帝敕皇女有智子內親王爲加茂齋主,禱與上皇輯睦,齋院始此。帝在位十五年,改元一,日弘仁。頒有弘仁格、姓氏錄。禪位皇太弟大伴,帝親諭太弟日:"朕受太上恩,羣臣以肅清君側,使朕與太上有隙,然不敢負太上,此心如嫩日,太弟即位,當使朕遂宿心,朕待太弟猶子,太弟遇朕亦猶父耳。"太弟固辭,不許。是爲淳和天皇。母藤原氏,參議百川女。帝即位,尊嵯峨爲後太上天皇,斯時始有二上皇。立嵯峨子正良爲太子。日集大學諸生討論經史,用人不拘門第資格,於是得人頗盛,史稱其能復天智遺範,與嵯峨同稱英主雲。在位十一年,改元一,日天長。禪位皇太子。斯時嵯峨尚在,仍尊淳和爲後太上天皇,仁明天皇立。嵯峨第二子,母后橘氏,贈太政大臣清友女。帝性好學,釋奠先聖,自講《尚書》。以旱疫停作役非要者。賑窮民,檢冤獄,遺詔薄葬。時嵯峨崩,遵遺詔以故衣殮。淳和崩,亦遵遺詔用佛法茶毗。初,立淳和子恆貞爲太子,後廢,立皇子道康爲太子。初,帝立恆貞,後上皇固辭。恆貞長,好學,自以地處危疑,上表請爲劉疆,不許。東官官謀曰:"二上皇升遐,太子不得安,宜奉走東國。"人告之嵯峨太后,帝遂遣兵收東宮官,又圍太子直曹,太子日:"吾知有此事久矣"降爲親王。及後陽成當廢,藤原基經率大臣勸進,恆貞固拒不受。道康母,左大臣藤原冬嗣女也。在位十八年,改元二:日承和,日嘉祥。子文德天皇嗣。詔國郡司惰繕池堰,勸課耕種。立第四子惟仁爲太子,生甫九月,母藤原良房女也。良房,冬嗣子。以良房爲太政大臣,賜劍佩上殿,源信爲左大臣;信兄弟爲仁明左大臣,皆嵯峨帝子。良相爲右大臣兼左大將。良相,良房弟也。於是三公始備。舊制,三公每缺員,至是以擢用信,故備官。初,帝欲立長子惟喬爲儲貳.以待太子長,憚良房而諮於源信,信阻之。良房深德信,故用之。在1立九年,改元三:曰仁壽,曰齊衡,日天安。帝性明察,而委任外戚,頻廢視朝,吏民凋敝,盜賊漸滋。子清和天皇嗣,年九歲,外祖太政大臣良房攝政,相門自此專權。登極大赦,減宗室祿,惰定冠禮,撰貞觀格式。良房薨,子基經爲右大臣兼左大將。立皇子貞明爲太子,生甫三月。母,贈太政大臣藤原長良女。帝好儒,尤信佛教,在位十九年,改元一,日貞觀。年僅二十七,遽禪位皇太子。剃髮名素真,數日一進齋飯,毀瘠骨立,後五年崩。子陽成天皇嗣,年十歲。基經攝政,尋以爲太政大臣。遣藤原保則討平蝦夷,渡島、津輕皆降,而保則無賞,基經扼之也。帝稍長,嬉戲無度,至令宮人緣木而掊殺之。在位八年,改元一,曰元慶。基經廢之,迎時康親王立之。基經有廢立意,密訪諸皇子,皇子爭自修飾。後詣親王第,衣服雅素,徐日:"何故見過?"基經服其雅量。初,時康嘗大饗於藤原氏,膳人誤遺尊者雉足,親王爲掩燭滅跡,基經固心異之。至是會公聊議不決,參議藤原諸葛厲聲曰:"今日敢不遵太政大臣處分者死!"議乃定。誘帝還陽成院,帝始驚泣,年十七。臣子廢帝自此始。光孝天皇立。諱時康,仁明第三子,母女御藤原氏,贈太政大臣總繼女。基經,攝政,詔百官先諮稟而後奏聞。在位三年,改元一,曰仁和。從基經言,立第七子定省,帝多子,憚基經未敢立太子。及帝不豫,基經入臥內,請有不諱傳位於誰?帝曰:㈠性公擇之。"基經日:"皇七子可。"帝即召入,右執其手,左執基經手,泣曰:"朕與汝得位,皆大臣力,慎勿忘。"既出,率百官上表立之。是爲宇多天皇。母班子女王,親王仲野女。敕萬機關白基經。關白始此。又詔以基經準三宮,聽基經乘腰輿入朝。基經尋薨,以其子時平爲大納言兼左大將,任菅原道真爲權大納言兼右大將。帝崇儒好佛,增太宰府帑,討新羅海賊,圖殷周以來名臣像於紫宸殿,時稱治理。在位十年,改元一,曰寬平。禪位太子,削髮稱法皇。廢后太上天皇號稱院。院號始此。子醍醐天皇嗣。諱敦仁,宇多長子,母內大臣藤原高藤女。奉先帝命,以時平爲左大臣,道真爲右大臣,參決機務。頒延喜式,世稱盛治。惜聽譖貶菅原道具,初,宇多禪位,誡帝曰:"菅原道真,當今鴻儒,深通治理,朕立儲讓位,皆獨與議定,汝宜重之。"帝欲倚之,以分相門之權也。及拜右大臣,道真自以家本儒林而居臺司,恐不厭衆,上表固辭,不聽。帝覲法皇於朱雀院,密召道真,諭使關白庶政,如基經故事,道真又固辭。時道真以格君致治爲己任。知無不言,綜理庶政,裁決如流,衆想望其丰采,惟時平負氣不相下,及聞關白密旨,益不懌,因與源光等共譖道真欲廢帝,立其婿親王。帝震怒,下敕貶謫。道真作和歌哀訴法皇,法皇驚,欲見帝申救,門者不許通。道真男女廿三人流徙各異處,舉國冤之。及道真歿,歲多旱災,太子又卒,世以爲祟。下詔復其爵,至今廟食遍於全國。又不用三善清行之言,帝方勵精求治,以連年水旱不登,詔求直言。式部大輔兼大學頭三善清行上封事,略日:"國朝天險,土沃民庶,臣服三韓,所以能然者,國俗敦龐,民風忠孝,輕賦斂,簡徵調,上以仁牧下,下以誠戴上,一國之政,猶一身之治故也。爾後教化漸薄,法令滋彰,賦役日增,田疇日荒。逮佛法東渡,上下傾產造寺,舍田施僧。極於天平、國分二寺,各用其國正稅,而天下費十之五矣。桓武營官城,盡賦庸調,又費五之三矣。仁明好奢,後房之飾,竭帑倍賦,又費二之一矣。及貞觀中宮殿頻災,屢詔修復,又費一之半矣。古以十一取民,今豈足供用乎?臣嘗爲備中介試閱其一鄉,皇極晚年有二萬兵士,神護中有二千丁者。至貞觀千刀七十餘人,及臣任時僅得九人,今聞乃無一人。二百五十年來,衰弊如此,以此推之,天下之虛耗可知也。臣以爲當今要務,在張紀綱、飭風俗以復物力。陛下察萬古興衰,宵衣旰食,降惠民庶,苟用臣言,太平復見,臣謂不難。謹陳便宜十二事,惟陛下裁之。其一,請肅祭祀。凡祈豐穰,攘災患。當竭誠敬,勿徒備故事。其二,請禁奢侈。貞元間親王公聊以筑紫絹爲夏衫。今史生以白縑爲之,婦女婢妾,非紈綾不服,富者以夸人,貧者恥不及,一衣費中人之產,一饌破八口之家,田畝因是而荒,盜賊因是而滋,望隨階定製。諸凡喪葬,皆有定則,糾其僭忒,毋許奢靡,則自上率下,源澄而流清矣。其三,請修口分田,今之豪富收兼併之利,牧宰抱無用之籍,富者連阡陌而禾套鬻租,貧者無立錐無以取調。須令計口分田'閱實班給,所有遺任國司沽值,或納地子以充無身之調租,猶有遺稻,存之勿動,略計其數,必三倍調庸,於國有利,於民無損。其四,請復大學學田,治國在賢,得賢在學,今至以大學爲坎凜之府,凍餒之鄉,望復學田以養貧生。又請嚴敕博士公貢舉法,專論材藝,毋受請託。其五,請減五節選妓員,無襲前朝好內之例。其六,請增置判事。舊制判事六員,今獨大判事用明法者,以萬民死生系一入脣吻,括五刑輕重,決獨見讞書,殊非國家仁育黎庶、慎重刑章之意也。望依舊補六員,皆擇明法律者,使俱議科比,詳定條章,庶無濫獄,無冤民。其七,請均給百官四季祿。比年官庫乏物,惟公卿及出納諸司充給,其餘皆五六年止給一季料,雖事有繁簡,官有尊卑,然同一從公,至於頒賜宜無差別。其八,請停諸國吏民越訴。以牧宰之重,與小吏賤民比肩受鞫,事雖得白,威權已廢,知恥之士,誰甘爲吏。望拘以文法,除反逆外,概令牧令審鞫,不發朝使。其九,請定勘籍人數。自三官以下,諸王、大夫、命婦、諸司、衛府、式部、兵部、二省,每歲籍人至三千人之多,國朝課、丁課,奧羽、太宰、九國外,不滿三十萬,而大半無身,則見丁十餘萬人而已。其中歲除三千人,未盈四十年,天下皆爲不課之民。望年立定額,大國十人,以次差減,載之蠲符,以爲永式。其十,請選任檢非違使、弩使。檢非違使本以糾境內奸濫,乃令民納貲者爲之,何以稱任使?望監試明法學生以充任。今奧宇鎮西及沿海諸國弩使,皆全給年俸,許令斥賣,惟論價值,不問才伎。望令六衛練習,隨功勞任之。其十一,請禁僧徒濫惡及宿衛強暴。向以官符禁權貴規取山澤、侵奪田地,吏易施治,民得安居。然害猶有甚於此者,今諸寺度僧,每年二三百人,大半邪濫及逃課逋租者,天下之民,禿首者居三之一,皆畜妻啖腥,甚至羣聚爲盜,竊鑄錢貨。望痛禁懲之,奪其度牒,使返本役。六衛舍人,本以扈宮闕備儀從,自宜結隊警備,而散居諸國,名存實亡。此皆部內強豪遭國司糾勘,潛入京師,納貨充補者。自今既補,不得歸住,有寧歸者限以暇日,取府牒送國衙,過限者解職,送狀本府。其十二,請修魚住泊。西南三道舟程,自檉生至河尻凡五泊,各行一日。今此泊廢,自韓泊直指輪田,每歲蕩覆舟過百艘。望差官司修造,以播磨、備中稅給其費。其餘向既獻言,不更重陳。"帝雖嘉納,然不能用,惟於是歲禁奢靡而已。及左大臣時平薨,又以其弟忠平代之,令輔太子,益成藤原氏顓政之勢。在位三十四年,改元三:曰昌泰,曰延喜,曰延長。禪位於太子。子朱雀天皇嗣。諱寬明,母,中官藤原氏基經第四女。忠平攝政,尋改爲關白兼太政大臣,兄仲平爲左大臣,子實賴爲右大臣。於時平將門反,據下捻,開府僭號。敕平貞盛、藤原秀鄉等討平。自醍醐帝以來,東國多盜,及是平將門反。初,上捻介高望葛原親王孫也,賜姓平,子良將爲鎮守將軍。有子曰將門,勇悍善射,少仕攝政忠平家,求爲檢非違使,不省,遂走下捻,聚徒爲盜,攻伯父常陸椽國香,殺之。與叔父下捻介良兼數攻戰。朝廷將討之,將門先馳使詣闕疏辨,得釋。良兼卒,遂據下捻。圖割據關東,僭號日平新皇。開府猿島,置百官。諸國亡賴爭殺官吏應之。初,將門與藤原純友善,謂之日:"吾王族,當爲帝,藤氏當爲關白。"是時純友爲伊豫椽,據海島應之。潛遣人火京師,京師戒嚴。守備三關平貞盛者,國香子,欲報父仇,自攻將門,不克,訴於朝廷,授官常陸椽。遂與下野押領使藤原秀鄉收兵四千,襲殺將門。朝廷方遣藤原忠文爲徵東大將軍,未至,聞事平乃還。純友亦爲追捕使小野好古等擊滅。是爲天慶之亂。賴襄日:"天慶之亂,釀於延喜之朝。觀延喜一朝,禮文制度豈不備且美哉!時稱太平,數舉宴樂,召集文士,歌頌鬱起。而水旱疾疫,民不聊生,盜賊充斥,間裏愁嘆。世以其有'寒夜脫衣'一事稱之爲仁,然所謂'雖有仁心仁聞而澤不及民'者也。且自貶菅原相公而藤原氏勢益盛,屢立太子不以賢、不以長,必立相家所自出,豈非深憚藤原氏之故哉!亦所謂'仁而不武',無能達也。餘嘗論此事,由相家驕傲壅隔上下之所致。蓋君相所務,不過目前之私,紀綱廢墜,人才壅滯,奸雄窺伺,皆漫不省恤。及其潰決,雖有善者,無如之何。何況朱雀之公卿乎!"賜爵土,傳子孫。在位十七年,改元二:日承平,曰天慶。禪位同母弟成明,是爲村上天皇。忠平關自如故,子實賴、師輔分爲左、右大臣。後忠平薨,師輔繼卒,又以藤原顯忠爲右大臣。亦時-y-子也。禁中大火,惟索得神鏡於燼中。帝留心政治,後世以爲德亞醍醐,言政者必日延喜、天曆雲。惟通帝后妹之爲帝兄妃者,還納爲尚侍。左大臣實賴惜其累德而不能匡正之。在位二十二年。改元四:日天曆。曰天德,日應和,曰康保。子冷泉天皇嗣。諱憲平,母藤原師輔女。實賴爲太政大臣,關白庶政。初,村上以冷泉有疾,欲立其弟爲平爲冷泉儲貳,諸藤原氏以爲平婚於源氏,阻之。及村上崩,實賴稱遺詔立守平爲冷泉太子,亦同母弟也。冷泉立二年,改元一,曰安和。有告源高明、橘繁延等謀廢立者,諸藤原氏矯詔討之,悉處罪。京師大擾,是爲安和之變。爲平妃,右大臣源高明女。藤原師尹欲奪其位,會帝病甚,中外謂當有禪位,人告高明反,帝不之信,師尹等遽遣兵圍其第。尋冷泉讓位於守平,是爲圓融天皇。實賴仍攝政,尋薨。伊尹、兼通兄弟相繼爲關白。皆師輔子。兼通最專制,與弟兼家復爭政。兼通,伊尹弟、兼家兄也,以兼家超己顯達,常觖望。村上中宮,其妹也,其在時,兼通竊請其手書曰:"攝關有闕,當兄弟相及,不宜躐等。"常置之懷袖。及伊尹病篤,兼通乘間進請,牽帝裾,強進書。帝見母后手跡,不禁愴然,乃超任內大臣,旋爲太政大臣,又逼請爲關白。時人語曰:"寧投虎口,忽觸攝政口。"與兼家益嫌隙,兼通疾,兼家喜曰:"吾將爲關白。"兼通大怒,力疾入朝,請曰:"臣今日行最後除目,左大臣賴忠當代爲關白。兼家謀反,當解見任。"帝不得已從之。在位十五年,改元五:日天祿,曰天延,日貞元,曰天元,曰永觀。傳位於皇侄,是爲華山天皇。諱師貞,冷泉長子,母藤原伊尹女。賴忠關白庶政,實賴子也。華山初任藤原義懷、藤原惟成,勵精圖治,後以女御祗子死,哀毀迷亂。兼家令其子道兼紿之遜位,落髮爲僧。帝念祗子不已,兼家欲遂立圓融子。道兼桀黠多智,使之紿帝曰:"上不如捨身斷一切累,臣亦奉從。"帝許諾,夜潛與道兼匹-國出宮,月色照衣,帝猶豫,道兼促曰:"劍璽已奉東宮,事不可復止。"乃至華山寺落髮。道兼將剃,日:"臣猶未與父母訣。"遂去,不復來。明日,義懷、惟成聞,馳至寺,相視失聲。愧輔翌無狀,並剃髮爲僧。在位三年,改元一,曰寬和。圓融子懷仁立,年七歲,是爲一條天皇。母,藤原兼家女。兼家遂罷賴忠而代攝政,準三宮,位在三公上,尋爲太政大臣。薨,子道隆、道兼、道長相繼攝政。初,兼家有疾,削髮,稱法興院關白。皇太后亦削髮,稱東三條院。相臣院、女院始此。一條在位二十五年,改元六:日永延,日永祚,日正歷,曰長德,日長保,日寬宏。芸日:"朕得人之盛,不愧延喜、天曆。"史稱其心疾道長,而力不能制雲。讓位於冷泉子居貞,立己子敦成爲居貞儲貳。居貞立,是爲三條天皇。母,藤原兼家女。道長專政,綱紀日壞。帝有目疾,道長諷使遜位,不從,陰令醫以寒水進金液丹,遂喪明。在位五年。改元一,日長和。讓位於太子敦成,是爲後一條天皇。母,藤原道長女。立道長第三女爲後,長帝九歲,帝尚幼,時以奩具爲戲玩。道長益專恣,廢太子敦明,初,三條將禪位,立其子敦明爲新帝儲貳。母,藤原濟時女也,時道長請立敦良,帝不聽,敦明長帝十四歲,內不自安。朝臣憚道長,擬東宮屬者皆固辭,至廝役皆不肯供職。太子不能堪,欲逃位,道長遂廢之。立同母弟敦良。道長薨,道長獨典樞機三十餘年,進女於帝,妝奩窮極工巧,家出三後,身爲兩朝外祖,嘗詠和歌以月圓無缺自喻。又作歌日:"此世吾之世也。"及病,帝問所欲,言日:"臣復何望?惟營法成寺,董役者未被賞耳。"帝即敕行,並賜寺封五百戶。此時禁諸國營宅過制及六位以下版築作垣、檜皮葺屋,而道長營寺僭擬宮禁,取材木徒役於官。尋以其子賴通代。帝在位二十一年。改元四:日寬:曰治安,曰萬壽,曰長元。敦良立,是爲後朱雀天皇。賴通關白如故,帝垂拱仰成。時僧徒漸橫肆,在位九年,改元三:日長曆,日長久,日寬德。禪位太子親仁,是爲後冷泉天皇。母,道長第四女。賴通爲關白,尋以其弟教通代。盜屢火皇宮,陸奧酋長安倍、賴時父子叛,鎮守府將軍源賴義討之,九年始平,而將士無賞。在位二十三年,改元四:曰永承,日天喜,曰康平,日治歷。後三條天皇立。諱尊仁,後朱雀第二子,母,陽明門院禎子,三條帝女也。初,後朱雀疾大漸,將讓位,欲立尊仁爲新帝儲貳。召關白賴通,賴通以非藤原氏出,不欲立,曰:"事未晚也。"賴通退,藤原能信進御牀曰:"陛下欲以第二宮付何僧?"帝曰:"將置之東宮,何謂付之僧?"日:"若然,事不可過今日。"帝悟,即日立之。尚方有壺切劍,例傳東宮,賴通不肯,曰:"若母何人?不可得也。"帝聞之日:"吾何用一劍爲!"帝剛健嚴明,痛抑藤原氏,賴通兄弟。
皆斂跡。是時藤原氏競以驕侈相高,賴通造高陽院,教通又興二條第,益壯麗。師實曰:"我家所爲,誰敢議者!"自帝即位,皆畏憚自戢。賴通屏居;教通雖爲關白,備位而已。教通又嘗請太和守留任,帝固不許,奮髯曰:"攝關之可憚,以其爲國戚,若朕則何有!"教通亦拂衣起日:"藤原氏爲卿相者皆罷,春日神威,今日墜地,諸藤原皆退,朝廷將爲一空!"帝不得已,許之。然諸藤卒不敢肆。置記錄所,親聽訟,定絹布制、估價法、升斗法,皇綱再振。在位僅五年,改元一,日延久。讓位太子。賴通嘆爲邦家之不幸雲。自光仁至此凡二十三世,三百有四年。
卷二 國統志二
白河天皇立。諱貞明,後三條長子,母,藤原能信養女。教通關白,尋薨,代以賴通子師實。帝政自己出,相門斂手,而愛憎任意,好色信佛,竭民力以事浮屠佛像。在位十五年,改元四:日承保,日承歷,日永保,曰應德。禪位後猶專政四十餘年,國勢大敗,不可收拾。堀河天皇嗣。諱善仁,白河第二子,母,藤原師實養女,實源氏。師實攝政,尋薨,其弟師通代之,旋以師通子忠實爲關白。帝屢於夜分覆視章奏,而制於白河上皇,不能有爲。上皇制院別當設兵曹,置北院士,奉宣旨施行,日院宣。因所愛皇女準中宮死,哀痛,遂削髮稱法皇,令皇子剃髮爲法親王。時出羽酋復亂,源賴義子義家用兵三年,討平之,請賞將士功。朝議以爲私鬥,不許。在位二十一年,改元七.曰寬治,曰嘉保,日永長,日承德,曰康和,日長治,日嘉承。鳥羽天皇嗣。諱宗仁,堀河長子,五歲即位,母,藤原實季女。忠實攝政,尋罷,以其子忠通爲關白。法皇聽政如故。僧徒作亂,敕源、平二家拒卻之。在位十七年,改元五:曰天仁,日天永,日永久,曰元永,曰保安。法皇令禪位於長子顯仁,年五歲,是爲崇德天皇。母,藤原公實女,幼養於白河法皇,長私之。及鳥羽立爲中宮,猶不改,鳥羽深銜之。崇德嗣位,忠通攝政,法皇仍聽政,尋崩。而鳥羽上皇聽政亦二十餘年,久之,亦削髮稱法皇。崇德在位十五年,改元六:曰天治,日大治,日天承,日長承,日保延,曰永治。爲法皇所迫,禪位皇太弟,鳥羽法皇多內寵,後納長實女,寵專房,稱美福門院。生子體仁。法皇欲其速得位,諭帚稗讓。即日促書詔,詔稱皇太弟。帝欲俟明日審議,遁中使往復數次,終不聽。及暮,傳劍璽,帝由是與鳥羽有隙。尊爲上皇。世稱法皇日本院,上皇日新院。近衛天皇諱體仁,鳥羽第八子,母藤原長實女。生四月立爲儲貳,三歲即位。忠通攝政,法皇仍聽政院中。在位十五年,改元五:日康治,曰天養,日久安,曰仁平,日久壽。受制於法皇,鬱疾崩。法皇立崇德弟,是爲後白河天皇。即位之元年,鳥羽法皇崩,崇德上皇冀復位。時忠通攝政,其弟賴長欲取而代之,上皇與賴長謀召源爲義等,遂舉兵。後白河使源義朝、平清盛等拒之,上皇兵敗,流之於贊岐。初,近衛崩,無子,崇德上皇冀復位,不則立其子重仁。而美福門院意上皇咒詛,帝不肯,又因雅仁有子爲其所鞠養,冀立雅仁而傳之其子,雅仁稱四宮,性輕躁,制下,朝野愕然。及法皇崩,左大臣賴長因失寵法皇,諛事上皇,上皇夜召密語之日:"法皇舍宜立之重仁,而立不文不武之四宮,今法皇已宴駕,何憚之有?吾欲舉大事,廢豎子而再踐位,如何?"賴長與兄忠通不睦,欲奪其權,力贊成之。初,內大臣實能知其謀,密啓法皇日:"帝有不諱,大亂必興。"法皇乃預署源義朝、賴政等十餘人名屬美福,緩急召之。時上皇謀頗泄,帝召將士自衛,捕兵士入京者。上皇遂據白河殿,召賴長,聞道召源爲義,爲義辭,強之,乃率諸子至,請奉上皇南狩,苟不利,即奔關東。其子爲朝請即夜直襲大內,火攻,取帝,奉上皇代居,事可立定,賴長皆不聽。保元元年七月十一日,帝御東三條殿,關白忠通以下皆從,遣源義朝、平清盛等攻白河殿。義朝請火攻之,上皇大敗,徒步走傷足,及夜,從者肩負出京師,無敢舍者,投僧房。翌日,剃髮入仁和寺。帝遣兵守之,並守賴長以下十二第。賴長齬舌死,遂流上皇於贊歧。清盛因弒叔父忠政,義朝弒父爲義,並流弟爲朝,皆以從上皇故也。後崇德在遷所刺血書大乘經,請藏京師。後白河不許,崇德大恚曰:"兄弟爭國,自古有之。吾欲悔罪,何故不許?"乃齬舌出血,每軸書曰:"願爲大魔王惱亂天下。"以五部大乘經迥向惡道,自是成疾崩。是爲保元之亂。在位四年,改元一,曰保元。禪位皇太子,尚聽政三十餘年,擁立五帝,禍亂相踵。二條天皇嗣。諱守仁,母,藤原實經女。忠通子基實攝政,後白河上皇聽政。藤原信賴、源義朝舉兵反,幽上皇及帝於宮。帝逃避平清盛第,以其兵討之。信賴、義朝皆誅死,清盛盡誅義朝子,惟賴朝免死,流於伊豆。平治之亂,殘殺極慘。清盛等皆進官爵。源、平相仇始此。信賴恃豪族驕橫,人呼日"惡又衛門督",有寵於上皇,請爲大將。藤原通憲圖"安祿山事蹟"諫阻之,遂銜通憲。通憲常拒源信朝求婚,而爲子娶清盛女。帝舅藤原經宗、帝乳母子藤原惟方皆嫉忌通憲,信賴因共謀除之。引義朝爲黨,窺清盛赴熊野舉事。會上皇內宴,揣通憲必侍宴,圍而挾之。而通憲先出奔,不得遂,幽上皇,遷帝,使經宗、惟方監視之。追殺通憲,自稱大臣大將,專決諸政,公卿皆俯伏陪位。獨藤原光賴,召惟方及經宗責以大義,且曰:"平氏還,力必能匡復。"惟方等悔悟。清盛還,途聞變,欲避,予重盛決議歸六波羅第,潛使人調事,經宗、惟方教帝逃出,平氏以兵迎入其第,上皇亦潛入仁和寺。信賴方醉臥,醒而恨日:"惟方負我!"帝敕平氏討賊,誘賊出大內,別遣重盛攻大內,賊進退失據,乃敗走。信源求哀於上皇,上皇爲請於帝,不報,平氏兵以敕旨捕誅之,遂囚其黨五十餘人。義朝東奔,爲人誘殺,獻其首,其諸子皆爲平氏所捕殺。獨第三子賴朝,清盛之母爲尼者憫之,請流伊豆。婢子三人皆幼,以母殊色,清盛納之,因亦得免。清盛父子皆進官。在位八年,改元五:日-y-治,曰永曆,曰應保,日長寬,日永萬。禪位而崩,太子順仁嗣,甫二歲,是爲六條天皇。母伊岐氏。基實攝政,後白河聽政如故。立皇叔憲仁爲太子,甫六歲,初,後白河納平清盛妹,生憲仁,故立之。尋升清盛從一位太政大臣,平氏始以外戚攝政。在位三年,改元一,曰仁安。未加冠,禪位,稱太上皇。憲仁立,是爲高倉天皇。時上皇五歲,帝八歲,後白河剃髮稱法皇。高倉立清盛女爲中宮,生子言仁。清盛專恣,貶斥諸藤原氏官爵,而代以己子,又幽法皇,初,法皇,魔-y-氏刑賞自專,乃削髮。後有藤原成親者以怨望圖滅平氏,法皇與共議,事未發,其黨自首於清盛。清盛聚兵六波羅第,遣兵收成親,遂欲取法皇幽之,以其子重盛固諫而止。及重盛卒未數日,法皇遊宴自如,清盛積怒,即遣宗盛率.。兵幽法皇於鳥羽,後迎於八條鳥丸。監察稍疏,尋以仁王事又幽之福原。板芒。
屋三間,膳日次,人呼日牢御所。諷帝讓位於太子。帝以法皇故憂鬱崩,在位十三年。改元四:日嘉應,日承安,曰安元,日治承。安德天皇諱言仁。年三歲,嗣位,關白基通攝政,基實子。清盛決事。後白河子以仁王下令東國討平氏,以仁王敗死。源賴朝、源義仲各奉令起兵,賴朝開府鎌倉,東海東山道多屬賴朝,北陸道悉屬義仲,清盛尋薨。初,以仁王下令東國,發源氏,源氏所在響應。清盛大驚,遣追討使東擊之,不勝,及是薨,遺戒子弟力討賴朝。清盛專權,同姓爲公卿者十六人,得升殿者十餘人,爲衛府國司者六十餘人,其采地半海內,威福過於藤原氏。當時舉國之兵,半屬源氏,半屬平氏,卒爲源氏所滅。義仲進兵京師,清盛子宗盛挾帝及法皇奔,法皇逃依義仲,宗盛遂挾帝西泛海奔筑前。法皇遂敕義仲討平氏,削平氏二百餘人官爵,因下敕遙廢帝。帝在位三年,改元二:曰養和,曰壽永。皇弟尊盛立,是爲後鳥羽天皇。高倉第五子,母藤原氏。年五歲,基通攝政如故。時尾形惟義攻平氏,尾形惟義起兵筑紫以應賴朝者。宗盛敗走贊岐,法皇敕義仲西伐,義仲遷延,法皇欲召賴朝人衛,藉以除之。義仲憤,舉兵劫帝及法皇,罷基通攝政,奪公卿四十餘人官爵。法皇不得已,以義仲爲徵夷大將軍。尋賴朝兵至,義仲敗死。初賴朝、義仲各起兵,賴朝嘗以兵十萬擊義仲,義仲避之。及義仲兵先入京,法皇敕討平氏,強而後行,至水島,與平氏戰失利。法皇召賴朝,賴朝令二弟範賴、義經護貢賦入京。義仲聞之,遽引還,遂舉兵圍殿,遷帝於閒院,遷法皇於攝政第。而賴朝所遣二弟已將兵入京,義仲拒戰敗死,傳首剌幣,帛書其髻日:"賊義仲。"賴朝遣兵追平氏,一敗於屋島,再敗於壇浦,平氏挾安德帝投海崩,遂滅平氏。賴朝分遣範賴、義經擊平氏,至壇浦,宗盛母抱安德帝投海,虜宗盛等及皇太后平氏歸京師,斬宗盛,遂滅平氏。義經索傳國劍璽,不獲,僅獲鏡璽。帝初立,以無重器,稱踐祚,不即位。後法皇使人作書喻宗盛索之,宗盛不許,及是奉還鏡璽於溫明殿。賴朝居鎌倉,遣部將北條時政守京師。
乃奏請諸國置守護,莊園置地頭,所在逮捕。加賦稅充兵糧,別置公文所,後改政所。賞功臣,頒封邑,皆以政所文下行。兵馬之權忽歸賴朝,遂爲徵夷大將軍。賴朝已滅平氏,朝廷又敕源義經、源行家討賴朝。賴朝發兵西上,義經、行家逃走,敕諸國逮捕,斬行家於和泉。義經匿於陸奧押領使藤原泰衡家,泰衡襲殺義經。賴朝又以泰衡庇亂人起兵,擊陸奧出羽,悉平之,諸國皆懾服。法皇召賴朝入朝,優禮之,仍還鎌倉。是年法皇崩。自是朝廷擁虛器如弁髦,藤原氏雖更爲關白攝政,而其進退不關天下事,大權獨在將軍。帝陰圖恢復而不就,蓋自白河以下,大勢積重難返矣。帝在位十六年,改元三:日元歷,曰文治,曰建久。禪位皇太子,後崩於隱岐,土御門天皇諱爲仁,母,承明門院源氏內大臣通親養女。四歲嗣位。賴朝薨,賴襄日:我邦先王常自儉以養民,民食足故兵強。其後國俗奢靡,刻剝其民,而委兵於將吏。將吏自以其計策蓄糧餉,養士卒,朝廷不之省。及賴朝興,請置守護、地頭於諸國以掌兵,每段課五升以調養食,而總守護、地頭之權操之於鎌倉,天下之勢一變,而大權歸之矣。然吾觀源賴朝奏蠲所領九國逋租,請諸國仿行;又奏兵興以來民不暇農,請量力收賦稅;以平賀義信爲武藏地頭,有惠政,請旌之,以風司牧;以藤原秀衡治陸奧,有善規,及平陸奧,令凡政皆遵守前規勿變。嗚呼!當是時,天下方貴驍武,務進取,而賴朝獨孳孳以養民爲務,故能歲歲出師,一舉殪義仲,再舉殪宗盛,三舉夷泰衡,四海之內,一草一木莫不從風,以建此大業也c賴朝又嘗見侍臣衣服麗都,命取71截其胄。惟其儉以自奉,故能於多事之日蠲逋租,養民力,而不患不足也。嗚呼!可謂知爲政之本者矣。於顆笏《爲將軍,爲其外祖鎌倉執政北條時政所幽殺。立其弟實朝爲將軍,又謀廢之,事覺,流時政於伊豆,其子義時仍代執政權,源氏衰而北條氏握國柄矣。帝在位十三年,改元五:日正治,曰建仁,日元久,日建永,日承元。爲上皇所迫禪位皇太弟,後崩於阿波。順德天皇立。諱守成,後烏羽第-Z子,母修明門院藤原氏。源賴家子千壽起兵討北條氏,不克,死。幼子公曉復謀殺實朝,義時乃立藤原賴經爲鎌倉主,而自執政 權。賴經,賴朝妹夫之外孫也。順德在位十一年,改元-Z:曰建歷,日建保,日承久。禪位皇太子,後崩於佐渡。
九條廢帝諱懷成,母東一條院藤原氏。明治三年追贈日仲恭天皇。四歲即位。時有三上皇,後鳥羽日本院,專決政事,土御門日中院,順德曰新院。本院素憤王權下移,有圖鎌倉之志,至是密詔討關東,義時乃遣子弟率東兵人京師,廢帝,立高倉帝孫茂仁,流本院於隱岐,中院於土佐,尋徙阿波;新院於佐渡。是爲承久之變。本院素憤源氏撓朝權,陰圖恢復,置院西面士,親武事,至手造刀劍。及實朝遭害,謂威柄可復。而關東權勢自如,意益不平。嘗擢一西面士,義時稱將令,奪其在東食邑,朝旨令還之,不奉敕。會三浦允義宿衛京師,以事憾義時,本院令親信就與謀,允義日:"臣兄義村力足辦此。"本院大喜。承久五年五月,託城南流鏑馬集近畿兵密發,使齎詔諭義村及關東諸豪,義村以告義時。義時大會諸將,請政於隔簾問日:"汝等聽院宣赴京師佐滅關東乎?抑一心戮力以全故右大將軍之業以保食邑乎?即時決對。"僉同聲答曰:"死生惟命。誰肯東向關弓者!"諸將請據險保八州大江。廣元日:"事久衆心變,不如直西向犯闕。"義時遂遣子泰時、朝時、弟時房分道西犯,官軍敗績。泰時入京,有敕目:"此舉皆謀臣所誤。"遂收權少納言藤原光親等六人送鎌倉斬之。初,發師令父行子留,子行父留。義時表日:"聞陛下好戲,臣謹遣長男泰時等率十九萬人以供天覽,如上意未厭,臣且率二十萬人繼至"雲。九條在位僅七十餘日。自白河帝即位,至此凡十四世,百五十年。始藉源、平以除亂,卒至太阿倒持,互相剪滅。然源氏有勘亂之功,其因時變法,民亦賴以蘇息。北條氏起,乃以陪臣執國命矣。舉兵犯闕,放廢四帝,視君位如奕棋,雖有一二有爲之主,終不得伸其志。蓋自外戚專政,將帥因之,其所由來漸矣。
後堀河天皇,諱茂仁,守貞親王之第三子,母藤原氏。年十歲即位。北條泰時與叔父時房分鎮六波羅南北府,京師始有兩六波羅以制全國。泰時頒式目五十條,頗愜民情。時賴經仍爲將軍,義時死,子泰時執權。帝在位十二年,改元六:日貞應,日元,曰嘉祿,曰安貞,曰寬喜,曰貞永。禪位皇太子。四條天皇諱秀仁,母藻壁門院藤原氏。二歲嗣位,嬉戲無度,在位十一年崩。改元六:日天福,日文歷,曰嘉禎,日曆仁,日延應,曰仁治。後嵯峨天皇,諱邦仁,土御門第二予,母源氏。泰時所議立。泰時死,孫經時執權。廢將軍賴經,以其子賴嗣襲職,年甫六歲。帝在位五年,改元一,曰寬元。禪位皇太子,仍聽政二十餘年。二皇子相繼踐祚,及崩,因愛龜山,帝遺令其子孫永承大統,而付後深草之裔以封邑。北條貞時則議後深草、龜山二統迭承,限十年禪受。厥後南北分爭,實基於此。至足利氏猶沿其例。初賴朝以藤原氏、近衛九條二家更爲攝政,後九條分爲一條、二條,近衛亦分爲鷹司。至是北條氏奏請五家更替攝政,名爲尊上,實分朝權也。後深草天皇諱久仁,母大宮院藤原氏。四歲嗣位。北條經時死,弟時賴執權,又廢大將軍賴嗣,立後嵯峨皇子宗尊主鎌倉爲大將軍。帝在位十四年,改元五:曰寶治,曰建長,日康元,曰正嘉,曰正元。上皇迫令禪位於同母弟恆仁,是爲龜山天皇。時賴死,子時宗執權,又廢大將軍,而以其子惟康襲職,年甫三歲。時元世祖三遣使來,皆卻之。帝在位十五年,改元三:曰文應,日弘長,曰文永。禪位皇太子世仁,是爲後宇多天皇。母京極院藤原氏。八歲即位,元兵攻對馬、壹岐諸島而還,復兩次遣使,時宗皆斬之,尋敗元兵。時宗死,子貞時執權,攻殺外祖父安達泰盛,北條氏始衰。帝在位十四年,改元二:日建治,曰弘安。禪位後深草第二子熙仁,是爲伏見天皇。母元輝門院藤原氏。貞時廢將軍惟康,貞時聞惟康有滅北條氏之志,遽廢之,倒載網代與送還,世目之曰"將軍流於京師''。立後深草第三子久明親王主鎌倉爲將軍。帝在位十一年,改元二:日E-應,日永仁。禪位皇太子允仁,是爲後伏見天皇,母準三官藤原氏,初,龜山禪位後,置後院別當聽政。每事不許後深草與聞,後深草憤懣,訴哀於時宗,時宗乃奏立伏見。會有盜入禁內挾箭劍求帚所在,世以爲龜山所使,龜山懼,賜警書於貞時,事始寢。伏見又密使人言於貞時曰:"龜山每切齒承久之事,立其後非卿家利。"貞時乃立後伏見、後宇多,示以後嵯峨之約,貞時乃定兩統更立之議。年十一即位,在位四年。改元一,曰正安。禪位後宇多長子邦治,年長於上皇三歲。時後深草稱本院,龜山稱中院,後宇多稱新院,並伏見、後伏見,同時有五上皇。後三條天皇立。諱邦治,母西華門院源氏。新院聽政,貞時又廢大將軍,以其子守邦襲職。帝在位七年崩,改元三:曰乾元,日嘉元,日德治。伏見子富仁立,是爲花園天皇。母顯親門院藤原氏。貞時死,子高時執權,年幼,其舅秋田時顯與內管領長崎圓喜受遺令輔之,權遂移於外戚與家宰。北條氏益衰,及後醍醐時,舉族遂伏誅。帝在位十二年,改元四:曰延慶,日應長,曰正和,曰文保。禪位於後醍醐天皇。自後堀河至此凡十世,九十七年,兵之權皆在鎌倉。自北條時政至高時,凡九世,一百五十四年,君之廢立,宰輔將軍之進退,皆惟命是聽。而遲之久而後滅亡者,立主以嗣源氏,遷官猶稱原銜,子孫相承,終身不過相摸武藏守,又務爲勤儉以養民,蓋顯以虛名讓之人,隱以實利歸之己。故雖廢立進退之由我,天下不起而議之,其取禍不速,操之蓋有術也。至高時荒縱,則一敗塗地矣。
後醍醐天皇立,諱尊治,後宇多子,母談天門院藤原氏。尊花園爲上皇,稱新院;後宇多稱法皇。帝親政,復置記錄所,親聽訟獄,視北條氏失人心,謀誅滅之。帝與藤原資朝、藤原俊基謀,陰援武人可用者,每會議,脫衣冠縱酒,結其歡心,名日"無禮講",事覺,比衙鎮將收資朝、俊基。高時遂舉兵入京,帝避走於笠置,高時立光嚴帝,名仁,即帝所立太子,後伏見子也。遣兵陷笠置,迫傳神器,不許。帝日:"神器非臣下所能與奪,且鏡璽已失,獨有劍。必欲相迫,朕將自裁!"賊欲遷之六波羅第,帝使備行幸儀而後往。帝復走隱岐,楠正成起兵勤王,皇子護良親王起兵于吉野,新田義貞起兵於上野,爭應帝。帝還伯耆,名和長年、兒島高德復舉兵從之。尋高時將足利高氏歸順,諸軍收復京師,迎帝還闕。鎮將北條仲時奉新主及兩上皇東奔,官軍邀擊之,新主、上皇還。論諸公卿受新主官爵之罪,貶削有差。新田義貞遂攻破鎌倉,滅北條氏。論功行賞,賜高氏以御名尊字,遂爲足利尊氏。護良親王知尊氏惡,表請誅之,不許。帝置決斷所,賞軍功遷延不決,而帝左右僧尼伎樂,多以內敕得賞,又造楮幣、事興作,舉國囂然。復思武人之治,旋聽尊氏讒殺護良親王。初,拜護良爲將軍,後囚之廉,令足利直義監守,直義遂殺之。尊氏益兇行無忌,自移兵開府鎌倉,誣奏新田義貞。義貞奏辨,且暴尊氏八大罪,有詔奪官爵,尊氏遂舉兵反。北條高時子時行招餘黨攻鎌倉,尊氏擊時行,走之。詔促班師,不聽,自稱徵夷大將軍關東管領,移書西道諸國發兵,以討新田氏爲名。楠正成等戰死,尊氏人京,帝逃睿山。尊氏立豐仁親王爲帝,建號改元,是爲北朝光明帝。足利氏擁立光明帝,初陽尊之,及南軍屢敗,大得其志,不復稟敬。肆割膏腴以賞功臣,或至奪公卿食邑,雖供御闕乏不問。有將吏途遇光嚴上皇,不下,前驅呵之日:"院也!"日:"院耶?犬耶?犬則我射之。"令環射乘輿,折軛截輻而去。足利氏論其罪,武人相謂曰:"院且下之,苟遇將軍,不將膝行乎?"帝之立也,民間又相語日: "王並無一戰功,將軍何賜之,天予也。"尊氏佯請降,誘還後醍醐帝,幽之。幽帝於花山院,尊氏迫請傳器於新主,以僞器授之。尋潛逃于吉野。諸軍勤王者皆敗,義貞戰死,兩皇子亦見弒,後醍醐僅保吉野,對北朝而稱南朝。後人以神器在南,尊爲正統。後醍醐在位二十一年,改元八:曰元應,曰元亨,日正中,日嘉歷,日元德,日元宏,曰建武,曰延元。崩于吉野。第八子義良立,是爲後村上天皇。母新待賢門院藤原氏。即位之興國元年庚辰,北朝光明帝歷應三年也。越九年,光明帝禪位於從子興仁,爲崇光帝。又三年,尊氏因內亂,令子義詮佯降於南朝,將紓南兵而專事東海。南朝許之,義詮遂廢崇光帝,奉南朝年號。後村上帝密令諸路兵討尊氏,收復京師,收廢帝、廢太子及光嚴、光明二上皇,送吉野幽之。義詮覆敗南兵,取京師,立彌仁親王,是爲後光嚴帝。衆議無神器不可踐祚,關白藤原良基曰:"尊氏,劍也;良基,璽也。何不可!"遂立之。南朝還所幽諸帝。南北兩軍厥後互有勝敗,所爭皆在京師,臣子亦各叛服不常。尊氏死,義詮爲將軍,義詮死,子義滿爲將軍。後村上帝迭與北軍戰,有宗良親王、源親房、楠正行、新田義興等輔之,屢擐甲御馬,控御勁敵。在位三十年改元二:日興國,日正平。崩,子寬成立,是爲長慶天皇。母氏不詳。即位之年戊申,北朝後光嚴帝應安元年也。越四年,後光嚴禪位於太子緒仁,爲後圓融帝。斯時北軍益強。長慶在位五年,改元二:日建德,曰文中。禪位於弟熙成,是爲後龜山天皇。母嘉吉門院某氏。越十年,北朝帝禪位於太子幹仁,爲後小松帝。於時南朝地盡失,獨吉野屬行宮,新田氏子孫先敗滅,尋楠氏、菊池氏亦亡全族。遂議和,從義滿請,授神器於後小松帝。義滿來請和曰:"駕還、授器,則兩統更立如故事。"許之。元中元年十月,車駕發行宮,羣臣以戎服從,至京,義滿欲用來降禮,帝曰:"朕欲用父子禮相授,否則以神器斃,安肯屈臣下以辱祖宗乎?"或謂義滿曰:"神器在彼,彼即真主,不可違也。"稱後龜山爲太上皇,後龜山在位二十年。改元三,曰天授、日宏和、曰元中。南朝爲龜山統,凡四世。北朝爲後深草統,凡六世。至是成和,義滿仍請兩統更立。自後醍醐即位之元年至壬申一統,凡七十四年。自北朝光嚴帝即位之元年至壬申一統,凡六十一年。兩統之議,定於北條貞時,遂授後世奸人取富貴之柄。然南朝土地甲兵,不及北朝什之一,卒能相持數十年者,賴楠氏、新田氏數家孫子相繼以忠義號召人心,故能屢撲屢起,定於一尊,非獨神器有在爲然也。
後小松天皇諱幹仁,後伏見玄孫,母通陽門院藤原氏。帝於北朝者凡十年,受神器於後龜山帝,嗣位。徵夷大將軍足利義滿自爲太政大臣,朝議以平相國以還,武家無升此官者。義滿怒日:"天子,我家所立,而不我聽,則廢而自立,以細川、島山二臣爲攝家,誰能禁我者!"遂許之。尋辭任,請以其子義持襲職,削髮稱道義,宮室、輿服皆奢僭,義滿營別業於北山,起金閣徙居之,稱北山殿;又造一殿于禁內,稱小御所。每進朝,公卿皆下階拜跪,嘗遊睿山,擬上皇行幸儀。遣使稱臣於明,受太宗皇帝封爲日本王。及薨,詔贈太上皇號。帝在位十九年,在北朝時改元四,南北合一後改元一,日應永。禪位於太子實仁,是爲稱光天皇。母光範門院藤原氏。始背更立之約,南朝遣臣請如約,立後龜山帝之子,不聽。於是南朝餘孽所在起兵,尋皆平。鎌倉管領足利持氏,爲其執事上杉氏憲所逐,義持援持氏,攻上杉。義持辭職,詔以其子義量襲,自削髮稱道詮,既義量卒,義持再視事,尋薨,義教襲職。帝在位十六年崩,初襲用應永年號,改元一,日正長。後花園天皇諱彥仁,後伏見五世孫,北朝崇光曾孫,父貞成親王,母敷政門院源氏。年十歲即位。義教遣使貢於明,明宣宗皇帝賜之永樂錢三十萬絕,自後稱臣奉正朔,世以爲常。足利持氏、結城氏朝皆以攻鎌倉執事上杉氏作亂伏誅。赤松滿袼弒將軍義教,亦伏誅。子義勝襲職,薨,弟義政爲將軍。南朝舊臣常擁龜山裔爲亂,至入禁內奪神器。帝之立也,後龜山皇子以不得立,怒奔伊勢,或奉之起兵,足利氏擊平之,置之嵯峨。將軍義教之弟義照與之善,時關東兵亂,勸其乘時舉事,事覺,殺義照。至是藤原有光等奉爲主,稱中興官,夜入禁內奪神器,追者獲鏡劍,遂擁璽據睿山,尋討平之,皇子自殺。南人又立其子居吉野山中,有赤松氏臣某佯往事之,乘間刺殺,奪璽還獻。帝在位三十六年,改元八:日永享,曰嘉吉,目大安,曰寶德,日享德,日康正,日長祿,日寬正。禪位皇太子,后土御門天皇嗣。閏領,迭任細川氏、斯波氏、島山氏,名三管領,而細川最強。又設四職,迭任山名氏、一色氏、佐佐木氏、赤松氏,而山名氏獨盛。至是以島山氏兄弟爭位,各護其黨。將軍義政已立其弟義視爲後,既而生子義熙,其母欲立之,託于山名宗全。而細川氏輔義視,因是舉兵。細川徵諸國兵十六萬,山名徵諸國兵十一萬,絡繹入京。京人皆負擔奔竄,及戰,迭有勝負,焚蕩公私屋舍三萬餘區。及山名、細川相繼死,乃罷爭。義視遂逃,而細川氏所庇之島山政長再爲管領。義政罷,子義熙繼爲將軍。義政窮極奢侈,征斂無度,上下困弊。義政喜奢靡,一花亭甍費六十7)-緡,一暖閣帳子費三7)-錢,故賦斂日增。故事借富商金以供用,義滿時歲四次,義教歲十二次,至義政乃月八九次。又下借貸不償之令,名日"德政"。故事有大儀課諸侯助役,概五六年一舉,義政乃五年九舉,是以公私交困。義政猶日恣淫樂,政事委之傳宣之臣及妾媵僧尼之輩,請謁公行,號令牴牾。其管領細川、山名樹黨相攻,義政爲其所劫持。及讓職之明年,仍上書朝鮮乞勘合印信,以求書畫珍寶,尋築銀閣於東山,日設茗宴樂至於死。是時亂黨交攻,輦轂兵燹,蕩爲廣野,七道之內,俱爲戰場,爲日本古今極亂之世,諸史謂義政之所致也。於時文運衰喪,惟義熙尚好學。父子相繼薨,義植、義熙無子,義政召還義視,養其子義植爲嗣。義澄相踵爲將軍。自山政長奉義植攻自山長豐,不克,出奔細川,政元立義澄。帝在位三十六年崩,改元六:日文正,日應仁,日文明,日長享,日延德,日明應。後柏原天皇立。諱勝仁,后土御門子,母準後源氏。時全國大亂,大內義興助義植大舉入京,細川高國高國,政元養子,時政元爲其家宰所弒,臣三好長輝討誅之,而立養子澄元爲管領,故高國怒,既而高國得管領,三好氏又擁澄元等相爭,禍亂相尋,以迄於亡。萃央應之。義澄奔,高國尋又舉兵逐義植,亦出奔,先後死,乃迎義澄子義晴爲將軍。帝在位二十六年崩,改元三:日文龜,曰永正,日大永。後奈良天皇嗣。諱知仁,母豐樂門院藤原氏。義晴見迫於細川之臣三好氏,奔走不常,讓職於子義輝,亦屢出奔。斯時北條氏綱、氏康等興,是爲後北條氏。武田信元、上杉謙信、毛利元就三氏亦雄據一方。而以家臣弒逐其主、割據其地者,如齋藤秀龍之於土岐定朝,陶晴賢之於大內義隆,津久見美作之於大友義鑑,三好之康之於細川持隆,各爭疆土,遍地干戈。而是時葡萄牙人亦傳天主教人於國矣。帝在位三十一年崩,改元三:曰享祿,日天文,日宏治。子方仁嗣,是爲正親町天皇。母吉德門院藤原氏。時三好氏與其家臣松永氏專京畿大權,三好義繼因弒義輝,其弟義昭赴美濃,走依織田信長,信長挾義昭西上,以義昭爲將軍,義昭又與信長失睦,於是信長幽義昭,遂代足利氏向興吳。足利氏遂亡。自尊氏至義昭凡十三世,二百三十五年。初,源賴朝以武入充守護地頭,漸成割據之勢,北條氏因之,至尊氏興。當時武人厭王政而習武政,懼失權勢,皆欲得一人推戴之以專其利。尊氏亦知之,是以割土地、頒金帛,既授以兵權,又崇以官銜,務充其欲以求遂己私,尊氏之得國也以此,而已成尾大不掉之勢矣。足利氏以將軍駐京師,而分遣子弟鎮鎌倉。鎌倉設管領,上杉氏世爲執事,屢逐其主,又與兄弟爭權。最後北條氏起,與上杉氏抗,上杉氏之家臣長尾氏又復出,而顓政京師。幕府亦設管領,細川氏爲最強,已與山名氏爭戰,又屢逐其君,與兄弟相爭,而其家臣三好氏,三好氏之家臣松永氏復迭出而執權,所轄諸國,樹黨相爭,其餘羣雄,割據土地,各憑強大,互相吞噬。舉六十州之地,曾無一塊乾淨土,禍亂之極,蔓延浸淫,竟數十年而未已。當足利氏盛時,權勢足以相制,及其既衰,驕奢淫逸,既以大權授之家臣,又欲借家臣之力以遂其奪嫡立愛之私,各徒隸乘勢竊權,無復忌憚。乃至五代將軍廢置放逐,疲於奔命,如奕棋然,如傀儡然。比之王室猶有甚者。蓋足利氏以土地兵馬餌豪傑,而無術以相鈐制,並其餌而失之,亦可哀矣!若夫同室鬩鬥,日尋干戈,陪臣輿臺,反據人上。至於倫理滅絕,臣弒其君者有之,子弒其父者有之,舉國滔滔不以爲怪。斯又尊氏於君臣、父子、兄弟間惟利是視,故上行下效,禍變至此也。嗚呼!可謂亂極矣。信長任用豐臣秀吉等平定近畿,位右大臣,代將軍出令。蠲地子錢,弛徭役,置所司代徙治安土,定關東法制十五條,頗有規模。惜寵任明智光秀,猝爲所殺。足利氏管領斯波氏封於尾張,織田氏世爲斯波氏重臣,及信長興,屢攻鄰圈。敗齋藤氏於美濃,擊今川氏於駿河,威名大著。帝聞之,密遣使齎詔賜以御用香,令西上平內亂,後又詔賜一戰袍,日:"朕顧四方,莫如卿武,聞卿已平美濃,其益奮庸宣武,以副朕望。"信長奉詔泣曰:"臣督師,詣闞之日當服此拜賜也。"及是,義昭又走依之,信長以兵三萬人挾之西上,三好氏棄京師去,信長留木下,秀吉護衛京師,修治皇宮而東歸。義昭多失行,信長上書切諫,義昭遂謀伐信長,信長迭攻之,義昭走安藝,詔削其宮爵。信長又破朝倉氏、淺井氏,降六角氏,旋滅三好氏,近畿悉平。分遣秀吉擊毛利氏,毛利亦求和。又親將兵十二萬伐武田氏,獲武田勝賴及其子,割甲斐、信濃、駿河、上野與有功諸將。史稱其以不世出之略,定二百餘年分據之國,事敗垂成,深爲可惜雲。秀吉誅光秀,築大坂城,自奏請爲關白,置五奉行以議國事。帝在位二十九年,改元三:日永祿,日元龜,日天正。禪位皇太孫,後陽成天皇嗣。諱周仁,父誠仁親王,母新上東門院藤原氏。秀吉爲太政大臣,奏請以其養子秀次爲關白,稱大閣。既平海內,約列侯奉戴王室,惟變更田制,重稅殃民。又用兵朝鮮,師出無名,內外疲睏,卒薨于軍。秀吉家微,爲人奴,盜其主黃金六兩,買刀劍衣服,僞姓名曰木下藤吉,謁信長於道,乞爲奴。信長熟視之日:"汝面類猴,汝心亦必如猴矣。"常命之拿鞋,呼日"猴奴",試以事,多機智,遂寵任之,使將兵。信長已平京畿,奏爲筑前守,改氏羽柴,奉命西攻毛利氏,與之和;歸而討光秀,梟其首。奉信長子秀信爲嗣,使居安土,給以近江三十萬石,而命諸將分領織田氏地。信長之弟信孝與舊臣柴田勝家、瀧川一盛謀誅秀吉,秀吉次第削平之。旋以舟師六萬伐長宗我部元親於土佐,元親降,南海平。時薩摩島津義久勢甚張,秀吉令毛利輝元、長宗我部元親集兵招諭之,不從,遂以兵十五萬大舉西伐,入其國,降義久,西海亦平。又將兵十萬北伐,降佐佐成政於富士,入越後與上杉氏連盟而還。復遣使相模諭北條氏政入覲,使陸奧招伊達政宗來降,皆不答。即以兵十五萬大舉東伐,分遣諸將徇關東六十餘城,伊達氏來降,氏政父子亦出降,殺氏政,收陸奧出羽地,關東又平。秀吉用兵如神,所向披靡,於時羣雄成俯首聽命。獨德川氏嘗與戰,大敗於長湫,隱忍與和。既拜關白,賜姓豐臣氏,城大坂,徙居之。而築第吉野,名目聚樂。帝與上皇幸其第,留飲五日,又賞花於醍醐,張茗宴於北野,大會諸將,遊宴之盛,今古所無。親督兵徵朝鮮,薨於伏見城。令德川家康等五大老輔嗣子秀賴,家康任徵夷大將軍。開府江戶,大封諸侯,行賞立制,課諸侯,城江戶,城駿府,命諸侯妻子盡住江戶,間一歲乃交代就國。禁西諸侯造戰艦,開長崎港通商。尋辭職,詔以其子秀忠爲將軍。帝在位二十六年,改元二:曰文祿,日慶長。禪位皇太子。自後小松至此凡八世、二百一十九年。足利氏上不知有王室,下不能馭羣雄,蹂躪二百餘年。及織田氏稍定大亂,豐臣氏起於人奴,以兵力定海內。德川氏繼興,用力少而坐享其成。至是舉國始知有尊王之義,息戰爭者二百餘年。
後水尾天皇嗣。諱政仁,母中和門院近衛氏。家康定文臣法五章,廷式十七章,武員式十二章,大惰朝廷舊典,始置老中,定幕府及列國郡邑制度,滅豐臣氏,尋薨。家康起於參河,既敗,秀吉與之和日:"吾將與之定天下,以救億萬生靈。"謬爲恭敬,媚事秀吉。嘗於朝會時,親爲秀吉整履,秀吉之卒也,握其手託以遺孤。遺命以家康及前田利家、毛利輝元、浮田秀家、上杉景勝爲五大老,使決大事。設五奉行如故,使決小事,又設三中老左右之。家康居伏見城,代秀吉視事,利家先卒,既而奉行石田三成等以家康將不利孺子,密與上杉景勝通謀,家康促景勝入覲,不聽,日:"我受大閣遺旨鎮東奧,何受家康令爲?"且數家康背盟十大罪。家康怒,自將伐景勝。三成至大坂,又移檄諸國曰:"諸君苟不忘大閣恩,當合力討家康。"毛利輝元以下侯伯來會者四十餘人,兵凡九萬餘。家康方攻景勝,聞變引軍還,遂與三成戰於關原,大破之,捕斬三成,削毛利輝元八國,僅食長門、周防二國,流浮田秀家於八丈島。景勝聞西諸侯兵敗,亦乞降。家康以關東八國自封,居江戶城,舉所收地分封諸將,惟秀賴僅食七十六萬石而已。既而家康嫁女孫於秀賴,家康居駿府,秀賴居大坂。秀賴既長,羣臣欲挾以復故業,竊散金帛募死士,然有國將士無一至者。秀賴時營方廣寺落成,公卿大會,家康遽以鍾銘語涉咒詛,怒,停行慶。秀賴遣使衷懇,又請毀大坂城乞盟。家康佯許之,尋舉兵攻大坂,使人告秀賴母子日:"仍宥汝,管取一喫飯處。"城破,秀賴母子將出見,使人請二竹輿,不與。時城中火,秀賴母子避火糧倉,東軍圍之,放銃以示絕意,倉中火又起,秀賴母子遂不知所終。有庶子生七歲,後捕斬之六條磧,豐臣氏遂亡。久之,秀忠辭職,子家光爲將軍。先是,南洋各島國鹹來通商,至是以禁耶穌教故,遂禁呂宋、交趾、占城互市。英吉利、西班牙請互市,皆辭卻。終德川氏之世,惟許中國及荷蘭通商而已。帝在位十八年,改元二:曰元和,曰寬永。禪位於皇女興子內親王,秀忠女也,是爲明正天皇。家光始置大老、小老職,大目附、社寺、奉行等官,營日光廟,頒武家制度十九章,平耶穌教徒亂於天草。帝在位十四年,仍用寬永年號。禪位皇太弟紹仁,是爲後光明天皇。後水尾第四子,母壬生院藤原氏。年十一即位,敕賜宮號於日光廟,每歲納幣,以宗澄親王爲東睿山座主,後皆爲例。帝性好學,令儒臣講程朱新注。及崩,詔廢火葬。家光薨,子家綱襲職。帝在位十一年崩,改元三:曰正保,日慶安,日承應。弟良仁立,是爲後西院天皇。後水尾第六子,母逢春門院藤原氏。在位八年,改元三:日明歷,曰萬治,日寬文。以災異頻仍爲失德所致,遂避位於凝花洞。弟識仁立,是爲靈元天皇。後水尾第十六子,母新廣儀門院藤原氏。年十歲即位。時宋學大興,有著論攻駁者禁錮之。立朝仁親王爲皇太子,自後龜山傳小松之後,不立東宮者十三世矣。始用元授時歷,名貞享歷,自用宣明歷以來,及今亦殆千年。家綱薨,子綱吉襲職。帝在位二十四年,改元三:曰延寶,曰天和,日貞享。禪位皇太子朝仁,是爲東山天皇,母敬法門院藤原氏。年十三歲即位。綱吉營孔子廟,用儒臣源光國編《大日本史》,立將軍傳、家臣傳,隱示尊王統、斥武門之意。綱吉薨,子家宣襲職。帝在位二十三年,改元二:日元祿,曰寶永。以災變,自恨菲德,遂禪位皇太子,尋崩。中御門天皇嗣,諱慶仁,母新崇賢門院藤原氏。年十歲。朝鮮聘使至,家宣從儒臣議,答書稱德氏日日本國王。家宣薨,子家繼襲職,年四歲,尋薨,子吉宗襲職。帝在位二十六年,改元Z-:曰正德,曰享保。禪位皇太子昭仁,是爲櫻町天皇。母新中和門院藤原氏。時文學甚盛,蔌生茂卿、伊藤維楨各習古學,新井君美、青木敦書首唱荷蘭學。吉宗辭職,子家重爲將軍。帝在位十一年,改元三:曰元文,日寬保,曰延享。禪位皇太子遐仁,是爲桃園天皇,母開明門院藤原氏。年七歲即位。前將軍吉宗薨。吉宗作律九十章頒行:性好學,務勤儉,慎庶獄,舉賢良,稱中興良主。丹波人竹內式部以武技出入公卿家,不喜幕政,漸露覆古之志。家重逐之,公卿坐是奪官爵者十七人。家重薨,子家治爲將軍。帝在位十六年崩,改元二:日寬延,曰寶曆。後櫻町天皇嗣。諱智:,櫻町第二女,母皇太后青綺門院藤原氏。處士山縣昌貞、藤井右門著論斥幕府,處梟刑。立皇侄英仁親王爲皇太子,遂讓位,帝在位八年。改元一,曰明和。後桃園天皇立。諱英仁,桃園第一子,母恭禮門院藤原氏。在1立八年崩,改元一,日安永。無子,光格天皇諱兼仁,東山帝曾孫,典仁親王第六子,母盛化門院藤原氏。年九歲即位。家治薨,子家齊繼職。俄羅斯乞互市,不許,尋侵掠樺太諸島,凡八年始息。松前、箱館皆置奉行以備之。英吉利亦擾長崎,長崎奉行愧恨自殺。帝在位三十七年,改元四:曰天明,日寬政,日享和,曰文化。禪位皇太子,仁孝天皇嗣。諱惠仁,母贈準後東京極院藤原氏。以家齊爲太政大臣,尋辭職,子家慶繼職。西洋船擾寶島,家齊令沿海民日:"蕃船至則發炮,有貿易者嚴絕之。"尋錮處士渡邊華山等,亦以譯述西書被罪也。上皇崩,始復諡法,自宇多帝至此停諡六十世,帝令復之。頒天保歷,在位二十九年崩。改元三:日文政,日天保,曰宏化。先是,處士高山正之、蒲生秀實、本居宣長等,或著書遊說,或倡言國學,皆潛有尊王意。及是蒲生作《山陵志》,賴襄作《日本政記》,《日本外史》,舉國益知尊王之義。自後水尾至此凡十三世,二百三十四年。德川氏威力日盛,列侯懾服,人文蔚起,而帝室垂拱仰成而已。
卷三 國統志三
孝明天皇嗣位。諱統仁,仁孝第四子,母新侍門院藤原氏。家慶薨,家定任將軍。時美、英、俄皆迭以兵船來劫盟,宏化年丙午,美將必氏以兵艦來浦賀。嘉永二年己酉,英船來浦賀,剽掠下田。六年癸丑,美將披理兵艦四艘至浦賀,俄將布鍤廷以兵艦四艘入長崎。安政元年甲寅,披理又帥七船至浦賀,入神奈川,俄艦又入南海至大坂彎。幕府雖命各港築炮臺,許諸侯作大艦、齎火器,入江戶,徵諸藩兵設備,而審力不敵,仍許之泊船三港,下田,箱館、長崎。設蕃書調所司其事。及美使巴爾理士來請見將軍,將軍亦許之。又請於江戶設公使館,開十港通商,幕府乃遣人奏之帝。帝初聞外變憂甚,禱於七廟七大寺,以幕府奏,下公卿議,不許。家茂命老中堀田正篤西上,奏請敕許,未得報,美使又促曰:"曠日不得命,將直入京師請命。"幕府馳書正篤促之,帝召關白大臣等會議,所擬旨有"處置外事一依幕府"之語。權大納言忠能曰:"若如此,則國體不立,是舉朝無人也。"權大納言正房曰:"果下此敕,當取白麻裂之。雖得嚴譴,亦所甘心。"衆同聲應之,於是廷臣八十餘人詣關白尚忠第,草敕曰:"美夷之請,神州安危之所繫。今將軍變祖宗法,失兆民心,何以保萬世。前許開下田,事已誤,今又與彼約,果如所奏,則國威墜地。幕府其使三親藩更4,X而奏之。"而美使復要逼之,遂與定互市則十四條。旋與荷蘭、與英、佛、俄皆定草約。正篤覆命,見美使告以京師事,美使不悅,進船至小柴,告下田奉行井上清直等日:"今英、佛將以兵來逞其欲,苟聽我請,則我諭二國寢其事。"幕府危懼,遂命清直等與定約十四則,鈐印授之。時安政五年戊午六月也。七月,家茂又命外國奉行永井尚志與蘭使訂互市則,與英、佛、俄諸使皆訂定草約。德國親藩慶篤、慶恕、慶喜、慶永等請廢條約,奉敕旨,不聽。家定薨,家茂任將軍。
初,水戶藩德川齊昭素主攘夷論,嘗建美國十不可和之議,小用。初,齊昭大修國政,尤注意海防,收封內梵鍾鑄巨炮,造船築堡,壁壘一變。天保癸卯,幕府廢外船炮擊之令,齊昭切諫,後以其家老結城寅壽誣告,幕府幽錮之。及美船來,起用,又不得志去。及齊昭既卒,其遺臣二百餘人據長岡驛,奉齊昭木主,宣言攘外夷、誅幕吏,責豪農富商出軍需。幕府嚴捕之。齊昭擢用藩臣藤田彪,負重望,其徒日彪黨;結城之黨曰寅黨,彼此相傾,至於擁衆奪地,幕府屢討未平。及王師東下,寅黨尚抗拒官軍,久而後平。明治初年,贈齊昭從一位,詔褒其功。及是帝降旨於齊昭,令主攘夷事,且數幕府違旨之罪。幕府老中井伊直弼乃罪齊昭,捕斬黨人,幽錮公卿。齊昭既見黜,憤甚,其臣安島帶刀等欲假敕旨以遂其志,密謀之朝臣鷹司家臣、近衛家婢,奉敕東下。直弼家臣諜聞之,遂大索齊昭黨於諸國,逮捕中井等二十七人,遣人詣京與關白尚忠謀,譴責關白鷹司政通、內大臣三條實萬等。又捕鷹司家臣等五十七人,江戶亦捕安島等數十人,皆下獄。直弼面責齊昭日:"君憤言之不用,乃私奏京師,私請敕書。夫君職在輔幕府而悖謬至此,何也?"遂錮齊昭於水戶,並幽其子慶篤、慶喜,餘黨分別斬錮流竄。是獄也株連蔓延,逮捕甚衆,內多慷慨憂國之士,衆論冤之,謂之戊午之獄。齊昭旋於明年卒。又諷諸侯之持異議者退隱。土佐侯山內豐信、宇和侯伊達宗城、肥前侯鍋島齊正皆退隱。而諸國處士之主攘夷者益憤激不服,遂倡尊王以攘夷之說,紛紜競起。至於刺大老,萬延元年庚申2月,井伊直弼趨朝至外櫻田,水戶臣佐野光明等十七人與鹿兒島人某要之於道,雨衣奴裝,直斫直弼,提首而去,旋出自首曰:"井伊直弼有大罪五,神入共憤,臣等一死,爲天下誅之,敢請斧鉞!"文久二年壬戌,又有人刺老中安藤信正於坂下門,信正傷肩僅免。賊鬥死,檢屍得書日:"信正繼井伊氏後,侮蔑朝廷,親暱洋夷,既貸殿山地於美使,又與美使論廢帝事。使國學者檢舊典,大逆無道,臣等敢戮元兇,以慰天下望-Z-。"攻使館,己未六月,有人殺俄人三名於橫濱。庚申七月,有人殺美國使館書記官於三田。辛酉六月,水戶人襲東禪寺英館,殺傷英卒。英使責老中信正曰:"日本政府無權,縱人橫逆至此!"約佛使、蘭使將以兵逼,信正百方慰諭,給死者銀三千圓事始平。自是英人遂置兵橫濱,以備不虞。壬戌冬,又有人焚殿山美使館。氽朝岜,壬戌七月,有人系關自尚忠冢臣數人,楞其首日:"行天誅。"癸亥二月,又樂池內大學於大坂,投其耳於大納言忠能、大納言實愛家,日:"公等不罷職,如大學耳矣f''大學,蓋主議和者。遮說要藩,聲討幕府,島津久光將赴江戶,處士要之於道,陳幕府不奉朝旨,願依大藩問罪關左之意。久光慰諭留之伏水,既而相率入京,阻之不聽,遂抗拒互鬥,自是京尹威令挫而不行。縱橫於輦轂下,幕府不能制,朝議亦患之。於時倡尊王攘夷者,處士也;橫行擅殺者,亦處士也。公卿危懼,志向漸變,守護職松平容保等議處分處士,或欲逮捕之,或欲賞其志戒其行。容保日:"不如諭處士各歸其主,無主者幕府食之。"乃命町奉行搜索,又置文武場,爲處士容身之地。既而又有人入等持院斬足利氏三世木偶,梟之三條磧,揭示日:"當時王綱解紐,不能正名誅賊。今大政將復古,故先誅三賊,以懲奸惡之過尊氏者!"容保等議曰:"託名正義,輕蔑朝爵,不可宥。"乃逮下獄,將處重刑。毛利定廣上書,請釋其罪,容保等堅持不可,而朝旨亦欲寬之,因得不死。處士益猖狂不可制。時長門藩毛利慶親上書幕府,請翼戴王室,協和衆心。其子長廣留於京,薩摩藩島津久光、土佐藩山內豐信亦先後入京,帝遂詔薩、長、土三藩留鎮闕下。自是列藩承風,爭朝京師者八十餘國。慶親在江戶既上書,又見老中曰:"時事至此,幕府當以慶永爲大老,慶喜爲輔,速革舊政,不則僕欲與薩、肥諸藩議奉詔而令四方也。"又日:"近者遊士不經幕府,直奏朝廷,若有挾天子令諸侯者,當成羣雄割據之勢。請將軍入朝,撰士於列藩,參國政獻替可否。每事奏而後行,則人心服而國威張矣。"帝知慶親忠,敕召之,未往。其子定廣將就國,途過京師,敕留之,與島津久光宿衛輦下。久光先密奏出兵京師,至京奏曰:"幕府戮志士,而志士益激。臣恐其釀亂,欲東建言於幕府,途遇處士要臣舉事,臣敢請處分。"朝廷諭久光督率之。帝屢遣敕使東下,徵家茂入朝,壬戌六月,命大原重德副以島津久光,諭幕府三事:一日將軍宜率諸侯入朝,議攘夷;二日宜選沿海大藩爲五大老,整式備;三日當起慶喜輔將軍慶永任大老,以改革幕政。尋又遣三條實美等促之。家茂既尚帝妹,乃奉敕解釋慶喜等罪。釋慶喜、慶勝、慶永、山內豐信、伊達宗城等罪,並釋鷹司近衛家幽禁,旋又釋戊午以來以國事被罪者。蓋島津、毛利二氏在京頗調停之雲。以松平容保爲在京守護職,帝亦令守京,於是朝廷、幕府之間稍和。家茂既入朝,帝優禮之,仍敕令攘夷,家茂留大坂未歸,家茂亟欲歸,慶恕、容保等請留家茂。帝燕見家茂日:"業既委萬事於卿,當在輦下指揮諸侯。"帝謁石見清水祠廟,將就祠前賜攘夷節刀,家茂稱疾不出。乃遣慶篤爲將軍,自代委以攘夷,首途東下。又敕慶喜與會議,家茂尋宣言覽攝海形勝,出大坂,後聞英國償金事定,乃航海東歸。詔定攘夷期,令家茂頒告列藩。是年癸亥,以五月十日爲攘夷期。而是時英國以生麥被殺事刻期責償金,幕吏給之。先是島津久光由江戶歸,途過生麥村,有英人馳衝久光前驅,衛士殺之,英使怒,責幕府償金五十萬圓。在朝公卿多主張不償之說,幕吏以將軍未歸遷延不決,老中多稱病。既而要求益逼,遂議使德川茂德西上奏請,茂德又稱疾。慶篤致書關白,日:"議決不償。"關白告之中外。而老中松平信篤、井上政直以刻期不得已已授券英人。時帝遣小笠原長行東下,令與幕吏會議外事,長行欲先鎖港而後償金,老中不聽。長行至橫濱見各國公使,述前議,皆不聽。慶喜東下,聞償金議決,馳驛止之,事不可回。乃報京師,即詔公卿諸侯會議,衆秉燭而退,上下騷然。有美國兵艦泊赤間關者,長門人遽以炮擊。詔賞長人武斷,又責幕府以遷延,又詔讓幕府私盟七國,曰:"鎖港限三十日,七國不退則攘之。"老中等皆謂難行。又頒開戰詔於諸藩。詔日:兵端既開,沿海有急則諸國當應援。"又詔日:"蕃船如來,擊之勿失!"而幕府則下教日:"既奏請見許,勿浪戰。"帝遂詔行幸大和,議親征。會幕府與長人有隙,長、薩、土三藩恃勢相軋,又互有隙。朝旨忽中變,長人遂挾三條實美等公卿七人走長門,廷議逐長人歸國。時以攘夷議決,毛利氏奏請車駕幸大和,示親征之意,廷議從之。會美人以赤關事訴之幕府,幕府遣使以擅伐責長藩,長藩抑留幕使暗殺之,遂與幕府有隙。廷臣之助幕府者乘隙間之,朝廷始疏毛利氏。既行幸議決,忽有流言,謂"長人謀乘行幸時火大內,阻還駕,將駐蹕函嶺以徵幕府"者。時處士屢說朝臣尊融齊敬促親征,又投書公純忠房責以議阻親征之罪,皆惡之。文久三年癸亥,八月十七日夜半,尊融以下盡朝,議乃變。急召守護職容保徵兵備變,傳命鎖九門,使薩摩、會津諸藩分守之,停三條實美等公卿十三人蔘朝,密召正親町實德、柳原光愛等入。尊融傳詔日:"親征非帝旨也,乃傳奏等信長人危激之言,矯詔圖不良耳!卿等其審之。"十八日昧爽,長人聞變,不知故,率衆馳至,則諸國守門兵槍炮成列,不許入。衆大驚,馳集關白第,面關白輔熙亦受朝禁,未之知。俄而有詔停行幸,免長藩守衛,代以澱藩。長人訴辯不肯去,與薩人、會人相持久之,京人皆荷擔而立。先是,三條實美掌親兵,實美遂率親兵千餘馳騎入朝,門者拒之,亦走詣關白第,一第喧擾。時光愛奉敕召輔熙入,而實美因關白有所請,朝旨不納,且遺使責以違旨私出之罪,長人之屯土冪門者,光愛銜詔,慰以引兵歸國,以待後命。長人不肯退。薩人請討之。長之隊將遂擁三條實美、三條西季知、東久世通禧、壬生基修、四條隆譖錦、小路賴德、澤宣嘉公卿七人航海而去。詰朝詔召實美等,不在,得實大怒,盡削官爵。尋禁長藩入京,駐留邸監一二人,餘悉逐去。容保等仍日警備,遂下詔日:"近日敕旨真僞錯出,以致紛擾。凡系十八日以後令者,乃實朕意,列藩其審之。"朝旨於是一變矣,時謂之翻覆綸旨。幕府旋奏,請增尊融、容保等封。是月有故廷臣中山忠光等舉兵大和,號天忠黨,將攻京師,幕府討平之,忠光等航走長門。旋又有平野次郎等舉兵但馬,奉澤宣嘉爲首,幕府亦平之,宣嘉仍西奔。長人舉兵犯闕,容保等糾合諸藩兵詞劉乙。長人之還國也,毛利慶親父子自敘癸丑以來力主攘夷、周旋朝廷、幕府間之事,號日《奉敕始末書》,遣家臣上之,不省。又奏論詔旨前後之異,又奏曰:"臣奉'攘夷之事一委之汝'之詔,欲竭力致死以報國。而廷旨忽中變,保無引外敵以鎮內變如石敬塘其人者?願朝廷審之。"又不省。於是其宰臣福原、元侗等以三道兵犯京,王公等皆大驚,會議徹曉。時薩、土、久留米三藩重臣連署請討長人,守護職容保遂糾合諸侯兵討平之。元侗等遁走,所獲軍令狀乃有慶親父子印信,朝議遂聲毛利氏罪,日爲朝敵,奪其父子官爵,敕幕府追討。會美亦糾英、佛、和四國師攻馬關,長人潰敗,幕府遂傳檄諸藩,督師西征,長人懼,伏罪。幕府使傳命慶親日:"父子當屏居待罪。"慶親上書日:"前命福原、元侗等出鎮亡命,不圖其舉兵犯闕,致蹈大逆。"旋退入莜城,誅首謀元侗等十餘人,獻首謝罪。幕府以長人內訌,仍再議徵西,家茂率師過闕,因入朝請敕旨許外交條約。帝亦許之。初,幕府假開三港,漸及他漱當麟藉有期限'時兵庫開港期迫,外使遂以兵艦駛入兵庫,請敕允條約徵,內外切迫,乃上書辭職,別疏請敕許開港。慶喜、容保等亦上書申家茂不得已之意,帝乃許開橫濱、箱館、長崎三港,仍不許兵庫之請。家茂遂奉敕頒告中外。自戊午草約至於乙丑,紛紜爭執者八年,終許之焉。家茂方遣使責長藩,而薩人忽與長人合。詔徵薩兵會討,不從,師卒無功,家茂旋薨于軍。自是強藩不復受節制,而幕府勢益孤矣。長人先有二黨,一日恭順黨,一曰激烈黨。征討師至,慶親父子入荻城已伏罪,激烈黨高杉晉作傳檄幕兵,戮恭順黨首數人。慶親父子居山口城。山口蓋仿西式爲堡壘者也。於是!藩兵決死戰。幕府於廣島設總督府,令諸藩會兵,惟薩摩獨辭。初,京師之變,薩人擊長人,多虜獲,長人亦炮擊薩艦,二藩如水火。既而薩人相議曰:"今日之要務,在一敵愾以護皇國,而動兵邦內,使外人得漁人利,非策之得。"薩士西鄉隆盛密遣使於長,修好講和。會土佐人坂本龍馬在長,力贊成之。於是薩、長之交合,而朝廷、幕府均未之知也。至是薩人辭會師,薩士大久保利通又至大坂諫西征之師,幕府不聽。丙寅六月,幕軍進壓長防四境,海陸兵三道並進,俱不利。家茂方臥病大坂,詔命慶喜代爲指揮。慶喜將往廣島,敗聞屢至,諸藩引兵,朝野失色。家茂旋卒,遂詔罷西征。幕府別遣勝安房命長人罷兵。自西師之起,幕府帑藏不支,兵又駑,故師卒無。家茂既薨,以慶喜任將軍,明年遂奉還政權。帝旋以患痘崩,在位二十年。改元六:曰嘉永,曰安政,曰萬延,曰文久,曰元治,日慶應。帝自即位,深以國家安危爲憂,蓋與外交相終始雲。當光格即位,爲德川氏極盛之時,而外患既萌芽矣。孝明在位,外入迭請通商,要挾日甚,舉國囂然倡攘夷說。苟或異議,則目爲奸黨。幕府初亦拒之,繼審其勢力不敢,意遂轉移。孝明始亦決計攘夷,末年尋悟其非,敕旨亦反。而二三強藩巨室乘浪士憤激之勢,王霸離間之交,始欲假朝議而順人心,繼乃用士氣而亡幕府。故當時攘夷之論,要'其所歸,不在攘夷,而在尊王。尊王所;亡幕府也。迨王室尊、幕府亡,而知夷終不可攘。遂決然變計,大開外交,仍與德國氏末年無異,然而德川氏亡矣。自光格至此凡三世,八十六年。德國氏自家康至慶喜凡十四世,二百六十六年。
明治天皇嗣,名睦仁,幟仁親王之子。今皇即位。慶應三年五月,開兵庫港,十月,德川慶喜上表奉還政權。十二 月,復七卿及毛利氏官爵,廢攝關、議奏、傳奏、守護職,所司代新置總裁、議定、參與三職,頒告全國,親裁萬機。慶喜潛人大坂城,容保、定敬等從之。詔禁容保、定敬入京,召慶喜,不至。慶喜請斥薩藩士參朝政,亦不報。明治元年正月,慶喜大舉侵闕。拜嘉彰親王爲征討總督,賜錦旗討之,慶喜敗,遁入江戶,詔削慶喜以下官爵。先是,土佐侯山內豐信上書慶喜日:"比年以外交釀內亂,紛擾十數年。無他,政出二門也。我中世以還,武門執政久矣,然方今天下大勢一變,不可復墨守舊規.宜奉還大政於朝廷,以定萬國並立之基業"云云。慶應丁卯冬十月十四日。慶喜大會列藩羣臣於二條城,示以請還政權之意,諸將鹹失色而退。有薩、土二藩士在坐,力慫恿之,慶喜即決議具奏。優詔報日: "諸侯賞罰黜陟之權自天子出,其他仍如舊。待加賀以下三十三藩入覲時決之。"時廷議紛紜,德川親藩多諫朝廷以爲不可,而薩、土諸藩促之曰: "天下將定於一,今廷議遊移,坐失事機,若王室何?"十五日,遂降旨依奏,收還政權。十二月八日,中山忠能、正親町、三條實愛、巖倉具視、德大寺實則與德川慶勝、慶菜、島津茂久、山內豐信暨尾、越、薩、土重臣會議小御所,茂久曰:"朝廷已收還政權,然土地人民不屬,有名無實。宜令德川氏割八百萬石以充經費。"具視贊成之,出書於袖中,則籌畫變革事宜也。豐信日:"諸侯亦宜割土地人民入貢。"議至徹旦。九日,容保奏辭守護職,與定敬俱入二條城。有詔罷會津桑名人九門宿衛,即容保、定敬所領國,而代以薩、土、藝諸藩。又廢攝政關白及幕府所設之守護職。所司代諸官,權置總裁、議定、參與三職,以熾仁親王爲總裁,具視、忠能、實愛爲議定,薩人小松帶刀、土人後藤象次郎爲參與。詔日:"自今以往,大小政令自朝廷出,四其體之。"於是復三條實美、毛利慶親等官.爵,令來京a毛利氏以兵入京師,實美等踵至。又以實美任議定,長人木戶孝允爲參與。時德川、毛利事己平而嫌隙未忘,會桑人亦自疑忌,慶喜亦觖望,意中變,與容保、定敬等議日:"近日朝旨非前日比,既許將軍依舊任事,而九日小御所之會,我輩乃不得與,必有騙幼主以謀私者。"乃奏請勒兵備不虞,諸藩守闕者亦戒嚴,屹然相持,人情恂恂。將士或說慶喜日:事已至此。坐受箝制,孰與據大坂城扼咽喉以制人?"慶喜頷之,遂留書於朝,於十二日夜南走至大坂,抗疏請清君側。不省。時朝議欲召慶喜,納其封2百萬石賜以三百萬石爲巨藩,以厭喜列議定。令慶勝傳旨促入覲。慶喜奉命而心危之,不敢往。會江戶有處士數百,潛伏薩摩邸,出劫富商,掠金谷,慶喜因奏陳薩人在東寇掠之狀,請黜其藩士之參朝政者。又不省。慶喜下令江戶搜捕處士,而東兵遽火薩摩邸。報至大坂,將士聚議日:"事至此,釁端既開,騎虎不得下矣。"明治元年戊辰,正月三日,慶喜以兵三萬抵伏見鳥羽,命會桑人爲前驅。詔命薩、長二藩南扼伏水、鳥羽二關,許以便宜從事。是目幕軍遣行人請過二關,曰:"寡君奉詔入朝,而公等阻之,不得已則有戰耳!"既而東軍大至,王師力拒之,戰三日,東軍敗,慶喜、容保、定敬等倉猝航海東去。九日"1q.督純仁親王入大坂。十二日,詔削慶喜以下官爵,大告四方,諭以不可不徵之旨。尋拜有棲川熾仁親王爲徵東大總督,授錦旗節刀,令各國使臣毋得援戰軍鬻兵器。三月,帝延見英、法、美、蘭各國公使。以二條城爲太政官,代裁決庶政,帝親臨會公卿諸侯,設五誓:日萬機決於公論;日上下;日朝、幕一途;日洗舊習,從公道;日求智識於寰宇。誓畢,策問開蝦夷議,尋刊行《太政官日誌》,幸大坂觀海軍。大總督自東海道航海達駿府,陸軍自中山道取甲府,海軍至品川。慶喜請降,入寬永寺待命。四月,敕使橋本實梁、柳原前光入江戶,收其城,宥慶喜死一等,屏居水屍。慶喜、客保等之東也,臣屬驚駭,有建議者日:"爲今之計,當藉外國力以靖內變。不則擁輪王寺法親王以令天下,是或東照公貽我子孫者。"蓋謂德川家光請以親王爲東睿山座主,後沿爲例者也。議不決,幕臣日夜謀拒守,或欲扼函關,或欲由海路襲大坂,而慶喜一意主恭順,手書禁諸臣曰:"慎勿抗官軍,抗官軍猶剁刃於吾腹也。"遂出城居寬永寺僧舍,命家臣勝安房、大久保一翁留鎮撫。既而官軍海陸大至,勝安房出見,參謀西鄉隆盛,具陳慶喜恭順狀,請弭徵師。隆盛徵謝罪表上之督府,督府下令止戰,移兵入江戶戍之。及敕使至,慶喜遂移居水戶,麾下諸隊欲從者數千人,慶喜盡揮去,僅以十隊行。德川遺黨橫行房、總之間,官軍討平之,大總督入江戶。閏四月,官軍擊總野賊。五月,討據東臺賊,關東悉平。自慶歸順,德川氏遺臣舊部往往脫走,結隊聯黨,糾合亡量三湖函館,告諸國貿易如舊,用美國公推例以武揚爲總裁,設官置戍。尋託船將上書曰:"德川遺臣過三十萬人,非七十萬石所能養,是皆二茸條 育,雖填溝壑,不能與工商伍。臣哀其間關流離,輒率之移住蝦夷,從事開拓。臣等固三千一心,然不可無主,敢請舉蝦夷地賜之舊主,以德川氏一人爲之總領,臣等必效死致力,變榛蕪爲富庶,並以固朝廷北門鎖鑰。"朝議以其上書無狀,佈告各國,徵諸道兵海陸並進。至明年五月,稷本等軍艦或遭颶,或觸石,或爲官船擊碎,盡沉沒,困守五棱郭。官軍遣人招之降,曰:"惜哉!鐵石丈夫,今徒瓦裂耳。"梗本等卒不願,相約屠腹死,惟介使者贈其所譯《萬國海律全書》於參謀黑田清隆。參謀贈以酒,又遣人說諭梗本等,乃議就刑以宥衆死,遂降。初朝廷聞函館變,慶喜請自往討,及是東北悉平,德川臣屬無復抗王師者,衆論亦頗諒慶喜之心雲。其後武揚、圭介皆赦罪進官。十二月,分陸奧爲五國,出羽爲二國。車駕還幸京師。是歲始造紙幣。二年正月,罷警蹕喝道儀。二月,置集議院,徵諸藩士爲議員,撤諸道關,廢磔、焙二刑,許發印新聞紙。三月,置待詔院,車駕再幸東京,遂遷都。先是明治元年。大久保利通疏稱:"西京本一山城,形勢不便,請遷都大坂。"既而改江戶稱京,至是遂定都焉。利通又上疏曰:"我中世以還,天子深居九重,民之視君尊如帝天,君之視臣賤如奴隸。至將軍竊政,猶作威作福,妄自尊大。卒之君臣乖隔,離德離心,效已可睹矣。夫普天率土,莫非王臣。此而以帝號自娛,以示天無二日之尊,猶之可也。今天下萬國,正不知幾人稱帝,幾人稱王。乃盛儀衛、飾邊幅,與井底蛙何異?又何以聯情誼而使指臂耶?誠欲合全國君臣上下爲一心,必自天子降尊始。白今以往,請盡去拜跪俯仰之儀,一以簡易質實爲主。國有大事與衆同議,我天皇必親臨太政官而取決焉。政府諸臣每日必見面,每月必會食,俾人人親君而愛上,庶國勢可興。"云云。維新以後廢舊儀,改新法,一切政教大旨皆基於此。五月,東北悉平,建招魂社祭戰死者,賞丁卯以來戰功。設電信機,置彈正臺,廢徵士稱,立府、藩、縣一致之制,以舊藩主充知藩事,賜歲人十一,廢公卿諸侯之稱概爲華族,其臣隸爲士族。幕府雖廢,而二三強藩爭握政權,雖非衆建諸侯之舊,轉成羣雄割據之勢,洶洶擾擾,勢且大亂。當道者謂:必收一切政權歸於中朝,乃足以紓國用而張國勢。以奧羽未定,雖有密議未敢宣泄也。及東北悉平,木戶孝允始倡言:"幕府前給藩地稱爲朱印文憑者,應作廢紙,概以土地民人之權還之朝廷。"商於長藩,藩主喜以告大久保,遂擬試行於薩、長二藩,而土佐、肥前亦贊成其議。二年正月,四藩遂連名上表,聞者羣起而效之。而廷議以關係大,廣詢於衆,猶未敢決。及是乃聽其請,改藩主二百七十六名爲藩知事,名府藩縣合一之制,就各藩租入之數以十分之一給之,爲世祿。七月改置官省,設官位二十階,分敕、奏、判任三等。東京、京都、大坂三府外盡改爲縣,改蝦夷爲北海道,分十二國。九月,詔賞復古功臣三十四人,賜祿有差。十二月,廢中下大夫、上士等稱,悉爲士族,廢祿制,給廩米。時高知藩知事山內豐信建言:"廢士族制祿,更給祿券,請先試行於藩內。"詔聽所請。後十二月,遂定皇族、華族祿制,收其采地,別給廩米。三年正月,定諸旗章。九月,許齊民稱姓氏。十二月,收諸國寺社領地,定親王賜姓制,頒新律綱領。四年二月,徵薩、長、土三國兵爲親兵。幕府既覆,薩、長、土藩之士漸次登用,肥前侯鍋島直正亦率藩士盡力王室,當時有"薩長肥土"之稱,而朝臣欲專攬大權復古制。及府藩縣之制下,內亂雖漸定,而諸藩以世祿官人漸萌不平。參議僅大久保一人爲薩人,薩人以功多亦觖望,薩士橫山疏論時政,至屠腹以死諫。既而撤屯戍,薩兵悉罷歸,物情益憤懼。於是薩、長、土三藩再議聯合。巖倉大納言大久保、木戶二參議特赴薩、長密商,並至肥計畫,既而薩士西鄉隆盛、土人板垣退助皆入京,復徵三藩兵十七隊衛京師,更以西鄉、木戶、板桓、大隈爲參議,大久保爲大藏卿。故家世族束之高閣,居要路者多新進平民,益奮袂攘臂以圖事功,而維新之規模益拓矣。使華族悉隸東京,以汽器制金銀幣。三月,定武官禮式,用軍服。四月,許庶人乘馬,遣外務卿伊達宗城於我大清定條規。五月,遣參議副島種臣於俄羅斯,議樺太疆界。七月,廢藩爲縣,帝親諭藩知事罷其職,敕薩、長、肥、土四藩知事,賞奉還版藉之建議者。先是尾、肥、阿、因四藩知事,上郡縣議,帝嘉納之。故有是命。廢諸官省,改太政官官制。八月,定官制等級,分官等爲十五,置太政大臣、左右大臣、參議三職,列諸省長官上;許華族平民相婚嫁,廢穢多非人稱,令國民任便散發脫刀。十月,敕右大臣巖倉具視爲大使,參議木戶孝允、大藏卿大久保利通等爲副使,聘問歐米各國。定府縣官制,改知縣事名縣令,府曰知府事。十一月,頒縣治條例及事務章程。五年三月,廢親兵,置近衛兵,頒敕奏官犯罪條例。四月,禁典賣土地於外國人,置教導職,頒教憲三條。許僧侶食肉娶妻。五月,車駕西巡。六月,設郵便局。七月,定學制,分學區。八月,置裁判所,創銀行。九月,作鐵道,自東京至橫濱。十月,禁買賣人口,解放娼妓。十一月,詔廢太陰曆,頒行太陽曆。尋頒徵兵令。六年一月,改置鎮臺營所,廣置公園,廢五節,以紀元節、以神武即位之日爲紀元節,二月十一日也。天長節帝生日十一月三日也。爲祝日。二月,改正父祖被毆律,禁復仇。三月,詔許與外人婚,帝斷髮,皇太后、皇后亦革剃眉涅齒舊習。遣外務卿副島種臣於我大清。六月,頒撮影御容於府縣。七月,定耕地稅,徵地價,頒佈坑法。九月,大使巖倉具視等還。十月,參議西鄉隆盛、副島種臣等罷。先是遣使朝鮮,朝鮮守舊制,擯國書,其答書亦不遜,於是徵韓議大興。既而巖倉、木P等自歐洲還,抗執不可。隆盛遽謝病歸,種臣及參議後藤象次郎、板垣退助、江藤新平相踵辭職去,一國譁然。後有賊刺傷巖倉於途,墮馬幾死,訊因徵韓議不行,謂出右大臣主持,故除之,以動廟議雲。十二月,稅華、士族祿,許士族以下奉還祿賞。課家祿稅、官祿稅以充海陸軍費,又設家祿賞典還納之法,其自請還納者,給以六年金額。七年一月,前參議副島種臣等連署上表,請起民撰議院。謂仿泰西制立議院,撰地方民人之賢者俾議政事,以分官權也。其時大學頭加藤宏之投書駁論,以爲民智未開,計時未可。後兩議聚訟饒說,爭哄日盛一日。二月,肥前賊起,討平之。初,新平以徵韓議不合,怏怏不樂,佐賀士族之失志無聊者推爲黨魁。有島義勇者解職居東京,託鎮撫爲名歸國,歸則煽動黨人劫豪戶、掠軍貲。二月二日遂舉兵逼縣廳,縣吏皆本縣士族,多黨賊者。電機報警,東京戒嚴,遣大久保利通等鎮之。未至,賊陷佐賀城,乃詔以嘉彰親王爲徵西都督,發東京、大坂、廣島鎮臺兵討之。島津久光亦西下備變。既而官軍四面蹙攻,新平等遁去,旋捕新平於土佐、義勇於薩摩,梟斬之。三月,設女子師範學校。陸軍中將西鄉從道將兵徵臺灣生番。六月,設北海道屯田兵制。七月,賜百官避暑暇,頒印稅規則。八月,詔參議大久保利通使我大清,論臺灣事,遂議和撤兵。十一月,許士族還納百石以上家祿,賞典祿。八年一月,大久保利通、伊藤博文,木戶孝允、板垣退助、井上馨等會議於大坂。木戶參議等從歐米歸,益尚西法,專欲養國力以圖進步。以攻擊徵韓討蕃之故,朝端如水火。既而木戶歸山口,板垣歸高知,政黨紛紜,益形乖午。井上馨憂之,竭力調和。於八年一月,約木戶、板垣、大久保、伊藤會商於大坂,密定將來施政方法。於是木戶、板垣復任參議,世謂之大坂會議。蓋立憲政體之詔實胚胎於此。二月,課菸草稅、車馬稅、酒麴稅。四月,廢左右院,置元老院、大審院,敕建立憲政體。敕日:"朕即位之初,首會羣臣,以五事誓神明,定國是。幸賴祖宗之靈,羣臣之力,致今日小康。顧中興日淺,未臻上理,朕乃擴充誓文之意;更設元老院以定立法之源,置大審院以鞏司法之權,又召集地方官以通民情,圖公益,漸建立憲政體。欲與汝衆庶俱賴其慶,汝等其體朕意。"九年九月,敕有棲川親王日:"朕今欲本我國體,斟酌海外各國成法,汝其條列以聞,朕親裁之。"立憲政體蓋謂仿泰西制,設立國法,使官民上下分權立限,同受治於法律中也。歹月,始開地方官議會,以參議木戶孝允爲議長,帝率文武百官親臨,許華、士族官吏及平民旁聽。凡會議之法,議長先條舉議問及議草,令書記官誦之,而後各員發論問答,陳其所見,議長從其可否多寡決之。頒j蹲謗律、新聞條例。七月,議定全國民會公選法。十月,左大臣島津久光罷職。初,朝廷有立法、行政分爲二權之論,既設元老院,置法制局,專主立法。勢既漸分,而板垣以極論參議兼任各卿之弊,太政大臣三條等欲俟朝鮮炮擊軍艦事定再議。左大臣島津久光,守舊黨也,轉力贊板垣之說,亟欲施行。於是內閣互相彈劾,復懷疏入宮,取決於國皇。國皇從三條言,島津、板垣即退職。人情洶洶,大臣參議出入各增警衛,都下流言或曰當討薩,或曰當徵長。自大坂會議不過數月,忽生齟齬,木戶參議慨然太息,謂國是不定,國步益艱。明年遂辭職,更任爲內閣顧問。板垣既歸,遂倡民權自由之說,居林下十數年,衆推爲黨魁雲。十一月,害樺太全島與俄羅斯,以換千島。九年一月,詔參議黑田清隆、議官井上馨使於朝鮮,定修好條規。四月,定官吏懲戒例。五月,朝鮮修信使來。六月,車駕行幸奧羽,定道路等級,頒地方官任期例。九月,改府縣裁判所,置地方裁判所。十月,熊本、山口賊起,討平之。初,熊本縣士族大野鐵平等倡尊攘說,稱神風黨。及廢刀剃髮令下,悲憤謀作亂,遂襲鎮臺及縣令宅。山口縣前原一誠等又據莜作亂,一誠爲戊辰功臣,官至參議,以議不合辭職,至是弄兵。詔褫其位,尋捕斬之。熊本亂亦平。自變法以來,明治三年,有長州奇兵隊以藩廳處置不公作亂。四年,華族外山愛巖結久留米、柳川等藩士仍倡攘夷論,意欲清君側之惡,以保祖宗舊制。其他因改歷、因改地租、因徵兵令中有收血稅字,因防疫法命親族不得依病人、苦朝政苛酷,竹槍席旗,蜂起騷擾,所在而有,均次第討平之。十年一月,詔減地租六分之一,詔曰:"朕惟維新日淺,中外多事,國用實不貲,猶憫兆民疾苦,曩改正舊稅法,.以地價百分之三爲公租,使無偏重。今又察稼穡艱難,深念休養之道,更減稅額爲百分之二分五釐,有司宜省嗇而用,以體朕意。"於是減諸官省費用。減諸省定額金,改正諸省府縣官等,車駕幸京都。二月,幸大和。三月,西鄉隆盛、桐野利秋等作亂麂島,發軍征討,至八月乃平。隆盛既辭職,與陸軍少將筱原國幹、桐野利秋偕歸其鄉。設私學校,驅闔國壯士皆就學,與縣令大山綱良謀派校士爲各區長,一縣翕然應之。先是,陸軍遣船移鹿兒島倉庫彈藥,校徒羣起掠之,會警部中原尚雄巡察縣屬,私學徒聞之,縛尚雄等,附之縣吏,拷掠百端,誣以受政府長官旨刺殺隆盛,爰書已具,乃宣告日:"陸軍大將西鄉隆盛有訊問政府之事,首途東上,孰願從者?"衆皆荷銃麇至。二月十五日,士族會者一萬五千人,分爲六軍,遂發鹿兒島。十八日,移檄熊本縣及鎮臺,令其速降。少將谷干城焚街市,布地雷、火力守熊本城。後賊徒卒不能過熊本一步。警聞達京,詔暴其罪,並褫西鄉等官爵,以有棲川親王爲征討大總督,陸軍卿山縣有朋、海軍大輔川村純義爲參謀,以近衛兵及各鎮兵討之。遣軍艦十巡備西海,別遣敕使柳原前光由海道至鹿兒島,懇諭島津氏父子令鎮撫舊屬。官軍諸道進攻,賊抵死力拒,然卒不支。至九月遁歸鹿兒島。二十四日。西鄉以下皆戰沒。是役也全國騷然,士民桀黠失志者雲集多響應,賊又多百戰健卒,故能以一隅之力抗全國之軍。然官軍以電報飛遞,軍艦徵調,巨炮彈丸,儲積豐富,賊皆烏有,故能制賊死命。當破鬼嶽時得賊簿記,有高知縣士族通謀狀,乃飭縣逮捕,派兵扼險,一縣大噪,然不及動兵。至明年案結。隆盛爲維新元勳,與木戶孝允、大久保利通稱爲-y_傑,負重望,得民心。及其沒也,西南有彗星,國人尚名之爲"西鄉星"雲。
十一年正月,我大清欽差出使大臣何如璋等來駐東京。五月,盜刺蔘議大久保利通。以其變法專制故也。兇徒石川縣士島田一郎既就縛,猶自嗚得意,日:"吾爲國除害矣!"先是明治二年,參與橫井平四郎爲十津川鄉士所要殺,橫井蓋嘗主張革命論者。兵部大輔大村益次郎亦遭刺殺,兇徒懷書自首,乃責其練習西洋兵法雲。八月,車駕巡狩北陸諸國。十一月,還幸。嗣後巡幸諸國,間歲輒舉行,以爲常典。是年復開地方官會議。以參議伊藤博文爲議長。先是,府縣改置後,井上大藏大輔召集地方官,以議民政爲地方官會議之始,自副島種臣等請建議院,政府欲以地方官會議爲議院始基,稍變官吏專制之治,藉以塞民權自由之口。而民權家乃謂:"官吏爲朝廷所授,非人民公選,不足以代議。"所召集各官又自謂:"代民公議,不願受官省抑制。"
書於太政官,乞裁抑議長之權。議長滋不悅,既定期開議矣,忽飭令散會,至八年始開議。議中有擬設民會一事,議員不聽民選,姑以區戶長爲代,民權家益鳴不平。是歲,再開議,議定郡區町村編制之法、府縣會規則、地方稅規則。此三法仍由政府覈定。租稅分爲二款:歸國用者名國稅,在地方用者名地方稅,府縣會議員則由民人公選雲。而地方紳民結黨立會以論時政者所在蜂起,中如高知縣有三大黨,日立志、曰靜儉、日中立。立志主張民權,推板垣爲首。靜儉仍主封建之政,中立則兩不偏倚。西鄉事起,板垣雖調和諸黨,戒黨人毋躁,而立志社遣片岡健吉上疏,極論朝政,既而健吉等竟謀反,事覺,皆禁錮。其後立志社長又與諸縣士結立愛國社,在大坂聚會,聽者甚衆。其他政黨不可勝數。官民爭權、屢興訟獄,先是,酒田縣民苦縣令虐政,控訴於朝。政府遣松平親懷檢其事,松平輒系縣民百餘人於獄。縣人又遣森藤右衛門叩閽上告,朝廷再命司法省判事兒島惟謙鞫究其實,至十一年判決:令官償民款六萬三千餘圓,處松平以罪,懲役一年。又橫濱有高島嘉右衛門所設玻璃街燈,區戶長以人民公款購買之,衆訴其專斷。裁判所既斷決,衆不服,又上訴於東京上等裁判,高島乃請以公款還衆,以求解訟,十二年案始結。舊幕府時,並無律令,刑罰輕重一任藩主上下其手。至是始有民人控官之案,權利所關,衆屬耳目,事定後,民權之說益盛。至十一、十二年間,各府縣聯名上書,請開國會者多至數萬人。德川氏季年,舉國紛紛,倡尊王以攘夷之論。逮王室既尊,幕府既覆,諸藩瓦解,不足自立,事權擾攘,未知所歸。謂歸之國皇,自非命世英主崛起中興者不能。謂歸之朝臣,則西京舊族第因人成事,威德又不足服衆。謂歸之二三強藩,則尊王之論本於攘夷,既馬關敗績,麂島受創,確知夷不可攘。所以號召羣策者,既失其挾持之具,苟但圖富貴、據權勢,如舊將軍之所爲,則德川氏二百餘年之恩澤,二百餘藩之羽翼,斷不甘俯首聽命。故下之奉版籍以還朝權,勢也。上之廢閥閱而擢功能,亦勢也。維新之始,收拾人心,既有萬機決於公論之詔,士民之傑出者執此以爲口實,爭欲分朝權以伸民氣,促開國會,勢也。而政權所屬,上不能專制於朝廷,次不能委寄於臣隸,又不得不採泰西上下議院之法,以漸變君民共主之局,又勢也。封建之世,權不可合,合則亂生,建諸侯而少其力,賈生之所以策漢也。德川家康收其效矣。列國之世,權不可分,分則削弱,五單于爭立,匈奴之所以服漢也。木戶孝允、大久保利通等知其意矣。假如德川氏之季,政出多門,此和彼戰,議論未定,敵已渡河,仍復相忍爲國,因循泄沓,憚於改革,恐日本已非已有矣。故夫日本今日之興,始僕幕府,終立國會,固天時人事相生相激,相摩相蕩,而後成此局也。然而二-y_豪傑,遭時之變,因勢利導,奮勉圖功,卒能定國是而固國本,其賢智有足多矣。
外史氏日:餘既編《國統志》,於皇統絕續之交,霸府興廢之故,國家治亂之由,復擇其要詳之小注。綜其變故之大者,有四事焉,今匯敘於篇末:一在外戚擅權,移太政於關白。天智時,內大臣鐮足有功王室,賜姓藤原氏。其子不比等,文武、聖武兩帝皆納其女,孝謙其外孫女也,不比等始爲太政大臣。其後自光仁以至崇德二十七世,非藤原氏出者獨光仁、桓武、仁明、宇多、後三條五帝耳。不比等四世孫良房納女於文德,生清和,文德欲立長子惟喬,而憚良房不敢立,清和即位,良房始攝政。其子基經廢陽成,立光孝,始立關白之號,謂萬機先關白之也。基經二子時平、忠平,忠平攝政於朱雀時,與其子實賴、師輔並列三公,於是有天慶之亂。冷泉二弟爲平、守平,村上欲立爲平爲冷泉儲貳,而實賴等以非藤原氏出,阻之,而立守平,於是有安和之變。師輔三子,日伊尹、兼通、兼家。兼家三子,日道隆、道兼、道長,皆兄弟爭政。伊尹女生華山,兼家女生一條,兼家乃使道兼賺華山遜位於一條,其後三帝皆道長女所出。道長二子賴通、教通,相繼執政。賴通生師實,師實生忠實,忠實疏其長子忠通而愛其少子賴長,於是有保元之亂。其後忠通子孫更執朝政,於源平之際,至於一姓分爲五派,更爲攝、關,然其勢衰微,不足道矣。當其盛時,皇后、太子,非藤原氏出,即藤原氏出,非攝、關女,均不得輒立。即勉強樹立,而宣立後之詔,拜東宮之官,盈廷諸臣,至無一人敢執其事者。陽成廢而退院,華山賺而爲僧,舉朝悚息,莫敢異議。而其由旁支入繼大統者,輒涕泣感恩,謂非大臣力不得立,事無大小,先告關白,偶因一語不合,則以退要君,必優詔慰諭,強起視事而後已。蓋歷代之君,專呢其閨幃燕好之私,內有所制,外有所憚,而諸藤妃嬪操奩鏡、執巾櫛,遂奪大政而移之外家矣。雖有一二剛明之主,冀收大權而申獨斷,然積重之勢不可挽回,蓋非一朝一夕之故,所由來漸矣。極藤原氏之橫,賄賂遍於朝廷,田園遍於通國,而諸國吏治廢馳,盜賊蜂起,所在武人橫行肆擾。當是時源、平二氏數鎮東邊,每用武人以奏功效,因襲之久,既如君臣,諸國武士,半其隸屬。寶龜中議汰冗兵,姓堪者,專習武藝以應徵調。至貞觀、延喜之後,百度馳廢,上下隔絕,奧羽、關東之豪民,輒坐制鄉曲,藏甲畜,自稱武士。而自藤原氏執政,官多世職,將帥之任,每委之源、平二家,於是所在武士分屬源、平,源、平用之,若其臣隸。而諸藤原氏猶未之悟也。方且以門閥相高,以格例爲政,鄙視武士,不列齒數,雖立戰功,吝而不賞,然一遇有事,仍委之源、平二氏。二氏各發隸屬赴之,如探物於囊,莫不立辦。諸藤利其便也,又且延爲爪牙,傾排異己,乃至父子兄弟爭執朝權,於劫一朱器檯盤,亦令調兵相助。忠實長子忠通,次子賴長,忠通方爲攝政,忠實欲令讓於賴長,請之法皇,不可。忠實怒曰:"攝政,朝廷所授,氏長譽,吾所與。"乃令左衛門尉源爲義遣兵入忠通第,奪傳家重器、朱器、檯盤,以授賴長。逮乎保元之亂,則上皇倚源氏,朝廷倚平氏,互相爭鬥,平氏僕而源氏起,大權復移於將門矣。嗟夫!上至聖武,下迄源、平,藤氏之執朝權者凡二十餘人,歷四百餘載,雖未有新莽、曹操其人敢於僭竊者,而驕縱奢逸,召禍釀亂,終舉其千歲不拔之基,授之於向所奴隸之武人,而藤原氏亦與王室俱衰共頹,僅存空名。不亦哀哉!
一在將門擅權,變郡縣爲封建。上古國郡置造長,奉方職者百四十有四,猶封建也。孝德時廢國造置國司,任國守者六十有六,猶變封建爲郡縣也。於是郡縣七道,治以守介,而在朝之官有田有食封,多者不過千戶。有功田,有大功者始許世襲。自相門執權,封戶日多,各國莊園居其十八,守介所治一二而已。故國司常不赴任,舉其地方豪族武人以自代。源賴朝興,國司置守護,田園置地頭,督賦稅,備寇賊,武人任職遍六十州,總其權于帥府,封建之勢始矣。北條氏因其舊制,守護之任,猶得考課,易置如古之國司然,往往因襲,傳之子孫,漸成封建之勢。建武中興,以新田、足利諸族有滅北條氏功,思以土地收人心,概以一姓連跨數州,名雖守護,實則封建。足利氏叛,乃奪諸氏所有予子弟功臣,令其世襲,士馬出於斯,芻糧出於斯,爭戰出於斯,封建之勢成矣。足利氏之初,務以大封啖將士,迨所志已遂,而雄藩尾大,勢不可制。及其衰也,內臣構難,外國黨援,狼吞虎噬,反以自斃。織田氏起於陪臣,一時部將多屬英傑,攻略所得輒以分賞,其志蓋欲盡鋤故國取而代之也。豐臣氏繼興,見織田氏所志甚難而功不克成,於是又變一法焉。兵威所加,但求降服,苟能歸附,即還故封,雖蟠踞八九州者,亦因而撫之,不少殺削。以故一時羣雄鹹俯首聽命,然而身沒未幾,海內分崩。蓋日本封建之事,足利氏未享其利而先承其弊,織田氏欲去積世之弊而未及圖其利,豐臣氏苟貪一日之利而未能祛其弊,至德J1J氏而封建之局乃一成而不變焉。德川I氏之盛時,諸侯凡二百六十餘國,既分封土地,得衆建力少之意;復廣植子弟,爲強幹弱枝之謀;而又據其險要,操扼吭拊背之勢,令諸侯築邸第、質妻孥於江戶,間歲則會同於東,使諸侯戀於室家,疲於道路,有所牽制而不敢逞。以故父老子弟不見兵革,世臣宿將習爲歌舞;弦酒之歡,溢於街巷;騅虞酣嬉,二百餘載,可謂盛矣。夫源氏種之,織田氏耕之,豐臣氏耘之,至德國氏而收其利。柳子厚日:"封建之勢,天也,非人也。"豈其然乎?抑非德川氏之智勇不克收此效乎?然如島津之薩摩,毛利之長門,鍋島之肥前,始於足利、織、豐之間,襲於德川之世,族大寵多,兵強地廣,他日之亡關東而覆幕府又基於此。斯又人事之所不及料者矣。
一在處士橫議,變封建爲郡縣。自將軍主政六七百載,王室之危甚於贅旒,北條、足利二世,最爲悖逆,然卒未有躬僭賊而幹大統者。蓋既已居其實,不必爭其名。且存之則我得挾以驅人,廢之則人將挾以謀我,此或奸雄竊賊操術之工者,而王室一線之延,正賴以不墜,得以成今日中興之業。當將軍主政時,尊之日幕府,日霸朝,甚則稱國主,稱大君,稱國王。足利義滿稱臣於明,受封曰日本王,義滿後又贈太上皇號。德川家宣與朝鮮國書,自稱曰日本國王。而自將軍以下,大夫臣士,士臣皁隸,皁隸臣輿臺,各分其采邑以養家族,舉國之食租衣稅者,臣將軍之臣,民將軍之民久矣,夫不復知有王室矣。德氏興,投戈講藝,文治蒸蒸,親藩源光國始編《大日本史》,立將軍傳、家臣傳,以隱寓斥武門、尊王室之意。又以爲伯夷者,非周武而忠殷室者也,因躬行讓國,慨然慕其爲人,爲之立祠於家。光國又嘗表章楠正成之墓,曰嗚呼!忠臣楠子之墓。其後山縣昌貞、高山正之、蒲生君平,或佯狂涕泣,或微言刺譏,皆以尊王之意鼓煽人心。昌貞,號柳莊,甲斐人,曾著《柳子十三篇》,以擬孫子。首篇日《正名》,謂:"名不正則言不順,今以神聖大統之所屬,億兆瞻仰之所歸,屈於一武人,名之不正孰甚焉!"後與竹內武部聚徒講武,有上變者,告其考究江戶、甲斐兩城要害,舉動非常。卒坐是伏誅。正之字仲繩,上野人,慷慨多奇節,有泣癖。語王室式微則泣,聞邊防有警則泣,訪南朝蒙塵諸將殉難之跡則泣.譚孝子節婦忠臣義僕之事則泣。每入京師。必先至二條橋,遙望闕,稽首日:"草莽臣正之昧死再拜。"後西遊,自刃於久留米旅寓。君平名秀買,野人,嘗作《今書》論賦役之弊,作《山陵志》以寓尊王,作《不恤緯》以寓攘夷,路過東寺,見足利尊氏像,大聲數其罪,鞭之數百乃去。上書幕府,有司以非布衣所宜言,議處之重法,有解之者乃免。君平自此號默默齋,不復言事。既而源松苗作《國史略》,賴襄作《日本政記》、《日本外史》,崇王黜霸,名分益張。而此數君子者,肖子賢孫,門生屬吏,張皇其說,繼續而起。蓋當幕府盛時,而尊王之義,浸淫漸漬於人心固已久矣。外舶紛擾,幕議主和,諸國處士乘間而發,幕府方且厲其威棱,大索嚴錮。而人心益憤,士氣益張,伏蕭斧、觸密網者不可勝數,前者駢戮,後者耦起,慨然欲伸攘夷尊王之說於天下,至於一往不顧,視死如歸,何其烈也。迨幕府愈治癒棼,威力日絀,薩、長、肥、土諸藩羣起而承其敝。而諸國處士又潛結公卿,密連大藩以傾幕府。逮乎錦旗東指,幕臣乞降,而中興功臣之受賞,由下士而躋穹官者,相望於冊,又可謂巧矣。故論幕府之亡,實亡於處士。德川氏修文偃霸,列侯門族,生長深宮,類骨緩肉柔弱如婦女。即其爲藩士者,亦皆顧身家,重祿俸,惴惴然惟失職之是懼。獨浮浪處士涉書史,有志氣,而退顧身家,浮寄孤懸,無足顧惜,於是奮然一決,與幕府爲敵。徇節烈者於此,求富貴者於此,而幕府遂亡矣。前此之攘夷,意不在攘夷,在傾幕府也;後此之尊王,意不在尊王,在覆幕府也。嗟夫!德川氏以詩書之澤,銷兵戈之氣,而其末流禍患,乃以《春秋》"尊王攘夷"之說而亡,是何異逢蒙學射,反關弓而射羿乎?然而北條、足利、織田、豐臣諸氏,皆國亡而族滅,獨德川氏奉還政權以後猶分田授祿,賞延於世。而東照之宮、日光之廟,朝廷猶歲時遣幣以祀其先,斯又諸士之所以報德川氏者也。若夫高山、蒲生諸子,明治初年下詔褒贈,賞其首功,烈士之靈,九京含笑,亦可以少慰也夫!
一在庶人議政,倡國主爲共和。尊王之說,自下倡之,國會之端,自上啓之,勢實相因而至,相逼而成也。何也?欲亡幕府,務順人心。既亡幕府,恐諸藩有爲德川氏之續者,又務結民心。故國皇五誓首日"萬機決於公論"。論者日:此一時權宜之策,適授民以議政之柄而不可奪。數年以來,叩閽求請促開國會者,紛然競起,又有甚於前日尊王之說。餘嘗求其故焉,蓋自封建以後,尊卑之分,上下懸絕。其列於平民者,不得與藩士通婚嫁,不得騎馬,不得衣絲,不得佩刀劍。而苛賦重斂,公七民三,富商豪農,別有借派;間或罹罪,並無頒行一定之律,畸輕畸重,惟刑吏之意,小民任其魚肉,含冤茹苦,無可控訴;或越分而上請,疏奏未上,刀鋸旋加,瞻仰君門,如天如神,窮高極遠。蓋積威所劫,上之於下壓制極矣。此鬱極而必伸者,勢也。維新以來,悉從西法,更定租稅,用西法以取民膏矣;下令徵兵,用西法以收血稅矣;編制刑律,用西法以禁民非矣;設立學校,用西法以啓民智矣。獨於泰西最重之國會,則遲遲未行,日國體不同也,日民智未開也,論非不是,而民已有所不願矣。今日令甲,明日令乙,苟有不便於民,則間執民口日:西法,西法。小民亦取其最便於己者,促開國會,亦日:西法,西法。此牽連而並及者,亦勢也。重以外商剝削,士民窮困,顯官失職之怨望,新聞演說之動搖,是以萬口同聲,叩閽上請而不能少緩也。爲守舊之說者日:以國家二千餘載一姓相承之統緒,苟創爲共和,不知將置主上於何地,此一說也。爲調停之說者日: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非爲一人,苟專爲一人,有興必有廢,有得必有失,正惟分其權於舉國之臣民,君上垂拱仰成,乃可爲萬世不墜之業,此又一說也。十年以來,朝野上下,之二說者,紛紜各執,即主開國會之說,爲遲爲速,彼此互爭;或英或德,又彼此互爭。喧譁囂競,曉嘵未已。而朝廷之下詔,已以漸建立憲政體許之民,論其究竟,不敢知矣。
卷四 鄰交志上一
華 夏
考地球各國,若英吉利、若法蘭西,皆有全國總名,獨中國無之,西北各藩稱日漢,東南諸島稱日唐,日本亦日唐,或日南京。南京謂明,此沿襲一代之稱,不足以概歷代也。印度人稱日震旦,或日支那,日本亦稱日支那,英吉利人稱日差那,法蘭西人稱曰差能,此又他國重譯之音,並非我國本有之名也。近世對外人稱每曰中華,東西人頗譏彈之,謂環球萬國各自居中,且華我夷入,不無自尊卑人之意。餘則謂天下萬國聲名文物,莫中國先。歐人名爲亞細亞,譯義爲朝,謂如朝日之始升也。其時環中國而居者多蠻夷戎狄,未足以稱鄰國。中國之雲,本以對中國之荒服邊徼言之,因襲日久,施之於今日,外國亦無足怪。觀孟子舜東夷、文王西夷之言,知夷非貶辭,亦可知華非必尊辭矣。餘考我國古來一統,故無國名。國名者對鄰國之言也。然徵之經籍,凡對他族則曰華夏。傳曰"夷不亂華,"又曰"諸夏親暱",我之禹域九州,實以華夏之稱爲最古。印度、日本、英、法所稱,雖爲華、爲夏不可知,要其音近此二字,故今以華夏名篇,而仍以秦、漢、魏、晉一代之國號分記其事雲。
外史氏日:餘聞之西人,歐洲之興也,正以諸國鼎峙,各不相讓,藝術以相摩而善,武備以相競而強,物產以有無相通,得以盡地利而奪人巧。自法國十字軍起,合縱連橫,鄰交日盛,而國勢日強。比之羅馬一統時,其進步不可以道里計雲。其意蓋謂交鄰之有大益也。餘因思中國瓜分豆剖,干戈雲擾,莫甚於戰國七雄。而其時德行若孟、苟,刑名若申、韓,縱橫若蘇、張,道德若莊、列,異端若楊、墨,農若李悝,工若公輸,醫若扁鵲,商若計研、范蠡,治水若鄭白、韓國,兵法若司馬、孫、吳,辯說若衍、龍,文詞若屈、宋,人材之盛,均爲後來專家之祖。一統貴守成,列國務進取。守成貴自保,進取務自強,此列國之所由盛乎。特其時玉帛少而兵戎多,故未見交鄰之益耳。日本之爲國,獨立大海中,於地球萬國均不相鄰,宜其閉門自守,民至老死不相往來矣。然而入其國,問其俗,無一事不資之外人者。中古以還,瞻仰中華,出聘之車,冠蓋絡繹,上白天時、地理、官制、兵備,暨乎典章制度、語言文字,至於飲食居處之細,玩好遊戲之微,無一不取法於大唐。近世以來,結交歐美,公使之館,衡宇相望,亦上自天時、地理、官制、兵備,暨乎典章制度、語言文字,至於飲食居處之細,玩好遊戲之微,無一不取法於泰西。當其趨而東也,舉國之人趨而東;及其趨而西也,舉國之人又趨而西。乃至目營心醉,口講指畫,爭出其所儲金帛以購遠物,而於己國之所有,棄之如遺,不復齒數,可謂騖外也已。由前之弊,論者每病其過於繁縟,失則文弱;由後之弊,論者又病其過於華靡,失則奢蕩。交鄰果有大益乎?抑天下之事,利百者弊十,勢必有相因而至者乎?然以餘所聞,日本一島國耳,自通使隋唐,禮儀文物,居然大備,因有禮義君子之名。近世賢豪,志高意廣,競事外交,駿駁乎進開明之域,與諸大爭衡。向使閉關謝絕,至今仍一洪荒草昧未開之國耳。則信乎交鄰之果有大益也。抑日本自將軍主政七百餘年,一旦太阿倒持之柄,拱手而歸之於上,要其尊王之說,即本於攘夷之論;攘夷之論所由興,即始於美艦俄舶迭來劫盟時也。則其內國之盛衰,亦與外交相維繫雲。作《鄰交志》,上篇日"華夏",附以"朝鮮"、"琉球"爲外篇,下篇日"泰西"。
日本之遣使於我,蓋以崇神時爲始雲。其時使驛通於漢者三十餘國。《山海經》稱:南倭北倭屬於燕境。《史記.封禪書》雲:齊威、宣王、燕昭王皆嘗使人入海至三神山,見所謂仙人、不死之藥,渤海東渡,後遂不絕,似即今日本地,然彼國尚未通往來也。至《論衡》雲:周初,天下太平,越裳獻白雉,倭人貢鬯草。未知何據。又《雲笈七籤》謂:日本有騰黃神獸,壽千歲,黃帝得而乘之,以周旋六合。日本《神皇政紀》謂孝靈時就秦求三皇五帝之書,始皇送之。尤爲神仙家誕言。惟徐福東渡之後已及百年,崇神立國始有規模,而其時武帝滅朝鮮,聲教遠暨,使驛遂通。事理可信,故今以正史爲斷。後委奴國王遣使奉貢朝賀於漢,使人自稱大夫,光武帝賜以印綬。日本天明四年,筑前那珂郡人掘地得一石室,上覆巨石,下以小石爲柱,中有金印一,蛇紐方寸,文日:"漢委奴國王",餘嘗於博覽會中親見之。日本學者皆日:那珂郡,古爲怡土縣,日本仲哀紀所謂伊都縣主,即《魏志》所謂伊都國是也。上古國造百三十餘國,其在九州者分十九國,在四海者分爲十國。《漢書·地理志》:"倭人分爲百餘國。"《三國志》:"倭人舊邑百餘國,漢時有朝見者,今使驛所通三十國。"二書所謂百餘國,與《國造本紀》相符。所謂三十國,蓋指九州四海之地,地在日本西南海濱,距朝鮮最近。此委奴國意必古伊都縣主,或國造之所爲,並非王室之所遣,其曰委奴,譯音無定字雲。餘因考《魏志》雲:"到伊都國,世有王,皆統屬女王國,郡使往來常所駐。"《後漢書》雲:"委奴國,倭國之極南界也。"又云:"其大倭王居邪馬臺國。"邪馬臺,即大和之譯音,崇神時蓋已都於大和矣。謂委奴國非其王室,此語不誣,特識於此。又於安帝時,遣使獻生口百六十人,願請見。神功皇后四十七年,遣大夫難升米等,詣帶方郡,求詣天子朝獻,太守劉夏遣吏將送詣京都。魏明帝詔書報倭女王日:"制詔親魏倭王卑彌呼:帶方太守劉夏,遣使送汝大夫難升米、次使都市牛利,奉汝所獻男生口四人,女生口六人,班布二匹二丈,以到。汝所在逾遠,乃遣使貢獻,是汝之忠孝,我甚哀汝。今以汝爲親魏倭王,假金銀紫綬,裝封付帶方太守假授汝。其撫綏種人,勉爲孝順。汝來使難升米、牛利涉遠,道路勤勞,今以難升米爲率善中郎將,牛利爲率善校尉,假銀印青綬,引見勞賜遣還。今以絳地交龍錦五匹,絳地縐粟蜀十張、茜絳五十匹、紺青五十匹,答汝所獻貢直。又特賜汝紺地句文錦三匹、細班華蜀五張、白絹五十匹、金八兩、五尺刀二口、銅鏡百枚,真珠、鉛丹各五十斤,皆裝封付難升米、牛利還到錄受。悉可以示汝國中人,使知國家哀汝,故鄭重賜汝好物也。"魏齊王芳又命太守弓遵遣建中校尉梯雋等奉詔書印綬詣倭國,拜假倭王,並齎詔賜金、帛、錦蜀、刀、鏡、採物,倭王因使上表答謝詔書恩。倭王旋復遣使,大夫伊聲耆、掖邪狗等八人,上獻生口、倭錦、絳青縑、綿衣、帛布、丹木、矛忖短刀矢。掖邪狗等壹拜率善中郎將印綬。詔賜難升米黃幢,付郡假授。帶方太守王頎到官,倭女王卑彌呼,與狗奴國男王卑彌弓呼素不和,遣倭載斯、烏越等詣郡,說相攻擊狀。乃遣塞曹椽史張政等,因齎黃幢、詔書,拜假難升米爲檄告諭之。其後遣掖邪狗等二十人送政等還,因詣臺,獻上男女生三十人,貢白珠五千,孔青大句珠二枚,異文雜錦二十匹。旋又遣使入貢於晉。應神帝之初,得《論語》、《千文》於百濟王仁。四十一年庚午,復遣阿知使主、都賀使主於吳,二人,漢孝靈皇帝之後也,魏受禪後,闢亂至倭。考庚午即西晉永嘉四年,其日吳者,意當時就吳地求之也。此事載日本《應神本紀》。求織縫女。抵高麗,高麗乃副久禮波、久禮志二人爲鄉導,及得工女還,帝已崩,乃獻之大鷦鷯皇子,即仁德帝。仁德五十八年,高麗人導吳人至,反正時遣使朝貢於晉。允恭時,倭王遣使朝貢。宋武皇帝詔日:"倭贊萬里惰貢,遠誠宜甄,可賜除授。"贊又遣司馬曹達奉表獻方物。倭王珍又遣使貢獻於宋,自稱使持節、都督倭百濟新羅任那秦韓慕韓六國諸軍事、安東大將軍、倭國王。表求除正,宋文皇帝詔除安東將軍、倭國王。珍又求除正倭洧等十三人平西、徵虜、冠軍、輔國將軍號,詔並聽。倭國王濟又遣使奉獻,復以爲安東將軍、倭國王。旋加使持節、都督倭新羅任那加羅秦韓慕韓六國諸軍事,安東將軍如故。併除所上二十三人軍郡。雄略帝六年,倭王興遣使貢獻於宋,孝武帝詔日:"倭王世子興,奕世載忠,作藩外海,稟化寧境,恭惰貢職。新嗣邊業,宜授爵號,可安東將軍、倭國王。"八年,遣使身狹青、檜隈博德於吳。十四年,身狹青、檜隈博德再奉命往吳,因得吳織、漢織並縫女姊妹四工女而還。雄略十五年,秦公酒奏言:"臣族流亡散逐,十無二三,請賜檢括鳩集。"帝爲命小子部雷以隼人檢括,獲一萬八千六百七十人,命酒統領。養蠶,蠶大蕃息,帝賜姓禹豆麻佐,謂有補益也。初,秦人弓月,以應神帝十四年自百濟來,自言是始皇帝后,弓月祖即公子扶蘇。扶蘇得罪,其子陰率徒屬渡遼,君其地。至弓月,爲旁鄰侵掠,屬於百濟,後遂率闔部來日本。《書紀》、《姓名錄》皆書爲王,迨孫普洞,賜姓波陀,美其制繭之功也。至是分爲二秦,一曰秦,一日太秦,帝詔書秦建寶庫於宮旁,名日"朝倉宮",始置庫司,以酒爲長。十六年,詔檢漢部置伴造,賜姓直。應神時,阿知都賀率其族黨來,即漢直之先也。至欽明帝元年,頒諸秦、諸漢於郡國,編貫秦戶,溢至七千,以大藏椽某爲伴造。又據《姓氏錄》,有文氏、桑原氏、豐岡氏,並出於漢高祖,檜、前村主、下日佐,並出於漢齊王肥,吉水連出於漢蓋寬饒,下村主出於漢光武,松野連出於吳王夫差。可知漢人來日本者甚衆,爾後蕃臆不知其幾何矣。二十二年,倭王武自稱使持節、都督倭百濟新羅任那加羅秦韓慕韓六國諸軍事、安東大將軍、倭國王,遣使上表於宋順皇帝曰:"封國偏遠,作藩於外,自昔祖禰,躬擐甲冑,跋涉山川,不遑寧處。東征毛人五十五國,西服衆夷六十六國,渡平海北湖乖午,此之不同,亦無足怪。要之列史紀述,溢於簡冊、苟非僞造,不容安今節錄其事,仍稱倭王,不繫之帝,以志疑也。至彼國一偏之辭,未敢尚。日本人每諱言臣我,而中土好目誇大,輒視如屬國。餘謂中古之時,人文草昧,禮制簡質,其時瞻仰中華如在天上,慕漢大受封,固事之常,此不必諱也。隋唐通使,往多來少,中國雖未嘗待以鄰禮,而新舊《唐書》不載一表,其不願稱臣稱藩,以小朝廷自處,已可想見。蓋已竊號自娛,几几乎有兩帝並立之勢矣。五代以後通使遂稀,而自元兵遇颶,倭寇擾邊以來,雖足利義滿稱臣於明,樹碑鎮國,賜服封王,而不知乃其將軍實爲竊號。神宗之封秀吉,至於裂冠毀冕,擲書於地,此又奚足誇也。史家舊習,尊己侮人,索虜、島夷,互相嘲罵。中國列日本於《東夷傳》,日本史亦列隋唐爲《元蕃傳》,中國稱爲倭王,彼亦書隋主、唐主。譬之鄉鄰交罵,於事何益。今此篇謹遵條約睦鄰,國書稱帝之意,參採中國、日本諸書,紀事務實,不爲偏袒,日皇、日帝,亦不貶損,所以破儒者拘墟之見,祛文人浮誇之習也。
推古十五年,遣使於隋。先是遣使詣隋,令所司訪其風俗。使者言:倭王以天爲兄,以日爲弟,天未明時出聽政,跏趺坐,日出便停理務,雲委我弟。高祖日:·t此大無義理。"於是訓令改之。以大禮小野妹子爲大使,鞍作福利爲通事,上書日"日出處天子致書日沒處天子,無恙"云云。煬帝覽之不悅,謂鴻臚卿日:"蠻夷書有無禮者,勿復以聞。"先是世子廄戶奉佛尤謹,自謂衡山僧惠思是其前身。此行也命妹子登衡山施僧,求《法華經》。使者至,日:"聞海西菩薩天子重興佛教,故遣朝拜,兼沙門數十人來學佛法。"時稱妹子日"蘇因高"。即妹子二字譯音。煬帝旋遣鴻臚寺掌客斐世清報使,蘇因高從而還。及至,難波帝遣難波雄成《隋書》作小德阿輩臺,譯音也。造新館於高麗館上,以船三十艘、數百人設儀仗,鳴鼓角迎之,以中臣麻呂、一作宮地烏唐。太河內糠手等爲掌客。後十日,又遣額田部比羅夫《隋書》作大禮哥多毗,譯音也。帥騎七十餘迎之海石榴市,雙騎引導至闕。是日,帝臨軒,世清進國書、信物,親王、諸王、文武百官,皆紳冕立仗。國書日:"皇帝問倭皇!使人大禮蘇因高等至,具懷。朕欽承寶命,臨御區宇,思弘德化,覃被含靈,愛育之情,無隔遐邇。知皇介居海表,撫寧民庶,境內安樂,風俗融和,深氣至誠,遠惰朝貢,丹款之美,朕有嘉焉,稍喧比如常也。故遣鴻臚寺掌客斐世清,指宣往意,並送物如別。"帝語清日:"我聞海西有大隋,禮義之國,故遣朝貢。我僻在海隅,不聞禮義,是以稽留境內,不即相見。今故清道飾館以待大使,冀聞大國維新之化。"清答日:"皇帝德並二儀,澤流四海,以王慕化,故遣行人來此宣諭。"乃饗清於朝,既而引就館。帝問世子日:"書辭如何?"日:"天子賜諸侯書式也,然日皇日帝,其義一矣。宜答書報之。"其後清遣人告日:"朝命既達,請即戒途。"於是設饗以遣清。復以妹子爲大使,雄成爲小使,鞍作福利爲通事,送之還。學生倭漢福因、奈羅譯語惠明、高向玄理、新漢大國、學生新漢日文、南淵清安、志賀惠隱等從之。世子親草答書日:"東天皇敬白西皇帝:使人鴻臚寺掌客斐世清等至,久憶方解,季秋薄冷,尊候何如?想清愈此即如常。今遣大禮蘇因高、乎那利乎那利即雄成譯音。等往。不具。"十七年,小野妹子還自隋,惟福利留而不還。二十二年,遣犬上御田鍬、矢田部造使於隋。二十三年,御田鍬等還。三十一年,學生惠濟、惠光,醫惠日、福因等從新羅使還自唐,奏日:"唐,禮儀之國也,宜常相聘問。學生在唐者皆已成器,願召還之。"舒明帝二年,遣大仁犬上、御田鍬、大仁藥師惠日使於唐,唐太宗皇帝矜其遠,詔有司毋拘歲貢。四年,御田鍬等還,唐使新州刺史高表仁《新唐書》作仁表,日《書》作表仁,日本書紀亦作表仁,今從之。偕至,學僧靈雲、僧FI文等從而還。表仁抵難波,遣大伴馬養以船三十艘、旌旗鼓角迎諸枷、大河內矢伏蒞難波,齎神酒。是後,外國使至必賜神酒。見延喜式。表仁至都,與爭禮不平,不肯宣天子命。五年,表仁還,遣吉士雄麻呂等送至對馬。十二年,學生惠隱、清安,學生高向玄理從新羅使還自唐。孝德白雉四年,發兩遣唐使,分乘兩船,一船以小山上吉士長丹爲大使,小乙上吉士駒副之,學生巨勢藥、冰老人、學僧道嚴、道昭等從之,以寶原御田爲送使。一船以大山下高田根麻呂爲大使,小乙上埽守小麻呂副之,學僧道福等從,以土師八手爲送使。船各百二十人。根麻呂船至薩摩竹島,一作多橄島。遭風漂沒,僅門部金等五人抱木得不死。長丹船至唐,獻虎魄大如鬥,瑪瑙若五升器,高宗皇帝撫慰之。五年,再遣小錦下河邊麻呂爲大使,大山下藥師惠日爲副使,大乙上書麻呂爲判官,大錦上高向玄理爲押使,分乘兩船,取道新羅,經萊州,達長安,獻方物。高宗賜璽書,令出兵援新羅。玄理尋卒,吉士長丹等還。帝嘉其多得圖書珍寶,授少華下位,封二百戶,賜姓吳氏。齊明帝元年,河邊麻呂還自唐。四年,敕僧知通、智達等往唐,學法於唐僧玄奘。五年,遣小錦下坂合部石布、大山下津守吉祥使於唐,並攜蝦夷男女二口。石布船漂至南海夷島,衆爲所殺,惟坂合部稻積等五人奪夷船逃至括州。吉祥船至越州入,朝高宗皇帝於東京,高宗問蝦夷種類、地名甚悉。蝦夷須長四尺許,珥箭於首,善射,令人載瓠立數十步外,射悉中,困獻弓箭白鹿皮等物。天智帝甲子歲,時齊明己崩,天智素服攝事,未即位。唐百濟鎮將劉仁軌遣朝散大夫郭務驚等抵對馬,令內臣中臣鐮足遣沙門智祥勞賜,復饗之而送歸焉。丙寅歲,仁軌又遣朝散大夫、沂州司馬、上柱國劉德高等來,帝命饗賜德高等,使大友皇子見之,令小錦守大石、小山坂合部石積等送還。
丁卯歲,仁軌遣熊津都督府司馬法聰等送石積等於筑紫都督府。法聰歸,又遣小山下伊吉博德、大乙下笠諸石護送之。天智帝二年,遣河內鯨於百濟府,賀唐平高麗。四年,劉仁軌使李守真來,復遣郭務驚帥二千人,駕四十七船,巡視各國。達比智島,遣僧道久往告對馬國司。國司牒報大軍府,府馳驛人告。會天智崩,大友遣內小七位阿曇稻敷於筑紫,以喪告驚。驚吊恤盡禮,厚賜甲冑、弓矢、絹布綿等,送驚還。天武帝七年,僧定惠、道光還自唐。傳宗律自道光始。十二年,學生土師甥、白豬寶然從新羅還。持統帝元年,始用唐人元嘉歷,已而更用儀鳳歷。文武帝大寶元年,以粟田朝臣真人爲遣唐執節大使,考日本各籍,稱守民部尚書粟田真人,蓋粟田是其氏,朝臣乃姓,嵯峨帝賜其子姓爲源朝臣是也。真人則其名,《唐書》稱朝臣真人粟田,誤矣。左大辨高橋笠間爲大使,右兵衛率坂合部大分爲副使,二年至唐朝,見武太后。真人冠進德冠,頂有華薅四披,紫袍帛帶,進止有容。太后宴之麟德殿,授司膳卿。後二年,還自唐,賜谷一千斛,田二十町,賞其奉使絕域也。餘進位賜物有差。元正帝靈龜二年,遣使於唐,以從四位下多治比縣守爲押使,從五位下阿部安麻呂爲大使,正六位下藤原馬養副之,大判官一人,少判官二人,錄事、少錄事各二人,從八位上阿部仲麻呂、從八位下吉備真備選爲留學生。既而以大伴山守代安麻呂。使之未發也,先令祀神祗於蓋山之南,賜縣守節刀。後二年,縣守等還自唐。入覲著唐帝所賜朝服。大和國造、大和長岡素好刑名之學,從縣守往,質問疑義,多所發明,及歸,而言法律者皆就質焉。六年,有唐人王元仲造飛船進之帝,帝嘉納之,授從五位職。天平四年,以多治比廣成爲遣唐大使,從五位中臣名代副之,判官,錄事各四人,未發,遣近江。丹波、播磨、備中監造四船,是後遣使以四船爲率。先是,簡擇使臣皆難其人,石上乙麻呂才學穎秀,爲衆所推,遂拜大使,尋復易廣成。廣成授節刀,明年,乃至唐。又明年,歸,發蘇州,會風作,四船漂散,廣成船至越州,候風,逾年乃至。廣成在唐易姓日丹墀,子孫遂稱丹墀氏。其還也,學生真備、僧元防等從之。真備在唐請從諸儒授經,詔四門助教趙玄默即鴻臚寺爲師,獻大幅布爲贄,悉賞物貿書以歸。《新唐書》敘此事,謂開元初粟田復朝雲雲。考真備二字,日本音同真人,故誤以爲武后時來朝之粟田真人也。今從日本改正。真備獻《唐禮》一百三十卷、《大衍曆經》一卷、《樂書要錄》十卷,測影鐵尺一枝,銅律管一部,及弦纏漆角弓、國上飲水漆角弓、露面漆四節角弓、射甲箭、平射箭等物。元防亦獻佛像及經論章疏五十餘卷。時有唐人袁晉卿,年十九,善聲學,習《爾雅》、《文選》,從廣成來。聖武令與來使等奏唐、新羅樂,擢爲音博士,遂由元蕃頭升大學頭。八年,中臣名代還自唐。初,名代船漂至南海,艱難辛苦,僅得復至。唐明皇帝憫之,敕書遣還。日:"敕日本國王主明樂美銜德;《新唐書》作王明樂,當從《文苑英華》作主;《文苑英華》作美御德,當從《新唐書》作銜。主明樂美銜德,即日本"天皇"二字譯音。蓋當時諮詢其名,而使者詭以此對也。彼禮義之國,神靈所扶,滄溟往來,未嘗爲患。不知去歲何負幽明,丹墀真人廣成等入朝東歸,初出江口,雲霧鬥暗,所向迷方,俄遭惡風,諸船飄蕩。其後一船在越州界,即真人廣成,尋已發歸,計當至國。一船飄入南海,即朝臣名代,艱虞備至,性命僅存,名代未發之間,又得廣州表奏:朝臣廣成等,案此廣成乃判宮也。飄至林邑國,既在異國,言語不通,並被劫掠,或殺或賣,言念災患,所不忍聞。然則林邑諸國比常朝貢,朕己敕安南都護,令宣敕告示,見在者令其送來,待至之日,當存撫發遣。又一船不知所在,永用疚懷,或已達彼蕃,有來人可具奏。此等災變,良不可測。卿等忠信,則爾何負神明,而使彼行人罹其兇害。想卿聞此,當用驚嗟。然天壤悠悠,各有命也。中冬甚寒,卿及百姓並平安好!令朝臣名代還,一一口具,遣書指不多及。"十一年,判官平羣廣成還。初,廣成船與諸船相失,漂至崑崙國,船中人多死,惟存廣成等四人,得見其酋,給糧安置。後遇欽州熟崑崙至,潛從而還。時阿部仲麻呂留學於唐,爲言於朝,給糧遣回。由登州達渤海,途復遇風,覆溺,獨廣成得還。
孝謙帝天平勝寶二年,以從四位下藤原清河爲大使,從五位下大伴古麻呂副之,判官、主典各四人。先發遣參議左大辨石川年足於伊勢大神宮及畿內七道諸社奠幣,禱風也。從四位上吉備真備亦拜副使,清河、古麻呂皆給節刀。既至,唐明皇命仲麻呂接伴。及朝,明皇賞其儀容,呼日本日:"禮義君子國。"令仲麻呂導觀府庫及三教殿,又命圖清河、真備等狀貌。春正月朔,唐皇帝受諸蕃使朝賀於含元殿,敘新羅使東班在大食上,清河等西班在吐蕃下。仲麻呂以爲不宜班之後於新羅也,爲之請將軍吳懷寶,乃引清河與新羅使易位。及還,明皇賦詩賜之,遣鴻臚卿送至維揚。仲麻呂請與還,明皇因命爲使。仲麻呂賦詩有"銜命將辭國,非才忝侍臣。天中戀明主,海外憶慈親"等句。其將還也,從明州上舟,夜深月出,仲麻呂作歌,世傳爲絕唱"三笠山辭"是也。初,仲麻呂慕華不肯去,易姓名日朝衡,歷左補闕、儀王友,多所該識,在唐五十四年,與王維、李白、包佶、儲光羲往來贈答。後擢左散騎常侍、安南都護,大曆五年卒,贈潞州大都督。《新唐書》又作仲滿,即麻呂翻音也。與清河同船,帆指奄美島,不知所之。真備、古麻呂漂益久島,明年三月乃至,獻所賜幣以告先陵。歷代使還皆授位階,此行更優,多至二百二十三人,舵師、廚人皆得與焉。斯時廣陵僧鑑真率僧尼優婆塞四十餘人從古麻呂行,至薩摩,由難波人都。孝謙方崇信浮屠,遣大納言藤原仲滿迎之河內,安宿王出羅城門迎拜,公卿競來問法。孝謙卒至捨身。七年,改年爲載,從唐制也。廢帝天平寶字三年,以從五位下高元度爲使,時敘航唐舶,從3i1位下賜錦冠,一曰播磨,一目速鳥。迎前使清河歸。初,清河與仲麻呂同船漂至安南後,偕清河還至騅州,復至長安,明皇帝以清河爲特進祕書監,更名河清,仲麻呂亦授職。五年,高元度還自唐。元度初至,以亂故未朝見,肅宗皇帝遣中使敕元度日:"特進祕書監藤原河清當從請遣還,而賊徒未平,道路多阻,元度宜取南路先歸覆命。"即令中謁者謝時和送至蘇州,刺史李岵爲造船供給,使越州浦陽府折衝沈惟嶽率九人送還。六年,遣參議藤原真光饗惟嶽於太宰府。尋以右虎賁衛督從四位下仲石伴爲大使,上總守從五位上石上宅嗣副之,貢牛角。初,元度之還也,肅宗敕日:"禍亂以來,兵甲雕弊,欲造弓弧,切要牛角,異日還國,卿幸輸之。"元度還奏,乃令東海等六道備牛角七千八百,遣上毛廣瀨等於安藝造船四舶。尋罷石上宅嗣,以左虎賁衛督從五位上藤原田麻呂代之。發船從安藝至難波江口,船膠沙而沉,乃減使人,限兩船,更令判官從五位下中臣鷹取爲使,給節刀,正六位上高麗廣山副之,並送惟嶽等還。阻風不能發,尋聞唐安史亂未平,乃令太宰府日:"大唐之亂未已,恐道途多阻,使命難通。惟嶽等宜安置供給,如懷土願歸者,宜給船送之。"時除唐人李元環爲織部正,唐人來教樂者後皆授位。李元環敘從位上,皇甫東朝等並從五位下,既而東朝爲雅樂員外助兼花苑司。東朝等從前使中臣名代來者也。是年,停儀鳳歷,更用大衍曆。三年,尊先聖孔子爲文宣王。初,天寶中有膳大叫耆,隨便遊國子監,見門題"文宣王廟",問之,學生程賢告以今上追尊先聖,用王號之故。至是大邱請用諡號,從之。光仁帝寶龜二年,遣使安藝造遣唐舶四隻。六年,以正四位下佐伯今毛人爲大使,正五位下大伴益立、從五位下藤原鷹取副之,判官、錄事各四人,授錄事羽粟翼外從五位下,爲準判官。帝御殿授節刀,命之日:"卿等奉使,言語必和,禮意必篤,毋生嫌隙,毋爲詭激。判官以下違者便宜從事。"乃各齎御服,初,藤原清河留唐,時已卒,訃尚未達,帝賜書日:汝奉絕域久經年序,忠誠遠著,消息時聞,故今因使迎之,賜絹一百匹、細布一百端、砂金一百兩,汝其努力,隨使歸朝,相見非遠,指不多及。"及使歸,清河h-從而還。船發至肥前松浦郡阻風不能前,還博多,請待來歲。尋罷益立,以中左辨小野石根、備中守大神末足代之。八年春,令使者拜神祗於春日山下,行至攝津,毛以病引還,令副使持節服紫,假行大使事。抵揚州,海陵觀察使陳少遊言:"寇亂以後,館驛凋弊,得中書門下牒,限二十員進京。"石根請加二十三人,許之。九年,朝見代宗皇帝於宣政殿,時上元日也。逾月,復見於邇英殿,燕賞有差。四月,皇帝遣中使趙寶英爲押送使,石根辭日:"海路茫渺。風汛無常,萬一顛躓,懼損盛意。"詔仍護行。六月,監使楊光耀送至維揚。秋九月,艤船各出揚子江,候風兩月,石根先與第二舶人海,遭颶船壞,舳艫斷爲二。石根、寶英等六十三人皆溺,主神神官名。時令大宰府職主神一人,掌諸祭祀事,蓋護行人也。津守國麻呂與押送之判官等五十餘人攀斷艫漂甑島。判官大伴友繼人等四十人坐舳浮蕩六晝夜,漂天草島,判官韓國源駕第四舶亦抵甑島。源蓋與判官海上三狩等漂耽羅,三狩爲所拘,源獨與十餘人脫歸。此行也,判官小野滋野第三舶人船俱完,十月至肥前橘浦,歸報情事,且請接待送使之儀。乃遣左少辨藤原鷹取等迎勞之,命安藝預造送客船二舶。十年,末足等還自唐。夏四月,唐使孫興進、秦衍期入都,時領客使奏言:"唐使行道左右建旗,又有帶仗,未合舊典。"詔聽帶仗,不令建旗。又奏稱:"昔粟田真人如唐,五品舍人銜命迎勞,無拜謝禮。新羅王子則於馬上答謝,渤海使乃下馬再拜。今唐使將至,遵何典?"朝議聽之。遣將軍發六位以下子弟八百充騎隊,蝦夷二十人充儀衛,迎之城門外,入見帝,致國書信物。帝先問天子安,及途次供奉如禮否?慰勞甚至,設饗於朝堂,贈綿三千純。右大臣大中臣清麻呂又延諸私第,臨行賻贈寶英絹八十匹、綿二百純,令從五位下佈勢清直爲送客使。十一年,唐使高鶴林至,再饗宴之。案趙寶英既溺於水,所謂唐使孫興進、秦衍期,皆其僚屬,高鶴林亦其僚屬,乃別船後至者也。考此事,新、舊《書》皆不載,當時僅以中使爲押送使耳。日本稱有國書,疑事不實,而其隨行官屬,日本遂以大使之禮待之。蓋自高表仁至後,相去百五十年,忽來使節,詫爲至榮,故迎勞宴饗皆有加禮。觀於折衝送客,參議設饗,商人至館、鴻臚供給,況此之在帝左右口傳詔旨者乎?其優待無足怪也!天應九年,佈勢清直等還自唐。桓武帝十四年,授諸唐人官階。護送藤原清河之沈惟嶽卒留不歸,先改姓清河宿禰,授從五位下,其隨行九人皆進宮賜姓。十七年,詔讀書一用漢音,毋混吳音。時官有音博士,專正音。吳音之傳最久,譯人習之。自百濟王仁以漢音授經,始有漢音。齊明帝時,百濟尼法明來對馬誦維摩經,以吳音,人爭效之。自此吳、漢舛駁,無復分辨,帝善解漢音,能辨清濁.至是定儒書讀法,專用漢音。二十年,以從四位上藤原葛野麻呂爲大使,從五位上石川道益副之,判官、錄事各四人,未發。二十一年,又以學少允菅原清公、高階真人達成等爲判官,隨使。二十二年春,賜使臣等彩帛,召對賜宴,一依漢儀,親酌酒並作歌送之。賜葛野麻呂被三領、衣一襲、黃金二百兩,授節刀。道益衣一襲、金百五十兩。四月,出難波遭風,破船,有溺死者,葛野麻呂等引還。遣典藥頭藤原貞嗣等修船。二十三年三月,再餞葛野麻呂等,賜玉杯寶琴。伴少勝雄以善棋充使員,學僧空海亦從。秋七月,發肥前浦,途遇風,兩船漂回。八月至福州長溪縣,觀察使閻濟美使葛野麻呂等二十三人赴長安。初至長溪,州吏訝其無國書,入船檢察。葛野麻呂命空海作書贈觀察使曰:"上國之於敝邑,待以上賓,固非與瑣瑣諸藩比矣。竹符銅契,本防奸僞,誠實無詐,何事文契。敝邑使人已無詐,託信物亦不用璽印,建中以前舊典如此。今以無國書見責,事與昔乖,願顧鄰誼"云云。據此,則當時使臣皆不齎表文,蓋不臣則我所不受,稱臣則彼所不甘。而彼國有所需求,不能停使,故爲此權宜之策耳。其在中國,列之於新羅,大食之下,未嘗待以鄰交。而其在日本,遣使則不齎表文,迎客則不居臣禮,以小事大則有之,以臣事君則未也。有唐一代,典禮如此。其別船菅原清公等已先至。冬十二月至京,有內使趙忠以飛龍廄細馬來迎,葛野因監使劉昂進信物,昂傳命慰勞。尋朝德宗皇帝於宣化殿,賜宴賞有差。葛野譯名爲興能,善鄰國寶所謂藤賀能,是興能、賀能皆葛野二字譯音。興能善書,其紙似繭而澤,人莫能識。考《新唐書》系此事於德宗建中元年,惟是時日本並無遣使,新《書》誤也。二十四年春正月,預朝會班。是月,德宗皇帝崩,葛野麻呂等素服舉哀。三月二日,順宗皇帝令內使王國文監送至明州,道益病死。六月,至對馬,僧最澄、永忠隨還。初,澄在天台國清寺,就道邃受臺教,又遇龍興寺順曉,受灌頂密教,期年而還。臺教之傳自此始。忠留學二十餘年,兼學音律,上其所得《律呂旋宮》《日月圖》各二卷,律管、壎等樂器。秋七月,葛野麻呂上信幣,乃分所賜於參議以上及內侍使臣等,皆進秩有差,奠所賜幣於先塋。平城帝大同元年,判官高階真人遠成以學生橘逸勢、學僧空海等還。遠成在唐二年,除中大夫、試太子中允職,敕日:"日本國使判官正五品上兼仃鎮四府大監高階真人遠成等,奉其君長之命,趨我會同之禮,越滄溟而萬里獻方物於三檢所,宜褒獎並賜班榮,可依前件。"學生橘逸勢,善隸書,人呼爲橘秀才。僧空海,在長安晤青龍寺慧果,深見器重,得密教衣鉢,自是密教流行全國。考《唐書》雲:橘逸勢、空海"願留肄業,歷二十餘年,使者高階真人來請逸勢等俱還。詔可。,'今考空海等自到長安及歸,僅歷二十五月,又所謂高階真人者,即上文所遣判官高階真人遠成也。《日本紀》又稱:空海歸於大同元年十月二十日,《上新請來經》等目錄表日"謹附判官正六位上行太宰大監高階真人遠成奉表以聞"。據此則與《唐書》 "請與俱還"之語相合。《唐書》蓋誤月爲年也。是歲,奉攝津住吉大神從一位階,報使船無風難也。二年春,遣使奠所賜彩幣於香椎宮,於諸陵,於伊勢神宮,分所賜綾錦、香藥等於參議已上。嵯峨帝宏仁九年,詔日:"朝會之禮,常服之制,拜跪之等,不分男女,一準唐儀。但五位以上禮服服色,及儀仗之服並依舊章。"六年,敕植唐茶於畿內、近江、丹波、播磨諸國,每歲貢獻。淳和帝天長六年,始令諸國模仿唐制,造龍骨水車,以便灌溉。太政官下符日:·t耕稼之利,水田爲最,聞大唐堰渠皆構龍骨,多收其利,宜仿造以資農作,貧無力者,國司資給之。"仁明帝承和元年,以參議藤原常嗣爲大使,彈正少弼小野篁副之,判官四人,錄事三人,常嗣,葛野麻呂子也。父子相繼爲使,時人榮之。篁,妹子五世孫也。一時多選材藝之士,琴、棋、醫、卜,各擇其能者偕往。以正五位下丹墀貞成爲造舶使長官,主稅助朝原島主爲次官,左中辨笠仲守、右少辨伴成益爲唐使裝束司。秋八月,任遣唐錄事、準錄事、知乘船事各一人,以外從五位下三島島繼爲造舶都匠。二年三月,令太宰府以綿甲一百領、胄一百口、褲四百腰,充使舶不虞之備。十二月,授常嗣正二位,篁正四位。三年春正月,令奉陸奧八溝黃金神,封戶二煙,以國司禱神,多得砂金,助遣使費故也。
二月,爲使者禱於北野,令使者奉幣賀茂大神社,賜使臣等彩帛貲布有差。夏四月,廷餞使臣,召五位以上各賦詩,帝親授節刀於常嗣,又親舉酒賦詩賜之,並齎御衣御被,良技清上作新樂奏之,名日"清上樂",復奉幣五畿內七道名神,爲使者祈禱,並贈前使臣學生藤原清河、阿部仲麻呂等八人往而不還者之秩位。遣右近衛中將藤原助於攝津、難波慰勞使者,並奠幣於諸先陵。秋七月,使臣第一、第二、第四船皆遭風折還,第三船漂海舵折,衆乃壞船作筏,散乘漂岸。八月,召還使臣,留判官、錄事各一人修船。四年二月,使臣祀神於愛宕。秋七月,啓行,僅用三船,第一、第四船漂著壹岐,第二船著值嘉島,令豐前守、筑前權守等爲修舶使。五年,常嗣以第一船穿漏,奏易副使船。篁因常嗣爭舟,稱病不行,作《西道謠》刺之,事聞,流之隱岐。六月,常嗣等航海,由揚州入長安,考遣唐典禮,此次爲最重.因先是航唐者動罹風難,故遍祀海內諸神,遣使下陸常總,升齋主武甕錘四神位階。太政官復遣人告新羅:"倘有漂船,隨宜護送"及漂船折還,第三舶未回,帝大驚愕,敕太宰府遣人值嘉島。然燎火,備濟援。及再往,又命常嗣祭神,於是日停諸廨公務,又詔太宰筑紫,每國度一人,配國分、神宮兩寺。又詔諸寺講讀《龍王般若經》,至回帆日止,皆以禱風也,未幾,遂停遣唐使。朝見文宗皇帝。攝副使者判官長岑高名也。六年,常嗣等還。常嗣憂己船不完,借楚州新羅船九艘,道經新羅,中途與諸船相失。九月至,上敕書,令奉所贈物於伊勢大神宮及諸陵,設三幄於建禮門陳唐物,令內藏寮官人及內侍等交易,名日"宮市"。十一年,賜學僧圓仁、圓載金。十四年,圓仁自唐還。初,圓仁從藤原常嗣入唐,駐維揚開元寺,節度。
使李德裕善遇之。後歸,又遭風漂回登州,轉入長安,遇青龍寺義真,究合、供奉法會亦其所建也。嘉祥二年,始有唐商舶來太宰府。文德帝天安二年,僧圓珍隨唐李延孝歸。先是,珍偕商人來船漂琉球,時以琉球爲鬼國,一船皆怖,會便風抵福建,歷溫、臺,入長安,久之召還。獻經論千餘卷,藤原良房迎之入都。清和帝貞觀二年冬十月,令用唐明皇帝御注《孝經》。先是孔、鄭傳注爲大學正業,久著令甲。十二月,新修釋奠式成,頒之諸道。先是,播磨博士和邇部宅繼上言:"謹檢唐《開元禮》,國子、州縣皆有釋奠式,我邦有大學式,無國學式,而國忌、祈年諸祭,更用中丁等式,未經頒行。諸國或準大學,或從州學,有用樂者,有不用樂者,禮制不一,都鄙無章。尊道嚴師,法宜整飾,如在之祭,豈合參差。伏望蒙貺定式,永爲盛典。"三年,詔行長慶宣明歷。初遣唐錄事羽粟翼還,上寶應五紀曆,日:"唐己改大衍曆,請用此經。"然當時無習推步者,仍格不行。及是,陰陽頭真野麻呂建言:"開元以還,已三改曆元,令專依舊法,實有差午,請停舊用新。"詔從之。六年秋八月,太宰奏:"通事張友信如唐未還,而唐商來無定期,請暫留唐僧法惠充譯司。"許之。七年秋七月,唐商李延孝等六十餘人至國都,館鴻臚,供給如式。八年秋九月,商人張言四十人至。十六年六月,遣伊豫權椽大神已井、豐後介多治比安江等於唐,市香藥,唐商崔岌等三十六人來松浦。十八年,唐商楊清等三十人至大宰府。陽成帝元慶元年,商人崔鐸等六十三人送多安江等還,令安置出雲供給之。學僧智聰與唐人駱漢中俱還。聰請目:"漢中,唐國處士,博綜衆藝。願加優恤。"從之。光孝帝仁和元年,敕大宰府禁私市唐貨。宇多帝寬平六年,有唐使來聘,考此事,新日《唐書》皆不載,日本書惟見於《扶桑略記》,亦無使者姓名。青山延光日:"是時唐亂,使節不通,而商舶來者日多,此當是商人假冒也。"留學僧中瑾託致書於其太政官,尋歸。八月,以參議菅原道真爲大使,右少辨紀長谷雄副之,道真請日:"臣謹案僧中璀去年附商客書,具載唐國凋弊,中瑾雖區區學僧,爲聖朝盡誠,代馬越鳥,豈非習性。臣伏檢舊記,聘使渡海,或不勝任,或沒於賊能達者無幾,此中瑾所憂也。臣伏願以中璀狀遍下公卿詳議可否。此國之大事,不獨爲一身。"明年遂罷遣唐使
卷五 鄰交志上二
華 夏
自遣唐使罷,至朱雀帝承平五年,吳越王錢元瑾遣使蔣承勳來饋羊數頭。其明年,承勳又至,左大臣藤原忠平附之贈書。村上帝天曆元年,吳越王錢傲又遣蔣承勳致書於左大臣藤原實賴,實賴答書。有"南翔北向,難附寒溫於秋鴻;東出西流,只寄瞻望於曉月"之語。七年,吳越又遣蔣承勳致書右大臣藤原師輔,師輔報書有云:"人臣之道,交不出境,錦綺珍貨,奈國憲何?"楊億《談苑》雲:吳越錢氏多因海舶通信,《天台智者教》五百卷,有錄而多闕,賈人言日本有之,錢傲寓書於其國王,送黃金五百兩,求寫其本,盡得之-Z-雲。據此,則當時實附海舶通信,此蔣承勳頻年屢至,亦系賈人,非專使也。然商務大通,唐物麇聚,特設唐物使一官,駐於筑紫,以檢查真膺。初,唐舶貨至,皆特遣中使檢點,錄上延喜新式。太宰府上奏客至,乃遣藏人先檢查貨物,而後更遣出納司辨給價值,府官仍以上奏。醍醐帝時,又禁賈估之,不由官司,私相交易者。有商人以孔雀至,醍醐獻之法皇,親點貨物。而彼此高僧雲遊往來者日衆,華山帝永觀二年,學僧裔然至宋,朝見太宗皇帝。上《職員令》、《年代紀》及鄭氏注《孝經》一卷,賜紫衣,居四載召還。一條帝長保四年,僧寂照上表請航宋,至宋朝見真宗皇帝,詔詢風土民物甚悉,賜號圓通大師,並紫方袍,後卒不歸。楊億《談苑》稱:寂昭願遊天台,詔令縣道續食,三司使丁謂爲言姑蘇山水之奇,寂昭因留止吳門寺,以黑金水瓶寄謂,謂分月俸給之。有國王弟與寂昭書,稱"野人若愚"。又左大臣藤原道長書,略雲:"胡馬猶向北風人莫忘東日。"叉治部卿源從英求唐經史及內外經書,末雲:"生爲兩鄉之身,死會一佛之土。"三書皆二王之跡。後三條帝延久元年,僧成尋隨宋商孫忠如宋,朝見神宗皇帝。上銀香爐、白琉璃等物。給紫衣方袍,館興國寺。至白河法皇時,成尋自宋上表,並有金字《法華經》及錦段、雜貨,稱宋朝所賜。帝詔公卿議酬品,或曰和琴可,或日宜金銀,或曰宜蚌珠,議不決,乃召宋商孫忠問之。承曆元年,因宋商孫忠饋絹二百匹、汞五千兩於宋。明州以其貢禮異諸國,請自移牒報而答其物。二年,孫忠齎牒至,牒書"賜日本國太宰府令藤原經平"。時廷臣會議遺宋物品,以錦唐黃爲定式。四年,孫忠又齎明州牒至,牒曰"宋國明州牒日本國"。廷議亦報之牒。時通好久絕,而比年忽有書信,廷臣初疑其詐冒,議不報。後卒令大江匡房草報牒還之。鳥羽帝元永元年,宋商孫俊明、鄭清等齎牒至,略日"矧爾東夷之長,實維日本之邦,人崇謙遜之風,地富珍奇之產。曩修方貢,歸順明時。隔闊彌年,久缺來王之義;遭逢熙旦,宜敦事大之誠"云云。帝下百官議,卒不報。式部大輔營原在良議曰:"推古天皇十六年,隋煬帝書日:'皇帝問倭皇。'天智天皇十年,大唐郭務驚來聘,書曰:'大唐帝敬問日本天皇。'天武天皇元年,郭務驚來書函,題日:'大唐皇帝敬問倭王。'又大唐皇帝敕日本國衛尉寺少卿大分書日:'皇帝敬致書於日本國王'。古式如此"云云。考郭務驚乃劉仁軌所遣使,當時以系私使,不令入京,而此雲有國書,疑事失實。高倉帝承安三年,宋明州刺史又致牒書,朝議欲卻之,時法皇執不可,卒贈報書,附以彩革、砂金。宋淳熙間日本商R遭風至明州,詔給口食。又有行乞於臨安者,詔守臣給送明州,候舶送還。其後凡遇難R,靡不貲遣。而中國商之飄至日本者,亦多資救護。後鳥羽帝建久二年,僧榮西還宋,又齎茶種及菩提還。榮西兩至天台,多齎釋書而歸。其後二十年,又有僧俊苟還,獲律經章疏暨儒書凡二千餘卷而歸國。順德帝建保二年,宋陳和卿至鎌倉,時源實朝爲將軍,和卿善造佛像,引之見,實朝大喜,遂定航宋之意。後以船不適用而止。四條帝仁治二年,榮西弟子圓爾還自宋。後數年,宋僧道隆復自蜀至,將軍北條時賴延禮之,屢往參禪,爲之建寺。時又有僧得陶法而歸。自榮西倡禪宗,京師有圓爾,鎌倉有道隆,其宗日熾,遂蔓延全國。又有僧道元者,亦嘗至天童,又受曹洞宗。及歸,亦爲時賴所重,大行其教。其徒道蓮得瓷陶法而還,日本瓷器遂行天下。後嵯峨帝建長六年,時賴令筑紫諸司地頭日:"頃歲宋舶猥進港日,貨物闌出。自今之後,限以五艘,過則毀之。"有宋一代,聘使雖罕,而緇流估客來往日密,頻年上書獻物,非由僧侶即出商人之手。維時將軍秉政,朝野悉崇佛教,而商人亦常滋事端。後冷泉時,宋商嘗擾太宰府,放火毀廨。後世貨舶之限,蓋自此始。
後龜山帝文永五年,元世祖皇帝以黑迪、殷弘爲國信使,持書命高麗王王植嚮導。迪等望海未渡,植先遣其臣潘阜齎書致太宰府。時北條時宗奉惟康親王爲將軍執政權,得書上之。書日:"朕惟小國之君,境土相接,尚務講信修睦。況我祖宗受天明命,奄有區夏,遐方異域畏威懷德者不可悉數。高麗,朕東藩也,日本密邇高麗,開國以來時修職貢,獨至朕躬,從無一介之使以通和好。尚恐王國知之未審,故特遣使佈告朕心。聖人以四海爲家,不相通問,豈一家之理哉!或至用兵,夫孰所好,王其圖之。"高麗王亦致書勸通好,朝野大駭。龜山帝詔參議藤原長成草答書,時宗議不可,令卻還,修邊防,禱神社,以備有變。潘阜留五月還,白狀。元復遣黑迪等至高麗,諭以必得日本要領爲期。植乃遣臣申思儉、潘阜等再來,不達。六年三月,黑迪等至對馬島,請前歲報牒。不答,執島民二人而還。世祖見之謂日:"汝國朝貢久矣,今吾欲汝國來聘,非逼汝也,但欲耀名耳。"秋八月,高麗金有成、高柔等又奉中書省牒至太宰府,並還俘口,亦不報。七年,元命趙良弼爲祕書監,充國信使。發兵送之高麗,屯駐金川I,以待良弼還,令高麗給糧食。又遣忻都史樞等諭高麗日:"朕通諭日本,不謂其執迷固滯。今將經略,敕有司發卒屯田,爲進取計,庶免汝國轉運之勞。仍先示招懷,卿其知悉。"八年冬,高麗復遣徐稱等導良弼至筑前金津島。津吏望見使舟,舉刃相向,良弼登岸宣旨。太宰府環以兵,問來狀。良弼以前書不報爲不恭。求國書,盛以金櫃,外施鎖,良弼指之日:"此書必見汝主始授,不得與他人。"固請之,得副本,書日:"蓋聞王者無外,高麗既爲一家,王國實爲鄰境,故嘗馳使修好,疆場之吏抑而不通。所獲二人,已敕有司撫慰,俾齎牒以還,復無所聞。繼欲通問,屬高麗權臣林衍構亂,坐是弗果。豈王亦因是輟不遣使,或已遣而中路梗塞耶?不然,日本素號知禮之國,王之君臣寧肯漫爲弗思之事乎。近已滅林衍,復舊王,安集其民。特令祕書監趙良弼充國信使,持書以往。如即發使與之偕來,親仁善鄰,國之善事。其或猶豫以至用兵,夫誰所樂爲也。王其審圖之。"太宰府致之鎌倉,時傳聞蒙古強盛,頗懷疑懼。十一月,朝廷修熾光法,祈弭禍。又命藤原公守告難於伊勢神宮。十二月,太宰府送良弼於對馬,良弼遣書狀官張鐸先歸。九年,張鐸率彌四郎等二十餘人如元,尋遣還。植復致書,令必通好,亦不報。十年,良弼還元,具陳日本不恭狀,並及爵號、州郡、風俗、土宜。世祖怒,用兵之意遂決。十一年,元遣鳳州經略使忻都、總管洪茶邱等發舟師萬五千人攻日本,高麗以兵五千六百助戰役。後更以忽敦爲都元帥,洪茶邱爲右副元帥,與高麗金方慶等,以蒙古、漢、高麗兵二萬三千,戰艦九百發合浦。十月五日,拔對馬。十四日,轉攻壹岐。翌日城陷,遂及肥前沿海郡邑。十九日,入博多。明日,舍舟登岸,騎而進至今津、佐原、百道原、赤坂諸地,還上舟,會矢將盡。二十日夜,大風雨,多觸礁,遂還。是役也,炮彈如球,聲如霹靂,土人不知爲何物。殺掠所過,得女子或以繩貫掌系之於船雲。後宇多帝建治元年,元復遣侍郎杜世忠、郎中何文著、計議官撤都魯丁等致書高麗,使人導之達長門室津,至太宰府,府送之鎌倉,北條時宗競殺之。令修長門、周防、安藝、備後四國海防,省公私冗費,調關左兵戍鎮西,以北條實政爲筑紫探題節制軍務。二年,敕諸僧修熾盛光法,禳兵禍也。北條時宗令山陽南海嚴戍長門。三年,元建淮東宣慰司於揚州,命沿海官司通日本商舶。既聞世忠等被殺,複決計聲討。立日本行中書省。招集避罪,附宋、蒙古、回鶻等軍,兼立鎮邊萬戶府於金州,控制之。宏安二年,元命湖南、揚、贛、泉四省造戰艦六百,又命塔納等如高麗益修戰艦。世祖從范文虎議,先遣周福、欒忠致書日本,暫緩師期。周福、欒忠至,又斬之。博多四年,元命日本行省右丞相阿刺罕、右丞范文虎,及忻都、茶邱等率兵壓境,阿刺罕病,改阿塔海代總軍事。高麗亦出師助戰。忻都、茶邱等發合浦,高麗兵偕發;文虎、李庭等發江南,將發,世祖諭文虎等曰:"聞漢人言:取人家國,若盡殺人民,得土何用?汝等其恪體此意。"兩軍約會於壹岐、平戶等島。五月二十一日,忻都兵先至對馬,遂進壹岐。太宰府報急於鎌倉,北條時宗議遷二上皇於鎌倉,而以兵嚴衛京師,二皇大駭。元兵攻壹岐,至太宰府,所至人民竄匿,NAO1啼輒搜捕,至有先殺兒而遁者。六月五日,戰於志賀島,遂進至宗像洋,文虎兵適會泊於能古、志賀二島。時元兵預期必勝,多攜耕器。九國震駭,關東及九、國二島兵皆會太宰府。先是,筑前緣海甏石爲壘,高丈餘,亙十三里,外面峻削不可躋攀,內可俯射,上設嘹望,守備甚嚴。然人人懲文永之役,頗有難色。有草野經長者,夜乘輕舸入艦陣,縱火而還。初,元兵以鐵鎖聯舟爲營,外向列弩,日本船小不能敵,襲擊者率敗死,相約勿離隊獨進。時河野通有獨背堤而陣,率二舟衝入,有所殺傷。斯時日本諸道兵皆會,而元兵之在築、肥間者,樓船蔽海,炮聲震天,諸國洶洶,市無糶米,民有飢色。訛言四興,忽而日蒙古由長門徑趨京師矣!忽而日蒙古搗東海矣!忽而日九、國爲蒙古所據闖入北陸矣!朝議遷二上皇於關東,召兵守京。後宇多帝臨神祗宮,親禱七晝夜。龜山上皇親詣石清水社,默禱達旦,又遣人往伊勢神宮親爲禱詞,願以身代國難。而元將多苦航海,議攻、議退不輒決,高麗將金方慶力持進攻之說,不聽,遂移泊鷹島,見山影蘸波,疑有暗礁,不敢近岸。會青虯見海中,硫磺氣腥臊,怪雲走空,蓋颶徵也。文虎氣微餒,擇堅艦先走。六月晦日,夜西北風大作,明日益甚,風濤簸掀擊艦,自相撞碎,溺死無算。其在鷹島者猶數千人,推張百戶爲主帥,方伐木造舟,多爲日本所襲,捕還殺之。那珂川、文虎、李庭船亦壞,漂着鷹島,收回殘卒十無二三,由高麗還。初,都元帥張禧與文虎、庭同抵肥前,禧即舍舟壘平戶,約各艦相距五十步,預避撞擊,諸軍不之信。逮颶作,禧船獨完。及文虎等議還,禧日:"士卒溺死者半,其脫死者皆壯士,曷若因其無回顧心,因糧於敵以進戰。"文虎等不從,禧乃分船與之,因得脫去。時平戶島屯兵四千,乏舟,禧日:"我安忍棄之。"遂悉棄舟中所有馬匹,以濟其還。八月,文虎自高麗歸,尚飾敗形。無何,敗卒於閶歸,言其情。久之,莫青、吳萬五亦逃歸,皆江南殘卒也。是役也,全軍十五萬人,歸者不能五之一,文虎軍十萬,歸者三人耳。考《元史》稱得還者才三入,此蓋指文虎所率江南軍而言耳。《癸辛雜誌》雲:全軍十五萬,歸者不能五之一,此令史李順所目擊者,可以爲據。北條時宗仍令嚴修海防,命九、國將士更番戍守。五年,元兵官沈聰等六人由高麗脫歸,高麗王暗遣使請以兵艦百五十助元再入日本。遂命高麗、耽羅及平樂、楊隆、興、泉諸州造大小艦三千艘。除反逆重囚外悉赦以充軍。日本亦以遠江守北條時定爲鎮西奉行,居侄濱統轄軍事,三河守吉見賴行鎮石見。六年,世祖復以阿塔海爲日本行省右丞相,與撒裏帖木兒、劉國傑募兵、峙糧、修艦謀再舉。御史中丞崔或、吏部尚書劉宣、淮西宣慰使昂吉兒,力諫民勞乞罷兵,世祖不聽。適補陀僧如智說日:"彼俗尚佛,臣請以佛理喻之。"乃俾王君治齎書隨如智行。八月,過黑水洋遭風而還。明年,復遣尚書王積翁以如智往,將入境,舟中有怒積翁者,俱謀殺之,卒不得至。是歲,北條時宗死,子左馬權頭貞時代爲執權。八年,元復立徵東行省,以阿塔海、劉國傑、陳嚴、洪茶邱督其事,調江淮漕糧,募習泛海水工,期明春次第發,會高麗合浦。世祖問良弼,良弼日:"臣居彼歲餘,睹其俗狠勇嗜殺,地多山水,少耕桑之利。得其人不可役,得其地不加富。況海風無期,禍害莫測,弗擊爲便。"日本惟康親王令北條時定諭鎮西將士日:"堅壁嚴壘,以備不虞;雖有緩急,毋得私赴鎌倉。"是歲,元因交恥逆命,廷議先事交恥,遂暫罷日本兵。伏見帝正應四年,民間流言元兵將至,人情洶懼。京師、鎌倉諸祠衆寺鹹行祈禳,十餘年來祈禳蓋無虛歲,所費不貲。五年,世祖遣洪君祥如高麗詢用兵日本事宜,王暗乃先遣其臣金有成及郭麟齎書以往,送漂民,勸和好。太宰府留而不遣。永仁元年,帝延僧大內禳厭外患,親爲文以禱,有日:"昔年蒙古奉書還復,以兵要好,興自文永,及於今日。將士戒嚴,久累邦家,延及黎庶。加之天災地旱,宗社不祿,賢哲不登,鹹餘一人薄德之所致。自今以後,齋宿凝神,敢祈皇神,冀寶祚亡搖,寰宇擴清。"是歲,鎮西奉行北條時定死,北條兼時爲鎮西探題,自是北條氏族更番爲探題。正安元年,元成宗皇帝加補陀僧一山號妙慈宏濟大師,齎詔來日本,詔略日:"先帝向再遣使,皆不果達。自朕臨御,綏懷屬國,薄海內外,靡有遐遺。日本之好,宜復通問。補陀僧一山道行素高,今附商舶期以必達,朕亦欲成先皇遺意也。至於敦好恤民之事,王其審圖之。"太宰府送之鎌倉,北條貞時令致之伊豆修禪寺,後延之鎌倉,遷住諸寺。後二條帝乾元元年,命太宰府築石砦於博多海濱,造兵船以嚴海防。德治元年,商人至元有獻金鎧甲者,尋在慶元路放火府城,在天童有日本僧數十人,亦拘縶之。然於時禁不通商,海舶往來皆奸利小民,元亦懸禁,久之遂流爲海寇。其後日本內亂分南北朝,盜賊競起,頻擾沿海郡縣,至明而患益甚。
後村上帝正平二十三年,明太祖皇帝遣行人楊載齎詔書至太宰府,書日:"上帝好生而惡不仁,我中國自辛卯以來,中原擾擾,爾時來寇山東,乘元衰耳。朕本中國舊家,恥前王之辱,師旅掃蕩,垂二十年,遂膺正統。間者山東來奏;倭兵數寇海濱,生離人妻子,損害物命,故修書特報,兼諭越海之由。詔書到日,臣則奉表來庭,不則修兵自固。如必爲寇,朕當命舟師揚帆捕絕島徒,直抵王都,生縛而還,用代天道,以伐不仁。惟王圖之。"時日本懷良親王在太宰府,肥後守菊池武政奉爲徵西將軍,以抗足利氏。書至太宰府,不報。後龜山帝建德元年,明又遣萊州府同知趙秩齎詔招諭,懷良親王延見之。秩諭以中國威德,而詔書有責其不臣語。懷良日:"吾國雖鄙遠,未嘗不慕中國。惟蒙古以小邦視我,欲臣妾之,而使其臣趙姓者襪誑我,既而水軍十萬環列海岸,賴天地之靈,震雷疾風,盡覆其軍,自是不通中國。今新天子帝中夏,天使亦趙姓,豈昔蒙古之裔耶?亦將襪以好語而襲我也。"目左右將刃之,秩不爲動,徐日:"我天子神聖文武,非蒙古比。我亦非蒙古使者後。如不吾信而先殺我,恐爾禍亦不旋踵。且天命所在,人孰能違?我朝以禮懷爾,豈可以蒙古之誑言襲爾者比耶。"於是懷良改容,禮之而歸。二年,懷良親王遣僧祖來等九人奉表箋稱臣,貢馬及方物,且送還明、臺二郡被掠人七十餘口。十月抵京,太祖嘉之,宴賚使者,念其俗信佛,亦遣僧祖闡、克勤等八人送使僧還,齎《大統歷》及文綺、紗羅賜懷良。懷良拘而不遣,遂居筑紫。祖闡在筑紫二年,作書寄延歷寺座主某略日:"我皇帝凡數命使於日本,關西親王皆自納之,然意在見其天皇。今密遣吾二僧來上宣諭日:王國之民,寇我邊疆,商賈不通,宜剿賊修好以循唐、宋故事。吾持佛戒而爲帝者使,即爲佛使,幸遵我佛不妄不盜之戒,爲通此意。"時日本南北兩帝,明使之來皆止太軍尉,不得達命,書中故云。或日當時益以懷艮爲日本王,祖闡居年餘,始知其非,臨時制詞,本非太祖所命。文中二年,將軍足利義滿召祖闡入都,聚徒演法,人頗敬信。久之,日本僧海壽等隨往明。三年,有僧宣聞溪等齎書上明中書省,貢馬及方物,稱其大臣所遣。太祖以無表,命卻之,仍賜其使者,遣還。天授元年,徵夷將軍源義滿遣僧中津妙佐於明,大內氏久亦遣僧上表。太祖以無國王命,且不奉正朔,亦卻之,而賜其使者,命禮官移牒,責以越分私貢之非。又以頻入寇掠,命中書移牒責之。二年,懷良遣僧圭庭用於明,太祖惡其不誠,降詔戒諭,宴賚使者如制。六年,義滿遣使於明,贈丞相胡惟庸書,書辭倨慢。太祖卻其貢,遣使齎詔譙讓。宏和元年,義滿又遣使,太祖不受,禮官移書來責王,並責徵夷將軍,有欲徵之意。有 "吾奉至尊之命移文於王,王若縱R爲盜,不審其微,井觀蠡測,自以爲大,無乃構隙之源乎"等語。書不達京師,於是懷良親王遣僧如瑤上書稱臣,而詞終不遜。略日"臣居遠弱之倭,褊小之國,尚且知足。陛下城池數千餘,封疆百萬裏,乃常欲吞滅人國。臣聞天朝有攻戰之策,小邦亦有禦敵之方,倘陛下選股肱、起精銳來侵臣境,臣將掃境內以迎將軍,豈肯望馬塵而拜乎!順之未必生,逆之未必死,相逢於賀蘭山下,聊以博戲,臣何懼哉!倘君勝臣負,君亦不武。設臣勝君負,不免貽小邦之羞。自古和爲上策,幸上國圖之"云云。太祖得書慍甚。先是,胡惟庸謀反,潛遣招倭與期會,未發而敗。日本未知也,復遣如瑤來,且獻巨燭,中藏火藥、刀劍,久而事發,太祖命錮之雲南。由是惡日本特甚,著《祖訓》,列不庭之國十五,日本與焉。尋命湯和巡視閩浙沿海諸城,又命和築瀕海城防倭,命江夏侯周德興於福建濱海四郡築城練兵以備寇。後小松帝應永八年,准三后源道義時義滿讓職其子,削髮稱道義。遣使肥富及僧祖阿於明,上書並獻甲、鎧、劍、馬、紙、髹器、黃金千兩,還所掠人口,書稱"日本准三后道義上書大明皇帝陛下:誠惶誠恐,頓首頓首,謹言"。九年,明建文皇帝遣僧道彝、一如齎詔書,並班《大統歷》、錦綺。九月至,道義處之北山館。是月,復遣肥富及僧中正上書,略日:"日本國王臣源道義表:臣聞太陽昇天,無幽不燭;時雨沾地,無物不滋。矧大聖人明並耀英,恩均天澤;萬方向化,四海歸仁。欽惟大明皇帝陛下,以堯舜神聖,湯武智勇,啓中興之洪業,當太平之昌期,雖垂旒深居北闕之尊,而皇威遠暢東濱之國。是以謹遣使某,伏獻方物,爲此謹具表聞。"明年十月至南京,時成祖既即位,遣使以登極詔諭,又遣左通政趙居任、行人張洪偕僧道成往。將行,肥富等已達寧波,遂稱賀即位。成祖厚禮之,遣官偕其使還,齎道義冠服、龜紐金章及錦綺、紗羅。詔書略日:"諮汝日本國王源道義:知天之道,達理之幾,朕登大寶,即來朝貢,歸向之速,有足褒嘉。用錫印章,世守爾服。"十一年中正等還,趙居任等隨至。始傳《四書集註》、《詩集傳》等書,號爲新注,朱子之學遂興,又以鹽糧易永日.錢數百萬貫而還。道義延之北山館,旋遣使賀冊立皇太子。時對馬、壹岐諸島賊掠濱海居民,成祖諭捕之。明年十一月,將軍義持捕姦凶二十餘人,獻於明,且修貢。成祖遣鴻臚少卿潘賜偕中官王進賜義滿九章冕服及錢鈔、錦綺加等,而還其所獻之人,令其國自治。使者還至寧波,盡置之甑,悉殺之。十三年,明又遣侍郎俞吉士齎國書褒嘉,賜賚優渥。頒勘合印百道,限十年一貢,使臣限二百員,船止二艘,禁挾帶刀槍。封肥後阿蘇山爲壽安鎮國之山,御製碑文日:"朕惟麗天而長久者,日月之光華;麗地而長安者,山川之流峙;麗於兩間而長久者,賢人君子之令名也。朕皇考太祖聖神文武欽明啓運俊德成功統天大孝高皇帝,知周八極而納天地於範圍,道貫三皇而亙古今之統紀。恩施一視,而溥民物之亨嘉。日月星辰,無逆其行;江河山嶽,無易其位。賢人善俗,萬國同風,表表茲世,固千萬年之嘉會也。朕承洪業,享有福慶,極所覆載,鹹造在近,周爰諮詢,深用嘉嘆。邇者對馬、壹岐諸小島,有盜潛伏,時出寇掠。爾源道義,能服朕命,鹹殄滅之,屹爲保障。誓心朝廷,海東之國,未有賢於日本者也。朕嘗稽古,唐虞之世,五長迪功渠搜即敘;成周之隆,庸蜀羌矛微盧彭濮;率遏亂略,光華簡冊,傳誦至今。以爾道義方之,是大有光於前哲者也。日本王之有源道義,又自古以來未之有也。朕維繼唐虞之治,舉封山之典,特命日本之鎮山號壽安鎮國之山,賜以銘詩,勒之貞石,榮示於千萬世。"義滿又遣使謝,賜冕服。連年往貢,並獻所獲海寇。使還,請賜仁孝皇后所制《勸善》、《內訓》二書,詔給之。十五年,道義死,十二月,世子源義持遣使告喪。成祖命中官周全往祭,賜諡恭獻,且致賻。又遣官齎敕,封義持爲日本國王。時山東有倭寇,又諭義持捕盜。義持遣使謝恩,尋獻所獲盜。十八年,明覆遣內官王進齎敕褒賚,至兵庫而還。先是道義死,義持以臣貢爲非,至是阻明使不得達。二十五年,明遣刑部員外郎呂淵等齎敕詰海寇,並責令送還所掠中國人。義持遣僧等持告絕好,明使至太宰府而歸。二十六年,明使餘某復來。先是,有載馬匹、硫黃稱人貢者,實日向土豪私船也,成祖以無表不受。至是使其徒十六人還,義持令人持漢文阻之,略日:"修好通商,靖邊利民,非不甚願,然我朝凡百聽神,神所不許,雖細故不敢舉行。先君自承歷服,雨嚦不和,尋罹疾疚,易簀之際,遺命誓神,宜絕通信。向既再申此意,使今猶至,殆未之通耶。若夫流賊暴掠海島,實逋逃兇徒所爲,國家不與知。聽上國力剿鋤之而已。"終義持之世絕不相通。後花園帝永享四年,明宣宗皇帝念日本久不貢,命中官柴山往琉球,令其王轉諭日本,賜之谷。將軍源義教遣僧道淵上表,乃有"貢茅不入,固緣敝邑多虞;行李往來,願復治朝舊典"語。明年,宣宗復遣內官雷春、裴寬,鴻臚少卿潘錫等送還"賚銀、綺、緞匹等物。考日本書詳載當時賜物,今備錄以下,以徵一時典章。皇帝頒賜日本國王:白金二百兩、妝花絨錦四匹、四季寶相花藍一匹、細花綠一匹、細花紅二匹、竺絲二十匹、織金胸背麒麟紅一匹、織金胸背獅子紅一匹、織金胸背白彈綠一匹、晴花骨朵雲青一匹、晴細花綠四匹、晴細花綠一匹、晴細花青一匹、素青三匹、素紅二匹、素綠三匹、羅Z-十匹、織金胸背麒麟紅一匹、織金胸背獅子青一匹、織金胸背虎豹綠一匹、織金胸背海馬藍一匹、織金胸背海馬綠一匹、素紅五匹、素藍三匹、素青三匹、素柳綠二匹、素柳青一匹、素砂綠一匹、素茶褐一匹、紗二十匹、織金胸背麒麟紅一匹、織金胸背獅子紅一匹、織金胸背白猩青一匹、織金胸背海馬綠一匹、織金胸背虎狗綠一匹、晴花骨朵雲紅一匹、晴花骨朵雲青二匹、晴花骨朵雲藍二匹、晴花八寶骨架雲綠一匹、素綠一匹、素紅一匹、素青一匹、彩絹二十匹、綠七匹、紅七匹、藍六匹。王妃:白金一百兩、妝花絨錦二匹、細花紅一匹、四季寶相花藍一匹、絲絲十匹、織金胸背犀牛紅一匹、織金胸背海馬青一匹、晴花八寶骨朵雲青一匹、晴細花紅一匹、晴細花青一匹、晴細花綠一匹、素青一匹、素紅二匹、素綠一匹、羅八匹、織金胸背獅子青一匹、織金胸背虎豹紅一匹、素藍二匹、素紅二匹、素青二匹、素柳一匹、紗八匹、織金胸背獅子綠一匹、織金胸背犀牛紅一匹、暗花骨朵雲藍一匹、暗花骨朵雲青一匹、素紅二匹、彩絹十匹、紅三匹、綠四匹、藍三匹。皇帝特賜日本國王並王妃硃紅漆彩妝戧金轎一乘、大紅心青邊織金花絲絲坐褥一個、腳踏褥一個、硃紅漆戧金交椅一對、大紅織金絲絲褥二個、腳踏褥二個、大紅心青邊金絲絲坐褥二個、硃紅漆戧金交牀二把、大紅羅銷金梧桐葉傘二把、渾織金笙絲十匹、渾織金羅十匹、渾織金紗十匹、彩絹三百匹、銀盂等器二十件、各色絲彩繡圈金各樣花鏡袋十個、硃紅漆戧金寶相花摺疊面盆架二座、鍍金事件全古銅點金斑花瓶二對、古銅點金斑香爐二個、象牙雕荔支烏木杆癢合子二個、香兒一百個、硃紅漆戧金碗二十個、橐全黑漆戧金碗二十個、橐全魷燈籠四對、雲頭桃竿全龍香墨二十笏、青廣信紙五百張、兔毫筆三百枝、各樣箋紙一百枚、蛇皮五十張、猿皮一百張、虎皮五十張、熊皮三十張、豹皮三十張、苓香十箱,每五十廳、鸚哥二十、個。宣德八年六月十一日。六年,道淵引錫等至,騶騎至千二百餘匹。八月,雷春等還,義教又遣僧中誓隨行上表,表有"爭睹使星光彩,則知官儀中興。秋水長天,極目雖迷,上下春風,和氣同仁,豈阻東西"等語。八年,中誓齎敕及賜物還。是歲,又遣使嘉吉。二年,將軍義勝遣使於中朝。寶德三年,將軍義政遣僧允澎、芳貞於中朝,上表稱臣,用正朔,爾後爲常。享德三年使還。先義政表日:"書籍、銅錢,久仰上國,永樂中例賜銅錢,近無恩賚,公府索然,何由利民?欽請周急。"景皇帝命給之,使臣捆載而歸。先是,貢船不如永樂時定數,宣德初又定約:人毋過三百,舟毋過三艘。而日本貪利,所攜私物增十倍,例當給值。禮官言:"所貢硫黃、蘇木、刀、扇、漆器,向給錢鈔,或折支布帛,爲數無多,已獲大利。今若依舊制,當給錢二十一七千,銀價如之。宜大減其值,給銀三萬四千七百有奇。"從之。使臣請益,詔增錢萬。復請賜物,詔增布帛千五百。義政聞貢使至臨清有掠居民貨事,遂囚之獄,尋移書朝鮮王轉請謝罪。旋又遣使貢馬於中朝。后土御門帝寬政五年,義政復遣清啓等於中朝,貢表有云:"渺茫海角,雖不隸版圖之中;咫尺天顏,猶如在輦轂之下。"至京,隨人傷人於市,憲宗皇帝命付清啓,尋釋歸。文明七年,義政復遣僧妙茂等於中朝,表乞銅錢、書籍。詔賜錢五萬貫暨《百川學海》、《法苑珠林》等書。其表曰:"日本國王臣源義政上表大明皇帝陛下:日照天臨,大明式朝,萬國海涵,春育元化,爰及四方,華夏蠻貊歸仁,草木蟲魚遂性。洪惟大明皇帝陛下神文聖武,睿智慈仁,皇家一統,車書攸同。敝邑多虞,鼓角未息。《禹貢》山川之外,身在東輒洛邑。天地之中,心馳北闕。茲遣正使妙茂長老,副使慶瑜首座,謹拜方物,親承寵光,冀推丹衷,曲賜素察,謹表以聞。臣源義政誠惶誠恐,頓首謹言。成化十一年乙未秋八月念八日。日本國王臣源義政謹表。"義政名下鈐日本國王印。又別幅具開貢品,諮禮部日:"馬四匹、散金鞘柄大刀二十、硫黃一萬斤、馬腦大小二十塊、貼金屏風三副、黑漆鞘柄大刀一百把、槍一百把、長刀一百柄、鎧一領、硯一面、並匣扇一百把。"又奏討日:"成化五年伏奉制書,特頒勘合並底簿等物。聖恩至重,手足失措,感戴感戴。然而敝邑搶攘,所謂給賜等件件皆爲盜賊所剽奪,只得使者生還而已。爰有景泰年間所頒未填舊勘合,請以此爲照驗,今後濫行今填勘合者,必賊徒也!罪當誅死。抑銅錢經亂散失,公庫索然,土瘠民貧,何以賑施。永樂年間多有此賜。又書籍焚於兵火,又一秦也。敝邑所須二物爲急,謹錄奏上,伏望俞容。書目開列於左方:《佛祖統記》全部、《三寶感應錄》全部、《教乘法數》全部、《法苑珠林》全部、《賓退錄》全部、《兔園策》全部、《遁齋閒覽》全部、《類說》全部、《百川學海》全部、《北堂書鈔》全部、《石湖集》全部、《老學庵筆記》全部。"末書"右諮禮部。成化十一年八月念八日"。鈐用日本國王印。十五年,復乞銅錢,表略日:"敝邑久承焚蕩之餘,銅錢掃盡,公私偕虛,何以利民。今差使入朝,所需在斯,聖恩鴻大,願賜錢一十萬貫,則國用足矣。"時日本所在用兵,自是不能復通,而往來通商者,皆周防大內氏、豐後大友氏爲多。明應元年,將軍義植遣僧天澤使於中朝,不達。考《明史》稱:"弘治五年,w源義高使來,還至濟寧,其下殺人,所司請罪之。詔自今止許五十入入都,餘留舟次,嚴防禁。十八年冬來貢,時武宗已即位,命如故事,鑄金牌勘合給之。正德四年冬來貢,舟止一,又無表,帝命所司移文答之。"是時日本大亂,將軍遣使不達,當系筑紫豪族私通,不則奸民混冒也。後柏原帝永正五年,將軍義植令禁惡錢,聽用洪武、永樂、宣德等銅①五年:《明史》作"九年"。
錢破毀者,而定其價值。六年,足利義澄遣宋素卿於中朝,素卿,鄞縣朱氏子,名縞,爲其叔所賣,更姓名,仕細川政元,至是充使。事發當死,劉瑾納其金庇之。賜飛魚服而還。八年,義植遣僧永壽於中朝,求釋奠儀注,不獲。大永三年,管領宙山高國遣僧瑞佐、宋素卿於中國通商,抵寧波。會大內義興亦遣宗設市易,爭宴席坐,遂互鬥,宗設殺瑞佐而逃,中國因執素卿,斬之。故事,凡市舶至則陳貨驗發,以船先後至爲次,宴席亦如之。宗設先至,瑞佐爭席理屈,遂行賄於市舶中官賴恩,乃先瑞佐。宗設怒,遂相鬥,殺瑞佐,率其徒五百人放火府廨,奪貨殺掠,進掩素卿館,追至紹興,素卿匿免。還過寧波,大掠而歸。因執素卿囚之,會朝鮮捕送其餘黨,獄成,斬素卿。久之有琉球使臣鄭繩歸國,中朝命傳諭日本以擒獻宗設及被掠之人,否則閉關絕貢。時琉球使臣蔡瀚道經日本,將軍義晴附表求賜新勘合、金印,修貢如常。禮官驗其文無印篆,謂"譎詐難信,宜敕琉球王傳諭,仍遵前命"。後奈良帝天文八年,將軍義晴上書於中朝,義晴求勘合,不許。大內義隆亦遣僧周良於中朝。時華商多在周防貿易,公卿、僧徒、文士以四方鼎沸多避亂,山口義隆又好讀書,愛玩文物,屢延華商,盡收古書畫、名磁諸玩好,一時稱盛。十六年,義隆復遣周良往中國,舟四,人六百,泊海外以待。事聞,朝旨敕守臣勒回。明年六月,周良復求貢,朱紈以聞,從紈請,不限五十人進都例,相貢舟大小以施禁令。
初,大內氏獨有勘合,迨義隆死亡於兵燹,通商遂絕。然伊豫能島、來島、因島諸奸民久狃互市之利,私航不絕,漢奸多爲之導、虜劫放火,千百成羣,攻陷州縣,江南北、浙東西所在騷擾,嘗同時告警。別有侵山東、犯日照各縣者。海寇巨魁汪直、毛海峯、陳東等皆與潛結,勢益張。寇皆習倭服飾旗號,船幟題"八幡大菩薩"五字,八幡者應神帝號也,人呼日八幡船。弘治元年,明總督楊宜遣鄭舜功至日本肥前平戶見大友義鎮,詰之日:"通好久矣,何擾吾邊疆,虔劉吾民!果是賊民,亟見禁戢。"義鎮以聞,將軍義輝命諸將會議。大和守三淵藤賢日:"方今我國所在用兵,而結怨大國,甚爲不便,請從應安例嚴爲制戢。"乃命能島、久留島、因島諸兵檢點海舟,剿捕兇奸。而內亂日劇,卒不能制。既而胡宗憲代宜爲總督,奏請遣使日本,諭國王禁戢海寇,招還奸商,許立功免罪。中朝許之,乃遣寧波諸生蔣洲、陳可願至日本。可願還,言抵五島,遇汪直、毛海峯,謂日本大亂,諸島不相統攝,須遍諭乃禁遏。及蔣洲還,山口守源義長、豐後守源義鎮,皆遣使謝罪,送還被掠人口,請頒勘合、修貢。宗憲奏請禮遣其使,並諭:擒獻亂人及中國奸商,方許通貢。詔允之。宗憲已計擒陳東,又招誘汪直。義鎮等以中國許互市,遂裝巨舟,遣其屬善妙等四十餘人隨汪直來。直至被擒,而逾年新倭大至,又寇浙東三郡,尋犯福、泉、興、漳,蔓延於潮、廣,其後又有廣東巨寇引倭爲患。迭經將吏擊討,久而後平。倭寇之患與明相終始,而自嘉靖二十六年至萬曆十六年,四十年間,沿海州縣被禍尤酷。閭巷小民至指倭相罵詈,甚以噤其小兒女雲。今考日本是時瓜分豆剖,各君其國,諸國又互相攻擊,日尋干戈。無賴奸民以尚武好鬥之風流爲盜賊,殺掠爲生。上雖嚴禁,令有不行。準之今日公法,實爲海寇,無與鄰交。故節錄其大概如右,不復詳載。
後陽成帝天正十八年,關白豐臣秀吉已平定全國。因朝鮮使者贈書於朝鮮王李日:"吾邦久屬分離,秀吉起於微細,討逆除暴,曾不數載,定六十餘國。夫人世年不滿百,予亦安能鬱郁久居此乎?吾欲假道貴國,超越山海,直入於明,使四百州盡化我俗,以施王政於億萬斯年。
凡海外諸蕃,後至者皆在所不釋,貴國先修使幣,帝甚嘉焉。秀吉入明之日,王其率士卒會軍營爲我前導。"盼得書大愕。十九年,秀吉喪子,悶甚,一日登清水寺閣,浩然嘆日:"大丈夫當用武海外,何悒鬱爲!"遂大會諸將曰:"吾藉諸君之力,平定海內,亦可以息矣。特海外有阻王化者,吾深羞之。今將舉內治委秀次,而自將入朝鮮,驅其兵以躪明地,分割土壤以封諸君,諸君能爲我效力耶?"諸將相視愕眙,無敢對者。浮田秀家曰:殿下舉此無前之事,誰敢異議者1"遂命造大艦數十艘,築營於名古屋。冬十二月,頒朝鮮地圖,分西南四道兵爲八軍,以向八道。以加藤清正、小西行長爲第一、二軍,迭爲先鋒,置水軍,以九鬼嘉隆等督之,水陸凡十五萬人。別有遊軍六萬備應援,而秀吉自以德川家康等畿甸東北三道將士十萬自衛。文祿元年夏,秀吉率兵抵名古屋,命浮田秀家代將。秀吉初欲親往,以其母憂甚,乃命秀家。或勸秀吉盍以善漢文者從,秀吉曬日:"此行也,吾欲使彼用我文耳。"諸軍齊會,先鋒既人海。是月,抵釜山,諸將迭攻,朝鮮望風潰。五月初,陷都城,督將秀家人據王京。分命諸將圖進取,王日棄城奔平壤,又奔義州。清正至咸鏡道之會寧府,執二王子璋、琿,而縱王妃使逃。行長追王至平壤,分兵四掠,朝鮮八道幾盡沒,旦暮且渡鴨綠江。初,秀吉聞前軍陷都城,貽書秀次曰:"韓都已破矣,子將不日入明,奉鑾車而西,以汝爲關自,若韓與本國,當別擇其人爲主,汝其知之。"日本稱朝鮮爲韓,沿三韓稱也。時自韓都抵釜山,烽火相望,然慶尚、全羅二道尚固守。又恐明援軍至,乃遣石田、-Z成等三將,名日三監,率遊軍六萬赴援。三成等至,亦駐都城。初,秀吉脅琉球,使供糧,並遏貢舟。琉球懼,報之中朝。兵部諮問朝鮮,朝鮮惟辨向導之誣,尚不知其謀己。至是請援,告急之使絡繹於道。明朝得報大驚。廷議以朝鮮爲國藩籬,在所必爭,命副總兵祖承訓渡鴨綠江赴援,大戰於平壤城外,承訓僅以身免。日本人馬皆鬼頭獅面,明兵駭亂,行長麾兵蹂之,承訓兵大潰。行長乃投書李哈曰:"王尚不導我兵耶?明於我猶羊羣見虎耳。今舟師十萬將由西海至,王將安之?"八月,明朝乃以兵部侍郎宋應昌爲經略,旋又以李如松爲東征提督。時兵部尚書石星計無所出,募說客偵之,得嘉興無賴沈惟敬,假遊擊銜,命赴軍前。明年正月,如松師大捷於平壤,行長遁渡大同江,朝鮮所失黃海、平安、京畿、江源四道並復。清正亦遁還王京。如松乘勝趨碧蹄館,敗而退師。於是封貢之議起,惟敬往來彌縫,日本退守釜山,議送回朝鮮王子、大臣。中朝詔留一軍防守,時朝臣多言封貢非計,而石星一意主款,卒從經略顧養謙封秀吉爲日本王之議。先是,壬辰七月,惟敬見行長於平壤城,行長日:"當以大同江爲界,平壤以西屬朝鮮。"惟敬諾之,曰:"待五十日還報。"行長馳使告秀家。當是時諸道未平,韓兵所在蜂起謀恢復,日本拒之,互有勝敗。時已十月,明兵已出關,惟敬遮應呂於途曰:"和將成矣。"應昌慮其阻士氣,欲斬之,未果。中朝亦以倭詐未可信,促應昌進兵。既而行長敗渡大同江,據鳳山,旋迴都城。韓兵爭起應明軍。清正懸軍在成鏡,又爲宋應昌所敗,秀家乃令北道諸將成撤守,來會都城。如松徑趨至碧蹄館,恃勝而驕,不齎銃炮。日本拒以短兵,縱橫揮擊明軍,大破如松,遁還臨津,旋退平壤。秀吉聞明軍捷,議親渡海,諸將連署止之。是年癸巳三月,議使七將攻晉州,晉州城險兵精,七將皆大敗。退兵又多疫,於是三監欲退守釜山,或曰糧盡寧食沙,都城不可棄也,乃議乞援兵。秀吉先令二萬赴援,既無兵可徵,秀吉乃嘆曰:"吾不幸生於小國,兵力不足,使我不克遂耀武八表之志。奈何!奈何,悵然久之。會如松使沈惟敬再謀和至韓都,謂行長曰:"歸王子,則割慶尚、全羅、忠清三道封爲王。"行長許之。時三監及行長皆懷歸,報秀吉日:"明欲尊殿下爲皇帝。"秀吉乃許和。惟敬請解都城兵,諸將乃火而東,仍屯於蔚山、東萊間以俟秀吉令。惟敬遂謁秀吉於行營,秀吉饗之,而遣小西如安與偕,許還二王子、大臣,惟令諸將屠晉州城以償前敗。惟敬既至北京,明朝以倭方議和,仍攻晉州,疑倭譎詐,令舍如安於遼東。明年甲午正月,秀吉令獨留在韓戍兵,餘盡召還。時明朝議久不決,至十月乃召,西如安入朝。既至,石星優遇如王公,如安殊揚揚,過闕不下。既集多官,面譯要以三事:一勒倭歸巢,一既封不與貢,一誓無犯朝鮮。如安皆聽從。神宗皇帝復見之,諭於左闕。十二月,封議定案。此所云小西如安乃小西行長侍史,素爲行長所親暱,冒小西氏,爲飛彈守。《明史》作小西飛,蓋因其自書小西飛彈守而誤也。乃以臨淮侯李宗城充正使,都指揮楊方亨副之,同沈惟敬往。初,明使-t:乙未夏發燕,中朝命令駐朝鮮都城,俟日本撤戌而進。秋九月,宗城等至朝鮮,日本諸將不得已撤諸戍,聚釜山,然將-t:卒不肯濟海。至丙申六月,諸將乃盡撤還,僅留島津義弘等在釜山。慶長元年春,小西行長還告和成。沈惟敬隨來,私齎蟒玉、翼善冠、地圖、武經及燕代良馬三百匹,獻於秀吉。惟敬憾己不得與冊使,思傾宗城而代之,乃令人以危詞怵宗城。宗城果遁還。夏,中朝更以方亨爲正使,惟敬副之,朝鮮使黃慎等亦偕行。秋,抵伏水。秀吉乃責朝鮮不獻三道,不使王子來謝爲欺辱,拒朝鮮使不許見,獨恭迓方亨等。九月,冊使見秀吉。翌日,宴饗,秀吉戴冕披蟒服,使德川家康等七將皆著其所賜章服。既罷,使者出,召人讀冊文至"封爾爲日本國王",秀吉色變,立脫冕服拋之地,取冊書裂之,罵日:"吾掌握日本,欲王則王,何待髯虜之封!且吾而爲王,若王室何?"即夜命驅明使,並告朝鮮使日:"若歸告而君,我將再遣兵屠而國也!"遂下令西南四道發兵十四萬人,以明年二月再會於名古屋。二年春,秀吉以其侄秀秋爲元帥,居釜山總軍務,浮田秀家副之,命清正、行長間日互爲先鋒,仍分八軍。正月,清正、行長皆抵釜山。警報達明,神宗大怒,命逮石星、沈惟敬按問。初,方亨等還,佯言秀吉恭順受封,謝表且至,別購猩氈、鵝絨僞稱日本方物。至是,石星詰責之,日:"倭非有他,不過責朝鮮無禮耳。"方亨懼,始直吐本末,委罪惟敬,並出石星前後手書。帝遂怒,逮石星等。以兵部尚書邢玢爲總督,麻貴、楊鎬爲經理。時日本兵既絡繹入朝鮮,然朝鮮亂後無糧可因,海運又艱,諸將不敢進,聲言獻三道如約則止。王吆奔海州,日夕告急。明廷臣議以割地乃沈惟敬私言,萬不可許,然特緩惟敬使說日本以弭兵。惟敬仍往來遺書,蚧檄楊元執之。自惟敬執而議和遂絕。後誅之。明援軍入全羅。七月,日本已得間山,乘勝西進,遂破南原,據全州,犯全、慶,逼王京。明因二城既失,邢玢至王京,專扼漢江險爲守,遣將分守稷山,交戰互有勝敗。日本以冬寒稍收兵退釜山,仍沿海連營互爲聲援,泗國、南海、竹島、梁山、蔚山、順天皆分將據守。邢玢議專攻清正,別以兵牽制行長,遂以十二月萃兵蔚山,遣水軍絕援,既合圍,斷汲道, .
清正苦守不撓,日本諸將聞蔚山急,謀以兵來救。三年春,楊鎬聞援師大至,遽策馬遁,諸將失統御,大潰,清正縱兵逐北,明兵死者萬餘。鎬至王京,猶欲上捷,贊畫丁應泰劾楊鎬等罪,中朝震怒,罷鎬,以萬世德代之。夏四月,秀吉遣使諭諸將,留秀秋、行長、清正及島津義弘等十餘將,餘盡召還。留者分四軍,秀秋居釜山,清正守蔚山居右,行長守順天居左,義弘守泗川居前,四城兵凡十萬。明兵亦可十萬,世德既至,與邢玢議,令董一元當義弘,劉蜒當行長,麻貴當清正,陳磷以水軍出其後,彼此相持。劉絕欲攻順天,遣使約行長日:"先鋒前既與我盟,吾欲親與先鋒會。"行長出,會遇伏,躍上馬奪路而去。明兵又逼蔚山,清正堅壁固守,立花宗茂以五百人自釜山往援,途遇明兵,破之,又與清正夾擊,麻貴大敗。當是時,島津父子在新寨與董一元夾晉江而軍,島津築八砦,尤險者爲望津,前帶晉江,新寨峙其後。一元用茅國器謀,先陷望津,望津兵退守泗川,一元遂悉軍渡江,分取數砦,向新寨。冬十月朔,一元合兵攻之,城兵殊死戰,會炮裂,明軍亂,島津父子率驍騎千餘開門直衝,明軍披靡,島津縱兵追擊,遂大敗,溺江者無數。《明史》作石曼子,即島津二字譯音也。蔚山、順天之明兵聞敗,亦解圍去。而秀吉既先於是年八月卒矣,兩軍未之知也。秀吉病革,召家康日:"外事未竣而吾罹此既秀吉赴聞,明人舉酒相賀。諸將各理歸裝,釜山之軍先引回對馬。十一月,清正、義弘各收兵人海,劉紙追圍行長,清正與義弘返擊,拔行長,俱上舟。陳磷以舟師邀擊之,互戰各有勝敗,卒脫歸。是月,盡達對馬。無何,諸將皆至名古屋,長政、三成迎勞之,令解兵各就國。德川家康公田,在薩摩者三萬石,清正、行長以下得賞各有差。明朝鮮,後三年,盡撤。自壬辰迄此,前後凡七年,明喪師數十萬,靡餉數百萬。日本亦困累甚,至秀吉死而禍始息。後水尾帝慶長六年,島津義弘奉將軍命,遣島原忠安送被掠人二十餘日於明,明厚遇之,爲許歲通二商舶於坊津。界商伊丹某聞之,遂結奸細要之硫黃海上,毀船掠貨,義弘捕磔之麂島。然明船後不果至。慶長十一年,德川秀忠爲將軍,禁用永樂錢,猶用京錢。京錢,漢古雜錢也。足利氏時,屢乞錢於中朝,永樂錢銅質純良,流通全國,以一當古雜錢四,一貫當黃金一兩,而民間往往爭取鬥訟,沿用蓋二百餘年,至是停之。十五年,前將軍德川家康頒給印票於明商,約互市。商給印票始此。冬十二月,商人周性謁見家康,乞禁海寇。家康知開港通商之利,而中國獨不通公商,遂命本多正純作書,附性致福建總督陳子貞,略日:"敝國與中華通問久矣,內外史籍歷歷可徵,臺下所知也。前日兵馬倥傯之際,嘗一辱專價,情緒不通,來往頓絕,遺憾不已。今也吾主源君戡定禍亂,釐革前轍,西南諸番國鹹來朝貢,獨遺中華而不相通,洵乖舊好。適周某來,得通問好機,請自今結符信、通福船,兩國之利孰大焉。且吾海商歲航蕃方者,遭風破船,或匱薪糧,亦願見惠。敝邑僻處海隅,所謂蕞爾國也。中華以大字小之意,幸有熟圖。"長崎奉行長谷國廣智亦致書,皆不答。十八年,將軍秀忠命島津家久因琉球王尚寧致書於福建巡撫丁繼嗣,求互市,亦不答。元和七年,明浙直總兵遣人齎書請禁海寇,將軍卻之。寬永二年,將軍復令末次正直貽書於福建總督,求通商,亦不得報。
卷六 鄰交志上三
華 夏
日本明正帝正保三年丙戌,時我世祖章皇帝定鼎燕京,既三年矣。我大清龍興東土,聲威所播,先及嚦谷,莫不震礱。又當德國氏執政權,方欲以文治致太平,故二百餘載彼此安和,海波無警。是年八月,鄭芝龍奉明唐王聿鍵意,贈書暨方物,乞援兵。芝龍,福建南安人,先爲商,寓長戶,娶婦田川氏,生二子,長日森,即鄭成功也。既而芝龍爲海盜,擁衆數萬。崇禎時,就明招撫,有戰功,封平虜侯。嘗圖其軍,日本,求還兒,與之,故素與日本通往來。書聞,將軍德國家光召宰執酒井忠勝等議之,又下議德三親藩,賴宣建議日:"援而有功,無益於國;倘若無功,匪翅辱國,結怨強鄰,實貽後患,勿援爲便。"議遂寢,命日根野吉明如長崎告之。會聞大清兵下福建,芝龍就撫,遂罷使、卻信物,令西北諸大藩陰戒不虞。冬十二月,崔芝復遣使致書乞兵,按:芝,福清人,初爲海盜.既而受撫,乙酉秋,唐王加水師都督,駐舟山,黃宗羲《行朝錄》作崔芝是也。各書多誤作周霍芝。書略日:"芝忝任水師都督,有志無力,有力無兵,貴國人皆義勇,兵皆精悍,慣於刀槍,熟於舟楫。芝思竭君辱臣死之忱,難忘泣血枕戈之舉,敢效七日之哭,借三千之兵,壯我同澤同袍之氣,永締如帶如礪之盟。"又致一書乞給日本甲二百副,皆不納。後二年戊子,鄭彩致書乞兵器,成功亦貽書長崎有司,書略日:"大明龍興三百餘年,治平日久,人皆忘亂,以至今日。成功誓心報國,徘徊浙閩,頗有感憤樂從者,然孤軍懸絕,四面無援。成功生於貴國,值此艱難,倘惠假數萬甲兵,感豈有極。"亦不報。戊戌,成功又遣使贈書暨方物,致眷戀之意,亦不答。成功後據臺灣時與長崎通商,至鄭氏降乃絕。己丑,馮京第、黃宗羲以明魯王以海命來長崎乞師,不達。朱之瑜亦來乞師,不達。之瑜字舜水,明餘姚貢生,亦魯王遺臣。嘗至安南,又三至長崎,圖藉外援,終不遂其志。至歲己亥,遂留長崎不歸。筑後人安東守約分廩祿之半師事之,德川光國欽其德義,請之幕府,延爲賓師,水戶文教之興,與有力焉。是時有僧陳元贅,明進士,闢難削髮來居西京。有福建僧隱元,德川家綱遣人迎之,命於宇治創萬福寺,名日黃檗,傳衣鉢者多漢人。其後有畫工沈詮,號南蘋,幕府聘之來長崎,亦留不歸。均爲日本所重,附識於此。暨明唐、魯二王亡,遂絕音問。日本籍稱我康熙十二年七月,平南王尚可喜及劉進忠致書於長崎奉行,贈銷金馬鞍以通商舶,書有"山麗水秀,人物清華"之語。考尚可喜於十二年三月告老,以兵事屬其子之信。進忠,時官潮州鎮總兵,十三年叛,旋結鄭錦掠潮、惠。蓋鄭氏素與日本往來,進忠知之,將萌叛志,預圖外援,故有此舉。可喜時爲之信所制,不得出一令,未必知也。而華商之來日本者日衆,有船一百八十四艘,雜居長崎街市,和同貿易,不經官司。至德國綱吉始設官董理,限七十艘,旋增十艘,德川家宣又限五十艘,德吉宗又限四十艘,爾後遞減至二十艘,德川家重又限十五艘,旋許例額外加二十艘,德國家治又限十三艘,至德川家齊定十艘,終德國氏之世,無復增減。初,限輸出貨物歲值銀八千貫,繼減至二千七百四十貫。國朝以來,商船日增,初無定額。綱吉始限七十艘,行之十一年。改八十艘,限輸出物歲銀值八十貫,行之十七年。家宣限五十艘,輸出值三千貫,又銅一百五十萬斤,行之三年。吉宗改限四十艘,輸出值八千貫,行之二年。更限四千貫,行之十四年。限二十九艘,行之三年。限二十五艘,行之四年。限二十艘,行之九年。家重又限十五艘,輸出值四千貫,行之十年。許例額外加二十艘,行之六年。家治又限十三艘.輸出值三千五百一十貫.行之二十六年。家齊定限十艘,輸出值二千七四十貫。始設長崎奉行三員,二員駐長崎,一員駐江戶,後又增一員駐江戶。建哨臺於長崎、小瀨戶浦及橫瀨浦,以譏察來船,巡禁私商。又築華商館於長崎,來去出入均有法制。家宣時,特遣使長崎更正貿易法,始給信牌。船有信牌者乃得至岸。世以大村氏監護長崎,至家齊時,大村純昌築邏所於商館門外,嚴檢出入,華商憤,遂與哨兵鬥,毀邏所,旋復築之。後又因捕兵株連毀館滋事。長崎奉行久世廣正捕華商漏稅者七十六人交大村純昌監禁,遣監察議治其罪,華商羣起毀館門。筑前戍卒縛二百餘人,戮黨首沈揚等,餘皆釋之。日本之天保六年事也。華商輸入之貨綿糖、將軍家重時,長崎人某始學蔗糖之法於華商,幕府命長崎平戶人造之,不成。既而尾張長門造糖成,遣吏驗之,頗精良,然未得精白品之方。綢緞、德川綱吉時,禁呢絨、布帛、玩好、珍異入口。除藥物外一切動植物悉禁入口。行九年,開呢絨、布帛、動植物之禁。又六年,開玩好珍異之禁。書籍、詩文集及類書爲多。乾嘉之間,考據之學盛行,日本爭購其書,於是又有考據之學。惟日本以禁耶穌教故,凡舶來書籍,有譯西方文者,概塗抹之。至德川吉宗時解禁,日本因是得窺西人星算測量之學。文具爲多。惟禁廣東人蔘進口,曾焚四百五十斤參於商館門外。輸出之貨銅最爲大宗。考日本各籍。稱自慶安戊子至寶永戊子,六十一年間,華商與荷蘭商共輸出金三百三十九萬七千六百兩,銀三十七萬四千二百九貫,銅則寬文癸卯至寶永戊子,輸出一億一萬一千四百四十九萬八千七百斤,中間五十七年不詳。自明和丙戍迄天保壬寅,七十七年中,共輸出銅一億四千二百八十萬八千一百四十斤,反輸入銀一萬零九百四十七貫,我與荷蘭分購銅數不詳。大約華商每歲購銅約一百五十萬斤,而金銀出入前後迥異者,蓋因日本素無蔗糖,後於乾隆中學得其法,競相栽種,不復如前之仰給於外,故省費至多。貨物出入相抵外,仍有輸入之銀也。餘則昆布、即海帶。鰒魚及銅漆雜器。而日本商入絕無至中國者,考乾隆四十六年,戶部頒發江海關則例刊載東洋商船進出口貨稅,並有洋商入市之條,似日本亦有商人至上海者。惟日本是時嚴禁國人出海通商,先是,有長崎代官末次平藏父子竊造商舶,載軍器貿易臺灣諸處。事覺處流。或當時有一二商人潛附我商舶而來,抑或荷蘭運銅之船轉販於中國,故稱洋船,均未可知。只有漂風難船資給送還而已。康熙三十二年癸酉九月,兵部議覆:廣東廣西總督石琳奏稱,風漂日本國船至陽江縣地,計十二人,請發回伊國。應如所請。上諭曰:"外國之人船隻被風漂至廣東,情殊可憫,著該督撫量給衣食,護送浙省,令其歸國。"又嘉慶元年十月,上諭軍機大臣等:"日本國貿易夷民,在洋猝遇暴風,漂至赫哲地方,殊爲可憫。向來該國遭風難民,俱送至浙江乍浦,遇有赴東洋便船附帶回國。今安治錄等三名,令帶回浙省,傳諭該撫委員送至乍浦,轉附便船歸國,以示體恤柔遠至意。"蓋德國氏執政權,專以鎖港爲國是,長崎通商惟許華商及荷蘭,他皆禁絕。逮三十年前,美艦、俄舶迭以兵劫盟,內國紛擾,遂至廢幕府,尊王室,與泰西諸國互結條約。
至我同治九年,爲今皇即位之明治三年,王政維新,廣事外交,念與我爲千餘年舊好,又兩大同在亞細亞,不可不締和好以示親睦。七月,乃遣外務權大丞柳原前光齎外務卿書,呈我總理各國事務衙門,預商通好事宜。書目:"大日本從三位外務卿清原宣嘉,從四位外務大輔藤原宗則,謹呈書大清國總理外國事務大憲臺下:方今文化大開,交際日盛,我邦近歲與泰西諸國訂盟。鄰近如貴國,宜最先通情好,結和親。而惟有商舶往來,未修鄰交之禮,不亦一大闕典乎?我邦維新之始,即欲遣公使修盟約。內國多故,遷延至今,深以爲憾。茲謹奏準特遣從四位外務權大丞柳原前光,正七位外務權少丞花房義質,從七位文書權正鄭永寧等,於貴國預商通信事宜,以爲他日遣使修約之地。伏冀貴憲臺下款接各員,取裁其所陳述。謹白。"先是,我同治元年,長崎奉行遣僚屬附荷蘭船攜貨至上海,因荷蘭領事謁上海道吳煦,請曰:"日本向只與荷蘭通商,自英法諸國挾以兵威,逼令立約,利權盡爲西商佔盡,無如力不能制,未能拒絕。我官民等會商,僉謂若自行販貨,分赴各國貿易,或可稍分西商之勢。今既到上海,願仿照西洋無約各小國之例,不敢請立和約,惟求專來上海一處貿易,並設領事官照料完稅諸事。"通商大臣薛煥允其暫由荷蘭商人報關驗貨,尚未許其購貨,商人歸時,又請倘允通商,乞諭知荷蘭領事轉達將來或遣公使籲求。至同治三年,又有日本商舶至上海,請英國領事巴夏禮爲介紹,通商大臣又允其以日本商名自行報關。同治七年,長崎奉行河津某又由英國領事致書於江海關道應寶時,書稱"與歐羅巴諸洲往來,時有公使奉命、紳士遊歷,附洋舶而西者過境,請爲照料。又有日本商民,請赴內地傳習學術,經營商業,就便僑寓者,均有本國護行印照。請驗明符信,顧念鄰誼"云云。此皆德川將軍時所遣,至是朝廷始派委員。至天津謁見三口通商大臣成林、直隸總督李鴻章,成林代爲上書,命留津候命。總理衙門議允所請,覆函許通商,仍有"大信不約"之語。前光懇請再三,前光謁鴻章曰:英、法、美諸國強逼我國通商,我心懷不甘,而力難獨抗,於可允者允之,不可允者拒之。惟念我國與中國最爲鄰近,宜先通好以冀同心合力。"鴻章爲達之總理衙門。前光又上成林書目:"我與泰西十四國皆已換約,各國與我相距十萬裏,尚有公使、領事來駐我國,保護商民。獨中國雖有商賈來往,曾無官長約束。西人謂附西舶至者應以西人視之,竟令華民歸其管轄,久有如束溼薪之勢。我外務卿軫念及此,於戊辰春曾函致上海道應寶時,請將華民暫歸地方官約束,得覆允行。我即以此告各領事,令華民還我管轄,始脫樊籠,現已居以別區,編立戶籍,優加保護。然終不免西人橫議者,以未曾換約故也。前有我商至上海者,以無約故竟依荷蘭領事爲介紹,中國亦若以西人視之。中東兩國利權不能自操,乃均爲西人佔據,我國廷臣會商此事,謂宜預先遣員通款,爲將來派使換約之地,是以特派前光等前來。當啓程時,或謂不以西人紹介,事恐不諧。我外務卿乃與爭論,謂兩國脣齒相依,何必自棄夙好,轉倚外人。苟以至誠懇請彼國當道,必逾加親厚。今若回報不必換約,殊非我外務卿一片苦心,前光等亦無以報命"云云。又謁成林日:"我等來時。西人謂:泰西小國皆邀我大國同往,中國始允立約。今日本派員自往,恐未必成。外務卿置之不答,是以僅持英、美二國致駐津領事函,託其照拂。今總署覆以不必立約,若奉以回國,如西人恥笑何?"又以手作勢雲:"彼似太高,我似太卑。"又自指雲:"太覺無顏,如不邀允,雖死亦不敢東歸。"成林均爲轉達。總理衙門鑑其意誠,遂允訂約,俟派有大臣來時商議,前光等感謝而歸。明年四月,特以大藏卿伊達宗城爲欽差大臣,使於我大清締盟約,外務大丞柳原前光副之。外務權大丞津田真道、文書權正鄭永寧等從焉。我朝特簡欽差大臣、協辦大學士、直隸總督李鴻章爲全權大臣,辦理日本通商事務,江蘇按察使應寶時、署直隸津海關道陳欽隨同幫辦。六月,宗城等至天津,往復商論。至七月,遂定《修好條規》十八條,《通商章程》三十三款,附以《中國日本海關稅貝U》。先是,前光等歸,我疆臣有以前明倭寇爲辭,奏請拒絕日本通商者,欽差大臣直隸總督李鴻章奏駁之。略謂"我朝朝鮮內附,聲威震譽,日本固不敢越屬藩而窺犯北邊,亦從未勾內奸而侵掠東南,實屬畏懷已久。順治迄嘉、道年間,常與通市江浙,設官商額船,每歲購銅百萬斤。咸豐以後,蘇、浙、閩商往長崎貿遷寄居者絡繹不絕,其安心向化可知矣。論者拒絕之請。於今昔時勢,彼國事實,蓋未深究。今彼見泰西各國與中土立約,彼亦經與泰西各國立約,援例而來,似系情理所有之事。倘拒之太甚,必因泰西介紹固請,自不如就其納款之時推誠相待。委員柳原前光等來謁,每稱欲與中國結好,同心協力,立言亦頗得體。既允議約在前,斷難拒絕於後"云云。欽差大臣、大學士、兩江總督曾國藩亦奏稱:"臣竊思道光二十一、二年間,與西人立約議撫,皆因戰守無功,隱忍息事。厥後屢次換約,亦多在兵戎擾攘之際。左執干戈,右陳檠敦,一語不合,動慮決裂,故所締條約,間有未能熟思審處者。日本二百年來與我中土並無纖芥之嫌,今見泰西各國皆與中國立約通商,援例而來請,叩關而陳辭,其理甚順,其意無他。若我拒之太甚,無論彼或轉求西國介紹固請,勢難中卻;即使外國前後參觀,疑我中國交際之道,逆而脅之則易於行成,順而求之則難於修好,亦殊非聖朝懷柔遠方之本意。自同治元年,始有日本官員以商船抵滬,恁荷蘭國報關進口中國,隨宜拒卻亦已久矣。今既令其特派大員到時再商,豈可復加拒絕。論者杜絕之請,蓋未能合衆國而統籌,計前後而酌核也。日本素稱鄰邦,非朝鮮、琉球、越南臣屬之比,其自居鄰敵比肩之體,欲仿泰西英法諸國之例,自在意中。其海關稅則之輕重,亦必與泰西從同。日本自詡爲強大之邦,同文之國,若不以泰西諸國之例待之,彼將謂厚滕薄薛,積疑生隙,臣愚以爲悉仿泰西之例,亦無不可。但約中不可載明比照泰西各國通例辦理,尤不可載恩施利益一體均沾等語。逐條而備載,每國而詳書,有何不可。何必爲此簡括含混之詞,堅彼之黨而紊我之章。總之,聖朝馭遠,一秉大公。萬國皆將諒其誠,何獨日本永遠相安哉。"朝旨韙之。宗城訂約之後,旋進京謁總理衙大臣,齎呈國皇所獻大皇帝儀物,朝廷亦加酬報,命宗城齎歸。初,前光之來,先呈約草,以兩國利益爲辭。及隨宗城再至,則專欲仿照泰西諸約,議約大臣以中東兩國有來有往,每事須作彼此兩國之詞,方昭公允,斷斷持議,久叨後疋。前光致應寶時、陳欽書日:"伊達大臣之發東都也,各國公使送行,謂'此去當與大清連盟結衡'。我大臣應之日'但看他日約成,當知其實'。今觀來稿,大約與西人同,不同者亦不少,交際之道,萬國只可劃一,不可輕重。欲重之也,西人妒而分之;欲輕之也,西人侮而詆之。今兩國均有西客,旁觀出入,頗生枝節,倘有參差,非特不能通行,且謂使者不力,何面目歸國覆命乎?當今之計,我兩國惟有內求自強,外禦其侮,誠能心照意援,條規章程,不若姑從西人痕跡,無事更張,不露聲色之爲愈也。"應寶時、陳欽亦覆以書曰:"貴國特派大臣前來,原爲通兩國之好,若以跡類連橫,慮招西人之忌,則伊達大臣不來,更無痕跡。自主之國,應有自主之權,何必瞻徇他人,鰓鰓過慮?況條規中亦並無可令西人生疑之處也。兩國有來有往,迥異泰西遼遠有來無往者,斷不能盡同泰西。且西人所得之利,未嘗獨靳於日本。今送去條規,不知較西約何者重?何者輕?希即一一指明,藉開茅塞。去歲送來約草,均以兩國立論。此次章程,全改作一面之詞。薈萃西約取益各款而擇其尤,竟爾自相矛盾,翻欲將前稿作爲廢紙,則是未訂交,先失信,將何以善其後乎?我中堂又何以覆命乎?"中有不能盡同西約者。惟內地通商一事,先是泰西諸約既經指定口岸通商,而約中混入許其遊歷內地通商一語。本系牽連附及,出於疏誤,而西人據此遂謂許入內地買賣貨物。各國援一體均沾之詞,紛紛效尤。於是華商亦多假借西商,希免稅釐,抗法度流弊孔多。及是,章程中聲明不準運貨入內地,不準入內地置買土貨,前光等堅以有異泰西爲辭。鴻章面折以華人前往西國隨處通行,並無限制,今日本系以八口岸與中國通商,華人既不能到日本內地貿易,日本人亦豈應入中國內地貿易?此係兩國從同,確乎公允,何得引西約爲例?前光始語塞而退。宗城既歸,日本意尚觖望,宗城旋以事免官。五年二月,以外務大丞柳原前光兼少辦務使即四等公使。使於我,議改約,不得要領而還。前光齎有外務卿副島種臣,大輔寺島宗則致我北洋大臣李鴻章文書。大略謂:"承訂《條規》經奏聞允行,惟去歲我國特派大臣使於歐西,欲仿萬國通例,議商改約。將來改定後,條規中所載以己國法訊斷已民等事,必須更正,故先商明。又條規第二條遇事彼此相助、從中調處之語,兩國既結和誼,雖無此語,亦有權可行,應請裁撤。第十一條帶刀之禁,佩刀乃我國禮制,若以入國問禁,第交我國理事官檢束可耳,不便明禁,亦宜削去。今特派前光等面陳,冀與貴大臣時備文書往來擬議,以爲他日批准互換之地"云云。前光又陳《通商章程》所載進出口稅各條,須議由日本海關按照成規抽收,不必指明稅則。前光謁鴻章,鴻章日:"日本與泰西改約,成否未可知。事果有成,可以換約,後再商海關收稅,亦可俟屆時商辦。帶刀之禁原慮細民滋事,預爲防範,由理事官佈告禁令亦無不可,俟約滿時刪除。至從中調處一語,信如外務卿所謂各國均有此權,但議約時不載則可,既載復裁,轉貽恥笑。兩國交際於定約之後,未換之先,遽爾遣員議改,旋允旋悔,不幾於全權立約之命相枘鑿乎?《條規》所載信守弗渝之謂何?7)-國公法,最忌失信,爾國何可蹈此不韙,貽笑外人?"前光囁嚅縮伏,第言惶愧,惟求賜覆。鴻章亦覆以書。案萬國公例,各國流寓之民,均歸地方官管轄,海關收稅輕重多寡,悉由自主,他人不得干預。日本於是時既悉外交利弊,特遣巖倉具視等使歐美各國,欲仿泰西通例,將舊約中"領事官以己國法審斷己民"之條,及"海關收稅,彼此會商"之語,一概刪改,權歸自主,故種臣等有此商請。惟西人既得之利,難以遽奪。自巖倉歸後,今已越十年,尚無歸宿。帶71一事,凡世族悉佩雙刀,庶民亦或帶單刀,實爲日本禮制。然其後從森有禮之議,卒自行革禁。至彼此調處之言,聞宗城等齎約歸,頗受西人揶揄,故欲刪去雲。十月,有祕魯國商船瑪利亞留士在澳門騙誘華民三百餘名爲傭,載赴其國。既而遇颶風,泊橫濱,傭人苦舟師虐使,投水遇救。英國兵艦長挨仁雕救之,引告神奈』j|縣。走訴神奈川縣廳。時副島種臣爲外務卿,命阻留商船,解放諸傭,告於我國。我國遂遣同知陳福勳來日本,攜之還,深謝其鄰誼。時日本與祕魯未立約,祕魯旋遣使責日本越俎多事,要以償款,彼此駁論久未決,乃會請俄皇公判。至明治八年六月,俄皇斷以日本所辦合於公法,祕魯不得要償,議乃結。月,以外務卿副島種臣爲特命全權大使,使於我換《條規》。先以書致北洋大臣李鴻章日:"前派使員請暫緩換約,並商改章。今我改約大使東徂西轉,已越一年,若俟其,似太遲緩,今已疏請先行換約,奉命以種臣爲大臣,即日來華。"種臣謁鴻章,又自陳前光之來非其意所樂爲雲。六年四月至天津,我朝命北洋大臣李鴻章爲換約大臣,遂互換《條規》。種臣旋人京。時穆宗毅皇親政,禮成。泰西公使鹹籲請覲見伸慶賀。六月,穆宗毅皇帝召見於紫光閣,種臣以頭等全權大臣,在俄、美、英、法諸使之先,捧國皇書人覲。書日:"大日本國大皇帝敬問大清國大皇帝:曩者兩國俱與泰西各國交通往來。而獨兩國未修親睦,故於去歲簡派親臣大藏卿伊達宗城經與貴國議定條規,已予批准,允宜派使互換。適聞大皇帝已成婚,且親政,朕深歡喜。乃特遣外務大臣副島種臣於貴國交換條約,並伸慶賀。朕固知種臣堪爲喉舌,專司外務,無不代朕肩承言歸於好。冀大皇帝思交誼,篤鄰好,待該使臣優加仁厚,彼此兩國蒙慶永久弗渝,特茲敬白。並祈大皇帝多福眉壽。"種臣覲禮成,鞠躬肅退。皇帝命覆以國書,書日:"大清國大皇帝復問大日本國大皇帝好!茲接使臣副島種臣齎到來書,披閱之餘實深忻悅。朕祗承天命,寅紹丕基,中外一家,罔有歧視。矧關鄰誼,尤重推誠。上年所立《條規》,現已宣諭刊佈。嘉儀孔多,足徵厚意。用答微物,藉使寄將,願我兩國永敦和好,同荷天庥,朕有厚望焉。"仍使種臣齎歸。自中國與外國締交三十餘載,今以特恩召見種臣,居首班,世誇爲至榮。種臣換約之後,以井田讓爲總理事,管十五口商務;品川忠道爲理事,駐上海,兼管寧波、鎮江、九江、漢口四處。林道三郎爲副理事,管廣東、瓊州、潮州三處,而駐於香港,各令赴任視事。種臣既歸,留前光爲公使。明年,乃有臺灣生蕃之事。
先是,辛未十一月,有琉球船遇颶風飄至臺灣,爲生蕃劫殺五十四人。癸酉三月,小田縣民四名亦漂到遭害。喜事者因謂生蕃豺狼,不可不膺懲,特以生蕃、熟番有異,欲先質經界於我。會種臣在北京,乃寄諭種臣,命詢臺地事。種臣難於啓口,因遣副使柳原前光問我總理衙門大臣毛昶熙、董恂,昶熙等答日:"蕃民之殺琉民,既聞其事,害貴國人則我未之聞。夫二島俱我屬土,屬土之人相殺,裁決固在於我,我恤琉人,自有措置,何預貴國事而煩爲過問。"前光因大爭琉球爲日本版圖,又具證小田縣民遇害狀,且日:"貴國已知恤琉人,而不懲臺蕃者何?"曰:"殺人者皆屬生蕃,故且置之化外,未便窮治。日本之蝦夷,美國之紅蕃,皆不服王化,此亦萬國之所時有。"前光日:"生蕃害人,貴國舍而不治,然一民莫非赤子?赤子遇害而不問,安在爲之父母?是以我邦將問罪島人,爲盟好故使某先告之。"反覆論詰者累日,卒不能畢議。及前光歸,白狀,於是徵臺之議遂決。甲戌三月,以陸軍少將西鄉從道爲都督,陸軍少將谷干城、海軍少將赤松則良爲參軍,率兵赴臺灣。陸軍少佐福島九成爲廈門領事,兼管蕃事,別延美國人李仙得參謀議,李仙得者,曾充駐札廈門之美國領事,以美船事曾至臺灣生蕃諸社,後爲外務省所聘,副島種臣使中國,亦嘗隨行。傭英、美船爲運輸,而特命參議兼大藏卿大隈重信爲綜理。四月,從道等率海陸軍發品川,旋抵長崎。以薩邸爲蕃地事務局,重信等隨至。時美國公使某執局外中立之例,建言日:"大邦無端率軍艦兵卒而入華境,彼必以爲寇邊,我船舶人民苟爲大邦所傭役,彼又必以我爲應援。我與華人亦爲同盟,豈敢獨有私於大邦而結怨鄰好?凡屬美國所有,願一切收還。"遂佈告其流寓商民守中立例,並令廈門美領事捕李仙得等。英國公使亦言中國必生異議,按之公法實無此舉。於是內閣大生紛議,急遣權少內史金井之恭傳內旨於長崎,令重信止軍行,且歸京。重信走告從道,從道不奉命,日:"近日朝政朝令夕改,令人危疑。況招集精銳,駕馭一誤,潰敗四出,禍且不測,豈止佐賀之比?佐賀,謂是年前參議江藤新平叛亂之事,見《國統志》中。必欲強留某則奉還敕書,躬自搗醜虜巢窟,斃而後已。萬一清國生異議,朝廷目臣等爲亡命流賊則於答之乎何有?"先是,日本欲於蕃地爲屯田計,因命從道募兵鹿兒島縣,其兄隆盛爲募驍健子弟八百餘。會停師令下,忽有流言,謂熊本大坂兵將東上叩闕請出師之命,故從道以是要挾。從道又日:"即使內閣大臣西下親諭,亦不能從。"辭色俱憤。重信乃日:"內旨非必停師。特以外國公使有違言,將俟後圖。"懇諭-g端,從道卒不肯,即夜下令發師。翌日,領事九成等遂率兵二百人乘有功艦先發。重信電報狀,朝議大憂,又命內務卿大久保利通於長崎,從道卒不聽,乃戒以姑行,勿妄交兵,以待後命。利通等遂攜李仙得還東京。五月二日,諸艦相率發,日進、孟春、三國,共三艦。尋達社寮港,既上岸,移陣龜山,社寮-y-曠,無可扼守,時日進艦放小舟測海,生蕃出沒岸上,發小銃狙擊,乃移營龜山。扼內山衝路,旋遣輕兵入山,牡丹社蕃伏匿茂草中,猝起邀擊,殪伍長某。越Z-日,以熟蕃爲導,生蕃亦出鬥,日本兵發銃於叢莽,斃其一,餘皆奔遁,熟蕃告以佯走,有伏,日本兵不敢追躡。進攻竹社、風口,石門諸蕃,石門拒龜山二十餘里,巖天險,生蕃疊石爲壁,據險力拒,日兵不能進。有別道軍繞出其背,乃駭奔,日本兵追殺三十餘人。從道亦乘高砂艦繼至,初,以美、英公使有違言,所賃船舶悉解約還之。於是運糧調兵皆失便,衆皆憤鬱,乃謀購買,而外舶驟倍其價,以銀六萬圓購一美艦,.-j-容兵五i9,名曰社寮。又以十萬圓購一英艦,可容兵千,載物千噸,高砂艦是也。社寮亦繼至。至則分道進攻,不利,乃退守龜山,修橋樑、闢荒蕪爲屯田持久計。六月一日,仍分竹社、風口、石門三道攻牡丹社,向四重溪,是地距龜山僅八九里,途有一河,衆水奔注,勢如激箭,諸軍提挈亂流而渡,兵或漂溺,既而深入山谷,澗水橫流,泥淖沒踝,土蕃伐木塞路,日本兵捫葛藤、攀巖壁、蝸旋魚貫而行,屢爲土蕃所阻。力進奮擊,焚盧舍數所,蕃人徒跣陟險而走,其捷如飛,日本兵追之不及。從道等乃謂:土蕃出沒不常,我兵追擊則鳥遁獸逸,倏失所在,功不償勞;計不如杜巢穴、絕餉道、以術制之,以待其窘。乃鎮守於雙溪、石門、風港諸道,收軍還龜山,造都督府,設病院,修橋繕道,爲開墾久守之計。初,師髮長崎,復遣柳原前光於北京,領事九成至廈門,亦書告閩浙總督李鶴年。書日:"去年副島大使以下既報貴國政府,今將起師問罪於貴國化外之地。若貴國聲教所暨,則秋毫不敢侵犯。疆場密邇,願毋致騷擾。"鶴年覆書曰:"臺灣全島,我所管領,土蕃犯禁,我自有處置,何借日本兵力爲。至貴國人民四名之遇禍者,我臺灣府吏實救庇之,何可以怨報德?請速收兵退我地,勿啓二國釁。"鶴年以聞,時總理衙門、北洋大臣既先馳奏,我朝乃命船政大臣沈葆楨巡視臺灣,調兵警備。前光至京謁總理衙門,詞旨牴牾,於是二國勢將構兵。日本即徵兵諸國,商購鐵甲艦於英。我則築炮臺於澎湖諸島,設海底電線於臺灣、廈門間,購新法洋槍三萬枝於德國,調淮兵來臺,議購鐵甲艦于丹國。歐美海客在兩國者論彼我曲直強弱,日付之新聞紙,乘機鼓煽,船艦兵仗之價頓增三倍。日本兵久屯龜山,以酷暑多病疫,棺楷相望,進退維谷。國皇特遣侍醫及外國醫員往療之,命御庫製冰運往,別募新兵,罷歸病者。而是時赤松則良在上海偵探馳報,巡撫王凱泰將兵二萬向臺地,日本大恐,八月,遂以參議大久保利通爲辦理全權大臣,委以和戰之權。陸軍大佐福原和勝、三等議官高崎iE風、租稅助吉原重俊、權少內史金井之恭等從之,別以佛人披薩拿參機密。六日,發東京,十九達上海,李仙得亦隨行。初,李仙得已罷役,更任特例辦備使.赴廈門。美國領事以犯局外中立令捕之,李仙得不服,日:"日本得聘用美人,載於條約,日本聘我在臺事未起之前,今擅禁其用我,是使美國失信於日本也。"領事卒釋之。李仙得遂往會利通於天津,偕至京。九月十四日,利通謁我總理衙門王大臣,先辯論蕃地所隸之經界,互相齟齬,經二旬未決,利通乃宣言歸國再舉,利通貽總理衙門書日:"諸公所言,輒引《條約》,以背盟罪我。是陽唱和我而陰疏斥我也。我已束裝,歸國在近,或和或否期以十日答我。"而陰託英國公使威妥瑪居間調停。初,利通要償軍需金三百萬圓,總理衙門以日本爲無理橫肆,堅執不許。時我軍機大臣文祥執議不給一錢,巡視臺灣大臣沈葆楨亦奏稱:"倭備雖增,倭情漸怯,彼非不知難思退,而謠言四布,冀我受其恫喝,遷就求和。倘入彼彀中,必得一步又進一步。但使我厚集兵力,無隙可乘,自必帖耳而去。姑寬其稱兵既往之咎,已足見朝廷逾格之恩。倘妄肆要求,願堅持定見,力爲拒卻。"葆楨又貽書北洋大臣李鴻章曰:"大久保之來,其中情窘急可想。然必故示整暇,不肯遽就我範圍,是欲速之意在彼不在我。我既以逸待勞,以主待客,自不必急於行成。"鴻章以告總理衙門,廷議大韙之。既而念日本近在肘腋,無以恬其欲,恐有妨亞細亞洲後來和局。乃終許撫卹籌補銀,限期撤兵,兩國遂和好如初。《條款》曰:"照得各國自行設法保全,如在何國有事,應由何國查辦。茲以臺灣生蕃,曾將日本國政府屬民妄爲加害,日本國本意爲該蕃是問,遂遣兵往彼,向該生蕃詰責。今與清國議退兵,並善後辦法,開列三條於後:一,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爲保民義舉,清國不指以爲不是。二,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清國許給以撫卹銀十萬兩,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清國願留自用,先行議定籌補銀四十萬兩。三,所有此事兩國一切往來公文,彼此撤回註銷,作爲罷論。至該處生蕃,清國自行設法妥爲約束。"是日,我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軍機大臣管理工部事務文祥,軍機大臣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寶鏊,吏部尚書毛昶熙,戶部尚書董恂,-部尚書崇綸,軍機大臣兵部尚書沈桂芬,兵部右侍郎成林,兵部左侍郎崇厚,通政司副使夏家鎬,日本特命辦理全權大使大久保利通,駐札公使柳原前光,成會於總理衙門,議定各簽押鈐印。利通於定約之夕即走謝威妥瑪。明日遂發北京。至天津謁李鴻章,傾懷款晤,盡歡而別。初,前光因臺事謁鴻章,前光氣餒,恐其議論牴牾,顧而言他,不復及時事。利通之來,亦未修謁。及是乃過訪焉。歸抵橫濱,商民各張燈綵迎之,以慶和成。國皇亦御正殿賜謁,詔賞其勳勞。李仙得先歸,國皇亦引見慰勞之。尋召見英國公使巴夏禮,溫諭獎謝,蓋以威妥瑪等調停盡力也。旋特遣敕使於臺灣,詔班師。十二月,從道等振旅歸。國皇亦召見慰其勞。是役也,日本縻費六百餘萬圓,兵士疫死者甚衆。
八年十月,以外務少輔森有禮爲特命全權公使,遣如北京。明年丙子,以朝鮮炮擊雲揚艦事,命森有禮請總理衙門以書告朝鮮勸修好。有禮又往保定謁北洋大臣李鴻章,鴻章飲之酒,而縱談曰:"平秀吉想是千古偉人,然朝鮮之役,前後七年,明以朝鮮爲我國藩籬,在所必爭,致喪師縻餉,兩受其害。"有禮曰:"朝鮮果爲中國藩屬否?"鴻章曰:"此天下萬國所共知,且《條規》中既載之。"有禮曰:"《條規》中何嘗及此?"鴻章日:"兩國所屢邦土,非指朝鮮諸國而何?俟他日修約補爲註明可也。"有禮因日:"朝鮮屢拒我國書,今又無端擊我兵艦,我國是以有徵韓之議。"鴻章曰:"朝鮮誤於不知耳,且亞細亞洲宜合縱連衡,外禦其侮,何可以兄弟之國日尋干戈。苟或興師,中國亦豈能袖手旁視。以大字小,願貴國熟圖之。"鴻章又取筆書"徒傷和氣,毫無利益"八字示之。有禮惟惟,臨別起告日:"今夕所論戰事,乃森有禮一人之言,非日本使者之言也。"初,《條規》已換,華民流寓日本者,日本以未設領事官,遂頒告居留華民規則令之遵守,並課金作經費。先是,華商僅居長崎一口,其後新開各港,皆陸續麇集。橫濱有千餘人,神戶有數百人,長崎有千餘人,築地、箱館各有百數十人,大約閩、粵、浙籍爲多。日本令各舉董事經理,每人每歲課銀二圓以充經費。
至歲丙子,光緒二年爲明治九年。我朝乃特簡翰林院侍講何如璋爲欽差大臣,候選知府張斯桂爲副使,並分設理事,先是議約之始,曾國藩奏稱:"日本物產豐饒,貨價賤,去中國不過數日程,立約之後彼國市舶將絡繹東來,中國賈帆亦必聯翩東渡。不如泰西諸國洋商來而華商不往,華人往者已多,中國似須派員駐札日本,約束內地商民,訊辦華洋爭訟案件。"李鴻章亦奏稱"中外已定和約,均宜各派官員任駐其國,庶消息易通,勢力均敵。近年奉詔迭次派員往泰西各邦通好,業與從前隔閡情形小異。日本近在肘腋,自變更西法,造兵船,開鐵路,又派人往西學習技藝,其志固欲自強以禦侮。究之距中國近而西國遠,聯絡之則爲兄弟,拒絕之或反爲仇讎。誠宜筒員往駐,隨時偵其動靜,與之推誠,相與設法牢籠,亦可管束我國商民"雲。其後福建巡撫王凱泰、丁日昌、湖南巡撫王文韶均以爲言。九年十二月抵東京,謁今皇,遞國書。書日:"大清國大皇帝問大日本國大皇帝好:朕誕膺天命,寅紹丕基,眷念友邦,言歸於好。茲特簡二品頂戴升用翰林院侍講何如璋爲欽差出使大臣,三品頂戴即選知府張斯桂爲副使,往駐貴國都城,並令親齎國書以表真心和好之據。朕知何如璋等和平通達,辦理交涉事件必能悉臻妥協,惟冀推誠相信,得以永臻友睦,共享昇平,朕有厚望焉。"如璋率同副使張斯桂、參贊黃遵憲入謁,行三鞠躬進退禮。國皇喜受書。日本漢學者皆謂自隋唐通好以來,千有餘載,及是使者始奉皇帝國書,待以鄰交之禮。書之史冊,實爲至榮。旋購使館於東京之霞關,又於橫濱設理事官一員,兼管築地;神戶設理事官一員,兼管大坂;長崎設理事官一員,中國商民鹹歸管轄。
卷七 鄰交志下一
泰 西
環地球而居,南北極有定,東西方無定。然居中國而視歐羅巴,則名日泰西,日本又居中國之東,故亦沿泰西之稱。阿美利加一洲,自太平洋海路已通,由東而至其國,亦可謂之太東。然其初來也,越大西洋而抵歐羅巴,乃能至亞細亞,且其種類、國俗實爲歐洲枝分之國,今亦以泰西統之。至歐美各國國名,譯華語無定字,讀以日本音更無定字,如英吉利,或作漢義利亞,或作諳厄利亞,或作英機黎,或作英圭黎,又作伯理敦,則三島總名也。又作不列顛,又作蒲利丹尼亞,又作貌利太泥亞。俄羅斯多作魯西亞,或作鄂羅斯,又作露西亞。阿美利加多作阿墨利加,或作米利堅,或作亞美利駕,又譯其義稱日合衆國,或日聯邦。法蘭西或作佛蘭西,或作佛郎機,或作佛郎察西。荷蘭多作和蘭,或作阿蘭陀,或作喁蘭。日斯巴尼亞多作西班牙,或作是班牙,或作班由,或作毗斯番。又謂新西班牙爲農毗斯番,即美洲之西班牙屬國也。日耳曼或作簪文,或作查曼布路斯,或作孛露,或作孛漏生,或作普魯斯,或作布留士,或作普魯士。今之德意志多作獨逸。葡萄牙或作波爾杜瓦爾。義大利亞或作意大利,或作以大理。比利時或作比利震,或作白利真。奧大利亞或作澳大利亞。祕魯或作白露丹馬,或作丁抹。又或節稱日英國、魯國、墨國。此編雜採諸書,不必一一盡改,特識於此。
後奈良帝天文十一年,四歷之一千五百四十二年也,葡萄牙教士始來多撒島。島屬大隅。舶長二人,一日牟羅叔舍,一日幾利支丹,日本後遂名天主教爲幾利支丹教。日本學者皆謂歐洲入之來日本以是爲始,荻原裕日"先是,三百五十四年爲後烏羽帝文治四年,有船至陸奧,闔船一百五十人,中有三偉人,一精兵學星緯術數,一善蕃樂,一妙醫藥。此乃歐人來東之始。世或以西曆一千四百年間,葡人始經阿非利加之喜望峯而來印度,然其由亞歷山大港通紅海而至印反固已久矣,此陸奧來船必爲歐人"云云。餘考景教之傳在唐貞觀年間。當時爲建大秦寺,則羅馬教士來東已久。此中三人有精星緯地理之學,當時諸國無有此輩,斷爲歐人,理或然也。又是時始傳鳥銃。尋有意大利亞教僧至,大友義鎮首奉天主教,其法浸盛。及織田氏時松永久秀、高山友祥等亦奉之。正親町帝天正二年,南蠻船至,有教士稱宇留嘉侔伴的連。教中師長日伴的連。信長召至安土,問所由來,日欲傳祆教。信長館之立正寺,召羣臣議之。卒令建南蠻寺於京師,授以土田。刑部正則日:"戎狄異類,不知人倫,異日必爲害,不如逐之。"信長日:"昔百濟貢佛像,尊崇至今。彼徒所奉容有可取。"先是筑紫瀕海,葡船無所不至,經營市易,廣佈教法。及是又至京師。教士多通國語,解內情,言辭溫雅,善與人交,金寶珠璣視如瓦石,或教民造食物以利民用,百方誑誘,以故民歸之如流水。而西人託商賈來傳教者陸續不絕,信長悟,欲逐之,未果。大友義鎮時雄據筑紫,特建天主觀于丹生島,日聽講說。兩豐二築每焚佛剎,目爲天火,甚至毀佛像爲薪。時京畿僧徒橫肆,信長欲引襖教以挫之。既而伴的連日以賑窮療疾爲事,散珍貨、施奇藥,每日:"汝曹不信聖教,故罹斯慘苦,我今爲汝等超度。"乞兒病民日蟻聚其門,而長崎闔境皆從教。教匪山田甚吉等遂結五百餘人,日放火劫掠,信長始悔,將逐之,遇弒,不果。至文祿四年,豐臣氏怒其惑衆,乃收伴的連及其徒二十餘人械送長崎磔之,始禁祆教。然既所在蔓延,不能驟改,就刑者甚衆。初,天正十五年,秀吉議毀南蠻寺,或請斬其入,秀吉曰:t·不若放還。"命密捕教徒。高山友長、小西行長泄其情,皆遁匿,僅獲四人,遂逐伴的連。定法五章:曰禁祀天主,曰禁燬神社佛寺,曰限教士二旬出港,目禁說教,不禁通商,日所絕在教士,商民姑宥其罪。然教士潛匿不去,及是乃遂伏誅。後陽成帝慶長五年,荷蘭船至和泉界浦,英吉利人從全。先是,天文十五年英吉利人始附蘭舶來,天正八年英船始至。皆乞互市,德川秀忠延見之。其至也遭風船壞,秀忠命賚廩谷五十口。設館居之,時時引見詢外域風俗。越十年後船至乃載還。六年,呂宋船亦至,德川家康給以印票允通商,又頒信牌於國民令航外海。八年,始設長崎奉行。官名,專司外舶事。島津氏所隸之坊津,海商蕃客日益輻輳。十三年呂宋船抵浦賀。呂宋求直至關左,又請通商舶於其國,皆允之。十四年,將軍秀忠又給印票於澳門葡商,於荷蘭,於英吉利,均許互市。長崎奉行入謁德川家康日:"現今市易繁昌,漢洋麇集,外船繫泊至八十餘艘。"家康大悅。當是時,安南、暹羅、柬埔寨以外南洋諸島,及西歐各國通商者凡十許國,皆給印票。旋定以長崎爲互市場,禁進他港。十六年,又禁天主教。初,秀吉禁教,繼以兵事,禁網稍寬,教士來者日衆。及是,荷蘭人楊與士上變,又有僧訐教士曰:"葡王之遣教士傾力濟度,名爲通商,實以蠱民,漸圖奪國。其取呂宋、農毗斯番皆用此術。及今不圖,必貽大患。"家康大驚,遣使搜索教士逐之海外,中嚴教禁。命僧崇傳以梵法勸諭教徒,不悛者處流斬。十七年又申禁天主教,盡毀京畿諸道教堂。初,有告天主爲邪教者,德川秀忠特命揖,斐某於南洋傳習其教七年而歸,秀忠召問窮數日夜不倦,終悟其邪。新西班牙人始來通商。始得自鳴鐘,旋遣京商田中某附其船往,逾年而還,獻緋紅鵝絨、葡萄酒各物。十八年,陸奧守伊達政宗遣其臣支倉六左衛門於羅馬,累年乃歸。日本人之至歐洲以是爲始。時以日本舟僱洋人駛往,闔船百八十人,獨支倉得歸,攜有羅馬牒及十字架等物。時教禁正嚴,遂祕其事。英吉利人始來駿河上書,前將軍家康亦報以書。獻有鑲嵌銃、望遠鏡等物。家康報書約許以七事:日商舶蠲役,曰需用必給,曰隨宜進港,日市民雜居,曰財產自主,日禁強買賣,日罪犯各用國法。由是商舶歲至,行之十一年,以無利又辭通商。案此報書即近世和約之權輿也。十九年,以禁教故囚高山友祥等二百餘人於獄,旋放之瓜哇及澳。是歲又毀教堂十一宇,諭教徒歸浮圖,無悛者乃令以草積束縛,父子相伍,絕飲食。再令吏誘之日"改教則生",皆日"寧死,往天堂",口唱達維斯不止。達維斯謂上帝也。元和二年,始置下田奉行。江戶港口。三年呂宋船至,有教徒,遂搜斬闔船人。荷蘭人至平戶,告界商常陳攜呂宋教徒至長崎。奉行馳如平戶,入船檢貨,搜獲教徒密書,闔船無少長皆斬之。幕府由是益親荷蘭。初羅馬教士利瑪竇入中國,用漢字著書詩張西教。海舶或齎至傳播民間。至元和八年,令長崎奉行嚴檢漢書,語涉泰西者一概塗抹,名日禁書。其後長崎奉行捕禁益嚴,教民多露宿乞食,然卒不能絕。莧水元年始置三崎、走水奉行。三崎屬伊豆,走水屬相模。新西班牙船至,上書,將軍家光以奉教國卻之。家光下諸宰執議,皆日此不過借通好以廣教耳,不如逐之。二年,告海外諸國,專以長崎通商,禁進別港。既而又停呂宋、澳門互市。十二年,禁國民遠航,律以極刑,並禁造巨舶。初足利氏之末,海賈奸匪泛海私出,船幟題八幡字,往往爲盜。文祿初,豐臣氏始給信牌許遠航。逮德川氏定爲二十家船,時人謂之殊印船。及教禁嚴,凡入海者必奉牒書,又謂之奉書船。然安南、暹羅皆嘗遣使請禁國商橫暴。自文祿以來四十三年,至是停之。適有久往廣南歸者五人,皆處斬。旋又定船舶之制,禁帆用三桅,漕船外不得過五石,著爲定製,防遠航也。十三年,命於長崎築港,建館以居洋商,不許雜居。募富民填港內築別島,既成,乃驅洋人盡住別島。又放洋種男女二百八十七人於海外,令大村純信以兵扼諸口以備竄逸。十四年,天主教徒作亂於肥前之島原,家光命松平信綱等合西諸侯兵討之,越七月乃平,誅教匪凡四萬人,更申天主教禁於海內。初有馬城爲教徒窟,屢捕不絕,幕府乃命松倉重政治之,諭以力鋤兇種。重政大索封內,每歲例戮數十人,後遂毀原城,徙治島原。其子重次嗣封,政尚苛酷,謗聲載道。是年八月,耶穌教徒遂作亂,故小西氏、大友氏遺臣之奉教者匿於天草糾黨,宣言日:"島原益田時貞,神人也,昔西教師有遺言,廿六年後天降善男子,枯樹生華,絳雲四塞,乃上帝再來之證。今少年時貞即其人。"羣賊等遂自天草入島原,所在響應,犯高久城,掠倉谷-2萬二千包及火藥、甲兵等,築原城而據之。事聞,幕府命鎮西諸將討之,以板倉重昌督師。重昌合諸侯兵十二萬五千攻之,不克,重昌謀久困之。幕府又命松平信綱、戶田氏鐵提督軍務。重昌聞二將至,愧師無功,奮勇力戰,中箭炮而斃。信綱等至,命諸將合圍,然後進攻。至明年二月二十八日城破,縱火焚燬,煙焰漲天,賊將時貞等十餘人皆自殺,斬首四萬,無一降者。諸軍亦死者千餘,傷者七千餘。是役也重圍凡百有旬日,官軍前後死傷至一萬三四千餘。考天草之亂,以不教之民執耜粳之兵,聚數十萬勁旅於小城之下,而每戰必勝,倔強不屈,此何以故?萬衆一心也。萬衆一心者,教使之然也。吾聞耶穌、基督之教,推人物本原一歸之上帝主宰。又以耶穌捨生救人爲上帝子,聖教主,一心崇奉,推其弊至於寧負國法,不負教法;寧負君父,不負教祖。苟或詈教,則戟手而爭,刀鋸之所加,矢石之所攢,踊躍奔赴,視死如皈,以是爲答教祖之恩,階昇天之福。夫既以徇教爲報恩,以赴死爲昇天,遂不難執戈於君父之前,悍然而不少悔。是役也城破之日,兒童幼女成}f頸受刃,無一涕漣者。嗚呼,何其敬信之至此也!歐洲十字軍之起十戰九敗,卒能奮興。新舊教之爭至於父子仇隙,伏屍百萬。嗚呼!耶穌憂人道滅裂,教以相生相養之道,而其徒競爲危激,蹈湯赴火以張其教,吾不知其救人行善之謂何也!日本獲原裕日:"自三韓內附而浮屠至焉,西南洋麇聚而襖教入焉。襖教毒之尤酷者也,一誤吾民,愚民蹈而罹辜者大約二十八萬,而官軍鏖戰,死於鋒鏑下者不與焉。寬永以後,遺匪餘孽或殺或流或自裁,喪國破家者亦不少,大抵前後墮生於襖教之禍蓋几几三十萬人。籲!此三十萬人者皆我赤子也,教徒一饒舌而我三十萬赤子含笑瞑目,可不懼哉!"十六年遣使長崎,召鎮西諸藩重臣申教禁。天草亂後,於十五年懸賞日:告教士者賞銀二百錠。告教徒者賞百錠。及是,再遣大田資宗於長崎,召各國諭絕來航,令諸藩曰:"國家嚴禁天主教,外國非不知,而潛遣教士屢來犯禁。自今來舶輒火其船、誅其人。"十七年,毀澳門來船,焚其貨,斬其人。澳門葡商復來強請互市,幕府遣民部少輔加加爪忠澄告之日:"汝屢犯大禁,是蔑我國也。"捕斬六十餘人,餘附華船還。十八年,荷蘭船長來謁,將軍家光諭日:"耶穌教有潛至者必告毋匿,否則並絕爾國。"爾後荷蘭船至,船主每獻方物,至江戶謁將軍,沿爲常例。時命北條正房問蘭人以西洋攻戰、大炮、火箭之法,後錄爲一書上之。後光明帝正保四年,葡萄牙兵艦至長崎,命,亞坊戍。舊制,外船進口,例收炮柁。及是葡人日,兵艦非商船,不受令。事聞,幕府命九國諸藩出戌兵以小舟圍繞,垣筏扼海,梗塞去路,衆至八萬。又特遣大總督如長崎詰問,察其無他,然猶停泊五旬餘而後去。慶安二年,魯西牙人始至樺太。即庫頁島。承應二年,將軍家綱命築七炮臺於長崎防外患。後西帝寬文元年,令諸藩嚴索教徒,立五戶互訐法。靈元帝寬文八年,於長崎府廳設耶穌像,令民踐蹂。寬永以來禁教益嚴,每歲諸藩捕斬者數人。又嚴核各道戶口,不奉佛教者無所容身。松浦隆信鑄十字架耶穌像於鐵板,俾士民踐之,以驗宗教。是歲納之長崎府廳,幕府遂著爲令。後又設於海岸,外舶來者必踐踏乃許登岸。延寶元年,英吉利船人長崎,復奉書求互市,不允。自後長崎商船惟華商及荷蘭船而已,他國無復至者,行之二百餘年。德川氏一代以開港始,以開港終。獨中間鎖港二百餘載。當此之時歐洲諸國狼吞虎噬,弱肉強食,每閱一戰,國步日進。日本獨立海中,於海外事情茫如雲霧,文愉武熙,晏安無事,至於末流,墨守舊法,閉門固拒。然美艦俄舶一來劫盟,觀其堅船巨炮,氣已中餒。及一戰於馬關,再戰於麂島,又動輒敗績,而開港八口,結約十四條,左干戈而右檠敦,城下之盟,失利不必問矣。方家康三世之初,遣使通商,造舶出海,駁駁乎有馳騖八極之意。不幸以天主教故變而鎖港。假令是時由南洋至西極,與諸大國相往來;又假令歐洲諸國早有輪船、電線、鐵路,東西兩洋以玉帛相見不以兵戈,則互取彼長以治已國,日本雖小國,或不難捧載書而從萬國後,斷不至前倨後卑如今日受侮之甚。惜哉!惜哉!貞享三年,澳門港使送漂民十二還長崎,上書日:"我國以尊日本故特送漂人,非乞互市。"幕府使吏答之日:"國禁通信。自今而後,縱有漂人願勿送還。"乃給糧食薪水遣歸。以後葡船遂絕跡。東山帝元祿十二年,始限蘭舶進口,每歲四艘或五艘。中御門帝正德五年,將軍家宣命限二艘,輸出物值銀三千貫,銅一百五十萬斤,遣使長崎,正貿易法,更給船牌。享保六年,將軍吉宗始開泰西禁書之禁;廢伊豆、下田奉行,始置相模、浦賀奉行。十二年,處士小笠原貞任請檢小笠原島,聽之。貞任曾祖貞賴嘗奉教檢南海,得一島命以其氏,每歲航收其利,寬永中停之,故貞任有此請。其後小笠原島英國欲爭爲己有,日本卒不聽。十六年,減蘭舶輸出爲一千五百貫,銅一百萬斤。櫻町帝寬保二年,命青木敦書索遺書,敦書始習蘭學。敦書稱:"文藏官書物奉行新井君美始闡和蘭學,而世未知之。"敦書乃如長崎從象胥習洋字,質蘭藉。至挽近蘭學浸開,始有種痘法,亦賴其首倡,著有《和蘭話譯》等。三年,又減和蘭輸出爲五百五十貫,銅五十萬斤。後桃園帝明和八年,有魯人由甘查甲測驗東海,致書長崎。安永元年,魯人六十餘名至烏兒圖普島築室,營漁利,土人不能制,遂與互鬥。七年,魯人命島夷嚮導至納加麻,乞市易。明年,松前氏以將軍家治命還書,辭市易,給米、煙、酒遣之,魯人鞅鞅去。光格帝天明五年,魯人來松前、熊石,家治特遣使巡視蝦夷諸島,又命巡樺太。寬政三年,將軍家齊減外舶歲額,限和蘭一艘,命和蘭船主五歲一至江戶。有仙台處士林子平,以倡議海防,將軍命錮之。子平少倜儻有大志,嘗敝衣菲食,躡高屐,冒寒暑,凌危險,跋涉千里,諸國山川要害莫不諳知,最留意海防。再遊長崎,接海外人詳其情狀。其意謂:自江戶日本橋抵於歐羅巴列國,一水相通,彼駕駛鉅艦航大洋如平地,視異域如比鄰,而我不知備,可謂危矣。瀕海要衝之地必嚴築炮臺,設戍兵,以日本全國爲一大城,一旦緩急,以逸待勞,庶免外侮。又謂:我南北諸島委之不顧,外國有竊據者爲患不細。歸著《海國兵談》及《三國通覽》二書。幕府以爲動人心,命毀其梓,錮諸其藩。當德川氏承平之際,歐洲諸國無事之時,而有林子平其人,悉外情,議防海,可謂眼大如箕矣!五年,魯西亞女帝蘇非遣使阿陀牟等至蝦夷根室,乞通信互市,送還漂民二人。家齊臨吹上廳見之二人伊勢白子、舟子漂至魯,居十二歲乃還。遣目付官名石國忠房、村上義禮等至松前,諭阿陀牟日:"此地不關外事,宜西至長崎。苟求互市,有國禁在。"魯使乃歸。時英船亦數出沒蝦夷海。九年,命松前氏修備,更命南部某、津輕某交戍蝦夷。十年,復遣使按驗。淳和二年,始置蝦夷奉行,收東蝦夷爲官地。越五年褫松前氏封,又收松前及西蝦夷爲官地。文化元年,魯西亞帝亞歷山大遣使禮薩納等至長崎,再送歸漂民四人。四人,仙台水手,與十六人共漂至一島,曰蘊提戾都蛤,又乘島船西南至屋和都蛤港,皆魯人所管。復往伊留歌都蛤居八歲。魯帝徵之.乘駟脣夜西北馳五十日至都,館大臣宅。帝召見十入,問欲還否,四人求還,餘乞留。四人在都四甸,縱觀禮拜堂、博覽會及異花奇禽等。益魯人慾再請互市,故厚待之,於是發船送歸,由南亞墨利加之巴西,抵極南海,折而西北,過東洋泊加摸赭都蛤而達長崎。水路距魯都七萬餘里。獻書及方物,乞通信互市。將軍弗納。明年-jq,遣目付遠山景晉於長崎,與奉行肥田賴常傳命,仍賜米、鹽、綿各若干,給薪水,遣歸。初阿陀牟之至根室也,及還,與一牌日"若再來以是爲信"。魯人誤謂許互市,故禮薩納固請,終不許。禮薩納在船中得疾,請上陸療養且修船。衆吏守法,不聽。賴常日:"有疾不許療,船壞不許修,是失信義也。"遂從其請。禮薩納感謝而去,賴常上狀請犯禁罪,執政反賞之。文化三年秋,魯西亞兵艦寇蝦夷樺太,焚楠溪廨舍,掠粟,執戍卒四人而去。四年四月,魯西亞兵艦二艘寇越土呂府,火名藺穗柵,執戍卒三人。進犯舍那寨,戍兵僅數十人,力拒之。夜,魯兵潛登寨後菜世滷山。發大煩戍兵,不敵,退保蔓米羅山。魯人焚寨掠器而去。箱館奉行乞援於仙台、南部、津輕,幕府亦飛檄奧羽諸藩,嚴爲之備,命仙台、秋田守松前。五月,魯人侵理井尻島,焚抄船數只,又至樺太送還俘口,上書日:"敢乞互市,不許,當再以戰艦蹂躪。"目付遠山景晉等巡視其地,漕軍糧一萬五千石,於箱館改置松前奉行,以河尻某、村垣某爲之。十二月,命松平容衆、伊達周宗發兵屯蝦夷諸要害,遣幕吏督之以備北寇。初,禮薩納之還也,至加摸赭都蛤,誘無賴日:"汝等往擾蝦夷地,日本疲於奔命,必許互市。"以故數來焚掠。時昇平日久,一旦變作,舉國騷然。五年四月,起炮臺於相模、伊豆、安房、上總各要,命浦賀奉行巖本正倫等掌其事。八月,英吉利船一艘至長崎,夜潛乘輕舸人港,掠民家畜物,上廳乞牲牢薪水。奉行松平康英飛檄肥築將燒夷之,英船夜去。康英恨失機,上表自劾,屠腹以謝罪。舊制使福岡、佐賀二藩間歲戍長崎,至是松-y-孑i=直坐戍卒失誤英船'命之屏居。時將吏調戍蝦夷者各至戍,分守松前、箱館、樺太、越土、呂府,然卒不見一寇而歸。會津、仙台兵旋亦撤守。尋命南部利敬總督西蝦,津輕寧親總督東蝦'各進爵增封。九年五月,魯西亞將伊利古留船至理井尻,遣八人上陸詣泊崎,言語不通,戍卒虜之,發銃指船。八月,伊利古留再至,復遣國民三名請歸俘,不予。見柵中兵執火器,回舳入洋,掠商舶而去。十年五月,伊利古留復來,使所掠舶商詣泊崎,言日:"往年犯樺太、越土、呂府,皆我屬國加摸赭都蛤之無賴所爲,國家實不知。已罪其魁,禁勿擾邊鄙,某等特來謝,不圖待之如盜。請察此誠,賜以八俘。"六月,松前奉行遣屬吏於理井尻報之日:"歸所掠物,上謝罪書,則還若俘。"伊利古留諾而歸。九月復詣箱館,獻謝書,歸器械,遂還以八虜,並給糧及薪水。自魯人擾北邊,至是八歲始平。
仁孝帝文政四年,復松前氏封於松前,仍鎮東、西蝦夷。八年,蕃船_艘人寇薩摩寶島,島津齊興發兵討之,殺一人。將軍令日:"蕃船至沿海地則發炮急擊,敢私給蕃船用物者,嚴戮無赦!"天保二年,有蕃船寇東蝦,松前兵炮殺數人,船乃遁。十一年,處士高野長英、渡邊華山等以譯西書及議開無人島,有罪禁錮。初,長英、華山與小關三英共譯西書,論兵制,究地誌。時英艦護送漂民直至浦賀,欲請貿易。蘭人告之長崎,事聞,閣老水野忠邦日:"宜準文化中逐魯使例。"評定所亦議日:"英人猖獗,陽以貿易爲名,陰欲廣其襖教,宜遠之如淫聲美色。今託言送漂民至都城咫尺之地,其意難測,欲濟小蟲則殺大蟲,毋以一二漂民弛禁,當一舉掃除之以輝國威耳。"長英等就幕吏竊其稿,私謂國初英、蘭皆入江戶,後英以無利辭。今彼冒萬里風濤送我漂民.實出厚意.若以怨赧德.恐結怒外國。華山乃作《夾鳥舌小記》、《蕃論私記》、《慎機論》,長英亦著《夢物語》,皆駁攘夷非計。既而蕃學之徒又議開無入島以供國用,將請之幕府。或告以通信外國,蹤跡詭祕,遂下令搜捕嚴錮之。十三年,將軍家慶廢外船炮擊之令。德川齊昭建議曰:"民俗愚戇,不知大義,漁父鹺丁爲尤甚。曩布攘夷令,猶恐或暱夷人於洋中,今廢其令,何以防偷漏之奸?"不報。
宏化元年,和蘭兵艦來長崎,告日:"西洋諸國將率兵來劫盟。"三年丙午閏五年,北亞墨利加將必氏帥軍艦二、兵一千航人浦賀,貽書奉行日:"我國已結好華人,冀貴國亦互市,願守國法。"幕府令大久保忠豐傳命日:"我祖宗以來鎖港久矣,外事當問長崎,不關此港。"命松平齊典、松平忠固嚴修海防。六月墨艦還去。是月有墨人七名漂泊越士呂府,明年,幕府命和蘭人送還之。孝明帝嘉永元年戊申,蕃船往來北海者日衆。二年已酉,北亞墨利加人十五名漂至蝦夷,幕府命和蘭送還,辭。三月,墨船人長崎受漂人去。閏四月,英吉利船人浦賀,奉行戶田氏榮奉命斥之。歸途闌人下田測海而去。於時蕃舶來往,北之南部、津輕、松前;西之對馬,或上陸游步,或乞供闕乏,日益頻數。幕府乃令內外列藩益修海防,撰人材,減諸侯騶從,許其齎火器人江戶,練兵於郭外。又命西諸侯造巨舶。是年始傳種痘方。五年壬子,八月,蘭人上言:明年墨欲來請貿易,苟不協,將有戰事。先是,三年,和蘭亦上言:印度人慾貿易日本,請於英國政府,見許。命築炮臺於大森。六年癸丑,六月三日,北亞墨利加將陂理帥四艦突入浦賀,日:"奉國命求通好,齎有國書,當呈之大君。"奉行戶田氏榮令往長崎,陂理不聽,狀頗桀驁。奉行飛報江戶,幕府大驚,命松平、細川、黑田、毛利、蜂須賀、立花、酒井、大久保等諸藩戍近海及上下總、安房、伊豆、相模沿海,假館於慄濱爲接使所。九日,氏榮等率諸吏接使受書,陂理以兵三百餘人旗鼓而進,道路側目。獻書函及方物,且雲"直達大君",其略日:"北亞墨利加合衆國大統領水師提督陂理呈書日本國大君:請修好、互市二事。我合衆國產黃金、白銀、鉛汞、珠璣及天然珍異之產,人工奇巧之物。日本亦富物產,相貿易必有大利,試行之或五年,或十年,即不利則罷市。加理科尼亞,我一大都會,馳火輪船則十八晝夜而到日本,或帆或輪,航太平洋而至中華者,及捕鯨船之近日本北部者,時遭颶壞船,願救恤之。我火輪船頗費石炭薪水,然不得多載,願給其匱乏,我當報以金銀。"前中納言德川齊昭、細川齊護、立花鑑寬請以部兵攘之。幕議謂承平日久,宜先爲之備而後絕。乃使氏榮等報之日:"當奏之朝廷,明歲令長崎和蘭人傳報。"陂理日:"明年若允許,將假一島建商館。"乃入神奈灣測量。吏誚之,陂理日:"如不許互市,更發兵艦,吾爲之先鋒,故豫量淺深耳。"幕府使脅坂安宅人奏,帝大憂恐,敕七廟七大寺祈四海靜謐。七月,魯西亞使布鍤廷帥兵艦四艘入長崎,福岡、佐賀諸藩發兵備之。魯使就奉行水野忠篤呈書,請三事:一,修鄰好,二,正樺太疆界,三,則開市及魯船往來有急需,請給缺乏。十月,將軍家定遣大目付筒井政憲勘定,奉行路聖謨等於長崎答書於魯使日:"我與貴國各國其國,民其民,無事相交。苟欲正疆場,須敕疆吏按圖籍檢核憑據,勿使有毫釐差乃可。若貿易往來,我世遵舊法,前已固辭。但方今貿易殆遍宇內,誠不能取古例律今事。頃者合衆國亦來乞市,容彼拒此,勢既不可,並受萬國則鱗集麇聚,國力之給不給未可知,將何以爲繼。矧我主新立,百度草創,如此重事,須奏之京師,告之列侯,勢不得不費歲月。我於貴國壤界相接,應加鄭重,幸諒此意。"布鍤廷受書而去。初墨艦之去,下其書於列藩議之,主戰、主和羣議紛起,士之上海防策者日踵於門,裏談巷說亦論其利害。幕府乃報日:"議論百端,要之歸戰、和二字。顧邊防未完,兵器未整,烏可自我開釁。明年之答宜遷延以待後舉。"旋命會津、熊本、荻鳥、取岡、山川、越忍、杉1]國諸藩戍武相、房總沿海,又徵土佐漂人萬次郎爲小普請。萬次,宇佐漁人,於天保末漂流抵無人島,爲捕鯨船所救,攜往北亞墨利加,居十三年乃還。獻其紀行日記、世界計覽、萬國輿地圖、西洋奇貨。至是擢之,以其解墨事也。
安政元年甲寅,正月十三日,墨將陂理再師七兵艦入浦賀,幕府遣大目付伊澤政義、町奉行井戶覺弘、儒員林煒等按問之。墨艦進泊本牧發空煩,量海底。幕府命金澤藩等守京師,水戶藩守江戶,仙台、久留米、米澤等亦與焉,餘皆扼守近海。浦賀奉行戶田氏榮及政義、覺弘等使退浦賀港,對日:遠方航海苦曠,日請入江戶上書。不許。二十七日,副將阿單須進入神奈國,迫品海。政義等舉國禁止之,阿單須抗辨無退色。時德國齊昭建白十議,論墨不可和。細國請進討以張國威,並不許。二月十日,令煒覺弘等假館橫濱,接墨使,饗之。陂理上書日:"謹承兩國相親之命,使臣與有榮矣。然條約不定則邦交不固,請以後泊船許取直給物,許士卒上陸,許上岸立標,測量內海。"幕府賜之米百斛,許其?自下田、箱館二港,居下田沙子島,方七里。居箱館,方五里。及撫漂民、給薪糧等。墨艦乃赴下田港,尋許泊長崎。時聖謨、政憲等至自長崎,以爲許墨人二港,與前議答魯相柢牾,上書爭之。不省。幕府遂令諸藩撤武相總陣營。自去年六月徵兵三十餘萬人,至是罷歸。日本本以武立國,然自德川氏秉政以來歡虞爲治,於外國強弱茫乎未知,一葡船來調兵至八萬人,一魯艦來複徵四諸侯之兵,漕十萬石之米。此次墨國劫盟,乃至聚兵三十萬衆。然彼國駕巨舶履大洋,東西南北何所不至。我跡敵船之所至而置之戍,戍兵未至,敵艦早颶,此與刻舟以求劍、守株以待兔何異?及乎兩軍對壘,彼此相持,主客、衆寡非不據形勢而得便利,然驅不教之民,執無用之器,驟對強敵,譬猶羊羣見虎,早已神索氣盡。調兵雖多,終不能戰。嗟夫!設險以守國,教兵以備戰,有國家者之急務。平時漫不設防,一旦有警則羽檄飛馳,張皇失措,事定而復遣散之,非特勞民傷財,而鼠技已窮,形見勢絀,適足貽旁觀之笑,招外人之侮。無怪乎劫盟之師接踵而至也。前車之鑑,可不戒哉!墨艦臨去,送致長門人吉田矩方等二人,幕府錮之。初,長州士吉田矩方受兵學於松代儒臣佐久間象山。象山博學洽聞,兼通象譯,善火技,每日:"方今要務,宜周航萬國,審其情實,庶不致觀人國於雲霧中。"會幕府託和蘭購兵艦,象山日:"不如遣人往殊域學之,邦人來往,自能操舟,不復仰給於外,省購費而習伎巧,益莫大焉。"幕府不納,矩方聞之感憤。時魯艦入長崎,欲從之航西,至則已去,乃歉然返江戶。象山在浦賀警衛中,矩方與其門人澀木松太郎謀之象山,象山授以方略,託小吏令二人夜竊入墨船,請附載。陂理不聽,護送遣歸。幕府以其犯國禁也。錮之其藩,並幽象山。嘗觀陂理《紀行》,書謂:"矩方聰明,識天下大勢。日本罪斯人,真爲可惜!"然矩方後竟被刑。維新以來,長門藩士之以尊王樹勳者多其門人,世謂其以名節鼓舞士氣,至今稱道。矩方又嘗草"七生滅賊說"引楠子語以自況,其英烈可想也。
七月,爪哇都督贈書長崎奉行日:"前奉命索戰艦,會西洋亂,末由得之。聞日本待魯、墨愈於和蘭,然魯最叵測,魯將蠶食差我廉以及日本。泰西諸大合縱拒之。今英王以僕爲東方水軍將,尾追魯軍,僕即帥兵艦先發,請許其入長崎諸港,並請給軍用。"延至八月,答之日:"如以討魯故,則敝邑密邇於魯。近始行成,或以應援見責。如以窮乏請,敢不如命。長崎、箱館隨宜繫泊,幸勿至他港。"既而以其固請,許泊下田。英女主域多利亞使船亦至長崎上書,略日:"近來鄂國猖獗無狀,有吞併全歐之志。吾王哀全歐人民罹禍,問罪於鄂國,命將出師,海陸並進。聞昨年鄂國遣使於大國,約永通和好,貿易有無。諸執事待以客禮,許其請而遣之。吾王聞之擗踊,日大國洵君子國,而鄂國所謂虎狼之秦也。頃者鄂國挾其祆教凌暴土國,土國孱餒不能支,告急於英。吾王傳檄於同盟,發精甲數萬,碎其艨艟十,殺其組練數千,零賊奔竄。吾將草薤而獸獼,殲其醜類,聞鄂將經大國海洋而歸其邊徼。今某等艤軍艦於對馬島,將跡鄂國敗兵而鏖之,以作京觀,於東洋毫無關係。大國若以其有約不忍旁觀,或英武不勝技癢,有加一彈一箭以爲其後繼,則某等部下將泄怒於大國,改旗東指,大國其何以應之?言至此雖類不遜,實出至誠。鄂流涎於差我廉者有年,併吞蝦夷千島,自皮及於肉於骨,終將吸精髓而後已。吾曹竊爲大國寒心,大國其熟慮深計焉。今通款大國,竭區區之意,欲使大國爭此要著於世局也。英敬天愛人,力可取而義不取,豈效鄂並食弱肉以誇強大,此英之所以橫行寰宇而駕馭諸國也。自今以往,英船取道於大國管轄者不論何地、何港,揭徽而入,下錨而?自,繕哨船、取薪水不必一一請謁,請下令沿海諸道知無他。今兩國將立盟結義,東西聲援,則鄂形露勢阻不得逞其兇虐。吾王東望,欲明衷曲於大國久矣。軍旅之間不能盡拜趨之禮,鎮臺其知悉而報諸殿下,速賜報。"英使名約蔑私侖幾。八月,奉行忠篤、目付永井巖丞等奉命延見英使,許泊長崎、箱館二港,給欠乏,使船尋去。九月,魯艦用日本字樹幟,日"於呂之也",即魯西亞譯音。自南海人大坂洋。幕府檄和歌山以下諸藩備之,彥根藩井伊直弼發兵四千屯京師,本能寺郡山澱膳所諸藩扼洛外各所,鹿兒島、熊本兵相率東上,家定尋使直弼守衛宮闕,酒井忠義、抑澤保得副焉。使青山忠良等分戍京師七口。又命和歌山築煩臺於加田,德島築於由良巖屋,明石築於明石,命宮津、田邊、峯山各嚴海防,互相應援。十月,魯艦退泊紀伊之加田浦,無幾來泊下田。幕府使政憲、聖謨、政義及目付松平重、古賀謹等接之。十二月,政憲等會魯使布鍤廷,許泊下田、長崎、箱館三港,購買欠乏物。魯船之在下田遇海溢幾覆,幕吏善遇之,修其破漏。魯人喜而去。二年乙卯,三月,家定奉詔令五畿七道銷梵鍾以鑄大小炮。惟餘古名鍾、宗寺鐘、報時鐘不毀,既而僧徒訴之,知恩輪王二法王事,格不行。又禁以銅鐵錫鉛鑄佛像、佛具及諸器玩。墨船至下田,請測量海底,日使往來華、米諸船諳海路,以避覆溺患。幕府報以俟後命,墨量東北海而去。六月,和蘭人至長崎,獻蒸氣船及小銃。幕府尋遣矢田崛景藏,勝麟太郎等於長崎,就和蘭人學操氣船術。八月,島津齊彬獻昌平船於幕府,摸西洋制所造也,家定賜名71賞之。是歲春,幕府命松前崇廣上東西蝦夷爲官地。東自木古內樹以北,西至乙部村以北,直隸幕府。夏,命伊達慶邦戍東蝦,白追以北愈不津、根室、越土、呂府、俱標尻等;佐竹義睦戍西蝦,御神居以北、真霖添矢及北岸知牀等;津輕承順守箱館壘戍,江刺乙部及御神居以南;松前崇廣戍箱館、岬江、刺岬、七重濱、木古內及東蝦。惚邊津冬奏益開蝦夷,命箱館奉行管之。又遣清水氏遺臣及士庶千餘人於蝦夷使墾荒,經野牧畜、種樹、捕鯨、採藥及掘石炭、鑿礦山,以教化夷民。二年丙辰,二月,幕府始置蕃書調所。七月,幕府築煩臺二於界浦,命高松、松江二藩築之於大坂兩川口。鍋島齊正亦築 二年.當作"2年"按安政三年爲丙辰年。
炮臺於神乃、伊王二島,家定賜刀賞之。墨使巴爾理士來下田,告日:"奉國命爲總領事,主通商,請親謁將軍呈書。"老中阿部正弘等密議,謂既與和親,許貸地泊船給物,又繼以通商,此禁一弛,各國踵至,親甲疏乙,殆生亂階。許之,慮力不給,不許,則根本猶弱,實國家安危之所繫。乃令大小監察評定,長崎、浦賀、箱館、下田諸奉行各上議,諸吏上封事,或日既破國律接外使,事機已誤,今噬臍何及。十月,家定以堀田正篤爲外國事務總裁。四年丁巳,二月,和蘭船長上書日:"交際外國當爭實利,勿爭虛名。今日時勢誠不能閉關絕人,苟開釁於瑣事,則城下之盟俯首求和,所傷實多。"老中以爲和蘭所言非於彼我分左右袒,使諸藩積怨,恐蹈亞細亞諸國覆轍。業已許和,變寬永以後之法,則待之不得不遵寬永以前之規。遂決議許墨使人府,而欲於下田受書。既而下田奉行井上清直等言"巴爾理士必欲見將軍呈書",議久不決,至五月乃許定期謁見而奏之京師。於是齊昭等上疏切諫,溜直諸藩德川氏設大老、老中二職,大老時有廢置,老中常執政權,又撰諸親藩輪直議政,日溜直。又連署諫日:"許墨使謁見,待遇重於和蘭一等,是非幕下失其職掌耶。今許見墨夷,諸蕃繼踵亦將一一見之,操縱由人,誠大辱國。雖遂事不諫,敢別疏利害,請再商。"金澤、鹿兒島、仙台、熊本等二十一藩亦上書日:"寬永以前諸藩來朝者卑遜恭謹,今承教依寬永以前例,然墨使尊己國、蔑本朝,執政阻之不可乃俯首下心,聽其要挾,某等誠痛憤,羞與爲伍。請於是日概免衙參。"德川氏之初。與外國通商往往延見外客,即商人教士亦與款接,諮詢一切。然自祆教釀禍以來,遽以鐵鑄耶穌縱民踐踏,外舶之至概絕弗通。中葉之後國勢愈弱,拒人愈嚴,其視西人曾禽獸蛇蠍之不若。此次墨使之見,諸侯連奏請免衡。溪參,其鄙夷弗屑之意蓋可想見。然一戰再戰,即含濡隱忍俯首求和,既而震驚其強,又幡然改圖,舉一切政體風俗惟西人是尚,其視西入又有如仙佛賢聖之高不可攀者。噫嘻,何前倨後恭之一至於此也!乾隆四十一年,刑部上廣東巡撫李質穎讞英吉利商人嗡等獄辭,高宗皇帝諭日:"漢唐宋明之季,多昧於柔遠之經,當其弱而不振,則藐忽而虐侮之。及其強而有事,則又畏懼而調停之。因循姑息,卒至釀成大釁而不可救。"聖人之言明見萬里,大哉言乎!比年物價騰貴,諸藩疲於會同,請自今限十年就國以勸農講武,富國強兵而備萬一。有水戶人二名夜潛入蕃書調所,欲刺巴爾理士,事覺處刑。巴爾理士既來江戶,詣堀田正篤邸告日:"我合衆國以摟人土地爲大禁,但輪舶所至,萬里交通,孰敢以一丸泥封關者!日本當從通例,許合衆國駐全權公使於京,縱商舶人港、互市。二者,不翅本國請,東西各國所望也。日本之所患在英,英與魯交惡,恐日本爲魯所並,亦欲得差我謙及蝦夷以橫絕魯軍。開市、結約,得互相維持,東印度爲英所並,坐不與泰西結約故也。約成則國不亡,且戰艦火器均可應貴國需。通商亦有利,關稅所餘足贍國用。惟鴉片產於東印度,英挾其強力強人購買,他國有受其毒者,爲之歲縻四千萬圓,與英往來須禁此物。合衆國於人民習教聽從所好,此亦世界之通義。日本開市以我國公使督之,諸國遣使約事,則答日既與合衆國約如此,必莫有爭者。曏者僕會英將於香港,告奉使日本,率氣船五十艘往江戶要約,若不許將自我動兵。英與佛聯盟,佛必與偕,遲未至者,有事於他國故也。方今國是,不如許互市。吾飛告英、佛以約成,則蒸氣艦之來亦一二而已。信吾言貝,爲安全媒,貴國之幸也。"十一月,正篤令土歧賴旨、川路聖謨等質問其言。二十一日,將軍家定延見巴爾理士於牙城,受書,賜以時服並饗之昌平黌。十二月,正篤見巴爾理士,謝其忠告。巴爾理士再上書申前請。家定使林煒及目付津田半三郎西上奏事,林煒等見傳奏菅原聰長、藤原光成日:"近世萬國盡事互市,今墨使請置公使,開十港。幕議欲許之,使臣等上奏。"傳奏日:"俟他日再議。"鍋島齊正上書日:"我邦自神武肇基,二千餘年未受外辱。今乃爲墨夷所劫,虧損國威,曲徇其所求,得寸進尺,若王室何!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外託通好,內則窺隙,一旦變作,諸臣之肉足食乎?今一意主戰,暫勞永逸,與先安後危,孰得孰失?縱令人寇,列藩當敵王所愾奮力卻之,不必以煩麾下。臣世辱鎮西重任,聞墨夷入見,意如敵破後門。請在國以十有八年爲期,足食足兵,緩急從事。"時諸藩亦多詣營言事。是年夏,幕府命講武所都肄海軍,令高松、松江二藩守攝海,松山守神奈川。冬,齊昭造軍艦成,名曰旭丸,家定賜黃金百枚,時衣三十領賞之。五年戊午,正月,家定命老中堀田正篤西上奏事,請敕許川路聖謨、巖賴願等副焉。二月,正篤入朝。獻黃金五十枚及金香鳳凰,準後及關白、大閣、傳奏亦有獻遺。帝召大臣以下、參議以上三十餘名會議。蜂須賀茂韶私上疏,劾正篤因循誤事狀,且日:"臣見外夷近狀,覬至神京,天步艱難,危急日逼。"又呈書前關白政通日:"神州安危在今日。幕府不容衆議,殿下寧聽之耶!"於是聰長、光成傳旨日:"前敕以不許泊畿內近海,今能不開武庫港耶?"日:"開數港,建商館,溪壑無厭,必漸次乞求,保毋反覆?"正篤對日:"古者外舶入界浦而市,南蠻寺亦在京師,故彼以固乞。然今許開武庫,仍禁其人京畿十里內,猶勝於前。夫條約以約無事,我不背理,彼安敢亂。今如不和則變起眉睫,何以因應?故自今生聚教訓,圖內強以祛外患,策無上於此者。"三月,巴爾理士至江戶,促條約押印,日:"聞日本政權在江戶,不圖遊移曠日至此。若不得命,吾直入京師得其要領。"幕府飛書於正篤促之。帝初令擬旨,有外事處置一依幕府之語,既而廷議譁然,乃改草。召正篤傳敕日:"墨夷之請,神州安危之所繫。將軍變祖宗法,失兆民心,何以保萬世?許開下田,前事已誤,今若如所奏則國威墮地。幕府其使三家諸侯更議而奏之。"正篤等乃奉敕還。四月,幕府移敕書於列藩,正篤召巴爾理士告以京師衆議日:"固欲保兩國歡,然背違羣議,事終不濟。"巴爾理士日:"兩國相約而以人心不合延期,天下萬國之所無,前史所不見也。政府不能鈐印,直詣京師決之,請刻日以報。"是月,幕府以井伊直弼爲大老。五月,家定答墨書,略日:"承二國相親之意,感荷無已。然宜草章程見示,待我闔國會同之期而後定議。"巴爾理士奉以還下田。六月,魯艦入加奈川,墨艦復突入小柴。巴爾理士來告日:"英佛二國乘得勝之威,馬首欲東行有日矣。我憂日本不耐誅求,待其至而議,已緩不及事。苟聽我請,署印於約,我當告二國以同盟之國居間圖無事。"幕府危懼,大老直弼等謂,事已危迫,徒俟敕允,必開戰端。乃使清直願等與巴爾理士計,參酌舊約,定《互市則》十四條,鈐印授之。將鈐印,巴爾理士復日:"此約中所載'寓居日本商民歸我領事官管轄,以我國法處斷',實不同泰西通例,本非我合衆國所樂爲。然東方刑律重於泰西,桁楊7J鋸非西人所堪,均不願受治於貴國之法。英、法諸國所不願,獨合衆國爲之,亦恐貽旁觀之笑,滋吾民之怨。請自今發奮自強,改從西律,俟日本法度修明再改此條,合衆國必爲諸國倡。今日勢不得已,幸諒恕之。"
七月,外國長崎、箱館諸奉行亦會魯、英、蘭、佛四使定約署印,皆準墨例,五國從同其條,日永相和親。日自明年六月始互市,至七月開神奈川以代下田。日自今後四十月而置市場於江戶,五十月而開武庫,置場於大坂,苟新渴不便則別開西州港,居武庫、神奈川、箱館地各十里。但武庫之十里內不許人京畿,長崎限公有地。日禁糶米麥,缺乏乃給。日貨幣互行國內。日銅錢不許出口,日嚴禁鴉片煙。第一款,英國君主、日本國太君議定:兩國及兩國屬民永敦友誼,世世勿替。第二款,英國君主可派欽差大員或秉權大員駐札日本國京城,並派領事官並署領事官駐札日本國。現今所定通商各口所有英國欽差、領事等員,可任意到日本國內地各處。日本國太君亦可照派欽差大員駐札英國京城,並派領事官或署領事官駐札英國各口,所有日本國欽差、領事亦可任意到英國內地各處。第三款,日本國箱館、神奈川、長崎三口,議於一千八百五十九年七月初一日起準英屬通商,新漏一口議於一千八百六十年正月初一日起準英屬通商,倘此口船澳不便,即改換西洲海濱一口,武庫一口議於一千八百六十三年正月初一日起準英屬通商。以上各口,英屬人民皆可永遠居住,亦可租地買屋並起造棧房,但不準設立炮臺以及一切武備。凡英人起造房屋,日本國官儘可常往查看。所有各口英人住居之處以及船澳章程,應由各處地方宮會同領事商議,若有不合,稟請英國欽差與日本國王家核辦。凡有英人住居之處,日本人不準在周圍築牆砌壁以阻英入出入,英屬人民可任意在以下所定界內來往:如在神奈川至六鄉川止,周圍以十里爲界;在箱館周圍以十里爲界;武庫亦以十里爲界,惟西京不在界內,此城相去十里之處不準來往。凡有英國水手船隻不準過豬名川,此河在武庫、大坂之間出口。以上裏數皆自各口官地量起,每裏以四千二百七十五英碼爲準。在長崎英屬人民可任意在鄰近各處官地來往,在新漏或改換之處其界當由英國欽差會同日本國王家酌定。江戶、京城議於一千八百六十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任英人居住,大坂城議於一千八百六十三年正月初一日起任英入居住,但爲通商而已,二城之內英人租屋之處以及往來界限,當由英國欽差會同日本國王家酌定。第四款,凡有英屬人民在日本通商各口居住,其身家悉歸英國王家管轄。第五款,凡日本國人民得罪英屬人民,當由日本國王家拿獲,照日本國律例嚴辦。凡英屬人民得罪日本國人民或他國人民。
悉由英國領事官或其他秉權大臣照英國律例究辦。兩國務須秉公了結,毋得稍涉偏私。第六敖,凡英屬人民欲控日本國人,應先稟明英國領事,領事應得從中勸息。若日本人慾控英人,英領事亦當聽其訴明,從中勸患,若必不能息訟,須會同日本官秉公判斷。第七款,凡日本國人拖欠英人銀錢無力歸還,以致逃避,日本官務須盡力查拿追還欠項。如英人欠日本人銀錢逃避者,英官亦當盡力查拿追還欠項。但兩造所欠之項,官可代追,卻與官不涉。第八款,凡英人僱日本人爲一切不犯法之事,日本國王家不得阻止。第九款,凡英屬人民住於日本者應聽行教,並準於無礙之處起造教堂。第十款,外國各色銀錢皆可在日本通用,以日本國分兩爲準。凡英國屬民經商,兩國銀錢皆可交易,但外國銀錢用於日本國須俟多年方知貴賤,故日本國每從新開通商一口,日本國官先將銀錢照輕重與英人兌換,外國銀錢不照銀色高低,亦不得扣折。以開口後一年爲限,所有日本國金銀銀錢皆準出口、惟銅錢不準。第十一款,凡英國兵船所用雜物,準進神奈川、箱館、長崎等口起岸,收入棧房,歸英官掌管,並準免稅。若在日本國發賣,買主應照稅則納稅。第十二款,凡英國船隻在日本沿海地方碰壞擱淺,船上人等逃至日本,無論是否通商地方,地方官查知立即設法妥爲照料護送,交就近領事官查收。第十三款,凡英國商船欲進日本國通商各口,可任意僱引水船帶入。若船在口內已經完清稅餉,亦可僱引水船帶其出口。第十四款,所有日本國通商各口,皆任恁英人由本國裝運各色無例禁之貨進口銷售,並可在日本各口買日本無例禁之貨完清稅餉裝運出口,惟軍械等貨只准賣與日本王家及西洋人。凡洋人與日本人交易各貨,日本官不得與聞,日本人與英人買賣貨物收棧皆聽自便。第十五款,凡英人在日本海關報貨,倘以所報價值不合,該貨可由海關照值定價。貨主若不肯照海關所定之價售賣,即當照海關所定之價納稅,若肯賣,關上應即買入立即付價,不得扣折。第十六款,凡英人運貨進日本國,通商各口已照則完清稅餉,任恁日本國人轉送日本內地各處銷售,不得再加捐稅及內地等捐。第十七款,凡英船載貨進日本通商各口已經完清稅餉,日本海關應給恁單,註明某貨已經完稅字樣,若原貨載往他口,無須再行納稅。第十八款,日本官應在通商各口設法查究漏稅走私之弊。第十九款,凡條約中所定一切罰款以及入官之貨,應歸日本國王家任意辦理。第二十款,《條約》後所定《通商章程》,兩國官民當與《條約》一律遵守。倘《章程》未臻全備,當由英國欽差會同日本國王家隨時酌議,以便永行勿替。
第二十一款,現在所定《條約》皆以英文、日本文、荷蘭文書寫,彼此一意,但以荷蘭文爲準。嗣後凡有英國欽差、領事官與日本官文件俱用英字書寫,暫以荷蘭文或日本文配送,五年後即免配送。第二十二款,兩國大員議明,將來若要修改《條約》,須至一千八百七十二年七月初一日方可舉行,並須於一年前知照。第二十三款,今後若日本大君與他國一切利益之事,英國官民無不同獲其美。第二十四款,此條俟英國君主、日本大君批准之後以一年爲期,在江戶京城對換,現下兩國大員先行畫押並蓋用關防,以昭信守。英國降生後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日本國安政五年七月十八日。訂於江戶京城。水野筑後守永井玄、蕃頭井上、信濃守堀織部正、巖瀨肥後守津田豐三郎。英國公使葉留燕押。所附《通商章程》內載:英船輸入鴉片如逾三廳之數即取以充公,若有設法密謀輸入者每一斤罰十五元。輸入各貨如造船、修船各器具,漁鯨各物,鹽漬各料,烏獸食物又鉛錫石炭及造屋之材料,蒸氣之機器暨棉布毛織,均值百取五。一切酒類值百取三十五。其他均值百取二十。
嗣以朝議紛紜,諸藩齟齬,各國遊士方且倡尊王以攘夷之說,內外交訌,幕府不得已,遣下野守竹內、石見守松平、能登守京極使英,複議鎖港。英不納,惟許新溻、兵庫、江戶、大坂開港之期遲延五年,而嚴禁日本人阻擾外交者,仍減輕洋酒、玻璃各器之輸入稅,於文久二年五月即一千八百六十二年六月。定約於倫敦。約日:日本太君因國內阻擾外交,各黨一時未能鎮定,甚難如期開港。屢商之駐札日本英使,茲復遣使詳陳於英國政府。英國念日本大君內治之難,曲意承諾,允將前訂約章第三款"新漏、兵庫開港互市"及"江戶、大坂許其居住"所定期限,均自西曆一千八百六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算延期五年。而長崎、箱館、神奈川三處業已開港,應遵約妥辦。嚴禁各節:一,稅關干預商民買賣者;二,禁止外商僱用工匠、教習、僕役者;三,官吏拒止各藩搬運貨物於通商口岸者;四,司稅官役干涉商務從中漁利者;五,止遏一切齊民貿易者;六,杜絕與外商往來親密者。以上各弊如日本大君不爲革除,無論何時英國得仍照前約促令開港。日本使臣回國,應請將對馬島通商,並許減輕酒稅,又玻璃各器照值百取五稅則。叉幹長蹄、糙潼設靠存借栲屠{屆婆申專管腳侮林商在醬鹽稅,復出者僅納棧租,以表明日本拓充商務之意云云。日本使臣竹內、松平、京極,英國外部大臣伊爾路塞押。
又遣筑後守池田、伊豆守河津、相摸守河田使法,法亦拒其說,仍責償長門轟擊法船償款,復減輕各種機器及鐘錶珍異之品、裝飾家用之物之輸入稅。於元始元年五月即一千八百六十四年六月。定約於巴黎。第一款,西曆一千八百六十二年七月間日本長州藩轟擊法船,日本許賠洋銀十四萬圓,十萬圓由日本政府,四萬圓由長州藩支給。第二款,日本政府應設法鎮壓,俾法船經過下關海峽不再滋事。如不得已須用兵力,法國水師願爲襄助。第三款,兩國在江戶所訂約章,凡懸掛法旗之一切運進物,應遵最後所訂減定稅則而行,凡包裝茶葉所用各品許其免稅。又片鉛、鉛蠟、地毯、石炭藤及畫繪所用油藍,照值百取五稅。又酒精、白糖、鐵、鐵片、各種機器、機器所用各件、麻布、鐘錶、袖珍表、表鎖、玻璃器件、藥材及玻璃鏡、陶器、玉飾各具、香料、肥皂、兵器、小刀、書籍、紙張、雕刻物件、畫繪,均按值百取六收稅。第四款,此款應附一千八百五十六年十月九日兩國所訂約章而行,無庸俟本國批准,即時施行。日本使臣池田、河津、河田,法國外部大臣杜爾灣路易押。
逮因長藩毛利氏力主攘夷,屢炮擊外船,英、法、荷、美遂糾合四國之師以圖報復。長人大敗,既於下關訂約,償金三百萬圓,四國復聯衡要挾幕府,同訂減稅約,於慶應二年五月即一千八六十六年六月。定約於江戶。約日:據日本國安政五年即西曆一千八五十八年,日本政府與英、法、美、荷四國訂立約章,內附《通商章程》第七款所載,四國公使各奉本國諭旨,求更定日本國輸入輸出稅項。又因日本慶應元年十月,西曆一千八百六十五年十一月,四國公使至大坂時日本政府準按價每百抽五改定稅則,今政府特簡水野和泉守與英、法、美、荷四國公使訂定十二款:第一款,此次新訂稅則應附約照行,將舊則更易,神奈川港應從日本慶應二年五月十九日,西曆一千八六十六年七月一日起,長崎、箱館二港從是年六月二十一日,即西曆八月一日起辦。第二款,新定稅則應俟六年後方許更議,惟絲、茶二項可準三年間平均貨價每百抽五課稅,於二年後更議。又木料稅可於鈐約六個月後隨時商改。第三款,原約附載《通商章程》第六款所云,準單費應行免徵。第四款,日本政府應蓋造棧房於通商各口,以便外商存貨。如輸入之貨照則徵稅,若將貨運往他處勿庸繳輸入稅,但收棧租。第五款,日本貨物從內地運至通商口岸,應繳陸路或水路卡稅外,不得苛求。第六款,前訂約章載明:凡外國貨幣應照日本同種貨幣同量通用,墨銀一百元,即抵日本一分銀幣三百十一個。現值日本國自鑄貨幣以省交換之弊,擬收取各項未鑄銀塊改鑄,此項應徵雜費,彼此俟後商定。第七款,現因各口稅署辦理稅務及起卸化物、傭使工役時時涉訟,各口地主官應與外國領事官妥酌章程,以便遵守。第八款,凡日本人民均得在通商各口及外國購買各項載客運貨各式風帆船、火輪船,但兵船非日本政府允准,不許代購。第九款,日本商民得在通商口岸與外商貿易,或遵該約第十款出洋貿易,各任其便,毋庸官吏檢察。且日本商民遵章繳稅外無庸繳納別項稅目。又各藩所屬人等除定章繳稅外,無庸政府官吏檢驗,任便在各口與外國貿易。第十款,日本民人得稟明政府請領準單,前赴外國通商或學習工藝,又得在訂約各國船隻內幫執各種職藝。外國人傭僱日本人前往外國,應呈稟通商口岸地方官乞政府準單。第十一款,日本政府應設燈臺、浮標、木標等,以便行船。第十二款,該約既經全權大臣訂定,無庸兩國政府批准,應從日本慶應二年五月十九日,西曆一千八百六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辦。日本使臣水野和泉守,英國特派全權公使巴克斯,法國全權公使路塞斯,合衆國代署公使葡路度滿,荷蘭公使兼署總領事葡路士布路克押。此皆幕府末年所定之約。當美約定議時,但以城下之盟隱忍曲從,期暫紆目前之禍以待後舉,而治絲愈紛,燎原愈烈。每改約一次,則外人愈得利,日本愈受損。而當時君臣上下挾全力以爭約者固未之知也。
外史氏日:泰西諸國互相往來,凡此國商民寓彼國者悉歸彼國地方官管轄,其領事官不過約束之照料之而已。唯在亞細亞,理事得以己國法審斷己民,西人謂之"治外法權",謂所治之地之外而有行法之權也。治外法權始於土耳其,當回都全盛時,西滅羅馬,劃其邊境,與歐人通商,徒以厭外政紛紜,遂令各國理事自理己民,固非由威逼勢劫與之立約者也,故其弊猶小。而今日治外法權之毒乃遍及於亞細亞。餘考南京舊約,猶不過日設領事官管理商賈事宜與地方官公文往來而已,未嘗日有犯事者歸彼懲辦也。蓋歐西之人皆知治外法權爲天下不均不平之政,故立約之始猶不敢遽施之我。迨戊午歲與日本定約,遂因而及我,載在盟府,至於今而橫恣之狀有不忍言者。當日本立約時幕府官吏未諳外情,任其鼓弄,而美國公使爲定約稿,猶諄諄告之日"此治外法權兩國皆有所不便,而今日不能不爾,願貴國數年後急改之"。其後巖倉、大久保出使,深知其弊,亟亟議改,而他國皆謂日本法律不可治外人,遷延以至於今。夫天下萬國,無論強弱,無論小大,苟爲自主,則踐我之土即應守我之令。今乃舉十數國之法律並行於開港市場一隅之地,明明爲我管轄之土,有化外之民干犯禁令,掉臂遊行,是豈徒臥榻之側容人鼾睡乎!條約之言日"領事與地方官會同公平訊斷",無論其徇情偏縱也,即日執法如山,假如以外國人鬥毆殺吾民,各交付其國領事,則英律禁獄三年;佛律禁錮百日、罰佛狼百;美律徒刑八十日;俄律徒刑一年;蘭律徒刑三十日;而我國殺外國人則論抵命且責償金矣。同罪異罰,何謂公平?假又華商、英商同設一銀場,負債甚鉅,閉店歇業。彼英商者以一紙書告其領事日"家產盡絕",彼即置身事外。而華商則監獄追逋,或且逮其妻孥及其兄弟矣。同事異處,又何謂公平?既已許之不由地方官管轄,刑罰固有彼輕此重之分,禁令又有彼無此有之異,利益又有彼得此失之殊,彼外人者蓋便利極矣。而我之不肖奸民冒禁貪利,圖脫刑網,輒往往依附影射,假借外人以遂其欲,彼南洋諸島寄寓之華人不日英籍則日蘭籍,更何異於爲叢驅爵乎?此誠我之大不便者也。不公不平之事積日愈多,則吾民之怨憤日深。通商以來三十餘年,耦俱相依,猜嫌不泯,而士大夫細民論外事輒張目裂眥,若爭欲剿刃於外人之腹而後快心者,雖由教士之橫,煙毒之深,亦未始非治外法權有以招之也。此亦似非外國之利也,雖然明知其不便,今欲改而更張之,彼外人者習於便利,狃於故常,必有所不願。且以各國人情、風俗、宗教、政治之不同,一旦強使就我,其勢又甚難。而現行條約隱忍不改,流毒之深,安有窮期。竊以爲今日之勢不能強彼以就我,先當移我以就彼,舉各國通行之律譯採其書,別設一詞訟交涉之條,凡彼以是施,我以是報,我採彼法以治吾民,彼雖橫恣,何容置喙。而行之一二年,彼必囂然以爲不便,然後與之共商。略仿理藩院蒙古各盟案件,以圈禁罰贖代徒流笞杖,定一公例,彼此照辦,或庶幾其有成乎?若待吾國勢既強,則仿泰西通行之例,援南京初立之約,悉使商民歸地方官管轄,又不待言矣。至於近日租界之案有華人與華人交訟,彼領事亦匾見然面目並坐堂皇參議聽斷者,有煙館賭博我方厲禁,而租界爲逋逃主萃淵藪肆無忌憚者,斯又法外用法,權外縱權,爲條約之所未聞,章程之所不及。我總理衙門與英、法公使議有洋涇濱設官《章程》十條。是皆由於地方官吏巽懦瞻徇,一若舉租界之地方人民亦與別國領事共治之,吾恐各國外部且不料領事之縱恣如此也。莫急之務,尤亟當告之公使,達之外部,掃除而更張之。
卷八 鄰交志下二
泰 西
自美約鈐印,於是慶恕、慶篤、慶喜、慶永等初,德川家康封其諸子於尾張、於紀伊、於水戶,爲三親藩,使輔翼宗家,班列三百諸侯上,仍稱德川氏。秀忠又封其兄子及其子于越前、於會津,別爲松平氏。世以德川氏爲宗族,松平氏爲支族。慶恕後更名慶勝,爲尾張後。慶篤、慶喜皆齊昭子,水戶後。慶永爲越前後。建言,請廢條約,奉敕旨。而諸藩烈士、草莽激徒倡尊王攘夷之說者紛然起矣。七月,幕府乃黜齊昭、慶篤、慶喜,命慶恕、慶永退居。時帝屢詔徵三親藩及大老,將軍奏令老中間部詮勝西上。奏日:慶恕、齊昭、慶篤並蒙譴,餘則幼弱耳,諸番踵至,外事冗劇,大老亦未得西。今遣詮勝西上,及其入朝,請垂諮問。八月,家定薨。家茂任將軍,大老井伊直弼益專擅,帝乃特降內旨於齊昭日:"將軍與外國私締條約,雖事不得已,然未嘗奏取進止。如此大事不以上聞,非弁髦王章而何?往日徵三親藩於輦下,且敕使奏列侯意見,將軍依違不奉敕,乃使老中詮勝西來。如此則患不在外國而在蕭牆。聞水、尾、越皆有罪,外患逼切而剪羽翼,奈人心向背何?朕欲合羣策羣力以謀國是,汝宜竭股肱力糾合衆議,以御外夷侮。"初,齊昭素主攘夷,議改革藩政.,練兵鑄炮以備海防。家慶賞以黃金寶刀。既而有譖之者,幕府遽令退居。及美國劫盟,幕府起用齊昭,齊昭獻大炮七十二門,然卒以主戰不與閣議合,終廢黜。齊照既黜,憤鬱不得志,於是其京邸監鵜飼吉左及安島帶刀、鮎澤伊太夫等,與鷹司家臣小林良典、近衛家婢村岡謀周旋諸公卿間,左大臣患熙、內大臣忠香、前內大臣實萬、權大納言齊敬忠房,乃同奉敕草詔,勝入京,與關白尚忠所司代酒井忠義謀,責令關白政通、前內大臣實萬削髮,執王人紀正恆等三十五人。尋入朝奏日:"主上欲絕夷狄,幕府敢不奉詔。然王室霸府苟懷貳心,事必無濟,願姑緩之。"十二月,幕府檻致京囚於江戶,命寺社奉行大目付鞫之。初,幕府修大坂城夷天保山以置煩臺,是春成,令彥根起寨於鞍馬口。正篤之告東歸,更敕日須命大藩嚴太廟京師守。及魯、墨入港,幕府又命高松、松山、桑名三藩起寨沓掛、八幡、鷹峯,命安濃津備京師非常,岡山、鳥取、高知戍大坂,荻戊武庫,柳川戊界浦,福井戍神奈川,二本松戍富津。六年己未二月,幽粟田宮尊融親王,命伊達宗城退居,山內豐信亦告老。三月,忠熙並辭官削髮,一條久我、萬里小路皆黜,皆以降攘夷詔於齊昭政也。明年八月,幕府斷水戶獄,大老等數齊昭以密奏京。師私請敕書等罪,遂禁錮之水戶,並幽其子慶篤,慶喜屏居,太田資始黜。作事奉行巖瀨願、軍艦奉行永井尚志、西城留守川路聖謨等尋斬鵜飼吉左等八人,餘禁錮流竄。初,直弼議刑,老中太田資始諫之目:"此輩所爲,亦出憂國至誠,宜從寬典。"板倉勝靜、佐佐木顯發亦諫曰:"若處極刑,爲衆怨府,必生亂階。"直弼不從,遂獨斷行之,株連甚衆,時入謗其濫刑,比之漢黨錮、明東林禍,而人心益憤,處士謀殺外人、陰刺朝臣之禍疊作矣。五月,帝賜黃金於尚忠、政通、忠熙、輔熙、實萬及兩奏職事諸公卿,以慰外事之勞,因敕日:"向侍從詮勝人奏,朕傳旨幕府再三。今且欲觀幕府措置天下物情,卿等其注意。"幕府尋奏獻金五千兩充御用,頒遺金二萬兩於公卿、親王、朝臣,加關白尚忠職俸五百苞,采邑一千石。三月,水戶臣及鹿兒島臣刺殺大老井伊直弼於櫻田,數以擅許條約諸罪。水戶佐野光明、齋藤監物等暨麂島有村兼治等伺直弼入朝,邀殺於道,提首而去。或鬥死、或自裁,有自首者八人連署上書日:"直弼挾幼主恣威福,擯斥親枝,廢錮忠臣.殺戮義士,幽囚親王.而反暱遂齎歸江戶。時直弼諜悉其狀,又偵知諸藩臣遊士贊成朝論,誹議幕政,乃大索,執安島帶刀等二十七人。十月,詮勝人京,與關白尚忠所司代酒井忠義謀,責令關白政通、前內大臣實萬削髮,執王人紀正恆等三十五人。尋入朝奏日:"主上欲絕夷狄,幕府敢不奉詔。然王室霸府苟懷貳心,事必無濟,願姑緩之。"十二月,幕府檻致京囚於江戶,命寺社奉行大目付鞫之。初,幕府修大坂城夷天保山以置煩臺,是春成,令彥根起寨於鞍口。正篤之告東歸,更敕日須命大藩嚴太廟京師守。及魯、墨入港,幕府又命高松、松山、桑名三藩起寨沓掛、八幡、鷹峯,命安濃津備京師非常,岡山、鳥取、高知戍大坂,荻戍武庫,柳川戍界浦,福井戍神奈川,二本松戍富津。六年己未二月,幽粟田宮尊融親王,命伊達宗城退居,山內豐信亦告老。三月,忠熙並辭官削髮,一條久我、萬里小路皆黜,皆以降攘夷詔於齊昭故也。明年八月,幕府斷水戶獄,大老等數齊昭以密奏京。師私請敕書等罪,遂禁錮之水戶,並幽其子慶篤,慶喜屏居,太田資始黜。作事奉行巖瀨願、軍艦奉行永井尚志、西城留守川路聖謨等尋斬鵜飼吉左等八人,餘禁錮流竄。初,直弼議刑,老中太田資始諫之日:"此輩所爲,亦出憂國至誠,宜從寬典。"板倉勝靜、佐佐木顯發亦諫曰:"若處極刑,爲衆怨府,必生亂階。"直弼不從,遂獨斷行之,株連甚衆,時人謗其濫刑,比之漢黨錮、明東林禍,而人心益憤,處士謀殺外入、陰刺朝臣之禍疊作矣。五月,帝賜黃金於尚忠、政通、忠熙、輔熙、實萬及兩奏職事諸公卿,以慰外事之勞,因敕日:"向侍從詮勝人奏,朕傳旨幕府再三。今且欲觀幕府措置天下物情,卿等其注意。"幕府尋奏獻金五千兩充御用,頒遺金二萬兩於公卿、親王、朝臣,加關白尚忠職俸五百苞,采邑一千石。三月,水戶臣及鹿兒島臣刺殺大老井伊直弼於櫻田,數以擅許條約諸罪。水戶佐野光明、齋藤監物等暨麂島有村兼治等伺直弼入朝,邀殺-T-遍t,提首而去。或鬥死、或自裁,有自首者八人連署上書目:"直弼挾幼主恣威福,擯斥親枝,廢錮忠臣,殺戮義士,幽囚親王.而反暱夷狄。不待敕評,擅訂條約。臣等不能與此賊共戴天,爲天r誅之,敢待斧鉞。"是春,下令徙諸商於神奈川。至夏,開橫濱、長崎、箱館三港,許人民貿易。頒五國《條約》於全國,禁以律書、兵書、公鑑、武鑑、城郭地圖及銅屬賣於外舶,又令諸海舶帆用白布,艫上樹畫日白旗以別外舶,遂爲全國徽志。初畫日船標,惟幕府輸漕用之,及令列藩模造洋艦,許用此標。萬延元年庚申正月,初,英、墨遣使促日本使節赴二國,家茂遂延見佛使。至是遣外國奉行村垣範正、新見正興、軍艦奉行木村某、目付小慄某等二百餘人於墨,乘島津氏所獻太元船及墨人蒸氣舶而發。至十月,覆命幕府遣使節於海外,是爲嚆矢。明年,遂遣使英、佛、墨、蘭、魯、普六國。七月,英人人江戶,議設館於殿山品川,家茂延見墨、英二使,尋見1弗使。英入二十餘名上富嶽,幕吏餘人從之,遂浴熱海溫泉,自下田港去。普魯斯使至江戶請條約,不聽。八月,前中納言齊昭卒,年六十餘。齊昭嘗請開蝦夷,語其臣曰:"往時太猷公戒長崎奉行曰:內地爭戰,楚得齊失,要不出區寰。苟寸壤尺土沒入於外夷,則我日本之國辱莫大焉。夫蝦夷千島本我神州地,而鄂人傲然據之,豈啻尺寸,實千古悲憤。故當講鎮撫之術,畫開拓之策,移內地民從事於開墾,以固北門鎖鑰。"維新之後卒用其議。又嘗上疏目:"造三檣舶數千百艘,鑄大煩數百萬門,往來外國互市。今海內共有四十七萬一千八百四十寺,毀諸寺鐘以鑄軍炮,則兵足用足。"其論攘外,謂當以組練之師分屯衝要,使彼就陸地決戰,乃可以逞吾志。亦深合時勢。齊昭紹光國遺志,常欲尊王,請修山陵,復諡法。攘夷之論,實其首倡。其《己未發江戶詩》日:"白髮蒼顏萬死餘,平生豪氣未一除。寶刀難染洋夷血,卻想南陽舊草廬。"有識爭誦之。及卒,浪士三十餘名夜詣薩州邸呈書日:"水戶既死,海內除貴藩無可依賴者。願屬貴藩爲攘夷先鋒。"問其姓名,皆不答。薩藩啓之幕府,幕府命置之其邸,其後倡尊攘論者多其遺臣,甚至奉齊昭木主以稱兵焉。八月,有人要殺墨使書記比由斯堅於三田。幕府大索之,不獲。明年,幕府與洋銀一萬元,於其母。十一月,箱館奉行堀利熙屢諫老中安藤信正,不聽,遂上書以死諫。略日:"墨使日詣貴邸,專論我政務,閣下共被同餐,尊之如師,又結爲兄弟歡,與之刑典數部,彼贈衣帛球玉。閣下酬以慶長金保金鎰,彼以爛醉挑侍婢,閣下佯爲聾瞽而不問。殿山築館,臥榻鼾眠,閣下亦剖其無他。甚則渠論廢帝事,閣下使國學者索舊典,僕竊聞之,血淚灑雨,鐵腸若裂。天下士皆欲食閣下肉,彥根元老,豈非前鑑!是僕所以爲閣下肝腦塗地而不辭也。臨絕之言,幸鑑哀鳴。死且不朽。"文久元年辛酉二月,水戶藩士子弟脫籍屯長岡驛,嘯聚無賴至千八百人,移檄日:"紹故黃門遺志,以舉義旗。一將率水軍略橫濱,燒館鏖夷。一將率陸軍入江戶,誅吏之許互市者。"江戶戒嚴,命慶篤追捕,又遣小普請講武所士三百餘人於橫濱守蕃館,命諸侯備東禪、濟海、善福諸寺,皆洋館也。五月,水戶亡命有賀重信、種鉞三郎等十四人襲東禪寺英館,揮槍傷英卒三人,幕吏及郡山西尾衛士驚起,互鬥,殺傷衛士十餘人,幕府賞衛士,命水戶捕餘黨。既而召諸藩議水戶獄,重信鬥死外,斬大關某等五人。英使責老中安藤信正日:"政府萎莆不能制彼亡賴,我自問其罪。"先是戊午七月,亦有人殺魯人三名幹橫濱。與佛、蘭兩使將以兵逼,信正等力懇,事裁平。自是英置兵橫濱,戎裝赤目,日赤隊。明年,與英死者親族洋銀三千元。六月,幕府命新莊桑名松山守神奈川蕃館,尋命姬路松代守橫濱。七月,英人來請日:"自神奈川到長崎、箱館,洋多暗礁,願測量海底。"幕府許之,令外國奉行屬吏入英船,與俱告沿海諸藩,縱英人上陸。及圖成,頒於諸藩。二年壬戌正月,有人要擊老中安藤信正於坂下門,傷之,亦斥其親呢夷狄等罪。信正多攜家臣自衛,傷肩,僅免。刺客七人格鬥皆死,檢屍,各懷書略日:"安藤承井伊氏後,奸謀詭計,過之十百。蔑侮朝廷,親暱洋夷,與京尹酒井謀幽公卿正言者。廢君臣父子之大倫,溺夷狄禽獸之污俗。又命國學者索廢帝古例,將使大將軍蹈北條、足利轍。大逆無道,臣等爲國家誅之。"當是時朝廷決計攘夷,幕府逼於強敵不敢奉詔,乃大張威焰,削親支,錮公卿,戮志士。又諷令諸侯之持異議者退隱。辛酉十一月,令鍋島齊正退隱。於是朝野皆失和,三月,長門藩毛利慶親上書幕府謂:"王霸相和,本也。諸港開鎖,末也。國本立則開鎖之權在我,請翼戴天子,協和衆心,以固國本。"又見老中久世廣週日:"自黜鍋島氏,大藩失望,各自爲計。萬一有挾天子以號令四方者,何以應之!"廣周等愕然,慶親睨視少頃日:"爲今之計,有春嶽即慶永。爲大老,刑部卿即慶喜。爲輔佐,以洗弊政耳。"慶親因薦其臣永井雅樂熟於京人。幕府召雅樂,厚遇之,授密旨人京師。四月,雅樂上書於議奏大納言忠能,陳時勢不可已,請敕許條約。不聽。雅樂頗有學術,所條陳洞悉時勢。然當時脫藩-t:輻輳京畿,出入縉紳門,交咎雅樂,遂不得要領而東歸。長人在京者惡雅樂,欲刺之,雅樂諜知,取道中山道來。原良藏爲雅樂副,及歸屠腹,遺書日:"調停王霸,卒以扦格。自許忠義,今反爲不忠不義。故以死謝。"明年,雅樂亦以事自裁。時薩摩藩島津久光亦密奏,入京上疏日:"戊午以來幕吏恣許互市,親如三家,尊如上公。持攘夷議者輒加屏黜,志士亡命結黨,或刺大老,或戮醜虜,遂欲起義兵。幕吏肆其威棱,苛猛如虎,而士氣益激,勢日益甚。臣恐其釀亂,陷夷術中,與諸臣議,將東建言於幕府,途遇處士欲迎臣舉事,臣諭令俟命,敢請處分。"朝廷因留久光鎮京師。初,浮浪魁平野國臣、轟武兵安積五郎、有馬新七等三十餘人倡尊王攘夷之說於攝播,同盟至數百人,相謀曰:"烏合舉事,孰與依賴大藩。"久光將赴關東,過姬路,國臣等投之,日:"近日幕府蔑朝命,親外夷。臣等憤激,將戴我公以解諸公卿幽屏,據大坂、彥根、二條三城,下令七道,奉皇駕於函嶺東,問罪幕府,並殲滅醜夷。請公察微衷,奏之朝廷。"久光諭留伏見,自以士卒千餘人入京師。既而薩之亡命在大坂者憤久光過鎮,重與諸浪士相率將逼京師。久光乃遣藩士罌之伏卵..球澍論鬥爭.右馬新十以下死者八人藩亦蒙創。初,所司代酒井忠義呈書,傳奏曰:"仄聞西國亡命嘯聚於大坂、兵厙,唱暴戾之說。苟公卿密通其謀,必有不測變。萬一有逼輦下、規威劫者,下官當竭力誅夷之。"及伏見變起,上下騷擾,忠義等倉皇遁,由是所司代威令墮地,處士橫行殺伐之風大起。詔日:"關東奏請限十年絕外夷。汝其奉旨,運謀以張國威。"既慶親覆上書幕府日:"近日列藩遊士不經幕府而直奏天朝,苟有奉詔要關東者,當釀羣雄割據之勢。將軍宜朝京師,會列藩,議國是。大事奉詔以行,使天下皆知公議所在,將軍尊朝廷則天下皆尊幕府矣。"五月,蜂須賀茂韶亦上書幕府,略日:"昨日之歷,今日不可用。許外人互市,亦非失算,而恨其不當寂,何也?先拒而後許,彼既以要挾遂志,則所求皆挾勢而來,何怪彼之傲很不馴乎。茂韶恐我清淨土陷爲腥羶域,今遊士嘯聚闕下,人心向背亦已可見。側聞敕使東下,王室之親疏,皇國之安危系矣,轉禍爲福在今日,生釁釀亂亦在今日。事機一去,間不容髮,請選非常之人以處非常之事,若松平春嶽、鍋島閒叟、藤堂高猷、伊達春山,皆宜使之參朝議。麾下之故源齊昭、故島津齊彬,前所建白多可參酌,宜引三家三卿以陳意見,優待大藩以備諮詢。"又日:"海防大事,請命海外各國造十數艦,使麾下士人就學操船,或巡視北邊魯西亞境,或航朝鮮、廣東、香港、呂宋、爪哇諸島,以熟海路。置造船、鑄炮場於五畿七道,每道三所,使工人學習技巧。如此庶可興內治而御外侮"又曰"將軍宜入覲謝釐降之恩。曰皇宮供御宜倍舊額。曰宜修歷朝山陵。曰四方遊士憤受外侮,遂犯幕法,X-情可恕,其跡可憎,請寬假之,使各歸其藩。其餘尚數條。"藤堂高猷亦請入朝以慰天下望,權宜以寬遊士罪,攘夷以盡將軍職。幕府皆納之。時有詔召慶親西上與島津氏同鎮。處士島津、毛利氏既居京東、西,相周旋,家茂乃先後釋慶恕、慶喜、慶永及山內豐信、伊達宗城罪,尋奉詔解粟田宮、鷹司近衛、一條久我、萬里小路等幽屏。朝廷又遣左衛門督大原重德奉詔東下,島津久光及毛利家宰等從之,五月十日詔至,略日:"今外夷益猖獗,幕吏誤措置,天下騷然,萬民將墮塗炭。朕仰恥祖宗,俯愧蒼生。幕府奏日:近以人心不協,故不能舉膺懲之師。苟降嫁皇妹,則齊心協力以攘夷。朕特許所請。幕吏乃連署奏日,限十年必奏攘夷功。朕甚嘉之,親禱諸神以待其成。客臘和宮東下,朕告國政仍舊委幕府,惟外事實關國體,故使奏聞而後定,且命二三大藩參預其謀。幕吏依違未奉行,既而薩、長列藩及西海、南海各處士蜂起建議,凡所密奏雖畢出於忠誠憂國,而事甚激烈。朕召老中久世廣周西上,又遲遲未行。幕吏因循偷安,失撫馭術,恐國家傾覆立至矣。朕日夕憂懼,朕欲使德川氏恢祖先功業,張天下綱紀,因命三事:其一,使將軍率諸大名謂諸侯,日本通稱。入朝,議治國家、攘戎夷,上慰祖靈,下順民心。其二,依豐臣秀吉故事,令沿海大藩五國爲五大老,以整武備。其三,使一橋刑部卿謂慶喜。輔佐將軍,越前前中將謂慶永。任大老職,行內外之政,則必不受左袍之辱。將軍宜撰其三事,以行其一。"家茂因理裝西上。是月,英人上書幕府,言小笠原島非日本有。幕府先已遣水野某巡察,乃引證據答之。六月,松本臣伊藤軍兵殺英人二名於東禪寺,而自殺。幕府罷松平光則,警衛出軍兵屍以謝英,尋以洋銀三千元與死者族。軍兵居常慨光則警衛洋夷,欲以事致仕,會更戍之日英人無禮,軍兵憤恚,遂及難。八月敕使重德西歸,島津久光護之先發,途過生麥,英人馳馬衝久光前驅,衛士誰何不聽,怒馬直過,衛士遂殺之。長人桑原良藏入橫濱欲斬外夷,見捕自殺。十一月,又敕三條實美東下,詔日:"朕於攘夷議萬變弗渝,然人心不一則事不集。朕欲布攘夷詔於天下,若策略則將軍職掌,其集思竭慮。"家茂對日:"攘夷,臣職也,然須令列藩養銳待賊。臣明春入朝再奏方略。"三年癸亥正月,魯人來江戶,告日英、佛將舉兵來,而諸浪士在京攝間者方以攘夷促慶喜,慶喜日待將軍入朝,浪士扼腕而退,遂殺千種家臣,投首於慶喜館,日爲攘夷血祭。又殺池內大學,梟首於大坂難波橋,榜日是通夷賊。又投一首于山內豐信館,書日:"是亦助惡者。今攘夷詔下,公之舉措安危系焉。微者之首,敢供轅門。"肥後人轟武兵、長門人久坂玄瑞、寺峙忠三郎、土佐人武市半平大等詣關白邸,逼之日:"慶喜、慶永已人京,而屢延攘夷期,朝廷亦置之不問。臣等憤激之餘,或不能顧尊貴,欲血刃以祭軍神。"關白大驚,報之各藩。大納言實德、中納言季知、少將實麗、大藏卿隨資等亦促關白以攘夷,關白報之慶喜,慶喜與容保、慶永、豐信答之日"待將軍入朝而後決。"尋詔公卿及在京諸藩早奏攘夷功,又用武兵等言詔洞開言路,遴選參政,特置關國事一官,撰當時公卿有名望者爲之。二月,英、佛軍艦相踵入橫濱。十九日,以書逼日:"願獲島津三郎!否則取償金六十萬圓於政府,別取三萬圓於鹿兒島,區區者不餘畀,則當以炮火鳴冤。請自今限二十日賜答。"江戶戒嚴,命間部詮實守殿山、津輕、朝澄,巖城某守越中島、松平、信庸,久世某守濱苑,安藤某守羽田、山內、豐福,淺野某守大森。事報京師,詔在京大名日:"英人至橫濱問生麥事,有藩屏任者其各就國整兵。"乃令前田齊泰備京師軍根,毛利厭親備對馬援兵軍糧,因罷其武庫戍,松平慶倫、龜井茲監,中久昭代之,德茂德戌二見浦與安濃津,同護大廟,池田慶德督攝海諸戊,兼守隱岐。是月十三日,家茂發江戶。三月四日至京。帝幸上下加茂廟,親祈攘夷,家茂率諸侯扈從。初,家茂未西,豫詔在京限十日,以攘夷期逼也。既英事日急,有燒品川高輪之說,東人日勸家茂東歸。德國慶恕上疏日:"君臣和而夷可攘,諺日去者日遠。臣恐釁開,不如緩將軍東歸。"慶喜、容保亦說輔熙、實美,請留家茂。帝燕見家茂,待之優渥,日:"業既委萬事,當在此指揮大名。"家茂感喜。島津茂久臣本多某獻十策於闕下,日築大坂外城,引澱河爲涅渠,其規模倍豐臣氏,四面起煩臺,諸門設大銃數十。曰尼崎、岸和田兩城爲大坂羽翼,仿坂城制開周池,築煩臺,集攝之兵於尼崎,泉之兵於岸和田。曰和田岬築八棱城,亦徵不沿海諸國之兵守焉。曰自安治、木津川至山崎八幡峽,連築煩臺。日令武庫、界浦市人徙京師。曰紀伊、阿波、淡路,遣公卿各一人巡視其海防,作圖奏之。日沿海各國建土著戰守之策,勿勞奔命。日武庫、界浦等處及其他要港置軍艦。其十,請大將軍留京指揮列藩。至是,島津久光奏日:"臣獻鄙見以論時事,而讒口間之,某孽者多,臣言不行。久居闕下,慮有不虞。且攘夷期近,願賜數月暇。因留書,明日就國。"以諸藩在京或有議島津氏執事者也。四月,詔家茂令十萬石以上三藩同戍京師,代以百日。家茂詣闕,朝廷決以五月十日爲攘夷期。家茂勉奉詔,佈告諸藩,而心知不可。既而帝行幸男山,欲親授攘夷節刀於家茂,關白輔熙、左大臣忠香等皆扈從焉。家茂臨期稱病,因召慶喜,欲授之,慶喜窮蹙,俄稱病。下祠浪士等聞之,怒日:"咄,惰夫不足與有爲!"遂請帝親征,願爲先鋒。朝廷暫慰藉之。既而慶永爲浪士所逼,知攘夷難行,上書辭總裁職,遽歸就國。山內豐信、伊達宗城等皆就國。時英國償金議久不決,薩人上書幕府日:"聞英人逼政府,欲得吾族三郎而甘心。苟授首而解難,固所願也。然英人失禮於我,我故斬之,曲在彼而反求償,何舛也!三郎欲授首於兵間,敢請命。"公卿亦主張不償之說。即有傳聞英、佛寇攝海者,時德川茂德留守江戶,驛騎絡繹,促家茂東歸。既而慶喜、長行等小笠原行,亦幕府老中。奉攘夷詔東下,英、佛益逼幕府,老中欲俟家茂歸。五月,老中多稱病,無一人視事。茂德乃親自西上,慶恕又使人要之途,茂德人名古屋城亦稱病。幕吏已再四延答期,欲再延則無辭,老中松平信篤、井上清直等遂授償金券於英人。會長行至,欲先鎖港而後償金,老中不聽。長行獨至橫濱,告各國公使日:"我幫獨立久矣,邦人皆不喜外交,故京師命幕府鎖港,止貿易。"公使等答日:"吾輩奉國命通商,此非吾輩事,當遣使本國議之。然結約復破,各國將問背盟罪。日本何不達宇內形勢之甚!"幕府慮英、佛生變,宣佈市民,市民爭逃避,舟車搬運,府下大騷。慶喜在途聞償金議決,飛騎止之,既知勢不可挽,乃人江戶,出償銀四十萬圓於英,事始平。京師聞報,公卿譁然,秉獨會議,徹旦不決。先是,毛利慶親奉朝命大修下關堡,是月十日戍兵發庚申艦,炮擊墨舶于田浦洋中,墨舶亦發煩。入夜大雨,海面昏黑,彈多不達。戍兵又放一艦,交戰數刻,墨人有死傷者遂遁。家茂時巡坂攝海防,及歸京,攘夷過期,東報未至,兩奏讓幕府。慶恕等對曰:"遣使促之尚遷延,則命將軍東下。"慶喜亦自東上書日:"臣未見攘夷勝算,幕吏疏臣爲包藏禍心,臣內外煎逼,恐負聖恩。"請辭職,朝廷不允。六月三日,家茂入朝,詔乃許東歸。初,下關兵與蘭船戰,互有死傷。是月墨艦來,襲破庚申艦,炮臺亦毀。尋佛艦突入,毀赤馬關、壇浦、杉谷諸炮臺,上陸放火。前田村長人短兵橫衝其隊伍苦戰,僅卻之。幕府令中根一之丞待乘朝陽艦至長詰問,長人不服,並殺幕使。當長人炮擊墨艦'J、倉對岸不援,墨亦不侵。長人責小倉曰:"鄰國之義,緩急相援。今閉戶不救,是背攘夷詔也。此後我炮擊夷艦,對岸咫尺,不保彈丸不及,願勿責我。"小倉人日:"將軍在職,幕命乃敕命,不敢爲輕躁之舉。彈丸之及不得從命。"自是倉、長有隙。一之丞等過淡路巖屋洋,德島藩長坂貞治誤認爲外舶,發煩,後貞治屠腹謝罪。一之丞等將赴小倉,過田浦,長人炮擊之,下小艇詰問,長人答日:"幕艦模洋式,故擊之,不則誤認洋船以爲我艦可乎?"一之丞與鈐木八十五郎入詰長事,長重臣答日:"奉朝命幕旨焉,爾何敢擅乎。"拘留二使,遂暗殺之。幕府遂大惡長藩。當是時,朝廷已下攘夷詔,幕府密主和議,而長人已開兵端,乃詔賞長人果斷。特賜紅白御旗,於毛利慶親賞之。又命以少將正親町公董爲監軍,傳攘夷應援之詔於諸藩日:"兵端已開,苟袖手旁觀,非皇國臣民。諸藩其一心敵愾,互相聲援,以雪國恥。"遣公董於長防及鎮西、水戶、會津,伊達、細、池田、山內、有馬等親兵從之。尋筑前、肥前諸藩馳使至荻城,曰:"貴國復有寇,必致援軍。"淺野茂勳亦欲援之,請就國。又遣禁裏付小慄某下江戶,責幕府速舉兵。又詔讓幕府私盟,日鎖港限三十日,苟七國不退,則攘之。老中信篤正直等謂事難施行,且並絕和蘭,何也?七國謂英、法、墨、魯、蘭及葡萄牙、普魯士。六月二十七日,英人帥七軍艦抵鹿兒島,日:"生麥之事已與政府平,然主謀無罪事不平,請贖金三萬圓養死者妻孥,不則得主使者。"薩人對日:"殺人者死,萬國所同,俟捕獲亡命,敢不伏辜。然衝大名鹵簿,我亦有法禁,與足下辨曲直而後議養妻孥。"七月朔,英人奪蒸氣舶三及琉球船二,焚之。薩兵大怒,乘大風雨邀戰,英艦一不動,其六折旋自如,指岸炮擊丸無虛發,碎炮臺及炮數十,火及鹿兒島市,延燒數百戶。薩兵亦炮傷其艦,殪二將,死傷者數十人。薩士乃乘飛舸入英船乞和,英人即止戰。薩士附英艦至橫濱,請金二萬兩於幕府,與之,事乃平。初,薩摩撰壯士十名,僞賣果船,謀分入英艦刺其船將,陸兵應機一擊鏖之。以風浪大不得近,計終不成。及戰,英一艦不遑拔錨,絕繩而去。薩人奪錨,至和成乃返之。英艦過攝海時,鳥取人襲擊之,英不戰而去,後鳥取將亦屠腹謝罪雲。八月,詔大坂城代日:"蕃艦如來,急擊勿失。"幕府下教日:"既奏請見許,必勿浪戰。"時詔、教齟齬率如此。
毛利慶親已開戰,欲頒攘夷親征詔於天下,奏請行幸大和。帝遂詔日:"拜神武天皇陵,駐蹕春日山,議親征。"自帝命薩、長、土三藩留鎮京師,諸侯望風朝者八十餘國,幕府奏請以松平容保爲守護職,帝亦命留鎮。而薩、長、土勢最強,相傾軋,朝臣各分左右袒。又恐浪士主戰者縱橫輦轂,會行幸議決,忽有流言謂"長人當乘行幸火大內,奉駕函嶺,東征幕府"。朝議忽中變。是月十七日夜半,親王尊融、左大臣忠熙以下盡朝,決議召守護職所司代徵兵備非常。議奏傳命鎖九門,令薩摩、會津、因幡、備前、阿波米、澤澱分守之。停公卿十三人蔘朝,召大納言實德、大納言實愛、中納言光愛等。尊融傳詔日:"議奏關國事等,信長人詭激,矯詔旨,圖不良。天皇震怒,親征非睿旨也。"十八日,遂詔停行幸,免長人戍兵。長人乃挾中納言三條實美等西去,容保等仍備非常。詔日:"近者詔令真僞錯出,十八日以來詔乃實出朕意。四方其體之。"九月,命親王熾仁爲攘夷別敕使,既以關東奏鎖港停之。十一月,朝廷詔諸藩日:"鎖港待幕府指揮,勿輕舉妄動。"主攘夷者聞之不懌,日朝議復陷姑息矣,相率奔長。是月,家茂遣外國奉行池田某、河津某、目付河田某等於英、佛諸國,圖鎖港事。先至佛說鎖港,佛不容。某等目擊海外交際日盛,有所悟,遂不歷說各國。明年八月歸,具陳其由。幕府責其辱命,削官祿。十二月二十七日,家茂復乘軍艦入朝。元治元年甲子,正月十五日,家茂入京,總裁松平直侯等從之。二十日,家茂率諸大名朝獻,詔家茂日:"朕愛汝如子,汝親朕當如父。醜夷不可不懲,然不可輕舉暴動,宜以實心行實事。汝上策略,朕詳察可否,以定不拔之國是"。又日:"暴虎馮河,非朕所好。而三條實美等不察大勢,矯詔親征,欲討幕府,長人遂炮擊夷舶,暗殺幕吏,勾引公卿,其罪大矣。然皆朕不德所致。自今海內一敵愾,絕外交,以副朕意。"其他賜詔者四十餘藩,時謂之翻覆綸旨。自三條實美等西去,詔褫實美爵,禁長人入京。慶親父子上書日:"臣尊攘之志始終不渝,聞親征詔下,距躍三百,欲爲先鋒。何圖詔停行幸,罷臣宿衛。臣爲讒言所中傷,九天爲證,無以自明。臣今不敢詣闕自陳,惟堅奉前詔,一意攘夷,以死報國。"島津久光入朝,亦奏曰:"八月之事,臣不勝悲痛。朝令夕改,衰世積習,請察時勢人情,建不拔之基。臨事紛紜,良法奇策,徒屬無用。幸詔列藩決大計。"池田慶德奏曰:"向臣聞之大臣兩卿,信攘夷之詔始終不渝。睿慮一惑,天下得窺九重淺深而不信朝命。夫七卿毛利氏之觸朝譴,雖非無故,然要之遵奉睿旨爲攘夷嚆矢,足以償越境之罪。苟奉詔攘夷者蒙嚴譴,則人人解體,將日不如因循姑息之爲愈。是自開瑕釁,陷於夷術中也。敢請許七卿及毛利氏入京,以明示積年攘夷之旨,一海內人心。"長岡護久與其弟護美奏曰:"要港已開而夷欲無厭,朝廷主決裂,幕府主遊移,至於錮公卿、戮志士,而國內之隙開矣。慶親初念在協和幕府以戴王室,顧朝旨、幕命未盡善,是以激烈之徒說七卿等輾轉相激爾,如聞長人固執十八日前詔爲真敕,十八日後詔爲僞敕,然則其不奉幕命必矣。請召慶親父子或重臣至大坂,下敕諭之,使奉幕命,然後責其罪,彼必低首屈服。否則釀成內訌,恐外人乘釁。"其餘上疏論事者三十餘人。四月,詔家茂日:"汝入覲,列藩亦會同。今後宜政出一途,以示人歸向。攘夷鎖港,必奏爾功。若實美、慶親等處置,一委之汝。先是朝廷置參豫,以忠熙、齊敬、尊融及容保、慶永、久光、豐信、宗城、護久等爲之,既而更詔有事乃參朝議,以委將軍一政權也。六月,大納言實良奏日:"朝廷下攘夷詔,而將軍以鎖港奏。公卿諸侯,東西奔走,皆志在攘夷。將軍與慶喜既奉詔,然人則奉書,出則忘戰,臣不解其故。"大原重德亦奏日:"今天下洶洶,懼睿旨中變。臣決知其不然,特請變鎖港爲攘夷,佈告中外,以示必戰,定民志。"不報。八月,幕府下教徵長f-j,初,長藩士屢上書乞宥慶親父子罪,弗省。諸士決議曰,除君側惡,餘無別策。於是其老福元侗等率兵犯闕.容保糾諸侯兵討平之。七月十七日下征討詔,尋削慶親父子爵。部署肥、築、薩、藝等二十一藩,以德川慶勝爲總督。時各國欲寇長報怨,公使會議於橫濱,及聞幕師徵長,遂命將先攻。是月五日,有英、佛、墨、蘭艦十八艘入豐前洋,寇馬關。炮擊前田壇浦煩臺,長人應之,彈丸交注,炮煙蔽海,日暮交綏。六日再戰,長人不利,撤守走。四國兵上陸,進至板谷,長人襲敗之,殺十數人。七日,四國兵據山狙擊,長人力拒,迭有勝敗。而長人鉛硝既盡,不得已約和。各國船長責前事,長人對日奉朝旨、幕命耳。出證左,謝之,乃定約撤戍,罷築炮臺。日嗣後縱外舶來往下關,許購石炭、薪水、食糧,遇颶風許上陸,償金則俟與四國公議處以公法,媾乃成。既而各國公使逼幕府日:"長事須償金三,取之長人乎?抑問政府?"答日政府取彼與之。各國公使日夕督促。既幕師攻長,長人伏罪,明年正月遂撤西征之師。慶應元年,幕府以長人內訌,再徵長,家茂親督師。於七月人京。九月,各國公使自橫濱航入攝海,老中阻之不可徑人武庫,佛公使上書幕府日:"訂約久矣,以王朝諸侯持異議,內亂騷擾,馴致遷延。今薩、長已通好於英,均許開港,而政府反議鎖港,何也?英使囊
欲面議將軍,將軍不遽諾,故不得不以師從。佛深爲貴國寒心。今不許條約,則造炮鑄艦之術不傳,其何以強兵?一敗再敗,勢不可問。不如請敕許即開武庫,以解諸國惑。"家茂大恐,因奏請讓軍職於慶喜,別疏日:"今宇內互相往來,萬里之大,彈丸之小,無一國能閉關拒人者。獨我國遷延退避,畏之如虎,何以持國體。自墨使入下田,迭奉聖旨拒絕外交。然臣家茂亦面奉明詔戒輕戰,於今八年矣。西征事起,臣入坂城,不圖夷艦突進武庫,要條約敕許。今內憂外患,逼於臣身,非啻臣身,皇國臣民同此禍厄,海防何者足恃與各國戰。幸而小勝,環海皆寇,生靈何辜。臣身存亡即置之不問,臣誠不敢知寶祚安危如何。臣不勝痛哭,願賜敕允以舒目前之禍。"疏已具,令德川元同入京,家茂遽發大坂,至伏見治歸裝。諸將士視急爭從,道路繹騷。慶喜在京聞之,大愕,即夜與容保、定敬單騎馳赴伏見,面議而還。十月,慶喜、容保、定敬、長行等亦連署奏請敕許。詔問諸藩,多許之者。五日家茂乃入朝,令傳奏飛鳥、井雅典、野宮定功賜敕於家茂,允許條約,然猶不許開武庫。幕府宣告中外,外艦乃去。幕吏以敕示各使,英使見書中"兵庫仍不許開港"語,遽起取書怒裂之,擲於地,曰:"使臣之職,尊約而已。他非所知。"幕府乞援於佛使,請爲調停。於是老中連名作書日:"兵庫開港,其責在大君。已委水野和泉守,請至江戶再商。"各使乃歸橫濱。
自戊午結約,朝野謗議,至是乃得敕裁。家茂遂駐大坂,命將西征。有佛艦過馬關,日:"佛已與政府盟,不得不援政府討叛者。今將赴長崎,請歸路,報我。"及長攻小倉,佛人詰長人,長人日:"幕府屠我大島,燔我聚落,殺戮亡辜。小倉負鄰交,啓東軍,我何得唾面不報!"會英船來居間和解,佛人乃去。或日幕府私囑佛以劫長也。尋英人率軍艦及測量船各一泊宇和島,伊達宗城遣吏按之,對日:"政府無悔約意,英豈有異志。"二年丙寅,七月十一日,將軍家茂薨于軍,佈告列藩,旋徵西師,詔以慶喜爲將軍。十二月,帝患痘,崩。今帝慶應三年丁卯五月,詔開武庫港。先是,各國公使自武庫至大坂,賀將軍襲職,且促開港。慶喜奏請日:"曩先帝明察,俯允《條約》,然猶禁開武庫。先臣家茂豈敢違旨,而不以佈告者,以開港之期載在盟府,不可渝也。苟或失信,各國將以兵戎問背盟之罪。我中世以還,羣雄割據,互相盟誓,每灑血爲書。然當城下窮蹙肉袒求和,輒以爲姑許紓禍以待後圖。當歃血之初,已萌背約之意,故已盟復寒,視爲無足輕重之事。然不可施於今之外國也,今萬國交際,首重締約,一語已下,山可移,海可覆,而約不可廢。故約中一字之墨,萬民之膏血系焉,利害所關,不可不慎。今之《條約》誠有失便宜者,而非開武庫港之謂也。臣聞英、美、魯、佛各相往來,環球而居,雖異宜異俗,而橫目圓顱均是人耳,既無彼此,即謂之同胞可也。萬國和會,我日本乃欲獨立海中閉門拒絕,能乎?不能。一締條約,互相維繫,強不得凌弱,大不得並小,故西人謂條約尊於法律。法律所以治一國,條約所以綰萬國,鄭重如此。臣敢披赤心保其無他,伏冀陛下詳古今之變,察宇內之勢,從已許《條約》,特開武庫,以昭國信,揚皇威。"朝議以先朝所禁,詔詢列藩。淺野茂長、池田茂政、池田慶德稍持異議,其他均謂可許,遂許之。幕府乃定本年十二月爲開港期,後又改期明年三月。方是時幕府大政皆仰朝旨,而慶永、齊正、豐信、宗城、久光等各參大政。尋豐信上書幕府日:"比年以外交釀內亂,東西分擾。無他,政出二門也。方今大勢一變,不可墨守舊規,宜奉還大政於朝廷,與萬國並立基業。"十月,將軍慶喜遂奉還政權。十二月九日,朝廷下詔日:"今日以往,大小政令自朝廷出。"明治元年正月十二日,令四方日:"曩德川慶喜快怏失望,敢以兵逼京師。今以親王熾仁任徵東大總督,授錦旗東征。"初,慶喜之叛,諸國公使在兵庫下局外中立令,禁其人民勿援東西師,勿鬻兵器。及慶喜東走,又告公使日:"日本天皇親執政權,自今以京師爲政府。"二月會各國公使於大坂本願寺,文武諸官盡列,外國事務官、少將東久世通禧,少將伊達宗城傳命日:"政府新置外國事務局,責在吾輩。自今日始,請遇事協議,以慎邦交。我天皇欲見諸卿,公等其待後命。"公使等答日:"固所願也。然聞徵東師起,吾曹將避亂橫濱。倘天皇賜謁,願勿延。"宗城日:"餘爲外國人居留者保無虞,莫以爲念。"公使日:"然不欲曠日。"或日延夷於闕下,如物議何?參謀等笑不對。三月朔,英、佛、米、蘭諸公使入朝拜謁天皇,賀大政復古盛典。是日儀畢,帝臨,太政官以五條會諸侯盟誓,其末日"求知識於寰宇,以振起皇基",遂佈告全國。於是外交事略定,京人相賀。而是時攘夷之說未息,當各使集兵庫時,備前藩王過神戶,或犯其前驅,遂發炮攻擊互市場。各國鹹怒,盡奪諸藩輪船之泊於神戶者。土佐藩兵守界浦,又炮擊佛國,十六人或死或傷。佛國聯各使以五事要朝廷,概徇其請。曰急戮暴徒。日償金十五萬圓。日外務長官亟致書謝罪。曰土佐藩主亦謝罪。日不許土佐藩士佩7J入市場。三日不允,則徑行吾意。廷議慮開釁,遂執土藩士二十於夕卜國。已通商矣,有吉田寅次郎欲私附外船往各洋,幕府猶處以蔡酒鑭後漸弛此令。幕府先遣梗本武揚、德川昭式往外國名日留:大藩亦選俊才罰往,中如伊藤博文、井上馨、鮫島尚信、森有禮、吉田清成輩皆在其中。學成歸朝,值變革之際,成破格擢用。維新之初各朝貴侯封爭遣子弟往學,明治元年海外留學者五十人,二年至百五十人,至五年大抵千餘人。初改兵制,練海軍,變刑法,研醫學,架電線,敷鐵道。創辦之始爭聘外人爲導,外人應募而來踵趾相接,幾遍於國中。自政府屬官逮於私學校、各社會、各製造所,苟採用西法者成僱西人,此輩來者成稱御僱教師。明治初年,意謂取長以補短,逮三四年,則皆欲舍舊而謀新,風氣所趨,聘書絡繹。明治六七年間,所聘外人大約六百人以上,至十一二年漸少,猶在二百人以下,脩脯之費約計殆過千萬圓。外務日繁,政府乃分駐公使、領事於各大國。明臺三年,以森有禮使美,鮫島尚信使歐洲,是爲遣使之始。爾後遣派公使凡九國,爲英、佛、米、蘭、獨、魯及澳大利亞、意大利二國。又分駐領事於英之倫敦、新嘉坡,魯之歌爾薩浦、鹽斯德,米之桑港、紐約,佛之馬塞,獨之伯林等處。已漸祭外情,思恢復已失之權利,而外人尚干預內政,或故犯日本條規,或強迫日本遵行,如遊獵規則、外人多遊獵內地者,日本製令:民人繁集之區,林木掩蔽之處,不得妄發銃,犯者得拘禁之。而巡查拘而致之領事者多以無罪免。窮疫法,明治十二年,長崎疫證流行,即霍亂吐瀉,西語名爲虎烈刺者也。此病最易傳染,日本仿西法以定規則,凡有船由長崎來橫濱者,先泊相州之長浦,遣醫檢視,用各種消毒法驗明無病者乃放行。商之各使無異議,惟獨逸有船來不服檢查,破例駛入,謂所定規則未善也。外部不得已復與各使協議,將規則改定,各使乃佈告其民使遵行。此案出而日本論者囂囂,皆謂外人侮我,不啻奴隸我,邊鄙我雲。日本均不得行其志。然整理內政頗有規模,外客來遊者如英國皇子、二年。魯國皇子、2i1年。伊大利皇族、六年。德國皇孫、十一年。美國前總領格蘭脫,優加敬禮,頗獲聲譽。格蘭脫臨別告國皇日:願日本日益富強,卓然獨立,毋使外人干預內政。並願與英、米諸紳設立東洋友會,力御外侮雲。外政亦有進步,如害樺太全界與魯西亞尚易取千島,初,壬戊秋,竹內某、松平某使魯,以樺太一地.委奴、以色.列兩種人分處,欲限北緯五十度定兩國界。魯人爭曰:"烏得以此地爲貴國有。以輿論言之,謂之滿洲屬島可也。且四十八度以北未見委奴人種,乃欲分五十度乎?此土無界可定。然疆場之邑或彼或此,亦非我所好。我在下田嘗與貴國約,人民雜居,貴國置不問,曰他日目擊實地,以議無已,今以阿丹和港界之。"二人察其言有奪全島意,然茫乎不辨地勢,乃立券約就地勢定界。幕府請命熟地理者檢之,居五年,使節未遣,魯遂大起土功拓樺太島。事聞,幕府大驚,乃遣小出石川等至其京都,執舊券議就地勢定界。魯若爲不知者,欲以千島代樺太,蓋謬以千島爲魯有也。小出等讓其食言,魯人日:"口舌何益,今與貴國隨開隨居,不亦善乎。"小出等議日:"雖脣枯舌燥辯之無濟。今魯人拓地已及五十度,南需者事之賊我國之咎也。"終復約"彼我人民雜居"而歸。至明治三年,托米國政府周旋仍畫五十度爲界,魯不允。四年,副島參議。六年,巖倉大使等迭議,不就。及梗本武揚使魯,又爭論連年,八年冬乃定議:割樺太與魯,而交換千島歸日本雲。釋祕魯傭役船,經俄皇公斷,亦直日本而非祕魯。事詳體交志》上篇。其後,東京有數百工役應募赴祕魯,政府慮蹈賣奴之弊,禁止之。布哇,即華人所謂檀香山也,有米人傭僱賤民送致其島,幕府不能禁,後亦遣吏往布哇檢察,不願留者載以歸。自祕魯事起,日人謂業娼妓、掠賣兒女均損人權,並禁之。
其全國君臣上下所最注意者,在改正條約。維新之初,雖照行幕府舊約,已漸知領事管轄外人、稅則不能自主之非。明治四年,特命右大臣巖倉具視爲全權大使,參議木戶孝允及大久保利通、伊藤博文爲副使,專議改約,兼察各國政事、法律、商法、教養、兵制等事。先至米國,議1、笛。原約以十年爲期,明治五年五月即爲改約期已至,米外務卿曰:"此大事,非空言可辨,必須有實權乃可議。"遂遣大久保、伊藤歸國請全權委任。既聞歐洲各國均不願,乃中止,兩副使仍往米偕行。及大使歸朝,益銳意改革。值西南變亂,待事定乃與各國公使協議,意欲增加輸入,凡內港貿易。謂專在一國中來往,由此港至彼港也。不許他國船侵佔。旋與米國議改,明治十一年,吉田清成議於華盛頓,約稱:所有海關收稅章程由日本政府自定。日本內港貿易專屬日本人。復言此約俟各國改約後即日施行,然此各國未就範,故不能實施雲。至十二年,又將關稅改正稿出示各使。英使詢於橫濱、兵庫、大坂之英商商會,議覆日:"舊約非不可改,但當訂正細條目已耳,其大綱不得廢也。謂增加輸入稅,既輸入矣,已入日本人之手,而重課之,楚人得而楚人失,何利之有。因加稅而輸入驟減,吾輩之害也。已加稅而輸入如故,於彼又何利焉。利不百不變,法何改作爲。謂廢棄輸出稅,以此勸工,以此務財,以此訓農,使物產日盛,彼之利也。若以此抵償輸入所加之稅,示惠於外人,殆不其然。日本絲茶價之高低,悉操於歐洲市場,於東洋成本之重輕無與也。吾輩但從中逐什一之利耳,所減之稅不能認爲吾輩溢出之利也。海關稅則之權由日本自定,誠慮日本政府謀己而不顧人,如美國之保護稅,竟值一而取二,年來貿易已漸覺減色,如施行此政,行且閉關矣。若兩國協議,準物之精粗、價之高下以定一平均稅,則猶之可耳。前定關稅以日本舊行之一分銀抵算,殊滋不便。今日本已自造金銀貨,望以各國同等同量之貨一體收用。日本政府欲自專本國內港貿易之權,商舶來往多則貨物之轉通易,官民均受其福,今三菱會社自專其利,而以外舶之搬運爲禁,一商會之利耳,於全國何利焉。多開新港以通商,此兩國公共之利。而現行規則不許外人在內地居住貿易,望並弛其禁,均許其自由,庶與歐美無異。日本內地尚多可開之礦,應興之工業,願移外人資本以代興大利。至於外國已經註冊之貨,有名之牌號,獨賣之權利,願極力保護,毋使日本人僞託妄爭。年來日本紙幣制造甚濫,願設法限制,勿使搖動市場,有礙貿易。此皆吾輩所望各公使忠告於日本者也099日本大藏卿亦詢於東京、大坂、長崎之日本商會,亦議復曰:"現行《條約》內外胥受其害,舉國所共知也。增加輸入稅以減輕地租,保內港貿易之權毋許外人船舶侵佔,庶可舒民困而勵商業。初結約時,海關收稅以幕府之一分銀計算,外人貨幣不論其成色之輕,但以分量相準,彼以攙銅之貨易我足銀,受損多矣。嗣後定製,以一分銀之三百十一個當洋銀百圓,准此計算我政府仍復失利。今日本貨幣,如上海、香港、新嘉坡皆邀信用。泰西通例,本國只用本國之貨,請嗣後收稅概用日本貿易銀,其他一概屏棄之可也。維新之始,國人見舶來之物無不垂涎,盡取其累葉之所積蓄傾瀉一空,爭相購取,故明治三四年以後商務日盛一日,至十年而衰頹矣。其盛也非實狀也,民浮故也。其衰也亦非實狀也,錢荒故也。苟《條約》得宜,貿易且日盛,安得如外人所謂有害商務耶。紙幣價低,非政府濫發之故,乃金銀濫出之故,銀價不定,商業實岌岌可危。然日本無法以補救,則皮之不存,毛將焉傅。使日本全國有楮幣而無真銀,外人又何所藉以爲利耶。故日本今日之政,當開通道路,興造船舶,以利轉輸。廣開通商之港,增加輸入之稅。竭智盡力以保我國本有之利,增吾人輸出之品,其要全在於改稅則、改條約"云云。十三年,再將《條約》改正稿分致各使,請轉呈各政府委權於東京各使,以便協議,今猶未定。
卷九 天文志
外史氏日:自地而上皆天也,日月之照,星辰之明,天之覆萬國者莫不同也,蒼蒼者其正色耶。舟車之所至,人力之所通,海之所際,地之所載,萬國之觀天亦莫不同也。所未同者,各國推步之法耳。餘觀中國之志天文者有二:一在因天變而寓修省。自三代時已有太史,所職在察天文,記時政,蓋合占候紀載之事而司以一人,故每借天變以做人事。《春秋》本舊史而紀日食,後世史志因之,因有日食修德、月食修刑之說。前代好諛之主有當食不食及食不及分,諷宰相上表、率百寮而拜賀者,其謬妄固不必言。而聖君賢主明知日月薄蝕,纏度有定數,千百年可推算而得,然亦不廢救護之儀,省惕之說者,誠以敬天勤民實君人者之職,而遇災修省之意究屬於事有裨,故亦姑仍舊貫而不廢舉行,此中自有深意也。彼外人者不足語此,遂執天變不足畏之說,概付之不論不議矣。一在即物異而說災祥。自伏勝作《五行傳》,班孟堅以下踵其說,恆雨恆嚦恆燠恆寒恆風皆附會往事,曲舉證應,其他若熒惑退舍、宋公延齡、三臺告坼、晉相速禍、以及德星之聚潁川、使星之向益州、客星之犯帝座,皆一一徵驗,若屈伸指而數庭樹,毫釐之不爽者,何其妄也。
夫星辰之麗天爲上下四方,前古後今之所共仰。而人之一身不啻太倉之一梯米,乃執一人一時之事以爲上應列宿,有是理乎?餘觀步天之術,後勝於前,今試與近世天文家登臺望氣,抵掌談論,謂分野屬於九州,災異職之三公,必有鄙夷不屑道者。蓋實驗多則虛論自少也。若近者西法推算愈密,至謂彗孛之見亦有纏道,亦有定時,則占星之謬更不待辯而明矣。日本之習天文者甚少。日月薄蝕,以古無史官闕焉不詳。而星氣風術之家,中古惟一安倍晴明精於占卜,後亦失傳,故占驗均無可言,即有之要不足道也。今特專紀其授時之法。考日本舊用中歷,今用西曆,皆襲用他人法,其推步又無可稱述,第略志其因革耳。若乃體分漾瀕,色著青蒼,則劉知幾有言:"今之天即古之天也,必欲刊之國史,施於何代不可也。,'餘亦以爲外國之天猶中國之天也,苟欲限以方隅,志之何地亦不可也,作《天文志》。
日本亦用夏正,自推古以前統稱之爲太古歷。新井君美日:本朝用歷蓋取太初、四分、三統、乾象、景初等法。其用何法,史無可考。先是,應神之世百濟始貢博士王仁。繼體七年六月,又貢五經博士段揚爾。十年九月,貢漢高安茂,請代段揚爾。至欽明十四年六月,敕令百濟所貢博士等宜依番上下,又以卜書、曆本及藥物爲付送。明年二月,百濟所貢五經博士王柳貴、歷博士王保孫等皆依請交代。是歲甲戌,當梁元帝承聖三年也。當時歷博士徵之百濟,依番上下第襲用漢歷而已,未嘗習學其術也。後匹年,推古十年十月,百濟僧觀勒來獻曆本及天文、地理等書,亦兼通其術,敕命諸生就學,陽湖史玉陳傳其曆法。十二年歲次甲子,正月朔,始用新曆,是歲當隋仁壽四年。觀勒所獻乃宋何承天之元嘉歷也。後八十六年,持統四年十一月,始行元嘉歷兼儀鳳歷,蓋兼用二歷之法。是歲庚寅爲唐嗣聖七年,儀鳳歷,唐所謂麟德歷也,行之數年,至文武元年遂廢元嘉歷,專用儀鳳歷。後六十七年,孝謙天平寶字元年十一月,敕令歷算生講習漢晉《律曆志》、《大衍曆》、議《九章》、《六曹》、《周髀》、《定天論》等書。七年八月,又廢儀鳳歷,用大衍曆。是歲癸卯,當唐廣德元年。大衍曆,僧一行開元中所作也。後十七年,光仁寶龜十一年遣唐錄事從五位下行內藥正羽粟臣翼獻寶應五紀曆,曰:"今大衍曆唐既不用,用此新法。明年正月天應紀元,已敕頒行,本朝司歷猶用大衍,未習五紀,謹上此經請爲檢察。"然因當時無習推步者,卒格不行。《五紀曆》凡四十卷,唐寶應元年所作也。後五十五年爲仁明承和三年,頒歷,以七月爲小月,博士等議互有差午,廷議遂據七曜曆法改爲大月,餘亦改其大小。初,後漢光和中劉洪作七曜術,爾後陳、隋及唐所述凡二十九家,廷議蓋兼採其法。後二十一年,文德齊衡三年,陰陽頭從五位下兼行歷博士大春日朝臣真野麻呂又奏請用寶應五紀曆。廷議以爲國家據大衍法造歷尚矣,去聖已遠,義貴兩存,宜暫相兼不得偏用。後三年,清和貞觀元年,會渤海國大使馬孝慎獻長慶宣明歷,奏稱大唐新法。三年六月,真野麻呂復奏日:"以彼新曆比校大衍、五紀二經,且察天文,且參時候,二經之術實似粗疏,令朔節氣均有差誤。臣有唐開成四年、大中十二年等歷,詳加參校,實用新法,知渤海大使所言不謬。歷儀日'陰陽之運,隨動而差'。差而不已,遂與歷錯。夫大唐開元以來三改歷術,本朝天平以降猶用一經,靜思事理,似不宜然。請停舊用新,欽若天步。"詔從之,始用長慶宣明曆法。後七十五年,朱雀承平六年十月,權歷博士葛木宿禰茂經奏議,以博士大春日朝臣弘範所呈明年丁酉曆本殊多差謬,七年十月乃命弘範、茂經共議明年戊戌歷。二人所議不合,因命大宰府寫呈唐歷,依照而行。是歲丁酉爲後晉天福二年,時後唐已亡,天下擾亂,大宰府亦無所得,自是以往,司歷所業不精,僅有賀氏傳其家學而已。考後醍醐帝時所頒延喜式,有陰陽寮一官,內稱:凡每歲進歷具注《御歷》二卷,納漆函,安漆案。頒《歷》一百六十六卷,納漆櫃著臺,俱於十一月一日供進。又《七曜御歷》一卷,正月一日進御。凡天文博-t=常守觀候,每有變異日記進寮,寮頭即共勘知,密封奏聞。寮中學生共三十人,陰陽生十人,歷生十人,天文生十人,得業生陰陽二人,歷二人,天文二人,均選性識聰慧者,令專精學業,具名申官給衣食。其成業年限則依令-Z--Z-。據此則日本亦有授時之典,占驗之術,>-7學之生。殆以所業不精,遂失其傳歟。皇室漸衰,遂失厥職。民間所行,唯用宣明曆法耳。
逮夫後西帝寬文末,始有建議請改曆法者。至靈元貞享元年甲子十月,取用元授時歷以造新曆,名日貞享歷。自長慶宣明曆法流行,至是凡八百二十三年而廢矣。貞享歷行之七十年,將軍德川吉宗頗>-j天文,特於江戶神田建天文臺,制簡天儀。知授時法又有差違,奏請考驗,後桃園寶曆三年長至日,遂敕陰陽頭安倍泰邦立表測景,幕府天文方澀川某、西川某等皆與其事,授時法果有誤,遂詔改歷,明年頒行,名日寶曆歷。時已兼用西法。後四十四年,光格寬政九年十月,又詔天文博士安倍泰榮改歷,十二月成,名日寬政歷。是歲八月築天文臺於朱雀三條。後四十五年,仁孝天保十三年九月,又詔陰陽頭安倍晴親改歷,名天保壬寅歷,其節氣一遵寶曆之舊。百年之間改歷者三,蓋以推步漸精,易知差謬故也。德川氏之初,以禁天主教,凡舶來之書言及西學,概加塗抹方許流佈。至德川吉宗解禁,人始得窺泰西天文之學。是時有麻田剛立、間長涯攻星曆之學,及西書流佈,密微入神,星X-傳爲大寶,乃與剛立所發揮若合符節。而間長涯所闡天行方數、諸曜歸一之理亦合於西術,及是遂同究西法。當時著論已欲廢太陰曆而用太陽曆雲。
王室維新,明治五年十一月九日詔日:"朕惟我邦通行曆書,以太陰朔望立月合太陽纏度,故二三年間不得不置一閏。置閏之前後季候有早晚,推步亦從而差。而太陽曆從太陽纏度立月,有日子多少之差,無季候早晚之變,每四歲置一閏日,七十年後僅生一日之差。比太陰曆最精最密,其便否固不得論。自今廢舊曆用太陽曆,要使天下永世遵行之,百官有司其體斯旨。"是日遂行改歷禮,祭太廟及歷代皇靈。太政官又佈告日:"今奉旨改歷,以是年十二月三日爲明治六年一月一日。自今以後每一年凡三百六十五日,分十二個月,每四年置一閏日。凡記時用晝夜平分之法,即以今日子刻至明日子刻爲一晝夜,其中分爲二十四時,每一時分六十分,每一分分六十秒。由子至午稱爲午前十二時,由午至子稱爲午後十二時。所有從前祭日當以舊曆月日比照新曆月日校定頒行。"考西洋用太陽曆始於羅馬教主該撒儒略,名爲儒略曆。先是,羅馬王羅慕路所創曆法以三百零四日爲一1年,分爲十月,而寒燠四時不能相應。至努馬本比流改令一年之內增加二月,及儒略又改以三百六十五日六時爲一年。始行於耶酥紀年前之四十五年,至耶酥紀元一千五百八十四年已積差十日,是年春分應在三月二十一日,而誤置於三月十一日,教皇格力哥里第十三覺其差謬,遂作新曆,以三百六十五日五時四十九分爲一年,即刪棄十日,以是年十月五日爲十月十五自。又預防後來之差,定以每四年置一閏日,每一百年又停一閏日.每四百年仍置一閏日.是爲格力哥里歷.叉稱新曆。泰西奉教諸國次第遵行,今惟俄羅斯仍用舊曆,故比他國差十二日。考太陽繞地球一週爲三百六十五日五時四十八分五十秒弱,以三百六十五日爲一年是爲平年,其餘數五時四十八分五十秒每積四年則置一閏日,是爲閏年。然每一日積共有一千四百四十分,此每年餘數四年合計僅有一千三百九十五分二十秒,猶不足一日,是四年一閏每年多十一分零十秒,積一百年爲一千一百二十六分四十秒,故每一百年宜停一閏日。然百年停一閏日又有不足,三百一十三分二十秒合四百年又積一千二百五十三分二十秒,故四百年仍置一閏日。以此法推算,積四百年僅差一百八十六分四十秒耳,可謂精密至極。昔魏默深作《中西曆法異同表敘》,謂西法再積三千餘年當以春分爲元旦,萬年以後元旦將在炎夏。蓋僅據太陽行分六十七年差一日之說而推,而未考其置閏、停閏、補閏之法也。遂頒新曆,每年以一月、三月、五月i七月、八月、十月、十二月爲大月,各三十一日,以四月、六月、九月、十一月爲小月,各三十日,唯二月獨二十八日。每四年置一閏,則二十九日。其歲首必當中歷長奎後十日,蓋取太陽過宮最卑、行最疾之日,與中Iit冬至太陽在赤道最南之日殊科:其閏年必當中國子、辰、申歲也。又仿古七曜之法以七政紀日,日日曜日、月曜日、火曜日、水曜日、木曜日、金曜日、土曜日,亦仿西法,以日曜日爲安息日,官司均給假,1日例以一六日爲假日。則當中歷之房、虛、昴、星四宿也。尋又以神武紀元之年爲紀年之始,稱是年爲二千五百三十二年,以神武即位之日稱爲紀元節。史稱神武即位當東周惠王十七年辛酉正月庚辰朔,今推算西曆,應在新曆二月十一日,遂詔於是日稱紀元節。所有舊曆之正月人日、三月三日、五月五日、七月七日、九月九日均令停廢,惟所頒新曆附註舊曆於下,以便農時。而農家以沿用夏正已久,頗爲不便,既又編太陽曆授時表布之民間。而於內務省之地理局特設測量一課,於西京、長崎、廣島、和歌山各設測候所,每日誌其寒暖晴雨及氣_之勝力,以玻璃管盛水銀,記分數於管外,於管之彎曲之處開一小孔以吸天氣,氣自外入,其力能壓水銀,視管中水銀之高低以驗天氣之厚薄,如天欲風雨則氣之壓力重而水銀必低。此風雨表蓋創於意大利人他裏塞利。今所通用,其制如時表,以尖針指定度數者則英吉利孚恬所造也。空氣之溫度,用表以測空中之氣溫度幾何。日本所用寒暑表均普魯斯人華連海所定之度。地中之溫度,是在地掘一窟,以寒暑表驗之。日中之溫度,是在太陽地用寒暑表驗之。無氣中之日溫度,用玻璃筒將氣吸盡,在太陽地驗之。空中之溼氣,是驗空氣含水一分之中有水多少。水之蒸氣,水受熱其氣上騰爲蒸氣,亦以驗寒溫。水氣之漲力,空中之氣內含水氣,考水氣與空氣相合其力幾何。露之點,用罐盛水置空氣中,內之水冷,外之氣熱,水受氣蒸則濡溼於外,用表考之有多少度而成露。1羽之量,用器量雨以觀多少。雲之形質,驗十分雲,晴雲幾分,雨雲幾分,並其形狀若何。風之方向與速力,驗其東西南北來去之處,每一時行多少英里。每月則編志佈告以便於民。而附紀於歷中者則有日、月食及日出、入之時刻,日赤緯之度數,謂太陽與赤道距離之度數也。月之盈虛出入,潮之滿幹。其每歲二十四節氣概有定日,雖有差違,不過一日。並附志焉。餘在日本與一友論改歷事,餘意改歷似可不必,其人以爲此乃維新第一美政。太陽曆歲有定日,於制國用、頒官祿、定刑律均精核畫一,絕無參差,比之舊曆便益實多。餘謂中東兩國沿用夏正已二千餘年,未見其不便。且二國均爲農國,而夏時實便於農,奪其所習而易之,無怪民間之囂然異論也。彼又謂此第一時不習耳,日久則習而相安矣。且代之時三正迭用,改易正朔乃有國者之常,子不議古人而斷斷於是,不亦拘乎?餘無以難之也。既而其人又謂置閏之法本出於不得已,若不必置閏而歲歲齊盡,其法實精。中國特無人創論及此耳,苟有之未必不變法也。餘乃舉沈存中用十二氣爲一年之說以告之,謂中國特不欲更改,並非無人及此。其人愕眙良久,亦無以應我也。今附錄於此,以塞專尚西法者之口。其說日:曆法見於經者惟《堯典》,言以閏月定四時成歲,置閨之法至堯時始有,太古以前又未知如何。置閏之法,先聖王所遺,固不當議,然事固有古人所未至而俟後世者,如歲差之類方出於近世,此固無古今之嫌也。凡日一出沒謂之一日,月一盈虧謂之一月,以日月紀天雖令名,然月行二十九日有奇復與日會,歲十二會而尚有餘日,積三十二月復餘一會,氣與朔漸相遠,中氣不在本月,名實相乖。加一月謂之閏,閏生於不得已。猶構舍之用譚楔也。自此氣朔交爭,歲年錯亂,四時失位,算數繁猥。凡積月以爲時,四時以成歲,陰陽消長,萬物生殺,變化之節,皆生於氣而已。但記月之盈虧,都不繫歲時之舒慘,今乃專以朔定十二月而氣反不得主本月之政,時已謂之春矣而猶行肅殺之政,則朔在氣前者是也。徒謂之乙歲之春,而實甲歲之冬也。時尚謂之冬也而已行發生之令,則朔在氣後者是也。徒謂之甲歲之冬乃實乙歲之春也。是空名之正、二、三、四反爲實,而生殺之實反爲寓,而又生閏月之贅疣,此殆古人未之思也。今爲術莫若用十二氣爲一年,更不用十二月,直以立春之日爲孟春之一日,驚蟄爲仲春之一日。大盡三十日,歲歲齊盡,永無閏餘。十二月常一大一小相間,縱有兩小相併,一歲不過一次,如此則四時之氣常正,歲政不相陵奪,日月五星亦自從之,不須改1E法。唯月之盈虧事雖有系之者,如海胎育之類不預歲時,寒暑之節寓之歷間可也。藉以元祜元年爲法,當孟春小一日,壬寅三日望。十九日朔。仲春大一日,壬申E-日望,十八日朔。如此歷術豈不簡易端平,上符天運,無補綴之勞。予先驗天,百刻有餘有不足,人已疑其說;又謂十二次鬥建當隨歲差遷徙,人愈駭之。今此歷論尤當取怪怒攻罵,然異時必有用予之說者。
太陽曆授時略表每年節氣無甚差異。
寒一月六日 桑始肥。寒暑表自五十六度至四十二度以上。伏日一月八日 款冬華。
大寒一月二十一日 浸蠶種。但寒暑表在四十度以上則不宜。豆吞二月四日 黃鳥鳴。
卞分二月三日 踏麥苗。惟有雨不可踏,宜接梅、櫻、桃、杏諸樹。宜
插柳枝。
阿水二月十九日 煙靄瑗球,多陰少晴。啓蟄三月2i1日 宜伐薪,無蟲蛀。
三月十八日宜種牛房、胡瓜、蕃椒、茄子、甘薯、早稻、扁豆、瓢瓜之類,宜植蓑荷,種西洋野蔬,宜移植梅、杏、枇杷、南天竹等,宜植國鈴薯,種楊花、蘿蔔、春菘。
春分三月二十日 彼岸櫻始開華。
三月二十八日宜種冬瓜、西瓜、蜀黍、紫蘇、蓼藍、菸草、鶯菘等類,又宜插林禽、梨、葡萄、柏,宜移植柿、慄、桑及澆桑,種芋。
清明四月四日 是節蛇出穴,雷始發聲。
四月八日所接諸木始見木芽,宜以時加減。伏日四月十七日 櫻花盛開,宜種麻。
穀雨四月二十日 桑始抽芽,宜種扁豆、大角豆、甜瓜之類,宜植柑、柚、橙之類。
四月二十九 牡丹華,宜種春蒿、麥、植萄翦。寒暑表自五十八九度至七十四五度。
八十八夜五月一日 宜種大豆、麻、木棉,植芋魁,是時竹始抽芽。立夏五月五日 宜植松樹。
五月十二日宜植蔥,種木棉、胡麻、夏蘿、早稻、小豆。浸稻種。小滿五月二十一日 蠶起食桑。
五月二十四日植杉,宜陰雨,忌睛幹,始植常青之樹。五月二十八日浸種方闌,早蠶事訖,茄子華,種牛房。芒種六月六日 蠶事正忙。宜植甘薯,惟忌北風。宜植槲櫧、檜、
柑、山茶花、枇杷、竹之類。
六月九日蠶事訖。刈早麥,宜扦種扈子、枇杷之類,種胡蘿。六月十九日初夏蠶方化蛾,春蠶始爲蛾。
夏至六月二十一日 初夏蠶盡化蛾,春蠶方作蛾,宜播種大豆于田畔。
六月二十四日始插秧,春蠶盡化蛾,宜種粟。半夏插秧寒暑表自七十六度至九十度以上。小暑七月七日 插秧,宜種胡蘿。
七月十八日宜種稗子、澆芋。
伏日七月二十日 種蘿,自是月至立冬勿移植樹木。
大暑七月二十六日 百合華,宜種粟,寒暑表自履:至九十度。七月二十五日刈麻。
七月三十日宜摘胡麻、木棉之抽嫩枝者,種二回馬鈴薯。立秋八月七日 種蘿h,赤蜻蛉始出。
處暑八月廿三日 宜種蒿、麥、油菜。
八月二十八日早稻華,柿始紅,種油菜事訖。
二百十日八月三十一日 種蒿、麥事訖,早大豆、小豆並熟。九月六日粟子始熟,晚稻華。
白露九月七日 宜種蕪菁、秋菜、洋蔥。九月十日宜種菠菱菜,自是節宜束桑樹。九月十二日種晚蘿、水菜、菘菜、蔥、罌粟等類。晚大豆亦熟。
九月十八日造烏柿,菌蕈生,宜種蔥、韭、大蒜、冬菘、芥子。秋分九月二十三日 栗子熟,宜移植常青樹木。
寒露十月八日 宜種三年牛房、小豆、蠶豆之類。伏日十月二十日 菌蕈、栗子盡熟,稗皆熟。
霜降十月二十三日 種大麥、小麥、蘿。
十月三十一日種小麥事訖。宜種蠶豆、豌豆、冬菘,植百合根。
十一月三十一日柚子、黃慄皆落實,槭葉始紅,宜掘芋、掘甘薯、刈早稻。
立冬十一月七日 刈晚妥,自是日宜移種冬凋之樹,若根不繁榮之
大木等類,其移植尤宜三月。
十一月十九日植油菜,造醃菜。
小雪十一月二十二日 宜覆蜜柑、香橙,但忌寒暑表四十度以上。大雪十二月七日 宜拔蘿蔔,澆大麥。
十二月八日宜拾落葉,伐薪,且不可久留。 。
冬至目二十一日 自是日至立春,忌耕耨陸田、水田,但不妨澆肥。
卷十 地理志一
外史氏日:於茫茫大地之中畫疆分土而名之爲國,其壤地莫不相接,其疆場莫不相奪,其強弱大小無定形,則有日闢國而日蹙國者,上下千古,橫覽九州,莫不然矣。而日本之爲國乃獨立大海中,曠然邈然不與鄰接,由東而往凡歷一萬五千餘里,乃至美利堅。由西南而往凡歷二三千里,乃至上海、臺灣。即最與鄰近之朝鮮,亦歷數百里而後能至。自神武紀元以來二千五百有餘歲,未嘗舉尺寸之土與人,亦未嘗得尺寸之土於人,雖近日開拓蝦夷,交換樺太,吞滅琉球,似有異於前之版圖者,然蝦夷本羈縻之州,樺太非固有之地,琉球乃甌脫之土,得非果得,失亦非失。蓋自有日本以後即守此終古一成而不變,不亦奇乎。餘聞歐西有瑞士,山水清華,士女明媚,以介居諸大間,各謀保護,不相侵擾,世人比之桃源。而東方之日本,乃以遠隔強國自成樂土,天殆故設此二國使之東西並峙歟。自德川氏以禁教故丸泥封關,謝絕外客,子孫世守其法,膠柱拘泥二百餘載,無所見於外者無所羨於內,無所聞於內者亦無所懼於外。當是時也,上以武斷爲政,下以卑屈爲俗,熙熙攘攘,娛樂無事。而歐洲諸國鷹瞵鶚視,強弱相併,閱一爭戰則國步日進。北則有彼得加他鄰,明毅果斷,氣吞南溟;西則有若拿破崙,雄才偉略,諸侯稽首;又西則有若華盛頓,艱苦卓絕,獨立一洲。或英人吞併五印度,撫有而國;或俄人建萬里鐵道,以通浩罕;輪船、電線,爭騖紛起,機巧奪天工,人智欺鬼神,凡西人兵威宗教,几几乎彌綸地球而無所不至。而日本閉門自守,無見無聞,喙然未之知也。直至堅船巨炮環伺於門,乃始如夢之方覺,醉之甫醒。雖日鎖港逐客,國體如此,亦未始非地勢使之然也。嗟夫!事變之極,開闢未聞。以日本四面瀕海,古稱天險,二千餘載,絕無外患。而自輪船鐵路縱橫於世,極五大洲之地若不過彈丸黑子之大,各國恃其船炮又可以無所不達。昔林子平有言,日本橋頭之水直與英之倫敦、法之巴里相接。古所恃以爲藩籬者,今則出入若庭戶矣。言念及此,地險足恃乎?餘觀亞細亞諸國,印度覆矣,土耳其僕矣,安南、緬甸又傾踣矣。日本自通商以來雖頗受外侮,而家國如故,金甌無缺,猶得以日本帝國之名,捧載書而從萬國後。壤地雖日褊小,其經營籌畫,卒能自立,亦有足多矣。然而日本論者方且以英之三島爲比,其亟亟力圖自強,雖日自守,亦頗有以小生巨、遂霸天下之志。試展五部洲輿圖而觀之,吾誠恐其鼎舉而臏絕,地小而不足回旋也。作《地理志》。
全國四面瀕海,統四大島而爲國,所屬小島凡一千八百餘,西北隔日本海遙與朝鮮相對;北有樺太島,隔尼哥勞斯海峽遙與魯西亞相接;東北千島諸島或斷或續,直與魯西亞之堪察加相連;東南面太平洋,西南爲琉球諸島,與中國之臺灣等處相對。長凡五百餘里,廣凡三十餘里或至六十餘里,地形修長。山脈自北而起,至陸羽之間曠奧高峻,旋分數脈,皆蜿蜒西走而趨於東海、東山、北陸三'道。其至於信濃者爲淺間山,至於甲駿之間者爲富士山,此山挺立於東海中,又分脈南出爲伊豆半島,與海南羣島相連。北陸道之一脈至加越之間者爲白山、立山。其至近江者又分爲兩支,一經伊勢、太和,聚集於吉野山而趨紀伊;一西走分山陰、山陽二道,而至西海道,經築、豐諸國而南折,有阿酥霧島等數峯,盤踞肥後、日向之間。繼復參差出沒則琉球羣島也。山陽及紀伊之餘脈由淡路島而至於四國,爲雲邊山、石錘山諸山。淡路島以西陽、四國之間島嶼棋佈,是爲瀨戶內海,其東口爲明石峽,其東南口爲鳴門峽,其西北口爲下關峽雲。東海北陸之大川皆發源於東山,其東流者爲利根川,其北注者爲信濃川,其南注者爲天龍川,西注者爲木曾川,由近江湖而發則爲澱國雲。山陰道有江川,四國有吉野川,西海道有筑後川,皆海內之巨川也。全國多山,惟武總之際平坦膏美,所謂沃野千里之地,故今爲帝都。氣候寒暑大率中正。北方早寒多雪,極南恆燠,物產豐饒,尤富五穀,上古名大八洲。神武天皇起於日向,定都於大倭之桓原,賜功臣椎根津彥等以地,名日國造。疆域日闢,至成務朝隔山河而分國縣,隨阡陌以定邑里,以東西爲日縱,南北爲日橫。凡爲國百四十四。推古以降,兼置國司。及孝德朝各州遍設國司、郡司,諸吏多以國造任之,於時漸省國爲郡。文武帝之大寶中又因山海形勢分六十六國,內稱畿內,外分七道,國司限年遷任,治所稱爲國府。至嵯峨朝,大國十三,上國三十五,中國十一,下國九,凡四等,共六十八國。於是古制一變而爲郡縣。昇平日久,藤原氏世專國權,國司多在京,以吏代治,公卿之莊園皆以家人爲地頭,遍於七道,治體漸變。及源賴朝開府鎌倉,執兵馬之權,裂地以授家臣。文治元年奏請置守護地頭,往往世襲,國司復不赴任,於是封建之勢漸成。建武中興,命以功臣爲守護使,就國司治所。至足利氏分國郡而封家臣,稱爲守護三管領,四職以下皆以地傳之子孫。正平四年,置關東管領以鎮鎌倉,統八洲及奧羽,於是形勢一變而爲封建。應仁以降,天下大亂,羣雄割據,諸道互相吞滅。織田氏興,略定東海、東山、畿內、山陰諸地。豐臣氏繼之,海內蕩平,羣雄服從,其大者六姓,德川、島津、毛利、上杉、前田、佐竹。其次三十餘家。慶長五年關原役畢,德川氏統率諸氏,分封其子弟功臣,其後加削增減,頗易舊封。慶應中凡二百七十一藩,王政革新,更建藩十四。既而分奧羽爲七國,改蝦夷稱北海道,分十一國。明治四年廢藩置縣,復爲郡縣之治。凡五畿、七道、七十三國、二京、三府、六鎮、三十六縣。移都於東京,設開拓使以經理北海道,封琉球爲藩王。此古今沿革大略也。自設府縣,離合分並,朝令夕改,而古來所分國郡雖迭經羣雄割據,各以威力跨三四州,或八九州,而國郡舉沿用舊名未有變革,數百年來莫不皆然。今仍以國分敘,別以府縣沿革編之爲表,而附以地理諸表焉。
畿 內
日本少名山巨川,而平岡細流乃不可勝數。今第錄取山之較高者,水之較長者,其關於名勝、居於衝要者附及焉。
山城 東至近江,西至丹波、攝津,南至伊賀、太和、河內,北至丹波,東西凡六里,南北凡一十五里。東、北、西三面羣山環圍,別有山脈自近江、太和而來者,又擁抱其南。西南稍坦,美加茂、宇治等諸水會澱水而南注。景緻秀麗,名祀大剎勝境頗多,風俗儉嗇,作業尤勤,都人皆約飲饌而喜服飾。自桓武帝延歷十三年奠鼎以來,歷朝之皇都也。郡數凡八:村數四百三十四。日葛野、村數。愛宕、村數六十一。乙動I1、村數五十。紀伊、村數二十四,町數一。宇治、村數三十九。久世、村數三十七,町數四。綴喜、村數五十五,町數一。相樂。村數八十八。田圃凡一萬九千一百七十二町五段一畝二十四步六釐三毫。其山嶽有嵐山、葛野郡大野川之西,雖不甚高,而以櫻花得名。愛宕山、北睿山、如意嶽。其河渠有賀茂國、木津國、一名山城川,發源於伊賀,名張川。自相樂而來,容上野國西流,而受布目、布當等諸水,至木津而北流,及綴喜郡八幡而會澱川。又有輪韓川、泉國之名。自伊賀界至於八幡,長凡十三里,闊五町四十間。澱宇治、桂川二水至澱而合流,稱爲澱川。西南流至綴喜、乙訓兩郡之間,而會木津川。經河內、攝津二州之界過大坂入海。詳於攝津。澱至州界二里二十八町,闊三町。
太和東至伊賀、伊勢,西至河內,南至紀伊,北至山城,東西凡一十餘里,南北凡二十五里。全州山嶽居其半,南方一帶疊嶂連亙,其平坦處有北山、十津二水縈紆其間而達紀伊。北方頗平曠肥腴,吉野、太和二水橫貫之。神武初都桓原,即葛上郡柏原村。登山而望日:"美哉,國乎,其如蜻蜓之點水乎!"故國又名蜻蜓洲。其後子孫累遷都,多在鄰邑,然此爲肇基王跡之地。《魏志》、《漢書》稱爲耶馬臺國,即太和譯音也。至桓武帝乃遷於山城,以歷世王都所在,勝區古蹟殆遍州內。風俗簡素,足觀昔日勤儉之化。郡數凡一十五,村數一千四百八十九,町數五。日添上、村數一百四十,町數一。添下、村數七十四,町數一。平羣、村數八十三。山邊、村數一百四十八。宇陀、村數一百三十九,町數一。城上、村數五十六。城下、村數五十三。十市、村數八十五。
廣瀨、村數三十四。高市、村數一百二十一。葛下、村數六。忍海、村數二十。葛上、村數六十二,町數一。宇智、村數六十三。吉野。至大之郡,蓋居全州之半,村數三百二十五,町數一。田圃凡三萬四千九百八十四町零段七畝一十七步九釐。其山嶽有月瀨山、在添上郡,以梅花著名,梅林凡三十町。三國山、並跨伊賀、伊勢。三畝山、凡二里,東南亙伊勢。金平山、鷹鞭山、多武峯、葛城山、二上山、並跨河內。吉野山、一名金峯山,最多櫻花樹。山上嶽、稻村嶽、彌山、七面山、釋迦山、大臺原山、東南兼跨伊勢、紀伊。高見山。其河渠有太和川、有二源,一發于山邊郡並松村,一發於城上郡金平山,各自西流,至同郡和田村二水相會,至山邊郡之小島村而合布流川,經城下、廣瀨、葛下三郡之北略,又並奈良川、富之4、川、飛鳥、重坂、葛城、生駒等諸川,西入於河內,長八里十四町餘,王子渡闊十三間,上流爲初瀨川雲。吉野、源發於吉野郡大臺之原山,西北流而經入之波和田大瀧菜摘立野至於上市,又西流入字智郡,過阿沲鄉、五條、上野至相谷村而入紀伊,長十六里三十一町,闊三町,深一仞,下流詳於紀伊。丹生、發源吉野郡之吉野山及赤瀧山,西流至丹生村,有瀑布,其高凡三十丈。經加名生村而西北流至瀧村,又有瀑布,是爲王瀑雲。終入宇智郡靈安寺村而合吉野川,長九里十七町,闊五十間。十津、發源吉野郡山上嶽,西流至坂本村,漸南流經十津川鄉諸村至七色邑村,而入紀伊之熊野;。長二十二里九町八間,闊一町,上流名天之川,下流詳於紀伊。北山門。發源大臺原山之巴淵,西南流經北山鄉至河口村而入紀伊,再從竹筒村來終注於熊野川。長十一里,闊一町三十間。
河內 東至太和,西至攝津、和泉,南至紀伊,北至山城,東西凡四里,南北凡一十三里。峯巒擁於東南,澱河繞於西北,太和川1貫其中央。土壤膏沃,民俗純樸,力於稼穡,女子概爲紡織及製茶之業。郡數凡一十六:村數五百三十四,町數八。日交野、村數三十九。贊良、村數三十四,町數≯。茨田、村數六十九,町數二。若江、村數六十四,町數一。溉內、村數。二高安、村數一十四。大縣、村數一十一。安宿、村數四,町數一。志紀、村數二十二。澀、村數三十三,町數一。丹北、村數四十五。丹南、村數五十二。八上、村數十一。古市、村數一十三,町數一。石川、村數四十六,町數一。錦部。村數四十九。田圃凡,四千八百七十二町四段四畝一十九步三釐。其山嶽有金剛山、石川郡之東南,自山下森屋村至千早村,凡三里三十二町,又二十八町乃達山頂,半腹有千早城故址。葛城山。其河渠有澱川、自山城來,西南流經交野、茨田二郡之北,而入攝津西成郡。源委長闊均詳于山城、攝津。太和J|J。自太和來,西流經大縣、安宿二郡界而貫志紀郡,合船橋村之石川而至丹北郡枯木村,入攝津住吉郡。長三里五町十八間,闊二間。原委詳於太和、攝津。
和泉 東至河內、紀伊,南至紀伊,北至攝津,西至於海,東西凡四里一十四町,南北凡六里。東南恁山,西北負海,土地雖狹小而甚爲膏腴,宜於五穀,有魚鹽之利。風俗柔和,流於華奢,但山居之民猶存敦厚之風雲。郡數凡四:村數三百三十三,町數七。日大鳥、村數一百零三,町數二。和泉、村數八十二,町數一。泉南、村數七十三,町數二。日根。村數七十五,町數二。田圃凡一萬三千九百五十町零五段一畝二十七步一釐五毫。其山嶽有模尾山、自和泉郡平井村始,凡一里十四町。山中有四十八瀑布,三十六洞。七越Ⅱ令。凡一里十五町,山徑繚繞,七盤而上。其河渠有石津川。有二源,一發大鳥郡之鉢峯,名上神谷川;一發同郡陶器山,名美井川;至草部村而相合,又名草部川。西流經毛穴、上石津諸村,至下石津村而入海。-Ik七里十一町四十五間,闊三十間。攝津 東至河內,西至播磨,南至和泉及海,北至山城、丹波,東西凡一十二里餘,南北凡九里。平野開於東南,羣峯連於西北,澱水橫貫其中,海灣抱擁其外,當坂府海陸之衝,百貨貫輸,人民富庶,中州之樞紐也。風俗優柔,頗流於奢靡。古名浪速國,自仁德帝都高津宮,今東成郡高津小橋。孝德帝又都長柄豐崎宮,西成郡長柄村。治承中平清盛奉安德帝徙都福原,今庫。未半歲復還舊都,元曆元年平氏再奉帝居此,無幾奔於,蟥岐,蓋古來一大都會。及豐臣氏興築大坂城而居之,高壘深濠,雄視諸國。及其亡也,德氏復修故城,設城代置及騎步卒以防戍,今亦設軍營駐鎮臺焉。郡數凡一十二:村數九百四十五,町數十七。日東成、村數五十四八,町數一。西成、村數一百四十二,町數二。住吉、村數五十六,町數二。島下、村數一百零三,町數Z-。島上、村數六十,町數二。豐.島、村數八十七,町數一。能勢、村數四十。河邊、村數一百七十八,町數二。武庫、村數五十六,町數一。菟原、村數五十一。八部、村數三十八,町數二。有馬。村數九十四,町數二。田圃凡三萬五千二百五十七町七段三畝一十步零六釐三毫。其山嶽有箕面山、自島郡平尾村始,凡一里餘,最多紅葉,素稱勝地。武庫山。一名六甲山,自武庫郡上原新田始,凡五里。其河渠有澱、自山城來,西南流過本州及河內界,至島上郡唐崎而容芥川,分注神崎、中津諸川,經東成、西成二郡之中、繞府城之北,自難波橋下而分南北,南稱爲土佐堀,北爲裏川,又稱唐烏川雲。共西流及中島而相會至江子島,再分而爲安治川、木津川,遂入於海。由山城界至是凡八里三十三町五十三間;自近江琵琶湖口勢多橋下始,並宇治川通計共十九里二十五町十六間,闊十町或七町四十問。府下有三大橋,天滿橋長百十五間,幅三間餘;天神橋長百二十二間餘,幅三間;難波橋長百十五間餘,幅三間。太和、自太和出,經河內西流入本州住吉郡,過同郡及和泉界而入於海。自河內界始凡一里三十町三間,海口闊二町十間。上流詳大和、河內,由此越和泉界架一太和橋,長時間餘。豬名、一名池田川,發源能勢郡丹波界宿野山,稱大路次川,至柏原村容慄棲、山田二水,南流至河邊郡國崎村容倉亙國,稱爲庫川。復至畝野村合多田川,東南流至豐島郡木部村受久安寺川,稱爲池田川。及河邊郡田能村而分爲二派,東爲豬名川,西爲藻川,各南流至戶內村共入神崎川。源流共一十里餘,闊一町四十五間。武庫,臥。發源丹波界有馬郡日出坂.至井澤村會衆水名鹽田川.南流至三田.稱三舊川,至生野村容南鹽田川、舟坂川及波豆川,稱爲生野,或生瀨川雲。過武庫郡容衆水至鳴尾村而入海。源流十三里餘,闊五町餘。
東 海 道
伊賀 東至伊勢,南至太和,西至太和山城,北至近江,東西凡七里,南北凡九里。四山攢合,沿河之地稍爲平坦。居民以薪炭爲業者多,風俗輕薄。郡數凡四:村數一百八十八,町數二。日阿拜:村數六十八,町數一。山田、村數二十六。伊賀、村數五十一。名張。村數四十三,町數一。田圃凡七幹一百四十五町四段六畝一步零七釐六毫。其山嶽有高旗山、大山嶽、一名首嶽,自伊賀郡始,凡一里十四町,東、西、南三方兼跨伊勢。布引山。其河渠有伊賀川、有二源,出伊勢鈴鹿郡加太者名之柘植川,出近江甲賀郡信樂谷者名之河合川,至阿拜郡河合村二水相合,西南流至服部村容服部)If,至波野田村並長田川而稱伊賀川,入山城遂會木津川。長凡十五里,闊凡一町。服部川出山田郡布引山,長谷川出伊賀郡大山嶽雲。名張。一名梁瀨川,有二源,分東西二川,東川發源伊勢一志郡太郎生村,西流至夏見村而並河內川;西川又名宇陀川,出大和宇陀、吉野郡界山谷,入本州名張郡安倍田村,北流並數小河,至梁瀨鍛冶町與東相會爲名張川,西流及山城相樂郡大河源村而合伊賀川,長凡十二里十八町,闊凡一町餘。
伊勢東、南皆海,西至近江、伊賀、太和,東南至志摩,西南至紀伊,北至美濃、尾張,東西一十二里,狹處四里,南北凡二十七里餘。西南山嶽連亙,東南則面大洋。土壤肥沃,鱗介殊富,習俗喜騁便巧,其服賈者最稱慧黠。郡數凡一十三:村數一千三百零七,町數一十。日桑名、村數一百六十六,町數一。員辨、村數一百一十二。朝明、村數六十九。三重、村數九十,町數一。河曲、村數三十八,町數一。鈴鹿、村數八十四,町數二。奄藝、村數五十六,町數一。安濃、村數八十二,町數一。一志、郡高津小橋。孝德帝又都長柄豐崎宮,西成郡長柄村。治承中平清盛奉安德帝徙都福原,今兵庫。未半歲復還舊都,元曆元年平氏再奉帝居此,無幾奔於,蟥岐,蓋古來一大都會。及豐臣氏興築大坂城而居之,高壘深濠,雄視諸國。及其亡也,德川氏復修故城,設城代置及騎步卒以防戍,今亦設軍營駐鎮臺焉。郡數凡一十二:村數九百四十五,町數十七。日東成、村數五十四八,町數一。西成、村數一百四十二,盯數二。住吉、村數十六,町數二。島下、村數一百零三,町數二。島上、村數六十,町數二。豐島、村數八十七,町數一。能勢、村數四十。河邊、村數一百七十八,町數二。武庫、村數五十六,町數一。菟原、樹數十一。八部、村數三十八,町數二。有馬。村數九十四,町數二。田圃凡三萬五千二百五十七町七段三畝一十步零六釐三毫。其山嶽有箕面山、自豐島郡平尾村始,凡一里餘,最多紅葉,素稱勝地。武庫山。一名六甲山,自武庫郡上原新田始,凡五里。其河渠有澱、自山城來,西南流過本州及河內界,至島上郡唐崎而容芥川,分注神崎、中津諸川,經東成、西成二郡之中、繞府城之北,自難波橋下而分南北,南稱爲土佐堀,北爲裏川,又稱唐烏川雲。共西流及中島而相會至江子島,再分而爲安治川、木津川,遂入於海。由山城界至是凡八里三十三町五十三間;自近江琵琶湖口勢多橋下始,並宇治川通計共十九里二十五町十六間,闊十町或七町四十問。府下有三大橋,天滿橋長百十五間,幅E-間餘;天神橋長二十二間餘,幅三間;難波橋長百十五間餘,幅三間。太和川、自太和出,經河內西流入本州住吉郡,過同郡及和泉界而入於海。自河內界始凡一里三十町間,海口闊二町十間。上流詳大和、河內,由此越和泉界架一太和橋,長八十間餘。豬名、一名池田川,發源能勢郡丹波界宿野山,稱大路次川,至柏原村容慄棲、山田二水,南流至河邊郡國崎村容倉垣川,稱爲庫川。復至畝野村合多田川,東南流至豐島郡木部村受久安寺川,稱爲池田川。及河邊郡田能村而分爲二派,東爲豬名川,西爲藻川,各南流至戶內村共入神崎川。源流共一十里餘,闊一町四十五間。武庫。發源丹波界有郡日出坂.至井澤村會衆水名鹽田川.南流至三田稱三田稚
川,至生野村容南鹽田川、舟坂川及波豆川,稱爲生野川,或生瀨川雲。過武庫郡容衆水至鳴尾村而入海。源流十三里餘,闊五町餘。
東 海 道
伊賀 東至伊勢,南至太和,西至太和山城,北至近江,東西凡七里,南北凡九里。四山攢合,沿河之地稍爲平坦。居民以薪炭爲業者多,風俗輕薄。郡數凡四:村數一百八十八,町數二。日阿拜:村數六十八,町數一。山田、村數二十六。伊賀、村數五十一。名張。村數四十三,町數一。田圃凡七千一百四十五町四段六畝一步零七釐六毫。其山嶽有高旗山、大山。嶽、一名首嶽,自伊賀郡始,凡一里十四町,東、西、南三方兼跨伊勢。布引山。其河渠有伊賀川、有二源,出伊勢鈴鹿郡加太者名之柘植川,出近江甲賀郡信樂谷者名之河合川,至阿拜郡河合村二水相合,西南流至服部村容服部川,至波野田村並長田川而稱伊賀川,入山城遂會木津川。長凡十五里,闊凡一町。服部川出山田郡布引山,長谷川出伊賀郡大山嶽雲。名張。一名梁瀨川,有二源,分東西二川,東川發源伊勢一志郡太郎生村,西流至夏見村而並河內川;西川又名字陀國,出大和宇陀、吉野郡界山谷,入本州名張郡安倍田村,北流並數JJ、河,至梁瀨鍛冶町與東川相會爲名張川,西流及山城相樂郡大河源村而合伊賀川,長凡十二里十八町,闊凡一町餘。
伊勢 東、南皆海,西至近江、伊賀、太和,東南至志摩,西南至紀伊,北至美濃、尾張,東西一十二里,狹處四里,南北凡二十七里餘。西南山嶽連亙,東南則面大洋。土壤肥沃,鱗介殊富,習俗喜騁便巧,其服賈者最稱慧黠。郡數凡一十三:村數一千三百零七,町數一十。日桑名、村數一百六十六,町數一。員辨、村數一百一十二。朝明、村數六十九。三重、村數九十,町數一。河曲、村數三十八,町數一。鈴鹿、村數八十四,町數二。奄藝、村數五十六,町數一。安濃、村數八十二,町數一。一志、村數一百三十,町數一。飯高、村數一百零八,町數一。飯野、村數四十四。多氣、村數一百三十。度會。村數一百九十八,町數一。田圃凡五萬七千九百四十三町零段九畝二十二步八釐四毫。其山嶽有鐮嶽、二里-t-町,與近江爲界。御在所嶽、二里十八町,與近江爲界。堀坂山、局嶽、白豬山。以上三山爲本郡高嶽,舟人之望標也。其河渠有木曾、自尾濃界而來,及桑名郡油島村而合楫斐川,成爲二派,繞長島而至桑名入海,川口闊十二町五十間;其東派與尾張佐屋川相會,稱鍋田川、泉川,繞諸新田而入於海。上流詳於信濃、美濃、尾張。雲出、發源一志郡八知谷及川上村、丹生俁村等,東北流並大村川、八手俁川諸水,至久居之南,東流經島貫、須川二驛之間,自矢野村而入海。長十二里十二町,闊三町二十八間。宮J『『。發源伊勢、大和、紀伊之州界大臺源巴淵,合多氣郡濁川、度會郡大內山川、藤川,東流而至圓座村受橫輪川,注小林村而入海。源長三十二里八町,闊二町。
志摩 西北至伊勢,東南及北三面臨海,東西凡三里,南北凡七里。地脈自西北而來,海表則盤互曲折,港灣環抱,船舶必由之所也。土壤褊少薄瘠,但頗饒鱗介之產。風俗良樸,居民勉於農漁。郡數凡二:村數五十八,町數一。日答志、村數三十九,町數一。英虞、村數一十九。田圃凡一千七百五十八町八段三畝一步五釐。其山嶽有日和山、自答志郡鳥羽町始,一里三十間餘,直立一百九十二尺,舟人每登山巔量風雨、h陰晴以定開帆雲。淺間山。在英虞郡迫子村之東北,直立六百八十尺。
尾張 東至三河,西北至美濃,西南至伊勢,南至於海,東西凡八里,南北凡一十九里。地勢平衍,並無高山,木曾川I繞其西北,雖頗有灌溉之利,而不能無氾濫之患。東方一帶受三濃諸峯之餘脈,岡阜起伏,突出南海。土質膏沃,米穀豐美,知多一郡最稱富饒。風俗溫和,作業尤力。郡數凡八:村數一千零九十五,町數一十。日愛智、村數一百五十六,町數三。知多、村數一百四十八,町數二。春日井、村數二百零六,町數一。丹羽、村數一百三十一,町數一。葉慄、村數三十七。中島、村數一百六十二,町數一。海東、村數一百四十六,町數二。海西。村數一百零九。田圃凡七萬三千三百二十八町八段一畝一步九釐。其河渠有木曾川、發源信濃築摩郡,至本州丹羽郡分爲五,條自美濃州界而南流,經伊勢州界,自中島郡野田村而東分爲佐層川,未流又分數派而入於海。由美濃界始凡十二里,闊凡十町。源流詳幹美濃。玉野。美濃之多治見川、土岐川、三河之猿投川等相會而名爲玉野川,西南流至春日井郡福德村,並矢田川爲莊內川,南流經愛智郡至永德、新田而入海。源長凡二十二里,闊凡三町二十間。
三河東至遠江,西至尾張,北至美濃、信濃,南至於海,東西凡一十六里,南北凡一十七里。山脈連於東北渥美郡之地,勢如伸臂,然與尾張之知多郡相對,又如拱抱者。州內有矢作、太平、豐川I三大河,故以名州雲。土壤肥磽相半,風俗純厚,居民力農。德國家康創業之地也。郡數凡八:村數一千四百五十四,町數一十。日碧海、村數一百七十九,町數三。額田、村數八十六,町數一。賀茂、村數三百五十三,町數二。幡豆、村數八十四,町數一。寶飯、村數一百一十八。設樂、村數二百三十,町數一。八名、村數七十四。渥美。村數一百三十,町數二。田圃凡四萬六千四百二十三町五段八畝五步。其山嶽有猿投山、本宮山。其河渠有矢作川、一作矢矧,發源美濃惠那郡阿賀瀧山,西南流而入本州賀茂郡,又南流至渡合村合足助川,經額田郡岡崎之西,過碧野郡河野川島等之東,至前濱、新田入海。長凡二十八里餘,闊凡三町二十八間。豐發源設樂郡神山之麓,西南流爲設樂郡及八名郡之界,至有海村合寒狹川南流,經渥美郡豐橋而入海。長凡十七里十八町,闊二町四十五間。
遠江東至駿河,西至三河,北至信濃,南至於海,東西一十八里,南北二十里。北方一帶山脈自信濃而來,頗爲深阻,迤南漸平坦,大井川限其東,天龍川貫其中。瀕海衍沃,多川澤,時憂漲溢。風俗樸陋,其民專以茶楮爲業。氣候溫燠,但平時多風,七十里洋航行最稱危險雲。郡數凡一十二:村數一千一百五十七,町數一十三。日濱名、村數二。敷智、村數一百四十六,町數二。弓1佐、村數五十,町數一。粗.玉、村數六。長上、村數一百二十六。豐田、村數二百七十一,町數三。盤田、村數一,町數一。山名、村數一百零九。周智、村數九十五,町數一。佐野、村數九十五,町數一。城東、村數一百一十六,町數一。榛原。村數一四十,町數三。田圃凡四萬零八百二十零町八段七畝二十五步三釐九毫。其山嶽有粟嶽、一名無間山,山勢秀拔,海路之望標也。黑法師嶽、凡六里。朝日嶽。凡七里。其河渠有大井、有二源,發於信濃、甲斐界之白峯爲東俁川,西俁川,合流並諸澗水西貫本州榛原郡,東貫駿河志大郡之界直,南流至榛原郡川尻、飯淵兩村之間而入海。源凡四十六里餘,海口闊十八町。此河爲遠江、駿河之界,洪水每至川瀨每變,是以榛原郡之十數村今在河東也。天龍、發源信濃諏訪郡諏訪湖,自豐田郡川合村而來,南流從州之西北隅而貫中央,至同郡小川村合氣田川,至渡島村又合阿多古川,分流抱瀨崎等數村及松木島,複合至掛冢村而入海。自州界始長凡三十里餘,闊七町半。源流詳於信濃。氣田川者發源周智郡山住村,長凡十六里。大田。發源豐田郡三倉村,南流至周智郡大烏居村而並吉川,經森町水始稍大,至豐田郡向笠村而合敷智川,乃名大田川,至山名郡中村並原野谷川,由大島村而入海。長凡十五里。原野谷川又名二瀨川,諸井川,發源同郡居尻村,長凡十里。駿河東至相模、伊豆,西至遠江,北至甲斐、信濃,南至於海,東西一十八里,南北一十二里。富嶽北方挺立,山脈與相豆相連,西北諸峯自甲、信而來,富士川貫其中央。土性黑磽,頗宜茶、麥,甲、信接壤之處,立夏每隕霜,菽麥不育;瀕海之地稍平曠,有魚鹽之利。其俗和易,流於惰慵。郡數凡七:村數七百九十九,町數一十。日誌太、村數一百二十八。益津、村數三十六,町數二。有渡、村數一百零九,町數一。安倍、村數一百二十五,町數一。庵原、村數八十三,町數二。富士、村數一百五十三,町數二。駿東。村數一百六十五,町數二。田圃凡三萬零一百五十町零七段六畝一十七步五釐四毫。其山嶽有富士山、跨居富士郡及北甲斐都留、八代二郡,國中第一高山也,直立凡一萬四千一百七十尺,其狀如芙蓉,四面皆同,四時戴雪,浩浩積白,蓋終古不化,十三州皆望之。本噴火山,山巔猶有巨洞。在駿東郡須走村,凡五里,在富士郡村山村,凡八里;在甲斐都留郡吉田村,凡十里。七峯。其河渠有安倍川。有三源,一出安倍郡梅島,名太河內川雲。一出井川鄉大日嶺之北,名中河內川雲。一出橫澤,名西河內川。至下落合而閤中河內川,至中澤又合大河內川,稱爲安倍川,南流及向敷地村容藁科川,至有渡郡中島村而入海。長二十里餘,闊五町三十八間。
甲斐東至相模、武藏,南至駿河,西至信濃,北至於信濃、武藏,東西凡二十五里,南北凡二十五里餘。位居富嶽之陰,四山環峙,地勢險厄,中央平坦,多美田,富材木、蠶桑。諸水皆會富士川而南流。風俗傈悍。郡數凡四:村數六百六十,町數六。日都留、村數一百零七,町數三。山梨、村數一百四十,町數一。八代、村數五十,町數一。巨摩。村數二百六十二,町數一。田圃凡三萬七千九百三十九町一段零二十三步六釐九毫。其山嶽有奧仙丈山、在山梨郡,凡七里餘,本郡極北諸山概冒奧仙丈之名雲。金峯山、凡六里。駒嶽、凡八里。白嗥。在巨摩郡蘆倉村,凡十里,本州第一高山,有三峯,北方之最高者稱爲白峯。其河渠有笛吹、一名子酉川,發源山梨郡德輪山,南流至八幡南村,勢頗湍急,及大野村而受重川,至一町田中村而合日川,西南流至落合村又會金川,西流及巨摩郡二川村而合荒川,至八代郡市川大門村名富士川。長二十里餘,闊四町十間。釜無、發源巨摩郡駒嶽,北流及大武川繞教來石,東南流至宇津谷而受鹽川,及上高砂村又容御敕使川,至八代郡市川大門村而名富士川。長十七里,闊六町。富士、笛吹川、釜無川、蘆川之三水,至八代郡市川大門村、巨摩郡今福之間而相合,名富士川。目流並早川,至八代郡榮村而入駿河,由大門村至州界長十三里,闊六町四間。下流詳於駿河。桂。發源都留郡山中村山中湖,本北流至境村,東流及花笑驛而合筱子川,又東北流至猿橋驛,兩岸相縮,湍流尤急,過鶴&村入相模,遂爲相模雲。自源至州界長三十里,闊一町四十間。下流詳相模。
伊豆北至駿河、相模,東西南皆至於海,東西七星一十二町,南北一十四里餘。山脈自相模來,南走至半盛而止,餘脈人於海,或起或伏而成百餘島嶼焉。土地磷確,民俗質樸,概以薪炭獵漁爲業。郡數凡四:村數二百八町數二。日君澤、村數七十,町數一。田方、村數七十。那賀、牽數一十七。賀茂。村數一百二十六,町數一。田圃凡八千三百黴四町四段零三步三釐二毫。其山嶽有箱根山、在君澤郡。山頂至相模界凡三里餘。天城山、古名狩野,跨州內四郡,直立凡四千百餘尺,多產良材。鳥帽子山。一名御嶽,又名淺間山,在。雲A村,直立一千八百尺,高峻之極,不可攀躋。以地瀕海,故航海以爲望標其河渠有狩野。發源天城山下水生池,至田方郡湯島村名爲湯川,又合貓兒川而北流,至加殿村複合大見川,修善寺川,經大仁、三福、幸條、原木、肥田諸村及君澤郡御園、長福二村,而至駿河駿東郡,由沼津驛無入於海。長几十里,闊一町。其島嶼有大島、有八丈島,週四十務裏,海岸蠖巖,深三四仞至六七仞,殊不便碇泊。西有甑峯,峯巔常噴火。繭立二千八百四十六尺,居全島三分之一。物產豐殖,氣候溫燠,若別一天地言語、風俗亦殊於內地雲。八丈島之南爲小笠原羣島,大小八十九島,最大者爲父、母二島,餘兄弟姊妹諸島比肩齊列.若環立者。全島山谷深阻,地質磽确,然氣候恆燠,能耆殖茂木衆草。古無人居,文祿中小笠原貞賴航海始尋得,故名以其氏。後屢謀開拓,終不果。文久中德氏派使巡測議墾闢,以事中止。其後英人上書言此島非日本所有,幸以遣使故援證答辯,英人乃不復爭。今改隸於東京府。其山嶽有旭山,島中最高山。其河渠有八瀨川。在,袋澤,本島第一之川流也,闊凡十五間,八所溪澗相合,西流八海,水深不測,舟楫可通,夏秋之交時虞漲溢。
相模東至武藏,西至甲斐、駿河,南至伊豆及海,北至武藏,東西凡一十四里,南北凡一十一里。西北多山,與三州連匯,東方則坂阜起伏,鬥入於海,與房、總諸州相對,江戶灣之門鑰也;南方稍平衍,諸水順下,酒旬尤宜於灌田,馬人每有洪漲之患;西南地味肥沃,頗饒米穀魚介。西北之民專以採薪養蠶爲業,風俗穩和,稍不免於輕薄。自源賴朝開府鎌倉,以管領關東諸國,即鎌倉郡是也。其陪臣北條氏執權,廢立將軍者六世,然歷世自稱相模守,即此州守也。郡數凡九:村數六百五十九,町數十一。日足柄下、村數八十六,町數一。足柄上、村數九十四。淘綾、村數一十九,町數一。大住、村數一百一十九,町數二。愛甲、村數四十二,町數一。津久井、村數三十。高座、村數一十一,町數一。鎌倉、村數八十五,町數二。三浦。村數七十七,町數三。田圃凡五萬零五百九十九町七段三畝七步九釐一毫。其山嶽有箱根山。西南跨伊豆,由小田原至山頂伊豆州界凡四里餘,然路狹不客人,"一夫當關,萬夫莫敵",爲東海道第一險要。德川氏設關於此以譏察往來行旅,明治以後乃廢之雲。其河渠有相模。發源甲斐都留郡山中湖,名桂川,入本州津久井郡小淵、名倉二村之間,乃東南流至厚木町而閤中津川、小鮎川,又南流經高座大住郡界至大住郡馬入村爲馬入國,至須賀村、高座郡柳島村之間而入海。在州界長十八里餘,馬入村渡口闊三町十六間。上流詳於甲斐。其湖沼有蘆湖,在箱根山頂,週迴四里餘,深四十六仞,下流爲早川,東流凡五里至小田原而入於海。其港灣有橫須駕。在三浦郡,港口凡十町,水深二仞至二十仞,今設造船廠於此。
武藏 東至下總,西至信濃、甲斐,南至相模,北至上野,東北至下野,東南至於海,東西凡二十六里,南北凡二十五里。利根川繞其北境,江戶限其東北;山脈自西而來,地勢隨而東有秩父、多摩諸山;南北闢曠野數十里,大逵四達,人煙相屬;其東南隅即東京,皆古所謂武藏野之地也。全國最稱坦沃,初,江戶屬於扇谷氏,後爲北條氏所滅,北條氏亡,德川氏遂遷居焉。先是,德川家康起三河,豐臣秀吉語之日:"江戶霸氣之所鍾,子宜築城爲根本地。"家康既徙居,築石爲城,高壘深濠,一如大坂,任將軍統列藩者凡十五世。及德川氏還政,參與大久保利通以山城地狹,請擇地遷都。明治元年,乘輿東臨,遂因幕府爲宮殿焉。物產五穀豐饒,兼有魚鹽蠶桑之利。風俗則都邑以輕佻豪俠自喜,流於侈靡,惟僻邑猶存樸實之風。郡數凡二十二:村數二千九百四十二,町數三十五。日豐島、村數一百零二,町數三。葛飾、村數二百八十八,町數一。足立、村數四百零五,町數一十。琦玉、村數四百二十四,町數八。新座、村數三十三。荏原、村數九十二,町數一。人間、村數二百五十,町數一。高麗、村數一百一十七。比企、村數一百六十二。橫見、村數四十七。大里、村數三十九,町數一。男衾、村數二十六。幡羅、村數五十九。榛澤、村數七十四。兒玉、村數六十,町數一。賀美、村數二十七。那珂、村數一十一。秩父、村數八十四,町數一。多摩、村數三百九十四,町數三。橘樹、村數一百二十三,町數三。都築、村數七十二。久良歧。村數五十三,町數二。田圃凡二十四萬三千五百一十町八段一畝二十九步二釐八毫。其山嶽有三峯山、在秩父郡,合雲採、白雲、妙法嶽而稱三峯山,方三里許,由山麓始凡一里十六町。慈光山。在比企郡,與地峯、遠一山、見性山合而稱慈光三山,東南望房、總諸山,甚宜憑眺。其河渠有荒、發源秩父郡古大瀧村木賊谷、真澤等處,東流過贄川、大宮,北流至小柱村而容赤平川,北折又東北向經男衾、榛澤二郡之界,入大里郡明戶村,過熊谷驛之南,又東南流入橫見足立郡界。至比企郡松永村而容市川,及上老袋村又合入間川,至東京之北南流乃名爲隅田川,過府下入海。長凡七十里餘,闊熊谷驛邊凡十二町二十間,東京箱崎町邊二町四十間,府下架五大橋,永代橋長百四間,幅六問;新大橋長百八間,幅三間三尺;兩國橋長九十間,幅六間;廄橋長八十六間,幅三間二尺;大川橋長八十四間,幅三間三尺。於住驛亦架大橋,長六十六間,幅三間。中川、古在琦玉郡佐波、外野之間,從利根之南而分流,天保中築堤,以後利根川分支之細流數條相合而爲一河,至川口村合會川注琵琶溜井,又南流過葛飾郡戶崎之西,經埒玉郡珩村、足立郡六木、新田之間,與荒川之分流合爲綾瀨川。至葛飾郡新宿抵砂村、新田而入於海。戶崎村之上,古名利根川,下名中川。長二十一里十七町三十七間,闊凡一町半。人間國、發源秩父郡名慄村,東流一里許入高麗郡赤澤村,至野村經高麗、入間二郡之界,又東北流至平冢、新田入入間郡紺屋村,又東流而合越邊川,及上老袋村又合荒川,上名慄川,下稱入間川。長凡十八里,闊凡一町餘。多摩國。一作玉川,發源信濃,入甲斐都留郡黑川村東流而至丹波山村,有黑川、一瀨川、丹波川之稱。復東流入多摩郡留浦村而名多摩川。至青梅村下曲折六十八盤入秋川,至稻荷、新田之間而入海。長凡三十八里,最闊處八町二十間。下流名六鄉川,近頃架一橋,長六十間,幅三間。上流凡四町餘,因蒸汽車通行之故又架鐵橋,長六十六間四尺,幅四間二尺四寸。
安房北至上總,東西南皆至於海,東西十里,南北七里。北方一帶山脈橫亙以爲州界,支脈南走而貫州中,蓋趨於半島之地也,地勢險阻,西邊稍平曠。土壤肥磽相半,風俗樸陋,民業農漁相雜,魚介之產,殊饒海濫。萬石起伏,峭壁萬仞,純骨無肉,蓋飽經風濤、日刷月剝故成此狀。石匠唐集,伐石爲材,以輸運東京,錘鑿之聲遠近相應,故土人又多以鍥工爲生計。郡數凡四:村數二百九十二,町數三。日平羣、村數七十五,町數一。安房、村數九十,町數二。長狹、村數六十三。朝夷。村數六十四。田圃凡一萬零二百一十三町二段五畝二十二步一釐。
上總南至安房,北至下總,東西至於海,東西凡一十四里,南北亦同。南方負山,迤北而漸平衍,與下總曠野相接;東方一帶海磧亙於三郡,有九十九里濱與下總連,漁業最盛之處也。地質埴堅,又有斥鹵,風俗頑悍。郡數凡九:村數一千一百七十三,町數八。日天羽、村數七十六。周準、村數,町數一。望陀、村數九十三,町數一。市原、村數一百八十七,町數二。夷隅、村數七十,町數二。埴生、村數四十八。長柄、村數二十九,町數一。山左、村數一百三十一,町數一。武射。村數一百三十一。田圃凡六萬二千四百九十八町九段七畝一十八步零六毫。其河渠有夷隅川、一名大多喜川,發源安房州界夷隅郡臺宿村,北流十餘里過大多喜,又東折從大福原而經長柄郡界入於海。長凡二十里,闊一町。一宮、發源長柄郡笠森村,東流埴生郡界,遂並長柄郡小林、味莊、千代丸及埴生郡茗荷、澤芝原五村之水,至一宮本鄉而入海。長凡二十里,闊一町。養老、發源安房清澄山背,經夷隅葛藤村入市原郡西北,流至五井而入於海。長凡十里,闊二町三十間。小櫃。一名久留裏川,有二源,一出安房清澄山,一發望陀郡香木原村,共與川俁合,經久留裏而西北流至久津間而入海。長凡二十里,闊一町餘。其港灣有九十九里濱。自長柄郡至下總上郡總稱爲九十九里,長凡十五里,海濫平淺,彎如一弓,魚媼之利尤多,一網所獲積如山阜,居民賴之殊爲富饒-Z-。
下總東至海,西至武藏、上野,南至上總及海,北至常陸、下野,東西凡二十二里,南北凡一十七里餘。州內無山,原野居四分之一,利根川分派在西、北二房界,巨浸灌之,漕輸頗便,然沿河之地時被水患。其土赤墳少石,五穀皆宜。風俗澆薄。郡數凡一十二:村數一千六百二十一町數一十一。日千葉、村數二十六,町數一。葛飾、村數三百三寸一,町數三。猿島、村數八十,町數一。結城、村數五十一,町數一。辛田、村數七十九,町數一。岡田、村數五十三。相馬、村數一百四印幡、村數二百四十,町數一。埴生、村數六十二。香取、村數三零八,町數二。匝磋、村數八十二。海上。村數七十五,町數一。田圃凡一十二萬零二百四十九町四段一畝二十一步一釐三毫。其河渠有利根、發源上野利根郡藤原村之文殊山,東下至本州葛飾郡中田驛及武藏、葛飾郡慄橋驛之間,名爲上利根川,分流爲南、北二道,南派由慄橋驛至本州葛飾郡川妻村之間,經武總之界出關宿之西,向河岸村江川、新田之間,名爲權現堂川,長二里二十二町四十五間,闊二町三十五間。又東北流名逆川,受赤堀川而東流,即利根本流也。赤堀川即由中田而分,有北派至關宿之北山王村及猿島郡境町之間,而合逆川,長二里二十一町十九間,闊二町五十五間。合本流二水,其闊倍增。東流容葛飾沼、猿島郡長井戶沼、市谷沼、鵠戶沼之水,並相馬郡鬼怒、蠶養之兩川,至南相馬郡江藏地新田北布川驛之間,慄橋以下名爲中利根川,長十里二十二町四十一間,闊二十一町。從此以下爲下利根川,並印幡郡手賀沼、印幡沼、埴生郡長沼之水,過安西、新田,計由布川至此長八里十二町二十五問,闊七町二十一間。遂入香取郡容大浦沼,又並田浦及常陸浪逆浦、北浦等諸水,至銚子港而入海。從安西新田至此長凡十五里十一町,闊二十五町二十間。源委通長七十餘里,爲日本第一大河,故以坂東大郎稱。上流詳於上野權現堂川,由關宿之南江戶町南折而爲江戶川,又從香取郡中島村、島原新野之間分而橫出常陸霞浦、牛掘,別名橫利根川雲。江戶川、利根川之支流也,自葛飾郡向河岸村及關宿之南江戶町之間,分派南流經武藏州界至堀江村而入海。長十七里三十三町五十間,闊一町五十七間雲。鬼怒、一作絹川,自下野來南流,經結城、岡田、豐田三郡,至相馬郡大木、新田,會中利根川,從州界始長十一里二町三十一間,闊九町三十八間。上流詳於下野。蠶養。一作小貝,發源下野鹽谷郡高谷村,經常陸真壁、筑波二郡而南流,至相馬郡平沼村而東流,及高須村復南流,至小文間村會中利根川I,從州界始長十四里三十三町七間,闊十盯五十間。上流詳於常陸。
常陸西至下野、下總,南至下總,北至磐城,東至於海,東西凡十一里一十八町,南北三十里一十町。磐城之諸山分歧而南走,那珂、久慈二水劃而東流,筑波峯突起其東南,山勢迤北與下野諸山連,南方多平原,衆水西來匯於霞浦而注於海。地宜桑楮,海濱曠漠,魚鹽頗富。民俗勇悍褊固,乏敦厚之風。郡數凡一十一:村數一千七二十七,町數一十二。日筑波、村數一百七十三,町數一。河內、村數一百四十四,町數一。信大、村數九十四。新治、村數一百八十九,町數二。行方、村數八十二,町數二。鹿島、村數三十,町數二。真壁、村數二百六十二,町數一。茨城、村數三百零二,町數二。那珂、村數一百二十七.町數一。久慈、村數四十一,町數一。多賀。村數八十三。田圃凡一十三萬八千七百五十七町四段六畝二十七步六釐五毫。其山嶽有筑波山。跨筑波、新治、真壁三郡,雙峯對峙,西爲男體,東爲女體,直立凡二千二二十六尺。其河渠有蠶養、一作小貝川,發源下野鹽谷郡高谷村,南流經本州真壁郡,繞筑波郡西南界,入下總相馬郡而注中利根。長凡二十三里十八町,闊二十間或至五十間。那珂、自下野來,東南流至那珂港而入海。入本州長十二里,闊一町三十八間,或至二町四間,舟楫能通,凡十里。久慈川亦同。上流詳於下野。久慈。發源八溝山,經磐城自河郡、本州久慈郡東南流,至久慈村入於海,源長二十四里,闊四十間。其漲溢至二町餘。其湖沼有霞浦。橫亙河內、信太、新治、行方四郡及下總香取郡,週迴三十六里,東西七里十町十間,南北六里十三町。下流爲逆浪浦,並北浦、合利根)而入海,湖中多產魚蝦,尤饒景物。
東 山 道
近江東至伊勢、美濃,西至山城、丹波,南至伊賀,北至若狹、越前,東西凡一十二里,南北凡一十九里。山勢自濃、越來,分東西二脈,各南走爲四鄰之界,大湖居於州之中央,波光嵐影,上下映帶,眺觀佳絕。其地控帶畿內,當三道之要衝。土肥民富,風俗伶俐,頗長於商賈。郡數凡一十二:村數一千四百十一,町數一十。舊滋賀、村數。七十八,町數三。高島、村數一百十九,町數二。慄太、材擻一百毒十。
甲賀、村數一百三十四,町數一。野洲、村數七十八。蒲生、村數二百一十四,町數二。神府、村數八十六。愛知、村數一百二十六。犬上、村數一百一十,町數一。坂田、村數一百八十五,町數一。淺田、村數一百四十四。伊香。村數七十七。田圃凡六萬六千四百八十二町二段八畝四步零八毫。其山嶽有比睿山、屬滋賀郡,跨居山城,直立二千一百六十尺。比良峯、在比睿山之.-tB,直立二千八百八十尺。石山、自滋賀郡山始,凡六町,奇石怪巖,青白相間,其下縈帶勢多川,殊有美景。御池嶽。山上平坦,有三十餘池,在愛知郡,並跨伊勢。其河渠有橫田,發源甲賀郡諸山及伊勢鈴鹿山,西流合田村川、松尾川、柚川入野洲郡,稱野洲。至田村而南北分流,南經水保村之南而至木濱,.-Ik爲吉川,至吉川村而入湖,長十五里,闊二町至於五町。其湖沼有琵琶湖。以形似得名,又有淡海、鳩海之稱,亙十一郡,111中第一大湖也,容八百八水,末流入勢多川而注山城,週迴七十三里,東西五里,南北十五里,近年湖中設小汽船以通往來。
美濃東至信濃、飛驊,西至近江、伊勢,南至尾張、三河,北至越前、飛驊,東西凡二十六里,南北凡一十九里。東北山嶽連續,更南走而人三河;西北山脈自越前而來,爲江勢之界。中央及西南多平原,木曾國貫流其中,殊有灌溉之利。地昧膏腴,五穀皆宜,風俗質直好勇,西南之民頗喜豪華。郡數凡二十一:村數一千四百五十二,町數一十六。日石津、村數七十三,町數一。多藝、村數六十一,町數一。不破、村數四十六。池田、村數六十九。大野、村數一百一十八,町數一。安八、村數一百五十二,町數二。海西、村數二十六。中島、村數三十一。羽慄、村數六十二,町數二。厚見、村數五十七,町數二。本巢、村數六十七,町數一。席田、村數九。方縣、村數五十三。山縣、村數四十七。各務、村數三十八。武儀、村數八十,町數二。郡上、村數一百六十四,町數一。加茂、村數一百零一。可兒、村數七十四。土岐、村數四十九。惠那。村數七十五,町數三。田圃凡六萬三千八百四十五町零二十一步四釐。其山嶽有惠那嶽。一名覆舟山,自惠那郡中津川村始,凡四里,與信濃築摩郡接。在信濃名熊野山雲。其河渠有木曾、自信濃來,西流入惠那郡,至加茂郡川合村而會飛彈川,過各務郡,從羽慄郡而南流爲尾張界,至中島郡又分流而入美張名佐屋村,其一至小藪村合長川,入尾張、伊勢由桑名而歸於海。由信濃州界至桑名長凡三十五里,中島郡大浦村渡場闊八町三十間,大田川、鵜沼川、起秋江川等各因其地而有數稱。源詳於信濃,下流詳於伊勢、美張。長艮、發源郡上郡大日嶽,南流合郡上、武儀郡等諸流,漸西南流經山縣、厚見、方縣、本巢郡,又南流至安八郡堀津而有二派,東過海西郡至中島郡小藪村而入木曾,有郡上河渡川、墨國之數稱,長三十二里,闊六町餘。西爲大槔川,過安八郡至土倉村而會揖斐川。揖斐國。發源大野郡德山谷,南流爲大野、池田二郡界,合安八郡諸流,歷石津郡入伊勢,自桑名而歸於海。有株瀨、呂久川、澤渡川等數稱,長三十里,闊凡五町。
飛驊東至信濃,西至加賀、美濃,南至美濃,北至越中,東西凡一十七里,南北凡二十里。地勢最高,萬山四周,西北兼峻嶺險流,棧道編筏,僅通往來。雖乏米穀,而產良材工匠。以養蠶爲業,風俗樸陋。郡數凡三:村數五百一十三,町數三。日益田、村數一百二十五。大野、村數一百五十九。町數一。吉城。村數二百二十九,町數二。田圃凡九千一百九十一町八段七畝一十六步。其山嶽有乘鞍嶽、橫亙三郡而並跨信濃,自益田郡青屋村始,凡九里餘。槍嶽。在吉城郡,凡六里十八町。其河渠有益1王1國、發源益田郡乘鞍嶽大池,西流從大西村之邊而南流,過大野郡復貫益田都,入美濃武儀郡而名飛彈川。至美濃州界長三十里,闊四十間。下流詳於美濃。呂發源大野郡宮村,及國上嶽合上、小八賀川諸流北流,經吉城郡至谷村會高原川,入越中婦負郡爲神通川,至越中州界長二十二里十八町,闊一町十間。下流詳于越中。自國。有二源,一發大野郡寺河戶村山中,爲上白川,北流;一發白山白水瀑,爲大自川,東流;至平瀨村而相合,北流入越中礪波郡,爲射水川。至越中州界長十八星,蒯一田流詳于越中。
信濃東至甲斐、武藏、上野,西至美濃、飛驊,南至駿河、遠江、三河,北至越中、越後,東西凡二十三里,南北凡四十里餘。山脈自東北始,南與武甲相連,起中央者南分二脈,西南至木曾諸山,最峻奧,多產良材。北陸、南海二道之三大河皆發源其間,而南北分流,可見其地勢之最高也。河中島一帶稍爲平曠,土性磽瘠,民多以養蠶爲業,物產之富,本州推爲第一。風俗頑樸。郡數凡十:村數一千五百零一,町數一十六。日築摩、村數一百零三,町數二。伊那、村數一百一十,町數三。安曇、村數一百零一,町數一。諏訪、村數七十九,町數三。更級、村數一百一十三。水內、村數三百一十一,町數三。高井、村數一百七十,町數一。埴科、村數四十九,町數一縣、村數一百九十二,町數一。佐久。村數二百七十三,町數二。田圃凡七萬九千九百二十町八段四畝二十一步五釐四毫。其山嶽有茶磨嶽、在木澤村,凡八里餘。穗高嶽、在安曇郡,凡七里餘。四阿山、在高井郡,凡六里,入上野者稱爲吾妻山。淺間山。噴火山也,在佐久郡追分驛,居地之最高處,本州第一高山也。其河渠有木曾、發源築摩郡荻曾村之西,西南流經福島合王瀧南流,經三十餘村而容衆水,自山村入美濃,過尾張、伊勢而入海。至美濃州界長十一里餘,闊凡四十六間。下流詳於美濃、尾張、伊勢。天龍、發源諏訪湖西南,流過伊那郡合三峯川、大田切川、大橫川等諸水,貫遠江而入海。至遠州界長凡三十里餘,闊凡二町四十間。下流詳於遠-iT_。千曲、發源佐久郡南甲斐金峯山,西北流經佐久、小縣二郡,沿北國驛路遂北流,至更級郡川合村而會犀國,兩川之間名川中島,又北流爲水內、高井二郡界,入越後爲信濃川,至新渴而歸於海。至越後州界長凡六十里,最闊處凡七町四十間餘,狹處一町二十間。下流詳于越後。犀。發源築摩伊那郡界駒嶽,上流爲奈良井川,北流合田川、女鳥羽川,經安曇郡界而會梓川,遂過川中島而入於千曲川,長凡三十里,闊凡一町二十間。其湖沼有諏訪湖。在諏訪郡高島之邊,橫旦數村,週迴四里餘,深凡七仞,世人稱爲鵝湖,有八勝之名。下游即天龍川也。
上野東至下野,西至信濃,南至武藏,北至越後、巖代。東西凡二十三里,南北凡二十五里。山勢自巖代、越後來,連於信濃,西北最重疊。利根川發源於其極北,衆水會同,號爲洪流,東下爲武藏界。東南夷沃,饒於蠶桑,長於繅織,勤於商賈,繁富之區也。風俗健黠。郡數凡一十四:村數一千一百八十六,町數一十二。日吾妻、村數八十五。碓冰、村數七十四,町數一。羣馬、村數一百九十三,町數二。甘樂、村數一百三十三,町數一。片岡、,ff數三。多湖、村數二十八。綠野、村數四十六,町數一。利根、村數一百一十三,町數二。勢多村數一百七十一。山田、村數六十,町數一。那波、村數五十四,町數一。佐位、村數三十八,町數一。新田、村數一百,町數一。邑樂數:町數一。田圃凡九萬七千七百零八町六段八畝二十七步三釐四毫。其山嶽有妙義山、一名白雲山,在甘樂郡,中嶽一名金洞山.在妙義、金雞二山之中衆峯競立,以奇秀聞。御荷鋒山。東西有二峯,跨甘樂、多湖、綠野三郡。其河渠有利根、發源利根郡藤原村之奧文殊山下,南流及月夜野町而合赤谷川,及硯山中而合發知)ii、薄根川,過沼田會片品川,及羣馬郡白井又容吾妻川,至新町又合廣瀨川分派,猶有數派過前橋稍東下,及那波郡沼上村而會烏川,至中島再合橫瀨川,東流至邑樂郡大久保村而入武藏,至琦玉郡本鄉會渡良瀨川,經下總而入海。下流詳於下總。自歷利根、勢多、羣馬、那波、佐位、新田、邑樂七郡,會合諸水,漸成巨流,至武藏州界長凡二十八里餘,闊四町四十間,名之爲上利根川雲。片品、發源利根郡戶倉村山中尾瀨原,南流及東小倉村而受大尻沼之下流,併合塗川、平川、利根川,自穴原村而西折,自沼田、新町而入利根川,長三十里,闊三十間。神流J日。發源甘樂郡濱-'T-村山中,東北流合野慄澤川、思川,至綠野郡笛木、新町而會烏川,長二十里,闊二十五間。
下野東至常陸,西至上野,南至上野、武藏、下總,北至巖代、磐城,東西一十九里,南北二十五里。大山脈界於西北,西方最險峻,至日光極其秀拔。州之中央地勢平衍,官道如砥,絹川貫流之,但地半磽瘠,民多植苧麻,製紙漆布帛之產,與上野相伯仲。風俗頑陋。郡數凡九:村數一千三百七十三,町數一十四。日安穌、村數四十六,町數一。足利、村數四十三,町數一。梁田、村數二十七。都賀、村數三百八十二.町數七。寒、村數一十三。河內、村數二百零三,町數一。芳賀、村數二百四十一,町數一。鹽谷、村數一百五十二。那須。村數二百六十六,町數三。田圃凡一十一萬八千四百七十四町三段一畝六步九釐九毫。其山嶽有日光山、在都賀郡,又名二荒山,最高者黑髮山,直立六千四百八十尺,德川氏竭國力營廟於此,金碧樓臺,窮極壯麗,西客來遊足跡必至之地也。茶臼嶽。噴火山也,其北有月山等,總稱爲那須嶽,其西有大倉山,皆山脈相連。其河渠有鬼怒Jf『、一作絹川,古名爲毛野川,發源鹽谷郡川又村衣沼山之衣沼,東流及川沼村合五十里川,至河內郡大渡村合大谷川,南流而入下總,終會利根川,長凡三十里,闊一町四十間。那珂、發源那須郡男鹿嶽頂之男鹿沼,東南流及寒井村而合黑川,南流經黑羽及佐良土村而合帚國,漸東南流過鳥山及野上村而合荒川,又東流至芳賀郡小深村而入常陸,由源至此長凡三十里,闊一町四十間。下流詳於常陸。渡瀨。發源都賀郡日光山、安蘇郡庚申山之間,南流過足尾入上野,又東南折而再入本州,及足利村、小俁村而容桐生川,東流及都賀郡下宮村又合安蘇川而入下總,至古河與思川共入利根川,長凡三十里,闊凡二十間。
磐城東至海,西至巖代、羽前,南至下野、常陸,北至陸前、羽前,東西凡二十二里,狹所五里餘,南北凡三十三里餘。山脈南走而連下野,又向東支出界常陸,地形與巖代犬牙相錯,阿武隈川貫流之,西隅接陸羽之大山,山谷幽邃,地勢窿窪不一,磽确居半,瀕海一帶稍平。遠有魚鹽之利,而港灣淺小,不便漕運。風俗樸陋孱弱。郡數凡一十四:村數一千零八,町數八。日白河、村數一百零六,町數一。村數九十二,叮數一。石川、村數七十五。菊多、村數六十一。磐前、村數一百一十二,町數二。磐城、村數五十一。田村、村數一百四十一,叮數一。槽葉、村數四十。標葉、村數六十四。行方、村數一百二十一。字多、村數五十,町數一。亙理、村數二十六。伊具、村數三十六,町數一。刈田。村數三十三,町數一。田圃凡七萬五千五百零八町八段零一十步九釐。其山嶽有旭嶽。自白河郡鶴生村溫泉始,凡五里餘,並跨巖代,直立凡二千五百九十尺。其河渠有阿武隈川。發源白河郡旭村及甲子山中,雄瀑東流凡九里,過白河町入石川郡,北流而入巖代容諸水,漸成巨流,至田村郡復貫巖代之安達、信夫、伊達三郡之間迤東,而入伊具郡又北流至陸前州界,東折至亙理郡荒濱而入海,長凡五十里,闊十町。詳於巖代。
巖代東至磐城,西至越後,南至上野、下野,北至羽前,東西凡二十里餘,南北凡二十一里餘。陸羽之山脈蜿蜒來自北,一西折轉南界羽越,又鬱積接二野;一南走貫州中人磐城,其東爲阿武,北流通漕運,但時有秋漲之患。豬苗代之巨浸,同衆水注於西疆,亦便漕運,河干之地大概廣坦,宜於蠶桑。風俗樸摯,福島近傍亦有浮薄之風。郡數凡九:村數一千四百一十九,町數一十四。日會津、村數三百零八,町數二。大沼、村數六十一。河沼、村數二百四十五,町數一。耳厴麻、村數三百一十一,町數二。巖瀨、村數八十三,町數一。安積、村數四十八,町數一。安達、村數六十七,町數一。信夫、村數八十七,町數二。伊達。村數一百零九,町數四。田圃凡八萬二千六百三十二町七段四畝二十八步二釐。其山嶽有燧嶽:立二千三百餘尺。駒嶽、直立二千一百尺。朝日嶽、直立二千八十尺。朝草嶺、峯尖奇險,又名鬼面山,直立二千五百一十尺。猩猩森山、直立二千九百五十尺。荒貝嶽、直立二千八十尺。七森嶽、直立二千一百六十尺。背炙嶽、直立二千ti1十尺。御神樂嶽、直立二千五九十尺。盤梯山、直立二千零六十尺。飯豐山、直立三千九九十尺。赤崩山、直立一千八三十尺。高陽山、直立二千二百一十尺。高曾根山、直立二千六-gA-t-尺。東吾妻山、直立三千二百尺。安達大郎山、直立三千尺。鬼面山、直立二千尺。朽人山。直立二千尺。其河渠有日橋、舊作新橋川,發源耶麻郡豬苗代湖,西流又經耶麻郡鹽川之南,至河沼郡沼上村而容黑川,及立川村而會鶴沼川,自耶麻郡真木村而北流,至松野村之邊復西流,至營原村會只見川爲阿賀川,而入越後至州界長凡二十里餘,闊一町五十間,舊名會津川雲。下流詳于越後。鶴沼、一名大川,有二源:一發會津郡鶴沼西流,一出同郡山王嶺北流,至田代村、小野村之間而相合北流,自蘆牧村爲會津、大沼二郡界,及上米冢村而分二派,本流經飯寺蟹川村入河沼郡,至立川村而合日橋川,長凡二十一里餘,闊四十間;西派仍過大沼郡界,至和泉村者入河沼郡,至東青津村者入日橋川雲。只見、發源會津郡尾瀨沼,北流爲越後界,及只見村而合伊南川入大沼郡,至水沼村之邊稍東折,及早戶村而容沼澤川,東北流經河沼郡、耶麻郡館原村而會日橋川,長凡三十七里十八町餘,闊五十餘武隈、自磐城來,入巖瀨郡而北流,及安積郡爲磐城,復貫安達、信夫、伊達三郡之迤東,再入磐城達於海。過本州長凡二十七里餘,闊凡一町四十間餘,自福島至海凡二十三里,漕舟可通。源委詳於磐城。松發源羽前置賜郡五色溫泉之奧,十三瀑東流入信夫郡經李平村之南,至本內村、五十邊村之界而入阿武隈川,長三十里餘,闊平水二十間,磧洲一町四十間。其湖沼有豬苗代湖。亙居會津、耶麻、安積三郡,以湖之中央爲郡界,週迴凡十六里二十一町。
陸前東至海,西至羽前、羽後,南至磐城,北至陸中,東西凡二十五里,狹處二里,南北凡四十里,狹處一十九里。山脈連亙,西北劃陸中、羽前,南連巖代、北方二郡,地勢狹長,委折隨海,牡鹿一郡曲出東方而抱港灣,松島羣嶼則棋佈其西南,而中央土壤平衍,阿武隈川限其南北,國來自北,有運輸之便。田塍萬頃,米穀之產頗饒。
風俗頑樸。郡數凡一十四:村數七百零一,町數一十二。日柴田、村數三十五。名取、村數五十九,町數一。宮城、村數七十八.町數二。:黑村數四十九。加美、村數三十八。玉造、村數二十二,町數一。慄原、村數九十六,盯數一。志田、村數六十四,町數一。遠田、村數五十八。杉生、村數六十六。牡鹿、村數_51十九,町數一。登米、村數二十一,町數一。本吉、村數三十二,町數二。氣仙。村數二十四.町數二。田圃凡九萬二千三百七十一町二段二畝二步二釐。其山嶽有太白山、俗名烏免峯,雖不甚高,舟人以爲望標。日棚山。東南臨海,舟人亦以之h陰晴。其河渠有鳴瀨川、一名三本木川,有二源:一發加美郡小野田本鄉不動瀑,東流至志田郡石森村折而東南;一發黑川郡吉田村山中,過品井沼及桃生郡福田村而相會,至野蒜村入於海。長二十五里餘,闊一町四十間餘。江合、一名玉型t國,發源羽前界玉造郡中山村,東流經鍛冶屋澤下宮之南,至桃生郡和泉村而入北上川.長凡-Z十里餘,闊一町五十間餘。迫、發源慄原郡沼倉村慄駒山下,東西流名三迫川,合一迫川、二迫川等水,過登米郡界,至遠田郡豬岡短臺村入北上川,舟楫可通,長凡三十七里餘,闊一町二十間餘。北上門。自陸中來,經登米郡而南流,至桃生郡小船越,由源至是長凡七十三里,最闊處六町二十間。分爲二流,一南流入海,名追波川;一東北流入海。共有舟楫之便。上流詳於陸中。其島嶼有松島。屬宮城郡,南至千賀浦,北至磯崎。小島數百,海上散佈,悉生青松,奇麗美秀,與丹後丹橋、立安藝、嚴島名爲日本-_K勝雲。
陸中 東至海,西至羽後,南至陸前,北至陸奧,東西凡三十七里,南北凡三十三里,廣處凡五十里。陸奧之大山脈分二歧南走,其西者劃羽後,其東者鬱結中央,北上川貫其中間,全地原隰曠遠,多磽确,盛江以南稍爲沃壤,閉伊、九戶二郡瀕於東海,有魚鹽之利。風俗陋弱。郡數少1一十:村數七百二十六,町數一十四。日磐井、村數八十六,町數一。膽澤、村數三十七,町數一。江刺、村數四十一,町數一。和賀、村數六十九,町數二。稗貫、村數六十七,町數一。紫波、村數七十四。閉伊、村數一百三十八,町數五。巖手、村數八十五,町數一。九戶、村數五十九,町數一。鹿角。村數七十,町數二。田圃凡五萬七千三百二十八町七段七畝二十六步。其山嶽有酢川嶽、八幡平、自鹿角郡谷內村始,凡六里,山頂方六里。大1雪平。亦在鹿角郡,凡七里。其河渠有北上門、發源巖手郡御堂村,南流合松川,苄石川、猿石)日、和賀國及諸支流,至黑川尻水勢漸大,貫流巖手、紫波、稗貫、和賀四郡,凡四十里餘,至膽澤郡相去村合宿內川、膽澤川等,又南流入陸前登米郡,漕運殊便,源長七十六里餘,闊二町餘。下流詳於陸前。能代、一名米代川,自陸奧來,入鹿角郡,北摺合大湯川、毛馬內川等,由大欠村而西流入羽後。下流詳於羽後。馬淵。發源九戶郡遠別嶽,西北流而入陸奧。下流詳於陸奧。
陸奧南至陸中及羽後,東、西、北皆至海,東西凡三十九里,南北凡四十餘里。東西二隅曲折相拱容海,隔津輕峽對北海道,山脈起中央南走,支脈西折劃羽後。東方曠野相接,多不毛之地,西疆土壤稍肥,民勤耕種,兼習獵漁,風俗鄙野。郡數凡四:村數二千三百一十五,町數凡七。日津輕、村數一千零七,町數四。北、村數四百五十四,町數二。三戶、村數五百九十五,盯數一。二戶。村數三百一十九。田圃凡五萬五千三百三十一町二段二畝四步。其山嶽有八甲田嶽、跨津輕、北二郡,各七里。赤倉嶽、戶來嶽。其河渠有巖木川、一名宏前川,發源津輕郡泊嶽,北流並巖木山溪澗諸流,容平川、淺瀨石川等注十三瀉而入海。長二十二里,闊五十間,舟楫可通者十餘里,馬淵川亦同。馬淵、發源陸中九戶郡遠別嶽,西北流入二戶郡,北流合淨法寺川,至三戶郡大向村容原野川、相內川等,又東流至八湊村而入海。長二十五里,闊一町四十間。能代。一名米代川,發源二郡田山村山中,西流入陸中鹿角郡。下流詳於陸中、羽後。
羽前東至磐城、陸前,南至巖代、越後,北至羽後,西至海,東西二十二里,南北三十五里。山永綿亙,東南界巖代,連越後,最上川之左右頗平曠,肥磽相半,田川郡獨有魚鹽之利。風俗樸強,以蠶桑爲業。郡數凡四:村數一千二百三十九,町數二十二。日置賜、村數二百九十五,町數五。村山、村數四百三十九,町數十一。最上、村數八十五,町數一。田。村數四百二十,町數五。田圃凡七萬九千三百四十五町一段二畝七步八釐四毫。其山嶽有吾妻山、一名大日嶽,跨置賜郡及巖代之耶麻郡,由置賜郡至東大嶺凡四里,由關村至西大嶺凡四里。五所山、十里餘。月山。自置賜郡羽黑山麓之手向村始,凡九里,直立五千三百四十尺。其河渠有最上。上流名松川,發源置賜郡大-T村大日嶽,北流至中田村容羽黑川,及洲島村受鬼面川,經津久、茂村等數村又合諸流凡十八里餘,入村山郡杉山村始名最上川。經佐澤東流至小鹽村分爲二派,北名新川,及長崎村再相合容酢川,北流至仁田村合寒河、江川等,大石田村迤南容丹生川入最上郡,西流容小國川,經新莊之南會鮭川至酒田港而入海。長凡六十二里,闊三十町二十間。
羽後 東至陸前、陸中,南至羽前,北至陸奧,西至海,東西凡二十五里,狹處一十九里,南北凡四十九里。山勢來自陸奧,劃東北二方,鬱結中央,產材極多,能代川注北疆,御物川貫南方,男鹿島突出西方而擁八郎瀉,地味磽薄,不宜果谷,沿海頗有繁盛之區。風俗頑陋。郡數凡八:村數一千三百二十,町數二十。日飽海、村數二百八十四,町數二。由利、村數二百四十,町數四。雄勝、村數八十六,町數三。平鹿、村數一百一十四,町數一。仙北、村數一百七十九,町數二。河邊、村數五十九,町數一。秋田、村數二百八十二,町數四。山本。村數七十六,町數二。田圃凡七萬一千六百一十二町六段四畝二十九步八釐。其山嶽有鳥海山、屬飽海郡,亙由利郡,直立六千四百六十八尺,在飽海郡九里,在蕨岡村九里,在由利郡六里,在矢島六里。御駒山、阿彌陀嶽、朝日嶽。其河渠有御物川、發源雄勝郡院內銀山町東安嶽。東北流至橫堀村合役內川.自逆卷村而北流.及角間村又合巖崎川仍北流,至角間村容橫手川入仙北郡,至花館驛合玉川又西流,北流至秋田郡土崎港而入海。長三十里餘,闊二町四十間。.玉國、古作副川,發源陸中巖手郡,界仙北郡田澤村大深嶽,南流合小和瀨川、大仙立川、生保內川,西南流至小館村容鰍瀨川1,至神宮寺驛會御物川,長凡二十七里十八町,闊凡一町餘。子吉、發源由利郡鳥海山下,東北流合諸小流,繞西北而經矢島合薯蕷,西流至古雪港而入海。長凡十八里餘,闊一町四十間。能代、一名米代川,發源陸奧二戶郡,過陸中入秋田郡,西北流至川口村合大館川,西流合阿仁川,而入山本郡及荷上場村容藤琴川,至能代港而入海。長十五里,闞一町四十間餘。源流詳於陸中、陸奧。大阿仁。發源仙北郡,界秋田郡荒瀨村立又容小_又,北流至李臺村合小阿仁川,及麻生村而入米代川,長三十里餘,闊一町餘,上流爲大又川,下流爲大阿仁雲。又有小阿仁川,出於同郡南澤村、河邊郡界龍峯,北流入大阿仁川,長二十里餘,闊五十間,稱爲小錠、大錠,岩石蠖峭,水流險惡,舟人視爲畏途。
卷十一 地理志二
北 陸 道
若狹 東至越前、近江,南至近江、丹波,西至丹後,北至海,東西凡一十二里,南北凡四里。山勢自東走西,連於丹後,瀕海岬蟆錯出,疆壤狹隘,甚少平地,土質磽瘠,風俗樸陋,而能勉耕漁。郡數凡三:村數二百七十八,町數三。日三方、村數六十二。遠敷、村數一百四十四,町數二。大飯。村數七十二,町數一。田圃凡七千四百二十九町七段三畝一十二步八釐六毫。
越前東北至加賀,東南至美濃,南至近江,西至若狹,西北至海,東西凡一十九里,南北凡一十七里。白山之脈聳於東南,西北漸低,三河貫其中,會同一港,西南一隅以木芽嶺爲屏障,海表灣曲,土壤膏腴,五穀皆宜。其民勉於耕織,業工商者亦多,風俗慧黠。郡數凡八:村數一千四百九十二,町數一十二。日敦賀、村數七十九,町數一。南條、村數八十一,町數二。今立、村數二百零二,町數二。丹生、村數二百三十六。足羽、村數二百五十七,町數一。吉田、村數一百二十七,町數一。圾井、村數三百五十六,町數三。大野。村數二百五十四,町數二。田圃凡三萬八千四百九十二町零二畝二十二步五釐七毫。其山嶽有越智山。在丹生郡之西,自山麓至巔一里十四町,直立一千八百八十七尺。其河渠有日野門f、發源南條郡巖屋村近傍諸山谷。西北流沿武生之東北流,至丹生郡在田村合天王川,至清水尻村之東客志津川,及足羽郡角折村而會足羽川,名爲安居川雲。又北流及吉田郡高屋村合九頭龍川,於是三川會同至坂井港而入海。上流自白)r1村渡口至坂井港長十一里,舟楫可通,源長凡二十四里十八町,闊凡三町二十M。足羽、凡四源,皆在今立郡,一出田代山,一出漁見坂,其二出部子嶽,相合而北流,及足羽郡境寺村合羽丹生川,及獺口村容蘆見川,稍西流貫福井街衢,至角折村會日野川。福井市中有九十九橋,長八十八M,幅三間,半爲石造,半爲木造,尤稱奇工。自足羽郡前波村至福井長二里十八町,自福井至坂井港長六里十二町十三間,舟楫可通,源長凡二十五里,闊凡四十五M。九頭龍。有三源,皆發於美濃州界大野郡,一出油坂嶺,爲油坂川西流;一出白山之別山,名石徹白川,西南流,共至朝日村而相會西北流;一出下秋生村蠅帽子嶽外三所而北流,名秋生川,又稱真名川,及土布子村而合流,過勝山之西,並西流數小河,過舟橋、稻多之間至高屋村會安吉川,自坂井郡鳴鹿村至坂井港長十里餘,舟楫可通,源長凡三十二里,闊三町二十間,舟橋、稻多二村之M有舟橋,長百二十間,四十八隻橫亙以鐵鎖系之,天正中柴田勝家之所創造也。
加賀西南至越前,東至飛驊、越中,北至能登,西北至海,東西凡一十里,南北凡一十八里。白山聳其南隅,山脈左右分走,與二越、飛驊三州相連。河水概發源於此,北流而入於海。時令不調,物產殊乏,風俗優柔而不免偏執。郡數凡四:村數一千零九,町數一十。日江沼、村數一百四十,町數二。能美、村數二百六十四,町數一。石、村數三百三十六,町數五。河北。村數二百六十九,町數二。田圃段數未詳。其山嶽有白山、北陸道第一高山也,爲日本三山之一。跨越前、美濃、飛彈諸國,有三峯,南稱別山,北稱大汝,中央稱御前,最高峻,登其絕頂俯瞰六州。直立凡八千四百尺。御前峯後又有劍峯,其狀如植五劍,積雪四時不化,故總稱白山。自能登郡凡九里,自牛首村市瀨凡四里,自金澤凡二十里三十三町,自越前大野郡勝山凡十五里八町。釋加嶽、在牛首村,凡七里。妙法山。屬石川郡,凡十里。其河渠有手取川、有南北二源,皆發白山。自大汝嶽出者名中又川,又稱尾添川,北流漸折而西北,爲能美、石川二郡之界;自別山出者名白山川,西北流共容數小河,從牛首村而北流至河原山村相會,名爲手取川,仍北流至河合村。從大日山發者與北流之大日川合,過石川郡鶴來之南漸西流,至湊美川之間而入海。長凡二十里餘,闊五町。大聖寺川。發源江沼郡大日山之西麓,西北流經九穀,西流,自我谷村而北流,至河崎村漸西流,經大聖寺至鹽屋浦而入海。長凡十八里,闊五十間。
能登東接越中、加賀,餘皆至海,東西凡一十一里,南北凡一十八里。加越諸山之餘脈,鬥出於北海而爲半島,東面抱一大灣,北海第一巨港也。土壤薄瘠,風俗龐樸。郡數凡四:村數八百六十五,町數四。日羽咋、村數二百三十九,町數一。鹿島、村數一百九十六,町數一。鳳至、村數三百一十八,町數二。珠洲。村數一百一十二。田圃段數未詳。其島嶼有能登島。俗名島之地,屬鹿島郡,週迴十四里十九町餘,居民概以煮鹽爲業,近旁有小嶼數十。
越中東至越後及信濃,南至飛彈、北至加賀,西北至能登,北至海,東西凡二十一里餘,南北凡一十九里餘。立山之山脈,東西累疊連於飛信,北方沿海之地稍爲平坦,以四大河貫流,故頗有灌溉之利,地質豐確相半,多物產,尤饒水族,民俗樸陋。郡數凡四:村數二千四百四十四,町數一十一。日新村數一千零四十一,町數四。婦負、村數三百六十五,町數二。礪波、村數七百零一,町數二。射水。村數三百三十七,町數三。田圃凡八萬七千五百七十二町六段四畝一十九步。其山]嶽有立山、自新川郡蘆1|弁寺村始,凡十里,直立五千零四十尺,其高峻與加賀白山相伯仲。金嶽、在立山之北,其脈連續不斷,自新川郡伊折村始,凡五里。鷲羽嶽、夫婦山。其河渠有射水川、一名雄神川,又名莊川,發源飛彈者爲白川,北流經礪波郡及射水郡米島村,而合小矢部注新湊,自州界長凡四十里,闊五町。上流詳于飛彈。小矢部川者源出礪波郡大門山,東北流至射水郡米島村而合射水川,長凡二十一里,闊一町二十間。神通國、發源飛彈,名爲官川,北流經富山之西注東南瀨港入州界,長凡三十里餘,闊凡四町十間。富山之西北架舟橋,總六十四隻,橫亙以鐵鎖系之,長凡四十四間四尺餘,幅六間二尺。上流詳于飛彈。常願寺發源藥師嶽、上嶽、寺地山等處,西北流繞新川郡之西,仍以而注水橋港.長凡十八里,闊凡五町四十間。黑部。發源鷲嶽,合諸溪澗貫新川郡之東方,北流至北野村分東、西二派,東自高島新田、西自荒俁村而入海。長凡二十里,闊凡八町二十間。以上四河及加賀手取國、越前九頭龍國、越後信濃川,世稱之北陸道七大河。
越後西至越中,西南至信濃,南至上野,東至巖代,東北至羽前,西北至海,東西凡六十二里,南北凡一十七里。陸羽之大山脈來自東北,蜿蜒繞其南方,連於信野。洪水縱橫州內,運輸極便。其土廣衍,其產富饒,巧於機織,民多優裕,俗較柔惰。冬春之間,積雪丈餘於檐下,通路河冰以橇行。郡數凡七:村數四千二百五十二,町數四十。日巖船、村數二四十九,町數二。蒲原、村數一千七百八十四,町數二十三。三島、村數一百八十一,町數四。古志、村數三百四十八,町數二。刈羽、村數一八十六,町數二。魚沼、村數四一十一,町數二。頸城。村數一千零九十三,町數五。田圃凡一十六萬零六百四十一町一畝二十七步零四毫。其山嶽有鷲巢山、以形似故,里人稱爲越之富山。飯豐山、在蒲原郡,跨巖代、羽前,有五峯,中央名三國嶽,高凡三千九百九十尺。風倉山、一作笠倉,亦在蒲原郡,高一千二-g尺。大日嶽、亦在蒲原郡,西有烏帽子嶽,高三千尺。又有蒜場嶽,高二千二十尺,皆大日嶽之連峯也。御神樂嶽、高二千九十尺。蓮華山、朝日嶽。一名大蓮華,其南有鏈嶽,又有雪倉嶽,統稱爲蓮華三峯。其河渠有信濃、一名千曲川,入本州乃名信濃川,發源信濃,來魚沼郡宮原、羽倉二村之間,合志久見川、中津川等諸水,東北流及卯木村而容清津川,至川口村合魚沼川,東北流至地藏堂驛,分一派而北流,稱爲西川。本流及尾崎村合刈谷田川,至八王子村分中口川,與須頃、井土卷等七村相抱,至三條町合五十嵐川漸北流,及酒屋村容小阿賀川西北流,及大野町再會中口川,至平島村更會西川,北流至新漏而入海。其他容大小數十流,故俗有八千八水河之稱。源長凡百餘里,入州界凡四十里,最闊處八町,新漏港口四町十間,舟路溯西南至魚沼郡十日町二十九里,又經魚沼川至六日町三十四里,溯東經阿賀川可至巖代耶麻郡,其他諸流舟楫多可通者,惟至信濃一路激湍險阻,不便行舟。上流詳於信濃。魚沼一作魚野川,又名上田川,輪奈澤川。有二源,一出魚沼郡土樽村小富士川,一出谷後,二流相會而北流,從湯澤東北流容東方諸水,至小出島驛合佐梨川西流,及四日町村容破間川,至川口村而會信濃川,長二十一里,闊一町二十間。阿賀、發源巖代,來至蒲原郡新渡村合實川、日出谷川,至津川町合室谷川,西南流及安養寺村合早出川,西北流至澤海村西南,分一派名小阿賀國,與信濃川相通,本流漸北折至津島屋村合新發田川、加治川,至松崎村而入海。入州界長二十餘里,闊二十間,亦有舟楫之利,舟路溯東北入加治川,至三日市驛八里餘。上流詳於巖代。三面、發源巖船郡三面村以東嶽,西流至下中島村合高根川,及下渡村合相古川,至瀨波町而入海。長二十餘里,闊一町十間,川口闊五十。荒。有二源,一出信濃水內郡戶隱山,一出頸城郡燒山,東北流及關川驛並信濃野尻湖之下流,至妙香山爲苗名瀑,從大鹿村漸北流,及稻增村合別所川,及長者原村合矢代川,及今池村合岡川,過高田之東,西北流至直江津與保倉川相會而入海。長凡二十里,闊一町四十間,上流至於高田,有關川之稱。
佐渡在越後、新溻之西少北,越海一十一里餘而至其地,一大島也,週迴五十三里一十町五十二間半,東西凡七里餘,南凡一十一里。地勢南北橫拓,中央漸窄縮,左右皆港灣,土壤平衍,魚稻之鄉也,而土產金銀爲一國之最。其民力作,兼以鑿礦爲業,風俗頑固。郡數凡三:村數二百四十五,町數七。日雜太、村數八十九,町數三。羽茂、村數六十二,町數一。加茂。村數九十四,町數三。田圃凡一萬一千零一十五町六段五畝一十一步。其山嶽有金北山。跨雜太、加茂二郡,直立凡四千尺。
山 陰 道
丹波 東至山城,東北至近江,西至但馬,西南至播磨,西北至丹後,南至攝津,北至若狹,東西凡一十四里一十八町,南北凡一十二里。山脈自近江、若狹而來,縱橫分佈,地形隆高。南t1--鄰諸水多發源於茲,東北樹密谷邃,西南稍平曠,地質肥瘠不一。民俗樸陋,多業耕樵。郡數凡六:村數一千零五十九,町數六。日桑田、村數二百二十,町數一。船井、村數二百,町數一。何鹿、村數一百三十六,町數一。多紀、村數二百一十三,町數一。冰上、村數一百七十七,町數一。天田。村數一百一十三,町數一。田圃凡二萬九千三百二十七町四段七畝二十一步五釐六毫。其河渠有保津川、發源近江州界桑田郡山谷,入山城愛宕郡之北境復來桑田郡,及周山村而合弓削,西南流入船井郡容大谷、園部二水,漸南折而過桑田郡龜岡之北,至保津村名大堰川,東流入山城葛野郡而名桂川。下流詳于山城。源至澱川長凡五十五里,闊三町三間。和知川。發源桑田郡佐裏村山谷,西南流至島村合棚野川,西流入船井郡容高屋川,西北流至何鹿郡山家合上林川,又西流至天田郡福知山,名福知川,又名音無瀨川,會土師川,又北流至丹後名由良川。由源至丹後州界長凡二十三里,闊一町。下流詳于丹後。
丹後東至若狹,西至但馬,南至丹波,北至海,東西凡一十三里餘,南北凡一十一里餘。東西二隅兩灣相抱,山脈自丹波來,州內散佈而走,西北爲但馬界,地勢迤北漸卑,諸水皆北流。港市之地頗爲繁富,景勝亦多。地味磽薄,居民農暇多業蠶織,風俗樸野。郡數凡五:村數四百零五,町數三。日加佐、村數一百五十一,町數一。與佐、村數九十五,町數一。中、村數三十四,町數一。竹野、村數七十二。熊野。村數五十三。田圃凡一萬二千二百五十八町四段四畝二十七步二釐六毫。其山嶽有由良嶽。在加佐郡,裏俗稱爲丹後富士。
其河渠有由良。一名大川,又名大雲川,丹波福知川之下流,入加佐郡日藤村,東北流經二個村、地頭村等,北流至由良、神崎二村之間而入海。上至丹波福智山,舟楫可通,川口名由良港,碇泊之所也。其港灣有天橋立。別名子日岬、白絲濱,加佐郡江尻村之沙洲也,東南橫出二十七町四十間,幅三十二間,南端與文殊村相對,蒼松一帶,蓊蔚如畫,與松島、巖島共稱三勝。其灣稱爲巖瀧灣,深十一仞,而港口至淺,僅通小船而已。
但馬 東至丹波、丹後,西至因幡,南至播磨,北至海,東西凡一十五里餘,南北凡一十二里。山脈自丹波、播磨而連因幡,西方一帶山谷險隘,殊少平地。其東邊河流縈紆,足資灌溉,民業農商相半,風俗純樸,猶存古風。郡數凡八:村數六百五十六,町數四。日城崎、村數七十八,町數一。出石、村數八十,町數一。美含、村數七十二。二方、村數五十六。氣多、村數一百一十。七味、村數六十九,町數一。養父、村數一百零四。朝來。村數八十二,町數一。田圃凡一萬三千一百五十七町七段一畝二十五步五釐二毫。其山嶽有三開山。在城崎郡筱岡村,跨出石郡,高凡三町,俗稱爲但馬富士名。其河渠有朝來。發源朝來郡圓山村之邊,合諸水北流至養父郡,及上田村容絲井川,西北流至舞狂村合廣谷川,西入木川,曲折迴旋,終復北流,及城崎郡佐野村會出石川,沿豐江市防之東合六方川,抱津居山而入海。長凡十六里,闊二町餘。
因幡 東至但馬,西至伯耆,南至播磨、美作,北至海,東西凡一十二里餘,南北凡一十二里一十八町餘。瀕海一帶平沙縈迴,以港灣少不便泊船,東南山嶽累疊連亙,播磨中央沿河之地稍覺平闊,土性磽瘠,風俗固陋。郡數凡八:村數五-F六十,町數八。日巖井、村數五十一。法美、村數六十二,町數一。邑美、村數三十一,町數四。八東、村數八十九。高草、村數八十三,町數一。氣多、村數八十三,町數二。八上、村數六十二。智頭。村數九十九。田圃凡一萬三千五百九十五町零八步三釐五毫。
伯耆 東至因幡,西至出雲,南至備後、備中、美作,北至海,東西凡一十七里,南北凡八里。大山中央挺立,支脈左右蜿蜒州之西北一隅,鬥出與出雲之東隅相對,而擁抱中海,西北平坦,稍爲沃饒,風俗野鄙。郡數凡六:村數七百六十八,町數七。日會見、村數一百八十一,町數四。日野、村數一百八。汗入、村數七十五,町數一。八橋、村數一百零八,町數一。久來、村數一百一十九,町數一。河村。村數一百零七。田圃凡二萬二千四百七十六町二段二畝七步。其山嶽有大山。自會見郡尾高村始,凡五里十八町,橫亙日野、汗入、八橋三郡。其河渠有日野。又作簸川,發源日野郡之西南隅上蔌山、新屋、野組、湯谷四村之溪,東流九里餘至州河崎村,北折更西北流至古市村容二部谷川,又北流經野殿、河內諸村,至觀音寺村合尻燒川,及皆生村、今村之間而入海。長十七里餘,闊三町十四間。
出雲東至伯耆,西至石見,南至備後,北至海,東西凡一十七里餘,南北凡一十五里。山嶺層疊,亙於南方,與山陽有背脊之分,西連石見,北方地勢狹長橫出,東對伯耆而抱大海。西方帶湖、松江在湖海之中央,市廛鱗次,湖山映帶,山陰第一之勝地也。風俗柔靡。郡數凡一十:村數兩百七十四,町數七。日島根、村數五十六,町數二。能義、村數九十六,町數二。意宇、村數四十七。秋鹿、村數二十四。檐縫、村數三十六,町數一。出雲、村數三十二。大原、村數六十五。仁多、村數七十一。神五,町數二。飯石。村數六十二。田圃凡二萬二千八百一十町三段九畝六步七釐二毫。其山嶽有嵩山、古名布自枳尾高山,在島根郡,高凡二千七百尺。船通山、古名鳥上山,又稱簸河上,在仁多郡,並跨伯耆,高三千餘尺。彌山、古名出-Z-御崎山,在神門郡,高三千六百尺。弗經山、亦在出雲郡,高一千七百五十尺,古神名火四山之一也。朝日山。在秋鹿郡,高二千三百尺,亦古名火四山之一也。其河渠有大國、一名簸川,發源仁多郡船通山,合龜石谷之水西流爲橫田,又合室原國西北流,容龜嵩)馬木國、阿井等諸流爲斐伊國,至湯村又北流,經飯石、大原二郡之界,合飯石郡深野)三刀屋國、大原郡久野川、阿用國、牛尾川,至神原村西流,及出雲郡出西村又北折,分派爲新川,更東向至出雲郡坂田村,合二流而共入實道湖。長凡二十里十一町,闊二町三十間。神一名乙立川,又名古志川,有二源,一出飯石郡琴引山,名小田,西流;一出同郡女龜山,名赤名國,北流。共至上來島村而相合,又西北流合頓原國,西流經獅子村北流入神門郡,合吉野伊佐)、東村川等水,自八幡原村而東南繞,復入飯石郡煙川,再入神門郡經乙立村東北流,合小野)、稗原,及馬木村又西北至西園村,北折而入海。長J吧-t-九里五町,闊一町二十間。其湖沼有中海。古名意宇海,週迴十六里十一町五十二間,深三仞或至四仞半。
石見 東至出雲,東南至備後,南至安藝、周防,西至長門,西北至海,東西凡一十一里,南北凡一十三里,自東北亙西南凡三十里。山脈自南方來,州內連亙嶂巒相望,少平坦處,江在其東北,縈紆貫流,山陰第一之巨流也。海濱低滷,運輸不便。風俗頑樸,民多以紙麻制鐵爲業。郡數凡六:村數五百五十四,町數六。日安濃、村數三十,町數一。邇摩、村數四十七町數二。邑智、村數一百零六。那賀、村數三十六,町數一。美濃、村數一百一十八,町數一。鹿足。村數二百一十七,町數一。田圃凡二萬八千六百一十七町零三畝一十五步零三毫。其河渠有江川。一名石見川,古名可愛川,發源安藝之石見界九瀨山,繞備後爲三次國,西北流入本州邑智郡,至下口羽村合出羽川北流,至川戶村合熊見川,又西北流復西折,從明冢村迤南至原村乃西南流,及因原村合矢上國,漸復西流,至小田鄉國戶村合市木國,又西北流而入那賀郡,至渡津而入海。長凡五十里餘,舟楫可通者二十里,闊三町十九間。上流詳於安藝、備後。
隱岐知夫島在出雲、島根郡加賀浦之正北,相去一十一里三十町,週迴六里三十一町一十九間,東西一里一十五町,南十五町。西島隔東北一峽與知夫島相對,週迴二十里二十六町五十六間半,東西三里二十町,南北二里。中島在西島之東相去一十二町,週迴一十六里二十一町一十一間,東西一里三十町,南北一里二十四町。以上三島名爲島前,島後一島在中島之東北,相去三里餘,週迴三十里一十七町五十四間半,東西四里,南北四里三十町。自島前海士郡知知井村至島後穩地郡都萬村,海上直徑四里三町,位居出雲之正北。合四島嶼以爲一州。島前則三小島鼎立,島後爲一大島,中間礁嶼相接,地質磽确,風俗陋愚,居民農餘多從事於漁蜒。郡數凡四:村數六十一,町數一。日知夫、村數五。海士、村數八。周吉、村數三十二,町數一。穩地。村數一十六。田圃凡四千零三十kmT六段零三步。
山 陽 道
播磨 東至攝津,西至備前、美作,北至因幡、但馬,東北至丹波,南至海,東西凡二十里,南北凡一十四里餘。攝丹之山脈連亙其背,以爲山陰界。瀕海之地大抵平衍,且港泊至便,山陽要津也。土壤膏腴,田疇大辟,又有魚鹽之利。風俗慧敏,或流於柔惰。郡數凡一十六:村數一千九百五十六,町數一十二。日明石、村數一百五十三,町數一。加古、村數一百一十四,町數二。印南、村數一百三十一,町數二。飭東、村數七十二,町數二。飭西、村數一百六十一。美囊、村數一百四十九,町數一。加東、村數一百五十二。加西、村數一百二十八。多可、村數一百三十。神東、村數七十九。神西、村數六十九。夫粟、村數一百四十七,町數一。揖東、村數一百四十四。揖西、村數一百一十三,町數二。赤穗、村數一二十七,町數一。佐用。村數八十七。田圃凡五萬九千一百九十七町九段一畝四步三釐五毫。其山嶽有笠形山。跨神東、加西、多可三郡,本州最高山也。其河渠有揖保川f。發源但馬、因幡州界實粟郡四笛山,南流爲實粟川,至東安積村合三方川,至神谷村合西谷川,經山崎稍西折復南流入揖東郡,至佐野村合慄棲,經揖西郡龍野之東爲龍野川,至正條之東東南流,及上川原村合片吹川,分爲三派各入海。長凡十五里,闊凡二町三十間。
美作東至播磨,西至備中、伯耆,南至備前,北至伯耆、因幡,東西凡一十四里,南北凡一十一里。山嶽四疆連亙,自爲州界,南方地勢漸低,河水盡注備前,地味膏腴,米麥能熟;北方反之。民俗僕陋。郡數凡一十二:村數六百一十,町數四。日吉野、村數六十。英田、村數五十六,町數一。勝南、村數六十九。勝北、村數五十五。東北條、村數三十一。東南條、村數一十三。西北條、村數二十二,町數一。西西條、村數五十一。久米南條、村數六十三。久米北條、村數五十四。大庭、村數四十六,町數一。真島。村數九十,町數一。田圃凡二萬一千六百九十九町五段三畝九步四釐四毫。其山嶽有那岐山。自勝北郡高圓村凡四里六町,北爲因幡之界。春河渠有津山。發源西西條郡上齋原村恩原澤,南流合羽出川、中谷川,經黑木村東南流至古川村合香美川,又東流過津山之南,復東南流合久米川、加茂川、新田川、江見川諸水,過勝南郡高下村入備前赤坂郡爲東大川:在州界長十九里三十五町四十七間餘,闊一町二十四間。高田。一名西川,有二源,一出大庭郡上德山村龍王池,一出同村鷲溪。東流及下長田村漸南流,爲大庭、真島二郡之界,及真島郡11、童谷村合藤森川,及豐榮村容本莊川,曲折而繞真島,至高田村合神代川,又東流從大庭郡久世村而東南流,及平松村合目本川,又合鶴田川、弓削等。過久米南條郡福渡村入備前津高、赤坂二郡之間,爲西大川。在州界長二十四里十八町四十七間餘,闊一町四十六間。二水下流共詳於備前。
備前東至播磨,西至備中,北至美作,南至海,東西凡一十二里,南北凡一十一里。東、西兩河自美作來貫流州內,兒島一郡,抱海灣而連備中,島嶼棋佈,接於贊岐,運輸殊便。北方山多而平地少,南方稍衍沃,瀕海之民兼營漁業,風俗浮薄,頗好修飾。郡數凡八:村數七-F六十八,町數七。日和氣、村數九十七。邑久、村數八十六,町數二。上道、村數一百一十六,町數一。御野、村數七十九,町數一。磐梨、村數六十五。赤坂、村數一百零二。津高、村數一百二十六,町數一。兒島。村數九十七,町數二。田圃凡三萬零一百六十二町七段一畝三步五釐。其河渠有東大國、美作之津山川東南流來赤坂郡周匝村,至和氣郡合吉井,西南流至上道郡衝新田而至於海。在州界長十一里,闊一町四十四間。西大。一名旭川,美作之高田川東南流爲津高郡之東北界,及豐岡村之小森合忍木川,南流至金J 村合宇甘川,東南屈曲爲上道、御野二郡之界,西南流經御野郡北方村而南流,過岡山之東再東南流,至福島村而入海。在州界長十三里二町,闊三町十四間。二上流詳於美作。
備中 東至備前,西至備後,北至伯耆、美作,南對贊岐而隔以海,東西凡一十一里,南北一十七里餘。地形至北漸縮,崇嶺連於作、伯,大貫流其中央,瀕海土壤膏沃,人民富贍,北偏寒冱,殊乏米麥,惟採礦之利頗饒。風俗慧黠,喜競新奇。郡數凡一十一:村數九百六十九,町數七。日小田、村數一百零三,町數一。淺口、村數七十二。下道、村數四十七。窪屋、村數八十四,町數一。都宇、村數一百二十二。賀陽、村數一百一十,町數二。上房、村數九十九,町數一。阿賀、村數一百零五,町數一。哲多、村數八十七。上、村數八十七,町數一。後月。村數五十三。田圃凡四萬二千四百零五町四段三畝二步六釐四毫。其河渠有大國。上流名高梁川,又稱松山川,下流稱河邊川,發源伯耆州界之阿賀郡茗荷嶺,南流及阿賀、哲多二郡之界,合新見川,少頃復東折,過新見之西而合哲多郡之川瀨)If,至阿賀郡下唐松村又合唐松川,東南流至上房郡今津村合鳥井國,又南流經高梁之西會成羽川,復南流東折從賀陽郡淺尾而分支流,東出會坂倉川,從下道郡上秦村專南流,至川邊村合小田川,及窪屋郡古地村又分東、西二道,一南流,自四十瀨村從備前兒島郡浦田村而入海;一西南流,至淺口郡西之浦村而入海。長二十八里餘,闊凡四町餘。
備後東至備中,西至安藝,北至伯耆、出雲,西北至石見,南至海,羣島相連,直接伊豫,東西凡一十三里,南北凡一十九里。羣嶺北方聳峙,東南稍平曠,土壤膏腴,瀕海有魚鹽之利,漕運之便,西北諸郡民產薄瘠,多以採礦爲業。風俗質直。亦不免頑陋。郡數凡一十四:村數五百五,町數九。日深津、村數三十五,町數一。安那、村數三十。神石、村數四十。沼隈、村數四十四,町數一。品治、村數二十一。蘆田、村數二十八,町數一。御調、村數九十,町數二。世羅、村數四十九,町數一。甲奴、村數三十二。三溪、村數三十八。三上、村數。奴可、村數三十九,町數二。惠蘇、村數四十一。三次。村數五十三,町數一。田圃凡三萬五千六百二十九町九段五畝二十五步九釐六毫。其河渠有三次川、有二源,一出神石郡古川村,名田房川;一出甲奴郡小冢村,名本鄉川;共西流,至棍田村而北折,及木屋村而相會,西北流至三溪郡仁賀村合木村川,西北流至向江田村合南)及西,經江田川內村合和知川,漸西北流入三次郡,至三次町合西城川,繞南而會安藝之吉田,及日下村又容櫃田川,西流爲安藝州界,繞門田村而北流,入石見之邑智郡而名爲江川。長三十一里八町,闊二町餘。下流詳於石見。櫃田川。一名高野山川,發源惠蘇郡上湯川村依原,西流自和南原村而西北流,過高暮村又南流,入三次郡櫃田村,自西入君村,而西南流至日下村入三次川。長二十里十町餘,闊凡四十五間。
安藝東至備後,西至周防,北至石見,南至海,東西凡二十里,南北凡一十六里。有巨川分流於南北境,北擁層巒,南則島嶼棋佈,與伊豫之羣島相對,舟路必由之所也。港灣之地百貨輻湊,商業頗盛,戶口亦極繁庶,風俗優柔,但田土磽瘠,不宜播種。郡數凡八:村數五百三十一,町數六。日豐田、村數九十,町數二。賀茂、村數九十二。安藝、村數五十。高宮、村數三十五,町數一。高田、村數十九,町數一。山縣、村數七十四。沼田、村數四十五,町數一。佐伯。村數八十六,町數一。田圃凡三萬一千三百零一町一段七畝一十一步四釐九毫。其山嶽有野呂山。跨居賀茂郡十四村,舟人名鍋蓋山,以爲望標雲。其河渠有大田、一名八木川,有二源,一出佐伯郡吉和村山中,北流;一出山縣郡八幡原村刈尾山中,南流;漸東折及戶河內村才原而相會。東流至加計村容瀧山川,南流及坪野村合佐伯郡之水內川,又東流至穴村合西宗川,入沼田郡久地村漸東南流,又繞八木村而南折,及高官郡中島村容三田川,爲安藝郡界。至牛田村及沼田郡新莊村之間分東西二派,東派及廣一本木北端分爲燕尾狀,一名京橋川,南流,自安藝郡皆實新開千本杭而入海,一名猿猴川,東流,自仁保島淵崎浦而入海。西派至廣島中島町慈仙寺之北亦分派,一名本川,又稱貓屋川,自沼田郡江波村而入海,長凡二十三里餘,闊三町十五一名本安川,自吉島新開而入海。西派自楠木村之南又分一派西流,名爲橫川,又分爲小屋川、川田川、已斐川,各南注而入於海。吉田。一名山縣川,發源石見州界山縣郡大冢村丸瀨山,東南流,自國東村而南流至壬生村容志路原川,東流入高田郡,再東南流經土師、長屋、入江諸村,又東北流及吉田町而合多治比川,及小原村而合本村川,至粟屋村又會三次川,西繞而爲備後界,自根村又北流入石見,名爲江川。在州界長二十六里餘,闊凡二町。下流詳於石見。其島嶼有嚴島。在佐伯郡大野村之東,週迴一里三十一町十九間。有山名彌山,又有七浦,各安神社,山重雲沓,懷秀抱麗,爲日本三勝之一。
周防 東至安藝及海,西至長門,北至長門、石見,南至海,東西凡二十里餘,南北凡一十二里餘。山嶽聳峙於東北,而連亙西北,西南頗有平衍之地,大島羣嶼,東與伊豫諸島相接,沿海港浦相連,三田尻最饒煮鹽之利,山間之民多以製紙爲業。風俗質直褊狹。郡數凡六:村數二千六百四十三,町數一十一。日吉敷、村數四百六十七,町數一。佐波、村數四百九十七,町數二。都濃、村數四百八十五,町數三。熊毛、村數五百一十八,町數二。玖珂、村數三百四十四,町數二。大島。村數三百三十二,町數一。田圃凡四萬三千七百九十町零二畝一十五步二釐七毫。其河渠有錦國。一名巖國川,發源石見州界都濃郡大潮村山中,東南流過鹿野、大向諸村,自長穗北折又東流,自中須村而北流入玖珂郡廣瀨村,東流及四馬神村合出市川,東南流及小川村合長谷.又東流至南桑村合生見,南流經下村,東流至御莊村合御莊川,漸成巨流。及巖國莊分爲二派,一名今津,經今津而入海,闊二町七間;一名門前川,經門前村而入海,闊三町二間;共長二十四里,至廣瀨村凡九里,舟楫能通,巖國莊、錦見橫山二村之間有橋名錦帶橋,俗稱爲算盤橋,長凡百二十五間。長門 東至周防、石見,南至周防及海,西北至海,東西凡一十九里餘,南北凡一十三里。山脈自石見而來,爲周防之界,西南隅與豐前相對,海門逼窄,山陽要害以此稱最,赤間關爲衆船碇泊之所。民戶富贍,土壤膏腴,宜於播種,東北磽确冱寒,五穀不熟。風俗殊樸。郡數凡六:村數二千二百三十一,町數七。日阿武、村數五百九十九,町數三。大津、村數二百九十三,町數一。美禰、村數四百二十五。厚狹、村數二百四十一。豐浦、村數三百一十,町數三。見島。村數三。田圃凡三萬五千九百二十一町八段九畝零六釐。其河渠有阿武國。一名荻川,又名 ,發源石見鹿足郡界阿武郡片俁村山中,東南流,自德佐郡而西南流,過渡村稍北流,及藏目喜村合大山,西流入川上村合佐井川,西南流合明木川,又西北流自椿鄉而抱島莊,西北各分派,西即本流,自椿鄉西分經山田村、玉江浦至荻之西而入海,闊凡二町二十六間。北爲松本川,自椿鄉東分雁島繞鶴江臺,又左右分而入海,闊凡一町十七間。長共十五里,至高瀨村凡四里.舟楫可強
南 海 道
紀伊北至和泉、河內、大和、伊勢,東西南皆至海,東西凡二十七里,狹處凡八里,南北凡三十里,狹處凡七里。包擁大和之三方而突出海表,後闊前銳,狀如箕舌,吉野之山脈來自東北,成熊野、高野之諸嶺,熊野川貫流中央,紀伊J1J注其北疆。西北衍沃,田野大辟;東北幽僻,民多寒窶;而海濱廣斥,魚介殊富,且柑橙之產最饒。風俗樸直。郡數凡七:村數一千四百一十三,町數七。日名草、村數一百五十七,町數二。海部、村數六十二。那賀、村數二百五十六,町數一。伊都、村數一百六十,町數一。在田、村數一百四十,町數一。日高、村數一百七十八。牟婁。村數四百六十,町數二。田圃凡三萬七千三百七十九町零四畝一步一釐八毫。其山嶽有葛城山、橫亙伊都、那賀、名草、海部四郡之北,爲河內、和泉二州之界,有根來山、土佛山、雲山峯、大福山等,連峯凡二十里,高一里餘。龍門山、一名勝神山,以形似故又名紀州富士。高野山、在伊都郡,高峯圍繞,有數名,山上曠原週迴三里餘,故名日高野。大塔嗥。在日高郡木守村之東,溪行五六里乃至其麓,山頂分二峯,北爲一之森,南爲二之森,州中第一峻嶺也。其巔莫能窮,至山根蟠互廣袤殆亙十里。其河渠有紀伊國、發源本州及大和、伊勢二州界之大臺原山,名吉野川,自大和吉野郡入之波村、伯母谷村而貫郡中,歷宇智郡西流,自相谷村來本州伊都郡始稱爲紀伊川。會合諸水至名草郡分爲數堰,仍西流至海部郡湊村而入海。長三十里餘,闊八町,由河口至州界十三里,舟楫可通。上流詳於大和。在田川、發源伊都郡高野山,西流,至在田郡日物川村南流,合山保田、石垣諸莊之澗水,自粟生村而西流,至宮崎莊北湊村而入海。長二十七里十八町,闊五十間,至松原村舟楫可通,凡五里。日高國、發源在田、日高二郡及大和州界之山,西南流,及日高郡東村合丹生,自柳瀨村而北流,至小家村合寒川,又西流至和佐村容江川,由北鹽屋浦而入海。長五十五里十八町,闊五十間,至瀧本村舟楫可通,凡四里餘,山地、寒川諸莊曲折最多。富田國。發源大和十洋川之界、牟婁郡兵生村安堵嶧,雨流及鮎國村晷愛賀國,至中村而入海。長二十五里,闊二町,至真砂村舟楫可通,凡九里,上流爲巖田川。安宅川、又名日置川,牟婁郡廣見川、熊野川、前川、將軍川等之衆流至合川村而相會,至南日置浦而入海。長凡二十五里,闊二町。古座川、發源牟婁郡大塔峯之東松根村,東南流至大川村合佐本川,自立合村而東流,及川口村容小川,至古座浦而入海。長凡二十七里十八町,闊二町,至大川村舟楫可通,凡六里。大田發源牟婁郡大雲取峯,口色川村上流爲色川,東南流至小色川村合高野川,至下里而入海。長二十二里,闊二町,舟楫可通,凡四里。熊野。發源大和名十津川,入牟數郡南流,至熊野本宮容音無川,東流至請川村合筌川,及官井村會北山川,漸成巨流。又南折至日足村容小口川,東南流及鮒田村容大野川,至新宮而入海。長三十五里,闊三町,自河口至州界十二里二十六町,舟楫可通。上流詳於大和。
淡路四至皆海,北對播磨,東南對紀伊,西南對阿波,幅員三十六方里,週迴三十八里二十五町一十四間,東西五里二十一町,南北一十二里二十八町。橫亙瀨戶內海之東,成三面之海峽,大坂灣及內海樞要之地也。無高嶺巨流,土性膏腴,稱爲魚稻之鄉,風俗質樸。郡數凡二:村數二百六十七,町數四。日津名、村數一百三十四,町數三。三原。村數一百三十三,町數一。田圃凡四千八百八十六町六段四畝二十四步四釐八毫。
阿波東至海,西至伊豫,西南至土佐,北至贊岐,東西凡一十八里三十三町,南北凡一十六里六町。雲邊寺之山脈劃爲北方,更東南折而爲土佐界,地勢西隆東低,吉野川及諸水皆東流而至於海。土沃民富,風俗寬裕。郡數凡一十:村數六百一十八,町數一十。曰板野、村數一百三十五,町數一。名東、村數五十二,町數二。名西、村數三十八。阿波、村數三十一。麻殖、村數三十一,町數一。美馬、村數二十六,町數一。三好、村數三十二,町數二。勝浦、村數四十六,町數一。那賀、襯數一百四-t-,町數一。海部。村數七十七,町數一。田圃凡五萬五千三百一十七町。其山嶽有劍山、跨麻殖、美國二郡,自山麓至山險路凡二十五町,至劍神社又二里三町,乃達絕頂。其西北脈亙美馬郡,有黑笠山、三峯等名。雲邊寺山。又名佐野山,跨伊豫、贊岐二國雲。其河渠有吉野川、自土佐來,入三好郡北流至末貞會伊豫川,至川崎村而容松尾川、白地村而合佐野川、貞光村而容一宇川,及穴吹村又合穴吹川,至名西郡第十村分流爲別宮川,北折東流稱爲北川,至高房村又分南川.繞北而至中喜來浦再分爲撫養川,本流稱廣戶川,東流至豐久新田而入海。由州界至此長凡二十六里,闊四町。上流詳於土佐。那賀川。又名長川,有三源,一出海部郡木頭北川村幸瀨山,名北川,東南流;一出折宇村勢河谷,名南川,東北流,及西宇村而相會東流;一出那賀郡巖倉村槍戶山,東流,至日真村而二水相合,至中島浦而入海。長二十八里十二町,闊三町二十間。
贊岐東至阿波,西至伊豫,南至阿波,北至海,東西一十八里一十二町,南北一十里,狹處二里二十八町。南方負山,北面瀨戶內海羣島繡錯連於三備,景勝之地殊多。島民率舟居營業,州內陂池數千,宜於灌溉,瀕海平夷肥沃,兼有魚鹽之利。風俗溫順。郡數凡一十一,附島三:村數三百九十,町數一十六,屬島二十五。日大內、村數三十四,町數三。寒、村數二十七,町數二。三木、村數二十。山田、村數三十三。香、村數四十九,町數三。阿野、村數三十六,町數一。鵜足、村數十,町數一。那珂、村數四十六,町數二。多度、村數二十四,町數一。三野、村數三十七,町數一。豐田、村數四十,町數一。、豆島、村數九,屬島二。直島、屬島一十一。鹽飽島。屬島一十二。田圃凡四萬七千二百八十三町三段八畝九步三釐。其山嶽有五劍山、如五劍矗立之狀,其一今已傾倒。飯山。一名力山,在鵜足郡坂本村,直立一千四百五十尺。
伊豫東至贊岐,東南至阿波,南至土佐,西北至海,東西凡三十五里,南北凡一十五里,狹處五里。石錘之山脈連亙東南,截土佐界,支脈走西北,橫貫州中。北方島嶼錯列,直接山陽,西方灣嘴參差,而對西海道,道後四郡田野大辟,地味腴沃,米麥豐饒。風俗質直,惟未免固陋之弊。郡數凡一十四:村數九七十七,町數一十五。日宇摩、村數五十六,町數一。新居、村數五十四,町數一。周敷、村數三十九,町數一。桑村、村數三十一。越智、村數一百零六,町數一。野間、村數二十九,町數一。風早、村數八十四,町數一。和氣、村數二十四,町數一。溫泉、村數三十四,町數二。久米、村數二十九。伊豫、村數三十八,町數一。浮穴、村數一百零三,町數一。喜多、村數八十五,町數二。宇和。村數二六十五,町數二。田圃凡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四町三段八畝二十六步二釐。其山嶽有石錘山。俗作石鐵,又稱爲伊豫高根,在周敷郡,跨新居、浮穴二郡,直立四千三百五十尺,自九十月即戴雪,至四五月乃消。
土佐 西北至伊豫,東北至阿波,南至海,東西凡三十五里,南北凡一十八里。西北以伊豫爲脊,山嶽連沓,東西兩岬南海鬥出如灣月之狀,地勢迤南漸低,大抵山谷林叢居其三分之二,但中間土壤不宜種藝,海濱力於漁業。風俗木強,未免頑固。郡數凡七:村數一千一百九十三,町數十。日安藝、村數一百二十九,町數一。香美、村數一百一十,町數二。長岡、村數十四。土佐、村數一一十七,町數一。吾、村數二十四,數一。高岡、村數二百二十六,町數三。幡多。村數二,町數二。田圃凡八萬零六百二十六町九段七畝二十七步二釐五毫。其山嶽有三榜示山、一名三峯,在長岡郡,跨阿波、伊豫二國,山脈西走爲伊豫界。箕庠、亦在岡郡,凡十里町,三榜示山之西脈也。三瀧山、在土佐郡,本州第一高山也。手笤山。山勢峻拔,遙與伊豫石錘山對峙。其河渠有物部川、發源香美郡模山鄉自發山,西南流,自山崎村稍西流,至大櫪村會久保川,再西南流有瀨村,至合川口,至楠木村又分爲山田川,本流南折至物部、吉原二村之間而入海。長凡二十五里餘,闊二十三間。仁澱、古稱贄殿川,又名神河,發源伊豫浮穴郡石錘山之西麓,西南流稱面河川,東南流入本州,東流至吾川郡菜野川村而容巖屋國及森川,經高岡郡野老山村又合分德川,至今成村合黑巖川,繞北東流及能津村宮谷容吾郡之八川,東南流又合日下川,南流至新居浦而入海。在州界長凡十九里餘,闊三町餘。渡川。一名四萬十川,發源高岡郡四萬川村津山,南流及禱原村川口合禱原川,至川井村合北川,至幡多郡田野村與上山川相會,西北流及大野村而合烏川,又西南流至下山村與從伊豫來之吉野川相會,至津野川村又合伊豫之大宮川,東南流至不破村合有岡川,及角嵩村容佐岡川,南流至下田浦東折而入海。長凡二十里餘,闊五十五間,海口十町餘。
西 海 道
筑前東至豐前,南至豐後、筑後、肥前,西至肥前及海,北至海,東西凡一十八里,南北凡一十七里。豐前山脈南走更趨西北,沿海之地岬懊島嶼參錯相望,雖少曠衍之地,而東有遠賀川,南有萬年川,灌溉、運輸兩得其利,土宜富贍,紡織頗工。其俗南鄙質實,瀕海之鄉有輕薄捷給之風。郡數凡一十五:村數八百七十四,盯數十四。日誌摩、村數五十一。怡土、村數六十三,町數一。早良、村數五十三,町數二。那珂、村數七十七,町數一。席田、村數九。御笠、村數五十七,町數一。糟屋、村數八十五,町數一。穗波、村數六十一,町數一。夜須、村數五十二,町數二。下座、村數四十三。上座、村數三十四。嘉麻、村數六十四,町數一。宗像、村數六十二。鞍手、村數六十九,町數一。遠賀。村數九十四,町數三。田圃凡五萬三千六百五十六町九段八畝一十七步零三毫。其山嶽有浮嶽。俗稱筑紫富士,又名吉井嶽,十坊女嶽之二山左右相連,並跨肥前。其河渠有千年川。古名一夜川,俗名上座川,以筑後州內最長之流,故世稱筑後川,有二源,一出肥後阿蘇郡小國山;一出豐後直入郡九重山,及日田郡而會同,自上座郡穗坂村來,西流容比良松川、林田川、志波川,至下座郡長田村又合三奈木川、古江川,遂入筑後竹野郡,又合夜須郡之依井川、秋月川、御笠郡之蘆木川等,自入筑後併爲一川,由水源至州界穗坂村共十七里餘,自穗坂村至長田村四里二十二町五十,闊一町四十間。上流詳於肥後、豐後,下流詳於筑後、肥前。
筑後東至豐後,西至肥前,南至肥後,北至筑前,西南至海,東西凡一十一里,南北凡八里。山嶽亙於東南,洪流繞於西北,沿河迤南土地平衍,海灣相接,五穀豐饒,兼有運輸之便,但洪水氾濫,不免爲害。民產頗富,風俗質直溫厚。郡數凡一十:村數七百五十五,町數凡一十。日三渚、村數一百六十二,町數三。御井、村數五十一,町數一。御原、村數三十六,町數一。山本、村數三十。竹野、村數八十七。生葉、村數五十七,町數一。上妻、村數一百一十五,町數一。下妻、村數三十七。山日、村數一百一十,町數二。三池。村數七十,町數一。田圃凡三萬七千九百一十七町一段九畝一步五釐。其山嶽有御前嶽。本州最高山,在豐後,又名權現嶽。其河渠有筑後川、千年川自豐後來,西流經筑前入本州竹野郡牀島村,合三牟田川,少頃又南流至山本郡常持村容巨瀨村...,西流入御井郡名御井川,至久留米又西南流爲肥前國界,至三渚郡黑田川合甘本川,及城島村容正原川,繞大野島之東西而入海。源委通計凡三十五里餘,在本州十八里餘,闊五町五十間,西海第一之大川也,世以比關東利根川,故有筑紫次郎之名。又此河及肥後玖摩川、薩摩川內川稱爲筑紫三大河,源流詳於筑前、豐後。矢部門I。發源上妻郡北矢部村黑冢山,西流至祈褥院村容星野川,及下妻郡長田村分爲二派,一西南流至山門郡島堀切村而入海,闊四十間;一西流經柳河之北南流,至端地村而入海,闊三十六間;長共十五里餘。別有一派名平松川,自上妻郡津江村村:據文意當作"川"字。
豐前東南至豐後,西至筑前,東北至海,東西凡一十六里,南北凡一十五里。山脈自北而起,東西分走,爲筑前、豐後之界,州之北角僅隔海峽與長門相對,爲西海道之要衝,地味豐腴,五穀皆宜,風俗純茂。郡數凡八:村數九百一十九,町數一十三。日企救、村數二百四十九,町數二。田國、村數九十一,町數三。京都、村數七十二。仲津、村數九十二,町數三。築城、村數六。上毛、村數八十一,町數二。下毛、村數九十八,町數一。宇佐。村數一百五十,町數二。田圃凡三萬五千九百零二町四段零二十二步六釐。其山嶽有戶上山。在企救郡,直立一千七百七十八尺。
豐後東北至海,南至日向,西至肥後、筑後、筑前,北至豐前,東西凡二十二里,南北凡二十七里。豐前之山脈自北來,綿亙屈折劃西南二方,地勢險隘,肥瘠不一,而東方岬灣相錯,有港泊之便,其佐賀關遙對伊豫御崎,爲內洋之一海門。民產頗贍,風俗陋樸,甚爲佞佛。郡數凡八:村數七百九十二,町數一十三。日國東、村數一百一十八,町數一。速見、村數五十九,町數三。大分、村數一百四十二,町數二。玖珠、村數二十六,町數一。日田、村數五十,町數一。直人、村數六十八,町數一。大野、村數一百六十二,町數二。海部。村數一百六十七,町數三。田圃凡六萬四千一百九十三町五段九畝二十二步三釐。其山嶽有黑嶽、在直入郡,直立凡二千一尺。大船嶽、又稱九重前嶽,直立二千七百六十四尺。九重山、又名三俁嶽,直立二千二百二十六。祖母嶽、又作嫗嶽,直立三千二百六十四尺。桑原嶽。在大野郡,直立二千七百六十尺。其河渠有大野川、有二源,一出直入郡九重山下,南流名久住川,至下坂田村合稻葉川,及市用村合志土知,東流稱爲飛田川;一出肥後阿蘇郡之山谷,爲山田川、捧原川,各東流入直入郡巖灝村而相會,名玉採川,及吉田村恧艮又合吉田)t1,名網藏川,經岡之東南與飛田川相會。至狹田村十川容狹田川,南流入大野郡又稱大野川,又合緒方川、矢田川,會巖戶川,東北流合赤嶺川、品川,容柴化川,會野津院川入大分郡漸北流,有大飼川、利光川之稱。入海部郡夾大津留村東西分流,各復出大分郡,東爲山川,西爲乙津川,共經鶴崎而入海。源長凡三十四里,山川闊二町十四間,乙津川闊一町四十四間。三稷川。又名日田川,有二源,一出肥後阿蘇郡小國,名杖立川雲,北流合津江川稱大山川;一出直入郡大船山女池,合諸水西北流,入玖珠郡名玖珠川,合町田川、田代川、龍門川,西北流合森川,至日高村與大田川相會,過隈町分爲二流,繞隈山再相合,又合花月川西流,爲筑前、筑後二州之界,名筑後川。自女池至此長凡十七里,闊一町十二間。下流詳於筑前、筑後、肥前。
肥前東至筑後,北至筑前及海,西南及西皆至海,東西凡二十一里,南北凡二十五里。東北負山,東南帶河,地勢分二支,西南鬥出海,其西北一支爲平戶島,連五島羣嶼;其南方一支更分兩脈,左抱鯛浦,右擁佐賀灣,灣之北方平衍,土壤肥沃冠九州,物產豐饒,民俗巧慧,頗流於狡猾。郡數凡一十一:村數二千六二十二,町數二十九。日基肄、村數二十二。養父、村數四十四。三根、村數三十四。神崎、村數一百五十。佐賀、村數三百五十二,町數四。町數二。杵島、村數一百六十九。藤津、村數一百一十六。町數一。高來、村數二百八十一,町數六。彼杵、村數五百一十,町數九。松浦。村數七百九十九,町數七。田圃凡一十萬九千一百二十三町六段三畝一十六步九釐二毫。其山嶽有多良嶽、又作大郎,在藤津郡,兼跨三郡,本州最高山也。八郎嶽、又作河原山,在彼杵郡,直立一千九百七十尺。國見嶽、在松浦郡,高一千五百七十五尺。安滿嶽。高一千七百九十二尺。其河渠有千年川、一名千隈川,又名筑後川,俗又名境川,自筑前、筑後之間而來,西南流爲筑後之界,至基肄郡容秋水川,經養父郡合安良川,至三根郡南流,夾佐賀郡大中島、大託間島、及筑後大野島,西爲諸戶三重津,東爲筑後若津,小保分流而入海,長凡九里,闊五町五十。國上、有數源,至佐賀郡三段田村相合,水勢漸大,南流過川上村名嘉瀨川,至南麥新江而入海。此國往年有疏鑿之舉,爾來灌溉之利尤多,多佈施川、三溝川、蘆裏國、小寺川等之支流繞佐賀舊城,至今宿江分流而入海。武雄川。發源杵島郡矢管村,東流經永野村合潮見川,自佐留志、大戶二村之而入海,長二十一里二十町,闊十五間。
肥後 東至豐後、日向,南至日向、薩摩,北至筑後、豐後,西至海,東西凡一十九里,南北凡二十八里,三面重嶺綿亙,東南殊峻險幽邃,多人跡不到之所,西方天草羣島錯峙,對肥前島,原爲肥築裏海之門鑰,河流遍州內,水利亦多,惟海濱淺斥,不便碇泊,土壤膏沃,民物繁庶,嘉穀之產鄰州之所仰給,風俗樸直勇敢。郡數凡一十五:村數四千九百八十四,町數二十八。日玉名、村數五百七十九,町數四。飽田、村數三百四十五,町數三。山鹿、村數三百七十九,町數二。菊池、村數二百,町數一。阿蘇、村數七百A-I-三,町數二。合志、村數一百六十七,町數二。山本、村數一百二十三,町數二。託麻、村數八十八,町數一。上益城、村數六百一十六,町數一。下益城、村數三百九十九,町數一。宇土、村數一百九十三,町數一。八代、村數三百零四,町數一。葦北、村數二百六十一,町數二。球摩、村數四百一十五,町數一。天草。村數一百三十二,町數四。田圃凡一十萬二千四百八十一町五段零一十六步四釐。其山嶽有木葉山、一名靈雨山,直立一千八百二十尺。阿蘇嶽、最高者名高嶽,一名雲生山,又名赤膚山,山脈分峙,稱爲阿蘇五嶽,即明成祖建鎮國碑之所也。國見嶽、凡六里。月見嶽、凡六里。鶴掛嶽。在葦北郡,其南脈名赤松太郎嶺,西南脈稱佐敷太郎嶺,共當九州衝要,山尤險峻。其河渠有菊池川、一名山鹿川,又名高瀨川,發源菊池郡原村深葉山,北流容迫間川,至山鹿郡合合志川,漸西北流經湯町西流入玉名川,至下津原村南流,由滑石村而入海。長十九里十八町,闊二町三十間,河口有小港名日哂雲。白、又名高橋川,發源同蘇郡南鄉自川村,西北流合黑川,又西少南流復過熊本南,至飽田郡小島村百貫石而入海。長凡十五里餘,闊二町三十間,河口有小島港,頗有運輸之便。綠、發源阿蘇郡南鄉河口村-Z方山,西流合橫野川、男成川、釋迦院川數流,又北少西河合御船川,仍西流會加勢川,又曲折迴繞至二町村而入海。長凡二十一里餘,闊四町。球J擘。有二源,一出八口郡五笛莊樅木村,名樅木川,西流容山中諸水,經椎原村南流,名椎積川;一出球摩江代村片尾山,西南流至柳瀨村與椎積川相會,西流合胸川,繞人吉之北經數郡西北流,至麥島村南彌寺而入海。長二十四里二十町餘,闊八町二十間。自人吉至海凡十六里餘,舟楫可通,河口有小港名八代港,西少北一里十二町有可賀島,入港之望標也。
日向東南臨海,西至肥後、大隅、薩摩,北至肥後、豐後,東西凡一十七里,南北凡四十里。地形南北修長,沿海之地委蛇折轉,而亙東南多平田沃壤,山脈繞西北南走,支脈散佈州內,西境尤爲峻奧,風俗質樸。郡數凡五:村數三九十四,町數一十。日臼杵、村數七十七,町數二。兒湯、村數十三,町數二。諸縣、村數一百十,町數二。宮奇、村數三十四,町數一。那珂。村數八十,町數三。田圃凡五萬八千零三町四段一畝二十五步二釐二毫。其山嶽有霧島山、在諸縣郡,噴火山也,東西分二峯,並跨大隅,東嶽一名矛峯,直立四千八百一十六尺,即古之高千穗峯也;西嶽一名韓國峯。松山。在那珂郡跨居數村,高凡四千一百六十五尺。其河渠有五筒瀨川、發源臼杵郡鞍岡村山中,北流合肥後阿蘇郡營尾鄉諸水,又東南流至巖戶村合筱戶川,及巖井川村容日影川,及七折村合網瀨川,至北方村而東流,經數村至南方村又南北分流。一稱五笛瀨川,回延岡舊城之北,一名大瀨川,繞延岡之南,抵岡富村再相會,至川島村東海港而入海。長凡三十里,闊一町四十間,漕船有七里可以溯達。別有北川,發源豐後大野郡宇目鄉山中,至川島村而會五笛瀨川。長凡十九里,闊一町二十間餘,漕船有2i1裏可通。美美津川、一名耳川,發源臼杵郡那須椎葉山,東流經山陰村漸東南流,至美美津川而八海,長凡二十八里,闊三町二十,漕船五里可達,水漲時有十三里可以通舟雲。大丸、一史高鍋川,又稱蚊口川,發源臼杵郡椎葉山、津賀尾中山谷,東南流經兒湯郡川原村,東流至高鍋川蚊口浦而入海,長凡二十五里,闊四十八問。一瀨、一名二瀨川,發源臼杵郡大川內村高冢山,南流入兒湯郡米良谷爲米川,及村所村容板谷川,東南流自橫野村而東流,至越野尾村合小川,至中尾村閤眼鏡川,又東南流至黑生野村合河原江川,東流至下田島村德淵港而入海。長凡三十里餘,自海口上流二十町川身最廣處抱中洲嶼,北派闊一町十間餘,南派闊四十間餘,有渡場。大澱國、一名赤江川,有二源,一出肥後球摩郡皆越谷中,南流來諸縣郡須木村名巖瀨川,漸東流又名野尻川,至笛水村長凡十五里,闊三十間;一出諸縣郡南之鄉石原山中,名橋野川,西南繞入大隅吉永村北流,再來諸縣郡名竹下川,闊二十五間;過都城,及前川內村合安永川,及繩瀨村而合霧島中嶽所出之水,名繩瀨川,闊四十間;稍東北流至笛水村與野尻川相會。東流及系原村會綾川,東南流至那珂郡下別府村、福島村之間而入海。源長凡二十五里,闊三町二十間,漕船六里可通,本州第一之巨流也。
大隅 東至日向,西至薩摩,北至日向、薩摩,南至海,東西凡一十里,南北凡二十八里。東、西、北三面山嶽回抱,南方尖長橫出海表,西抱裏海,遙與二大島相望,澗壑雖深阻而氣候極暖,草木頗能暢茂,風俗樸魯。郡數凡八:村數二百五十四,町數七。日菱刈、村數一十四。桑原、村數三十三。始羅、村數三十九,町數一。嘴暌、村數四十五,町數三。肝付、村數四十三,町數一。大隅、村數四十七,町數二。熊毛、村數一十五。馭謨。村數一十八。田圃凡三萬四千一百五十九町二段四畝七步。其山嶽有國見山、在肝付郡郡中,一覽可盡而險阻頗難登陟,其南脈又名北嶽,高凡三千二百四十三尺。櫻島]嶽、噴火山也,屹立於大隅郡櫻島之中央,高三千六百三十六尺,有二峯,日南嶽、北嶽,南之巔有白水池,北之巔有御鉢池,中央有兩中池,兩中池水盈虛與海潮相應雲。八雷樂.左卿槿郝層灰犯各輯嚳,自四十五尺,水田嶽高四千一百九十二尺,慄生嶽高六千二百五十二尺,三峯鼎立,四時戴雪,海上數里皆望見之。
薩摩 東至大隅、日向及海,北至肥後,西南至海,東西凡一十里,南北凡二十七里。東北連山環擁,爲肥後、日隅界,地勢循海南走,又勾屈東拱,對大隅爲一大灣,山脈斷續,散佈州內。川內川貫其中央,西方一面大小洲嶼遠近環峙,沃野甚乏,五穀之產不足養州內人口。民性勇悍,居僻境者極其樸質。郡數凡一十三:村數三百三十三。町數一十一。日鹿兒島、村數二十五,町數一。谷山、村數八,叮數一。給黎、村數一十二。捐宿、村數一十七,町數二。穎娃、村數一十四。少卜|邊、村數三十八,町數二。阿多、村數二十三。日置、村數五十五。薩摩、村數三十一,町數一。高城、村數一十一,町數一。伊佐、村數四十六,叮數一。出水、村數三十九,町數二。甑島。村數一十四。田圃凡四萬一千六百二十七町四段九畝五步。其山嶽有開1翊嶽、亦稱爲薩摩富士,在穎娃郡,直立凡三千零七十尺。野間嶽、又名竹島,在州邊郡,三面臨海,直立二千二百一十二尺。長屋山。亦在州邊郡,橫亙數村,東西凡三里,南北四里。其河渠有川內川。有二源,一出肥後球摩郡白髮嶽,南流入伊佐郡名山野川,及金波田村合市山川,又名羽月川;一出日向諸縣郡飯野鄉狗留孫山中,南流,自飯野而西流,過真幸名真幸川,南流入大隅綾刈郡,又西北流入本州伊佐郡牛鄉山下殿村而會羽月川。由源至此長凡十里,西流至鶴田村合金山川,南折及時吉村合穴川,西流及虎居村合豐川,及薩摩郡久住村合槌肋川,過東鄉而南流,至平佐復西流,自薩摩郡高城鄉久見崎而入海。長凡四十六里,闊一町四十間,由海口溯大良鄉凡十六里舟楫可通。
二 島
壹岐 在肥前之西北,週迴三十五里一十五町五十九間,東西三里一十二町,南北四里六町。自肥前松浦郡呼子浦至石田郡鄉野浦,海上直徑七里一十二町。島爲肥前北角餘脈,四面海灣皆有港泊之便,土性膏沃,果谷咸宜,鱗介亦富。風俗柔和,農暇兼營漁業。郡數凡二:村數一百二十六,町數二。日石田、村數十九,町數一。壹岐。村數六十七,町數一。田圃凡三千二百七十四町二段零二十六步六釐九毫。
對馬 在壹岐之西北,分爲二島,南稱上島,週迴五十里一十四町二十一間,東西二里二十八町,南北五里二十町;北稱下島,週迴一百三十五里三十一町一十九間,東西四里六町或二里二十八町,南北九里二十六町。自壹岐郡勝本至下縣郡嚴原,海上直徑一十二里二十町。居日本海之西北隅,島形東西狹而南北長,中央劈開成一大灣,能容大艦巨舶,島內峯巒相接,地多薄瘠,不宜播殖。居民食谷仰於內地,惟多采海利,與朝鮮互市,以爲營生本業。風俗固陋。郡數凡二:村數一百一十四,町數一。日上縣、村數五十二。下縣。村數六十二,町數一。田圃凡三千三百七十一町六段一畝一十四步。其山嶽有三嶽、本州最高山,又作御嶽山,有三峯,並跨數村。白嶽、在下縣郡,直立一千六百七十尺。有明山、古名島根山,直立凡一千八百尺。矢射立山、直立二千一百十八尺。龍良山。亦在下縣郡,二峯對峙,名雌山、雄山,直立凡一千六百六十尺。
北 海 道
東至千島州對得撫島,北隔北見州宗谷海峽而對樺太,南隔渡島州津輕海峽而對東山道陸奧,東西凡一百六十六里,南北凡一百二十里。幅員五千零五十六方里七八,週迴五百八十三里三三,屬島一十五,其幅員五十方里零九二,渡島南向陸奧,其狀如伸頸張頤,宛折趨東北,爲膽振、後志,當石狩夤脊之要,天鹽、北見、日高、十勝排於南北,爲左右翼,釧路爲其臀,根室之地岬角左右相望爲其股,千島曳尾其後,石狩、十勝之二高山對峙,全道之中央,支脈四布,諸大國大率發源於此,衆水分流,西爲石狩J Jf,西北爲天鹽川,北爲常呂川,南爲大津川。土人業漁獵,不知稼穡,石狩、十勝等處原野曠漠,雖土壤肥沃而產業未開。風俗鄙樸,言語、衣服皆異內地,此道舊爲蝦夷地,古時陸奧、出羽之北境夷種雜居,凡渡島以北之夷總稱爲蝦夷。景行帝時日本武尊武內宿禰巡察北方曾至夷地,其後叛服不常。齊明帝時命將北伐,設治於後方羊蹄。及一條帝,蝦夷作亂,陸奧人安倍國東伐定之。源賴朝之徵陸奧,以安倍氏後裔安藤季信爲津輕守護,俾世管蝦夷。至享德中若狹人武田信廣航至松前,島夷鹹服,永正中其孫義廣徙居松前,後降豐臣氏,慶長中以福山城爲治所,稱松前氏。寬政之末德川氏遣吏經理東夷,收松前氏所領之東部,猶命管西部。享和之初置箱館奉行,文化四年徙松前氏於陸奧,並收其西部置松前奉行,總管全島。王政革新,明治二年八月稱全島爲北海道,分十一州,設開拓使以治之。
渡島南隔津輕海峽而對陸奧,北至後志、膽振,東西共至海,東西凡二十一里二十町,南北凡二十三里一十八町。郡數凡七:村數一百一十一,町數三。日茅部、村數一十七。龜田、村數二十九,町數一。上磯、村數一十七。福島、村數六。津輕、村數一十三,町數一。檜山、村數二十一,町數一。爾志。村數八。
田圃凡一千四百三十二町九段六畝一十八步。其山嶽有惠山、噴火山,在茅部郡,高一千九百二十尺。大川嶽、亦噴火山,在茅部郡,高一千九百二十尺。古部嶽、高二千零二十尺。熊泊嶽、高二千零四十尺。駒嶽、高三千二百二十尺。濁川嶽、高二千七尺,以上皆在茅部郡。橫津嶽、在龜田部郡,高三千五三十尺。三森嶽、亦在龜田郡,高凡二千百二十尺。烏嶽、在磯上郡,高二千尺。知內嶽、在福島郡,高二千百三十尺。千軒嶽、在津輕郡,高三千三百五十尺。遊樂部嶽。在爾志郡,高四千一百尺。
後志 東至膽振、石狩,南至渡島、膽振,西北至海,東西凡一十六里,南北凡三十二里三十一町。郡數凡一十七:村數一零七,町數一。日久遠、村數九。太櫓、村數四。瀨棚、村數五。島牧、村數一十五。壽都、村數八。歌棄、村數六。磯谷、村數四。巖內、村數六,町數一。古宇、村數六。積丹、村數八。美國、村數五。古平、村數六,町數一。餘市、村數八,町數一。忍路、村數四。高島、村數四。小樽、村數五,町數一。奧尻。村數四。田圃未詳。其山嶽有八內山、在巖內郡,高二千八百尺。雷電山、在磯谷郡,並跨巖內郡,高三千Z-百五十尺。積丹嶽。在積丹郡,高五千四百尺。其河渠有後志國、發源膽振虻田郡,當沸登西流,繞後方羊蹄山之腰,至磯谷郡磯谷村而入海。長凡十八里,闊一町四十間。利別川。發源膽振山、越郡蟹寒嶽等處,至瀨棚郡瀨棚村而入海。長凡-Z十里,闊凡一町。
膽振東至日高,西至後志,南至渡島及海,北至後志、石狩,東西凡四十四里二十五町,南北凡一十四里三町。郡數凡八:村數四十八,町數一。日山越、村數二。虻田、村數四。有珠、村數五。室蘭、村數七,町數一。幌另、村數五。白老、村數三。勇拂、村數一十六。千歲。村數六。田圃凡四百五十八町九段七畝一十五步。其山嶽有昆保嶽、在虻田郡,高千百尺。有珠嶽、噴火山,跨有珠、虻田二郡,高三千四百四十尺。白老山、在白老郡,高三千三百尺。紋另嶽、在千歲郡,高二千六百尺。漁山。亦在千歲郡,高亦二千六百尺。其河渠有遊部川、發源渡島爾志郡遊樂部嶽,東流至山越郡遊樂部而入海,長凡三十四里,闊凡五十間。長流別、發源有珠郡山中,西南流至長流村而入海,長凡十六里,闊凡五十間。鵡川。發源勇拂郡山中,西南流鵡川村而入海,長凡二十里,闊凡四十五間。
石狩東至釧路、北見,南至膽振、十勝,西至後志及海,北至天鹽,東西凡四十三里二十二町,南北凡二十五里三十町。郡數凡九:村數三十八,町數二。日札幌、村數一十七,町數一。石狩、村數三,町數一。厚田、村數一十。濱溢、村數八。樺戶、以下五郡村名未定。夕張、空知、上川、雨龍。田圃凡七百三十五町五段三畝一十三步。其山嶽有斜芳嶽。在原田郡,週迴凡七里。其河渠有石狩國。發源上川郡石狩嶽大瀑布,屈曲西南流,合諸水至石狩郡而入海,長凡一百六十七里,闊三町四十二間。天鹽東及北至北見,南至石狩,西至海,東西凡三十里,南北凡三十九里二十七町。郡數凡六:村數一十五。日增毛、村數五。留萌、村數五。苫前、村數五。天鹽、以下村名未定。中川、上川。其山嶽有辨花片山。在天鹽郡,高一千六百四十尺。其河渠有天鹽川。發源上川郡十勝、石狩二嶽之北,西南流合諸水,經中山郡至天鹽郡天鹽而入海,長七十里餘,闊三町。
日高 東北至十勝,西至膽振,南至海,東西凡二十九里十四町,南北凡二十一里二十二町。郡數凡七:村數一百零五。曰沙流、村數一十八。新冠、村數一十一。靜內、村數一十六。三石、村數八。浦河、村數二十。樣似、村數二十三。幌泉、村數九。田圃未詳。以下七州皆同。其河渠有厚別川、發源新冠郡之二兩山,西南流合諸水,至沙流郡厚別而入海,長凡十五里,闊五十問。新冠門f、發源十勝州界之諸山,西南流,至新冠郡高江村而入海,長凡二十六里,闊一町。染退。發源十勝州界,西南流合東枝川、西枝川及諸水,至靜內村、下方村而入海,長凡十五里,闊一町十五間。
十勝東至釧路,北至石狩,西至日高,南至海,東西凡三十里二十一町,南北凡四十七里一十八町。郡數凡七:村數五十一。日廣尾、村數一。當緣、村數三。十勝、村數六。中、村數二十二。河西、村數一十二。河東、村數五。上川。村數二。其山嶽有神威嶽:在河西郡,兼跨日高、靜內,峻峯峭拔,蠼岸磊蚵。其河渠有大津。發源上川郡十勝山脈信滿山,東南流經河西、中川諸郡,至十勝郡大津而入海,長四十四里餘,闊二町十六間。支流爲十勝川,至十勝郡十勝而入海。
釧路東至根室,北至北見,西至十勝、石狩,南至海,東西凡四十七里二十一町,南北凡二十九里七町。郡數凡七:村數四-I--七,町數一。日白糠、村數二。釧路、村數八。厚岸、村數一十七,町數一。阿寒、村數五。上門I、村數五。網尻、村數六。足寄。村數四。其河渠有久壽裏。發源釧路郡釧路嶽。東南流,合阿寒、瀨釣二川,至釧路而入海,長三十七里,闊二町。
根室 西及南至釧路,西北至北見,東至海,南北兩角鬥出而對千島,東西凡一十九里一十八町,南北凡二十九里二十七町。郡數凡五:村數二十三,町數一。日花笑、村數七。根室、村數六,町數一。野付、村數四。標津、村數二。目梨。村數四。其河渠有西別、發源釧路上川郡西別嶽,東流過根室野付郡界而入海,長凡三十里,闊一町餘。標津川。發源標津郡標津嶽,東流標津村而入海,長凡十六里,闊三十間。
北見西至天鹽,南至釧路,東南至根室,西及北至海,隔宗谷海峽近與樺太相對,東西凡七十八里,南北凡一十七里七町。郡數凡八:村數三十。曰宗谷、本郡及枝幸、利尻、禮文皆村名未定。枝幸、紋別、村數一十。常呂、村數七。網走、村數八。斜裏、村數五。利尻、禮文。其河渠有富別川、發源天鹽二高山之間,北流合數水,至枝幸郡富別而入海,長凡十五里,闊一町餘。常呂川。發源石狩高山,東北流至常呂郡常呂村而入海,長三十里,闊四十間。
千島根室州之東北羣島,合稱爲千島,幅員五百七十二方里八。大者有二島,東爲擇捉,西爲國後,皆地形狹長。國後幅員一百零四方里,週迴凡七十一里,自西南至東北凡三十里,東西廣處凡八里,根室野付岬相距凡五里。擇捉幅員四百六十八方里七六,週迴凡一百五十三里,自西南至東北凡五十里,東北廣處凡十里,在國後之東北凡三里餘,此島之東北與得撫羣島相連,直接魯西亞所隸之堪察加焉。郡數凡五:村數一十五。日國後、村數五。擇捉、村數二。振別、村數二。紗那、村數四。蕊取。村數二。
卷十二 地理志三
府縣沿革表
維新之後變封建爲郡縣,其分合興廢蓋朝令夕改,月異而歲不同,有瑚於一一分載者,故志中仍分國敘事,而別以府縣沿革著之此表。凡府縣所輞之國或屬一府縣,或屬兩府縣,均分別揭載,所轄之郡則隸於一府縣者從略分隸幹兩府具者詳訐.其名.
府縣
國
郡
沿 革
東
京
府
武藏
荏原
豐島
葛飾
之內
多摩
之內
足立
之內
明治元年閏四月,分各地方爲府、藩、縣,五月置
江戶府,既而權置大總督府,並設南、北市政裁
判所以經理府事。時置府之令未達江戶,暫設
武藏知縣事,但未有縣名。七月改江戶稱東京,
以江戶府爲東京府。八月,罷市政裁判所並於
東京府。二年正月,置小菅縣。二月置品川I縣,
七月令京都、東京、大坂三府以外悉改爲縣。四
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東京府及小菅、品
川二縣均廢,置本府。
尿
都
府
山城
丹波
丹後
何鹿
船井
桑田
天田
夫應三年十二月,命膳所、筱山、龜山三藩管理舊日町奉行之事,稱市中取締。明治元年二月,置京都裁判所。閏四月,改裁判所爲府,尋罷市中取締。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京都府及澱、龜岡、園部、綾部、山家五縣均廢而置本
府。九年八月,廢豐岡縣,其所管丹後及丹波、
天田郡改隸於本府。
府縣
國
郡
沿 革
大
坂
府
攝津
住吉
東成
西成
島上
島下
豐島
能勢
明治元年正月,置大坂鎮臺以管理民政,未幾旋改爲裁判所,五月再改爲府。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大坂府及高檄、麻田二縣均廢而置本府。
神
奈
川
縣
武藏
相模
久良岐
橘樹
都築
多摩
之內
明治元年三月置橫濱裁判所,六月改爲神奈川府。九月再改爲縣,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神奈國、六浦二縣均廢而置本縣。又廢韭山小田原、荻野、山中三縣,而置足柄縣於相模國。
九年四月廢足柄縣,其所管相模改隸本縣。
丘
,、
庫
縣
攝津
丹波
但馬
播磨
淡路
八部
兔原
武庫
河邊
有馬
多紀
冰上
明治元年正月置兵庫鎮臺,旋改裁判所移於但 馬,尋廢之。閏四月置久美濱縣于丹後,五月改 裁判所爲縣。二年正月割大坂府地而置攝津 縣,五月改稱豐琦縣,八月併入兵庫縣,尋置生野縣於但馬。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久美濱、生野、宮津、筱山、舞鶴、福知、山出、石柏原、豐岡、峯山、村岡十一縣均廢,而置豐岡縣。
姬路、明石、龍野、赤穗、三日月、三草、山埯、安志、林田、小野十縣均廢,而置姬路縣。尋改飾磨縣。旋廢兵庫、尼琦、三田三縣而置本縣。九年八月,豐岡、飾磨二縣又名東縣,所管之淡路改隸本縣。
府縣
國
郡
沿 革
長
崎
縣
肥前
壹岐
對馬
明治元年二月置長崎裁判所,閏四月置富岡縣於肥後天草郡,五月改裁判所爲府。八月並富岡縣於長崎府,二年六月改長崎府爲縣,四年七月廢藩置縣,九月移佐賀縣廳於伊萬里,稱伊萬里縣,以嚴原縣並隸之。十一月,長崎、島原、平戶、大村、福岡五縣均廢而置本縣。伊萬里、小城、唐津、蓮池、鹿島五縣均廢而置伊萬里縣。
五年五月,復移伊萬里縣於佐賀,稱佐賀縣。九年四月並佐賀縣於三瀦縣,八月三瀦縣廢,其所管肥前改隸本縣。
新
漏
縣
越後
佐渡
頸城
古志
三島
刈羽
魚沼
巖船
蒲原
之內
明治元年四月置新漏裁判所,尋改爲越後府,又置佐渡裁判所,尋亦改爲縣。七月置柏崎縣,既而改越後府爲新漏府,柏崎縣併入之,二年二月又改爲縣,再置越後府,併入佐渡縣,尋又復之,改越後府爲水原縣,以新溻縣併入之。八月割水原縣而復柏崎縣。三年三月廢水原縣,復新
淌縣,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新渴、新發、田村、上村、松峯岡、三日市、黑川七縣均廢而置本縣。柏崎、高田、與板、清崎、椎谷五縣均廢而置柏垮縣,改佐渡縣爲相川縣。六年六月並柏琦縣於本縣,九年四月又並相川縣於本縣。
府縣
國
郡
沿 革
埯
玉
縣
武藏
下總
埒玉
橫見
人間
秩父
大里
榛澤
加美
幡羅
比企
新座
那賀
兒玉
高麗
男衾
足立
之內
葛飾
之內
明治元年六月,大總督府暫置武藏知縣事,但未 設縣名。二年正月置大宮縣,九月改稱浦和縣,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浦和、忍巖、楓三縣均廢而置本縣。
千
葉
縣
下總
上總
安房
千葉
印幡
匣瑾
埴生
香取
海上
葛飾
之內
相馬
之內
明治元年七月,大總督府暫置上總、安房知縣事,八月置下總知縣事,但未設縣名。二年正月,置葛飾縣於下總,尋置宮谷縣於上總,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宮谷、鶴舞、松尾、菊間、長尾、花房、久留裏、大多喜飯、野佐、貫鶴、牧一、之官、加知、山館、山櫻井、小久保十六縣均廢而置木更津縣。葛飾、佐倉、古河、關宿、結城、曾我野、生實七縣均廢而置印幡縣。六年六月,木更津、印幡二縣復廢,而置本縣。八年五月廢新治縣,其所管下總三郡之地改隸於本縣。
府縣
國
郡
沿 革
茨
城
縣
常陸
下總
豐田
岡田
猿島
結城
相馬
之內
葛飾
之內
明治元年六月,大總督暫置常陸知縣事,但未設縣名。二年二月置若森縣於常陸,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若森、土浦、松川、石岡、多古龍、力崎、志築、牛久、麻生、高岡、小見川十一縣均廢而置新治縣。水戶、笠間、松岡、下館、下妻、夫戶六縣均廢而置本縣,八年五月又廢新治縣併入本縣。
羣
馬
縣
上野
明治元年六月,大總督府暫置巖鼻縣於上野,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月,巖鼻、前橋、高琦、沼田、安中、伊勢、琦小幡、七日市八縣均廢而置羣馬縣。十一月,又廢越縣而置入間縣。六年六月,羣馬、人間二縣復廢,而置熊谷縣。九年八月移熊谷縣廳於上野高琦,改稱爲羣馬縣。
橡
未
縣
下野
明治元年六月置真岡縣於下野,二年二月置日光縣,七月並真岡縣於日光縣,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日光、館林、壬生、佐野、足利、吹上六縣均廢而置本縣。宇都宮、鳥山、黑羽、茂木、大田原五縣均廢而置宇都宮縣。六年六月,又廢宇都宮縣並於本縣。
府縣
國
郡
沿 革
屏
縣
和泉
大和
河內
明治元年正月置大和鎮臺,尋廢之。五月置奈良縣於大和,六月置坍縣於和泉,七月改奈良縣爲府,二年正月割大坂府所管地而置河內縣,七月改奈良府爲縣,八月並河內縣於埽縣,三年三月置五條縣於大和,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奈良、五條、郡山、高取、小泉、田原、本柳、本芝、村櫛羅、柳生十縣均廢而置奈良縣。坍、岸和、田伯、大吉見、丹南五縣均廢而置本縣,九年四月廢奈良縣並於本縣。
重
縣
伊勢
伊賀
志摩
紀伊
牟婁
之內
明治元年七月,置度會府於伊勢,二年七月改爲縣,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津、龜山、桑名、長島、神戶、菰野六縣均廢,而置安濃津縣。度會、久居、鳥羽三縣均廢而置度會縣,五年三月
改安濃津縣爲三重縣,九年四月,廢度會縣並於本縣。
愛
知
縣
尾張
參河
明治元年四月置三河裁判所,六月改爲縣,二年六月並伊奈縣,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豐橋、西尾、岡琦、重原、刈谷、半原、舉母、西端、田原、西大平十縣均廢,而置額田縣,伊奈縣所管參河之地並隸之,尋廢名古屋、犬山二縣而置名
古屋縣,五年四月改名古屋縣爲愛知縣,十一月廢額田縣並於本縣。
府縣
國
郡
沿 革
靜
岡
縣
駿河
遠江
伊豆
明治元年二月,東海道先鋒總督府暫置駿府城代,五月置駿河藩,後改靜岡藩。六月置韭山縣於伊豆,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靜岡、堀江 二縣均廢,而置靜岡、濱松二縣。九年四月廢足柄縣,其所管伊豆並於本縣,八月,濱松縣復並於本縣。
山
梨
縣
甲斐
明治元年二月,大總督府暫置甲府城代,九月又開甲府鎮撫總督府,置府中、市川、石和三縣,十月三縣廢,置甲斐府。二年七月改甲斐府爲甲府縣,四年十一月,廢甲府縣置本縣。
滋
賀
縣
近江
若狹
越前
敦賀
明治元年三月置大津裁判所於近江,閏四月改爲縣。三年十二月,置本保縣于越前國,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小濱、鯖江二縣均廢而置敦賀縣。本保、福井、丸岡、大野、勝山五縣均廢而置福井縣。大津、膳所、水哂、大路、山上五縣均廢而置大津縣。彥根、朝日山、宮國三縣均廢而置長濱縣。十二月,改福井縣爲足羽縣。五年正月,改大津縣爲滋賀縣。二月,改長濱縣爲犬上縣。九月並犬上縣於本縣,六年一月並足羽縣於敦賀縣,九年八月廢敦賀縣,其所管若狹及越前敦賀郡改隸於本縣。
府縣
國
郡
沿 革
岐
皇
縣
美濃
飛驊
明治元年四月置笠松裁判所於美濃,閏四月改爲縣。五月置飛彈縣,尋改高山縣,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笠松、大垣、郡上、加納、巖村、今尾、野村、苗木、高富九縣均廢而置本縣。九年八月,廢築摩縣,其所管飛驊改隸本縣。
長
野
縣
信濃
明治元年八月置伊奈縣於信濃,三年九月割伊奈縣置中野縣,四年六月改中野縣爲長野縣,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高山、伊奈、松本、高遠、高島、飯田六縣均廢而置築摩縣。長野、松代、上田、飯山、巖村、田小、諸須坂七縣均廢而置本縣。九年八月廢築摩縣,其所管信濃改隸本縣。
宮
城
縣
陸前
磐城
柴田
名取
宮城
黑川
加美
遠田
志田
玉造
慄原
登米
桃生
牡鹿
本吉
亙理
伊具
刈田
明治二年七月,置桃生縣於陸前,八月置白石縣於磐城,登米縣於陸前,改桃生縣爲石卷縣。十
一月移白石縣廳於角田,稱爲角田縣。三年九月,並石卷縣於登米縣,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登米、角田、仙台三縣均廢而置仙台縣,五年正月改仙台縣爲宮城縣,九年四月廢磐井縣,其所管陸前改隸本縣,八月廢磐前縣,其所管磐城三郡改隸本縣。
府縣
國
郡
沿 革
福
島
縣
巖代
磐城
越後
宇多
白川
行方
標葉
田村
磐城
石川
菊田
白河
磐前
槽葉
蒲原
之內
明治二年五月置若松縣於巖代,七月又置福島縣,八月置白川縣於磐城。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福島、白川、二本松三縣均廢而置二本松縣。棚倉、中村、三春、磐城、平泉、湯長谷六縣均廢而置平縣。又廢若松縣而更置之,尋改二本松縣爲福島縣,又改平縣爲磐前縣,九年八 月,廢磐前、若松二縣,並於本縣。
巖
手
縣
陸中
陸前
陸奧
磐井
江刺
膽澤
和賀
稗貫
紫波
巖手
閉伊
九戶
氣仙
一白
明治二年八月,置九戶、江刺二縣於陸中,又置膽澤縣,九月改九戶縣爲八戶縣,尋復改三戶。
十一月並三戶縣於江刺縣。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膽澤、一之關二縣均廢,而置一之關縣。江刺、盛岡二縣均廢而置盛岡縣,尋改一之關縣爲水澤縣。五年正月改盛岡縣爲巖手縣,六月移水澤縣廳於登米、八年十一月復一之關,稱磐井縣,九年四月廢磐井縣,其所管陸中改隸本縣。
青
森
縣
陸奧
津輕
北
三戶
明治四年七月廢藩置縣,九月,館、斗南、八戶、七戶、黑石五縣均廢,而並於宏前縣,尋移縣廳於青森,稱青森縣,十一月廢青森縣而更置之。
府縣
國
郡
沿 革
山
形
縣
羽前
羽後
飽海
明治二年七月置酒田縣於羽後,三年九月置山形縣於羽前,而廢酒田縣。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八月並天童縣于山形縣,十一月山形、新莊、上山三縣均廢而置本縣。廢米澤縣而置置賜縣。
大泉、松嶺二縣均廢而置酒田縣。八年八月,移酒田縣廳於鶴岡,稱鶴岡縣。九年八月又廢置賜、鶴岡二縣並於本縣。
秋
田
縣
羽後
陸中
雄勝
平鹿
仙北
由利
河邊
秋田
山本
鹿角
明治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秋田、本莊、巖琦、龜田、矢島五縣均廢而置本縣。
石
川1
縣
加賀
能登
越中
越前
南條
丹生
今立
足羽
大野
吉田
坂井
明治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金澤、大聖寺二縣均廢而置金澤、七尾二縣。廢富山縣而置新川縣。五年二月,改金澤縣爲石國縣,九月廢七尾縣,而以能登隸本縣,以越中一郡隸新川縣。
九年四月並新川縣於本縣,八月廢敦賀縣,其所管越前七郡改隸本縣。
府縣
國
郡
沿 革
島
根
縣
出雲
伯耆
因幡
石見
隱岐
明治二年二月置隱岐縣,八月置大森縣於石見,以隱岐縣併入之。三年正月,移大森縣廳於濱田,改爲濱田縣。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濱田、鳥取二縣均廢而更置之,松江、廣瀨、母裏三縣均廢而置本縣。九年四月並濱田縣於本縣,八月又並鳥取縣於本縣。
岡
山
縣
備前
備中
美作
明治元年五月置倉敷縣於備中,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廢岡山縣而更置之,津山、鶴田、真島三縣均廢而置北條縣。倉敷、福山、鴨方、足守、庭瀨、高梁、新見、生坂、成羽、岡田、淺尾十一縣均廢而置深津縣。五年六月,移深津縣廳於備中笠岡,改寫小田縣,八年十二月小田縣並於本縣,九年四月北條縣又並於本縣。
廣
島
縣
安藝
備後
明治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廢廣島縣而更置之,並管備後八郡。九年四月,割岡山縣所管備後之地隸於本縣。
山
口
縣
周防
長門
明治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山口、巖國、豐浦、清末四縣均廢而置本縣。
和
歌
山
縣
紀伊
日高
有田
伊都
那賀
海部
名草
牟婁
之內
明治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和歌山、田邊、新宮三縣均廢而置本縣。
府縣
國
郡
沿 革
愛
嬡
縣
伊豫
贊岐
明治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高松、丸龜二縣均廢而置香縣。松山、今治、西條、小松四縣均廢而置松山縣。宇和島、大洲、吉田、新谷四縣均廢而置宇和島縣。五年二月,改松山縣爲石鐵縣,六年二月,神山、石鐵二縣又廢而置本縣,並香川縣於名東縣。八年九月,割名東縣再置香國縣,九年八月,香國縣復並於本縣。
高
知
縣
土佐
阿波
明治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高知、德島二縣均廢,而置高知、名東二縣,九年八月廢名東縣,其所管阿波改隸本縣。
福
岡
縣
筑前
筑後
豐前
企救
田J1I
京都
中津
築城
上毛
明治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福岡、秋月二縣均廢而置本縣。久留米、柳河、三池三縣均廢而置三瀦縣。豐津、中津、千束三縣均廢而置小倉縣。九年四月,並小倉縣於本縣,並佐賀縣於三瀦縣,八月廢三瀦縣,所管筑後改隸本縣。
大
分
縣
豐後
豐前
下毛
宇佐
明治元年閏四月,置日田縣於豐後。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日田、岡臼、杵杵、築、佐伯、日出、府內、森八縣均廢而置本縣。九年八月,改福岡縣所管豐前之地隸於本縣。
府縣
國
郡
沿 革
熊
本
縣
肥後
明治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熊本、人吉二縣均廢,而置熊本、八代二縣,五年六月改熊本縣爲白川縣,六年一月並八代縣於白川縣,九年二月又改白川縣爲熊本縣。
鹿
兒
島
縣
薩摩
日向
大隅
明治元年閏四月,置富高縣於日向,八月,廢之而並於日田縣。四年七月廢藩置縣,十一月,廢鹿兒島縣而更置鹿兒島縣,廢飫肥縣而置都城縣,廢延岡、佐土原、高鍋三縣而置美美津縣。
六年一月,又廢都城、美美津二縣而置宮崎縣,九年八月並於本縣。
開
拓
使
渡島
後志
石狩
天鹽
北見
膽振
日高
十勝
釧路
根室
千島
明治元年四月置箱館裁判所,閏四月改裁判所爲府。二年七月,廢箱館府而置開拓使。八月,改蝦夷稱爲北海道,分設十一國、八十六郡。三年二月,置樺太開拓使,四年八月,並於北海道開拓使。
周圍裏數表表中末位例作單數,既見凡例,間有變例,如此表"裏"字
注於第三位,則所注之旁爲單數、其上乃爲十、百、千、萬,餘仿此。
類別
地喜
屬島
之數
本地周
圍里程
屬島周
圍里程
周圍裏
程總計
本地
面積
屬島合
面積
面積
總計
五畿、東
海、東山、
北陸、山
陽及紀伊
893
裏
196180
裏
62449
裏
258629
裏
1449449
裏
762
裏
1457069
四國
233
45112
28088
73200
25124
3018
28142
九州
560
86013
88568
17458
231186
20789
251975
淡路
2
3870
330
4200
3655
018
3673
壹岐
17
3544
872
4416
855
026
881
對馬
81
18627
1944
20571
4395
038
4433
薩摩大
島九島
16081
16081
10102
10102
隱 岐
31
7470
696
8166
2188
017
2205
佐渡
5
5330
100
5430
5633
001
5634
北海道
本地
16
58333
8091
66424
505678
5092
510770
國後
7197
7197
10403
10403
擇捉
15282
15282
46876
46876
千島
二十八島
34448
34448
41344
41344
小笠原島
十七島
3736
3736
465
465
類別
地方
屬島
之數
本地周
圍里程
屬島周
圍里程
周圍裏
程總計
本地
面積
屬島合
面積
面積
總計
沖繩五
十五島
31506
31506
15691
15691
總計
1838
532729
91138
723867
2443044
36619
2479663
經緯度表
國名
地 名
北 緯
東西經
山城
京師改歷所
三十五度。三十秒
東西經度之中度
大和
奈良樽井町
三十四度四十一分
東。五分
河內
守口驛
三十四度四十三分半
西。十分半
和泉
埽市之町濱
三十四度三十四分半
西。十六分半
攝津
大坂長堀富田屋町
三十四度四十分
西。十五分
伊勢
山田妙見町
三十四度二十九分
東O五十七分
志摩
鳥羽藤野鄉
三十四度二十八分
東一度五分
尾張
名古屋玉屋町
三十五度十分
東一度十分
三河
岡崎傳馬町
三十四度五十七分
東一度二十五分
遠江
濱松旅籠町
三十四度四十二分
東一度五十八分半
駿河
府中傳馬町
三十四度五十八分半
東二度三十八分
甲斐
府中柳町二丁目
三十五度三十九分
東二度四十一分
伊豆
下田町
三十四度四十分半
東三度十分
相模
小田原本町
三十五度十五分
東三度二十四分
武藏
江戶測量所淺草藏前
三十五度四十一分半
東四度三分
安房
洲崎村
三十四度五十八分半
東三度五十八分
國名
地 名
北 緯
東西經.
上總
富津村
三十五度十八分半
東四度一分半
下總
銚子湊飯沼村
三十五度四十三分
東五度六分
常陸
成田村
三十六度十六分半
東四度五十分半
近江
彥根傳馬町
三十五度十六分
東O三十一分
美濃
加納三丁目
三十五度二十四分
東一度二分
飛驊
高山三之町五丁目
三十六度八分半
東一度三十二分
信濃
長野村善光寺大門町
三十六度四十分
東二度三十分
上野
高崎元町
三十六度二十分
東三度十七分半
下野
宇都宮池上町
三十六度三十三分
東四度十一分
陸奧
仙台國府町
三十八度十六分
東五度十六分
出羽
山形旅籠町
三十八度十三分
東四度四十四分半
若狹
小濱本町
三十五度三十分
東。一分
豐前
小倉船頭町
二十三度五十三分半
西四度五十分
筑前
福岡簀子町
三十三度三十五分半
西五度二十八分
筑後
柳川瀨高町
三十三度十分
西五度十八分
豐後
府內櫻町
三十三度十四分半
西四度五分半
肥前
佐賀吳服町
三十三度十五分
西五度二十二分
肥後
能本新一丁目
三十二度四十八分
西四度四十七分
日向
高鍋十日町
三十二度七分半
西四度七分半
大隅
邊津加村枝鄉大泊
三十一度一分
西四度五十六分
越前
敦賀西濱町
三十五度三十九分半
東O二十分
加賀
金澤尾張町
三十六度三十四分半
東。五十七分半
能登
所口町
三十七度二分半
東一度十六分半
越中
富山一番町
三十六度四十分半
東一度三十一分
國名
地 名
北 緯
東西經
越後
新溻古三町
三十七度五分半
東三度二十四分半
佐渡
相川濁川1町
三十八度二分
東二度三十五分
丹波
箍山二階町
三十五度四分半
西。三十一分
丹後
宕津魚屋町
三十五度三十二分
西。三十一分半
但馬
豐岡中町
三十五度三十三分
西。五十二分
因幡
鳥取元鑄物師町
三十五度三十分
西一度三十分
伯耆
湊村橋津
三十五度二十九分半
西一度五十一分
出雲
松江末次本町
三十五度二十七分半
西二度四十分
隱岐
島前知夫裏村
三十六度三十秒
西二度四十一分半
石見
濱田新町
三十四度五十三分半
西三度三十八分半
播磨
姬路二階町
三十四度五十分半
西一度一分半
美作
津山屏町
三十五度三分半
西一度三十三分半
備前
岡山下之町
三十四度四十分半
西一度四十八分
備中
松山本町
三十四度四十八分半
西二度十分
備後
福山深津町
三十四度三十分半
西二度二十一分半
安藝
廣島坍町
三十四度二十四分半
西三度十七分
周防
山口西川前町
三十四度十分半
西四度十五分半
長門
蔌濱崎町
三十四度二十五分
西四度二十分
紀伊
和歌山湊久保町
三十四度十三分半
西。三十四分半
淡路
洲本五丁目
三十四度二十一分
西。五十分
阿波
德島新魚町
三十四度五分
西一度十分半
贊岐
高松東濱町
三十四度二十一分半
西一度四十分半
伊豫
松山府中町
三十三度五十一分半
西二度五十七分半
土佐
高知種崎町
三十三度三十四分
西二度十分半
國名
地 名
北 緯
東西經
薩摩
鹿兒島上町內車町
三十一度三十六分
西五度四分半
壹岐
勝本本浦町
三十三度五十一分
西六度二分
對馬
府中中須賀町
三十四度十二分
西六度二十五分
蝦夷
松前
四十一度二十八分半
東四度四十四分半
同
箱館
四十一度四十七分
東五度二十三分
同
江橋
四十一度五十二分半
東四度四十九分半
同
四十五度二十八分半
東七度二分
同
四十三度二分
東九度五十分
廣袤及寒暖表
類別
廣 袤
裏數
沿海
暑極
寒極
國名
東 西
南北
裏數
山 城
裏6
15
裏分
95
31
大 和
10
25
96
35
河 內
4
13
93
38
39
和 泉
4
6
147
93
38
39
攝津
12
9
151
90
40
伊賀
7
9
90
29
伊勢
12
27
南355
北311
90
30
志 摩
3
7
365
95
33
尾 張
8
19
306
93
33
三河
16
17
522
95
34
遠江
18
20
507
92
32
類別
廣 袤
裏數
沿海
國名
東 西
南北
裏數
暑極
寒極
駿河
18
12
243
93
35
甲 斐
25
25
96
31
伊豆
7
14
519
93
33
相模
14
11
431
94
35
武藏
16
25
126
93-94
34-35
安 房
10
7
298
95
40
上 總
14
14
222
211
90
34-35
下 總
22
17
125
102
90
30
常 陸
11
30
342
93
30
近 江
12
19
93
35
美 濃
26
19
93
33
飛驊
17
20
90
20
信濃
23
40
93
28
上野
23
25
96
28
下野
19
25
95-96
27-28
磐城
22
32
93
21
巖代
20
21
92
29
陸前
25
40
4143
93
29
陸 中
37
32
92
20
陸奧
39
40
90
17
羽前
22
35
1030
90
20
類別
廣 袤
裏數
沿海
國名
東 西
南 北
裏數
暑極
寒極
羽 後
25
49
1030
92
25
若狹
12
4
379
95
30
越前
19
17
329
93
30
加 賀
10
18
188
94
33
能登
11
18
888
91
32
越 中
21
19
284
93
25
越後
62
17
732
94
27
佐渡
週迴
533
527
93
30.
丹波
14
12
83
27
丹後
13
11
572
93
30
但馬
15
12
110
93
30
因 幡
12
12
90
93
30
伯 耆
17
8
279
90
32
出 雲
17
15
482
93
33
石見
11
12
369
91
33
隱 岐
147
310
30
播磨
20
14
270
95-96
33
美作
14
11
93
32
備前
12
11
97
95
35
備 中
11
17
431
94
33
備後
13
19
189
94
35
安藝
20
16
548
94
34
類別
廣 袤
裏數
沿海
國名
東 西
南 北
裏數
暑極
寒極
周 防
20
12
668
95
34
長 門
19
13
787
94
33
紀伊
27
30
1290
96
35
淡路
5
12
388
90
35
阿波
18
16
759
94
37-38
贊岐
18
10
665
94
35-36
伊豫
35
15
1900
95
46
.土佐
35
18
1088
96
40
筑前
18
17
759
95
35
筑後
11
8
195
96
40
豐 前
16
15
425
95
36
豐 後
23
27
1258
94
38
肥前
21
25
2337
96-97
40
肥後
19
28
755
96
41
日 向
17
40
933
96
41
大隅
10
28
763
96
41
薩摩
10
27
1205
97
42
壹岐
週迴
35
344
92
35
對馬
上島週迴
下島週迴
50
135
上縣477
下縣1160
90
30
合計
1203
週迴"133243
35814
郡阪町村轟據十二年+二月杏核之教
類別
療縣
區數
郡數
役所
町數
村數
產米
(石)
東 京
15
6
13
1403
367
164857
京都
3
18
19
2039
1281
579174
大坂
4
7
11
524
496
245827
神奈川
1
15
15
107
1197
517825
兵 庫
1
33
29
377
3011
1236701
長崎
1
20
17
214
916
717971
新溻
1
17
16
558
4307
1268655
埯玉
0
18
9
41
1871
911206
羣 馬
O
17
15
109
1110
636117
千 葉
0
21
10
50
2391
972660
茨城
O
18
14
24
2053
1117581
櫪木
0
10
8
51
1147
762857
界
1
35
10
478
1210
972996
三 重
O
21
15
13
1573
880627
愛知
1
19
17
364
1944
1237148
靜 岡
0
23
13
487
1820
708299
山 梨
O
9
9
37
286
312185
滋 賀
0
17
16
400
1782
972423
岐阜
O
25
16
135
1198
786851
長野
0
16
16
23
678
786412
宮城
1
16
13
138
702
771586
福 島
0
22
18
89
1676
1333493
類別
府縣
區 數
郡數
役所
町數
村數
產米
(石)
山 形
O
11
11
336
1219
1025342
秋 田
0
9
9
290
914
514783
巖手
0
19
18
0
642
478118
青森
O
8
8
6
826
408718
石
1
20
18
1028
5648
2359346
島根
O
34
22
110
2067
962112
岡 山
1
31
31
152
1638
1052654
廣 島
1
22
15
148
1060
630546
山 口
1
12
12
29
603
1010304
愛嬡
0
30
21
220
1287
753670
高 知
0
7
7
53
987
823183
德 島
0
10
8
37
610
823183
和歌山
1
8
8
437
1202
408230
福 岡
1
31
19
258
1812
1330766
大分
0
12
12
8
1129
587955
熊本
1
15
15
185
1259
851237
鹿兒島
O
22
12
184
1236
1056224
合計
36
709
570
11140
57155
32146640
名邑表據十一年十月查覈之數
類別
國八
五千人
以上
六千人
以上
七千人
以上
八千人
以上
九千人
以上
一萬人
以上
山 城
1
1
大和
1
和 泉
1
攝津
1
1
1
伊勢
1
1
1
尾 張
1
2
1
三河
1
1
遠江
1
1
1
駿河
1
相模
1
1
武藏
1
1
1
3
下總
1
2
1
1
常 陸
1
1
1
近江
2
1
美濃
2
1
信濃
2
2
1
上野
1
1
下野
1
磐城
1
1
巖代
1
1
陸 中
1
陸 奧
1
1
1
類別
國八
五千人
以上
六千人
以上
七千人
以上
八千人
以上
九千人
以上
一萬人
以上
羽前
2
1
羽 後
1
1
1
1
若狹
1
越前
1
3
加 賀
1
能登
1
1
越 中
3
1
1
越後
6
1
2
1
5
丹後
1
但 馬
1
伯 耆
1
1
出 雲
1
石見
1
播磨
1
2
1
備 中
1
備後
1
1
周 防
1
長 門
1
紀伊
2
1
1
淡路
1
贊岐
3
1
1
伊豫
2
1
土佐
1
類別
國名
五千人
以上
六千人
以上
七千人
以上
八千人
以上
九千人
以上
一萬人
以上
筑前
1
1
筑後
1
豐 後
3
1
肥前
3
1
1
1
1
4
肥後
1
1
1
日 向
1
1
大 隅
1
1
薩 摩
1
1
7
合計
46
26
17
12
13
42
河袁
類別
國名
五里
以上
六里
以上
七里
以上
八里
以上
九里
以上
十里
以上
山 城
1
1
大 和
1
2
1
1
3
河 內
1
1
和泉
2
1
3
攝津
3
伊賀
2
伊勢
1
1
2
3
尾 張
2
1
2
三河
1
3
遠江
1
1
3
類別
國八
五千人
以上
六千人
以上
七千人
以上
八千人
以上
九千人
以上
一萬人
以上
筑前
1
1
筑後
1
豐後
3
1
肥前
3
1
1
1
1
4
肥後
1
1
1
日 向
1
1
大隅
1
1
薩摩
1
1
7
合計
46
26
17
12
13
42
河川表
類別
國八
五里
以上
六里
以上
七里
以上
八里
以上
九里
以上
十里
以上
山城
1
1
大 和
1
2
1
1
3
河 內
1
1
和 泉
2
1
3
攝津
3
伊賀
2
伊勢
1
1
2
3
尾 張
2
1
2
三河
1
3
遠 江
1
1
3
類別
國八
五里
以上
六里
以上
七里
以上
八里
以上
九里
以上
十里
以上
甲 斐
2
2
6
伊豆
1
1
相模
1
1
1
2
武藏
5
安房
2
上 總
1
5
下 總
4
常陸
4
近江
1
1
1
1
2
2
美濃
1
3
飛驊
3
信濃
1
1
7
上野
5
下野
1
4
磐城
5
巖代
2
1
8
陸前
1
5
陸 中
1
5
陸奧
1
1
1
3
羽前
1
2
羽後
1
5
若狹
1
1
1
越前
3
類別
國八
五里
以上
六里
以上
七里
以上
八里
以上
九里
以上
十里
以上
加 賀
1
4
能登
1
越 中
2
4
越後
1
1
5
佐渡
1
1
丹波
1
3
丹後
1
1
1
但 馬
1
1
2
因 幡
1
1
伯 耆
1
1
出 雲
2
石見
2
播磨
4
美作
2
備前
2
備 中
1
2
備後
1
4
安 藝
1
4
周 防
1
1
2
長 門
1
4
紀伊
1
8
阿波
1
4
贊岐
1
1
類別
國喜
五里
以上
六里
以上
七里
以上
八里
以上
九里
以上
十里
以上
伊豫
1
1
3
土佐
1
1
8
筑前
1
1
1
2
筑後
1
1
3
豐前
1
2
豐後
1
1
5
肥前
1
1
2
1
3
肥後
1
2
1
2
日 向
1
7
大 隅
1
1
1
2
薩摩
1
2
1
合計
26
18
28
25
14
21
湖沼表
類別
湖
沼
國八
三里以上
四里以上
五里以上
三里以上
四里以上
五里以上
山 城
1
尾 張
1
甲 斐
2
1
相模
1
下 總
2
常 陸
3
1
1
近 江
1
類別
湖
沼
國喜
三里以上
四里以上
五里以上
三里以上
四里以上
五里以上
飛驊
1
信濃
1
1
上野
2
下野
1
1
巖代
1
1
陸前
2
1
陸奧
2
2
羽 後
1
1
越前
1
加 賀
1
1
越後
1
佐渡
1
因 幡
1
出 雲
2
長 門
1
筑前
1
薩摩
1
合計
11
6
13
6
1
6
島嶼表
類別
國八
週五裏
以上
六里
以上
七里
以上
八里
以上
九里
以上
十里
以上
志 摩
1
伊豆
2
1
2
2
播磨
1
備前
1
1
備 中
1
備後
1
1
安 藝
1
1
2
1
3
周 防
1
2
1
長 門
1
1
阿波
1
贊岐
1
伊豫
2
1
1
3
肥前
1
2
2
9
肥後
2
2
3
大隅
1
3
薩摩
2
1
1
7
對 馬
1
合計
12
10
10
4
3
35
港灣表
類別
國名
十町以上
十五町以上
一里以上
二里以上
攝津
1
伊勢
1
3
1
志摩
1
尾 張
2
三河
1
2
遠江
1
駿河
1
伊豆
1
1
武藏
2
安房
1
上總
1
近江
1
陸前
2
1
陸 中
3
陸 奧
1
3
羽 後
1
若狹
1
越前
1
能登
1
1
丹後
2
播磨
1
備前
1
1
類別
國名
十町以上
十五町以上
一里以上
二里以上
備後
1
周 防
1
3
長 門
1
紀伊
2
1
淡路
1
贊岐
1
3
伊豫
1
土佐
3
筑前
1
1
豐前
1
豐 後
1
肥前
1
2
2
日 向
1
大 隅
1
壹岐
1
對馬
1
1
合計
24
34
7
9
開港市場及居留地坪數租額表據-t-二年一月杏核塵巷i
類別
開港
市場
居留地
居留地
地租婁
府縣
港
市
坪數
外坪數
小計
東 京
1
11382坪
29471坪
40853坪
8187(圓)
大坂
1
6995
4518
2514
2149
神奈川
1
292342
22093
314435
54083
兵 庫
1
61657
11750
73407
12836
米2914600
長崎
1
30228
932
31160
9237
新 溻
1
2067
2067
103
開拓
1
1730
18206
19936
2813
合計
5
2
剮舛335
89037
493373
81221
米2914600
官地表據十三年+二月杏枋,措
太政官
6121坪
琦玉
44421坪
外務省
32490
千 葉
23482
內務省
18855609
茨城
730887
大藏省
230747
橡木
54022
陸軍省
11882969
羣 馬
17924
海軍省
769456
埽
17747
文部省
328329
三重
782047
工部省
9579614
愛 知
57412
司法省
234122
靜 岡
33879
宮內省
788
山 梨
181479
元老院
3991
滋 賀
30369
大審院
3062
岐阜
58622
開拓使
230092
長 野
36907
東京
165010
宮城
91649
京都
100662
福 島
48890
大坂
38700
巖手
10106464
神奈川
3694920
青森
1075765
兵 庫
59962
山 形
3685322
長崎
52384
秋 田
93566
新溻
32535
石 川
37084
島 根
73128
高 知
26905
岡 山
40998
福 岡
87528
廣 島
39309
大分
35813
山 口
19682
熊 本
42660
和歌山
39650
鹿兒島
44113
德 島
12957
衝 繩
4614
愛媛
79115
合計
63055973
官林個數表據十一年七月查覈之數
類別
國八
一 等
二等
三 等
禁伐
額外
合計
山 城
36
58
30
18
50
192
大 和
36
36
類別
國八
一等
二等
三 等
禁伐
額外
合計
河 內
8
8
和 泉
34
34
攝 津
68
92
19
83
92
354
伊 賀
31
5
36
伊 勢
256
66
322
志 摩
10
19
29
尾 張
15
71
178
36
334
634
三 河
39
109
28
19
100
385
遠 江
49
130
179
38
706
1102
駿 河
49
30
47
51
117
294
甲 斐
83
76
159
伊 豆
27
21
48
4
100
相 模
53
74
25
23
234
409
武 藏
96
105
82
27
997
1294
安 房
3
6
4
15
12
40
上 總
12
20
63
38
378
511
下 總
57
35
23
20
325
460
常 陸
328
262
177
181
948
近 江
59
52
86
26
78
301
美 濃
126
78
70
33
307
飛 驊
益田、大野二
郡十六
邑301
279
15
94
254
943
信 濃
547
238
249
65
78
1177
類別
國八
一等
二等
三 等
禁伐
額外
合計
上野
71
53
72
21
47
264
下野
69
67
78
10
175
1299
磐 城
102
276
251
181
336
1146
巖代
146
456
602
陸前
110
189
1011
111
258
1679
陸 中
262
12
3586
1
163
4024
陸奧
北郡、
津輕、
三戶234
104
155
92
585
羽前
264
79
343
羽 後
198
51
167
16
185'
617
若狹
17
10
7
6
36
76
越前
117
2
6
16
141
加 賀
250
146
396
能登
101
424
525
越 中
不詳
同
同
同
同
越 後
58
76
134
佐 渡
17
257
174
丹 波
35
98
14
5
169
321
丹 後
15
43
16
1
59
134
但 馬
14
13
13
5
54
99
因 幡
2
17
8
58
85
伯 耆
14
4
36
54
出 雲
45
23
20
39
127
類別
國八
一 等
二等
三 等
禁伐
額外
合計
石 見
9
29
106
38
182
隱 岐
1
1
1
4(9
播 磨
98
344
8
54
363
867
美 作
30
24
18
29
58
159
備 前
66
34
15
28
79
222
備 中
32
67
70
116
180
465
備 後
8
188
314
21
24
555
安 藝
70
294
121
103
36
624
周 防
42
17
61
120
長 門
16
11
45
72
紀 伊
56
93
15
38
104
306
淡 路
5
5
128
15
153
阿 波
2
3
3
23
40
贊 岐
173
60
17
242
492
伊 豫
140
127
79
101
323
770
土 佐
476
1101
240
305
2122
類別
國墓
一等
二等
三 等
禁伐
額外
合計
筑前
9
299
88
389
2182
2967
筑後
4
183
26
44
288
545
豐前
2
74
45
55
707
883
豐 後
231
8204
8435
肥前
1157
601
1655
3413
肥後
8873
2253
11126
對馬
58
61
119
合計
15935
6187
21826
2939
9854
56741
官林段別表據十一年七月查覈之數
類別
國八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禁伐
額外
合計
山 城
1651町
1015町
313町
291町
2町
3209町
大和
713
71303
河 內
1
1
和 泉
9
9
攝津
1724
830
383
705
17
3659
伊賀
3708
17
3725
伊勢
5560
348
5908
志 摩
122
750
872
類別
國八
一 等
二 等
三等
禁伐
額外
合計
尾張
1663
4079
44730
1153
3304
54929
三河
44878
6037
4495
84
609
56103
遠江
33836
53570
4824
119
261
92610
駿河
28420
4463
11166
182
53
44284
甲 斐
2561
6309
8870
伊豆
16371
6044
22662
11
45088
相模
31250
926
16961
24
36
21297
武藏
53585
1615
2614
79
247
58140
安 房
250
12
225
12
3
302
上 總
243
125
3116
39
64
3587
下 總
540
187
99
68
68
962
常 陸
5246
2394
1741
732
10113
近 江
2796
2204
3194
2337
17
10548
美 濃
43900
11317
4034
7356
66607
飛驊
105438
55410
1839
59
58
162804
信濃
475748
92108
41450
229
26
609561
上野
23794
4157
1441
253
23
29668
下野
2034
3095
56581
57
294
62061
磐城
288451
89314
4894
2454
85
385198
巖代
5466
4518
9984
陸前
119675
16657
50760
4123
105
191320
陸 中
708488
92
31412
56
740048
陸 奧
459925
81417
382999
4933
929274
類別
國名
一等
二等
三 等
禁伐
額外
合計
羽 前
4140
960
5100
羽 後
371005
3967
22757
2842
71
m)0642
若狹
341
353
32
9
9
744
越前
2610
19
1286
2
3917
加 賀
954
160
1114
能登
307
333
640
越 中
不詳
同
同
同
同
越 後
1502
568
2070
佐渡
1680
2174
3854
丹波
1027
599
120
25
42
1813
丹後
285
419
153
11
19
887
但馬
915
113
170
17
10
1225
因 幡
343
290
26
220
879
伯 耆
128
15
39
182
出 雲
536
85
517
362
1500
石見
505
50162
43913
236
94816
隱 岐
16
2
16
34
播摩
5843
4244
169
746
141
11143
美作
4811
673
449
1024
27
6984
備前
7452
1691
375
612
51
10181
備 中
967
1267
2158
1026
316
5734
備後
399
7954
28813
146
46
37359
安 藝
7719
9630
15024
1272
74
33719
類別
國名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禁伐
額外
合計
周 防
2186
4822
209
7217
長 門
813
64
186
1063
紀伊
12730
1265
248
1465
61
15769
淡路
119
11
243
2
375
阿波
3216
5
127
46
3394
贊岐
11256
439
86
121
11902
伊豫
81003
26478
32008
1038
908
141435
土佐
134650
41033
18446
432
194561
筑前
86
3177
2287
5298
5251
16099
筑後
1462
1493
445
38
265
3710
豐 前
394
897
5008
581
2209
9089
豐 後
11185
10278
21483
肥前
20163
1792
5799
27754
肥後
113525
6164
119689
對馬
8471
811
9282
合計
3254023
600154
906213
43453
14961
4818804
宦赫船別殆太竹嘉楗:目杏舷歲瓣
府縣名
段別
木數
竹數
東 京
52町
117843本
9497太
京都
4727
2486836
252002
大坂
1259
295996
45080
神奈川
11856
3857402
318033
府縣名
段別
木數
竹數
兵 庫
23352
6477360
21465
長崎
47986
50914022
46104321
新 溺
121941
19544678
199897
埯玉
88832
2845993
26971
千 葉
4889
4091640
61026
茨城
10722
5775100
261708
橡木
62418
19950893
13381
羣 馬
29755
7200415
795
屏
22555
2091282
0
三重
324710
36556597
0
愛 知
208
4440142
11688
靜 岡
185872
246475539
48875
山 梨
310805
12307576
0
滋 賀
12805
1569027
0
岐阜
283942
30851141
4024
長野
663923
48783889
1799
宮城
542650
21215780
41935
福 島
45612
5937190
110764
巖手
924096
118269127
18252
青 森
983050
214102179
24817
山 形
932425
89743865
0
秋 田
544198
253300966
40795
石川
123934
20423358
206720
島 根
52702
14093139
0
府縣名
段別
木數
竹數
岡 山
31638
12487599
0
廣 島
89814
13352055
46256
山 口
8299
7398755
O
和歌山
13623
1251007
52094
愛嬡
154215
35178710
0
高 知
211623
253260704
2240
福 岡
54630
32464104
4065550
大 分
85910
107574427
46145610
熊 本
182350
1029842
121877740
鹿兒島
92995
31897312
46540154
合 計
7267383
2026653489
308554489
民有耕地宅地段數表據十三年奄核之劐
類別
府縣
水 田
陸 田
宅地
市街宅地
段別合計
東 京
12910町
16956町
3031町
2814町
35川町
京 都
40194
13114
3847
207
57362
大 坂
16925
6276
1805
844
25849
神奈川
28300
72550
8980
241
110071
兵 庫
104414
25909
9271
602
140196
長 崎
80645
69261
8512
448
158866
新 溻
159394
69388
13444
1022
243248
垮 玉
65998
97603
16817
180418
羣 馬
28933
68936
9842
222
10r7933
類 別
府 縣
水 田
陸 田
宅地
市街宅地
段別合計
幹 葉
100153
69136
15208
184497
茨 城
80119
91173
15993
132
187417
橡 木
48945
55293
11110
115348
埽
66034
20527
5810
335
92706
三 重
73604
24060
6949
1548
105161
愛 知
84282
56907
11637
1065
153887
靜 岡
59001
44017
8901
440
112359
山 梨
19339
34011
3981
103
57436
滋 賀
72136
12636
6452
386
91610
岐 阜
60567
32279
7856
132
100834
長 野
66176
77272
9579
383
153410
官 城
78185
36836
9083
315
124419
福 島
88640
59914
8937
305
157796
山 形
80313
34335
7136
988
122772
秋 田
97148
33939
7686
541
139314
巖 手
49032
82659
9657
141348
青 森
55426
50590
5556
589
112161
石 川
164555
39501
13768
1282
229106
島 根
83776
37989
7493
504
129762
岡 山
76231
33592
7375
336
117534
廣 島
72875
35508
6869
429
115681
山 口
49617
19785
4017
54
73473
愛 嬡
83913
50527
9429
555
144424
類別
府縣
水 田
陸 田
宅地
市街宅地
段別合計
高 知
35514
39425
3409
183
78551
德 島
23124
24984
5095
325
53528
和歌山
33450
12601
3254
306
49611
福 岡
97040
29998
8353
640
136031
大 分
45527
43187
5989
69
94772
熊 本
57861
74110
8480
405
140856
鹿兒島
84017
151471
17088
341
252917
總 計
2624313
1848255
327699
18088
4819355
地租改正未完民有耕宅地表據十三年查覈之數
類別
勉客
水 田
陸 田
宅 地
市街宅地
合計
新 漏
439町
町
町
439
鹿兒島
4166
9222
2731
16119
千 葉
313
468
45
826
石 川
37640
9822
2930
50392
總 計
42558
19512
5706
67776
開拓使設置前北海道開墾地據十二年查覈之數
地名
類別
札幌本廳所轄
函館支廳所轄
合 計
水 田
町
874町
874町
陸 田
17
3509
3526
趲名
類別
札幌本廳所轄
函館支廳所轄
合 計
宅地
2
683
685
海場
181
181
總計
19
5247
5266
開拓使設置後北海道開墾地據十二年查覈之數
地名
類別
札幌本廳
所轄
函館支廳
所轄
根室支廳
所轄
合 計
水 田
1
454
455
陸 田
4109
3099
58
7266
宅地
361
492
68
921
開墾地
3467
3467
牧場
7289
9747
17036
海產場
15
548
1275
總計
12472
17274
674
30420
卷十三 職官志一
外史氏曰:世儒議《周官》,或真或僞,紛如聚訟,其詆之尤力者則日:劉歆以媚莽,蘇綽以亂周,王安石以誤宋,一若蒼姬六典,苟襲其說,必貽亂階者。夫莽之矯揉造作、侮聖蔑經不足論矣,宇文氏特借《周官》官號以粉飾治具耳,於國之治亂無與也。若夫荊公當北宋積弱以後,慨然欲濟以富強,又恐富強之說爲儒者所排擊,於是附會經義以間執儒者之口,其誤宋也乃借《周禮》,以堅其說,並非信《周禮》而欲行其道也。然而世之論者紛紛集矢於經矣。宋歐陽公者號知治體,其論《周禮》,謂六官之屬見於經者五萬餘人,而里閭縣鄙之長,軍師卒伍之徒,仍不與焉。王畿千里之地,爲田幾井?容民幾家?王官王族之國邑幾數?民之貢賦幾何?而又容五萬人者於其間?其人不耕而賦將何以給之?則疑其設官之繁如此。或者伸其說,又謂《周禮》舉市廛門關、山林川澤,所有鳥獸魚鱉、草木玉石,一切貨賄之屬莫不設之厲禁而盡徵之,人市有稅,入門有稅,人關有稅,避而不入即沒人之,地所從產又官守而以時入之,是則天之所生,地之所長,人之所養,俱入朝廷,不留一絲毫之利以與民。雖王莽之虐,恐其力亦不能悉如書中所載以盡行其厲民之事。則又疑其賦斂之重如彼。然以餘觀泰西各國,其設官之繁,賦斂之重,莫不如是。而其國號稱平治者,蓋舉一國之財治一國之事,仍散之一國之民,故上無壅財,國無廢政,而民亦無遊手。然則一切貨賄之稅即以養此五萬餘人,以是知《周禮》固不容疑也。泰西自羅馬一統以來,二千餘歲具有本末,其設官立政未必悉本於《周禮》,而其官無清濁之分,無內外之別,無文武之異,其分職施治有條不紊,極之至纖至悉,無所不到,竟一一同於《周禮》。乃至廿人之司金錫,林衡之司材木,匡人撣人之達法則、誦王志,爲秦漢以下所無之官,而亦與《周禮》符合,何其奇也。朱子謂《周官》如一桶水,點滴不漏。蓋綜其全體考其條目,而聖人制作之精意乃出。苟執其圖便已私之說以貽誤責《周禮》,《周禮》不任受過也。嗟夫!聖人制作之精,後世襲其一二語以滋貽誤,或遂詆爲瀆亂不經之書,斥爲六國陰謀之說。古人有言"禮失而求諸野",則曷不舉泰西之政體而一證其得失也?日本設官初仿《唐六典》,維新之後多仿泰西。今特詳志之以質論者,作《職官志》。
神武時有將,有相,有國造,有縣主。至成務帝始置大臣,國、郡置長,縣邑置首,又置屯倉首,其他有倉部、物部、土部、販部等名,世遠莫得而詳雲。仲哀帝加置大連,與大臣列。孝德帝時始廢大連,定置左、右大臣,亦加置內大臣,終置太政大臣。天智、文武之際官制大定,蓋自推古、舒明始通隋、唐,至是摹仿《六典》日趨於文。時以冠服采色定官位級,推古帝創十二階冠,孝德帝制七色十三階冠,天武帝改爵位號,定朝服采色。至稱德帝一變官名,仁光乃復其舊。其沿革損益今不悉記,特志其歷世相仍者。
自一位至三位,各分正、從,爲六階。自四位至八位,各分正、從,而正、從又各分上、下,爲二十階。從八位下之下有大、少,初位各分上、下,爲四階,凡三十階,以敘諸臣。別有自一品至四品,四階,以敘親王。別有勳十二等,第一等準正三位,第十二等準從六位下,凡位階皆以、少者爲貴,位階之略如此。
日神祗伯,日太政大臣,日左右大臣,日內大臣,日納言,日參議,日外紀,日左右辨。納言、辨,皆有大、中、少三等,是爲內文官。
日近衛府,日兵衛府,日衛門府,皆分左、右,近衛將有大、中、少三等,日左、右馬寮,日兵庫寮,是爲內武官。日太宰府,日按察使府,日國守,日郡領,是爲外文官。
日徵夷將軍,日鎮守府將軍,日國團,日牧,是爲外武官。
日彈正臺,日左、右京職,而伊勢齋宮寮日加茂齋院司,日修理職。而勘解由使日檢非違使,日鑄錢司,日左、右修理宮城、防鴨河、造寺、施藥院四使,日獎學、純和、學館三院別當,日內豎所、內教坊、內膳、御廚子、大歌所、樂所七別當,日記錄所,日藏人所,齋宮以下是爲令外之官。日妃,日夫人,日嬪,日宮人。宮人之下有十二司,日內侍,日藏,日書,日藥,日兵,日闈,日殿,日掃,日水,日膳,日酒,日縫,是爲後宮官。
日東宮傅,日東宮學士,日春官。春官之下有四監,日舍人,日主膳,日主藏,日主獎。有五署,日主殿,日主書,日主工,日主兵,日主馬,是爲東宮官。日文學,日扶,日家令,日從,日書吏,是爲親王官。日大別當,日執事,日典鑰,日中官職,曰大舍人寮,日圖書寮,日內藏寮,日縫殿寮,日陰陽寮。屬式部省者一官,日大學寮。屬治部省者三官,曰雅樂寮,曰元蕃寮,日諸陵寮。屬民部省者二官,日主計寮,日主稅寮。屬兵部省者一官,日隼人司。屬刑部省者一官,日囚獄司。屬大藏省者一官,日織部司。屬宮內省者十有一官,日大膳職,日木工寮,日大炊寮,日主殿寮,日典藥寮,日掃部寮,日正親司,日內膳司,日造酒司,日采女司,日主水司。八省之政統諸太政官,太政官有三局,少納言、左、右辨是也。左辨管中務、式部、治部、民部,右辨管兵部、刑部、大藏、宮內。左、右辨局,左、右大吏掌之。少納言局,外記掌之。凡百官屬皆分四等,諸省日卿、輔、丞、錄,諸職日大夫、亮、進,屬,諸寮日頭、助、允、屬,諸使日長官、次官、判官、主典,諸國日守、介、椽、目,彈正臺日尹、弼、忠、疏,四府衛日督、佐、尉、忠,太宰府日帥、貳、監、典,鎮守府日將軍、副將軍、軍監、督曹。獨諸司三等,日正、佑、令史。諸省之輔、丞、錄,諸職之進,臺之弼、忠、疏,四衛府之尉、忠,太宰府之貳,皆分大、少。遣唐使、徵東大使、徵夷將軍之類,皆臨時所命,在此外焉。官職之略如此。
位日敘,官日任,諸官所敘之位,大抵太政太臣爲正、從一位。左、右大臣,內大臣爲正、從二位。近位大將、彈正尹、大納言、中納言、太宰帥爲從三位。神祗伯、參議、左右大辨,八省卿,四衛府督,藏人別當及頭,東宮傅,諸職大夫,諸使長宮,概爲正、從四位上、下。少納言,侍從,監物,大上國守,鎮守府將軍,諸寮頭,親王家令,概爲正、從五位上、下。大外記,左、右大史,大內記,近衛將、監,諸司正,概爲正、從六位上、下。其他可以類推焉。
其除目則春、秋二次,秋除京官,春除外官。太政官、式部省司之大納言、大辨、八卿、四督、彈正尹、太宰帥之類系敕任,其餘皆系奏任。大納言以下皆有權官,以德行、才藝、勞效三者及上上至下下九等考課之,以秀才、明經、進士、明法等科選舉之。非三位以上不得升殿,而四位、五位或特賜升殿。秀才、明經上上第者,進士甲第者,皆授八位。明法甲第者授初位。藤原氏以門地爲敘任,有攝家、清華名家、羽林家等之號。其敘任各有定例,百官之制至此始壞焉。院政以降再壞焉。
大凡百官之田祿凡十四等,一品八十町,二品六十町,三品五十町,四位三十町。正一位八十町,從一位七十町,正二位六十町,從二位五十町,正三位四十町,從三位三十四町,正四位二十四町,從四位二十町,正五位八町,婦女系位者減三分之一焉,謂之位田。又有職田,太政大臣四十町,左、右大臣三十町,大納言二十町。職田止於重職。
職之重者莫若太政官,蓋上古始有大臣,仲哀加置大連四五員以分其權,因之十餘世。孝德初置太政官,以皇子司之,稱日知太政官事。廢帝孝謙始任以大臣,日太政大臣,而至文德以後則藤原氏以外舅世襲焉。後乃有攝政關白及內覽宣旨、準三宮等之號。大臣之外職尤重、權尤隆者爲大將,上世大臣兼大將之職,軍國一致。而以重臣握兵柄,不無太重之弊,故別置近衛府立大將以抗大臣,分其左右,多立其屬,而皆轄諸帝。然及至藤原氏盛時,有自爲太政大臣,而以其二子爲左、右大臣大將者。藤原氏衰而平氏興,其所爲皆仿藤原氏。平氏滅而源氏興,爵位不及二氏而威權過之。先是,源、平氏雖有武功,不過四位,國守白河以還,乃至刑部卿、至中納言、至太政大臣、至世襲徵夷大將軍而兼右近衛大將,而後國勢一變矣。爾後八省百官翻屬虛器,而諸國司有守護莊園,有地頭,舉國之民厭朝官而喜守護、地頭之武斷,其所在不決者亦皆取決於鎌倉府,府開廳受之。賴朝初置公文所,及其爲右近衛大將,則改日政所。政所之官三,日別當,日令,日寄人。又置問注所,問注所之官一,日執事。又置侍所,侍所之官一,日別當。政所掌太政,問注所掌四方訟訴,皆主公文。北條氏承之,世以四位相模守輔將軍攝政,自稱執權。後定政所日評定所,廢問注所,置引附番,每番有頭人。既而復問注所,與引附參焉。承久之後置府京師六波羅,俾子弟掌之以監京師。又置評定所焉,遣宗族一人於筑前,號鎮西探題,釐西海一道事務。又遣一人於長門,號中國探題,釐山陰、山陽二道事務。又數遣使諸道察守護家人之貪廉。鎌倉官制大抵如此。
足利氏較諸鎌倉稍爲詳備。尊氏義詮之際,東國有管領,以宗族爲之。西京有執事,以舊臣之習政治而親信者爲之,後改稱亦日管領。爾後百度頗具,義滿分其宗族、1日臣及諸牧、長之門第爲十二級:日一族,日大名,日守護,日外樣,日評定衆,日御供衆,日申次,日番方,日國人,曰奉行,日末土。別置探題、檢斷二官以管遠地,又立三職、七頭,撰1日臣充之,皆世襲焉,後終爲管領所制。管領日驕僭,又爲管領之家臣所制。制度之紛窮而後,織田、豐臣二氏出而糾之。織田氏分其家臣,討略四出而一蹶不起,無復官制可言。豐臣氏之世置五奉行,其三人掌法憲,一人司度支,一人管僧祝。嗣簡天下牧、長尤強大者五氏稱五大老,次強大者三氏稱三中老,分麾下兵爲十二組,組猶部也,乃置十二頭。五奉行之所不決,決之五大老。五大老與五奉行不合,則三中老調和之。官制可概見者如此而已。
德川氏嗣興,封建之制大定,其於王畿特設所司代以司監察。分藩二百餘國,各聽其設官自治,而與奪黜陟一操之將軍,稱日幕府,有令稱日幕令。將軍之下設大老,職如宰相,有大事則會尾張、水戶、紀伊三親藩會議而後行。其要職有日目付、目代,隨事而設專職。麾下士卒日某番,日某組,其長日頭官。有日扈從,馬回卒,有日與力,足輕,大概多本武營之職而立名。
將軍已廢,初詔稱大政復古,專仿古八省之制,規模略如中葉時。後改稱維新,於是多參用西法,今專就現在官職條舉新制,其因革紛繁,僅述其略云爾。
等級
凡官職分十七等:一、二、三等爲敕任,進退黜陟出自朝旨。四、五、六、七等爲奏任,諸省長官舉其材能、敘其資格、擬其名以上聞,而太政官依而行之。自八等至十七等爲判任,則諸省長官得自闢寮屬,升降與奪自操其權,但舉其名達之太政官而已。十七等2:-F復有等外吏四等。凡官之同等者日相當官,如陸軍會計監督與少將同等.稱日相當官,又有某等相當之名。兼攝者日兼官,代理者日權官。凡官皆實授,其在員額外者日某等出仕,日某官補,日御用掛、準某任。或准奏任,或準判任。海、陸軍將佐官則別有非役之名。詳《海陸軍志》。其不列於官而給以公費、令襄事務者,則日傭僱,亦準官等而給俸焉。
官等表上
官客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 等
五等
六 等
七 等
太政官
太政
大臣
大書
記官
權大書
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書
記官
左右
大臣
參議
書記局
參事院
議長
檢查院
長、副長
賞勳局
總裁
副總裁
議定官
主事
一等
祕書官
二等
祕書官
三等
祕書官
統計院
修史館
總裁
一等
編修官
監事
二等
編修官
三等
編修官
四等
編修官
元老院
議長
副議長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等級
官薔
一等
,
二等
三 等
四 等
五等
六 等
七 等
幹事
議官
外務省
卿
大輔
少輔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特命全
權公使
特使全
權公使
辨理公使
代理
公使
一等
書記官
二等
書記官
總領事
領事
內務省
卿
大輔
少輔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警保局
地理局
戶籍局
社寺局
土木局
衛生局
圖書局
會計局
庶務書
取調局
監獄局
一等
獄司
律蒽局
等級
官窯
一等
二等
三 等
四 等
五等
六 等
七 等
幹事
議官
外務省
卿
大輔
少輔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特命全
權公使
特使全
權公使
辨理公使
代理
公使
一等
書記官
二等
書記官
總領事
領事
內務省
卿
大輔
少輔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警保局
地理局
戶籍局
社寺局
土木局
衛生局
圖書局
會計局
庶務書
取調局
監獄局
一等
獄司
往復局
等級
官窨
一 等
二等
三 等
四 等
五等
六 等
七等
大藏省
卿
大輔
少輔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書記局
議案局
租稅局
關稅局
國債局
出納局
造幣局
大技師
同中
技師
同少
技師
印刷局
常平局
記錄局
調查局
銀行局
陸軍省
卿
大輔
少輔
裁判所
裁判長
評事
權評事
將官
大將
中將
少將
參謀科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一、二等
憲兵科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步兵科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一、二等
等級
官窯
一 等
二等
三 等
四 等
五 等
六等
七 等
騎兵科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一、二等
炮兵科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一、二等
工兵科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一、二等
輜重科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一、二等
會計科
監督長
監督
一等
副監督
二等
副監督
監督補
一、二等
軍吏
一、二等
軍醫科
總監
軍醫監
一等
軍醫正
二等
軍醫正
軍醫
一、二等
藥劑監
一等
藥劑正
二等
藥劑正
劑官
一、二等
馬醫科
馬醫監
馬醫
一、二等
軍樂部
海軍省
卿
大輔
少輔
裁判所
評事
權評事
將官
大將
中將
少將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軍醫科
軍醫
總監
大醫監
中醫監
少醫監
大軍醫
等級
官謇
一 等
二等
三等
四 等
五 等
六等
七 等
祕書科
大祕吏
中祕吏
少祕吏
大祕書
主計科
主計
大監
主計
中監
主計
少監
大主計
機關科
機關
大監
機關
中監
機關
少監
大機
關士
文部省
卿
大輔
少輔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教員
教授
助教
員外
教授
農商務省
卿
大輔
少輔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書記局
農務局
商務局
工務局
山林局
驛遞局
驛遞
總官
一等
驛遞官
二等
驛遞官
三等
驛遞官
四等
驛遞官
博物局
會計局
工部省
卿
大輔
少輔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礦山局
等級
官窯
一 等
二等
三 等
四等
五 等
六 等
七 等
鐵道局
技監
大技長
權大
技長
少技長
權少
技長
燈臺局
電信局
工作局
營繕局
會計局
倉庫局
書計局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司法省
卿
大輔
少輔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大審院
長
判事
檢事長
檢事
上等裁判所
長
地方裁判所
長
宮內省
卿
大輔
少輔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一等侍
講、醫
二等侍
講、醫
侍從長,
三等從
講、侍醫
四等
侍醫
侍從、
五等
侍醫
皇太后、
皇后
宮夫人
皇太后、
皇后
宮亮
等級
官客
一 等
二 等
三等
四 等
五等
六等
七 等
式部寮
頭
權頭
助
權助
一等
掌典
二等
掌典
三等
掌典
四等
掌典
女官
尚侍
典侍
權典侍
掌侍
權掌侍
開拓使
長官
次官
大書
記官
權大
書記官
少書
記官
權少
書記官
武官
準陸軍
大佐
準陸軍
中佐
準陸軍
少佐
準陸軍
大尉
警視廳
警視
總監
警視
副總監
一等
警視
二等
警視
三等
警視
府
知事
東京
知事
大書
記官
少書
記官
東京
區長
縣
令
大書
記官
少書
記官
官等表下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太政官
一等屬
二等屬
三等屬
四等屬
五等屬
六等屬
七等屬
八等屬
九等屬
十等屬
書記局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參事院
檢查院
賞勳局
一等屬
二等屬
三等屬
四等屬
五等屬
六等屬
七等屬
八等屬
九等屬
十等屬
統計院
修史館
一等
掌記
二等
掌記
三等
掌記
四等
掌記
五等
掌記
六等
掌記
七等
掌記
八等
掌記
一等
繕寫
二等
繕寫
元老院
外務省
一等屬
二等屬
三等屬
四等屬
五等屬
六等屬
七等屬
八等屬
九等屬
十等屬
副領事
一等
書記生
二等
書記生
書記
一等
見習
書記
二等
見習
內務省
一等屬
二等屬
三等屬
四等屬
五等屬
六等屬
七等屬
八等屬
九等屬
十等屬
警保局
一等警
既補、屑
二等警
覘補、屑
大警部
三等
警視屬
權大警
部四等
警視屬
中警部
五等屬
權中
警部
六等屬
少警部
七等屬
權少
警部
八等屬
警部補
九等屬
警部試
補,十等
警視屬
地理局
戶籍局
社寺局
土木局
衛生局
圖書局
會計局
庶務書
取調局
監獄局
二等
獄司
三等
獄司
一等書
記、守長
二等書
|己、守長
三等書
已、守長
四等書
已、守長
五等書
記、守長
六等書
已、守長
七等書
已、守長
八等書
記、守長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往復課
大藏省
一等屬
監吏
二等屬
監吏
三等屬
監吏
四等屬
監吏
五等屬
監吏
六等屬
監吏
七等屬
監吏
八等屬
監吏
九等屬
監吏
十等屬
監吏
書記局
議案局
租稅局
關稅局
國債局
出納局
造幣局
同一等
技手
同二等
技手
同三等
技手
同四等
技手
同五等
技手
同六等
技手
同七等
技手
同八等
技手
同九等
技手
同十等
技手
印刷局
常平局
記錄局
調查局
銀行局
陸軍省
裁判所
大主理
中主理
少主理
大錄事
中錄事
少錄事
一等
捕部
二等
捕部
將官
參謀科
中尉
憲兵科
中尉
少尉
曹長
一二等
軍曹
一二等
伍長
一二等
步兵科
中尉
一二等
少尉
曹長
一二等
軍曹
一二等
伍長
一二等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騎兵科
中尉
一二等
少尉
曹長
一二等
軍曹
一二等蹄鐵
工長
伍長
一二等蹄鐵工
下長
炮兵科
中尉
一二等
少尉
上等
監護
曹長
監護
一二等
軍曹
一二等
伍長
一二等
監守
一二等
鞍工長
銃工長
鞍工下長
銃工下長
監查
一二等
木工長
鍛工長
木工下長
鍛工下長
火工長
鑄工長
火工下長
鑄工下長
工兵科
中尉
一二等
少尉
上等
監護
首長一等
監護
二等
軍曹
一二等
伍長
一二等
輜重科
中尉
一二等
少尉
曹長
一二等
軍曹
一二等
伍長
一二等
會計科
軍吏副
一二等
軍吏補
一等書
記一等
二等書
記二等
三等書記
一二等
監獄
一二等
軍醫科
軍醫副
一二等
軍醫補
劑官副
一二等
劑官補
一等
看病人
一二等
二等
看病人
一二等
三等
看病人
一二等
馬醫科
馬醫副
一二等
馬醫補
一等
馬醫生
一二等
二等
馬醫生
一二等
三等
馬醫生
一二等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軍樂部
樂長
樂次長
樂師
一二等
樂手
一二等
海軍省
一等屬
二等屬
三等屬
四等屬
五等屬
六等屬
七等屬
八等屬
九等屬
十等屬
裁判所
一等
主理
二等
主理
三等
主理
四等
主理
五等
主理
一等
書記
二等
書記
三等
書記
四等
書記
五等
書記
將官
中尉
少尉
少尉補
艦內
教授役
艦內教
授役介
警吏
警吏補
一等
筆生
二等
筆生
三等
筆生
掌炮
上長
掌炮長
掌炮
次長
掌炮
長屬
水夫
上長
水夫長
水夫
次長
水夫
長屬
指揮官端舟長
艦長
端舟長
中端
舟長
大端
舟長
小端
舟長
甲板長
甲板
次長
甲板
長屬
檣樓長
檣樓
長屬
按針長
按針
次長
按針
長屬
信號長
信號
次長
信號
長屬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帆縫長
帆縫
次長
帆縫
長屬
造綱長
遣綱
次長
造綱
長屬
船艙長
未工
上長
木工長
木工
次長
未工
長屬
軍醫科
中軍醫
少軍醫
軍醫副
病室
廚宰
看病
夫長
祕書科
中祕書
少祕書
祕書副
主計科
中主計
少主計
主計碗
機關科
中機
關士
少機
關士
機關
士副
機關
士補
火夫長
火夫
次長
火夫
長屬
文部省
一等屬
二等屬
三等屬
四等屬
五等屬
六等屬
七等屬
八等屬
九等屬
十等屬
教員
訓
道
助
訓
農商
務省
書記局
農務局
商務局
工務局 山林局 驛遞局 博物局 會計局 工部省 一等屬 二等屬 三等屆 四等屬 五等屬 六等屬 七等屬 八等屬 九等屬 十等屬 I 礦山局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鐵道局 一等 技手 二等 技手 三等 技手 四等 技手 五等 技手 六等 技手 七等 技手 八等 技手 九等 技手 十等 技手 燈臺局 電信局 工作局 營繕局
會計局 倉庫局
書計局 一等屬 二等屬 三等屬 四等屬 五等屬 六等屬 七等屬 八等屬 九等屬 十等屬 司法省 一等屬 二等屬 三等屬 四等屬 五等屬 六等屬 七等屬 八等屬 九等屬 十等屬 大審院 判事 檢事補上等 裁判所 判事 判事補
地方
裁判所
判事
判事補 宮內省 一等屬 二等屬 三等屬 四等屬 五等屬 六等屬 七等屬 八等屬 九等屬 十等屬 一等
馭者 二等
馭者 三等
馭者 四等
馭者 五等
馭者 六等
馭者
雜掌式部寮 一等屬 二等屬 三等屬 四等屬 五等屬 六等屬 七等屬 八等屬 九等屬 十等屬 一等
掌典補
二等
掌典補
三等
掌典補
四等
掌典補
五等掌
匙補,一
等伶人 六等掌
匙補,二
等伶人 七等掌
趄補,三
等伶人 八等掌
填補,匹
等伶人 九等掌
填補,五
等伶人 十等掌
典補,六
等伶人 女宮 命婦 權命婦 女蠕 權女蠕 開拓使
一等屬
警部 二等屬
警部 三等屬
警部 四等屬
警部 五等屬
警部 六等屬
警部 七等屬
警部 八等屬
警部 九等屬
警部 十等屬
警部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十六等 十七等
武官
準陸軍
中尉
準陸軍
少尉
準陸軍
少尉
試補
準陸軍
曹長
準陸軍
軍曹
準陸軍
伍長
警察廳
府
一等屬
警部 二等屬
警部 三等屬
警部 四等屬
警部 五等屬
警部 六等屬
警部 七等屬
警部 八等屬
警部 九等屬
警部 十等屬
警部 夏、郡長 縣
一等屬
警部 二等屬
警部 三等屬
警部 四等屬
警部 五等屬
警部 六等屬
警部 七等屬
警部 八等屬
警部 九等屬
警部 十等屬
警部 置、郡長
俸 祿
制祿之法有月給:太政大臣八百圓,左右大臣六百圓,參議、諸省卿、大將、判事、判事自一等至九等均有,是官凡敕任官之判事,自每年金四千五百圓至三千五百圓,各隨其勳勞以爲區別。開拓長官,均五百圓。以上一等官。賞勳局副總裁、諸省大輔、中將、判事、次官、尚侍,均四百圓。以上二等官。議定官、諸省少輔、驛遞總官、少將、軍醫總監、監督長、警視總監、判事、檢事長、會計監督長、一等侍講、一等侍醫、式部頭、東京府知事,均三百五十圓。以上三等官。內閣書記官長、大書記官、監事、一等驛遞官、警視副總官、大佐、監督、軍醫監、藥劑監、技監、大醫監、大祕吏、會計監督、機關大監、大技長、判事、檢事、凡奏任之判事、檢事,自每年三千圓至六百六十圓'各隨其勳勞以爲區別。二等侍講、二等侍醫、典侍、一等掌典、折給一百圓。式部權頭、府知事、縣令,均二百五十圓。以上四等官。權大書記官、一等祕書官、二等驛遞官、大技師、一等警視、巡查總長、中佐、一等副監督、一等司契、一等軍醫正、一等藥劑正、大匠司、中醫監、中祕吏、會計一等副監、機關中監、權大技長、三等侍醫、二等掌典、折給八十圓。侍從長、式部助、權典助,均二百圓。以上五等官。少書記官、二等祕書官、三等驛遞官、中技司、二等警視、巡查副總長、評事、少佐、會計二等副監督、軍吏正、二等軍醫正、二等藥劑正、馬醫部長上官、馬醫監、中匠司、少醫監、少祕吏、主計少監、機關少監、少技長、四等侍醫、三等掌典、折給六十圓。式部權助、掌侍府、縣大書記官,均一百五十圓。以上六等官。權少書記官、三等祕書官、四等驛遞官、三等警視、巡查副總長、少技司、消防司令長、權評事、大尉、會計監督補、司契、副會計軍吏、軍醫、劑官、馬醫、少匠司、大軍醫、大祕書、大主計、大機關士、權少技長、五等侍醫、侍從、四等掌典、折給五十圓。權掌侍、府縣少書記官、一等獄司,均一百圓。以上七等官。一等屬、一等掌記,五十圓。四等警視、方面監督、一等警察使、消防司令副長、一等監吏、警視屬、中尉、大主理、軍醫副、會計軍吏副、馬醫副、劑官副、一等師大師、中軍醫、一等主理、中祕書、中主計、一等機關士、一等技手、其尤者或七十圓,或八十五圓,或一百圓。一等馭者、命婦、一級掌典補、折給四十圓。二等譯官、警部、二等獄司,均六十圓。以上八等宮。二等屬、二等掌記、四十五圓。五等警視、二等警察使、警視屬、二等監吏、中主理、少尉、會計軍吏補、軍醫補、劑官補、馬醫補、中師、二等師、二等主理、少軍醫、少祕書、少主計、少機關士、二等技手、其尤者或六十圓,或七十五圓,或九十圓。侍從試補、二等馭者、權命婦、二級掌典補、折給十五圓。二等譯官、警部、消防大司令、二等獄司,均五十圓。以上九等官。
三等屬、三等掌記,四十圓。三等書記生、警視屬、三等監吏、少主理、少尉補、軍醫試補、軍吏試補、軍樂部準士官、上等監護、樂長、少師、掌炮上長、水兵上長、木工上長、軍醫副、祕書副、主計副、機關士副、三等師、三等主理、三等技手、其尤者或五十圓,或六十五圓,或八十圓。筍0事補、檢事補、自月給四十五圓以下至Z-十圓,各隨其勳勞以爲區別。三級掌典補、折給三十圓。警察副使、消防大司令、三等馭者、三等譯官、警部一等書記、一等守長,均四十五圓。以上十等官。四等屬、四等掌記、三十五圓。四等書記生、巡查長、警視屬、警察副使、大錄事、四等監吏、四等主理、四等師、四等技手、其尤者或四十五圓,或五十圓,或七十圓。四級掌典補、折給二十六圓。四等馭者、四等譯官、警部二等書記、二等守長,均四十圓。以上十一等官。五等屬、五等書記生、五等掌記,三十圓。警察副使、巡查長、警視屬、消防中司令、中錄事、五等監吏、五等主理、五等師、五等技手、其尤者或四十圓,或四十五圓。或六十圓。五級掌典補、折給二十三圓。五等馭者、五等譯官、警部三等書記,均三十五圓。以上十二等官。六等屬、六等書記生、六等掌記,二十五圓。巡查長、消防中司令、警視屬、六等監吏、少錄事、一等工長、一等書記、六等技手、其尤者或三十五十圓,或四十圓,或五十圓。六級掌典補、折給二十圓。警部四等書記,均三十圓。以上十-S_等官。七等屬、七等書記生、七等掌記,二十圓。巡查副長、消防中司令、警視屬、二等工長、七等監吏、二等書記、七等技手、其尤者或三十圓。或三十五圓,或四十圓。七級掌典補,折給十七圓。雜掌女蠕、內掌典、二等伶人,七等譯官、警部,均二十五圓。以上十四等官。八等屬、八等掌記,十八圓。八等書記生、省掌巡查副長、警視屬、八等監吏、三等工長、三等書記、八等技手,其尤者或二十五圓,或三十圓。八級掌典補,折給十四圓。權女蠕、三等伶人、權內掌典、警部六等書記,均二十圓。以上十五等官。九等屬、大舍人、一等繕寫、九等書記、巡查部長、消防少司令、警視屬、九等監吏、一等捕部、四等工長、四等書記、九等技手,其尤者或十六圓,或十七圓,或二十圓。九級掌典補、折給十二圓。四等伶人、警部七等書記,均十五圓。以上十六等官。十等屬、二等繕寫、十等書記生、一等警視屬、五等工長、二等捕部、巡查部長、五等書記、消防少司令、十等技手,其尤者或十三圓,或十四圓,或十五圓。十級掌典補,折給十圓。五等伶人、警部八等書記,均十二圓。以上十七等官。
有年給:一等官之賞勳局總裁、修史館總裁,年三千圓。議長六千圓,副議長四千八百圓,幹事,四千五百圓、四千圓,議官,三千五百圓、三千圓。考元老院議長、幹事、議官,職尊而事簡,給俸較薄,惟以一等官下同二、三等官,議官中又分三等,其給俸少者乃同於四等官,故變爲年給。二等官之特命全權公使,一萬七千圓至一萬五千圓。駐英、法、俄、美,均一萬七千圓;駐德,一萬六千圓;駐意、澳及中國,均一萬五千圓。按全權公使以交際之官有關國體,給俸特優,惟以二等官比太政大臣、左右大臣,幾多逾一倍,故亦變爲年給。三等官之特命全權公使、辦理公使,一萬五千圓至一萬三幹圓。駐英、法、俄、美,均一萬五千圓;駐德、意,一萬四千圓;駐中國一萬三千圓。皇太后宮大夫,三千圓。四等官之一等編修官,二千四百圓。代理公使,一萬一千圓至九千圓。駐英、法、俄、美,一萬一千圓;駐德、意、澳,一萬圓;駐中國九千圓。總領事,駐上海者。六千五百圓。皇太后宮亮,一千八百圓。五等官之二等編修官,一千八百圓。一等書記官,四千八百圓至三千八百圓。駐英、法、俄、美,四千八百圓;駐德、意、澳,四千圓;駐中國-Z千八百圓。六等官之三等編修官,一千二百圓。領事六千圓至五千五百圓。駐上海,六千圓;駐倫敦、馬耳塞、紐約、桑港、香港、二千三百圓;駐北京、上海、香港、廈門、天津,均五千五百圓。二等書記官,三千八百圓至二千八百圓。駐英、法、俄、美,三千八圓;駐德、意、澳,三千圓;駐中國二千八百圓。七等官之四等編修官,一千圓。八等官之副領事,五千二百圓至三千圓。駐上海,三千圓;駐倫敦、馬耳塞、紐約、桑港、香港、廈門、天津均五千二圓;駐羅馬.三千2ii圓。一等書記生,二千六百圓至二千圓。駐英、法、俄、美,二千六百圓;駐德、意、澳,二千三百圓;駐北京、上海、香港、廈門、天津,二千圓,駐倫敦、馬耳塞、紐約、桑港,二千四百圓。九等官之二等書記生,二千二百圓至一千五百圓。駐英、法、俄、美,二千二百圓;駐德、意、澳,千圓;駐北京、上海,一千六百圓;駐倫敦、馬耳塞、紐約、桑港,二千圓;駐香港、廈門、天津,一千六百圓。
凡月給,定於每月十七日支領,新任在十五日前者給全額,在十五日後者給半額。升等增給者準之,其降等免職在十五日前者給半額,在十五日後者給全額。既免職復再任者,前官之俸給半額,後官之俸給全額。一月之內再三轉任者,於支俸之日在職之廳準額支給,在十八日後者照增額給。一官而兼數任,從其多者支給,若兼任同等官,不給兼官之俸。凡奉職遠地者,每三個月給俸一次。其公使、領事、書記等官之奉使外國者,每六個月給俸一次。既領俸而免職者,按月追繳。凡免職而因事留任者,照給舊官月俸三分之一。得請歸鄉者給月俸之半,因病不能奉職者,在四個月中給全額,以後則照給三分之一。因公、私事解任審問者,在十五日中給全額,在十五日後者照給月俸五分之一,其無罪者補給,處刑者停給。凡年給仍準月俸之法,按月分給。
月給之外又有日給,凡海、陸軍官自佐尉以下,各照領次等相當官月俸,而以日計算,有事則加俸焉。若額外吏之傭僱者,亦以日計算。
凡依願免官及在職病故者,計其奉職久暫給予賜金,日滿年賜金。惟因私罪免職,處懲役一年以上者不給。自明治六年制定官祿稅,敕任官課十分之一,明治十年命課十分之二。奏任官課二十分之一,惟海、陸軍官及公使、領事、並工部省之技、監官不稅。明治十三年,詔普免之。
勳 位
官等之外,有品以別親王,有位以敘諸臣,有勳章以旌有功,有記章以獎軍士。
親王之品,日一品,日二品,日三品,日四品,惟諸王有列五品者。
敘位,日正一位,曰從一位,日正二位,日從二位,日正三位,日從三位,日正四位,日從四位,日正五位,日從五位,日正六位,日從六位,日正七位,日從七位,日正八位,凡十五級,位階與官等不相附麗。太政大臣,左、右大臣,得敘一、二、三位,而正一位仍不得授參議、諸省卿、大將、議長,雖列一等官,僅敘正、從四位。一、二等官以下僅敘五、六、七位,若八等官以下則無位焉。凡敘位以資格之深淺,不以官等之崇卑,免官之後仍帶位階,惟有罪褫職者並奪其位記,亦有身後追贈者。
勳章凡八等:古以武功爵爲勳,凡十二等。明治八年定製,仿照西人寶星之法給以賞牌,九年乃改爲勳章。勳章態制以金銀爲章,上系以紐,紐之上爲環,佩之以綬。勳一等者金日章,又名旭日大綬章。徑二寸五分,以赤佛蒜嵌光線,以白佛蒜嵌紐,亦金製爲桐葉形,上爲桐花三枝,中央七花,左、右各五花,花以紫佛蒜嵌葉,以綠佛蒜嵌環,用金圓形綬,幅四寸,紅白交織。勳二等者金銀日章,又名旭日重光章。徑三寸,日及光線用佛蒜均如一等制。無紐無環,佩以銀針,無綬。勳三等金日章,又名旭日中綬章。徑一寸八分,紐如一等,環用金橢圓形,綬幅一寸,亦紅白交織。勳四等金日章,又名旭日小綬章。徑一寸五分,紐如一等,環用金圓形,綬幅一寸。勳五等金銀日章,徑一寸五分,紐亦金製爲桐葉形,上爲桐花三枝,中央五花,左、右各三花,花紫葉綠,均用佛蒜如一等制。環用金圓形,綬幅一寸。勳六等銀日章,徑一寸五分,紐如五等,環用銀圓形,綬幅一寸。勳七等銀桐章,徑一寸,葉綠花紫,花中五而左、右三,其式如紐而不別系紐,環用銀圓形,綬幅一寸。勳八等亦銀桐章,花葉皆以銀,不嵌佛蒜,其他均如七等。凡佩帶勳章之法,勳一等者必兼佩二等章,二等以下只佩一章。凡一等勳用廣綬,自右肩上斜佩左肋下。二等無綬,用針夾佩右肋上。三等纏綬於領,佩於頷下。四等以下皆佩於左肋邊。凡勳章佩於禮服,若常服代用略綬褂之左襟扣口以表等級。明治十年又改制,一日大勳位菊花大綬章,章用金日,日之四圍有菊四枝,日赤光線白,花黃葉綠,均用佛蒜,紐亦用菊,仍以黃佛蒜嵌,環用金圓形,綬幅三寸八分,紅紫交織。二日大勳位菊花章,章用金銀日,徑三寸,日赤光線白,二重。菊黃葉綠,均用佛蒜,無紐、無環、無綬,佩用銀針。敘勳一、二等者亦許其佩帶,惟大勳位不輕授人,今惟敘親王一人而已。
凡敘勳,一等者,國皇親授。敘二等者,太政大臣奉授。敘三等者,賞勳局總裁奉授。四等以下,則總裁送致之諸省卿長以轉授之。外國臣民之得勳章者,由外務卿轉授焉。其自外國政府得有勳章者,敕、奏任官具狀於外務省。判任官及華士族平民,各由其管轄廳具狀於外務省,轉達於太政官,經賞勳局覈准亦許佩帶焉。
若從軍記章,不論將卒貴賤,不問軍功有無,凱旋之後即普賜之以爲徽志。其式銀章,圓形,徑一寸,中刻紋爲桐枝,裏記年號,紐用銀,綬幅一寸,綠白交織。
章 服
明治六年始仿西制改定章服有大禮服,其分別等差日冒,帽,敕、奏、任均同,惟以飾毛之有無、刺繡之精粗爲別。日上衣,上衣之飾章,敕任官在襟、背、胸、袖側囊脊端,奏任官在襟、袖側囊脊端,判任官僅在襟、袖。日下衣,日褲,日等級標條。等級標條在兩袖飾章之邊,其條線闊一分,中間八釐。
凡敕任官帽用黑絨,飾以白毛,左側章用黑天鵝絨,五七桐御紋一個,桐蕾,小唐草,按蕾即桐花,中央七,左、右五,故名五七桐。其五三桐仿此。周緣電紋,闊三分,紐扣徑七分,金制,亦刻五七桐。上衣用黑絨,飾用繡以金線,御紋以五七桐,桐蕾、唐草。緣飾以電紋線,闊三分。大鈕釦徑七分,金制,亦刻五七桐。下衣用白絨,小鈕釦徑五分,亦以金制。數無定製。褲用白絨,兩側施電紋線。闊一寸。等級標條:一等官金線三條,二等官二條,三等官一條。
凡奏任官帽用黑絨,飾以黑毛,左側章用天鵝絨,五三桐御紋一個,桐雷,中唐草。周緣單線闊三分,鈕釦徑七分,金制,亦刻五三桐。上衣用黑絨,飾用繡以金線,御紋以五三桐,桐蕾,中唐草。緣飾以無地單線,大鈕釦徑七分,金制,亦刻五三桐。下衣用鼠色絨,小鈕釦徑五分,亦以金制。數無定製。褲用鼠色絨,兩側章施無地單線。闊一寸。等級標條:四等官金線四條,五等官三條,六等官二條,七等官一條。
凡判任官帽用黑絨,無毛飾,左側章用黑天鵝絨,五三桐御紋一個,桐蕾,大唐草。周緣單線,鈕釦徑七分,銀製,亦刻五三桐。上衣用黑絨,飾用繡以銀線,御紋以五三桐,桐蕾,唐草。緣飾以無地單線,大鈕釦徑七分,銀製,亦刻五三桐。下衣以紺色絨,小鈕釦徑五分,以銀製。數無定製。褲以紺色絨,兩側章施無地單線。闊一寸。等級標條:八等官銀線七條,九等官六條,十等官五條,十一等官四條,十二等官三條,十三等官二條,十四等官一條,十五等官無。凡等外吏用通常禮服,惟一等至四等各以其袖端施等級標條,一等白線四條,二等三條,三等二條,四等一條。凡非役有位者,四位以上準敕任,五位以下准奏任,惟飾章除桐蕾、唐草合繡之制,僅以脊端附圓徑二寸之御紋一個而已。其皇族大禮服,徽章用菊飾,章用日,他亦如諸官。惟海、陸軍軍官尊卑之等,職務之別,或以色,或以式,各不相同雲。
凡大禮服必佩劍,劍約長三尺,敕任官之劍柄用金,劍之頭環爲卵形,表裏二個桐蕾密鋟,劍之覆輪緣爲雲頭,劍之鳥頭爲鳳,劍之鍔爲卵形,一個桐蕾密鋟,劍之鞘用黑革,劍之鞘口爲雲頭,帶劍之鞘舌爲葉形,劍之鐺爲桐蕾密鋟,劍之帶以金線裝,劍之運轉環以金,劍之鉤帶以金線裝,帶之扣以金。奏任、判任官制多從同,惟所鋟桐蕾較疏。奏任官之帶以銀線裝,判任官之柄用銀,帶用黑革而已。
黜 陟
官人之法盡由薦舉,考海、陸軍武官多出於兵學校,學生既卒業,試而得選,有敘佐、尉官者,蓋兼用考試之法。其他學校雖選擇其尤,給以理學、法學士之名,誇爲得第,於官人無與也。自封建廢而世祿亦廢。維新之始,詔徵各藩貢士於京,多邀顯擢,今當路諸公皆維新功臣,非舊京華族即巨藩要人。今之參議等官多通西語,蓋幕府末造各藩爭選英俊,厚給資裝,俾受業於泰西,歸,值維新崇尚西法,遂各據要津雲。若奏任諸官,則由各省卿長舉其所知上之太政官,太政官擢而用之。明治元年八月,鎮將府佈告日:苞苴私謁,宦途積弊,緣是而推舉登用,實損國體而惑人心。今政體一新,嚴禁此弊,物雖薄微,與、受同罪。二年又佈告日:選舉爲當今之要務,出處爲終身之大節。若懷挾私意,徇親忘疏,賢何以升?不肖何以退?汝百官有司宜考賢否之實跡,去愛憎之私意,同心協力以扶植皇基。四年三月又詔日:濫舉人才,實乖政體。自今諸官省並地方官,凡選舉判任官,須以其人之行狀才識詳呈於管轄官,然後登用。七年又詔:院、省使及地方官,凡擢用奏任官,須將其人之性行、履歷、事業詳細記於別紙,申之太政官,察覈而後用焉。
自維新之初,務以網羅賢才、收拾人心爲務,一切崇尚寬大,並無課吏考官之法,多濫賞而薄罰,驟升而慎降。明治九年,始定官吏懲戒例。其法除私罪外,凡官吏有誤事瀆職者,本屬長官得行懲戒之法。懲戒之法三:一日譴責,長官指斥其事,給予譴責書。二日罰俸,少則半月,多則三月,凡罰俸之法每月限領月俸之半,以其餘數送還大藏省。三日免職。以懲戒免職,長官具狀奏請免奪位記,但必由長官諭令本人自請免職,方免追奪。凡懲戒之權,諸省長官於所屬奏、判任官,太政大臣於府、縣奏任官,府、縣並警視廳長官於所屬判任官,司法卿於四等之下之判事,均得專行。惟府、縣之兼判事者,於所屬判任官須與其他府、縣奏任官協議,然後得行。又府縣長官,警視長官,於所屬判任得專行譴責,其罰俸、免職者速申之內務卿,兼判事者速申之司法卿,然後得行。凡官吏有心故造入於私罪者,若仍系公務失誤,本屬長官得因司法官移會專行其處分。凡官吏犯罪,除律例載明專條外,別無官吏處分之法。
惟官吏不許營商,凡買之於人、賣之於人、或買人物產加以製造以營利者,一概禁止。惟開掘礦山及購買田地,或貸其田地家產於人以收屋租地價,或貸金銀於人以收利息,或舉其田地所生物產加以製造以營利者,在所不禁。若其家族欲爲商賈者,宜分籍別居,然後就業。
又明治八年定例:凡官地、官林及公用物品以投票法斥賣者,其管轄廳所屬官員不許投取。又明治十二年太政官佈告:凡爲官吏,不許聚會公衆、以政治學術講談演說以煽惑人心,違者均治罪。此數者爲官規,其他概同平民。
卷十四 職官志二
維新以來,設官分職廢置紛紜,若各官省所隸之局,因革損益隨時變更,尤不可勝載。今專就明治十四年冬現有之官分條臚舉,其仿照西法、爲舊制所無者特加詳焉。
太政官孝德帝時始置左、右大臣,尋設八省百官,以規樵唐制。天智登極始置太政大臣,以皇子爲之,百寮有司鹹隸而受職,體制崇重,禮絕羣臣。自文德以後外戚擅權,世襲其位,馴有關白攝政,準三宮之號,蓋一國大權之所歸,侔於人主矣。逮乎將門主政,百官盡屬虛器,太政官亦存空名。慶應丁卯,太政復古,盡廢舊稱,並及武門所設傳奏、守護職、所司代諸官,乃設總裁、議定、參與之職。明治元年戊辰正月,以三職統八課。八課者曰總裁、日神祗事務、日內國事務、日外國事務、曰海陸軍務、日會計事務、日刑法事務、日製度事務。二月,改八課爲八局。閏四月,改局稱官,復分總裁局爲議政官、行政官。議政官有議定、參與、議長,皆主立政。行政官有輔、有相,皆主行政。己巳七月,又罷行政官,復大臣參議之名,視事於內閣。別置集議院,使行政長官會討得失,然行政長官奉命而已。辛未七月,更分太政官爲正院、即內閣。左院、議長與參議兼任。右院,諸省長官會集之所。然右院勢弱。乙亥四月,廢三院,更立元老院,專議政事,而元老院亦無權,國家政事悉出於大臣參議,各省卿長類以參議兼任,於是太政官權益重。其時參議板垣退助極陳參議兼卿之弊,謂議政、行政不可歸一。左大臣島津久光韙其說,大臣三條實美執持不可,樞府分黨,浸成瑕隙。初,參議木戶孝允使歐美歸,欲效其政體,所議每與內閣齟齬,遂與板垣退助俱退歸,樞府漸成水火。井上馨憂之,於八年一月要說木戶、板垣、大久保、伊藤諸君於大坂以調停異同,世人名之曰大坂會議。木戶、板垣仍任職,及板垣退助之建議也,會聞朝鮮炮擊雲揚艦事,三條實美欲待事定再議,退助執不可,左大臣久光力贊其言,於是內閣大臣會請敕裁。國皇詔曰,分離論不可行,左大臣所奏不可納。島津、板垣遂辭職,物議紛紜,都下譁然。尋久光、退助皆辭職,政體暫定,五年少所變革。庚辰二月,復解參議所兼卿職,專任參議,而各省卿長擇員別補。然未幾太政官中旋設外務、內務、軍事、會計、法制、司法六局,仍命參議董其事,若於諸省卿長之上覆設統轄官者。既又分設書記局、參事院、檢察院、賞勳局、統計院、修史館,以大臣參議兼充其長,而諸省卿不以參議兼。然制雖稍殊,而權未嘗下逮也。
太政大臣一人主輔弼,一人襄理萬機,創制庶政,進退百寮,有司章奏裁決可否,由大臣用御印。凡國中律例格式悉以太政大臣名佈告於四方。左、右大臣各一人蔘議,無定員。爲之貳,率屬而從事焉。大書記官、權大書記官、少書記官、權少書記官,無定員官等詳表,諸省書記官、屬宮職制皆同,其不同者別詳之。主撰擬草案,勘校文書,督率員吏分任職事。屬官一等至十等,無定員官等詳表。掌繕寫文書,檢查檔案,受發文移,奔走事務。凡隸於太政官者日書記局、日參事院、日檢查院、日賞勳局、日統計院、日修史館。書記局:凡二局,以大書記官爲長,專司內閣文書檔案。
參事院:先是,太政官中置制度事務局,後改法制局,國家制度皆議而後行。自明治八年設元老院,凡立法之事悉委於院,而太政官仍有法制局,至十四年始改爲參事院。議長一人,以參議兼充。副議長一人,以一等官充。議官,無定員。以二、三等官充。議官補,無定員。以四等至七等官充。議官補無定員,其支領某等官月俸者曰某等官相當官。員外議官補,無定員。以諸省書記官兼充。書記生,無定員。以八等至十七等官充。其支領某等月俸者曰某等相當官。凡屬於官事者日職制章程,繫於民事者日規則條款,關於刑法者日法律。因革損益,由內閣具草,交元老院議定,覆呈本院參詳而行之。其官省疑難之事及政事得失所關,有持論異同紛紜不決者,皆經本院議定而後行。
會計檢查院:明治十四年始設。院長一人,以二等官充。副長一人,以三等官充。檢查官,無定員。以四等至七等官充。檢查官補,無定員。以八等至十七等官充。凡歲出、歲入之科目,豫算、決算之報告,國庫出納之法,官物管理之方,皆分別科條創定規制,諸省官吏司會計之任者鹹遵其法,上其數,經本院檢查而後頒告焉。
賞勳局:總裁一人,以太政大臣兼充。副總裁一人,以一等官充。議定官,無定員。以二等官充。主事一人,以四等官充。一等祕書官一人,以五等官充。二等祕書官一人,以六等官充。屬官,無定員。自六等至十等。凡考績則敘階,官等有定,而位階無定,現任官循其舊階而升進之,亦有解官華族以特旨敘位者。旌能則賞物,有操行奇特者,或賜銀盃,或賜木杯,或賜米,或賜帛。酬勞則賜金,獎勳則錫章,詳勳位條。皆由議定官議其事,上之總裁,核而頒給焉。
統計院:明治十四年始設。幹事兼檢查官一人,以一、二、三等官充。書記官,無定員。屬官。無定員。凡國中之土地、戶口、農業、工作、商務、船舶、財政、兵力、刑法、文教,督令司職者詳查其事,確稽其數,編次爲表,上之本院。本院統而編之,其表多爲方野形,或爲圓圖,或爲旁行斜上之式,使覽者瞭然於國力之盛衰,政治之得失。俾樞府諸臣得握其要而施治焉。考統計之法蓋如史家之表,太史公日"吾見《周譜》旁行斜上,故因而作表"。今泰西統計之學,悉詳考數目,分編爲表,而由表之法變而爲圓圖,爲方圖,爲縱橫上下之線,使覽者不煩尋索而是非得失瞭然於胸中。則其學愈簡、愈明、愈精、愈細矣。當泰西千七百年M始有此名,碩學鴻儒討論掌故,特創此法以便於記憶耳。人猶未知其於政治有大益也。及佛蘭西路易十四世、拿破崙一世之時變更政體,乃舉一切施政之方條分類別,表而明之,由是歐洲各國迭相慕效。蓋其法借算數以求實事,即舉實事以考利弊,如記人民婚姻、生死之數,可以知戶口之虛旺。記農業、百工、物產之數,可以知物價之高下。記兵力厚薄,可以知國勢之強弱。記商業盛衰,可以知國力之盈絀。記犯罪多寡,可以知刑罰之輕重。操之至約,執之至簡,而一國情形如視諸掌焉,誠秉國鈞者必不可少之書也。泰西之業是學者謂,上古有夏禹王嘗以統計之法創爲一書,並刊於鼎,實爲統計學者之祖。蓋謂《禹貢》與九鼎也。餘因考《周禮》一書,大司徒掌人民之數,九州地域廣輪之數,而職方氏一官並及財用、九穀、六畜之數。苟非綱舉目張,俾居是職者博稽而詳核焉,烏從而知其數哉?賈生有言:"帝王之治天下也,極之至纖至悉,而無不到。"信矣哉!
修史館:總裁一人,今以大臣兼充。編修,無定員,凡四等。監事一員,掌記,無定員,凡八等。繕寫。無定員,凡二等。凡官省使院之事見於佈告者系日誌之,若國有大事則記其本末,查訪而類編之。若 "西鄉隆盛叛"之類。
元老院 古無此官。初,明治戊辰四月,於太政官中設議政局。十二月置公議所於東京,己巳七月,廢公議所,置集議院。十二月閉院,庚午三月,開集議院,九月閉院。辛未,並集議院於太政官。其時太政官之權特重,議者欲仿西法,開議院以分其權,是年參議副島種臣、板垣退助等連名上書,請起民撰議院。大學頭加藤宏之駁論,謂民智未開,於時未可。然世論紛紜未已。壬申二月,詔日:"朕即位之初,會羣臣,以五事誓神明,定國是。賴祖宗之靈,羣臣之力,致今日小康。顧中興日淺,未臻上理,朕乃擴充誓文之意,更設元老院,以定立法之源。置大審院,以鞏立法之權。又召集地方官以通民情,圖公益,漸建立憲政體。欲與汝衆庶俱賴其慶,汝衆庶其毋泥舊習,毋蹈輕進,以翼贊朕旨。"於是遂設元老院。
議長一人,副議長一人,主監臨議場,整頓院規。幹事一人,理院中會計庶務。議官,無定員。掌會議議案,定決可否。書記官,無定員,凡四等。主宣讀議草,纂修奏稿。書記生,無定員,凡十等。主文書檔案。議長、議官皆特旨擢任,第一,華族;第二,敕任、奏任官應升者;第三,於國有勳勞者;第四,明於政治,習於法律者。凡制定新法,改正舊章,皆由內閣草具議案,以敕命交付本院。議案有應行議商者,有止應檢視者,亦由內閣分別交付,若其事急應施行者,先由內閣隨時佈告,再交本院檢視亦可。議官約三十員,議事之日會集諸員必逾三分之一乃得開議,議論既畢,專以人數之多寡決事之從違。凡諸省所上之事已經內閣具案,亦得委員至本院陳述其意見,以備參酌。凡大臣、參議、省使長官均得於議事日至院會議,惟不入於決議員數之列。凡人民於立法創制有所建白,本院得受其書而理之。每歲會議開院、閉院,均奉敕旨以行,開會之日乘輿或親臨焉。
外務省 中古有鴻臚寺,以待遠賓,然所司迎送饋勞之事而已。德國氏時設長崎奉行,官理互市。迨泰西諸國遣兵要約,於下田、箱館、浦賀各設奉行,爲外務所緣起。明治戊辰二月,德國氏還政,始建外國事務局。閏四月,廢局,設外國官,七月復廢外國官,建外務省。幕府末年,曾遣筑後守池田使英、法國,是爲遣使外國之始。庚午六月,設特例辦務使。閏十月,置大、中、少辦務使,正、權大少記,分遣於泰西,理通商事及留學生。十一月,又設領事官,官凡四等。壬申十月,廢辦務使及大少記,置公使、書記官、書記生等定爲今制。
外務卿一人,大輔一人,少輔一人,凡訂條約、遣信使、通市舶之事,卿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慎邦交。書記官,無定員,凡四等。主譯文書,通言語,款賓客,具草案。或分國,或分事,各專其責。屬官,無定員,凡四等。承辦庶務。凡朝會宴饗,外務卿班在鄰國公使上,公使人國先謁外務卿,示以國書稿而後覲見,有事則折簡約公使會商於本省。亦有遣大輔、少輔與使館書記官議商具草,而後卿與公使定之者。凡鄰國領事蒞任,公使具其姓名告之卿,卿假以文憑日"認可狀",得狀乃視事。領事逾越法度者,卿得以其罪狀達其國外務,請撤之歸。凡地方官與他國領事交涉財產,屬之府縣官。鬥爭屬之警視局,訟獄屬之裁判所,課稅屬之稅關長,然皆隸於外務。若兩國爭執,以其事申之卿,卿告之公使而會議焉。凡國中律令格式宣告於四方者亦達之公使,凡鄰國大賓來則設領客使、接伴掛以周旋之,凡駐外公使、領事皆受外務卿指揮,公使、領事旬月必有報,書記官譯而編錄之,使周知他國之政治風俗焉。特命全權公使,一駐中國北京,一駐美國華盛頓,一駐英國倫敦,一駐俄國彼得羅堡,一駐意國羅國,一駐澳國維也納,一駐德國伯林,一駐法國巴黎,一駐日國-國得力,一駐和國海牙。主修鄰好,覘國勢,護商旅,所駐之國條約內事皆任其全權,而事仍隸於外務。若國家大事則受外務卿指揮而後行。凡彼國有事必報達外務。辦理公使、官職差小者。代理公使,公使歸國以書記宮代理者。任事同而職稍殺,惟因事派遣授以全權者受命而出,事得專行。辛未四月,命大藏卿伊達宗城爲欽差全權大臣,來使於我。以右大臣巖倉具視等爲特命全權大使,往美利駕、歐羅巴各大國。丙子十月,以開拓使黑田清隆爲特命全權辦理大臣,使朝鮮結約。甲戊八月,以內務卿大久保利通爲欽差全權辦理大臣,來使於我議臺灣生蕃事。皆所謂頭等公使。凡特命全權公使,多以二等官充,拜命則解本官,歸國若不授別官,仍隸於外務,在任無定期。公使館屬官:書記官,凡二等。書記生,凡四等。書記見習,承辦諸務。
總領事,一駐中國上海,一駐朝鮮元山津。領事,在中國者駐天津、廈門、-牛-莊、之罘,多兼任,駐廣州者每以駐香港領事兼任。在法國者駐馬耳塞,在美國者一駐紐約,一駐桑佛蘭西斯哥,在伊國者駐未蘭,在朝鮮者駐釜山。主保護商民,管理貿易。所駐之國凡寄寓商民、留學生員歸其編審,商船之往來者亦歸其稽查。其在亞細亞者凡爭訟並得以己國法審斷己民,大事皆報之外務省,若與地方官爭議,則申其事於公使。領事署屬官:書記生,書記見習,承辦諸務。
內務省古爲民部省。戊辰正月,設八課,有內國事務課。二月改課爲局,閏四月廢之。己巳四月,建民部官,七月廢官改省,八月合併於大藏省。庚午七月,復改民部、大藏爲二。辛未七月,又廢民部省。癸酉十一月,再置內務省,如今制。
內務卿一人,大輔一人,少輔一人。凡安家國、審戶籍、正疆界之事,卿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敷邦治。書記官,無定員,凡四等。屬官,無定員,凡十等。分所司而承其事。本省所轄凡十二局:警保局,以書記官爲局長,主監稽警察。初警視廳爲本省分局,後雖別開官廳,而仍隸本省,此局專司其事。
地理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主測繪地圖。戶籍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主編審戶籍。社寺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主神社、佛寺之事。
土木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主家屋墳山之事。
衛生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其職在保護人民使無疾病。凡糞除街衢、疏通瀦郾、潔清井竈,皆督飭府縣官及警察官使地方人民掃除污穢,以防疾病。凡醫生必經試驗給予文憑,方許行醫。凡通都大邑必有病院以收養病民,院長時察其病況,上之本局。凡有以丹膏丸散營業者,必以化學剖驗無有毒害方許發賣。凡人民獸畜有傳染時疫者,必速由地方警察所電報於本局,而設法以豫防焉。
圖書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其職在獎勸著述,以圖公益。凡欲以著作及翻譯之圖書刻板者,先以草稿繕呈本局,本局察其有益於世給予執照,名日版權,許於三十年間自專其利,他人不得翻刻盜賣。以攝影寫山水人物之形、名鏡寫真者亦如之。其摹測地圖、編錄政表者亦如之。凡新聞紙每日刊印,必以印本呈本局。有犯新聞條例及讒謗律者,本局察而罰之。
會計局,以書記官爲局長,主本省會計。庶務局,以書記官爲局長,主本省庶務。取調局,以書記官爲局長,主調查諸務。監獄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凡罪犯已經裁判官宣
告、其處徒刑、流刑、懲役、禁獄、禁錮、拘留者,悉收於獄。
獄成,隸於本省,不與司法官相關。凡獄中之房室、飲食、衣服、工役皆有定則。分設監獄於府縣,命監獄長司其事,而以本局監督之焉。
往復課,以書記官爲課長,主收發文書。
大藏省古亦名大藏省。戊辰正月,設八課,有會計事務課。二月改課爲局,閏四月廢之,旋建會計官,己巳七月,廢官改省,八月與民部省合併。庚午七月,民部、大藏復分省,如今制。
大藏卿一人,大輔一人,少輔一人。凡課徂稅、權出納、造錢幣之事,卿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制邦用。書記官,無定員,凡四等。屬官,無定員,凡十等。分所司而承其事。本省所轄凡十二局:
書記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主撰擬文書。議案局,以書記官爲局長,主編纂章程。租稅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主催收租稅。關稅局,以三等官爲局長,主稽查關稅。凡通商港口分設稅關,關長以大書記官充,副關長以少書記官充,其事務較簡者不設副關長,或以屬官充關長。所屬有屬官,無定員,凡十等。監吏,鑑定役,能識別物之美惡,價之高低者。各執其事,而以本局總司稽查焉。分設諸關日橫濱、曰神戶、曰大坂、日長崎、日函館、曰新漏。
國債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主清釐國債。國債詳《食貨志》。
出納局,以書記官爲局長,主出納錢幣。
造幣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自明治四年始於大坂築造幣局,仿西人錢式,金、銀、銅三貨並鑄。凡貨幣別其性質,凡金二十圓、十圓、五圓、二圓、一圓者,皆金九銅一。銀一圓者,銀九銅一。銀五十錢、二十錢、十錢、五錢者,皆銀八銅二。準其分量,金二十圓重八錢八分七釐三毫六絲,十圓重四錢四分三釐六毫八絲,五圓重二錢一分一釐八毫四絲,二圓重八分八釐七毫三絲,一圓重四分四釐三毫六絲八.銀一圓者重七錢一分七釐六毫,其他皆有定式。手0其名稱,一圓千分之一爲一釐,百分之一爲一錢,十分之一爲十錢。精其式樣,皆圓式,刻爲龍鳳花草之形。皆由本局督令工匠隨時製造,以頒行於世焉。餘詳《食貨志.貨幣》條。
印刷局,以大書記官爲局工,主印刷紙幣。紙幣詳《食貨志》。
常平局,以書記官爲局長,主平準貨物。記錄局,以書記官爲局長,主勘錄檔案。調查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主勘查算數。銀行局,以書記官爲局長。凡銀行名日國立,核其資
本,檢其股分,計其利益,查其簿記,皆由國家制定條例,而本局以時遣員巡察焉。
陸軍省沿革詳《兵志》。
陸軍卿一人,大輔一人,少輔一人。凡選將校、給兵餉、飭軍律之事,卿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整邦武。所屬將校分所司而承其事。本省所隸凡六局:
卿官房,以參謀大佐爲房長,主參贊軍務。總務局,以大少輔爲局長,主總理庶務。人員局,以大佐爲局長,主步兵、騎兵事。炮兵局,以大佐爲局長,主炮兵事。
工兵局,以大佐爲局長,主工兵事。
會計局,以會計監督長爲局長,主會計事。
陸軍武官:日大將、中將、少將,是爲將官。日大佐、中佐、少佐,爲佐官。日大尉、中尉、少尉,爲士官。士官之下爲準士官,準士官以下日曹長,軍曹,伍長,爲下士。凡佐、尉以下官皆分科隸習,日參謀科、日憲兵科、日步兵科、日騎兵科、日炮兵科、日工兵科、日輜重兵科、日會計科、日軍醫科、日馬醫科、日軍樂部。
陸軍省所轄官署:
炮兵會議所,以少將爲議長,主講求炮製。軍醫本部,以軍醫總監爲部長,主醫治疾病。病院,以軍醫監爲院長,主調養傷疾。
士官學校,戶山學校,以將、佐官爲校長,主教習士官。
教導團,以大佐爲團長,主教練兵卒。
炮兵各方面,以佐官爲提理,主修造槍炮。工兵各方面,以佐官爲提理,主調製器械。軍馬局,以佐官爲局長,主支發馬匹。
病馬院,以馬醫監爲院長,主保護馬匹。憲兵本部,以佐官爲部長,主整飭軍政。參謀本部,以將官爲部長,主贊畫機務。監軍本部,以將官爲部長,主監督戰事。近衛局,以將官爲都督,主警衛王畿。六鎮臺,以將官爲司令,主防固巖邑。陸軍裁判所,主問罪懲兇。有裁判長、評事、大主理、中主理、少主理、大錄事、中錄事、少錄事、均無定員,官等詳《表》。一等捕部、二等捕部。凡陸軍軍人、軍屬,皆別設軍律,不同凡民,有犯律者,裁判長率屬而按律懲辦。遇大獄,則選派將校開廳而會議焉。以上陸軍諸官,皆別詳《兵志》。
海軍省沿革詳《兵志》。
海軍卿一人,大輔一人,少輔一人。凡造船舶、派將校、固港岸之事,卿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固邦防。書記官,無定員,凡四等。屬官,無定員,凡十等。分所司而承其事。
海軍武官:日大將、中將、少將,是爲將官。日大佐、中佐、少佐,爲佐官。日大尉、中尉、少尉,爲尉官。士官以下爲準士官,準士官以下曰掌炮長、日木工長、日水工長、爲下士。凡佐、尉以下官各分科隸習,日軍醫科、日祕書科、日主計科、掌軍艦會計。日機關科。掌軍艦機器。
海軍省所隸官署:
兵學校,以將官爲校長,主教習將校。造船局,以將官爲局長,主製造船艦。水路局,以將官爲局長,主巡測海路。海軍裁判所,官如陸軍。以上海軍諸官,皆別詳《兵志》。
文部省 古爲式部省。明治戊辰三月,開學習院。六月,命開舊幕府所設昌平校。八月,開大學寮。己巳三月,建教導局。六月,改昌平校爲大學校。七月,建宣教使,廢教導局。十二月,改大學校稱大學。辛未七月,廢大學,建文部省,爲今制。
文部卿一人,大輔一人,少輔一人。凡修文教、建學校、育人才之事,卿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敷邦教。書記官,無定員,凡四等。屬官,無定員,凡十等。分所司而承其事。考明治十三年所頒文部省職制章程,本省分局有官立學務局、地方學務局、編習局、報告局、會計局.惟十四年冬職官錄不錄各局長,故略之。
文部省所隸學校:
東京大學校,校長日總理,分教有教授、助教授、教諭、助教諭。
東京師範學校。
東京女子師範學校。東京外國語學校。大坂英語學校。農商務省 古無此官。戊辰閏四月,建會計官,管驛遞等七司。旋置商法司,既又廢之。己巳四月,建民部官,管驛遞、物產五司。六月又置通商司,七月,廢官改民部省。八月,民部與大藏省合併。庚午七月,又分省。辛未七月,廢民部省,於大藏省中置勸業、驛遞各司。八月,改稱勸業寮爲勸農寮。癸酉十一月,置內務省,命管勸農局、驛遞局,既又增置博物局、山林局,惟商務局仍隸於大藏省。辛巳五月,始割內務、大藏兩省所隸之局爲農商務省,如今制。
農商務卿一人,大輔一人,少輔一人。凡殖物產、便民生、圖公益之事,卿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阜邦財。書記官,無定員,凡四等。屬官,無官員,凡十等。分所司而承其事。本省所轄凡八局:
書記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主撰擬文稿。
農務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職在勸農務。凡諸國郡邑以時遣員巡行,察歲之豐歉,農之勤惰,田之墾荒,以周知其數。凡風雨水旱,旬日必試驗之以上之於卿,而普告於衆。局中有農學校,凡農家種植之法、畜牧之方、及蔬果花木之異種、粳鋤耒耜之新器,則傳其種,摹其形,譯其書,募生徒而教授之。凡絲、茶、棉、糖,匯全國所產比較而試驗之,褒其精良而禁其奸僞,局長鹹率其屬而從事焉。
商務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職在興商務。凡通商之物辨其陸產,米、麥、絲、茶之類。坑產,銅、鐵、鉛、炭之類。水產,魚、介、蛤、貝之類。制產,酒、醬、陶、漆之類。分別天然之品與製造之物,計其數目,權其價格,別之以結約諸國,區之以通商各港,核其每歲輸出、輸入之多寡,而總權其金銀貨幣出入之數,以考其盛衰,求其盈絀。局長鹹率其屬而從事焉。
工務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職在興工務。凡以人工製造,或本國自有之物,或外國新來之品,皆辨其良桔,驗其精粗,衡其巧拙,特開勸工場以教人。其有新器異法,則摹其形、譯其書而廣其傳。若尤異者特褒賞之以勵衆。工局長鹹率其屬而從事焉。
山林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職司山林。凡有林木之處,無論官有地與民有地,皆檢其地段,稽其叢數,別其材木,禁民間毋得剪伐,以保萌孽而滋生長。其林木種植之法、培養之方亦廣求善法以教人材。木之良者則裁爲方寸,驗其質而考其宜。局長鹹率其屬而從事焉。
驛遞局,驛遞總官一人,三等官。驛遞官四人,凡四等。屬官,無定員,幾十等。職司郵政。凡全國分局三千九百有奇,在東京者爲總局,其餘各府、各縣、各郡、各區皆有分局。凡書一封重二錢以下者無論遠近皆取貲二錢,重二錢以上至四錢、四錢以上至六錢,每加重二錢則加收二錢,惟在一城市內往復者減半。其郵寄外國書函,如寄上海、香港、美國,每重十五具法國權量之名,每一具即日本二分六釐六毫強,十五具即三錢九分九釐也。收稅五錢,由南洋至歐羅巴收稅二十錢有奇,由大東洋至南、北美利堅者收十錢有奇。局中別造精紙,方廣七分許,鏤刻精美,名日印紙,書其上日郵便稅,寄書者自購而自粘之。別有方廣三四寸之紙,表裏兩面,一面書寄所姓名,一面書事,收稅亦減半。凡街衢衝要之處、人煙輻輳之所遍設郵筒,高尺許,方廣六寸,謹鎖其蓋,蓋留一縫,寄書者隨時隨地投納其內,每半時許局中人開函取之,錄記於簿,旋以墨污印紙以杜重用之弊,覆蓋一小印,書府縣名,即行分遞。凡收受遲誤得查問之。其書留之函加重其稅'自行投局,登記於筍,聲日書留。遺失,罰金償之,若新聞紙,若書籍皆露封,每新聞一紙重十六錢以下稅一錢,三十二錢以下稅二錢,四十八錢以下稅三錢,重逾此數與書籍等,書籍每重八錢稅二錢,重十六錢稅四錢,遞加皆準此價。惟國家大政事,民生大利害,人民有上書建白者,經管轄廳交局轉遞不課稅。其關涉農務,或質問,或應答,無論圖冊,重十六錢以下者、或谷種,或木樣,重三十二錢者,亦不課稅。重逾二,比照物稅,其圖冊逾十六錢者與書籍等。凡物品均許遞送,每重八錢課稅二錢,遞加皆準此價,惟尺寸有定限,重唑}±兩爲限。大小以曲尺一尺二寸、闊八寸、厚五寸爲限。不得逾越。凡有由此地寄銀彼地者,以紙幣入函內,大約每五圓稅三錢,道較遠則稅遞增,如在二十五里以內稅三錢,五十里暨宴受,四警,百里以內稅六錢,二百里以內稅十錢,其他准此。金較多則稅遞減,如五圓稅三錢,十圓稅四錢,二十圓稅六錢,每封不得過五十圓之數。共田週中給券匯兌者則毋拘遠近,每三圓稅三錢。五圓課五錢,十圓課八錢,二十圓課十二錢,三十例課十五錢,每券一紙不得過三十圓之數。凡驛遞局所在,無論都鄙,無論老幼,有欲以金銀錢寄留本局者本局許爲存留,每人自三錢以上即許存寄,每歲取息六分,如金十圓每一歲取息六十錢,每六個月取息三十錢,每一月取息五錢。願支回者隨時聽便,惟每人每月存寄金不得越三十圓之數。凡書函或沉沒,或開封,或阻留,惟驛遞總官得獨行其權,局中官吏、傭役、供奔走投送之役者,或遲誤,或疏失,均課罰,其擅行開封及阻留,或盜竊者,並重課其罰。凡改易章程,剔除弊竇,皆由總局上其議於卿,覈定而頒行之。局中庶務,驛遞總官鹹率其屬而從事焉。
郵便線路里程錶
類別
年度
線路
各年增減
延長裏數
各年增減
明治五年
4120
1168620
明治六年
5376
1256
2187147
1018527
明治七年
10087
4川
4576414
2389267
明治八年前半年
10650
5274
2423737
135530
明治八年度
13661
3074
5362446
786032
明治九年度
13745
584
5758252
395806
明治十年度
13818
73
8639039
2880787
明治十一年度
14421
603
9029560
390521
明治十二年度
16918
2497
9574016
544456
郵佰局轟
年度
局名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一年
十二年
一等局
7
10
12
12
14
26
二等局
60
96
67
67
65
66
三等局
59
51
55
56
57
58
四等局
204
337
382
384
425
492
五等局
3204
3209
3249
3340
3708
無等局
2914
23
24
24
26
27
通計
21
1500
3244
3691
3744
3792
3927
4377
郵便收受所
1138
83
34
151
154
163
207
郵便印紙賣所
225
265
617
835
916
1263
1916
2406
郵便函
128
165
476
703
866
1246
1433
1897
日本未設郵政以前,凡官中文書皆馳馬飛遞,其民間往復書函有代人郵遞者,名飛腳屋。自明治四年始仿歐美各國之制設驛遞局,今十年矣。以餘所聞,泰西百年之前亦猶古時驛站之制,遞公文不遞私函,而羽檄交馳,人與馬俱縻費殊甚。民間一函費錢者千,託之親友猶有經年累月沉滯而遺失者,羣厭苦之而未有善法也。自議以官民公私合爲郵局,而費省事捷,法筒政敏,上下便利。所收郵費復有盈餘,足以利國,遞年講求,法益美備。至特設郵政部以經理其事,其職與戶、兵、工、刑相同。近年以來複聯合萬國結郵政約,俾諸國一律互相維護,則其事益重大矣。餘嘗讀其章程,所以求利便而防弊害者細微無不備,惟專以郵寄之權屬之政府,嚴禁人民私自營利,甚至遠道經商、四方作客、親友託帶者,或一城市內折簡詢問者,亦令交局,一經搜獲,責令補稅,否則畀彼炎火、付之浮沉而不顧。其行法似乎刻薄,然亦勢之不得不然者也。寄書之外復代遞金銀,其惠行旅而便轉輸尤爲善法。而驛遞分局並許人存金取患,俾勞苦力作之人積細微之金以圖衣食者,有所倚恃以爲生,沐浴恩澤更非淺鮮。今考明治十一年,日本郵局凡三千九百二十七所,於局中代遞金銀者四零四所,存寄金銀者五百九十五所,一歲郵便物合計五千五七十七萬五千二百六個,所發匯兌券二十四萬九千四二十九通,其金額三七十萬四千-Z八十三圓。是年六月,現存寄留金三十九萬三千九八十三圓,支出息金一萬五千三百零三圓。總計是年經費八十二7)-六千三七十八圓,收入金額九十四萬九千三百五十七圓。觀此可以知其便益矣。
博物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職在博陳物品以啓人智識。凡植物,米、麥、草、木之類。動物,鳥、獸、魚、蟲之類。金屬,金、銀、銅、鐵之類。石屬,石、炭、硫磺之類。化學煉造之物,酒、醬、油、鹽之類。人工製造之類,絲、棉、陶、漆之類。暨動植相合之質,貝、蛤、海菜之類。化工攙和之品,鹽、面之類,謂天生之物略以人工製造者。皆部分區別,舉其名,陳其類,肖其形,詳其法,臚陳於館以縱人觀覽。若內、外國開博覽會,並司其事。有送物於本館,郵物於外國者,應爲之經營收發,局長鹹率其屬而從事焉。
會計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主本省會計。
工部省 古無此官,戊辰閏四月,建會計官,管營繕司。七月,改銅會所爲礦山司。先是,四月設銅會所於大坂。己巳七月,建大藏省,命管礦山司。八月,民部省與大藏省合併。庚午七月,民部、大藏復分省,大藏省仍管營繕司,民部省管礦山,鐵道、電信、燈臺諸司。閏十月始建工部省,如今制。
工部卿一人,大輔一人,少輔一人。凡建輪路、制器械、營河防之事,卿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飭邦材。書記官,無定員,凡四等。屬官,無定員,凡十等。分所司而承其事。本省所轄凡九局:礦山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掌全國礦務。凡礦物別其性質,有天然一類之質,兩類攙和之質。區其名稱,殊其品類,凡金、銀、銅、鐵、鉛、錫之類爲有礦質,屬第一類,凡石油、石炭、琉磺、綠礬、瑪瑙、水晶之類爲無礦質,屬第二類。統名日坑物。凡坑物見於本國者總爲國家所有,應由政府便宜採用,凡人民有欲試掘者上書於本局,苟爲地主許其自掘,如地屬他人,許地主索取償金。彼此爭論,則本局協同地方官以公平之價裁決。有欲借區開坑者,先度地之廣狹、業之大小,上書於本局,經本局巡驗則植表以志,給予工部全權之證,日借區券。以十五年爲定期。既經開坑,有造倉庫、通道路、及洗礦、鎔礦諸事,凡開坑必兼制礦,方得允許。必需之地許償金,地主如有異論,本局亦協同地方官以公平之價裁決。開坑之後如欲通洞,於坑中穿鑿小坑,開縱橫道之外有於地底橫截開一大坑,以便疏水運物者名日通洞。若非借區中所有地,則繪圖具說上之本局,經本局勘驗亦給予證書。或轉移方向,伸縮距離,仍經本局勘驗而後行。凡通洞時有涉於他人借區者,令彼此互商。凡借區人至通洞時以乏貲廢業,如有他人接辦,亦令彼此商辦,不得拒人。凡開坑必令於坑中支柱,若值房屋、鐵路、河流、街衢要害之處,必令設計遠避。於所請開掘坑物之外,有掘得別種者,必報知本局。每歲一月、七月,應將所掘坑物斤量、價格及製造之品、分析之品、營業日數、工役人數,詳報於本局。凡採取有礦質之物,坑區面積五百坪,每年稅金一圓,無礦質者減半,鐵雖礦物,與無礦質者等。其採掘廢礦者遞減如常稅,名日借區稅。凡所採金屬及諸物於賣價中,少則稅百分之三,多則稅十分之二,其稅額視礦業之盛衰,隨時由本局制定。名日坑物稅,均納於本局。既試掘而廢業,或轉賣,均呈請本局而後行。凡本國坑物不許外國人干預,有私與外人聯合會社從事開掘者,查悉將所有物人官,並禁止營業。其延請外國礦學家襄助者,必先以草約呈本局,經本局驗其學術、檢其履歷,方許僱入。凡開坑人乏貲借金外國,不得指坑物抵押,所訂私約視爲廢紙。凡本局有創定新規,變更故例,皆由局長撰擬,上於卿而頒行之,局長成率其屬而從事焉。
官有礦山表第一表中末位惟金銀二類系兩數,其餘皆系貫數。日本以一百兩爲一貫。
類別
字
金
銀
銅
銑
鉛
石炭
明治九年度
49240
1523584
108097
25214
16377307
8996
明治十年度
87432
2020729
112715
36637
18347343
18168
明治十一年度
53522
1579003
101745
39043
25808942
32582
明治十二年度
50230
1286862
85700
161036
35317
38972018
89884
總計
20245
6410180
408258
161036
136213
99505612
149631
官有礦山轟筆二
類別
魈客
金
銀
銅
銑
鉛
石炭
生野礦山
9014
299725
佐渡礦山
27373
512759
阿仁礦山
302
128285
85700
35317
院內礦山
3539
346091
中小坂礦山
161036
三池礦山
38061134
89884
油戶礦山
910884
總 計
50230
1386862
85700
161036
35317
38972018
89884
民有礦山表
類 別
重 量
類 別
重 量
金
19132
雲 母
7027
銀
1058628
山 鹽
984
銅
1026860
石 油
. 756811
錫
1746
黑 鉛
73141
鉛
41814
石 炭
156894504
生 鐵
792121
煽 炭
2525920
銑 鐵
477152
巖 木
4608
鉺 鐵
372844
酸化滿俺
11380
鋼 鐵
137973
耐火粘木
720
白 目
297
硅化炭酸石炭
60
約崔路
68
水 晶
427
類 別
重 量
類 別
重 量
安質母尼
45284
瑪 瑙
600
硫 黃
573812
蠟 石
47565
明 礬
4794
寒水石
55808
綠 礬
234624
硅 石
26730
丹 礬
10177
班 石
38649
紅 柄
4277
燧 石
26583
礬 石
1086
陶 土
4539554
礦 脂
376
硝子石
3500
土瀝青
1340
雄 黃
390
礦山之利,人盡知之,而以地學測驗,以機器開掘,以化學分析,其便利尤前古所未聞。而或者顧以風水之說、國體之說、聚衆難散之說沮之。夫青烏之術固荒渺不足恁,抑楊、曾、廖、賴之書盛行於南,不甚行於北。今山西之鐵、山東之金、雲南之銅,皆甲於五部洲,而其民溺於風水不甚深,苟倡其利則趨之如鶩矣,不必以鑿殘地脈爲慮也。斷斷然持國體者,謂開礦即與民爭利耳,不知日本借區開坑之法皆聽民爲之,官特爲設法以保護,派員以經理,歲課其稅十一二而已。小民難與圖始,誠使官倡其利,召募豪商,糾集貲本,明示大信,與民共之,使人人知其利益,將荷番者雲趨,裹糧者鱗集,官經其始而享其成,不必官爲開採也。況夫礦王則入衆,礦衰則人少,礦絕則入散,有利則赴,無利則逝,此民之恆情,固無庸鰓鰓代爲謀也。國家大兵大役,何事不聚衆者,豈有慮其難散而不敢使聚者乎?又況一經開坑,則開掘需人,冶鑄需人,轉運需人,小民藉手足之力資以謀生者不知凡幾。吾聞飢寒而盜賊者矣,未聞富足而盜賊者也。論者徒泥明末閹宦專權、礦使四出之害,是何異因噎而廢食,懲莫而吹薹乎。恭讀康熙五十二年上諭,日:"天地自然之利當與民共之,不當以無用棄之,要在地方官處置得宜,毋致生事。"乾隆三年八月上諭日:"兩廣總督鄂爾達議覆提督張天駿之奏,據稱銅礦鼓鑄所需,且招募附近居民,聚則爲工,散則耕作,並無易聚難散之患。地方大吏原以整頓地方,豈可圖便偷安,置國事於不問。"四年六月上諭,日:"銀亦天地間自然之利,可以便民,何必封禁。其詳議以聞。"四十二年二月詔日:"金川之雍中刺麻寺有金頂,則產金自屬不妄,若所產金沙果王,不如官爲勘驗試採,爲兩金川設鎮安營之費。"蓋我聖祖、高宗皆以開礦爲利矣。然其時國家太平,庫帑充溢,行不行無關國計,至今日其亟亟矣。餘考《周官》,廿人掌金玉石錫之地,爲礦利之始。然歷世所用金銀,於民間淘採之方,官府征斂之法,史冊未之聞,即唐、宋、金、明偶一開採,亦爲數無多,而不久即廢。此蓋天地菁莢之氣,古今積累之深,蓄而有待,留貽至今,適以供今日至急之需。雖有鐓基,不如乘時,今日之謂矣。國家歲取至微,國用至儉,今司農竭蹶,源無可開,流無可節,惟此造化自然之利,又有泰西開掘之方,使其利可不勞而獲,操券而得,轉移富強之機不在此乎?餘聞泰西礦務,英之炭、俄之金,皆富冠歐洲,然開掘日久。菁華半泄。法國學士儒蓮嘗論中國開礦之利,謂譬如一富家千箱萬倉,蓄積至厚,然而環四鄰而居者皆窮餓乞丐,耽耽然垂涎於此,即欲緘滕固篋終閉不出,而勢恐有所不能。嗟夫!聞此言者其勿以規爲填,而愁置之於耳也。
鐵道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掌全國鐵道。凡軌道之添築,橋樑之修造,機器之更換,房屋之增營,車箱之運送,以及乘客之費,運物之價,別其道里,區其物品,凡運物,珍奇貴重之品以斤計,其粗重者或以立方計,或以物數計,或以車計,若有損失則政府償之。而定其數。有毀損車器、欺匿賃金者,嚴查而懲罰之。其民間聯合會社以鐵道營業者,並由局監督,局長鹹率其屬而從事焉。
鐵道表
類別
魈孝
里程
線長
乘客
賃金
貨物
賃金
雜收
入金
收入
合計
營業費
八
東京橫濱間
7391
1665668
371715
37257
408972
250592
經
大坂兵庫間
8278
1000384
2155308
17874
233182
142344
度
總 計
15597
2666052
587023
55131
642154
392936
九
東京橫濱間
7319
1589096
346451
46168
39269
217937
正
京都兵庫間
19220
1347293
367484
30661
18120
416265
213642
度
總 計
26539
2936389
713935
76829
18120
808884
431579
十
東京橫濱間
7319
1583536
36c盼92
44874
10936
407529
265687
正
京都兵庫間
19220
1476495
406685
33218
61971
501937
228197
度
總 計
26539
3060031
767377
78155
63934
909466
493884
十
東京橫濱間
7319
17005
1604795
367408
57780
5354
430542
293901
--
正
京都兵庫間
19220
24463
1695971
492188
86440
2568
581196
261215
度
總 計
26539
41469
3300766
859596
144220
7922
101738
555116
十
東京橫濱問
739
17005
1780771
417768
66060
2346
486174
234878
二
京都兵庫間
19220
24463
2152702
602658
96794
2037
701489
25加37
往
京都大津間
462
度
總 計
31150
41469
3933473
1020426
162854
4383
1187663
488915
自明治八
地名
創業費總額
年至十三
東京橫濱間
3038672
年六月
7241406
京都兵庫間
鐵路之利,於漕務、礦務、賑務、稅務爲益無窮,而於用兵一事尤爲萬不可少之舉,必不可緩之圖,識時務者莫不謂然矣。論者每疑鐵路一興必有損於小民生計,不知英國初建鐵路,議院亦以爲疑,小民紛紜爭執,竟至斬木揭竿以撓阻其事。然其後政府一再試行,而小民之藉任輦車牛、肩挑負戴以謀生者,其利乃百倍於昔。蓋輪路縱橫,街衢四達,而貨物因之雲集,乃至於窮鄉僻壤、廢材滯穗,亦且襁負車輸四出以謀利,百物已無棄材,而運輸來往需役日衆,民之賴轉移執事以爲業者乃益多。鐵道之便生民、興國產,蓋利之尤大者矣。西法之有利無弊莫鐵路若。西人之覘國勢、編政表者,每比較鐵路之長短以衡論國計民生之盛衰。各國政府爭設法興造,其有民間合力以是營業者,政府必假之地利,給予事權,甚有得利較微而政府爲之籌款彌補,俾歲得七八釐之息以勸其成者。彼工於謀國者固籌之熟矣。餘嘗考日本鐵道建築之費用,與夫歲入之利息,而知中國鐵路並可獲大利。日本西京、大坂間之道,其造創之費數倍於尋常,然綜計今日之患,每百圓猶可得七圓有奇。若准以美國鐵路之價,每中國一里,需費不過萬圓,以日本乘客之數、運物之數、每歲支用之數計之,每百圓竟可獲利三十餘圓。而中國工役價值之賤,貨物轉輸之多,又勝於日本,則其利更不可勝計。即使召募洋債,歲息八釐,以三百萬圓建三百里之道計,每歲還利以外,可完本銀十分之二五,不及數年本利俱清,而數百里之鐵道竟能以贏餘得之,數年之後又將贏款以擴充他道。華民見利爭趨,經營恐後,如是數十年,鐵道交遍於國中,可計日待也。語有之日:"不習爲吏,視已成事。"何不一考日本鐵道之事,而計其得失乎?
燈臺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掌全國燈臺。凡沿海港汊淺處及礁石所藏,必築燈臺、泊燈船,或附以浮標、礁標。凡燈臺辨其方向,別其顏色,表其距離,時有更易築造,則佈告於衆以便航海。局長鹹率其屬而從事焉。
燈臺燈船浮標礁標表
燈臺名稱
設置地
點 火
形質
燈明等級
發光差別
光遠
距離
觀音崎
相模
明治二年正
月一日
煉化石
造
第三等不動
白色
凡十四
裏
橫濱波止場
橫濱西波止
場
明治二年正
月十四日
白色燈
笙
不動赤色
呂 川1
只海第四
炮臺
明治三年三
月五日
煉化石
造
第五等不動
赤色
凡九里
程野崎
紀伊大島東
山甲
明治三年六
月十日
白色石
造
第二等旋轉
白色每半分
時一發閃光
十八里
城力島
相模
明治三年八
月十三日
煉化石
造
第五等不動
白色
凡九里
神子元島
伊豆下田港
南
明治三年十
一月十一日
白色石
造
第一等不動
白色
二十里
野島崎
安房
明治三年十
二月二十一
日
白色煉
化石造
第一等不動
白色
十七里
坐
劍崎
相模
明治三年正
月十一日
白色石
造
第二等旋轉
白色每十秒
時一發閃光
十六里
半
江崎
淡路島北岬
明治三年四
月二十七日
御影石
造
第一等不動
白色
十八里
半
燈臺名稱
設置地
點 火
形質
燈明等級
發光差別
光遠
距離
伊王島
長崎港口
明治三年七
月三十日
白色六
角鐵造
第一等不動
白色
二十一
裏半
石室崎
伊豆極南之
地
明治三年八
月二十一日
白色八
角木造
第六等不動
赤色
凡八里
佐多岬
大隅極南之
小島
明治三年十
月十八日
白色八
角鐵造
第一等不動
白色
二十一
裏
六連島
長門下之關
海峽之西
明治三年十
一月二十一
日
御影石
造
第四等不動
白色
凡十二
裏
部崎
豐前之北下
關海峽之東
明治五年正
月二十二日
御影石
造
第三等不動
白色
凡十六
裏
辨天島
根室根室灣
明治五年六
月二十日
白色燈
笙
不動赤色
凡六里
苫力島
紀伊和泉海
峽之東
明治五年六
月二十七日
御影石
造
第三等不動
白色
凡十九
裏
納紗布崎
根室
明治五年六
月十二日
白色六
角木造
燈標
不動白色
凡六里
天保山
大坂安治川
口
明治五年八
月二十九日
白色四
角木造
第四等不動
白色
凡十二
裏
燈臺名稱
設置地
點 火
形質
燈明等級
發光差別
光遠
距離
和田岬
神戶港西南
明治五年八
月二十九日
白色八
角木造
第四等不動
赤色
凡十二
裏
鍋 島
贊岐
明治五年十
一月十五日
御影石
造
第四等不動
白色
十二里
安乘崎
志摩的矢港
口
明治六年四
月一日
白色八
角木造
第四等旋轉
白色每半分
時一發閃光
凡十五
裏
御前崎
遠江極南之
地
明治六年五
月一日
白色圓
形煉化
石造
第一等旋轉
白色每半分
時一發閃光
十九里
半
釣 島
伊豫
明治六年六
月十五日
御影石
造
第三等不動
白色
二十里
菅 島
志摩烏羽港
口
明治六年七
月一日
白色煉
化石造
第四等不動
白色
凡十五
裏
白 洲
豐前藍島之
西南
明治六年九
月一日
白色四
角木造
第五等不動
赤色
凡十里
汐岬
紀伊極南之
地
明治六年九
月十五日
白色八
角木造
第一等不動
白色
二十里
石之卷
陸前
明治七年十
二月二日
白色燈
竺
不動白色
凡六里
燈臺名稱
設置地
點 火
形質
燈明等級
發光差別
光遠
距離
青森
陸奧青森港
極南之地
明治七年十
一月一日
白色燈
笙
不動白色
凡六里
犬吠崎
下種極東之
山嘴
明治七年十
一月十五日
白色圓
形煉化
石造
第一等旋轉
白色每半分
時一發閃光
十九里
四分之
羽根田
東京灣
明治八年三
月十五日
螺旋鐵
柱造
第四等不動
綠色
八里
烏帽子島
肥前壹岐二
國間之孤島
明治八年八
月一日
白色八
角鐵造
第二等不動
白色
十九里
四分之
角 島
長門油谷港
口
明治九年三
月一日
御影石
造
第一等旋轉
白色每十秒
時一發閃光
十八里
尻矢崎
陸奧津輕海
峽之東口
明治九年十
月二十日
白色煉
化石造
第三等不動
白色
十八里
坐
金華山
陸前
明治九年十
一月一日
御影石
造
第一等不動
白色
十九里
半
新淌
越後信濃川之南岸
明治十年二
月十五日
黑色六
角木造
不動白色
凡九里
未定
神戶
神戶外國居留地之東
明治十年八
月十五日
白色燈
竺
不動綠色
凡六里
燈臺名稱
設置地
點 火
形質
燈明等級
發光差別
光遠
距離
島 原
肥前島原港
北口之小島
明治十年九
月一日
煉化石
造
不動白色
凡六里
坍
和泉埽港波
上場之極南
明治十年九
月十五日
白色六
角木造
第五等不動
綠色
十里
伏木
越中伏木港
湊川之西北
.單
明治十年十
月十日
白色六
角木造
第五等不動
白色
十里
木津J1I
大坂木津川I
口之東岸
明治十一年
五月一日
圓形煉
化石造
第六等不動
赤色
八里
觀音崎副燈
相模東京灣
口
明治十一年
八月五日
不動赤色
七里
鹿兒島
薩摩鹿兒島
港之北
明治十二年
四月十五日
白色燈
竺
不動赤色
六里
大瀨崎
肥前五島極
南之島
明治十二年
年十二月十
五日
白色圓
形鐵造
第一等旋轉
白色每半分
時一發閃光
二十一
裏半
口之津
肥前島原灣
口口之津之
西
明治十三年
五月十日
白色煉
化石造
第六等不動
白色
凡八里
燈船
船號
位 置
下碇年月
形質
本牧戒礁丸
橫濱港之東南本
牧山之外方
明治二年十一月
十九日
赤色木造有二檣
前檣之上揭赤球
標
箱館戒礁丸
箱館港阿那崎突
出之洲之極北方
明治四年四月二
十六日
赤色木造有二檣
前檣之上揭赤球
標
浮標
礁標
位 置
形 質
位 置
形 質
橫濱港之北方神奈
川炮臺突出洲邊
鐵造赤色頂作球形
水面高一丈
下關船路之
石造赤色圓
橫濱港南方洲北邊
鐵造赤色頂作球形
水面高一丈
東方與治兵
衛巖上
錐形高二丈
東京灣羽根田洲之
外方極南
鐵造赤色頂作球形
水面高一丈
下關船路之
石造白色圓
錐形其頭爲
東京灣羽根田洲之
外方極北
鐵造黑色頂作球形
水面高一丈
北方洲上
倒壺狀高二
丈
東京灣富津洲之西
鐵造赤色頂作球形
水面高一丈五尺
下關船路之
石造圓錐形
畫黑白橫線
下關海峽之東巖之
南
鐵造畫黑白橫線高
一丈
北方巖上
頂作球形高
二丈
浮標
礁標
下關海峽之東中之
洲
鐵造畫黑白橫線高
一丈
相模橫須賀
鐵造赤色頂
下關海峽之東中之
洲之東邊
鐵造畫黑白橫線高
一丈
口之東
爲球籠水面
高三尺
長門元山之東南
鐵造赤色頂作球形
水面高一丈
備後瀨戶細
島之北
石造圓形畫
赤白橫線高
二丈三尺
下關海峽之東口
鐵造黑色頂作球形
水面高一丈二尺五
寸
肥前平戶海
峽之南
石造圓形畫
赤白橫線高
四丈
下關海峽西口塵崎
瀨之上
鐵造黑色頂作球形
水面高一丈二尺五
寸
肥關長崎港
石造圓錐形
頂如球畫赤
下關海峽之北
鐵造赤色頂作球形
水面高一丈五尺五
寸
口
白橫線高四
丈
陸中釜石港之中央
鐵造黑色頂作球形
水面高八尺五寸
陸中釜石港
之南
鐵造赤色三
角形頂如球
其基礎爲石
造
電信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掌全國電信。凡電信分別官報、官、省、院、使、府、縣關於公事之信,及同盟各國之大臣、長官,海、陸軍元帥,暨公使、領事等互相贈答之信。局報、總局、分局關於電信事務之信。私報,官報先發,局報次之。凡電報通行文字及祕辭暗號均許傳遞,國內通信,和文以片假名字母二十字,歐文以字母二十語爲一音信,每增十字十語則遞加半價。電局寄信以遠近分別有價表,現在通價,雖相距極遠最東之小樽局,每一音信和文不過四十八錢,歐文不過二圓五十錢。最西之鹿兒島局,每一音信和文不過四十九錢,歐文不過二圓十錢。凡發信人與受信人住所、姓名,和文毋論字數多寡、距離遠近,每一通納金五錢,歐文則準字計算。凡文字中旬讀點、有讀點、有小讀點、有句終點。連讀點,謂聯綴字母爲字,作點別之。不另算。若括弧、括弧謂作起訖,如之類。若旁線、謂字旁作勒帛,如之類。若字下線、謂止乙其處,如之類。若轉倒句讀、謂字旁作挑剔,如,之類。若清濁音點,如和文中八字加點作八,爲濁音。匕字加點作匕,爲半濁音。皆作一字或二字算。其用代數者,謂以一、二、三、四代文字,每三字作一字算。或於和文中間人歐文雜用代數,每一字照片假名一字算。或以片假名爲代數,照片假名算。又於歐文中間入代數,每數以一語算。或以代數中用分數點,謂一、二、三、四、五分析其數,於二字下或E-字下作點之類,每點作一字算。用j湊點或於代數中間人文字,每一字作一字算。皆別算。凡電信必將住所、姓名書明,受信之局照先後次序無分晝夜到即分送,或交本人,或交其家族,必取回收票以爲證。其住所、姓名不分明者存信於局,必揭示於榜、於新聞紙,其住所較遠,距電信分局二里以內者,每一通別收送信費一錢五釐,在二里外者或交郵便局,電信交郵便局送照郵便規則。或遣專使,每一里費十二錢。皆別收費。凡電報務求急速、期無謬誤無差池,於通行電報外有至急私報。至急私報於私報中先爲傳遞,比常費三倍。有先交回信報,發信人慾得受信人回信。先交回信費,比原信價三倍。有.照校報,每局送受之際必反覆校對,加收常費半額。有受信報知報,受信人受信之後,即將其收受時刻回報,加收一音信之費。有書留報,照校報與受信報知報二事兼併,名日書留,比常費二倍。有追尾報,發信人與受信人慮其或轉居他所,或有故旅行,預升甲、乙、丙各住所,交局探送,名曰追尾,應將郵便稅先交,若探悉受信入,又須由電轉寄,其費向受信入徵收。如傳送之後仍不分明,費向發信人補收。有文報,同一報於同一城市人,或一名而送數家,或數名而送一家,惟甲處照收費金,其乙、丙、丁各謄寫一通,每和文金七錢,歐文金二十五錢。皆別定價。凡發收電報或遲延、或差謬、如失在本局,則本局將收費交還。電報當既送、現送,及既受之後有請爲改正補缺者,局長得徵其費,由局報中傳遞。或受信人請爲尋問,或發信人請爲更改,照字收費,惟許於局報中傳送,名曰課金。局報若謬誤在局,還金本人。凡電信中有妨國安、悖國法者,局長得以其權抑留禁止。遇有事故,或暫停一時通信,或暫停某處通信,皆奉政府命而行。凡電信皆系官局,其民間以私費或商費請架私線者亦聽,惟必與官線相接續,必與官線無障礙。凡建築一切機器,均由本局處置,所有收費章程必遵電信局定規,所收費與官分算。凡人民有毀損立柱、通線匣、蓋管筒及一切器物者,察而嚴罰之。其與萬國來往音信,照同盟諸國所定電信公法而行。日本於明治十二年一月,於俄國聖彼得堡同訂萬國電信盟約,同盟者凡二十二國,有萬國條約書頒行,凡二十一條。局長鹹率其屬而從事焉。
電信表
類別
並地名
局數
距離
線條延長
中央區
57
122
322
十
南線
57
760
2043
二
盛
北線
24
492
920
-h
月
北海道
6
119
149
合計
144
1493
3434
中央區
60
128
367
十
南線
68
830
2223
三
焦
北線
37
654
1106
1
月
北海道
7
119
145
合計
172
1731
3841
中央區
60
128
406
十
南線
73
831
2594
年
北線
44
654
1201
十
--
月
北海道
7
119
145
合計
184
1732
4346
電信之數
收入金
營業費
十一年度
1197614
537939
508572
十二年度
1806104
788568
618642
自明治四年至
十三年六月興
業費總計
3265895
工作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主興造官物。
營繕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主繕修宮室。會計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主本省會計。倉庫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主儲蓄材料。書記局,以大書記官爲局長,主撰擬文書。司法省古爲刑部省,彈正臺。戊辰三月,建刑法事
務局。閏四月,廢局稱官,管監察、鞫獄、捕亡三司。己巳五月,廢監察司,建彈正臺。七月,廢刑法官,建刑部省。辛未七月,廢刑部省,建司法省,旋廢彈正臺。八月,改捕亡、囚獄事務屬於地方官。如今制。
司法卿一人,大輔一人,少輔一人。凡釋律意、選刑官、請恩赦之事,卿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慎邦刑。書記官,無定員,凡四等。屬官,無定員,凡十等。分所司而承其事。考明治十三年十二月所頒司法省職制章程,於省中分議事、刑事、民事三局。惟十四年冬職官錄不錄各局長,故略之。
大審院 壬申八月詔設大審院。乙亥五月,始定大審院職制章程,如今制。
院長一人,以一等判事充,主平反重案,裁決異議,指揮判官。判事,無定員。皆以敕、奏任官充,掌審閱死罪,鞫問犯官及裁決不服之案,內外交涉之事。檢事長一人,以敕任官充。檢事,無定員。檢事補,無定員。主檢彈非違,告發公訴。屬官,無定員。掌勘錄簿書,分辦庶務。凡各裁判所有違法儷規及擬律差誤、越權處分者,民人以不服上訴則受理之,或由本院自行審判,或令他裁判所審判,不合者釐正,其兩可者合本院諸員會議而判決焉。凡自上等裁判所送呈罪案,審閱批可而給還之,其否者亦令本院諸員會議,擬律而還付焉。凡諸員會議分兩岐者,決以多數,兩議平分者院長自決之。凡官犯除違警罪。及國事犯,詳《刑法志》。皆不經他裁判所,本院直受理之。凡法律有疑義、有闕失,則辯明而補正之,陳其意見,經由司法卿而上奏。凡各地方以時遣派判事分道巡察,受理人民之上告者日巡迴裁判。
裁判所上等裁判所長一人,以敕任判事充。承司法卿命隨時開廳以聽理民事、刑事各案。判事,無定員。掌覆審控訴,決判死罪。判事補,無定員。受判事命承審諸案。檢事,無定員。掌檢發公訴。屬官,無定員。掌分辦庶務。全國分設上等裁判凡四所,日東京、日大坂、日長崎、日宮城。
地方裁判所長一人,以奏任判事充。承司法卿命掌地方審判。判事,無定員。掌審判民事初審之案,刑事懲役以下之案。判事補,無定員。受判事命承審諸案。檢事,無定員。掌檢察公訴。屬官,無定員。掌分辦庶務。全國裁判凡二十三所,日東京、日京都、日大坂、日橫濱、日新溻、日神戶、日函館、日長崎、日水戶、日熊谷、日宏前、日仙台、日福島、日靜岡、日松本、日金澤、日松江、日松山、日高知、日廣島、日熊本、日名古屋、日鹿兒島。
宮內省 古爲宮內省、式部省。己巳四月,置內辦事,管宮內事務。五月,建內廷職,建留守官。庚午十二月,留守官併入本省,辛未七月廢留守官。七月廢內廷職,建宮內省。丙子九月,以式部寮屬本省,如今制。
宮內卿一人,大輔一人,少輔一人,掌皇室之事。凡講讀、侍從、起居、服御、及朝會、宴饗、祭祀、巡狩,暨修理陵墓、警衛宮闕,以逮母后、國後、太子、皇族一切供億,卿與輔督率式部頭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佐王理內政。書記官,無定員,凡四等。承辦專差。屬官,無定員,凡十等。分理庶務。
侍講,無定員,凡三等。主侍立講筵,管理圖書。
侍從長,侍從,侍從試補,均無定員。掌出入侍從,傳宣奔走。
侍醫,無定員,凡五等。掌診候醫藥。醫員,無定員。掌調製藥劑。
馭者,凡四等。掌御車調馬。雜掌,掌宮中雜役。
皇太后宮大夫,皇太后宮亮,皇后宮大夫,皇后宮亮,均無定員。掌宮中事。
式部頭一人,式部權頭一人,式部助一人,式部權助一人,掌一切典禮。屬官,無定員,凡十等。分司庶務。掌典,無定員,凡四等。分司祀典。掌典補,無定員,凡十級。各襄事祀典。
伶人,無定員,十五等。各執事音樂。
女官:典侍,權典侍,掌侍,權掌侍,命婦,權命婦,女蠕,權女蠕,內掌典,權內掌典,皆襄事祭儀,佐理陰教。開拓使北海道古爲蝦夷地,叛服不常,日本視爲羈縻之國而已。享德中,武田信廣航至松前,結以威信,島夷鹹服。其孫義廣徙居松前,稱松前氏,以福山爲治所,世領其地。德國氏之季,諸國兵船遊巡北海,幕府乃遣吏經理,收松前氏所領東部地。享和初置箱館奉行。文化四年,徙松前氏於陸奧,並收其西部置松前奉行。文政初復封,逮安政中再收其地置箱館奉行,以總管全島。王政革新,明治己巳八月稱全島爲北海道,設開拓使以治之。開拓使長官一人,次官一人,凡北海道中開墾土地,分畫疆界,繁殖人民,振興物產,勸勵工業之事,長官率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佐王理邦。屬書記官,無定員,凡四等。屬官,無定員,凡十等。分所司而承其事。凡管內分四大部,以札幌爲本廳,函館、根室爲支廳,於東京別設理事所,皆由長官命所屬督理焉。
警視廳 古爲彈正臺。明治壬申五月,始於東京府下置邏卒三千人,置邏卒總長,七等官。邏卒權總長八等官。等官。八月,於司法省中置警保寮,定官等有警保頭、四等。權頭等官。十月,增置巡查。甲戍一月,於內務省設警保寮,又於東京置警視廳,設警視長、三等官。大警視、中警視等官。乙亥三月,制定行政警察規則。十月,命各府縣置警部,悉改邏卒爲巡查。丙子,改廳稱局,仍隸內務省。辛巳三月,又改稱警視廳,仍於內務省中設警保局領其事,而別開官廳,改稱爲警視總監,設副總監以下官,如今制。
警視總監一人,副總監一人,受內務卿命統司全國警察之事,以保安民生,維持國法,若事關朝廷則受太政官指令。關於各省、院,並奉各卿、長命而行。警視官,凡五等。警視屬,凡八等。警察使,凡三等。警部,凡七等。主分司各署督察庶務。巡查總長,巡查副總長,巡查長,巡查副長,巡查部長,凡五等。主督率巡查。巡查,主巡行各區,查察庶務。書記,屬官,掌局中會計、文書。凡警察職務在保護人民,一去害,二衛生,三檢非違,四索罪犯。考西法有行政警察,其職在保民衛國、防患未然。若既經犯罪,搜索、逮捕之事別有司法警察司之。今日本亦名行政警察,其職制日:凡行政警察豫防之力所不及,有背律犯法者則搜索逮捕,悉照檢事章程並司法警察規則而行。蓋以行政兼司法也。凡地方有殺人放火者,鬥歐傷者、強竊盜者、及反獄越檻者,僞造貨幣者、誆騙掏摹者、博奕者、姦淫者,見則捕之。有人民告發則訴其事於長官,執票拘捕之,搜索不得則狀其年貌、或懸其人之鏡寫真以求之。凡行道之人勿論天災人事,逢急難者則趨救之。醉人、瘋癲人則送致其家,老幼婦女及外國人皆加意維護之。凡所轄區內大小往來之道路,市街村落之位置,必一一詳知。所住人民必熟知其身家品行,若無業人及異色人,常默察之,凡處士橫議、聚黨結社、誹謗朝政、煽惑人心者,禁之罰之。凡政府有新佈政令,則潛察人民之信否以上聞。凡俳優遊戲、巫舞歌唱,傷敗風俗者禁之。凡市街喧雜之所、聚會擾攘之處則彈壓之。凡車馬往來礙行旅者、傷人物者禁之。凡賣飲食物贗造、腐敗者禁之。凡疫獸狂犬則殺而棄之。凡道餘途污穢、溝渠淤塞則告之戶長,使清理之。凡遺失物則留存以還其人。凡公地官物有破損者則以上聞。凡失火則敲鐘以傳警,齊集消防部以救其災,並多派巡役以防竊盜、衛災戶。凡巡查所司事每日有報,上之警察署,警察署匯其事每月有報,以上之長官。凡巡查皆服西服,持短棍以自衛,攜呼笛以集衆,懷手帖以記事,日夜分班,計日請代,毋得聚飲,毋得吸菸,毋得私鬥哄爭,毋得踞坐,毋得貸借,毋得泄漏,毋得虛捏,毋得凌辱人,毋得受賄。凡屬警察官吏皆毋得貪功,毋得報人家隱微小惡,非持有長官令狀不得徑人人家。凡巡查月給多者十二圓,少者四圓,飲食出於私,衣服取之公。勤者有賞賜金,死者有弔祭金,病者有療治金。計明治十二年警視局費,一百三十一萬六千八百二十圓。府縣一百十六萬九千六百E-十二圓。此皆出自國庫,其他以地方稅支給者一百五十二萬三千六百三十二圓,合計四百一7Y四圓餘。凡全國警察,在東京於警視廳畫方面設分署,又置出張所,猶言值宿所。交番所。各府縣皆設警部,亦畫區置署。大約戶數二萬以上、三萬以下設一出張所。在東京警視廳,計警視、警部八百四十八名,巡查五千一百十六名。在各府縣計警部一千一百五十名,巡查一萬五千八十五名,合計--TY-千一百九十九名,皆受轄於警視總監以各從其事焉。餘讀《周官》,有司救,掌萬民之哀惡過失而誅讓之,以禮防禁而救之。有司市,掌司市之治教刑政,量度禁令,有司武虎掌憲市之禁令,禁其鬥囂與武虎亂、出入相凌犯者。有匡人,掌達法,則匡邦國而觀其匿,使無敢反側以聽王命。有撣人,掌道國之政事,使民和說而正王面。有禁殺戮,掌司斬殺戮者。攘獄遏訟者,有禁暴氏,掌禁庶民暴亂力正者,撟誣犯禁者,言語不信者。有野廬氏,掌國郊及野之道路宿息井樹,而誅相翔者。有修閭氏,掌比國中宿互柝者,禁徑逾者,與以兵革趨行者,馳騁於國中者。今之泰西警察官吏蓋兼是數職雲。餘考歐洲警察之制,大抵每一萬戶則設一分署,一分署有警察數十人。其在通都大邑廣衢要路,則持棍而立者遠近相望,呼應相接,是故國家出一政、布一令,則警察吏奉命而行.極之至纖至悉無不到。人民犯一法、觸一禁,則警察吏伺其蹤、察其跡,使不得或逃法網。地方有闕失,風俗有敗壞,則警察吏指摘其失,匡救其惡而整理之。蓋宣上德意以下行,察民過失以上聞,皆警察吏之是賴。中國自秦、漢以下,設官以肅風紀、捕盜賊,如司隸校尉、如京尹、如遊徼,皆世有其官。然如《周官》之達法則、道政事,以禮防禁者則未之或聞。嘗觀漢、唐中葉,時政令廢弛,君民睽隔,非無一二賢聖之君、剛明之吏勵精爲治,綜覈名實,而所布令甲率以空文從事,雖慈祥愷惻之言,駿厲嚴肅之語,而行賞則屯膏,施罰則漏網,小民皆褻如充耳如未嘗聞。何則?耳目疏闊,上下否塞,無人焉以宣導之也。若民間鉅奸大憝、逋逃淵藪,上之人或昧而不察,卒至釀成巨患。而後思所以補救,亦坐無警察吏以防制於未然,消弭於無形故也。中國惟北魏時設置候官數千人,職司伺察,名日白鷺,其人皆微服雜居於府寺間,似與今之警吏相類。然行之數十年,又詔稱候官千數,重罪受賄不列,輕罪吹毛髮舉,悉令改置。謹直吏胥棄智玩法,例以民爲魚肉,命之巡街巷即以擾閭閻,固有必不可行者乎?然今者泰西諸大,無一國無一處不設警察,其於巡查皆防維甚至,不得受賄,不得報人家隱惡,非持有長官令狀不得徑入人家。民間成習其便安而不聞其縱擾。蓋已予之權復立之限,故能積久而無弊也。餘聞歐美諸國,入其疆皆田野治,道途修,人民和樂,令行政舉。初不知其操何術以致此,既乃知爲警察吏之功。然則有國家者欲治國安人,其必自警察始矣。中國有衙役,有汛兵,苟悉行裁撤易以警察,優給以祿而嚴限其權,爲益當不可勝計也。抑餘考日本警部,多以陸軍武官兼任,一旦有事,授以兵器編爲軍隊,足以當一方面,蓋亦常備兵之一種也歟。
府縣 自德川將軍奉還政權,戊辰正月,薩、長、肥、土四藩請還版籍。奏上,列藩多仿之,廷議未決。至己巳五月,乃敕令改藩爲府、縣,以舊藩主充知藩事,名爲府藩縣一致之制。而政府所轄之地,於丁卯十二月置市中取締役所於京都。戊辰正月,置鎮臺於大坂。二月,於京都設裁判所,置總督。五月,於江戶置鎮將府,於甲斐置鎮撫使。七月,廢鎮臺府,置鎮將府,設議政、行政二局。十月廢之,改屬事務於行政官。己巳七月,又建按察使,既漸變郡縣之制矣。庚午春,尾張、肥前、阿波、因幡四藩上郡縣議,國皇親諭各藩知事,命皆罷職。七月,遂廢藩爲縣,如今制。
府知事一人,縣令一人,受內務卿命,總理所部內之行政事務。若其關於朝廷者,奉太政官命。關於各省院者,並奉各卿指揮而行。考日本全國分三府、三十七縣,論所轄地與中國之分巡道相等,因其爲一州之主,職制類於巡撫,與外人交涉亦譯稱巡撫。惟考其行事,不過承流宣化而已,於國家政令毫不能有所損益於其間,蓋大權悉操之政府,重內輕外於勢較便也。書記官,凡二等,每府置大書記官一員,每縣於大、少之內置一員,惟開港地方之縣則與府同。屬官,凡十等。分所司而承其事。凡知事、令之職在守法律,宣命令。惟因地置宜,得隨事設立規則以佈告於民,其規則必上呈於各卿。若所頒規則有違法則、背命令及越權限者,則太政大臣及各卿長直命注消。凡徵收地方稅於所部內支用者,其豫算決算皆報告於內務大藏卿,而下付於府縣會議員。凡府縣會開議,或召集,或中止,均得便宜行事。府縣會決議之後,或可或否,亦任便宜行事。凡屬官判任以下、地方郡長以下,進退黜陟得以時指揮監督焉。凡地方兵事屬之鎮臺,刑事屬之裁判所,稅務屬之收稅吏,皆與知事、令無涉。惟遇有事故,得以時商請各官,並稟請上官辦理。如遇有非常事變,得請於鎮臺隨時處分,遇有水旱之災,得請將租稅延納。其餘劃郡區、權經費、檢開墾、興土功、查官地、管礦山,及外人居留之處、遊歷之所,暨法律中指明應由地方官辦理者,有舊章則隨時料理,若章程所不及,稟請各卿長而後行。凡地方官每年一度召集至京會議憲法,名日地方官會議。若長官未能親詣,命書記官代理。開會之日國皇親臨,議長以特旨揀派,所議之事以多寡決從違焉。現在府知事三人,日東京,三等官,餘皆四等。日京都,日大坂府。縣令三十七人,日神奈川縣,日兵庫縣,日長崎縣,日新溺縣,日崎玉縣,日羣馬縣,日千葉縣,日茨城縣,日橡木縣,日三重縣,日愛知縣,日靜岡縣,日山梨縣,日滋賀縣,日岐阜縣,日長野縣,日福島縣,日宮城縣,日巖手縣,日青森縣,日秋田縣,日山形縣,日石川縣,日福井縣,日島根縣,日鳥取縣,日岡山縣,日廣島縣,日山縣,日和歌山縣,日德島縣,曰高知縣,日愛媛縣,日福岡縣,日大分縣,日熊本縣,日鹿兒島縣。
警部,自一等至十等。受知事、令之命主管內警察。
郡長,每郡一人。主承奉號令,分理郡務。凡郡長以府、縣本籍之人充,其俸給由地方稅支辦。郡書記、區長、區書記、戶長皆同,郡書記十等至十七等,無定員。主襄助郡長。
區長,每區一人。主承奉號令,分理區務。區書記,主襄助區長。
戶長,每村町置一人。主承奉號令,分理各町村事務。府縣會議員,以本籍民人所選舉者充。其法依郡區之大小以定多寡,大概每一郡區多不過五人,議長、副議長即於議員中公選,經知事、令允許而上其名於內務卿。凡議長、副議長、議員皆不給俸,惟會期中之往來旅費、滯留日用,即於議會中議定支給。凡投票之人及被選之人,均擇其有家貲有品行者。除官吏外,滿二十五歲以上男子,其籍在本府、縣,住居過三年以上,歲納十圓地租以上者許充議員。滿二十歲以上之男子,其籍在本郡、區,歲納五圓地租以上者許爲投票人。其犯懲役、禁獄一年以上.及倒產者,癲癡者,均不得與焉。府知事、縣令豫期佈告於某月開選舉會,至期投票公選,撰舉人及被選人住所、姓名、年齡均書明於紙,定日匯交於郡、區長,以投票數多者爲應舉,人數同者取年長,年均者定以鬮。投票已終,郡、區長查覈選舉簿而佈告其名於衆。議員每四年一任,已逾二年則改易全數之半,以抽籤之法令其人退任。議長、副議長每二年則改撰。凡府、縣會每年以三月開議,有通常會,有臨時會,定期開會日通常會,非時開會曰臨時會,凡臨時會除特議之事之外,亦得兼議他事。議事草案總由知事、令交付。凡府、縣費以地方稅支辦者,其豫算之額數、徵收之方法,皆經府縣會定議。凡會議議員必須半數以上臨場方得開會,其所議之事依過半之數以決可否,若兩議同數,則決於議長。凡會議均許人民聚集傍聽,惟府知事、縣令及議長欲禁傍聽,亦聽其便。議場別有規則,亂雜者禁。凡議員於所議事往復討論無所不可,惟不許毀貶他人,議員若喧譁紛擾,有背規則。經議長禁止不聽,即逐出議場,其涉於強暴者得交警察官吏處分。凡通常會期中,於府、縣內大利大害,議員有所建白則草案會議,議同者過半,得以議長名上議於內務卿。凡地方稅會議,議決之後,經知事、令允可即付施行,知事、令以爲不可,則具狀於內務卿,請其指揮。凡會議中論說有妨礙國安及背法律違規則者,知事、令得命其罷議,具狀於內務卿,請其指揮。如內務卿依知事、令之請,得令其散會,待改撰議員而後再議。府、縣會議之制仿於泰西,以公國是而伸民權,意甚美也。日本維新之初,國皇會羣臣設五誓,首日萬機決於公論。壬申二月。設大審院、元老院,又詔稱:朕今漸建立憲政體,期與汝衆庶俱賴其慶,由是國會之論紛紜起矣。當徵韓論後,參議副島種臣、板垣退助連名上書,請起民撰議院。或者駁論以爲未可,然而衆口囂囂,叩閽求請,促開國會者踵趾相接,其勢若不可止遏。政府不得已始有府縣會議員之設。是制之建,人人皆謂政出於民,於地方情弊宜莫不洞悉,坐而言,起而行,必有大可觀者。然餘讀明治十二年府縣議事錄,吾未知其果勝於官吏否也。雖然,爲議員者已由民薦,薦而不當,民自任之。苟害於事,民亦自受。且府縣會之所議,專在籌地方之稅以供府縣之用,官爲民籌費而民疑,民爲民籌費而民信。民自以爲分官之權,謀己之利,而官無籌費之名,得因民之利以治民之事,其所議之當否,官又得操縱取捨於其間,終不至偏菀偏枯,使豪農富商罔利以爲民害。故議會者設法之至巧者也,民可使由,不可使知。聖人以私濟公而國大治,霸者以公濟私而國亦治,議會者其霸者之道乎?
外史氏日:自將軍奉還政權,其時主少國疑,未能收太阿之柄歸於獨斷,不得不仍以西京世族、強藩巨室參與政事,故太政官之權特重,日本官職不敘正一位。當中葉時,國皇每親臨政所裁決萬機,蓋太政官中即以國皇居首坐,然其事出於御裁者少矣。副島、板垣之請起民撰議院也,謂方今政權上不在帝室,下不在人民,而獨歸於有司。此論一倡,衆口囂囂,羣欲仿西法以開國會。或斥爲巨藩政府,或指爲封建餘威,雖出於嫉妒怨忿者之口,然薩、長、肥、土皆於國家有大勳勞,一國之大權必有所歸,勢重者權歸之,固有不得不然者在乎?今特譜維新以來大臣、參議更替表,俾覘國勢者覽觀焉。
明治維新以來大臣參議更替表
年 月
任 免
氏 名
族 籍
二年七月八日
右大臣
三條實美
京都人華族
二年七月八日
大納言
巖倉具視
京都人華族
二年七月八日
大納言
德大寺實則
京都人華族
二年七月八日
參議
副島種臣
肥前人
二年七月八日
參議
前原一誠
長門人
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參議
大久保利通
薩摩人
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參議
廣澤兵助
長門人
二年八月十六日
大納言
鍋島直正
肥前人華族
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大納言
中御門經之
京都人華族
二年十二月二日
免
前原一誠
三年二月五日
參議
佐佐木高行
土佐人
三年五月十五日
參議
齋藤利行
土佐人
三年六月十日
參議
木戶孝允
長門人
三年九月二日
參議
大隈重信
肥前人
三年十月十二日
大納言
嵯峨實愛
京都人華族
三年十月十二日
免
鍋島直正
三年十月十二日
免
中御門經之
1
年 月
任 免
氏 名
族 籍
四年正月九日
歿
廣澤兵助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免
德大寺實則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免
嵯峨實愛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免
木戶孝允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免
大久保利通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免
大隈重信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免
佐佐木高行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免
齋藤利行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參議、初陸軍元帥後陸軍大
將近衛都督
西鄉隆盛
薩摩人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參議、後文部卿
木戶孝允
四年七月十四日
參議、後大藏卿
大隈重信
四年七月十四日
參議
板垣退助
土佐人
四年七月十四日
免
巖倉具視
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免
副島種臣
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太政大臣
三條實美
四年十月八日
右大臣
巖倉具視
六年四月十九日
參議、左院事務總裁
後藤象次郎
土佐人
六年四月十九日
參議、後司法卿
大木喬任
肥前人
六年四月十九日
參議
江藤新平
肥前人
六年十月十二日
參議、內務卿
大久保利通
六年十月十三日
參議、外務省事務總裁
副島種臣
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免
西鄉隆盛
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免
副島種臣
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免
後藤象次郎
年 月
任 免
氏 名
族 籍
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免
板垣退助
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免
江藤新平
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參議、初工部卿後內務卿
伊藤博文
長門人
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參議、海軍卿
勝安芳
靜岡人
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參議、初外務卿後文部卿
寺島宗則
薩摩人
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左大臣
島津久光
薩摩人華族
七年五月十三日
免
木戶孝允
七年八月二日
參議、左院議長
伊地知正治
薩摩人
七年J、,71二日
參議、陸軍中將初陸軍卿後
參謀本部長
山縣有朋
長門人
七年八月二日
參議、陸軍中將開拓長官
黑田清隆
薩摩人
八年三月八日
參議
木戶孝允
八年三月十二日
參議
板垣退助
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免
勝安芳
八年六月十日
免
伊地知正治
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免
島津久光
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免
板垣退助
九年三月九日
免
木戶孝允
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歿
大久保利通
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參議、陸軍中將初文部卿後
陸軍卿
西鄉從道
薩摩人
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參議、海軍中將海軍卿
河村純義
薩摩人
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參議、初工部卿後外務卿
井上馨
長門人
十二年九月十日
參議、工部卿議定官
山田顯義
長門人
卷十五 食貨志一
外史氏日:餘讀歷代史《食貨》諸志,於戶口之編審,田畝之丈量,賦稅之徵收,府庫之出納,錢法之鑄造亦只言其大概。於國家全盛則日家給人足,於國家末造則曰比戶虛耗,苟欲稽其盈虛盛衰之況,則無所依據以確知其數。至於一國之利害與外國相關係,如通商出入、金銀濫出之事,則前古之所未有,尤歷史之所不及。餘觀西人治國非必師古,而大率出於《周禮》、《管子》,其於理財之道尤兢兢致意,極之至纖至悉,莫不有冊籍以徵其實數。其權衡上下,囊括內外以酌盈劑虛,莫不有法。綜其政要大別有六:
國多遊民則多曠土,農一食百,國胡以富?羣工衆商,皆利之府,欲問地利,先問業戶,是在審戶口。
惟正之供,天經地義,灑血報國,名日血稅。以天下財治天下事,雖操利權,取之有制,是在覈租稅。
權一歲入,量人爲出,權一歲出,量出爲人。多取非盈,寡取非絀,上下流通,無壅無積,是在籌國計。
泰西諸國盡負國債,累千萬億,數無涯際。息有重輕,債別內外,內猶利半,外則弊大,是在考國債。
金銀銅外,以楮爲幣,依附而行。金輕於紙,憑虛而造,紙猶敝屣,輕重由民,莫能棍止,是在權貨幣。
輸出輸入,以關爲口,利來利往,以市爲藪。漏卮不塞,勢且傾踣,雖有善者,何法能救,是在稽商務。
六者兼得則理財之道得而國富矣,六者交失則理財之道失而國貧矣。日本維新以來,尤注意於求富,然聞其國用則歲出入不相抵,通商則輸出入不相抵,而當路者竭蹶經營,力謀補救,其用心良苦而法亦頗善。觀於此者可以知其得失之所在矣,作《食貨志》。
產 箍
中古時有戶籍,每歲閱口造計帳,六歲大比。而造戶籍每戶以家長爲戶主,五家相保,戶或逋逃,則責五保。所計之籍,裏上之郡,郡上之國,而告之官,統其事於民部省。凡戶籍五比則遞除遠年之籍,其年老應免庸調者鹹注於冊。自將軍主政,封建制定,各君其國,各私其民。惟世祿之家例有編籍,其取之於民無制,戶籍之法遂不相統一。逮其末造,遊士以浮浪名者日本名無籍遊蕩之士曰浮浪。輻輳於京、坂、江戶之間,卒奉強藩以覆幕府,民皆輕去其鄉,戶籍益蕩然無紀。舊俗專尚世族,貴賤懸絕,諸藩士卒隸於麾下者,皆仰食於平民而不與平民通婚嫁,凡平民禁乘馬、禁着屐、禁衣絲絨,別有穢多非人之族,又不得與平民齒。然農、工、商、賈皆平民之業,其他藩主、藩臣逮於神官、僧侶,皆遊手而坐食,不啻農之家一而食粟之家六已也。維新以來,廢藩爲縣,凡舊藩諸侯改稱爲華族,藩士之食世祿者改稱爲士族,廢穢多非人之名,概稱爲平民,舊日製限悉皆解禁。明治五年四月,大政官佈告日:編審戶口,當務之急,國有政府,固所以保護人民。然不察民之多寡,何以施治?凡民所以能養生送死、安然無憾者,實由政府保護之故。今之民多有脫籍、漏籍、不得蒙保護者,謂之非國民也可。中葉以還,分疆畫界,東西距離,國多異政,戶有殊俗,而戶籍之法亦從而凌雜。於是人民出彼人此,來往無制,沿襲之久已成習慣。今特制定全國戶籍之法,將使全國人民知上下通義。汝衆庶其體斯意,毋忽於是。
創編戶籍後數有更改,統分爲八族:日皇族,日華族,日士族,日卒族,即舊藩時之充兵卒者。別有所謂地士,乃舊藩平民,因其勳勞或賞其材能,特超擢之使與藩臣等列,名曰地士。其後此二類皆改編爲平民。日神官,日僧,日尼,日平民。分爲五事:日農,日工,日商,日雜業,統官員、學生、醫生、神官、僧人各類。日僱人。其法隨各府各縣分定某區,每區或四五町,或七八村,因地之宜,聽從其便。每區分編號數,每號爲一戶,有一戶兼二、三號,亦有二、三戶合編一號,隨其住宅之大小而分。戶有戶主,區置戶長、副戶長,而統轄於府、縣、廳官吏。戶長依式徵收戶籍,由戶主呈送,將其家親屬姓名、生年月日、職業及氏神宗門一一開載。存戶長處,別繕二通。又作總計表及職業表,並呈管轄所。謂距離府縣廳較遠之地別置一所,分派吏員以管理之。管轄所達之府、縣、廳,準戶籍式作管內總計表及職業表,將戶長所呈一通存廳事,一通押印,並表每六個月呈之太政官,每年正月晦日,戶長據現在人數,自月一日始限一百日詳爲查檢,此百目中有增減,於明_f-正月中訂正之。每六年則重爲編審,注之於冊。屆六年期,每府、縣復詳細檢查,自二月一日始至五月十五日止,凡一百日。凡人民生死、生者以時報之戶長,死者並其葬地亦以時報之戶長。移徙,其因事舉家移徙者,由鄰保、戶長達其事由於本貫所轄官廳,官廳受其文達知所住官廳,令編入其籍。有故而還原所者,送籍如其初。或舉家移徙不願改籍者,權認爲暫住,注於所居地之暫住冊。若同一管內自甲區而入乙區,則由戶長達管轄所,管轄所達移住戶長,改注甲籍於乙籍。均注於籍。
其旅遊暫往者,各攜文憑以時查覈,過三月以上則當注於所居地之;陪,凡傳舍住宿必註名簿,每七日由派出驛員查覈,自餘由戶長稽查。凡住宿三日以上即告知所居地之戶長,其暫住者於管轄所臨時註冊,編入暫住表,以稽出入、核增減。間月檢查,達知府、縣、廳。年終匯呈太政官。若三府五港輻輳之處,時時由戶長稽察,上告官廳,每間一月即呈之太政官。
行之數年法益精密,今列戶籍諸表如左,因其業農者幾及半數,並附耕地平均表以便稽其每人耕地之數。若工、若商,並注於表。至物產、工藝,則別詳各志中。
戶籍表第一明治十年、十一年,無調查確數,故暫闕。十二年系據一月一日調查之數,表中所列數目最末者爲單位,其上爲十、其上爲百、其上爲千、其上爲萬、其上爲十萬、其上爲百萬、其上爲千萬、累至九位則爲億萬,如第一表中之合數三五七六八五八四,即系三千五百七十六萬八千五百八十四人柏..餘仿鬥.。
李
類別
明治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十二年
男
16796158
16891729
17050521
17250420
17419785
18137670
女
16314667
16408946
16575157
16747029
16918619
17624539
合計
33110825
33300675
33625678
33997449
34338404
35768584
戶籍表第二
宇
類別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社 數
138123
123705
121806
153037
162782
寺 數
89914
88423
79120
74784
71962
年
類痢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戶 數
7107841
7050921
7061524
140304
7208146
寄留戶數
50409
69556
80254
84964
白籍嘉笛=
孛
族別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男
14
14
15
17
20
皇族
女
15
17
17
17
17
合數
29
31
32
34
37
男
1300
1387
1405
1404
1433
華族
女
1366
1443
1486
1492
1532
合數
2666
2829
2891
2896
2965
男
634701
767771
938734
948161
949049
土族
女
647466
780797
944531
948210
945735
合數
1282167
1548568
1883265
1896371
1894784
男
334407
173654
3769
2200
卒族
女
324666
170137
。 3477
2106
合數
659074
343881
7246
4306
男
1715
1742
地士
女
1601
1628
合數
3316
3380
族別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男
52147
38720
4569
1397
49
舊
神
女
50336
37399
4345
1368
67
官
合數
102477
76119
8914
2765
116
男
151677
148807
141390
127737
42710
僧
女
60169
58862
57045
54292
23720
合數
211846
207669
198435
182029
66430
男
尼
女
9621
9326
7680
6186
1713
合數
9621
9326
7680
6186
1713
男
15620203
15759634
15960636
16169503
16426524
平民
女
15219426
15349238
15556579
15733359
15945835
合數
30839629
31108872
31517215
31902862
32372359
男
16796158
16891729
17050521
17250420
17419785
總計
女
16314667
16408946
16575157
16747029
16918619
合數
33110825
33300675
33575648
33997449
34338404
戶籍表第四
箏
類別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男
6850315
6807693
6850337
6945565
6986339
戶主
女
176882
259183
277601
290
297697
合數
7027197
7066876
9947
7236278
7284036
夫
婦
6572316
6718288
男
290863
414429
426884
446518
出生
女
278198
395058
409229
422608
合數
569034
809487
836113
869126
男
208092
340872
357759
338271
死亡
女
197312
319822
338894
316291
合數
405404
660694
696653
654562
男
1924
2151
棄兒
女
1768
1938
合數
3692
4098
男
66174
89985
101912
脫籍
女
20560
29141
32517
合數
86734
119126
134429
男
12
5
6
無籍
女
7
1
合數
19
5
7
八十
男
422
647
歲
以上
女
195
315
除籍
合數
617
962
戶籍表第五
宰
職別、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男
8121060
8069545
7968180
8237682
農
女
7175410
7184229
7134257
7398431
合數
15296470
15253774
25102437
15636113
男
519765
531533
548298
554718
工
女
153714
160854
161262
180592
合數
673479
692387
709560
735310
男
808951
823437
822805
848312
商
女
458450
459226
462691
489848
合數
1267401
1282663
1285496
1338;160
男
1009572
1029438
1049362
1078353
雜業
女
745491
755072
780768
806308
合數
1755463
1784510
1830130
1884661
男
181188
173371
172285
190325
僱人
女
119425
111862
117297
130126
合數
300613
285133
289582
330451
戶籍表第六十二年一月一日現在之教
類別
府縣名
男
女
合計
東京
479274
474517
935791
京都
408470
405788
814258
大坂
286970
291300
578270
神奈川
385201
369409
754610
兵庫
699260
671460
1370720
長崎
605091
587043
1530
新渴
765449
765263
1530
琦玉
458433
471506
929939
千葉
558882
540794
1099676
茨城
449682
438275
887957
羣馬
288225
285759
573984
櫪木
285956
284887
570843
埽
482612
473136
955748
三重
418097
416796
834893
愛知
644214
651238
1295452
靜岡
497457
483309
980766
山梨
195049
196074
391123
滋賀
361737
368156
729873
岐阜
423141
408746
831887
長野
496973
489104
986077
宮城
319289
297592
616881
福島
410871
393995
804866
類別
府縣名
男
女
合計
巖手
305338
286956
572294
青森
242009
226508
468517
山形
343533
337647
681180
秋田
327237
293893
621130
石川
936675
916136
1852811
島根
530930
503651
1034581
岡山
523098
478122
1001220
廣島
619575
588372
1207947
山口
448292
427315
875607
和歌山
304133
297942
602075
愛媛
737742
694913
1432655
高知
614878
570886
1185764
福岡
552803
534801
1087604
大分
369305
358810
728115
熊本
490643
490698
981341
鹿兒島
636518
619016
1261909
沖繩
154394
156151
3.10545
開拓使
80089
78526
158615
小笠原島
145
49
194
總計
18137670
17624539
35768584
每國人口及農口表表中所稱總人口據明治九年一月一日調查之數
農 民
國 名
總人口
男
女
武藏
2076957
324AA4
230467
越後
14ID4123
337502
337503
肥前
1100129
274710
256665
肥後
976753
257906
257006
信濃
955913
269863
259883
伊豫
793987
210948
187537
攝津
753421
83237
58439
尾張
749897
189507
200616
安藝
7∞998
192370
159153
美濃
692218
195016
181907
常陸
679483
198398
190078
下總
665073
184621
184540
播磨
659643
178185
141029
羽後
657383
175231
159908
越中
649458
144433
131361
紀伊
639696
117846
94097
阿波
620235
77998
2137
伊勢
601695
146378
137259
薩摩
596632
160510
159901
贊岐
591584
88276
3689
近江
589747
142454
147101
豐後
583740
175089
136
農 民
國 名
總人口
男
女
羽前
578666
145576
137789
陸前
557982
154071
147091
上野
540477
142755
132560
下野
534363
147565
136819
土佐
533297
123604
108496
陸中
524694
124157
72118
周防
507826
128057
121988
三河
494814
141779
154423
陸奧
489245
111213
101015
備後
475707
156096
144192
越前
466936
84150
79722
筑前
457335
90438
83730
巖代
449226
126638
120191
山城
436386
46878
38956
大和
433938
98241
87672
上總
432046
129990
125547
加賀
424609
68592
56333
遠江
421342
105336
111237
備中
410923
123049
117595
筑後
400504
86I)90
72675
日向
388508
102340
95
駿河
382814
98615
93567
甲斐
374250
103491
107764
農 民
國 名
總人口
男
女
相模
312250
107519
101525
磐城
369194
107177
88771
出雲
342621
77646
74203
備前
337744
82293
4931
長門
336724
76194
74420
豐前
322156
87753
84446
丹波
297370
86626
82939
能登
271820
67407
60125
石見
270804
72290
67500
河內
249634
73443
65610
大隅
224022
49933
44892
和泉
220962
46282
41431
美作
218605
64491
55822
伯耆
198980
59880
56589
但馬
191240
49305
42927
因幡
167020
38437
36555
淡路
166925
33194
21663
丹後
162988
38394
38525
安房
156242
30853
33246
伊豆
155248
38414
41553
佐渡
104764
26108
26530
飛驊
101600
30206
27599
伊賀
98528
29748
29592
農 民
國 名
總人口
男
女
若狹
86489
14906
11805
志摩
49654
11801
13377
壹岐
33304
6448
5633
對馬
30105
5073
4820
隱岐
29632
7512
8043
琉球
167572
45124
45958
北海道
149554
9583
8693
計
343384()4
8237682
7398431
農民每一人耕地平均表表中着點者爲段位,下爲畝,下爲步,如表
中六、一00即六段一畝,五、六二五即五段六畝二步五釐也,餘仿此。
每一人勻分
內 分
使府縣
耕地段別
水田
陸田
高知
4.218
巖手
3.602
青森
2.605
琦玉
2.705
東京
2.522
秋田
1.105
宮城
1.408
大坂
1.017
福島
1.529
櫪木
1.924
每一人勻分
內 分
使府縣
耕地段別
水田
陸田
山形
1.020
羣馬
2.501
茨城
1.806
鹿兒島
2.100
開拓
3.016
新渴
0.921
石川
0.522
千葉
1.207
福岡
0.626
長野
1.420
長崎
1.215
神奈川
1.917
熊本
1.416
滋賀
0.326
愛媛
0.815
山梨
1.603
三重
0.604
岡山
0.720
和歌山
0.619
島根
0.715
靜岡
0.913
大分
1.O11
岐阜
0.川
每一人勻分
內 分
使府縣
耕地段別
水田
陸田
兵庫
0.406
埽
0.429
愛知
0.807
京都
0.426
廣島
0.514
山口
0.419
平均
1.368
外史氏日:古之時土滿,今之時人滿。古之時地利未盡闢,物產未盡殖,天下皆有用之民,故民寡者國弱,民衆者國強。今之時土地不足以容衆,物產不足以給人,天下多無用之民,而民之衆寡乃無與國之盛衰。餘嘗考古戶口之數,偏安小霸者無論矣,漢、唐、元、明之極盛,不過六千萬。夏禹時人口千三百五十五萬三千九百二十三,周成王時千三百七十萬四千九百二十三,漢孝平元始二年五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九百七十八,東漢和帝永興元年五千三百二十五萬六千二百二十九,晉武帝太康元年千六百一十六萬三千八百六十三,隋煬帝大業二年四千六百一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唐明皇天寶十四載五千二百九十一萬九千三百九,宋英宗治平三年二千九百九萬二千一百八十五,元世祖至元二十七年五千九百八十四萬八千九百六十四,明神宗萬曆六年六千六十九萬二千八百五十六,此皆一代極盛之數也。雖日計口算賦,唐、宋有司或不能行法,相率隱漏。然加倍其數,亦不過十千萬而止矣。我大清受命以來,列祖列宗,天覆地載,涵濡生育,乾隆初年,戶部奏各省人口之數既逾億萬,乾隆二十五年正月,奉上諭:今日戶口日增,而各省田土不對如廿..不能增益.正宜恩所以流通以養無籍貧民。是年五月,又奉上諭:國冢生齒繁庶,即日乾隆兀年至今,二十五年之劉滋生氏效不下億,而提封止有此數,餘利頗艱。古北口外一帶沿邊,內地民人前往種殖,成家室而長子孫,其利甚溥,設從而禁之,是厲民矣。今烏魯木齊闢展,各處屯政方興,客民既源源前往,將來阡陌日增,樹藝日廣,於國家牧民本圖大有裨益等因。聖人之言所見遠矣。而東之三省、西北之列藩尚未計也。嘉慶、據嘉慶十七年十八省戶籍已有三億六千一百六十九萬三千一百七十九丁口,而在京之八旗及各駐防人丁不與其數。道光以至今日,統滿、蒙、漢、回乃有四億二千餘萬之衆,於戲盛矣哉,開闢以來之所未有也!然而列聖宵旰於上,百辟承宣於下,而海內之民猶若困頓無聊、汲汲不能謀生者,謂非由此極盛之民也乎哉?日本之地居我二十五之一,其人民乃居我十二之一,可謂夥矣。土非不饒,物非不豐,而民多憔悴困窮,則亦人滿之患耳。承平日久,兵革不聞,疵癘無患,民生其間者日增而月益,蓋十倍於中古、數十倍於上古。而地之所產,華實之毛,藪澤之利,則自若也。譬猶陳一臠之肉於俎上,一人食之而果腹,數人則不足,聚數十人則紗臂得食猶不能飽矣。均田畫井以授民,三代下既萬不可行,逮今爲尤甚。民無恆產則不得不詐僞奸宄,競爭刀錐之末,爭之愈甚,求之愈難,益相率爲目前苟且剜肉補瘡之計,經久之大利反不能興,物產乃愈窮而愈絀。天下之耕而食、織而衣者百之一耳,天下之不士不農不工不商者比比皆是,其黠者夤緣官吏,魚肉豪富,或抱其刀筆筐篋之技、醫卜星相之術伽口於四方,其愚者潦倒乞食、羣聚賭博,或結黨爲盜、甘觸刑網而不顧。爲上者兢兢然以法維持之,僅及於無事,稍或懈弛,則大亂作矣。故極盛之後百數十年必一亂,亂之所由生亦勢之所使然,非必綱紀之敗壞、政事之闕失也。
彼歐羅巴全州之境不及我國,而其民善於工商,無所不至,又得阿美利駕,又得澳大利亞,皆窮古不毛之地,移民墾闢,卒興大利。其富也,亦土滿人稀之故也。嗟夫!古之善治民者,患其寡也則爲之謀生聚,於是有胎養之谷,生子之賞,養老慈幼之政,老女寡婦之禁。慮其滿也則爲之設禁防,於是有三十而娶,二十而嫁之限,使分田畫井,得計口而給,仁術乃不至於窮。及其既盛,乃不得不鑿山通海,廢阡毀陌,以興自古未興之利,此皆已然之跡也。逮夫今日,又不足以給,故山林藪澤不能封,礦穴寶藏不能祕,奇技淫巧不能禁,即其貿遷流散四出於海外者亦不能止。非不知其不可,時勢之所趨,有不得不然者在也。惟歐羅巴人知之,故悉驅遊民使治曠土。惟日本人今亦知之,故力闢蝦夷,廣興農桑。彼不知者猶拘拘古制,藉口於生聚之謀,休養之德,亦未嘗考古而準今,而欲匠人之以棧爲楹、以枘容鑿也。
卷十六 食貨志二
租 稅
租稅別爲二課:全國人民以供一歲國用,輸納之大藏省者爲國稅。其目日地租,日海關稅,日礦山稅,日官祿稅,日北海道物產稅,日酒稅,日菸草稅,日證券印紙稅,日郵便稅,日訴訟野紙稅,日代言人準照稅,日船稅,日車稅,日諸會社稅,日銃獵稅,日買賣牛馬準牌稅,日度量衡稅,日賣藥稅,日版權執照稅,日海外護照諸稅。此皆現行稅則,舊幕府時有防川國役金,歲以防河爲名,課人民徵收者。此外雜稅有曰冥加金,有曰小役稅,凡千五百餘種。明治初年尚沿舊收納,至七年停止。明治之初又有蠶種生絲稅,絞油稅,家祿賞典祿稅,僕婢車馬駕遊船稅,現皆停廢,故不再錄。國稅之外有地方稅,由各府縣徵收,輸納之各府縣以供地方之用。其目日地租,日營業稅,日雜種稅,日計戶稅。別有各郡、各區所自課收以爲各郡、區用者,名曰民費。收稅各立期限,逾期不納,如地租過三十日爲逾期,營業稅過一目爲逾期。則官押勒其財產器具,令之變賣以償,或由官公賣,若猶不足,國稅則官受其損,地方稅則同府縣受其損,令設法別課。
地租 自崇神時始制貢賦,迨孝德中仿唐租庸調之法,凡租田一段,古法五尺日步,長三十步、廣十二步曰段,十段日町。稻二束二把。義解雲:段地獲稻五十束,束稻春得米五升,二束二把即一斗一升。庸者每丁凡男十六曰中,二十曰丁,次丁每二人準一正丁。歲役十日,不役者出其力所值爲庸,一日布二尺六寸,如加役至滿三旬,則租、調皆免。調者隨其鄉土之產,絹絕六丁調一匹,長丈一尺,寬二尺二寸爲一匹,一正丁各八尺五寸。絲綿布二丁調一絢。十六兩。一屯二斤。一端。五丈二尺,寬二尺四寸,每一丁調絲八兩,綿一斤,布一丈六尺。其餘雜物如鹽、鐵、魚藻、麻紙、油漆等物各有差。中古行均田法,計口班田,日口分田。給口分田,男二段,女減三之一。每六年一頒田,惟生五年以下者無給。所私墾者日墾田,墾田世其業。又有位田,一品八十町,二品六十町,餘各有差。有賜田,特敕所賜。有功田。大功世世不絕,上功傳三世,中功傳二世,下功傳子。諸田分給外有餘日公田,國司隨鄉土估價,或賃或租,送價於官,以充公用。收稅曰地子,比常稅加八九倍。自藤原氏世相於內官皆世祿,莊園遍於國中,田不足給而均田之制壞。及源賴朝興,諸國置守護莊園、置地頭,每段別課八千以充兵餉,每遇軍興則加賦,兵休而賦不除。所有守護、地頭一切以武斷行政,甚有身死名存,舉鄉分任其責者。至於豐臣氏乃遣令發使分巡邦國,以正經界、平租稅爲務。然古者每段三百六十步裁爲三百步,仍課稅如故,而賦益增矣。其制田之法,隨地廣狹分三等:三百步爲大步,百五十步爲中步,百步爲下步,見其不能百步則舍而不稅,謂之見舍。其定疆界,於林木叢植處,北起於所不露滴,南至於所不庇廕,賦取十之四,謂之四公六民。逮德川氏定國分藩施治,貪官污吏務以壞制,所謂見舍之田且不肯貸,林蔭露滴鹹人田籍,其誅求貪巧,歲益苛急,大率皆五公五民,甚者六公四民,七公三民,民困極矣。
自廢藩令下,明治六年古來日本土地盡國家所有,人民不得賣買,明治五年始解此禁,聽人民買賣,惟不許賣與外國人。是年頒發地券,始行證券印稅。無幾又下地租改正之令,從租稅頭陸奧宗光之請也。七月詔日:租稅者國用出入之大經,人民休慼之所繫也。比者法制不一,寬嚴輕重不得其平。朕欲加釐正,乃博採有司羣議,地方官衆論,更與內閣諸臣辯論制定,使歸畫一。今頒佈地租改正法,庶冀賦無厚薄之弊,民無勞逸之偏。主者奉行大政官又佈告日:現今釐正地租,歷代田畝納貢之法皆廢而不用。惟考覈各地券以其地價百分之三以充地租,其條例具如別錄。凡從前官廳、郡區所課民費,此謂由地方官吏、郡區長課收,以充地方公用者。自今並宜課地價,其額不得超過正稅三分之一。其條例日:現行改革地租法,因時因地各有緩急難易,斷難一律施行。此後有已經改正者即陸續施行。曰凡地隨原價以課稅,爾後雖豐年不增,雖凶年不減。日從前地稅與物品稅、房屋稅合而爲一,今當劃分地稅,定爲地價百分之一。然物品稅額未定,不得已暫收地價百分之三,待物品稅逐年遞增,收額及二百萬圓,則地租仍減爲百分之一。日有不願改正者皆依舊法,雖輕重不平,一切不許申訴。其從前所定免地,今再檢驗丈量以定稅則。曰改正以後買賣地價或有增減,自改正日始準於五年間照最初所定地價收稅。於是設局經理,率課地價百分之三,田地準每歲收穫以定地價,令各地主自行申報,乃派員丈量詳記畝步,給以地券。其宅地準是處耕地平均價,或準近邑宅地價以定。若市街、池澤、山林、原野、學校、貧院、或私有地、或公有地,皆定相當地價以收稅。惟堤防、墳墓等不稅,由邑里所定地價,若地主以爲過重,再行查勘,如仍不服則行投票法以定地價,任人買取。其始人民守舊,頗有囂然不願服從者。行之四年,漸歸整理。十年一月又詔日:朕維維新日淺,中外多事,國用實不貲,而兆民猶在疾苦中未沾厚澤,曩者改制稅法,定地價百分之三。今親察稼穡艱難,吾民無以休養,其更減稅額爲地價百分之二分五釐,汝有司其省嗇國用以稱朕意。太政官又佈告日:今奉旨減地租額,所課民費亦宜減省。自明治十年不可超過正稅五分之一。由是農民易以養贍。明治六、七年闖,福山等處有揭竿倡亂者,即以改地租、易正朔爲名。十年三月,西鄉隆盛之叛亦以減租之事鼓動羣愚,而歸附者甚衆。實則改正地租比舊幕府大爲輕減,第以人情守1日執迷,故一時有不願從者。近歲日本農民頗足贍養雲。凡收納地租之法,陸田、水田各分期立限,陸田-T-*#-七月一日起,十二月十五日止,分三期。水田習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明年四月三十日止,分三期。逾期不納則沒收田產。實系凶歲災重,許其延納。遇水旱非常兇災,遣員查勘,如災至五分,則將所損五分分五年納租。若災及十分,則分十年。如延納限中再罹兇災,俟舊額分年完納後乃及新額。初改地租皆令納金,至明治十一年,凡屬水田許以米代金,納半額。其願納米者,地方官於是年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六十日中米價,確實查覈乃平均以定一價,申報大藏省。所有運輸之費仍照舊日貢納之法。當明治八、九年間,歲課地租五六百萬圓,減租之後,歲收約四百萬圓雲。
海關稅海關於輸出、輸入貨物均課稅,值百之五。其章程詳條約中。考泰西各國國用,海關稅最爲大宗。輸出多不課稅,其輸入貨物,如平常日用麻、麥、米、豆之類值百收稅約二三十。如珍異玩好、菸酒、綢緞之類值百收稅約五六十。若己國方興之產、慮他國之物以價低相沖拒者,則重課他國物,名日保護稅,有值百收稅至二百、E-百、數倍其物價者。收稅之權皆由自主,或輕或重以時損益,他國不得干預。獨泰西與中東兩國條約,將海關稅則附約而行,訂明某物課稅多少,實非萬國通行之例。蓋由當時訂約未熟情形,亦以左執干戈、右陳檠敦,威迫勢劫,有不得不從之勢也。日本於外交利弊考求頗熟,於明治四年即遣使周曆各國,欲免輸出稅而加輸入稅,所有收稅之權改歸日本自主。惟西人既得之利難於遽失,卒不得要領而歸。其後商之美國,先改美約,然約聲明"俟諸國一律改約後乃得施行"。現今商議此事尚未就緒雲。
礦山稅凡採取有礦質之物,每坑面積五百坪,每六尺爲一坪。年稅金一圓,名日借區稅,例於每歲一月納之礦山局。若採鐵及無礦質之物,鐵之爲物用廣而價賤,故與無礦質之物相等。每坑面積五百坪,年稅金五十錢。若採掘廢礦面積千坪,照常稅例納。其於官有地掘取土石者,硯石、砥石、版石、築石、石盤、石灰、石碑之類。照一年賣價以百分之一納稅。
官祿稅敕、奏任以上官於每月俸額照則徵收,次月五日納之租稅局。凡敕任官課祿稅十分之二,奏任官月俸百圓以上者課稅二十分之一,惟海、陸軍武官免稅。明治六年始行祿稅,九年改例,凡元老院議官年俸每月分計未滿三百五十圓者,減爲課收Z-十分之一。出使海外之公使、領事官、書記官、書記生等皆準免稅。十二年三月,又改工部省中技監、大技長、權大技長、少技長、權少技長亦免稅。
北海道物產稅 凡北海道物產,穀類、酒類、礦屬、蠶紙、生絲不在此內。無分官用私用,海、陸軍用物免稅。按原額百分之四課出港稅,於輸送所至之地令船主開報輸納。日本古蝦夷地,維新以來改稱北海道,其地曠漠無垠,荒蕪不治,故別設開拓使,移內地居民以經營之。海產甚富,地利亦饒,將來開拓可得大利,政府課稅特較常稅爲輕,所以保商務、廣殖產也。
酒稅 凡以稻米、雜谷、果實釀酒以營業者,申報管轄廳領受準牌,日本謂之鑑札,刻木爲牌,詳載某府縣某國某郡某村某區某町某號地某姓名。乃許發賣,名營業稅。每酒一種年納金十圓,其販之釀酒家賣於賣酒店爲販賣,年納金十圓,以販自一釀酒家爲限,若又販之別家,每一家納稅十圓。賣與自飲人者爲零賣,年納金五圓。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九月三十日名爲一期,此一期內無論何時創業,均納一期全額。領牌造酒所造石數,每年派員檢查,令納釀造稅,每酒一石價高者納金三圓,價低者納金一圓,明治四年定例,每石稅價值十分之一。十一年九月改定新例,分酒高低以定多少,大概不止十之一也。每歲四月三十日納半額,至九月三十日全納。每一期造酒石數,例於十月申報管轄廳。當官檢查時,令酒人自佔於盛酒器標識多少,有腐敗者禁不許賣。其清酒釀具官封以印,請之於官乃許再用。既領造酒準牌又販酒於人,及於釀造所外別設賣店者,仍令納販賣稅。既領販賣準牌又分設賣店者,別令納販賣稅。凡準牌不許假借與人,每歲檢查,烙印干支字於牌上。未領牌而私造、私賣,酒及酒具皆沒收於官,並每石別科罰金。其借人準牌者同罰。以準牌貸與人者令繳準牌,仍科罰金。若釀造石數佔不以實,以多報少,則沒收其所造酒賣得金,仍再科罰。造酒之外又課曲稅,領準牌者每歲納金五十圓,營此業者於計簿詳記其石數併購求者姓名、居處、年月,至翌年十月申報於官以待檢查。漏稅者有罰,凡以漏稅告發於官,審實,以所沒收物所罰金十分之一賞之。
菸草稅 以菸草營業者申報管轄廳,領取準牌。惟種菸草人以自種之物賣與商人,不在此限。發賣者歲納金十圓,零賣者歲納金五圓。賣與商人爲發賣,賣與自用者爲零賣。受領準牌者須別領小牌,每牌金十錢。買賣菸草時必攜之在身以待檢查。納稅每歲分二度。前半年以一月三十日爲限,後半年以七月三十一日爲限。所賣之菸草別制印紙,分別印紙價準菸草所值,貼而用之。印紙者以極精之紙縷刻花草蟲魚人物,由官賣給,例須納印紙稅者必購買貼用。泰西收稅多用此法。凡賣菸草價未滿五錢者用一釐一錢十分之一爲一釐,即銀一圓之千分一也。印紙,五錢以上、未滿十錢者用五釐印紙,十錢以上、未滿二十錢者用一錢印紙,二十錢以上、未滿三十錢者用二錢印紙,三十錢以上、未滿四十錢者用三錢印紙。菸草或盛以箱,或裹以紙,或束之如書卷,必粘用印紙於一經拆開必致損破之處,又須於印紙上鈐用店主名號。欲塗滅之,以杜複用也。其不領準牌與借貸準牌者罰則大概同酒稅。商人不攜小牌而買賣者罰金二十倍,不用印紙準價罰金二十倍,用印紙而不足稅額者謂如值價三十錢以上乃用一錢印紙之類。科罰十倍,若剝取印紙而再用者,贗造印紙以充用者,均課重罰,經人告發審實,以科罰金之半額賞之。
證券紙印諸稅 凡人民以財產相授受,所有文憑計簿之類必須用官造印紙、界紙印紙、界紙均由官制造發賣,印紙購而貼於自書文契之上,界紙以紙畫爲欄,分行如拜,即用之以書文契。以爲據,其不用者若有訟事訴之於官,官不受理。印紙分以色,淡黑色一錢,薄赭色五錢,青色十錢,黃色二十五錢,橙黃色五十錢,紅色一圓,深紫色五圓,深紅色二十圓。界紙分三種,大者七釐,中者五釐,小者三釐。凡買賣、貸借、典質、庸僱、寄頓、搬運,搬運謂爲人轉運貨物之類。大概每十圓以上至二十圓則稅一錢,其數屢加則稅遞增,惟支取單較重,此謂酒食之類,由賣店出單,憑單以支取者。其中或以供賭博,或以充饋遺,大約價浮於常時,故收稅較重,每值價二十錢以上則稅一錢,其他類推。而替換單較輕。以金易銀,以銀易錢,以金、銀、錢易紙幣之類,自五十圓以上、未滿-ff圓者課稅一錢,其他類推。凡帳簿分爲三類,典質寄頓之類,百圓以上、二百圓未滿則課一錢,買賣貸借之類,百圓以上、二百圓未滿則課五錢,搬運之類,每一年課稅二十錢。印紙已經貼用者必鈐名印以塗滅之。凡計簿每滿一年應將出人多寡之數記於簿,司事者鈐印以上以待檢查。凡應用印紙、界紙而不用者,罰漏稅銀二十倍,如界紙定價三種,平均爲五釐,科十倍則爲十錢。受者同罰。其以少爲多不足稅額者,罰漏稅銀五倍。計帳之類已經覈算多寡貼用印紙訖,復以其簿內餘白陸續填寫不再用印紙者,罰漏稅銀十倍,或六倍、四倍。不遵規則,不鈐名印於已用印紙者,剝取以再用者,贗造以充用者,均重科罰金,告發之人審實,以所罰金之半額賞之。考泰西諸國惟於海港入口及鄰國毗連之地設關課稅,其在本國則隨處通行並無關隘。其稅商也惟課坐賈,不課行商。有計店以課稅者,如日本之營業稅,即中國之牙行帖也。有計物以課稅者,如日本之釀酒稅、賣煙稅,即中國之落地稅也。幾於無物不稅,無店不稅,若珍異玩好之類非尋常日用所需者,則課之尤重,大率準值價之十取其一二以爲常則,即菸酒之類是也。至於文憑計帳之類以印紙、界紙爲稅者,則統一切買賣、貸借、典質之事莫不有稅。比之宋人手實法尤爲精密,可謂利析秋毫矣。然大概由十圓至二十圓則稅其一錢,尚不及千分之一,則取之也似微。官但刊刻印紙、界紙,每區每村令商人領受而發賣,需用者可以隨處購取,則購之也甚便。聽人自行貼用,並無督責催促等事,則輸之也又甚易。然不用印紙,有訟事告於官官不爲理,則人皆不肯吝小貲以貽後患。金銀交易之事必有一二人與其間,有受者同罰之例,有告者給賞之條,人又不肯惜微費以受重罰,故人人不敢不遵例而納。而在官人員除稽查帳簿以外,別無吏役奔走之煩,無關津留難之患,無胥徒檢核之擾,操之至約而取之甚溥,可謂善已。
郵便稅 郵寄之事官爲設局經理,刊刻印紙,聽人購買自行貼用。凡書函收送皆官局之人司其事,凡在本國內書函往復,無論近遠,每書函重二錢以下稅二錢,由二錢至於四錢稅四錢,由四錢至於六錢稅六錢,以上每加重二錢則增重二錢。其在一城市內往復者減半,如東京駐居之人寄函東京駐居之人之類。其郵寄外國書函遠近不等,如寄上海、香港、美國者,每重十五具法國權量之名,每一具即日本二分六釐六毫強,十五具即三錢九分九釐三毫。收稅五錢,其由南洋至歐羅巴者收稅二十錢有奇,其由大東洋寄南、北美利堅等國者收稅十錢有奇。此外新聞、書籍各有價,詳《職官志·郵便局》內。
訴訟野紙稅 摺紙如書式,刻爲方酃形,外圍以欄書"訴訟用紙"等字,由官令人發賣。凡關於訴訟之告訴狀、答辯書、證憑鈔寫本,必須購用,不用者官不受理。事各分類,紙各分色。一,金谷之類:有黃色酃紙,所訴之事金不滿十圓,米不及五石者用之,每一頁一錢。黃綠色野紙,金十圓至百圓,米五石至五十石用之,每一頁二錢。橙黃色野紙,金圓至五百圓,米五十石至二百五十石用之,每一頁三錢。綠色野紙,金五圓至千圓,米二百五十石至五百石用之,每一頁四錢。黑色野紙,金千圓以上,米五百石以上用之,每一頁五錢。二,人事之類,謂立嗣、養子、僱人訴訟之事。用青色拜紙。每一頁一錢六釐。三,土地家屋之類,謂地所境界田土房屋訴訟之事。用紫色酃紙。每一頁一錢六釐。四,雜事之類,於上三事外一切訴訟之事。用紅色界紙。每一頁一錢二釐。文告之類,如裁判所之傳喚狀及町村役員之知會之類。用赭色野紙。每一頁五釐。以上皆每頁十六行,每行十五字。即裁判所用以傳喚原、被告人、證人者,名傳喚狀。案經裁判所判決,所用堂判發付於訴訟人者亦用野紙,亦各分類、分色。分類、分色如上,惟價較重。其原、被告人自用之外,所需傳喚狀及堂判,依照定價俟案結後令理屈者負償,限三日內與其他裁判費一併繳納。凡野紙均官發商賣,不經官許而賣者科罰金百倍,知情而買受者科罰金五十倍,並沒收其紙。贗造者重科罰金,告發之人審實,以罰金之半額賞之。
代言人執照稅 凡考充代言人者,代人猶中國代書,惟西例最重此輩,無論原、被告,非有代言人不得定案。蓋謂法律非人人所曉,而法廷嚴肅,易生敬畏,必有不能肆辯論盡蘊奧者,故必用代言人申明其說,俾無枉抑。代言人必經司法省試以律法,通曉律意乃給照令充此輩。已博聲譽,又例許收受謝金,故特課執照稅。納金十圓於司法省,給予執照,許充一年,其欲接辦者每歲納金爲執照稅。
船稅 日本船容百石以上歲納金一圓,西洋式船容一百噸以上歲納金十五圓,例於管轄所領取準牌,入港之處呈牌查驗,未領準牌者罰常稅金五倍。其漁船及搬運船不問容石多少,由舳至艫長三間每六尺爲一間。每歲稅金二十錢,加長一間增稅十五錢,烙印於船以便查驗,漏稅者罰金五倍。
車稅二馬之車年稅金三圓,一馬稅二圓,搬運馬車稅一圓,人力車乘二人者稅二圓,乘一人者稅一圓,牛車稅一圓,搬運牛車大七、大八稅一圓,大六以下稅五十錢。所載之物縱橫相乘,積十四坪以上爲大車,稱大六以上。未及十四坪者爲中、稱大六以下。有車者報知管轄所,編列號數,烙印於車。漏稅者罰金五倍,車無論官私必須納稅,惟御車不稅,海、陸軍省所用車亦許免稅。始課車稅,皇族及各管廳所用車不徵地方稅,至明治九年一律課稅。
各商會社稅會社者即商人糾股集資以爲買賣,俗所謂公司者也。國立銀行於所領紙幣歲稅千分之七,領紙幣千圓,稅七圓。米商會所以諸米商集資爲會所,凡米穀時價由其酌定。於所得利金歲課十分之四,證票買賣會社如國家負債所給之證憑,商人集資所得之票據,均可將己所有賣之與人,其價以時起落。此會社即以買賣證票爲業者也。於所得利金歲課十分之一。
銃獵稅 凡用小銃獵鳥獸爲生業者日職獵,爲遊樂者日遊獵,均須領照爲憑,申報於官乃許出獵。職獵稅一圓,遊獵稅十圓,每歲十月十五日起至翌年四月十五日止爲一期,執照限用一期,執照內載明姓名、年齡、居所、籍貫。不領照者有罰,再犯倍罰,不得借貸,不得買賣,違者有罰。
牛馬買賣準照稅 以牛馬買賣爲業者,例以一鼻綱牛國共七匹爲一鼻綱。領準牌一枚,爲行商者過七匹以外則領牌二枚。每一準牌年稅金一圓,未領牌而私賣私買者沒收其牛馬,並罰漏稅金十倍。
度量衡稅凡度量衡均不許私造私賣,爲此業者申報於官,官爲檢查,烙印於器方許發賣。其課稅之法以制器之價作爲百分,再加二十四分,以二十四分之一爲稅。譬如制秤一柄,材料工作合金一圓爲百分,加百分之二十四分爲金二十四錢,合爲一圓二十四錢,即以二十三錢爲制賣者之利益,以一錢爲稅。
賣藥稅凡丸藥、膏藥、煉藥、水藥、散藥、煎藥或其世傳之方,或由醫生自制,稱有功效以發賣者,日本並無藥材店,醫生必兼賣藥。亦無開具藥方配合君臣以購藥者,每藥一劑必有定價。必將藥味、分量、用法、服量、功效,申報於管轄廳,經官檢查給予準牌,稱爲營業稅,方許發賣。當檢查時見其配合藥或有毒質,不許給領,已給準牌續查出藥有毒品,亦將準牌收繳,停止發賣。其非由自制、販之於人而發賣者,販賣者必與營業者商允,偕同申報官廳乃許給牌。及令人肩挑揹負賣於城市村區者,均須領牌。名日行商,或由營業者派人,或販賣者自賣,亦須申報官廳。賣藥營業稅,每藥劑一方年稅金二圓。又準牌,每藥劑一方例領一枚,納金二十錢。販賣者不拘藥劑多少,每一枚納金二十錢。負販者不拘藥劑多少,每一人一枚納金二十錢。領取準牌者以五年爲限,過期則將舊牌繳換新牌。未領牌或借牌而私賣者,將己牌貸與人者,過期不換牌者,均沒收其品,負販者科罰金五圓,販賣者罰金十圓。未領牌而營業者,僞造準牌及贗造他人藥者,所製藥與賣得金均沒收之,每藥劑一方分別科罰。私以毒品和合者,沒收其藥及賣得金,勒令繳牌,重科罰金。告發者審實,以罰金之半額給之。
版權執照稅 凡以著作及翻譯之圖書刻版者,許於三十年間他人不得盜賣,名爲版權。若其圖書於世有益者,限期已滿得請展限。欲得版權者先以制本三部納之內務省,許給執照者即以其書六部之價爲稅。刻版必以每部定價多少載於書內。未領照而私賣,沒收其所刻版及賣得金,若抄襲他人之書、略爲點抹塗改以射利者,重課罰金,沒其所刻板及賣得金給予有版權者。其以攝影寫山水人物之象名鏡寫真者,即影像。亦給予版權,大概條例同於圖書。
海外旅券等稅 旅遊海外諸國者,由管轄廳給照護行,名日旅券。惟奉國命出使、以官費留學者例不納稅。此外每照一紙納金五十錢,每人限持一張。惟五歲以下小兒,隨其父母者記於其父母照內,不別給照。若執照失去,則於所赴之國之日本公使館、領事館補領,每照納金二圓,歸國之日繳照於所領官廳。凡附外國船往來日本諸港者,於船未開行之前備書姓名、籍貫、附載某國船、往某處,必須本人自請於管轄所求給公憑,每一人限公憑一紙,每一公憑限用一次,到岸之日交還警察官吏。若中途一時登陸,如由橫濱至長崎必停泊神戶,於神戶上陸之類。警察官有所查詢,必須將照呈驗。其不領公憑,竟自附載外國船者照違式罪處分。考泰西各國輪舶來往無所不至,然由此國屬港至彼國屬港,則兩國船舶互相通行,若於一國所部之內由此達彼,則必以己國之船運載,不許他國之船來往。日本通商以後,本國輪船如三菱會社之類,日漸擴充,已令富商巨賈醵貲集力,復以國家公款籌謀津貼,其維持商利、擴充船務可謂至矣。然外國船舶往往互爭攬載,甚有虧本減貲以相競奪者,日本欲示禁而勢有不能,欲鬥力而力有不敵,乃爲此領憑規則,必須本人到官領憑,不領者查覺有罰,欲使附載外船之人畏其煩難、退而阻止,則其利仍歸於本國船也,意固不在稅也。聞此例行之後卒有效雲。凡外國船舶人港、以引水爲業者,必須申報內務省,試以港路沙線,入選者給予執照方許營業。其領取執照須納金十圓,限用一年,次年仍執此業每歲納金一圓,其未領照而擅爲嚮導,或既領照而不爲嚮導者,事覺均科罰。此條亦兼以保護行旅,稽察奸宄。泰西諸國多有此例,如前數年英、俄因阿富汗爭地事互有違言,其在華地雲土鐸之俄國官吏先行示禁,凡外國兵輪、商舶欲入琿春俄境,必以俄之海軍武官爲引水。所以防敵船突入者,此亦一扼要之事也。
地方稅收之本府縣地方以供地方費。一警察費,一河港、道路、橋樑、堤防建築修繕費,一府縣會開會諸費,一流行病豫防費,一府縣所立學校費及小學校補助費,一郡區吏員月給旅費及廳中諸費,一病院及救育所諸費,一浦役場及遭難船諸費,一本管內佈告揭示諸費,一勸業費,一戶長以下月給及戶口職務諸費。應收稅目由太政官佈告,預立制限。日地租,限國稅五分一以內。日營業稅,凡分三類:一諸會社如國立銀行、米商會所,既課國稅者不再徵收。及居賣商,俗所謂發行者。稅金十五圓以內。一販賣商,稅金十圓以內。一零賣商及雜商,稅金五圓以內。以一店兼營數業,則稅其額之最多者。日雜種稅,分各種類以定稅額,若船、如漁船、搬運船之類。若車,限國稅半額以內。若諸市場、演劇場、遊覽所,稅其所得金額百分之五以內。若諸遊戲場,如揚弓店、詳《禮俗志.遊宴》類。射的所,立鐵爲的,以槍銃習射以爲娛樂者。稅金二十圓以內。若料理屋、以割烹爲業者,曰料理。茶屋、以供遊人住足之所者。遊船芝居茶屋,即戲場毗連之茶店。稅金十二圓以內。質屋、即當店。兩換屋,即兌換金銀之所。稅金十五圓以內。故衣、廢金、書畫、骨董、旅舍、飲食店,惟賣一食品,如鰻屋、鮮屋、蕎麥屋之類。稅金十圓以內。浴堂、弟4發店,稅金十五圓以內。相撲人、賣藝人,稅金十二圓以內。優伶,每人稅六十圓以內。藝妓,每人稅四十二圓以內。操業愈賤則課稅愈重,亦泰西課稅通例。乘馬,每一頭稅一圓以內。屠牛,每一頭稅五十錢以內。此皆由政府定製。
凡府縣徵稅不得逾限,如限十五圓以內者,自一圓起至十五圓俱可,惟不得稅至十五圓零一錢。若制限之內徵收多少,由各府縣隨時立例。日漁業稅,日採藻稅,從各地方舊例徵收。日家屋稅,則於本管內所有房屋一概課徵,無論爲業主與賃人,令現住現用者納稅。其法由府縣因地制宜,大概隨需用之廣狹、製造之美惡、地方之優劣而定稅則。譬如東京十五區內,每一戶統計其房屋倉庫等需坪多少,然後分別石造磚造土造木造,分爲種類,又按其地方是否衝要抑系偏僻,別爲等第,乃相乘而定稅額。假如地一百坪作爲一百分,其石造者乘爲二則爲Z-分。又其地方居於一等,乘爲五則爲一千分。每百分課金一圓,則千分爲十圓,其他依此類推。凡地方稅由府縣會議員照例會議議決,呈之府知事、縣令,知事、令視察其業之盛衰,可以取捨增減,令之再議。凡稅額以一年爲限,徵收之期由知事、令覈定,或各因時地之宜,準據年額分爲月稅、日稅亦無不可。例以本年七月至翌年六月爲一週年度,其年二月,府知事、縣令將其地方費用豫算多少以定稅額,交府縣會議決之後,呈報之內務卿、大藏卿。一歲用畢,若有餘歸於翌年,若不足亦翌年補納。知事、令將出納計查制精算帳及統計表,呈報之內務卿、大藏卿。若各町、各村、各區所收之民費限於一區、一村、一町內支用,聽其區內、村內、町內人民協議徵收.不在此限。
國稅表第一表中銀數均以圓計末位,例作單數,一概從同,不復復
注。間有變例,別行註明。
年期
類別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第五期
第六期
第七期
第八期
地稅
2009014
33559"
8218969
2340984
20051714
60604242
59412429
67717947
海關稅
720867
502817
648453
1071631
1331560
1685975
1498258
1038104
開市港
場諸稅
101734
94004
155647
142655
33644
136968
76570
45535
雜稅
324777
446531
103684
213376
188544
422726
1204175
1450288
防國
役金
919
101988
53866
92194
134304
145613
312477
蠶種及
生絲諸稅
95223
29522
103279
325440
234700
236227
酒稅
16208
961032
1683530
1310381
郵便稅
17960
88887
188071
599971
船稅
7803
83123
35677
12336
絞油稅
1994
73242
66134
629r7
證券
印紙稅
319302
291879
395316
生系
印紙稅
35176
40771
19
港灣
泊船稅
8944
67344
74925
僕婢車馬
駕遊船稅
19420
70193
52575
銃獵稅
7841
45992
364019
牛馬賣買
準牌稅
64488
70345
6225
年期
類別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第五期
第六期
第七期
第八期
琉球藩
貢納
43584
21908
61745
官祿稅
59681
64164
礦山稅
44492
家祿並
賞典祿稅
2949839
車稅
96578
合計
3157311
4399316
9323964
3852034
21845103
65014693
65303270
76528960
圍羣嘉笛二
年度
類別
第八年度
第九年度
第十年度
現 計
第十一年
度現計
第十二年
度豫算
第十三年
度豫算
地稅
50345328
43023426
39439246
39883464
41000950
41901441
海關稅
1718733
1988668
2358654
2351635
2181310
2569462
蠶種及生
絲諸稅
139058
156614
179618
酒稅
2555595
192639
3050317
5098261
4507272
5965029
郵便稅
583267
689229
809833
948900
1050000
1410000
船稅
128515
133119
194738
132731
138357
146270
證券印紙
稅
498228
434155
505625
586138
539168
650010
銃獵稅
46921
46631
42405
48541
45652
45917
牛馬賣買
準牌稅
90833
60899
62339
68234
63578
67589
年度
類別
第八年度
第九年度
第十年度
現 計
第十一年
度現計
第十二年
度豫算
第十三年
度豫算
琉球藩貢
納
48190
36945
42815
51394
官祿稅
92621
76881
70596
77285
81992
礦山稅
7431
8903
9339
10568
11537
12544
家祿並賞
典祿稅
2075118
2130187
車稅
213193
234902
261664
289000
270348
309270
北海道物
產稅
342526
384584
261121
509006
363971
660979
菸草稅
206748
244149
227080
274309
348674
348674
訴訟野紙
諸稅
63464
80174
76482
78790
85415
85415
代言人準
照稅
250
4420
7400
5440
9500
10000
度量衡稅
2020
2720
10977
2693
2925
3006
版權執照
稅
5198
2459
3378
3830
3409
3556
海外旅券
諸稅
2774
5741
4818
2718
2570
3263
諸會社稅
45734
113728
400722
500000
300000
賣藥稅
28455
87089
74247
79131
65879
合計
59166011
51730634
47910262
50897906
51282829
54558304
地方稅豫算表十三年度
類別
府縣
地 租
營業稅
雜種稅
漁業
採藻稅
計戶稅
合 計
東京
108513
87802
182420
110336
489070
京都
64629
111993
82687
291
60278
319878
大坂
59590
159888
118678
370
21876
360402
神奈川
105808
36556
63336
4252
75037
284989
兵庫
326801
39187
44169
264
97076
507506
長崎
187966
23419
25272
8300
127802
372759
新渴
272285
39259
19760
8373
70323
410000
琦玉
190425
50567
41345
764
82896
365997
羣馬
119900
46969
33884
600()o
260753
千葉
192209
53864
19655
5000
55955
326683
茨城
137704
41232
30312
17691
55004
281934
櫪木
91724
63324
35464
5860
22852
219224
埽
145989
60936
26420
324
92070
325739
三重
220208
20986
29239
3265
79780
353478
愛知
308878
48318
50576
2265
82684
492721
靜岡
233238
56156
34432
9841
72676
406343
山梨
82903
14582
13894
1533
58238
1川50
滋賀
238879
34340
71906
2901
158114
515140
岐阜
160758
37206
17271
1271
47826
264278
長野
162855
60532
31413
1224
57439
313463
福島
77092
37767
39933
3785
115102
263679
宮城
118118
48657
16262
15983
94161
293181
類別
府縣
地 租
營業稅
雜種稅
漁業
採藻稅
計戶稅
合 計
巖手
80838
101322
16489
41300
10456
250405
青森
91361
23229
24248
6980
40000
185818
秋田
134961
25116
11559
2072
73377
247085
山形
167426
45606
21362
1698
53807
289899
石川
238879
34340
71909
11901
158114
515145
島根
241287
18011
13767
1883
60268
335216
岡山
286346
44836
26386
1855
32535
391958
廣島
251877
20139
20698
6622
26517
325853
山口
80161
27400
40201
4419
43867
196048
和歌山
13394
35062
20150
17256
45504
131366
高知
103290
11565
25300
34766
164921
德島
95898
24066
33787
910
32067
186728
大分
135252
38657
21135
4058
37442
236.';44
福岡
140966
57490
39597
3954
119878
361885
鹿兒島
163268
16723
11954
500
66667
259112
熊本
150000
28100
21363
2730
106448
308641
愛媛
287224
29234
34797
7877
93427
452559
合計
6268908
1754427
1473030
218518
2723665
12437548
租稅戶口平均表十三年一月,現計此表中每戶每口正租格內二四等電晶闡糟卉n一一叩:即氟聲一同+陽銘:釐抽砂一
府縣名
正租
雜租
正雜租
合額
戶數
人口
每
戶
正
租
每13
正租
每
戶
雜
租
每口
雜租
每
戶
正
雜
租
每I:1
正雜租
2元
143
700
2
843
樂尿
534777
174650
709428
249515
硪1齧
610
199
809
4
108
696
4
805
京都
784650
133021
917631
190958
卿
990
167
1
158
3
638
1
273
4
911
大坂
571927
200222
772149
157200
551950
1
036
362
1
399
5
181
846
6
028
神剩||
733113
11昕87
852901
141480
707272
1
036
169
1
205
6
372
1
103
7
475
兵庫
20312
351044
2378356
318151
1343758
1
508
261
1
769
4
765
454
5
220
長崎
1178548
112365
1290914
247287
1167367
1
009
96
1
104
5
685
453
6
138
新渴
1665344
132754
1798099
292911
1500061
1
110
088
1
198
8
375
1
089
9
464
琦玉
1刪1
184682
1604714
169564
901714
1
575
205
1
7加
6
367
698
7
065
千葉
1263330
138540
11870
198418
1042
1
179
129
1
309
6
909
788
7
697
茨城
1101589
125680
1227270
159444
8677叭
1
270
145
1
414
6
168
1
071
7
239
羣馬
758428
131662
890091
粼
547991
1
384
240
1
624
7
766
1
166
8
932
橡本
748221
112304
860526
96347
543245
1
377
207
1
584
府縣名
正租
雜租
正雜租
合額
戶數
人口
每
戶
正
租
每口
正租
每
戶
雜
租
每口
雜租
每
戶
正
雜
租
每13
正雜租
7
458
583
8
040
坍
1511081
118032
1629113
202615
911738
1
657
129
1
787
8
312
774
9
086
三重
1433021
1133496
1566518
172407
818877
1
750
163
1
913
6
007
851
6
858
愛知
1760482
2㈣
2009891
293065
1250839
1
407
199
1
607
6
238
553
6
791
靜岡
1197292
1姍5
1303367
191921
9614
1
236
109
1
345
5
183
663
5
847
山梨
412434
52790
465224
79568
377944
1
091
140
1
231
8
112
660
8
772
滋賀
1342454
109268
1451722
165498
川802
1
886
154
2
040
6
514
645
7
160
歧阜
1083201
107278
1190480
166276
806158
1
344
133
1
477
4
824
867
5
691
長野
990702
178109
1168812
205367
965677
1
026
184
1
210
6
187
607
6
793
官城
591654
85024
649679
95635。
591524
1
000
98
1
098
7
561
869
8
430
福島
1017394
117002
1134397
134557
765115
1
330
153
1
483
4
949
351
5
300
巖手
505969
35932
541902
102237
578297
1
875
62
9
537
5
874
鉀7
6
351
青森
457045
32
494167
77807
462865
987
80
1
068
7
569
635
8
204
山形
85H21
71887
928309
113150
657613
1
302
109
1
412
府縣名
正租
雜租
正雜租
合額
戶數
人口
每
戶
正
租
每口
正租
每
戶
雜
租
每口
雜租
每
戶
正
雜
租
每口
正雜租
6
196
372
6
568
秋田
681489
40863
722353
109987
613389
1
111
67
1
178
5
696
463
6
159
石川
2154363
175038
2329402
378200
1806509
1
193
97
1
289
5
466
382
5
848
島根
1257232
87784
1345017
230000
1017361
1
236
86
1
322
6
601
602
7
203
岡山
1496090
136541
1632632
226660
976776
1
532
140
1
671
4
735
428
5
163
廣島
12386
110968
1339659
259496
1190069
1
032
92
1
126
2
924
621
3
545
山口
5∞829
119091
679920
191776
850608
659
140
799
6
020
556
6
576
和歌山
782065
72249
854315
129919
584976
1
337
124
1
460
4
727
639
5
366
愛媛
1421249
192173
1613422
300650
1394091
1
019
138
1
157
4
930
504
5
434
高知
1227048
125518
1352567
248897
1160235
1
058
108
166
6
774
654
7
428
福岡
1416481
136707
1553189
2
106舳50
1
331
128
1
460
4
901
589
5
490
大分
723955
86981
810936
147707
714234
1
014
122
1
155
5
080
468
5
549
熊本
994503
91588
192
195742
980642
1
014
93
1
108
4
871
151
5
022
鹿兒島
1255822
38978
1294800
257800
1218383
1
031
32
1
063
府縣名
正租
雜租
正雜租
合額
戶數
人口
每
戶
正
租
每口
正租
每
戶
雜
租
每口
雜租
每
戶
正
雜
租
每口
正雜租
沖繩
開拓
5
691
651
6
342
合計
41146195
4705614
45851834
7230261
34309849
I
199
137
1
336
右表所計話租稅所入,以全國戶口平均計算,每戶六圓有奇,每口一圓有奇。然國稅之內如海關稅、郵便稅等類,未便以府縣分計者尚不在內。
外史氏日:嘗稽日本榷稅之數,益嘆吾民之鑿井耕田,真不知帝力之何有也。日本一島國耳,國家歲入之款至五六千萬圓,府縣之費又數百萬。供之國者,征斂之重不待言。供之府縣者,乃下至一飲一食之細、一技一藝之末,莫不有之,極古人所謂逮及纖悉者,非民脂民膏何自來乎?設以吾民當此,必疾首蹙額以相告,爲士大夫者又或微言刺譏詠歌而嗟嘆,以爲苛政之猛於虎矣。顧餘嘗考歐羅巴人之治國大抵如此,彼執政者惟皇皇然慮金錢之流出,若國中所用必豫計其歲出之數,悉徵之於民。彼以爲取吾國之財治吾國之事,仍散之吾國之民,令行政舉,非惟無害,而損富以益貧,調盈以劑虛,蓋又有利存焉。徐而考其每歲出入之表,宮府所用皆有定數,果無蘊利厚藏之患。及詢之歐羅巴人,亦終無一人怨其國之橫徵暴斂、愀然悲嘆者也。日本之人承舊藩六公四民、七公三民虐政之後,故十取二五尚如出水火而登衽席。特以變法之過驟,行法之稍苛,亦問有投書納匭、揭竿斬木以訴窮困者,然卒不爲害。士大夫之不喜新法者每生謗議,獨未嘗以此責執政也。
嗟夫!普天率土,各子其民,昏荒之國,蠻貊之邦,皆若有急公愛國之心。況我中土素習禮教,聚四千億萬之赤子竭力以事上,猶若虞不足者。臣嘗求其故而不得,既乃知爲取之過輕,徵之又不如額之故也。唐虞三代取民之制皆十一爲準,白圭議二十取一,孟子以爲不可。三代下治世稱漢、唐、宋、明,然日賦丁錢之外,漢有鹽鐵利,唐有間架稅,宋有月舂錢,明有金花銀,雜賦尚不可勝數。獨至我朝仁厚之政遠邁三五,綜饒瘠之地不過四十取一,而東南粟米之徵,西北力役之徵尚不相兼。於戲德可謂至也矣!名臣若靳輔、孫嘉淦,皆嘗謂取賦過輕,耗羨不可撤。然以聖祖、世宗、高宗聖聖相承,日以損上益下爲心,故免租賜逋疊下恩詔。又許令州縣徵及七成者免議,是皆曠古未聞之舉。臣考是時,太平百餘年,無兵革之患,無旱潦之災,司農所儲乃有七千餘萬之多,斯固千載一時不可多得之會也。承平日久,生齒日繁,物力日絀,歲之所人徵收又不如額,則益不足以用,故普賜田租、普免逋賦可行於康熙、乾隆之世,不可行於今。設關抽釐之舉始亦出於不得已,而咸豐、同治之間非是則不足殄巨寇、平大亂,誠以國用匱乏,入不敷出故也。今司農竭蹶,天下所共知,而永不加徵之諭皇祖有訓,載在方策,事固萬萬不可行。然獨不能稽田賦之額、耗羨之數,清查而實徵之乎?東南之沙坦,西北之荒地,未及升科者隨在而有,亦當一一清釐。《會典》所載如牙行稅、落地稅,或亦可申明日章,仿照西法擇要而行之。取舊有之利,祛中飽之弊,還於朝廷而公於天下,可以舉百廢、濟貧民,安在其不可行也夫。
國之爲國,非如人之一身一家之有恆產者可比,故欲以一國之財治一國之事,舍租稅之外更無他法。世人徒見英、俄、法、美船炮之多,金帛之富,而不知其歲入租稅至七千萬磅之多。英國歲入約七千一百萬磅,俄國歲入約六千六百萬磅,法國歲入約七千二百7)-磅,德國歲入約七千八百萬磅,惟美國近年歲入以次減少,然亦在三千萬磅之r.G。假使中國歲人得有此數,比今日常稅驟增五六倍,即鐵甲輪路一切富強之具咄嗟而辦,亦復何難。正爲歲人不足之故,無論外務,即內國政令亦不得不苟且敷衍,能靜而不能動,謂非取之過輕之故歟?嘉慶、道光以來,聖主所以勵名臣、良民所以頌賢吏者,未嘗不日任勞任怨,陶文毅之理漕糧,胡文忠之興釐務,寧使怨歸於己,必不使餉絀用匱,貽朝廷寇亂之憂。其用心可謂獨苦。三十年來封疆大吏之肩荷艱鉅、實心任事者,往往綜覈名實,清釐弊竇,以修舉庶政,蓋其勢不得不然。而不便己私者輒騰怨言,以言利之臣、苛酷之吏譏之抑亦冤矣。若自詡爲催科政拙者,偏隅或蒙小惠,以博一己忠厚之名,則可相率而效尤,國何以立乎!
士夫讀書,徒見古君子之議薄賦斂,未嘗考其時之狗彘食人、餓莩載道,當時所取幾何?舉古人之十取三四以議今日,亦兢兢然議減漕、議減釐,寡識間又上書言事,相聚乞恩,若惟知朝廷應設官以衛民,不知百姓應竭力以奉公者,豈非不達時務之甚乎。上稽百世以上,旁考四海以外,未有如我大清之輕賦者。於此猶欲欠糧匿稅,則可謂天地之大而猶有所憾矣。
卷十七 食貨志三
國 計
當舊幕府時,國用出入一出於計吏之手,多寡不可得知,大概以歲入不足爲常,諸藩亦多入不敷出。然當時太平無事,國帑所費只土木與驕奢耳,省嗇而用,或改貨幣,或增貢納,猶足彌補。嘉永六年以後美使劫盟,頗用意海防,自是府藏空虛年甚一年。迨幕師徵長,內訌外侮紛集迭起,卒以糧匱師老不利而罷,而幕府亦隨而傾覆矣。王室維新,明治二年始以一歲出入付之佈告。於時國家多故,費用繁浩,出入不相償,每歲不足米一百二十六萬餘石,乃作會計表詢之諸藩,令各陳意見。其後廢藩令下,理財之法歸於一途,乃稍稍就緒。然自元年至八年例外歲出爲款至巨,一日征討費,幕府違命,官軍徵東及佐賀之師、臺灣之役等款也,共一千二百九十四萬有奇。一日廢藩費,即王室維新,廢藩爲縣,所有舊幕1日藩諸費凡一千四i9九十四萬有奇。一日官工費,即鐵道、電信、礦山、造幣、燈臺等款,凡二千八百三十四萬有奇。一日改政費,自乘輿遷都、官吏出洋及其他計畫家國、勸業開務等款,凡七百八十五萬有奇。一日借給費,國家借給諸藩米石、並其餘繁殖物品、勸助5-業等款,凡三千一百三十六萬有奇。一日秩祿費,即華、士族秩祿,奉還賜給以金之款也,凡一千一百四十三萬有奇。共費一億六百八十六萬有奇。不得已發紙幣、募外債以充之。
當明治六年五月,大藏大輔井上馨、三等出仕澀澤榮一上書政府,論求效太速,民力疲弊之害,且言歲計不足殆一千萬,而國債至一億四千萬之多。書既上,井上、澀澤相率辭職。其書略曰:國家隆替,雖日氣運,亦關人事。維新以來未十年,庶職就緒,萬方向化,內則振興數百年之紀綱,外則折衷五大洲之刑政。律則兼萬國之公法,議則盡四境之輿論。學別八區以導無智之民,兵置六鎮以懲不逞之徒。達遠則舟車並藉蒸氣之力,報急則海陸同飛電線之機。其他務財、訓農、通商、惠工,大而造幣、制鐵、燈臺、鐵路,小至街衢、屋舍、器用、衣服,日改月革,駁駿乎進開明之域,有駟馬不及之勢,如此不止,不出數年與歐洲諸國相抗應亦無慚色。凡有心國事者孰不忭舞相慶?然而臣等不免竊竊有所憂也。夫所謂開明者在民力,不在國政;在實際,不在文飾。歐米諸國之民皆崇實學,騖實事,人人以不能力食爲恥。而我邦之民則異是,士惟知食祖父餘祿而不究文武之科,農惟知依鄉土慣習而不考蕃殖之術,工惟知尋常器械而不能習奇巧,商惟知目前錙銖而不能廣貿易,是皆非不能力食者乎?其所謂才者,則欺詐百出,誣罔萬變,破產亡家者比比皆是。欲驅令此輩一朝達開明之域,是猶見卵而求時夜,見彈而求鶚炙,不太亟乎!方今在官之士足未蹈歐土,目未見米政,僅閱畫圖、讀譯書且奮然興起,欲比各國。若曾遊海外親睹其審,則益尊信崇仰之不啻。凡外國之可以資我文明者雖纖毫之微莫不求備,日英曰法日蘭日普,相與目營心醉,口講指劃而不已,若惟恐其摸仿之不似者。雖然,徒取其形似而不重實際,則政事、民情互相違背,外強者中於,先笑者後眺。臣恐所望未遂而國已陷貧弱中矣。雖有善者未如之何,國其何以爲國?此人人所喜而臣輩所憂也。海內晏安二百餘年於茲,爲上者不知教化法律爲何物,惟按故據例一以武斷取決。民之困於壓制者已極卑屈固陋,因襲之久反以爲常然。一旦外交事起,其害不可收拾。志士仁人爭取競趨,殺身爲仁,卒以挽回維新中興之業。當是時誠不得不鏟革舊習,更張廢政,一以勇猛果決新天下耳目。今又數年矣,譬如良醫治病,病方劇則先投劇藥,及其稍平則宜用溫補之劑,而俟其元氣之復。爲天下之術猶如是,今施設政事宜步步逐序,事事竭誠,若計不出此,猶效疇昔輕佻百事躁進,此臣等之所未解也。更始之際政府以蒐羅人才爲務,天下人士雲集麇至,政府亦姑以爵祿羈縻之。夫官多冗員必好興作,好興作必求急效。政府不注意民力而專力政治,百官急於趨事成功,勢不能無捨實馳虛之弊,自院、省、使、寮、司至諸國、府、縣,苟有小利喋喋言之,有投隙容悅、衙維新競奇以要寵遇者,彼輩特欲貪其功、增其官以謀一時之榮耳。是以百端輻輳,萬事蝟集,互相牴觸,政府亦不知所以措手也。且冗員多則費用廣,朝廷終不能使天雨粟、地流金以濟國用,則不得不徵求人民。人民已疲弊矣,雖欲徵求之不復可得矣。臣謂政治之要以理財爲第一義,苟理財失其法,惟增租稅、重賦斂,使斯民不得安息,國亦隨而凋弊。民疲國弊,安得獨立?政府可不寒心哉!今概算全國歲入總額不過得四千萬圓,豫推本年經費,雖無凶年饑歲一切變故,尚應出五千萬圓。然則比較出入,業已一千萬圓不足若。維新以來國費多端,每歲所負將及一千萬,其他官省舊藩楮幣及中外負債,殆及一億二千萬圓。是以通算政府現今負債,實有一億四千萬圓之多。償之之法未立,何以使民之信之哉?一朝有不虞之變,誠恐困頓跋定、噬臍無及。今政府曾不念此,反務百事更張,強求開明,嗚呼,保護斯民之道抑安在哉!議者或謂歐米諸國重斂賦稅,蓋使民勞而後民富。噫,何其言之謬也。歐米諸國之民概優於智識,其君民互參政議,猶人之一身其相保持,猶手足護頭目爾,利害得失明於中,政府不過護其外而已。我民異於是,偏僻固陋進退俯仰惟尊政府之命耳,所謂權利、義務未知爲何物也。政府有所令,舉國奉之,政府有所爲,舉國擬之,風習、言語、服飾、器用之微,莫不爭先恥後,摸其所尚。上之所好,下有甚焉。故互市之際輸入器玩什具,年多一年,而輸出之器不過十之六七。詩有之日:母教猱升木。民之陷於貧弱,是即政府教之也。古人有言"視民如傷",今也政府反以法制束縛之,以賦稅督呵之,有加於昔日者戶不得無編籍,裏不得無社證,宅不得無地券,人不得無血稅,有訴訟之費,有違詿之罰,乃至物貨販鬻之事逮於奴僕六畜,各有嚴律。是以每一令下,民皆惘然失措不知所向。凡百租稅取於農、取於商、取於工、取於雜業民,不堪其多,破產失居者比比相踵,其凋衰有倍於前者。而政府愈進於開明之域,民庶愈陷於蠻夷之俗,上下相距何啻霄壤。臣聞政治之要以因國俗、適民情爲貴,故施政者不可不審時度宜,量出而制入,量入而製出。臣謂今日有司宜省嗇而用,務減經費,使歲出無超歲入。自院、省、使、寮、司至於府、縣,考量其施設之順序而確定其額,不許分毫出於限度,如其負債紙幣,宜裁冗費,省冗祿,支消兌換,漸次行之。事不逐其序則不進,不求其實則無效。但使斯民得以蘇息,國步亦隨之而進可企足而俟矣。臣等無似,久承乏於理財之政,於施爲之事雖無寸效,而親驗躬履不敢謂一無所知,故敢伸愚衷盡言極論,冀望政府有所回顧雲。政府雖屏棄其言,然其稿已流佈於世,內外人民以爲大藏官吏所上書言必確實,物議囂囂。一先是,在倫敦募集外債,當時公佈歲出入表頗有贏
餘,謂將以此金爲債款,然據今所上書則大有差異,外人疑懼,將有迫政府速償之意。於是以參議大隈重信爲大藏省事務總裁,更作會計豫算表,是歲歲入總計四千八百七十三萬六千八八十三圓,歲出總計四千六百五十九萬五千六百十八圓。後又作決算表,以明治元年至八年六月匯爲一冊,於歲出、歲入統分爲通常、例外兩款,其意以爲歲入款之不足由例外費之過多,然通融劃計,政府負債僅二千餘萬,不可謂巳。決算表於十二年十二月呈大政官,自明治元年至八年六月,總計歲入凡四億六百三十五萬八百五十三圓,此內通常歲入爲二億八千二百八十七萬八百七十一圓,例外歲入爲一億二千三百四十七萬九千九百八十一圓;總計歲出爲三億五千九百四十四萬六千六百八十二圓,此內通常歲出爲Z-億四千二百八十萬一千六百五圓,例外歲出爲一億一千六百六十四萬五千七十七圓;出入相抵外仍有歲入贏餘四千六百九十萬四千一百七十圓。然是時發行紙幣七千三百三十二萬五千四百四十四圓,外國債未償總數一千四百八十九萬三千六百七十九圓,合共八千八百二十一萬九千二百四圓。大隈重信之言日:此八千餘萬圓即八期間歲入不足之數,政府所以負債之故,由於例外費過多,然而支銷例外費鉅款,歲入尚有贏餘四千六百九十萬四千餘圓。若減少例外費,則歲入不足之八千餘萬可變爲歲贏餘一億二千餘萬矣。且如外債未償之數,則有士族奉還之祿,以之遞償每年本利而有餘,就國庫歲出入視之,即謂之不負債亦無不可。蓋現行紙幣雖有七千三百三十二萬五千四百餘圓,然有決算贏餘四千六百九十萬四千一百七十圓以之相抵,僅有二千六百二十四萬一千二百七十三圓之不足,是仍維新以來不足之實數也。抑自明治元年王師徵東之後,舉凡廢藩置縣,討逆徵蕃,華、士族秩祿之奉還,海、陸軍兵士之豫備,以及鐵道、電線、燈臺之創建,教育、裁判、警察之普設,其他勸業之金,借給之款,凡於國步有進益者百事具舉,而於歲入中削除舊時苛稅凡二十餘種,又停徭役改地租,使全國人民無復繁雜偏苛之苦,其成績昭昭如此。僅負債二千六餘萬,不得不謂之少矣。當時以此言比井上上書大相徑庭,又同司大藏事務而推算不等,上下囂論,互分左右袒,或日井上上書論歲入極少之時,大隈上表論歲入最多之日。一則專舉其濫用之弊,一則專論其作業之利。井上以支銷紙幣、國債爲先務,以興起國益爲後;大隈以興起國益則國債、紙幣自可銷還。二說各有所見-Z-。然自明治八年以後,鹿兒島征討費驟增四千二百萬圓,金祿公債增一億七千四百餘萬圓,起業公債增一千二百五十萬圓,詳《國債》類中。合之金札交換、紙幣發行之數,當十三年時計有三億五千餘萬之多。金銀漸匱,紙幣日賤,物價日昂,上下交困,艱難極矣。當路者乃汲汲謀補救,以嘗國債、減紙幣爲主義,既增加雜稅,復廣儲準備,數年之後當可收效歟。
自六年始頒豫算表,其後每歲公佈出入在五六千萬圓之間,嘗還國債本利,歲需二千餘萬,經常歲出僅三四千萬,而海、陸軍費用幾及一千萬,最爲鉅款,其他款目亦不下二百萬圓雲。初豫算表之公佈,世人猶未敢信,繼以決算表數益精核,乃不容疑。而政府亦益講求會計之法,設會計檢查院專司其事。歲出、歲入概分爲經常、臨時二款,即所謂通常、例外也。別設備荒儲蓄一款,以補凶年租稅未納之項。十四年又改定一切會計之法,其法以本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爲一年度,甲年收支不得混入乙年。分歲出、歲人爲常用、準備二部,常用中又分常用、減債爲二部。歲入出諸款分別科目,著爲定例。凡會計起於豫算,由是而出納,而決算。豫算之法,各官廳先就科目揭載額數,制豫算表,並記前年度豫算額及前二年度現計額於其傍。申牒大藏省,大藏省檢核後送交會計院檢查,於內閣決定。各廳欲於豫算外臨時增費,則申其事由於大藏省,轉呈之太政官,經太政官允許則並告檢查院,每歲四月十五日開檢查會議,議畢送之太政官,經審查決定後,每歲七月將豫算表佈告於衆。出納之法,在國庫則大藏省管理,凡歲入款,依例定期限以時徵收。歲出之款,在京各官廳每月、使府縣每三月、在外國公館每半年則支給,其他於實應支銷之日交付國庫,每日出納詳記其數目、科目、事由,翌日即報告會計檢查院。歲入出決算後如有贏餘,歸人準備金。其各廳出納由各廳管理,凡歲人款彙集各項收額於本廳,納之大藏省。歲出則自大藏省受領,而分頒各項不得以歲入之數移用於歲出。經費。決算之後如有贏餘,還之大藏省。至作業金之出納,區分爲興業、營業二類,興業編入歲出部,營業則於經始之日領資本金,以其營業所得爲常款,有餘爲益金,收入於大藏省。如資本不足於歲入中補領。出納已定,各廳應將每年收支經費製出納精算簿,在京各官廳每月、使府縣每三月、在外國公館每半年將簿呈大藏省及會計檢查院。大藏省每三月別編租稅簿及國債償還、紙幣支銷、準備金收支、起業金收納、貸與金交還等簿,送之會計檢查院。凡一週年間出納限於七月開辦,翌年八月閉鎖。各廳未及決算者,申其事由於會計檢查院,至翌年決算,若其牒簿檢查未確或有差違者,其金額許於閉鎖後四個月內出納。
決算之法,各官廳於出入諸款清釐後,凡歲入款如租稅,則依期徵完,作皆納簿。將簿先呈大藏省,大藏省又,.集各簿作皆納簿。如作業益金及收入雜款作決算報告書,於歲出款則彙集領單、收據作決算表,統呈之會計檢查院。其建築經費以年初豫算表開載全數,若未能竣工遲至翌年者,可以請將正項決算延期,然不得混入翌年。大藏省彙編決算表,送之會計檢查院,經查覈後由太政官公佈於衆。歲入科目:日租稅,日作業益金,日雜收入,是爲經常歲入。日諸還納款,日雜收入,是爲臨時歲入。歲出科目:日國債償還,日帝室及皇族費,日賜金恩給款,日官、省、院、使、局費,日營繕土木費,日府、縣費,警察費,日神社費,日備荒儲蓄,日補助營業資本款,是爲經常歲出。日興業費,日雜支出,日各廳營業資本,日豫備,是爲臨時歲出。其小科目詳於表中。
歲出入總計表表中作者爲贏餘,無者爲不足。
類別
年度
歲 入
歲 出
贏餘不足
出入相抵
外餘額數
第一期自慶應三年十
二月至明治元年十二
月
33089313
30505086
2584228
2584228
第二期自明治二年一
月至九月
34438405
20785840
13652565
16236793
第三期自明冶二年十
月至三年九月
20959499
20107673
851826
17088619
第四期自明治三年九
月至四年十月
22144598
19235158
2909440
19998059
第五期自明治四年十
月至五年十二月
50445173
57730025
7284852
12713207
第六期自明治六年一
月至十二月
85507245
62678601
22828644
35541851
第七期自明治七年一
月至十二月
73445544
82269528
8823984
26717867
類別
年度
歲 人
歲 出
贏餘不足
出入相抵
外餘額數
第八期自明治八年一
月至六月
86321077
66134772
20186305
46904172
明治八年度
69482676
69203242
279434
47183606
明治九年度
59481036
59308956
172080
47355686
明治十年度
52444303
48534495
3909809
51265495
明治十一年度
61862110
59615209
22469010
73734505
明治十二年度
55651379
55651379
明治十三年度
59933507
59933507
此表所載自第一期至九年度爲決算之數,十年度、十一年度爲現計之數,十二年度、十三年度爲豫算之數,表中所謂歲入贏餘,蓋以紙幣發行之數列入歲入款,故生贏餘,實則不足也。
歲入表第一
科目
第一期自慶應
三年十二月至
明治元年十二
月
第二期自明治
二年一月至九
月
第三期自明治
二年十月至三
年九月
第四期自明治
三年十月至四
年九月
地稅
2009014
3355964
8218969
11340984
海關稅
720867
502817
648453
1071631
各種稅
427429
540534
456543
439420
官工收入
33524
37849
118927
通常貸出金
還納
124522
55697
120229
366919
官有物所屬
收入
50194
49832
472303
210116
通常雜入
332755
127687
489281
1792926
通常歲入合
計
3664781
4666055
10043627
15340923
紙幣發行
24037390
2396261
5354513
2145488
借入金
4732482
911500
4782400
臨時貸出金
還納
10637
4498873
174141
4317220
舊幕及舊藩
獻納金
362542
14710
161913
60236
臨時雜入
281482
384656
442905
280732
例外歲入合
計
29424533
29772349
10915872
6803676
歲入總計
33089314
34438404
20959499
22144599
科目
第五期自明治
四年十月至五
年十二月
第六期自明治
六年一月至十
二月
第七期自明治
七年一月至十
二月
第八期自明治
八年一月至六
月
地稅
20051917
60604242
59412429
67717947
海關稅
1331560
1685975
1498258
1038104
各種稅
461626
2724476
4392583
7772910
官工收入
143965
2002514
1987885
2451439
通常貸出金
還納
602097
679835
259987
342665
官有物所屬
收入
297879
2223017
1107501
2375378
通常雜入
1533698
641628
2431839
1382132
通常歲入合
計
24422742
70561687
71090482
83080575
紙幣發行
17825444
借入金
10833600
臨時貸出金
還納
5359268
848585
819594
505372
舊幕及舊藩
獻納金
2529713
3060450
1410165
1471835
臨時雜人
308005
202922
125304
1263294
例外歲入合
計
26022430
14945557
2355063
3240501
歲入總計
50445172
85507244
73445545
86321076
歲入表第二
年度
羣目
八年度
決算
九年度
決算
十年度
現計
十一年度
現 計
十二年度
豫 算
十三年度
豫 算
地稅
50345328
43023426
39439246
39883464
41000950
41901441
海關稅
1718733
1988668
2358654
2351635
2181310
2569462
各種稅
9971
6718540
6112362
8673880
8100569
10087401
作業益金
3324218
3702035
1761673
1616307
1194940
1407647
雜收入
1268337
252328
228609
252265
214973
650956
經常歲入
合計
63786587
55684997
49900544
52777551
52692742
56616907
諸還納金
2657634
1042828
1099640
707775
813304
816275
雜收入
3038455
2753211
1444120
8376784
2145333
2500325
臨時歲入
合計
5696089
3796039
2543760
9084559
2958637
3316600
歲人總計
69482676
59481036
52444304
61862110
55651379
59933507
歲出表第一
科 目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各官省經費
1675377
2424863
2847445
2789685
海陸軍費
1059798
1547966
1500174
3252967
各地方諸費
938224
1570887
1269354
979431
在外公館費
40398
3822
55960
國債本利償還
439337
諸祿及扶助金
339677
1710512
2340502
3148608
營繕堤防費
786950
1447819
881949
904431
科 目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恩賞賑恤救助費
492962
462284
710571
448431
通常雜出
213266
155502
196187
207533
通常歲出合計
5506254
9360231
9750004
12226383
征討諸費
4511933
2315643
1227414
95529
舊幕舊藩諸事費
1022112
569742
1457986
1251795
官工諸費
695207
1017334
3292366
1518203
遷都改政勸業
諸費
151371
1219593
624863
729570
臨時貸出金
18157280
4507180
661678
835874
借入金償還及還
祿賜金
460930
1768152
2540032
1555283
臨時雜出
27965
553330
22522
例外歲出合計
24998833
11425609
10357669
7008776
歲出總計
30505087
207858加
20107673
19235159
科 目
第五期
第六期
第七期
第八期
各官省經費
4518600
5417729
5915629
3050544
海陸軍費
968391
9688067
10418413
10784898
各地方諸費
7697588
8966389
10527884
6805332
在外公館費
143939
508295
545149
76400
國債本利償還
439337
2996039
3254140
1593084
諸祿及扶助金
16072617
18045599
26497643
27095649
營繕堤防費
2242023
2095222
2091115
1663117
恩賞賑恤救助費
861796
742830
446408
865619
通常雜出
930628
2179382
305535
907705
科 目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通常歲出合計
42474919
50639552
60001916
52842348
征討諸費
3638
82404
3229879
1474506
舊幕舊藩諸事費
45446
3347578
2279124
277104
科 目
第五期
第六期
第七期
第八期
官工諸費
4777643
6650313
6949630
2479967
遷都改政勸業
諸費
1723788
878670
864795
1659948
臨時貸出金
4165224
86890
1250365
1705371
借入金償還及還
祿賜金
7658612
4040899
臨時雜出
40366
793193
35207
1654628
例外歲出合計
15255105
12039048
2226767612
13292423
歲出總計
57730024
62678600
82269528
66134771
歲出表第二
卜
年度
科目
八年度
決算
九年度
決算
十年度
現計
十一年度
現計
十二年度
豫算
十三年度
豫算
國債本利
償還
4645302
4950797
16792598
26640136
21200281
21448907
帝室及皇
族費
1827500
909792
980202
877000
960100
年金恩給
諸祿
17779822
17736907
122909
550441
543763
596744
官省院使
局費
15863981
15441877
9185248
9681764
9910044
2885404
海陸軍省
費
9785579
10329827
9294229
9241605
9826400
11166000
營業資本
補充費
143498
154070
240491
103172
府縣費
5075423
3709339
4391543
4266571
3786700
4539280
警察費
1686036
20812|04
3048359
2919386
2486452
2575596
神社費
210507
198261
169114
124767
135000
135000
府縣營繕
土木費
1566386
1539615
1743992
1925478
1987200
18&4415
救荒貯蓄
補助費
1200000
120()000
經常歲出
合計
56613037
56815327
45801282
56484393
52193331
56494623
興業費
33140
159293
800189
617322
764593
1331559
秩祿奉還
賜金
7626910
雜支出
1685258
1160397
1933024
2513494
1193455
607325
豫備
1500000
150()000
臨時貸金
2965897
1173941
臨時歲出
合計
12590205
2493631
2733213
3130816
3458048
3438884
歲出總計
69203242
59308958
48534495
59615209
55651379
59933507
歲入豫算累年比較表表中作者爲減.無者爲增。
科 目
十三年度
豫算
(圓)
十二年
比較
(圓)
十一年
比較
(圓)
十年
比較
(圓)
九年
比較
(圓)
租稅
54558304.000
3275475.000
3649325.418
6"8042.283
2827670.371
海關稅
2569462.O00
388152.000
217827.390
210808.449
580794.335
地稅
41901441.000
900491.000
2017977.001
2462194.880
1121984.704
礦山稅
12544.000
3640.654
北海道物產稅
660979.O00
297008.000
151972.597
299858.185
276395.0衢
酒類稅
5965029.Ooo
1457757.000
866768.301
2914.323
4053389.735
菸草稅
348674.O00
0
74364.811
31593.610
104525.323
證券印紙諸稅
650010.O00
20842.000
63872.391
144385.275
215854.758
郵便稅
141000.000
360000.000
461099.927
600167.437
720771.397
訴訟野紙諸稅
85415.000
5240.850
代言人準照稅
10000.O00
5580.O00
船稅
146270.O00
7913.000
31538.218
48468.203
13150.988
車稅
309270.000
38922.000
20269.353
47606.465
74368.358
諸會社稅
300000.Ooo
200000.000
100722.218
186271.807
254266.365
銃獵稅
46917.000
714.171
牛馬買賣準牌
稅
67589.O00
4011.Ooo
"5.o55
6690.429
賣藥稅
65879.O00
13252.000
8368.025
21210.173
37424.288
度量衡稅
286.018
版權執照稅
1096.715
海外旅券諸稅
2478.095
科 目
十三年度
豫算
(圓)
十二年
比較
(圓)
十一年
比較
(圓)
十年
比較
(圓)
九年
比較
(圓)
官祿稅
O
81992.ooo
77285.111
70596.435
76881.298
琉球藩貢納
O
O
51394.156
42814.578
36944.936
舊稅追納
O
O
2071.425
O
0
蠶種紙印紙稅
O
0
0
179618.445
31223.945
家祿並賞典祿
稅
0
0
0
O
》2130187.25:
生絲繭真綿印
紙稅
O
0
O
O
31456.966
生絲買賣準牌稅
0
0
0
O
3933.500
怍業益金
1407647.O00
23707.286
208659.530
324025.912
2294387.6剛
內務省製作
1932.343
239958.628
大藏省造幣
434000.000
72000.000
476495.749
400284.861
718037.245
大藏省印刷
30000.O00
0
85.895
2加724.382
53818.597
海軍省造船
15000.O00
11854.500
35958.059
13496.295
160025.396
海軍省石炭
923.000
工部省礦山
241269.000
22309.000
181422.779
91286.171
369583.948
工部省電信
25071.000
25071.000
57c14.505
15946.141
206284.539
工部省鐵道
616762.000
225661.729
160139.927
232673.782
192120.647
工部省工作
8829.000
23436.603
2669.336
172254.084
開拓使諸作業
33141.0
33141.000
33141.000
33141.000
333141.o()0
內務省山林
O
10000.000
9000.000
O
O
科 目
十三年度
豫算
(圓)
十二年
比較
(圓)
十一年
比較
(圓)
十年
比較
(圓)
九年
比較
(圓)
內務省牧畜
O
O
4046.004
0
O
廣島縣礦山
O
O
0
101220.051
216368.600
雜收人
650956.000
435982.799
398690.792
422347.o68
398627.印3
森林收入
452046.000
452c146.O00
452046.000
388596.598
357543.198
官有物租賃金
26642.o00
25514.051
135623.208
48517.530
41183.595
開市港場官地
租入金
82268.O00
9450.850
82268.O00
82268.O00
82268.000
經常歲人合計
56616907.000
3924165.085
3839356.680
6716363.439
931910.290
諸還納
816275.000
2970.560
108499.914
283364.838
226553.160
諸貸出金還納
563207.O00
30846.423
130267.328
236154.701
134790.544
皇族及舊藩貸
金還納
182766.O00
17584.285
3085.941
15438.331
49460.962
米石貸出還納
70302.O00
10291.578
18681.473
31771.806
411301.654
雜收入
2500325.000
354992.221
95876459.291
1056204.953
252886.314
官有物賣出金
500653.O00
3066.030
453549.285
260401.353
348600.762
雜入
1999672.000
351926.291
》5422910.O0{
795803.600
95714."8
臨時歲人合計
3316600.O00
357962.881
》5767959.371
772840.115
479434.474
歲入總計
59933507.000
4282127.966
》1928602.鯽
7489203.554
452470.816
歲出豫算累年比較表
科 目
十三年度
豫算
(圓)
十二年
比較
(圓)
十一年
比較
(圓)
十年
比較
(圓)
九年
比較
(圓)
國債償還
5817538.000
237002.632
94971706.8Z
3978497.094
3875899.852
內國債
2978178.O00
214066.632
277520.832
1967620.627
1810451.860
外國債
839360.000
22936.0()o
83041.657
10876.467
65"7.992
紙幣消卻
2000000.O00
0
95166186.00(
2000000.000
2000000.000
國債利子
15631369.000
11623.688
219522.555
677811.816
3622210.O01
內國債利子
14382127.000
78068.800
62881.141
943423.622
3906645.531
外國債利子
79a|409.000
66909.400
280250.745
264493.656
283326.506
外國債雜費
1109.024
帝室及皇族費
960100.000
83100.000
20101.996
50307.652
132600.000
年金恩給諸祿
596744.000
52981.000
46329.773
473834.581
1714m&D.644
賞勳年金
152572.000
9223.000
152572.000
152572.000
軍人恩給
178162.Ooo
88044.000
104193.840
178162.000
178162.000
社寺祿
104400.O00
20881.000
20309.287
18509.419
15932.054
沖繩縣士族金
祿
161610.000
161610.000
161610.O00
161610.000
161610.000
賞典並家祿
O
0
0
0
17616574.591
官省院使局費
23051409.000
3224964.822
4128040.293
4571932.401
2720294.49'
大政官
500000.O00
199140.000
158673.887
33019.581
77097.611
外務省
201000.ooo
30040.000
1852.880
54113.560
47187.407
內務省
1647150.000
371650.000
602275.764
491856.874
1330844.1倒
大藏省
14877000.000
17600.000
1219756.831
613207.002
72691.365
科 目
十三年度
豫算
(圓)
十二年
比較
(圓)
十一年
比較
(圓)
十年
比較
(圓)
九年
比較
(圓)
陸軍省
8151000.O00
960900.000
1726854.159
2024648.550
1246171.009
海軍省
3015000.O00
378700.O00
197540.699
152877.606
409997.721
文部省
1181100.000
4113.O00
42317.687
16802.157
514211.006
工部省
545860.000
45440.000
163752.506
83532.972
3797435.481
司法省
1785000.O00
470200.O00
571039.900
485441.119
399540.660
宮內省
348000.O00
39300.000
25454.885
8506.181
57362.807
元老院
184000.000
41520.o00
41674.673
44029.688
9474.648
工部省電信
139000.O00
9590.133
54770.402
139000.000
工部省工作
1751000.000
9598.000
59257.677
91577.311
1751000.O00
工部省採油
150()0.O00
150()0.0()0
15000.O00
15000.000
15000.000
開拓使諸作業
13300.Ooo
13300.000
13300.000
13300.000
13300.000
內務省牧畜
0
32456.000
32797.435
43695.650
O
大藏省造幣
0
50000.000
49988.990
0
O
大藏省印刷
0
0
0
40431.370
O
雜支出
607325.O00
586129.984
1906168.504
1325698.66t
·1886305.777
豫備
1500000.0()0
0
1500000.000
1500000.000
15000()0.O00
臨時歲出合計
3438884.000
19163.984
308068.691
705671.650
945253.223
歲出總計
59933507.000
4282127.966
318298.322
2399012.O48
624550.532
歲人殘餘
0
0
》2246901.02
3909808.494
172079.716
國債、準備、貸借合編表國債爲借入款,貸借爲借出款,準備乃出入款中所贏餘,故合編於此。儲蓄一款,十四年所創辦,因並列其目。
科 目
十三年度
(圓)
十二年
(圓)
十一年度
(圓)
十年度
(圓)
九年度
(圓)
內國有利息債
22919615.000
228631130.000
232039815.000
218903465.000
30682150.O00
新公債
2152650.O00
2327675.000
2594250.O00
2450950.000
2801750.000
金札交換公債
4603300.O00
1923700.O00
2105950.O00
2105950.000
2238550.O00
秩祿公債
2821950.O00
14168900.O00
16196375.000
16204725.O00
16"1850.o00
金祿公債
173638390.00(
73287530.00(
74219915.00(
74141840.O0(
0
舊神官配當祿
公債
423325.O00
423325.000
423325.Ooo
O
0
起業公債
12500000.000
12500000.O00
12500000.000
0
0
征討費借入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15000000.000
0
內國無利息債
9211776.000
9439732.000
9659260.500
9808465.000
10032720.000
紙幣流通數
08683203.60(
23427992.000
120927209.Oo(
31054731.000
94054732.065
內國債合計
;47034594.6"
51498854.00(
;62626284.50(
49826661.O0(
34769601.061
外國舊公債
976000.O00
146{000.O00
1952000.O00
2440000.O00
29280()0.0()0
外國新公債
10036696.Ooo
10365120.O00
10672072.000
10959016.Ooo
11223.200
外國債合計
11012696.000
11829120.O00
12624072.000
13399016.000
14155312.200
國債總計
358047290.600
363327974.000
375250356.500
363135677.000
1924724.265
準備
51325515.144
50898871.601
51266981.138
39031538.059
28341416.o00
貸借
7306811.083
7495220.162
8102593.451
8067295.749
9382485.O00
儲蓄
國債準備貸借累年比較表表中作者爲減,無者爲增。
科 目
十三年度
(圓)
十二年度
(圓)
十一年度
(圓)
十年度
(圓)
九年度
(圓)
內國有利息債
129139615.00(
508485.000
》2900200.00(
110236150.O00
198457465.00(
新公債
2152650.Ooo
175025.000
441600.000
298300.000
649100.000
金札交換公債
4603300.000
2679600.000
2497350000
2497305.O00
2364750.O00
秩祿公債
2821950.000
2346950.O0c
4374425.00(
4382775.00(
4819900.00a
金祿公債
173638390.O0(
350860.O00
581525.000
503450.000
73638390.00(
舊神官配當祿
公債
423325.O00
0
0
423325.000
423325.000
起業公債
3500000.000
0
O
3500000.000
3500000.O00
征討費借人
15000000.o00
O
0
O
15000000.000
內國無利息債
9211776.o00
227956.000
447484.500
656689.000
820944.000
紙幣流通數
1僞B旺m.印D
47:447器.4∞
勃44005.400
留71仞.400
14國阱72.筠
內國債合計
34加B4餅.6∞
相田259.400
1鍘圓.90D
27蚴嘶.4∞
雹a6鋤.585
外國舊公債
976000.000
488000.000
卯6000.000
1464000.OOC
1952000.00[
外國新公債
1003酌96.000
32甜24.000
635376.000
922320.000
1190427.20c
外國債合計
1103696.000
816424.000
162376.000
2386320.00C
3142427.20(
國債總計
3s290.6∞
勃腮.400
172唧$.900
51783曬.400
如螞攜56.罄5
準備
51325515.144
426643.543
58534.O06
3193977.058
229840919.144
貸借
7306811.083
188409.079
795782.368
760484.666
92075673.917
儲蓄
O
外史氏日: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亦惟以天下之財治天下之事,而理財之道得矣。秦漢以降,君尊而民遠,少府、水衡、瓊林、大盈,天子各謀其私藏,凡以供聲色宴遊之費者,惟內官宦寺得司其出入,雖宰執未嘗過問。爲百姓者不知國用之在何所,但以爲日竭膏脂以供上用。而仁人智士深知財聚民散之害,又深惡以聚斂病民者盡出於懷利事君之小人,由是相引爲大戒。有國家之責者,君不敢復問有無,臣不敢復言興利,而先王治國理財之道反盡失矣。財也者兆民之所同欲,政事之所必需者也。竭天下以奉一人,固萬萬其不可,誠能以民之財治民之事,以大公之心行一切之政,則上下交利而用無不足,秉國鈞者其何可諱而不言?餘考泰西理財之法,豫計一歲之入,某物課稅若干、某事課稅若干、一一普告於衆,名日豫算。及其支用已畢,又計一歲之出,某項費若干、某款費若干、亦一一普告於衆,名日決算。其征斂有制,其出納有程,其支銷各有實數,於豫計之數無所增,於實用之數不能濫,取之於民,布之於民,既公且明,上下孚信。自歐羅巴逮於米利堅,國無小大,所以制國用之法莫不如此。
臣嘗讀靳輔《籌餉裕民》之疏,謂我朝理財之道尚未復三代之古,蓋入關定鼎之初,薄賦免徭務在寡取而節用,既明知官吏俸薄,亦尚沿勝國俸鈔折領之弊,姑仍舊貫而無所變革。然國用實有不足,爲官吏者終不能毀家以紓國,竭私以報公,究不得不仍取諸民。不過於常賦之外變爲火耗、秤餘、一切之陋規。封疆大吏知地方稅輕不足用,官吏俸薄不足贍,有明知其非法而不忍裁撤者。陋規極多之地每省有十數州縣,彼處脂膏以自潤者飽囊盈橐,一若分所應得。若磽瘠之地,上官憫其貧必爲之調劑,而貪饕官吏侵吞乾沒之不已,更百端爲例外之求,彼以枵腹從公爲名,輒巧取橫徵屢倍於正供,朝廷一無所利而小民實受其害。餘竊以爲不如清查耗羨,覈減陋規,明取之之爲愈也。臣伏維聖清家法至仁極儉,內府之所需曾不以問諸戶部,成憲昭垂二百餘載,大公無私可謂至德矣。然而小民未之知也。
乾隆以後協餉日益繁,欠糧日益多,雜稅日益免,河工、宗祿、名糧之數日益巨,當嘉慶中葉,已屢詔廷臣集議籌餉。鹹、同之間羣盜毛起,逮乎克平,費餉蓋不可勝數。至於近日又籌海防,雖增加關稅、厘金而國用猶人不抵出,然而小民亦未之知也。
我祖若父蒙國家深仁厚澤久矣,誰非赤子,具有天良,往歲大亂之後追念平日簞食壺漿以迎王師者不知凡幾,足見朝廷恩德維繫於民者至深。然蚩蚩者民胼手胝足,日竭其力以供租稅,而國用所在曾不得與聞,謬以爲吾民膏血徒以供上官囊寨。一旦有事,設法課稅,令未及下而小民驚相告語,已有惘然失措者。上下阻隔,猜疑橫起,欲謀籌餉,勢處至難。古人有言日"藏之人思防之,帷之人思窺之"。餘又以爲不如舉國用之數公佈之於民之爲愈也。臣考三代以來,損上益下、寡取薄斂未有如我大清者,然國用不足亦以今日爲尤甚,雍正、乾隆間議以耗羨爲養廉,蓋實有見乎用之不足不得不取之如額。而卅年以來,二三名大吏有通提一省雜供儲爲公用者,亦以通籌統計勢不得不爾。勢不得不爾則不如分別朝廷之上計,州縣之留支,核需用之額明取之,即舉應用之款實銷之,並列所用之數公佈之,以惰庶政,以普美利,以昭大信,一舉而數善備焉,是在謀國者經理之而已。餘昔讀《周禮》,見夫天官、地官之司財貨者幾於無地不賦,無物不貢,無人不徵,無事不稅,極至纖至悉,有後世桑弘羊、孔饉、蔡京、王黼之徒不肯爲者。始疑周公大聖,不應黷貨至此。既而稽六官所屬五萬餘人,無員額者尚不在內,乃知大府頒賄,凡官府都鄙之吏,轉移執事之人,在官受祿者如此其多。以某賦治某事又有定式,則一一仍散之民,朝延固未留絲毫以自私也。竊意其時以歲終制用之日,必會計一歲之出入,書其貳行,懸之象魏,使庶民鹹知。彼小民周知其數,深信吾君吾上無聚斂之患,凡所以取吾財者舉以衣食我,安宅我,干城我,則爭先恐後以納租稅矣。君民相親,上下和樂,成周之所以極盛也。日本近仿泰西治國之法,每歲出入書之於表,普示於民,蓋猶有古之遺法焉。譬若一鄉之中迎神報賽,斂錢爲會,司事者事畢而揭之日某物費幾何,某事費幾何,鄉之人鹹拱手奉予錢,且感其賢勞矣。此理財之法之最善者也。
嗟夫!古昔封建之世,官物輸之民,力役徵之民,上之人垂拱其上,彼小民之事宜若可聽民自爲,而自古聖人必爲之經理,無端而料民身家,徵民粟帛,多取而民不爲怨,亦信其以我之財治我之事故耳。三代聖王平天下,理財之道不過舉流通之財行均平之政,無他道也。況夫今日,凡百官府之用,力役之徵,無不出貲而購之,頒祿以募之,國用之繁蓋十倍於古人。誠使以大公之心行一切之法,既令小民懷私有怫欲而逆情者,尚當強而行之,況又沿習陋規,小民既已收納,第取官吏之中飽爲朝廷之正供,即以分給民之奉公者,吾民若之何不願乎?夫三代之良法美意,秦漢後之不欲行者,舉所用以普示之民則不便君上之行私故也。以本朝至公之家法,其何憚而不行祖宗知用之不足而安於寡取者,開創則民信未孚,承平則國帑未匱,勢不極,法不變故也。以今日值多事之秋,履至艱之會,則不變其何待?彼不願核出入之數明取之、實用之、公佈之者,不謂此爲紛擾多事,既謂此爲聚斂言利。殆爲相沿之陋規,陰便其額之無定,得以上下其手,百端侵漁;陽利其用之不敷,得以推諉敷衍,無所事事。坐視政事之弛廢,國家之貧乏,小民之困窮而漠然不顧,如秦越人之視肥瘠焉。而天下之患將日久而日深矣。
卷十八 食貨志四
國 債
慶元偃武以降,太平歡虞二百餘年,然理財之道,則自幕府逮於諸藩,以歲人不足爲常。慶長之初,頗造金貨,後遇國庫匱乏,輒改鑄貨幣,減輕雜僞以敷衍一時。各藩不能鑄錢,則增賦稅課獻金,猶不足者上借之幕府,下借之富商,或在其管內發行紙幣以充國費,國債既萌芽於此矣。德川十三世,將軍家慶憂各藩苦於負債,嘗下負債不償之令,於是舊藩得免負累。一時以爲德政。然歲入不足如前日,仍賴借款以資彌補。
外使劫盟,海防事起,逮元治、慶應,司農竭蹶,拮据甚矣,舊藩諸侯各負債累。及廢藩命下,各藩力不能自償,政府慮驟廢逋債,恐失人心,乃分別款項,其應還者作爲政府公債。自宏化甲辰迄於慶應丁卯,凡舊藩所借用者稱爲舊公債。自明治戊辰迄於辛未廢藩、壬申置縣,凡諸藩縣所借用者稱爲新公債,各給以證書。證書猶曰憑票。舊公債無利息,自明治五年至五十四年,限五十年間分年償還,其數共一千九十八萬二千七十五圓。新公債自明治五年至二十九年,限二十五年間償還,每歲給四分利。四分利即每一百圓一年給利四圓。明治八年始以抽籤之法分償本金,其數共一千二百三十九萬二千五百五十圓。凡金額分爲五種:曰五百圓,日三百圓,日一百圓,日五十圓,日二十五圓。證書亦分爲五類,其新公債證書,別用國字伊呂波,編爲四十七部,證書之內詳記債主姓名、籍貫、金額、種類並號數,於證書之末附以小札,記一年應還之款、應給之息,俟每期本金利息支給之日,將小札裁截收還以爲據。令各債主申繳契約,經大藏省查覈之後記於簿冊,照額編列證書,鈐勘合印,送致於各債主所居地。又於各地方設公債局,備各簿冊,照依大藏省所頒證書加用官印給與其人。舊公債每年於十二月一日至十五日給予是年應償之款。新公債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十日、十二月一日至十五日給予是年應得之息,其本金聽大藏省便宜,或每年、或間年用抽籤法以償。其法先由大藏省懸示本年應還新公債若干,何種何類各若干,乃於證書最多之地,或東京、或大坂,由國債寮遣員會同地方官招集債主十名以上乃行抽籤。其籤亦分編伊呂波四十七類,某類又分號數與證書相同,抽籤得相應號數者即於本年備償。凡收藏新、舊公債證書可傳授子孫,典質、買賣亦任其意。其買賣者甲乙偕報官廳,官廳公債課受其書,親加印記給與買者。其以證書典質與人者,當支給本金利息時官亦照給,如典質過期不贖則準買賣例。若證書罹水火災,收藏人詳記顛末及號數、金數,申報大藏省,準換新證。或盜竊、或遺失,亦如式申報大藏省,大藏省照錄其號數、金數,懸示此項證書不得買賣典質,見者速報於官。如閱七個月不悉所在,別造新證書交與本主。凡證書有挑剜、割裂、塗抹、穿破、黏連等弊,照其證書金額十倍科罰。其贗造摸寫或變換證書內文字、圖畫,並藏有類似刻板、紙料、圖書者,事覺均論如律。
維新之際,以王師東征歲入不足,當日決算表,自慶應三年至明治元年不足五百餘萬,例外歲出至二千五百萬。乃從由禾公正之言製造紙幣,名日太政官金札。後以太政官金札過大,不便流通,換爲民部省小札。明治元年閏四月,佈告日:皇政維新之際,將建立富國基礎,乃以一時權宜製造金札,限於元年戊辰至十三年庚辰通用國內。二年五月,又佈告日:自今製造紙幣器械一概焚燬,以三千二百五十萬圓爲限,由本年冬迄於壬申將造銀貨,聽人交換,有未換者則每月給以五銖利。每月五銖即六分也。六年三月,又佈告日:現因政府有事,所發官札未能如約付以利金。今自本年三月十五日以公債證書交換,有藏官札者宜遵此例。於是金札一變而爲公債,名日金札交換公債,限於十五年間通用,過十五年則政府收買。年給六分息,發給證書,四年後亦以抽籤之法分償本金,其數爲二百二十三萬八千五百五十圓。此項證書分爲二種:一曰記名公債證書,於證書內記收藏人姓名,有買賣之事則請大藏省更書。一稱利札公債證書,僅記收藏人姓名於簿,買賣之際不必更名。其他條例同於新、舊公債。初,將軍奉還政權,薩、長、肥、土四藩亦上表請奉還藩籍。後改府、藩、縣一致之制,令藩主、藩臣以各藩租人之數給以十分之一爲世祿,然不足贍養,頗有改爲農、工、商者。華、士族既改祿制,其租入少者不能自贍,有請改歸農、商籍者,政府聽其請,給予資金,其歲租八石八斗者給金三百圓,七石者Z-百五十圓,大概算予五年全額,此項資金當時共費一百二十餘萬雲。廢藩令下,士失常職,益無以謀生,當時有請奉還世祿者。政府慮其失恆產,生異心,未敢遽許,然人人以素餐坐食爲懼,物議囂囂,羣冀政府有所處置。至明治六年,先是有內藤政舉、水野忠敬等五十餘人先後請納家祿及賞典祿,以抵償舊藩債、外國債,並充官廳費。朝議許之,其後頗有請奉還者。乃決議募外債以收家祿,有自請奉還者給以六年應得之祿,其半給以通貨,其半作爲公債,給予證書。是爲秩祿公債,年利八分,發給證書三年後,限七年間以抽籤之法分償本金,其數爲一千六百五十九萬二千二百二十五圓。初許奉還令,華、士族於奉還後有再請土地山林者,減地價之半,僅繳半額,仍令管領。旋停止奉還,至八年八月又佈告,秩祿公債條款略有增改,大概同新、舊公債。初,政府之許秩祿奉還也聽人自便,請者乃給,故其數不多。從前制祿有家祿,世食之祿,自畿內王人及幕府藩臣,以世官得世祿者皆於維新時改定祿制,多者六萬餘石,少者數十石,食祿者凡二十九萬餘人。有賞典祿,因功而得祿者,自江戶追討迄函館平定.凡於王室有勳勞者概給以賞典,多者二萬石,少亦百石,得賞者凡二萬餘人。其中又有永世祿,世世給予。終身祿,二代祿,年限祿限年給與。之別。至九年八月,遂廢奉還令,所有華、士族、平民之家祿、賞典祿、舊日祿制概改爲公債。其永世祿在七萬圓以上者閤家祿、賞典祿計之。給予五年全額,即三十五萬圓。銀數較少則年數較增,如千11t以上、未滿二千五百圓者給予七年半金額。由七萬至千圓均爲五分利,由千圓至百圓爲六分利,由百圓至二十五圓爲七分利。其終身祿照永世祿年限十分之五,給利之法亦同。年限祿則十年以上者照永世祿十分之四,年限較短則給數較少,如二年限,照永世祿十分之一五給之。給利之法亦與永世祿同。是爲金祿公債,日本給祿之法概以米石計,後改爲俸金。此項家祿、賞典祿本額亦系給米,既乃平均米價折算金,故日金祿。考日本秩祿支給爲歲出第一款,自明治元年至明治八年,總計九千五百餘萬。自改爲公債,歲出之常款變而爲國債之利息矣。發給證書,六年之後限三十年間以抽籤之法分償本金,其數爲一億七千四百二十一萬九千五百一十五圓。其他條例同新、舊公債,惟證書不許買賣。當時政府之意,欲華、士族歲仰餘息易於謀生,故創立銀行使便以存寄證書,歲收其利。至十一年九月解證書買賣之禁,然猶恐其以低價販賣,驟陷於困,特設法保護,凡證書百,五分利者價六十四,六分利者價七十三,七分利者價八十二圓,十分利者價百圓。大藏省許爲受買,以故證書價亦不低。及十二年大藏省停止買受,而公債證書之價目就低下矣。自收還華、士族、平民采地之後,其舊日神官所管社地皆沒收於官,以其社地租入十分之二給之,後平均米石改給以金。及金祿改公債後,神官之祿亦給五年全額,換予公債證書,是爲舊神官配當祿公債。本非官祿,第舉社寺所入配合相當之額而定祿制,故名日配當祿。年利八分,限十一年間清償,其數爲四十二萬三千三百二十五圓。
當明治元年始頒太政官金札,由利公正欲以其贏餘貸與各藩爲振興農業之助,然不果行。至明治十一年四月,太政官佈告日:今欲謀國中公益,繁殖物產,擴充貿易,乃決議募內國債,以一千二百五十萬圓爲限。遂由大藏省發證書,年利六分,自募債三年後限二十三年間以抽籤之法還之。召募未幾,應者紛集,是爲起業公債,其數爲一千二百五十萬圓。其實爲一千萬圓,當時以八十圓之額給予一百圓證書雲。初募此債,特遣澀澤榮一等往說大坂豪商,商人以八十圓本金歲可得六圓息,故應者紛集。殆及二倍,以限於額滿,特給還之。明治十年西南征討之費,大藏省已發紙幣二千七百萬,又令第十五國立銀行募集以應軍需,各給以五分息,限二十年間清償,是爲征討費公債,其數爲一千五百萬圓。此皆內國債也。以上國債之數,據明治十一年六月大藏省查定,其中如金祿公債、金札交換公債,有於是年後始行覈定者,始行交換者,聞其額尚有所增加雲。至外國債,有舊公債,明治三年於東京、橫濱間建造鐵路,借之橫濱外商者也,凡九分息,五年後始還本金,限十年清償,爲數四百八十八萬圓。即英國一百鎊,當時經手人別有雜費,每年二十五鎊。有新公債,明治六年因收買秩祿,借之英國倫敦者也,凡七分息,二年後始還本金,限二十年清償,爲數一千一百七十一萬二千圓。明治五年收買家祿之議既決,特遣大藏少輔吉田清成偕米國人字伊理耶牟到米國募債,時駐札華盛頓少辦務使森有禮以h不可,日:必不得已,募外債不如募內債,且收買士族家祿奪人財產,毋乃類賊。清成曰:募外債不如募內債,此何待言。然今日國勢不能募內債。買收家祿使其人便於營業耳,且家祿固非恆產,收之亦無不可。君駐居外國,妄誹毀政府爲賊,且以未經公佈之事告之外人,獨拒朝議,毋乃不可。有禮又告耶牟日:足下受聘日本,以審人情、量國力要,今爲此事而來,事成則貽害莫大,餘甚不解。耶牟日:此事餘未到日本已決議矣,餘惟受日本朝議而來,安得容喙可否其事哉?有禮於是上書政屙,詳言內債之利,外債之害,並及買收家祿之非。吉田清成以有禮堅持異議,米國必不願,應募必不成,乃寄書參議西鄉隆盛、大藏大輔井上馨,遽去米國,到英國倫敦銀行募債而歸雲。自維新以來,僅十年間負債之巨至於如此。考明治十二年六月,除償還外仍有二億五千二百三十五萬二千五十九圓,可謂夥矣。紙幣發行之數,是時共有一億四千八六十二七千六百七十八圓,合共爲三億九千餘萬。明治六年,有青森縣士族橋瓜某上書政府,請以頭會之法令全國人民分償外債。其時外國債僅一千六餘萬,以全國戶口計,每一人不及五十錢,按現在國債總數,以明治十一年一月查明全國戶口之數勻計,每人應負債一十圓零五錢六釐。然比之歐美各國,英國每人一百一十四圓有奇,佛國每人一百零一圓有奇,俄國每人三十四圓有奇,西班牙每人一百六十圓有奇,伊大利每人七十二圓有奇,澳地利每人六十九圓有奇,葡萄牙每人一百零八圓有奇,和蘭每人九十七圓有奇,日耳曼每人二十圓有奇,瑞典每人一圓有奇,美利堅每人七十二圓有奇,祕魯每人九十六圓有奇,日本猶不爲多也。政府卻之,謂國家負債,無令人民償還之理。然租稅以外亦別無償法也。十二年,大藏卿議決,增賦節用,專以歲出入贏餘金償國債,從明治十二年始,限二十八年間悉皆銷清。此內統計本利金額共六億二千六百三十萬圓有奇,每年平均在二千二百萬圓間。幸而國家無事,爲疾用舒則綽綽有餘裕,償還之期猶可獺短雲。
國債種類數目表紙幣亦國債之一,故並列其目,其詳具貨幣類中。
種 類
發行年號
償還年限
利 息
本 額
f日公債
明治五年
五十年
無利息
10982075
新公債
明治五年
二十五年
每年四分
12392550
金札交換公
債
明治六年
明治七年
十五年
每年六分
2238550
秩祿公債
七
明治八年
九
九年
每年八分
16596225
金祿公債
明治十年
三十年
每年五分六
分七分十分
174219515
日神官配
當祿公債
明治十一年
九年
每年八分
423325
起業公債
明治十二年
二十五年
每年六分
12500000
征討費借入
明治十年
二十年
每年五分
150000
外國舊公債
明治三年
十一年
每年九分
4880000
外國新公債
明治六年
二十五年
每年七分
1171
紙幣發行
明治元年至
明治十年
圍信氳年償壞額數袁
科 目
九年度
決算
十年度
現計
十一年度
現計
十二年度
豫算
十三年度
豫算
國債償還
1941638.148
18390140.906
10789244.825
5580535.368
5817538.O00
內國債
1167726.1加
1010557.373
1700657.168
2764111.368
2978178.O00
外國債
773912.008
828483.533
922401.657
816424.O00
839360.000
國債利子
3∞9158.999
14953557.184
15850891.555
15619745.312
15631369.000
內國債利子
1925481.469
13888703.378
147692".859
14754058.200
14832127.O00
外國債利子
1073735.506
1054902.656
1070659.745
857318.400
790409.000
外國債雜費
9951.150
10986.951
8833.00
紙幣消卻
0
0
7166186.000
2000000.O00
2000000.000
國債歷年增減表上
舊公債
新公債
金札
換公債
秩祿
公債
金祿
公債
起業
公債
舊神官
配當祿
公債
征討費
借人
計
上半季
8737831
10380300
398550
19516681
七年
下半季
95州39
2356825
2213550
5868300
2093624
上半季
100M072
29395
2238550
8682475
33885072
八年
下半季
9931745
2648025
2∞8550
179775
37888095
上半季
10032720
2躑1750
2238550
16141025
40714045
九年
下半季
9862306
2432600
2105950
16187025
39587881
上半季
9868465
2450950
2105950
16205450
15000000
5463嘴15
十年
下半季
9658397
2507550
2105950
16195
15000000
54469022
十一年
上半季
%5蛇60
2594250
2105950
16196675
3500000
423325
15000000
67479460
七月
9659309
25675
2105950
16196675
896855
3500000
423325
15000000
156706789
十
八月
%59276
2494925
2105950
16196675
161799070
3500000
423325
15000000
229179221
九月
98199
2448825
2105950
16196275
161799070
3500000
423325
15000000
22931644
--
十月
9648202
24
1923700
16196275
161858100
3500000
423325
15000000
228998427
十一月
9648202
2448825
1923700
16165950
1618581
350∞00
423325
15000000
228968102
年
十二月
9648202
2448825
1923700
16165950
181450
3500000
423325
15000000
238391452
一月
9647629
M48825
1923700
16127875
180220
3500000
423325
15000000
238251514
十
二月
9647631
2456875
1923700
15568975
173525835
3500000
423325
15000000
240046341
三月
964763I
2457175
1923700
15458850
173525315
3500000
423325
15000000
5996
二
四月
9647631
2480675
1923700
154105
173525315
3500000
423325
15000000
232621
五月
9642845
M78675
1923700
151025
173579235
350∞00
423325
15000000
239736705
年
六月
9635392
2478675
1923700
151875
173578220
3500000
423325
15000000
239727987
國債歷年增減表下
種類
年月
舊公債
新公債
計
內外債
合計
三年一
;半季
4880000
4880000
4880000
上半季
4880000
4880000
4880000
四年
下半季
4880000
4880000
4880000
上半季
4880000
4880000
4880000
五年
下半季
4880000
4880000
4880000
上半季
4880000
4880000
4880000
六年
下半季
4392000
11000
16104000
16104000
上半季
4392000
11000
16104000
35620681
七年
下半季
3904000
11000
15616000
36552114
上半季
3904000
11000
15616000
48105072
八年
下半季
3416000
11477760
14893760
52781855
上半季
3416000
11477760
14893760
55607805
九年
下半季
2928000
11223
14155123
53743004
上半季
2928000
11223
14155123
68785938
十年
下半季
2440000
10959016
13399016
67867978
十一年上半季
2440000
10959016
13399016
80878476
種類
年月
舊公債
新公債
計
內外債
合計
七月
1952000
10672ar72
126241072
169330861
八月
1952000
10672072
12624071
241803293
九月
1952000
10672072
12624071
241745716
十一年
十月
1952000
10672072
12624cr71
241612499
十一月
1952000
10672072
12624071
241592174
十二月
1952000
10672072
12624071
251015524
一月
1952000
10672072
126241071
250875646
二月
1952000
10672072
12624ar71
252670413
三月
1952000
10672072
12624071
252560068
十二年
四月
1952000
10672072
12624071
252535693
五月
1952000
10672072
12624cr71
2523777
六月
1952000
10672072
12624cr71
252352059
外史氏日:中國未聞有國債也。周既東遷,王室衰微,赧王負債至築臺避之,天下後世以爲恥笑,而周室亦隨而傾覆矣。顧餘考泰西諸國莫不有國債,債之巨者以本額計至八億萬鎊之多,以利息計乃至歲出二千七百萬鎊,以全國歲入計乃至盡五六年、或七八年、或十餘年猶不足以償,以全國戶口計乃至每人負債一百一十餘圓,可謂夥矣。歐羅巴古時遇國庫匱乏,則豫揣其租稅所入,借之富豪以應急需,其償期甚迫,給利甚重,此特出於一時濟急之方耳。其後意大利共和政府始立方法以借國債,西班牙、佛蘭西仿而行之。及荷蘭叛西班牙,廣借國債以應軍需,卒收其效而成獨立之國。於是國債盛行,西曆一千六百八十八年英國亦募債,戰爭迭起,積年增多,至一千八百七十年英吉利負債八億萬鎊。佛蘭西五億五千萬鎊,俄羅斯三億萬鎊,美利堅合衆國五億三幹二百四十萬鎊,其他各國莫不有債。即以英國而論,歲出利息二千四百二十七萬鎊,歲入租稅七千一百四十五萬鎊,計十一年金額乃能償清。當時全國戶口三千八十人,每人分計負債有一百一十餘圓之多雲。
世人皆謂西戎樂戰,窮兵黷武,惟意所欲,蓋由於府帑之充溢,金谷之富饒。此其說誤矣。既而知其國債之巨,又謬疑府藏空虛,國計窘迫,一若負債累累不可計長久者。抑又非也。泰西諸國必預計一歲出入之款,量出爲入,無所蓄積,國家一旦有大兵革、大政事,乃大開議院,議加徵重賦。重賦加徵之不足,於是議借債。餘嘗考其故,大概有二:一則內憂外患,紛爭迭起,因以師旅,重以饑饉。當全國人民安危之所繫則議借債,此則暫紓目前之急,不得已而爲之,如荷蘭之叛西班牙、米利堅之拒英吉利是也。一則汽車、鐵路、治河、墾田,經始大利,必集鉅款。爲全國人民公益之所關則議借債,此則豫計後來之利,有所爲而爲之,如日耳曼之開礦山、俄羅斯之造鐵路是也。夫有國家者既不能如人之一身,有恆產,有生計;亦不能竭國家所有而抵償於人。負債既重,終不能不分其負擔於人民,取償於租稅。租稅過重,民不能堪,國必隨弱。故國債一事非出於治窮無術,則實不應舉。荷蘭因負債過巨,橫徵暴斂以還國債,卒以弱國。雖然因軍事而借,則譬如祖父艱難拮据爲子孫圖生業,所負之債己不能償,而責償於子孫,爲子孫者自不得辭。由公益而借,則譬如工場田野荒蕪不治,召集農工爲之墾闢,即以其墾闢所得之利以養農工,農工亦與分其利。故因一時窘迫,勢出於不容己,偶一爲之亦不妨也。泰西政體,君臣上下休慼相關,富家巨室知國家借債所以衛我室家,謀我田廬,而同袍同澤、併力合作之氣一倡百和,未嘗不輦金輸粟爭先而恐後,則其稱貸也不難。逮夫事既平定,出貲者歲給餘息尚有微利,與自營生計無異,則其徵償也亦不迫。既爲諸國習見之事,又非計日促償之款,第分其歲入之一二以爲子金,則其供息也亦不甚累。又況富商巨室屢輸於公,則下之於上患難與同,憂樂與共,相維相系之義日益深,而國本日益固。西人每謂社稷可滅而國不可亡,國債亦居其一端。是故內國之債雖高如山阜、浩如淵海,西人視之若尋常不爲怪也。若夫外國之債,則泰西之譚經濟者皆比之蝥蠹,動色相戒,即時會方殷,後益極大,猶不敢不周詳審重,極之計窮策盡而後舉事。
蓋內國債雖有利有害,楚人失之,楚人得之,其利害繫於一國。外國債則利在一時而害貽於他日,且利在鄰國而害中於本邦。但使借債過一千萬,則每歲供數十萬之息,比之古人和戎歲幣猶有甚焉。近者如土耳其、如埃及,皆以負債之故國庫匱乏,岌岌可危,其覆轍可鑑也。而或者西人乃謂弱小之國利於借債,負債愈重,則所借之大國慮其損失必加保護,而國可賴以不亡。嗟夫,有國家者設想至此,是所謂自暴自棄不足有爲者矣!尚足與言哉?尚足與言哉!
卷十九 食貨志五
貨 幣
顯宗時始造銀錢,式如銅錢,中有孔,無文,外無輪廓,徑一寸,重一錢八分。後歷十八世二百餘年,至文武帝乃造銅錢。元明嗣位之和銅元年,銀、銅並鑄,文日和銅開珍。銀錢徑八分,重二錢一分強。銅錢徑八分,重一錢。帝大炊時復造金錢,有文日開基勝寶,天平寶字四年鑄,徑八分,重三錢一分強。同時造銅錢,日萬年通寶。徑八分,重一錢二分。其後屢造銅錢,稱德帝日神功開寶,桓武帝日隆平永寶,嵯峨帝日富壽神寶,以上皆徑八分,重一錢或八分。仁明帝日永和昌寶,日長年大寶,清和帝日饒益神寶,日貞觀永寶,宇多帝日寬平大寶,醍醐帝日延喜通寶,村上帝日乾元大寶,以上皆徑六分,重五、六分不等。爾後不復鑄錢。當足利氏顓政時,屢上表於明,稱:臣國銅錢耗失,公私索然,請賜錢。詔屢賜之,永樂錢遂通行國中。以銅質純良,至以一文當古雜錢四,一貫當黃金一兩。市民擇錢,屢興訟獄,將軍義植嘗下令禁惡錢,然猶聽用永樂、宣德錢之破毀者而定其價值。迨慶長中,將軍德川秀忠令禁用明錢,以民多爭用明錢故也,先是,相模守北條氏康令民專用永樂錢,錢多歸關東,至是禁之,行永樂錢二餘年矣。猶用京錢。京錢,漢古雜錢也。後陽成帝天正年問嘗鑄銀錢、銅錢,日天正通寶,銀錢徑七分五釐,重一分五釐。銅錢徑八分,重八分五釐。然流傳不多。於時始鑄大判金,橢圓,無孔,無輪廓。爲日本鑄造大判之始。縱四寸九分五釐,橫三寸零釐,重四十四錢七分,爲無名大判金。又有天正大判、天正菱大判、太閣大判、古大判、大佛大判,其式不一,大概縱在四五寸間,橫在二三寸間,重在四十錢內外,多有花押或模字,或有十兩字,此皆豐臣秀吉所鑄。德川氏以後有縱三寸餘、橫一寸餘、重二十二錢者,世稱爲駿河五兩判。縱二寸餘、橫一寸餘,重二錢餘者,世稱爲半兩判。縱二寸餘、橫一寸餘、重四錢餘者,世稱爲天正小判。縱一寸餘、橫九分餘、重二錢,世稱爲二分判。其縱橫、輕重同小判而有花押者,世稱爲武藏墨判。又有駿河墨判,其重僅一錢。縱、橫在一寸間者,稱爲雛丸桐一分判。徑六分,重一錢爲渾圓形者,稱爲圓一分判。縱六分,橫三分,重一錢餘,作長方形者稱爲大坂一分判。又有金錢,鑄永樂通寶字,如永樂錢式,徑八分,重一錢一分。同時又造銀筍。有駿河銀判,有駿河銀五兩判。有丁銀,世稱古丁銀,丁銀亦橢圓形,惟首尾略尖,模刻花押及葵花、葵葉。亦有永樂通寶、文祿通寶,銀錢,輕重大概如金判金錢。慶長以後德川家康爲將軍時。益鑄金銀判。有慶長大判,慶長小判,縱橫、輕重同天正時所造,其作長方形者日慶長一分金。又有慶長丁銀、慶長豆板銀。豆板銀者圓如豆,無紋,縱六分,橫五分,重三錢五分。以後所鑄,縱橫大概在五六分間,其式略同或加一二文字而己。又鑄慶長通寶銀錢。後復鑄銅錢,後水尾帝日元和通寶,明正帝、靈元帝時均日寬永通寶。有徑七分、重九分者,有徑八分、重九分者。當德川秉政,歲入常不足,遇國庫匱乏則改鑄金銀判,減其分量,雜以僞質,以資週轉。元祿、寶永年間,德川綱吉爲將軍。改鑄金銀。元祿時所造有元祿大判,元祿小判,元祿一分金,元祿丁銀,元祿豆板銀,元祿二朱金。二朱金縱四分,橫二分餘,重五分餘,表有文曰"二朱",裏有花押。寶永時所造有寶字丁銀,寶字豆板銀。及德川家宣嗣位,又改鑄,在寶永時有永字丁銀,永字豆板銀,三寶丁銀,三寶豆板銀,乾字小判金,乾字一分金。在政德後有四寶丁銀,四寶豆板銀,武藏小判,武藏一分金。德川吉宗又復改造,享保年間所造有享保小判。享保一分金,享保丁銀,享保豆板銀,享保大判。元文間所造有元文小判,元文一分金,元文丁銀,元文豆板銀。稱名同者,縱橫、輕重略如古式。德川家治執政,別造長方形五錢銀,有輪廓,表文曰銀五錢",裏文日"常是",世稱明和五錢銀,縱一寸五分,橫七分,重五錢。甬鐐銀,表文曰"以南鐐八片換小判一兩",裏文曰"銀座常是",縱八分五釐,橫五分,重二錢七分。又鑄鐵錢。文仍日寬永通寶。及德川家齊主政之末年,海防事起,國計益窘,因又改造金銀判,文政中所造有文政小判,真字二分判,文政一分金,文字丁銀,文字豆板銀,文政南鐐銀,文政一朱金,草文二分金。逮天保初年有天保大判,天保五兩判,天保二朱金,天保小判,天保一分判,天保一分銀,天保丁銀,天保豆板銀。並造天保當百大錢以充用。橢圓形,有孔,有輪廓,表曰"天保通寶",裏日"當百"。縱一寸六分,橫一寸,重五錢五分,現今通行,值寬永錢八文,猶不值新銅貨一錢也。嘉永以後,美使劫盟,徵調紛起,益以繁費。於是將軍家定又改造貨幣,有嘉永一朱銀,安政二分金,安政大形二朱銀,安政小判金,安政一分金,安政一分銀,安政丁銀,安政豆板銀。家茂繼之,有萬延大判,萬延小判,萬延一分金,萬延二分金,萬延二朱金。以上所鑄金銀貨,明治七年由太政官佈告,因其本質以定價格,有表列後。別鑄鐵錢,仍日寬永通寶。又有文久錢。質益粗劣。元治、慶應間將造紙幣,時小慄上總介力阻其事,卒不果行,而幕府亦亡矣。
王政維新,特於大坂設造幣局,於明治四年始金、銀、銅三貨並鑄。特以英人麻汝留欽茶爲首長監督其事,既成,頒發《新貨條例》,命上下通用。又定與新、舊、金、銀、外國貨幣交換之制,凡民人所藏金銀塊及摩損燒燬願鑄新貨者,許爲代鑄。一仿外國之式,其稱謂從圓數起,由一圓而二圓、三圓、至於千萬億,皆以圓計。一圓百分之一爲一錢,千分之一爲一釐,自釐以下不復鑄造,其計算之法則繼之以毫、絲、忽、微、纖雲。釐十爲一錢,錢十爲十錢,十錢者十則爲一圓。金貨有值二十圓者,重八錢八分餘,其質金九銅一,有輪廓,表爲升龍、伏龍形,廚圍有文日"大日本明治三年,二十圓",裏紋有菊花桐葉、交互樹雙旒。有值十圓者,式皆同上,文日十圓,重四錢四分餘。有值五圓者,式皆同上,文目孟涸,壁三錢一鹽分裂。
有值二圓者,式皆同上,文日二圓,重八分有餘。有值一圓者。重四分餘,裏式同上,惟表面不作龍形,中有一"圓"字,周圍日"大日本明治四年"。銀貨有值一圓者,初,於明治四年發行一圓銀,表爲雙龍升降形,周圍有文日"大日本明治三年,一圓",裏有菊紋桐葉,中作星彩。明治七年復改圖畫,表曰"大日本明治七年",附以洋文,裏之中心改鑄字曰"一圓"。是二種皆重七錢一分七釐六毫,然比洋銀較輕,不便於用。至明治八年又改鑄,增重爲七錢二分五釐六毫,裏作隸書曰"貿易銀"。考泰西各國,本國通用貨幣必系本國所自鑄造者,其他國錢幣不許通行,雖輕重相等而價格較低,此通例也。惟日本開港以後,多用墨西哥、米利堅銀錢,所鑄新貨反不如洋銀價高,乃改增爲七錢二分有奇,而通商市場猶不能與洋銀相等。其散佈於香港等處者,明治十三年香港知事燕臬士來遊,外務卿請其佈告香港商民日本銀錢一體通用。燕臬士許之,然至今香港所用日本銀價猶略低雲。有值五十錢者,值二十錢者,值十錢者,值五錢者。式皆同上,惟一圓銀銀九銅一,五十錢以下則皆銀八銅二也。銅貨有值二錢者,式略同銀錢,裏有文曰"五十枚換一圓"。有值一錢者,式亦相同,裏有文目"以百枚換一圓"。有值半錢者,式亦相同,裏有文日"二百枚換一圓"。有值一釐者。表作菊紋,裏有文日"一釐"。以上金、銀、銅三貨,徑寸、重量、性質有表具於後。自開局鑄造至明治十三年,共鑄金貨五千二百五十萬一千二百零八圓,銀貨二千八百六十五萬八千九百七十五圓,銅貨四百八十四萬九千七十八圓,共值八千六百一十萬零六十一圓雲。
當幕府末造,欲造紙幣而未果,明治元年閏四月始造太政官金札。十兩、五兩、一兩、二分、一分、二朱、一朱七種。當時佈告謂:以一時權宜製造金札,限於十三年間通用。而未定所造之數,二年五月命將製造紙幣器械概行焚燬,以三千二百五十萬圓爲限。旋以太政官金札紙式過大,不便流通,於民部省別制小札以交換大札。於時佈告,亦稱以一換一,不得逾原額,然交換之外旋又增發,共有五千六百三十二萬七百零七圓。此明治四年查覈之數。維新之際各藩自造紙幣,名日藩札。明治二年十二月,令各藩紙幣經舊幕府許造者,速以其數上申,毋得逾限濫制。維新後所私造,不許通行。三年復申前禁。四年七月佈告日:貨幣者上下流通,宜定一式。從來諸藩所私制藩札,多寡大小參差不一,今廢藩令下,乃制新札以換私札。於是令民交換,其數爲二千四百二十萬八千八百四十六圓。是年大藏省又制真金兌換證券,以五百五十萬圓爲限,命民人持證券者得交換新鑄貨幣。十月又佈告日:大坂造幣寮方鑄新貨,然數千萬圓一時難造,暫制三種十圓、五圓、一圓。紙幣以通用國內,宜與貨幣同價。有請以紙幣換貨幣者,以舊貨幣給之。無幾,開拓使復援大藏省例制兌換券二百五十萬圓,於是合大藏省所造,爲數九百三十萬圓。自金札行世以後,都邑豪富每結商會以買賣貨幣,又請於官,許令自發金券。猶銀行之銀單,錢店之錢票也。三都五港新券之行累年增多,至明治七年漸換券爲幣,金券不復行。共發三百萬圓。蓋政府意欲全國發一式紙幣,不復許商人自發金券也。初,發紙幣爲本國所造,紙墨雕刻未能精好,易於作僞,乃令日耳曼雕刻師制於德國,其式長三寸,廣二寸,別制精紙刻爲雙龍雙鳳形,A地藍絨,中有文日"金十圓"、"金五圓"、"金一圓",七年始發行,八年一月,命太政官金札、民部省4、札與新紙幣交換,限於是年五月通用。後屢延期,至十二年猶未盡換。命與官札、省札、藩札各種交換,是爲新紙幣。換札之外,十年,西南之役又增發二千七百萬圓。初設銀行以謀減紙幣,然其後銀行以每歲五分息借紙幣於政府,於是又增發銀行紙幣三千二百三十五萬七千四百三十五圓。至十二年六月,合計各種紙幣爲一億四千八百六十二萬七千六百七十八圓雲。初太政官之發金札也,命與金貨同價納租供稅,上下通用。然未及數月,金札一圓僅值六十六錢,懸爲厲禁而令不行,乃令以金札百二十圓換金貨百圓,租稅亦從而增額,由是物價驟昂,札價愈減。明治二年春,至以金札一圓換金貨四十五錢。四月又示禁,金貨、金札不許二價。無幾,札價忽昂,與金貨比。蓋是時各藩私鑄金貨,體粗質惡,凡十五六種,多以銅製,或銅質塗金,價不及十分一。民間以爲與其得贗金不如用紙幣,故紙幣驟歸本價。當維新喪亂之際,各藩爭造贗金,充溢廛肆。政府乃下函館平定以前所造僞貨概置不問之令。三年六月,定僞造寶貨律,犯者斬決。然贗金流佈既多,雖設法驅禁,於三都五港設廳檢驗而不可勝檢,因以紙幣三十圓買贗金,百圓,限日收清,而贗金乃絕。然當局者亦知其不可恃,將制金貨以減金札。二年令日:自今冬將鑄造新貨幣,期以五年更換,五年後有未換者則一年給以五分利。是時紙幣之數猶未多也。
明治三四年間,大久保利通爲大藏卿,以井上馨、澀澤榮一爲輔,頗以消減紙幣爲主義,乃議裁國用冗費,發公債證書,以所發金札改爲公債,換予證書,給以利息。蓋使人人可收蓄以謀生計,交流通之物爲收藏之物,固消減紙幣之一方也。創國立銀行,銀行者集貲爲商會,歐洲各國莫不有之。凡金銀兌換、交匯、借貸、寄頓皆銀行司理,國家每總其利權而稽其出入。蓋貨財以流通爲貴,設銀行以資週轉,俾之無雍無匱,亦裕國便民之一事也。先是明治三年,大藏大輔伊藤博文自赴美國討紙幣消減之法歸朝,建議以爲宜創立銀行,井上馨等贊成之,於是頒發《銀行條例》。其條例稱:銀行貲本令商人集貲爲之,貲本分爲十分,其十分之六爲金札交換公債證書,納於政府爲抵押物,政府給以紙幣,聽之通行。其十分之四爲真金,儲之銀行,名預備金。:所發紙幣聽人便宜隨時交換。蓋政府之意,增民間銀行紙幣,則減少國家紙幣救。然明治五年承廢藩之後,歲入不足凡七百餘萬,又增發紙幣八百餘萬,大藏省發兌換證券六百餘萬,開拓使繼之又發證券二百餘萬,至是年之冬,合之舊藩札已有八千餘萬矣。六年,遂發公債,設銀行。初詔以金札換金貨,至是以國庫匱乏,卒寢不行。是時佈告:現因政府有事,所發金札未能如約給利,故今改爲分債,頒給證書-2:。其他大藏省、開拓使所發證券,亦未能換給真金。而所設銀行以公債證書爲資本,上下賴以週轉。時國立銀行僅有四行,如第一國立銀行,貲本金五十萬圓,所發紙幣僅一百五十萬圓而已。時井上馨等上書論理財艱危,卒辭職去,改以大隈重信爲大藏事務總裁。然是時紙幣、金貨尚無二價,加以造幣寮所鑄金、銀、銅貨,有六千餘萬流行於世。人見市場黃白充溢,竊計從此不患匱乏,而不知金銀輸出積年增多,至七年五六月間,金貨漸貴,八年之末益甚。富商儲積日有損失,小民生計漸以艱難,而銀行以預備真金交換紙幣耗折過甚,連署請之政府,乞以紙幣爲通用。政府不許。及九年六月,金祿公債證書發行,驟增一億餘萬於市,乃又改定《銀行條例》,改定《銀行條例》:凡資本金分爲十分,其十分之八爲公債證書,納於政府以易紙幣。其十分之二爲真金,儲之銀行爲預備金。照紙幣發行之數之四分之一,須以真金留蓄,以便民人交換。先是,銀行之紙幣價輕多有虧折,訴之政府,政府不得已,借給紙幣俾之謀利。及《銀行條例》改定以後,有第十五銀行乃華族集資爲之者,請於政府,借給紙幣,以每歲五分之息供政府。政府許之,各銀行援以爲請,由是設銀行以減紙幣之意變爲設銀行而增紙幣矣。即以金{錄公債爲銀行貲本,意欲使華、士族就恆產,且使國民易以求貲,遂不顧紙幣增發之患,專以勸立銀行爲急。而銀行陸續遞增至百四十餘,紙幣又增三千餘萬矣。重以十年鹿兒島之役,增發紙幣二千五百萬,至十二年合共紙幣乃至一億五千餘萬之多。此數年中,金銀輸出氾濫無制,大藏省準備金以外,計全國流通真金銀殆不過二千萬。十二年時,銀價米價相隨昂貴,金貨一圓值紙幣一圓四十四錢,銀貨及外國銀一圓值紙幣一圓二十五錢,米價一石值紙幣七八圓。十三年三月騰上益速,銀貨一圓,值一圓四十二錢至四十六錢,米價一石值八'圓八十錢至九圓五十錢。至四月銀米益昂,紙幣勢將墮地,人心憫憫,舉國危懼。銀貨值一圓五十四錢,米價值十圓五十七錢。於是政府出大藏國庫所蓄金輸之市場,以淺草米廩所儲米賣之商賈,以挫折其勢,然徒歸畫餅,卒無大效。是時賤商壟斷,射利居奇,專以銀米價爲買賣,類於博徒所爲。並非買賣銀米,第虛指後期交結定銀,預揣價之昂低以謀利。即上海近年所謂買空賣空者。大藏卿乃又請禁以虛價爲買賣者一切停閉。又復無效,無幾復解禁,既而復禁,旋又罷之。由是世人鹹知物價之昂貴,實由於金銀之流出,紙幣之濫造矣。而政府乃議增租稅,節費用,以銷紙幣爲主,期其效於數十年之後雲。日本之談經濟者謂:維新之初無暇計利害,製造紙幣乃出於不得不然。其後謀減紙幣,志不果遂而張脈僨興,暴動輕舉,增發過多,貽今日財政之困,不可謂之無過。若論紙幣功過,則維持新政、征討叛徒、整頓海、陸軍之兵,經營華、士族之產,創電信、鐵道、礦山之業,爲訓農、通商、惠工之益,皆其功之大者也。然於騰貴本國物價,增加外品輸入,使國民溺於驕奢、陷於困苦而不自覺,是則其害之大者也。蓋國家蒙其益而小民實受其害雲。自十三年後,世人爭咎紙幣過多。而論商務者,乃謂紙幣爲一國流行之物,多亦不足爲害。苟使裁損減少,反無以資民謀生。今日非紙幣過多之害,乃輸入過多、金銀濫出之害也。其言非不扼要,然紙幣者,實則輔金銀而行者也,既不能與金銀價離而爲二,則今日十僅值三四,明日十僅值五六,紙幣無定價,物亦無定價,使全國用紙幣者日受耗損,民將何以安其生乎?是不得不謀所以消減之方矣。
古金銀貨價格比較表
種 類
價 值
種 類
價 值
慶長大判
74.7186
享保大判
74.7186
天保增鑄大判
74.7186
元祿大判
59.2710
新大判
28.2668
元祿小判
6.8657
慶長小判
10.O642
武藏小判
1.O642
乾小判
5.1562
享保小判
10.1158
元文小判
5.7589
文政小判
5.0292
天保小判
4.3662
五兩判
18.7044
安政小判
3.5051
安政新小判
1.3043
慶長一分判
2.506
元祿一分判
1.7764
乾一分判
1.2891
享保一分判
2.5289
元文一分判
1.4397
文政二分
2.5236
文政一分判
1.2573
文政二分判
2.2727
天保一分判
1.O915
安政一分判
0.8763
安政二分判
0.9503
安政新一分判
0.3261
安政新二分判
0.5432
武藏一分判
2.5101
元祿二朱判
0.8581
交政一朱金
0.1601
古二朱金
0.36451.09
安政新二朱金
0.1361
安政二朱銀
0.4026
文政二朱銀
0.2967
安政一朱銀
0.1035
古一分銀
0.3770
壹朱銀
0.0740
壹分銀
0.3117
安政二朱銀
0.4651
安政大形二朱銀
0.4651
新制金銀銅三貨表
種類
二十圓
十圓
五圓
二圓
一圓
徑
曲尺一寸
一分五釐
七毛
曲尺九分
七釐一毛
曲尺七分
八釐七毛
曲尺五分
七釐七毛
曲尺四分
四釐六毛
金
貨
日本八錢
八分七釐
三毛六
日本四錢
四分三釐
六毛八
日本二錢
二八一釐
八毛四
13本八分
八釐七毛
二、
13本四分
四釐三毛
六八
重量
英國五一
四克林四
英國二五
七克林二
英國一二
八克林六
英國五一
克林四四
英國二五
克林七二
配合
金九銅一
金九銅一
金九銅一
金九銅一
金九銅一
種類
一圓
五十錢
二十錢
十錢
五錢
徑
曲尺一寸
二分四釐
曲尺一寸
四釐
曲尺七分
七釐
曲尺五分
八釐
曲尺五分
銀
貨
重量
日本七錢
一分七釐
六毛
13本三錢
三分二釐
九毛二五
1a本一錢
三分三釐
一毛七
日本六分
六釐五毛
八五
13本三分
三釐二毛
九二五
英國四一
六克林
英國一九
三克林二
英國七七
克林二
英國二八
克林六
英國一九
克林二
配合
銀九銅一
銀八銅二
銀八銅二
銀八銅二
銀八銅二
種類
二錢
一錢
半錢
一釐
徑
曲尺一寸
五釐
曲尺九分
曲尺七分
七釐
曲尺五分
二釐
銅
貨
重量
13本三錢
七分九釐
五毛
日本一錢
八分九釐
五毛
13本九分
四釐八毛
七五
13本二分
四釐一毛
五
英國二二
。克林
英國一一
。克林
英國五五
克林
英國一四
克林
金銀銅貨幣發行額數表
發 行 數
既發合額
矽婁
年月
金貨
(圓)
銀貨
(圓)
銅貨
(圓)
合計
(圓)
金貨
(圓)
銀貨
(匠)
銅貨
(圓)
合計
(圜)
明治四年
12600
2946247
4213147
126∞00
2946247
4213147
五年
13950574
4070777
021351
25217474
7017024
32234498
六年
19835720
3839185
23674905
45053194
156209
5590舛03
七
上半季
327吣20
2312331
195516
5778
48324015
13168540
195516
616881
正
下半季
J070663
1∞0002
226
2347025
49394678
1421s542
421875
64005
八
上半季
854142
82870I
545535
2228378
50M20
15咐243
%7410
66363473
年
下半季
58170
7∞957
3201
1162328
06990
158200
1310611
67425801
九
上半季
307387
1134525
574204
2016115
50614377
12724
1884315
441916
拒
下半季
448174
3457060
446015
4351249
51062551
20399784
233德30
73793165
十
上半季
609179
285粥
681029
3348806
51671730
22458382
3011s59
77141971
年
下半季
95126
1848648
416
2358460
51766856
24307030
34
795∞431
十一年上半季
266308
2140346
522878
2929532
52033164
26447376
3949423
82429963
七月
52033164
26447376
3949423
824凹963
八月
13593
47732
19848
8"73
52046757
2㈣5
3969271
82511136
十
九月
1220
959
7159s
245777
52153977
26562067
4040869
82756913
--
拒
500
19682
120634、
196716
52210377
26581749
4161503
82953629
十一月
30128
33516
77620
141264
52240505
26615265
4239123
83㈣3
十二月
40398
923424
91538
1055360
5223
27538689
433∞61
84150253
一月
28524
172356
68145
25
52309427
2772045
4398806
84419278
二月
51804
2
75272
356
52361231
2705
4474078
84776124
十
三月
57425
212427
83526
353378
52418656
28153332
4557604
8539592
一
一
正
四月
29867
204858
500
323225
52448523
28358190
6104
85452817
五月
32505
153935
8弘26
269866
52481028
28512125
4729530
85722683
六月
20180
146850
120348
287378
52501208
286585
49878
810061
紙幣流通數目表
種類
年月
太政官札
(圓)
民部省札
(圓)
大藏省
兌換券
(圓)
開拓使
兌換券
(圈)
舊藩札
(圓)
新紙幣
(圓)
銀行紙幣
(圓)
合計
(圓)
明治元年
24037389
M037389
二年
47632225
20
49723092
三年
47632225
6780944
5"13169
四年
"059540
7489167
4772000
56320707
五年
42883283
7474833
6800000
2500000
242∞346
88054
55016
六年
36863722
7247824
6616141
2118001
19233849
25535325
976162
七
上半季
28621
6526313
34
0378
5242379
52807431
1370035
985225779
正
下半季
26573507
6377礬6
1340511
402469
4654616
57207174
822781
97378704
八
上半季
2525120
3595486
391628
154479
2830997
763061
407611
95211428
正
下半季
6281126
2337S
28101
38894
1100566
84897071
1227262
96000906
九
上半季
332嘶51
1600831
34491
4942
739493
88355317
1371956
954"681
年
下半季
3201621
1540144
15277
4772
606804
87090
16849
957488
十
上半季
3080558
15698
99173
89218866
8830559
102757854
年
下半季
3070145
1519686
91501
89245932
13164532
107∞1796
十一年上半季
1662705
846549
91501
28326452
16814582
137741789
七月
1345200
658011
91501
28832463
2∞07619
141634794
八月
1071849
53S699
91287
29228115
2兒86969
142113929
十
九月
691
385703
917
75357
22472201
143399155
--
妊
十月
678359
359775
91287
527
23178919
144105867
十一月
676403
35879I
91287
290463
24180811
145107755
十二月
676391
358787
91287
29800475
251302
146066342
一月
676388
358783
91287
2卯74834
26218807
14∞99
二月
676174
35蹠25
91287
29719836
471005
148316927
十
三月
674254
357595
91287
29189484
379627
15292247
一
一
芷
四月
67M98
356639
91287
28927132
30262124
150307480
五月
671741
355664
91287
286672
30354936
150171300
六月
26270243
32357435
16678
外史氏日:楮幣可以便民,不可以罔利者也。苟使持數寸脆薄之物使天下之人飢藉以食,寒藉以衣,露處藉以安居,則造之易而齎之輕,天下之至便無過於此矣。無如其不可,何也?金也銀也銅也,是亦寒不可以爲襦,飢不可以爲粟,穴處不可以爲屋,而天下之人奔走而求之。且萃五大部洲嗜慾不通、言語不達之輩,不約而同以此爲利。則以布帛菽粟之不可交易,乃擇一物之貴而有用者爲幣以適用,而金、銀、銅實爲適宜。若以楮爲幣,則直以無用爲有用,雖以帝王之力設爲金、銀、銅交易之禁,嚴刑峻法驅迫使行,而勢有所不能。且夫在唐有飛券,在宋有鈔引,今銀行錢店羅列市廛,入亦爭出其寶貨以易空楮,經商四海者攜尺寸之券,雖在數萬裏海外悉操之則獲,不異於載寶而往。於是禁飛券、禁鈔引,必囂然以爲不便。而歐洲各大國又有國家公立之銀行,富商巨室舉其家所有之金銀,大者牛車、小者襁負,實輸於其中,予一張之紙則珍寶而藏之。日本初用楮幣也,值相等者價或重於真金,蚩蚩細民,給予錢則拒,給予紙則受,亦安在楮幣之無用?
今日不可行者何?日以楮幣代金銀則可行,指楮幣爲金銀則不可行也。有金、銀、銅,使楮幣相輔而行則便於民,無金、銀、銅,恁虛而造漫無限制,吾立見其敗矣。挽近以來,物侈用糜,錢之直日輕,錢之數日多,直輕而數多,則其致遠也難。成色有好醜,鑄造有美惡,權量有輕重,民有交易,奸詭者得上下其手以肆其詐僞,而金、銀、銅之便以用者又憎其繁重矣。代以楮幣則以輕易重,以簡易繁,而人爭便之。雖以中人之貲,設市易銀,紙幣尚足以行,況以國家之力,有不趨之若鶩者乎?誠使國家造金銀銅約億萬,則亦造楮幣億萬示之於民,明示大信,永不濫造,防其贗則爲精美之式,救其朽則爲倒鈔之法,設爲銀行以週轉之,上下俱便,此經久之利也。日本自明治四、五、六年金、銀、銅三貨並鑄,計值六千餘萬,當時紙幣八千餘萬,雖其數既浮,民尚利之。既有薩摩之亂,驟加紙幣二千六百萬,加以銀行之增發,公債之充溢,核楮幣之數過於真錢幾億萬。即使金錢不流出,而增造無藝,浮數過巨,勢不得不賤。況又益以輸入過多、金銀濫出之害乎。前之以一圓易金銀貨一圓者,浸假而十一,浸假而十二,至今則十三四乃能易矣。金、元、明之行鈔不過百年,及其弊也,鈔百貫值錢一文耳,乃至不足償楮墨之費。美利駕之行紙幣,法蘭西之行紙幣,皆爲時不久,值千值萬之紙幣,至不能謀一醉。今日值十之三四,將來殆不可問也。尋前明及美、法之弊,終至拉雜摧燒廢棄不用,轉而用金銀。
吾稽日本新鑄之貨多流出海外,存於國中者不可問也,全國上下所流通者紙幣已耳。一旦不用,殆將轉而易布帛菽粟矣,紙幣日賤,物價日昂,貧民之謀生者日難於一日,既有岌岌不可復支之勢。然以本國之幣購本國之產,自相流轉尚可強無用爲有用,購他國之貨則非以貨易貨不可矣。若或不幸饑饉洧臻,敵國乘隙,終不能復舉無用之楮幣以購菽粟,以儲槍炮,誠未知其稅駕之何所也。《詩》有之日"譬彼舟流,不知所屆",其今日日本紙幣之謂乎?吾將拭目以觀其補救之方也。
卷二十 食貨志六
商 務
古無商賈,第以有易無而已。至顯宗時鑄造銀錢,商業蓋權輿於此。自通使大唐,唐物麇聚,特於太宰府設唐物使一官,舶至則遣藏人檢查貨物,命出納司辨給價值,其珍異之品朝廷或以獻上皇、以告山陵,而特禁賈估不由官司、私相交易者。蓋當時所重遠方難得之物,不在通商也。惰好中絕,宋、明之間,偶通商舶而貿易不盛,又以海寇肆擾,每禁通商。德川氏之初,規模宏遠,嘗許荷蘭、英吉利、葡萄牙、西班牙、呂宋、安南、暹羅互市,外舶至者輒給以印票,許持票再來。其時坊津、長崎、平戶、和泉、界浦海帆雲集,而日本商人亦造巨舶出海,德川氏定爲二十家,船名日殊印船。禁教之後,人海者必奉牒而行,又謂之奉書船。然卒以天主教倡亂,悉絕互市,並禁造大舶。禁帆用三桅,漕船外不得過五百石,著爲永例。外舶抵港不許上陸,而國民出海雖遭風難,民歸亦處斬。二百餘年兢兢墨守,專以鎖港爲國是,終德川氏之世,惟長崎開港,許中國與和蘭通商而已。當時輸入之貨綿糖、綢緞、書具、文籍爲多,輸出之貨銅爲大宗,餘則昆布、鰒魚及銅、漆、雜器耳。而德川氏中葉屢減舶數,限出入貨物值數,故商務日以衰微。事詳《鄰交志》上、下篇中。蓋亞細亞諸國重農而不重商,但恐貨物匱乏,或無以養人之慾,給人之求.故立之制限.使貨不濫出則價不騰貴,意在保民不在通商。古來政體如此,與今日黍西諸國廣興商務以爭利益迥不侔也。
及美艦、俄船迭來劫盟,乃訂條約,通鄰交。以橫濱、箱館、大坂、神戶、新渴、夷港、長崎、築地爲通商市場而海禁大開,國勢一變矣。既開互市,外商鱗集,輪船帆船,聯翩絡繹,東來西往。日本亦頗有出巨貲以營商業者。先是,日本舊習爲商賈者,僅以一二人私財權子母以圖微利,未有如西人之醵貲集錢、以聯合力結爲商會者。既與西商爭利,知私財綿薄,不如集貲商會之力之大,由是商人合力聯結會社。然操術不工,往往銳進輕舉,不量力,不慮勝,先笑而後眺j明治七年小野組既破家,野爲豪商之首組者,謂組合爲商,即商會也。島田組又報傾產,亦豪商。當時二家破產,連累甚廣,宮庫虧損亦及九十六萬餘圓。日本之商勢益衰莆,其經營之業,如蠶卵紙屢取敗屈。蠶卵紙,歐洲中原購以爲種,輸出甚盛。商人貪得,制日苟且,聲價漸輕。政府慮其濫造,特設規則、立制限,商民譁然謂不便,外國公使亦生異議。政府不得已,於七年解禁,諸國蠶種概供輸出。一時萬餘人聚於橫濱,減價爭賣,莫不虧本。於是豪商六人協力出八萬餘圓,購五十餘萬枚而摧燒之,乃略復原價。此時失貲破產者不知幾千百人,或日此收買之策乃政府出貲,陰遣商人爲之雲。至十年又覆敗失,商法會議局收毀三十餘枚,而卒無效。其他若三年之豕、五年之兔、八年之薔薇、十年之萬年青,皆以無足重輕之物張脈僨興,驟起高價,乘機者居爲奇貨,及價落而物歸無用,因而破產者又比比相踵。明治三年,有豕白腹者或詫爲異物,購而去,俄而出貲爭購,各以肥臘彭亨爲貴。商人貪利,甚至寄電報購之香港、廣東。薔薇、萬年青因一二華族購而玩賞,效尤競起,一花一葉竟費中人之產,猶不能得其殊異者。兔爲日本所無,外商乘機謀利,乃至每頭值數百金,商民之愚昧者傾家購取以僥倖一時之利,既而價落,破產者殊衆,且有人自殺。西商有以銀米物價限期爲買賣者,其法實類於博簍,日本自結商會,爭效此風,頗有朝猗頓而夕黔婁者。
闢如米價每石值五劇,則懸期訂約購米乃石或十萬石,既至期而米價值六圓,則每石得利一圓,十萬石得十萬圓矣。或每石值四圓,則每石損一圓,十萬石損十萬圓矣。第指其虛價預揣低昂以決勝負,而米仍積於倉廩未嘗買賣也。其他若油、若豆、若金、若銀,無不如是。此風盛行,豪富有大力者間或聯集巨貲,盡舉市場之米概行收買而自定其價,以博厚利。與之鬥力者復出他策以決勝敗,市價無定,往往一市鬨動雲。而各商會樹黨相爭,又每每操同室之戈,使外商得漁人之利。以故利權盡歸於外商,日本十不及一,政府頗厭苦之。其後豪商有識者乃集合衆商開商法會議所,設商法學校,以振興商務。至十三年,因賣絲事與外商爭,始稍稍有效,爾後當能恢復商業歟。蠶卵紙耗損以後,日本學制紅茶,又因濫制爭賣而不得利。輸出之貨,絲最爲大宗,商人又慮其敗也,乃聯合衆絲商結一生絲轉運局,凡外商買絲必至此局,揀式樣、定價值乃許發賣,日本絲商不得自與外商私相交易。自設局後外商囂然不願,請於公使,公使商之外務,外務辭以"此商人之事,非吾輩所得干預"。外商乃停止買賣,相持數月,卒以歐洲絲價甚昂,外商乃不得已而從其章程。蓋內商與外商爭權,此爲第一次雲。
而政府自通商以來,力以殖物產、興商務、爲人民提倡。既廣開官工場,屬內務省者有千住制絨所、愛知紡績所、廣島紡績所、砂糖製造所,屬大藏省者有造幣局、印刷局,屬海軍省者有橫須賀造船所、唐津石炭所,屬工部省者有佐渡、生野、阿仁、院內、三池之礦山,有赤羽、深川、兵庫、長崎之工廠,屬開拓使者有水車器械製造所、木工所、鍊鐵所、麪粉製造所、麥酒釀造所、葡萄酒釀造所、魚油製造所、燧木製造所、昆布精製所、魚粕製造所、罐魚製造所,招集羣工,日事興作。復舉國家所有輪舶付之三菱會社,歲給貲金,使爭內外航海之利。生蕃之役,購以載兵役、運軍器者共十三艘,事平,屬於大藏省,改爲商船以謀海運,命三菱會社代司其事。八年七月改隸內務省,九月盡舉諸舶付之三羞.目每年由政府給金二十五萬圓以資助之。考黍西各國,髑R創建輪船、鐵路,國冢有以冒船給之者,有以官地付之者,有歲出官金以資助之者,有借給經費、免收利息以助之轉運者,甚有與商人訂約、歲得四分五分利、苟經營不足此數籌款以彌補之者。蓋輪船、鐵路爲一國公益所關,國家遇有軍務、賑務,既便徵調,尤便運輸。且民間重滯難運之物,若煤、若鐵,尋常人力不便營運者,苟輪船能通、鐵路能到,不難變廢棄之物而爲貨財,化窮僻之鄉而爲富庶。非獨利商,實則裕國。又況各國皆有而我國獨無,則利權盡爲外人佔據。但使創立一輪船商會,無論其得利與否,此商會中有十餘艘輪船,每歲所得轉運之貲及一百萬,則此一百萬金仍歸於吾民,不至爲外人奪去,國家安得不設法保護之乎?凡創辦之事根本甫立,外人爭攬利權者又往往傾貲以爭競,設策以搖撼,故得利甚難。國家出貲助之,亦勢之不得不然者也。三菱會社既設,即於是年購美國船四艘,以分走上海。旋又與英國彼阿會社爭日本沿海之利,英船卒讓之獨行十年。麂島之亂,盡舉輪帆諸船以供國家調兵運糧,國家亦賴其利。蓋辦理已有成效矣。以官工所開炭山付之長崎商社,以勸民人開礦之業。復於勸農局、商務局揀派官吏,往中西各國考求種殖之法,孳養之方,製造之事,歸以教人。於直隸購羊千頭,於紐約購馬數十匹,於歐洲諸國購葡萄、木棉、菸草及其他奇花異卉。開農場,設學校,日討國人教以務財、訓農、通商、惠工諸事。又設共進會,若綿、若絲、若茶、若糖,各令商人出品,每物不下千餘種,分別其精粗優劣,上者給以龍紋賞牌,次鳳紋賞牌,次花紋賞牌,又次給以褒賞之章,以內務卿監臨其事,拔其尤者以勸衆人。明治十年,又開內國勸業博覽會,萃全國物產工作比較而賞拔之,則國皇與後均親臨會場以示盛典。而米利堅費裏地費亞百年大會、澳地利維也納之萬國博覽會、佛蘭西巴黎斯之大會,皆特命卿、輔總裁其事,俾督率商人齎物以往,得褒賞者歸而誇示以爲榮。米國百年大會,初命內務卿大幺保利誦爲總裁.繼改命陸軍中將西鄉從道。澳國大會,特命議官佐野常IM,皆令親赴會場,歸,上其事於政府。法國大會,亦命內務卿伊滕博文爲總裁。復於中國之上海、天津、廈門,英之倫敦、新駕波,法之馬耳塞,俄之華地雲士鐸,美之紐約、桑佛蘭須斯果,分設領事,命以時呈報商務。而政府以本國製造物,如綿織物、絲織物、絲棉交織物、衣服、陶器、磁器、七寶器、漆器、竹器、銅器、搪器、紙扇、子團扇,於十二年佈告一概免稅,許之輸出。凡有可以拓商業、攬利權之法,皆依仿採擇,一一舉行。然而通商十餘年,惟明治元年及九年輸出多於輸入,其他則輸入過於輸出者爲數甚多也。蓋自維新以前,各藩學習西洋兵法,以戎衣勁服從事,遂以洋服爲便,稍有摹擬者,德國末代將軍曾著洋服,人爭誹謗。外交漸開既勢力自審不敵,遂豔羨其事事物物無不盡美。明治三四年間,各藩士多用洋服、脫刀劍者,其時東、西衣服並用,奇裝異飾招搖過市,外人頗爲嗤笑。三年,令士民散發脫刀,一任其便。於時地方官諭令人民,或以散發有益於養生爲言,或設不遵斷髮之令,甚有令結髮課重稅者,於是士民之頭髮靡然一變雲。未幾,國皇斷髮,皇后亦廢棄剃眉涅齒舊習。逮明治五年,制定文武官禮服,一用洋式,而服色一變矣。房屋舊皆以木製,幕府之末惟一延寮館築之以石,蓋亦以館賓者。既而官廳、學校、工場皆效西式,層樓傑閣,穹窿壯麗,警人耳目。五年,東京火災,政府命於京橋、新橋間創造市街,牆磚屋瓦一依西俗,特借給經費以助成之,而居處又稍變矣。上行下效,靡然從風,爲官吏者限於禮制無論也,豪富大賈、故家世族、學士文人亦頭戴氈笠,足踹皮靴,手執鞭杖,鼻撐眼鏡。若入而居家,不以巴黎斯之葡萄酒、古巴之淡巴菰餉客,輒若有慚色。而巨室大家更且牆被文繡,地鋪榻氍矣。即下至窮鄉陋邑、小戶下民,偶有餘蓄,亦購猩紅氈爲褥、碧琉璃嵌窗,以之耀鄉里。以故外物叢集,大而輪船、機器、巨炮、利槍,小而氈冠、革履、手拭、襟飾,連檣累舶,日新而月異。外商之工於謀利者,又且以英美之物效日本之制,輸入之物每年累加,設關以來浮於輸出者遂不下億萬矣。輸出人貨值既不足相抵,金銀日益濫出,自安政五年橫濱開港,迄於明治四年,凡十三年間溢出金銀大約及八千萬圓。通商之始,未諳外情,所訂條約以貨幣互換爲言,政府乃定以洋銀一枚三分之一換金一兩之制,外商不勞而獲厚利,百方交換,其時流出者蓋不知凡幾。美國條約雲:外國貨幣與日本貨幣種類同,輕重同,許其通用,聽兩國人民互相交換。又云:日本人民未習用外國貨幣,開港之後,凡一年間官於各港設經理所,所有日本貨幣應聽米利堅人求請照價交換。英、佛、俄、蘭諸約皆同。而政府是時未知外國貨幣價格也,乃定以洋銀一枚三分之一換金一兩之制。外商以兌換之間驟得美利,日夕持銀責官吏互換,官吏乃限每日每人許換之數,外商又僱人互換,行之一年而後已。按當時價值,每洋銀一圓僅值日本金一兩十分之七五雲。以各稅關未經查覈,故未悉其確數。然自慶長鑄金以後累世積蓄傾蕩殆盡雲。明治五年以後,稅關始稽金銀溢出之數,至十三年,輸出過於輸入凡六幹六百餘萬,其中有新鑄貨幣五千餘萬,綜計通商至今,爲數凡一億四千餘萬雲。若通商各國輸入之貨以英爲最多,輸出之貨以美爲最多,其與中國通商,則近歲輸出入之數各在四五百萬圓間,不甚懸殊也。
金銀輸出入比較表
類別
車
金銀輸出額
(千圓)
金銀輸入額
(千圓)
金銀輸出
超過(千圓)
金銀輸入
超過(千圓)
明治五年
4524
3691
832
六年
5126
3080
2045
七年
13995
1071
12923
八年
14715
335
14380
九年
10697
8271
2425
十年
9468
2180
7288
十一年
8485
2189
6296
十二年
13135
3135
9999
十三年
13760
3639
10120
總 計
93908
27595
66313
新貨幣輸出入超過暮
類別
年
金貨過出
(千圓)
金貨過入
(千圓)
銀貨過出
(千圓)
銀貨過入
(千圓)
金銀貨過
出(千圓)
金銀貨過
入(千圓)
明治五年
142
21
164
六年
1977
18
1995
七年
7596
930
8526
八年
8304
825
9130
九年
3247
98
3149
十年
4789
1485
6274
十一年
3017
1280
4298
十二年
3829
3724
7554
類別
聿
金貨過出
(千圓)
金貨過人
(千圓)
銀貨過出
(千圓)
銀貨過入
(千圓)
金銀貨過
出(千圓)
金銀貨過
入(千圓)
十三年
5290
4764
10054
總 計
38195
12954
51150
舊貨幣輸出入超過表
類別
爭
金貨過出
(千圓)
金貨過入
(千圓)
銀貨過出
(千圓)
銀貨過入
(千圓)
金銀貨過
出(千圓)
金銀貨過
入(千圓)
明治五年
1542
1758
4300
六年
600
1065
1666
七年
528
1531
2059
八年
1758
1477
3236
九年
890
289
1180
十年
889
499
1389
十一年
1132
5cr7
1640
十二年
250
244
495
十三年
18
189
208
總 計
8612
7564
16177
外國貨幣及金銀塊輸出入超過表
類別
罕
金過出
(千圓)
金過入
(千圓)
銀過出
(千圓)
銀過人
(千圓)
金銀過出
(千圓)
金銀過入
(千圓)
明治五年
3675
3675
六年
1977
358
1619
七年
1
2338
2337
類別
掌
金過出
(千圓)
金過入
(千圓)
銀過出
(千圓)
銀過入
(千圓)
金銀過出
(千圓)
金銀過入
(千圓)
八年
513
1484
1998
九年
1012
2933
1920
十年
380
777
397
十一年
450
250
200
十二年
62
1656
1592
十三年
558
218
776
總 計
874
1580
708
海關輸出入總計各年比較表
筮別
聿
輸出
(千圓)
輸入
(千圓)
輸出超過
(千圓)
輸入超過
(千圓)
明治元年
15553
10693
4860
二年
12908
20783
7874
三年
14543
33741
19198
四年
17968
21916
3948
五年
17026
26174
9148
六年
21142
27617
6475
七年
18780
22924
4144
八年
17967
29332
11364
九年
27225
23478
3746
十年
22976
27062
4086
十一年
25524
32563
7039
十二年
27388
32508
5119
十三年
27413
36178
8774
五萬圓以上輸出品
類別
米
麥
麥 粉
海 菜
字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247
62
二年
221
66
三年
272
98
四年
283
108
五年
333
78
六年
538
2363
51
19
2
364
102
七年
14079
322
96
566
134
八年
18
O
0
776
201
九年
46950
810
50
0
543
7
1177
303
十年
104220
2269
9230
148
89
3
1120
245
十一年
199042
4644
46131
873
2626
65
1139
227
十二年
13597
416
5894
123
492
14
1169
269
十三年
類別
茸類
茶
番茶
粉茶
筍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364
116
7439
3344
1951
212
725
24
二年
345
141
6424
1954
2016
144
154
4
三年
446
155
10816
4431
1038
68
1
459
11
四年
492
147
12728
4621
995
39
,
342
10
類別
茸類
茶
番茶
粉茶
聿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五年
519
106
12739
4124
1507
92
487
9
六年
519
153
12086
4561
850
88
402
8
七年
525
214
17862
7193
904
49
362
9
八年
625
250
19269
6745
1188
88
821
28
九年
851
355
17733
5350
1075
59
1416
44
十年
878
329
17882
4288
595
18
2242
67
十一年
786
256
19534
4209
314
11
1908
61
十二年
848
245
25838
7351
558
21
2205
71
十三年
類別
煙 葉
幹鮑
鰨
煎海鬣
字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207
10
210
64
642
125
153
54
二年
4210
28
323
103
852
173
274
112
三年
641
46
368
110
1113
195
269
32
四年
1262
96
455
125
1039
204
248
97
五年
3500
246
390
93
1772
287
336
144
六年
2616
272
564
144
1635
282
483
232
七年
2946
273
741
190
2650
383
521
188
八年
2456
184
623
169
1767
242
367
151
九年
927
79
681
194
2424
323
535
197
十年
3106
r
289
560
170
2458
414
529
168
類別
煙 葉
幹鮑
鰨
煎海鬣
箏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十一年
997
106
903
279
2575
379
484
158
十二年
1414
140
1017
289
3068
553
459
167
十三年
類別
大板昆布
刻絲昆布
禽獸類
鯗鰭
年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7938
163
1244
50
0
45
11
二年
2842
454
2112
121
2
52
79
17
三年
11778
415
2090
89
0
76
24
四年
15013
472
2173
88
4
55
17
五年
13395
296
3542
117
1
62
20
六年
23088
397
4756
139
1
104
30
七年
19677
259
1486
38
2
103
29
八年
14531
284
1863
57
2
97
27
九年
19916
397
2261
73
O
127
39
十年
16762
339
2403
76
0
117
34
十一年
12379
479
3251
105
1
108
33
十二年
25737
636
3951
128
1
159
51
十三年
類別
鮑貝
幹 貝
銅並潰銅
丁銅
孛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15
48
9
109
19
二年
61
56
5
603
120
三年
478
4
4
550
106
四年
120
4
36
4384
62
五年
237
2
46
56
5700
902
1097
201
六年
281
3
294
6
182
28
1581
307
七年
450
8
186
22
3046
481
7
1
八年
5加
11
128
29
1438
304
233
54
九年
330
8
126
18
468
103
182
39
十年
454
17
251
15
504
94
1668
338
十一年
791
37
181
28
356
57
3046
563
十二年
1069
85
21
127
23
2294
436
十三年
類別
銅線並銅板
鐵 銅
搪 潰
搪
字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52
52
8
二年
4
0
三年
73
187
28
70
5
10
O
四年
107
252
37
22
17
五年
11
196
831
103
144
六年
49
49
1446
222
332
39
1054
175
類別
銅線並銅板
鐵 銅
搪 潰
搪
宰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七年
125
24
99
17
100
12
445
80
八年
402
80
九年
28
6
669
133
十年
79
16
921
164
十一年
95
18
1166
206
十二年
494
82
1744
278
十三年
類別
鉛
石 炭
蠶卵紙
屑 蛹
字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688
35
27769
84
1886
3
10
2
二年
2
O
55805
182
1377
2500
13
4
三年
4
0
94092
298
1397
2566
11
2
四年
107174
324
1400
1285
14
1
五年
561
28
46013
180
1287
2247
六年
1622
92
23294
628
1410
3063
31
10
七年
222
10
197567
555
1332
731
22
5
八年
5
O
222151
1010
727
474
29
6
九年
776
1018
1902
152
55
十年
271065
735
1176
346
7
2
十一年
343141
883
887
650
12
3
十二年
328946
777
813
582
1.
69
21
十三年
類別
殼蛹
生 絲
玉 絲
熨斗絲
宰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156
78
1123
6253
84
171
62
61
二年
188
124
726
5720
0
1
93
98
三年
128
64
683
4278
3
9
74
82
四年
382
192
1323
8004
5
15
151
127
五年
444
256
895
5205
15
32
257
205
六年
343
245
1202
7205
135
117
七年
372
248
979
5302
0
0
96
85
八年
351
248
1181
5424
122
128
九年
389
463
1894
3197
1
2
153
238
十年
348
256
1723
9626
1
2
90
87
十一年
272
213
1451
7889
2
4
224
254
十二年
'457
437
1637
9734
465
578
十三年
類別
屑 絲
真綿
樟腦
牡丹皮
字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139
19
32
65
468
77
93
20
二年
122
48
79
141
689
115
101
24
三年
103
44
102
197
1560
235
239
207
四年
233
63
48
227
910
129
195
41
五年
J
351
88
112
168
637
88
182
20
六年
244
83
85
179
445
68
208
17
類別
屑 絲
真綿
樟腦
牡丹皮
年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七年
360
10r7
77
121
1123
155
298
15
八年
300
122
35
62
1107
138
187
10
九年
591
227
58
111
1263
174
168
6
十年
523
174
90
168
1567
238
152
5
十一年
828
344
42
74
2004
323
134
5
十二年
1026
647
22
185
2504
455
177
9
十三年
類別
人蔘
藥 種
碗酸
漆器
事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730
131
17
二年
113
88
413
11
1
三年
113
67
630
34
43
四年
89
75
25
60
五年
65
99
31
88
六年
76
138
602
34
159
七年
141
221
359
22
0
223
八年
118
167
760
28
30
1
167
九年
165
182
747
24
652
35
116
十年
282
197
282
11
1154
74
185
十一年
535
196
325
11
1199
86
148
十二年
507
188
643
19
1708
,J
100
2"
十三年
類別
陶器
扇 子
雜物
木蠟
字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1702
23
1373
308
二年
716
4
12
0
502
93
三年
26
448
102
四年
2004
123
2
932
207
五年
45
19
66
1790
273
六年
116
2558
49
73
2540
429
七年
108
1381
90
1892
227
八年
113
23
2082
188
九年
73
132
2138
188
十年
120
9295
135
1441
162
十一年
169
7419
154
702
99
十二年
257
239
1965
329
十三年
類別
下品紙
材 木
板
李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數
(千斤)
元價
(千圓)
數
(千斤)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277
39
36
二年
200
15
43
三年
289
26
35
四年
178
23
26
五年
268
50
24
6
47
六年
235
55
10
260
60
類別
下品紙
材木
板
字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數
(千斤)
元價
(千圓)
數
(千斤)
元價
(千圓)
七年
257
39
47
O
0
八年
226
40
63
九年
234
41
95
十年
198
27
30
十一年
238
36
12
十二年
123
20
95
十三年
萬圓以上輸入品
類別
米
旦
麥粉
洋酒
事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打辰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20977
435
8631
152
504
23
167
二年
162071
4431
44985
911
2923
127
202
三年
537710
14598
47057
1130
2633
121
277
四年
41957
1260
9903
222
1875
79
270
五年
0
292
六年
1909
29
3030
38
1080
44
146
七年
1175
24
816
13
975
42
43
八年
1028
211
5765
127
1283
48
37
九年
28
4969
101
1245
50
23
十年
11
O
573
14
1015
48
58
十一年
2
0
927
19
1081
45
17
30
類別
米
顯
麥粉
洋酒
字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打辰
元價
(千圓)
十二年
12498
248
25880
495
1192
44
19
十三年
按打辰爲英國計物之名,每一打辰爲十二件。
類別
火酒
捲菸草
食料
赤黑砂糖
年
打辰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14
45
52
17061
529
二年
18
35
90
23536
1090
三年
21
35
81
52727
2317
四年
45
47
104
52193
2188
五年
121
135
33301
1156
六年
22
91
32
57
176
37296
1599
七年
70
138
36
66
146
47019
1888
八年
94
51
144
62326
2582
九年
45
7
29
43
135
58267
2185
十年
42
68
27
41
137
45552
2105
十一年
70
110
31
43
125
41586
2222
十二年
64
31
44
154
49173
2375
十三年
類別
白砂糖
冰並棒砂糖
熟皮
鱉 甲
字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5498
343
511
45
134
23
3
10
類別
白砂糖
冰並棒砂糖
熟皮
鱉 甲
箏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二年
6920
519
826
103
94
20
12
30
三年
8892
707
611
82
111
27
7
37
四年
10707
827
619
89
265
105
11
38
五年
8259
514
643
95
69
49
六年
8240
558
910
114
165
9
51
七年
9143
694
911
89
302
15
77
八年
11470
823
1007
97
294
14
86
九年
8368
570
936
91
250
16
80
十年
8499
677
855
88
1027
374
19
71
十一年
7578
637
1047
120
964
344
21
100
十二年
10798
948
1141
124
888
31
25
83
十三年
類別
珊瑚
黃銅
熟鐵
鉛塊
年
斤量
(千沂)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0
5
14
2
2800
75
2007
107
二年
O
11
62
13
5536
369
1909
134
三年
O
12
55
10
5893
205
771
30
四年
2
49
96
17
6254
516
203
17
五年
28
77
12
7987
376
六年
25
18
509
七年
2
37
21
15388
668
22
1
類別
珊瑚
黃銅
熟鐵
鉛塊
年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八年
2
121
74
17484
643
346
23
九年
2
34
28
14506
505
868
63
十年
3
85
148
22012
669
4126
287
十一年
3
115
625
125
28299
835
3333
187
十二年
4
104
4
O
27980
695
2115
104
十三年
類別
鋼
石炭
傘骨
鐵器
年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打辰
元價
(千圓)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66
3
663
33
15
二年
199
13
2854
96
5
三年
92
4
9410
24
34
四年
51
3
1526
145
53
五年
176
19
51
六年
12
236
17
87
七年
35
99
6
580
八年
54
21254
147
47
216
九年
22
31943
193
75
212
十年
611
46
31723
159
79
82
179
十一年
1959
138
60740
257
217
228
110
十二年
3426
112
25
1
196
178
61
十三年
類別
馬口鐵
繰 綿
木綿絲
原色白布
聿
箱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0
3
2627
421
31658
1239
24297
1504
二年
1
10
3932
1087
5918
3418
18197
1666
三年
3
30
2344
628
8862
4522
30878
1727
四年
O
1
833
206
7968
3520
55740
4362
五年
1
496
85
13033
5330
3116
六年
20
2171
265
9528
3400
3241
七年
3
24
8482
1091
10488
3573
63940
3594
八年
2
21
2820
371
13493
4058
2425
九年
5
20
3230
456
14699
4151
54522
2817
十年
7
40
2752
418
15035
4084
36406
1835
十一年
11
63
2102
287
27394
7205
36323
1881
十二年
23
100
808
101
23571
6179
66767
3359
十三年
類別
染 布
紅 布
綾布
印花布
字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641
84
560
80
862
77
二年
983
144
30
3
820
109
三年
2509
256
28
12
36
4
1796
200
四年
207
259
88
8
2620
216
五年
333
114
209
六年
1439
168
1369
133
806
26
2874
546
類別
染布
紅 布
綾布
印花布
聿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七年
2125
207
1554
144
299
21
1520
104
八年
3.140
251
2075
188
67
2792
195
九年
577
102
3424
305
813
68
2805
207
十年
2191
208
3542
267
2768
210
2637
196
十一年
2835
214
7520
535
3649
290
2847
282
十二年
1475
109
9581
607
1525
110
2661
179
十三年
類別
白 紗
小幅布
緞布
布
事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157
11
2925
265
1
0
1459
254
二年
48
4
1422
156
5
1
539
135
三年
523
41
O
0
906
145
四年
804
98
55
5
1350
297
五年
129
217
六年
1690
149
50
3
1523
294
1331
319
七年
564
43
2137
146
475
74
1744
46
八年
1998
162
1679
112
1484
218
1982
393
九年
1827
148
1918
114
1451
201
460
100
十年
1234
80
2836
169
2106
271
688
111
十一年
1927
109
2752
172
2725
294
284
68
十二年
3245
174
2531
151
3292
346
328
54
類別
白 紗
小幅布
緞布
布
宰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十三年
類別
綿天鵝絨
帆布
綿布
雜類
麻布
年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1010
258
100
22
10
5
二年
1206
375
73
23
285
25
67
11
三年
2387
548
108
21
383
46
4
1
四年
675
175
312
66
266
45
13
1
五年
345
65
20
124
六年
2885
803
46
117
10
七年
1793
459
54
',
113
24
八年
752
109
198
248
28
九年
2833
596
50
1884
167
32
8
十年
2777
578
630
125
1775
143
89
17
十一年
3995
763
745
142
1776
246
161
42
十二年
2634
490
479
89
1227
97
69
14
十三年
類別
呢
佛蘭絨
絨緞
絨
字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194
235
39
10
22
7
二年
461
606
14
5
類別
呢
佛蘭絨
絨緞
絨
宇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三年
437
646
28
8
四年
436
840
20
8
五年
3038
105
70
366
84
517
六年
1320
224
665
109
929
165
七年
112
108
30
723
786
八年
530
45
671
九年
594
133
39
2
5
1553
244
十年
J
409
684
459
130
1297
196
十一年
503
702
622
170
2086
277
十二年
157
212
126
34
2974
369
十三年
類別
絨
綾吳呂
英國吳呂
縐吳呂
字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831
142
1348
403
347
73
二年
1845
546
三年
525
155
四年
167
55
五年
90
49
111
791
六年
8
2
132
46
5053
1076
七年
2025
358
22
8
133
34
4752
981
八年
205
56
10197
2393
類別
絨
綾吳呂
英國吳呂
縐吳呂
孛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九年
303
52
13
10819
2263
十年
384
90
9.4
11901
2373
十一年
653
101
25
13626
2693
十二年
527
103
23
6
17301
3126
十三年
按吳呂爲英語,蓋以絲織斜絨有花者,如中國線縐而質較薄。
類別
素吳呂
羽緞
牀氈
羽 織
箏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112
2
328
172
418
127
二年
837
557
656
478
三年
106
42
225
91
2218
628
四年
24
17
251
117
3190
952
五年
636
272
38
182
六年
585
155
672
414
321
七年
205
50
90
190
八年
578
112
214
358
319
九年
33
6
774
188
247
127
498
97
十年
273
50
2097
496
960
460
318
81
十一年
327
52
1520
339
758
339
134
47
十二年
3089
651
379
174
284
42
十三年
類別
羽綿布雜類
絹 緞
絹布雜類
絨氈
年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碼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4172
923
0
0
4
14
二年
2135
696
4
3
三年
5302
1132
0
2
1
5
四年
6507
1920
0
1
5
五年
1155
330
3
35
六年
3490
40
38
84
七年
5101
1285
4
29
42
10
八年
1281
48
138
38
九年
471
3
56
1
40
47
十年
1634
581
1
31
15
169
116
十一年
2757
820
4
77
10
148
48
十二年
2037
572
3
68
11
179
32
十三年
類別
帽 子
緞布褲
窗硝子
襟 卷
字
打辰
元價
(千圓)
打辰
元價
(千圓)
箱
元價
(千圓)
打辰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0
17
60
3
10
二年
3
33
118
4
19
三年
0
23
72
4
15
四年
1
18
75
6
32
五年
32
163
13
452
六年
60
288
198
766
103
52
151
七年
4
28
58
207
57
11
19
八年
30
8
63
58
10
19
九年
3
37
8
35
100
3
9
十年
9
84
11
44
36
91
20
48
類別
帽 子
緞布褲
窗硝子
襟卷
宇
打辰
元價
(千圓)
打辰
元價
(千圓)
箱
元價
(千圓)
打辰
元價
(千圓)
十一年
11
101
13
52
39
101
25
52
十二年
4
46
2
8
29
68
4
8
十三年
類別
茶鉛
靴並長靴
時辰表
企
年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足
元價
(千圓)
數
元價
(千圓)
打辰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30
33
49
1
7
O
3
二年
94
18
23
1
24
1
4
三年
79
52
48
5
37
0
6
四年
49
111
112
2
12
0
9
五年
296
26
38
六年
974
85
116
19
54
411
七年
70
15
23
112
177
八年
208
126
16
25
133
50
九年
1821
168
17
87
116
15
94
十年
1114
100
11
17
46
127
4
23
十一年
1517
122
4
9
38
99
3
22
十二年
1880
136
3
8
76
187
1
19
十三年
類別
小時辰表
硝子器
並水晶器
洋紙
文具
字
數
元價
(千圓)
元價
(千圓)
元價
(千圓)
箱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3
11
0
7
二年
4
3
O
2
三年
2
16
9
21
四年
29
22
24
24
五年
38
80
4
58
六年
8
92
216
34
4
122
七年
17
139
58
70
92
八年
20
148
68
94
109
九年
21
144
108
57
129
十年
30
197
45
171
78
十一年
41
273
70
216
65
十二年
31
208
63
87
50
十三年
類別
器械類
小銃
施條銃
大炮
李
元價
(千圓)
元價
(千圓)
數
元價
(千圓)
數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37
二年
17
三年
45
四年
71
五年
180
86
1
六年
379
16
26
七年
492
10
97
類別
器械類
小銃
施條銃
大炮
字
元價
(千圓)
元價
(千圓)
數
元價
(千圓)
數
元價
(千圓)
八年
521
466
0
163
九年
318
52
0
十年
413
156
8
十一年
234
9
103
134
十二年
429
1
19
2
十三年
類別
彈 丸
裝藥
火 藥
蒸氣船
年
箱
元價
(千圓)
數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艘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17
0
六年
0
O
848
3
0
O
七年
0
0
9
八年
998
7
198
599
九年
0
O
2
71
十年
333
3
11
1226
十一年
115
13
2
100
十二年
4
19
4
39
十三年
類別
軍用品
帆船
藥 種
制 藥
宰
元價
(千圓)
艘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1271
288
81
15
二年
600
821
50
44
三年
111
879
81
35
四年
53
1199
120
96
五年
170
132
六年
4
175
161
七年
19
129
157
八年
18
7
115
269
九年
1
6
1413
82
159
十年
8
68
1257
52
352
十一年
7
65
1914
81
426
十二年
13
122
2181
106
354
十三年
類別
紅 花
染 料
朱
石炭油
字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51
22
31
20
18
13
155
7
二年
93
62
64
38
25
103
28
1
三年
14
10
40
56
30
30
256
21
四年
168
124
65
50
35
48
742
72
五年
207
155
105
36
40
160
六年
113
84
155
205
44
52
4879
330
七年
270
188
160
92
48
90
6294
306
類別
紅 花
染料
朱'
石炭油
聿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八年
215
132
89
114
13529
573
九年
297
190
159
125
88
72
14082
444
十年
280
182
138
166
31
40
13081
605
十一年
265
161
237
252
76
52
52102
1803
十二年
259
169
357
204
99
66
81898
2185
十三年
類別
豆 油
油 粕
油 類
事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斤量
(千斤)
元價
(千圓)
明治元年
0
48
二年
28
0
255
三年
908
50
136
四年
102
1
123
五年
155
O
464
六年
2125
151
107
1
43
七年
126
6
2306
24
0
八年
11
0
1282
10
9
九年
0
0
20
十年
294
12
2
0
19
十一年
822
61
1615
25
11
十二年
1
8360
28
28
r
十三年
輸出入貨值國別表一
英吉利
米合衆國
清
佛蘭西
東印度
及暹羅
日耳曼
六年
12181386
1035831
11064858
2533447
12113
20r7"72
七年
10149888
1010359
8360404
1683763
28753
703074
八年上半季
7226
695786
2744568
2249297
3790
511472
輸
八年度
12210580
1800438
4214605
3354655
497515
入
九年度
12273765
1236290
4900982
3150743
494652
十年度
19627印2
2175529
4800303
3057736
708847
1034377
十一年度
16125021
3435印8
4521917
3225377
995816
1016700
六年
5169152
4226162
4793312
3625846
729
169754
七年
3232665
7464843
3655010
2759496
62718
八年上半季
878001
325加39
1311723
1236288
16007
11079
輸
八年度
2566301
6887307
2"1945
3304498
16655
出
九年度
7762549
5441217
2958742
7461915
22143
十年度
6007818
5678021
5427131
5347581
1569593
52359
十一年度
3436557
7435627
5691333
6000238
433870
84364
六年
17350538
5261953
15858170
6159293
12842
2246226
七年
13382553
8475202
12015414
4443259
28753
765792
出
八年上半季
8005227
3049825
4056291
3485585
19797
522551
入
△
八年度
14776881
8687745
6856550
6695153
514570
口
計
九年度
20036314
6667487
7859724
1063658
516795
十年度
25635420
7853560
10227434
8405317
3278440
1086736
十一年度
19561578
10835
10213250
9225615
1429686
1101064
輸出入貨值國別表二
伊大利
豪斯多
刺利亞
白耳義
瑞士
和蘭
魯西亞
六年
19438
七年
3302
24235
73186
6952
八年上半季
11138
2047
2892
36050
14298
822
輸
八年度
33393
人
九年度
44167
十年度
119367
5082
146351
66985
132456
7280
十一年度
65860
93644
179090
56932
58181
7897
六年
2265480
七年
647657
32615
97482
2599
八年上半季
108172
1708
40
30
5245
28753
輸
八年度
472689
出
九年度
1661550
十年度
808129
178938
140
20350
8059
44143
十一年度
703312
177670
35
68274
51067
54399
六年
2265480
七年
647657
3302
56850
170668
9551
出
八年上半季
119310
3755
2932
36080
19543
29575
入
A
八年度
506082
口
計
九年度
1705717
十年度
927172
184020
146491
873125
140515
44143
十一年度
769172
271314
179125
125206
109248
54399
輸出入貨值國別表三
西班牙
祕魯
奧地利
瑞典及
諾威
土耳格
丁抹
六年
七年
773
17417
59432
八年上半季
2232
輸
八年度
入
九年度
十年度
12123
465
18442
5539
1459
15732
十一年度
10188
853
17895
9373
3410
2880
六年
七年
12476
100
11842
八年上半季
7742
20
輸
八年度
出
九年度
十年度
62264
6716
12686
27
212
124
十一年度
31951
37245
12245
48
92
六年
七年
773
29893
200
56
出
八年上半季
7742
2252
入
△
八年度
日
計
九年度
十年度
74387
7181
40128
5566
1671
15856
十一年度
42139
37245
201
9373
3458
2972
輸出入貨值國別表四
布 哇
葡萄牙
英領諸
地香港
及新加坡
其他諸州
計
六年
65732
28989277
七年
3228
180742
223Q5408
八年上半季
1497
979
1603884
3556
34464
15042998
輸
八年度
2374934
:608219
25094739
入
九年度
447102
25121875
十年度
485
6356
31927956
十一年度
1012
238
1
-4951
19815343
六年
242162
20492597
七年
150
131774
1821409
八年上半季
55
40
530336
1323
23861
6514462
輸
八年度
1350893
119500
17359788
出
九年度
1621212
169676
27099004
十年度
84
95818
26329203
十一年度
380
31432
24240139
六年
307894
49481874
七年
3278
312516
40416817
出
八年上半季
1552
1019
2134220
4879
58325
21557460
入
△
八年度
3725827
727719
42454527
口
計
九年度
4205406
616778
52220879
十年度
569
102174
58257159
十一年度
1392
238
36383
54055482
外史氏日:古所謂理財之道所以諄諄然垂戒者,要不外乎財聚民散。蓋天地生財止有此數,上盈則下虛,上益則下損,民膏民脂日竭於上,飢寒交迫,父不能有其子,君不能有其臣,天下之大亂作矣。自古聖帝明王未有不以聚斂爲戒者也,雖然鹿臺之財,武王因之。瓊林之庫,唐祖因之。失國者以聚斂,得國者即以其聚斂散之於民。而四海猶不至於困窮。事變之極逮夫今日,乃有禍患百倍於聚斂,至於民窮財盡,雖有聖賢,實莫如何者,是則堯、舜、禹、湯、文、武、周、孔之所不及料、所不及言者也。是何也?日金錢流出海外也。挽近之世,弱肉強食,彼以力服人者,乃不取其土地,不貪其人民,威迫勢劫,與之立約,但求取他人之財以供我用。如狐媚蠱人,日吸其精血,如短蜮射影,日中其荼毒。以有盡之財,填無窮之慾,日膠月削,禍深於割地,數倍於輸幣,百倍於聚斂,又不待言也。既經明效大驗者,印度則亡矣,埃及則弱矣,土耳其則危矣。
歐洲大國皆知其然,必皇皇然合君臣上下聚族而謀之:欲我國之產廣輸於人國,則日討國人以訓農、以惠工,於是有生財之道。欲我國所需悉出於我國,不必需者禁之絕之,必需者移種以植之,效法以制之,於是乎有抵禦之術。欲他國之產勿入於我國,則重徵進口貨稅,使物價翔貴,人無所利,於是乎有保護之法。凡所以殫精竭慮、析及秋毫者,誠見夫漏卮不塞,十數年後元氣剝削,必將胥一國而爲人奴矣。
日本自開港通商以來,其所得者在力勸農工,廣植桑茶,故輸出之貨驟增。其所失者在易服色,變國俗,舉全國而步趨泰西,凡夫禮樂制度之大,居處飲食之細,無一不需之於人。得者小而失者大,執政者初不料其患之一至於此也。邇年來杼柚日空,生計日蹙,弊端見矣。全國上下知金錢流出之大害,乃亟亟然議改條約,欲加進日之稅,免出口之稅,庶以廣財源而節財流,而大勢敗壞不可收拾,悔之晚矣。雖知其既晚,挽回於將來,補救於萬一,及今猶可爲也。今核明治五年至十二、三年海關出入之數,先詳貨幣,次臚物品,次別國名,皆爲提綱擇要,比較數年以來,使天下之人曉然知其得失利害之所在。嗟夫,日本與諸大國馳騁,而十年之間流出金錢乃逾億萬之多,其何以支!痛念兄弟之國窘急若此,不禁爲之太息而流涕也。而或者猶日:"是第據五港關吏報告之書,尚有流出金錢不具於此者。"則益非餘之所敢知矣。
日本國誌(下卷)
卷二十一兵志一兵制
外史氏日:開創多尚武,而守成則尚文;亂世多尚武,而治平則尚文;列國多尚武,而一統則尚文;自昔然矣。然而弛備者必弱,忘戰者必危。自古右文之朝莫如周,成周之初,三監胥靖,四夷賓服,而周公之戒成王日:"其克詰爾戍兵,以陟禹之跡,以行於天下。"言備之不可以已也,況於今日之列國弱肉強食,耽耽虎視者乎?歐洲各國數十年來競強角力,迭爭雄霸,雖使車四出,粲敦雍容,而今日玉帛,明日兵戎,包藏禍心,均不可測。各國深識之士,慮長治久安之局不可終恃,皆謂非練兵無以弭兵,非備戰無以止戰,於是築堅壘,造鉅艦,鑄大炮,日討國人朝夕訓練,務使外人莫敢侮,東戍巴邱則西城白帝,務使犬牙交錯之國,度權量力,相視而莫敢發。中國之論兵,謂如疾之用醫藥,藥不可以常服,所謂不得已而用兵也。泰西之論兵,謂如人之有手足,無手足不可以爲人,所謂兵不可一日不備也。餘嘗曠觀歐洲近日之事,益嘆古先哲王以窮兵黷武爲戒,其用意至爲深遠。澳、德、意、法,稽其兵籍,俱過百萬,假使驅此數百萬之兵,俾就業於農工商,豈不更善?夫竭百農工商之力僅足以養一兵,必使億萬之農工商竭蹶於猷畝之中,競爭於錐刀之末,徒以之坐耗於兵,筋力疲於鋒鏑,金銀銷於炮火。而爾猜我忌,迭增其數,尚無已時。自非好武佳兵,其弊烏至於此。然而事變之極已至此極,雖使神聖復生,必不能閉關而治。無閉關之日,即終不能有投戈講藝、解甲歸田之日,雖百世可知也。嗟夫!今日之事,苟欲禁暴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衆豐財,非講武不可矣,非講武不可矣!
日本維新以來,頗汲汲於武事,而其兵制多取法於德,陸軍則取法於佛,海軍則取法於英,故詳著之,觀此亦可知歐洲用兵之大凡。作《兵志》,爲目三:日兵制,日陸軍,日海軍。
日本古兵制,兵與農合。迨孝德朝依仿唐制,始設兵部省,特置兵團,四分每國之丁而取其一,衛京戍邊,在京曰衛士,在防曰防人。一年而更。邊疆有事則下尺一之符,調發沿道,事止則散歸卒伍,無列屯而坐食者。及王政弛廢,藤原氏世相於內,源、平氏世將於外,兵之隸將家者號日武士,源、平二氏各私其武士日家人,互相吞噬。源氏既得志,命其家人爲諸國守護地頭,使各自守,守其土而食其毛,農食六分,兵食四分,兵農之勢隱然既分,然其兵則尚皆土著也。降至足利氏,仍源氏、北條氏守護地頭之舊,而漸成封建之制。時家國多故,軍役煩興,諸國武士稍離其故土,東西轉徙以就其將帥,而舉國之兵漸不土著。及其衰也,雄豪割據,務競進取,往往招集亡命之徒以爲爪牙,取其奉養於農。農不足給,又使其徒略取外境以自封,隱然成侯國之勢。及織田氏、豐臣氏興,幕下將校之封朝暮紛更,曾無定所,是以常聚其兵於城府以便分遣,於是兵之不土著者一定,而兵與農全分矣。當時所謂士者,自非職事官,皆分番直宿,略如古之衛士。士之下有徒,有卒,士有扈從、馬迥之目,卒有足輕、與力、同心之目,區分部伍,置長領之。此類概謂之兵士,與徒皆襲世祿,卒之簡點罷免一任其頭長便宜爲之。及德川氏定國,亦因織、豐二氏之轍,分割六十餘州,封羣雄及子弟功臣,自百萬石至一萬石統稱日藩,藩各有士。舉國兵士之隸於德川氏麾下,自不滿萬石至百石、數十石,或食采邑,或仰廩給,總其衆號日八萬。此八萬之衆各皆世其祿俸,畜其妻孥、臣僕,仰食於平民。自年十五就役,至六十免役,以三四十年間爲服役之限。而此二百餘年中太平無事,兵備懈弛,所稱武士者耳不聞鼓鼙,目不見旌旗,惟饜膏粱、服羅綺,以奢侈相競,即所謂騎射擊刺,亦惟習華法兒戲。兵既無用,而欺陵良懦,大爲民害,積弱之極,不可復挽。
及其季世,西舶東航,皆束手不復能戰。雖各藩知銃炮之用,頗有簡練之師,而其勢不能統一,及太政歸於朝,乃盡收列藩兵權,廢武士世祿。至明治五年十一月詔日:"朕賴天地祖宗之靈,行吾邦二千餘年未有之變,革封建之制復爲郡縣,海陸兵制亦不可不因時而制宜。往者太阿倒持,兵權歸於將門,迨乎季世,將驕卒惰,國亦隨弱,朕心痛之。今源本吾邦兵農合一之制,斟酌海外各國之式,設全國募兵法,以保護國家無疆之基。汝百官衆庶,其體朕意。"於是太政官復諭於衆日:"我朝上古之制,舉國無非兵者,有事則天子爲之元帥,率而徵不庭。寇平則解甲歸田,復爲農工商,固非如後世之佩雙刀,糜厚祿,甚至睚眥殺人,官不敢問其罪者也。昔神武天皇以珍彥爲葛城國造,設軍團,定衛士防人之制。至神龜、天平間,六府二鎮之制始備。保元、平治以後,朝綱解紐,兵權歸武門,始隱然有封建之勢,而兵農亦分矣。浸淫日久,弁髦王章,奴隸民人,弊不忍言。今列藩奉還圖版,王政維新,舊日武門坐食之士削其祿、脫其劍,俾四民與之等夷,此固國家所以平均上下,無有差等之意也。夫如是則食毛踐土莫非王民,可不思所以報國乎?天地之間,一事一物,莫不有稅,以供國用。爲吾國人,則應竭致其身以報吾國。西人謂之血稅,謂灑其生血以報家國也。且夫家國有難,民人共之,衛國即所以自衛矣。有國即有兵,有兵即不得不以吾民充其役,乃天地古今之通義也。泰西諸國數百年來所研究實踐,編定兵制,法極精密。然而我國政體地勢稍有不同,今不能悉採用,輒取其所長補古昔軍制,立海陸二軍,取全國四民男至二十歲者皆編人兵籍,以備緩急。爾鄉長里正依此意告諭民庶,務使知保護國家之大本。"遂頒行徵兵令數十條,大概分三種:一爲常備兵,一爲後備兵,一爲國民兵。行之四年,至明治八年復有所更正,行之又復四年,至明治十二年十月,太政官又廢舊令定爲今制,凡分八章,統七十一條。
凡徵兵以全國丁壯充之。四分陸軍,爲常備、豫備、後備、國民軍,各從其身材,分屬之步、騎、炮、工等部。海軍則別設令徵集之。常備軍選男子年二十歲者,徵集於各軍管下國郡,抽籤選定,乃編隊伍。俾服役三年,分置於所管鎮臺,其有未及三年精熟技藝者,特恩許其畢役。其身材強壯,品行方正,能曉暢技藝者在管六個月,擢爲近衛兵。使服役三年既畢,編入豫備軍。已經二年六個月編入後備軍,有願充士官者,照檢查例合格,送之人士官學校及教導團。能熟技藝及有異才者,亦可優擢下士官。輜重輸卒及看病卒,並工人等,雖募其願充者,若或員缺,則身不合格或合格,亦可依其所爲業便宜徵集之,使服其役。以輜重輸卒徵集者,六個月間服常備軍役既畢,編入後備軍。看病卒並工人等服役與諸兵同。常備軍在屯營中日給額俸,凡被服飲食皆由官支給。豫備軍以常備軍畢三年役者編制之,亦定三年期,惟平時在家,遇有事變乃編列常備軍使從軍,每年一回召集於屯營,使演習技藝。後備軍以豫備軍滿三年者編制之,更定四年期,遇有事變徵集在豫備軍之次,每年一回召集於便宜地方使之演習。豫備、後備軍當演習時,例於十日前由鎮臺宣告,隨里程遠近給予路費。凡兵役雖期限既滿,若遇戰爭即不得解役。國民軍,查全國十七歲以上、四十歲以下男子盡編入兵籍,當全國大舉時臨時編列隊伍以充守衛。案舊制,男子二十而徵爲常備軍,二十四而編爲第一後備軍,二十六而編爲第二後備軍,二十八歲而編國民軍,在營三年,應役者四年,四十而免。新制則男子二十而爲常備軍,二十四而編豫備軍,二十七而編後備軍,三十而爲國民軍。在營三年,應役者七年。舊制第二後備無須演習,新制後備與豫備同,比舊加三年應役,增五年演習。蓋兵之爲道,非習不精,苟弓硬手生,倉卒呼集,反恐誤事,而每歲一回召集,亦不至大妨民時,故雖民情所不喜,亦強增之,所以重軍政也。自五年發令以來,物情呶呶,或謂驅一國執未耜操牙籌之子弟,使之三載入營,既恐染武夫習氣,又恐荒學業而廢家政,所以多方隱匿,百計逃避,常有徵不及額之憂。此次新制特設"未及三年精熟技藝,特恩許其畢業"之條,使有志者發奮勉勵,得以早日歸休,所以順民情也。
凡男子有終身免兵役者:一日廢疾,不具,不堪兵役。二日經懲役一年以上之罪犯,經禁獄一年以上之國事犯。詳《刑法志》。案中國古制.寓兵幹農.未有甄擇流品之文。其後越用罪囚暴發兩戍,漢有大征伐,往往赦死罪從軍。至周世宗乃盡募盜賊、殺人亡命者,卒以之拓疆土,霸諸侯。蓋強梁惡少,驍健奔命,倚以殺賊,偶亦收效。《司馬法》所謂"使貪使愚"者此也。然此輩本皆無賴,習慣爲非,故駕馭稍疏,動輒挾衆虜掠,因事鼓譟,甚至戕害將帥,劫易人主,無所不爲。兵以弭亂,反以生亂,使天下之人視如蛇蠍,動色以養兵爲戒,豈非以不肖之徒羣聚其中歟。且自五代籍爲兵者皆文面滹手,夫黥刑所以治有罪者也,今集盜爲兵,又待兵如盜,葉適所謂"黥卒老兵,賤而可羞",當世以爲罵詈之詞,輕之也如此。冀其有用,得乎?泰西征兵之法,幾於人盡爲兵,獨至罪犯不得錄用,其所以重兵即所以強兵也矣。有國民軍外免兵役者:一日戶主,凡注於戶籍爲一戶之主,總不徵集。惟於應徵年紀以前分爲兩戶,或女戶主以贅婿分家,或既絕戶以繼嗣再興,或未及五十歲遽讓產於其養子繼嗣爲戶主者,不在此限。二日獨子嗣子。獨別、,承祖之孫。三日五十歲以上者其嗣子或承祖之孫,但應徵年紀以後以嗣子或承祖之孫分家者,或五十歲以下之養子,非有不得已事故者,或已絕戶以立嗣再興,或女戶主以贅婿分家,或於衆子孫中以應徵年紀以前更定爲嗣子,或承祖之孫者,均不在此限。四日年五十歲無嗣子者,其養子謂贅婿。或繼嗣。五日未及五十歲而廢疾不具,不能事生產者,其嗣子或承祖之孫及養子繼嗣。六日判任以上之官史其準官吏及試用員與傭人雖不許免役,但現理要務,可具狀於太政官請裁汰兵役。及教導職以上之僧官並戶長。七日府縣會議長、副議長及議員。八日公立學校之教員及文部省所轄與省府使所屬之官立學校教員,有平時免兵役者,此類編爲第二豫備。徵兵,年在三十歲以下者,當戰爭有事、召集後備軍以充兵時亦使編人隊伍,或以供輜重役。一日年五十歲以下之嗣子或承祖之孫。但應徵年紀以後以嗣子或承祖之孫分家者,或五十歲以下之養子非有不得已事故者,或已絕戶以立嗣再興,或女戶主以贅婿分家,或於衆子孫中以應徵年紀以前更定爲嗣子或承祖之孫者,均不在此限。二日陸海軍生徒及海軍兵器局造船所所傭工藝人。三日在海陸軍役中死亡罹病及負傷,其兄或弟一人。四日通醫術,既得開業文憑者。五日公立師範學校之卒業生徒。系各使府縣所設立者,下同。六日公立中學校及公立專門學校之卒業生徒。七日文部所轄及省使所屬官立學校之卒業生徒。八日留學外國過二年、有卒業文憑者。九日航海之船長、運轉手、機關手,既經試驗得文憑者。十日爲海船傭工執水火之業經三年者。有平時許延一年徵集期限者,次年徵集之,至時猶應延期,則再延一年,至第三年猶應延期,於平時免兵役。一日願充海軍兵員者。二日兄弟同時徵兵,偶數之半數,奇數之寡數。謂三人取其一人,五人取其二人。三日海軍常備在役中之下士卒,其兄或弟一人。四日海陸軍生徒之兄或弟一人。五日父兄或不知蹤跡,或廢疾不具,其人關一家生計者。六日文部所轄、省使所屬之官立學校及公立師範學校生徒有一年課程者。七日公立中學校及專門學校生徒有三年課程者。八日因學術及商業駐留外國者。九日身未滿定尺及有疾者。十日爲刑事被告人,裁判未決者。所有應免役或延役之人,應詳記事由,由戶主上戶長,遞呈郡區長使府縣廳,於徵兵檢查時核其是否,然後施行。凡兔.役、延役有年歲期限,如滿五十歲之嗣子嗣孫及三年卒業之生徒之類,須每歲九月十五日以前呈核,若過期方爲滿歲,仍應徵集。若有僞作年紀、捏造父母兄弟有無,或故傷身體,佯託疾病,冀免徵兵者,查出依律處斷。戶長及郡區長扶同徇隱者同坐。惟例許捐金免役,如本年應徵者納金二百七十圓,在平時免役者納金二百三十五圓,準於國民軍之外特免兵役,此外鹹使徵集。
凡全國分七大徵兵區,隸各軍管徵兵區。爲軍管徵兵區,軍管所轄分各師管,師管所轄分各旅管,旅管所轄分各聯隊,聯隊所轄分各大隊,大隊所轄分各中隊,各從所轄分劃徵兵區。惟旅管以下徵兵區尚未設置,現從使府縣轄地爲使府縣徵兵區,使府縣所轄地跨兩師管界者,每使管各設一徵兵區。案徵兵各區尚未設置,而先布之令甲者,誠以分劃各區,則軍旅師隊,小大相維,如枝幹之貫,如指臂之使,既使應徵之人無多寡不均之患,而以此區之人充此區之兵,平日共井同鄉,及至逐隊聯鑣,自易收出入相友、守望相助之效。又況兵皆土著,則家室田園親族各有其繫戀之故,亦不敢逃亡背叛,相率爲非。蓋一舉而兼數善,故令中先及之也。其不與府縣之疆域同者,則以分土治民與分營治兵,各有所宜故耳。每歲二月由陸軍省揀派徵兵使,以佐官一人充之。徵兵副使,以尉官充之,每師管派Z人。徵兵醫官,陸軍軍醫任之。徵兵副醫官,軍醫副以上任之。徵兵事務官,後備軍人員之駐在使府縣者任之。徵兵書記,陸軍下士官十等屬以下任之。使巡按諸部。至地方官亦派出使府縣徵兵事務長官,以地方長官或書記官任之。使府縣徵兵事務官,地方屬官任之。郡區徵兵事務官,以郡區長任之。地方徵兵醫員,由地方官揀充,每徵兵八十名或名用一人。筆生。由地方官揀充,每檢查所置人。凡事皆商議而行。自頒徵兵令以來,地方官期順民心,務爲姑息,民之希圖免役者官吏輒代爲袒護,代爲掩覆,以市恩於民,因是徵不及額。此次新制,地方徵兵官之權較重於昔,蓋使之任責乃能協同軍官盡力從事也。先期一年之九月,凡年十九應徵者使其戶主呈報於戶長,遞呈於使府縣,總編爲壯丁名簿。每歲限九月一日至十五日,戶主依式作上告書呈戶長,是月廿五日以內呈郡區長,郡區長限十月十日呈使府縣廳,載於徵兵名簿。限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內呈所管鎮臺。其寄寓他使府縣者,或於本籍應徵,或於寄寓應徵者聽惟於寄籍應徵須覺保人具結,預報官廳牒查本籍乃準行。
除除役、免役、延役各名外,凡應除役、免役、延役人,於徵兵使巡行時,其疾病者或引之到署,或就其醫員仍加檢查。其關於官職、軍籍及學業者,必使呈所受文憑,關於家事者,使親戚加保結。當徵兵使巡部之前,先告各府縣每區刻日期限,人數若干名,使應徵者由戶長帶到。先期又由使府縣廳交付劃野之紙分授本年應徵者,各自朱書姓名、產地、生年月日、族籍、職業及戶主名,與其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及氏神、此謂記其何地何神社之所轄也。宗丁,此謂佛教之何寺何宗派也,日本人有神、佛二教,凡生卒祭葬皆神官、僧官主之。作爲人別表,人各一頁,於檢查之日持到。至日,徵兵使、地方徵兵事務官列坐其席,依徵集名簿唱名引到,陸軍軍醫及地方醫員各審查其身幹尺度如何,炮兵定五尺四寸以上,然三寸以上亦可用。騎兵、工兵、輜重兵定五尺三寸以上,然五尺二寸以上亦可用。步兵定五尺以上。輜重輸卒、看病卒、役人尺度無定。骨相如何,詳志眼耳口鼻各樣。體格體質如何,宜徵爲何兵,炮兵取其身幹最強,目力尤佳者,其人舊業機關、雕刻工、時表匠者,均宜採用。騎兵取善於騎者,工兵取其素業木工、石、竹、船、車工、鍛、桶、稀工、泥工、馬具工、傢俱工、造屋匠、塗飾等,分依其業撰之。輜重兵取其善騎、稍讀書、通算術者。步兵不拘其職業,有無技藝,但堪於兵役者悉採用之。輜重輸卒取其少疾病、能耐勞苦者。看病卒取其少疾而性情溫和者。役人隨其所業取之。羊志於檢查簿。檢查役竣,乃據人別表及檢查簿,標註合於充役之員,稽覈本年應徵之數,乃行常備抽籤之法。抽籤之日作籤,籤載號數,納於籤箱,調集徵丁區分兵種使各從所宜自抽各種之籤,據檢查簿,如此人宜炮兵令抽炮兵籤,宜騎兵令抽騎兵籤之類。有典籤委員監視其正否,詳記其抽出之號,將籤仍授之本人。假如有籤丁五百名,則制自一號至五百號之籤,逐次抽取,本年當舉常備徵員二百名,補充徵員百名,則自一至二百爲常備兵,第二百一至三百爲補充兵,餘爲落籤。補充兵者許其在家治生,一年之內遇常備兵闕員時,其鎮臺循抽籤號數次序傳到使補兵缺。惟服役年限仍依常備本兵入營初目起算,作爲三年畢役,若一年之內無缺,應補準平時免兵役,落籤者平時免兵役,此二種免役者編爲第一豫備,徵兵年在三十歲內遇有事召集,後備軍充兵時亦使之充兵,或以供輜重役。抽籤既畢,復據籤簿與人別表制印票,票中載某人充何兵,何兵種,何號數,與籤簿比附,鈐勘合印,召致本人,使各將籤換票。每歲四月二十日至五,月一日,由各區戶長引之人營。方入營時,或因疾病,或因犯罪不能來者詳記其事由上呈,其罹病者必以地方醫師診斷書爲憑,由戶長捺印,速訴之鎮臺,至於十月一日猶不能入營,則俟下次徵兵檢查時再行檢查.比尋常徵兵先令入營。凡徵兵官員於四月十日覆命,所有關係一切徵兵文書均繳呈於陸軍省。
第一軍,管東京鎮臺常備步兵三聯隊,騎兵一大隊,炮兵二大隊,工兵一大隊,輜重兵一小隊,海岸炮兵三隊,總員七千二十人,此中一歲徵員二千三百四十人,管下府縣:東京、神奈川、崎玉、靜岡、山梨、羣馬、千葉、茨城、櫪木、長野、新渴。第二軍,管仙台鎮臺常備步兵二聯隊,炮兵一大隊,工兵一中隊,輜重兵一小隊,總員四千二百六十人,此中一歲徵員千四百二十人,管下諸縣:宮城、福島、青森、巖手、秋田、山形。第三軍,管名古屋鎮臺步兵二聯隊,炮兵一大隊,工兵一中隊,輜重兵一小隊,總員四千二百六十人,此中一歲徵員千四百二十人,管下諸縣:愛知、岐阜、百川、靜岡縣內遠江、滋賀縣內越前國一郡、長野縣內信濃國四郡。第四軍,管大坂鎮臺步兵三聯隊,炮兵二大隊,工兵一大隊,輜重兵隊,海岸炮兵二隊,總員六千七百人,此中一歲徵員二千二百三十三人,管下府縣:大坂、兵庫、埽、和歌山、京都、滋賀、三重、岡山、島根縣內因幡、伯耆、隱岐。第五軍,管廣島鎮臺步兵二聯隊,炮兵一大隊,工兵一中隊,輜重兵一小隊,總員四千三百四十人,此中一歲徵員千四百四十六人,管下諸縣:廣島、島根、山口、高知、愛姬、岡山縣內備中全郡。第六軍,管熊本鎮臺步兵二聯隊,炮兵二大隊,工兵一大隊,輜重兵4,隊,海岸炮兵二隊,總員四千七百八十人,此中一歲徵員千五百九十三人,管下諸縣:熊本、鹿兒島、大分、福岡、長崎、沖繩。第七軍,管海岸炮兵一隊,現今屬第二軍管,總員八十人,函館海岸炮兵設備以來,明治十年始行徵兵方法,因所轄之地狹隘,僅有函館、福山、江刺三所,故應徵者僅有八十三名,而體格不良,可用者僅十四名,故第七軍管現並於第二軍管。此中一歲徵員二十六人,管下:開拓使管下,函館支廳管下。以上總計三萬一千四百四十人,此中一歲徵員一萬四百八十人,但輜重輸卒、看病卒及職工等未定徵額,故今不算於此。自明治六年始行徵兵令,連年所徵,常不足額。第一、第四軍管常備兵每不足額,以他管補充兵補之。至九年,常備徵兵之額既足,補充兵亦能敷用,獨第六軍管不足,乃並採用未滿五尺之四尺九寸以上者,猶缺二十二名。是年全國二十歲丁壯共二十九萬六千零八十六名,應徵者僅五萬三千二百二十一名,屬於免役者乃有二十四萬二千八百六十名。內嗣子十五萬五千六百五十九名,戶主六萬六千五百九十二名,未滿定尺者一萬三千九百八十四名,其他六千六百二十五名。明治十年,全國二十歲丁壯共二十九萬四千二百三十一名,附九年應徵遲延一年者七千零二十八名,合三十萬零一千二百五十九名,應徵者僅五萬一千四百八十六名,屬於免役者二十四萬九千七百七十三名,內嗣子十六萬一千零二十名,戶主七萬二千零二十四名,未滿定尺者一萬零八十名,其他五千六百五十七名。
而此應徵各員中,有疾病、事故、逃亡或應歸翌年徵募者,及檢查不合格者,又有三萬零七百七十七名,可以採用者僅二萬零五百零九名,查是年應徵定額止有一萬四千五百三十七名,今有總員二萬名,似無不足,然各軍管下所徵彼此多寡不等,以之分配猶有不足之患。
以三十萬丁壯徵萬五千人而不足,蓋日本自德川氏主政,承平日久,習於安逸,其所謂武士皆世祿之家,尋常百姓不知當何物,初下血稅之命,展轉訛傳,謂朝廷習西法,將絞吾民膏血以爲用,疑惑恐懼,屢激成斬木揭竿之變。數年以後雖稍稍安習,然執無知小民,日告以人生報國,分所當爲,雖諄諄無益。而父兄不免溺愛,農商不無失時,故人人冀免於役。本人民多質弱而身短,其不堪役者固多,而年來民益狡詐,其強者則逃避而遠之四方,其弱者則飢餓而不出門戶,各隨其性質以弄狡獪,甚至毀傷肢體,斯削手指;或故罹法網,冀爲罪囚;或僞造文書,捏作免證;而嗣子、戶主免役二條,或讓分家產,各立門戶;或指擇衆子,俾受家財;或詭名爲興絕族之家,或託身爲入贅之婿,規避之術,愈出愈奇。政府頗厭苦之,故此次新令,於戶主、嗣子二條先爲預防,後又頒行徵兵令補遺.稱令中戶主、嗣子免役各條,所謂應徵年紀以前、以後,即以徵兵令頒行之日分前後,此令發行以前已爲戶主,或五十歲以上之嗣子嗣孫,並五十歲以上之養子繼嗣,並未及五十歲之嗣子,準其照例免役。若在新令發行以後,總使應徵云云,則防,4E4更爲嚴密矣。。而其他設計規避者嚴懲其罪。自十二年十月頒佈新令以來,此十三年徵兵即爲舉行新令之首,令行日淺,疑惑尚多,而此年常備、補充均足額,其捐金以免役者驟增至四百餘名之多,此輩皆圖規避者,以新法網密,術無可施,乃不得不捐家貲以免兵役也,則其效已可睹矣。今列表於後,可知其概。初下徵兵之令,外議嘵曉,謗言載道,然日本自願充兵者歲不過數百人,自願充兵者仍經檢查,然後錄用。明治六年僅六百十六人,明治十年全國共二百八十四人而已。苟不徵調,且患無兵,故政府諸人斷行己意,其後草寇竊發,屢次削平,置議者不復容喙。然起數百年之衰廢而變更舊制,要非容易,觀於八年之間改令三回,逐漸整頓,則當路諸君黜浮議而勤遠略,汲汲圖強,有足多矣。
十三年徵兵第一表
類別 、
第六
第七軍
管內
函館
計
二十歲丁壯總員
63408
28482
352
52807
4493
35432
268
260586
徵集名簿人員
4512
3907
2279
3807
4154
3135
10
21800
翌年再徵名簿人
員448
265
131
134
234
48
15
1275
二
十先人兵名簿人員807474322352408662375
歲
丁
壯
總
員
第二豫備徵兵名
簿人員
19207
10998
8832
11170
11190
8882
68
70347
免役名簿人員
37286
11492
23057
36467
27935
23076
149
159462
除役名簿人員
1148
1346
656
881
991
285
20
5327
計
63408
28482
352
52807
44912
35432
268
260586
筍乎
類別
第六
第七軍
管內
函館計
步兵
2005
781
1120
1946
1127
1275
8254
騎兵
100
10
100
常
炮兵
173
52
42
169
37
171
10
654
備
工兵
76
85
83
244
輜重兵
39
17
15
13
8
18
110
徵
輜重輸卒
1585
225l
886
206
1782
1234
8844
薹
步兵
278
724
192
225
1140
242
280l
騎兵
51
51
拿
補
炮兵
113
63
15
165
40
54
450
充
工兵
61
48
186
輜重兵
3l
19
9
17
20
10
106
輜重兵卒
第一豫備徵兵
汁
4512
3907
2279
3803
4154
3135
10
21800
常備下士卒兄弟
6l
27
30
33
46
40
l
238
翌
陸海軍生徒兄弟
l
3
1
5
正
再原充海軍兵
17
8
徵
名教導團生徒合格者
3
1
4
簿
人
員
由官立及公立學校
生徒
21
6
10
4
6
47
身幹矮小
5
30
2
37
爭斧
類別
第六
第七軍
管內
函館
計
因父兄有事故者
8l
50
37
47
50
265
有事故未查確
163
2
8
173
有病
26
26
藏匿
1
1
差
他行
67
2
9
83
茬
兄弟同時徵兵
2
2
1
2
7
螽
他管在籍或寄留
3
3
會
未查明或應免役
或系規避未查明
1
1
中
者疾病後不堪勞
役者
75
101
42
23
75
3
319
裁判未決
18
8
3
11
12
4
56
外國寄留
1
1
2
計
448
265
131
134
234
48
15
1275
逃亡
805
474
330
344
260
6
2209
他行
144
144
先
詐僞
2
1
6
9
人
兵
期限內不申告者
8
l
9
名
簿
人
徵集規避
l
1
2
員
中
犯罪拘留中
1
1
無故不到
1
1
計
807
474
322
352
408
6
6
2375
爹爹
類別
第六
第七軍
管內
函館
計
五十歲未滿嗣子
9505
6095
4305
11039
6136
5123
48
42253
五十歲未滿養子
9211
4452
4413
95
4835
3544
14
26563
五十歲未滿繼嗣
393
422
5l
12
157
134
2
1171
陸海軍將校下士卒
28
1
29
陸海軍生徒
23
16
16
15
12
16
98
海軍水兵
33
29
33
95
蘭
海員僱人已滿三
年者
l
1
豫
霾
因公務死傷者之
兄弟
10
2
5
8
ll
36
兵
螽
會
官立及公立學校
卒業者
16
7
8
4
12
2l
68
中
外國二年已上學
科卒業
1
1
內務省允准開業
醫
3
5
l
9
徵兵未施行之地
全戶寄留
l
4
5
燈臺看守人
1
1
定僱職工
16
1
17
計
19207
10998
8832
11170
11190
8882
68
70347
戶主
2127
5269
12249
21484
13593
12150
84
85946
免
役
獨子獨孫
2618
1489
1643
2320
2709
1507
12286
螽
五十歲以上嗣子
8363
2961
5795
7992
8190
"73
51
39789
貪
中
五十歲以上承祖
孫
333
170
78
87
128
74
3
3
乒磐
類別
笫一
第六
第七軍
管內
函館
計
五十歲以上養子
452l
1378
3080
4182
3145
2660
6
18972
五十歲以上繼嗣
36
8
11
6
8
15
1
85
免
父母疾病等嗣子
養子繼嗣
13
75
14
8
213
72
215
役
名
公立學校教員
53
53
29
33
23
22
213
簿
人
員
中
官吏等外吏及戶
長
19
9
14
75
8
9
1
133
教導職試補以上
192
62
162
114
87
51
668
捐銀免役
121
18
18
168
11
43
3
382
計
37286
11492
23057
36467
27935
23076
149
159462
廢疾
335
94
492
176
542
217
l
1857
除
役
不且
83
109
114
96
400
20
822
螽
犯罪
123
18
50
83
49
48
3
374
會
檢查不合格
607
1125
526
16
2274
中
計
1148
1346
656
88l
991
285
20
5327
事故
3
3
除
名
人
前應免役漏未查
明
1
1
員
計
l
3
4
十三年徵兵第二表
乒鱸
類別
第六
第七軍
管內
函館
計
前年送名簿總員
192
2768
2769
161
365
1120
52
7402
二十一歲
100
694
790
44
167
443
30
2268
一
二十二歲
41
430
704
16
110
228
8
1537
剛
二十三歲
51
399
510
2l
72
239
14
1306
鏈
送
二十四歲
472
381
93
946
名
簿
二十五歲
370
244
65
679
人
員
二十六歲
403
130
52
585
二十七歲
10
lO
計
192
2768
2769
136
365
1120
52
7402
步兵
69
75
230
16
18
120
528
騎兵
2
2
常
炮兵
7
8
9
4
22
4
54
備
工兵
4
3
2
9
輜重兵
l
5
l
2
9
徵
輜重輸卒
34
87
205
3
12
53
394
集
步兵
4
20
361
2
23
39
449
人
騎兵
1
l
員
補
炮兵
2
2
14
6
4
11
39
充
工兵
l
1
輜重兵
1
6
1
8
輜重兵卒
第一豫備徵兵
計
123
194
830
37
57
249
4
1494
乒莎
類別
第六
第七軍
管內
函館
計
常備下士卒兄弟
1
2
2
3
l
9
原充教團生徒檢
查合格
l
1
2
因父母有事故者
6
16
2l
7
12
62
翌
疾病後不堪勞役
者
2
16
12
10
18
6
64
正
再
徵
人
員
延期再延準平時
免役者
4
646
650
微集時漏開
l
l
有事不到
2
2
事故
33
4
2
3
303
l
346
犯罪拘留中
3
2
4
9
計
42
48
686
27
32
303
7
1145
差
逃亡
2
229l
3
176
283
14
2769
兵
槊
他行
28
63
6
97
報
毳
犯罪
1
1
至
蠢
僞詐
1
1
鏨
明
者
計
2
2321
3
239
283
20
2868
乒莎
類別
第六
第七軍
管內
函館
計
微兵令改正前五
十歲未滿養子嗣
子繼嗣
18
18
堊
海軍士官室從僕
l
l
馨
簍
公立師範學校卒
業生
l
1
會
常備年期過檢查
時限者
3
82
1120
56
18
218
6
1512
計
3
101
1120
56
19
218
6
1533
戶主
2
6
13
4
7
32
獨孫
1
1
五十歲以上嗣子
2
38
1
41
五十歲以上養嗣
於
2
2
免
役
官立公立學校教
員
l
l
人
教導職試補
1
1
員
徵兵令改正前等
外吏
l
1
海兵服役解隊
1
l
定尺未滿
1
3
4
捐銀免役
2
l
40
12
55
計
9
10
92
6
19
3
139
乒乎
類別
第六
第七軍
管內
函館
計
廢疾
2
37
2
50
除
不具
1
1
1
3
役
犯罪
1
4
3
3
l
1
1
14
人
員
檢查不合格
3
39
5
37
7
91
計
4
46
41
8
3
38
9
158
戶籍錯誤
3
3
除
事故
16
16
名
他管轉籍
16
3
19
人
員
死亡
16
2
lO
18
汁
48
5
10
3
66
十三年徵兵第三表
乒葶
類別
第六
第七軍
管內
函館
計
入營延期前年送名簿
總員
97
78
66
58
157
48
504
人
二十一歲
54
28
12
40
57
14
205
莛
二十二歲
12
7
13
4
22
11
69
塑
二十三歲
31
36
31
14
78
16
206
掣
二十四歲
3
5
3
11
耋
二十五歲
2
5
2
9
慧
二十六歲
2
2
4
員
計
97
78
66
58
157
48
504
爭莎
類別
第六
第七軍
管內
函館
計
步兵
11
16
l
25
64
8
135
騎兵
2
2
徵
炮兵
4
1
7
4
3
19
集
常
工兵
3
3
人
備
輜重兵
1
2
3
6
員
輜重輸卒
6
4
2
1
13
3
29
計
23
21
14
35
84
17
194
因父兄有事故者
2
2
1
1
2
8
翌
疾病後不堪勞役
7
5
3
5
5
25
正
事故
l
1
1
3
6
再
徵
人
他行
l
5
10
員
犯罪拘留中
1
l
2
計
9
9
14
8
8
3
51
前次
期期
逃亡
54
40
10
33
24
161
規令
避先
他行
19
19
延徵
至者
計
54
40
lO
52
24
180
五十歲未滿繼嗣
l
1
蘭
兄弟海軍下士奉
職
1
l
霾
鬈
延期再延準平時
免役者
2
2
貝
常備年期過檢查
時限者
4
1
34
2
7
48
計
5
l
34
2
7
3
52
爹鱸
類別
第六
第七軍
管內
函館
計
戶主
1
1
2
免
五十歲以上嗣子
1
l
役
人
五十歲以上養嗣
子
1
1
員
教導團人團
1
1
計
2
1
l
1
5
廢疾
l
2
3
除
不具
2
2
役
犯罪
2
1
3
人
員
檢查不合格
4
7
1
1
13
計
4
7
3
1
5
1
21
除
事故
1
1
名
人
員
計
1
1
十三年徵兵第四表
乒孝
類別
第六
第七軍
管內
函館
計
前年送先人兵名簿總
員
2415
4
1182
1164
21
4786
二十一歲
545
2
289
310
5
1151
前
二十二歲
604
239
202
4
1049
蕘
二十三歲
458
l
299
244
6
1008
會
二十四歲
285
155
191
2
633
囊
二十五歲
2
1
136
115
4
533
二十六歲
204
64
102
370
員
二十七歲
42
42
計
2415
4
1182
1164
2l
4786
步兵
65
3
72
156
8
304
騎兵
4
4
徵
炮兵
14
19
13
1
47
集
工兵
1
10
2
13
人
常
備
輜重兵
4
l
2
9
16
員
輜重輸卒
17
20
68
105
計
105
4
123
246
11
489
筍考
類別
第六
第七軍
管內
函館
計
逃亡
2297
1031
791
lO
4129
他行
95
95
蕤
父母沒喪中
1
1
疾病不堪勞役
1
2
3
他管在籍調查中
1
1
犯罪拘留中
l
3
4
事故
2
2
計
2301
1031
893
10
37@
廢疾
2
25
27
除
犯罪
2
3
5
役
人
員
檢查不合格
5
8
13
十
9
11
25
45
除
他管轉籍
9
9
名
死亡
8
8
人
員
計
17
17
徵兵捐金免役比較表
歲次
七 年
軍管
六年
全額
半額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一年
十二年
十三年
計
第一
5
24
l
8
7
7
8
122
183
第二
2
1
2
5
19
29
七 年
父
六年
全額
半額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一年
十二年
十三年
計
第三
l
19
l
58
79
第四
7
17
3
1
3
3
168
202
第五
1
l
4
2
3
ll
22
第六
4
5
3
9
9
55
85
第七內函館
1
3
4
計
17
61
1l
14
13
23
28
436
604
虧捐金免役者以十二爲最多,然僅二十八名,此次乃多至四百三十六人,蓋因新令精密,無可規避,則不得不出於此也,故別作比較表以覘其概。外史氏日:中國三代,寓兵於民,無事則耕,有事則戰,其不用也,舉天下皆力農桑之民。其用也,舉萬乘皆決射御之士,兵與食俱無不足,其規模可謂善矣。然自戰國以後,齊有技擊,秦有銳士,即已兼用召募之法,暨唐府兵制壞,用張說之議遂專用募兵,自是以後,民出食以養兵,兵出力以衛民,相沿至今,而兵與民遂不可複合。儒者好言古制,徒見唐宋養兵蠹國病民,驕惰無用,遂慨然思復三代之舊。不知募兵之害固大,以言乎徵調,軍書所至,雞犬爲空,邑里蕭條,田園蕪廢,觀於新安、折臂之翁,石壕捉人之吏,民困於役如此其甚,法安得而不變。夫古人用兵之日少,兵食出於一,即兵與民不必分。後世用兵之日多,兵食不得不分,即兵與民亦不能複合。徵兵之變爲募兵,蓋亦世變所趨,不能不爾,非獨中國,天下萬國亦莫不然也。然餘考歐洲近日兵制,乃又由募兵而復爲徵兵,其法男子二十使應徵,四十五十而免役,少者壯而老者退職,老者退而少者又人營,故兵無贏弱之憂。其常備之兵有定額,即養兵之費亦有定額,然歷三年,即一人之餉得二兵之用,歷六年,即一兵之餉得三兵之用,故糧無虛糜之患。當爲常備,民即爲兵,訓練即精,兵復爲民,無事則全國之兵皆農工商,有事則全國之農工商皆兵,故國無虛耗之恐。觀其按籍而稽,應時而調,同於古人料民之法。然所調之兵僅徵其力役,而兵之衣糧器械,皆別取其奉給於民,蓋斟酌於徵兵、募兵二法,各去其流弊而用其長,而又以時而訓練,分年而更代,此非數百年窮研實踐,未易得此精密之法也。日本仿此法行之八年,雖未嘗爭戰於鄰國,而削平內亂屢奏其功,數年之後,必更可觀,亦可謂善變矣。
中國自唐宋至今多用募兵,而募兵之法固有不可驟變者,將旗一樹,萬夫雲集,不患無兵,亦自有不必行此法者。餘特以爲抽換教練之法,似可採而用之也。國家歲糜千餘萬兵餉以養綠營,迨洪楊事起,乃至胥天下之兵無一可用。當事者有鑑於此,始創爲練勇爲兵之法,近年以來稍稍精強。然國家既竭餉以養有用之勇,仍糜餉以養無用之兵,其何以持久?且今日之勇固皆百戰勁卒,可爲干城,然再歷十年,則此輩又且衰老,更何以善其後耶?嗟夫,今天下萬國鷹瞵鶚視,率其兵甲皆可橫行,有國家者不於此時講求兵制,籌一長久之策,其可乎哉!
卷二十二兵志二陸 軍
日本上古文官日臣,武官日連。有物部連者,世爲宿禰,掌環列之尹,兼司刑官。後兵與刑分,有大伴連,統率元戎,警衛宮城。然此皆世官,未有官制。逮孝德朝,仿唐制設兵部省,始有專官。其在內禁近之兵,則有近衛府以領羽林軍。古名爲革叉負部,謂負盛箭室以衛宮門也。後設左、右近衛府等官。在外屯戍之兵,則於筑紫設太宰府,筑紫邊西海,故設鎮以備新羅、百濟、任那諸國。自古有此官,暨唐時使臣往來皆由此。及源氏秉政,有蒙古之患,復於此設九州探題,命北條氏世掌之。於陸奧設鎮守府。置鎮守將軍,日本東北古爲蝦夷地,叛服a.x常,時時寇邊,輒命將徵之。養老、神龜之間,設徵夷將軍,持節大將軍,並臨時封拜,未授官,惟鎮守軍則有府治焉。自王綱不振,兵權歸於武門,源賴朝起東北,拜徵夷大將軍。足利尊氏繼起,遂以將軍世其家,將軍威福過於人主,國家失其兵權者七百餘載。頃王室維新,德川返政,即於明治元年戊辰二月,建軍防事務局,閏四月廢之,更建軍務官,二年七月又廢軍務官,設兵部省,皆兼轄海軍。四年二月別設海軍省,始改兵部省爲陸軍省,又於東京置近衛局。辛未二月置親兵,壬申三月改爲近衛局。於各營設鎮臺。辛未四月始置鎮臺於東山、西海二道,癸酉正月定爲六管鎮臺。比年以來益增兵,設官規制益廣,而所有各官廨、各軍營,初皆統轄於陸軍省,於是陸軍卿之權又偏重。後於明治十一年十二月置參謀本部。十二年一月又設監軍本部,分轄六軍管。監軍本部,時司檢閱,戰時充團長,有事乃設,現無官署。定爲今制。
官職凡分爲二途,一日文官,猶兵部;一曰武官,猶將軍、提督等官。
陸軍文官官等表
勒 任
奏 任
判 任
一
等
二
等
-
二
等
四
等
五
等
六
等
七
等
八
等
九
等
十
等
寸
一
等
十
二
等
1
=
等
十
四
等
十
五
等
十
上
,
等
十
七
等
卿
大
輔
少
輔
四
等
出
仕
五
等
出
仕
六
等
出
仕
七
等
出
仕
八
等
出
仕
九
等
出
仕
十
等
出
仕
卜
-
等
出
仕
十
二
等
出
仕
鬥
三
等
出
仕
十
四
等
出
仕
十
五
等
出
仕
}
六
等
出
仕
十
七
等
出
仕
裁 判 所
裁
判
長
評
事
權
評
事
大
主
理
小
主
理
少
主
理
大
錄
事
由
錄
事
少
錄
事
一
等
捕
部
一
一
等
捕
部
陸軍武官官等表
勒 任
一等
二等
三等
將 官
大將
中將
少將
奏 任
四等
五等
六等
上長官又佐官
參謀大佐
參謀中佐
參謀少佐
憲兵大佐
憲兵中佐
憲兵少佐
步兵大佐
步兵中佐
步兵少佐
騎兵大佐
騎兵中佐
騎兵少佐
炮兵大佐
炮兵中佐
炮兵少佐
工兵大佐
工兵中佐
工兵少佐
輜重兵大佐
輜重兵中佐
輜重兵少佐
奏 任
七等
八等
九等
士官又尉官
參謀大尉一等
參謀中尉
憲兵大尉
憲兵中尉
憲兵少尉
步兵大尉一等
步兵中尉一等
步兵少尉
騎兵大尉一等
騎兵中尉一等
騎兵少尉
炮兵大尉一等
炮兵中尉一等
炮兵少尉
工兵大尉一等
工兵中尉一等
工兵少尉
輜重兵大尉一等
輜重兵中尉一等
輜重兵少尉
判 任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準士官
下 士
憲兵曹長一等
憲兵軍曹一等
憲兵伍長一等
步兵曹長一等
步兵軍曹一等
步兵伍長一等
騎兵曹長一等
騎兵軍曹一等
騎兵伍長一等
炮兵上等監護
炮兵曹長一等
炮兵監護一等
炮兵監查一等
炮兵監守一等
一等火工教頭
火工長
炮兵軍曹一等
二等火工教頭
火工下長
鞍工長
銃工長
木工長
鍛工長
鑄工長
炮兵伍長一等
鞍工下長
銃工下長
木工下長
鍛工下長
鑄工下長
鑄工下長
工兵上等監護
工兵曹長一等
工兵監護一等
工兵軍曹一等
工兵伍長等
輜重兵曹長一等
輜重兵軍曹一等
輜重兵伍長一等
三等
會計監督長
會計部上長官
四等
五等
六等
會計監督
一等副監督
二等副監督
會計部士官
七等
八等
九等
監督補一等
軍吏一等
軍吏副一等
軍吏補
會計部下士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一等書記一等
二等書記一等
三等書記一等
監獄一等
三等
軍醫本部長
軍醫部上長官
四等
五等
六等
軍醫監
一等軍醫正
二等軍醫正
藥劑監
一等藥劑正
二等藥劑正
軍醫部士官
七等
八等
九等
軍醫一等
醫軍副一等
軍醫補
劑官等
劑官副一等
劑官補
軍醫部下士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一等看病人一、二等
二等看病人一、二等
三等看病人一、二等
六等
馬醫部上長官
馬醫監
馬醫部士官
七等
八等
九等
馬醫一、二等
馬醫副一、二等
馬醫補
馬醫部下士
一等馬醫生一、二等
一等馬瞑畢一一等
=等馬瞑畢一一等
軍樂部準士官
十等
樂長
軍樂部下士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樂次長
樂師一一等
樂豐一一等
凡歹一、二、三等者日將官,敕任,進退黜陟太政官主之。列四、五、六等日上長官,又稱佐官。列七、八、九等日士官,又稱尉官,爲奏任,進退黜陟陸軍卿奏而行之。十等以下爲判任,進退黜陟陸軍卿專行之。凡武官各分其職事:參謀科在考察地圖,窮究韜略,凡有徵伐,臨機計劃,皆聽其指揮。要塞科在屯戍險要,凡內國城堡,瀕海炮臺,皆飭其固守。憲兵科在維持風紀,糾察非違,務使軍人各守軍律。步兵科以統步兵,騎兵科以統騎兵,炮兵科以統炮兵,工兵科以統工兵,輜重兵科以統輜重兵,會計部又分四課,日會計課,掌計算出入;日糧食課,掌支給糧食芻秣,及囚獄徒刑場事務;日被服課,掌支給被服營具;日病院課,掌病院會計事務。軍醫部分二科,日醫官,日劑官,醫以視病,劑以配藥,凡軍士疾病傷痍皆命之調治。馬醫監在分配軍馬,保護獸病。凡陸軍官身在行間有所統屬者日隊,附其他日隊外。在定額官員中,奉職或別任公務,與臨時差使者日在職,其額外者日待命,列將校班次,一時無事者日待命。在額外無職事者日非職。駐居各府縣以備有事調遣者,日後備軍人員,統稱之軍人。其在陸軍省之文官及外吏,統稱之日軍屬。凡士官出身,必於士官學校中既經卒業得有文憑者,或下士以下有出羣材能、非常勞績,亦許拔擢。下士以下則以教導團既經卒業者,或於尋常兵士中有材能者亦可選用。所有遷轉,必考其材能,察其勤惰,仍視服役之久暫,循資以升,不得越級。凡武官月俸,將官分三等,金四百圓至二百五十圓。佐官亦分三等,一百九十六圓至九十六圓。尉官亦分三等,五十八圓至二十四圓。準士官以下分四等,二十五圓至二圓八十錢。其屬近衛官與屬鎮臺者稍有差異,步、騎、炮、/兵各科亦稍不同,炮兵較多,步兵較少。若戰時則按其額俸增加五分之一,其有事歸鄉者仍得本額三分之一,名日非職俸。既經解職仍在服官之地者,仍得三分之二,名日待命俸。此外別有賞恤,一爲服役滿年,指在職二十五年以上者得之。一爲罷役後恩賞,自準士官以上、服役十五年以外者許得之,其額視服役之長短。一爲罷役俸。自準士官以上、服役十一年以外、未滿十五年者許得之。至傷痍疾病亦有卹金,給之終身。所給之額視受傷輕重及其官職何等、服役幾年,以分差等。其沒於王事者,其寡婦孤兒各有卹金。給額視其夫與父之階與死亡事由,以分差等。凡武官賞功,有以竹帛書功者,日褒賞,別制精紙,記其勤勞以賜之。有以章服錫庸者,日勳章,凡分八等,視其功績之大小、官位之高下,以爲差別,其得金銀標章者,終身別給以年俸。多者八百四十圓,少者二十四圓。有以金帛酬勞者,日賞金,俸給之外別賜金額。有日從軍記章,則不問功績之有無,曾經身在戰場悉給與之。凡武官有罪,新設軍律,其主刑日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無期流刑,有期流刑,重懲役,輕懲役,重禁獄,輕禁獄,重禁錮,輕禁錮,其附加刑日剝奪公權,剝官停止公權,禁治產,監視,沒收。皆於陸軍裁判所糾問其罪,按律科斷,不同於尋常官吏處分之法。詳下軍律條中。考此軍律,軍人、軍屬一同科斷,輕禁錮者若系將校,多附加剝官,軍人軍屬現在總員表據十三六月調查之數
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比較
階級
種類
人員
計
增
減
官
在職
17
25
3
及
同
非職
8
3
等
官
隊夕
142
26
步兵
71
17
隊
騎兵
l
244
上
炮兵
6
2
長
官
附
工兵
2
l
非職
22
1
隊外
612
74
步兵
1235
190
隊
騎兵
32
6
炮兵
160
46
士
附
工兵
54
5
歪
軸重兵
39
2442
22
官
非職
182
38
海外留學
10
2
後備軍人員
112
22
人
電信隊附
5
5
準
隊外
20
22
17
士
隊附
2
1
官
隊外
766
55
步兵
393l
505
騎兵
74
2
隊
炮兵
414
100
工兵
248
91
下
附
軸重兵
94
42
軍樂
43
8
士
豫備軍人員
l
l
後備軍人員
20
20
電信隊附
19
19
隊 外
447
35
步兵
26732
歪
騎兵
405
12
鎏
隊
炮兵
1094
171
工兵
867
31102
9
呈
附
軸重兵
482
243
軍樂
45
24
人
電信隊建築
30
30
豫備軍
24173
9660
笙
冀
後備軍
6703
30875
925
人
空
隊外
17
隊附
47
64
17
海夕
[、留學生
34
34
34
士官幼年教導團諸科炮廠諸
工軍馬局蹄鐵參謀本部電信
生徒
1281
1281
624
歪
奏任
10
13
准奏任
3
l
判任
446
5
屬
準判任
84
530
60
等外
110
36
準等外
36
146
2l
僱
17
17
13
役使
919
919
39
合
息員七萬三千三百二十三名
陸軍省
陸軍省,凡進退兵官,支給軍需,整飭軍律,申警守備,討論武學,則掌焉。卿一人,以將官任之。統理省務,凡所管事務利害得失,許陳明於大政大臣,許於元老院會議時辯論。凡武官士官以上,文官奏任以上,進退黜陟皆具狀上申,判任以下得專行之。省中事務凡設立規制,卿以其意見奏請,報可而後行。一日改革徵兵令中條款;二曰改革軍律中條款;三曰布達諸軍士號令;四曰諸局、諸官廨或設立,或廢,或合併;五曰制定諸局、諸官廨之條規;六曰命將校司某職課;七日用會計監督長、軍醫總監及敕任以上文官司某職課;八日軍人、軍屬有賞典及特放寬省之事;九曰判決士官閉門以上之罪;十日處決下士以下之犯軍律死罪者;十一日派遣部下官員生徒往於外國;十二曰傭外國人;十三曰凡創設新制,變更舊規。此皆奏請然後施行,其他則專決。小事則徑決。大輔,亞卿之職掌,少輔又亞於大輔。皆以將官任之。各局、各課鹹率其屬而從事焉。省內分局,局內又分課,在卿官房有房長一人,參謀大佐任之。副房長一人,參謀中佐任之。傳令使五人,課寮數人,其總務局分八課,日庶務課,日徵兵課,日軍法課,日武學課,日勳章課,日記室課,日報告課,日翻譯課。各有課長、課寮,課長多以中、少佐任之。局長一人,將官之任大、少輔者任之。副長一人,以參謀大佐任之。次長一人,以參謀中佐任之。傳令使一人,以中、少尉任之。分司其事。人員局分二課,日步兵課,日騎兵{果。各有課長、課寮,課長以步兵、騎兵少佐任之。局長一人,步兵或騎兵大佐任之。次長一人,步兵或騎兵中佐任之。分司其事。炮兵局分二課,日人員課,日材料課。各有課長、課寮,課長以炮兵少佐任之。局長一人,炮兵大佐任之。次長一人,炮兵中佐任之。分司其事。工兵局分二課,日人員課,日材料課。各有課長、課寮,課長以兵少佐任之。局長一人,工兵大佐任之。次長一人,兵中佐任之。分司其事。會計局分四課,日庶務課,日計算課,日糧食課,日被服課。各有課長、課寮,課長以一等或二等副監督任之。局長一人,監督長任之。副長一人,監督任之。次長三人,一等副監督任之。分司其事。
卿官房之房長,參卿之謀議,課寮任卿之書記,傳令使任卿之傳宣。總務局長位權亞於卿,卿有事則代理其務,日巡各局,檢查各局長之賢否,諸員之勤惰,行事之遲速,文書之當否。人員、炮兵、工兵及會計局長雖直隸於卿,而於日行常務亦受轄於總務局長。每日總務局長至於卿官房與卿議要務,而後集人員、炮兵、工兵、會計各局長及房長於官房,共議分派收受文書,佈告條令,及支給財物,繳納器用各事,於各局施行之。各局長受其事,分命之課長,課長奉行之,有所可否則商之局長,課寮所司在蒐集案卷,檢校文書,謄錄稿本。各局各課雖區分其事,然遇諸務叢雜時,卿得令甲局人員兼任乙局,亦可調他局人員互相援助。諸官員例以午前九時到省,午後四時退省,每夜以課寮一人值宿,諸員退省時必扃文書、嚴管鑰,尋常人不許人省,雖官於陸軍,必奉使令乃得至局,否則嚴禁局員將文書鈔與外人,密事告之友朋者,嚴禁處罰。凡文書匯於卿官房,課寮收受文書,以朱墨記其日期、事由,分致之各局。每七日匯收於記室,其待卿處辦者呈之房長,房長呈之卿。其祕密事房長記之於祕密日記,若未能速決者記於別冊,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各局長編稽緩錄,聚未決文書,註明其故。凡應發書牘,經課長、局長擬稿,呈之總務局長及卿,經鈐印乃得施行。已施行,每七日亦匯收其稿於記室。上奏之本,房長記之於密事日記。凡記室分爲新、舊二庫,其十年以前者藏之舊庫,十年以內者藏之新庫。凡未決文書,各局長寫其目,致之記室課,記室每月照目促局長送交。有借覽記室文書,必書借券,限三日繳還,不得逾七日。其舊庫文書限八日繳還。凡創辦新政,更改舊章,由太政官交議者,卿集各局長、各課長使獻替可否,並詢及其他將校,商議已決,局長作草案呈之卿,卿許可,乃告總務局長,若無異議即施行,若謂未可,再商之卿。其過誤皆責之總務局長。所有陸軍諸官廨長官直隸於陸軍卿者,日近衛都督、戶山學校長、士官學校長、教導團長、軍醫本部裁判長、炮兵各方面提理、炮兵工廠提理、工兵各方面提理、軍馬局長、馬醫監。
陸軍省各局課寮書記定員表
局
名
等
級
七
等
八
等
九
等
十
等
十
---
等
十
二
等
十
三
等
十
四
等
十
五
等
十
六
等
十
七
等
計
豢
課 寮
書 記
庶務課
3
4
5
6
18
徵兵課
2
3
4
5
14
會
武學課
1
2
2
2
7
軍法課
1
2
2
2
7
計
勳章課
1
1
2
3
7
局
記室課
2
3
4
5
14
報告課
1
2
3
3
9
翻譯課
無定員
人
步兵課
3
4
8
17
員
局
騎步課
2
3
2
3
10
炮
人員課
l
2
2
1
6
丘
,、
局
材料課
1
2
3
l
7
工
人員課
1
2
2
2
7
丘
/
局
材料課
2
2
2
2
8
豢
堊
吏
歪
吏
副
笙
吏
補
至
吏
試
補
--
等
書
記
二
等
書
記
三
等
書
記
會
庶務課
4
5
21
30
計算課
5
13
38
56
計
糧食課
2
4
13
19
局
被服課
3
9
28
40
參謀本部
參謀本部,置參謀本部長,以陸軍省中參謀長任之。統轄陸軍參謀科將校,凡邊防征討之事是其專責,有關於軍令,皆由參謀長籌策奏聞,已經御定,乃下陸軍卿行之。有軍事時,別置監軍本部,或特命司令長官。其軍令經朝廷裁定,下之於監軍中將及司令長官,仍令與參謀長互通謀略。所有陸軍省、近衛局、六管鎮臺,皆有參謀將校與焉。參謀本部置總務課,又置管東、管西二局,管東統東部以東,管西統中部、西部以西。所分諸課,在考究地理,一日測量,均用飛鳥圖法,察其經緯線若干度、若干分。一日檢察,視其地之險夷高下,如何安營壘,如何便運輸,均分派屬員司其事。在編輯兵書,一日編纂,匯聚日本及漢人之古今兵事,考其何以勝,何以敗。一日翻譯,將歐美各國現行之兵器、兵制譯而圖之,驗其若者精,若者良,旁及地方之治體,各國之政要。在製造圖版,一圖地理,將各國舊行之圖及新測之圖,舉凡都會要區,沿海港漢,均圖而刻之。一圖器物,將本軍應用之器,常備之物,以及堡壘之營築,炮槍之鑄造,均圖而刻之。亦有用鏡寫真法影而像之者。自明治七年二月設立參謀局以來,十一年十二月改稱參謀本部。規模日益拓大,每年刊刻圖籍至三四十種,印刷至五六萬部。軍用電信隊隸於參謀本部,有事之日,分派之師旅團各部,提理一人,以中、少佐任之,總理其事。
近衛局
近衛都督以將官一人任之。統御近衛諸兵隊,幕中置參謀部,以贊劃兵機,佐理軍政。又置副官,傳令使,文庫、武庫官,以司兵書、兵器之出納。又置會計部,分被服、計算、糧食三課,以督其務。凡有徵調,都督申之陸軍卿、參謀本部長,奏請朝旨,乃下都督行之。其他官位進退,經費支給,皆受陸軍卿命。近衛兵選擇各鎮臺兵之身材強壯、品行方正、能曉暢技藝、服役滿六個月者充之,分爲步兵二聯隊,騎兵一大隊,炮兵一大隊,工兵一中隊,輜重兵,隊,軍樂兵一隊,專以護衛京城,非有特旨不應徵發。守衛隊分爲二,宮廟府庫日儀仗守衛,園庭館廄日通常守衛。守衛專以步兵依次更替,以步兵大隊一人爲司令,如遇行幸,車駕以騎兵從,徒御則以步兵從。凡改革守衛法,陸軍卿、參謀本部長下都督議,議上奏請朝裁。京師戒嚴,所有守衛方略由參謀本部長規劃進奏,請旨行之,若變起不意,由都督臨機籌劃,事定後具申之陸軍卿、參謀本部長。凡元正之朝會,天長節之拜賀,及國有慶典,若國皇登極,皇后、皇太子冊立之類。國有大喪,近衛兵均備儀仗。若外國君主皇族特來朝會,其警備道路,護守客館,亦命近衛兵司其事。每年定期檢閱,必車駕親臨,監軍部及都督率諸隊兵以供御覽,事畢分別賞罰。若遇近衛兵屯駐各軍營內,可與各鎮臺兵會行大練兵式及閱兵式,有事亦與鎮臺兵會合。
近衛兵額表
兵種
隊數
每一隊人員
總員
步兵
二聯隊即四大隊
672
2680
騎兵
一大隊
150
150
炮兵
一大隊即二小隊
130
260
工兵
一中隊
150
150
輜重兵
一小隊
80
80
合計
3320
六管鎮臺
分全國地爲七軍管,與三府三十六縣相峙,以保安管內。北海道爲第七軍管,現隸於開拓使,尚未設立,故只稱六軍管。其區分之法:第一軍管爲東京鎮臺,第二軍管爲仙台鎮臺,第三軍管爲名古屋鎮臺,第四軍管爲大坂鎮臺,第五軍管爲廣島鎮臺,第六軍管爲熊本鎮臺。軍管之下分十四師管。軍管足以興一軍,師管足以興一師,故名。師管之下分四十一營所,並師管爲五十五所。分管之地詳於表內,凡軍管鎮臺所在即爲師管之一,故共五十五所。各劃區域,分鎮其地,尚有要地須分營駐札,俟兵額增加再行配置。凡屯營轉徙,皆受陸軍卿節制,若有緩急,牒知地方府知事、縣令,選便宜之地權移於此,即告之陸軍卿。其統轄之法:每二軍管兵隸一監軍部,第一、第二隸東部,第三、第四隸中部,第五、第六隸西部,此三部之參謀部,及本鎮臺之參謀部,與參謀本部之管東、管西二局相通,爲全國陸軍經緯。每一鎮臺置司令長官少將一員,以統督管內諸政,隸於監軍中將,有事之日奉敕指揮軍隊,其監軍充師團長,司令官即充爲旅團長,以當一面。平時監軍中將檢閱兵隊,每年定期監軍中將交換其部,巡迴檢閱。司令官悉遵其令,呈尉官以下拔擢名簿於監軍,聽其黜陟。每年歲末,司令官會陸軍卿、參謀本部長、近衛都督及各局長,於省堂撰定將校進級表,以便次年奉行。自鎮臺司令官以下,師管隸于軍管,分營隸於師管,軍令下行,公文上呈,必依其序。其官員之職制,司令長官平時于軍人黜陟、經費經劃之事,皆受陸軍卿指揮。除軍令外,以申請陸軍卿爲常。管下諸兵軍伍隊列之分合,因時宜有所變更,由監軍部上陳於陸軍省。凡軍中士氣之強弱,兵法之生熟,軍政之利害,軍紀之張弛,兵士之疾病若何,關涉地方民情若何,無隊將校之服職若何,營所諸隊司令官報之鎮臺司令長官,司令長官例以三個月經監軍部報告其況於陸軍省。凡管下屯營、病院、囚獄、暨庖廚腐舍,司令長官時時巡視。凡需用物品,由鎮臺監督照成規支取,修繕諸工,問工兵方面支給,軍器問炮兵方面,仍牒陸軍省,受卿之指揮。其兵士之分業,日參謀部,日要塞部,日憲兵部,各軍管憲兵刻未設立,將來直隸於陸軍省,但憲兵屯駐于軍管內者,有要事當報之司令官。日步兵,日騎兵,日炮兵,日工兵,日輜重兵。其戰守之事在御外侮,靖內患,有事時受命於監軍本部。管內警報關涉外國者,非奉朝旨宣戰不得動兵,惟事出危迫,速爲戰備,一面馳報。管內有盜賊竊發,府縣已上報,仍聽監軍部、陸軍省、參謀本部指揮。若事機已發,府知事、縣令求援,可應其請。其草賊有禍患不測者,司令長官商之府知事、縣令,遣人偵探,急陳其形勢,密緻監軍部及陸軍省、參謀本部。管內有劫賊,地方警察部求援,可應其請。其衛送之事,凡因朝儀、祭典、宴會、賓禮,派兵警衛,或以兵護送要囚,輸送彈藥,各衙門有所申請,由司令長官遣派。其紀律之事,管下諸兵出入有程,飲食有程,起居有程,日就操練,除操練場外不許侵擾他地。如欲實發彈丸演習曠野,由鎮臺選定一地,與所轄府縣商議,經監軍部告陸軍省,受其指揮。凡軍隊中有逃亡者,使其隊伍長或同隊兵士蹤跡,捕拿不得,則具報鎮臺,移牒其本管府縣嚴加搜捕,每月報之陸軍省。凡軍人、軍屬犯罪,隨時開軍法會議,在東京者無論輕重,致之陸軍裁判所嚴密審理。
六管鎮臺表
軍
管
鎮
臺
師
管
營所
常備諸兵
常備合汁
第
--
東
京
小田原
靜岡
甲府
步第一聯
隊
騎第一大隊
炮第一大隊
炮第二大隊
海岸炮品川一
隊
步聯隊5760人
騎一大隊240人
炮二大隊480人
第
--
東
京
第
二
蓉
木更津
水 戶
宇都宮
步第二聯
隊
工第一大隊
橫濱一隊
工一大隊240人
輜重一小隊60人
第
三
磊
新發田
高田
新渴
步第三聯
隊
輜重第4,隊
新渴一隊
海岸炮三隊240人
平時7020人
戰時l0200人
第
四
蝕
口
白 川
水懌
若松
步第四聯
隊
炮第三大隊
步二聯隊3840人
炮一大隊240人
工一中隊120人
第
二
仙
臺
第
五
青
森
盛岡
秋 田
山 形
步第五聯
隊
工第二中隊
輜重第4,隊
海岸炮函館一
隊
輜重一小隊60人
海岸炮一隊80人
平時4340人
戰時6410人
喜
鎮
臺
餐
營所
常備諸兵
常備合計
第
魯
第
六
魯
屋
豐橋
岐 阜
松本
步第六聯
隊
炮第四大隊
步二聯隊3840人
炮一大隊240人
工一中隊120人
三
屋
第
七
金
澤
七 尾
福井
敦 賀
步第七聯
隊
工第三中隊
輜重第三小隊
輜重d'隊60人
平時4260人
戰時6310人
第
八
大
坂
兵 庫
和歌山
京都
步第八聯
隊
步三聯隊5760人
炮二大隊480人
第
四
大
坂
蕪
大
津
津
步第九聯
隊
炮第五大隊
炮第六大隊
工第四大隊
海岸炮
川口一隊
工一大隊240
輜重/l隊60人
軍
姬
路
鳥取
岡 山
豐 岡
步第十聯
隊
輜重第四小隊
兵庫一隊
海岸炮二隊160人
平時6700人
戰時9800人
第
廣
軍
--
廣
島
松江
濱 田
山 口
步第十一
聯隊
炮第七大隊
海岸炮
步二聯隊2840人
炮一大隊240人
工一中隊120人
五
島
軍
二
丸
龜
德 島
須寄浦
字和島
步第十二
聯隊
工第五中隊
輜重第五小隊
下關一隊
輜重一小隊60人
海岸炮一隊80人
平時4340人
戰時6410人
第
熊
軍
三
鐾
崴
飫肥
麂 島
琉球
步第十三
聯隊
炮第八大隊
炮第九大隊
海岸炮
步二聯隊3840人
炮二大隊480人
工一大隊240人
六
本
軍
四
小
倉
福 岡
長崎
對 馬
步第十四
聯隊
工第六大隊
輜重第六小隊
鹿兒島一隊
長崎一隊
輜重一小隊60人
海岸炮二隊160人
平時4780人
戰時6920人
著
篡
口
餐
營所
常備諸兵
常備合計
平 時
戰 時
步兵十四聯隊即四十
每隊640人
每隊960人
二大隊
鎮臺6
騎兵一大隊
每隊l20人
每隊l50人
總
計
師管 l4
霍
孬
炮兵九大隊
工兵三大隊
每隊l20人
每大隊240人
山 160人
炮兵每隊
野 130人
每大隊300人
營所4l
工兵三小隊
每小隊120人
每小隊150人
輜重兵六小隊
每隊60人
每隊80人
海岸炮兵九隊
每隊80人
每隊l00人
共31440人
共46050人
近衛各鎮臺諸隊人員表據十三年六月調查之數
所管
慕
上長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生兵
職工
計
.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較
增
減
步兵二聯隊
四大隊
8
106
332
2602
3048
5l
近
騎兵一中隊
8
17
145
4
174
1
炮兵一大隊
1
17
46
226
4
294
33
工兵一中隊
7
32
149
188
12
計
9
138
427
3122
8
3704
5
所管
慕
上長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生兵
職工
計
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較
增
減
步兵三聯隊
九大隊
14
234
756
3742
1706
6452
329
騎兵一大隊
l
16
36
15l
180
5
317
26
東
野山炮兵一
大隊
1
l
17
15
46
36
223
144
104
94
4
3
305
293
36
京
工兵一中隊
13
64
158
88
323
30
輜重兵一中
隊
9
29
137
內輸卒6l
44
219
67
鎮
汁
17
304
967
4465
2144
12
7909
170
厶
¨
步兵二聯隊
四大隊
7
105
343
172
879
3045
47
仙
山炮兵一大
隊
9
17
75
45
2
148
45
臺
函館炮隊
5
17
44
25
9l
9
輜重兵一小
隊
5
12
64
內輸卒63
2
103
103
計
7
124
389
1894
969
4
3387
llO
所管
慕
上長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生兵
職工
計
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較
增
減
步兵二聯隊
六大隊
8
164
508
2393
1038
413
350
名
古
山炮兵一中
隊
10
18
72
52
2
154
56
屋
輜重兵一小
隊
6
ll
20
2
39
39
1
計
8
181
537
粼
lll0
4
4305
255
步兵三聯隊
九大隊
15
245
758
3574
1649
6242
3
鎮
大
野山炮兵一
大隊
l
15
15
49
36
134
141
100
97
3
2
302
291
35
厶
坂
工兵一大隊
l
13
61
135
96
l
307
18
口
輜重兵一小
隊
6
15
105
內輸卒6:
17
2
145
63
計
17
294
919
4089
1959
8
7286
113
步兵二聯隊
六大隊
8
167
52
2396
1313
4395
280
廣
山炮兵一中
隊
10
18
73
50
l
152
60
島
輜重兵一小
隊
6
ll
15
2
34
34
計
8
183
540
2469
1378
3
4581
186
所管
孓
上長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生兵
職工
計
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較
增
減
步兵二聯隊
六大隊
9
16l
506
2354
1372
4401
202
鎮
熊
野山炮兵一
大隊
l
15
16
47
37
147
139
95
102
3
2
308
296
40
臺
太
工兵一大隊
l
13
62
153
87
1
317
24
輜重兵一小
隊
7
16
40
20
2
85
6
計
ll
23
668
2833
1675
8
5407
132
合 計
1436
4447
3337
9235
47
36579
525
筅兵歐洲兵士往往結黨橫行,恃力擾害,或於道上使醉滋事,地方警部欲拘引,則又聚黨與鬥毆,莫敢誰何。各國因別設一部,名日憲兵,取兵士中之品端性良者充其選,意以彈壓兵士,其職掌介兵士、警部之間。日本兵士近年亦往往與巡查爭鬥,竟有聚衆數十意若開戰者,論者因謂憲兵之有益。明治十三年三月始設憲兵一部於東京,其他府縣猶未設立。
憲兵居陸軍之一部,專以巡查軍人非違,兼任行政警察,司法警察,又分隸司法、內務、陸軍三省。關係軍紀屬陸軍省,關係行政屬內務省,關係司法屬司法省。又兼受警視總監、府知事、東京有警視總監,與府知事無與。縣令及上等裁判、地方裁判所檢事之指揮。分常務爲二,平時巡邏視察日巡察,有時特遣偵探日檢察。憲兵巡視之時,遇軍人醉酒酗暴於市,或憑武力凌侮人,得逮捕之。指在軍營外犯法者,若在營內,該管官之責。又見有人受軍人損害者,可將人證告發。海陸軍之隊伍潛匿於市伍者,可請海陸軍官廨之命逮捕之。如遭數軍人暴動不能悉捕,則捕其造意或倡首一人。遇有警部乞援,即與之協力。遇巡查捕軍人非違者,請而受之。見常人犯違式詿違罪者,拘之,交於巡查。見現行犯罪者,不論軍人常人,得逮捕之。捕現行犯罪之常人,即送之警察署,或致之巡查。惟非有特命,不得驀人人家逮捕常人,拘引貨物,不得妄用兵器,遇拒捕,非兵力不可者不在此例。不得入外國公館。如地方有賊徒竊發,憲兵偵知其事,速報之上官。遇有水溺火災及變死人,又有老弱婦女急病者,瘋癲者,罹危害者,憲兵應扶助之。憲兵選拔於近衛鎮臺常備、豫備、後備各軍,取其年自二十二至三十、身長五尺以上、能讀書作字、品行端方者,五人爲伍,有伍長一人,選拔他兵科服役六月以上者,後選憲兵服役六月以上者。二伍有軍曹一人,選憲兵伍長服役六月以上者。十伍有中尉或少尉一人,四十伍爲一分隊,一分隊有大尉一人,分隊六爲一隊,一隊有中佐一人掌其司令。現在編一隊,內有中佐一人任隊長,大尉副官一人,大尉六人任分隊長,中尉、少尉共二十四人,準士官下副官一人,曹長六人,軍曹百二十人,伍長二百四十人,兵卒千二百人,會計軍吏一人,軍吏補及副一人,軍醫若干人,軍曹、伍長兼任書記二人,會計或二等或三等書記六人,其自曹長以上皆選之憲兵本部,隊長即爲本部長,統率部下憲兵,監視其勤惰,遇有非常之事,速報之內務、陸軍、司法各卿及警視總監。每月收各隊長報告檢核之,關係行政、司法,分呈之內務、司法二卿及檢事,亦呈之陸軍卿。其繫於海軍者專呈之海軍卿。分東京府下爲六管區,每各管區設若干屯,分遣二伍以上兵屯駐,隊長以時巡視各管區各屯所,副官輔助隊長,分隊長,各司其部下之事,亦以時巡視各分屯,分隊長據各屯報告,每七日呈之隊長。中尉、少尉分任各管區事,司各屯報告。兵卒巡察,每日記之手簿,以供報告。若遇有外患、內變時,其服役法別行編制。
卷二十三兵志三陸 軍
編隊
凡步兵,五人爲伍,四伍爲一分隊,二分隊爲半小隊,二半小隊爲小隊,二小隊爲中隊,共一百六十人。四中隊爲一大隊,共六百四十人。三大隊爲一聯隊,共一千九百二十人。其編制之法,由中隊起,每一中隊內有上等卒九人,分隊長八,鍬兵長一。一等卒三十六人,銃卒三十二,劍卒二,喇,卒二。二等卒一百十五人,槍卒一百四,又五,又六,此三等卒共一百六十人。此兵卒數也。伍長九人,分隊長八,司炊事一。軍曹九人,半隊長八,司被服一。曹長一人,隊副長。小隊長四人,少尉二,中尉二。隊長一人,大尉。此兵官數也。合四隊爲大隊,卒則倍加其數,官則酌加其數。三大隊爲聯隊,官又酌加焉。騎兵以百二十人爲大隊,炮兵以百二十人爲大隊,工兵以二百四十人爲大隊,輜重兵以六十人爲小隊,海岸炮兵以八十人爲一隊,積伍而成隊,均同於步兵。其每隊人數多寡不同,則因各種兵所事之繁簡而分之,近衛兵額編隊之法較多於鎮臺,亦因地而置宜故也。在平時編制之法,因時地之宜分各種兵而爲屯營,或有步無騎,或有步兵、炮兵而無工兵。合各種兵而爲軍營。各種兵均有,惟隊數多寡不同。每屯營、軍管、師管,必有軍吏以司財用,用軍醫以司醫藥,有工人以司工役。謂銃工、靴、縫工之類。又有參謀部以司指劃,要塞部以司屯戍,受轄於司令官,而統於監軍本部、參謀本部、陸軍省。在戰時編制之法,亦因時地之宜,以步兵二聯隊或三聯隊、騎兵一小隊、炮兵一大隊、工兵一中隊、輜重兵一中隊或專以步兵編制。合爲一團,日旅團。以二旅團或三旅團合爲一師團,以二師團或三師團合爲一軍團。軍團、師團、旅團各設本營,各有團長,而統于軍團長。其所隸有參謀部以贊機宜,凡部署兵員、進退師旅、偵探敵情、測繪地圖、編錄日誌、賞罰士卒、量度軍需、查明死傷,皆有所司。有炮兵部以司炮彈,凡炮銃彈藥及其他兵器營造之事、收貯之事、支給之事、修理之事皆司之,以時查察多少,俾無匱乏。有工兵部以司工作,凡器械材料及一切軍用營造之事、收貯之事、支給之事、修理之事皆司之,以時查察多寡,俾無匱乏。有會計部以司出納,部中分計算、糧食、被服、病院、郵遞課。凡貨幣、糧餉、衣服、芻秣、藥材、計算之事,支收之事,分派之事,皆司之。以時查察多寡,俾無匱乏。有裁手官以司軍律,軍人、軍屬有犯罪者,審議其罪,送之囚獄。有憲兵部以司軍紀,要在勿使地民人或受兵擾,凡追索犯人、護送囚徒、管埋囹圄皆司之。有傳令騎兵以司命令,凡傳遞命令、送至文書皆司之,有時兼充護衛,並及斥候。有軍用電信隊以到電報,凡電線架設之事、撤收之事、修理之事、通信所開閉之事皆司之.務使各旅團、師團、軍團之間互相聯絡,又使工部電線與軍用電線相接續。有輜重部以運輜重,凡進軍、退軍、移軍、軍用物品,皆司其運輸。有病院以司病傷,分治療、藥劑二課,病院即置之營後,若病者多,又設分院,亦可分致之地方醫院。有病馬廄以司馬病,營中馬及所食獸肉有病,皆療之,並司其屠殺之事,保護之方。有馬廠以司馬匹,凡需用馬匹皆司之,並司其保育之,補充之事。有運輸部以司運輸,凡軍營一切器用,自陸軍各地送于軍營皆司之,預備輸卒、馱馬車輛、分派課寮、書記、役人,以濟其事,務使無違無誤,軍中有病者、死者、傷者,亦由其運之內地,惟由此軍達彼軍,由軍營達戰場,則輜重卒之事。有補充營以司補隊,凡補充隊中補缺之事、編隊之事皆司之。其後備軍員之待缺者、病食人員之堪役者,亦隸其中,凡軍人之列於豫備、後備軍籍者,遇有事變即行召集,編爲補充兵。其法有二:一則直編豫備兵於常備兵,以充實其隊。假如常備兵以一百六十人爲中隊,即改以二百人爲中隊或二百四十人爲中隊是也。一則於常備兵之死傷疾病者補充其闕,假如常備兵病傷十人,即補十人,死亡十人,即補十人是也。又常備兵之新入營者、未卒業者,以豫備更易之,使新兵、生兵入補充隊,以時訓練。其督率豫備後軍者,即以將校之非役解職者任之。分轄旅團。旅團以鎮臺司令官爲長,受轄於師團。師團以監軍中將爲長,受轄于軍團。軍團以監軍大將或中將爲長。
陸軍編制表
階
官 名
中隊各官兵
大隊各官兵
聯隊
一聯隊
騎 馬
級
各官兵
統計
大隊
聯隊
大佐
佐
中佐
長1
1
1
1
官
少佐
長1
3
1
3
大
一等
副長l
7
l
尉
二等
長1
6
尉
一等
第二小隊長1
副長l
鍬兵司令l
16
l
3
中
尉
二等
第四小隊長1
鍬兵司令l
12
官
少 尉
第一、第三
小隊長2
旗手l
25
曹
一等
下副官1
10
長
二等
小隊副長l
計官附屬l
6
下
歪
一等
半小隊長4
司書翰1
司武器1
6l
曹
二等
司被服1
半小隊長4
計官附屬l
鍬兵長1
書記l
刺叭長1
59
士
一等
分隊長4
司武器l
60
伍
長
二等
司炊事1
分隊長4
書記l
知病院事l
喇叭長1
60
階
官 名
中隊各官兵
大隊各官兵
聯隊
一聯隊
騎 馬
級
各官兵
統計
大隊
聯隊
上等卒
分隊長8
鍬兵長1
108
兵
窒
一等卒
銃卒32
劍卒2
喇叭卒2
432
二等卒
槍卒l04
槍卒5
槍卒6
1380
上
長
官
二等軍醫正
醫官l
1
1
軍吏
計官l
l
軍吏副
士
軍吏補
計官l
副計官1
4
軍 醫
醫官l
3
官
軍醫副
軍醫補
副醫官1
1
下
士
銃工長
1
1
銃工
2
6
職
縫工
1
3
工
靴工
l
3
合 計
184
16
13
2269
2
9
步兵兵卒以一百六十人爲一中隊,此表中中隊內所列上等、一等、二等卒共百六十人,即其數也。其餘爲統兵之官。四中隊爲一大隊,三大隊爲一聯隊,兵卒之由小隊而中隊,由中隊而大隊,以倍數算。統兵者由小隊而中隊,由中隊而大隊,以遞加之數算。大隊格內所列一十六人,專記統兵之官,至兵卒之數第比中隊增加一倍,故不復記。聯隊格內依例推之。戰時軍隊各官編制表
軍 團
師 團
旅 團
部分
職
階級
員數
職
階級
員數
職
階級
員數
長
喜將
l
長
大佐
1
長
奎佐
1
副長
大佐
1
副長
奎佐
l
少佐
l
屬僚
墨佐
2
屬僚
少佐
1
屬僚
奎尉
l
奎尉
2
奎尉
1
墨尉
1
參
將校
將校
囊
副官
少佐
1
副官
次副官
奎尉
傳令使
少佐
奎尉
3
傳令使
奎尉
2
傳令使
墨尉
1
書記
下土
書記
下士
圖畫
圖畫
譯官
譯官
軍樂隊
軍 團
師 團
旅 團
長
大佐
1
長
中佐
1
長
少佐
1
屬僚
奎尉
l
屬僚
善尉
l
屬僚
少尉
l
下士
l
下士
2
下士
2
炮廠長
善佐
l
炮廠長
奎尉
1
炮長廠
奎尉
炮
兵
部
屬僚
大
中尉
少
上監護
l
上監護
1
監護
1
下士
下士
火工長
1
諸工
銃工長
l
鍛工長
木工長
鞍工長
長
大佐
1
長
中佐
1
長
少佐
1
屬僚
奎尉
1
屬僚
善尉
l
屬僚
少尉
1
下士
2
下士
2
下士
工
兵
工廠長
蠹佐
1
工廠長
奎尉
工廠長
奎尉
l
部
屬僚
大尉
l
屬僚
塞尉
2
上監護
l
上監護
l
監護
1
軍 團
師 團
旅 團
長
會計監督
l
長
一等副監督
1
長
二等副監督
l
軍吏
l
軍吏補
2
軍吏‰
1
軍吏副
1
軍吏副
2
會
書記
2
書記
2
計
計算課長
副監督
1
課長
二等副監督
l
課長
軍吏
1
部
糧食課長
副監督
l
課長
二等剮監督
l
課長
軍吏
1
被服課長
副監督
1
課長
二等副監督補
1
課長
軍吏
1
病院課長
副監督
1
課長
二等副監督補
1
課長
軍吏
1
郵便課長
副監督
1
課長
軍吏副
1
課長
軍吏
1
課僚
課僚
課僚
書記
蓑評事
1
裁
奎理
1
奎主理
l
塞主理
l
判
官
鑾錄
l
少錄事
1
少尉
錄事
l
大尉
1
中尉
2
中尉
1
中尉
1
少尉
2
少尉
1
少尉
l
軍曹
8
軍曹
4
軍曹
4
憲
司給養軍曹
1
司給養軍曹
1
司給養軍曹
1
兵
喇叭卒
4
喇叭卒
2
喇叭卒
2
監獄卒
會計卒
伍長
16
伍長
8
伍長
4
盛
80
卒
40
盛
20
軍 團
師 團
旅 團
簍
兵
丘
,、
求
隊
丘
/、
求
隊
丘
/、
求
隊
提理
中佐
1
軍
用
副提理
少佐
大尉
1
僱
輸送長
少尉
1
隊
計官
軍吏到
千卜
1
長
奎佐
l
長
喜佐
l
長
少佐
1
輜
屬僚
大尉
屬僚
大尉
屬僚
塞尉
1
重
部
盛
-。
小
隊
下士
下士
2
盛
--
小
隊
交
--
由
隊
長
軍醫監
1
長
一等軍醫正
1
長
二等軍醫正
l
軍醫正
1
軍醫
2
軍醫
1
軍醫
1
軍醫掣
僕
2
軍醫到
僕
1
病
保護芙
保護芰
保護交
院
治療課長
軍醫
1
藥劑課長
軍醫器
1
保護芰
軍 團
師 團
旅 團
長
騎兵少佐
1
馬
屬僚
府兵少筌屎
2
廠
下士
工長
長
馬醫監
1
長
馬醫
l
馬醫
馬醫
1
馬醫副
1
病
馬醫裂
2
馬醫補
1
馬醫補
1
馬
廄
馬醫生
3
馬醫生
2
馬醫生
看馬卒
保護卒
長
中佐
1
屬僚
少佐
l
運
大尉
l
纂
塞尉
4
下士
司令
塞佐
l
補
副
大尉
充
營
附屬
墨佐
2
養所生
戰時軍用電信隊編制表
本部
總員計
官等
人員
馬匹
人員
馬匹
參謀中佐
提理l
乘馬l
l
1
少佐
大尉
副提理1
乘馬l
3
3
中尉
少尉
輸送長
15
7
曹長
書記
軍曹
器械掛
60
伍長
書記
一等技手
二等技手
80
三等技手
一等建築卒
二等建築卒
112
一等卒
二等卒
102
27
軍吏副
軍吏補
計官
1
合計
7
2
274
38
第一電信隊
本部
,隊總員計五小隊
官等
人員
馬匹
人員
馬匹
人員
馬匹
參謀中佐
少佐
大尉
隊長l
乘馬l
1
1
中尉
小隊長
乘馬l
少尉
技監l
10
5
曹長
建築長1
輸送掛1
一等建築師1
軍曹
書記l
通信所長3
39
伍長
書記2
二等建築師2
一等技手
二等技手
通信手lO
50
三等技手
一等建築卒
二等建築卒
建築手16
80
一等卒
傳令步兵9
二等卒
傳令騎兵3
60
15
軍吏副
1
軍吏補
合計
5
l
47
4
2加
2l
第二電信隊
本部
4,隊總員計4,隊
官等
人員
馬匹
人員
馬匹
人員
馬匹
參謀中佐
少佐
大尉
隊長l
乘馬l
1
1
中尉
小隊長1
乘馬l
少尉
技監l
4
2
曹長
建築長
輸送掛1
一等建築師1
軍曹
書記l
通信所長3
18
伍長
書記2
二等建築師2
一等技手
二等技手
通信手l5
30
三等技手
一等建築卒
二等建築卒
建築手16
32
一等卒
傳令步兵l5
二等卒
傳令騎兵6
乘馬6
42
ll
軍吏副
軍吏補
合計
5
1
61
7
127
15
教習
有教士官者,日士官學校,日戶山學校。明治元年七月始設兵學校,後改兵學寮,六年十月設士官學校,七年一月設戶山學校,至八年五月廢兵學寮,改士官、戶山學校隸於陸軍省。別有幼年學校,後並士官學校,爲幼年生徒。皆以少將一人爲學校長。又置佐、尉官並大小教官,分司教職。士官生徒兼用華土族、平民,先呈誓願書、履歷書,並有保人,人校之初問其年,十五歲以上、廿五歲以下。驗其身,強弱何如。考其材能,曾讀書否、能作文否通算數否。合格乃選取之入校,分部學習。隨入校之年分深淺、學術精粗而分之。其幼年生徒所習學科日佛學、分翻譯、地理、作文、歷史、正字、法文典、書法、讀法八目。日漢學、分講解、作文二目。日數學,分數、代數、幾何三目。術科日體操。即運動身體。第三部生徒所習學科日數學、幾何學、理學、化學、地學、畫學、圖學、佛語學。術科日新式生兵學、撤兵學、射的、謂立的以槍銃射之,以驗其準否。體操、乘馬、步兵內務書、摘講。新式步兵、摘講。操典生兵。摘凱第二部生徒所習,其特科特科謂不分科者。並步、騎兵科之學科,日理學、化學、圖學、畫學、佛語學、立體幾何學、標高幾何學、馬學、地學、測量學、臨時築城學、炮兵學、兵學、地理圖學、建築圖學。特科並騎兵科之術科,日騎兵操典、步兵生兵學、小隊學、乘馬演習騎兵陣中軌典,講義。騎兵內務書、講義。騎兵操典、講義。野營演習。六週時,每週爲七日。第一部生徒所習,其步、騎、炮、工兵科之學科:日化學、理學、佛語學、畫學、圖學、重學、代數學、軍人衛生學、地學、馬學、法度給養學、軍路學、射的學、兵學、築永久城學、地理圖學。炮、工兵科加課,日炮兵學、二面幾何學。步騎兵科加課,日築城學、數學。其騎、炮、工兵科之術科,日騎兵操典、乘馬、小隊學、大隊學、騎藝、騎兵陣中軌典、講義。騎兵內務書、野營演習。其步兵科之術科,日新式步兵生兵學、半隊學、中隊學、實地演習軌典、野營演習。六週時。各分其等級,第其深淺而受業焉。學、術二科之分類,生徒受業隨時不同,此特舉其大綱耳。凡在校中習業有程,起居有程,飲食有程,遊息有程,不守規矩者有罰,自暴自棄者禁錮,情重者則除名焉。所受之業,教師爲講解,凡城壘建築之法、地勢測量之法、銃炮製造之法、隊伍分合之法、步伐整齊之法、馬騎控御之法、彈丸發送之法、圖繪摹寫之法、器用修理之法,皆繪以圖,貼以說,說所未盡者,複分析其形,模造其體,捏紙、摶泥、刻木、鎔蠟、鑄鐵,肖其形體而作之,昔沈適使遼,以蠟、以木作地圖,肖其山川高下、林野險夷之勢。今西人學校多用此法。務使諸生徒一,目了了,以盡其術。又於野營演習時召試之,以練其材,以觀其能,有考試之法,每月有小試,教師校其人之勤惰,業之進退,而定級。每半年有中試,校長出臨每科,各以一教官參列其席。期年則大試,或陸軍卿,或參謀部長,親策問之。已滿學期則大試。學期以六年卒業,士官學校現於十二年十月大試,分給卒業文憑。試而入選者,給以入選之文憑。校長以時簡拔,以補充陸軍各科將校下士官之闕乏,拔其尤者使留學泰西諸國,亦有別遣士官附居使館,以時考究諸國兵制。或遇戰事,則特遣使往觀焉。戶山學校大概同於士官學校,但其生徒採用常備,各隊之士官及下士又不分炮、騎、工兵等科,而分生徒爲士官、下士二種,所業術科較多於學科。有教伍長者,日教導團。明治二年改兵學校爲兵學寮,始設教導團。八月廢兵學寮改隸於陸軍省。爲陸軍下士生徒,即教以下士學術,生徒採用陸軍諸卒,華士族、平民願入學者亦考驗而採用之。凡生徒分爲六科:日步兵,日騎兵,日炮兵,日工兵,日輜重兵,日各兵喇叭。別有軍樂生徒。已卒業,分任各兵伍長,屬常備隊。各鎮臺諸卒在團卒業者,還舊鎮臺充下士補闕。近衛及隊外生徒暨華士族、平民在團卒業者,分配之本籍鎮臺諸隊充下士補闕,其下士任職中願入士官生徒學校者,許其考試入學。在團修業時願爲士官生徒者,能立品勤學,經團長允許,亦可就試。有教炮者隸於東京炮兵工廠。初名炮兵本廠,明治十二年十月隸於東京炮兵工廠。分火工、木工、銃工、鍛工、鑄工,各爲專門之業。火工學制大小炮之彈藥及火具、火箭,銃工學鍛鐵爐、研製機整筒、嵌牀制劍,木工學篋匠、車匠並雜事,鍛工學鍛鐵爐、研鑲嵌,鑄工學摹形鑄造。以數學、圖畫學、佛語學爲學之兼業,以大小炮使用射的爲術之兼業。有教醫者日軍醫學舍,專習軍醫,考其治療之方、藥劑之法、解剖之術。有教馬政者,日軍馬局馬醫學舍。明治五年十月始設馬醫學舍,十三年四月改隸於病馬廄。以蹄鐵工生徒爲專科,謂馬蹄所嵌之鐵。兼習飼秣之方、保育之事、治療之法、解剖之術。有教電信者,明治十三年始設,隸參謀本部。爲電信生徒,考其替代之字、句讀之法、傳遞之方。是皆專設學舍以教人者。其在近衛、各鎮臺之兵,各設操練場,每日伍長率其隊伍,以時操練,猶有餘暇,並及戲躍以壯其力。若投石、超距、蹴鞠、千秋之類。教習之外又有演習,由近衛鎮臺糾合其軍管、師管之兵,謂之小演習。由監軍部糾合二軍管之常備、豫備軍,併合近衛兵爲師團、旅團之式,謂之大演習。擇曠野適宜之地,先期派審查官,定時日、場地、屯所、方略,呈參謀本部長,部長繪其圖,請旨裁奪,下師團長施行之。每爲兩軍對敵之狀,凡引軍出軍、偵探發哨、佈陣施令、交戰圍困、追逐得勝,逮於撤隊收軍,其中糧餉之豫備、器物之分給、輜重之運輸、醫藥之治療、器械之修理,電信之交通,以及臨時堡壘之營築、橋樑之架設,皆一一與戰時無異,事畢而還。演習之時所悉利弊,記之於冊,詳議而酌改之。
士官學校生徒現在人員表據十三年六月調查之數
上長官
士 官
下士
四年生徒
階級
生徒少尉
少佐
大尉
中尉
少尉
曹長
軍曹
伍長
炮
工
現員
l
3
5
5
4
19
2
14
l
三年生徒
二年生徒
階級
工
步
騎
炮
工
步
騎
特科
無科
計
現員
46
3
13
72
205
教導團諸隊人員表據十三年六月調查之數
階級
上
長
士
官
準
士
下
生
樂
兵
計
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較
隊數
官
官
士
徒
生
鑾
增
減
步兵一大隊
六中隊
l
40
197
588
4
830
324
騎兵一中隊
8
21
30
1
60
21
炮兵一大隊
l
16
47
35
2
191
59
工兵一中隊
8
29
100
1
138
74
軍樂二隊
1
43
16
44
l
105
2
計
2
72
l
337
859
44
9
1324
476
軍用電信隊現在人員表
士 官
下 士
電信技手
官等
大
尉
中
尉
笙
吏
補
曹
長
歪
曹
伍
長
1--
等
--
--
等
--
二二
等
生
徒
生
丘
,、
計
現員
2
2
1
3
8
4
2
1
1
40
30
94
炮兵工廠諸工生徒現員表據十三年六月調查之數
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比較
生徒種類
人 員
增
減
火 工
42
5
銃 工
14
9
木 工
5
15
鍛 工
15
11
鞍 工
12
12
鑄 工
12
11
計
100
39
蹄鐵生徒現員表據十三年六月調查之數
畢徒
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比較
階級
人 員
增
減
一 等
4
7
二 等
13
4
計
17
3
海外留學生現員表據十三年六月調查之數
科目
國名獻
參
謀
步
丘
炮
丘
工
丘
醫
學
無
科
語
學
計
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較
,、
,、
/、
增
減
中尉
1
1
l
獨
少尉
l
1
出仕
1
1
l
中尉
2
2
4
4
佛
少尉
l
2
l
4
1
學生
2
2
2
清
學生
16
16
16
羣目
參
步
炮
工
醫
無
語
計
十二年六月
三十日比較
國名齡
謀
丘
/、
丘
,、
丘
,、
學
科
學
增
減
二級
1
1
1
朝
鮮
學
生
三級
1
1
1
無級
8
8
8
浦潮
斯德
學生
5
5
5
計
l
5
3
1
2
31
44
38
檢閱
每歲監軍部奉詔命檢閱全國諸兵,分爲東、西、中三部,東部軍管第一、第二,中部第三、第四,西部第五、第六。而陸軍省、參謀本部、監軍本部、裁判所、軍馬局、病馬廄,亦分屬三部,例於十月一日始,十一月三十日畢。惟陸軍省各官廨之在東京者,依時宜先後無定期,近衛隊必以車駕親臨爲定期。特命監軍部長一員,監軍部參謀佐官二員,傳令使一員,以步、騎、炮、工兵,會計,軍醫,馬醫諸官爲隨員。各鎮臺營管,先條理其所轄之事作爲簿牒,日號令佈告紀錄,日將校以下黜陟賞罰錄,日人員馬匹簿及表,日兵器、馬具、書籍、雜器物及表,貨幣、糧食、薪炭、衣服、營具簿及表,日藥劑器具簿,日城壘、營廄、倉庫、地界紀錄及圖,呈之監軍部長。部長檢閱之法,各分其事,一,隊伍之檢閱。兵之體格、馬之骨相,兵之被執之法、馬之裝束之法、車馬器具之配置之法,親檢視之以觀軍容。二日部署之檢閱。將校以下賞罰進退,人員之遷轉,馬匹之增減,親點視之,以觀軍政。三日學術之檢閱。凡學科、技術,摘義以問,令之作文、製圖,親考驗之,以分優劣。四日操法之檢閱。曰操緣、日射的、日體操,以觀生熟。五日材料之檢閱。凡軍中需用一切器品,據牒點其數之多少,驗其器之良桔。六日會計之檢閱。凡軍中出納一切財貨,據牒勘其數之多少,查其算法之疏密,並所有券契有無僞造。七日城寨營雁倉庫之檢閱。舊者有無損壞,新者能否堅固。八日醫術之檢閱。病人、病馬之景況,治療藥劑之方法。部長到其地,見其地方府知事、縣令,及東京警視本署,並上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官長,詳問屯駐之兵與其地方人民有無擾害,能否和合,然後分事檢閱。已畢,則集合所在之兵,行觀兵式。由部長時宜,惟近衛諸兵必待車駕親臨乃行。部長有意見告之於司令官,其將官各呈隊下之拔擢名簿於部長,部長獎其勤能,黜其懈惰,記之於簿,以待遷轉。部長覆命,必奏各管所閱之情狀,以供御覽。其敕任以上諸官,則陸軍卿會參謀本部長、監軍部長及各營長官、各雁長官,議定其拔擢名簿,奏聞以取進止。
豫備
各兵所用兵器,以炮兵、工兵爲多,兵器不可以倉卒備,故別設。炮兵方面又於東京、大坂分設炮兵工廠,初稱炮兵本廠、炮兵支廠,至十二年十月改稱炮兵第一、第二方面,並分設工廠。工廠以司製作,方面以司支發。東京工廠所屬有小銃包火藥製造所。共三處。有火工所,大炮修理所。大坂工廠所屬有制炮所,未落成。制彈所,制車所,有火工所,小銃修理所,別有小銃製造所,方事建築,尚未落成。十三年六月時約成十分之八。銃包製造所亦未落成。計十四年六七月間可以竣工。火藥製造所,一在東京府豐島郡之坂橋,爲舊廠。一在羣馬縣下上州巖鼻,營築方始,將來竣工,每一日可造火藥六百基。法國計數之名,每一基當日本一千五百九十五貫餘,約當中國一萬斤。炮兵所屬兵器庫凡四處,均在東京。火藥庫月十七受日分設東京、大娠府、蜾縣、和歇縣、滋幫具、鹿兒,島縣、石川具等處。又倉庫凡六處,均在東京。作硝場一處,在鹿兒島縣。兵初用來福槍,至明治九年十月,近衛鎮臺始換用士乃得槍,亦有換馬梯呢者。明治十二年間在歐洲購買馬梯呢槍一萬二千九百十二枝。十年二月後來福槍全廢不用。或以供軍中演習之用。炮兼用克虜伯及諳士突郎布魯戛士,現在工廠未能制大炮,而馬梯呢、士乃得之槍,均能製造。有炮兵大佐村田某,以新法制銃,經炮兵會議所議,用名爲村田銃,炮兵會議自九年七月始,每年召集將佐會議,兵器彈藥之式樣、炮兵之制規,議定乃行。工廠中遂摹造施用,此村田銃曾經陸軍省分貺各國。其工事亦頗有進步矣。日本弓矢頗爲擅長,喜以強弓勁矢夸人,弓長凡七尺五寸,有所謂十人張者,即合十人之力以挽之。矢長凡十五束,每束二寸五分,合三尺七寸。有奇鏃長四五寸許,天下萬國弓矢無如此之長者。源氏之興,即以善射鳴。戰國以來,士夫無不習射者,自槍炮興而弓矢無用,遂成廢物。亦有甲冑刀劍,今皆廢棄不用,附識於此。工兵所司,凡營壘城堡之建築、橋樑道路之修理,以及軍人駐居之室、埋葬之地,皆其所司。工兵所用器械,皆由工兵方面製造支給。分工兵爲六方面。計明治十二年七月至十三年六月,工兵營造房屋凡一百一十一所,其既竣工者七十八所,凡工兵所用器具,出於日本日式者僅十之二,出於歐洲新式者凡十之八。
卷二十四兵志四陸 軍
經費
明治二年始設兵部省定額,每月金六萬圓,米八百十石,三年亦同定額,四年自三年十月起至是年九月止。定額一年米三十萬石。此內米二十八萬石,當時米價值金一百八十七七千八百二十六圓,又增額外金一百五萬四千九六十餘圓,又增親兵費三十二千七百餘圓,合二年、三年兩歲之額,猶有餘金二千五百八十餘圓,交還大藏省。五年定額金自四年十月起至是年九月止。八百萬圓。是年支用七百七十三萬零七百四十六圓,餘金二十六萬二千七百餘圓,交還大藏省。六年定額金九百二十三萬六百圓,本系定額八百萬圓,因五年改歷,將五年十一、十二兩月併入是年,故有此數。又額金十一萬五千四百餘圓,御親兵解隊費十四萬七千五百餘圓,是年支用六百九十四萬零六百零九圓,餘金二百零二萬八千六百四十圓,交還大藏省。七年定額金自正月至十二月。八百萬圓,是午支用金七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四十圓,餘金六萬六千八百五十tl圓,交還大藏省。八年半年內定額金四百萬圓,是時支用三百八十九萬八千三百十五圓,餘金十萬一千六百八十四圓,交還大藏省。八年度自八年七月至九年六月稱爲八年度,是時由大政官頒行會計法,皆從本年七月起至明年六月止爲一年,以後稱爲某年度者准此。定額金六百九十四萬六千二百七十五圓,是年支用六百七十七萬四千一百十五圓,餘金十七萬二千一百五十九圓,交還大藏省。九年度定額金七百二十三萬一千八百六十九圓,是年支用六七十八八千一百五十八圓,未經決算金十七萬九千四十四圓餘金二十六萬五千二百九十五圓,交還大藏省。十年度定額金五百八十五刀圓,是支用金六百一十萬六千三百五十一圓。十一年度定額金五百七十四萬三千一百圓,是年支用金六百四十二萬四千一百四十五圓。十二年度定額金七百一十九萬零一千圓,別有增額金、臨時費金,合共八百三十一萬四千一百二十二圓,是年共用八百一十四萬三千四百三十一圓,未決算費二萬三千四百九十圓,餘金一十四萬七千二百零九圓,交還大藏省。十三年度豫算金八百一十五萬一千圓,維新之後,每歲遞增,十年之間合計已用六千餘萬圓,而明治五、六兩年,福山等九處暴徒鎮撫費、明治七年佐賀征討費凡用金九十一萬六千二百八十四圓。及是年臺灣之役、凡用金七百七十一萬八千三百十四圓。八年朝鮮之役、凡用金四十九萬五千六百二十三圓。十年鹿兒島征討費凡用金四千二百一萬圓。不在其內。凡經費豫算一年所用呈之太政官,經太政官覈定支給,名爲定額金。定額之外,有一時費,有臨時費,亦預計其數,請太政官支給,名爲額外金。總稱爲豫算。每一年則開列支用款目,呈之太政官,有餘繳之大藏省,一時未能清算名日現計,一切清款名日決算,若有徵戰非常之事,則別支鉅款,不列於經費。今將明治十二年度經費列表於左,可知其經常費用之大概雲。
陸軍經費出入表
收入款
圓
圓
定額金
7190100.O00
增額金
356122.O00
虎列剌病豫防費
35328.938
正貨交換差額費
3641.000
戶山學校競馬場費
6121.000
負傷病者費
65000.000
海岸防禦費
130000.Ooo
金澤步兵營建築費
36253.960
兵器購人費
201395.236
興業費
290160.336
總計八百三十一萬四千一百二十二圓四十六錢二毫。
支出款
圓
圓
本省
1845027.147
炮兵會議
19992.047
近衛局
427621.010
士官學校
137128.026
東京鎮臺
892330.387
仙台鎮臺
367345.934
名古屋鎮臺
487606.257
大坂鎮臺
854734.523
廣島鎮臺
478663.992
熊本鎮臺
635963.888
戶山學校
42547.418
教導團
272992.147
軍醫本部
90053.323
裁判所
22038.216
炮兵方面第一
26892.452
炮兵方面第二
80912.151
東京炮兵工廠
4593.640
大坂炮兵工廠
工兵方面第一
236566.680
工兵方面第二
54407.868
工兵方面第三
94834.857
工兵方面第四
43885.114
工兵方面第五
41036.607
兵工方面第六
56356.660
軍 馬 局
120165.389
病 馬 廄
23204.693
興 業 費
290160.336
負傷病者費
59713.396
海岸防禦費
50286.255
參謀本部
235207.089
監軍本部
58433.557
經費共計
8143341.259
未決算費
23490.620
餘數交還大藏省
147290.583
總計八百三十一萬四千一百二十二圓四十六錢二毫
定額各款
圓
圓
俸 給
711223.057
給 與
225249.022
旅 費
217080.43l
被服費
749958.411
廳中費
267457.804
陣具費
32990.88l
野營行軍費
104959.275
兵器費
550963.95l
彈 藥 費
276924.361
廄 費
118269.527
內國生徒費
26780.275
外國生徒費
20498.259
徵 兵 費
66000.000
外國人諸費
58616.445
後備軍費
107537.535
患者費
55887.113
徒 刑 費
19452.323
囚獄費
16356.884
定額各款
圓
圓
營繕費
1374.530
步兵隊費
2784159.604
騎兵隊費
114319.324
炮兵隊費
383758.316
工兵隊費
131238.514
輜重隊費
76432.087
軍樂隊費
10683.632
虎列剌病豫防費
35579.710
額外各款
圓
圓
俸 給
15991.213
給 與
37507.637
旅 費
47423.236
廳中費
5429.288
外國生徒費
42.O94
外國人諸費
1493.000
患者費
1679.469
營繕費
151579.041
靖國神社寄附金
7500.000
償欠
1528.639
臨時營繕費
178076.215
興業諸費
290160.336
足顎額外總計八百一十四乃三幹六百一十圓。軍律凡軍人、軍屬皆別設軍律,不與凡民齊從。前所行律,其處分將校者日自裁,日奪官,日回籍,日停官,日降官,日閉門,日謹慎。處分下士兵卒之律,日死,日徒,日戒役,日黜等,日降等,日杖,日笞,日禁錮。至明治十四年四月,司法省既改頒法律,因亦改正陸軍軍律。凡軍人、軍屬皆受治於此律,惟在豫備、後備軍籍者,除召集時及有特例外,不依此刑法處斷。總分爲重罪、輕罪二種。重罪之主刑:猶日本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四無期流刑,五有期流刑,六重懲役,七輕懲役,八重禁獄,九輕禁獄。輕罪之主刑:一重禁錮,二輕禁錮。其附加刑:亦曰閏刑。一剝奪公權,二剝官,三停止公權,四禁治產,五監視,六沒收。以上各罪名皆詳《刑法志》中。
凡於陸軍法衙處死刑者,皆銃殺之,非奉陸軍卿命不得行,惟行軍合圍之地,有特權者亦得行之。徒刑不分有期無期,發遣島地使服役滿六十歲者免苦役,酌派相當之役。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流刑不分有期無期,幽於島獄,無期流囚已過五年,行政官得因其人品令出獄在島內居住,有期流囚過三年亦如之。不服役,有期流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懲役入內地懲役場使服役,滿六十歲者免苦役,酌派相當之役,凡服役囚人所得工錢,從監獄規則,分之若干以供獄費,若干以給囚人,但服役不滿一百日不許分給。重懲役九年以上,十一年以下。輕懲役六年以上,八年以下。禁獄入內地獄,不服役,重禁獄九年以上,十一年以下。輕禁獄六年以上,八年以下。禁錮人禁錮場服役,輕禁錮不服役,禁錮不分輕重,皆十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仍各就本條區別長短,於陸軍法衙依通行刑法應罰金科料者,詳《刑法志》。限內不完納,則換禁錮拘留。其附加刑之處分,有既科主刑即科附刑者,如處重罪刑即剝奪終身公權,在刑期內禁治家產。處禁錮者即剝官,在刑期內即停止公權。處輕罪刑付監視者,在刑期內即停止公權是也。有減輕主刑而科附刑者。如處重罪刑者已過期三分之二,則付於監視。如有期徒刑十二年之三分二即八年。有既免主刑而後科附刑者,如徒流禁獄者既出獄,而仍付監視是也。凡監視者,行政官得因其品行酌量假免之。大概同通行刑法,惟下士諸卒犯通行刑法,雖處禁錮,於常備、豫備、後備之役限中,仍不免役。又下士諸卒犯此刑法及通行刑法,應付監視者亦不付監視。又本律無正條者,得引通行刑法處斷。惟犯此刑法殺傷人者,照通行殺傷律從重處斷,此律之綱領也。其通行刑法中所載刑期計算、假出獄期滿、免除復權諸例,皆依行之。
詳《刑法志》中。其用之以行刑法者,有日加減例,加重者自無期徒刑以下,雖加不得入死刑。有日不論罪及減輕例,有日自首減輕例,有日酌量減輕例,有日再犯加重例,但非再犯陸軍刑法不論。有日加減順序例,有日數罪俱發例,有日數人共犯例,軍人與非軍人共犯罪,軍人依陸軍刑法處斷,非軍人依通行刑法處斷,惟非軍人而犯軍法者不在此限。有日從犯例,有日未遂犯例,其處置之法亦大概同於通行刑法。
至軍人軍屬所犯之罪,統分爲八類:一,反亂。軍人凡稱軍人,統將官及其同等官、上長官、官、下士諸卒而言。結黨嵐兵器爲反亂者,其倡亂魁首及指揮羣衆、管理樞要者皆處死。情狀輕者處無期流刑。司諸職事、資給軍用統兵器彈藥及軍需諸物。於亂黨者,劫掠軍用者,將校處死刑,餘處有期流刑。情狀輕者處禁獄。襄助其事、服從其事者,處輕禁錮。軍人謀亂故殺鎮撫官,及妄毀家屋、船舶、倉庫者,處死刑。軍人爲利敵軍,以所部兵隊、所有軍用、及關於軍事之土地、家屋、船舶付於敵者,燒燬關於軍事之家屋、船舶、槍炮及其他物品,毀壞可供戰用之道路、橋樑、汽車、電線、村落、森林者,指告要害或開示密書暗號、漏泄軍機者,於受圍之地欲令其司令官凡稱司令官,謂一軍、一團、其他一部長之任司令者。降於敵者,爲敵募兵者,在敵前誘隊兵潰散、阻隊兵集合者,致軍用缺亡者,叫呼喧譁造言飛語者,通信於敵者,誘助容隱間諜者,放縱俘虜降人或劫奪者,皆處死刑。欲犯諸罪爲豫備者,照本律減一等。雖經豫備於事前,自首者免本刑,付監視。將校加剝官。爲犯罪人會議,貸與家屋者,處輕禁錮。軍人抗違上官命令,凡稱上官者,謂同任一事官等居上者,或雖同等而職事居上者,凡在其部內皆稱上官,雖上等卒其部下亦準之。在敵前處死,在臨戰合圍之地處輕禁錮。若二人以上共犯,在敵前皆處死。在軍中或臨戰合圍之地,首從分別處治。二,擅權。受司令官停戰命令猶浪戰者,背司令官命擅進退兵隊者,皆處死。擅募人充隊伍者,處輕禁錮。三,辱職。要塞司令官及堡壘司令官臨敵不盡職而遽降者,舉所轄之地予敵者,處死。司令官在野戰之地率兵隊降敵者,處輕禁錮。其不盡可盡之職者,處死刑。勢窮日竭,出不得己而後降者,僅輕禁錮。猶日有日而不日乃處之死。同一降敵而輕重懸殊,所以體人情、警軍職也。將校在敵前不盡職而遁者,處死刑。將校當部下兵徒擾亂不盡法以鎮撫者,處輕禁錮。四,暴行。軍人對上官爲暴行,處輕禁錮。二人以上同犯,首從分別處治。若當上官行公務時犯者,加一等。其用兵器兇器者,處死。軍人對哨官凡稱哨官,謂兵隊之備儀仗者,司巡察者,守衛者。爲暴行,處輕禁錮。用兵器兇器者,處有期流刑。二人以上共犯,首從分別處治。用兵器兇器,魁首處死刑,首魁雖不自用兵器兇器,而使人用之者亦處死,軍人對同等或其下等當行軍務時爲暴行,處輕禁錮。用兵器兇器處重禁獄。二人以上同犯,首從分別懲治,用兵器兇器首魁處有期徒刑。軍人集衆爲暴行者,首魁處重禁錮,餘分別懲治。當官吏行職務時犯者加一等。集衆相鬥毆者,首魁處輕禁錮,餘分別懲治。軍人劫奪俘虜降人,以暴行逼脅致令逃走者,處重禁獄。軍人在戰場褫奪受傷人衣服財物者,處重懲役。若殺傷者處死刑。軍人毀壞軍用之工廠、船舶及貯藏軍需之倉庫,及可供戰用之房屋、壘柵、橋樑、汽車、電線者,處重懲役。放火者處死刑。軍人於敵前軍中及臨陣合圍之地,放火於覆藏槍銃彈藥、芻糧被服等處者,處死刑。在其他之地處重懲役。軍人譭棄槍銃彈藥、被服芻糧諸物及殺傷馬匹,處重禁錮。哨兵、衛兵妄發銃炮者,軍人於操練時或發禮炮號炮時,妄以他物雜入者,皆處輕禁錮。五,侮辱。軍人罵詈上官或侮慢者,處輕禁錮。當上官行公務時犯者,加一等。軍人流佈文書圖畫,或會衆演說誹謗上官者,軍人於哨兵或罵詈或侮慢者,軍人對同等或下等者當行軍務時爲侮慢或罵詈者,分別刑期長短,皆處輕禁錮。六,違令。軍人對哨兵犯哨令者,軍人擅發哨令或違之者,哨兵擅離守地者,哨兵因睡眠或昏醉不省事者,皆處輕禁錮。在敵前或臨戰合圍之地及他處,分別刑期長短以處之。軍人服軍務擅離其地者,在敵前皆處死刑。在軍中或臨戰合圍之地及他處,分別處輕禁錮。長官或司令官犯之,加一等。軍人戰時在軍中合圍之地,有急呼號炮不來者,掌軍用器具無故缺亡者,司令官不從命令、於長官部署變更不從又不申報者,或因事改更暗號不申報者,軍人漏泄軍事機密者,皆處輕禁錮。徵兵無故後期者,歸休兵及豫備兵在軍籍者、無故而後期者,皆處輕禁錮。在戰時加重。軍人使之犯者同罪。軍人知有反亂不申告者,軍人在敵前軍中或合圍之地爲造言飛語者,皆處輕禁錮。軍人使俘虜人脫走者,處輕禁錮。看守護送而犯之者,處重禁錮。又給予兵器指示逃走方法者,處輕禁錮。看守護送而犯之者,處輕禁獄。其看守護送疏防而逃走者,處輕禁錮。其明知而隱匿之者,處輕禁錮。但親屬不論。七,逃亡。軍人擅離職役過六日爲逃亡,新兵入營不滿三月者減一等。在戰時軍中合圍之地過三日爲逃亡,軍人得允許而赴他方過歸期十日爲逃亡,在戰時軍中合圍之地過五日爲逃亡,軍人在公務中擅離職役、因公務赴他方後於歸期過六日爲逃亡,在戰時軍中或合圍之地過三日爲逃亡,在敵前偶離職役者即爲逃亡,皆處輕禁錮。若軍人四人以上共犯逃亡罪者,首魁在戰時軍中合圍之地處輕禁獄,在敵前處死刑,其他各案律處斷。逃亡走於敵者處死刑。八,詐僞。軍人掌糧食妄以有害養生之物分配者,處輕懲役。因而有致死者,處有期徒刑。受斥候偵察之命爲僞報者,詐傳命令者,處重禁錮。陸軍醫官爲疾病傷毀之僞證者,處重禁錮。軍人受囑託者亦同罪。軍人僞疾假傷圖免兵役,處重禁錮。歸休兵及豫備兵、後備兵在軍籍而圖免召募者同罪。凡軍人、軍屬有罪,無論告發察覺,在東京交陸軍裁判所審斷,在各鎮臺選數將校開軍法會議。其糾問口供、推鞫證據,法同常律,罪大者由陸軍卿奏聞而後定之。
行刑表自明治十四年四月始頒新律,其犯罪人之多少,現猶未知.今
潞
本 省
上長官
士官
下士
盤
等外以下
徒刑人
計
奪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閉門
1
l
謹慎
l
4
2
7
死
準流
徒
2
2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笞
錮
計
l
1
4
2
2
lO
刖
矩
增
l
2
1
度
比
較
減
3
3
2
5
近 衛
上長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計
奪官
1
1
回籍
停官
降官
閉門
謹慎
2
2
死
準流
l
1
徒
l
17
18
戒役
3
22
25
黜等
5
5
降等
2
2
杖
124
124
笞
8
8
錮
8
22
30
計
3
19
194
216
日u
年
增
度
比
較
減
1
4
29
22l
225
士官學校
士官
下士
生徒
等外以下
計
奪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閉門
謹慎
2
2
死
準流
徒
3
1
4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笛
口
計
2
3
1
6
前
年
增
2
2
l
度
比
較
減
3
東京鎮臺
上長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計
奪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閉門
謹慎
3
3
死
1
l
準流
2
2
徒
5
36
41
戒役
4
47
51
黜等
13
13
降等
6
6
杖
33
33
笞
13
13
錮
14
98
112
計
3
42
509
554
刖
年
增
l
2
度
比
較
減
64
63
仙台鎮臺
上長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等外以下
計
奪官
回籍
停官
1
l
降官
l
1
閉門
謹慎
l
1
2
死
準流
徒
8
4
1
13
戒役
2
2
黜等
2
2
降等
5
5
杖
4l
41
笞
5
5
錮
10
29
1
40
計
1
2
25
82
2
13
月U
鉦
增
1
1
8
7
2
19
度
比
較
減
名古屋鎮臺
上長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徒刑人
計
奪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閉門
謹慎
l
1
死
準流
1
1
徒
2
9
11
戒役
1
9
10
黜等
3
3
降等
6
6
杖
102
102
笞
10
10
錮
60
60
計
1
12
19l
204
日q
鉭
增
17
10
度
比
較
減
3
3
大坂鎮臺
上長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徒刑人
計
奪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閉門
謹慎
1
2
3
死
3
3
準流
1
1
徒
14
47
4
65
戒役
29
29
黜等
13
13
降等
4
4
杖
370
370
笞
17
17
錮
19
126
145
計
1
2
50
592
4
649
刖
鉭
增
14
75
85
度
比
較
減
1
1
2
廣島鎮臺
上長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等外以下
計
奪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閉門
謹慎
1
1
2
死
準流
徒
1
30
31
戒役
1
9
lO
黜等
8
8
降等
7
7
杖
139
139
笞
13
13
錮
11
76
87
計
1
1
28
267
297
刖
矩
增
5
9l
9l
度
比
較
減
1
3
1
熊本鎮臺
將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等外以下
徒刑人
計
奪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閉門
1
1
謹慎
1
5
l
2
9
死
準流
l
3
4
徒
2
2l
1
24
戒役
1
16
17
黜等
5
5
降等
2
2
杖
l
37
1
39
笞
26
26
錮
14
51
2
67
計
l
6
27
346
3
1
384
前
正
增
2
1l
l
度
比
較
減
1
17
2
戶山學校
士官
學生
生徒
計
奪官
回籍
停耳
降官
閉
]
謹慎
死
準流
徒
戒役
黜等
降等
1
l
杖
笞
錮
2
2
計
3
3
刖
正
增
3
度
比
較
減
l
4
2
教導團
下士
生徒
兵卒
等外以下
徒刑人
計
奪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閉門
謹慎
死
準流
1
1
徒
6
1
7
戒役
4
1
5
黜等
2
2
降等
杖
2
1
7
1
11
笞
9
9
錮
2
6
l
9
計
4
28
4
7
1
44
刖
年
增
2
2
1
度
比
較
減
8
3
15
軍醫本部
下士
盛
計
奪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閉門
謹慎
1
l
死
準流
徒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籃
口
錮
計
l
1
前
年
增
度
比
較
減
2
2
4
裁判所
上長官
士官
等外以下
計
奪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閉門
謹慎
1
1
死
準流
徒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值
口
錮
計
1
1
剛
正
增
度
比
較
減
2
2
2
炮兵第一方面
下士
計
奪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閉門
謹慎
1
1
死
準流
徒
1
1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籃
口
錮
計
2
2
日u
拒
增
2
2
度
比
較
減
工兵第六方面
士官
下士
等外以下
計
奪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閉門
謹慎
死
準流
徒
戒役
黜等
降等
杖
笞
錮
1
1
計
l
1
刖
鉕
增
l
度
比
較
減
1
l
1
軍馬局
下士
生徒
兵卒
等外以下
計
奪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閉門
謹慎
死
準流
徒
l
l
戒役
2
2
4
黜等
降等
杖
2
2
4
笞
錮
1
1
2
計
1
6
2
2
2
日u
年
增
1
2
l
2
度
比
較
減
2
舊軍團
上長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等外以下
計
總計
奪官
1
回籍
0
停官
1
降官
1
閉門
2
謹慎
3
1
4
38
死
3
準流
1
l
11
徒
1
6
7
225
戒役
153
黜等
51
降等
123
杖
1332
笞
10l
錮
555
計
3
l
l
7
3
2507
刖
拄
增
3
l
7
4
度
比
較
減
7
144
統計受刑人員:將官一名,上長官八名,士官二十名,下士二百十五名,學生三名,兵卒二千一百九十九名,等外以下十九名,徒刑人八名,總計二千五百零七名。比之十二年之二千六百五十一名,爲減百四十四名;比之十一年之一千六百八十九名,乃增八百十八名。又是年未決罪囚三百七十名,合計既決未決共二千八百七十八名。查日本軍人、軍屬總員止有七萬餘名,是二十餘人即有一人犯罪者,可謂多矣。此中犯擅歸鄉里之逃律者爲最多,幾佔總員之半,次則犯脫營遊蕩者爲多,六營中以東京犯罪者爲最多,次大坂、次熊本、次廣島、次名古屋、次仙台雲。
軍醫
於陸軍特立軍醫一部,以治軍人、軍屬之病者,凡兵卒之應徵者、生徒之入校者,皆先驗其身軀之強弱,疾病之有無,然後採用。各軍營所皆有病院,有軍醫爲之長,以統匯于軍醫本部。醫官分二種:日醫官,以司治療。日劑官,以司藥材。凡病察其流行病謂傳染之病,如疫症之類。與土質病,謂因所居之地污溼乾燥而生病者。有蕩l防之法,在通溝渠,除積穢,務使污氣不相傳染。有所謂虎刺列病,即霍亂吐瀉之尤重者,其防之之法尤嚴,每有患者即移置其人於別院,不使其親戚相見,印以發病之處爲病地,病未息時所有往來之客皆停留境外,不許入境。有保護之法,謂飲食之物,居處之地,擇與其人其地相宜者。有治療之法。病院中必清必潔,看病卒必勤必慎,院長以時巡察而董正之。每歲紀其病之種類,患病之人數,分別其全愈、半治與不治者,條上之本部,部中以時開軍醫會議所商衛生去疾之法。若遇戰爭,則多派醫員于軍中治其傷夷者,凡軍士受傷不堪役者,別有恩給,必以軍醫察驗以其診斷書爲證。
患者病類區分表
病類
前年
舊患
本年
新患
舊新患
者員數
施療
日數
全治
死亡
不治
除役
半治
退院
現未
痊治
呼吸器諸病
345
2248
11629
13152
11142
80
96
7l
240
血行器諸病
3
59
62
2159
34
3
17
1
7
消食器諸病
337
12893
13230
98782
128
35
19
56
234
生殖器諸病
5
29
124
1183
19
5
5
l
4
內
神經器諸病
42
1236
1268
14895
1170
18
34
6
40
皮膚病
49
1395
1444
2003】
1336
29
79
運動器械病
57
1443
1500
26178
1420
3
2l
15
4l
科
急傳染病
73
2762
2835
23958
2578
162
1
1l
83
中 毒病
1
39
40
80
26
14
全身病
10
108
118
3238
92
l
17
8
腳氣病
552
9100
9653
280340
89
227
156
90
202
計
1347
4D438
41812
583003
129671
534
366
289
952
病類
前年
舊患
本年
新患
舊新患
者員數
施療
日數
全治
死亡
不治
除役
半治
退院
現未
痊治
炎症病
303
10636
10939
128526
10547
3
24
64
301
異物贅生病
2
48
50
863
46
1
3
外
外 傷
188
105
10765
90202
10470
20
45
44
186
梅 毒
192
2456
2648
62259
2420
5
21
202
耳 病
15
358
373
5667
337
1
14
1
20
科
眼 病
200
5442
5642
63961
5370
l
38
40
193
畸形病
45
45
929
41
1
3
計
900
29562
30462
352407
29231
25
127
17l
908
總 計
2274
70000
72274
935410
68902
559
493
460
1860
各隊下士兵卒及諸學校生徒並囚獄病者表明治十二年七月至十三年六月,表中所着黑圈如作即爲單位。
歷謦
近衛東京鎮臺並教導團諸學校等
碳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後備
生徒
囚獄
兵員一日
1735.063
8367256
354.334
平均
5969.6568
1397
13147
3538
4446
1725
患者總員
24.253
舊患
新患
計
患者區別
78l
23472
24253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後備
生徒
囚獄
明治十一
年度比較
增
施療
日數
一週年
平均一
日患者
健兵百
名患者
比例
痊癒
死亡
不治
除隊
事故
未愈
減
5642
3加282
6.786
23005
128
162
186
2
仙台鎮臺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後備
兵員一日
714.589
平均
3302.533
472
2547
1187
患者總員
4206
舊患
新患
計
患者區別
89
427
4206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後備
生徒
囚獄
明治十年
變比較
增
減
施療
日數
一週年
平均一
日患者
健兵百
名患者
比例
痊癒
死亡
不治
除隊
事故
未愈
1462
50062
4.153
4054
23
40
89
名古屋鎮臺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後備
兵員一日
471.983
24694
958.582
平均
4205.2
1126
6828
2983
患者總員
10937
舊患
新患
計
患者區別
284
10653
0937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後備
生徒
囚獄
明治十年
室比較
增
減
施療
日數
一週年
平均一
日患者
健兵百
名患者
比例
痊癒
死亡
不治
除隊
事故
未愈
486
100909
276.462
6574
10364
104
86
123
2印
大坂一
滇臺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後備
囚獄
兵員一日
184.084
平均
59696568
979
640
2322
508
患者總員
10210
舊患
新患
計
患者區別
458
9752
10202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後備
生徒
因獄
明治十年
良比較
增
減
施療
日數
一週年
平均一
日患者
健兵百
名患者
比例
痊癒
死亡
不治
除隊
事故
未愈
3
184503
7.319
9622
150
109
42
286
廣島鎮臺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後備
兵員一日
483652
3178916
916.267
平均
4578.835
896
6437
2309
患者總員
9642
舊患
新患
計
患者區別
289
9353
9642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後備
生徒
囚獄
增
施療
一週年
健兵百
不治
事故
未愈
明治年
度比較
日數
平均一
日患者
名患者
比例
痊癒
死亡
除隊
減
2649
20956
303989
6.639
9355
42
44
2
190
熊本鎮臺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後備
囚獄
兵員一日
100.917
平均
5422835
1070
8336
3370
250
患者總員
13026
舊患
新患
計
患者區別
373
3653
3026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後備
生徒
囚獄
增
施療
一週年
健兵百
不治
事故
未愈
明治十年
度比較
日數
平均一
日患者
名患者
比例
痊癒
死亡
除隊
減
1739
148698
7.513
12502
12
52
98
263
總計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後備
生徒
囚獄
兵員一日
4402.156
24735.116
1624.081
693335
平均
38154.619
5940
43696
15709
4446
2483
患者總員
72274
舊患
新患
計
患者區別
2374
722
70000
74
72247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後備
生徒
囚獄
增
施療
日數
一週年
平均一
日患者
健兵百
名患者
比例
痊癒
死亡
不治
除隊
事故
未愈
明治十一
年度比較
68902
559
493
460
1860
減
2382
935410
6.717
患者
百名
95334
同
0.3
同
0.682
同
0.636
同
2.574
馬政
凡馬考其產地,問其年,辨其種,分其色,講求所以飼養之方,芻秣之法,調護之宜,治其病而紀其死亡之數,發賣之數。凡各營所需馬匹,告之軍馬局,軍馬局調查其數,以時分給以備軍用。軍馬局有總監官,率所屬以司其事焉。
軍馬增減表
年度比較
官雁
事 項
馬 數
前 年
前 年
增
減
增
減
增
購求
600
396
136
數
反納
242
275
660
歪
計
842
12l
524
馬
局
支給
600
248
1128
調
賣卻
148
29
43
馬
減
數
斃死
17
10
2
廄
解剖
3
13
17
計
768
300
1100
近
購求
5
101
30
衛
各
增
數
請求
600
248
228
鎮
△
計
605
349
1158
口
諸
返納
242
275
660
隊
及
減
數
賣卻
88
131
30
諸
斃死
41
17
12
官
廨
計
371
423
618
軍馬局調馬廄馬匹現在表據十三年六月調查之數
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比較
所管種類
馬 數
計
增
減
本局馬車馬
種馬
69
69
l
調馬廄
207
207
73
1 計
276
276
74
近衛各鎮臺諸隊及諸官廨馬匹現在表據十三年六月調查之數
諸 隊
十二年六月
所管種類
蓁
步
鑑
炮
工兵
鐾
衛
辭
貸
計
三十日比較
兵
,、
兵
兵
戍
下
增
減
近衛
16
132
189
12
349
2
士官學校
100
100
東京
25
247
231
26
160
4
693
47
仙台
3
12
29
37
2
83
33
鎮
名古屋
3
19
29
37
3
9l
37
大坂
4
26
223
24
82
2
36l
13
臺
廣島
7
16
28
34
2
87
37
熊本
5
18
206
24
70
2
325
4
戶山學校
4
諸
教導團
297
297
3
官
炮兵第一方面
4
4
廨
其
工兵第一方面
l
l
他
無隊將校
98
98
63
外國教師
2
2
4
參謀本部
27
27
7
監軍本部
9
9
2
諸縣種馬
94
94
2
計
22
132
379
935
86
420
15
438
194
263
234
廢死馬匹表
事項
年度 比較
廢除
斃死
計
前 年
前 年
官廨
增
減
增
減
近衛
13
4
17
31
47
士官學校
9
2
2
4
5
東京
52
7
59
44
3
仙台
l
1
1
1
鎮
名古屋
1
l
△
口
大坂
24
10
34
13
19
廣島
2
2
2
2
熊本
38
24
62
32
56
教導團
15
4
19
22
5
軍馬局
101
16
27
30
4
病馬廄
19
23
42
10
15
計
272
93
365
41
23
病馬王呵在妻耀目涸盤專黼
矽寫
在所管
在病馬廄
十二年六月
輜
輜
三十日比較
所管
騎
兵
炮
兵
工
丘
,、
重
兵
蔣
計
騎
兵
炮
兵
工
丘
,、
重
兵
備
附
計
總
計
增
減
近衛
4
13
2
19
l
5
6
25
2
士官學校
7
7
3
3
O
l
樂尿
13
25
l
16
55
l
6
4
1l
66
24
仙台
3
3
3
6
鎮
名古屋
3
12
3
l
厶
大坂
9
8
17
17
3
口
廣島
2
4
6
6
5
熊本
40
4
8
52
52
16
教導團
4
20
2
26
l
6
7
33
4
軍馬局
63
63
27
27
90
2l
計
2l
22
9
39
70
25l
3
17
4
30
54
305
65
卷二十五兵志五海 軍
日本古無海軍,安政二年六月,和蘭人始獻蒸氣船,德川將軍家定遣矢田崛景、藏勝麟太郎等於長崎就和蘭人學操汽船術,復遣梗本釜次郎、赤松太三郎等往和蘭國習海軍法,又購觀光艦於和蘭。其後相踵購幡龍、鹹臨、朝陽、富士山、開陽諸艦於和蘭、於美利堅。慶應丁卯,德川1氏還政,設三職隸八課,始有海陸軍務之名,而未設專官。明治元年戊辰二月,改爲軍防事務局,閏四月復改爲軍務官,二年七月,又改爲兵部省,皆以海軍隸其中,而別設海軍大將、中將、少將等官。四年四月,復置大、中、少佐,大、中、少尉諸官。八月,於兵部省中分陸軍、海軍二部,各設分局,逮五年二月,始廢兵部省,與陸軍分,專設海軍省。六年六月重定官職,沿爲今制。
宜職凡分爲二途:一曰文官,猶兵部。一日武官,猶水師提督、副將籌官、海軍文官官等表
敕任
奏 任
判 任
--
等
一
一
等
=
等
四
等
五
等
.L
,、
等
七
等
八
等
九
等
十
等
十
一
等
十
一
一
等
十
=
等
十
四
等
卜
五
等
十
上
/、
等
十
七
等
卿
大
輔
少
輔
大
書
記
官
權
大
書
記
官
少
書
記
官
權
少
書
記
官
一
等
屬
一
--
等
屬
-
二
等
屬
四
等
屬
五
等
屬
六
等
屬
七
等
屬
八
等
屬
九
等
屬
十
等
屬
裁 判 所
裁
判
長
評
事
權
評
事
大
主
理
出
主
理
少
主
理
大
錄
事
中
錄
事
少
錄
事
--
等
捕
韶
一
--
等
捕
部
海軍武官官等慕
敕 任
奏任
一≈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九等
將官
上長官
士官
大將
中將
少將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中尉
少尉
判 任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下 士
艦內教授役介
艦內教授役介
警吏
警吏補
一等筆生
二等筆生
三等筆生
掌炮上長
掌炮長
掌炮次長
掌炮長屬
水夫上長
水夫長
水夫次長
水夫長屬
指揮官端舟長
艦長端舟長
中端舟長
大端舟長
小端舟長
甲板長
甲板次長
甲板長屬
檣樓長
檣樓長屬
按針長
按針次長
按針長屬
信號長
信號次長
信號長屬
帆縫長
帆縫次長
帆縫長屬
造綱長
造綱次長
造綱長屬
船艙長
水工上長
水工長
水工次長
水工長屬
模笳工長
塗工長
桶工長
敕 任
奏 任
一等
二等
!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幾等
少將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中尉
少尉
海
判 任
兵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部
下 士
曹長
軍曹
伍長
樂隊長
樂隊次長
樂師
鼓次
樂師
鼓次長
敕 任
奏 任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九等
舉
大醫監
中醫監
少醫監
大軍醫
中軍醫
少軍醫
躍
判 任
科
十等
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卜四等
下 士
軍醫副
敕
芏
奏 任
一等
二等
: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九等
祕
祕書官
權祕書官
大祕書
中祕書
少祕書
朽
判 任
科
十等
{-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下 士
祕千5副
敕 任
奏 任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九等
主計大監
主計少監
大主計
中主計
少主計
判 任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主
下 士
計
科
主計副
艦內廚宰
艦內廚宰介
艦內割烹
病室廚宰
看病夫長
敕 任
奏 任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九等
機關大監
機關少監
大機關士
中機關十
少機關{:
機
判 任
艾
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科
下 士=
機關士副
火夫長
火夫次長
火夫長屬
鍛冶長
鍛冶次長
鍛冶長屬
兵器工長
海軍武官月俸日給衷
敕任
奏任
判任
大將
中將
少將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中尉
少尉
少尉補
二十
七錢
二十一一
錢七
大端
舟長
小端
舟長
三十
錢四
二十七
錢一
二十三
錢八
田板
長
田板
次長
田板
長屬
二十
七錢一
二十三
錢八
檣樓
長
檣樓
長屬
三十
錢四
二十七
錢一
二十三
錢八
按針
長
按針
長
按針
長屬
三十
錢四
二卜七
錢一
二十三
錢八
帆縫
長
帆縫長
帆縫
長屬
三十
錢四
二{七
錢一
二十三
錢八
造綱
長
造綱
次長
造綱
長屬
二十七
錢一
二十三
錢八
船艙長
三
八十
二錢
圓
五十
三十
三十三
九錢
七錢
錢九
二十
五圓
四十
七錢
木工
上長
木工
長
木工
次長
木工
長屬
一兀一
錢九
二十七
錢六
植茹
長
植茹工
長屬
敕任
奏任
判任
大將
中將
少將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中尉
少尉
少尉褂
三十三
錢九
二十七
錢六
塗工
長
塗工
長屬
三十七
錢六
桶工長
八十
二錢二
四十七
二十
五十九
錢二
錢七
七錢
鍛治
長
鍛治
工長
鍛治
長屆
三十二
錢九
三十
錢四
兵器
工長
兵器
長屬
三十
二圓
二三十
錢
二十
五錢
:
錢
十五
錢
二十
七圓
二十
八錢
二十
三錢
十八
錢
十三
錢
樂長
樂長
樂師
樂手
樂生
月
一等
二百
■百
圓
百五
十圓
百圓
七十
圓
五十
圓
四十
圓
三十
圓
重
俸
二等
五十
圓
百八
十圓
百三
十圓
九十
圓
六十
圓
四十
五圓
三十
五圓
一.十
五圓
三l
錢四
二十一
錢七
醫
非
一等
百五
百二:
十圓
九十
圓
六十
圓
四十
二圓
三十
圓
二十
四圓
十八
圓
科
役
二等
十圓
百八
圓
七十
八圓
五t
四圓
三十
六圓
二十
七圓
二十
五圓
十五
圓
敕任
奏任
判 任
大將
中將
少將
大佐
中佐
少佐
大尉
中尉
少尉
少尉辛}
月
一等
二百
圓
百五
十圓
百圓
七十
圓
五十
圓
四十
圓
三十
圓
祕
德
二等
百八
幹圓
百三
十圓
九十
圓
六十
圓
四卜
五圓
三十
五圓
二十
五圓
三十
錢四
二十一
錢七
書
推
一等
百二
1一圓
九十
圓
六十
圓
四十
二圓
三十
圓
二十
四圓
十八
圓
科
役
二等
百八
圓
七十
八圓
五十
四圓
三十
六圓
二十
七圓
二十
五圓
十五
圓
月
一等
一百
圓
百五
十圓
百圓
七十
圓
五十
圓
四十
圓
三十
圓
』:
俸
二等
百八
卜圓
日=
十圓
九十
圓
六十
圓
四十
五圓
五圓
二十
五圓
三十
錢四
二十一
錢七
計
{E
一箋
百二
十圓
九十
圓
六十
圓
四十
二圓
三十
圓
二十
四圓
十八
圓
科
役
二等
百八
圓
七十
八圓
五十
四圓
三十
六圓
二十
七圓
二十
五圓
十五
圓
月
一等
二百
圓
百五
十圓
百圓
七十
圓
五十
圓
四十
圓
三十
圓
機
倦
二等
百八
圓
臼二
十圓
九十
圓
六十
圓
四十
五圓
三十
五圓
二十
五圓
三十
錢四
二十一
錢七
關
非
一等
百二
十圓
九十
圓
六十
圓
四十
二圓
三}
圓
二十
四圓
十八
圓
科
役
二等
百八
圓
七十
八圓
五十
四圓
三十
六圓
■十
七圓
二十
五圓
十五
圓
大、中、少將爲將官,大、中、少佐爲上長官,大、中、少尉爲士官,少尉補及掌炮、水夫、木工三上長爲準士官,下士以下凡分五等,共十五等。表中不及第十五等官吏,故十五等一等姑闕。自少尉補以上,以在海軍兵學校既經卒業者選舉之,循資格而遞升,不得越級。三上長及下士則於卒夫中拔擢。凡海軍武官專以備指揮船艦之用,平時將官皆不在艦,惟有事乃受命焉。上長官佐官充艦長者長居艦中。與士官其在職者,按月給俸,使之乘船則有加俸,或駛往外國及遇有戰爭又加俸焉。其不在職者名日非役武官,受每月俸金五分之三。下士以下亦有非役者,受其日給四分之一。或增立新軍,添置鉅艦,則召募之以備舟楫之材,遇戰爭則檄集之。按日本海軍章程均依仿英國,非役官甚多,國家均給以祿。此種人員均於兵學校中經試業入選者,既不能遍授以事,故給祿以羈糜之,以收干城之用。蓋兵之所繫在將,將之不明,以卒予敵,況航海一事尤非素習不能者乎?國家不惜糜費以養之,所以儲將材也。查武官俸金比文官爲少,非役更少,然既博聲譽又復優遊無事,而外國政府、己國商船或延請之,亦得就其聘,故人亦多樂爲之也。聞英國非役士官在商船營業,每歲必以二十八日歸海軍教練雲。艦長專司一艦之事,整飾船械,教練水夫,皆其專責。所有諸艦彼此輪替,互相調易,每艦必有軍醫以視疾病,有祕書以典文簿,有主計以司錢穀,有機關士以司機器。其餘按針、信號、帆索、鼓樂,各司其事。現在未命大將,自中將至少佐現共五十八人,中a四人,少將五人,大佐四人,中佐十人,少佐三十五人。、士官、準士官共三百二十一人,大尉五十二人,中尉九十人.少尉一百二十二人,少尉補五十七人。軍醫、祕書、主計、機關,列奏任以上者共一百八十四人。軍醫自少軍醫以上四十八人,祕書自少祕書以上共三十人,主計自少主計以上共六十人,機關自少機關以上共四十六人。考明治七年,奏任以上武官有二百二十二員,八年之間增二百八十餘員矣。初設海軍,多延西人爲之駕駛,爾來艦長能不假他人手而航回之間,時損機器,每觸暗礁,蓋於此術猶未能精也。船艦
凡船艦必次第其等級,辨其製造之新舊,分其種類,驗其材質,度其首尾之長短,中幅之廣狹,船與身喫水之深淺,測其全身之重量,所容受之噸數,審其機關之運轉,別其車輪之明暗,算其馬力之虛實,胝其裝炮之多少,較其煤炭之容積與費用,區其官兵之數目。爲表如左:舉其現在所有者,查日本尚有云揚、第二丁卯、陽春、河內、武藏、和泉等艦,今皆廢毀,不著於此。
船名
等級
製造
年號
製造
地名
船種
船質
船長
船幅
船深
喫水
扶桑艦
第二
18年
英國
二等戰艦
鐵甲
226
48
28
前17尺
後18尺
金剛艦
第三
18往
英國
巡邏船
半鐵甲
233
41
2l
前l6尺
後l8尺
比睿艦
第三
18年
英國
巡邏船
半鐵甲
231
42
21
前12尺
後12尺
龍驤艦
第三
1869焦
英國
巡邏船
半鐵甲
加7.7
39.7
淺間艦
第三
1865年
法國
巡邏船
木製
234
24.5
富土山艦
第三
1864拄
美國
舊炮船
木製
206
29
15
前15尺
後14尺
東艦
第三
1865焦
法國
撞船
鐵甲
196
26.2
19
前l6尺
後17尺
筑波艦
第三
1851正
巡邏船
木製
182
24.5
清輝艦
第四
1875正
日本國
橫須賀
舊炮船
木製
198
30
15.5
前11.08尺
昏l4.o5尺
船名
等級
製造
年號
製造
地名
船種
船質
船長
船幅
船深
喫水
日進艦
第四
1869拄
和蘭國
舊炮船
木製
110
28
18.6
前l2尺
後l4尺
春日艦
第四
1863焦
英國
舊炮船
木製
240
13.1
前12尺
後l3尺
迅鯨艦
18年
橫須賀
御船
木製
19.3
攝津艦
第四
炮船
木製
170
20.o5
天城艦
第四
18拄
橫須賀
木製
10.07
鳳翔艦
第五
1868年
英國
炮船
1加
9.2
前7.6尺
後8.6尺
孟春艦
第五
1867年
英國
炮船
木鐵皮
131
10.3
前8尺
後8尺
第二丁卯艦
第五
1867年
英國
炮船
木製
10.9
乾行艦
第五
1859鉦
英國
炮船
木製
23.4
12
雷電艦
第五
1857拄
英國
木製
140
22
蒼龍艦
1872拄
橫須賀
木製
14.4
千代田形
艦
第六
1863鏈
日本國
石川島
炮船
木製
97
20
6.4
前5.4尺
後7尺
磐城艦
第五
1879正
橫須賀
炮船
木製
155
海門艦
未成
木製
天龍艦
未成
木製
高雄丸
第五
1869年
英國
運送船
32.6
15
9.4尺
肇敏丸
第七
美國
運送帆船
137
29.7
17
快風丸
第七
運送帆船
123
10
8.6尺
船艦表下
船名
全身重
(噸)
所容
噸數
機關
車輪
實用
馬力
(匹)
推算
馬力
(匹)
裝炮
煤炭容
積一日
夜炭費
官兵
(名)
扶桑艦
1879
雙暗輪
2300
500
12
309
金剛艦
1780
暗車
2500
460
13
30l
船名
全身重
(噸)
所容
噸數
機關
車輪
實用
馬力
(匹)
推算
馬力
(匹)
裝炮
煤炭容
積一日
夜炭費
官兵
(名)
比睿艦
176l
暗車
2500
450
13
30l
龍驤艦
992.43
1459
直動橫置
暗車
800
280
14
60萬斤
8萬斤
275
淺間艦
1120
雙塔形
300
12
50萬
6萬
275
富士山艦
000
800
13
40萬
4萬
247
東艦
700
1800
直動橫置
雙暗車
500
300
3
70萬
7萬
135
筑波艦
960.38
1600
12
35萬
3.7萬
清輝艦
898
暗車
725
180
5
135
日進艦
391
784
直動橫置
470
250
13
48萬
5.2萬
145
春日艦
1015
振動
外車
300
8
45.36萬
7萬
137
迅鯨艦
外車
1400
117
攝津艦
700
25萬
4萬
天城艦
926
暗車
720
180
9
風翔艦
173
直動橫置
暗車
110
4
11萬
1.5萬
65
孟春艦
300
直動
雙暗車
150
52
4
1.5萬
65
第二丁卯
艦
115
250
直動
60
5
1.5萬
65
乾行艦
523
280
雷電艦
200
暗車
4
蒼龍艦
152
振動
外車
2.408萬
千代田形艦
158
直動
暗車
60
32
3
0.8
39
磐城艦
300.405
水平高壓
暗車
650
120
3
25噸
74
船名
全身重
(噸)
所容
噸數
機關
車輪
實用
馬力
(匹)
推算
馬力
(匹)
裝炮
煤炭容
積一日
夜炭費
官兵
(名)
海門艦
681.62
水平復動
暗車
1250
250
8
38.5噸
天龍艦
暗車
1250
7
高雄丸
114097
外車
25
肇敏丸
446
600
快風丸
凡軍艦等級分爲七階:統官員兵士以四百五十五人以上爲一等,三百十五人以上爲二等,百七十人以上爲三等,百人以上爲四等,六十五人以上爲五等,四十人以上爲六等,三十九人以下爲七等。其鐵甲船不問大中小,以一、二、三等軍艦之官兵充補。至運送船,則容載八百噸以上,總稱爲四等;五百噸以上爲五等,二百噸以上爲六等,以下總稱爲七等。軍艦,三等以上稱日大艦,六等以下稱日小艦,其間二等稱日中艦。大艦以大佐、中佐爲艦長,中艦以少佐爲艦長,小艦以大尉爲艦長。合諸軍艦編爲艦隊,亦分三等,大艦隊概以十二艘,中艦隊概以八艘,小艦隊概以四艘,每艦隊必以運送船一附屬焉。大艦隊以將官指揮,中艦隊或以少將,或大佐指揮,小艦隊以大佐指揮,是爲常法。然苟以將官指揮,不問其所乘之艦列於何等,皆稱日旗艦。若大佐所乘則稱日指揮艦。此亦仿英國制度,其爲此名者,蓋以大將指揮則於大檣上揭一、旗,中將則揭旗於前檣上,少將則揭旗於後檣上,艦皆日旗艦,將亦日旗將。若大佐則揭大帶旗以示分別,蓋大佐以下官專司一艦爲艦長。若聯合艦隊,小艦隊得命其指揮,中艦隊以上,則必大、中、少將有故,乃能代理焉。平時軍艦除停泊之外,時於內海近港巡迴測量,間亦駛往外國。先是,萬延元年遣咸寧丸往美國,彼國水兵頗爲輕侮。至明治八年,筑波艦復往,則皆稱讚之。後於十二年,遣龍驤艦往土耳其。十四年,復遣之往澳大利亞焉。
日本海軍之興爲日尚淺,明治十年,悉索諸賦購扶桑、金剛、比睿三艦於英國,稍能成軍。扶桑價銀九十六萬七千五圓,金剛、比睿各六十三,七千五百圓,此外則龍驤二十七萬圓,清輝等皆十六萬圓。當路者謀欲擴充之而力未能也。考英國水師兵船,有用之運師糧者,有用之貯軍實者,有用之運官兵者,此種船皆下等,或兼用帆船,日本之高雄、肇敏、快風皆是也。有用之鋇量者,有用之教練者,此多以次等船及舊式船爲之,日本之筑波、富士山、淺間、乾行,今皆在水師學校爲教練船。有用之守港者,有用之撞突者,船頭有鐵錐,極鋒利,可以撞擊敵船。西語謂之蘭母,譯言牡羊,喻羊之以頭觸物也。華人謂之蚊子船,日本謂之東艦是也。有用之攻擊者,此爲專用大炮,每船炮不過三四尊,西語謂之根鉢,譯言炮船。日本之攝津、鳳翔、孟春、丁卯、乾行、千代田形、磐城皆是也。有用之侵內河港者,此種船多用一枝檣,西語謂之斯魯樸,日本譯爲舊炮船。其富士山、清輝、日進、春日皆是也。有用之巡擊外洋者,用以往來海面,擒敵國各船,保己國商船者.西語謂之科魯色爾,譯言巡邏船。日本之金剛、比睿、龍驤、淺間、筑波皆是也。至名日戰船,則可攻可守可戰。皆船堅而炮巨,其三等者,西語謂之廓非梯;二等者謂之富力結特,艙多分兩層,上層有炮臺,日本之扶桑亦此類也。其尤者爲第一等戰艦,英語謂之施樸阿富蘭,譯言列陣船,謂其可成列而戰,如營陣之堅,難於搖撼也。此種船多用三層,上層有炮臺,日本無之。若英之因富列謝布,鐵甲厚至二十四英寸,載重三千一百五十五噸。船長至三百二十英尺,寬至七十五英尺,鐵甲之內復有鐵城形,高十二英尺,半入水中,半出水面,寬七十五英尺,長一百一十英尺,機關、蒸氣罐、器械、彈藥、炮臺皆在城牆內,此城牆厚四十一英寸,中有鐵厚十六至十七英寸不等。餘皆以印度堅木爲之表裏,此牆外距船頭、船尾各一百五英尺,下距船底十八英尺牆腳之下以木爲殼,取易浮也。船中機輪機關皆修兩副,以備更換。炮重至八十一噸,容藥三百磅。彈重至一千六百五十磅,船中鐵城之內有炮臺兩座,分列左右,與尋常安置前後者不同,臺高十二英尺,內徑二十八英尺,八十一噸重,炮共四尊。蓋自帆檣易爲車輪,而風檣失其利;板木變爲鐵甲,而木舟失其用。逮乎近日,各國爭強角力,日進日新,鐵甲之不已,復益以鐵城,直無異建銅牆鐵壁於海中,而與人爭地,宜乎無敵不摧,無城不克矣。雖然,輸之攻有盡,墨之守無窮。炮過重則舟不勝,舟過重則水不勝,故船堅炮巨不能無止境。而海底之水雷,岸上之炮彈,則其力不可限量也。又況費用過巨,制一因富列謝布船之費,可以造炮船六艘。當中國購龍驤、虎威諸炮船時,美國機器長某上書其政府以爲得策,日苟炮船有三十六噸,八百磅之彈,則舉四炮船之力,足以敵一鐵甲綽乎有餘裕,此亦一理也。竊謂中國有十數大鐵甲雄鎮海口,其他則多造炮船與巡邏船爲宜。日本海軍規模未備,特舉英國海軍大凡以告知兵者。至於機關之微,車輪之巧,炮彈之精,是皆專門之學,不盡著於篇。
兵卒
兵卒統稱日水兵,多募壯勇充之,據徵兵令日:"海軍別設方法以徵集。"蓋海軍之役自屬專門,欲於人民賦兵撰充甚難,且年限較長,人數較少,故用賦兵不如募壯兵也。考各國水兵章程不一,然大概二種:一目募兵,亦謂自奮兵。一曰役兵,則使海岸人R編入兵籍,強之充役。若遇戰時,凡國中商船水夫皆應歸調覯海軍別有徵募規則:一日凡願充水兵者,年歲限十五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二日曾在西洋式之帆船及汽船營業者,不拘年歲亦可採用。三日海軍在職之期限,定七年或五年,期限中不得他往。考英國章程,凡水兵在船遵守軍律,非經官吏允許不得上岸,否則直以逃亡律處斷。近來有終身充兵者,以十年爲期,期滿再任,許假期二十一日,然後再移他艦。四日期滿之後如願再充,準其續任三年。五日在期限中不得離船,即父子兄弟有疾不得告假往視。六日當奉職時,家族許量給以扶助金。案英國海軍章程,水夫與水兵歧而爲二,此法未善,英國亦屢欲更改而未及舉行也。其充水兵者,海陸並用,此中多屬炮兵,凡被服器用、操練方法皆無異於陸軍。據其一千八百七十九年之數,駐岸水兵六千八百人,此種皆習水者,時與在船水兵互相更替。在船水兵六千二百人,而水夫則共三萬五千一百人,尚有水師童僕五千三百入,都共五萬三千四百五十人,此皆常備兵之數也。外此尚有三種留兵:一海防衛兵,此種兵本是守衛海岸,兼在巡船以嚴查商賈漏稅者,後無此患,故變爲海岸衛兵。分英國海岸爲十一州,隸於各海軍艦長麾下。艦長之次復有士官監督之,或屬炮船,或屬巡艇,以時查察港漢,此兵頗能自如,每在近傍海岸經營小舍,常時駐居,有事乃下船以供職,若遇戰爭,則皆使服役軍艦。此隊殆有七千五百人。一日海防自願兵,在海軍猶民兵也,此於海岸貿易及船舶供事之人,盡編兵籍,每歲亦酌給以銀。一年中於二十八日間歸海軍衛兵士官麾下,受其教練,有戰爭時則應募,限二年期在軍艦服役。此隊現有五千五百人。又一曰海軍留兵,稍似乎海防豫備兵,其所以異者,平時在航海船,戰時應募,於五年供役在軍艦。此隊殆有一萬六千人云。附識於此。
經費
自明治元年至明治八年六月,海軍省費共金五百六十七萬五千一百三十三圓八十六錢,又買軍艦費一百七十七萬一百八圓六十四錢,購兵器費一百七萬四千.七十九圓八十三錢。明治八年自八年七月起,至九年六月止.下同。費共金二百七十萬圓,九年費三百五十四萬九千七百圓,十年費三百二十一萬七幹五百圓,十一年費二百六十四萬一千六百圓,十二年費二百六十三萬六千三百圓。十三年費三百零六十五萬圓。
卷二十六兵志六海 軍
海軍省
海軍卿之職,統率屬官以理海軍事,凡部下官員,奏任以上官進退黜陟皆具狀上申,判任以下得專行之。省中事務,凡設定製度,卿以其意見奏請,報可而後行。一目定海軍編制之法;二曰定諸徽章;三曰撰定營兵之地;四日布達諸軍士號令;五曰諸局、諸官廨,或設立、或廢、或合併;六曰制定諸局、諸官廨之條例規制;七曰命將官司某職課,及除局長與廨長;八日軍人、軍屬有賞典及特赦、恩減之事;九曰判決士官閉門以上之罪;十曰處決下2犯軍律死罪者;十一日凡關涉外國人、軍屬犯罪處分之事;十二日派遣部下官員、生徒前往外國;十三曰凡製造船艦、購買軍器與外國人結約之事;十四日派船往外國;十五日傭外國人;十六日創設新制,變更舊規。此皆奏請然後施行,其他則專行。小事則徑決。大輔,輔卿之職掌,卿有事得代理。少輔又亞於大輔,書記官各受卿之命,分營庶務,率屬官而從事焉。本省所屬有裁判所等官,以整軍律。而兵學寮、造船局、水路局皆附屬之。環海分爲東、西二部,各設鎮守府以守護,南海自紀伊國潮岬以西爲西部,北海自能登岬以東爲東部,現東海鎮守府既設於橫濱,其西海鎮守府尚未設立,故海軍船艦皆歸東海鎮守府管轄焉。
海軍裁判所
裁判所以中將爲長官,其屬有評事、權評事、主理、書記等官。凡處分將校之律:日自裁,日奪官,三回籍,日停官,降官,閉門。處分下士之律:日死刑,日徒刑,戒役,日黜等,三降等,日禁錮。處分兵卒之律:日死刑,日徒刑,日戒役,日杖刑,日笞刑,日禁錮。其中亦分輕重差等,律所未備者又有閏刑。案日本海軍軍律尚未編定,此舉其現行者言之。海軍犯罪皆分別輕重,其輕者各歸所轄將校隨時懲罪,其重者將校犯閉門三十五日以上之罪、兵卒犯禁錮一百日以上之罪,無論告發察覺,均送裁判所審斷。凡鞫問罪犯供,甘結既上裁判所,乃與同席之將校共判決之。謂旁坐觀審之員,多寡無定,或四人或八人,準罪犯階級上之一、二階級者。其罪大者奏聞而後定。此亦仿泰西各國之法。西法,凡海陸軍人犯罪者不與平民等,軍律比法更加嚴密,如平民竊盜贓百圓以上,依國法不過懲役五年,軍律則處死。蓋兵士易於爲罪,不得不加嚴,此固萬國所同也。
海軍兵學校
兵學校有校長、教師、助教。學舍分三種,一日幼年,一日壯年,一日專業,幼年取十九歲以下、十五歲以上,在學以五年爲期。壯年取二十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以三年爲期,專業則不論長幼,不拘年限,每年四月海軍召募生徒,有願學者具狀上申,每年八月人校,入校之始有檢查之法,筋骨強壯與否、能作書信否、幼年壯午皆同。曾讀書與否,幼年問其能稍通史略否,壯年問其能稍通日本政紀、國史略否.,合格乃撰取之。入校之後,有科目之條,幼年以前二年名爲豫科猶曰初科。生徒,所習日英學,日漢文,日數學,日騎馬,日體術。謂引施腰體動諸關節,如蹴鞠、跳舞之類。後三年爲本科生徒,每科各有目。所習日英學,日航海學,海上測量及船具運肌日炮術,附築城學。日造船學,日蒸汽機關學,日兵學,日軍律,日化學大略,日海上各規則,日醫學。壯年所習日英學,日數學,日航海學,日炮術築城學大略,蒸氣機關學大略,日造船學大略,日銃炮,日體術,日泳水。專業生徒,所習日筆算,日海量學,日船具運用學,日炮術,曰蒸氣機關學,日造船學。各分其等級,第其淺深而受業焉。凡在校中,習業有時,起居有時,飲食有時,遊息有時,每日曜目及大祭目許休業,每日於習業暇時許其遊步,凡有疾告假,必以醫師之診視狀爲憑,或父母有疾歸省,亦必以親戚書函及醫師診狀爲憑據。不守規矩者有罰,自暴自棄者禁錮,情重者則除名焉。所受之業教師爲之講解,繪以圖,系以說,說所未盡者復摶泥刻木、模型而作之,務使諸生徒心目了了,以盡其術。業之成,本科生徒三年內之後二年,壯年學生三年內之後一年半。使之在蒸氣船、帆船,每年四月、十月間,俾究其實用,復使之演放大炮,練習小銃,每年三月一度,九月一度。以試其技,以練其藝。有考試之法,自人校之始每月有小試,教師校其人之勤惰,業之進退而定級。每半年有中試,兵學校長出臨,每科各以一教官共列其席。期年則大試,海軍卿親策問之。預科生徒二年既卒業,試而合格者升爲本科生徒。幼年本科生徒又滿三年,及壯年生徒學滿年者,皆大試,試而入選者,海軍卿給以入選之文憑,預科期年大試之時,落第者俾入壯年學舍,壯年學舍生徒期年大試時落第者。翌年三月再試,仍落第,俾入專業學舍。其不在海軍官學肄業、自行習業者,亦可求試入選,亦給以文憑焉。校中分官學生、私學生二類,官學生於入校之始自呈誓文。願終身從事海軍,不營他業,費用皆由官給。惟幼年學校僅二,習豫科業者應於入校之始納金五十圓,一士年生徒亦於入校之始納金五十圓,專業生徒無之。現在官學生定額,運用炮術科百十二人,機關科三十六人,合計百四十八人。官學生成業後,拔其尤者使留學泰西諸國,亦有別遣士官附居使館以時考究他國兵制,或遇戰爭,如近日荷蘭亞齊之戰,普佛之戰,俄土之戰,皆特遣官吏俾往觀焉。
日本自明治九年定例,凡在航海人,必須海軍試業給以文憑,然後準行。爾來人益衆,合計前後官私學校,試業既入選者共有一千二百餘人。爲表如左:
內外海員技術給憑等級表明治十二年七月至十三年六月
名 稱
船長
一等
運轉手
二等
運轉手
一等
機關手
二等
機關手
小氣船
機關手
合 計
內
外
內
外
內
外
內
外
內
外
內
外
內
外
第一則實授
文憑
4
2l
9
19
13
l
12
16
l
69
76
第二則實授
文憑
l
4
1
6
第:則暫給
文憑
15l
2
129
6
3l
22
10
2
27
4
348
36
小氣船技術
文憑
184
118
302
合 汁
340
23
138
25
70
35
ll
18
43
15
28
720
118
內外海員技術給憑等級年度人員比較表
給憑技術
船長
一等
運轉手
二等
運轉手
一筆
機關手
二等
機關於
小氣船
機關手
合 計
等級年度
內
外
內
外
內
外
內
外
內
外
內
外
內
外
十二年
4
2l
9
19
39
13
l
3
16
ll
69
76
第
實
十一年
4
l
2
2
12
l
3
9
--
則
授
文
十年
2
12
l
4
8
2
3
5
2
憑
九年
2
25
l
8
3
2
l
30
1
6
十二年
l
2
4
l
6
第
實
{1一正
1
l
二
則
授
文
十年
3
3
3
3
憑
幾年
4
20
4
4
4
十二年
15l
2
129
6
3l
22
10
2
27
4
348
36
第
纂
十一年
5
3
l
4
3
l
三
則
賽
十年
8
2
2
5
2
l
2
l
5
19
9
九年
17
5
10
1
10
11
3
19
2
67
1l
十二年
184
118
302
技
十一年
55
47
102
耋
術
文
十年
98
87
185
憑
九年
64
87
151
十。二年
340
25
138
25
70
35
ll
18
43
15
118
838
厶
口
十一年
64
1
2
2
12
l
6
2
13
47
150
十年
12
14
3
9
10
3
5
9
7
87
258
計
九年
87
50
ll
9
13
2
12
37
20
8
87
336
此二表中所列外國人,即爲泰西人寓百l弓礦苯孚焉西聶麗麗者,此種人即在日本海往來駛船,平居及有事皆可募用,故並及之。
海軍水路局
水路局以少將爲之長,專以航海水路佈告於衆。凡己國、人國,內港、外海,海路之變更,港勢之遷移,燈臺之築造,浮標之建設,礁石之發見,廢船之梗塞,必詳記其經緯之度分秒數,俾航海者知所趨避。凡海船所至,均有圖書,其舊者翻譯圖板而刻之,其所新知者,據他國之圖板,船長之報告,圖而刊佈之。凡港口之扼要者,復以時遣船測量,或近日有所更易,或舊日未能精確,亦更定之。凡航海所用,有羅盤以定方向,有風雨針以測天變,寒暑表以測時候,有旗幟以表信號,有燈球以防衝突,水路局皆造其器,指其法,以便航海。
海軍造船所
造船所在神奈川縣下相模國之橫須賀,慶應元年始建,明治五年歸海軍省管轄。所用地面積五千八百三十六結羅米特,法國量地之尺,每一結羅米特當中國三百二十九丈二尺強。當日本五十八町七段四畝一步。有第三船渠一,明治五年六月始築,七年正月造成,皆用堅石築造,長八十八米特,每一米特當中國三尺二寸九分。廣十四米特。此渠四面石牆層積五級,如羊腸道,爲工人上下之地,渠底排石作雁柱形,以支船底。有小溝,溝水左右流穿渠旁而出,外有鐵閘以爲儲泄之用,滿潮時積水七千八百噸,以三十六匹馬力之機器唧筒二事,歷四時半可以吸盡。自渠告成,內外國船入渠惰繕凡百九十六艘。又有第二船渠一,明治十三年七月始築,未成。亦用堅石造,長一百四十米得爾,廣二十八米得爾,深八米得爾,滿潮時積水三萬六千噸,以七十六匹馬力之蒸氣機器唧筒七事,歷七時可以吸盡,式皆如第三渠,惟四面石牆分九級,渠之中間多設一水閘,分爲內外渠,蓋少此一閘,則遇修理小船時空處容水過多,殊費汲引之力,故多設可將中間水閘關闌,使水不侵入以省力也。遇修理大船則撤之。船渠之外有艦材庫七,以儲木。廄一,以養馬。制帆所一,制罐所一,即蒸氣水罐。鑄造所一,組織所一,謂各種T事造就,於此組織而成也。船渠工役場一,鍊鐵所一,整飾所一,謂塗飾。骨車所一,模形所一,製爲小模形陳設之所也。端船所一,船上4、艇謂船端之舟,故名,,鋸炮所一,營繕工役場一,制綱所一,製造繩索之所。船具所一,官廳一,倉庫一,學舍一,警察吏當直所一,醫室一。造船所長以中將董其事。日本之清輝艦、迅鯨艦、天城艦、蒼龍艦、磐城艦、海門、天龍,皆此廠所造也。
日本近年以來,西式商船日益增加,今附表於後以備參觀。
日本西式商船表
噸數
百噸未滿
百噸以上
五百噸未滿
五百噸以上
千噸未滿
千噸以上
船別
年度
汽船
帆 船
汽船
帆 船
汽船
帆 船
汽 船
帆船
三年
22
1
28
18
lO
3
四年
4l
2
34
28
11
2
五年
5l
5
37
32
12
4
六年
55
7
39
32
12
4
七年
68
8
39
34
21
6
八年
8l
14
42
32
22
10
1
九年
93
24
44
38
22
12
2
十年
105
36
44
46
23
2
16
3
十一年
13
67
40
71
20
2
13
1
十二年
133
141
44
97
20
3
13
1
小計
761
305
391
421
173
7
83
8
合計
1066
812
180
91
外史氏日:英吉利之海軍,蓋天下莫強焉。當羅馬強盛時,英王僅能備兵分戍海岸,其後多爲三十對、四十對之小棹船,數至五六幹,以之稱強。及第七世顯理王,西曆一千四百八九十年間。始造大船。第八世顯理王始專設海軍省,一千五百十二年。爲近日海軍兵制之權輿。迨第一查勒士,一千六百一二十年間。遂造鉅艦,能備巨炮百尊。及王維廉,遂有兵船一百七十三艘。一千七百年。女王安尼嗣立.復與法戰,其數益增。自蒸氣之用廣,移之於行船,一變而爲車輪,一千七百七十年始用火輪船。再變而用螺旋船,自火輪船出,海軍爲之一變,然車輪夾船不便於戰,若遇敵舟連發巨炮,則己船爲輪匭所礙,每至傷敗。後螺旋船出,英國於一千八百四十三年特造舟試之,知其裨益甚多,乃定螺旋爲常備艦。螺旋即暗輪,分作三四瓣,每瓣具向背之勢,如螺旋焉。自造炮之技愈精,船身薄不足御,一變而爲冢鐵,當英法助土攻俄之戰,競用蒙鐵船爲浮炮臺,其法以鐵板蓋覆外面。至一千八百六十年乃用之航海,船傅以厚四英寸之鐵。法國創之,英國效之,及與美國戰,常用此艦,他船終不能敵,於是各國爭相效仿矣。再變而爲鐵甲船。其始不過厚四英寸、21英寸之鐵,而各國競造大炮,乃又加厚焉。現在英國一等戰艦六號,其尤者十六至二十四英寸,其次者十二至十四英寸。二等戰艦十一號,其尤者十至十二英寸,其次者八至十二英寸。若四五寸之鐵,今又列爲五、六等戰艦矣。自戰艦之制日堅,炮力薄不足摧,一變而用巨炮,始多用百餘尊、四十、五十尊之炮,然炮多勢必輕小,輕小則彈近而力薄,是一船雖收多炮之用,曾不能敵一巨炮之中,於是炮船興焉。炮不必多,不過四尊,亦或二尊,而炮重至三十八噸。當南北美利堅合戰時,北專以巨炮勝南也。再變而用環擊炮。從前船上備炮多在左右,然專擊一偏,運轉不得自如,近多置於船之首尾,上下四旁可轟擊,英國之羅窩丹艦創爲之。
夫英之海軍固已強矣,然餘觀數十年以來屢變屢遷,日新月異,苟泥守其舊制,烏能強盛如此乎!其船堅炮利,固天下所共知。餘考其所以致勝之由,又有三焉:一日兵權統於將。夫設險守國,扼要分屯,此乃陸軍之制耳。若茫茫大洋,曾無畔岸,飆輪飛馳,瞬息千里。苟事權不統於一,則顧此失彼,擊首遺尾,鮮不敗矣。英之海軍均歸海軍卿節制,平時之巡察各洋,保衛屬土;戰時之分遣諸將,統率艦隊;雖在數萬裏外海,電信飛傳報頃刻即達,莫不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其將旗所翻,包舉四海有如此者。一日將材出於學,古所謂"運用之妙,存乎一心"者,以言乎兵法之不可泥古耳,非謂兵之不必學也,況今日造炮駛船皆屬專門,苟以不教民戰,雖有炮,雖有船,不舉而委之敵、棄之水者幾希。即日借材異國,而爭戰事起,皆守局外中立之條,鹹解約去矣。倉猝遣將,能不誤事!英則自太子親王、貴族子弟,皆使受兵學,風聲所樹,人人尚武,以得隸兵籍爲榮。其教之之法既詳且備,而量能而授,循格而升,復無人不稱職之弊。一遇有事,在商船、在外國者鹹在尺籍,應歸調遣。其家頗、牧而戶孫、吳,材不勝用有如此者。一日器用儲於國。非木無以成材,非鐵無以濟用,有木與鐵而無諳熟之工匠,重大之機器,寬宏之船塢,亦無以舒急。戰事一起,各國鹹居局外,不得濟軍需,敗則不可復振矣。英則官用既足,而平時日討國人以搜軍實,故民間造船之廠,鑄炮之局,林立於國中,當與俄交戰時,六年之間公私並舉,共造大小戰艦炮船二百三十餘號,其取諸宮中,用無不足有如此者。夫是以摧西班牙、敗法蘭西、蹙俄羅斯、伏和蘭、吞印度、侮我亞細亞,無往而不利也。
日本三島之國有似乎英,欲如英之強,固萬萬其不能,然當今之時,列國環伺,眈眈虎視,故雖艱難拮据,亦復費二千萬之金銀竭蹶經營,以成此一軍,可謂知所先務矣。英國國會上院上其國王書日西曆一千七百七年。欲英吉利安富尊榮,願吾王於萬機中以海軍一事爲莫急之務,至要之圖。"嗟夫,有國家者其念茲哉,其念茲哉!
卷二十七刑法志一
外史氏日:上古之刑法簡,後世之刑法繁。上古以刑法輔道德故簡,後世以刑法爲道德故繁。中國士夫好談古治,見古人畫象示禁、刑措不用則睾然高望,慨慕黃、農、虞、夏之盛,欲挽末俗而趨古風。蓋所重在道德,遂以刑法爲卑卑無足道也。而泰西論者專重刑法,謂民智日開,各思所以保其權利,則訟獄不得不滋,法令不得不密。其崇尚刑法以爲治國保家之具,尊之乃若聖經賢傳。然同一法律,而中、西立論相背馳至於如此者,一窮其本,一究其用故也。
餘嘗考中國之律,魏晉密於漢,唐又密於魏晉,明又密於唐,至於我大清律例又密於明。積世愈多即立法愈密,事變所趨中有不得不然之勢,雖聖君賢相不能不因時而增益。西人所謂民智益開則國法益詳,要非無理歟?餘讀歷代史,《西域》《北狄》諸傳每稱其刑簡令行,上下一心。妄意今之泰西諸國亦當如是,既而居日本,見其學習西法如此之詳;既而居美國,見其用法施政乃至特設議律一官,朝令夕改以時頒佈,其詳更加十百倍焉。乃始嘆向日所見之淺也!泰西素重法律,至法國拿破崙而益精密,其用刑之寬嚴各隨其國俗以立之法,亦無大異,獨有所謂《治罪法》一書,自犯人之告發,罪案之搜查,判事之預審,法廷之公判,審院之上訴;其中捕拿之法、監禁之法、質訊之法、保釋之法、以及被告辯護之法、證人問之法,凡一切訴訟關係之人、之文書、之物件,無不有一定之法。上有所偏重,則分權於下以輕之,彼有所獨輕則立限於此以重之,務使上下彼此權衡悉平,毫無畸輕畸重之弊。窺其意欲使天下無冤民,朝廷無濫獄,嗚呼,可謂精密也已!餘聞泰西人好論權限二字,今讀西人法律諸書,見其反覆推闡,亦不外所謂權限者。人無論尊卑,事無論大小,悉予之權以使之無抑,復立之限以使之無縱,胥全國上下同受治於法律之中,舉所謂正名定分,息爭弭患,一以法行之。餘觀歐美大小諸國,無論君主、君民共主,一言以蔽之日:以法治國而已矣。自非舉世崇尚,數百年來觀摩,研究、討論、修改,精密至於此,能以之治國乎?嗟夫,此固古先哲王之所不及料,抑亦後世法家之所不能知者矣!作《刑法志》。
日本古無刑法,上古有罪,去爪發、誦禊詞而已。神武已平東國,使天種子命祓除人民所犯罪,害稼穡、污齋殿謂之天罪,姦淫、蠱毒,謂之國罪,皆從其輕重徵贖物,使請神祗而解除之。至應神時有探湯聽訟之法,以泥置釜中煮沸,令訟者手探之,直者不傷手,曲則手爛。雄略時有焚殺黥面之刑,而武烈帝用刑峻酷,遂至刳孕婦之胎、射殺人於樹。自古刑無專官,用刑則令物部司其事。物部,古爲掌兵之官,蓋是時兵、刑不分職。亦無律法,及推古時上宮太子攝政始作憲法十七條,後世以爲造律之祖,然法中僅爲禁飭語,尚非刑名律也。迨孝德朝依仿唐制始設刑部省,省中分二司:日贓贖司,日囚獄司,於是始有刑律。律分十二:一日名例,二日衛禁,三日職制,四日戶婚,五日廄庫,六日擅興,七日賊盜,八日鬥訟,九日詐僞,十日雜律,十一日捕亡,十二日斷獄。亦用五刑,別有八虐、即後世律所謂十惡,常赦所不原者。六議即議親、議故諸條。等條,大概同唐律,其時遣唐學生頗有習律者,歸以教人而法制頗詳明矣。及王政衰微,將軍主政,刑罰或輕或重惟長官之意,並無頒行一定之法,數百年來政尚嚴酷,竊盜、誹謗往往罪至於死。近年王政維新,復設刑部省,明治三年十二月乃採用明律,頒行《新律綱領》一書,詔日:"朕敕刑部改撰律書,乃以《新律綱領》六卷奏進。朕與在廷諸臣議,宜令頒佈內外,有司其遵守之。"六年五月,又頒《改定律例》一書,詔日:"朕曩敕司法省,本國家之成憲、酌各國之定律,修撰《改定律例》一書,今編纂告成,朕乃與內閣諸臣辯論裁定,命之頒行,爾臣僚其遵守之。"比《新律綱領》頗有斟酌損益,然大致仍同明律。八年五月,改設大審院、諸裁判所,其職務、事務、章程,及頒發《控訴規則》、《上告規則》乃稍稍參用西律。十年二月又有更改,自外交條約稱"泰西流寓商民均歸領事官管轄",日本欲依通例改歸地方官,而泰西各國鹹謂日本法律不完不備,其笞杖斬殺之刑不足以治外人,於是日本政府遂一意改用西律,敕元老院依擬佛律、略參國制,以纂定諸律。至十四年二月,遂告成頒行,日治罪法,日刑法。
治罪法口第一編總則凡分六編,每編分章,章或分節,節又分條,惟編列條數自初編起至終編止連貫不斷,每章每節各有標題,獨第一編不分章節,此總則二字即其標題也下仿此。
公訴以證明罪犯依律處刑爲主。檢察官按律分別行之。第一條,謂犯罪者虧損公益、擾亂治道,則檢察官自爲公衆原告人.以護公益、保治道,故曰公訴。公訴者自告發裁判所而言。私訴以賠償損害,歸還贓物爲主。爲照依民法聽被害者自便。第二條,謂罪質有止害公益擾治道、不繫私益者,若謀反謀叛、僞造寶貨是已。有公、私俱害者,若鬥殺傷、強竊盜是已。至私訴原系民事,要償與不要償應聽被害者自主,故與公訴求刑者有殊。賠償歸還謂欠債者須賠償失物者,須歸還也。公訴非待被害者之告訴而起,又不能因被害者之不訴而止。謂檢察官惟認犯罪,不得阻止。但法律有專條者謂如犯奸誹謗,須親告乃坐之類。不在此限。第三條。私訴無論金額多寡,得附帶於公訴之刑事裁判所。得附帶公訴起私訴者,謂刑事裁判所或因私訴並得罪證,又因要償,可助公訴,於公務有便益。而被告人於民、刑二事可並用一辯護人,亦有便宜。但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又私訴得別起於民事裁判所。第四條公訴、私訴裁判,要依親管裁判所現行法律所定訴訟次序爲之。第五條,謂如違警罪,輕罪、重罪於該管裁判所。又如一人犯重罪及輕罪,即於重罪裁判所。或犯輕罪及違警罪,即於輕罪裁判所。又如犯情重大、事系皇室、國家、外患,或犯者貴顯,並於高等法院裁判之類。公訴、私訴併發於刑事裁判所,或併發於刑事、民事兩裁判所,不得將私訴先於公訴裁判,違者不成爲宣告。第六條,此爲迴護被告者而發,謂先宣告賠償、還贓,勢有不免連及公訴裁判之累。宣告者謂案經判決,對衆宣讀。宣告猶日堂判。已在民事裁判所起私訴,若非檢察官有所起訴,不得更起於刑事裁判所。謂檢察官起訴得移轉於刑事裁判所,既令原告人得公訴附帶之便,又令被告人得兼民、刑兩事辯護之益,故檢察官得爲之。惟刑事重於民事,理不得先輕後重,故民事原告人不能擅便。於刑事裁判所爲私訴者,得通同被告人請降其訴起於民事裁判所。第七條,要通同者所以防原告人擅圖自便,亦爲迴護被告者而發。被告人雖得免訴或無罪宣告,免訴謂初開預審事涉疑似、犯證不白、或被告事件不成罪,如親屬相盜或公訴期滿.或確定裁判,或大赦,或法律例合原免之類。依從民法,不得令被害者所要之償還有所妨礙。第八條,如被告竊盜,證明系誤認人,雖無罪,其財不得不交還之類。公訴之權權字爲泰西通語,謂分所當爲、力所能爲、出於自主、莫能遏抑者也。有消滅者:一,被告人身死。二,律須告訴乃坐者,被害人棄權或私和。三,確定裁判。謂判定後已過上訴限期,及案經上訴業已判定,不可復動者。四,既犯罪後,頒行法律廢停其刑者。五,大赦。六,期滿免除。第九條,期滿免除由時日彌久,證佐不白,或公衆遺忽其罪不復介意,無再犯之患而起。犯有輕、重,期有長、短,若下條所云。私訴之權有消滅者:廢刑大赦,雖殺公訴之權,不得消私訴之權。賠償之責繫於財產者居多,本犯雖身死,受遺產者不得不任其責,是私訴所以異於公訴也。一,被害者棄權或私和。二,確定裁判。三,期滿免除。第十條。公訴期滿,免除之期限違警罪六個月、輕罪三年、重罪十年。第十一條。私訴期滿,免除期限設使被害者無能爲力,謂幼稚、瘋癩及禁治產業者之類。或於民事裁判所起訴,亦與公訴期限同。謂民事期滿,免除期限雖稍加延長,然同此犯罪公私一源。公訴證左不白,私訴證左亦不白。若於公訴既經處刑宣告者,則仍依民法所定期滿免除之例。第十二條,謂未過期限既經宣刑,則犯證已屬明確,應從民事通例。公訴、私訴期滿免除日期從犯日起算,其繼續犯罪者從終犯日起算。第十三條。檢察官與民事原告人已於刑事裁判所起訴,或經預審,或經公判,得將期滿免除期限中斷,其正犯、從犯、及民事幹連人未發覺者亦同。此條所以迴護公衆之權利,謂犯情之不可寬恕者恐因期滿免除,或至貽害公衆。其中斷期滿免除期限者,從預審停訴、或公判決定最後之日再起算期限,但不得通算前後超過第十一條所定期限加倍之數。第十四條,此條乃所以防閒被告人之損害,謂隨起訴隨停訴,永保公訴之權。則律中"期滿免除"一語將屬空言害被告人者亦復不少。起訴及預審、公判有違規則者,不成爲中斷期滿免除期限。謂如檢事求預審,須交付證憑、參考物件、及指示犯處、犯名等,如第百九條所云,否則爲背規則。惟裁手官之所管誤者不在此限。第十五條,謂被告人所管方起訴之初有難於遽辨者,故有誤,所管雖違規則,不得謂被告人爲無罪。被告人得免訴或無罪之宣告,其告訴、告發之人若系出於民事,原告人之惡意特稱民事原告人者,謂檢察官爲原告人,律不得要償也。過失重者,得要求其虧損之償。被告人雖受處刑宣告,其告訴、告發人若系出於民事,原告人之惡意其所告之罪過於所犯之實者,亦如之。過實謂如止誤殺傷以"謀故殺傷,之類。若民事原告人經預審及公判宣告而不服、上訴自取敗屈者,被告者得要求其因上訴而受虧損之償。要償之訴在本案未經決告以前,得於該管裁判所告之。第十六條,謂本案既經宣告,即失附帶之質,不得訴於刑事裁判所。蓋因要償爲刑事所不管理也。被告人雖受無罪宣告,不得向裁判官、檢察官、書記及司法警察官爲要償。但各該管官故意損害,謂如擅監禁人、刁難勾留或賣囑受賂之類。或犯刑法所定之罪者不在此限。第十七條。本律所稱期限,以時者從登時起算,以日者不算初日、期盡日,若當休假不算人限內。謂非休假則算入限內。但期滿免除期限不在此限。謂期滿免除專日被告人發者,計期限亦屬另例。稱一日者以二十四時,稱一月者以三十日,稱一年者依歷。第十八條,不日以三百六十五日者,不分歲月大小閏差,概一週年。本律所定路程期限,每陸路八里算與一日,雖未滿八里者三里以上亦同。島地及外國路程之算法於別律定之。第十九條,島地專指北海道流配地。凡經過本律所定訴訟期限者,除特異事故外即爲失訴訟之權。第二十條,特異事故謂如交付宣告書不載上訴期限、或訴訟關係人遭水火厄災,至逾上訴期限之類。訴訟關係人不於裁判所所在地居住,應當權設僑居,申報書記局。違者雖文書遞交不到不得容異議。第二十一條,訴訟關係人,謂若檢察官、民事原告人及被告人、民事幹連人之類。將文書遞交於訴訟關係人,於律無別條者書記應造冊,令該局使丁遞交。其應受領文書者,在裁判所管外得將其事件囑託該管外裁筍所之書記。第二十二條,因官吏之權不越所管故也。遞交文書要開造二通,將一通交付本人,若不能交付本人,應於其家交付同居親屬及僱人,其遞交人要令受領者於二通文書上署名捺印,不能署名捺印者須附記事由。其不得交付同居親屬及僱人及不肯受領者,得交付該處戶長,戶長要簽印文書,速付之本人。遞交人要於二通文書上記載受領者之名氏、處所及時日。其違本條規則者不成爲文書遞交。遞交人應繳納該書一通於書記局,該局要爲憑信以保存之。第二十三條。休假日及日出、日沒前後不得行文書,違者不成爲遞交。但本人承允受之者不在此限。第二十四條,謂假日人多不在家,或致交書遲延。而日出、入前後屬人家靜息時間,故憚擾之。官吏文書要使用本屬官印記,載年月及處所、署名、捺印,又每葉鈐印。其不得用官印者須附記事由,違者不成爲文書。其非官吏文書,要本人親自署名捺印,不能署名捺印者,除官吏對面所造外要令對同人凡律中所謂對同者,猶俗雲在場在見人,下仿此。代署附記事由。第二十五條。凡造作訴訟文書,正本及謄本不分官私不得輒改竄文字,其有將文字添人及刪除、或記注欄外者,要簽印之,刪除者須存其字樣,記載原數,以便觀覽。違者不成爲增減更字。第二十六條,本條爲關防僞造文書而設。凡預審及公判規則,其犯罪在本律頒佈以前者,仍得引用訴訟次序。在本律頒佈以前者不違現律,亦得用之。第二十七條,,將來有頒行新法,改定預審及公判次序,其犯罪在改定新法頒佈以前,仍得引用本律。但有所牴觸者不在此限。若犯罪在改定新法頒佈以後者亦不在此限。第二十八條。凡應以陸海軍軍律處斷者不得引用本律。第二十九條。本律稱親屬者,依刑法第百十四條、第百十五條之例。第三十條。
第二編 刑事裁判所區別及權限
第一章 通 則
通常刑事裁判稱通常所以別特異,如軍事裁判所之類。得與民事裁判在同一裁判所合其權。第三十一條。定裁判所位置及所管區域,司法卿奏聞,取自上裁。第三十二條,謂位置區域隨時變換,有難預定者,其裁酌地勢便否、事務繁簡,而定之司法卿,仰之上裁。裁判所置檢察官一名或數名。第三十三條,檢察官所以代公衆爲原告者,不置此官即不成結構。檢察官之刑事職務:一,搜查罪犯。謂止搜查有無犯罪,不及檢核鉤發犯情。二,向裁判官請求審查犯罪之實及援引應用之律。謂預審判事,須檢察官請求乃始爲預審。三,傳示裁判所命令及其宣告。四,於裁判所保護公益。第三十四條,謂於訴訟上有關公益者輒得陳言,其爲被告人有所請求亦是。檢察官要一名對同於公廷。第三十五條,謂檢察官於關係事件不容不陳白意見,若不對同爲不成裁判。然檢察官只司檢察,公廷審斷之權不得干預,故只令對同,不能竟稱爲會同、偕同。裁判所置書記一名或數名。第三十六條。書記要於預審及公判時到堂,開造文案、抄錄公判暨其餘一切訴訟文書,謂書記之於裁判所緊要亦同檢察官,若不到堂亦不成裁判。又要保存裁判宣告及其餘一切文書。第三十七條。從罪名分定裁判所,所管違警罪於違警罪裁判所,輕罪於輕罪裁判所,重罪於重罪裁判所,其一人犯重罪及輕罪,或犯輕罪及違警罪二罪俱發者,雖非附帶之罪,從其重者並管於上等裁判所。第三十八條,謂並輕於重,非特慎重裁判,兼有筒捷之利。附帶罪者,一人或數人同處同時犯數罪,二人以上通謀、異處異時犯數罪,爲圖便自己而連他人犯罪,或圖免本罪更犯別罪,第三十九條,謂附帶罪質雖互有異同,而犯情株連罪脈相纏,故得附著本罪一併裁判。於裁判所同等者,將犯處之裁判所爲預審及公判所管。其犯處不明白者以逮捕地之裁判所爲所管。第四十條,以犯處定裁判所管,既無朦朧牴觸之弊,又於搜索證憑、推問證人最爲便宜。彼此裁判所管內同時犯罪或繼續犯罪,以逮捕地裁判所爲兵所管。彼此管內犯罪,謂如於各管交界中間犯罪之類。其數罪俱發者亦如之。第四十一條。於犯罪處之外裁判所管內逮捕者,要押送附近該管裁判所。謂如於西京及大坂犯數罪者,捕之滋賀管內,押送西京。捕之神戶管內,押送大坂之類。其以令狀逮捕者,押送發令之裁判所。第四十若於彼此裁判所所管內不能逮捕及法律所不許逮捕者,如違警罪,止該罰金之類。將最初之預審及公判裁判所爲其所管。第四十三條。從犯、從正犯所管之裁判所,若正犯系彼此裁判所所管者有數名,將最初之預審及公判裁判所爲其所管。其屬高等法院及陸海軍裁判所所管,於法律有專條者不在本條之例。第四十四條,謂如正犯軍人、軍屬,而從犯乃平人或貴人之類。在外國犯罪應依本國法律處斷者,逮捕之內地,將逮捕地之裁判所爲其所管。自外國解到者將解到地之裁判所爲其所管。其應行闕席裁判者,將被告人最後所居裁判所爲其所管,若所居不明白者須起定裁判所所管之訴。第四十五條,闞席裁判謂非兩造對質,如被告人未就緝捕,僅原告人到案之類。於商船內犯罪者,其所管及訴訟次序別有定律。第四十六條。裁判官行預審者不得干預公判,其先行預審又行公判者,除於哀訴及闕席裁判之實有事故者二事外,不得干預其上訴裁手,違者不成爲裁筍。第四十七條,謂裁判官一立成見,不免執拗,但哀訴及闞席裁判之實有事故者不令前官干預,則有難於審明者。裁判聽於受訴事件,有自行判決應否管理之權,但檢察官及自餘訴訟關係人於其判決雖本案既屬終審,仍得依常規上訴。
第二章 違警罪裁判所
以治安裁判所爲違警罪裁判所,裁判其管內所犯違警罪。第四十九條。違警罪裁判所判事職務,治安裁判所之判事行之。判事有故,判事補行之。第五十條。違警罪裁判所檢察官職務,該處警部行之。第五十一條,不置檢察官而令警部攝行者,由事犯輕小故也。違警罪裁判所檢察官要每月造已未決事件表,發呈輕罪裁判所。裁判之弊莫大於耽延,故每月必納表上官,供其檢閱。其事件表要違警罪裁判所之判事簽印,若有意見則附記之。第五十二條,要判事簽印者所以表其確實,附記意見者所以辨明延滯之由。違警罪裁判所書記職務,治安裁判所之書記行之。第五十三條。
第三章 輕罪裁判所
以始審裁判所爲輕罪裁判所,裁判其管內所犯輕罪,又得行輕罪及重罪預審。謂裁判管內罪犯雖爲裁判正規,而繫於本案附帶罪者,雖在管外亦得裁判之。又裁判於其管內違警罪,裁判所之始審裁判爲控訴者。第五十四條,本所即違警罪控訴之所,經此即不得再空1輕罪裁判所判事職務,該所長於初審裁判所之判事一名或數名,依次命之,以一年爲滿,更替職務仍限以期年者,所以令裁判官熟習職務,且防作弊也。又得再加一年繼續其職。第五十五條。預審判事職務,司法卿於始審裁判所之判事命一名或數名,以一年爲滿,謂不拘次序拔擢命之。又得再加一年以上繼續其職。第五十六條,以預審判事欲極習熟,故得繼續職務至於數年。判事有故,其他判事或判事補行其職務,判事補得對同預審及公判陳白意見。第五十七條,惟不得干預議決。輕罪裁判所檢察官職務,始審裁判所之檢事或其所指命之檢事補行之。第五十八條。輕罪裁判所書記職務,始審裁判所之書記行之。第五十九條。東京警視本署長及府縣長官,各於其管內兼爲司法警察官,有搜查罪犯之權,並與檢事同,但東京府長官不在此限。由東京戶口稠密、事務繁劇,特置警視局爲其專任。左開各官吏輔佐檢事,受其指揮,要從第三編所定規則爲司法警察官搜查罪犯。各該官吏雖各有所屬,然行警察職務不得不聽從主管檢事之命。一,警視、警部。二,區長、郡長。三,治安判事。四,未有警部之地方戶長。第六十條。司法警察官、檢察官及裁判官若受他管同職官所囑,須蒐集其管內合爲證憑及可供參考之事物,以供其審查。第六十一條,謂官吏之權不越所管,不得不更相囑託。檢事要每二個月造預審及公判已未決事件表,發呈控訴裁判所之檢事長,不限每月造表,由事情差涉重大也。又要並違警罪裁判所檢察官之事件表一齊發呈,若有意見則附記之事件表,要裁判長簽印,有意見亦附記之。第六十二條。
第四章 控訴裁判所
控訴裁判所置刑事局,裁判於輕罪裁判所之始審裁判爲控訴者,但要判事三名以上判決。第六十三條,控訴裁判頗涉鉤棘,尤難明辨,故必要判事三名以上。刑事局判事職務,裁手所長依次命該所判事,以一年爲滿,又得再加一年繼續其職。第六十四條。刑事局判事有故,裁判所長令民事局判事行其職務,裁判所長聽從便宜爲各該裁判長。第六十五條,所長以職在統轄,不分民、刑,故隨便執權。刑事局檢察官職務,該裁判所之檢事長或其所指命之檢事行之。第六十六條,控訴裁判所不及檢事補者,以其事較繁重故也。.檢事長於該裁判所管內得兼攝輕罪裁判所檢事及司法警察之起訴職務,亦可令其所部檢事行之,其起訴及他項職務須行移於該管內檢察官,凡檢事長應監督該管內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第六十七條。檢事長要每三個月造預審及公判已未決事件表,發呈司法卿,又要並輕罪裁判所檢事之事件表一齊發呈司法卿,若有意見則附記之事件表,要裁判長簽印,若有意見則附記之。第六十八條。刑事局書記職務,該裁判所書記行之。第六十九條,不置書記補,義與第六十六條不置檢事補同。
第五章 重罪裁判所
重罪裁判所裁判其管內所犯重罪。第七十條。重罪裁判所每三個月一爲開設,謂不常置。若事件浩繁,日不暇給,由控訴裁判所長及檢事長申稟司法卿,須其允可臨時開廳。第七十一條,謂前期既閉廳,後再有重犯事件繁多,且裁判要急速、不容待後期之類。重罪裁判所於控訴裁判所或始審裁判所開設。第七十二條。重罪裁判所須左開職員裁判:一,裁判長一名,控訴裁判所長就該所判事中命之。二,陪席判事四名,於控訴裁判所,該所長就該所判事中命之。於始審裁判所,以該所長及前任判事選充。第七十三條,重刑于人所關匪輕,裁判尤要慎重,故判事必須五名,務揀選老練者。重罪裁筍所檢察官職務,控訴裁判所之檢事長或其所指命之檢事行之。控訴裁判所雖次於重罪裁判所,然非位居其下者,故該所檢事長得兼行檢察官職務,又得令他檢事行之。若於始審裁判所開廳,檢事長得令該所檢事行其職務。第七十四條。重罪裁判所書記職務,該裁筍所之書記行之。第七十五條,書記較裁判官、檢察官責任稍輕,故從便宜。控訴裁判所檢事長要於閉廳後造已決事件表,發呈司法卿。控訴裁判所檢事長雖非於該所開廳,然重罪裁判所亦監察之,造其管內事件表,固系其職。不言未決者,重罪裁判所不容未決也。事件表要控訴裁判所長簽印,若有意見則附記之。第七十六條.
第六章 大 審 院
大審院置刑事局,裁判左項條件:一,上告。二,覆審之訴。三,定裁判所所管之訴。四,移裁判所所管之訴。第七十七條刑事局非具判事五名以上不得爲裁判。第七十八條。刑事局判事職務,司法卿奏聞請旨以命該院判事,若判事有故,民事局判事循其舊次以行職務。第七十條。刑事局檢察官職務,該院之檢事長或其所指命之檢事行之。第八十條,刑事局書記職務,該院書記行之。第八十一條。檢事長要每三個月造預審公判已未決事件表,發呈司法卿。事件表要院長簽印,有意見則附記之。第八十二條。
第七章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裁判刑法第二編第一、第二章所揭重罪。謂關皇室、國事、外患之罪犯。又裁判皇族所犯重罪及合該禁錮輕罪,或敕任官所犯重罪。因皇族不坐罰金之刑,故特名日合該禁錮輕罪。前二項正犯及從犯不問身位何如,一體於該院裁半。第八十三餐,謂共犯雖身位相殊,不得析爲二件。開高等法院,司法卿奏請取自上裁,其應裁判事件及開院處所亦如之。第八十四條。高等法院以左開職員爲裁判:一,裁判長一名,陪席裁判官六名,每歲預就元老院議官、大審院判事中奏聞,得旨定之。二,預備裁判官二名,置預備官者由論辯日久,或未及判決而該官有故,事將缺曠,故預備代員以參坐論辨。功依前項式則命之。第八十五條。預審判事職務,奏聞取旨,命大審院刑事局判事一名或數名。第八十六條,不預命者謂預審判事,職止判斷有無罪證,不預本案,故臨時選充亦無妨。高等法院檢察官職務,大審院之檢事長與司法卿所指命之檢事行之。第八十七條。高等法院書記職務,大審院書記行之。第八十八條。不得向高等法院裁判爲上訴,但於左項條件得上訴該院,一,於闕席裁判實有事故者。二,哀訴。謂法不應刑而受處刑宣告,或受重刑過當之宣告,或過上告期限、裁判已定者,該院檢事得以上告。三,再審之訴。第八十九條,謂希冀改正判事之所判。如被告事件浩繁或裁判再審之訴,應別置職員。第九十條,謂如謀反犯罪,夥黨固衆,非常員所得審理之類。再審裁判不得用前員,另置委員。高等法院訴訟次序依照通常規所。第九十一條,雖高等法院,然訊證、辨論、對質等次序,毫與常則無殊。
第三編 罪犯搜查起訴及預審
第一章 搜查
謂搜索有無犯罪,但知其犯罪則收拾現證、旁證或搜尋犯身所在,爲起訴次序耳,非探偵隱情、推問證人、勒押物件之謂。
檢察官緣告訴告發各原由,或識認或推測有現行犯罪者,要搜查其罪狀、證憑及犯人蹤跡,照依第百七條以下規貝行起訴次序。謂九十二條,謂檢察官除現犯準現犯情狀緊急之外,其他驗檢證憑、推問搜索等事非其主職。
第一節告訴及告發
告訴謂被害者訴其罪。告發謂非被害者發其罪。有犯重罪或輕罪,受害者不論何人得就所犯之地及犯人所在之地訴之於預審判事、檢事或司法警察官。受告訴者不止犯處官司,而被告人所居住之官司亦受之。不止判事、檢事,而警察官亦受之。所以廣言路、密方法。然其告訴與否任從被害者主意,故日得,不日要。預審判事受告訴,要照第百十四條以下規則區處。檢事受告訴,要照第百七條規則區處。司法警察官受告訴,要將其文書速移送檢事。謂警察官無取捨之權,又無審查之權,要特移送主管。其系違警罪者,得告訴犯處該管之裁判所檢察官。若司法警察官受告訴,要移之該管檢察官。第九十三條,違警罪犯情輕微,不慮逃亡,故以犯處爲其主管。告訴人要將其足爲證憑及可備參考者申告。謂犯名、犯處、時目、事實,並檢察官所必須。倘不知之,不得搜查,故要與告訴一併申告。又告訴人得照第百十條以下規則,爲民事原告人。第九十四條,告訴止申告罪犯爲搜查根柢耳,爲民事原告人乃得起公訴、私訴。告訴人要於書面署名捺印,呈之。告訴人亦得用口陳,但官吏受告訴者須面造文案,朗讀訖,證明所錄是實,方偕署名捺印。若告訴人不能署名捺印,要附記其由,官吏要將受理憑單交付告訴人。第九十五條。官吏行職務時,因識認或推測有犯重罪或輕罪者,要速告發於該處檢事,官吏當職有所告發,固屬分內,與常人殊,故曰要,不日得。然其在職外所發見者亦與常人無殊。其爲告發要用署名捺印之文書,務將其足爲證憑及可備參考者附歹申告。官吏告發必須文書,不許口陳,不欲其離職役也。其系違警罪,要告發於違警罪裁判所檢察官。第九十六條。不分何人,或認識或推測有犯重罪或輕罪者,得照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規則,於所犯之地或犯人所在之地告發於預審判事、檢事及司法警察官。官吏受告發者,要依第九十三條規則區處。第九十七條。告訴、告發得令代人,但若九十六條所云者不在此限。謂官吏告發系其分內,不得委之他人。無能爲力者,令法律所定代人爲之,謂稚之父母、或後見人、癡癲之保管人之類。亦成爲告訴。第九十八條。告訴、告發得降其請或更其詞,然照第十六條規則不得拒辭被告人要嘗之訴。第九十九條,降其請、更其詞謂先告重罪,後降輕罪,先告輕罪後降違警罪之類。然嫌於起滅自由,故被告人以要償爲訴不得拒絕。
第二節 現行犯罪
現行犯罪謂現方犯罪及現既犯訖即發覺者。第百條,犯罪有現行、非現行之分,現行犯顯證明白、無有冤枉之恐,若緩之則事情稍晦,又有逃亡之虞。故不分何人得直行逮捕。若非現行之犯,必須檢事及民事原告人之請始爲審查。有犯重罪、輕罪如左項者準現行犯:一,被一人或數人以罪名追呼者。二,攜帶凶器贓物及其餘疑有犯事物件者。三,家長向官吏請求,驗檢其家宅內犯罪或逮捕其疑似該犯者。第百一條,謂宅內之事爲家主所應知.以其知之親切,故得準現行犯。司法警察官及巡查當行職務時,認識有現犯重罪或輕罪之人,不待令狀與命令要將犯人逮捕。若現犯系違警罪,要問明其人名氏、居處,告之該管裁判所檢察官。倘其名氏、居處不明白,又恐其逃亡者,得引致之違警罪裁判所。第百二條。巡查逮捕現犯人要速交付於司法警察官。巡查無造作文案之權,故所逮捕者要直行交付上司。其司法警察官受交付者要造作逮捕及告發文案。第百三條。司法警察官逮捕現犯人或收受巡查交付之現犯人,得權爲推問及檢證。第百四條,謂現犯以事要急速姑許推問檢證,然以非其固有之權,不得令證人宣誓或起發令狀。有現犯重罪或輕罪,不分何人得直行逮捕。第百五條,常人雖有應捕之權.不得責以逮捕,故日得,不曰要。如前項逮捕犯人者要送交司法警察官,若不能送交,可將自己名氏、職業、居處及逮捕事由陳述,權且交付巡查。其交付犯人於巡查者,要速爲告訴及告發,但犯人及巡查得求逮捕人偕詣官署,逮捕人非有切要事故不得拒絕。第百六條,
第二章 起訴
起訴有二:有檢察官爲公衆者,有被害人自爲者,裁判官非據其一不得審理,
第一節 檢察官起訴
檢事既經搜查犯罪者,要如左項處分:一,推測所犯系重罪,可赴預審判事求其預審。二,推測所犯系輕罪,要隨其輕重難易求其預審,或直向輕罪裁判所訴之。謂重且難者求預審,輕且易者直求公判,三,推測所犯系違警罪,當將所有證據並附記意見送交違警罪裁判所檢察官。四,推測被告人身分及所犯之罪、犯罪之地,非其所管者當送致於該管裁判所檢察官。若推測被告事件不成爲罪、或公訴不應受理者不須起訴。第百七條,不應受理者謂如因期滿免除、確定裁判大赦等類,公訴之權已經消滅者、或律須告訴乃得受理而無人告訴之類。如前項檢事既經告訴,要將其處分通報被害者。第百八餐,被害者即他日原告人,翹望檢事處分何如,固情所不免,故要通報,,檢事求預審,要將足爲證據及可備參考之事物一併送交,又當告知應行臨檢、應行逮捕之處所,及可爲原被告證人者。第百九條,
第二節 民事原告人起訴
爲重罪或輕罪之被害者須將附帶公訴而起私訴,於告訴中並陳,既經告訴,則將其事陳於預審判事。並私訴告訴申陳者,司法警察官亦得受之。既爲告訴,後爲私訴者,非判事或檢察不得受。預審判事若有被害者自爲民事原告人,可直受其申訴,雖未經檢察官起訴,可並公訴於私訴而受理之。謂止爲告訴者與告發無殊,一起私訴則公訴亦隨之,故不拘檢察官所見何如,自當爲應分審判。預審判事已受被害爲原告人之申訴,必將其事通知檢事。第百十條。被害者當公訴本案始審終審至於裁判宣告,無論何時可爲私訴,且得變更其所要求。謂民事原告之權,除期滿免除制限外不得抑遏。又得於請降私訴之後再爲申訴,且得變更其所要求。第百十一條,謂私訴原屬被害者.請降固任其便。雖請降其訴,非棄其權,故再訴亦任其便。被害者得委他人代爲私訴,及請降其訴,或自棄其權。謂法廷之受詞訟不過以伸民權,不必本主自出公廷。其被害人之無能爲力者,要委代人爲之。第百十二條。
第三章 預審
預審判事除現犯重罪或輕罪外,須遵前章所定規則,非有檢事及民事原告人求請不得遽行預審。若違此規,在請求以前所審作爲罷論。第百十三條,謂裁判官以不告不理爲定則,故不由起訴而爲預審者一切均屬徒勞,預審手事因重罪或輕罪直受告訴及告發者,得發傳喚狀提問被告人。若案須頻繁調查、頗費探索者,可將其事件送交檢事。第百十四條.謂預審判事直受告訴告發,勾問犯人本系另例,其爲勾喚亦不能勒限,聽令便宜到案。仍將事件送交檢事者照依常規由檢察官告發之義也。預審判事受告訴及告發,若事件不容稽緩,得直將拘引狀發付被告人。又推問之後可發付拘留狀。謂犯情緊急、或慮逃亡者,不得不直行拘引拘留。此常規外處分。但要速報檢事,移送足爲證據及可備參考之事物。若檢事雖得通報,不於一日內起訴,預審判事要速將被告人放免。但他起訴亦無妨礙。第百十五條,檢事與判事殊,其所見雖得通報,以爲非應起訴,則判事准以不告不理法不得不解放被告人,違者爲擅自監禁。被告人所在之地預審判事直受告訴告發,或由檢事送交被告之事件,若事不容緩,要照常規勾問被告人。又已經檢證之後,要將足爲證據及可備參考之事物移送犯罪之地該管之預審判事,若推測應該禁錮以上刑者,得將拘留狀發付被告人。第百十六條,該罰金之刑者不須發付。檢事於預審中不論何時,得請判事驗視本案詞訟文書,但要限二十四時間還付。又有緊要處分,得以隨時求請。第百十七條。
第一節 令狀
預審判事因檢事及民事原告人起訴受理重罪或輕罪,要先發令狀傳喚被告人,但自傳單送達,其被告人投案至少要假與二十四時。謂事系嫌疑,未至判定罪犯,故不得勒限急提 怛令狀記載投案處所、日時,與公判勾喚無殊。其被告人至案者要隨即推問,極遲不得過本日內。第百十八條。預審判事於應受傳喚被告人不在管內居住者,可將應行推問之條件移交被告人所在之地該管之預審判事,託其處分。第百十九條,謂事涉嫌疑者不濫爲傳喚,令勞於奔命。預審判事於傳喚被告人逾限不到者,得直髮拘引狀。第百二十條。預審判事得直髮拘引狀者如左:一,被告人居住無定所者。無可傳喚故直爲拘引。二,被告人有堙滅罪證又恐其逃亡者。三,被告人犯未遂罪或脅迫罪,且慮其遂犯重罪者。第百二十一條,謂不止害公衆,又且滋其罪,拘引之乃所以保護之。執行拘弓狀者要將被告人押致於該管預審判事。拘引狀執行者謂如巡查之類。其被告人被拘引者,要限四十八時內推問,若經逾時限,非更發拘留狀須即釋放。第百二十二條,不曰隨即推問者,押致時晷有難預期者,拘引狀無二日以往拘留之權,故非再行拘留,即不得不釋放。被告人於未發拘引狀之前既離該管預審判事之地,得就被告人所至之地求所管預審判事代爲審查。該預審判事若要權宜拘留被告人,當速通報之於本管預審判事。第百二十三條,謂管外判事未受本管判事請託,則無由詳實,固不得推問。然鈐束乃不得不爲,故姑拘留之以候本管處分。如前項,本管預審判事可向他預審判事即權爲拘留被告人者。明示所推問條件,託其處分。或請將被告人照拘引狀押送移還其預審判事。受託者可先爲推問,報之本管預審判事並叩其意見,或將被告人放免,抑依前發之拘引狀宣告押送。第百十四條,被告人受傳喚或受拘引者,若系患病或有他由不能投案、有確實證據者,預審判事當就被告人所在推問。他由謂如祖父母、父母疾病,侍藥餌之類。但被告人若在所管外,要就該處預審判事託其推問。第百二十五條,拘留狀除被告人逃亡及第百二十三條所揭外,非既經推問,酌度應該禁錮以上刑者不許發付。第百二十六條。預審判事自發拘引狀經過旬日,要交換收監狀及照第二百十九條規則責付被告人。謂拘留限以十日,收監則無定期狀中尤重者,被告人須責付者,檢事得向預審判事暫求停止,更加十日問拘留。第百二十七條,但檢事雖有請求,取捨惟判事所擇。收監狀非既經將預審開辦通知檢事且叩其意見之後,不得發付。第百二十八條。收監狀要開載左項條件:一,被告事件及加重、減輕概略。二,法律正條。三,檢察官既經會商。第二十九條。令狀要開載被告事件及其名氏、職業、居處,但除傳喚狀外,其名氏有不明白者,要將被告人容貌、體格明示,謂傳喚狀以發付本主或親屬,必要名氏、居處。若拘引、拘留、收監狀,其名氏不明白者止記注物色。又要將發付年月時日註記,預審判事及書記並署名捺印。拘引、拘留及收監狀並令巡查執行。第百三十條。傳喚狀照第二十三條規則,令書記局使丁送付被告人及其所居。第百三十一條。拘引、拘留、收監狀施行於本邦版圖內,有時制正本數通,分付之巡查數人,執行前項令狀者要向被告人先示正本,後下付謄本,照第二十三條內第二項、第四項規則。第百三十二條,謂拘引狀以往所及極廣,但從甲管涉乙管執行者不得不互相囑託。巡查執行令狀者推測被告人潛匿其家或他家,要請戶長及鄰右二名以對司搜索,謂房屋人所棲息,闖入侵擾事系非常,故不得眼同不許搜索。巡查於搜索時不論被告人在否,要造搜索文憑偕對同之人署名捺印,人人家宅搜索,日出、日入前後不得擅行。第百三十三條。預審判事覺察被告人潛匿他管內,及推測其所潛匿於事件不容稽緩者,得將令狀付巡查帶行。謂潛逃固犯人常情,雖逃於他管,不容舍而不問,況事情緊急者,苟知其所在要派遣應捕人。其巡查要就被告人所在之地向預審判事、檢事及司法警察官示以令狀,隨即執行。第百三十四條。預審判事不能覺察被告人所在,得將被告人物色狀轉達各控訴裁判所檢事長,請其搜查及逮捕。其檢事長受請者要令其管內檢事爲之搜查及逮捕。第百三十五條。向陸海軍之在營軍屬發付令狀者,要將令狀先示之該長官,該長官既得令狀,除有他故外要速依令狀將該犯解交。行軍之際亦如之。第百三十六條。被告人受拘留狀或收監狀者,要速拘致於令狀所載之監倉,如不能引致所載監倉,得姑拘致於附近監倉。其監倉長不論何等事情,要檢閱令狀將被告人收受,交回收證。第百三十七條。巡查執行令狀者要將能否執行事由註明於令狀正本,但巡查要將執行令狀時之關係文書納之書記局書記,須交回收證。第百三十八條。被告人該受拘留狀或收監狀者,既人監倉或獄舍,書記要將其犯罪事由發付本犯,並記載於令狀正本及謄本之內。第百三十九條。被告人除密室監禁外,照監獄規則,得值官吏在場時接見親故及代言人,所有尺牘書籍及其餘文書非經預審判事點檢,不許被告人與外人私相授受,但預審筍事得收留其文書。第百四十條,謂檢視其有無弊害,可授受。預審判事推度犯情非應該禁錮以上刑者,預審中不分何時得將拘留狀、收監狀取消,但收監狀必要預先諮商檢察官而後定。第百四十一條,謂收監狀初由檢察官而發,故收之亦必商檢察官凡監倉內要有刑法、治罪法二書,隨被告人請乞借與。第百四十二條,謂被害人熟讀法典,講明律意,則自曉其權利所在,能爲辯護自少頑梗執拗、非理上訴之弊。
第二節 密室監禁
預審判事預審中已經驗實必須密室監禁者,得因檢事求請或以其職權將特禁密室之令,向拘留收監之被告人宣告。第百四十三條,謂本犯與共犯及他罪犯雜居,又接見親故、代言人,不免有通同掩蔽之患,故權宜設此法。然非商之檢事意見相同,不得遽行。被告人受密室監禁宣告者,每一名置之別室,非得預審判事允許不得接見他人及授受書緘貨幣其他物件,雖食物、飲料、藥餌及其他監倉應給物品,仍由監倉長指揮給與。第百四十四條。密室監禁不得逾十,但每得更命留禁,謂密室監禁抑勒自由,故不得不限其時日。若過其期尚要監禁,須更爲宣告,不然,不免爲擅自監禁。若更命留禁,要將其事由報告裁筍長。謂防措置或涉恣橫,審理有陷延滯。預審手事於十日間至少要二回推問,照常規造調查文案。第百四十五條,謂少要二回推問,則其數回推問固法律所望,違此規則,被告人得求其放釋,或向判事爲要償之訴。
卷二十八刑法志二
第三節 證據
凡於法律不得以被告事件之大概推測而定其罪,其被告人供招及官吏驗證文憑,又證據物件、或證人陳告、鑑定人申稟、自餘諸色徵憑,並任從裁判官所判定。第百四十六條,謂斷罪雖須徵憑,而不必執一條所揭爲斷定,必T對問辨論之際以裁判官有所明確覺察者爲要。預審判事要因檢察官民事原告人及被告人之請求,或以其職權,蒐集本案證據,徵憑爲驗實所必須者。第百四十七條,證據謂證之確有據者,徵憑謂證之差有憑者。預審判事臨檢及搜索家宅、勒押物件、或推問被告人、證人,必須書記對同。書記要造審查文案,偕判事連署捺印。若在裁判所外急遽之際無書記對同,要有別員二名對同。其就監倉中推問者,要與該監倉官吏一名對同。預審判事如前項辦理,要自造審查文案,朗讀訖,偕對同人員共署名捺印。若無書記與別員對同,不成爲處分。第百四十八條。
第四節 被告人之推問及對質
預審判事例須先問被告人,但因爲驗證或推問證人不容稽緩者不在此限。第百四十九條。預審判事令被告人供招,不許用恐嚇及詐騙。第百五十條。書記要登錄所推問及答述,向被告人宣讀,預審判事要先將書記所錄向被告人問無錯誤否,問訖,令被告人署名捺印,不能署名捺印者須附記其由。謂預審甘結與他日公判陳述相爲比照,或有以預審終結宣告爲上訴者,故關緊要。書記要記載系照本條例式而行,偕預審判事署名捺印。第百五十一條。被告人慾於所陳述有所變更增減者,要更爲推問,照前規登錄所推問及答述,再朗讀訖,令其署名捺印。第百五十二條。被告人得求見所錄陳述書之謄本。第百五十三條,謂被告人辨護之權不得阻遏,故欲驗其供狀如何則不得不下付。預審判事於同一案件此被告人與彼被告人所供不符,欲證明一切情狀,可令此被告人與彼被告人、與及證人暨其餘案內於系之人當堂對質。第百五十四條,謂預審本系密問對質,非其本旨,然若本條所云亦不得不用。書記要登錄對質人所供及於對質時供出一切事件,將其本末向對質人宣讀,第百五十一條及第百五十二條規則,對質時亦用之。第百五十五條。被告人或對質人聾者問用紙筆,啞者答用紙筆,聾者、啞者並不識文字要用通事,其不通國語者亦如之。第百五十六條。通事要用正實通譯者,先發誓而後用之。書記要將審查文憑向通事宣讀,令署名捺印。第百九十二條、第百九十三條及第二百條規則於本條亦爲適用。第百五十七條。
第五節 檢證及勒押物件
預審判事有關於重罪或輕罪確爲必須臨檢者,可親臨犯處檢驗,其有檢事請求者,不論何等事情必須臨檢。第百五十八軋預審判事要將證明之情形事狀、日時處所及被告人並非誤認等情開造文案,又所檢情況有便益於被告人者亦須登錄。第百五十九條,謂預審判事非特證明被告人罪犯,其應行迴護者亦要證明。預審判事於臨檢之處所發見物件,察其情形足證明被告人非誤認,並可以推知所犯情實者,要押勒簽印,開具目錄。其監護及遞送所押物件爲書記責任。第百六十條,物件謂如兇器、衣片及名氏勒記、器具之類。預審筍事臨檢及搜索家宅、勒押物件等項,不及即日完結者,得閉鎖,其周圍令人看守。第百六十一條。預審判事得臨檢被告人所居,又他人所居疑有藏匿、可爲案證物件者,亦得臨檢。其被告人及藏匿物件者不在其家,要同居親屬對同,親屬不在要戶長對同。謂搜索人家事系非常,故家主不在則須戶長、親屬眼同。第百三十三條內第三項規則,本條亦準用之。第百六十二條。被告人於判事臨檢搜索時,得自身對同或令人代替,謂家居搜索關被告人身家者非輕,故不得拒其眼同。若被告人受拘留不得躬自對同,而預審判事要其對同者仍許對同,如前項民事原告人及其代人亦得眼同。但預審判事不得因其同檢轉致預審遲延。第百六十三條。預審判事於家宅搜索時,可照第百六十條規則勒押物件,若勒押物件,要將其目錄謄本交付對同人。第百六十四條,謂示不奪物件所有之權,故判事若不付謄本,由對同人得自求之。預審判事不論被告人曾否對同,可將勒押之物件出示被告人令爲辨解,其所推問及陳辨要錄載文案。第百六十五瓤預審判事在臨檢之處欲聽證人陳述,可令書記對同,隔別推問。第百六十六條。預審判事當前數條處分中不論何人得禁出入,若有犯禁者得逐斥之及抑留之。第百六十七條。預審判事雖系在所管內者,得因便宜將臨檢搜索之事囑託該地之治安判事。第百六十八條。預審判事將開檢被告人及預審幹連人、或由他人所發付之文書電報及物件,確爲驗實所必須者,得向驛遞、電信、鐵道諸官署及其餘會社謂如海漕、陸運等之類,通知其事由,令送交各件,接受開閱,但要交回收票。若前項文件收閱後不再用者,並要還付原處。第百六十九條。
第六節 證人訊問
豫審判事於檢事民事原告人及被告人所指名之證人,可傳喚訊問。其原、被告證人名數夥多者,要循其所指次序,又擇其最足驗實者。輕罪事件各限五名,重罪事件各限十名。先傳喚之若驗實必要多人者不在此限。又豫審判事知有可爲證人者,雖原、被告所不指名,亦得以其職權傳喚作證。第百七十條。證人須預審判事用己名傳喚,其所發令狀要遵第二十三條規則,若證人在管外,要將令狀託該地輕罪裁判所之書記代傳。第百七十一條。證人不於裁判所鄰近地方居住者,預審判事得將其推問託其所居處之治安判事。謂事情輕小者雖在管內而居處稍遠,則不必白遠勾蛀若證人在管外者,得將其推問託該地預審判事或治安判事,其受託傳喚狀之判事要用己名經裁判所發交。第百七十二條,。傳喚狀內要將證人之名氏、居處及職業載明,又要將投案時日、處所及不遵傳喚、應科罰金、且有時拘引各例分別登載傳喚狀,遞到與投案之間至少須假與二十四時。第百七十三條,路程稍遠者隨其距離又須假與應分時目。證人因疾病或公務與其餘事故不能投案有確證者,預審判事要就其所在推問。第百七十四條。應爲證人者如系陸海軍營內軍人、軍屬,稱營內蓋以別非役者將傳喚狀由其所部長官發交,該長官要隨即令其投案,若於職務有礙,要向預審判事陳明事由,請其延期。第百七十五條。證人除前二條事故外有不服傳喚者,預審判事商之檢事,宣告二圓以上、十圓以下罰金,受罰者不得有違,更爲控訴。爲證人者瓣白事情,不令犯人漏法網,與無罪者陷冤枉,不翅爲民生公權,亦爲衆庶義務,故不行義務者得罰之。預審判事得向證人再發傳喚狀並附罰金宣告狀,或直髮拘引狀,所須諸費令該證人負擔。若證人再不服傳喚,應加倍罰金,且發拘引狀。第百七十六條。預審判事於證人不服傳喚至一再次,若系傳喚狀有違第百七十三條規則,或該證人實有不能投案事故一時未能預知者,查有確據,可商之檢事,注消罰金宣告。第百七十七條,,證人因傳喚投案者,要將其傳喚狀交還書記,若有遺失,要證明其實非別人。第百七十八條。預審判事要向所傳喚證人問訊名氏、年齡、職業、居所及系第百八十一條所開載者否。第百七十九條。.預審判事要令證人將無愛憎、無畏懼、秉公作證之意當堂陳誓,預審判事將證人之宣誓文朗讀訖,令署名捺印。若不能署名捺印,要附記其由,其宣誓文要附於訴訟文書存案。第百八十條。有不許爲證人者,但有所陳述,可採其言以備參考:一,民事原告人。二,民事原告及被告之親屬。三,民事原告及被告之後見人及受其後見者。後見優日攝也,謂人故後攝理其家政者,家主系幼癡廢疾則例置之,日本方言也。四,民事原告及被告之僱人。第百八十一條。亦有不能爲證人者:一,十六歲以下幼者。二,知覺精神不足者。三,喑啞者。四,被剝奪公權或停止公權者。五,有重罪事件受移轉重罪裁判所宣告者、及事雖輕罪合該重禁錮既付公判者。六,就現應申陳事情曾受人訴訟以證憑不明得免訴宣告者。第百八十二條,謂其曾受訴訟,所有罪狀情況並與現應申陳事件相同,故雖得免訴宣告,事涉嫌疑,不得爲證人。有證人不肯宣誓及雖宣誓而不肯申陳者,預審判事可商之檢事,遵刑法第百八十條宣告罰金。受罰者不得有違,更爲控訴。醫師、藥商、穩婆及代言辨護、代書公證諸人,或神官、僧侶,其所職業系受人密託者不在前項之例。第百八十三條,謂本項諸人於職業上所知隱情雖掩覆之,非法律所罪。蓋此種人所業在此,苟或泄露有妨職業,乃勢處於不得不然,故不以日罪也。然因傳喚言之判事,亦不日漏泄。刑法第三百六十條可以參看。凡證人要與他證人及被告人隔別推問,有必須互證始明者乃令對質。第百八十四條,謂證人混同則有扶同作弊之患,然其所陳述有齟齬者,又須對質日待明白。預審判事如重輕罪所犯處及其他場所有須令證人同行始能陳述確實者,得偕證人同往,若證人不肯同行,可照第百七十六條規則宣告罰金。第百八十五條。第百五十六條、第百五十七條規則亦可用之證人。第百八十六條,謂證人系外國人,則判事、書記不解外語,必不得不用通事,聾啞亦如之。證人系皇族或敕任官,預審判事要與書記俱就其所在聽其陳述。第百八十七條。書記要將證人所陳述分別造文案,該文案要登載證人曾否宣誓事由。第百八十八條。預審判事要令證人知其所陳述有無錯繆,可命書記朗讀文案,證人於其所陳述得請求變更增減,書記要於文案上登載其請求變更增減條件,與預審判事及證人偕署名捺印,若證人不能署名捺印,當附記其由。第百八十九條。證人得隨即要求投案路費與日給費用,謂日人證佐雖屬民生義務,若其費用非可自負,故得要求。若證人以逐日所得爲生計者,得除路費日給外更要求其每日所應得金額。本條二項費用先自裁判所給與,刑事由官給,民事待裁判案結之後令理屈者辦償之。如本條,預審判事要算定其金額而宣告之。第百九十條。
第七節 鑑定
預審判事爲驗明罪質犯狀,有必須鑑定人者,要令專習是件學術職業者一名或數名到堂鑑定。第百九十一條,謂如系毒殺者,解剖屍體、分析毒質,毆傷者視察輕重、驗覈器物,僞造寶貨者,溶解分析以驗混和物,皆非判事所能,必要醫師、化學、礦學者。鑑定人要由書記局以令狀傳喚,其式須登錄"命其鑑定"及"不服傳喚,應科罰金"等語,若鑑定人不服傳喚,照第百七十六條規則處斷,但不得再發拘引狀。謂鑑定人設不服傳喚,得覆命他人,與證人必要其人者殊,故止命罰金,不許拘引。第百七十七條規則亦適用之。第百九十二純鑑定人要將"秉公鑑定"之言宣誓,該式從第百八十條之例,書記要於鑑定令狀紙尾登記鑑定人所行宣誓,而將宣誓文附載之。第百九十三條。鑑定人不肯宣誓或雖宣誓而不肯鑑定者,預審判事可商之檢事,照刑法第百七十九條宣告罰金。受罰者不得有違,更爲控訴。第百九十四條。第百八十一、第百八十二條所開載者不得命其鑑定,但急遽闕人,得委其鑑定以備參考。第百九十五條。預審判事要對同鑑定人鑑定,第百九十六條..預審判事得因鑑定人之請及以其職權增加鑑定人,或改命別人。第百九十七條。鑑定人要自造鑑定帖,詳錄其次序及所檢核、與其時候,若檢核未定,要將其所推測者登錄。若鑑定人各殊意見,要各自造鑑定帖,或於一鑑定帖中登錄各人意見。第百九十八條。鑑定人要於鑑定帖上開載年月日、署名捺印及契印。又預審判事要於鑑定帖上登記收領年月日,與書記偕同簽印,鑑定帖要附載其令狀。若外國人爲鑑定,要將裁判所所命通事譯文並附人鑑定帖。第百九十九條。鑑定人及通事要給與路費、僱工錢及其餘費用。第二百條。
第八節 現行犯預審
現犯治罪本貴急速,以防犯人逃亡、證憑堙滅,故設此一節以示變則。預審判事於檢事未告之先,知有現犯輕、重罪者而事要急辦,可不俟檢事求請,得徑行通知事由先開預審,預審判事得直髮令狀臨檢犯所,及遵此章所定規則爲預審處分。第二百一條,謂推問被告、證佐、鑑定諸人,搜索家宅、勒押物件等事,並得行之。預審判事如前條所云,雖無檢事起訴,既造檢證文案作爲受理公訴,即要將現犯系重罪或輕罪記載,預審判事要速將文書致送檢事。但檢事所見以爲該預審不宜再審,亦要依通常規則結審。第二百二條。若檢事先預審判事知有現犯輕重罪者,不須預審判事,可一面通報事由直臨犯所檢查,暫假行預審判事之處分,但不得發罰金宣告。謂檢事無判決罪犯之權,故雖臨時爲判事處分,不得向證人、鑑定人宣告罰金。得聽證人及鑑定人陳述,但不用令其宣誓。第二百三條。檢事如前條辦理,要將意見書附證憑文書速送之預審判事。第二百四條,謂檢事本代判事權、攝其職,不得擅決也。第二百三條所假檢事職務,司法警察官亦得權攝之,但不得發行令狀,司法警察官亦要將意見書附證憑文書並被告人送之檢事。第二百五條,其被告人,或警察官自捕,或從巡查接受,均要送交。檢事收受被告人,要限二十四時內推問犯人,造作文案。無論曾否發拘留狀,須將請求書附一切文書移送於預審判事,若認爲不合起訴者,即要放免被告人。第二百六條。預審判事要二十四時間推問被告人,其檢事所發拘留狀解否任其事宜。第二百七條。預審判事得就檢事及司法警察官之所措置更爲查審,但檢事及司法警察官所送文案要附於訴訟文書。第二百八條,謂檢事、警察官雖系就現犯爲預審措置,然或不密、或違式,亦不可知,故判事得更爲查審。惟其所送文書則當備文案以供參考。檢事於現犯輕罪者無論曾否發拘留狀,曾否推問被告人,若推度此罪不須預審,得徑行傳喚於輕罪裁判所。第二百九條。
第九節 保釋
保釋者得保證而解釋也。凡被告人未至定讞宣刑之間,待其人以無罪是爲治罪要義,一許保釋,二許責付保釋,以金圓保其出廷。責付惟責之其人,二者惟在判事所命耳。但時不免有在逃或堙證之懼,於是不得已而拘留耳。
預審判事於預審中得因被告人受拘留狀或收監狀者之求請,商之檢事,令其人以文書保證不論何時有傳必到,而後允其保釋。若被告人無能爲力,得令親屬及代人請求保釋。第二百十條,謂幼癡瘋癲不得自理財產者,不能出保證金,故令別人代請。前條文書要納之書記局,若於保釋中傳喚被告人到案,要於訊問二十四時之前預爲通報。第二十一條。允其保釋者要令被告人以金圓保證到案,但預審判事須定其金額,記注於保釋宣告狀,第二百十二條,謂保釋不止納證單、必令以金圓者,以防在逃之患耳。若其金額則事有輕重,人有貧富,不可概定,故臨時定其額。其爲保證要被告人或別人將保證金或貯金預所,受人財貨稱貸收息者。與銀行之受金證書納之書t己局。惟預所及銀行證單許充真貨,凡私相借貸文契皆不許用。又住在裁判所管內饒有貲產者,亦可代納應充金額之保證書。第二百十三條。被告人保釋中應就傳喚而無故不到者,要沒入保證金全額或幾分。第二百十四條,沒入不同由情由不一。沒人保證金,預審判事要商同檢事爲宣告。所沒收如非金額,則還付剩餘,若系證單則兌換真貨,有餘則應還付,不足更要徵收。若系別人保證,要照民事規則徵收。第二百十五條,謂照證書徵收金圓,若不肯出則訴之民事裁判所亦可。預審判事既沒入保證金,要注消保釋宣告。既消保釋則不得不拘留,因已乖前約,不免有他日不到之虞。又預審中注消保釋宣告,最爲緊要,要商同檢事方得注消。第二百十六條。預審判事於保證金沒入後,訊明乃應免訴或當移違警罪裁判所,或只合罰金,輕罪當移輕罪裁判所,應行宣告,並要商之檢事還付既沒之金圓。第二百十七條,謂在法律罰金以下輕犯不許拘留,況於免訴乎?此條系判事當初誤爲措置,其後覺察平反者。預審判事爲前條宣告或注消保釋宣告,要還付保證金。第二百十八條。預審判事不分有無請求保釋,商同檢事得將被告人責付其親屬或故日。第二百十九條,謂保釋殊於責付者,保釋必要請求保證,責付不翅不要請求亦不要保證,特其所任責在親故耳。蓋被告事件雖罪該禁錮以上,系顯貴或財產有力者自無逃亡之虞,故特責付之其人耳。
第十節 預審終結
預審判事以被告事件爲非其所管,指罪質犯所及被告人身分、,又推度本案爲無可再查,要行預審終結之處分,可商同檢事意見,令將一切訴訟文書送交,檢事要將意見及訴訟文書送交限三日內還付之。第二百二十條。檢事以預審有所不合,得就該條件更求審查,若預審判事不許,則檢事所交之意見書及訴訟文書限二十四時內還付。第二百二十一條。預審判事不問檢事意見何如,可依後條所記載宣告終結預審。第二百二十二條,假如檢事認爲重罪,判事以爲法律所不問,則宣告免訴亦惟其所爲。然檢事以爲不當,固有上訴之權。預審判事以被告事件認爲非其所管,要宣告其由,如要拘留。須保存前發令狀及新發令狀,將該事件交付檢事。第二百二十三條,謂判事雖拘留被告人而已,認爲非管則關係既絕故要式付該件,如左項,預審判事要行免訴宣告而被告人受拘留者須放免:一,犯罪證憑不明白者。二,被告事件不成罪者。若親屬相盜之類。三,公訴屬期滿免除者。四,經確定裁判者。五,經大赦者。六,在法律全免其罪者。如本條被害者不經由民事裁判所,不得爲要償之訴。第百二十四條,謂預審止判斷有無罪犯,不及讞決曲直,是預審之所以殊公判也,故不得行私訴裁判。若被告事件推度系違警罪,要行移轉違警罪裁判所宣告,而被告人受拘留者要行釋放宣告。第二百二十五條。若被告事件度系輕罪,要行移轉輕罪裁判所宣告。被告人受拘留度系該罰金者,要行釋放宣告。謂罰金之刑不許拘留。度系該禁錮者得允保釋及責付,若被告人未受拘留得發行令狀。第二百二十六條,謂該禁錮以上之刑者。若被告事件度系重罪,要行移轉重罪裁判所宣告,若既允保釋或責付,要注消其宣告,移轉重罪裁判所,宣告狀要將"現候控訴裁判所檢事長指揮,姑於本所監倉將被告人監禁"等語一併記載。第二百二十七條。預審終結宣告要照事實及法律附白其理由,其以非其所管宣告,或合行拘留被告人者,要明示其原由。其行免訴宣告,要明示被告事件不成罪或公訴不應受理各原由。其犯罪之證憑不明白者,亦同其行移轉。違警罪、輕罪或重罪,裁判所宣告要明示罪質、犯狀、證憑明白者及所犯律文正條。第二百二十八條。前條宣告狀要照第百三十條規則,明揭被告人名氏。第二百二十九條。書記要將預審終結宣告狀謄本速分送檢事、民事原告人及被告人,但各人不服,得照第二百四十六條以下規則向之翻控。第二百三十條,翻控謂求覆審於會議局,猶公判之有控訴也。被告人未就逮捕,可行移轉重罪裁判所宣告。或合該禁錮輕罪,可行移轉輕罪裁判所宣告。均要於該狀上記注其由,惟被告人非現受拘留,不得更爲上訴。第二百三十一條,謂預審判事認爲非其所管,不分被告人就捕與否,要爲移轉宣告,不得翻控及爲上告。如前條,檢事及民事原告人得向民事裁判所請求勒押被告人財產。第二百三十二條,謂被告人典賣財產,一則恐資其潛匿,一則恐喪其賠償。行預審終結宣告,預審判事要向裁判所長速報告其理由,又每十五日要將預審未決事件摘錄申報。第二百三十三條。
第四章 預審上訴
如左項,預審未及終結之間,檢事及被告人得不分時日爲上訴:一,棄卻非其所管申陳者。二,違法律發令狀及不發令狀者。三,違法律行保釋責付及不行者。四,有越權處分者。若民事原告人惟於第四項得就私訴翻控,第二百三十四條,謂民事原告人止要賠償,無關公訴之權,故除私訴處分之外不許翻控。欲翻控者要向該管裁判所書記局納詞狀,有翻控者,書記將其詞狀謄本送達對手人,對手人得限三日內納答辯書。預審處分不因翻控停止施行,但因保釋責付而檢事不合者,即停止其施行。第二三十五條,因人情難測,翻控不必出於公正,故不停處分。但保釋責付則停止處分,以待會議局判決。其翻控者要於該管裁判所會議局會判事三名以上,依詞狀答辯及其餘訴訟文書與檢事意見書判決。謂向公判、閥席裁判翻控者,雖令前官管理,而預審翻控不許前官干預。然預審固無原、被告對辯之法,故會議局判決亦專據文書。會議局宣告須速施行,但待經預審終結宣告之後方得向之爲上告。第二百三十六條,謂非經預審終結宣告,不能辨終判之是否非理,故不許半塗上告。如左項,當預審終結,檢事、被告人及民事原告人得請預審判事迴避:一,預審判事及其伉儷,與被告人、被害者及其伉儷系屬親姻者。二,預審判事爲被告人及民事原告人之後見人者。三,預審判事及其伉儷收受民事原告人、被告人與其親屬贈遺及聽許者。第二百三十七條。迴避要陳之預審判事,但其所陳須將詞狀二通納書記局,書記要將詞狀送交預審判事,預審判事要自受狀日起限二十四時內將其是否附記詞狀紙尾,一通收藏書記局,一通還本人。第二百三十八條。預審判事拒絕迴避之請,陳請人得爲翻控,會議局要依翻控詞狀及預審判事辯明狀依理判決。第二百三十九條。預審判事雖有人請其迴避者,及拒絕所請致起翻控者,預審次序尚要繼續循辦,但不得行終結宣告。若事件不須急速者,可停止預審次序。第二百四十條,、會議局不理迴避,翻控者得爲上告,但非經預審終結之後不得上告。第二百四十一條。預審判事自認有第二百三十七條內所定原由,及自揣應行迴避者,要向會議局陳請回避。迴避陳請要於會議局判決。第二百四十二條。在會議局允其迴避,裁判所長要更令他判事爲預審。該判事雖有前判事處分,得因檢事及其餘訴訟關係人之求請,或以其職權更爲審查。第二百四十三條。書記得自行迴避,或由檢事與其餘訴訟關係人陳請,會議局令其迴避。第二百四十四條。檢察官不得因被告人及民事原告人迴避、但自揣應行迴避者,得向會議局陳請。謂檢察官須要證明罪犯的用其刑,原被告原無迴避之理,且事系親故不得不迴避,然其可否尚仰之會議局。檢事補自揣應行迴避者,要陳之檢事,檢事要允其請。第二百四十五條。檢事得向預審終結宣告再行翻控,民事原告人就私訴上有越權處分,得向預審終結宣告翻控,被告人得向移轉重罪裁判所宣告翻控,而移轉輕罪及違警罪裁判所宣告,自非預審判事非管越權及移轉裁判所爲非其所管,不得翻控。第二百四十六條,謂重罪利害,所關甚巨,故不問原由得以翻控。輕罪以下差薄,故立之限制,,翻控者限一日間,自宣告狀到達之時起算。第二百四十七條。檢事、民事原告人及被告人翻控者,要將詞狀納書記局,書記須速通報於對手人。翻控者要限三Lt間將詞狀納書記局,書記將詞狀速交對手人,對手人得限三日內納答辯書。第二百四十八條。有翻控者、對手人經其判決,不分時日得起附帶翻控。附帶翻控謂賴他翻控,對手亦附帶而起他件不服之訴。有起附帶翻控者,書記要將其詞狀送與對手人,對手人得限三日內納答辯書。第二百四十九條。預審終結宣告之翻控期限內有翻控者,其翻控之訴未及判決時,所有宣告之事即應停止施行。謂宣告移轉重輕罪裁判所之類,不得移轉宣告無罪免訴之類,不得放免。但於拘留被告人及注消保釋責付,宣告不得停止施行。第二百五十條,謂向宣告起翻控由宣告或有不確當者耳,但因恐在逃而爲拘留,由輕罪移重罪勾消保釋責付者不拘此限。書記要將翻控詞狀答辯書及其餘訴訟文書納會議局。第二百五十一條。會議局要照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則行其判決。於預審判事宣告,或依其宣告或全行注消、或將其多少勾消更行宣告,又得行將被告人保釋責付及拘留宣告。第二百五十二條。會議局以翻控爲緊要,要令判事一名更爲預審,及就其所指條件更行審查,發其報告狀。第二百五十三條。會議局於審查之際,發見非管越權及公訴不合受理等項,得以職權注消預審筍事宣告。第二百五十四條,謂凡爲裁判官者不訴不理爲原則,然事情重大有系公益者,法律中特立變則,此條即其一也。會議局於翻控審查之際,發見有共同犯罪或附帶罪未經預審等項,要因檢事求請或以其職權令判事一名爲預審,發其報告狀。謂正、從犯符同犯罪,若彼此罪情相纏結者合併審理,則易於判決,故雖無檢事請求要爲預審。檢事要納意見書,會議局要憑報告狀及其餘訴訟文書並行判決。第二百五十五耙已經判決,要速將其宣告謄本發付於檢事、民事原告人及被告人。第二百五十六條。檢事及其餘訴訟關係人得向會議局宣告再爲上告。第二百五十七條,,發付被告人終結宣告狀,要將應得上訴之期限載明,其無登記者非照規則再付宣告狀,被告人雖逾限仍不失上訴之權。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三百十一條至第三百十三條規則,預審上訴者亦適用之。第二百五十7t條。移轉重罪裁判所宣告一定,檢事要將一切文書附其宣告狀速送交控訴裁判所檢事長,檢事長要將一切文書、證據、物件及將被告人移交重罪裁判所等處分,命之檢事。除重罪裁判所以外,所有移交各裁判所之宣告一定,檢事要速爲施行。第二百六十條。被告人於預審得免訴宣告,或宣告已定,雖有變更罪名者,但系同一事件,則不更受訴。惟別有新發證憑者不在此限。其有新發證憑者,檢事送之會議局,會議局要判決應否再準起訴。第二百六十一條,必定之會議局,所以慎重其事也。
第四編公判
由預審判事送到罪案,直旬喚於裁判所推問辯論而行判決,名曰公判。公之雲者,稠人環聽中以公導判決方謂。
第一章 通 則
訴訟事件要照書記局檔簿所錄之先後次序以爲公手。謂若錯亂前後,恐訴訟人有幸不幸之差。裁手長得將未定拘留Lt數之案以其職權變更次序。謂拘留非若保釋責付之得以自由,故期日未決定者裁判長得爲短其日數,變換次序。又事系重要,檢察官及其餘訴訟關係人有所求請,亦得變更次序。第二百六十二條。重罪、輕罪、違警罪之推問辯論及裁判宣告,均要於公衆中行之,否則不成爲宣告。第二百六十三條,是爲治罪要議,苟非稠人耳目所屬則嫌有涉於偏私也。被告事件有害公安及涉猥褻、虧風俗者,於裁判所得因檢察官之求請及以其職權,於推問辯論時禁人傍聽。至於行裁判宣告應仍照常規許人傍聽。第二百六十四條,禁人傍聽乃法律變則,必由裁判所之命,然非裁判長一人所得擅斷,故曰於裁判所。又非民事原、被告所得請求,故特系之檢察官。被告人在公廷不得束縛身體,但有時須置守卒。謂被告人在公廷外雖或受鈕索,一入公廷必須解釋,惟有逃亡、躁擾之虞者始付看守。被告人合該禁錮以上刑者,非有疾病事故而不肯到案,得拘致之。如該罰金、拘留科料者不必拘致。或人雖到案不肯辯論,則應作爲對審已明,直行裁判宣告。第二百六十五條。被告人因爲辯論,得用辯護人,此條最爲本法中要旨,蓋法廷之嚴肅自生畏懾,有不能肆辯論盡蘊奧者,故不分罪之輕重.聽用辯護人以盡其情實。辯護人要就裁判所所屬代言人中選用,但得裁判所特允者,雖非代言人亦得爲之。第二百六十六條,謂諸裁判所例置代言人,熟練律典,不致疏繆。然被告親故或有請自爲辯護,得其允可者亦不妨許之。被告人在公廷暴亂或喧譁,妨礙辯論,裁判長再三戒諭仍不聽從者,得因檢察官之求請,或以其職權飭令退廷,或拘留之如前項,即作爲對審已明,不必復爲辯論,得行裁判宣告。若辯論須涉二日者,仍許被告人再出公廷。第二六十七條。被告人因精神錯亂或疾病不能出廷者,當俟其痊癒、暫停辯論。若方在辯論之際被告人精神錯亂,要待其痊癒另起辯論。其有罹他疾者要續其餘論,準於五日間停止辯論。若檢察官及其餘訴訟關係人有所求請,要別起辯論,若被告事件及法律定擬一切辯論既畢,則痊癒之後不須更爲審查,可行裁判宣告。第二百六十八條。被告人合該禁錮以上刑者,雖公判之日不到案。然非有預審終結宣告狀及傳喚狀發付本人之證憑,不可遽行闕席裁判,雖不到案,然所有本條所載之官文書,被告人苟未收受,未必即屬逃亡藏匿,或因錯誤亦未可知,故不得遽行闕席裁判。限禁錮以上者,義與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項同。其預審終結之宣告狀及傳喚狀未能發付本人者,謂如預審若公判之際.被告人逃亡之類。要定假與期限,將期限內苟不到案應爲闕席裁判之意傳單告知該親屬或戶長。第二百六十九條。闕席裁判之被告人不許用辯護人,但其親屬故舊得證明被告人不能到案事由,若裁判所認其事由爲確當,得商同檢事延宕裁判之期。第二百七十條。被告人內一名或數名雖未全到,要就其投案者照常規爲對審裁判。第二七十一條。裁判長在公廷要諸事嚴肅,犯者應有處分,本條以下系公廷嚴肅處分。有喝采、誹謗及其餘妨礙辯論者,得禁止之或令退廷。第二百七十二條。有於公廷患輕罪、違警罪者,謂如傍聽人詬罵裁判官吏之類,苟被告人犯之,須併入本案照數罪俱發之例處斷。不論何人,要以裁判長命拘住,商同檢事官直行裁判,或行附於他日公判宣告。書記要就犯罪事件及裁判長處分即造文案。第二百七十三條。如前條在違警罪裁判所即以違警罪爲終審裁判,輕罪爲始審裁判。在輕罪裁判所及其餘上等裁判所,即以輕罪爲終審裁判。第二百七十四條,謂於裁判所現犯者莫便於即在該所直行裁判,所以裁判所管有此變例也。有於公廷犯重罪者,裁判長要推問被告人及證人,造作文案,商同檢察官照常規爲裁判,行解付預審判事宣告。第二百七十五條,因重罪須裁判官五人方合裁判,故不得用變例,必依常規。於裁判所見爲理不受訴之事件,不須裁判,但於辯論中所發見附帶之事件,及於公廷內犯罪者不在此限。若附帶事件必須先爲預審者,得暫停本案裁判。第二百七十六條,因兩案重疊,判事難爲審查,故姑閣本案。檢察官、被告人及民事幹連人無論始審、終審,迄於本案裁判宣告之日,無論何時得爲裁判非其所管及公訴不合受理之陳訴。民事原告人不過有賠償請求之權,故不與此件。裁判所得以其職權爲裁判非其所管及公訴不合受理之宣告。第二百七十三條。於裁判所棄卻前條,不必待本案裁判宣告,可直爲控訴及上告而停止本案辯論。第二百七十八條,一經控訴上告,則裁判是非未有所歸宿,故姑停辯論,檢察宮其餘訴訟關係人認有第二百三十七條所載原由,得向違警罪、輕罪控訴,及重罪各裁判所之裁判官與書記局陳請回避。歷舉各裁判所者所以別大審院,惟大審院裁判官不得迴避。裁判官爲預審又幹預公判,及爲始審裁判又幹預終審裁判者亦同。第二七十九條。迴避之請迄於本案裁判宣告之日,無論何時準其申請,有陳請回避者即延遲本案辯論。第二百八十條。申請回避及爲迴避判決,照第二百三十八條至第二百四十五條所定規則。第二百八十一條。若不準迴避,要繼續前審停止以後之次序,但已經五日停止辯論者要新起辯論。新起辯論者義與二百六十八條第二項同。其因災變厄難停止訴訟次序者亦同。第二百八十二條。
凡證據可用之預審者皆可用之公判。第二百八十三條。裁判長得因檢察官與其餘訴訟關係人之求請及以其職權,將預審中該管官吏所作之文案及驗證文書令其朗讀。謂預審判事所造文書極爲完全精確,故公判之際不復須審覈,惟取其文書朗讀足矣。上開文書與原、被告證人所陳述同一關要。第二百八十四條。開造文案之司法警察官,自檢察官暨其餘訴訟關係人、皆得傳問,或以裁判所之職權而傳問之;預審判事欲令其說明文案,自檢察官暨其餘訴訟關係人得因裁判所之職權求其允許而傳問之。第二百八十五條,謂判事不得由訴人傳喚,若文案中有不明,則必須裁判所公權或公許方許傳問。於預審時既經推問之證人得復傳喚之。謂公判以對面辯論爲本旨,與預審專據文書爲判決者有殊,故公廷朗讀之際或令傳到口陳。其預審中所錄之證人陳述書,無論證人曾否傳喚、抑不服傳喚,欲比較其所陳述,得因檢察官及其餘訴訟關係人之求請或以裁判長之職權令朗讀之。第二百八十六條。第百七十八條以下規則亦可用之於公判證人。第二百八十七條。證人不許互交言語,又不許於陳述之前先爲辯論。第二百八十八條。證人要循左方次序推問:一,因檢察官所求請而傳問者。二,因民事原告人所求請而傳問者。三,因被告人及民事幹連人所求請而傳問者。第二百八十九條。證人有數名,要逐名氏目次推問,謂原、被告證人次序雖若前條所,而原、被證人各有數名,則就中亦各依次序。但裁判長得因傳問者之意變更次序。第二百九十條。證人及被告人非裁判長不得推問,陪席判事及檢察官得請裁判長推問證人,及被告人、訴訟關係人得將辯論之最關緊要者向裁判長求推問證人。第二百九十一條。證人陳述故不以實,酌度罪該禁錮以上刑者,在裁判所要因檢察官及其餘訴訟關係人所求請或以其職權拘住,隨發拘引狀,解付預審判事宣告。其證人所陳述要令書記登錄,移送預審判事。如本條在裁判所得因檢察官與其餘訴訟關係人所求請,及以其職權將本案事件及裁判延期宣告。第二百九十二條。證人不服傳問者,於裁判所要隨即商同檢事宣告左項科料罰金,但該證人不得有違更爲控訴:一,系違警罪事件者科料金十錢以上,一圓九十五錢以下。二,系輕罪以上事件者罰金二圓以上,十圓以下。若被告人闕席,雖證人不服傳問不得宣告科料罰金。第二百九十三條。前條宣告狀要書記隨即發付本人,其受宣告者限三日內得證明其不能到案之事由,裁判所要商同檢事官注消科料或罰金宣告。但在重罪裁判所閉廳之後者,要向現開裁判所申訴。第二百九十四條。證人不服傳喚,得因檢察官及其餘訴訟關係人所求請及以裁判所職權行公判延期宣告。檢察官不躬自請求者,要將公判延期之意見陳述。第二百九十五條。證人再受傳喚不到,要商同檢察官宣告加倍前額科料罰金,及償再次傳喚費用,亦得照前條再延公判。但延期之後要向其證人發拘引狀。第二百九十六條。第百九十一條以下規則公判所命鑑定人亦適用之,其不服傳喚者要照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則處分。傳喚鑑定人說明前所鑑定事件,要照所定證人前數條規則處分。第二百九十七條。
被告人系聾啞及不通國語者,依第百五十六條、第百五十七條規則。第二百九十八條。被告人有數名者要裁判長先出主見,又商同檢察官及其餘訴訟關係人意見以定推問次序。但裁判長因推驗事實有必須更改者,得以職權變易其次序。第二百九十九條。證憑查完之後,要檢察官、民事原告人、被告人並辯護人及民事幹連人依次發言,檢察官爲擬律,民事原告人爲要償,須依次發言。檢察官及其餘訴訟關係人其陳述不得有所阻礙,檢察官及其餘訴訟關係人得互爲辯論,但於辯論完時要令被告及辯護人申訴。第三百條。檢察官雖廢棄公訴,而裁判所可就本案行其應分裁判。第三百一條,謂公訴爲公衆而起者,故雖檢察官中間不理,裁判所仍不得不讞其案,是公訴所以殊於私訴也。辯論中就公判次序或生異議,裁判所可商同檢察官徑爲判決,若有翻控及上告者,非經本案裁判宣告後不得輒行。第三百二條。民事幹連人無論始審、終審及何等時日,得干預其訴訟。又民事原告人得令民事幹連人干預其訴訟,若有人起異議,不待本案裁判宣告直爲翻控及上告者,要待彼裁判所判決未判決時,應將本案辯論停止。第三百三條。於裁判所行處刑宣告,要依事實及法律明示其確有憑證所以定斷之各理由。謂不特示事實律條,又示一+11證憑者亦以明裁判公正、不涉偏私耳。行免訴宣告亦同。第三百四條。行無罪宣告者,要向被告人明示以無犯罪憑證所以無罪之理由。第三百五條,謂律文無無罪正條,故以證憑不白及無可作證爲斷。裁判所要將公訴裁判與私訴裁判同時宣告,私訴審查未精確者得於公訴裁判後別行其裁判宣告。第三六條,謂如未能定賠償多寡之類。被告人當受處刑宣告,要以裁判所職權令全出公訴之裁判費及應出幾分並行宣告。受免訴及無罪宣告者,公訴裁判費要官自償,私訴裁判費依民事規則要理屈者還償。第三百七條。被告人已受宣告,不論處刑與否,其勒押財產不應沒收者雖本主未經求請要行還付宣告。第三百八條。
於本案裁判宣告之上訴期限內,有上訴者其上訴未及判決時要停止裁判施行。第三百九條,義與第二十條同。
受禁錮以上處刑宣告者若有逃亡,非現即就捕不得爲上訴。第三百十條。受拘留者爲上訴及求保釋,要將其詞狀申送監獄長,監獄長納之該管裁判所書記。第三百十一條。訴訟關係人及其代人因非常災變厄難致逾上訴期限,若能證明其由,得回覆既失之權利。但已免災變厄難之日於通常期限內,要將其證據即附詞狀爲上訴。第三百十二條。書記要將前條詞狀速送交對手人,對手人得限三日內納答辯書於上訴之裁判所,在會議局要商之檢察官,判決其上訴應否受理。謂訴訟關係人及代人果否系罹災厄,抑系自愆期限,皆不得不預查,故與通常上訴直爲受理者殊。筍決應受理者,要令書記將其由通報訴訟關係人,照常規行本案裁判。判決不合受理者,非有他由要即時施行裁判。第三百十三條。裁判宣告當辯論既畢之後於公廷即日或次日行之,其裁判宣告狀要裁判官先作宣告,共書記署名捺印,裁判宣告狀要登載該管裁判所與年、月、日及經手檢察官名氏。第三百十四條。訴訟關係人得用小費求裁判宣告謄本或其鈔本,但爲上訴而求者,書記要於二十四時內下付。第三百十五條。於對審裁判行處刑宣告,裁判長向其受宣告者應告知:如有不服得爲前條之請及控訴、與上告之期限。若於闕席裁判行處刑宣告,要宣告狀內登載應得再控及其期限,若不依常規登載又不告知期限,雖逾上訴期限仍不失上訴之權。第三百十六條。書記要逐件分別開造公判始末文案,登載左項條件及其餘一切訴訟次序:一,公行裁判及禁止傍聽宣告並其事由。二,推問被告人及其所陳述。三,證人、鑑定人所述及其宣誓或不肯宣誓事由。四,原、被告證據物件。五,辯論中異議以後所陳告事件,及檢察官與其餘訴訟關係人前件意見與裁判所判決。六,辯論次序及令被告人最後發言。第三百十七條。公判始末案卷要前條記載之外,並開載該管裁判所、年、月、日、裁判長、陪席判事、檢察官及書記名氏,辯論涉數日者要將其緣由及是否裁判官一人承審記載。謂裁判官若已換人,按法須從頭更爲辯論,故裁判官之換否大系辯論終結之遲速。辯論中須預備手事代替,要將此旨登記,檢察官及書記亦同。第三百十八條,謂事系重罪辯論涉二日以上者,置預備判事爲常法。公手始末案卷自裁判宣告限三日內整理,要裁判長及書記署名捺印,裁判長未署名捺印之先要將公判始末文案檢閱,若有意見附記紙尾。第三百十九條。裁判宣告狀及公判始末案卷正本要該管裁判所書記局保存。若有上訴,裁判長及書記要將裁判宣告狀及公判始末案卷謄本捺印,附入上訴文書。第三百二十條,謂雖有上訴止以謄本解送,恐底本散佚扣。
卷二十九刑法志三第二章違警罪公判在違警罪裁判所所應受理者:一,書記局從檢察官之求請而發傳喚狀於被告人者。二,因預審判事或上等裁判所判決宣告移轉於本管者。第三百二十一條,上等裁判所謂初認爲輕罪,即經審判更認爲違警罪,移之本管裁判所之類。傳喚狀要具載所傳喚者名氏、職業、住所、到案時日、被告事件及得僱用代人等語。謂被告事件系違警罪,不必本人到案即令代人亦可。若不登載被告事件,致被告人不及帶同證人到案,則公廷告知事件之後爲覓證人及辯護人得求展限二日。第三百二十二條。傳喚狀解到與投案之間少要假與二日。第三百二十三條。違警罪裁判官以被告事件須要速決,得因檢察官與其餘訴訟關係人之求請及以其職權於開審之先徑行驗證,不必對手人對同。第三百二十四條,謂違警罪事情輕微不必預審,故事要速決,則先公判得爲驗證。蓋驗證亦一預審也。證人之傳喚狀解到與到案之間少要假與二十四時,有未受傳喚自行投案,於推問之前向書記通名刺者,裁判所得聽其證人之所陳述。第三百二十條。書記於各事件要唱呼訴訟關係人名氏,若有不應唱呼者,則待他件裁判之後方裁判其事件。第三二十六條。違警罪裁判官承訊被告人,可先問其名氏、年甲、身位、職業、居處、籍貫,官吏所造案卷及詞彤要書記朗讀,檢察官要將被告事件陳述。第三百二十七條檢察官爲原告人,於朗讀之後仍陳其要領。違警罪裁手官要向被錇人推問被告事件,招承與否,若被告人令代人首服,要趔其所署名捺印之文憑。第三百二十八條。被告人自承者不勿別舉證憑,但裁判所得因檢察官、民事原告人之求請及創其職權令其舉證,若不招服,要推問原、被告證人及其健證憑提驗。第三百二十九條。檢察官要將適用之法律酌擬防述,民事原告人可將被害之事件證明,以要償之旨申請。被告人、民事幹連人及其代人可爲答辯。第三百三十條,若刑事,則民事幹連人及其代人不得爲答辯。被告人、民事幹連人及其代人受傳喚而不到者,可聽檢察官及民事原告人之請舉行闕席裁判。民事原告人不到案者亦同。第三百三十一條。闕席裁判宣告狀要因檢察官及其餘訴訟關係人之求請,向闕席者暨其居所發付。受闕席裁判者欲行翻控,自宣告狀解到限三日內要向書記局納詞狀。第三百三十二條,該管裁判所要先判翻控應否受理,若事應受理者,書記要將其翻控之由及合行公判時日通報該對手人。發付傳喚狀但其解到與到案之間少要假與二日,又要將合行公判時日前一日報知翻控人。第三百三十三條,,受理翻控詞狀要照第三百二十六條迄第三百三十條規則更爲裁判,於其時又闕席不到者,不得再行翻控。第三百三十四條。犯罪證據不明者,裁判所要行無罪宣告,又於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項以下事情要行免訴宣告。第三百三十五條。被告事件系違警罪且證據明白者,要從法律行處刑宣告。第三百三十六條。被告事件系重罪或輕罪,要行非其所管宣告,將其事件移送輕罪裁判所,檢事但得向被告人發拘留狀。第三薔三十七條,謂雖無管理之權,而既系輕罪以上,不得不權爲拘束以免逃。受違警罪裁判所裁判宣告,得控訴於輕罪裁判所者有三:一,被告人受拘留宣告者。二,民事原告人、被告人及民事幹連人於要償宣告,較治安裁判所之終審其金額有超過者。三,檢察官及其餘訴訟關係人於非管越權擬律錯誤,並背裁判規則者。第三百三十八條,如以私訴裁判先公訴,或不公行裁判之類。凡此數項訴訟關係人非系自受損害,不得爲控訴。將爲控訴者要向原審裁判所書記局納詞狀,但其期限於對審裁判付宣告後限三日內,於闕席裁判則自宣告狀解到本人及其住所之日限五日內。第三百三十九條。訴訟一切文書檢察官要移送該管控訴裁判所之書記局,若檢察官即系控訴人,或爲對手人,要向該管控訴裁判所檢察官陳其意見書。第三百四十條。該管控訴裁判所要待書記局向訴訟關係人發付傳喚狀後方行裁判,傳喚狀解到與到案之間少要假與二日,證人傳喚狀解到與到案之間少要假與一日。第三百四十一條。控訴之對手人迄於受裁判宣告日,不論何時得爲附帶控訴,但附帶控訴可直於公廷爲之。第三百四十二條,義與第二百四十九條同。控訴事件要照依輕罪裁判所所定規則而行裁判,檢察官及其餘訴訟關係人非得裁判長允許,不得傳喚新證人及始審時證人。第三百四十三條,謂始審N已得證佐,事已明白者不再傳喚,所以省繁冗除擾累也,並非設令禁止之謂。受控訴之裁判所可照行原判宣告,或將原判取消更行裁判宣告。被告人有所控訴,不得比原判處刑再行力口重。謂被告人控訴欲求輕減反加重之,則乖許其控訴之原旨。由私訴而起之控訴裁判,照民事常規辦理。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一條以下規則於控訴闕席裁判亦得照行。第三百四十五條。檢察官及其餘訴訟關係人得向違警罪終審裁判之宣告而爲上告。第三百四十六條,違警罪雖輕,然裁判乖法則不得不上告而釐正之。
第三章 輕罪公判
輕罪裁判所所應受理者:一,書記局從檢察官之求請而發傳喚狀於被告人者。二,因預審判事或輕罪裁判所、會議局及上等裁判所判決宣告移轉於本管者。第三百四十七條。傳喚狀照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則。第三百四十八條。被告事件合該罰金者,要於傳喚狀中記明"得用代人",民事原告人及干連人均得用代人。第三百四十九條。證人傳喚狀解到與投案之間少要假與一日。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二十四條規則,輕罪事件未經預審者亦適用之。第三百五十一條,謂輕罪事件最輕者有時不經預審直付公判,故爲要預審者設此條。檢察官要經裁判長問明被告人名氏、年甲、職業、居所、籍貫後,陳述被告事件。民事原告人要證明被害事件,其有案卷及詞狀者要先令書記朗讀訖,聽原、被告證人陳述,將證據物件示被告人,令爲辯解。被告人及民事幹連人可爲答辯。第三百五十二條。檢察官要將適用之法律酌擬陳述,民事原告人要將要償之意申請,被告人及民事幹連人得更爲答辯。第三百五十三條。被告人合該罰金者,若照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則應爲闕席裁判,其傳喚期內不到案者亦要爲闕席裁判。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一條至第三百三十四條系闕席裁判規則,此章亦適用之。第三百五十五條。被告人於闕席裁判受禁錮刑宣告者,迄於期滿免除得爲翻控。惟左項所開列者不許:一,被告人於本案裁判前預辯訴其事件者。謂本案裁判之前被告人巳預仃辮訴,則被告人所執之理經已說明,雖公判之日闕席不到,亦作爲對審看。二,將裁判宣告狀解付本人者。宣告狀已付被告人,則被告人業已知悉,應依常規爲控訴期限。三,被告人知有處刑宣告實有證跡者。義與上條同。第一項自宣告狀解到日,第二、第三項自知有宣告日限三日間得爲控訴。第三百五十六條.本條之意因被告人闕席不到,雖經裁判,仍慮其或有冤抑,故將控訴期限展寬至於期滿免除之日爲止。若此三節則闕席裁判仍與對審裁判無殊,故控訴期限亦依常規。於裁判所有爲驗實本案所必要者,要因檢察官、其餘訴訟關係人之求請或以其職權傳喚新證人與鑑定人,或爲臨驗,但爲此處分須照第三編第三章所定規則。又案件未經預審者,得令預審判事就所指示條件審查,且發其報告狀。第三五十七條。犯罪證據不明者,要於裁判所行無罪宣告。又如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項以下事情要行免訴宣告,如本條事情被告人受拘留者要行放免宣告。第三百五十八條。被告事件系違警罪,要行終審裁判宣告,被告人若受拘留要行釋放宣告。第三百五十九條。被告事件系重罪,要行非管宣告。若未經預審,即行解付預審判事宣告。被告人不服拘留者,要發拘引狀,訴訟文書及證據物件,要自檢察官解付預審判事。第三百六十條。被告事件既經預審,要行解付該裁判所會議局宣告,於會議局要照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五條爲審查,行將被告人解付該管裁判所宣告。第三百六十一條。因會議局宣告而受理事件,新有發見證憑認爲重罪者,要行非管宣告。謂會議局雖認爲輕罪,輕罪裁判所知爲重罪者,不得復還付會議局,亦不得裁判,故要行非管宣告,檢事要向大審院爲請定裁判所所管之訴。第三百六十二條。如前二條未經會議局或大審院判決之時,得因檢察官之求請及以裁判所職權,行將被告人拘住該所監倉宣告。又得照第二百十條以下規則聽許保釋,第三百六十三條。被告事件系輕罪且證憑明白者,要照法律行處刑宣告。被告人受禁錮刑宣告者,保釋責付自屬消滅,但於上訴中得更求保釋。第三百六十四條,謂系禁錮以上刑者不待更行宣告,自不能保釋責付,但在上訴中則裁判未定,故得更求之。檢察官、其餘訴訟關係人得向本裁判所宣告而爲翻控,於控訴裁判所者有四:一,檢察官以爲應無罪免訴,而行處刑宣告者。又以其處刑宣告認違警罪爲輕罪者。二,被告人除違警罪宣告外,受處刑宣告者。三,民事原告人、被告人及民事幹連人於要償宣告,較始審裁判所之終審其金額有超過者。此及下項義與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二、第三項同。四,檢察官、其餘訴訟關係人以本裁判所爲非管越權,擬律錯誤,並背裁判規則者。第三百六十五條。控訴自裁判宣告限五日內爲之,受闕席裁判者迄於期滿免除,不論何時得爲控訴。但依第三百五十六條限五日內。第三百六十六條,此所謂五日內者,謂闕席裁判之被告人無論何時知有此項裁判,即從知之之日作爲尋常宣告之日,苟於五日內不爲控訴者即失其權,,向公訴裁判宣告爲控訴而被告人受拘留者,檢察官要移之控訴裁筍所之監倉。第三百六十七條,謂控訴系求複審,必要被告人對質,故不得不徙置之控訴裁判所所在地方。第三百三九條至第三百四十二條,及三百四十四條規則,此章亦適用之。第三百六十八條。於輕罪裁判所檢事爲控訴,又於檢事長爲附帶控訴,若被告事件系屬重罪,要照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則,由會議局行移轉重罪裁判所宣告。第三百六十九條,謂被告人爲控訴者雖不得加重原判,而檢事及檢事長有控訴者不在此例。於本管闕席裁判而起翻異者,照始審闕席裁判之起翻異者所定規則。第三百七十條。檢察官、其餘訴訟關係人得向本裁判所終審裁判宣告及控訴裁判所之對審裁判宣告而爲上告。第三百七十一條,稱對審者所以別闕席裁判。
第四章 重罪公判
重罪裁判所所應受理者:一,因預審判事或輕罪裁判所、會議局判決宣告移轉於本管者。二,因控訴裁判所或大審院判決宣告移轉於本管者。第三百七十二條,違警罪裁判所、輕罪裁判所皆因檢察官之求請而受理,而此獨無者,因重量罪裁判所只有送移及定管裁判乃受而理之,不由檢察官求請。義詳於下條,蓋重罪特重其事,以檢事長作公訴狀,故不繫於檢察官求請也。移轉重罪裁判所宣告,一定要照左所區別作公訴狀:於控訴裁判所開重罪裁判所,要檢事長作公訴狀。於始審裁判所開重罪裁判所,要檢事作公訴狀,或令檢事之兼行該所檢察官職務者造之。第三百七十三條。公訴狀要開載左項條件:一,被告事件始末及加重、減輕情況。二,被告人名氏、年甲、身位、職業、居所、籍貫。三,預審時所蒐集原、被告證據。四,罪名法律正條及移轉重罪裁判所宣告概略。第三百七十四條公訴狀除移轉本管宣告狀以外,不可記載被告人他事。第三百七十五條。於移轉重罪裁判所宣告狀,若於一被告人開載並非附帶之別起重罪,檢察官得分別各造公訴狀,向裁判長求請令分別爲辯論。謂由各起重罪罪質、罪況皆不同一,恐審查混淆其附帶罪則,不須分別作訴狀也。裁判長於一公訴狀內開載並非附帶之別起重罪,得以其職權令分別爲辯論,及將數通公訴狀所載事件同時令爲辯論。第三百七十六條,,書記要於被告人赴審五日以前,先將公訴狀謄本交付。謂假與五日間光陰,令被告人爲辯護之備,以其重罪假日較多慎重鄉意也。若被告人有數名,要將謄本分別交付。第三百七十七條。重罪裁判所長及受其委任之陪席判事,自公訴狀解到二十四時後要與書記對同,將被告事件推問被告人,且問其有無辯護人,若不具辯護人,要以裁判長職權就該所所屬代言人中選充,被告人及代言人不生異議,得令代言人一名兼理被告人數名辯護。同一事件而被告有數名者。用辯護人非經三l日後不得即開辯論。第三百七十八條,欲令被告人與代言人精細諮詢,不取政屈,故假與三日光陰。辯護人有故,被告人申告事由,可別行改選。若被告人不自改選,裁判長要照前條規則選充,但改選辯護人又要三日間停止辯論。第三百七十九條。書記於第三百七十八條所開載要造推問文案,照依格式登錄:選具辯護人、辯論中改選辯護人、及停閣辯論,要將其事由登錄於公判始末書。第三百八十條。不具辯護人而爲辯論者,不成爲處刑宣告。若無罪亙告,雖不具辯護人亦無損於被告者,故特於處刑宣告言之。已起辯論之後,雖有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規則者,被告人不得生異議。第三百八十一條,謂恐被告人應言而不言,中道起議,希圖延捱裁判,故設此制限以預防其弊。辯護人於第三百七十八條擇定之後,得與被告人接見,又得於書記局閱覽一切訴訟文書且鈔寫之。詞訟文書不許齎出局外,故日得於書記局閱覽。自移轉重罪裁判所宣告日至裁判宣告日,除辯護人外不分何人不得與被告人接見,但被告人現在之裁判所長允許者不在此限。第三百八十二條。因檢察官及民事原告人之求請,所傳喚證人名氏目錄要於開審一日之先送付被告人。因被告人之求請,所傳喚證人名氏目錄要同一期限內由書記送付檢察官。其因民事所傳喚者,送付民事原告人。第三百八十三條。不預將證人名氏通知者,自非爲參驗事實,不得聽其陳述。但對手人若無異議,亦得聽之。第三百八十四條,謂裁判長爲事實參驗,以其職權聽其陳述者不在此限。證/人傳喚狀其解付與到案之間少要假與二日。第三百八十五條裁判長開廳之日,要在公廷當陪席判事、檢察官之前將應行開廳之故陳述,但不須傳喚被告人。第三百八十六條。裁判長推度辯論應需二日以上者,得令重罪裁判所同地判事一名爲預備陪席判事。第三百八十七條,預設陪席判事以參辯論,雖裁判官中間罹病而不煩更代,以省反覆延滯之患也。裁筍官、檢察官及書記各就坐位之後,要隨即起推問及辯論。裁判長要先諮問被告人名氏、年甲、身位、職業、居所、籍貫,若其答詞有與預審中所陳述齟齬不合者,然於公訴狀所揭載之被告人並無違誤,仍應接續辯論。第三百八十八條。書記要唱呼所傳喚證人名氏,其應名到案之證人要置之別舍,臨當陳述依次呼入。第三百八十九條。裁判長當令書記朗讀公訴狀,要向被告人告以潛心詳聽。第三百丸十條,重罪公訴狀尤屬緊要,訟庭辯論皆從其朗讀而起,被告不得不傾聽而答辯,第三百七十四條所云云是也川裁判長要待書記朗讀訖方始推問被告人,被告人將預審中所招服事件謂非確實,若欲除消,要令辯明其事由,被告人雖自招服,仍不得不爲審查。第三百九十一條,雖經招服,然人情萬變,或有爲而庇親故,或有故而自誣服者亦復不少,要必參究其實方可終結公判。裁筍長推問已完之後,要向被告人告知並出證憑自爲辯解,苟有利於被告人,可作反證者亦應告知之。第三百九十二條,謂雖有辯護人,而裁判長舉有利被告者以指示之,亦其職務之一也。裁判長於每一原告證人陳述訖,要向被告人質其意見。第三百九十三條。證人既陳述之後,要祗候別舍,但由裁判長允其退廷者不在此限。陪席判事、檢察官、被告人及民事原告人得求請再問證人並令與他證人對質,裁判長得以職權爲前項處分。第三百九十四條,謂證人陳述或有所齟齬,則不得再命證人或互相對質,或重新陳述,故雖陳述既畢,不許隨意退廷。裁判長推度證人當被告人面前有存愛憎畏懾之念,不敢吐實者,得於陳述時因檢察官、民事原告人之求請,或以其職權令被告人退出。謂公判以面決爲常法然,若此條所亦一時權宜,出於不得已者。裁筍長於證人陳述既畢之後,要命被告人再人公廷,告知其條件,且令申其意見。第三百九十五條。裁判長於第三百條所定次序既完之後,要將公訴上辯論完結之意宣告。第三百九十六條,其檢察官求刑,原告人要償者更開辯論。檢察官及原告人得就辯論中所發見條件求爲預審,若裁判所準其求請,要令所開重罪裁判所內判事一名爲預審,且發其報告書。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則,本條亦適用之。第三百九十七條。有辯論完結宣告者,檢察官要將適用之法律酌擬陳述,被告人及辯護人得以檢察官所見不合者續爲辯論。第三百九十八條。終前條辯論之後,民事原告人要就私訴陳其所請,被告人、辯護人及民事幹連人得爲答辯,檢察官要就私訴陳述其意見。謂檢察於賠償既非原、被告陳其意見,特由職務耳,故於最終方爲陳述。於裁判所得延捱私訴辯論之期,謂不得同一裁判,如第三百六條第二項所揭者之類。但要閉廳以前筍決之。第三百九十九條,謂重罪裁判所不常置,故不容不於閉廳之前判決。被告事件系重罪且證憑明白者,要照法律行處刑宣告。又如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項以下事情,要行放免宣告,且放其人。第四百條。犯罪證憑不明白者,要行無罪宣告,且放其人。又就原、被告要償,要照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則行裁判宣告。第四百一條,原被告要償,謂如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所云之類。辯論中發見他項重罪或輕罪,非附帶公訴狀所揭載事件者,若有檢察官求請,要令重罪裁判所內判事一名爲預審,於本會或次會並人本案一體裁判。第四二條,謂非本案附帶者不在裁判所管理權內,故須有檢事請求令更爲預審而後,從數罪俱發從重之例。檢察官、其餘訴訟關係人得向重罪裁判所對審裁判之宣告而爲上告。第四百三條,重罪裁判爲終審,例不許控訴,惟許爲上告,稱對審者所以別闞席也。闕席裁判裁判長要令書記朗讀公訴狀及預審文書,緊要者又須聽原被告、證人陳述,檢察官可就定擬法律陳其意見,而民事原告人要將要償之意申請,民事幹連人得爲答辯。第四百四條,謂干連人不分本犯在否,不得免要償之責,故得爲辯論。闕席裁判宣告狀要因檢察官、其餘訴訟關係人之求請發付本人及其居所。第四百五條,於闕席裁判處刑宣告,非檢察官不得上告。謂闕席者之不到案由於自取,故不許上告。民事原告人及干連人得向私訴裁判宣告爲上告。第四百六條。在闕席裁判受處刑宣告者,迄於期滿免除,不論何時得行翻控,但已就緝捕,即要限於十日內翻控。第四百七條,謂闕席裁判既不經本人辯論,又不經辯護人幫助,非斷不可復動者,故本人常有翻控之權。申陳翻控要於前定闕席裁判之重罪裁判所爲之,於重罪裁判所要判決其所翻控應否受理,判決所控應行受理者,要於本會或次會更爲裁判。第四百八條。若在闕席裁判重罪裁判所閉廳之後,要向其所屬之控訴裁判所爲翻控,於控訴裁判所判決應行受理者,要照常規行再由本管裁判之宣告。第四百九條。
第五編大審院職務
第一章 上 告
上告者最終之上訴也,謂預審及公判宣告有違律乖規者,乃求破毀釐正,苟別有矯正之道,不許輒爲上告。大抵行於終審裁判者爲多,其始審不爲控訴及終審闕席裁判不行翻控者,並失上告之權。
檢察官及被告人向預審或公判宣告如左項條件得爲上告:一,違背法律,不受迴避申請者。二,違背裁判所結構規則者。三,所行宣告以所管爲非管,或以非管爲所管,及移轉於裁判所乃爲非管者。四,違法律而用不得用之規則者,或有違法律雖當堂駁辯不肯認許者。謂如合令被告人發言而不令發言,直行裁判,違第三百條所之類。五,違背法律而受理公訴或不受理者。六,於法律所定條件不商之檢察官者。若如第百二十八條、第百七十六條、第/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二條所定,凡稱以其職權者不在此限。七,於裁判所不判決人所請求事件,謂可理則理之,不可理則卻之,凡有所請求者不容不受。又非合以職權應得判決之事而判決未曾請求事件者。謂違不告不理之本旨。八,不公行裁判宣告及案關禁止傍聽而不公行推問及辯論者。謂應禁傍聽而不禁傍聽,又不公行推問辯論,及雖爲傍聽禁止而不公行裁判者,亦同如第二百六十四條所是也。九,所宣告不列事實及律條與有所齟齬者。謂如第二百二十八條及第三百四條所云之類。十,有擬律錯誤者。謂將輕罪科重罪,及擅爲輕重加減之類。十一,有越權處分者。第四十條,謂以恐嚇詐僞誘致成招或勒制被告人身體之類。已行免訴及無罪宣告,就令有違庇護被告人規則,不得爲上告。其犯所有誤所管者亦同。第四百十一條,謂行免訴無罪宣告,既利被告人,則不用辯護人,雖爲違規,然無害於被告人。若犯處搜查罪情易爲預審,尤有紛擾,與犯質身位之誤所管者大不相同,所以有此特例也。民事原告、被告人及干連人得向私訴預審或公判宣告依第四百十條所定條件而爲上告。第四百十二條。上告對手人不分何時,迄於大審院判決日,均得爲附帶上告。大審院檢事長亦得爲附帶上告。第四百十三條。上告以三日爲期限,但預審自宣告狀解付日起算,公判自宣告Lt起算。第四百十四條,謂預審不面爲宣告,故與公判算法有殊。有向預審或公判宣告而爲上告者,除拘留、保釋、責付、釋放及放免外均停止施行。第四十五條,謂死者不可復生,損者不可復補,無論宣刑,即於預審亦不得施行。將爲上告者要將其申請狀納於原審裁判所書記局,以上告期限甚短,而申請本院往往使訴訟人愆期失權,故令之直請於原審裁判所,以歸簡易。上告申請狀要自申請時限二十四時內書記送達於對手人。第四百十六條。上告申請人要自申請時限五日內將其上告詞狀納於原審裁判所,書記局書記要自收受詞狀時限二十四時內送達於對手人。第四百十七條。對手人要自接受上告詞狀時限五日內將答辯書納於原審裁判所。書記局書記要自收受其答辯書,時限二十四時內送達於上告申請人。第四百十八條。檢察官所納上告詞狀及答辯書,要各造二通,一通納之大審院,一通付之對手人。訴訟關係人向私訴裁判宣告納上告詞狀及答辯書亦同。第四百十九條。書記於經過前數條所定期限之後,要速將訴訟及上告文書納於該管裁判所檢察官。檢察官要將其文書限五日內納大審院檢事長,且將意見附記。檢事長要向院長請求將上告事件登載於刑事局檔簿。第四百二十條。上告申請人及對手人得用代言人。本條所謂上告及對手人,專據被告人、民事原告人及干連人而言,而檢察官不與焉。蓋檢察官不分上告、對手,一有上告,檢事長代述其趣旨及爲答辯,固無用代言人之理。若上告各人,多不慣詞訟者,恐多費閒辯徒曠時日,故令自撰代言人出院,是爲大審院要則。受重罪刑宣告而爲上告,或檢察官以爲合該重罪刑而爲上告,苟不自選代言人,要以院長職權就該院所屬代言人內選充。第四百二十一條。院長要就刑事局判事中命專任判事一名,專任判事要檢閱一切文書,造報告狀,謂大審院既不須審查事情,推問證人,又不須原、被告對辯,特案上告及答辯趣旨判決擬律之當否耳,故令專任判事精密審覈。但不須附記其意見。第四二十二條。上告人及對手人詣專任判事納報告狀,又得經由大審院書記局納辯明狀,以闡發其意見。謂上告爲終極上訴,故許之再三申說以盡情實。若專任判事既收報告狀之後,所納辯明狀要附於該狀。第四百二十三條,因辯明狀直納書記局,未經判事觀覽故也。書記要於開廷之先三日,將其時日報知上告及對手人、代言人。第四百二十四條。開廷日要專任判事在公廷朗讀其報告狀,檢事長及代言人要各辯明其意見。謂檢事官爲上告人,則檢事長代之,若受處刑宣告者則代言人辯明之。於私訴上告,要檢事長最後陳其意見。第四百二十五條。上告人及對手人不用代言人者可直行判決。第四百二十六條,謂用代言人與否聽其自便,但應用而不用者爲自棄其權利,故仍爲對審判決。若大審院以上告爲無理,要行棄卻宣告。第四百二十七條。若大審院以上告爲有理,要將原定預審及公判之宣告直破毀之,將其事件移轉他裁判所。但如後數條所開載者不在此限。第四百二十八條。因擬律錯誤及違背法律,而受理公訴與不受理公訴而破毀原判宣告者,不須移其事件,要於本院直行裁判宣告。第四百二十九條,謂如因將犯罪及圖免罪而故殺人者合處死刑,誤依刑法第二九十四條處之無期徒刑,又將公訴消滅者誤受理之,將未經大赦者誤爲經赦而不受理之類。預審或公判次序雖有違規則而無害於人者,不須移其事件,僅要破毀其次序。第四百三十條,謂如預審處分雖闕書記對同,於被告乃無所害,及被告人臨公判雖應有迴避而不爲申請,乃裁判官自行迴避之類。有向預審及公判宣告內之一類爲上告而不關他類者,於大審院要破毀其上告所陳之件,照依法律行分別裁判宣告,及將其事件移轉於他裁判所。第四百三十一條,謂一事而有數類宣告,中有服而願遵者,有不服而上告者,其願遵者毋庸議,其上告者要分別裁判。於大審院破毀原判宣告,直行裁判宣告者,要令原裁判所及他裁筍所施行。第四百三十二條,謂被告人雖至上告,尚勒住於原裁判所,則令該所施行宣告爲便宜。然原判若系重罪裁判所,則或有先上告判決而閉廳者,故令他裁判所施行亦爲不妨。於大審院將破毀事件移轉他裁判所,要移於接近原裁判所之同等裁判所,但其事件專系私訴者,要移之民事裁判所。第四百三十三條,謂公訴裁判既定,則要償事件不得與刑事相干預。經大審院≠決,所弓用法律當認爲確定。謂裁判所受其所交事件,於法律上不得更其判決。受大審院移交之裁判所,其所裁判宣告仍得照常規更爲上告。第四百三十四條。法不當罰而受處刑宣告,或法不應重罰而受失入之重刑宣告,於期限內不上訴,算爲裁判確定者。大審院檢事長得因司法卿之命及以其職權,無論何時爲非常上告。有非常上告要破毀原裁判宣告,由大審院直行裁判宣告。第四百三十五條。如左項檢事長及其餘訴訟關係人得向大審院裁判宣告哀訴於該院:至大審院爲上告終極之路,於此而認爲非理,則控訴更無門可入,只得仍就大審院上訴耳,故日哀訴。一,大審院不照行前條所定式則者。二,受訴訟關係人所申請條件不爲判決者。三,同一裁判宣告彼此有相齟齬者。第四9三十六條。將爲哀訴者要自裁判宣告日限三日間申請,書記局書記要自收受申請書時限三日間解送於對手人,對手人限三日內納其答辯書,大審院要照上告常規判決哀訴。第四三十七條,,大審院裁判宣告自宣告三日間又有哀訴者,將其判決停止施行。第四百三十八條。
第二章 再審之訴
謂既經控訴上告或未經上訴,而裁判宣告有害被告者,判定之後得求再審。爲此訴者既無定期,又不分時日。
再審之訴如左項,得因重、輕罪處刑宣告爲庇護被告人而爲之,但非經裁判決定之後不得行:一,受人命重罪處刑宣告之後,而審爲所殺者其人乃生存或其人於犯罪前死亡,證據明白者。二,同一案情又非共犯,而異其處刑宣告者。謂與裁判宣告相牴觸,二者之中,無罪必居其一,非共犯雲者共犯或有首、從之分故也。三,案發前所造公正證書足證明其人不在所犯之地者。公正證書謂官吏在官署所造文案之類。四,因被告人陷害而受處刑宣告者。謂有受陷害者則宣刑之不允亦足證焉,如裁判、檢察、警察諸官受貨賄及挾怨仇,又證人、鑑定人陳述詐僞,以陷害被告之煢五,以公正證書證明訴訟文書有僞造及錯誤者。第四百三十九條。應得爲再審之訴者如左項:一,宣告處刑裁判所之檢察官。二,該裁判所所屬控訴裁判所之檢事長。三,大審院檢事長,但要因司法卿命或以職權爲此訴。四,受處刑宣告者。五,受處刑宣告者已亡,則其親屬亦得爲之。第四百四十條。再審之訴無論罪刑消滅,不分時日,均得爲之。第四百四十一條,謂求再審者原欲繩謬誤,洗冤枉,無有拘刑期時日之理。欲爲再審之訴者,要將原裁判宣告謄本及證憑文書、附詞狀納之原裁判書記局。此與下節係指前開第四、第五項人之求再審者。原裁判所檢察官要將意見書附其文書納之大審院檢事長。原裁判所檢察官及控訴裁判所檢事長欲自爲再審之訴者,要照前項章程納其文書。第四百四十二條。大審院要因檢事長之求請,速令專任判事一名,爲其審查而發報告狀。第四百四十三條。大審院要停閣他案,集會刑事局判事全員於會議局,依據專任判事報告狀及檢事長意見書而爲判決。第四百四十四條,謂再審極要鄭重,故須判事全員。又以停止施刑事關緊要,故集閣一切事件,先爲判決。大審院以再審爲有理,要破毀原判宣告再審公訴、私訴,而將其事件移轉於同等裁判所,受移之同等裁判所要照常規爲裁手。第四百四十五條,謂受其移交者不拘非管,要依常規。死者親屬爲再審之訴,而大審院審爲有理,不須將其事件移交他裁判所,要直行破毀原判。第四百四十六條,謂不以死者復爲被告,止破毀原判而已,其繫於私訴者於民事裁判所爲之。因再審裁判宣告無罪,將前條宣告破毀,要爲湔雪,將其宣告狀揭示於衆或付之公告。第四百四十七條,謂揭貼於申明亭,公告於新聞紙,所收罰金及裁判費皆要還付之。
第三章 定裁判所管之訴
謂裁判所管律有定則,雖不容有誤,然有時問官迴避及異常事變而親管裁判所不能管理者,故設此章以開審判請求之路。
凡裁判所不分通常、特別。行非管宣告,或因問官迴避及異常事變、本管不能受理訴訟事件者,檢察官、其餘訴訟關係人得爲定裁判所管之訴。大審院檢事長得因司法命及以其職權受其所訴。第四百四十八條。欲爲定裁判所管之訴者,要將訴訟文書附其詞狀納之大審院書記局。第四百四十九條。於大審院要集會刑事局判事五名以上於會議局,依據專任判事之報告狀及檢事長之意見書,判決定裁判所管之訴,而將管理裁判所定示。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章 爲保安或避嫌移轉裁判所管之訴因罪質身位人員及地方民心其餘重大事情,而本管裁判有紛紜危險之恐者,得爲保安而將其事件移交他處同等裁筍所。第四百五十一條,謂如罪關國事,信從衆多,或兇黨聯結,恐有煽動之類。爲保安而移轉裁判所管之訴,要大審院檢事長因司法卿命於該院爲之。第四百五十二條。於大審院會議局要不俟訴訟關係人申請,速行判決前條之訴。第四百五十三條。因被告人身位、地方民心及訴訟情況,而該管裁判有不能保持公平之恐者,得因嫌疑將其事件移交他處同等裁手所。第四百五十四條,謂事系貴紳巨族、富豪大戶,或因其犯罪而被害者多之類。因避嫌而移轉裁判所管之訴,本管裁判所檢察官、其餘訴訟關係人均得爲之。謂裁判官不公之疑,近接人所易知,而非司法卿所親睹,所以異於四五十二條也。裁手所於民事原告人有庇護之嫌者,亦得爲避嫌而移轉他所,然被告人不生異議,本案既起辯論,則不得爲前項之訴。第四五十五條。爲嫌疑而爲移轉裁判所管之訴者,要將其詞狀二通納原裁判所,書記局書記須速將其一通解送對手人,對手人限三日內納答辯書。第四百十六條。於大審院要照第四百五十條規則,判決前條之訴。第四百五十七條。有因嫌疑而移轉裁判所管之訴,該管裁判所要停止其訴訟次序。第四百五十八條。
第六編 裁判施行、復權及特赦
第一章 裁判施行
重罪,輕罪,違警罪,非經裁判決定之後不得施行。第四百五十九條,由拘留至死刑一經施行則不可自新,故必經盡上訴及閱完期限,方始爲確定不可變動者。死刑宣告一定,檢察官要速將訴訟文書納於司法卿。謂死刑非奉司法卿命必不得施行,故雖宣告一定,仍要呈上文書而待其命令。司法卿有死刑施行之命,要限三日內施行。第四百六十條。除死刑之外處刑宣止日一疋,要即日施行。第四百六十一條。行刑要因原裁判所之檢察官或自大審院所命之裁判所檢察官指揮而爲之。罰金科料、裁判費及沒收物件,要依檢察官命令狀而徵收之。合破毀及廢棄沒收物件,亦要檢察官處分。第四百六十二條。死刑施行要書記造其始末書,照行刑規則與對同官吏俱署名捺印。其他行刑詳細條目,別立規則定之。第四百六十三犯裁判宣告一定,該裁判所書記要造已決罪表,登載左項條件,但大審院所宣告要行刑裁判所之書記造之:一,犯人名氏、年甲、職業、居所及籍貫。二,罪名、刑名。三,再犯。四,裁判宣告年月日。五,對審裁判或闕席裁判。第四百六十四條。已決罪表要造二通,將一通解送司法省,一通貯藏其裁判所書記局。違警罪已決罪表要造一通貯藏其裁筍所書記局。第四百六十五條,謂非於同一裁判所所管內再犯。
則不以再犯論,故不將罪表送司法省。受處刑宣告者於其宣告有所疑,及其施行生異議,要於該管裁判所裁決之。第四百六十六條,謂如宣告中不明示刑之輕重長短之類,非該裁判所不得告諭。受處刑宣告者逃亡後就捕,而該犯以爲誤捉者,要解送前斷罪裁判所以辨認之,其裁判所不能認定本犯者,得爲驗實參考,提質曾預此案之裁判官、檢察官、書記及原被告證人。第四百六十七條。如前二條要在公廷令受處刑宣告者申陳,及商問檢察官意見始行裁判宣告,惟已受宣告後不許上訴。第四百六十八條。斷定賠償及應償訴訟關係人各費,與裁判所公費,其宣告施行照通常民事規則。第四百六十九條。
第二章 復 權
復權之請於刑法第六十三條所定期限經過後要受處刑宣告者稟之司法卿求請,復權書要本人署名捺印,呈之現住地方之始審裁判所檢事。第四百七十條。呈請復權書要附左項文件:一,裁判宣告狀謄本。二,本刑滿期特赦或證明其爲期滿免除文書。三,假出監獄及現免監視證書。四,已繳還賠款與裁判費用及免其責任證書。免其責任謂如夫婦訴訟,雖斷令離婚,仍責令出資贍養之類。五,從前及現在住所,又有何生計記載之書。第四百七十一條。檢事要檢核該犯品行及其餘要件,將意見書附前條文書送之控訴裁判所檢事長。第四百七十二條。檢事長要更行檢核,將意見書附求請復權書呈之司法卿。第四百七十三條。司法卿檢閱所請復權書,認爲可許者要迅速上奏。第四七十四條。因敕裁或司法卿意見不準復權之請,要由司法卿行知控訴裁判所檢事長,檢事長行知始審裁判所檢事,如前項非經過刑法第六十三條所定期限之半數,不得更申其請。其再爲復權之請者,亦照前數條規則。第四百七十五條。有復權裁許者,要司法卿將其裁許狀飭送於控訴裁判所檢事長,檢事長解送於始審裁判所檢事,檢事要將裁許狀謄本下付本人,又要將裁許狀謄本解送原行處刑宣告之裁判所,該裁判所要記注於裁判宣告狀。第四百七十六條。
第三章 特 赦
特赦於處刑宣告決定之後,不論何時得由檢察官及監獄長具述本犯情狀,申請於司法卿。監獄長申請特赦要經由檢察官,但檢察官須附意見書。有特赦申請,要司法卿將意見書附其文書上奏。第四百七十七條,謂特赦申請,司法卿亦不得可否,惟仰上裁,所以與復權殊也。司法卿於處刑宣告決定之後,不論何時得爲特赦申請,除死刑之外,雖有特赦申請仍不停止處刑施行。第四百七十八條。若不準特赦申請,司法卿飭知行處刑宣告之裁判所檢察官。第四百七十九條。若特赦裁許者,要司法卿將特赦狀發交行處刑宣告之裁判所檢察官,照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則。第四百八十條。
卷三十刑法志四刑 法
第一編 總 則第一章 法 例凡罪名分爲三:一,重罪。二,輕罪。三,違警罪。第一條,以刑輕重定罪輕重,違警罪即其最輕者。法律無正條,雖所爲有不合者,不得遽行其罰。第二條,刑法爲一國公法,官民所共守,未有正條而遽罰之似爲非理,然而舊法條例未備,不得不別設不應爲一律以備臨時擬議。新法既刪此條並明示此語,所以防濫縱也。新法未頒以前,所犯之罪不得以此法行罰,若頒佈以前所犯未經判決者,比照新、舊二法從輕處斷。第三條。凡應以海陸軍軍律處斷者,不得弓用此法。第四條,軍律有正條者據軍律,軍律無正條而常律有正條者,據此法擬斷。刑法無正條而別設規則,有刑名者則從其規則。謂如稅關、郵便、賣藥等諸規則。若於別法無專條者從此總則。第五條。
第二章 刑 例
第一節 刑 名
刑總稱主刑、附刑,主刑必宣告,附刑于法有宣告者,有不宣告者。第六條,有宣告主刑則不必別行宣告而即科,附刑者又有必須宣告乃科附刑者。重罪之主刑: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四、無期流刑。五、有期流刑。六、重懲役。七、輕懲役。八、重禁獄。九、輕禁獄。第七條,無期者終身也,有期謂歲月有期,因罪輕重以定期之長短。禁獄即入獄,徒刑、懲役以待常事犯,流刑、禁獄以待國事犯。輕罪之主刑:一、重禁錮。二、輕禁錮。三、罰金。第八條,禁錮拘置於內地禁錮場也,輕重以服役不服役定之,不以歲月長短,故有輕禁錮而長於重禁錮者,重禁錮而短於輕禁錮者。罰金謂收金二圓以上者。違警罪之主刑:一、拘留。二、科料。第九條,拘留拘置於拘留所也,無服役。科料亦罰金,惟不及二圓,指一圓九十五錢以下者。附刑:一、剝奪公權。凡國民固有權力日公權,剝奪之最爲損聲名、喪品行者。二、停止公權。停止謂限時日停止之。三、禁治產。其人所有財產不許自治,別設管理者攝治之。四、監視。謂其人主刑滿期後猶監督視察其行止作爲。五、罰金。同主刑罰金,但行此附刑必要宣告。六、沒收。第十條,謂沒收其犯法之物,非謂沒收其家產,故輕於罰金。用刑及檢束犯罪人別有詳細方法。第十一條,此宜參觀治罪法。
第二節 主刑處分
死刑絞行之於獄中,照職制所定官吏謂檢事、書記、監獄長等。監察其事。第十二條。死刑雖既定,非有司法卿之命不得行。第十三條。大祀、令節、國祭、本日停行死刑。第十四條。孕婦定死罪,待產後一百日決行。第十五條。死囚遺骸,親戚故舊有請者則付之,但不許行通常葬禮。第十六條。徒刑不論有期無期,發配遠島服役,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十七條。婦女處徒刑不發配島地,置內地懲役場服役。第十八條。徒囚滿六十歲免苦役,服體力相當之役。第十九條。流刑不論有期無期,幽於島獄,不服役,有期流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二十條。無期流囚既過五年,行政官得令出獄,限在島內居住。行政官謂若監獄長之類,奉行政令者稱此,所以別於司法官也。有期流囚過三年亦如之。第二十一條。懲役入內地懲役場服役,但滿六十歲,從第十九條例。重懲役九年以上、十一年以下,輕懲役六年以上、八年以下。第二十二條。禁獄入內地獄,不服役。重禁獄九年以上、十一年以下,輕禁獄六年以上、八年以下。第十三條,、禁錮拘置禁錮場,重者服役,輕者不服役,禁錮刑期不論輕重,皆十一日以上、五年以下,仍就各本條分定長短。第二十四條,短期起十一日者長期止一月,或二月;起一月或月,止一年或二年。起一年或二年者,止五年爲例。少L服役囚人工錢,從監獄規則分之若干以供獄費,若干以給囚人,但服役不滿一百日者不在給予之限。第二十五條,罪囚積歷年歲滿期出場,毫無資金以圖生計,則往往不免再陷於罪,故設此法以示寬典。若未滿百日則入獄日淺,理不應給。罰金限二圓以上,仍就各本條分定多寡。第二十六條,多數無限,大抵起二圓者止二十圓,起三圓者止三十圓,起四圓者止四十圓,起五圓者止五十圓,起十圓者止百圓,起二十圓者止二百圓,其餘有至五百圓者。又如僞造貨幣條,及諸罰則等不可預計其數。罰金自裁判定之Lt宣告之後,已過控訴上告期限乃爲決定。限一月完納,至期未完納,則一圓當一日折算易輕禁錮,其剩數不滿一圓者亦算一圓換禁錮。以罰金者判官不待更判,因檢察之求請直命行之,但其限期不得過二年。罰金多數無限,若以一圓算一日禁錮,或至數年,恐失輕重權衡,故預爲之限。其禁錮限內若又納金,扣除所過日數免減金額,親戚代納亦許。第二十七條。拘留拘置拘留所,不服役,刑期一日以上、十日以下,仍就各本條分定長短。第二十八條。科料五錢以上、一圓九十五錢以下,仍就各本條分定多寡。第二十九條,多數止於一圓九十五錢,惟加重得至二圓四十錢,然猶稱科料,不稱罰金。科料自裁判決定罪之日起算,限十日完納,至期未完納,照二十七條易以拘留。第三十條。
第三節 附刑處分
剝奪公權:一、國民特權。國民所特有權力。二、就官之權。三、得勳章、自第一等至第八等。年金、謂從文武官勳功大小,每年定額所賜金。位記、凡十八等,敘位必賜之。貴號、皇、華、士族稱號。恩給從軍人恩給。之權。四、許佩外國勳章之權。五、編入兵籍之權。六、在審廷爲證人之權,但僅系陳述事狀者不在此限。七、爲後見人謂因戶主幼少或癡瘂瘋癲等,假使管攝家事者。.乙L儀r,但得親屬允許、爲其子孫謀者不在此限。八、爲破產者之管理人或管理會社,及管理共有財產之權。九、爲學校長、教官、學監之權。第三十一條。處重罪刑者不待宣告剝奪終身公權。第三十二條,雖遇特赦免主刑,若非別有復權宣告,不得免附刑。處禁錮者不待宣告現任官即奪職,於刑期內停止公權。第三十三條,雖得期滿免除,限內猶不得行公權。處輕罪刑而附於監視者不待宣告於刑期內停止公權,免主刑而止付監視者亦如之。第三十四條,雖得期滿免除附刑,監視不在免除之限。處重罪刑者不待宣告於刑期內禁自治家產。第三十五條,但免主刑則此刑亦免。流囚出獄,行政官得酌寬其治產之禁。第三十六條,所謂限島地內居處者酌寬之,並非除禁之謂,但酌量減寬、不行嚴禁云爾。蓋行政官之權僅止於此。處重罪刑者不待宣告約本刑短期之三分一,則付於監視。第三十七條,如有期徒、流刑十二年之三分一,即四年,,重懲役、禁獄九年之三分一,即三年。附加輕罪之刑付於監視者,必應宣告,但本條無明文者不得付於監視。第三十八條。死刑及無期刑得期滿免除者,受宣告而遁逃者,經歷歲月不獲就捕,官亦不復發令逮捕,則死刑、三十年,無期徒流刑、二十五年,而免其罪名,爲期滿免除。詳下第七節。不待宣告於五年間付於監視。第十九條。監視期限自主刑滿期之日起算,主刑若期滿免除,則自就捕之日起算,若其免主刑而止付監視者,自裁判決定之日起算。第四十條。付於監視者,行政官因其情狀得酌量假免之。第四十一條。附刑罰金必行宣告,一月內不完納照第二十七條例換輕禁錮,待主刑滿期行之。第四十二條。沒收如下所揭物件,必行宣告而收入於官,但別法有專條者各從其法:一,法律所禁物件。謂僞造貨幣、諸證券及毒藥、度量衡、賭博器具等。一,犯罪所用物件。謂兇器及僞造之器械等。一,因犯罪所得物件。第四十三條,謂贗貨所換真金、賭博所得金錢及收受贓賄等類。法律所禁物件不問何人所有,皆籍沒。如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而得之物,除系本犯所有或無主物外,不得沒收。第四十四條。
第四節 徵償處分
刑事裁判費,科本案全額或幾分於犯人,但其費額多寡別設法定之。第四十五條,裁判審罪要證明事實,則不得不用證佐人、評價人、鑑定人及醫師、化學各人,費金亦隨而加多.謂之裁判費所科費金有多暴者,如初認爲重罪,鄭重其事,多傳證人,終歸於輕罪,自不應科其全額也。犯人雖處刑或赦宥,其被害者所請追賠之贓物不得不償。第四十六條。若數人共犯,裁判費及償還費使共犯人連帶辦之。第四十七條,連帶者同任而非分賠之謂,如甲無資財則使乙呈繳費用,或甲已死亡亦可使乙償還金額,此類皆然。裁判費及償還費應待被害者求請,第四十八條,是治罪法第四條所謂附帶公訴之私訴也,因問官不得審判被害者請求以外之事,故必待其求請。乃審判之於刑事裁判所。若贓物在犯人手,不待求請直使還付。
第五節 刑期計算
計算刑期,稱一日者以二十四時,稱一月者以三十日,稱一年者從歷。謂一週年。受刑初日不論早晚即算一日,放免之日不算入刑期中。第四十九條,以滿期之翌日爲準。凡刑非裁判決定後必過控訴、上告期限。不得行。第五十條。刑期自宣告刑名之日起算,但上訴者從左例:一、犯人自行上訴者,當理則自前判宣告之Lt起算,若不當則更自後判宣告之日起算。上訴當理,曲在判官,不可使上訴者爲之受害。若不當,則曲在犯人,由後計算乃爲允當。二、檢察官上訴者,不論其當不當自前判宣告之日起算。當與不當不由犯人故也。三、上訴中得保釋或責付者,其間日數不得算人刑期中。第五十一條,保釋、責付詳《治罪法》中。刑限內逃走再就捕者,除逃走間Lt數,通算前後受刑之日。第五十二條。
第六節 假出獄
是處置悔悟悛改者之恩典,即行政官特權假免其刑,使之出獄。
處重、輕罪刑者謹守獄則,有悛改之狀,則行政官得待其過刑期之四分之三假許出獄。無期徒刑過十五年亦如之。若流囚應照二十一條免其幽獄,不在此例。第五十三條。徒囚雖許假出獄,仍使居住島地。第五十四條,是系行政官假行或有復使入獄之事,故限居島地。得假出獄者,行政官得酌寬其治產之禁,但於刑期內仍付特定監視。第五十五條特定監視者,通常監視之外所別定者殊爲嚴密,例以限其居地不許漫出,或禁往某地等類。蓋雖得假出,仍在刑期內,則後日難保不復令入獄,故不得與常人同。假出獄中再犯重、輕罪者,直停其出獄,而出獄間日數不得算入之刑期中。第五十六條,例如處重懲役十年者,悔悟悛改過刑期之四分三爲七年六個月,而得假出獄乃經一年又再犯罪,則直止出獄,仍令懲役二年六個月,通算爲十年。刑限內又犯重、輕罪者,不再許假出獄。第五十七條。
第七節 期滿免除
期滿免除有二,日公訴期滿免除,是爲免除刑事之訴者,詳《治罪法》中。此項滿期免除乃處刑之期滿免除,因經過法律所定期限而免除之也。應處刑而遁逃者兼宣告後遁逃者與處刑中遁逃者言之。已過法律所定期限,則得滿期免除。第五十八條,遁逃經過十數年歲月而不聞其再犯罪,則宜認爲悛悔,且世人亦漸遺忘其事,免之無害於公衆,而卻爲適於人情。主刑得滿期免除,定年限如左:一、死刑三十年。二、無期徒、流刑二十五年。三、有期徒、流刑二十年。四、重懲役、禁獄十五年。五、輕懲役、禁獄十年。六、禁錮罰金七年。七、拘留科料一年。第五十九條。附刑之剝奪公權、停止公權付監視者,不得期滿免除。但禁錮中之停止公權從於主刑者亦得免除,附刑之罰金從主刑者,亦得期滿免除。與主刑罰金定年限者不同。沒收者過五年則得期滿免除,但法律所禁物件不在其限。第六十條,謂如僞造度量衡、僞造貨幣、僞造藥物及賭博器具等類,留之無益,犯者而有害世人.故不得期滿除。期滿免除年限自逃刑之l起算。既就捕而再逃者,則自其再逃之日起算。受闕席裁判則自宣告之日起算。第六十一條,凡犯罪待原、被[告]對質而後裁判,然被告人藏匿不出,則不待其出直由原告等請求宣告刑名,謂之闕席裁判,其法詳《治罪法》中。蓋受對審裁判者宣告後得爲上告,乃不爲上告而自行逃走,則應自其遁刑之日起算。至闕席裁判,被告並未就捕,無由定上訴期限,故自宣告之日起算。其逃走後就捕者,前日免除年限算爲中斷,故再逃走則自其再逃之日起算。年限中屢發令逮捕,則自其最後發令之日起算。第六十二條,蓋期滿免除年限自非於其期內安全無事,不得如期滿免除,若其犯罪較重者,官屢發令逮捕,則發令之目即爲期滿免除中斷之日。至於不再發令,乃以最後發令之日爲期滿免除起算之日。
第八節 復 權
復其所既失公權,其法詳《治罪法》中。
被剝奪公權者,自主刑滿期之日經過五年,得因其品行情狀開復以後公權。既過年限,認其人爲改過復善,則許請求復權,由司法卿上奏,待朝旨允許。但復權不得溯既往,如剝奪中年金、恩給不能補領。主刑得期滿免除者,自其監視初日過五年亦如之。第六十三條。遇大赦而免罪者直許復權。因特赦而免罪者,非於恩赦狀揭載則不得復。凡許復權者,監視亦隨而免除。第六十四條。復權非經朝旨不許。第六十五條。
第三章 加 減 例
於法律本刑可以加重、減輕者,照次條以下諸例加減,但不得加至於死。第六十六條,死刑可減不可加,故加重至無期刑而止。重罪刑照左等級加減:常事犯罪。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四、重懲役。五、輕懲役。第六十七條。關國事重罪刑照左等級加減:一、死刑。二、無期流刑。三、有期流刑。四、重禁獄。五、輕禁獄。第六十八條。當輕懲役而可以減輕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爲一等。從前二條例宜曰減輕,輕懲役處重禁錮爲一等,然重禁錮短期有僅止十一目者,今減輕懲役,處重禁錮,最短之期則爲過輕,失於權衡,故日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爲一等。下文仿此。當輕禁獄而可以減輕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輕禁錮,爲一等。第六十九條。當禁錮罰金而可以減輕者,減各本條所揭刑期金額四分之一,爲一等。可以加重者亦加其四分一,爲一等。輕罪刑不得加入重罪,但禁錮得加至七年。第七十條,從重罪刑例可減入輕罪,輕罪可減入違警罪。然減入違警罪可也,若由輕罪加至重罪爲不可,故別設此加減四分一例以處之。例如本刑系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錮者,自首減一等爲一月十S.日以上、三年以下。再減二等處十日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又本刑六月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者再犯,加一等爲七月半以上、六年三月以下。仍以其犯者二人?上加一等,宜爲九月以上、七年六月以下。依此類推,加至七年而止。若鏽金則無此制限。減盡禁錮則處拘留,減盡罰金則處科料,減禁錮罰金短期至十日以下,寡數至一圓九十五錢以下,亦得處拘留科料。第七十一條,所減輕之刑,長期多數猶在輕罪內,而短期寡數既入違警罪內,則判官得以權進退之,情重者處禁錮罰金,情輕者處拘留科料。當拘留科料而可以加減者,照禁錮罰金例加減其四分一,爲一等。違警罪刑不得加入輕罪,但拘留得加至十二日,而不得減至一日以下。科料得加至二圓四十錢,而不得減至五錢以下。第七十二條,科料加重止此,以輕罪別有罰金也。拘留科料不得減至一日以下、五錢以下者,刑雖可減,不得直行放免也。加減禁錮拘留,而刑期生奇零不滿一日者則除棄之。第七十三條,以四分一算之故生奇零。附刑罰金,從主刑加減其額之四分一,爲一等。若減盡則止科主刑。第七十四條,附刑罰金不許減至科料,何也?蓋減主刑入主刑可也,減附刑入主刑不可也。又此例不及他項附刑者,以其他附刑有不能加減者,亦有無須從主刑加減者故也。
第四章 不論罪及減輕第一節 不論罪及宥恕減輕遇威逼強制而力不能抗拒、致作非意之事者,不論其罪。罹天災、事變不可逃避之難,出於防衛自己及親屬身體者亦如之。第七十五條。所屬官奉本管上司之命由職事而犯者,不論其罪。第七十六條,謂在其職則不可不從其命,如劊手之從檢察官使令刑殺囚人,巡查之從判官令狀逮捕犯人是也。若其非職事所關,而聽從他人使令者非在此例。無意犯罪而誤犯者,不論其罪。但法律別有專條者不在此限。謂如第百十七條以下,及他則例所定過失殺傷者。不知爲有罪之事而犯者,不論其罪。罪本應重而犯時不知其重者,不得從重論。例如不知爲官吏或祖父母、父母,而毆打殺傷之者仍以凡論。亦不得以不知犯律爲無犯罪意。第七十七條,國民之於法律雖不能悉知,然亦爲不可不知者,且法律所罪皆不善事也,今雖不知法律,必知其事之爲善不善,而居然犯之,故不得爲無罪。犯時迷亂精神不辨是非者,不論其罪。第七十八條,是雖特爲瘋癲人而設,凡犯時精神錯亂者皆然。然平時雖精神迷亂.而犯時復常,則不得免罪。犯時不滿十二歲者不論其罪。但滿八歲以上者,得因其情狀至滿十六歲時使入懲治場。第七十九條,是非刑罰也,他日再犯罪不得以再犯論。國制滿二十歲以上爲丁年,以下爲幼年,然幼年問又智識體力從年而異,不可一視,故分爲三期:十二歲以下爲第一期十二歲以、十六歲以下爲第二期.十六歲以、二十歲以下爲第三期。此條記處置第一期幼年法。犯時滿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審案其所行能辨別是非與否,果不能辨別則不論其罪。但得因其情狀至滿二十歲時使入懲治場。若能辨別是非,則酌宥其罪,就本刑減二等。第八十條,此條記處置第二期幼年法。犯時滿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酌宥其罪,就本刑減一等。第八十一條,此條記處置第三期幼年法。啞子犯罪者不論其罪,但得因其情狀於五年間使入懲治場。第八十二條,同一廢人而不及聾瞽者,何也?蓋瞽者自中歲而始,聾者亦能辨別是非,獨啞子自生時或一二歲耳聾,不聞人語,故口亦不能言,惟目能睹耳,是以犯罪亦不得不與第一期幼年者同視。犯違警罪,自十六歲以上、雖二十歲未滿者,不得宥恕其罪。違警罪刑之最輕者,其事雖出於微細,而罰之亦輕,故雖幼年已滿十六歲以上仍不得宥恕之。滿十二歲以上、十六歲未滿者宥恕其罪,就本刑減一等。未滿十二歲及啞子不論其罪。第八十三條。此節所舉外別有不論罪及宥恕減輕特例者,各於本條記之。第八十四條,例如第三百九十條以下所揭殺傷宥恕不論罪等。
第二節 自首減輕
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就本刑減一等。但系謀殺、故殺者不在自首之例。第八十五條,其他人已告官及官已探知者,無論犯人自首時知與不知,亦不及減輕之限。犯罪因財產總稱竊盜及拾得遺失物不還事主,及倒產之人藏匿財物等諸罪。而自首者,已還贓物償損害,則自首減等外更減二等。通減三等。雖不全額償還,至半額以上亦減一等。第八十六條,通減二等。犯罪系因財產而自首服於被害者,與自首於官同,照前二條處斷。第八十七條。此節所記之外,其本條別揭有自首例者各從其例。第八十八條。
第三節 酌量減輕
總則及各條有宥恕、自首諸減輕例,其法既備,然犯罪情狀千變萬化,或有事實可憫者不得不更行減輕,而亦不得預設之制,故一任判官所見隨時酌核,所以與他減輕例不同。不論重、輕罪,違警罪,其所犯情狀可原諒者得酌量以減輕本刑。本刑雖在法律可以加減,但應行酌量者仍得減輕。第八十九條。凡可酌量減輕者,於本刑減一等或二等。第九十條,不得減至三等。
第五章 再犯加重
再犯有可加重者,有不可加重者,可加重者如此章所揭是也,其不可加重者,一,初犯無期刑,再犯重、輕罪。二,初犯重罪,再犯違警罪;或初犯違警罪,再犯重罪。三,初犯輕罪,再犯重罪。四,初犯輕罪,再犯違警罪。初犯、再犯共違警罪,而犯時不同一年及犯處不同一所是也。
前處重罪刑者再犯重罪,則就本刑加一等。第九十一條,但前處無期刑者無可加重,止可囚獄則加罰或不許假出獄等耳。前處重、輕罪刑者再犯輕罪,亦就本刑加一等。第九十二條,初犯輕罪而後犯重罪,不加重。初犯重罪而後犯輕罪,加重。何也?蓋前刑輕而後刑重,雖不別加重處亦足以懲戒,若前刑重而後刑輕,則既經重刑而猶未悛改,非加重何以懲之?所以此加等而彼不加等也。前處違警罪刑者再犯違警罪,則就本刑加一等。但非於一年內、在同一裁判所管內重犯,不以再犯論。第九十三條。再犯加重,非初犯判罪決定後不得論。第九十四條,雖經宣告刑名,苟未經過上訴期限不得作爲處刑人,若有於其間復行犯罪者,以數罪俱發論。刑期內再犯罪而宣告其刑,則先服役者,次及不服役者。若初、再犯皆應當服役,或皆應當不服役,則先其重者。先行初犯刑,後及再犯刑,順也。然前刑若輕於後刑,則後刑未行前或遇赦典而負是因再把卻免重刑也,故不問所犯前後,先服後或重者。應當罰金科料,不論次序各徵收之。第九十五條。經陸海軍裁判所判決者再犯重、輕罪,其初犯非照常律處斷者不以再犯論。第7LL六條,雖陸海軍裁判所判決,其初犯據常律處斷者仍以再犯論。遇大赦而免罪者,雖再犯不以再犯論。第九十七條,如特赦期滿免除、自首免罪等類,皆不得從此釓,雖三犯以上,加重之法同再犯例。第九十八條,加一等外不得別加重。
第六章 加減次序
因犯罪情狀以加減應照總則,其同時加減者從左開次序以定刑名,但從犯與未遂犯及各條所揭加重、減輕,即以其加減之刑爲本刑:一、再犯加重。二、宥恕減輕。三、自首減輕。四、酌量減輕。第九十九條,不定次序則判官隨意先後,恐有彼此失權衡者。然先加重後減輕,亦非無一二爲犯人不幸,但大抵屬於寬宥,例如無期刑加重不入於死,則止從原刑減輕爲有期刑等例,可以見矣。
第七章 數罪俱發
犯重、輕罪未經論決,而二罪以上俱發,從一重者處斷。重罪刑以刑期長者爲重,刑期相等則服役者爲重。輕罪刑從其所犯情狀最重者處斷。第百條,輕罪刑有期長而輕者,有期短而重者,其處刑多與罰金並行,故不得不由情重者擬斷。違警罪二罪以上俱發,併科各刑。若與重罪或輕罪俱發,從一重者。第百一條。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相等者不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刑以充後數。但應當罰金科料已完納者,照第二十七條例折算以通計後刑。一圓換一日,就後刑期中扣除,其所納金額日數止科其剩期。若其罪當筍決前罪時未發,而後與再犯罪俱發,則與再犯罪比較從一重者,而不通算前罪刑。第百二條,再犯可加重,如其俱發之罪重於再犯罪,亦可從其重者。而通計前刑扣除所經年月,或反有輕於再犯者之刑,故不通算。數罪俱發雖從一重者,其沒收徵償仍從各本條科之。第百三條。
第八章 數人共犯
第一節 正 犯
二人以上共犯罪者皆爲正犯,各科其刑。第百四教誘人而使犯重、輕罪者亦爲正犯。第百五條,教誘或以詐欺,或以脅迫,或以贈遺,或以威權,罪皆同等。就正犯之身應特加重者,不得施之他正犯、從犯及教誘者。第六條,例如子毆其父母,加凡人例二等,而不得以此例施之他共犯人。由犯人多數而應加重者,不得通計教誘者以充其數。第百七條,例如一人教誘已決囚徒,而二人應之通謀逃走,若算之爲三人,不得不依第四十五條例各加一等。而不算入教誘者,則止照第百四十二條例擬斷,不加等。如指畫方法以教誘人,其應者乘其教誘及其所指畫之外,例如教之毆打人而至殺傷人者。或其所現行之事與教誘者之指畫殊者,例如教之竊盜,而犯人乘所教爲強盜。照左例處斷教誘者:一,所犯重於所教誘罪,止從其所指畫罪科刑。例如教誘爲竊盜,而犯者乃爲強盜,處教誘者止於其所指畫竊盜罪。二,所犯輕於所教誘罪,則從其所犯之罪科刑。第百八條,例如教誘爲強盜而犯人止竊洛.亦釙教誘者以竊椿罪。
第二節 從 犯
凡從犯止重、輕罪,不及違警罪。
知其犯重、輕罪而給之用具或誘導指教,如爲竊盜者,指示事主門戶及財貨所在等。或預爲準備,如爲強姦者,誘致婦女於犯所等。以幫助正犯使其易於犯罪者爲從犯。於正犯刑減一等。犯人現犯罪時爲其耳目手足幫助之者,皆爲正犯,不得爲從犯。但正犯所行重於從犯所知,則止照其所知罪減一等。第百九條,若正犯所行輕於從犯所知,亦照其所知罪減一等。由其人地位應加重者,爲從犯則從其重者減一等。例如從犯於正犯刑減一等爲常例,然其所犯毆打致死罪在犯人乃爲父母,自不得從尋常從犯例,照其重者即本刑死刑減一等,爲無期徒刑。雖由正犯之身應減免時,其從犯之刑不得從輕減免。第百十條,例如正犯竊夫財物,雖得免竊盜罪,其從犯仍爲竊盜,照本刑即二月以外、四年以內重禁錮,減一等爲一月十五日以外、三年以內重禁錮。
第九章 未遂犯罪
雖謀犯罪如立意決犯一罪而料其獨力難成,與同志議其方法。或預爲準備,例如欲犯罪已攜兇器、懷毒藥,或深夜持鋸鑿近人家之類。未發於行事者,自非本律,別有專條者不科其刑。第百十一條,謀犯罪者止發於心而未顯形跡,固無端緒可尋。至預爲準備則形跡已顯,非不可窮究,然其間或恐有怖威曲從等事,故不得竟科其罪。然事關內亂外患,所繫在國家安危,又不得與尋常犯罪同視,故亦別揭其條例,即如第百二十五條、第百三十三條是也。犯人雖已行其事,然意外生妨礙、如持刀將殺人,而爲旁人所奪不得斫下,或欲竊取財物而爲主人所覺逃去。或舛錯如欲殺人,已發銃而不中,或竊取財物而當日直被奪還。而不遂者,於既遂者之刑減一等或二等。第百十二條。將犯重罪而未遂者照前條例處斷,將犯輕罪而未遂者,自非本律別有專條,不得照前條之例處斷。將犯違警罪而未遂者,不論其罪。第百十三條。
第十章 親屬例
此刑法稱親屬者揭示如左:一、祖父母、父母、夫妻。二、子孫及其配偶。配偶者兼稱男女。三、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四、兄弟姊妹之子及其配偶。五、父母之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六、父母之兄弟姊妹之子。七、配偶之祖父母、父母。八、配偶之兄弟姊妹及其配偶。九、配偶之兄弟姊妹之子。十、配偶之父母之兄弟姊妹。第十四條。稱祖父母者,高、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皆同。稱父母者,繼父母、親父母皆同。稱子孫者,庶子、曾、玄、外孫皆同。稱兄弟姊妹者,異父異母兄弟姊妹皆同。律中單日親屬,總稱此條所揭者,若特稱某某,則不得統稱親屬,如第三百七十七條等是也。養子於所養親屬,亦與親子同例。第百十五條,日本風俗有女無子者,即以贅婿稱爲養子,並冒其姓,承其宗祀,食其世祿。源平以後此風盛行,養子等於親子,因俗施政,不得不爾也。
第二編 有關於公益重罪輕罪公益謂其事所關其大者.如國家安危.衆民利害導柑。
第一章 對皇室罪
危害天皇、兼太上天皇。三後、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及將危害者皆處死刑。第百十六條,言涉至尊,理宜隱諱。然總則中既有法律,無正條不得行罰之語,故預立之法以防之。對天皇、三後、皇太子爲不敬者,如罵詈、侮辱、誹毀等。處三月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二十圓以上、二百圓以下罰金。對山陵爲不敬者謂毀壞發掘等事。亦如之。第百十七條。危害皇族者處死刑,將危害者處無期徒刑。第十八條。對皇族爲不敬者,處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百十九條。犯此章所揭罪而處輕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監視。第百二十條。
第二章 關國事罪
關係全國安危存亡,利害所及極大,故雖未遂犯亦科其罪。然其事大抵出於憤世憂國之意,亦有可憫諒者,故亦或寬於常事犯。
第一節 關國亂罪
謀覆政府,或僭竊邦土,或紊亂朝憲以釀起國亂者,從左例處斷:一、首魁及教唆等處死刑。二、指揮羣衆及主管樞要者處無期流刑,其情輕者處有期流刑。三、資給兵器、軍需及管理諸職者處重禁獄,其情輕者處輕禁獄。四、乘人教唆、附和隨行又應使令、供雜役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輕禁錮。第百二十一條,是即數人共犯罪之大者,然不嗣其例別揭此條者,蓋由國事犯不可同於常事犯也。欲釀起國亂,劫掠兵器、彈藥、船舶、金谷及可供軍用諸物者,日亂人同刪。第百二十二條,以變亂國政之意謀殺人者,雖未至舉兵與亂人同論,其教唆者及下手者皆處死刑。第百二十三條,之資給兵食、附和隨行,如第一百二十一條所載者,非無小異,要其意在變亂國政,則亦不得不依例處斷。前三條犯罪在未遂時則科本刑。第百二十四條。徵募兵士或收藏兵器、具備金谷、爲起亂而準備者,照第百二十一條例各減一等。凡謂照同何條,系一條一項者,其謂照同何條例,系一條內有二項以上者。陰謀起亂而未爲準備者各減二等。第百二十五條。雖陰謀起亂或爲準備未舉事前自首於官者,免本刑,止付六月以上、三年以下監見。第百二十六條,自首減輕例所載,專指未發覺前自首者,此例則犯人未舉事不問,已發覺與未發覺及知之與否皆許免刑。何也?蓋常事犯成否止一身一家利害,至國事犯皆關係公衆、國家安危,而其人自首防大害於未萌,其爲益實不眇,是處刑之所以特異。然猶付之監視者,未知其果真悔悟與否故也。知起亂之情而故給與集會處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輕禁錮。第百二十七條。乘國亂而對他人之身體、財產犯重、輕罪者,照通常例從重處斷。第百二十八條,對身體、財產罪並詳下條,從重,惡其乘亂也。
第二節 有關外患罪
背本國,潛從外國,比之國亂罪可惡尤甚,然徵之古今史乘,其犯罪多因政事,故亦列於此,爲國事犯之一。
與外敵抗本國,或內外交戰中凡謂交戰,不專指戰時,總稱兩國失和既宣戰令以後。抗我同盟國,是非謂平時和親結約之國,謂其戰時聯絡協力者。及背叛而屬敵者,併兼未抗本國者而言。處死刑。第百二十九條。交戰中誘敵人人我管內,或以我國及同盟國之都府城寨、兵器彈藥、船艦暨其他可供軍用之土地、家屋、物品交付外敵者,亦處死刑。第百三十條。漏泄我國及同盟國軍機密情於敵,或通知屯兵要處、道路險夷者,處無期流刑。誘導敵人間諜入我管內或藏匿者亦如之。第百三十一條。奉陸海軍之命供給物品及工作,於交戰之際通謀敵國或受其賂遺、違背命令以致軍備缺乏者,處有期流刑。第三十二條。私與外國不問敵國與同盟國。開戰端者,處有期流刑。其止爲準備猶未開戰者,減一等或二等。第百三十三條。當外國爭戰時我國佈告局外中立之令,而違背其佈告者,如將兵器彈藥等物賣於外國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輕禁錮,附科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百三十四條,凡犯此章所揭罪,處輕罪刑者,兼稱原系重罪刑,而宥恕減輕爲輕罪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監視。第百三十五條。
第三章 害靜謐罪
謂妨害人民安靜,以下系常事犯罪。
第一節 兇徒聚衆罪
兇徒聚衆共謀暴舉,官吏已說諭仍不解散者,首魁及教唆者處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附和隨行者處二圓以上、五圓以下罰金。第百三十六條,雖至暴舉,如服從官吏說諭即行解散,則不論其罪。兇徒嘯聚多衆、喧鬧官廳、強迫官吏、或騷擾村市及爲暴行者,首魁及教唆者處重懲役,相從煽動以助勢者處輕懲役,其情輕者減一等,附和隨行者處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三十七條。乘暴行之際殺人或燒燬家屋、船舶、倉庫等,其下手者及放火者處死刑。
首魁及教唆者、知情而不禁制亦如之。第百三十八條,如毆打、創傷、逮捕、脅迫、毀壞家屋物品者等,皆止以暴行論,不別問其罪。
第二節 妨害官吏職務罪
當官吏奉職行法及施行官司令命,而暴行脅迫、出身抗拒者,處四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縱令官吏所行或越職,或誤舉,亦不許免罪。蓋奉行官吏只從上官使命,故不能以越職或誤舉責之其人也。暴行脅迫,使官吏強爲其不可爲之事者,罪亦如之。第百三十九條,例如強迫計吏違期給祿,強迫獄吏釋放罪囚之類。犯前條罪因而毆傷官吏者,照毆打創傷各本條加一等從重處斷。第百四十條,例如毆傷人,二十四日間致罹疾病者,照第百三十一條例更加一等,處一年三月以上、三年九月以下重禁錮。而比之前條反爲從輕,故聲明從重處斷,謂比較兩例從其重也。對官吏職事直以言貌侮辱者,例如判官聽斷時.訴訟者或旁聽人對判官罵詈等類。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其以書畫刊行其事,或登場演說其事,對衆人以行侮辱者,罪亦如之。第百四十一條。
第三節 囚徒逃走及藏匿罪人罪
雖只關囚人及藏匿者一身之事,然使罪囚得以免罪,則多害良民,故亦以爲關公衆罪之一。
囚徒已決後逃走者,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若毀壞獄舍、獄具,如連鎖、檻車等。或暴行脅迫以逃走者,處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第百四十二條,此條系專指有期刑囚徒,若無期流刑而逃走者原刑重於禁錮,不用此例,無期徒刑止從獄則加罰,且不許假出獄耳。已決囚徒雖犯逃走罪,不以再犯論。其刑期內再逃走者以再犯論。第百四十三條,刑期內逃走依總則豆力冉,卟以冉犯論者,以其身帶有原刑,科逃走罪已足示懲,故不以犯他罪者同例。然至其科逃走罪,刑期內再逃走則亦不得不以再犯論也。未決囚徒入監中逃走者,同第百四十二條例。但至其判決原犯罪時,照數罪俱發例處斷。第百四十四條,若原犯系無罪,止科逃走乳囚徒止稱囚徒,兼已決未決。三人以上通謀逃走者,照第百四十二條例各加一等。第百四十五條。欲令囚徒逃走而指教其法,或給與兇器及他用器者,處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因令逃走者加一等。第百四十六條。劫奪囚徒或以暴行脅迫助囚徒逃走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若其囚徒系重罪刑者,則處輕懲役。第百四十七條。看守罪囚或護送中故令逃走者,亦同前條例。第百四十八條。犯前數條所揭輕罪而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處斷。第百四十九條,是所謂總則外別揭專條者,詳第百十三條,,看守或護送中因懈怠,故不覺罪囚逃走者,處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若其囚徒系重罪刑者,處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百五十條,雖處重罪刑者,如其未決仍依前項處斷。知其爲犯罪人罪跡發覺,未就捕者。或逃走囚徒,既就捕而未決或已決扎及被監視者本刑滿期或免刑者。而藏匿隱避之者,處十一日以上、一年以下輕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若其囚徒系重罪刑者,加一等。第百五十一條。欲圖免罪,隱蔽其可爲證左物件者,處十一日以上、六月以下輕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五十二條。犯前二條罪者系犯人親屬,不論其罪。第百五十三條。
第四節 遁附刑罪
被剝奪公權或被停止者,私行其權,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科N以上、十圓以下罰金。第百五十四條,處主刑而逃走者,其刑僅止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而遁附刑者反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殆如失輕重者。然附刑易犯而防之甚難,且其詐僞之情亦不與尋常逃走有可憐憫者比,故其刑亦不得不重於彼。付監視者背違其則,例如乘夜私出、擅移居處等類。處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第百五十五條。前二條罪,非刑期內再犯不以再犯論。第百五十六條,此條律意與第四十三條同。
第五節 私造軍用銃炮彈藥及私藏罪
不由官命、官許而製造可供陸海軍用之銃炮、彈藥及爆烈性物品者,如地雷、水雷等。處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二十圓以上、二百圓以下罰金。其輸人者亦如之。輸入謂由他國購買輸入於本國。私販賣前項所揭物品者,處一月p2 、一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百五十七條,此二項皆不問其所以製造,止就跡斷之耳,若明知其志在謀亂,則照第百二十五條,第百三十條等處斷。雖犯前條罪,其人系職工僱人,止供正犯使令者,各照本刑減二等。第百五十八瓤欲犯前二條罪而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處斷。第百五十九條,前二條皆輕罪刑,故從例別揭此條,,私藏統稱已有與受託於人、借貸於人而言。第百五十七條所揭物品者,處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百六十條。製造第百五十七條所揭物品之器械,獨可供其用者,謂製造他物所不堪用與不須用者,製造銃炮等物已有明禁,故亦視爲法律所禁之物。不論何人所有,悉行沒收。第百六十一條,是特例,即總則中所謂別揭者也。
第六節 妨害通行音信罪
通行即車船橋樑人所通行之類。音信即郵書申信柏,毀壞道路、橋樑、河溝、港埠,以妨害通行者,處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六百十二條。僞計威力以妨礙郵信或阻止者,罪亦同前條。第百六十三條。毀壞電信、器械、柱木或切斷條線,以致電氣不通者,處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雖毀壞器械、柱木、條線,妨害電信而未至不通者,減一等。第百六十四條,此條及第百七十條外,凡關電信把者總依電信條例.,欲妨礙汽車通行、毀壞鐵道及標識,或障礙致危險者,處重懲役。第百六十五條,此條及第百七十條外,凡關鐵道犯者總依鐵道條例。欲妨礙船舶通行,毀壞燈臺、浮標及保安航海標識,或點揭僞造標識者,亦同前條。第百六十六條。凡於前數條所揭罪,自第六十二條至第百六十六條。官吏及僱人職工自犯者,各照本刑加一等。第百六十七條。犯第百六十二條罪因而殺傷人者,照毆打創傷各本條從重處斷。第百六十八條,雖非故意殺傷,然實因毀壞道路橋樑而至有此事,是不得爲過失殺傷,亦不得爲故殺傷,故以毆打創傷論之。犯第百六十五條及百六十六條罪因而顛覆汽車、覆沒船舶者,處無期徒刑。致人死者處死刑。第百六十九條,雖官吏及僱人職工犯之,亦不別加重處。此節所揭罪若在關國亂等犯者,依各本例處斷,不用此例。欲犯此節所揭輕罪而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處斷。第百七十條。
第七節 侵他人居處罪
白晝無故而人他人居宅,或人有人看守之屋舍者,如官署、學校等。處十一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若如左所記者加一等:犯一項或俱犯二項三項,亦止加一等耳,不與第三百七十九條特稱"每犯一項加一等"之文相同。一,逾越、壞損門戶、牆壁或啓鎖鑰而入者。二,攜帶凶器及可供犯罪器具而入者。
三,暴行而人者。四,二人以上共人者。第百七十一條。莜間無故而人他人之宅,或人有人看守之屋舍者,處一月劌上、一年以下重禁錮。若如前條所揭而加重非爲者加一等。第七十二條。無故而人皇居、禁苑、離宮、行在所及陵內者,照前二條例各加一等。第百七十三條。
第八節 棄毀官署鈐印罪
棄毀官令所緘封屋宅、倉庫及他物品鈐印者,例如官割倒產者之家屋、倉庫及可爲犯罪l佐之書冊物件,及犯罪人之器具記印等。處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若看守人自犯者加一等。第百七十四條。棄毀官鈐印,盜取物品或毀壞者,照盜罪毀壞各本條從重處斷。第百七十五條。看守人因懈怠,故不覺犯者棄毀官鈐印或被盜毀壞物品者,處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百七十六條。
第九節 扦拒公務罪
官吏職務及21商等奉命所爲之業,暨人民義所當爲之事,總謂之公務。陸海軍將校遇官司有可請出兵之權者,有事請其出兵,府縣廳及檢事局等遇其管內起亂或聚衆者,則得乞陸海軍出援以征討鎮定。無故而不肯者,處二月以上、二年以下輕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第百七十七條。當陸海軍徵兵應編入兵隊之人,毀傷身體、假裝疾病、以圖免役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此二條似關軍律,然要求出兵者系行政司法職,不繫軍職。至應徵之兵所犯系屬出役以前之事,故揭之常律也。若囑託他人令詐稱名氏代應徵募者,照第二百三十一條例處斷。第百七十八條。醫師、化學士等受官命以其職業解剖、分析、鑑定,例如毒殺人小知共原剴,判百。命醫士解剖死體,命化學者分析毒品,或不知品物冥僞,傳喚業此之人鑑定等類。無故而不肯者,處四圓以上、十圓以下罰金。第七十九條。裁判廳命爲證人知其所訴事實者,或判官、原、被告認爲知其事實者等。陳述證左,無故而不肯者,亦同前條。第百八十條。當傳染病流行之際,若船舶中疑有此病人港之際,醫師受命檢驗病客或行消滅法,無故而不肯者,處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獸畜傳染病流行之際,獸醫犯此條者減一等。第百八十一條。
第四章 害信用之罪第一節 僞造貨幣罪僞造國內通用金銀貨及楮幣,行使者處無期徒刑。
如古金銀非當今所通用,其僞造者以詐僞取財論。若改造行使者,處輕懲役。第百八十二條,如剪削金銀貨或將楮幣挑剜描改等事。僞造國內所通用外國金銀貨,行使者處有期徒刑。若改造行使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第百八十三條。僞造官許發行紙幣,兼外國銀行紙幣,如方今橫濱所發行洋銀券等。或改造行使者,從內、外國之別照前二條例處斷。第百八十四條。僞造國內通用銅貨,行使者處輕懲役。若改造行使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第八十五條。、前數條所揭僞造、改造貨幣已成,未行使者各照本刑減一等。其未成者減二等。若預備僞造之器械而未造者各減三等。第八十六條,是總則所謂別揭刑例者。知僞造、改造之情而被僱作工者,照前數條所揭正犯所受刑各減一等。若照總則宜共爲正犯,然其刑過重恐權衡失當,故此條別揭刑例。下皆準此。若幫助職正供其雜役者,照職工之刑減一等或二等。第百八十七條。知僞造、改造之情而給貸房室者,照僞造、改造本刑減二等。第百八十八條。以僞造、改造貨幣於外國製造者。輸入國內者,與僞造、改造同刑。第百八十九條,未用者同第百八十六條。知僞造、改造之情而受其貨幣,行使者照僞造、改造行使者之刑各減二等。其未行使者各減三等。第百九十條¨犯前數條所揭罪處輕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監視。第百九十一條,是亦總則所謂別揭者,。僞造、改造貨幣及輸入收受者未行使前自首於官,免本刑,付六月以上、三年以下監視。是亦總則所謂別揭自首例者,意同第百二十六條。若職工雜役及給貸房室者,未行使之前自首者免本刑。第九十二條,不付監視。收受貨幣之後知其爲僞造、改造而行使者,處其價額二倍罰金,但不得降至二圓以下。第百九十三條,即行使價額不過數錢,亦科二圓罰金。
第二節 僞造官印罪
兼御璽、國璽及印影記號。
僞造御璽、國璽,使用者處無期徒刑。第百九十四條。僞造各官署印,記何官、何某者亦同。使用者處重懲役。第九十五條。僞造所捺土產商品等官印記號,而使用者處輕懲役。僞造所捺書籍什具等官印記號,而使用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第百九十六條,此條雖主官物言,其私物捺官印者亦同。盜用御璽、國璽、官印記號、印信影跡者照前數條所揭僞造刑各減一等。第九十七條,其監守盜用者不得減等。僞造、改造官所發行各印紙、界紙、印紙,以極精之紙刻花草禽魚如方印形,有例須貼用印紙者必貼之以爲信,即如證券印紙、菸草印紙、毒藥劇藥印紙、頒歷印紙之類。界紙者,畫紙爲欄,分行如羿,其文書不能將印紙貼用者乃令書之界紙,即如證券界紙、訴訟用界紙之類。及郵便券貼郵書印紙爲郵便券。若知其情而使用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第百九十八條,是皆輕罪,故不分僞造、改造與受而行使者,若其多寡長短一由判官臨時處斷。再用先已貼用之各印紙、郵便券者,處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百九十九條。欲犯此節所揭輕罪而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處斷。第二百條,是關人民信用者,雖未遂不得付之不問,故別揭此條。犯此節所揭罪處輕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監視。第二百一條,是亦依總則別揭者。
第三節 僞造官文書罪
謂詔書、官署文書、公債證書、地券等。
僞造詔書或增減變換者,不待行使。處無期徒刑。其譭棄詔書者不問全書與一半。罪亦同。第二百條。僞造官文書或增減變換而行使者,處輕懲役。其譭棄官文書者罪亦同。第二百三條。僞造公債證書、官發於民之債券謂之公債證書,即如新、舊公債證書、秩祿公債證書、金祿公債證書等。地券及官司所用執照,或增減變換而行使者,處輕懲役。若其證書系無記名者即不記所主之氏名者,如起業公債證書等是也。加一等。第二百四條,既無一定主名,所用殊廣,故僞造增減被害不鮮,而察出亦難,所以加重也。官吏僞造其所管文書,或增減變換而行使者,照前二條例各加一等。其譭棄文書者罪亦同。第二百五缸,因僞造官文書而並僞官印或盜用者,照僞官印各本條從重處斷。第二百六條。犯此節所揭罪因減輕而處輕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監視。第二百七條,此節所揭皆重罪,故減等而始爲輕罪。
第四節 僞造私印私書罪導對官印官文書而言.即謂人民所用印信文券等,僞造他人私印而使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人民緊要文書必捺印以爲證左,故僞造其印爲害不鮮,然雖屬僞造而猶未使用,未可爲罪,必已冒他人氏名捺用行使始爲有罪。所以與"僞造官印雖未行使即爲有罪者異也.若盜用他人印影者減一等。第二百八條。僞造交引、交引猶古言交子,今言匯票。或署名背面可以賣買文書、甲欲賣文券於乙.記其賣與之事於券之背面,而乙亦記其自甲買得,如此則其券可以遷轉附人。及可以交換金銀契證、或增減變換者處輕懲役。其僞署文契關書背面以行使者罪亦同。第二百九條。僞造、賣買、借貸、贈遺、交換及關於義務權利諸文契,或增減變換而行使者,處四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其僞造他項私書如手簡、領票等。或增減變換而行使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十條,此條所揭皆民間緊要文券,比前條更有重者,然其券皆本主所有,轉移他人者甚少。而前條所載直可與金銀交換賣買,則詐僞易爲,害衆亦大,所以前條特重而此較輕也。欲犯此節所揭輕罪而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處斷。第二百十一條,同第百四十九條等。犯此節所揭罪處輕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監視。第二百十二條,同第二十條等。
第五節 僞造準照準牌及病患證狀罪
凡職業得特許或允許始得營爲者,官必附以準照或準牌。準照即允許狀,如版權允許狀、銃獵允許狀、航海允許狀、醫術開業允許狀等是也。準牌即烙印木牌,世謂之鑑札、如釀酒營業鑑札、牛馬賣買鑑札、俳優藝娼妓鑑札等是也。種豆或傳染病要醫師保證者,必自醫師出書以證其真僞輕重,謂之病患證狀。
僞造官准照或準牌行使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但其僞造官印或盜用者,照僞造官印各本條處斷。第二百十三條。詐稱籍貫、謂其門籍所屬府、縣、國、郡、村、驛。地位、人身本分地位,即謂華士族、平民,戶主非戶主等之別。氏名或詐爲詭譎以得準照準牌者,處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未得者依第二三十一條處斷。該管官吏知情而下附準照準牌者加一等。第二百十四條。欲避公務詐冒醫師氏名僞造病患證狀而行使者,不問自爲與爲人,皆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其非避公務而僅圖自利者不在此條例限。醫師受囑託造僞證者加一等。第二百十五條,但囑託人未行使不問其罪。欲免陸海軍徵募、僞造病患證狀而行使者,及醫師受囑託造僞證者,照前條例各加一等。第二百十六條,止假妝疾病而不僞造證狀者,依第百七十八條。增減變換準照準牌及病患證狀而行使者,亦同僞造刑。第二百十七條。
卷三十一刑法志五
第六節 僞 證
罪凡民事、刑事、商事各裁判廳所命證人,必先依《治罪法》誓明其所陳述出於公正乃所陳述,反背誓食言、變亂黑白,使官民兩受其害,是不得不罪之也。
爲刑事證人,被傳喚上審廳而曲庇被告人,即犯罪人。掩蔽事實以詐證者,照左例處斷:一,欲曲庇重罪而僞證者,處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二,欲曲庇輕罪而僞證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三,欲曲庇違警罪而僞證者,依違警罪本條即第四百二十五條末項。處斷。第二百tA條,。被告人因其僞證免應得之刑,則照僞證例各加一等。第二百十九條。欲陷害被告人而詐證者,照左例處斷:一,欲陷人重罪而僞證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十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二,欲陷人輕罪而僞證者,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三,欲陷人違警罪而僞證者,處一月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錮,附科二圓以上、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二十條,欲曲庇者使其幸成,亦不過使判官審斷不當耳。至於陷害,則其計得成不特使審斷不當,又使罪人含冤茹枉,其所受處分亦不可追償,其爲害殊甚,所以特重此罪也。至被告人因僞證受刑後發覺僞證罪,應反坐僞證者以其刑。若反坐刑輕於前條僞證刑,照前條例處斷。例如陷人於違警罪,處五月重禁錮,若反坐其僞證者於同刑,則反輕於前條"欲陷人於輕罪"者,故仍依前條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被告刑期內發覺僞證罪,得照經過日數減反坐刑期。例如被告受十2l年有期徒刑,既經過九年,則反坐刑不坐十五年,亦得照其所經過目數即爲九年重懲役。但不得減降於前條僞證刑。第二百二十一條。被告人因僞證處死刑,是指僞證人無慾陷於死刑之意而至死者。則反坐刑減一等。未行刑前發覺者減二等。欲致被告人死而僞證者,反坐死刑。未行刑前發覺者減一等。第二百二十二條。關民事、商事凡民間事系繼嗣、婚姻、契約等者爲民事。系商業者爲商事。當行政裁判而僞證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二十三條,是刑不分曲庇與陷害何?蓋民、商事等本原、被告相對,利於此則害於彼,勢不得分,敵與刑事異刑。欲令爲鑑識通事而傳喚於審廳者,若欺詐陳說,照前數條僞證例處斷。第二二十四條。賄賂或行其他方法如詐欺、脅迫、結約等。以囑託人爲僞證,或令鑑識通事爲詐欺者,罪亦同僞證例。第二二十五條。犯此節所揭罪者於未裁判宣告前而自首者免本刑。第二二十六條,是總則所謂別揭自首例者。
第七節 僞造度量衡罪
僞造度量衡或改造販賣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十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止僞造、改造而未販賣者,非此條所問。若僞造官司記章印信或盜用者,照僞造官印各本條從重處斷。第二百二十七條。知僞造、改造之情而販賣其度量衡者,依前條減一等。第二百二十八條。商賈農工私自增減其度量衡者,處一月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若使用其度量衡而得利者,以詐欺取財論。第二百二十九條。受人囑託僞造度量衡或改造者,照其囑託人所受刑各減一等。第二百三十條。第八節 詐稱當身地位罪
即人身本分地位,詳第二百十四條,但此節地位兼言貫籍、氏名、年甲、職業、官位、服章等。
對官詐稱不論以言語與文書。貫籍、地位、氏名、年甲、職業者,處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三十一條。詐稱官職、位階,僭用官服飾、官吏大禮服,軍將等正服。徽章、菊花章。或內、外國勳章者,處十五日以上、二月以下輕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九節 僞造公選投票罪
例如府縣會郡區會議員等公選之日,謀己或朋友親戚中選,僞造投票或增減彼此員數等。
僞造公選投票或增減其數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輕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三十三條.此罪關國政,不與他常事犯同,故處刑亦比國事犯。行賄賂令投票及受賄賂投票者,處二月以上、二年以下輕禁錮,附科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三十四條,以賄賂行之,害之所及廣矣,故其刑重於前條。但其不以賄賂、不受賄賂者非此條所問。檢視投票及算其數者若僞造其投票或增減之,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輕禁錮,附科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三十五條。作甲、乙簿報告投票結案者,甲、乙簿者,投票既畢,匯聚而點核多寡,票最多者爲甲,其次爲乙。增減其數或區畫涉於詐僞,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輕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三十六條,甲、乙簿已成,其餘投票總廢棄,是公選中最緊要事,故增減詐爲之者刑更重於前數條罪。
第五章 害養生道罪
是謂關全國人民養生者,如止關一人或數人,揭之於第三編。
第一節 關阿片煙罪
輸入阿片煙及製造或販賣者,處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七條。輸入吸阿片煙器具及製造或販賣者,處輕懲役。第二百三十八條。稅關官吏知情而輸入阿片煙及其器具者,照前二條刑各加一等。第二百三十九條。給貸可吸阿片煙房舍以圖利者,處輕懲役。其非以圖利者,照次條吸阿片煙者從犯處斷。引誘人吸阿片煙者罪亦同。第二四十條,贈與阿片煙令受者吸之,罪亦同。吸阿片煙者處二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第二四十一條。私有阿片煙及器具或受寄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第二百四十二條。
第二節 污穢飲水罪
供飲淨水因污穢致不能用者,處十一日以上、一月以下重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五圓以下罰金。第二四十三條。投入傷生物以變水質或致腐敗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四十四條.若由其所業傾注其所用品渣滓,偶然至變水質者,別有規則處斷。犯前條罪因致人疾病或死者,照毆打創傷各本條從重處斷。第二百四十五條,其事若出於故意毒殺.依第二九十三條處斷。
第三節 關傳染病預防規則罪
船舶人港者違背預防傳染病規則上陸或搬輸物品於陸地,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輕禁錮,或處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二百四十六條,船客多日航海,入港輒欲上陸,是人之常情,非別有破廉損恥之行,故或處輕禁錮、或處罰金,總任判官所見耳。若犯人原非故意違犯,實因風波等事不得已上陸,亦不得加之以罰。
船長自犯前條罪及知有人犯而不制止者,於前條刑加一等。第二百四十七條。當傳染病流行時違背預防規則,由流行地方出往他處者,處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輕禁錮,或處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二百四十八條,其他違背預防規則者,總依第四編違警罪規則。當獸畜傳染病流行時違背預防規則,送出其獸畜於他處者,處十一以上、二月以下輕禁錮,或處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四節 關危害品、傷生物、製造規則罪
如火藥、硝石、石油等一切有破裂性者。如煤氣、製藥、製革等凡有惡臭毒氣者。別有此規則。
不得官准創建危害品製造所者,處二十圓以上、二百圓以下罰金。若其創建傷生物製造所者,處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五十條。雖得官准創建前條所揭製造所,其違背預防危害、保護康健規則者,別有此規則。照前條例各減一等。第二百五十一條,非前條所謂製造人而犯之者,依第四編第四百二十五條、第四百二十六條處斷。犯前二條罪因致人疾病死傷者,照過失殺傷各本條從重處斷。第二百五十二條。
第五節 販賣傷生飲食及藥劑罪
礦制顏料食品及毒藥劇藥等。
混和可以傷生物於飲食品以販賣者,處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五十三條,如販賣腐敗飲食品者依違警罪本條。違背規則所謂藥品賣買規則。販賣毒藥、劇藥者,處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二五十四條。犯前二條罪因致人疾病或死者,照過失殺傷各本條從重處斷。第二五十五條。第六節 私營醫業罪
醫關人民生命,非術精道熟不得行世,故必經官准以後乃得爲業。
不得官准而業醫者,處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五十六條,若一時止授治方投藥劑,尚未以醫爲業者,非此條所罪。其誤治人致人死傷者,照過失殺傷各本條從重處斷。第二五十七條。
第六章 敗風俗罪敗壞民間風俗,其流弊甚大,故設刑防之。公爲猥褻之行如姦淫及露體等。者,處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五十八條,於公衆所共居或於公衆所共視者,而後名爲公行,其他不問。公然陳列敗俗圖書及猥褻器具,圖書如摹寫淫狀及春畫等,器具如模擬陰具等。或販賣者,處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五十九條,如陳私室之中及祕藏者,非此條所問。開張賭場以圖利或招結博徒者,處三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二百六十條。現以財物賭博者,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雖賭博非當時發覺及未行者,不在此限。知其情而給貸房舍者,罪亦同。其賭飲食者指便可飲食之糕果酒肉等品,其以飲食爲名及以米穀爲注,仍以賭博論。勿論,凡賭博器具、骰子、骨牌之類。財物現在其場者皆沒收。第二百六十一條。行醵集財物探籌贏利之業者,預醵集金錢探鬮,導之中者集金與之,不中則並棄所已出之金,謂之富籤。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六十二條。對神祠、佛龕、墳墓及他禮拜堂公然爲不敬之行者,謂於衆人所共視侮慢神佛或污穢敗壞等類,若非人所共見非此條所問。處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若妨礙其說教神官、僧侶聚衆說法謂之說教。及拜禮者,處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七章 譭棄死屍及發掘墳墓罪
譭棄應行埋葬死屍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六十四條,知有死屍而不告或私移於他處者,依違警罪例。發掘墳墓見棺槨或死屍者,處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因竊取墓中財物者,從二罪俱發例處斷。因而譭棄死屍者,處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六十五條。欲犯此章所揭罪而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處斷。第二百六十六條,亦同第百十三條等。
第八章 妨礙商業及農工業罪
用僞計、威力妨礙賣買稻穀如米、麥、豆、粟、黍等類。及民生需用不可缺食品如鹽、豉、酒、醬、茶等類。者,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附科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妨礙前項所揭外物品他食品及薪炭、膏油等。者.減一等。第二百六十七條。用僞計、威力妨礙他人競賣或射買者,處十五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錮,附科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六十八條,同一賣買物品而此條輕於前條者何?蓋前條二項所關甚大.例如聞米穀將輸入恐其價低下,設法妨礙致米價湧貴,其害將及全國。不如此條止害賣買人,所以刑亦有輕重也。用僞計、威力妨礙農工業者罪亦同前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是謂總關農工公益者,如其關一人稼穡植物等事,依第三編害動植物之罪處斷。農工僱人欲增傭值或變更所業,如增加休暇時日或更改營業法等。用僞計、威力妨礙僱主及他僱人者,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附科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七十條。僱主欲減傭值或變更所業,用僞計、威力妨礙僱人及他僱主者,罪亦同前條。第二百七十一條。傳播虛論僞說,令昂低米穀及民生須用物品價直者,處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七十二條,假令傳播虛說不至使物價昂低者,非此條所問。
第九章 官吏瀆職罪第一節 官吏害公益罪凡此編所揭,無非關於公益者,然其所犯概兼常人與官吏而言,獨此節
專舉官吏所犯之罪,故別設此目。
官吏於所司法制不以公佈施行,例如大臣奏狀經裁可後命主任官吏行之,而官吏承命而不行,或府知事、縣令受某省令而不公佈之管內之類。或妨礙他官吏公佈施行者,處二月以上、六月以下輕禁錮,附科十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七十三條。地方官吏遇有騷亂,應得請發官兵如府知事、縣令等,詳第百七十七條注。及請管兵官如海陸軍將校等。彈壓鎮定,而不能區處其事者,處三月以上、三年以下輕禁錮,附科二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七十四條。官吏違背規則謂明治八年四月第六十五號布令等。而營商業者,處二十圓以上、五百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七十五條,但如販賣私地所產、土地或貸金起利、或教授技術以得利者不在此限。
第二節 官吏待人民之罪
官吏擅用威權使人民強行不可爲之事,例如警察官吏以力迫人使拘引無罪等事。及妨礙其可爲之事者,例如力制投票人使其不得選舉某氏等事。處十一日以上、二月以下輕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七十六條。人民身體財產有爲人所犯害者,如第三編所云對身體財產罪各條。官吏謂預審判事、檢事、警察官吏。受其告報不速爲區處及保護者,處十五日以上、三月以下輕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七十七條。逮捕官吏謂預審判事、檢事、司法警察官、巡查等。不遵守法律所定程式規則,即《治罪法》中所定規則,如警察官吏等非攜帶預審判事所發令狀,則不得逮捕是也。而逮捕人及非理監禁人者,監禁謂幽閉一室不得出。處十五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錮,附科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但其監禁日數每過十日加一等。第二百七十八條,此條以下所行出於心術不正,與前二條所揭少異,故皆處重禁錮。司獄官吏總稱掌監倉監獄事官吏監禁犯人不遵守程式規則,謂囚人入獄及接引等規則。及囚人應出獄時不放免者,罪同前條。第二百七十九條。前二條所揭官吏及護送囚人者,若屏去其飲食、衣服及苛刻接遇者,處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因而致囚人死傷者,照毆打創傷各本條加一等從重處斷。第二百八十條。當水、火、地震之際管獄官吏懈怠,不輒解囚人監禁因而致死傷者,照毆打創傷各本條加,一寺。第二百八十一條,若故意致死傷者,依第二百九十四條處斷,蓋拘束罪囚本欲使悛改善良也,且未決囚人其罪之有無尚未可知,監護者自宜小心保守使不受害,而怠惰致死傷固不得以過失殺傷論,所以依毆打創傷例也。裁判官、檢事及警察官吏審問被告人而施暴行或凌虐者,處四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因而致被告人死傷者,照毆打創傷各本條加一等從重處斷。第二百八十二條。裁判官、檢察官無故不受理刑事訴牒及遷延不審理者,處十五日以上、三月以下輕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是謂知告訴、告發有理而故不受理者,若以不受理爲宜者非此條所問。系民事訴牒者罪亦同之。第二百八十三條。官吏聽人囑託受贓及允許受贓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因而非理處事者加一等。第二百八十四條。裁判官當審理民事得贓及允許受贓者,處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因而枉法判斷者加一等。第二百八十五條。裁判官、檢事、警察官吏當審理刑事不專指刑法,統舉犯他項罰則規則而言。得贓及允許受贓者,處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因而故出人罪者,處三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附科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其故人人罪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二十圓以上、二百圓以下罰金。若其所枉斷之刑重於此刑,照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反坐之。第二六條。裁判官、檢事、警察官吏雖不受贓,而徇情挾怨以故出人人罪者,罪亦同前條。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數條所揭贓,已受領者皆沒收之;消費者追徵其價。第二百]八條,恐犯者或以爲雖並受本刑、附刑,不如其所得贓金之多,故特設此條以防之。
第三節 官吏對財產之罪
凡官吏監守財物而自盜金錢糧穀物件者,處輕懲役。因而增減變換官文書、簿冊及譭棄之者,照第二百五條例處斷。第二百八十九條,若非其所管仍依第二百五條。官吏徵收租稅及各雜稅,如收稅委員、稅關官吏、郡區戶長等。正額外多徵金谷者,處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錮,附科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第二百九十條。犯此節所揭罪,處輕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監視。第二百九十一條,此條所揭罪皆出於卑污無恥,故雖處輕罪者仍不得不付此長期監視。
第三編 對身體財產重罪輕罪
第一章 對身體之罪
此罪有二:曰有刑罪,目無刑罪。有刑罪直關身體生命者,謂殺傷、毆打、脅迫、墜胎等。無刑罪關名望聲譽者,謂誣告、誹毀等。
第一節 謀殺、故殺罪
蓄謀殺人者爲謀殺,處死刑。第二九十二條。施用毒物殺人者,以謀殺論處死刑。第二百九十三條,如一時乘怒投用毒物宜以故殺論。然用毒物其害不一人或有及數十者.目形哥難知無由防範,施用最爲容易,故雖一時之怒仍以謀殺論。故意殺人者爲故殺,處無期徒刑。第二九十四條,舊律謀殺、故殺同處死刑,然故殺者當臨殺之時猝乘憤激驟起殺意,比之謀殺人於未殺以前蓄念積慮者情實較輕,故故殺之刑于謀殺之刑減一等。然若如下二條所揭與尋常故殺異,則亦不得不處死刑。故殺人支解割碎及其殺狀慘刻者處死刑。第二百九十五條。因財利犯重輕罪,例如爲強竊盜,恐其不遂故殺主人或監守人等。恐人發覺追捕而故殺人者,處死刑。第二百九十六條。蓄殺人之意詭言誘導、擠陷危險而致死者,例如橋樑朽損不堪渡人,而詐稱牢固令人過渡,以陷溺致死等類。以故殺論。其預謀者以謀殺論。第二百九十七條。欲謀殺、故殺而誤殺他人者,仍以謀殺、故殺論。第二百九十八條。
第二節 毆打創傷罪
毆打創傷人因而致死者,處重懲役。第二百九十九條。毆打創傷人瞎其兩目、聾其兩耳及折兩肢、斷舌、毀壞陰陽致喪失知覺精神罹篤疾者,處輕懲役。雖並犯此條二事以上,亦同處輕懲役,但以刑期長短分輕重耳。其瞎一目、聾一耳、折一肢及殘虧身體以致廢疾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第三百條,並犯此條二事以上,除損一手一足之外,亦同前項注。毆打創傷致人罹二十日以外疾病,不能營職業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若傷疾不至二十日,處十一日以上、一月以下重禁錮。第三百一條。若預謀毆打創傷人致其人罹篤疾或至死者,照前數條所揭載各加一等。第三百二條。欲爲不法之事而毆傷防其非爲之人,或自犯輕重罪名圖免罪掩跡因而毆打創傷人者,亦同前條之例。第三百三條。因毆打人而誤傷他人者,仍科毆打創傷本刑。第三百四條。二人以上共毆打傷人,從現下手者分別輕重各論其刑。若其創不辨甲、乙所爲,照重傷之刑減一等。但教唆者不在減等之限。第三百五條。二人以上共毆打人,雖一人未行毆打而幫助致成傷者,與現毆打者同罪而減一等。第三百六瓤施用可害健康物品使人疾苦者,與預謀毆打創傷人者同刑。第三百七條。雖意非殺人而詐僞誘導,令陷危害致其人疾病死傷者,照毆打創傷例處斷。第三百八條。
第三節 關於殺傷者宥恕及不論罪
因己身受人暴行,不得已憤怒致殺傷暴行人者,宥恕其罪。但因行爲不正自招暴行者不在此限。第三百九條。毆打彼此創傷不能分下手先後者,各宥恕其罪。第三十條,本夫知其妻與人姦通,於奸所殺傷姦夫或姦婦者,宥恕其罪。但本夫先系縱容姦通者不在此限。第三百十一條。若有晝間無故而人人家,或欲逾越損壞門戶牆壁,因防拒之而殺傷犯人者,宥恕其罪。第三百十二條。前數條所記載有可宥恕者,照各本刑減二等或三等。第三十三條。正當防禦自己身體性命時出於不得已而殺傷暴行人者,不分爲己爲人,不論其罪。若自己行爲不正致招暴行者不在此限。第三9十四條。左列諸件出於不得已致殺傷人者不論其罪:一,防止放火及其他暴行有傷財產者。二,防止盜犯及欲奪還盜贓者。三,防止夜間無故而人人家或欲逾越戶牆門壁者。第三百十五條。雖防衛身體財產非不得已而加害於暴行人,又危害已去仍乘勢加害於暴行人者,不在不論罪之限,但酌量情狀照第三百十三條例得宥恕其罪。第三百十六條。
第四節 過失殺傷之罪
疏虞懈怠不遵守規則、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十圓以上、二百圓以下罰金。第三百十七條,凡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爲過失,不守規則,謂於有人處演習槍銃之類。因過失使人倉傷至廢疾者,處二十圓以上、二百圓以下罰金。第三百十八條。因過失而使人創傷至疾病休業者,處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三百十九條。
第五節 關自殺之罪
教唆人使自殺,又受人囑託爲自殺之人下手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輕禁錮,附加十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其他爲自殺人幫助者減一等。第三百二十條。圖自己之利,教唆他人令自殺者處重懲役。第三百二十一條。
第六節 擅逮捕監禁人之罪
擅逮捕人又監禁私處者,處十一日以上、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其監禁若過數日或十日,應算日數加一等。第三百二十二條。擅監禁束縛人或毆打拷責,又屏去飲食、衣服施行一切苛刻事者,處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三百二十三條。犯前條之罪致人疾病死傷者,照毆打創傷各本條從重處斷。第三百二十四條。擅監禁人臨水、火、震災之際不解監禁,致人死傷者亦同前條罪。第三百二十五條。
第七節 脅迫之罪
以殺脅迫人、以放火脅迫人,皆謂以言詞恐嚇人。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其以毆打創傷或焚燒財產、毀壞家屋、徑行劫掠等事脅迫人者,處十一日以上、二月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三百二十六條。攜帶凶器而犯前條罪者各加一等。第三百二十七條。以加害親屬相脅迫者,亦同前二條例。第三百二十八條。此節所揭載,待受其脅迫者或親屬等告訴而後論罪。第三百二十九條。
第八節 墮胎之罪
懷胎婦女以藥物及其他方法墮胎者,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第三百三十條。使人以藥物及其他方法墮胎者亦同前條。因而婦人致死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第三百三十一條。醫師、產婆及藥商等犯前條罪者各加一等。第三百三十二條。威逼懷胎婦女又誆騙令墮胎者,處一年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錮。第三三十三條。知爲懷胎而毆打暴行因致墮胎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其非有墮胎之意者處輕懲役。第三三十四條。犯前二條之罪致婦人篤疾或死者,照毆打創傷各本條從重處斷。第三百三十條。
第九節 遺棄幼兒及老者病者之罪
遺棄未滿八歲幼兒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不能自謀生活遺棄老者、疾病者亦同。第三三十六條。
以未滿八歲幼兒或老者、病者遺棄於曠野無人之地,處重禁錮。第三百三十七條。得人之給料、受人之依託、力可保養者犯前二條罪各加一等。第三百三十八條。遺棄老幼因而致廢疾者處輕懲役。若至篤疾者處重懲役。至死者處有期徒刑。第三百三十九條。己所有地看守所及之處有遺棄幼兒老疾者,知而不扶助又不申告官署者,處十五Lt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若有罹疾病昏倒者,知而不扶助、不申告者亦同。第三百四十條。
第十節 略取誘拐幼者之罪
略取誘拐十二歲未滿幼者,或藏匿、或交付他人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附加十圓以上、百圓以下罰金。第三百四十一條。略取十二歲以上、二十歲未滿幼者,或藏匿、或交付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僅誘拐、藏匿或交付他人者,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三百四十二條。略取誘拐幼者爲僕婢,又假設名稱以使役之者,照前二條例各減一等。第三四十三條。前數條所揭,待被告者及其親族告訴而後論罪。惟幼者或至長大婚姻之時而遵禮從式者不論。第三百四十四條。略取誘拐二十歲未滿幼者交付與外國人者,處輕懲役。第三百四十五條。
第十一節 猥褻姦淫重婚之罪
對十二歲既滿男女爲猥褻之事,又對十二歲以上男女以暴行脅迫爲猥褻之事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三百四十六條。對十二歲未滿男女以暴行脅迫爲猥褻之事者,處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加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第三百四十七條。強姦十二歲以上婦女者處輕懲役。其以藥酒等物誘令迷亂而姦淫者,以強姦論。第三百四十八條。姦淫十二歲未滿幼女者處輕懲役。若強姦者處重懲役。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數條所揭載,待被害者及其親屬告訴而後論罪。第三百五十條。犯前數條罪因而致人死傷者,照毆打創傷各本條從重處斷。但由強姦因致廢疾、篤疾者處有期徒刑。致死者處無期徒刑。第三五十一條。勸誘十六歲未滿男女已爲媒合者,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三百五十二條。與有夫之婦姦通者,先是,明治六年改正奸律,奸無夫之婦者不論罪,故此律特指有夫之婦。考泰西和姦之罪均處禁錮,佛律二年以下,德律六月以上,經其夫告訴而後論罪。若無夫之婦,無告訴者均置不問。蓋信重於禮,情重於理,其律意大抵如此也。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男女同罪。此條待本夫告訴而後論罪。但本夫先系縱容姦通者,雖訴不論。第三百五十三條。有配偶者重結婚姻,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第三百五十四條,配偶兼男女而言。
第十二節 誣告及誹毀之罪
以不實之事誣告人者,照第二百二十條所載僞證例處斷。第三百五十五條。雖爲誣告,於被告未推問之前而自首悔過者免本刑。第三百五十六條。因誣告致被告人受刑,照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所載之例處斷。第三百五十七條。摘發惡事醜行誹謗人者,不問事實有無,照左例處斷:一,公然演說誹毀人者,處十一Lt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錮,附加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二,公佈書冊、圖畫,又作爲雜劇、偶像誹毀人者,處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附加五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第三百五十八耙誹毀已死者,若非出於誣罔,不得照前條之例處斷。第三百五十九條,前條所載即事實非誣,亦依律論罪。蓋名譽榮辱關人大節,且暖昧之事非人所應知,乃公然對衆誹毀,且以書冊、圖畫、雜劇、偶像形容其狀,不加禁遏將造言飛語,見事風生,即毛卵鉤須烏有之事,亦不難抉摘裝點以快已私,其事伊于胡底。中國通例,有造匿名揭帖以誹謗人者,除其事立按不問外,犯者審實擬絞。所犯之罪雖與此有殊,而律重誅心用意則一也。醫師、藥商、穩婆、代言人、辯護人、代書人等及神官、僧侶,受人委託因得知其陰私而漏告於衆者,以誹謗論,處十一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錮,附加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但由裁判官傳喚,令其陳述事實者不在此限。第三百六十條。此節所記載誹毀之罪,待被害者及死者之親屬告訴而後論罪。第三百六十一條。
第十三節 對其祖父母、父母之罪
子孫謀殺其祖父母、父母者處死刑。關自殺罪照凡人之刑加二等。第三百六十二條。子孫對其祖父母、父母犯毆打創傷,其他監禁、脅迫、遺棄、誣告、誹毀之罪者,按各本條所載照凡人之例加二等。其致廢疾者處有期徒刑。致篤疾者處無期徒刑。致死者處死刑。第三百六十三條。子孫對其祖父母、父母不給衣食缺奉養者,處十五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致疾病或死者亦同前條例。第三六十四條。對祖父母、父母犯殺傷罪者,不得用宥恕例,但犯時不知而誤犯者謂離別日久,相逢不識,以小故鬥毆至於殺傷。又深夜昏黑誤爲他人,以兇器拿捕至於殺傷之類。不在此限。第三百六十五條。
第二章 對人財產之罪第一節 竊盜之罪
竊取他人物品者爲竊盜罪,處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錮。第三百六十六條。乘水、火、震災之變爲竊盜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第三百六十七條。逾越牆戶或毀壞或開鑰而人人邸舍、倉庫,犯竊盜者亦同前條。第三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犯前三條罪者各加一等。第三百六十九條.、攜帶凶器人人住宅爲竊盜者,處輕懲役。第三七十條、雖系己物已典付他人,又有官司之命令他人監守而竊取之者,以竊盜論。第三百七十一條。于田野竊取穀類菜果及其他產物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第三百七十二條。于山林竊取竹木礦物及其他產物,又於川澤池沼竊取所生養魚鱉,及關人營業產物者亦同前條。第三百七十三條,,於牧場竊取牧畜獸類者,處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第三百七十四條..此節所揭載輕罪欲犯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處斷。第三百七十五條。犯此節所記之輕罪處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監視。第三百七十六條,此節所載惟攜帶凶器入人住宅爲竊盜者處輕懲役,以其實有盜心,故科以重罪。其他處重禁錮,皆輕罪也,或本非爲竊之人,或實無作盜之意,偶然貪得,中亦有可憫諒者。但乘水、火、地震不及防範之時,當山林田野易於攫取之地,而公然爲盜,其人之心術不端巳可概見,故雖科輕罪仍付監視。祖父母、父母、夫妻、子孫及其配偶者,又同居兄弟姊妹互相竊財物者,不以竊盜論。若與他人共犯而分取財物者,仍以竊盜論。第三百七十七條。
第二節 強盜之罪
以暴行加人或脅迫人而強取財物者爲強盜,處輕懲役。第三百七十八條。強盜罪有左開情狀者,每一項加一等:一,二人以上共犯者。二,攜帶凶器者。第三百七十九條,若二人以上共犯,各又攜帶凶器,共加二等。強盜傷人者處無期徒刑。致死者處死刑。第三百八十條。強盜強姦婦女者處無期徒刑。第三百八十一條,常人犯強姦罪處輕懲役,犯強盜罪亦處輕懲役,今以強盜犯強姦,其情節尤可恨惡,故不用二罪俱發從一科斷之律,直處以無期徒刑 考日本舊律,強姦、強盜各處死刑。此律雖較舊法爲輕,而在本律中則從其最重者矣。竊盜得贓而走,爲人拒止,因而以暴行脅迫者以強盜論。第三百八十二條。用藥酒等使人迷亂而盜取其財物者,以強盜論,處輕懲役。第三百八十三條,此與上條同一以強盜論,而獨揭明處輕懲役者,以其用藥迷人,情節可惡,故特處之重罪。若竊盔拒捕出於一時圖免己罪,其中情節或有可宥恕減輕者,故不以一律論也。犯此節所載之罪,或因減輕而處輕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監視。第三百八十四條。
第三節 關遺失物埋藏物之罪
拾得遺失及漂流物,隱匿不還於其主,又不申告官司者,處十一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錮,又處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三百八十五條。於他人所有地掘取埋藏諸物,私自隱匿者亦同前條。第三八十六條。犯此節所載之罪,若系第三百七十七條所揭載親屬不論其罪。第三百八十七條。
第四節 關家資分散之罪
分散者,破產歇業不能償債、傾家所有分之與人故曰分散。此律爲中褲所無而西律所重,泰西通例,凡營業耗折身負重債力不能償,則請之於官,佃家資所有分與償人,官爲立一經理人,先檢點其貨財,蒐集其契約,並懸示限期,凡負某人債者悉數繳官,其某人所欠之債各呈憑據以待分給。然後悉索所有按數計成,一一分派產盡而後已。其人已報破產者不許再營生業,此通例也r,中國以追債告官,每曰錢債細故實因沿用舊律,而古來貿易未盛。借貸較少,即有負債多出於親屬之情不容已,朋友之義不容辭,勢難以負債之故沒人家產。、自商務大興,有無相通,如銀行、商會之類,乃有以日積月累所得寄而取息者,亦有舉盈千累萬之數借以謀生者。一人破產,萬衆嗷嗷.若無法以維制之,則隱匿逃遁、竊人脂膏而自潤,與白晝大都殺人而奪之金何異?而受害者餬口無資,茹辛含苦又不待言也。日本近年商會若小野島田之倒產歇業,官亦負累及百萬,故依仿西律創立此條。邇來中國亦有此事,恐亦不能不設此律矣。家資分散之際有藏匿脫漏其財產,又增加虛僞負債者,處四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錮。知其情而承諾虛僞契約或爲其媒介者減一等。第三百八十八條。家資分散之際所有簿記之類,或藏匿譭棄,至分散決定之後依託一債主或二三債主私償於人,以致害及他債主者,處一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第三八十九條。
第五節 詐欺取財之罪及關受寄財物之罪
欺罔人又恐喝人,騙取財物、證書類者爲詐欺取財罪,處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錮,附加四圓以上、四十圓以下罰金。以詐欺僞造官私文書或增減變換者,照僞造各本條從重處斷。第三百九十條。乘幼者愚蒙,又乘人迷亂,與以不正證書或授與財物而行誆騙者,以詐欺取財論。第三百九十一條。當販賣物品或互相交換,乃僞其物質、減其分量交附與人者,以詐欺取財論。第三百九十二條。竊冒他人之動產不動產販賣交換者,或抵當典物者,以詐欺取財論。雖自己之不動產已爲抵當典物,又欺隱賣與他人或重爲抵當典物者亦同其罪。第三百九十三條。犯前數條所載之罪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監視。第三九十四條。消費受寄之物、借用之物、典質之物及其他受人委託之金額物件者,處一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若騙取拐帶及爲其他詐欺之事者,以詐欺取財論。第三百九十五條。雖系已有經官司差押而藏匿脫漏者,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但家資分散之際犯此罪者照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例處斷。第三百九十六條。此節所載之罪欲犯未遂者,照未遂犯罪例處斷。第三百九十七條。犯此節所載之罪如第三百七十七條所揭載,親屬不論其罪。第三百九十八純
第六節 關贓物之罪
知爲竊盜贓,受而收藏之、或買取之、及爲牙保者,處一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三百九十九條。犯前條罪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監視。第四百條。知爲詐僞取財及其他犯罪物品,受而收藏之、或買取之、及爲牙保者,處十一日以上、一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一輛
第七節 放火、失火之罪
放火燒燬人家者處死刑。第四百二條。放火燒燬空宅及其他建築物者,處無期徒刑。第四三條。放火燒燬廢宅及藏寄柴草肥料之屋舍等類者,處重懲役。第四百四條。放火燒燬載人之船舶、汽車者,處死刑。若放火之人同坐船舶、汽車處重懲役。第四百五條。放火燒燬山林之竹木、田野之谷麥、或露積之柴草竹木及其他物件者,處輕懲役。第四百六條。放火燒燬自己家屋者,處二月以上、三年以下重禁錮。第四百七餐。犯放火之罪處輕罪刑者,付六月以上、二年以下監視。第四百八條。誤失火燒燬人家屋財產者,處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九條。用火藥及其他暴烈物品致煤氣井、蒸氣罐等破裂,毀壞人之家屋財產者,分別故意、過失,照放火、失火之例處斷。第四百十。
第八節 決水之罪
決潰堤防又毀壞水閘,致人家漂失者處無期徒刑。若空宅及其他建築物漂失者處重懲役。第四百十一條。決潰堤防毀壞水閘,致田圃、礦坑、牧場等荒廢者處輕懲役。第四百十二條。欲損他人利益圖自己便宜,因決潰堤防、毀壞水閘及其他妨害水利者,處一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十三條。因過失致起水害者,照失火之例處斷。第四百十四條。
第九節 覆沒船舶之罪
衝突載人船舶,致令覆沒者處死刑。但船客無死亡者則處無期徒刑。第四百十五條。衝突未載人之船舶致令覆沒者處輕懲役。第四百十六條。
第十節 毀壞家屋物品及害動植物之罪
壞人家屋及其他建造物者,處一月以上、五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五十圓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死傷者,照毆打創傷各本條從重處斷。第四百十七條。毀壞人家之牆壁及園池之裝飾、田圃之樊圍、牧場之欄柵等類者,處十一日以上、三月以下重禁錮,又處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十八條。毀損人之稼穡、竹木及其他需用之植物者,處十一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又處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十九條。毀損土地之經界標柱及移轉之者,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二十條。譭棄人之器物者,處十一日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又處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二十一條。殺人之牛馬者,處一月以上、六月以下重禁錮,附加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二十二軋殺前條所載以外家畜者,犬貓雞鴨之類,物較微細,故處刑亦輪處二圓以上、二十圓以下罰金。仍待被害者告訴而後論罪。第四百二十三條。凡有關於權利義務證書類,謂如官吏之位記、軍人之賞牌、醫生之執照、商人之準牌之類,或關於名譽,或關於生業,是皆經官允許者。其他文書若受人委託而付之權,經人延聘而理其事,此類皆是也㈨譭棄滅盡者,處二月以上、四年以下重禁錮,附加三圓以上、三十圓以下罰金。第四百二十四條。
第四編 違警之罪
犯左開諸件者處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又處一圓以上、一圓九十五錢以下科料:一,不遵規則於市街中運搬火藥及其他暴裂物品者。二,不遵規則貯藏火藥及其他暴裂物品者。三,不經官許製造煙火及私行販賣者四,人家稠密場所濫放煙火及其他玩弄火器者。五,建蘧蒸氣器械及其他煙通、火竈,修理、掃除違背規則者。六家屋牆壁壞損,經官勘督己不平毀又不修理者。七,不壘官許擅解剖死屍者。八,知自有地內有死屍不申告官司潛移他所者。九,毆打人不至創傷疾病者。毆打人至創傷≯病,具於毆打創傷律內,此專指街衢市肆以薄物細故偶生口角致成毆打者十,密自賣姦又爲其媒合者。凡娼妓注籍月給稅金,是爲官許。;在此限。十一,潛伏於空宅空室者。十二,住居無定又習營生產業而徘徊諸方者。十三,於官許墓地之外私行蟈葬者。十四,欲曲庇違警罪而爲僞證者。但被告人因∥證免刑,則從第二百十九條之例。第四百二十五條。謂照僞百罪本條科斷也。
犯左開諸件者,處二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又處五十錢以上、一圓五十錢以下科料。一,於人家近傍又山利田野濫行放火者。二,值水、火、地震之災官吏令其協厲防禦而傍觀不理者。三,販賣不熟之果物及腐敗之飲食物者。四,違背保護健康規則及傳染病預防規則者。五.於通行道路有危險之井溝及凹地等不爲防圍者。六,亍路上嗾犬及其他獸類驚動行人者。七,家有發狂人,怠於看守使徘徊路上者。八,有狂犬猛獸等怠於系鎖致放出路上者。九,變死人謂溺死、壓死、焚死、及自)1&毒之類。不受檢視濫自埋葬者。十,毀損墓碑及路上神佛又污瀆者。十一,污損神祠、佛堂及其他公立之建造物者。十二,無端而罵詈嘲弄人者。但此項待人告訴而後論罪。第四百二十六條,,
犯左開諸件者,處一日以上、三日以下拘留,又處二十錢以上、一圓二十五錢以下科料:一,濫將車馬疾馳而妨害行人者。二,衆人羣集之地牽行車馬不受制止者。三,夜間疾馳車馬不用燈火者。四,路中堆積木石等不設防圍,又不用標識及怠於點燈者。五,投擲瓦礫於道路及家屋園囿者。六,路上棄擲禽獸死體又不除去者。七,於路上及家屋園囿中投擲污穢之物者。八,背違警察規則爲工商之業者。九,醫師、穩婆無事故不應急病人招喚者。十,有人死亡、不申告於官而擅自埋葬者。十一,造爲流言浮說以誑惑人者。十二,妄言吉凶禍福或爲祈禱符咒等以惑人圖利者。十三,私有地外濫設家屋牆壁,又濫出軒楹者。十四,不經官許於路傍河岸開設牀店者。牀店謂於路旁支榻鋪席以憩遊人而圖利者。十五,毀損道中標柱、街市常燈及廁場者。十六,道路橋樑及其他場所有禁止通行、或指示道路之道標等類而毀損之者。第四百二十七條,豎木爲標,於人不能至之地,榜曰"禁止通行",,或於歧路交互易迷惑之處,指示方向之類,謂之指道標。
犯左開諸件者,處一日拘留、處十錢以上、一圓以下科料:一,所販之物經官署定有價值而增價販賣者。二,渡船、橋樑等經有定價而私行加索又故阻通行者。三,渡船、橋樑經有定價不給值而徑自通行者。四,於路上爲商業有如賭博之類者。五,不經官許開劇場及其他觀物場,違背規則者。六,毀損溝渠下水,雖受官署督促而不浚溝渠者。七,路傍羅列食物及其他商品不受制止者。八,不經官許放獸類於官地,又牧畜者。九,身體刺文者及爲刺文工業者。十,他人所繫牛馬獸類而擅爲解放者。十一,他人所繫之舟筏而擅爲解放者。第四百二十八條。
犯左開諸件者,處五錢以上、五十錢以下科料:一,於橋樑、堤閘、保護水害之地而擅系舟筏者。二,橫放牛馬諸車、堆積木石薪炭及其他物品於道路,有礙行人者。三,並牽車馬有礙行人者。四,於水路連舟並行,有害舟行者。五,投棄冰雪塵芥等於道路者。六,經官吏督促不肯掃除道路者。七,不受官吏制止,遊戲路上有礙行人者。八,牽牛馬者不繫繩而有礙行人者。九,于禁止出人之場而濫行出入者。十,犯禁止通行之標示而濫自通行者。十一,路上放歌高聲不受制止者。十二,醉臥路上或喧噪者。十三,消滅路燈者。十四,貼紙於人家牆壁或妄書者。十五,毀損邸宅之號數、標札、招牌及租屋、賣屋之招帖,與其他報告標示等類者。十六,人他人田野園囿採食菜果及採折花卉者。十七,犯公園規則者。十八,亂行他人田園,又牽牛馬人他人園圃者。第四百二十九條。前數條所載外,因各地方之便別定有違警罪規則,犯者各從其罰貝處斷。第四百三十條。
卷三十二學術志一
外史氏日:餘觀周秦間儒者動輒日墨,日儒墨,以昌黎大儒推尊孟氏,謂不在禹下,而亦有"孔必用墨,墨必用孔"之言。竊意墨子之說,必有以鼓動天下之人使之尊信者。今觀於泰西之教而乃知之矣。餘考泰西之學,其源蓋出於墨子。其謂"人人有自主權利",則墨子之"尚同"也;其謂"愛汝鄰如己",則墨子之"兼愛"也;其謂"獨尊上帝,保汝靈魂",則墨子之"尊天明鬼"也。至於機器之精,攻守之能,則墨子備攻備突、削鳶能飛之緒餘也。而格致之學,無不引其端於《墨子·經上下篇》。當孟子時,天下之言,半歸於墨,而其教衍而爲七。門人鄧陵、禽猾之徒,且蔓延於天下。其人於泰西,源流雖不可考,而泰西之賢智推衍其說,至於今日。而地球萬國行墨之道者,十居其七。距之闢之於二千餘歲之前,逮今而駁駿有東來之意,嗚呼,何其奇也!
餘足跡未至歐洲,又不通其語言文字,未由考其詳。顧餘聞東西之人,盛稱泰西者,莫不日其國大政事、大征伐,皆舉國會議,詢謀僉同而後行。其薦賢授能,拜爵敘官,皆以公選。其君臣上下,無疾苦不達之隱,無壅遏不宣之情。其人皆樂善好施,若醫院,若義學,若孤獨園,林立於國中。其器用也,務以巧便勝;其學問也,實事求是,日進而不已。其君子小人,皆敬上帝,怵禍福。其法律詳而必行,其武備修而不輕言戰。餘初不知其操何術致此,今而知爲用墨之效也。餘讀《墨子》諸篇,每引堯、舜、禹、湯之事以證其說。其說之善者,容亦有合於吾儒,而獨其立教之要旨,專在於尚同、兼愛,則大異。彼謂等天下而同之,擻遂萬物而利之,天下之人喜,人人得自伸其權,自謀其利,故便其說之行而樂趨之。交相愛則交相利,苟利於衆,則同力合作,故事易舉。無所甚親於父兄,無所甚厚於子孫,故推其愛於一國,而君臣上下無甚差別。相維相系,而民氣易固。學問則相長也,工巧則相示也,故互相觀摩,互相競爭,而技藝日新。而又慮其以同裨同,無所統而易於爭亂也,故稱天以臨之,使人人知所敬而不敢肆,由是而教誡修焉。明法以範之,立義以制之,使人人知所循而不敢逞;講武以防之,使人人有所憚而不敢犯。由是而政令肅焉,由是而武備修焉。彼欲行其尚同、兼愛之說,而精詳如此,行之者其效又如此,胥天下而靡然從之,固無足怪。
然吾以爲其流弊不可勝言也,推尚同之說,則謂君民同權,父子同權矣;推兼愛之說,則謂父母兄弟,同於路人矣。天下之不能無尊卑,無親疏,無上下,天理之當然,人情之極則也。聖人者知其然而序以別之,所以已亂也。今必欲強不可同、不能兼者兼而同之,是啓爭召亂之道耳。幸而今日泰西各國物力尚豐,民氣尚樸,其人尚能自愛,又恃其法令之明,武備之修,猶足以維持不敗。浸假而物力稍絀,民氣日囂,彼以無統一無差等之民,各出其爭權貪利之心,佐以鬥狠好武之習,紛然其競起,天之不畏,法之不修,義之不講,卒之尚同而不能強同,兼愛而無所用愛,必推而至於極分裂、極殘暴而後已。執尚同、兼愛以責人,必有欲行均貧富,均貴賤,均勞逸之說者。吾觀歐羅巴諸國,不百年必大亂。當其亂則視君如弈棋,視親如贅旒。而每一交鋒,蔓延數十年,伏屍百萬,流血千里,更有視人命如草菅者,豈人性殊哉?亦其教有以使之然也。
前夫今日,爭亂之事吾已見之矣;後乎今日,無道以救之,吾未知其爭亂之所底止也。然則韓子之用墨,舉其善而言之也;孟子之闢墨,舉其弊而言之也。日本之學術先儒而後墨,餘故總論其利弊如此,作《學術志》。一,漢學。二,西學。三,文字。四,學制。
漢 學
日本之習漢學,蓋自應神時始。時阿直岐自百濟來,帝使教太子菟道稚郎子以經典。十五年,又徵博士王仁,帝謂阿直岐曰:"汝國有愈於汝者乎?"曰:"有,王仁者,邦之秀也。"遂徵王飢仁始齎《論語》十卷、《千文》一卷而來。應神十五年當晉武帝太康五年。考李暹《幹文注》日:"鍾繇始作《千文》∥此蓋鍾氏《千文》也。至繼體七年,百濟又遣五經博士段揚爾。十年,復遣漢安茂,於是始傳五經。據《日本記》,以《禮》、《樂》、《書》、《論語》、《孝經》爲五經。繼體七年,當梁天監十二年,是時始傳《書經》,相傳日本有逸書者謬矣。日本於孝武、光武時,均通驛使,及魏並封王賜詔。而崇神時,有任那國入貢,垂仁時,有新羅王子歸化,當時均不聞齎歸漢籍,至君房所齎之書更荒遠不可考矣。歐陽公《日本刀歌》曰:"徐福行時書未焚,逸書百篇今尚存。令嚴不許傳中國,舉世無人識古文。"亦儒生好奇想像之辭耳。然漢籍初來時,僅令王子、大臣受學,第行於官府而已。及通使隋、唐,典章日備,教化益隆。逮夫大寶益崇斯文,自京師至於邦國,莫不有學,京師有大學,學有博士。國博士每國一人,學生大國五十人,上國四十人,中國三十人,下國二十人。自神龜以降,令博士兼三四國。學必藏經典,神護景雲三年,太宰府言:"此府爲天下一大都會,其學徒稍衆,而府中惟蓄五經,未有三史正本。志在涉獵,道尚不廣,伏請列代諸史各給一本,以興學業。"詔賜《史記》、《漢書》、《後漢書》、《三國志》、《晉書》各一部。可知五經等籍,國學皆藏之也。才必爲貢人。其教之之法,有《周易》、《尚書》、《周禮》、《儀禮》、《禮記》、《毛詩》、《春秋左氏傳》之七經,七經皆立之學官,《易》立鄭康成、王弼注,《書》立孔安國、鄭康成注,《三禮》、《毛詩》立鄭康成注,《左傳》立服虔、杜預注。《禮記》、《左傳》爲大經,《毛詩》、《周禮》、《儀禮》爲中經,《周易》、《尚書》爲小經。而《孝經》、《論語》則令學者兼習。《孝經》立孔安國、鄭康成注,《論語》立鄭康成、何晏注。寶字元年,特敕令天下家藏《孝經》一本,若有不孝不順者配諸陸奧、出羽。貞觀二年,敕《孝經》用明皇御注。敕曰:"大唐開元十年撰御注《孝經》,作新疏三卷。考世傳鄭注,比之他經,義理殊非。又稽之鄭《志》,康成不注《孝經》。安國之本,梁亂而亡。今之所傳,出自劉炫,事義紛薈,誦習尤難。故玄宗爲之訓注,冀闡微言。乃敕學士僉議可否,碩德儒林成共嗟伏,應自今立諸學官。"考日本惟《公》、《谷》二傳不列於學,後有遣唐使直講博士伊與部家守傳二傳以歸,於是家守初講三傳,然未建以爲例。延歷十七年,式部省奏:"竊檢唐令《易》、《書》、《詩》、《三禮》、《三傳》,各爲一經,今請以二傳準小經,永聽教授。"詔允之。此外有算學,以《孫子》、《五曹》、《九章》、《海島》、《六章》、《綴術》、《三開》、《重差》、《周髀》、《九司》各爲一經。有書學,以巧秀爲宗,不講字體。有律學,有音學,日本之傳漢籍,有漢音,有吳音。漢音蓋王、段博士之所授者,吳音則傳於百濟尼法,明初來對馬,以吳音誦經,故吳音又呼爲對馬讀。有唐人袁晉卿者,於天平七年從遣唐使來歸,通《爾雅》、《文選》音,因授大學音博士。延歷十年,詔令明經之徒習音。十七年,又詔諸讀書一用漢音,勿用吳音。有天文、陰陽、歷、醫等學。其養之之法,於大學置勸學田數百町,以資費用;於大炊寮每日給百度飯一石五斗,以賞其勞。其取之之法,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書算,其大學生取五位以上子孫及東西史部謂漢直、河內、文首爸姓之類,漢直之先爲同知使王,文首之先爲王仁,皆出劉漢之後。累世繼業,或爲史官,或爲博士,因賜之姓,總謂之史部。史部所居在帝城左右,故曰東西。以補於式部。國學生取郡司子弟以補於國司,國司既試,則隨朝集使造於官,至則引見於辦官,並付式部試,而得第則敘官。而朝廷之上,自帝王以至公卿,皆喜爲詩文,以相提倡。文武帝嘗謁學行釋奠禮,清和帝並詔修釋奠式於五畿七道,以示尊崇聖教之意。大學、國學皆以歲時祀先聖孔子,初稱孔宣父,神護景雲二年亦諡日文宣王。大學配以先師爲顏淵,從祀者九座,則閔子騫、冉伯牛、仲弓、冉有、季路、宰我、子貢、子游、子夏也。國學專祀先聖、先師,惟太宰府學三座爲先聖、先師、閔子騫。所有典章制度一仿唐制,而遣唐學生所得學術歸輒以教人,以故人材蔚起,延喜、天曆之間,彬彬乎稱極盛焉。王綱解紐,學校漸廢,及保、元以降,區宇雲擾,士大夫皆從事金革。源、乎迭起,互爭雄霸,一切以武斷爲治,無暇文字。惟足利氏嘗建一校,匯藏古書而已。世所謂足利學校是也。爾時惟緇流略習文字,國家有典章詞令皆命僧徒充其役,斯文一線之傳,僅賴浮屠氏得不墜地者三百餘年。逮德川氏興,投戈講藝,專欲以詩書之澤銷兵革之氣。於是崇儒重道,首拔林忠於布衣,命之起朝儀,定律令,忠出藤原肅之門。時尚未有講宋學者,忠年十八,遂聚徒講朱注於西京,博士舟橋秀賢日:"自古無敕許不得講書,朝紳猶然,況處士抗顏講新說乎?"議欲逐之。家康聞之日:"林某可謂特達之識。"遂召見,被寵遇。俾世司學事,爲國祭酒。及其孫信篤,遂變僧服種發,稱大學頭,而儒教日尊。先是,文藝之事一歸於僧徒,藤原肅始倡程、朱學,然初亦爲僧。及林信勝出,有僧人知其聰穎,強其父命之剃度,信勝堅執不可。德川氏既定國,儒者乃別立名目,然猶指爲制外之徒,禿其顱不列於士林。信篤慨然以謂:"儒之道即人之道,人之外非有儒之道,而斥爲制外,可謂敝俗,乃請於德川常憲,始許種發。此元祿四年正月十四日事廿。幕府既崇儒術,首建先聖祠於江戶,德川常憲自書"大成殿"字於上,鳥革翠飛,輪奐俱美。諸藩聞風仿效,各建學校。由是人人知儒術之貴,爭自濯磨,文治之隆,遠越前古。自藤原肅始爲程朱學,肅,字斂夫,號惺窩,播磨人。初削髮入釋,後歸於儒。時海內喪亂,日尋干戈,文教掃地,而惺窩獨唱道學之說。先是,講宋學者以僧元惠爲始,而其學不振,自惺窩專奉朱說,林羅山、那波活所皆出其門,於是乎朱學大興。物茂卿曰:昔在邃古,吾東方之國泯泯乎罔知覺。有王仁氏而後民始識字,有黃備氏而後經藝始傳,有營原氏而後文史可誦,有惺窩氏而後人人知稱天語聖。四君子者,雖世尸祝乎學宮可也O'師其說者凡百五十人,尤著者日林信勝、一名忠,字子信,號羅山,西京人。林春勝、一名恕,字之道,號鵝峯,信勝子。林信篤、一名戇,字直民,號鳳岡,春勝子。林衡、字德銓,號述齋,本巖村城主,嗣林氏,爲信勝八世孫。木下貞幹、字直夫,號錦裏,西京人。新井君美、字在中,號白石,江戶人。室直清、字師禮,號鳩巢,江戶人。柴野邦彥、字彥輔,號慄山,贊岐人。那波觚、字道圓,號活所,播磨人。山崎嘉、字敬義,號同齋,西京人。淺見安正、字綱齋,近江人。德川光國、字子龍,號常山,水戶藩主。安積覺、字子光,號澹泊齋,世仕水戶藩。貝原篤信、字子誠,號益軒,世仕筑前藩。中井積善、字子慶,號竹山,大坂人。佐藤塑字大道,號惟一齋,江戶人。尾藤孝肇字志尹,號二洲,伊豫人。古賀樸、字純風,號精裏,世仕佐賀藩。古賀煜、號侗庵,朴子。賴襄。字子成,號山陽外史,安藝人。
爲陽明之學者凡六人,中江原爲之首,原字惟命,號藤樹,近江人。年甫十一,一日讀《大學》至"壹是皆以修身爲本",慨然日:"聖人豈不可學而至乎?"初治程、朱學,既而喜陽明王氏之說,教誨弟子以勿泥格套,去膠柱之見,以體認本心。又以《孝經》爲標旨,揭出愛、敬二字。藤樹爲人溫厚,無賢愚皆服其德,嘗遇盜,告以姓名,賊皆投71羅拜。又之京師道中與輿夫說心學,輿夫感動流涕,一時稱爲近江聖人。其徒之善者日熊澤自繼。字子介,號蕃山,西京人。又有伊藤維楨,字原佐,號仁齋,西京人。初潛心宋學,既而有疑,乃參伍出入,沈思有年,恍然日:"《大學》之書非孔氏之遺書,凡明鏡止水、衝漠無朕、虛靈不昧,以及體用、理氣諸說,皆佛、老緒餘,非聖人意也。"其學專以《論語》爲主,《孟子》次之。平居教學者以明道術、達治體乃爲有用之材,而以流於記誦,騖於空文爲戒。廣開門戶,來者輻輳,信者以爲間世偉人,疑者以爲陸、王餘說。仁齋處乎其間,是非譭譽怡然不問,專以繼往開來爲任。不甚喜宋儒,而講學自樹一幟。其徒七十人,尤者日伊藤長允。字元藏,號東涯,維楨子。物茂卿之學,蔌生氏,名雙松,以字行,號徂徠,又號萱園,江戶人。其先有仕南朝爲物部者,以官爲族,稱物部氏,或單稱物氏。初,伊藤仁齋倡古學於平安,徂徠乃著《萱園隨筆》以距古學。既而讀明人李、王之書,有所感發,以古文辭爲古經階梯,創立一家言,自稱復古學。日:"古言不與今言同,遍採秦、漢以上古言,玩味六經,則宋儒之妄,章章乎明矣。"又日:"道者,文章而已,六經亦此物。舍此而他求,後儒所以不知道也。"又日:"孔子之道,先王之道也。其教則詩、書、禮、樂四術。自子思、孟子與諸子爭乃降爲儒家者流矣。"其教人讀書,六經之外專以《史》、《漢》,謂其言近古,易以識古人之意。其詩文專宗李、王,以步趨盛唐,視宋、元人文不啻如仇讎也。所著有《論語徵》、《辨道》、《辨名》等書,大詈宋儒,並及思、孟。其門人安藤東野、山縣周南之輩從而鼓盪之,聲號藉甚,震撼一世。嘗題孔子像贊,自稱曰:"日本國夷人物茂卿拜手稽首"雲。由《史》、《漢》以上求經典,學識頗富,近伊藤而指斥宋儒空談則過之。門徒六十四人,尤者日太宰純、字德夫,號春臺,信濃人。服部元喬、字子遷,號南郭,西京人。龜井魯、字道載,號南溟,筑前人。帆足萬里。字鵬卿,號愚亭,世仕日出城主。
更有古學家專治漢、唐註疏,共六十人,尤者日細井德民、字世馨,號平洲,尾張人。豬飼彥博、字希文,號敬所,西京人。中井積德、字處寂,號履軒,大坂人。藤田一正、字子定,號幽谷,水戶人。藤田彪、字斌卿,號東湖,一正子。會澤安、字伯民,號正志齋,水戶人。松奇復、字明覆,號慊堂,肥後人。安井衡、字仲平,號息軒,世仕飫肥城主。鹽谷世弘。字毅侯,號宕陰,江戶人。此外則爲史學者,有源光國、著《大日本史》。賴襄、著《日本政記》、《日本外史》。巖垣松苗。著《國史略》。
爲古文之學者,有物茂卿、賴襄、鹽谷世弘、安井衡、齋藤謙、字有終,號北堂,伊勢人。古賀樸,皆卓然能成一家言,餘外則林孺、字長孺,號鶴梁,江戶人。柴野邦彥、尾藤孝肇、室直清、太宰純、服部元喬、山縣孝孺、字次公,號周南,長門人。中井積善、中井積德、木下貞幹、新井君美、安藤煥圖、字東壁,號東野,野州人。佐藤坦、安積信、思順,號艮齋,陸奧人。柴野允升、字應登,號碧海,邦彥子佔賀煜、藤田彪、伊藤維楨、伊藤長允、中江原、松永遐年、字昌三,號尺五堂,西京人。熊澤伯繼、安積覺、山崎嘉、湯淺元楨、字之祥,號常山,備前人。皆願、字伯恭,號淇園,西京人。賴惟寬、字千秋,號春水,襄父。貝原篤信、龜井魯、千葉元之、字子元,號芸閣,西京人。龍公美、字君玉,號草廬,山城人。細井德民、齋藤馨、字子德,號竹堂,仙台人。長野確、字孟確,號山,伊豫人。藤森大雅、字純風,號宏庵,江戶人。藤澤輔、字元發,贊岐人。廣瀨謙、字吉甫,號旭莊,後人。筱崎弼、字永弼,小竹,浪華人。坂井華、字公實,號虎山,安藝人。野田逸、字子明,號笛浦,丹後人。青山延於、字子世,號拙齋,水戶人。青山延光、字伯卿,號佩弦齋,延於子。中村和、水戶人。貫名苞、字君茂,號海屋,阿波人。摩島弘、字子毅,號松南,西京人。松崎復、太田元貞、字公幹,號錦城,加賀人。太田墩、字叔復,號睛軒,元貞子。朝鼎、字五鼎,號善庵,江戶人。龜田興、字公龍,號鵬齋,上野人。山本信有、字喜六、號北山,江戶人。秦鼎、字士鉉,號滄浪,尾張人。春田嵩、字九泉,號真庵。蘇我章、字子明,號耐軒,江戶人。大橋頃、字順藏,號訥庵,江戶人。佐久間啓。字子明,號象山,信濃人。爲詩詞之學者有新井君美、著有《自石詩稿》。梁田邦美、字景鸞,號蛻巖,江戶人,有《蛻巖文集》。祗園瑜、字伯玉,號南海,紀伊人,有《南海集》。秋上儀、字子羽,號玉山,豐後人,有《玉山詩集》、《玉山遺稿》。菅晉師、字禮卿,號茶山,備後人,有《黃葉夕陽村舍詩稿》。賴惟柔、字千祺,號杏坪,安藝人。廣瀨建、字子基,號淡窗,豐後人。賴襄、梁孟緯、字公圖,號星巖,美濃人,有《星巖集》。市河子靜、號寬齋,上毛人。大窪天民、號詩佛,有《詩聖堂集》。柏木昶、字永日,號如亭,信濃人,有《晚睛堂集》。菊池五山。有《五山堂詩話》。
著述之富,汗牛充棟,不可勝數,今特取其說經之書備志於後。
三百年來,國家太平,優遊無事,士夫每立一義、創一說,則別樹一幟,如宋明人聚徒講學之風。爲之黨徒者若蟻慕羶,以千百計,及其黨羽已盛,名望已成,則王公貴人、列藩侯伯,爭賁束帛、饋兼金,或自稱門下,或冀得其尺牘手書以爲榮。其上者拔之草茅,命參機密;其次者廣借聲譽,亦得溫飽。而此徒彼黨,往往負氣不相下,各著書說,昌言排擊。即共居一門,亦有同室操戈、兄弟鬩牆以相狎侮者。甚則師弟之間反顏相向,或隙末而削籍,或師死而背去,又比比然也。既各持其說,無以相勝,則曲託賈豎,郵呈詩文於中國士大夫,得其一語褒獎,乃誇示同人,榮於華袞。而朝鮮信使偶一來聘,又東西奔走,求一接謦款,以證其所學之精。其騖聲氣,好排擠,日本之習漢學其弊有如此者。惟是,將軍顓政,歷數百載,舉國士夫不復知有名義。自德氏好文尚學,親藩德川光國著《大日本史》,隱然寓斥武門、崇王室之意。其後高山彥九郎、蒲生君平、賴襄,概以此意著書立說,子孫徒黨繼續而起,浸淫漸積,民益知義。
逮外舶事起,始主攘夷,繼主尊王以攘夷,終主尊王。
皆假借《春秋》論旨,以成明治中興之功,斯亦崇漢學之效也。維新以來,廣事外交,日重西法,於是又斥漢學爲無用,有昌言廢之者。雖當路諸公知其不可,而漢學之士多潦倒擯棄,卒不得志。明治十二三年,西說益盛,朝廷又念漢學有益於世道,有益於風俗,於時有倡斯文會者,專以崇漢學爲主,開會之日,親王大臣鹹與其席,來會者凡數千人云。
經說書目
《讀易私記》一卷、《讀易圖例》一卷、《周易義例卦變考》一卷、《周易經翼通解》十八卷、《復性辨》一卷、《辨疑錄》四卷、《聖語述》一卷、《讀易圖例》一卷、《論孟古義標註》四卷、《中庸發揮標釋》二卷、《大學定本釋義》一卷、《語孟字義標註》二卷、《周易傳義考異》九卷、《四書集註標註》六卷、《春秋胡氏傳辨疑》二卷、《經說》二卷、《經學文衡》三卷、《詩經說約》二十八卷、《詩經正文》二卷、《大禹謨辨》一卷,伊藤長允著。《較定孝經》一卷、《經義擁說》一卷、《經義擁說緒餘》四卷、《古文尚書考》十卷、《中庸辨》一卷、《經說》十卷、《大學弁》二卷、《論語正義》無卷數、《孝經集覽》二卷、《經義書》一卷、《古文尚書勤王師》三卷、《春秋孔志》一卷、《李鼎祚易解義疏》十八卷、《三禮古器考》三卷、《論語說》五卷、《易象義解》五卷、《書叢》十卷、《尚書勤王師》無卷數、《學庸正義》無卷數,山本信有著。《四書鈔說》十二卷、《周易程傳鈔說》四卷、《孝經示蒙句解》一卷、《四書示蒙句解》二十八卷、《詩經示蒙句解》十八卷、《小學示蒙句解》十卷、《筆記周易本義》十六卷、《筆記易學啓蒙》四卷、《筆記讀易要領》四卷、《筆記書經集傳》十二卷、《筆記詩經集傳》十六卷、《筆記春秋胡傳》四卷、《筆記禮記集說》十五卷、《筆記大學或問》一卷、《易學啓蒙翼傳》一卷、《家禮訓蒙疏》五卷、《孝經集解》一卷,中村欽著。《大學略鈔》一卷、《大學要旨》一卷、《四書五經要語鈔》三卷、《論語摘語》一卷、《大學鈔》一卷、《論語解》無卷數、自學而"至"裏l三。《大學解》二卷、《中庸解》三卷、《春秋劈頭論》一卷、《四書集註》十卷、《周禮》三卷、《儀禮》三卷、《孝經》一卷、《孟子養氣知言解》一卷、《周易手記》六卷、《四書集註鈔》三十卷、《七書講義私考》八卷、《三體諺解》二卷,林信勝著。《古文孝經標註》一卷、《古文孝經參疏》三卷、《大學古義》一卷、《中庸古義》一卷、《大學解廢疾》、《中庸解廢疾》、《古文尚書考疑》、《尚書類考》、《左氏獨得》、《論語徵膏盲》、《孟子說》均無卷數,《合刻四書》四卷、《論語正文》二卷、《孟子正文》七卷、《毛詩正文》三卷、《古文尚書正文》二卷、《禮記正文》五卷,片山世牆著。《四書序考》四卷、《大學啓蒙集》七卷、《孟子要略》四卷、《朱易衍義》三卷、《小學蒙養集》三卷、《孝經外傳》一卷、《孝經詳略》二卷、《孝經刊誤附考》一卷、《四書點》十四卷、《孝經點》一卷、《小學點》一卷、《五經點》十一卷、《周易本義》十卷、《易學啓蒙》二卷、《論孟精義》二十八卷、《洪範全書》六卷,山崎嘉著。《古易斷》十卷、《古易時言》四卷、《古易精義》一卷、《古易一家言》一卷、《古易一家補》一卷、《古易通》無卷數、《周易精蘊》無卷數、《易學歲編》三卷、《易學小筌》一卷、《梅花心易評註》一卷、《古3孝經發》三卷、《書經通考》、《國字箋》、《左國易說》、《論訝匯考》、《詩經解》、《廣易學必讀》均無卷數,新井佑登著《周易本義首書》七卷、《周易私考》十三卷、《孟子諺解》三十三卷、《論語諺解》三十一卷、《易啓蒙私考》四卷、《大等諺解》一卷、《詩經私考》、《書經私考》、《春秋私考》、《豐私考》、《周易私考》、《周易程傳考》、《周易程傳翼》、《周荔新見》均無卷數,林春勝著。《周易繹解》十卷、《易原》二卷《蓍卜考誤弁正》一卷、《書經繹解》六卷、《詩經繹解》十王卷、《詩經助字法》二卷、《左傳助字法》三卷、《儀禮繹解:八卷、《大學繹解》一卷、《中庸繹解》一卷、《論語繹解》寸卷、《孟子繹解》十四卷、《易學開物》無卷數,皆川願著。《誰語古訓外傳》二十卷、《詩書古傳》三十四卷、《朱氏詩傳營盲》二卷Ⅲ、《周易反正》十二卷、《易道撥亂》一卷、《古支孝經孔安國傳》一卷、《古文孝經正文》一卷、《論語古訓十卷、《易佔要略》一卷、《春秋三家異同》、《春秋擬釋例》、《六經略說》、《春秋歷》均無卷數,太宰純著。《冢注孝經》一卷、《孝經和字訓》一卷、《冢注論語》十卷、《論經羣疑考》十卷、《冢注家語》十卷、《冢注詩經》五卷、《冢注尚書》六卷、《冢注六記》六卷、《孟子斷》二卷、《國語增注》六卷、《大學國字解》一卷、《中庸國字解》一卷,冢田虎著。《尚書證》一卷、《孝經證》五卷、《中庸證》六卷、《論語證》四卷、《詩經證》三卷、《易學簡理證》、《論語人物證》、《尚書人物證》、《詩經人物證》、《九經釋例》、《麟經探概》、《爾雅證》均無卷數,高橋女閡慎著。《繫辭詳說》二卷、《三論異同》一卷、《論語大疏》二十卷、《大學考》二卷、《易解》無卷數、《壁經辨正》十二卷、《論語作者考》一卷、《論語名義考》一卷、《中庸說》二卷、《中庸考》二卷、《九經談》十卷,大田元貞著。《五經圖解》十二卷、《書經天度辨》四卷、《書經天文圖說》二卷、《周易指掌大成》無卷數、《周易一生記》五卷、《周易日用掌中指南》一名《本卦指南》。五卷、《梅花心易掌中指南》五卷、《八卦掌中指南》四卷、《易學啓蒙圖說》一卷、《斷易指南》一名《初字擲錢鈔》。十卷,馬場信武著。《易術夢斷》一卷、《易術傳》十卷、《周易解》五卷、《易林圖解》二卷、《左傳佔例考》一卷、《易術明畫》二卷、《易術便蒙》一卷、《易術手引草》一卷、《易術妙鏡》一卷,片M基成著。《易述》、《書經述》、《詩經述》、《二禮述》、《春秋述》、《孝經述》、《論語述》、《家語述》、《禮記述》均無卷數,赤松弘著。《論語徵餘言》、《周易約說》、《周易古斷》、《繫辭傳辨解》、《書經考》、《詩經考》、《左傳考》、《國語考》均無卷數,戶崎哲著。《周易說》、《尚書說》、《毛詩說》、《春秋說》、《禮記說》、《孝經說》、《論語說》、《毛詩品物考》均無卷數,古屋鼎著,《孝經集說》一卷、《大學古義》一卷、《易學弁疑》一卷、《經義折衷》一卷、《經義緒言》一卷、《論語集說》、《三禮斷》、《左氏傳筮說》一卷,井上立元著。《論語新注》四卷、《論語撬》一卷、《論語會意》一卷、《禮記說約》十五卷、《禮記節注》六卷、《孝經餘論》一卷、《詩鐫》無卷數,豐島幹著。《大學小解》一卷、《中庸小解》二卷、《論語小解》七卷、《孟子小解》七卷、《孝經小解》二卷、《易經小解附卦原》七卷、《大學或問》一號《經濟弁》。二卷、《孝經外傳或問》二卷,熊澤伯繼著。《四書之部》十卷、《四書之序》一卷、《孝經之部》一卷、《小學之部》五卷、《詩經之部》八卷、《經典餘師》、《六經用字例》無卷數,溪世尊著。《孝經啓蒙》一卷、《大學啓蒙》一卷、《大學解》一卷、《大學考》一卷、《中庸解》一卷、《論語解》一卷、《鄉黨篇翼傳》三卷,中江原著。《大學定本》一卷、《中庸發揮》一卷、《論語古義》十卷、《孟子古義》七卷、《論語字義》二卷、《周易乾坤古義》一卷、《春秋經傳通解》二卷,伊藤維楨著。《卜易通商考》一卷、《增補周易通商考》一卷、《周易卦爻象解》二十卷、《周易風俗通》一卷、《周易彖解》一卷、《易林獨步》無卷數,吉川佑三著。《辨大學非孔書弁》一卷、《批大學弁斷》一卷、《大戴禮記》三卷、《詩藪》十卷、《小學講義》六卷、《喪禮小記》一卷,淺見安正著.、《四書俚諺鈔》十卷、《四書集註俚諺鈔》五十卷、《孟子井田弁》一卷、《孝經增補首書》二卷、《孝經評略大全》四卷、《易學啓蒙合解評林》七卷,毛利瑚珀著。《大學解》二卷、《中庸解》二卷、《論語徵》十卷、《論語弁書》四卷、《辨道》一卷、《辨名》一卷,蔌生雙松著。《詩經國字解》十卷、《詩經古註標注》二十卷、《古文尚書標註》十三卷、《左傳纂疏》六十卷、《左傳魯歷考》一卷,宇野成之著。《易學通解》二卷、《易學時考指南》二卷、《易學卦象自在》三卷、《易學餘考》一卷、《歲卦斷》一卷,井田龜學著。《周易鄭氏注》三卷、《易乾鑿度》二卷、《尚書大傳》五卷、《儀禮逸經傳》一卷、《訂正爾雅》十卷,木村孔恭著。《三禮口訣》二卷、《四書集註》十卷、《五經》十一卷、《小學句讀》四卷、《孝經大義》一卷,貝原篤信著。《詩經大訓》、《詩經小訓》、《詩經夷考》、《毛鄭異同考》均無卷數,《詩經古傳》五卷,細井德民著。《魯論愚得解》一卷、《洪範筮法》一卷、《讀易雜鈔》四卷、《書十一篇傍訓》一卷、《入易門庭》一卷,蔌生道濟著。《周易解》十卷、《書經二典解》二卷、《詩經毛傳補義》十卷、《孟子解》七卷、《左傳篩》十卷,岡龍白駒著。《讀易要領》無卷數、《讀詩要領》一卷、《孟子考證》一卷、《大學衍義考證》十卷,中村明遠著。《周易講義》、《四書講義》均無卷數、《周易新疏》十卷、《大學新疏》二卷、《中庸新疏》二卷、室直清著。《平氏春秋》二卷、《讀論語》十卷、《大學考》十卷、《易筮探賾》一卷、《孝經考》一卷,諸葛氏著。《大學考》、《中庸古注》、《書今文定本》、《春秋三傳比考》、《小爾雅》均無卷數,南宮嶽著。《五經集註首書》五十七卷、《小學集說鈔》六卷、《春秋胡傳集解》三十卷、《四書事文實錄》十四卷,松永遐年著。《經學要字箋》三卷、《四書國字解》、《五經國字解》均無卷數,穗積次貫著,,《大學證》、《大學考證》、《四書考證》均無卷數,星野璞著。《增注大學》一卷、《增注中庸》一卷、《國語訂字》一卷,岡島順著。《毛詩徵》一卷、《論語譯》、《論語闕》無卷數、龍公美著。《學庸解》一卷、《論孟解》、《至誠一貫之圖》均無卷數,手島信著。《四書便講》六卷、《大學全蒙釋言》一卷、《孟子盡心口義》一卷,佐藤直方著。《易手記》二卷、《堯典和釋》一卷、《古本大學校》一卷,三輪希賢著。《論語室》二卷、《論語堂》五卷、《孟子選》二卷,河合元著。《論語何晏集解》植字本,菅氏古鈔本。二卷、《論語集解考異》四卷、《經籍通考》無卷數,吉田坦著。《詩經古注》二十卷、《左傳異名考》一卷、《周易古注校》十卷,井上通熙著。《左傳音釋》一卷、《四書集註點》十卷、《五經》十一卷,後藤世鈞著。《周易音義》一卷、《尚書音義》一卷、《國語略說》四卷,陶修齡著。《大學諸注集覽》四卷、《中庸諸注集覽》四卷、《論語朱氏新注正誤》十卷,鈴木行義著。《左傳白文校》七卷、《儀禮圖鈔》無卷數,服部元喬著。《四書大全》二十三卷、《四書存疑點》十五卷,鵜飼信之著。《四書句讀大全》二十卷、《七書諺解》三十八卷,山鹿義臣著。《大學明德之圖》一卷、《四書詳論》無卷數,山岡元鄰著。《春秋七草》一卷、《左傳名物解》無卷數,後藤光生著。《詩經名物辨解》七卷、《周易本義國字解》五卷,江村如圭著。《詩經圖》一卷、《經說》無卷數,新井君美著。《易學啓蒙諺解》七卷、《書言俗解》六卷,}神原立輔著。《孝經古點》、《大學古點》無卷數,久川資衡著。《韓文公論語筆解考》二卷、《論語徵正文》一卷,伊東龜年著。《論語說藪》、《經論珠璣》無卷數,入江平馬著。《鄭注孝經》一卷、《孝經引證》一卷,岡田挺之著。《論語撮解》一卷、《大學私衡》一卷,龜田嶼著。《鰲頭四書集註》十卷、《小學詳解》十四卷,宇都宮的著。《論語考》六卷、《左傳考》三卷,宇野鼎著。《左傳輯釋》二十二卷、《論語集說》六卷,安井衡著。《四書通辨》八卷,伊藤元基著。《詩經小識》五卷,稻生宣義著。《大學養老編》三卷,入江忠囿著。《詩經古義》無卷數,西湖小角著。《虞書曆象俗解》二卷,西川忠英著。《七經、孟子考文補遺》三十一卷,山井鼎著,蔌生觀補遺。鼎字君彝,觀字叔達,茂卿之弟,故又自稱物氏。日本上毛有參議小野篁遺址,足利氏興,因其地建學校,頗藏古書。鼎偕其友根遜志往探,獲《七經》、《孟子》古本,蓋唐時所齎來者,又獲宋本《五經正義》。遂作考文。物茂卿爲之序,享保中官命觀等蒐集諸本爲之補遺,此書已錄《四庫書目》,故特詳之。《四書唐音弁》二卷,岡島明敬著。《通俗四書注音考》一卷,那波方後著。《春秋傳校正》三十卷,那波師曾著。《易林集註鈔》二十四卷,名古屋元醫著。《禮記王制地理圖說》一卷,長久元珠著。《三禮儀略》四卷,村土宗章著。《五經旁訓》十四卷,清田綸著。《古文孝經國字解》一卷,宮瀨維幹著。《五經童子問》無卷數,人見壹著。《書反正》一卷,伊藤長堅著。《孝經齋氏傳》二卷,齋宮必簡著。《春秋紀要》無卷數,岡崎信好著。《四書大全頭書》二十二卷,藤原肅著。《孝經翼》一卷。中村和著。
外史氏日:日本之習漢學,萌於魏,盛於唐,中衰於宋、元,復起於明季,迨乎近日,幾廢而又將興。蓋自王、段博士接踵而來,於是有《論語》、《五經》而人始識字。隋唐遣使,冠蓋相望,於是習文章辭賦,而君臣上下始重文。惟中間佛教盛行,武門迭起,士夫從事金革不知有儒,漢學一線之延,僅賴浮屠氏得以不墜。而迨德川氏興,投戈講藝,藤、林諸人,卓然崛起,於是有爲程朱學者,有爲陸王學者,有爲韓柳之文、王李之詩者,益彬彬稱極盛焉。夫日本之傳漢學也如此其久,其習漢學也如此其盛,而今日顧几几欲廢之,則以所得者,不過無用之漢學,芻狗焉耳,糟粕焉耳,於先王經世之本,聖人修身之要,未嘗用之,亦未嘗習之也。
自唐以來,惟習詩文,自明以來,兼及語錄。夫辭章之末藝,心性之空談,皆儒者末流之失,其去道本不可以道里計;而日本之學者,乃惟此是求。千餘年來,豈謂無一人焉欲舉修齊治平之道見之施行者?而以武門竊權、仕者世祿之故,朝廷終不能起儒者於草莽,破格而用之。儒者自知其無用,亦惟窮而在下者,區區掇拾而逐其末。
舉國之人,以讀書者少,羣奉爲難能可貴;而儒者以少爲貴,遂益高自位置,峻立崖岸,詡詡然誇異於人日:"吾通漢學。"而究其拘迂泥古,浮華鮮實,卒歸於空談無補。有識之士固既心焉鄙之,一旦有事,終不能驅此輩清流,使之誦經以避賊,執筆以卻敵。復見夫西人之槍炮如此,輪舶如此,聞其國富強又如此,則益以漢學者流爲支離無足用,於是有廢之之心。其幾廢也,夫亦彼習漢學者有以招之也。雖然,坐井觀天日天小者,非天小也,彼徒見日本之學者,亦遂疑漢學不過爾爾。至使狂吠之士,詆謨狎侮,以儒爲戲。甚且以仁義道德爲迂闊,以堯、舜、孔、孟爲狹隘,而《孝經》、《論語》舉束高閣。其見小不足與較,吾哀夫功利浮詐之習,中於人心,未知遷流所至也。且即以日本漢學論,亦未嘗無用也。今朝野上下通行之文,何一非漢字?其平假名、片假名,何一不自漢文來?傳之千餘年,行之通國,既如布帛菽粟之不可一日離,即使深惡痛絕,固萬萬無廢理。況又辭章之末藝,心性之空談,在漢學固屬無用,而日本學者,正賴習辭章、講心性之故,耳濡目染,得知大義。尊王攘夷之論起,天下之士,一倡百和,卒以成明治中興之功。則已明明收漢學之效矣,安在其無用也耶?此其事當路諸公宜若未忘,吾是以知漢學之必將再興也。方今西學盛行,然不通漢學者,至不能譯其文。年來都鄙諸黌,爭聘漢學者爲之師,而文人學士,亦不如前此無進身之階,漢學之興,不指日可待乎?吾願日本之治漢學者,益騖其遠大者,以待時用可也。
西 學
西學之濫觴,蓋始於寶永年間。德將軍家宣雲,自耶穌教作亂於天草,設爲厲禁,教士悉加驅逐,西書概行塗抹。及是有羅馬教士若望至,幕府命新井君美就詢海外事,君美始著《採覽異言》一書。寶永戊子,洋舶來薩州,載教士一人置之夜久島而去。既而出乞食,土人捕得送之長崎,尋送到官。有司歷問海商和蘭以爲羅馬國人也。時家宣爲儲副,以問君美,君美答曰:"彼來求我,苟不通言語,何以達其志?然彼亦人耳,豈同鳥語獸言,莫能悉其意也。"家宣既嗣位,遂命送致江戶,使君美按驗之。君美就之諮諏方俗,其人出懷中小冊,檢閱以答,蓋西人所譯日本方言也。久而益熟日本語,君美於是筆其所述,作《採覽異言》,即西學之始也。君美又著有《西洋圖說》、《西洋紀聞》、《西學推問》、《西學考略》、《和蘭紀事》、《阿蘭陀》、《風土記》諸書。既而和蘭船主至,君美復奉命私問之。嗣後船主問歲一人覲,君美輒就問,沿爲例,復續爲後語,世始知有和蘭學。尋命醫官桂甫築、儒官青木文藏、長崎人西如見等,從蘭人習其語言,或醫術、歷算等學。而前野良澤、杉田元白等諸子各研究其術,由是西學漸行於世。自君美始倡和蘭學,然以和蘭字蚊腳蟹行,未易通解。文藏以爲其說必有可取,特往長崎質譯者,習其書,始得蕃薯,請於官種之各島。民感其惠,稱曰"甘薯先生"。文藏又習種痘方。所著有《和蘭文字略考》三卷,《和蘭話譯》二卷。前野、杉田皆習蘭醫,前野氏所著有《和蘭譯文略》、《蘭譯筌》、《蘭語隨筆》,杉田氏所著有《解體約圖》、《解體新書》行於世。有小石元俊者嘆其精絕,特從前野、杉田討論蘭學。名醫山脅東洋素疑蘭醫,論臟腑與漢說異,召元俊使弟子數十人論難,元俊依問辨析,竟乞於官,解剖刑餘屍以徵之,自臟腑位置、形狀及骨節微細之處一如蘭醫所說,於是東洋及弟子乃服。關以西據蘭說以解屍以是爲始,其後西京、大坂蘭學之行,則元俊首倡之也。大概元澤《六物新志》曰:"和蘭學一塗草創於新井白石,中興於青木文藏,休明於前野蘭化,隆盛於杉田鶴齋。近世以蘭學著者,實淵源於四先生"雲。大概氏亦精蘭學,所著有《蘭學階梯》、《泰西醫說》、《蘭說夜話》、《蘭譯要訣》、《環海異聞》、《泰西新話》諸書。延享元年,將軍吉宗始建天文臺於江戶.神田又制簡天儀,後迭經廢置,更於淺草建二臺,九段坂建一臺。凡歷算推步之事,悉命司掌。處士若間長涯、麻田剛立輩亦頗習西術,故當時遂採西法以改歷焉。
外舶迭來,海疆多事,當路者皆以知彼國情,取彼長技爲當務之急。文化八年始置翻譯局於淺草,天文臺中特舉蘭學者數名專譯和蘭文書,稱爲蕃書和解方。安政三年丙辰,又改稱翻譯局爲蕃書調所,更於翻譯之外講授蘭書。幕府尋諭:凡士人願入學者聽。又諭諸藩,士有願入學者亦聽。未幾英吉利、法蘭西、普魯士、魯西亞諸書並令講授,漸次設置化學、物產學、數學等三科,又命編纂英、和對譯書。文久二年壬戌,又改爲洋書調所。六月.遣教授手傳津、田真一郎、西周助於和蘭留學,後二年乃歸馴。遣生徒留學外國以是爲始。八月,更改校名爲開成所。癸亥,又遣生徒市川文吉、小澤圭次郎、緒方四郎、大築彥五郎等於魯西亞留學。慶應二年丙寅,又遣生徒箕作奎吾、箕作大麓、外山舍八、市川森三郎、億川一郎等於英國留學。是年特聘和蘭人特馬爲理學、化學教師,延外國人爲教授,蓋於此權輿。明治元年,將軍奉還政權,當幕府時,所習西學,以天文、歷算、醫術爲宗,率以荷蘭人爲師,逮其末造,兼及他術,並師他國。然一二西學學校,皆爲官學,諸藩猶未之知。當時諸藩,若薩摩,若長門,皆力主攘夷,既麂島、馬關戰輒失利,則爭遣藩士,擇其翹楚,厚其資裝,俾留學外國。今之當路諸公,大率從外國學校歸來者也。維新以後,壹意外交,既遣大使巡覽歐美諸大國,目睹其事物之美,學術之精,益以崇尚西學爲意。明治四年,設立文部省,尋頒學制,於各大學區分設諸校。有外國語學校,以英語爲則。先是,習外國語者多從傳教士習學,通計全國教士書塾不下數百。及是官立語學校,民間聞風慕效,爭習英語.故英語最爲盛行。有小學校,其學科日讀書、日習字、日算術、日地理、日曆史、日修身,兼及物理學、生理學、博物學之淺者,益以野畫、唱歌、體操謂鞦韆、蹴鞠之類,所以使身體習勞者。諸事。有中學校,其學科亦如小學,而習其等級之高者,術藝之精者。有師範學校,則所以養成教員以期廣益右也。自學制改習西學,苦於無師,舊日師長惟習漢經史,而於近時之地理、歷史、物理、算術,知者甚稀。故文部省議以養成教師爲急務。美國有師範學校,所以教爲人師者,特仿其學制並聘其國人開師範學校。凡小學教師皆於是撰取焉。有專門學校,則所以研窮學術,以期專精者也。庚午十一月,始議置專門學科,先於所聘外國教師中,舉其尤者爲專門校長。壬申正月,遂開專門學校,場創置於/靜岡藩邸,大募生徒。既以生徒應募者不多,姑令閉場三月。國皇始臨御學校,召集師生親加詢問。癸酉,又改校名爲開成學校。四月,設立法學、理學、工學、諸藝學、礦山學,爲專門五科,定以法、理、工之三科以英語教授,諸藝學以佛語教授,礦山學以獨乙語教授。五月,建築專門講習校於錦町。甲戌九月,改正教規,更以法學、化學、T學,分本科、預科,別編課程。於是生徒得入本科,總計二十四人,法學九人,化學九人,工學六人,是專門生徒嚆矢也。乙亥八月,選拔文部省本校生徒十一名,命留學各國,米國九名,佛國一名,獨國一名,令各於所習之學科,分門研究,此專門學生留學外國之始也。有東京大學校,即舊幕府時之洋書調所,維新以後改稱爲大學南校。庚午四月,令以大坂洋學所、化學所屬於南校。七月,大政官令諸藩舉年十六以上、二十以下之俊秀入南校,稱爲貢進生。其制十五萬石以上大藩三人;五萬石以上中藩二人;一萬石以上小藩一人。既而罷之,學中制度、程課亦改革不一。至明治六年,定爲法學、理學、文學三學部。於是學中規模頗近似歐美大學。分法學、理學、文學三學部。各科課程分爲四年,生徒階級亦分四等,定製將來用國語教導,惟現今暫用英語,且於法蘭西、日耳曼二語中兼習其一,惟法學部必兼學法蘭西語。法學專習法律,以日本法律爲主,並及法蘭西律、英吉利律、唐律、明律、大清律。並及公法。若列國交際法,結約法、航海法、海上保險法之類。理學分爲五科,一化學科,二數學、物理學及星學科,三生物學科,四工學科,五地質學及採礦學科。其第一年課程,各科所習無甚異同,後三年間則各隨其體質專修一科。文學分爲二科,一哲學、謂講明道義。政治學及理財學科,二和漢文學科。皆兼習英文或法蘭西語、或日耳曼語。凡習文學科者第一年課程大同小異,第二年即分科專修。其東京醫學校並隸於本校焉。此外有工部大學校,以教電信、鐵道、礦山之術。有海陸軍兵學校,以教練兵、制器、造船之術。天文中葡萄牙船來大隅,始得鳥銃,島主種子島久時命工摸造之而不成,明年船又來,乃得其法。其後薩摩得之,雄於九州,北條氏得之,遂並關八州。慶安四年,將軍家綱命北條正房,就和蘭人學戰法及大炮、火箭之法,正房錄爲一書以獻。然以時方治平,無講求其術者。迨海疆事起,蘭學者流爭譯炮術諸書以傳其法。當時水戶藩源齊昭最重其器,有請銷梵鍾悉以鑄炮之疏。信濃人佐久間啓,嘗作炮卦,仙台人大概磐溪亦習炮術,皆鑄而試之有效。幕府既知西國兵事之精,乃遣矢田崛景、藏勝麟太郎於長崎,就和蘭人學操汽船術,又遣梗本釜次郎、赤松太三郎往和蘭學海軍,大鳥圭介往法國學陸軍,蓋爾時已習西法矣。維新以後,日以擴充,遂專設兵校,餘詳《兵志》中。有農學校,以教種植。教之物性,教之土宜,教之地質,教之栽種之法,培養之方。於勸農局設植物園,羅聚五洲種植之品親試驗之。日本自開蘭學,亦有爲本草學者,第舉外國異種,辨其名與其性耳,未及種植之法也。明治七年,澳國開博覽會,委員津田仙從農學家荷衣伯連得三新法,一日氣筒,疊磚如筒藏於地中。俾大氣吸入土中,則地質增肥,物益茂盛。一曰樹枝偃曲法,凡果實花時,取其枝之向上,以繩縛之,令其偃曲而傾下,使枝減生力,則本幹長大,新芽發生,花實穰盛,一一皆如意所欲。一日配合法,亦於果實初花時,用蜂蜜各物塗於花,使雌雄蕊合,如此則結果大而多,施之穀類,收穫亦數倍,歸試於國頗有效雲。商學校,以教貿易。教之算數,教之溥,教之款援酬酢之法,投機射利之方。目本不慣營兩,其術殊拙,維新以來,始有士族豪家從事於此者,近日商學校甚盛。工學校,以教技巧。多習西人以機器製作之法,凡金石草木之工,變更利器,亦多摸西制。女學校,以教婦職。多習纂組縫紉之T,並及音樂。初,開拓次官黑田清隆歸自美國,極陳教育婦女之要,政府從其言,選女子五名,命以官費留學美國,又於東京設女子師範學校,其後各地慕效,女學校益多。凡學校無論官立、出於官費者爲官立。公立、各地方、郡區、町村聯合而設立者爲公立。私立,出於私費者爲私立。皆受轄於文部,學規教則命文部卿監督之。朝廷既崇重西學,爭延西人爲之教師。明治六七年間,各官省所聘,府縣所招,統計不下五六百人。初征諸藩貢進生留學外國,既乃擇專門學生、大學生學之小成者,以官費留學。初遣留學生擇年少聰穎未嘗學問者,而其中輕佻浮躁之徒,未有進益,先染惡習。政府以所費多而所得少,乃悉召還,再以學優者遣往。而各府縣子弟,以私費學於外國者尤衆。既廣開黌校,延師督教,朝夕有課,講誦有程。而隸於學校者,有動物室、植物室、金石室、古生物室、土木機械模型室、製造化學諸品室、古器物室,羅列各品以供生徒實地考驗之用。
各官省爭譯西書,若法律書、農書、地理書、醫書、算學書、化學書、天文書、海陸軍兵書,各刊官板以爲生徒分科學習之用。外交以後,福澤諭吉始譯刊英文,名《西洋事情》,世爭購之。近年鉛製活板盛行,每月發行書籍不下百部,其中翻譯書最多,各府縣小學教科書概以譯書充用。明治五年,仿西法設出版條例,著書者給以版權,許之專賣,於是士夫多以著書謀利益者。現今坊間所最通行者爲法律書、農書及小學教科書。復有書籍館,匯聚古今圖書以縱人觀覽,統計全國官、私書籍館爲數十六所,藏和、漢書凡二十六萬九千六餘卷,洋書十八萬二百餘卷,館中各有章程,有願讀某書者悉許入覽,惟不許攜出。博物館陳列歐亞器物以供人考證,辛未五月,始於九段坂上物產園開小博覽會,以物產掛田芳男等董其事,是爲博覽會之始。自是年至十一年六月,所開博覽會共四十五處。新聞紙論歹內外事情以啓人智慧。明治十一年,計東京及府縣新聞紙共二百三十一種,是年發賣之數計三千六百一十八萬零一百二十二紙。在東京最著名者爲《讀賣新聞》、《東京日日新聞》、《郵便報知新聞》、《朝野新聞》、《東京曙新聞》,多者每歲發賣五百萬紙,少者亦二百萬紙雲。先是,文久三年,橫濱既通商,岸田吟香始編雜誌,同時外國人亦編《萬國新聞》。明治元午,西京始刊《太政官日誌》,蘭學者柳川春三又於江戶刊《中外新聞》,米國人某亦於橫濱著《藻鹽草》,然爾時世人未知其益也。四年,廢藩立縣,改革政體,新聞論說頗感動人心。其明歲,英人貌剌屈作《目新真事志》,始用洋紙與歐美相類。繼而《東京日日新聞》、《報知新聞》等接踵而起,日肆論說,由是頗誹毀時政,摘發人私,政府乃設讒謗律,新聞條例,有毀成法、害名譽者,或禁獄,或罰金。然購讀者益多,發行者益盛,乃至村僻荒野亦爭傳誦,皆謂知古知今益人智慧莫如新聞,故數年驟增,其數至二百餘種之多。計其中除論說時事外,專述宗教者二十六,官令法律六,理財通商二十九,醫學、工藝二十六,文事、兵事十九。多每日刊行者,亦有每旬、每月刊佈者。又洋文新聞英文三種,法文二種。當政府設立新聞條例之初,有《萬國新志》系以英人編纂和文,犯例而不甘受罰,謂外國人按約無遵奉日本法律之理。政府告之英國公使,謂苟如此則日本新聞假名於外人,例將爲虛設。公使從其言,乃佈告英民,除英文新聞外,如以日本文刊行者,即應遵日本罰則雲。附識於此。
由是西學有蒸蒸日上之勢。西學既盛,服>其教者漸多,漸染其說者益衆。論宗教則謂敬事天主,即儒教所謂敬天;愛人如己,即儒教所謂仁民;保汝靈魂,即儒教所謂明德。士夫緣飾其說,甚有謂孔子明人倫,而耶穌兼明天道者。論義理,則謂人受天地之命以生,各有自由自主之道;論權利,則謂君民、父子、男女各同其權。淺學者流張而恣之,甚有以綱常爲束縛,以道德爲狹隘者。異論蜂起,倡一和百,其勢浸淫而未已,若夫國家政體多采西法,則他志詳之矣。
外史氏日:以餘討論西法,其立教源於墨子,吾既詳言之矣。而其用法類乎申韓,其設官類乎《周禮》,其行政類乎《管子》者,十蓋七八。若夫一切格致之學,散見於周秦諸書者尤多。餘考泰西之學,墨翟之學也。"尚同、兼愛,明鬼事天",即耶穌十誡所謂"敬事天主,愛人如己"。他如化徵易若蛙爲鶉,五合水、火、土,雖然鑠金、腐水、離木,同重,體合類異,二體不合不類,此化學之祖也。均發均縣輕重而發絕不均也,均其絕也莫絕,此重學之祖也。一少於二,而多於五,說在重非半弗。新倍二尺,餘尺去其一,圓一中同。長方柱隅四歡,圓規寫殳,方柱見股,重其前弦,其股法意規圓三。此算學之祖也。臨鑑立景,二光夾一光,足被下光,故成景於上首;被上光,故成景於下鑑;近中則所鑑大,遠中則所鑑小,此光學之祖也。皆著《經·上下篇》。《墨子》又有《備攻》、《備突》、《備梯》諸篇,《韓非子》、《呂氏春秋》備言墨翟之技,削鳶能飛,非機器攻戰所自來乎?又如《大戴禮》:曾子日:"如誠天圓而地方,則是四角之不掩也。"《周髀注》:"地旁沱四隋,形如覆架。"《素問》:"地在天之中,大氣舉之。"《易乾鑿度》:"坤母運軸。"《蒼頡》雲:"地日行一度,風輪扶之。"《書考靈曜》:"地恆動不止而人不知。"《春秋元命苞》:"地右轉以迎天。"《河圖括地象》:"地右動起於畢。"非所謂地球渾圓,天靜地動乎?《亢倉子》日:"蛻地謂之水,蛻水謂之氣。"《關尹子》日:"石擊石生光,雷電緣氣而生,可以爲之。"《淮南子》日:"黃埃青曾、赤丹白磐,元砥歷歲生鴻,其泉之埃上爲雲,陰陽相薄爲雷,激揚爲電,上者就下,流水就通而入於海。煉土生木,煉木生火,煉火生雲。煉雲生水,煉水反土。"中國之言電氣者又詳矣。機器之作,《後漢書》:張衡作候風地動儀,施關發機,有八龍銜丸,地動則振龍發機吐丸,而蟾蜍銜之。《元史》:順帝所造宮漏,有玉女捧時刻籌,時至則浮水上,左右二金甲神,一懸鐘,一懸鉦,夜則神人按更而擊。奇巧殆出西人上。若黃帝既爲指南車,諸葛公既爲木牛流馬。楊麼既爲輪舟,固衆所知者。相土宜,辨人體,窮物性,西儒之絕學,然見於《大戴禮》、《管子》、《淮南子》、《抱朴子》及史家方伎之傳,子部藝術之類,且不勝引。至天文、算法,本《周髀》蓋天之學,彼國談幾何者,譯稱借根方爲東來法,火器之精,得於普魯斯人,爲元將部下卒,彼亦具述源流。近同文館丁韙良說電氣,道本於磁石引針、琥珀拾芥。凡彼之精微,皆不能出吾書也。蓋中土開國最先,數千年前環四海而居者,類皆蠻夷戎狄,鶉居蛾伏,混沌芒昧。而吾中土既聖智輩出,凡所以厚生利用者,固已無不備。其時,儒者能通天、地、人,農夫戍卒能知天文、工執藝事,得與坐而論道者,居六職之一。西人之學,未有能出吾書之範圍者也。西人每謂中土泥古不變,吾獨以爲變古太驟。三代以還,一壞於秦之焚書,再壞於魏晉之清談,三壞於宋明之性命,至詆工藝之末爲卑無足道,而古人之實學益荒矣。大清龍興,聖祖崛起,以大公無外之心,用南懷仁、湯若望爲臺官,使定時憲。經生之兼治數學者,類多融貫中西,闡竭幽隱,其精微之見於吾書者皆無不樂用其長。特憾其時西人藝術猶未美備,不獲博採而廣用之耳。
百年以來,西國日益強,學日益盛,若輪舶,若電線,日出奇無窮。譬之家有祕方,再傳而失於鄰人,久而跡所在,或不憚千金以購還之。今輪舶往來,目擊其精能如此,切實如此,正當考求古制,參取新法,藉其推闡之妙.以收古人制器利用之助。乃不考夫所由來,惡其異類而並棄之,反以通其藝爲辱,效其法爲恥,何其隘也!夫弓矢不可敵大炮,槳櫓不可敵輪舶,惡西法者亦當知之。特未知今日時勢之不同,古人用夏變夷之說深入於中,誠恐一學西法,有如日本之改正朔,易服色,殊器械以從之者,故鰓鰓然過慮。欲並其善者而亦棄之,固亦未始非愛國之心。顧以我先王之道德,涵濡於人者至久;本朝之恩澤,維繫於人者至深。所謂天不變道亦不變,終不至盡棄所學而學他人。彼西人以器用之巧,藝術之精,資以務財、訓農,資以通商、惠工,資以練兵,遂得縱橫倔強於四海之中。天下勢所不敵者,往往理反爲之屈,我不能與之爭雄,彼挾其所長,日以欺侮我,凌逼我,終不能有簪筆雍容坐而論道之日,則思所以捍衛吾道者,正不得不藉資於彼法以爲之輔,以中土之才智,遲之數年即當遠駕其上,內則追三代之隆,外則居萬國之上,吾一爲之而收效無窮矣。曾是一慚之不忍,而低首下心、沁沁睨睨,爲民吏羞乎?且器用之物,原不必自爲而後用之,泰西諸國以互相師法而臻於日盛,固無論矣,日本蕞爾國耳,年來發憤自強,觀其學校分門別類,亦駁駁乎有富強之勢。則即謂格致之學,非我所固有,尚當降心以相從,況古人之說,明明具在,不恥術之失其傳,他人之能發明吾術者反惡而拒之,指爲他人之學,以效之法之爲可恥,既不達事變之甚,抑亦數典而忘古人之實學,本朝之掌故也已。
卷三十三學術志二
文 字
日本古時文字,或日有,或日無,紛如聚訟。世傳日本元有國字,至推古朝尚存,藏於部家。惟據《古語拾遺》日:"上古無文字,故事口耳相傳而已。大江匡房《筐崎記》曰:我朝文字,實始於應神時。"此二書皆去古未遠,說當可據。考漢籍未來之先固無文字,然亦有造作形體以記事者。世傳有肥人書,有薩人書,女作 之類,今猶有存者。蝦夷之地,今尚沿用。其五字之外,或亦有變換點畫,如羅馬數字,或畫作,或作鳥獸草木形之類,然俱不可考。近世倡神學說者,謂神代自有文字,所據鎌倉八幡寺、河內國平岡寺、和州三輪寺額。有字不可讀者,有體不可辨者,有如科斗書者,有如鳥篆書者,僅亦粗具字形。蓋上古國造,或各以其意製作,以代古來結繩之用。然書皆同文,文能記事,則漢籍東來後,而後乃知其用也。
自王仁齎《論語》、《千文》來,帝使教太子。以言語殊異,甫立文字,各指示實物以教之。如教草木則指草木。教禽獸則指禽獸,一切有形之物皆指喻而後能通。然後教之以音,教之以義,教之以訓,蓋其難矣。然當時文字只此一種,漢籍之來僅十餘年。高麗王上表,表文不遜,皇子稚郎子讀而怒裂之,即能通文義矣。爾後,博士段揚爾、漢安茂等接踵而來,傳授百餘年。至履中四年,遂置國史於諸國以記時事,於是又能作文字矣。又二百年,爲推古帝,遂遣使於隋。自通使隋唐,表奏章疏皆工文章,然語言、文字不相比附,故僅僅行於官府,而民間不便也。天武之世,嘗造新字四十四卷,其體如梵書。蓋佛教盛行,其徒借梵語以傳國音,創爲新體,然此書不傳,蓋以不便於用而廢之也。
其後遣唐學生吉備朝臣真備始作假名。靈龜二年,真備從遣唐使多治比真人縣守遊唐,歷十八午,爲天平五年,乃歸,賜姓爲吉備。朝臣真備在唐請從諸儒授經,詔四門助教趙元默即鴻臚寺爲師,獻大幅布爲贄,所得之物悉貿書以歸。名即字也。《周禮》:"外史掌達書名於四方,"注日:"古曰名,今日字",稱名蓋本於此。取字之偏傍以假其音,故謂之片假名,片之言偏也。伊爲、呂爲口瀲爲,仁爲、保爲水、邊爲、止爲日、知爲手、利爲、奴爲又、留爲兒,、遠爲、和爲廠、加爲力、與爲了、多爲夕、禮爲、曾爲、、津爲、稱爲子、奈爲於、艮爲鄉、武爲厶、字爲、乃爲/、井爲廿、於爲才、久爲夕、也爲乜、未爲7、計爲穸、不爲7、已爲工、江爲工、天爲於、阿爲7、左爲廿、幾爲屯、由爲工、女爲夕、美爲三、之爲三、惠爲工、比爲匕、毛爲乇、世爲乜、寸爲滅。僧空海又就草書作平假名,即今之伊呂波是也,其字全本於草書,以假其音,故謂之平假名,平之言全也。《簾中鈔》以爲上半截空海所作,下半截釋護命所作,然《頓阿高野日記》、《三東密要》並以爲空海所作。又出雲神門郡鹽冶神門寺有空海真跡,伊呂波則爲空海之作明矣。自假名既作,於是有漢字雜假名以成文者,有專用假名以成文者。其用漢字之例有二,一則取其義而不用其音,一則用其音而不取其義。漢字、假名相雜成文者,今上自官府,下至商賈,通行之文是也。日本中古時所著國史,概用漢文,惟詔策祝辭之類,間借漢文,讀以土音,以爲助語,旁註於句下。自假名作,則漢字、假名大小相問而成文,蓋文字者所以代語言之用者也。而日本之語言其音少,其土音只有四十七音,四十七音又不出支、微、歌、麻四韻,一切語言從此而生。其辭繁,音皆無義,必聯屬三四音或五六音而後成義。既不同泰西字母,有由音得義之法,又不如中國文字,有同音異義之法。僅此四十七音以統攝一切語言,不得不屢換其辭以避重複,故語多繁長,如稱一我"字,亦有四音,稱一"爾"字,亦用三音,他可知矣。其語長而助辭多,日本語言全國皆同,而有上、下等二種之別。市井商賈之言,樂於簡易,厭其語之長,每節損其辭以爲便,而其語絕無倫理,多有不可曉者,故士大夫斥爲鄙俗。凡士大夫文言皆語長,而助辭多,一言一句必有轉聲,必有辭,一語之助辭有多至十數字者。其爲語皆先物而後事,先實而後虛如讀書則曰書讀,作字則曰字作之類。此皆於漢文不相比附,強襲漢文而用之。名物象數用其義而不用其音,猶可以通,若語氣文字收發轉變之間,循用漢文,反有以鉤章棘句、詰曲聱牙爲病者,故其用假名也。或如譯人之變易其辭,或如紹介之通達其意,或如瞽者之相之指示,其所行有假名,而漢文乃適於用,勢不得不然也。
自傳漢籍,通人學士喜口引經籍,於是有漢語。又以尊崇佛教,兼習梵語。地近遼疆,並雜遼人語。王、段博士所授遠不可考,然其人來自濟,或近北音。唐時音博士所授名爲漢音,僧徒所習名爲吳音,今士夫通漢學者往往操漢音。吳音大概近閩之漳、泉,浙之乍浦,而漢、吳參錯,閩、浙紛紜,又復言人人殊,其稱五爲訛,稱十爲求,沿漢音而變者也。稱一爲希多子,二爲夫帶子,此土音也。市廛細民用方言十之九,用漢語亦十之一。此外稱男子爲檀那,則用梵語也。稱婦人爲奧姑,則用遼人語也。其他仿此。日本之語變而愈多,凡漢文中仁義道德、陰陽性命之類,職官法律、典章制度之類,皆日本古言之所無,專用假名,則辭不能達,凡漢文中同義而異文者,日本皆劇一訓詁,刮一音讀。買字如川、河之類,虛字如永、長之類皆然。故專用假名而不用漢文,則同訓同音之字,如以水濟水莫能分別矣。用假名貝不得不雜漢文,亦勢也。漢文傳習既久,有謬傳而失其義者,有沿襲而踵其非者,又有通行之字如御、候、度、樣之類,創造之字如輛、繪水作旋渦形,以禳大災,名之目靳。拇地名.昌有北島、昌田諸姓,讀猶圃字。檸申木名,以之供神,故名。之類,於是侏侑參錯,遂別成一種和文矣。自創此文體,習而稱便,於是更移其法於讀書。凡漢文書籍概副以和訓,於實字則注和名,於虛字則填和語。而漢文助辭之在發聲、在轉語者,則強使就我,顛倒其句讀以循環誦之。今刊行書籍,其行間假字多者皆訓詁語,少者皆助語,其旁註一二三、及上中下、甲乙丙諸字者,如樂之有節,曲之有譜,則倒讀、逆讀先後之次序也。專用假名以成文者,今市井細民、閭巷婦女通用之文是也。
日本古無文字而有歌謠,上古以來日耳相傳。漢籍東來後,乃借漢字之音而填以國語,如《古萬葉集》所載和歌,悉以漢字填之,既開後來用音不用義之法。然漢字多有一字而兼數音者,則審音也難。有一音而具數字者,則擇字也難。有一字而具數十撇畫者,則識字也又難。自草書平假名行世,音不過四十七字,點畫又簡極易習識.而其用遂廣。其用之書札者,則自閭W4,民、賈豎小工,逮於婦姑慰問、男女贈答,人人優爲之。其被之歌曲者,則自朝廷典禮、士官宴會,逮於優人上場、妓女賣藝,一一皆可播之聲詩,傳之管絃。若稗官小說,如古之《榮華物語》、《源語》、《勢語》之類,已傳播衆日,而小說家簧鼓其說,更設爲神仙佛鬼奇誕之辭,狐犬物異怪異之辭,男女思戀蝶褻之辭,以聳人耳目。故本小說家言,充溢於世,而士大夫間亦用其體,以述往跡,紀異聞。
近世有倡爲國學之說者,則謂神代自有文字,自有真理,更藉此伊呂波四十七字,以張皇幽渺,眩惑庸衆焉。其字體如春蚓秋蛇,紛紜蟠結,不習者未易驟識。讀書人或鄙爲俚俗,斥爲諺文,然而人人習用,數歲小兒學語之後,能讀假字,即能看小說作家書,甚便也。考日本方言,不出四十七字中。此四十七字,雖一字一音,又有音有字而無義,然以數字聯屬而成語,則一切方言統攝於是,而義自在其中。蓋語言、文字合而爲一,絕無障礙,是以用之便而行之廣也。四十七字之外有五十母字,譜其音不出支微歌麻四韻。其發端之五音爲阿、衣、烏、噎、媼,次爲加、基、苦、結、Ⅱ枯,其他准此。細別之有十五音,正喉、淺喉、深喉、舌頭、舌上、捲舌、縱脣、縫脣、重脣、輕脣、牙齶、正齒、半齒、半舌、半齒。一音各含五聲,合爲七十五聲。開合、疾徐、輕重、清濁有定而無定,出入靈動可以極一切之音。雖鶴唳風聲,雞鳴犬吠,雷霆驚天,蚊虻過耳,皆可以譯。五十字外別有7字,讀若分,合口以鼻轉。是爲鼻音,即厶姥音之別,惟尾聲有此音。凡東、江、陽、庚、元、文、刪、先、侵、覃、鹽、鹹諸音,以7字助音亦能得其音。國語不出支、微、歌、麻音,其讀漢文,凡東江陽庚元文刪先侵覃鹽成諸聲,皆以哆字收聲。哆即烏也。故非用字,則不能成各種音韻。亦有二字合音之法,惟三合則不能成音。凡漢文之不解其音者,則譯註其旁以便通解,近多習英文,其地名、人名、事名、物名概以此譯音,亦殊便也。五十母字相傳爲吉備真備從遣唐使留學,其師王化言所定,據《唐書》,吉備所師爲四門助教趙元默,豈以化言精於音韻特受其傳歟?新舊《唐書》無所見,其詳不可考。或謂出於悉曇,傳教空海,二僧亦從遣唐使留學,當唐貞元年間並受悉曇學於梵僧,故其徒相傳授以至於今雲。考《金剛頂經.字母品》、《文殊問經字母品》、《大涅巢經·文字品》、《莊嚴經·示書品》、《大日經·具緣真言品》及《字輪品》,並說五十字母,《書史會要》所載天竺字母亦五十,則與日本相符。今按《悉曇字記》日:西域記梵王所制原始垂則四十七言,今國音字母亦五十,而除伊、烏、咽三字重出者,則亦四十七言。且長阿、短阿、短伊、長伊、短歐、長歐、短靄、長靄、短奧、長奧、短暗、長痛、十二韻及迦、者、吒、那、波、麼、也、羅、縛等字,次第綦有相似者矣。又《悉曇三密鈔》以梵文書五十母字,其說曰:悉曇字母四十七字,其初十二字謂之摩多,摩多即母也,又謂之韻,其三十五字謂之體文。今國音五十母字,則阿、伊、烏、噎、咀爲韻,猶梵書摩多也;加、沙、多、那、發、麻、藥、落、話九字爲聲,猶梵書體文也。以五韻九聲合爲十四音,則生其他三十音,故五音爲母,九聲爲父,三十六聲爲子,其法略同云云。則五十母字出於悉曇殆無可疑。惟日本所謂字母實異於他國,各國字母或合二三音,合四五音而成字,縱橫變化,生生不窮,所謂母以生子也。而日本僅一字一音,又有音無義,必數字相待而後成義,並非數音相合而能成字也。所謂母者假借之辭耳,蓋當時留學諸生作爲假名,文字則取之漢字,聲音則假之梵音,者相舉以成章,所以與悉曇相似而不得全同也。
外史氏日:文字者,語言之所從出也。雖然,語言有隨地而異者焉,有隨時而異者焉,而文字不能因時而增益,畫地而施行。言有萬變,而文止一種,則語言與文字離矣。居今之日,讀古人書,徒以父兄、師長遞相授受,童而習焉,不知其艱,苟跡其異同之故,其與異國之人進象胥、舌人而後通其言辭者,相去能幾何哉?餘觀天下萬國,文字、言語之不相合者,莫如日本。日本之爲國獨立海中,其語言北至於蝦夷,西至於隼人,僅囿於一隅之用。其國本無文字,強借言語不通之國之漢文而用之。凡一切事物之名,如謂虎爲於菟,謂魚爲陬隅,變漢讀而易以和音,義猶可通也。若文辭煩簡、語句順逆之間,勉強比附以求其合,而既覺苦其不便,至於虛辭助語,乃倉頡造字之所無,此在中國齊、秦、鄭、衛之詩,已各就其方言,假借聲音以爲用,況於日本遠隔海外,言語殊異之國。故日本之用漢文,至於虛辭助語而用之之法遂窮,窮則變,變則通。假名之作,借漢字以通和訓,亦勢之不容已者也。昔者物茂卿輩倡爲古學,自愧日本文字之陋,謂必去和訓而後能爲漢文,必書華言而後能去和訓。其於日本顛倒之讀,錯綜之法,鄙夷不屑,謂此副墨之子,洛誦之孫,必不能肖其祖父。又謂句須丁尾,塗附字句以通華言,其禍甚於侏偶馱舌,意欲舉一切和訓廢而棄之,可謂豪傑之士矣。然此爲和人之習漢文者言,文章之道,未嘗不可,苟使日本無假名,則識字者無幾。一國之大,文字之用無窮,即有一二通漢文者,其能進博士以書驢券,召鯫生而談狗曲乎?雖工亦奚以爲哉?
餘聞羅馬古時,僅用臘丁語,各國以語言殊異,病其難用。自法國易以法音,英國易以英音,而英法諸國文學始盛。耶穌教之盛,亦在舉舊約、新約就各國文辭普譯其書,故行之彌廣。蓋語言與文字離則通文者少,語言與文字合則通文者多,其勢然也。然則日本之假名,有裨於東方文教者多矣,庸可廢乎?
泰西論者謂五部洲中以中國文字爲最古,學中國文字爲最難,亦謂語言、文字之不相合也。然中國自蟲魚雲鳥,屢變其體,而後爲隸書、爲草書,餘烏知夫他日者不又變一字體,爲愈趨於簡、愈趨於便者乎?自凡將訓纂逮夫《廣韻》、《集韻》增益之字積世愈多,則文字出於後人創造者多矣,餘又烏知夫他日者不有孳生之字,爲古所未見、今所未聞者乎?周秦以下文體屢變,逮夫近世章疏移檄,告諭批判,明白曉暢,務期達意,其文體絕爲古人所無。若小說家言,更有直用方言以筆之於書者,則語言、文字几几乎複合矣。餘又烏知夫他日者不更變一文體,爲適用於今、通行於俗者乎?嗟乎,欲令天下之農工商賈,婦女幼稚,皆能通文字之用,其不得不於此求一簡易之法哉!
學 制
以全國地爲七大學區,第一,東京府、神奈川縣、琦玉縣、羣馬縣、千葉縣、茨城縣、橡木縣、山梨縣;第二,愛知縣、靜岡縣、石川縣、岐阜縣、三重縣;第三,大坂府、京都府、滋賀縣、岡縣、和歌山縣、兵庫縣、高知縣;第四,廣島縣、岡山縣、島根縣、山l縣、愛媛縣;第五,長崎縣、熊本縣、鹿兒島縣、大分縣、福岡縣;第六,新渴縣、長野縣、山形縣;第七,宮城縣、福島縣、秋田縣、青森縣、巖手縣。分司其事於府知事、縣令,而受轄於文部卿。全國學校直轄於文部省,以官費支給者,稱官立學校。即東京大學、東京師範學校、東京女子師範學校、東京外國語學校、大坂英語學校是也。以地方稅或町村公費設置者,日公立學校。其一人或數人以私費設置者,日私立學校。但開設之方,仍依文部省所頒教育令而行。公立學校之興廢,必經府知事、縣令裁許,其教則必經文部卿查覈。私立學校則具報於府知事、縣令而已。統計全國學校,據文部省報告明治十年之數。小學校凡二萬五千四百五十九,其繫於公立者凡二萬四千二百八十一,中學校三十一,專門學校十八,師範學校九十二,外國語學校五,女子手藝學校五十八,總計蓋有二萬六千二百六十八所。凡兒童自六歲至十四歲名爲學齡,必使就學。學齡就學爲父母戶長者任其責,苟有事故必陳述於學務委員。兒童在學齡間,就學之日極少不得過十六個月,教員則無論男女必在十八歲以上。統計全國教員:凡六萬二千一百七十名,其中六萬三百四爲男子,一千八百六十六爲女子。生徒凡二百二十萬三千五十名,其中一百六十二萬七千九百三十八名爲男子,五十七萬五千一百十二名爲女子云。
凡學校皆有規則,其教科之書必經文部省查驗。現今小學需用者共一百七十四種,文部省官板五十八種,各官省官板二十八種,私板八十八種。以地理書、史略爲最多,其他則物理書、動物、植物學之類√l生理書、修身行善之類。經濟學、言治生理財之法。化學、農商學、算學、文法學、字學。言作文習字之法。中學校教科如小學,惟所業較小學爲精。專門學校專習一門,則法律學、理學、文學、農商學之類也。詳《西學篇》。凡生徒既入學,歲有學期,每歲約以九月入學,六月畢業。學期或分爲三,冬期休業十餘日,春期休業數日,夏期休業凡二月。凡祭日、新嘗祭、春秋皇靈祭之類。慶日、紀元節、天長節。則給假,日曜日則給假,每歲授業多不過二百六十日,少不減二百二十日。每日授業多不過六時,少不減三時。教師有口講,有指畫,以粉書木板懸之於壁,指以教人。其教地圖之法,亦以地懸壁間,令諸生一一記誦。別有暗射地圖,僅施闌廓,分著采色,凡某水、某山、某郡、某邑,悉削而不載,而書一二三四數目於其上,教者指其處詢此何地?彼何地?令一人應聲答之.同學者是之則日是;非之則曰否。既能識形勝,又便記名稱,甚善法也。有筆削,有親驗,講求化學、光學之類,必親試其事以教人。依生徒所業分類而教之。生徒有階級,隨其業深淺分爲數級,授以各科教書。能者越級而升,次則循級以進,暴棄者則降級焉。有考試,每三月則教師鑑其勤惰、察其進退而爲小試。週年則大試,或以校長監臨。既卒業,則府知事、縣令親試之,而給以卒業文憑,名日證書。小學既卒業,進之中學,又進之專門學、大學。有法學士、理學士、文學士、醫學士之名,則由東京大學校校長試而給予稱號焉。其尤異者以官費留學外國,或就試於各國大學校,既得高第,亦執其憑,誇以爲榮。惟取士官人之法則不繫乎此。官學之費,鹹給於官。公學之費,每歲五百三十六萬四千八百七十圓,有四百萬以地方稅、町村費及各處捐助金支給者,此皆出之人民,各府縣於管內學費金,歸各學區自爲料理,有設賦課法者,有不設賦課法者,聽其便。其中有八十二萬七千一百七十三圓,爲公學公積銀之利息,隨各府縣斂集金錢,貸之銀行,歲收其息,是爲公學公積銀。計息支用,不得支及母銀。現計母銀七百五十二萬一千四百五十九圓,歲取其息以爲學費。後來擴充當日益增加,又有五十四萬五千五百零四圓給於官庫,名爲小學補助金,由文部省發各府縣,使分給焉。頃以公庫支絀,此款既停給矣。考西洋各國學校之費,每與軍士費比較多少,以全國人民計口分算。米國學校費每人二圓零二錢,軍費每人一圓二十九錢。瑞西學校費每人八十八錢,軍費每人一圓。英國學校費每人六十六錢,軍費每人三圓八十六錢。德國學校費每人五十一錢,軍費每人二圓二十九錢。澳國學校費每人三十四錢,軍費每人一圓三十九錢。佛國學校費每人二十九錢,軍費每人四圓零五錢。意國學校費每人一十三錢,軍費每人一圓五十七錢。依此法計算,日本則學費每人二十錢,軍費每人三十一錢。其中惟美國學費多於軍費雲。
凡七大學區,各令建立學校,其僻陋小邑,無力設置小學校者,則聯合數學校共設一教員,俾巡迴教授。各町村分設小學校,必令町村人民薦舉學務委員,府知事、縣令擇而任之。學務委員受轄於府知事、縣令,舉凡兒童之就學,學校之設置,皆令司掌而申報於府知事、縣令。知事、令以時查察管內學事,申報於文部卿。文部卿又以時發遣吏員巡視諸學區,察其實況,分年編報以公示於衆。其海外留學生,則別有監督司其事焉。
七大學區學喜締計嘉
大學區
第七
總計
小學區數
8355
7649
52
8425
672
248
3539
42922
男
298382
2862754
373484
28712
2581112
1559622
156799l
174357
人l
女
2933153
2829885
39412
263959
2386581
1545548
14748
1689546
全數
5916955
5692639
682896
543797l
4967693
31517
341999
34245323
男
45()92
42956l
471113
445476
42971
24271
2582
2728267
學齡
女
44367
4139
434429
415213
43354
221997
23441
252354
人員
全數
865287
8297
95542
86689
83369
464
492813
525187
男
276166
274749
2594l
22122l
23697
1482
14412
152697
學齡
女
2687l
131559
328
7289
5859
41122
2723
567391
就學
全數
39337
4638
37969
29331
262216
189143
171215
294298
學齡
男
174594
153516
21272
224255
22618
94689
11476
119994
不
女
297656
267237
121441
34734
344835
18875
26838
1958966
就學
全數
47225
42753
526473
571379
57853
275564
321598
315887
六歲
男
4332
3758
4399
4939
3874
2757
1142
2521
以下
就學
女
276
1597
198l
1951
1238
13l
322
1196
生徒
全數
648
5355
638
689
5112
1788
1464
35397
大學區
第七
總計
十四歲
男
2353l
7917
15525
14395
118
527l
6126
82945
以上就
女
227l
933
5329
1323
99
28
298
11424
學生徒
全數
2582
885
2854
15718
lll7
555l
6424
94369
人口百中
就學生徒
718
738
667
58
56
639
588
4139
公立
4196
3992
4536
3865
3282
222
228
2428l
小學
私立
694
84
197
132
54
5
12
1178
公立
4
4
3
7
7
5
l
31
中學
私立
224
14
36
82
l
l
358
大學
官立
1
l
專門
公立
9
4
l
2
l
1
18
學校
私立
19
4
2
9
34
小學師
官立
2
1
l
l
5
苞學植
公立
17
12
21
14
8
lO
9
91
辛學析
官立
l
1
袍學校
公立
l
l
官立
1
1
2
卟網話
公立
1
3
l
5
學校
私立
4
3
1
1
l
2
21
女子
公立
56
56
藝學校
私立
185
185
學校全數
5172
4119
551
42
3356
1316
2234
26268
公蕾、
男
254192
28354
27372
23472
27864
154963
147192
155241
學生徒
女
93()96
132454
3127
7435
5329
42326
27261
543768
甑立以、
男
26429
459
5145
3162
276
175
62
42332
學生徒
女
2737
1363
1172
7
232
14
144
24452
日、學日日出席
生徒平均數
295699
27
298335
力晰616
176423
16219
395
153164
大學區
第七
總計
公立中
男
1
336
736
892
553
27
192
379
學生徒
女
l
189
2
192
陸立中
男
1545
484
1635
349l
69
17
16331
摯生徒
女
761
48
12
92
自立大
摯生徒
男
175
175
公立專
。]學校
生徒
男
722
324
66
297
28
5
1487
匭立專
男
127
53
46
532
1748
1學校
生徒
女
36
45
4
4
126
自立卅、
男
113
122
9
97
422
摯師範
學校
生徒
女
347
347
公立"、
男
1159
1lll
1618
74
826
471
641
68
學師範
學校
生徒
女
7
197
16
25
4
68
38
官立中
學師範
學校
生徒
男
55
55
公立中
學師範
學校
生徒
男
122
122
官立外
國語學
校生徒
男
34l
193
534
登立外
國語
男
19
95
285
學校
生徒
女
35
28
63
私立
卟國語
男
78
9l
256
28
34
96
583
大學區
第七
總計
學校
生徒
女
2
55
57
公立女子手
藝學校生徒
2744
2744
私立女子手
藝學校生徒
263
263
學校生
徒全數
41165
42129
4152
318751
265928
198847
176343
2235
登立一
男
9565
1134
9976
892
6765
7l
4355
56685
掌教員
女
185
446
121
282
18
61
7l
1275
敞立以、
男
978
19
215
158
113
7
29
169
#教員
女
236
22
7
6
6
2
4
283
套立中
學教員
男
18
35
7
53
4
25
9
187
男
49l
22
66
114
3
4
7
匭立中
學教員
女
21
2
23
官立
大學
教員
男
91
9l
僉立專
]學校
教員
男
31
25
4
13
6
3
82
阻立專
]學校
教員
男
63
4
2
1
79
官立』、
男
2l
1
8
1
49
學師範
學校
教員
女
9
9
大學區
第七
總計
公立、
男
158
128
15
98
44
62
717
學師範
學校
教員
女
4
6
1
4
15
官立中
學師範
學校
教員
男
1
1
公立中
學師範
學校
教員
男
15
15
自立夕
馬語學
陵教員
男
36
17
53
公立外
男
l
7
5
13
國語學
校教員
女
l
l
2
私立外
男
5
2
15
1
12
2
37
國語學
校教員
女
3
1
4
公市女
子手藝
學校
教員
女
74
74
私立女
男
4
4
子手藝
學校
教員
女
18l
18l
教員內
外全教
2923
l()959
1856
8799
7155
7928
455
6217
官
,
保姆
5
5
且
幼
佳
男
1l
11
稚
園
徒
女
57
57
卷三十四禮俗志一
外史氏日:五帝不襲禮,三王不沿樂,此因時而異者也;百里不同風,千里不同俗,此因地而異者也。況海外之國,服食不同,梯航遠隔者乎!驟而觀人之國,見其習俗風氣,爲耳目所未經,則驚駭嘆吒,或歸而告諸友朋以爲笑謔。人之觀吾國也亦然,彼此易觀則彼此相笑,而問其是非美惡,各袒己國,雖聚天下萬國之聖賢於一堂,恐亦不能斷斯獄矣。一相見禮也,或拱手爲敬,或垂手爲敬,或握手爲敬,或合掌爲敬。一拜禮也,或稽首爲禮,或頓首爲禮,或俯首爲禮,或鞠躬爲禮,或拍手爲禮。究其本原之所在,則天之生人也,耳目口鼻同,即心同理同,用禮之節文以行吾敬,行吾愛,亦無不同。吾以爲異者,禮之末;同者,禮之本;其同異有不必論者。雖然,天下萬國之人、之心、之理,既已無不同,而稽其節文,乃南轅北轍,乖隔歧異,不可合併至於如此,蓋各因其所習以爲之故也。禮也者非從天降,非從地出,因人情而爲之者也。人情者何?習慣是也。光嶽分區,風氣問阻,此因其所習,彼亦因其所習,日增月益,各行其道,習慣之久至於一成而不可易,而禮與俗皆出於其中。是故先王之治國化民,亦慎其所習而已矣。
嗟夫!風俗之端始於至微,搏之而無物,察之而無形,聽之而無聲。然一二人倡之,千百人和之,人與人相接,人與人相續,又踵而行之。及其既成,雖其極陋甚弊者,舉國之人習以爲然,上智所不能察,大力所不能挽,嚴刑峻法所不能變。夫事有是、有非、有美、有惡,旁觀者或一覽而知之,而彼國稱之爲禮,沿之爲俗,乃至舉國之人展轉沈錮於其中,而莫能少越,則習之囿人也大矣!古先哲王知其然也,故於習之善者導之,其可者因之,有弊者嚴禁以防之,敗壞者設法以救之,秉國鈞者其念之哉!作《禮俗志》,爲類十有四:日朝會、日祭祀、日婚娶、日喪葬、日服飾、日飲食、日居處、日歲時、日樂舞、日遊宴、日神道、日佛教、日氏族、日社會。
朝 會
新年朝賀元日,皇帝受羣臣朝拜。是日,禁闕諸門近衛兵皆白毛帽,執槍銃,守衛如儀。參賀羣臣大禮服.午前七時十二分參列。八時,式部頭奏請御正殿,帝正服御寶座。宮內卿、輔、書記官、侍從長、侍從,皆大禮服立歹寶座之右,北面西上,卿、輔、外柱,侍從,內柱。皇后就寶座之左位,後宮大夫、亮及女官立列其左,皆南面,大夫、亮,西上,宮女,東上,大夫、女官,外柱,亮、內柱,式部頭班殿南東,羣臣拜位之傍斜向,式部助班殿柱外北面,皇族親王暨大臣、參議、諸省卿以下敕任官,麝香間祗候,華族等以次進拜帝及後,折,旋退。禮畢,帝還御。午前九時三十分,外國使臣參朝。式部頭奏請帝御正殿,皇后就寶座之左位,諸官立列如前,外務卿、書記官班殿東北,公使拜位之首斜向。式部頭傳旨,引公使,外務卿相率就拜位,首班公使奏祝辭。帝敕日:"方此佳辰,與卿等同慶。"禮畢,還御。午前十一時,諸省及在京奏任官朝拜,儀同前。同日,各省判任官於各省參賀,省卿奏之。各府縣地方敕奏官上賀表。二日,文武非役勳六等以上、從六位以上朝拜。同日,非役有位華族朝拜。二十日,神官奏任以上、教導職六級以上朝拜。二十一日,各宗教導職六級以上朝拜。
新年宴會 一月五日黎明,裝飾正殿開新年賀宴,大召文武百官。午前十一時,式部頭奏請御正殿,帝正服御中央寶座。皇族諸親王、大臣、參議,麝香間祗候,大政官、元老院、諸省卿並敕奏官,東京府以下各府縣,在京敕奏官,皆大禮服,班位依次參列於寶座之左右。每一人安食臺椅子,賜酒及饌,伶人奏舞樂,百官歡醉。帝還御,樂止,宴畢,衆退。
紀元節宴會 以二月十一日爲紀元節,即神武天皇即位之日也。設宴慶祝,式儀同前,惟舞樂奏久米舞。神武所作,故於祭神武時用之。
天長節宴會 十一月三日爲今帝生日,名日天長節。質明,裝飾正殿,午前十一時,式部頭奏請御正殿,帝正服御寶座受賀,皇后陪坐寶座之左位,皇族親王暨大臣、參議以下,麝香間祗候,文武敕任、奏任官皆上萬壽,行最敬禮。禮畢,還御,賜羣臣酒饌,儀同前。此間奏歐樂,宴止,衆退。以上三大節,全國臣民每戶揭旭光旗章,以表慶賀。
每月賜宴 每月定日,帝於便殿召大臣、參議及有勳勞於國者,賜以酒食,或奏國樂,或奏西樂,序坐款語以舒君臣相悅之情,制以每月土曜日爲定例。以上今禮,自明治元年三月參與大久保利通上表日:"中世以還,天皇垂簾.拱手步不履蚰。力,重深邃,得近御座者公卿數人耳。所謂階前萬里,其隔閡可知也。夫尊君敬上,人心所同。然尊之失其道,天理乖戾,上下否隔,是古今之通弊。請破俗論,勿飾邊幅,以從事於簡易輕便。"朝議採之,舊儀繁重者大半刪棄。今考延喜式所載,元正朝會,名日大儀,節錄如下,以備參考。元正前二日,大藏丞、錄率史生、藏部等,懸繡額於大極殿,綴著料緋絲一絢。前一日,殿東南庭設皇大子及大臣輕幄,諸門懸屏幔,東西廊門南左右並諸門懸屏幔,內匠寮官人率木工、長上、雜工等裝飾大極殿。高御座,蓋作八角,角別上立小風像,下懸以玉幡,每面懸鏡,三面當頂著大鏡一面,蓋上立大鳳像,總鳳九隻,鏡二十五面。幔臺一十二基立高御座,東西各四間,又整立南庭白銅大火爐二口,中階以南相去十丈,東西之間相去六丈,兵庫寮與木工寮共建幢柱管於大極殿前庭龍尾道上。率內匠寮工一人、鼓吹戶四十人構建寶幢,從殿中階南去十五丈四尺建烏像幢,左日像幢,次朱雀旗,次青龍旗,此旗當殿東頭楹。右月像幢,次白虎旗,次玄武旗,此旗當殿西頭楹,相去各二丈許,與蒼龍、白虎、兩樓南端楹平。頭立鼓鉦。大極殿東南閣內大臣幄,西南去一丈立鉦,又南去一丈立鼓,鉦加角槌二柄,鼓木槌二柄,擊人各一人,長一人;次會昌門外東去九丈,自廊南去五丈立鉦,又去一丈立鼓;次棲鳳樓西南角壇以西相去一丈立鼓,以北相去六尺立鉦;次朱雀門內東去十丈、自垣北去七丈立鉦,又去一丈立鼓。至日,主殿頭率寮下掃治御前及宮掖所。所史生左右各二人,禮服官袷袍,表緋裏白,白禱帶,鼻切履,執威儀。物殿部左右方十一人,一人執梅杖,二人紫傘,三人紫蓋,二人營傘,三人營蓋。右准此,其裝束各黃帛袷袍一領。圖書寮於大極殿前庭左右設火爐榻一腳,官人四人各著禮服,分自東西廊門當爐榻相對立。中務省、輔省淺紫襖金銀裝、腰帶金銀裝、橫刀、烏皮靴,策著幟殳。丞並內舍人皁綏緋襖,掛甲,白布帶、橫刀弓箭、麻鞋。其日依時刻,輔、丞各二人,相分率內舍人大極殿前庭,近衛陣以南隊之。各居胡牀,咒纛幡二流,鉦鼓各二面。寅一刻擊裝束鼓,三刻列陣鼓,卯一刻進鼓。凡供奉威儀官人,綏腰帶布帶,橫刀弓箭。兵部省於平旦,命丞、錄各一人,東西相分將史生省掌等共入,八省院檢校兵庫、幢旗,諸位儀仗及隼人等陣。閣外大臣就朝集堂,召兵部省即丞入受命,出令兵庫寮擊外辨鼓,兵庫寮分配擊鉦鼓人及執夫。於大極殿及會昌以外三門別擊鉦鼓各一人,執夫四人,中務擊鉦鼓人各二人,執夫八人,諸衛別擊鉦鼓人一人,執夫四人。擊鉦鼓人著平巾冠、緋大袖袍、綠襖子、帛博帶、大口帛袷禱、白布襪、烏舄。執鉦鼓夫著皁縵頭巾、皁綏、朱末額緋大纈袍、白布帶、白布禱、紺布脛巾、麻鞋。擊鉦鼓節羣官陣列畢。閣外大臣仰兵部省,省令寮擊外辨鼓,平聲九下,諸門依次相應。開門畢,寮頭進申閣內大臣,令擊殿下喚鼓,雙聲九下,諸門依次相應。左右近衛府,於其日寅二刻,始擊動鼓三度,度別平聲九下,即令裝束。大將著武禮冠,淺紫襖、錦柄襠。將軍帶金裝、橫刀、靴策著幟殳。中將武禮冠,深緋襖、錦柄襠,將軍帶金裝、橫刀、靴策著幟殳。少將武禮冠、淺緋襖,錦柄襠,將軍帶金裝,橫刀、靴策著幟殳。將監、將曹並皁繡,深綠襖、錦柄襠、白布帶、橫刀弓箭、白布脛巾、麻鞋。卯一刻擊列陣鼓,一度平聲九下;卯三刻擊進陣鼓,三度,度別九下;仗初進時擊行鼓三度,度別雙聲二下,皆就隊下。中將率將監以下列隊於大極殿南階下,大少將率將監以下隊於中務陣以北。龍像纛幡一旒,鷹像隊幡四旒,小幡二十四旒,鉦鼓各一面。將監率將曹以下隊於大極殿以北、後殿南,並居胡牀。左右衛門府於其目寅刻,近衛府始擊動鼓,以次相應,即令裝束,督著武禮冠,深緋襖、繡柄襠、將軍帶金裝、橫刀、靴策著幟殳。佐,武禮冠、緋襖、繡柄襠,將軍帶金裝、橫刀、靴策著幟殳。尉、志並皁綏、深綠襖、錦柄襠、白布帶、橫刀弓箭、緋脛巾、麻鞋。府生門部並皁綏、紺襖、掛甲、白布帶、橫刀弓箭、白布脛巾、麻鞋。衛士皁綏,末額桃染布衫、掛甲、白布帶、橫刀弓箭、白布脛巾、麻鞋。卯一刻,近衛府擊列陣鼓,以次相應。卵三刻,擊進陣鼓,仗初進。擊行鼓,各相應如前,皆就隊下。督率尉以下隊於會昌門外左,鷲像纛幡一旒,鷹像隊幡二旒,小幡四十九旒,鉦鼓各一面。伴氏五位一人率門部三人入自掖門,居會昌門內左廂。依時刻令開門,佐率尉以下隊於應天門外.左隊幡二旒,小幡四十五旒,尉一人率門部三人居門下,開門畢,還本陣。又尉率志以下隊於朱雀門外,隊幡二旒,小幡四十旒。志一人率門部五人居門下,開門畢,還本陣。自朱雀門外至於第一坊門路傍衛士隊之。又尉率衛士已上隊於龍尾道以南諸門外,小幡四旒。志率衛士已上隊於東西諸門及餘掖門,左右兵衛府於其日寅二刻,近衛府始擊動鼓相應,裝束:督著武禮冠,深緋襖、繡衲襠、將軍帶金裝、橫刀、靴策著幟殳。佐,武禮冠、緋襖、錦柄襠、將軍帶金裝、橫刀、靴策著幟殳。尉、志並皁綏、深綠襖、錦柄襠、白布帶、橫刀弓箭、緋脛布、麻鞋。府生兵衛並皁緋紺襖、掛甲、白布帶、橫71弓箭、白布脛巾、麻鞋。卯一刻,近衛府擊列陣鼓,以次相應。卯三刻,擊進陣鼓,仗初進,擊行鼓,各相應如前,皆就隊下。督、佐率尉以下隊於龍尾道東階下,虎像纛幡一旒,熊像隊幡四旒,小幡九十六旒,鉦鼓各一面。又尉率志已下孔於北殿門左,小幡十八旒。志率兵衛以上隊於北掖門、東廊門。隼人司官三人,史生二人,率大衣二人,番上隼人二十入,今來隼人二十人,白丁隼孔一百三十二人,分陣應天門外之左右。羣官初入,自胡牀起,今來隼人發哆聲三節,其官人著當色、橫刀、大衣,及番上隼人著當色、橫71、白赤木綿耳無矍。自餘隼人皆著大摸布衫襟袖,著兩面棚布禱,著兩面襉緋帛肩巾,橫刀白赤木綿耳形矍,執盾槍並坐胡牀。式部元日醜一刻,掃部寮設輔以下、名掌以上座於便處,輔以下就座。省掌置版,位五位以上服禮服,就版,受點。其禮冠,親王四品已上並漆地金裝,以水精顆、琥碧三顆、青顆,交屆冠頂,以白玉八顆立櫛形,上以紺玉二十顆立前後押矍上,其徽立額上。一品,青龍,尾上頭下,右出左顧。二品,朱雀,右出左顧。三品,自虎,尾上末卷,頭下右向。四品,玄武,爲蛇所纏,並右出左顧。凡立玉有莖並座,居玉則有座無莖。諸王一位,漆地金裝,以赤五顆、綠玉六顆交居冠頂。黑玉八顆立櫛形上,以綠玉二十顆立前後押墼上。二位,以白玉一顆、綠顆交居冠頂,以赤玉八顆立櫛形上,自餘並準一位。三位,以黃玉八顆立櫛形上,自餘並準二位。四位,漆地,絛形、櫛形、押鬢、玉座皆金裝,自餘銀裝,以赤玉五顆、綠玉六顆交居冠頂,以白玉十顆立前押矍上,以青,十顆立後押鬢上,不立櫛形上。正五位,漆地銀裝,以黑玉十顆立前押鬢上,以青玉十顆立後押鼙上,自餘準四位。其徽爲鳳。2位已上正位,立仰頭,從位正立低頭。正四位,上階左出右向,下階右出左向。從四位,上階左出右顧,下階右出左顧。五位準四位。諸臣一位,以紺玉八顆立櫛形上,自餘並準王一位.惟玉色交居王、臣各異。二位,以綠玉顆、白玉三顆、赤黑玉三顆交居冠頂,以赤玉八顆立櫛形上,自餘準一位。2位,以黃玉八顆立櫛形上,自餘準二位。四位,以赤玉六顆、綠玉五顆交居冠頂,自餘準王四位。五位,以綠玉五顆、白玉三顆、赤黑玉三顆交居冠頂,自餘準王五位。其徽爲麟。正、從出向皆準諸王。羣臣入,就位畢。兵部省於殿下擊褰御帳鉦,平聲2下乃開御帷。圖書寮主殿先進,發火爐,寮官人左右各一人,進,就榻下共燒香。一舉畢,帝袞冕出御大極殿御座。女孀十六人導引宸儀,分侍左右。此時中務省內舍人之供奉駕前者,分就胡牀。左右近衛、左右衛門、左右兵衛之供奉駕陣者,成就本隊。羣官成拜,禮畢,駕還。中務省、左右近衛、左右衛門、左右兵衛,各供奉如初。兵部省於殿下擊下帳徵,鉦平聲三下,殿下即擊退鼓,雙聲九,諸依次相應,羣冒退出訖,外擊鉦五,諸鉦依次相應,然後近衛擊退隊鼓,三度,度別九下,餘府依次相應,還入本府,各擊鉦五下,解陣。
祭 祀
新年祭 一月一日,帝親祭賢所、祭三種神器之一神鏡處。皇靈、安祖宗以來歷代皇靈處。神殿。祭天神地祗處。午前四時,裝飾尊廟,宮內省、式部寮官人就座,掌典進開扉,賢所、皇靈以內掌典開扉,內掌典,女官也。伶人奏樂,內掌典及掌典補供神饌,樂作,掌典奏祝詞。五時,式部頭奏請出御,帝冠冕束帶,步行,近衛、將校警衛左右,侍從執炬前導,宮內卿以下扈從。至廟,侍從執御劍候於階上,帝親奉玉串系木棉於木端名曰玉串。拜禮。式部頭贊相祭儀。皇靈、神殿同一祭儀,惟拜賢所時,別有內掌典引鈴之儀。拜畢,還御。宮內省、式部、寮官、敕任、奏任、判任,以次就拜位,行拜禮畢,撤神饌,伶人奏樂,掌典閉扉,樂止,衆退。所供神饌,賢所、皇靈用折敷高壞六本立,謂有已之籩,凡六事也。折櫃二十合,神酒二瓶。神殿用洗米神酒二瓶,餅一重,海魚、魚、海菜、野菜、果制、果鹽凡十臺。二日、三日,賢所、皇靈、神殿每月祭祀均以朔日,惟新年限至三日。祭賢所、皇靈、神殿,奏祝詞,供神饌同一日式。但式部寮主其事,帝不親祭,並無奏樂。
元始祭一月三日元始祭式。午前八時,裝飾尊廟,宮內省、式部寮官就座,內掌典、掌典進,開扉,伶人奏樂,掌典供神饌及御幣物。九時,在京諸省敕任官鹹集,帝冠冕束帶至尊廟,皇族親王暨大臣、參議、宮內卿、輔、書記官等從。帝親奉玉串於賢所內掌典引鈴如常。拜,式部頭奏告文,皇靈、神殿同奏告文。此間陪從諸臣及在京諸省敕任官、宮內省、式部寮、奏任、判任官以次拜,禮畢,還御,撤神饌、幣物,伶人奏樂,掌典閉扉,樂止,衆退。十時,宮內省式部寮官就座,掌典開扉,皇太后、皇后拜禮,奉玉串。十時三十分,麝香問祗候參拜,各廳在京奏任官、神官、奏任以上教導職,六級以上有位華族等,皆參拜,至十二時拜畢,閉扉,衆皆退。神饌,賢所、皇靈如一日之儀。神殿飯餅、海魚、川魚、野鳥、水鳥、海菜、野菜、果制、果鹽、水御杯凡十一臺,酒二瓶,所供幣物錦一卷、紅白絹各一匹、曬布二端,載之一臺。
祈年祭 二月四日,帝遣敕使式部寮官,奉幣於伊勢皇太神宮、豐受大神宮,及兩大神宮之別宮,祭告祈年。皇太神宮供五色絕各十匹,白絹十匹、錦一端、木綿十兩、麻十兩、幣帛料金若干、神饌料金若干。豐受大神宮供幣1司前。皇太神宮、別宮、荒祭宮,供幣帛五色純各一丈、木綿二兩、麻二兩、金若干、神饌料若干。又月讀宮、月讀荒御魂宮、伊佐奈岐宮、伊右奈彌宮、瀧原宮、瀧原並宮、伊雜宮、風日祈宮,供幣帛並幣帛神饌料金若干。豐受大神宮、別宮、多賀宮、土宮、月夜見宮、風宮,供幣帛並幣帛神饌料金若干。祭日神宮,各神官鹹集,兩大神官供神饌,敕使進奉幣帛,奏祭文,文日:"天皇昭命使臣式部頭某,敬告伊勢度會天照皇太神之廣前。五十鈴河上巍巍乎!建宮殿於磐石之根。大柱豎立,千木高揭,威靈赫赫,照古耀今。茲當祈年之辰,恭奉幣帛,虔祈年穀,仰賴天恩。俾神國聖世,同磐石堅,千世萬世,與天壤無窮。天皇大命,庶垂降鑑,臣誠惶恐懼敬白。"豐受宮各祝詞大抵如前。同日於宮內祭皇靈。同日,式部寮班幣帛於各府縣,官幣、國幣社各有等差,令地方官及神官於郵遞到日奉之以惰祭祀。官幣大社:京都府賀茂別雷、賀茂御祖、男山、八幡、松尾、平野、稻荷,埽縣大神、大和、石上、春日、廣瀨、龍田、丹生川、上牧岡、大鳥,大坂府住吉、生國魂,兵庫縣廣田,琦玉縣冰,千葉縣安房、香取,茨城縣麂島,靜岡縣三島,愛知縣熱田、滋賀縣日吉、和歌山縣日前國懸、島根縣出雲、大分縣宇佐、鹿兒島縣霧島,共三十社。官幣中社:京都府八坂、鹿兒島縣鹿兒島、京都府白峯、山口縣赤間、大坂府水無瀨、神奈川縣鎌倉、靜岡縣井伊谷、京都府梅宮、貴舟公、大原野、吉田、北野,共十二社。官幣小社:鹿兒島縣鵜戶、開拓使札幌別格。官幣九社:坍縣談山、京都府護王、熊本縣菊池、兵庫縣湊、鳥根縣名和、石川縣藤島、京都府豐國、橡木縣東照、陸軍省靖國。國幣中社:三重縣敢國、靜岡縣淺間、神奈縣寒、千葉縣玉前、歧阜縣南宮、長野縣諏訪、兩社、山黎縣淺間、羣馬縣貫前、橡木縣二荒山、福島縣都都古別、伊佐、須美、宮城縣誌波、彥鹽竈、山形縣大物、忌月山、滋賀縣若狹、彥若、狹姬、氣比,石縣氣多、射水,新渴縣彌彥、京都府出雲籠、兵庫縣出石、島根縣宇倍、熊野、水若酢、兵庫縣海、岡山縣中山、安仁、吉備、津彥、廣島縣嚴島、山口縣住吉、和歌山縣熊野坐、兵庫縣伊奘、諾德島縣忌部、大麻比古、愛媛縣田村、大山祗、高知縣土佐、福岡縣宗像三社,衝津宮、邊津宮、中津宮。香椎、高良,大分縣西寒多、長崎縣田島、熊本縣阿蘇、鹿兒島縣宮崎、長崎縣住吉、海神,共五十二社。國幣小社:愛知縣砥鹿、靜岡縣小國、岐阜縣水無、巖手縣駒形、青森縣巖木山、山形縣出羽、湯殿山、石川縣白山、比咩、新溻縣度津、島根縣大神山、日御、崎物部、廣島縣沼名前、山口縣玉祖、愛媛縣事比羅、福岡縣英彥山、大宰府鹿兒島縣都農、牧聞、開拓使函館八幡,共二十社。
春秋季皇靈祭 春三月二十日,秋九月二十三日,祭歷代皇靈。裝飾尊廟,供大真賢木神木如恆例。先朝祭,次午祭,後夕祭。朝祭於午前九時,式部頭主其事,開扉,奏樂,供神饌,奏樂,奏祝詞,撤神饌,閉扉,奏樂,均如恆儀。至十時,宮內省式部寮官先集,內掌典開扉,伶人奏樂,掌典供神饌及幣物,又奏樂。次神殿供神饌及幣物,掌典奏祝祠,告祭祀,又奏樂。此時,皇族親王、大臣、參議,在京敕任官皆就座。式部頭奏請出御,帝冠冕束帶至尊廟,到拜位,親奉玉串於皇靈廣前御拜,自奏告文。次賢所,御拜,無奉玉串鳴御鈴之事。次神殿,御拜,亦奉玉串,親奏告文。親王、大臣以下以次進,拜畢,還御。伶人奏東遊舞踏,乃撤神殿幣物及神饌,閉扉,奏樂,樂止,衆退。十一時三十分,皇太后、皇后拜禮,奉玉串。次一品內親王代拜,奉玉串。十二時三十分,麝香間祗候參拜。午後一時,官省、院使、府縣、在京奏任官、神官、奏任以上並教導職六級以上、有位華族皆參拜,乃閉扉,各退。至四時,行夕祭儀如朝祭,亦式部頭主祭事。
新嘗祭新嘗祭定於十一月二十三日。午後二時,裝飾尊廟。四時,式部寮官就座,掌典新設神座,供寢具於神座之上,式部頭檢視訖,五時四十分,掌典點忌火御燈於殿之四隅,殿前各所設庭燎,光明如晝。六時,親王、大臣、參議以下及在京敕任官,齊集祗候,帝著祭服出御常殿,侍從二人左右秉燭,式部頭、宮內卿恭引宸儀,行導御前,侍從奉劍璽,親王、大臣、參議以下敕任官、宮內式部奏任官,扈從御後,帝著尊廟御座。侍從一人奉寶劍,一人奉神璽立殿上簀席,式部頭候幌外,供奉羣臣各就幄舍,掌典行神降儀,乃捧進神饌,掌典二人執燭,掌典一人執削木稱警。此時羣官皆興,伶人奏神樂,歌本拍子,伶人末拍子,伶人笛,伶人篳篥,伶人和琴,伶人皆歌。掌典一人執蝦鰭槽,掌典一人執多志良加陪膳,采女執楊枝笛,後取采女執巾笛,采女一人執神食薦,采女一人執御食薦,采女一人執箸笛,采女一人執技手笛,掌典一人執御飯笤,掌典一人執鮮物笛,掌典一人執乾物笛,掌典一人執果子笛,掌典一人執海藻汁漬,掌典一人執鰒汁漬,掌典二人執空盞,掌典二人舁羹八足機,掌典二人舁酒八足機,掌典二人舁御粥八足機,掌典二人舁御直會八足機。次供奉官捧盥漱水,帝親供進新神饌,是年新熟米。親奏告文。親祭之儀,臣下不得窺見。次御直會乃撤神饌,供奉官捧盥漱水,捧神饌者各司其事,次第退,於是親王大臣及諸敕任官於殿前庭上拜禮,宮內式部之奏任、判任官亦拜,禮畢,掌典行神升儀,乃還御,儀如初。至十時,麝香間祗候,華族皆參拜。
祭禰廟 祭陵 每歲於一月三十日祭孝明天皇,儀如皇靈祭。二月二十一日祭仁孝天皇。十二月十二日祭光格天皇。十二月六日祭後桃園院天皇,儀如元始祭。即四親廟。同日,即遣敕使祭山陵。敕使暨隨員均大禮服,祭文納之錦袋,或隨員掛於首,或敕使捧於手,派警部四敕使進奏祭文,禮成,覆命。以2:4禮,從宮內書記詢問得之。名日:現行假例,謂暫時所行,非典制也。明治以來,百度修明,獨於祭祀之禮缺而未備。蓋興日淺,庶政草創,有所未暇,抑亦視之不甚重也。考古來列於大祀者,爲踐祚大嘗祭。七月以前即位者,當年行事,八月以後則明年行事。其年,預令所司日定天下國郡爲齋郡,命之供器具,供營繕,供調使,名日悠紀、主基。日定即下知依例準擬。八月上旬,遣大祓使於諸國,已發使,後遣使供幣帛於天神地祗。下旬又遣祓使於左右京、五畿內各國。帝於十月下旬臨幸川上,行禊禮,頒告諸司:自十一月朔至晦散齋一月,自醜至卯致齋三日。大嘗會雜用料稻,命齋郡每國充正稅一萬束,拔穗田每國六段,遣官到齋郡大祓,p定在田及在齋場雜色人等,又令辨備多明米三十斛,充酒料,與穗稻同領送。別令於參河國織神服,令河內、和泉、尾張、三河備前供神御雜器,日由加物。又令紀伊、淡路、阿波三國造由加物,凡春米、造酒、採木、制器等事,均以日定之,成肅恭將事。於齋郡設齋院,所供物別構屋宇收之,齎送經由之國,皆掃路祗承。至京,又設齋場,所供物別構屋字貯之 又命於縫殿織御祭服,內膳司備禦料理。自神祗伯以下皆別給齋服。前祭七日,造大嘗宮於朝堂院,東西掖門內之龍尾道南庭,分造東爲悠紀院,西爲主基院。宮垣南北各開一門,內樹屏籬,東西各開一門,外樹屏籬。二院中垣之南端開一小門,將柴爲垣,押杵八重,垣末柱將推枝,諸門編楮爲扉,,悠紀院所造正殿一宇,甍置堅魚木八枝,著高博風,構以黑木,葺以青草,以檜竿爲天井,席爲承塵,壁茚以草,表裹以席,地敷束草,上加竹簀,其室簀上加席,席上敷白端御帖,帖上施坂枕,戶懸布幌。主基院殿與上相對。又於大嘗院北造回立宮正殿一宇,又於南北門建神盾二枚,戟八竿。又於朱雀、應天、會昌等門建大盾六枚、戟十三竿。十一月中,寅日以前,內外庶事整齊已畢。卯日平明,神祗官班幣帛於天下諸神座,別純五尺、五色薄絕各一尺、倭文一尺、木綿二兩、麻五兩,四座置一束,八座置一束,盾一枝、槍一竿、裹葉薦六枝、庸布一丈四尺。是日,中臣官人率日部於官內首p諸司小齋人訖,各還私舍沐浴,齋服赴集。別差中臣、忌部官人各一人,率縫殿、大藏等官人奉置衿單于大嘗宮悠紀殿,率內藏官人奉置御服並絹幞頭於回立殿。主殿寮供奉御湯三度,一度大齋湯於常宮供之,二度小齋湯並於回立殿供之。諸位立仗,諸司陳威儀物如元日儀。石上、攫井二氏各二人,皆朝服,率內物部四十人,著紺布衫立大嘗宮。南北門神盾、戟,門別盾二枚、戟四竿,訖,即分就左右盾下胡牀。門別內物部二十人,左右各十人,五人爲列,六尺爲間,伴佐伯各二人,分就南門左右外掖胡牀。待時開門,左右近衛,中將以下各引隊仗分衛大嘗宮左右。兵衛督以下各引部隊分衛其方左右,衛門督以下各引其隊分衛其方及門,門部糾察諸門出入。隼人司率隼人分立左右,朝集堂前,待開門乃發聲。中務輔丞率大舍人寮及舍人,宮內輔丞率主殿寮、掃部寮、殿部、掃部等,並公服執威儀物,左右分陳,式部設皇太子以下版位於大嘗宮南門外廷。巳時主殿寮供奉大齋御湯。同時,兩國供物發自齋場,向大嘗宮,悠紀在左行,主基在右行。其行列,神部四人左右前驅。着青褶衣,執賢木。神祗官一人在中,頭當色著木綿鬢,次神服長二人,分在左右,著青褶衣,執賢木,神服宿禰一人在中,頭當色木綿襻日蔭鬢,次繒服案,納以細籠,置以案上神服,人舁之,著青褶衣。次神服男七十二人,分在左右,青褶衣,日蔭鬟。次神服五十人,分在左右,青褶衣,日蔭鬢。男女各執酒柏,以弓弦葉插白竿四重,重別四枚。次悠紀國前驅四人,分在左右,青褶衣,執賢木。次稻實p部一人在中,頭當色木綿祥日蔭鬢,執青竹。次造酒兒,細布明衣,日蔭鬟,乘素輿,輿夫四人。次御稻輿,納稻布袋,擔夫二人。稻實公青褶衣,木綿櫸日蔭鬢。次戴御膳案女八人,細布衫,木綿祥日蔭鬢垂髫。次御酒案一腳,擔夫四人。次黑酒二瓶,夫各八人。次白酒二瓶,夫各八人。已上四瓶,各載黑木輿,飾以蘿葛。次由加物八輿,輿別夫四人,納以明櫃,置以大案。次切機四腳,加納刀子,折櫃二合,裹以曝布,以案爲一荷,荷別夫二人。次火燧一荷,納笛二合,吳竹爲足,覆以綠纈,夫一人。次臼一腰,納以布袋,結以布帶,覆口以白木盤,裹以細席,夫二人。次杵四枝,納以布袋,吳竹爲足,夫一人。次箕二枚,裹以曝布,吳竹爲足,夫一人。次薪十荷,兩端裹以細席,夫十人。次火臺四荷,塗以白土,覆以細席,荷別夫二人。次松明四荷,兩端裹以細席,夫四人。土火爐四荷,構以椿木,塗以白土,覆以細席,荷別夫四人。次槲葉二荷,裹以細席,夫二人。次食薦並置簀一荷,裹以曝布,納以明櫃,置以大案,夫二人。次韓竈一具,納以明櫃,置以大案,覆以緋油單,夫六人。次水六瓶,覆口以白木盤,載以黑木輿,飾以草木葉,夫各四人。已上並神御物,皆插賢木。次禰宜日部在中,頭當色木綿祥日蔭鬢。次國郡司分在左右,並當色日蔭矍。其國司親族相助者,各監獻物,左右分列,綠襖青揩衫。次酒盞案一腳,夫四人。次黑酒十缶,夫二十人。次白酒十缶,夫二十人。次飾酒十瓶,瓶別夫八人。次倉代物四十輿.輿別夫八人。黑酒以下,黑木爲輿,飾以美草。次雜魚鮐一百缶,夫二百人。檜木爲足,以曝布覆口。次餚果十輿,輿別夫四人。次飯一櫃,夫二百人。次酒一百缶,夫二人。次雜魚並菜一缶,夫二百人,擔夫皆青揩衣。已上並多明物。其主基國次第亦如之。阿波國忌部所織粗妙服,即神語所謂阿良多倍,預於神祗官設備,納以細籠,置以案上,四角立賢木,著木綿,忌部一人執著木綿之賢木,前行四人舁案,並著木綿鬢。未時以前供物到朱雀門下,神服部在前如初,阿波國忌部引粗服案出,自神祗官就繒服案後立定,待內辨畢,衛門府開南三門如元日儀。神祗官一人引神服男女等,到於大嘗宮膳殿置柏酒出。又神祗官左右分引兩國供物參入,除神御物之外,皆留朝集院庭中,各分安置東西堂,到大嘗宮南門外,即悠紀左回,主基右回,共到北門。神祗官引神服宿禰入奠,繒服案於悠紀殿神座上。次忌部官一人入奠,粗服案於神座上。訖,共引出,乃兩國獻物各收盛殿。訖,衛門府閉門,神祗官侍於北門內左掖。造酒兒先舂御飯稻、次酒波等共不易手舂畢,件造燧火兼炊御飯。安曇宿禰炊火。內膳司率諸氏伴造各供其職,料理御膳。宮內省官人,左右分引大膳、職造、酒司各陳其所備供神物。高橋朝臣一人、安曇宿禰一人各擎多賀須伎,其膳部、酒部亦依次立,併入大嘗宮,共外殿就案頭立定。前頭先奠,案上自餘以次手傳奉奠,訖,相顧退出。明日,撤,亦如之。酉時,主殿寮以寮火設燈燎於悠紀、主基二院,院別二燈、二燎,伴宿禰一人,佐伯宿禰一人,各率門部八人,著青揩衫於南門外,通夜庭燎。悠紀、主基二國進御殿油二斗、夜別五升、燈盞盤各八口、燈心布八尺、夜別二尺,炭八石、日別二石,續松三百二十炬、長各八尺、夜別八十炬,薪一千二百斤、日別二百廳。戍時,天蹕始警臨回立殿,主殿寮供奉御湯,即御祭服入大嘗宮。其道,大藏省預鋪二幅布單,掃部寮設葉薦,且隨御步敷布單上,前敷後卷,宮內輔以上二人敷之,掃部允以上二人卷之。人不敢蹋,還亦如之。宮中道並庭,以八幅布單八條敷。大臣若大中納聲一人率中臣忌部、御巫猿女左右前行,大臣立中央,中臣、忌部列門外路左右,宸儀始出。主殿官人二人執燭奉迎車持,朝臣一人,執營蓋,子部宿禰一人、笠取直一人並執蓋網,膝行,各供其職,還亦如之。御悠紀嘗殿小齋,羣官各就其座。訖,伴佐伯氏各二人.開大嘗宮南門,衛門府開朝堂院南門,宮內官人引吉野國棲十二人、櫧笛工十二人,並青楷布衫入自朝堂院東掖門,就位奏古風。悠紀國司引歌人入自東掖門,就位奏國風。伴宿禰一人,佐伯宿禰一人,各引語部十五人,著青揩衫入自東南掖門,就位奏古詞。皇太子入自東西掖門,諸親王入自西門,大臣以下、五位以上入自南門,並就幄下座。六位以下在暉章、修式二堂後,依次列立。羣官初入,隼人發聲,立定乃止。進於盾前,拍手歌舞,五位以上共起,就中庭版位跪,拍手四度,度別八遍,即神語所謂八開手。皇太子先拍手而退,次五位以上拍手,六位以下相樣拍手,亦如之。訖,退出。惟五位以上退就幄下位坐定。安倍氏五位二人、六位六人,左右相分共就版位跪奏,侍宿文官分番以上簿,訖,薦悠紀御膳。亥一刻進,四刻退,行立次第,最前內膳司、膳部、伴造一人,執火炬撲盆。次采女、司采女、朝臣二人,左右前驅。次宮主、日部一人,著木綿鬢祥,執竹杖。次主水、司水、取連一人,執蝦蠟盥槽,水部一人、執多志良加。次采女十人,一人執刷笛,一人執巾笛,一人執神食薦,一人執御食薦,一人執扶手笛,一人執飯笛,一人執鮮物笛,一人執乾物笛,一人執箸笛,一人執果子笛。次內膳司、高橋朝臣,一人執鰒汁漬,安曇宿禰一人執海藻汁漬,膳部五人,一人執鰒羹壞,一人執海藻羹壞,二人執羹堝案,惟一人守棚不入行列。酒部四人,二人舁酒案,二人舁黑白酒案。皆依次而立。薦享已訖,撤亦如之。子時,神祗官引內膳、膳部等,遷於主基膳殿,料理神御饌,宸儀還回立殿,其儀如初。供奉御湯訖,易御服,遷御主基嘗殿,其儀一如悠紀。又國棲等奏古風,並皇太子以下拍手等,並同悠紀儀。寅一刻,薦主基御膳,進退如前。辰日卯一點,還回立殿,其儀如初。易御服,還宮警蹕,侍衛如常儀。祭事已畢,百官各退,伴佐伯氏人閉門。二點,神祗官、中臣、忌部引御巫等鎮祭大嘗宮殿,其幣如初。訖,即令兩國民壞卻後鎮祭所,平訖,即鎮其地料庸布四段、木綿二斤、麻二斤十兩、鍬八口、米八升、濁酒八升、鰒四斤十兩、堅魚十斤六兩、海藻十斤六兩、臘一斗六升、鹽四升、瓶壞各八口,其御服、衾單、狹帖、短帖、席並回立殿及供奉御湯之屬並給忌部等。一物已上所用雜物、經火之物給宮主日部。自餘一物已上及雜舍等悉給中臣。四點,神祗官准例祭仁壽殿,又悠紀、主基兩國倉代等雜物列立於豐樂院庭中。先是,所司預掃除豐樂院,悠紀、主基二國各設御帳於殿上。悠紀在東,主基在西,諸司內外張設如常儀,式部預置版位。辰二點,車駕臨豐樂院,御悠紀帳,諸衛陳列如常。皇太子入自東北掖門,待親王以下就位畢乃入,五位以上入自南門各就版位,六位以下相續參入立定。神祗官中臣執賢木副笏入自南門,就版位跪奏天神之壽詞。忌部入奏神璽之鏡劍,退出。次辨官五位一人亦就版位,跪奏兩國所獻供御及多明物色目。訖,退出。皇太子先拍手退出,次五位以上俱拍手,六位以下相樣拍手,如前儀以次退出。式部取版位出宮內引大膳、職造、酒司、所備多賀須伎、比良須伎等物進見於庭。訖,將去。是時,大臣侍殿上,喚五位以上俱入,就顯揚、蓑觀二堂座。六位以下以次參入:就觀德、明義二堂。訖,悠紀國別貢物參入。已一點,悠紀國薦御膳給饗,五位以上如宴會儀。兩國多明物並令辨官班給諸司。悠紀國獻當時鮮味。次國司引歌人入,奏國風訖,撤朝膳,未二點,迂御主基帳,皇太子以下亦就主基座。別貢物參入獻當時鮮味,薦御膳,奏國風等並同前事。訖,悠紀國給祿。已日辰二點,御悠紀帳,三點薦御膳,次奏和舞,其召五位已上給饗,及六位已下參入奏風俗樂等並同。辰目未二點,御主基帳,供御膳之後,奏田舞,庶事同前儀。事訖,主基國賜祿。午日卯一點,卻兩國帳,所司裝束尋常御帳。辰二點,御此帳,召五位以上及六位以下參入,同前日。四點,敘位,兩國司及氏人等,敘位人數依敕處分。已二點,所司薦御膳,其器具便用前日兩國所供御膳之具,奏久米舞、吉志舞。申一點,奏大歌並五節舞。三點,供奉解齋舞、先神服五舞,數限四人。次神祗官、中臣忌部及小齋侍從以下、番上以上左右分入,造酒司人別給柏即受酒而飲,訖即爲愛而舞之。酉二點,皇太子已下,五位已上,給祿各有差,又諸司六位官以下及兩國驅使丁以上給祿。神祗伯、大副及齋部少領以上加給馬一匹。其悠紀、主基兩國主典以下諸郡司、主帳以上把笏者、別敕敘位者.依臨時處分,,是日小齋侍從以下於宮內省解齋,歌舞如常。大膳、大炊、造酒及兩國司給酒食。訖,脫齋服復常云云。蓋古之大嘗祭,繁重如此。嵯峨帝時,右大臣等藤原冬嗣上言:"聖主相續,頻御大嘗,天下騷動,人民多疲,其勞費可知。自王綱解紐,諸政廢弛,及將軍執政,則皇宮供億尚有匱乏,何況祭祀。近年大政復古,初亦下詔,稱祭政一致期復舊規,然若此隆儀大典,一時固未暇舉行也。"今特節錄其儀,以徵舊典。
外史氏日:餘考日本開國以來,國之大事莫大於祀。有大祀、有中祀、有小祀、有四時祭、每年定日行之。有臨時祭。常祀之外應祭者隨時祭之。每帝踐祚必舉大嘗祭,典禮最重。即位之後,即簡內親王帝女也。若無內親王,依世次簡女王日之。爲伊勢大神宮齋主,日齋宮;又簡內親王爲賀茂大神齋主,日齋院;以奉祭祀。凡時祭名有十三,行之十八,日祈年、欲令歲災不作,時令順序。日鎮華、三輪、狹井之二祭也。春日華散,疫癘流行,乃祭以鎮。日神衣、伊勢之祭也。其神服部齋戒精潔以織神衣。其絲用三河赤引之神調麻績連亦織敷和之衣,以供神明。日大忌、龍田、慶瀨之二祭也。欲令山谷之水變而爲甘澤,潤苗稼有福祥焉。日三枝、率川之祭也。其祭酒之樽,飾以三枝之華。日厲神、龍田、廣瀨之二祭也。欲令滲風不吹,稼穡滋登。日月次、若庶人宅神祭焉。日鎮火、日部之徒祭於宮城四隅,以防火災。日道饗、日部之徒祭於京城四隅,以逆鬼魅,饗遏路上,使不內入。日神嘗、神衣祭日即行之。日相嘗、大倭、住吉、大神宄、師恩、智意、富葛、木鴨、紀伊、日前神等是也。其神主各受官幣帛而祭之焉。日鎮魂、陽氣曰魂,招其所離以鎮於身體中也、日大祓。除不祥也。祈年於仲春,鎮華於季春,神衣於孟夏、孟秋,神嘗亦於孟秋,大忌於孟夏、孟秋,三枝、風神於孟夏,月次、鎮火、道饗於季夏、季冬,相嘗、鎮魂於仲冬,祈年、月次最重,百官集於神祗官,中臣氏宣祝詞,忌部氏班幣帛。凡六月及十二月晦日大祓,東西史部上祓刀,讀祓詞,訖,百官男女成聚祓所,中臣氏宣祓詞,日部氏爲解除。若其他臨時之祭,蓋不可勝數也。如霹靂神祭、鎮竈鳴祭、鎮水神祭、御竈祭、御井祭、鎮御在所祭、鎮土公祭、御川水祭、鎮新宮地祭、八衢祭、行幸時祭、路次神祭、埽祭、大殿祭、宮城四隅疫神祭、祈雨神祭、遣使時祭、遣使造舶木靈並山神祭之類。考延喜式,羣神列於祀典者蓋三千一百三十二座之多。凡神宮有神戶,其調庸田租,概充神宮裝飾及供神調度所需財物,所供幣帛出於官,若大祀,則令國司供納以卜定之。其祭物有絕、絲、綿、布、米、豆、酒、稻、魚、菜、鹽、果、及壞、盤、案、席、弓、馬、刀、盾之類,所司長官親加檢校,必令精潔,毋許雜穢。別有御贖祭,所供物有鐵人像二枚、衣二領、禱二腰、被二條等事,謂贖罪於神,令移禍於鐵人也。御贖祭有一世一行者,有歲歲行之者。司祭祀者有中臣、卜部、忌部,世其官。有禰宜、物部、猿女、內人、御巫,司其事,皆給以祿。祭之先,分頒祭衣;祭之後,別給賞祿。凡齋戒,大祀一月,中祀三日,小祀一日。大祀散齋一月,致齋三日。散齋期內,諸司不得弔喪問疾,不得食肉,不判刑,不作樂。所司預告於官,官於散齋日平旦應告諸司,俾得齋戒。凡供物,禮儀有定式,有差等。中古特設神祗省一官,神祗伯之職掌祭祀之典,領邦國之祝,凡祝部神戶名籍皆隸於此。視御巫之禱,神祗式九月神嘗祭,十月鎮魂祭,則御巫與其事。知龜卜之令,凡灼龜佔吉凶.是、部執業而統於神祗省。總判其官事,大副、少副爲之貳,率其屬而從事焉。神祗伯班於百寮之上,其奏事列於諸務之先,蓋所以重之者如此。自王政衰微,祀典疏怠,逮乎近日,則諸教盛行,各宗其說。如耶穌教視一切神明皆若誕妄,則有以古人之祭典爲鄙陋、爲愚昧者。民智益開,慢神愈甚。雖然,以古先哲王之仁之智,而以柿嘗治國,以神道設教,自有精義。蓋其時人文草昧,所以化民成俗,不得不出於此。上以恪恭嚴肅事神,下以清靜純穆報上,固有非後世之所能及者矣。嗟夫!
婚娶
自諾、冊二尊見脊令飛嗚始制婚媾,中古多本唐禮。保元、平治之後,喪亂薦興,禮制湮廢,至足利義滿時,有能阿彌鑑嶽者始制諸禮,以後小笠原氏、笠原氏禮最通行,有開女塾以教女流者,其拜跪折旋、言辭謦歡,下至拂塵插花,均有法度雲。伊勢氏世習其儀。今所用大率本二氏,明治以來稍稍廢矣,而民間猶存日典。古帝立後,又立中宮,置九嬪。諸侯妻日御臺所,亦日某君。士大夫妻日奧姑。《遼史國語解》:凡納後即族中選尊者一人,當奧而坐,以主其禮。謂之奧姑,襲遼人語也。妻呼夫日檀那,沿梵語也。平民妻日女房,日山神。僧妻日庫裏,日大黑。瓊瓊杵尊娶木花笑耶姬,姬爲富士山神,以美稱,故妻爲山神。司財之神日大黑,蓋謂司內職者。僧廚日庫裏,亦謂主庫雲。僧家真宗外舊無蓄妻者,近日釋禁爭迎娶矣。諸侯妾日部屋,士大夫、平民皆日妾,外婦名日幃。妾生子則爲乳母,不稱母,不得配廟,聘妾不惰禮,不與親族交。有非妻非妾者日權妻,亦不與親族交,計月輸值,朝張暮李,聽人去留。生子或留子去母后有爲妻者設宴饗親族,名日披露,必設假父母,以生母賤也。娶妻不避同族,如帝子男爲親王,女爲內親王,制惟親王許娶內親王。至於五世之王,仍不得娶,諸臣許娶五世之女王,其四世以上女親王均不得娶。凡皇子、皇兄弟皆爲親王,自親王至於五世則有王名,舊制限帝族自相爲婚,親王與內親王相婚配,惟延歷十一年九月詔日:"見任大臣良家子孫,聽娶三世王。"惟藤原朝臣奕世相承相王室,特聽娶二世王。蒲生秀實日:"按婚姻有禮,以男女有別,無相狎也。以尊卑有等,不苟合也。"禮之質文,古今不同,上世兄弟相娶,自今視之如無別者,然猶遠同母,則無相狎者存焉。王姬之貴,不肯嫠降諸臣,所以特貴天孫也。然二世之王女,藤原氏獨以相家得娶焉,則不苟合者存焉。禮在,無相狎而不苟合,其義雖與儒家異,亦何足傷也。儒家以不取同姓爲禮,《禮記》載之,名爲周道,則周以前之婚禮,當亦不避同姓矣。歷世相沿,由貴族逮於庶民皆如此。近世乃有禁同族爲婚者。足利氏之後,諸侯無子者即贅婿爲子,嫁之以女,俾承宗祀,並從其姓。贅婿之風大行,因有男子嫁人之名,至今猶沿其俗。蒲生秀實曰:自足利氏後,天下餘子多以男嫁人,而無子將擇後者,必先議其幣多少而後定議。"云云。自贅婿爲子之風盛行,兄妹爲婚之禁又起。或有妻死繼室以妹者,有司議曰:爲人後者爲之子,妻妹即其妹,是兄妹爲婚也,不可。或又日:女夫謂之婿,己所生謂之子,今既並於一人之身,於姊謂之婿,於妹謂之子,何分歧爲?且父母於姊妹均謂之女,未嘗稱配嗣子者爲婦,己女而不婦,姊妹伺擇焉可?議禮之家紛如聚訟焉。
凡男子弱冠,其父母將迎婦,先立媒人,名日肝煎。肝煎周旋二姓問,或看花,或燒香,騁車某寺,泛舟某橋,使兩小相識。肝煎與婦家爲約,名日架橋。既諾,乃詣官告婚,官許之,遂用紅定,謂之結納。白髮一、以白麻制之,長數尺,如白髮。熨斗一、制以鰒魚,長數尺,以蒿縛。魚雙、用棘鬣魚或鯉魚,或用鳧雁。酒一樽、衣一領、帶一圍,其他數種,貧富有差。肝煎相攜到婦家,親戚鹹集,揖讓禮終,新婦出日:"妾不敏,願賜教。"既而開宴卜日。至日,婿受父母命,與肝煎到婦家迎之。女父母初見婿,授以刀劍二,名引出物,拜跪禮終,設酒宴,歡飲而去。即夜,婦輿入,肝煎從,親戚皆從。先出,父命之,母申之,母爲結束,盤五采縷於髻,裙屐皆新,乃設庭燎爲送死之禮,表不再歸也。輿將入門,數女迎之,名待女郎,在堂上週旋新婦及爲酌者。升堂,先拜家廟,就席,北面坐。衣必用素,以繭覆面,頭髮皆去飾,但妝紅粉而已。婿禮服,南面坐。肝煎行酌應酬,杯用三,餚盛高盤,盤上飾以松、竹、梅、鶴、龜,皆以繡或以金銀紙製,象蓬萊島也,名日島臺。餚必用乾烏賊,羹用蛤,壺飾以雌雄胡蝶,以金銀紙爲之,以三杯夫妻相酬爲九獻,於時肝煎唱古謠高砂曲,高砂在播磨國,古有老松,松精化爲翁媼戲於松下,後人爲曲,合巹必謠之。曲日:"高砂兮重重,亭亭兮蒼松。上有偕鳳兮下有駢龍,枝當葉對兮無不雙。"衆皆拍掌。又歌日:"錦屏四圍兮珊瑚交支,燭影迷離兮酒波參差,夜既央兮客未歸。釵掛冠兮袖拂衣,形影兮相隨。託微波兮通辭,在天爲比翼兮在地爲連枝。三千一百三十二座大神兮百千萬億,化身菩薩兮爲我盟司,山摧海爛兮心不移。"新婦頰首,衆益飛觴,歡聲雷動。又歌日:"今日夫婦兮他日公婆,熨斗溫兮相摩挲,白髮千丈兮曳以拖。夫夫婦婦兮如琴之和,子子孫孫兮如蟲之多,今夕何夕兮奈樂何!"歌未畢,促合巹飯,夫妻禮終,舅姑與新婦三獻,兄弟親族各一獻,歌謠甫停,禮飯既終,復團圖飲。餚核雜陳,百戲迭興,婦乃理髮、插笄、更衣而坐,待女郎亦更衣,夜徹晨尚點燭,飲宴未終,新婦與婿人後堂共牢而食。新婦執贄舅家白髮一,熨斗一、酒一樽、魚雙,婿服一領,遺舅姑及兄弟親族臣僚各以物有差。新婦所攜單司、納衣服。長持、藏寢具。黑棚、陳列妝具。廚子、列書籍及器物。釣臺,廚間諸具及平生所用什具。富家多以描金箱、黑髹具,貧女黃竹箱一對而已。大家嫁女,更衣十三色,先白最後黑,衣畢乃登輿,婿家禮飲亦屢更衣,新婚之夜以更衣多爲華。媵妾老女或更一二。飲酒以過量爲祝,醉倒亦不妨,聚飲者以殘炙餘繪攜去,歸以遺細君也。二日,招親戚內子及姊妹開宴,各攜酒餚來,如前日。三日,招朋友相知。過三月,歸寧母家,肝煎從焉,名日裏人,一宿而歸。婿爲客,於外家日初客,肝煎又從,遺物有差。有身,五月爲帶祝,遺赤飯於肝煎。生子,每別築產舍,日生衙。既而舉兒,七日命名,設宴招親族,若男也,以端午爲祝日;女也,以上巳爲祝日,此禮今已廢矣。初生逢五月,制旗如鯉,高插門楣,以祝多子。
喪 葬
垂仁帝時始造石棺,帝賜之官,建真利根始造石棺,獻之帝,帝賜姓日石作大連公。後多用石棺。臨葬,冠服、刀劍、珠玉、酒飯及平生所愛器玩皆以殉,其厚葬可知。盜掘日陵多有得寶玉者,金碗、寶刀大概同秦漢以上制。如古帝陵,大者周圍七八里,小者亦過千步,穿塹注水,使人跡不能至。然中葉以後,大抵荒蕪。考古治部省有諸陵司、諸陵正及佑,掌陵墓之令,喪祭之紀土部從贊凶禮焉。又喪葬令,凡先皇之陵置陵戶,若陵戶不足,募百姓充役,十年一替。凡兆內毋許臣庶埋葬及耕牧樵採。又諸陵式:凡陵墓之側有原野者,寮仰守戶並移所在國司豫爲除禁,毋使失火延燒。凡垣溝有損壞者,令守戶修理,官人巡加檢校。歲十二月,遣奉幣,謂之荷前祭。親者日近陵,疏者日遠陵,供幣之數亦有差等。凡祭之上旬,寮錄其事,並諸國山陵使姓名及驛鈴等數,以告於治部省,省告於官,然後頒幣,即日遣奉云云。然自王室衰微,歷代帝陵多不可考。近世蒲生秀實極意搜採作《山陵志》一書,然尚十不能得五六也。佛教渡來之後都用梵法,貴賤惟樹一碑而已。中古天子廢諡用佛家法,死者例爲釋徒。考古治部省有喪儀司、喪儀正及助,掌凶事儀式及葬具。又喪葬令:凡葬具,一品則鼓百、大角五十、小角倍之、幡四百。二品則鼓八十、大角四十、小角倍之、幡三百五十。三品則鼓六十、大角三十、小角倍之、幡三百。皆有鉦、鐃各二,盾各七,以護葬,其發喪以三日。惟一品及太政大臣別有方相。太政大臣則鼓百四十、大角七十、小角倍之、幡五百、鉦、鐃各四、盾九以護葬,其發喪以五日。一位及左右大臣皆準二品,二位及大納言皆準三品,惟除盾耳。三位則鼓四十、大角二十、小角倍之、幡二百、鉦鐃各一,其發喪以一日。若輛車,自一品至五位皆得用之,其他葬具及遊部並有定式雲。又《考古記》雲:遊部在太和高市郡,其家相傳,有圓目王者娶伊賀比自支和氣之女。先是,凡大喪,比自支氏必令二人掌殯事,一日禰,禰義謂負刀持戈一日。餘比謂持刀及奉酒食供奉於內,其所陳之辭,例不使人知之。及長谷天皇崩,比自支氏亡,以是七日七夜不奉御食,詔諸國索其氏之人,或日惟圓目王之妻,即比自支之子也。召問之,答目:"妾族已絕,惟妾一人在。"有敕使負刀持戈,辭曰:"兵器非婦人所能供奉。"乃命圓目王代其妻執事焉。詔令其子孫永襲其職,因名遊部君。凡送葬之日,於野中古市所在歌桓亦令遊部人爲之。又考古有土部,其祖曰野見宿禰,當垂仁帝世,母弟倭彥命薨,近臣從殉,數日不死,晝夜啼泣。宿禰進目:"殉葬不仁,臣請易以土偶。"乃召出雲土部一百人取埴造人馬及衆物形獻之,帚大喜,名之曰"埴輪",又名"立物",令曰:"永停殉葬,以此代人。"帝賜宿禰以銀地,任土部職,改姓土部,自是土部氏世掌兇儀。其年位高者爲大連,次爲少連,並紫衣帶劍,蓋中古喪儀如此。自佛教盛行,都用梵法,一切廢棄矣。
平民全用火葬,故有棺無槨,其制甚薄,無大小斂,不齊、不衰、不哭、不踊,惟招僧讀經供蔬飯而已。始死,告之官及僧日:"某以某病死年某甲",醫師具書狀,一僧來檢屍,親族相集,焚香點燭唱佛名,徹夜翌修葬具,木棺直立如龕,僧以藥水拭其體,使屍軟如泥,乃令死者合掌趺坐,衣皆用素,刀劍木製。二、扇一、念珠一。或爲旅裝布襪、麻鞋,一杖一笠,表到佛國也。棺糊以紙,罩以白布,書"南無阿彌陀佛"六字,或"南無妙法蓮華經"七字,爲幢四流,各書佛語,供以香爐花、以金銀紙或白紙剪爲蓮花。果二盂、糰子一盂、籠燈二,一宿或三宿葬焉。僧數人讀經,嗚鉦或奏樂,乃作偈讀之,投龕中,又添血脈書。書釋迦弟子之系新死者,爲釋迦幾傳弟子,蓋繼釋迦血脈者。葬之日,嗣子奉木主先柩行,親族兄弟各禮服送之。列紙幡二三十,亦書六字、七字如棺,和(撤)[撒]錢而行,日:"買路錢。"至寺,嗣子行香,次兄弟、親戚、朋友各有序,僧又讀經,向柩大喝,唱偈,謂之引導。禮終,饗僧及送者親戚,陪食冷酒、野蔬。饗終,送野付荼毗編竹爲化人城,主人多置草屨,會葬者易屨入城,出易屨歸。焚用木或佐以檀香,翌收骨盛小甕,埋之墓下或分送紀列高野山,真宗則收於西京之東山。七日,僧來說經,饗之。親族兄弟詣寺行香,四十九日而止。乃謝僧以衣服、貨幣若干及死者遺物,日"佈施"。僧必爲之諡,如日"綠樹院重陰四鄰居士",或日"月落烏啼庵主",庵主三金,居士五金,寺僧撰諡以價多寡定之。始死,告之寺僧,僧日:"以金幾何圓葬之?"商定佈施乃誦經,讀《無量壽經》價若干,《法華經》若干,《大般若經》若干,皆有價。諺日:"來世苦樂,因佈施厚薄。"至五十日,親族兄弟初飲酒食肉,日精進落,與平日無異。近年以七日爲限。
喪葬禮終,供之家廟,真宗最極壯麗,有邸中築一堂,傭僧護之者;有構一室,以七寶莊嚴者。凡一戶必一廟,中央安釋迦或阿彌陀、觀音勢至等,左右列木主,不復序昭穆,朝夕必供饌。如德氏之塔,世世建一廟,金鋪銅沓,窮極華麗。諸侯大夫多有家廟,每祭,設壇修佛事,招數十僧作無遮大會,精饌供僧,然後奠墓,佈施山積。每歲七月爲盂蘭盆會,十三日夜招魂,家廟安木主,樹青竹,四隅敷蒲席數重,有以野蔬象牛馬者,或編柳爲車,削竹爲輪,謂幽魂駕而來也。設饌朝夕供之,招僧讀經,燈光滿室,幢幡四垂,設庭燎,鳴鉦鼓。十五日夜,舉幢幡投之流水。至十六日,飲酒啖肉,開宴招友。每歲掃墓於清明,素服隨往,插花澆酒,或以楊枝灑水洗碑,不設供饌。期年、三年、七年、十三年、十七年、二十三年、二十七年、三十三年、三十七年、五十年、百年,丁忌辰爲祭祀,亦延僧誦經,招客飲酒作大會。上古尚殉死,自垂仁帝時,使土工作俑代人,詔禁殉。然此風不絕,至武臣顓政時尤貴殉死,主死則臣僚爭屠腹,至有數十人駢死者,死輒從葬。及德川家康嚴禁之,然蒙殊寵者猶殉,今則止矣。夫死,亦有妻妾殉者,凡夫死,妻剪髮去首飾,從佛法者更名用諡號,稱"某院",謂之後室,日"後家",俗日"赤信女",蓋以碑面鐫夫妻諡號,其未亡人嵌以朱,故有此名也。又有神葬,自斂至反哭,皆以神官主持,柩類舁輿,圍以葦索,垂旗四流。象青龍、白虎、朱雀、玄武,材串木名,似椿,系日本字。二枝、劍、履、香花,親戚僚友禮服送野。臨葬,柩前供酒二壺、餅一盆、蔬數種、乾魚一豆,神官讀祭文,冠紗,襪而登席,中立拍掌,持槲小枝拜,拜訖,擲枝柩前。會葬者各執花枝前供,鞠躬進退。伶人奏樂,樂終再拜,乃下柩。喪子不親祭,憑穴不哭泣,樹木主日"某官某墓"。家廟奉木主,供酒餅蔬果乾魚,上圍葦索,神官及嗣子讀祭文,拜畢,饗親族僚友以酒食,無齊衰,大約七日而卒忌。舊幕府時,五十日間不剃頭,不出門,朝夕供饌,事木主如事生,飯一盂、蔬五種或七種,糕果數種。凡父母喪,以十三月爲服,祖父百三十日,祖母九十日,曾祖父母九十日,高祖父母三十日,子九十日,嫡孫二十日,諸孫七日,曾孫七日,妻爲夫十三月,夫爲妻九十日,伯叔父母九十日,兄弟姊妹九十日。服之內有忌日,服十三月者忌五十日,服百三十日者忌三十日,服九十日者忌二十日,服三十日者忌十日,服七日者忌三日,凡忌日不治事,不會親友,不出門。近學西法,有大喪或大臣喪,則半懸國旗以示哀,他國亦如之以示吊。葬日鳴喪炮,隨其官等級,如一等官十九聲,二等官十五聲,會葬者皆大禮服如吉禮,惟佩劍蒙以黑紗。
卷三十五禮俗志二
服 飾
古衣服古衣服有冠、有帶、有裳、有褲、有手足纏,惟衣皆左衽,制略狹小耳。近世論古衣服日:長不過腰,袖僅容手,下有褲,窄僅容足。正如今泰西服,蓋曲徇時尚,據土偶附會其說也。古多泥塑.然地各殊制,其年代不可得考,惟筑後人筑紫造磐井所造,及藤貞幹《六種圖考》與《好古日錄》所載,其形奇古,足觀古制,固非如後世之博袖寬袍。惟《古事記》述刺取熊曾事,"取其衿之交處,其不甚窄狹",可知。且衣袖雖不寬,《古事紀》敘述,"解衣先帶,次衣裳,次褲,後手纏",可知手纏環繞於腕,在懷袖中屈信自在,若如西人服,則狹不能容矣。
冠古之冠不爲禮服,但以巾裹頭上耳,至推古帝始定冠位,分十二階,日德、仁、禮、信、義、智,各有大小。以冠色分等,疋芯豆,分十二階,日德、仁、禮、信、義、智,各有大小。以冠色.分等,史但言以當色之絹縫之,不言何物爲當色,大率以紫、赤、青、紺、黑、綠,分濃淡色爲十二等。後又隨冠色着髻華。大德、德用金,大仁、,、仁用豹尾,大禮以下用鳥尾。孝德益爲十三階,日大織冠、最尊,惟有大勳乃特授,惟鐮足一人得之而已。小織冠、大繡冠、小繡冠、尋常亦不以除授。大紫冠、小紫冠、大錦冠、小錦冠、大青冠、小青冠、大黑冠、小黑冠、建武冠。又益爲十九階,紫冠以上如舊,日:大華、小華、大山、小山、大乙、小乙、各分上下,最卑爲立身冠。天智又益爲二十六階,更華日錦,錦及山、乙上下外,又加中建武,分爲大小。天武又改冠號,以漆冠爲朝服。後又改制,自一品至五位,頭巾用皁羅,初位用皁縵,五位以上各有禮服冠,其制各別。如親王四品以上並漆地金裝,以水精三顆、琥碧顆交居冠頂,以白玉八顆立櫛形以紺玉二十顆立前後押矍上,其徽立額上。一品青龍、二品朱雀,品白虎、四品玄武之類,各有等差。戰國以後禮冠乃廢。維新之初,未改服制,曾見大臣冠髻高及尺,冠後拖一漆版,下垂如虹,以帶系之頷下。近日禮冠皆狹長,前後銳而中尖,以白黑羽爲飾,朝會皆以免冠爲禮,冠或肘狹,或手執而已。
上古男子分發爲二,左右結之,飾以貫珠,命爲美珠羅。《神功紀》:後沐發分爲二,作男子裝雲。今農家所種豇豆,萁細而長,兩分垂地,亦日美珠羅,蓋像髻名之也。《日本紀注》:古俗,年少兒十五六間束髮於額,十七八間分爲角子額髮。《古事紀》稱爲瓠花,後世名爲鬢福。
元服 元服本加冠之名,顏師古注《漢書.昭帝紀》日:元,首也,冠者首之所著,故日元服。而俗謂剃額爲元服。蓋在昔士庶皆有冠禮,故因剃額存其名歟。剃額之前,削去頂發一二寸許,作髻於額,謂之前發,迨弱冠後,削去前發,所以有元服之名耳。《使琉球紀》曰:男女不剃胎髮,男至二十將頂發削去,惟留四餘,挽一髻於前額,右傍簪小如意,如意亦分貴賤品級,此亦前發之類也,月題 剃額上發數寸,命日"月代",僧西行撰《集鈔》已有月代之名,則亦已舊矣。月代猶言月樣也,蓋削去額上發圓如月樣故。或曰代當作題,以國音近誤。按《莊子馬蹄篇》曰:"加之以衡扼,齊之以月題"。陸德明《釋文》雲:"月題,馬額上當顱如月形者"。此其所以取義也。宇士新嘗稱爲黃鸝顛。世傳室町氏之時,有十河一存者始爲之,故又名十河額。蓋戰國之餘習,而取便於胄耳,後遂並鬚髯剃之。
男子剃面 維新之前,公卿以下皆剃面不蓄鬚髯,蓋如僧俗。多武峯護國院所藏鐮足公像,大龠禾不退轉法輪寺所藏業平像,河內道明寺所藏營公像.皆有鬚髯.似當時未剃面。又德)家康謂加藤清正曰:"公有三可惡,一美髯。"則三百年前皆已不蓄鬚矣。士庶刁、須,貝始於德氏時。土佐又平所畫人物皆有鬚髯,則當時士庶未剃面可,X見已。近學西俗,以髯爲貴。年三四十脣上頷下離離若竹,輒摩弄自喜,或零星不出,則設法藝之。其形如八字,以手捻之,使其末向上作掀騰之勢,蓋東人西服所未似者,在此得其似者,超越等流矣。
婦人剃眉 黑齒 婦人已嫁,剃眉,以墨畫於額上,亦多不畫者。《猗覺寮雜記》日:今婦人削去眉,畫以墨,蓋古法也。《釋名》日:黛,代也。滅去眉毛以代其處也。婦已嫁,則涅齒,使黑如漆。《魏志》、《漢書》有黑齒國名,此風久矣。明治初年,下令革舊,今則齒如貝編,眉如蛾彎矣。
文身 文身舊俗今猶有存,胸背手足刺爲鳥獸鱗介、花草果木之形,亦或繪人物故事,涅之以藍,光怪陸離,不可逼視,其象蛟龍者作鱗之而軒騰若生,雲入水可闢水怪。圉人僕御十人而九,士夫以上罕爲之者。
丹朱坌身《後漢書》稱丹朱坌身,或古男子喜剃面傅粉,搔頭施朱,如梁朝貴遊子弟耶。今女子多傅脂粉,襟廣微露胸,肩脊亦不盡掩,亦傅粉如其面,然坌身之說殆謂此歟?否則古之文身用丹朱,不用藍也。
肩衣 即直垂之除袖者也。直垂素襖之類,本田獵服,保元已降始有此稱。迄足利氏時,朝士多服之。《山槐記》所謂"遊鞍馬寺途遇右少將維盛,直垂小褲,行滕獵歸"是也,後遂爲常服。東山氏時,茶會盛行,其茶室不過方丈,故除袖以便周旋耳。
罩甲 武弁之服有陣端折,其制半身、除袖、折襟分裾,以便於騎馬,即罩甲也。有名蔽甲者,仍用長袖,冬日則用夾裏裝綿,亦謂之端折,貴賤通服之。即是古之半衣、繡披襖、諸於、繡裾之遺象。蓋其制半身則如半衣、披襖子、褲褶、短褂子、缺胯襖子之類,除袖則爲繡裾、齊肩、半袖、半臂、背子、牢青裸之類,對襟分裾則爲桂衣、對襟衣、缺襟袍、四樓衫之類。考始皇元年,詔官人及近侍服衫子,亦日半衣,取便於侍奉。隋大業末,煬帝宮人百宦母妻等,緋羅蹙金飛鳳背子,以爲朝服。又曰披襖子,蓋袍之遺象也。漢文帝以立冬日,賜宮侍承恩者及百官披襖子,多以五色繡羅爲之,或以錦爲之,始見其名。《通雅》日:"呂範自請爲孫策都督,出便釋褙著褲褶。"師古曰:"褶謂重衣之罩在上者,其形若袍,短身而廣袖。"正謂今之罩甲,半臂而短戎衣也。《開元禮》:"皇太子正至受羣臣賀,若服褲褶,羣官及宮臣皆褲褶。"呂種玉《言鯖》日:"今制隨駕文武官皆著缺襟袍、短褂子,蓋從軍之服也。"按《唐書》,高祖武德元年,詔諸衛將軍每至十月一日皆服缺胯襖子。自隋時詔武官服之,今亦其遺制。《通雅》又曰:"諸於,繡裾、半臂也。"《光武紀》:"三輔吏士東迎更始,見諸將過,皆冠幘,而服婦人衣,諸於繡裾,莫不笑之。"《元后傳》:"獨衣絳緣諸於。"師古日:"諸於,大掖衣,即社衣之類。"是今之披風敞袖也。《說文》作"諸於"。"繡福",字書所無,智按唐說載韓晉公見少年單練,鬣與齲同,謂今之半臂也。戎衣有罩甲,所謂"重衣在上而短者",前似桂衣,或肩有袖至臂膈而止,今曰"齊肩",邊關號日"褚裸",又謂之褂子。漢以無袂衣日褙,則今呼正與古合。又《戒庵漫筆》雲:"罩甲之制比甲稍長,比襖減短,正德間創自武宗,近日士大夫有服者。"按《說文》無袂衣謂之褙。趙宦光曰:"半臂衣也,武士謂之蔽甲,方俗謂之披襖,小者曰背子,即此制也"。《魏志·揚阜傳》:"阜嘗見明帝著帽,被縹綾半袖,問帝日:此於禮何法服也?"則當時既有此制。《事物紀原》曰:"實錄日:隋大業中內宮多服半臂,除卻長袖也。唐高宗減其袖謂之半臂,今背子也。江淮或曰綽子,士人競服,隋始制之。"《同話錄》日:"近歲衣制有一種如旋襖,長不過腰,兩袖僅掩肘,以最厚之帛爲之,仍用夾裏,或其中用綿者,以紫皁緣之,名日貉袖,以其便於控馭耳。"《日知錄》日:"《太祖實錄》:洪武二十六年三月,禁官民步卒人等服對襟衣,惟騎馬許服,以便於乘馬故也。其不應服而服者罪之"。今之罩甲即對襟衣也。《通鑑》日:"武德元年,馬週上議,請爛袖裸禊爲士人上服,開胯者名缺胯衫,庶人服之。"即今四禊衫。《釋文》日:"禊衣,裾分也。"《通雅》曰:"上馬衣分裾日四禊,唐宦者禳衫侍從是也。"按之今制,其有袖者則今之馬褂類,無袖者即今之背心類也。
半褂蒙於袍上,比袍短數寸,冬用綢,夏用紗,士庶皆以爲禮服。亦對襟,襟縫結以帶。其本族徽志刺繡於袖,或一或三於背,非是不見客,亦罩甲類也。
襲冪罱帽絮蓋頭襲,女服也。《古事紀》日:"淤須比。"《萬葉集》問載之。延喜式:帛意須比八條,長二丈五尺,廣二幅,蓋以蒙全身也,故如許長:婦人出門,蒙單衣以蔽障全身,謂之蒙衣,即《詩》綱衣,《儀禮》加景,隋唐冪罱之類也。《通雅》曰:"加景即憬。《儀禮.士昏禮》加景注:"景之制如明衣,加之以行道御塵",智謂非御塵,以爲蔽也。北齊納後禮,有所謂加景、去憬,即此字。今俗親迎冪,其首名目蓋頭。《詩》綱衣,一作穎衣、髹衣、景衣、加景,亦尚綱之遺。又曰:"冪蘺,障面也。山簡著白接禺,蘺似幅巾,冪則似罩耳,今人眼罩是也。"今按冪蘺即憬之類,障蔽全身方密之,以爲眼罩誤矣,眼罩乃面衣之類耳。崔豹《古今注》日:"唐武德、貞觀年中,宮人騎馬,多著冪罱,而全身障蔽。至永徽年中,後皆用帷帽施裙,到頸漸爲淺露c,至明慶年中,百官家口若不乘車,便坐擔子。至神龍末,冪蘺殆絕,其冪蘺之象類今之方巾,全身障蔽,繒帛爲之。百年前畫賤者,乃著高頂笠子於蒙衣上,今市女笠是也。後來晴雨皆用傘,無戴笠者,已而用蒙衣者漸少,或有以絮爲帽者,漢史所謂冒絮也。《漢書·周勃傳》曰:"太后以冒絮提文帝。"注:應劭日:"陌,額絮也。"晉灼曰:《巴蜀異物志》謂"頭上巾爲冒絮"。師古日:"冒,覆也,老人所以覆其頭。"或有以方帛斜折覆頭,垂其端結之頷下者,其制亦不一。又有老婦、尼姑所著,稱花帽子者,乃唐帷帽、宋蓋頭之類也。《唐書.車服志》日:初,婦人施冪蘺以蔽身。永徽中,始用帷帽施裙及頸。武后時,帷帽益盛。中宗後,乃無復冪蘺矣。官人從駕,皆胡帽乘馬,海內效之。至露髻馳騁,而帷帽亦廢矣。"《孔氏雜說》曰:"唐永徽以後皆用帷帽,若今之蓋頭。"《事物紀原》日:"唐永徽之後用幃帽,後又戴皁羅,方五尺。亦謂之幞頭,今曰蓋頭。"《清波雜誌》目:"士大夫於馬披涼衫,婦女步通衢以方幅紫羅幛蔽半身,俗謂之蓋頭,蓋唐帷帽之制也或以幅紗打疊,自頂繞兩鬢交加,蓋髻者,亦謂之帽子,其小裁蓋髻者,謂之阿杰帽子,方言所謂紗繢,郭璞謂之結籠,燕京謂之雲髻,古謂之幗者,蓋此類也。《琅邪代醉編》曰:"詩有頰者弁。"《士冠禮》注:"滕薛,名菌爲頰,今未笄冠者,著卷幘。頰象之所生也。"《輿服志》:"夫人有紺繒幗,古畫,婦女有頭施紺冪者,"即此制也。諸葛孔明以巾幗遺司馬懿,巾幗,女子未笄之冠,燕京名雲髻,蜀中名曇籠,蓋笑其堅壁不出如閨女之匿藏也。"幗"音與"憒"同,古對切。《通雅》日:"因幅巾而有操頭,即慘頭也。"一曰袖首。《說文》:帙,一幅巾也。後漢馮衍幅巾降光武,魏時作縑巾,又造白恰,橫縫其前以別後,名日顏恰。六朝白紗巾,其介幘,則公服也。《謝安傳》:理髮遲緩,取幘,桓溫日:"令司馬著帽進。"此以可證。方言絡頭,陌頭也。紗績、髯帶、鬃帶、幫幡、操頭也,或謂之承露,或日覆鬃。郭璞注:"今結籠是也。"《陌上桑》詩:脫巾著憬頭。向栩絳綃頭。周黨着穀皮綃頭,綃,當作操。《儀禮》注:如今著慘頭,自項交額繞髻。數十年前有帽子戴垂檐白莞笠者,後來莞笠皆用平頂一字,無有垂檐。婦女多露髻,問有着帽絮及阿杰帽子者,惟縉紳世家用蒙衣而已。近同西法,女亦著帽,或用面刁殳。《三才圖會》曰:"面衣,前後全用紫羅爲幅,下垂雜他色,爲四帶垂於背,爲女子遠行乘馬之用,亦日面帽。"按《西京雜記》:"趙飛燕爲皇后女弟昭儀,上謎三十五乘,有金花紫羅面衣。"則漢已有面衣矣。
曳地衣 女子盛飾衣,長曳地或二三尺,室必有席或氈,故不患塵污,折旋俯仰,悉率有聲,行道則於腰間摳而扳之。娼妓亦有曳地衣,舞蹈迴旋,尤具姿態。考《漢書.文帝紀》:慎夫人衣不曳地。蓋言其儉,然則古之貴人衣必曳地可知也。中國自用高几,而曳地衣盡廢矣。
綵衣貴賤之服舊頗懸絕,朝會錦衣繡袞。明王志堅有《倭錦袍歌》:"天吳紫鳳恍忽似,水底鮫人親自繅。"其華美可知也。童男幼女,或錦或絹或布,多喜爲柳枝、蘭花、梅點,着以薄色,或織或印,清麗可人。
島田髻 天神髻 蛇盤髻 鬢分兩翼,如雅髻,名島田髻。或如蜂腰名天神髻。女也,作蛇盤髻,爲一撮。婦也,橫亙以櫛,多用玳瑁。
釵 珊瑚簪 宮裝皆披髮垂肩及背,以彩縷約之而已,故無首飾。民間盤髻亦不插花,玳瑁櫛而外僅4,珊瑚粒,以金若銀爲枝,斜插髻旁,珊瑚圓而紅者爲貴,價有數十金者。日亦有釵,或金或銀,飾以碎珠,交加互插,高殆尺許,鬢雲髻山,凡十二枝,後惟妓家用之。
領巾 護領《日本紀·崇神紀》有"取天香山土裹於領巾"之語。延喜四時祭式雲:領巾紗八尺。又太神宮式:長五尺,用二幅。齋院式:領巾各九尺、走蠕用七尺。古時因貴賤分長短,今不爲禮制,但圍頸以護寒。巾概長數尺,頷下結之半垂於胸。護領即偃領、樞領、帖領、護油也,又名領掛。《戒庵漫筆》日:"宮女皆以紙爲護領,一日一換,欲其潔也。"《類書纂要》日:"護領又曰護油。"《通雅》日:"帖領日偃領《禮記》被穎黼注:"刺黼以爲領,如今偃領矣。"《說文》:"裾樞,領也。"智按,謂偃領也。珠鬟 手玉 足玉 珠菱,纏首及頸。手玉、足玉.手足飾也。都用管玉、曲玉、金環,管玉形如管,中通小孔以穿線。曲玉又日勾玉,形如缺環,又似蝌蚪,一端有竅可穿線,後世時時出於古墳中。又有釧名比知萬伎,纏臂上,飾以小鈴,《古事紀》:素戔鳴尊,左纏五百個小瓊。蓋男子裝,然今世婦人手乃無釧,耳亦不環。
涎掛,用之,以潔飲食使不污衣,即樞、襞袼、斕嘴、幃涎、擁咽、咚袷、頭樞、次裹衣,涎衣也。揚子《方言》日:"襞袼謂之樞,,"郭璞日:"即、兒次衣也。"《博雅》日:"襞袼,樞次衣也。"《類書纂要》日:"襉嘴,小兒涎衣也。"《言鯖》日:"幃涎以方幅系小兒領下,謂之涎衣。"《通雅》日:"折領日擁咽。"《禮記.曲袷》注."謂方領柏"疏曰。
"如今擁咽若小兒衣領,但方折之。"宋日:"涎衣,俗名咚袷,編集衣,一曰頭樞,一日次裹衣,次裹衣即涎衣也。"
腰襻 圍裙 臂繩 貧賤女子多習操作,裂帛爲片幅裙,圍於衣前以闢污染,謂之圍前;以帛爲帶,交結胸前後,謂之腰襻。又或用小帶巨繩系袖於臂,盤衣於膊,交叉橫斜結於半腰,蓋襟袖寬博迴旋多礙,汲井上竈不得、爾也。臂繩,古謂之豢。《漢書》控券注,孟康曰:"與豢同,區顆切,攘臂繩也。"又《賈誼傳》曰:"白轂之表,薄紈之裏,縫以偏諸。"顏注曰:"偏諸,若今之織成以爲腰襻及標領者也。"腰襻即日本俗所謂三尺帶之類也。圍裙或謂之圍前,《言鯖》曰:"今吳中婦女衣外加布裙,以績芋上竈,謂之圍前。"帶 古用布帛,《武烈紀》有"御帶結垂"之語,因結而垂兩端,故日。多羅志,譯即垂也。今男子帶結束衣表,結之餘者攝而不垂。女則帶寬咫尺,圍腰二三匝,復倒卷而直垂之,若襁負者用緞。按腰帶即腰巾,亦曰腰彩。《古今注》日:"襪肚謂之腰巾,以繒爲之。宮女以彩爲之,名目腰彩。"至漢武帝以四帶名日"襪肚。"靈帝賜宮人蹙金絲合勝襪肚,亦名齊襠。《正字通》日:"蛛與襪通,女人腰帶也,,"
佩刀 舊幕府時,藩士以上概佩雙刀,長短各一,長者二尺餘,短者尺許,漆鞘金裝,用其族徽志,作爲花草蟲鳥之形,如藤原氏用藤花,德川氏用葵花。嵌於刀鞘,出門橫插腰間,登席則執於手,就坐置其旁,朝會亦有容刀,或以木製,刀式較長,裝飾更麗。維新後,尋常佩刀下令革禁,然仿西制,文武勳臣遇朝會大典仍佩西式劍。
裳 上古女裳男禱,《神代紀》:"大神結髮爲髻,縛裳爲禱。"《日本紀纂疏》:"下衣日裳,脛衣曰禱,男女通用。"今女既不裳,男子以裳爲禮服,其制繫於衣表,周圍無揆,裳之下方有襠,分跨兩足,有似今華人禱,惟襠在上在下不同耳。着裳由下而上,繫帶於腰,蓋今俗足無禱,跪坐於席,兩膝着地時或露踝,以裳圍之則不復露,故以爲禮服也。
褲 禱 中單 在表日裳,在裏日禱。即《日本紀疏》所謂"下衣日裳,脛衣日禱。"《古事紀》:"矢漏於褲。"知爲褻衣。禱或作褲,有外見者。《古事紀》:"賜赤衣褲。"又"王子服布衣褲",又以布。"遲葛一夜縫衣褲",蓋亦脛衣而外露者也。《雄略紀歌詞》禱有表裏。然古雖有禱,要不過脛衣以布裹足耳,實無禱襠。今俗男女皆不禱,女衣裏有圍裙,《禮》所謂中單,《漢書》所謂中裙是也。今五部洲惟日本不着禱,聞者驚怪。然按《說文》:"禱,脛衣也。'《逸雅》:"禱,兩股各跨別也。"禱即今制,三代前固無。張萱《疑曜》日:"禱即褲,古人皆無襠,有襠起自漢昭帝時上官宮人。"考《漢書·上官後傳》:"宮人使令,皆爲窮禱。"服虔曰:"窮禱,前後有襠,不得交通。"是爲有襠之禱所緣起。惟《史記》敘屠岸賈有"置其禱中"語,《戰國策》亦稱韓昭侯有敝禱,則似春秋戰國既有之,然或者尚無襠耶?觀馬縞《古今注》日:"禱,蓋古之裳。周武王以布爲之,名曰褶。敬王以繒爲之,名日禱,但不縫口。至漢章帝時,以綾爲之,名曰口。"所稱周制,不知何所據,然亦可知有襠縫口之衿起於漢無疑也。漢魏以來,殆遂通行,日本蓋因周秦之制,不足怪耳。
足結 古之旅行及爲農業者,結束禱端便於步行,名日足結,或有著小鈴爲飾者,蓋行滕之類也。
襪 舊幕府時賤者不許着襪,今亦解禁。近穿革履,無不襪者,穹官家居時或跣足亦出見客。襪皆分歧爲兩鞍,一轂容拇指,一轂容衆指。
屐 出必屐,至人家脫之戶外。舊幕府時禁庶民不許穿屐,止穿草履,近解此禁。屐有如丌字者,兩齒甚高,又有作反凹者,織蒲爲苴,皆無牆有梁,梁作人字,以布綆或紉蒲繫於頭,必兩指間夾持,用力乃能行,故襪分兩歧。考《南史·虞玩之傳》,一屐着三十年,羹斷以芒接之。古樂府"黃桑柘屐蒲子履,中央有絲兩頭系。"知古制正如此也。
傘仿西洋制名蝙蝠傘,謂張之其翼如蝠也。女子出門,無春夏晴雨必攜以爲飾,制以青羅,或有用絹者。摺疊扇 摺疊扇一名聚頭,削竹爲十三行,長三四寸,插之腰間,貴賤皆用,武人披甲冑亦攜以爲飾。亦有長二尺者,用泥金紙、烏木柄,惟女流用之。泰西婦女爭購以飾手,圍坐笑語,卷舒自如。柄有用象牙者,紙有易以毛羽者,易以絹紗者。《張東海集》稱:"永樂中倭國以充貢,成祖分賜羣臣,又仿其制以供賜予,遂遍用之99蓋源義政稱臣於我,以之充筐篚者也。然宋時既有流傳,東坡謂高麗白松扇,展之廣尺許,合之止兩指許。又江少虞《皇宋類苑》雲:"熙寧末,遊相國寺,見賣日本扇者,琴漆柄,以鴉青紙如餅揲爲旋風扇,淡粉畫平遠山水,筆勢精妙。"即摺扇也。
被 有兩袖,長九尺有奇,臥則覆於上,更以其半覆足。《詩》、《禮》所謂衾,《論語》所謂寢衣,正與此同。
西服 日本舊服皆隋唐以上遺制,當時遣唐之使,冠蓋相望,上至朝儀,下至民俗,無不摸仿唐制。逮將門顓政,稍趨簡易,然不過損益舊制,大同小異。宋明以下,新改服色,乃不復相同。維新以來,競事外交,以謂寬袍博帶,失則文弱,故一變西服,以便趨作。自高官以至末吏,上直退食,無不絨帽氈衣,腳踹烏皮靴,手執鞭杖,鼻撐眼鏡。富商大賈、豪家名士,風氣所尚,出必西式。然日本舊用布用絲,變易西服,概以毳毛爲衣,而全國向不蓄羊,毛將焉傅?不得不傾貲以購遠物,東人西服,衣服雖粲,杼軸空矣。又日本席地跪坐,西服緊束,膝不可屈,殊多不便,故官長居家,無不易舊衣者。飲 食火食 上古有竈神澳津彥、澳津媛、以竈名之,則火食久矣。《古事紀》雲:饗大汝神以燧臼,燧杵,鑽火爲爨炊,造火之法如此。然日本自習佛教,戒殺生,飯稻羹魚之外多食蔬菜,亦喜食生冷。
稻飯 自古貴稻逾他谷,蓋日本於稻最宜,故有千五百秋瑞穗國之名。全國皆食稻飯,用瓦釜以米和水煮之,無用蒸飯者。然古時亦嘗作蒸飯,故釜額上有三橫畫者,俗謂之飯釜,以存甑形也。以篳著甑底,入米安釜上,候略熟,沃水再蒸,謂之炊飯。《毛詩》所謂"瞵",《說文》所謂"讎",均謂一蒸米,日本不用此法。食飯每以湯澆飯,或以茶淘飯,古謂之《玉篇》日:"水和飯也。"《釋名》曰:"飧,散也,投水於中解散也。"李時珍日:"殆,水飯也。"飯後必進湯,謂之飯湯。再蒸宿飯爲溫飯。貧家於晨餐,一熟後,至日中、日晡取而再煮,或以湯沃而食之,亦有食冷飯者。以羹澆飯日"鎂",又名汁加結飯。以魚肉雜味調和混於飯面,日盤遊飯,亦日團油飯,亦日骨董飯,亦日肉盒飯。日本音日個麼苦多喜。以鰻魚和之,不用魚肉雜味,以荷葉包飯蒸之,名日"荷飯",中元以供祖先。用赤豆、芋、慄等和稻煮之爲合飯糰,以充旅食者日"搏飯",又,造飯糰用脫印,爲正方角,日"角飯",名日"幾利飯"。奈良人作茶飯,取蒸米一升置沸湯裏,勿令過熟,出着新籮內,俗呼爲"奈良茶飯。"
醬油 味噌 造醬油法:大豆熬去殼,炒小麥同蒸熟,罨黃曝幹,和熟鹽水人大桶內,日拌攪凡七十日,候熟,窄去滓再煮,取用。或臨熟挹取其清者,日"多末釐。"考《和名類聚鈔》,有煎汁,無醬油,意當時作和羹惟用煎汁。本朝式曰堅魚煎汁"。俗雲"加豆乎以呂利"。今雖用煎汁,待醬油而後爲味矣。味噌即豆醬也,製法:大豆一斗煮熟舂幹,杵人曲一斗、鹽三升拌之,再舂缸藏凡七十五日,臨用和水擂爲涪,以煮魚鳥蔬菜。味噌或作味醬,其法傳自高麗,故又有高麗醬之名。《和名類聚鈔》日:"楊氏《漢語鈔》曰:高麗醬美蘇味噌。"乃高麗語云醬也。宋孫穆《雞林類事》曰:"醬曰密祖。"薛俊《日本寄語》曰:"醬曰彌沙。"蓋密祖、美蘇、味噌、味醬、彌沙,國音相近,皆一音之轉訛耳。味噌有赤白二品,又有五斗味噌,大豆一斗煮熟,糟一斗、米糠一斗、醬油滓一斗、鹽一斗,合搗缸藏。《和名類聚鈔》有志賀、飛驊二品,今有名護屋味噌。
魚醬所造魚醬有蝦醬、海膽醬、鰒魚醬、堅魚醬、烏鍘醬、沙噗醬諸品。俗謂之疇烏加喇蝦醬,俗雲阿彌時烏加喇,備前所造最佳。海膽,膽俗作丹。此雲烏彌,出越前及對馬者,香味最美。《和名類聚》引《漢語鈔》日:"棘甲贏,和名字仁,乃蚌螺之類,殼如盂,外密結刺,內有膏,黃色。"鰒魚醬出於相摸小田原,鰒肉名殼,名石決明,此雲阿話備。堅魚名加追沃,漢名未詳,堅或作鰹,《爾雅疏》曰:"堅即鱧也,大者名鰹,小者名鯢。'殊非加追沃之類。《大和本草》日:"《古事記》、《萬葉集》皆作堅魚,後世合爲一字耳。大者尺餘,小者九寸許,味美無毒,能調和百味,久病衰極之人常食無妨。此魚爲海味上品,自王侯而下至黎庶之家,聶而爲膾,滷而爲脯,風而爲挺,漬而爲醢,煎而爲膏,函封甕閉,苞苴千里,無日不享其用,而挺之用最廣,歲時吉席無此不成禮,飲饌調和,無此不成味。其利遍域中,沿海諸州所在有之,而土州、勢州者最佳,春夏之交,漁人削鹿角爲鉤距,隨投隨獲,至得數十萬頭。鰹又見《徒然草》,《和名鈔》作鰹魚式,文用堅魚二字,淡海作令,亦日堅魚。《盍簪錄》日:"僧兼好小說,記鎌倉海有魚名鰹,土人不甚珍之,鄉耆老言此魚從前不上鼎俎,僕隸下人不肯齧其首,世趨末造,今亦充膳羞。"可見當時猶不重此魚也,距今四百年,而此魚顯晦如此。加追沃,朝鮮謂之松魚,《東醫方鑑》日:"松魚,性平味甘,無毒味,極珍,肉肥色赤而鮮明如松節,故名爲松魚,生東北江海中。"又《中山傳信錄》日:"佳蘇魚,削墨饅魚肉乾之爲臘,長五六寸,梭形,出久高者良法,以溫水洗一過,包芭蕉葉中,入火略煨再洗淨,以利刃切之,三四切皆勿令斷,第五六七始斷,每一片形如蘭花,漬以清醬更可口。"佳蘇魚即加追沃也,形如蘭花者,俗呼花加追沃。堅魚醬出阿波,味極甘美。烏劁醬,越前人稱伊加黑造,烏蜊此雲伊加,切肉和墨鹽而醬之,故云黑造。沙噗此名日谷,生者日那麻谷,臘者日伊利谷。那麻谷煮食不如作膾之佳,洗淨,滌其腸縷,切,澆以姜酢,味極脆美。其醬則取腸臟鹽而醃之,亦爲魚醬中之佳品。伊利谷即海蔘也。《五雜俎》曰:"能溫補,足敵人蔘,故日海蔘。《醫林四書》日:"海蔘出海中,長岐島夷人稱海蛆,有黑白二色,長二三寸,大寸許,周身有肉刺而黑者爲佳,一種無肉刺,色帶白名爲肥皂參,次之。"按:長岐即長崎之誤,蓋漢人不知伊喇谷之制,海舶歲來長崎得之,因名日海蔘。海蛆亦當作海鼠。《和名類聚鈔》引崔禹錫《食經》曰:"海鼠似蛭而大,和名古。"
魚膾 喜食膾,尤善作膾,以生魚聶而切之,以初出水潑刺者,去其皮劍,洗其血鮭,細劊之爲片,紅肌白理,輕可吹起,薄如蟬翼,兩兩相比,姜芥之外具染而已。人口冰融至甘旨矣。又,裝膾必插花果於中央,名日軒蓋,古者以肉片大者裝中間,近人代以花果,亦襲用其名耳。軒,見內則。《通雅》日:"膾大者日軒,細者日刺。"有鯉魚膾,有鱸魚膾,鱸至夏益肥,出雲、丹後二州並有松江鱸,極肥美,意地因鱸得名也。有鯽魚膾,以琵琶湖所產爲上,土人名源五郎,體促肉肥,金作之而批鱗削肌,繽紛霧隨,世甚珍之。有鯛魚膾,鯛,《日本紀》謂之赤女,延喜式謂之平魚,今通用鯛字,讀如臺,《說文》曰:tt鯛,骨嶄肥也。今之鯛魚亦味豐在首,《和名類聚鈔》引崔禹錫《食經》日:"鯛味甘冷,無毒,貌似鯽而紅鰭,和名太比。"鱗蟲之屬味無過之者,凡朝會嘉禮以此充大牢,亦名爲棘鬣。《閩書》曰:"棘鬣魚似鯽而大,其鬣如棘,紅紫色,《嶺表錄異》名棘鬣,泉州謂之髻鬣,又名奇鬣,或曰過臘,莆人謂之赤鬃。《興化府志》曰"赤鬃似曲鬣而大,則二魚也。棘鬣b赤鬃味豐在首,首味豐在眼,蒸蔥酒爲珍,十月味尤佳"。屠本睃《海錯疏》:"過臘,頭類鯽,身類鱖,又類鰱,肉微紅味美,尾端有肉,口中有牙如鋸,好食蚶蚌,臘來春去,故名過臘。"《泉州府志》日:"奇鬣,一名髻鬣。"《肇慶府志》名臘魚。有水母膾,水母有知識、無耳目,渾然一物,下有如懸絮者俗謂之足。大者如覆帽,小者如碗,常有蝦寄腹下咂食其涎,以蝦浮沈,故日水母目蝦。以鹹水渣滓爲母,鮮煮之,輒消釋出水,又名海月。《和名類聚鈔》引《食經》曰:"海月,一名水母,似月在海中,故名。食膾之餘,以膾餘之頭尾爲羹,日蕩膾羹;又加以薑辣,日解醒湯。
蒲燒 炙鰉魚謂之蒲燒。割有法,燔有法,浸用美酒,染用佳醬,江戶最工爲之,諸國名日江戶香。
山鯨 《古事紀》雲,以毛魔物、毛柔物、鰭廣物、鰭狹物爲人民之食,是肉食已久。然自佛教盛行,天武四年禁食獸肉,自非餌病不許輒食,世因名日藥食。又隱名日山鯨,所鬻之肉皆苞苴藏之。店家懸望子,畫丹楓落葉者鹿肉也,畫牡丹者豕肉也。近年解禁,多學西人食法,國不產羊,人家亦不蓄雞鴨,官舍因是頗講求孳養之法矣。蕃薯 本呂宋國所產,元祿中由琉球得之,關西日琉球薯,關東日薩摩薯,江戶婦人皆稱日阿薩,店家榜日八里半,慄字,國音同九里,此謂其味與慄相似,而品較下也。煨而熟之,江戶八百八街,每街必有薯戶,自卯晨至亥夜,竈煙蓬勃不少息,貴賤均食之。然竈下養婢,打包行僧,無告窮民,尤貪其利,蓋所費不過數錢便足果腹也。
豆腐 亦有豆腐,以鍋炕之使成片爲炕腐,條而切之爲豆腐串,成塊者爲豆腐乾。又有以醬料同米煮,或加雞蛋及堅魚脯,謂之豆腐雜,炊缸面上凝結者揭取晾乾名腐衣,豆經磨腐以其屑充蔬食日雪花菜。
餅餌 碎雜米蒸曝爲於餱,陸奧人制以充方物,河內道明寺所制最精,如雪之白,可稱爲瓊卡長。以蒸米搗爲鋒,通謂之餅。正月三日,貴賤皆食餅,其圓如鏡者日鏡餅,粘柳或枯柴如貫珠者日餐花,皆以供神佛。又壓匾略幹之,薄切成片日霰子。終歲蓄之,炙以爲茶素,嚼之有聲,或亦謂之爲嗚牙餅。以粉米作爲團日糰子,以供饋遺,大有及尺者。以粉面、黍豆、糖蜜之類合蒸爲糕,五色者爲錦糖餅,白者爲白雪糕,蒸糖者爲外郎餅,和豆爲豆粉餅,和慄爲栗子餅,以油煎者日油健,火炙者日焦健,亦名串糰子。籠上牢丸日白玉。其粉糕有餾者,壓匾於鏊上炒熟日鶉燒,以燒痕如鶉羽也。以赤豆煮熟放盆內和以沙糖,翻轉糰子以襯之,日牡丹餅。糝以豆屑日黃粉餅。採諸花果竹樹葉用粉米或用黍以葉裹蒸之,日外郎糉。又有麥糉、葛糉、二色糉諸品。藉以槲葉有槲葉餅,綴以櫻花有櫻花餅,搗嫩艾葉和之有艾糕。以姜橘、冬瓜、金橘、佛手柑、天門冬之類漬以糖者爲糖漬,煎以蜜者爲冥果。散米熬稻作之使散如花,或以麻子、大豆炮而裂之,即饊也。以糖作花果禽魚之形,紅白間道爲問道糖,成條子者日糖通,空其心者日吹糖,日繭糖,日巢絲糖,日乳糖,實心者日糖粒,日糖爪,以糖纏胡桃、紫蘇、橘皮之類日糖纏,又日龍纏果子。以糯米糖滷和劑成餅日牛皮餅,以赤豆去皮和糖滷煎練成餅日羊肝餅,以糕如拇指大扭作捻絲狀者日白絲,作爲索粉者日水線,以模印作方圓斜長之形,各以形名之,作斜方角者日菱餅。陳侃《使琉球紀略》有象眼糕,即此也。或有作夾餅樣裝鐳於陷中,折而掩之;有捻斷如蓮瓣者,有如杯盤者,作錢形以繩貫之爲光餅,以豆粉和餳作品字形名洲濱飴,其名目蓋不可勝數。大抵以粉面黍秫紅綠諸豆,和以飴糖雞蛋,或加以椒桂姜蘇胡麻芥子,概用甜食,無用蔥及肉者。其法多自漢人得來,或自高麗人得來,亦有從泰西人得來者。古者無糖,惟用酥油飴餳調和,後世無不用糖者。古今異名者十八九,據《和名類聚鈔》日倍住、和名布止,即《齊民要術》所謂倍偷,束皙《餅賦》名曰培往。蓋以水蜜溲麪發酵而蒸之,即炊餅也。日糧餅、楊氏《漢語鈔》:形如葛藤,和名萬加利。日結果、《漢語鈔》:形如結果,和名加欠乃阿和。日捻頭、《漢語鈔》:和名無木加大。以上三物各因形命名.其實一物也。日餅錟、《漢語鈔》:餅裹鵝鴨子及雜菜,煮而方截。日博飩、《漢語鈔》:謂捍面方切者。日煎餅、《漢語鈔》:以油熬麪餅也。日謁餅、《四聲字苑》名煎麪作蠍蟲形。日黏臍、日鏵鑼、日健子.日歡喜團、一名團喜,以梅枝,桃枝、竭蝴、桂心、黏臍、鏵鑼、鏈子、團喜謂之八種唐果子。考《涅盤經》:"譬如酥面、蜜姜、胡椒、蓽菱、葡萄、石榴、胡桃、棧子,如是和合名歡喜丸。離是和合無歡喜丸。"蓋其制如此,八種唐果子,亦見《拾芥鈔》。稱曰唐果子,必是當時自唐人傳來也。日粗敉、和名之古女,考《文選》注,謂以蜜和米煎作也。日乳餅,陶隱居《本草注》:乳成酪,酪成酥,酥成醍醐,色黃白,作餅甚甘美。今人多不知其法,或不識其名。
麥面 以作饅頭,皆用豆沙餡,皮有黃綠白色,餡亦有黑綠之別。麥面其品頗多,或去一層薄皮者日朧饅頭,中古有漢人傳其法,今公私燕享不可闕此物。西京烏丸街有饅頭町,傳爲漢人所居之處。切面謂之切麥,亦名水引餅。以面合魚肉、雞蛋、薯蕷、香蕈、麪筋、蔥、慄等調和之,呼爲喃礴,即合羹也。亦有索麪,西京、阿波、伊豫、備後、美作並制之。秋田稻庭麪店有以秫制者,長二尺許,細如線,最爲名品。又有養麥面,供爲常食,橫街側市,往往賣至徹曉。此外有以葛爲粉,以蕨爲粉。
瓊芝菜 即石花菜,生海石上,性寒,夏月煮之成凍。延喜式名凝草,《和名鈔》名凝海草,《漢語鈔》名大凝菜。市人制作縷,其法:作匣方寸餘,長尺許,長一邊爲把底,以極細黃銅線織如篩眼。切此菜準匣大小納其中,以木杆築送之,則溜出如縷,冰潔可愛。用甜醬油、芥子澆食,所恨差有腥氣。其曝幹者再煮爲凍,全不聞腥。或蘸糖滷,味殊佳。或於煮時瀉下糖滷,仍逐旋令融化,帶熱盛行筒以籜封其,浸井中候冷以供,謂之水玉。又如造水玉法,加梔子汁,取出傾入盆內,凝結如金珀,謂之琥珀糖。
酒 制酒之法同於中土。應神帝時,有酒人名仁蕃,自外國來,釀酒獻帝,帝喜,作歌。於是釀法始精,然殊少佳品。今通行者色如今之紹興酒,而味又不如,然倭人嗜飲酒,每歲產酒值銀數千萬圓,課稅可得五百餘萬圓。茶 宏仁中得茶於唐,詔令畿內及諸州植茶,其時煎茶而飲,和鹽用姜,一同唐人。其後僧榮西歸自宋,植於筑前背振山,將軍源實朝有疾,榮西獻茶及《喫茶養生記》,將軍飲之而愈。榮西又贈茶實於釋明惠,明惠種於枵尾山後,分種之宇治,至今宇治實稱茶海。自足利義政始尚點茶,於是茗宴盛行。詳《遊燕》類中。人無貴賤,無不嗜茶,邇年種植益盛,每歲西人購買值銀約四百餘萬圓。淡巴菰 慶長十四年,菸草始來日本,初亦設禁,卒不能行。名日淡巴菰,沿西人語也。男女皆喜吸之,居家各攜4,筐,筐有抽屜,旁置火爐,唾壺、齒籤纖悉俱備,菸管僅三四寸,富貴家鑲以金銀,行則插之腰間。
居 處
穴居 冰木 足一騰宮 上古穴居,神武東征,有名士蜘蛛者以棲於土窟,故名。當時土穴各有名,如忍坂、大室,均可容數十人。始有宮室,於地之中央立柱,上以義字形木交互結縛,而覆以茅,名日冰木。古之伊勢神宮及大嘗祭殿皆如此,今神廟棟上猶用之爲飾。至顯宗仁賢之際,屋上始覆以蘆葦,結以葛藤。又有樹一柱於地,以諸柱連結架造之爲休憩所,名日足一騰宮。
堅魚 鴟尾 屋角鴟尾名日堅魚,古惟宮殿得用之。雄略帝見河內志幾縣主造私第用堅魚,乃命焚之。後許模造,尾張名古屋之天主閣上有鴟尾,以黃金鑄之,慶長中加藤清正所施。維新以來輸之於官,曾陳於澳國博覽會場,今在西京大內。後雖許模造,而用者甚少,蓋日本宮室多不用飾,屋頂無用火珠者,楹柱多以木,亦不雕漆,並無丹楹、刻角、山節、藻稅之制,間有用銅爲罘恿者,以銅絲編如籬眼懸於詹下,亦不用木刻也。
屋花 用瓦甚少,多以葦蓆覆之。村居貧民多茅屋,或於屋上塗泥,厚及一尺,雜植以草花。春二三月,山行望之如錦,蓋因草根盤結可以御雨故也。
鳥居 榪 於神社佛寺門外樹柱如丌,名日鳥居。於宮舍外樹木以懸榜者日才鳥。
門 籬 富貴家門概髹以黑油,偶亦用朱,皆以白桑板數寸懸於棖,日某位某官某姓名。貧家則白板扉二扇,門小而矮,多鞠躬而後能人,門之旁設籬,或竹或木,亦有編爲麂眼籬者。
牆壁 皆木屋巨室,屋外圍牆偶有用土者,室中則皆木板,或以黃泥及五色泥塗飾,亦堅澤可鑑。古人蓋縛葦蓆爲壁,今大嘗宮尚沿其遺制。近日始有用磚壘牆者,呼磚日煉化石。
樓 好爲樓居,紙窗竹屋,類皆光明。客至,每延客登樓,點茗獻酒,往往吟嘯終日。
園林 巨室必有園林,松竹梅而外多喜植櫻花。貧家亦喜爲園亭,留一二弓地,花木竹石楚楚有致,門設常關,窺其門闃然如無人者,而每日灑掃潔無纖塵。
室 其制始於韓人,室皆離地尺許,以木爲板,藉以莞席,入室則脫履戶外。中人之家大率湫隘,舊藩世族則曲廊洞房,畸零而繚曲,每不知東西南北之何向。室內無復門戶窗牖,皆以紙爲屏,下承以槽,隨意開闔,四面皆然。室之隅必留席地,以其半架爲小閣,掩以紙屏以庋器物;以其半爲古時牀第之制,以懸書畫、陳器玩。寢處無定所,展屏風張帳幕則就寢矣。室之外有尺許地爲檐,其左右爲廁,即於近壁處爲廁腧。考《史記張耳傳》:"要之置廁',《索隱》日:"隱側之處。"《漢書·劉向傳》:"居霸陵,北臨廁。"注日:"廁,側近水也。"《張釋之傳》:"上居外,臨廁。"注:"岸之邊,側也。"《汲黯傳》:"上踞廁,視之。"注:"牀邊,側世。"廁爲側.蓋古之居室於室外走右動側名爲刪,即於隱處置仃清,凼亦沿其名爲刪,後世沿習,乃專以刪爲匿溷。漢武之踞廁見衛青。蓋以寢室之側,非延見之所,故爲不敬。師古謂牀之邊側不如室之邊側爲確,觀於東人居室可知其義也。
席 蒲團 褥 氈 地衣 室中例設莞席,每席寬二尺,長三四尺,以布爲緣,名日疊。國語曰踏踏美。每室橫直交加,室之廣者容二三十席,其狹者三四席而已。古人或以獸皮絹帛爲之,有日海驢皮疊、絕疊,蓋在未鋪莞席之前。今則例於席上設坐褥,敬客之禮,有敷數重者,或用虎豹狼皮,或用錦用絹,製爲方形。佛教渡來之後沿用梵語,均名日蒲團。然亦有用蒲草爲圓形者,近日多用紅氍毹,富貴之家易莞席爲地衣,月支氍氍,五色彩染,光怪陸離,豔奪人目。舊例客至必脫屨戶外,自易用地衣,穿革履者許之升堂,橐橐靴聲時聞於戶內矣。
几案 舊無幾案,問有於露居時設胡牀爲座者,室中則例不設幾。有君命乃設幾,使者宣詔畢亦就地坐。坐起皆席地,兩膝據地,伸腰危坐,而以足承尻後,若蹲坐、若跌坐、若箕踞,皆爲不恭。考《漢書.賈誼傳》:"文帝不覺膝之前於席。"《三國志·管寧傳》:"坐不箕股,當膝處皆穿。"《後漢書》:"向栩坐板坐,積久,板乃有膝踝足指之處。"朱子又云:"今成都學所存文翁禮殿刻石,諸像皆膝地危坐,兩蹴隱然見於坐後帷裳之下。"今觀之東人,知古人常坐皆如此,蓋古人無幾,故不能垂足而坐。高坐之設萌於趙武靈王,興於六朝,盛於北宋,而通行於元。三代之前憑則有幾,《詩》所謂"授幾有緝御",《孟子》所謂"隱几而臥"皆是也。寢則有牀,《詩》所謂"載寢之牀",《易》所謂"剝牀以辨"皆是也。然牀幾,或以憑依,或以庋物,或以寢處,皆非坐具。至應劭《風俗通》雲:"趙武靈王作胡牀,乃以爲坐。"然漢時猶皆席地,《賈誼傳》"不覺膝之前",暴勝之"登堂坐定",雋不疑"據地以示尊敬",皆可知也。東漢之末,有斫木爲坐具者,其名仍謂之牀,或謂之榻。如管寧、向栩所坐,或以地上加板,未必離地咫尺也。魏晉後,觀《魏志.蘇則傳》"文帝據牀拔刀"《晉書》恆伊"據胡牀,取笛作三弄"。《南史》紀僧真詣江教"登榻坐,教令左右移吾牀讓客。"狄當週赳詣張敷,就席,敷亦令左右"移牀遠客。"《鄴中記》曰:"石虎所坐幾,悉漆雕畫。"則似爲高坐,然皆高客貴人始有之。《語林》日:"孫馮翊往見任元褒,門吏憑几見之,孫請任推此吏,曰:得罰體痛以橫木挾持,非憑几也。"夫門吏不許憑几,則知所謂移牀遠客者,非尊敬之客不許坐也。又其時坐榻、坐幾,尚皆跪坐,《梁書·侯景傳》:"升殿踞胡牀,垂腳而坐。"史特記之,以爲殊俗駭觀,知雖有牀幾,亦不如今坐耳。至唐又改木榻而穿以繩,名日繩牀。《演繁露》:"穆宗長慶二年,見羣臣於紫宸殿,御大繩牀。"然不各椅子,至宋初乃名之。《丁晉公談錄》:"竇儀雕起花椅子二。"王鈺《默記》:"徐鉉見李後主,卒取椅子相待。"此後諸書屢見椅子,如《貴耳集》雲:"今之交椅,古之胡牀也。今諸郡守僚,必坐銀交椅。"《裎史》載荷葉交椅,《曲洧舊聞》有錦椅背,至宋時頗加緣飾,殆已盛行與。然觀古圖畫,唐以前人物無坐椅者,宋畫亦不盡設幾,竊疑胡牀本西俗,趙武靈王始學爲之,元入中國,因其舊習乃通行耳。日本製度多半仿唐,唐時尚席地,故亦無之.近十年來亦有矣。
屏風 以雕象牙、雕木爲屏風,貴人家偶有一二扇而已。尋常皆用紙,以木爲廓,漆而飾之。大概六曲,亦有八面四幅二扇者,曲折可疊,隨意舒捲如摺扇,然相連處以銅爲環,紙或用金泥,或用銀光,多圖山水畫折枝。每室中有之,既便取攜,又妙遮飾。
倉庫 以木屋,故多火災,富家別爲石室,或傅以鐵,以藏器物玩好。
妻屋 喪屋 產殿 古迎妻必造屋,名日妻屋,《古事紀》所謂"以天御柱,建八尋殿",即妻屋也。又有喪屋,因喪而築室。又有產殿,《古事紀》有"覆鵜羽作產殿"之事,今人亦有別築一室以居產婦者。
凡繫於朝儀者別錄,此專紀R問風俗,民俗亦四方各異,今特紀京師風俗以覘其概。
正月一日謂之元日,夙興拜天地、神祗、祖先,長幼以次拜賀。《日本風土記》:"朔日賀歲,口雲華蓋,華蓋!,按:"華蓋"乃少字,譯音蓋,祝其不老也。進齒固。齒固猶言膠牙也,以白餈爲之,其狀如鏡,故俗呼餈日鏡。累積釘盤以爲看食。進屠蘇酒,又炙餈合蘿菔、牛蒡、芋魁、昆布、豆乳等爲羹,謂之雜煮。親戚故舊來賀者亦進屠蘇酒、供雜煮。元日至三日如之。歲首以柑、橘、橙、柚、榧、慄、朱梅、霜秭、海藻、昆布、革薜、龍蝦、鰒魚、削脯之類釘桌上,插松竹於其上,爲看食,謂之蓬萊,或謂之山棚,有賀客,先供之。元日後,士庶互相慶賀,各戶置白紙簿及筆硯於几上,賀客不通謁,直記姓名,或插名刺於簿間去。元日至十四日,懸蒿索於戶上,索以稻秸爲之,每寸出其端尺餘下垂如條,插讓葉及穗長草於其問,謂之司命索。讓葉蓋楠之類,或以爲交讓木,未詳當否。穗長草或以爲格注草,相似差異。又植雙松於戶外,懸以司命索,裝串秭、橙橘及炭、龍蝦之類,按串秭音曰九子賀喜,橙音日代代,橘音曰好事,蝦俗名海老,蓋取義偕老,或雲肖其體以祝康健也。炭以避邪惡,即《本草綱目》所謂"白炭,除夜立之戶外以避邪惡也或日"炭"音爲住",言安居於是。謂之門松。元日市民皆不開正戶,世傳在昔僧狂雲元旦掛髑髏於杖頭,行告市人日:"警悟,警悟!"市人皆閉戶迴避,三朝不開正戶,蓋自是始。元日已後,親舊以酒食相邀以爲節,故亦謂此月爲睦月。元日俗不除塵土。元日後至十六日,少年輩不執業,冶遊行樂,握槊撇錢,投瓊賭彩以爲戲。兒童分朋拋木球,以彩杖格而遏之,以爲輸贏,謂之球杖,讀如吉兆,見《顯昭袖中鈔》。或謂之玉打女兒。團綿爲球,繡以五彩,謂之手球。又插羽於木欒子,以彩板承而跳之,翩翩如蚨蝶,謂之羽子板。是月也,市店羅列球杖、手球、羽子板,諞斕若錦。優人提鼓、三絃、胡琴以度新曲,使妖童持木偶馬頭,踏舞巡門乞利物,謂之春駒,以禱蠶神也。七日以七種菜爲糜。《公事根源》日:"正月上子日,內藏寮及內膳司進新菜,自寬平中始。延喜十一年正月七日進七種菜,一曰那縋,即薺;二日發谷別落,即繁縷;三曰舍梨,即芹;四曰青菜,即蔓菁;五曰五行,又名母子草,或名五行蒿,即鼠麴草;六曰須聚詩落,即蘆菔;七曰佛坐,又名多婢落谷,即雞腸草。此目爲羹食,辟邪蠲病。"十五日食赤豆粥,是日,取門松及司命索積庭中,豎竹於其四旁燎之,謂之散鬼杖,杖讀如蓋,兆爆杖之遺。或謂之焯度。焊度猶言燧焯也,火熾貌。二月十五日,寺院懸臥佛形像爲涅盤會,茶棚酒店、糖果之鋪,藏厚吞刀,舞盤沙書,聚觀戲場,在在叢集。士女託拈香遊觀者道路接踵。俗以黃黑諸豆雜霰子糕,炒之以供佛,薦祖先。自春分前五日,凡七,謂之彼岸,浮屠爲彼岸會,俗多供佛保僧。三月三日謂之上巳,以艾糕爲節物,是日,家有女兒必陳綵勝,按日本以綵勝爲雛。是日,兒女陳人勝遊戲,謂之雛遊,古以正月爲此。《舊事記》:敏達帝二年正月,侍從進雛像"是也近世衣之以繡績,飾之以金珠,一對價或至五六十金,德川氏嘗嚴禁之。供艾糕、赤豆飯,置酒飲宴,謂之雛會。因以上巳爲女兒節。四月八日,寺院爲浴佛會,以盆坐銅佛,浸以甜茶水,甜茶即千歲蔡。覆以花亭,隨喜者以小杓灌佛。五月五日謂之端午,插艾及菖蒲於門檐,飲蒲酒,食糉,始服布葛。是日,賀茂廟前走馬,謂之競馬,士庶得男,必豎彩旗陳武像及木刀槍,以飲燕。日製五月五日駕幸豐樂院,觀騎射,羣臣,文武官皆插菖蒲於冠。延喜式日:是目登場校射,將監就標下注甲乙,此日近衛、兵衛衛門諸府皆陳甲冑於門,此蓋其遺俗也,又貝原氏《歲時記》曰"在昔兒童束菰爲馬,翦紙爲人,揉木片爲胃,削竹木爲刀槍,失眉刀酥屍外。逝則人馬多以木雕或以紙脫,施五彩,或有用帛者。是日,藤社神會擐甲走馬,亦謂之競馬。藤社廟,祀弓兵之神也。《諸社根元記》雲:"兒童以菖蒲飾胄,名菖蒲胄。凡三月三、五月五、七月七、九月九,謂之節供,供俗作句,以國音近誤耳。拜節住來,略如歲朝。中元京師神會,四月有稻荷會,五月有藤社會、今宮會,六月有祗園會,八月有御靈會,其最盛者莫祗園會若焉。六月七日迎神,十四日送神,儀衛極繁盛。先期街上設山棚山車,陸船弄傘、鼓吹喧闐,動魂褫魄,遍街燈燭,煒煌如晝;戶戶金屏猩氈,軸簾褰幕,張飲盡歡。會日,棚車過門之家,賓客蟻會鱗率,士女填街溢巷,袂雲汗雨,不啻此盛。五月晦及六月十八日,在鴨河四條橋東,洗淨神輿,謂之御輿洗,是日也,鴨東茶坊、娼戶,結夥醵錢,斂翠裒香,演雜劇戲文故事。其人物則皆扮娼妓爲男裝,謂之泥黎毛濃,又纏結爲棚,謂之冶臺。樂則有三絃、胡琴、提鼓、鉦鼓、細腰鼓,謂之雜子。珠翠錦綺,香紈白苧,豔裝濃抹,以勾引無賴子弟。自六月七日至晦日,夜夜鴨河四條橋南北,涼棚、茶店、鱗次櫛比,兩岸一帶皆妓館,分茶酒鋪、羹店雜錯其間,小腳店則有泥魷團魚之羹,紅鬣青鱗之鮮,諸色海味、諸色素食,下酒下飯,零碎作料,不託水引河洛,合羹、胡餅、鋏子、牢丸、包子、糖糕、餈糕、諸色糖果,西瓜、甜瓜、林檎、杏、桃、楊梅諸色水果。琉璃店則魚瓶、葫蘆、鼓鐺、鐵馬、燈碗各色盞碟。雜賣則煙管、菸袋、各色摺扇、梳蓖、發朵、釵朵、香囊、綵勝、水上浮紙畫兒、遠視畫。凡兒戲之物,泥孩、陶犬、惜千、千顙、叫子之類,名件甚夥,不可悉數。伎藝則走索、戴竿、吞刀、弄丸、藏厚、筋斗、傀儡、角抵、伎、影伎、獼猴、貓鼠之戲。演史學鄉,談說諢話,種種無所不有。競夜火炬燭天,絃歌鼓吹,嘈嘈鼎沸,歡笑海湧,遊者不覺達旦。七月七日謂之七夕,是夕,婦女懸彩絲於竹竿,陳酒饌瓜果以祈牽牛、織女,謂之乞巧奠。六日之夕,兒女題詩於楮葉及彩箋,系竹枝懸燈球數十,歡呼至鴨河投之,因亦以六日之夕爲七夕。
十五日謂之中元,爲荷葉飯,士庶互相拜賀,略如歲朝俗。自十四日至十六日,具面餌百味,以荷葉貯瓜果,祀先靈,僚僧尼展掃墳墓,謂之盂蘭盆,因以中元爲盆節,遂有盆前、盆後之稱。十五、十六兩日,近郊農戶各相結夥,敲鉦擊鼓,來往於市中,或有請延者,則團聚街上唱佛名,鉦鼓喧闐,殆聵人耳,謂之隆齋。僧尼於水次豎紙幡,具百味,擊銅鈸,諷經,乞施物於檀越,謂之施餓鬼。中元后,家家設燈籠,前是市是售各色華燈、六棱萬眼菡萏、球子、人物、馬騎、紗綃、琉璃,品類不一。十六日之夕,城外諸山設火字,東則如意嶽,自北而西則松崎、鹿苑、舟岡、清瀧諸山,迤邐相次。其字或畫皆積薪排定,一時燃之,一畫長或數十丈,如意嶽爲大字,書法最遒勁,傳爲僧橫川所制字跡。畢,砌石爲溝雲。十六日晚,臨水次燃麻秸,送先靈,謂之送火。自十五日至晦日,每夜亙索街上,懸燈籠數百,兒女祛服靚妝爲隊,舞蹈達旦,謂之踊。名沃度黎,漢人所謂合生之類。有歌以爲之節者,謂之音頭。樂則有三絃、細腰鼓。
八月一!謂之八朔,《中原康富記》曰:"八朔之儀始於後烏羽帝末年,或雲起於鎌倉氏士庶互相拜賀,饋送飲食爲節.謂之田實節。十五日謂之中秋,爲看月會,灑酒啖芋。自秋分前一日,凡七日謂之彼岸。九月九日謂之重陽,以慄爲節物,或作飯若糕,或蒸食之。十月謂之上無月,上無,日本律名,本名鳳音,樂家相傳爲應鐘。應鐘,十月律也,故名。亥日謂之元豬,士庶作餈糕以相饋送。是月二十日,商賈罷市,各具酒饌宴集,謂之蛭子會。蛭子,神名,所在廟祀祈福,是日,鴨東建仁寺街蛭子廟繁華浩鬧,醉人載途。又四條街東有誓文神祠,是日士女麇至,首過祈福,謂之誓除。十一月謂之霜月,冬至之日,醫家作赤豆飯爲神農會。十二月謂之四極,又日極月。是月,丐者爲潑寒胡戲,或丹墨塗面裝成鍾馗,登門呼跳驅祟,索錢乞米,家家掃塵,名煤除。廿日後,家家舂餈具飲饌之料,以爲新年之儲,歲終舂餈之聲比屋相接。市肆有以舂餈爲業者,其餈圓如鏡者日鏡餈。以餈粘柳枝或粘柴如貫珠者日餈花,以供神佛。又細切如方解石者日霰子,曬乾,至二月十五日,雜豆炒之以供佛薦祖先。或以爲茶素醫人,制屠蘇袋送平日所往來。歲暮親友相聚飲宴,謂之忘年;又互相饋遺以賀卒歲除夜,謂之大歲。天地神佛祖先竈井牖戶以至溷廁,燃燈輝煌達於旦。立春前一日謂之節分,至夕,家家燃燈如除夜,炒黃豆供神佛祖先,向歲德方位撒豆以迎福,又背歲德方位撒豆以逐鬼,謂之儺豆。老幼男女啖豆如歲數,加以一謂之年豆。街上有驅疫者,兒女以紙包裹年豆及錢一文與之,則唱祝壽驅邪之辭去,謂之疫除。日本追儺之儀始於慶雲三年,陰陽寮誦祭文,侍中執桃弓葦矢,大舍人寮裝厲鬼,方相氏執矛,率倀子二十人遍巡官門,送疫出四門。今民間疫除所唱極鄙俗.然亦甲作食兇類抽。
卷三十六禮俗志三
樂 舞
倭樂 和歌 國俗素有歌舞,新井君美曰:"本朝之樂有聲樂、有舞樂,其始出於祭天神。"《孝經緯》日:"東夷之樂日株,持矛助時生。《樂元語》目:"東夷之樂目朝離,萬物微離地而生樂,持矛而舞助時生也。唐賈公彥以謂:樂有二名,此間之樂亦有是象,每奏樂舞則陳之。但其所始莫可考證,其後得高麗、新羅、百濟及渤海等技,東西交聘,又得隋唐樂,更有西涼、龜茲、疏勒、天竺、林邑、扶南等樂,而其所傳者多俗部、胡部及散樂雜戲.故用之於歲時朝會宴享,而郊天祭先則用國樂。其用之朝會、祭祀者,有五節舞、淨御原帝之所制,相傳帝御吉野宮,日暮彈琴,俄爾之間前岫之下,雲氣忽起,疑如高唐神女,彷彿應曲而舞,獨入帝覽,他人莫見,舉袖五變,故謂之五節。有久米舞、《神武記》所載"來目歌,,是也。神武徵東國,兄猾已伏誅,弟猾大設牛酒獻饗軍士,帝設9作歌,爲來目歌。有田舞、有吉志舞、《三代實錄》:貞觀元年,天皇御豐樂殿,廣廂宴百官,多治氏奏田舞,伴佐伯兩氏久米舞,安倍氏吉志舞。又見踐祚大嘗祭式,《日本紀》神護元年,所稱企師部舞即此吉志舞。本居宣長日:吏部王記雲,昔安倍氏先祖伐新羅有功,報命,會大嘗,因奏此舞,故相傳爲大嘗會舞。有隼人風俗歌舞,蒲生秀實曰:"古者諸國風俗歌舞,其國造常於朝覲時奏之。如大歌所之職,集諸國之歌以知其國風,此隼人所奏風俗歌舞,蓋薩摩大隅之歌舞也。"《隼人式》:"悠紀、主基時,羣官入,隼人司官人率彈琴及吹笛、擊百子,拍子歌舞人等,從興禮門參入御在所,屏外北面立,奏風俗歌舞。"又有筑紫舞,《續日本紀》:"天平三年,定雅樂寮雜樂生員,筑紫舞二十人,諸縣舞八人。"村尾元融目:即小墾田舞之類,皆其地風俗舞技也。用之宴集者有歌,《日本紀》:"寶龜元年三月,葛井船津文武生藏六氏男女二百三十人供奉歌垣,其服皆著青褶細布衣,垂紅長紐,男女相併,分行徐進,每歌曲折舉袂爲節。"《續日本紀》:"天平六年,天皇御朱雀門覽歌垣,男女二百四十餘人,五品以上有風流者皆交雜。其中正四位下長田王等爲頭,以本末唱和,令都中士女縱觀,極歡而罷,賜供奉歌垣男女等各有差。"又:"天平二年,天皇御大安殿,百官主典以上陪從踏歌,且奏且行,引入宮裏。"考和歌,本民間歌謠,上古無文字,口耳相傳,迨伊呂波作乃借漢字音填之。甸長短無定,今通行五句三十一言之歌,始於素戔鳴尊《八雲詠》,初五言,繼七言,繼五言,繼七言,繼又七言,其聲哀而怨。古歌本以合樂,其後乃校文字工拙。《萬葉集》所載有歌仙、歌聖之名,今內廷尚有歌會,每月合詠,或名之曰國詩,日國風。其曲有日難波曲、《日本紀》:"天武四年,敕大倭、河內等國,選所部百姓能歌男女而貢。"上谷)氏曰:蓋採其國風,所謂難波曲,倭部曲,近江水莖諸曲之類是也。有淺茅原曲、淺茅原,地名。有八裳刺曲。其樂器有笛、有和琴、有拍子。今祭猶用古歌舞,民間所歌隨時撰曲,布之管絞,所用樂器三絃及鼓而已。隋七部樂有倭國伎,共聲容若何,今不可考。
樂律 一日一越調,二日斷金調,三日平調,四日勝絕調,五日龍吟調,別名下無,六日雙調,七日鳧鐘調,八日黃鐘調,九日鸞鏡調,十日般涉調,十一日神仙調,十二日鳳音調,別名上無。伶工相承,以一越爲黃鐘,斷金爲大呂,平調爲大簇,勝絕爲夾鍾,龍吟爲姑洗,雙調爲中呂,鳧鍾爲蕤賓,黃鐘爲林鐘,鸞鏡爲夷則,般涉爲南呂,神仙爲無射,鳳音爲應鐘。物徂徠雲:"稽諸華夏燕樂,有越調、雙調、般涉調、仙呂調,皆調名而非律名也。龍吟聲即唐長鳴三聲之一,鳳鸞商乃琵琶獨彈曲破之名,而斷金、勝絕、鳧鍾,絕無所考,或當字誤。上無、下無爲此方所命,獨巢笙平調子爲林鐘,仙呂管爲夾鍾者,實以命律,然不復與此方所傳者合。謹按本邦之樂,原周漢遺音,律亦周漢之律,而弟八黃鐘調聲乃周漢黃鐘也。惟昔黃帝軒轅氏,命伶倫始制律呂,而度量衡皆生焉,三代相承,歷秦逮漢,莫有改作。後漢以來尺度訛長,魏杜夔承喪亂之後,莫所稽考,其制律以應鐘爲黃鐘,律始變矣。晉時苟勖妙解音律,取協古器釐正復舊,宋、齊暨陳一皆因之。中間梁武時,曾議訂正,尋值亂離,未及改造,比終江南之朝,周漢音尚存也。此時中原沿胡,而胡尺長大,胡音重濁,拓拔氏乃以夷狄崛強之習事不師古,妄意製作,以新一時耳目。東魏以中呂爲黃鐘.蓋互換歌奏也。宇文周以南無之間爲黃鐘,隋承周統,因以南呂爲黃鐘,皆以協胡音也。及其平陳之後,始獲宋、齊舊樂,高祖善之,謂爲華夏正聲,別置清商署以管之,號日"清商三調"。所以謂之清商者,其樂以南呂爲黃鐘.則宋、齊黃鐘爲夾鍾,五音之序大簇爲商,夾鍾高一律,故謂之清商,此以其樂視宋、齊舊樂故云爾。唐以宇文周玉尺造律,亦以南無之間爲黃鐘,始變古制爲八十四調,又演清樂爲燕樂二十八調,於是周秦遺音遺制皆亡滅不傳焉。其後五代周時,王樸造律,其黃鐘在黃鐘、大呂之間。宋建隆時,和峴以應鐘爲黃鐘;崇寧時,魏漢津以夷則爲黃鐘;明洪武時,冷謙以中呂爲黃鐘.此歷代改律之大概也。其未施行者,宋李昭、範縝以林鐘爲黃鐘,劉幾同唐制,明鄭世子同崇寧制,此皆在古樂散亡之時,莫有所稽考,妄以已意飾以累黍者也。村瀨之熙祖物氏之說,徵引十證,以證弟八黃鐘調聲爲周漢黃鐘。又日古樂正聲,宋以來諸儒所未嘗識,特傳於我邦,而古音得復明,豈非千古大快!然今考日本之傳華樂,實始於唐時。自隋文帝平陳得華夏正聲,置清商署,以爲古音尚存清商調,唐武后時猶存六十三曲,自唐變古制,及五代亂離而古音盡亡。謂日本所傳爲隋以前曲調,則以周漢古音尚存,不爲無理,然日本伶人所用管色,乃正與燕樂譜相合,則唐樂之所無,日本安得獨有哉?管色之辨,並詳下條。
管色伶官所傳三管字譜各不相合,笙譜十七字,一曰幹、龍吟甲。二日十、雙調乙,甲乙謂清濁也。三日下、龍吟乙。四日乙、平調乙。五日工、鳳音乙。六日美、鳧鍾。七日一、盤涉乙。八日八、平調甲。九日也、雙調甲。十日言、鳳音甲。十一日七、盤涉甲。十二日行、黃鐘甲。十三日上、壹越甲。十四日凡、壹越乙。十五日乞、黃鐘乙。十六日毛、斷金。十七日比,神仙。蓋笙管古制十有九,十七字之外,卜字爲勝絕,鬥字爲鸞鏡,十二調備矣。後世除卜字、鬥字二管,止存十有七,而毛字、也字二管無簧,所用止十有五,而有九調耳。橫笛譜七字,一日六、閉下第一孔爲壹越。二日下、閉上五開下二,爲鳳音。三日中、閉下一孔,開上六,爲盤涉。四日夕、閉下二,開上五,爲黃鐘,夕讀如尺,蓋尺之省筆,宋俗樂譜亦省作工。五日、閉下三,開上四,爲雙調。六日五、閉下四,開上三,爲龍吟。七日亍。閉下五,開上二,爲平調。篳篥譜十字,一日丁、第一孔黃鐘甲。二日一、第二孔龍吟。三日四、第三孔平調。四日六、第四孔壹越。五日凡、第五孔神仙。六日工、第六孔盤涉。七日五、第七孔黃鐘乙。八日一、背上孔雙調。九日厶、背下孔,即勾省筆,按《體源鈔》日:獨開此一孔,應笙之比;背上下孔皆開,應笙之美。比爲神仙,美爲鳧鍾。然今質之伶官,則雲上下孔並無別調雲。十日舌,九孔皆閉爲舌音,即勝絕。亦如今之樂部,所用五六工尺上四合乙凡也。《宋史·燕樂書》十字譜曰:合四乙工凡上勾尺六五,今以較此,橫笛第一孔爲壹越調,用六字,《燕樂書》乃以六字爲黃鐘,橫笛黃鐘調用夕字,夕即尺字。《燕樂書》尺字爲林鐘,聲則伶官相傳,壹越譜爲黃鐘,黃鐘調爲林鐘者即與《燕樂·十字譜》相同。且如篳篥譜,以黃鐘爲林鐘,則平調爲大簇,神仙爲無射,盤涉爲南呂,鳧鍾爲蕤賓,今大簇平調並用四字,無射、神仙並用凡字,南呂、盤涉並用工字,蕤賓、鳧鍾並用厶字,凡此數者皆相合。蓋日本所傳多唐樂,而燕樂譜亦唐樂,故東西相符,若乃據徂徠之說,以黃鐘爲周漢黃鐘,則字譜無一相合,有以知其不然矣。
伶官古有雅樂寮,隸於治部省,設歌師四人、歌生三十人,歌女百人、舞師四人、舞生八人,笛師二人、笛生六人、笛工八人、蒲生秀實曰:供此間樂而吹笛者也,其唐以下諸樂,吹笛之人各在其樂生中。唐樂師十二人、內橫笛師一人、合笙師一人、簫師一人,篳篥師一人,尺八師一人,箜篌師一人,箏師一人、琵琶師一人、方磬師一人,鼓師一人,歌師一人,舞師一人,樂生六十人。又高麗、百濟、新羅樂師各四人,樂生各二十人,又伎樂師一人,《職員令義解》日:謂吳樂腰鼓,亦爲吳樂器也。腰鼓師二人。伶官皆世祿,世守其業,至今尚有存者。
唐樂曲 由唐時傳授,樂曲有萬歲樂、回波樂、鳥歌承和樂、河水樂、菩薩破、武德樂、蘭陵王安樂、鹽三臺、鹽甘州、胡渭州、慶雲樂、想夫憐夜半樂、扶南小娘子越天樂、林歌、孔子琴操、王昭君折楊柳、春庭樂、柳花苑、赤白桃李花、喜春鶯、平蠻樂、千秋樂、蘇合香、輪臺傾杯樂、太平樂、打球樂、還京樂、蘇芳菲、長慶子、一團嬌、採桑、秋風樂、賀皇恩、玉樹後庭花、泛龍舟、破陣樂、拔頭諸樂,然傳其譜不傳其辭,所謂制氏能記其鏗鏘鼓舞而已。且伶人多不識字,故曲名亦多謬誤,如白綸誤白柱,張鬍子誤朝小子,景德誤雞德,烏臼誤烏向,蘇幕遮誤蘇莫者,西涼州誤最涼州,康老子誤小老子,大酶樂誤大補樂,小飲酒誤胡飲酒,安世樂誤安城樂。尚有五常樂,物徂徠謂即五行舞,即周大武,漢謂之五行舞。平調曲有五常樂,《和名類聚鈔》作五聖。凡古樂有序聲,破聲、急聲,全備者無幾,而此曲有序、有詠、有破、有急,蓋伶工相承,獨崇重此曲,故物徂徠疑即韶樂。村瀨之熙日:古來常讀如韶,韶,舜樂也,五即虞字之轉訛。吾邱壽王,《水經注》作虞邱。王應麟《詩考》曰:"騶虞,或作騶五,見劉芳《詩義疏》。五常即虞韶之誤也。《南齊書樂志》日:"凱容舞本舜韶舞,漢改曰文始。魏復日大韶。"又造成熙爲文舞。晉傅玄六代舞,有虞韶舞,宋以凱容繼韶爲文舞,即此五常樂也。荊仙樂、物徂徠雲,疑即慶善樂。賀殿、《和名類聚鈔》日:承和中遣唐判官藤原貞敏以琵琶傳此曲,然唐時樂府無此目。村瀨之熙曰:疑是河傳,以國音同,故訛。今按郭茂倩《樂府詩集·雜曲歌辭》有金殿樂,當是金殿之訛也。春鶯轉、物徂徠雲無所見,今考《樂苑》日:"大春鶯轉,唐虞世南及蔡亮作。"又有小春鶯轉並商調曲,轉當是囀字之訛。金獐、物徂徠雲無所見,今考當是黃獐之訛。酒胡子、物徂徠雲疑是酒家胡。澀河鳥、物徂徠雲疑是倭樂。十天樂、裹頭樂、陪臚、物徂徠、村瀨之熙皆雲疑是伴侶。男勝、物徂徠雲無所見、今考《雜曲歌辭》有戰勝樂。河南浦央宮樂、感城樂、海青樂、一弄樂、拾翠樂、青海波宗明樂、仙遊霞竹林樂,物徂徠並雲未詳。或伶人謬記,或華夏失傳,均未可知。其太平樂及蘭陵王破陣樂,均爲舞樂。破陣則戴假面具上場,有發揚蹈厲之概。太平樂四人對舞,皆緋衣佩金魚袋,俯仰揖讓諷諷乎雅音,樂作時,伶人十數披柄襠衣,跪坐席外,旁列樂器,先擊鼓,鼓停,舞者四人出,笙簧管龠諸樂雜作,一人吹笛,抑揚抗墜,極和而緩,舞止,樂亦止。餘飲巨室家,巨室召宮內供奉伶人爲此,餘親見之。
樂器 有尺八,尺八五孔,一孔出其背,孔各有名,一日真懷、二日角錄、三日賢仁、四日舌捍,後一孔日後磊,音沓。孔名見豐原統秋《體源鈔》,統秋,應仁中樂官也。與馬融所賦長笛形制全同,特長短不同耳。融賦雲易京君明識音律,故本四孔加以一,君明所加孔後出,是謂商聲。《五音畢》《管絃記》亦云,似即今之尺八。而李善注《文選》乃雲:"七孔,長一尺四寸",此乃《風俗通》及《說文》所謂豎笛,七孔者以注融賦,誤矣。古尺八之制凡六,日黃鐘切、日盤涉切、日壹越切、日雙調切、日平調切、日新黃鐘切,切者,國語謂調律裁管也。最短者爲壹越切,長曲尺一尺一寸;最長者爲平調切,長曲尺一尺四寸。日本曲尺同明營造尺,即唐常用尺也。最長之平調切,以晉後尺校之,恰當一尺八寸弱,想即古所謂尺八。然尚有最短之壹越切者,何也?考《唐書·呂才傳》,稱才制尺八,凡十二枚,長短不同,與律諧契。據此知尺八,但以五孔之故名日尺八,不必尺寸相符也。世傳惟壹越切一管,近世尺八笛盛行,而壹越切亦廢。《日本人物史》曰:"大森宗勳號策翁,自幼好音律,特以尺八著名於時,常登樓奏曲,有黃鳥來和之。天正中,奉詔制五調之尺八,至今言尺八者以宗勳爲法。"尺八之外又有笛、有簫,又有橫吹笛,大和法隆寺所藏上宮大子遺物有笛,管長曲尺一尺四寸五分,六孔,其一在背。南都東大寺又藏聖武孝謙接寶圖.有笛月.四管.其一六孔.長一尺四寸五分與法隆寺所藏相似。案《西京雜記》雲:"高祖入咸陽宮,周行府庫,有玉笛六孔。"王子淵所賦洞簫亦六孔,《文獻通考》雲:"簫管之制六孔旁一孔,加竹膜焉。或謂之尺八管,或謂之豎笛,或謂之中管。"馬貴與蓋以尺八、簫管笛爲一類。然今據日本古器,則尺八爲五孔,笛乃六孔也。《遼史.樂志》有長笛、短笛、尺八笛之目。日本雅樂寮亦分橫笛、簫、尺八爲三,知非一物矣。古今樂器損益不同,杜子春注《周禮》謂蘧,蓋今時所吹五空竹,篷,按融賦,則古乃四孔。《風俗通》雲,笛出羌中,七孔。《說文》雲:"笛七孔,角也',又云:"羌笛三孔。"今笛爲六孔,則孔數不同如此。至其長短之制,晉劉和之東廂長笛長四尺二寸,爲最長,《文獻通考》稱和峴論太樂手笛長九寸,爲最短。尺八蓋在長笛、短笛之間,故謂之中管。長短不同又如此。古笛皆豎,其橫吹者謂之橫吹笛。簫本編管,其單管者類笛而名簫,無底者謂之洞簫,則形制不同又如此。要之本屬一類,後乃變遷,制殊而名亦異矣。有笙、有琵琶,唐時藤原貞敏學琵琶於唐人劉二郎,二郎妻以女,贈以紫檀琵琶、紫藤琵琶各一面,歸,爲朝廷重器,今猶現存。傳樂曲甚多,瞽者多業琵琶,俗謂之琵琶法師。《徒然草》載:"信濃前司行長著《平家物語》,使瞽者生佛唱之。"今所傳即生佛遺音,猶宋之平話也。有箏、有三絃,三絃名三味線,以象牙爲撥.撥如斧形,上下通行。瞽師業此者日職、日檢校、日句當、日都,檢校、句當皆僧官名,瞽者僭擬之,以檢校任久者爲十老,職,即其第一老也。瞽者本名建業,疑爲建業人所傳故名。近世瞽者兼業琵琶、三絃、箏、胡琴。其流派有日山田、生田,女師之流派有日長歌、日豐後,互立門戶,各爭微妙。有胡琴,胡琴二絃。有大鼓,廣尺而短椿。有小鼓,即細腰鼓。有橫胴,似小鼓挾而拍之。詳下猿樂條。三絃及此三鼓,歌舞伎所必用。有瑟,瑟二十五絃,古無此器,近始傳之。有琴,古有精者,而後失傳。物徂徠:貊近寬家有《猗蘭琴譜》,乃隋人作,桓武以前筆跡,其譜與明朝琴譜大異。別有三絃琴,不用彈撥,以左指按之,右指冠決捺而成音。有六絃琴、《雅樂式》雲:和琴一面長六尺二寸。《和名鈔》《萬葉集》雲:梧桐,日本琴,一面體似箏而短小,有六絃,今亦失傳。有篳篥、有拍子、即樂節。有敵。餘至一巨室家,召女師操樂,有器形似伏虎,背有齟齬,然以竹爲之而虛其中,擊之以木,其齟齬可上可下,因以成音。考郭注《爾雅》曰:"歆,如伏虎,背上有二十七齟齬,刻以木,長尺櫟之,敵者其名也。"《三禮圖》雲:"唐禮用竹長二尺四寸,破爲十莖,於敵背橫櫟之。"今樂器之敵,如三禮圖,竹木相櫟毫無音韻,而日本所用居然成音,殆爲古器。蓋郭注狀其形而不言中虛,後人誤而圖之歟。
猿樂 散樂名,日猿樂,俗謂之能。蓋起於中世戰爭之間。北條氏時,又有田樂,從猿樂出,俗謂猿爲申,田即申之省字。至足利氏,鹿苑、慈昭二相國皆好猿樂,名伶觀世氏最工此技,而猿樂復盛田樂遂衰。寬正中,觀世氏舞猿樂於坌河原,實爲後來勸進能之權輿。及豐臣氏擊朝鮮,聚優人於名護屋親自學之,猿樂益盛行。王公貴人皆丹朱扮身,上場爲巾幗舞,與優人相伍。部中色長日大夫,副日玷基師,副末日狂言師,歌工日地謳,其曲詞多出於浮屠,類幻妄不經,樂器有橫笛、三鼓,以節歌舞。三鼓一日大鼓,廣於羯鼓而椿甚短,下有小牀,斜架置膝前,擊用兩杖;二日小鼓,似細腰鼓,左手捧在右肩上,以指拍之作朋肯之聲;三日橫胴,似小鼓而較大,挾在左脅下,亦以指拍之,其聲甚震。三鼓並不詳所始,其制與腰鼓、都曇、答臘諸鼓頗相似也。案《通典》唐散樂用橫笛一、拍板一、腰鼓三,此三鼓蓋出於腰鼓,略殊其制耳。又《通志·樂略》腰鼓大者瓦、小者木,皆廣首而纖腹,都曇鼓似腰鼓而小,以槌擊之,毛員鼓似都曇而稍大,答臘鼓制廣羯鼓而短,以指楷之其聲甚震,俗謂之楷鼓。
芝居 演戲,國語謂之芝居,因舊舞於興福寺門前生芝之地故名。平城帝大同中,南都猿澤池側土陷吹煙,觸者即病,乃舞三番叟於興福寺門前生芝之地,以禳其稷,故名日芝居。古謂之歌舞伎,或曰男舞,或目白拍子。闢地爲廣場,可容千餘人,寬永初年,猿若勘三郎始請於官創開戲院.其後優人次都、市村、村氏籌備開場世守其場中爲方野形,每方鋪紅氍毹,坐容四人,場之正面爲臺,場下施大轉輪,輪轉則前出下場,後出上場矣。場之階下爲橋,亦有由階下上場者,場護以巨幕,綽板亂敲,徹幕而戲作,每一出止,幕復下垂。每日始卯終酉,鼓聲始震,例爲三番叟舞、七福神舞、猩猩舞,皆有伶人世其業者。次演古事。場中陳列之物一一皆惟妙惟肖,即山林樓閣亦復架木插樹以擬似之。優人有舞而無歌,場側設一小臺,別有伶人跪白其所演事,如古之平話,聲甚淒厲。樂器止有三絃、笛子、鉦鼓而已。戲場之外一帶皆酒樓茶館,凡數十家,遊人麇聚,意闌興倦,則餷於是,飲於是,必至夕乃散。觀者多攜家室,婦女最多,每演至妙處則拍掌喝采之聲看棚殆若震陷,或演危苦幽怨之事,婦女皆揮涕飲泣以助其哀,其鐵石心腸之人每每含辛以爲淚,否則衆訾其無情。優人聲價之重,直與王公爭衡,舊目優人列之下等,無與交遊者,近學西俗,優人出入巨室,公然抗禮矣。婦女無不傾倒者。
楊花 設肆賣曲者爲楊花,其色長日大夫。所奏曲多男女怨慕之辭,有日《淨瑤理物語》,織田氏侍女小通所著,檢校巖舟氏制其曲節,調之幹琵琶,嗣瀧澤角野以三絃律之,後有南無右衛門,慶長中嘗以伎被徵拜日大夫,爾後薩摩、土佐、山本、字治、伊藤、出羽、都豐竹諸氏各分流派,今則竹本氏一流最日盛行。麴院垂簾,柝響簾卷,大夫妝飾端整,坐紅錦褥,欹銀鏤案,三絃調定,徐徐而歌,女而男喉,婦而女妝,聽者輒滿座。貧家婦女多業此以覓衣食,伎藝稍佳,驅使其母如奴婢,諺有言日:"生女勿吁嗟,盼汝爲楊花。"
踊子 西京俗,於中元后迄晦日,街童市女各盛飾綵衣,某街某坊揭旗爲識,口唱中善猥褻之詞,所在相聚,且舞且歌,號日"踊子。"例以十六人爲班,多至六十四人,其倡而導行者謂之音頭,折旋進退,曲盡姿態。觀者追逐,舉國若狂,四方盛稱,謂之"都踊"。至京師者必留觀之。影繪影戲謂之影繪。紙障一面,淡墨無物,笛響鼓鳴,忽見樹陰一人出,右揮鈴,左開扇,左顧右旋,應笛揚鈴,合鼓翻扇,迷離惝倪,若有若無,人影暫滅。聞賽祭鼓聲,殿宇高聳,和表矗立,揚紅白幟,大小燈無數,賽人來往拋錢祈福,既而鼓歇。夜深有叱吒聲,則狐羣排行,徐徐進步,各荷蒲席、銜炬火,擔木持竿,俗所謂狐嫁女是也。行過神殿,狐化爲人,席化筐笛,火化提燈,竿化槍,木化輿,奇變莫測。燈滅狐匿,又爲幽鬼作祟之圖,爲鬼影、爲僧影、爲佛菩薩影。影戲亦能寫花草鳥獸之形,然喜爲幽寂奇幻之境,大概如此。亦有傀儡,有牽絲傀儡,有杖頭傀儡,有水傀儡。
落語 演史 口技 演述古今事,藉口以餬口,謂之演史家。落語家手必弄扇子,忽笑忽泣,或歌或醉,張手流目,躊膝扭腰,爲女子樣,學傖荒語,假聲寫形,虛怪作勢,於人情世態靡不曲盡;其歇語必使人捧腹絕倒,故日"落語。"樓外懸燈日某先生出席,門前設一櫃收錢,有彈三絃執拍子以和之者。亦有口技,技人僅一綽板藏於帷內,能爲一切風聲、水聲、火聲、禽獸聲、弦管聲、老幼笑怒聲,紛紜雜沓,一時並舉,而聽者自能分別了了。
揚弓肆鋪氈於地,縛彩爲棚,中蒙以皮,竹弓翎箭相去尋丈,中者鏗然作聲,雛姬供奔走擊鼓以判勝負,冶遊子弟以賭酒食,東京隨處而有,顏之日揚弓肆。
相撲 分朋角力,謂之相撲,亦曰角抵。世稱有雷方二神,角力於上世。垂仁帝七年.野見.宿禰.當麻蹶誅奉詔試力.即相撲之祖。
奎武帝時至逼鄙領使廣徵天=力士。文德帝欲定儲嗣,乃令虎善雄鬥力,以勝負決之。江家次第《公事根源》又稱:帝御南殿觀相撲,左右各三十人,烏帽狩衣,徒跣不著褲,左勝則奏拔頭,右勝則奏高麗樂納蘇利;若右先勝則奏納蘇利,左奏蘭陵王,蓋中古時極重此伎。近世所謂勸迸相撲,始於山州光福寺,僧設以斂錢,至寬永元年,明志賀之助請於官,創行於江戶四谷鹽街,爾後繼續,日益繁盛。每日黎明擊鼓上場,觀者皆蓐食而往,力士分朋互相比較,類長身大腹,筋骨如鐵,中分土豚,各據一半,蹲而蓄氣。少時神定,一喝而起,鐵臂石拳,手手相摶,賣虛弄巧,鑽隙取勝,蓋鬥智鬥力鬥術兼而有之。觀者分左右袒,互張聲勢,發欲上衝。司事人秉軍扇左周右旋,以判贏輸,舉扇一揮,衆皆喝采,爭擲金帛以賞其勞。又有婦人與瞽人以相撲爲戲者。
走索 上竿 戴竿 縛繩於柱,飄然凌空,處女脫兔,索上相逢,摩肩而過,勢若不容,是爲走索,或名繩度。都盧尋檀,窮至極巔,倀童逞材,跟掛腹旋,翩然鳥墜,如肉飛仙,是爲上竿,即竿木戲也。肩背頂額,皆能戴竿,有兒如猴,上緣其端,翻轉婉蜒,莫能控摶,是爲戴竿,即唐梯也。
蜻蜓翻 拗腰 踏肩 拔河 躍圈 蜻蜓翻即翻筋斗,委頭於地,俯翻而反據,旋折腰而仰翻之,累四五翻而不止,又疊案高七尺,騰空而翻,超越而過,往復再四,如旋風焉。拗腰即所謂弓腰,反折其身,五體皆至於地,以口銜器,然後起立,其腰之柔軟若無物者。踏肩戲,一人挺身矗立,繼一人飛登肩上亦矗立,累至三四人,高不可登,繼至者則攀肩踏臂如緣梯狀,至十餘人,望之可接霄漢,又有三四人排立於地,居其上者分跨兩人之肩,居其上者又分跨兩人之肩,積四五層,望之如山。拔河戲,用巨垣長數丈,兩頭系小繩,分東西兩朋,兩句齊挽,當巨組中間樹旗爲界,震鼓叫口,便相牽引,以卻者爲輸。躍圈,編竹爲圈,長可五六尺許,插蠟燭於中,躍身過之;或圈大頗可容身,伎人乃又戴笠,兩手亦持笠,衝擲來往者再,又名日籠脫。
跳丸 跳鈴 躍劍 拋球 擲砣 每物以五六事往復擲之,其法全在手敏,當其妙處,不住空中、不落地上、不在手裏、不在三處、亦不在一處,諸物皆同一法,但所用或丸、或鈴、或劍、或球、或砣,各異其伎耳。
轉桶戲 疊枕 臺上設一高牀,鋪紅氈,安囊枕,小童出拜客,有人抱上牀令之橫臥,雙腳上豎,乃舉一桶置其上,旋運之,蹴弄之,投承縱橫,魚驚鳥躍。俄而加一大桶,童子一蹴小桶飛於傍人之手,而大桶下黏於踵,又提一數歲兒置之桶上,轉運投承亦猶桶然。當其急如旋風,觀者莫不目暈,最後累小桶十數,高可一丈,累卵積棋,傾搖欲倒,而數歲兒凝立於其巔,絕叫一聲,卵崩棋倒,兒則翩然下墜覆住腳上。枕戲,則伎人出場操木枕、枕寬寸餘,高、長各三四寸,累至數十,高及七八尺,伎人據物直上其巔,仄足鵠立,衆鹹危悚,而其人整暇,獨蹺一腳示有餘地,旋又伏躬,以手代踵,兩腳倒豎,俄而飛下。別植一梯於旁,雙腳鉤梯級,倒身墜掛,以頭頂枕,折旋之間,梯與足離,而其人倒豎於累枕之上,良久良久乃始跳下。其他以手足弄物者甚多,有弄車輪、米苞、石臼者,謂之力持,或謂之曲持,要以此二種爲絕伎。
旋盤 弄碗珠 以竿標承盤,任其翩翻,終不失墜。以繩系碗,以碗盛水,繩轉碗旋,碗中之水毫不滴漏。
履火 吞刀 履火名日掇火,僧人習爲之,蓋出於梵俗。吞刀之伎,亦出於西域。刀寬及寸、長過尺,當其吞嚥,必先昂頭,使口與喉直相融貫略無回曲,然後舉刀插之,刀僅餘柄,復拔而擲之於地,刀鋒入地鏗然有聲。或疑有幻術,餘以爲亦練習神熟而已。
教走獸 教飛禽 教蛇 教蟲蟻 皆教之爲戲,弄猴者尤多。餘嘗見籠雀數頭,案上列摺疊扇五枝,分書一二三四五等字,籠前團紙,內亦分書一二三四五等字。觀者至,隨手取一扇,伎人問雀日:"客所取,其數云何?雀若爲不知也者,伎人日:"汝其卜之,"遂燒香持咒,雀跳躍擲躅,似有所思,既而口銜一紙,則紙中之數與扇相符,名日雀卜。《杜陽雜編》稱飛龍衛士,倭人韓志和善雕木,作鸞鶴雅鵲,凌雲奮飛,復臂蠅虎子,使獵蠅舞涼州曲。是書固多誕辭,然其詭託倭人,亦可知倭人之善技巧有由來矣。
遊 燕
賞花 自桓武、嵯峨二帝好遊燕,屢幸大臣第賞花。花時,公卿百官例許給假,故賞花之遊特盛。德川氏都於江戶,江戶益爲繁華淵藪,墨江一水自西北來截武藏、上總,下達於海,築堤四五里,遍植櫻花。花爲五部洲所無,東人名爲花王,有深紅、有淺絳,亦有白者,薄者一重,厚者八重,開則爛熳滿樹,如雲如霞,如錦如荼。花時遊人蟻集,自卯至酉,紅塵四合。宮娥結伴,翠袖紫裙,濃抹淡妝,各捻花枝,以爲笑樂。書塾女師,率童男女分衣色爲數隊,鹹戴翦花,使、,髻小女擊柝導行,來往遊戲。舊藩華族,或攜婦女,或挾娼妓,各披葵葉藤花衣,杏黃衫,白桑屐,攜檣挈廚,逐隊而行。又有古服儒者,腰佩瓢酒;高品僧官,身掛雨衣;時妝軍士,手搖鞭杖。下至賤商小豎,村婆街婦,亦高笠新屐,挈酒行歌,且歌且行。擁塞於道,魚貫蝸旋,莫能展步。偶或高軒橫馳,怒馬直衝,輒傾跌讓道,然車伕亦動色相戒,按轡徐驅,不敢馳驟。別有高人逸士,於朝霞未升、新月既上,避囂而來者,笛聲簫韻,1輔江互和,往往徹旦。堤上木母寺有一墳名梅子冢,世傳古有美人梅若者以三月十五卒,是日若雨,都俗謂之淚雨,名流賞花必吊其墳。墨江左右酒樓、茶屋、遊舫、小車,必數倍其價,村人結木爲小廬,鋪紅氍毹,爲遊人憩息之所。有賣櫻飯者,以櫻和飯;有賣櫻餅者,團花爲健;或煎或蒸,諺有"糰子貴於花"之謠;有賣櫻茶者,點櫻爲湯,少下以鹽,人謂可以醒酒;有賣花枝者,或插於帽,或裹於袖,或繫於帶,遊客歸時,滿城皆花矣。
朱雀帝天慶七年冬十月爲菊合,凡分兩朋以角優劣,謂之合。鬥歌曰歌合,鬥詩日詩合,鬥扇日扇合,鬥畫曰繪合,鬥雞曰雞合,當時語也。王公以下各賜物,嵯峨帝常爲菊花賦,《朗詠集》雲:當時文人喜誦元稹"此花開後更無花"之甸。故歷朝尤賞菊,菊遂爲皇族徽志。今御苑尚栽菊數百盆,每盆開花有至五六百枝者,花時必招各國使者及諸省院長、次官爲競日之遊。宮內卿司其事,乘輿偶出,間設餚饌,步立花下,溫笑款語,宮內卿又贈符節於使館,聽其出入禁苑,自行看花,並無酬酢禮,惟歸時各饋以菊餅二枚而去。墨水而外有東臺櫻,東京以名勝聞者又有木下川之松,日暮裏之桐,龜井戶之藤,小西湖之柳,堀切之菖蒲,蒲田之梅花,瀧川之楓,皆良辰美景,遊屐雜沓之所也。
茗宴 茶具有風爐、有笛、有炭撾、有火笑、有鰒、有交牀、有紙囊、有碾、有羅合、有則、有水方、有漉水囊、有瓢、有竹夾、有熟盂、有畚、有札、有滌方、有滓方、有巾,其法碾茶爲末,和湯煮之,候火、揀泉、吹沫、點花、辨味、侔色,皆有妙理。凡運筅擊拂謂之立茶,茶多湯少,運筅旋徹,再添湯擊拂者爲濃茶,茶少湯多爲薄茶。寮之廣狹,壚之位置,柱櫬窗欞之設,各有成規。茶寮謂之數奇屋,國語謂嗜爲數奇,好和歌者古名數奇,好茶者因藉以名之。或謂之圍居。招客日茗宴,宴之前後有謝請謝會,客凡數十人,而茶屋僅容數人,一茶博士、一主人、二三客而已。主人必親自點茗敬客,由貴逮賤,前退後進,俯仰折旋,具有法度,雖平日爾汝之交,亦肅然如對大賓,偶誤禮法,訕誚交集。自僧千光遊宋齎茶歸,初栽之背振,後遂蔓衍,北條泰時嗜茶,世始崇尚。逮足利義政使珠光、僧珠光以茶術受知,其所賞玩書畫及茶具,後人購以千金。真能、能阿彌號春鷗齋,善畫,亦以E賞鑑,命掌庫中寶玩。真藝、真能子,襲父職。真相、藝子,號松雪齋,亦工賞鑑,時東山相國營銀閣,閣中所陳設及諸器位置皆出其手。藻鑑茶具,創定茶儀,至豐臣氏使千宗易修飾之,號利休居士,以茶術仕豐臣氏。置茶博士官,賜祿三千石,子孫世其業,或費千金求其訣不可得。及德川氏,每春遣使齎甕收茶,日御茶壺,藩屬望塵拜趨道路。自王公逮庶人,無不崇尚優遊,無事,月或數招,苟時逢戰爭,鼙鼓震天,茶室即爲密謀所,賓主相對,悄然無聲,而茶博士即因是竊權賣爵,無所不至。凡室忌華器,忌新,然珍木、怪竹、朽株癭枝,搜求之幽巖邃谷之中,或歷數十年而後得,得其一以獻,貧兒爲富翁矣。器必用苦窳缺敝之物,日某年造、某匠作,乃至一破甌、一折匙,與夏鼎商彝同貴重,積金盈鬥不可償,因是而興大獄者有之,因是而釋戰爭者有之。蓋初則品茶,繼乃鬥器,近年此禮稍廢,蓋僅有存者。
煙火 每歲例以五月二十八夜爲始放煙火之期,至七月下旬乃止。際晚,煙火船於兩國橋南可數百武橫流而泊,霹靂乍響,電光橫掣,團團黃日,散爲萬星;既而爲銀龍,爲金烏、爲赤魚、爲火鼠、爲蝙蝠、爲蜈蚣、爲梅,爲櫻,爲杏,爲柳絮,爲楊枝,爲蘆,爲葦,爲橘,爲柚,爲櫻桃,爲藤花,爲彈,爲球,爲箭,爲盤,爲輪,爲樓,爲閣,爲佛塔,爲人,爲故事,爲文字,千變萬化,使人目眩。兩岸茶棚紅燈萬點,憑欄觀者累膝疊踵,橋上一道喧雜擁擠,樑柱撓動若不能支,橋下前艫後舳,隊隊相銜,樂舫歌船,彌望無際;賣果之船、賣酒之船、賣花之船,又篙櫓橫斜,譁爭水路。直至更闌夜深,火戲已罷,豪家貴戚各自泛舟納涼,絃聲歌韻於杯盤狼籍中,嘔啞啁哳,逮曉乃散。茶會 球燈張於門,琉璃盤燦於室,國旗懸於堂,花交於瓶,樹葉繞於柱,酒盈於尊,餚饌溢於案,鼓樂陳於幕,主人主婦拱立於門內。先期數日,折簡邀諸賓,日:某日某夕於某所設茶會。芝山之離宮,濱之延寮館,霞關之鹿鳴館,皆爲東京盛會之所。客多至二千,少亦數百。至時箱車、篷車,絡繹於道,隱隱雷動,銜尾馳至。入門與主人主婦或握手爲禮,或磬折致敬。靴聲橐橐,軒然以昂,顧盼笑語,媚婦而傲人,泰西諸客也;勁服戎裝,博衣道履,如飛鳥依人,藹然可親,則海陸軍教士、耶穌教教士也;長裾曳地,薄紗籠面,袒臂露胸,西俗有慶典,婦女以袒臂露胸爲敬,雖嚴寒亦然。手揮金扇,牽曳而至者西婦也;身短趾高,氈衣革履,百僚趨奉,頷之而已,諸省院長官也;公髯如戟,乍捻乍弄,旁若無人,歡笑潮湧,則次官也;下車則趨,鞠躬而入門,喁喁私語,各呼其羣,諸省院屬僚也;被髮至背,足踹烏靴,錦椅繡褥,左右列坐,皇族婦女也;雪衣花帽,如西方之人,勝常萬福,操語如英,長次官眷也;此喚檀那,彼喚奧姑,或靴或履,紛紜雜遲,逐羣而笑語,衆賓婦也;東酬西酢,甲詢乙諮,巡檐倚柱,若有所思,新聞館記者也。既而喇叭厲響,腰鼓初鏜,男女相攜,各就舞場。舞場拓地爲數百弓,以白地錦爲地衣,紅男綠女,各求其耦,枝當葉對,凡十數雙。鼓聲漸發,男抱女腰、女挽男肩,起而跳舞,如穿花蛺蝶,翩翩幡幡,疾徐俯仰,宛轉回旋,應樂之和,無不中節。樂舞正酣,忽而雷驚電流,紅霞灼天,火光中現一車輪,輪廓有字日"極樂世界",萬頭蠕動,伸頸爭看,牆外幼童老婦之看煙火者,鹹拍掌歡笑,舞場爲之震動。貫珠碎玉,火戲未已,於時羣賓各自行樂,有看月者、有看花者、有吸菸者、有踢球者、有並坐談者、有攜手行者、有羣立而語者、有爲葉子戲者。少頃,時鐘已報十聲,乃就食案,案長數丈,冪以花布,酒人司酒,庖人司庖,或司杯盤,或司刀匕,或司果餅,或司水司凌,牛羊、豕雞、鵝鴨、鳩雀、魚蝦、各爲乾肉;桃李、梅杏、林檎、蕷婆、荔支、櫻桃、舍利、無花果之屬,餅餌、粢粉、餳饊、粗惶之類,如山如阜,堆積於盤。酒則葡萄酒、麥酒、花酒、果酒、香迸酒,淺紫深紅,淡黃縹碧,色香四溢。客至,所司者問所須,於是啓瓶聲、切刀聲、擲叉聲、杯聲、盤聲、傳呼聲、飲食聲、拂拭聲、款笑聲,紛紜交作,舄履互錯。而門外轔轔之車,僕伕叱馭,已有貴客散會而去者矣,夜漏四鼓,盡歡乃散,是晝矗爲茶會。
戲馬 犬射 流鏑馬 馬各有名,各以色分,以年分,以產地分,以良駑強弱、肥脊大小分,乘馬者亦以長短輕重分,其衣服亦以色分。王公貴人有馬癖者,飲飼調護,每歲養馬之貲不啻中人之產。競馬之先,司事者奔走周旋,量度配耦,使某馬與某馬耦,某乘者與某乘者耦,佈告於衆。鬥馬者各拼巨注以爲賭,分左右袒者又各分其朋,牽連附及,每注有至萬金、數萬金者。至期百官皆給假,諸省長、次官至者十八九。競馬場週二三里,場側設臺以憩觀者。揚旌以爲界,擊鼓以爲節,鼓起而馬馳,勝者及界,則追風躡影超越而先之,場內外觀者皆鼓掌鳴得意矣,本泰西俗也。日本舊有犬射,編竹爲城,城內設臺,諸客憑而觀焉。縱犬於城內,馬馳逐而射之,皆公卿貴人親執轡,狩衣草屨,妝束古樸,其磬控縱送,均有法度,或名日犬追物。又有流鏑馬,馳馬鳴鏑,以競敏妙,猶古馬射戲,此皆戰國武士之所崇尚,近學西俗,多廢而不舉。凡西人遊戲之事,若踢球、以足踢之。若拍球、以木板承而跳之。若打球,案長及丈,磨石爲球,以杖格而遏之。莫不有之。
溫泉 相模之箱根,伊豆之熱海,皆有溫泉,均在山頂,林樹村落,棋佈於下,朝嵐夕霞,氣象萬變。而夏日晴雨不時,戶牖間時有云氣往來。村民以竹爲筧,引泉至浴室,溫暖如湯。因山之磴高高下下,爲浴樓、酒館,層層重複,幾如蜃樓海市。俗本喜浴溫泉,雲可治疾,浴者益多。西俗官省例於夏月給假避暑,日本仿之,寮吏多盡室行者。箱根有一西洋樓,傑閣三四層,庖滔藩溷,飲饌牀第,均如西式,長官多喜往焉。而伊香保之雙角峯,北對丈夫山、抱兒山,人謂靈泉宜子,故挈眷遊者多至香山,仙窩源有瀑,日雌雄瀑,雌瀑溫、雄瀑寒,雙角峯下有吐硫黃氣處,鑿作窟室以蒸病者,名曰蒸湯。皇后亦曾一至其地,有一避雷柱,即恩旨賜造者也。每至盛夏,來往雜沓,遊人如織,必豫告樓主人乃得留一席地。斜陽在山,缺月上樹,浴客餘暇,則南亭絲竹,北亭謳唱,東樓書畫,西樓棋酒,聚爲樂國。有溫泉處多有禎尾魚,似焦爛者,又有萎花枝葉如枯槁,蓋硫黃氣所薰蒸故也。土人輒詡爲仙蹟,遊客每攜歸以饋友朋。博奕 角柢、競馬、千人會,詳社會中。皆以博錢,其他博戲有雙陸,其排馬之法分三道,每道五馬,合十五馬,移馬之法亦照擲骰點數多少而行,惟骰子置竹筒內以手搖之。其勝負與中國同。有圍棋,亦用十九行三百六十一子,惟行棋不行棋雅勝負之法亦有別者。以圍佔所得敵棋各收拾於盤,待局定乃各將所得敵棋填敵手所佔空格內,彼此填滿則爲和局,如彼此填空不滿,點數多少以分勝負,如有一着不能填滿爲負,如填滿尚餘一着則爲勝。圍棋最多高手,豪富子弟,風雅士夫,無不習之者,良朋夜宴,酒酣興豪,則楸枰羅列矣。局皆用楸木,高七八寸,下有四足,棋子黑者石,白者多以牡蠣殼爲之。有象棋,棋子上尖而圓、下平而方,上薄而下厚,有玉將、王將、皆主將,一爲玉將,一爲王將,其餘同。金將、銀將、桂馬、香車、飛車、角行、步兵之名,棋局以中間爲界,橫共九行,直亦九行,亦有直行斜行之異。行棋先行步兵,逐步序行,金將、銀將則附,3,將、王將逐步斜行,桂斜行,香車直行,角行行四角,飛車直衝四路,越界則有升級,如銀將升金將,香車、桂馬亦升金將,角行升龍,飛車升龍王之類。其勝負視主將。主將亦許越界,彼此越界爲和局,敵將四面追逼則爲負。亦有格五,其法布子成行以得五者勝。亦有彈棋。山車 山棚陸船俗重祭祀,於六月爲山王神會,九月爲明神會。是日,例有山車、山棚、陸船,數至數十,各有寓人,爲武內宿禰、上宮太子、菅相公、源義經、役小角之類。山棚中央多樹松,山車峻如樓,中豎一柱高於浮圖,金花錯落,刻鏤藻繪,秦蜀之錦,蠻貊之繡,燦爛奪目。上鳴筅鼓鍾,使倀童華冠寶衣,節腰鼓而舞蹈。陸船,縛竹木爲船形,飾以繒彩,舁之而行,每爲波臣朝天之象,魚服鮫綃,巍巍翼翼。車船之外又有弄傘,傘之浮圖上立金鳳皇,四邊垂以流蘇,錦綺交錯,舞旋以爲戲。別演雜戲,謂之附祭,日冶臺,日挽物,日泥犁,一舁一索,各具鼓吹。觀者自四方來,鹹盛妝飾,錦衣不綱,耀諸路人。都下豪富於門下施欄,欄值數金,張紅鋪翠。然賽會者過則踐踏毀之,或奪其材而去,又累空樽數百,高過於檐,各綴以燈,事罷亦譭棄之。家家必炊赤飯,千倉萬箱,炊煙並起,至夕則燃紅燭,陳綠酒,餚核狼戾,歌唱蜩螗,蓋舉國之人皆若狂也。
酒樓茶屋遊舫酒樓隨處而有,每有小園,樹松竹梅數株,花下建石燈塔一座,以照來客。方丈之室,拂拭筅簟,金爐燒麝,銅鼎沸笙,時花供瓶,三絃掛壁,架木爲閣,不事修飾,光澤堅緻,可以鑑人。例以少女當壚,客至則拜迎門外,引之上樓,旋抱蒲團紅褥爲客坐,有所需則拍掌喚之,趨走嫺熟。惟多食生冷,苔菹梅脯,蔬筍氣重,最喜魚膾,遊鱗棘鬣,聶而切之,具染而已。火食者飯稻羹魚而外,無他物也。近多仿西法,牛心羊胛,每以供客矣。茶店以品茶,以茶瓶茶杯之良者爲貴。有日瀨戶磁,以地得名;有日樂燒,其祖宗慶傳業十餘世,以專家得名。德氏之季,有石工寶來龍山者,所制風爐、瓦竈以天然石雕飾,有弟子左六右六得其妙,將軍嘗造觀焉。當時茶店與酒肆爭多,近日茶屋不復品茶,不過供杯茗糖果爲遊人憩足地而已,然遍市皆是,雖三家郵亦必有茶店也。僅支一篷者爲館舫,有門有窗,在牀有席者爲屋舫。館舫多用於觀煙火納涼,屋舫則於花、於雪、於月、於楓葉、於蟲聲,棹於凌瀨、凌瀨在墨水上游,爲遊人聽秋蟲之地。浮於墨河,於本所觀羅漢,於龜戶拜天神,皆載絲竹、攜酒植而往。每遇佳節,必先期訂約乃得。傭買別有豬牙船,以形名之,快櫓翦波,其捷如飛,亦遊具也。
吉原 慶長十七年,莊司某上書請合散居各青樓萃於一花街,元和三年官如所請,給一地於葺屋坊側,以其鞭蘆覆簣,名日蘆原,後更名吉原。相連五坊,互建樓館,佳麗三千,如鶯比鄰。德川氏以來,令諸侯質妻孥於江戶,間歲則會同於京,凡諸侯至京及其藩臣子弟,縱令遊冶,金吾不禁,以故吉原遂爲歌吹海、銷金窩。每當暮靄抹柳,新月微黃,諸樓銀燭如星,絃聲嘈雜,娼妓列坐於門,其幼少者分坐於壁、於籬闌。近世有懸鏡寫真於楣者,遊人鱗集格子外,意指目擊,品鸞評鳳。樓中例設銀紙屏風、紅氍毹、銅爐鐵銚,樓外懸紅燈,然燭達旦。
每歲例於三月栽花,七月放燈,八月陳舞,爲三盛會。櫻始含苞,令花人移植於街,半開之蕊,合抱之木,捆載而來,培根覆土,妙於橐駝,旬日之間,頓成春海。花時則六街絢爛,如諸天雨華,如平地起樓臺,使人疑爲神施鬼設。至花落復移樹而去,不留一枝。盂蘭會前後各樓張燈,或圓、或渾圓、或橢圓、或方、或長方、或角方、或勾、或彎、或弧、或三角,肖爲魚蟲花草禽獸之形,各傅以色,又喜爲胡蝶、鴛鴦、鳳凰、芍藥、蓮藕、紅豆及一切並蒂之花、比翼之鳥。牆頭檐額,虛懸倒掛,直豎橫嵌,無所不有。人市則光明大放,城開不夜,蝦蟆更盡,殘燭猶光,遠望則參差錯落,若銀花萬點,與樓閣林園相輝映,宛然畫圖。八月之舞,專競新衣,先期商度,具有程法。例以六街爲六隊,隊各一色旗幟,燈綵悉如其衣色,榜日某樓某閣,擇少年殊豔者爲押隊,或爲觀世音、爲佛、爲天神、爲宰官、爲僧、爲神官、爲武士、爲古美人、美男子,擊鼓導行。又縛彩爲亭,上陳衆樂,以鴉髻女兒舁之,周旋六街。至六街合隊,則蹈舞齊作,金釵橫斜,寶屎競響,迴旋穿插,若整若散。樓上下觀者纏頭爭擲,高與山齊矣。此外三月三、五月五、七月七、九月九各度佳節,均例有盛會。舊日深川亦爲狹邪居,近則散居於柳橋、新橋爲多。娼妓例注籍於官,每月稅金三圓。
外史氏日:《後漢書》言倭人嗜飲食、喜歌舞,至今猶然。餘聞之東人,大抵弦酒之貲過於飯蔬,遊宴之費多於居室。雲自桓武、嵯峨好遊,賞花釣魚,調鷹戲馬,月或數舉,上行下效,因襲成風。德氏承戰爭擾攘之餘,思以觴酒之歡,銷兵戈之氣,武將健卒皆賞花品茗,自命風流,遊冶之事,無一不具,二百餘載,優遊太平,可謂樂矣。然當其丸泥封關,謝絕外客,如秦人之桃花源與人世曠隔,雖日過於逸樂,而一國之人自成風氣,要亦無害。及歐美劫盟,西客雜處,見其善居,積能勞苦,當路者始驚歎弗及。朝廷屢下詔書,兢兢焉以勤儉爲務,佚蕩爲戒,族長以勉其子弟,官長以教其人民,雖風氣漸積,難於驟挽,然可不謂知所先務乎!
卷三十七禮俗志四
神 道
自天祖大日靈尊治高天原爲天照大神,考《神代史》所載,開天創世、闢地造人諸事一出於神,其言類幻妄離奇不可勝錄,惟據史稱天照大神爲降居神國之祖,今姑以託始焉。大神之子正哉吾勝勝速日天忍穗耳尊,娶高皇產靈尊之女栲幡千千姬,生天津彥彥火瓊瓊杵尊。天祖既命武甕槌、經津主二神平定下土,乃使皇孫降居葦原中國而爲之主。賜以八坂瓊曲玉及八咫鏡、草剃劍,日:豐葦原瑞穗國是神國王地,今以予爾,爾宜就而治焉。於是瓊瓊杵尊離天磐座降於日向高千穗峯,遂到吾田娶大山祗女木華開耶姬,生彥火火出見尊,尊娶海神豐玉彥女豐玉姬,生彥波瀲武鸕鷀草葺不合尊,尊娶玉依姬,乃生神武天皇。神武既平東國,先是甲寅歲,西國既平,東國未服。長髓彥奉饒速日命爲主,兄猾、弟猾、八十梟帥、兄磯城、弟磯城等割據所在,不相統一。帝慨然有削平之志,謂諸兄及皇子曰:"昔我天神高皇產靈尊、大日靈尊舉此豐葦原瑞穗國而授我天祖彥火瓊瓊杵尊,於時洪荒草昧,遼邈之地猶未沾王澤,遂使邑有君、村有長,各自分疆,用相凌轢、。抑聞之鹽土老翁日:大東有美地,中有乘天磐船飛降者,謂彼地足以恢宏大業,光宅天下,厥飛降者謂饒速日歟,何不就而都之乎?"諸皇子對日:"誠然,請速發"冬十月,帝親帥三兄五瀨命、稻飯命、三毛入野命及手研耳命,航海東征。乙卵歲春三月,入吉備國駐蹕三年。戊戌歲夏四月,勒兵步赴龍田,路險隘不得並行乃還。欲東逾膽駒山而入中州,長髓彥聞之曰:"是必奪吾國",乃發兵徼之孔舍衛坂,皇師不利,五瀨命中矢,衆不能進。帝憂之.沈思曰:我是日神子孫,而向日徵虜是逆天也,不若退還示弱,禮祭神祗,背日而進則虜自敗矣。"衆然之,乃引還。六月至熊野神邑海上,俄遇暴風,御船飄蕩,稻飯命嘆日:"吾是神孫,神何爲困我?"抽劍投海,三毛入野命亦沒,、帝獨與手研耳命進至荒坂津。時有神吐氣作毒,皇師昏眩不能起。熊野人高倉下夜夢天照大神,謂武甕槌神日:"葦原中國未得平靜,汝往徵之。"武甕槌神對曰:"降臣平國之劍,則臣雖不往,國自平矣。"大神許之。武甕槌神顧高倉下日:"吾有劍名音靈,今置之爾庫中,爾獻之天孫。"明日高倉下入庫索之,果有劍倒立,乃獻之帝。帝忽然寤日:"予何長眠如此?"衆亦悉寤,乃進赴中州。山路崦峻不可行,帝夢天照大神誨日:"朕遣頭八咫烏鄉導。"頭八咫烏適至,帝大悅,從八咫烏前驅,遂達菟田下縣。兄猾、弟猾據菟田,帝遣使徵之,弟猾即至,兄猾窮蹙,自蹈機壓死。九月,八十梟帥據國見邱,置女軍於女坂,男軍於男坂,兄磯城亦據盤餘邑,距塞道路。夜禱之神,夢神誨日:"取天香山土以造天平盆八十枚,並造嚴盆,敬祭天神地祗,則虜自平矣。"時弟猾亦奏言:"倭磯城邑有磯城八十梟帥,高尾張邑有赤銅八十梟師,皆欲距戰,臣竊爲天皇憂之,請取土天香山造天平盆以祭羣神,然後擊之。"帝益異之,令椎根津彥敝衣蓑笠裝爲老人,弟猾披箕爲老嫗狀,敕曰:"爾至天香山取土來,基業成否以此日之。"椎根津彥乃祈曰:"我皇能定天下,道路自通,不則賊必御我矣。"乃去,虜見二人,大笑爲之開路,二人得取土而還。帝大悅,即造八十平盆,天手抉嚴盆,親祭神祗于丹生川上,祝曰:"吾用八十平盆,無水造飴,飴成則吾坐平天下,不假鋒刃。"飴果成。又祈曰:"吾沉嚴盆於川,川魚醉而浮出,則吾業成矣。"魚果浮出,帝大悅,乃取川上真坂樹以祭諸神,又親祭高皇產靈尊,敕道臣命爲齋主。冬十月,帝嘗嚴盆之糧,勒兵而出擊八十梟帥於國見邱,破斬之。十一月,帝將大舉攻磯城,遣頭八咫烏召兄磯城,不至;召弟磯城,弟磯城歸順。帝令弟磯城曉諭兄磯城及兄倉下、弟倉下,皆不降,乃逾墨坂表裏合擊,大破之,斬兄磯城等。十二月,進討長髓彥,連戰不克,適天雨冰,有鴟集帝之珥,金色煜煜如電,虜皆迷眩不能戰。長髓彥遣使日:"吾奉天神之子爲君日饒速日命,何乃更稱天孫,欲奪人地?"帝曰:"天神之子亦多,爾主果天孫耶,必有表物,宜以相示。"長髓彥取饒速日天羽羽矢一隻及步轂示帝,帝日:"事不虛也。"亦取所御天羽羽矢及步數示之,長髓彥見之意沮,然不肯降。饒速日命惡其狠愎,欲殺之,帥師歸順。帝褒賞之,賜其子可美真手命以新靈劍。即位檀原宮之元年,建神籬,祭八神以鎮護國家。天富命率諸齋部,捧天璽、鏡、劍,奉安神殿,天種子命奏天神壽詞,神籬即神廟,八神,後世所祭神祗官。八神即高皇產靈神、神產靈神、魂留產靈神、生產靈神、足產靈神、大宮賣神、事代至神、御產神是也。壽詞即祝詞也。饒速日命率內物部執矛盾嚴儀,衛道臣命、大久米命執兵器護宮門,又使天種子命、天富命掌祭祀及朝政,可美真手命獻十種天瑞寶及新靈劍。四年,詔日:"我皇祖之靈自天降臨,光照朕身,今諸虜平定,其郊祀天神以申孝道。"乃築靈疇於鳥見山,以祀皇祖天神、崇神天皇。六年,百姓流離,有背叛者,帝憂之,請罪神祗。前是祭天照大神及倭大國魂神於殿內,神物、官物同此寢處,帝懼其瀆,使皇女豐鍬入姬遷奉神鏡劍於倭笠縫邑磯城神籬,別摸鑄鏡劍爲護身之寶。明年詔日:"孤不天,獲咎於神祗,屢降鞠兇,其命龜卜。"於是帝幸神淺茅原,祭八十萬神,親卜之。神憑倭跡跡日百襲姬日:"帝誠憂國,宜祭我。"帝問日:"何神?"日:"我是倭國域內之神,名大物主。"帝乃祀之。然卒不獲福,帝齋戒沐浴以祈日:"朕禮神有所未盡耶?何爲不享?"是夜夢神誨日:"使我子大田田根子祭我,內國自靜平,外國亦來歸。"倭跡跡日百襲姬、大水口宿禰、伊勢麻績君皆夢神誨日:"使大田田根子祭大物主神,使市磯長尾市祭大國魂神,倭大國魂神,一雲倭大神,憑依大水口宿禰日:"太初之時與天照大神期曰:大神宜治高天原,皇孫尊宜治葦原中國,八十魂神我親治地神"云云。乃太平矣。"帝聞之大喜,詔求大田田根子,獲之茅淳縣陶邑,乃使伊香色雄以幣物聘之,使根子祭大物主神,使長尾市祭倭大國魂神,後又祭八十萬神,定置天神廟、地祗廟及神地、神戶。於是疾疫始息,歲豐民和。八年,以高橋邑人活目爲大神掌酒,又使大田田根子祭大神。明年,帝感夢以赤盾赤矛祀黑坂神,以黑盾黑矛祀大坂神。垂仁天皇二十五年詔日:"我先皇翼翼小心禮祭神祗,是以安平康樂,朕以否德謬纘神緒,豈得有怠。"三月,使女皇倭姬代豐鍬入姬掌天照大神祭祀,於是倭姬求祭地。初詣菟田筱幡,過近江,經美濃至伊勢,終以神夢定廟於伊勢之五十鈴川上,名日五十鈴廟,以中臣祖大鹿島命爲祭主。明年,又遷神廟於渡會。以後遂以伊勢爲大神宮,每世例遣皇女侍神官,朝廷每歲遣使奉幣。二十七年,將以兵器爲祭幣,納之神廟,卜之吉,乃納弓矢刀劍於諸廟,以兵器祭神始於此。更定神地、神戶。以地奉之神廟,令其地所出物產,其人民所供租調,悉以充神廟之費。歷世所封神社例有神戶。三十九年,皇子五十瓊敷命鑄劍一千口,藏之石上神廟,帝使五十瓊敷命掌神寶。八十七年,五十瓊敷[命]謂女弟大中姬日:"我老矣!女代我掌神寶。"大中姬辭日:"吾女弱,安能登神庫。"五十瓊敷命日:"寶庫雖高,我能造梯。"大中姬不肯,遂使物部十千根掌之,於是物部連等世世得掌神寶。考延喜式"伊勢大神宮有神寶二十一種,日金銅多多利二基,高各一尺一寸六分,土居徑三寸五分;金銅麻笥二合,口徑各三寸六分,尻徑二寸八分;深二寸二分;金銅賀世比二枝,長各九寸六分,手長五寸八分;金銅鑹二枝莖長各九寸三分,輪徑一寸一分;銀銅多多利一基,高一尺一寸六分,土居徑三寸六分;銀銅麻笥一合,口徑三寸六分,尻徑二寸八分,深二寸二分;銀銅賀世比一枚,長九寸六分,手長五寸八分;銀銅鎮一枚,莖長九寸三分,輪徑一寸一分;梓弓二十四枚,長備七尺以上、八尺以下,塗赤漆甜纏縹組;徵箭一千四百九十隻,長各二尺三寸,鏃長二寸五分,以烏羽作之,鏃塗金漆,栝塗硃砂,又箭七百六十隻,長二尺四寸,鏃斧箭以鷲羽作之,以雜丹漆畫之;玉纏橫刀一柄,柄長七寸,鞘長三尺六寸,柄頭橫着銅塗金,長三寸八分,片端廣一寸五分,片端廣一寸,頭頂着樸環,一勾徑一寸2分,纏十三番,四面有五色,着五色組長一丈,阿志須惠組四尺,柄著勾金長二尺,著鈴八口、琥碧二枚、金鮒形二隻,長各六寸,廣二寸五分,著緒紫組長六尺,袋一口,表大暈綱錦,裏緋綾帛,各長七尺;須我流橫刀一柄,柄長六寸,鞘長三尺,其鞘以金銀泥畫之,柄以鵯羽纏之,柄勾皮長一尺四寸,裏小暈綱錦廣一寸,押鏡形金六枚,柄枚押小暈綱錦長三寸一分,廣一寸五分,四角立乳形著五色,組長一丈,阿志須惠組四尺,金鮒形一隻,長六寸廣二寸五分,著紫組長六尺,袋一口,表大暈綱錦,裏緋綾帛,各長七尺。雜作橫刀二十柄,櫻柄長六寸五分,鞘長二尺七寸,漆塗節裹緋帛並倭文,柄以烏羽纏之,節別纏小暈綱錦。阿志須惠長各三尺三寸,廣各一寸二分,著緋紺帛,緒長九尺,廣寸五分。姬較二十四枚,長各二尺四寸,上廣六寸,下廣四寸。矢刺口方二寸九分,以檜作之,以錦黏表,以緋帛著裏。著緒四處,並用紫革,長各二寸,廣一寸三分。箭四百八十隻,以烏羽作之。蒲轂二十枚,長各二尺,上廣四寸五分,下廣四寸,以檜作之。編蒲著表,以鹿皮著頂,以丹畫裏,著緒四處,並用紫革,長各二尺,廣一寸。箭一千隻,以鳥羽作之。革轂二十四枚,長各一尺八寸,上廣四寸五分,下廣三寸八分,以調布黏之,塗黑漆。著緒四處,並用紫革,長各二尺,廣一寸。箭七百八十六隻,以鷲羽作之。輛二十四枚,以鹿皮縫之。胡粉塗以墨畫之。納檜麻笥二合,徑一尺六寸五分,深一尺四寸五分。著緒一處,用紫革,長各一尺七寸,廣二分;檐二十四枚,長各四尺四寸五分,上廣一尺三寸五分,下廣一尺四寸,厚一寸;榫二十四竿,長各一丈二寸,鋒金八寸五分,廣一寸五分,徑一寸四分,本金長二寸八分,徑一寸四分,本未塗金漆。鴟尾琴一面,長八尺八寸,頭廣一尺,末廣一尺七寸,頭鴟尾廣一尺八寸。蓋即歷代之所崇奉,每歲遣人修飾檢藏之。仲哀天皇九年,有神告神功皇后日:"海西有寶玉國日新羅,帝往徵之,則熊襲不討自服。"帝不從,出師失利暴崩,皇后傷帝慢神,乃命羣臣造齋宮於小山田邑,皇后親爲祭主。使武內宿禰奏琴,以中臣武賊津使臣爲審神者,請天神日:"向教示天皇者何神?願聞其名。"禱祈七日七夜,神憑人告名且垂誨,後遂發師西征,航海祝日:"吾奉天神言越海遠征,苟捷有功,則波臣當手梳吾發分爲二。"浴於海,如其言,遂結兩髻如男子,至新羅驚爲神人,新羅主面縛降。及凱旋到筑紫,從神誨,立祠於穴門山田邑,祭表筒男神、中筒男神、底筒男神。自神武創業,崇神肇基,神功遠伐,皆託之以神,而神道益尊。
及允恭天皇四年,帝憂羣臣氏族錯亂,詔設鼎於廟,誓神探沸湯,僞者皆手爛,遂以神道聽訟。顯宗天皇三年,月神、日神迭憑人謂阿閉事,代宜以地獻高皇產靈事,代備奏之,帝遂奉以田,使壹岐縣主、對馬縣主侍廟,又以神道行政。《舊事紀》天月神命者壹岐縣主遠祖也,天日神命者對馬縣主遠祖也,是皆天孫降臨之時隨從者,即三十二神之一也。欽明天皇十六年,百濟王奏國亂,帝使蘇我稻目喻之日:"昔雄略帝時,爾國受攻於高麗,帝使神祗伯筮之神,命之祭建邦神,師藉神威,果獲大捷。夫建邦神者,天地剖判時草創國土者也,爾舉族祀之,國必復興。"則又以神道警勸外國。是時疾疫大作,風雨爲災,者日:"賀茂神所爲祟也"。乃選日祭之,五穀蕃殖,民得無恙,於是有賀茂神之祭。後世極重此祭,每世例以皇女內親王爲齋院,司祭祀焉。用明天皇二年,詔禮神祗,行新嘗祭於磐餘河上,於是有踐祚大嘗之祭。《公事根源》稱新嘗始此,然據《日本紀》上古既有新嘗,蓋自是始重其禮耳。自後每帝踐祚爲大嘗祭,最爲祀典之大者。孝德天皇大化元年,帝詢羣臣以治民之要,大臣蘇我、石川麻呂奏請先祭神祗,然後議政事,於是有神祗事務先於庶政之典。爾後凡帝踐祚,治事必首神事,每年政始,每月奏事,亦先神事。凡奏神事帝必起立,未畢帝不得退朝。天武天皇元年,賜中臣忌部及神官人國郡司以下奉大嘗者祿,郡司並賜爵一極,於是有神官與祭普賜爵祿之例。嗣後每遇踐祚大嘗,所有中臣忌部及神官郡司諸與祭者,例有賞祿,今不備錄。二年八月,詔四方行大解除令,國造輸祓具,於是有國司輸祓之例。令國造輸祓具馬一、匹布一,常郡司各刀一口、鹿皮一張、鋰一口、刀子一口、鐮一口、矢一具、稻一束,每戶麻一條。其九年秋敕天下大祓,又令國造等各出祓除奴婢一口。凡祓除,令國造輸祓具亦沿爲例,輸奴婢則非恆例。九月,神官奏新嘗大祭,卜以尾張、山田、丹波、訶沙爲齋忌,於是有國郴齋忌之例。凡踐祚大嘗,令郡國輸祭費,與祭事以日定之。一日悠紀、二日主基,造殿供具皆責令經營,每祭則各郡騷動。至嵯峨時,藤原冬嗣奏清省費,從之。三年春,普奉幣於天下諸社以祈年穀,於是有每歲祈年之祭。《公事根源》曰:祈年祭始於此,後亦沿爲例,不具錄。十三年,始遷奉神寶於伊勢兩大神宮,於是有神宮遷宮之儀。先是,二年遣忍壁皇子於神宮以膏油瑩神寶,至是詔每二十年改造兩大神宮,行遷宮儀,着爲永式。朱鳥元年,帝不豫,卜之,草剃劍爲祟。即日祀之尾張熱田社。初,日本武尊已平東睡,留草剃劍於宮簀姬家,宮簀姬祀之熱田。天智帝時,新羅僧道行盜劍逃去,風雨晦暝,不能進而還。爾後藏於宮中,今又祀之熱田也。持統天皇三年,百官會於神祗官奉宣天神地祗之事。六年,神祗官奏上神寶書四卷。文武天皇大寶元年,頒行神祗令,遣泉內親王侍伊勢齋宮,於是有女王侍齋之典。自崇神帝始,令皇女豐鍬入姬奉還寶器。至垂仁時,使皇女倭姬營伊勢神宮,掌天照大神祭。嗣後諸帝每遣皇女司祭事。中葉以後皇女封內親王,每帝踐祚必簡內親王之未嫁者,日之定爲齋內親王,即遣敕使於大神宮祭告。擇日百官爲大祓,先於宮城內便所爲初齋院.祓禊而入。至明年七月齋於此院,更p城外造野宮。八月吉日,臨河祓禊入居野宮,自還入日至明年八月齋於此宮。九月吉日,臨河祓禊乃入伊勢齋宮,有裝束使、有護送使,沿途設祭甚多。及居齋宮,有年料、有月料、有給物,例以伊豫稅一千斛充新居之費。亦有別給於官者,每歲於六月祭度會宮,祭大神宮,朝廷遣使奉幣隨祭。其儀,六月十六日祭度會宮,十七日祭大神宮,十五日黃昏以後,禰宜率諸內人物忌等陳列神御雜物訖,亥時供夕膳,丑時供朝膳,禰宜內人等奏歌舞。十六日平旦,齋內親王參入度會宮,至板垣門東頭下輿,入外垣門,就座於東殿門內,東西各有一殿,東殿設齋內親王座,左右設命婦等座,西殿設女孺等座,訖,即神官司執矍木綿入外垣門,北向而跪,命婦或女孺出受,以奉齋內親王,拍手而執着矍。神官司叉持大3串入外玉垣門而跪,命婦亦轉奉,齋王拍手而執,捧入內玉垣院門就座席,命婦或女孺二人陪從,避席正前再拜兩段訖,玉串授命婦,命婦受,轉授物忌,受執立瑞垣門西頭。齋內親王還就本座。然後禰宜乃著明衣。衣冠並用生絹,大神宮司着當色衣,並執大玉串,禰宜立前,大神宮禰宜立左,字治內人立右。次宮司,次幣雜物並,單行陳列。次朝使進入外3,垣門,當內玉垣門並皆跪,先使中臣申詔令,次官司宣祝詞。訖,物忌內人等舁幣帛案入奉,置瑞垣內財殿。齋內親王並衆官以下再拜,拍八開手,次拍短手再拜,如此兩遍,既而衆官退出。即使及宮司以下向多賀宮再拜兩段,拍短手兩段,退就解齋殿給酒食。訖,入外玉垣門供倭舞,先神官司,次禰宜,次大內人,次幣帛使,次齋宮主神,次寮允以上,一人酒立女,一人持拍,一人持酒,每舞了,人令飲柏酒,次禰宜,大內人妻,訖,齋宮女孺四人供五節舞,次鳥子名舞。十七日參大神官,其儀一同度會官。元正天皇靈龜四年,令文武百官率妻姊妹會於祓所,命中臣氏世領其事,於是有命婦會祓之禮。後世稱其祝詞日中臣祓。孝謙天皇神護景雲二年,始賜伊勢宮禰宜季祿,其官位準從七位,度會宮禰宜正八位,於是有神官敘位之例。凡神宮禰宜等皆敘官位,後不具錄。
蓋中古以來所以崇神重祭者如此其隆重,惟自欽明時百濟傳來佛像,當時物部尾輿、中臣鐮子謂拜蕃神恐幹怒國神,帝雖從其請,命毀佛像、棄經卷,而佛教卒行。爾後百餘年,至聖武帝益敬信佛教,至削髮稱爲三寶奴。及孝謙帝寵任僧道鏡,命爲太政大臣、禪師,詔百官拜賀,道鏡恃寵驕僭,遂懷覬覦。有太宰主神阿蘇麻呂媚附道鏡,矯八幡神教曰:"令道鏡即帝位,天下自太平。"道鏡喜益自負,帝惑之,召從五位下和氣清麻呂於御牀下日:"朕昨夢八幡神使來雲,大神欲憑尼法均有所告,朕答日:法均女弱,不勝任,使請以清麻呂代之。汝今宜往受神誨。"臨發,道鏡謂之日:"神意欲使我即位,所以召卿,卿勉之,富貴決不相負。"清麻呂詣神宮歸,乃奏神語日:"我國家開闢以來,天日之嗣必立皇緒,敢有他人妄竊神器者戮之無赦!"道鏡大怒,貶清麻呂官,改其名爲穢麻呂,而其謀卒沮。然自佛教盛行,莫能兩大,祭典漸湮,神字多壞。而神官只圖爵祿,祭事惟尚奢華,蓋敬神之意日以弛怠矣。桓武天皇延歷二十五年,中臣、忌部二氏各相訴,中臣氏雲:"忌部本造幣帛,不讀祝詞,是忌部不宜爲幣帛使。"忌部氏雲:"奉幣祈禱是忌部職也,幣帛使宜屬忌部,中臣宜充祓使。"詔日:"據《日本書紀》天照大神閉天磐戶之時,中臣連遠祖天兒屋命、忌部遠祖太玉命,掘天香山之五百個真坂樹,上枝懸八坂瓊之五百個御統,中枝懸八咫鏡,下枝懸青和幣,白和幣,相與祈禱。"然則祈禱之事兩氏宜共之。神祗令雲:祈年月次祭,中臣宣祝詞,忌部頒幣帛;踐祚之日,中臣奏天神壽詞。六月、十二月大祓,中臣上御祓麻,東西文部上祓刀、讀祓詞,訖,中臣宣祓詞。常祀之外赴諸社供幣帛者,皆取五位以上卜食者充之,是常祀之外奉幣之使,宜互用兩氏,餘一據令條。平城天皇大同二年二月,從五位下忌部廣成上言:草剃神劍實是神璽。自日本武尊凱旋之年留在尾張熱田社,外賊偷竊不能出境,神物靈驗以此可觀。然則奉幣之日應同致敬,而久代闕如、不修其禮,何也?尊祖敬宗,禮教所先,故聖皇登極,受於文祖,類於上帝,裎於六宗,望于山川,遍於羣神。天照大神惟祖惟宗,尊無二日,自餘諸神,乃子乃臣,孰敢與抗?而今神祗官班幣之日,敘大神宮於諸神之後,何也?"其他論神祗典禮之事凡數千言。帝不報。嵯峨天皇宏仁十年,右大臣藤原冬嗣、大納言藤原緒嗣奏言:"聖主相續,頻御大嘗,天下騷動,人民多疲。然神事不可得廢請去文飾,省冗費。"帝日:"神事何須華靡。"乃令中納宅良岑安世等爲檢校使,以治部省廳爲行事所,宮內省爲織紀所,中務省爲主基所,停金銀刻鏤,務從儉素。標以種造之飾以橘及木綿,書悠紀、主基字著其末。所用正稅悠紀、主基各十萬。從國司請,各減五萬。然其後仁明皇天長十年,御八省院修裎祀之禮,御豐樂院。悠紀、基,皆立標造,日月雲霞,神仙麟鳳之形。悠紀樂標造E象形,構小臺於其背,令兩童子迎畫障,障後設機,隨舞/進,蹈而舉舞名,其奢麗猶如此。清和天皇貞觀六年七戶敕日:"前令五畿及伊賀、伊勢、志摩、遠江、相模、上總筆國,雲鎮護國家,消伏災害,是敬神祗、欽祭祀之所致,刮格制頻下,敬告殷勤。今諸國牧宰不慎制旨,專任神主禰宜祝等,令神社破損,祭禮疏慢,神明由是滋怒,國家£此受殃。朕意欲令諸社新加華飾,而經年逾月未有修造宜早加修飾.勿致重怠。"八年公卿奏言:"六月、十二月詫家必有祓除神宴,絃歌醉舞,欲悅神靈。而諸衛府舍人蒯縱之徒,不待主招,每結黨伍,侵幕突門,徑自闖入,初參酒食,後責贈遺,所求不給,則忿訟詈辱,或託神語恐喝人,濫惡之甚,不異羣盜。雖豪貴之家,尚無所憚,是而刁糾,何雲國憲?請嚴命所司一切禁遏。"詔令禁之。醍耐天皇延喜十四年,式部大輔三善請行上封事日:"朝廷鑫年二月四日、六月十一日,於神祗官立祈年月次之祭,京肅禱神,以乞豐熟。其儀公卿率判官及百官參神祗官,鑫社設幣帛一裹、清酒一甕、鐵矛一枚,陳列棚上。社或笮奉馬者,祈年祭一匹,月次祭二匹。亦皆左右馬寮率列神馬,私祗官讀祭文畢,以祭物頒諸社,祝部使奉本社祝部,須潔齋捧持,各以奉進。而皆於上卿前即以幣絹插著懷中,拔棄矛柄,唯取其鋒,傾其甕酒,一舉飲盡,曾無一人持出神祗官之門者,況乎神馬?則市人於鬱芳門外皆買取而去。然則所祭之神,豈有歆饗乎?若不歆饗,何求豐穰?伏望申敕諸國,差史生以上一人率祝部受祭物,必致本社,以存如在之禮。"其時祭神之意雖頗懈馳,而歷代典章猶沿習修舉,朝旨每以是申警戒,廷議亦以是論得失,蓋猶重之。
嗣後王室衰微,霸府僭竊,祭典舉廢,莫或置議。逮於近年,德川氏奉還政權,朝廷下太政復古之詔。明治三年一月三日詔日:"朕恭惟天神天祖立極垂統,列皇相承繼之述之,祭政一致,億兆同心。惟治教明於上,故風俗美於下。而中世已降,時有污隆,道有顯晦,今也天運循環,百度維新,宜亟明治教以宣揚神道。朕故特遣宣教使佈教天下,汝羣臣衆庶其體斯旨。"是月又詔日:"朕恭惟天祖創業,崇敬神明,愛撫蒼生,祭政一致,所由來遠矣。朕以寡弱,夙承聖緒,日夜怵惕,惟懼天職之或虧曠。今朕敬祭天神地祗、八神暨列皇神靈於神柢官,以申孝敬,庶幾使億兆有所矜式。"乃復設神祗一官以司祭祀,其後並神祗省於太政官,至今猶有教導職諸官。
外史氏日:神武之開基,崇神之肇國,崇神尊稱日"御肇國天皇"。神功之遠征,一以神道行之。餘考其創業垂統,仗劍而出師,造甕而事神,則兵事出於神;劍日神劍,矢日天羽,韌日天韌,則兵器出於神;以禊詞洗罪,素戔鳴尊得罪於天祖,羣神定議去其爪發,使天兒屋命宣解除祝詞以逐之根國,根國謂下界也,神武既成帝業,使天種子命祓除國中人民罪惡,害稼穡、污齋殿謂之天罪,傷人姦淫蠱毒謂之國罪,皆從其輕重使請神祗而解除之。以探湯定訟,應神帝時,武內宿禰爲其弟甘美內宿禰所譖,帝使二人請神於磯城川上探湯,其法以泥置釜中煮沸,使探之,甘美內宿禰手爛,武內遂得伸冤,,其後允恭帝以姓氏溷淆,亦命探湯以定真僞。貝刑法亦出於神;困祀而制貢調,出於射日弓端,出於技日手末,崇神帝始因祀神課男女調役。則賦稅亦出於神;因祀而設齋藏,沿其後而有內藏,沿其後而有大藏,則庫藏亦出於神;《古語拾遺》雲:當此時帝與神相去未遠,同一寢殿,神物官物未有分別。宮內立齋藏,令齋部人世掌之,應神朝以三韓貢獻更建內藏於齋藏旁,以分收官物。令阿知使主與百濟博士王仁司其出納,更定藏部。至雄略帝時,秦造酒領百八十種勝以納貢,貢物充韌庭內。自此而後,諸國之調年以盈溢,更立大藏,令蘇我、麻智校三藏而秦氏司其出納,東西漢部勘錄其簿,是以秦漢之族世爲內藏、大藏主鑰,此藏部之緣也因祀而有祝詞,凡踐祚則奏壽詞,凡大會則奏國風,則禮樂亦出於神。歷代詔書每日祭與政出於一,國有大事,若遷都、若遷宮、若與外國爭戰,必告於神。所得吳織、唐幣及新羅玉帛,必供於神;時有水火旱潦,疾疫荒歉,必禱於神,固不獨三種傳國神器之赫赫在人耳目中也。
餘觀上古之世,清靜沏穆,禮神重祭,萬國所同。而一切國政皆出於神道,則t本所獨。世所傳方士徐福之說,殆非無因歟?自崇神立國,始有規模,計徐福東來已越百載,凡百政事,概緣飾以方士之術,當時執政者非其子孫或其徒黨歟?日劍、日鏡、日璽,皆周秦制也,君日尊、臣日命、日大夫、日將軍,亦周秦語也。或曰日本上古蓋無文字.所謂劍、鏡、璽及大夫、將軍之稱。皆於傳習漢文之後譯而名之,不足爲秦人東來之據。然考日本之傳《論語》,始於晉時,其編輯國史在隋唐間,既不用商周以前之稱,又不用漢魏以後之制,則上世口耳相傳,必有父老能言其故者。況若鏡若璽明明秦物,固有.據乎?或又曰:果使徐福東來,當時應齎文字,何待數世之後百濟王仁始行傳授。餘又以爲徐福方2,不重儒術,其所攜三千男女盡屬童年,不習文字,本無足怪。又其時挾書有禁,自不能徑攜卷冊而行,斯說也亦不足爲難也。爾後國政以出納屬之秦,造以禊詞屬之東西漢,若有特重於秦漢人者,當亦有故也。抑餘考日本諸教流行,獨無道教,蓋所謂神道者即爲道教,日本固早重之。彼張魯之米教,寇謙之符篆,杜光庭之科儀,反有所不必行矣。
佛 教
佛之人日本也,欽明帝十三年十月,百濟國王獻佛像及經論,大臣蘇我稻目舍宅爲寺,名日向原寺,按《大和志》曰:"廣嚴寺舊名向原寺,一名建廣寺,在高市郡豐浦村。"《三代實錄》曰:"散位從五位下宗嶽朝臣木村言,建興寺,是先祖大臣宗嶽稻目宿禰所建。'此佛寺之始也,因天下大疫旋毀除之。大連物部尾輿、中臣鐮子奏日:"國家自古祭祀天神地祗、今禮蕃神,恐國神爲怒。"帝曰:"令稻目私禮拜之。"既而大疫,尾輿、鐮子奏日:"是災也,以禮蕃神故也,請速廢之。"帝乃敕有司棄佛像於難波掘江,悉燒燬佛寺。敏達帝十三年,鹿深臣佐伯連,齎佛像自百濟還,蘇我馬子宿禰稻目之子,入鹿之祖父。復創佛寺,造塔於大野邱北,此造塔之始也。《大和志》日:"在高市郡和田村,礎石猶存。"請還俗僧高麗慧便師之,鞍部村主司馬達度其女島爲尼,更名善信,時年十一,從之爲尼者二人,一日禪藏、一日慧善。按尼此雲阿摩,本是梵語,北齊白羊謠,阿摩姑調也。注曰:"太原公主嘗爲尼,故曰阿摩姑"南山道宣《四分律行事鈔》曰:"阿摩,母也。尼者,女也。"宋靈芝《元照資持記》日:"阿摩尼,即佛名姨母之號。今案此二號乃女流通稱。達子多須奈,崇峻帝時翦落,更名德齊,時爲尼者三人,爲僧者八人。此僧尼之始也。其所宗有華嚴、三論、法、律宗、俱舍成實等。《神皇統紀》日:華嚴,僧朗辨傳於唐,僧杜順創立東大寺,故東大寺又名大華嚴寺。三論,孝德帝時高麗慧觀所創,即苻秦羅什三藏所傳也。後僧道慈在大安寺衍其法,與華嚴並行。法相,興福寺所傳,僧定慧遊唐受之玄奘三藏,定慧即大織冠鐮足之子也。後僧正元嘮遊唐,學泗州僧智周,智周,玄奘之法孫也。律宗,唐僧鑑真天平勝寶中所創。爾後南都有恩圓,北京有我禪。俱舍成實,道慈律師所創。大臺始於傳教,傳教大師名最澄,延歷中創立止觀院於北睿山。延歷二十三年從遣唐大使藤原葛野朝臣遊唐,受密教於天台道邃,詳見《神皇正統紀》及《元亨釋書》。按《宋史·日本傳》日:"葛野與空海大師及延歷寺僧澄入唐,詣天台山傳智者止觀義",當元和元年也。《佛祖統紀·道邃傳》日:"貞元二十一年,日本國最澄遠來求法,聽講受誨,晝夜不息,書寫一宗論疏以歸。"具言始於空海,宏法大師名空海,從葛野朝臣遊唐,受法于慧果,大同中歸,奏建真言院於宮中,賜東鴻臚地建東寺,又創金剛峯寺,今之高野山是也。詳見《神皇正統紀》及《元亨釋書》。《舊唐書·日本傳》曰:"貞元二十年,遣使來朝,留學生橘免勢、學問僧空海。"《谷響集》引《諸宗志》日:"不空弟子有慧果者,元和中日本空海入中國,從果,歸國,盛行其道。"禪宗始於榮四。葉上僧正名榮西,號明庵,又號千光法師。仁安三年從商舶遊宋,登天台,得天台新章疏三十六部歸。文治三年再遊宋,受禪法於天童虛庵。建久三年,在筑前香棲屋郡創建久報恩寺。六年,又建聖福寺於博多。後烏羽天皇賜宸翰額日"扶桑最初禪窟"。建仁二年,將軍源賴家創立建仁寺,以榮西爲開山,此禪宗之始也。詳見《元亨釋書》及《東鑑》。榮西西遊,當趙宋時,禪僧之來歸及遊學於宋者絡繹不絕,五山十剎五山十剎,歷應中所定,京師、鎌倉位次歷朝不同。今以京師天龍、相國、建仁、東福、萬壽等寺爲五山,而南禪寺獨冠五山。於是建立。爾後源空、以唸佛爲宗,號淨土宗。東"N、創立本願寺,一向宗,又號本願寺門徒。日蓮以唱法華經題目爲宗,故俗呼爲法華宗。亦相繼創宗門,皆在鎌倉氏時。指歸雖各異,其源出於天台,至晚近支流餘裔小復止此。
其倡爲宗教者大概亦宗釋氏之說,惟日本最重神道,而最澄、空海則謂日本某神即某佛菩薩化身,推佛於神,復援神於佛,於是日本之神無不佛矣。釋氏務絕俗累,而親鸞則謂不必離俗,不必出家,但使蓄妻子、茹葷酒,而此心清淨即爲佛徒,於是日本之民半爲僧矣。源空之淨土專以宣佛號爲事,日蓮之法華專以唱法華經題目爲宗,皆謂口唸佛即心奉佛,心奉佛,佛必以其法力鑑臨而護庇之。其說皆卑邇易行,故信從愈衆,於是日本之國化爲佛國矣。王公貴戚之歸佛姑不論也,僧人有官銜者各法其法,職其職,民問啞羊鳥鼠之徒,規取飽食暖衣者,都會之間,動以萬數。蓋中世已降,無度牒之制,度牒始於養老四年,今謂之度緣,其廢不詳自何時。今京師東福寺有正和二年度牒,駿河久能寺有承久元年度牒。是以閾茸之民,貪婪三塗,屑越四恩,撤然稱佛氏之徒者往往有之,所謂釋氏之糟糠,法王之社鼠,內戒所不容,國典所共棄也。禪家之支流有虛無僧者,以晉化爲祖,《五燈會元》曰:"鎮州普化和尚者,不知何許人也,師事盤山,密受真訣而佯狂,出言無度。暨盤山辭世,乃於北地行化,或城市,或冢間,振一鐸曰:明頭來,明頭打;暗頭來,暗頭打;四方八面來,旋風打;虛空來,連架打。唐鹹通初將示滅,乃入市謂人日:乞我一個直裰。人或與被襖,或與布裘,皆不受,臨濟令人送與一棺,便受之,乃辭衆,自擎棺出北門外,振鐸入棺而逝,郡人揭棺視之已不見,惟聞空中鐸聲漸遠。"身不著僧衣,頸掛袈裟及方便囊,戴深檐藺笠,吹尺八笛,登市門化米。其徒頗蕃,關西隸京師妙安寺,關東隸江戶一月寺,然不誦經,不戒行,不翦落,故無賴之徒多歸之。
佛寺之在西京者五百三十九區,統海內寺宇,禪宗一萬九千三百八,密宗一萬一千一百,一遍教六萬七千一百,源空教十四萬二千,融通派一千五百,一向派本願門徒四萬五千,東本願門徒八萬八千三百九十四,專修門徒七千五百二十,日蓮教八萬三千二十,合共四十六萬四千九百四十二寺,可謂佛國矣。此寺數據萬延元年德川齊昭所上《防海疏》,維新以來頗有減損。考北魏一萬三千寺,唐武宗即位廢浮屠法,毀寺四千六百,招提蘭若四萬,而宋景德中天下二五千寺,元祜三萬九千寺,見孔平仲《談苑》。元至元二十八年天下寺宇四萬二千三百一十八區,見《續文獻通考》,然尚不及日本十分之一也。僧徒盛時,上自公侯,下至庶民,不建寺塔不列人數,堂宇之崇、佛像之大、工巧之妙、莊嚴之奇,有如鬼斧神工。又令七道諸國建寺,各用其國正稅,於是舉國之費十分而五,一寺度僧歲三四百人,舉國之民禿首過其半。多家蓄妻子,口啖腥羶,甚至羣聚爲盜,竊鑄錢貨,黨徒相攻,敢劫關白之第,入太政大臣家掠財物及莊園,且率徒黨發山陵,人宮殿劫神輿。後宇多帝時,至毀闈截簾,破行事障子,帝乃御腰輿逃匿內大臣私第。暴亂淫縱,天下所未有也。維新之後,佛教較衰,僧徒田產多沒入官。明治六年,下令僧徒均許食肉娶妻。
山伏蓋出於真言家,乃在家奉佛者,其祖役小角,大和葛城茆原人,或稱役行者,又稱役優婆塞。《翻譯名義集》,曰優婆塞。肇曰義,名信士男,《淨名疏》:"此清淨士,亦云善宿。男雖在居家,持五戒,男女不同宿,故云善宿。"壯人葛城山,居巖穴三十年,結蘿爲衣,拾果爲食,能持禁咒役使鬼神,凡國中名山大嶽足跡殆遍,外從五位下韓國連廣足嘗師事之。後害其能,誣奏之朝,遣吏收之,小角騰空而去,乃系其母,小角不得已就囚,配伊豆島,《續日本紀》:文武帝之三年五月也。居三歲放還,後奉母人海雲。見《元亨釋書》及《扶桑隱逸傳》。今諸山多祠之,而金峯山香火最熾,奉其教者日山伏,或日修驗。冠寸許小冠於額上,俗謂之鬥巾。被髮跨戒刀,振鐸鳴螺,每春秋入金峯山,修法持戒極嚴。其法本於真言,而其說猶道家也,小說所謂解魔法師之類耳。其官全同僧家,皆隸聖護三寶二府,又有一等在肆市臨路設店,挾巫覡卜筮、風鑑相形、拆字之術,以禳災解魔賺錢財者,都會之地最多。
外史氏日:昔韓昌黎以諫迎佛骨貶潮州,其時關東西則有丹霞,然圭峯密;河北則有趙州,諗臨濟元;江表則有百丈海、潙山;佔、藥山儼,嶺外則有靈山巔。其師友幾遍天下,皆以超世之才智,絕人之功力,津樑後起,以合於菩提達摩之傳。當公之闢佛,爲佛極盛時,故極爲其難。然自公之闢佛,人人有公闢佛之說據於胸中,所謂功不在禹下者此也。是說也,餘聞之陽湖惲子居雲。餘考日本之僧,其倡爲宗教者尤多俊傑。日本以神建國,排神說法,勢所不行,於是乎最澄、空海推佛於神,援神於佛,以佛爲體,以神爲用,體用歸乎一源。斯說一行而混糅神佛,舉國之神無不佛矣。食色,性也,拂人之性亦勢所難行,於是乎親鸞不離俗,不出家,蓄妻子,茹葷酒,謂煩惱者骸,而清淨者心,學佛在心而不在跡。斯說一行而道俗無別,舉國之民無不僧矣。若夫源空之淨土,日蓮之法華,第以唱佛號即爲佛徒,愈卑愈簡,愈淺愈近,愈易修而愈溺人。日本之於道,既無周公孔子倡明之於前,又無昌黎力闢之於後,彼僧徒者鼓其說以煽動羣倫,其化日本爲佛國,亦無足怪也。宋人之闢佛也精,昌黎之闢佛也粗,然僧徒不畏宋人而恨昌黎,則以昌黎焚其廬,火其書,之說行而佛教自絕也。中國之說佛也精,日本之說佛也粗,然中國佛教不如日本之盛,則以親鸞不離俗、不出家之說行而人人得以自便也。夫天堂地獄之說,因果報應之談,愚夫愚婦之所易惑,天下愚夫婦多而賢士大夫少,知愚夫婦之所敬信,迎其機而導之,順其情而誘之,因其利便而徇之,而吾說自無不行之數。僧者其宗指不同,而其因國俗順人情以施教則無不同,可不謂聰穎桀黠之士歟?
近日耶穌教之盛遍於五洲,其所謂待人如己,於吾儒之道彌近理而彌亂真者也。然其教行於中國,竭智盡力僅能誘愚夫婦,而不能惑士大夫,蓋其教以祀祖先奉神祗爲大禁,以中國聖帝明王四千餘年世世相傳之禮,欲一旦廢己而從之,勢固萬萬有所不能故也。嗟夫!以彼國勢之強,教徒之盛,寺宇之莊嚴,佈施之廣大,其財力可以無所不至,僅賴此祀祖先奉神祗之習得互相槽柱而棍之不行,謂非厚幸歟?苟使彼教之徒有最澄、空海、親鸞其人者,從吾俗以行彼教,吾未知其所底止也。雖然,佛教詆祆教爲魔,祆教亦以佛教爲陋,凡佛教之崇偶像、逞神通,至於戒殺、出家,無不與祆道相杆格、相水火者,而今之印度,信祆道者居十之五,是耶穌一教競不難居佛之國,變佛之俗,而奪而有之矣。念及此不禁爲之惴惴危懼也。
氏 族
神武東征,都於檀原,班功胙土,於是有國造、縣主之號,子孫世守,爲得姓之始。國造之外各居其國掌國事,謂之國造,古有國造百三十餘。有伴造,謂諸部君長、首直史之類也。縣主之下有村主、稻置等,各以官爲姓,其後置大連大臣,即以臣姓爲大臣,連姓爲大連,皆世其官,並令統領氏族。若大臣闕官,使大連統臣、連二姓,至推古帝時始制官位,乃廢世官,連、臣、伴造專爲姓稱矣。洎天武帝十三年,詔定八等之姓,日真人、日朝臣、日宿禰、日忌寸、日道師、日臣、日連、日稻置,以牢籠姓氏,所以明源委,分貴賤,使人知氏族之所主。紀傳謂之屍,按屍,主也。《詩召南》"誰其屍之"。又,古者祭祀皆有屍,以依神,亦以爲祭主也。今以真人、朝臣之類爲屍者,蓋以爲一族之主。《刑部親王姓氏錄》日:"源朝臣信弟妹凡八人,宏仁五年各賜姓,以信爲屍主,,,其義可見。又《姓氏錄》序,名爲氏骨,骨之爲言主也。氏骨者,言氏族之所以爲主也。真人、朝臣之類,受之天子者爲屍,屍即姓也;如源、平、紀、橘、藤原、清原之類,或身自爲之者則爲氏。世或以源、平、紀、橘、藤原、清原之類爲姓者,誤矣。《國史書》曰:賜姓日真人、曰朝臣、日宿禰、日連。又有連姓氏書之者,曰賜姓源朝臣,日賜姓橘宿禰,未有稱賜姓源、賜姓橘者矣。可見朝臣、宿禰是姓,因寶胄官閥得賜之。氏則不必受之天子,人人有之。案顧炎武日:"言姓者本於五帝,見於《春秋》者二十有二,黃帝子二十五人,得姓者十四而已。"姓則受之天子也。考《魯左氏傳》日:天子建德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命以氏,諸侯以字爲諡,因以爲族。官有世功則有官族,邑亦如之。公命以字爲展氏,氏則稟之時君也,士會之帑處秦者爲劉氏,伍員之子在齊爲王孫氏,知果自別其族爲輔氏,則身自爲之也。日本姓氏之別,蓋略同於三代雲。其命氏有以國者,吉備、飛多是也;以邑者,小野、菅原是也;以官者,刑部、采女是也:以事者,錦部、酒部是也;以功者,治田、垂水是也;以居者,柿本、田邊是也。《通雅》日:後世或氏於國,則齊、魯、秦、吳,於諡則文、武、成、宣,於官則司馬、司徒,於爵則王孫、公孫,於次則孟孫、叔孫,於氏則展氏、臧氏、駟氏、國氏,於居則東門、北郭,於志則三烏、五鹿、青牛、白馬.於事則巫、乙、匠、陶,蓋亦與華同。後世子孫,傍支別屬,俗謂之苗字,苗字即族也。其後氏族派衍愈繁,要不離乎以地、以官、以事、以物,其尤僻異者日手冢、日股野、日田麥股、日夏目、日肝付、日橋瓜、日池尻、日腹卷、日一色、日是枝、日豬野、日鳥尾、日犬飼、日鹿伏兔、日小鳥遊、日鵜飼、日矢土、日孕石、日二瓶、日纈纈、日酒旬、日兒玉、曰妻木、日哥枕、日夫妻木、日可兒、日妹尾、日神鞭、日九鬼、日鬼越、日甲乙女、日左乙女、日望月、日小花、日四十住、日五十嵐、日十八女、日四月朔日、日七寸五分、日萬里姊小路。其有一氏分爲數族者,若藤原氏分爲近衛、鷹司、三條等族是也。近世二字若三四字氏族多省爲一字,其字不雅馴者取偏旁,或通音易之,如藤原氏也,省日藤安、藤齋、藤遠、藤近,藤族也,皆省日藤,又省日滕,源流不辨矣。《琅琊代醉編》曰:"今之稱複姓者皆從省文,如司馬則日馬,諸葛則曰葛,歐陽則曰歐,夏侯則日侯,鮮于則日於,如此之類甚多,相承不己,複姓又得混於單姓矣。"《日知錄》日:"洪武元年詔夷服、夷語、夷姓,一切禁止。如今之呼姓本呼延,乞姓本乞伏,皆明初改,而並中國所自有之複姓皆去一字,氏族之紊莫甚於此。"日本氏族之變遷亦與華同也。
蓋日本以世官,故氏族最重,臣、連、伴造以官爲姓,其後賜姓命氏自垂仁始。然至允恭時,既家誣其祖人僞其氏,乃使諸姓人盟神探湯以別真僞。孝德帝嘗詔雲:"今有苟冒人姓,妄其所自出,而臣、連、伴造、國造之弱宗劣族,遂以神名王號爲賄,庶民賤種竟亂巨族,其釐正之。"然自蘇我氏之亂,圖籍灰燼,姓氏失譜,故天智時爲制氏上。氏上猶宗子也。天武因之,令諸氏上未定者官爲理之,族大寵多者分宗立氏上,使糾率其族,百官系譜舉藏之圖書寮,治部省立解部,主窮問諸姓譜第以解其訟,其舊家世族概廢世官,別制新官,定冠位,分爲八品姓,又分三別,以天神地祗裔爲神別,皇子王孫爲皇別,漢人及韓人來居者爲蕃別。使有升降,若爵命然,名日寵號。氏之寵號既定,《宏仁姓氏錄》尚載舊姓有一千一百八十二氏,自諸藤專朝,不舉他族,而物、蘇、伴、秦舊姓凌遲式微,多降爲皁隸矣。源、平迭興,枝葉之蔓,分宗立長,其長者猶古氏上,其族人稱家子郎黨,綿延國內,古之氏上遂亡。逮足利氏興,而贅婿冒姓,即欲討其宗派亦不可得。蓋源平以後,尚武競爭,各固黨羽,義兒假子,動至百十,此假子混冒者一也。寡男無耦,妻以女子,贅爲齊婿,即奉先祀,此贅婿混冒者一也。蒲生秀實日:源平以來,家子郎黨常致之股肱,或爲之死生,如和田氏之亂舉族殲焉。新田氏義舉亦舉族赴之。當時宗族相保如此,多養假子以強宗也。又日:天下餘子多以男嫁人,冒姓其婦家,而世之無養人子爲後者,必先議其幣多少而後定議。封建之世,官以世功,爵以世襲,侯伯嗣絕,例應削國,故必養子以圖繼世,下至大夫食採,羣士食祿,莫不皆然,此養子混冒者又一也。少孤幼寡,隨母改嫁,謂他人父,即後其宗,此隨母混冒者又一也。此外則避諱改易,移宮換羽,避仇逃匿,將甲作乙,又其一也。因是混亂不可復別。大抵數百年來,藤、橘、源、平最爲望族,故混冒亦最多。凡故家世族,各爲徽幟,以自表異,用花草禽獸繪其二於袖,或一或三於背,名日紋。如藤原氏爲藤花,菅原氏爲梅花,德川氏爲葵葉之類,使人望而知爲某族也。維新以來,許平民與士夫相婚嫁,有擢用爲官者,不復如前之重望族,然舊藩侯猶爲華族,藩士猶別爲士族雲。
有名,生子則七日命名。古之捂紳世家蔭子五歲命名,奏之天子則賜五位,三公則賜四位,謂之敘爵。敘爵而冠,謂之敘爵元服禮,冠而字,此則冠而名矣。有通稱,有字,有別號,古來有名無字,學士輩仿唐人偶爲之,而多用單字,合姓呼之。如菅三紀、寬三耀之類是也。然平日無所用之,故古人少命字者。近世儒生輩皆命字,間有三字、四字者,又有別號,甚有多至十數者,如藤原肅,字斂夫,又號柴立子廣胖窩。如林信,號羅山,又號浮山羅洞四維山長鬍蝶洞梅村花夕顏巷顏瓢巷麝眠母溪尊經堂。然唯施之其輩流而已。人間應酬,概用通稱,蓋通稱似小字,然亦小同大異。兵部、民部、大學、元蕃之類,謂之百官名,非士以上不得稱。其他日左右衛門、日左右兵衛、日大夫、日內、內舍人也。日藏、藏人也。日丞、日輔、日佐、日助、日介,亦官名也。大郎、二郎、三郎之類,輩行也,各冠以一兩字,或以氏及行,自士大夫迨民間僕豎,皆以此爲稱呼。考《元史》名脫脫者十五,脫歡者十三,伯顏者九,豈亦源右衛門、平兵衛之類乎?案《通雅》日:士文伯是士鞅之族,亦名旬。魯仲嬰,齊莊之孫,即公孫嬰,齊之從祖。鄭公孫段字子石,而印段亦字子石,古人自不爲嫌。《琅琊代醉編》曰:魏安鰲之父名屈,子亦名屈。周厲王名胡,而僖王名胡齊。衛穆公名遨,而成侯亦名邀。鄭武公名掘突,而厲公名突。周襄王名鄭,衛成公與之同時,亦名鄭。晉定公名午,而同時邯鄲大夫亦名午。衛侯名惡,其臣亦名惡。蓋周人雖重諱,不如後世之甚,故多同名也。又《春秋左氏》所稱氏族名,如祭封人,名足,字仲,或稱日祭足,曰祭仲、日祭仲足、日祭封人仲足。士會,字士季,初受隨,後更受範,或稱曰隨季、曰範會、曰季氏、曰範武子、曰隨武子。瑕呂飴甥或稱日瑕甥、日陰飴甥之類。與漢以後之稱謂大不相類,且其命名如黑肩、黑背、黑臀、髡頑、杵臼、賓媚人、鬥谷、於菟,有僻陋可笑者,蓋一國而古今不同風猶如此,況東西殊域,其俗豈得無異?然其源流變遷大概從同,斯亦奇矣。
社 會
社會者,合衆人之才力,衆人之名望,衆人之技藝,衆人之聲氣,以期遂其志者也。其關於政治者,日自由會、自由者,不爲人所拘束之義也。其意謂人各有身,身各自由,爲上者不能壓抑之,束縛之也。日共和黨、日立憲黨、日改進黨、皆主改革政體爲君民共主者。日漸進黨。意亦主改革政體,但以漸進爲義。凡會必推一人或二三人爲總理,次爲副理,次爲幹事,會中有事,奔走周旋,聯絡通氣,皆幹事司之。凡人會者書其姓名於籍,例有開會儀,推總理爲首席,總理舉其立會之主義以告於衆,衆人者亦以次演述其所見,每月或間月必招集會友互相談宴,每歲則匯敘所事,會計所費,刊告於衆。會中或論時事,駁政體,刊之新聞紙,苟他黨有不合者摘發而論之,則必往復辯論,務伸其說而後已。其大概也,有關於學術者,日天文會、日地理會、日斯文會、漢學家之會 日蘭學會、治和蘭學。日英學會、日詩會、日歌會;關於刑法者,日明法會、日講律會、日代言人會;熟於法律,代人理詞訟,曰代言人。關於宗教者,日佛教會、日某、日某、佛教中又分宗派也。日神道會、日某、日某、神道中又分支派也。日耶穌會、日天主會、日希臘教會、各日某、日某;耶穌、天主中又各分流派也。關於醫術者,日醫術會、日漢醫會、日洋醫會、日刮解會;洋醫中之講求剖解支體者也。關於農業者,日植物會、日動物會、日要術會;關於商賈者,日商法會,講求商法,教人以記數諸法。日某物某物會。皆各就其所業以講求其術,會友有所疑則發問,有答辯之者;有所知則告人,有引伸之駁論之者。此外商人斂資合夥以爲商,均各就其事名日某會某社,其總理以投票公撰之,每歲舉其商業之盛衰盈虛普告於人,所得之利按股而均分,凡商業之大者均系斂貲,無以一二人獨力爲之者。有關於術藝者,日書畫會、日名磁會、日雕刻會、日七寶會、日女紅會、日錦織會、曰銅器會。有關於玩賞者,日古錢會、日觀古美術會、日珍寶會,此則雜陳古人名物及今人巧手以考其精妙,猶博覽會意也。有關於遊戲者,日競馬會、日角抵會、日千人會,爲二牌,一日原牌,一日影牌,限數至一千,每牌限若干錢,四散鬻之共得若干金,至期盛原牌於匣,匣上有孔,引錐刺而出之,以原牌對影牌得第一者得大呆,餘採輕重有差,至百爲止,猶今呂宋票也,國語名之日富。此皆斂錢以爲博者。有關於人事者,日親睦會、或同官、或同鄉、或同業、或同社,醵錢以飲食晏樂,名曰親睦會,猶今之團拜也。日輔助會、日佈施會、日一錢會。作大會每月每人斂一錢,有疾病死喪則會中扶助之,猶今之善堂也。凡日本人無事不有會,無人不入會,此略舉其凡耳。其國家設立以啓民智、勸工業者,日博覽會,白天象地圖以及飛潛動植之物,製造述作之事,風火氣化之學,耳目之所未見,日用之所必需,無不部別區分,陳其物,摸其形,別其品,書其名,使觀者一覽而知之。有共進會,又名競爭會,舉人工製造之物互相比較,謂共期進步也。若絲若茶若綿若糖,皆就一物設爲專會,使業此者各出己物陳於會場,記物之名與製造之名,審查而考覈之。每物出品至二三千,校其氣候土質之宜否,種之良梏,栽植之同異,培養之肥瘠;器具之工拙,以及製造之方,收藏之法,捆載之宜,搬運之便,總其出品之精粗美惡,別爲等第,其尤者賞以金牌,次者賞以銀牌,又其次者給以褒獎,使人人勉勵,爭自濯磨,最善法也。西曆一千七百七十九年,佛蘭西首相紐弗紗迢以山林樹木日事呆伐,苟不講求種植之法,必致匱乏,遂創爲競爭會,臚列諸品,撥其尤者賞而勉之,試之數年有效。諸國遂互相仿行,如農器、穀食、獸畜之類,爭先設會。一千八百年英國初設農桑會,其上等至賞銀八千圓。邇年諸國開會,沿革損益,法益精良,遂爲國家一大政事。先期築會場、籌費用、佈告萬國,令諸國商人成來爭賽,如佛之萬國博覽會,美之百年大會,其尤著者也。
外史氏日:天之生人也,飛不如禽,走不如獸,而世界以人爲貴,則以人能合人之力以爲力,而禽獸不能故也。舉世間力之最巨者莫如聯合力,何謂聯合力?如熾炭然,散之數處或數十處,一童子得蹴滅之;若萃於一爐,則其勢炎炎不可向邇矣。如束箸然,物小而材弱,然束數十百枝而爲一束,雖壯夫拔劍而斫之亦不能遽斷。凡世間物力皆有盡,獨聯合力無盡,故最巨也。
餘觀泰西人之行事,類以聯合力爲之。自國家行政逮於商賈營業,舉凡排山倒海之險,輪舶電線之奇,無不藉衆人之力以成事。其所以聯合之故,有禮以區別之,有法以整齊之,有情以聯絡之,故能維持衆人之力而不渙散,其橫行世界莫之能抗者恃此術也。嘗考其國俗,無一事不立會,無一人不結黨,衆人習知其利,故衆人各私其黨,雖然此亦一會,彼亦一會,此亦一黨,彼亦一黨,則又各樹其聯合之力相激而相爭,若英之守舊黨,改進黨,美之合衆黨,民主黨,力之最大,爭之最甚者也。分全國之人而爲二黨,平時黨中議論付之新聞,必互相排抵,互相偏袒,一旦爭執政權,各分遣其黨人以圖爭勝,有遊說以動人心者,有行賄以買人心者,甚有懸擬其黨人之後禍,抉發其黨人之隱惡以激人心者,此黨如是,彼黨亦如是。一黨獲勝,則鳴鼓聲孢以示得意,黨首一爲統領,爲國相,悉舉舊黨之官吏廢而易置之,僚屬爲之一空。美國俗語謂之官吏逮捕法,謂譬如捕盜,則盜之黨羽必牽連逮捕之也。舉日日之政體改而更張之,政令爲之一變。譬之漢、唐、宋、明之黨禍,不啻十百千倍,斯亦流弊之不可不知者也。
卷三十八物產志一
外史氏日:物產之盛衰,國民之勤惰系焉,田野之蕪治系焉,而國家之貧富、強弱,無不繫乎此。宇內萬國,自古迄今,昭然若揭矣。今海外各國,汲汲求富,君臣上下,併力一,期所以繁殖物產者,若伊尹、呂尚之謀,若孫、吳之用兵,若商殃之行法,其竭志盡力與鄰國爭競,則有甲弛乙張,此起彼僕者。其微析於秋毫,其末甚於錐刀,其相頃相軋之甚,其間不能以容發,故其在國中也,則日討國人朝夕申儆,教以務財、力農、蓄工,於己所有者設法以護之,加意以精之。於己所無者,移種以植之,如法以效之。廣開農、商、工諸學校以教人,有異種奇植、新器妙術,則摸其形、繪其圖、譯其法而廣傳之,凡絲茶棉糖之類,必萃其類,區其品,開博覽共進之會,以爭奇競美,褒其精純,禁其飾匿,而進而勸之。而猶慮他國之產侵入我國,吾之力微不能拒也,則重徵進口貨稅,使人物騰貴無相侵奪,而吾乃得徐起而收其效,於是乎有保護之法。泰西一千八百四十四年,美國初興鐵利,其時英國輸入鐵條每一噸值三十六圓,課稅二十四圓。又英國輸入鐵塊每百磅值三圓三十錢,亦課稅三圓。蓋重課人稅使價重於我國產,乃可以銷流,俟國產王稅乃遞減,西人名曰保護禮而猶慮己國之產不售於人國,吾之利薄不能盛也,則分設領事,遍遣委員,使察其風尚之所趨,人情之所習,而依仿其式以投其好,於是乎有模造之法。又其甚者,商務不競,繼以兵戰,一遇開釁,輒以偏師毀其商船,使彼國疲敝不能復振,而吾乃得壟斷以圖其利。如英之於荷蘭,則尤爭鬥之甚者矣。泰西百餘年來累世講求,上自王公貴人,下至傭販婦女,皆心知其意,上以是爲保富之方,下以是爲報國之務。泰西人有恆言,疆場之役,十戰九敗,不足慮也。若物力虛耗,國產微薄,則一國之大命傾焉,元氣削焉。彼蓋籌之精而慮之熟矣,譬之一豪農之家,環四鄰而居者,以所居近市,各出其瓜瓠果贏之美以圖朝夕升斗之利,而爲之主人者,一聽其賤傭下婢栽培灌溉,曾不一問,欲以是爭利,不亦難乎?不亦難乎!
日本維新以來亦兢兢以殖產爲亟務,如絲之售於英法,茶之售於美,海產之售於中國,則尤其所竭精敝神以求之者,可不謂知所先務與?《管子》日:"本富爲上,末富次之。"太史公日:"善者因之,其次利導之,其次整齊之,其次教誨之。"有國家者能勿念諸!作《物產志》。
日本之絲由來遠矣,應神帝時既遣使於吳求織縫女。《山海經》雲:歐絲之野在大踵東,有女子跪據樹。歐絲則上古既有之與?至雄略帝命秦公酒統領養蠶,蠶大蕃息,賜姓爲禹豆麻佐。先是,秦人弓月自稱是始皇后,於應神時自百濟來,迨其孫普洞以制繭功賜姓陂陀,秦公酒,其後裔也。既知養蠶之利,國中亦能自織綢絹。近年與泰西通商,英、法諸國爭購其絲,遂爲國產第一大宗。其浴種、飼養、分薄、入簇諸法亦同於中國。多於山中掘坑藏種,名日風穴,至夏初取出蠶卵,用格子裝疊置之暖處,候十餘日乃用小帚掃撥蠶子於竹筐內,揀嫩葉切細條飼之,再六七日方食大葉.飼毋失時,又歷八九日則吐絲矣。當吐絲時授以器物,使緣器布絲,絲盡成繭,於烈日中曬之,如遇陰雨則取繭置箱以火蒸一二時,再置於當風灰卜今吹十,惟其色潔白不及日曬。近學於佛國兼用蒸、燥二法,仍不失色澤2。擇繭繅絲則以鐵鍋煮熱湯將繭蒸軟,每人司一鍋、一車,左手取繭四五枚,右手轉車。其最初抽出者日屑絲,次層日熨斗絲,三層日生絲,四層日僞棉。絲大柔弱且爲蛹污染,洗之以水,曬之以日,以其似棉故名。凡繭尤粗大者中必有二蛹,抽出其絲如線,名日玉絲。若繭爲蛹破,絲寸寸斷,不能作絲者名日真棉。製法以禾稿燒灰,榨取滷汁復澄而清之,用以煮繭。再用清冷水淨洗曬乾,其式如豬肚,故又名日豬肚棉。其蠶家欲留蠶種,不蒸不曬,聽其破繭出蛹,名日繭殼,碎屑者日屑繭。又擇取壯繭別藏於室,聽其破繭而出,配以雌雄則互相粘合,至十日外即能散卵,用硬紙一片,長一寸闊六寸,散佈其上名日蠶卵紙。中國名日蠶連,計每一蠶卵紙.出繭七鬥,每鬥可造絲四斤半。凡繅絲多用女工,每一人能抽絲三斤半,以紙條粘縛成總,每總重八九錢,以四十總爲一束,每束三斤或二斤半。以二十八束爲一包,每包約重五十五六斤。近年多以機器製造,機器有水、火二法,水用木器,火用鐵器,鐵器爲上,木器次之。初,明治三年民部省之庶務司議。於上野國富岡開機器制絲場,於佛國購買機器,僱男女工師。五年十月開場,並募內國女工傳習其法,受業者凡二千餘人。至明治十年,一歲間通計出絲四千九百五十四貫七百零一錢,並屑絲等項值價金二十八萬六千九百二十四圓.除費用之外實有利益金十萬零四千八十二圓。爾後逐年經營,益以恢廓。其民間商會以機器營業者甚多,尤著者日巖代國二本松制絲會社,絲尤精美,名日娘絲。工場役人凡二百二十餘,每歲制絲一萬二百九十餘斤。陸羽七州爭仿其制,應之如響。日上野國前橋研業社,創於舊前橋藩士族深澤雄象、速水堅曹諸人,於明治三年特聘瑞西人爲師,傳習意大利繅絲法,易提抽之法爲燃捻,質美而價高,人爭慕效。有日桐華組日盛社,皆規模極大。其上野之碓冰精繅社,則專以水車繅絲,凡十數組,每組各分一室。別有上野桃井會社,亦用水車,皆最有名。又有參酌水、火機器別制手車以省人力者。武州八王子驛內藤左右衛門創制一人獨繅之制絲器械.每一機值銀四圓。又矢島某自制踏車器械,所出絲皆價勝於常。常陸國西村文平創制人力運轉車,每一人之力可充十六人之用。又加賀國白峯社創制單繅車,其法多摸擬水車,代以人力。日本產絲凡四十餘州:山城、攝津、武藏、相模、伊勢、上總、下總、常陸、三河、尾張、甲斐、駿河、遠江、伊豆、近江、美濃、飛驊、信濃、上野、下野、巖代、磐城、陸前、陸奧、羽後、羽前、若狹、越前、加賀、越中、越後、能登、丹波、丹後、但馬、石見、備中、長門、周防、伊豫、紀伊、豐前、豐後、筑前、肥前、肥後、日向皆有之,以上野爲最多,武藏次之。絲之佳者,奧州之濱付、巖代之掛田、武州之八王子驛皆有名。而機器所制,若上野之富岡、前橋,巖代之二本松尤爲擅美。尋常絲價每百斤平均約五百餘圓,而機器絲有值七八百圓者。繭以巖代國伊達郡所出爲全國之冠。伊達郡有丹治梅吉者,精於蠶事,專以輸出海外爲業,既廣求善種,又分遣教師於諸國習飼蠶之法,精益求精,遂爲傑出。其蠶卵紙一種則信濃國爲最多。近年以來絲業益盛,國家既於富岡開機器制絲場以爲民倡,復開屑絲、屑繭紡績所以收遺利,向來屑絲、屑繭僅以充綿,尤下者付之棄捐。明治六年委員某在意國講求其術,歸請於朝乃開紡績所。其法藉水車之力以屑絲爲精綿,更以蒸氣機捻絲,品質色澤竟能與精絲彷彿。民間仿爲之,遂有輸出海外者。開制絲試驗所以驗人工,在東京內藤、新宿仿意國機器,以一人兼數工,驗絲之強弱與細大等事。又於勸農局中講求蠶事,廣採新法,歷驗利病以刊告於衆。如將蠶身內外形器解剖爲圖,以驗其利病。又分爲清冷室、清溫室、盛熱室、溼暖室、於寒室、溼寒室,每日每時測睛幹陰雨及風之方向,與蠶之食度,桑葉之多少,以驗卵之生育,繭之造就,病蠶失蠶之多寡。明治十二年開繭絲共進會,凡出品者一千一百二十二家,一千三百二十六品。內絲八百零四品,繭五百二十二品。乃精撰委員一一審其包裝便否,結束良否,裝飾宜否,光澤佳否,價格高否,細大均否,取絲四百條稱準分量,又分爲四,各一百條以評校之。絕斷之多少,以機器試驗。疵類之大小,取絲百條,攤爲平面以分別計算。強力之多少,取無疵之絲以試驗。伸度之長短,設一定則,驗其過不及以定度。再繰之難易,辨其絡交之齊否,粘着之多少,續口之有無,以分難易。然後考其機器之力,使役女工之數及製造之額。擇其尤者而褒賞之,民間靡然從風,豪富鉅商爭結社會與外商相爭抗,多有直輸外國不假外人手者。先是,蠶卵紙一種,明治初年每枚價約一圓九十錢,四年落至九十餘錢,至明治八年諸國競相製造,驟增百餘萬枚,而是年意、佛兩國購者甚少,初擬價高者每枚二三圓,其後僅值二三十錢,甚則僅值二三錢,棄之幾如土苴。政府乃命豪商數人以金八萬圓購而焚之,復嚴設規則以防濫造。至明治十一年值價猶不過七十錢而已,現猶設法以冀挽回焉。向來日本絲商只運出通商港口,西商購而自運回國,然往往驗貨定價輒飾詞退回,而日本絲商以爭先競賣時有虧折。至十四年日本乃聯合諸商設一社會,名日生絲存貯所,議令商人運絲先到公所,公所爲之分別等第,西商欲購買者自到公所,預交定銀然後出絲,所有悔約競賣諸弊概予革除。西商譁然不遵約束,爭持數月,訴之於公使。公使告之外部,外務辭日:此商人事,非政府所得預也。久之西商策窮,俯首聽命。聞此事日本政府力爲維持雲。其勢方蒸蒸日上雲。
蠶經歷年輸出價表
生絲
屑絲
熨斗絲
繭殼
真編
玉絲
屑繭
繭
合計
元年
223951
139868
6279
156528
32749
84548
1139
33
161822
二年
72646
12283
93667
188637
79159
625
13849
1224786
量
三年
683362
13457
74938
12848
2668
316
36
153
11721
四年
1323425
233383
5O
832269
48296
599
14649
459
2163723
五年
8955
3533
217839
444849
112695
15
23782
價
六年
32134
244465
135435
343422
6942
3144
22592
七年
979193
36278
9661
372992
782
55
22725
3
199927
八年上半季
395923
167396
4233
4668
32382
24584
214
7925
堆挫
屑絲
熨斗絲
繭殼
真綿
玉絲
屑繭
繭
合計
八年度
241818
418374
18935
38754
45768
98
4561
116
23278
九年度
1756525
48199
166682
395121
49865
1582
1547
492
3∞9395
十年度
1844139
64422
156215
414
86553
5588
1926
3138457
十一年度
644788
98645
291687
295653
88973
2加
1915
59
325156
計
13716814
4174121
1597952
3463337
826292
114452
312126
13983
24219
量
元年
6253472
19828
61747
7887
65348
171186
2127
267
665262
二年
572181
4847
98539
124892
1439
155
47
61393
三年
4278751
44139
8298
6417
197486
9198
2522
82
4679257
四年
84144
63175
127513
192527
227555
15282
1417
2474
863487
五年
525237
88
25926
256139
168292
32138
5955743
六年
728421
836
1137
245732
169787
186
7835489
七年
53()238
178
85244
24858
121232
14
574
17
587226
價
八年上半季
186733
52554
48262
2919
5785
585
44
2663
八年度
589173
121259
127
131844
74879
11
814
11
561278
九年度
13372243
22566
25445
46821
169O
37()
5868
59
1449948
十年度
9932732
23636
154979
29348
153448
825
979
1275C
十一年度
958516
41193
3781
22672
36519
4915
4417
19
1139632
計
8392238
14988
1647816
2448736
1619932
23921
96548
16167
8885735
蠶絲類各種平均百斤價表 單位:圓
生絲
屑絲
熨斗絲
繭殼
真綿
玉絲
屑繭
繭
元年
55638
1418
9847
4989
19954
2247
299
8119
二年
78785
3947
152
6621
17862
248
2894
三年
62613
4267
1164
4495
19235
3498
2266
5397
四年
648
2
8439
536
47117
2559
114
539
五年
58127
256
9453
5758
14934
246
六年
59964
3396
8693
7155
24464
3481
七年
54147
2972
8824
6665
15586
2579
2526
5723
八年上半季
47164
314
2455
6262
17629
2362
18879
八年度
4457
2898
9428
7185
16549
12115
1785
8
生絲
屑絲
熨斗絲
繭殼
真綿
玉絲
屑繭
繭
九年度
76129
4687
15266
2845
21537
23388
3754
22436
十年度
53861
3669
9921
7337
129
1476
583
十一年度
5574
4415
1553
7647
15344
24332
237
322
蠶卵紙歷年輸出價量表
數
價
平均一枚價
(圓)
百分
數
比 例
價
元年
188632
3712351
197
212強
571弱
二年
13493
2556
182
155強
385弱
三年
1397846
2566759
184
157強
395弱
四年
1427
1285189
92
158弱
198弱
五年
128746
2247365
175
145弱
346弱
六年
141889
36337
216
16弱
471強
七年
1335465
731578
55
15強
113弱
八年上半季
八年度
727463
47492
65
82弱
73強
九年度
118525
19227
187
115弱
293弱
十年度
1176142
346998
3
132強
53強
十一年度
888367
6516
73
1
1
計
1391353
1948683
14
日本植茶蓋始於嵯峨帝時,或雲聖武時既知飲茶,但事不可考,惟考日本《凌雲集》載皇太弟《秋日御製詩》雲"院裏滿茶煙"。《桓武帝御製詩》雲"吟詩不厭搗香茗"。又《經國集》載嵯峨帝與海公飲茶歸山,御製詩有"香茶罷酌日雲暮"句,可徵當時風尚。史稱嵯峨弘仁六年,幸近江國之韓崎,有崇福寺僧都永忠自煎茶獻帝及皇太弟。永忠曾於寶龜中入唐留學,得製茶及栽培法,延歷中歸朝,自試其法並傳於人,及是帝遂命畿內及近江、丹波、播磨諸國植茶。蓋始於延歷,盛於弘仁也。其後中絕,及後鳥羽院文治中僧千光遊宋,齎江南茶種歸,分栽於背振、梅尾諸山,茶事復盛。千光種之筑前背振山,建保二年將軍源實朝有疾,千光知其宿酲,獻茶及《喫茶養生記》二卷,將軍飲之頓愈。又饋茶實一壺於釋明惠,明惠種之拇尾山,故拇尾山又名茶山。其後分種之宇治,近代拇尾種殆絕,而宇治實稱茶海。應安以來,以足利義政嗜茶,舉世鹹尚之。後義政命僧珠光、僧休心通曉茶事,義政聘之,命其臣能阿彌、相阿彌等學習。休心自結茶室,號珠光庵,其子宗珠、其徒引拙、古市等傳習其道,鳴於南都。真能、即能阿彌,號春鷗齋。真藝、真能子。真相,即相阿彌,號松雪齋。藻鑑茶具,潤飾茶儀。及豐臣氏使千宗易修飾之,千宗易,和泉人,稱千阿彌,仕豐臣氏,號利,居士。於是王公以下逮於庶人鹹尚茶術。至德川氏,每春遣使於宇治齎甕收茶,而宇治之名益著。日本初傳古法,特尚煎茶。惟良春道和出雲大守《茶歌》有:"空林下清流,水紗巾仍漉,銀槍子獸炭,須臾炎氣盛,盆浮沸浪花。""起鞏縣碗商家盤,吳鹽和味味更美,煎罷餘香處處薰,飲之無事臥白雲。"是當時所尚在煎茶,薛能詩云"鹽損添常戒,姜宜着更誇D'觀此知用鹽是古法也。煎茶廢而點茶興,點茶之法始於陸羽,宋人盛行之,考《大觀茶論》、蔡襄《茶錄》,知日本點茶即同其法。凡運筅擊拂謂之立茶,立茶謂粥面聚也。茶多湯少,運筅旋撤,再添湯擊拂者謂之濃茶。茶少湯多者謂之薄茶。、蓋碾茶爲末,注之以湯,以筅擊拂以觀其色澤,法以抄茶一錢,匕先注湯,調令極勻,又添注入迥環擊拂,湯上盞可四分而止,視其面色鮮白、著盞無水痕者爲絕佳。其後茶儀盛行,又專以鬥茶器、結茶室,務爲奢靡矣。行之數百年。若製茶之法則近來較精,將新採之葉用泥爐鐵鑊煮熱湯以竹籠蒸之,俟其葉軟,取出用竹簟攤開,以扇扇退熱氣,然後用鐵欞糊紙於泥竈上烘焙,隨焙隨捻到茶卷身幹,再用篩分出粗細,揀去茶梗,翻覆焙乾乃用箱裝運。凡穀雨前後所採者爲頭春葉,肥嫩而味濃厚。夏至前後所採爲次春葉,老而味薄。至大暑前後所採爲尾春。每年出產頭春居其六,次春居其三,尾春居其一雲。有日宇治制,有山本嘉兵衛者,西京人,鬻茶於江戶,至四世嘉兵衛時,元文年,山城永谷宗七郎自制一種美色茶,販之山本氏,山本氏賞其奇雅,與之結約,令再製,、當時諸侯伯賞之,有天上地下第一之名。由是山本氏之名大噪,名日字治制。有日玉露制,天保年間山本氏已獲巨利,於治、綴喜之間共有十八所茶園。至六世嘉兵衛,號德翁,由宇治至小倉村,宿於木下吉左衛門家,戲於焙茶時以手攪和,茶葉如團珠,木下氏患之,德翁轉奇其狀,購以重價,更令多作齎歸江戶,名曰玉露。人爭購之,當時一斤值銀四十五錢,爾來漸次翔貴,值至七十五錢。尤擅香名。其製造較粗者日番茶,多粗品,制工尤草率,僅以太陽曝幹而已。下總、常陸之間多有之。碎屑者日粉茶。近年以來學制紅茶,明治七年勸業寮創編《紅茶製法》一書,頒佈諸府縣,民間始有學制者。八年,駐紮上海領事官特聘我國人二名,於肥後之山鹿、豐後之木浦等處學制而未能得法。又遣委員多田元吉往湖北、江西、安徽等處學習栽培、製造諸法,併購覓良種齎歸。其後日本三井銀行與一西商又延請華人四十餘名,於近江大津郡製造,初頗如法,後以製造過多不能得利雲。又學作磚茶,初,明治九年多田元吉遊歷中國湖北咸寧及漢口等處,齎回磚茶,遂於勸業寮中以綠茶粉末擬造,用器械壓榨而未能堅實。十年,元吉又入江南福建模擬其器,齎歸。十一年,全權公使梗本武揚由俄國東部陸路歸朝,聞俄人素嗜磚茶,購數種攜歸。至十一年,元吉與上林熊次郎又如法制造,贈之美商。茶商田川某亦傳其法,俄人遂與定約購買雲。又有學作印度茶者。印度種茶起於泰西一千八百三十四年,至今五十餘年矣。先是,侯爵某上書政府首倡其議,英國從其言,遂選英人及印度人十三名爲委員。阿朔昔州舊有茶樹,當印度未入英國版圖時,於千八百二十四年緬甸之役,炮船長官巡察其地並攜茶種歸告政府,及是所遣委員遂於阿朔昔州先建數所茶苗園,並開小制場。至三十七年,暫通製造、焙煉諸法。又遣員往中國福建廈門購種種之,漸及東北諸州,其後政府決議以移植中國種爲便,又往安徽、杭州、寧波、福建武夷山購覓良種,植於西北諸州。爾後考論工拙,爭以金牌爲賭物。植物家又考究樹質佳否,土宜如何,一一論究中國焙煉之法,政府並譯其書佈告於衆。凡種茶之地雖在絕域深山,政府皆開通道路以便運輸,人民亦爭自奮發益求良法,佐以機器,至千八百六十九年,印度茶之名競噪於世。今核印度近年輸出之茶,每歲已逾三千一百萬磅,賣價一千三百萬圓。出產不過中國八分之一,然茶價之高几倍於中國矣。日本自明治七年遣富田冬三往桑港,經東印度聞其茶美,至明治九年遂適多田兀吉爲製法視察委員,石川正龍爲器械視察委員,梅浦精一爲商務委員,均往印度研究其法。及歸,遂以高知縣下取自生茶制以印度之法,果投西人嗜好。乃將其製法遍告各府縣,並設傳習場,受業者凡五百餘名雲。日奪產茶遍於全國,以宇治爲最良。開港之先,惟中國商人於長崎購九州茶,回國再製以充西商之用。又有和蘭商人齎茶樹五百本移植於爪哇,然西人未有購茶者。及安政六年橫濱開港,米國商人始稍稍購茶,此時茶一百斤不過六七圓,僅以當時十二三方之一分銀購取,一分銀值英國銀半圓。後增至十六七圓,其後輸額遞加,栽植益盛。至明治二三年,適因中國紅茶有僞造者爲美人所厭忌,而日本綠茶乘機得以銷售,至明治十一年輸出至二千八百餘萬斤之多,售於美國者十之九,於英國者十之一。然以製造稍濫得利轉微,政府頻年設法維護,於明治十二年開共進會,凡出品者八百四十六家,一千一百七十二品。特撰委員審查其形狀,以黑漆盤盛茶葉置於案,外映日光以鑑別茶葉之長短、緊疏、伸縮如何。色澤,於玻璃窗外施有色屏障透入日光,仍以黑漆盤盛茶葉以辨其潤澤、枯燥、純青、碧黃、駁雜等事。火度,以茶葉盛盤,嗅其香氣以別火度之強弱,燻焦能否適當。水色,茶葉重八分置之茶銚,注以熱湯,經五分時間傾其液汁注於純白茶碗中,以審定清濁黃碧如何。茶滓,將茶滓傾入白碗注以清水,細審其形況性質,有無混淆他物。香,如前法滲出茶液,咀含於口以辨其薰蕕強弱。味,亦如前法辨其味之甜滑苦澀如何。收藏,即茶葉之香味、色澤,以審定其收藏保護之善否。價格,即是年茶價以辨高低。性質,以每縣每區分別品質以考其土宜物性。原價,據各家出品人申告書考其工役費用之多寡,以審定其價。分別/等以定優劣。其尤者給以賞牌,民人奮勵爭進,其豪農富商自種茶園有闢地五十餘町之廣,制額二萬餘斤之多者,比之從前大有進境雲。明治十二年,既開製茶共進會,勸農局長復勉勵業茶者日:"嘗就現狀以p來勢,日本產茶雖逐漸拓充,然其利實不足恃,有可慮者六:地之廣大,物之豐饒,中國、印度非我所及,一也。此二國者輸出之多,價額之高,又非我所及,二也。紅茶氣焰壓倒全歐,尚之者十八,假令美國轉移嗜好趨重紅茶,則我之綠茶將棄之如土苴、如敝屣,三也。加非一物美人以供飲料,實居首位,仍慮茶爲所奪,四也。印度政府於產茶一業殫精竭慮,以期進境未知其所底止,即論今日印度茶價既挺然特立,高出諸國之上,則其效已可睹矣,五也。中國之從事茶業者雖比之印度當讓避三舍.其政府亦未嘗加意保護,然商人能協力同心、互相聯絡以趨赴事機,近來益矯宿弊改圖精良,以廣開英、美、俄、澳各國販賣之路,六也。今之產茶只中國、印度、日本三國,然茶之爲物雖產於溫帶,實宜於熱帶,假令他日產茶益廣,又有第二印度世界現出,亦未可知。是亦不可不思也。方今商務萬國競爭,有如此大敵,如此要事,豈得以日本產茶爲天之所授,國之特產,而安坐逸居以圖之乎?期所以保此天授,享此特產者在吾民手段。何謂手段?官民協同一心,以實驗徵實效,自培養製造以至貿易,苟有利益則急起以圖,精進不已,務使貨美價廉無復餘術,則庶幾其可也。"日本自通商以來,當路諸人專以殖物產、興國益爲務。觀此可知其概,故附錄於此。
茶歷年輸出價量表
製茶
番茶
粉茶
量
價
平均百
斤價
(圓)
量
價
平均百
斤價
(圓)
量
價
平均日
斤價
(圓)
元年
7439124
3344965
4497
1951246
21265
19
725223
24198
334
二年
6424156
195436
342
216349
144154
715
154945
4228
273
三年
1816332
4431326
497
138416
68376
659
459654
11913
259
四年
3728396
462984
363
995488
39695
399
342969
181
265
五年
3739349
4124463
3238
157361
92123
61
48755
952
195
六年
386769
4561949
34
85658
88659
142
42582
8783
218
七年
17862275
7193844
427
94389
499
553
362366
9583
265
八年上半季
633928
2389749
3
678879
3462
5O
38897
19
353
八年度
1963121
659816
3361
1182
9766
823
983496
33236
338
製茶
番茶
粉茶
量
價
平均百
斤價
(圓)
量
價
平均百
斤價
(圓)
量
價
平均百
斤價
(圓)
九年度
179744
4931395
27"
73821
25936
351
19232
56
295
十年度
19235645
43496
2276
44593
16165
363
2139558
6628
31
十...年度
214484
5226872
2442
488524
17681
362
178317
58529
328
計
164681855
5375695
1282495
887652
152㈣
3333
三種茶合計比較嫋
二種汁
百分比例
量 價
三種計
製茶
番粉茶
元年
1115593
3581768
43弱
68弱
31強
63強
強
4強
二年
859545
212418
36強
4弱
27強
37弱
9強
3弱
年
3314412
452615
52強
85強
46弱
84弱
6強
2弱
p:年
1466853
467176
59強
88強
54弱
87強
6弱
1弱
五年
1473426
422616
62強
8弱
54弱
78弱
8強
2弱
六年
13349
465939
56強
88弱
51強
86強
5強
2弱
七年
191293
725344
81弱
137弱
75強
136弱
5強
1強
八年上半季
732757
243527
31弱
46弱
27弱
45強
4強
1弱
八年度
21819
6728913
92強
127弱
83弱
124強
9強
2強
幾年度
26158
51348
87強
95弱
76強
93弱
強
11弱
}年度
2182116
4459942
92強
84強
81強
83弱
11弱
11弱
本年度
23676471
53382
1
1
9強
99弱
1弱
1強
計
18753719
54947
量
價
量
價
量
價
日本有棉未詳所始,古謂之筑紫棉。《萬葉集》沙彌滿誓有《詠棉和歌》,稱爲筑紫棉。神護景雲三年,始敕太宰府歲貢棉,迄延歷十九年,有崑崙人齎種來始傳其種。《類聚國史》
目:延力十年七月有蠻舶漂流至參羽,其人以布覆背,左肩掛紺布狀似袈裟,詢之,崑崙人也,其資物有棉種。十九年頒紀伊、淡路、贊岐、伊豫、土佐及太宰府諸州播種。中世久絕,至永祿、天正之間又來自西或,或天文十一年,葡萄牙商船至豐後,曾以棉種贈大友宗麟,然9時並未栽布也。爾後播種殆及全國,始制棉花,以明和中周防國人村本五三郎爲佳,後以東海、畿內二道爲多。然未知產額。至明治七年始調查內地產額,計自明治八年至十一年,內外供給共二億四千七百六十四萬四百三十一斤,其中輸入之數凡一億三千二百零三萬七千九百十九斤,價值四千四百餘萬圓,自英國輸入者十之七,自中國輸入者十之二,各國輸入者不及十之一雲。
明治十一年棉產額表
山城
25295
武藏
724619
大和
12689
安房
25164
河內
3915
上總
15651
和泉
567461
下總
39744
攝津
255941
常陸
11479
伊賀
938
近江
14714
伊勢
5798
美濃
388185
志摩
1847
飛驊
尾張
1691875
信濃
359158
三河
2662979
上野
2815
遠江
61561
下野
717813
駿河
7192
磐城
19938
甲斐
574366
巖代
187646
伊豆
18973
陸前
相模
164756
陸中
43
陸奧
出雲
515392
羽前
13855
石見
328
羽後
隱岐
若狹
5824
播磨
1692()69
越前
12485
美作
291725
加賀
84532
備前
764165
能登
8125
備中
1225654
越中
123
備後
864348
越後
316596
安藝
13527
佐渡
周防
392869
丹波
334538
長門
5789
丹後
2124
紀伊
53295
但馬
37124
淡路
3451
因幡
33866
阿波
15675
伯耆
871346
贊岐
179714
伊豫
375457
肥後
112687
土佐
11122
壹岐
4
筑前
3332
對馬
44
筑後
5347
薩摩
18465
豐前
55919
大隅
2137
豐後
69797
口向
3687
肥前
16132
計
29975
初,享保年間德川氏命薩摩國徵蔗苗於琉球,始令栽種關東、東海、西海、南海諸國,然未諳製糖之法,先是慶長中有大隅國大島人直川智漂入漢土,攜蔗苗歸,始學制糖,亦未得法。至寶曆中有贊岐人研究其術,製糖較精。寬政中贊岐人向山周慶所制尤佳。諸國遂爭相仿效。然安政通商以來輸入之額逐年加增,自明治元年至十一年,輸入共五億六千五百餘萬斤,值價二千餘萬圓,自中國輸入者十之九,他國輸入者十之一,故近年政府商議改約,亟欲重課糖稅,爲保護國產計焉。據明治十三年,沙糖共進會報告:日本全國每年費糖須九千萬斤,以全國戶口計,每人每歲須用二斤六分,而內國所產僅足供半額雲。
明治十一年沙糖產額數量表
大和
1343
尾張
2536
河內
7927
三河
19979
和泉
721789
遠江
616414
駿河
83362
贊岐
22844126
相模
2815
伊豫
147897
近江
2173
土佐
1175147
若狹
2
.筑前
15485
播磨
25672
筑後
1755
美作
144
豐後
11227
備前
57523
肥前
33853
備中
2592
肥後
521628
安藝
78513
薩摩
4
周防
4838
大隅
1173229
紀伊
15836
日向
212175
阿波
182758
計
4824819
沙糖輸入價量表
類別
爭
赤沙糖
白沙糖
棒沙糖
冰沙糖
果子並
沙糖漬
合計
元年
1761163
5498852
511249
2371264
二年
23536136
692552
82688
31283569
量
三年
52727119
8892444
611244
622387
四年
52193824
Cr146
619966
6352936
五年
3331378
825919
646484
422752
價
六年
37296823
82465
91752
46448225
七年
471998
914348
9119嶂
545
赤沙糖
白沙糖
棒沙糖
冰沙糖
果子並
沙糖漬
合計
八年:半季
63197
316296
379473
八年度
6232193
146495
237568
95851
64544766
九年度
51241843
8149375
116467
6653
6284338
十年度
438867
88188
1289
8731
5284285
十一年度
43242626
8167466
236164
745197
52391453
計
46311684
92843996
5819157
363966
56527883
元年
529312
343496
45969
9187
最
二年
19893
519711
13496
361
1714466
年
231792()
813
82224
317957
四年
21883 4
827388
89845
111
316648
丘年
1156697
51471
93983
176539
六年
1599959
55892
114467
995
2274346
價
七年
1888934
69416
89168
965
2673173
八年:半零
152317
374825
87
3612
1449
935273
八年度
241466
7327
24959
87322
36
322915
九年度
2159868
588834
17969
72859
2873
284343
十年度
2261246
726()9
153
88644
517
3()96154
{一年度
2121942
7489
2691
8619
335
2942293
計
21245868
7263994
711244
365456
2334
2966896
沙糖類平均百斤價表
類別
年
赤沙糖
(圓)
白沙糖
(圓)
棒沙糖
(圓)
冰沙糖
(圓)
元年
31.
625
899
二年
464
751
1252
三年
44
796
1345
四年
419
3
1449
五年
347
623
1445
六年
429
678
1257
類別
字
赤沙糖
(圓)
白沙糖
(圓)
棒沙糖
(圓)
冰沙糖
(圓)
七年
42
757
979
八年上半季
八年度
387
7
九年度
422
723
十年度
525
823
十一年度
49
863
115
1154
米穀類
日本全國皆食稻米,其土宜稻,故古名爲瑞穗國。豐年每有輸出,然遇歉歲亦不足自給,每每仰食於外國。米穀之類有粳米、有糯米、有大麥、有小麥、有稞麥、有蕎麥、有粟、有豆、有甘薯、有馬鈴薯、有玉蜀黍,皆農民所資以爲食者。餘在東京時,使英大臣郭嵩燾函詢日本早稻,近印度苦,移植頗宜,曾向故內務卿大久保利通索取。今譯其說日:早稻有粳三種,有糯五種,性宜腴沃,瘠土確田則宜培糞之。分苗插秧、深耕易耨法與他種同。擇地以英吉利人華氏所制寒暑針二十度以上爲宜。播種於穀雨、立夏前,其收穫也早在九月,遲在十月。若六、七十度熱地則春種夏收,歲可兩熟。其地多雨,雖暑及百度可無傷,否則擇卑溼處,久旱亦不至枯槁。凡三百步地歲獲一石四五斗,大熟可得六七鬥。粳宜作飯,糯宜造餅雲。餘客日本,知其瀕海多雨,其土又宜種植,故因山爲田,梯級雲上,亦不憂旱荒。今謂種於旱地,宜擇溼土,則大早仍慮無濟,若五嶺以南或者遷地能良也。
米輸出入表
輸出
商 米
船用米
合計
量價
平均百斤價
量
價
量
價
元年
45
45
二年
75
75
輸出
商 米
船用米
合計
三年
118
118
四年
487
487
五年
8
8
六年
16451334
53343
324
171543
5558
166228
538988
七年
1396639
316125
226
2674
645
14228116
32217
八年上半季
543
165
296
63175
187
66175
1792
八年度
279654
365596
176
33125
583
2829629
366179
九年度
765723
139174
197
913
18
76636
193192
P年度
21123232
42528
227
7488
17
211372
42698
r一年度
5552266
1444546
2印
9423
245
5553284
144479
計
388393
8839349
553144
15582
388556237
885493
輸入
量
價
平均百斤價
(圓)
元年
2921
435955
28
二年
16271323
4431886
274
三年
531756
14598114
272
四年
4195786
126178
3
五年
六年
19933
29784
156
七年
1175343
24366
27
八年上半季
1562
2452
232
八年度
935189
2188
216
九年度
14693
344
235
十年度
41
131
32
十一年度
3885
874
225
計
7669247
284272
總計輸出
不足額
3783441
11949341
考日本向例禁米輸出,近年以擴充商務爲急,因亦解禁。雖然,米之豐歉爲人民性命所關,有未可與尋常商物一律視者。日本人民凡三千四百萬口,假一日一口須米合,一歲所需之米凡四千九百六十四萬石,此廳數凡一白零一億七幹六百二十萬斤,若一歲不登缺十分之一,即缺十億零七百六十二萬斤。自明治六年以後,輸出之米頗佔鉅額,共三億餘萬廳,然較之前算不足額不過三分之一耳。明治二、三年間歲偶歉收,村僻細民多有以草根樹皮果腹者,然仰給外米猶七億餘萬斤,此七億餘萬斤較之前算不足額,亦十分之七而已。人第見豐歲盈餘,糾集外出,得此巨金,遂謂米可輸出。他日歲凶亦購外米,固無患也。不知頻年輸出之鉅額,猶不足當一歲凶歉之所需,則不便輸出其明證矣。又況輸入之米其價貴,其品劣,其出入運費利皆歸於外商之手,則何如儲蓄以待不時之需乎?近來講求商務,專以增益輸出爲要務,惟米之一物自古以來例禁輸出,要亦有故,未必昨果非而今果是也。海產類
海產所出從前多在西海,自開拓北島,則壹意經營以期拓充,多出於北海道矣。內國所用不及十一,歐美諸國不以海物供餚饌,亦鮮購之者,所銷售者中國而已。聞北海道海產取之無禁,用之不竭,近以人工培育,益生生不窮。其輸人中國亦逐歲加增,遂爲國產一大宗,所輸出多幹脯之類。近學西法以熟肉盛錫罐中,竟能千里齎行不至餒敗雲。其法用薄鐵罐,取魚肉割切洗滌盛之罐中,以鹽水一匙注入,即將罐封固納以蒸器,以英人華氏所制驗溫度驗之,熱至百二十度以上。經歷一時許取出,以錐刺蓋之中心使穿一孔以泄熱氣,仍閉其孔,再納蒸器中又歷一時間,取出浸之冷水中,俟鐵罐膨脹之處一一收縮,乃拭以布巾,置之冷室或大氣流通之室,則永久可以不敗。
海產輸出斤數表上
類別
字
板昆布
刻昆布
鰨
幹鮑
海菜
煎海鼠
鯗鰭
元年
793833
1244131
642124
2124
247157
15363
45264
一二年
28427
222829
852957
323145
221
274146
79953
字
板昆布
刻昆布
鰨
幹鮑
海菜
煎海鼠
鯗鰭
=拄
28235
29121
123274
368626
272227
2694"
76882
四年
1513414
2173883
13983
455579
28366
248226
5538
五年
13395357
3542929
12213
3991
333399
336655
62664
六年
2383424
4756919
1635861
564579
364286
483948
143
七年
196598
1486478
265716
74123
566384
521683
1332
八年上半季
5467119
84614
5853
13293
723682
15174
59249
八年度
13895569
1747
2169849
59
1175425
467538
2967
九年度
2194241
253115
2169963
676338
89236
54955
17129
十年度
17834486
273998
3137225
66648
131181
4599
17929
十一年度
2326543
3938797
224392
91381
125885
545368
128447
計
83174叭6
2916546
196923
614"/489
7317463
蝴238
149558
海產輸出斤數表下
類別
筍
乾魚
幹海老
乾貝
貝柱
淡菜
幹蛤
十三品
合計
元年
178827
43
二年
67859
19498
三年
167495
323
45647
四年
237
4995
3645
五年
13566
48923
652
六年
1982
527
13652
七年
326
49672
八年上半季
3945
4374
7312
33768
24
八年度
769881
72455
24183
9528
3866
九年度
383128
7331
59212
68916
74222
8349
十年度
12483
157636
188237
14953
16734
5153
十一年度
675882
22578
199526
3625
133534
132161
計
374793
82552
249122
海產輸出價格表上
類別
筍
板昆布
刻昆布
鰨
幹鮑
海菜
煎海鬣
鯗鰭
元年
163448
5852
35853
64534
62679
541
2582
二年
454638
121347
173585
137
66263
22451
1728
三年
41522
8927
1956
2139
9812
32356
24512
四年
472798
88848
24454
125563
18387
97654
18
五年
296492
117863
27819
93242
78166
14479
2271
六年
397447
1397
28229
14462
1292
232265
3698
七年
25926
38554
383737
195
134243
18856
29761
八年上半季
78236
22411
62"8
33549
18365
57239
15116
八年度
34825
6359
279375
23956
354
18593
36656
九年度
358361
529
315518
187554
19879
183736
3161
十年度
367568
888
4952
2391
21827
1463
33934
十一年度
549986
125358
33842
274815
269141
183768
4528
計
4161659
12828
3129385
1734164
1828123
17888
39575
海產輸出價格表下
類別
年
十魚
二海老
:貝
砒柱
淡菜
幹蛤
卜三品
合計
元年
5554
9612
9()6
557275
二年
3335
5338
525
597
168167
三年
5543
6757
4463
4827
176727
四年
996
8647
2168
1161135
五年
499
717
9232
7678
114463
六年
114
7681
31143
12922
1382547
七年
168
6614
379(
983
1271216
八年上半季
3999
61
14
6118
17
4555
49948
八年度
3716
1528
3123
()627
2942
752
152155
九年度
19617
9261
6573
9464
7554
4163
149722
年度
42585
2284
1981
6219
13742
2588
166D4
}.一年度
34846
28791
25125
14898
1699
6D4
1894837
計
1732
121293
311593
47326
6727
24867
14634492
海產各種平均百斤價表 單位:圓
類別
乒
板昆布
刻昆布
鰨
幹鮑
海菜
煎海鼠
鯗鰭
元年
26
49
196
37
2535
2522
2559
二年
384
574
235
319
2988
412
2152
三年
353
427
1757
2988
364
4541
3188
四年
315
49
1966
2756
3822
3934
3218
五年
22
333
157
2385
2345
4279
3235
六年
172
294
1724
256
2825
4799
2943
七年
132
259
1448
2564
237
3619
2889
八年上半季
143
279
1247
2524
2538
33
255
八年度
25
345
135
2883
2618
3976
363
九年度
178
3()6
1454
23
2228
3397
295
卜年度
26
325
1587
349
2114
3239
3144
十一年度
239
318
1634
319
2232
337
3155
拳別
爭
乾魚
幹海老
乾貝
貝柱
淡菜
幹蛤
元年
32
2385
二年
492
2738
1292
三年
33
292
1339
四年
42
1733
五年
482
1466
1269
六年
576
1475
95
七年
53
1332
八年上半季
432
1396
1915
1812
863
八年度
482
1453
1475
1115
3
九年度
512
1263
,1373
118
518
十年度
416
1287
15
416
82
57
十一年度
516
1279
1259
425
8
457
石 炭
石炭自長崎、高島諸坑用西法開掘,亦爲國產一大宗。
石炭輸出表
量
價
平均百斤價
百 分
量
比 例
價
元年
26979
8428
3
8強
1強
二年
55854
182581
32
17弱
22弱
三年
9492673
398343
32
28強
36弱
四年
17174855
32498
3
32弱
39弱
五年
9789733
335915
34
29強
4強
六年
24589485
62889
26
73強
75強
七年
19756796
55534
28
59弱
67弱
八年上半季
6354453
547627
87
19弱
66弱
八年度
31583918
9314
3
94弱
112弱
九年度
222194258
5994
27
66強
71弱
十年度
34756463
921651
27
14弱
11強
十一年度
335266865
83464
25
1
1
計
219318
623459
3
銅鐵鉛
未通商前惟中國與和蘭在長崎互市,其時乍浦購銅之船每歲一至,惟德川氏主政時歲限船額、限銅數,所購亦不多。至近年來間一購買而已。鐵、鉛二物國產不足供用,外國多有輸人者。
銅、鐵、鉛輸出價量表
><
丁銅
礦銅
板銅及
銅線
銅及
潰銅
鋪及
潰鋪
鉛
鐵
礦物
合計
元年
5276
19556
68引25
5189
:年
63616
45
254
168
:年
187266
55198
8591
4
342156
叫年
252373
4629452
2 134
262
壇年
1267()6
5616591
212344
56163
121
3685
年
124626
472726
1329
1616499
1922
364
年
99463
3181564
54697
22285
21828
八年}.半季
119519
1433
95
825672
538
365
34392
八年度
195237
52396
964198
38766
1
16955
鞋
九年度
3249
829212
356375
1234
2353
27673
十年度
2589334
855863
4933
325545
52
8598
卜一年度
246468
1285743
32178
31478
1598
599798
計
68387
66917()8
1舯33987
31737
657219
元年
8686
195柏
2526
137
64469
::年
12679
555
197
873
12234
價
年
28O
73571
1嘶53
6319
286
137127
228525
四年
37367
17879
6321248
17376
63
7956
五年
19448
22911
886928
24522
28666
744
372
158725
六年
22256
1217832
7488
21558
92279
46
2356
924849
七年
17619
2681
55958
92427
1718
1923
655455
八年卜半季
3 8
27939
261
172737
6
252
92
674
2432
八年度
39747
1541
26
214衄7
7475
8
4427
2417
275765
九年度
1酗985
158852
197
69878
2
56
589
425765
十年度
49329
159852
15586
7137
42167
9
24
78柏17
十一年度
455499
2853
6326
51851
243
14922
794224
計
1186137
117433
868366
2926696
632843
167612
21749
25鵲7
7昕23
銅、鐵、鉛類平均百斤價表
、類別
字
丁銅
礦銅
(圓)
銅板線
銅潰銅
(圓)
鏞潰鏞
鉛
(圓)
鐵
(圓)
礦物
(圓)
元年
16464
1784
512
2
二年
1999
1234
9
52
三年
15
1936
783
715
42
四年
148
1366
823
24
五年
155
1579
1154
51
615
11
六年
1782
1583
1562
57
24
212
七年
12
159
1693
48
158
八年二半季
2667
1991
2884
292
51
12
196
八年度
236
28
222
1928
8
275
九年度
2147
1916
1961
1622
238
213
年度
194
1868
1744
1295
179
233
十一年度
1893
1622
1964
1648
152
249
諸細工物類
所出漆器、木器、銅器多精雅工緻,足供玩賞,中西諸
國多喜購之,然性不堅牢,不堪用也。西人喜其華美,頗以充几案間物,故亦爲輸出一宗。
諸細工物類輸出價格表
芝
陶器
扇子
鏞器
屏風
漆器
傘
竹器
銅器
合計
元年
2314
323
64
1765
462
586
4614
二年
473
192
4
199
24
287
24
791
三年
26235
899
37
43198
316
3152
986
74823
四年
22354
254
1764
175
6386
228
539
246
92516
五年
4553
19142
1763
623
8828
743
2739
1252
19988
六年
2648
49653
42489
4844
159445
16515
1566
1927
41263
七年
18675
99
24986
3896
2232
2256
465
48
482633
~、 類別
事
陶器
扇子
鋪器
屏風
漆器
企
竹器
銅器
合計
八年上半季
572
36546
18584
399
94787
18343
168
148
223179
八年度
13134
137263
13882
4384
123679
8586
33
398
391629
九年度
92
37151
14552
52
15432
5249
3149
3696
39942
十年度
14583
155749
2663
1215
174154
8246
5454
5324
531584
十一年度
19印8
16661
2592
16164
152485
942
5188
5182
57156
計
914638
785338
187642
49123
1292368
96188
31842
5698
341442
全國物產
自明治七年飭令諸國調查物產,編制爲表,故每歲國產可知其概。合全國物力計,歲出五億餘萬而已。凡輸出鉅款,既分條臚載,其餘各物,今據明治八年所編表具列於左,俾令覘國勢者知其盛衰焉。輸入之物如絨氈之類,每歲耗費金銀不下千萬,皆購自歐美諸國,爲日本國所無者,已錄《食貨志.商務》中,今不載。
明治八年府縣物產金額增減比較表
前年 比較
府縣名
金 額
增 減
東京府
951593
485
525959
987
京都府
167874
69
563199
869
大坂府
686644
81
2698742
425
神奈川縣
4184617
564
14257
396
兵庫縣
3419582
427
318299
743
長崎縣
639289
452
25282
675
新渴縣
16973715
632
3679157
19
埒玉縣
52981
749
183929
65
足柄縣
3613969
738
42119
542
千葉縣
9253288
298
53983
595
前 年 比 較
府縣名
金 額
增 減
茨城縣
8168357
1945135
319
熊谷縣
12573766
564
41888
747
橡木縣
838364
6
144445
872
奈良縣
591642
32
176959
413
坍縣
4379698
999
16467
99
三重縣
5297435
74
7896
164
度會縣
283327
458
1115165
6
愛知縣
11668119
769
358817
241
濱松縣
3346
84
532323
5
靜岡縣
3753843
195
362936
815
山梨縣
591711
23
8481
269
滋賀縣
741269
338
832449
17
岐阜縣
739624
232
5252
493
築磨縣
566925
818
952655
37
長野縣
53814
892
71199
427
宮城縣
48453
595
97316
61
福島縣
447167
783
98994
928
磐井縣
71587
822
388422
759
若松縣
2722725
983
328661
287
舊盤井縣
2971158
928
1427959
3
巖手縣
214818
31
38395
125
青森縣
271144
458
432145
123
山形縣
22513
121
142531
6
置賜縣
2429983
293
24519
225
鶴岡縣
85111
244
128253
566
秋田縣
553278
211
3692
78
敦賀縣
6482
92
91948
526
石1縣
597537
456
67242
55
新川縣
6851625
72
74183
639
相川縣
6656
892
43816
351
前 年 比 較
府縣名
金 額
增 減
豐岡縣
422523
317
896888
892
鳥取縣
318
62
182968
867
島根縣
349398
1
6527
16
濱田縣
2234174
26
275747
545
飾磨縣
6799935
16
1297174
875
北條縣
216926
972
56135
724
岡山縣
854581
448
84193
37
廣島縣
6828812
565
1472913
287
山口縣
153191
385
266929
32
和歌山縣
3899212
2
119324
545
名東縣
1365944
924
33112
82
香川縣
543819
646
愛媛縣
6834827
329
271157
321
高知縣
58243
557
128757
58
福岡縣
466245
458
1655844
381
三瀦縣
36943
96
13886
433
舊小倉縣
26936
246
3112728
593
大分縣
464587
956
566139
445
佐賀縣
3924676
592
536349
152
熊本縣
857444
849
198515
579
宮崎縣
419254
54
14897
185
鹿兒島縣
2224
671
175174
487
合計
347181285
2366129
138
明治八年全國物產種類金額總計表
穀類
15812537
55
粉類
1444
4
蔬菜類
1476866
422
種子類
629838
253
果實類
171892
362
菌類
232
74
海藻類
33528
954
藥種類
35984
86
製藥類
58322
8
釀造類
3695792
224
油蠟類
5876765
69
鳥類
1888
176
獸類
559481
968
蟲類
2717
35
魚類
64635
689
甲貝類
3935
995
飲食類
16433897
46
金銀銅鐵類
1857279
822
玉石礦土類
183149
神器佛具類
12219
66
農具類
9916
828
工具類
231317
155
器械類
149366
789
金屬製造類
311342
5
舟車類
57549
381
蠶絲類
111248
753
綿類
6162
168
麻類
937817
795
制絲類
2114974
411
織物類
14296626
5()9
縫物類
1739199
48
染物類
2361649
56
修妝具類
13()45
821
染具類
2837462
4
繪具類
48524
45
膠漆類
136946
126
文房具類
542748
513
圖書類
75217
366
漆器類
915481
26
陶器類
173458
222
氈席類
7145
223
建具類
53863
96
指物類
66974
59
挽物類
6989
578
藤竹製造類
361722
96
蒿草類
117344
14
桶樽類
86
868
曲物類
26424
29
竹木類
3662166
8
植物類
14543
93
皮葉類
647986
41
紙類
442155
941
皮革羽毛類
335376
497
履物類
215753
621
網繩類
131197
24
薪炭類
1128651
818
玻璃類
6648
989
肥培飼料類
4681692
491
玩物類
18118
24
雜類
2511242
494
總計
347181285
卷三十九物產志二
全國物產:金 銀 銅 鐵 鉛 石炭 硫黃 水晶 米 麥 豆類 菜蔬 菸草 茶 花卉樟 松杉檜檀櫻 梅竹柿 蜜柑 蠶魚介 海蔘幹鰒 鰹節 雞 鶩 雁 鴨 鶴 牛 馬 豬 豚錦 綾縮緬絲 紙 酒鹽醬油 蠟 油 樟腦 銅器 漆器 螺鈿細工 陶器 刀劍 扇 團扇錦繪山城國物產:砥石葛野郡及相樂郡木屋村。石愛宕郡白川村、相樂郡木屋村。黃土紀伊郡深草村。大蘿菔愛宕郡聖護院村及近村,下同。大蕪菁 水菜葛野、紀伊二郡,下同。芋 慈姑 蓴菜大池¨鹽葛野、紀伊二郡。芍藥久世、綴喜二郡,下同。薄荷 天門冬茶宇治、紀伊、久世、綴喜各郡。梅實久世、綴喜二郡。慄葛野郡,下同。杉 竹乙訓、葛野二郡。筍乙訓、葛野、紀伊、宇治各郡。松蕈乙訓、葛野、愛宕、宇治、紀伊各郡。鯉澱、宇治、二川,下同。鯽 年魚桂川。織物京都,下同。繡物 染物 絲絛類 針 金銀銅錫器 金銀箔 漆器 陶器 紙類 石炭各郡。白粉京都,下同。光紅 木偶人 毛植細工 扇 團扇京都及伏水。土偶人伏水。
大和國物產:水晶吉野郡洞川村。白石英同郡,下同。黃石英 礦石 蛇 骨石 磁石 辰砂 馬腦山邊郡。石添下郡,下同。白堊 雲母砂宇陀郡。磬石宇陀、吉野二郡。滑石平羣郡,下同。水漉石 禹餘糧添上、平羣二郡。綠青添上郡,下同。
銀雲母 白砂十市郡。金剛鑽葛下郡,下同。金剛砂 蕪菁廣瀨郡。佛掌薯陀郡。百合根添上、添下、吉野、城上、高市、山邊六郡。牛蒡添下郡。蔥葛下、城下、高市三郡。蠶豆添上郡。藥翦吉野郡。葛吉野、廣瀨、宇陀、城上四郡。菜種平羣郡東安堵村。西瓜葛上、葛下、吉野、城上、十市、山邊六郡。甜瓜城下郡。胡瓜高市郡清水谷村。山葵十市郡櫻井村。茶各郡,下同。菸草 藍平羣、添下、葛下、宇智、吉野、宇陀、城上、城下、高市、十市十郡。紅花十市、山邊二郡。麻苧宇智、宇陀、高市三郡。藺平羣、廣瀨、添下三郡。茯苓廣瀨郡古4/村。人蔘吉野郡。芍藥吉野、城上、山邊三郡。當歸葛上、葛下、吉野、高市、十市五郡。地黃葛上、葛下、忍海、宇陀、城上、城下、高市、山邊八郡。芎宇陀、城上二郡。吳茱萸葛下、宇陀二郡。大黃宇陀郡,下同。黃芩 龍膽宇陀郡營野村。獨活平郡、宇陀、高市、山邊四郡。桔梗葛上、忍海、十市三郡。防風宇陀、山邊二郡。牡丹吉野郡出谷村。木附子宇智郡。楮葛上、葛下、宇智、吉野、十市、城上、宇陀、山邊八郡。材木添下、吉野、城上、高市四郡。榧吉野郡。梅添上郡桃香、野月瀨二村,十市郡大福村。刺B添下、平羣、廣瀨、葛下四郡,下同。梨
李廣瀨、葛下二郡。柿添上、添下、山邊、宇陀、城下、高市、葛上、葛下、廣瀨、平羣九郡。石榴葛下郡蟻壁村。橙葛下郡曾根村。枇杷平羣、廣瀨、葛下、忍海、十市、山邊六郡。二度慄山邊郡。蜜柑平羣、葛下、忍海、城上、高市、山邊六郡。棕櫚城上郡金屋村。菩提子平羣郡。椎茸吉野、宇陀二郡。巖茸吉野郡。松蕈添上、平羣、廣瀨、城上、宇智、吉野、山邊六郡。水苔山邊郡。蠶山邊郡丹波市村。年魚宇智、吉野二郡,下同。鯉 鯽 鮭 鹿添上郡。木棉各郡。縞及紺緦、木綿、幟地類。曝布添上、添下二郡。足袋添上郡奈良。酒添下、城下、十市、葛下四郡。霰酒添上郡奈良。燒酎廣瀨郡川合村,葛下郡新莊村。醬油廣瀨、葛下、城上三郡。油添上、添下、平羣、葛下、葛上、忍海、城下、山邊八郡。綿實油城下、葛下、宇智、吉野四郡。柏油宇智、吉野二郡。
索麪添下、城下、十市三郡。幹瓢平羣、葛下、城上、城下、高市、十市、山邊六郡。葛粉宇陀、吉野二郡,下同。蕨粉 葛果子吉野郡吉野山,下同。櫻漬 奈良漬添上郡奈良。冰豆腐葛下、宇陀、吉野三郡。鮎煎餅吉野郡下市,下同。鮎鮮 陀羅尼須計同郡洞川村。前挽鋸宇智郡。銅真鈴鎂類添下郡,下同。陶器 瓦添下、葛上、宇智、十市四郡。莛廣瀨郡廣瀨村。紙9陀郡。杉原紙吉野郡,下同。漆漉紙 漆器吉野、十市二郡。松炭廣瀨、葛下二郡。櫟炭山邊郡。墨添上郡奈良、高市郡觀覺寺村。筆添上郡奈良、添下郡郡山。膠高市郡。漆添下、宇智、吉野三郡。皮籠城上郡馬場村。吉野膳宇智郡。團扇添上郡奈良。雨合羽高市郡八木村。革沓添上郡奈良。雪踏同所及高市郡。草履葛上、十市二郡。土偶人添上郡奈良,下同。鼓皮 角細工添上郡。籠細工十市郡田原本村。
河內國物產:金剛砂古市郡飛鳥村、石川郡春日、山田二村。蠶豆高安郡。甜瓜茨田郡,下同。西瓜 幹瓢志紀郡木本村。茄子交野、茨田二郡。蓮根茨田郡。蓴菜丹南郡狹山池。紫草石川郡山田村,下同。茜草 實綿澀川郡值松村。麥門冬錦部郡小鹽村。葡萄石川郡富田林村。茶錦部郡。柿同郡天野山,下同。松蕈 鯽茨田郡點野村。鰻鮞贊良郡堀溝村。繅綿澀川郡植松村及諸村,下同。打綿 紡絲 合絲 染絲 白木綿茨田、若江、高安、錦部四郡諸村,俗稱爲河內木綿。三宅縞木綿丹北郡三宅村。糟志紀郡道明寺村,俗名爲道明寺。索麪交野郡津田村及諸村。冰豆腐石川羣千早村。胡粉河內郡神井村。團扇志紀郡小山村。
和泉國物產:青石日根郡箱作、淡輪二村。丹大鳥郡土界市之町。赤豆日根郡日根野村。菸草日根郡新家村。茶和泉郡,下同。蜜柑 松蕈 魚類大鳥郡嬌浦,其他三郡諸浦櫻鯛最爲名產雲。白木綿大鳥郡諸村。紋羽日根郡樽並町。模樣織段氈大鳥郡摒車町。袋真田大烏郡及和泉郡大津村,下同。酒 酢泉南郡。綿實油大鳥郡諸村。白下砂糖日根郡諸村。庖刀土界。陶器大鳥郡湊村、泉南郡津田村、日根郡深日村。生白粉土界甲斐町,下同。唐土荒粉 線香埽町諸所。木櫛日根郡澤村。
攝津國物產:御影石菟原郡住吉村。蕪菁東成郡天王寺村。蘿蔔西成郡天滿、豐島郡椋橋村。慈姑島下郡吹田村。西瓜西成郡市岡、新田。菸草島下郡服部村。草綿住吉郡平野村。蘆島上郡鵜殿村及西成郡諸村。茶菟原郡巖屋村及武庫、有馬二郡。種樹自豐島郡細川穀輸出池田村。松蕈菟原、八部二郡。鯛海濱,下同。鯧 鱧 牡蠣 鱉西成郡野田。牛神戶。帆木綿西成郡。酒河邊、武庫、菟原、八部、有馬五郡,其中池田、伊丹、富田、茨木灘等最有名,下同。燒酎
味淋河邊、菟原、八部三郡。酢河邊、八部、有馬三郡。醬油河邊、菟原、有馬三郡。冰砂糖大坂,下同。鯛味噌 油住吉郡遠裏小野村及河邊、武庫二郡。池田炭豐島郡池田村。黑燒藥大坂、高津邊。紙有馬郡名鹽村。陶器島上郡古曾部、有馬郡三團。菅笠東成郡深江村。傘大坂,下同。煙管 鯨細工 藤細工 竹細工有馬郡湯山N。唐弓弦東成郡玉造村。
伊賀國物產:雲母名張郡下比奈知村。磨砂山田郡蓮池村。石灰阿拜郡上柘植村、伊賀郡瀧村。年魚阿拜、山田、名張三郡。五桔子山田、伊賀二郡。薯蕷山田、伊賀二郡,下同。茹翦 芍藥 川芎 木通 茶阿拜、伊賀二郡。藤柿各郡。白榧阿拜郡西山村。松蕈阿拜、山田二郡。葛粉名張郡梁瀨鄉。菜子油各郡。陶器阿拜郡丸柱村。傘阿拜郡上野。
伊勢國物產:水晶員辨郡石樗鄉、橫谷、水晶尾、三重郡水澤山。輕粉飯野郡射和村。石灰員辨、三重、鈴鹿、度會四郡。米各郡,下同。麥 蜀黍粉度會郡道行、竈憷、柄浦,俗名養老粉雲。菜種各郡。蕨多氣、一志二郡。薯蕷多氣郡五佐、奈油夫二村。蘿蔔度會、飯野二郡。蔥度會郡土路西條村。茄子同郡樘原村。瓜類度會、一志二郡諸村。
幹瓢度會郡高、向來二村。山葵同郡大郎生村。葛多氣郡楠村、一志郡八知村。荏度會郡山田外數所。藍度會、飯高、飯野、一志四郡。菸草度會、多氣、飯高、一志四郡。藥翦飯高、一志二郡。苧麻飯高郡舟戶村。當歸同郡田引外諸村。芍藥同郡神殿外二村。茶各郡。蜜柑飯高、多氣二郡。枇杷多氣郡山大澱村。柿度會、多氣二郡。澀柿度會郡三村。村b一志郡二村,下同。榧 楮 油桐度會郡諸村。薪度會、多氣、飯高、一志四郡諸村,下同。材木 松蕈度會郡諸村。椎蕈多氣、一志二郡。鹿角菜度會郡諸浦,下同。和布 鹿尾藻 石花菜 青海苔 蠶卵紙三重郡八王子村。魚類度會、多氣、飯高、一志四郡諸浦,下同。海蝦 熨斗鰒 時雨蛤桑名郡桑名、三重四日市。繽子紗安濃郡清水、內多二村。木綿織各郡,下同。綿生絲員辨、三重、飯高三郡。酒各郡。酢度會郡山田外二所。味噌各郡,下同。醬油 鹽多氣、飯高、度會三郡。索麪鈴鹿、三重二郡。鰹節度會郡諸浦。油多氣郡齋宮外二村。漆一志郡八知、興津二村。鍋釜桑名、奄藝二郡。陶器朝明郡小向村、萬古燒、三重郡四日市、支氐、野燒及飯高郡下村。土器度會郡世古村。瓦各郡。莛度會、飯高二郡。苫飯高郡諸村。竹火繩鈴鹿郡關驛。菅笠多氣、度會二郡。春慶塗漆器度會郡山田。炭多氣、飯高、一志、度會四郡。松煙三重、鈴鹿二郡,,紙飯高郡深野村。形紙奄藝郡白子寺家村。紙菸草袋多氣、飯野、度會三郡。雨衣多氣、度會二郡。石張皮籠度會郡。
志摩國物產:茶英虞郡鵜外五村。和布各郡,下同。荒布鹿尾藻 神仙菜 鹿角菜答志郡。石花菜英虞郡。鯛各郡,下同。鰹 鰹節英虞郡坂手外十一村,下同。鯔 鱘魚答志郡鳥羽、浦外二村。海蝦各郡,下同。海蔘 鰒 熨斗鰒 真珠英虞郡。貝類答志郡。
尾張國物產:紫石春日井郡玉野川。牀石丹羽郡。磨砂愛智、知多二郡。蘿蔔中島、海東二郡。蓮根海西郡。甘薯春日井郡。
藍海西、海東二郡,下同。蒲穗 茶葉慄、丹羽、春日井、知多四郡,以春日井爲最。鯛海濱諸郡,下同。鱷 鯤知多郡,下同。海蔘 海鼠腸 幹蝦大野。木綿織知多及諸郡。鳴海彩纈愛智郡鳴海及名古屋、知多郡有松。名古屋織褲地愛智郡名古屋。結城棧留織中島、愛智二郡。佐織縞海東郡。春夏蠶白生絲葉慄、丹羽二郡。綿海西、海東、中島、葉慄、丹羽、愛智、知多七郡,以愛智爲最。緦絲海東及諸郡。鹽知多郡。味噌海西、海東、葉慄、丹羽、愛智五郡。醬油知多及諸郡。淚海西、海東、葉慄、丹羽、春日井,愛智、知多七郡,以知多爲最。保命酒知多郡。忍冬酒丹羽郡稻置。酢知多郡。絞油海西、海東、中島、春日井四郡,以春日井爲最。荏油丹羽、春日井二郡。麩海東郡津島。幹溫飩知多郡名和。藥種類春日井郡。陶器春日井郡瀨戶、赤津,丹羽郡稻置,知多郡常滑。七寶燒海東郡諸村。豐樂燒愛智郡名古屋。陶器畫藥春日井郡。玉藍海西、海東中島三郡。扇愛智郡名古屋。團扇海東郡津島。
三河國物產:雲母額田郡。御影石賀茂郡。鐘乳石設樂郡,下同。名倉砥 石粉賀茂郡。甘薯碧海、寶飯、八名三郡。茶各郡,以幡豆爲最。楮皮賀茂、八名二郡。海苔寶飯郡。幹醞寶飯、渥美二郡。海蔘碧海、幡豆、寶飯、渥美四郡。海鼠腸幡豆、寶飯、渥美三郡。以上二品,幡豆郡以佐久島爲最。春繭青白絲碧海郡。綿幡豆及諸郡,下同。木綿 緦絲碧海、幡豆二郡。味噌額田及諸郡。鹽碧海、幡豆二郡。醬油碧海及諸郡,下同。酒 酢碧海郡,下同。索麪
絞油額田、渥美二郡。漆賀茂、八名二郡。紡錐幡豆、寶飯二郡。燧金額田、渥美二郡。陶器幡豆郡。麻繩額田郡。紙賀茂、八名二郡。炭賀茂、額田、八名三郡。魚籠八名郡。
遠江國物產:石腦油榛原郡海老、江平、田東、中菅谷四村,由秣場湧出。囪灰敷智、引佐、粗3,、豐田、周智、榛原六郡。大角豆佐野郡.下同。茄子 白甜瓜 乾薑長上郡。茶各郡,下同。蜜柑梅城東郡。柿佐野郡。松蕈敷智郡大草山、城東郡小笠山。椎茸敷智郡大野村。海苔同郡,濱名裏海。和布榛原郡相良,下同。石花菜年魚諸川,下同。鰹 石班魚大井川。鰻鱺敷智郡新居。鯪海濱諸村,下同。鯛 鰒 馬鮫魚榛原郡,本州之名產。鴨各郡。木綿織各郡。葛布佐野郡掛川。白砂糖城東郡橫須賀。黑砂糖敷智郡,下同。納豆 葛粉佐野郡。疊表敷智郡三個日、佐久米二村。琉球疊表引佐郡氣賀、刑部二村。蒲莛敷智郡十軒、新田、上島村。
駿河國物產:黑水晶安倍郡。馬蹄石安倍郡藁科。富士石同郡。甘薯有渡郡。山葵安倍郡有東木村及富士郡。毒荏各郡。菸草富2郡。藍各郡,下同。茶 楮 三椏 蜜柑 橘 竹有渡郡。松蕈安倍郡羽烏村,有渡郡有渡山。松露有渡郡三保村。椎茸志大、安倍、駿東三郡。山椒各郡。濱梨富士山。芝川水苔富山郡芝川。海苔有渡郡三保。年魚富士川、安倍川、狩野川等。方頭魚庵原、駿東二郡,又名興津鯛。江豚有渡郡清水湊。劁、幹各郡海濱,下同。.鰹節 鮎鮫志大、益津二郡。馬駿東郡愛鷹山。賤機木綿織靜岡。酒各郡,下同。味淋 沙糖志大、有渡、安倍三郡。鹽益津、有渡、庵原、富士四郡。紙志大、有渡、安倍、庵原、富士2郡。漆器靜岡,下同。竹細工 寄木細工志朵細工志大郡。
甲斐國物產:水晶巨摩郡御嶽、駒嶽。硯石巨摩郡雨煙村。磁石巨摩郡金峯山。硝石山梨郡青田村。馬鈴薯各郡。葡萄山梨郡勝沼村、八代郡巖崎村。苧麻巨摩郡逸見筋。菸草山梨、巨摩二郡。藍山梨、八代、巨摩三郡。白朮都留郡吉田村,下同。紫根 五味子黃連吉田村及巨摩郡駒嶽,下同。黃蓍 半夏 甘草山梨郡上於曾村。杉巨摩郡宮本村。榧巨摩郡河內領。胡穢6山梨、八代、巨摩三郡。柿山梨、巨摩二郡。慄山梨郡萬方筋。梨巨摩郡。肉蓯蓉都留郡富士山。松蕈巨摩郡。繭都留、山梨、八代三郡。蠶卵紙山梨、八代二郡。蜂蜜都留郡鳴澤村。年魚諸川。豬膽巨摩郡。真綿山梨、八代二郡。生絲都留、山梨、八代三郡。木綿織山梨、八代、巨摩三郡。皆生絹都留郡,下同。黑八丈絹 琥珀織 編子 紹 傘絹繽子 大布 綢 鮭縞布山梨、八代二郡。井鹽巨摩郡奈良田村。荏油山梨、八代、巨摩三郡。漆各郡。鴉片巨摩郡平岡村。紙八代郡市川大門村。炭都留郡。
伊豆國物產:石各郡。砥石田方郡大仁村、賀茂郡箕作村。白石脂賀茂郡大賀茂村,下同。溫石 白土賀茂郡梨本村。七色土賀茂郡熱海村。山葵田方、賀茂二郡。柴胡君澤郡戶田村。天]冬賀茂郡下田村。藤蔓賀茂郡青野村。麻柄君澤郡古奈村,俗名市皮。茶各郡。材木天城山,下同。薪 椎茸田郡湯島村。石花菜賀茂郡白濱、稻取二村。海苔君澤、賀茂二郡海濱。魚介妻良子浦諸港及諸島,下同。乾魚 鰹節那賀、賀茂二郡。打鰒賀茂郡田牛村。豬各郡。牛大島。八丈絹八丈島,下同。八丈綢 藤布賀茂郡伊濱村。雁皮紙賀茂郡熱海村。色吉紙君澤郡上修善寺村,下同。薄墨半切紙 挽物君澤郡熱海村。炭天城山,,
小笠原島物產:玉蜀黍 甘薯 馬鈴薯 甘蔗 芋水芋 蔥 蘿蔔 蕪菁 西瓜 蕃椒 芭蕉 菸草水蠟樹鳳梨 椰樹 棕櫚 杪欏 天仙果 鯨 鯗黑鯛鯔 大蝦 手長蝦 章魚 海龜 硨磲 紫貝牡礪 海慄 大蝙蝠 鵝 雞 信天翁 野豚 野羊別一種之羊。
相模國物產:硫黃足柄下郡箱根山中,下同。明礬 切石足柄下郡土肥鄉六村。菸草足柄上、大住二郡。柴胡足柄上、下、鎌倉三郡。梅實足柄下郡,下同。蜜柑 材木各郡。薪柄足上、下二郡諸山。鹿尾藻三浦郡浦賀,下同。和布 繭津久井、愛甲二郡。山生魚箱根山中。年魚相模川、酒勾川等。蝦三浦郡。章魚鎌倉郡江島,下同。鰒 烏賊魚 鰹三浦郡,下同。鯛 鰠鯪足柄下郡。豬足柄上、下二郡諸山,下同。鹿 生絲津久井、愛甲二郡。織物津久井郡。漆足柄上、下二郡。漆器足柄下郡。挽物細工足柄下郡湯本。筆管足柄下郡小田原,下同。煙管 竹 水飴三浦郡浦賀。梅乾足柄下郡,下同。粕漬梅 粕漬鰒鎌倉郡江島。透頂香足柄下郡小田原,俗名外郎香。炭足柄上、下二郡諸山。貝細工鎌倉郡江島。武藏國物產:糯米琦玉郡,下同。蔥 牛蒡梅田村。甘薯八間、足下諸郡。薯蕷足立郡中丸村,下同。百合 蘿蔔豐島郡,下同。茄子駒邊。菘三河島。蕃椒內藤、新宿。蓑荷早稻田。生薑谷中。甜瓜又瓜類數種。苧麻多摩郡。紫草各郡。菸草秩父郡。茶豐島、入間、多摩諸郡。桑各郡。梅久良岐、荏原諸郡。村b琦玉郡大澤町。梨橘樹郡鶴見村邊及荏原、葛飾諸郡。柿都築、足立、秩父諸郡。漆秩父郡,下同。楮 竹各郡。海苔荏原、橘樹諸郡。繭各郡,下同。蠶種 鯉利根川、中川、荒川。鰻鱺江戶灣之產味最美。膾殘魚豐島郡佃島,下同。鼠頭魚 鱸豐島郡,下同。鯊魚 鯽 年魚多摩川。比目魚橫濱灣。黑鯛江戶灣,下同。鯰 青魚 鰷 車蝦 芝蝦 海鼠久良岐郡。蜆隅田川。蛤江戶灣,下同。牡蠣雁豐島、葛飾諸郡,下同。鴨 生絲織物多摩郡八王子驛、原町田村。
五日市織多摩郡五日市村。綿布足立、多摩、琦玉、入間、幡羅、高麗、兒玉、比企、秩父諸郡。絹秩父郡,下同。布 青梅綿多摩郡青梅村。紫染東京。酒足立、琦玉諸郡,下同。味淋 醬油 鹽橘樹、久良岐諸郡。索麪入間、比企、琦玉諸郡。果子東京。紙多摩、足立、比企、高麗、橘樹、秩父諸郡。炭都築郡黑川村邊及多摩、秩父二郡。鑄物足立郡川口村。瓦豐島郡今戶村、葛飾郡小梅村、多摩郡河邊村。煉化石東京,下同。竹器筆 煙管 袋物 足袋 木履 革細工鱉甲細工 蒔繪細工 團扇 錦繪 白箸秩父郡浦山村。麥藁細工荏原郡大森村。
安房國物產:白土一名房州沙,平羣郡。水仙平羣郡,下同。
石花菜安房、朝夷二郡諸浦。年魚平羣郡瀧田山中小流。鯖安房郡布良,下同。鯪 鯤 青串魚 鰒 井鹽安房郡神餘村。白牛酪長狹郡峯岡。團扇竹上總國物產:蓴菜長柄郡,下同。蓮根 薯蕷夷隅郡。菸草周淮郡。茶山邊郡東金。三春慄山邊郡,下同。茯苓 海苔年魚夷隅郡,下同。鯖 鯤武射郡尢十九里濱,下同。鯤榨粕 蟹鰒 蛤蜊山邊、武射二郡,下同。白蛤 鹽吹貝 張貫茶壺望陀郡木更津。
下總國物產:鐵砂香取郡海濱。海上砥海上郡石切。藍匝磋、海上二郡。西瓜匝磋郡新町。茶葛飾、相馬、猿島、結城、豐田、岡田六郡。柴慄香取郡。梨子葛飾郡。茯苓匝磋、香取二郡。海藻海上郡。葛西海苔葛飾郡。蠶種匝磋、香取、相馬、猿島、結城、岡田六郡。醞匝磋、海上二郡,下同。鰹節 魚粕 乾白魚海上郡,下同。鰹鹽辛 牡蠣千葉、海上二郡海濱。馬小間、子牧等。生絲匝磋、香取二郡。木綿匝瑾郡及結城郡結城町。綢結城郡結城町,下同。
銚子縮海上郡銚子。酒香取郡佐原,下同。燒酎 玉液酎葛飾郡流山,下同。味淋 醬油葛飾郡野田町、海上郡荒野。鹽葛飾郡本行德及匝磋、海上二郡。魚油匝蹉、海上二郡。藥翦印幡郡佐倉。海藻藥翦海上郡。幹溫飩結城郡結成町。煉化石香取郡高岡村。蠣灰千葉郡海濱。佐倉炭印幡、千葉、植生三郡。
常陸國物產:御影石新治郡本鄉山。紫石茨城郡木葉下村。笸斑石久慈郡町屋村,下同。紅葉斑石 霜降斑石 鱉甲斑石 砥石茨城、多賀二郡。燧石久慈郡諸澤村。菸草茨城、那珂、久慈、多賀四郡。藺草新治郡。防風真壁、茨城、那珂、久慈四郡,下同,,桑 系筑波、河內、真壁、茨城、那珂、久慈、多賀七郡。楮茨城、那珂、久慈三郡。海藻鹿島郡。蠶卵紙筑波、新治、真壁、茨城、那珂、久慈六郡。水鳥霞浦,下同。鯉鯽 白魚 公魚 鰻鱺櫻蝦 鮭那珂川。鰒鹿島、久慈、多賀三郡海濱。乾鯤鹿島郡,下同。魚粕 生絲筑波、新治、真壁、茨城、那珂、久慈六郡。木綿筑波郡。曬木綿真壁郡,下同。水振木綿 彩雲紙茨城郡水戶藤柄町。西內紙那珂、久慈、多賀三郡。鹽鹿島郡。酒新治郡石岡町。醬油石岡町及土浦。魚油鹿島郡。粉藥翦久慈郡。
近江國物產:水晶野洲、甲賀郡界三上山近傍。白石粉出甲賀郡黃瀨村等,以裝瓷器。硝子石慄大郡荒張村白石山,今方試鑿。白石犬上郡大洞。虎斑石硯高島郡阿彌陀山,石質亞於長門赤間關。礪石各郡。石灰坂田郡膽吹山、甲賀郡石部、高島郡海津。米穀谷種出丹波播磨之上。蕪菁尾花川。鼠大根坂田郡,下同。膽吹艾 防風當歸 桔梗 刈安 菸草浦生郡中野村。茶甲賀郡土山、信樂政所。皂莢坂田郡。漆柿伊香郡杉野村。油桐高島郡海津極多,以其實制油。竹滋賀郡園城寺山。松蕈同郡。黑河茸比睿山、石山、野州郡三上山。鯽湖中多產,冬月獲者名紅葉鯽,味尤佳。大者名繪鯽,又名源五郎鯽。鯇野洲川、姊川、安曇川。鯉勢多橋下產,甚佳,下同。鰻鱺冰魚似繪殘魚,出滋賀郡比良、小松之邊。鯖魚滋賀郡和邇、蒲生郡衝島。蜆勢多橋下產,甚佳。長濱糸坂田郡,下同。縮緬 天鵝絨絹羽二重 絹縮 龍門絹 蚊帳坂田郡及蒲生郡八幡。高宮布一名生平,以制藺麻,出犬上郡,下同。木綿縮 帷子地 兵主縞布野洲郡,下同。曝布 雁皮紙慄大郡桐生村。青花紙慄大郡山田村。油紙合羽坂田郡鳥居本。信樂陶器甲賀郡長野、神山二村。鑄器甲賀郡過村。瓦甲賀郡松本村。鞭野洲郡守山。浮吳座野洲郡。表蒲生郡奧島八幡。水口笠甲賀郡水口。葛籠細工水口及犬上郡葛籠町村。櫛甲賀郡土山。竹鞭慄大郡草津。池針滋賀郡。算盤大谷村。雪踏滋賀郡大津。煙管滋賀郡坂本、名團、子張。鯽鮮湖邊所制。大津繪滋賀郡。
美濃國物產:磁石加茂郡飯池村。紺青石土岐郡土岐口、下石、高山三村。自堊可兒、土岐、惠那三郡。盆石各務郡鵜沼村、加茂司加茂野村。燧石多藝郡白石村。石灰石津郡澤田村、大野郡稻富村、斌儀郡上之保村。米各郡。甜瓜本巢郡真桑村。細根蘿蔔厚見郡島方,名長良大根。綿羽慄、中島、厚見、各務四郡。藍厚見、羽慄二郡。藥草數種各郡。菸草武儀、惠那二郡。茶各郡。梨不破郡福田村、惠那郡日比野村。枝柿加茂、厚見二郡。松蕈不破、武儀、郡上、可兒、土岐諸郡。巖茸武儀、本巢二郡。馬惠那郡。鯉墨般川等。年魚長良川。鱒木曾川、飛驊川。生絲武儀、郡上、惠那三郡,下同。真綿 羽二重羽慄、各務二郡,下同。壁羽二重 畫絹 篩絹 繽子 紋縮緬厚見郡,下同。山蛹縮緬 烏帽子縮緬 養老酒外銘酒數品,皆出多藝郡根古地村、島田村。年魚酢岐阜。紙類凡三十三種武儀郡諸村及本巢郡根尾谷、山縣郡富永村、惠那郡等。陶器土岐郡。刃物武儀郡關村。石細工不破郡赤坂村金生山。疊表山縣郡。
飛驊國物產:硫黃益田、吉城二郡。硝石大野、吉城二郡,下同。砥石 切石大野郡。水晶大野郡鳩谷村。白土大野郡松本村,下同。磨砂 黃土大野郡松本村。粘土大野郡z福寺村。淺黃土益田郡甲村。壁砂吉城郡三川村。大江石吉城郡大江村。孔雀石吉城郡和佐保村,下同。綠青 石灰大野、吉城二郡。豇豆各郡。木賊大野郡三谷村。巖茸各郡,下同。染草類 茶益田郡。慄各郡,下同。榧子胡桃 銀杏 楮 材木 竹皮益田郡。蠶種各郡,下同。年魚 鰻鱺 鱒大野、吉城二郡。馬各郡。羚羊皮角大野、吉城二郡。熊皮各郡,下同。熊膽 豬膽 鹿皮角益田郡。生絲各郡,下同。真綿 絹 苧麻 布 春慶塗批目細工類大野郡高山町,下同。水松俗名一位木。檜椹細工類 幹蕨大野、吉城二郡,下同。蕨粉 蕨繩 漆 藕 油 菅筵信濃國物產:水晶築摩郡駒嶽、水晶谷、德原村,高井郡上條村。寒冰石築摩郡御嶽。蠟石伊那、諏訪、佐久、小縣四郡。貝石伊那郡,下同。硝石西高遠町。黑石英阿知村。硯石宮所村。溫石長谷村。八方鏨遠山。長石駒嶽。石綿築摩郡日義村、佐久郡大河內村。螢石伊那川。亞鉛諏訪郡下諏訪。砥石築摩郡宗賀村、安曇郡大町村。鐘乳石伊那郡長谷村、安曇郡安曇村。石磐築摩郡宗賀村、伊那郡上飯田村。磁石佐久郡大河內村。礬石築摩、水內二郡。硫黃築摩郡御嶽、高井郡米子、灰野二村。蕎麥築摩、伊那、水內、佐久四郡。馬鈴薯各郡。胡蘿蔔伊那、高井、小縣、佐久四郡。麻伊那、水內二郡。藍築摩、伊那、更級、水內四郡。菸草築摩、伊那、安曇、更級、高井、植科六璣藥種草木類各郡,下同,,桑 楮 胡桃 桐 茶伊那郡,下同。沙羅樹 樺皮 杉 檜材 樟木築摩、伊那二郡。慄伊那、高井二郡。柿築摩、伊那、諏訪三郡。竹伊那郡。箕竹水內郡戶隱山。松蕈伊那、更級、水內、佐久四郡。巖茸伊那郡。蠶卵紙各郡,每歲輸出之多本州爲海內第一。蜂蜜伊那郡。鯉天龍川,下同。年魚
鯽 鰻鱺 蝦 鱒千曲川。蜆諏訪湖。雉各郡,下同。雞卵
鹿角築摩、伊那二郡,下同。熊膽 駒築摩郡。羚羊高遠。生絲各郡,輸出與蠶卵紙。絹綢數品各郡,下同。白綢 真綿 木綿縮緬築摩郡松本、伊那郡高遠。綿絹高遠。彩纈木綿數品松本,下同,足袋 手巾木綿 小倉織松本及諏訪郡上諏訪。諏訪平上諏訪。山繭絹高井郡中野村。上田縞小縣郡上田。麻布築摩、高井、佐久三郡。鹽伊那郡大鹿村有鹽泉,閻村煮用之。菜種油各郡。石腦油水內郡。蜜蠟伊那郡。漆築摩、伊那、安曇三郡。紙類伊那、安曇、更級、水內、高井五郡,有奉書紙、糊人紙、宮本紙、大判紙、中摺紙、中判紙、杉原紙各類。蠶卵原紙小縣郡長瀨村。幹瓢築摩郡松本、伊那郡川下鄉。幹溫飩松本。蕨粉木曾。冰餅安曇郡大町、諏訪郡高島。冰蕎麥大町及水內郡戶隱山。漬蕨佐久郡。漆器築摩郡。陶器伊那郡。茶盆類築摩、伊那二郡,下同。竹器 櫛築摩郡。元結伊那郡飯田,上野國物產:砥石甘樂郡中小坂村,採出一年凡一五千三百二十貫。砥澤村凡一萬六千三百二十貫。吾妻郡本宿村凡二百四十貫。上澤渡村凡一千貫。利根郡小日向村凡五百六十貫。穴原村凡二百貫。共六所,一年合三萬三千六百四十貫。又甘樂郡菅原村、碓水郡川浦村方在試鑿。燧石甘樂郡自井。雁哈豆利根郡。蔥甘樂郡下仁田町。藍綠野郡新町宿。菸草片岡郡寺尾村、利根郡沼田。茶甘樂、山田、新田、吾妻、邑樂郡。桑苗吾妻郡原町。白目竹羣馬郡高崎町。蠶種各郡,以佐位郡島村爲最。繭蛹各郡。年魚利根川、島川、蕪川等。鱒利根川,下同。鯉 生絲各郡,以羣馬郡前橋町、甘樂郡富岡町、勢多郡水沼村爲最。織物各郡,以山田郡爲最。生絹綠野、多胡二郡諸村。大織縞佐位、那波二郡諸村。真綿佐位郡境町。綸甘樂、吾妻二郡諸村。
下野國物產:水晶鹽谷郡玉生村。明礬都賀郡小曾戶村、那須郡湯本村。丹礬都賀郡小曾戶村,下同。署石 硫黃鹽谷郡鹽原村、那須郡湯本村。切石河內郡荒針、田下二村。蠟石都賀郡足尾村。磁石那須郡須賀川村。砥石鹽谷郡川又村、門森澤。紫土鹽谷郡鹽原村。石灰芳賀郡梅內村、鹽谷郡鹽原村、都賀郡、安蘇郡各村。麻都賀郡。幹瓢河內郡宇都宮近村。菸草那須郡。人蔘都賀、河內、芳賀諸郡。黃連都賀郡日光山、鹽谷郡慄山村。茶安蘇、芳賀、那須諸郡。楮芳賀、那須諸郡。漆鹽谷、那須諸郡。石楠花都賀郡日光山中,下同。水松斧折木 茸類鹽谷郡鹽原村、慄山村。蠶種梁田、足利、安蘇、都賀、河內、芳賀諸郡,下同。繭 年魚絹川、那珂川,下同。黃骨魚
山生魚都賀郡日光山、鹽谷郡鹽原山。慈悲心鳥都賀郡日光山中。生絲梁田、足利、安蘇、都賀、河內、芳賀諸郡,下同。真綿 木綿織曝布芳賀郡真岡。紙那須郡烏山近村。陶器芳賀郡益子村、足利郡樺崎村。漆器都賀郡日光。木地塗物鹽谷郡慄山村。鍋釜安蘇郡佐野,藥翦粉那須璣羊羹都賀郡日光,下同。紫蘇卷 蕃椒磐城國物產:水晶自川郡鐮田村山中。硯石磐前郡西小川村,有小,石名饅頭石。白土石磐前郡白土村山中,以代煉化石之用。木葉石白河郡甲子山中。櫻化石出菊多郡勿來關址近傍沙磧。大一禹餘糧出白川郡常世北野村山中,又名金壺石。米各郡。大豆白川、磐前、磐城、石川、宇多、剎田六郡。菜種菊多、磐前、磐城三郡。茹翦白川郡諸村。藍菊多、磐前、磐城、伊具、宇多、亙理等數郡。人蔘白河郡鶴生村等數村。菸草白川、菊多、石川、磐前、田村t郡。茶白河、白川、菊多、磐前、宇多五郡。桑苗田村郡。於柿各郡。幹慄菊多、磐前、磐城、田村、標葉五郡。椎蕈菊多、磐前二郡。松蕈磐前、磐城二郡。海苔菊多、磐前二郡。蠻種田村郡小泉村等,以阿武隈川近村爲良。孫大郎.蟲刈田郡齋河村,治小兒五疳有效。蜂蜜菊多、石川、標葉、行方等數郡。五桔子白河、白川二郡。鰹節沿海諸村,小名、濱中作等處所制。鱺沿海諸郡。幹鰒磐前、菊多二郡。鮭鮫川、鐮田川、宇多川、阿武隈川等諸川。鱒菊多、標葉二郡。鰻鱺菊多、磐前、磐城、行方、宇多五郡。馬全州皆有出,以田村郡爲最。生絲白河、田村二郡。白綢田村郡。縮織標葉、行、宇多三郡。紙布剎田郡白石本鄉。延紙一名上遠野,出磐前、菊多二郡。料紙x,1田郡白石本鄉、伊具郡數村。鹽沿海諸郡。犬榧油菊多郡山中。淘器名相馬砂燒出,宇多郡中村、磐城郡赤井村、標葉郡大堀村、槽葉郡井出村等。藺筵菊多郡山田村、磐前郡金成村等。菅笠田村郡諸村。炭白河、菊多、磐前、磐城、田村、槽葉、標葉、行數郡。巖代國物產:硯石會津郡上添村。硝石會津郡。砥石會津郡瀧澤村、大沼郡大谷村、耶麻郡日中村、安積郡布引山。硫黃安達郡安達大郎山,呆出一年凡三萬一千二百五十斤。信夫郡吾妻山方試鑿。又出耶麻郡白木城村。白土大沼郡砂子原村。雲母會津郡蘆野原村。山鹽會津郡鹽澤村、部麻郡六鹽村。土硫磺耶麻郡白木城村、及安達、信夫二郡。麻苧會津、大沼二郡。藍會津、大沼、河沼、耶麻四郡。紫蕨會津、大沼二郡。幹瓢巖瀨郡。]諸藥草會津郡。菸草會津、大沼、巖瀨、安達四郡。桑安積、安達、信夫、伊達四郡。茶耶麻、巖瀨、伊達三郡。楮安達、伊達、信夫三郡。慄會津郡,下同。剝胡杉8 柿河沼、耶麻二郡。幹柿信夫郡,下同。林檎 梨 材木會津、大沼二郡,下同。松露松蕈 繭各郡。蠶種耶麻、安積、安達、信夫、伊達五郡。魚生各郡諸川,下同。鱒 鯉 鯽 年魚 鷹會津郡,下同。山雞 馬
熊 熊皮 熊膽 生絲各郡,安達郡針道爲第一等,/1、濱亞之。真綿耶麻、安達、信夫、伊達四郡。綿會津、大沼、河沼、耶麻四郡。白綢信夫、伊達二郡。大織安達、信夫、伊達三郡。羽二重伊達郡,下同。龍門絹 斜子絹 繪絹 平絹 紋織絹信夫、伊達二郡。白木綿會津、大沼、耶麻三郡。麻布大沼郡。繽子會津郡,下同。答布信夫折信夫郡。蚊帳地大沼郡。青苧會沼、大沼二郡。品繩會津郡。金引苧大沼郡大慄山村。雨合羽信夫郡。陶器會津郡慶山村、大沼郡本鄉村、安積郡福良村、安達郡二本松及巖瀨、信夫二郡。漆器會津郡若松,耶麻郡冢原村。銅器若松。紙大沼、河沼、耶麻、伊達四郡,安達郡川崎村。藺座若松及耶麻郡稻川上田村。蠟燭會津郡。蠟大沼、耶麻二郡。漆會津、耶麻二郡。刃物會津郡,下同。正阿彌細工物鍋釜會津、巖瀨、安積、伊達四郡。鐵瓶安積郡日和田村。油會津、耶麻二郡。仂Ⅱ羅油若松。木地會津、大沼、河沼、耶麻、信夫五郡。洌。(豆腐安積郡日和田村。冰餅安達郡深堀村。索麪會津郡。
陸前國物產:硫黃玉造郡鳴子村,採出一年一千三八十貫。慄原郡鬼首村,一百六十貫。共二所,一年合一千五百五十貫。明礬玉造郡鳴子村,採出一年四百五十六貫。石膏加美郡宮崎村,採出一年四千貫。米各郡,下同。大豆 甘薯名取郡前田村。苧麻慄原郡下宮野村。藺宮城、名取、柴田三郡。藍同上。又慄原、玉造、氣仙三郡。芎名取郡。澤瀉宮城郡。菸草宮城、名取、柴田三郡。茶宮城郡仙台、桃生郡飯野川村、名取郡根岸村。楮名取、柴田、慄原、氣仙四郡。桑宮城、名取、柴田三郡。實竹宮城郡。椎蕈桃生、牡鹿、氣仙三郡。海苔本吉郡、氣仙沼本鄉。和布氣仙郡海濱。昆布即海帶,本吉郡海濱。鹿角萊本吉、氣仙二郡海濱。蠶種遠田郡各村,登米郡米穀村。鱒名取川下同。年魚 鯉志田、遠田二郡。鱸牡鹿郡海濱,下同。鯛 鰹鮪 鯽鮫 鯤 鰨 章魚 鰒 蠣宮城郡海濱。馬黑川、加美、玉造、氣仙四郡。生絲各郡。真綿本吉、氣仙二郡。精好織俗名仙台,,出宮城郡仙台,下同。玉川織 八段掛織 宮城織八橋織 綾織羽二重 鹽宮城、桃生、牡鹿、本吉、氣仙五郡諸村。味噌仙台,下同。格 魚油本吉、氣仙二郡。魚粕宮城、牡鹿、本吉、氣仙四郡。五丹本吉郡水戶邊村。銅鐵細工仙台。陶器玉造郡上目村。漆器仙台。理木細工名取郡。紙仙台。氣仙行李氣仙郡上有住村。疊筵類名取郡笠島、慄原郡諸村。編笠仙台。菅笠宮城郡澤邊村。漁網仙台。
陸中國物產:水晶磐井郡折澤村。硯石磐井郡猿澤村,一年採出凡二貫餘。擊氐石同上。一年採出凡二;貫,又巖手郡御明神村。荏粒磐井郡細谷村。藍磐井郡中尊寺村、長坂村、膽澤郡下衣川村及巖手縣管內數村。菸草磐井郡,下同。苧麻 藺草 藥草數種巖手縣管內山野。紅花和賀郡北上川。紫草鹿角郡及巖手郡巖手山下。楮磐井郡。漆稗貫郡內川目村。檜巖手郡,下同。槽 鹿角菜閉伊郡沿海,下同。昆布 蠶種磐井郡一之關村、二之關村。鮭磐井郡狐禪寺村等n北上川上流、閉伊郡小本川。鱒磐井郡狐禪寺村、巖手郡丹藤川。鱈閉伊郡沿海,下同。鮪 鯤 魚粕 幹鰒 幹鰨 海蔘與州郡北方多產。午閉伊、九戶二郡。生絲磐井、膽澤、江刺、稗貫四郡,下同。真綿 縮緬巖手郡。大布稗貫、紫波、巖手諸郡。茜染木綿鹿角郡花輪町、毛馬內町,下同。紫染木綿 紙磐井郡。罌粟霰鹿角郡花輪町、毛內町。蕨粉和賀郡猿橋村,下同。蕨繩 疊表紫波郡北上川西方諸村及稗貫郡下仙內村。魚網膽澤、江刺二郡。
陸奧國物產:硫黃北郡田名部奧恐山中,明治六年採出,凡二十八萬貫。大顯二戶、三戶二郡。薯蕷二戶郡福岡。百合北郡田名部城澤。狗脊二戶郡,下同。蕨檜北郡諸山。昆布同郡,下同。鹿角菜鮭三戶郡市川、津輕郡十三瀉。鱈津輕 北二郡,下同。海蔘販賣之利頗多。海扇貝 幹鰒三戶、北二郡。牛北郡,下同。馬 殼塗漆器世俗名津輕塗,出津輕郡宏前。漆二戶、三戶二郡,下同。曬蠟山慈姑粉二戶、北二郡,下同。
羽前國物產:砥石村山郡風間村。寒水石置賜郡小國小玉川村。菊面石同郡小國町十四森。米田川郡,下同。菜種 麻村山郡狸森、澤口二村,下同。臬 紅花村山、最上二郡。白葡萄田川郡櫛引鄉。薄荷置賜郡砂冢村。菸草置賜郡米澤館山及山上、李山二村,村山郡東根、關山二村。楮村山郡長崎、土橋、金澤三村。桑各郡,下同。茶 蠶種各郡,以置賜郡北條鄉、下長井鄉、中鄉爲上品。熊膽置賜郡小國。鮭最上川,下同。鱒 生絲各郡,下同。真綿 絲織置賜郡,下同。精好織 數寄屋織 龜綾織最上郡新莊。縫糸置賜郡。青苧置賜郡大冢、伊佐澤二村。燒麩田川郡鶴網,下同。幹溫飩酒 漆村山、最上二郡。生蠟村山郡白巖村。蠟燭同郡山形町。花紋燭田川郡鶴岡。紙村山郡山形上山町、雙月村。筆置賜郡大冢、伊佐澤。漆器置賜郡米澤。繩席田川郡各村。
羽後國物產:硫黃仙北郡上檜木內村、雄勝郡高松村。石材秋田郡寒風山、仙北郡勝樂村、大威德山、蛭川村,雄勝郡關口村。砥石秋田郡。石磐雄勝、平鹿、仙北、河邊、秋田、山本諸郡。藍各郡,下同。以秋田郡獨枯村爲最。萜 菸草雄勝郡各村。杉材木各郡,秋田、山本二郡最多。檜材木仙北、雄勝二郡。虎斑竹飽海郡麓村山中。蠶種各郡。雷魚俗用參衝字,出秋田、河邊、山本三郡沿海,男鹿尤夥,下同。鱈幹蝦 幹鯴飽海郡沿海。八月鰻最上川。馬由利、雄勝、平鹿、仙北、河邊、秋田、山本數郡。生絲各郡。畝織秋田郡秋田町,下同。八丈縞 鹽河邊、由利二郡沿海各村。味噌飽海郡,下同。
幹鯤飩飽海郡酒田町、雄勝郡稻庭村、由利郡龜田町。蕨粉河邊郡船澤村。春慶塗物山本郡能代町。漆器飽海郡酒田村、雄勝郡大館村。曲物秋田郡大館町。樺細工仙北郡角館町。樗筵飽海郡。菅笠仙北郡角館町、秋田郡扇田村。
若狹國物產:瑪瑙遠敷郡遠敷村。硯石同郡。黑棋石大飯郡高濱村。石炭各郡。藍遠敷郡。苧遠敷、大飯二郡。茶三方、遠敷二郡。蜜柑各郡,下同。油桐 櫨實 海藻大飯郡海濱。繭各郡。鯉三方郡三方湖,下同。鯽 鰻鱺 鱒遠敷郡北川。鯛同郡小濱。鯽三方郡丹生浦。比目魚遠敷郡小濱,下同。蒸鰈 鹽青海蔘大飯郡高濱村,下同。烏賊名尺八烏賊。生絲各郡,下同。絹酒三方、遠敷二郡。索麪遠敷郡小濱。葛粉遠敷郡熊川村。厚紙遠敷郡。漆器遠敷郡小濱,下同。釘 蠟燭遠敷郡熊川村。
越前國物產:砥石足羽郡淨教寺村。青石一名笏谷石,足羽郡加茂河原村。燧石坂井郡一瀨、田頭二村。石炭敦賀郡泉村、赤崎浦及大野郡。菜種各郡,下同。牛蒡種 葛南條郡今莊。麻足羽郡及諸郡。菸草大野郡勝山出,額一年凡百萬廳。瓜蒂吉田郡經田村、坂井郡御簾尾村、丹生郡大田村。茶坂井、足羽及諸郡,明治五年製出,凡十萬斤餘。桑各郡,下同。油桐 梨子今立郡。茯芩坂井郡一瀨、赤尾二村。黃連大野、坂井二郡。黑海苔一名雪海苔,丹生郡菅生浦。繭今立郡各諸郡,下同。蠶種 鱈敦賀、丹生、坂井諸郡海濱,下同。鯖鰈 幹鯤 蟹 雲丹各郡海濱,以丹生郡菅生浦爲最。生絲各郡,下同。苧縮 木綿繾絲坂井郡丸岡。奉書綢足羽郡福井、大野郡犬野。木綿苧丹生郡石田村。白木綿坂井郡丸岡及諸郡。布各郡。真綿大野郡。蚊帳今立郡粟田部、南條郡武生、足羽郡福井、大野郡大野。油團福井。油各郡。漆大野、丹生、今立諸郡。銅線大野郡大野制,出二千貫。銅器同所制,出二千九百六十貫。鐮鍬庖丁類敦賀、武生。陶器丹生、坂井、足羽、吉田諸郡。大高紙坂井郡。奉書紙丹生郡。鳥子紙丹生郡及敦賀,下同。帳紙 半紙類 筵類各郡,以丹生郡爲最。鱈筵敦賀郡沓見村。火足羽郡置,出二千五百貫。蠟燭足羽郡。草履敦賀。
加賀國物產:切石能美郡鵜川村、河北郡戶室山、石川郡相合谷村。瑪瑙江沼郡那谷村、菩提寺村。木葉石江沼郡大土村。菸草江沼郡營谷村、石川郡河合村。茶能美郡今江村外三村,及江沼郡高尾村等。黃連能美郡日用村及白石麓諸村,下同。半夏 蠶卵紙石川郡末村、中戶村、金石町、能美郡山田先手村。鮭手取川、犀川、淺野川等。鯛海濱諸村,下同。幹鯤 雞金澤,下同。鶩 熊膽白山。生絲能美郡大杉村外數村。木綿能美郡小松町外數村。加賀絹能美郡及江沼郡大聖寺町。黑梅染石川郡金澤,下同。菊酒 落雁果名。索麪河北郡高松町。半紙能美、石川、河北三郡,下同。杉原紙 漆器ZT沼郡山中村。陶器名九穀燒,出汀沼、能美、石川三郡。石筆 象眼細工金澤,下同。扇名河波扇。菅笠金澤及河北郡。吳座能美郡吉竹村外二所。杓子江沼郡真砂村。
能登國物產:酸化滿庵羽咋郡火打穀村,一年採出一千六百零八貫。金砂羽咋羣川尻。黃連羽咋郡水蒲村、鹿島郡金丸村,下同。半夏 茯苓 石花菜羽咋郡鹿村、鳳至郡輪島町等。下同。磋草黑海苔羽咋郡福蒲、赤住二村,鳳至郡輪島町大澤村。白藻諸海濱。鯽鳳至郡宇出津村、鹿島郡江泊村。鯨鳳至郡宇出津村、松波村等。海蔘鹿島郡能登島、鳳至郡中居村。蒸鰒輪島町。馬羽咋、鹿島、鳳至三郡。木綿羽咋郡羽咋町、富本町傍。布羽咋郡安部屋村、鹿島郡德丸村等。鹽諸海濱。酒鹿島郡七尾。索麪鳳至郡輪島町、珠洲郡蛸島町。漆器輪島町。建具鹿島郡田鶴濱。
越中國物產:硝石礪波郡凡七十村。硫磺新川郡立山、湯屬疊砥石新 孔郡福平村、島尻村。瑪瑙礪波郡大西村、才川噸謗。壹川、婦負、礪波三郡諸村。茶婦負郡追分茶屋村外五村。菸草新川郡吉野村、愛場村。黃連礪波郡安居川。黃蓍新川郡伊折村外二村。枝柿婦負郡八尾町、礪波郡福光村。蠶種婦負郡八尾町、礪波郡井波、城端、金石動町等。繭同上所及礪波郡福光村。幹鮎新川郡富田町。鮭郡泊町及射水郡大門、新町。鯤新川、婦負二郡海濱,及射,郡冰見町、新湊叮爲最,俗名冰見媼。鱈新川郡魚津滑川及射水郡新湊町,下同。鰨劍新川、婦負、射水三郡海濱。幹琵琶魚新川郡魚津、滑川。烏賊黑作新川郡魚津,下同。鰍 鯛魚津及生地村、滑川、水橋町等。豬礪波郡五個山。熊膽新川郡立山,下同。熊皮 生絲婦負、蠣波二郡。下同。真綿 吳郎丸布蠣波郡福光村外數十所。絹蠣波郡城端、井波。幣蠣波郡福野村外二所。苧紿蠣波郡中田村'二所。棧留縞礪波郡福光豐二所。八講布礪波郡秋元村外數十所。白木綿新川郡魚津町外數所。山慈姑粉新川郡境村外二所。葛粉新川郡龜谷村。蕨粉新川郡舟見村。鹽新川郡宮崎村。反魂丹富山,下同。一角丸金銀銅鐵諸器新川郡富山、射水郡高岡等,下同。象眼細工 縫針射水郡冰見。漆器新川郡魚津、礪波郡津澤、射水郡高岡。紙類半紙、八寸、鳥之子、笠紙數種,出婦負郡野積穀、礪波郡五個山。傘射水郡高岡。菅笠礪波郡福光村外二所。蓑礪波郡五個山。和田菸草人礪波郡和田、新町。
越後國物產:瑪瑙蒲原郡答目村、樸木澤,自明治五年一月至七月採出六百六十五貫八百錢。磐石蒲原郡川內村。切石蒲原郡田上村。砥石蒲原郡彌彥村、笠堀村、仙見村、上三光村、巖船郡大內淵村、菰川村。紺青蒲原郡岡澤村。石腦油蒲原、三島、刈羽、頸城四郡。石炭頸城、巖船二郡。菜種蒲原郡。茹翦蒲原郡小搦村。蕨蒲原郡。蓮根蒲原郡諸湖,下同。菱 蓴菜 菸草蒲原、頸城、魚沼、三島四郡。下同。藍葉 藥草諸品 茶蒲原郡村松町、新津町、黑川町,巖船郡村上町、山邊裏村、波瀨町、大月村、巖崎村。漆蒲原郡新發田町。慄醬一,蒲原郡,下同。梨 杉柿 林檎 材木蒲原郡及巖船郡,下同。椎蕈 雪海苔粟生島,下同。和布 神馬藻 繭蒲、魚沼、古志三郡。蠶卵紙魚沼、古志二郡。鮭蒲原、巖船二郡外諸河湖,下同。鱒鯉川鱸八目鰻公魚鯽鈔鰱鯊鯇
年魚 鱉 蜆 鯛海濱諸町,下同。鯽 鯖 鱈 鱈 石首魚海鷂魚 鱝鯨鯤鮫 章魚 蝦 蛤牡蠣鰒粟生島最多。榮螺 乾魚三島、x,羽、頸城三郡。鴻蒲原郡,下同。雁 鳧 山雞 小鳥漬松村町。熊蒲原郡及巖船、魚沼二郡。生絲蒲原、巖船、魚沼、古志四郡。麻苧蒲原郡諸村。縮布魚沼、羽、頸城三郡。精好平絹蒲原郡、五泉郡及巖船郡山邊裏村、魚沼郡十日町。綢蒲原、古志、魚沼三郡。絹縮蒲原、魚沼二郡。麻布蒲郡。絲織蒲原郡五泉町,下同。白絹 白練綾 繭綢蒲原郡太平村。纈纈木綿蒲原郡白根町。木綿蒲原、頸城二郡。足袋五泉町。蠶種古志、魚沼二郡。酒蒲原郡諸村、三島郡與板。:饒酎蒲原郡新溻、沼垂。鹽巖船郡角田村。水飴蒲原、頸城二郡。越雪蒲原郡新溺、古志郡長岡。葛粉蒲原、頸城、魚沼三郡。銅器蒲原郡燕町。鍋釜蒲原郡長岡、津川。鑷頸城郡高田。漆器蒲原郡新溺。陶器蒲原郡村松外三村。瓦蒲原郡笸岡村。紙蒲原、古志、刈羽三郡。生蠟各郡。蠟燭蒲田郡津町川,下同。仂Ⅱ羅油 桐油蒲原郡新溺、巖船郡村上町。金弓苧三島郡與板。疊蒲原郡新溻,下同。明荷 葭簾 竹器蒲原郡村松町,下同。網白箸蒲原郡小須戶町。鍬柄蒲原郡吉平村。團扇蒲原郡白根町及三島郡與板。
佐渡國物產:無名異雜大郡相川。密佗僧相川制,礦場。化石羽茂郡新保村。砥石加茂郡上新穗。半夏雜大郡煙方村、加茂郡新穗村。榧實羽茂郡。細辛各郡,下同。黃連 茯苓 蒼朮雜大郡小倉村、羽茂郡小木村。竹加茂、前濱。藻化各郡,下同。石花菜荒布 和布 海苔 蔓藻雜大郡二見村、羽茂郡豐田村。鯤各郡,下同。鹽鱈 鹽鱈 烏賊 幹河豚 幹鯨 幹鰒 海鼠 牛外海部諸村。裂織外海部諸村。葛粉雜大、加茂二郡,下同。山慈姑粉 網端繩 無名異燒陶器雜大郡相川,下同。瑪瑙細工 鑄物細工雜大郡五十里本鄉。
丹波國物產:砥石桑田、船井二郡。燧石桑田郡山階村、多紀郡鏈見村、冰上郡戶坂村外諸村。石灰桑田、船井二郡,及冰上郡上倉村外二村。大豆桑田、船井二郡。黑豆桑田、船井、多紀、冰上、天田諸郡。百合桑田、船井二郡。藥翦船井郡諸村。甘薯冰上郡牧山。草綿多紀、冰上、天田三郡及船井郡八木村。菸草各郡。黃連桑田郡及冰上郡牧山。條各郡。柿桑田、船井、何鹿三郡及冰上郡久下莊。慄船井郡及冰上郡久下莊。椒何鹿郡及多紀郡奧煙村、冰上郡久下莊。椋葉船井郡。杉材桑田、船井二郡,下同。薪 斑竹冰上郡柏原外諸村。松蕈桑田、船井二郡。蜂蜜桑田郡。年魚保津、和知二川。生絲各郡。貫縞織冰上郡佐治町。綿布何鹿郡綾部及近旁諸村。蕨粉桑田郡。桑酒船井郡八木村。海菜桑田郡犬甘野村。藺席船井郡諸村。陶器多紀郡立杭村。木地挽物桑田、船井、何鹿三郡。桐油天田郡。炭桑田、船井二郡。
丹後國物產:硯石中郡小原山近時鑿出。赤小豆中郡長岡村。蜜柑加佐郡由良村。海草類瀕海諸村。鰻鱺竹野郡淺茂湖、小濱湖。劍Ⅲ與佐郡伊根浦。鱺與佐郡巖瀧村。白乾烏賊魚與佐郡宮津。乾魚瀕海諸村。鯨蕪骨與佐郡龜島村。海鼠與佐郡伊根浦。撰絲各郡。縮緬與佐、竹野二郡,以中郡峯山爲最上品。綢縞與佐郡巖瀧村。帳紙與佐郡蛔各村、加佐郡北原村、熊野郡神谷、河梨、櫪谷三村,下同。上紙 半紙 漆各郡。蠟與佐、加佐二郡,下同。桐油但馬國物產:紫水晶出石郡奧野村四極山有之,然甚稀。葡萄蠟石養父郡加保村。砥石二郡諸寄村、氣多郡三原村。溫石養父郡中村。苧麻氣多郡及諸郡。菸草朝來郡巖屋谷村、八代村。串柿出石郡藥王寺村、大河內村。山椒養父郡朝倉村。城奇海苔城崎郡及海濱諸所,下同。諸海草美含郡字日村,以田久日村爲最佳,有石花菜、海藻、荒布、鹿尾菜、海蘊、和布數品。蜂蜜養父、氣多二郡諸村。鱒豐岡川、氣多川,下同。鮭 年魚出出石川、氣多川、朝來川、養父川,以養父郡八木川所出爲名品,俗名八木大郎,頗巨大,頂有起肉。鱈北海中。牛七味郡小代谷諸村。生絲養父、七味、朝來、氣多四郡。真綿養父郡及諸郡。綿養父郡大屋谷、八木谷村。麻絲氣多郡。縮緬出石郡中山村。、布七味郡。紙出石郡煙山村、木村、大田村、市場村,美含郡桑野木村、林村,出上紙、中紙、帳紙、文庫紙等。又城崎郡煙上村出杉原紙。陶器出石郡出石。漆器朝來郡竹田。柳行李城崎郡豐岡。蕨繩9r父郡諸村。針二郡濱坂村。麥藁細工城崎郡湯島村。
因幡國物產:硯石巖井郡長谷村、八東郡諸鹿村。砥石氣多郡酒津村。白珊瑚巖井郡浦留村。苧麻八東、智頭二郡。藍各郡。菸草八東郡。黃連八東、智頭二郡。羌活各郡。茶智頭郡,下同。慄材 杉木八東、智頭二郡,下同。杉板 木槿皮智頭郡智頭。巖茸八東郡,下同。松蕈 海藻沿海諸村。蜂蜜八東、智頭二郡。鱒邑美、高草、八上三郡。年魚八上、智頭二郡。鰻鱺高草郡湖山村。煉熊膽智頭郡大內村、南方村、野原村。生絲各郡,下同。木綿 絹布法美郡神垣村、八東郡市場村。漆各郡。紙高草、氣多、智頭三郡。蠟法美郡宮下村、邑美郡鳥取町、氣多郡志加奴村、智頭郡加瀨木村。疊表八東郡。杉9行李智頭郡用瀨。葛粉智頭郡。
伯耆國物產:白珊瑚河村郡。水晶河村郡鐮田村、會見郡g內村、池野村,日野郡藤屋村、印賀原村。砥石日野郡上崎村、久米郡北尾村、富海村、會見郡葭津村。紫石英目野郡藤屋村。雲母久米郡倉吉。無名異八橋郡三本杉村。石灰日野郡多里。胡麻各郡,下同。甘薯苧麻 綿 藍 紅花 竹節人蔘日野、河村二郡。御種人參汗入、久米、會見、日野四郡。黃連汗入、日野二郡。羌活各郡,下同。山歸來 艾汗入郡。椎蕈各郡。茅蕈久米、日野二郡。海藻沿海諸村。和布八橋郡逢束村。鰻鱺河村郡東鄉池。鯛八橋郡松谷村。鯔會見郡渡村。車海老同郡米子。海蔘沿海諸村。熊膽河村郡沙原村、日野郡船場村。木綿各郡。半紙日野郡。漆各郡,下同。蠟幹溫飩 幹瓢汗入、日野二郡。砂糖會見郡葭津村、渡村。索麪會見郡米子。稻掇久米郡倉吉。鐵鍋久米郡若土村。鐮久米、日野二郡,下同。鍬出雲國物產:瑪瑙意宇郡玉造村、花仙山,下同。消石 砥石 磁石 水晶,造村、馬脊山。蕎麥能義、神門二郡。蕪菁仁多郡。蘿、秋鹿郡,下同。牛蒡 甘薯各郡,下同。人蔘 菸草楮大原、仁多二郡。蜜柑各郡,下同。慄 梨 桃 十六島海苔橢縫郡十六島鼻。和布神門郡日御崎。年魚意宇、神門二郡。鱸實道湖、神西湖,下同。鯉 鯽 鰻鱺 鯛瀕海諸郡,下同。鱷 鯖神門郡,下同。鯽艫島。鯔鵜咔浦。丸鰒神門郡,下同。串貝 海蝦島根郡本莊,下同。海鼠 牛各郡,下同。馬 繰綿能義、意宇、出雲、神門四郡,下同。實綿 木綿各郡。荒苧大原、仁多、飯石三郡。桐實油島根、楣縫、神門、飯石四郡。紙類意宇、大原二郡。生蠟各郡,下同。蠟燭 繩 瓦島根、秋鹿、飯石三郡。陶器島根郡西川津村、能義郡富田村、意宇郡布志名村。玉細工意宇郡湯町村。
石見國物產:署石邇摩郡銀山,下同。無名異 薯蕷邑智郡粕淵村等。甘薯安濃、邇摩、那賀、美濃四郡。蕪菁安濃郡志學村。山葵鹿足郡田野原村、安濃郡池田村、美濃郡紙祖村。麻邑智郡。藍各郡,下同。茶 楮那賀、美濃、鹿足三郡。柿各郡,下同。慄 棕櫚桐美濃、邑智、鹿足三郡。椎蕈美濃郡匹見村、紙祖村。香蕈那賀郡今市村、邑智郡井原村。和布那賀郡及諸浦。海苔邇摩郡溫泉津、美濃郡高島。蜂蜜鹿足、美濃二郡。年魚江川、高津川。魚波根湖。夠那賀郡及諸浦,下同。鯖 鱈 鰨 幹鯤 幹鰒 鹿皮那賀、鹿足二郡。牛皮那賀郡淺井村、鹿足郡後田村。坌坌邑智、那賀、鹿足三郡。
山繭絲那賀郡。木綿那賀郡濱田。扳苧邑智、美濃二郡。紙布各郡。半紙那賀、美濃、鹿足三郡。漆邑智、鹿足二郡。蠟各郡。桐油邇摩、邑智二郡。魚油那賀郡諸浦。葛粉邑智郡西田村、鹿足郡津和野等。瓦那賀、邇摩二郡。石細工邇摩郡溫泉、津福、光天、河內、仁萬村。隱岐國物產:馬蹄石周吉郡津井村。樅板周吉、隱地二郡各村,下同。桑板 杉板 和布各郡,下同。荒布 鯖各郡,下同。鰩鰨海蔘幹鰒牛 馬
播磨國物產:切石印南郡龍山。蠟石神東郡福本村。硯石夫粟郡奧小屋村。陶器 素石飾東郡山脅村。蘿蔔揖東郡網幹浦外諸郡。瓜揖東郡林田村。幹瓢揖東郡網幹浦、印南郡志外諸郡。幹蕨失粟郡實粟。菸草明石、賓粟、佐用諸郡。黃連多可郡銀冶屋村。種人參神東郡西光寺村。茶飾西郡、山之內、外諸郡。杉板神東郡笠谷外諸郡,下同。櫸板 松蕈飾西郡書寫山、神東郡瀨加村外諸郡。青海苔揖東郡網幹浦,下同。昆布海苔 黑海苔飾東郡下中島村。蠶種明石、加古、飾西諸郡。年魚瀧野、加古、揖保諸川。鰻鱺多可郡丹波川、並諸川。鯛明石郡明石並諸浦,下同。玉筋魚 鯤揖東郡家島。章魚加古郡二見村、明石郡明石。海藤花明石。海蔘揖東郡家島。蠣加古郡二見村。明石縮明石郡。博多織多可郡大屋村。高砂染飾東郡姬路,下同。曬木綿 帆木綿明石郡明石。杉原紙加西郡三原村。靼革飾東郡高木村、揖東郡廣山村。革細工飾東郡姬路、揖西郡室津。陶器飾東郡山野井村,名東山燒。明石郡大藏谷,名舞子燒。鍋釜鐫飾東郡姬路。釘飾東郡松原村。鋸 鍶 鑿 鋏
剃刀俱出美囊郡三水町,下同。.算盤 明石玉明石郡明石。阿膠飾東郡高木村、揖東郡和久村。炭實粟、神西二郡。鹽飾東郡宇佐崎村、印南郡的形村、大鹽村、赤穗郡赤穗。燒鹽赤穗。冰藥翦多可郡杉原谷。
美作國物產:綠礬久米、北條郡坪井上村、立野山採出,凡六千十六貫。硯石真島郡竹原村。砥石吉野郡五名村、大庭郡目木村。溫臼勝南郡周佐村、真島郡田口、粟原二村。石灰英田郡萬善村、東北條郡青柳村。蘿蔔真島、高田二郡。山葵真島郡庭神村。獨活西西條郡上齋原村、真島郡星山村。菸草大庭郡德山村、真島郡茅部村、久米南條郡荒神山、山之上二村。奈英田郡海內村、西西條郡中谷村。楮大庭、真島二郡。松覃勝南郡明見、行信、藤田諸村,西西條郡貞永寺村。年魚真島郡高田、見尾二村。熊膽東北條郡下津川村。雲齋木綿西北條郡津山。大三摺紙英田郡海田、南海、海內諸村。半紙三折真島郡若代、月田二村。燒酎久米、南條郡弓削村。搗慄東北條、西西條、大庭三郡。葛粉東北條、大庭二郡。鑄物西北條郡津山吹屋町。炭西北條郡越煙村。
備前國物產:水晶貌島郡鷲羽山。雲母津高郡喜田、豐岡二村。磁石津高郡野口村。蠟石和氣郡三石、野谷二村。真石邑久郡犬島。菸草和氣、赤坂、津高三郡,下同。茶 楮赤坂、津高二郡。竹磐梨、津高二郡。海苔兒島郡藤戶村。龍鬚菜和氣郡西片上村、邑久郡小津村、小島郡胸上村。鰻鱺邑久、貌島二郡海濱諸村,下同。鯛 馬鮫魚 繪殘魚 水母 望潮魚 烏賊 海蔘和氣郡日生、難田二村,邑久郡蟲明村。海鼠邑久郡蟲明、尻海二村。生綿各郡。小倉織貌島郡,下同。真田織 雲齋織 紙和氣、赤坂、御野三郡。刀劍邑久郡長船村。匈器和氣郡伊部村。疊表御野郡諸村。漆和氣郡諸村。阿片和氣郡伊部村。鹽貌島、邑久二郡。酒各郡,下同。醬油砂糖和氣、赤坂、津高三郡。
備中國物產:綠礬川上郡坂本村。砥石淺口郡小坂東村。蕎麥哲多郡煙木村。芋川上郡神原村,下同。牛蒡 胡蘿蔔賀陽郡槁村。奈賀陽、上房、阿賀、哲多、川上郡,下同。菸草 柿上房郡。楠小田郡高島。松蕈都宇郡。香蕈哲多郡。鯛淺口郡小島衝,下同。比目魚 八目鰻阿賀郡。牛各郡。綿小田、淺口、下道、窪屋、都字、賀陽六郡。鹽淺口、窪屋二郡。索麪上房、窪屋二郡。茹翦賀陽、哲多二郡。柚餅子小田郡矢掛町。紙上房、賀陽二郡。檀紙上房郡高梁東村。疊表小田、窪屋、都宇、賀陽四郡,下同。杉行李 鑄物賀陽郡阿會村。炮烙淺口郡新莊村。團扇賀陽郡撫川村。
備後國物產:白石英奴可郡平子村、三次郡上作木村。貝石奴可郡福代、粟田、大屋三村,三上郡莊原、宮內二村,惠蘇郡下門田村。綿石奴可郡大佐村。切石御調郡尾道。蘿蔔御調郡。蕨惠蘇郡奧門田川、北竹、地谷三村。麻奴可、甲奴二郡。菸草神石、御調、甲奴、奴可、三次五郡諸村。茶神石郡龜石村。楮御調郡河面村。穢6世羅郡田打村。串柿御調郡三莊村。幹慄奴可郡油木、森脅、粟田三村。香蕈世羅、奴可、惠蘇、三次四郡。年魚御調、惠蘇、三次三郡。鮑世羅郡向江田村、和知川。鱸御調郡尾道。鯛沿海諸村,以沼隈郡田島爲最。牡蠣出向島,名日歌蠣。鹿皮三次郡。生絲深津郡福山、惠蘇郡大月村。繅綿福山。木綿調御郡向島、因島。鹽御調郡三原町。酒御調郡尾道町、三原町。保命酒出沼隈郡輛津,又有忍冬酒、菊酒、梅酒、不老酒、養氣酒,味淋本直各種。燒酎 酢輛津尾道。索麪福山。奉書紙三上郡莊原村,下同。杉原紙 鐵器錨及農具等,輛津尾道。柿漆御調郡大濱、三莊諸村。戶障子類甲奴郡矢野村、世羅郡別迫、青近二村。疊表出沼隈、御調二郡諸村,俗名備後表,以沼隈郡山南村爲最。千羽三次郡三次町,即疊表之粗者。花吳座沼隈、御調二郡諸村。菅笠三上郡莊原村、惠蘇郡山內組諸村。
安藝國物產:綠礬沼田郡久地、毛本二村,一年採出凡2千二g貫。又八木、後山二村均有采出。石英豐田、佐伯、山縣、高田四郡。白石豐田郡東野村。浪石豐田郡獲路村。砥石山縣郡土橋村。石灰豐田、賀茂、安藝三郡。茶豐田、山縣二郡。菸草山縣、高田二郡。實綿豐田郡木鄉村。麻沼田、山縣二郡。藍高官、沼田二郡。楮各郡。柿高宮、沼田、山縣、高田四郡。穢6豐田郡太長村。梨高田郡上入江、江二村。蜜柑安藝郡浦刈島。大棗高宮郡可部町。人蔘山縣郡諸村。山葵佐伯、山縣二郡。蕨山縣郡戶河內村。椎蕈山縣郡。松蕈高田郡。香蕈山縣、高田二郡。藥翦山縣郡。海苔安藝郡仁保島、沼田郡江波村。材木山縣郡,下同。薪 山繭山縣、高田二郡。浮鯛豐田郡能地村。-出:平鰈安藝郡坂村,及瀨戶、倉橋二島。目張魚安藝郡浦刈島。年魚大田川。鯤佐伯郡。蠣安藝、沼田、佐伯三郡。海蔘安藝、佐伯二郡。幹海老安藝郡。雁高宮郡可部町,下同。鴨 牛馬皮沼田郡。生絲沼田、佐伯、山縣三郡。麻絲沼田郡。掇苧高宮、山縣二郡。繰綿沼田郡廣島。山繭綢高宮郡,下同。曬荒苧 木綿豐田郡忠海町、安藝郡諸島、佐伯郡能美島。蚊帳地布賀茂、高田二郡。疊緣布高宮郡玖村。奉書紙佐伯郡,下同。半紙 塵紙 諸口紙佐伯、山縣、高田三郡。疊表山縣、高田二郡。吳座沼田郡。鑄物山縣郡大朝村。鐵線山縣郡。鐵釘沼田、山縣二郡。鐵鍬沼田郡廣島,下同。藥罐 傘 漁網賀茂、安藝二郡。檜皮繩豐田郡明石方村。炭山縣郡。枝炭佐伯郡吉和村。漆山縣郡戶河內村。鹽豐田、賀茂二郡。砂糖安藝郡江田村。飴安藝郡。幹柿高宮、高田二郡。蕨粉山縣郡戶河內村。索麪豐田郡瀨戶田町,下同。幹溫飩
周防國物產:水晶吉敷郡臺道村、佐波郡德地村、玖珂郡巖國。紫水晶吉敷郡臺道村。蠟石都濃郡長穗村。磬石佐波郡三田尻中之浦。砥石熊毛郡室積村、玖珂郡椎野村。硝子石吉敷郡仁保村。鈴石佐波郡柚木村。木葉化石柚木村及大島郡平羣島。綠礬玖珂郡山代。禹餘糧吉敷郡仁保村。石灰都濃郡笠戶島。油拔土熊毛郡室津村。茶碗藥土吉敷郡小郡南原。菸草佐波郡德地村。半夏吉敷郡小郡白松。茯苓吉敷郡佐波山。茶佐波郡船路村、巢山村,都濃郡鹿野村,玖珂郡高森村。櫸材佐波郡德地滑山。椎蕈玖珂郡山代。蜂蜜玖珂郡山代。海蔘熊毛郡上之關。張海鼠都濃郡串濱。辨慶蟹吉敷郡秋穗。於瀨戶貝大島郡大島浦。幹榮螺熊毛郡上之關。縮布玖珂郡巖國,下同。縮木綿 縞縮木綿 縞木綿大島郡,下同。投綱絲 蚊幅玖珂郡巖國。燒鹽佐波郡三田尻、熊毛郡上之關。半紙出玖珂郡山代、佐波郡德地村,有小半紙、小杉紙、寸廣紙、奉書紙、美濃紙、半切紙、傘紙。櫨蠟都濃郡德山。
長門國物產:銀石阿武郡須佐村、金井。金色沙豐浦郡瀧部村。紫金石厚狹郡平沼田村、長谷。紫線石厚狹郡森廣村。紫眼石厚狹郡鑄物師屋村。紫斑石豐浦郡一股村大峯,下同。青雲石以上五石可充硯材。石鐘乳美禰郡秋吉村。金剛砂美禰郡長登村。巖綠青長釜村及阿武郡藏目喜村,下同。巖白綠青 巖紺青 巖空青巖白空青 紫根美禰郡,下同。纈草 菸草 茶阿武郡。杉材阿武郡滑石。石花菜大津郡。幹鰨大津郡川尻浦,下同。幹鰒幹烏賊厚狹郡埴生。平家蟹豐浦郡壇浦。日月殼豐浦郡室津浦。絞鹿予阿武郡荻。紙阿武、美禰二郡。五色鹽豐浦郡豐浦。蠟大津郡g)村。陶器出阿武郡荻,名松本燒。出大津郡深川村,名深川燒。鯨熨斗大津郡川尻浦。藤細工阿武郡荻。竹細工豐浦郡豐浦。紀伊國物產:砥石牟婁郡。那智黑石牟婁郡佐野村海濱。瀑布石牟婁郡東山村、古屋谷。白石海部郡大崎浦、白神磯。綠礬牟婁郡真砂村。土硫黃牟婁郡湯峯村。石灰名草、在田二郡。大麻在田郡。蘿蔔名草郡中島村。薇伊都、在田、日高三郡。甘薯名草、海部二郡。芋牟婁郡。茹翦伊都、那賀二郡。葛各郡。西瓜名草郡布引村。甘蔗各郡,以那賀爲最。菸草伊都、目高、牟婁三郡。茶各郡,下同。杉 高野模伊都郡。櫨日高、牟婁二郡。棕櫚那賀、在田二郡。梅海部郡。柿那賀、伊都二郡。枇杷在田郡。蜜柑名草、海部、在田三郡,下同,以在田爲最。橙 楊梅名草郡。茯苓伊都、日高二郡。竹牟婁郡。薪材牟婁、伊都、在田、日高四郡,以牟婁爲最。松蕈名草、那賀、伊都三郡。椎覃日高、牟婁二郡,下同。石茸 茅蕈伊都、日高、牟婁三郡。海否海部、日高、牟婁三郡,以海部郡和歌村爲最。青苔在田、日高、牟婁三郡。和布海部郡加大。海藻數種名草、海部、日高、牟婁數郡。蠻各郡,以伊都、在田爲最。蜂蜜牟婁郡。年魚名草、牟婁二郡。鯉紀伊川。鯤海部郡加大及和歌山近海。鱝牟婁郡,下同。鰹節 鯛海部郡。大灘魚牟婁郡和深浦。鯨牟婁郡古座太地諸浦。海蔘海部郡。牡蠣海部郡和歌村。鰠鱝牟婁郡田邊。海獺海獺郡海獺島。鶴海部郡,下同。水喜鵲 雁各郡,下同。野豬 絲名草、海部二郡,下同。緦絲 木綿布各郡。聾織日高郡御坊村。紋習習織和歌山及那賀郡野上村。雲齋織海部、名草二郡。足袋和歌山。高野紙伊都郡。神野紙那賀郡。花井紙牟婁郡花井村,名爲十文字紙。保田紙在田郡山保田。山地半紙日高郡。忍冬酒和歌山鷺森。酢那賀郡粉河村。醬油在田郡有玉井醬,俗名金山寺味噌。魚油牟婁郡。奈良漬和歌山。鹽名草郡。砂糖名草、海部二郡。葛粉牟婁郡田邊。冰豆腐伊都郡高野山。瓦名草郡,下同。陶器稱爲名草燒。蠟燭在田郡湯淺村。漆各郡,以在田、日高二郡爲最。炭牟婁、伊都、在田、日高四郡,以牟婁爲最。松煙在田郡山保田、日高郡山地、牟婁郡田邊。懷爐灰和歌山。檜木笠日高郡龍神村、牟婁郡本宮。栩細工牟婁郡田邊。碗名草郡黑江村,下同。折敷 團扇那賀郡粉河村。傘出和歌山,名松葉傘。煙管那賀郡粉河村。
淡路國物產:黃土各郡。御影石津名郡。平林石津名郡平林村,可供盆玩。溫石三原郡沼島浦。砂利土津名郡。白檜土三原郡池內村。茶各郡。海發由良浦,下同。板和布 白海苔 幹鰈津名郡假屋村。海藤花津名郡室津浦。海蔘三原郡福良浦。馬機浦及近村。緦絲各郡。陶器三原郡伊賀野村。
阿波國物產:燧石那賀郡大井村。甘薯美馬、三好二郡。藍板野、名東、名西、波、麻殖、美馬、三好七郡。菸草名西、麻殖、美馬、三好四郡。茶名東、名西、美馬、三好、勝浦、那賀、海部七郡。黃楊那賀郡。和布板野、海部二郡諸浦。海蘊小鳴門。年魚吉野川、勝浦川。鱸瀕海諸郡。鯛嗚門。馬鮫魚瀕海諸郡,下同。鯔 牛尾魚 鯊魚名東郡。蝦名東、那賀二郡。海蔘那賀郡。鰹節海部郡諸浦。煎鯤那賀郡橘浦。雞卵阿波、麻殖、美馬、三好四郡。緘織名東郡。神代縞麻殖郡。瓷器板野郡。漆器美馬郡半田村,俗名半田碗。紡車針阿波、麻殖二郡。紙麻殖、美馬二郡。鹽板野、名東、那賀三郡。砂糖板野、阿波、那賀三郡。冰豆腐麻殖郡山田村。索麪美馬郡。葛粉美馬、三好二郡。炭三好、那賀、海部三郡。
贊岐國物產:石山田郡庵治村、豆島、豐島。黃土寒川郡是宏村。蘿蔔三木郡原村、香川郡中村。菸草香川郡安原村、鵜足郡勝浦村外各郡。山椒寒川郡富田中村。朱欒那珂郡。松蕈寒川郡長尾村、那珂郡鹽入村。海松布寒川郡志度浦、三野郡託間浦。青海苔多度郡白方村。年魚香川郡安原村、鵜足郡常包川。鯔大內郡安戶浦。鯛香川郡高松、三野郡大濱村、鹽飽島,下同。馬鮫魚 鯤鰠鱝大內郡引田村、寒川郡津田浦。海蔘大內郡引田村、寒川郡鶴羽村、香川郡高松。木綿三野、豐田二郡。保多縞香川郡中村。葛布鵜足郡勝浦村。鹽大內郡松原村、三木郡牟禮村、山田郡漏元村、阿野郡板出村、鵜足郡宇多津村外諸浦。醬油大內郡引田村、三田郡仁尾村。砂糖各郡,以大內郡引田村爲最良。飴那珂郡琴平。索麪大內郡田村、香川郡百相村、那珂郡琴平村、小豆島。瓶香川郡御廄村。炭三木郡津柳村。團扇那珂郡丸色。
伊豫國物產:砥石浮穴郡砥部,採出一年凡六萬六千蜒。蠟石浮穴郡久萬山。切石溫泉郡。片石新居郡荒川山村。赤蕪溫泉郡,下同。牛蒡 藥翦和氣郡太山寺林。甘薯越智郡大島。芋魁新居、宇摩二郡。生薑宇摩郡寒川村。山葵新居郡藤之石山村。藍宇摩、喜多、宇和三郡。苘麻新居郡。當歸浮穴郡太平村。菸草宇摩、喜多、浮穴三郡。奈喜多、新居、浮穴三郡。楮新居郡冰見村。棕櫚宇摩、新居二郡,下同。材木 薪新居郡古川村。香蕈宇摩郡關之戶。椎蕈宇和郡目黑、吉野、松丸諸村。年魚新居、喜多二郡。章魚新居郡西條。幹媼宇和郡。鰹節宇和郡又海浦。海蔘越智、宇和二郡。鰨宇和郡三崎浦,下同。幹鯤 蛤新居郡西條。鷹石鏈山。鶉宇摩郡。綿宇摩、新居、周敷、野間、伊豫五郡。木綿越智郡。木綿縞溫泉郡松山。盟野間郡波止濱、和氣郡新濱、新居郡埴生村、多喜濱、越智郡巖城島、弓削、島津、倉木浦。砂糖宇摩郡及伊豫郡黑田村。索麪溫泉郡道後村、宇和郡松丸村。紙喜多、浮穴、字和、新居、桑村、宇摩諸郡。櫨蠟喜多、浮穴、宇和三郡。漆宇摩郡。鱉甲宇和郡久吉浦。陶器浮穴郡。木地浮穴郡久萬山。扶桑木細工.溫泉郡道後。瓦野村郡菊間。簾浮穴郡父之川村。
土佐國物產:珊瑚珠安藝郡室戶岬及幡多郡三崎衝、八幡瀨、柏島衝有之,幡多郡伊佐、松尾、大濱等數十村時有采出。水晶幡多郡頭集村、伊佐浦。蠟石吾川郡樅木山村、橋山、西津、賀才村、西瀧山,皆未鑿。由氐囪安藝郡甲浦、高岡郡谷地村、幡多郡津藏淵村。硯石安藝郡元浦、高岡郡宇佐浦。燧石土佐郡一宮村。溫石長岡郡豐永鄉、土佐郡本川鄉。禹餘糧高岡郡谷地村。石鐘乳長岡郡十市村、土佐郡宏瀨村。雲母土佐郡本川鄉。石灰長岡郡下田村。菜種香美郡韭生鄉、長網郡本山鄉、吾川郡菜野川鄉。藍香美郡楠目村。山田野地村。茶安藝郡內原野、香美郡山田、野地村、韭生鄉、長岡郡豐永鄉、土佐郡本川鄉、吾川郡採野川鄉、池川鄉、高岡郡津野山鄉、大野見鄉。:姻草長岡郡豐永鄉。桂香美郡山田、野地村、吾川郡長濱村。樟腦各郡。櫨實安藝、土佐、幡多三郡。楊梅皮高岡郡久禮浦外諸村。七度慄幡多郡一瀨村。材木各郡,下同。薪 椎蕈 秋筍土佐郡本山鄉戶中村。石花菜安藝郡元浦、幡多郡諸浦。鯀安藝郡津呂浦、幡多郡窪津浦。鰹安藝郡津呂室津、吾川郡浦戶、御疊瀕、高岡郡宇佐、須崎、久禮、幡多郡清水等諸浦,下同。鰹節,牛笪安藝郡奈半利川、土佐郡鏡川,吾川、高岡郡界仁澱川,幡多郡渡川。五桔子香美郡韭生鄉、長岡郡本山鄉、吾川郡森鄉。真珠高岡郡浦內村。雞卵香美郡。馬高岡郡戶波鄉、幡多郡利岡村、具同村、川登村等。鰠鱝幡多郡清水浦外諸浦。蜂蜜長岡郡豐永鄉、土佐郡本川鄉、吾川郡池川鄉、高岡郡津野山鄉。生絲吾川郡宏網村、高岡郡佐川村。大布長岡郡豐永鄉、本山鄉、吾川郡池川鄉。紙吾川、高岡、皤多三郡,以高岡郡戶波鄉、半山鄉、幡多郡上山鄉、下山鄉、江川村爲最。砂糖安藝、吾川、高岡、幡多諸郡。鹽長岡郡十市村、仁井田村。蕨粉幡多郡下山鄉。葛粉吾川郡上八川村。藕安藝郡魚梁瀨村外諸村。炭各郡。
筑前國物產:米夜須、上座、鞍手三郡最良。菜種各郡,下同。蕨 牡丹 菊博多。艾御笠郡。菸草上座郡。茶早良、那珂二郡。石楠花那珂郡。玫瑰花各郡,下同。櫨實 柿 慄 蜜柑志摩、怡土二郡。杉各郡,下同。楠 黃楊夜須郡。松各郡。茯苓夜須郡。材木各郡,下同。竹 香蕈 松蕈怡土、早良、糟屋、夜須各郡。巖茸御笠、夜須二郡。松露早良、那珂、糟屋各郡。索麪苔宗像郡。和布諸島,下同。諸海藻 蜂蜜各郡。鯉千年川、遠賀川。年魚那珂川。鱸那珂川、遠賀川。麪條魚早良川、多多良川。鯛沿海各郡,下同。鯔 鯽志摩、宗像二郡。鯖沿海各郡,下同。海綿 海蔘鰒 蛤志摩郡。淡菜志賀島。鶴遠賀郡。鷹糟屋、鞍手、那珂三郡。鶩各郡,下同。雉 鶉鞍手郡。馬志摩郡。野牛宗像、遠賀二郡。唐織帶那珂郡博多,下同。大綿絞 練酒 鹽諸郡海濱。紙御笠、夜須、上座、鞍手四郡。樟腦夜須郡秋月。蠟燭博多,下同。農具 鍋釜 陶器早良郡粗原村、糟屋郡須惠村。葛粉夜須、上座、嘉麻、穗波四郡。索麪博多。熨鰒宗像郡。壽泉苔夜須郡秋月。
筑後國物產:燧石生葉郡池山。木葉石上妻郡。鸚鵡石同郡北矢部村。溫石御井郡。白土上妻郡白木村。甘薯上妻、三池二郡。蘿蔔御井郡小森野村。胡蘿蔔御井郡,下同。牛蒡 蓮根久留米近村。菜種各郡。藥翦芋生葉、上妻二郡。藍御井郡西原村。
燈心三瀦郡蒲地村。茶上妻郡鹿子尾村所產最佳,生葉郡星野村亞之。楮上妻郡。櫨實御原、御井二郡。柿生葉、竹野、山木、上妻數郡。蜜柑竹野、山本二郡。香橙御井郡。竹皮生葉郡星野村山中。鯉筑後川,下同。鱭魚 年魚筑後川、矢部川。鰻鱺三瀦郡。海茸筑後川口深泥中所產,介類也。鵜池織上妻郡鵜池村。木綿緦久留米。酒各郡,下同。油 蠟生葉、御原二郡。蠟燭各郡。紙上妻郡祈禱院村、下妻郡溝口村。鑄物三瀦郡梗津町,下同。水車 瓦三瀦、山本、山門三郡。半田土鍋下妻郡水田村。傘各郡。蘑三瀦郡。七島筵三瀦郡下田、蘆冢二村。
豐前國物產:水晶企救郡貫村、京都郡馬嶽。磁石田川郡煙村。由兕囪名門司關硯,出企救郡白野江村、大積村。粗砥京都郡松山村。白灰企救、京都二郡。大豆下毛郡。茶田川、下毛二郡。紫草企救郡新道寺村。昆布海苔築城郡湊村。杉材田川郡彥山、下毛郡山國谷,下同。椎蕈 松蕈 和布企救郡。鱸築城郡松江濱。幹小鯛企救郡長濱浦。鰈企救郡海濱,下同。海蔘 蟶 倉織小倉及中津、豐津。紙企救、宇佐二郡。鹽企救郡門司村、宇佐郡高家村等。生蠟各郡。陶器田川郡上野村。七島筵上毛郡久路土村。百合粉企救郡道原、頂吉、呼野、小森諸村。葛粉同上。三官飴小倉。
豐後國物產:明礬速見郡鶴見村、鐵輪村、玖珠郡湯坪村。硫黃速見郡鶴見村、直入郡有氏村、玖珠郡田野村。柴石速見郡野田村。石灰大野、海部二郡。菜種大野、直入二郡。大豆日田郡。葛玖珠、日田二郡。苧麻日田、大野二郡。菸草日田、直入、大野、海部諸郡。人蔘直入、日田二郡。生薑速見、海部二郡。茶國東、玖珠、日田、大野、海部諸郡。楮玖珠、日田、直入、大野、海部諸郡。櫨各郡。棕櫚目田、直入二郡。蜜柑海部郡。竹國東、速見、日田三郡。材木各郡,下同。椎蕈 石花菜海部郡,下同。鹿角菜 天藻 蜂蜜日田郡。幹鯤國東、速見、海部三郡。白乾鰈大分郡。鰹海部郡,下同。鰨海鼠國東、速見、海部三郡。牡蠣速見、海部二郡。鰒海部郡,下同。日月殼 海鹿毛海部郡。蠶絲速見郡。綿海部郡,下同。疊緣布 木綿國東、大分二郡。馬尾織大分郡。鹽國東郡。生蠟國東、大分、日田三郡。鯤油海部郡。樟腦大野郡。炭各郡。藍玉速見郡。蕨粉玖珠、目田二郡。紙類大分、日田、直入、大野、海部五郡。鑄物鍋釜農具類,出國東、速見、大分三郡。七島筵國東、速見、大分、大野四郡。籜笠大分郡,下同。傘 蓑玖珠郡,下同。檜物器 煙管大分郡。肥前國物產:雲母彼杵、松浦二郡。粗砥松浦郡平戶。米各郡,下同。麥 粟 蕎麥 菜種 豆 甘薯彼杵、松浦二郡。野芋彼杵郡長崎。藍彼杵郡大村、高來郡島原。生薑大村,下同。紅花 菸草彼杵郡。茶各郡,下同。櫨 松大村、島原,下同。杉椎蕈 海藻彼杵、松浦二郡。年魚川上川、松浦川。鯨彼杵、松浦二郡,下同。鯛鯽鮪 鯗 鯤 水母子 幹河豚 鰹節鰨 幹鰒 海蔘 牡蠣佐賀。青魚子彼杵郡野母村。海茸佐賀、杵島二郡海濱。雞高來、松浦二郡,下同。鶩 牛 馬 馬皮大村、島原,下同。豬 豚島原、長崎。木綿大村。紙神崎、佐賀、小城、松浦四郡。酒各郡。砂糖大村、島原。葛粉神崎郡。索麪各郡.下同。蠟燭 魚油彼杵、松浦二郡,下同。炭 樟腦神崎、/城二郡。陶器養父郡白石村、藤津郡志田村、松浦郡有田村、大河內村、平戶島等。玻璃器佐賀郡佐賀。七島蘑大村、島原。釘大村、長崎。針長崎,下同。線香肥後國物產:硯石八代郡水島。陶土天草郡,下同。陶土粉 砥石 明礬河蘇郡小國。石灰八代、上益城、下益城、玉名四郡。硫黃阿蘇郡阿蘇山貳所,採出一年六千三百三十六貫。喳的摩尼天草郡高濱村,採出一年九百六十貫。米各郡,下同。粟 麥 大豆蠶豆下益城、八代、玉名三郡。唐黍飽田、上益城、阿蘇三郡。甘薯各郡,下同。菜種 牛蒡 薯蕷 藥翦芋 幹蕨葦北郡佐敷。
麻苧各郡,下同。 藍 菸草 纖突菸草 茶櫨實櫧天草郡。楮各郡,下同。棕櫚 柿 梨 蜜柑飽田、上益城、玉名、八代、葦北五郡。竹皮上益城、下益城、玉名、阿蘇、葦北五郡,下同。筍
椎覃八代、上益城、葦北、阿蘇、菊池、球摩六郡。木耳八代、葦北二郡。海人草天草郡,下同。雞冠苔鹿角菜青莎鹿尾藻和布天草、宇土二郡。川苔菊池、八代二郡。水前寺水苔託麻郡。山繭玉名郡南關、合志郡大津、下益城郡砥用。鯉!節天草郡,下同。幹鱈幹鯤幹章魚 鰨 幹鰩魚 幹鰒 幹蝦天草、葦北二郡。碼上益城、下益城、山本、阿蘇、葦北五郡,下同。雞卵 牛上益城、阿蘇、天草三郡。上益城、合志、阿蘇、名、天草五郡。牛馬皮各郡。繅綿八代郡高田、葦北郡田浦、佐敷。各郡。酢山鹿、菊池、玉名、八代、飽田五郡。醬油各郡。鹽宇土、玉名、八代、天草四郡。砂糖山鹿、宇土、天草三郡。面類熊本及名郡南關。曬葛上益城、下益城、託麻、八代、山鹿五郡。朝鮮飴熊本。蠟飽田、託麻、山鹿、玉名、八代五郡。紙類各郡。陶器八代、名、宇土、上益城、山鹿、天草六郡。鐵器託麻、山鹿、合志、天草四郡。炭各郡。藺筵山本、八代、宇土三郡。七島筵飽田、下益城、宇土、八代、葦北五郡。藁筵飽田、葦北、天草三郡。竹器阿蘇、山鹿、合志、名四郡。團扇山鹿郡山鹿。笠飽田、上益城、阿蘇、菊池、葦北五郡。革菸草人熊本。
日向國物產:喳的摩尼貌湯郡米良山村、諸縣郡四家山。玉蜀黍白杵郡高千穗。菜種貌湯、宮崎、那珂三郡。苧麻臼杵、貌湯、那珂三郡。柴胡諸縣郡,下同。人蔘 白朮 萬年青都城。菸草臼杵、貌湯、諸縣三郡。茶臼杵、貌湯、諸縣、那珂四郡。楮皮臼杵、貌湯、那珂三郡。椎皮臼杵、貌湯、諸縣、那珂四郡,下同。杉材 松材臼杵郡。櫧材那珂郡。斑竹諸縣郡,下同。孟宗竹 椎蕈臼杵、貌湯、諸縣、那珂四郡。石花菜臼杵郡。年魚綾南川、綾北川。斑魚繩瀨川。文鰩魚那珂郡福島村。梭魚諸縣郡。鰹節臼杵、那珂二郡。幹鯤臼杵郡。雲丹貌湯郡。鶉諸縣郡。羚羊杵郡。豬臼杵、貌湯、諸縣三郡,下同。鹿 紙延岡、高鍋佐、土原、飫肥及諸縣郡高岡、倉岡等。生蠟延岡、高鍋佐、土原、飫肥、福島等。樟腦臼杵、貌湯二郡。櫓木臼杵、那珂二郡,及霧島山產爲上品。炭臼杵、貌湯、諸縣、那珂四郡。蒲葵笠諸縣郡蒲葵島,下同。蒲葵扇大隅國物產:明礬桑原郡,下同。硫黃 硯石屋久島。加治木石始羅郡。甘薯各郡。蘿蔔大隅郡及櫻島。菸草贈哄、桑原、始羅三郡,以國府鄉爲第一。百合肝付郡。萬年青高隈嶽。仙人脂甲蘭大隅郡大種子島、屋久島。鐵蕉大隅郡及種子島。茶桑原、贈嗽二郡。蜜柑大隅郡及櫻島,下同。枇杷 龍眼樹大隅郡,下同。橄欖榧各郡,下同。櫧 蚊子木 竹柏大隅郡及屋久島。杉屋久島。瑞聖花大隅郡及種子島、屋久島。映山紅贈嗽郡。江南竹大隅郡。香蕈贈p於、大隅、菱刈三郡及屋久島。海苔始羅郡及櫻島。石花菜大隅郡。鮪贈嗽、始羅、大隅、肝付四郡及櫻島,下同。鯛 鯽贈哄、蛤羅、大隅三郡。火打魚始羅、贈暌二郡。鰹大隅、肝付二郡及屋久島。鰉大隅郡。海鼠始羅郡。鷹屋久島,下同。鸚鶯 馬贈嗽郡及屋久島。豬各郡,下同。鹿 牛馬出種子島,馬首牛身之獸也。海馬屋久島,俗名四足。砂糖肝付郡。種子醢種子島。煎脂屋久島。生蠟肝付郡。紙始羅、大隅二郡。陶器始羅郡,下同。墨 鳥銃種子島。蒲扇肝付郡,下同。蒲筵薩摩國物產:硫黃穎娃郡及硫磺島。硝石川邊郡。硯石甑島。白土揖宿郡。玻璃石川邊郡。甘薯各郡。西瓜穎娃郡,下同。蕃椒 麻伊佐郡。藍高城郡。菸草穎娃、揖宿、出水三郡。牡丹鹿兒島,下同。蘭諸種。仙人脂甲蘭黑島。柴胡 桂枝出水郡。奈各郡,以出水郡阿久根爲最。蜜柑鹿兒島,下同。香橙 文旦大朱欒出水郡。龍眼樹揖宿郡,下同。佛桑花 夾竹桃 蒲葵竹島。孟宗竹鹿兒島郡。蕩竹硫黃島。松露日置郡及長島。香蕈日置、伊佐二郡。玉蕈日置郡。海人草甑島。石花菜竹島。和布長島,下同。鹿角菜 鯛鹿兒島及各郡。鮪日置、薩摩、揖宿、谷山、川邊五郡。鰹甑島、硫黃島。鯽日置、川邊穎娃三郡。勒魚日置郡及甑島。金線魚日置、出水二郡。海鼠出水郡及甑島。車蝦出水郡。海鱉卵日置郡。意大臘貝給黎、穎娃二郡。豚鹿兒島。鹿各郡,下同。馬 木綿紅染鹿兒島。燒酎出水郡。砂糖長島。硫黃醋硫黃島。山茶油出水郡及硫黃島。煎脂川邊郡諸島,下同。樟腦 生蠟阿多郡。紙伊佐、穎娃二郡,下同。火繩 煮扳苧伊佐郡。陶器鹿兒島及日置郡苗代川村、薩摩郡。玻璃器給黎、穎娃二郡。藺席高城郡。籠火鉢薩摩郡,下同。籜笠 竹器竹島。櫛鹿兒島,下同。箸櫓木各郡,下同。柞灰州南諸島物產:滑石喜界島,下同。雷斧 石灰石 甘薯各島,四時常以充食。豌豆喜界島,下同。落地生 甘蔗各郡。山藍大島,下同。杪欏 鐵蕉凶年亦以根允食。羅漢松 阿咀呢樹名。櫧材各島。竹大島。海魚數種各島。永良部鰻永良部島。雞大島,下同。鶩 鹽豚 青螺 硨磲 玳瑁 上布大島及各島,下同。芭蕉布 縞綢 縞木綿 砂糖 百合粉燒酎棕櫚繩桄榔繩尺筵壹岐島物產:砥石壹岐郡諸吉村。大豆二郡。牛蒡石田郡筒城村、武生水村。瓜壹岐郡箱崎村。防風二郡諸村。箭竹石田郡諸吉村、棚江。和布瀕海諸村,下同。石花菜 鹿尾藻 鯨瀕海諸村,下同。鰒 鰨海蔘 雲丹魚介數品 榮螺 蛤壹岐郡諸吉。鶴二郡諸村,下同。雞 木綿二郡諸村。鐵器石田郡志原村。竹器壹岐郡住吉村、鯨伏。
對馬島物產:砥石下縣郡。陶土嚴原宮谷町、清水山。甘薯二郡諸村。菸草佐須、豆酸二鄉。茶與良鄉。櫧實與良、豆酸二鄉。一歲所得各四百石以備兇歉。木耳二郡諸村,下同。椎蕈 和布二郡瀕海諸村,下同。鹿尾藻 石花菜 鹿角菜嚴原。蜂蜜與良、佐須、豐崎、仁位四鄉。鯴鱷浦、佐須奈。鯖瀕海諸村,下同。平鯽 幹烏賊 海蔘 幹鰒 雲丹 蛤 雉二郡諸村,下同。鹿 黑砂糖佐須、豆酸二鄉。燒酎二郡諸村。
卷四十工藝志
外史氏日: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形而上者自上古以來逮於堯、舜、禹、湯、文、武、周公、孔子,其所發明者備矣。形而下者則自三代以後歷漢、魏、晉、唐、宋、金、元、明,猶有所未備也。餘觀開闢之初,所謂聖智,不過制醫藥、立宮室、製衣服、作器用,此皆後世所斥爲工藝之事,而古人以其開物成務,尊爲聖人。成周之制,官有六職,工與其一。而歷世鐘鼎,奉爲宗彝,令子孫寶用,蓋古之人所以重工藝者如此。後世士夫喜言空理,視一切工藝爲卑卑無足道,於是制器利用之事,第歸於細民末匠之手,士大夫不復身親,而古人之實學荒矣。
今歐美諸國崇尚工藝,專門之學佈於寰區。餘嘗考求其術,如望氣察色,結筋搦髓,破腹取病,極精至能,則其藝資於民生。窮察物性,考究土宜,滋榮敷華,收穫十倍,則其藝資於物產。千鈞之炮,連環之槍,以守則固,以戰則克,則其藝資於兵事。火輪之舟,飛電之線,雖千萬裏,頃刻即達。則其藝資於國用。伸縮長短,大小方圓,制器以機,窮極便利,則其藝資於日用。舉一切光學、氣學、化學、力學,鹹以資工藝之用,富國也以此,強兵也以此,其重之也,夫實有其可重者在也。
中國於工藝一事不屑講求,所作器物不過依樣葫蘆,沿襲舊式,微獨不能勝古人,即漢唐之後若五代之紙、墨,宋之錦,明之銅爐,責之今人亦不能爲。所謂操刀引繩之輩,第以供人之奴役,人之鄙夷,亦無足怪也。雖然,以古人極重之事,坐令後世鄙夷之若此,此豈非士大夫喜言空理、不求實事之過乎?今萬國工藝以互相師法日新月異,變而愈上,夫物窮則變,變則通。吾不可得而變革者,君臣也,父子也,夫婦也,凡關於倫常綱紀者皆是也。吾可得而變革者,輪舟也,鐵道也,電信也,凡可以務財、訓農、通商、惠工者皆是也。今之工藝顧可忽乎哉?作《工藝志》。
允恭帝之初,徵醫於新羅,新羅王遣金武來始知醫方。其後欽明帝時,百濟國遣醫博士奈卒王有棱陀、採藥師施德潘量豐、固德丁有陀齎書籍藥品來。考《三韓紀略》,魏景元元年百濟設官十六品,第六品日奈卒,第八品日施德,第九品曰固德。推古帝時,百濟又遣僧觀勒獻《曆書》及天文、地理、遁甲、方術之書,帝命山背日並立受其方術,於是漢籍傳播日廣,良工輩出。先是,有吳王照淵孫名善那,於欽明時來歸,獻儒、釋、醫書,帝賜號和藥使主。雄略帝時百濟醫德來應徵而至,子孫世居難波,因稱難波藥師。及桓武帝時有和氣廣世,後二百餘年有丹波康賴,康賴本姓劉氏,出於後漢靈帝,世居丹波矢田郡,因賜姓丹波宿禰。此二氏者子孫世守其官,號爲名家。康賴之孫雅忠最負名,高麗王妃疾,贈書太宰府以厚幣求之,雅忠謝弗往,復書有"雙魚雖達鳳池之波,扁鵲豈A雞林之雲"之語,世以爲美談。中葉仿唐制設典藥寮,有典藥頭、有助、有允、有屬、有醫博士、女醫博士、針博士、侍醫、權侍醫、醫師、醫師得業生、施藥院使及主典史生等職。天平寶字二年,詔使醫生講《太素》《甲乙脈經》《本草》,針生講《素問》《針經》《明堂脈訣》。《延喜式》日:講《醫經》、《太素經》,限四百六十日。新修《本草》,三百十日。《明堂》,二百日。《八十一難經》,六十日。凡《太素經》準大經,新修《本草》準中經,《小品明堂》《八十一難經》準小經。天曆元年,又詔課試醫道學生,蓋醫有專官,官有世業,故所業較精,著述亦不乏。《治瘡記》一卷,大村直福撰。《攝養要訣》十卷,物部廣貞撰。《金蘭方》五十卷,營原岑嗣等奉敕撰。《藥經》,和氣廣世撰。《醫心方》三十卷,丹波康賴撰,一日《雅忠集》。注《太素經》三十卷,小野藏根撰。《大同類聚方》百卷,安部貞定、出雲廣貞等奉敕撰。《難經開委》一卷,出雲廣貞撰。《養生鈔》七卷,《掌中方》一卷,《倭名本草》,並大醫博士源輔仁撰。《萬安方》五十七卷,《頓醫方》十卷,棍原性全撰。《靈蘭集》,細川勝元撰。以上書目見於《日本本朝醫考》,皆當北宋以前,近人撰述茲不備錄。王室衰微,醫失其官,鹹翦落著直裰,其供職幕府者敘法印、法眼、法橋等位,皆僧官名。實爲僧員而不隸僧綱。德川氏之季始有不剃髮稱爲儒醫者。維新之後別設醫學館,東京大學醫學與法、理、文三學並尊,然其術頗兼西法矣。自足利氏失馭,海內鼎沸,醫學亦廢,醫家惟專守宋《和劑局方》以固陋自安。有曲直瀨正慶者出,始宗李東垣、朱丹溪之學,參以諸家,造詣極深,一時翕然崇尚。正慶字一溪,平安人,長遊足利學校,博通羣書。時四代三喜挾李、朱之術周遊四方,正慶從而學焉,術成,人爭乞治。正親町帝徵見,賜號翠竹院,又詔上所著《啓迪集》,敕僧策彥撰序以行於世。於是國手之稱一時翕然,將軍侯伯莫不崇禮。年老,豐臣秀吉、德川家康皆眷愛之,四方問業者盈門,幕府醫官成執贄焉。子正紹、孫親純、婿正琳、秦宗巴皆有名。自後醫方一主穩重,其弊至迂拘膠泥,姑息養癰而不自知。於是名護屋元醫、後藤達、北山道長、香川修德、吉益爲則等先後崛起,倡復古之說以革除舊習,專宗仲景以上溯《靈素》,醫道爲之一變。元醫號丹水,平安人。少通經,壯始學醫,得喻氏書而讀之,發憤溯古,直以仲景爲師,嘗曰:"吾用藥不問病因之陰陽虛實,唯見證施治,頭痛治頭痛,腹痛治腹痛,咳治咳,喘治喘,如此而己。晚近方法細碎多歧有志者宜考古,後世憑臆之論一切廢棄可也。"於時方宗朱、李,丹水務排之,衆譁然相詆。醫家有古方後世之目,自丹水始也。達字有成,號艮山,江戶人。其論醫謂百病生於氣滯,故以順氣爲治療之綱要。又曰:"欲學醫者宜先察庖犧始於羲皇,菜谷出於神農,知養精必賴谷肉,攻疾始藉藥石。然後取法於《靈素》《八十一難》之正語,舍其空論雜說及文義難通者,又涉獵於張機、葛洪、巢元方、孫思邈、王燾等諸家,不惑乎宋以後陰陽王相、府藏分配之說,而能識百病生於一氣之留滯,則思過半矣。"道長號友松,其父本明人,避亂至長崎因家焉,至道長改氏北山。少受《鼎湖神書》於明異人,又受長沙心法術,道長學極博,日筮風水無不兼綜,而尤粹於醫。廢棄時論,一以長沙爲準。修德號修庵,師後藤達,達謂之日:"二千年來醫說失緒,紛紜日甚,欲擯斥多端,使古道復明於今日。非真積力久則不能。我老矣,是子異日之任也。"於是勵精專志,講求累年,著《藥選行餘》、《醫言》等書,以推衍師說而古道益昌。爲則號東洞,世業金瘡、產科。一日慨然日:"胎產,婦人之常。金創者,外傷也。不足盡我術。"於是遍讀諸書,斷然取則於扁鵲,考方於仲景,而一掃宋以後溫補諸說。日:"萬病一毒,藥亦毒,以毒攻毒,毒去體安,未嘗損元氣,何補之云乎?"子猷亦以醫名,本萬病一毒之說而引伸之,曰:人身氣、血、水,循環不已,而病毒之生由於三者停滯失常,故毒一,而毒之所因者三,乃本仲景證候、治方、分類、諸證配之三者,推病候以辨其主客,審病位以辨其急逆虛實,以明萬病歸於三者之變,作《氣血水藥徵》。爲則之名益著,弟子著籍者三千餘人。然懲創太過,或失武斷,末學承流,徒守言筌,而其弊至攻下泛投,草菅人命。於是有荻野元凱、福井輥、和田璞、多紀元德、多紀元簡輩一矯其弊,精心覃思,折衷今古,補瀉溫涼無所偏執,醫道又爲一變。元凱號台州,金澤人。中年得吳有性書,大喜,治法多本吳氏,醫者用達原飲自元凱始。然不專一說,所著有《吐法篇》《刺絡篇》《瘟疫餘論》等書。虢號楓亭,奈良人。普採歷代方法,擇其精確者次第論選以爲施術之根據,與當世古方家流師心鹵莽者大異其指趣。璞號東郭,攝津人。受業于吉益爲則,而其術自成一家,日:"歷代方書猶鄭箋朱注,各有一長,不可偏廢。醫者取古人成法而取捨在己,要以治爲主,若拘泥舊聞,癖守一見一孔之論,不足與譚醫也。"元德號藍溪,名醫康賴之裔,世業醫。少好張介賓方,後溯長沙,其術益精。初,其父元孝請於將軍,創躋壽館以爲學舍,元德繼其志,規模益拓。既而幕府命加修飾,凡醫官子弟悉就學,仍以元德爲教諭,於是變家塾爲國學,舉世榮之。元簡字桂山,元德子,受父學,記性絕倫,一覽終身不忘。專以聿修先緒、啓迪後學爲任。取《素》《靈》諸經次第整釐,爲之箋釋,凡古今文字言涉醫事者悉推其根柢而究之,出試諸疾輒收奇功。先是,諸家厭五行、經絡之說,互相詆譭,大抵臆造之說勝,訓詁之義微。自元簡書出,講醫籍者識所率由,而前世粗鹵武斷之風始除。逮夫近日西學盛行,惟一二漢醫如淺田宗伯,名惟常,號識此,信濃人。天資豪爽,學問該博,凡醫家之書莫不搜索貫穿,取長舍短,蓄積浸涵若已有之。其診病也應變投機,不膠一說,少負盛名。慶應初法國軍將某患沉痾,乞醫於將軍,命宗伯療之,不出數旬而愈。明治四年美利堅學校匯聚諸國醫籍,日本以宗伯所著《皇國名醫傳》應之,所著醫書凡三十四部、一百七卷。尊聞行知,守道不變。而後進晚出鹹以西醫爲依歸矣。
凡業醫者例兼賣藥,醫者攜一藥囊出門診疾,診畢給藥,無論何劑概有定價。診脈之法同於中國,或兼診腳,別有腹診一法,竹田定加、名醫竹田昌慶之孫,昌慶於明初隨貢使至明,受學於明醫金翁,金翁妻以女。成祖後產難,曾命昌慶治之。松江意齋始創其術,其後北山道長、著《診腹法》。堀井直茂、著《腹診書》。淺井惟寅、著《診脈祕傳》。高村良務著《腹診祕傳》。皆善道之,然皆局於臟腑配當左右分位,未免附會。至香川修德、吉益爲則乃直據腹之硬軟弛張、及跳動拘急、塊磊等狀,以辨虛實死生,十得其九。及瀨邱鋌益闡發微旨,無復餘蘊,近世鹹師之。囊字長圭,江戶人。吉益爲則稱爲東方一人,常日:"腹疾與外證相爲表裏,然外證多歧而易惑,腹候專一而不爽,故腹候爲先。"又曰:"醫有三極,方極,證極,診極。"診極謂腹診也,因名所著日《診極圖說》。同時有多賀谷安貞,著《腹診祕訣》,稻葉克著《腹證奇覽》,和久田寅著《腹證奇覽翼》,皆祖瑛說焉。
本草之學因中國之名以證日本之物,頗有參差,至向井元升、號靈蘭,肥前人,著《和名本草》。貝原篤信號益軒,世仕福井侯,著《大和本草》。始親驗物產以考物名。既而稻生宜義字彰信,仕金澤侯。著《庶物彙纂》一干卷,其徒承而精之,又有阿部照任特以此學顯。照任號將翁,南部人。少時乘漕舶赴江戶,遇颶漂入福建,留十八年得本草學而歸,幕府命採藥於東海、北陸諸州,三至蝦夷,所得物品甚夥,石藥尤多前人未道者。後之道本草者,皆祖稻生、阿部二氏。
婦人科古隸於治創家,有中條氏最著名,女醫稱爲中條流,至賀川元悅、蛭田克明而術益顯元悅字子元,爲彥根世臣,專精產術,常養丐婦有身者以試之,久而術成,稱爲神工。其術無所師承,亦不本古人。其言子在胞中頭實向下,蓋前人所未發也。所著《產論》,名儒皆川願爲視草,及《產論》盛行於世,元悅見願輒涕泣握手以謝。門人岡本元迪著《產論翼》亦顯於世。克明字至德,白河人。謂孕育常理本非疾病,惟保護失方乃致死耳。其教人設十目而無傳書,門人等著《孕家遵生》、《田子產則全書》以述師說。
鍼灸之術貝有杉山流、古有針博士,後廢。德川常憲嘗下令曰:"醫法惟針術不明其圖,所以振勵之。"於是杉山和一受命而興針學。和一,大和人,幼師各針科兼得所長,復禱於神,夢神授以針管,於是創造針管以試其術,補瀉迎隨漸覺應手,精慮沉思終詣神妙。術既成,設講堂爲教習所,門人繼之,一國凡設四十五所,是爲杉山流。有意齋流、松岡意齋,慶元間以善針聞。以金銀製針,取其溫柔也。其術以小捶打人膚肉,捶形圓而匾,下針不過數處而無病不愈,是爲意齋流。有駿河流、加茂祠官駿河吉成,父子皆師事意齋,稱良,是爲駿河流。有吉田流,吉田意休,出雲人,曾往明學刺針於崔林杏,留七年盡得其法,著《刺針家鑑授》。其子孫世居越前福井,是爲吉田流。別有三針法、垣本針源,平安人,精刺絡,所用針有三:小爲毫針,次爲大針,最大爲韭葉針,韭葉以取瘀血。多瘀血者先用其所制煙天散服之,然後用針。凡諸痼疾,雖衆醫斂手亦針到病除。女茂登繼其業。古針法。菅沼長之,攝津人,善用鐵針,常日:鐵針刺皮肉甚利而不傷氣血,我伎足以破諸家之妄矣。"因以鍼灸復古自任。世目其術日古方針。
瘍醫則有鷹取流播磨鷹取秀次傳古法,著《外科細塹》及《新明集》,顯名於天正、慶長間。是爲鷹取流。有南蠻流,鷹取之法治T以後漸廢,長崎諸醫傳外國法者盛行,是爲南蠻流。仕於幕府者前有杉本忠惠、西元甫,後有慄崎正羽、吉田昌全、村山自伯,皆以術顯。又有槽林流,皆負名。長崎又有棲林豐重者,以荷蘭通事學治瘍於蘭醫,頗精其術,世名之爲棲林流若近日西醫,於未通商前既有前野達、號蘭化,中津人。杉田翼、號鸛齋,小濱人。宇田普號槐園,津山人。等講究洋學,而以桂川國瑞爲至精。國瑞號月池,曾祖以外科仕幕府。國瑞通蘭學,外國亦聞其名。洋學之興,國瑞尤ra日力焉,然醫術唯用之治瘍。門人有吉田某,據西法爲內治,國瑞禁之曰:"西洋萬里,風土既殊,秉賦亦異,治法藥物亦必異,宜不當以彼概此。且本邦內治方術既備,何必徒標新異以駭觀聽。"某不從,國瑞遂削其弟子籍。然當時第得之口傳手習。今則朝廷所尊,洋學日闢,直就原書以研核其理,其必有兼中西之長、擅內外之治,以其術鳴於世者矣。
農 事
凡農家種植、耕耨、培溉、收穫之法多同於中國,惟種樹者善於移樹,雖合抱之木、尋丈之樹移之輒無恙。法於未移之前就舊樹周圍開溝深約尺許,凡根外向者皆盤曲其勢使抱本根,日以水澆溝中使土受滋潤,根易脫離所移之處,亦預掘一穴既並根移植,多覆以土,別用木爲架交叉枝格,束縛牢緊使受風不搖,則無礙生理。植物家又謂物性喜接植,如以桃接李,以李接杏,則果實轉盛。其法於盛夏時用鋒利小刀就樹削皮,約離地二三寸高之處。縱一寸至一寸二三分,橫亦略削深數分,如女人篦式勿傷木心。所接之芽枝取新長榮盛者,亦約長八分至寸許。於側面插入,旋用棉絮等物纏縛堅緊,微露出枝,經半月乃解釋之,明春則合生矣。若所接之枝慮其凋枯,將原樹枝芽概行摘去,則接枝較易生育。此舊法也,近世農學家於歐洲得三新法:一日氣筒。用陶器如煙突式偃埋地中,使外吸大氣,則土質肥饒輕鬆,可以省耕鋤之勞,爲滋生之助。草木之性皆賴炭氣以生,惟尋常空氣地內吸入僅及一尺四五寸之深,今設此筒以引外氣,無論深淺易於培養。一日樹枝偃曲法。凡草木之枝下傾者則根茂而實遂,故師其法以人事偃曲樹枝,使根幹敷榮、花實繁茂。澳國人荷衣伯連,其父爲植物學名家,每教以尋求物理。一日遊歷俄羅斯之西北利亞,深山中見喬松插天高出雲表,枝皆下傾,四旁雜樹居於松下者枝皆向上,忽悟枝強則幹弱,枝弱則幹強之理。由是遍歷幽崖窮谷,取各種草木分類考驗,莫不皆然,乃創爲樹枝偃曲法。其法於樹枝平列中微拗其枝,使稍向下以角度一百十二度五十分爲準,蓋設爲圓圖以正東爲百度,正南爲二百度,正西爲三百度,正北爲四百度,所謂百十二度五十分,即以圓圖之中間爲百度,由百度起又稍低爲百十二度餘,藉以指喻之辭也。凡樹將花時,以棕繩縛之令稍向下,則所縛之枝驟減生力不復長大,而新芽怒生,果實穰盛輒倍於常,試之果樹尤有奇驗雲。一日雌雄配合法。凡花果草木皆有雌、雄,亦交合而後結子,以蜜爲媒助則結實較盛而收穫倍常。草木之類有一花內具雌、雄雙蕊者,花心中如蜜者爲雌蕊,其周圍所帶黃粉爲雄蕊,如麥之類,每花具雌蕊二、雄蕊三。稻之類每花具雌蕊三、雄蕊六,梨及林檎每花具雌蕊五、雄蕊二十,是皆一花而具雌雄者。若玉黍、胡瓜之類,又薯蕷、銀杏之類,則雌花、雄花,雌木、雄木,根性全別。其配合之法,雄蕊所含黃粉爲風鼓盪與雌蕊之蜜粘著,然後結實,故花時遇暴風雨則粉褪而實稀。法用尋丈麻繩,以羊毛爲辮長約尺許,橫排條系,每十條中系以鉛丸使其力下墜,再用蜜薄塗於辮及鉛丸之上,輕輕摩擦以期遍潤。如麥圃花時,命農夫三人引牽此繩橫綽而過,所有外散花粉必粘於辮與雌蕊相觸,則花粉與花心相粘矣,其收穫此尋常可多至一二倍。近歲法國有賣此器者,五穀之類皆可用。若梅、杏花時直以蜂蜜塗於花,則其效可計日而待。自荷衣伯連創此法,種植家多效之。荷衣伯連又言:凡一樹而雌、雄各別,雖相隔甚遠,亦能以氣相合。歐洲中有一種律草,制麥酒者用之爲味,其草有雌有雄,一經交合則香薄味遜,人見雄草輒芟除之,若有一根雄覃,雖隔數里外經一二時百萬株之雌草悉結實而無用矣。故種此草者結:會社,每家每戶時時檢查,專以除去此害爲務。又如麻苧之類,貴於本質!韌,亦宜分別雌雄禁其交合,其理蓋如騸宦牛雲。是又一理,附識於此試之皆有驗。近歲又有掘井一法,不用淘掘,專以杵築]使之陷下深至一二丈,再挖其四旁深約一尺,以竹竿插/則水漿溢出,由竹管引而向外,可以無須汲引,聞邇年市鄉盛行其法雲。凡以人工製造之物易於腐敗、不能行趨者,如竹筍、松菌、蜜煮桃李、熟魚獸肉之類,皆以鐵葉起封固,使外氣不侵則歷久不壞。以沸湯煮熟,再引錐刺罐使熱。外泄,複用鐵密封使內無蘊熱,外無衝氣,自能久而不壞。日本農家廬來惟墨守舊習,膠執成法,相沿千數百載。維新之後國豸既開勸農局,復設植物園,時以新法刊告於衆,風氣爲之一變。
織 工
應神帝三十七年遣阿知使臣、都加使臣於吳,求縫紗工。有兄媛、弟媛、吳織、穴織四人來,始學作錦繡。考《裂遺記》稱:員嶠山有冰蠶長七寸,黑色有角有鱗,以霜雪覆之,然後作繭長一尺,其色五彩,織爲文錦,入水不濡,以之投火經宿不燎。唐堯之世海人南之,堯爲黼黻。是書多神仙誕妄之辭,固不足據。《韻府續編》採《杜詩集註:稱:漢武帝時日本貢麒麟錦十端,金花炫目。亦不言書所自出。考魏景初衝賜倭女王以絳地交龍錦t疋、紺地句文錦三匹。女王即應神母后,又越數寸年乃始遣使求織工,則漢武時貢綿之說亦不足憑也。雄略帝時又有手末才伎漢織、吳織來,於時秦公酒獻絹賜姓爲禹豆麻佐。蓋中古時既能習織工矣。自通使隋、唐,學爲蜀錦,如真紅天馬錦、真紅飛魚錦、雙窠錦、青綠瑞草雲鶴錦、青綠女E意牡丹錦、宜男百花錦、穿花鳳錦、鵝黃水林檎錦,並沿其名,西京所產最爲美麗。制錦之外能爲絹、爲綢、爲綾、爲縮緬,如今之縐紗。縮緬者引之則伸,放之則縮,多繪爲柳絲、梅點、竹竿、桃葉,清麗宜人。別有一種名綴錦,其法不用大機,取熟色經於木檔上作花草禽獸樓閣,以小梭先疏其處,用雜色線綴於經緯之上,合以成文,承空視之如雕鏤之象,亦如中國刻絲法也。
刀 劍
日本之刀名於天下。中古以前特重劍,天叢雲劍又名草薤劍。爲傳國三器之一。又天羽斬,素戔鳴尊以之斬蛇。舒靈,高倉下以獻神武帝者,又名平國劍。皆古劍有名者。上古祀神,則造盒獻於神社。垂仁帝皇子五十瓊敷命,居茅浮菟砥川上宮,造劍一千口,名曰川上部,又日裸伴,藏於石上社。歷朝所藏盒存宜陽殿者三十四柄,中有二神劍,日破敵,日守護,鏤日月五星、十。破敵,則遣將出徵必授此器,謂之節刀。又有號大刀契者,長或三尺、或二尺,有一劍鏤北斗龍虎,傳爲百濟國所獻二寶劍之一。皆歷世寶之。
源、平迭興,將土皆重佩刀,劍工亦專造刀,良工始出,源氏之須切、膝丸、源滿仲嘗日:武夫輔衛皇室,非名刀不可。乃命劍工造刀,皆不稱意。或曰:筑前三笠郡有良工,何不召之?滿仲如其言,既成,復不稱意。工憂之,禱八幡神七日,鍛鍊六旬,造二刀,長二尺七寸。滿仲大悅,試斬死囚鋸利無比,餘勢一斷其須,一斷其膝,因名須切、膝丸。子賴光傳之,呼須切爲鬼丸,膝丸爲蛛切。及傳孫爲義,二刀夜自鳴,又呼爲獅兒吼丸。後歸賴朝。平氏之小烏、拔丸、平氏二,烏,大和天國所造;拔丸,伯耆大原真守所造,世傳桓武帝時有鳥銜此,至南殿,因名小烏。平忠盛嘗晝寢,有巨蛇來窺,自拔逐蛇,故名拔丸。後傳於清盛、賴盛。其尤著者。及後鳥羽帝好刀劍,召國中劍工更番造刀,山城有國友、國安,備前有則宗、延房、宗吉、助宗、行國、助成、助延,備中有貞次、恆次、次家,皆極一時之選。帝令次家造刀樸,親焯之,號御所鍛,刀莖雕菊花,號御菊作,快利無比,多賜武臣。先是,劍工以備前爲盛,《武備志》、《平壤錄》所謂備前刀者也。有高平、助平、包平,皆古之良工,世謂之備前三平。一條帝時曾召備前友成造刀,友成之刀多銘"君萬歲"三字,名將如源義經、平教經皆佩其刀。又有正恆刀名繩切,源義經討義仲,以刀截水底繩故名。世爲幕府重器。後世名此數家刀爲古備前。至鳥羽帝時則宗最有名,銘作"一"字,世名爲一文字刀。子助宗,號大一文字。孫助則,號小一文字。其他子弟或居福岡,或居吉岡,因有福岡一文字、吉岡一文字之目。鳥羽有菊丸、雁丸二寶刀,即助宗所造。北條氏之據鎌倉也,聚一時良工,助真、國宗自備前往,皆擅絕技。助真在鎌倉,惟康親王召見問其技,助真日:"百鍊之鋼精神鍾焉,故其器靈異,能動神明,佩之泛海則鯨鯢伏,佩之夜行則魑魅逃。苟倉卒鍛冶,不異鏈基,何以有靈。"親王稱善。備前之長船多劍工,世名長船鍛冶,而以光忠長光爲巨擘焉。織田信長好光忠刀,蓄二十五口,一號實休,長二尺三寸。豐臣秀吉賜光忠刀於伊達政宗,政宗手刃人並斷鐵燭架,後名燭臺長光。爲世所寶者,足利氏重器名大般若,織田信長所藏名銫切,立花宗茂所佩名水田,紀伊藩所有名腰帶,嘗試斬人,斷而不僵,撞以刀鞴乃僕。水戶藩所有名香西。其在京師,則來氏世稱良工。來國行名太郎。所造刀錘鍊一百日而成,精光溢發,《全淅兵制》稱日本刀日:鐵匠能制利刃,非獨取鋼爲利,生鐵久鑄久煉,成而復毀,毀而覆成,朝專煉鍛,暮入溼泥,如此一二十日工成,其刀可以吹毛削鐵云云。考日本《刀劍錄》,惟稱國行造傳國行刀號新身,蓋謂硭鍔不損,歷久若新鍛雲。子國俊刀銘國俊名者,皆得意之作,號二字國俊。國光婿國村、世居肥後菊池,南北之亂,菊池氏闔族勤37,雄於西海,故國村子孫造刀皆雕南朝年號,銘日延壽。國俊婿國次其刀號鎌倉來,浮田秀家所佩國次刀號鳥飼。皆傳其業。國俊弟子備前光包,號中堂來,攝津國長號中島來,以光包爲著。當鳥羽時良工聚於京師,粟田91國友、國友稱藤林,蓋藤原其姓,林其氏也。國安國友弟。已負名,國吉、今川範國所佩名日八八37,俗語謂胄爲鉢,鉢、八訓讀相通,謂其刀曾剖二胄也。國光大友義宏所佩國光7/號防長,言周防、長門二國不足以易此刀也。遞爲世寶。
至後宇多時,粟田口藤四郎吉光以絕藝鳴,精妙無匹,吉光,國友之孫,父則國、兄國吉、國光皆不墜家聲,至吉光益推神品。今粟田口天王祠旁有吉光宅址,世名其池日鍛冶。然所造不過刀。大友氏傳吉光寶號骨琢,長一尺九寸六分。豐臣秀吉藏寶器至多,嘗語德川家康,以吉光刀爲第一。多賀豐後佩吉光,或請多賀割鶴,置鐵箸於腹,多賀佯爲不知,並箸斷之,因名庖丁。吉光既擅名關西,其後關東相模有正宗,刻意鍛冶,欲集大成,遂周遊諸國,討問諸名工家法。年八十歸,神而明之,遂臻絕詣。自古論刀劍者,語其利日割犀切玉,語其文日龜文龍藻,正宗無所不能。蓋曠世名刀舉國良工皆出於其橐龠,名將健士莫不愛重。正宗擅盛名,其流傳亦多,三好長慶所佩號三好,蒲生氏鄉所佩號會津,本多忠勝所佩號中務,或以姓、或以地、或以官,各名以己名,此類甚多。古之相刀劍者惟相吉凶,至論工拙、辨真僞,正宗尤極其妙。弟子守其法,由是刀有定價。正宗以相法傳貞宗,貞宗傳秋廣,秋廣傳齋藤彈正,彈正傳宇都宮河。三河事足利義政,當是時海內擾亂,將士有功而地不足給,義政憂之,乃命三河相古今名刀,各定其價以賞將士,有定價自是始也。古制營造軍器皆令鐫題年月及工匠姓名,而後世劍多無銘識,故相刀劍法益盛。後之相正宗刀者謂:正宗內堅外柔,切鐵如泥而芒刃不頓,有金線、有玉光、有閃電、有流星、有回瀾,細觀乃得之,其氣象溫潤而澤,縝密而慄。彼鋒鏈外露若不可逼視者僞也。受業弟子遍於通到,正宗晚年剃髮,名五郎,入道。鎌倉有宅址,稻荷祠猶存世,呼日刀稻荷。正宗子貞宗能繼家聲,弟子稱十哲,越中鄉義弘、比顏十,義弘,越中松倉鄉人,武夫而造刀者也,然諸名工皆不及,世稱吉光、正宗、義弘曰三絕作。義弘刀流傳於世者,三好長慶所佩號三好鄉,加藤清正所佩號肥後鄉,鍋島勝茂所佩號鍋島鄉,前田利光所佩號北野鄉,富田知勝所佩號富田鄉,皆各以己名名之,其刀皆長二尺二三寸。古名刀較長,後世往往截短,見之於史者有四尺六寸刀、五尺七寸刀、六尺三寸刀、七尺三寸刀。至織田信長令步兵持刀三尺餘,柄則四尺,置之前隊以便衝突,謂之長卷刀,蓋以其便擊刺耳。豐臣氏朝鮮之役,日本兵皆荷長刀,朝鮮望見駭怖。當時諸將相語日:"明人之勇不出我軍下,唯其所持則鈍刀,所擐則脆甲,故我軍數得大捷。苟令彼甲堅刀利,則我軍安得至此?"蓋利鈍所分勝敗因之矣。《平壤錄》述日本刀曰:"其大而長柄者乃擺導所用,可以殺人,謂之先導。"即指長卷之類也。附識於此。此夕、越中有貝4重,則重居越中御服山下,從鄉義弘學造刀,號御服鄉。後從正宗學,其刀酷肖正宗、義弘雲。筑前有源左,源左祖西蓮、父實阿,皆爲僧善造刀。自源左受業正宗,其技益精。源左刀皆銘左字,世呼日左文字,又曰左刀。備前有兼光,上杉輝虎所藏兼光刀號竹臏,爲越後三寶刀之一。初,越後農人佩此刀嘗擔豆而行,囊綻裂豆墜,觸鞘輒斷,怪視之,鞘破刃微露。輝虎將竹朕參河守聞之日:"天下利器也,"乞而佩之,後歸於豐臣秀吉。豐臣氏滅,德川家康以黃金三百板購求之,不得。兼光刀極爲犀利,世傳足利尊氏走西海,路經備前,召兼光造刀,試砍兜鍪應手兩斷。尊氏嗟賞,名曰胄剖。長義,亦備前人,大久保忠世傳長義刀,號老杖,嘗斬盜三人,一揮悉斷其股,乃呼日六股。美濃有志津兼氏、兼氏初名包氏,大和劍工,後徙美濃居志津,稱志津三郎。其地有田儀山,山有大石方數十尺,極秀潤,兼氏有石癖,常遊詠石上。後人重其刀,呼日誌津石。金重,亦美濃人。山城有長谷部國重,國重本鎌倉劍工,後徙京師。父日新藤五國光,亦良工也。石見有直綱,皆及門弟子,所造刀氣象不同,人以比曾、閔諸賢。至相模之秋廣廣光,則兼受業於其子者也。自正宗擅譽後世,良工莫能出其範圍,雖一二名手如當麻、當麻,大和當麻劍工,以來國行爲始祖。青江,青江,備中劍工,以安次爲始祖。備中之水多名青江,蓋方言謂水之清爲青江,良工淬刀劍必用清水,鎌倉正宗宅址有井曰上金水,造者多用之。青江亦其類也。信訇、來國俊曾孫,其祖曰了戒,亦善造刀。波平,薩摩人,以行安爲始祖。各有師傳,亦兼習其法。
慶長以後偃戈不用,新造者名新刀。新刀則以山城國廣、肥前忠吉、大坂井上真改爲巨魁。真改刀最爲世寶,名之目大坂正宗。《全浙兵制》日:"上古倭刀以年久者爲貴,邇來新鑄之71盡爲利矣。"蓋指國廣等刀也。承平以來無複名手。日本士夫例佩雙刀,當戰國時各將士挾以爲重,爭相寶貴,故名工如林。近世改易西法,戰事所重惟槍銃,尋常亦禁佩刀,而名刀絕響矣。然古所流傳,購之猶動稱千金。自歐陽公作《日本刀歌》,聲價頓重。徐氏《筆精》竟稱胡宗憲有軟倭刀,長七尺,卷之詰曲如盤蛇,舒之則勁自若。陳恭尹詩亦稱:"鑄爲寶71能屈伸,屈以防身伸殺人。"餘客日本,以其刀擅名今古,每就故家世族訪求寶刀,所見亦不少,大概鋒利精悍、寒芒四射,令人把玩不釋,然絕無所謂屈伸刀。近世青山延光作《71劍錄》,搜索故實頗爲賅博,亦以屈伸刀爲訛。可知文人好奇,揣摩影響之詞不足據也。考《夢溪筆談》有云:"錢塘人有一劍,用力屈之如鉤,縱之鏗然有聲復直如弦。所言較近理,然此爲中國之所有,非日本所有也。至梁佩蘭《日本7/歌》雲:"相傳國王初鑄時,金生火克合日期。鑄成魑魅魍魎伏,通國髑髏作人哭。"是又詩人之語,不必議其夸誕也。
銅 器
鑄工來自百濟,崇峻帝時百濟遣鐿盤博士將德百濟官名。白昧醇來,始習鑄工。佛教盛行,造作巨像,逮於鐘磬鐃鈸,工作滋繁,縻銅不可勝計,而絕無名品。婚嫁例用銅鏡,多鑄爲高砂翁媼拜旭日圖高砂,播磨國地,世傳有老柱成精爲夫婦,其壽無量,故取爲祥徵。系以五男二女,千秋萬歲謔吉祥語。所見古鏡,當唐、宋時者多刻鏤工巧,亦不爲型寶。當戰國時,刀劍之外,甲冑兜鍪概用鐵葉連環鉤結.每煉精鋼以備矛矢,故世重鐵工。惟假面具用銅製,僅露眼光,繫帶於耳,其形奇醜,今猶頗有存者。慶長以後.武夫健士以賞花飲酒相娛樂,強藩巨室每造一器有窮年累月而後畢工者,於是燕賞之器益精,宴饗之禮仿古尊、孽、彝、鼎,蟠夔盤龍雕鎪精整。又喜供花,學古器物,觚、壺、瓶、洗各式用以插花,造瓶尤佳,瓶多作褐色。所作槍金陷銀、刻畫成凹,其細如髮,其薄如皮,以金銀絲片嵌入作花卉翎毛形,光彩射人,雖巧畫手有不如者。按《詩.周頌》"修革有鴿。"釋文:鴿,七羊反,本亦作槍。鄭箋雲:鴿,金飾貌。趙希鵠雲:夏時器多相嵌,訛爲商嵌。《稗史類編》雲:餘嘗見夏雕干戈,銅上相嵌以金。蓋此法流傳古矣。相嵌或作商嵌,古謂刻謂商,商金、商銀,古有是稱。張懷罐《書錄》作槍。金曹昭以爲刻金。楊用修以爲鑲金。《七修類藁》又作戧金,鴿、槍、剡、鑲、戧、商,一音之轉耳。《宋志》百官鞍勒有陷銀。《元志》作簡銀。《品字箋》謂:即今之鋟銀,鍰之細者日絲鑷,片者曰片鋟。考《廣韻》,鉸,亡範切。張衡《東京賦》:"金鉸鏤錫。"《正字通》謂:俗名馬鞍曰鑷銀事件,即此物也,陷銀之法即本於戧金,皆中國古法,日本蓋師而用之耳。 日本席地而坐,故其器多高而粗,造瓶有高至三四尺者。間造銅鶴以備供設,拳足側立,意採生動。燈檠亦高數尺,以蓮花爲盤,別用荷葉柄以護燈光。或柱於地,或掛於壁,皆有古意。其他鴨壚、獸鍛、茶銚、香盒,以供几案間用者式皆精雅。
陶 器
雄略十七年,始命土師連造清器,清器即陶器也。先是,有新漢陶部高貴來能作旋盤等具,帝命教陶工。及崇峻時,百濟遣麻奈父奴、陽貴文、陵貴文、昔麻帝彌四人來,稱瓦博士,世亦習其法。陶之佳品,稱尾張、瀨戶、肥前、今利,盤金描花者推加賀、九穀。摶泥甫就,先用銅絲嵌作山水樹石、花草翎毛之形,俟著色時施藍作地,別以青綠諸色圖肖物形,毫髮悉備,所着色皆用藥料,光豔照人,神采如生。別有一種名七寶燒,亦用銅絲作匡廓,雜採雲母、琉璃、螺紋、貝錦諸物以作,采色斑闌陸離,其光煜煜,而雕嵌入微,拭之無痕。此又本銅器商金、漆器螺鈿之法而用之於磁器者也。亦能作青花,足利氏時有伊勢五郎者曾至景德鎮專學青花,年七十歸,攜其手造者款日"五郎大夫",所制七種香盒,以畫愛蓮周茂叔像爲最佳。紙薄磬聲,幾類定、汝,賞鑑家極寶之。日本陶器,論其純白雅素實不如中國,而近日兼習佛蘭西法,於所造器巧構式樣,屢變不窮,所繪花鳥又時出新意,不習藍本,著色亦花豔奪目,故西人喜購之,爲輸出一大宗。
漆 器
作小器物,盤有圓、方、八角,絛環四角、牡丹瓣等式。匣有長方、渾圓、六角等式。有一盤中分作大小數具者;又有裏爲小盒,表爲大盒,層累容積至七八合乃至十數合者。皆以木爲質,以漆爲飾,漆皆退光,黑可鑑人。其碎金作泥如繁星點者,爲泥金。以金描山水臺榭、魚鳥花果者,爲描金。用金泥以筆揮灑,作雪片、作冰紋者,爲灑笠。村瀨之熙謂漆內雜金爲灑金,今考漆內雜金乃泥金別法,如古銅壚兼金、漆二色,非灑金也。黑漆爲地,以金銀彩漆描作圖畫,再髹以黑漆磨揩再四,以出其文者爲漂霞彩漆。日本謂之磨出摸金。村瀨之熙謂即漂霞彩漆。考此數法皆出於日本,《七修類稿》日:古有戧金而無泥金,有貼金而無描金、灑金,有剔紅而無漂霞彩漆。皆起自本朝。因東夷或貢、或傳而有也。描金、灑金,浙之寧波多倭國通使,因情熟言話而得之。灑金尚不能如彼之圓,故假倭扇亦寧波人造也。泥金、彩漆漂霞,宣德間遣人至彼傳其法。又日:天順間有楊壎者明漆理,各色俱可合,而於倭漆尤妙其漂霞,山水人物神氣飛動,真描寫之不如,愈久愈鮮,世號楊倭漆。其以螺鑲嵌者名螺填,欲紅光者以胭脂,欲翠光者以黛綠,皆染裏面,其純白厚膩者尤佳。各擘片如紙,浸釅醋中一夕,螺乃受刀,肖作花草諸形,紛切細片,再以針劃器作凹處如仰瓦形,細嵌入微,以手摩拭不著痕跡者爲貴。《泊宅編》日:螺填器本出倭國,物象百態,頗極工巧,非若今市入所售者。考《遊宦紀聞》曰:宣和六年,李資德富轍上螺鈿硯匣。《格古要論》日:螺鈿器皿出江西吉安府盧陵縣,宋朝內府中物及舊做者俱是堅漆,或有嵌銅絲者甚佳。《通雅》曰:宋內府有鈿螺,即螺鈿也。《遵生八箋》:宣德有填漆器皿、有漂霞、砂金、蛔嵌、堆漆等制,以新安方信川所製爲佳。蓋中國舊有此法。惟呂種玉《言鯖》作羅殿,曰:羣舸蠻國,其王號鬼王,其別帥曰羅殿。王在辰、交之間,即今雲貴界外,世用其蛤飾器,謂之羅殿。今江西微州工人以制杯盤屏匣,精工細巧,實出於此,俗謂之螺甸,乃羅殿之誤也。其說較詭異,然亦不言來自日本。日本村瀨之熙曰:此方所制螺填殊不及漢制者,蓋其所用螺蛤品類不一,而佳者絕不產此方。漢產螺四面皆有光,國產者止一面有光,故雖有巧工必取漢產螺蛤制之。觀此知螺填之法乃本於中國,與泥金、描金、灑金出自日本者有殊。《泊宅編》所云蓋誤傳也。亦能作剔紅,俗名堆朱,其品目頗夥:日剔紅、紅漆爲地,以殊漆堆起三十餘層,刻人物樓臺,花卉翎毛及連環。日堆紅、殊漆、黑漆層層堆起,刻痕有紅、黑絲繚繞。日堆烏、黑漆中層層有細紅絲,多刻作連環。日堆漆、全用黑漆,刻作連環及花卉。日桂漿、黃漆爲地,以黑漆堆起,黑漆中有三層細紅絲。日紅葩綠葉、用彩漆刻花卉翎毛。日金絲、黃、黑、殊漆重疊堆起。日剔金、黃漆、黑漆重疊堆起。日犀皮、或名松皮。碟、黃、黑漆重疊堆起,罩以黑漆,刻連環,差淺且漫。江戶有楊成者,世以善雕漆隸於官,據稱其家法得自元之張成、楊茂雲。《遵生八箋》日:宋人雕紅漆器多以金銀爲胎,有錫胎者,有蠟地者,有用五色漆胎,刻法深淺隨妝露色。元時有張成、楊茂二家,技擅一時。《格古要論》日:剔紅器皿無新舊,但看殊厚色鮮、紅潤堅重者爲好。宋朝內府中物多是金銀作素者。元朝嘉興府西塘楊匯有張成、楊茂,剔紅最得名,但殊薄而不堅者多。日本國、琉球國獨愛此物。楊成之法蓋本此二家也。
所作扇有上平下圓如古之便面者,有作方體如古之方曲者,有伸如手掌微作拱勢如今之掌扇者,通行則用團扇。皆削竹爲柄,其一節細剖成絲、以繩牽制之使分張如翼,外糊以紙,間或繪山水人物。其價至賤,每柄不過數錢。盛暑時堆溢廛肆,有購物者輒舉一二柄贈人,其舊習也。若可以摺疊者一名撒扇,又名聚頭扇,中古時將士臨陣,變古人羽扇之制用以指揮軍士,其柄系以流蘇。世傳將軍源義家軍扇以竹爲骨,凡十二行,長一尺二寸,表裏用朱銀分繪日月。後有用鐵骨者,足利氏稱臣於明,每以充貢,中國頗盛行。摺疊扇本始於東人,宋時既有流傳,自明以來盛行T世。據劉元卿《賢奕編》、張東海《貴耳集》謂:永樂之初,惟僕御下人始用之。及成祖遍賜羣臣,內府又仿其制以供賜予,遂盛行於世雲。高麗諸國亦習其制。今制長僅三四寸,竹皆十三行,或有數十行者。柄或用烏木,或用鯨骨、象牙。近日又喜聚羽爲扇,鵲翅、鷺羽、雀翠、鵰翎,長或二尺,貫以彩繩,系以明珠,光采射人。西國婦女喜購之,又遍傳於泰西矣。
造紙不以竹,用構用楮之法同於中土,更有用芫花、蕘花、瑞香花制者,瑞香或黃或白皆可制。以蕘花制者名雁皮紙,至薄極韌,色潔白無纖毫垢,以之鉤摹碑帖實上品也。近仿西法,多以敗絮爲之。聞樹根、草皮蒸之成漿者均可造紙。紙名至多,不可勝錄也。
筆墨彩色工
推古帝時高麗僧曇徵來,教作筆、墨、彩具。筆工,據《姓氏錄》稱,右京諸蕃制十一種,因賜筆姓。蓋亦漢人教之,然殊無佳品。
畫
雄略帝時百濟送畫工白加來,推古時有黃書畫師、山脊畫師之名。今所傳惟法隆寺有上宮太子像,衣折神采皆唐以前舊法。古之畫工多摹唐、宋院體,後分數家,有土佐家、藤原經隆,土佐人。《五雜俎》言倭畫無皴法,但以筆細畫縈迴環繞,細如毫髮,即土佐一派也。有雪舟家、僧等揚號雪舟,遊於明,始傳北宗一派。有狩野家。狩野元信,最有盛名。及吳中沈南蕨客長崎,始以南、北合法相授受。有邊華山、椿椿山得惲氏真本,於是又傳沒骨法。近日則兼學洋畫矣。
雜 工
上古喜佩玉,繫於頷下,有曲玉、管玉、勾玉,聚爲雜佩。《古事紀》有造玉者名天明玉,世襲其職,其裔孫世居出雲,每歲貢玉。然近世不聞有玉工。水晶一物,亦無以之造物者。《格古論》雲:倭國水晶第一。《七修類稿》亦:日本國有青水晶、紅水晶。然餘客日本,絕不聞有水晶器皿。或雲南海道諸島問有出產,然並無佳品。珊瑚高至一二尺,色多淡白,品不甚貴。工人取鮮紅者琢爲圓粒,爲女人簪,遍於通國。其枝柯扶疏者,或作爲盆供。能成枝柯者絕少,大概用釘梢釘定,鎔紅蠟粘接,宜細看之。玳瑁削片爲葉,玳瑁形似龜,鱉首,嘴如鸚鵡,揹負十二葉黑白斑文間雜。老者甲厚而黑白分明,小者甲薄而花片模糊。取用必倒懸之,用滾醋澆潑則逐片應手而下。以作小盒,軟熟如紙,聯接無縫,亦用漆器描金漂霞之法着色,尤斑駁可喜。國無象牙,取大鯨骨碎鋸細切,作連環圓球及書刀、齒籤諸物,法如治骨角而甚光滑。其他文木雜竹諸器,諸國多善工,大概質而潔、樸而雅雲。
日本國誌後序
中國入寡知日本者也,黃子公度撰《日本國誌》,梁啓超讀之,欣懌詠歎黃子,乃今知日本,乃今知日本之所以強,賴黃子也。又懣憤責黃子日:乃今知中國,知中國之所以弱,在黃子成書十年,久謙讓不流通,令中國人寡知日本,不鑑不備,不患不悚,以至今日也!乃誦言日:使千萬裏之外,若千萬歲之後,讀吾書者若布眉目而列白黑,登廟廡而誦昭穆,入家人而數米鹽也,則良史之才矣。使千萬裏之外,若千萬歲之後,讀吾書者適以知吾世,審吾志。其用吾言也,治焉者榮其國,言焉者輔其文;其不能用,則千萬裏之外,若千萬歲之後,輇材諷說之徒諮嗟之,太息之,夫是之謂經世,先王之志。
斯義也吾以求諸古史氏,則惟司馬子長有取焉。雖然,道已家事者,苟非愚棍蒙崽之子,莫不靡靡能言之。深周隱曲,若夫遠方殊類,邈絕倜侏之域,則雖大智長老,聞言未解,遊夢不及,況欲別閨闥、話子姓、數米鹽哉?此爲尤難絕無之事矣。司馬子長美矣,然其爲《史記》也,是家人子之道其家事也。日本立國二千年無正史,私家紀述穢雜不可理,彼中學子能究澈本末、言之成物者已鮮.矧乃異域絕俗,殊文別語,正朔服色、器物名號、度律量衡靡有同者,其孰從而通之?且夫日本古之彈丸,而今之雄國也,三十年間以禍爲福,以弱爲強,一舉而奪琉球,再舉而割臺灣。此土學子鼾睡未起,睹此異狀撟口纖舌,莫知其由,故政府宿昔靡得而戒焉。以吾所讀《日本國誌》者,其於日本之政事、人民、土地及維新變政之由,若入其閨闥而數米鹽,別白黑而誦昭穆也。其言,十年以前之言也,其於今日之事若燭照而數計也。又寧惟今日之事而已,後之視今,猶今之視昔,顧犬補牢,未爲遲矣。
孟子不云乎:"有王者起,必來取法。"斯書乎豈可以史乎、史乎目之乎!雖然,古之史乎皆有旨義,其志深,其旨遠。啓超於先生之學匪敢日深知,顧知其爲學也,不肯苟焉附古人以自見,上自道術,中及國政,下逮文辭,冥冥乎入於淵微。敢告讀是書者:論其遇,審其志,知所戒備,因以爲治,無使後世諮嗟而累欷也。
光緒二十二年十一月朔新會梁啓超敘
附 錄 李鴻章稟批
欽差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直隸總督部堂一等肅毅伯李批:
該道所著《日本國誌》四十卷,本大臣詳加披覽,敘述具有條理,如《職官》、《食貨》、《兵》、《刑》、《學術》、《工藝》諸志,博稽深考,於彼國改法從西,原委訂證,尤爲賅備,意在於酌古之中爲匡時之具,故自抒心得,議論恢奇,深協覘國採風之旨。雖日本摹仿泰西僅得形似,未必志一國而能賅五部洲之形勢,然於東瀛政教圖經言之鑿鑿,如在目中,亦有志之士矣。
應如所請,即由本大臣備諮,並原書兩函,驛寄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備覽。
明隆慶問黃少詹洪憲奉使朝鮮,睹其先世實紀,歸作《朝鮮國記》。今此書詳贍過之,洵足與前賢頡頏也。繳。
附錄 張之洞諮文
頭品頂戴賞戴花翎兵部尚書兩廣總督部堂張爲諮送事:現據二品銜分省補用道前出使日本參贊官黃遵憲稟稱:竊遵憲自奉使隨槎,在外九載,到日本後周諮博訪,維新以後如官職、國計、軍制、刑罰諸大政,皆摹仿泰西。但能詳志一國之事,即中西五部洲近況皆如指掌。竊不自揆,創爲《日本國誌》一書,凡爲類十二,爲卷四十,都五十餘萬言。其中若《職官》、《食貨》、《兵》、《刑》各志,臚舉新政,藉端伸論,又六萬餘言。黽勉經營,凡歷八載,殺青已竟,復自展閱,不遠千里,挾書自呈,欲得一言以爲定論。可否俯賜大諮,徑送總理衙門,統候卓裁等情。到本部堂。
據此。查該道籍隸廣東嘉應州,隨使日本最久,於該國情形向稱熟悉,又能留心時事,搜訪纂輯,遂有成書。詳閱所呈《日本國誌》,條例精詳,綱目備舉,寄意深遠,致功甚勤。且於外洋各國風俗政事,俱能會通參考,具見究心時務。
查光緒甲中年貴衙門所刊姚文棟《日本地理兵要》,所載兵籍於陸軍但存兵數,海軍存艦名而已。視黃《志》通敘兵制,詳略相去奚啻什伯。惟衛鎮各軍額數彼此不同,按黃《志》稱以明治十四年爲斷,《地理兵要》刻於甲申,爲時較後,當是日本新定之額,宜以姚書爲正。維新以後廢藩國爲府縣,然其國輿地紀載習知舊制,山川形勝仍用道國爲主,黃、姚所述大略相同。黃《志》別爲《府縣沿革表》以著日本近制,爲姚書所缺。但姚例謂日本形勢在海,故於該國濱海灣島搜列甚詳,亦爲地學之一體。二書皆有用之作,惟詳備精核則姚不如黃。實爲出使日本者必不可少之書,白應代爲諮呈,以備查覈。
又據該員稟稱,此書別無副本,道遠郵寄或致遺失,請即給諮聲明,其書由該員自行齎呈等情。除飭該員將書自行呈遞外,爲此諮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核辦施行。須至諮呈者。
凡例
一,自儒者以筆削說《春秋》,謂降杞爲子,貶荊爲人,所以示書法,是謬悠之譚也。自史臣以內辭尊本國,謂北稱索虜,南號島夷,所以崇國體,是狹陋之見也。夫史家紀述,務從實錄,無端取前古之人、他國之君而易其名號,求之人情,奚當於理?矧會典所載,本非朝貢之班,國書往來,待以鄰交之禮者-y-。此編所書,採摭諸史,曰皇曰帝,概從舊稱。
一,《周禮》職方掌天下之圖,以知其要。而太史公日: "吾見周譜,旁行斜上,故因而作表。"蓋物非圖則不明,事非表則不詳。然三國以後,六代以前,表竟缺如。若圖繪之學,有爲六經圖者。有爲三才圖會者,書皆單行,不入於史。今所撰《地理志》,以圖附志後,《職官》諸志,以表入志中。體創自今,義因於古,以便閱者解帶,觸目瞭然耳。
一,班固《藝文》之志,陳壽《輔臣》之贊,皆有小注。其後蕭大圜《淮海亂離志》、羊衙之《洛陽伽藍志》、宋孝王《關東風俗傳》,擴充其體,子注愈繁。蓋除煩則意有所吝,畢載則言有所妨,爲斯變體,不得不然者也。今仿其體,附以分注,其有事同時異,而連類並及,或繁辭碎義,而考證必需者,悉爲小注附於行間。至紀載之外間論得失,則仿裴松之之《三國志》、劉昭之《續漢志》云爾。
一,此書官名、地名、事名、物名,皆以日本爲主,不假別稱。如官有老中、目付之名,吏有與力、足輕之類,即文不雅馴者亦仍其稱,別以小注釋之。《穀梁傳》所謂名從主人也。然至於敘述稱謂,則以作志者爲主,不爲內辭。如稱君長不日上,對別國不曰我之類。其與中國交涉者,事以彼爲主,稱以我爲主。蘇洵所謂譜吾作也,不敢如葉隆禮之《契丹國志》,忽內遼而外宋,忽外遼而內宋。亦不敢如史遷之晉、楚諸《世家》,一一稱我也。
一,此書編年紀月,不得不用日本年號。惟日本史中國頗少傳本,近世如李申耆之《紀元篇》、林樂知之《四裔年表》,雖較詳贍,尚多謬誤。今別作《中東年表》,著之卷首,以便觀者。
一,日本紀裏之法,以六尺爲一,六十間爲一町,三十六町爲一里,每一里有一萬二千九百六十尺,當中國八里有奇。計畝之法,以六尺爲一步,三十步爲一畝,十畝爲一段,十段爲一町,每一畝爲一百八十尺,當中國三十六弓。日本計錢之法如墨西哥,銀一圓爲一圓,以一圓析十分之一爲十錢,析百分之一爲一錢,以一錢析十分之一爲一釐,每一錢五六當中國銀一分,每十錢五六當中國銀一錢。日本丈尺之法,積十寸爲一尺,積十尺爲一丈,每一尺一寸七分三當中國一尺,每一丈一尺七寸三當中國一丈。日本權衡之法,積十錢爲一兩,積十六兩爲一斤,積一百兩爲一貫,每百六十二錢四三強當中國一斤,每十六貫二四三強當中國一百斤。日本概量之法,以十撮爲一勺,十勺爲一合,十合爲一升,十升爲一斗,十鬥爲一石,大概同於中國。篇中所書,皆日本通行之法,特識於此,以發其凡。
一,志中所載紀數諸表,例以三字爲一位,例以末位爲單數,謂一至九。即以最卑之位爲起算之始。如末位爲單數,其上爲十,其上爲百,其上爲千,其上爲萬,累積至九位則爲億。十千萬爲億。例如計戶口,其最卑之位註明口字,表中作三三三即爲三百三十三人。又如計銀錢,其最卑之位註明圓字,表中作三三三三三三即爲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圓也。又如表中作三0三O三O,即爲三十萬零三千零三十。表中作三三三000,即爲三十三萬三千。所有圓圍蓋以定位,其他依此可以類推。間有變例,或以末位爲十、百、千、萬之數,或以末位爲毫、釐、絲、忽之數,均於行間註明,以便計算。或又變二字爲一位,四字爲一位,亦旁綴小點以示區別。
一,日本自維新以來,舉凡政令之沿革,制度之損益,朝令夕改,月異而歲不同。至明治十一二年,百度修明,規模較定,而以時更張者仍復不少。今此編悉以明治十三四年爲斷,其十五年以後改易新政,當付之補編,俟諸異日。
一,日本古無志書,近世源光國作《大日本史》,僅成《兵》、《刑》二志,蒲生秀實欲作《氏族》、《食貨》諸志,有志而未就。僅有《職官》一志已刊行。新井君美集中有田制、貨幣考諸敘,亦有目而無書。此皆漢文之史而殘闕不完,則考古難。維新以來,禮儀典章頗彬彬矣,然各官省之職制、章程、條教、號令,雖頗足徵引,而概用和文,即日本文,以漢字及日本字聯綴而成者也,日本每自稱爲和國。不可勝譯,則徵今亦難。此採輯之難也。以他國之人,寓居日淺,語言不達,應對爲煩,則詢訪難。以外國之地,襄助乏人,瀏覽所及,繕錄爲勞,則抄撮亦難。此編纂之難也。既非耳目經見之書,又多名稱僻異之處,而其中事物之名,有以和文譯漢文者,有以英文譯和文再譯漢文者,或同字而異文,或有音而無義,則校讎亦頗爲難。兼是三難,又乏才學,力小任重,每自兢兢,擱筆仰屋,時欲中輟。徒以積歷年歲,黽勉朝夕,經營拮据,幸以成書。其中蕪雜之譏,疏漏之誚,誠知不免。瞻仰前修,引盼來哲,庶有達者,理而董之。所爲每一展卷,輒愧悚交集,旁皇竟日者矣。
一,檢昨日之歷,以用之今日則妄,執古方以藥今病則謬,故傑俊貴識時,不出戶庭而論天下事則浮,坐雲霧而觀人之國則暗,故兵家貴知彼。日本變法以來,革故鼎新,舊日政令百不存一。今所撰錄皆詳今略古,詳近略遠,凡牽涉西法,尤加詳備,期適用也。若夫大八洲之事,三千年之統,欲博其事,詳其人,則有日本諸史在。
卷首中東年表
考日本諸史,均託始神武。近仿西人以耶穌降生紀元之例,又以神武耶位之元年辛酉爲紀元之始。至今皇明治五年壬申,稱爲二千五百三十二年。爾後凡外交條約、內國政典,每冠以是稱。惟考神武在位七十六年,遞傳世而至崇神,日綏靖在位三十三年,日安寧在位三十八年,日懿德在位三鬥四年,日孝昭在位八十三年,日孝安在位一百二年,日孝靈在位七十六年,日孝元在位五十七年,日開化在位六十年,凡四百八十餘年,均無事足述。今故以崇神紀元爲始,而仍以神武之元年紀諸篇首雲。
辛酉周
惠王
十七年
神武帝
元年
自神武元年至
崇神元年共五
百六十四年
甲申漢
孝武皇帝
天漢四年
崇神帝
元年
乙酉漢
太始元年
二年
丙戌漢
太始二年
三年
丁亥漢
太始三年
四年
戊子漢
太始四年
五年
己丑漢
徵和元年
六年
庚寅漢
徵和二年
七年
辛卯漢
徵和三年
八年
壬辰漢
徵和四年
九年
癸巳漢
後元元年
十年
甲午漢
後元二年
十一年
乙未漢
孝昭皇帝
始元元年
十二年
丙申 漢
始元二年
十三年
丁酉漢
始元三年
十四年
戊戌漢
始元四年
十五年
己亥漢
始元五年
十六年
庚子漢
始元六年
十七年
辛丑漢
元風元年
十八年
壬寅漢
元鳳二年
十九年
癸卯漢
元風三年
二十年
甲辰漢
元鳳四年
二十一年
乙已漢
元鳳五年
二十二年
丙午漢
元鳳六年
二十三年
丁未漢
元平元年
二十四年
戊申 漢
孝宣皇帝
本始元年
二十五年
已酉漢
本始二年
二十六年
康戌漢
本始三年
二十七年
辛亥漢
本始四年
二十八年
壬子漢
地節元年
二十九年
癸丑漢
地節二年
三十年
甲寅漢
地節三年
三十一年
乙卯漢
地節四年
三十二年
丙辰漢
元康元年
三十三年
丁已漢
元康二年
三十四年
戊午漢
元康三年
三十五年
已未漢
元康四年
三十六年
庚申漢
神爵元年
三十七年
辛酉漢
神爵二年
三十八年
壬戍漢
神爵三年
三十九年
癸亥漢
神爵四年
四十年
甲子漢
五鳳元年
四十一年
乙丑漢
五鳳二年
四十二年
丙寅漢
五風三年
四十三年
丁卯漢
五風四年
四十四年
戊辰漢
甘露元年
四十五年
己巳漢
甘露二年
四十六年
庚午漢
甘露三年
四十七年
辛未漢
甘露四年
四十八年
壬申漢
黃龍元年
四十九年
癸酉漢
孝元皇帝
初元元年
五十年
甲戌漢
初元二年
五十一年
乙亥漢
初元三年
五十二年
丙子漢
初元四年
五十三年
丁丑漢
初元五年
五十四年
戊寅漢
永光元年
五十五年
己卯漢
永光二年
五十六年
庚辰漢
永光三年
五十七年
辛巳漢
永光四年
五十八年
壬午漢
永光五年
五十九年
癸未漢
建昭元年
六十年
甲申 漢
建昭二年
六十一年
乙酉漢
建昭三年
六十二年
丙戌漢
建昭四年
六十三年
丁亥漢
建昭五年
六十四年
戊子漢
竟寧元年
六十五年
己丑漢
孝成皇帝
建始元年
六十六年
庚寅漢
建始二年
六十七年
辛卯漢
建始三年
六十八年
壬辰漢
建始四年
垂仁帝
元年
癸巳漢
河乎元年
二年
甲午漢
河平二年
三年
乙來漢
河平三年
四年
丙申 漢
河平四年
五年
丁酉漢
陽朔元年
六年
戊戌漢
陽朔二年
七年
己亥漢
陽朔三年
八年
庚子漢
陽朔四年
九年
辛丑漢
鴻嘉元年
十年
壬寅漢
鴻嘉二年
十一年
癸卯漢
鴻嘉三年
十二年
甲辰漢
鴻嘉四年
十三年
乙已漢
永始元年
十四年
丙午漢
永始二年
十五年
丁未漢
永始三年
十六年
戊申 漢
永始四年
十七年
己酉漢
元延元年
十八年
庚戌漢
元延二年
十九年
辛亥漢
元延三年
二十年
壬子漢
元延四年
二十一年
癸丑漢
綏和元年
二十二年
甲寅漢
綏和二年
二十三年
乙卯漢
孝哀皇帝
建平元年
二十四年
丙辰漢
建平二年
二十五年
丁巳漢
建平三年
二十六年
戊午漢
建平四年
一+十妊
己未漢
元壽元年
一+^妊
庚申漢
元壽二年
一+-}f燕
辛酉漢
孝平皇帝
元始元年
=+矩
壬戌漢
元始二年
=+一矩
癸亥漢
元始三年
=+一擔
甲子漢
元始四年
三十三年
乙丑漢
元始五年
三十四年
丙寅漢
孺子耍
居攝元年
三十五年
丁卯漢
居攝二年
三十六年
戊辰漢
初始元年
三十七年
己巳漢
新莽
始建國元年
三十八年
庚午漢
始建國二年
三十九年
辛未漢
始建國三年
四十年
壬申漢
始建國四年
四十一年
癸酉漢
始建國五年
四十二年
甲戌漢
天鳳元年
四十三年
乙亥漢
天鳳二年
四十四年
丙子漢
天鳳三年
四十五年
丁丑漢
天鳳四年
四十六年
戊寅漢
天風五年
四十七年
己卯漢
天鳳六年
四十八年
庚辰漢
地皇元年
四十九年
辛巳 漢
地皇二年
五十年
壬午漢
地皇三年
五十一年
癸未漢
更始帝
元年
五十二年
甲申 漢
二年
五十三年
乙酉漢
光武皇帝
建武元年
五十四年
丙戌漢
建武二年
五十五年
丁亥漢
建武三年
五十六年
戊子漢
建武四年
五十七年
己丑漢
建武五年
五十八年
庚寅漢
建武六年
五十九年
辛卯漢
建武七年
六十年
壬辰漢
建武八年
六十一年
癸巳漢
建武九年
六十二年
甲午漢
建武十年
六十三年
乙未漢
建武十一年
六十四年
丙申漢
建武十二年
六十五年
丁酉漢
建武十三年
六十六年
戊戌漢
建武十四年
六十七年
己亥漢
建武十五年
六十八年
庚子漢
建武十六年
六十九年
辛丑漢
建武十七年
七十年
壬寅漢
建武十八年
七十一年
癸卯漢
建武十九年
七十二年
甲辰漢
建武二十年
七十三年
乙巳漢
建武二十一年
七十四年
丙午漢
建武二十二年
七十五年
丁未漢
建武二十三年
七十六年
戊申漢
建武二十四年
七十七年
己酉漢
建武二十五
七十八年
庚戌漢
建武二十六年
七十九年
辛亥漢
建武二十七年
八十年
壬子漢
建武二十八年
八十一年
癸丑漢
建武二十九年
八十二年
甲寅漢
建武三十年
八十三年
乙卯漢
建武三十一年
八十四年
丙辰漢
中元元年
八十五年
丁巳漢
中元二年
八十六年
戊午漢
孝明皇帝
永乎元年
八十七年
己未漢
永平二年
八十八年
庚申漢
永平三年
八十九年
辛酉漢
永乎四年
九十年
壬戌漢
永平五年
九十一年
癸亥漢
永平六年
九十二年
甲子漢
永平七年
九十三年
乙丑漢
永平八年
九十四年
丙寅漢
永平九年
九十五年
丁卯漢
永平十年
九十六年
戊辰漢
永平十一年
九十七年
己已漢
永平十二年
九十八年
庚午漢
永平十三年
九十九年
辛未漢
永平十四年
景行帝
元年
壬申漢
永平十五年
二年
癸酉漢
永平十六年
三年
甲戌漢
永乎十七年
四年
乙亥漢
永平十八年
五年
丙子漢
孝章皇帝
建初元年
六年
丁丑漢
建初二年
七年
戊寅漢
建初三年
八年
己卯漢
建初四年
九年
庚辰漢
建初五年
十年
辛已漢
建初六年
十一年
壬午漢
建初七年
十二年
癸未漢
建初八年
十三年
甲申漢
元和元年
十四年
乙酉漢
元和二年
十五年
丙戌漢
元和三年
十六年
丁亥漢
章和元年
十七年
戊子漢
章和二年
十八年
己丑漢
孝和皇帝
永元元年
十九年
庚寅漢
永元二年
二十年
辛卯漢
永元三年
二十一年
壬辰漢
永元四年
二十二年
癸已漢
永元五年
二十三年
甲午漢
永元六年
二十四年
乙未漢
永元七年
二十五年
丙申漢
永元八年
二十六年
丁酉漢
永元九年
二十七年
戊戌漢
永元十年
二十八年
己亥漢
永元十一年
二十九年
庚子漢
永元十二年
三十年
辛丑漢
永元十三年
三十一年
壬寅漢
永元十四年
三十二年
癸卯漢
永元十五年
三十三年
甲辰漢
永元十六年
三十四年
乙巳漢
元興元年
三十五年
丙午漢
孝殤皇帝
延平元年
三十六年
丁未漢
孝安皇帝
永初元年
三十七年
戊申漢
永初二年
三十八年
己酉漢
永初三年
三十九年
庚戌漢
永初四年
四十年
辛亥漢
永初五年
四十一年
壬子漢
永初六年
四十二年
癸丑漢
永初七年
四十三年
甲寅漢
元初元年
四十四年
乙卯漢
元初二年
四十五年
丙辰漢
元初三年
四十六年
丁巳漢
元初四年
四十七年
戊午漢
元初五年
四十八年
己未漢
元初六年
四十九年
庚申漢
永寧元年
五十年
辛酉漢
建光元年
五十一年
壬戌漢
延光元年
五十二年
癸亥漢
延光二年
五十三年
甲子漢
延光三年
五十四年
乙丑漢
延光四年
五十五年
丙寅漢
孝順皇帝
永建元年
五十六年
丁卯漢
永建二年
五十七年
戊辰漢
永建三年
五十八年
己巳漢
永建四年
五十九年
庚午漢
永建五年
六十年
辛未漢
永建六年
成務帝
元年
壬申漢
陽嘉元年
二年
癸酉漢
陽嘉二年
三年
甲戌漢
陽嘉三年
四年
乙亥漢
陽嘉四年
五年
丙子漢
永和元年
六年
丁丑漢
永和二年
七年
戊寅漢
永和三年
八年
己卯漢
永和四年
九年
庚辰漢
永和五年
十年
辛巳 漢
永和六年
十一年
壬午漢
漢安元年
十二年
癸未漢
漢安二年
十三年
甲申 漢
建康元年
十四年
乙酉漢
孝衝皇帝
永嘉元年
十五年
丙戌漢
孝質皇帝
本初元年
十六年
丁亥漢
孝桓皇帝
建和元年
十七年
戊子漢
建和二年
十八年
己丑漢
建和三年
十九年
庚寅漢
和平元年
二十年
辛卯漢
元嘉元年
二十一年
壬辰漢
元嘉二年
二十二年
癸巳漢
永興元年
二十三年
甲午漢
永興二年
二十四年
乙未漢
永壽元年
二十五年
丙申漢
永壽二年
二十六年
丁酉漢
永壽三年
二十七年
戊戌漢
延熹元年
二十八年
己亥漢
延熹二年
二十九年
庚子漢
延熹三年
三十年
辛丑漢
延熹四年
三十一年
壬寅漢
延熹五年
三十二年
癸卯漢
延熹六年
三十三年
甲辰漢
延熹七年
三十四年
乙巳漢
延熹八年
三十五年
丙午漢
延熹九年
三十六年
丁未漢
永康元年
三十七年
戊申漢
孝靈皇帝
建寧元年
三十八年
己酉漢
建寧二年
三十九年
庚戌漢
建寧三年
四十年
辛亥漢
建寧四年
四十一年
壬子漢
熹平元年
四十二年
癸丑漢
熹平二年
四十三年
甲寅漢
熹平三年
四十四年
乙卯漢
熹平四年
四十五年
丙辰漢
熹平五年
四十六年
丁巳漢
熹平六年
四十七年
戊午漢
光和元年
四十八年
己未漢
光和二年
四十九年
庚申漢
光和三年
五十年
辛酉漢
光和四年
五十一年
壬戌漢
光和五年
五十二年
癸亥漢
光和六年
五十三年
甲子漢
中平元年
五十四年
乙丑漢
中平二年
五十五年
丙寅漢
中平三年
五十六年
丁卯漢
中乎四年
五十七年
戊辰漢
中平五年
五十八年
己巳漢
中平六年
五十九年
庚午漢
孝獻皇帝
初平元年
六十年
辛未漢
初平二年
六十一年
壬申漢
初平三年
仲哀帝
元年
癸酉漢
初平四年
一生
甲戌漢
興平元年
三年
乙亥漢
興平二年
四年
丙子漢
建安元年
五年
丁丑漢
建安二年
六年
戊寅漢
建安三年
七年
己卯漢
建安四年
八年
庚辰漢
建安五年
九年
辛巳漢
建安六年
神功皇后攝政
十年
壬午漢
建安七年
十一年
癸未漢
建安八年
十二年
甲申漢
建安九年
十三年
乙酉漢
建安十年
十四年
丙戌漢
建安十一年
十五年
丁亥漢
建安十二年
十六年
戊子漢
建安十三年
十七年
己丑漢
建安十四年
十八年
庚寅漢
建安十五年
十九年
辛卯漢
建安十六年
二十年
壬辰漢
建安十七年
二十一年
癸巳漢
建安十八年
二十二年
甲午漢
建安十九年
二十三年
乙未漢
建安二十年
二十四年
丙申漢
建安二十一年
二十五年
丁酉漢
建安二十二年
二十六年
戊戌漢
建安二十三年
二十七年
己亥三國
建安二十四年
二十八年
庚子三國
建安二十五年
二十九年
辛丑三國
魏文皇帝
黃初二年
三十年
壬寅三國
黃初三年
三十一年
癸卯三國
黃初四年
三十二年
甲辰三國
黃初五年
三十三年
乙巳三國
黃初六年
三十四年
丙午三國
黃初七年
三十五年
丁未三國
魏明皇帝
太和元年
三十六年
戊申三國
太和二年
三十七年
己酉三國
太和三年
三十八年
庚戌三國
太和四年
三十九年
辛亥三國
太和五年
四十年
壬子三國
太和六年
四十一年
癸丑三國
青龍元年
四十二年
甲寅三國
青龍二年
四十三年
乙卯三國
青龍三年
四十四年
丙辰三國
青龍四年
四十五年
丁巳三國
景初元年
四十六年
戊午三國
景初二年
四十七年
己未三國
景初三年
四十八年
庚申三國
魏齊王芳
正始元年
四十九年
辛酉三國
正始二年
五十年
壬戌三國
正始三年
五十一年
癸亥三國
正始四年
五十二年
甲子三國
正始五年
五十三年 。
乙丑三國
正始六年
五十四年
丙寅三國
正始七年
五十五年
丁卯三國
正始八年
五十六年
戊辰三國
正始九年
五十七年
己巳 三國
嘉平元年
五十八年
庚午三國
嘉平二年
五十九年
辛未三國
嘉平三年
六十年
壬申三國
嘉平四年
六十一年
癸酉三國
嘉平五年
六十二年
甲戌三國
魏高貴鄉公髦
正元元年
六十三年
乙亥三國
正元二年
六十四年
丙子三國
甘露元年
六十五年
丁丑三國
甘露二年
六十六年
戊寅三國
甘露三年
六十七年
己卯三國
甘露四年
六十八年
庚辰三國
魏元皇帝
景元元年
六十九年
辛巳三國
景元二年
七十年
壬午三國
景元三年
七十一年
癸未三國
景元四年
七十二年
甲申 三國
鹹熙元年
七十三年
乙酉三國
鹹熙二年
七十四年
丙戌晉
武皇帝
太始二年
七十五年
丁亥晉
太始三年
七十六年
戊子晉
太始四年
七十七年
己丑晉
太始五年
七十八年
庚寅晉
太始六年
應神帝
元年
辛卯晉
太始七年
二年
壬辰晉
太始八年
三年
癸巳晉
太始九年
四年
甲午晉
太始十年
五年
乙未晉
威寧元年
六年
丙申晉
咸寧二年
七年
丁酉晉
咸寧三年
八年
戊戌晉
咸寧四年
九年
己亥晉
咸寧五年
十年
庚子晉
太康元年
十年
辛丑晉
太康二年
十二年
壬寅晉
太康三年
十三年
癸卯晉
太康四年
十四年
甲辰晉
太康五年
十五年
乙巳晉
太康六年
十六年
丙午晉
太康七年
十七年
丁未晉
太康八年
十八年
戊申晉
太康九年
十九年
己酉晉
太康十年
二十年
庚戌晉
惠皇帝
永熙元年
二十一年
辛亥晉
元康元年
二十二年
壬子晉
元康二年
二十三年
癸丑晉
元康三年
二十四年
甲寅晉
元康四年
二十五年
乙卯晉
元康五年
二十六年
丙辰晉
元康六年
二十七年
丁巳晉
元康七年
二十八年
戊午晉
元康八年
二十九年
己未晉
元康九年
三十年
庚申晉
永康元年
三十一年
辛酉晉
永寧元年
三十二年
壬戌晉
太安元年
三十三年
癸亥晉
太安二年
三十四年
甲子晉
永興元年
三十五年
乙丑晉
永興二年
三十六年
丙寅晉
光熙元年
三十七年
丁卯晉
懷皇帝
永嘉元年
三十八年
戊辰晉
永嘉二年
三十九年
己巳晉
永嘉三年
四十年
庚午晉
永嘉四年
四十一年
辛未晉
永嘉五年
四十二年
壬申 晉
永嘉六年
四十三年
癸酉晉
愍皇帝
建興元年
仁德帝
元年
甲戌晉
建興二年
二年
乙亥晉
建興三年
三年
丙子晉
建興四年
四年
丁丑東晉
元皇帝
建武元年
五年
戊寅東晉
太興元年
六年
己卯東晉
太興二年
七年
庚辰東晉
太興三年
八年
辛巳 東晉
太興四年
九年
壬午東晉
永昌元年
十年
癸未東晉
明皇帝
太寧元年
十一年
甲申 東晉
太寧二年
十二年
乙酉東晉
太寧三年
十三年
丙戌東晉
成皇帝
咸和元年
十四年
丁亥東晉
咸和二年
十五年
戊子東晉
成和三年
十六年
己丑東晉
咸和四年
十七年
庚寅東晉
成和五年
十八年
辛卯東晉
成和六年
十九年
壬辰東晉
咸和七年
二十年
癸巳東晉
咸和八年
二十一年
甲午東晉
咸和九年
二十二年
乙未東晉
鹹康元年
二十三年
丙申 東晉
鹹康二年
二十四年
丁酉東晉
成康三年
二十五年
戊戌東晉
成康四年
二十六年
己亥東晉
鹹康五年
二十七年
庚子東晉
鹹康六年
二十八年
辛丑東晉
鹹康七年
二十九年
壬寅東晉
鹹康叭年
三十年
癸卯東晉
康皇帝
建元元年
三十一年
甲辰東晉
建元二年
三十二年
乙巳東晉
穆皇帝
永和元年
三十三年
丙午東晉
永和二年
三十四年
丁未東晉
永和三年
三十五年
戊申東晉
永和四年
三十六年
己酉東晉
永和五年
三十七年
庚戌東晉
永和六年
三十八年
辛亥東晉
永和七年
三十九年
壬子東晉
永和八年
四十年
癸丑東晉
永和九年
四十一年
甲寅東晉
永和十年
四十二年
乙卯東晉
永和十一年
四十三年
丙辰東晉
永和十二年
四十四年
丁巳東晉
昇平元年
四十五年
戊午東晉
昇平二年
四十六年
己未東晉
昇平三年
四十七年
庚申東晉
昇平四年
四十八年
辛酉東晉
昇平五年
四十九年
壬戌東晉
哀皇帝
隆和元年
五十年
癸亥東晉
興寧元年
五十一年
甲子東晉
興寧二年
五十二年
乙丑東晉
興寧三年
五十三年
丙寅東晉
帝奕
太和元年
五十四年
丁卯東晉
太和二年
五十五年
戊辰東晉
太和三年
五十六年
己巳東晉
太和四年
五十七年
庚午東晉
太和五年
五十八年
辛未東晉
簡文皇帝
鹹安元年
五十九年
壬申東晉
成安二年
六十年
癸酉東晉
孝武皇帝
寧康元年
六十一年
甲戌東晉
寧康二年
六十二年
乙亥東晉
寧康三年
六十三年
丙子東晉
太元元年
六十四年
丁丑東晉
太元二年
六十五年
戊寅東晉
太元三年
六十六年
己卯東晉
太元四年
六十七年
庚辰東晉
太元五年
六十八年
辛巳東晉
太元六年
六十九年
壬午東晉
太元七年
七十年
癸未東晉
太元八年
七十一年
甲申東晉
太元九年
七十二年
乙酉東晉
太元十年
七十三年
丙戌東晉
太元十一年
七十四年
丁亥東晉
太元十二年
七十五年
戊子東晉
太元十三年
七十六年
己丑東晉
太元十四年
七十七年
庚寅東晉
太元十五年
七十八年
辛卯東晉
太元十六年
七十九年
壬辰東晉
太元十七年
八十年
癸巳東晉
太元十八年
八十一年
甲午東晉
太元十九年
八十二年
乙未東晉
太元二十年
八十三年
丙申 東晉
太元二十一年
八十四年
丁酉東晉
安皇帝
隆安元年
八十五年
戊戌東晉
隆安二年
八十六年
己亥東晉
隆安三年
八十七年
庚子東晉
隆安四年
履中帝
元年
辛丑東晉
隆安五年
二年
壬寅東晉
元興元年
三年
癸卯東晉
元興二年
四年
甲辰東晉
元興三年
五年
乙已東晉
義熙元年
六年
丙午東晉
義熙二年
反正帝
元年
丁未東晉
義熙三年
一拄
戊申東晉
義熙四年
三年
己酉東晉
義熙五年
四年
庚戌東晉
義熙六年
五年
辛亥東晉
義熙七年
六年
壬子東晉
義熙八年
允恭帝
元年
癸丑東晉
義熙九年
二年
甲寅東晉
義熙十年
三年
乙卯東晉
義熙十一年
四年
丙辰東晉
義熙十二年
五年
丁巳東晉
義熙十三年
六年
戊午東晉
義熙十四年
七年
己未東晉
恭皇帝
元熙元年
八年
庚申東晉
元熙二年
九年
辛酉南北朝
宋武皇帝
永初二年
十年
壬戌南北朝
永初三年
十一年
癸亥南北朝
宋廢帝
景平元年
十二年
甲子南北朝
宋文皇帝
元嘉元年
十三年
乙丑南北朝
元嘉二年
十四年
丙寅南北朝
元嘉三年
十五年
丁卯南北朝
元嘉四年
十六年
戊辰南北朝
元嘉五年
十七年
己巳南北朝
元嘉六年
十八年
庚午南北朝
元嘉七年
十九年
辛未南北朝
元嘉八年
二十年
壬申南北朝
元嘉九年
二十一年
癸酉南北朝
元嘉十年
二十二年
甲戌南北朝
元嘉十一年
二十三年
乙亥南北朝
元嘉十二年
二十四年
丙子南北朝
元嘉十三年
二十五年
丁丑南北朝
元嘉十四年
二十六年
戊寅南北朝
元嘉十五年
二十七年
己卯南北朝
元嘉十六年
二十八年
庚辰南北朝
元嘉十七年
二十九年
辛巳南北朝
元嘉十八年
三十年
壬午南北朝
元嘉十九年
三十一年
癸未南北朝
元嘉二十年
三十二年
甲申南北朝
元嘉二十一年
三十三年
乙酉南北朝
元嘉二十二年
三十四年
丙戌南北朝
元嘉二十三年
三十五年
丁亥南北朝
元嘉二十四年
三十六年
戊子南北朝
元嘉二十五年
三十七年
己丑南北朝
元嘉二十六年
三十八年
庚寅南北朝
元嘉二十七年
三十九年
辛卯南北朝
元嘉二十八年
四十年
壬辰南北朝
元嘉二十九年
四十一年
癸巳南北朝
元嘉三十年
四十二年
甲午南北朝
宋孝武皇帝
孝建元年
安康帝
元年
乙未南北朝
孝建二年
二年
丙申南北朝
孝建三年
三年
丁酉南北朝
大明元年
雄略帝
元年
戊戌南北朝
大明二年
二年
己亥南北朝
大明三年
三年
庚子南北朝
大明四年
四年
辛丑南北朝
大明五年
五年
壬寅南北朝
大明六年
六年
癸卵南北朝
大明七年
七年
甲辰南北朝
大明八年
八年
乙已南北朝
宋帝子業
景和元年
九年
丙午南北朝
宋明皇帝
泰始二年
十年
丁未南北朝
泰始三年
十一年
戊申南北朝
泰始四年
十二年
己酉南北朝
泰始五年
十三年
庚戌南北朝
泰始六年
十四年
辛亥南北朝
泰始七年
十五年
壬子南北朝
泰豫元年
十六年
癸丑南北朝
宋廢帝
元徽元年
十七年
甲寅南北朝
元徽二年
十八年
乙卯南北朝
元徽三年
十九年
丙辰南北朝
元徽四年
二十年
丁巳南北朝
宋順皇帝
異明元年
二十一年
戊午南北朝
舁明二年
二十二年
己未南北朝
畀明三年
二十三年
庚申南北朝
齊高皇帝
建元二年
清寧帝
元年
辛酉南北朝
建元三年
一正
壬戌南北朝
建元四年
三年
癸亥南北朝
齊武皇帝
永明元年
四年
甲子南北朝
永明二年
五年
乙丑南北朝
永明三年
顯宗帝
元年
丙寅南北朝
永明四年
二年
丁卯南北朝
永明五年
三年
戊辰南北朝
永明六年
仁賢帝
元年
己已南北朝
永明七年
二年
庚午南北朝
永明八年
三年
辛未南北朝
永明九年
四年
壬申南北朝
永明十年
五年
癸酉南jE朝
永明十一年
六年
甲戌南北朝
齊明皇帝
建武元年
七年
乙亥南北朝
建武二年
八年
丙子南北朝
建武三年
九年
丁丑南北朝
建武四年
十年
戊寅南北朝
永泰元年
十一年
己卯南北朝
齊東昏侯
永元元年
武烈帝
元年
庚辰南北朝
永元二年
二年
辛巳南北朝
齊和皇帝
中興元年
三年
壬午南北朝
中興二年
四年
癸未南北朝
梁武皇帝
天監二年
五年
甲申南北朝
天監三年
六年
乙酉南北朝
天監四年
七年
丙戌南北朝
天監五年
八年
丁亥南北朝
天監六年
繼體帝
元年
戊子南北朝
天監七年
二年
己丑南北朝
天監八年
=拄
庚寅南北朝
天監九年
四年
辛卯南北朝
天監十年
五年
壬辰南北朝
天監十一年
六年
癸巳南北朝
天監十二年
七年
甲午南北朝
天監十三年
八年
乙未南北朝
天監十四年
九年
丙申 南北朝
天監十五年
十年
丁酉南北朝
天監十六年
十一年
戊戌南北朝
天監十七年
十二年
己亥南北朝
天監十八年
十三年
庚子南北朝
普通元年
十四年
辛丑南北朝
普通二年
十五年
壬寅南北朝
普通三年
十六年
癸卯南北朝
普通四年
十七年
甲辰南北朝
普通五年
十八年
乙巳南北朝
普通六年
十九年
丙午南北朝
普通七年
二十年
丁未南北朝
大通元年
二十一年
戊申南北朝
大通二年
二十二年
己酉南北朝
中大通元年
二十三年
庚戌南北朝
中大通二年
二十四年
辛亥南北朝
中大通三年
二十五年
壬予南北朝
中大通四年
二十六年
癸丑南北朝
中大通五年
二十七年
甲寅南北朝
中大通六年
安閒帝
元年
乙卯南北朝
大同元年
二年
丙辰南北朝
大同二年
宣化帝
元年
丁巳南北朝
大同三年
二年
戊午南北朝
大同四年
三年
己未南北朝
大同五年
四年
庚申 南北朝
大同六年
欽明帝
元年
辛酉南北朝
大同七年
一正
壬戌南北朝
大同八年
三年
癸亥南北朝
大同九年
四年
甲子南北朝
大同十年
五年
乙丑南北朝
大同十一年
六年
丙寅南北朝
中大同元年
七年
丁卯南北朝
太清元年
八年
戊辰南北朝
太清二年
九年
己巳南北朝
太清三年
十年
庚午南北朝
梁簡文皇帝
大寶元年
十一年
辛未南北朝
大寶二年
十二年
壬申 南北朝
梁孝元皇帝
承聖元年
十三年
癸酉南北朝
承聖二年
十四年
甲戌南北朝
承聖三年
十五年
乙亥南北朝
梁敬皇帝
紹泰元年
十六年
丙子南北朝
太平元年
十七年
丁丑南北朝
太平二年
十八年
戊寅南北朝
陳武皇帝
永定二年
十九年
己卯南北朝
永定三年
二十年
庚辰南北朝
陳文皇帝
天嘉元年
二十一年
辛巳南北朝
天嘉二年
二十二年
壬午南北朝
天嘉三年
二十三年
癸未南北朝
天嘉四年
二十四年
甲申南北朝
天嘉五年
二十五年
乙酉南北朝
天嘉六年
二十六年
丙戌南北朝
天康元年
二十七年
丁亥南北朝
陳臨海王
光大元年
二十八年
戊子南北朝
光大二年
二十九年
己丑南北朝
陳孝宣皇帝
太建元年
三十年
庚寅南北朝
太建二年
三十一年
辛卯南北朝
太建三年
三十二年
壬辰南北朝
太建四年
敏達帝
元年
癸巳南北朝
太建五年
二年
甲午南北朝
太建六年
=正
乙未南北朝
太建七年
四年
丙申南北朝
太建八年
五年
丁酉南北朝
太建九年
六年
戊戌南北朝
太建十年
七年
已亥南北朝
太建十一年
八年
庚子南北朝
太建十二年
九年
辛丑南北朝
太建十三年
十年
壬寅南北朝
太建十四年
十一年
癸卯南北朝
陳後主
至德元年
十二年
甲辰南北朝
至德二年
十三年
乙巳南北朝
至德三年
十四年
丙午南北朝
至德四年
用明帝
元年
丁未南北朝
禎明元年
二年
戊申南北朝
禎明二年
崇峻帝
元年
己酉隋
文皇帝
開皇九年
二年
庚戌隋
開皇十年
三年
辛亥隋
開皇十一年
四年
壬子隋
開皇十二年
五年
癸丑隋
開皇十三年
推古帝
元年
甲寅隋
開皇十四年
一芷
乙卯隋
開皇十五年
三年
丙辰隋
開皇十六年
四年
丁已隋
開皇十七年
五年
戊午隋
開皇十八年
六年
己未隋
開皇十九年
七年
庚申 隋
開皇二十年
八年
辛酉隋
仁壽元年
九年
壬戌隋
仁壽二年
十年
癸亥隋
仁壽三年
十一年
甲子隋
仁壽四年
十二年
乙丑隋
煬皇帝
大業元年
十三年
丙寅隋
大業二年
十四年
丁卯隋
大業三年
十五年
戊辰隋
大業四年
十六年
己巳 隋
大業五年
十七年
庚午隋
大業六年
十八年
辛未隋
大業七年
十九年
壬申 隋
大業八年
二十年
癸酉隋
大業九年
二十一年
甲戌隋
大業十年
二十二年
乙亥隋
大業十一年
二十三年
丙子隋
大業十二年
二十四年
丁丑隋
大業十三年
二十五年
戊寅隋
大業十四年
二十六年
己卯隋
恭皇帝
皇泰元年
二十七年
庚辰唐
高祖皇帝
武德三年
二十八年
辛巳唐
武德四年
二十九年
壬午唐
武德五年
三十年
癸未唐
武德六年
三十一年
甲申唐
武德七年
三十二年
乙酉唐
武德八年
三十三年
丙戌唐
武德九年
三十四年
丁亥唐
太宗皇帝
貞觀元年
三十五年
戊子唐
貞觀二年
三十六年
己丑唐
貞觀三年
舒明帝
元年
庚寅唐
貞觀四年
二年
辛卯唐
貞觀五年
三年
壬辰唐
貞觀六年
四年
癸巳唐
貞觀七年
五年
甲午唐
貞觀八年
六年
乙未唐
貞觀九年
七年
丙申唐
貞觀十年
八年
丁酉唐
貞觀十一年
九年
戊戌唐
貞觀十二年
十年
己亥唐
貞觀十三年
十一年
庚子唐
貞觀十四年
十二年
辛丑唐
貞觀十五年
十三年
壬寅唐
貞觀十六年
皇極齊明帝
元年
癸卯唐
貞觀十七年
二年
甲辰唐
貞觀十八年
三年
乙已唐
貞觀十九年
孝德帝
大化元年
丙午唐
貞觀二十年
大化二年
丁未唐
貞觀二十一年
大化三年
戊申唐
貞觀二十二年
大化四年
己酉唐
貞觀二十三年
大化五年
庚戌唐
高宗皇帝
永微元年
白雉元年
辛亥唐
永微二年
白雉二年
壬子唐
永微三年
白雉三年
癸丑唐
永微四年
白雉四年
甲寅唐
永微五年
白雉五年
乙卯唐
永微六年
齊明帝復辟
元年
丙辰唐
顯慶元年
二年
丁巳唐
顯慶二年
三年
戊午唐
顯慶三年
四年
己未唐
顯慶四年
五年
庚申唐
顯慶五年
六年
辛酉唐
龍朔元年
七年
壬戌唐
龍朔二年
天智攝位
八年
癸亥唐
龍朔三年
九年
甲子唐
麟德元年
十年
乙丑唐
麟德二年
十一年
丙寅唐
乾封元年
十二年
丁卯唐
乾封二年
十三年
戊辰唐
總章元年
天智帝
元年
己已唐
總章二年
二年
庚午唐
咸亨元年
=正
辛未唐
咸亨二年
四年
壬申唐
成亨三年
大友帝
元年
癸酉唐
成亨四年
天武帝
白鳳元年
甲戌唐
上元元年
白鳳二年
乙亥唐
上元二年
自鳳三年
丙子唐
儀鳳元年
白鳳四年
丁丑唐
儀鳳二年
白鳳五年
戊寅唐
儀風三年
白風六年
己卯唐
調露元年
白風七年
庚辰唐
永隆元年
白鳳八年
辛已唐
開耀元年
白風九年
壬午唐
永淳元年
白鳳十年
癸未唐
宏道元年
白風十一年
甲申唐
中宗皇帝
嗣聖元年
A鳳十二年
乙酉唐
武太后
垂拱元年
白鳳十三年
丙戌唐
垂拱二年
朱鳥元年
丁亥唐
垂拱三年
朱鳥二年
戊子唐
垂拱四年
朱鳥三年
己丑唐
永昌元年
朱鳥四年
庚寅唐
天授元年
持統帝
元年
辛卯唐
天授二年
二年
壬辰唐
如意元年
三年
癸巳唐
如意二年
四年
甲午唐
延載元年
五年
乙未唐
天冊萬歲元年
六年
丙申 唐
萬歲通天元年
七年
丁酉唐
神功元年
文武帝
元年
戊戌唐
聖曆元年
二年
己亥唐
聖歷二年
三年
庚子唐
久視元年
四年
辛丑唐
大足元年
大寶元年
壬寅唐
長安二年
大寶二年
癸卯唐
長安三年
大寶三年
甲辰唐
長安四年
慶雲元年
乙巳唐
中宗皇帝
神龍元年
慶雲二年
丙午唐
神龍二年
慶雲三年
丁未唐
景龍元年
慶雲四年
戊申唐
景龍二年
元明帝
和銅元年
己酉唐
景龍三年
和銅二年
庚戌唐
睿宗皇帝
景雲元年
和銅三年
辛亥唐
景雲二年
和銅四年
壬子唐
大極元年
和銅五年
癸丑唐
玄宗皇帝
開元元年
和銅六年
甲寅唐
開元二年
和銅七年
乙卯唐
開元三年
元正帝
靈龜元年
丙辰唐
開元四年
靈龜二年
丁巳唐
開元五年
養老元年
戊午唐
開元六年
養老二年
己未唐
開元七年
養老三年
庚申 唐
開元八年
養老四年
辛酉唐
開元九年
養老五年
壬戌唐
開元十年
養老六年
癸亥唐
開元十一年
養老七年
甲子唐
開元十二年
聖武帝
神龜元年
乙丑唐
開元十三年
神龜二年
丙寅唐
開元十四年
神龜三年
丁卯唐
開元十五年
神龜四年
戊辰唐
開元十六年
神龜五年
己巳唐
開元十七年
天平元年
庚午唐
開元十八年
天平二年
辛未唐
開元十九年
天平三年
壬申 唐
開元二十年
天平四年
癸酉唐
開元二十一年
天平五年
甲戌唐
開元二十二年
天平六年
乙亥唐
開元二十三年
天平七年
丙子唐
開元二十四年
天平八年
丁丑唐
開元二十五年
天平九年
戊寅唐
開元二十六年
天平十年
己卯唐
開元二十七年
天平十一年
庚辰唐
開元二十八年
天平十二年
辛巳唐
開元二十九年
天平十三年
壬午唐
天寶元年
天平十四年
癸未唐
天寶二年
天平十五年
甲申 唐
天寶三載
天平十六年
乙酉唐
天寶四載
天平十七年
丙戌唐
天寶五載
天平十八年
丁亥唐
天寶六載
天平十九年
戊子唐
天寶七載
天平二十年
己丑唐
天寶八載
孝謙帝
天平勝寶元年
庚寅唐
天寶九載
天平勝寶二年
辛卯唐
天寶十載
天平勝寶三年
壬辰唐
天寶十一載
天平勝寶四年
癸巳唐
天寶十二載
天平勝寶五年
甲午唐
天寶十三載
天平勝寶六年
乙未唐
天寶十四載
天平勝寶七年
丙申唐
肅宗皇帝
至德元載
天平勝寶八年
丁酉唐
至德二載
天平寶字元年
戊戌唐
乾元元年
天平寶字二年
己亥唐
乾元二年
大炊帝
元年
庚子唐
上元元年
一生
辛丑唐
上元二年
=焦
壬寅唐
寶應元年
四年
癸卯唐
代宗皇帝
廣德元年
五年
甲辰唐
廣德二年
六年
乙巳唐
永泰元年
孝謙帝
天平神護元年
丙午唐
大曆元年
天平神護二年
丁未唐
大曆二年
神護景雲元年
戊申 唐
大曆三年
神護景雲二年
己酉唐
大曆四年
神護景雲三年
庚戌唐
大曆五年
光仁帝
寶龜元年
辛亥唐
大曆六年
寶龜二年
壬子唐
大曆七年
寶龜三年
癸丑唐
大曆八年
寶龜四年
甲寅唐
大曆九年
寶龜五年
乙卯唐
大曆十年
寶龜六年
丙辰唐
大曆十一年
寶龜七年
丁巳唐
大曆十二年
寶龜八年
戊午唐
大曆十三年
寶龜九年
己未唐
大曆十四年
寶龜十年
庚申 唐
德宗皇帝
建中元年
寶龜十一年
辛酉唐
建中二年
天應元年
壬戌唐
建中三年
桓武帝
延曆元年
癸亥唐
建中四年
延歷二年
甲子唐
興元元年
延歷三年
乙丑唐
貞元元年
延歷四年
丙寅唐
貞元二年
延歷五年
丁卯唐
貞元三年
延歷六年
戊辰唐
貞元四年
延歷七年
己已唐
貞元五年
延歷八年
庚午唐
貞元六年
延歷九年
辛未唐
貞元七年
延歷十年
壬申 唐
貞元八年
延歷十一年
癸酉唐
貞元九年
延歷十二年
甲戌唐
貞元十年
延歷十三年
乙亥唐
貞元十一年
延歷十四年
丙子唐
貞元十二年
延歷十五年
丁丑唐
貞元十三年
延歷十六年
戊寅唐
貞元十四年
延歷十七年
己卯唐
貞元十五年
延歷十八年
庚辰唐
貞元十六年
延歷十九年
辛巳唐
貞元十七年
延歷二十年
壬午唐
貞元十八年
延歷二十一年
癸未唐
貞元十九年
延歷二十二年
甲申唐
貞元二十年
延歷二十三年
乙酉唐
順宗皇帝
永貞元年
延歷二十四年
丙戌唐
憲宗皇帝
元和元年
平城帝
大同元年
丁亥唐
元和二年
大同二年
戊子唐
元和三年
大同三年
己丑唐
元和四年
大同四年
庚寅唐
元和五年
嵯峨帝
宏仁元年
辛卯唐
元和六年
宏仁二年
壬辰唐
元和七年
宏4-2年
癸巳 唐
元和八年
宏仁四年
甲午唐
元和九年
宏仁五年
乙未唐
元和十年
宏仁六年
丙申 唐
元和十一年
宏仁七年
丁酉唐
元和十二年
宏仁八年
戊戌唐
元和十三年
宏仁九年
己亥唐
元和十四年
宏仁十年
庚子唐
元和十五年
宏仁十一年
辛丑唐
穆宗皇帝
長慶元年
宏仁十二年
壬寅唐
長慶二年
宏仁十三年
癸卯唐
長慶三年
宏仁十四年
甲辰唐
長慶四年
淳和帝
天長元年
乙巳唐
敬宗皇帝
寶曆元年
天長二年
丙午唐
寶曆二年
天長三年
丁未唐
文宗皇帝
太和元年
天長四年
戊申 唐
太和二年
天長五年
己酉唐
太和三年
天長六年
庚戌唐
太和四年
天長七年
辛亥唐
太和五年
天長八年
壬子唐
太和六年
天長九年
癸丑唐
太和七年
天長十年
甲寅唐
太和八年
仁明帝
承和元年
乙卯唐
太和九年
承和二年
丙辰唐
開成元年
承和三年
丁巳唐
開成二年
承和四年
戊午唐
開戒三年
再壬百籃
己未唐
開成四年
蘧翔六矩
庚申唐
開成五年
蚤和+:年
辛酉唐
武宗皇帝
會昌元年
最和八年
壬戌唐
會昌二年
承和九年
癸亥唐
會昌三年
承和十年
甲子唐
會昌四年
承和十一年
乙丑唐
會昌五年
承和十二年
丙寅唐
會昌六年
承和十三年
丁卵唐
宣宗皇帝
大中元年
承和十四年
戊辰唐
大中二年
嘉祥元年
己巳唐
大中三年
嘉祥二年
庚午唐
大中四年
嘉祥三年
辛未唐
大中五年
文德帝
仁壽元年
壬申 唐
大中六年
仁壽二年
癸酉唐
大中七年
仁壽三年
甲戌唐
大中八年
齊衡元年
乙亥唐
大中九年
齊衡二年
丙子唐
大中十年
齊衡三年
丁丑唐
大中十一年
天安元年
戊寅唐
大中十二年
天安二年
己卯唐
大中十三年
清和帝
貞觀元年
庚辰唐
懿宗皇帝
鹹通元年
貞觀二年
辛巳唐
鹹通二年
貞觀三年
壬午唐
鹹通三年
貞觀四年
癸未唐
成通四年
貞觀五年
甲申唐
鹹通五年
貞觀六年
乙酉唐
鹹通六年
貞觀七年
丙戌唐
鹹通七年
貞觀八年
丁亥唐
鹹通八年
貞觀九年
戊子唐
鹹通九年
貞觀十年
己丑唐
成通十年
貞觀十一年
庚寅唐
成通十一年
貞觀十二年
辛卯唐
鹹通十二年
貞觀十三年
壬辰唐
鹹通十三年
貞觀十四年
癸巳唐
鹹通十四年
貞觀十五年
甲午唐
僖宗皇帝
乾符元年
貞觀十六年
乙未唐
乾符二年
貞觀十七年
丙申唐
乾符三年
貞觀十八年
丁酉唐
乾符四年
陽成帝
元慶元年
戊戌唐
乾符五年
元慶二年
己亥唐
乾符六年
元慶三年
庚子唐
廣明元年
元慶四年
辛丑唐
中和元年
元慶五年
壬寅唐
中和二年
元慶六年
癸卯唐
中和三年
元慶七年
甲辰唐
中和四年
元慶八年
乙巳唐
光啓元年
光孝帝
仁和元年
丙午唐
光啓二年
仁和二年
丁未唐
光啓三年
仁和三年
戊申 唐
文德元年
宇多帝
元年
已酉唐
昭宗皇帝
龍紀元年
寬平元年
庚戌唐
大順元年
寬平二年
辛亥唐
大順二年
寬平三年
壬子唐
景福元年
寬平四年
癸丑唐
景福二年
寬平五年
甲寅唐
乾寧元年
寬平六年
乙卯唐
乾寧二年
寬平七年
丙辰唐
乾寧三年
寬平八年
丁巳唐
乾寧四年
寬平九年
戊午唐
光化元年
醍醐帝
昌泰元年
己未唐
光化二年
昌泰二年
庚申唐
光化三年
昌泰三年
辛酉唐
天覆元年
延喜元年
壬戌唐
天覆二年
延喜二年
癸亥唐
天覆三年
延喜三年
甲子唐
天桔元年
延喜四年
乙丑唐
昭皇帝
天裙二年
延喜五年
丙寅唐
天桔三年
延喜六年
丁卯唐
天桔四年
延喜七年
戊辰五代
梁太祖皇帝
開平二年
延喜八年
己巳五代
開平三年
延喜九年
庚午五代
開平四年
延喜十年
辛未五代
乾化元年
延喜十一年
壬申 五代
乾化二年
延喜十二年
癸酉五代
梁末帝
乾化三年
延喜十三年
甲戌五代
乾化四年
延喜十四年
乙亥五代
貞明元年
延喜十五年
丙子五代
貞明二年
延喜十六年
丁丑五代
貞明三年
延喜十七年
戊寅五代
貞明四年
延喜十八年
己卯五代
貞明五年
延喜十九年
庚辰五代
貞明六年
延喜二十年
辛巳五代
龍德元年
延喜二十一年
壬午五代
龍德二年
延喜二十二年
癸未五代
龍德三年
延長元年
甲申五代
後唐莊宗皇帝
同光元年
延長二年
乙酉五代
同光二年
延長三年
丙戌五代
後唐明宗皇帝
天成元年
延長四年
丁亥五代
天成二年
延長五年
戊子五代
天成三年
延長六年
己丑五代
天成四年
延長七年
庚寅五代
長興元年
延長八年
辛卯五代
長興二年
朱雀帝
承平元年
壬辰五代
長興三年
承平二年
癸巳五代
長興四年
承平三年
甲午五代
後唐閡皇帝
應順元年
承平四年
乙未五代
後唐潞王
清泰二年
承平五年
丙申五代
清泰三年
承平六年
丁酉五代
晉高祖皇帝
天福二年
承平七年
戊戌五代
天福三年
天慶元年
己亥五代
天福四年
天慶二年
庚子五代
天福五年
天慶三年
辛丑五代
天福六年
天慶四年
壬寅五代
天福七年
天慶五年
癸卯五代
晉出帝
天福八年
天慶六年
甲辰五代
開運元年
天慶七年
乙巳五代
開運二年
天慶八年
丙午五代
開運三年
天慶九年
丁未五代
漢高祖皇帝
天福十二年
村上帝
天曆元年
戊申五代
乾桔元年
天曆二年
己酉五代
漢隱皇帝
乾桔二年
天曆三年
庚戌五代
乾亭佔三年
天曆四年
辛亥五代
周太祖皇帝
廣順元年
天曆五年
壬子五代
廣順二年
天曆六年
癸丑五代
廣順三年
天曆七年
甲寅五代
周世宗皇帝
顯德元年
天曆八年
乙卯五代
顯德二年
天曆九年
丙辰五代
顯德三年
天曆十年
丁已五代
顯德四年
天德元年
戊午五代
顯德五年
天德二年
己未五代
周恭皇帝
顯德六年
天德三年
庚申宋
太祖皇帝
建隆元年
天德四年
辛酉宋
建隆二年
應和元年
壬戌宋
建隆三年
應和二年
癸亥宋
乾德元年
應和三年
甲子宋
乾德二年
康保元年
乙丑宋
乾德三年
康保二年
丙寅宋
乾德四年
康保三年
丁卯宋
乾德五年
康保四年
戊辰宋
開寶元年
冷泉帝
安和元年
己巳宋
開寶二年
安和二年
庚午宋
開寶三年
圓融帝
天祿元年
辛未宋
開寶四年
天祿二年
壬申宋
開寶五年
天祿三年
癸酉宋
開寶六年
大延元年
甲戌宋
開寶七年
女砸一年
乙亥宋
開寶八年
女徵=年
丙子宋
開寶九年
貞元元年
丁丑宋
太宗皇帝
太平興國二年
貞元二年
戊寅宋
太平興國三年
天元元年
己卯宋
太平興國四年
天元二年
庚辰宋
太平興國五年
天元三年
辛巳宋
太平興國六年
天元四年
壬午宋
太平興國七年
天元五年
癸未宋
太平興國八年
永觀元年
甲申宋
雍熙元年
永觀二年
乙酉宋
雍熙二年華山帝
寬和元年
丙戌宋
雍熙三年
寬和二年
丁亥宋
雍熙四年一條帝
永延元年
戊子宋
端拱元年
永延二年
己丑宋
端拱二年
永祚元年
庚寅宋
淳化元年
正曆元年
辛卯宋
淳化二年
正歷二年
壬辰宋
淳化三年
正歷三年
癸巳宋
淳化四年
正歷四年
甲午宋
淳化五年
正歷五年
乙未宋
至道元年
長德元年
丙申 宋
至道二年
長德二年
丁酉宋
至道三年
長德三年
戊戌宋
真宗皇帝
成平元年
長德四年
己亥宋
鹹平二年
長保元年
庚子宋
成平三年
長保二年
辛丑宋
鹹平四年
長保三年
壬寅宋
成平五年
長保四年
癸卯宋
鹹平六年
長保五年
甲辰宋
景德元年
寬宏元年
乙巳宋
景德二年
寬宏二年
丙午宋
景德三年
寬宏三年
丁未宋
景德四年
寬宏四年
戊申宋
大中祥符元年
寬宏五年
己酉宋
大中樣符二年
寬宏六年
庚戌宋
大中祥符三年
寬宏七年
辛亥宋
大中祥符四年
寬宏八年
壬子宋
大中祥符五年
三條帝
長和元年
癸丑宋
大中祥符六年
長和二年
甲寅宋
大中祥符七年
長和三年
乙卯宋
大中祥符八年
長和四年
丙辰宋
大中祥符九年
長和五年
丁巳宋
天禧元年
後一條帝
寬仁元年
戊午宋
天禧二年
寬仁二年
己未宋
天禧三年
窬r2年
庚申宋
天禧四年
寬仁四年
辛酉宋
天禧五年
治安元年
壬戌宋
乾興元年
治安二年
癸亥宋
仁宗皇帝
天聖元年
治安三年
甲子宋
天聖二年
萬壽元年
乙丑宋
天聖三年
萬壽二年
丙寅宋
天聖四年
萬壽三年
丁卯宋
天聖五年
萬壽四年
戊辰宋
天聖六年
長元元年
己巳宋
天聖七年
長元二年
庚午宋
天聖八年
長元三年
辛未宋
天聖九年
長元四年
壬申宋
明道元年
長元五年
癸酉宋
明道二年
長元六年
甲戌宋
景桔元年
長元七年
乙亥宋
景桔二年
長元八年
丙子宋
景桔三年
長元九年
丁丑宋
景桔四年
後朱雀帝
長曆元年
戊寅宋
寶元元年
長曆二年
己卯宋
寶元二年
長曆三年
庚辰宋
康定元年
長久元年
辛巳宋
慶曆元年
長久二年
壬午宋
慶曆二年
長久三年
癸未宋
慶曆三年
長久四年
甲申宋
慶曆四年
寬德元年
乙酉宋
慶曆五年
寬德二年
丙戌宋
慶曆六年
後冷泉帝
永承元年
丁亥宋
慶曆七年
永承二年
戊子宋
慶曆八年
永承三年
己丑宋
皇榷元年
永承四年
庚寅宋
皇事佔二年
永承五年
辛卯宋
皇枯三年
永承六年
壬辰宋
皇桔四年
永承七年
癸巳宋
皇事佔五年
天喜元年
甲午宋
至和元年
天喜二年
乙未宋
至和二年
天喜三年
丙申 宋
嘉裙元年
天喜四年
丁酉宋
嘉祜二年
天喜五年
戊戌宋
嘉裙三年
康平元年
己亥宋
嘉桔四年
康平二年
庚子宋
嘉桔五年
康平三年
辛丑宋
嘉枯六年
康平四年
壬寅宋
嘉禧七年
康平五年
癸卯宋
嘉裙八年
康平六年
甲辰宋
英宗皇帝
治平元年
康平七年
乙巳宋
治平二年
治曆元年
丙午宋
治平三年
治歷二年
丁未宋
治平四年
治歷三年
戊申宋
神宗皇帝
熙寧元年
治歷四年
己酉宋
熙寧二年
後三條帝
延久元年
庚戌宋
熙寧三年
延久二年
辛亥宋
熙寧四年
延久三年
壬子宋
熙寧五年
延久四年
癸丑宋
熙寧六年
白河帝
元年
甲寅宋
熙寧七年
承保元年
乙卯宋
熙寧八年
承保二年
丙辰宋
熙寧九年
承保三年
丁巳宋
熙寧十年
承曆元年
戊子宋
元豐元年
承歷二年
己未宋
元豐二年
承歷三年
庚申宋
元豐三年
承歷四年
辛酉宋
元豐四年
永保元年
壬戌宋
元豐五年
永保二年
癸亥宋
元豐六年
永保三年
甲子宋
元豐七年
應德元年
乙丑宋
元豐八年
應德二年
丙寅宋
哲宗皇帝
元榷元年
應德三年
丁卵宋
元桔二年
堀河帝
寬治元年
戊辰宋
元事佔三年
寬治二年
己巳宋
元裙四年
寬治三年
庚午宋
元辜佔五年
寬治四年
辛未宋
元榷六年
寬治五年
壬申宋
元桔七年
寬治六年
癸酉宋
元桔八年
寬治七年
甲戌宋
紹聖元年
嘉保元年
乙亥宋
紹聖二年
嘉保二年
丙子宋
紹聖三年
永長元年
丁丑宋
紹聖四年
承德元年
戊寅宋
元符元年
承德二年
己卯宋
元符二年
康和元年
庚辰宋
元符三年
康和二年
辛巳宋
徽宗皇帝
建中靖國元年
康和三年
壬午宋
崇寧元年
康和四年
癸未宋
崇寧二年
康和五年
甲申宋
崇寧三年
長治元年
乙酉宋
崇寧四年
長治二年
丙戌宋
崇寧五年
嘉承元年
丁亥宋
大觀元年
嘉承二年
戊子宋
大觀二年
鳥羽帝
天仁元年
己丑宋
大觀三年
天仁二年
庚寅宋
大觀四年
天永元年
辛卯宋
政和元年
天永二年
壬辰宋
政和二年
天永三年
癸巳宋
政和三年
天久元年
甲午宋
政和四年
天永二年
乙未宋
政和五年
天永三年
丙申 宋
政和六年
天永四年
丁酉宋
政和七年
天永五年
戊戌宋
重和元年
天永元年
己亥宋
宣和元年
天永二年
庚子宋
宣和二年
保安元年
辛丑宋
宣和三年
保安二年
壬寅宋
宣和四年
保安三年
癸卯宋
宣和五年
保安四年
甲辰宋
宣和六年
崇德帝
天治元年
乙巳宋
宣和七年
天治二年
丙午宋
欽宗皇帝
靖康元年
大治元年
丁未南宋
高宗皇帝
建炎元年
大治二年
戊申南宋
建炎二年
大治三年
己酉南宋
建炎三年
大治四年
庚戌南宋
建炎四年
大治五年
辛亥南宋
紹興元年
天承元年
壬子南宋
紹興二年
長承元年
癸丑南宋
紹興三年
長承二年
甲寅南宋
紹興四年
長承三年
乙卯南宋
紹興五年
保延元年
丙辰南宋
紹興六年
保延二年
丁巳南宋
紹興七年
保延三年
戊午南宋
紹興八年
保延四年
己未南宋
紹興九年
保延五年
庚申南宋
紹興十年
保延六年
辛酉南宋
紹興十一年
永治元年
壬戌南宋
紹興十二年
近衛帝
康治元年
癸亥南宋
紹興十三年
康治二年
甲子南宋
紹興十四年
天養元年
乙丑南宋
紹興十五年
久安元年
丙寅南宋
紹興十六年
久安二年
丁卯南宋
紹興十七年
久安三年
戊辰南宋
紹興十八年
久安四年
己巳南宋
紹興十九年
久安五年
庚午南宋
紹興二十年
久安六年
辛未南宋
紹興二十一年
仁平元年
壬申南宋
紹興二十二年
仁平二年
癸酉南宋
紹興二十三年
仁平三年
甲戌南宋
紹興二十四年
久壽元年
乙亥南宋
紹興二十五年
久壽二年
丙子南宋
紹興二十六年
後白河帝
保元元年
丁丑南宋
紹興二十七年
保元二年
戊寅南宋
紹興二十八年
保元三年
己卯南宋
紹興二十九年
二條帝
平治元年
庚辰南宋
紹興三十年
永曆元年
辛已南宋
紹興三十一年
應保元年
壬午南宋
紹興三十二年
應保二年
癸未南宋
孝宗皇帝
隆興元年
長寬元年
甲申南宋
隆興二年
長寬二年
乙酉南宋
乾道元年
永萬元年
丙戌南宋
乾道二年
六條帝
仁安元年
丁亥南宋
乾道三年
仁安二年
戊子南宋
乾道四道
仁安三年
己丑南宋
乾道五年
高倉帝
嘉應元年
庚寅南宋
乾道六年
嘉應二年
辛卯南宋
乾道七年
承安元年
壬辰南宋
乾道八年
承安二年
癸巳南宋
乾道九年
承安三年
甲午南宋
淳熙元年
承安四年
乙未南宋
淳熙二年
安元元年
丙申南宋
淳熙三年
安元二年
丁酉南宋
淳熙四年
治承元年
戊戌南宋
淳熙五年
治承二年
己亥南宋
淳熙六年
治承三年
庚子南宋
淳熙七年
治承四年
辛丑南宋
淳熙八年
安德帝
養和元年
壬寅南宋
淳熙九年
壽永元年
癸卯南宋
淳熙十年
壽永二年
甲辰南宋
淳熙十一年
後鳥羽帝
元曆元年
乙巳南宋
淳熙十二年
文治元年
丙午南宋
淳熙十三年
文治二年
丁未南宋
淳熙十四年
文治三年
戊申南宋
淳熙十五年
文治四年
己酉南宋
淳熙十六年
文治五年
庚戌南宋
光宗皇帝
淳熙十七年
建久元年
辛亥南宋
紹熙二年
建久二年
壬子南宋
紹熙三年
建久三年
癸丑南宋
紹熙四年
建久四年
甲寅南宋
紹熙五年
建久五年
乙卯南宋
寧宗皇帝
慶元元年
建久六年
丙辰南宋
慶元二年
建久七年
丁巳南宋
慶元三年
建久八年
戊午南宋
慶元四年
建久九年
己未南宋
慶元五年
土御門帝
正治元年
庚申南宋
慶元六年
正治二年
辛酉南宋
嘉泰元年
建仁元年
壬戌南宋
嘉泰二年
建仁二年
癸亥南宋
嘉泰三年
律r=年
甲子南宋
嘉泰四年
元久元年
乙丑南宋
開禧元年
元久二年
丙寅南宋
開禧二年
建永元年
丁卯南宋
開禧三年
承元元年
戊辰南宋
嘉定元年
承元二年
已巳南宋
嘉定二年
承元三年
庚午南宋
嘉定三年
承元四年
辛未南宋
嘉定四年
順德帝
建曆元年
壬申南宋
嘉定五年
建歷二年
癸酉南宋
嘉定六年
建保元年
甲戌南宋
嘉定七年
建保二年
乙亥南宋
嘉定八年
建保三年
丙子南宋
嘉定九年
建保四年
丁丑南宋
嘉定十年
建保五年
戊寅南宋
嘉定十一年
建保六年
己卯南宋
嘉定十二年
承久元年
庚辰南宋
嘉定十三年
承久二年
辛巳南宋
嘉定十四年
九條廢帝
承久三年
壬午南宋
嘉定十五年
後堀河帝
貞應元年
癸未南宋
嘉定十六年
貞應二年
甲申南宋
嘉定十七年
元仁元年
乙酉南宋
理宗皇帝
寶慶元年
嘉祿元年
丙戌南宋
寶慶二年
嘉祿二年
丁亥南宋
寶慶三年
安貞元年
戊子南宋
紹定元年
安貞二年
己丑南宋
紹定二年
寬喜元年
庚寅南宋
紹定三年
寬喜二年
辛卯南宋
紹定四年
寬喜三年
壬辰南宋
紹定五年
貞永元年
癸巳南宋
紹定六年
四條帝
天福元年
甲午南宋
端平元年
文曆元年
乙未南宋
端平二年
嘉禎元年
丙申南宋
端平三年
嘉禎二年
丁酉南宋
嘉熙元年
嘉禎三年
戊戌南宋
嘉熙二年
歷仁元年
己亥南宋
嘉熙三年
延應元年
庚子南宋
嘉熙四年
仁治元年
辛丑南宋
淳桔元年
仁治二年
壬寅南宋
淳桔二年
仁治三年
癸卯南宋
淳韋佔三年
後嵯峨帝
寬元元年
甲辰南宋
淳韋佔四年
寬元二年
乙巳南宋
淳裙五年
寬元三年
丙午南宋
淳桔六年
寬元四年
丁未南宋
淳桔七年
後深草帝
寶治元年
戊申南宋
淳幸佔八年
寶治二年
己酉南宋
淳豐佔九年
建長元年
庚戌南宋
淳枯十年
建長二年
辛亥南宋
淳桔十一年
建長三年
壬子南宋
淳拓十二年
建長四年
癸丑南宋
寶禧元年
建長五年
甲寅南宋
寶事佔二年
建長六年
乙卯南宋
寶桔三年
建長七年
丙辰南宋
寶枯四年
康元元年
丁巳南宋
寶裙五年
正嘉元年
戊午南宋
寶柘六年
正嘉二年
己未南宋
開慶元年
正元元年
庚申南宋
景定元年
龜山帝
文應元年
辛酉南宋
景定二年
宏長元年
壬戌南宋
景定三年
宏長二年
癸亥南宋
景定四年
宏長三年
甲子南宋
景定五年
文永元年
乙丑南宋
度宗皇帝
鹹淳元年
文永二年
丙寅南宋
鹹淳二年
文永三年
丁卯南宋
鹹淳三年
文永四年
戊辰南宋
鹹淳四年
文永五年
己巳南宋
鹹淳五年
文永六年
庚午南宋
鹹淳六年
文永七年
辛未南宋
鹹淳七年
文永八年
壬申南宋
鹹淳八年
文永九年
癸酉南宋
鹹淳九年
文永十年
甲戌南宋
成淳十年
文永十一年
乙亥南宋
少帝恩
德裙元年
後宇多帝
建治元年
丙子元
世祖皇帝
至元十三年
建治二年
丁丑元
至元十四年
建治三年
戊寅元
至元十五年
宏安元年
己卯元
至元十六年
宏安二年
庚辰元
至元十七年
宏安三年
辛巳元
至元十八年
宏安四年
壬午元
至元十九年
宏安五年
癸未元
至元二十年
宏安六年
甲申元
至元二十一年
宏安七年
乙酉元
至元二十二年
宏安八年
丙戌元
至元二十三年
宏安九年
丁亥元
至元二十四年
宏安十年
戊子元
至元二十五年
伏見帝
正應元年
己丑元
至元二十六年
正應二年
庚寅元
至元二十七年
正應三年
辛卯元
至元二十八年
正應四年
壬辰元
至元二十九年
正應五年
癸巳元
至元三十年
永仁元年
甲午元
至元三十一年
永仁二年
乙未元
成宗皇帝
元貞元年
永仁三年
丙申元
元貞二年
永仁四年
丁酉元
大德元年
永仁五年
戊戌元
大德二年
永仁六年
己亥元
大德三年
後伏見帝
正安元年
庚子元
大德四年
正安二年
辛丑元
大德五年
正安三年
壬寅元
大德六年
後三條帝
乾元元年
癸卯元
大德七年
嘉元元年
甲辰元
大德八年
嘉元二年
乙巳元
大德九年
嘉元三年
丙午元
大德十年
德治元年
丁未元
大德十一年
德治二年
戊申元
武宗皇帝
至大元年
花園帝
延慶元年
己酉元
至大二年
延慶二年
庚戌元
至大三年
延慶三年
辛亥元
至大四年
應長元年
壬子元
仁宗皇帝
皇慶元年
正和元年
癸丑元
皇慶二年
正和二年
甲寅元
延枯元年
正和三年
乙卯元
延枯二年
正和四年
丙辰元
延祜三年
正和五年
丁巳元
延桔四年
文保元年
戊午元
延裙五年
文保二年
己未元
延裙六年
後醍醐帝
元應元年
庚申元
延榷七年
元應二年
辛酉元
英宗皇帝
至治元年
元亨元年
壬戌元
至治二年
元亨二年
癸亥元
至治三年
元亨三年。
甲子元
泰定帝
泰定元年
正中元年
乙丑元
泰定二年
正中二年
丙寅元
泰定三年
嘉曆元年
丁卯元
泰定四年
嘉歷二年
戊辰元
致和元年
嘉歷三年
己巳元
明宗皇帝
天曆二年
元德元年
庚午元
文宗皇帝
至順元年
元德二年
辛未元
至順二年
元宏元年
壬申元
至順三年
是年分南北朝
元宏二年
癸酉元
順皇帝
元統元年
元宏三年
甲戌元
元統二年
建武元年
乙亥元
至元元年
建武二年
丙子元
至元二年
延元元年
丁丑元
至元三年
延元二年
戊寅元
至元四年
延元三年
己卯元
至元五年
後村上帝
元年
庚辰元
至元六年
興國元年
辛巳元
至正元年
興國二年
壬午元
至正二年
興國三年
癸未元
至正三年
興國四年
甲申 元
至正四年
興國五年
乙酉元
至正五年
興國六年
丙戌元
至正六年
正平元年
丁亥元
至正七年
正平二年
戊子元
至正八年
正平三年
己丑元
至正九年
正平四年
庚寅元
至正十年
正平五年
辛卯元
至正十一年
正平六年
壬辰元
至正十二年
正平七年
癸巳元
至正十三年
正平八年
甲午元
至正十四年
正平九年
乙未元
至正十五年
正平十年
丙申元
至正十六年
正平十一年
丁酉元
至正十七年
正平十二年
戊戌元
至正十八年
正平十三年
己亥元
至正十九年
正平十四年
庚子元
至正二十年
正平十五年
辛丑元
至正二十一年
正平十六年
壬寅元
至正二十二年
正平十七年
癸卯元
至正二十三年
正平十八年
甲辰元
至正二十四年
正平十九年
乙巳元
至正二十五年
正平二十年
丙午元
至正二十六年
正平二十一年
丁未元
至正二十七年
正平二十二年
戊申 明
太祖皇帝
洪武元年
長慶帝
正平二十三年
己酉明
洪武二年
正平二十四年
庚戌明
洪武三年
建德元年
辛亥明
洪武四年
建德二年
壬子明
洪武五年
文中元年
癸丑明
洪武六年
文中二年
甲寅明
洪武七年
文中三年
乙卯 明
洪武八年
後龜山帝
天授元年
丙辰明
洪武九年
天授二年
丁巳 明
洪武十年
天授三年
戊午明
洪武十一年
天授四年
己未明
洪武十二年
天授五年
庚申 明
洪武十三年
天授六年
辛酉明
洪武十四年
宏和元年
壬戌明
洪武十五年
宏和二年
癸亥明
洪武十六年
宏和三年
甲子明
洪武十七年
元中元年
乙丑明
洪武十八年
元中二年
丙寅明
洪武十九年
元中三年
丁卯 明
洪武二十年
元中四年
戊辰明
洪武二十一年
元中五年
己巳 明
洪武二十二年
元中六年
庚午明
洪武二十三年
元中七年
辛未明
洪武二十四年
元中八年
壬申 明
洪武二十五年
是年北朝合一
元中九年
癸酉明
洪武二十六年
後小松帝
元年
甲戌明
洪武二十七年
應永元年
乙亥明
洪武二十八年
應永二年
丙子明
洪武二十九年
應永三年
丁丑明
洪武三十年
應永四年
戊寅明
洪武三十一年
應永五年
己卯 明
惠皇帝
建文元年
應永六年
庚辰明
建文二年
應永七年
辛巳 明
建文三年
應永八年
壬午 明
建文四年
應永九年
癸未 明
成祖皇帝
永樂元年
應永十年
甲申 明
永樂二年
應永十一年
乙酉明
永樂三年
應永十二年
丙戌明
永樂四年
應永十三年
丁亥 明
永樂五年
應永十四年
戊子明
永樂六年
應永十五年
己丑明
永樂七年
應永十六年
庚寅明
永樂八年
應永十七年
辛卯 明
永樂九年
應永十八年
壬辰明
永樂十年
應永十九年
癸巳 明
永樂十一年
稱光帝
應永二十年
甲午 明
永樂十二年
應永二十一年
乙未明
永樂十三年
應永二十二年
丙申 明
永樂十四年
應永二十三年
丁酉明
永樂十五年
應永二十四年
戊戌明
永樂十六年
應永二十五年
己亥明
永樂十七年
應永二十六年
庚子明
永樂十八年
應永二十七年
辛丑明
永樂十九年
應永二十八年
壬寅明
永樂二十年
應永二十九年
癸卯 明
永樂二十一年
應永三十年
甲辰明
永樂二十二年
應永三十一年
乙巳 明
仁宗皇帝
洪熙元年
應永三十二年
丙午明
憲宗皇帝
宣德元年
應永三十三年
丁未明
宣德二年
應永三十四年
戊申 明
宣德三年
正長元年
己酉明
宣德四年
後花園帝
永享元年
庚戌明
宣德五年
永享二年
辛亥明
宣德六年
永享三年
壬子明
宣德七年
永享四年
癸丑明
宣德八年
永享五年
甲寅明
宣德九年
永享六年
乙卯 明
宣德十年
永享七年
丙辰明
英宗皇帝
正統元年
永享八年
丁已 明
正統二年
永享九年
戊午明
正統三年
永享十年
己未明
正統四年
永享十一年
庚申 明
正統五年
永享十二年
辛酉明
正統六年
嘉吉元年
壬戌明
正統七年
嘉吉二年
癸亥明
正統八年
嘉吉三年
甲子明
正統九年
文安元年
乙丑明
正統十年
文安二年
丙寅明
正統十一年
文安三年
丁卯 明
正統十二年
文安四年
戊辰明
正統十三年
文安五年
己巳 明
正統十四年
寶德元年
庚午明
景皇帝
景泰元年
寶德二年
辛未明
景泰二年
寶德三年
壬申 明
景泰三年
享德元年
癸酉明
景泰四年
享德二年
甲戌明
景泰五年
享德三年
乙亥明
景泰六年
康正元年
丙子明
景泰七年
康正二年
丁丑明
景泰八年
長祿元年
戊寅明
英宗皇帝
天順二年
長祿二年
己卯 明
天順三年
長祿三年
庚辰明
天順四年
寬正元年
辛巳 明
天順五年
寬正二年
壬午 明
天順六年
寬正三年
癸未明
天順七年
寬正四年
甲申 明
天順八年
寬正五年
乙酉明
憲宗皇帝
成化元年
后土御門帝元年
丙戌明
成化二年
文正元年
丁亥明
成化三年
應仁元年
戊子明
成化四年
府r一年
己丑明
成化五年
文明元年
庚寅明
成化六年
文明二年
辛卯 明
成化七年
文明三年
壬辰明
成化八年
文明四年
癸已 明
成化九年
文明五年
甲午 明
成化十年
文明六年
乙未明
成化十一年
文明七年
丙申 明
成化十二年
文明八年
丁酉明
成化十三年
文明九年
戊戌明
成化十四年
文明十年
己亥明
成化十五年
文明十一年
庚子明
成化十六年
文明十二年
辛丑明
成化十七年
文明十三年
壬寅明
成化十八年
文明十四年
癸卯明
成化十九年
文明十五年
甲辰明
成化二十年
文明十六年
乙巳 明
成化二十一年
文明十七年
丙午明
成化二十二年
文明十八年
丁未明
成化二十三年
長享元年
戊申 明
孝宗皇帝
弘治元年
長享二年
己酉明
弘治二年
延德元年
庚戌明
弘治三年
延德二年
辛亥明
弘治四年
延德三年
壬子明
弘治五年
明應元年
癸丑明
弘治六年
明應二年
甲寅明
弘治七年
明應三年
乙卯 明
弘治八年
明應四年
丙辰明
弘治九年
明應五年
丁巳 明
弘治十年
明應六年
戊午 明
弘治十一年
明應七年
己未明
弘治十二年
明應八年
庚申 明
弘治十三年
明應九年
辛酉明
弘治十四年
後柏原帝
文龜元年
壬戌明
弘治十五年
文龜二年
癸亥明
弘治十六年
文龜三年
甲子明
弘治十七年
永正元年
乙丑明
弘治十八年
永正二年
丙寅明
武宗皇帝
正德元年
永正三年
丁卯 明
正德二年
永正四年
戊辰明
正德三年 。
永正五年
己巳 明
正德四年
永正六年
庚午明
正德五年
永正七年
辛未明
正德六年
永正八年
壬申 明
正德七年
永正九年
癸酉明
正德八年
永正十年
甲戌明
正德九年
永正十一年
乙亥明
正德十年
永正十二年
丙子明
正德十一年
永正十三年
丁丑明
正德十二年
永正十四年
戊寅明
正德十三年
永正十五年
己卯 明
正德十四年
永正十六年
庚辰明
正德十五年
永正十七年
辛巳 明
正德十六年
大永元年
壬午明
世宗皇帝
嘉靖元年
大永二年
癸未明
嘉靖二年
大永三年
甲申 明
嘉靖三年
大永四年
乙酉明
嘉靖四年
大永五年
丙戌明
嘉靖五年
大永六年
丁亥明
嘉靖六年
後奈良帝
大永七年
戊子明
嘉靖七年
享祿元年
己丑明
嘉靖八年
享祿二年
庚寅明
嘉靖九年
享祿三年
辛卯 明
嘉靖十年
享祿四年
壬辰明
嘉靖十一年
天文元年
癸巳 明
嘉靖十二年
天文二年
甲午 明
嘉靖十三年
天文三年
乙未明
嘉靖十四年
天文四年
丙申 明
嘉靖十五年
天文五年
丁酉明
嘉靖十六年
天文六年
戊戌明
嘉靖十七年
天文七年
己亥明
嘉靖十八年
天文八年
庚子明
嘉靖十九年
天文九年
辛丑明
嘉靖二十年
天文十年
壬寅明
嘉靖二十一年
天文十一年
癸卯明
嘉靖二十二年
天文十二年
甲辰明
嘉靖二十三年
天文十三年
乙已 明
嘉靖二十四年
天文十四年
丙午明
嘉靖二十五年
天文十五年
丁未明
嘉靖二十六年
天文十六年
戊申 明
嘉靖二十七年
天文十七年
己酉明
嘉靖二十八年
天文十八年
庚戌明
嘉靖二十九年
天文十九年
辛亥明
嘉靖三十年
天文二十年
壬子明
嘉靖三十一年
天文二十一年
癸丑明
嘉靖三十二年
天文二十二年
甲寅 明
嘉靖三十三年
天文二十三年
乙卯 明
嘉靖三十四年
宏治元年
丙辰明
嘉靖三十五年
宏治二年
丁巳 明
嘉靖三十六年
宏治三年
戊午明
嘉靖三十七年
正親町帝
永祿元年
己未明
嘉靖三十八年
永祿二年
庚申 明
嘉靖三十九年
永祿三年
辛酉明
嘉靖四十年
永祿四年
壬戌 明
嘉靖四十一年
永祿五年
癸亥明
嘉靖四十二年
永祿六年
甲子明
嘉靖四十三年
永祿七年
乙丑明
嘉靖四十四年
永祿八年
丙寅明
嘉靖四十五年
永祿九年
丁卯 明
穆宗皇帝
隆慶元年
永祿十年
戊辰明
隆慶二年
永祿十一年
己巳 明
隆慶三年
永祿十二年
庚午明
隆慶四年
元龜元年
辛未明
隆慶五年
元龜二年
壬申明
隆慶六年
元龜三年
癸酉明
神宗皇帝
萬曆元年
天正元年
甲戌明
萬曆二年
天正二年
乙亥明
萬曆三年
天正三年
丙子明
萬曆四年
天正四年
丁丑明
萬曆五年
天正五年
戊寅明
萬曆六年
天正六年
己卯 明
萬曆七年
天正七年
庚辰明
萬曆八年
天正八年
辛巳 明
萬曆九年
天正九年
壬午 明
萬曆十年
天正十年
癸未明
萬曆十一年
天正十一年
甲申明
萬曆十二年
天正十二年
乙酉明
萬曆十三年
天正十三年
丙戌明
萬曆十四年
天正十四年
丁亥明
萬曆十五年
後陽成帝
天正十五年
戊子明
萬曆十六年
天正十六年
己丑明
萬曆十七年
天正十七年
庚寅明萬曆十八年
天正十八年
辛卯 明
萬曆十九年
天正十九年
壬辰明
萬曆二十年
文祿元年
癸巳 明
萬曆二十一年
文祿二年
甲午 明
萬曆二十二年
文祿三年
乙未明
萬曆二十三年
文祿四年
丙申明
萬曆二十四年
慶長元年
丁酉明
萬曆二十五年
慶長二年
戊戌明
萬曆二十六年
慶長三年
己亥明
萬曆二十七年
慶長四年
庚子明
萬曆二十八年
慶長五年
辛丑明
萬曆二十九年
慶長六年
壬寅明
萬曆三十年
慶長七年
癸卯 明
萬曆三十一年
慶長八年
甲辰 明
萬曆三十二年
慶長九年
乙巳 明
萬曆三十三年
慶長十年
丙午 明
萬曆三十四年
慶長十一年
丁未明
萬曆三十五年
慶長十二年
戊申明
萬曆三十六年
慶長十三年
己酉明
萬曆三十七年
慶長十四年
庚戌明
萬曆三十八年
慶長十五年
辛亥明
萬曆三十九年
慶長十六年
壬子明
萬曆四十年
後水尾帝
慶長十七年
癸丑明
萬曆四十一年
慶長十八年
甲寅明
萬曆四十二年
慶長十九年
乙卯 明
萬曆四十三年
元和元年
丙辰明
萬曆四十四年
元和二年
丁已 明
萬曆四十五年
元和三年
戊午 明
萬曆四十六年
元和四年
己未 明
萬曆四十七年
元和五年
庚申明光宗皇帝
泰昌元年
元和六年
辛酉明
熹宗皇帝
天啓元年
元和七年
壬戌明
天啓二年
元和八年
癸亥明
天啓三年
元和九年
甲子明
天啓四年
寬永元年
乙丑明
天啓五年
寬永二年
丙寅明
天啓六年
寬永三年
丁卯 明
天啓七年
寬永四年
戊辰明
莊烈帝
崇禎元年
寬永五年
己巳 明
崇禎二年
寬永六年
庚午明
崇禎三年
明正帝
寬永七年
辛未明
崇禎四年
寬永八年
壬申明
崇禎五年
寬永九年
癸酉明
崇禎六年
寬永十年
甲戌明
崇禎七年
寬永十一年
乙亥明
崇禎八年
寬永十二年
丙子明
崇禎九年
寬永十三年
丁丑明
崇禎十年
寬永十四年
戊寅明
崇禎十一年
寬永十五年
己卯 明
崇禎十二年
寬永十六年
庚辰明
崇禎十三年
寬永十七年
辛巳 明
崇禎十四年
寬永十八年
壬午 明
崇禎十五年
寬永十九年
癸未明
崇禎十六年
寬永二十年
甲申明
崇禎十七年
後光明帝
正保元年
乙酉大清
世祖章皇帝
順治二年
正保二年
丙戌大清
順治三年
正保三年
丁亥大清
順抬四年
正保四年
戊子大清
順治五年
慶安元年
己丑大清
順治六年
慶安二年
庚寅大
清
順治七年
慶安三年
辛卯大清
順治八年
慶安四年
壬辰大清
順治九年
承應元年
癸巳大清
順治十年
承應二年
甲午大清
順治十一年
承應三年
乙未大清
順治十二年
後西帝
明曆元年
丙申大
清
順治十三年
明歷二年
丁酉大清
順治十四年
明歷三年
戊戌大清
順治十五年
萬治元年
己亥大清
順治十六年
萬治二年
庚子大清
順治十七年
萬治三年
辛丑大清
順治十八年
寬文元年
壬寅大
清
聖祖仁皇帝
康熙元年
寬文二年
癸卯大清
康熙二年
靈元帝
寬文三年
甲辰大清
康熙三年
寬文四年
乙已 大清
康熙四年
寬文五年
丙午大清
康熙五年
寬文六年
丁未大清
康熙六年
寬文七年
戊申大清
康熙七年
寬文八年
己酉大清
康熙八年
寬文九年
庚戌大清
康熙九年
寬文十年
辛亥大清
康熙十年
寬文十一年
壬子大清
康熙十一年
寬文十二年
癸丑大清
康熙十二年
延寶元年
甲寅大
清
康熙十三年
延寶二年
乙卯大清
康熙十四年
延寶三年
丙辰大清
康熙十五年
延寶四年
丁已大清
康熙十六年
延寶五年
戊午大清
康熙十七年
延寶六年
己未大清
康熙十八年
延寶七年
庚申大清
康熙十九年
延寶八年
辛酉大清
康熙二十年
天和元年
壬戌大清
康熙二十一年
天和二年
癸亥大清
康熙二十二年
天和三年
甲子大清
康熙二十三年
貞享元年
乙丑大清
康熙二十四年
貞享二年
丙寅大清
康熙二十五年
貞享三年
丁卯大清
康熙二十六年
東山帝
元年
戊辰大清
康熙二十七年
元祿元年
己巳大清
康熙二十八年
元祿二年
庚午大清
康熙二十九年
元祿三年
辛未大清
康熙三十年
元祿四年
壬申大清
康熙三十一年
元祿五年
癸酉大清
康熙三十二年
元祿六年
甲戌大清
康熙三十三年
元祿七年
乙亥大清
康熙三十四年
元祿八年
丙子大清
康熙三十五年
元祿九年
丁丑大清
康熙三十六年
元祿十年
戊寅大清
康熙三十七年
元祿十一年
己卯大清
康熙三十八年
元祿十二年
庚辰大清
康熙三十九年
元祿十三年
辛已大清
康熙四十年
元祿十四年
壬午大清
康熙四十一年
元祿十五年
癸未大清
康熙四十二年
元祿十六年
甲申大清
康熙四十三年
寶永元年
乙酉大清
康熙四十四年
寶永二年
丙戌大清
康熙四十五年
寶永三年
丁亥大清
康熙四十六年
寶永四年
戊子大清
康熙四十七年
寶永五年
己丑大清
康熙四十八年
寶永六年
庚寅大清
康熙四十九年
中御門帝
元年
辛卯大清
康熙五十年
正德元年
壬辰大清
康熙五十一年
正德二年
癸巳大清
康熙五十二年
正德三年
甲午大清
康熙五十三年
正德四年
乙未大清
康熙五十四年
正德五年
丙申大清
康熙五十五年
享保元年
丁酉大清
康熙五十六年
享保二年
戊戌大清
康熙五十七年
享保三年
己亥大清
康熙五十八年
享保四年
庚子大清
康熙五十九年
享保五年
辛丑大清
康熙六十年
享保六年
壬寅大清
康熙六十一年
享保七年
癸卯大清
世宗憲皇帝
雍正元年
享保八年
甲辰大清
雍正二年
享保九年
乙巳大清
雍正三年
享保十年
丙午大清
雍正四年
享保十一年
丁未大清
雍正五年
享保十二年
戊申大清
雍正六年
享保十三年
己酉大清
雍正七年
享保十四年
庚戌大清
雍正八年
享保十五年
辛亥大清
雍正九年
享保十六年
壬子大清
雍正十年
享保十七年
癸丑大清
雍正十一年
享保十八年
甲寅大清
雍正十二年
享保十九年
乙卯大清
雍正十三年
享保二十年
丙辰大清
高宗純皇帝
乾隆元年
櫻町帝
元文元年
丁巳大清
乾隆二年
元文二年
戊午大清
乾隆三年
元文三年
己未大清
乾隆四年
元文四年
庚申大清
乾隆五年
元文五年
辛酉大清
乾隆六年
寬保元年
壬戌大清
乾隆七年.
寬保二年
癸亥大清
乾隆八年
寬保三年
甲子大清
乾隆九年
延享元年
乙丑大清
乾隆十年
延享二年
丙寅大清
乾隆十一年
延享三年
丁卯大清
乾隆十二年
桃園帝
元年
戊辰大清
乾隆十三年
寬延元年
己巳大清
乾隆十四年
簾砸一年
庚午大清
乾隆十五年
甯砸=年
辛未大清
乾隆十六年
寶曆元年
壬申 大清
乾隆十七年
寶曆二年
癸酉大清
乾隆十八年
寶曆三年
甲戌大清
乾隆十九年
寶曆四年
乙亥大清
乾隆二十年
寶曆五年
丙子大清
乾隆二十一年
寶曆六年
丁丑大清
乾隆二十二年
寶曆七年
戊寅大清
乾隆二十三年
寶曆八年
己卯大清
乾隆二十四年
寶曆九年
庚辰大清
乾隆二十五年
寶曆十年
辛巳大清
乾隆二十六年
寶曆十一年
壬午大清
乾隆二十七年
寶曆十二年
癸未大清
乾隆二十八年
後櫻町帝
元年
甲申 大清
乾隆二十九年
明和元年
乙酉大清
乾隆三十年
明和二年
丙戌大清
乾隆三十一年
明和三年
丁亥大清
乾隆三十二年
明和四年
戊子大清
乾隆三十三年
明和五年
己丑大清
乾隆三十四年
明和六年
庚寅大清
乾隆三十五年
明和七年
辛卯大清
乾隆三十六年
後桃園帝
元年
壬辰大清
乾隆三十七年
安永元年
癸巳大清
乾隆三十八年
安永二年
甲午大清
乾隆三十九年
安永三年
乙未大清
乾隆四十年
安永四年
丙申大清
乾隆四十一年
安永五年
丁酉大清
乾隆四十二年
安永六年
戊戌大清
乾隆四十三年
安永七年
己亥大清
乾隆四十四年
安永八年
庚子大清
乾隆四十五年
光格帝
元年
辛丑大清
乾隆四十六年
天明元年
壬寅大清
乾隆四十七年
天明二年
癸卯大清
乾隆四十八年
天明三年
甲辰大清
乾隆四十九年
天明四年
乙巳大清
乾隆五十年
天明五年
丙午大清
乾隆五十一年
天明六年
丁未大清
乾隆五十二年
天明七年
戊申 大清
乾隆五十三年
天明八年
己酉大清
乾隆五十四年
寬政元年
庚戌大清
乾隆五十五年
寬政二年
辛亥大清
乾隆五十六年
寬政三年
壬子大清
乾隆五十七年
寬政四年
癸丑大清
乾隆五十八年
寬政五年
甲寅大清
乾隆五十九年
寬政六年
乙卯大清
乾隆六十年
寬政七年
丙辰大清
仁宗睿皇帝
嘉慶元年
寬政八年
丁已大清
嘉慶二年
寬政九年
戊午大清
嘉慶三年
寬政十年
己未大清
嘉慶四年
寬政十一年
庚申大清
嘉慶五年
寬政十二年
辛酉大清
嘉慶六年
享和元年
壬戌大清
嘉慶七年
享和二年
癸亥大清
嘉慶八年
享和三年
甲子大清
嘉慶九年
文化元年
乙丑大清
嘉慶十年
文化二年
丙寅大清
嘉慶十一年
文化三年
丁卯大清
嘉慶十二年
文化四年
戊辰大清
嘉慶十三年
文化五年
己已大清
嘉慶十四年
文化六年
庚午大清
嘉慶十五年
文化七年
辛未大清
嘉慶十六年
文化八年
壬申 大清
嘉慶十七年
文化九年
癸酉大清
嘉慶十八年
文化十年
甲戌大清
嘉慶十九年
文化十一年
乙亥大清
嘉慶二十年
文化十二年
丙子大清
嘉慶二十一年
文化十三年
丁丑大清
嘉慶二十二年
仁孝帝
元年
戊寅大清
嘉慶二十三年
文政元年
己卯大清
嘉慶二十四年
文政二年
庚辰大清
嘉慶二十五年
文政三年
辛巳大清
宣宗成皇帝
道光元年
文政四年
壬午大清
道光二年
文政五年
癸未大清
道光三年
文政六年
甲申 大清
道光四年
文政七年
乙酉大清
道光五年
文政八年
丙戌大清
道光六年
文政九年
丁亥大清
道光七年
文政十年
戊子大清
道光八年
文政十一年
己丑大清
道光九年
文政十二年
庚寅大清
道光十年
天保元年
辛卯大清
道光十一年
天保二年
壬辰大清
道光十二年
天保三年
癸巳大清
道光十三年
天保四年
甲午大清
道光十四年
天保五年
乙未大清
道光十五年
天保六年
丙申大清
道光十六年
天保七年
丁酉大清
道光十七年
天保八年
戊戌大清
道光十八年
天保九年
己亥大清
道光十九年
天保十年
庚子大清
道光二十年
天保十一年
辛丑大清
道光二十一年
天保十二年
壬寅大清
道光二十二年
天保十三年
癸卯大清
道光二十三年
天保十_四年
甲辰大清
道光二十四年
宏化元年
乙巳大清
道光二十五年
宏化二年
丙午大清
道光二十六年
宏化三年
丁未大清
道光二十七年
孝明帝
元年
戊申大清
道光二十八年
嘉永元年
己酉大清
道光二十九年
嘉永二年
庚戌大清
道光三十年
嘉永三年
辛亥大清
文宗顯皇帝
咸豐元年
嘉永四年
壬子大清
咸豐二年
嘉永五年
癸丑大清
咸豐三年
嘉永六年
甲寅大清
咸豐四年
安政元年
乙卯大清
咸豐五年
安政二年
丙辰大清
咸豐六年
安政三年
丁巳大清
咸豐七年
安政四年
戊午大清
咸豐八年
安政五年
己未大清
咸豐九年
安政六年
庚申大清
咸豐十年
萬延元年
辛酉大清
咸豐十一年
文久元年
壬戌大清
穆宗毅皇帝
同治元年
文久二年
癸亥大清
同治二年
文久三年
甲子大清
同治三年
元治元年
乙丑大清
同治四年
慶應元年
丙寅大清
同治五年
慶應二年
丁卯大清
同治六年
慶應三年
戊辰大清
同治七年
今明治帝
明治元年
己巳大清
同治八年
明治二年
庚午大清
同治九年
明治三年
辛未大清
同治十年
明治四年
壬申大清
同治十一年
明治五年
癸酉大清
同治十二年
明治六年
甲戌大清
同治十三年
明治七年
乙亥大清
今上皇帝
光緒元年
明治八年
丙子大清
光緒二年
明治九年
丁丑大清
光緒三年
明治十年
戊寅大清
光緒四年
明治十一年
己卵大清
光緒五年
明治十二年
庚辰大清
光緒六年
明治十三年
辛巳大清
光緒七年
明治十四年
謹案:正閨之辨爲史家聚訟之端,至朱子法《春秋》作《綱目》,大書以紀年,論史者尤於此斷斷焉。然餘考統系絕續之交,疆域分析之世,古今事變至多,欲強舉正統以歸之誰某,終不能執一義以自圓其說。善乎司馬溫公之言日:"若以自上相授受者爲正耶,則陳氏何所受?拓拔氏何所受?若以居中夏者爲正耶,則劉、石、慕容、苻、姚、赫連所得之土,皆五帝三王之舊都也。若以有道德者爲正耶,則蕞爾之國必有令主,三代之季豈無僻王。其謂正閏之辨,無確然不可移易之義。"信爲通論矣。餘嘗以爲通史紀年,自大一統以外,當依列國之制各君其國,即各自紀年,即篡賊幹統,巨盜竊號,亦當著其事以明正其罪。今作此表,意以著明日本世傳之統系,相當之年代,其於中國之統不必一一依據史例。如南北朝止紀宋、齊,五代止紀梁、唐,但以限於篇幅不及備書,非必以此分正閨,有所棄取於其間也。又如神功遣使封親魏之王,真人來朝詢大周之國,則曹魏、武周,又因其有所交涉而詳著其年,尤不便執蜀承漢獻帝在房州之說以相詰難。若夫一歲之中前後易主,則一年兩系,體例俱在,今亦以幅隘止紀其一。特識於此,自明其例。又案:日本當元至順之末至明洪武之中,亦分爲南北朝,其後南北媾和,仍併爲一。然日本史家均以正統歸之南,故北朝今亦從略。日本自孝德帝始立年號,故大化以前止稱元、二而不立名號,後世之君多有易代而不改年者,或有即位之初僅稱元年,至次年乃立號者,其例爲中土所僅有,並識於後以便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