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府賦役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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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臺灣府總(道光二年刊)

戶口人丁項下

原額:人丁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丁。外加康熙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等年編審增出人丁二千七丁,共人丁一萬八千八百二十七丁(每丁徵銀則例載在各「廳縣」),共徵銀八千八九百六十一兩六錢五分二釐。續於乾隆元年「欽奉上諭事」案內,奉旨:『臺灣人丁悉照內地之例,每丁徵銀二錢,以乾隆元年爲始,永爲定例。欽遵』;飭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三千七百六十五兩四錢。查此項丁銀,案「爲據實陳奏等事」,乾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準部諮行,令將臺灣府屬通郡之丁銀勻入通郡之田畝等因;已經遵照勻入田園內徵收在案。內於「爲謹報彰邑被水偏災情形等事」案內,彰化縣乾隆十三年被水衝陷沙堆田園豁除粟石,應免無徵勻丁銀七兩一分;又於「欽奉上諭事案」內,乾隆十五年臺、鳳、彰三縣被水衝陷田園,於乾隆十八年奉文豁免勻徵人丁無徵銀三十八兩二錢一分;又除乾隆十五年嘉義縣被水衝陷田園,於乾隆二十年十月十八日奉文豁免勻徵人丁無徵銀五兩二錢九分七釐;又於乾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鳳山縣被水衝陷下則園無徵人丁銀六錢六釐外,實徵銀三千七百一十四兩二錢七分七釐。

外八社土番丁口四千三百四十五丁口。內除半老疾番、少男女番、老番婦七百五十三丁口豁免丁米外,共男子番三千五百九十二丁口。內除壯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徵米一石,共徵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案「爲請溥格外皇恩以恤海隅番黎事」案內,題準部覆豁免外,實在男子番人丁一千七百四十八丁(每丁徵米則例載在「鳳山縣」),共徵米二千八百一石三鬥折粟五千六百二石六鬥。內除乾隆二年奉文減免番丁每粟一石折銀三錢六分共徵銀二千一十六兩九錢三分六釐,內除乾隆二年奉文減免銀一千六百六十七兩三錢三分六釐外,實徵銀三百四十九兩六錢。

以上二項人丁,共徵銀四千六百六十三兩八錢七分七釐。內除乾隆二十七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匯題豁免淡防廳乾隆二十四年劃出界外業戶林啓春下則園無徵勻丁銀二兩八錢四分七釐;又除嘉慶十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匯題豁免嘉義縣被水衝陷各則田園無徵勻丁銀四兩一錢九分五釐;又除嘉義縣被水衝陷各則田園,於嘉慶十一年奉文豁免無徵勻丁銀七兩四錢九分四釐;又除臺灣縣水浸沙壓各則田園,於嘉慶十八年奉文豁免無徵勻丁銀九兩七分四釐;又除臺灣縣水衝沙壓各則田園,於嘉慶十八年奉文豁免無徵勻丁銀四兩五錢一分二釐外,實徵人丁丁口銀四千三十五兩七錢五分五釐。

民田地畝項下

原額:官民田園一萬八千四百五十四甲二分六釐四毫二忽三微(每甲徵粟則例載在「各縣」),共徵粟九萬二千一百二十八石三升七合九勺。內除乾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二十四年被水衝陷園九甲七分八釐一毫七絲九忽七微二纖七沙二塵七埃二秒八漠,共無徵粟二十三石四鬥七升六合三勺;又除乾隆四十年被水衝陷豁免田園二百一十七甲六釐七毫二絲一忽七微八纖,共無徵粟一千四百四十九石六鬥四升一合五勺;又除乾隆四十三年被水衝陷豁免田一十甲五分九釐九毫,共無徵粟九十三石二斗七升一合二勺;又除嘉慶九年被水衝陷,奉文自十一年爲始豁免田園一百二十六甲二分八釐七毫一絲一忽,共無徵粟四百一十一石八斗五升五合六勺;又除嘉慶十年被水衝陷豁免園四十五甲六分二釐一毫六絲五忽,共無徵粟一百一十六石九鬥九升八合八勺;又除嘉慶十七年被水衝陷豁免田園八十五甲二分七釐一毫,共無徵粟四百五十五石二斗九升二合七勺;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衝陷豁免田園一百八十甲四分一釐一毫七絲,共無徵粟一千一百三十六石七鬥七升一合三勺:實田園一萬七千七百七十九甲二分二釐四毫五絲四忽七微九纖二沙七塵二埃七秒二漠,實徵粟八萬八千四百四十石七鬥三升五勺。

外康熙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六十一併雍正元、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等年召募首墾田園三萬三千八百九十一甲二分七釐四毫四絲八忽五微九纖,又田園五十八頃一十畝八分六釐九毫一絲四忽二纖五沙九塵九埃九秒七漠,共徵粟一十萬七千五百四十八石七斗六勺。又雍正九、十一、十二、十三、乾隆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九等年裏民報墾田園三百八十一頃三十七畝四分三釐七絲四忽二微五纖九沙二塵八秒六漠;又加前辦賦役總結少計田四釐,今應聲明核正加入:總共實田園三百八十一頃三十七畝四分七釐七絲四忽二微五纖九沙二塵八秒六漠(每畝徵粟則例載在「各縣」,共徵粟六千一石一斗一升八合七勺。又雍正十三年裏民自首新墾,額外溢出下則田六頃五畝(每畝徵銀則例載在「淡防廳」),共徵銀三十四兩八錢一分八釐;以三錢六分折算,共徵粟九十六石七鬥一升六合。合共田園三萬三千八百九十一甲二分七釐四毫四絲八忽五微九纖,又田園四百四十五頃五十三畝三分三釐九毫八絲八忽二微八纖五沙二塵八秒三漠,共徵粟一十一萬三千六百四十六石五斗三升五合三勺。內除康熙三十七年並雍正七、八及乾隆二等年奉文缺額水衝崩陷沙壓田園二千三百四十五甲六釐七毫六絲一忽三微二纖七沙二塵七埃二秒八漠,共無徵粟六千二百二十八石六鬥二升五合;乾隆九、十三、十五等年被水衝壓坍陷沙堆田園九百八十二甲七分四釐五毫二絲八忽四微九纖,共無徵粟三百六十六石七鬥八升四合一勺:實田園三萬五百六十三甲四分六釐一毫五絲八忽七微七纖二沙七塵二埃七秒二漠,又田園四百四十五頃五十三畝三分三釐九毫八絲八忽二微八纖五沙二塵八秒三漠,共徵粟一十二萬七千五十一石一斗二升六合二勺。內據彰化縣知縣陳同善詳稱雍正七年裏民首墾田園按數覈算,計多開粟一百四十八石一斗五升二合一勺,隨經前縣查明,緣系以園訛田錯報科徵,詳請具題改正外,應徵粟一十萬六千九百二石九鬥七升四合一勺。內除雍正六、七、八、九等年裏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爲始準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爲畝徵輸,計少徵粟二萬七千六百七十石七升八勺外,實徵粟七萬九千二百三十二石九鬥三合三勺。

以上總共田園四萬八千三百四十二甲六分八釐六毫一絲三忽五微六纖五沙四塵五埃四秒四漠,又加前辦賦役總結少計田一纖,今應聲明核正加入,總共實田園四萬八千三百四十二甲六分八釐六毫一絲三忽五微七纖五沙四塵五埃四秒四漠,又田園四百四十五頃五十三畝三分三釐九毫八絲八忽二微八纖五沙二塵八秒三漠,共徵粟一十六萬七千六百七十三石六鬥三升三合八勺。內除前辦賦役總結多計粟三百七十六石四鬥五升五合一勺,今應聲明核正扣除;又查康熙、雍正及乾隆等年間水衝崩陷沙壓田園共無徵粟六千二百二十八石六鬥二升五合;又除乾隆九、十等年間被水衝壓坍陷沙堆田園共無徵粟三百六十六石七鬥八升四合一勺,因前辦賦役僅除細款、未除總數,以致計多,相應查明覈實更正,一併扣除外,實徵粟一十六萬七百一石七斗六升九合六勺。

又加乾隆二十年首墾起科田園二十四畝二分五釐一毫四忽一微六纖六沙六塵六埃六秒五漠,共徵粟三石八斗五升三合六勺。

又加乾隆十二年報墾,應於二十一年起科園一頃一十五畝八分六釐三毫,共徵粟一十八石八升一合一勺。

又加乾隆十六年報墾,應於二十一年起科田一十一頃二十二畝,共徵粟一百七十九石三斗六升四合二勺。

又加乾隆二十二年首墾起科田園一十九頃二十七畝二分,共徵粟三百六十二石七鬥九升一合二勺。

又加乾隆二十三年首墾起科田一頃九十七畝二分九釐四絲四忽七微,共徵粟三十一石五斗三升九合一勺。

又加乾隆二十四年首墾起科田園四百六十九頃四十三畝一分七釐五毫五絲五忽一塵九埃七秒八漠,共徵粟七千四百五十二石一升四勺。

又除乾隆二十六年被水衝陷豁免田園二十七頃一十九畝四分七釐六毫三絲二忽,共無徵粟四百三十石七鬥九升八合八勺。

又加乾隆二十七年首墾起科田園一百四十九頃四十畝八分六釐六毫八絲一微二纖六埃三秒七漠,共徵粟二千三百七十六石二升二合九勺。

又加乾隆二十八年首墾起科田園一百二十五頃九十三畝四分三釐三毫六絲,共徵粟二千一百四十二石一斗五升二合二勺。

又加乾隆二十九年首墾起科田園四十頃一十八畝一分二釐四毫七絲三忽七微,共徵粟六百三十九石七鬥四升八合七勺。

又加乾隆三十年首墾起科田園七十九頃四十七畝四分五釐四毫八絲二忽三微,共徵粟一千二百六十八石六鬥三升八合一勺。

又加乾隆三十一年首墾起科田園四十五頃七十五畝五分九毫六絲六忽六微六纖六沙六塵六埃五秒三漠,共徵粟七百二十九石五斗七升一合二勺。

又除乾隆三十一年被水衝陷豁免田園六十甲八分,共無徵粟一百一十八石一斗七升五合八勺。

又加乾隆二十三年報墾,應於三十二年起科園三頃一十畝二分,共徵粟四十八石四鬥八合四勺。

又加乾隆三十二年首墾起科田園四十八頃九十五畝一分五釐四毫,共徵粟七百七十六石二斗四升八合四勺。

又除乾隆三十二年被水衝陷豁免園一百三十甲三分一釐一毫七絲六忽,共無徵粟二百二十三石六鬥九升四合六勺。

又加乾隆三十三年首墾起科田三頃八十四畝一釐,共徵粟六十一石三鬥八升八合三勺。

又除乾隆三十三年被水衝陷豁免田園五十三甲八分九釐七毫,共無徵粟九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六勺。

又除乾隆三十四年被水衝陷豁免園二十二甲四分二釐二毫六絲九忽,共無徵粟三十八石四鬥九升一合。

又加乾隆三十六年首墾起科田園二十九頃一十二畝七分二釐一毫四忽八微六纖三沙七塵三埃五秒六漠,共徵粟四百六十一石一斗九合三勺。

又加乾隆三十七年首墾起科田七頃八十一畝九分七釐二毫四絲,共徵粟一百二十五石七合。

又除乾隆三十七年被水衝陷豁免田園九十六甲一分六釐二毫五絲五忽,共無徵粟一百八十四石八升九合四勺。

又除乾隆三十七年被水衝陷豁免園八十一畝九分七釐五毫五絲二忽,共無徵粟一十二石七鬥九升二合七勺。

又加乾隆三十八年首墾起科田園九頃五十九畝五分三釐一毫三絲二忽,共徵粟一百五十二石二斗六升六合五勺。

又加乾隆四十一年首墾起科田園四十三頃六十八畝九分五釐二毫六忽,共徵粟六百九十六石六鬥一升七合一勺。

又加乾隆四十二年首墾起科田一十一頃六十五畝六分七釐,共徵粟一百八十六石三鬥四升五合三勺。

又除乾隆四十二年被水衝陷,應於四十三年豁免園九頃三十七畝八分八釐二毫,共無徵粟一百四十六石三斗六升一合七勺。

又加乾隆四十三年首墾起科田園二十八頃四十二畝四分八釐八毫,共徵粟四百五十二石六升二合九勺。

又加乾隆四十四年首墾起科田園一十二頃二十九畝九分一釐一毫一絲四忽四微,共徵粟一百九十三石二斗四升五合五勺。

又加嘉慶九年首墾起科田三十三頃六十七畝八分四釐四毫一絲六微,共徵粟五百三十八石三鬥八升七合三勺。

又除嘉慶十年被水衝陷豁免田三百六十九甲九分三釐一毫五絲七忽八微,共無徵粟四百九十七石七鬥八升二合二勺。

又加嘉慶十年裏民呈報,奉文自十一年爲始起科園二十一甲二分九釐一毫六絲五忽,共徵粟三石三鬥三升八合三勺。

又加乾隆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四十九、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起科首報墾複額外溢出各則田園四百四十五頃五十畝四分一釐一毫八微三纖三沙四塵九埃一秒八漠,共徵粟一萬一千三百四十九石四鬥五升三合二勺。

又除乾隆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被水衝陷豁免各則田園一百四十六甲三分一釐八毫一絲四忽五微三纖八沙,共無徵粟五百五十四石七鬥九升二合五勺。

以上通共田園四萬七千四百八十四甲一分三釐四毫六忽二微三纖七沙四塵五埃四秒四漠,又田園二千二十九頃八十八畝四釐七絲九忽六微三纖六沙二埃九秒,共徵粟一十八萬八千六百四十六石九鬥九升二合五勺。內除於「抄折行知事,題報彰化縣乾隆五十七年地震」案內被水衝失豁免田園共一百三十八甲三分二釐一絲六忽八微共無徵粟一百六十二石七鬥八升五合四勺外,實在田園四萬七千三百四十五甲八分一釐三毫八絲九忽四微三纖七沙四塵五埃四秒四漠,又田園二千二十九頃八十八畝四釐七絲九忽六微三纖六沙二埃九秒,實徵粟一十八萬八千四百八十四石二斗七合一勺。

乾隆五十七年,匯題乾隆五十五年淡防廳冊報里民董陳興首墾尖山莊下則田一百八十一甲九分六毫二絲四忽化甲爲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田二十頃九分六釐八毫六絲四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升科,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應於五十五年起科,共徵銀一百一十五兩一錢五分六釐。

又嘉慶五年,匯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臺灣縣冊報墾戶陳廷璧開墾潯仔寮等莊下則田三十甲五分七釐二毫七絲九忽化甲爲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田三頃三十六畝三分六絲九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升科,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應於乾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徵銀一十九兩三錢五分四釐。

又匯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臺灣縣冊報墾戶陳廷璧開墾下則園一百一十六甲七分七釐二絲八忽化甲爲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園一十二頃八十四畝四分七釐三毫八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定縣下沙則例升科,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應於乾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徵銀七十二兩一錢六分二釐。

又匯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臺灣縣冊報墾戶林君秀開墾田螺堀等莊下則田八甲九分九釐二毫五絲五忽化甲爲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田九十八畝九分一釐八毫五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升科,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應於乾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徵銀五兩六錢九分三釐。

又匯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臺灣縣冊報墾戶林君秀開墾下則園一百二十一甲六分三釐六毫五絲三忽化甲爲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園一十三頃三十八畝一毫八絲三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升科,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應於乾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徵銀七十五兩一錢六分九釐。

--以上共徵一百七十二兩三錢七分八釐。

又嘉慶九年,匯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鳳山縣冊報墾戶王浚明開墾月眉等莊下則田一百五十二甲二分五釐九毫二絲八忽五微六纖,應於本年升科化甲爲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田一十六頃七十四畝八分五釐二毫一絲四忽一微六纖,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升科,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九十六兩三錢八分八釐。

附徵雜項餉稅項下

雜項餉稅,共徵銀九千五百八十八兩一錢六分。

乾隆五十七年,匯題乾隆五十五年淡防廳里民首墾糖廍三張(每張徵銀則例載在「該廳」),共徵銀一十六兩八錢。

乾隆五十七年,嘉義縣裏民首墾豎立糖廍一張,應徵廍餉銀五兩六錢。

乾隆五十九年,鳳山、嘉義二縣裏民首墾豎立糖廍一張半(每張徵銀則例載在「該二縣」),共徵銀八兩四錢。

嘉慶三年,嘉義縣裏民首墾豎立糖廍二張(每張徵銀則例載在「該縣」),共徵銀一十一兩二錢。

嘉慶九年,匯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鳳山縣冊報墾戶王浚明開墾豎立糖廍一張半,應於本年升科(每張徵銀則例載在「該縣」),共徵銀八兩四錢。

以上雜項餉稅,共徵銀九千六百三十八兩五錢六分。內除於「抄折行知事,題報彰化縣乾隆五十七年地震」案內被水衝失廍園豁免無徵廍餉銀一錢七分九釐外,實徵雜項餉稅銀九千六百三十八兩三錢八分一釐。內除嘉慶十年嘉義縣冊報被水衝陷各則田園,應於本年爲始豁除無徵廍餉銀四兩一錢,又豁除無徵番餉銀五兩八錢二分八釐,又豁除無徵車餉銀一十一兩二錢外,實應徵雜餉銀九千六百一十七兩二錢五分三釐。

外實徵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七勺。

以上通府屬應徵田園、正雜餉稅截至嘉慶二十四年分奏銷止,總共額徵粟一十八萬八千四百八十四石二斗七合一勺共徵人丁、餉稅銀一萬四千三十六兩九錢三分。內坐編:

應支存留項下

一、應支經費各款銀七千二十四兩五錢八分五釐。

一、應支支發各款銀三千七百二十九兩五錢六分九釐。

以上總共應支額編存留各款銀一萬七百五十四兩一錢五分四釐。

應徵起運項下

實徵人丁、田園正雜餉稅等項共銀三千二百八十二兩七錢七分六釐。

實徵粟一十八萬八千四百八十四石二斗七合一勺。

外實徵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七勺。

外官莊田園應徵糖、粟、蔗車共實徵銀三萬三百六十九兩八錢四分三釐。內除乾隆十五年鳳山縣被水衝陷官莊田園,於乾隆十八年奉文自十八年爲始,豁免無徵銀一百兩一錢五分六釐;又除乾隆十五年嘉義縣被水衝陷官莊田園,於乾隆二十年奉文自乾隆十八年爲始,豁免無徵銀一百二十一兩九錢七分六釐;又除乾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鳳山縣乾隆二十四年被水衝陷官莊田園無徵銀二百九十七兩八錢三分二釐外,實徵銀二萬九千八百四十九兩八錢七分九釐。又加鳳山縣乾隆二十六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銀五兩二錢七分二釐。二共官莊田園實徵銀二萬九千八百五十五兩一錢五分一釐。內除乾隆三十六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匯題勘實豁免鳳山縣被水衝陷官莊蔗園無徵餉銀二百五十三兩四錢五分二釐,實徵官莊田園銀二萬九千六百一兩六錢九分九釐。又除乾隆四十二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匯題勘實鳳山縣被水衝陷官莊蔗園,應於乾隆四十二年爲始,豁免無徵餉銀四十九兩五錢三釐,實徵官莊田園銀二萬九千五百五十二兩一錢九分六釐。內除嘉慶十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嘉義縣被水衝陷未升科中、下各則園共無徵白糖銀三百九十六兩七錢三分二釐外,實徵官莊田園銀二萬九千一百五十五兩四錢六分四釐。內除嘉慶九年七月間嘉義縣被水衝陷官莊各則田園,奉文自十一年爲始,豁免無徵租粟、租糧、廍餉共銀五百一十兩二錢三分九釐外,實徵官莊田園銀二萬八千六百四十五兩二錢二分五釐。

外尚有噶瑪蘭一處緣新入版圖,田則未定,應俟下屆纂修,另行補造。理合登明。

臺灣縣(道光二年刊)

戶口人丁項下

原額:人丁八千五百七十九丁,外加澎湖歸併本縣人丁五百四十六丁,又康熙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等年編審增出人丁共一千一百六十五丁,共人丁一萬二百九十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四千八百九十八兩四分。內除雍正九年奉文分隸,就二層行溪南文賢裏割歸鳳山縣管轄人丁一百一十九丁共無徵銀五十六兩六錢四分四釐,奉文收回鳳山縣依仁安平等裏撥歸管轄人丁八百九十七丁、又收回嘉義縣新化裏、東保等莊撥歸管轄人丁四百六十九丁共徵銀六百五十兩二錢一分六釐,實在人丁一萬一千五百三十七丁,共徵銀五千四百九十一兩六錢一分二釐。於「欽奉上諭事」案內奉旨:『臺灣人丁悉照內地之例,每丁徵銀二錢。以乾隆元年爲始,永爲定例。欽遵』;飭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徵銀二錢,減免銀三千一百八十四兩二錢一分二釐,共徵銀二千三百七兩四錢。內「案爲據實陳奏等事」,乾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準部諮行,令將臺屬通郡之丁銀勻入通郡之田畝等因;今按該縣實在丁銀、田園數目通勻科算,尚應撥出丁銀一千六百一十五兩一錢二分七釐勻派臺屬各廳縣造報外,本縣實應徵勻丁銀六百九十二兩二錢七分三釐,遵照部行勻入田園內徵輸。內除「欽奉上諭事」案內:乾隆十五年被水衝陷田園,奉文自乾隆十八年爲始,豁免勻徵人丁無徵銀一十一兩九錢一釐;又除水浸沙壓田園,於嘉慶十八年爲始,豁免無徵勻丁銀九兩七分四釐;又除水衝沙壓各則田園,於嘉慶十八年爲始,豁免無徵勻丁銀四兩五錢一分二釐外:實徵人丁丁口銀六百六十六兩七錢八分六釐。

民田地畝項下

原額:田園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釐二毫六絲七忽一微。內:一、上則田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釐七毫三絲七忽二微,每甲徵粟八石八斗,共徵粟七千五百四十三石五斗一升二合九勺。內除乾隆四十年被水衝陷豁免田九十甲五分六釐三毫八絲六微,共無徵粟七百九十六石九斗六升一合五勺;又除嘉慶十七年被水衝陷豁免田一十二甲五分六毫,共無徵粟一百一十石五升二合八勺;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衝陷豁免田二十六甲八分五釐九毫,共無徵粟二百三十六石三鬥五升九合二勺;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衝陷豁免田六甲二分七釐五絲,共無徵粟五十五石一斗八升四勺:實田七百二十一甲一釐八毫七忽六微,實徵粟六千三百四十四石九鬥五升九合。一、中則田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釐三毫三絲二忽四微,每甲徵粟七石四鬥,共徵粟五千八百二十八石一斗九升六勺。內除乾隆四十年被水衝陷豁免田一十一甲六分一釐五毫四絲四忽五微,共無徵粟八十五石九鬥五升四合三勺;又除嘉慶十七年被水衝陷豁免田六甲六分二釐一毫,共無徵粟四十八石九鬥九升五合四勺;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衝陷豁免田六甲四分二釐四毫,共無徵粟四十七石五斗三升七合六勺;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衝陷豁免田三十甲一分五毫,共徵粟二百二十二石七鬥七升七合:實田七百三十二甲八分二釐七毫八絲七忽九微,實徵粟五千四百二十二石九鬥二升六合三勺。一、下則田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釐三毫六絲一忽一微,每甲徵粟五石五斗,共徵粟一萬二千三百二十四石五斗八升四合九勺。內除乾隆四十年被水衝陷豁免田八十二甲六釐一毫八絲八忽三微,共無徵粟四百五十一石三鬥四升三勺;又除嘉慶十七年被水衝陷豁免田四十二甲五分八釐九毫,共無徵粟二百三十四石二斗三升九合五勺;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衝陷豁免田五十九甲九分九釐三毫二絲,共無徵粟三百二十九石九斗六升二合六勺;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衝陷豁免田三十二甲五分一釐九毫,共無徵粟一百七十八石八斗五升四合五勺:實田二千二十三甲六分七釐五絲二忽八微,實徵粟一萬一千一百三十石一斗八升八合。一、上則園二百五甲三分五釐二毫二絲五忽四微,每甲徵粟五石,共徵粟一千二十六石七斗六升一合三勺。內除乾隆四十年被水衝陷豁免園六甲八分三釐六毫七絲三忽五微二纖,共無徵粟三十四石一斗八升三合七勺;又除嘉慶十七年被水衝陷豁免園一甲六分五釐七毫,共無徵粟八石二斗八升五合;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衝陷豁免園四甲二分二釐四毫,共無徵粟二十一石一斗二升:實園一百九十二甲六分三釐四毫五絲一忽八微八纖,實徵粟九百六十三石一斗七升二合六勺。一、中則園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釐八毫四絲八忽六微,每甲徵粟四石,共徵粟五千四百七十一石三鬥一升三合九勺。內除乾隆四十年被水衝陷豁免園一十一甲七分六釐七毫四忽,共無徵粟四十七石六升八合二勺:又除嘉慶十七年被水衝陷豁免園七分二釐八毫,共無徵粟二石九鬥一升二合;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衝陷豁免園五甲三分三釐七毫,共無徵粟二十一石三鬥四升八合;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衝陷豁免園一甲七分五釐,共無徵粟七石:實園一千三百四十八甲二分四釐六毫四絲四忽六微,實徵粟五千三百九十二石九鬥八升五合七勺。一、下則園三千一百二甲九分九釐七毫六絲二忽四微,每甲徵粟二石四鬥,共徵粟七千四百四十七石一斗九升四合三勺。內除乾隆四十年被水衝陷豁免園一十四甲二分二釐二毫三絲八微六纖,共無徵粟三十四石一斗三升三合五勺;又除嘉慶十七年被水衝陷豁免園二十一甲一分七釐,共無徵粟五十石八斗八合;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衝陷豁免園四甲七分二釐,共無徵粟一十一石三鬥二升八合;又除嘉慶十八年被水衝陷豁免園二甲二分一釐,共無徵粟五石三鬥四合:實園三千六十甲六分七釐五毫三絲一忽五微四纖,實徵粟七千三百四十五石六鬥二升八勺。

外康熙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一併雍正七、九、十、十二等年召募里民首墾田園二千二百一十六甲五分三釐四毫八絲六微,又田一頃一十畝六分二釐一毫九絲八忽八纖八沙五塵八埃三秒四漠:以上共徵粟八千一百二十五石一升八合一勺。內除雍正七、八兩年水衝沙壓崩陷並雍正九年奉文撥歸鳳山縣管轄及乾隆二年缺額水衝沙壓崩陷共田園五百七十八甲三分七毫五絲八忽二微三纖六沙三塵六埃三秒七漠,共無徵粟二千六百三十六石七鬥三升三合;又乾隆九年並十五年奉文豁免衝壓舊額田園三百一十八甲八分六釐,共無徵粟一千八百三十九石九鬥二升九合一勺:實田園一千三百一十九甲三分六釐七毫二絲二忽三微六纖三沙六塵三埃六秒三漠,又田一頃一十畝六分二釐一毫九絲八忽八纖八沙五塵八埃三秒四漠,共徵粟三千六百四十八石三鬥五升六合。內除雍正七、八年裏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爲始,準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爲畝徵輸,計少徵粟五百四十七石九鬥四升八合三勺外,實徵粟三千一百石四鬥七合七勺。

又雍正十三年並乾隆十二年裏民報墾、首墾,應於乾隆九、十二等年起科田地五頃八十一畝九分六毫二絲二忽五微五纖九沙九塵四埃五秒五漠,共徵粟九十一石七鬥四合九勺。

又收雍正三年奉文羅漢門撥歸管轄下則園七甲,又雍正九年奉文鳳山、嘉義二縣撥歸管轄田園一千九百九十七甲二釐六毫一絲七忽七微一纖六沙四塵六埃五漠,共田園二千四甲二釐六毫一絲七忽七微一纖六沙四塵六埃五漠,共徵粟八千一百六十五石二斗五升七合四勺。內除雍正七年裏民首墾園地,奉文以雍正九年爲始,準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爲畝徵輸,計少徵粟七石六斗六升二合一勺,實徵粟八千一百五十七石五斗九升五合三勺。

又乾隆二十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一十八畝一分六釐四絲一忽六微六纖六沙六塵六埃六秒七漠,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兩四分五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石九鬥三合一勺。又下則園六畝九釐六絲二忽四微九纖九沙九塵九埃九秒八漠,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三錢四分二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九鬥五升五勺。

又乾隆二十三年裏民報墾,遵照上諭:定例旱園以十年起科,應於三十二年起科下則園三頃一十畝二分,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一十七兩四錢二分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四十八石四鬥八合四勺。

又乾隆三十六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五畝九分八釐四毫,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三錢四分四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九鬥五升六合六勺。又下則園七十五畝七分六釐八毫,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四兩二錢五分七釐;每銀三錢六釐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十一石八斗二升四合。

又乾隆四十一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三十三頃五十五畝四分三毫九絲二忽,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百九十三兩一錢三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五百三十六石三鬥九升八合六勺。又下則園三頃一十二畝二分一釐七毫八絲四忽,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一十七兩五錢四分;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四十八石七鬥二升三合三勺。

乾隆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裏民首報墾複額外溢出各則田園一頃五十畝九分七釐五毫五絲二忽八纖三沙三塵二埃一秒六漠,共徵粟五百七十九石二斗三升六合一勺。

以上田園一萬一千四百二甲四分六釐六毫一絲五忽四微九埃六秒八漠,又田地四十九頃二十七畝三分二釐八毫五絲二忽八微九纖八沙五塵一埃七秒,共徵粟四萬九千一百七十八石九斗六升九勺。內除雍正七年裏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爲始,準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爲畝徵輸,計少徵粟五百五十五石六鬥一升四勺,實徵粟四萬八千六百二十三石三鬥五升五勺。

又嘉慶五年「匯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冊報墾戶陳廷璧開墾潯仔寮等莊下則田三十甲五分七釐二毫七絲九忽,化甲爲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田三頃三十六畝三分六絲九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升科,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應於乾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徵銀一十九兩三錢五分四釐。

又「匯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冊報墾戶陳廷璧開墾下則園一百一十六甲七分七釐二絲八忽,化甲爲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園一十二頃八十四畝四分七釐三毫八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升科,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應於乾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徵銀七十二兩一錢六分二釐。

又「匯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冊報墾戶林君秀開墾田螺堀等莊下則田八甲九分九釐二毫五絲五忽,化甲爲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田九十八畝九分一釐八毫五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升科,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應於乾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徵銀五兩六錢九分三釐。

又「匯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冊報墾戶林君秀開墾下則園一百二十一甲六分三釐六毫五絲三忽,化甲爲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園一十三頃三十八畝一毫八絲三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升科,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應於乾隆五十五年升科,共徵銀七十五兩一錢六分九釐。

以上共徵銀一百七十二兩三錢七分八釐。

附徵雜項餉稅項下

澎湖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每石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六十六兩八錢八分八釐。

港潭七所,共應徵銀四百五十三兩九錢八分。

罟六張,每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共徵銀七十兩五錢六分。

罾三張,每張徵銀四兩二錢,共徵銀一十二兩六錢。

■〈罒上令下〉三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一十七兩六錢四分。

■〈糹毫〉縺九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九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小船二百八十九隻,共載梁頭七千六百七十六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五百九十一兩五分二釐。

牛磨三十首,每首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百六十八兩。

蔗車四十五張半,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二百五十四兩八錢。

瓦店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間,每間徵銀三錢三釐八毫,共徵銀八百五十八兩二錢三分五釐。

草店厝一千八百八十間,每間徵銀二錢一分七釐,共徵銀四百七兩九錢六分。

澎湖大綱一十六張,每張徵銀三兩五錢,共徵銀五十六兩。

杉板頭船五隻,每隻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二兩一錢。

泊綱二張,每張徵銀一兩二錢六分,共徵銀二兩五錢二分。

大滬二口,每口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

小滬二十口,每口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八兩四錢。

尖艚船五隻,每隻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四兩二錢。

杉板頭船九十二隻,每隻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三十八兩六錢四分。

大傑巔番社徵銀二十四兩。

北路花園番檨一宅,徵銀七十兩。

梁頭餉稅溢額銀五十四兩五錢八分九釐。

番社二社,共徵銀四十九兩。

魚■土塭一所,徵銀七兩九錢四分四釐。

以上雜餉共徵銀三千三百二十六兩六錢二分八釐。

以上通縣應徵人丁、田園正雜餉稅截至嘉慶二十四年分奏銷止,總共額徵粟四萬八千六百二十三石三鬥五升五勺,共徵銀四千一百六十五兩七錢九分二釐。內坐編:

應支存留各款項下

一、應支經費項下銀二千六百九十三兩七錢六釐。內:

分巡臺灣道俸銀一百五兩。門子四名、皁隸一十二名、快手一十二名、轎傘扇夫七名、聽事二名、鋪兵二名,共三十九名:工食銀二百四十一兩八錢。

臺灣府知府俸銀一百五兩。門子二名、步快一十六名、皁隸一十六名、庫子四名、鬥級六名、轎傘扇夫七名、馬快一十名、民壯八名、禁卒一十二名,共八十一名:工食銀五百二兩二錢。

臺防同知俸銀八十兩。門子二名、步快八名、皁隸一十二名、轎傘扇夫七名,共二十九名:工食銀一百七十九兩八錢。

乾隆三十三年,奉文移設理番同知一員俸銀八十兩。門子二名、皁隸一十二名、步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民壯二十名,共四十九名:工食銀三百三兩八錢。

臺灣府經歷俸銀四十兩。門子一名、皁隸四名、馬伕一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新編臺灣府儒學教授、訓導二員原俸並加品俸銀八十五兩。門子三名、齋夫二名,共五名:工食銀三十一兩。膳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三兩三錢二分三釐。

臺灣縣知縣俸銀四十五兩。門子二名、皁隸一十六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庫子四名、鬥級四名、民壯十四名,共九十三名:工食銀五百七十六兩六錢。

臺灣縣縣丞俸銀四十兩。門子一名、皁隸四名、馬伕一名、民壯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銀八十六兩八錢(共銀一百二十六兩八錢。查本縣縣丞,於乾隆五十四年奉文裁改羅漢門巡檢。所有原編前項官役俸食銀兩,均應裁除。理合登明)。

典史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門子一名、皁隸四名、馬伕一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本縣縣丞裁改羅漢門巡檢一員,應支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皁隸二名、民壯四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新編臺灣縣儒學教諭、訓導二員原俸銀並加品俸銀八十兩。齋夫三名、門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膳夫二名,工食錢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

一、應支支發項下銀九百三十三兩四錢一釐。內:

本府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本縣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春秋二祭府縣學、啓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一百九十六兩二錢;又加關帝廟祭品銀二十四兩。嘉慶七年,奉文添給文昌祠祭品銀一十六兩。

鄉飲二次銀一十五兩三分。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銀六錢。

祈晴、禱雨、謝神香燭銀三兩。

修理府縣學、文廟、城隍、社稷等壇祠銀四十兩。

存恤孤貧衣布、月糧銀二百七十四兩五錢八分二釐。內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爲始,均勻派給;比照原額之數,應減少衣布銀六十六兩一錢七分三釐,實給銀二百八兩四錢九釐。又加給孤貧口糧,除扣支該年小建外,實加給銀六十三兩四錢九分八釐。

囚犯月糧銀三十兩。

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本縣縣丞裁改羅漢門巡檢弓兵一十八名,應支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府前一鋪、南北二鋪,共三鋪:每鋪司兵四名,共一十二名:工食銀一百八兩三錢三分四釐。

新中舉人花紅旗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

會試舉人盤纏銀三十兩。

進士花幣旗匾銀二兩。

府學歲貢生員旗匾銀二兩五錢。

縣學歲貢生員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

臺灣府學廩生二十名,廩糧銀五十七兩八錢六分七釐。

臺灣縣學廩生一十名,廩糧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嘉慶十三年,奉文添設臺灣府學粵籍廩生八名,應支廩糧銀二十三兩一錢四分七釐。

嘉慶十六年,奉文添設臺灣府學廩生一十名,應支廩糧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嘉慶十六年,奉文添設臺灣縣學廩生五名,應支廩糧銀一十四兩六分七釐。

以上共應留給銀三千六百二十七兩一錢七釐。又乾隆三十二年,奉文添設淡防廳民壯四十名工食銀二百四十八兩。

二共實額編應支存留各款銀三千八百七十五兩一錢七釐。

應徵起運項下

實徵人丁正雜餉稅共銀二百九十兩六錢八分五釐。

實徵粟四萬八千六百二十三石三鬥五升五勺。

外官莊田園應徵糖、粟、蔗車銀一千四百八十六兩一錢九分三釐。

鳳山縣(道光二年刊)

戶口人丁項下

人丁三千四百九十六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外加康熙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等年編審增出人丁五百八十二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人丁四千七十八丁,共徵銀一千九百四十一兩一錢二分八釐。內除雍正九年奉文割歸臺灣縣人丁八百九十七丁,共銀四百二十六兩九錢七分二釐;又收回臺灣縣撥歸本縣人丁一百一十九丁,共徵銀五十六兩六錢四分四釐:實在人丁三千三百丁,共徵銀一千五百七十兩八錢。續於乾隆元年「欽奉上諭事」案內,奉旨:『臺灣人丁悉照內地之例,每丁徵銀二錢,以乾隆元年爲始,永爲定例。欽遵』;飭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徵銀二錢,減免銀九百一十兩八錢,實徵銀六百六十兩。又爲「據實陳奏等事」案內,乾隆十二年將臺屬通郡丁銀勻入通郡田畝,應加勻丁銀七十九兩二錢一分四釐。二共徵勻丁銀七百三十九兩二錢一分四釐,遵照部行勻入田園內徵收。內於「欽奉上諭事」案內,乾隆十五年被水衝陷田園,奉文自十八年爲始,豁免勻徵人丁無徵銀七兩六錢七分七釐;又於乾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乾隆二十四年被水衝陷下則田園無徵勻丁銀六錢六釐外,實徵銀七百三十兩九錢三分一釐。

外八社土番並歸本縣番丁四千三百四十五丁口,內除年老疾番、少男子番、老番婦七百五十三丁口豁免丁米外,實派徵男女番三千五百九十二丁口。內教冊、公廨番丁九十七丁,每丁徵米一石,共徵米九十七石;壯番一千三百九十五丁,每丁徵米一石七鬥,共徵米二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少壯番二百五十六丁,每丁徵米一石三鬥,共徵米三百三十二石八斗;壯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徵米一石,共徵米一千八百四十四石:案爲「請溥格外皇恩等事」案內,奉準豁免訖。以上八社土番人丁共徵米二千八百一石三鬥,折粟五千六百二石六鬥。內於乾隆二年奉文減免番丁每粟一石折銀三錢六分,共銀二千一十六兩九錢三分六釐。內查番丁一千七百四十八丁,每丁徵銀二錢,共減免銀一千六百六十七兩三錢三分六釐,實徵銀三百四十九兩六錢。

以上二項人丁,共實徵銀一千八十兩五錢三分一釐。

民田地畝項下

原額:官民田園五千四十八甲六分八毫三絲六忽。內:上則田一千八百四甲三分八釐七毫五絲六忽,每甲徵粟八石八斗,共徵粟一萬五千八百七十八石六鬥一升五勺。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臺灣縣田並乾隆二年缺額水衝坍陷田共五十五甲五分三毫一絲七微七纖二沙七塵二埃七秒二漠,共無徵粟四百八十八石四鬥二升七合三勺;又除乾隆四十三年被水衝陷豁免田一十甲五分九釐九毫,共無徵粟九十三石二斗七升一合二勺:實田一千七百三十八甲二分八釐五毫四絲五忽二微二纖七沙二塵二秒八漠,共徵粟一萬五千二百九十六石九鬥一升二合。中則田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釐六毫二絲一忽,每甲徵粟七石四鬥,共徵粟一千三百八十五石四鬥七升四合。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臺灣縣田並乾隆二年缺額水衝坍陷田共三十三甲九分四毫二絲五忽,共無徵粟二百五十石八斗九升一合五勺;實田一百五十三甲三分二釐一毫九絲六忽,共徵粟一千一百三十四石五斗八升二合五勺。下則田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釐三毫四忽,每甲徵粟五石五斗,共徵粟三千七百七十七石八斗五升六合七勺。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臺灣縣田並乾隆二年缺額水衝坍陷田共八十九甲三分九釐八毫九絲三忽,共無徵粟四百九十一石六鬥九升四合一勺;乾隆十五年被水衝陷田一十甲四分六釐五毫八絲二忽七微九纖,共無徵粟五十七石五斗六升二合一勺:實田五百八十七甲一釐八毫二絲八忽二微一纖,共徵粟三千二百二十八石六鬥五勺:上則園七百三十八甲九分一釐一毫一絲五忽,每甲徵粟五石,共徵粟三千六百九十四石五斗五升五合八勺。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臺灣縣園六十甲六分四釐五毫六絲七忽二微,共〔減〕徵粟三百三石二斗二升八合四勺;實園六百七十八甲二分六釐五毫四絲七忽八微,共徵粟三千三百九十一石三鬥二升七合四勺;中則園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釐五毫六絲四忽,每甲徵粟四石,共徵粟九百一十六石八斗六升二合六勺。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臺灣縣園並乾隆二年缺額水衝坍陷園共九十七甲三分一釐六毫五絲,共無徵粟三百八十九石二斗六升六合:乾隆十五年被水衝陷園一甲四分二釐四毫五絲,共無徵粟五石六鬥九升八合;實園一百三十甲四分七釐四毫六絲四忽,共徵粟五百二十一石八斗九升八合六勺。下則園一千四百一甲九分八釐四毫七絲六忽,每甲徵粟二石四鬥,共徵粟三千三百六十四石七斗六升三合四勺。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臺灣縣園並乾隆二年缺額水衝坍陷園四百七十五甲八分三釐七絲六微三纖三沙七塵三埃三秒三漠,共無徵粟一千一百四十一石九鬥九升三合七勺;乾隆十五年被水衝陷園三十六甲九分九釐五毫五絲,共無徵粟八十八石七鬥八升九合二勺;又除乾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乾隆二十四年被水衝陷下則園九甲七分八釐一毫七絲九忽七微二纖七沙二塵七埃二秒八漠,共無徵粟二十三石四鬥七升六合三勺:實園八百七十九甲三分七釐七毫七絲五忽六微三纖八沙九塵九埃三秒九漠,共徵粟二千一百一十石五斗四合二勺。

外康熙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三、六十一併雍正元、二、六、七、九、十、十二等年召募里民報墾田園六千六百五甲七分六釐五毫八絲二忽,又田園二十九頃一十八畝九分六釐(每甲徵粟不等),共徵粟二萬三百一石七鬥八升八合七勺。內除雍正六、七、八年裏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爲始,準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爲畝徵輸,計少徵粟二千六百五十八石二斗九升三合九勺外,應徵粟一萬七千六百四十三石四鬥九升四合八勺。內除撥歸臺灣縣新墾下則園二甲四分四釐七毫七絲六忽七微,共減徵粟四石二斗一合九勺外,又乾隆十五年被水衝陷新升下則園五十甲一分七釐二毫六絲四忽三微,共無徵粟八十六石一斗二升六合九勺,實田園六千五百五十三甲一分四釐五毫四絲一忽,又田園二十九頃一十八畝九分六釐,實徵粟一萬七千五百五十三石一斗六升六合。

又雍正十三年並乾隆十二、十四、十五、十七等年勸墾、報墾、首墾,應於乾隆五、九、十二、十四、十五、十七等年起科各則田園八頃四十九畝四分九釐二毫六絲一(每畝徵粟不等),共徵粟一百三十五石二斗七升五合二勺。

又雍正九年奉文臺灣縣撥歸本縣田園七十八甲三分一釐二毫三絲九忽(每甲徵粟不等),共徵粟二百六十七石一斗八升七合九勺。內除雍正七年裏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爲始,準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爲畝徵輸,計少徵粟七石六鬥五升四合外,實徵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九勺。

又乾隆十二年裏民報墾,遵照上諭:定例旱園以十年起科,應於二十一年起科下則園一頃一十五畝八分六釐三毫,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六兩五錢九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十八石八升一合一勺。

又乾隆二十三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一頃九十七畝二分九釐四絲四忽七微,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四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三十一石五斗三升九合一勺。

又乾隆二十四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四十五頃七十三畝一分七毫,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二百六十三兩一錢八分二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七百三十一石六升二合。

又乾隆二十四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園七十九頃二十八畝八分五釐三毫一絲四忽三微三纖三沙三塵一埃四秒四漠,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四百四十五兩四錢四分三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千二百三十七石三鬥四升一合六勺。

又乾隆二十七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八頃九十畝一分一釐九毫九絲九忽九微九纖九沙九塵八埃八秒九漠,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五十一兩二錢二分六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百四十二石二斗九升五合六勺。又下則園一十三甲六十四畝五釐六毫五絲二忽一微□纖六埃四秒八漠,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七十六兩六錢三分三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百一十二石八斗六升八合六勺。

又乾隆二十八年裏民首墾起科下則田三頃九十八畝二分,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二十二兩九錢一分六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六十三石六鬥五升六合七勺。

又乾隆二十八年裏民首墾起科下則園七畝一分五釐,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四錢二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斗一升五合八勺。

又乾隆三十一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二頃三畝五分六毫四絲二忽六微六纖六沙六塵六埃五秒三漠,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一分二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三十二石五斗三升二合八勺。

又乾隆三十二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五十五畝八分八釐,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三兩二錢一分六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八石九鬥三升三合。

又乾隆四十二年被水衝陷,應於四十三年爲始,豁免港西里下則園九頃三十七畝八分八釐二毫,每畝無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無徵銀五十二兩六錢九分;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無徵粟一百四十六石三斗六升一合七勺。

乾隆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裏民首報墾複額外溢出各則田園五頃七十畝五分一釐五毫五絲六微(每畝徵粟不等),共徵粟二千七百五十五石八斗九升六合五勺。

以上官民田園一萬七百九十八甲二分三絲六忽八微七纖六沙二塵六埃六秒七漠,又田園一百九十一頃三十五畝一分一釐二毫六絲四忽四微二纖四埃三秒四漠,共徵粟四萬八千七百一十九石七斗六升一合四勺。內除雍正六、七、八等年裏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爲始,準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爲畝徵輸,計少徵粟二千六百六十五石九鬥四升七合九勺;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臺灣縣管轄田園、雍正七年裏民首墾園地,奉文以雍正九年爲始,準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爲畝徵輸,計少徵粟一石六鬥七升二合八勺外,實少徵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實徵粟四萬六千五十五石四鬥八升六合三勺。

又嘉慶九年,匯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墾戶王浚明開墾月眉等莊下則田一百五十二甲二分五釐九毫二絲八忽五微六纖,應於本年升科,化甲爲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田一十六頃七十四畝八分五釐二毫一絲四忽一微六纖,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升科,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九十六兩三錢八分八釐。

附徵雜項餉稅項下

番社四社,共徵銀一百七十九兩二錢二分二釐。

港五所,除拋荒無人承贌一所,實港四所,共徵銀一百八十九兩六錢七分四釐。

罟九張,每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共徵銀一百五兩八錢四分。

罾二張,每張徵銀四兩二錢,共徵銀八兩四錢。

■〈罒上令下〉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八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四十七兩四分。

■〈糹毫〉八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四十七兩四分。

泊二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安平鎮渡船三十四隻,共載梁頭九百八十九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七十六兩一錢五分三釐。

採捕小船一百二十四隻,共載梁頭二千四百四十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一百八十七兩九錢二釐。

採捕烏魚給旗九十二枝,每枝徵銀一兩五分,共徵銀九十六兩六錢。

蔗車一百二張半,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五百七十四兩。

山豬毛等十社土番認輸鹿皮折價銀四兩八錢。

加走山等一十八社生番認輸鹿皮折價銀八兩六錢四分。

貓仔一十九社生番認輸鹿皮折價銀九兩一錢二分。

南路蔡文莊番社一宅,徵銀六兩。

石螺潭魚塭一口,徵銀一十二兩。

大塭一所,徵銀二百二十兩。

梁頭餉稅溢額銀一十一兩七錢七分九釐。又溢額粟一十三石折銀五兩二錢。

乾隆五十五年裏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一張,應徵餉銀五兩六錢。

乾隆五十九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一張,應徵餉銀五兩六錢。

又嘉慶九年,匯題乾隆五十五年「勘辦埔地」案內,墾戶王浚明開墾,豎立糖廍一張半,應於本年升科,每張餉稅銀五兩六錢,共徵銀八兩四錢。

以上雜餉,共徵銀一千八百二十六兩六錢五分。

以上通縣應徵丁口、田園正雜等項截至嘉慶二十四年分奏銷止,總共額徵粟四萬六千五十五石四鬥八升六合三勺,共徵銀三千三兩五錢六分九釐。內坐編:

應支存留各款項下

一、應支經費項下銀九百九十一兩五錢七分三釐。內:

鳳山縣知縣俸銀四十五兩。門子二名、皁隸一十六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庫子四名、鬥級四名、民壯四十四名,共九十三名:工食銀五百七十六兩六錢。

添設下淡水縣丞一員,俸銀四十兩。門子一名、皁隸四名、馬伕一名、民壯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銀八十六兩八錢。

典史,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門子一名、皁隸四名、馬伕一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新編臺灣縣儒學教諭、訓導二員,原俸並加品俸銀八十兩。齋夫三名、門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膳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

興隆裏巡檢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皁隸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

一、應支支發項下銀七百六十六兩七錢六分。內:

本縣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春秋祭祀啓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銀一百二十三兩二錢。又加關帝廟祭品銀一十八兩。嘉慶七年,奉文添給文昌祠祭品銀一十二兩。

鄉飲二次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銀六錢。

祈晴、禱雨、謝神香燭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存恤孤貧衣布、月糧銀二百六十一兩五錢六釐。內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爲始,均勻派給,比照原額之數應減少衣布銀六十二兩五錢二釐,實給銀一百九十九兩四釐。又加給孤貧口糧,除扣支該年小建外,實加給銀六十四兩一錢三分。

囚犯月糧銀二十兩。

興隆裏巡檢司弓兵一十八名,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縣前等一十二鋪鋪司兵共二十八名,工食銀一百九十七兩九錢四釐。

新中舉人花紅旗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

會試舉人盤費銀三十兩。

進士花紅旗匾銀二兩。

縣學歲貢生員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

鳳山縣學廩生一十名,廩糧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嘉慶十六年,奉文添設鳳山縣學廩生五名,應支廩糧銀一十四兩四錢六分七釐。以上總共額編應支存留各款銀一千七百五十八兩三錢三分三釐。

應徵起運項下

實徵丁口、田園正雜餉稅等項共銀一千二百四十五兩二錢三分六釐。

實徵粟四萬六千五十五石四鬥八升六合三勺。

外官莊田園實徵糖廍、蔗車銀九千七百一十五兩二錢八分二釐。內除乾隆十五年被水衝陷官莊田園,於乾隆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文,自乾隆十八年爲始,豁免無徵銀一百兩一錢五分六釐;又除乾隆二十六年奉文豁免乾隆二十四年被水衝陷官莊下則園無徵銀二百九十七兩八錢三分二釐外,實徵銀九千三百一十七兩二錢九分四釐。又加乾隆二十六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銀五兩二錢七分二釐,二共實徵銀九千三百二十二兩五錢六分六釐。內除乾隆三十六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匯題勘實豁免被水衝崩蔗園無徵餉稅銀二百五十三兩四錢五分二釐外,實徵銀九千六十九兩一錢一分四釐。內除乾隆四十二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匯題勘實被水衝陷小竹橋裏官莊蔗園,於乾隆四十三年爲始,豁除無徵餉銀四十九兩五錢三釐外,實徵銀九千一十九兩六錢一分一釐。

嘉義縣(道光二年刊)

戶口人丁項下

原額:人丁四千一百六十四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外加康熙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等年編審增出人丁共二百六十丁,共人丁四千四百二十四丁,共徵銀二千一百五兩八錢二分四釐。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臺灣縣人丁四百六十九丁共徵銀二百二十三兩二錢四分四釐外,實在人丁三千九百五十五丁,共徵銀一千八百八十二兩五錢八分。續於乾隆元年「欽奉上諭事」案內,奉旨:『臺灣人丁悉照內地之例,每丁徵銀二錢,以乾隆元年爲始,永爲定例。欽遵』;飭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徵銀二錢,減免銀一千九十一兩五錢八分,實徵銀七百九十一兩。外又「爲據實陳奏等事」,乾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準部諮行,令將臺屬通郡之丁銀勻入通郡之田畝等因;今按該縣實在丁銀、田園數目通勻科算,應加徵勻丁銀二百四十四兩一錢三分六釐:二共徵銀一千三十五兩一錢三分六釐。內除乾隆十五年被水衝陷田園,奉文自十八年爲始,豁免勻徵丁口無徵銀五兩二錢九分七釐;又除嘉慶十年被水衝陷各則田園,無徵勻丁銀四兩一錢九分五釐;又除嘉慶十一年被水衝陷,奉文豁免各則田園無徵勻丁銀七兩四錢九分四釐外:實徵丁口銀一千一十八兩一錢五分。

民田地畝項下

原額:官民田園四千七百三甲六分八釐四絲九忽一微七纖。內:上則田一十七甲二分四毫五絲七忽,每甲徵粟八石八斗,共徵粟一百五十一石四鬥二勺。中則田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釐五毫六絲六忽八微,每甲徵粟七石四鬥,共徵粟六千八百六十一石九升九合九勺。內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災崩陷田九分,共無徵粟六石六斗六升;又除嘉慶九年七月間被水衝陷,奉文自十一年爲始,豁免民業舊額中則田二甲五分六釐,共無徵供谷一十八石九鬥四升四合:實田九百二十三甲七分一釐五毫六絲六忽八微,共徵粟六千八百三十五石四鬥九升五合九勺。下則田二十六甲五釐五毫九絲三忽八微,每甲徵粟五石五斗,共徵粟一百四十三石三鬥七合七勺。內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災崩陷田一甲,共無徵粟五石五斗;又除嘉慶九年七月間被水衝陷,奉文自十一年爲始,豁免民業舊額下則田六甲八分五釐九毫,共無徵供谷三十七石七升四合五勺:實田一十八甲一分九釐六毫九絲三忽八微,共徵粟一百石八升三合二勺。上則園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三釐九毫八忽五微,每甲徵粟五石,共徵粟八千一百七石六鬥九升五合四勺。內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災崩陷園二甲四分二釐三毫,共無徵粟一十二石一斗一升五合;又除嘉慶九年七月間被水衝陷,奉文自十一年爲始,豁免民業舊額上則園二十七甲二分四釐二絲二忽,共無徵供谷一百三十六石二斗一合一勺:實園一千五百九十一甲八分七釐五毫八絲六忽五微,共徵粟七千九百五十九石三鬥七升九合三勺。中則園一千七百五十甲二分四釐七毫一絲七微,每甲徵粟四石,共徵粟七千石九鬥八升八合四勺。內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災崩陷園一十六甲八分,共無徵粟六十七石二斗;又除嘉慶十年被水衝陷豁免園四甲六分九釐一毫七絲七忽,共無徵粟一十八石七斗六升七合一勺;又除嘉慶九年七月間被水衝陷,奉文自十一年爲始,豁免民業舊額中則園二甲四分二釐四毫四絲四忽,共無徵供谷九石六鬥九升七合七勺:實園一千七百二十六甲三分三釐八絲九忽七微,共徵粟六千九百五石三鬥二升三合六勺。下則園三百六十一甲四分五釐八毫一絲二忽三微七纖,每甲徵粟二石四鬥,共徵粟八百六十七石四鬥九升九合五勺。內除康熙三十七年水災崩陷園一百三十九甲三分,共無徵粟三百三十四石三鬥二升;又除嘉慶十年被水衝陷豁免園四十甲九分二釐九毫八絲八忽,共無徵粟九十八石二斗三升一合七勺;又除嘉慶九年七月間被水衝陷,奉文自十一年爲始,豁免民業舊額下則園八十七甲二分三毫四絲五忽,共無徵供谷二百九石二斗八升八合三勺:實園九十四甲二釐四毫七絲九忽三微七纖,共徵粟二百二十五石六鬥五升九合五勺。

外康熙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並雍正二、三、六、七、九等年召募里民報墾田園一萬二千二十甲八釐六毫五絲三忽八微二纖(每甲徵粟不等),共徵粟三萬四千二百五十八石九斗六升六合八勺。內除雍正三、九兩年撥歸臺灣縣田園並乾隆二年缺額坍陷田園共一千四百五十四甲二分八釐七毫二絲四忽四微一纖,共無徵粟六千五十九石二斗六合;乾隆九、十五等年豁免水衝坍陷缺額田園共二百八十九甲二分九釐四毫四絲二忽八微,共無徵粟八百一十石三鬥四升六合二勺:實田園一萬二百七十六甲五分四毫八絲六忽六微一纖,共徵粟二萬七千三百八十九石四鬥一升四合六勺。

又雍正九、十三、乾隆十二、十五、十六、十九等年裏民報墾、首墾,應於乾隆五、九、十二、十五、十六、十九等年起科各則田園三十四頃五十五畝二分五釐九毫七絲六忽六微二纖九沙二塵六埃三秒一漠(每畝徵粟不等),共徵粟五百三十九石四鬥一升五合五勺。

又乾隆三十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園二頃三十五畝五分五釐三毫三絲四忽,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一十三兩二錢三分三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三十六石七鬥五升九合四勺。

又乾隆三十一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園一頃四十一畝九分八毫八絲,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七兩九錢七分二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十二石一斗四升五合七勺。

又乾隆三十二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四頃八十二畝五分七釐,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二十七兩七錢七分二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距七十七石一斗四升四合二勺。又下則園一十三頃六畝九分一釐,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七十三兩四錢二分二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百三石九鬥五升六勺。

又乾隆三十四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匯題勘實豁免被水衝陷下則園二十二甲四分二釐二毫六絲九忽,每甲折一十一畝,共應園二頃四十六畝六分四釐九毫五絲九忽,每畝無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無徵銀一十三兩八錢五分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無徵粟三十八石四鬥九升一合。

又乾隆三十六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園九十一畝三分,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五兩一錢二分九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十四石二斗四升七合九勺。

又乾隆四十一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八十二畝一分四毫,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四兩七錢二分五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十三石一斗二升五合二勺。又下則園一畝六分二毫七絲,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九分;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斗五升一勺。

又乾隆四十四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園一頃五畝三分八釐,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五兩九錢二分;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十六石四鬥四升五合一勺。

又嘉慶十年裏民呈報被水衝壓、堪以挑復原田並改田爲園,奉文自十一年爲始,起科園二十一甲二分九釐一毫六絲五忽,共徵粟三石三鬥三升八合三勺。

又嘉慶十年裏民呈報被水衝陷官莊、民業各則田園實難墾複,奉文自本年爲始,準豁田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三釐四毫九絲二忽,共無徵粟四百七十六石一斗三升六合三勺。

又嘉慶十年裏民呈報被水衝陷抄封會匪楊文麟等名下九芎林莊等處田園水衝沙壓難以墾複,奉文自本年爲始,準豁田一百一十五甲九釐六毫六絲五忽八微,共無徵粟二十一石六鬥四升五合九勺。

乾隆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裏民首報墾複起科額外溢出各則田園共二十二頃五十五畝二分五釐九絲一忽,共徵粟二百九十二石五斗八合五勺。又里民呈報水衝沙壓豁免各則田園一百一十四甲二毫九絲三忽,共無徵粟九十六石一斗六升九合五勺。

以上官民田園一萬四千一百六十二甲七分八釐八毫四忽九微八纖,又田園八十一頃五十七畝八分三釐九毫五絲一忽六微二纖九沙二塵六埃三秒一漠,共徵粟五萬一百五十三石六鬥四升四合一勺。內除雍正五、六、七、九年裏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爲始,準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爲畝徵輸,計少徵粟二千九百四十八石五斗四升九合四勺外,實徵粟四萬七千二百五石九升四合七勺。

附徵雜項餉稅項下

番社一十社,共徵銀二百一十六兩四錢。

港五所,共徵銀三百五十一兩四錢五分九釐。

罾二張,每張徵銀四兩二錢,共徵銀八兩四錢。

■〈罒上令下〉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五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二十九兩四錢。

■〈糹袞〉二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糹毫〉八條,每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共徵銀四十七兩四分。

船四十一隻共載梁頭九百三十八擔,每擔徵銀七分七釐,共徵銀七十二兩二錢二分六釐。

蔗車一百五十六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八百六十六兩二錢九分一釐。

本鹿等四社生番認輸鹿皮折價銀一兩九錢二分。

含棲港魚塭二口,徵銀一百兩。

蕭壟檳榔二十四宅,徵銀六十兩。

笨港店四百一間,徵銀二百兩五錢。

另瓦■〈石屚〉磘五座,徵銀一十二兩五錢。

菜園一所,徵銀三兩。

梁頭餉稅溢額銀一百五十四兩四錢四分三釐。

糖廍二張半,共徵銀一十四兩。

乾隆四十二年裏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四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二十二兩四錢。

乾隆四十四年裏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五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二十八兩。

乾隆五十七年裏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一張,應徵餉銀五兩六錢。

乾隆五十九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半張,應徵餉銀二兩八錢。

嘉慶三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二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十一兩二錢。

以上雜餉,共徵廍銀二千二百二十五兩二錢一分九釐。內除嘉慶十年冊報被水衝陷各則田園,應於本年爲始,豁除無徵餉銀四兩一錢;又豁除無徵番餉銀五兩八錢二分八釐,又豁除無徵車餉銀一十一兩二錢外,實徵雜項餉稅銀二千二百四兩九分一釐。

以上通縣應徵人丁、田園正雜等項截至嘉慶二十四年分奏銷止,總共額徵粟四萬七千二百五石九升四合七勺,共徵銀三千二百二十二兩二錢四分一釐。內坐編:

應支存留各款項下

一、應支經費項下銀一千一百六十二兩二錢九分三釐。內:

嘉義縣知縣俸銀四十五兩。門子二名、皁隸一十六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庫子四名、鬥級四名、民壯四十四名,共九十三名:工食銀五百七十六兩六錢。

添設笨港縣丞一員,俸銀四十兩。門子一名、皁隸四名、馬伕一名、民壯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銀八十六兩八錢。

又乾隆五十三年奉文添設斗六門縣丞一員,俸銀四十兩。門子一名、皁隸四名、馬伕一名、民壯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銀八十六兩八錢。

典史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門子一名、皁隸四名、馬伕一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新編嘉義縣儒學教諭、訓導二員,原俸並加品俸銀八十兩。齋夫三名、門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膳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

佳里興巡檢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皁隸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

添設斗六門巡檢改駐大武壟巡檢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皁隸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

一、應支支發項下銀八百六十五兩四錢四分六釐。內:

本縣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春秋二祭啓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銀一百二十三兩二錢。又加關帝廟祭品銀一十八兩。嘉慶七年,奉文添給文昌祠祭品銀一十二兩。

鄉飲二次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銀六錢。

祈晴、禱雨、謝神香燭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存恤孤貧衣布、月糧銀二百兩四錢八分八釐。內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爲始,均勻派給,比照原額之數應減少衣布銀四十七兩九錢一分八釐,實給銀一百五十二兩五錢七分。又加給孤貧口糧,除扣支該年小建外,實給銀四十九兩一錢六分八釐。

囚犯月糧銀二十兩。

佳里興巡檢司弓兵一十八名,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添設斗六門巡檢改駐大武壟巡檢司弓兵一十八名,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本縣鋪新港、目加溜灣、麻豆、佳里興、茅港尾、大路邊、赤山仔、新■〈日國〉、倒路■〈口國〉、嘉義山、打貓、他裏霧、侯悶、柴裏、東螺共一十五鋪司兵共四十六名,工食銀三百二十五兩一錢二分八釐。

新中舉人花紅旗匾銀一兩三分三釐。

會試舉人盤纏銀三十兩。

進土花幣旗匾銀二兩。

縣學歲貢生員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

嘉義縣學廩生一十名,廩糧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嘉慶十六年,奉文添設嘉義縣學廩生五名,應支廩糧銀一十四兩四錢六分七釐。以上總共額編應支存留各款銀二千二十七兩七錢三分九釐。

應徵起運項下

實徵人丁、田園正雜等項共銀一千一百九十四兩五錢二釐。

實徵粟四萬七千二百零五石九升四合七勺。

外官莊田園實徵糖、粟銀一萬八千六百九十五兩二釐。內除乾隆十五年被水衝陷官莊田園,於乾隆二十年十月十八日奉文,自十八年爲始,豁免無徵銀一百二十一兩九錢七分六釐外,實徵銀一萬八千五百七十三兩二分六釐。內除嘉慶十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被水衝陷未升科中、下各則園,共無徵白糖銀三百九十六兩七錢三分二釐外,實徵官莊田園銀一萬八千一百七十六兩二錢九分四釐。內除嘉慶九年七月間被水衝陷官莊各則田園,奉文自嘉慶十一年爲始,豁免無徵租粟、租糖、廍餉共銀五百一十兩二錢三分九釐外,實徵官莊田園銀一萬七千六百六十六兩五分五釐。

彰化縣(道光二年刊)

戶口人丁項下

原額:人丁三十五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一十六兩六錢六分。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淡防廳人丁一十一丁共徵銀五兩二錢三分六釐,實在人丁二十四丁,共徵銀一十一兩四錢二分四釐。續於乾隆元年「欽奉上諭事」案內,奉旨:『臺灣人丁悉照內地之例,每丁徵銀二錢,以乾隆元年爲始,永爲定例。欽遵』;飭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徵銀二錢,減免銀六兩六錢二分四釐,實徵銀四兩八錢。外又「爲據實陳奏等事」,乾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準部諮行,令將臺屬通郡之丁銀勻入通郡之田畝等因;今按該縣實在丁銀、田園數目通勻科算,應加徵勻丁銀一千一百三十三兩四錢五分六釐:二共徵勻丁銀一千一百三十八兩二錢五分六釐,遵照部行勻入田園內徵收在案。內於「謹報彰邑被水偏災情形等事」案內,乾隆十三年被水衝陷沙堆田園豁除粟石,應免無徵勻丁銀七兩一分;又於「欽奉上諭事」案內,乾隆十五年被水衝陷田園,奉文自十八年爲始,豁免勻徵人丁無徵銀一十八兩六錢三分二釐外:實徵丁口銀一千一百一十二兩六錢一分四釐。

民田地畝項下

原額:下則園一百四十甲一分五釐二毫五絲三纖,每甲徵粟二石四鬥,共徵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

外康熙四十一、五十二、五十五、五十六、五十八並雍正元、七、九、十、十一等年召募首墾田園一萬三千二十八甲八分八釐七毫三絲二忽一微七纖,又田園二十六頃一十九畝五分八釐七毫一絲五忽九微三纖七沙四塵一埃六秒三漠,內首改田一頃五十七畝二分九釐二毫一絲五忽九微三纖七沙四塵一埃六秒三漠,共徵粟四萬四千七百八十三石一斗五升三合八勺。內據該縣陳同善詳稱:各里民首報田園按數覈算,計多開粟一百四十八石一斗五升二合一勺,隨經前縣查明,緣系以園訛田錯報科徵,詳請具題改正外,實徵粟四萬四千六百三十五石一合七勺。內除雍正七年禁革生番地界園並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田園及乾隆二年缺額水衝共田園五百九甲七分二釐九絲九忽九微九纖,又新墾田園一百五十三頃四十五畝四分五釐五毫六絲三忽,每田園一十一畝折一甲,共折舊額田園一千三百九十五甲四釐一毫四絲二忽九纖九塵九秒一漠,共無徵粟四千八十九石七鬥九升二合;乾隆十三年被水衝陷沙堆田園七十九甲四分七釐八毫三絲六微,共無徵粟一百四十一石七鬥八升四合一勺;又乾隆十五年被水衝陷新升下則園一百九十六甲五釐四毫八忽,共無徵粟三百三十六石五斗四升八合六勺:實田園一萬八百四十八甲五分九釐二毫五絲一忽四微八纖九沙九埃九漠,又田園二十六頃一十九畝五分八釐七毫一絲五忽九微三纖七沙四塵一埃六秒三漠,共徵粟四萬六十六石八斗七升七合。

又雍正九、十一、十二、十三、乾隆十二、十五等年裏民報墾、勸墾、首墾,應於乾隆四、五、七、八、九、十二、十五等年起科田園一百七十六頃八十七畝六分九釐七纖(每畝徵粟不等),共徵粟二千七百九十石四鬥四升六合五勺。

又雍正元年嘉義縣報墾,應於雍正十年起科下則園二十甲,每甲徵粟二石四鬥,續經截歸彰化縣徵收,共徵粟四十八石。

又乾隆二十二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柳澍楠充公中則田一百六十九甲六分,每甲折一十一畝,共一十八頃六十五畝六分,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共徵銀一百二十二兩九錢一分三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三百四十一石四鬥二升五合五勺。每畝徵秋米三合八抄七撮,共徵米五石七鬥五升九合一勺;每一米二粟折算,共徵秋米粟一十一石五斗一升八合二勺。又中則園五甲六分,每甲折一十一畝,共六十一畝六分,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三兩五錢四分五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九石八斗四升七合五勺。

又乾隆二十四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二百三十八頃四十六畝六分五釐六絲五忽四微六纖六沙八塵八埃三秒四漠,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千三百七十二兩三錢七分五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三千八百一十二石一斗五升二合一勺。

又乾隆二十四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四十六頃二畝四分四釐一毫六絲,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二百五十八兩五錢六分五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粟七百一十八石三鬥二升六合六勺。

又乾隆二十八年裏民報墾,應於本年起科廣福寮充公中則田四百五十二甲九分二釐,每甲折一十一畝,共四十九頃八十二畝一分二釐,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共徵銀三百二十八兩二錢四分二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九百一十一石七鬥八升三合三勺。每畝徵秋米三合八抄七撮,共徵米一十五石三鬥七升九合八勺;每一米二粟折算,共徵秋米粟三十石七鬥五升九合六勺。又下則田六十六甲八分七釐七毫八忽,每甲折一十一畝,共七頃三十五畝六分四釐七毫八絲八忽,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四十二兩三錢三分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百一十七石六鬥一合五勺。又中則園一百七十甲二分三釐,每甲折一十一畝,共一十八頃七十二畝五分三釐,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百七兩七錢六分四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百九十九石三鬥四升四合七勺。又下則園三百七十甲八分九釐九絲二忽,每甲折一十一畝,共四十頃七十九畝八分一絲二忽,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二百二十九兩二錢三分;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六百三十六石六鬥七升五合五勺。

又乾隆二十八年裏民首墾下則園六十五畝九分八釐二毫四絲,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三兩七錢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十石二斗九升六合九勺。

又乾隆三十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三十六頃六十九畝五分二釐七毫九絲八忽三微,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二百一十一兩一錢八分一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五百八十六石六鬥一升四合八勺。又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萬斗六充公下則田一百四十二甲二分三釐八毫五絲,每甲折一十一畝,共一十五頃六十四畝九分二釐三毫五絲,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九十兩四分四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百五十石一斗二升二合五勺。

又乾隆三十一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一頃五十畝五分八釐七毫三絲六忽,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八兩六錢六分六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十四石七升三合一勺。又下則園三頃五十畝七分八釐一毫二絲,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一十九兩七錢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五十四石七鬥四升一合三勺。

又乾隆三十一年首報,應於本年爲始,豁除二十八年廣福寮充公田園除豁免外,尚存剩奉文改則內,中則田三十四甲九分一釐,每甲折一十一畝,共折田三頃八十四畝一釐,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共無徵銀二十五兩三錢;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無徵粟七十石二斗七升八合一勺。每畝無徵秋米三合八抄七撮,共無徵秋米一石一斗八升五合四勺;每一米二粟折算,共無徵秋米粟二石三鬥七升九勺。又中則園二十五甲八分九釐,每甲折一十一畝,共折園二頃八十四畝七分九釐,每畝無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無徵銀一十六兩三錢九分;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無徵粟四十五石五斗二升六合八勺。

又乾隆三十二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八頃一十九畝三分九釐,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四十七兩一錢五分六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百三十石九鬥八升八合六勺。又下則園三頃四十七畝六分,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八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五十四石二斗四升四合九勺。

十一二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匯無徵八毫中洲仔崩被水衝崩下則園一百三十八分三分一釐一毫七絲六忽每甲折共無徵一畝共一十四頃三十三畝四分三合抄七九毫三絲六忽每畝無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勻每徵銀八十兩五錢三分每銀三錢共無徵折粟一石又中則園一粟二百二十三石六鬥九升四合畝共無徵釐五三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原錢九福寮升科中則田除豁免外尚存共無徵又被水衝陷徵下則田三十四甲九分一釐每三釐一十一畝共折田三頃八十四畝頃一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二十二兩絲共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每銀粟六十一石三鬥八升八合三勺共無徵三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匯三錢應於本年爲始豁除廣福寮被水共折徵中則田五甲二分二釐每甲折一

又乾隆三十畝共折田五十七畝四分二釐每畝題勘實銀六分五釐八絲四忽共無徵銀三兩七錢十甲三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一十粟一十石五斗八合五勺每畝無徵秋米二釐八撮共無徵秋米一斗七升七合二共無一米二粟折算六分秋米粟三鬥五升四合四勺共無徵十九甲七分四釐每甲折一十一六勺折園二頃一十七畝一分四釐每畝

又乾隆三十銀五分七毫五絲共無徵銀一十二兩四報廣分六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剩奉粟三十四石七鬥一升二合二勺文改並沙壓下則旱園二十八甲九分甲折七毫每甲折一十一畝共折園三一釐十八九畝三分七毫每畝無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一錢無徵銀一十七兩八錢八分二釐共折徵三錢六分折粟一石

又乾隆三十粟四十九石六鬥七升三合五勺

又乾隆三十六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四頃三十七畝三釐,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二十五兩一錢五分一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六十九石八斗六升四合一勺。

又乾隆三十七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三頃三十畝,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十八兩九錢九分二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五十二石七鬥五升四合二勺。

又乾隆三十七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匯題勘實豁免被水衝崩中則田四十七甲九釐二毫一絲三忽六微,每甲折一十一畝,共田五頃一十八畝一釐三毫四絲九忽六微,每畝無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共無徵銀三十四兩一錢二分九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無徵粟九十四石八斗二合三勺。每畝無徵秋米三合八抄七撮,共秋米一石五斗九升九合一勺;每米一石折粟二石,共無徵秋米折粟三石一斗九升八合二勺。又中則園二十甲二分四釐六毫一絲七忽六微,每甲折一十一畝,共園二頃二十二畝七分七毫九絲三忽六微,每畝無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無徵銀一十二兩八錢一分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無徵粟三十五石六鬥二合三勺。又下則田二十八甲八分二釐四毫二絲三忽八微,每甲折一十一畝,共田三頃一十七畝六釐六毫六絲一忽八微,每畝無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無徵銀一十八兩二錢四分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無徵粟五十石六鬥八升六合六勺。

又乾隆四十一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充公官莊下則園一頃六十一畝三分七釐,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九兩六分六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十五石一斗八升二合七勺。

又乾隆四十二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五頃五畝六分七釐,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二十九兩一錢一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八十石八斗三升七合。又原報廍地改成水田六頃六十畝,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三十七兩九錢八分三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百五石五斗八合三勺。

又乾隆四十三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園六頃一十四畝九分八釐八毫,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三十四兩五錢五分;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九十五石九鬥七升二合三勺。

又乾隆四十四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三頃四十四畝五分一釐七毫九絲三忽二微,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十九兩八錢二分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五十五石七升五合。又下則園七頃八十畝一釐三毫二絲一忽二微,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四十三兩八錢二分一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百二十一石七鬥二升五合四勺。

又嘉慶九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三百六甲一分六釐七毫六絲四忽六微,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田三十三頃六十七畝八分四釐四毫一絲六微,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百九十三兩八錢一分九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五百三十八石三鬥八升七合三勺。

乾隆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裏民首報墾複額外溢出各則田園共一百六十九頃一十九畝六分四釐一絲八微七纖,共徵粟三千七十三石三鬥七升九合。又里民呈報水衝沙陷各則田園共三十二甲三分一釐五毫二絲一忽五微三纖八沙,共無徵銀四百五十八石六鬥二升三合。

以上總共田園一萬六百三十五甲二分五釐八毫四絲八忽九微八纖一沙九埃九漠,又田園九百三十八頃二十七畝二分四釐三毫二絲一忽六微四纖四沙二塵九埃九秒七漠,共徵粟五萬四千四百四十二石二斗四升八合三勺。內除於「抄折行知事,題報乾隆五十七年地震」案內被水衝失田園共一百三十八甲三分二釐一絲六忽八微,共豁免粟一百六十二石七鬥八升五合四勺外,實田園一萬四百九十六甲九分三釐八毫三絲二忽一微八纖一沙九埃九漠,又田園九百三十八頃二十七畝二分四釐三毫二絲一忽六微四纖四沙二塵九埃九秒七漠,實徵粟五萬四千二百七十九石四斗六升二合九勺。內除雍正七、九兩年裏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爲始,準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爲畝徵輸,計少徵粟二萬七百四十九石六鬥五升七合二勺外,實應徵粟三萬三千五百二十九石八斗五合七勺。

附徵雜項餉稅項下

番社一十八社,共徵銀四百六十三兩六錢。

蔗車七十五張,共徵銀四百二十兩。

牛磨四首,共徵銀二十二兩四錢。

港四所,共徵銀三十八兩七錢三分八釐。

巴荖遠等五社土番認輸鹿皮折價銀四兩三錢二分。

乾隆三十二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爲始起科,屋鏊等十一社年獻鹿皮四十四張,每張變價銀二錢四分,共徵銀一十兩五錢六分。

乾隆三十二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爲始起科,屋鏊等十一社年獻小米四十四石,每石變價銀六錢,共徵銀二十六兩四錢。

水裏港一所,徵銀三兩。

■〈罒上令下〉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番仔橋港、大突溝港,共稅銀二兩八錢。

小船一百三十五隻,共徵銀一百五十五兩九錢二分五釐。

糖廍四十張,共徵銀二百二十四兩。

乾隆三十六年裏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三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十六兩八錢。

乾隆四十四年裏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三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十六兩八錢。

以上雜餉,共徵銀一千四百一十一兩二錢二分三釐。內除乾隆四十二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匯題,原報廍地一張改成水田另徵供粟外,其原徵廍餉銀五兩六錢,應於乾隆四十三年爲始豁除。以上雜項餉稅,實徵銀一千四百五兩六錢二分三釐。內淤「抄折行知事,題報乾隆五十七年地震」案內被水衝失廍園,應豁除廍餉銀一錢七分九釐外,實應徵雜項餉稅銀一千四百五兩四錢四分四釐。

外應徵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七勺。

以上通縣應徵人丁、田園正雜餉稅截至嘉慶二十四年分奏銷止,總共額徵粟三萬三千五百二十九石八斗五合七勺,共徵銀二千五百一十八兩五分八釐。內坐編:

應支存留各款項下

一、應支經費項下銀一千二百八十兩六錢一分三釐。內:

彰化縣知縣俸銀四十五兩。門子二名、皁隸一十六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庫子四名、鬥級四名、民壯四十四名,共九十三名:工食銀五百七十六兩六錢。

添設南投社縣丞一員,俸銀四十兩。添設門子一名、皁隸四名、馬伕一名、民壯八名,共一十四名:應支工食銀八十六兩八錢。

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新莊巡檢改設縣丞,續經移駐艋舺縣丞一員,俸銀四十兩。門子一名、皁隸四名、馬伕一名、民壯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銀八十六兩八錢。

典史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門子一名、皁隸四名、馬伕一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新編彰化縣儒學教諭、訓導二員,原俸並加品俸銀八十兩。齋夫三名、門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膳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

添設貓霧捒巡檢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皁隸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添設民壯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八錢。

鹿仔港移駐大甲溪巡檢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皁隸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民壯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八錢;

竹塹巡檢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皁隸二名、民壯四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新莊巡檢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皁隸二名、民壯四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二錢(共銀六十八兩七錢二分。查本縣巡檢於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改設縣丞,續經移駐艋舺。縣丞所有原編前項官役俸食銀兩,均應裁除。理合登明)。

一、應支支發項下銀九百一十二兩四錢四分二釐。內:

本縣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春秋二祭啓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銀一百二十三兩二錢。又加關帝廟祭銀一十八兩。嘉慶七年,奉文添給文昌祠祭品銀一十二兩。

鄉飲二次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銀六錢。

祈晴、禱雨、謝神香燭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存恤孤貧衣布、月糧銀二百兩四錢八分八釐。內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爲始,均勻派給。比照原額之數應減少衣布銀四十七兩九錢一分八釐,實給銀一百五十二兩五錢七分。又加給孤貧口糧,除扣支該年小建外,實加給銀四十九兩一錢六分八釐。

囚犯月糧銀二十雨。

貓霧捒巡檢司弓兵共一十八名,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鹿仔港移駐大甲溪巡檢司弓兵共一十八名,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竹塹巡檢司弓兵共十八名,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新莊巡檢司弓兵共十八名,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查本縣巡檢於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改設縣丞,續經移駐艋舺。縣丞所有原編前項官役俸食銀兩,均應裁除。理合登明)。

嘉義縣裁歸本縣界西螺、小崗、大武郡、半線、大肚溪等五鋪司兵共一十五名,工食銀一百六兩二分。

本縣沙轆、大甲、貓盂、吞霄、後壟、中港、竹塹、南嵌、淡水、圭柔、金包裏、雞籠城等共一十二鋪司兵三十三名,工食銀二百三十三兩二錢四分四釐。

新中舉人花幣旗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

會試舉人盤纏銀三十兩。

進士花幣旗匾銀二兩。

縣學歲貢生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

彰化縣學廩生一十名,廩糧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嘉慶十六年,奉文添設彰化縣學廩生五名,應支廩糧銀一十四兩四錢六分七釐。

以上總共額編應支存留各款銀二千一百九十三兩五分五釐。

應徵起運項下

實徵人丁、田園正雜餉稅共銀三百二十五兩三釐。

實徵粟三萬三千五百二十九石八斗五合七勺。

外實徵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七勺。

外官莊田園應徵糖、粟銀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釐。

淡防廳(道光二年刊)

戶口人丁項下

雍正九年奉文:彰化縣大甲溪北地方人丁、田園餉稅割歸淡防廳管理。內人丁一十一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五兩二錢三分六釐。續於乾隆元年「欽奉上諭事」案內,奉旨:『臺灣人丁悉照內地之例,每丁徵銀二錢,以乾隆元年爲始,永爲定例。欽遵』;飭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徵銀二錢,減免銀三兩三分六釐,共徵銀二兩二錢。外又「爲據實陳奏等事」案內,於乾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準部諮行,令將臺灣府屬通郡之丁銀勻入通郡之田畝等因;今按該廳實在丁銀、田園數目通勻科算,應加徵勻丁銀一百五十八兩三錢二分一釐。二共徵勻丁銀一百六十兩五錢二分一釐。內除乾隆二十七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匯題豁免乾隆二十四年劃出界外業戶林啓春下則園應免無徵勻丁銀二兩八錢四分七釐外,實徵丁口銀一百五十七兩六錢七分四釐。

民田地畝項下

原額:下則園五十三甲一分二釐八絲三忽三微三纖,每甲徵粟二石四鬥,共徵粟一百二十七石四鬥九升。

雍正七年裏民首墾田園四百三十二甲三分一絲六忽六微七纖,共徵粟一千五百石三鬥一升九合四勺。續於「欽奉上諭事」,案內奉文以雍正九年爲始,準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爲畝徵輸,計少徵粟七百五十一石九鬥七升八合七勺。內:一、下則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釐,今折內地弓步一十六頃四十二畝一分九釐,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應徵銀九十四兩五錢八釐;以三錢六分折算,折徵粟二百六十二石五斗二升二合三勺。一,下則園二百八十三甲一釐一絲六忽六微七纖,今折內地弓步三十一頃一十三畝一分一釐一毫八絲三忽三微七纖,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應徵銀一百七十四兩八錢九分五釐;以三錢六分折算,折徵粟四百八十五石八斗一升八合四勺。

又雍正十年續報雍正九年裏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田園一頃六十一畝七分。內:一、下則田一頃四十七畝四分,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應徵銀八兩四錢八分三釐;以三錢六分折算,折徵粟二十三石五斗六升三合五勺。又加乾隆十六年報墾,應於二十一年起科田一百二甲,每甲折一十一畝,共下則田一十一頃二十二畝,共徵銀六十四兩五錢七分一釐,折徵粟一百七十九石三斗六升四合二勺;又加乾隆二十四年首墾起科田四十七頃三十六畝二分六釐三毫四絲七忽二微,共徵銀二百七十二兩五錢七分二釐,折徵粟七百五十七石一斗四升四合五勺;又除乾隆二十六年被水衝陷豁免田一十六頃八十四畝二分二釐一毫三絲八微,共無徵銀九十六兩九錢二分七釐,共無徵粟二百六十九石二斗四升一合五勺;又加乾隆二十七年首墾起科田一百頃七八十一畝六分四釐九毫五絲六忽,共徵銀六百二十兩四錢八分四釐,折徵粟一千七百二十三石五斗六升六合五勺;又加乾隆二十八年首墾起科田三頃六十二畝七分八釐,共徵銀二十兩八錢七分八釐,折徵粟五十七石九鬥九升四合四勺;又加乾隆二十九年首墾起科田三十三頃三十六畝七分一釐四毫二絲四忽九微,共徵銀一百九十二兩二分八釐,折徵粟五百三十三石四鬥一升八勺;又加乾隆三十年首墾起科田二十二頃二十六畝九分五釐,共徵銀一百二十八兩一錢六分一釐,折徵粟三百五十六石二合七勺;又加乾隆三十一年首墾起科田三十七頃三畝六分四釐九毫四絲,共徵銀二百一十三兩一錢四分五釐,折徵粟五百九十二石六升九合五勺;又加乾隆三十一年首墾起科田二甲二分七釐九毫六絲八忽,每甲折一十一畝,共田二十五畝七釐六毫四絲八忽,共徵銀一兩四錢四分三釐,折徵粟四石八合八勺;又加乾隆三十二年首墾起科田一十八頃八十二畝八分四毫,共徵銀一百八兩三錢五分五釐,折徵粟三百石九鬥八升七合一勺;又加乾隆三十六年首墾起科田一十二頃八十一畝五分七釐一毫三絲八微六纖三沙七塵三埃五秒六漠,共徵銀七十三兩七錢五分四釐,折徵粟二百四石八斗七升三合四勺;又加乾隆三十七年首墾起科田四頃五十一畝九分七釐二毫四絲,共徵銀二十六兩一分一釐,折徵粟七十二石二斗五升二合八勺;又加乾隆三十八年首墾起科田六頃六十三畝八分五釐,共徵銀三十八兩二錢五釐,折徵粟一百六石一斗二升三合八勺;又加乾隆四十一年首墾起科田四頃五十六畝二分五釐三毫六絲,共徵銀二十六兩二錢五分七釐,折徵粟七十二石九鬥三升七合二勺;又加乾隆四十三年首墾起科田二十二頃二十七畝五分,共徵銀一百二十八兩一錢九分三釐,折徵粟三百五十六石九升六勺。實田三百一十七頃二十二畝二分一釐三毫一絲六忽一微六纖三沙七塵三埃五秒六漠,實徵銀一千八百二十五兩六錢一分三釐,實徵粟五千七十一石一斗四升八合三勺。一、下則園一十四畝三分,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應徵銀八錢三釐;以三錢六分折算,折徵粟二石二斗三升一合六勺。又加乾隆二十四年首墾起科園一十二頃五十五畝八分五釐九毫六絲八忽,共徵銀七十兩五錢五分四釐,共折徵粟一百九十五石九鬥八升三合六勺;又除乾隆二十六年被水衝陷豁免園一十頃三十五畝二分五釐五毫一忽二微,共無徵銀五十八兩一錢六分一釐,共無徵粟一百六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三勺;又加乾隆二十七年首墾起科園一十九頃五畝四釐七絲二忽,共徵銀一百七兩二分五釐,共折徵粟二百九十七石二斗九升二合二勺;又加乾隆二十八年首墾起科園一頃五十五畝二分五毫六絲,共徵銀八兩七錢一分九釐,共徵粟二十四石二斗二升七勺;又加乾隆二十九年首墾起科園六頃一十五畝四分二釐八毫八忽八微,共徵銀三十四兩五錢七分五釐,共徵粟九十六石四升一合;又加乾隆三十年首墾起科園二頃五十畝八分,共徵銀一十四兩九分,折徵粟三十九石一斗三升八合七勺;又加乾隆三十六年首墾起科園九十二甲八分二釐四毫三絲四忽每甲折一十一畝,共折下則園一十頃二十一畝六釐七毫七絲四忽,共徵銀五十七兩三錢六分四釐,折徵粟一百五十九石三鬥四升三合三勺;又除乾隆三十七年被水衝陷豁免園七甲四分五釐二毫三絲二忽,每甲折一十一畝,共折園八十一畝九分七釐五毫五絲二忽,共無徵銀四兩六錢五釐,共折無徵粟一十二甲七鬥九升二合七勺;又加乾隆三十八年首墾起科園二十六甲八分八釐一絲二忽,每甲折一十一畝,共折下則園二頃九十五畝六分八釐一毫三絲二忽,共徵銀一十六兩六錢一分一釐,折徵粟四十六石一斗四升二合七勺。實園四十三頃九十六畝一分五釐二毫六絲一忽六微,實徵銀二百四十六兩九錢七分五釐,實徵粟六百八十六石四升三合八勺。

外雍正十三年裏民自首新墾,應於本年起科額外溢出下則田六頃五畝,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三十四兩八錢一分八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算,共徵粟九十六石七鬥一升六合。

又雍正九、十三並乾隆十二、十四等年裏民報墾、勸墾、首墾,應於乾隆五、九、十二、十四等年起科額外溢出田園一百五十五頃六十三畝一分二釐二毫一絲五忽(每畝徵銀不等),共徵銀八百七十九兩九錢六分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算,共徵粟二千四百四十四石二斗七升六合七勺。

又乾隆二十二、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五、四十九、五十、五十九等各年起科首報墾複額外溢出各則田園二百四十六頃五十四畝二釐八毫九絲六忽二微八纖一塵七埃二漠,共徵銀一萬六千七百三十四兩三錢五分九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算,共徵粟四千六百四十八石四鬥三升三合一勺。

以上田園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釐一毫,又田園七百六十九頃四十畝五分一釐六毫八絲九忽四纖三沙九塵五秒八漠,共徵粟一萬三千八百二十二石四鬥四升八合六勺。內除雍正七年裏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爲始,準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爲畝徵輸,計少徵粟七百五十一石九鬥七升八合七勺,實徵粟一萬三千七十石四斗六升九合九勺。

又,乾隆五十七年題報乾隆五十七年裏民董陳興首墾尖山腳莊下則田一百八十一甲九分六毫二絲四忽化甲爲畝,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田二十頃九分六釐八毫六絲四忽,遵照奏定章程照同安縣下沙則例升科,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應於乾隆五十五年起科,共徵銀一百一十五兩一分五錢六釐。

附徵雜項餉稅項下

番社三社,共徵餉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罟一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乾隆二年合番社生番認輸鹿皮、麞皮各一張,每張徵銀二錢四分,共徵銀四錢八分。

乾隆十二年首報新豎牛磨一首,徵銀五兩六錢。又首報新豎蔗車糖廍一張、徵銀五兩六錢。

乾隆十七年首報堅立糖廍一張,徵銀五兩六錢。

乾隆三十一年裏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堅立糖廍半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二兩八錢。

乾隆三十二年末毒二社年獻鹿皮八張,應於本年爲始起科,每張變價銀二錢四分,共徵銀一兩九錢二分。

乾隆三十二年末毒二社年獻小米八石,應於本年爲始起科,每石變價銀六錢,共徵銀四兩八錢。

乾隆三十二年裏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二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十一兩二錢。

乾隆三十六年裏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一十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五十六兩。

乾隆四十一年裏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二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十一兩二錢。

乾隆四十二年裏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四張半,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二十五兩二錢。

乾隆四十三年裏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廍三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十六兩八錢。

乾隆五十七年題報五十五年裏民董陳興首墾豎立糖廍三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十六兩八錢。

以上雜餉,共徵銀四百四十一兩七錢二分。

以上通廳應徵丁口、田地正雜附徵截至嘉慶二十四年分奏銷止,總共額徵粟一萬三千七十石四斗六升九合九勺,共徵銀七百一十四兩五錢五分。內坐編:

應支存留各款項下

一、應支經費項下銀二百八十四兩六錢。內:

淡水同知俸銀八十兩。門子二名、皁隸一十二名、步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共二十九名:工食銀一百七十九兩八錢;禁卒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八錢:共應留給銀二百八十四兩六錢。

一、應支支發項下:

嘉慶二十年淡水廳屬添設改移,自艋舺起至三貂止計七站鋪司兵三十五名,共支給工食、火炬銀二百三十三兩五錢二分。

以上總共額編應支存留各款銀五百一十八兩一錢二分。

外乾隆三十二年奉文添設民壯四十名,工食銀二百四十八兩(查該廳年徵人丁餉稅等項銀兩不敷支給,應請在於臺灣縣「徵存起運」項下坐支移撥給領,詳奉諮部在案。理合登明)。

應徵起運項下

實徵丁口、田地正雜附徵共銀一百九十六兩四錢三分。

實徵粟一萬三千七十石四斗六升九合九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