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私法物權編
正文
臺灣私法物權編
第一章總論
第一節 土地開墾之沿革
第二節 物權之物體
第三節 物權之得失
第一節土地開墾之沿革
第一 稟呈
第二 稟呈
第三之一 撫墾規則
第三之二 札飭
第四 札飭
第五 稟呈
第六 札飭
第七 札飭
第八 稟呈
第九 稟呈
第一○ 移交冊
第一一 札飭
第一二 稟呈
第一三 移文
第一四 諭示
第一五 移文
第一六 諭示
第一七 諭示
第一八 諭示
第一九 諭示
第二○ 批示
第二一 合同字
第二二 合約字
第二三 稟呈
第一稟呈
稟營務處夏。敬稟者:竊蒙憲臺札,據中路招墾委員何鑾稟稱:內山荒地,磽沃不等,就易開平原及目前米價而論,每開田一甲,約須人力一百工,每工約銀一錢二分;至於磽瘠之處,應頒因地制宜,以須遞增。飭即查明南路開墾工本是否相仿稟覆,等因。奉此,卑職遵查南路荒地易開之處皆已開闢;就易開者而言,計其人力每甲亦不過一百工可以開成,似與中路相仿;然論天時、地勢、人情,抑各有不同。南路自枋藔以南,冬、春烈風磅礡;夏、秋大雨淋漓,通計每年可以工作之日不過三分之一,多亦不過半年左右。平原至多之處,不過車城至馬鞍山十餘里,其地俱已成熟。其餘均有山侖砂石,溪坑錯綜間隔,而地亦不甚多,內皆逼近蕃社。各蕃雖不敢顯然阻推,而馴良百姓畏其生事,則檳榔並酒之費,酬應猶或未免,是在地方官與委員互相商議,妥爲處置。恆春土著居民,綜計男婦大小僅六、七千人,以之耕種成熟之田,尚慮胼胝不暇,則開墾荒地,勢必招致外地農民。而外地之人,有身家者安土重遷,概有畏難觀望之風;遊手好閒之徒,不能勤苦,益且慮其遁逸。以故招勇則易,招農則難。況現時薪、米、蔬菜一切,無不加倍昂貴,非工資略加優厚,則誠實耐勞者終慮不至。凡此情形皆與中路互異。卑職奉到憲頒屯政章程,即與恆春縣黃令出示曉諭。現在欲領承墾者雖不乏人,而求的實保承殊爲難得,察看情形,尚宜隨時斟酌,量爲變通。除俟會同黃令悉心查訪,按段蹈勘分別情形,詳細開列清折,再行稟乞批示飭遵外,蒙札前因,理合先行稟覆大人察覈。肅此具稟,恭請勳安,伏祈垂鑑。卑職謹稟。
稟遵札查覆南路開墾荒地情形由。
光緒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委員周、林行。
第二稟呈
正稟道憲、副稟府憲雙銜,爲據情轉稟,請示飭遵事。現據楓港莊總理林廷儀、林慶等稟稱:遵示領墾,乞恩減租,以恤農艱。竊儀等現查有涼傘埔溪起,至牛條溪止,南北共二百丈,其內可開田園約十甲;惟水道未通,礙難耕作,請先開圳路以便灌田,方能開墾。該圳約需工本八、九十元,至完納租項,三年後奉定三七呈收。但該處下山風猛烈,耕作甚難,如完租三成,則佃存無幾,懇乞轉求大人恩施格外,如開成後,每年完租十分之二。如蒙恩準,儀等情願不領口糧,自開報效;惟牛種、農具以及草厝在所必需,應給多少,乞恩發給,俾得起蓋開墾,深感德便。爲此,上呈察覈施行等情。據此,卑職有基當即馳赴屢勘。查涼傘埔莊楓港之南至柴城港,均約十五里;埔東至山,西至海,共一百丈;南由本埔溪,北至牛條溪,共二百丈,約可開水田十餘甲。埔後有溪,水源甚大,須由埔頂築埤,開圳至埔上出水處,約計三百餘丈。當與民人林桂等言明包開此圳,放水到埔,工食共銀八十元。可否準給領開,伏乞示遵。惟據林廷儀等稟請:開成後,每年租項以十分之二完納。查與憲定章程不符;但據稟:情願不領口糧,自開報效,似應別諭。伏讀憲札,有須變通者,隨時斟酌稟明辦理等因。可否準如所請,謹附開請折,呈請大人察覈,批示飭遵。候奉準後,再行移縣填照給領,合併聲明。除稟道憲外,爲此備由具申,伏乞照驗施行,須至正稟者。
計呈請折一稿
一、稟本道憲夏、府憲孫,敘爲據情轉稟,請示飭遵事。現據林廷儀、林慶等稟請領墾涼傘埔地,情願不領口糧,自開報效,求恩減租谷,開成後,每年請以十分之二完納等情緣由,除錄正稟外,理合繕具副稟,伏乞憲臺察覈,批示飭遵。爲此,備由具申,伏乞云云。
一、稟本道憲夏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謹將林廷儀等稟領開墾涼傘埔,擬請給農具等項銀元,開具清折,呈請憲臺察覈,須至折者。
計開:
一、奉準十佃給牛四隻、農具四副。擬買水牛四隻,共約估銀一百元;農椇四副,約銀二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分十佃,每佃應領銀十二元。可否給銀,由各佃自置,請示飭遵?
一、涼傘埔該處並無碉堡,可住草藔,奉準由官支理。茲擬每佃一名,給銀六元由其自行搭蓋。
一、谷種一項,本未奉有明文準發,準該民等不領口糧,可否加恩,每佃一名,給其種子銀二元,以示體恤?
一、各佃雖不領口糧,而請給農具、牛隻等項,每名仍令開田一甲,以符定章。
一、涼傘埔水圳擬包與民人林桂等領開,工費銀八十元,可否準給領辦?
一、擬先給佃十名;此外如有餘地,再行招佃別開。所有各佃丁姓名,俟奉準後再行造報。其牛隻、器椇、起厝等項銀元,可否請先發給,以便佃人興工?
一、據林廷儀等請開涼傘埔,如蒙準墾,各佃必須結厝爲莊,擬名曰「起鳳」。
光緒二年九月二十日繕發。
委員周、林行。
第三之一撫墾規則
酌擬撫番開山善後章程二十一條:
一、各社生番,名爲歸化,而未經薙髮者尚多,宜勒令於一月內一律薙髮,並由官酌給粗布上、下衣各一件,引之使入範圍。其從前歸化,而未經薙髮者,亦勒限於一月內一律薙髮,以免反覆。仍由官置辦剃刀,分給各社頭目領回,勒令每月各剃一次,並隨時訪查,以防其日久仍行蓄髮。
一、各社歸化之番,應分別社分,將丁口造冊通報,以憑察覈。其有遷移亡故,以及新增丁口,均行一律詳明。
一、歸化各番社,宜設立頭目,作爲鄉長,每月酌給薪水十元、八元,以示爲縻。嗣後,如再有伏殺兵民之事,即就該社長勒令捆送真兇,不準存匿;違者嚴辦。亦不得波及無辜,致令向隅。
一、各番社田地毘連,宜飭派委員,酌選誠實通事,帶同番目,分投各處,爲之嚴定界址,不準鄰社恃強侵佔。亦不許該社番目同佔他人土地,以杜爭端。
一、除近海官山及各番耕種力所不能及者,聽民開墾外,其餘附社山田樹木,應令各歸各營,不準地方民人,將該番所有佔爲己業;違者嚴辦。
一、嚴諭各社番目,隨時約束番民不準生事。倘來往商民及貿易之番,有在界內被劫失事者,即惟該處民番是問,不準推卸他人。果系外社各番越界滋事,準該處頭目立即捆送公局,解官究懲,以專責成。
一、凡準番民交易之處,無論城鎮墟市,應專設公局,就近選舉公正紳士爲之;倘遇番務,即爲隨時處斷。嚴飭商民人等,不得任意欺凌;如有殺害生番及搶奪生番物件,並侵佔生番地基者,準該番來局投訴,局紳即爲稟官,分別秉公追辦究抵,不得稍分畛域,使該番有冤無伸,以致激成變故;違者參辦。該局紳如能辦有成效,奏請獎勵。
一、凡與生番交易對象,宜酌定畫一章程,不準番割經手,以免把持,而昭公允。
一、民番如有忿爭,均令赴局投明,不準私相報復;違者加等嚴辦。
一、來往社番,既經歸化,凡赴市鎮,不準持銃帶刀,亦不準在市行沽,以免醉後行兇,致釀鬥殺。
一、所有市鎮,誠恐營中兵勇,並不法莠民,及生番親戚,暗中有與該番販賣軍火等事,應責成該處局紳、官辦等嚴密稽查;倘能查獲,接濟實據,辦兵即日拔補,員紳記功獎勵。本處不能查出,而被別處發覺者,分別加等參辦。所獲軍火,繳官存儲。
一、各海口及市鎮,人煙稠密,易於接濟軍火之處,概不準番私往交易;違者嚴辦,並將引路之人查究,以杜歲奸官紳。不能覺察者,分別參懲。
一、鳳山縣政務較繁於番務力難兼顧,應另派妥員,督同局紳,會同地方官,專辦鳳、恆一帶撫番善後事宜,以專責成。如有成效,專摺奏保;倘系敷衍,從嚴參撤。
一、生番最忌出痘,名爲出珠。擬於前後山各設醫局,疾病則爲之醫藥,並設牛痘醫生,爲之傳種,以全生命。
一、新開之路,如有草樹蒙茸燔薙猶未淨盡者,應由員紳分定地段,飭令本屆歸化之番,將新路左右相距百十丈之處所有木樹,一律砍伐摧燒,以杜兇番藏匿;若樹木繫有主者,應歸原主砍伐,以示體恤。其鳳、恆一帶,凡遇過渡無橋、無筏之處,責成地方官於一月內趕造齊全,經費準其核實報銷。
一、靠山民番,除種植薯芋、小米自給外,膏腴之土,裁種無多,以致終身貧苦,應選派就地頭人及妥當通事,帶同善於種植之人,分投各社,教以栽種之法,令其擇避風坡山,種植茶葉、棉花、桐樹、檀木以及麻豆、咖啡之屬,俾有餘利可圖,不復以遊獵爲事,庶幾漸底馴良。所有各項種子,由員紳赴郡局領結,俟收成後,將成本按年繳還,以示體恤。其某處種植某項若干?次年生髮若干?收成若干?責令該員紳稽查冊報,分別有無成效,以定賞罰。
一、前、後山各處曠土正多,應即舉設招墾局,即日由營務處選派委員,前往汕頭、廈門、香港等處招工前來開墾。所有開墾章程,另文擬辦。
一、各番社溪澗支流,凡有可以灌溉新墾田園者,應嚴諭該處頭目,不準堵截水源;違者重懲。
一、附近番社市鎮,均宜廣設義學,選擇善於勸導之塾師,隨時爲之講說禮義,導以尊親,化其頑梗。其各番社頭目,尤應勸令多送子弟入學,以資化導。現已奏請番童準進庠序,將來番童如有讀書明理者,準其應試上進,庶冀懷我好音。仍隨時派員,分頭稽察課程,考覈塾師優劣,分別賞罰,以儆怠惰。仍於朔望,宣講聖諭二次。
一、生番亦是人類,各處官吏兵民,不得稍分畛域,任肆欺凌。庶幾日就範圍,免致爲叢驅雀,使入岐途。
一、薙髮歸化之番,除軍火嚴禁外,其餘一體準與平民交易;其未經薙髮之番,即鹽、米等事,均不準接濟。
第三之二札飭
特調臺灣府正堂、卓異候升加八級隨帶加一級紀錄二次張,爲遵札轉飭事。案蒙撫憲丁札開,照得本部院擬定撫番善後章程二十一條,除札發各廳、縣,暨中路招墾局、南路招撫局委員查照章程,認真辦理,不得有名無實,仍將如何分條實在辦理情形,於一月內縷晰詳復,並諮臺灣鎮及各統鎮轉行所轄各營一體遵辦外,合行札飭。札到該府,即便一體移行查照,認真辦理,仍將如何分條實在辦理情形,於一月內縷晰詳復。毋違,此札。計發章程一份。又蒙總理營務處臬道憲夏行同前因,並奉朱標,此係奉撫憲專札,務須實力認真辦理,各該廳、縣委員如有應辦事件,均限於半月內稟覆,以憑匯核詳辦,毋得視爲具文,懸擱不辦,切切,各等因。蒙此,除分別移行外,令就轉飭。爲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憲檄章程及朱標所指,迅速辦理,依限稟覆。火速,火速,此札。
計粘抄章程一份。
光緒三年四月十二日札。
第四札飭
欽命布政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督辦全臺海防支應局務夏,爲札飭事。照得南路恆春以達卑南,開墾事務前委周令有基,設局備理。並據守備郭佔鰲招有民人,分段開墾,即經本道點驗,按照前議章程,散給銀米,飭令郭守備帶往安置。並籌撥經費銀二千兩,給交周令查收在案。並查發給口糧,購買耕牛、農具等項,需款應用,據稟前給銀兩現存無幾,合再在於海防經費項下,提出庫平銀二千五百兩,內以二千兩交周令,以五百兩發交郭守備,分別濟應,據實造報。除郭守備庫平銀五百兩已由局交,並分別呈報移行外,合就札飭。爲此,札仰該令即便遵照,立將營弁解到庫平銀千兩,交周令有基查收,此札。
光緒三年十一月初二日札。
第五稟呈
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同知銜、候補知縣周,爲遵札造報,並請委員勘丈事。案憲臺、鎮憲、營務處憲札開,照得臺灣後山南路之卑南、中路之秀姑巒、北路之岐萊前山南路恆春所轄地方並中路埔里六社等處,前因曠地甚多,未經開墾,而土質肥美不便久蕪。光緒四年正月間,前總理營務處、臺澎道夏,以臺灣開闢後山招墾一事,關緊要,經夏前道籌議招墾章程二十條,由臺所招墾民,俱可按照辦理。嗣方道以民有自隔省招徠者,擬稍從寬變通,以期踊躍從事,俟將來墾務稍有就緒,再行斟酌益,定爲劃一章程,詳請具奏。夏道及方道所擬章程,俱分開清折,詳送督憲、撫憲暨船政大臣察覈,並請每月派撥輪船,赴汕頭兩次接儎,詳奏各大憲覈准批行。所章程宜如何斟酌損益核辦之處,照抄移送備查等由到本鎮。准此,本鎮、道查前營務、臺澎道夏所擬臺灣招墾章程,內開由臺地所招墾民,俟到地開墾起,前六個月,每名每日給銀八分、米一升;其什長每日加銀二分;百長月給銀八兩、米三鬥。後六個月,田地漸次開闢,應減爲每名每日給銀四分、米半升;一年後概行停止。開墾之地,總以成熟三年後升科,其所領口糧、牛隻、農具等項,或於田畝成熟三年,繳官歸還成本;或不能完繳,即於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干?均由各該處招墾局體察情形辦理。並查方道擬由內地招募農民渡臺開墾,議請變通招墾章程,內開墾民到臺之日起,前一年,每口每人給銀八分、米一升;什長加銀四分;百長月給銀九兩、米三鬥;尾後半年,什長、墾丁每名日減銀三分,予限一年半爲期,田園具備,種熟有收,銀米概行截支。開墾之地,總以三年後,委員復勘升科。其前領過口糧、農具、牛隻、耔種等項資本銀兩,分作十成,開耕五年以後,田地概行成熟,每年攤完二成,期限五年繳清成本。或俟三年升科後,於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干?經由開墾委員體察情形辦理各等語,業經前臺灣營務處、臺澎道夏飭由各處招撫局委員兼辦具報在案。本鎮、道曾查得各處墾民,有來自粵省者,有就臺招僱者,其應領銀米亦有定於期限一年及一年半以後概行停止者。自光緒四年春季間辦起,至現在止,所有前項上糧,或據稟報停給,或查年限將滿,應照章一律停支,其原領口糧以及農具、牛種一切雜項,並各局支發用過銀兩若干?各該處墾民除陸續逃亡病故外,實存人數若干?開墾水田、埔園田畝若干?亦應由各局委員造具四柱清冊,呈請核勘,以憑分別報銷。自此次限滿截止口糧之後,所有各處墾民已開田畝,雖不能全爲成熟,然已略有收穫,足資衣食,仍準由該墾民自行僱人,以爲民招民墾、民收民食。所墾之地,永爲民業。似此設法變通,各處墾民自必能盡力隴畝,不敢怠惰自安,較之官給銀米,尤爲得力。如該墾民中偶有界址混淆、口角相爭者,亦準其隨時稟由就近地方官查辦判斷。其餘未墾之地,如有內地富民願來耕作者,準其自備工資,稟官領照認墾;惟不許附搭洋股,以杜流弊。倘續有外省新來墾民,而備口糧耕作者,仍準其稟由就近地方官防營核明,查照實到名數,按丁酌給種耔、農具,併爲指明地段,聽其開墾,俟成熟後察酌情形,一律勘丈升科,毋須官給口糧,以期節省。仍於試辦一年後,察看有無成效,分別作輟,以示限制。嗣後,前山埔里六社墾務,歸鹿港理番同知管理;南路墾務,責成恆春縣管理;後山卑南墾務,歸臺防同知管理;璞石閣墾務,即責成就近之水尾防營營官兼理;岐萊墾務,歸花蓮港防營營官兼理,所有原設招墾各局,應即一概裁撤。仍每路酌派熟悉丈量田畝弓手一名,分赴卑南、鹿港、恆春各廳縣,並璞石閣、花蓮港、水尾各營營次,聽候派撥官弁,將各該處已開田畝,會同丈量具報。統俟各田園成熟後,再由地方官體察情形,復丈升科,以昭覈實。本鎮道實爲因時制宜,節省經費起見,除分別呈諮移行,俟奉批示另飭遵照外,合行札飭。爲此,札仰該令即便查照札指遵辦,毋違,特札,等因。蒙此,遵查卑局經理南路後山巴郎衛等處墾民,所有給過各該墾民人等口糧、銀米,並新開地畝數目,經先後報明憲鑑在案。茲奉札飭前因,遵即查明卑局自光緒三年九月起,至本年十月止,先後共領過銀一萬兩,另由恆春縣蔡令移交王元等墾本,並收回成明店米價等項,共銀一百六十四兩九錢一分四釐一毫,連上合共領收銀一萬零一百六十四兩九錢一分四釐一毫;共支給各墾民口糧,並置辦農具、耕牛、谷種,郭守備薪水勇糧,醫生工食,民人郭鑽等借領開墾資本等項,總共銀九千七百零八兩五錢五分四釐六毫二絲外,實應存銀四百五十六兩三錢五分九釐四毫八絲。謹將支用各款,並各處墾民實存人數、已開田地數目,分別匯造清冊,呈請憲臺察覈,俯準報銷;並請委員帶同熟悉弓手,勘丈所墾之地,實爲公便。再郭守備佔鰲前在卑局先後領過經費銀四百五十兩,置辦何物?未準移知,應請飭由該守備造報。又前恆春縣黃故令發給各墾民食米數目,已由黃故令報明在案,緣此項米糧價值若干,未奉行知。再各處墾民,除逃亡病故外,查朱勞來墾民古阿昂等,現存四十三名;巴郎衛廖文彬等二十四名;牡丹灣郭洋長、郭佔魁等二十名;八磘灣林國、林輝等二十二名;高士佛港墾民謝阿二,於九月二十四日病故除外,現在張連升、潘連紀等二十一名;八磘公所後頭人溫金配因病請假回家醫治,現在實存什長墾民賴福來、鄭何富等三十名;新化社楊福棉等三十一名;茶山陳資生等二名;在牡丹灣、八磘灣等各處客籍墾民往來不定,其有回莊者未計,合併稟明。爲此備文同冊具申,伏乞照稟施行。除稟支應局憲、臺澎鎮憲外,須至正稟者。
計呈清冊五本:
一、正副稟:營勞處憲張、支應局憲張、臺澎鎮憲吳、本府憲周。
光緒五年十月初四日。
委員周行。
第六札飭
欽命統領後山各軍、福建臺澎水陸掛印總鎮誠勇巴圖魯吳;鹽運使司銜、署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總理營務處張,爲飭遵事。案准藩司移開,奉督憲何批,據貴道會同統領後山各軍臺灣吳鎮軍稟:臺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並將原設招墾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覈來文,係爲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準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飭遵辦,繳文抄發等因。奉此,查臺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鍾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覈,業經分飭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里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募墾民若干?開成田畝若干?收穫稻穀、雜糧各若干?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準移司具報有案,將來田園成熟,照例升科,無從核辦,亟應分別移查辦理,俾資稽覈。奉批前因,除分別移行辦理外,移請希即查照,一體飭遵辦理,並即查案分晰移覆,一面飭令原辦墾務各委員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飭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仍將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兼管墾務,系何員名?移覆查考。案關奏諮要件,未便含混等由。准此,除分別移行外,合行札飭。爲此,札仰該令即便遵照,毋違,此札。
光緒五年十二月日。
第七札飭
福建遇缺儘先候補道、前臺灣府知府、調補福寧府知府、代理臺灣府正堂周,爲轉行事。案蒙藩憲慶札開,奉督憲何批,據統領後山各軍臺灣吳鎮軍、總理營務處臺灣張署道會稟:臺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並將原設招撫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覈來文,係爲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準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飭遵辦,繳文抄發等因。奉此,查臺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鍾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覈,業經分飭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里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募墾民若干?開成田畝若干?收穫稻穀、雜糧各若干?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準移司具報有案,將來田園成熟,照例升科,無從核辦,亟應分別稽查辦理,俾資稽覈。奉批前因,除分別移行辦理外,合行札飭。爲此,札仰該府立即遵照,一體飭遵辦理,並即查案分晰具覆,一面飭令原辦墾務各委員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飭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仍將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兼管墾務,系何員名?具報查考。案關奏諮要件,毋稍含混幹咎,速速,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行。爲此,札仰該委員立即遵照憲檄指飭事理,迅將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款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並報本府查考。火速,毋違,此札。
光緒五年十二月日札。
第八稟呈
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同知銜、候補知縣周有基,爲稟覆事。本年十二月十九日,奉憲臺札開,案蒙藩憲慶札開,奉督憲何批,據統領後山各軍臺灣吳鎮軍、總理營務處臺灣張署道會稟:臺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並將原設招墾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覈來文,係爲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準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飭遵辦,繳文抄發等因。奉此,查臺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鍾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覈,業經分飭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里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募墾民若干?開成田畝若干?收穫稻穀、雜糧各若干?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準移司具報有案,將來田園成熟,照例升科,無從核辦,亟應分別移查辦理,俾資稽覈。奉批前因,除分別移行辦理外,合行札飭。爲此,札仰該府立即遵照,一體飭遵辦理,並即查案分晰具覆,一面飭令原辦墾務各委員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飭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仍將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兼管墾務,系何員名?具報查考。案關奏諮要件,毋稍含混幹咎,速速,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行。爲此,札仰該委員立即遵照憲檄指飭事理,迅將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款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並報本府查考,火速,毋違,此札,等因。並奉藩憲札同前因,遵查卑職經理南路後山巴郎衛等處墾務,所有領收支發各處墾民口糧銀米,置辦農具、牛隻等項,並各墾民收穫稻穀、雜糧及現在墾所各墾民數目,已於本年十月初六、二十,十二月二十一等日,分別造具總細各冊,稟呈憲鑑,並呈送藩憲各在案。奉札前因,理合稟覆憲臺察覈。再卑職已於本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卸辦,合併聲明。爲此,備文具申,伏乞照稟施行,須至正稟者。
一、正稟:本府憲周。
光緒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委員周行。
第九稟呈
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同知銜、候補知縣周有基,爲遵飭交卸事。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奉臺灣鎮憲吳、臺灣道憲張會札開,案准藩司移開,奉督憲何批,據貴道會同統領後山各軍臺灣吳領軍稟:臺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並將原設招墾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覈來文,係爲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準照行,仰福建布政使即速移飭遵辦,繳文抄發等因。奉此,查臺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鍾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覈,經分飭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里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墾民若干?開成田畝若干?收穫稻穀、雜糧各若干?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準移司具報有案,將來田園成熟,照例升科,無從核辦,準應分別移查辦理,俾資稽覈。奉批前因,除分別移行辦理外,移請希即查照,一體飭遵辦理,並即查案分晰移覆,一面飭令原辦墾務各委員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飭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仍將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兼管墾務,系何員名?移覆查考。案關奏諮要件,未便含混等由。准此,除分別移行外,合行札飭。爲此,札仰該令即便遵照,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遵查卑職經理臺灣南路後山巴郎衛等處墾務,所有領收支發各墾民口糧銀米並農具、牛隻等項數目,已於本年十月二十日,分別造具總細各冊,稟呈憲鑑在案。奉札前因,遵將查明各處墾民收穫稻穀、雜糧等項並各墾民現在墾所實存數目,理合造具花名清冊,呈送憲臺察覈。再,卑局事丁書並萬里得、八磘灣兩處馹站書夫人等薪水、工食等項,均截至本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所有卑局原奉頒發臺南招撫局委員水質鈐記一顆並存局卷宗、農具、椅棹等件,於本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一併移交署恆春縣蔡令接收管理,卑職即於是日卸辦局務,理合稟明憲鑑。爲此,備文同冊具申,伏乞照稟施行。除稟某憲外,須至正稟者。
計呈花名冊一本、清冊一本。
一、正付稟:督憲何、撫憲勒、船政大臣黎、藩憲慶、善辦局憲、鎮憲吳、營務處憲張、支應局憲、本府憲周。
光緒五年十二月九日。
委員周行。
第一○移交冊
欽加同知銜、辦理臺南招撫局委員、即補縣正堂周,爲移交事。茲將敝局所存各物並收發各墾民農具、牛隻等項,開造四柱總冊,移交貴縣,請煩查收,須至冊者。
計開:
舊管各件項下:
一、銀牌七十面;一、紅羽毛馬褂一十六件;一、涼帽胎二十頂;一、帽纓一十六枝;一、帽篐二十個;一、頂子九個;一、布鞋二雙;一、布襪八十二雙;一、藍布褲二十九件;一、剃刀五百五十一把;一、斧頭三百八十一把;一、草刀四百六十七把;一、鐵鋸三十六把;一、柴刀一十二把;一、腰刀八十把;一、鍋鐵一十三簍;一、腰牌五百個;一、火鏟一枝;一、用印門牌五百張(又印板一塊);一、麻袋九千一百九十五雙;一、木圓棹一張;一、木方棹二張;一、木半棹一張;一、木板棹一張;一、竹校椅四張;一、竹茶几二張;一、竹牀三張(已爛);一、水桶一擔;一、粗碗八個;一、大小鐵鍋各一口;一、中號木紅方棹六張;一、木紅四仙方棹六張;一、白木方棹四張(內已爛二張);一、竹校椅一十九張(內壞三張);一、竹茶几八張;一、竹方椅二十三張(內已爛五張);一、竹牀九張(內已爛七張);一、木架大牀二張;一、木架小牀二張(另牀架三張,並無牀板,俱已壞爛);一、八仙棹一張;一、書架二個;一、籍架三個;一、炕牀一張;一、面盤架四個:以上共四十五條。
新收項下:
農具各件項下:
一、收郡城元和號大尖犁頭、大雙南壁各一百二十個,共二百四十個,計一百二十副;又收郡城元和等號犁頭壁二十五副,每副二件;一、收郡城元和號雙割鈀刀六十副,每副一十七片,共一千零二十片;又收郡城元和號割鈀刀五副,每副一十七片;一、收郡城元和號代辦媽技司鐵齒鈀六十張;一、收郡城永安號鐵齒鈀二十張;一、收郡城永安號鐵鋤頭二十張;一、收恆城鐵匠田司等鐵鋤頭二十張;一、收撥河工鋤頭三十三張;一、收恆城鐵匠文司等砍樹刀六十張;一、收恆城炮司砍樹刀七把;一、收恆城炮司灣刀六十把;一、收恆城炮司灣刀二十二把;一、收由廣東買熟鐵木鍬一百張;一、收木■〈金邦〉板一百張,鐵■〈金邦〉口一百個,合共計■〈金邦〉一百張;一、收月■〈金邦〉五十張;一、收木犁七張。
軍裝各件項下:
一、收洋槍二十四枝,又鉛子二十斤;一、收線槍六枝,又火藥一埕。
新收耕牛項下:
一、收買來耕牛共一十七隻。
開除項下:
一、沾出麻袋五千六百七十隻,價已稟繳;一、賞給隨同拏獲要犯王馬守之勇丁周慶升等三十名,每名銀牌一個,共三十個;一、賞給紅頭嶼番罪等剃刀二百把;一、賞給刺桐腳、枋藔兩處義學番童,並紅頭嶼番罪等藍布褲二十九條;一、賞通事張生布鞋一雙,又白布襪四雙;一、牡丹灣站遞夫潘阿順等三名並工匠潘江一名,均在後山巴郎衛及楓港路口等處被生番伏殺,失去洋槍四枚。
移交枋藔招撫局及刺桐腳、枋藔兩處義學椅棹等件項下:
一、交紅木棹六張;一、交竹校椅四張;一、交書架一個;一、交斗方竹椅九張;一、交面盤架一個;一、交架牀二張;一、移交靖字營陳參將斧頭三十把,又灣刀六十把(經稟報在案);一、移交枋藔、刺桐腳兩處義學竹牀四張(系交枋藔招撫局收,理合登明);一、爛去竹茶几四張;一、爛去竹牀八張;一、爛去箱架二個。
開除農具項下:
一、給過八磘灣墾民林國等鐵齒鈀一十五張;一、給過八磘灣墾民林國等鐵割鈀八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給過林國等鐵犁頭、犁壁四十一副,每副二件;一、給過牡丹灣墾民郭泮長等鐵鈀十張;又給過郭泮長等鐵割鈀刀一十三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給過郭泮長等鐵犁頭、犁壁二十六副,每副二件;一、給過巴郎衛墾民廖文彬、鄒富傳等鐵齒鈀十張;又給過廖文彬等鐵割鈀刀十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給過廖文彬等鐵犁頭、犁壁二十六副,每副二件;一、給過朱勞東港口墾民古阿昂等鐵鈀八張;又給過古阿昂等鐵割砍刀四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給過古阿昂等鐵犁頭、犁壁八副,每副二件;又給過古阿昂等砍樹刀三十三把;又給過古阿昂等新灣刀一十二把;又給過古阿昂等鋤頭六張;一、給過八磘灣內公所後墾民溫金配、朱阿最、賴福來、鄭阿富等,除繳回不合用各件外,實給鐵齒鈀八張;又實給溫金配、朱阿最等鐵割鈀六副,每副一十七片;又實給溫金配、朱阿最等鐵犁頭、犁壁一十一副,每副二件;又實給溫金配、朱阿最等鋤頭三十張;又實給鋤頭灣刀二十五把;又實給木犁二張;一、給過新化社墾民番丁楊福棉等,除繳回不合用各件外,實給鐵齒鈀九張;右實給鐵割鈀九副,每副一十七片;又實給犁頭、犁壁九副,每副二件;又實給鋤頭一十四張;又實給砍樹刀二十六把;又實給灣刀三十把;又補給鋤頭一十六張;一、給高士佛港仔莊灣墾民張連升、潘紀等,除繳回不合用各件外,實給鐵齒鈀四張;又實給鐵割鈀刀四副,每副一十七片;又實給犁頭壁四副,每副二件;又實給砍樹刀一十四把;又實給鋤頭二張;又實給灣刀八把;又實給斧頭二把;一、給茶山墾民陳資生等,除繳回不合用各件外,實給鋤頭五張;又實給犁頭壁一副,每副二件;又實給鐵齒鈀一張:連上總共給過鐵齒鈀六十五張;鐵割鈀五十四副,每副一十七片;犁頭壁一百二十六副,每副二件;砍樹刀六十七張;新灣刀八十一張;鋤頭七十三張;斧頭二張。以上所給,均系實數,理合登明。
築壩撥用農具開除項下:
一、木鐵■〈金邦〉用爛一十六張;一、熟鐵禾鍬用爛三張;一、月■〈金邦〉用爛三張;一、用爛鐵割鈀二片。
開除耕牛項下:
一、給八磘公所後墾民溫金配、朱阿最、賴福來、鄭阿富等耕牛六隻;一、給新化社,即高士佛社下溪墾民番丁楊福棉等耕牛六隻;一、給高士佛灣墾民張連升、潘連紀等耕牛四隻;一、給茶山墾民陳資生等耕牛一隻:以上共給過耕牛一十七隻。
實在項下:
一、存銀牌四十面;一、存紅羽毛馬褂一十六件;一、存涼帽胎二十頂;一、存帽纓一十六枝;一、存帽篐二十個,俱壞爛;一、存頂子九個;一、存布鞋一雙;一存布襪七十八雙;一、存剃刀三百五十一把(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大進收管);一、存斧頭三百四十九把(內現交一百二十八把、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二百二十一把,可用斧頭五十六枝);一、存草刀四百零八把(內現交四十四把、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一百六十四把);一、存鐵鋸三十六把(內現交三十三把,爛斷鐵鋸十張不能用,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三把);一、存柴刀一十二把(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收管);一、存腰刀八把(內現交二把,壞無柄刀二枚不能用,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六把);一、存鍋鐵一十三簍(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收管);一、存火鏟一枝;一、存用印門牌五百張(人印板一塊,俱壞爛);一、存麻袋三千五百二十五隻(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收管);一、存面盤架三個;一、存書架一個;一、存箱架三個;一、存炕牀一張;一、存大、小鐵鍋各一口;一、存大、小木棹一十五張(內現交八張,借黃遊府七張);一、存竹校椅一十九張(內現交一十七張,壞爛七張,借恆春營黃遊府二張);一、存竹茶几六張;一、存水桶一擔(散壞去,不能用);一、存粗碗八個;一、存犁頭壁一十九副,每副二件;一、存雙鐵割鈀一十副零一十五片,每副一十七片,計共一百八十五片;一、存鐵齒鈀一十五張;一、存廣東熟鐵禾鍬九十七張;一、存木鐵■〈金邦〉八十四張;一、存月■〈金邦〉四十七張;一、存木犁五張;一、存帽頂螺絲二十四個,一、存線槍六枝;一、存洋槍二十枝;一、炕搭機一副,計三件(系自置借黃遊府用);一、存炕機一張(系自置借黃遊府用);一、存炕腳踏撥二張(系自置借遊府用);一、存鉛子二十斤;一、存火藥一埕,重二十六斤。
光緒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冊。
第一一札飭
統領後山各軍、福建臺澎水陸掛印總鎮、誠勇巴圖魯吳;總理營務處、署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張,爲札飭事。照得臺灣後山南路之卑南、中路之秀姑巒、北路之岐萊及前山南路恆春所轄地方並中路埔里六社等處,前因曠地甚多,未經開墾,而土質肥美,不便久蕪。光緒四年正月間,前總理營務處、臺澎道夏,以臺灣開闢後山招墾一事,最關緊要,經夏前道籌議招墾章程二十條,由臺所招墾民,俱可按照辦理。嗣方道以墾民有自隔省招徠者,擬稍從寬變通,以期踊躍從事,俟將來墾務稍有就緒,再行斟酌損益,定爲劃一章程,詳請具奏。夏道及方道所擬章程,俱分開清折,詳送督憲、撫憲,暨船政大臣察覈,並請每月派撥輪船,赴汕頭兩次接儎,詳奉各大憲覈准批行。所擬章程宜如何勘酌損益核辦之處,照抄移送備查等由到本鎮。准此,本鎮道查前營務處、臺澎道夏所擬臺灣招墾章程,內開由臺地所招墾民,俟到地開墾起,前六個月,每名每日給銀八分、米一升;其什長每日加銀二分;百長月給銀八兩、米三鬥。後六個月,田地漸次開闢,應減爲每名每日給銀四分、米半升;一年後概行停止。開墾之地,總以成熟三年後升科,其所領口糧、牛隻、農具等項,或於田畝成熟三年,繳官歸還成本;或不能完繳,即於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干?均由各該處招墾局體察情形辦理。並查方道擬由內地招募農民渡臺開墾,議請變通招墾章程,內開墾民到臺之日起,前一年,每日每人給銀八分、米一升;什長加銀四分;百長月給銀九兩、米三鬥;尾後半年,什長、墾丁每名日減銀三分,予限一年半爲期,田園具備,種熟有收,銀米概行截支。開墾之地,總以三年後,委員復勘升科。其前領過口糧、農具、牛隻、耔種等項資本銀兩,分作十成,開耕五年以後,田地概行成熟,每年攤完二成,期限五年繳清成本。或俟三年升科後,於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干?經由開墾委員體察情形辦理各等語,業經前臺灣營務處、臺澎道夏飭由各處招撫局委員兼辦具報在案。本鎮、道會查得各處墾民,有來自粵省者,有就臺招僱者,其應領銀米亦有定,予期限一年及一年半以後概行停止者。自光緒四年春季開辦起,至現在止,所有前項口糧,或據稟報停給,或查年限將滿,應照章一律停支,其原領口糧以及農具、牛種一切雜項,並各局支發用過銀兩若干?各該處墾民除陸續逃亡病故外,實存人數若干?開墾山田、埔圍田畝若干?亦應由各局委員造具四柱清冊,呈請核勘,以憑分別報銷。自此次限滿截止口糧之後,所有各處墾民已開田畝,雖不能全爲成熟,然已略有收穫,足資衣食,仍準由該墾民自行僱人,以爲民招民墾、民收民食。所墾之地,永爲民業。似此設法變通,各該處墾民自必能盡力隴畝,不敢怠惰自安,較之官給銀米,尤爲得力。如該墾民中偶有界址混淆、口角相爭者,亦準其隨時稟由就近地方官查辦判斷。其餘未墾之地,如有內地富民願來耕作者,準其自備工資,稟官領照認墾,惟不許附搭洋股,以杜流弊。倘續有外省新來墾民,而自備口糧耕作者,仍準其稟由就近地方官防營核明,查點實到名數,按丁酌給種耔、農具,併爲指明地段,聽其開墾,俟成熟後察酌情形,一律勘丈升科,毋須官給口糧,以期節省。仍於試辦一年後,察看有無成效,分別作輟,以示限制。嗣後,前山埔里六社墾務,歸鹿港理番同知管理;南路墾務,責成恆春縣管理;後山卑南墾務,歸臺防同知管理;璞石閣墾務,即責成就近之水尾防營營官兼理;岐萊墾務,歸花蓮港防營營官兼理,所有原設招墾各局,應即一概裁撤。仍每路酌派熟悉丈量田畝弓手一名,分赴卑南、鹿港、恆春各廳縣,並璞石閣、花蓮港、水尾各營營次,聽候派撥官弁,將各該處已開田畝,會同丈量具報。統俟各田園成熟後,再由地方官體察情形,復丈升科,以昭覈實。本鎮、道實爲因時制宜,節省經費起見,除分別呈諮移行,俟奉批示另飭遵照外,合行札飭。爲此,札仰該令即便查照札指遵辦,毋違,特札。
光緒五年九月日。
第一二稟呈
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同知銜候補知縣周,爲請示事。竊卑職前稟因病懇請先行交卸局務,回郡就醫緣由,奉憲臺批:據稟已悉,該令承辦墾務,由本處會同臺灣鎮、後山統領吳,稟請擬歸恆春縣蔡令兼理。應俟奉到憲批,另檄飭遵,據請先行卸辦,礙難照准。另稟謂患病請假就醫,自屬可行,仰即知照等因。蒙此,卑職自應蒙照,聽候飭知交卸。因現奉藩憲慶札開,爲札飭事,奉督憲何批:據統領後山各軍、臺灣吳鎮軍;總理營務處、臺灣張署道會稟:臺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並將原設招墾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覈來文,係爲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準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飭遵辦,繳文抄發等因。奉此,查臺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鍾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覈,業經飭分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里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募墾民若干?開成田畝若干?收穫稻穀、雜糧各若干?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準移司具報有案,將來田園成熟,照例升科,無從核辦,亟應分別移查辦理,俾資稽覈。奉批前因,除分別移行辦理外,合行札飭。爲此,札仰該員立即遵照,迅將原辦南路墾務,自開局起,至奉文裁撤之日止,經手支發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晰,趕造通送查覈。案關奉諮要件,毋稍含混幹咎,速速,此札,等因。又蒙此,查卑職經辦墾務,所有收領支發各項銀兩數目,已於本年十月初六、二十等日,造具總細各冊,稟送憲鑑,並稟呈藩憲各在案。除遵札稟明呈覆藩憲外,所有卑局公事應如何辦理?謹具稟請憲臺察奪,批示飭遵。爲此,備文具申,伏乞照稟施行。除稟鎮憲外,須至正稟者。
一、正副稟營務處憲張、鎮憲吳銜。爲請示事,除將卑局具稟所有卑局公事應如何辦理?稟請憲臺批示飭遵緣由,全錄正稟外,謹摘具簡由,呈請察覈示遵。爲此,備由具申,伏乞照稟施行。除稟鎮憲外,須至副稟者。
光緒五年十二月初五日。
委員周行。
第一三移文
署理恆春營副總府兼帶屯軍隘勇等營談,爲移請給照事。據牡丹灣汛效用古阿戇稟稱:竊效用奉憲臺諭飭察勘內山等處地勢,廣爲開墾,以充賦稅一案,效用抵任之初,先經查悉牡丹外灣平埔一所,尚爲寬廣,堪以墾闢,擬於秋間招集客民數十名,前往開闢各情形,業經具文稟報憲鑑,並懇俯準移鄉給照各在案。茲查附近八磘灣,土名漁藤纜荒壩一所,亦有水源灌通該處,上年客民開闢成埔,嗣因死徙逃亡,荒廢日久,又成壩地,誠爲可惜。現與客民商定,於九月初間動工墾闢牡丹外灣平埔,一面續行分班墾闢漁藤纜,以爲廣開田畝,地無荒蕪;第查該處亦已有人墾闢於先,自應稟請移縣立案給照,以免墾成之後,奸徒藉詞爭執。除俟奉到墾照,動工日期再行稟報外,理合將續查漁藤纜一所,具文稟請。爲此,備由具稟,伏乞憲臺察覈,俯賜轉移恆春縣立案,給照開墾施行等情。據此,理合備文移請。爲此移請貴縣,請煩查照立案給照,以便開墾。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右移恆春縣正堂宋。
光緒十六年九月初八日移。
第一四諭示
署恆春縣正堂宋,爲出示曉諭事。案准恆春營談遊府移,據代防牡丹灣汛效用古阿昂稟稱:奉飭開墾內山一帶荒地,以充賦稅等因,遵將開墾牡丹灣外灣地方情形,稟蒙移縣立案,給照墾闢在案。茲查附近八磘灣之漁藤纜地方,有水源可以引灌,從前曾經客民開墾埔地,嗣因遷徙逃亡,日久仍成荒蕪,現擬接續墾闢,理合稟請移縣立案給照,以免奸徒藉詞爭執等情,移請立案等由。准此,查該處地方從前究竟何人承墾,縣中無案可稽,莫從查考,既據該效用古阿昂稟請開墾前來,應查明來歷,以免日後爭端,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合邑閩、粵籍人等知悉:爾等如果曾在該處開闢,因事遷徙,以致拋荒,現在情願出首復墾者,限十日內赴縣報明界址,給照復墾,照例試墾三年,報丈升科;倘於限內並不赴案報明,迨經他人墾複,始行出首控爭者,一概立案不準。本縣爲爾等工本起見,慎毋因循自誤,各宜懍遵,毋違,特示。
一、出示
光緒十六年九月十三日。
正堂宋行。
第一五移文
署福建臺灣恆春營遊府兼帶屯軍隘勇等營談,爲移請給照事。據牡丹灣汛效用古阿昂稟稱:竊效用奉憲臺檄,委代防牡丹灣汛務,並飭察勘附近地勢,廣爲開墾,以充賦稅等因。蒙此,效用到防後,悉心籌議招墾事宜,先行勘得內灣、外灣平埔二處,地勢寬廣,堪以墾闢。惟內灣一所,系番人出沒之地,當經邀同該社社長、頭人、妥頭人妥商,據云:內灣迫近牡丹番社,誠恐墾成之後,耕種日久,不無滋擾情事,是內灣一所,唯得漸從緩議。其外灣平埔一所,較內灣寬廣加倍,上年曾經客民開闢成田,嗣被生番滋擾,或因遷徙逃亡,荒廢日久,仍成壩岸,茲擬邀集客民數十名,俟八、九月秋深之後,將外灣地方動工墾闢。第查該處既已有人開墾於先,若不稟請移縣立案給照,恐將來墾成之後,難保奸徒不藉詞爭執。理合瀝情稟請,伏乞察覈,俯賜轉移恆春縣立案給照開墾等情。據此,合就備文移請。爲此移請貴縣,請煩查照立案給照,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右移恆春縣正堂宋。
光緒十六年八月十九日移。
第一六諭示
欽命記名提督、統領檯灣後山中、南、北三路各軍、辦理開山撫番事務、鎮守臺灣等處地方掛印總鎮誠勇巴圖魯吳,爲諭飭遵照事。本年十二月十二日,據針塱莊墾首鄭玉華稟稱:爲懇給墾約,以垂久遠事。竊華世居彰化葫蘆墩九間厝,緣光緒四年正月間,蒙招墾委員朱日升諭飭,充當墾首,招集素業農務民人,開闢璞石閣金琅莊荒地。自墾闢以來,收成頗豐;惟荒郊寬亙,開闢難周。光緒五年八月,曾在飛虎左營吳協臺處,稟假出山,招農民入夥,以冀人力足而開地方多。惟華自充墾以來,未奉憲臺發給墾據,誠恐將來墾務有成,致開爭釁,即欲多招農人,亦恐無憑,人難取信;況後山打馬園羅阿兆等墾首,俱皆奉給墾約執據。合無仰懇給發墾約一紙,俾得取信於人,招徠方易,而杜爭端之處。伏乞恩典,實叩德便等情。據此,查該墾首稟給墾約,以憑執照,免貽日後爭端,此亦深思遠慮之意;惟該墾首源開金塱等處,業已日久,究竟開有田畝若干?有無指分界限?是否實力墾耕?應由飛虎左營吳協即行查明,親到該處地段,逐段查勘清楚,立定界限,方準給予字約,俾可執字。亦毋得射影多佔,寬陷地界,阻礙別墾,是爲至要。所稟添招墾民一事,如系實在,準即自理。除札飭飛虎左營吳協遵照查勘,給約領執外,合行諭飭。爲此,諭仰該墾首即便遵照,克即前赴水尾營次聽候查明,親勘地段,立界給約領執,以爲憑信,勿得虛應故事,有礙墾闢。切切,特諭。
右諭,仰針塱莊墾首鄭玉華准此。
光緒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一七諭示
前統領檯灣後山各軍記名提督、鎮守臺灣水陸等處地方掛印總鎮誠勇巴圖魯吳,爲諭飭事。照得案據該墾首稟稱:招股在於璞石閣針塱莊興工開有水圳,張廖生等突然阻止霸佔等情前來。當經本鎮批示,並札飭飛虎左營廖營官遵照,就近查明,秉公勘斷在案。該墾首自應前赴後山,聽候廖營官勘斷,而免爭佔,合行諭飭。爲此,諭仰該墾首即便遵照,迅即前赴後山聽候勘斷,毋違,特諭。
右諭,仰墾首鄭玉華准此。
光緒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八諭示
欽加恭府銜總帶飛虎左營福建補用副總府廖,爲諭飭遵事。照得現據金塱莊墾首黃連元等前來稟稱:在該莊聚集佃戶二十餘家,築室駐紮,耕種爲生,現在所闢田園,均系自開管,惟恐日後被鄰爭佔,懇請給發諭飭,以免爭論等因。據此,查該墾首系與佃戶等實力耕種,合給諭飭。爲此,諭仰該墾首黃連元等務須約束各佃戶勤力開闢,各管各墾,毋得滋事;倘將來丈量升科,然後照例徵納,再行給發執照。
右諭,仰金塱莊墾首黃連元等准此。
光緒九年正月初六日。
第一九諭示
欽賜藍翎五品頂戴、辦理臺東秀姑鑾撫墾局候補儒學正堂劉,爲諭給墾照事。案據該墾首邱霖送稟稱:竊查針塱莊左近有草埔一塊,土名頂平莊,其界:東至溪河,南至招坑。西至山腳,北至針塱下莊;四至明白。霖送擬在該處地方,自備農器、牛種,招人耕作,以資生聚。懇乞給發諭單,執爲管業等情到局。據此,查本局所轄地方,四抵遼闊,隙地甚多,既據稟請給諭開墾,自應準如所請,以盡地利,合行諭飭。爲此,諭仰該墾首即便遵照,務須查明四抵內有無民番已開之田;如與民番無礙,方可認地插標,量力開墾;將來墾闢成熟,仍須報丈給單,按則升科,以杜爭競,而憑管業。切切,毋違,此諭。
右諭,仰頂平莊墾首邱霖送准此。
光緒十八年四月十五日給。
第二○批示
欽加恭府銜、總帶飛虎左營福建補用副總府廖,批鄭玉華稟陳:潘經私搬蕭定所遺農具及串佔田畝等由。
據稟已悉。查墾首蕭定逃走外方,所遺農具物件,系招墾局所發領;而潘經膽敢私將農具搬運入城,以爲己物,殊屬不法,應飭令就近防營查明追繳。至所稱借項,現在人已逃亡,毫無確據,其所開成之田多寡?何人接耕?務須會同鄭玉華,將田畝種數,列成一冊,報繳前來,以得核辦,方爲有據。此繳。
七月初八日示。
第二一合同字
立合同字人平埔劉文觀、吳添觀、潘三枝、趙順來等,因本年十月間,招墾衆佃戶移徙致居大埔莊,經向埤南新街張義春號當堂面議,日後開墾成田園,萬年永遠,衆墾戶每年每季谷、麥、麻、豆、地瓜,付墾首張義春號一九抽收。其錢糧正供、番租,該衆佃戶願備完納,與墾首無干。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合同字二紙,付執爲照。
一、議者:高山八社平埔番人往來,衆佃戶應抵當,此據。
一、議者:遇衆墾民風水不調,棺槨衣衿之費十二兩五錢,應墾首抵當,此據。
一、議者:每年五穀欲有出糶者,盡付墾首收,不許他人採糴,此據。
光緒十九年歲次癸巳陽月日。
立合同字人張義春號墾戶潘三枝、劉文觀、吳添觀、趙順來
第二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諧雲、杜再元、杜四孟、杜可四人,合夥明買過丹番土草地一所,坐落在後山秀姑鑾,土名丹埔。東至侖頂,西至溪,南至溪,北至拔■〈忄與〉埔;四至界址明白爲界。一所草地銀一百元,交付丹番土人收入,隨時草地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招佃開墾成業,逐年抽收稅粟做五份:系元應得一份;雲、孟、可三人應得四份。誠恐年久月深,各安生業,生齒日多,爭長競短,致傷和氣。恐口無憑,同立各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道光二十五年五月日。
代筆人林啓祥、陳諧雲
同立合約人杜再元、杜四孟、杜可
第二三稟呈
臺灣府爲詳報事。竊照全臺新舊田園,奉憲臺、爵撫憲劉奏明一律清丈,業經將卑府所屬各縣設局,並臺、鳳兩縣開丈日期,稟報鈞鑒在案。伏查臺灣田園,志書所載舊額者,乃鄭家所遺,徑納供粟賦甚重,而無大小租也;此項惟臺、鳳、嘉三縣有之。所載所墾者,乃入版圖以後,康熙二十四年至乾隆年間報丈升科,彰、淡、新所轄最多;嘉、鳳次之;臺邑甚少,此即小租納大租,由大租戶完正供,賦則較輕也。乾隆以後續墾者,鮮有升科沖塌者,亦少豁除。此外,內山界內之地,謂之番埔;沿溪新長之地,謂之沙埔;沿海新長之地,謂之海埔,均有開成田園,肥磽不一,此次勘丈,非選派公正紳士,協同下鄉委員,亦難於辨別。本月初四日,設立臺南清丈總局,督同臺灣縣沈令,邀集在籍內閣中書施士浩、廣東候補知府陳望曾、戶部主事蔡霞潭、分部主事張紹芬、浙江補用同知陳尚惠、候選同知徐元焯、舉人曾雲峯、曾登洲、王藍玉、盧宗烈、許廷侖、陳楷、蔡國琳、許南英、林鳳藻、五品職員吳敦追等到局,復將憲頒條款,並節奏札文詳爲宣示。僉稱從前隱匿,既免追求;沖塌之田,又準除賦,先分上、中、下三則,丈竣諮部,均平定賦,白契繳驗,暫免投稅。仰見憲臺、爵撫憲洞燭民隱,纖悉無遺,該紳等皆允出爲襄辦。初八日,成隨卑府暨沈令前往田隴開丈,較準量算各法;次日,即派陳紳尚惠、曾紳登洲、王紳藍玉、盧紳宗烈四人,與原委各員,下鄉分班勘丈;其紳士中置有外縣田產者,由各紳函知管事及佃戶,指引各縣員紳丈報。此時臺南秋雨較多,田間溝澮皆盈,多派員紳,費縻而不能多丈;現有員紳十人,分班就高處先丈,俟九、十月之交,禾蔗漸次登場,清丈較便,再行添派員紳,分投並舉,費省功倍,易於蕆役。下鄉紳士即於開丈之日,照章支給,以免賠累;其在局各紳,素有鄉望,此次踊躍從公,並不計及需費,但遇事訂期邀集商議,或隨時入局辦事,餐飯轎價自應由局款待備應。嘉、彰應延紳士,已由羅、蔡二令舉報;鳳山業戶多在郡城幫辦紳士,是否就地延繳,抑需郡城派往,已飭張令查覆,再行酌辦。合將諭派各紳公同辦理清丈緣由,具文詳請憲臺察覈。除詳某憲外,爲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
第二節物權之物體
第一 稟呈
第二 札飭
第三 碑文
第四札飭
第五 諭示
第六 諭示
第七 諭示
第八 諭示
第九 諭示
第一○ 執照
第一一 執照
第一二 執照
第一三 奏摺
第一四 執照
第一五 奏摺
第一六 諭示
第一七 招耕字
第一八 杜賣盡根竹木字
第一九 杜賣墳字
第二○ 再添典契字
第二一 招贌耕約字
第二二 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
第二三 招贌耕合約字
第二四 執照
第二五 札飭
第二六 札飭
第二七 賣盡根杜絕園契字
第二八 賣盡杜根契字
第二九 諭示
第三○ 札飭
第三一 札飭
第三二 札飭
第三三 札飭
第三四 札飭
第三五 札飭
第三六 諭示
第三七 稟呈
第三八 諭示
第三九 札飭
第四○ 找盡斷根契字
第四一 賣盡根田契字
第四二 杜絕盡賣田契字
第四三 杜賣絕盡根契字
第四四 賣斷契字
第四五 賣盡杜絕田契字
第四六 杜絕盡根契字
第四七 找絕根契字
第四八 諭示
第一稟呈
代理臺灣府恆春縣,爲詳請示遵事。竊照琅■〈王喬〉各番,向號一十八社,迄今生息漸蕃,統計大小已有二十餘處,節經卑職諭飭通事,入社開導,均各就撫在案。查各社番山場田畝,自來各歸各社,照界管業,現既歸化,所有山場可否準其照舊自行墾種;其已墾成熟田園,並準一律免輸供賦,由縣令其開出田園界址報明,複查繪圖,造冊備案;仍分立社名界限,嚴禁奸徒越佔,以杜爭執。有其界內山場,該番無力耕作,自願課與民人承佃開墾者,並準報明存案,聽其自便;如有拖欠,一律追究,以示體恤。理合具詳懇請憲臺察覈,俯賜批示飭遵。爲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詳者。
一、詳本道憲夏。
第二札飭
札恆春縣。
欽命布政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總理營務處夏,爲錄批行知。本年九月初十日,奉撫憲批:本道詳據該令具詳,各社番山場田畝,自行墾種,一律免輸供賦各緣由一案,奉批;據詳已悉。琅■〈王喬〉各番墾熟田園,在歸化以前者,各歸各社,照舊管業,並免升科,尚屬可行;惟該番無力耕作之山場,縣議租與民人承佃,恐啓日後侵佔之漸,必應另籌妥辦。又全臺均系官地,除留歸社番贍眷外,作何劃界招墾,並應妥定辦法,俾期民番相安,仰即核明飭遵具覆繳等因。奉此,合就錄批行知。爲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再行查議,妥定辦法,務期民番相安,是爲至要。切切,毋違,此札。
光緒元年九月十五日。
第三碑文
奉憲封禁古令埔碑
特調福建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又一等軍功紀錄二次汪,爲特行曉諭永禁事。
照得鳳屬屯佃首伍和裕,即楊茂具控:粵莊職員鍾麟江等拓墾古令埔,黨衆焚槍,及粵人前無生路,後無退門,呈請禁墾一案。經本府訊明,古令埔系無主荒地,雖不準閩人開墾,應聽熟番自行墾耕,斷令鍾麟江將伍和裕所用工本,減半繳還銀五百員,該處荒埔即歸該番耕種。詳蒙縣道憲糜批:既據訊明古令埔系屬無主荒地,斷令鍾麟江將伍和裕所用工本,減半措繳番銀五百員,給還伍和裕承領,地歸該社熟番自行墾耕,洵爲妥協。現據五品職銜鍾麟江、廩生黃觀光、黃鑑川、職員李連輝、謝儲賢、賴啓傑、武生李瓊林、管事鍾泮東等具稟,已遵斷繳銀具結,聯名墾請示禁:將古令埔山腳一帶,不許圍莊,唯許社番自行栽種,閩、粵人不得佔墾,亦不許屯辦、通事、土目按地私抽等情,亦屬杜絕爭佔之道,仰即查明給示,勒石永禁,仍將鍾麟江所繳番銀給還伍和裕承領,並飭行鳳山縣勒石永禁外,合行曉諭。爲此,示仰闔邑人等知悉:該處古令埔永禁開墾,準社番自行墾耕,不許屯辦、通土按地抽租,亦不許圍莊,閩、粵人等亦不得侵佔滋事;如敢故違,定即拏究不貸。各宜懍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年五月二十日。
第四札飭
特調臺灣府正堂、卓異候升、加八級隨帶加一級、紀錄二次張,爲恭錄諭旨行知事。本年四月二十九日,奉縣道憲夏札開:本年四月二十一日,奉撫憲丁抄,案爲照本部院於光緒三年四月十三日,準兵部火票,遞到軍機大臣字寄,光緒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內閣奉上諭:丁日昌奏,臺灣府屬各項雜餉徵收苦累,開單懇恩豁除一折;福建臺灣府屬各項雜餉,徵收日久,弊竇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軫念,所有臺灣府屬廳縣港潭等項雜餉,共五千二百二十三兩零,着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該督撫即按照單開各項,及額徵數目,刊刻謄黃,遍行曉諭;務使實惠及民,毋任吏胥中飽,用副朝廷嘉惠閭閻主意。餘着照所議辦理,該部知道,單併發,欽此。遵旨寄信前來,承准此,合就恭錄行知。爲此,仰道官吏即便轉行欽遵查照,仍由司刊刻謄黃,移道轉發,遍行曉諭,毋違,等因,到道。奉此,查此案先奉撫憲抄折行知,當經通飭遵辦,並通頒曉諭札發在案,茲奉前因,除折稿先經發,毋庸重錄外,合就恭錄行知。爲此,札該府即便轉行欽遵,並將發到告示,遍行曉諭,毋違,此札,等因。蒙此,查此案先奉抄折行知,並領示到府,業經轉行在案,茲蒙前因,除分別移行外,合就行知。爲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欽遵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三年五月日札。
第五諭示
欽差督辦臺灣防務、頭品頂戴、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爲剴切曉諭事。照得現在全臺田園舉辦丈量,前經按照淡水縣誌,載定弓尺制度,每戈一丈二尺五寸爲準,分頒各屬應用在案。現據宜蘭、新竹兩縣先後稟稱:該二邑丈量田畝,向以一丈三尺五寸爲一戈,與現頒之戈互相比較,每戈多加一尺之額,紳民曉曉置辨不休,請示遵辦等語前來。查臺灣覈算田畝,有所謂每戈、每甲等名目,皆系鄭氏一時權宜。雍正九年,特奉廷旨,臺灣田園變甲爲畝,系以戈數核爲弓數,其弓定製六尺,積二百四十弓爲一畝;載在志乘,遵行已久,現在舉辦丈量,猶用戈、甲目者,不過因其舊俗以計總數,爲將來積算之端。至於量即升科,仍應遵照定章,以弓計畝。如以一丈二尺五寸之戈,就一甲之田化弓計畝,有十一畝三分有奇;如以一丈三尺五寸之戈,就一甲化弓計畝,有十三畝一分八釐有奇。長一尺之戈,每甲即多一畝八分八釐之賦,並無便宜。該二邑以弓小一尺,藉詞爭執,難保不誤執戈大賦輕、戈小賦重之成見,亟應剴切曉諭,以昭定製,而釋羣疑。爲此,示仰各屬紳民人等一體知悉:臺灣田園化甲爲畝,系奉旨遵行定章,斷不能仍復論戈納賦。現在所用舊弓,尚是五弓,迨清丈之後,仍應以戈伸尺,按六尺爲一弦尺,積二百四十弓爲一畝,計畝升科。爾民將來供賦,不定於戈尺之短長,而定於弓數之多寡。其戈長者既不能有所取巧;戈短者亦決不至多完。爾紳民務當曉然朝廷治賦經邦,一秉大公,毫無偏抑,毋得藉詞爭執,致幹未便。其各稟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二年八月日給。
第六諭示
署恆春縣正堂程,爲曉諭事。照得臺地田園,向以戈、甲計算。恭查雍正九年,特奉廷旨,臺灣田園變甲爲畝,系以戈數核爲弓數。現在全臺舉辦清丈,迭奉大憲頒發告示,剴切曉諭在案。惟查臺地民俗均知計甲,而不知計畝,是以臺、鳳各邑清丈田園,仍以戈、甲積算。恆邑民間開墾田園,從未升科定糧,現在清丈,自應計畝覈算,業經前縣稟奉各大憲批准遵辦。查臺俗用戈、甲者:五尺爲弓,二弓半爲戈,積方六百二十五戈爲甲。現在化甲爲畝,按弓六尺,積方二百四十弓爲畝。如就一甲之田化弓計畝,有十一畝三分有零。恐民間不盡周知,合行給示曉諭。爲此,示仰合邑軍民諸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化甲爲畝,系奉旨遵行定章,將來升科納糧,均應按畝定則。戈、甲與畝名目雖不相同,田園賦稅徵數自有一定之則,爾民人等務當曉然朝廷治賦經邦,一秉大公,毫無偏抑,勿得懷疑,藉詞爭執,致幹未便。其各懍遵,毋違,特示。
一、告示各莊。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第七諭示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臺灣巡撫院一等男劉,爲出示曉諭事。照得全臺田畝,前經出示,奏明清丈,已據各縣陸續報丈清楚。查臺灣自隸版圖以來,田園未經切實丈量,供賦輕重南北懸殊,如:臺灣、鳳山、嘉義三縣所徵供粟,系沿鄭氏所取之數,賦額極重;續開之彰化、淡水、■〈王葛〉瑪蘭各廳、縣,均照同安下沙則折徵供粟,賦額較輕,不能劃一。自道光初年之後,續墾田園相率欺隱,又有番租、隘租各項名目,影射吞慝,均未報升。此次清丈竣事,額溢數倍,若仍照舊章開徵,輕重不一,小民苦累不堪,自非通籌全局,別議賦則不可。已將現丈田園,無論新舊,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別等則,化甲爲畝,以一甲作爲十一畝。彷一條鞭辦法,刪去各項名目,凡地丁糧米耗羨等款,一併在內;並化折徵谷價,提充正賦。本爵部院系照臺屬各縣最輕之賦,有減無增。此外沿山各處及墾荒未熟田園,暫予剔歸未入額,從緩升科,分別完納正耗。並查錢糧正供之外,向有隨收補水平餘,臺地通用者番銀,今賦則改照內地,應需紋銀。補水每兩隨收一錢外,擬酌定平餘銀一錢五分,爲升科各縣辦公之需;其不能升科之恆春、臺東、埔里社各缺,仍須由外別籌津貼。此係仿照內地浮收病民情形,期於力除積弊,當經本爵部院具奏,請旨飭部核議覆準在案。茲奏到戶,查各屬田畝之瘠腴,爲賦則之增減,並刪去各項名目,一律開徵實銀,係爲裕國便民,實事求是,自應詰準如所奏辦理。至聲稱臺地通用番銀,應需紋銀補水,每兩隨收一錢,並酌定平餘一錢五分,爲升科各屬辦公之需;所請雖與定例未符,惟酌度情形,亦系實在需用之款。該撫期於官民兩便,力杜浮收,不爲無見,亦應照準。茲奉飭旨下:臺灣巡撫遵照部議辦理。至於錢糧科則及隨收補水平餘各數,刊刻出示,遍貼曉諭,務使閭里鹹知,以免額外浮收之弊等因,覈准到院。除飭行遵辦外,合將奉部覈准等則、每畝徵收正供數目,分別列單,剴切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合屬業戶人等一體知悉:爾等須知朝廷恩膏下逮,務當踊躍輸將,自此次定錢糧科則,並隨收補水平餘,以後作爲永遠定額完納正供;如有胥役額外私加浮收等弊,惟予赴縣指稟嚴辦;倘該業戶等有不遵定章完納,此亦即一體懲辦不貸。各宜懍遵,毋違,切切,特示。
計開:
上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二錢二分四釐四毛零八忽,隨收加一補水銀二分二釐四毛四絲零八微,一五平餘銀三分三釐六毛六絲一忽二微:總共徵銀二錢八分零五毛一絲。
計每甲實徵銀三兩零八分五釐六毛一絲。
中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一錢八分三釐五毛二絲八忽,隨收加一補水一分八釐三毛五絲二忽八微,一五平餘銀二分七釐五毛二絲九忽二微:總共徵銀二錢二分九釐四毛一絲。
計每甲實徵銀二兩五錢二分三釐五毛一絲。
下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一錢五分一釐三毛一絲二忽,隨收加一補水銀一分五釐一毛三絲一忽二微,一五平餘銀二分二釐六毛九絲六忽八微:總共徵銀一錢八分九釐一毛四絲。
計每甲實徵銀二兩零八分零五毛四絲。
下下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一錢二分一釐零四絲九忽六微,隨收加一補水銀一分二釐一毛零四忽九微六纖,一五平餘銀一分八釐一毛五絲七忽四微四纖:總共徵銀一錢五分一釐三毛一絲二忽。
計每甲實徵銀一兩六錢六分四釐四毛三絲二忽。
上園徵數與中田同。
中園徵數與下田同。
下園徵數與下下田同。
下下園徵數與下下減二成田同。
下下減二成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九分六釐八毛三絲九忽六微,隨收加一補水銀九釐六毛八絲三忽九微六纖,一五平餘銀一分四釐五毛二絲五微五纖:總共應徵銀一錢二分一釐零四絲九忽。
計每甲實徵銀一兩三錢三分一釐五毛三絲九忽。右諭通知。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日給告示。
第八諭示
欽差督辦臺灣防務、頭品頂戴、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爲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地方,自乾隆五十三年續丈之後,至今開闢田園數倍於前,久未報丈升科。從前海宇昇平,朝廷視臺灣一島不足重輕,期無內患,不慮外侮,於賦稅一項,屢奉恩詔格外從寬,以示綏遠安邊之意。現在海上多事,臺灣系海疆重地,久爲外人所窺伺,朝廷特設巡撫以資控制,本爵部院參膺斯土,應爲地方遠大之謀,故招撫生番以清內患;籌辦海防以御外侮;清查田畝以裕餉需;不憚勞怨,慘淡經營,一時並舉,以爲長治久安之計。爾百姓等當知隔海遷來,創業不易,亦須爲子孫立百世之業,官民一德一心,共保巖疆,同享樂土。查臺灣素稱沃壤,近年開闢日多,舊糧轉形虧短,皆由業戶變遷,無定糧額,向不推收,故絕逃亡,莫從究詰。或由田園冊籍失毀,無從戶、無確名,疆界混淆,土豪得以隱慝霸佔,奸民從中包攬控爭;或藉防番抽收隘稅;或稱究糧自收大租。強者有田無賦;弱者有賦無田;更有近溪田地水衝沙壓,小民從力報豁,田去糧存:種種弊端,有礙國計民生,若不及早清查,貽害伊于胡底!現經本爵部院奏明清丈全臺田畝,委派南、北二府,設立總局,剋日舉辦。爾等田園一經清丈,編立字號;某字某號之田,爲某處某人之業,糧戶何名,冊籍照然;遇有買賣田產,立即過戶推收,可免侵佔冒爭,永杜構訟之葛藤。其水沖沖壓之地,亦可隨時稟報,頓釋積累之重負。將來清丈之後,分省分治,糧額既添,文武學額亦必奏請加廣,是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合行剴切曉諭。爲此,示仰各屬紳民一體知悉:自示之後,各屬一律辦理清丈,無論官莊、叛產、營田,一體丈量。從前隱慝之咎,寬其既往不追,以後如再有劣紳土豪從中把持逆抗,或包攬隱慝,或造謗阻撓,即行拏獲究辦。本爵部院言出法隨,決不寬貸。所有清丈章程另列榜示,其各懍遵,毋違,特示。
計開:
一、清丈之時,委員會同縣於三日前出示曉諭:定於某日清丈某保、某甲、幾戶,諭令該業戶將歷有契據查帶到莊,守候委員丈量。其對契據中填明界址畝數者,不許委員藉口刁難訛索;違者,準業主指名稟控。
一、清丈後,鬚髮三聯票單:一歸清丈總局;一存本縣;一歸業主收執。另立清冊兩部:一存局;一存縣。目前清丈,只查畝數界址,至於該田地應完糧多少?統俟清丈事竣,再行奏請部議。
一、清丈田地須分上、中、下三則:以長流灌溉者爲上;資坡塘水者爲中;其山田與靠天雨者爲下;惟園地向無分別等則,即在聯單上註明。如有業主賄託委員紳士,以多報少,以上則報中、下則,無論何時查出,該田產充公,委員紳士從重究辦。如系業主朧混隱慝,一經鄰舍稟控,或經官查出,即將該田產一半充公,以一半賞給指控之人,委員照失察例究辦。
一、此次清賦,已經奉旨在事,官紳照異常芳跡請獎。該官紳等所查何保戶,須在聯單上註明系何官紳清丈業戶。如丈量出力,清查最多,准予優獎;如有掛名官紳,先不幫同清丈,或懶惰偷安,不能耐勞,隨意敷衍,即由地方官撤委,不準列獎,以示懲警。
一、清丈時,官紳俱由總局發給薪水,不準在民間稍有需索;如有陽奉陰違,一經查出,總局並同事委員未曾先行稟明,總辦照失察例議,同事俱不準請獎。
光緒十二年六月八日給照抄附案。
第九諭示
署恆春縣正堂高,爲諭飭遵辦事。照得恆邑田園,業經本縣稟準上則改爲中則,以次遞減,分別升科完糧,所有應收丈費,迭奉各大憲特札嚴催,勒限六月後清完等因。現查興文裏之車城、田中央等處,除繳完外,尚有林姓、以及各業戶應繳丈費,約共二百餘元;爲數有限,不難趕速措繳。乃迭飭該總理林得勝催令各戶繳完;而林姓竟未絲毫破白,屢次飭傳該總理諭話,復抗不到案。查委員清丈該處田畝,均系該總理帶同丈量,即有舛錯,亦不難捱戶查明更正,似此玩誤要公,抗傳不到,顯繫有意把持,言之深堪痛恨!自應將該總理印名先行革退,另行詳辦;惟丈費有關報解,礙難延緩。查該紳辦事認真,輿情甚洽,所有車城、田中央一帶林姓以及各業戶等已丈田園,茲將坵畝、坐址及應繳丈費銀數,另開草單,應即責成該紳就近傳知各業戶分領覈對;如有舛錯,許即報明更正,一俟草單核對明白,該紳並即飭令各業戶將應完丈費,即日措足,繳由該紳匯齊送縣,以便填發司單,轉給各業戶執憑管業。除報明道、府憲外,合丞諭飭。爲此,諭仰該紳立即遵照,迅將發去車城、田中央等處各業戶已丈田園草單,按照另開業戶花名清單,挨戶飭領,覈對清訖,剋日催齊丈費,匯繳赴縣,以憑填換司單,發給各業戶永遠管業。此係奉憲催辦要件,該紳爲一鄉之望,務須破除情面,妥速辦理,勿稍玩延,致幹未便。至該鄉如有誠實可靠、辦事謹慎之人願充總理者,準由該紳具保舉充,並即知照,毋違,切切,特諭。
計粘業戶清單一紙;又各業戶已丈田園坵畝及應繳丈費銀數清單共一紙。
一、諭車城莊紳士董安成。
光緒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正堂高行。
第一○執照
執照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李,爲徵收事。
據布嶼堡張瑞隆,完光緒十三年分■〈勹外雲內〉丁銀一兩二錢正。驗訖憑
光緒十三年三月 日給。
縣 憑 樂字十二號
第一一執照
執照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李,爲徵收事。
據布嶼堡張進昌,完光緒十三年分■〈勹外雲內〉丁銀一兩二錢五分三釐二毫。
光緒十三年三月驗訖憑日給。
縣 憑 樂字二十號
第一二執照
納戶張進昌完十三年八錢正。
執照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爲徵收事。
據貓兒幹社張進昌,完光緒十三年分番丁銀八錢正。
光緒十三年彰化縣印九月驗訖憑日給。
縣 憑 隨字第五號
第一三奏摺
臺灣巡撫劉銘傳,會同福建總督楊昌俊,清賦臺灣奏議曰:奏爲丈量田畝、清查賦稅、申明賞罰、以求實濟、恭折仰祈聖鑑事。竊照臺灣糧課,自入版圖以來,循鄭氏之舊,每丁歲徵銀四錢八分六釐。乾隆元年,欽奉恩諭:「臺灣丁糧,着照內地份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以紓民力」;計徵銀三千七百六十餘兩。逮十二年,乃議均入田園徵收;其番衆所耕田地概不完賦,仍照舊就丁納糧。至道光年間,通計全臺墾熟田園三萬八千一百餘甲,又三千六百二十一頃五十餘畝,各種折地一千四百三十餘畝,年徵粟二十五萬五千六百餘石,餘租番銀一萬八千七百餘元。至今數十年,墾熟田園較前多至數倍,統計全臺額徵額銀一萬五千七百四十六兩,洋銀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九元,又谷十九萬八千五十七石,久無報丈升科。我朝輕徭薄賦,亙古所無,於臺灣一島尤爲寬厚。雍幹年間,屢奉恩諭:「臺灣賦稅不準議加」。其時海宇澄清,昇平無事,朝廷視臺灣一隅,無足輕重;現在海上多事,臺灣爲海疆要隘,奉旨改設行省,經費浩繁。今昔情形不同,臣忝膺斯土,目睹時艱,值此財用匱乏之際,百廢待舉之時,不能不就此籌劃,於三、五年後,能照部議,以臺灣自有之財,供臺灣之用,應可自成一省,永保巖疆。況迭次欽奉諭旨:「開源節流,以額定之賦,應所有之稅」,乃部庫歲入之常,國家經久之至計,舍而不計,徒求濟於鄰省,雖舌破脣焦,緩急仍不足恃。臣渡臺以來,查悉民間賦稅,較之內地毫不輕減;詢之,全系紳民包攬。如某處有田若干可墾,先由墾首遞稟承攬包墾,然後分給墾戶;墾首不費一錢,僅遞一稟,墾熟之後,墾首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又有隘租各項名目,而糧課正供毫無續報升科,如臺北、淡水田園三百餘里,僅徵糧一萬三千餘石,私升隱慝,不可勝計。臣現由內地選調廳、縣佐雜三十人,分派南、北各縣,由各縣選派公正紳士數人,會同先行編查保甲,就戶問糧,一俟田畝查明,再行逐戶清丈。委派臺灣府程起鶚、臺北府知府雷其達,各設清賦總局,督率辦理。至於賦稅輕重,應俟丈量之後,再請旨飭部複議。惟臺灣民風強悍,一言不合,拔刀相向,聚衆挾官,視爲常事,有言林爽文之變,系因升科逼迫,委員下鄉清查,視爲畏途,且萬山叢雜,道路崎嶇,若非勤實耐勞之員協同公正紳士切實清查,不惟無裨實濟,且恐蕆事無期,惟有嚴定賞罰,以期成效。如各地方官、委員、紳士等辦理妥速、清查認真,可否準由臣請照尋常勞績,從優奉獎,以示鼓勵;倘有賄託隱匿等事,抑或畏難延誤,即行參革。庶期實力奉行,爲朝廷經久之謀,除地方吞匿之弊,裕國便民,實於臺灣大局有裨。謹將丈量田畝、清查賦稅緣由,會同督臣楊昌俊,恭折由驛五百里具陳,是否有當,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第一四執照
執照
特授埔里社分府潘,爲徵收錢糧事。今據埔西社花戶潘阿敦、潘阿桂戶,完納光緒十九年分地丁銀二十八分六錢正,合行給照,須至執照者。
光緒十九年十月 日給。
敏字第八百六十九號
第一五奏摺
福建巡撫丁日昌奏:臺灣、鳳、嘉三縣開闢較先,所徵稅則皆沿鄭成功之舊;而彰、淡蘭新闢之地,則由朝廷新定科則,故賦稅較輕,民皆樂業。議者或慮畸輕畸重,然有田而後有糧,百姓勉事耕耘,尚不致缺虧正額,其尤爲民累者,則莫如雜餉。查雜餉名目繁多,內如歸化生番,不植稻麥,無區畝可計,無田糧可科,僅知捕鹿、種麥,按數納餉,即以鹿皮、小米爲名。至所謂塭餉者,則徵於蓄魚之所;所謂蔗車、糖廍者,同業異名,系各就田園設廠,僱工營作,按作則徵餉。如此之類,雖爲苛細,然因其稍有贏利,酌取一二,以益正供,不過如四川之有碾榨稅;直隸之有榛慄稅,於民尚無大損。他如海水支流曰港、窪深積水曰潭,凡可養魚之所,即與塭餉一律徵收,日久地勢變易,或填成田畝,稅項仍不能減。若有水道可通處,無論竹筏、小船運載貨物,即按照抽資。又如草厝、瓦厝,即市廛建屋之基,牛磨即磨面之場,旁及瓦窯、菜園、檳榔、番檨莫不徵餉。其徵諸漁戶者,則曰罟、曰罾、曰■〈罒上令下〉、曰縺、曰滾、曰箔、曰網、曰滬、曰烏魚旗。更有采捕小船亦徵稅餉。析及秋毫,吏役藉此勒索橫徵,窮民苦累實甚;且所徵雜餉,傭戶、漁民皆去來無定,官役不能盡悉底蘊,則必需熟悉情形之土豪出爲包攬,先須於地方官預納承充之費,然後壟斷浮收,■〈舌氐〉糠及米,輸於官者十,取於民者百。臣到臺後,查悉各弊,即擬稍爲釐剔;而各項名目太爲瑣碎,影射牽連,非盡斷葛藤,終難絕其弊竇。除番社所輸鹿皮、小米猶有任土作貢遺意,暨民間塭餉、蔗車、糖廍,其弊尚易釐剔,應仍其舊外,所有港、潭等項雜餉,統計各屬共有五千二百二十三兩九錢六分五釐,均應豁免,以除民累。其港、潭有浮變成田者,另行勘明升科。飭據臺灣道夏獻綸、轉據臺灣府知府張夢元查覆,開單具詳請奏前來,伏查臺灣府所屬臺、鳳、嘉三縣正供谷,徵收既重,而雜餉名目尤繁,小民終歲勤動,所得幾何,而一經胥吏隳突叫囂,遂有枷棒在戶,雞犬無聲之嘆;民困何由而蘇,元氣何由而復乎!此項徵收名目,本屬鄭成功開端,向爲內地所無之舉,若逢聖主至仁如天,與民休息,雖江、浙數百萬漕糧,猶蒙裁減,況臺地此起雜餉,每年所徵合計不過數千餘兩,且各項皆系就地徵納支發,歸入奏銷。臺灣近年出產茶葉、樟腦等項,厘金關稅均屬新徵,較之此起雜餉,多至數倍;而臺北現議籌開礦務,則地利更可橫興,前項雜餉爲數無多,謹即查列清單,恭呈御覽,合無仰懇天恩俯准將單開徵收雜餉各款,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如蒙特旨允准,即當敬謹謄黃,宣示恩德,務令僻壤周知,以杜吏役藉詞需索規費,庶幾實惠及民。至各廳、縣有應支之款,當飭該道府另籌撥補,亦不至有所窒礙。所有請豁臺灣雜餉緣由,謹會同閩、浙督臣何璟,恭折具陳。
第一六諭示
署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吳,爲課餉慘賠等事。據府轅兵書吳旺、即吳登旺稟稱:承祖父遺下鳳邑觀音裏湖仔內等莊課業,年帶納吳天佑、吳狀等戶廍餉銀二十兩零;又加納馬料粟五十四石零,正供八石二斗零:又納■〈勹外雲內〉丁銀,印串炳據,一業五賦,業瘠賦重,賠墊難堪。旺祖父在日,設立糖廍,買備廍器,交付各佃逐年修繕補備,輪流研硤芒蔗,抽收租糖廍稅,以納課餉;其餘別田額外園蔗,欲赴廍研硤,另當照蔗多少,抽的糖觔,貼納業主完課,歷久無異,約字確據。無如玩佃刁狡網利,不但不肯照約將蔗份之園插蔗徵餉,反將別田額外插蔗,到廍混硤,又不遵抽的廍稅,迭諭不理,恃強混研,課餉無着。伏思臺例每張全廍完納餉銀五兩零,惟旺承管乃半,反多配納餉銀二十兩零,逐年賠墊已慘。旺無奈,於上年九月二十六日,抄粘約字呈叩,蒙批:據稱半廍之額,何故多配納餉銀二十兩零,着曾祥查明稟覆。抄約附鈞批明慎。無如該承作何延案弊稟,以致現冬被佃影藉混硤,不遵抽的,虧旺課餉受賠無休。泣思課由租稅所出,稅由佃徵,佃既抗違,則課餉何以徵?非蒙給示諭押各佃完納廍稅糖觔,課餉必兩懸矣!不已,瀝情催叩,伏乞電察憐念,課餉關重,逐年賠墊萬慘,恩准給示諭押各佃照示完納,下書閤家戴德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該處佃民人等知悉:爾等如有赴該部研硤糖觔,應貼廍稅循規貼納,以完課項;如敢抗違,許即稟縣拘追,該業主亦不得事外多致幹查,特示。
嘉慶二十年九月十五日給,發貼觀音裏湖仔內等莊。
第一七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鍾信美,鬮份內有水田二段,址在三角店公厝前,界址俱各踏明,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又帶厝地一處,厝與陳聯旺起築居住耕種,又帶菜園禾埕一應在內。美收過佃人無利磧地佛錢一百三十大元正,每年該納大、小租早粟一百一十四石正。又收過有利磧地佛錢三百五十大元正,扣抵利谷四十二石正,仍有大、小租谷七十二石正,每年六月在埕經風曬精燥完納清楚。年清年穀,不得溼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倘或少欠,即將磧地銀扣還清楚,將田並厝地、禾埕、菜園一概起耕。其田限贌自光緒丁亥年冬起,至庚寅年冬止,共三年爲限。限滿之日,聽美送還磧地,另招別佃。此係兩相歡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無利磧地佛銀一百三十大元正,足訖,照。即日又收過有利磧地佛銀三百五十大元正。
再批明:田脣田壆所種有樹木等項,俱系業主請工自種,耕人要修理顧守,不得斬伐,立批。
光緒丁亥十三年十月日。
代筆男樞明
立招耕字人鍾信美即賜雍
第一八杜賣盡根竹木字
立杜賣盡根竹木字人,燕霧上堡口莊第百十六番戶莊注,因原田主張旺之田,新丈四分七釐三毫四絲,址在口莊洋,於光緒二十九年四月間,出賣於彰化觀音亭街楊克熾兄弟等。但此田東、南、北田岸竹木,系原栽種;惟西畔田岸竹三十餘株,又有想思樹十餘株,乃注所栽。今因原主出賣此田,注亦將此竹木托出中人潘師古,向與原買主楊克熾兄弟等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竹木價龍銀一十五大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自此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竹木系注所栽之物,亦無重張字紙以及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注自出首抵當,不幹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竹木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竹木字內龍銀一十五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六月六日。
爲中兼代筆人潘師古
立杜賣盡根竹木字人莊注
第一九杜賣墳字
同立杜賣墳字人嚴奇諒,侄若仲、新美、得琳等同有承祖父遺下旱宅一所,內抽出窨坎一穴,坐西向東,址在崩崁山頂,東至崁界;西至墳後橫路石記界;南至竹欉石記界;北至路石記界;四至界址明白,並帶竹木、果子在內。今因修理祖墳乏銀費用,叔、侄、兄弟相商,願將此窨坆坎出賣,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林開陽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此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爲業。四至界址任從開劈造葬,不敢異言阻擋,後日價值千金,亦不敢找贖增添滋事。保此墳系諒等同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等情,諒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杜賣墳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杜賣墳字內銀八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內有龍眼乙欉,與買主無干,賣主不得砍伐;如有風打枯枝,賣主收回,批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侄若仲親筆
爲中人族叔國俊、莊可
知見人嫂李氏、劉氏
同立杜賣墳字人嚴奇諒、若仲、侄新美、得琳
第二○再添典契字
同立再添典契字人新港社番二延首劉意暨衆二延等,有承掌二延公山埔園一所,坐落土名新化南里紅毛藔莊,並竹木、果子、雜物在內;其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爲界。道光十五年,因二延公乏銀費用,先盡問衆人等不能承受,將此物業託中引就再向原銀主車港一、三面言議,出頭承典,着時價再找出「六八」三百十五大元四角,連前契面銀三百四十大元,合共契面銀六百五十五大元四角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收訖;其山埔園並竹木、果子、雜物隨時仍舊交付銀主再掌管耕作,收成納課,雜物聽銀主砍除。其界內聽銀主取栽剪做墓;其銀主有起蓋茅屋以及瓦厝,贖契之日聽公人理取銀若干照坐;或有栽種檳榔樹,每欉願貼工資銀二錢。其界內竹木、果子,均系銀主用力栽種培養,贖契之時每欉願貼工資銀二錢。其界內竹木、果子,均同限至十四年終爲滿,聽業主備足契面銀並工資銀一齊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依銀主掌管,業主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物業系是意承管二延公山埔園,與別莊番親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意及二延番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再添典找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六紙,又帶失契憑準字一紙,合共八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再添典找契面銀三百十五大元四角,連前典契面銀三百四十大元,二合共契面銀六百五十五大元四角正完足,再照。
乾隆元年十月日。
知見人老番、李清水、二延、機旺
同立再添典契字人新港社番二延首劉意
代書人並中人二延劉旺
第二一招贌耕約字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業主創垂堂,佃人楊語、楊前。緣業主有承管李友義祀業一所,地在石碇堡奎隆嶺腳港仔內柯楒腳莊,其山場水田物業,分作內外兩段,其南畔外段出,四至界地面踏明白。因佃人乏田耕種,自備牛隻、工本、農具、種子,並無利跡地銀三十六大元正。其銀即日交付業主收訖,言約每年的小租谷二十八石,分作早季應納十七石,晚季應納十一石,不論豐歉年冬,當備好粟,曝幹經風煽淨,不得溼冇抵額。其大租口糧及莊中科派諸費,系佃人自理。言約耕作不拘年限,若要換佃退耕,各訂八月半內先送定銀爲憑,俟晚季收成之日,佃人大、小租粟清楚,業主備出無利跡地銀交還佃人收回,聽其起耕換佃,各不得刁難;佃人如是拖欠大、小租粟,願將磧地銀扣抵,田付起耕換佃,不敢異言滋事。口恐無憑,同立招贌耕約字二紙一樣,各執存照。
一、批明:此業系存爲禋祀之租粟,編作七股,高記、明記、悠記、久記、來記輪流祭祀,週而復始。每年冬至之日,佃人須當到值祭之家,與七股爐主度接,歷年不得混收租粟,亦不得以租粟私行出借,批明,照。
一、批明:其埔園,佃人如有自備工本新開成田,訂約十四年爲限;限滿之日,按四六的租,業主得四,佃人得六。如要換佃退耕,免坐工本,批明,照。
一、批明:山場內佃人如要栽竹木、松柏,成林之日,如全林砍伐出賣,業主得三,佃人得七。其初栽小欉付佃人照顧,不得糊混砍伐,批明,照。
一、批明:田藔、厝宅有栽竹木作風圍者,如換砍退耕,不得砍伐損壞,批明,照。
一、批明:其山場內佃人如有自備工本栽種茶欉,開山算起,三年爲限;限滿訂約,一萬欉的山稅銀四元,年款年清,不得拖欠。言約二十八年爲終限,舊茶欉送還業主,免坐工本;如要再贌,業佃相商,依時的稅,批明,照。
一、批明:山場內有存好地尚未栽竹木、雜物,其地留存;如要栽竹木,可先問業主相商,不得擅自糊混雜插。佃人如無栽茶,聽業主備工本栽茶收利,其佃人不得轉售他人,其山場內亦不得混葬風水,聲明,照。
一、批明:其招贌耕約字,交厚記收存,聲明,照。
一、佃人不得拖欠租谷山稅以及爲非賭博;如有違者,不得藉稱年限未滿,其山場所栽種雜物等項以及厝宅,依時估值價銀相坐,聽其起耕換佃,批照。
一、批明:其大陂水涵如要修理工本,佃人先備出,與業主相商,登記在數,退耕之日,應當坐還佃人,批照。
一、批明:山場內有出煤炭、土塗,聽其業主開取,聲明,照。
光緒八年十一月初一日,業主、佃人當場公同言議,從此每年加伸佃人小租谷四石,再約招贌年限:自壬午年冬起,至己丑年冬止;限滿之日,或原佃、或辭耕,共商妥議,俱無違約。其所耕山場界內,各不得開挖煤炭,永固地脈,聲明,再照。
光緒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許承恩
認耕人許士九
團(來記)、開春(博記)、本(高記)、
春安(久記)、文色(厚記)、
孝烈(明記)、怡項(悠記)。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業主劉垂堂佃人楊語、楊前
第二二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
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人墾戶黃安邦,有遵憲開闢海山堡永福莊,貫在土地公坑,土名高橋。按東至侖脊分水,直透侖尾,到溝漕爲界;西至石侖,直透小坑爲界;南至大坑爲界;北至頂湖大侖脊,與曾家毗連分水流落爲界。內抽出厝地一所,付林家建屋居住,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自帶本坑泉水通流灌溉,歷年應納地租銀一元正。今因佃友傅祖蔭託中引向公館,批給此處山場水田,當日同中三面議定墾底佛面銀四十九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即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內一切交付傅祖蔭前去掌管,任從開田耕作,栽種茶欉以及雜果等件,永爲己業。界內栽茶,落地三年,每千欉每年應納山地租銀六角正,訂於春、夏向公館交納清楚,割單執憑,至期毋許藉端拖欠分毫,俟後日成田之時,酌納大租,依衆佃規例。此係二比兩悅,各無異言,今欲有憑,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契字內佛面銀四十九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人傑由於地靈,界內如有煤炭,不準開堀,以傷龍脈;如敢故違,定即傳衆公誅,再照。
一、批明:界內茶每千欉帶山地租銀六角,系是大租隘糧一角,地租五角,計共六角,照。
光緒二年丙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周鍾華
爲中人陳添記
場見人黃石等
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人墾戶黃安邦
第二三招贌耕合約字
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人業主杜進添、佃人顏要等,緣有承祖父自置遺下山場一所,址在草山莊,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力耕作,適有佃人顏要乏山耕種,爰是託中向業主杜進添贌出山場一所,東至深澳大侖分水爲界;西至厝前小坑合水爲界;南至豎侖直落至坑爲界;北至草山豎路至侖爲界;四至界址同中踏明,付佃人顏要自備工本前去栽種茶欉一萬,並配藔地蓋屋茅埔在內。時同中三面議定,一萬欉每年應納山稅銀五大元,佃人先備出無利磧地銀五大元正,付業主收入,約至二十三年爲限:自乙未冬起,至戊戌年冬止。此三年內言約無山稅,至己亥年應納山稅銀四大元,以下每年每萬欉應納山稅銀五大元,年款年清,就將界內種滿點算茶欉,照數多寡納稅。迨至二十三年限滿之日,佃人若是不欲耕作,將物業送還,業主須備出無利磧地銀五大元,付佃人收回,茅屋依時估座,各不得刁難;如是佃人慾再耕作,依時議稅,各無異言,此界內前贌山稅銀每年三大元,歷年完納。此係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爲照。
即日同中業主杜進添親收過字內無利磧地銀五大元正,交收足訖,聲明,再照。
一、批明:贌耕界內若有開創煤硐,佃人不敢阻擋;倘有損壞茶欉,每欉貼銀五點,聲明,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元音
爲中人杜元
認耕人顏買
同立招贌合約字人業主杜進添佃人顏要
第二四執照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爲給照管耕事。本年三月二十日,據戶糧總書陳高田、黃隆等稟稱:緣蒙示諭招耕,案據張飛文即張阿歹,與生員黃秋華互控七結莊混佔埔地一案,業經蕭前縣提集覆訊,斷令浮溢之地一併充公,以作書院經費,兩造遵依具結完案,並諭飭覆丈具稟各在案。茲據佃人盧宮成自備資本、農器、牛工、種子,前來認贌充公埔地耕作,懇請給照永耕;其逐年每甲地應納租谷若干?下書:仿照原底充公書院租額完納。細查充公書院,每甲地定納租谷八石。從前舊章以一三五戈丈量,其甲較大,又將甲半爲一甲;今照新章以一二五戈丈量,其甲較小,又從實地定租,似應讓減,該埔地實系瘠劣,酌定每甲每年議納租谷六石。該佃盧宮成認贌七字四十九號地四甲三分零六毫一絲四忽四微,東至崁並中路,西至九股,南至楊家並呂家,北至陳家並諶家,各爲界,共應納書院租谷二十五石八斗三升六合八勺六抄,至期務要按照上下忙,赴櫃掃數完納,不敢短欠絲毫;倘或短欠,該佃人願甘坐咎,其新章錢糧,仍照章歸管完納;若日後該地被水衝崩,照例懇準佃人退耕。合將認贌情形並夾繳贌字稟請,伏乞察奪施行,恩准給照,以憑佃人永遠管耕;並懇飭差到地踏明四至,交付新佃耕作,沾切上叩等情,計繳贌字一紙。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照。爲此照給佃人盧宮成遵照後開甲數四至界址管耕,遞年租谷務須照數完納清款,截串執憑,不得越界侵佔,懍之,毋違,此照。
計開:
佃人盧宮成承耕七結莊書院充公浮溢埔地四甲三分零六毫一絲四忽四微,東至崁並中路,西至九股,南至楊家並呂家,北至陳家並諶家,各爲界。
右照給佃人盧宮成准此。
光緒十六年四月十三日給。
縣行。
第二五札飭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爲札發事。照得現在全臺田園舉辦丈量,昨據宜蘭、新竹二縣具稟:以現頒弓尺與該邑向用弓尺不符,該紳民嘵嘵置辨,請示遵辦等情前來。茲擬申明前奉廷旨定章告示,合行札發。札到該縣,即將發來告示實貼曉諭,仍將貼過處所具文報查,毋違,此札。
計發告示三道。
右札,仰恆春縣准此。
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七日。
第二六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爲行知事。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現在全臺田園舉辦丈量,昨據宜蘭、新竹二縣具稟:以現頒弓尺與該邑向用稟尺不符,該紳民嘵嘵置辨,請示遵辦情形前來。茲擬申明前奉廷旨定章告示,除徑發臺南、北各廳、縣實貼曉諭外,合併札行。札到該府,即便一體移行遵辦,毋違,此札等因。計發告示一道到府。奉此,除分別移行外,合就轉行。爲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爵撫憲徑發告示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二日札。
第二七賣盡根杜絕園契字
立賣盡根杜絕園契字人大坵田西堡港墘厝莊王財觀,有承祖父明買鹽埔園一坵,受種地瓜二萬五千藤,地坐落土名蚵港底,東至蔡家園,西至黃家鹽園,南至本家園,北至本家園,四至明白爲界,年帶業主大租二八抽的。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埔園出賣,託中引就與族親王天來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頭銀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園踏明界址,付與天來掌管開耕,永爲己業,不敢生端異言。保此園是財承祖父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並無拖欠舊租,交加來歷不明;如有滋事不明,財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其園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杜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其上手大契帶在別業,難以開折,批明,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頭銀四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正月日。
知見人業主蔡龍江
爲中人蔡軒明
立賣杜盡根契人王財觀
代書人自筆
第二八賣盡杜根契字
立賣盡杜根契字人彰化縣海豐港保衷勢厝莊黃旋叔,有承祖父鬮分應份物業一坵,受種地瓜三萬藤,地坐落土石在副瀨莊後,東至黃家園,西至黃家園,南至李家園,北至溪;四至明白爲界,年帶業主大租二八抽的。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副瀨莊黃傳、黃寧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頭銀八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傳、寧前去起耕掌管,收稅納租,不敢阻擋;永爲己業,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園系是黃旋承父鬮分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並無拖欠舊租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黃旋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其園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契一紙,付執爲照。
其上手大契連帶別業,難以開折,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六八佛頭銀八十八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七年二月日。
知見人黃允觀、侄黃神智、黃河觀
爲中人林等老
立賣盡根園契字人黃旋
代筆人黃春芳
第二九諭示
爲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各屬清丈田園早經先後報竣,自應即行升科,啓徵新糧,以重正賦。前經通飭各廳、縣限至本年六月止,將丈單一律核給完竣,趕緊升科;如延,參懲在案。現尚未據報竣。查定例:州縣徵收錢糧,上忙限二月開徵,五月完半;下忙八月接徵,十一月全完;其六、七兩月,如民戶自願完納,仍聽自封投櫃各等語。臺灣清丈告竣,本年六月內必須一律升科;惟現屆六月,已逾上忙期限,所有本年正賦應以六月起徵收上忙,十月起徵收下忙,如有單未發清之處,應即一面給單,一面升科,俾免遲誤。全案除具奏並通飭各屬遵辦外,合先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合屬大小租戶、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錢糧爲國家維正之供,各須踊躍輸將,依限早完,毋稍觀望遲延,自貽伊戚;倘有未經領過丈單之戶,亦即趕緊請領遵完,以免遲誤差催,其各懍遵,毋違,特示。
第三○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福建臺灣台南府正堂吳,爲轉飭事。本年六月二十七日,蒙臺藩憲沈札開:照得各屬清丈給單陸續報竣,徵收新賦自應隨時解司,難任壓延。茲據署臺南府吳守,以該屬距北窵遠,節節溪河險阻,該府屬新糧可否均令解存府庫候撥請示前來。查各屬徵收正雜錢糧,無論距省遠近,均應解儲司庫;若閩省之汀、漳兩府屬,距省有隔至千餘里者,亦系一律解司。據請臺南各屬新糧解府候撥之處,礙難覈准。惟臺地先因給單未竣,新糧莫從徵收,現在十四年上、下忙併徵,接續徵收十五年上忙,臺南之鳳、嘉兩屬糧額較多,長途運解未免喫重,亦屬實情,現擬暫予變通:臺南所屬之安平、鳳山、嘉義、恆春四屬,將起運新糧按照司領砝碼,彈兌準確,並不得攙雜低色洋銀,逐一粘貼印花,暫行寄儲臺南支應局,以備便輪提解,並撥兌局款,一面仍田縣按批照例通報。其臺灣府屬均在中路,仍應按批徑解司庫,不準藉延。除詳明宮保爵撫憲,並分別移行外,合就札飭。爲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辦理,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除分行外,合就轉飭。爲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十五年七月初八日札。
第三一札飭
代理臺南府正堂、本任埔里撫民分府、隨帶加三級紀錄十次方,爲轉飭事。案查接管卷內,蒙縣道憲唐札開,奉宮保爵撫憲劉案行,光緒十六年正月十八日,準兵部火票遞到戶部諮,福建司案呈:查本部則例內開,州、縣倉庫錢糧每三月申報一次,由該管道府查覆,加結送司,轉呈督撫隨時抽查;如有虧空,嚴參治罪等語。又光緒十年八月間,本部奏定整頓交代章程案內,擬令嗣後各省、州、縣倉庫錢糧,概令遵照定例,按三個月申報一次,兼令於每年上、下忙徵完後一月內,該管道親赴直隸州,府州親赴各屬縣,即將各屬庫覈對盤驗,並出具有無未解銀兩甘結,由藩司加結;上忙限於當年十一月,下忙限於次年五月,送部查覈。每屆年終,令督撫將通省有無虧缺及徵存未解款項,開單項目具奏,等因。奏準:通行遵照。光緒十三年七月間,本部由該省藩司、道府並不遵照例章出具盤查印結送部,以致福清縣八十四虧挪鉅款,將藩司暨該管道府一併奏參議處,並令嗣後務須遵照例章,將每年上、下忙後應送各上司盤查印結,依限送部。經此次擇尤懲處後,若再不依結報,定當全行奏參,以挽積弊,等因。奏準:行知遵照。嗣因該省光緒十三年上、下忙後,各上司盤查印結,久不送部,亦無隻字聲復,復於光緒十三年六月並十四年二月間,兩次專案飛諮該督,嚴飭藩司暨各道府速將光緒十年上忙後應送各項印結,限接到部文一月內,趕緊送部查覈;其自十年下忙起,至十二年下忙止應送各項印結,亦即陸續補送,飛催各在案。迄今相近兩年,仍未送部。此乃奏定章程,該省竟不飭催,任其延宕,實屬非是。至臺灣各屬應送前項各結,自定章以來總未送部,該省清丈田畝,更定賦則,每年新賦約有七十萬兩左右,較往昔糧額增益甚多;且啓徵依始,尤當認真整飭,豈容稍存因循。所有該省自光緒十四年六月啓徵新賦起,每年上、下忙地方官徵收錢糧後,該管道府直隸州親赴屬章盤驗稽查,應送印加各結,未便任令久稽,亟應併案飭催送部,以重考覈。相應飛諮閩、浙總督兼管福建巡撫,暨臺灣巡撫嚴飭福建藩司,即將內地光緒十年上忙起,至十四年下忙止;並令臺灣藩司將光緒十四年上、下兩忙應送印加各結,趕緊匯齊,限於接到此次部文一月內,補行送部。至本年上忙應送各結,現已屆限,應令即遵新章,依限送部核辦。至該二省後每年上、下忙應送印加各結,即由該督撫嚴飭各該藩司,即自光緒十五年下忙起,務當照章依限送部,不得稍有遲逾。經此次本部飭知後,該二省倘再仍前延宕,本部定將該藩司等照章奏參,以示懲儆可也,等因,到本爵部院。准此,合就札行。爲此,仰該道即便轉行各府州遵照辦理,毋遲須案,等因。奉此,除分飭外,合就札飭。札到該府,立即遵照辦理,並即轉行所屬查照,毋稍違延,切切,此札,等因。又蒙札同前因,各到府。蒙此,除分別移行遵照辦理外,合就轉飭。爲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十三日札。
第三二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署臺南府正堂軍功一級紀錄三次吳,爲轉飭事。本年二月十四日,蒙臺藩憲沈札開,奉宮保爵撫憲劉案行,光緒十六年正月十八日,準兵部火票遞到戶部諮,福建司案呈:查本部則例內開,州、縣倉庫錢糧每三月申報一次,由該管道府查覈,加結送司,轉呈督撫隨時抽查;如有虧空,嚴參治罪等語,又光緒十年八月間,本部奏定整頓交代章程案爲,擬令嗣後各省、州、縣倉庫錢糧,概令遵照定例,按三個月申報一次,兼令於每年上、下忙徵完後一月內,該管道親赴直隸州,府州親赴各縣屬,即將各屬庫覈對盤驗,並出具有無未解銀兩甘結,由藩司加結;上忙限於當年十一月,下忙限於次年五月,送部查覈。每屆年終,令督撫將通省有無虧欠及徵存未解款項,開單項目具奏,等因。奏準:通行遵照。光緒十三年七月間,本部因該省藩司、道府並不遵照例章出具盤查印結送部,以致福清縣八十四虧挪鉅款,將藩司暨該管道府一併奏參議處,並令嗣後務須遵照例章,將每年上、下忙後應送各上司盤查印結,依限送部。經此次擇尤懲處後,若再不依限結報,定當全行奏參,以挽積弊,等因。奏準:行知遵照。嗣因該省光緒十三年上、下忙後,各上司盤查印結,久不送部,亦無隻字聲覆。復於光緒十三年六月並十四年二月間,兩次專案飛諮該督,嚴飭藩司暨各道府速將光緒十年上忙後應送各項印結,限接到部文一月內,趕緊送部查覈;其自光緒十年下忙起,至十二年下忙止應送各項印結,亦即陸續補送,飛催各在案。迄今相近兩年,仍未送部。此乃奏定章程,該督竟不飭催,任其延宕,是屬非是。至臺灣各屬應送前項各結,自定章以來總未送部,該省清丈田畝,更定賦則,每年新賦約有七十萬兩左右,較往昔糧額增益甚多;且啓徵依始,尤當認真整飭,豈容稍存因循。所有該省自光緒十四年六月啓徵新賦起,每年上、下忙地方官徵收錢糧後,該管道府直隸州親赴屬庫盤驗稽查,應送印加各結,未便任令久稽,亟應併案飭催送部,以重考覈。相應飛諮閩、浙總督兼管福建巡撫,暨臺灣巡撫嚴飭福建藩司,即將內地自光緒十年上忙起,至十四年下忙止;並令臺灣藩司將光緒十四年上、下兩忙應送印加各結,趕緊匯齊,限於接到此次部文一月內,補行送部。至本年上忙應送各結,現已屆限,應令即遵新章,依限送部核辦。至該二省嗣後每年上、下忙應送印加各結,即由該督撫嚴飭各該藩司,即自光緒十五年下忙起,務當照章依限送部,不得稍有遲逾。經此次本部飭知後,該二省倘再仍前玩延,本部定將該藩司等照章奏參,以示懲儆可也,等因,到院行司,即便轉行各府、州遵照辦理,並移福建藩司、臺灣道查照,毋遲,等因,到司。奉此,除移行遵辦外,合行札飭。爲此,札仰該府立即遵照部行事理,趕緊轉飭遵辦,毋稍遲延幹咎,速速,此札,等因。蒙此,除分飭遵辦外,合就轉飭。爲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部行事理,趕緊依限遵辦,毋得稍延,切切,此札。
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札。
第三三札飭
頭品頂戴、署理臺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爲札飭事。照得臺省自光緒十四年起,各屬啓徵新糧,隨徵加一補水,並一五平餘,無論起運存留,均應照算平餘,備給津貼。由縣隨時備文具領,作爲一領一解;如有餘存,專款解司。其隨徵補水,除由縣坐支各款免提外,其起運及存留應行解司各款,均應加一補水,隨正解司,不得專解正款,聲明補水別行領抵,致滋糾纏。至各營米折,自十六年起,由司隨餉給發,無庸飭縣撥支;十四、五兩年米折,系飭縣撥支,其補水免予提解。除通飭遵辦外,合行札飭。爲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日札。
第三四札飭
賞換花翎升授基隆撫民府、代理臺南府正堂隨帶加三級方,爲飛札催解事。本年正月初一日,蒙藩憲沈札開:照得各屬應完光緒十六年分上忙三分錢糧,已據臺灣、臺北兩府屬解完足數;惟該府安、鳳、嘉、恆四縣應完錢糧,均系解交臺南支應局轉解司庫,現在上忙奏期已逾,立等造報,茲飛捷輪前往臺南之便,應將各該縣解存錢糧照數提齊,交輪轉解到司,以付造報,合再盡札飛催。爲此,札仰該府立即遵照,轉飭各縣迅將應完本年上忙三分錢糧,即日照數解局,交輪轉解赴司,立等入冊注完造報。此催如再延誤,即行照例詳參,懍之,火速,此札,等因。蒙此,查本府屬各該縣應解光緒十六年分上忙三分錢糧,覈計報解之數,祗有嘉義縣已照三分解足,此外該縣及安、鳳三縣均尚短解,業經嚴催徵完解在案。茲蒙前因,除移請臺南支應局將各該縣解存光緒十六年分上忙錢糧照數提齊,交飛捷輪船解赴藩憲庫完收造報,一面由府分飭趕解外,合亟開單飛催。爲此,札仰該縣迅即查照粘單內開應解短解光緒十六年分上忙三分錢糧,漏夜派丁押解赴支應局,立等交飛捷輪船匯解。輪船開駛在即,毋稍稽延幹參,懍之,火速,此札。
計粘單一紙。
光緒十七年正月初五日札。
第三五札飭
欽命二品銜、署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臺澎兵備道霍伽春巴圖魯唐,爲札催事。案照臺灣改設行省,自光緒十四年起,各屬經徵正雜各款,統行解司,所有應用布廣連單號批,先期備價赴司請領,以資按款填解,經前司通飭在案。臺灣、臺北兩屬歷經遵照辦理;惟臺南各屬未據請領,殊違定章,合再札催。爲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剋日備價具領,派差來轅請領,以資填用,懍之,速速,此札。
光緒十七年六月。
第三六諭示
即補分府代理宜蘭縣正堂蕭,爲特再諭飭協催完納事。案據各保糧差葉源稟:東、西勢各社化番抗納新舊錢糧,一令協差趕催各番丁自光緒十四年起應完錢糧,務須掃數完清,以重糧賦,迨今猶是任意不納,實屬有心抗欠。茲據各保糧差復以番衆自耕之田地,無論膏劣,概配不入則之例納糧,比較漢人輕賦數倍,徵冊內僅有番丁花名,並無姓名,相同甚多,無從詢起,任源等催趕莫何。伏思充當頭目者,其漢人每年有應番化番田糧,皆歸收給,而衆番遞年應納錢糧亦應責成協收等情,具稟前來,除批示外,合行諭飭。爲此,諭仰東勢婆羅辛仔遠下番田糧差,按社趕催各番戶將應完本年分新糧,務要掃數赴櫃完清,再行帶徵節年舊糧;倘有番戶敢再任意抗納,準該番頭目按名指稟赴縣,以憑究追。知諭該頭目有意推諉,別行嚴懲,毋得玩延幹咎,切切,特諭。
光緒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給。
第三七稟呈
署理臺灣府恆春縣,爲稟請委員勘丈升科,以順輿情事。本年十二月初五日,據卑轄各在紳士董國安、總理陳怡隆等稟稱:竊照辦等則以定賦額,昭王政之大經;勤耕種以納稅糧,守農民之本業。定例開墾田地,水田限以六年,旱田限以十年,即應報明勘丈升科,恆邑自設縣至今已十餘年,尚未完賦。安等感皇仁之浩蕩,報初民之愚誠,是以本年四月奉爵撫憲奏奉諭旨,全臺辦理清丈,頒發告示到縣,先因夏間雨水積潦,請武前憲轉詳暫緩;迨至秋間,又值交卸,幸逢仁主下車,興利除弊,百廢俱舉;奈收成在即,即未敢上瀆。現在稻穀登場,正可及時履勘;惟尚有委曲下情,不得不瀝情者。緣恆地從前未曾設官,生番時出戕殺,是以莊民開墾田地,按畝酌量,納以租谷,交給頭人,以免生番擾害。今各番均已薙髮歸順,同爲朝廷赤子,且社長、頭目均有月支口糧,應請將此項番租轉詳上憲,頒發示諭永免,以蘇民困。至恆邑田地因水利未興,收成歉薄,往往雨暘失時,僅收一次,今蒙詳請築陂,倘荷上憲矜憐,發款興工,將來或可豐收。刻下已開之田,收成分數莫定,農民終歲勤苦,刈獲無幾,可否轉詳上憲,將恆邑賦額量予減輕,或照同安下沙之例完納,則一經清丈升科,小民定可踊躍輸將,爭先恐後,無敢抗違。伏思安等食毛踐士,何敢妄有幹求,第地瘠民貧,實有難爲之勢,用是轉輾思維,惟有仰懇俯念民艱,婉陳憲鑑,庶不致拮据掣肘之嘆。除將各莊田畝趕緊開報外,理合稟請恩賜,詳請委員來恆,於農隙之時,丈量冊報,從輕科賦,永免番租,感激切稟,等情。據此,查:卑邑清丈田地一案,前經稟請委員勘丈,奉憲臺、爵撫憲批示:俟臺、淡兩縣丈竣再辦,等因,轉行下縣遵照在案。茲據該紳耆、總理等具稟前情,查:刻農隙之時,丈量較易,若俟明年臺、淡兩縣辦竣,恐在春、夏多雨之際,積水霖潦之間,履勘爲難,所稟亦屬實情,合亟據情稟請憲臺察覈,迅賜委員下縣,並飭臺灣縣選派算繪書弓丈手三數名,隨同委員來恆,以便乘時趕辦,實爲公便。除稟某憲外,爲此備由具稟,須至正付稟者。
一、稟撫、道、糧臺府各憲。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正堂何行。
第三八諭示
光緒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內閣奉上諭:丁日昌奏,臺灣府屬各項雜餉,徵收苦累,開單懇恩豁除一折;福建臺灣府屬各項雜餉,徵收日久,弊竇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軫念,所有臺灣府屬廳縣港潭等項雜餉,共五千二百二十三兩零,着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該督撫即按照單開各項,及額徵數目,刊刻謄黃,遍行曉諭,務使實惠及民,毋任使胥肥飽,則副朝廷嘉惠閭閻至意,餘着照所議辦理,該部知道,單併發,欽此。
計開:
臺灣縣
港潭七所,共徵銀四百五十三兩九錢八分;
小船二百八十九隻,共載梁頭七千六百七十六擔,共徵銀五百九十一兩零五分二釐;
杉板頭船九十七隻,共徵銀四十兩七錢四分;
尖艚五隻,共徵銀四兩二錢;
罟六張,共徵銀七十兩零五錢六分;
繒一張,共徵銀一十二兩六錢;
三張,共徵銀一十七兩六錢四分;
縺九條,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蠔九條,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澎湖大網一十六張,共徵銀五十六兩;
箔網二張,共徵銀二兩五錢二分;
大滬二口,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
小滬十口,共徵銀八兩四錢;
梁頭餉稅溢額銀五十四兩五錢八分九釐;
牛磨三十首,共徵銀一百六十八兩;
瓦店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間,共徵銀八百五十八兩二錢三分五釐;
草店厝一千八百八十間,共徵銀四百零七兩九錢六分;
此路花園番檨一宅,徵銀七十兩:
以上,共徵雜銀二千九百二十三兩九錢九分六釐。
鳳山縣
港四所,共徵銀一百八十九兩六錢七分四釐;
安平鎮渡船三十四隻,載梁頭九百八十九擔,共徵銀七十六兩一錢五分三釐;
採捕小船一百二十四隻,載梁頭二千四百四十擔,共徵銀一百八十七兩九錢二釐;
罟九張,共徵銀一百零五兩八錢四分;
繒二張,共徵銀八兩四錢;
■〈罒上令下〉一條,共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八條,共徵銀四十七兩四分;
蠔八條,共徵銀四十七兩四分;
箔二條,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採捕船給旗九十二枝,共徵銀九十六兩六錢;
梁頭餉稅溢額銀一十一兩七錢七分九釐:
以上,共徵雜餉銀七百八十八兩零六分八釐。
嘉義縣
港五所,共徵銀三百五十一兩四錢五分九釐;
船四十隻,共載梁頭九百三十八石,共徵銀七十二兩二錢二分五釐;
繒二張,共徵銀八兩四錢;
■〈罒上令下〉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五條,共徵銀二十九兩四錢;
蠔二條,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蠔八條,共徵銀四十七兩零四分;
蕭壟檳榔二十四宅,共徵銀六十兩;
笨港店四百一十間,共徵銀二百兩零五錢;
另瓦■〈瞞,石代目〉礶五座,共徵銀一十二兩五錢;
菜園一所,徵銀三兩;
梁頭餉稅溢額銀一百五十四兩四錢四分三釐:
以上共徵雜餉銀九百五十六兩六錢零八釐。
彰化縣
港四所,共徵銀三十八兩七錢三分八釐;
小■〈舟古〉一百三十五隻,共徵銀一百五十五兩九錢二分五釐;
水裏港一所,徵銀三兩;
番仔橋港大突溝港共徵銀二兩八錢;
■〈罒上令下〉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牛磨四首,共徵銀二十二兩四錢:
以上,共徵雜餉銀二百二十八兩七錢四分三釐。
淡水廳
罟一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車磨一張,徵銀五兩六錢:
以上,共徵雜餉銀一十七兩三錢六分。
澎湖廳
小杉板船一百五十三隻,共徵銀六十四兩二錢六分;
又溢額小杉板船二百零七隻,共徵銀八十六兩九錢四分;
又溢額尖艚船二十七隻,共徵銀二十二兩六錢八分;
大網八口,共徵銀二十八兩;
小網三十七口,共徵銀六十三兩八錢四分;
小繒十五口,共徵銀十二兩六錢;
又溢額小罟繒十張,共徵銀八兩四錢;
小滬一十九口半,共徵銀八兩一錢九分;
又溢額小滬三十四口,共徵銀一十四兩二錢八分:
以上,共徵雜餉銀三百零九兩一錢九分。
以上四縣二廳,統共徵雜餉銀五千二百三十三兩九錢六分五釐。
閩浙總督臣何璟
福建巡撫臣丁日昌福建布政使臣葆亨敬謹謄黃
署福建按察使臣定保
第三九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在任候選道加三級隨帶加四級周,爲遵札行知事。光緒元年九月二十日,蒙臬道憲夏札開:本年九月初五日,準藩司、省會善後總局移開,竊照各屬庫存銀兩無論正雜款項,非關報解,即應儲備,照例不準擅自挪用者,所以杜侵虧之漸也。近來各府、州、廳、縣每有藉詞地方公事,並不先期稟明,擅將公款虧挪,事後率以不應請銷之款,含混抵塞,若不申明舊制,嚴行禁止,何以重庫款而儆效尤。除呈明兩院憲並通飭各屬嗣後不得再行擅挪外,合就飛移,請煩通飭所屬遵照:凡有庫存公款,此後如非稟奉覈准撥用者,無論何項急需,均不準擅自挪用;倘敢仍蹈故轍,不論應否堪以動用,均勒限賠補,並幹參辦。仍令將奉文日期,具文分報司道本局查考,遇有交替,專移後任知照,望切施行等由到道。准此,合就札飭。札到該府,立即移飭各廳、縣一體遵照,毋違,此札,等因。蒙此,查此案先蒙憲檄,業經移行在案,茲蒙前因,合再飭知。爲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辦理,毋違,切切,此札。
光緒元年十一月初三日札。
第四○找盡斷根契字
親立找盡斷根契字人郡城下橫街陳光瑤,有鬮分承祖父陳啓善明買過葉牛郎新港東田一宗,計參所,受種共三甲六分,帶崎埤水分三甲六分灌注,年帶嘉邑下茄苳保管事黃翻興戶內馬料粟八石四鬥;又帶林榮機戶下馬料粟四石四鬥。其田三所,坵段坐落,四至載明契後明白爲據。以上田三所,受種三甲六分,於道光八年十月間,典與郡城石榮記,典價佛銀八百大元,將田現付掌管,收成納租。今因乏銀別用,願將以上田三所盡根斷賣,先除至親不承受,外託中再懇原典主石宅承買,三面言議再找盡斷根賣價佛銀五十大元,連前原典主共契價佛銀八百五十大元。其找盡銀元即日同中收訖,而田仍付石榮記永遠掌管,應納馬料粟帶付完納。聽其買主推收入戶,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不敢再言找贖,亦不敢藉言價值未足,別滋事端。保此田果瑤承祖父明買物業,系瑤鬮分應得之額,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瑤自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兩願,並無抑勒,口恐無憑,合親立盡根賣契字一紙,並繳承買葉牛郎賣契一宗,送付收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找盡賣價佛銀五十大元,連原典契價共佛銀八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
場見長男廷仕次男廷榜
知見人母鄭氏
親立找盡斷根賣契字人陳光瑤
爲中人楊西池
計開:田三所,坐址四至列明於後。
一、田一所,大小八坵,受種一甲二分,坐落新港東後洋下埤仔墘北畔,東、西原至葉家宅田,南至下埤仔墘,北至圳。
一、田一所,大小十坵,受種一甲六分,坐落新港東厝後洋下埤南畔,東、西原至李家田,南原至方宅田,北至埤。
一、田一所,大小六坵,受種八分,坐落新港東後洋橫路上,東原至林家宅田,西原至黃宅田,南至圳,北至深田。以上田三所,共帶馬料租粟一十二石八斗正,列明契內。
第四一賣盡根田契字
同立賣盡根田契人兄弟葉文欽、葉文錄、葉文鋤、葉文鋤等,有承祖父明買水田二處:其一處坐落火燒莊洋,土名榕樹角,大小坵額不計其數,經丈一甲一分七釐半,帶陂水灌溉,東至車路,西至楊家田,南至車路,北至抄封田,年納馬料大租谷五石四升。又一處坐落土名火燒莊頭圳洋,經丈一甲,年納馬料大租谷四石二斗九升,帶大陂水灌溉,東至自己田;西至蔡家田;南至圳;北至圳。兩處界址俱各界限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兄弟願將此兩處之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何義記出首承買,同中議定時價銀七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田隨踏付銀主掌管,起耕易佃,收租納課,永爲己業。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兄弟及子孫不敢異言滋端,亦無找洗之理。保此田系欽等兄弟承祖父物業,與別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拖欠官租、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欽兄弟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田契一紙,並帶上手印契二紙,共三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七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道光九年三月日。
爲中人王田、何朝桂
在場知見媽親鍾氏、葉文錄
同立賣盡根契人葉文欽葉文鐖、葉文鋤
第四二杜絕盡賣田契字
立杜絕盡賣田契觀音山裏中衝崎莊陳東使,有明買水田一所,坐落滾水社前,丈明三分實業,大小共八坵,其東、西四至界址,俱開明在契後。年帶納官掌事馬料租,共粟一石三鬥五升。今因欲銀費用,將此實業三分之田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侄房親戚族不願承買,外託中引就與姚輝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得時價銀一百二十大元,折重八十七兩六錢。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爲己業。其課粟,乾隆三十六年止,以上系是東完納,不幹銀主之事。保此田系是東明買實業,與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東自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貼洗,亦不敢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並非抑勒,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絕盡田契一紙,並上手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一百二十大元正,折重八十七兩六錢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七年四月日。
爲中人尹粟老
知見人胞弟陳猜老
代書人朱自南
立杜絕盡根賣田契人陳東使
其田四坵,東至黃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溝,北至本家田。又其田四坵,東至楊家田,西至黃家園,南至本家,北至楊家田,四至明白爲界。
第四三杜賣絕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人觀音裏赤山仔莊方好、方江,有承祖父自墾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在本莊面前社腳,受種七分五釐,年納正供租粟三石三鬥二升,又帶馬料粟四石五斗;東至大路,西至林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本家田。又帶園一坵,坐落土名在本莊等店頭,年帶納施候租粟一石;東至大路,西至圳,南至本家園,北至林家園,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賣本莊黃追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園隨付銀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舊租,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是好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盡根契一紙,並繳上手典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咸豐六年二月日。
爲中人許阿強
知見人母親陳氏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人方好、方江
代書人李花
第四四賣斷契字
立賣斷契人觀音里仁武莊沈禮、沈皇、沈厭等,有承父明買水田一所,一甲五分,坐落土名在總督埤■〈口亟〉口,年配總督埤水灌溉,納馬料粟一十二石。坵段載在上手,共十埒,東至郭家田,西至載家田,南至圳,北至崩溝,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與盧家炳觀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的價佛頭銀四百大元。銀即日同中交訖,田並埤水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納,永爲己業,不敢阻擋,後來子孫不敢言貼言贖。保此田系皇承父明買田業,與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拖欠租項,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皇等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斷契一紙,並繳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百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四年五月日。
知見人嫂王氏
爲中人許烈、王帶
代書人沈禮、沈禮
賣斷契人沈皇、沈厭
知見人二伯
第四五賣盡杜絕田契字
立賣盡杜絕田契字人大竹裏頂橫街城內李再添,有承祖父明買過崗山仔莊莫迎生水田一所,年帶納馬料租銀一兩,土名坐落在崗仔莊面前洋,水田五分,東至謝家田,西至陳家田,南至大路,北至大圳墘,東西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願將此田向與崗山仔莊陳新居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出時價六八佛銀一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隨踏付銀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洗貼贖。保此田再添有承祖父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舊租,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添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四月日。
知見人老母許氏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李再添
爲中人楊立觀
代書人自筆
第四六杜絕盡根契字
立杜絕盡根契人大坵田堡馬椆後莊顏國妝等,有自置廍份園一段,坐落土名中車路北園東畔,受種南北■〈木庶〉着十二壟,東至本家園,西至顏家園,南至車路,北至溝,四至明白爲界。年納課谷一斗,又帶廍餉銀一分正。今因乏銀回唐,願將所置之園出賣,託中與本族武孫叔出首承買,三面言義,依着時價契面銀九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園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收稅納課,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及貼贖找洗諸事。保此園系妝自置物業,與房親戚人等無干,亦無重典他人,並無拖欠舊課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妝一力出頭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立盡根絕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佛頭契內銀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其上手契與別業相連,難以分拆,不得並繳,合批明,再照。
嘉慶十四年二月日。
爲中人陳媽瑗
知見人顏國會
立杜絕盡根契人顏國妝
代筆人顏右單
第四七找絕根契字
立找絕根契人蕭天生,有承曾祖父明買過蔡廷草地一所,坐落頭橋塗樓、北勢學老厝下洋等莊,帶田園、荒埔、壙地、埤堀、水圳、山■〈人上番下〉、糖廍等業。東至白灰墓,西至大路,南至溪底水邊,北至山腳圳溝,四至明白爲界。此草地莊業鬮分四股,生承祖父應得一股,年該帶正供粟一十九石四鬥三升七合,又帶■〈勹外雲內〉丁銀八錢二分四釐九毛三絲,並帶下洋莊廍餉銀一兩四錢,配■〈勹外雲內〉補粟一斗一升三合二勺五抄。緣前年兄沛光憑中立契,經典何元英價銀九百五十七元,將莊業踏付收掌,十餘年無異。茲生窮乏,無力備銀贖回原契,將此應份莊業租粟額數,先盡問至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何元英墾找杜賣莊業等項,時值價銀八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願將應份等處草地莊業,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爲己業,日後子孫不得生端言找言贖等情。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找絕根契一紙,附鬮書佃字司單印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找契內銀八十大元足訖,再照。
嘉慶元年十二月日
在場人堂叔捷元
爲中人陳承業、翁成魁
知見人嬸祖母吳氏
代書人陳宗敬
立杜找絕根契人蕭天生
第四八諭示
會辦給單收費事務委員、前任邵武縣正堂丁;欽加同知銜、署理臺南府臺灣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範,爲出示曉諭事。照得臺邑效忠裏外武定裏楠仔仙溪東西,均系沿海沙埔,及內山沿溪草埔墾成田園,祗能栽種雜糧,收成徵箔,若照新章下下則田園定賦,小民未免苦累;惟既已開墾田園,亦箔有種植,若剔歸舊未入類,從緩升科,似覺亦未允協。茲本縣委員再四商榷,惟有仿照同安沿海田地之式,酌量變通,以磽箔未甚者田,每甲年徵銀四錢四分;尤甚者田,每甲年徵銀三錢三分;園照田各遞減二成,以紓民力,而示體恤。經會稟府憲請示在案。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該處業戶人等一體知悉:爾等須知該處田園雖然瘠箔,現經本縣委員稟請府憲,仿照同安沿海地畝之式,酌量變通,徵完新糧,較之原定新章賦則減輕不少,務各激發天良,趕緊赴局承領丈單,並將應納糧銀備齊納清,領串安業,均毋觀望挨延,致幹差追,切切,特示。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給。
貼楠仔仙溪西曉諭
第三節物權之得失
第一 歸管壙地字
第二 歸管字
第三 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
第四 歸管字
第五 歸管水田屋宇契字
第六 歸就字
第七 歸就字
第八 歸就字
第九 盡根歸就契字
第一○ 歸就盡根水田契字
第一一 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
第一二 歸依字
第一三 墾田約字
第一四 對換園約字
第一五 互易水田約字
第一六 交換店約字
第一七 抽出公園對換約字
第一八 願換遜贖田契字
第一九 杜易盡根契字
第二○ 對換契字
第二一 換園契字
第二二 換盡根契字
第二三 永遠抽出屋宇菜園字
第二四 遜讓山林埔地契字
第二五 永遠杜送地基契字
第二六 喜獻祠地及地租字
第二七 再喜獻地租字
第二八 願充祀典田契字
第二九 付託掌管埔園字
第三○ 送管山田契字
第三一 給山埔地墾字
第三二 給佃批字
第三三 出贌耕字
第三四 贌耕契字
第三五 招耕字
第三六 贌耕字
第三七之一 呈及批
第三七之二 領銀狀
第三七之三 稟呈
第三七之四 呈及批
第三七之五 批
第三八 永佃批字
第三九之一 執照
第三九之二 諭示
第四○ 票飭
第四一 諭示
第四二 札飭
第四三 執照
第四四 諭示
第四五 補給墾批字
第四六 甘願退管字
第四七 收回銀字
第四八 合約字
第四九 贖回字
第五○ 抽回茶園埔地字
第五一 約字
第五二 收盡工本銀字
第五三 託孤字
第五四 當水田契字
第五五 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銀字
第五六 收過頭銀字
第五七 找洗字
第五八 執照
第五九 莊規禁約
第六○ 丈單
第六一 丈單
第六二之一 易知丈單
第六二之二 易知丈單
第六二之三 易知丈單
第六二之四 易知丈單
第六三 合約字
第六四 合約字
第六五 丈單
第六六 丈單
第六七 執照
第六八 執照
第六九 墾諭
第七○ 墾諭
第七一 墾照
第七二 墾照說略
第七三 執照
第七四 執照
第七五 契尾
第七六 契尾後附之規定
第七七 諭示
第七八 札飭
第七九 轉行
第八○ 札飭
第八一 札飭
第八二 札飭
第八三 諭示
第八四 執照
第一歸管壙地字
立歸管壙地字人竹塹社番土目廖安邦暨衆社番等,緣因光緒二年間建造衆番公館,不敷銀元費用,於光緒三年丁丑歲,土目廖安邦、通事錢玉來暨衆番等向得漢人手內,借過銀元,以爲建造公館費用,立有借字炳據。其銀母利概系錢玉來先行津出賠墊足訖;但玉來墊出此銀,無所抵制。邦爰是邀齊衆番相議,願將公館前曠地一處,東至車路爲界,西至義民嘗田毗連爲界,南至陳家田毗連爲界,北至公館前水溝壢爲界,又帶有車路面埤塘坵曠地一所,東至洪家田毗連爲界,西至公館前出稅之屋滴水爲界,南至埤壆爲界,北至洪家田毗連爲界,各至界址俱各分明。其壙地當日憑中並衆番等當面議定,願將此曠地歸就於錢玉來,以抵上年賠墊建造公館不敷銀項,俱各歡允。即日同中沿界踏明,即將此曠地交付錢玉來前去掌管,出稅他人,或開闢成田出贌收租,永爲己業,日後衆番不能與玉來爭較此曠地之事;而玉來亦不能與衆番向討公館不敷之銀。此乃銀字兩訖,並無交加上手來歷不明等弊;如有不明等情,系邦及中人、場見人等一力抵擋,不管玉來之事。此係二比歡允,各無異言反悔,口筆有憑,立歸管壙地字一紙,付爲永照。
即日批明:建造公館,系正身三間;其落廒橫屋四間,系玉來自己建造,批照。
再批明:邦等收過錢玉來佛銀一百八十大元,抵還漢人張陳妹、黃香記二人借項銀一百八十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七年四月日
中人屯目衛清雲
在場房長廖逢時、潘捷隆
知見屯丁廖仁智
代筆人李其元
立歸管曠地字人土目廖安邦
第二歸管字
同立歸管字人線西堡荷岸莊林信記、林恭記、林儉記,即篤振、衍豬、衍竈等,有共承祖父鬮分應得明買過黃送叔侄等水田連竹圍地一所,址在■〈艹〈束刂〉〉桐腳莊浮梘頭西勢番仔溝墘,其東西四至界址以及帶納課租谷,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其田原丈一甲三分,現爵撫清丈一甲八分一釐六毛二絲,信記應得一半,九分零八毛一絲;恭、儉二記應得一半,九分零八毛一絲正。今因乏銀別費,叔侄相議,願將此田託中引就與宗親林衍溪官出首承管,時價銀二百一十大元,庫平一百四十七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不敢阻擋,永爲己業。自此歸管之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不得言找言贖。保此業系信記三人等共承祖父鬮分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信記等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歸管字一紙,盡根契字一字,並繳上手買契連印契共三紙,丈單三紙,合共八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歸管字內佛銀二百一十大元,庫平一百四十七兩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七年十月日。
爲中人蕭能
知見人林衍厚
林信記篤振
同立歸管字人林恭記即衍豬
林儉記衍竈
代筆人林衍宗
第三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
立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人徐德添,同侄阿順,情因分有二、三、四房鬮分水田山場共一處,坐落土名蛭仔湖水尾,東至龍崗倒水爲界,西至龍岡倒水爲界,南至徐昌德、徐德祿二人田尾伯公面前毗連爲界,北至長房壟底大址田脣直透東西爲界,原帶圳水通流灌蔭,奉憲按甲丈明八分二毫四絲,又帶番租六成三鬥二升正,即日同中面踏分明。今因別創,乏銀應用,願將此水田山場出賣於人,親自託中引就於胞侄阿賢承領,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極價佛銀四百大元正,即日銀字兩交明白,並無準拆短少等情,將此業交於賢掌管,收租納課,永爲己業。保此業委系添、順叔侄鬮分之業,並無包賣重複典當與人;倘有來歷不明,不幹賢之事,系添與侄順一力抵擋。日後子孫人等不得言找,亦不得言贖。一賣千休,永斷葛根,界內寸土不留。此乃情甘意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一紙,又印契一紙,分鬮一紙,共四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添與侄阿順實收到字內山場水田極價佛銀四百大元正,親收足訖,立批。
光緒十六年歲次庚寅十月。
說合人侄鼎傳
依口代筆餘聯樞
立傳
在場人昌德
金賢
同收銀男清賢
昂古
立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人侄阿順
徐德添
第四歸管字
立歸管字人李水交,有承父遺下鬮分應份田園一段,址在隘藔崁腳東畔埒,東至長房慶雲侄田橫岸界,西至阿救兄弟田橫岸界,南至溪界,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明白。經丈瘠則田六分七釐六毛八絲正,逐年配納錢糧共銀五錢五分八釐四毛正。今因乏銀別創,託中引就,願將此田付與第三胞兄春波出首承管,當日三面議定時值七兌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園隨時踏明界址,交與第三胞兄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爲己業。自此一歸終休,異日雖值千金,交及子孫不得找贖滋事。保此田園系交承父鬮分應份物業,與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交出首一力抵擋,不幹承管主之事。此係兩願,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歸管一紙,並帶鬮書二紙,丈單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爲照。
即日交同中見收過歸管字內七兌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歲次乙未正月日。
代筆人族侄重三
爲中人族兄進發
在場知見人妻何氏
歸管字人李水交
第五歸管水田屋宇契字
立歸管水田屋宇契字胞弟阿勝兄弟,鬮分有水田一所,三股應得一股,坐落土名中崙莊。其田原帶大坡兩口坡水,三股應得一股;又帶正屋透南片落廒一厫,菜園、禾埕、風圍、竹木等項,一應在內,每年大租照莊例抽的。今因乏銀別創,託中歸就與胞兄阿旺掌管爲業,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價銀四百大元正。其銀即日經中交與勝弟親收足訖,其田即日踏明界址,交付旺兄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遠爲業。此係兄弟歡悅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歸管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勝弟實收到字內佛銀四百大元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其承買印契並字內合約,悉系胞兄阿生手內收存,立批,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爲中胞弟阿坤
在場胞弟阿進
代筆胞兄阿生
立歸管水田屋宇契字胞弟阿勝
第六歸就字
立歸就字兄徐慶榮、徐慶貴,有先年合向業主黃燕禮給出地基埔園一所,址在桃澗堡西尾莊,其界址:東至坡尾橫過爲界,西至江河門首小圳爲界,南至江家水田小圳爲界,北至車路爲界,四至界址,依原墾內面踏分明。自給墾之後,兄弟合力墾闢成田,每年配納業主大租谷三鬥正;其水系上流下接,俱在墾內載明,嗣後兄弟將界內埔地栽種風圍、樹木、土壆、竹圍以及架造茅瓦房、門窗、戶扇、菜地、禾埕等項,一應在內。今因乏銀別創,不得已,兄弟再行商酌,榮、貴二人份下願將先年合向業主給墾之業,概行歸就於弟慶道份下承頂,即日三面議定,道備出佛銀四十大元,經中交於兄榮、貴二人收入,其界內建置物業概歸道份下管耕納課,永爲己業,不敢異言。一歸千休,寸土不留,後日榮、貴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藉言另生枝節以及找贖等弊。此係兄弟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歸就字一紙,並帶合給地基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榮、貴二人實收到字內佛銀四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光緒七年六月日。
爲中人徐添田
興成
在場房族水生
阿琳
業主知見弟阿讓
代書曾如蘭
立歸就字兄徐慶榮徐慶貴
第七歸就字
立歸就字姜李火,情因有承祖父遺下三房鬮分之業,系與長兄阿兵二人共得一股,四界原載在前二房鬮約註明,火自己應份一半。今因乏銀應用,欲將自己一半出賣與人,請得堂弟阿相爲中,引到堂弟阿信及長兄阿兵出首承歸,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一百三十八大元正,即日同中色現交於李火親收足訖,並無貨債抵塞。火即將與長兄共得一股,火將自己一半盡行歸於後,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承歸堂兄阿信及長兄阿兵二人前來掌管,收租納課。自歸於後,不敢言贖,亦不敢言贈。此歸於後,永斷葛藤,寸土無留,不敢異言等情,立歸就字一紙,並上三房分管鬮分一紙,共兩紙,又並於上年納錢糧串單,俱在阿兵收存。
即日批明:此業水額、圳路、坡塘及錢糧六成大租,亦系載在前鬮約註明,概交承歸人掌管支理,批照。
再批明:火實收過字內佛銀一百三十八大元足訖,批照。
即日批明:火實收過字內佛銀一百三十八大元足訖,批照。
再批明:阿兵、阿信歸就李火照舊坡草魚蝦,概合盡歸阿兵、阿信掌管;唯有上兩口大公坡,李火原舊六股,應得一股,自歸堂兄於後,仍將此一股坡草,信等歸還李火收用;如李火收用不着,仍歸阿信、阿兵收管,批照。
光緒戊戌年月日。
在場知見叔祖添賜、叔阿北、母舅張國榮
爲中代筆弟阿相
知見弟阿南
立歸就字人姜李火
第八歸就字
立歸就盡根水田字人劉玉連,同胞侄俊軒、進興、阿華等,茲因承父遺創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大茅埔慶,東至山腳爲界,西至車路爲界,南至張家田爲界,北至胞伯田爲界。又帶三板橋下三坵,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共載有額租谷十八石正,內除控大租隘谷共三石三鬥,原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情因家內乏銀應用,託中願歸就於胞伯衍芝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芝備出時值水田價銀一百二十五大元正,今同中面交連叔侄母子親收足訖,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亦無典當他人財物;其二處水田即踏交於胞伯衍芝前去過耕掌管,永爲己業。保此係連承父自創之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並無干涉,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賣人一力抵擋,不幹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界內寸土不留,永斷葛藤,日後不敢言增、言贖、找洗等情。此係伯侄二比甘願,信義交關,兩無相迫,今欲有憑,立歸就盡根水田銀字一紙,又付上老約四紙,共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連叔侄等實到字內水田價銀一百二十五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咸豐辛酉十一年正月。
說合中人衍葉、衍達
代筆人叔祖慶有
在場人叔衍敏、叔衍蓬
知見人叔衍茶、叔衍花
在場見叔阿論、叔砌古
胞侄俊軒
同收胞侄進興、胞侄阿華、母黃氏
立歸就盡根水田字人劉玉連
外批明:咸豐十一年六月,立杜賣盡水租字人易應淑,承父遺管有吳二兄分上、下崁四分二釐大水租,因上年承典既盡,今又找洗去銀六大元正,交於淑親收足訖。自找之後,上、下崁大水租一石六鬥,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生端,租免納外,批照。
批筆易應淑
第九盡根歸就契字
同立盡根歸就契字人胞侄燦、章等,緣有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原配埤水灌足,連菜園、磘地、草埕在內,址在抵美簡莊東,東西四至及份數俱載單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概行歸就,爰託中招得胞叔蔡牛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值時價銀二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胞叔牛掌管,收租納課,永爲己業。自此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價值千金,俱系胞叔洪福,燦兄弟及子孫等不敢言找言贖。保此業系燦兄弟承父鬮分應得之業,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燦兄弟出首抵擋,不幹胞叔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盡根歸就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印契連司單二紙,又印契連司單一紙,新升丈單一紙,新給丈單一紙,共六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歸就契字內番銀二百四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王及春
爲中人林維新、李科
知見侄孫慶和
場見母親陳氏
同立盡根歸就字人胞侄蔡燦、蔡榮、蔡章
第一○歸就盡根水田契字
立歸就盡根水田契字人何連正,有應得鬮業水田一段,址在芝蘭一堡內湖莊雷公坡,東至本田寮稻埕邊並張家田界,西至官田界,南至大路界,北至圳溝界,四至界址明白。帶大坡水一分八釐三絲;又帶分納大租谷三石三鬥三升正;並應分得田寮、茅屋、竹圍、稻埕、菜園等項,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應得水田並應分得田寮一概出賣,爰託中人堂弟德英引向歸就與堂侄益輝掌管,時同堂議定依時值盡根價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即日輝備足佛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同中交正親收足訖,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堂侄益輝掌管,收租納課,永爲己業,不敢異言生端,日後正及子孫人等不敢找贖滋事。保此水田並田寮等項系正應得田寮,與別房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質借財物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弊,正一力支理,不幹堂侄之事。此係同堂甘願,並無抑勒,不敢反悔,今欲有憑,立歸就盡根水田契字一紙,並繳鬮分合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正親收過字內盡根田價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字內帶繳鬮分合約字一紙,倘有要用時取出公閱,亦不得推諉,批明,再照。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邱靜山
爲中堂弟德英
知見母親尤氏
在場三胞兄連英
立歸就盡根水田契字人何連正
第一一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
立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人劉嘉輝,先年自己有抽出合約字內水田山埔一所,坐落土名桃澗堡南崁陳屋坑,東至小坑,直透山頂爲界,西至牛路崗,直透路面大坪崁墘黃家毗連爲界,南至大圳爲界,北至崗頂路面大坪崗墘鍾家毗連爲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帶大租谷三鬥正。今因乏銀應用,先問至親人等,俱各不欲,託中引於劉永富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佛銀一百一十大元正,即日銀契經中兩交清白。自賣之後,隨即踏明界址,交與富等耕管,永遠爲業。並無虛折等情,其田委系自己抽出,與他人無干,又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輝等一力抵擋。一賣千休,永不得言贖言增。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歸就杜賣契字一紙,並帶抽合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契內佛銀一百一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道光八年十月日。
在場兄嘉瑚
爲中人黃景春
代筆侄大三
立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人劉嘉輝
第一二歸依字
立歸依字人陳禮官,因昔時與陳願官相依,同買竹圍並便厝等一所,坐落土名大霞佃莊,東至黃家,西至本家,南至車路,北至李家,東西四至界限明白。今禮欲外出別創,乏銀費用,託中邀與陳願官歸倚其銀十七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竹圍內由陳願官重新起蓋,亦隨其所命,禮不敢異言阻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日後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恐口無憑,立歸依字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照。
另注官一字,又改界一字。
乾隆十五年月日。
作中人侄沛然
立歸依字人陳禮
代書知見人弟再
第一三墾田約字
同立墾田約字圳主潘涵源、業主許光盛等。竊謂開疆拓土,宜資溝澮之功;闢地成阡,當藉水源之利。緣源備本僱工,自赤土窟白石溪開築大圳,透出枋山莊引灌田畝,盛見其水源浩大,欲此埔地易水。爰是託中邀同圳主相議,願將明買枋山莊何、張兩家田業山埔全段,踏出半段,東至大侖分水王家毗連界,西至坑舊田界,南至頂上無尾侖透橫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頭橫路界,四址明中踏明,立字分管,隨將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開闢成田,收租納課,永爲己業。圳主亦將圳水分付盛記,永灌田畝,庶幾因水利而共利之,指日成良田萬頃,無使諸山荒而久荒也,終年收香稻千倉。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墾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清賦驗訖
即日同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任從開闢成田,弗敢阻撓,聲明,批照。
一、批明:涵記圳水付盛記灌蔭自己田畝,水尾仍歸圳主收回,不得私漏,聲明,批照。
香稻千倉。
光緒六年九月日。
代筆劉吉人
爲中蔡文和
同立墾田約字圳主潘涵源業主許光盛
第一四對換園約字
同立對換園約字鄭埤忠、鄭同、鄭開陽、鄭仕瑤兄弟侄等,均有承祖父鬮書之園業,其四至各載鬮書內明白。迄今埤欲新插竹園,栽種柑欉,因園遼跳,爰是邀同族親相議,將埤應得買契內踏出半埒之園,在東勢第二埒,換得同、開、瑤兄弟侄等承祖父鬮書內半埒之地,在北勢第三埒;二比園界,俱各踏明,兩相對換歸管。自今而後,一換千休,永無翻異生端滋事。此乃公同議定,俱各悅服,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對換園契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批明:前鬮書內園界,原自北勢算起,第三系是大房同、開、瑤兄弟侄等應得半埒;金俊、和枝、嶺泉、金印等應得半埒,兩房合爲一埒,願與埤忠東勢算起園第二埒一埒對換,各自掌管,日後永無反悔異言,聲明,照。
批明:應得換東畔園半埒,至鄭平園爲界,聲明,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長其新
知見人許氏、金唱
在場人母葉氏、陳氏
同立對換園約字人鄭埤忠、鄭榮同、鄭開陽、鄭仕瑤
第一五互易水田約字
同立互易水田約字人江民昌、謝阿柔等。緣昌上年間有向謝球買出水田二段,計三分三釐零,址在東勢紅水溝堡八寶莊界內。其首田在東畔:東至江慶朝田,西至謝阿番田,南至謝阿柔田,北至大溝。又次段田在西畔;東至謝阿番田,西至謝阿獅田,南至謝阿番田,北至大溝。各自爲界明白。柔前年亦有向房親謝長清買出水田一段,三分九釐零,址在東勢仁水溝堡八寶莊界內,東至鄒老屋田,西至江民昌竹園,南至小溝,北至自園並茅埔,各自爲界明白。但因二比水田各不相連繫,爰是相商,邀請公親到家,三面妥議,各願以水田互相換易,立字爲憑。所以昌隨將買過謝球之田二段,三分三釐零,在柔祖墳邊,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與柔掌管爲業;柔亦將以買過謝長清之田一段,三分九釐零,在昌厝下,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與昌掌管爲業。雖田分廣狹而異肥磽,然以二人互易水田各屬歡心,永無翻異。自此立約以後,各業各掌,不得爭長競短,致傷和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理宜同立互易水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即日同公見人,昌、柔等同立過互易水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是實,再照。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日。
代筆人○○○
在場人○○○
知見人○○○
同立互易水田約字人江民昌、謝阿柔
第一六交換店約字
立交換店約字人永邑祠首事江有章、胡廷弼、謝松超等,昔年間祠內有買過李九本城南街東畔瓦屋店連地全坎一進,戶名系永邑聖母祠,即當時首事江學成、謝根超、胡連慶、徐萬秀等名字,東至林家厝牆園,西至街路,南至林培店地,北至林國翰店,四至界址明白。年配城隍廟仰山書院香燈及各料價銀,備載契字內明白。適因與七邑族正林國翰官住店比鄰,託中聞衆情願將伊明買本城黃合義,即黃世亮、黃天本、黃世部等中街東畔瓦店建地全坎三進,與祀內人等交換,其東西四至座址,並各料銀價,亦載契字內明白。時經祀衆公議,併爲踏明妥貼,俱各喜悅。保此南街之店系永邑祀內明買之業,與他籍外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以及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弊,系祀內之人出首抵擋,不幹換主之事。從此換後,其南街之店連地基永歸林國翰官掌管,任從更改再行建造,祀內之人永無異議。此係二比喜悅甘願,並非抑勒,口恐無憑,特立交換約字一紙,店契連司單一紙,老契二紙,共四紙,付執爲照。
即日當衆明立交換約字一紙是實,再照。
光緒十三年六月丈城字第三十六號。
咸豐十年二月日。
立交換約字人胡廷弼、各首事江有章、謝松超
第一七抽出公園對換約字
立抽出公園對換約字人李光切,侄文仕,李光英,侄文學等,有公園一坵,在北勢寮莊舊廍後,東至車路,西至竹圍腳林、沈二宅,南至舊廍地,北至本宅園,四至明白爲界。茲因廖章廷兄弟等託中懇求此園地起蓋厝屋,即將承買一甲六分內,抽出園一坵,在北勢寮莊,與李宅對換,尚不足抵厝地園額,即貼李宅佛銀二十大元。其園隨即踏界,東至廖家本園,西至林家園、王家園,南至廖家本園、王家田,北至顏家園,四至明白爲界,交與李宅掌管贌佃,耕作收稅。至於配納馬料租,廖章廷兄弟等,以及日後子孫仍按舊契內自行完納清楚,如有完納不清,廖宅等一力抵擋,與李宅無干。此係俱各甘願,日後不得反悔異言,藉端生事。恐口無憑,合立約字一紙,付執爲照。
一、批明:帶厝地一所,東至路,西至王家田,南至路,北至林池,批明,再照。
道光十七年正月日。
爲中人李媽相
侄文仕
立約字人李光切李光英
代筆人侄文學、李文標
第一八願換遜贖田契字
立願換遜贖田契字人溫碧德、溫碧旺兄弟,先年有向聰生饒親叔侄買得東莊二十分頭青埔仔水田一處,帶單分仔埔頭田三坵二處,四至界址,各載明原契,共原價銀三百三十元正。又有金生饒親叔侄先年向德堂伯溫仲賢買得二十分雙分仔水田一處,四至界址及原價銀三百六十元正,均載明原契。茲德兄弟與金生饒親兄弟互念各田俱承祖父置遺鬮內,價值相近,土地相若,二比相邀,請到各原中證見,即日面定,除溫姓賣出之田同日經金生已另立約,遜還溫姓收贖外,其聰生饒賣出與德兄弟之田,系金生兄弟等祖父鬮內之業,德願收還原價銀三百三十元,又收還稅契銀三十元,共三百六十元正,即將契遜回與金生饒親叔侄等還管,其田即任金生饒親等永遠管耕收租,德等兄弟永不異言找贖反悔及日後子孫並房門人等亦不得藉言找贖,滋生事端;如有滋端,系德兄弟一力抵擋。此係二比甘願,互相換遜收贖,價清契明,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願換遜贖田契字一紙,並投稅過原契一紙,及上手鬮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實領到字內收贖原價並稅契費銀共三百六十元正足訖,批照。
嘉慶八年十一月日。
原中人饒俊旺
親族鍾勇麟、陳歷生、鍾坤讓
場見叔伯陳宏山、陳丙妹、陳球昌
代筆兄碧龍
立願換遜贖田契字人溫碧德、溫碧旺
第一九杜易盡根契字
立杜易盡根契字水社莊化番意力,有承先父自己開耕水田一段,址在水社海邊,東至海界,西至黃保田界,南至溝界,北至石天來田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力移居在松柏侖,路途遠涉,願將此田出易,先盡問番親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水社街莊管出首,將貓囒嶺腳水田一段對易,三面議定,莊管願貼力之田粟四石四鬥,折銀四元四角正。其粟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莊管前去掌管耕作,永爲己業。自此一易千休,葛藤永斷,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力自己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易過他人財物。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易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易盡根契字內粟四石四鬥,折銀四大元四角正完足,再照。
批明:又帶水圳在黃保田頭通流,批照。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
代筆人黃朝昌
爲中人化番紅肉裏
知見人化番陳飽、武巷
立杜易盡根契字化番意力、妻■〈黑賁〉仔
一、批明:阿籠代開草埔,經已開成田業,管備出工資銀四大元、淺布五尺、酒一矺,交付與阿籠爲工資,願收,照。
化番阿籠
化番意力
化番■〈火勞〉理
第二○對換契字
立對換契人龍蛟潭堡新店莊李喜、李椪、李篐等,有承祖父遺下埔田一埒,坐落在本莊南勢,土名珊瑚樹尾,年帶黃頭家就田收成一九現抽租,其東西四至,俱各載在上手契內。抽出水頭坵仔一坵,東至柯家田,西至蔡家田,南至李家田,北至圳溝,四至明白爲界。今因父親仙逝,無地可葬,爰託宗親代求本族芽叔鬮分應份園中,抽出穴場一所,以爲仙父窀穸之所,兄弟同堂相議,願將此水頭坵田一坵,與本族芽叔前去對換,掌管耕作,永作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換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取贖找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果系是椪等承父祖遺下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別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椪等自出首抵擋,不幹芽叔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對換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宗親收過對換風水地契一紙,批明,再照。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族長李義合
立對換契人李篐、李喜、李椪
代書人宗族李光成
第二一換園契字
立換園契字人鹽水港堡下田寮莊林劍,有鬮分應份承買康式金、呂大佑等埒尾園一半,年帶頭家就園晚季二八抽租,在本莊西勢,東西南北俱載在鬮書內,契面銀六十大元。其園,兄弟相議,欲自相連,將此園付胞兄楊耕作收成,永爲己業;而楊有將鬮分應得溪湖園一段,前年向麻豆社林勝興號借出母利銀一百五十大元,劍備銀坐還清楚,將溪湖園付胞弟劍耕作,收成納租,永爲己業。將園截長補短,兩相對換,各自相連明白,日後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各自立換園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其大契帶在別房,難以分析,不得繳連,批明,再照。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
知見人母親邱氏
換園契字人林金劍
代書人自筆
公親人蔡元
第二二換盡根契字
立換盡根契字人張來生,自己有茅店一座,透後二間,坐址在恆春縣城內,土名大石埔武役邊,坐東向西,東至河溝爲界,西至街路埕爲界,南至楊明春爲界,北至豐美爲界,四至明白。今因欲銀應用,願將此店對換,先盡問至親兄弟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招出郭榮,三面言議,願收兼帖來佛銀二十大元,秤重十三兩六錢正。其銀即日親收足訖,其店隨交榮掌管居住或收稅,不敢阻執。一換終休,日後子孫不敢生端反悔,亦不敢告討言找取贖。此店的系生自有,與別房人等無干,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及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有此情,生自理,亦不幹榮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換盡根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銀二十大元,每元銀重六錢八分正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五月日。
爲中人陳朱司
知見人張棲
代書人陳捷升
立換盡根契字人張來生
第二三永遠抽出屋宇菜園字
立永遠抽出屋宇、菜園字人謝阿接,緣因自己鬮得田業屋宇一所,坐落土名營盤下後莊仔莊,其業四至界址,載在契約註明。茲因宗族相依,經族言定,抽出古家屋上片屋宇、菜園一處,東至沈家墳外土壆爲界,西至古家毗連爲界,南至古家小溝爲界,北至車路,與周家毗連爲界。此四界內屋宇、菜園等項,永遠抽出,交與謝阿意前來掌管,永爲己業,與他房人等毫無干涉,日後永不敢反悔。口恐無憑,立有抽屋宇、菜園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批明:此業契券約字,系謝阿接收存,要用不得刁難,批照,行。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十月。
在場宗兄阿正
代筆人何翼雲
立永遠抽出屋宇菜地字人謝阿接
第二四遜讓山林埔地契字
立遜讓山林埔地契字人陳清華,情因承墾戶陳長順給出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蛭仔堀莊,東至伯公龍大路爲界,西至山頂天水流內爲界,南至澗頭由上崁眉爲界,北至蟶仔堀窩崁眉透下雙合水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本族陳阿■〈毛石〉爲人可欽,欲將此業饋送與伊,乃邀場見人等踏定界址,喜交陳阿■〈毛石〉前去掌管,永爲己業,任從耕種振作,架造房屋,皆系■〈毛石〉及子孫之鴻福;而■〈毛石〉喜備花紅銀二大元,經場見交清華親收足訖。保此業委系清華自向墾戶給出之業,與別房人等無涉,並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清華一力抵擋,日後華及子孫永遠不敢反悔等情。此乃與不傷惠,受不傷廉者也。口恐無憑,立遜讓山林埔地契字一紙,付執永照,行。
即日批明:華實收到字內花紅銀二大元足訖,批照,行。
再批明:每年應納業主大租銀五角,批照,行。
再批明:光緒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此字內之業,東至圳溝爲界,西至謝家山水流內爲界,南至竹頭由龍崀至張家墳小龍分水,透至大圳爲界,北至吳、曹自己山埔毗連爲界,歸還於吳、曹兩家掌管,立批照,行。
咸豐二年十月日。
代筆陳阿二
場見陳阿庚
立遜讓山林埔地契字人陳清華
第二五永遠杜送地基契字
立永遠杜送地基契字人遊永佃,有承先祖遺下佃鬮分應得水田一處,址在東勢歪莊,東西四至俱載單契明白。茲因李春波官欲起蓋屋宅,憑中相商,佃願就該田劃出地段,東至周家田,西至自田,南至崁下自田,北至自田,明丈實地四分二釐,付與李春波官爲地基之用。當日李春波官亦願備出佛面銀一百六十八大元正,以酬地價。其銀即日同中交佃親收足訖,隨將此劃出地段四分二釐,踏明界址,交付李春波前去掌管,任從起蓋屋宅,並開鑿水井,栽種竹圍、菜園、果子、雜物等件。至原配口糧每分地遞年納谷四鬥,按照地額完納,永遠爲業,日後價值數倍,佃及子孫永不敢翻異執討滋事。保此田系佃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佃一力抵擋,不幹李春波官之事。此係兩相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遠杜送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佃親收過永遠杜送地基契字內佛面銀一百六十八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先祖遊道維承買東勢歪莊陳永成、陳永順兄弟之業,印契字所帶丈單內,有給陳棲東字第六十七號一紙,載地二甲七分五釐一毛二絲。茲佃劃付李春波官地段四分二釐,系此單內東畔之額,祗因此丈單並印契難以分拆,經就單契批明四至地額付管,該單契仍交佃收存,日後如有應用,當取出公閱,不敢刁難。
光緒三年八月日。
代筆人邱如壎
爲中人朱天培
知見堂兄永傳、侄安常
在場嫡侄安家、嫡母簡氏、母親林氏
立永遠杜送地基契字人遊永佃
第二六喜獻祠地及地租字
立喜獻祠地及地租業主郭宗嘏,有憑官給戳開墾成地一所,址在興直堡中港厝莊;自莊頭起,至莊尾止,逐年應得地租銀八兩二錢正。並欲立租館地一所,坐西向東,橫四丈八尺,直三十六丈,東至消溝爲界,南至路爲界,北至□□□□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與本莊董事李三省、莊耆餘光曠議立福德祠,而少其地,願將此欲立租館之地獻爲祠地;又恐有祠無業,香祀不給,更願將此地租獻爲春秋二祭之資。庶神欣其禋祀,民享其土利焉!即日將地及地租踏明界址,交付董事、莊耆人等起蓋祠堂,掌管地租,以垂永久。保此業系宗嘏自己開墾之地,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宗嘏一力擔承,不幹福德祠之事。口恐無憑,合立喜獻地及地租字一紙,送交福德祠立碑爲照。
批明:即日將地租佃戶名簿一併交付,再照。
乾隆二十二年月日。
代書人李伸
喜獻祠地及地租業主郭宗嘏
第二七再喜獻地租字
立再喜獻地租業主郭宗嘏,有憑官給戳開墾成地一所,址在興直堡七坎仔莊;自七坎仔起,至莊尾止,逐年應得地租銀六兩八錢正。茲因前有獻出中港厝莊地租,爲福德祠歷年祭祠之資,尚多不足,願再將此七坎仔莊地租,一併喜獻。即日將此地租地踏明界址,交付福德祠爐主前去執掌,用備蒸嘗。保此業系宗嘏自己開墾之地,與房親人等無干,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宗嘏一力抵擋,不幹福德祠之事。今欲有憑,合立再喜獻地租字一紙,送交福德祠立碑存照。
即日將七坎仔莊地租佃戶名簿,一併交付,再照。
乾隆二十七年月日。
代筆人羅先
立再喜獻地租業主郭宗嘏
第二八願充祀典田契字
立願充祀典田契人賴英、賴宗、賴進兄弟等,有承父遺下水田四段,址在燕霧下堡犁頭厝莊;其一段,東至大圳岸,西至李家田,南至自己田,北至賴家田各爲界。又南連一段,東至大岸,西至蔡家田,南至曹家田,北至自己田各爲界。二段經丈一甲二分七釐零正。又一段,東至賴家田,西至大路,南至蔡家田,北至黃、賴二家田,又帶園二小坵各爲界,經丈一甲三分正。合上三段,共田二甲五分七釐零,配納大租應完業主許。又田一段,東至大路,西至水溝,南至自己田,北至賴家田各爲界,經丈六分正,年配大租應完業主白沙書院。總合四段,計共三甲一分七釐零。此田前被族惡霸佔,宗因懇求興賢書院掌事邱耀榮等諸同人出爲請官追還,是以宗兄弟願將此田盡付書院掌管,出贌收租,每年納課外,分一半粟租充入書院,以爲祀典,宗兄弟向書院掌事收支一半。保此田系宗兄弟應管物業,與內外人等無涉,甘願將此田盡付書院收租,永遠充爲祀典,並無迫勒,日後不得反悔,言及取回之事。今欲有憑,合立願充田契一紙,並上手契繳連付執爲照。
批明:此田租粟每年除納課外,宗唯得向書院掌事領收一半,所批是實,再照。
批明:同治十二年,宗兄弟因乏銀費用,抽出此契內每年應收一半田租,甘願根賣於超然社,批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日給
願充祀田契人賴英、賴宗、賴進
第二九付託掌管埔園字
立付託掌管埔園字人施東,自墾耕埔園一所,坐落新寮莊大坪頂,並帶厝地基以及竹木等項在內,四至界址明白,每年配納大租銀二錢五分三釐正。茲因無男子掌管此業,又兼東前年有將此埔園胎借過陳洋觀佛銀三十大元正,其銀並無可還。竊思後日禋祀將至無傳,不得已,爰是邀請外甥陳光萬等到家相議,懇託代備銀元送還陳洋觀,贖回埔墾字。萬即願代備銀元向陳洋觀贖回埔墾字,東隨即埔園界址踏明,付託與外甥陳光萬前來掌管,永遠爲業,歷年耕種收利,並代施家春秋年節忌辰祭祀,日後施家親疏人等不得爭佔。保此園業系是東自己墾耕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倘有來歷不明,系東一力抵擋,不幹受託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付託埔園字一紙,並付託墾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一、批明:外甥光萬自備出佛銀三十大元,向陳洋觀贖回字據。東自思無男子掌管,邀請房親莊耆當堂相議,隨將埔園字據付託外甥陳光萬永遠爲業,以爲春秋祭祀,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錢士醒、林振龍、錢士信、黃士粘、蘇大章、張士呈
莊耆林有才、許士旺、林世宗、陳士釵
立付託掌管埔園字人施東
第三○送管山田契字
立送管山田契字蔡文標,緣標親自置買林柑福興寮山田及倒寮湖草山,承管多年,其坵數、住址界限俱已載明承買契內,並登記業主租額。因戴逆亂時,印契遭失,致被別姓踞霸,屢控莫何!承業師顏助官致力代爲購尋,贖回原失契印,並較控追還田山,正標欲報無地。況承代出贖契及承差狀費各項銀元亦未清還,是以父子商議,即將此田山契字送與顏助官執掌管業。至此田山系標親置,經官訊驗,並無交加不明及帶缺大租情弊。但既經標父子甘願送管,非託空言,合立送管田山契字一紙,並繳送原買印契司單一紙、上手字佃批二紙,付執永爲照。
即日送過立字禮銀六大元,並先代出贖契及承差狀費銀六十六大元,共七十二大元,合批明,炳照。
同治九年十月日。
知見男蔡亮
立送管田山契字蔡文標
代筆顏定山
第三一給山埔地墾字
立給山埔地墾字錫口社番如來,承祖遺下有山埔地一所,址在樟樹灣番婆坑莊,東至赤土崎嶺頭分水直透南畔大路下小坑爲界,西至坑底石門圳頭爲界,南至侖中張家山分水爲界,北至侖中李家山分水爲界,其東西四至界址明白。年納山租銀四錢,口糧租谷四鬥正。今因缺公頃乏銀費用,願將此山埔地欲行出賣與人,先問房親社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漢人陳連招身上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十二大元正。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山埔地踏明四至界址,隨時與陳連招前去耕種,開築成田,收租納課,永爲己業。保此山埔地系是如來承祖遺下,與別社番親無干,亦無典掛他人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爲礙,如來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山埔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如來親收過字內銀一十二大元完足,再照。批明內改「圳」一字,添注「是」一字,聲明,照。
乾隆四十七年正月日。
依口代筆人吳清海
在場甲頭力稷、力九喃
知見番阿陵
立給山埔墾字番如來
第三二給佃批字
立給佃批字業戶陳公興,有承買鳳邑金京潭林仔邊莊劉復建課園一所,年帶林逢泰正供二十五石六鬥八升,又帶陳成蔡、陳榮斌戶下餉廍二張,銀十一兩二錢。緣該莊於乾隆年間被水衝崩,各佃流亡離散,續於嘉慶四、五等年漸次浮復,劉復建招佃開墾,共得園地六十三甲,計與餉廍總不敷額,積欠供餉無力征完,託中引賣與興,並代墊舊課。正冀再行補墾缺額,以輸公賦,詎料十一年,佃戶黃聖音與黃協爭佔,園底致豁,佃戶廖義窺伺謀出蔡日升並六十四份等射影占霸,經興呈控列憲。於十八年,奉本府憲汪提訊堂斷,將廖義所佔興四十三甲發還,十八份歸興管業;興仰體憲意,委曲從斷,以完久案。又本莊南邊一帶,被李媽葵佃戶混佔耕收,今亦分界淡薄撥還。除將北邊廖義所還之園一十八份給與黃王成,即黃聖準耕種抽租;南邊李媽葵撥還之園,仍補給被佔園一甲二分,又給三甲三分,尚存佔燼伯園五分,共五甲,付黃聖音耕作,其餘邀集佃衆,共同丈量,分別新舊,各佃議定上、中、下三等:上等每甲貼園底銀六元,中等每甲貼園底銀四元,下等每甲貼園底銀三元。現給付黃協上等園一甲五分,貼銀九元,交興抵費,應照丈量甲數,四至填明批字,給付執管;其園栽種雜糧,均聽業戶十分抽二;若種芒蔗,應歸本廍研硤,不得私人別廍。每蔗汁二十四桶爲一日水,聽業戶抽淨糖二百五十斤。自此以後,各管各業,踊躍從公,不得覬覦並佔,擾害租課,致幹稟究,合給批,付執爲照,行。
計開佃黃協開墾溪園甲數界址:上等園一甲五分,東至小溪墘,西及黃杯園,南至林日園,北至十九份園。
嘉慶十九年月日立給佃批字陳公興。
第三三出贌耕字
立出贌耕字人族侄款,承父鬮分應份有水田一甲五分,坐址在龍目井莊洋,土名犁頭尖,東至大路界,西至犁頭尖界,南至自耕田界,北至溝界,四至界址明白。帶泉水、圳水灌溉通流,年配納王業主大租粟十二石滿正,又小租谷六十三石(九三鬥)正,並車工水銀。今因欲銀使用,願將此田出贌,並逐年小租在內,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問到屬叔飄出首承受贌耕,三面議定照時值價銀二百七十大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付贌耕人前去自作,收租納課。此田系款自己份下產業,與叔侄兄弟人等無干,亦無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出贌人自當理明,不幹承贌銀主之事。其田限五年:甲午年春起,至戊申冬止。到限之日,備足銀元同中送還贖回出贌字,兩無生端反悔;若是無銀清還,照舊耕作,亦不得言長語短。此乃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出贌耕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贌耕字內銀二百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堂叔挾扶
代筆人堂叔檻
在場知見人胞叔熅
立出贌耕字人族侄款
第三四贌耕契字
立贌耕契字大甲西社番巧傳宗,有承父兄巧麗水遺下水田一所,址在北汕莊東勢,東至頭番田,西至巧連枝田,南至溪,北至車路,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安溪陂水通流灌溉充足,歷年配納番主大租粟五斗正。今因乏銀別用,先問房親不欲承受,託中引就向與陳丁財出首承耕,三面言定時值贌耕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管掌耕作,收租抵利,不得刁難。其田自光緒七年春起,至光緒十四年冬止,限滿之日,聽業主備齊贌耕字內佛銀完足,贖回原字;如若無艱,依然丁財管掌耕作,不得異言生端。保此田系是傳宗明承麗水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並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傳宗一力抵擋,不幹丁財之事。此乃番漢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贌耕字,並繳上手贌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贌耕字內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廸徐
爲中人黃長官
場見人曾來官
立贌耕字大甲西社番巧傳宗,承麗水四老
第三五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有承祖父遣下鬮分應份,址在後莊仔莊,水田二甲五分,配大甲坡水份通流灌溉,又帶田中央竹圍內茅厝一座十一間。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憑中招得族叔大夏前來耕作,面踏付交,收過佃人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議全年除納業主大租水谷以外,實納田主小租粟一百六十石道鬥正,分作早、晚兩季完納,不得溼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就磧地銀扣抵起耕,另招別佃。其田限耕自癸酉年春起,至戊寅年冬止,共六全年爲滿;限滿之日,備齊磧地銀送還佃人,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仁義交關,各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憑中收過招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正足訖,照。
批明:八月中先過定銀一十六元,至犁秧地交還磧地銀六十六元,其餘候晚季收成後,納租之日交清,批照。
同治十一年歲次壬申十二月日。
代筆人親叔大川
爲中族叔大嬰
在場堂伯大烈
知見母親張氏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
第三六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陳貓戇,今因乏田耕作,爰是託中向與梧棲街楊同記贌過大肚堡九張犁莊水田半張,厝一坐,並門窗戶扇及竹圍、果子、樹叢、花木等件齊備。當日同中向田主交訖,並約定每年應納小租粟一百二十石,又應納大租粟一十九石九鬥四升六合。其大租每年早季完納;而小租分作兩季完納;早季應納八十四石,晚季應納三十六石;及其車工水銀,戇俱各支理明白。其歷年應完租谷,絲粒不敢拖欠;倘有侵欠大小租谷以及混用冇粟,不拘年限,聽田主起耕別贌他人,不敢求耕。其田厝自光緒十年春起居耕,至光緒十九年冬止,計十年。限滿之日,如欲再耕,必須再換贌耕字,方有定約。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九年九月日。
代筆人何釗中
爲中人紀戇久
認耕人陳媽見、陳新炎
立佃批字人陳貓戇
第三七之一呈及批
具稟孀婦陳許氏,年四十一歲,同侄陳木柳爲請領地價,候給無期,懇恩迅發,以恤孤寡事。竊氏同侄木柳共承先人遺管水田一段,攤作二份均分,緣去年十一月間,蒙築軍裝局,氏迭稟懇給,經蒙淡憲飭書丈量清楚,統計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該書繪圖稟覆,氏即同侄再叩稟明,以便迅給地價。復蒙淡憲批:應詳請各憲批示遵辦。豈料遲延至此,慘不勝言!無如氏夫早故,命蹇孀寡,侄父早亡,幼孤何託!茲際局屋完竣已久,餘地荒蕪,租稅無歸,其耕佃迭次理較,催迫磧地銀甚急。伏思仁明在上,但凡城內官蓋基址,至富者尚有給發地價,而況氏之貧寒孤寡,全賴此租度日;似此租無債迫,慘難言狀。然大人惠澤黎庶,救氏一在線命,恤氏六尺之孤,總不忍寡婦孤孩餓死於溝壑之中,惟有邀恩迅給,俾寡者能以節育其幼子,孤者亦能贍養其家慈。勢亟瀝情,哀哀上乞藩憲大人一筆陽春,恩准迅發,俯憐孤寡,幽冥均感,公侯萬代,切叩。
頭品頂戴署理福建臺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據稟用過地基,丈尺是否相符?仰臺北府查明,報由善後局撥款給領可也。稟發,仍繳。
光緒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具稟孀婦陳許氏,六月二十七日批。
第三七之二領銀狀
具領銀狀大加蚋堡城內孀婦陳許氏,同侄陳木柳。今當府憲大人臺前,領得軍裝局地價銀,經蒙飭書覆丈,前後相符,統計積方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每丈積方應給銀六角,統計地基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應領銀計共八百二十二元一角五瓣正。合具領銀狀是實。
準領附卷。
光緒十六年七月初五日。具領銀狀孀婦陳許氏手摹。
木柳
第三七之三稟呈
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臺北府知府,爲申繳事。案奉憲臺批:據孀婦陳許氏等稟請給領小南門內軍械所地基價銀一案,奉批:據稟用過地基,丈尺是否相符?仰臺北府查明,報由善後局撥款給領可也。稟發,仍繳,等因。奉此,遵查此案先據陳許氏赴府具稟,並奉善後局憲札府查覆,即經卑府具覆,並由局提銀髮府轉給該氏承領在案。茲奉前因,合將奉發原稟,具文申繳憲臺察覈。爲此備由,申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繳奉發陳許氏原稟一紙。
一、申臺藩憲沈。
光緒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承工總
府正堂雷行。
第三七之四呈及批
具稟孀婦陳許氏、侄木柳,爲田奉建局,大租未減,稟呈印契,懇批控印發給還管業事。竊氏等所掌田業,於去年冬遵奉爵撫憲擇建軍械局完竣,經氏稟蒙李縣主勘量用地,計積丈方一千三百七十丈,繪圖詳報,暨蒙憲恩委勘相符,照每丈價銀六角,給洋八百二十二元在案。然契載田額二甲四分八釐,歷年完納業戶洪長益大租谷九石九鬥二升正,茲軍械局用地核甲得田一甲四分零二毫八絲八忽,照契每甲四石,應請自光緒十六年春爲始,每年控減大租谷五石六鬥一升一合五勺二抄,餘存田地一甲零七釐七毫一絲二忽,年仍帶納業戶大租谷四石三鬥零八合四勺八抄。收大租,關國課,城內多系洪長益名下管收,顆粒向難短擱;如缺,則每季加二俥利。氏因子侄尚幼,孀守女流,不諳事理,尚未請恩批契控減,現在業戶催不減收,惟稱非照武廟地周平縣署地程泉契,奉憲批印給數目,不得擅便等語。理合披情,謹將印契呈送,伏乞府憲大人發政施仁,恤孤憐寡,恩准控租批契印給發還管業,蟻民戴德,切叩。
計稟呈:城內田未丈量,何來司單?印契一紙,司單賃借債項,銀主揭留。
府正堂雷批:已就契批明,蓋印發還矣!
光緒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具稟孀婦陳許氏
第三七之五批
臺北府正堂雷批:據業主陳許氏、陳木柳起劃出地積方一千三百七十丈,賣歸官起建軍械所,領過價銀八百二十二元一角五瓣,按丈計算,應除田一甲四分零二毛八絲八忽,年應控減大租谷五石六鬥一升一合五勺。照契載甲數計算,尚餘田一甲零七釐七毛一絲二忽,仍歸該氏等管業,年應帶納大租谷四石三鬥零八合五勺。就契批明,付執,此據。
一、批契
光緒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承工總
府正堂雷行。
第三八永佃批字
立給永佃批大圭籠社老番己力武荖,有自己承祖遺下林埔一所,坐落土名蠔殼港口,東至大港,西至山頂分水爲界,南至敦何成園,北至大坑,四至明白爲界。今因自己無力墾,爰是告明通土,情願出給永佃。茲有賴卦、張爵觀等前來,承給永佃墾耕,當日三面言議,出時值埔底銀五十大元正。銀即日同通土交收足訖,其林埔依照四至踏明界址,隨付卦、爵觀等前去自備工本墾耕掌管,永爲己業,不敢阻擋。如界內倘能開築些少成田,及園中所有栽種雜物,遞年俱至冬成,勿論豐歉,聽本社通土一九五抽的大租,仍帶納口糧租粟一石二斗,冬成交納,俱不得刁難攤缺升合。此業一給千休,力日後以及子孫不敢言及找洗貼贖,異言滋事。保此埔地委系力自己承祖物業,與叔兄弟侄及番親人等無涉,並無重張出給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力自出首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給永佃批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通土收過永佃批內埔底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此契內之山埔田業,割出一段,已於庚寅年經本分府買爲建造衙署地基,其四至:東至衙署牆壁水溝爲界,西至劉家田溝爲界,南至海水,北至山腳,四至分明。除建署應用餘地外,所有山場餘地,概歸原業主掌管,錢糧酌減,按年仍完銀四錢,此批。十一月。
乾隆五十五年十月日。
代筆人總社記蔡記標
在見通土
爲中人夥長許希元
立給永佃批老番己力武老
清賦驗訖知見男武荖屢毛氏
原契字己力武荖手摹
批明:此契內東至基隆支廳水溝,西至山口佑三郎所有地,南至大路,北至鐵路下基隆支廳北里手水溝直線爲界。抽出一千坪五合,光緒二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賣過高瀨富三矣。
第三九之一執照
執照
欽加同知銜、特授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範,爲給照事。照得郡西門外水仙宮邊蔡九旭辛在等,膽敢肆無忌憚,開場聚賭,以致釀成人命,業經詣驗通報,並將該賭屋標封,計一十二間,即經出示招變,並詳明鎮道府憲將價充作造橋以及開銷冬防經費在案。茲據該記以願買所封各賭屋,並備銀一千元稟繳,懇請給照承管等情前來,除批示並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照。爲此,照給該記即便遵照後開間數、住址、方向四至各賭屋,迅速承管。此係當官明買物業,並無後患,各屋主契券概作廢紙;倘或有人出頭爭執,許即指名稟究,須至給照者。
計開:
一、蔡永順賭屋一座,厝主蔡戇美、王大雹,座東向西,內前進一廳二房、一竈、下一天井;後進一廳一房、東至牆,西至路,南北俱至自己壁。
右照給董藎記收執。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初十日。
縣行。
第三九之二諭示
欽加同知銜、特授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範,爲出示曉諭事。竊照郡城五方雜處,良莠不齊,地闊民稀,荒埔不一,賊匪易幹溷跡、宵小不時竊發,故巡查不容稍松,歷屆冬防,巡緝更須嚴密。本縣差役無多,責司催科,似難再僱巡防,均皆由縣僱勇巡查。上年陳前縣辦理冬防,已蒙前府憲方籌給經費銀六百元舉辦有案,本年冬防雖將僱勇辦理,一切情形隨時回明各憲在案。經費支出無從籌給,正在籌劃間,據董藎記稟稱:所封水仙宮邊蔡九旭等各賭屋計有一十二間,願備價一千元爲冬防以及地方需用經費,乞請給照歸管等情,具稟前來。查大西門外水仙宮邊,前有不法之徒開場聚賭,以致釀成人命,即經籤查差拏,一面提集籤保人等訊明,指出蔡九旭等開場賭屋,逐一標封;一面出示招變在案。茲據稟繳前情,查本年冬防經費既無款可籌,自應將該屋變價開銷;地方之業變價爲地方之用。維冬防僱勇巡查,各段籤首酒席及製造旗幟,並刻刷門戶牌等項爲數無多,僅五百元,尚有五百元現在興修大西門外副營邊大橋,除條石回奉臬道憲準由軍功廠內配造外,所需石灰、生鐵工料等,尚須五百餘元,應將此款爲修造石橋之需,業將所用各款詳明道、鎮、府憲各在案。除稟批示,並給照歸管及比差嚴拏各賭棍懲辦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該處諸邑人等知悉:爾等應知所封各房屋已提籤保,逐一詢明,真正賭屋始行標封招變。今董藎記系屬當官明買物業,以價充作地方應用經費,自示之後,倘有何項人等執契混爭,概作廢紙,不得爲憑;如敢故違,許董藎記指稟,以憑拏辦,決不姑寬,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給貼曉諭。
第四○票飭
特授臺北府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李,爲飭令備繳事。照得阿公店莊回,先因吞缺叛產租銀,經鳳屬抄封委員鄭移縣,請將該民住屋標封變抵,並稟奉前府憲札同前因,業經飭差將該民住屋標封出示召變在案。旋準鄭委員函稱:該住屋已商妥府城業戶林協記,願出銀二百二十元五角八瓣八尖,承受代繳缺款,懇請給照起封等由,即經飭差召匠勘估,一面傳諭該民如能措繳清款准予起封管業;倘一時力不能繳,即將原屋變抵。嗣據該差以莊回實在家貧無力,現有該街林近願備洋銀四百元承買此屋,據莊回聲稱,已託人往向鄭委員求準照數繳交,經蒙允諾等情稟覆。復經移請查復去後,茲準鄭委員移覆:莊回自缺繳租項之後,躲避不回,始終並無託人求情,移請飭令林近備銀繳納等由。准此,合行票飭。爲此,票仰原差葉勝、倪吉、蕭佛立往該處,協同總保傳諭林近,如願承買此業,迅即措備銀元,具稟赴縣,以憑察覈給照管業,該差毋稍違延,於此,速速,須票。
右仰准此。
光緒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給。
承糧房。
縣行。
第四一諭示
諭飭事。照得現據彰屬潘■〈言鬥〉、潘程等稟稱:緣族親潘投,在彰化邑內觀音亭街開張合利號茶鋪,有侵隆恩銀項五百四十八元,致蒙照縣封店在案。但此店系■〈言鬥〉等族中公店,現蒙憲臺面諭,着■〈言鬥〉等出銀賠補,即將該店給憑付管抵息等因。遵諭,繳銀四百四十元,潘程繳銀一百四十元,合共五百八十元,賠補已清款,所有合利號店屋應歸■〈言鬥〉等掌管抵息,但恐無憑,致生禍端,理合遵諭稟請,伏乞恩迅給發印照,付■〈言鬥〉等執憑,至於案卷並墾照,縣註銷沾感等情。據此,查此案前經彰化縣凌令差拘潘投到案押追,茲據潘投等已將前項銀元交繳清楚,所封合利號店屋應準起封,照舊歸管,合行諭飭。爲此,諭仰該潘■〈言鬥〉、潘程等,即合利號店屋照舊管掌,毋違,特諭。
鎮守福建臺
同治二年九月十六日。
灣總兵官印
第四二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爲轉飭遵照事。本年七月二十一日,準臺北府正堂雷移開:案奉爵撫憲面諭,現在清理田賦,一律開辦丈量,各業戶應帶契據呈驗,覈對界址畝數相符,照給聯單,契仍發還,已經出示在案。查民間積弊,白契管業在所不免,或有年久契據遺失者;或有開墾無契者,若不稍示通融,難期迅速。所有白契準其呈驗,即刻發還,事後再令補稅;其有遺失契據並開墾無契之戶,亦準其先行丈量,再由該戶取具田鄰切結,給予印單,不許書役藉端勒索。飭即由府出示曉諭等因到府。蒙此,除出示分行外,移請轉飭各縣一體遵照,出示曉諭等由,計粘抄示稿一紙。准此,除由府刊刷示諭,另行分發,並分別移行外,合亟轉飭。爲此,札仰該縣先行一體遵照,出示曉諭,毋違,此札。
計照抄告示一紙。
光緒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札。
第四三執照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爲給照管業事。本年六月十八日,據本城民人石復興等呈稱:伊於光緒五年十一月間,備出價銀二百八十元,憑中李建明承買李昌旺田一段,坐落西勢荖蔚莊,經丈四分九釐零。其田東至李天泰田,西至水溝,南至朱春合田,北至土圍水溝各爲界。寫立杜賣一紙,並帶丈單暨上手契共五紙,契經投稅,年納中則租賦;因前年間忽遭回祿之災,居室單契焚燬無存,叩乞給照,以憑管業等情。據此,當經飭查去後,茲據該對保糧差簡正查明稟覆,以各項覈對相符,並取各切結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付管,爲此照給小租戶石復興即便遵照後開四至界址分數段落管業,不許越界侵佔他人地段,致滋事端,毋違,須照。
計開:
一、照給小租戶石復興掌管西勢荖蔚莊田一段四分九釐零,東至李天泰田,西至水溝,南至朱春合田,北至土圍水溝各爲界。
右照給小租戶石復興准此。
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換給司單一紙。
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給。
縣行。
對訖。光緒十三年十月丈,吧字第二七號。
第四四諭示
候補府正堂、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袁,爲稟請蓋印,俾便還管事。據林安然稟稱:陳媽球借欠然銀一百五十元,將承買胡延求田業印稅契券付然執憑,因賊反亂,印契被搶失落,今陳媽球再向賣主胡延求補寫賣契,交然代請蓋印等情。據此,查陳媽球前契是否投稅現在無案可稽;但陳媽球既向胡延求補立賣契,足爲管業憑據,準其存案,毋庸蓋印,合飭領回。爲此,諭仰林安然知悉,而便備具領狀繳案,將陳媽球所交之契,仍行領回還陳媽球管業可也,特諭。
右諭准此。
乾隆五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給。
府正堂。
第四五補給墾批字
立補給墾批字人裏族莊業主林成祖,自開闢以來,有建立觀音佛祖,給去廟宇,並及田園與渡舟頭一小處,坐落土名石壁潭,東至石壁爲界,西至冢埔橫路透港爲界,南至大港爲界,北至林家厝後爲界,四至明白,迄今歷管無異。茲因墾字及廟宇與渡舟頭,自咸豐三年間被分數失落毀壞,當日安茂等再向業主給出墾批。祖唸佛祖之業,願將此四至界內,聽其耕作,歷年園稅與田租遂付觀音佛祖收入,永爲香燈之資,日後不敢異言滋事。口恐無憑,立補墾批字一紙,送執爲照。
光緒三年八月日。立補給墾批字人林成祖自筆
第四六甘願退管字
立甘願退管字人鄭光惜,父親在日,有對簡宗典過旱園一所,址在南投番社後南勢侖,界址俱載明白。自典以後,歷管無異。茲因父親身故,母親不能守,以致鬮書、典契、借字共三紙俱各失落,無可爲憑,雖欲掌耕,究難見衆。爰託公親張琚琅出首理處,踏出典契底銀五十五大元,付鄭光惜收回。其銀即日同公親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送還簡宗掌管,永遠爲業。自此一退千休,日後如或搜出鬮書、典契,不堪行用,妄爲生端滋事。此係理處甘願,自無反悔,恐口無憑,立退管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公親收過退管字佛銀五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日。
公親人張琚琅
代筆人鄭應昆
在場人媽鄭張氏、母鄭王氏
立退管園字人鄭光惜
第四七收回銀字
立收回銀字人吳澄秋,緣金德叔祖有借過吳填明銀項,原帶墾照,今憑公親當場理處,吳填明各房下願收佛面銀一百二十大元,除潘水贖回墾照外,其填明各房應攤收銀元,俱交公親吳澄秋親收,以給各房支領清楚。但當日所立借銀字,年深日久,未知交落吳填明下何房收存,一時未能檢出,今因銀項、墾照經已交還金德清白,惟恐日後吳填明房內之人藉端執出借字,滋生事端;如有此情,惟吳澄秋一力擔當,不幹金德之事。口恐無憑,理合當場立收回銀字一紙,付金德收執爲照。
即日收回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二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再批明:該此段田園字據,嗣因借字遺失,故內帶字紙難以稽查,今者同場明除贖潘家吳熟戶名照單一紙而已。倘日後吳安八房等再有取出此業,界內不論有吳熟、吳藍等戶名丈單,抑或照單,該公親自當追出,仍交還吳金德收回;如有等弊,該吳安等自應支理,不幹吳金德之事。再爲批明,此照。
光緒十一年八月日。
代書人吳紹唐、母□□、番□□、榮盛、壬伴
第四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蘇青山、張德源等,山有承祖父鬮分約字內份下分管物業水田山場埔地一所,貫在石碇堡碇內莊,土名粗坑口柚仔腳。水田山場地並帶圳水流通灌溉,其四至界址,登載鬮分約字內明白。因前年缺銀費用,將柚仔腳水田賣與張德源觀出首承買,茲付蘇清山自己抽起陂仔湖山場一埯以及陂仔湖內雜物等項,東至自己厝後侖脊分水爲界,西至周茂利山侖脊,直透侖頭盡水侖脊水流內爲界,南至侖頭水流內爲界,北至稻埕尾透圳爲界,其四至界址內付青山抽起陂湖一埯爲業。因鬮分大約簿及約字一盡繳帶買主張德源觀收存,恐其日後若要用之時,借山公看明白,依舊送還買主收存爲照。
一、批明:北畔侖尾付青山抽起風水一穴,剪做方圓,照。
再批明:粗坑口小坑內侖脊蔭堆一穴,坐南向北,付山做方圓,再照。
再批明:蘇青山收約義字號,存照。
光緒四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許炳河
爲中人顏鬥猛
同立合約字人蘇青山、張德源
第四九贖回字
立出贖回字人小竹下里港仔嘴莊吳清滔,有因前蔣七房德三、裕觀、文難、臣龜、嬌觀、逃難、粣觀掛欠六八銀二百八十元,交來蔣八房公園契一宗,土名坐在下林仔邊莊尾,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印契內明白爲界。今因清滔乏銀費用,願將此契先問叔侄弟兄無力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韭菜園莊蔣慶振號出首贖回,三面言議值價銀二百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訖,而契隨付與銀主贖回掌管,不得刁難,日後子孫亦不得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贖回字一紙,並繳連蔣八房公契一紙,丈單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贖回銀二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黃萬得
立出贖回字人吳清滔
代書人黃省耕
第五○抽回茶園埔地字
立抽回茶園埔地字人周義玉,於本年冬承買鄒增生田業一段,四界載明買契炳據,其鬮書即日交義玉收執掌管。但鬮書內鄒增生向有菜園埔地一段,系在墾契內,東界車路面,至二湖林家埔毗連立石,直透上山眉爲界,西至車路,直透與張家毗連爲界,南至山眉石界橫過爲界,北至春福茶園毗連爲界,四至分明。委因鬮書繳交義玉收執,而鄒增生並無留存字據,即日當場公議,將東界車路面之茶園埔地抽回,系歸鄒增生自行耕種,永遠掌管。該此茶園埔業,原系鄒增生承父應得鬮業,與他人無干涉。此乃二比仁義相交,口恐無憑,立抽回茶園埔地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其鬮書一紙系義玉收執,日後要用,即當取出公照,不得隱匿,批照。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步鰲
知見人鄒春福
在場人周義五
立抽回茶園埔地字人周義玉
第五一約字
同立約字人陳允觀、陳宇觀,於乾隆六十年十二月間,有同買栗子侖莊楊突老園共四坵,厝地一所,年載頭家荳租四石,其銀一百二十一大元。今厝地一所繫允觀鬮分得,至園四坵亦各均分拈鬮爲定,開列於後。所有楊突老前立之契券,現有議約歸允觀收執,其所分之業宜安分管耕納租,不得爭長短,致失和氣;而收契之人亦不得以契既付所收,而起貪圖之心,致生禍端。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其荳租四石,允觀納二石,宇觀納二石,不得推諉,理合批明。
一、光緒二十八年五月同公面議,印契轉交字派下順收執,再明照。
嘉慶元年十月日。
知見人族親陳邦畿
同立約字人陳允觀、陳宇觀
允觀分得東勢園,東至圳溝,西南至宇觀園,北至車路。又分得西勢園,東至宇觀園,西南至埔,北至山。又分得山仔前園,東至本莊厝,西至採觀厝後,南至洋,北至自己園。又分得山仔前厝地一所。
宇觀分得西勢園,東至允觀園,西至轉伯園,南至山。又分得東勢園,東至本莊厝;西至莊家園,南至車路,北至山。
一、批明:同治七年,因前年大契內有抽出陳針之園,出典本莊林通,今再轉典與楊塗、陳盾,合應批明存照。
第五二收盡工本銀字
同立收盡工本銀字人張乃出、乃鎖、乃毝兄弟等,緣出等有承祖父遺下埔地一所,後用工本開築水田,迨光緒三年間忽遭事故,將此水田歸管成段,在內貫在霧裏薛內湖過港,土名待老坑,段數不計。其水田一段,東至建成田界,西至坑界,南至大坑界,北至聰明田各爲界。又過炕田一段,東至建成田界,西至陳忠恕田界,南至建番田各爲界,北至坑界。又配得萬春墓後秧跡田一所,四至明踏。合共三段,東西四至沿踏明白,並配坑水源及圳路、牛路,通行流灌充足,遞年配納尫公租粟五斗,歷管多年,各無異議。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承祖父及歸管鎮、毝水田一盡賣管於人,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族叔建論出首歸就,時同中見約收盡根工本佛面銀一百七十五大元正。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將此水田三段亦同中踏明東西四至,一盡悉付銀主起耕別佃,收租納課,管掌爲業,不敢阻擋。保此三段水田明系出等及歸就兄弟之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不明;如有不明,出及兄弟等出首協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其田約限十年:自庚辰年冬起,至辛卯年止,有銀取贖聽便;如無取贖,日後子孫不敢極思異言找貼,生端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收盡工本銀字一紙,並繳上手尫公佃批字一紙,計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工本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七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上手歸管契據應當並繳,礙有載帶木柵田業,倘日後若有要用,聽其取出,不得刁難,再照。
再批明:限十年:自庚辰年起,至辛卯年止。若要取贖之日,約八月中先送定銀爲憑,至冬節前備齊字內銀,取贖文字,不難付足,完照。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族侄相林
場見人族侄乃涼福興
爲中人族侄乃扁鄭士水
知見人母陳氏
同立收盡根工本銀字人族侄乃鎖、乃出、乃毝
第五三託孤字
立託孤字人岳母陳範氏,有承先夫自置水田一所,在下油車莊,四至界址載在印契內分明。今因先夫於前年間經已棄世,停柩在堂,未有男子,至於光緒十八年間,女子名差、女婿李清秋官,代爲承買陳庵火之子,年登十二歲。自承買以後,女婿即請師擇地,然後代辦岳父安葬明白。及至本年,氏近於七月間稍有染病,與母親相議,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富自來以後,不遵教訓,目無尊長,恐日後不能守己安分。即請親戚面議,即將下油車莊契券交付與女子、女婿收存掌管,氏與母親在堂自己收用;百年以後,將此田每年抽出小租谷二十石,與女子差作爲費用;其餘尚剩三十石,亦交與女子婿掌管。每年控納錢糧大租以外,存作年節祭祀之費,照顧祖宗煙祀以及修理墳墓。此業系是先夫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氏若得平安,上天庇佑;恐其不幸,全望女婿代爲設法家中之事。日後富不得向他取出契券,私行典借;倘有要用之日,自當取出公看。現在母親年紀七十餘歲,無力教訓,富如敢侮慢尊長,聽其女婿教督,應當遵命,日後子孫不得異言藉端滋事。此皆氏同母親喜悅,口恐無憑,同立託孤字一紙,付與女子婿收存爲據。
光緒十九年七月日。
代筆人張贊源
在場母勇範水
知見男陳金富
在場岳母陳戴氏
立託孤字岳母陳範氏
第五四當水田契字
立當水田契人武西堡曾厝侖莊許月,有承祖父、母應鬮書內抽出其中水田一處,東至鎮平圳,西至小溝,南至葉家田,北至葉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奉丈一分五釐,年納業戶大租谷一石五斗,道車工照配。今因乏銀湊用,願將此田出當,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受,外託中引至本莊張春祈祖公嚐出首承當,即日憑中三面言約,時值出得當銀價三十大元正。限當四年爲滿:癸卯年春起,至丙午年終,田主備足價銀取贖原契,其銀主不敢刁難;至期無銀取贖,銀主再將此田掌管,其田主不敢異言。保此田業明系月兄弟鬮書應分之自業,與他人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亦無少缺業戶大租,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月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有當契一紙、上手鬮書一紙,共二紙,完單繳連,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交收過當契佛銀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批明:中金銀一元,取贖之日備還。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日。
親筆人許月
爲中人兄許見明
在場見人母親謝氏
立當水田契人許月
第五五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銀字
立許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銀字人頂店莊巧勝材,有自置買王鵠水田一所,址在中莊,經土地調查,丈明七九番田二甲二分二釐二毫五絲;又八十番田一甲七分八釐九毫,其四至界址水份,俱各登載上手買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水田許賣盡根,先盡問房親至戚人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與大甲街梁比美觀出首承受定買,當場議定此水田時值杜賣盡根價銀二千五百五十大元正。今梁比美觀先備出定頭銀五十大元,即日同中材親收足訖,其餘尚剩田價銀二千五百元,訂限本年舊曆十月十五日。材自當再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並繳謄本暨全宗契券及起耕,交付買主樑比美觀;而梁比美觀應將田價銀照數湊付材足訖,兩不得刁難,度外逾期。至於有收前佃贌耕磧地銀,材自己理還,不幹買主之事;若有上手不明等事,材自理明,以待至期交賣。此係仁義交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翻異,恐口無憑,理合立許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字一紙,付執爲據,此照。即日同中材親收過字內定頭銀五十大元正足訖,又照。
光緒三十年甲辰歲舊曆九月日。
代書人何某
爲中人何某
立許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銀字人巧勝材
第五六收過頭銀字
同立收過頭銀字人廖萬慶、張石蓮、陳士頭等,有各置山場埔地物業,連成一所,貫在石碇堡,土名八份寮莊。前因業界份歷久糊混,茲請公親到地調處,訂作六份均分:廖家應得三份,張家應得二份,陳家應得一份,俱各歡然聽從。爰是公同抽出山埔地一所,東至立石,西至溪墘,南至立石,北至立石。此段物業喜送廖文水、廖清林、張安等,以爲公親禮之業。其餘山場埔地物業,東至大侖分水爲界,西至公親業毗連立石及小坑大溪各爲界,南頂至嶺分水透下坑墘與陳派業毗連爲界,北至小坑透大湖與陳省業毗連爲界,四至載明,帶食大小坑水,圳路引接,通流灌溉,並帶棕、茶、竹、木、果子雜物等項一應在內。今因乏銀別用,和同妥議,願將此四至內山場埔地雜物等項,公同共賣,即託中引就與廖泰山、陳士看、陳神佑等同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言議估值價銀一百六十大元正。即日當場萬慶、石蓮、陳頭等同收過定頭銀一十二大元正,約至丙戌年八月終,買主再備業價銀一百四十八大元正,到時銀契兩清,俱各聽便,不得生端滋事。此係各各甘願,永無反覆,口恐無憑,今欲有據,同立收過定頭銀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當場萬慶、石蓮、陳頭等同收過定頭字內佛面銀一十二大元正完足,訖,再照。
一、批明:賣立如有現在安葬風水,到時任從抽起,聲明並照。
再批明:張家靈堆一穴,廖家靈堆一穴,批明,再照。
光緒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廖清林
爲中人廖文水
在場知見人陳喜、廖珍、張安
同立收過定頭銀字人張石蓮、廖萬慶、陳士頭
第五七找洗字
立找洗字人吳光寶,緣去年十一月冬間,有承祖父遺下沙園一段,址在武營埔,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丈單買契字內詳明。憑中引向遊番出首承買,經已立杜賣盡根園契字,報據當日時值園價銀,三面議定,隨時備足,銀字兩相交收足訖。自此園一賣千休,並無留存價銀找贖之理;祗因宜蘭俗:一賣議出,一找之事,是日同中明議,遊番甘願備出找洗銀五元,以循俗例。即日同中將此找洗銀項五元,吳光寶親收足訖,立出找洗字一紙,付交遊番存照,以後子子孫孫永不敢言找贖之事。此乃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找洗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寶同中親收找洗字內洋銀五元足訖,再照。
光緒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吳碧山
爲中保人際賜成
知見媳婦吳楊氏
在場人長孫春榮
立找洗字人吳光寶
第五八執照
鳳字第四十六號執照
大租戶執照
特授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李,爲給發執照事。
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準,一律清丈定章,就田問賦,歸小租戶領單承糧;其有大租戶情願仍舊承糧者,自應另給執照,以憑管業。今據觀音內裏姑婆寮莊大租戶許協繼,自向小租戶查開戶名對明司單,計田三百五十四甲五分一釐三毫九絲;園四百零五甲一分九釐八毫六絲,呈請立案,應準由縣給發印照,執憑管業。爲此,仰該大租戶遵照,須至執照者。
右仰觀音內裏姑婆寮莊大租許協繼准此。
光緒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給。
縣
計開大租戶許協繼戶下田園甲則並覈定賦額:
一、原丈中則田一百五十甲五釐三絲,覈減二則,照下下則田,應完糧銀一百九十九兩八錢六分七釐。
又原丈下則田一百七十二甲二分三釐三毫一絲,覈減一則,照下下則田,應完糧銀二百二十九兩四錢一分四釐。
又原丈下下則田三十一甲八分九釐一毫五絲,覈減一則,照不入則田,應完糧銀一十四兩三分二釐。
又原丈不入則田三分三釐九毫,應完糧銀一錢四分九釐。
又原丈中則園三十二甲九分五釐三毫二絲,覈減二則,照下下則園,應完糧銀三十五兩一錢五釐。
又原丈下則園九十六甲一分六釐,覈減二則,照不入則園,應完糧銀三十一兩七錢三分三釐。
又原丈下下則園一百七甲七分六釐二毫,覈減一則,照不入則園,應完糧銀三十五兩五錢四分三釐。
又原丈不入則園一百六十八甲三分二釐三毫四絲,應完糧銀五十五兩五錢四分七釐。
統共應完糧銀六百一兩三錢九分,內除光緒十六年被水衝崩案內錢糧銀三十五兩三錢二分外,實應完錢糧銀五百六十兩七分。
第五九莊規禁約
淡水廳同知婁雲,頒給莊規禁約曰:『禁各戶應納大租、小租,依限完納,不得抗缺;違者,投訴總董、莊正副(各莊向設總理董事、莊正、莊副,官給札諭戳記)查明,着令清還;如再不遵,即稟官究追;仍不得因其缺租,私自擄搶,致滋事端。如因兩造控爭,租谷無從完納者,將谷租赴廳倉暫貯,聽候審斷。不得因其互爭,藉詞侵吞;違者,惟總董人等是問。借缺錢債,亦照此辦理』。
第六○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爲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升科,今□□縣丈報□字第□□,此給單 號,業田番主□□□,坐落□□裏堡□□莊,□□則田園□□甲□分□釐□毫□絲□忽,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右給□縣□主□□收執。
光緒□□年□□月□□日給。
臺灣布政使司。
□□字第□□號。
第六一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爲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升科,今宜蘭縣丈報城字第□□號業田番主天后宮,坐落本城裏堡南門街莊□則田園□□甲□分□釐□毫□絲□忽□微,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右給宜蘭縣田主天后宮收執。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光緒十五年四月 日給。
臺灣布政使司。
宜□□字第二萬一千九百九十二號。
第六二之一易知丈單
易知丈單
委辦府正堂楊,爲給發丈單事。照得噶瑪蘭界外荒埔,先年漳、泉、廣三籍民人陸續到地墾成田園,今奉旨收入版圖。本府現奉督部堂方,檄派親臨該地勘丈,造具田園清冊,詳送核辦升科等因。除飭弓丈手按佃逐段查丈造冊外,合丈單知照。爲此,單給何處佃戶何某,即照現丈實田園□甲□分□釐□毫□絲□忽□微,每甲遞年徵納租谷六石,早季收成後照數運赴官倉,經風搧淨,用官斛平量交納,割給完單執憑,不得以溼谷搪塞交倉。仍遵照後開四至界址管業,不得侵越爭競,毋違,須單。
計開:
佃人何某田園,東至□,西至□,南至□,北至□。
又未墾荒埔□甲□分□釐□毫□絲。
嘉慶十五年九月 日給。
第六二之二易知丈單
候補府正堂、淡防分府袁,爲給發丈單執照事。照得奉憲勘丈淡屬界外田園埔地,分別原報丈溢續墾,歸省歸屯等因。除丈明造冊通報定案外,合給丈單執照。爲此,單給桃澗堡霄里社山仔頂莊人陳仕貴名下現丈田三甲五分九釐七毫六絲□忽,除原報田二甲三分五釐七毫□絲□忽外,溢田一甲二分四釐□毫六絲□忽,勘系五等,每甲徵屯租十石,計徵屯租谷一十二石四鬥□升六合□勺□抄。毋論時價低昂,每石折佛銀一元,遞年照數交納該通事、業戶收齊匯繳,出單憑執,毋得抗缺致幹,另馴佃永耕,毋違,須單。
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
第六二之三易知丈單
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宋,爲遵旨定議具奏事。案照本邑界外沿山一帶田園埔地,經奉大憲奏明清釐,檄委理番分憲黃親詣勘丈,分別民番墾業,應升應免;未墾埔地酌給屯番辦丁,勻分耕種;丈溢及續墾田園定等科租,責成該管佃首通土收繳,撥充屯餉,詳奉憲檄飭縣遵照辦理等因。除頒發租冊,諭飭該管佃首通土按佃徵收,並出示曉諭外,所有經丈各佃現耕田園甲數,合給丈單執照。爲此,單給該佃戶即便查照後開經丈田園,按年將本名下應完屯租谷石,遵照憲議,每石折佛頭銀一元,照數向該管佃首張標松交收匯繳,取具收單執照安業,仍將應給隘口糧照舊交納;倘有棍徒藉端爭佔,許齎丈單呈告赴縣,以憑拏究;該佃戶抗缺租谷,定將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治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貓霧捒堡車籠埔莊佃戶林燕龍,現丈續墾園四甲二分八釐四毛八絲,除原額園甲仍歸該社番照舊徵租外,實丈溢五等園四甲二分八釐四毛八絲,該納屯租谷一十二石八斗五升四合四勺。
右照給佃戶林燕龍准此。
乾隆五十五年八月初九日給。
第六二之四易知丈單
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吳,爲遵旨覆勘事。照得通臺屯業,經奉總督部堂方,奏準清釐原溢有無水沖瀉復續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絀,而垂永遠。當經前分憲薛,丈明造冊詳諮。續據莊佃呈請減則,又經奉委勘詳,準各減一等在案。茲據東勢角屯佃籤請■〈勹外雲內〉納前來,除具詳出示給冊外,合行給單,散付該佃執照。爲此,單給廣興莊佃何福興戶下吳文妹執憑,務須遵照後開田園甲數,照甲■〈勹外雲內〉納。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徵收,不得短少;如有強暴混爭田業,許即執單赴縣首稟,以憑拏究。該佃抗缺租谷,定將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知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捒東堡東勢角廣興莊佃戶何福興、吳文妹,現丈科田溢額歸屯田二甲□分一釐九毫五絲五忽二微,年應■〈勹外雲內〉納屯租谷一十六石一斗五升六合五勺。此戶田甲,遵照原造印冊內全數屯合併登明。
右照給佃戶吳文妹准此。
嘉慶二十五年七月日給。
第六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潘和以、潘烏番叔侄,有鬮分字內各應得水田,址在珍仔滿力莊界內。該和以應得田,經丈八分二釐零;該烏番兄弟應得田,四分一釐零。又和以兄弟三房半公厝地基三分四釐零,前各登明在鬮分字內,各業各掌。緣因光緒十三年間清丈領單,將此數段田一甲二分零,合領爲一紙;又與陳金鑾單內抽出三分三釐零,約照一紙,計單約內共一甲五分八釐零。和以等思及田地又有增減之分,單約又難分拆,於是叔侄相商,邀同房親同堂妥議,但單約無分拆之理,所以再立約字爲憑,各爲管業,若要用之時,自當取出公照,各不得刁難。自此分約,各業各管,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爲照。
即日同公見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分執一紙是實,再照。
一、批明:和以應得之額:水田二段,共八分二釐零,東西四至俱在各鬮分字內明白。並帶頂房鬮分字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自己鬮分字一紙,分管字一紙,新給丈單一紙,陳金鑾單內合約一紙,又頂三房合約字一紙,合約字一紙,共八紙,批照。
一、批明:烏番、文通應得之額:水田二段,共肆分一釐零,東西四至俱在鬮分字內明白。並帶分管字一紙,鬮分字一紙,合約字一紙,共三紙,批照。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親弟振芳
公親人親兄長清、胞兄吉利
同立合約字人潘和以、侄烏番、文通
第六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張四合、顏宗輝等,緣輝有承先父遺下鬮分應得水田二段,分爲兩處,址在頭圍堡白石腳莊;其一段在東畔,東至林初田,西至小港,南至呂家田,北至石永記田,四至明白,經丈七分五釐。其一段在西畔,東至林初田,西至小港,南至石永記田,北至石永記田,四至明白,經丈六分四釐三毫三絲一忽。此田業,輝先父與吳家合夥分拆應得之額,分管約字可據,歷掌無異。因於光緒十四年間,爵撫部院劉奉旨清丈,將此兩段水田聯出爲丈單一紙,一甲三分九釐零,戶名系胡顏合。因輝兄弟乏銀別用,抽出東畔水田一段,杜賣過與張四合掌管,永爲己業,帶執新丈單一紙,上手石青陽、吳懷康合約字一紙,吳本三、顏宗輝合管約字一紙;輝帶執舊丈單一紙,自己鬮書一紙。其二比所執丈單字據各有相關,或有要用之時,各宜取出公閱比照,不得刁難。自此立約以後,各界各掌,各課各完,不得爭長競短,致傷雅意。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即日四合、宗輝合立合約字一樣二紙是實,再照。
長髮其祥。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貞福
場見人胡炳南、胡火保
同立合約字人張四合、顏宗輝
第六五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爲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升科,今恆春縣丈報宣字第三十六號業主潘來升,坐落宣化裏一圖一區堡,土名山腳莊下下則園六畝八分八釐□毫□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業主古炮典與潘來升,日後古炮贖田,應將單費補還,此批。右給恆春縣業主潘來升收執,光緒十四年九月十四日給。
臺灣布政使司
宣字第四百七十八號
第六六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爲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升科,今恆春縣丈報宣字第一十五號業主陳福傳,坐落宣化區四圖一區,土名林投尾莊中則園五十七畝三分四釐□毫□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此單系典主李朽中承領,日後陳福傳贖田,應將單費補還,此批。右給恆春縣業主陳福傳收執。
光緒十四年九月初四日給
臺灣布政使司
宣字第四百十四號
第六七執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等處兵備道夏,爲給照承墾事。照得臺灣南、北、中路現均一律開闢,亟應招佃耕墾,以免曠廢而裕民生。今據彰化縣民番陳眉生呈請在眉裏社地方,坐落西港坑處勘有荒埔一段,東至大山腳爲界,西至西港社竹圍邊爲界,南至湳仔城爲界,北至山腳爲界。出具保結,情願承領試墾成熟,報請勘丈定則升科前來,應準填給墾照收執,須至執照者。
右給屯番陳眉生收執。
光緒三年九月日給。
十四年十二月賣過曾君定。
臺灣兵備道
開字第四號。
第六八執照
代理埔里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爲給照承墾事。案據乃三進呈稱:於光緒元年間,向史港坑番李九汪、李奇清兄弟,並眉社草地主老麼等買得荒埔一所,址在竹仔林連赤崁頂坪,東至赤崁溝,西至油車坑底,南至眉溪,北至水蛙堀侖頂橫路,立墾炳據,現已開成田園,計粘繪圖一紙,請給墾照等情。當經批示,應候查明頒給在案。復據乃三進呈,催飭據差查稟覆,以乃三進向李九汪等墾過竹仔林等處,先後開成田園,均系屬實,並無與人糾轕等情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承墾。爲此,照仰該墾戶即便遵照,如有墾內未闢之處,趕緊興工開成田園,報明丈量升科,以垂久遠,切切,須照。
右照給墾戶乃三進子乃宏元准此。
光緒十三年正月日給。
分府限□□日銷。
第六九墾諭
總、會辦臺北大科崁撫墾總局謝湯,爲發給墾諭事。九月十三日,據南河馬學社莊墾首鍾維英、溫阿景、鍾元慶稟稱:英等自光緒十四年八月初九日,蒙前局憲陸俞先行發給諭單,付英收執,招募佃丁五十名,即日進扎馬學社一帶地方,開闢荒山作種,蓋造房屋,力抵兇番,不避奸險,漸開成業,於去年間,亦經吳委員丈量升科在案。今已開成,東至大橫龍田北片小龍透下獅頭山崬,與葉家毗連分水爲界,西至梯子椩,由西片小龍下伯公樹下透落大坑,與鍾增祿毗連爲界,南至大橫龍透柏■〈木塞〉南片大龍,由三嵯崬下馬丹吧曰社龍下落坑對上李仔崬下雙哇龍田南片坡頭坪,與鍾增祿毗連分水爲界,北至獅頭山崬田小龍透油楻崬及至梯子椩,與黃家毗連爲界,四至界內均已開成田業,並無越界混爭情事,稟請換給印諭收執等情到本總局。據此,查該墾首既開成田,應准將舊諭調銷,換給印諭,合行諭飭。爲此,諭仰該墾首即行收執,此諭。
溫阿景
右仰馬學社墾首鍾維英、鍾元慶
光緒十六年九月十九日。
第七○墾諭
總、會大嵙崁撫墾總局謝蕭,爲給諭墾單事。照得據獅裏興社土目絲大尾稟稱:土目自歸化以來,即督率合社番衆學習耕作,迄今歷有數年,所開出麻竹腳成田一段,東至南莊腳大圳爲界,西至小崁直透爲界,南至陰溝爲界,北至橫路石岸爲界;四至界址分明,與鄰墾毫無牽涉。特恐人心難測,日久暗佔明爭,有越界址,懇乞給發墾單,以便執業,而杜侵佔等情到本總局。據此,查該土目歸化有年,能諳耕作,督率番丁開有成田,深堪嘉尚,既據聲稱四至界址並無與鄰墾牽涉,應準給墾單,以憑執業,俟後丈量,應一律定則升科,除立案存檔外,合行給諭。爲此諭,仰該土目絲大尾即便收執管業,此諭。
右諭仰土目絲大尾准此。
光緒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諭。
開字第五四號。
開墾成功之證:
臺北縣新竹支廳管下竹北一堡南莊腳,竹北一堡獅裏興社一下田八分□□絲。此租額二元五十六錢,付一元七十五錢七釐。
右證開墾成功。
光緒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新竹支廳。
第七一墾照
墾照
欽加五品銜、請補鳳山縣署理宜蘭縣正堂俞,爲給發墾照事。照得二快堡一帶有新闢開成之地,業經本縣會同委員親臨復丈,限年升科。其未墾埔地,目前尚覺不少,將來變遷難定,或從此而逐漸擴充;或藉照而視爲世業,爭端終屬未息,亟應定以年半爲限,俾可稍示區別。始能限內開成田園,可以攜照赴縣呈開,聽便丈量升科;倘無工本,墾而復輟,一逾年半之限,即將此照作爲廢紙,以杜影射冒混之弊。合先給照,爲此,照仰墾戶李唫興即便收執,剋日遵照前指辦理,毋稍因循自誤,須至墾照者。
計開:
墾戶李唫興認墾全圍埔地一塊,二十四甲。
東至三洽成埔,西至自埔,南至紅柴林莊,北至三洽成埔。
右照給墾戶李唫興收執。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給。
縣行
第七二墾照說略
一、查此種印證主旨,即墾照一體,系諸羅縣許可之證也。當清代康熙二十四年,彼時臺灣初歸清國版籍,僅得兩載虛期,政令風化初開,百事未備,凡開疆正宜闢土,墾耕事務豈可稍緩乎!爲此,縣官出示招民開墾,冀以擴張疆界,而充益國課。無如臺島地廣人稀,阡陌之利未開,賦政之源未出,故凡有赴官衙請墾者,不問貴賤,悉行照準,祗以速成爲效。官將原稟照抄,批示許可,字據蓋用縣印,給付墾戶執憑,聽其備諮招佃興工開墾,三年之後,照例稟報成科,配納供課。至開墾之初,先則指明地段四至界址,繼則養佃陸續開墾,故無立定期限;或因許可之地,該墾戶墾成之田園未及半數,中間生變而中止;或財力不繼,而轉給他人墾耕,雖情狀不同,而其接續之權,必有另立契約,而無請官登記。此清代開墾之慣例也。
一、昔時諸羅縣衙門建設在佳里興堡佳里興莊,距開墾地有五十六里之遙;但稟內指鹿野草地名,及武驤將軍之管地等詞。且鹿野草即現在之鹿仔草堡地界,即鄭氏時代武驤將軍管地,即鄭氏成功偏將屯兵之地也。然諸羅縣,至康熙四十三年移住諸羅山社,即現今嘉義城地方是也。
第七三執照
署臺灣府嘉義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唐,爲給照管業事。案查新化裏哆囉嘓堡埤仔頭莊劉暹,即劉篤稟稱:於乾隆四十六年二月間,用花邊銀六十四大元,憑中張寬良承典蘇回觀課田七分,土名埤仔頭西勢三的堀,大小共八坵,分爲四段:一段二坵,東、北俱至洪芳田,西、南俱至王友田。一段二坵,東、西、南俱至詹家田,北至洪芳田。又一段三坵,東至王友田,西、南俱至詹三田,北至莊家田。又一段一坵,東至王友田,西、南俱至詹家田。年納正供谷二石八斗,又完馬料租谷二石二斗。因林爽文倡亂奔難,契券遺失等情,並粘繳田僯管事甘結到縣。據此,合行給照。爲此,照給劉篤即便遵照前開界限管業,毋得影混侵越幹咎,此照。
右照給劉篤准此。
乾隆五十四年十一月日給。
第七四執照
執照
欽加同知銜、補用直隸州、署理雲林縣正堂程,爲給照事。案據本城內童生林紹伍呈稱:伊遭火災,延燒店屋契據,叩乞給照承管等情。當經批飭取結送候核辦。茲據取具鄰佑甘結呈送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爲此,照仰該童生即便遵照單內承管;如遇與人爭執,仍檢齊近來糧串,連同此照,呈候訊斷,毋得影射生事,致幹查究,此照。計粘單一紙
右照給童生林紹伍准此。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十七日給。
縣行
承積案總
一、光緒八年八月間,承父林朝貴明買過本街吳婦店地二座毗連,址在縣街邊北畔朝西,共五進,東至社寮埕,西至街路中,南至縣衙,北至葉家,逐年配納柴里社番租銀六錢正,時值價六八平七十六元。
第七五契尾
契尾
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爲遵旨議奏事。乾隆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奉準戶部諮,河南司案呈:所有本部議覆河南布政使富明條奏,買賣田產,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申送府州藩司查驗等因一折,於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抄錄原奏,並頒發格式,行文福建巡撫欽遵辦理可也。計粘單一紙,格式一張,內開:該臣等查得該布政使富明奏稱,部議多頒契尾以後,巧取病民,緣業戶契尾例不與照根同申土司查驗,不肖有司其與給民契尾,則按數登填;而於存官照根,或將價銀刪改。請嗣後州縣於業戶納稅時,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每遇十號,申送知府直隸州查對,如姓名銀數相符,即將應給業戶之契尾,幷州縣備案之照根,於騎縫處截髮,分別給存。其應申藩司照根,於季報時,府州匯送至知府直隸州經收,稅契照州縣申送府州之例,徑送藩司等語。查雜稅與正賦均由州縣造報,該管府州核轉,完納正賦填寫三聯串票,從未議將花戶收執串票,與申繳上司底串並送府州查驗。誠以花戶照票一繳府州,則給領無時,弊端易生,今稅契雜項契尾與照根並送查發,是雜項更嚴於正賦,殊與政體未協;況契尾一項經一衙門,即多一衙門之停擱;由一吏胥,即多一吏胥之索求,甚至夤緣爲奸,藉勒驗查,以致業戶經年累月求一執照寧家而不可得,勢必多方打點,需索之費數倍於前,將來視投稅爲畏途,觀望延挨,寧匿白契而不辭,於國課轉無裨益。應將該布政使奏請州縣經收稅銀,將契尾粘連存貯,十號申送府州查發,並知府直隸州照州縣例,徑送藩司之處,均毋庸議。至於貪吏以大報小,奸民爭執訐訟,實緣法久弊生,不可不量爲變通。臣等酌議:請嗣後布政使頒發給民契尾格式編列號碼,及前半幅照常細書業戶等姓名,買賣田房數目,價稅銀若干;後半幅於空白處預鈐司印,以備投稅時將契價稅銀數目大字填寫鈐印之處,合業戶看明當面騎字截開,前幅給業戶收執,後幅同季冊匯送布政使查覈。此係一行筆跡,平分爲二,大小數目委難改換,其從前州縣布政使備查各契尾應行停止,以省繁文。庶契尾無停擱之虞,而契價無參差之弊;於民無累、於稅無虧;侵蝕可杜,而爭訟可息矣!如蒙俞允,俟命下之日,臣部頒發格式,通行直省督撫一體欽遵辦理可也,等因,諮院。行司奉此。
計開:一、業戶曾芳源,買李至溪店,坐艋舺水仙宮前,用價銀五百一十七兩五錢,納稅銀一十五兩五錢二分五釐。
布字二千五百十一號,右給淡防廳業主戶曾芳源准此。
道光七年 月 日。
淡防廳民曾芳源,買店價銀五百一十七兩五錢,稅銀一十五兩五錢二分五釐。
第七六契尾後附之規定
凡置買田地房屋價銀,每兩納稅三分,州縣官於原契後黏給司頒契尾,編列號數;於前幅細書業戶姓名及田房價銀、契稅各數;於後幅司印處大書契價稅銀數目。如契價在千兩以下者,令業戶看明當面騎字截開,前幅給業戶收執,後幅同季冊匯送布政司查覈。契價在一千兩以上者,各州縣將所填契尾,黏連業戶原契,按月申送知府直隸州查驗;直隸州申送該管道員查驗;該上司驗明契尾,截裁兩半,定限十日,發還州縣,一給業戶收領,一存俟匯送藩司稽覈。倘州縣不按月申送,或道府直隸州查驗不力及逾限不給,或已給而州縣不即發交業戶收執者,均分別處分。
第七七諭示
恆春縣正堂陳,爲出示曉諭事。照得田園產業,買賣皆以過戶投稅完糧爲憑,茲恆邑自光緒十五年清丈升科、給發丈單以後,越年已久,各業戶轉輾售賣,並不遵例過戶,以致業是人非,有糧無田、有田無糧。本縣照冊啓徵,而該糧差等按戶催收,稽查根究,實屬爲難。本應將現管業戶按律罰辦,姑念榛莽初開,理寬辦理,除諭飭各莊總理頭人查明稟辦外,合行示諭。爲此,示仰各業戶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如有現管田園未經過戶者,無論承買年分遠近,統限於八月底止,執持丈單,來縣稟請給照,以憑執業。每契價十元,隨繳照費銀二角;如逾限不來請照,一經查出,或被指控,定行按律着落,現管業戶分別罰辦,以爲隱匿契稅者戒。此係本縣格外體恤,爾等務須激發天良,依限稟請給照,以免日後糾葛。至於八月以後典買田園,以及房屋等並無丈單隨交者,所立新契均仍照常過戶投稅,完納次年糧賦,均弗得稍有隱漏,致幹究罰,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九年七月初四日。
正堂陳行。
第七八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署理臺灣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三級朱,爲札飭遵辦事。本年七月二十四日,蒙臺藩憲唐批,據署恆春縣陳令文緯詳請:卑邑田園產業,買賣過戶投稅緣由,奉批:案奉撫憲批司,已由司詳覆,另檄飭知矣!仰臺南府轉飭遵照辦理,仍候臬道批示,繳等因。同日並蒙臺藩憲唐札,奉臺撫部院邵批,據恆春縣詳:該邑田園產業,買賣過戶投稅緣由,奉批:該縣買賣田園,並不遵例過戶,糧稅攸關,自應妥籌辦法,惟所詳示諭置田園業戶,執持丈單赴縣給照,每契價十元,隨繳筆費二角,是否可行?仰布政司核覆飭遵,繳等因,並據該縣具詳前情,各到司。奉據此,查民間買賣田園產業,例應成交後齎契赴縣投稅,粘給司單執憑,一面過戶承糧,以清賦額。今恆春縣以各業戶輾轉售賣,並不遵例過戶,業是人非,按戶催收,跟究爲難,請自光緒十九年以前置買田園,執持丈單,赴縣給照管業,每契價十元,隨繳紙筆費銀二角等語,核之例案,尚無如此辦法。且臺地清丈甫經數年,即有輾轉買賣,契不投稅,糧不過割,該縣自應隨案查明,照例分別究罰,乃竟請由縣給照,此端一開,難保民間不互相觀望,圖省稅銀,冀免投稅,於稅課不無窒礙,所請立案,斷難準行,應仍飭該縣申明律例,剴切曉諭,凡有從前未稅各契,勒限補稅,並將戶糧收割清楚,免予究罰,現在置買業契,隨買隨稅,隨時過割,以符定製,而安民業。除詳覆撫憲並詳批示外,合行札飭。爲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辦理,毋任違延,切速,此札,等因,各到府。蒙此,合就札飭。爲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憲檄,指飭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二十年八月初十日札。
第七九轉行
代理臺南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包,爲轉行事。本年十月初七日,蒙署臺藩憲唐札開:案查各屬徵收稅契,填用契尾,由司編髮,近來各屬來司請領,多未將前領契尾截存契根,並徵收稅銀解繳赴司,竟行請發鎮用,實屬有違定章。凡請領契尾,照章應繳上次一半契根,批解稅銀,方準編給。近來閩省新章,又必須稅銀契根解繳清楚,絲毫無欠,始將契尾給發。除通飭外,合行札飭。爲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嗣後請領契尾,務將前領契尾截存契根,檢同紅簿,造具花名細冊,連同所徵稅銀應繳冊資,一併解繳,毋再違延,切切,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行。爲此,行縣官吏立即遵照憲檄指飭辦理,毋延,此行。
光緒十七年十月日行。
第八○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福建臺灣台南府正堂吳,爲提解事。案蒙臺藩憲沈札開:案查各屬徵收稅契銀兩有關報撥之款,自應隨徵隨解,並將根簿繳查。茲查全臺各廳縣應解稅契銀兩,僅據新竹、宜蘭兩縣陸續報解到司,其餘各廳縣均無解完,除鳳山、嘉義兩縣現辦覆丈,另行飭查提解外,合行札飭。爲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迅即查明所屬徵收稅契,剋日提解司庫,一面仍飭將根簿繳查,毋任壓延,切切,特札,等因。蒙此,合就札提。爲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將徵收稅契銀兩迅速批解臺藩憲收庫,並將根簿繳查,毋稍壓延,切速,此札。
光緒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札。
光緒十五年八月初一日奉。
第八一札飭
欽命二口銜、署福建臺灣等處承宜布政使司布政使臺灣道顧,爲札飭事。案查各屬徵收稅契,填用契尾,例應由司編髮。從前所領,填用過半,即可備具料價,赴司請領,接續填用,以免曠誤。近來各屬來司請領,多未將前項契尾截存契根,並收稅銀解繳赴司,竟行請發填用,實屬有違定章。凡請領契尾,照舊章應繳上次一半契根,批解稅銀,方準編給。近年閩省新章,又必須稅銀契根解繳清楚,絲毫無欠,始將契尾給發。除通飭外,合行札飭。爲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查明前領司單,如已填用將竣,趕即赴司請領;一面將截存契根,檢同紅簿,造具花戶細冊,連同所徵稅銀應繳冊費,一併解繳清款,毋稍違延,切切,此札。
光緒二十年十月日。
第八二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署理臺南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三級宋,爲轉飭事。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三日,蒙臺藩憲顧札開:案查各屬徵收稅契,填用契尾,例應由司編髮。從前所領,填用過半,即可備具料價,赴司請領,接續填用,以免曠誤。近來各屬來司請領,多未將前項契尾截存契根,並徵收稅銀解繳赴司,竟行請發填用,實屬有違定章。凡請領契尾,照舊章應繳上次一半契根,批解稅銀,方準編髮。近年閩省新章,又必須稅銀契根解繳清楚,絲毫無欠,始將契尾給發。除通飭外,合行札飭。爲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查明前項司單,如已填用將竣,趕即赴司請領,一面將截存契根,檢同紅簿,造具花戶細冊,連同所徵稅銀應繳冊費,一併解繳清款,毋任違延,切切,等因。蒙此,除分飭外,合就轉飭。爲此,仰縣官吏即便遵照,查明前項司單,如已填用將竣,應即備文赴府,以憑轉請編髮;一面將截存契根,檢同紅簿,造具花名細冊,連同所徵稅銀應繳冊費,一併解繳清款,均毋違延,切切,此札。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十一日札。
第八三諭示
一件光緒十五年二月十八日,彰化縣羅,爲出示曉諭稅契事。照得民間置買田園房屋以及承墾番業,巧寫永耕契字,並限滿典契,均應一律投稅;倘有隱匿不稅,或向稅差私相授受,甘花貼費;或買業時與賣主串通,一業兩契,種種弊竇,難以枚舉,一經察出,照例罰半充公,例載功令何等森嚴。況置買田園產業,推收入戶,完納稅契,系杜絕賣主找價以及重賣情弊,是則契已投稅,名曰紅契,管業誰敢霸佔,非徒目前無事,且無累於子孫,此乃該業主等切己良圖,何須本縣三令五申。無如該業主等賢愚不等,間有知理不明者,置買各項契據,每多吝惜小費,匿不投稅,不自知爲要緊,因是盜賣找價之案層見迭出。爲此,諭仰合邑紳耆士庶人等知悉:所有舊存白契,以及新置產業契據,並承買番業,巧寫承耕契字,暨限滿典契,一概檢出,來縣投稅,俾免賣主找價以及重賣盜賣情事,不但目前無事,且能杜絕子孫後患,竟何樂而不爲。自示之後,如敢故違,或被稅差稟究,一經察出,定即照例罰半充公,以杜隱匿。印契未發,該稅差等不得先向稅戶私借釐餘,並不得藉詞需索得規色弊,自幹各戾,各宜凜遵,無貽後患,毋違,特示。
第八四執照
業戶過戶印單執照
府縣正堂□,今將業戶潘復興於□□□年□□月間,向潘蘇寶堂典下則田一坵,坐落埔社廳西關堡莊,土名阿里史股地方,東至圳爲界,西至潘鳴口卜六龜甲爲界,南至圳爲界,北至潘口卜六四老龜甲爲界,計□丈一分□六毛八絲,魚鱗冊坐編元字第一□三十三號,年應配完□□□,合給印單付執,嗣後該業戶典賣,應將此單隨契繳至莊書處推收過戶,另換新印單付執;如無此單,雖自立契據,不作爲憑,此照。
右照付業戶潘復興隨契收執。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給。
埔字第二千三百二十八號。
第二章物權
第一節 業主權
第二節 役權
第三節 贌權
第四節 典權
第五節 胎權
第一節業主權
第一款 業主權之沿革
第二款 業主權之界限
第三款 業主權之得失移轉
第一款業主權之沿革
第一項 田園之業主權
第二項 厝地之業主權
第一項田園之業主權
第一 墾單
第二 佃批
第三 佃批
第四 諭示
第五 諭示
第六 諭示
第七 諭示
第八 諭示
第九 諭示
第一○ 札飭
第一一 札飭
第一二 札飭
第一三 札飭
第一四 稟呈
第一五 札飭
第一六 札飭
第一七 札飭
第一八 諭示
第一九 札飭
第二○ 札飭
第二一 札飭
第二二 諭示
第二三 執照
第二四 執照
第二五 墾單
第二六 執照
第二七 執照
第二八 墾照
第二九 執照
第三○ 墾單
第三一 開墾佃耕字
第三二 墾字
第三三 墾字
第三四 招耕字
第三五 招佃字
第三六 招佃墾字
第三七之一 退還園底字
第三七之二 賣盡園底契字
第三八 再承永耕字
第三九 奏議
第四○ 墾批字
第四一 退佃田底字
第四二 着退佃田底字
第四三 退盡佃字
第四四 退佃字
第四五 退耕歸管字
第四六 佃批
第四七 佃批
第四八 開墾田契字
第四九 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第五○ 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
第五一之一 鬮分字
第五一之二 找絕杜賣契字
第五二之一 典契字
第五二之二 胎借字
第五二之三 轉胎借字
第五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五四 賣盡契字
第五五 鬮書字
第五六 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第五七 杜賣盡根大租粟字
第五八 典契字
第五九 合支分字
第六○ 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
第六一 換田合約字
第六二 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
第六三 杜賣盡根園契字
第六四 墾單
第六五 墾批
第六六 定額大租字
第六七 永遠定額大租單
第六八 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
第六九 定額租約字
第七○ 定額租字
第七一 結定租約字
第七二 定額田園大租字
第七三 定額租約字
第七四 招佃字
第七五 墾批
第七六 招佃批字
第七七 墾批
第七八 墾字
第七九 永遠定額鐵租單
第八○ 佃批
第八一 佃批
第八二 佃批
第八三 佃批
第八四 招耕字
第八五 杜賣盡根契字
第八六 永退耕田厝地契字
第八七 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第八八 杜賣盡歸就田園竹圍契字
第八九 奏議中之一段
第九○ 諭示
第九一 諭示
第九二 當大租銀字
第九三 諭示
第九四 諭示
第九五 諭示
第九六 諭示
第九七 諭示
第九八 諭示
第九九 諭示
第一○○ 諭示
第一○一 諭示
第一○二 諭示
第一○三 諭示
第一○四 諭示
第一○五 諭示
第一○六 諭示
第一○七 諭示
第一○八 諭示
第一○九 議定收租合約字
第一一○ 諭示
第一一一 諭示
第一一二 稟呈
第一一三 諭示
第一一四 諭示
第一一五 永耕田契字
第一一六 諭示
第一一七 鬮約字
第一一八 諭示
第一一九 墾批
第一二○ 諭示
第一二一 出墾批永佃字
第一二二 佃批
第一二三 典契字
第一二四 賣契字
第一二五 僉先盡契字
第一二六 杜賣盡根契字
第一二七 杜賣永耕大租契字
第一二八 總借約
第一二九 轉胎借銀字
第一三○ 典大租契字
第一三一之一 札飭
第一三一之二 稟呈
第一三二 諭示
第一三三 諭示
第一三四 佃批
第一三五 永耕字
第一三六 諭示
第一三七 諭示
第一三八 墾字
第一三九 諭示
第一四○ 諭示
第一四一之一 墾字
第一四一之二 杜賣盡根契字
第一四二 杜賣盡根起耕典契字
第一四三 杜賣盡根契字
第一四四 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字
第一四五 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一四六 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一四七 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一四八 賣盡根絕契字
第一四九 杜賣盡根絕契字
第一五○ 轉典契字
第一五一 杜賣盡根旱園契字
第一五二 賣杜絕契字
第一五三 轉典契字
第一五四 佃單
第一五五 永佃執照
第一五六 奏議
第一五七 奏議
第一五八 諭示
第一五九 丈單
第一六○ 丈單
第一六一 諭示
第一六二 諭示
第一六三 諭示
第一六四 奏議
第一六五 總括圖冊記載
第一六六 札飭
第一六七 官莊田總括圖冊
第一六八 諭示
第一六九 諭示
第一七○ 總括圖冊
第一七一 記事
第一七二 四柱清冊
第一七三之一 札飭
第一七三之二 諭示
第一七四 諭示
第一七五 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第一七六 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一七七 呈及批
第一七八 墾照
第一七九 執照
第一八○ 執照
第一八一 諭示
第一八二 總契字
第一八三 盡歸墾底契券字
第一八四 諭示
第一八五 諭示
第一八六 建設隘寮規約
第一八七 隘務規約
第一八八 山批字
第一八九 永耕字
第一九○ 墾字
第一九一 墾照
第一九二 諭示
第一九三 諭示
第一九四 諭示
第一九五 諭示
第一九六 諭示
第一九七 諭示
第一九八
第一九九 移文
第二○○ 諭示
第二○一 諭示
第一墾單
臺灣府鳳山縣正堂紀錄八次署諸羅縣事宋,爲懇給單示,以便墾荒裕課事。據陳賴章稟稱:『「竊照臺灣荒地,現奉憲行勸墾章,查上淡水大佳臘地方有荒埔一所,東至雷釐、秀朗,西至八里分幹脰外,南至興直山腳內,北至大浪泵溝,四至並無妨礙民番地界,現在招佃開墾,合情稟叩金批准給單示,以便報墾升科」等情,業經批:「準行」,着該社社商、通事土官查勘確覆去後,茲據社商楊永祚,夥長許總、林周,土官尾帙鬥謹等覆稱:「祚等遵依會同夥長、土官,踏勘陳賴章所請四至內高下不等,約開有田園五十餘甲,並無妨礙,合就據實具覆」』,各等情,到縣。據此,合給單示付墾。爲此,示給墾戶陳賴章即便招佃前往上淡水大佳臘地方,照四至內開荒墾耕,報課升科,不許社棍閒雜人等騷擾混爭;如有此等故違,許該墾戶指名具稟赴縣,以憑拏究。該墾戶務須力行募佃開墾,毋得開多報少,致幹未便,各宜凜遵,毋忽,特示。
康熙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給發淡水社大佳臘地方張掛。
第二佃批
接廣第二號佃人林子欽執照
立佃批淡水擺接新莊業主林成祖有課一所,莊名擺接,東至秀朗溪,西至擺接溪,南至擺突突,北至武勞灣。今有佃丁林子欽前來認佃,經撥犁分半張,實開二甲五分,前去自耕引水灌溉成田,每甲照臺例納粟八石,不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粟務須車到公館,經風搧淨,照數交納,以資輸課急公,不得短少升合。本佃須當安分守業,不許聚賭窩奸,牽牛擾番衆打架滋生事端,干犯憲禁;如有等情,聽業主鳴官究逐,招別佃頂耕。如本佃要將田佃轉賣他人務須報知業管查明果系誠實之人,方許頂耕。今欲有憑,合給佃批,付執爲照。
別買陳王田二分四釐三毫二絲,計水田二甲七分四釐三毫二絲納租。
乾隆十七年四月□日給
業主 擺接新莊業主林成祖圖章 管主 擺接莊管事林元高圖記
第三佃批
立給佃批業主劉振業,緣本宅南港仔莊尾原界內,開墾未透曠地一所,今有謝茂開前來承佃,認墾犁分半張,明議定丈篙一丈四尺五寸爲一篙,每張犁分並屋場、菜園、禾埕、圳路在內,以六甲爲準,其租首二、三年,照臺例一九五抽的,供納社番口糧粟。至供成水田日,按甲納租粟八石,無論年情豐歉,業佃不得加減。其租務要曬乾風淨,早季完明,送至業主公館交納上倉;若其佃人慾退賣下手,先報明業主清完租粟之後聽佃退賣,業主不得阻難。再議明:開築大埤圳三年之內,工資費用銀兩四六均出,業四佃六,三年之後系佃自理。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付執爲照。
業主何某。
乾隆三十二年十月□日給。
第四諭示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爲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清丈各屬田園,所有各業戶所執契據,或與現丈田甲不符,或有田無契,準於清丈後由藩司一律刊發新單,以資永遠管業;並將應抽丈單經費,別候覈定數目,按甲抽收,不準地方官及委員胥役私索分文,歷經本爵部院出示曉諭。現查臺南、北各處田畝陸續丈竣,亟須刊換丈單,次第給發,以免躐等。本爵部院業將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奏明辦理在案。茲特明定章程十條,列單出示曉諭,以便闔屬鹹知遵照。爲此,示仰該業戶等一體知悉:爾等務須遵照後開章程,依限帶契赴局驗明數目,查照現丈甲數,填給新單收執,以憑永遠管業;並各遵照現定等則,一面照繳丈單經費,一面立時領單,以免遲延壓擱。至此次給單,系奏明由官抽收丈費;如有員紳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準該業戶即行指名,稟請查究;如該業戶有不遵此次定章,定即一併照章查辦追繳,各宜凜遵,毋得觀望自誤,切切,特示。
計開:
一、田園無論新舊,此次換髮新單,分上、中、下則定價收費:上則每甲收通用番銀二元五角;中則每甲收二元;下則每甲收一元五角;下下則每甲收一元。園上則照中則;中則照下則;下則照下下則遞減;不入下下則者,每甲抽收五角。所有茶園每甲概收一元。
一、所丈田園分上、中、下定則,恐有舛錯,是以設委派員紳,驗對小租契據,並填給新單,以便永遠納糧管業。
一、驗對契據,頂立限期:距城二十里以內者,不得過三日;二十里至五十里者,不得過五日;六十里至百數十里者,不得過十日。該小租戶等務當依限帶契到局,聽候驗明填單,一面照章取費,一面領單,以免差催擾累。其有契在內地者,務須先赴局報明,定限四十日帶契呈驗;如不報明,及任意玩延者,查出,一半契價充公。
一、新收錢糧,歸小租戶完納;惟既歸小租戶完納,則大租戶所收大租谷石,自當照現定章程,將應完錢糧數扣出,撥還小租戶,以照公允。其大租戶既將錢糧扣交小租戶代納,所有應收大租谷,除扣外尚餘若干,仍準大租戶報官立業,由官另給單照執憑,以杜小租戶拖欠。
一、無論紅契、白契,經局驗明給單取費後,立即將契發還,斷不準藉端扣留。應收單費外並不準諸役人等私索分文;如有此情,許該業主稟請查究。
一、驗契無論紅白,必須各有上手老契,並行徵驗,以杜假冒。
一、民間契據,或胎押別處,或暫典他人,須令田主與受主同來,方免爭競。其無契而實有業者,非有田鄰及本租主連環保甲,不得給單。
一、一業兩爭、已控在官者,應暫剔出,俟地方官訊斷定案,再行核給紅單。
一、配納番租之田園,亦應歸小租戶完納錢糧;惟查番租向有漢人包辦,其中開銷名目甚多,若不分別剔除,則小租戶未免向隅獨抱。茲定於十四年,所有番丁公私口糧應令各社公舉正派頭目,每社一人,由縣點充給戮,按年向小租戶以此口糧租谷,散給番丁,不準包辦之人經手。其書院膏夥、育才辛金等項,即分別應留、應減、應裁,頒令各縣各就地方情形,悉心體察,稟明示遵。至漢人包辦番租,本屬違例,姑念相沿已久,除小租戶完糧及應納口糧各項外,如有盈餘租谷,由小租戶酌量貼補;倘無盈餘,則不必貼補,以昭公允。
一、近山隘田,亦應一律升科,給單收費,錢糧亦應統照現定章程,歸小租戶完納,就小租戶額定隘租項下扣出完錢糧外,餘租概免,以示體恤。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給。
第五諭示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臺灣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爲出示曉諭事。照得臺屬田園課賦,民間向有大、小租戶承糧納賦之分,此次清丈全臺賦額,從前所徵銀米各款名目悉行刪除後,歸一條鞭辦法,業經通行示諭在案。現據淡水縣知縣汪興祥褘稱:各鄉驗契給單將竣,應行啓徵新賦。遵查淡屬向有大、小租戶承糧名目,亟須分別辦理,現給契單歸小租戶領執,糧亦改歸小租戶完納,理合就田問賦之義;唯大租戶既不納糧,若照舊額收租,未免太甚便宜。伏查卑邑官民收租者九款,除叛產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妥議章程,另行詳辦外,所有隆恩官莊學租、拳和官莊正耗,以及漢業戶、番業戶、番丁私口糧,屯丁養贍租七款名目,請自光緒十四年起,按照上年所收額租作爲十成,以四成貼給小租戶完糧,實收六成,即向小租戶收完;仍令小租戶轉向佃人,將大、小各租一併全收,以昭公允。惟丈單、錢糧俱歸小租戶經手,大租戶無可執憑,將來時遠年湮,恐無稽考,易啓爭端,仍準大租戶隨時照章開明田糧租額,報縣立案,由官核明,另給印單爲憑,以昭信守等情,詳請批示前來。查淡轄各項田業,既小租戶承糧,該縣議令大租戶貼給四成,事屬公允,除詳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大小各租戶知悉:爾等務須遵照此次定章,統以大租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糧,不得絲毫爭執;如敢抗違,定行究辦。其抄封叛產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另議章程並示,毋得以此藉口,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給。
第六諭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爲出示曉諭事。照得全臺清賦改徵錢糧,業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諭在案。現在即須開徵所有新糧,歸小租戶完納,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應貼小租戶四十石,作爲完糧之需。小租戶應行包完錢糧,一候開徵之日,即應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上忙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準絲毫蒂欠。現當收租開徵之時,誠恐各戶尚未盡知,未免觀望延欠,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合邑大小租業、佃及番租業戶人等一體遵照,分別納租完糧,勿得故意抗租欠糧,致幹追究。此外,十四年分隘租、屯租、供谷、雜餉均免再徵,其各稟遵,勿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給。
第七諭示
欽加總鎮銜、署福建臺灣城守等處地方參府候補協鎮胡,抄奉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爲出示曉諭事。照得全臺舉辦清丈,所有新舊田園,或偏於賦重,或匿不承糧,業經本爵部院詳核各縣現在折徵數目,從輕照同安則,酌議田園上、中、下及下下則應徵銀數,專摺奏請敕部核議施行。此次清丈以後,各業戶所執契據,或與現丈甲數不符,或有田無契,應由藩司一律刊發丈單,以資執憑,永遠管業,並將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奏明辦理各在案。茲查臺南、北各屬陸續具報丈竣,亟須開發丈單,次第查填給領,一俟奉準部覆,將來即照新定賦則啓徵,從此賦重之戶輕減數倍,永無糧累之虞;無賦之田均各配糧,免罹欺隱之罪,實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合亟列單出示曉諭。爲此,示仰闔屬官紳、殷富及業戶、農民人等一體知悉:務須遵照後開章程,依限赴局,報領丈單收執,永遠管業,並遵照覈定等則照繳丈費。此係奏明給單收費;如有員紳、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準該業戶等即行指明稟究。倘該業戶等有不遵此次定章,違延抗繳,亦立即一併究辦不貸。各宜凜遵,無違,切切,特示。
計黏章程六條。
光緒十四年六月□日給。
計開:
一、田園無論新舊,此次發給丈單,南北一律,每甲上田收費洋二元五角,中田收費洋二元,下田收費洋一元五角,下下田收費洋一元。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視下下田,下下園收費洋五角。每洋銀一元概定七錢二分,此外,不準絲毫多收。前項丈費祗收一次,並非按年之款,以後永不再收。
一、臺地遇有地方正事,紳民中踊躍急公者固多,取巧推延者亦有。此項丈費系奏明抽收,事在必行,與胥吏之私收者逈別。官紳殷富爲庶民所仰望,如武職官莊田園、府徵叛產、生息產、書院膏夥產、縣徵官莊及零星充公產,各歸各繳,其紳富大戶當踊躍先繳,以次遞及中戶、小戶,以免諉延觀望。
一、各屬所丈田園,有遵上年示諭分定上、中、下各則者,有尚未分定者,此次核給丈單,其已經分定者,如與原丈填報等則及甲數相符,即行給單;其間實有未符,準其繳契驗對,確查更正。倘各業戶故意指爲不符,或藉詞緩延,或逞刁軌抗,一經查明,定即究罰。此外,尚未分定者,即由委員驗契,秉公覈定填報,亦不容再事懸宕。
一、繳驗契據,無論已稅未稅,驗明給單繳費,立即將契發還,不準藉端控留需索。單費之外,不準絲毫多取:如有此情,許該業戶等稟請查究。至繳驗契據限期:距城二十里內三日;五十里內五日;一百里及百餘里內者十日;契在內地者,限四十日赴局呈驗;玩延者,限半契價充公;間有胎押與人及與人合典者,合邀受主同夥齊來驗對;一業兩爭,已控在官者,斷結後,再行給單。
一、臺地大租戶有每甲向小租戶收谷八石零、七石零、五石零者,謂之額租;有每甲不論荒歉,收谷二、三石者,謂之定租;又有大租戶祗知此段田園年可向小租戶分收租谷多少石,不知有若干甲數者。此次應發丈單,僅給大租戶,不給小租戶,則小租戶無從管業;各給一單,則字號、田甲、坐落地名均同,惟有單內業主、田主兩字分別,日久難保不無牽混。現在丈單之外,由縣另行發給印照,如賦歸大租戶完納,則大租戶承領丈單,小租戶承領印照;歸小租戶納賦,則丈單歸小租戶,印照歸大租戶;只繳丈單費,印照無須,以便各有憑執。至大租戶或願照舊歸其完糧;或願減應收大租,改歸小租戶完糧,準各順輿情,期無偏抑,妥爲辦理。
一、配納番租、隘租、屯租各田園,統歸小租戶按則領單,繳費承糧。其相沿支給番丁口糧,僱養防隘壯丁,如完賦之外有餘,各聽民間自收自辦。屯辦辛俸屯餉,本由官給,毋庸別議。
第八諭示
欽加提舉銜、特授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李,批候飭差協同查抄完糧事。緣本縣下車伊始,章程未定,大小租戶應完錢糧互相推延,是以議立加三章程,示諭遵完,原屬一時權宜之計,並未通盤籌議,茲經訪悉輿情,若不論租數多寡、田畝肥瘠,一概照此貼納,雖於大租戶無虧,卻與小租戶有礙,似應變通另議,以免偏抑。每田一甲,如小租戶完納大租二、三石至五、六石者,似照加三貼納;若每甲完租谷至七石以上者,即着各小租戶邀同會議,酌量貼納,總須兩得其平,大租戶不致喫虧,小租戶亦不致有礙,方昭公允;倘大租戶藉端刁難,小租戶恃頑抗欠,均幹提究。爾迅將應完十六年錢糧,先行按數清完,掣串呈驗,毋得推諉幹咎。抄此附。
第九諭示
會辦給單收費事務委員、前任邵武縣正堂丁;欽加同知銜、署理臺灣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範,爲出示曉諭事。照得本年啓徵新糧,所有民番田園大小租戶應完新糧章程,節經示諭在案,恐尚未能家喻戶曉,合再出示曉諭。爲此,示仰闔邑糧戶人等知悉:爾等應完新糧,務各遵照後開章程完納,毋稍違延,切切,特示。
計開:
一、民田、民園大小租向系三七抽收者,歸大租戶領單承糧。凡向完重供,此次改爲輕賦,其中僅有便宜,譬如從前每年應完正供十元,現在新糧只完七元,計便宜銀三元,應照三七租數,由大租戶貼出七成便宜銀二元一角,歸小租戶收回;又有向完正供,不及新糧之數者,其中不無喫虧,譬如從前每年僅完正供五元,現在新糧應完十元,除去向完五元外,尚應五元,亦照三七租數,由大租戶出一元五角,再由小租戶貼出三元五角,並歸大租戶完納。四六對半分收者,照此類推。
一、民田、民園大租戶,向系二八抽收者,歸小租戶領單承糧。譬如從前每年大租戶應完正供十元,現歸小租戶完納七元,應由大租戶貼歸小租戶完納,尚便宜銀三元,應照二八租數,由大租戶貼出八成銀二元四角,歸小租戶收回。又如從前每年大租戶僅完正供五元,現歸小租戶完納十元,除向完之五元由大租戶貼歸小租戶完納外,尚少五元,亦照二八租數,由大租戶貼出一元,再由小租戶出四元,歸小租戶完納。一九分收者,照此類推。
一、屯田向系官贌佃收租,現應改爲賦,按則升科。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園分勻完繳。
一、隘田向系隘丁墾種,配完屯租,現應一律按則領單完糧。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園分勻完繳。
一、大平等莊近山一帶番埔,原給番人耕種,續典於民,向納番人埔底租,每谷數十石中,約抽一、二斗,或折錢一、二百文,此次清丈,一律升科,應由典主按則領單完糧。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園分勻完繳。
一、楠仔仙大溪西東番田、番園,向由社總通事等抽收租谷,名爲撫番租,每谷十石,約抽一石及七、八、九鬥不等,此次清丈,一律升科,應由墾戶領單完糧。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園分勻完繳。其原納社總通事等撫番租,永遠革除。
一、民屯番隘各田園,如無大小租者,祗一承糧業戶,掣給司印丈單,不給縣照;有大小租者,如歸大租戶承糧,則大租戶領司印丈單,而小租戶另給縣印執照;如歸小租戶承糧,則小租戶領司印丈單,而大租戶另給縣印執照。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一日給。
第一○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爲轉飭事。本年七月十一日,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全臺田畝舉辦清丈,業經本爵部院奏明嚴定賞罰。現查各縣僅淡水、彰化兩處極力辦理,其次或徘徊觀望,或畏難苟安,應妥立章程,限定時日,以期迅速;否則不特蕆事無期,且恐經費不濟。除札飭臺南、北各廳縣立即查照條開各節,妥速辦理,如有現任地方官公事紛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勞,即行稟請委員會辦,以免延誤。倘仍因循觀望,三個月之後不見辦有頭緒,即行撤委,決不寬貸,切切,合併札行。札到該府,即便一體移行遵辦,並飭經理清丈各委員遵照,毋違,此札,等因,計粘單一紙到府。奉此,除分別移行外,合亟轉飭。爲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轉飭各委員紳一體遵照憲檄指飭,妥速辦理,毋稍違延,致幹未便,火速火速,此札。
計粘單一紙。
光緒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札。
第一一札飭
署理臺北府候補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二級紀錄五次雷,爲札發用事。本年八月十三日,奉爵撫憲劉札開,據代理恆春縣知縣武令稟稱:奉札開,照得全臺田畝舉辦清丈,業經本爵部院奏明嚴定賞罰。現查各縣僅淡水、彰化兩處極力辦理,其次或徘徊觀望,或畏難苟安,應妥立章程,限定時日,以期迅速;否則不獨蕆事無期,且恐經費不濟。札飭查照條開各節,妥速辦理,如有現任地方官公事紛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勞,即行稟請委員會辦,以免延誤。倘仍因循觀望,三個月之後不見辦有頭緒,即行撤委,等因。查此案,先奉憲臺札,由本府轉飭辦理清丈,當以卑邑夏、秋多雨,溪水泛漲,道路瀰漫,委員到鄉,徒多周折,擬請先行出示,令各番民將所墾田園,開明甲數四至報縣,再行委員清丈,較爲妥便,稟奉本府批准遵辦在案。茲奉前因,自應遵照速辦;惟淡水縣所用量繩寬長若干?必須查明,一律照辦。又卑邑系新闢縣分,並無弓書,除移淡水縣查復,並稟請本府轉飭鄰縣選派弓書四名暨先委幹員四名,一俟到齊,即行執明開辦外,理合稟覆察覈。再卑職年富力強,除日行公事辦理外,尚覺結實耐勞,擬較遠者派委員丈量,卑職仍不時訪查;附近者親身督量,一可以省經費,二可以免弊竇也。愚昧之見,是否有當,伏乞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據稟已悉,查該縣已因案經本爵部院飭道撤任察看,一切清丈事宜,即着移交後任何亟接手,妥爲辦理。所請量繩弓尺,仰候飭臺北府照淡水縣章程,頒發式樣,以照一律。此繳印發外,合行札飭。札到該府,即便將量繩弓尺,查照淡水縣章程,頒發式樣承領,並移臺灣府知照,毋違,此札,等因,到府。奉此,除移臺灣府知照外,相應查照淡水縣章程,備就量繩弓尺式樣一條,發給承領。爲此行縣即便遵照,迅將發去量繩弓式查收備用,仍將收到日期具報查考,毋違,此行。
計髮量繩弓尺式樣一條。
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行。
第一二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爲札飭遵辦事。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蒙本道憲陳批,據前代理縣武令具稟:移查量繩,並請飭派弓書委員,趕辦丈量,及親身督丈各情形緣由,蒙批:既據徑稟,仰臺灣府飭候爵撫憲批示繳,等因。正在轉行間,即準臺北府雷移開,本年八月十三日奉爵撫憲劉札開,據代理恆春縣知縣武令稟稱:奉札開,照得全臺田畝舉辦清丈,業經本爵部院奏明嚴定賞罰。現查各縣僅淡水、彰化兩處極力辦理,其次或徘徊觀望,或畏難苟安,應妥立章程,限定時日,以期迅速;否則不獨蕆事無期,且恐經費不濟。札飭查照條開各節,妥速辦理,如有現任地方官公事紛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勞,即行稟請妥員會辦,以免延誤。倘仍因循觀望,三個月之後不見辦有頭緒,即行撤委,等因。查此案,先奉憲臺札,由本府轉飭辦理清丈,當以卑邑夏、秋多雨,溪水泛漲,道路瀰漫,委員到鄉,徒多周折,擬請先行出示,令各番民將所墾田園,開明甲數、四至報縣,再行委員清丈較爲妥便,稟奉本府批准遵辦在案。茲奉前因,自應遵照速辦;惟淡水縣所用量繩實長若干?必須查明,一律照辦。又卑邑系新闢縣分,並無弓書,除淡水縣查復,並稟請本府轉飭鄰縣選派弓書四名暨先委幹員四名,一俟到齊,即行報明開辦外,理合稟覆察覈。再本職年富力強,除日行公事辦理外,尚覺結實耐勞,擬較遠者,派委員丈量,卑職仍不時訪查;附近者,親身督量,一可以省經費,二可以免弊竇也。愚昧之見,是否有當,伏乞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據稟已悉,查該縣現已因案經本爵部院飭道撤任察看,一切清丈事宜,即着移交後任何亟接手,妥爲辦理。所請量繩弓尺,仰候飭臺北府照淡水縣章程,頒發式樣,以照一律。此繳印發外,合行札飭。札到該府,即便將量繩弓尺,查照淡水縣章程,頒發式樣承領,並移臺灣府知照,毋違,此札,等因,到府。奉此,除查照淡水縣章程,備就量繩弓尺式樣,發縣查收應用外,合就移知。爲此移請,請煩查照辦理,望切望切,須至移者,等因。准此,並據稟到府,查武令現已因案撤任,除將所稟委員暨弓書另札飭遵外,合飭接辦。爲此,札仰該縣官吏遵照,速將清丈田園一案,趕緊查報妥辦,毋稍挨延,切切,此札。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六日札。
第一三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爲札飭議覆事。案據前代理縣武令稟稱:本年七月十七日,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全書田畝舉辦清丈,業經本爵部院奏明嚴定賞罰。
現查各縣僅淡水、彰化兩處極力辦理,其次或徘徊觀望,或畏難苟安,應妥立章程,限定時日,以期迅速;否則不獨蕆事無期,且恐經費不濟。爲此札飭,札到該縣,立即查照條開各節,妥速辦理,如有現任地方官公事紛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勞,即行稟請委員會辦,以免延誤。倘仍因循觀望,三個月之後不見辦有頭緒,即行撤委,決不寬貸,切切,此札。計粘抄一紙,等因。查此案,先奉爵撫憲劉札,由憲臺轉飭辦理清丈,當以卑邑夏、秋多雨,溪水泛漲,道路瀰漫,委員到鄉,徒多周折,擬請先行出示,令各番民將所墾田園,開明甲數、四至報縣,再行委員清丈,較爲妥便,稟奉憲臺批准遵辦一案。茲奉前因,自應遵照速辦;惟淡水縣所用量繩實長若干?必須查明,一律照辦。又卑邑系新闢縣分,並無弓書,應請憲臺轉飭臺、鳳兩縣各派弓書二名,到恆應役,並請遴委幹員四名,幫同辦理,一俟到齊,即行報明開辦。再卑職年富力強,除日行公事辦理外,尚覺結實耐勞,擬較遠者,派委員丈量,卑職仍不時訪查;附近者,親身督量,一可以省經費,一可以免弊竇也。愚昧之見,是否有當,伏乞批示祗遵,實爲公便。又據別稟:辦理清丈,必須耐勞幹練之員方爲得力。查明試用縣丞馮廷桂、留閩補用從九品滕久嵩、指閩試用從九品柳繼慈、儘先千總蔡大慶堪以委用;可否,仰懇加札,以資臂助,稟請示遵。再馮廷桂現署枋寮巡檢,有與枋寮附近之楓港、■〈艹〈束刂〉〉桐腳、南勢湖一帶皆可就近丈量,等情。據此,查武令現已因案撤任,所舉四員是否堪以幫同清丈,合飭查議。爲此,札仰該縣遵照,剋日確查議覆。其弓手算書,就近之臺灣、鳳山兩縣堪否派撥應用,並候札查覆到飭遵,此札。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六日札。
第一四稟呈
敬再稟者:竊照清丈一事,現已遵辦具稟;惟卑邑尚有爲難下情,敬爲我仁憲縷晰陳之。查戶部則例內開:臺灣東界內,丈出已墾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內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一體免其升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畝徵銀,免其納粟。至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狼■〈王喬〉等處私墾田畝,亦照民買番地之例,一體升科,仍立碑爲界;如五十三年奏準清查後,有越界私墾,從重治罪等語。又查臺灣熟番九十三社,乾隆五十三年,蒙協辦大學士將軍總督公福會同前憲臺、撫憲徐,奏明挑募番丁四千名,於南北兩路分設大小十二屯,共給埔地五千六十九甲零,令各番自行開墾,免其納賦,禁止民人典賣;尚剩六百二十一甲零,召墾成熟,按則科租,以充屯務公用。其已經墾熟,復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則升科,官爲徵收,以之撥給近山隘丁口糧,佃首辛勞,並支給屯辦屯丁俸餉,及興修水利紅白賞恤,一切屯務之用,等因,在案。查從前臺北裁廳改府之時,設局舉辦清賦,各紳民執以番地無糧之例,抗不遵辦,經前臺北府陳守、前臺北府憲陳,於淡水廳任內,以番地番耕,固屬無糧,番地而歸民耕,自應完賦,剴切開導,始據陸續呈報。此次憲臺、爵撫憲奏準舉辦清丈,所有番地應否丈量,未奉明文。第查通臺各縣均在前山,自無量至番地之勢;而卑縣情形與他邑逈異。卑縣地方原系番社,自建城設縣而後,招商集市,募民墾闢,十數年來,已成都邑,然其中番民參半,錯雜而居。若番地不丈,則民間藉爲口實,必以同是朝廷赤子,何分軒輊,無以示大公至正之心;倘與民田一律勘量,則該番必以向沐皇仁,久免升科納賦,今忽一旦改弦,恐致未撫者阻其向化之誠,已撫者復起更端之念。且番性浮動,居無定所,耕無定方,聞番耕種山地,以三年一換,因而番地荒熟不常,莫從驗等則之高下;番人作輟靡定,不能知田主之姓名。究應如何另籌妥善章程,以期允協之處,卑職檮昧淺識,未敢妄議,合將卑縣番田應否一體丈量緣由,據實附陳,仰祈憲臺察鑑,迅賜訓示遵行,實爲公便。肅具寸稟,恭請勳安,伏乞鈞鑒,卑職□□謹再稟。
光緒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正堂何行。
第一五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爲飭知事。案蒙爵撫憲劉札開:照得臺南、北兩府所屬,現在辦理清賦,恆春縣新設地方究竟能否一律舉辦,應即委補恆春縣知縣李時英前往查勘情形,再行酌辦。除札該員遵照,剋日馳往詳細察看,據實稟覆,聽候察奪,毋稍遷延切切外,合併札行。札到該府,即便查照,此札,等因。奉此,令就飭知。爲此,札仰該縣即便知照,此札。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札。
第一六札飭
欽命布政使銜、署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斐凌阿巴圖魯隨帶加二級陳,爲札飭事。本年正月十九日,據準補恆春縣李時英詳稱:案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臺南、北兩府所屬,現在辦理清賦,恆春縣新設地方,究竟能否一律舉辦,應即委令該員前往查看情形,再行酌辦,合行札飭。札到該令,立即遵照,剋日馳往詳細察看,據實稟覆,聽候察奪,毋稍遷延,切切,此札,等因。奉此,卑職叩辭時,經奉爵撫憲面諭,將奉札緣由,詳請憲臺札飭現代恆春縣何令會同查看,稟覆察奪。除分別詳請本府外,理合具文詳請察覈,實爲公便,等由,到道。據此,合就札飭。爲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會同查看,稟覆核辦,毋延,此札。
光緒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札。
第一七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爲行知事。案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臺灣現在舉辦清賦,所有南北各屬丈量田畝,稽覈勤惰,繪造圖冊,事務繁重;將來丈量完竣,酌量損益,按則科賦,以及裁併屯租、番租等項雜款歸入正供,頭緒繁多,必須綜覈精詳,絲絲入控,非設立全臺清賦總局,遴派總辦大員,提綱契領,不足以歸一律,而專責成。查有全臺總糧臺沈前藩司、臺灣陳前署道堪以委令,會同總辦全臺清賦總局,除分批飭遵外,合行札飭。札到該府,即便通飭所屬一體知照,毋延,此札,等因。奉此,除移行外,合就行知。爲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毋違,此札。
光緒十三年六月日札。
第一八諭示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臺灣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爲出示曉諭事。照復全臺田畝,歷查各縣新舊荒熟墾地混淆隱匿,是以奏明清丈,以重國課。現在南北兩屬,將次丈量完竣,查該業戶等從前所執契據,或曾經投稅,或空執白契,或現丈與該業戶內前執田契不符,以及新墾溢田,暨從前有田無契者,統不劃一,此次清丈後,應由藩司一律刊發丈單,該業戶即可永遠作爲契據管業。其原有紅契固可照執爲據,即使紅契與現丈田甲不符者,亦準照給丈單。所有應收丈量單費,當候本爵部院出示曉諭,定明數目,按甲抽收,不準地方官及委員胥吏私索分文。除通飭各縣遵照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該業戶一體知悉:嗣後如有此等情弊,即行指名稟追,本爵部院現在訪聞各縣委員內有私索丈費之事,倘或已被索付者,準即來轅指稟查追抵繳,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三年九月日給。
告示實貼曉諭。
第一九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爲轉飭事。本年五月二十七日,蒙本道憲唐札開,準臺藩司移,奉臺藩司移,奉總督部堂楊憲札,光緒十四年二月初二日,準戶部諮,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楊等奏:臺灣辦理清賦,所需清丈經費無從籌劃,擬仿照江蘇等省舉辦清丈,就田抽收丈費,除撥還清賦經費外,其餘撥歸鐵路、地價、車房等項,應俟收齊,再同支銷數目另行分別歸案造報,附片一件。光緒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奉硃批:該衙門知道,欽此欽遵。抄出到部,相應恭錄諭旨,移諮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暨臺灣巡撫遵照,並令俟前項丈費收齊時,將某則田園若干?共收丈量費若干?撥給清賦經費若干?撥歸鐵路、地價、車房等項若干?以及支銷細數,迅速逐一分晰報部查覈,毋稍遲延可也,等因,到本部堂。准此,合就行司即便遵照辦理,等因,到司。奉此,合就移知,請煩查照轉飭施行,等由。准此,除分行外,合就行知。札到該府,即便轉飭所屬查照,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亟轉飭。爲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部行辦理,即將收支丈費細數,逐一分晰造報,毋違,此札。
光緒十四年七月初二日札。
光緒十四年七月初七日奉。
第二○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爲轉飭事。本年五月二十九日,蒙臺藩憲邵札開,據該府詳稱:案奉憲札,飭將各屬清丈經費覈實具報等因,業經分飭遵照;並據各廳、縣按月造冊到府,又經轉送;並將卑府局用款,造冊報銷在案。茲查卑府屬清丈,現已於本年二月底一律完竣,應即截數,查造總冊具報。計自開辦清丈起,至竣事止,支給清丈各款共銀九萬一千六百四十三兩一錢八分六釐三毫四絲四忽,內除臺北府在於清賦捐收款內,移解銀七千兩外,尚挪動徵存戴案等叛租銀八萬四千六百四十三兩一錢八分六釐三毫四絲四忽,理合造具四柱總冊,具文詳送察覈,批示祗遵,實爲公便。再嘉義、鳳山、彰化、恆春縣查造八筐魚鱗冊,俱未申送;惟嘉義僅將員薪書夥造報,即經匯轉。至鳳山、彰化、恆春三縣造冊用款,俱未請銷,將來送到,附入給單收費案內造報,合併聲明等由,到司。據此,除各屬所報用款,由局另行核辦外,惟清丈經費應在徵收丈費內核實支銷,所有該府屬挪動戴案等叛產銀八萬四千六百四十三兩零,應按各屬原挪銀數,在於收完單費內隨時由府催提,撥還戴案等叛租,解儲司庫,備給加餉等項之需,以清款項。除呈報爵撫憲,並移請賦局查照外,合行札飭。爲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提補具報,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遵辦外,合就轉飭。爲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將該縣領用清丈各款銀兩,在於收完單費內隨時提撥解府,以憑歸還挪動叛租款項,解司備給加餉,毋違,此札。
光緒十四年七月十二日札。
第二一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任候補道憲臺南府正堂軍功一級紀錄二次吳,爲照抄札發事。本年九月二十九日,蒙臺藩憲沈札開:照得臺地田園清丈給單將次報竣,如有原丈遺漏,未經領單田園,應準首報補丈,現經由司出示曉諭,以杜隱漏,合行札發。爲此,札仰該府立即照抄轉發所屬,分別抄寫多張,粘貼曉諭,毋延,切切,此札。計發告示一道,等因。蒙此,合行照抄札發。爲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將發來告示照抄多張,分別粘貼曉諭,仍將收到日期,並貼過處所具報藩憲,並報府查考,毋違,切切,此札。
計發照抄告示一道。
光緒十五年十月初六日札。
光緒十五年十月日奉。
第二二諭示
奏委署理福建臺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級紀錄十次沈,爲示諭事。照得臺地此次清丈,填給丈單,原爲各戶執業承糧之據。現在各屬給單陸續辦竣,如有原丈遺漏,未經領單田園,準於□日內報明帶領補丈;倘逾延不報,一經察出,田園入官,並究以欺隱之罪;其本人不報不認,經田鄰或鄉族首報引丈者,將田園截半充賞,給單承糧,以一半撥充公用,先由縣召佃收租承糧,以杜隱匿,合亟示諭。爲此,示仰各屬糧戶人等一體知悉:自此次示諭之後,果有隱匿別經發覺者,定即分別究辦,決不姑寬,毋貽後悔,凜之,特示。
光緒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給。
第二三執照
代理埔里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爲給發墾照事。案據墾戶曾如從稟請:竊從上年間墾闢鹿撾莊前後山林埔園一所,東至大侖分水界,西至大侖分水界,南至路牌小溪界,北至大侖分水界,四至界址分明。前經於去年五月初一日稟請在案,但未蒙恩懇分執,未免有糊混之虞;若蒙準賜給發墾照,庶可再興工開闢,待耕成請丈,分別課納,永遠掌耕。理合瀝情稟請,叩乞電詧施行等情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永墾。爲此,照仰該墾戶即便遵照開成田園報丈升科,以杜爭端,切切,須照。
拑享第二十一號。右照給墾戶曹如從准此。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一日給。
分府限□□日銷。
第二四執照
臺灣府彰化縣談,爲懇給執照,以便募民招墾事。據薄升澯具稟:請墾布嶼稟堡荒蕪青埔草地一所,東至大坪,西至海,南至虎尾溪,北至海豐港爲界。查明四至無礙,合就單付墾戶薄升澯前往呈請界內,募佃墾耕,隨墾隨報,照例升科,毋得欺隱,給此執照。
右單給墾戶薄升澯執照。
雍正二年十二月日糧給。
第二五墾單
特簡州正堂管彰化縣正堂張,爲請墾荒埔,以裕國課事。據貢生楊道弘具稟前來,詞稱:農爲民事之本,產乃國用之源,弘查興直埔有荒地一所,東至港,西至八里坌山腳,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幹荳山,堪以開墾。此地原來荒蕪,既與番民無礙,又無請墾在先,茲弘願挈藉資本,備辦農具,募佃開墾。爺臺愛民廣土,恤土裕國,恩准給墾單告示,弘得招佃開荒,隨墾升科,以裕國課等情。據此,飭行鄉保通事查明取結外,合就給墾。爲此,單給貢生楊道弘即便照所請墾界,招佃墾耕,務便番民相安,隨墾隨報,以憑轉報計畝升科,供納課粟,不得遺漏,以及欺隱侵佔番界,致生事端,凜之,慎之。須至墾單者。
右單給貢生楊道弘准此。
雍正五年二月初八日給。
第二六執照
執照
特派臺灣噶瑪蘭管理民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徐,爲懇恩給墾等事。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初三日,據大里簡隘民壯首吳安祥稟稱:祥蒙恩憲暨前憲準允大里簡隘民壯首小心督夥,防禦兇番,巡護行人,未常有誤。因隘寮前後有砂石瘠地,於嘉慶十七年,祥父吳宋起赴翟前憲報墾,續於同任內報升,尚有寮後左右附近崎山未能一併墾透,叩乞給照招墾等情。計粘山圖一紙,業經飭差查勘在案。茲據該差稟覆前來,除分別批示外,合行給照招墾。爲此,照給大里簡隘民壯首吳安祥即便遵照後開給墾山地四至界址,招佃開墾,限年報升,毋許籍照越界侵佔,致幹查究,無違,須照。
計開:
墾戶吳安祥給墾山地,東至海自界爲界,西至侖頂擴仔寮及水爲界,南至大溪福德祠地爲界,北至嶐嶐石圍汛革嶺頂遠望坑隘界地爲界。
右照給墾戶吳安祥准此。
道光二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第二七執照
執照
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爲請定報墾給照之例等事。乾隆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奉準戶部諮,廣東司案呈,本部議覆浙江按察使同德條奏:報墾荒地,令布政司刊發執照,給業戶收執一案,請嗣後民間報墾荒地,令布政司刊刻執照,鈐蓋司印,預行頒發各州縣,俟墾戶呈報勘明,即將業戶姓名、畝分數目及四至,填明照內,給發業戶收執;所有給過司照數目,及業戶姓名、畝分、四至,歲底造開彙報藩司查覈。其開墾成熟者,於應行起徵之年,照例催徵;其認墾之後,或因丁壯消亡,或因地土磽薄,實在墾不成熟者,準令呈明該地方官勘明銷繳。如業戶不請司照,即以私墾治罪;地方官查勘不實,擅行濫給,亦即嚴行查參。庶豪強不得兼併,官吏無從欺隱,而貧民業開墾之利矣!於乾隆八年四月初七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通行各該督撫遵照可也,等因,諮院行司。奉此,合行給照。爲此,照給該墾戶即便查照收執,須至執照者。
今開:
宜蘭縣墾戶林隆報墾不入則田一分九釐二毫,坐落內外石空莊地方,東至山侖處,西至山侖處,北至坑底處,實系自墾田地,應以光緒二十年起科。
右照給宜蘭縣墾戶林隆準此。
光緒二十年九月 日給。
布政使司 布字四百十七號。
第二八墾照
按司道墾照
欽命二品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按察使銜霍伽春巴圖魯唐,爲給照管業完租事。照得軍功廠一帶海埔,前奉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准予給照召佃,墾築田園魚塭,徵收租息,以爲修港之資。此次清丈,經委員勘丈,分別報升填單,酌議定章,歸廠納賦。除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照。爲此,照給墾戶張福成即便收執,將所管安屬內武定裏田園魚塭後開坵甲,照章按甲完租,每年統於冬季交由管事赴轅繳納租銀,以爲提完正供修港之款;敢有藉端缺租,勻混匿報等弊,察出定拏該墾戶照例重究,將業充公,毋違,須照。
計開:
一、墾戶□□,承耕下園□坵,計丈□□□;又下下園□□坵,計丈□□□;又鹽園□坵,計丈□□□,又中塭一口,計丈三十五甲七分三釐九毫七絲六忽正;又下塭一十二口,計丈一十一甲九分九釐九分毫四絲一忽六微正。
右照給墾戶張福成收執。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 日。 新字第四百二十九號。
第二九執照
(前文略)給照成墾事。案據吳永興稟稱:承父遺下墾管木屐囒、長寮兩處地方,東至木屐囒大山,西至長寮大山,南至□□□,北至珠仔山嶺腳,四至界址明白。內荒埔較多,成田尚少,逐年配納番租四十五石,又帶茄道坑園地一所,東至溪頭,西至火空,南至木屐囒山,北至西魯榻侖,四至界址明白。該處地方俱未領墾,叩乞准予給照等情,業經票差查勘在案,旋據該差具覆界址相符,並無轇轕等情,據此,合行給照。爲此,照仰該業戶吳永興即便遵照所有荒地,限一年內趕緊招佃開透,報丈升科;如逾二年,仍舊拋荒,另有別人開闢,該業戶不得藉口相爭,切切,勿違,須照。
右照給業戶吳永興准此。
一、批明:永興、振成兄弟,於光緒十三年十二月間分爨,凡所承物業,照兩大房均分。茲因墾照難以開折,其二比房份應得界址,俱載鬮書合同字內明白,批明爲照。
光緒十三年六月日給。
一、批明:內抽出外加道坑草地荒埔一所,付佃人吳德坤前去開創,批照。
一、批明:內抽出水井湖、鹽塗坑兩處草地荒埔二所,付佃人吳萬豐官前去招佃闢創,批照。
第三○墾單
欽命二品頂戴、辦理中路營務處、中路撫墾事務、統領棟字等營、遇缺儘先前選用道兼龍騎都尉勁勇巴圖魯林,爲給發墾單事。照得本處奉爵撫院劉委辦中路撫墾事宜,業於大湖、東勢角等處設立撫墾局,並經將稟定墾務章程出示曉諭招墾在案。茲據臺灣府彰化縣太平莊人,赴東勢角稟明承墾彰化縣轄境頭、汴坑各處地方曠地一處,東至酒桶山橫龍直透茄冬坑水倒北止,計□弓,西至猴洞埔溪冬瓜山、頂埔腳豬哥湖山止,計□弓,南至竹仔坑扁擔山龍水流南止,計□弓,北至石館湖廍仔坑中坑,直透內城大潭山隆虎頭山腳止,計□弓,經委員勘明四至界址,丈量弓數,並取具殷戶保結,合給墾單,以便開闢。該墾戶林鳳鳴務須遵照稟定章程,限定一年期內,將承墾之地盡成田園,分上、中、下三則抽租;上者三成作官租,七成歸墾民;中者二成作官租,八成歸墾民;三年成熟之後,按則升科,即將此墾單繳還,換給縣印墾照,永遠收執。倘限滿未墾,即追回墾單,另行招墾,該墾戶不得抗違幹究,切切,須至單者。
右仰墾戶林鳳鳴收執。
光緒十四年三月初一日給。
中華營務處林。
第三一開墾佃耕字
立出開墾佃耕字人臺邑郡城內大東門業戶林道記,有承祖父明買過山業一宗,業在新豐裏。其業一所,座落土名石梯內,付與佃人林賜開墾耕作,應額掌管,不得混界。每年訂納稅銀一元五角,不論年豐歲歉,清楚明白,不能拖缺稅銀;如有拖缺稅銀者,聽林道記起耕加稅;若無拖缺,永遠世代子孫不得起耕,亦不得加稅。保此山業果系是林道記承祖父明買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恐畏日後子孫典出他人,亦不得加稅,從上年收給憑單,聲明存照。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佃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同治二年十二月日。
代書楊國瑞
立出開墾佃耕人林道記
第三二墾字
立給墾字業主陳廷溥,有承祖給墾茄藤社草地一所,坐落土名南岸,用本開墾埔園一片,東至洪宅園,西至車路,南至水溝,北至洪宅,四至明白,經丈明載一甲。今佃人洪振老託中向求園底,三面議估,即日收過先年開墾工本及園底銀項番銀一百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明白,其園亦與振老前去備牛隻耕種,永爲己業。年配納業主租粟三石滿,於收冬之日,應辦經風扇淨幹粟,車運到館完納,不得少欠,如振老不合意耕作,租粟清明聽其轉退下付。保此園系承祖先年用本開墾熟園,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業主抵擋,不幹振老之事。今欲有憑,立給墾字,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墾字內番銀一百大元。
乾隆三十九年正月日。立給墾字業主陳
作中人陳贊官
洪心官
知見人陳仁
第三三墾字
立出墾字人業主葉,於本草地內,坐落土名下南勢風吹洋有畬宅一段,東至大山崁腳,西至石岸齊,南至大坑,北至竹圍外崁墘,四至明白爲界。茲因佃人陳大、陳願、陳是、陳由同前來認佃墾耕,遞年配納大租粟二石滿正,冬收之日,不論豐歉,風煽乾淨,運到公館倉口交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任從業主換佃別耕,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日後墾成,按畝增租,恐口無憑,合立出墾字一紙,付執存照。
道光三年六月日給。
管事陳魁、正珍
列向字第七十號
代書人王文生
第三四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業主蕭志振,因前年有劉家退佃水田一埒,坐落鎮平莊南勢,東至劉蔭田爲界,西至曾厝侖大圳岸爲界,南至范家田爲界,北至蕭坤田爲界,四至界址明白。經丈一甲二分二釐半正,遞年配納大租粟十二石二斗五升,莊例帶車工水銀。今因要銀完課,情願出贌,託中就與巫德興父子前來出首承領,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踏付與銀主前去耕作納租,永爲己業。保此田果系劉天賜等退佃之田,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等,業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並帶上手退佃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六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邱國賢
立招耕字人業主蕭志振
第三五招佃字
立招佃字人業主王本館,有二重湳莊佃黃宗淑積欠大租車工水銀,已將自己鬮分應分水田,坐址二抱竹洋田業二甲三分正,東至蘇家田爲界,西至伊侄田爲界,南至圳岸爲界,北至大路爲界,四至明白,退歸本館變賣抵價,永無贖還矣!茲因欲銀費用,將此田業託中招到鄭教觀前來承受爲佃,三面言議,願收田價佛銀七十大元正,即日收清足訖,其田即付鄭教觀前去管業,輸納本館大租谷一十八石四鬥正,其車水銀照例貼納,不許欠缺租項。此係本館退歸田業,甘願招佃前來耕種,永爲己業。口欲有憑,立招佃字一紙,並上手退耕字,共二紙,付執爲照。
業主王
嘉慶三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黃章程、巫紹開
立招佃字人業主
第三六招佃墾字
立招佃墾字武西堡水漆林莊業主吳義記,因承莊佃退耕田底二甲九分,坐落東勢洋,東至水溝爲界,西至沙溝爲界,南至曾家田爲界,北至本家田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田土荒瘠,恐累國課,託中招出陳繩武出首前來墾耕,即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墾價銀七百一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底隨踏明界址,付與繩武前去耕作,永爲子孫己業。每甲田年應納本業主大租粟館栳八石正,其粟車運到館交,不得溼冇;其車工圳費悉依莊例完納。保此田系是承佃退耕,並無來歷不明等弊;如有不明等弊,本業主一力抵擋,不幹墾佃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招佃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價銀七百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退耕字系是總契,不得開折,繳連,再照。
再批明:應配牛埔牧牛圳水灌溉,上流下接,批明再照。
業主吳。
道光四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表叔李思省
爲中人邱克家
立招耕字人業主吳義記
第三七之一退還園底字
立退還園底字人吳佑、吳意、吳杞等,有承祖父吳提向前業主鄭興統、鄭光顏認墾蔗份園二埒,共牛掛一隻,內廍份廍器九掛得一;年該納現業主林頭家大租糖五■〈石川〉,方頭家大租糖五■〈石川〉,杜頭家大租二■〈石川〉:共一十二■〈石川〉。一埒址在大崗山埤仔尾社後,毗連四坵,計二甲七分五釐,東至山坪,西至方田,南、北俱至吳園。一埒址在崗山頭燕仔石沙仔園,四坵毗連,計一甲二分五釐,東至山坪,西至吳園,南至車路溝,北至許典陳園,四至明白爲界。今因積欠林業主大租糖,自道光二年起,至十三年止,共六十■〈石川〉,無力清還,願將此園底退還林業主,以抵清完。託中言明,蒙林業主許允,即日將園收管,並積欠伊份內之大租,一概給意等完單收執,以憑洗清。意等一退千休,異日此園或留或棄,自當聽林業主之便,意等不得言找贖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合立退佃字一紙,並繳約字一紙,共二紙,執爲照。
批明:方、杜二頭家之大租糖,道光十五年以前,系意等逐年完納無欠;道光十六年以後,林業主自應理完,合再照。
道光十六年月日。
爲中人吳育、吳佑
立退園底字人吳意、吳杞
代筆許玉泉
第三七之二賣盡園底契字
立賣盡園底契字人林張氏,有承佃退還蔗份園二埒,共牛掛一隻,廍份廍器九掛得一;年該納氏大租塘五■〈石屚〉,方頭家五■〈石屚〉,杜頭家二■〈石屚〉:共十二■〈石屚〉,折青糖十二擔。一埒址大崗山碑仔尾社後,毗連四坵,計二甲七分五釐,東至山坪,西至方田,南、北俱至吳園。又一埒址崗山頭燕仔石沙仔園,四坵毗連,計一甲二分五釐,東至山坪,西至吳園,南至車路溝,北至許典陳園,四至明白爲界。今先姑棄世多年,尚未歸土,茲欲擇日安葬,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不承受,外託中引就吳祿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定時價銀六百二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隨時踏界,交付銀主掌管,收稅完租,永爲己業。氏一賣千休,異日不敢言找贖滋事。保此園果系氏承佃返還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氏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合立賣盡契一紙,並繳退還字一紙,原約字一紙,共三紙,送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六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二月二十日。
光緒十五年正月初四日。
驗契三紙填給司單。
道光十六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男林注在號、林啓東號
爲中人胡葵號
立賣盡園底契人林張氏號
批筆人林啓東號
第三八再承永耕字
立再承永耕人吳阿添,茲因上年承有馬六子孫連德遺下水田一處,土名大中窠口二重河脣,東至蘆來田爲界,西至邱少基田爲界,南至張念田爲界,北至自己田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租谷一石八斗,又帶磧底銀二元。先年被洪水衝崩,添自備工本開闢成田,德茲因乏銀湊用,願將此田退於吳添兄永耕管業,添再備出出底銀六大元,又備出磧底銀二元。當日銀交番主連德親收足訖,此田自戊子冬起,至丙辰冬止,限滿之日,再行轉約。自立字之後,若有另生枝節,系德一力出身抵擋,不幹承耕人之事。此係人番甘願,恐口難憑,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爲據,照。
即日批明:添再備出田底銀六元,又備出磧底銀二元,批照。
光緒戊子十四年月日。
知見鍾下骨
在場楊孔雲
代筆林瑞廷
立再承永耕字吳阿添
第三九奏議
雍正五年七月初八日,浙閩總督臣高其倬謹奏,爲奏聞臺灣人民搬眷情節事。竊查臺灣各處居住人民,多系隻身在彼,向皆不許攜帶婦女,其意爲臺地遠隔重洋,形勢險要,人民衆多,則良奸不一,恐爲地方之害。近來閩省之人,及曾經任閩各員條陳議論,多謂人民居彼,既無家室,則無父母妻子之系、久遠安居之心,所以敢於爲非;若令搬眷成家,則人人守其田廬,顧其父母妻子,不敢妄爲,實安靜臺境之一策。臣因其說甚近情理,隨反覆詳細詢訪籌思,查得臺灣府所屬縣之中臺灣一縣,皆系老本住臺之人,原有妻眷;其諸羅、鳳山、彰化三縣皆新住之民,全無妻子,此種之人不但心無繫戀,敢於爲非,且聚二、三十人或三、四十人同搭屋寮,共居一處,農田之時,尚有耕耘之事;及田收之後,頗有所得,任意花費,又終日無事,惟有相聚賭飲,飲酣賭輸,遂致共謀竊劫。若令各有妻子,則內外有分,不至雜沓紛紜,且各顧養贍妻子,則賭飲花費之事自滅;各顧保守家室,則搶奪剽竊之志自消,實爲形格勢禁之要務。就臣愚昧之見,以爲全不搬眷固非長策;而一概搬眷亦非長策。請嗣後住臺人民若欲搬眷住臺,其貿易、僱工、及無業之人,全無田地,原非安土之輩,概不準搬外;其開墾田土,實在耕食之人,欲行搬眷者,俱令呈明地方官詳細確查,實有墾種之田滿一甲,並有房廬者,即行給照,移明該管地方官令其搬住,仍查明安插,務期明晰。至佃戶之中有佃田滿一甲,住臺經五年,而業主又肯具狀保系誠實不多事之人,如有妄爲,甘與同罪者,亦準其呈明給照,撥眷前往,查明着落,業戶保領安插;其佃田不及一甲,住臺未滿五年;及雖佃田滿一甲,住及五年,而業戶不肯具保者,一概不準。如此辦理,似搬眷而往者皆將來耕田安人之家;而就此一番確查,又可以其田產多少之概,並系何人下之佃戶,設有犯法,責有所歸,查拏亦易,似爲有益。至現今甫往臺灣,求田耕種之人,即系誠實,現無田業,亦應一概不準帶眷前往,以防生事。此臣愚見所籌,未敢遽行,謹將情節繕摺奏聞,伏乞皇上睿裁,謹奏。
第四○墾批字
立給墾批字海山莊業主張,茲本衙莊界內,座在橫坑莊,從前未曾批給與人,茲有莊佃陳緣到館自稱:此山從前混承他人,向來未經配納大租,自行請配。即日踏明界址,東自山頂小溝爲界,西至陳歲山爲界,南至簡家山分水爲界,北至陳歲山爲界,四至界址分明,給付該佃陳緣掌管爲業,每年配納大租粟六鬥正,至期到館交納,取出完單爲照。自給之後,該佃務須照界掌管,不得越侵過界,聽其蓋屋居住,耕種度食,亦不得窩藏匪類,爲非作歹,致生事端;如有此情,聽業主革逐出莊,不得異言;倘欲別圖轉手他人,任從其便。今欲有憑,合立墾批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收過盤儀銀完足,再照。
業主張。
道光四年十二月日補給。
第四一退佃田底字
立退佃田底字人朱盛美,有開墾過業主吳分下水田一段,經丈三甲,坐落水漆林,東至圳溝,西至自已厝後牛埔,南至曾恆達田爲界,北至徐思佩田爲界。又分下田一段,經丈九分,東至自己厝前界爲界,西至出水溝爲界,南至曾恆達田爲界,北至劉敬臣田爲界。並茅厝一座四間,牛欄二間,仍帶竹圍菜園一段,四至明白。今因缺租,情願將田底、茅厝退還業主吳,三面言議,出得貼工資銀八十五兩番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厝即付業主前去掌管耕作輸納。保此田厝果系盛美自己開墾之業,與叔侄兄弟房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是盛美一力抵擋,不幹業主之事。此係二家甘願,日後不得言貼言贖,恐口無憑,立退佃田底字一紙,送爲執照。
即日收過契內番銀八十五兩廣完訖,再照。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替人弟名達
爲中人林志欽
立退佃田底人朱盛美
知見人汪琳
第四二着退佃田底字
立退佃田底字人邱道,有承先人開墾濫田四甲六分正,坐落大武郡水漆林莊,年帶吳頭家大租粟三十六石八斗正,車工圳費照例配納,圳水通流灌溉。今因積缺大租粟二百零石,又新舊車工圳費銀三十九元零,願此業抽出一半田二甲三分,退耕抵還所缺大租粟及車圳銀一半,面會折番銀七十元;餘缺一半大租粟及車圳銀,仍帶在餘一半田二甲三分之額。先問房親叔侄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業主吳郡山出首承坐,三面議定着下時價番七十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訖,抵還大租;其抽出一半田,隨踏明退歸郡山前去掌管輸課,日後不敢再言找贖。保此田二甲三分果系道承先人開墾之業,與房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道自出頭抵擋,不幹郡山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退佃田底字一紙,送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來契內銀元,抵還大租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邱養
知見人邱達
立退佃田底字人邱道
代書人林春
第四三退盡佃字
立退盡佃字大侖莊陳外,有承父及伯等田底共七分三釐,址在吳厝莊東勢洋,坵數不等。因積欠大租一百七十五石無力完納,而業主公項嚴切,願將此田底踏明界址,退盡歸還業主抵完公項。自此退還以後,業主或給他人,或付別耕,俱聽主裁,日後外以及子孫等不敢異言生端。此係甘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立退盡佃字一紙,付執爲照。
道光六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曾承捷
立退盡佃字人陳外
代筆人洪騰雲
第四四退佃字
同立退佃字人侖仔莊陳德興兄弟等,有承祖父坐落牛椆仔莊水田一段,東至黃家田爲界,西至水溝爲界,南至自己田爲界,北至莊家田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陳業主大租谷三石五斗正。自道光十五年,至道光二十年,大租谷數百餘石,業主累次究討,兄弟商議,願將田業立字退佃,託中送歸本業主陳榮德堂掌管。即日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本業主掌管,贌田耕種,後日兄弟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陳德興兄弟承祖父自置物業,與外人及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爲礙。此是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退佃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將田同立退字一紙,送歸本業主贌耕,收抵正供,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三月日。
代筆人陳添
爲中人黃再松
同立退佃字人陳德興
第四五退耕歸管字
同立退耕歸管字人胡耀宗、王進布、張士路、王忠助等,先年各人等承祖父兄有向高煥觀認贌山林山埔一所,址在南港仔六坑內灰窯坑西勢,東至坑底,西至大崙背,南至大尖角;北至石門外二小侖仔,各爲界。前來開闢耕種,於今多年,其山地又瘦,況宗等夥記人等各遷移他處,爰是宗等夥記相邀,託中向山主高煥觀之親高胡觀身上懇出工本銀十四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將認贌山田原界,同中踏明四至,歸還高胡觀歸一掌管。自今退還,日後宗等及子孫永不敢異言再來耕種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甘願退耕歸管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工本銀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二月日。
爲中人王忠起
在場知見人張神助
知見人執筆胡應求
知見人張萬祥、王忠助、王進布、張士路
同立退耕歸管字人胡耀宗
第四六佃批
本業主吳,有水漆林莊,土名羅厝莊侖仔腳前荒田一所,原屬本戶下佃丁劉思、劉道明、黃可暢、黃烈南等田額,被水浸浚,不堪耕種,該佃等逋負谷致累,本業主賠徵課餉多年,茲有郭盛宗前來承認給佃,就該處底下荒田一所、魚池大小三口,憑定南北照大口池岸直透至東福興莊竹仔腳出水溝爲界。其荒田一所,不許將田開鑿魚池等項,年定輸納本業主大租銀八大元。嘉慶五年始,逐年租銀至十一月清完,給單執照;倘有至期拖欠租銀,以及防礙滋事,聽本業主另招佃宗,不得藉給滋蔓、混侵界限等情。給佃批一紙,付宗執照。
嘉慶五年三月日給。
第四七佃批
本衙管下睦宜莊,有添亨田六甲八分,因積欠大租谷無力完納,將田底退爲本衙管掌爲業。茲據陳永萃亨到館求給此田底,其田六甲八分,坐在睦宜莊前,坵數不等,東至金、陳宅,西至葉宅田,南至大圳,北至陳宅爲界,四至明白,三面議定銀價六十四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底聽永萃亨前去掌管耕種,永爲己業。年該納大租谷五十四石四鬥正,照莊例自備乾淨好粟,車運到本衙鹿港倉交納,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吊起別耕。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爲照,行。
嘉慶五年七月日。
中人黃爲玉
立給託施伯慎
批明:陳英觀、陳鶴觀、陳珠明同買過田六甲八分,作三分均分,每份分田二甲,珠明二分六釐六絲,再照。
第四八開墾田契字
立開墾田契字業主王福記,有海埔地一處,址在大肚西沙轆堡三塊厝莊下海埔,東至本佃楊清冬兄弟公田界,西至橫溝界,南至本佃楊清冬兄弟公田界,北至大溝界。今據佃人楊定觀前來認墾,築旱田一分,年配大租粟二斗,並配大肚溪圳水通流灌溉,即日收過佃人楊定觀來墾禮銀二大元,隨將此業交付楊定觀永遠掌管。口恐無憑,立開墾田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親收過墾字內墾禮銀二大元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另借洋銀二元,即將每年大租付銀主扣抵利息,逐年免納,再照。
業主王。
光緒十年十月日。
立開墾田契字業主王福記
第四九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因先年有自置歸管詹繼昌莊佃大租粟,址在大加蚋堡新南莊,土名三重埔莊,抽出二佃戶闕月騫、闕光春歷年原應納大租粟二石五斗正,光緒十四年間扣四成,尚剩六成,年該納大租粟一石五斗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二佃之租額出賣與人,先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同向與佃戶闕永成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二十四大元正。其銀字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此租粟隨即同中交付買主闕永成取收,永爲自己之租額,以至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委系是捷三自置之租額,與別房人等無干,在先亦無典借他人財物交加不明爲礙;如有情弊,捷三自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捷三親收過契字內銀二十四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其承買契約佃冊,有帶別佃,不能繳帶;或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聲明再照。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詹盛發
知見人弟在源
在場人男清溪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
第五○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
立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業戶林明注,即林光注,同侄林國榮等,有承祖父遺下管收裏族莊莊業佃租,歷掌收租,照完供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將此莊業佃租爲質,託中引向林安邦借過番銀四百大元,三面言議,全年願納銀主租利大租谷三十六石。其銀四百元,即日同中交光注叔侄親收足訖;其遞年應納銀主租利谷三十六石,即就裏族莊屬佃林安邦之現耕,遞年分作早晚二季,對半交納,早季六月內交納早谷一十八石,晚季十月內交納晚谷一十八石。其谷務要曬乾搧淨,按年按季照數交納,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混用溼冇之谷抵塞各等弊;如有此弊,光注叔侄自願補足交納,不敢異言。借約三年爲限,自道光癸巳年冬起,至丙申年冬至前止,如遞年照納銀主租利谷外,聽光注叔侄備足原借番銀四百元,贖回莊業佃租借字;若無備銀取贖,仍應聽林按年就伊現耕控抵租谷三十六石,不得異言。此係現銀明借,出自甘願,並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一紙,並繳贖回林得三典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質借銀字內番銀四百元足訖,再照。內添注「安邦」二字。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
爲中保人林居觀
立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業戶林明注,即林光注親筆
同侄林國榮
第五一之一鬮分字
同立鬮分字人郭振嶽、姜勝本,緣於雍正十三年,向老密氏等合給大溪墘槺榔林荒埔一處,東至高山頂,西至海涯,南至大溪,北至大堀溪,四址明白。協同招佃墾闢,陸續成田,報升在案。因乏溪流灌蔭,乃是旱田,不堪奉文丈甲,依年冬豐歉,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人得八五,收租供課無異;祗以佃戶日多,事務日繁,合理之難免維艱,曷若分收之較爲方便。爰是鳩集佃戶酌議,隨其美惡,品搭勻稱,踏明界址,課業對半均分,立鬮拈定,至公無私。焚香告神,拈著者永爲己業,分戶各管,稟蒙廳憲王立碑定界址,勝本拈着東畔,振嶽拈着西畔。自今以後,各管各業,各完已課,世世子孫永不得侵佔翻異滋端。此係仁義合夥,各憑公道,兩無迫勒,但恐日久口說難憑,合立鬮分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爲照。
批明(略)。
乾隆九年月日。
代書人某
在場人某
佃戶某
業戶某某
第五一之二找絕杜賣契字
立找絕杜賣契人張鳳華,弟觀華、會華,偕侄錫泰、侄孫潤番等,有同承父祖鬮分莊業二所,坐落貓捒東堡。其一原載土名岸里社西勢尾,東至岸社冒仔達等埔溝爲界,西至山坪頂爲界,南至大車路爲界;北至溪崁爲界。又一土名阿和巴莊,東至搭連莊溝,與廖盛草地石碑爲界,南至水堀頭張承祖草地石碑爲界,北至敦仔等草地爲界。兩處界址,俱各明白。前因積欠公項,就界內抽出大租,於乾隆三十六年間,向江九榮官典借銀三千六百元。又就界內抽出同莊等處十分之三租業,並配供粟番租,於乾隆三十七年正月間典與廖時濟官價銀二千二百元。又就界內抽出田四十甲四分,年帶正供粟七十五石零鬥,系華叔侄留存自管。其餘界內各莊租業,帶納番租供粟採買等,於乾隆三十六年、三十七年並四十一年間,先後之契四紙,向楊振文官典契價共銀一萬八千一百二十六大元正。茲典年限未滿,又因積欠府憲鹽課,差追莫措,叔侄相議,願將各典找價賣絕,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向原典主楊振文官議找承買,三面言定連江宅、廖宅所典之業在內,值時價銀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元,除原收各契典價銀二萬三千九百二十六元,再找賣價銀一千二百元,合共價銀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元,折紋重一萬六千五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原典莊業照前契內所載坐址租額,付與銀主楊振文官永遠管掌爲業,仍帶納番租供採丁耕等項。其前年所典江宅、廖宅之業,亦即對明付與楊振文官前去備價贖回,歸一掌管,永爲己業。其應納番租供粟等項,照前原典額所行,華等一賣千休,不敢異言生端,日後子孫亦不敢言找言贖。保此莊業俱系華等同承父祖鬮分界內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華等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永杜絕賣契一紙並連上手印契司單抄白番契,及原典找各契,共九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找賣價銀一千二百大員,合前年先後典找,並典江、廖二家各契典價銀共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員,折紋重一萬六千五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足,再照。
批明:華叔侄原留祖業,配納供粟七十五石零,茲再撥出供粟二十石零八斗四升五合九勺,配帶楊振文官完納。四十三年止,以前華叔侄等之事;四十四年起,後系楊宅之事。其丁耗照供配納,再照。
批明:水堀頭下公館議約牆圍內正屋帶兩廊倉,此後歸楊振文官掌管爲業,牆外兩邊護屋,仍歸華掌管,外帶北莊倉廒一坐,並歸楊宅,再照。
批明:此業原帶樸仔籬口上下埤圳通流灌溉,及各莊牧牛壙埔一併歸付銀主楊宅掌管,再照。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日。
在場母潘氏、潘氏
侄孫潤瓊、潤番、潤奎、潤玉
知見兄仁揖、叔澄瑞
爲中謝大木、石媽慎、楊振翰
侄錫泰
秉筆侄雲川
立找絕杜賣契張觀華、鳳華、會華
第五二之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張■〈派,去氵〉元,有承父鬮分應分大武壟新莊魏媽光應分,每年該納大租糖三百觔,折天平三百五十五觔。今因乏銀費用,託中引就,借過何諒觀佛面銀四十大元,願將魏媽光大租糖三百觔付與銀主收抵利息,面限四年爲滿,聽元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字,不得刁難。其銀如至期未便,仍付銀主收管,不得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元自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合立典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四十大元完足,再照。其上手大契系與別房相連,難以分拆,不得交付,批明再照。
嘉慶五年三月日。
爲中人張士傑
立典契字人張■〈派,去氵〉元
代書人自己
批明:嘉慶八年再加來佛銀十六元,批明又照。
代書長男大存
第五二之二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張■〈派,去氵〉元,今因乏銀費用,託中引就,向郡城何諒兄借出佛銀四十大元,將新莊大租糖三百觔對佃典銀主以抵利息。限不限時,備足母銀清還,取回原借字;如無銀清還,聽銀主掌管,或要與他人,聽從其便,元不敢異言生端阻擋。保此園系元自置,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爲礙。但上手契遭匪亂失落,故無繳連,日後尋出,不堪爲用。口恐無憑,合立借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佛銀四十元完足,再照。
批明:嘉慶十七年十一月,再借過佛銀十八元,又照。
嘉慶十年三月日。
爲中人張永達
胎借銀字人張■〈派,去氵〉元
第五二之三轉胎借字
親立轉胎借字人何高升,今因乏銀費用,託中引就,向郡城嶺后街徐府合記借出六八重銀餅四十一元半,將新莊大租糖三百觔對佃付與銀主以抵利息。限八年爲滿,聽升備足母銀清還,取回原借字;如至期無銀清還,聽銀主掌管,或要典與他人,任從其便,不敢異言生端阻擋。保此園果系升承父在日,將銀借與張■〈派,去氵〉元,經元將園付掌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升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但上手契因張家遭匪擾亂失落,故無繳連,日後如張家尋出,不堪爲用。口恐無憑,合親立轉胎借字一紙,並繳張■〈派,去氵〉元原借字一紙,共二紙,送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重銀餅四十一元半完足,再照。
同治四年六月,再借徐合記來六八銀一十元,每月願貼利息銀二角正,限至贖業之日,母利一齊清還明白,不敢短欠,何高升親筆,批明再照。
咸豐十年十月日。
知見人妻陳氏
親立轉胎借字人何高升
執筆人自己
爲中人董事黃光正
第五三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郡城內油行尾陳鉗,有承祖父明買盡根大租,在噍吧哖楠梓仙溪西里鹿陶洋界內。至於光緒十年間,父親陳高升乏銀費用,抽出大租谷九十五石,向過嶺后街徐合記徐天賞承典佛銀五百大元,其業隨即交付前去掌管收成。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大租谷九十五石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再託中引就,向過徐合記徐江漢三面言議,找買盡根佛銀五百大元六八正,合前計共一千大元。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保此業系是鉗等承祖父之業,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或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鉗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實是二比兩願,各無反悔異言生端諸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找盡根契字一紙,並連上手契字十二紙,合共十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佛銀五百大元,連前典契面銀共一千大元,再照。
光緒十三年二月日。
爲中人洪安官
知見人陳火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陳鉗
代書人林德福
第五四賣盡契字
親立賣盡契字人郡城內陳火,有承祖遺下明買大租草地二宗兩所,坐落土名東西煙;又一所坐落土名內茄茇;其東、西、南、北四至,俱各載上手契內明白爲界。此界內歷年應抽大租谷共一百九十二石。因自光緒甲申年六月間,先父在日,將此界內大租抽出九十五石,典過徐合記,上手契內經已批明,火所收歷年尚存九十七石之額。今因乏銀別置,情願將此額大租草地出賣,先問房親等人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嚴清池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四百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草地大租隨即踏界對佃,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滋事。保此業果系是火承祖遺下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火自當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口恐無憑,合親立賣盡契字一紙,並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百大元,再照。
光緒丁酉年八月日
知見人妻李氏
親立賣盡契字人陳火
爲中人王水
第五五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嚴樟港、嚴清池、嚴江淮等,有公置大租粟一宗,大租戶在鹿陶洋、東西煙等處。今因人口浩繁,同請公親相議,將此大租粟石踏作四份均分,其樟港、清池、江淮等每人各應得一份,餘尚伸一份,公同妥議,交付樟港歷年掌收,以爲祭祀諸費。此係二比甘願,日後不敢異言滋事,口恐無憑,同立鬮書合約字一樣三紙,每人各執一紙收執爲照。
計開各房應份大租粟石列明於左:
一、議:嚴樟港大租粟控除完糧外,應分江全若干石,江察若干石,張登若干石,江心如若干,江錦成若干石,江寬裕若干石,江光記若干鬥,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嚴樟港掌管,聲明照。
一、議:嚴清池大租粟控除完糧外,應分田府元帥若干石,江長若干石,江界若干石,江淇泉若干石,江光取、江光先、江月、江路四人公若干石,江額妉若干鬥,江興若干鬥,江稅若干鬥,徐玉升若干鬥,江張若干鬥,江再生若干石,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嚴清池掌管,聲明照。
一、議:嚴江淮大租粟控除完糧外,應分江長記若干石,江賀自己若干鬥,公需若干石,四條若干鬥,江寅若干石,江再生若干石,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嚴江淮掌管,聲明照。
一、議:存公需大租粟控除完糧外,江知若干石,江端若干石,江旺若干鬥,江地若干鬥,江匏若干鬥,順德若干鬥,江彪若干鬥,江光取若干鬥,江貴若干鬥,江道若干鬥,江都、江貴四人公若干鬥,江鳥、江元、江泰若干鬥,江蚊若干鬥,徐阿茂若干鬥,朱懊能若干鬥,江番慈若干鬥,江深山若干鬥,江文邑若干鬥,江天字若干鬥,江阿留若干鬥,江見共若干鬥,張鐵若干鬥,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並抽戶名嚴先進、益隆所收租稅店稅,一切交樟港掌收,以爲祭祠諸費,聲明照。
同治三十三年十月日。
知見人妉母江氏
同立鬮書字人嚴清池、嚴樟港、嚴江淮
爲公親人林美
代書人林美
第五六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武西堡關帝廳莊第三十三番戶邱詩朝,有鬮分應份大租田,原丈二十甲零,內抽出原丈一十五甲五分三釐零四毫正,址在本堡新舊館莊、新竹圍莊、大溝尾莊,每甲原前徵收大租粟八石,今留四成大租粟三石二斗,交佃完納地租,尚收六成大租粟四石八斗滿正,水銀每甲貼粟六鬥滿正,車工每甲貼粟四鬥滿正,系佃自運到館,按作早晚兩季對半完納,經風煽淨,年配納十五莊水分二釐,並帶收埔圳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大租出賣,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本堡舊館莊第一番戶李晉興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訂時值盡根契價銀四百六十五元九角一釐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田甲聲等項載明,隨即對佃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抵息,完納水分,永爲己業。契明價足,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大租田系朝鬮受應份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朝出頭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手收過盡根契面佛銀四百六十五元九角一釐正,平三百二十六兩一錢三分七釐正完足,再照。
批明:鬮書大契尚有餘業,不得繳連,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一月日。
代書人邱啓南
爲中人邱三平
場見人邱萬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邱詩朝
計開佃戶:
吳德昌原田三甲三;徐教對、徐文對原田二甲五分三釐一;
徐日章原田三分;吳文理原田二釐二毫五;
吳立記原田八分八釐一毫六;徐紅毛原田一甲二分零七毫;
吳石才漁池九釐;蔡長流宅四釐二絲五;
吳貫世原田一甲四分一;徐文開原田二分六釐三;
吳乞食原田八釐;邱獻廷原田三分二釐二;
吳惠慶原田五分;李清潔原田一甲九分六;
吳和尚原田二釐二毫五;邱禮興原田三分二釐二;
邱禮皮原田三分二釐二;錢佑原田二分;
錢自在宅一分;錢錄原佃二分;
詹禮水原田五分四;詹心原田二分;
詹老三原田二分;詹業原田一分四;
詹戇原田二分四;盧興露原田五釐四毫三。
第五七杜賣盡根大租粟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粟字人業主藍清固,緣光緒十年六月間,林西美頂買林淺水田一段,址在內新莊北勢,土名小坌,計共八坵,經丈五分,全年應納藍大租粟四石正。今因乏銀別創,願抽出二石出賣,託中引得,林西美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大租價銀十二元正。銀即日交收足訖,隨立字將此二石大租粟付與林西美永遠收掌,以後逐年尚剩納二石正。保此租系固承祖父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大租粟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大租粟字內佛銀十二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年六月日。
代筆人廖必捷
爲中人林萬安
立杜賣盡根大租粟字人業主藍清固
第五八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內莊雅橋吳昌記,緣昌記於道光四年閏七月間,承買陳錦官等大租產業,並退佃田底,及東西南北山坪溝漕抽的田園大小租業一宗,址在安邑羅漢外門田螺窟莊、梨仔坑莊、白樹林、浸水寮莊,舌仔尾莊、頂莊、頭崩崁莊、猴坪莊、紅花園莊、頭社莊、茅埔莊、金瓜寮莊、頂公館莊、九屎坑莊、王爺侖莊、牛寮莊、石門坑莊、芋匏莊、柑仔林莊,東至頭崩崁分水侖,西至石門坑山分水侖,南至梨仔坑土地公廟,北至枕頭山腳,四至明白爲界。此次清丈,除小租由昌記給領丈單,自行完糧收租外,所有大租,當經與小租戶商議定妥,由小租戶領執丈單,本館則就小租戶帶納大租額徵,以十成抽出二成,貼歸小租戶承完錢糧;以八成照納本館所有大租錢糧,貼歸小租戶永遠照樣議承納,與本館無干。定議之後,所有十四、十五兩年小租戶應納大租,均以八成照完,本館亦照數承收,分別給付完單,各無翻異。緣昌記因從前積欠府轅公款,爲數甚巨,奉憲催追,乏項繳案,願將田螺窟、錦豐大小租館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向郡內下橫街蔡自記,即蔡福謙堂出頭承典,三面言議,定時價六八契面銀三千二百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田螺窟等莊大租業、並退佃田底小租、及東西南北山坪溝漕抽的田園、並公館一庭,一盡踏明界址,逐照額徵,對佃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分別收租納課。其業限至於十五年爲滿,聽昌記備足契面銀取贖;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保此業果系昌記承買陳錦官等之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昌記自當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亦無抑勒,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一紙,印照一紙,約字一紙,小租丈單七紙,串單七紙,共一十八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三千二百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公館原有損壞,應行翻蓋,估值須工料銀一百二十元,將來贖契之日照估數承坐,不得藉端推諉。
一、批明:此典契應行投稅,將來贖契之日,自當照數坐還典主。
一、批明:館中存有家器等件,點交典主收用,登記在簿,贖契之日,由典主交還;如有損壞,應毋庸議。
光緒十六年五月初一日。
爲中人吳仲楊、陳嶽生
知見人敦達、敦追
立典契字人吳昌記
代書人林一枝
第五九合支分字
立合支分人叔元登、侄阿大,先年同借有工本銀前來承退陳光禮、唐九生二家田分共一處,坐落土名武鹿溝坡下,奉丈四甲二分七釐,遞年完納頭家租粟二十六石三鬥一升。其田請到家長叔侄同議:其田登坐六分;大坐四分。又帶房屋、家貨、禾埕、牛隻、菜園,系二家均分,日後叔侄不得生端異言。此係二家甘願,今欲有憑,特立合支分一紙,執爲照。
家長叔儒珍、元德
房長叔仁財、仁亮、仁萬
內批:水田水分四六均分,大坐四分,不得混爭。
頭家租粟,系登納六分,大納四分。其屋,登坐左張,大坐右張。
乾隆七年十二月日。
代筆見人林永瑞
立合支分叔元登、侄阿大
第六○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
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謝世安,先年兄弟三房分業,有鬮得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大溪滣石磊仔。今將鬮內應得田業,截出一節,其業東至屈曲田塍石釘,與安自己田業毗連爲界,西至田尾石釘,與房內阿福埔業毗連爲界,南至車路,直下屋門首圳溝爲界,北至圳屋門首圳溝爲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原帶長陂仔水田圳透落波池一口水,作六股均分,此業應得一股,以及魚蝦陂草,各照水額配分。又帶陂下圳路一條,其水由圳到田灌溉,並帶分納下則田四甲一分七釐二毫四絲正。至於六成大租,系安自己上節田業,每年包納清訖。今因乏銀別創,願將鬮內田業截出一節,先問至親不欲承典,託中引就廖麟雙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四至界址及界內所有之物時值起耕典田價銀三百二十五大元正。其銀色經中交與安父子親收足訖,並無短少,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之業;倘有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系典主一力抵擋,不幹承典人之事。即日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此田典期系不拘年限,贖回之日,銀還字還,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一紙,帶鬮分一紙,紅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批明:謝世安實收到起耕典契字內佛銀三百二十五大元正,批照。
批明:帶茅屋間數,及禾埕、菜地、風圍、竹木,三股安應得一股,俱帶交承典之人掌管。其帶屋等件,系與廖家換水約界內,批照。
批明:安上節田頭要開水圳路一條,透落起耕典業內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無利紅花銀四元,現時系銀主備出,到贖田之日,典主自當備還,批照。
再批明:安田東南片開出小溝一條透落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至辛卯年,安父子再託原中,向得承典之人廖雙手內,加領到佛銀五十大元正,合上年典契字內佛銀,計共三百七十五大元正,言定每年贌租,不拘加減,系承典之人應得之額,安不能再向領租,批照。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次十月日。
爲中弟阿雲
代筆人阿拈
在場男阿引、侄阿昌
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謝世安
第六一換田合約字
同立換田合約字人何北海、吳泮水等,有自置過賴家水田一段,址在後壟仔莊東勢瓦窯前,清丈計二甲五分五釐四毫八絲,內抽出田一甲五分六釐九毫三絲,帶契四紙,丈單一張,永換與何北海掌管,配納糧銀。其田東至玄壇爺田界,西至小路外賴家田界,南至自己抽出田界,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踏明。餘伸田九分八釐五毫五絲之糧銀,並契內所帶大租,仍歸水掌管,納糧完租。又海有承先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外新莊仔東門口,四至界址契內載明,原納折六成大租二石八斗八升,清丈田一甲五分六釐九毫三絲,帶印契一紙,又丈單一張,永換與吳泮水掌管,逐年安糧納租。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換田合約字二紙一式,各執一紙,永遠執照,行。
光緒辛卯十七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何海乾
爲中人林元昌
同立換田合約字人何北海、吳泮水
第六二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人林會友、胞弟林會坤等,有共承祖父林光邦、林呈輝遺下鬮業,應得林成祖大租莊業,地在擺接堡員林莊,佃戶呂君用現管業,呂水德每年應納會友等大租谷原二十石零七鬥,依舊章程加一五伸折兩平鬥二十三石八斗零五合。於乾隆年間,祖父林成祖之子林海等向此小租戶田主借出佛銀一百零三元五角,將此大租付田主扣利以外,每年原應納大租銀十元零三角五點,奉劉巡撫清丈,扣四成歸小租戶田主完糧,大租粟實收六成,折兩平斗大租谷十四石二斗八升三合,折實銀六元二角一點,每年親帶到會友家納清給單,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兄弟相商,情願將此大租谷銀出賣於人,託中引向宗弟林益嶽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大租價龍銀六十大元正。即日立字,其銀經中交會友等親收足訖,隨將此佃大租谷銀六元二角一點正,歸付林益嶽管收。自用圖章掣給完單,該佃應照舊章程帶到林益岳家,年款年清,不得拖欠,宜照舊章就小租戶田主跟究,逐季加利,不得異言保。此大租谷銀果系會友等承祖父遺下遺業,應得之額,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此情弊,會友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仁義交接,現銀明買,出於兩願,各無反悔。自此一賣千休,日後會友等子孫不敢言及找贖,妄生覬覦滋事。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會友等親收過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內龍銀六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友先祖以水租大租掛借銀項,字載聽贖,今議歸買主,不拘時價向贖,友等決無爽約,批照。
光緒二十八年壬寅十月。
小租戶田主認佃人呂水德
代筆人呂登波
爲中人族親林道綸
在場見人母親陳墨
立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人林會友、胞弟林會坤
第六三杜賣盡根園契字
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人郭循理,即郭正記,有明買過林毛氏園一宗,分爲三段,址在八獎溪後莊。其一段,東至羅家園,西至黃家園,南至車路,北至羅家園崁。又一段東至張、羅二家園,西至黃家園,南至黃家園,北至溪。又一段,東至自己園,西至路,南至黃家園,北至溪。共三段,年配納林業主大租糖二百五十觔,又大租糖三百觔,大租谷六石,其東西四至俱明白爲界。今因不合意,願將此園三段概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黃信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價銀三百五十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該園三段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掌管,任從起佃招耕,收稅納租,永爲己業,不敢異言滋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找贖之論。保此業系記明買物業,與他人無干,中間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亦無來歷不明、積缺大租等情;如有等情,記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一紙,繳連縣給印照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字內價銀三百五十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四年五月日。
代書人林克修
爲中人李日升
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人郭正記
業主林宏記批:該業原配租粟、租糖,議定每年每石折定完銀一元,每百觔折定完銀二元正,此照。
光緒四年五月黃信記批:此業原系林毛氏賣與郭循理,嗣理又賣與黃信記,氏偵知,向記懇贖。記念世誼,願將此業歸林毛氏贖回掌管,日後子孫不得翻言滋事。理合批明,存照。
光緒十四年二月批明:此宗之業系四大房輪流掌收,永遠爲林家香祀之業,各房不得將此宗契據私行胎借典賣;倘有不肖子孫欲廢此業,望銀主切勿承受,姑存香祀,則陰冥感恩不淺;若貪圖此業,致廢香祀,定招陰譴。雖買此業絕人禋祀,買主亦必自絕禋祀,特此批明。
第六四墾單
付單業主徐本定,於乾隆十八年間,承買汪淇楚,即戶名汪仰詹,土名眩被埔、迭船港、蠔殼港、大溪墘等處一半莊業,經洪仰詹報官勘明升科在案。並據佃戶花殿安到來認墾伯公壢大窩莊青埔地一所,當即親具認耕領字,按年照例輸納租谷一九五抽的,明約租谷車運至倉,風扇乾淨交納,不得抗頑;如有怠惰頑延,拖缺誤公,及越分犯規,聽從業主呈官究治,起耕招佃,此單付照。
批明:承給大溪墘伯公壢大窩莊,東至古水田尾伯公壢車路爲界,西至山頂水流落透南溪灣崁爲界,南至古水尾田尾透山溝溪爲界,北至陂尾水流落分水爲界,四至界址分明,並帶伯公壢東界車路西一百六十止陂塘池一口。其界址內限至三年開闢,以後之大租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此埔地限至三年開不透,餘埔交還業主另招別佃,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
第六五墾批
本莊有埔地一所,座落芝葩裏,土名大侖對面埔頂。茲佃與黃改、陳炎、陳水犁分一張,前去出本鑿築埤圳,墾成田園,逐年收成粟粒、麻荳、雜子。未成水田,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不許未抽先糶,盜車別莊。若成水田,奉文丈甲,每甲納租八石,經風淨幹好粟,運到本港船頭下船;如不下船,車到倉口,上倉交足,不得少缺升合,及窩匪開賭等情;如有此事,並參年後開墾未遍,致荒誤課,其埔地不論已墾未墾,送還業主別行招墾,此批不堪行用。若欲回唐轉退下手,與下手之人同來印認佃約,不許私退私頂,妄退匪人,致滋多事。今欲有憑,給批一紙,付執爲照。
其埔地一所,東至清波尾橫山仔,西至李端老坡上,南至小溝,與官廷德田界毗連,北至侖頂;四至明白爲界,不得越界混墾,批照。
乾隆三十五年正月初二日給。業主郭印
第六六定額大租字
立結定額大租字芝葩裏業主郭際郎、郭天赦,緣該管莊內佃戶陳樹,即陳金鑾,有承管水田、埔園、壙地一處,原無長流大溪圳水通蔭田禾,每年供納大租谷系隨年豐歉,照依莊例一九五抽的。前因遞年來光景豐歉不一,未免有言多說寡之嫌,恐失業佃相依之誼,爰是妥商,按就三年所徵租額拘攤,以中平之年爲準。即將該佃業管契內四至界址,結定租額,即日當同言約承買陳鹽官田業四至內,每年結定課租谷三十六石正。從今以後,其界內所有田園埔地,不論已墾未墾,任從佃人開闢耕種,業主不得再議抽的;倘年辰不順,佃人亦不得藉口歉歲,短納滋端。至所結定額課租谷,該佃人每年應就早季收成之日,收足乾淨租谷,運至本館,經風扇淨,交納明白,給單付照,不得異議。今欲有憑,立結租字一紙付執爲照。
咸豐元年七月日。
立結定額大租字 業主郭尚,即郭際郎圖記
業主樽鄭,即郭王振圖記
第六七永遠定額大租單
立結永遠定額大租單業主吳松記,有承祖父置墾芝葩裏四莊等處租業,歷年照例抵佃抽收納課。緣目下兇豐不一,抽的維艱,是以衆佃戶邀集到館,永結永遠定額大租完納,使免抽的生端;本業主體恤佃情,爰從其便。茲據於卓厝莊佃戶來求結得承買宋勝坤水田、埔地共二段,其土名臣,及東、西、南、北四至列明於後。即日踏勘界址,內田額歷年該配納大租粟五石四鬥正,俟早季收場曝幹之際,該現佃自當車運到館,聽本業主經風扇淨,過租鬥明量足額,完納清楚,割單執憑,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溼冇抵塞。其界址內若有餘埔未墾,任從該佃戶開闢成田,本業主不得抽斤斗。至於兇豐之年,業佃兩無增多減少。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結定大租單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批明:其東西四至各載在墾契鬮書內註明,照。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業主給。
業主 業主來記,即吳松記爲憑
業主吳振判,即泰記爲憑
第六八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
立給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業戶曾國興,情因本年缺乏公項應用,託中前去向得佃戶王來初,將去歲與黃曉辰合夥承買姜枝任、姜枝梅、姜枝娘兄弟等水田、埔地、屋宇、物業一所,座落土名蠣殼港後莊,東至樹梅坑崁頭立石爲界,西至往上槺榔後莊車路立石爲界,南至大坑透出後莊圳,至路、車路爲界,北至崁墘繞崁圳透坡任、娘等厝前坡,壆由梅屋前園基田塍立石,直透出至後莊車路爲界,並帶坡塘、水圳、雜業等項,悉載夥買契約內註明。但此業原系旱瘠之地,務必佃人自備工本,勤勞開圳,築陂堵水,墾闢成田,方足灌■〈氵蔭〉。早季收成,聽從業主照莊例抽的;而年辰有豐歉,業佃抽的有爭多較少之嫌,未免有失相好之誼。是以業佃相商,二比言定,佃戶王來初合夥承買契內應得一半田園、埔地、物業,暨墾屋宇、雜件等項一應在內,每年結定供納大租谷二十三石六鬥二升五合,年辰豐歉,不得加減,永遠定例。即日佃戶王來初自己一半,備出佛銀一百八十六元二角五點正,經中、場見色現交於業戶曾國興等親收足訖,遞年控起,結減納大租粟一十八石六鬥二升五合正,以抵銀利。自今向佃取銀結減供納,以後該佃戶王來初夥買契內應得一半四至界址田園、埔地、雜業等項,無論既成未成,永遠定例,每年足額供納大租五石,風扇精淨,自運到館,交納業戶,給單付照。此乃業佃商議,二比允悅,永無反悔,嗣後佃戶王來初亦不得向業戶取討銀項;其業戶曾國興以及子孫人等亦永不得翻異找贖。將此佃戶王來初夥買契應得一半田園、埔地、物業等項,按甲升科租;倘日後如有奉文升科租,系業戶曾國興等自行支理,不幹佃戶王來初之事。口恐無憑,立給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業戶曾國興等經中、場見實親收到結減額租字內佛銀一百八十六元二角五點足訖,此照。
光緒七年十二月日立。
第六九定額租約字
立給定額租約字業主林,爲結鐵租以便交納事。緣本戶承管澗仔壢中壢舊社莊佃,系大溪圳水通流灌溉者,年間依例供租;所有欠水田園,不堪奉文按丈甲聲,就本處作坡引泉灌溉,遞年各佃戶耕種田園,悉照臺例一九五抽的。近因天年豐歉不一,抽的艱難,是以佃人前來相議,今有佃人鄒榮發與遊元盛合買王賀令、王力契內田埔,四至界址俱載鬮書內明白,遞年願將結定租額粟一十三石二斗正。即日言約,早季收成之日,務宜曬乾精淨,運至公館重扇,照數憑租鬥交納清楚,割給完單執照。如天年豐荒,兩無加減。自結以後,界內稍有餘埔,任闢墾成田,永照額租供納,不得藉延。此係田業兩願,並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給定額租約字一紙,付佃執照。
業主。
道光七年十二月日給。
第七○定額租字
立結定額租字業主林,因本戶莊田原無大溪圳水,只就本處築坡堵水灌■〈氵蔭〉,徵收租谷,依照臺例一九五抽的,前於乾隆二十二年,奏文清丈,除有大溪圳水之田按甲供納外,間有瘦田,難堪按甲,仍照臺例抽的;近因豐歉不一,每有爭多減少之嫌。今因加苓溪莊林水、林自、林厥前來商議,就於名下原抽的,結定額租九石,無論豐歉,照結定額租,遞年早季風乾淨谷,運赴倉口交納,不得短少拖欠。倘有奉文復丈,不計甲數多寡,業佃不得異言爭加減少,俟開出大溪圳水,照前給田批丈明,按甲照例供納;如無大溪圳水,永照四至界內結定額交納。此係業佃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字一紙,付執爲照。
業主。
道光十二年十月日給。
第七一結定租約字
同立結定租約人業主郭龍文,佃人遊德來、遊德粦,爲結定鐵租額,以便交納事。緣本戶莊佃原無溪水,祗系本處佃人就將埔窩築坡,蓄水灌溉,依例供租,所有欠水旱磽田園,不堪奉文丈甲,系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恐因天年豐歉,免致爭多減少,是以業佃相商,上、中、下三年攤定大租,免費抽的之勞。議結:茲埔心水尾莊佃人遊德來、遊德粦名下自先年承買吳宅田園、埔地一處,東至徐宅車路爲界,西至溪直透高宅園岸爲界,南至本宅大坵園爲界,北至海豐坡莊頭大車路爲界,四至界址分明。界內一應議結俱定,無論已墾未墾園田、埔地,遞年早季悉照結定租額谷二十三石四鬥五升正完納,務宜風扇乾淨,運到館交納,給出完單,付佃人收執;稍有荒埔餘地園林,任從佃人開築田園,業主不得再行抽的;倘有荒豐,兩無加減等情,永照結定鐵租完納。此係業佃兩願,並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字一紙,付執爲照。
道光十四年三月日。同立結定租約字業主
爲中人郭雲夏
在場人功侄郭耀西
代筆人郭孟珍
佃人遊德來、遊德粦
第七二定額田園大租字
立結定額田園大租字人業主,因田戶林奢份下林仕龍,有承祖父遺下水田埔地一段,坐落芝葩裏,土名舊館廍後圳股墘,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悉注在印契鬮書內明白爲界。第是旱磽之田,不堪奉丈,難以按甲定租,遞年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歷來無異。但因歲之兇豐不同,而租之加減互爭,故與其勞而有礙業佃之誼,孰若逸而忘爭競之風。爰是業佃相議,就前的過三年租額折衷分平,逐年結定額大租谷九石五斗正,系佃人運到拔仔林館,經風扇淨,交納清楚,給出完單執照,不得有異。自此結定租額以後,無論年豐歲歉,各遵此約,兩不得生端;即佃戶林仕龍印契鬮書丙管下界址所有埔園荒地,如有栽種開闢,亦在結內,不得再行抽的。此係業佃相議,俱屬至公,兩不相虧,日後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結定額大租字一紙,付執爲照。
道光二十八年月日。立結定額田園大租字人業主
第七三定額租約字
立給定額租約字業主郭,爲結鐵租,以便交納事。緣本戶四房人等承管澗仔壢大侖莊雙連陂背埔地一處,東至邱長埔爲界,西至雙連陂水溝爲界,南至侖頂山水分流爲界,北至林家埔爲界,四至界址分明。其埔地原系旱瘠之所,並無大溪圳水通流灌溉,年間依例抽的,不堪奉文按丈甲聲,系佃人勤勞,即就本處築陂鑿圳,引水灌溉,墾闢耕種,遞年抽的不一,業佃維艱,是以佃戶藍對前來商議,即將承買藍天助埔地界內,不拘既墾成田、未墾埔地,遞年結定額大租四石正,永遠定例,不得加減。即日言議:早季收成之日,務要曬乾扇淨,運至公館交納足額,割給完單,付佃執照,不得藉延。此係業佃兩願,並無抑勒,不得反悔,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約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結租字內實納額大租四石正,立批,再照。
再批明:倘年間播插單冬,即將單冬之谷抵納,立批,再照。
業主。
道光二十九年十月。
第七四招佃字
立招佃業主張承祖,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甲霧林莊。茲有謝登南兄前來贌墾,犁分一張,配丈五甲正,當日議明每甲首年納大租粟四石,次年納租粟六石,三年納粟八石,俱系租鬥,三年以後,每甲八石,永爲定例,年有豐兇,不得短少升合。其租粟要重風乾淨,不得以溼冇抵搪;其租谷要車運一半到鹿港交倉,一半運至彰化;倘不車運,照莊例每石貼工銀五分,交業主自己傭車。其銀隨租秤明,給發車工。其莊中修築埤圳及橋道雜費等,俱系佃人自己料理,不幹業主之事,亦不得隱藏匪類等情;如有此情,聽業主稟逐另招別佃,其佃人倘欲別創,及退回內地,必先問明業主,查無拖欠租粟車工,並承退之人誠實,方允頂退,收回犁頭工本銀兩。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元年十二月日。立招佃批業主
第七五墾批
立給墾批阿河巴莊業主張振萬,有自置課地一所,坐落土名餘慶莊,經丈東至林宅田爲界,西至圳爲界,南至六張犁小圳爲界,北至車路界,四址丈踏明白,共有田一十一甲五分正。今招得佃戶王簡書前來,出得時值埔價銀一百六十兩正,其銀即日交收明訖,其埔隨踏交銀主前去墾成水田,內帶水分九張足蔭。當日二面議定,遞年每甲實納初年大租二石,次年大租四石,三年實納大租八石,系頭家租稅,永爲定例,每甲隨帶車工銀三錢六分正,貼運課工腳費用。其大租務要曬乾風淨,不得溼冇;豐歉租無加減,亦不得拖欠升合。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勒迫,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爲永遠執照。
外批明:其莊中申禁,以及水谷,俱系佃人之事,再照。
即日收過墾批銀一百六十兩足訖,再照。
乾隆十二年八月日給。
管事
業主張
第七六招佃批字
立招佃批字人業主張振萬,有承買岸裏等社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阿河巴莊上橫山今有佃人品秀前來補給批單,原經踏過四址分明。又經業主丈過秀分水田五甲三分九釐,按甲納租,每甲納租八石,永爲定例。系官較斗量,佃人自送至本莊公館交納入倉外,又貼納配運車工腳銀每石貼銀四分五釐,隨秤交納;如無隨租秤交,就租照依時價扣出外,方算實租。其谷務要曬燥重風乾淨,不得溼冇抵搪。至莊中修理橋路,開築埤圳,以及埤頭雜費等項,系佃人之事。再者,不得容留匪類,開場聚賭等情;如有此情,查出稟官究逐,另招別佃。若佃人慾退,此必要誠實之人方許授受。今欲有憑,立招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二十六年八月日。
管事
業主張給
第七七墾批
立給墾批業主張振萬,有佃王文光自備工本前來認領墾耕餘慶莊埔地配丈二甲五分,初年每甲納租粟四石,次年每甲納租粟六石,三年以下每甲納租粟八石,以官較滿斗量交。租谷務要曬乾風淨完納,永爲定例。但莊衆收成,牛車未免不暇送粟到港交納,今租粟約就本莊公館交收,每石議貼業主運課車工銀四分五釐,隨租戥納;如無隨租秤納,就租粟內依時價扣出車工外,方算實租。其莊中修築橋道及坡圳,系莊佃修理;至完官升科官發採糴,系業主之事。倘佃欲別創,招人頂退,必聞業管來人規矩去人無礙,方得授受。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照。
批明:丈量以魯斑尺一丈五尺爲一戈,批照。
乾隆三十二年三月日。
管事張奕勝
立給墾批業主張振萬
第七八墾字
立給墾字業主楊,有楊鳳悟退佃田一甲二分五釐正,坐落大武郡西堡土名四埤厝莊前,東至圳爲界,西至浮圳爲界,南至林家田爲界,北至劉家田爲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水湳拋荒,無人耕作,誠恐久荒累課,今招到邱鄰自備牛工、種子,前來開墾認耕,三面言議時值田底價銀四十大元正。即日其銀秤收足訖,其田隨踏明界址,付鄰前去掌管,永爲己業。年該納本業主大租粟一十石正,又車工銀兩依例照貼,分作早、晚二季,對半挑到本館完清,不得拖欠升合。仍保此田系本業主己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本業主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二家甘願,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田底價銀四十大元正足,再照。
業主楊。
嘉慶一十三年正月日給。
第七九永遠定額鐵租單
立結永遠定額鐵租單業主郭際康、郭際榮,爲結定額課租,以垂久遠,而便交納事。緣本館大溪墘莊等處原無大河圳水,墾田系佃人自備工本,勤勞築坡,蓄水灌溉,是以不堪奉文伸丈,每年系照例一九五抽的。但歲有豐荒不一,致業佃有爭多競少之嫌,今適因乏銀納課,爰招功兄際唐商議,勸其備出佛銀三百三十大元正,隨即交業主親收足訖,完納公項,並無短少分毫;而業主願將功兄上年鬮得嫡孫水田、埔業一處,座落土名陂寮莊南湖,四至界址等項俱載在典契鬮書內分明,就此一處之業,無論既開未開之田園埔地,願將租粟折減,結定每年應納定額鐵租粟市鬥二十石正。每年至早季收成後,業主自到佃徵收,市斗量平交納,經風扇淨,不得溼冇抵塞;業主隨給出完單,付佃執照,豐荒兩不得加減,亦不得少欠升合。自結永遠定額鐵租以後,佃人永照此鐵租單課粟二十石正完納業主;而業主永不得於定額鐵租外,加收貼粒,亦不得再言勘丈升科等情;如有勘丈升科若干,系業主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業佃兩願,恐口無憑,立永遠定額鐵租單付執爲照。
批明:業主即日實收過鐵租單內結定折減課粟佛銀三百三十大元正完訖,批照。
光緒四年戊寅歲十一月日。
中人郭龍波
代筆張漂盛
立結永遠定額鐵租單業主郭際康、郭際榮
第八○佃批
立給佃批業主驁西堂林,有彰化縣馬芝遴堡上侖莊原佃陳業亨田三分,坐在本莊,東至鍾宅厝滴水,西至監圳,南至許宅竹頭,北至大圳,四至明白爲界。茲因原佃脫逃,致累課租,自乾隆四十三年起,至嘉慶二年止,共欠租四十五石四鬥二升二合。本館將此田三分,招到陳寮亨前來出首認佃承耕,願出給批銀一十二大元,其田聽陳寮亨前去自備工本耕作,或築蓋房屋居住,聽其設處,子孫永爲己業。逐年配納本館大租二石四鬥,經風煽淨好粟,車運鹿港本倉交納。其田經被沙壓,開鑿工力浩大,首年因免大租,以嘉慶四年爲始,不論年冬豐歉,早冬完半,晚冬全完,不得拖欠升合;及不照理輸納,聽本館招佃別耕,寮不得藉端滋事。其田系陳業亨欠租之田,與別人無涉;如有不明,本館抵擋,不關陳寮亨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給批銀一十二大元足訖,再照。
嘉慶二年十一月日立給佃批。
業主驁西堂林
管事吳松英
第八一佃批
給批本衙管下睦宜莊有楊添亨田七甲四分零,因積欠大租,無力完納,將田底退歸本衙管掌爲業。茲據陳永亨到館求給此田底;其田七甲四分零,坐在睦宜莊前,坵數不等,東至………,西至………,南至………,北至………,四至明白,三面言議價值銀六十四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底聽陳永亨前去掌管耕種,永爲己業,年該納大租粟五十九石二斗零。茲恩去荒濫田二甲四分零,又許六年早季納租粟二十石,七年早季納租粟二十石,自八年起,按五甲額,每年該納租粟四十石正。照莊例自備乾淨好粟,車運到本衙鹿港倉交完,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另起別耕。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爲照。
嘉慶五年七月日。
中人黃爲玉
立給批施伯慎
第八二佃批
立給佃批人業主楊秦盛,有置買草地一所,坐落南大肚山腳莊,土名轆過朥■〈月胥〉。今有王及觀前來認佃開墾,議定犁分一張,配埔五甲,其埔好歹照配,付佃自備牛車、種子前去耕作,年照莊例,凡雜種耔粒,俱作一九五分抽的,不得少欠。如開水圳爲水田,議定首年每甲納粟四石,次年每甲納粟六石,三年清丈,每甲納粟八石,滿車運到鹿仔港交納。如有熟田付耕,首年該納粟八石滿;如開水,每甲議貼水銀一兩一分。其莊內田得水尾承接,疏通上下水圳,系佃等之事。至成田之日,再丈甲數,每甲納租八石滿,不得增多減少;經風扇淨,車運到港完納,永遠定例。每年修理水圳系佃人之事。如佃等欲回內地,或別業,欲將田底頂退下手,務要預先報明業主,查其短欠租谷及新頂之佃果系誠實之人,聽其頂退,收回田底工力之資。其租稅務要逐年交納清楚,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故違憲禁事。不遵莊規,窩容匪類,及爲非作歹,如有此等情弊,被莊主查出,稟逐出莊,田底聽業主配佃別耕,不許異言生端。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執爲照。
業主楊。
雍正十一年二月日給。知見管事
第八三佃批
立給批人馬芝遴堡中莊館業主施敦慎,管下有大侖莊佃黃祿等,有承父明買水田坵數不等,共田五分,貫在大侖莊西畔,東至本田,西至陳田,南至尤陳田,北至溝爲界,四至明白,年配佃本館課租谷四石。因祿等積欠大租谷無力清完,願將此田底退還本館抵完大租,聽本館覓佃變賣完課。茲據大侖莊李象亨乏田耕作,到館承給田底,兩相言議,出得時價佛銀三十八大元。銀即日收訖,田隨踏付象亨管耕,永遠爲業,日後子孫不得言及貼贖。至於每年亨自應按甲照季實納大租谷四石,不得少欠;倘亨欲移居別處,田聽其轉售,其水分應照分流通灌溉。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爲照。
其歷年清圳溝泥,聽亨自行挑填,本田不得混亂,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十一月日立給。
作中人蔡地亨
批人施敦慎
代書陳時盈
第八四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廖名璨、黃富心,承領江福隆罩蘭埔地一所,招得楊亮自備鋤頭伙食前來耕作成田八分,每年該大、小租谷一十二石八斗。早、晚二季,乾淨量清,豐凶年冬,不得少欠;倘或少欠,任從田主起耕招佃;若無欠租,任從耕作;若欲別處居住創業,不耕之日,議定每甲貼鋤頭工銀二十元,將田送還田主,不得私退別人。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字存照,行。
批明:水田八分,不耕之日,該領鋤頭工銀一十六元,批照,行。
嘉慶六年二月日。
在場見人黃運梅、黃振順、劉常立、木保
永彭
代筆人江金濟
立招耕字人廖名璨、黃富心
第八五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鹿港金和興街懋泰號黃深樹,有明買林炎水田四段:第一段址在楓仔藍莊東勢洋田中央,原丈三分五釐,東至林家田,西至施家田,南至黃家田,北至王家田。又第二段田址在深坵,原丈二分五釐,東至小圳溝,西至施家田,南至莊家田,北至車路。又第三段址在埔尾,原丈一甲,東至圳溝,西至圳溝,南至林家田,北至大岸;連過圳一坵在內,東至梁家田,西至圳溝,南至林家田,北至墓界。又第四段址在車路南畔,原丈二甲一分,東徑圳溝,西徑陳家田,北徑至車路;又園一坵在內。合共四段。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納銀糧平四兩六錢三分四釐,並及水份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典本港金福興街蔡滋生堂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盡根田價銀六百大元,庫平四百二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永爲業產。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等情。保此田系樹自己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銀元,並無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樹自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上手鬮印契七紙,合共八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來盡根契面銀六百大元,庫平四百二十兩正完足,照。
一、批明:第四段小溝南畔並繳上手鬮印契七紙。畔田額一坵,原丈二分,抽留自掌,不在買內,並無帶大租錢糧,合應批明,再照。
一、批明:林家舊墓三墳,日後拾起,其空地依舊付銀主掌受,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梁江堂、王永發、黃登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黃深橫
代筆人黃世芳
在場知見人李氏
第八六永退耕田厝地契字
立永退耕田厝地契字人陳同,同侄埤、桃、奚等,同承祖父遺下開墾叛產水田一段,大小坵數不計,帶厝地、竹園、並雜物等項盡在內,坐落擺接堡,土名裏末莊,經丈一甲三分零,配納叛產租粟三十一石九鬥二升零,又帶納林業主大租粟二石七鬥三分零,配食大完坡水一甲九分,引入私圳溝到田通流灌溉充足。其田東至大路爲界,西至圳溝爲界,南至圳溝爲界,北至林家田爲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今因乏銀別創,叔侄商議,願將此田業退耕杜賣與人,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吳三桂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契價佛銀一千零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將此田厝地、竹園,一概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永爲己業。保此田業系是同等承祖父遺下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弊,如有此等情弊,系此賣主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一賣千休,四至界內寸土不留,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找贖生端等情。此係二比甘願,仁義交關,各不得抑勒反覆,口恐無憑,立永退耕田厝地契一紙,又帶墾單一紙,保結狀一紙,佃批一紙,共四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佛面銀一千零二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同治五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陳和
爲中人徐江、呂欽
在場見人陳李氏
立永退耕田厝地契人陳同
第八七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人俞百合,同胞侄雙月、添元等,有承祖父墾闢並自置水田二段,坐落擺接漳和十二八張莊。其田東至李家田岸毗連界,西至童家田岸毗連界,南至大圳腳小圳界,北至俞家竹圍腳小圳界,配納叛產供餘課租粟全年十三石四鬥八升四合六勺正。又一段東至俞家田毗連大岸界,西至俞、賴兩家田大岸毗連界,南至俞家田界,北至賴家田岸毗連界,配納叛產租粟全年二十二石零七升九合正,各折銀完納,執完單憑照。大安陂大圳水透大小圳通流灌蔭,其南勢大圳邊,合等將田築店仔基地,蓋茅厝一座並門窗、戶扇在內;又帶厝宇茅屋一座,連地基、竹圍、菜園、禾埕、果子、樹木、雜物、池塘、水堀一概在內。其竹圍東至竹圍後牛路界,西至厝前■〈艹〈束刂〉〉埒界,南至李家厝後■〈艹〈束刂〉〉埒定石界,北至竹園外田橫路界。又帶牛路通行透大山各段,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別創,叔侄商議,願將此物業盡行出賣,先問本族親疏人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陳志仁、鄭興宗同出首承買,即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價銀折紋庫銀四百一十四兩正。其銀、契原日憑中兩相交收足訖明白,其水田、厝宇照契內界內暨雜物等件盡行憑中踏明,交付買主陳、鄭掌管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爲業,任從其便。保此物業正行交易,極價明買,杜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價值千金,永不幹俞家之事,永無增添取找洗之理。此物業明系合等承祖父明置之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涉,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弊,亦無拖欠課租及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有此情,俱系合等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倘有失落字約,日後取出,不堪行用。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並上手印契粘連司單共一紙,憲丈單一紙,舊鬮書一紙,共四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憑中,叔侄同收過契內銀折紋庫銀四百一十四兩正足訖,再照。
批明:舊鬮書並上手光錢印契、司單、墾單;若要用,取出公照,不得刁難,批照。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簡爲貴
爲中人俞成仁、陳觀平
在場見族叔得壽、振壁、堂弟仁溪、男成章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人胞侄俞百合、雙月、添元
外批明:倘若皇恩大赦,叛產租照依時莊例,不得刁難,批照。
第八八杜賣盡歸就田園竹圍契字
立杜賣盡歸就田園竹圍契字人洪金定,因乙酉年同郭士英、郭維記、洪金定、孫文彬等四人合夥,明買過陳熊兄弟等水田埔園連竹圍計共三段,坵畝不計,按四份均分,定應得一份,當經立約分管,址在擺接堡永豐莊,土名秀朗崁頭。其田東至王家田爲界,西至陳聖王田爲界,南至孫家田爲界,北至至大崁爲界。又溪底田,東至孫家田爲界,西至郭家田爲界,南至路透王家田爲界,北至郭家竹圍爲界。其埔園連竹圍,東至孫家竹圍爲界,西至郭家竹圍爲界,南至孫家田爲界,北至大溪連顏家園爲界,四至界址各明白。經憲丈明中則,定分得田六分零六絲正,年納錢糧正耗銀一兩五錢一分五釐七毛二絲。又園明丈四分八釐零五絲二忽,年納正耗錢糧三錢二分零一毛四絲。帶永豐寮大坡圳水,一分七釐五毛水份田通流灌溉充足,年納叛產租粟二石四鬥四升六合二勺五抄;又納林成租大租六成,折二斗九升七合;又納番全降口糧六成,折七升五合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田園、竹圍等盡根出賣,先向過股夥居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與孫金聘出首承買歸就,時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價銀六百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交定親收足訖,其田園、竹圍等立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掌管贌佃,收租納糧納課,永爲己業。自此一賣終休,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定及子孫永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等弊。保此田業系是定同郭士英、郭維記、洪金定、孫文彬合夥明買,四份得一份物業,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來歷以及拖欠錢糧租等項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定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歸就田園、竹圍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帶墾批二紙,又帶新丈單一紙,又分管約字一紙,計共六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歸就契內銀六百八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字內添寫「明」一字,又解「壹」字一字,聲明,照。
大清光緒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俊哲
爲中人戴榮泰
知見人洪保勝、洪三監
在場人洪門朱氏
立杜賣盡根歸就田園竹圍契字人洪金定,即頭北
第八九奏議中之一段
芎蕉灣之雞籠山腳,隘丁三十名;銅鑼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
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給口糧谷三十石,向系莊民業四佃六,公同■〈勹外雲內〉出。今該處田面大租已經歸屯,則系屯爲業主,所有應貼四分之糧,業經議請於官收田面租內抽給,全年共應■〈勹外雲內〉給口糧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銀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糧谷三十石,向來亦系業佃■〈勹外雲內〉出。今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餉,並無另有業佃可以■〈勹外雲內〉出,所有口糧亦經議請於屯租內官爲照給,全年共應給口糧谷三百石,折銀三百元。
第九○諭示
代理臺灣府苗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林,爲出示曉諭事。案據貢生劉育英等稟稱:竊維臺灣自康熙二十二年入版以來,南北路有水處聽民成墾,或請官給墾,湊股力墾,向番買墾,由番出墾,其業底來歷有不同,即配納之租亦各異。有納漢墾戶租,有納番口糧租、屯丁租,有納正供租,各款租稅條目向來田業流交契卷註明,租單鑿據,通臺皆然。惟口糧與墾戶租相符,均由私記圖章出單收取;至若正供租,正是錢糧;屯丁租有如軍餉,俱屬國帑,如同一轍,故力墾買墾者,是謂小墾戶。闢業主或納屯租,或納正供,皆憑官印官戳納單收納,即轉繳與官,歷造有案可查,非納口糧墾戶之可比,豈有屯租既免而正供猶要配納之理;果如是,則是兩錢糧矣!伏查此弊,皆由番棍乘機擺弄,藉影冒混,邇因苗栗環城左右六莊佃戶,原納正供者獨多,概被四社頭目混指爲口糧,謊請官差冒款追索,上瞞憲聽,下吸民膏,似此混取不明,羣情何甘!非蒙新憲作主,諭止冒混,考查分別申詳定納,則民心之不平,何來鳴於上聽。爲此,合將納款各情節披情憲鑑外,伏乞恩准,德政施行,切叩等情,到縣。據此,查臺灣清丈,各屬應徵屯租,先奉奏準一律升科,改租爲賦,旋經臺灣、彰化兩縣會議徵收屯租緣由,詳奉宮保爵撫憲批司飭,經本府憲查復:臺灣屯田,向於完納屯租之外,又完墾戶租番大租。現在墾戶番戶皆遵章減收四成,貼給小租戶承糧,新糧既有所出,若屯租概予寬免,與民田軒輊大殊,恐多借口。請如該縣等所議,將屯租改爲官租,按款徵收六成,報充公用,試辦一年,造報立案等情稟覆,業經藩憲通飭全臺南北,必須一律分行查複覈詳在案。是此項屯租改爲官租,仍復徵收,而墾戶各戶均遵照減收四成,該番社頭目自向收六成租谷,系照現定章程辦理。至於正供即系現在之正賦,已於番租覈減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納,並非有另加錢糧。乃近來控爭番租之案層見迭出,顯因改章之初,輒藉刪除屯租名目,從中阻撓,既可概見。據稟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爲此,示仰闔邑各佃戶、業主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應納番租,務須遵照現定章程完納清款,不得短少抗延;倘再仍前頑抗,定幹拘究,其各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給。
第九一諭示
欽命福建分巡臺灣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卓異加一級、軍功加一級、隨帶又加四級紀錄十八次張,爲出示曉諭事。照得臺郡番地原無徵賦之例,不準漢佃杜賣典贌,續後查出歸番;淡防廳衙門未知奉有明文,將番田園亦照民例報升,已經題升入額,難於請轄。是以乾隆三十年間議定章程,分別番黎自耕,免其報升;如系漢人佃種,仍應照例勒令報升,此亦端指示斷還番者矣!今臺地番業已奉奏明徹底清釐,凡漢人典贌侵佔田園,悉行還番管耕,內有該番不能自耕,許令民人承佃,按甲納租,勻給衆番口糧,此實皇仁憲德,軫恤番黎有加無已之至意。本道因念熟番滋生日繁,謀生日蹙,幾難存活,嚴督該府廳縣實力請查,凡被漢人侵欺田園,悉斷還番管業;其該番多有不能自耕,給於原佃人承種,照例每甲田收租八石,每甲園收租四石。以之勻給口糧,未必能周;若飭令輸供,目下徒有歸番之名,將來恐有追呼之累。復請嗣後凡斷還番管業,着民人向番承墾納租,概免報升,以收恤番實效。茲經布政使司轉詳,奉督、撫兩憲批准,移知到道,除分行府廳縣遵照外,合就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全臺業戶、佃民、社番人等知悉:爾等感皇恩浩蕩,憲仁汪濊,務須各守本分,盡力田園,按例納租,民番照舊相安,共享昇平之福;慎勿彼此爭競,以及犯科,致蹈法網,後悔莫及。凜之,勿違,特示。
乾隆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給。
第九二當大租銀字
立當大租銀字人蘇順昌,承父向隘番承墾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石角福隆莊莊前一份,招佃蘇連進墾闢成田,坐址墾約載明,遞年帶納大租谷一十三石,豐荒永無加減。
今因乏銀家用,前向叔祖德興手內當過佛銀六十五大元正,憑中交清訖,當日三面言定,每年每元銀母貼租谷二斗正,遞年共有利谷一十三石正,即將連進一佃份下大租對收,早晚二季均納,不得拖欠。其當自癸巳年春起,至壬寅年冬止,共十全年。限滿之日,銀到租還;至期若無銀還,不拘年限,任從德興收租,以抵字內銀利之需。其番租系昌自理,不幹承當人之事。此係叔侄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當大租銀字一紙,付爲執照。
即日批明:昌實收到字內銀母六十五大元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其租爲挑到寮下,每石工錢五十文,系昌自理,批照。
道光癸巳(十三年)二月日。
在場中蘇發魁
佃戶蘇連進
代筆管文清
立當大租銀人蘇順昌
第九三諭示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郭,爲呈明害端,墾請示禁,以保番黎事。據岸里社總通事潘進文、副通事茅格馬下六、潘振綱、土目潘學稱:竊岸裏等社管轄田園,仰蒙皇恩免徵,悉系各番自墾自耕。守隘口糧之業,漢佃贌耕供租,准以三年限滿,業還番管,自耕或另招別佃,漢佃不得霸耕滋事;即間有社番窮苦缺銀典租,務要當社算明立約,總通事蓋戳,俾無俥估重利,銀到田還之弊。茲查得岸社轄社漢佃多有卷剝重利,竟將番租包吞十年、八年,並賄寫銀到田還字樣,以致社番有田無租地,其弊害一也。擇地安墳,各有界分,查漢人屢在社番田園內盜葬墳塋,番覺向阻,反捏毀骸滋訟,其弊害二也。越界私採,例有明禁,查漢奸愍不畏死,屢越南勢坑、烏牛欄、東勢角、校標埔及麻薯舊社等處抽藤釣鹿,燒炭煮鹼,私採芋草枋料,一遇生番戕害,反敢藉匠名色抬屍訛索,輒滋訟累,其弊三也。缺債向討,理固然也,查漢人多有藉名討債,闖入社內,誘姦番婦,其弊害四也。更有甚者:漢奸欺番愚昧,始則用酒煽誘,借居番社,作爲餌釣;盤踞日久,用銀驅番,擅將社屋折毀,希圖闢田剝利,致社番無棲身之所;復敢窩容盜賊,其弊害五也。茲文承充總通事之責,查明各款害端,乞準給示禁除,庶漢奸知儆,地方裨益,切叩,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爲此,示仰該社界內各莊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附居岸裏等社界內,毋許故犯該總通事潘進文呈稟前項五款害端,以致民番貽累,地方靡寧等弊。該管社通土等務宜隨時防範,嚴密稽查,自禁之後,倘有頑民愚番及奸徒宵下仍前抗違,致犯前稟條款,該通土等即指名稟赴本分府嚴行法究,決不稍爲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給發貼。
第九四諭示
特授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記錄十次吉,爲稟墾示禁奸棍踞社等事。本年五月十八日,據淡屬竹塹社通事荖萊湘江、土目衛福星等具稟,詞稱:江等番社附近城郭,每有漢奸包藏禍心,來往踞社,即爲社棍。窺伺社衆誰者業多,誰者業少,專工放債,重利翻算,俥估剝刻,番愚將業定價,逼寫典契,些需找足,佔爲己有,至親備價向贖,刁掯不容取贖。又有一種無賴棍徒,藉名稅屋,開張米酒、雜貨生理,實貪少婦姿色,誘謀術騙私通;甚至鼓惑番婦,反目放手,結爲夫婦。妻佔而屋並踞,致使番無立錐以耕種,無片瓦以棲身,貧窮困苦,流離失所,逃入山林採薪餬口,不可勝數,前經上憲例禁在案,無如風雨飄搖損壞,奸棍不見示禁久矣!沿習以爲固然,頹風殊難挽回,茲江等蒙憲點充通土役缺,念當遭棍殃害,若不稟懇憲示嚴禁,則田園仍被霸耕,厝屋依舊踞佔,番業變爲民產,番社轉成民村,難保無飢膚餓殍之慘。勢得望光呈懇,伏乞恩准示禁,奸棍踞社滋擾,驅逐寧社,沾戴不朽,上叩,等情。據此,查漢奸踞社,例禁森嚴,該地民人何得故違禁令,入社滋擾,藐法已極,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爲此,示仰附近竹塹社等處莊人等知悉:爾等務須改過從善,遷徙他方,別圖生計,不得依然踞社,重利放債,俥估番業,逼寫契字,刁掯取贖以及藉名稅屋,誘謀番婦,佔奸踞屋,以致番無棲身之地,逃入山林。自示之後,倘敢恃頑不遵,盤踞滋事,許該通土荖萊湘江、衛福星等擒解赴轅,以憑按法究辦。本分府爲革除社害起見,斷難稍事姑容,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九年六月日給發貼曉諭。
第九五諭示
補用府正堂、特授臺防分府調署中路理番海防分府孫,爲示諭完納番租事。案查陳東承管頭社番田三十四段,每年應完水社番租八十九石一斗,歷經示諭完納在案。茲據水社番松咬味等稟稱:陳東將田賣與別人,恐將來番租無着,乞出示就田跟租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承買陳東番田楊慶等遵照:爾等須知陳東頭社田業,向有應完水社番租八十九石一斗,現該業轉賣爾等掌管,自應照所買田段認完番租,毋得短欠;倘有抗不完納,一據指稟,定即差傳訊追,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七年閏七月十五日給實貼水社。
第九六諭示
代理埔里社撫民理番分府劉,爲出示曉諭事。案據頭社番通事毛大典、土目裏乞蚋稟控監生陳世敬怠納番租一案,業經本分府飭差傳集兩造提訊,斷令承種毛大典等番田各佃,一概照舊完納,合行示諭。爲此,示仰該處各佃知悉:爾等如有承種毛大典等番田,自應按時向毛大典等完納清楚,不準延欠,致幹查追不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七年九月十七日給告示,實貼頭社莊曉諭。
第九七諭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爲重申示諭事。本年八月初八日,據竹塹屯董事解大賓稟稱:各社頭目系赴轅佔充領戳,奉諭向佃收租,不意勢豪則藉稱以殘糧未完,斷難先納社租;村民則推辭以大戶未納,未便倡行,等語。即有應納各番之私租,始則刁難頭目監單,繼則騙限無期,甚至包辦之人唆弄裁革,各通土造謠煽惑,以驗充頭目未定,愈加佃人藉口觀望。如本城吳指記、吳論記!吳綱記等應納竹塹社衛壁奎之公租,膽敢藐視不納,何況於村莊之佃而不效尤乎!嗟嗟!屯丁之出防,只望此租爲濟公及仰事俯蓄之資,又且以十成中抽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實在所收不敷度活,奚堪又遭佃抗,叩請重示催納等情。據查,此案系奉本府憲札,蒙爵撫憲批飭革除通土,改合行出示充董事、頭目管收各社租谷,業經本縣選妥佔充,分別示諭收納,按款繳給各款在案。茲據前情,除稟批示並飭差諭納外,合飭諭納。爲此,示仰竹塹各屬各社之業主、佃戶知悉:汝等所有應納社番租務須遵照定章,照六成認納,其餘四成交小租戶還糧,勿得推延觀望,藉飭抗納;倘再抗違,一經被稟,定即拘究,決不姑寬,凜之,切切,特示。
光緒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給。
第九八諭示
賞戴花翎調署臺灣北路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孛,爲特示嚴禁民佔番業事。照得臺地番社歸化之初,荷沐皇仁,賞給地界租業,設立通土業戶掌管,以垂永久。嗣因漢奸惡棍私放番債,重利俥估,致番失業。故於乾隆三十一年間,奉督憲具奏,開設北路理番衙門,專管淡、嘉、彰所屬番社,不時清釐,不準民番交涉,章程久定,並經洪前分府循例出示嚴禁在案。茲本府蒞任,訪查各屬番社多有流離失所,皆因漢奸棍徒故智復萌,典佔頻仍,合再查照定章,出示嚴禁。爲此,示仰所屬各社附近漢戶佃民人等知悉:爾等當知民佔番業,有幹例禁,嗣後毋許放借番債,重利俥估,自犯條科;倘有無知,並實系衆番公借公用,先已於借佔在前者,如得利已敷母銀,務將租業自行清理,即將該業歸原番掌管,不得阻撓抗違;倘敢復蹈前轍及藉前通土業戶社番字據收租抵利,掯價取贖,盤剝不休,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即嚴拏究弁,切勿自貽伊戚,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十年八月初六日給。
第九九諭示
臺中縣苗栗支廳長橫堀,爲示諭照納事。照得番大租原系配定各番社應收之糧租,曩者以來,全臺一律照收,毫無更異。查前經劉撫憲請清丈之際,將昔定番社應額正供之課,改歸小租戶納錢糧,以妥定收六留四之章程,仍爲應收應納之款,照前臺灣諸憲所定之例以及告示,昭昭之可考,合行曉諭。爲此,示仰該管下各堡各業戶暨佃戶知悉:自示之後,務須仍循劉憲納六留四之章程,應將明治二十八年未納之租,並二十九年份一併交納各社頭目業戶,以便分給衆番口糧,勿得推延觀望,藉端抗納,其各凜遵,毋違,特示,切切。
明治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給,發貼田寮街曉諭。
第一○○諭示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特授臺南府調署臺灣府正堂程,前剴切曉諭事。照得臺地田園,案奉奏明清丈,一律升科,無論大租、番租、通土租,並蒙憲定章程,以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尚有六成準大租戶、通事、土目及各屯番照舊收取,業經飭由各縣曉諭遵辦在案。茲據臺、彰兩屬通事總屯目楊升源等籤稱:竊蕭壟社等十六社所管各保佃戶承墾田園山場,應納通事口糧大租及土目、甲首、番差等款租谷稅銀,原例田園按甲配租,山場逐段納稅,向來屆季完納,歷收無異。前年間舉辦清丈,狡佃即藉端推諉,互相觀望,被吞兩載,絲毫莫納,蕭壟社等十六社男婦老幼枵腹啼飢,慘情萬狀。伏思此款租稅,系各社蟻番養生之資、祭祠之費,奚堪藉端抗納,籤乞示諭遵章照納六成,以拯番黎等情。據此,查番界地場從前賞歸屯番墾種,均有案據,嗣有番招漢佃開墾,納予租稅者;亦有番墾典給漢民,仍酌留租稅者,此次清丈升科,曾奉大憲準減四成貼歸漢佃漢業戶完糧,已有體恤,尚剩應納通土、屯番等六成租稅,乃各社養贍祭祀之費,一味抗納,未免忍心。況各社番早經編籍爲氓,國家已準與考,民間已通婚嫁,爾等漢業戶漢佃之田園山場,系從何來,飲水思源,亦應照納,以符定章,合行剴切曉諭。爲此,示仰闔屬各縣漢業戶、漢佃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務須遵照憲定章程,除扣減四成完糧外,六成照納,不得藉端短少抗欠;各通土屯番地六成應收之外,亦不得增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給,貼南投堡中寮莊曉諭。
第一○一諭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里社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爲諭飭遵照事。照得全臺清賦改正錢糧,上田正耗補水平餘一切在內,每甲徵收番銀三兩零,中田二兩五錢零,下田、下下田以次遞減。上園照中田徵收,以次第遞減,均歸小租戶完納,業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諭在案。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應貼小租戶租四十石,作爲完糧之需;其餘六十石,仍歸大租戶照收。小租戶完納錢糧,一俟開徵之日,即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於上忙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準絲毫蒂欠。現當收租開徵之時,誠恐各戶未盡周知,未免延望挨宕,除示佃交納外,合行諭飭。爲此,諭仰該業戶等知悉:爾等如有歷年應收大租,即自本年起承收六成;其餘四成貼與小租戶包完錢糧,赴櫃完納,該佃等均不得稍有短欠。自今以後,務各遵照辦理,上完國課,下安恆產,該小租戶亦不準故意欠糧抗租,致幹提追。此外,十四年分隘租、屯租、供谷各項,官徵名目均免再徵,其各遵照,勿違,特諭。
(朱字)
紅單錢糧均歸小租戶領完,是就田問賦之意。當此改租之時,小租戶已領紅單,唯該佃戶驗明交納租谷;如無單者,即將租谷封存在佃,聽候查追着落佃戶填單完糧之需,特此。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二諭示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署理嘉義縣正堂包,爲諭飭充當事。本年九月初十日,據麻豆社老番米文益、葉老英、陳振旺、李財、李獅、陳定、陳銅治、陳同等僉稱:伊等歸化以來,仰沐皇仁,恩賜草地,以恤番黎之飢,歷由老番稟蒙充通事,以董其事,凡我社公私之租,給串徵收,概由通事蓋戳徵收。無如,前充通事陳朱升社務生疏,辦理不善,租多貽欠,以致番黎啼飢之患。今清丈升科,憲定番租抽去四成貼歸小租戶承糧,尚留六成以爲番食。茲查有蔡新拔一名,爲人誠實,社務熟識,爰集衆議,取具認充保結,僉懇賜準充當等情。據此,除出示曉諭外,合行諭飭。爲此,諭仰麻荳社通事蔡新拔知悉:凡該社番租務須留起四成,貼歸小租戶定糧;尚有六成之租,即爲蓋戳,公平照收,毋許勒索,致滋是非,切切,此諭。
計給戳式一紙。
光緒十六年十月初九日諭。
第一○三諭示
即補清軍府、署理嘉義縣正堂包,爲出示曉諭事。本年二月初三日,據嘉義社番黎林水返、鄭椪、吳呆、吳建林不、張銅等稟稱:遵照新章,應收六成番租,現被各小租戶勒討交還,僉乞示諭等情。並據黃昌等呈同前情,各到縣。據此,查番租一款,奉定新章,酌徵四成貼小租戶納糧;仍留六成,歸番收納,以資養贍,迭經出示曉諭在案。茲據前情,查番租田園均應小租戶領單承糧,所有酌徵四成,即由小租戶減納四成大租,湊完錢糧;尚餘六成大租,仍應小租戶向番完納,何得藉詞討還。除批示外,合行出示諭遵。爲此,示仰該番黎林水返等名下各小租戶知悉:爾等所有應完番租,務須照章減納四成貼完錢糧,尚存六成仍應向番照數完清;倘敢藉延,一經指稟,定即拘案究辦,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六年四月初四日給實貼曉諭。
第一○四諭示
特授臺灣南路理番海防分府、噶瑪蘭分府,同爲示諭定案番黎事。照得蘭屬社番東勢十六社,西勢二十社,先經楊前府奉委抵蘭查辦開闢事宜,因念番性愚戇,未知藏蓄,所耕田僅敷一年食用,若將來生齒增繁,埔地分盡,勢必生計日絀,而東勢之地,猶未盡墾,議請加留各社餘埔:大社周圍二里,小社周圍一里;西勢先爲民人開墾,已無餘埔,將沿海一帶沙崙:自烏石港口起,至東勢濁水溪止,約長三十餘里,寬一二里,永爲番業。其社番自耕田園沿邊栽種樹木,作爲內界,不準漢人贌耕;其加留餘埔,亦令沿邊種樹作爲外界,若社番人少,懶於操作,准將餘埔贌與漢人耕種。迨翟前廳任內,始議官爲招佃,仍照官租每園一甲收粟四石之例,定爲番租,免其升科;如社番自耕田畝,倘有被佃侵欺越佔,無論贌及典賣,且有執憑,各一概追還,詳奉上憲奏諮遵行在案。當時非不周詳,而杜弊亦極嚴容無加。章程雖定,日久漸弛,況從前所議大、小社一二里之加留餘埔,亦未勘定創立界址,與升科之官隘田畝接壤連界,茫無區別。經界既未劃分,漢佃即得胡混希佔匿墾,社丁、番佃首等又復勾通詐騙以及重利盤剝,剋扣口糧;無事不圖噬番,無番不受朘削;徒有番租之名,無受糧之實。甚至估佔番地,分爲己業,以致衆番日就窘迫,衣食不繼,殊屬可憫,業經本分府查案示諭,並檄委羅東司王巡檢,帶同書差、弓丈手等前往東、西勢,親詣督同勘丈,定界清量,各去後。茲據該委員履勘定立,界址丈明,分別繪圖,造東、西勢加留餘埔各圖冊前來,除飭承查照辦理外,合併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東、西勢民番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各番佃務須遵照此委員丈定圖冊內界址、段落、甲分,掌管耕種,按照原定何社租額,遞年輸納番租,屆期務須以幹圓好粟,運赴該番社公所,交與該社通土社番等收納,仍取該通土戳記收單爲憑。歷年該社將所收租粟若干石?散給番丁口糧,每丁分給若干?仍由該通土造具租粟條目冊結繳案查考。倘有社番自耕佃段,以及抗欠番租者,許該通土、社番等指稟,以憑差拏究追。嗣後仍照原定章租,再屆三十年清量一次,永爲定案,宜各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給右諭通知。
第一○五諭示
欽加運同銜、特授永春直隸州正堂、調署中路理番分府孫,爲出示曉諭事。本年十二月十三日,據埔眉化番給首望麒麟稟稱:承祖管下埔社地方,因七十二社屯番無田可耕,許其移住埔內,同守地方,以防兇番,分給溝南熟田北埔、八股、九股等處,給伊等耕作,不論田園,每年每車抽租五斗,歷收無異;不料近年多有欠納,稟乞示諭照納等情,據此,查望麒麟因憐七十二社屯番貧苦,分給田園耕種,所有應納租谷自應聽其照抽,何得欠完,除稟批示外,合行示諭。爲此,示仰七十二社屯番知悉:該屯番等如有承耕望麒麟分給溝南熟田北埔、八股、九股等處,不論田園,每年收租百擔,應聽麒麟抽租五擔,年應貼水社屯番谷一百四十石,亦應如數照貼,均不準稍有短欠,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給告示,發給望麒麟曉諭。
第一○六諭示
欽加運同銜、特授永春直隸州正堂、署臺灣中路理番分府孫,爲示諭完納事。本年十月初五日,據水沙連埔眉化番望麒麟稟稱:承祖管下地方,因各屯番移住埔社耕作,溝南熟田園每年每車抽租五斗,不意邇來多被欠納,無奈,於光緒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稟蒙準出示諭佃按佃照納在案。罔如東方總理餘清源不遵憲示,膽敢恃勢,擅私自出單混收舊年晚季租谷。現在早、晚季均已冬成,復反敢再四處阻抗,虧麟有租無收,尚且賠累,勢亟瀝情,伏乞恩准出示曉諭,照舊向麟完納,俾免賠累,切叩,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埔眉化番管下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該埔地田園,應納完租谷者,務須照舊按田每車五斗,認向望麒麟完納,不準拖欠;如果與餘清源等私相授受,阻佃混收,定即着賠。自示之後,餘清源不準干預此事;倘敢故違不遵,再敢混收擋佃,定即拏案懸辦,決不姑寬,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五年十月初六日給發貼曉諭。
第一○七諭示
欽加運同銜、準補永春直隸州正堂、調署中路理番分府孫,爲示諭完納事。照得埔眉化番從前不知耕耘,將承管埔地給佃墾耕,年收租谷十石者完納租五斗,因年久,多被佃欠不完,經彭前分府查出,斷給化番首望麒麟具稟各佃抗完,又經本分府示諭完納在案。茲據埔眉番姑莫大麾等稟稱:望麒麟所收租谷盡行吞沒,顆粒不分;並據總理巫邦彥等暨三十一莊頭人以空五之租谷,番紛紛擋收,佃戶亦不肯向望麒麟完納,深慮操戈鬥毆,僉懇覆訊察斷各等情。據此,查此項租谷,水社各番均望以資養贍,本年冬早經收穫,紛紛擋佃,恐歸無着,亟應派收候斷。除諭飭四坊總理徵收外,合行示諭。爲此,示仰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埔地田園,應完番租務須照章按田每甲五斗,認向該坊總理完納清楚,給單執憑;倘敢拖欠,定即嚴拏懲辦,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五年十二月初十日給發貼曉諭。
第一○八諭示
代理埔里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爲飭收事。照得埔屬四角頭各佃戶,每年應完納空五番租谷石,現值晚稻登場,各佃戶家有蓋藏,亟應諭飭徵收,以重租項,除將西、南、北三角發串,諭令本城司教生員曾鴻霖,帶同該化番望麒麟徵收外;尚有東角發串,配給該化番嗎唻、文良、故莫代麾、埔阿密、林四貴等五名,應得租谷四百五十石,自行往收,照數均分。除派差協同督收外,合行諭飭。爲此,諭仰該化番立即遵照,按戶照章抽收,俟收竣後,即據實具報,以憑查覈詳報,毋違,切切,特諭。
右諭,仰嗎唻、文良、埔阿密、林四貴、故莫代麾等准此。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諭。
第一○九議定收租合約字
同立議定收租合約字總社長餘清源、巫宜福、潘進生等,今有埔眉化番望麒麟、埔阿密、卓肉、馬來、故莫、大麾、鴨母、阿木等,有承管埔眉兩社草地,蒙官給戳,亢五收租,按石配給,歷有三年。無如內中不睦,輒相稟爭,現奉分府憲孫批示:謂今年亢五租,奉鎮憲文,仍準望麒麟自收,應如何均分方稱公平,爾等即投邀各總理妥議可也。爰是邀請源等僉同妥議。竊謂歷來收租攪擾,皆由化番自相雌雄,與其自收爭奪而滋鬧;不若憑公收給以和平。然租繁責重,實難其人,再四籌維,惟有總理可勝其任。麟等遂即當堂僉議,願將埔眉兩社亢五大租,一概交付源等按甲均收,議定每年應繳亢五租谷一千,即將所繳租谷給發化番,每名逐年配給亢五租九十石,各向源等領收,限年冬交清,不得挨延過限,亦不得短欠冇溼諸弊。該化番八名,合共應給租谷七百二十石;其餘所伸租谷,仍交望麒麟親收,以便給發水社化番以及他事費用,其餘化番亦不得異言滋事。竊恐各總理公務浩繁,獨力難支,再舉誠實之人田水金、茆羣梅、叉成黎梓等,以備調遣應用,其工資悉由源等之事給發,不幹麟等之事。每年收冬之際,麟自應給發完單,交付源等完收,麟等皆不敢胡塗混收;倘有頑佃抗納,麟自應出首,合同源等協力理較,不敢袖手旁觀;源等如果年年清楚,則麟等亦不敢無故討過自收;如或短欠不足,或如何作弊,亦聽麟討過自收,源等不敢固執自專,以及弄弊等情。爰議已定,俱各欣然允諾,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議定收租合約字一樣四紙,源等各執一紙,望麒麟執一紙,存照。
批明:阿木、鴨母二名租谷,向西角支領,照。卓肉、埔阿密二名租谷,向東角支領,照。故莫、馬來二名租谷,向南角支領,照。望麒麟、大麾二名租谷,向北角支領,照。
光緒六年十一月日。
依口代筆人黃利用
立議定收租合約字巫宜福、餘清源、潘進生
第一一○諭示
署理鹿港理番海防總捕分府彭,爲給諭歸管事。查埔番望麒麟之父澳漏,及其伯督律,本系埔社土著生番,嗣因父、伯相繼身故,所遺田業皆被他人佔管,現在埔社生番僅有男婦幼小六人;眉社僅存一人,零丁孤苦,並無恆產可以自給,本分府軫念窮黎,不能不稍加體恤。查勘東螺社地方本有篤律等所遺田業,原議與佃戶九股抽收,歷時已久,佃戶每多欺玩,抗不納租,茲責成雙寮、日北、吞霄三社總社長張大升,水裏、大肚兩社總社長巫邦彥,阿里史總社長潘進生,東螺社長茆國珍等,每年就督律原田內抽出租谷二百石,分上、下兩冬各交一百石,散與望麒麟等七人,作爲養贍貲本,不準有短缺情事。又坐落恆吉地方有田五十甲,東至巫邦彥田,西至林清風竹圍腳,南至溪崁,北至水溝,均有界址可憑,原系督律、澳漏產業,先經羅輝煌之伯羅國忠故後,復有潘三彪指稱系伊岳父潘維和買管之地,二比各贌佃戶,分段爭耕,現經查訊羅輝煌、潘三彪所執字據,均難爲憑,應塗銷附卷。該埔眉兩社番僅有男婦幼小七人,情形殊可憫惻,應即將此項田業斷歸望麒麟等永遠收租承管,以杜紛爭,而示體恤;其雙寮社佃戶潘阿屘等十四戶,大肚城佃戶王乞食等十八戶,着於每年收穫之時,毋論早晚冬所有田內租谷,主佃各對半均分,不得藉詞短少。此外尚有未種田段,由望麒麟等七人公議贌佃承耕,收租管業。此係本分府保衛窮番起見,此宗田產唯許收租,不準私自典賣;如敢故違,賣主、買家一體拘辦,並該田充公,決不載貸。除出示曉諭外,合行發給印諭,與望麒麟等七人執掌,永爲憑據,自安生業,毋違,特諭。
第一一一諭示
代理埔里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爲諭飭遵照事。案奉本道憲陳批:據該佾生具呈,以承祖遺下水田五十甲,址在恆吉城莊,被潘、羅兩姓霸耕,控蒙前鹿港廳彭訊斷歸管;嗣經贌與吳根耕作,又被霸抗,復蒙前埔社廳華斷,將該田充公,乞恩飭廳起耕歸管等情一案,奉批:查前項田產,先據華前倅詳請充作官業,當經批飭仍照彭署丞原斷定案,較爲妥善。嗣據華前倅議覆,以該產即交現耕佃首謝細苟、羅三甲、黃阿連三人承耕,該化番應得之租二百石,即由佃首等向該番自行完納;如有短欠,準該番稟官起佃另贌等情,當經批准在案。該化番祗須年收租谷並無短欠,即可相安無事,何必定欲自行起耕,轉啓事端。仰埔里社廳立即查明,傳諭遵照,黏抄併發等因到廳。奉此,合行傳諭。爲此,諭仰該佾生即便知照,毋再生事,切切,此諭。
右諭,仰佾生望玉書、即望麒麟准此。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八日諭。
第一一二稟呈
敬稟者:竊祗奉鈞函,以奉帥諭轉飭查明卑邑番租隘租,每甲田畝租谷若干?詳開清折,稟送憲局查覈匯轉等因。蒙此,□□遵即飭差分赴各莊差復,並傳集總理通事等查訊,均以當年附近番社田畝均有番租,年納租谷多寡不等,番租之外,別無所謂隘租者。然此項番租,自設縣以來,城廂附近各社均以化番爲民,各安耕鑿,番租名目久已革除;或惟深山一帶地角山頭,零星田畝經人民開墾者,或按年略給米酒、檳榔之屬,其中或有無,亦無一定之則等語。訪之輿論,亦復相同。是卑邑境內,並無番、隘各租名目,應請邀免開報,緣蒙前因,理合稟請大人察覈施行,實爲公便。肅此具稟,恭請勳安,伏乞垂鑑。謹稟。
一夾單稟。
清賦總局憲陳。
光緒十三年八月初十日,稟覆卑邑並無番租、隘租名目由。
第一一三諭示
特授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薛,爲宿債孔多等事。本年六月初一日,據淡屬德化社通事淡眉謀稟稱:緣大甲德化社,溯自乾隆五十四年,至嘉慶九年,被前各通事借欠漢債計共六千餘元,年收佃租還利不清,公項、口糧無資,以致通事懸缺,莫敢頂充,屢蒙前憲飭舉嚴切。謀無奈接充該社通事,迨收成之際,租被債主控利幾盡,每將自己耕種粟石墊繳公項,分給口糧,慘莫勝嗟。竊思該社前業戶萬老達,應收佃租亦被上手業戶借欠民債,將租抵利不敷,無可完公,奔赴前淡分憲吉,稟請止利,限年分攤,經蒙申明禁令,將各佃債控還一本一利足額者,概行照例註銷;如控還一本一利未足者,限作十年■〈勹外雲內〉攤找還等因。查自既禁以後,歷年公項有着,宿債得清,至今合社謳歌。茲逢仁憲榮任,正番黎愁苦得寧之日,理合將前通事借欠各佃債,逐一開列稟繳,乞恩比例示禁,分年■〈勹外雲內〉攤宿債,卑謀得公項有着,口糧有資,合社沾感等情,計黏各債主賬冊一本。據此,查該社租谷有數,乃歷欠民債至六千餘元之多,以致抵利不敷,番計日艱,公項愈形掣肘,現奉大憲嚴查番務,自應照例亟爲清理,除飭差傳訊明斷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德化社管下各莊佃戶、債主、民番人等知悉:爾等當知重利放債,例禁森嚴,此案該通事所開,各皆控租多年,半系利浮於本,豈容再有盤剝。所有本年早季租谷,務須照數備交該社通事淡眉謀收取,完繳公項,散給番糧及辛勞費用;餘剩租谷,暫行存貯,以俟查訊照斷分給。嚴禁該債主等霸租控抵,亦不許該通事濫用花銷。現在飭差傳喚,並嚴諭毋許稍有索擾。各該債主等自應趕速邀齊赴案,以憑訊明覈實定斷,分年掃數攤完,以清社債。本分府秉心公斷,不使爾等稍有偏枯,毋庸疑慮;倘有不遵到案,或將早季社租霸控抵利,即屬違抗,則是爾等自取咎戾,一經該通事據實具稟,本分府惟有按例究辦,決不寬容,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十五年六月日給。
第一一四諭示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張,爲遵札核議等事。本年四月二十二日,準署臺灣府正堂鄭關開;本年三月初九日,蒙本道憲汪札開;本年二月十九日,準藩司諮;嘉慶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奉巡撫部院史批;貴道呈詳:查通臺南北兩路熟番九十三社,原議挑募屯丁,就界外埔地撥給自耕及民耕田園官爲徵租,支給屯餉。例禁私相典賣外,尚有社番己業田園埔地,本系該番等自行墾耕,以資口糧,不在歸屯案內,是乾隆五十三年並嘉慶十五年兩次清丈,均未議及,致漢人仍有向番典賣之事。緣系從前社番不諳耕種,將田園埔地轉付漢人墾耕,仍納番租以爲口糧;此汪守前次所開番埔名目典賣之原委也。更有陸續借給社番錢米,重利盤剝,番子無力償還,將業立字胎借者;又從而本利累算,不敢寫出典賣契據,假以贌耕名色,寫立贌字,贌給十年或二十年不等。年份既久,轉輾贌耕,或原主與贌主均經物故,無從贖取,業即成絕業;此楊前守所稟漢奸盤剝之原委也。查楊前守及汪前守所稟均係指社番自己田園,與歸屯埔地民人誘令典賣者不同,第漢人典買番業及重利盤剝,均幹嚴例,經本道出示申明嚴禁,並諭令番漢自行清釐,分別歸番贖管各在案。茲核該府所議,請將出典絕賣之業,限一年聽佃取贖;其胎贌各業,限半年悉令退還番管。所議雖屬妥洽,但漢人不遵限聽贖還管,固當嚴究,追價充公;倘社番無力,不能依限取贖,又未便繩之以法;且恐其別借漢人錢銀,贖彼漢人原典買田園,是贖與不贖均同一轍,於番仍無裨益,轉啓構訟之端,似此不必拘定年限。本道酌議,凡漢人典賣並贌耕社番田園及胎借,不準計利,總以冬成爲期,聽番備價取贖,討回管耕;而未經備贖,仍照例貼納番租,不準短折,以資口糧。若社番備價向贖,而漢奸有意伸剝抗霸不還,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價聽贖。再有不遵者,許該番等將價繳官充公立押,將業歸番掌管,取其收管字備案,仍將該漢奸等照例治罪。仍飭理番廳先行示諭,責令各社通土、番業戶等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干?於何年何番典賣胎贌?其漢人若干?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干?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檢查造冊,就近呈繳臺、鹿、淡三廳查覈,由各該廳照造清冊,詳送備查。此次清釐之後,社番如遇緩急要需,祗準就公租或向別番借用,不準漢人借給,及向佃短折租粟,永杜爭端,而免侵佔盤剝等弊;倘敢故違禁令,一經察出,或經控發,即將私相授受之番社並漢奸等一體拏究,追出所短租額,並典買田園埔地歸該社充公。每隔三年,將屆冬成,由道出示通曉,俾免年久無稽,番、漢復滋弊混。如此嚴立章程,庶幾漢奸知所斂跡,將來番田不致盡爲民業,番黎不致窮困。是否允洽?合將核議緣由詳覆等因。奉批:仰布政司查議通詳察奪,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又於十二月十四日,奉總督部堂燻批:如詳飭遵,仰福建布政司查明移知,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奉此,查此案已奉督憲批詰查覈,所議亦屬公允,似可毋庸再議。除呈覆撫憲外,合就飛移,請煩查照轉飭遵辦施行等因到道。准此,合就轉飭。爲此札行府,仰吏立即查照轉飭遵辦,出示曉諭:凡漢人典買並贌耕社番田園及胎借者,不準計利,總以冬成爲期,聽番備價取贖,討回管耕;如未經備贖,仍照例貼納番租,不準短折,以資口糧;若社番備價向贖,而漢奸有意伸剝抗霸不還,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價聽贖;再有不遵者,許管番等將價繳官充公立押,將業歸番掌管,取具收管字備案,仍將該漢奸等照例治罪。仍聽先行示諭,責令各社通土、番業戶等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干?系何年何番典賣胎贌?其漢人若干?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干?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冊,就近呈繳該廳查覈照造,由該廳造具清冊,詳送赴轅,以憑察查。此次清釐之後,社番如遇緩急需要,祗準就公租,或向別番借用,不準再向漢人借給,及向佃短折租谷,永杜爭端,而免侵佔盤剝等弊;倘敢故違禁令,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即將私相授受之社番並漢人奸佃戶等一體拏究,追出所短租額,並典買田園地歸該社充公。每隔三年,照例出示通曉,俾免年久無稽,復滋弊混,毋延,速速,等因。蒙此,合就飛移,爲此備關,希即查照憲檄,出示曉諭。仍即分別查辦,備造清冊移送,以便轉詳察查,均勿違延等因。准此,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岸裏等社通土、業戶等立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干?系何年何番典賣胎贌?漢人若干?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干?系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冊,就近呈繳赴本分府,以憑查覈,照造清冊,詳送本道憲察覈轉詳。此次奉大憲清釐番業,該通土、業戶等務各遵照挨查,漏夜趕造實冊,毋稍有觀望抗延,致幹提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三年九月日給發貼岸里社曉諭。
第一一五永耕田契字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東虎豹釐,有明買過妻舅潘慶秀、潘金遵熟耕水田一所,坐貫土名在頂店鐵砧山腳過大圳下,東至大圳爲界,西至王家田爲界,南至大圳爲界,北至水溝爲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原帶大安溪水通流灌足,每年配納大甲西社番私租粟二斗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退耕,先盡問房親及社中人等各不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漢人鄭玉盤觀出首承耕,當三面言定,時值田價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其銀、契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遂即將田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爲己業。一給千休,價足契清,釐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等語。保此田系釐明買爲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不明爲礙;如有不明情弊,釐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永耕田契字一紙,並繳李紅贖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足訖,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日。
代筆東明哲
爲中人郭志成
在場妻舅潘慶秀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東虎豹釐
第一一六諭示
臺灣府駐鎮鹿仔港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黃,爲稟請示禁,以杜霸爭事。本年七月十八日,據岸裏等社總通事潘明慈稟稱:竊岸裏等社承管番業,悉蒙皇恩免徵,自墾口糧田園,社番輪撥守隘,不暇自耕,暫贌漢人代耕,二、三年限滿取回;如贌約無通事蓋戳,即違例私贌論。近有社棍範阿添等盤踞該社,窺番愚闇,藉逆亂蹂躪之後,勾潛逸匪,私贌番田,謀詞架控,先發制番,霸耕舞弊,難以枚舉,若不稟請示禁,將來訐訟滋事,累番無底。理合稟請叩乞恩准示禁,並飭社差押逆社棍,清查逸匪拏究,俾地方寧謐,民番得安等情到分府。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諭。爲此,示仰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承贌番業,限期已滿,應以向番再贌,必須蓋用通土戳記,不得私相授受,致滋事端。如社棍及逸匪等項奸徒盤踞番社,許該通土、民番人等據實指名,稟赴本分府,以憑究追,斷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五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給發貼岸里社公館曉諭。
第一一七鬮約字
公立鬮約字中港社副通事南茅、甲首劉合歡,同衆番胡得生、番桂生、劉雅、夏哲生、林天福、劉九仔、林誰仔等。竊番向化以來,叨蒙皇仁憲德,格外優施,將各社界管埔業,例免稅賦,歸番口糧。是社番奉公服役,或賴口糧度資;而口糧租數正當,分給得宜。昔年番性樸直,循蹈規矩,爲長上者屆期徵收,按丁散給,社番相安,奉公無誤。邇來世風不古,聽棍煽惑爭充通土,濫費花銷,每致侵漁,社番顛連,控案不休,揆厥由來,所以致爭通土者,以爲口糧未分,便可從中覬覦故也。兼之數年來,社衆公費破耗居多,有口糧之名,究無口糧之實,呱呱待哺者不止一家,紛紛索債者幾乎盈社,若不籌思設法,老幼何以聊生!爰集衆公議,與其聚之不分,致啓爭端,貽害番黎之階;孰若分之有足,永杜覬覦,以資奉公之計。惟是應還債項,不能照租均分,除抽租額限年攤還債主及存公費外,將租按丁均分,每丁應得口糧谷五石,慶生、郡英、榮生、孝散等十四戶,經於道光四年間立過鬮約,定佃管收;惟有茅等十四戶尚未歸着,茲集衆公議,亦照五石均分,公立鬮約,定佃歸管。自此分定之後,社番人等不得混行侵奪,亦不得擅行典賣,俟各債攤清之日,餘租再行均分補足,庶乎口糧有徵,奉公永有攸賴矣!口恐無憑,公立鬮約字一樣十四紙,各執一紙。此紙付胡得生收執爲照。
計開戶口丁數,應分口糧,佃名租聲及抽存公費,並攤還債主租數列明於後:
一戶胡得生,計九丁,共應分口糧谷四十五石。配茄冬坑劉昌盛佃租二十六石四鬥五升;又海口佃葉章租八石;又貓裏佃徐元贊租十石零六鬥五升正;仍補郭振裕租九石;海口佃鄭永承三石。
一戶林,即通事南茅林天生,計八丁,共應分口糧谷四十石。配田寮佃吳永忠租二十石;又貓裏佃陳崇信租十四石一斗五升;又貓裏佃徐元贊租四石七鬥五升;又牛佃,此抽增吳日桂租一石正;仍補郭振裕一石正。
一戶夏哲生,計九丁,共應分口糧谷四十五石。配田寮佃吳永忠租二十五石六鬥;
又深井佃鄭文哺租三石;又中隘柳仔湳佃鄭老華租六石;又土牛佃鄭文興租一石三鬥三升;又土牛佃陳老租二石八;何紹國四石零四升正。
一戶劉富生,六丁,共應分口糧谷三十石。配田寮佃吳永忠租十一石;又茄冬坑劉萬福一石;又貓裏佃羅念六租三石零八升;又溪心埧佃林蓋杏九石,抽一石五斗;又貓裏佃李德萬租五石二斗九升六合正。
一戶劉合歡,計六丁,共應分口糧谷三十石。田寮佃吳永忠二十石;又貓裏佃羅錦淑租三石零八升;又土牛佃蕭阿冠租三石;又貓裏佃徐元贊租四石六鬥四升正。
一戶隨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谷十五石。配貓裏佃李德萬租十五石正。
一戶林天福,計四丁,共應分口糧谷二十石。配文昌奕莫貓裏佃租十九石;又營盤邊佃黃助租八斗正。
一戶九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谷十五石。配土牛佃潘阿捷二石;又土牛佃黃葉一石;又此佃抽出陳老租;又貓裏佃鄭和郎租十二石正。
一戶雜班上天,二丁,共應分口糧谷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石正,此佃抽出,仍配黃德宗租五石正。
一戶劉清源三丁,共應分口糧谷十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石正。
一戶小貓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谷十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五石正。
一戶潘桂生,計二丁,共應分口糧谷十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五石正。
一戶劉雅仔,五丁,共應分口糧谷二十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六石三鬥二升;又貓裏佃郭和郎三石二斗;又貓裏佃李德萬三石二斗八升正。
一戶來成,三丁,共應分口糧谷十五石。配老崎佃陳天送等納租十石;又吳定二租五石正。
以上計六十五丁,共應分口糧谷三百二十五石零正,批照。
批明:歷年要收佃租,應向本社土目給單監蓋私記徵收,不得擅出私單,以及違例典賣;如有不肖之番典賣此租,衆等公同鳴官究治,不得袖手傍觀,以致奉公枵復,批照。
再批明:口糧無額可分,經將差甲踏頭加增貓裏辛勞谷三十石,抽出均分;至土目加增四十五石額,因其策應上下衙門,使費浩繁,衆說仍歸徵收濟費,立此批。
再批明:毋論何戶內租被抗納,以及被別番混佔情事,約內須公同出首理清。如應呈官使費,當照攤用,不得推諉,立批,再照。
道光十一年二月日,公立鬮約字。
第一一八諭示
諸羅縣正堂、加一級、紀錄四次周,爲食宿無地,籲天垂憐,恩賞片土,以恤番命事。據岸裏五社土番阿穆大眉、帶煙居乃等具稟前事,詞稱:竊穆等原屬化外,耳目皆無見聞,茹泉食果,不異飛禽走獸,幸逢老爺德澤廣被,招徠撫綏,設通事傳譯,教導飲食起居、習尚、禮義、倫理,穆等深沐化成傾心,照例輸餉,是前爲化外異類,今則爲盛世王民矣!然禮義、倫理雖未盡識,而飲食起居實所諳曉,獨是原居深山窮谷,衣食無資,雖爲歸化之民,弗得土地,而起居寢食終屬不安。因查山外有一帶壙野平原,東至大山,西至沙崙界大山,南至大山大溪,東南至……,西南至捒加頭地,兇番時常出沒殺人,漢人皆不敢到,穆等思給地開墾耕種,上完國課,下資口食,並阻兇番出入,但未蒙仁憲賞賜,不敢擅自開闢,理合稟請恩准,批賞穆等五社番黎前去耕鑿,飲食起居,則頂戴鴻慈而不朽矣,等因前來。據此,除將校標………婆等處壙野平原,準穆等前去開闢外,合就出示曉諭。爲此,示仰沙轆大肚各社通事人等知悉,即便遵照。茲得以阿穆等五社土番雖愚不諳王化,不得盤踞抽取租稅,阿穆等亦宜遵照制限管耕,不得越界開墾,以滋爭端,幹譴未便,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康熙五十五年十一月日給發岸里社掛曉諭。
第一一九墾批
立給墾批人業主瑪珯,今有番佃邱待老,原佃墾大浪泵社埔地一所,坐址本厝後,遞年大租納社番明白。佃人自築坡圳,經已陸續開墾,頗成下則田園,因衆番未有請升報課,本年六月內,蒙分憲夏票差清查,着珯充當業戶,呈報升科,蒙□憲着弓書承差,到處按段明丈,議約水田每甲遞年納大租谷六石;旱田每甲遞年納大租谷五石;旱園每甲遞年納大租谷四石,自本年爲始,永爲定例,日後不得克戈翻丈,加增租谷。茲明丈過□□□分下水田□段,共□□□甲□分□釐□毛□絲□忽,遞年該納大租谷□□石□鬥□升□合;園一段,共□□□甲三分□釐□毛□絲□忽,遞年該納大租谷一石二斗□升□合,早、晚二季車運到本社,聽業主經風搧淨明量。每石早七晚三交納足數,付業主完納正供,並散給該社番原租雜費等項;倘有別費,業主自當支理,不幹佃人之事。而佃人應納大租谷不得少欠升合;如少欠者,即將田園付業主召佃別耕,抵完租課。倘再開坡圳,系佃人自出工本。如欲轉售別創,宜報知業主過佃,不許私相授受。亦不許在莊聚賭,窩匪誘番滋事。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爲照。
業主。
乾隆二十九年十月日給。
第一二○諭示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記功六次徐,爲示佃插標勘丈升科事。照得案奉本府憲陳札發各業戶前報墾熟田園冊內,據夏日長、潘和成、劉文慶,即劉已、李宜安,即李吉祥等報墾中港、貓閣、新港、後壟等處成熟田園二百一十九甲,每戶應新升正供九十六石零,連加一耗谷,共四百二十餘石,業經匯示曉諭,並節次催差押令認完去後,茲據該業戶李宜安等稟請示佃會同勘丈,以便收租納課,並據具結以應完新升正供,並加一耗谷,共四百二十餘石,限七月初九卯起,按卯照數完繳,不敢延欠等情。據此,查覈所稟尚屬可行,除稟批示並給諭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該莊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承耕該業戶等成熟田園二百一十九甲,務即會同逐佃勘丈,向其完租,以便該業戶等報完正供;如敢阻撓勘丈,一被指稟,定即飭拘究辦,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八年七月初三日給發貼曉諭。
第一二一出墾批永佃字
立給出墾批永佃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升紀,出五柱番耆朗餚等,承祖山林埔地一所,帶大小坑水灌足,坐落土名琉球澳口,東至海墘爲界,西至山侖頂分水爲界,南至橫路爲界,北至火炎山嚊少坑爲界,四至各明白。今因離社隔遠,樹木森盛,兼之公項不敷,時公議招得誠實漢人郭讓觀前來承給,公同議定出得墾底佛銀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公收足訖,隨將山地踏明四至,立出墾批,交付佃人讓觀前去掌管,自備工本斫樹鑿石,任從築埤開圳,墾闢成業,栽種五穀雜子,不敢阻擋。一給永遠,佃人報業,其大租照莊規例供納社番土目,以資口糧,不許拖欠升合。永佃之日,亦不許在所設賭窩匪情弊。保此山地系土目承祖物業,公同出給,與別社番漢無干,並無重張墾給以及典掛來歷交加不明滋事;倘有此情,土目等出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乃業佃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給出墾批永佃字一紙,永遠執照。即日公同親收過永佃批內佛面銀八大元完足,又照。
嘉慶十九年十一月。
代筆人社記楊雪
立給出墾批永佃字番土目同番耆阿兵、大招、三馬抵、朗餚、金生
第一二二佃批
立佃批後壟等五社通事合歡,土目假已、猶大尉、馬力、虎豹釐、愛女、雜班、右貳乃、加■〈口六〉或、瓦釐等,緣歡有埔地一所,坐落歡等後壟界內海墘,土名舊社後過溝地,離海特近半里,經漢通事鍾啓宗,於乾隆六、七等年給批招佃墾耕,開圳築田,逐年照例納歡業主租粟外,不意乾隆十九、二十四並二十七等年,迭遭颶風霖雨,溪海交漲,將歡等各佃墾耕田畝寮屋、鼎竈、傢俱以及原給佃批完單等項,一概淹壓無存,各佃以墾本無歸,不肯再行墾耕。歡等細思各社番丁每日俱要輪流守把隘口,且又不諳耕種,因招原佃謝推仁就原墾圳頭東勢第一、二、三、四、五等山窩,計田甲分,再給田批付執,再出本銀一千兩前去僱工,協力開墾,購買肥糞耕種,歷年以歡等土目爲業主,而佃人照依舊例分別納租,勻給番衆日食,並守隘番丁口糧,及該番等往來貿易之需。其大租及田皮照舊歸番,則與番地還番管業之例相符;而工力糞土田底歸佃永爲己業,則佃人永得照舊管業承耕,無致流離失所,實於民番兩有裨益。但此等田地原乾隆十一年以前未定例之時給墾,且又數次被水淹壓,茲約自乾隆二十八年起,將此田甲分一總計算,攤減完納,每年只應納歡等租粟不得增多,亦不與別處田地租比例,庶此等近海鹽溼風沙墾田,歷年雖多水傷減收,埤圳雖多損壞,多費銀兩,不至血本無歸,賠累租粟。倘嗣後埤圳崩壞,無水可灌,照耕園一九抽分,歡等得一分,佃得九分,亦不與別處抽的及約定園租比例。此係各願,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將佃原墾田甲,再行丈交,再給佃批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糞土農銀一千兩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倘原佃人慾回唐,抑或別創,願將所用收糞土田底墾用,任聽原佃招還他人承坐等耕,將銀交付原佃人收回,血本有歸,仍就等耕之人照佃字內完納大租,批照。
一、批明:於乾隆二十六年二月間,蒙淡分憲於諭令飭書承並弓算手到地清楚丈過田甲及旱園等項開列於左:圳南北第一山窩田四十九甲三分八釐,帶園三甲四分二釐;第二山窩田二十五甲四分四絲,帶園十一甲三分六絲;第三山窩田十九甲一分九釐二絲,帶園五甲三分八釐;第四山窩田三十甲六分六釐,帶園三甲二分八釐;第五山窩田二甲七分九釐二毛二絲。餘田旱已拋荒,不堪丈。五合計田八十二甲四分二釐七毛,帶園四合計園二十三甲三分八釐九。批明:此頭、二、三、四、五等山窩田地及旱園,東至圳頭山窩白沙崙,西至海口橫沙崙,南至大溪,北至員腳止旱園,四至明白爲界。就此田園界內踏明,盡交付與林義思、詹壽官、劉合歡、江慶郎、謝雅仁、潘馬力合夥招佃,認耕轉佃耕作,共合犁分一十九張,內謝雅仁犁分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林義思犁分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江慶郎犁分一張,出糞土田底銀二百兩;劉合歡犁分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詹壽官犁分一張,出糞土田底銀二百兩;潘馬力犁分二張,出糞土田底銀四百兩;六合共計銀三千八百兩正,交付業主通事均分五社內土目右假巳、猶老尉、加■〈口六〉或、馬力、瓦釐等公費用,將招耕認佃過田園,俱付均分各管業,所批是實,再照。
再批明:二十八年份公議納大租谷三百石,至二十九年份議約納大租四百石,又三十年公約納大租五百石,以後五百石大租定例完納。此係二比各甘願,不得增多,亦不得減少,合併批明,再照。
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
知見代書長男化文
在見買葛
立佃批字後壟等五社通事合歡、買葛
土目假巳、右二乃
末仔末、貓老尉
加■〈口六〉或、北斗鄰
馬力、瓦釐
白番老下、雜班
加溝氏、茅遠
愛女、虎狗釐
第一二三典契字
立典字哆囉嘓社番婦大哈含彌,有承祖母自開墾水田一段五坵,受種子三分,座落土名木柵莊頭竹圍仔下東畔,年配納大租粟九斗六升滿正,東至鄭宅田,西至鄭宅田,南至鄭宅田,北至竹圍仔墘爲界,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情願將田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送與鳳尾厝莊蘇快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銀八十五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照界踏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粟納租,不敢阻擋。其田限至十年滿,聽番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之日,無銀取贖,依舊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大哈自己承祖母物業,與別房番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大哈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三面收過佛頭銀八十五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三年二月日。
知見人通事
爲中人謝慶雲、男天釐大哈
立典契字番婦大哈含彌
女子大飛越
代書人潘德周
立批契後人哆嘓社番大哈含彌,有承祖母自墾田一段,配納番租粟九斗六升,今因乏銀費用,託原中向鳳尾厝莊蘇快觀借出佛面銀四大元,同中三面言約每年約該納之租付納銀主,年年抵利,不得異言滋事。口恐無憑,合應批明契後,存照。
道光二十年五月日。
立批契人番婦大哈含彌
第一二四賣契字
立賣契人大武壟二社美郎允番婦大勝魯、侄噍吧逸,有自置山埔園一所,年帶原業主大租一石滿鬥,坐落土名貓兒墘,東至坑口爲界,西至鄭家園爲界,南至過坑山頂水流內爲界,北至過坑山頂水流內爲界,四至俱各明白爲界。因路途遠涉,耕作不及,難以守望,甘願將山埔園一所招與本社內各等番親,不能承買。甘願託中引就漢民黃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願出時值價銀二百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園隨即踏界立契,付銀主前去開墾耕作,或成田園,不敢阻擋。永爲己業,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山埔青園系是朥魯自置,與本社內番親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大朥魯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大員正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五年十月日。
立杜賣契人番婦大朥魯、侄噍吧逸
爲中人印
知見人大人抵、大寧
代書人葉純
第一二五僉先盡契字
公立僉先盡契大武郡社土官眉仔加臘,同甲頭白番等。本社有祖遺草地一所,坐落土名湳港西莊,東至巫厝田湳港,南至良迪莊爲界,西北由海豐侖大車路爲界,西南由良迪莊作墩分界處至乾溪爲界,四至明白。於雍正三年,前土官孩灣等招賣於丁作周前去自建坡圳,招佃開墾,契載年納社粟一百一十石,以補本社完納餉項。至雍正五年,丁作周將湳港西草地轉賣於吳林興爲業,前土官等俱有知見戳記花押在契。吳林興承買之後,奉文照例報升,不比從前供免課項。又查眉等社餉,盡額割歸各業戶等代納,原議貼番粟石推諉不完,眉等會議,本社既無餉累,不便藉餉取貼,茲託鄭高昆爲中,引至吳文海、林賢官,即業戶吳林興會同衆番議定,吳林興再出銀四十兩,買銷原契所載貼番粟石。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前賣丁作周契載貼粟之粟,就此乾隆三年二月收銀後,一賣盡數除銷,永遠免貼,本社番等日後不敢異言反悔,復向興等言取升合。此係二比情願,各無抑勒,其此地前經招賣年久,四至俱系民莊,現與番地無涉,並無混侵番界,亦無虛錢短價欠餉貽累,本社番等後來亦再不敢言贖言貼等情;如有不肖之番,聽之唆使反悔生事,系眉等立契等番出力抵擋,不幹吳林興之事。恐口無憑,立契爲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照。
乾隆三年二月日。
代書中見鄭高昆
知見人邱應魁
立契土官眉仔、加臘
第一二六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大突社通事潘振成,土目高生、全成,番差瑞仔、文良,耆番鑾仔、池仔、牙仔、江水、全仔、九以、福生、明仔等,有承祖父遺下草地一所,內曠埔水湳歷年徵收漢佃大租谷四十四石五斗七升五合,址在本社內應額石碑腳莊,東至梁陳草地東路界,西至溪,南至大溝,北至佳溪,四至界址明白。茲因社中乏銀分費,先盡問本社番親人等不承受,外託中將此草地租額送就與馬芝堡外埔館梁瑪達堂上出首承買,盡根賣出佛銀一百二十大員。銀即日交收足訖,其草地租額隨即到處踏明四至界址,按佃姓名,對付銀主前去徵收掌管,永爲己業。年配本社餉銀三大員,應向本社通土完納,合給完單執據。倘草地內未墾曠埔,日後墾增租額,聽銀主自行徵收,該社番衆不得異言生端。保此草地租額系通土等通社公業,並無來歷交加不明以及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爲礙;如有不明,通土等自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從此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等情。此係三面議定,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同立杜賣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大員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五月日。
通事顏成
作中楊平老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通事潘振成
土目甲頭瑞仔、開元、九以、
福生三十、地仔、全仔、
升仔、明仔、鑾仔、
天真、衆番大眉、天來、
大生、小生、海仔、元仔、
君小、成仔、番仔、魁仔、
潘字生、潘全成、傳仔進行、
後仔、福仔、甲頭祿行、
石林、番差文良、烏眉、
代筆通事潘振成
第一二七杜賣永耕大租契字
同立杜賣永耕大租契字東螺社番阿乃重長、阿束梯茅、阿這椙那,有同承阿公備工開築草地一所,址在二林上堡溪湖莊,並侖仔厝湖及沙仔湖共三莊,招佃耕作,年收大租粟四百二十餘石,每年應納課谷九十石零一斗零七合,又帶丁耗銀八兩五錢正。東至番婆莊及大竹圍牛埔界,西至大圳港及溪仔岸界,南至八份埔下湳洋界,北至侖仔厝侖車路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界內尚有些存壙地未開,後日仍付銀主再開成業,依還掌管,不敢阻擋。今因乏銀使用,願將此大租出賣,先問親兄弟侄姊妹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黃合亨出首承買,三面同衆言定時值永耕價銀七百七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而大租隨即踏明界址,交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自此出賣終休,如藤割斷,後日價值萬金,重長同至親子孫不敢翻異找貼,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重長阿兄阿弟自己物業,與本社番親各無干涉,亦無重張典掛漢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重長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永耕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永耕契字內文庫銀七百七十大員完足,再照。
一、批明:並無配帶番丁口糧諸費,聲明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陳世仁
在場見社番通事羽生
代筆人宋克明
立杜賣永耕大租契字社番阿力重長、阿束梯茅、阿這椙那
第一二八總借約
立總借約貓羅社通事蔡世祿,土目李士英,隘丁首葉顯宗,甲頭眉系蘭,屯隊首李自同,耆番、衆番等。竊祿等祖遺登臺、萬斗六二處大租共九百石,又下茄荖莊大租四百石,合計一千三百石,昔年因借欠鄧國俊銀項,付收抵利,及後鄧國俊緣罪入抄,衆番呈訴,蒙前縣主宋定斷,以該三處年收租額,除應完供耗隘糧外,餘谷限十四年收抵原借欠鄧國俊之項,仍舉鄭士模爲官佃首,按年管收,計應至嘉慶七年限滿,歸我社番掌管。詎意先年地震,社中草房、瓦屋盡皆倒壞,衆番棲身無處,前通事田崑山率同衆番向鄭士模官借出番銀二千一百元,當立借約一紙付執,借約內聲敘俟前項公租限滿,仍付管收抵利。嗣於嘉慶七年限滿,接辦通事魏肇基因公費無資,復與衆番再向鄭士模官添借出銀七百元,亦立借約一紙送執,借約內亦聲敘以前項公租付收抵利。茲祿等因度歲維艱,糧食缺乏,且通社有急切公事,不得已再向鄭士模官借出番銀一千二百元,合前通事田崑山、魏肇基並祿等現借,結共番銀四千大元,闔社言議將前項萬斗六、登臺、下茄荖等處大租一千三百石,永付鄭士模官爲佃首管收,內原帶正供三百三十石零,耗羨銀一十六兩五錢零,隘番口糧一百石,鄭士模官應逐年完納清楚,餘剩谷石盡歸鄭士模官收得,以抵利息,衆番不得過問。至此項租額,開除供耗、隘糧、雜費外,實在五百四十五石,以此作抵鄭士模官銀利,比民間胎借之例較輕,日後我衆番等不得無厭再借,亦不得異言生端。祿等現擬呈官立案,以杜滋混,合立總借約一紙,開佃名租簿一本,付執爲照。
再批明:現收過銀一千二百元,同前通事田崑山、魏肇基前借,共銀四千元完足,再照。
又批明:現在已立總借約,其前通事田崑山、魏肇基借約二紙已取回燒燬,再照。
嘉慶九年十二月日。
中人蘇佔鰲官、詹蘊官
代筆人紀文巧
知見阿成
耆番阿懷
通事□□
立總借約貓羅社哆羅萬
土目□□
隘首□□
甲頭□□
隊首□□
第一二九轉胎借銀字
立轉胎借銀字房理社番大妹、細妹兄弟,有承祖父遺下私租五里牌後山寮姚錦隆配納私租粟五斗正。大妹、細妹今因應用,託中就向得姚錦隆轉借手內銀五大元正,每年利粟五斗,情願私租粟抵利息。即日同中三面言定,不敢異言滋事。其母銀不拘年限,銀還字亦還,私租粟配納,兩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乃仁義交關,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轉胎借銀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字內佛銀五大元正。
嘉慶二十四年十月日。
在場人貓■〈口六〉年
爲中人潘便生
代筆人林國樑
同立轉胎借銀字房理社番人大妹、細妹
第一三○典大租契字
同立典大租契字人南大肚社番十名內兄弟天色、烏義九,有承祖父遺下樹仔腳田一甲六分,全年該納大租谷滿鬥十二石八斗正。今因乏銀別創,色等兄弟相議,願將此大租谷十二石八斗,託中引就向原佃人林慶觀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價銀四十大元正。其銀租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大租谷早、晚兩季十二石八斗,付原佃人自收,以爲利息。其典限十年爲止:道光二年八月起,至十二年止。限滿之日,聽色、九兄弟備足契內銀取回原典;如至限無銀清還,其大租谷永付原佃人再收爲利息,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承祖父之遺業,與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上手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色、九兄弟等出首抵擋,不幹典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典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典大租契字內佛銀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道光九年初九日,天色胞叔親病故乏銀,喪費無資,色再懇向銀主加添典佛銀九大元正完足,再批照,行。
道光二年八月□日。
代筆併爲中人眉進
知見人胞叔愛箸宗
同立典大租契人天色、烏義九
第一三一之一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福建臺灣台南府正堂吳,爲轉飭事。本年八月十七日,蒙臺藩憲沈札開,本年八月初七日,奉宮保爵撫憲劉批,據署臺灣府程守稟:遵札查議番埔開墾田園,聽贖不如杜賣一案緣由,奉批:所議甚是,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迅即核飭出示曉諭,漢番一體遵照,繳,等因。並據該府稟同前情,各到司。奉據此,除稟批示並分別移行外,合併行知。爲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一體遵照,查明辦理,具復察奪,毋違,此札。計粘單一紙,等因。蒙此,除分行外,合就轉飭。爲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查明,辦理具復,毋違,此札。
計粘抄稟一紙。
光緒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札。
第一三一之二稟呈
鹽運使銜、候補道本任臺南府、調置臺灣府知府程起鶚,謹稟大人閣下。敬稟者:竊奉爵撫憲札開,據彰屬現隸新設臺灣縣所屬麻薯舊社屯九屯千總潘踏此釐等具稟:番租請免納賦,如難蠲免,務懇示諭漢佃,凡番田典借有力取贖者,聽其備贖;願找買者,可向杜買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全臺番業已一律升科,存留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各屬示均照辦,非獨該九屯爲然。今該千總等輒請免徵錢糧,實屬任意胡說,候行臺灣府查明何人把持抗違,定行從嚴懲辦。並將尚有所請之聽贖、杜賣與贖業錢糧,歸漢完納各節,是否可行?並查議覆奪,飭遵辦理,毋再妄瀆,致乾重咎,切切,此繳。印發外,札府即便查明,核議覆奪等因。計粘抄稟。奉此,卑府遵查全臺番租已詳蒙恩準酌留六成,歸番收取,以資養贍;將四成貼給漢人完糧,自未便再任抗違。現在該九屯輒請免糧,究系何人把持?容密查訪拏,飭行稟請懲辦。惟定章伊始,漢人遵照按六成納給者固多;而藉詞業已承糧,抗欠圖賴者亦恐不免,應再飭令各縣隨時爲之追辦,以示持平。至曩昔劃給一十二屯埔地五千六百九十餘甲,續復撥民溢墾三千七百三十餘甲,統計不滿萬甲,迄今百有餘年,開闢日廣,納番租之地增多奚止十倍。在當日屯番歸化未久,不善躬耕,將地轉給漢佃出資代墾,永遠酌取番租者有之;因奏案給地,不準典賣立字質錢,酌留番租以避典賣之名者有之;漢民在就近番界開墾,向屯辦酌納番租,藉避供賦者有之。就田園之腴瘠,論價值之低昂,今昔固不相同,而代墾承受之漢民輾轉售賣,亦不知幾更其主,如果準其取贖,糾葛殊多,難以分析,所請聽贖歸番完糧一節,應請毋庸置議。第思臺地之番租由來已久,從來未聞有控官追欠之案。緣租輕供重;漢民心願納之。此次清丈以後,雖議減四成貼歸完糧,番租較民間大租爲輕,漢業戶尚須賠貼,該屯番虞及日後租多侵欠,以聽贖、杜賣二層爲請,此中亦有苦情。既不準其取贖,再不準其杜賣,而人心不古,漢業戶之黠者,知其於收租之外,餘皆干犯禁令,更可抗欠。雖雲準其稟追陳訟,不無破費,何能處處經營。現在編藉爲氓,與民無異,凡民間之大租有願歸併賣給小租戶者,各聽其便,所有各屯番租自應明定章程,准予變通杜賣。查漢業戶年納番租,皆取番戶圖印收執,備載有谷數,如官之印串相似。除情願收租納租者仍循其舊外,如有願爲找絕杜賣者,從前田甲寬溢,現時田價增昂,若論田甲田價議找,轉啓爭端,且遠年典借字據遞相流傳,有無難找,真僞莫辨,不問田段原價,總以現完番租數目爲準。譬如此戶年納番租五石,除照章控減二石貼糧外,尚剩租額三石,準其按各處民田計石買租市價,公平買賣,歸漢業戶杜絕所有田甲原價,均不準屯番再事翻騰。在漢業戶,此次找絕歸併,永除年納番租,在屯番得資賈業自耕,可免漢民侵欠。照此逐漸推行,數十年後,臺地番租名目亦不禁自絕矣!合將遵札核議緣由,是否有當?理合稟請大人察覈,批示祗遵,實爲公便。肅此寸稟,恭請崇安。除稟爵撫憲暨清賦總局本道憲外,卑府起鶚謹稟。
第一三二諭示
欽加同知、奏留福建、臺灣補用直隸州、即補分府、代理臺灣縣正堂黃,爲出示曉諭事。本年九月初一日,奉本府憲程札開,奉臺藩沈札開,本年八月初七日,奉宮保爵撫憲劉批,據本年府稟:遵札查議番埔開墾田園,聽贖不如杜賣一案緣由,奉批:所議甚是,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迅即核飭,出示曉諭,番漢一體遵照,繳,等因。並奉清賦局憲行,同前因。奉此,除移知外,合就抄稟行知。爲此,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凜之,此札,等因。計發稟稿一紙到縣,合行示知。爲此,示仰闔邑番漢人等知悉:爾等承墾番埔,應納六成番租,如各屯番願歸併小租戶者,準其按租找價杜絕,可永免年納番租,其各凜遵,無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已醜九月十一日。
第一三三諭示
特授臺灣北路理番分府、加三級、紀錄五次李,爲一例兩示等事。本年十二月初四日,蒙本道憲奇批,據本分府具詳:大甲、德化等社通事自徵等,呈控劉攀麟等短納佃租一案,緣該社荒埔,先經漢通事林秀俊贌給漢人承墾,彼時地多人少,佃批內原載成田之日,每甲納租六石。到乾隆三十二年,蒙列憲議詳,奉兩院憲批定,嗣後統照臺例水田每甲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稱埤圳工本,短納拖欠等因,出示曉諭在案。隨經該通土等將短納各佃赴淡分府及前分府張任內呈控,斷令每甲田照例納租八石;如有沙壓之田酌減完納,已據各佃情願遵納,出具遵依在卷。續據劉攀麟同佃民盧瑞琳等赴前憲蔣翻控,蒙諭飭照舊納租六石,又經遵檄出曉示諭。各佃民等隨概欲短納,該番衆以口糧無出,因而商同通土業戶金雙寮社記代作呈詞,赴憲轅具控,蒙批:堂訊遞呈均系白番,明有社棍唆訟,飭令嚴查究逐,同控詞情節併案詳報等因。當即吊齊該通土業戶人等查訊,據供唯有通事自徵年老不能行走,令伊婿代理,其餘查系親身赴郡遞呈,當堂嚴查供認確實,並無捏飾。查番業每甲水田完納大租八石,原蒙列憲議詳,奉兩院憲批定,續蒙前憲蔣檄飭移納。該番等因口糧無出,情切赴控,尚屬可原,應從寬免其究處,其代作詞狀之社記許才已經別案責逐,毋庸置議。該番業應否遵照憲行每甲完納八石,抑或照前憲蔣檄飭完納六石之處,理合遵批錄敘案由,詳報察覈示遵等由。蒙批:仰即查照本道議覆該廳條稟,詳奉院司批定之案,惟八石、六石兩款,候詳察覈飭遵,餘已悉,此繳,等因。蒙此,復經本分府確核具詳。查臺郡通例,每甲水田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乾隆三十二年清釐番業案內,經淡分府段以佃人內有出工本,每年即有修費,爲數亦屬無多,未便遽議減租,致啓奸民效尤,所有一切歸番田園,悉照前議按額納租,不準量減,以昭劃一等因,行令出示曉諭在案。茲大甲社番佃劉攀麟等復以照舊納租六石,及須歲修埤圳酌減租額等情具稟,續蒙列憲駁飭,以臺郡田園地廣租輕,藉開圳工本爲詞,欲圖短納,詳蒙道憲批飭查照前議及原詳,確切核明另詳等因。遵查道憲原議內雖無指出佃人費用工本,亦無準減納租粟之明文,但現有無論原佃、頂佃有無工本,悉令向番認佃,照漢人一例收租等語。查本分府原詳內所稱工本,即開築埤圳之工本,憲詳既無減租,該番佃等自不得藉詞短減,致淆原定章程,復啓業佃混爭之漸。所有該社番田仍照憲行按額納租,不準量減,以昭劃一,合亟確切核明照詳等由。蒙批,着劉攀麟等照前議納租,毋許短減等因。蒙此,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大甲、德化等社番佃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所墾耕該番業,務須遵照列憲前議詳奉兩院憲批定章程,嗣後統照臺例水田每甲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稱工本,短減拖欠;倘敢故違,準該通土業戶指名稟請,定即飭差拘究嚴懲,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給。
第一三四佃批
同立佃批後壟、新港二社土官烏牌媽媽、暨衆番等,有草地一所,土名咖叭蛤、仔得觔,今有漢人張盛前來認佃,給出犁分四張,每張犁配餉地五甲,聽其自備牛犁種子,前去墾耕,永遠爲佃。每甲水田首年納租谷二石;次年納租谷四石;三年納租谷六石,永爲定例,無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所納租谷俱系莊中滿鬥。其溪中水頭修築水道,引入埤圳,乃土官、衆番之事。至於開埤築圳,工力浩大,水道行遠,必藉匠人開築,約付佃人自出資本,募匠開築,灌溉成田,故於三年後,每甲定例納租谷六石;兩酌減臺例二石者,以償佃人開築埤圳之工本故也。倘佃人有礙憲禁及窩匪滋擾等情,隨即呈官究逐,其田底仍聽本佃轉佃,務必誠實之人頂耕,合批付執爲照。
乾隆十二年八月日。
知見人後壟等社通事鍾啓宗
白番右武乃君、右武乃、貓老尉、
右武乃子、丁仔勿臘、棹格、
貓■〈口六〉達蓋未、南茅、丁仔尉其劉、
答禮、加遠、搭藥加嗹、媽媽、
貓老尉、武葛打那、末仔未、南茅、
加■〈口六〉夏、末仔末夏勝務、陳文、
合番蓋末、大人老尉、雜班、
武葛獅鼻、加■〈口六〉喊
業主土官烏牌
第一三五永耕字
同立永耕字遷善南北社通事、業戶、土目、番差、甲首、暨衆白番,有承祖父遺下應管山侖,在竹林莊後,土名大侖,東至橫車路爲界,西至本侖山腳爲界,南至犁壁侖坑中爲界,北至中崙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兄弟姊妹相議,願將此山侖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姊妹不欲承買,外託中引就向與下厝莊某號、竹林莊某同出首承買,時同中議定面值侖價佛銀一百一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招佃,栽種樹木相思雜子,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亦不敢異言生端。歷年面約配納相思柴二十擔,交納給單。保此山侖系是遷善南北社物業,與別社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我社頭人一首出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永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佛面銀一百一十大元,庫秤十七兩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年十月日。
在場□□
知見□□
爲中□□
代筆人何謀
同立永耕字遷善南北社
第一三六諭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里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爲出示曉諭事。照得新竹番社通土各名目,年收番租,現奉爵撫憲劉批示:將各項名目,分別剔除,新設竹塹屯董事解大賓、日北屯董事潘德順承充辦理,並將竹屬各社屯租谷數,清冊造送察覈。按定新章,番租應作十成,抽出四成貼小租戶完繳錢糧,其餘六成歸社番頭目照收造冊,報請覈銷。茲經董事解大賓、潘德順,外委邵長髮,潘德秀等,僉舉竹塹社衛壁奎、中港社新中興、新港社新永清、後壟社壟上梅、貓閣社潘和泉、吞霄社莫世昌、貓盂社盂蘭馨、宛里社潘宛然、房裏社潘梅魁、雙寮西勢社潘興隆、又大甲西德化社潘林山、大甲東社東正成、日南社劉清吉、日北社潘益順、雙寮東勢社潘李秀等十五名,承充頭目,取具認保前來,除稟批示並給諭戳承辦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新邑各社暨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議改新章,期在裁汰間缺,刪除冗費,各社惟用頭目一名策應公事,管理番租,以專責成。自示之後,應聽新頭目齎執戳單,承收六成租谷,造冊送校,內有餘谷,分爲七年勻還。從前包辦漢人,原本所有四成租谷,存交小租戶完納錢糧,各佃戶務須遵照交納,不準私相授受,朦混收給;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被告發,佃即嚴拏追賠,番則重責不貸。至該新頭目仍照冊開舊額承收,不得濫徵溢丈之糧,亦不得玩誤侵漁,致幹查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給。
第一三七諭示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爲剴切曉諭交納,並嚴禁典賣短折事。案蒙臬道憲劉札,奉總督堂程奏明清釐南、北兩路屯弁丁養贍埔地,歸番自耕,札委勘辦。誠以屯丁與綠營兵糧無異,其贍租亦與綠營兵糧無異,絲粒關重,不容稍有侵欺也。乃臺灣自乾隆五十三年設屯丈給以後,嘉慶十五年又經前鹿港廳薜逐處勘丈,立定四至界址,乃日久或被漢棍霸佔,或經弁丁典贌,或被奸佃抗租,幾視屯糧爲無關緊要,任意霸佔,實屬愍不畏法。查例載:用強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照數追納,完日,發近邊充軍;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發近邊充軍;若數不滿五十畝,及尚納子粒不缺者,照侵佔官田律治罪;典賣與人者,照盜賣官田律治罪。又前臬道憲張詳定:乾隆二年既定例後,私行典贌番業及債剝折抵者,田斷歸番,本人逐水。立法何等森嚴!茲本分府奉□□□□□,應照例清辦,逐一將田園追還屯番。緣其間典贌與人者,該番究有得受價銀,兼有屯地離社較遠不能自耕,不得不招佃代耕收租,是以準情酌理,另立章程,並自備夫價飯食,親臨查勘,不許書役人等稍有擾累,並分別等則定租,使番、漢兩得其平。各取佃人認納甘結,同總理等連環保結,匯造細冊,通詳各憲,並牒府移行在案。第恐漢奸、番愚不曉王法,不知屯田關重,清釐之後,仍復典賣抗租短納,合行剴切諭納示禁。爲此,示仰淡屬內灣莊屯佃戶、暨竹塹屯管下新港社屯弁目並丁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耕該屯養贖田園,務宜依納完租,不得私行短折;更須該管屯弁督帶屯丁本身,向收交納,不得與屯弁目串通混冒,私收完單;屯丁永爲業主,漢佃永爲佃戶,再不準私相典贌。自示之後,如有前項情弊,一經訪出,或被指控,定即起耕換佃,並按律究追擬辦;如有劣衿勢豪,敢於恃強典買侵佔,定行詳革,照知法犯法例加等治罪,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七年十月日給。
第一三八墾字
立出墾字蕭壟、麻豆、蕭裏三社屯弁段屯目朱瑞英、朱聰明、江天生等,有承道憲配享口糧恆產,在永平坑內鄉親寮莊過溪牛椆仔旱園一段,東至山爲界,西至廖娘居園爲界,南至李玉華園爲界,北至廖卻園爲界,逐年配納大租九鬥正。又食蛇坑埔園一段,東至廖娘居園界,西至蔡瑞園界,南至墩界,北至溪界,逐年配納大租九鬥正。又八杞仙路旱田、旱園一段,東至廖連田界,西至廖主田界,南至廖卸園界,北至崁界,逐年配納大租五斗正。合共配納大租谷二石三鬥正。今因離居遠涉,難以自耕,將此旱田、旱園出墾,招佃人鄉親寮莊廖周齊觀出首承墾,時備出墾底佛銀二大員正。其銀交收足訖,其旱田、旱園逐段踏明界址,交付佃人收墾耕作,永爲掌管。此係業佃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實收過墾字內銀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七年月日。
同公廖仕卻
代書人林仁
第一三九諭示
署理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補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爲曉示歸管諭納事。照得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等處充公餘埔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釐一毛八絲四忽,歸官存,俟招墾成業,丈明徵租,以充屯務公用等因,於嘉慶十六年間,奉前督憲方奏明清釐屯務,業經薛前任奉委親臨勘丈,造冊通詳諮部在案。例應由官招墾成業,丈明按甲科租;豈容奸棍潘奈政,串同經理張居叨,藉向水沙連沙通事給墾山場,冒混招墾,收租分肥,大屬玩法。除將盜收官租緣由通詳各憲,並行縣查明匯造外,茲奉前制憲程奏明,清釐各弁丁配給養贍埔地,札委勘辦,缺額甚多,當經詳明充公餘埔丈明撥補在案。後經本分府親臨勘丈,得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宰鹿坑、吼貓、獅仔頭、馬鞍侖、番仔吧、泰興寮即後寮仔坑、挑米坑等處佃戶張天球等承耕田園計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釐一毛八絲四忽,即詳具該佃等認納旱田每甲科租四石,旱園每甲科租二石,甘結繳案前來,當即分別佃名粘單,撥補蕭壟屯管下灣裏社缺額埔園三十二甲一分零一毛八絲二忽,大武壟頭、芒仔芒、茄愛、大武壟派等四社缺額屯埔田園一十二甲二毛;撥補柴裏屯下他裏霧社缺額屯埔田園二十四甲,西螺屯缺額屯埔□甲□分□釐□毛□絲□忽,大湳社缺額屯埔田園一十五甲六分,貓兒幹社缺額屯埔田園五甲八分;又撥補北投屯管下挖仔缺額屯埔田園□甲□分□釐□毛□絲□忽;撥補阿里史屯管下大肚中社缺額屯埔田園□甲□分四釐二毛六絲二忽,各歸各管,自行徵租,以資養贍,飭取各屯弁目養贍,合行出示歸管認納。爲此,示仰永平坑,小地名八杞仙、獅仔頭、宰鹿坑、吼貓、馬鞍侖、番仔吧、泰興寮即後寮仔坑、挑米坑等處承耕屯佃戶張天球等,暨蕭壟屯、柴裏屯、北投屯、阿里史屯等弁丁、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各屯社弁丁遵照粘單內佃戶田園,各歸各管,自行向佃按甲收租,以資養贍。至該佃戶張天球等凡有承耕田園,務須遵照單開,認向撥補弁丁交納,不準升合短欠;如有短欠,許該屯弁目指名具稟,立即拘追,起耕換佃,決不姑寬;該屯弁、目丁亦宜秉公分別田園,按甲收租;倘敢預期短折,私相典贌,一經查出,或被告發,定將該弁丁究革,追贓充公,並將私相典贌短折之漢奸照例重究,業追歸番,一面逐水,嚴辦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七年八月三十日給。
第一四○諭示
欽加運同銜、署鹿港理番海防總埔分府洪,爲特示嚴禁事。本年五月初八日,據麻薯屯外委潘維和稟稱:緣各社番黎自入版圖,荷沐皇恩憲德格外優渥,賜給土地開墾,使社番自耕自食,以爲家口度活之計,豁免配納供課,永遠不許杜賣。嘉慶十五年,蒙薛前憲親臨勘丈,清釐番業,嚴禁番漢不許交涉。嗣因番黎不諳耕作,將業出贌,按季收租;或暫行胎典,立有約限字據,蓋具通土官戳,全年亦須帶納番租;此乃有典有贌,斷無杜絕盡契,例冊載明,向來番業未曾有投稅之理。無如爾來漢佃奸狡日熾,或踞地圖佔,匿甲短納,甚至串謀縣中辦理稅契丁差,明知番業向無投稅,故意違例逆勒,直欲使番業盡根杜絕,將來衆番口糧奚賴,斯時老幼終置之何地,勢必流離四散,何處棲止!不從其欲,非遭鎖拏,定受吵擾之苦。非蒙移縣掣銷差票,出示禁止豁免,衆番無處聊生,慘無寧日,合亟瀝情,稟乞恩准所請,以救番命沾叩等情。據此,除移縣查銷外,合行出示嚴禁。爲此,示仰該處總董、頭人、漢佃各戶人等知悉:爾等當知番業凡有積剝俥估者,業斷歸番,本人逐水,歷經示禁有案。自示之後,毋許踞地圖佔,匿甲短納,亦不許串謀投稅;如敢故違,及藉稱稅契,勒賣勒稅擾索不休,許即據實指稟,以憑分別移提拏辦,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十九日給,發貼岸里社曉諭。
第一四一之一墾字
立出墾字人業主葉,於本草地內有向北山■〈人上番下〉一湖,坐落土名在中崙仔山,東至吳家侖上水流落爲界,西至對面崙背水流落爲界,南至本湖頭侖上水流落爲界,北至楊家界,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佃人郭長官前來墾求認佃耕種,冬成之日,逐年帶納本館大租粟二斗滿正,不論豐歉,風煽乾淨,抬到館前倉口交納,不得少欠升臺;如是少欠,任從業主從此業起耕換佃,不敢異言生端。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墾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日。
管事人 李清香
代書人 黃思賢
給列章字八十號 業主印
第一四一之二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哆囉嘓東頂堡崎仔頭莊郭長等,有自置山■〈人上番下〉一所,坐落土名後厝坑中崙仔山,東至吳家侖上水流落界,西至對面崙背水流落界,南至本湖頭侖上水流落界,北至楊家界,四至明白爲界。並帶竹木、果子、雜物在內,逐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二斗滿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前大埔莊陳正吉出首承買,三面議定下時值價銀四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業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種,收成納租,永爲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是長自置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長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帶墾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銀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三十一年三月日。
爲中並代筆人李克昌
知見人黃氏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郭長
第一四二杜賣盡根起耕典契字
立杜賣盡根起耕典契字人張有生,有承祖父玉瑛,於乾隆三十二年夏,向擺接仔土目斗六甲給墾水田一所,址在擺接堡大安寮莊,土名大坵園,東至生等出賣私圳爲界;西至軟陂陟門爲界,南至大圳爲界,北至張大三等園埋石爲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納屯租銀二十五元一角二點,又番租粟一十三石零,經生歷管收租納課無異。茲因乏銀別創,願將該業出賣,或典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林本源出首承買或典,三面議定,照依時值杜賣盡根田業典價銀七百四十六大員正。即日同中交生親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盡付林本源前去起耕掌管,任從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爲己業,不得阻擋。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永不敢言找言贖,滋生事端,贌佃收租,不敢異言。保此田業系生承祖父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別張重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並無拖欠大租、屯租未清各等情;如有等情,生自應抵擋,不幹買主銀主之事。典限十年爲滿,聽生於中秋先送定銀爲憑,其餘候至冬前一齊湊清,贖回字據,不得刁難;若無贖回,依舊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田起典契字一紙,並繳佃批一紙,合約一,共三紙,付執爲照。
一、即日同中親收過賣契起耕典字內銀七百四十六大員正,再照。
一、批明:于山場內尚有舊做墳墓數穴,以後遷移之日,願將墳地應歸買主掌管,不敢異言,批明,照。限滿之後,照例投稅;贖契之日,如數理還,合應批明,照。
咸豐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某
爲中人某
知見人某
在場人某
立杜賣盡根田契起耕典契字人張有生
第一四三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人高桂蘭,有承父遺下田業,先年與胞兄立約鬮分,蘭份下應得旱田一段,坐貫在霧裏薛內湖莊,土名港墘,東至萬福田及土堆爲界,西至浮圳外胞兄屋、田及張俊田各爲界,南至林家田及大路爲界,北至自己陂爲界。並配帶過陂田一段,東至高派春田爲界,西至胞兄派屋田爲界,南至坡爲界,北至高派春田爲界。二所四至界址,俱各明白爲界。年配納官租粟一石零五升正。並帶公陂一口,連陂底四份得一;及圳路一條,陂水車運通流灌溉充足;又帶牛路通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二所田業欲行出賣,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送就與族兄高派傍粒兄弟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言議依值時價杜賣起盡佛面銀三百五十三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二所田業及陂塘等項,隨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內不留寸土,一盡悉付與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種,收租納課,永爲己業,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價足業盡,一賣永休,日後蘭及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情弊。保此二所田業系鬮分蘭份下應得之業,與至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此情,蘭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並繳鬮分約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三百五十三大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上手承買契券以及承父鬮分約字,系是公共契約,不得分拆帶繳;買主日後有要用,聽付取出觀覽,不得刁難,聲明,批照。
一、批明:蘭自己鬮分約字內有載帶別業,茲已繳帶在買主身上,日後蘭若要用,言約聽其取出公覽,不得刁難,聲明,照。
一、批明:內添注「田」字、「分」字共二字,照。
同治三年甲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族兄派協
爲中人族侄孫烶河
知見人母親周氏、又胞兄派屋
立杜賣盡根契人高桂蘭
第一四四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人王合、王姣等,有自己兄弟鬮分應得鬮約內遺下田園四段,坐落海山堡生息莊,土名頂隆息埔,年帶納隆恩館課租粟八斗正,水份配食大溪圳水二分五釐,通流灌溉到田充足。其田園四至界址:頂段水田,東至陳天浩田爲界,西至陳天浩園爲界,南至王屘、王章志田爲界,北至大圳爲界。其頂段埔園,東至陳天浩園爲界,西至王章志園爲界,南至王章志田爲界,北至大圳爲界。其中段水田,東至劉家田爲界,西至陳天浩田爲界,南至厝後圳溝爲界,北至大圳爲界。其下段水田,東至陳天浩田爲界,西至劉家田爲界,南至劉家田爲界,北至劉家田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四段田園出賣於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與陳天浩官同胞弟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價銀三百四十大元正。即日,其銀、契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樹木、雜物等項付買主天浩官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爲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合、姣及子孫並不敢言及找洗貼贖,覬覦生端滋事。保此業系合、姣鬮分遺下應得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合、姣同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明買明賣,並非抑勒,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字一紙,並繳鬮分一紙,又繳老約字一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合、姣同中親收過契內盡根田園價銀三百四十大元正完足,照。
一、批明:下段田墘抽起祖墳一穴,照原界收理照顧下,得遷起其風水地,送歸陳天浩官掌管;天浩應備出佛銀十大元正,付合、姣親堂支取,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同中品明,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是先批照。
批明:塗雲「矣」字一字,換「異」字一字,批照。
光緒十二月十一月日。
代筆人王瑞德
知見人堂兄江汗
堂兄章志
爲中人王溪中、陳世江
在場人母親柯氏
胞兄媽洲
同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人王合、王姣
第一四五杜賣盡根田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大湖莊劉耀輝,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宗,坐落土名在大湖莊尾淨,經丈六分,年帶納早知抄封館大租粟八石正,立帶埤水灌溉。其田東至抄封田,西至蘇家田,南至溝,北至圳,四至界址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與早知莊宗兄劉天賜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賣價六八重銀二百一十大員正。其銀、契即日同中收足訖,其田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永遠掌管,以爲己業。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言贖之事。保此田系輝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輝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並帶許招祥同許獻南贖回田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六八重銀二百一十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劉合源
在場知見人劉茂發
親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劉耀輝
第一四七杜賣盡根田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林早、林火、林察、林幹兄弟等,有承先兄福全明買過林祥水田一段,經丈一甲零四絲正,址在劉厝莊打鐵莊仔,東、西俱至溪界,南至林昌田,北至墓埔,四址明白。原帶泉圳水通流灌溉,年納官莊糧銀四圓八十七錢九釐正。今因乏銀應用,兄弟相商,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均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林子佩出首承買,三面議定照時價值七兌洋銀四百零八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字互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收租納糧,永遠爲業。早等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生端滋事。並保此田系早等承先兄明買物業,原與別房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拖欠租課等情;如有此情,系應早等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契字連田圖一紙,並帶買契一紙,上手印契三紙,鬮書一紙,又帶福字第一千九百八十七號執照一紙,共七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契字內四百零八大元正,七兌銀完足,再照。
批明:添「物」字一字,照。
批明:帶二十九年度領收證一紙。
批明:收單遺失,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月日。
代筆人王以西
爲中人陳朝和
場見人林眩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林察、林早、林火、林幹
第一四八賣盡根絕契字
立賣盡根絕契字人鹽水港堡孫厝寮莊孫魁,有承祖父開墾本莊北勢大沙塭第十四張犁份園一所,內抽出一段,受種一甲二分,年帶隆恩館就園晚季二八抽的大租。其園東至曾、趙二家園,西、北俱至溪,南至曾家厝宅,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本莊孫俊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六八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園隨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耕作,收成抵利,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洗盡契尾生端滋事。保此園系是魁承祖父開墾抽出鬮分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拖欠舊課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魁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契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一百二十六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母親陳氏號
爲中人孫正號
立賣盡根絕契人孫魁號
代書人孫元號
批:其墾單交在長房收貯,難以分拆,不得繳連,批明,又照。
第一四九杜賣盡根絕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絕契字人鹽水港堡下過路仔莊楊拔、楊吉侄份等,有同承祖父明買過犁份園,鬮分應份得一半,在東畔車路南加一坽,年帶隆恩租,就園晚季二八現抽的。址在本莊東勢,東、西俱至本家園,南至死港,北至本家東西坽,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麻荳堡溪洲仔寮莊郭物、郭愛、郭央等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銀九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園隨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稅,永爲己業,不敢阻擋。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事。保此園系拔等同承祖父物業,與內親外戚人等無涉,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拔等同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絕契一紙,並繳鬮書一紙,約字二紙,共四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咸豐十一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謝永
知見人媽恩
同立杜賣盡根絕契字人楊拔、楊吉侄份
代書人呂吉夢
第一五○轉典契字
同立轉典契字人嘉邑大坵田堡塗庫街謝氆、謝杯,同有承祖父明典過源興號熟園一段,坐落土名在三塊厝莊舊廍後車路頂,東至謝家園爲界,西至劉家園爲界,南至車路爲界,北至鄭家園爲界,四至界址明白爲界,年帶納隆恩租糖一百零六觔四兩正。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本街伍光愛自己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言議定時值典價契面銀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稅納租,不敢阻擋。其園限至五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一齊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若無銀取贖,仍付銀主掌管。保此園系是氆、杯鬮分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亦無拖欠大租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氆、杯等一力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上手司單二紙,盡根契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六八重契面銀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年月日。
代筆人胞叔文杉
爲中人宗親富觀
在場知見人趙氏
同立典契字人謝氆、謝杯
第一五一杜賣盡根旱園契字
立杜賣盡根旱園契字人賴磘,有自置旱園一段,坐落在賴厝廍莊,土名中溝,經丈六分零,年納隆恩小租糖八十五斤。其園東至溝,西至霜田,南至車路,北至竹苞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欲銀別創,自情願將園出賣,先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房兄霜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定值時價佛銀一百一十大員正。即日銀、契兩交足訖,將園隨踏明界址,付與買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一賣千休,永絕找贖。此園的系磘自置物業,與伯叔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主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一百一十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爲中兼代筆人房兄文翰
在場知見人親叔賴春
立杜賣盡根園契人賴磘
第一五二賣杜絕契字
立賣杜絕契人羅漢內門莊尾厝遊知仔、侄遊胡光,同承管祖父自墾置園一段,坐落本莊,土名中埔尾,受丈過一甲二分五釐,年配納佃首隆恩租谷四石八斗二升正。東至大路,西至溝,南至大路,北至蕭家田,四至明白爲界。茲因道光六年,知仔伯父廣傳、廣裕等經已典過族叔誠伯契價銀二百大員,今因乏銀開用,再託中先盡問與原典主不肯承買,外託中引就向與本莊劉錫觀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二百三十大員。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園及竹木、果子在內,一盡付銀主掌管,永遠爲業,招佃耕種,收租納課,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添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知仔等同承管祖父墾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知仔等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同立賣杜絕契一紙並繳連續回典契一紙,並繳鄭家借字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杜絕契價銀二百三十大員完足,再照。
同治三年二月日。
知見人遊天賞
爲中人遊旺
代書人遊大振
立賣杜絕契人遊知仔、遊胡光
第一五三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鹽水港街媽祖宮境李集興號,有明典過番仔寮莊李錦、李具、李詰承祖父自置熟園二坵,其頂坵受丈八分三釐,年帶趙頭家租谷三石七鬥五升正;其下坵五分八釐,年帶納大沙塭隆恩租谷二石六鬥一升正。坐落土名番仔寮莊西勢,東至廖家園,西至趙家園,南至楊家園,北至李家園,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用,願將園轉典,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本堡新厝仔莊廖性觀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銀四百一十四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租抵利,不敢阻擋。其園限至四年終十二月爲期,聽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可贖,仍聽銀主再掌管收稅,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園系是集興承典過之物業,與房親人叔兄弟侄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此情,集興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轉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字七紙,司單一紙,合共九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百一十四大員宗足,再照。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王慎修
知見人吳氏
立轉典契字人李集興號
代書人郭注
第一五四佃單
臺北府正堂雷,爲給耕事。照得本府經理林案叛產有芝蘭三堡炮臺腳莊田坵園□份,原帶水租□□,給與佃人陳才耕種,議早冬六月間交納陸稻十二石五斗,務須曬乾搧淨,不得混用溼冇之谷抵塞,豐歉兩無加減。當日收過該佃預抵無利磧地銀一百二十五大元,倘有拖欠,即將此銀控抵;再有不敷,爲保認人賠補足數,仍將所帶田寮等項全份交還,聽候另布。如每冬交納清楚,應準該佃永遠耕種;倘或不願承耕,本冬並無短欠,即由本府將所交無利磧地銀當堂發還,原單繳銷,不準署內丁胥、差役人等控取分文,此照。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給。
右給佃人陳才收執
該佃自光緒十七年晚季起,除撥借洋關填築種樹批准減租七十五石外,按年實剩租谷五十石,仍按早、晚兩季分納,此批。
該佃磧地隨租控減發還銀七十五元外,實存磧地銀五十元,此批。
第一五五永佃執照
永佃執照
管理鳳屬林案叛產租務佃首蕭,爲遵示給批永佃事。今據港西里茄苳腳莊佃民黃癸龍,邀同保家黃開旺到館識認,並具認耕字一紙,贌過抄封匪犯陳天恩名下入官叛產田一甲三分二釐一毛四絲七忽二微,坐落茄苳腳莊,每年應徵額租谷三十九石八斗五升七合一勺正□抄□撮,照部例折徵紋銀二十七兩九錢正,例應按季交納清款,分毫難容短欠。此項叛租,攸關月給戌餉,無論豐歉之年,均當照數赴館完納,不得藉詞失收拖欠。今查佃欠累不能年年清楚,實因耕佃一年一換,無人肯實力用本下糞,田園瘠薄,日就荒蕪,已經將情稟請憲示,給予永佃,俾爲恆產竭力耕作;邀蒙憲恩察準,出示曉諭,準給永耕。該佃務將所贌之田園用本下糞,實力勤耕,早完國課,佃首斷無輕換爾佃,致滋篡耕惡習;倘敢疲玩拖欠租項,即着保認之人墊完足數清楚,仍將田園起耕換佃,斷難狥 情,該佃亦不得藉執永佃,踞耕滋事,定行稟究,勿謂言之不早也。合給永耕佃批,付執爲照。
佃首 府正堂汪
給鳳屬林爽文叛產佃首蕭達泉管耕收租戳記
嘉慶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給 阿里港總館記
佃字第八十號
第一五六奏議
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部謹奏爲遵旨定議具奏事。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初七日,內閣抄出福等奏稱:臺灣熟番向化日久,當逆匪滋事之時,各社番奮勇隨同官軍打仗殺賊,頗能出力,欽奉諭旨,令將熟番充補額名。臣等因戍兵仍請照依舊例換防另將熟番挑募屯丁,酌撥近山未墾埔地以資養贍,先經附折具奏在案。茲將應照考定章程,仿照屯練之例通融酌議,逐一照陳,恭請聖訓等因,奉硃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臣等查臺灣地方番民間處,當逆匪滋事之時,該處熟番均能奮勇出力,現在事竣,自應酌量挑補兵弁,分給田畝,以示撫綏,以資捍衛。今據福等仿照屯練之例,通融考定各條,臣等謹按條款悉心酌議,恭呈御覽:
一、屯丁人數應按各社酌挑,令其就近防守一款。據稱全郡熟番通共九十三社,臺灣縣屬番社較少,淡水、彰化近山地方番社最多,鳳山、嘉義次之。每社民番約數百至數十不等,均可挑選壯健番丁四千名,分爲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作爲額款,毋庸另設屯所,即令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盜賊。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並作一屯,或附入近處大社,庶民番等不致遠離鄉井,較易調派,亦易於齊集。至抄練屯距之地,道理難以適均。臺灣縣所屬番社不過數處,不能多設屯丁;然臺灣縣地界本挾郡城,設有重兵足資彈壓,惟南、北兩路近山險要甚多,淡水一所既爲遼闊,原撥熟番在隘口搭寮防守,名爲隘丁,零星散處,不能酌量地勢情形,按照番社多少,分別設屯,與各處營汛官兵聲勢聯絡,則稽覈查察巡防自行加倍嚴密等語。查臺灣熟番九十三社,挑選壯健番丁四千名,自應定額挑補,以資巡防。應如所請,準其於該處熟番內挑選四千名,作爲屯丁,分爲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名;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定爲額款,按各該廳縣地勢情形分別按設,即令其在本社駐守,定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並作一屯,或附入近處大社均作一屯,毋庸另設屯所,仍將各屯花名造冊報部查覈。
一、各屯番丁議定設立屯弁,以資管轄一款。據稱四川屯練兵額,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一百餘員,今臺灣屯兵弁目無需似此之多,祗應仍照其例量爲設立。查各社原有民人充當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爲交納社餉。但此通事積年充役,系地方僉派,本非番人同類,未便用爲弁目。應於番社頭目內擇其曾經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里社番潘明慈之類,揀選拔補。於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統領衆屯;把總四員,分管各屯。大小每處設屯外委一員,花名圖冊交理番同知稽覈,仍將各屯事務交北路協副將、南路協參將就近管理。該番等素習技藝,非招募新兵可比,應照川省屯練之例,毋庸歸營操演點驗。屯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臺灣鎮總兵臺灣道管轄,詳報督撫給札付,報部存案。經管六年後,如查董率有方,曾有勞績,由鎮道核明詳報督撫加一等賞給職銜,以示鼓勵;倘所管內有生事故廢業之人,及苦累番衆情弊,即行諮革究處。凡有事故出缺,仍揀選番社悅服之人,詳報拔補等語。查四川屯練之兵丁,向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管轄,今臺灣番社已經挑補番丁四千名,亦應議設屯弁,以資經理。應如所請,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其大小各屯,每處各設屯外委一員,統率分管。該弁等系番社,毋能歸營操演,即令南路協參將、北路協副將各就近約束,並將花名圖冊造報理番同知稽覈。第一切點驗兵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臺灣鎮總兵臺灣道辦理。該弁等經辦六年,如果董率有方,着有勞績,即由鎮道詳報督撫加賞職銜,以示鼓勵;倘有生事廢業,及苦累番衆之弊,即行諮革究處,毋能稍事姑息。所有該弁等給札付,由鎮道詳報督撫頒給,而仍隨時報部存案。
一、屯丁、番丁毋庸籌給月餉,應撥近山埔地以資養贍一款。據稱臺灣東界內山,本多曠土,禁民越墾,準令熟番等打生耕種,以資生計。無如遊民聚處日多,越佔佃耕,新成熟業,以致爭奪之事控案正多,前經勒碑奏明,轉委鎮道確切勘丈,尚未丈明詳報,有妨逆匪滋事。現經臣等提奏覈查,共計丈出既墾埔地一萬一千二百甲,每一甲合民田一十一畝三分一毫,均應查明民墾、番墾,分別升科辦理。此外尚有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彰、泉械鬥及互控結會案內,抄沒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均屬界外之地,迫近內山,應請將新設屯丁四千名,每名撥埔地一甲,千總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責令地方官勘定界址,造冊給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承受田畝;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其它仍歸番社。所有撥給埔地,應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以示體恤,即不能另行籌給月餉等語。查臺灣各社熟番,經作爲屯丁,令其巡防,自應酬給田畝,以資養贍。今將軍公福等請於界外未墾荒埔,並械鬥給會案內抄沒入官埔地八千八百餘甲,每一甲合內地民田一十一畝三分一毫,今新屯丁四千名,每名撥給埔地一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毋庸另行議給月餉等因,臣等核其撥給埔地,系按屯丁、屯弁等酌定數目,應如所奏準行。令該省督撫即將議給該屯弁丁等埔地,飭令地方官於設屯處所就近照數撥給。仍令勘定界址,造冊繪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其屯丁內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將所給田畝頂給承種,以爲養贍;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將埔地移給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查已墾埔地,以定界址一款。據稱臺灣東面依山,地勢寬廣,從前因淡水、彰化二處墾闢日增,另行劃定界址,設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佔墾,免滋事端。乃生聚日繁,民人私向生熟番黎租贌田地耕種,價輕者謂之贌租,價值稍重者謂之典賣。熟番等歸化日久,漸諳耕種,社番業經典賣與民,無由取贖,是以各處番地不特嘉義每多有侵界,即淡水等處續定土牛之界,亦成虛設,想此時若不將埔地徹底清理,過境遷移界址,必仍滋事淆混,除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餘甲撥給新募屯丁外,其已墾之地一萬一千餘甲,自應分別辦理。查民人租贌之地無多,原系民爲佃戶,番爲業主,自應同番社田畝一體免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報雖番業,即應令其民戶一體報升。第民買番地之後,所費工本原多,又有每年抽給科則,按甲計畝徵銀,免其納粟,仍出示曉諭番社,使知租額無虧,俾將來永資生計,民人等藉有納賦明文,世守其業,亦永杜爭端。其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琅■〈王喬〉等處接壤生番,私墾田畝甚多,此等踰越民人本應重加懲治,惟念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並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幾致拋荒,而遊民又無歸宿,應請更定民買番地之例,一概升科,免其查究。應令該處民番將租贌典賣田畝先行呈報,一俟刈獲登場,臣隨即委大員前往細查,並將此外有無續墾地畝一併查明,分別辦理諮部存案。自此次清查以後,即以所墾地方爲界,俾人一望而知,仍交巡視臺灣之將軍、督撫、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時巡查;如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併嚴參究治等語。查臺灣地方民田薄徵租賦,番地免其升科,仍皇上優恤海外民番,格外加恩之至意。今將軍公福等奏稱:將佃墾生熟番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內,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納賦升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則,按甲計畝徵銀。免其納粟之處,系屬推廣皇仁,俾將番民得其業起見,亦應如所奏辦理,行令該省督撫出示曉諭,民番各知遵照,並將業經賣斷與民地畝,查照同安縣下沙科則,造具每畝徵銀若干清冊,送部查覈。至所稱集集等處民人田畝,既已聲明,自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並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幾致拋荒,而遊民又無歸宿,應如所請,照準其現定民買番地之例,一體升科。仍令該督撫轉飭民番將租贌典賣田畝數目,即查明呈報,一俟刈獲登場,即先委大員前往細查;如此外復有侵墾地畝,一併查明造冊呈報。自此次清查後,即將所墾地方立石爲碑,仍交臺灣巡視將軍、督撫、提督及該處地方官等不時巡查;如再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官等一併嚴參究處。
一、屯丁習用器械,應令自行製備報官點驗一款。據稱熟番打牲捕鹿,所用鏢槍、鳥銃、竹箭、器械不一,均屬犀利,即如岸里社番善用鳥銃,隨同官兵打仗殺賊,最爲賊匪所畏,一切器械,均可毋庸制給。但現在嚴禁民間私藏軍器,屯兵所用槍箭亦應官爲點驗,以備稽查。所有新設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綠營之例,規定鳥銃若干名?弓箭兵若干名?就以該番習用器械爲準,呈報總兵逐加印烙,編號備查,並每年令總兵巡查之便照點一次;如無印烙,節私藏軍器之例一律治罪。
一、屯丁徭役酌與優免,以恤勉力一款。據稱臺灣各社熟番質樸溫淳,最堪憐憫,從前文武弁員出差巡察,無不調撥番兵挑運行李,其餘爲地方興築,遞送公文,亦該社番應役,其勞苦急公之處,較之臺灣人民不啻數倍。今既挑補屯丁,分處防守,遇有搜捕盜賊等事,又須聽候徵調,所有一切徭役免其承應。其未補屯丁之番民亦祗遞送公文役使,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敢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等語。查臺灣熟番已經挑補屯丁,幾有防守之責,自應加意優恤,以免擾累,今將軍公福等奏請新設屯丁之番民,亦祗遞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處,應如所請,行令督撫轉飭遵照;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復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臣等酌議緣由,是否有當?伏候聖諭遵行,爲此,謹奏請旨等。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
第一五七奏議
兵部諮,武選司案呈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謹奏,爲遵旨議奏事。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等,查臺灣熟番向化日久,前因逆匪滋事,各社番隨同官兵打仗,奮勇出力,經將軍公福等會折議奏,挑補屯丁,酌撥近山未墾埔地,以資養贍,並額定屯丁人數,設立屯弁管轄及清查埔地,劃定界址各款,批准諮部,行令將軍應辦事宜,條晰查明具奏等因,經臣等分別查明辦理。茲據該督周曆界外,逐段督丈,就番之情願將埔地耕種者,計其程度,酌量增減,分給埔地;倘有剩者,一體照墾成熟田,按則定租,以充屯務公用。至該屯處所挑選屯丁,俱按照額定情由,分別辦理,具有原奏,未經詳報及現應補行事宜,分晰列款等因一折,奉硃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臣等謹按所開各款,逐條悉心核議,恭呈御覽:
一、分設屯所,應酌量地方以資捍衛一款。據稱臺灣鎮道嚴察地勢,分設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共設十二處,繪圖貼說,造冊前來。查鳳山縣屬之放■〈糹索〉社,系臺南邊境,應設一大屯。由放■〈糹索〉社九十里,至該縣屬搭樓社,界連臺邑,應設一小屯。由搭樓社一百一十里,至臺灣縣轄之新港地,地接嘉義縣,應設一小屯。由新港社五十里,至嘉義縣屬之蕭壟社,近臨海隅,應設一小屯。由蕭壟社一百一十里,至該縣之柴里社,接近水沙連,民番雜處,應設一小屯。由柴里社五十里,至彰化縣屬之東螺社,路通虎尾溪,衝衢要道,應設一小屯。由東螺社六十里,至該縣之北投社,乃山口適中要地,應設一小屯。由北投社四十里,至該縣之阿里史社,爲彰化縣北界,應設一小屯。由阿里史社四十里,至淡水廳屬之麻薯舊社,地臨大甲溪,正爲扼要,應設一大屯。由麻薯社舊五十里,至該廳屬之日北社,近於火熖山腳,爲險僻之區,應設一小屯。由日北社九十里,至該廳屬之竹塹社,近北路邊中之地,戶口繁廣,應設一大屯。由竹塹社一百一十里,至該廳屬之武朥灣社,近在臺北邊界,應設一小屯。以上大、小十二屯,每大屯四百人,小屯三百人。其屯先盡本屬之番,次及鄰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內,挑其壯健者充補等語。查臺灣南、北大社、小社共九十三社,前經將軍公福等奏請分別大、小屯,酌挑屯丁四千名,作爲定額,臣等議覆準行在案。今既據該督撫就鳳山縣嘉義等處地方險要遼闊情形,分設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共設屯十二處,屯丁四千名。先盡本屬,次及鄰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內,擇其年力精壯者照數充補。自應如該督撫所奏均勻按設,則番丁幾可不致遠離鄉井,而遇有較驗調派等事,亦可以立時齊集,俱與各營汛聲勢聯絡,巡防愈加嚴密。應令該督撫將各屯弁目及屯丁花名,詳細造冊報部,以憑查覈。
一、請嚴屯弁之責成,以資約束一款。據稱臺灣鎮道選舉壯番頭目中之潘明慈、鬥生二員充補千總。潘明慈統轄北路彰化、嘉義及淡水廳屬之東螺、蕭壟、柴裏、麻薯、阿里史、北投、竹塹、日北、武朥灣、九屯;鬥生統轄南路臺灣、鳳山二縣屬之放■〈糹索〉、搭樓、新港、三屯。戴光位充補把總,兼轄放■〈糹索〉大屯、搭樓、新港二小屯;阿眉充補把總,兼轄北路東螺社一大屯,蕭壟、柴裏二小屯;烏墨充補把總,兼轄麻薯社一大屯,阿里史、北投二小屯;錢茂祖充補把總,兼轄竹塹一大屯,日北、武朥灣二小屯;桂文郎、桂卓、加郎、向直、大漢、蒲朝生、仕成、潘習開、潘捷文、林茂才、和盛、軍作等十二員,準補外委,各管一屯。各所管屯丁,內有生事故廢業者,隨時稟請懲治;如有病廢身故者,立時稟報除名,於屯丁子弟內挑補,仍於鎮道巡查時,就近屯所伺候查驗;如有調遣,即遵照檄札辦理,不得遲誤。該辦等本系社番,不須歸營操演,仍責成北路協副將、南路協參將各就其相近者,不時約束,並將花名圖冊呈報理番同知稽查,移其一切點驗兵丁,拔補屯弁等務,統歸臺灣鎮道辦理。該弁等董率有方,辦理六年着有勞績,遵照部行,詳請加等賞給職銜,以示鼓勵;倘敢派擾凌虐,苦累番衆,或被告發,一經訪問,立予革究,再查原準部議,屯弁分給札付。第該弁等雖非職官,但既經賞給職銜,不需用鈐記,文報往來,無憑查覈;各屯丁若不給予腰牌,遇有公事,亦致混冒。應請屯弁十二員準用鈐記,屯丁四千名各給腰牌。仍候部覆到日,將鈐記分別頒給廳縣,地方各官就近給領;其腰牌,臺灣鎮道制刻,有按名給發,遇有事故,飭即繳銷,另充換給。至屯所俱隸大社,各屯弁辦事自有公所,毋庸另議建設等語。查臺灣社番既經設立屯丁,自應挑選屯弁,以資管束,以重責成。前據將軍公福等仿照四川屯練兵丁之例,設立屯弁、千總、把總、外委等員,亦經臣等議準在案。茲據該督請以曾經打仗出力,素爲番衆悅服之潘明慈等二員充補千總,統轄南、北兩路各社屯番;戴光位等四員充補把總,分轄大屯一處、小屯二處;桂文郎等十二員充補外委,每人各管一屯,均給發札付,委刻腰牌,毋庸歸營操演。仍令北路協副將、南路協參將就近約束,如六年着有成效,加賞職銜;倘敢有擾派凌虐,苦累番衆者,立予革究,及一切點驗挑補各項事宜,均與原議相符,俱應如所請辦理。又着該鎮道等飭令該屯弁督率番丁,將分給地畝隨時墾耕栽種,不可任其曠閒廢業,務其荒埔盡成可耕之土地,並隨時禁止番丁等私相頂賣。仍於農隙時習練慣用器械,責令在本屯各社防守巡緝,幾以可贍其家口,又足以資捍衛,於屯番二有裨益。至所稱該屯弁管轄屯丁,一切請領屯餉、及調撥屯丁等事,文報往來,應請給與鈐記,屯丁四千名,亦請各給腰牌之處,應照所請,分別刊刻鈐記,稟報地方官就近給領;其屯丁腰牌,即令臺灣鎮道就近制給,遇有事故,立時繳銷,另充換給。如此酌定章程,庶可以照信守而杜混冒。再查各屯俱隸大社,屯弁辦事各有公所,亦應如所奏毋庸另議建設,以節繁費。
一、計丁受地,宜酌等配撥一款。據稱新設屯丁,經將軍公福等奏準,以查出界外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同抄沒翁雲寬、楊光勳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勻分酌給。茲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已經奏明增給戍兵餉銀外,其未墾荒埔實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至一、二分不等;其離屯稍遠之地守望人工需費浩繁,每丁撥給一甲三分至六分不等。千總二員仍照原設各給埔地十甲,把總四員各給埔地五甲,外委十二員各給埔地三甲,尚有餘零,均分攤給。又淡水、鳳山縣地有餘多,不便盡數給撥,請留存公,以充賞恤等語。查臺灣按設屯丁,撥地養贍,先據將軍公福等奏請,將新設屯丁四千名,於該處未墾荒埔及抄沒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每名撥給埔地一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經臣等議覆奏準在案。今該督撫以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經原任撫臣徐奏時增給戍兵餉銀,毋庸覈計其未墾埔地實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零,計丁勻分,議將近屯之埔地,每丁酌給一甲至一甲二分不等,至千總、把總、外委仍照原設分給。如一片之地分給屯丁之外,尚有餘零,均分攤給。又淡水、鳳山地方有餘多之處,奏請存公,以充賞恤之用。臣等核其所奏情形,系按丁受地,勻分給撥,應如所奏,行令該督即將前項議給埔地,飭令各地方官於設屯就近處所,照數丈明給撥。其屯丁內如有事故出缺,即另挑其子弟充補,頂給田畝,以資養贍,仍出示曉諭;如有私行典賣,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將地畝轉給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出侵佔界外田園,定等徵租,以昭平允一款。據稱臺灣界外埔地,丈溢已墾埔地三千七百三十餘甲,請分爲六等,按等科則,照原數科收,年應收租谷四萬一千餘石,請於今冬晚收之後,照額連徵一半,自五十六年起一律全收。將本年所徵半租實貯在庫,以備來年二月支放屯餉;其來年早收租息,即可爲八月放餉之用等語。查臺灣已墾地畝,先據將軍公福等奏明番產免升,民產薄徵,經臣等議覆奏準在案。今該督奏請將續行查出已墾田園三千七百三十餘甲,均系零星段落,分等定租,年應收租谷四萬一千餘石,以充屯餉。其應徵屯租,於今冬酌徵一半,自乾隆五十六年起一律全徵,每年二月、八月支放屯餉之用。應如所奏辦理,行令該督轉飭按等徵收額租,嚴禁胥役人等藉端滋擾,以期綏靖邊民。
一、已墾田園,應設分別升免一款。據稱已墾丈出實在田園八千七百八十餘甲零,內賣斷與民者,現據各業戶具呈請升,各地方官取結造冊,照例辦理。其未升各戶,亦據臺灣府示,令各赴廳縣呈報。惟淡水至三貂一處,地居極北,深溪曲澗,道路紆迴,且查所墾之地不過一、二畝至六、七畝,且附近山根春漲秋潦,易遭衝失,僅堪栽種芒蔗、地瓜,於稻、粱、粟、麥均不合宜,應請推廣皇仁,免其報升。至此項已墾埔地,業經分別民番免升,其從前失察私墾之文武各官,歷年久遠,難以追溯,可否寬免,出自皇恩等語。查臺灣私墾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先據將軍公福等奏請,將民人租贌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升科;其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徵銀,臣等議覆奏準在案。今該督既稱前項地畝,除番業番耕並歸入抄案查封,丈款水衝實在田園八千七百八十餘甲零,將賣斷之番地另行遵照報升,惟淡水、三貂地畝不成片段,僅堪栽種芒蔗、地瓜,請免升科等語,系屬按照地方情形,分別辦理。應如所奏,行令該督遵照原奏,即飭令將前項已墾田園應升糧賦,照數查明,造冊報升;其三貂地畝請免升科之處,應令該督查明地畝若干?以便覈算,免其升科。至所稱失察私墾歷任之文武各官,歷年久遠,難以追溯,所有歷任失察私墾文武各職員,俱應請旨免其查議。
一、現丈戈聲圖冊,應發廳縣存檔,仍按各戶另給易知丈單,以便輸租一款。據稱界外已墾田園、未墾荒埔,應於此次清丈之後,仿照魚鱗,攢造圖冊存盤,以便覈實等語。查臺灣已墾田園並現墾埔地既已清查,該地方官自應查照每畝應升科賦,造具印冊存檔。應如所奏,行令該督飭各廳縣造具數目,照冊開列四至丈單,發給佃首通土轉發收執爲憑;倘有不肖胥役,藉端滋擾,查出即行嚴辦治罪。
一、請定徵租之法,以垂永久一款。據稱今臺灣界外田園,逼近內山,凡即侵佔者,該佃等或輾轉相承頂,或費工開墾,各一律歸屯,未免偏過一隅,自應通融調劑,按等徵租。請將此次丈溢田園三千七百餘甲租谷,匯開一冊,發交佃首通土,責令收繳,統於晚稻登場後掃數全完,年清年款。其中如數十人共頂一戶及合頂數戶,即令該佃首秉公勻收匯繳。如有數戶轉賣退耕等事,即將丈溢畝分帶納屯租數目,載明契卷,庶租隨田轉,不致脫漏。仍於餘租內酌給佃首通事辛勞,以資辦公,毋許再向佃勻攤。如有日久勤勞,該地方官隨即獎賞;倘或舞弊侵漁,察出嚴行究革,另選承充。如有刁佃將應納屯租以多稱少,以有賴無,或抗欠朦混,控爭滋事,地方官履勘,將本戶現耕田園統丈歸官,從嚴究治。至升科租賦,每谷一石折徵銀一元,其尾零準照番折錢文易換貯庫,以待匯發等語。查臺灣界外丈溢田園三千七百餘甲,既據該督奏請仍歸原墾戶耕種,每谷一石折徵番銀一元,以晚稻登場後掃數全完,以待匯發。即令佃首通土經管,給與辛勞,以定獎賞、懲治之法,系屬按照地方情形,權宜辦理。應如所奏,行令該督轉飭地方官務須實力奉行,毋任通事佃首藉以把持;倘有累民滋事等情,查出即行嚴究辦理。
一、徵收租銀,應酌定勻給存留,以補丁食,以資經費一款。據稱各屯弁丁雖已撥給埔地,但悉系未墾荒埔,翻犁成熟,尚需時日,酌議每丁給番銀八元,該屯丁四千名,共給番銀三萬二千元;至屯弁紙張、飯食需費,一應從優籌給,俾辦公寬裕。酌議屯千總二員,每員年各給番銀一百元;把總四員,每員年各給番銀八十元;外委十二員,每員年各給番銀六十元;計共給番銀一千二百四十元,連屯丁共給番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番銀五千九百四十一元零,各廳縣加謹收貯,以備調撥口糧,旱潦賑恤公費之用。並令造具收支冊簿,與正項錢糧一體盤查交代等語。查新設屯丁、屯弁,系經奏明照四川屯練之例,不給月餉,今該督奏請分別酌給番銀,應如所奏辦理,並令嚴飭各廳縣收支細數造冊彙報,務令實用實銷,以杜侵冒。
一、支發屯餉,宜定章程,以杜弊竇一款。據稱新設屯丁,業於分撥埔地之外,將徵收丈溢甲田園租銀,按名分給,自應設定章程,以垂永久。查練兵兵餉仍按月支放,有截曠、缺曠、建曠、控存、及閏月加給等項,番民情形鈍樸,每事宜從簡便,遇曠遇閏,毋庸控算加增,其事故屯丁子弟接充,着令其照數接領。應請每年定上、下兩季支放,於二、八兩月內飭令屯弁造具清冊花名,地方官示定日期,親到屯所覈查腰牌,按名散給;其屯弁應領公費,亦令隨同支領。至臺灣、嘉義、鳳山三縣額徵屯租,不敷支領,應於淡、彰兩處酌撥協濟,其撥運車輪腳費,即於留存公費之項下開銷等語。查臺灣各廳縣支放屯餉,既據該督立定章程,每年於二、八兩季,令該地方官親臨屯所,按名散給,遇曠遇閏,毋庸控算加增之處,係爲番情鈍樸,宜從簡便起見,應如所奏,請準前項支給屯餉銀兩,每年二、八季毋許控除,遇曠遇閏,亦毋能加增,仍於年底造冊報明督撫查覈。至淡水廳彰化縣協濟臺灣等三處不敷租銀,應需車輪腳費,亦應準其於公費項下開銷,仍於造冊內分晰報銷。
一、應用器械,請分別編驗,以從番便一款。據稱臺灣熟番,向藉打牲捕鹿,以資口糧,本有器械,原所不禁;但鳥槍者,究屬軍火利器,不便私藏,如有習用鳥槍者,自應呈官編號,以憑稽考。其餘一切器械,竹箭者居多,應請概免編烙,以順番情等語。查臺灣熟番,前隨同官軍打仗,甚爲奮勇,是以將軍公福等奏準挑作屯丁,以資捍衛,其所用器械不必照綠營之例,俾得各盡所長,祗須將慣用之器械呈官點驗。今復據該督稱:此等熟番皆以打牲爲業,其所有器械大約竹箭者居多,除鳥槍一項送官編號外,其餘器械毋庸編烙。均系體恤番情,各就該處習熟所用器械,聽其自行製備,不必官爲編號,以省煩瑣,而收實效,亦應如該督所奏辦理。
一、隘丁請循舊安設,以重邊防一款。據稱臺灣近山之地,照舊設立隘丁,但從前或分地授耕,或支給口糧,均系民番自行捐辦,今該處地畝歸屯,應以官收租銀內抽給,仍責成各隘首督率隘丁實力巡查,與營汛屯丁相爲表裏,番民益得安心耕鑿等語。查臺灣各隘口安設隘丁,據該督照該地方情形,請照舊設,其應需口糧向系番民自行捐辦,今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需隘丁口糧自應照數官爲給發等語。亦應如所請,行令該地方官照議辦理。
一、重立界石,永禁爭越一款。據稱臺灣地土膏腴,易於謀食,無籍民人往往深入近山,越界滋事,宜劃定界址,以杜爭端。於此次清查歸屯地段爲準,或抵山根,或傍坑嵌,令地方官揀用堅厚石料,豎立碑界,詳開年月地方,大書深列,庶界限炳然,佔墾之風自可禁絕等語。查臺灣各廳縣民番交錯,若不立定界限,恐有越界私墾,滋事生端,自應如該督所奏,以此次清查地界爲準,設立堅厚石碑,書明定限緣由,俾各知遵守。仍責成各該地方官遇有因公過往,細加查勘;倘有字跡剝落,石碑坍損,實時更換,以垂永久。仍不時巡查,如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其失察地方文武員弁,一切嚴參究處。臣等酌議緣由,是否有當?伏候聖諭遵行,爲此,謹奏請旨。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奉旨:「依議,欽此」。
計開:
勘定界外田園應徵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二十二石。
二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八石。
三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四石。
四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二石。
五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
六等田,每甲年徵屯租六石。
一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
二等園,每甲年徵屯租六石。
三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五石。
四等園,每甲年徵屯租四石。
五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三石。
六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二石。
以上屯租谷,每一石詳定折繳銀一元。
爲遵旨定議具奏事。遵將勘丈通臺各屬界外各處埔地,以及未墾荒埔各等項地名甲數,逐一備造清冊,呈送察覈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臺灣縣屬:無。
鳳山縣屬:
一、現丈南坪溪墘未墾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絲。
又丈南坪林口未墾荒埔二百二十九甲八分八釐一毫六絲。
又丈埔羗林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羗藤林無礙可墾荒埔九十甲零八分。
又丈頭社山腳無礙可墾荒埔七十四甲。
又丈下淡水南坪頂無礙可墾荒埔二百七十三甲五分九釐六毫八絲。
又丈大北坪無礙可墾荒埔二百四十七甲七分一釐六毫八絲。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頂無礙可墾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五釐二毫。
以上共現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釐八毫三絲。
嘉義縣屬:
一、現丈芉蓁侖未墾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絲。
又丈大埔未墾荒埔二十五甲九釐分四八毫八絲。
又丈十張犁未墾荒埔一十一甲五分六釐。
以上共現丈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釐六毫。
彰化縣屬:
一、一現丈永平抗荒埔園成埔並未墾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釐。
又丈八娘坑拋荒埔並未墾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釐。
又丈虎仔坑未墾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內水柵未墾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釐八毫四絲。
又丈萬斗六未墾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釐。
又丈大姑婆未墾荒埔並拋荒埔地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釐五毫六絲。
又丈校標林未墾荒埔五十甲六分二釐六毫二絲。
又丈沙歷巴來積積未墾荒埔三百二十甲三分六釐。
又丈水底藔未墾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釐五毫七絲八忽。
又丈東勢角未墾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釐四毫。
又丈雞油埔無礙可墾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
又丈罩欄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釐七毫八絲。
以上共現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釐一毫四絲八忽。
淡水屬:
一、現丈芎蕉灣無礙可墾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內灣未墾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釐。
又丈鹽水港未墾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釐。
又丈武陵埔未墾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馬陵埔未墾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未墾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黃泥塘未墾荒埔二百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墾荒埔一百一十五甲五分。
又丈山坑仔未墾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絲。
又丈大姑崁未墾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腳未墾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又丈三角湧未墾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連港未墾荒埔二十甲六分八毫。
又丈七堵未墾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釐四毫。
又丈田藔港未墾荒埔一十甲六分。
又丈楊梅埔未墾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絲。
又丈九芎林未墾荒埔三十五甲四分五釐二毫四絲。
以上共現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釐二毫。
通臺現丈共計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七絲八忽。
分撥屯弁丁項下:
鳳山縣屬:
南路千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十甲。
一、放■〈糹索〉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放■〈糹索〉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計一甲一分一毫八絲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計一甲二分九毫。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頂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計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給本社之南坪頂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計一甲一分八釐三毫三絲三忽。
一、搭樓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搭樓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給下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百九十五甲九分九釐六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二分六釐四毫四絲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頂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絲,共埔地六十一甲一釐一毫一絲。每名計一甲二分三釐一毫二絲一忽。
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給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分,每名計一甲一分八釐。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給本社南坪頂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計一甲一分七釐五毫。
臺灣縣屬:
一、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給鳳屬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釐六毫八絲,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六釐五毫一絲五忽。
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給鳳屬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釐二毫,每名計一甲六分三釐九毫。
大傑巔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給鳳屬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七毫四絲一忽。
嘉義縣屬:
一、蕭壟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彰屬永平抗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蕭壟社屯丁四十一名,麻豆社屯丁五十名,蕭里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彰屬永平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釐,每名計一甲五分五毫八絲。
灣裏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給彰屬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二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五分六毫九絲二忽。
大武壟頭社屯丁十六名,茄拔社屯丁二十名,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大武壟派社屯丁二十名,以上共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給彰屬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釐五毫六絲,每名計一甲五分二毫一絲五忽。
嘉義社屯丁二十名,哆囉咯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給彰屬沙歷巴來積積埔地六十甲,每名計一甲五分。
內優社屯丁十名,分給十張犁埔地十一甲一分五釐六毫,每名計一甲一分一釐五毫六絲。
阿里山社屯丁七名,分給本社大埔埔地八甲一分二釐八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一分六釐一毫二絲五忽。
一、柴里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彰屬內水柵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內。
柴里社屯丁三十八名,分給彰屬內水柵埔地五十三甲四分九釐八毫四絲,每名計一甲四分七毫八絲。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給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釐,又芉蓁侖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絲,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釐七毫二絲,每名計一甲六分六釐六毫八絲。
水沙連社屯丁九十名,分給八娘坑埔地九十甲,每名計一甲。
打貓社屯丁一十五名,他裏霧社屯丁二十五名。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給彰屬沙歷巴來積積埔地四十九甲三釐三毫六絲,每名計一甲四分九毫四絲。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貓兒幹社屯丁二十九名,南社屯丁十二名,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給彰屬水底藔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釐五毫六絲八忽,每名計一甲三分五釐八毫二絲。
彰化縣屬:
一、東螺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東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以上三社,共二百零三名,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二百零三甲,每名計一甲。
眉裏社屯丁五十名,分給校標林埔地五十甲六分二釐六毫二絲,每名計一甲二毫五絲二忽。
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半線社屯丁一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給萬斗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釐,每名計一甲三釐。
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阿東社屯丁三十名,以上二社,共一百六名,分給水底藔埔地一百六甲,每名計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內水柵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給本社內水柵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計一甲。
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給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釐,每名計一甲二釐二毫五絲九忽。
貓羅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給本社萬斗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計一甲。
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貓霧捒西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四社,共一百五名,分給水底藔埔地一百五甲,每名計一甲。
一、阿里史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水底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阿里史社屯丁一百十九名,水裏社屯丁二十六名,遷善南社屯丁三十名,遷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感恩社屯丁二十七名,烏牛欄社屯丁三十二名,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給水底藔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計一甲。
大肚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給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計一甲。
淡水廳屬:
北路千總一員,分給新屬罩欄埔地一十甲。
一、麻薯舊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麻薯舊社屯丁三十八名,岸里社屯丁一百一十二名,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葫蘆墩社屯丁二十五名,峙仔腳社屯丁二十名,西勢尾社屯丁二十六名,樸仔籬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貓裏蘭社屯丁一十二名,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給彰屬罩蘭埔埔地二百九十八甲九分九釐,又雞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又東勢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釐四毫,共埔地四百九甲九分七釐二毫,每名計一甲一釐六毫六絲六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馬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給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七絲。
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給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黃泥塘埔地四十三甲六分,每名計一甲六分九釐五毫九絲四忽。
大甲東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給四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釐,又黃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
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給黃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
雙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給黃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四絲五忽。
一、竹塹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武陵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武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竹塹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一分,每名計一甲五分八釐。
房裏社屯丁四十四名,宛里社屯丁一十二名,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貓盂社屯丁八名,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三絲九忽。
後壟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芎蕉灣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計一甲一分五釐四毫。
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給芎蕉灣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內灣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釐,又三灣埔埔地八甲八分三釐二毫,每名計一甲一分四釐二毫一絲五忽。
貓閣社屯丁三十五名,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給鹽水港埔地七十甲四分二釐八毫,每名計一甲一分一釐七毫八絲。
雙寮社屯丁四十二名,霄里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四甲四分,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三毫八絲六忽。
一、武朥灣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三角湧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武朥灣屯丁二十二名,擺接社屯丁一十三名,裏族社屯丁一十四名,雷里社屯丁二十四名,貓裏錫口社屯丁一十四名,搭搭收社屯丁一十六名,蜂仔社屯丁二十名,圭泵社屯丁一十五名,八里坌社屯丁五名,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以上十社,共一百五十四名,分給山坑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絲,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腳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絲,每名計一甲一分九釐三毫七絲八忽。
毛少翁社屯丁四名,大雞籠社屯丁一十四名,金包里社屯丁二十六名,北投社屯丁一十八名,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少雞籠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給八連港埔地二十甲六分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二分二釐四毫,又甲寮港埔地一十甲六釐,每名計一甲三釐一毫九忽。
龜侖社屯丁一十四名,南嵌社屯丁一十三名,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給三角湧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釐,每名計一甲八釐六毫四絲一忽。
以上應給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六分三釐零九絲八忽。
存俟墾成充分項下:
一、鳳山縣屬荖藤林埔地九十甲零八釐。
又頭社山腳埔地七十四甲。
一、淡水所屬楊梅埔埔地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絲。
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四分五釐二毫四絲。
又大嵙嵌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釐六毫八絲。
交佃首黃燕禮、姜勝智,通事尚夏、阿生等督佃開墾,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務公用,業經詳明在案。通臺分給並存俟墾共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七絲八忽,理合登合。
爲遵旨定議具奏事。遵將勘辦通臺屯番糧餉支給存留數目,備造清冊,呈送察覈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臺灣府屬淡水廳臺、鳳、嘉、彰四縣:
實徵項下:
一、全年共實徵屯租粟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議請每石折徵佛銀一元,共折徵佛銀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釐二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納佛銀八十元,合共折徵佛銀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釐二毫,內除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銀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佛銀三萬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釐二毫。
支給項下:
一、千總二員,每員給番銀一百元,全年共給佛銀二百元。把總四員,每員給番銀八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三百二十元。外委十二員,每員給番銀六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七百二十元。屯丁四千名,每名給番銀八元,全年共給佛銀三萬二千元。以上共支給佛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
實在存銀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釐二毫,留爲屯務公用。
淡水廳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納屯租谷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銀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元四角六尖三釐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谷折徵佛銀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銀一萬九千九百八元四角六尖三釐八毫。
除分發項下:
芎蕉灣之雞籠山腳隘丁三十名,銅鑼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給口糧谷三十石,向系莊民、業佃四六公同勻出。今該處田面大租已經歸屯,則系屯爲業主,所有應貼四分之糧,業經議請於官收田面租內抽給,全年共應勻給口糧谷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銀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糧谷三十石,向來亦系業、佃勻出。今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餉,並無另有業、佃可以勻出,所有口糧亦經議請於屯租內官爲照給,全年共應給口糧谷三百石,折銀三百元。
一、佃首劉維綱,經理芎蕉灣、中心埔、銅鐶圈三處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劉碩產,經理蛤仔市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黃燕禮,經理楊梅埔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姜勝智,經理九芎林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查官收租谷,現在議設五佃首經收,以專責成。除系業戶充當,及通土毋庸議給外,其選充之佃首應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給辛勞谷六十石,以資辦公,理合登明。
以上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谷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銀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銀一萬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尖三釐八毫。
支給項下:
一、北路千總一員,年給番銀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塹、武朥灣大小四屯,把總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八十元,共銀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一萬一千二百元。
一、撥協濟臺灣縣佛銀一千二百元。
一、撥協濟鳳山縣佛銀三千二百元。
以上支給連協火共佛銀一萬六千一百元外,尚實存佛銀一千八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尖三釐八毫,留爲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臺灣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納徵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銀一千七百八十一元七尖八釐三毫。又收淡水廳協濟佛銀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兩季,備文赴廳清領,所需腳費按照程途,於餘租內報明支銷。以上共收佛銀二千九百八十一元七尖八釐三毫。
支給項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屯丁三百名,每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二千四百元。以上支給番銀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實存番銀五百二十一元七尖八釐三毫,留爲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鳳山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谷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收佛銀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尖三釐二毫。又收淡水廳協濟佛銀三千二百元,遞年春、秋二季,備文赴廳請領,所需腳費,按照程途,仍於餘租內報明支銷。以上共收佛銀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尖三釐三毫。
支給項下:
一、南路千總一員,年給番銀一百元。
一、放■〈糹索〉社、搭樓社大小二屯,把總一員,年給番銀八十元。外委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五千六百元。以上共支給番銀五千九百元外,尚實存佛銀五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釐三毫,留爲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嘉義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谷五千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勺七抄,折徵銀五千二十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釐。又收彰化縣協濟佛銀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備文移縣請領,所有應需腳費,準於餘租內報明支銷。以上共收佛銀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釐。
支給項下:
一、蕭籠、柴裏二小屯外委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四千八百元。以上共支給佛銀四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實存佛銀六百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釐,留爲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谷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收佛銀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釐八毫。
除分發項下:
一、佃首何統妹,經理東勢角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張標松,經理沙歷巴來積積、校標林、車籠埔等處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佛銀六十元。
一、佃首林廷瑄,經理大姑婆租務,年給辛勞谷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以上共分給辛勞谷二百一十石,折銀二百一十元外,尚實存佛銀一萬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釐八毫。
支給項下:
一、東螺、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八千元。
一、撥協濟嘉義縣佛銀五百元。以上共支給佛銀八千七百六十元外,尚實存佛銀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釐八毫,留爲屯務公用,理合登明。共所應徵收支給各款項下,各廳、縣俱有繪圖造冊存案,須至冊者。
第一五八諭示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方,爲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熟番九十三社,乾隆五十三年協辦大學士將軍總督公福,會同前撫院徐,奏請挑募番丁四千名,於南北兩路分設大、小十二屯,共給荒埔五千零六十九甲零,令各番自行開墾,免其納賦,禁止人民典賣,尚剩六百二十二甲零招墾成熟,按則科租,以充屯務公用。其民經墾熟番地,復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則升租,官爲徵收,除應撥給近山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外,每季支給屯弁、屯丁番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五千九百七十一元,令各廳縣收貯,以備興修水利、紅白賞恤一切屯務公用。茲本部堂周曆臺灣南北兩路,訪知官給各屯未墾之地多被奸民、通事等串通欺詐,誘令典賣,越界霸佔,屯務廢弛。其應徵屯租,續經地方官民令屯弁自向民戶徵收,散給屯丁,不復官爲經理,以致刁民抗缺積累甚多;即有交納,又爲屯弁通事侵蝕。屯丁所給無幾,日形苦累。本部堂軫恤番情,亟思整理,是以飭委鹿港廳薛丞查勘北路各屯,署鳳山縣顧令查勘南路各屯。原給埔地及應交屯餉田園,如有民人私行典賣霸佔者,悉令自首,姑免治罪;民缺應徵屯餉,亦令據實清查。是本部堂之奏明清理者,專指原給屯番之埔地五千六十九甲零、撥充屯務公用之六百二十二甲零、並應徵屯餉之田園三千七百三十五甲而言,且祗系查明原數,不得加租。至此外民耕、番耕各地,悉仍其舊,並不通行查勘。如有侵佔番業者,指控到官,應聽地方官隨案查辦,與此次委查之後無涉。誠恐不肖吏胥遇事生風,藉端哄騙,妄稱查丈通臺地畝,或科派使費,或勒索飯食,均未可定。除嚴密查拏究問外,合行明白出示曉諭。爲此,示仰臺屬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民人凡系原給屯番埔地及應徵屯餉田園,如有典賣侵佔者,即速赴委員處首控免罪;拖欠屯餉,即速赴地方官完納;如有胥役妄言兩頂莊地之外,尚需勘丈訛索,即赴道府衙門呈控,稟請本部堂提究,各宜凜遵,特示。
嘉慶十五年四月初十日給。
第一五九丈單
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吳,爲遵旨覆勘事。照得通臺屯業,經奉總督部堂方奏準,清釐原溢有無水衝浮復、續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絀,而垂永遠。當經前分憲薜丈明造冊詳諮,續據莊佃呈請減則,又經奉委覆勘詳準,各減一等在案。茲據東勢角屯佃僉請勻納前來,除具詳出示給冊外,合行給單,散付該佃執照。爲此,單給粵能莊佃羅接元、羅阿生執憑,務須遵照後開田園甲數,照甲勻納,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徵收,不得短少。如有強暴混爭田業,許即執單赴縣首稟,以憑拏究。該佃抗欠租谷,定將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治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捒堡東勢角粵能莊戶羅接元、羅阿生丈原溢、續溢屯田三甲八分九釐二毫一絲七忽六微,年應納屯租谷三十一石一斗三升七合四勺。
右照給佃戶羅接元准此。
嘉慶二十七年七月日給。
第一六○丈單
特調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三次胡,爲徵租事。據東勢角屯佃謝佩倫、劉悅龍呈稱:倫等與徐元傑等俱承墾東勢角埔地,乾隆五十四年,前理番分憲黃丈詳歸屯,倫等田每甲徵租一十八石,傑等園每甲徵租六石。但倫等田租重,賠累難堪。五十五年九月,倫等赴宋前主呈;十月,又赴鎮憲奎呈;五十六年六月,並五十七年五月,倫等迭赴宋前主呈,退,蒙批,但抄粘呈電。嗣蒙詳撥東螺屯弁阿眉、朝生自收。倫等隨邀同阿眉、朝生並徐元傑等妥議,照原招墾田甲數勻補,面踏各佃園既成水田,傑等田每甲願供租八石,勻補倫等一十八石之額,登立租冊,屯弁阿眉等歷收無異。茲蒙示諭該處屯租仍歸官收,票單內倫等仍照案冊每甲田徵租一十八石,傑等田六石,似此苦者苦,樂者樂,倫等仍賠累難堪,合抄勻補租冊,繳乞電準照勻補給冊徵租,示諭各佃交收,並給易知丈單等情。計粘勻補租冊一本。據此,除核案加批外,合行按佃給發丈單,徵納屯租。爲此,單給屯佃羅阿生即便執照,將承耕後開丈溢屯田應納屯租每谷一石,奉文折徵番銀一元,務按早、晚二季完納充餉,給串寧業;如敢延欠,即差提比追,毋違,須單。
計開:
貓霧捒保東勢角莊屯田羅阿生,現耕丈溢歸屯田二甲五分,每年該納屯租二十石。
右給屯佃羅阿生執照。
嘉慶三年三月日給。
第一六一諭示
特授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胡,爲屯租缺額等事。本年十一月十三日,據麻薯舊社屯弁阿敦骨乃、屯丁阿四老、敦老裏、歐力秀才、郡乃二使、馬下六加老、打必裏郡才、馬下六阿打歪、阿沐加老保、郡乃加已等稟稱:竊屯租原有定額,向歸官收,發給屯餉每丁年給銀八元,奏定在案。緣被水衝,勘報未豁;又被續衝,不能再報,所有無徵租額,按丁攤減,並蒙何前憲將租撥歸各屯,向佃首自收。乃等本社丁四百名,蒙撥竹塹、九芎林等處租額,按丁攤減,每丁唯領餉銀七元零。但該處靠山傍溪,衝崩靡定,自蒙撥歸自收之後,田則年衝,租賦年減,屯餉日減,未免枵腹興悲,欲勒佃賠,不無向隅之苦,輾轉思維,必須籌補。查有接連九芎林之橫山、猴洞兩處,原系樹木溪埧,人力難施,不堪報丈,乃屬隘額屯地。議將此地端責佃首姜勝智,招某墾戶劉阿富、劉引源等備出資本,添設隘丁,堵御生番,就地墾闢抵補衝崩缺額,俾各屯丁共沾實惠等情。據此,除批示曉諭外,合行給諭招墾。爲此,諭仰該佃首姜勝智、墾戶劉阿富、劉引源等即備資本,前往橫山、猴洞兩處另設隘藔,添僱隘丁堵御生番,一面招佃開墾成田,再行稟請勘丈,照額撥補衝缺屯租,以示體恤屯丁至意,慎勿越界滋事,致幹查究,毋違,特諭。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
第一六二諭示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方,爲出示曉諭嚴禁事。照得臺灣番社種種弊端,難以枚舉,檢核乾隆五十六年,前臺灣鎮奎公、前臺灣道萬藩司所頒示禁各條,深切彼時利弊,惟事隔二十年,有今昔情形稍異者,有當時未經曉諭者,茲本部堂訪查弊端,開列條款,特行出示嚴禁。爲此,示仰臺灣闔屬胥役、匠首、及屯丁、通土、社丁等知悉:爾等務須恪遵示禁,力除積習;倘敢再蹈前轍,苦累番民,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行嚴拏治罪,各宜凜遵,勿違,特示。
計開:
一、各處田園、民業、番業各有界址,不容欺佔。其有民贌番地,應交番租者,亦不容影射抗霸。其官給屯番埔地,應徵屯餉田園,均系奏明官地,不準私行典賣,業已另示飭禁,專員查勘外,其民番私業均須公平贌種,如有民人勾串通土,欺愚社番,重利盤剝,賤價准折,或恃強侵耕霸佔,一體照例究治。
一、乾隆五十五年設屯案內,丈出民人侵墾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應徵息租,發給近山隘丁口糧、佃首辛勞二千一百三十九元外,尚存佛銀三萬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內屯千總各給番銀一百元,屯把總各給番銀八十元,屯外委各給番銀六十元,每屯丁各給八元,於二月、八月由地方官支給,尚剩五千九百七十一元,令各所收貯,以備興修水利、紅白賞恤之用。嗣因間被水衝沙壓,徵收不齊,地方官改令屯弁自向民戶徵收,散給屯丁,不復官爲經理,以致民戶抗缺,管事侵蝕,即有交納,屯弁通事又復控克分肥,本部堂現已委員清查,仍照舊定章程辦理。此後屯弁人等再有侵蝕屯餉,定行提革嚴究。
一、南北大小十二屯,共設屯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屯外委十二員,督率屯丁防禦地方,並備臨時徵調差遣;遇有事故出缺,應即於屯丁內遴選拔補,給首報部;如有生事苦累番衆者,均應革換。茲查各屯弁內多有空缺未補,皆由經胥刁難需索,以致屯務日形廢弛。且聞現在屯弁侵蝕屯餉,欺凌番衆,並不革換。已飭鎮道暨理番確實切查,議定開缺限期章程:以後屯外委遇有事故出缺,責成統轄之屯千總、兼轄之屯把總即於三日內呈報理番同知。屯把總有事故出缺,屯千總呈報;屯千總事故出缺,屯把總呈報。該同知將出缺之處,一面轉報臺灣鎮道,按據報即日慎選充補,速行詳請諮部;一面稟報本部堂查覈。該鎮道及理番衙經胥敢有刁難需索弊擱情事,許屯弁、屯丁人等指名控告,立即提究。
一、臺灣番社均有通事,自應一秉至公,遇有事故,於番衆內僉舉接辦。乃各社通事多非安分番人,且有民人勾通衙門胥役頂替冒充者,一名使費至數百金之多。該通事既得充當,即與胥役朋比爲奸,剝削番衆,勾通屯弁,侵蝕屯餉,殊堪痛恨。嗣後通事遇有事故,於番衆內秉公舉充;倘有前項弊弄私充,欺害番黎情事,定行提究。
一、從前新官到任,點驗通事,藉換戳記。官吏人等索取費銀,自乾隆五十六年禁革,並立定章程,飭令理番同知將通事等每名頒給戳記一顆式樣,書明紙片,堂堂給發通事自赴刻字鋪刻成,將戳模呈廳存案;遇有事故及日久模糊,呈廳照式換給,自應遵循辦理。近聞不換戳記,而到任有驗戮陋例,索費甚多;並通事遇有事故,呈請換戳,胥役等亦有索取費銀之事。嗣後應嚴禁革,毋得藉換戳、驗戳任意索費;如果通事有過犯劣跡,應即革究另充,追繳原戳,不得抗延。其頒給新戳並遇有事故換戳,悉照原定章程當堂撥給,毋許假手胥役,以杜弊端。
一、原役隘丁防禦生番滋擾,自乾隆五十五年設屯案內,定有撥給隘丁口糧。乃不肖通事將隘丁口糧任意侵吞,以致要隘無丁防守,每被生番出山戕害人命,殊屬可惡。嗣後通事如再敢侵吞隘丁口糧,定行嚴拏究辦;如隘丁短數以及險隘失守,亦惟通事是問。
一、從前地方有遣撥番人,發價採買對象及派辦火炭之事。乾隆五十六年,經前鎮道等出示禁革在案。茲聞有勒派番社供給祭祀牛兔及胥役、社差藉端索詐擾累,勒寫領價結狀情弊。嗣後採買祭祀牛兔及一物料,均應地方官自行差人採辦;倘敢仍前勒派,胥役索詐擾累,定行提究。
一、彰化、淡水近山地方出產軍工木料,經由大甲溪經過,向系地方官派撥社番牛車裝運,按車給發夫價,恐後匠人等藉端勒索,前經示禁。乃近年以來,匠首採辦軍工物料竟有串同差保,藉端勒派,苦累番黎,並有勒令屯丁終年護衛等弊。合行申禁,嗣後匠首不遵,倘敢有前項弊端,定行提究。
一、從前匠首督率小匠進山制料,任聽小匠入山制雜料,抽藤、燒炭、煮鹼、釣鹿、挖薯、捕魚,匠首明知分肥。遇有小匠入山私制被害,匠首指定屯番護衛不力,藉端訛詐,深爲可恨。除將勒令屯番護衛情弊革除外,嗣後匠首再有令小匠違禁謀利以及藉端訛詐,即提拏嚴究懲辦。
一、奸徒射利違禁,越入無隘深林私採,每被生番戕害;而屍屬不思禍由自取,轉責隘番疏防,藉索收埋費銀,甚至串通棍蠹,勒誣詐控,累害番黎,殊爲可惡。除飭地方官嚴行察究外,嗣後奸徒再有越入無隘深林私採,即行拏察。如被生番殺死,屍親人等再有勒詐誣陷,定即照例究治。凡繫有隘地方,番丁等務宜嚴行守禦;若聞番丁意存疏縱,亦必查究。
一、糧差到鄉向民佃徵糧及民壯頭役每年均向屯番勒索辛勞谷石,殊屬不法。除飭地方官嚴行察究外,嗣後差役再有敢勒索辛勞谷石,許屯番捦拏送官究辦。
一、各社番婦各有本夫,或夫故孀守,乃有奸惡社丁恃強姦佔,尤爲可惡。查奸佔良家妻女爲妻妾者,律應問絞。茲本部堂申明定例嚴禁,並飭地方官嚴密查拏外,嗣後再敢有奸佔番婦情事,立即嚴拏照律治罪。
一、番俗最爲淳樸,乃有無籍遊民竄匿番社,包娼開賭,實爲人心之害。除飭地方官嚴密查拏外,嗣後如再有前項遊民竄匿番社,包娼開賭,許屯弁、屯丁立即擒拏送官究治;倘敢容留,並將該屯弁、屯丁治罪。
一、生番社丁俗稱番割,並不由官派撥,奸民多自行充當,擾害番民,私娶生番婦女,往來內山,窩藏匪類,甚至番割賒缺生番貨物,不肯償還,引出生番殺人抵賬,此等奸徒尤堪痛恨。除飭地方官嚴密查拏外,嗣後社丁報官充當,不許多人把恃,不許私娶番婦,不許窩藏匪類,違者分別治罪。若敢勾引生番殺人抵賬等事,一經拏獲,定照光棍例即行正法。
一、番愚不諳生理,每值缺用之時,向民人告貸,奸民即乘機盤剝,以致番黎典賣田園,准折租餉,受累無窮。嗣後如有借貸,概行定例每月百錢給利三文;倘民人仍有違例盤剝,欺弄番黎者,照例治罪,追本利入官。
一、民人盜砍番社樹木,並於番地擅築墳塋,或自行盜葬,或轉賣漁利,均有幹例禁。嗣後民人如有前項情事,定即嚴拏治罪。
一、查從前有通事帳達京,捐助彰化縣北路中營都司營內天后宮香燈銀六十元,該營藉以爲例,每年移理番廳差役押繳,殊屬違例。查番民捐資敬神,感應聽從其便,嗣後該營不許擅行移取,該廳不許輒爲差追,致幹查究。
一、番社延師課讀,聞各縣儒學有勒索造冊費銀之事,甚屬卑鄙,嗣後永行革除。
一、查例載調臺兵丁及臺灣催餉社丁藉端需索,擾害番社,依嚇詐例計贓從重論;無贓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革退等語。嗣後無論兵民通事人等,如有藉端需索,擾害番社者,照例嚴究治罪。
嘉慶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給。
第一六三諭示
署淡水分府張,諭飭督收完繳事。照得屯租谷石有關解給屯餉,例應年清年款,顆粒難容拖欠。查蛤仔市莊各佃積欠各年份屯租谷石,歷經督收在案。除飭差押納外,合行諭飭。爲此,諭仰督收書某即便遵照,督同該差速押蛤仔市莊積欠各年份屯租谷石,剋日照數完納清楚,給串執憑,按卯報繳;倘有玩佃抗延,許即指稟赴轅,以憑拘追。收竣之日,將數目開明清單,夾同串根印串,赴糧總會算明白,稟繳察覈;毋得侵漁違延,致於查咎,稟遵特諭。
計開:
印串一本,計五十張。又流水一本。
一、諭仰前銜,爲特飭嚴押完繳事云云。照前敘,除諭飭督收外,合行飭押。爲此,票仰對保差蔡能、屯差蔡誠、協總保三,押蛤仔市莊各佃速將積欠各年份屯租谷石,剋日照數運赴督收公所交納清楚,取串執憑;倘有玩佃抗延,許即鎖帶赴轅,以憑究追。該差違延,按即提比不貸,火速,火速。
一、票仰。
咸豐十一年三月初十日糧總。
稿行。
第一六四奏議
粘抄雙銜,奏爲整頓屯務,以除積弊,而裕供賦,恭折仰祈聖鑑事。竊臣等查乾隆五十三年,前大學士臣福康安以臺地林爽文之亂,番目潘明慈率隨軍進剿有功事,平議選番丁四千名設屯十二所,就其社長授以千總、外委土職十八員,按丁授地,蠲免供賦,每丁一甲至一甲三、四分不等,屯弁遞加,有差共授番地五千六百九十餘甲。此外,復撥民間溢額田園三千七百三十餘甲,每年徵收租谷四萬一千二百六十餘石,每石折徵番銀一元,又九芎林租谷折銀八十元,共折徵番銀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一元有奇。此項租折番銀,專充屯兵、弁丁俸餉,是爲屯租。每丁年支銀洋八元,外委支銀洋六十元,把總支銀洋八十元,千總支銀洋一百元,每年支額餉番銀洋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其租地散隸臺南、北各縣,由縣徵收,分解中南兩路理番同知,歲於二、八月間由臺灣道委員會廳散放。又年支隘丁口糧、佃首辛勞銀二千一百餘元,其餘留爲屯費,以備旱潦之需。此昔年設屯授地、徵租支餉章程,至今百餘年,屯租則徵不足額,屯餉則減半放支,歷年已久,屯丁不獨疲癃殘弱,且有名無實,半由書吏、屯弁冒領瓜分,若一旦裁革,此輩視爲世業,萬不甘心。臣等熟思審計,非設法整理,改弦更張,不足以收實效。查番屯授地之初,名爲獎功,實資捍禦內山生番,故選其壯丁屯諸沿山,蠲其供賦,導令墾荒,其慮至爲周密。今則時異事殊,後山生番且多歸化,拓地日深,所設屯營已居腹肉,所授埔地久爲膏腴,且番地雖免完供,而向有番餉、番租各名目私派之數,視民田下沙則例殆有過之。而其典賣漢民,則雖業更數主,猶名番地,幸逃正供,甚至狼狽爲奸,竟以科田納番租,而冒番業者比比皆然。現當查辦全臺田賦,無問民番,寸土皆關賦役,必須一律丈量,方免影射。該屯丁既經撫養百年,則應視同赤子,所有各屬番地似宜悉行丈量,歸入清賦案內,分別升科。將各屯編籍爲民,各執各業,俾民番聯絡一體,畛域悉除,既作其安分力農之心,並示以踐土食毛之義。再查屯田原撥之數,因屢遭兵燹,檔案無存,分隸各縣,由縣催徵。第知歲徵租額責成佃首完納,並不知在何處?租數多少?由是佃棍以多稼而納薄租,以磽确而易沃產以及竊占盜賣,不一而足,上下相蒙,率以水衝沙壓例報而例蠲之。以故積欠歲增,餉額日絀,欲清其源,非改租爲賦不可。況租者一時之權宜,賦者百年之經制,現已一律清丈,另立圖冊,以憑照例升科,所有屯餉仍於此款改徵項下提存支放,於租例不無減增,於餉額仍無出入。查番丁編屯以來,世食額餉,田無供賦,所以拊循之者備至,宜若家給人足,乃富庶未覘,貧蹙滋甚。蓋番性不善居積,不事貿遷,惟以屯墾牧獵爲生,而其田園向招漢民承佃,輾轉轇轕,因而覬覦,始抗其租,繼踞其產,以致番丁失業甚多。至其屯餉歲本無多,復以屯租闕額減半放支,屯弁、吏胥人等又復從中克控,爲數更實寥寥。地日削而聚族日繁,餉愈徵而治生愈絀,疾苦之情莫由控訴。臣等查該屯丁世沐皇仁,佐平臺亂,服習煙瘴,好勇耐勞,誠能訓練有方,較勝綠營兵勇,擬將全臺番丁仍留四千原額,逐加沙汰,酌裁土勇,就其原額數目每年按屯抽調,分班出防內山生番,以六個月換班一次,每名行糧按月加給番銀四元。其屯弁等按照營哨酌加,輪流接替,均以到防之日起支。其營帶哨弁即飭各該屯弁分轄所屬,以免他省弁目語言不通,遴選熟悉番情將官統帶,以便教習營規操練。其未經調派出防者,均歸臺灣鎮統屬,各歸該縣營汛管帶,以補綠營兵丁之不足。以後屯營坐餉,每年仍給八元,統歸臺灣鎮支發,行糧統將就近發給,以期兵歸實用,餉不虛縻,即於撫馭屯番之中,並仿寓兵於農之制,似於屯務、供賦兩有裨益。至此項番屯地畝舊額是否相符?改徵正供若干?除俟歸入全臺清賦案內分別查覈辦理外,所有整頓屯務緣由,謹合詞恭折,由驛具陳,是否有當?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再,此折系臣銘傳主稿,合併聲明,謹奏。
第一六五總括圖冊記載
原額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釐八毫八絲,額徵谷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謹查乾隆五十三年,經大學士福康安奏準募番民爲屯丁,立爲屯營,給界外埔地歸番自耕,以資久計。其原劃番界、埔地續經人民墾出,由官收租,給發屯弁丁俸餉,名爲屯田,與番田稍有區別。原額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釐八毫八絲,坐落大北坪等處,額徵谷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內每甲配谷若干?檔冊無存,實難查開。又嘉義縣劃歸臺灣縣管轄額徵蕭壟租谷一千二百九十七石七鬥一升四合六勺五抄,內田若干?某堡、裏各計若干?每甲谷如何分配?亦無從查開。此項屯租隨支屯餉,不入供賦之內,理合登明。
第一六六札飭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臺南府正堂唐,爲札催事。本年五月初七日,蒙藩憲唐札開:案照臺灣各屬番屯田地,前經本司議詳,分飭各縣查照從前徵收屯租底案,覈實戶名租數;今自光緒十六年起,改名官租,按照民業減四收六,每租一石折收價洋一元,按年徵收批解,並將奉發各冊抄發各縣清理。嗣據基隆同知申覆並無徵收屯租。據彰化縣羅令以該邑原有東螺、阿里史、北投三屯屯租銀八千六百餘元,以後徵不足數,年僅收銀二千數百元。臺、彰分治,該三屯劃臺邑管轄,黃前令承乙任內收過光緒十五、六、七等年官租,每年收銀一千二百六十兩,詳蒙程前弁府批准,留作地方善舉公用。卑職抵任,均仍其舊等情。當以此項屯租,攸關支放屯餉,未便留縣動支,仍應提解司庫,究應如何截清追解,批行臺灣府查案核議,詳覆察辦。又據雲林縣謝令以雲林應徵屯租,原由嘉義、臺灣兩縣劃管,詳請分飭該二縣迅將劃歸雲邑管徵屯租,查明何堡、何莊、何戶名下?田園各若干甲?年額共徵應租若干石?抄冊移送遵辦。復經由司分行嘉義、臺南兩縣詳查底案,抄冊移辦,並報司查考各去後,稽今日久,該府、縣延未遵飭查議具覆,其餘各廳、縣亦未將奉文查辦情形具報。案開奉部飭查,並由司議詳飭辦,未便再事稽延,合亟飛催。爲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前指,盡限三個月分別查辦轉飭清釐,切實具報,此催。如再視爲從常不清不覆,定行委員分赴守催,該府並於未便,毋再任延,切速,此札,等因。蒙此,得分行外,合亟札催。爲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盡限兩個月內分別清釐,切實具報;倘有再延違,定即委員守催,切切,此札。
光緒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札。
第一六七官莊田總括圖冊
臺灣縣通縣原額中拔萃官莊原額中則田一十五甲;中則園六十三甲六分三釐七毫六絲五忽六微;下則園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一釐七毫五絲三忽三微;以上原額官莊田園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釐五毫一絲八忽九微。
謹查官莊田園,系由官募佃承墾,種粟者徵粟,種蔗者徵糖,如何科則徵收?及自何年起折徵銀兩?代遠年湮,無案可稽。原額仁和裏等八莊各則田園二百八十六甲八分零一毫一絲三忽零五抄,共額徵糖粟等銀一千三百六十六兩一錢二分九釐,內除劃歸鳳山縣管收文賢裏莊下則園五十七甲零四釐五毫九絲四忽一微零五抄,額徵糖粟等銀三百一十一兩五錢二分,實存額徵各則田園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釐五毫一絲八忽九微,額徵糖粟等銀一千零五十四兩六錢零九釐。又鳳、嘉兩縣劃歸臺灣縣管轄官莊田園,額徵糖粟等銀二千五百零一兩二錢零九釐,其續後劃管前項官莊內田園各若干?上、中、下則各計若干?某裏某莊各計若干?檔冊無存,實難查開。此項年徵官莊租息奏消,系另冊造報,不入供賦之內,理合登明。
第一六八諭示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調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升汪,爲出示曉諭事。案奉本府憲雷札開,奉爵撫憲劉批,據拳和官莊業主佃戶監生李朝立等僉稟稱:竊立等先人報升拳山堡、和尚洲等處官莊租谷,向系按月配放兵米,年款年清,現在全臺田園一律清丈,刪去各項名目,彷一條鞭改徵賦,獨於官莊一款剔出仍舊,未免差需索負累難堪,懇請改徵折色,以免分擾而體恤等情。奉批:「仰府飭縣,定價折徵,示諭遵照等因」,轉行下縣。蒙此,查拳和官莊正耗租谷一款向徵本色,今奉飭改定折徵,而每年穀價貴賤不同,應酌中定價正足,以垂久遠,而副報解。現經本縣酌定每石折徵番銀一元四角三瓣,正耗一切在內,不準胥役絲毫浮收,業經詳蒙憲示照辦在案。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拳和官莊各業主、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應自本年份起,換完前項官莊租谷,概照官定谷價,每石折完番銀一元四角三瓣,正耗一切在內,務須各按實折價清完,毋得絲毫拖欠;倘該胥役等敢於定價之外需索分文,許即指名稟究,其各稟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九月初二日發,發貼曉諭。
第一六九諭示
欽加知府銜、保留福建臺灣補用直隸州、即補分府、代理臺灣縣正堂黃,特再示諭事。案奉臺藩憲沈札開:照得縣詳臺邑劃分界內官莊田園,議請每甲徵谷四石,收七二洋銀一元,並加一補水,先經詳飭遵在案。茲查官租額全臺一律,鳳、嘉爲數較多,谷價業照臺章酌減,各屬未便參差,所有該縣田園較腴,應即定爲中則,每甲徵租谷四石五斗,核與原議銀數有減無增,俾紓民力,以歸劃一。除另行匯案詳請奏諮定額外,札即遵照,迅速徵解,毋違,此札,等因。奉此,查臺轄文職官莊,原系各衙門養佃給種,收租較輕,故有帶完留養局租。現在官莊與民一律報丈升科,刪除留養局租款目,奉經示諭按則徵收在案。茲奉前因,合再出示曉諭。爲此,示仰捒東下堡承耕官莊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應完光緒十五年分租銀,按照現定章程,每甲連補水計折徵租銀二兩七錢五分四釐,務須向經書一律完清,以憑報解,並賚帶丈單呈繳,以憑換給印照,掣串管業,均毋違延幹咎,切速凜遵,毋遵,特示。
光緒十六年二月日給,貼曉諭。
第一七○總括圖冊
官莊銀一萬五千五百九十六兩四錢三分。謹查官莊系由各衙門養佃給種,墾成田園,應徵租粟、芝麻、白糖、青糖、糖廍、蔗車、牛磨、魚塭,各色不一,均系折納租銀。其田園甲數等則,歷年奏銷冊內開報有案。茲照奏銷冊造折銀徵收開列,此次清丈照舊仍應徵租,毋庸升科,所有田甲租額不在民業賦額之列,核出另列,理合登明。
第一七一記事
蘭營東勢隆恩莊,其地有貓裏府煙社,其埔地十六段,一百零七甲零六釐三毫八絲。又寄武荖社埔地二段,九十二甲九分三釐六毫九絲六忽。合爲十八段,二百甲零七絲六忽。乃由樹林低湳地角歪斜,不堪升科起則之地,準通判翟塗移送冊開,經總兵武隆阿,於嘉慶二十年間,一給與漳籍墾戶陳受恩珍珠裏、簡貓裏、府煙武罕等處荒埔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絲;一給與泉籍墾戶翁承輝奇武荖等處荒埔一百一十二甲一分九釐九毫三絲六忽,聽其自備資本,招佃開透,限以三年期滿,按照該處鄉鬥,每甲營中抽收二石,以爲班兵不時藥餌之需,歷年造報,容有不敷動用之處,而舍此固無所謂營莊也。查此等埔段本近化番社地,又低湳欹斜,樹根滋蔓,自非聽該墾戶出資墾闢,人力難施,經費無出。是以墾透之後,按甲雖收八石,除由佃首散給該處社番口糧划起四石,及墾戶收領資息二石外,營中得收二石,分限早、晚兩季,就所收本色谷,永遠着由墾戶完納,割給串收爲據。
第一七二四柱清冊
代理福建臺北噶瑪蘭營都司、兩江補用參將李泰,爲蘭營添設等事。遵將本營光緒十六年份抽收各莊租谷,變價分撥管中動用銀兩,理合備造四柱清冊,呈送察覈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噶瑪蘭營原報官莊二百甲,系代番招佃闢成,以六石例收租,每甲除納番租四石外,存租谷二石,收爲營中公用。茲又新升溢地三十五甲八分九釐零二絲五忽,奉準仍附二百甲內歸營給墾,自道光二十九年起科,每甲定租三石,除納番租二石外,餘一石增充公用,歷年抽收公用造報在案。迨因光緒十四年,臺地田業一律清丈,配則納課,稟蒙憲批:以應收營租、番租、墾戶租,均按六成一律共收,理合聲明。
舊管:
光緒十五年份,除動用外,不敷銀二兩五錢九分九釐五毫二絲。
新收:
一、收光緒十六年份墾戶陳受恩原墾埔地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絲八忽,又新升隘地八甲二分九釐八毫一絲七忽,除納番租、墾戶租外,營中抽收六成,早、晚兩季共租一百十石零三鬥四升。
一、收光緒十六年份墾戶翁承輝原墾埔地一百一十二甲二分二釐三毫八絲七忽,又新升溢地二十七甲五分九釐二毫零八忽,除納番租、墾戶租外,營中抽收六成,共租一百五十一石二斗二升四合。
以上原墾、新升,早、晚兩季共收租谷二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四合,照依時變價,早谷每石變價銀六錢二分,晚谷每石變價銀五錢七分,共銀一百六十一兩零九分一釐四毫八絲。
開除:
一、租店貯谷稅銀二十兩。
一、修營盤木柵等敷工料銀二十九兩九錢八分。
一、修河溝竹圍工料銀五十三兩八錢九分。
一、修軍裝器械等項工料銀二十八兩一錢八分。
一、修營門機梁及教場石路等敷工料銀二十九兩一錢九分一釐四毛八絲。
以上共銀一百六十一兩一錢九分一釐四毛八絲。
實在:
連上年,不敷銀二兩七錢九分九釐五毛二絲。
第一七三之一札飭
欽命臺灣布政使司邵,爲飭知事。奉爵撫憲劉批,據宜蘭縣詳稱,案蒙本府札開,本年七月初四日奉爵撫憲劉批,據艋舺營參將周起鳳稟,據蘭都司稟請:「該營莊租可否仍舊歸於墾首收繳納番;抑應歸縣辦理」,請示緣由,奉批:「仰臺北府轉飭宜蘭縣查明核議覆辦,仍報明藩司清賦總局知照,繳單存」,等因。奉此,除分別申報移知外,合亟轉飭該即便遵照,查明核議詳覆,等因。蒙此,遵查志書內,載蘭營官莊計有二百甲,因樹林低湳,不堪升科。嘉慶二十年間,經總兵武給漳墾戶陳受恩珍珠裏簡等荒埔八十七甲零,由該墾戶自備資本招佃開透,三年爲限。因埔近番社,每甲收租八石,內劃四石由墾首給社番口糧,二石爲該墾戶資息,二石歸營徵收,早、晚兩季分完。其營收二石之租,即爲班兵不時藥餌之需,歷年造報等語。卑職查臺地武職官莊,各陸營多有,不僅宜蘭一營爲然;惟各營官莊租由營收,糧賦即由營依照民例完納,蘭地情形獨異。蓋宜蘭初隸版圖之時,一切政令從寬,升科之地不過數千甲,其餘如配納書院租、番租、隘租、香燈租各項名目者,悉不完納糧,稱地角畸零不成片段,或稱土性瘠薄,近山沿海,免納正賦,此從前情形也。至上年清丈,凡系無不丈量入額,現以各縣之番租、隘租,從前不完糧者,現皆飭令升科。蘭地官莊數雖有限,若仍舊免升正賦,竊恐書院各租亦欲藉爲口實,似非公溥之道。且該田本有完納番租,現在番租俱飭升科,若惟此項莊地不升正賦,亦恐別項番租藉爲可免完納,是皆有礙大局。故前據該墾首陳受恩等赴縣具稟,即經卑職批以錢糧不能無徵,莊租亦應完;第該款以完糧而言,其中爲難情形須飭算通盤分劃,庶能得平。蓋該田雖爲營莊,實系人民自墾,與民業無異。佃民每甲既經納與墾首八石,即他縣之大租數目相仿,現欲升科,以不能責令散佃加完;若令墾首完納,則墾首年祗有租二石,悉數完納糧亦且不敷;若令從中比照他縣,歸營認完,而該營每年每甲亦只收租二石,與墾首數目無異;是三者皆難獨令完納糧。卑職獨見,番社一項現定六成完番口糧,以四成貼與租戶完糧,該田每甲年本完納番租四石,令照六成完番外,每甲尚餘一石六鬥之谷可以變價升納錢糧。其有不敷之數,若全飭墾首認完,墾首從前開墾資本,每甲僅餘己租二石,爲數似已無多;而蘭營年收之租二石無關資本,原定班兵藥餌之需,現時藥餌有無支銷,卑職雖難懸擬,惟藥餌似無定額,可否於應收二石租內酌量撥出若干,年貼墾首,由墾首所得租內亦撥出若干,合同裁減番租,以之升納錢糧。如此公同提撥,衆擎易舉,庶錢糧有着,民佃亦不致喫虧,較爲得平。此卑職拘拘之末議,究應如何通籌之處,應請飭令蘭營妥議,必求於民無礙,於錢糧有着,庶爲萬全之策。至蘭營原稟稱歸縣辦理之語,卑職查款爲武職官莊完糧,系營中之責,卑職現議請由應減番租及墾首租、營租勻納者,亦因營中所徵租數無多變通之故。是否有當?應請飭令蘭營通籌妥辦。緣奉前因,合將遵飭核議緣由,具文詳覆察覈,俯賜批示祗遵,實爲公便等由。奉批:「據詳已悉,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核明,速飭宜蘭營查照,通籌妥辦具復。仍移艋舺參將飭該縣知照」,等因。並據該縣詳同前由各到司。奉據此,除分別移飭遵照外,合行札飭。爲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移飭通籌覆辦,毋違,速速,此札。
光緒十四年八月日。
第一七三之二諭示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爲遵札出示曉諭事。本年四月初四日,奉臺藩憲沈札開,據臺北府詳稱,案奉云云全敘,等因。奉此,查隆恩官莊租一項,向每甲租額年納八石,內分三項:二石爲莊租,二石爲墾首租,四石爲番租。茲遵奉憲章,亦仿四成之減,將營租、墾首租、番租內按作十成,各減四成貼予小租戶照則完納錢糧,六成谷完納營租、墾首租、番租。無論盈減,務須遵照定章完納,該佃戶皆不得有所藉口,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闔邑紳耆、士庶、軍民、各莊佃墾首人等一體知悉:自示以後,各宜遵照辦理,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四月初七日糧房。
第一七四諭示
福建臺灣城守營參府功加一等軍功紀錄二次劉,爲招墾官莊草埔,以裕息賞事。竊查本營於雍正十三年,奉憲檄發本銀二千兩,內抽出本銀一千零四十三兩四錢,向監生石邦瑞等買置竹塹南莊水田三百一十一甲五分,旱田六十五甲五分五釐,並草埔、山侖、港渡等處,東至隙仔口山上車路,由俞毓度厝前車路爲界,西至海,南至黃顯郎屋南山腳,北至上侖莊、下侖莊各厝,前往港口渡頭車路爲界;印信契圖存案,年配納正供粟三百七十六石五斗一升五合。續於乾隆二十九年,佃民首報升科,下則田三十七頃三畝六分,年增納正供粟一百九十二石六升,通共應納正供粟五百六十八石五斗七升零;園三十甲七分四釐零,年納廍餉半張,徵銀二兩八錢。報升科以來,獲息減少,不敷留存備賞之資,前據管莊把總黃三達查稟,買息莊界內有鹽水港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山,西至海,南至鹽水港溪,北至香山莊飯店前熟園止,堪以開墾。及南勢莊魚寮厝西畔有小港一口,土名中港仔,堪築魚塭,業經前任參府白細查,果系本莊界內出示勸墾在案,未據有人投墾。迨本府履任意案,復行出示招墾,茲據竹塹莊民陳璋琦具呈認佃,願備資本、傭工前往開墾,聽營照例抽收租谷,充歸息項等情。據此,本府伏查鹽水港、中港仔等處委系本營原買息莊,今據陳璋琦具呈,情願自備資本、傭工開墾,照例交納租谷,誠爲有益息項,事屬可行,除稟移鎮、道、府廳查照,並出示曉諭外,合給印照付執懇築。此照給該佃陳璋琦即便賚執告示印照繪圖前去,傭僱人工開墾本營原買息莊界內鹽水港、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山,西至海,南至鹽水港溪,北至香山莊飯店前熟園止,及填築南勢莊魚寮厝西畔小港一口,土名中港仔,以爲魚塭。俟墾成園地、魚塭,聽本營照例抽收租谷餉銀,歸入造報,以裕息賞。按照例限勘丈甲數,詳報升科。該佃務須勤慎,督令開墾填築,竭力耕作,毋得怠惰,致被荒蕪,有負息項,毋違,須照。
乾隆三十七年二月日給。
第一七五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人羅麟,有自己鬮分應得承伯父名下明買林子便等水田四段,合爲一處,坵數不計,址在擺接堡漳和莊,土名水尾仔。其田一段,東至林家田,西至簡家田,南至大路無尾圳,北至港溝各爲界。又帶路下塌人簡家界內田一坵,又帶竹圍、菜園、稻埕、陂塘、田寮、茅瓦厝、連地基一座、門窗、戶扇、牛稠、廁池、樹木、果子、雜物等項一切在內。又帶北港溪高車一張,車捧、梘柱、水梘引水通流灌溉,並帶陡門一半。又田一段,東至十八服田,西至林家買十八服田,西至大港溝,北至大路各爲界。又田一段,林家買十八服水田,東至林家田,西至簡家田,南至大溪屈尺,北至無尾圳各爲界。四段界址,均各明白,年配納業主六成大租谷一石五斗四升二合,配食大安陂圳水一分五釐,又食大安陂圳水一甲三分三釐四絲到田通流灌溉。又帶南港溝陡門一份半,高車一張半,車棒、梘柱、水梘連私圳一條,到田通流灌溉充足,年配納叛產租四十四石零三升九合,定結銀五十一元六角,經憲丈下則田三甲九分五釐七毫一忽六微,年配納錢糧正耗平餘補水銀六兩六錢八分九釐七毫五絲正,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用,願將該田四段盡行出賣,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陳添桂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田價折紋庫平銀八百零六兩正。即日同中交麟親收足訖,隨將該田並所帶一切,同中踏明各段界址起耕,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爲己業。從此一賣千休,四至界內寸土無留,日後價值倍加,麟及子孫人等亦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各段水田委系麟鬮分應得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以及拖欠大租叛產錢糧等情爲礙;如有此情,麟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現銀明買,值盡根絕,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一紙,並繳承買林子便等印契連司單一紙,林竈印契連司單,林天倫鬮約一紙,丈單一紙,合共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麟親收過杜賣契內時價折紋庫平銀八百零六兩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所有鬮書尚有別業,不能並繳,如有要用應付觀閱,不得刁難,批照。
一、批明:上手印字原有遺失,日後取出當作廢紙,不堪行用,批明,再照。
一、批明:內添「屈尺」二字,又塗「屈尺」二字,批明,照。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黃有慶
爲中人陳銳金、羅心婦
知見人長男昌建
在場人胞弟貴洲、貴盛、貴和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人羅麟
第一七六杜賣盡根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契人簡仁養,有自己明買水田一段,坐址在擺接堡二十八張水尾莊,其田東至次、三房田爲界,西至柯家田爲界,南至大溝爲界,北至大路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田奉憲經丈下則田一甲二分八釐九毫零八微,逐年應納錢糧銀四圓一角二點五釐,又應納叛產租谷二十八石一斗四升四合二勺,結定價銀三十二圓九角二點九釐正,又配食大安糧陂水一甲通流灌溉充足,牛路通行,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盡行起耕杜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問至陳清楚出首前來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明時值杜賣盡根極價佛面銀四百五十五大圓正。其銀即日經中交仁養親收足訖,即日立契爲憑,銀、契兩相交收正足,其田隨即同中踏明四至起耕,盡交付買主清楚,前去掌管,贌佃耕作,收租納課抵利,永爲己業。自此一賣千休,四至界內物概無留保。此業系仁養明買之業,與他人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以及掛欠叛產錢銀,並他人財物爲礙等情;如有此情,系仁養出首一力理清,不幹買主之事。此係明買,業極價足,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以及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筆乃有證,立杜賣盡根田契一紙,並帶買李先周契字一紙,上手退耕字二紙,找洗字一紙,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丈單一紙,分管約字一紙,共八紙,付執爲照。
即日經中親收過契內佛面銀四百五十五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香雨
爲中人許士國
知見人胞兄江澄
在場人母簡黃氏
立杜賣盡根田契人簡仁養
第一七七呈及批
具稟:鯽魚潭董事王輝記,即生員王承暉,爲年限期滿,諭戳應換,懇恩批准聯辦,以資公款而恤下情事。緣永康裏鯽魚潭向系水塘,兼以溪漲沖流氾濫,旋經沙壓浮埔,前由紳士招佃開墾,經歸憲轅派充董事,督佃耕種,按佃分收貨物租項,以爲完繳膏夥津貼經費。向章定限四年爲滿,應行請換諭戳承充,蒙前道憲張任內諭充鯽魚潭董事,自光緒六年正月起,至光緒九年十二月終止,準記接充在案。又蒙前道憲劉任內,準於光緒十年正月起,至光緒十三年十二月終止,換給諭戳,承充聯辦在案。並蒙憲臺準於光緒十四年正月起,至光緒十七年十二月終止,換給諭戳,承充聯辦又在案。所有該潭各佃戶栽種禾稻、甘蔗、地瓜、雜子等項,收成之日董事與佃戶遇有二八分得,墾底者照對半分收,每年應交蓬壺膏夥銀六百五十元,八罩、大武壟兩巡檢津貼銀九百六十元。現就津貼元改完錢糧,又經管紙札經費銀每年六十六元,計每年應繳項下銀一千六百七十六元。記自承充以來,前後十二年之內,或遇風臺,或遇水旱,糖谷既見歉收,雜子亦難徵足,記念經費攸關,雖遇冬情偃蹇,靡不竭力措那,賠墊公款,逐年清楚,不敢絲毫短缺。現至本年十二月止限期又滿,應再請換諭戳聯辦,以冀補前辦遇歉之不敷。自光緒十八年正月起,至光緒二十一年十二月終止,仍照向章,四年爲限,所有每年糧膏夥經費銀元,記自應逐年繳清,不敢短缺。理合將承充年限期滿情形,稟乞欽憲大人恩准給換諭戳,俾得聯辦董事,照章辦理,實爲德便,沾感切叩。
欽命福建臺澎兵備道兼按察使司銜:
准予聯辦,候給發示諭遵照。戳記原系本道所給,無庸更檢。
光緒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稟。
第一七八墾照
給墾照,鯽潭董事陳組聲,緣此潭本系漁利,徵餉三百五十元。因北畔浮復,聽佃開荒,抵補工本。繼而北畔可耕,年加膏夥三百元;旋因南畔外潭複種菱角,出色千元,再加巡司月費銀六百元,共一千二百五十元。至道光二十餘年來,溪沙壓蓋,外潭一帶變成荒埔。爾時菱角佃郭水酖等,與耕佃陳昇等七十二佃爭控,多年不墾,復遭洪協倡患,鎮憲住營潭埔,耕佃流離,二十五年六月,再遭水患壓蓋,不惟外潭一帶蔓草難圖,即北畔內潭亦多變爲荒埔。經前董事吳邦淵以無力開墾,賠累餉項,稟歸聲備資給墾,並聲認充督墾在案。聲爰招同衆佃參議,衆佃請以傭工開掘,每甲該銀九元,董事備給;其餘削填高低、整岸鋤草、耕成坵段工本亦不下九千元,各佃自理,收成各物對半均分,遇有開圳、造岸、踏埕,無論何佃園地,聽董事主裁,其餉項董事完納,與佃無干。茲據佃頭李壁招出大灣莊佃人李文康帶保認耕出字前來,給出外潭,舊潭大岸南潭埔一所,明丈三分正,四至列後。爲此,照給該佃人即將現掘荒埔,照後開四至前去削填高低,整岸鋤草,耕成田園,永遠耕種,不得越界混耕,亦不得荒蕪田園偷漏園貨,致累餉項;倘有此情,聽董事追照換佃,或稟官追餉,不得異言,合給墾照,與認耕字合粘,付執爲照。
計開:
現給潭地一所,東至佃李家耕田,西至佃李家耕田,北至舊大岸,南至李家耕田,四至明白,又照。
再批明:此次開荒,系佃頭招耕督墾,工力衆佃公踏。此所三分正,每年收成二八抽收,批明,此照。四至後重蓋戳爲憑,以酬工力,別處不得援爲例,又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日給,鯽字第七號。
第一七九執照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署理臺南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三級朱,爲給照永遠歸管事。據八房首書餘家驥、餘家呂、許紹先、曾文星、陳德成、郭仲翥、楊奪元、商謙尊僉稟稱:竊驥等承先人遺下備本出資僱佃開墾之安屬鐤臍塭業及大洲洋、大二三潭、大目降各莊,並嘉屬竹仔港、塭仔內、龜拔山等處海埔荒地,遞年均應挑淡換鹽,如逢雨水順序,方可栽種地瓜、雜子,兼望養髮蝦苗,一律歸佃贌耕,每甲或收一元五角,或抽園貨十成之二,以爲驥等各書家屬紅白事之費及培養子孫讀書考試之資。又承管先人備未開築嘉屬大海下湖椗金港費,並鳳屬大湖埤圳,年約贌收銀三百三十餘元,作爲各書辦公油朱紙札及祭祝之費,歷管無異。惟開墾安嘉各業,皆系沿溪沿海之埔地,鹽瘠劣薄,土性鬆浮,往住潮水衝濫,崩復靡常,凡遇旱澇之冬,盡皆子粒無收,是以從前未能報定升科。茲因光緒十四年間,奉憲清丈全臺各田畝,驥等所管各業亦蒙縣主丈報勘明,作爲下沙不入則之瘠薄已甚、未甚徵額升科完糧,已甚之田,每甲年徵銀三錢三分;未甚之田,每甲年徵銀四錢四分;園各遞減二成降徵。統計驥等全年應完安邑錢糧銀一百六十二兩八錢,應完嘉邑錢糧及大租共銀三十三兩六錢,業蒙給發丈單,由縣造冊彙報在案。但驥等先人當時出資開築各業產,均有稟明前本府憲批准立案,然迄今年久歲深,底案黴蛀無存,又無契卷可執,當此清丈完竣,亟應一律,仰乞憲恩俯準,總給印照一道,付領執憑,以便照丈完糧,永遠管業,俾裕後昆而資公費,感戴靡涯,切稟,等情。據此,本署府查得該八房首書所管開墾開築安、鳳、嘉三屬各業產,既據由縣勘明,按則輸糧,現據請給印照,自應照準,合行給照付執。爲此,照仰八房首書餘家驥等遵照勘明界址,永遠承管,完納糧賦,毋違,須照。
右給八房首書餘家驥等准此。
一、標明鐤臍塭小租,系府八房先人於康熙五十五年承買通利開墾之業。
又大洲洋大租,於乾隆七年備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大二三潭大租,於乾隆十年備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大目降大租,於嘉慶元年承買蔡家出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竹仔港小租,於嘉慶三年給資僱佃開墾鹽埔之業。
又塭仔內大租,於嘉慶七年給資僱佃開墾鹽埔之業。
又龜拔山小租,於道光二十三年承受林和記借銀胎質之業。
光緒二十年八月初十日給。
府正堂朱。
第一八○執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軍功加二級紀錄十次孔,爲丈明給照墾耕事。案據嘉邑港口、油車、埔尾三莊民王有文等呈稱:「將沙壓餉塭埔地試墾,充爲本轅牘神廟香燈」等情,先經糜升道飭據嘉義縣勘詳,該地除三莊房屋、地基、冢埔、牧場外,可堪試墾者約八十餘甲,經出示準令該佃承墾,編爲道永昌戶,歸預科房承管收租,以爲香燈,帶完嘉邑塭餉在案。茲本司道札委升任淡水廳杜丞,會同嘉義縣王令會稟,複稱勘丈該地共一百三十三甲零,撥出現耕園十五甲,草埔六十五甲,共地八十甲,仍歸該書作爲香燈公用,毋庸加租外,其餘現耕草埔、鹽埔共五十三甲零,向廠完納租銀等由。並據該書具稟:該地原屬一段,近被大溪衝爲二段,丈歸香燈八十甲之地,在於溪南,東至港口莊前,西至路林祥埔地隔界,南至灣港,北至大溪,其應向大廠完租之地共五十三甲零,在於溪北等情。各據此,除將溪北歸廠之地另行給墾外,所有溪南埔地合行給照升墾。爲此,照給業戶道永昌名下墾佃陳德業收執,即便遵照後開埔地甲數,極力墾耕成業,每年每甲照原議完納道永昌租銀三元,以爲香燈完餉公費,不得抗缺,致於察究,毋違,須照。
計開:
墾佃陳德業,現耕園一甲,草埔四甲三分三釐三毫。
右照給墾戶道永昌佃戶陳德業收執。
道光七年十月日給。
第一八一諭示
欽加府銜、署臺灣北路淡防分府胡,爲給發諭戳,以專開墾責成事。本年九月二十九日,據墾戶劉引源、衛壽宗等稟請:該所地方無隘把守,兇番迭出,人民樵牧,被殺不計,無處耕種。緣本城有殷戶陳長順熟識墾務,頗有家資,茲蒙仁憲諭令陳長順爲合興莊墾業戶,準給諭戳,以衛地方,深爲德便。諭着陳長順自備口糧資本,在於合興莊等處地方開闢青山,傭募隘丁,建造炮櫃,在要所駐紮,拒守兇番,人民無慮番害。傭募丁佃開闢等所山林、埔地、田園,以及大租、口糧各等項,概歸陳長順掌管,自收租納課,永爲己業,彌補資本,報丈升科各等情。據此,除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發諭戳。爲此,諭仰業戶陳長順即便遵照,須要趕緊建隘防番,招佃給墾,開荒爲田,按甲丈量,就佃取收大租、口糧,資本有歸,國課關重,地方攸關,毋致弛廢,各宜凜遵,毋違,特諭。
計開:
給發印諭一道,戳記一個。
嘉慶二十五年十月初六日諭。
第一八二總契字
同立總契字人九鑽頭莊、山豬湖、猴洞、十股林、石壁潭、水坑、及南河、燥坑、上下橫坑、山豬湖洞墾戶劉引源、新興莊墾戶衛壽宗等,爲生番猖獗,時常出沒沿處擾害,各莊佃人王會三、曾保生、李秉賢、黃青蘭等會同各莊籌議,欲在於南河山坑建設隘寮三座,堵御兇番,使各所耕佃無慮番,但礙隘糧無着,仍又起蓋隘寮,一切需費難以籌辦。爰集衆莊籌議,歸與陳長順出首承辦,議將南河內及九鑽頭起,至水坑、下橫坑止,即就該地各處尚有未墾餘埔,並及山林,即日當衆踏界,東至內石山門後,由南河從小北河溪直透爲界;西至自水坑赤柯侖,透中坑內爲界;南從山豬湖隘後嵌眉蔭溝,透猴洞背石碧潭坑口連水口各爲界;北由大河及燥坑,透上下橫坑口各與溪令水爲界;四至界址會衆公同踏明。至等處樹林荒埔等各另立定界書約,情願歸陳長順自備工本,招佃開闢,繪具確圖,逐一注說呈繳,永爲己業。源等即於本年九月二十四日,呈請淡防分府準歸順墾戶自行招佃,就地墾耕,以資隘糧,並起蓋隘寮,募丁勇防守,可保附山居民毋致番害。經據各墾戶通事呈請,即將前墾同爲廢紙,無論前墾之人慾行該地墾種,另向墾戶長順承給,酌貼隘費,不敢違約。即日當同商議,所有佃人慾該地耕種以及等頂,議訂一九五抽的,以資隘費外,年需口糧不敷,按照各戶議貼,各立合約爲據。其燥坑貼隘一名,上橫坑貼費四名,下橫坑貼隘三名,山豬湖、猴洞貼隘十名,十股林貼隘三名,所有石壁潭隘丁十名,稟請改撥入新隘協防,所需口糧即就各莊按月照舊支給,不得推諉,亦不得違約。保此各處該地系源等前年向各社番承給,與他人無干,並無幹墾戶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總契約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陳長順自備出歸管工本銀五百大員正,當衆公同交源等各親收足訖,批照。
嘉慶二十五年十月日。
代筆人張敏騰
鹽菜甕陳阿海、邱大四
水坑莊黃義順、羅幹登、黃清蘭
石壁潭姜鹽曉、劉清寶
通事錢菜選、廖寶森
燥坑曾保生、梁觀德
上橫坑溫阿羅、廖孝、吳若
下橫坑萬嘮嗄、衛一均
董事朱觀妹、杜光玉、範志三
十股林曾天賜、潘雀、王魁三
山豬湖劉阿勝、楊遜顏
同立總契字人墾戶衛壽宗、劉引源
第一八三盡歸墾底契券字
立盡歸墾券字人墾戶陳福成,緣先父陳長順奉憲自備口糧資本,開墾合興莊一帶地方,後將所墾之地給出與田主,永爲己業,乃就地收取隘糧大租,以爲把隘之費。至光緒十三年,經爵撫憲劉將墾戶所收隘糧大租悉行裁撤,改爲錢糧正供;隘由官把,糧由官收。成竊思墾底依然,屢請於官,欲取回口糧資本成額等租,蒙新竹縣憲葉斷令各田主共集銀六百四十元,以酬該墾戶創始之功,各田主未經湊繳。將錢糧改爲地租,隘仍由官把,而成又請於官,尚未判斷。幸蒙公人婉勸,願將此墾底等歸於各田主按照隘糧大租甲數,每甲田備出龍銀二十二元,以盡墾底並酌創始之功,凡所謂業戶口糧資本、成額等租一應在內。今有一堡合興莊轄內燥坑莊田主歐李賢,該田零甲三分七釐九毫零絲,備出龍銀十九元一元一角四點正,經公交成收訖,自盡歸墾底業戶口糧資本成額等租,以後成不敢異言,子孫叔侄亦不敢別生枝節,一盡永休。此乃憑公議定,二比允悅,立盡歸墾底契券字一紙,付執永照。
批明:成經公實收到字內龍銀十九元一角四點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成該管歸於田主墾底業戶口糧資本及隘糧大租成額等租,一切契字據在成手內,不堪照明,批照。
再批明:成上日立有借頂字約,在田主手內,作爲廢紙,批照。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公人林曾妹、羅碧玉、郭壽三
同立盡歸墾底契券字人墾戶陳福成
第一八四諭示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爲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據竹北一堡橫山、大山背莊佃戶陳記盛、劉阿六、徐石養、鄧阿秋、彭殿華、徐阿恩等稟稱:竊地方遙曠,生番肆出,非隘首責成,無以堵生番。茲橫山、大山背等處地方,近無隘首責成辦理,生番迭出,擾害衆佃,耕牧難安,盛等無奈,衆議選舉得金萬興,即徐廷勝爲人誠實,兼有家室,熟悉隘務,堪以承充橫山、大山背等處地方隘首,合亟取具保甘各結呈送,懇請出示,給發諭戳等情前來。除批示並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發諭戳。爲此,諭仰新充隘首徐廷勝即便遵照,將該處隘務認真經理,隘丁務須僱足,應收各佃隘糧照章抽收,不得任意苛刻克減丁糧,以致把守不力;倘敢玩違,定即提革究辦,凜之,慎之,毋違,特諭。
計給發戳式一顆。
一、諭仰前銜,爲出示曉諭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據竹北一堡橫山、大山背莊佃戶陳記盛、劉阿六、徐石養、鄧阿秋、彭殿華、徐阿恩等稟稱:云云,照前敘。至除給發諭戳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橫山、大山背莊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設隘防番,係爲保衛耕農,應納隘糧務須遵照舊章,向新充隘首金萬興,即徐廷勝完納,給發丁糧,把守山面,堵御生番,庶安耕鑿;不得藉詞抗納,致滋貽誤於咎,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一、出示
光緒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承糧總。
正堂徐行。
第一八五諭示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加十級、記錄十次、記大功六次徐,爲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案據竹南二堡蛉仔市大坑口隘首張益安、中隘隘首黃福安及佃戶張玉昆等稟稱:安等承墾大坑口、中隘隘務,最難保守,今將八桷林、下湖仔一帶青山,集衆商議,另舉總墾戶黃南球辦理,東至墾闢青山爲界;西至安原墾石門凸大崗、透櫓枝凸劉彭昌毗連爲界;南至桂竹林毗連爲界;北至黃南球自墾下撈仔毗連爲界。前將該地抱與劉秉先等設隘防番,立有合約。嗣因劉秉先無力把守,致生番肆擾,耕民塗炭,慘不忍言。去年劉秉先願將合約當堂繳銷,有案可據。今衆佃合議將該地抱與黃南球設隘堵御,與他人無所幹涉。至八桷林隘在大坑口移入,下湖仔隘系在中隘移入;而大坑口現系益安收糧發隘,中隘現系福安收糧發隘,經辦多年,憑給諭戳,該處並無別人充當隘首。黃南球守隘得力,蒙憲臺所深知,且爲山面所倚賴,兼八桷林與球連墾,移隘最爲方便,僉請給發諭戳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發諭戳。爲此,諭仰墾戶黃南球即便遵照,迅將八桷林、下湖仔地方速即建設炮拒,僱丁嚴加把守,以免生番出擾;一面設法開墾,庶幾防守有資,永保無虞。該墾戶勿得疏懈,致幹未便,切切,特諭。
計夾戳式一顆。
光緒十年十月十七日諭。
第一八六建設隘寮規約
塹之東南山樹木叢雜間,有數處隘寮,祗爲私隘,力寡難支,生番每從而出擾之。雖前憲吳建設石碎侖隘,力亦頗足持,然株守一隅,無地可墾,法未盡善也。上年十二月間,廳憲李念切民瘼,更建隘樓十五座,僱募隘丁分駐巡防,守望相助,其所以爲民計者,至詳且悉矣!本年二月間,蒙諭飭捐本生息,招佃墾耕,備支隘費,僅以遵諭籌議等事,僉請蒙批在案,等因。爰是公同妥議,捐勸出本銀經營生理,兼收山利,以爲開墾備支隘費之用。將來生理已有贏餘,收成之日,就本的利照份均分,仍將開墾已成田園丈明甲數,照份均分,田園按甲配納大租隘糧,以供隘費,以垂永遠。凡在同事之人,務宜秉公慎察,不得徇私故違。合將一切條規開列於左:
一、議:官給墾戶金廣福之公戳,存在公所,公舉收掌。遇有公事應用,公同取蓋,並鑾修二人戳記,合批明,照。
一、議:奉憲飭捐拈夥設隘防番,招佃開墾,原爲地方起見,遇有公事稟案,班房人等不得借索禮費。俟墾成田園之日,先應抽公田甲,充爲城隍爺香燈,付班房輸管,其大租歸納該隘。至班房人等上流下接,公事公班亦不得藉無份索詐滋事,立批,照。
一、議:姜秀鑾、林德修二人爲墾戶首,務宜盡力設法開墾。至墾成田園之日,有功在前,酬勞在後。應分別大、小功勞,先踏出二人功勞田外,餘作三十份攤分,合批明,照。
一、議:金廣福生理得利銀元,先作二八抽分付與。
一、議:在莊抽的收租,並洽賣草地田園,除給奉隘糧開費外,餘概作三十份均分,合批明,照。
第一八七隘務規約
立公舉請貼,粵寧莊、復興莊、廣興莊、中科莊、石角莊業主何福興,佃戶張法幹、賴長春、巫連文、潘凌雲、楊五常、楊三合、林五桂秀、張揚、張新明、管招德、劉世龍、葉五香、李惡古、侯澄水、劉六昌、劉成通、吳復興、唐官旺、黃石嬰、劉蓉煊等。竊河東北隘沿山一帶,自撫局散後,南北生番變亂,番務乏人料理。衆業佃公同酌議,爰請廖仁海、葉福水出爲接充隘首,辦理番務,先年原備出磧底銀二百大員正,交還前手業佃收回。即日議定,自承充以後,凡北勢生番麻欠,隘首應宜支理清楚,並所有一切山場亦宜與番說話,俾衆佃得以樵牧種植。如未講和之隘外,尚無告白,衆佃不得妄自擅進;若遇不測,即系自取,其辜與隘首無涉。公議以後,應納生番草地豬牛費,由衆佃隘谷按早、晚兩季認串供納隘首,各不得異言阻抗等情。自此充當以後,如能安撫生番,山場平靜,不拘年限,不用換帖,仍照舊規而行。恐口無憑,特立請帖字付爲執照。
一、議:隘務領後,應宜實心料理,以洽衆望,不始勤終怠,偶爲疏忽,如有失誤,不幹衆佃之事。樵牧原有界限,自不宜鹵莽深入,致越隘外;倘遇不測,與隘首無涉。若界內失其覺察,致誤一命者,衆議幫貼棺槨銀六大員;如敢持橫藉端滋事,系各莊業佃一力抵擋,此議。
一、議:北勢一帶山場,應歸隘首主轄,凡衆佃欲開山者,宜向隘首斟酌,不得私行開闢,妄自樵採;如有不遵約束,查知,公同責罰,決不姑寬,此議。
一、議:生番往來交易貨物,應歸隘首主裁,以爲接濟之費。嗣後凡有能說番話者,不得與番交換貨物,私相授受等情;如或不遵約束,查知,公同重罰,決不容情,此議。
光緒二十一年次乙未八月日
立公舉請帖字業佃戶李惡古、劉成通、張秀楊、林五桂、侯澄水、唐官旺、巫連文
劉世龍、賴長春、葉五香、何福興、楊五常、張法幹、吳復陸
生員菅招德、楊煥章、朱瑞星、張新明、劉樹南、楊三合、賴正運
潘凌雲、劉六昌、黃石嬰、王灒渚、劉蓉煊
第一八八山批字
立給山批,隘丁首林開成,緣成奉憲充當擺接隘丁首,僱募隘丁,堵御兇番,則將拋荒山場付成掌管,招佃墾耕,抽收爲口糧。茲有佃人範縣、劉奐、劉倦、張金英、陳對、陳榜、黃茂、何火、楊鍾、陳木等同前來,向給荒山一處,坐落中心侖尾石門內,東至坑爲界,西至坑爲界,南至大坑爲界,北至侖頭分水爲界,四至界址明白。當日議定山批銀二大員正,逐年所有栽種五穀以及茅草各等項,付成抽得爲口糧。其山批銀二大員,即日成親收足訖;其所給荒山一處,隨照界踏付佃人範縣等前去開墾耕作,永遠爲業。不論栽種五穀雜子以及茅草,付成一九抽得,不得異言反覆。口恐無憑,立給山批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字內山批銀二大員,再照。
嘉慶二十二年八月日立給山批。
代筆人黎卻
第一八九永耕字
立給永耕字人嘉盛莊衆佃戶,同隘首陸成安等,情因隘糧缺乏,原有荒埔一所,土名牛欄窩,東至窩尾崀頂倒水爲界,南至張振閏界毗連石崁爲界,西至窩口瀝底羅家坡爲界,北至石崁爲界,四至界址踏明,衆佃等招得蘇陳水前來承耕,面議每年應供隘糧銀五角正,至期向隘首交納,不得少欠。從今給約以後,任從承耕人永遠掌管爲業,衆佃等日後不得異言別生事端。今欲有憑,立招耕字付爲執照。
再批明:伯公龍崗直透寶鬥石倒水爲界。
大清同治乙丑年十月日。
隘首陸成安
知見人謝如嵩
嘉盛莊衆佃人劉玉榮、吳海烈、謝宏業、胡定妹、李發榮
第一九○墾字
立給墾字人金錫茂,業主羅錫光,今因蒙前憲史諭給有山場一所,土名坐落沙平坑口東片坑,東至坑尾倒水爲界,西至竹崀倒水爲界,南至埔崁倒水爲界,北至龍崗倒水爲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今因缺乏隘糧,盡問房族人等不得承就,託中引就將此山埔給與盧順興承墾,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一十二員正,其每年應納大租隘糧銀二大元正,原系己業,並無包給兄弟物業,亦無重張給字。自給後,交與承墾人任從架坡圳,通流灌溉成水田,永遠掌管爲業,墾業主房族人等不得異言生端等弊。一給千休,永斷葛藤。此係仁義之交關,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領倒字內佛銀一十二員正,立批,足訖。
又批明:每年應納大租隘糧二大元,日後不得升科,批照。
再批明:字內添一「業」字,立批,再照。
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七日
說合爲中張宗鈺
代筆侄羅翫元
在場見弟範光、振光、男永連、侄福連、金連、黃洪生、戚張添生
張紅秀
邱阿東
立給墾字人業主羅錫光
第一九一墾照
福建臺灣噶瑪蘭撫民理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梁,爲懇恩給墾等事。案據大里簡隘丁首吳宋稟稱:該隘寮之前後左右有樹林埔地一片,東至大海;西至山侖;南至嶐嶺;北至內沙灣。四至界址堪以墾種雜糧者,約有五、六甲之埔地,乞準給墾開闢,充作隘丁口糧等情,業經飭差丈量去後。茲據該差稟繳丈冊一本,圖說一紙,並取具該隘丁首限年墾透甘結狀一紙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付墾。爲此照給大里簡隘丁首吳宋即便遵照後開四至甲分地段,督率該寮內隘丁上緊開墾,限自嘉慶二十二年五月起計算,五年限滿,一律墾透,稟請勘丈,酌定等則,按甲起租,毋得藉照越界混佔及逾限不開,致幹追地入官,各宜凜遵,毋違,須照。
計開:
大里簡隘丁首吳宋隘地一段,一甲二分二釐四毫,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內路,北至嶐嶐路。
又隘地一段,一甲六分,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小坑仔,北至小坑仔。
又隘地一段,二甲零三釐二毫八絲,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小坑仔,北至小坑仔。
又隘地一段,一甲四分一釐四毫,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內沙灣,北至小坑仔。
右照給隘丁首吳宋准此。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
分府
一、批明:墾單內抽出大里簡吳宛坑崁爲界,又至(此間文字不明)匕嶺路一帶,賣過林福壽、林玉梓等永遠執掌爲業,任從招佃開墾,不得爭執,批照。
第一九二諭示
欽加府銜、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五級、紀錄十次婁,爲發貼示諭事。本年七月三十日,據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即姜秀鑾、周邦正稟稱:緣道光十四年十二月,蒙前升憲李示諭,在塹南橫岡頂建隘十五座,募丁一百六十名,分駐巡防報竣在案。嗣蒙臬道憲札委鹿分憲陳,會同前署憲李,與塹司主汪,於上年八月初六日到山履勘,備悉生番出沒之途不一,着鑾再三灣迤北、樹杞林迤南一帶各要轄處所,添隘場丁,嚴加防守,較爲周密。鑾亦已遵諭建二十五座,除撥三灣莊後透大銅鑼圈八隘,稟歸與屯把總向仁鎰原墾戶張肇基等分派屯隘丁自守外,先後共建隘寮三十二座,共募隘丁三百四十一名,常川把守,亦報竣在案。迨本年四月初五日,蒙臬道憲親臨詣勘定界,附管收取立案。至所有應給糧費兩無所出,雖蒙前憲諭着招佃開墾,就地取糧,然不敷者尚多,又將石碎侖、青草湖、大崁,及茄苳湖、南隘各上下等處隘糧,盡撥與鑾歸收,以資給發,現諭可據。料中港土牛莊原設隘丁二名,年給隘谷六十石,經已撥入尖山隘丁首收去,歷有多年。邇來尖山隘廢墜,系鑾遵諭重建,募丁駐守,則土牛莊所有年貼尖山隘之隘谷六十石,自應撥歸與鑾收發丁食,方爲理合。料中港社番通事潘榮生,番土目胡德生,以土牛莊佃系納伊番租,隨藉此出阻,致該佃人抗不粒納,任遣管事向收莫何。伏思撥貼隘糧,原爲防番保民之資,所以石碎侖之丁糧雖歸官收,而各前憲猶且按月撥給,說土牛莊之隘谷乃系佃納,豈番通土所能出阻霸收,數十隘之糧費從何所出。幸逢下車伊始,蒞任方新,合亟瀝乞,俯念務攸關,恩准差拘訊究,斷歸飭納,俾丁食有資,隘寮無廢等情。據此,查尖山隘系該墾戶姜秀鑾等遵諭復建所,土牛莊年貼尖山隘糧自應歸姜秀鑾等收取,該通事潘榮生何得混行出阻,除批示外,合行示諭。爲此示仰該處莊佃民、番人等知悉:所有土牛莊年應貼納尖山隘之隘谷六十石,歸與姜秀鑾、周邦正收發隘丁糧食,不得混行聽該通事潘榮生、土目胡德生出阻抗納。自示之後,毋得仍前觀望,致幹究處,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六年八月十六日給發貼曉諭。
第一九三諭示
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範,爲曉諭完納,以資隘費事。案據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稟稱:緣因鹽水港及南門外等處地方,兇番逸出,戮殺多人,於道光十四年,蒙前實任憲李示諭,在塹南橫岡頂建隘三十六座,僱募隘丁二百六十九名。分府陳,會同前署憲王,與塹司主汪親自到山履勘,備悉生番出沒之途不一,所有應給隘費兩無所出,雖蒙李前憲諭着招佃開墾,就地取糧,不敷尚多。又蒙諭將外莊原額舊隘之石碎侖、青草湖、茄苳湖、南隘、中隘、坪頂埔、尖山隘、珊珠湖、老崎莊、內灣、小銅鑼圈、四重埔、員山仔各等處隘糧,盡皆與金廣福收管,以資給發隘糧,經各前憲示諭在案可據。無如日久玩生,各處貼納隘糧意欲負嵎不理。伏思撥貼隘糧,原爲防番保民之資,實系地方公事起見,故內面各處山場墾闢田園無幾,不敷丁糧甚多。茲蒙憲臺親臨履勘,纖毫難瞞,洞鑑田園多寡,莫能隱匿,若外莊各處前經撥歸管收隘谷,一旦聽其玩抗,則三十六座之隘費、二百餘名之丁糧從何所出矣!勢得將各處貼納隘糧佃名谷石,開列粘呈,叩乞俯念隘丁需費孔亟,懇請出示諭令各處前經撥歸金廣福收管隘糧,永遠貼納,俾內面隘寮可以永固,隘丁不致星散等情。據此,業經前分府批准出諭,示佃照舊貼納,合行照案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大北埔莊管下各戶及耕佃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所有前經撥歸金廣福管收隘糧谷石,每年乃須照舊向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如數貼納,以資給發隘丁口糧。自示之後,倘該業戶、墾戶、耕佃人等再敢違議抗納,經該總墾戶金廣福指名具稟,實即嚴拏究追,決不姑寬,具各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年十月日給發貼曉諭。
第一九四諭示
欽加府銜、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十級、紀錄十次史,爲出示曉諭事。卷查南興莊閩粵總墾戶金廣福、墾戶首姜殿邦稟稱:邦等建銃櫃四十餘座,募丁一百五十餘名把守,每年丁糧並銃藥需費等項,約計給發番銀六千餘元,所有外隘上員山、二三重埔、八止林,南隘寶鬥仁、新城仔,中隘青草湖、大二坪、茄苳湖等處議貼隘糧,盡皆抗納,稟請諭飭各佃插標勘丈,按甲定則,科租納配,隘糧有賴,庶免官捐,仍墾將金廣福內山墾成田園一併覆勘等情。當經前分府諭飭糧書李筠、黃海勘丈配納,多有不實不盡,嗣於武林清遊等稟內,批飭定期親勘。復據金廣福以缺費稟退久經撥給充公谷石,並每年捐銀二百元,以三年爲度,以資防守。茲本分府蒞任,據金廣福即姜殿邦稟同前情,隘要設丁把守,生番不能復出滋擾,腹裏各佃得以安然開墾,相倚賴者多矣!以開墾之租,把守隘之糧,最爲允當,乃隱匿者多,以致隘糧不敷。爾等各佃試思若缺隘糧,誰肯防守?生番復出,爾等能安享開墾之利否?其與官爲籌捐,不如就田勘配可以經久,合行查案出示。爲此示仰該處墾戶、耕佃人等知悉:爾等承耕金廣福新墾田園,暨前丈勘不實之上員山、下員山、二三重埔、八止林,南隘寶鬥仁、新城仔,中隘青草湖、大二坪、茄苳湖等處田園,一併插標,候本分府親臨覆勘,以憑覈實,按甲定租,給配隘費。所有隨行書差、弓丈手、書人等夫價飯食,概本分府自行捐給,不許需索絲毫;如有需索,許即扭稟行轅究懲,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五年五月日給發貼金廣福新墾南埔莊曉諭。
第一九五諭示
代理臺灣噶瑪蘭民番糧捕海防分府龐,爲出示曉諭事。案據墾戶金泉安,即魏松林等稟稱:伊等請給泉界、溪洲、葫蘆堵、清水溝、叭哩、沙鹿埔等處涸出四段,當蒙給發總墾印照付執,招募佃人開墾,限年報升,徵納隘糧各在案。伊等浩用資本,砌築土圍堵御兇番,並砌堤岸以防水患,開費土本孔多。邇有頑佃混擇膏腴之地開墾,如有石礫雜者,棄之不墾,致遭拋荒;或有始開栽種,旋即廢棄荒蕪。該林等慮恐三年至屆限,未得成業,是以設筵邀集佃衆妥議,如欲請佃開墾該埔者,自應前向林墾戶議明年期,踏明四址甲數,肥磽照配,年議配貼墾戶建圍、蓋房、砌堤,以及造築銃櫃,堵御兇番等費,並免劣地丟棄荒蕪,亦免佃人互爭美地等弊。所有實力耕佃,遵聽妥議;惟有頑梗之佃屬貪圖膏腴,旋墾旋廢,致地拋荒。爰是據情,仰懇出示嚴禁頑佃,毋許未開墾戶議明朦混,旋墾旋廢,俾開墾得以成業,稟請示諭各佃遵照租贌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清水溝、鹿埔等附近各佃民知悉:爾等如欲耕種泉界,請墾浮復鹿埔、葫蘆堵、清水溝、叭哩、沙喃等處地段,務即遵照向該墾戶金泉安等議明贌耕,配納租谷,踏明四至,劃清界址,實力墾耕,以資該墾戶築圍御番,砌堤防備水患之用,毋許越混佔耕;倘敢故違,定即差拏究辦,凜之,毋違,此示。
右諭通知
咸豐六年二月十九日給實貼曉諭。
第一九六諭示
欽加府銜、諮補邵軍分府、署臺灣北路鹿港理番分府姚,札諭飭舉充事。此案,據該差稟稱:彰屬龍眼林隘丁首張榮年邁目瞽,隘務廢弛等情,業經前分府示革,另飭舉充示封隘租在案。迄今日久,未據舉報,除催差協同舉充外,合行諭飭。爲此諭仰龍眼林管下各莊總董、通土,協同隘番李得和等,剋日邀集議僉舉充誠實精壯妥番一名,限五日內僉具呈結,稟請本分府以憑驗充給領戳示奉公,毋得玩延,速速,特諭。
咸豐十年十一月初六日諭。
第一九七諭示
欽加府銜、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姚,爲再示封儲事。業據該差等稟稱:龍眼林隘丁首張榮年邁目瞽,隘務廢弛等情,業經前分府暨本分府先後示革募充去後,迄今日久,未據舉報,殊屬泄玩。現查早稻已屆收成,合飭封儲。爲此示仰龍眼林隘管下各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泉等凡有承耕該隘田園、山番埔地,應納該隘丁首租稅者,務須照數盡行封儲,俟該通土、總董、莊耆等選舉接充有人,再行起封諭納,毋許混聽漢棍、奸番影藉廢戳空白租單,私行短折;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據實指稟,定於嚴究倍追,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咸豐十一年五月初三日給,發貼龍眼林隘曉諭。
第一九八
憲臺札飭清查新、彰兩屬隘租,以濟撫番經費,並先後稟奉批催,趕緊取造各隘首、隘戶切實冊結,彙總具報,毋任藉詞隱匿瞞騙,延挨觀望,希圖仍舊收租。自本年起,斷不準再收隘租;如果查有私收情弊,定即飭縣按名提究,勒令繳出歸官,此檄,等因。奉此,職道遵即親赴各隘,節節詳細挨查:竹屬各隘,南自七塊厝起,北至鹽菜甕止,隘谷共二萬二千三百八十石零九鬥二升,銀一百四十八元二角;彰屬各隘,北自石壁坑起,南至水沙連止,隘谷共七千九百零四石。新、彰兩屬合計隘谷三萬零二百八十四石九鬥二升,隘銀一百四十八元二角,逐一分晰,匯造總冊,送呈稟報爵撫憲大人察覈。再兩屬隘首業經奉批移縣示撤,所有隘租已屆供收,是否職道所取冊結送由兩縣經收;抑或委幹員接辦之處,出首憲裁示遵。肅此具稟,恭請勳安,伏乞垂鑑。職道汝梅謹稟。
計稟繳新、彰兩屬隘租額數總冊一本。
敬再稟者:竊查各處隘租,新、彰兩縣均無底案可稽,原系廳署專理,因戴逆倡亂,卷被焚燬,故無齊全。迨光緒八年間,蒙岑宮保奏派丁鎮軍總辦委員到隘設局,清查隘務,經辦數月,絕無頭緒。及升雲貴總督仰道委員接辦,復經半載,仍無成效,竟亦廢置。今職道奉飭清查新、彰兩屬隘租,以濟撫番經費,遵經迭次親赴各隘諄諄剴切傳諭。乃各隘首仍然延挨觀望,希圖冀可霸收,任傳不到。親抵其家,或限延抗騙,或不面避匿,當經請縣派役催傳,各隘首仍然故轍,抗不報造。細查其由,皆繫有糧無丁者多;隘首之強者年收巨千,小亦數百,早成己業;隘首之弱者被佃久抗無納,一旦清提,實屬爲難。伏思上自竹屬之鹽菜甕起,下至彰屬之水沙連止,計程六百餘里之遙,地方窵遠,各隘零星散處者多,兼有外莊抽貼又復不少,職道時則派委隨員翁林鈺、陳建基等帶同勇役分莊守催,說以利害,確切傳諭,幸藉憲威,竹屬各隘始得陸續報造冊結,間有大安、土城,及吞霄、十抗芎、石南等處隘廢年久,佃抗無納,應請飭縣將租封收,俟隘租照數徵定完納起封。至彰屬各隘,職道親赴挨查確數,帶同縣役催傳各隘首報造冊結;無如彰屬各隘首素性蠻橫。更有甚者,東勢角一帶隘首廖天祿,即總理廖紹光,知法罔法,查年收隘谷一千四百石,假公肥私,霸爲己業,聞欲提作撫番經費,膽敢恃橫踞地,藉詞逞刁,不獨自己隱匿玩抗,甚至阻抗別隘,南隘水底寮各處隘首概不報造,業經移縣封收,並請按名拘究在案。查新屬隘租額數,有之抄封縣官,有之彰化縣署民牡收去,應否飭提之處,出自鴻裁。伏念職道自愧菲材,迭蒙優思,此次奉查隘租,任勞任怨,所有薪水、夫價、勇役飯食、路館稅、油脂、紙張等項,均系職道自備,不許索取隘首、隘戶分毫。祗惟認真辦理,不敢稍有懈怠,以期無負憲臺逾格矜全之至意。再隘租倘有漏落,以及匿騙虛報者,容再查明指稟。茲將新、彰兩屬確查原額隘租,另具分晰,匯造總冊呈送外,合亟泐陳下情,冒瀆稟明爵撫憲大人察鑑施行。肅稟,恭請崇安,伏祈慈鑑。職道汝梅謹再稟。
彰化縣屬,北自石壁坑起,南至水沙連止,各隘原額隘租項下:
一、石壁坑水盛莊隘谷七十石。
查該處原無隘首之設,茲據甲首張來雲等遵以舊額供收各佃隘谷,設寮二座,僱丁防番,造送切實冊結前來,理合登明。
一、罩蘭內灣、食水坑等莊隘谷五百六十石。
查該處原無隘首之設,茲據頭人詹振耀、總理詹義山等以舊額數供收各佃隘谷,設寮八座,僱丁防番,造送切實冊結前來,理合登明。
一、東勢角、雞油埔、上新莊、大茅埔、阿婆嶺、校慄埔、石角莊、中科等處隘谷一千四百石。
查該處隘首廖天祿,即總理廖紹光,年收佃隘谷假公肥私,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希圖仍舊霸收,甚至阻撓別隘,實堪痛恨。應請飭縣封收拘究,以儆效尤,理合登明。
一、水底寮等處隘谷四百石。
查該處隘首張阿角,年收各佃隘谷,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迭傳迭催,膽聽廖天祿阻撓,希圖仍舊霸收,抗不報造冊結。應請飭總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揀東堡、阿里史、校慄林、來積積沙歷巴等處隘谷一千二百五十石。查該處隘首潘清楚,代收各佃隘谷,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霸收。應請飭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軍功寮隘谷三百二十石。
查該處原系供收各佃隘谷貼入阿里史,現被賴坡霸收,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霸。應請飭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大姑婆隘谷二百五十石。
查該處隘首金清邦,代收各佃隘谷系林志芳,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霸。應請飭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北溝、南勢等處隘谷一百二十石。
查該處系南壇寺業主供收各佃隘谷,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收。應請飭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廍仔莊隘谷七十二石。
查該處系業主賴泡向佃自收,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應請飭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大平坑,即鳥銃頭、車籠埔等處隘谷七百二十石。
查該處系隘廢丈,爲此租久歸官收,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貓羅堡、阿罩霧莊、北勢、萬斗六等處隘谷一千一百四十石。
查該處隘首李成豐,即李良,供收各佃隘谷,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舊霸收。應請飭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南北投堡圳頭坑隘谷二百石。
查該處隘首曾龜羅、吳茂相,年收各佃隘谷四十四石,尚有隘谷一百五十六石,現配在陳伴田內,現抄封歸官沒收,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虎仔坑隘谷一百四十石。
查該處隘首潘貓六年收各佃隘谷一十二石,尚有隘谷一百二十八石,配在陳伴田內,抄封歸官沒收,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龜眼林隘谷二百石。
查該處隘首張玉樹,年收各佃隘谷五十四石,尚有隘谷一百四十六石,配在北投大埔洋,現被彰化城內吳鏡收去,嚴飭縣差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應請飭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永平坑隘谷一百石。
查該處隘谷系配在北勢湳,抄封歸官,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內木柵隘谷二百石。
查該處隘谷配在北勢湳,抄封歸官,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八娘坑隘谷一百五十石。
查該處隘谷系配在北勢湳,抄封歸官,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集集莊隘谷四十八石。
查該處墾戶楊東興配納銃租,系彰化縣署民壯收去,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沙連堡隘谷四十八石。
查該處配納銃租,系彰化縣署民壯收去,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北投大埔津隘谷三百石。
查該處系彰化縣城內吳鏡佔收,嚴飭縣差迭傳迭催,抗不報造冊結。應請飭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以上彰屬各隘,原額隘租共七千九百零四石,理合登明。
第一九九移文
幫辦中路剿撫事宜、兼理隘務儘先選用道林,爲移請會銜出示曉諭事。案奉憲行,現在辦理撫番,沿山一帶均有調兵駐紮,飭將各處隘首、墾戶、隘寮、隘丁一概裁撤,毋庸仍設,致多開費。所有各處原額隘租,自本年份起,悉數提作撫番經費,業經奉批移請吊銷諭戳在案。現屆早稻登場,挨佃鳩收之候,各處隘戶應納隘租,務須向由敝館完納,填給串單,以歸劃一。相應備文,移請先行會銜出示曉諭。爲此備移貴縣,請煩查照,希即飭承趕繕會銜告示三十張,送來會印,及早發貼,以杜混收,實爲公便,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右移
彰化縣正堂蔡行。
光緒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移。
第二○○諭示
補用清軍府、署理彰化縣正堂蔡,幫辦中路剿撫事宜、兼理隘務儘先選用道林,爲曉諭完納事。案奉憲行,現在辦理撫番,沿山一帶均已派調兵勇駐紮防守,飭將各處原額隘租,自本年份起,悉數提作撫番經費,業經本幫辦查明詳報,奉飭會辦在案。現屆早稻登場,挨佃鳩收之候,除將墾戶隘首前領諭戳飭差吊繳詳銷外,合行會示。爲此示仰合山墾隘業戶知悉:爾等所有應納各墾隘租數,須向本幫辦新設隘務公館完納,制給印串,以歸劃一,而濟經費。該墾戶等務須遵照完納,毋得觀望,自貽伊戚,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一、出示各鄉、堡、莊。
光緒十二年六月初十日稿。
縣正堂蔡行。
選用道林行。
第二○一諭示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爲出示曉諭事。照得新、彰、宜蘭、淡水沿山一帶,向由墾首抽收隘租,募僱隘丁,以防番患。隘首任意苛派,藉公肥己,內佔番地,外抗官糧,積習已久。本爵部院查從前番社與民毗連,未經招撫歸化,地方官不得已,準其設立隘丁,任其侵佔仇殺,現在所有沿山番社業經一律招撫歸化,番民自應從此相安,即需再用隘丁,亦必由官主持辦理,該墾首等不得仍舊私收隘租,侵佔番地,爲橫鄉里。現經飭令一律裁撤,除移知林幫辦,暨飭行中路營務處林道,並彰化、新竹、宜蘭、淡水等縣查明本年實有隘丁之處,酌給口糧,其餘隘租由官作價查收,充作撫番經費外,爲此示仰沿山墾戶人等知悉:嗣後每年應完隘租,應向官照章完納,不得復由隘首私收,俟清丈完竣,一律按則升科之後,即將此項隘租通行裁撤,以符定製,決不至使爾等於科則之外,多完絲毫。該民人等亦不得藉口清賦,於未升之前遲疑觀望,欠完隘租,務各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二年九月日給。
第二項厝地之業主權
第一 諭示
第二 諭示
第三 合約字
第四 給付永管地基字
第五 給批地基字
第六 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
第七 永居地基合約字
第八 出給墾字
第九 墾地基字
第一○ 杜賣契字
第一一 杜絕賣契字
第一二 地基字
第一三 墾單
第一四 佃批字
第一五 承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
第一六 給出屋宇地基字
第一七 出贌建店地基字
第一八 信贌地基字
第一九 磧地銀字
第二○ 現銷字
第二一 現銷字
第二二 招起店屋地基字
第二三 地基字
第二四 批
第二五 出墾批地基字
第二六 鳩地貼換約字
第二七 執照
第二八 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第二九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三○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三一 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第三二 賣契字
第三三 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第三四 出贌地基字
第三五 繳賣地租契字
第三六 收銀退地基租字
第三七 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第三八 賣地租銀字
第三九 借銀單
第四○ 杜賣盡根契字
第四一 胎借字
第四二之一 賣盡根地基字
第四二之二 杜賣盡根斷地基字
第四三 杜賣盡根厝地字
第四四 賣地皮契字
第四五 杜賣地基契字
第四六 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第四七 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第四八 轉退賣地基字
第四九 退桁桷茅屋蓋字
第五○ 補給地基墾批字
第五一 店地基單
第五二 店地單
第五三 店地單
第五四 杜賣盡根店屋契字
第五五 墾批
第五六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五七 杜賣盡根店厝連地基契字
第五八 杜賣盡根瓦店地基契字
第五九 杜賣盡根瓦茅店契字
第六○ 杜賣盡根契字
第六一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六二 賣盡根厝地字
第六三 出典契字
第六四 杜賣盡根契字
第六五 杜賣絕根契字
第六六 典契字
第六七 杜賣盡根契字
第六八 賣契字
第六九 盡根絕賣契字
第七○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七一 杜盡賣契字
第七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七三 賣契字
第七四 執照
第七五 賣地基字
第七六 給墾字
第七七 杜賣地基租盡絕契字
第七八 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
第七九 執照
第八○ 地基字
第一諭示
署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三級、記錄四次徐,爲瀝情僉懇出示,以杜癡思藉圖事。本年十月初八日,據大雞籠社耆民蕭機、鋪戶魏兆、澳保謝林、住持僧一乘等呈稱:竊獻地敬神,維望厥昌,奸心混佔,情實共恨。緣大雞籠海坡嶺腳及頭二重橋大沙灣內外球火號一帶海島,固大小船隻遭風停泊,在彼商民貿易無所棲止,遂挑石於海坡,填砌築蓋茅屋營生,及搭寮廠捕魚,乃議建慶安宮內外兩廟,崇祀天上聖母,賴神光之庇佑,延僧住持,朝夕敬奉香燭。僧實清苦,無所舉出齋糧,幸嘉慶十年間,雞籠社土自麻巳力、毛少翁社通事翁麗水、總理吳長,與該處商民等公議:凡茅店營生者年應納地基銀二元,搭廠捕魚者應納地基銀一元,願將基租一概充入慶安宮爲香燈齋糧諸費,立約給僧執憑,並設碑記於廟側,莊人周知樂助,遞年該僧循議收租,共約無異,由來已舊。迨此二十二年間,有豪民郭光祥買大雞籠田畝,與海坡店地毗連,藉稱基銀應由伊得,其僧民共論,得隴望蜀,嘵嘵不依。但郭光祥不思基地原系海坡,後乃民力填砌爲店地,與其所置之田無涉。況前向社番買主郭郊光,及後典郭江漢,知會、通事、總理、商民人等,議將基銀當充廟中爲香燈之資,均不敢爭收此銀。茲突欲混佔肥己,銀雖無幾,難服衆心,機等不得不相率呈懇,伏乞恩准出示,依照交納香燈等情。卷查先據僧一乘具稟,業飭地保、總董查明諭禁在案,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給示曉諭。爲此示仰該所居民人等知悉:爾等應納地基銀元,務須照舊赴該廟住持僧交納,毋許他人爭收混納;倘敢故違,一經指稟,定行提究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三年十月日給。
第二諭示
賞戴花翎、署理臺北府正堂卓異候升陳,爲出示招建事。照得臺北艋舺地方,奉設府治,現在城基街道均已分別勘定。街路既定,民房爲先,所有起蓋民房地基若不酌議定章,民無適從,轉恐懷疑觀望。因飭公正紳董酌中公議:凡起蓋民房,地基每座廣闊一丈八尺,進深二十四丈,先給地基現銷銀一十五元,仍每年議納地租銀二元。據各紳會議稟覆,經本府詳奉臬道憲批准飭遵在案。除諭飭各紳董廣爲招建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紳董、郊鋪、農佃、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新設府城街道,現辦招建民房,務宜即日來城,遵照公議定章就地起蓋,每座應深二十四丈,寬一丈八尺,先備現銷地基銀一十五元,每年仍交地租二元,各向田主交銀立字,赴局報明,勘給地基,聽其立時起蓋。至於造屋多寡,或一人而獨造數座,或數人而合造一座,各隨力之所能,聽爾紳民之便,總期多多益善,最望速速前來。自示之後,無論近處遠來,既有定章可遵,給價交租決無額外多索,務望踊躍爭先,切勿遲疑觀望,切切,特示。
光緒五年三月日給。
第三合約字
立合約字劉經緯、林元梅、徐鳴崗、邱秀章、詹康、陳得耀、詹文光、詹捷寧、張雄才、張蔭、劉玉成、劉仕壯、邱良木、張督、張居賢等。竊思貿易通商,王政之大典;化居無有,億兆之良圖。茲予等粵莊人周地密,趨赴各市維艱,衆議在關帝廳莊前置田一十六甲零,建爲街市,共費去銀四千六百八十元,共勸此舉,蒙縣主楊氏桂森賜予永靖嘉名。現規模已整,又不可無良規垂後,爰立合約八紙,交各首事分執照行,俾後人有所遵守,庶交易有資,共慶財源廣進,商民得所,鹹賡利路亨通。合將各款議規,六份出銀姓名開列於左:
一、議:設此街市,祗因昔處辛城故土,今爲海外,鄉親星散,各莊欲敦鄉誼而來,由茲建街聚處,雖在異地,何殊家鄉!永保茲土,全親後人。倘有大小店出賣,不通聞首事,不蓋永靖街公記,是背鄉親之誼,起害街之端,議將店宇拆毀,店地還衆,此議。
一、議:三山國王護國庇粵之神,宜建廟崇祀。茲議街中留廟基一所,左右店基各二間,立爲費祀,此議。右加一間。
一、議:大街兩行,及國王廟前左右前後之店均要蓋瓦,不得用茅,此議。
一、議:此橫街店後及大街店後各留車路三丈,至周圍竹下各留車路三丈,街人不得侵佔控壞;如違重罰外,仍押填補,此議。
一、議:兩片東西大街店地,均有派出銀元,其店地包亭仔腳,定深一十九丈,闊則一丈五尺,或一丈七尺不等。北勢橫街店地未有派出銀元,定深一十五丈,闊一丈六尺。南勢對面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王宮前兩片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每間年納稅銀元二元,三年後年納稅銀四元,不得爭多減少,此議。
一、議:街中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難以獨理,衆議分鬮六份,各理各收,不得違鬮越規,此議。
一、議:六份內有大小店屋居住之人,系各份內頭人約束;如某份內店屋有人開場設賭,包娼容匪打擾滋事,系某份內之人約束不嚴,即該份內抵擋,不幹別份,此議。
一、議:六份內店屋之人若有恃強逞衆,作慝犯規,不聽約束,該份內頭人或要稟官,或要拴挐,力弱難當,即要自行爲首投明,五份頭人據理幫辦,不干他份,此議。
一、議:六份鬮分餘地無論闊狹,種作唯許五穀,不許插竹栽種果木,以害街地,此議。
一、議:圍內■〈艹〈束刂〉〉竹不許砍伐;如有砍伐,捉獲罰銀二元存公,違者六份合攻,此議。
一、議:街中遇有修柵橋溝路,及緊要正項公銀,照六份派出,不得違拗,此議。
一、議:街內開有大、小圳卸水,一遇壅塞,查明某處某所轄,即要督理疏通,勿延諉害街;違者公罰,此議。
一、議:六份每年要抽出銀五元,合存公放,永爲街中公費,後人不得分散,此議。
一、議:吳業主大租年納銀一百八十九元三角六釐四毫二絲,施業主大租年納銀十八元二角九釐八毫,共銀二百一十七元六角六釐二毫二絲,稟官存案,六份勻納,每份年納銀三十六元三角,限六月十一日清;如有不清,該某股份內賠清,不幹別份,此議。
一、議:六份各鬮定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俱註明各份簿內。
一、議:徐鳴崗、邱秀章、邱華、汪文相,傳添李良生、羅士俊,巫厝莊吳純、徐觀明、何旺華、何興觀、吳觀河、熊義成、溫文楊、曾鳳生等共一股,共銀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康、陳德耀、詹善生、詹渡、劉龍福、陳神佑、詹廳、詹春蕩、陳觀、詹順、詹盛、詹庚、劉媽德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文光、詹捷寧、陳臣思、邱水生、黎成宗、詹浚源、陳天思、詹木、張鼎常、胡世俸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張雄才、張蔭、張正三公、張麟、羅恭伯、張耳順、張友、張企、王文、高發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劉五成、劉士壯、劉祖、賴士遠、俊興號廖老二、鍾北生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邱良木、邱學班、邱行、邱新、邱賢、邱德據、邱成龍、邱輔、邱成實公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張督、張居賢、張足、張瓊、劉藩衍、鄧曹曾水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此街買田一十六甲八分四釐三毫四絲正,立契共一十二紙,交各首事收存,註明各份簿內。
一、批:南門內外餘地,及東邊園池、北門內牛墟、西門內車坪,俱是六份公地,長闊註明各份簿內。
一、批:學校所以作養人材,茲此街日後要起文祠,六份內餘地有合用者,長闊將別店地易換。
一、議:此街六份勻分,現有出店地銀者九十六間,已起者七十餘間,未起者二十餘間,限三年內起齊;如有不起,將店抵銀,除消公充,此議。
一、議:南門外竹下,及西北溝面各闊一丈,日後修開,不得阻遏,此議。
嘉慶十八年九月日。
依衆代筆人李興玉
監生張督、張蔭、劉玉成、詹捷寧、張雄才、詹文光、劉經緯
生員徐鳴崗
同立合約人林元梅陳天思
監生詹英楊、張居賢、邱學班、劉仕壯、邱良木、陳德耀、詹康、邱秀章
第四給付永管地基字
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字馬芝遴社番業主馬照生,有承祖遺地一所,計共一十二丈,址在大侖莊東過橋大路邊,自西至林家厝基爲界丈起,直丈至東一十二丈爲界止,南至路,北至溝,四至界址明白。憑中給付漢人王榮宗官築蓋營生,時憑中收過給字內佛頭一十大元,即將地基踏明,給付漢人王榮宗官掌管,約若築蓋完成,年該貼納地基租銀六錢正。保此地基確係照承祖遺,與別番無干涉,亦無別給他人,日後照及子孫亦不得勒其拆屋還地。口恐無憑,合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親收過給地基字內佛頭銀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五年七月日。
爲中並知見
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契字番業主馬照生
第五給批地基字
立給批地基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有承祖父物業遺下應得空地一處,坐落土名牛罵頭保埔姜林莊,東至路爲界,西至大路爲界,南至大突月大耳滴水爲界,北至貓葉甘牆基爲界,四至界址登載踏明。託中將此地給付與王簪觀前去掌管,蓋厝居住,不得異言。即日同中收過給地銀十大元正,交收足訖,登載地基租歷年應納五分銀,不得增多減少。自此出給,日後不得取贖。保此係明承伯父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重張給他人情事;如是他番人等阻擋,明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賣批字一紙,付給主永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批字內佛銀十大元完足,再照。
批明:日後女子承巴納大耳宗枝,不與親房番親人等爭奪,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紀東生
中見人烏肉悅
在場人鄰仔大耳
立給批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
第六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
同立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人李清油、李家昌,緣由承祖父遺下應得埔業一段,址在桃澗保八座厝更寮下莊,今有昌奉公徵收該地課租,要築課館,油念及竹林之情,喜於自己埔業內抽出荒埔一段,東至栽竹外路,西至栽竹外,南至栽竹外,北至栽竹外爲界,四址面踏,永遠賃與昌蓋造瓦屋,安立課館,栽種風圍、竹木、菜園、果子等件。當日言定昌備出埔底佛銀二十大元正,每年應納埔主地基銀二元正,限晚季交清,不得拖欠分文。即日同立字約,昌備足字內埔底銀項交油親收足訖,並無少欠;油即將抽出荒埔,踏明交昌前去開築栽種,蓋造瓦屋,安立課館,永爲己業。一言既諾,千金不易,即日後價重連城,永不敢異言生端,加增地基埔底等情。保此埔業委系油承祖父遺下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弊;如有此情,系埔主出首抵擋,並不幹承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一樣二紙,各執爲照。
即日批明:油同母親實收字內埔底佛銀二十大元正足訖,批照,行。
光緒三年歲次丁丑十月日。
代筆人張慶清
在場族親祖喜
在場母親林氏、李清油
同立招永賃荒埔蓋屋約字人李家昌
第七永居地基合約字
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叔陳金蘭、陳金富、陳金春,侄接興、順興兄弟,同侄登新兄弟等,乏基架造房屋,前來向得蘭兄弟叔侄等所管界內贌出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銅鑼圈石崎仔莊,坐北向南,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面言定每年應納地租銀二元正,其地租銀年清年款,不得少欠等情。其地基即日沿踏交付新兄弟前去自備工本,架造房屋一座,不計間數,任從栽種風圍、竹木、菜園等項,異日倘欲移居別處,不得砍伐拆毀;倘欲退賣等情,務須向業主相商,亦不得退賣匪人等弊。此乃二比甘願,兩無迫勒,恐口無憑,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兩紙一樣,各執一紙爲照。
光緒十年甲申歲十一月日。
在場弟陳金興
代筆人羅閏福
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同叔陳金蘭、同陳金富、陳金春、侄陳接興、同陳順興
第八齣給墾字
同立出給墾字人港尾仔莊廖朝孔裔孫三大房經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等,有承祖開墾店地一處,址在八張犁廣福莊福壇後店地二坎,其厝坐北向南,東至竹圍外爲界;西至大戇壁路爲界;南至店前街路爲界;北至店後牆頭,直透至廁池背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三大房人等不欲自築居住,後引就廖寶瑞出首給墾,當日三面言定出得給墾銀八大元正,重五兩六錢正,言約逐年要納業主地基稅銀一元五角正。即日同場見立墾銀字,兩相交收足訖,隨即將店地二坎並界內壙地、廁池等項,一應交付寶瑞前來掌管,永遠居住,任從寶瑞加築間數,不敢再加地基稅銀,亦不敢言及討墾,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兩願,仁義而行,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出給墾字一紙,永遠爲存照。
即日同場三大房經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親收過給墾銀八大元正,再照。
批明:東北竹腳系大戇栽種,各不得混掌,批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在場知見人廖正汃
依口執筆廖心玉
同立給墾字人水城、廖朝孔裔孫生源、得仁
第九墾地基字
立給墾地基字竹塹社原土官衛福星,今有承祖父遺下與衆番鬮分得地基一塊,座落土名新埔街中,左與林娘成店爲界,右與徐其發店爲界,前至東路爲界,後至水溝爲界,依魯班尺量爲度,自前面至後尾計量共深一十八丈爲止。茲因開市鬧熱,情願託中招得漢人劉明德號前來架造店宇,生意開張,當日三面議定地基每年應納大租銀一元正,遞年限至六月終收清,星給出完單付照。其地基自給墾之後,付交承領等,任從架造修整,永遠居住爲業,日後不敢異言額外計較,亦不得異言取回地基。此係仁義交關,二比允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墾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承領日後或回內地,或別置創,或出稅與人,抑或退遜與人,此地租銀應向居住人討取,所批是行。
嘉慶二十一年歲次丙子月日立墾批字。
中人陳江印
代筆張彩印
第一○杜賣契字
立杜賣契人林瑞錦,有承父圖分得店地一間,坐落艋舺渡頭水仙宮前街右邊,坐北向南,從三角窗店順數第四間,東至本家店地,西至泰安號店地,南至街,北至本家店地,四至明白爲界。今因別創,將此店地託中引就賣與日升號,着時價銀一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地自店前亭仔滴水腳起,至店後一直計深一丈闊,一丈,六尺實內,隨即踏交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店屋,永遠爲業,不敢阻擋。其店地議約每間每年貼納本宅地租銀三錢正,不得異言短欠。此係二比甘願,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行。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林爲楚
林珩光
爲中人蔡明輝
立杜賣契人林瑞錦
第一一杜絕賣契字
立杜絕賣契人黃神智,有己置地基一所,坐在艋舺渡頭,土名土地宮後埤仔墘,東至埤,西至車路,南至楊宅店,北至本宅園。內撥出店地兩間,明丈三丈六尺闊,憑中給賣與梓叔、記英同買,明約時值價銀十一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地聽梓叔、記英前去蓋屋,永爲己業。遞年應納地基銀五錢,不得短欠。保此地基系智己置物業,與房親叔兄侄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買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今欲有憑,立給杜絕賣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給賣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癸卯年,即日同中人當面就地基契面上批明:黃參、黃峨、黃統抽出店地基一段,在南勢長,東至埤,西至街路,闊一丈八尺。今欲有憑,立均分契爲照。
乾隆三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黃爾成
知見中人黃向叔
立杜絕賣契人黃神智
第一二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人溫尚,有承祖父遺下空地一所,址在建寧井媽祖廳口,東至吳家壁爲界,西至楊家壁爲界,南至吳、陳二家壁爲界,四至界址分明。因自己住宅甚寬,未及築造,時有蔡音乏宅居住,即與尚相議,永將此空地付其自備工料,起蓋成屋居住。尚即允許將四界內所有之地踏明,付音前去起築,約定造成瓦屋一座二間,排一竈房,年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年納年清,不得少欠。自起蓋成屋,聽音居住相承,永爲己業,尚及日後子孫斷不敢言討言贖,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此屋一座二間,排一竈房,系音自備工料起蓋之業,年僅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立批,再照。
光緒七年正月日。
代筆人陳福
知見子溫清海
立給地基字人溫尚
第一三墾單
本宅有店地一坎,坐落澗仔瀝新店街,前至路後八丈爲界,左至黃生牆壁,右至黃如湘牆壁,四至明白爲界。茲給與彭阿己前去起蓋成店,遞年完納本宅地租銀四錢正,給單執照,不許少欠分文,亦不許窩匪聚賭等弊;如有此情,立逐出店;倘欲回唐轉退下手,須同下手之人到館言明,不許私退私典,妄退匪人,致滋事端。合立墾單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八丈外經踏四丈,付彭阿己起蓋,批照。
再批明:茅店該地租銀二錢,瓦店逐年該地租銀四錢正,批照。
業主
嘉慶十年三月日給。
第一四佃批字
立給佃批字業主何佔梅,有承祖遺管和美崎仔頂店地一坎,寬一丈實內,坐西向東,前至車路,後至分水,上與許仔觀店毗連,下與何色豐店毗連;四至界址明白。茲有吳朝觀備出磧地銀二十大元前來,向給自備工料起蓋瓦店生理,議約每年貼納地基租銀一兩正,年清年款,割給完單執憑,不得挨延短少分文以及私相典賣遊方人等;倘若拖欠過多,願將原築店屋,無論草瓦,聽付業主公估抵還地基租銀,另租別戶居住,不得言說;如欲尋別處生理,或要搬回內渡,將店轉售他人,務向業主相商,過佃誠實之家,不得妄行濫轉,開場聚賭,有幹稟究革逐;如遇天災不測行禍,全瓦毀壞,欲再起蓋,須向業主另議;若被風雨損壞,任憑蓋築修理。此係業佃相依,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給佃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業主
再批明:乙年至己年地基完明,又照。
嘉慶二十五年四月日給。
第一五承贌向地基架造茅店字
立承贌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緣因乏地營生前來,向得業主錢志德手內贌出地基店場一所,土名閻王崎頂路邊,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三面言定,朱阿苟自備工本架造茅店一座,以便經營活計,每年應納業主地租銀一大元正。其銀每至十一月冬至前納清,年清年款,不得過期少欠等情。其贌約自同治十二年癸酉冬贌起,至戊子年冬止,計共十五年爲限;限滿之日,朱阿苟即將此店宇四界點交還業主掌管。此乃二比允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向贌地基架造茅店字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即日批明:朱阿苟自贌店地之後,不得荒廢風圍竹木等情,批照。
再批明:至限滿之日,朱阿苟將店宇交還業主掌管,不得言貼工本,亦不得廢拆等情,批照。
同治十二年癸酉十一月日。
代筆人羅文元
知見林象成
在場林象進
立承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
第一六給出屋宇地基字
立給出屋宇地基業主字人陳石春,緣先年承父遺下有八十份莊莊地一處,今有佃戶莊金松前來給去地基一處,自備資本前去建築家屋一座,計共七間,永遠居住,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其銀在於冬季,繳與石春收訖,業主給出地基完單,付與佃戶爲據。其銀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將所建之屋抵爲租銀,不得異言。其屋不居之日,將屋拆去,地基交還石春,不得刁頑。自給以後,所有需費概系金松之事,與石春無干。此係二比甘願,立給出屋宇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二十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黃顯榮
在場弟德標
立給出屋宇地基業主字人陳石春
第一七出贌建店地基字
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人業主黃明記,緣於先年自置樹杞林莊墘上街仔上等良田一處,今有吳壬貴託得保認中人陳肇初,前來墾地建店。茲將界內劃出一段,坐東朝四,壬貴自備工本,架造瓦店一間二落,東至本店後檐滴水溝爲界,西至街路爲界,南與劉家連牆爲界,北與黃明記連牆爲界,計闊見光一丈三尺,其長兩落共計一十三丈爲定。當日憑中三面言定,該店一間三落,每年壬貴應納業主明記上田地租銀一十五元零七角正,每年至六月終由業主給出收單,向住居人支取清楚,不得少欠分毫等情;如有此情,壬貴願將該店任從業主明記另稅他人,以抵地租,壬貴不得異言反悔。今欲有憑,立出贌建店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該店每年應納地租銀一十五元零七角正,務每年清款,不得少欠分毫。以外科例雜費多少,系壬貴一力抵擋,概不幹業主之事,批照。
又批明:該店前後丈尺界址,俱載字內明白,如敢私開後門,或加侵尺寸,任從業主毀拆議罰,或將強佔之地每尺每年按定納銀二元正,壬貴不得異言,再照。
又批明:此係業主明買上等良田,贌他建造店宇,倘日後店佃或賣者不得包混地基,以免後來生端等情,再批照。
又批明:該店有起無拆,永納地租;倘地租不清,願將全間透落拆屋還地。其東界石檐不得暫以竹籬權抵,日久,俟至冬定界時,貴自當先築土岸爲準,以免移越弊端,照。
光緒二十五年戊戌歲七月日。
保認中人陳肇初
代筆陳清河
立出贌建店地字人黃明記
第一八信贌地基字
立信信地基字人林士令,今因乏地起蓋,兄弟相商,備出無利磧地銀託中保引向與林五祥信出地基,址在擺接堡山腳莊令本宅西畔式後厝外,新造瓦厝二間。當日三面議定無利磧地銀一大元正,交付五祥親收足訖,逐年認納該地基銀三角正,年款年清,不敢少欠分文。其地基屆限六年,自甲子年起,至庚子年止。限滿之期,祥應用之時,祈先備早通知,令自當將此二間瓦厝拆起,將地基交還付祥掌管,無利磧地銀元並信字兩相交清明白,各不得刁難生端滋事。此係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特立信信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令備出無利磧地銀一大元正,交付林五祥親收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年四月日。
爲中並代筆人張維明
在場見並保認人林登科
立信信地基字人林士令
第一九磧地銀字
立磧地字人簡山,自置地基一坎,址在南門街,坐東向西,長至四結界,闊一丈八尺。今因乏銀費用,願將地基出稅與吳晉鄉身邊出首承稅,三面議定磧地佛銀十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地基隨即踏明地段,交付吳晉卿官任從築蓋厝宅,每年該納地基稅銀五大元正交清,不許少欠。其地基銀自咸豐六年正月稅起,其厝不拘年限清還。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收過銀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佛銀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批明:日後地基如系要買賣,價銀五十八大元正足訖,再照。
咸豐六年正月日。
代筆人江阿屘
知見人江瑞
爲中人程是
立磧地銀字人簡山
第二○現銷字
立給現銷字人何視箴,即何德英,有自置之業壙店地一所,址在芝蘭堡內湖莊港墘街仔,茲因林江永前來給出起蓋店屋,定約每坎闊一丈八尺,長不計丈,坐西向東,東至車路中爲界,西至港爲界,南至自己壁中爲界;北至自己壁中爲界,時值現銷價銀每坎佛面銀一十五大元正,每年配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壙店地隨即付林江永前去起蓋店屋。此係二比甘願喜悅,口恐無憑,立給現銷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親收過現銷字內佛面銀一十五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郭篤材
立給現銷字人何視箴,即何德英
第二一現銷字
立給現銷字人何得英,有自置之業壙店地一所,址在芝蘭堡內湖莊港墘街仔,茲因王興順號前來給出蓋店,定約每坎闊一丈八尺,長十二丈,坐東向西,東至佃首田爲界,西至車路中爲界,南至自己興順壁中爲界,北至許成發號壁中爲界,時值現銷價銀每坎佛面銀十元正,每年配納地基銀一元五角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壙店地隨即付王興順前去起蓋店屋。此係二比喜悅,口恐無憑,立給現銷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親收過現銷字內佛面銀十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郭篤材
立給現銷字人何得英
第二二招起店屋地基字
同立招起店屋地基字人高連生、高連坡、高天賞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得地基一坎,貫在拳山保景美頂街,坐西向東,東至瑠光圳,西至後進滴水外二丈六尺實,南北左至右闊共一丈八尺,四至界址明白。茲因乏銀別用,願將此地基託中招與高標心前來承贌起蓋店屋,同中三面議定現銷地基銀四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仍約標心每年應納高五合同地基銀一大元,割單執憑,以爲理納大租。至於地基四至界址,隨即同中踏明,悉付高標心自備工本,起蓋店屋居住,開張生理,出稅收稅抵利,永爲標心店屋地基之業,不敢異言阻擋滋事。保此地基系連生兄弟承管應得之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出招他人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等情,生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標心之事。此係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起店屋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地基字內現銷銀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店屋地基內不許設造油車對■〈石臼〉廁池等礙,照。
批明:其大租系高五合支理,不幹標心之事,照。
批明:後進外地基要留大路,廣狹業佃公留,聲明,照。
光緒七年五月日。
秉筆人房親烻謙
爲中人同上烻買
知見人功弟文良
同立招起店屋地基人高廷生連坡
第二三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人馬芝遴社番土目潘從龍,因鹿港興寧宮邊前年有給過林德官壙地一所二十五丈,原外有餘地水堀一所,今因乏銀公用,託中引就給與施瓜含前去填塞平地,東西有七丈餘地,東至林宅地爲界,西至大溝爲界,南北有四丈餘地,南至林遙宗地爲界;北至水溝爲界;四至明白。當日三面公議,收過壓地基佛面銀四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隨踏付施瓜舍前去蓋屋居住,永爲久居,約定每年貼納番地基租稅銀一錢五分正,憑單收取。今欲有憑,合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給地基字佛面銀四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二年五月日。
爲中人陳廷耀
立給地基字土目潘從龍
第二四批
立給批業主諸協和,今置有楊梅壢埔地一所,坐落四至:東至□□,西至□□,南至車路;北至埔崁。其店屋闊一丈八尺,給與劉顯發、劉榮狄前去起蓋,聽其售覓生理,每年應納地租銀二錢正,以備業主完課。自給之後,聽發、狄二人掌受,而他人不得混爭;倘兩人如有藏匿匪類等情,聽業主稟逐另招,不得藉阻;而發等日後欲回籍別創生業,退售此屋抵還工本,須捧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對明。今欲有憑,給批爲照。
業主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日給。
第二五出墾批地基字
立給出墾批地基字業主錢榮和等,於先年承祖父遺下開墾置有地基一處,坐落土名波羅汶,其地基東至竹礜與葉家毗連爲界,西至大車路爲界,南至公地爲界,北至錢家坡脣直透爲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和自己不能架造,託中引就招得漢人彭阿進前來自備工本,架造房屋,進備出花紅酒席銀八大元正。即日色現經中交於和等親收足訖,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其地基四至界址,同中沿踏分明,交付進前去掌管,任從架造房屋居住,永爲己業。保此業明系承祖父開墾之業,與別房雜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爲礙。自賣之後,永不敢異言生端枝節等情,亦不敢言增言贖找洗滋事。此係二比允歡,仁義相交,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墾批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和等實收過字內花紅酒席銀八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再批明:進每年應納錢業戶大租佛銀二角正,立批,再照。
嘉慶二年丁巳歲十月日。
依口代筆人陳步青
說合中人詹成勤
在場後裔恭淑
立給出墾批地基字業戶錢榮和
第二六鳩地貼換約字
同立鳩地貼換約字陳泰山、林奢、黃財源、林求等,因公議慶安宮前城隍廟地欲另置街衢一道,以通往來貿易,礙沈莢有店起蓋在先,當道不能通透。爰是奢等鳩集店地左右人等公議,將沈莢當途店屋一間拆去,以爲街衢,衆等各炊店共測出店地一間,付莢自蓋店宇掌管,永爲己業。當日託中見同衆議定,即踏明界址,其地在林奢、黃財源交界之處,坐北面南一間,深長與各店一列,闊一丈三尺五寸。此係公議,俱各甘願鳩集測出,擬定實額,不敢短少,亦不得反悔。至此地一丈三尺五寸以外,沈莢欲求加闊起蓋,其地照時價公估,奢等亦不得異言生端刁難滋事。口恐無憑,同立鳩地貼換約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拆店爲街,衆等鳩地貼換是實,再照。
嘉慶十九年正月日。
林先
立鳩地貼換字人林求、林玉成、陳泰山、林奢、黃財源、林廣壞
再批明:衆等鳩地闊狹尺寸各次:
林先出地五寸,林慶懷出地闊一尺,林玉成出地闊五寸,林求出地闊五寸,黃財源出地闊四尺。
第二七執照
臺灣噶瑪蘭管糧總捕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爲執照事。照得噶瑪蘭奉恩旨收入版圖,查頭圍爲設立縣丞衙門分駐之所,該處有充公官地堪作市鎮,除留蓋衙門公館並營汛基址外,餘地分劃街道,召募民人起蓋店屋,認納地租,以成街市,而利民居。茲據民人吳翰奇請給天后宮字第四十八號店地一坎,坐西向東,寬一丈五尺,深就地勢之便,東至後車路,西至空地,南至高泉,北至吳文水;合行給照。爲此照給街民吳翰奇即便遵照四至界址,深寬丈尺,起蓋店屋開張,每年每間納地基銀一錢,不得抗欠。仍將此照執業,毋違,須照。
右照給吳翰奇准此。
嘉慶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給。
分府行。
第二八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立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何秋霖、何秋山等,有承祖父遺下己置芝蘭一堡內湖港墘莊粗糠崎瓦店一坎,又左畔過水,右畔過水,帶天井連後進地,東至官田爲界;西至車路中爲界,南至過水並至車路爲界,北至何俊哲壁中爲界,年配納地基稅金一元五角正。又南畔店地一所,前面實地一丈二尺,後面實內地九尺,東至過水壁爲界,西至車路中爲界,南至車路爲界,北至自己瓦店壁爲界,年配納地基稅金五角正。俱各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瓦店地一概盡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林江永兄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價銀二百二十六大元正,即日同中交秋霖、秋山親收足訖,遂將瓦店及店地、樓枋、門窗、戶扇、石木等項,同中踏明,盡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永爲己業。從茲一賣千休,店地中四至界內寸土無留,葛藤永斷,日後秋霖兄弟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業系秋霖、秋山等承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系秋霖、秋山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仁義交關,並非抑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一、批明:秋霖、秋山等即日同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內價銀二百二十六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歲次戊戌十月日。
爲中人吳旾連
代筆並中人郭景源
在場知見人侄何瑞淵、母林氏
立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何秋霖、何秋山
第二九杜賣盡根店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許若,有自置店宇地基一坎,坐落金包裏中街仔,東至課館,西至陳家,南至車路,北至山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內帶創蓋店字並門窗戶扇等件一概在內,遞年配納番業主地基銀四錢正。今因乏銀別用,甘願將此店業變價出賣,先盡問族親叔侄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買主江兆立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店價銀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店宇帶連地基暨及物業等件,隨即當同交付與買主江兆立前去掌管,永任修築開張納課,永爲己業,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店業系若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俱各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若自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自此一賣終休,永無異言滋端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店契字內佛銀四十六大元正,批照。
一、批明:上手契字經被火燒遺失,倘異日如有取出,不得行用,同批照。
咸豐八年十一月日。
在場知見人長男高山
代筆人黃光旾
爲中人郭可成、林尚德
知見人族親許騰章
在場人次男許香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許若
第三○杜賣盡根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葉吳氏、葉芳遠等,有承葉啓昌明買過王家齊瓦店一坎三進,連過水直進三間,坐落基隆新興街,坐南向北,前至車路中爲界,後至消水溝爲界,左至林家店爲界,右至楊家店爲界,四至界址俱登上手契內明白。其左右壁系遠等買家齊自置,並無依附他人壁路爲礙。其店闊一丈八尺實內,遠年配納林本源地租銀四元。緣因甲申年遭被法人毀壞前、中兩進及過水二間,尚伸後落一進,連過水一間。今因乏銀翻起,欲將此店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與振發號出首承買,值時價銀五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遠等親收足訖,隨將此店一坎一進,並前、中兩進及過水二間之空地,踏明界址,並帶舊底磚石牆壁一概在內,交付買主振發號前去掌管,永爲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寸土無留,日後遠等及子孫人等永不敢翻異貼找取贖之理,亦不敢前向覬覦,生端滋事。保此店系遠等承祖父葉啓昌明置之業,與族親別人無涉,亦無重張上手來歷交加及典借掛欠他人財帛不明等弊;如有等情,遠等自當出首抵擋,一力挑盡,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並上手字二紙,計共四紙,送執爲照。
即日同中遠等親收過店契字內清銀五百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貴
爲中人廖鳳川
在場人侄文元、孫
知見人堂侄婦劉氏
同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葉吳氏、侄葉芳遠
第三一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葉土各、葉接傳等,有承先父葉娥遺下得地基一段,址在擺接堡枋寮街,坐東向西,東至黃家爲界,北至李家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大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地基出賣,託中向與林德安觀相商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估值杜賣盡根店價銀十六元正。兩相喜悅,銀即日同中交各兄弟親收足訖,隨時將店地基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掌管,任從起蓋居住,不敢阻擋,永爲己業。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各及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洗貼等情滋事。保此地基系是各兄弟承先父之物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各兄弟同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各、傳兄弟等同中親收過字內契明銀十六大元正完足訖,再照。
一、批明:內添「在擺接堡枋寮街」七字,聲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擾攘,字據失落,查無蹤跡,倘來日取出,不堪行用,再照。
光緒十年八月日。
代筆人許五湖
爲中人許扶罩
在場見人胞弟士棕
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葉土各、葉接傳
第三二賣契字
立賣契人侄瑞騰,有自置園地一所,坐落土名沙麻廚艋舺波頭北皮寮,內撥出店地一處,東至陳家,西至街路,南至街路,北至三角窗店牆,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憑中賣與族叔行公前來承買,時值銀一十二元正,其店地即付行叔公前去起蓋店屋,居住生理。如有交加不明,系賣主侄騰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其歷年地基稅銀三錢,交還地主侄騰以代納租餉,不得少欠異言。今欲有憑,立賣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八年九月日。
爲中人兄泰公
知見男耀祖
立賣店地主人侄林□
第三三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人彭扁等,有承給得陳元記店地基一坎,址在臺北城外大稻埕市場後長興街,坐東向西,自前至後五丈四尺,寬兩邊三丈四尺,計平方十八丈三尺六寸。東至林自己店地爲界,西至車路中爲界,南至路中爲界,北至彭扁自己店牆中爲界,四至明白,年納地基銀三元零六錢正。茲扁不欲起蓋,託中引就賣與林湧泉身上承買,同中三面議定依時值得現銷銀六十一元二角正。銀即日同中交扁收訖,隨將此地基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起蓋居住,永遠掌管。自此一賣千休(以下略)。
光緒二十四年六月日。
執筆人林次人
爲中人陳爲
知見人母親彭氏
立杜賣盡根地契人彭扁
第三四出贌地基字
立出贌地基字人黃林氏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得地基一段,坐落土名艋舺粟倉邊竹圍,內曠地一所,踏明界址,丈聲四至。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地基出贌他人,付其起蓋厝宅,先問該親人等不欲承受,即託中引就向與洪建觀出首承贌,三面言議時定無利磧地銀六大元。銀即同中交收足訖,言約每年貼納地基稅銀三大元,訂約六月交還,不得短欠分毫。其地基立照贌字內厝場踏明,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厝宅居住,或出稅他人,聽從其便,永爲己業,不敢阻擋。倘日後厝宅損壞,聽銀主翻蓋修造,任從主裁,氏等不敢加增稅銀,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地基系氏承祖遺下應的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又保無上手來歷不明爲礙;如有等弊,氏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出贌地基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贌字內銀六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厝後帶壙地一所,闊各基路,深至溝墘各爲界,永爲庭宅,不得起蓋混爭滋事。每年該納稅銀一元五角正,聲明,照。
道光十七年十月日。
代書併爲中人潘得春
知見人黃清元
在場男萬生
立出贌地基字人黃林氏
第三五繳賣地租契字
立繳賣地租契人連沙,有明買過林泰公地基租銀三錢,歷年自己店租付沙掌管,銀永爲己業。今因乏銀費用,將明買泰公地租託中引就與鄭集記邊盡賣出劍銀一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地租即付銀主掌管,永遠爲業,日後斷無異言取贌等情。此地租系沙明置,亦無交加不明;如有,沙自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繳賣契一紙,付執爲照。
再批明:並繳上手契一紙,再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一大元正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三年二月日。
爲中人弟連糞觀
並代筆人侄連浸觀
知見人胞弟連富觀
立賣地租契人連沙觀
第三六收銀退地基租字
同立收銀退地基租字人大加蚋保蓮花池六房公記林瑞茂等,有承祖遺下公地一所,址在蓮花池邊。前年王寶卿官承父明買陳皆自買上手店屋一座二進,內闊一丈八尺,前後一十二丈,東至駱家壁中爲界,西至蔡家壁中爲界,南至大巷中爲界,北至車路中爲界,四至界址當面踏勘明白,逐年納本六房地基租銀四元,歷收無異。因今本六房等乏銀別用,叔侄公議,願將此王家所有店屋之地基出賣於人,先問本房中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王寶卿官身上借出退地基租來銀十五元,叔侄公議願將逐年地基租銀卸減三元外,每年應納地基實銀一元。其銀即日同中當面親收足訖;其店地歸銀主王家掌管,任從修創升高,不敢阻止。其地基租每年應實銀一元,永遠歸林瑞茂約年終交清給收,取完單存照。此係各相甘願,不得反悔,亦不得異言再滋舊端。保此地基系林瑞茂等六房叔侄承祖遺下之業,與諸親疏叔侄人等無干,亦無先借別家,以及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六房中金球、中澤、永合等出首力擋,不幹銀主王家之事。口恐無憑,合同立退地基租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公收退地基租字內來銀一十五元足,再照。
同治九年月日。
代書人張雲騰
爲中人林來慶
經手知見人林金球、林中澤、林永合
同立收銀退地基租字人六房公記等
第三七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張喜成,有承祖父遺下地基一所,址在基隆街大井頭,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地界內抽出石路下地基一段出賣,東自許炎嫂起,西至林喜厝地止,共柒頃半,南至石路,北至新店後各爲界。內抽出黃盛嬸一坎在外,先盡問叔兄弟侄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何城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將界址踏明,交付買主前去掌管,立即過佃,收租納課,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價值千金,成及子孫不敢言找贖之理。保此地基系成承祖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及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情,成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地基契字內佛面銀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屯丁業主
光緒辛巳年十月日。
爲中並代筆人許光輝
知見人族兄媽福
在場見人妻朱氏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張喜成
第三八賣地租銀字
立賣地租銀字人林瑞錦,有店地一間,在艋舺路頭舊橫街,坐東向西,先年給佃起蓋,年應納本宅地租銀三錢。將此地租賣與謝宅一大元,即日收訖。自此以後,逐年免納。此係二比甘願,不得異言,今欲有憑,立賣字一紙爲照。
即日收過字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月日。
爲中人吳志叔
知見人翁老
立賣地租銀字人林瑞錦
第三九借銀單
立借銀單人地主王振發,今有朱垂訓承買店地基一所,每年應納發地租銀三錢,歷年清楚。發欲回內地,願將每年地租銀與人胎借抵利。親向店主朱垂訓相商,借出佛銀五元交發收訖,言約銀無利息,每年地租銀免納。約明後日發還銀之時,每年地租銀照舊完納,不得刁難。今欲有憑,立借銀單一紙,付執爲照。
同治四年三月日。
第四○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黃楊波暨四房等,有承高祖黃世貴遺下地基、菜園、廁池一所,址在艋舺半路店街、布埔街、竹巷尾橫街、帆寮口、滬尾渡頭王公宮邊後菜園等處,東至陳家田爲界,西至河爲界,南至後菜園石路下,由半路店街二十六番戶,直透錦珠館巷,至王公宮邊爲界,北至竹巷尾橫街車路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別用,託中賣與山田海三,時同中三面議定價金六千元,即日交收足訖;其將地基、菜園、廁池一切,交與買主前去掌管,依收地基租金,永遠爲業。保此等系楊波及四房等親承高祖遺下,與別人無干,亦無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楊波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事。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大契連司單一紙,又菜園丈單一紙,計三紙,付執爲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親收契內銀六千元足,再證。
一、批明:賣主交地完了,後日不能反覆取贖此地;而買主交金完了,後日不能反覆向討價金,聲明,再證。
登字第百八十六號。
奎府園及地基。
光緒二十二年七月六日。
爲中代筆人蔡石奇
在場知見人四房等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證黃樹枝、黃楊波
第四一胎借字
同立胎借字人外新豐裏關帝廟街黃熟,有承祖父遺下田一所,坐落在本街吳償店後,東至何家,西至吳家,南至吳家,北至何家壁,四至明白爲界,年稅吳償願貼地稅六八銀一元五角。今因乏銀費用,外託中引就向與本街曾萬益借出七三銀八元正,每年願將地稅抵利,不限年月,聽熟備足母銀贖回借字一紙,銀主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付銀主收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間借字銀七百三十八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七年月日。
爲中人林蔭
知見人妻吳氏
同立胎借字人黃熟
代書人陳泉
第四二之一賣盡根地基字
立賣盡根地基字人鹿港北頭廖松,有自己建置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興街,坐東向西,東至魚池爲界,西至街路爲界,南至施宅爲界,北至章宅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爲家兩難,乏銀費用,願將地基出賣,先向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新興街稅戶蕭李氏,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其銀隨即交收足訖;其地基付銀主前去掌受,不敢異言生端。自此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二比仁義交接,甘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地基契一紙,付執爲照。字內批明:上手契爲戴逆反亂遷移失落,不得繳連,再照。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地基契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完足,再照。
光緒壬午年十月日。
爲中人施水珍
知見人母親廖吳氏
立賣盡根契字人廖松
代筆人蔡勇
第四二之二杜賣盡根斷地基字
立杜賣盡根斷地基字人彰化廳線東堡彰化南門街蕭虎、蕭鎮兄弟等,承祖遺下空地基一所,址在鹿港新興街,東、西、南、北四至俱載上手契內。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地基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鹿港新興街原稅主林等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基隨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居住,永爲己業,一賣千休。保此業乃虎、鎮等承祖遺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鎮、虎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盡根斷契字一紙,並上手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交收過盡根斷契字內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完明,再照。
一、再批明者:其古井與魏家均分各半,聲明,再照。
光緒二十八年壬寅五月一日。
爲中人吳越
在場知見人母蕭李氏
立杜賣盡根斷契字人蕭虎、蕭鎮
代筆人黃正斌
第四三杜賣盡根厝地字
同立杜賣盡根厝地皮字人黃萬,承先父自置厝地一座,闊一丈八尺,長六丈,自備工本,址在玉田街,座北向南,東至蔡家厝爲界,西至黃萬自己爲界,南至車路中爲界,北至黃韭厝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項別用,將厝地皮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既不欲承受,後託中引就向與宗叔黃韭承買,三面議定地皮價佛銀五十元正。即日同中將佛銀五十元付交黃萬親收足訖,就將厝地皮同中界址明白,交付宗親黃韭前去掌管起蓋,日後價值千金,黃萬不敢言及贖回。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如有來歷不明,黃萬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恐口無憑,字乃有據,同立賣地皮盡根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逐年要納林本源地基銀,不幹賣主之事,買主自當完納,再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許隆
爲中人吳趖
在場知見侄女黃氏
立杜賣盡根地皮字人黃萬
第四五杜賣地基契字
立杜賣地基契人戴迎傳,先年承買竹社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大湖莊,東至邱四店腳起,至西三丈闊爲界,南至大車路爲界,北至園壆爲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使用,先問房親人等不就,託中送與親廖周魁出首承坐,當日三面言定出得時值銀十大元正。其銀即日色現交迎父子親收足訖;其地基任魁管業架造,迎不敢多生枝節阻擋等情。保此地基系迎自己明買之地,不干他人之事;如有上手來歷不明,系迎一力抵擋。此地基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二比甘願,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地基契一紙,付執照。
批明:此地基後架造二店,每年納地基銀一元,再照。
批明:實收契內銀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嘉慶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見人邱阿四
弟戴思傳
在場男戴錦輝
立杜賣地基契字人戴迎傳
第四五杜賣地基契字
立杜賣地基契人戴迎傳,先年承買竹社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大湖莊,東至邱四店腳起,至西三丈闊爲界,南至大車路爲界,北至園壆爲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使用,先問房親人等不就,託中送與親廖周魁出首承坐,當日三面言定出得時值銀十大元正。其銀即日色現交迎父子親收足訖;其地基任魁管業架造,迎不敢多生枝節阻擋等情。保此地基系迎自己明買之地,不干他人之事;如有上手來歷不明,系迎一力抵擋。此地基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二比甘願,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地基契一紙,付執照。
批明:此地基後架造二店,每年納地基銀一元,再照。
批明:實收契內銀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嘉慶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見人邱阿四
弟戴思傳
在場男戴錦輝
立杜賣地基契字人戴迎傳
第四六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葉士各、葉接傳等,有承先父葉娥遺下得地基一段,址在擺接堡枋寮街,坐東向西,東至黃家爲界,北至李家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大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地基出賣,託中向與林德安官相商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估值杜賣盡根店價銀十六元正。兩相喜悅,銀即日同中交各兄弟親收足訖;隨時將店地基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掌管,任從起蓋居住,不敢阻擋,永爲己業。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各及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洗貼等情滋事。保此地基系是各兄弟承先父之物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各兄弟同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各、傳兄弟等同中親收過字內契面銀十六大元正完足訖,再照。
一、批明:內添「在擺接堡枋寮街」七字,聲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擾攘,字據失落,查無蹤跡,倘來月取出,不堪行用,再照。
光緒十年八月日。
代筆人許五湖
爲中人許扶罩
在場見人胞弟士棕
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葉士各、葉接傳
第四七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林光炎,有自己之業遺下地基店地坎半,連過水,土名貫在擺接堡枋寮街大橋頭,坐西向東,前去陰溝爲界,後至林本源菜園爲界,左至翁滔店爲界,右至遊家店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年納林業主地基租銀一錢五分正,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置,自己情願將此店地基出賣與人,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徐文通出首前來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極價銀一十一大元正。即日同中交炎親收足訖;隨將地基盡行踏明,交付買主前來起蓋居住,掌管永遠爲業。保此業系是炎自己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此情,炎自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無留,葛藤永斷,炎等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字一紙,並繳上手老契一紙,又帶簡賜水賣契二紙,又帶上手字一紙,合共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炎收過契字內盡根價銀十一大元足訖,再照。
光緒丁亥十三年四月日。
代筆人李開春
爲中人胞弟林老港
知見人胞叔林士也
在場人胞兄林田
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林光炎
第四八轉退賣地基字
立轉退賣地基字人黃泉,緣於上年間承買過吳家厝宇一座,坐落海山堡大嵙崁街草店尾福德祀前左側,東至黃家爲界,西至蘇家爲界,南至消水溝爲界,北至街路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配納地基租銀一角五點正。其厝適於乙未年被亂焚燬,今剩基址,因無力興建,今兼乏銀應用,情願將此基址退賣於人,託中引就與柯士九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依時黜退盡根價銀十元正。即日立字,銀、字同中兩相交付親收足訖,隨將前踏明四至內基址,付買主前去架造高堂,永爲己業。保此基址委系泉明買過吳家之地,與別人無干,亦無拖欠大租不清,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泉一力擔當,不幹承買人之事。但此基地一賣盡休,葛藤永斷,四至界內寸土無留。築建大廈,異日身及子孫不敢找贖覬覦滋端。此係現銀明買,亦非債估,並無迫勒,各無反悔。口恐難信,今欲有憑,立轉退賣盡根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泉同中親收過退賣盡根字內價銀十元正足訖,照。
業主
光緒二十三年歲次丁酉臘月日。
代書人李十人
爲中人呂天來
在場見人沈永傳
立轉退賣盡根基地字人黃泉
第四九退桁桷茅屋蓋字
立退桁桷茅屋蓋字人李永,同侄坤福等,先年承父遺下有向福仁季等贌過舊屋,自備修葺,當日言定遞年該納稅地租銀共一元正,其厝埔園交付掌管。迨至咸豐二年,茅厝被風臺損倒,時將桁桷指交十八份等,續後邀永再復架造,劃定界址,東至陳淡水牆爲界;西至廖孟牆爲界,南至前溝水溝車路爲界,北至廟後牆直透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交永掌管,自備工本架造茅厝二進,永遠居住。當日議定遞年該實地租銀八角正,至八月期完納清楚,給出完單執,。經永同侄等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將自架造茅厝二進,桁桷、門窗、戶扇一應在內,盡行出退與人,先送房親人等俱各不肯承受,外託中引送與廖文盛姊夫前來出首承退,當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時值價銀三十六大元正。即日立字,銀、字兩相交付親收足訖;其屋宇等項,並前福仁季劃定四至界址,隨即同中踏明,一概盡交付盛居住,任從架造瓦厝,修築永遠爲業。保此茅厝系永同侄自架造之業,與房親等人無干涉,並無來歷交加拖欠地租不明,亦無典當他人財物等情;如有此情,系永同侄等一力抵擋,不幹承退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茅厝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氏同長孫楊塗親收過字內佛銀三十五大元正足訖,批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維中
爲中人簡娘屘
在場見人媳婦楊呂氏
立杜賣盡根茅厝字人楊門陳氏,同長孫楊塗
第五○補給地基墾批字
立補給地基墾批字霄侖二社業主蕭永芳、佃首江有源等,緣二社遺下大姑崁莊上街西畔店一坎,東至車路爲界,西至江家竹圍爲界,南至江構園毗連爲界,北至江興科園毗連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茲因佃戶江榮寶有承祖父江用資先年向社承給墾批架造房屋,祗因年久以及遭亂,墾批失落,是以向得二社業主補給墾批,照舊管業。當日言定遞年應納二社地租銀一錢正,按至八月爲期,完納清楚,向給完單執照。保此地基委系二社遺下之業,並無別給與人以及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系二社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店中惟準生意,居家安業,不許聚賭窩匪,逞兇滋事等弊。日後佃戶倘要別創移居,任從售退,但要通知業主過佃,不得私授。此係兩願,並無抑勒,今欲有憑,立補給地基墾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後日若有架造店鋪,地租加伸,照街衆所行,不得刁難,批照。
業主
佃首
光緒二年十一月日補給。
代筆社記
第五一店地基單
立店地基單業主林源記,有承管圭武子莊田業,值此新設街衢在大稻埕北門街瞿公廟頂,議收現銷,給地蓋屋,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張來發交到現銷銀四十三元二角,隨踏出店地二坎額,坐北拱南,長連車路中三丈三尺、二丈一尺,闊包牆路一丈八尺、一丈八尺,遞年該納本業主地基銀三元四角五點六釐正,聽付張來發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款;倘或違礙,定當別招頂退。言必有據,合給地單一紙爲照。
批明:遞年應納地基銀,須於八月中秋納明,不明延欠,再照。
批明:欲領地單,須準定現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科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不得故違爭執,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正月日給店地單。
第五二店地單
立給店地單業主林源記,有承管圭武子莊田業,值此新設街衢在稻北門口瞿公廟頂,議收現銷,給地蓋屋,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黃紫官交到現銷銀二十四元五角,隨踏出店地一坎,第首坎額,坐南拱北,長車路中三丈五尺,闊包牆路一丈八尺,遞年該納本業主地基一元九角二點正,聽付黃紫官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款;倘或違礙,定當別招頂退。言必有據,合給地單一紙爲照。
批明:年應納地基銀元,須於八月中秋納明,不得延欠,再照。
批明:欲領地單,須準定現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科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不得故違爭執,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正月日,給店地單林源記。
第五三店地單
立給店地單業主林弼益,有承管大嵙崁街莊田業,值此新設街衢在大厝口上街,議收現銷,給地蓋厝,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陳球交到現銷銀一十四元五點,隨踏出店地一坎額,坐西拱東,長連車路中五丈五尺,闊包牆路一丈一尺五寸,遞年該納本業主地基銀一元四角零五點正,聽付陳球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款;倘或違礙,定當別招頂退。言必有據,合給地單一紙爲照。
批明:遞年應納地基銀元,須於八月中秋納明,不得延欠,再照。
批明:欲領地單,須準定現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科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不得故違爭執,再照。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四月日給店地單。
第五四杜賣盡根店屋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屋契字人莊玉如,有承先父莊朝宗在日,於光緒十五年間,明買吳錦坤遺下店屋一座二進,址在大加蚋堡艋舺布埔街,即今二十一番戶。其店坐東向西,東至本店後進曠地外消水溝爲界,西至店前車路港墘爲界,南至駱家合壁爲界,北至莊家壁外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內帶深井攑頭,以及門窗、戶扇、楹桷、樓枋、浮沈、磚石,一切等項俱全。計闊實內一丈八尺,深共十九丈二尺,前每年配納黃家地基銀一元五角正,歷管無異。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店屋出賣於人,先盡問親疏人等,俱不欲承受,爰託中引就與鄭王氏粉涼出首承買,時同中見三面依時估值議定價銀一千六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玉如親收足訖,隨即踏明四至界址內所有門窗、戶扇以及浮沈、磚石等項,上至天,下至地,並本店後界內曠地,一概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請官登記過戶納稅,永爲己業。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物無留,日後玉如及子孫人等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等情。保此店屋系玉如承先父莊朝宗明買遺下之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情弊爲礙;如有不明情弊,玉如同中見人等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筆則有據,特立杜賣盡根店屋契字一紙,並繳現買印契連司單一紙,前手典過楊家贖回典字一紙,計三紙。又前地基完單一張,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玉如同中親收過典賣盡根店屋字內價銀一千六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西界雖至車路港墘,而買主鄭家不能恃此界址任意建築;倘後日如有要用之處,須向賣主莊家相議,方可舉行,批明,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斗山
爲中人李週記、黃東明
場見人母莊陳氏
立杜賣盡根店屋契字人莊玉如
第五五墾批
給墾批業主餘貴長,有草地內草厝一落,並厝後曠地一所,址在桃園街,坐西向東,前至街路爲界,後至大車路爲界,左至楊家厝爲界,右至林家厝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前因草厝毀壞,舊佃林宇來久欠地租無力收築,是以情願退佃,今郭沛麟前來給墾認佃。自給之後,任麟蓋築居住,歷年照舊例應納地租二錢正,給出完單爲照,不得少欠。其厝內亦不得窩藏匪類等情;如有此情,任從業主稟逐。今欲有憑,給墾批一紙,付執爲照。
業主
嘉慶四年八月日給。
第五六杜賣盡根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契人呂士勇、侄清南,有承祖父明買得陳敬老、鄭士海瓦店地基一坎,年載地基租銀一錢一分六釐正,址在錫口街中,坐南向北,前至車路爲界,後直透至竹圍爲界,左至林店爲界,右至王店爲界,上至清天,下至天府,四至界址明白。前進瓦店一座,中進茅屋一座,後曠地基一所,並帶門枋、戶扇、水井一切等項,俱各在內。今因乏銀別創,將店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託中送就與高興利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議估值價銀一百八十大元正。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店屋地基等項,隨即踏明,付銀主前去掌管,開張居住。保此店系勇之物業,與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不明,勇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契一紙,並繳印契連司單一紙,並繳印契連司單一紙,又上手契五紙,合共七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勇親收過店契字內銀一百四十大元正足訖,照。
光緒十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李格、呂圳
場見並筆人男海
同立杜賣盡根瓦店茅屋契人呂士勇、呂清南
第五七杜賣盡根店厝連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厝連地基契字人高茂林等,有承父標泰明買得高接枝店前後兩進、過水天井、並地基一座,坐東向西,貫在拳山堡大坪林新店下街。其界址,東至高家田爲界,西至車路中爲界,南至劉家合壁爲界,四至界址俱各同中踏明。今因茂林乏銀費用,託中引就與族親高但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價銀二十四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林親收足訖,願將店及地基界址,以及門枋、戶扇、桁桷、雜物等項,一切在內,悉付買主但進入居住,或再翻蓋,任從取裁,一齊悉付買主掌管,永遠己業。今既賣價足業敷,一賣永休,四至界內寸土無留,日後價值萬金,林及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生端滋事。保此係是林承父明買之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茂林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一紙,又繳郭廉買契賣契合共三紙,付執永爲存照。
即日同中林親收過字內銀二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財建
爲中人黃進益
在場知見人招婿廖阿財
立杜賣盡根厝契連地基字人高茂林
第五八杜賣盡根瓦店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瓦店地基契字人蔡張氏招妹、蔡氏福妹,情因先年承翁父蔡文秀遺下自置瓦店一坐三間,坐東向西,土名貓裏街坑仔底,店前街路爲界,南至徐家、董家店毗連牆爲界,北至列家毗連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上盡天,下及地基,內帶門窗、戶扇。情因乏銀應用,願將此店出賣,憑人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領,外託中引就劉駱氏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契並佛銀二百八十大元正。即日銀字過渡清白,並無債貨准折短少,亦無包賣他人之業。保此業委系承翁父遺下之業,與他人無干。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增取贖。自賣以後,踏交銀主永遠掌管居住;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幹承買人之事,系賣方一力抵擋。此乃二比歡悅,兩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字一紙,又帶老契一紙,共二紙,付爲執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佛銀二百八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同治二年四月日。
說合中人何如禎
店鄰徐雙二
在見劉鼎綱
知見堂弟蔡旺
依說代筆徐時中
立杜賣盡根瓦店字人蔡張氏招妹、蔡氏福妹
第五九杜賣盡根瓦茅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瓦店店契字人陳查某、陳定、陳木、陳柳功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分歸管瓦茅店一座,瓦厝二間。茅厝二間,前後共四進,及帶店窗、戶扇、樓楹等項,俱各在內,址在街仔頭,坐東向西,東至水溝路爲界,西透涼亭,至大車路爲界,南至蘇家店壁中爲界,北至陳家店壁中爲界,四至界址登載分明,歷年配納地基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創,功兄弟等相議,俱情願將此應分歸管瓦茅店合全座及所帶等項,一切盡斷根出賣,先問親房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大甲街梁比美官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盡斷根瓦茅店價佛銀六百零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交收足訖;其瓦茅店全座,及所帶等項,一概照界踏明,交付買主樑比美官前去掌管居住,開張生理,永爲己業。而查某、定、才、柳等同自此一賣千休,寸土無留,葛藤永斷,日後查某、定、才、柳功兄弟以及各房子孫等永不敢言及添貼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瓦茅店系查某、定、才、柳等承祖父遺下應分歸管之物業,與親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查某、定、才、柳等同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斷根瓦茅店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字四紙,又歸管字一紙,又付管字一紙,共七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斷根契字內佛銀六百零五大元正足訖,再照。
批明:其鬮書字二紙,前經遺失,倘日後有尋出,不得橫用,聲明,照。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郭允有
在場人陳全盛
知見人陳門張氏
爲中人陳東權、陳藤
同立杜賣盡斷根瓦茅店契字人陳查某、陳定、陳才、陳柳
第六○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人白文得,有承祖自置茅屋一落,及曠地一所,坐落土名沙轆頭西畔,東至東路爲界,西至自己店後爲界,南至五興觀厝爲界,北至李益觀厝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母子相議,願將此茅屋及曠地託中引就與陳賜觀前來承買,時三面言議,賣出佛銀三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茅屋及曠地隨即踏明,付銀主前去起蓋居住,永爲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貼滋事。保此厝是得祖父自買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如有不明,得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杜賣盡絕根契一紙,並繳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杜賣盡絕根契字內佛銀三十大元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契字二紙不帶在內,批明,再照。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王榮高
中人蔡運觀
知見母親白沈氏
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白文得
第六一杜賣盡根店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張得慶,有自置林開耀瓦店一座三進,又茅厝一進,又過水瓦厝一片,內門窗、戶扇、水井、前後樓全院,坐落土名在牛罵頭街東片店,東至山後爲界,西至車路爲界,南至陳家店爲界,北至廖家店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年應納感恩社業主地基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本街盧言隆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店價佛銀三百八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門窗、戶扇、水井,及瓦過水,又帶前進樓枋,上至天蓋,下及地基,並店後牆圍雜器等物件俱各在內,交付買主前去掌管居住,永爲己業。慶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等情。保此店系是慶自置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慶一力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一紙,並繳墾單一紙,上手字六紙,共八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佛銀三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如有上手契字抽起無繳,一概作爲廢紙,日後不敢提出爭競滋事,聲明,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日。
爲中人邵永錫
爲中人楊流水
知見人清年
在場人母親王氏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張得慶(自筆)
第六二賣盡根厝地字
立賣盡根厝地字人線東堡彰化城內北門街二百十五番戶尤盾,有自建茅屋二座及埕一所,址在北門,其謄本一五九番地三釐二毫二絲,年納足光佛廟七兌銀一元五角。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茅屋及埕地出賣,爰託中引就向彰化城內總爺街第二十七番戶吳德功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契價銀五十五元,折金四十七元八十五錢。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茅屋及埕地一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聽其開拆應用,或造牆起蓋,尤盾不敢異言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贖回,歷年聽銀主自向定光佛廟納地基稅。保此茅屋及埕地系尤盾自建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盾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厝地字一紙,並繳謄本一張,家屋稅領收證一張,合同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五十五元,折金四十七元八十五錢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爲中人黃象娘
知見人顏蔭娘
立賣盡根厝地字人尤盾
代筆人許錦標
第六三出典契字
出典契人陳寧老,自己與夥記承坐明買瓦店一座,前後二進,坐在北港媽祖宮邊,坐北朝南,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爲界,並店內大桶、研石、家器、雜物各件登明契後齊全。今因乏本營生,願將此店出典,先盡問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日升號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出得員劍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店並家器物業一齊隨時款交銀主前去掌管,收納稅租,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店果系寧自己與夥記承坐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不明等情,系寧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其店不限年,聽寧備契面銀足數送還,贖回原店契;若無銀向贖,任憑銀主掌管收稅,永不敢言及。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並繳連上手及夥記分拆願字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現收過契內員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二年六月日。
代書人楊允廈
作中人楊世春
立典契人陳寧老
知見人長男陳興英
計開家器物件:
大桶八個、研石一塊、中桶二個、小桶一個、踏枋及後撞三塊、吹籠五極、板凳四塊、擇心三枝、大櫥及廚仔二件、布規一個、大鐤一個。
第六四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打貓堡甘蔗侖莊謝蕃薯、薜芋等,有承祖父同明買瓦店二座:一座三進,在大莆林街頭,坐東向西,其界址東至冢埔,西至街路,北至李家店,南至林家店,上至天瓦桷衫料,下至地,浮沈、磚石、門窗、戶扇,四至明白爲界;年納薛地基租銀三錢。又一座二進,坐西向東,東至街路,西至油車店後曠地,起蓋餘地一丈三,北至劉家店,南至油車店,上至天瓦桷杉料,下至地,浮沈、磚石、門窗、戶扇,四至明白爲界;年納業主薛地基銀三錢。今因乏銀費用,蕃薯、芋等相議,願將此二座店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大莆林街張阿六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值時價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課。蕃薯、芋等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不敢言再贖。保此瓦店果系蕃蕃、芋系明承祖父同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蕃薯、芋等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一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元年二月日。
爲中人許田螺
代書人盧清泉
同立杜賣盡根字人謝蕃薯、薛芋
外帶舊政府契尾一紙。
第六五杜賣絕根契字
立杜賣絕根契人三角仔莊簡廩生,有明買簡景太、簡伯基瓦店二坎三進,坐落土名大莆林街,坐東向西,東至薛家厝爲界,西至街路爲界,南至吳家店闢爲界,北至巷爲界,四至明白爲界,年納業主薛地租銀六錢。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瓦店並地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大莆林街吳義裕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銀一百七十六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與稟親收足訖;其瓦店並地,又帶門窗、戶扇、楹桷、杉木、磚石、籬笆,隨即踏明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起蓋,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保此瓦店系稟明買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稟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絕根契一紙,並帶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一百七十六元完足,再照。
道光八年四月日。
爲中人並知見人一兄簡五倫、許進源
代筆人簡一水
立杜賣絕根契人簡廩生
外帶舊政府契尾一紙。
第六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嘉義辦務管內鹿仔草堡施厝寮莊第七十六番戶施列,有承繼父趙新萬遺下瓦店屋二座,共四進,列應得東畔一座二進,並帶門口亭仔,坐西向東,上至瓦桷,下及地基,並帶水井小半口,以及浮沈、磚石、樓房、門窗、戶扇、杉料俱各齊全,址在鹽水港后街境,四至界址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瓦店屋一座二進出典,先問盡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鹽水港伽籃廟街德昌棧出首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六八足平銀二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此瓦店屋並水井,一齊踏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棧貨,不敢阻擋。其店屋明限至六年終滿,聽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倘至期無銀贖回,仍聽銀主居住,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店屋系列承繼父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列自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典契一紙,並帶上手印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來六八足平契面銀二百大元,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閏八月日。
知見人施勇石
爲中人施廚
立典契字人施列
代書人傅聘
再批:內帶樓梯一張,以及內外進門榔全備。
第六七杜賣盡根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契人朱騰碧,承隆泰號有瓦店屋一地,一座二進,帶水井半口、楹桷、磚壁、門枋、戶扇、浮沈、石器、出入門路,年登地租二間,址在府城外西定下坊南勢街,坐南朝北,前至街,後至港,左至侯家店,右至吳家店,四至明白爲界。今因隆泰號生理前年罷止,拖欠他人賬項乏銀清還,願將此店屋出賣,先盡問親屬人等不願承受,外託中引就與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銀二百五十大元。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瓦店屋帶地一座二進,隨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或招佃別稅,收稅納地租,永爲己業,不敢阻擋。一賣終休,日後不敢言贖滋弊。保此店屋的系騰承隆泰號物業,與別人無干,並無重張典借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騰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親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並上手契繳連共八紙,送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杜賣盡根契內佛頭銀二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一年四月日。
知見併爲中人朱仰企
親立杜賣盡根契人朱騰碧
第六八賣契字
立賣契字陳質忠,有自置瓦店一間,帶後面曠地一所,坐在鎮北坊第十一堡第二十七甲,坐西向東,東至街路,西至溝墘,南至茅家,北至顏家,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創,先問叔兄弟侄不願承買,外託中引就賣與宅,着下時價銀五十兩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店及門窗、戶扇、並樓枋、浮沈、磚石等項,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爲己業,亦不敢言贖言取。此店系是自置,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賣主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恐口無憑,立賣契一紙,並上手繳連一紙,並串票,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五十兩完足,再照。
雍正四年九月日。
爲中人糧長陳鑑官
立賣契人陳質忠
第六九盡根絕賣契字
立盡根絕賣契人陳博受,自自置得茅店屋一座二進,坐東向西。上至厝蓋,下及地基,坐落土名歡慈寮街中節,東至謝家厝,西至車路,南至柳家店,北至林家店,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郡城內陳金記邊盡根絕賣出時價佛頭銀一百三十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店厝即搬空,付銀主前去居住掌管,永爲己業,或翻蓋起造,聽從其便,不敢阻擋。保此店屋系博受自置之業,與別房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情弊,受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一賣千休,日後並無增添洗找滋事,及至子孫亦不敢藉端詐嚇。此係三面言議,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盡根絕賣契一紙,並帶上手印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二年四月日。
作中人柳茂林
立盡根絕賣契人陳博受
知見人男恭、生嗣子李添成
代書人(自筆)
第七○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大竹裏埤頭街本城內張絞,有承父與戲西甲莊陳光傳二人合夥明買過陳瑞、陳吉等瓦店油車二座,共六進,前草亭一所,店後竈腳一間,連司阜房一間在內,土名坐落在外北門城內,年帶納黃頭家地基租銀四元零二錢,東西南北四至俱載在本契內。又店前過溝豆埕地一所,東西四至亦載在大契內明白爲界。其豆埕地,年納黃家地基租銀一錢。後面曠地一所,店內油車及車內外家器雜物俱各全備。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無力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本夥陳光傳三面言議出頭承買,依時估值佛銀二百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前後內外器具雜物,一盡付交銀主前去掌管,開張出稅修理,永爲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自後子孫不得生端言找及贖滋事。保此店、豆埕曠地、家器雜物,一半系是絞承父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絞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杜盡絕根契一紙,並繳連合夥印契一紙,上手契五紙,又帶豆埕契一紙,共合八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自己一半契面佛銀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林聯
知見人妻氏
立賣杜盡根絕契字人張絞
代書人(自己親筆)
契後批明:店內家器雜物共九十件,俱載在大契約之內。大桶一腳,合共九十一件,批明,再照。
契尾
計開:大竹裏業戶陳光傳買張絞瓦店二座,坐落土名北門外街,用價銀一百九十七兩六錢,納稅銀五兩九錢二分八釐。
布字八千四百五十三號。
右給鳳山縣業戶陳光傳准此。
道光二十七年五月日。
第七一杜盡賣契字
立杜盡賣契人蔡遺,有明買得瓦店一座三進,坐落阿緱下街,坐北向南,東至戴家店,西至林家店,南至車路,北至曾家宅,四至明白爲界,年納地基稅銀一錢五分。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瓦店一座三進出賣,先問盡叔兄弟侄不願承交,外託中引就與鄭宅出頭承買,上至磚瓦、楹桷,下門窗、戶扇,以及水井、磚石,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兩五錢一分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瓦店三進隨即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永爲己業。一賣終休,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店的系遺明買物業,與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遺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杜盡賣契一紙,並繳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爲照。
其餘若有上手契,日後尋出,無用物,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番銀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兩五錢一分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一年四月日。
爲中人林詞觀
立杜盡賣契人蔡遺
知見人蔡柯
代書人許玉衡
契尾
計開:業主鄭蟾觀買蔡遺瓦店,坐落阿緱街,用價銀一百三十六兩六錢,納稅銀四兩九分八釐。
布寧一萬八百五十五號。
右給鳳山縣業戶鄭蟾觀准此。
乾隆四十二年五月日。
第七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港西里萬丹中街泉源美號,即是南安縣十一都霞宅鄉陳獻琛,領兒祈謀、元英、籌謀、完勉、宗看、宗坪、宗佔兄弟在臺,有承祖父鬮書份內義記應得瓦店一座,前後五落,連過水中央迭樓閣後,並菁礐、菁桶在內,坐落土名萬丹中街,坐西向北。因前年有積欠新莊仔莊洪印振隆號賬項,至光緒十四年間較討,難以了局,嗣後二比敢公理處,泉源美號等自思無力抵還,願將義記應得鬮書內抽出壞瓦店五落出賣,先問房親叔兄弟侄等不能承受,外託中人引就向與本街石振復興號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佛銀三百四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訖,隨將五落瓦店及樓閣,並菁礐、菁桶、前後門窗、戶扇,並浮沈、磚石、水井所載之物,一切點交銀主前去修理居住掌管,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壞瓦店系是泉源美號等應得祖父鬮份之額遺下物業,與主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等情,泉源美號立即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不敢言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義記鬮書一本,合共二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三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歲己丑)蒲月日。
代筆人朱文良
族親中人陳蕃薯、陳旺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泉源美號(即陳獻琛)
領男祈謀、元英、祈籌、宗坪
宗看、宗勉、宗佔
第七三賣契字
立賣契字人恆春縣城內董投,有自己開築茅屋店一間,坐落地名貫在西門街,東至店前街路爲界,西至店後公館牆爲界,南至陳家爲界,北至本店爲界,四至註明爲界。今因乏項費用,先盡問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郭炎塗出首承買,時值價契面佛銀「六八」一十五元足。其銀、契即日三面同中收訖,願將此茅屋店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面議限至四年終爲滿,任聽賣主備出契面銀贖回此店,異日不得刁難。果系此店董投自己物業,與別房無干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爲礙,賣主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契字一紙,送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六八」一十五元足,批明,再照。
光緒六年正月日。
知見人許拜、許振
立賣契字人董投
代書人施國泉
第七四執照
執照
欽加同知銜、特授臺南府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範,爲給照管業事。照得光緒十五年所封大穆降棍徒吳而、林來、陳四民、鍾正、洪根、蔡金狡、沈管甫、林餅、陳其前、吳富、許全等開許窩匪煙館各房屋,出示招變在案。茲據業戶許達記以伊情願承買各房屋,繳到契價四百元,稟請給照管業等情前來,除批示將銀撥充外,合行給照。爲此照仰業戶許達記即便遵照後開間數管業,須至照者。
計開:
吳富店一座,店主吳芋,東至吳家壁路,西至曠地,南至曠地,北至車路。
右照給業戶許達記收執。
光緒十七年五月初八日給。
縣行
第七五賣地基字
立賣地基字人翁清鑾等,有承父遺下自己應份股額,得王能官起蓋店地基一坎,歷年應收稅租佛銀一元五角正。其店坐落土名在中港新街西畔,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別創,願將地基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侄人等俱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後壟街大帝爺出首承買,值時價佛銀四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將地基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永遠記收。此係三面言議,二比甘願,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內佛銀四大元正足訖,批照。
一、即日批明:會欠大帝爺佛銀四十大元,再批照。
咸豐元年月日。
代筆人杜有理
爲中人杜台山
立賣地基字人翁清鑾
第七六給墾字
立給墾字人藍載升,有承祖父遺下藍興堡東大墩新街頭油車前左邊曠地一所,其地東至街路界,西至抄封地界,南至魏麟厝牆壁界,北至舊街頭隘門外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王秀田欲起蓋厝屋,議定給墾筆資銀一十元,每年應納地基銀一元五角,不得挨延短欠。其筆資費即日交清;其它隨即踏明界址,付與王秀田前去起蓋,日後子孫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合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墾字內筆資銀一十元完足,再照。
批明: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業主藍載升因家費缺用,再向王秀田支出佛銀二十五元,並去年實收筆資銀一十元,合計三十五元,願將右曠地指定界內,付王秀田永遠築室居住。從今以後,免納地基銀,即業主遺下子孫及房親不得生端取討,不得向他人買賣。今既兩願,理合批明存照。
大清光緒十四年三月日。
說合人餘樹
立給墾字人藍載升
代筆人莊振良
第七七杜賣地基租盡絕契字
同立杜賣地基租盡絕契字人吳中湖、吳朝清等,有承祖父吳際盛名號承納業主王崇山裔孫王頂大租田業一處,址在大加蚋保郡城內,今該地成爲興市。茲有佃戶徐思之向給店地兩處,每各六間,立付地基字二紙執照,兩處每年照章應納地基租共□□□□□元。湖、清等今因乏銀別用,兄弟相議,願將此兩處地基租項□□□□元盡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原佃戶徐思之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地基租價銀三十一元三角八瓣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湖、清等兄弟親收足訖,隨將兩處每年店地租項杜賣盡根,免分完單,每年帶王家大租系歸吳家自納,不幹買主之事。立憑準字,交付買主前去掌收抵利,永爲己業。自至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分文不留,亦無典掛他人來歷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湖兄弟子孫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現銀明買明賣,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絕地租銀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同中湖、清等親收過字內價銀三十一元三角八瓣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九年八月日。
代筆人徐維新
爲中人石蘊輝
知見人堂兄中霖
同立杜賣盡根地絕契人吳中湖、吳朝清
第七八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人蘇光輝,同侄金生、石玉等,有承祖父給得秀朗社埔地一所,址在新店下街。五坎半地基兩所:因先年贌出佃人林歡起蓋瓦店一坎兩進,年納地基銀三大元正;又一所贌出佃人吳楨起蓋瓦店一坎兩進,年納地基銀三大元正。又配西畔廁池一所,東至趙家店石基腳,西至大溪,南至林家,北至陳家各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兩所地基及廁池地出賣於人,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高正興號萬典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言議杜賣盡根價洋銀一百大元正。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即同中踏明廁池界址,及現佃對明地基兩所,悉付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租抵利,不敢異言。自此價足業斷,一賣永休,日後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業系輝叔侄等承祖父遺下應得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輝叔侄等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杜賣盡根及廁池地價洋銀一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該業上手墾批字一紙,尚有地基餘地不能並繳,倘日後買主要看之日,輝叔侄等應當取出,不得刁難隱匿,批明,再照。
一、批明:該業昆贊應得一份;但昆贊已經過往約,均系輝叔侄等承接,不干他人之事,合聲明再照。
一、批明:字內塗改「同」字一字,「如」字一字,共二字,合聲明,再照。
光緒十四年十月日。
代筆人利瓦伊清
爲中人張樹三
現佃人林歡長子定
在場知見人蘇拱照
同立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人蘇光輝、侄金生、石玉
第七九執照
執照
官商同仁局爲執完單事。今收過黃秋髮完光緒九年起,二十年止份地基銀八元八角八瓣正,合給單,付執爲照。
每年完銀七角四點。
光緒二十年十二月初二日單。
執照
記收過大嵙崁新街屋戶林登應納癸巳起、丁酉止年份地租銀三錢八分零釐正,合給出完單,付執爲照。
業 主
丁酉陽月 日。
執照
記收過大嵙崁新街屋戶呂寬官應納己丑起、己亥止十二年地租每年一錢九分,共銀二兩二錢八分零釐正,合給出完單,付執爲照。
業 主
己亥年桂月 日給。
第八○地基字
立出地基字人吳生記,有承祖父遺下旱田一所,土名大加蚋堡奎府聚莊。吳德官向與生給出店地一坎,現銷銀九元正,坐東向西,長五丈,闊一丈六尺,南至巷路陳爲界,北至許家爲界,四至明白,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正,隨即交德官前去起蓋掌管,不得推諉。現給地基單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一、批明:即日收過現銷地基銀九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正,以冬至前交清;如是短欠,每年加五升利。
光緒七年八月日。
立給出地基單字人吳生記
第二款業主權之界限
第一 諭示
第二 諭示
第三 稟呈
第一諭示
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錢,爲懇查原界,給示勒石,以垂久遠事。案據職員王松、莊捷王、陳大用,廩生郭開榮、王有慶、陳大音,生員陳光輝、王瑞崗、楊名榜、劉開基、楊奎,監生潘大文等稱:竊豎碑原防於湮沒;施恩必計其萬全。彰邑自建縣以來,東有快官山,西有八卦亭山,南有赤塗崎山,北有轆沙坑山,前因楊、林二家互相爭控,以致前主蘇勘定,一盡判作官山義冢,任民樵死葬。旋蒙前主胡垂永久之謀,申詳示禁,相沿至今,事久湮沒。上年九月間,松等以官山被奸民侵佔,呈請勒石示禁,蒙批:「候查案勒石示禁,一面飭差查究」等因。伏查彰邑冢山原定界址,雖遭爽亂縣案焚失,而府卷猶存,歷奉各前主出示在案,昭昭可考,不懇清釐勒石示禁,即奸民串番,漫山墾園營葬,何地偏處樹木,瘞朽安歸!甚有一種奸民盤踞坑仔內,綽號山鬼,私築窨堆,以索銀元;從即得葬,忤即行兇;往往棺柩抬至山上,富者任其蹧索,貧者莫可如何。又有不法之徒掘取紅塗,挖賣山石,毋論縣龍過脈、人家墳塋,盡行挖壞,歷年雖有山差,亦奉行故事而已!現在八卦亭山左右,秀砂變爲殺曜,龍體竟無完膚。白骨橫鋪,奚堪暴露之慘;青磷化碧,盡成哭夜之悲;聞者靡不傷心,見者爲之下淚。松等爰生惻隱,合再瀝陳,伏望恩即查明原界,給示勒石,以垂久遠。至八卦亭落脈之處,亟應嚴加禁固,即縣龍無虞,合邑有賴。仍懇札飭該處坑仔內總董蔡雙林、蔡在、蔡竈,半線通土李璇璣、容仔,赤塗崎業戶施永昌等,各將所轄地段傳諭佔墾之家,逐一退荒,再有抗延,隨稟究辦。俾死葬有地,人鬼均安,將令名與碑俱齊輝,盛德共山川不朽,切叩,等情,到縣。據此,查此案歷經示禁在案,茲據前情,除札飭各該總董等諭禁外,合行勒石示禁。爲此示仰合邑各色人等知悉:嗣後八卦山等處勘定義冢界內,如有奸徒私築窨堆,藉圖索詐,及堀取紅塗山石,侵佔開墾,致礙縣治龍脈,並傷人家墳墓者,許該總董等指稟赴縣,以憑拏究。該總董等亦不得藉端滋事,自取重咎,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年四月日。
莊捷王
給勒石董事職員王松、陳大用
紳士張金芳、表啓俊、陳光第、林開泰
鋪戶(略之)同捐立
第二諭示
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嚴,爲曉諭嚴禁事。本年五月二十五日,據竹北一堡九芎林街莊生員魏贊唐,墾戶金廣福,即姜榮華,職員劉嵩山、吳殿華,監生詹國和,莊耆鄭家茂、吳金準,暨殷戶、鋪戶人等稟稱:緣一堡九芎林等莊自開闢以來,時近百年,其來龍發祖,原由麻竹窩至赤柯寮崗過一小脈,由是層巒迭嶂,始分枝幹。先年擇於公館街崇祀文昌帝君及國王聖母,所以一堡地方聚而居者不下數千家,葬爲墳者不僅數千穴。前嘉慶二十餘年,有棍徒將赤柯寮龍脈欲爲斬鑿,時幸姜秀鑾、錢茂祖偕莊紳耆人等踊躍力阻,始行停止。生等即將龍脈鑿破處所僱工修補,備禮祭賽,安鎮龍神。誠恐日後又被穿斬,則神明之宮壇、廟宇被其害者難言,民間之家口墳墓受其傷者莫測。自此龍脈分出,該地並金廣福等處無論大小龍脈以及沙手關闌等處,每射利之徒在人屋場風水,架斬索銀,非蒙嚴禁,貽害匪輕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爲此示仰合堡紳耆、總董、居民諸色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地脈有關,凡有附近居民不許私行開闢掘毀,斬鑿龍脈,致有貽害。自示之後,倘敢故違,定即嚴拏究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承鄭璧
第三稟呈
光緒三年十二月初八日,一件東螺堡北斗街生員謝爲章、陳元炳、許從龍,業戶許德豐、謝慎德,暨總董黃以仁等稟:以陳玉石變名陳保興,串謀內五莊別開新圳,擬將許家該管頭埤內圳界,勢欲強斬橫過,以奪水源,並傷公冢龍脈。街衆囂囂,鳴鑼傳單,不肯任斬。恐釀臣禍,乞迅差傳諭止由。
彰化縣鍾批。
第三款業主權之得失移轉
第一 諭示
第二 找洗盡根田契字
第三 還贖祖妣養贍田長房一股額字
第四 合約字
第五 讓與字
第六 恩謝契書字
第七 喜赦埤字
第一諭示
一件設立合同契式,曉諭遵照,以杜假捏,以息訟端事。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奉巡撫部院吳憲牌:照得民間典賣產業,全以原契爲憑;而呈官訓斷,亦以契券爲據。閩省詞訟,半由田產契載不清,以致雀角紛爭。且聞閩省典田者不立下契,以致取贖無券,徒滋口舌。今欲除其弊,必先清其源,除賣斷者原系永不取贖,應照閩俗向例,仍隻立契一張,交買主收執外,如系暫典田房產業,則同中見人等一手售寫二紙,中間大書「合同上下典契」字樣;如系先典後賣者,亦即另立賣契,並將從前典契、老契一併歸於買主。如此,則賣斷者既不得執廢契以滋訟,而典產者仍得執下契以取贖,似於民俗爲便,今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撫屬軍民人等知悉:嗣後交易田產,務須遵照現頒上下合同契式,將出售田地畝數、坐址地方、糧額、租額、價銀、年限,逐一開清。如系典產,即寫立合同上下典契,同時一手書寫,中見人等當場畫押,中間騎縫處大書「合同上下典契」字樣,對半分開,典主執上契,原主執下契,各執一紙爲據,以便於回贖時,原主執下契向典主取贖,收回上契;如系絕賣者,原系永遠斷絕,不復取贖,故可不立下契。爾等務各遵照後開典契、賣契式樣書寫,以免爭端,毋違,特示。
賣契式
立賣斷契某人云雲(聽憑民間俗例開寫)。今將某縣某都某圖民、屯田幾號,土名某某等處,共計幾畝幾分,年載租穀米若干,納錢糧銀若干,本色米若干,託中賣與某姓某名處爲業,得價銀若干兩(何戥、何色、或系紋廣兩)。其銀即日全數收明;其田聽憑買主對佃收租,推收入戶,完納糧色,永遠管業,某等不得別生枝節,言找言贖。一切老契、典盡契歸買主收執云云。聽憑民間俗例開寫。今欲有憑,邀同中見人等當場寫立賣斷契一紙爲照。
乾隆某年某月日。
中見某人、某人
立賣斷契某人、某人
知契某人、某人
第二找洗盡根田契字
立找洗盡根田契字人謝廷章,有承先父謝朝元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捒東下堡裏來厝莊西片,四至界址並配納供租及水份俱載上手契內明白。前年先父已經出賣劉益熙官,今因廷章自中受病,日食難度,亦實惟難,再託中人就向原買主懇求出佛銀二十四大元,將此田找洗盡根,即日立字,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自此一找千休,日後子孫永斷找贖,而益熙子子孫孫永遠可爲己業。保此田系廷章明承先父自置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合立找洗盡根田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找洗字內佛銀二十四大元正足,再照。
乾隆十五年七月日。
爲中人李木榮
在場知見人堂叔謝養
秉筆人何日興
立找洗盡根田契字人謝廷章
第三還贖祖妣養贍田長房一股額字
立還贖祖妣養贍田長房一股額字人弟徐林安,先年自己承歸祖妣養贍田三股,中、長房伯孟傳份下應得一股,坐落土名四湖莊第九份,踏在公廳後中心田尾一段。其田界址,東至伯公角透下圳爲界,西至二房田壟底面大崁直下爲界,南至二房秧地竹背自己田透東西橫田脣埋石爲界,北至三湖圳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坡圳水通流灌蔭充足,遞年應納番租谷一斗六升七合,應納錢糧一元六角七點正。今因長房伯孟傳之子孫寶昌贖回耕作,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此一股田依時贖回舊價銀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點正。即日立字,銀、字兩交清白,隨即同中將此一股田踏交還與長房伯之子祿寶昌前去掌管耕作,收租抵利,永爲己業。其此一股田自還贖而後,林安永不得異言生端等情。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還贖祖妣養贍田一股水田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批明:林安親收到還贖養贍一股水田字內平銀二百三十六元六角七點正足訖,立批。
又批明:祖妣養贍田原一股水額,今作三股均分,長房應得一股額通流灌溉,立批。
又批明:二房秧地竹背,林安自己田頭抽出水圳一條,直透通流灌溉長房份下一股田,立批。
又批明:長房此一段田系祖妣養贍遺下之田額,不得典賣他人;而欲典賣,先問房親不能承受而後可行,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十月日。
說合人叔公廷運
代筆人劉秋如
在場中元、伯登華、燕貴
立還贖祖妣養贍田長房一股額字人弟徐林安
第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他裏霧堡新侖莊四房堂叔陳蕃薯,將軍侖莊陳百發、陳百樹、陳百智。茲因智先祖母與薯先父系是嫂叔之稱,當日恩愛甚厚,是以智先祖母視小四叔單生一子,愛惜儼如己子,其薯奉養伯姆亦如己母。而智祖母經言後日長成娶妻之時,欲將小租六十石並佛銀三十元,與薯爲婚姻禮聘之資,亦即以彰昔日愛惜之情。但今智祖母經去世,其言未履,是以房親族長念及同宗之誼,出爲周旋婉勸,議將大房智兄弟所踏之書田一宗,小租谷六十石抽出與薯執掌,並現付與佛銀三十大元,庶免致誤祖母之言。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薯掌管,任從起耕,收租納課,永爲己業。至於大房智兄弟等應份之業,並歷年所踏祭祀之公業,系是大房承先遺物,與薯無干。保此二比甘願,日後各無抑勒反悔,亦不得別生枝節,異言生端滋事。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光緒十二年元月日。
房親並代筆陳壁輝
族長陳大坤
同立合約字人百樹、四大房堂侄百發、百智
第五讓與字
立讓與字人臺南府郡城外頂南河謝亦記,即謝羣我,有明買過林溫和宅一所,址在謝厝寮,土名十一股。今當大人清丈之時,我念及叔侄之情,願將謝厝寮厝地抽出一所,東至車路,西至本家園,南至車路,北至本家園,四至明白爲界。將此厝地付與謝合成管理人謝奏衆佃築室居住,後日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讓與字一紙,付執存照。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舊曆)初二日。
立讓與字人謝羣我
代書人謝標名
第六恩謝契書字
同立恩謝契書字人鹽水港橋南街王秋繼男王火、學甲堡紅茄萣三房侄孫王赦,同承先父自置胡角熱園一宗,東至蔡家園,西至郭家園,南至溪,北至車路,四至有憑。除出長房之額,尚伸次房、三房之業,抽出受種地瓜二十籠,年帶郭、蔡頭家租,就園二八抽的,東至長房園,西至次房園,南至溪,北至路,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三十年之前身無所依,寄寓與學甲堡紅茄萣莊外甥郭耍之家,蒙每日三餐之恩,孝敬之義;又兼三房侄孫王赦幼時身無怙依,荷蒙耍撫育長大,今已成人,無以爲報。今因外甥郭耍年已老髦,衣食甚是艱辛,邀同諸侄討議,從二十籠之園恩謝與郭耍養老之資,少答微恩,永爲己業,不敢翻異。恐日後子孫世久多變,即同列位公人立恩謝契字一紙,付永存照。
一、批明:此園系是答恩之業,以及上手契券;倘有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秋等自當出首抵擋,不幹耍之事,又及。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長房王掌
立恩謝契書字人(王秋繼男)王火、三房侄孫王赦
芋仔寮保正郭幹
爲證人鹽水港、蘇景成
芋仔寮莊陳時雨
同莊陳彩雲
代書人王德餘
第七喜赦埤字
立喜赦埤字人下茄萣堡客莊內莊吳元記,因前年有承過李家公館大租草地一所,帶埤一口,址在海豐厝莊,逐年收稅無異。因福德爺禋祀缺乏,莊衆相議,向以元記懇求將此埤赦以福德爺爲禋祀。記已許允,願將此埤一口,喜赦與海豐厝莊福德爺掌管,以作香菸,永爲公埤。記已喜赦,日後不得阻當異言,生端滋事,而上下手與記無干。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喜赦埤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十一年九月日。
立喜赦埤字人吳元記
第二節役權
第一 墾批
第二 杜賣盡根契字
第三 永遠杜賣田契字
第四 給地納租合約字
第五 借地納租合約字
第六 借圳路字
第七 契約書
第八 杜典契字
第九 杜賣田契字
第一○ 杜賣田契字
第一一 永遠杜絕賣契字
第一二 分定各管合約字
第一三 杜絕賣契字
第一四 撥典契字
第一五 賣盡絕根契字
第一六 杜絕賣盡根屋契字
第一七 甘願賣絕盡根契字
第一八 給地基字
第一九 杜絕賣盡根契字
第二○ 賣盡根杜絕契字
第二一之一 公約字
第二一之二 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第二二 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二五 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第二六 山批園宇
第二七 甘願約字
第二八 遜讓墳穴字
第二九 賣墓地字
第三○ 典契字
第三一 轉典厝契字
第三二 典契字
第三三 契約字
第三四之一 賣杜絕盡根地基契字
第三四之二 典厝地契字
第三四之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三五 兩願合約字
第三六 撥租付掌字
第三七 書田序
第一墾批
立給墾批業主郭樽,今有店地基一坎,坐落土名桃澗堡中壢街。其店地坐南向北。其四至界址,東至戴潘公共牆爲界,西至陳順公共牆爲界,南至直透溪爲界,北至店前車路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有鋪戶張阿屘前來懇求,給此店地基,前去自備工本,任從架造店宇,永爲己業。其張阿屘議約遞年帶納業主地基租錢兩錢銀正,按年交付業主收訖,割給完單執照。即日業主給出墾批,踏明四至界址,付與張阿屘掌管稅租。而業主保此店地基上手並無墾給他人等情;如有此情,系業主一力抵擋,而張阿屘遞年地基租銀亦不得加減少欠分文。此係業佃相依,不得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其店內之消水溝繫上流下接,上下通流,其左右鄰人不得異言阻擋,批明,再照。業主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日立給墾批業主。
第二杜賣盡根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林耀洲,有承先人遺下瓦厝一座二進,址在本城代書館巷,坐西向東。前進一間、中埕一所、後進三間、竈廚一間、厝後巷一所,內帶門窗、戶■〈木扇〉、杉楹、桷柱、浮沈、磚石、地基一切,東至街路,西至賴家並林家滴水,南前進至自己壁,中埕至自己後厝滴水,後進至自己壁,北前進中埕至自己壁,後進至賴家壁;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與大街賴仁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值時價銀三百三十大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重新起蓋居住,任從其便。耀洲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及找贖。保此瓦厝一座二進果系耀洲承先人明買遺下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又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耀洲自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親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契字內銀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光緒三十年一月日。
爲中人林長嘴
知見人父林遠輝(即林遠臣)
親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林耀洲
一、批明:上手契於前手間遭亂遺失,批明,再照,行。
一、批明:其中埕南畔水溝,與耀洲護厝公用,日後不得違塞,批明,再照,行。
第三永遠杜賣田契字
立永遠杜賣田契字人黃慶宜、黃定隆、塗添增、李端義等,情因昔年津斂,有義倉祀典,買有老東勢莊水田一處,在西圳柵門首西圳下下雙過,計共四坵半,東至車路橋典田爲界,西至本祀分田爲界,南至關聖祀田爲界,北至初十聖母祀典田爲界,四址面踏分明。原帶田甲四分正,歲納大租粟滿栳谷三石一斗正。其田系由新東勢等處陰溝水,由西圳至本田涵頭入,由聖母田頭小圳落本田內灌蔭。牛車路依原規,由車路典田經過,其田水尾系由本祀分田灌流。今因祀內諸友別創良規,不敷應用,將此祀田出賣於人,盡問各友不能承領,外爰託中引就於內埔莊李攀榮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杜價洋銀六十六員。即日諸友同中銀、契面交清白,中間並無債貨折短少等情。其田委系先年津斂祀典物業,並無包買他人之田;倘有上手來歷不明及租粟等項,系各友同中一力抵擋。自賣之後,即歸李攀榮承賣人耕管,永遠爲業,日後不得言贖,亦不得言贈。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此係自己甘願,無逼成交,恐口無憑,立杜賣田契字一紙,又付上手杜契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批明:實收本祀內杜價田洋銀六十六員,平重六錢八分正足訖。
又批明:上手分單前交於餘欽鳳收存,仍存此六分田,均出四分杜賣於李攀榮經管,立批。
又批明:此祀典田八分,作三股均分,仍二分歸於合同人經管,不幹李攀榮承買之事,立批。
又付合同分單一紙,又契內添一「半」字,又「遊振興」換「李鴻謙」名字,又批。
光緒九年六月日。
秉筆人黃玉椿
說合中人黃慶恩
在場塗端淑、李端義、李端禮、塗慶官、李鴻謙、黃振棟、塗慶棟
塗作楨黃九信
賣田契字人李祥謙、黃富磷、塗添增、李福謙、黃慶宜、黃玉椿、李秦綱
黃定隆、遊振興
第四給地納租合約字
同立給地納租合約字人圳主鄭裕記、業主郭黃氏等,緣裕記員山仔圳道被水沖壞無地,茲欲修築圳路引水,適由郭黃氏頂員山仔業界內經過。裕記爰即懇託公親同向黃氏相商,當日三面議定,黃氏願將界邊埔地約長八丈,闊四尺,讓與圳主鄭裕記開築圳道,其餘田地尺寸不許侵害。遞年圳主鄭裕記願貼早季租谷一十石正,當年款年清,不敢拖缺,裕記應填補足數,不敢異言。但洪水難測,倘異日圳路再被洪水沖壞,裕記欲再行修築圳道,可向業主黃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別地,免由黃氏界內過水,其應納租谷當作罷論。今欲有憑,同立給地納租谷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爲照。
批明:新築圳路約長八丈,闊四尺,遞年圳主鄭裕記應貼早季租谷一十石正;如有滯納,圳道任從黃氏填塞,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萬曆辛丑七月日。
代筆人傅子顯
公親戴珠光、謝林福
同立給地納租合約字人圳主鄭裕記
業主郭黃氏
第五借地納租合約字
同立借地納租合約字人圳主鄭裕記、業主郭黃氏等,緣裕記前有向業主郭黃氏承給頂員山仔上節第一百號界墘圳地,開築圳路一條,其長闊以及租額俱載明前約字內各執爲照。茲因下節圳路覆被衝崩,乏水灌蔭,裕記是以託原公親戴珠光及鄭養齊等再向郭黃氏商議借地之事,欲將郭黃氏頂員山仔下節萬善祠後第一三五號田邊崁頂,量下二丈五尺之地下算起,抽出圳路一條,上至下共五尺五寸,左至右闊共二尺五寸,出入水自首至尾長十六丈,借與圳主鄭裕記穿壟鑿圳,引水灌田。每年鄭裕記願甘貼納圳底谷二十石,合前約貼納之一十石,計共應貼納圳底谷三十石。遞年六月收成之日,該埤長當曬乾搧淨量足,付業主郭黃氏運回,不得以溼冇抵塞,亦不得以少欠升合;如有拖欠,任從郭黃氏將圳路填塞,不敢異言。如裕記水租谷遞年照納,郭黃氏亦不能翻異。又約定圳頂一三五號等諸田地仍系郭黃氏管業,除田下抽借與裕記開圳,上下五尺,闊二尺五寸,長十六丈外,其餘田及地不許裕記侵害,應就損害田地依時賠償。若是被洪水沖壞,裕記欲再行修築圳道,可向業主郭黃氏商量。若圳道改移別地,免由黃氏界內過水,其應納租谷當作罷論。此係二比甘願,今欲有憑,同立借地納租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批明:即日業主郭黃氏將該業一三五號田下之地,抽出高五尺五寸,長十六丈,借與鄭裕記穿壟鑿圳。裕記遞年六月應納圳底小租谷,此約及前約二次合計租谷三十石正,批明,又照。
光緒二十八年二月舊曆辛丑十二月日。
代筆人張鶴舫
認納租谷埤長謝林福
公親戴珠光鄭養齊
業主郭黃氏
圳主鄭裕記
第六借圳路字
立借圳路字人合發號、泉安號、珍記號、益勝號,因有置田業在柳樹灣莊,乏水灌溉,今託中向過林實壽等借出圳路一條,以爲充灌溉,每年願貼圳路租四石。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佃付林實壽挑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實壽將圳路填塞,不敢異言。此係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借圳路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光緒十九年月日。
代筆人□□□
爲中保認人□□□
立借圳路字人□□□
第七契約書
同立契約書人林列堂、林汝言,茲因汝言新開田地一處,址在梀東堡舊社莊,土名犁頭爐,缺水通流,難以耕作。爰向烈堂撥求水路,使之流溉,得以播種。前以水尾田之業主衆口紛紛,告乏水源,既且得彼失此,有礙規法,是以未得應允。今經面議妥協,烈堂許以舊社莊土名半份田之厝前,允開其溝路,暫時可以播種,倘遇有曠旱之時,水尾田乏水之憂,斯時此溝路務須任從水尾田之業主截塞,而汝言不得阻擋異議。恐口無憑,同立契約書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行。
批明:此溝路應用,闊以二尺爲限,應當貼溝路租穀道鬥十二石,每年分爲兩季付佃人收清,不得刁難,再照,行。
光緒三十年三月日。
臺中廳貓羅堡阿罩務莊林烈堂
臺中廳藍興堡頂橋仔頭莊林汝言
第八杜典契字
立杜典契字人鍾福、鍾祿兄弟,先年承父遺下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中港東莊禾坪頭山侖仔,東至溫姓田爲界,西至車路爲界,南至溫姓田爲界,北至馨德侄鬮分內田爲界;下溫姓田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隆恩陂水二釐灌溉,又帶隆恩大租谷四石四鬥正。今因乏銀應用,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典,情願託中引就與東莊福德爺香祀內人林佛賜、賴昌興、陳歷生、黃天生、溫碧龍、揚其注、鍾彤麟等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典價佛銀三百三十二大元正。即日銀、契面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短少准折等情,亦無重複典當田業等情。其田系承父遺下之田,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幹承典人之事,系康兄弟一力抵擋。自典之後,交與祀香內人任從過耕管業。其田不拘典限,系銀到田還。此係兩比甘願,兩無逼劾,恐口無憑,立杜典田業字一紙,並帶印契一紙,又帶鬮分字二紙,共四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典價銀三百三十二大元足訖,批的。
又批明:老印契一紙,原系與馨德鬮分之田相共,倘有要用之日,隨即交出應用,不敢抗誤,批明。
又批明:馨德鬮分之田上橫頭,要抽出水圳灌溉此田,德不得阻抗,立批是實。
道光七年九月日。
爲中人鍾新昆
知見親饒金生
在場侄馨萬、馨德、男馨昌
立杜典田契字人鍾康福、鍾康祿
第九杜賣田契字
立杜賣田契字人羅良佐、良佑兄弟,先年承父遺下後壟田寮莊水田一處,經憲丈明田甲七分七釐七毫,帶陂水兩甲灌蔭。其田界,東至車路爲界,西至車路爲界,南至鄒徐菜園及路爲界,北至車路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又帶茅屋一坐,及菜園、禾坪、竹木、池塘等項。今因別創,願將此業出賣,盡問房親伯叔人等不能承領,託中引送於聖母祀內羅佳期、羅蒼錦、羅桂生、羅大士、羅良軒、羅運發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六百大元正。即同中銀、契兩交明白,中間無虛短少債貨等情。保此業委系自己承父之業,並無包賣他人之業,亦無重張典當於人;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幹承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自賣之後,即交與祀內永遠耕種管業,日後良佐、良佑兄弟子侄人等不敢言贈言贖。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根株悉拔,寸土不留。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田契字一紙,又付上手印契一紙,合約一紙,共三紙,付照,行。
即日批明:實收到銀六百大元正足訖,立批。
又批明:東片伯公祀內田灌蔭之水,要由此田通流,立批。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日。
說合中兄良彬
說合中侄輝漢
在見戚林英文
在場侄仁章、鳳章
侄孫洪榮、求章、孔章、接興、彥章、羣章、謹章
立杜賣田契字人羅良佐(羅良佑親筆)
第一○杜賣田契字
立杜賣田契字人鍾毓龍兄弟,同因上年續買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中壇莊頭北圳背;有水田一分,原帶田甲二分五釐正,東至劉灣漢田爲界,西至楊宅嘗田爲界,南至田崁爲界,北至河爲界,四址面踏分明。同因乏銀應用,盡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願承買,情願請中引就與李千五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五十四元正。其田委系兄弟自己物業,並無包買包賣,亦無重複典當等情,上首並無來歷不明;倘有來歷不明,以及租粟等項不清,不幹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明白,中間無虛短少。其田自賣之後,即交於買人永遠耕管爲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有鍾毓龍兄弟不得言贖,亦不得言贈等弊。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田契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內田價銀五十四元正,所領是實。
又批明:所有上手老契內共有田甲四分五釐,今賣出田甲二分五釐與李千五耕管爲業,其上手老契仍在毓龍兄弟收存執照,行。
批明:契內之田系照水分灌蔭,由楊宅嘗田經過,立批。
嘉慶六年(辛酉歲)十二月日。
說合中人劉思伯
業主蘇升觀、親京元
在場見弟毓禮、侄佛慶
親人張青候楊雲紀
依口秉筆火男鍾鳳安
立杜賣田契字人鍾毓龍
第一一永遠杜絕賣契字
立永遠杜絕賣契字弟儺圖、阿四,同母鍾氏,前因上年承祖父分授口尾屋門首,系老東勢管下田計二坵,原帶田二分五釐一毫正,東與攀祿第田爲界,西與尾侖莊水溝會田爲界,南與攀祿田爲界,北與文公會並龍祠會田爲界,四至明踏分明。茲今乏銀應用,託中引就於家兄雙龍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價銀一百二十五元正。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準債短折等情。自賣之後,任從雙龍兄耕管爲業,日後不得言贖,亦不得言贈。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幹承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杜絕賣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賣契價銀一百二十五元正,所批是實。
又批明:其田原系老東勢敬聖亭邊頭埠水灌蔭,直帶圳路一條,由攀祿弟並文公會田經過,所批是實。
咸豐十一年二月日。
說合中見舅鍾福官
在場見兄攀麟、叔常衡、兄攀祿
代筆兄攀進
立杜絕賣契字弟儺圖阿四,同母鍾氏
第一二分定各管合約字
同立分定各管合約字人劉阿傾、餘阿標、陳阿武、劉楊氏等四人,合本承買姜海林分下屋宇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埔街中,東至錢家業毗連爲界,西至巷路爲界,南至楊家業毗連爲界,北至海。自己抽出茅屋一間,其牆毗連爲界,四至界址分明。內有瓦屋三間、茅屋一間、菜圍、餘地、水井等項,俱各在內。當日四人商議欠屋居住,分定各得一間,銀有加減,每間配定。此係公司歡約,在於南畔第一間瓦屋均定價銀十六元五角正,第二間瓦屋均定價銀十三元正,第三間瓦屋均定價銀十七元五角正,第四間茅屋均定價銀九元正;四共銀五十六元。遞年應納大租銀四角正,每間屋配大租銀一角。其菜園、餘地,即日立界分定,各自掌管。其水井公同應用,倘要修整,亦系四人共同修理。倘房屋毗連之處如有損壞,系毗連二人修整。以上各款,日後不得異言推諉等情。此係和氣合本承買,俱各歡意,並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立分定各管合約四張,同式各執一紙爲照。
一、批明:在南畔第一間瓦屋,分定餘阿標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十六元五角正,帶收承買契一紙存照。
一、批明:第二間瓦屋,系分定陳阿武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十三元正,帶收官給契一紙存照。
一、批明:第三間瓦屋,系分定劉阿傾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十七元五角正,帶收退還契一紙存照。
一、批明:第四間茅屋,系分定劉楊氏份下管居,津出買價銀九元正,帶收對換契一紙存照。
咸豐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鍾奕昆
立分定各管合約字人劉阿傾、陳阿武、餘阿標、劉楊氏
第一三杜絕賣契字
立杜絕賣契人蕭光澤、蕭懷老等,有承祖遺業瓦店一間一廳一房,並後蓋一間,在寧南坊上橫街,坐西向東,前至街路,後至自己庭水井一半爲界,左至巷,右至黃宅公壁;四至明白爲界。上至厝蓋,下及地基,門窗、戶扇、樓坊、浮沈、磚石齊全。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徐宅,三面言議契價佛銀九十五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屋即搬空,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年帶納地租一間。保此店屋系光澤、懷老等承祖遺業,與別房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光澤、懷老等自出頭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日後不得言找言贖。一賣千休,倘買主或轉典轉賣他人,光澤、懷老等亦不敢阻擋異言生端。口恐無憑,合立杜絕賣契字一紙,並繳前典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價內佛銀九十五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店後水井門路,言約與蕭宅公用,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店上手契帶連在自己厝契內,前因與侯宅互控繳官在案,不得繳連,批明,再照。
嘉慶六年七月日。
知見人坊長
知見人蕭林氏
立杜絕賣契人蕭光澤、蕭懷老
爲中人陳守觀
代書人劉任高
第一四撥典契字
立撥典契人陳明,承父在日,於光緒元年十一月間,用價六八銀三十元,手置買斷得施應昌倒壞厝地一所,址在上西坊小粟埕境地方,踏明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地租錢二百文。嗣於光緒元年十月間,經父手拆毀前破屋後空地,備辦杉木柱、桷桁、磚石、灰瓦工料等費,需銀一百七十元,起蓋坐東朝西中進三間,排正廳左右房,中天井大水井一口,左右披榭張隔四間。又後進起蓋二間,排廳房二間,檐前天井,左邊擺手門樓、匡門,透街圍築街牆,直透前進後。右邊空地一塊,前至頭進本住屋,後至本屋新築牆,左至門路本屋牆,右至胡家厝,上至桷桁、瓦,下至磉石地、基地,六至俱載明白,門窗、戶■〈木扇〉俱全。今因乏用,欲將後進新起蓋二間排厝屋、廳房、天井、門樓、空地全座,六至載前,撥典以應急需,先盡問親疏伯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撥典與陳啓成處爲業,三面言議庫平六八重番銀一百五十元正。其銀即日收足;其屋即聽典主管業,或自己居住,或轉租轉售他人,悉從其便。面約典限不拘年限,聽憑原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如未取贖,仍聽管業。倘有奉官投稅,所費稅銀若干,明贖屋之日,甘願認還,不敢短少;唯遞年應納地租錢二百文,系業主自行完納。保此屋果系明父遺鬮分份下物業,與別房親疏伯叔兄弟侄無干,亦未曾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各等情;如有此情,明自出頭承當,不涉典主之事。至現典屋價業已過浮,明心甘意足,面約自此之後,不敢別生枝節。至前進水井一口,明約通用,不得違阻;如有此情,聽憑認罰。此係兩相允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此撥典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三面言議,憑中過付收到契面屋價庫平六八重番銀一百五十元正,又照。
再:原買斷厝地契一紙,已於光緒二年間投稅,粘連司單;然此統契交涉中進正座,曾將該中進厝屋於是年十二月立字胎典與林處管業,得價銀八十元,現時乏項備贖,無從繳付。是以邀同現典主與中進之舊典主面會,指明將後進撥典與福州陳啓成處,踏明界址,各管各業,日後各無異說,今欲有憑,合併標照。
光緒四年十月日。
知契母吳氏
立撥典契人陳明
中友張明
代筆郭玉輝
第一五賣盡絕根契字
立賣盡絕根契字人莊池,有承伯父明買過黃炮瓦厝一座,址在西定下坊王堤塘,坐東向西,內一廳四房兩廂、耳房二間、天井埕一所、水井一口,並南畔通巷一條,系池鬮分應份之業。其出入路徑悉由南畔店屋內出入,而水井一口帶與店內日用飲食。年納地租帶在前座完納。東至本家厝,西至黃家厝,南至店屋壁路,北至吳家,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置,欲將此厝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黃瑞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二百二十大元足。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厝上至厝蓋,下至浮沈、磚石,以及門窗、戶扇俱全,隨即照界踏明,交付銀主掌管居住,永爲己業,池不敢異言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亦不敢滋事生端。保此厝果系承父明買之業,與別房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爲礙;如有此情,池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盡絕根契字一紙,並連上手契六紙,合共七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二百二十大元足,再照。
同治十年二月日。
知見人母陳氏
爲中人潘錦姑
立賣盡絕根契字人莊池
代書人戴四安
契尾
計開:一、業戶黃瑞記買得莊池瓦厝一座,坐落西定下坊,用價銀一百四十五兩二錢,納稅銀四兩三錢五分六釐。
布字七千三百六十四號。右給臺灣縣業戶黃瑞記准此。
同治十二年閏六月日。
第一六杜絕賣盡根屋契字
立杜絕賣盡根屋契字人臺南市街第二區檨仔林街蘇戶,有承父明買許姓鬮分應得瓦屋一座,坐落臺南市街第二區檨仔林街十七番戶,坐北向南,內一廳、一大房、一後埕,水井一口系與許姓公用。東至許家壁,西至路,南至街路,北至陳家大壁。又同街第一十六番戶瓦屋一座,內一廳、一房,及西畔伸手二間,系戶父親在日買許姓後埕添建,亦戶鬮分應得物業,東至許家,西至路,南至前進,北至陳家。所有前後兩進,四至各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創,將承父明買之屋,及添建之屋,一併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向與本街李葵嫂出頭承買,三面議定七三重銀二百四十圓。其銀即日同中見收過足訖;其前後兩進之瓦厝,上至屋蓋,下至地基,以及門窗、戶扇、浮沉、磚瓦、石杉一切踏明界址,點交銀主掌管,修理居住,或稅他人,永爲己業。一賣千休,後日子孫不得言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兩進瓦屋果系戶鬮分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戶自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賣盡屋契字一紙,並上手印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七三重銀二百四十元,再照,行。
光緒二十七年十月日。
爲中人吳雨水
知見人蘇碰皮
立賣杜絕盡根屋契字人蘇戶
代書人張瑾山
第一七甘願賣絕盡根契字
立甘願賣絕盡根契字人長房許盧觀、許老在,次房許順光,長房孫應元,次房孫海老,今寓臺灣府臺灣縣凝南坊檨仔林街居住,有承祖父建置自己起蓋瓦店一座,內店面一間,連樸順亭,後面一小埕,水井一口與許家均半共享,年納官課厝餉一間半,即銀一中元。坐北朝南,址在凝南坊檨仔林街,東與許家幹蓁壁爲公壁,西至路,南至街路,北至莊家大壁地基,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創,兄弟相商,願將此店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託中爰引蘇府阿必叔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契面銀六八足重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屋上至厝蓋,下及地基、浮沉、磚石,盡交銀主掌管修理,永爲己業。一賣千休,後日許家子子孫孫不得言找言贖,亦不得異言生端。保此店屋果系是許盧等承祖父自己起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許盧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甘願賣絕盡根字一紙。此店屋在鬮書內其合同已經遺失,後日不用,送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六八足重契面銀六十大元完足,批明,再照,行。
咸豐五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黃氏、鄭氏
次房孫許海老
長房孫許應元
立甘願賣絕盡根契字人長房許盧觀、許老在
次房許順光
爲中人王在觀
代書人張明遠
第一八給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忠義祠,茲有頭份街柵門外一帶地方,奉憲充歸忠義祠,爲公所管理,爲香祀費用。情因蘇阿丁乏店住,前來向得公地給出店地一所,坐西朝東,東至街路爲界,西至謝恩古屋毗連爲界,南至王泰山店毗連爲界,北至羅鴻盛店毗連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言定蘇家即備出地基佛銀十二大元正,經忠義祠經理人張兆麟、徐亦軒、陳光海、張大安等收到,爲買店修街路並築石礐工資一切費用,原非經理人自己支用。此店言定每年應納地租香油銀五角,均作六月、十二月中兩季完納,繳公費用,不得少欠分文。自給之後,任憑架造店屋居住,振作生理,日後永不得異言等情。口恐無憑,合立給地基字付執爲據。
即日批明:忠義祠經理人實收到蘇家地基銀十二元正,立批。
又批明:店後抽有小巷一條,直透至大圳脣,以爲出入通行之路,又批。
光緒十八年十月日。
秉筆人林金臺
立給地基字經理人徐亦軒、張兆麟、陳光海、張大安
第一九杜絕賣盡根契字
立杜絕賣盡根契字人大槺榔保樸仔腳街楊交生,有承祖父應份破瓦屋塗墼厝二間,連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坑仔底,東至本家地,西至魯家地,南至施家地,北至趙家地,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厝地及破瓦塗墼厝二間杜絕賣盡根,先問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楊獅觀出頭承買盡根,三面言議時價銀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厝地破屋踏付銀主獅觀,任築起蓋居住,永爲己業。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人等亦不敢言貼找洗滋端。保此壞屋地基系交承祖父應份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不明,交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令欲有憑,立杜絕賣盡根契字一紙,並連上手典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盡根契面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五年二月日。
爲中人陳福生
知見人陳廷元
立杜絕賣盡根契人楊交生
代筆人吳德玉
一、批明:黃家厝後一門,路通楊知高、楊牛東畔地,言約准予黃家化時一家經過,楊知高、楊牛不得阻擋,日後翻蓋,立當留地准予經過,批明,再照,行。
爲證人林活源
第二○賣盡根杜絕契字
同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人黃朝西、黃允進、黃瑞珍、黃瑞符、黃瑞溪、黃瑞昌、黃丙丁等,有同承先父支分八房額遺下祖上明買王君瑞等瓦店一座四進,址在伽籃廟境西畔,其店前八份房額,經抽前典出趙家。今西等因乏銀費用,欲向趙家贖回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仍將此瓦店前面一進,及亭仔腳一座,內一廳、一房、竈下一間、天井一庭,又配後進水井一口公用,上至青天厝蓋,及樓頂、樓闈、杉楹、木桷、磚瓦;下至地泉,及門窗、戶扇、浮沉、磚石;東至大街車路;西至第二落廳前滴水砛墘齊;南至王家店共壁;北至本家店共壁;上下四至明白爲界,引就與布街境族親黃琮琪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六八重佛銀四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立即踏界對付銀主前去掌管經劃,或稅他人,或自己居住,永爲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贖找,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店系是西等承先父支分八份額遺下祖上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拖欠賬項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不明,西等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司單印紙一紙,及典趙家司單印紙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爲照。
再者:其祖上承買王家有繳上手契,因道光七年經邑主王判斷,各分折遺失,以後露出,不得行用,又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重佛銀四百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三年九月日。
爲中人黃王氏、王君種
知見人黃李氏
同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人黃朝西、黃瑞溪、黃瑞珍、黃允進、黃瑞符黃瑞昌
黃丙丁
代書人董春牛
一、批:此店坐西向東,現時房拆作神位廳,契內未及登載。其店前門路,早定至辰時,夜定至戌時,借後進賣主出入通行,批明,又照。
第二一之一公約字
合立公約字人郭木、吳朝沈等,合爲承買柯庶之妻杜氏地基一所,址在臺北府城門外,坐東向西。一座長一十九丈,闊一丈八尺,吳朝沈應管,前進及壁路地基十丈,年配納陳安記每年該租銀一元一角。餘伸後落地基九丈,闊一丈八尺,是郭木之額,年該納陳安記稅銀九角。其起蓋瓦厝,後進由前出入通行,不得阻止,指載明白,合立公約字一紙,付爲存照。而吳朝沈執收地基單,其郭木收執公約,兩家甘悅,各無異言,合立公約字一紙,付爲存照。
光緒十三年十月日。
代書人高有
合立公約字人郭木
第二一之二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郭木,有自置地基一所,址在臺北府北門城外北門街二丁目二十五番戶,坐東向西。後進地基一所,長九丈,深一丈八尺,西至吳朝沈爲界,東至埤崁爲界,南至二十六番戶爲界,北至二十四番戶爲界,其丈聲俱載在分管公約字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地基出賣,先向居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毛阿財出首承買,依時值價銀五十二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郭木親收足訖,隨將二丁目二十五番戶後進地基踏明界址以及浮沈、磚石,交付買主前去掌管,任從起蓋,永爲己業。木一賣千休,寸草土無留,日後子孫人等不敢翻異,亦不致言及找贖別生滋事。保此地基業系木親置之業,與居內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情弊爲礙;如有情弊,木並花押之人合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一紙,又帶分管約字一紙,計共二紙,付執永遠爲照。
一、批明:地基,木與吳朝沈合置之業。其吳朝沈分管前進長十丈,執掌現銷地基單一紙;木分管後進,執掌公約字一紙。若有要用,務宜取出公看,不得刁難,批明,再照。
一、批明:後進地基年配納地基主陳安和租銀九角正,再照。
一、批明:後進出入路由前進通行,不得阻止,公約字內載明,合應再照。
一、即日木同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五十二大元正足,再照。
一、批明:第十條賣字添「和」字一字,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一月日。
代筆人黃雨三
爲中人陳鳥頭
在場並知見人胞弟郭竈
祖母陳氏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郭木
第二二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林德麟等,自咸豐八年,與兄弟德財鬮分應份得買過李家水田二段,又帶竹圍厝地一段,內帶茅、瓦屋間數不計,門窗、戶■〈木扇〉、牛椆、粟倉、稻埕、菜園、果木、雜物等項,址在擺接堡彰和莊廿八張。其竹園厝地一段,東至俞家爲界,西至胞侄立石爲界,南至胞田墘立石爲界,北至賴家侖頂中爲界。其南畔田一段,東至林本源田爲界,西至陳家田爲界;南至大溝爲界;北至大圳爲界。其北畔田一段,東至林家竹圍爲界;西至小圳爲界,北至吳家爲界。三段之業,四至界址俱各明白,配食大安糧陂水五份,大小圳水通流灌溉充足,經憲丈一甲六分,年帶納叛租谷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三段之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堂叔碩田兄弟出首承買,當時三面議定依時值價盡根紋銀三百五十九兩六錢正。即日同中交足訖;其三段之業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碩田兄弟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爲己業。保此業系麟等與兄弟鬮分應份分管物業,及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等情;如有此情,系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自此以後,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不敢找贖,亦不敢覬覦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承買李家厝地印契一紙,又上手厝地印契連司單一紙,又承買李家田印契連司單一紙,又上手契一紙,共五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田契內紋銀三百五十九兩六錢正足,再照,行。
批明:子能界內稻埕,出私路一條,闊五尺,付碩田等來往經過,並耕牛出入,透接大路通行,系子能不敢阻擋。此乃流奕私路,不準屈毀;如有毀壞者,依舊補足,批照,行。
批明:德麟、子能等如有契約字樣,並無壘付,日後取出,不堪行用,當作廢紙,所批是實,照,行。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宗兄萬生、弟德秀、堂弟德善
知見堂堂侄子便、胞侄子能
在場母親遊氏、長男子會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林德麟自書
第二三典契字
親立典契人麻豆街林來旺,有承祖父鬮分應份檳榔宅一所,坐落在麻豆街王宮後,與胞弟均分,各得一半。旺應份一半在西畔內,帶竹木、檳榔,又配瓦厝二間,伸手頭二間,磚井帶食一半,東至胞弟界,西至陳家、黃家宅,南至店滴水,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應份之宅,並瓦厝大小共四間,磚井一半,又檳榔、竹木一盡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麻豆街黃益興號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銀一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宅並厝隨時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抵利,不敢阻擋。限至六年爲滿,聽旺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如至期無銀可贖,仍付銀主依舊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宅系旺鬮分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旺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並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咸豐八年四月日。
爲中人陳知
知見人林泉
親立典契人林來旺
一、批:東畔一半,帶路一條,在西畔透出車路,聽其出入,銀主不得阻擋,批明,再照,行。
一、批:上手契券共三紙,其餘二紙系二房銓收存,不得繳連,批明,再照,行。
一、批:咸豐十一年二月,借去契後銀三十大元,林來旺親立。
第二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大竹裏北門街呂漏漦、楊漏生,有承祖父明買過林家田園二段,內抽出厝地園一所,並竹欉、樹木在內,東至武洛堂爲界,西至本宅厝後爲界,南至周家園岸爲界,北至周家園大松爲界,四至明白。每年帶納陳維戶名餉銀照攤,應完餉銀一錢一分正。今因乏銀起厝,將此厝地園並樹木、竹欉,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埤城內三角窗街丁標觀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銀七十五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地園並樹木、竹欉踏附銀主掌管,永爲己業,聽銀主改易起蓋,其竹欉、樹木亦聽銀主砍伐栽種。漦、生厝地園賣與丁宅,其地基在後面,漦、生厝居在前面,漦、生厝內之路聽其丁宅之人早晚來往出入,漦、生等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事。保此厝地園並樹木、竹欉系是漦、生等承祖父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舊餉,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漦、生等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此係抽賣之業,上手契不得繳連。議將上手現契批明,內抽出厝地園一所,並竹欉、樹木,賣過丁標觀,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交過契面銀六八重七十五元正完訖,再照。
同治十三年二月日。
爲中人陳庇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呂漏漦、楊漏生
知見妻王氏
代書人(漏生自筆)
第二五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邱養、邱富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水田一段,址在邱厝莊西南勢,土名湖底,經官丈明二甲,配大埤水七分半通流灌溉,年納正供租粟七鬥八升七合八勺撮正,又番租五石六鬥二升二合正,又藍興租粟一石七斗六升四合五勺正,又吳水租粟六石正。其田東至大溪,西至溝,南至大溪連球叔田,北至車路,四至界址分明爲界。又帶田頭北勢竹圍一所,東南勢溪邊竹園一所;又帶正厝連瓦護厝一座,秧田、菜園、稻埕、魚池、竹圍,中間並帶果子,一切浮沉、石木在內。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厝等項物業盡價變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送與賴秋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田厝價銀一千二百四十大員正。即日其銀、契同中見兩相交收足訖;其田厝物業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賴秋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保此田厝等項,養、富承祖父遺下應份鬮分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貨,以及上手來歷拖欠大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養、富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又帶鬮書印契,付執爲照。
即日憑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田厝契內佛面銀一千二百四十大員足訖,照。
再批明:湖底田中有祖墳一穴,東西六丈七尺,南北六丈一尺。其墳前、墳後兩邊四處田照舊耕作,永不得經易。又祖墳倘若另遷別處,不得變賣他人,將地交付買主掌管,所批是實,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見人房侄鶴
房兄玉衡
堂兄明楊、母親陳氏、胞叔球、親兄光興、親兄光陰、賴好、族侄存、親兄光壽
親立杜賣盡根田厝契人林右、邱養、邱富
第二六山批園宇
同立山批園字人陳交官,與侄陳注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園一坵,坐落土名麻園晉江寮莊北車路西第四坵,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至自己園岸爲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山園出賣,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鰲棲林美利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依時價花禮銀十二大員。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陳交官叔侄等隨即將此坵園踏明界址,付林美利開墳剪穴,不敢異言。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風水園字一紙,付林美利執存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契字內花禮銀十二大員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其風水外餘園,原付陳交官耕種,以爲照顧風水之資,不許前後左右開墳剪穴,合應批明,再照,行。
同治庚午年月日。
知見人祖母張氏
爲中人鄭泰山
代筆人陳烏番
立山批園字人陳交、陳注
第二七甘願約字
立甘願約字人許網發、許開基兄弟等,有同承祖父遺下熟園一所,址在楓仔林山前。因祖父經有許諾白鉗觀安葬祖墳一穴,未有定界,今因憑中調議,就墳堆以外再踏出界址石記,墓堆前石記橫九丈二尺爲界,墓堆後石記橫八丈八尺爲界,墓堆左石記直十六丈五尺爲界,墓堆右石記直十六丈五尺爲界,四至界址明白爲界。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八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四至界址隨即踏明,任銀主經營開築,發等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至墓前界址外,不得栽插樹木;倘有樹木,聽銀主砍伐。明約其界內除銀主開築外,熟園仍付發等耕種。至界內雜木有礙於墳者,發自應砍伐;如無礙於墳者,不得擅伐,致傷和好之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甘願約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約字內佛銀八大員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年四月日。
代筆族侄振聲
爲中人劉如光
在場知見功叔梅、光
立甘願約字人許網發、許開基
第二八遜讓墳穴字
立遜讓墳穴人張細番,承先父遺有山林一處,址在大東坑暗坑仔莊。今有蔡緝光欲在崁面山林脣,即與詹際清茶園脣毗連之中,扞葬墳墓一穴,細番經已許允。即日緝光備出遜讓墳穴價銀六元正,交番收訖;番即明踏東至范家右沙爲界,西至李家左沙爲界,後與詹家茶園毗連爲界,前至崁眉脣爲界,四至分明,聽憑緝光前去扞葬祖骸。倘前向有樹木遮蔽,任憑緝光砍伐,番不得異言阻止等情。此係二比甘願,恐口無憑,立遜讓墳穴字一紙,付執爲照。批明:即日番收到遜讓字內墳穴價銀六元足訖,批照。
批明:年皇行內添一「十」字,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歲)十月日。
知見人詹際清
代筆人蘇有良
立遜讓墳穴字人張細番(指摹)
第二九賣墓地字
立賣墓地字人興隆外裏竹仔腳莊陳番等,有承父遺下私園一坵,在本莊後園頭,有一所墓地。今因乏銀費用,託中引就向與本里埤仔頭莊韓壽山出頭承買,三面言議定着時價光龍銀十大元。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兩邊之地埋葬。口恐無憑,立賣墓地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賣墓地光龍銀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九月日。
知見人妻李笑
立賣墓地字人陳番
爲中人卓思泮
代書人吳青雲
第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吳一官,有明買過李景新瓦厝前後落三進,坐南向北,在外新街頭。其厝抽出後進一間、一廳、二房,並伙食間二間、帶竈一個,東至自己壁,西至蔡宅,南至李宅,北至深井埕,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後進並帶伙食間出典,先盡問叔侄兄弟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典與陳華英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價佛銀九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隨交付銀主掌管,不敢阻擋異言生端。限至六年,聽厝主備銀足契面取贖。日後若要轉典他人,先盡問厝主不取贖,方可轉典他人。門路前後落一概通行。又議:日後厝屋以及門窗、戶扇等有損壞,約三年內修理,厝主有承坐;三年外修理,典主與厝主對半均分,合立批明。保此厝果系吳一官明買,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厝主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司單二紙,白契共四紙,合共六紙,付執爲照,行。外面壁透牆園一小埕,就格界爲止,又再批明。前落深井埕並水井公用,不得刁難,再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九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日。
知見人吳瑞衡、相
立典契字人吳秋、四、孫吉
爲中人宋魁嬸
代書人吳拱輝
第三一轉典厝契字
立轉典厝契字人江萬福等,有自明轉典過張吉純等瓦店厝一座,應得中落進內一廳、二房,並伙食間一連、水井一口,帶前後埕,址在外新街,坐北向南,從城邊隘門算入第六間。今因乏銀費用,福願將此厝再轉典,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向郭糞掃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價銀六十大元,每元六八足重。礙此厝現已損壞,應行修理,面議願貼佛銀十大元,以爲修理之費,合共典契面銀七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厝屋中落一進,隨即搬空,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抑或別稅,各從其便。此厝系在中落,其前門路聽其出入,不敢阻擋。其厝銀至五年爲滿聽福等備足典契面銀七十大元贖回原轉典契字;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不敢生端滋事。此厝果系福自明典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滋事;如有不明等情,福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典契四紙,共五紙,送執爲照。
即日同公見收過典契面銀並修理之費計七十大元,再照。
光緒元年九月日。
知見人陳氏吉
陳氏官
爲中人金水姆
再轉典契字人江萬福
代書人張萬
第三二典契字
親立典契字人大銃街曾清源,即曾繼光,有當官贖回伯父曾白兔瓦店一座,一店面、一埕、一杉樓、一竈阿、一花臺,並蓋草中進一廳、二房,又店口草庭一所,並帶後埕水井公用,以及門窗、戶扇俱全,址在本街,坐西拱東,東至街,西至滴水齊,南、北俱至壁,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店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本街李藍出首承典,同中三面言議定着時值價銀二百五十大員六八足。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交銀主掌管,居住開張,或別稅抵利。其店面議明典十年爲滿,聽典主備銀贖回,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歸銀主掌管,不敢異言。倘店有被風雨損壞,三年內修費典主自坐;三年外對半均分,贖日理還。其門路原帶後進出入,定二炮爲準,銀主不得阻擋。保此店果系是光承贖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爲礙,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光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翻異,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親立典契字一紙,並繳曾白兔契三紙,陳吉僞印契並司單二紙,共六紙,付執存照,行。
即日同中見交收過契面銀二百五十大員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欲修理店厝者,合與典主相議,親筆登記,契後批明,再照,行。
立批明:契後字人曾清源,因中進前上蓋茅草,藍於光緒十八年十一月間備本修造,換爲瓦蓋,三面議約贖契之時,源合貼六八銀二十大員,連前典價二百五十大員,合共還銀二百七十大員,方得贖回原契厝,合應批明,再照,行。
光緒十六年四月日。
爲中人張敷榮
知見弟曾向榮
親立典契字人曾清源,(即繼光)
代書(親筆)
第三三契約字
立契約字臺南市第五區外宮后街一番戶吳盤石。楊賜有承其祖父遺下瓦厝,坐落保西宮街十六番戶,其北畔邊房一間,深一丈六尺,高長各九尺,並空地一段,長一丈八尺,深一丈六尺。願將此地稅與盤石改向建築,並議中庭以及後落井準爲公用;倘若轉稅他人,致使混雜,則不得水井公用。二比言議每月永遠地稅銀二元,逐月清楚,不得短欠。自建之後,其厝永爲吳家掌管,或要轉稅他人,或是如何改築,永任其意,賜不得異言。但是從來倘若將此厝轉歸他人掌管,亦必對賜言明,並且批明契中,每月永遠稅銀七百三十二元。從來此厝不論好歹,每月永遠稅銀二元,不得增減。此厝果系楊賜應得份額,無來歷不明以及與人交加;如有此情,賜自當出頭承擋,不幹吳家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契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日。
同立契約人吳盤石
第三四之一賣杜絕盡根地基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地基契字人郡內第一區龍泉井街七番戶蘇琤谷、蘇楫、蘇桐、蘇考善、蘇石頭等,有承先祖父買過林杜等店屋曠地,更改起蓋。今所起蓋之厝經已拆壞,只留地基及牆圍,俱各毗連,址在龍泉井街,東至牆外石界,西至黃家界,並帶公巷通行,南至井取橫,又帶公巷二比通行,北至醫館;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宗宅地及牆圍、樹木,內帶水井一口,又前帶公井二口,一盡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臺南基督教會理事人長老吳道源、執事吳知甫等出首代買,同中面議定時價龍銀五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契券隨即逐一檢齊,交與銀主前去掌管。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宗地宅、樹木等果系蘇琤谷等承先人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亦無上手契券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琤谷等自當出頭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紅白契十紙,計十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來銀五百大元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月日。
爲中人藍添福
知見人蘇謝氏、蘇孝善、蘇楫、蘇桐
立賣杜絕盡根宅地人蘇琤谷、蘇石頭
代筆人盧添筆
第三四之二典厝地契字
立典厝地契字人臺南基督教理事人吳道源、吳知甫,有代本教會買過蘇琤谷等曠地一所,址在第一區龍泉井街七番戶,東西四至載在上手稅契內。今因英國醫士馬雅各布承本國會友贈銀,在臺南城內欲添設醫館病室,乏地應用,是以同堂議定契價銀五百圓。其銀交訖,遂即踏明界址,立契交付醫士馬雅各布出頭代爲前去掌管起蓋。限九十九年爲滿,屆期倘典主要贖回,若有添設病室以及樓房等物,再行商議,約定時價。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生端滋事。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印白契十一紙,計共十二紙,送執爲照。
即日收過典價銀五百圓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月日。
保證人顏振聲
立典厝地契字人吳道源、吳知甫
代書人吳炳清
第三四之三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蘇老賽,有承父應份居住空地一小所,址在本大厝第四、五進交界西畔牆外,東至本家公牆,西至陳家巷路原有舊牆頭爲界,南至黃宅牆腳,北至糖間滴水西角巷路一條,直透祝三多後巷。因乏銀完課,願將此空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杜賣與本境黃可遠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十二大元,並議帶本大厝後水井一分,聽銀主於東畔牆打門挑水灌溉花木,二比甘願,不得異言。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空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空地果系賽承父應份居住之業,與別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賽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恐口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一十二大元足完足,再照。
光緒十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族長蘇獻瑛
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人蘇老賽
爲中人並代書蘇松齡
第三五兩願合約字
同立兩願合約字葉合成、陳漢記、黃景周、陳景安等,緣葉合成與陳景安比鄰,二比爭控前後厝壁及通巷水井,案蒙邑主自批,着合成備銀一百元貼景安修理牆壁,景安勢難遵批,以致案懸未結。周等與兩邊俱屬親朋,不忍坐視終兇,爰是出爲調處,勸令合成備出銀三百元,貼與景安修理自己厝屋,議將景安前後私壁作陳、葉兩家公壁,惟水井乙口永歸葉家掌汲,而陳家不得憑契爭份。倘嗣後公壁圮壞,要行修葺,理應兩家平出需費公修。從此二比甘願,聽處悅服,和好如初,日後不得藉端翻異。口恐無憑,理合邀集陳、葉兩家同堂具立合同約字一樣二紙,二比各執一紙存照。
同治十一年三月日。
公親黃景周、陳漢記
同立兩願合約字事主葉合成、陳景安
代書郭德如
第三六撥租付掌字
立撥租付掌字人王慶壽,有鬮分應管用王美記公號明買陳鳥、陳斯、陳昇等田產一所,址在芝蘭二堡北投二份三莊,現耕佃人系是洪毿,每年租谷作早晚兩季完納。今因三女留仔及笄將嫁,與李聯捷之令弟聯璧,亦既定聘禮成,于歸日近矣!爰念女兒自幼守閨,便曉然於順親之道,十餘年之孝行純如也,前願將此份田產歷年撥出全份租谷八十石,分作兩季對佃收完,付三女留存,私爲花果優養之資。即就明年早季收起,以接晚季再收,年年無異。此亦推恩顧復之情也。倘若百年偕老後,該田租額仍歸王慶壽子孫均分收掌。今欲有憑,即立撥租付掌字一紙,付執爲照。
一、批明:該田契券原存在王慶壽收執,聲明,照。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筆人陳水興
立撥租付掌字人王慶壽
第三七書田序
從來人才之蔚起,貴於有所培,尤貴於有所資。書田者,養育人才之資也。故書田一立,則榮其身者並有以裕其家。無論或精詩書,或長弓馬,苟得一售其技,是謂請纓有路,雖不必務農馳商,悉獲優遊自若,免致內顧之憂。相磨相勸,志不墮乎青雲;毋怠毋荒,名克膺於蕊榜,將未奪標者有所激厲焉!以鼓其氣,即已奪標者有所欣幸焉!以快其心,蓋有所資也,而培亦在其中矣!詎必沾沾範圍曲成,始見英賢鵲起,仕版蟬聯也哉!則誘掖後輩,以廣登進之階者,宜莫如書田也。
大清同治十一年歲次壬申十二月立。
宗侄孫文珍拜題。
一、議:或新入泮,或新中甲第,不論文武,將無分新舊,就多少名額均分。若中舉人,全年加書租二十石;如再中鼎甲,一級各加二十石;其餘亦就名額多少均分。
書田:買過施光會、施光喜田四甲二分,址在犁頭厝洋。買過石丕顯田四分五釐,址同上。買過賴中行莊支龍田一甲八分九釐五絲,址在犁頭厝。
第三節贌權
第一款 贌佃
第二款 贌地基
第一款贌佃
第一之一 招耕字
第一之二 贌耕字
第二 招贌耕約字
第三 招贌耕約字
第四 招贌耕合約字
第五 招贌約字
第六 贌耕字
第七 贌耕字
第八 贌耕字
第九 贌耕字
第十 贌耕證書
第一一 招耕字
第一二 贌耕字
第一三 贌耕字
第一四 認耕字
第一五 認佃耕字
第一六 認佃耕字
第一七 認佃耕字
第一八 認佃耕字
第一九 認佃字
第二○ 贌園字
第二一 贌耕字
第二二 贌耕字
第二三 招耕字
第二四 招耕字
第二五 贌耕收磧地銀字
第二六 招佃耕字
第二七 招耕字
第二八 約字人
第二九
第三○ 報明書
第三一 招贌栽種茶欉字
第三二 贌耕合約字
第三三 贌耕合約字
第三四 約字
第三五 退耕佃歸管字
第三六 贌耕園約字
第三七 贌園字
第三八 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
第三九 諭示
第四○ 合約字
第四一 永遠契約書
第四二 諭單
第四三 諭示
第四四 諭示
第四五 佃單
第四六 佃照
第四七 佃照
第四八 佃批執照
第四九 佃批字
第五○之一 賃耕字
第五○之二 約字人
第五一 贌永耕字
第五二 招永耕字
第五三 承耕字
第五四 佃批字
第五五之一 退耕抄封田厝字
第五五之二 退耕抄封田厝字
第五六 轉墾永耕字
第五七 杜退永耕田字
第一之一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吳希章,有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莊前,四至界址俱載明在大契內,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乏田耕作,適有漁寮莊佃人彭善託保認人鄭火向章議贌,言約每年不論歲之豐歉,應納小租谷二十二石,並繳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交章親收。面約每年應完大租、水租,系歸佃人彭善納清,不幹業主之事。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谷,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曬乾扇淨,一齊付業主僱工運回,不得溼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該保認人賠補足數。其田面約三年爲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滿限之日,聽業主起耕別贌,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彭善同保認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正,交業主吳希章親收足訖,照。
光緒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筆人□□□
保認耕人□□□
文招耕字人吳希章
第一之二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彭善,今因乏田耕種,託保認耕人鄭火向業主吳希章贌出水田一所,址在白地粉莊,東西四至俱載契內,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言約每年不論歲之豐歉,應納小租早谷二十二石,並繳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交業主吳希章親收。面約每年應完大租、水租,系歸佃人彭善納清,不幹業主之事。其田即日踏明四界,交善耕作;其每年小租谷,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經風扇淨,付業主僱工運回,不得溼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等情,該保認人賠補足數。其田面約三年爲限,自庚子年冬起,至癸卯年冬止。滿限之日,聽業主起耕別贌,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善同保認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交業主吳希章親收足訖,照。
光緒二十六年十月日。
代筆人□□□
保認耕人□□□
立贌耕字人彭善
第二招贌耕約字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銀主李三合記、佃人吳振坤等,緣合有起耕水田一所,址在員山堡鎮平莊。其田東西四至界址及甲數分聲,悉載在丈單字內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力耕作,有佃人坤自備牛工、種子、農具,託認耕人前來承贌,當日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正,交合親收足訖。明約今年納小租谷一百三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兩季完納清楚,務必在埕經風煽淨,不得溼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就磧地銀扣抵;縱有不足,就認耕人討賠足數。該課租系業主自完,至於莊中科派諸費及風水不順,照上下田鄰比例。其田限贌三年,自戊戌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滿之日,務於八月半前先送定銀爲憑,餘俟冬至日兩相交清。此係二比喜悅,口恐無憑,合立招贌耕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爲照。
即日同認耕人交合親收過約字內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此田年小租谷一百三十石,內除早季應納利息穀七十八石,餘概歸於業主收回,以爲完納課租及莊中科派甲數抽捐諸費,又照。
光緒戊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成昌
認耕人林德梓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銀主李三合記、佃人吳振坤
第三招贌耕約字
同立招贌耕約字業主李及西、佃人張■〈忄興〉蕉等,緣西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茅埔莊三十九結尾,配食圳水通流灌足,並田寮茅屋四間、水車一張、竹圍稻埕一應在內。茲因乏力耕作,託中引向佃人張■〈忄興〉蕉自備牛工、種子前來承耕。即日當場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同中交西親收足訖,隨即將田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張■〈忄興〉蕉前去耕作。議明該田全年小租谷一百二十石,於早季西收成之日,交納清楚,務要經風煽淨,不敢溼冇抵塞,亦不敢少欠拖延升合;如有少欠,願將磧地銀扣抵足數;如有不敷,就保認耕人賠補足額,不敢異言。遞年番租、課租,業主自理,水租佃人完納。至於莊中科派諸費,以及風水不順,照依田鄰上下比例而行。其田限贌十年,自光緒辛卯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滿之期,八月中日先送定頭銀爲準,其餘銀俟冬至日交清佃人收回;而佃人應將水田並田寮等件交還業主別贌,各不得刁難滋生枝節。此係二比甘願,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贌耕約字一樣二紙,各執爲照。
即日同中保交西親收過招贌耕約字內無利磧地銀六十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
一、批明:作大小堡系業主自理,與佃人無干,批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藍世昌
保認耕人遊朝南
同立招贌耕約字業主李及西佃人張■〈忄興〉蕉
第四招贌耕合約字
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人清邑聖母祀首事李登第、鄭日升,佃人吳火熖等,緣聖母祀有水田一段,址在東勢順安莊,其甲數分聲四至界址在單契內明白,原配圳水灌足。乏佃耕作,憑中招得佃人吳火熖自備工本前來耕作,即日同中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元正,即交首事人等收訖。每全年佃人應納小租谷五十六石正,分爲早七晚三交納,早季應納小租谷三十九石二斗正,晚季應納小租谷十六石八斗正,務宜收成之時,在埕曬乾經風煽淨,不敢溼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者,願將磧地銀控抵補足;倘有不敷,就認耕之人賠補足數,不得異言。其田限贌三年爲屆,自辛丑年冬起,至丁未年冬止。限滿之日,任從首事人等別贌新佃,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即日同中首事人等親收過佃人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倘有莊中科派,以及年冬豐歉,俱照田鄰比例而行,批照。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旭初
爲中並保認人朱成
同立招耕合約字人業主首事李登第鄭日升佃人吳火熖
第五招贌約字
合立招贌約字人聖祖祠主事陳輝煌、陳際春、陳濟川、陳國楨、佃人陳日發等,緣聖祖有香祀山場一處,址在來龍社,並帶大埤一口、茇仔林一所、茅仔埔一所,四至界址俱載墾單內明白。今因乏力種作,招得佃人陳日發等出首承贌,備出定銀二元,同堂交主事川等親收足訖。當日面議全年應納山租銀一十八元正,約定於八月間陸續交付川等諸首事收存,至二月二十八日交納足數,以便轉交值爐,收爲恭祝聖誕之需,不得少缺分文;如有短缺情事,就認耕人賠補足數。其山場限贌十二年,自光緒乙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丙申三月二十三日止。限滿之日,應於冬至前,主事等備出定銀二元,交付佃人;佃人亦將山場交還主事等,以便別贌,各不得異口。佃人亦不得將該山場所產之樹木任意斧削,亦不得將埤底魚苗數罟盡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同立招贌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爲照。
即日川主事等親收過招贌約字內定銀二元足訖,再照。
一、批明:字內全年租銀十八元正,因山場再欲種茶,別加租四元,計共二十二元正足訖是實,又照。
一、批明:若要升租銀,俟年限滿之日始能再議,立約字不得生端是實,又照。
光緒十一年三月日。
代筆人陳振聲
認耕人陳德性、陳國香
陳常昭、陳鳳祥、陳達源、陳佔梅、陳明珠
同立招贌約字人聖祖祠陳輝煌、陳際春、陳濟川、陳國楨、陳宗文、陳深潦
陳應瑞、陳壽山、陳保全
佃人陳日發
第六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許紅生,有自備牛工、種子、農器等件,今因乏田耕作,託保認耕人向與林德性手內出贌水田一段,址在東勢加禮標莊,四至界址載在丈單買契字內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又帶作圍、菜園、荒埔一應在內。託保認耕人招得佃人許紅生前來承耕,當日三面議定大租系業主自理,該佃人年納小租粟九十七石正。又議備出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保認人交付性親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佃人前去耕作。其全年小租粟分爲早七晚三兩季完納,早季該納小租粟六十七石九鬥正,晚季該納小租粟二十九石一斗正,務要在埕曬乾,經風扇淨,不敢以溼冇抵塞。其水租佃人完清取單,交付業主收存,以及莊中科派諸費照上下田鄰比例而行。其逐年小租不敢小欠升合;如有小欠,願將磧地扣抵;如有不足,就保認耕人賠補足額,任從業主起耕別贌,日後不敢異言。其田限贌九年,自光緒癸未年冬至起,至光緒壬辰年止。限滿屆期,佃人即將水田、竹圍等項交付業主收回;而業主亦將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員,交付佃人。互相交還,各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保認耕人,生親交過贌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七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九年(癸未)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春芳
保認耕人林光定
立贌耕字人許紅生
第七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許定賜,有自備牛工、種子,乏田耕作,託中向林戴順出贌水田一大段,時三面議定,全年該贌小租谷一百六十石正,又帶竹圍一所、茅屋三間。其小租谷分作早七晚三,早季該納契谷一百十二石正,晚季該納租谷四十八石正。即日同中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一百五十大員正,交付業主親收足訖,將水田踏明界址,指交佃人前去耕作。其租谷務要在埕曬乾,經風扇淨,不敢溼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是小欠升合者,任從業主將磧地銀扣抵;如有不足,就保認耕人賠補足數。倘風雨不順,莊中科派,田鄰比例而行。其大租業主理清,水租佃人完納。其田限贌六年,自光緒辛卯冬至起,至丁酉年冬至止。限滿之日,佃人將田交還業主,業主將無利磧地銀送還佃人,各不得刁難。口恐無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賜親交過業主贌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五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芳春
保認耕人許醜
立贌耕字人許定賜
第八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遊德旺,有自備工本、農物、器具,今因乏田耕作,爰託保認耕人問向業主楊蘭記贌出頭圍堡金面出莊水田一段,四至界址明白,原配自山泉水通流灌足。當日同保認耕人明約,旺應備出無利磧地洋銀伍大員正。其銀交業主蘭記親收足訖;業主隨將田踏明四至界址,交旺佃人前去耕種。全年該納小租谷二十石正,分爲兩季早七晚三交納清楚,早季應納小租谷十四石,晚季應納小租谷六石。不論年冬豐歉,務要在埕曬乾,經風扇淨,不敢溼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等情;如有此情,願將磧地銀扣抵谷銀;倘若扣抵不敷,就將保認人賠補足數,不敢異言。其田限贌三年,自己亥年冬至起,至壬寅年冬至止。屆滿應將田起清交還業主掌管,另贌別佃;旺若無拖欠租谷,業主應將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此係業佃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保認耕人旺交過贌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五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天運己亥)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勤光
保認耕人楊源榮
立贌耕字人遊德旺
第九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朱爐中,今因乏田耕作,自備牛隻、春糧種子、工本、農器,託中保向楊蘭記贌出水田二段,計四甲五分零,址在下四圍堡車路頭莊,東西四至界址俱載在單契字內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足,並帶新水車一張,長七尺,價銀九員在內。即日三面議定,備出無利磧地洋銀二十大員正。全年應納小租粟五十石正,務宜早季完清,在埕曬乾,經風扇淨,付業主收回,不得溼冇抵塞,亦不敢少缺升合;如有小缺者,願將磧地銀控抵;不敷者,就保認耕人賠補足數,不敢異言。倘若莊中科派,及風水不順,照田鄰比例而行。課租業主自理,水租佃人完納。其田限贌三年,自光緒己亥年冬至起,至壬寅年冬至止。屆期之日,即將水田、新水車交付業主別贌別佃;若無拖缺租銀,收回磧地別用,兩相交還,各不得刁難。此係二比喜悅,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保中交過贌耕字內無利磧地洋銀二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己亥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覲光
保認贌耕人朱應賓
立贌耕字朱爐中
第十贌耕證書
今有佃人□□,向業主□□贌過□□縣□□堡□□莊水田一份,自備磧地、種籽、耕牛、農器前去耕種,遞年應納租谷一切章程列明於後:
第一條:佃人備出磧地銀□□圓,付業主收存,不算利息;退耕之後,一切清楚,方得領回。
第二條:佃人每年應納業主小租谷□百□十石□鬥□升□分,作早□晚□交納清楚。其租谷須當經風扇淨,不得混用溼冇抵額。無論天災水火,豐歉年歲,概當如期納足。
第三條:該田所帶大租、水租,概系佃人帶納清楚,逐年須將完單送交業主收存。
第四條:遞年應納政府地租,業主自理;其家屋稅、莊中科派,及衛生保甲諸費,佃人自理。
第五條:該田不拘年限,業主均可隨時起耕另贌他人,佃人不得違拗。
第六條:如業主要起耕別贌他人,或佃人自要退耕,均當於中秋前先行通知,送定爲準。至冬節前十日,佃人自應遷移他處,將該田原帶物件點交新佃,晚冬稻草應先付新佃收貯。
第七條:該田所帶田寮、竹圍、樹木、果子,佃人均不得擅自毀傷。道路、水溝、屋宇、牛稠、井廁倘有損壞,佃人自應隨時修補,不得坐視破壞。如要起蓋房屋,非經通知業主派人查明,領給蓋屋證書,日後不得向業主支領厝價,亦不得擅將應納租谷扣抵。
第八條:凡田界所關,佃人均不得擅自移徒及栽種竹木作爲墓地。住宅之內,亦不得借居匪類,及修藏違禁對象。
第九條:佃人如有短欠租谷及違背章程,自應將田付業主起耕。所欠租額,應照依時結價,將磧地銀付業主扣抵;倘有不敷,應將牛隻、家器,聽業主變賣抵還;再有短欠,由認耕之人賠還足數。
第十條:認耕之人系代佃人負擔其責任;如佃人有短欠租谷,違背章程之事,認耕人應代其償還足數,履行契約。此係二比甘願,日後不得異言。
右約十條,佃人應照確守,不得違背。爲此付業主收執,爲照。
光緒年月日(舊曆年月日)。
□□縣□□堡□□莊番戶□□□
佃人□□□
□□縣□□堡□□莊番戶□□□
認耕人□□□
第一一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後壟莊土名後壟杜明華、杜子靜,同杜純青、杜達臣,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苗粟一堡後壟莊,土名田心仔,經政府丈明地番一一七番,田二分三釐五毫五絲;一二○番,田一甲六分三釐六毛;一一九番,畑一分五釐二毫正。今因乏佃耕作,就將前記甲數抽出一半,託中引就招得後壟莊,土名田心仔林牙觀出首承耕,時牙手內備出無利磧地龍銀一百大員正。即日同中親交業主收入足訖;隨將此半段水田及埔園,踏明界址,交付牙自備種子、牛犁等件,前去耕作。時三面言定此半段水田,逐年配納小租谷五十四石正,候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經風煽淨,付業主僱工量清,不得溼冇抵塞,亦不敢拖欠升合,須要年款年清,不敢異言;若租谷無清楚,聽業主將磧地銀控抵足數;如有不敷,向擔耕人支取足數,起耕另贌,不敢異言。其田五年爲限,自乙巳年十月起,至庚戌年十月止。限滿之日,聽業主備還磧地銀,起耕別贌他佃,亦不敢藉端滋事;使無磧地銀清還,依舊付佃人牙耕作,業主不得推諉。此係二比喜悅,各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代筆人朱查某
擔耕保認人李坵
批明:字內有寫「遇大凶之年,照附近水田比較」之句抹消,皆不準憑,須換作「豐兇之年,兩不加減,逐年要五十四石小租完納,不得少欠」,照。
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日。
立招耕字人杜子靜杜明華、杜純青、杜達臣
五穀豐登
第一二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線東堡頂山腳莊八十三番地吳江,有向楊吉臣贌過紅仁塗崁後山邊坑仔墘新開水田,大小計共七坵。然事在經始,租額未知,爰今江先試耕種,本年租谷許江自收,免納業主。若至來年光緒三十三年,該田租額則由業主按田起租徵收。此時江若不願照業主所定租額完納,其田則仍爲江佃作;若江不願照業主所定租額完納,自宜退耕,聽業主別招佃作。此係兩相議願,日後不得異言,合立贌耕字一紙存照。
光緒三十二年五月日。
立贌耕字人吳江
第一三贌耕字
立贌耕字新廍社劉東海,今向吳德昌官備出鳳邑嘉祥裏新廍社後園一甲七分,分作三段,計四坵;又社東南角大石頭腳園三分,計一坵,自備工本前去耕種,俟冬成備好糖一千七百斤,明過糖廍交納吳德昌官小租,不敢小缺。其裝糖籠籜,及運列草仔寮,即船頭寮所有用費,俱業、佃對開。另東海應代完方誇老官大租糖四廍,實重五百八十觔,取給收單交吳德昌官存照。約至道光八年正月,耕限一年完滿,將園送還吳德昌官任招別佃,不敢異言。今欲有憑,合立贌耕字一紙,送執爲照。
道光七年二月日。
保認人陳贊司
立贌耕字劉東海
第一四認耕字
立認耕佃人胡道,因乏園耕作,託中引就向陳頭家認贌埤仔尾廍牛份園一隻,大小共二埒,坐落土名在崩山腳。道認贌竭力耕作,歷年不論兇豐,約至冬成,願完納業主林郭氏大租糖一十二漏,每漏一百四十五觔實重;又配納陳頭家園租糖一十六擔,每擔一百觔實重,就本廍青糖糧爲準。議約頭遍鬮交納全完明白,不敢少缺觔兩;如是少缺,願聽頭家起耕換佃,別贌他人,不敢刁難抗拒。今欲有憑,立認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嘉慶十二年四月日。
爲中人羅援
立認耕字人胡道
代書人陳廷舉
第一五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臺南廳安定裏東區胡厝寮莊胡水泉,於光緒二十七年,有開耕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一坵,坐落土名在溪尾莊東北畔。面議約定三年內收成五穀,業主無分;至三年外收成五穀,議定約必請業主對半均分。立認佃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日。
立認佃耕字人胡水泉
第一六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六分寮莊楊犁,有耕作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二丘,坐落土名在六分寮北畔朱釐同五分尾,言約定每年耕種之五穀,必請求全安列園均分。今欲有憑,立認佃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二十八年七月十三日。
立認佃字耕人楊犁
認人楊忙
第一七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臺南廳善化裏西堡六分寮莊楊■〈氵牀〉,有耕作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一坵,一甲六分,坐落土名在六分寮莊北畔。兩方議約定耕種之五穀,所收成應請業主胡全安對半均分,不敢違約。立佃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廿九日。
立佃耕字人楊■〈氵牀〉
保甲局代筆人莊糞
第一八認佃耕字
立認佃耕字人臺南廳安定裏東區胡厝寮莊胡瑞珍外十五人,於光緒二十八年一月,有耕作溪尾莊胡全安之園一坵,在東勢宅莊北畔。面議每年有耕種五穀,宜請業主對半均分,不敢有違。立認佃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二十九年二月日。
立認佃耕字人胡瑞珍
第一九認佃字
立認佃字嘉屬王甲莊鄭陶,緣陶乏業耕作,託保向墾業主黃學源,即本淵老爺,認充佃丁,給出臺轄武定裏附近鹿耳門內一帶新浮埔地前來搭寮居住。擇其淡地耕墾成園,約定開荒之始三年內,佃人收成五穀,業主全無分抽;至四、五、六年,始行四六抽分;惟自第七年起,以後永遠對半均分。佃人自備牛犁、種子、肥糞,不論年豐歲歉,所有早晚五穀雜子成熟,實數報明,運到業主租館交收,不敢絲毫貪匿抗缺;如有貪匿抗缺,願聽業主稟逐究治。但陶既爲佃丁,自當安分守法,勤勞力耕,謹遵業主教誨,與佃朋相友相助,以期安居樂業;倘敢愚頑逆教,怠惰廢業以及恃強凌弱,爲非滋事等情,一經察出,悉聽業主隨時起耕,逐出界外,另招別佃承接頂耕,陶亦不得藉有工資寮屋爲詞,恃強刁抗,致於稟究。倘陶情願自去別圖,當將原耕產業一併辭還業主,領回佃字,不得私相授受,擅引別人頂耕,冀圖得利,反招咎戾。今陶自來此埔認佃,凡事多承看顧,恩義周至,情逾顧復,正宜實心竭力,稍圖報德,世世子孫無忘斯語,合此送執爲照。
批明:此業將來業主倘以分收費事,轉將按年贌定稅銀理應如數交納;但恐海漲地鹽,溪崩沙壓,有種鮮收,到時業主又當以贌定變作均分,庶佃人無致喫虧,經承業主當天喜諾,世代永遠遵行。又此埔截至道光十二年五月止,若要新開園地,務就業主分股踏界之日爲始,只准三年開荒,不許仍前又有三年四六之例,合此再照。
道光九年二月日。
保認人着姆
立認佃字人鄭陶
代書人黃淺元
第二○贌園字
許立贌園字人臺南廳善化裏西堡溪尾莊第一番戶業主胡全安,有園一坵,坐落土名東勢宅莊北畔,受種子約七甲,贌過麻豆堡溪底寮仔莊胡木外十人耕作,議約定每年蕃薯籤六千斤,交付業主胡全安收入。限至六年爲滿,再議約。立贌園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三十年月日。
立贌園字人胡全安
第二一贌耕字
立贌耕字東螺東堡大坵園莊蕭起鶚,有承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梅州莊東勢洋。自己並無僱工可以耕作,今將此田贌與東螺堡梅州莊佃人葉己然出首備出牛工、種子承耕,言約全年小租粟三十石,自道光十八年早冬起,至道光二十一年晚冬止,二比甘願。時葉己然備出壓地銀三十元,每元銀全年利息二斗,除利粟以外,其租粟付田主收租納課。若期限已滿,銀還佃人,田還業主,兩不得刁難。其佃人若欲再耕,再立約爲憑。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書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親收過壓地銀三十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八年□月日。
親立耕字人蕭起鶚
第二二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東螺東堡五百步莊陳丙琴,有自己建置園一所,址在本莊蕭家南勢,東、南俱至自己園,西、北俱至蕭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前因要銀別置,願將此田出贌,託中向與本莊蕭嬰出首承贌耕作,明約全年園租粟三石,時嬰備出壓地銀十二元,願貼每員銀全年利粟一斗五升,計共一石八斗,扣抵利粟,倘剩粟一石二斗,分作早晚二季完納。其銀即日琴收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耕作,明約不拘年限,任其耕作納租………。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親收過贌耕字內佛銀一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三月日
爲中代筆人陳行仁
立贌耕字人陳丙琴
第二三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林戊興,先年承父遺下創置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吊神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招得陳穆榮耕作栽種,配出無利磧地銀一元正,又配出有利磧地銀六元正,每元貼利銀二角五點二,共利銀一元六角正。其埔業自丁亥冬起,至壬子年冬止,計共二十五年爲限。限滿之日,銀還埔還,興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允願,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一、批明:每年埔租銀一元六角正。
再批明:借來佛銀六元正,每年每元貼利銀二角五點二,即將埔租銀抵扣。限滿之日,無利磧地銀免還。
再批明:又來佛銀一元,合共去佛銀七元正,有利即將埔租抵塞。
又批明:帶有大租不幹佃人之事,系業主完納。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日。
在場黃阿庚
代筆林教化
立招耕字人林戊興
第二四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蕭廷珍,有承祖父遺下吉葬母親一穴墳埕開創水田,不拘坵數,址在大墩東勢莊西南邊,四至界址俱至林梅田爲界。今因自己不能耕作,託中出贌佃人何石福官承耕,三面言定佃人備出磧地銀五大元,又銅錢二千文,交付田主收入應用,其田隨即付與佃人耕作。其田無租,其銀無利。贌耕三年:丁未年春起,至己酉年冬止。限滿之日,銀還田還;若無銀清還,其田任從再耕,不拘年限。此田珍母親墳界,與別房人等無干;若有阻擋滋事,珍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收過磧地銀五大元,又銅錢二千文,批明再照,行。
批明:此十二月二十八日,慶收過何石福佛銀二大元,限滿任慶備銀清還石福收回,將田起耕,批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月日。
爲中人蕭振宗
知見人胞弟蕭全慶
立招耕字人蕭廷珍
第二五贌耕收磧地銀字
立贌耕收磧地銀字人張井養、張阿王,偕侄全福、英華、贊賢、五房等,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甲一分,址在捒東上堡七張犁莊後北勢,東至大溝界,西至林大人田小溝界,南至林大人田,北至林寨田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配大甲溪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納業主王大租並車工穀道鬥一十二石正,年贌小租道鬥五十二石正。今因乏人耕作,中招得合吉號、林仕檑等出首前來承贌,當日三面言定磧地銀一百七十六大元六角。其銀、字即日同中兩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耕作。限贌九年半:自己巳年六月起,至戊寅年十月冬收成止。限滿之日,養、五房等備齊原磧地銀一百七十大元六角,交還佃人;而佃人即將田交還養、五房等自耕。如至期無銀清還,願將此田仍付銀主耕作,以抵銀利息,後不拘年限,銀到田還,各不得刁難。此乃二比甘願,田無租稅,銀無利息,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贌耕收磧地銀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字內磧地銀一百七十大元六角正足訖,再照。
同治八年己巳六月日。
依口代筆方際春
爲中人林松茂、江水、塗荖、江秀明
場見人廖山
同立贌耕收磧地銀字人張井養、張阿王
偕侄全福、英華、贊賢
第二六招佃耕字
立招佃耕字辛仔罕社番豆萊星仔星,有自置水田一段,址在本社界,東西南北四至各與番田爲界,年納剩稻穀四石。因從前日食難度,有借欠他人賬項,將田付佃耕作扣抵利息,究難清款。奈何告貸無門,故將此田再招別佃重贌,加借銀元贖田完賬,望剩多少銀元,以作糧食之資。先盡問番人等不欲承受,外願託本社土目番耆同招贌佃黃春榮出首承贌,即日三面議定磧地銀要多,田租願少。明備足重磧地銀七大元交收足訖,隨同踏明田界,交付新佃前去管耕,每年應納租三鬥,年清年款,不得少欠。此田不拘年限,番若有力備足磧地銀願贖此田,務要先日通知,屆冬至前將墾送還原佃,外他贌佃;如銀元未足,不敢言及贖田之事;時逢春夏,亦不敢任意迫贖,致防農物。此係人番仁義外關,中心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招佃耕指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親收招佃耕字內磧地墾銀七大元完足。
咸豐元年元月日。
代筆□□□
番耆□□□
知見通事□□□
立招佃耕字□□□
第二七招耕字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瓦釐目義等,有承祖父遺下山園一所,坐落土名在面前厝莊前,東至烏肉鬥園爲界,西至木仔巴連園爲界,南至車路爲界,北至車路爲界,四至界址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託中引就與漢人楊膝彰官前來出首承耕,當日三面言議定時出得磧地佛面銀一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歷年至六月冬收成之日,配納大租粟一斗正,給出完單爲憑,付執爲照。其園限耕自咸豐四年春起,限耕七年爲滿,聽義備齊磧地銀向銀主贖回,取出招耕字;如是無銀可還,依舊照納大租粟一斗正,再掌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保此園系目義承祖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目義一力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再批明:即日同中收過招耕字內佛面銀一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咸豐四年十月終起。
爲中人蔡阿和官
代筆人自己瓦里目義
立招耕字感恩社番瓦釐目義
第二八約字人
同立約字人謝景我、林通,今雙方協議,將景我所有外新豐裏土名馬椆新莊田園一所,帶埤一口及公館糖廍;又內新豐裏土名■〈艹〈束刂〉〉仔湖田園一所,並帶公館及糖廍各器具一切,雙方議估稅銀共同對半合股,交通管理配佃耕作。收成五穀、稅銀等項,屆年收成完竣結賬,除利息費外,利損對半均分;如股東有先提出資本,均照百元每月行利二分,屆年各先利息支清。定限共贌三個年:自光緒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爲滿,每年各七三足重稅銀一千元,逐年應就見兌五穀之項先行繳納,不得延滯;倘失收成,亦當二比攤納清楚,又不得挨延。其管理人宜當秉心勉力辦理,凡有要事務須雙方議妥,不得擅專。而管理人並無伙食薪金,若有結實得利,以百分之二抽與酬勞。倘股東侵漁公項,各照百元坐利二分。該冬限至三年滿後,以下稅銀雙方即再協議成事,宜再重立約書;若議不成,該田園等項一切歸還業主景我掌管,自行設法,各無異言,通亦不得藉言開荒費用等語。至於所有添置物器,公平依時估價相坐,不得刁難善價,致傷交誼。各遵前記條約而行,口恐無憑,合立約字二枚,各執一紙存照。
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舊曆壬寅年十一月十八日。
嶺前街立會人白咔
臺南市內南河街十五番戶謝景我
外新豐裏深坑仔莊五十番戶林通
蓬萊宅莊代書人洪文理
第二九
蓋聞:尊崇廟貌,固所以仰答神庥;而創置土田,又所以永垂祀典。此善後之舉,允宜刊之碑石,用昭來茲,非可苟焉己也。我埤南天后宮,於光緒壬辰年夏五月,在新開園大埤一帶新置田畝一十五甲有奇,年收租谷一百四十八石,以爲廟祀酹神福地,意至良也,法至善也。凡屬後來包承廟主經管人等,各宜實心實力保護維持,鹹知創業之艱,毋或廢墜;共矢守成之念,靡至蕩然;繼繼承承,長垂不朽,是所厚望。除將各賣主原契當神焚化,另將包承租穀人等出具保結,分別存留臺東州署鎮海後軍中營流交備案外,茲謹將賣主契據、佃戶姓名、田產坐落、應納錢糧、徵收租課各數目,以及包承甘結,分晰刊列於左,以示經久不渝之遺意雲。
立杜賣田契字人新開園莊趙添丁、趙添水、劉添丁、吳世忠、張得勝、陳生、潘旺、帝阿偕、帝阿風,大埤莊潘阿添、張珠明等,今因負債無着,需銀急用,情願將各本名開墾成熟之田招人承買,先招伯叔兄弟,繼招莊中耆老、左右鄉鄰均無人承受,嗣託中人問到卑南天后宮欲置祀產,因憑中商議時值田價每甲四十、五十、六十元不等,計賣契九張,共田畝一十五甲零六毫二絲,共應得田價六八洋銀七百四十元,當即憑中將田畝四界址數大小踏勘分明,點驗指賣。是日銀入賣主,契交買主,銀、契兩清,均無尾缺。至以上所買之田並無重當重典情事;如有來歷不明,仍由中人與賣主理清,不與買主幹涉。自賣之後,田聽買主招佃收租管業,推收過割,納糧當差,賣主永無異說。恐口無憑,立此杜賣契並原田丈單一併交執爲據。憑中黃來成、區達生、張新才、王肇文、宋梅芳、朱紫貴、劉阿來、鄭清貴、蘇明標
坵段畝數列後:
一、買趙添丁、趙添水田一份,坐落大埤岸,東至車路,西至大水圳,南至董怡俄田,北至張福金田爲界。計共大小一十二坵,計畝共一甲六分九釐二毫,價銀八十五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十七石正。
一、買劉添丁田二份,一份坐落新開園東首,東至本名園地,西至李壽田,南至本名田,北至水圳爲界。一份坐落新開園東首,東至劉阿文田,西至李壽田,南至自己園地,北至溫阿二田爲界。計二份,共大小坵計畝共一甲六分二釐,價銀七十元。批田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十四擔正。
一、買吳世忠田一份,坐落南畔萬安莊,東至李文忠田,西至劉天生田,南至李秀田,北至水圳爲界。計大小一十五坵,計畝共四分五釐六毛六絲二忽,價銀四十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八擔正。
一、買張得勝田一份,坐落新開園北畔,東至潘壽田,西至水圳,南至潘壽田,北至楊阿二田爲界。計共大小十三坵,畝共二甲二分八釐九毛六絲,價銀八十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十六擔正。
一、買陳生田一份,坐落新開園北畔,東至吳潘旺田,西至水圳,南至陳皎田,北至楊阿二田爲界。計共大小五丘,計畝共一甲二分七釐二毛,價銀七十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十四擔正。
一、買潘旺田二份,一份坐落大浮溪腳,東至草埔小溪,西至陳其和園,南至王阿徑田,北至大溪爲界。一份坐落大浮溪南勢,東至陳其和田,西至劉升安田,南至陳其和田,北至王文受田爲界。計兩份,共大小二十四坵,計畝共二甲六分七釐六毫,價銀一百三十五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二十七擔正。
一、買帝阿偕、帝阿風田一份,坐落新開園東旁,東至帝阿偕園,西至劉文園,南至吳文旺田,北至劉添丁田爲界。計共大小十坵,計畝一甲五分正,價銀七十五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十五擔正。
一、買潘阿添田一份,坐落大埤莊前,東至水圳,西至車路,南至車路,北至橫圳爲界。計共大小二十三丘,計畝共一甲五分,價銀七十五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一十五擔正。
一、買張珠明田一份,坐落大埤莊山腳,東至山腳,西至大路,南至竹腳福星園地,北至大埤舊營盤爲界。計共大小五十六丘,計畝共二甲,價銀一百十元。批佃承種,每年應收租谷二十二石正。
以上田契九張,計畝一十五甲零六毛二絲二忽,每年應共收租谷一百四十八擔正。至應完錢糧,按照臺東定則,定合補平餘一並在內,每年應完庫平銀七兩零一分七釐八毛六忽,由廟主在所收谷項下按年開銷,合併登明。
具包承甘結字人卑南都總管張新才、區達生、宋梅芳、黃來成、蘇明標、鄭清貴、朱紫貴等,今當天上聖母座前承領六八洋銀七百四十元,買得新開園大埤莊田產一座,計共一十五甲零六毛二絲二忽。其田仍由包承人交與各賣主承佃耕種,廟主不認佃戶,只認包承人。言定租課每田價銀一百元,每年納租谷二十擔,計共田價七百四十元,每年納租谷一百四十八擔。每年收穫之後,限十月底由佃戶僱車,一律運送天后宮交納;倘或遇有實在天干水患,驗田收租。其租谷務要乾燥潔淨,年清年款,不得藉口拖缺短少顆粒;如有拖缺短少,即惟包承人是問,限包承人張新纔等如數繳出。恐口無憑,立此包承甘結字永遠爲據。
憑中保人王肇文、劉阿來、朱紫貴
佃戶姓名列後:
一、佃戶趙添丁、趙添水,種水田一份,計畝一甲六分九釐二毛,每年納谷一十七擔。
一、佃戶劉添丁,種田二份,計畝一甲六分二釐,每年納谷一十四擔。
一、佃戶吳世忠,種田一份,計畝四分五釐六毛六絲二忽,每年納谷八擔。
一、佃戶張得勝,種田一份,計畝二甲二分八釐九毛六絲,每年納谷一十六擔。
一、佃戶陳生,種田一份,計畝一甲二分七釐二毛,每年納租一十四擔。
一、佃戶潘旺,種田二份,計畝二甲六分七釐六毛,每年納谷二十七擔。
一、佃戶帝阿偕、帝阿風,種田一份,計畝一甲五分,每年納谷二十七擔。
一、佃戶潘阿添,種田一份,計畝一甲五分,每年納谷一十五擔。
一、佃戶張珠明,種田一份,計畝二甲,每年納谷二十二擔。
以上各佃戶每年應完租谷一百四十八擔,合併登明。
光緒十八年五月日。
彝陵陳鴻江敬書
(勒石)
第三○報明書
當各莊佃戶,或有現年贌耕,或有永遠贌耕。現年贌耕者,佃戶每年向業主取贌,其租谷、茶稅無定,依時相商是也。永遠贌耕者,佃戶自備工本栽種茶欉,建立屋宇,每年僅納山稅銀而已,其地基畑地並無別納稅金。至於佃人若有自備工本開闢水田,限十年爲滿,聽佃人耕作免納小租;至十年以外,然後按田額多少,向業主相商納租谷是也。茲屆丈量之際,理應報明上申候也。
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十日。
石碇堡十一區莊長潘穎悟
青桐坑石筍尖莊委員張溪
平溪仔莊委員李生來
柴橋坑莊委員許運
第三一招贌栽種茶欉字
同立招贌栽種茶欉字人杜論、張賜等,緣論有應份山場埔地一所,址在櫓寮坑口,四至界址載在上手字內明白。今因乏力自栽,願欲出贌於人,即託中招得佃人張賜官自備工本前來承贌,栽種地瓜、茶欉、雜物等項。當日三面議定佃人先備出無利佛銀二十元正,借與業主應用,言約三年要種三萬欉茶頭爲準,每萬欉茶頭至三年以外,逐年納茶租銀四元正,計共三萬欉,逐年納茶租銀十二元正,要抵還前所借之項足訖,餘者送交業主應用,各不得刁難。即日同中踏明地界,交付佃人前去栽種及起蓋茶寮等項,至日久若不欲收成,業佃字據兩相交清。保此業系論之業,與別無幹;若有別房阻擋者,業主自理,與佃人無干。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贌栽種茶欉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爲照。
即日同中論親收過字內佛銀二十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
一、批明:林生應份內栽種茶欉,租例照約內所行,照,行。
光緒歲次丙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賴文明
認耕人張新愛
場見人兄林生
同立招贌栽種茶欉字人杜論、張賜
第三二贌耕合約字
同立贌耕合約字業主杜朝春、佃人李雙和。前春有自置山地一所,址在基隆堡八斗莊,土名坑內。今因乏力耕作,外託中引就佃人李雙和自備工本承贌耕種,時備出無利磧地銀五大元正,付山主收訖,遂踏明界址,將土地公前山面一段,付佃戶耕種。約定每年應納山租銀五大元正;如拋荒失種,亦照五元完納。其逐年山租銀春夏完納,不得拖缺分文;如有拖缺分文,將磧地銀控抵,任起耕別贌。言約年限:自丁酉年春起,至丙午年冬止。限滿,將原贌界內所有雜物等件,歸還山主,不得損失一物,隨取磧地銀並字據,兩不得刁難。如佃人慾再墾贌,兩相面議。此係二比喜悅,各無悔意,合立贌約字二紙一樣,各存照,行。
即日山主親收過字內磧地銀五大元正,批照,行。
批明:原前業主有界桂竹林,如是日後有出利若干,業主佃人對半均分,照,行。
光緒二十三年(太歲丁酉年)月日。
代筆人李春元
認耕人翁英玉
同立贌耕合約字佃人李雙和業主杜朝春
第三三贌耕合約字
同立贌耕合約字人業主杜倫、佃人杜針等,茲因業主杜倫有承父遺下自置埔地一段,址在大基隆堡,土名山腳,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在合約字內明白。今因乏力耕種,招引佃人承贌,三面議定佃人杜針備出無利磧地佛銀十五大元正,即日交業主親收足訖,隨將埔地踏明界址,東至址立石爲界,西至土地公牆爲界,南至山腳爲界,北至田坎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交付佃人掌管,起蓋耕種。三面議定逐年無納稅項。其年限二十年:自己丑年春起,至戊申年冬止。若年限已滿,業主無起耕,佃人不敢取討磧地銀元。業主將埔地付己耕管,若要起耕,先送定銀爲準,佃人不敢刁難。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字據爲憑。同立贌耕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爲照,行。
即日業主親收過字內無利磧地佛銀十五大元正足,再照,行。
一、批明:界內埔地若有稅項,佃人取收,業主不敢阻擋,批照,行。
光緒十四年十月日。
代筆人杜飛龍
知見人杜火
同立贌耕合約字人業主杜倫佃人杜針
第三四約字
同立約人業主李時協、贌耕人吳升等,緣時協有廍帶園,貫在嘓嘓口,吳升等牛分十隻前去耕作,栽插芒■〈木蔗〉,研硤糖斤。自乾隆十六年起,至二十年止,每年言約租糖一百■〈石屚〉,每■〈石屚〉重一百五十斤入秤,其限年內各鬮完一半,正月全完,付與業主完納國課,不敢拖缺挨延,致誤課餉。認贌內之人或將■〈木蔗〉分園底要承頂他人,亦當報明業主斟酌明白,吳升等不敢私相受授;如有,自約願聽業主稟逐,各無異言。每年間或有他人及外莊附廍硤■〈木蔗〉,其糖租聽業主照例抽帖廍餉,吳升等不得藉私。乾隆十六年至二十年八月滿限,即將園底廍份並廍內家器、雜物,一盡送還業主招耕,升等不敢延踞。廍內上下枋車、鐤檛、火叉損壞,系業主修理;其餘器具損壞,贌耕人修理,不得推諉。其上下枋車、鐤檛、火叉各項家器,每年送交於值現年頭家收管;如有失落,該他坐還。今欲有憑,立約字一紙,付執爲照。
再立約:準佃人轉贌他人,頭家不得阻擋等情。
乾隆十六年四月日具。
業主李時協、王波、黃俊、陳郡、黃朝、黃卻、何妙、吳升、林舜、薛基、吳國
吳贊、張水生、林昌
第三五退耕佃歸管字
立退耕佃歸管屋宇、麻廍、田園以及風圍、竹木、青苗對象字人徐阿添兄弟等,情因於咸豐十一年欲力耕作,前來向得富興莊經理人徐敏義等手內,贌過聖母娘祀典埔田一處,當日經衆議定每年應納埔租,無論新舊肥瘦,權宜抽的。其田園開荒既滿,依照常情抽納。添茲因另行耕種,兄弟相商將此所贌田園及自己築造房屋一座、麻廍一項,概行廍內對象,全備器具、青苗、坡塘等項,退贌與人,盡問祀內人等俱各不欲承領,託友引就與徐敏義出首承耕歸管。即日經衆面定時隨概行價數,計共佛銀二百六十大元正。當場立約,銀、字兩交清白,添等日後不敢增找等情,亦不敢串課祀友,分贌舞弊;如有此情,系添兄弟一力抵擋,不幹承耕歸管人之事。自退耕以後,即交付于徐敏義居住掌管,永爲耕種,竭力經理祀典,神人均屬兩便。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耕歸管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字內價數計共佛銀二百六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同治八年(己巳歲)十二月日。
代筆人祀友鍾步階
說合人林陳福
在場見祀友曾陳養、羅文鶴、徐阿才
立退耕歸管屋宇麻廍田園以及竹木青苗對象字人徐阿添
第三六贌耕園約字
具立贌耕園約字人斗六廳大槺榔東頂堡北港宮口街姚捷三,茲因向本港蜊雅街吳釆修贌出聚奎閣園一宗,址在草湖圖一四二番,經丈一甲一分五絲,東西四至載在契內明白爲界。定約每年贌價六八銀六大元,又納地租金三元四角六點四釐正。面定先繳稅銀,然後耕園。譬如來年稅銀,必須先於本冬十二月十六日交納清楚,方準耕園;倘屆期未能繳清稅銀,應聽園主起耕轉贌他人,決無異言。恐口無憑,合立贌耕約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光緒三十年(舊曆申辰)十二月日。
立贌耕約字人姚捷三
第三七贌園字
立贌園字人臺南廳善化裏堡溪尾莊第一番戶胡全安,有園一坵,坐落土名在東勢宅莊北畔,二甲四分,贌過社內莊王武、胡福教、周金元耕作,每年先稅銀二十元,交付業主胡安全收入。二比議定,限至五年爲滿,再議約。立贌園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二十九年月日。
立贌園字人胡全安
第三八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
立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人黃烏九,前有承贌瀛書院水田一段,全年小谷五十石,址在芝蘭一堡內湖大坡尾。其田經九歷耕無異,因上年九積欠租谷,無可清完,被本府憲雷責革在案,欲將田起耕別贌。礙因此田系近池邊,每逢水漲,十無三四可收,上年經九備資工挑土填高,並再築新田,所費資本甚多。府憲既欲將田起耕,虧九所費工本無歸,以此受押數月。旋總理陳景崧出爲理處,勸改着令新佃張水文備出佛面銀一百九十大元正,付九收入,以爲前費資本,並完繳所欠租谷五十石。九即甘願具結完案,即將所耕書院水田並再筑前田一盡歸新佃前去耕作。此係憑公理明,出自甘願,日後永不敢翻異,口恐無憑,立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行。
即日九同公親親收過退耕收回本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九十大元正足訖,照,行。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郭崑玉
經理抄封兼辦登瀛書院委員公親總理陳景崧
場見母親郭氏
立甘願退耕收回工本銀字人黃烏九
第三九諭示
署福建臺灣府臺灣縣正堂、加五級、紀錄五次熊,爲諮行事。案蒙欽命福建布政使司吳札開,道光七年二月初五日奉總督部堂孫札付,道光七年正月二十一日準兵部諮:職方司案,呈准廂黃旗漢軍都統諮前事一案,相應原諮行文閩浙總督,轉飭查辦可也。計連單一紙等因,到本部堂。准此,合就行札司,即便遵照部文粘單內事理,轉飭臺灣府、縣遵辦毋違,計粘單等因。又爲前事,道光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奉巡撫部院韓憲牌,道光七年二月初五日準總督部堂孫諮,準兵部諮同前因,計粘單一紙到司。奉此,除行臺灣府轉飭遵辦,合就飭行。爲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部行,剋日示諭各莊耕佃人等,自道光六年爲始,應完大小租粟:臺屬新化裏大潭底莊,計八莊,應交陳慎端認佃給單管業;嘉屬椰樹腳等莊,應交石希盛認佃給單管業。所有施候名下應完供餉,即着陳慎端、石希盛照契內過戶徵輸,仍諭管事陳集義速將該處耕佃姓名、田甲、租簿,並原值鬥栳逐一檢交石希盛、陳慎端承受管業,並飭管事領回壓兩取具收領,交督墾交查。其鳳屬觀音裏等莊,暨嘉屬史柳甲等莊,即飭蔡世澤承管,於本年秋間陸續辦理,均毋違延幹咎,此札,等因。前府憲鄧札同前因,並粘單一紙各到縣。蒙此,業經諭飭督墾蔡世澤辦理在案。茲據監生蔡世澤具稟,請將椰樹腳等莊一併出示等情,除示外,合併出示曉諭。爲此示仰臺屬新化裏大潭底莊磚仔井,及毗連嘉屬椰樹腳等八莊佃人知悉:爾等原有承耕施候地畝,歷年應納大小租稅,臺屬大潭底莊,計八莊,自道光六年爲始,應納大小租稅向陳慎端交納,認佃給單;嘉屬椰樹腳莊應納大小租稅,向石希盛交納,認佃給單納課。所有施候名下應完供餉,即着陳慎端、石希盛等遵照契內過戶徵輸。各該莊佃務須循照舊規交納,毋得藉端刁抗及挨延短少情弊;而陳慎端、石希盛亦不得任意增稅,輒換耕佃滋擾。自示之後,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七年七月日給。
貼椰樹腳莊曉諭
第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府八房首書蔡振聲、謝時泰、王璧輝、餘炳金、呂觀瀾、田英才、周通、商滋成,郡業戶黃樹德堂,爲同立約字,以昭久遠事。緣府轅有鼎臍塭,東西四至原有定界,與黃樹德堂之北尾雙頭瀨塭毗連,年徵塭餉銀三百一十兩。前於道光五年間,系樹德堂之黃化鯉認贌永佃。至道光十三年,呈請減價,年只納塭餉時用銀三百一十元。迨道光二十二年,樹德堂因辦鳳屬鹽課累賠封收,時系許協記用潘豐記名字頂贌鼎臍塭佃,府八房亦只收塭餉銀三百一十元。所有侵管北尾雙頭瀨二塭,與府八房原無干涉。咸豐九年,樹德堂之黃景琦出頭執契,控討北尾二塭,雖有公親調處,亦系樹德堂與許協記互相理會,仍與府八房亦無干預。茲因本年樹德堂控蒙道憲提辦,公親出爲調處,除勸令許協記即大雹,與現耕轉贌鼎臍塭田吳心婦等各降心相從,再勸令黃樹德堂墊還吳心婦等前被許大雹收去之六八佛銀一千元,具呈和息,永斷葛藤外,所有府八房之鼎臍塭願照舊章,自同治五年起,將該塭付贌黃樹德堂爲永佃,而黃樹德堂每年納府八房塭餉六八銀三百六十元。以後該雖有豐歉,樹德堂不得推諉拖缺;府八房又只按期收餉,不得增稅別贌。自此一和千休,同爲沆瀣,日後黃家子孫,府八房後起首書,均各遵約,永無異言。恐口無憑,合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分執爲照。
同治四年十二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商滋成、王璧輝、周通、謝時泰、呂觀瀾、蔡振聲、田英才
餘炳金、黃樹德堂
第四一永遠契約書
業主府八房
管理人餘家驥
業主永贌戶黃樹德堂
管理人黃修甫
今因府八房有承管臺南廳安定裏東堡、新化裏西堡等處鐤臍塭及田園業,址在六塊寮莊大洲莊界內,與修甫之黃樹德堂私有北尾雙頭瀨魚塭及田園業毗連,早前原贌修甫祖父黃化鯉爲永佃。至同治四年,又與修甫之父黃景琦重新立約爲永佃。本當永遠遵約而行,均無異議。前因土地調查,府八房承管之贌田園業主權,歸管理人餘家驥等承認;其該塭田園之永贌戶,仍認定黃樹德堂管理人黃修甫。各遵前約履行外,協議五條申列後。合立契約書一樣二紙,互換擦印,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一、議明:府八房承管鐤臍及塭田園業,與黃樹德堂私有北尾雙頭瀨塭及田園業,各有買受契卷印照執管,本無相混。因昔時發給丈單十七枚,府八房、黃樹德堂及黃欽名字丈單內合名填寫,甲數多寡致難分晰。現協議將丈單分開執管,新化裏西堡丈單十枚,安定裏東堡丈單一枚,歸府八房承認執管;新化裏西堡丈單四枚,安定裏東堡丈單二枚,歸黃樹德堂承認執管。自今而後,業主權以及甲數多寡,憑照各執丈單承認,以昭平和。
一、議明:鐤臍塭及該田園照舊約每年七三贌銀三百六十元,以循舊約。
一、議明:贌戶如有抗欠稅項,應聽業主別贌;倘無抗欠稅項情事,業主不得異議改贌,以昭信守。
一、議明:現在土地調查,從來錢糧增減,尚難預策;設或加增,屆時共同妥議,以昭平允。
一、議明:契約書永遠信守,不得解除廢棄,以昭世守。右之契約,無相違約也。
光緒三十年三月日。
臺南市街考棚口街第七番戶鐤臍園塭業主府八房管理人餘家驥、餘家呂、許南琳
曾瑞高、陳承宗、郭仲翥、楊奪元、商華延
臺南市街總趕宮街八十七番戶北尾雙頭瀨園
贌業主並鐤臍園塭永贌戶黃樹德堂管理人黃修甫
第四二諭單
欽加光祿寺署正銜、調補新竹縣儒學正堂、加五級劉,諭佃戶馮阿芳知悉。該佃戶今向本學承耕桃澗堡八張犁莊學田一段,每年應納大小租谷五十六石,限至歷年六月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曬乾車淨,完納清款,年歲豐歉,均不得溼冇短少;如有短欠升合,本學立即將田起耕,調佃別贌。其租谷若年清年款,並無拖欠,其田準該佃戶久遠耕種,不必另調別佃,致滋事端。茲本學驗查該佃戶馮阿芳上年承耕字內批明,有備出修理田屋工本銀十四元,日後新舊佃交接之日,應令該佃戶備出佛銀十四元交舊佃收回。相應批照,以昭平允,兩不得刁難。合給諭單爲照。各宜凜遵,毋違,此諭。
右諭佃戶馮阿芳
光緒七年二月十一日給。
第四三諭示
欽加光祿寺署正銜、調補新竹縣儒學正堂、加五級劉,爲給田承耕,以重學租事。照得本學原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東勢莊,四至界址耕帖載明。每年議定納大小租谷五十四石正;其租谷定限每年六月收成,過車乾淨,赴學完納清款,不論年豐歉,俱不得短欠升合,溼冇等弊。如該佃戶楊竈生歷年租谷五十四石依期完納清款,並無拖延短欠,準其永遠耕種。該佃戶永耕以後,亦宜小心謹慎,勤力耕種,毋稍疏怠,切宜凜遵,無負本學殷懃擇佃致意,此諭。
再批明:此田原有房屋三間,其餘六間系該佃戶自出工本銀四十元起蓋。如該佃戶並無短欠租谷等弊,平空取佃,應令新佃戶將工本補還舊佃,批明。
再批明:此田因水不敷用,該佃戶自出工本添築坡一座,以增灌溉。如該佃戶並無欠租等弊,平空取佃,應令新佃戶酌量補還工本,批照。
右給佃戶楊竈生收執,准此。
光緒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給。
第四四諭示
代理臺灣府苗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林,爲給諭永遠承耕事。本年九月初十日,據莊民謝永安稟稱:北坑田園一處,現蒙詳準移交苗栗,以爲書院膏夥;四方載德,多士霑恩。但現下公款無多,僅此原租額二百六十五石,誠恐膏夥不敷,安願加租谷六十石,以廣書院經費。但原有之田不免難以爲數,惟該處山腳溪邊,前人苦其艱難未及開闢之處,間或有可成田,然工浩大,非可驟成,如蒙永遠賃耕,安自願備出工本換闢爲田,將來容有彌補。務農食力,功在能勤,安願出首承耕,遵將租谷三百二十五石,每年照數繳清。粘連保結,叩請給諭永耕等情到縣。據此,除批示外,合行諭飭。爲此,諭仰該莊民謝永安即便遵照,永遠承耕,每年應繳租谷務請精燥幹潔,不準稍有蒂欠;倘敢抗玩,致乾重究,毋違,切切。
光緒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諭。
第四五佃單
佃單
臺北府正堂雷,爲給耕事。照得本府經理林案抄封,有竹南三堡田寮莊田一份、園一份,原帶□□□水租□□。給與佃人陳得耕種,議早冬六月間交納八石五斗,晚冬十月內交納八石五斗,務須曬乾搧淨,不得混用溼冇之榖抵塞,豐歉兩無加減。當日收過該佃預抵無利磧地銀六十七大元;倘有拖欠,即將此銀控抵;再有不敷,爲保認人賠補足數,仍將所帶田寮等項全份交還,聽候另布。如每冬交納清楚,應準該佃永遠耕種;倘或不願承耕,本冬並無短欠,即由本府將所交無利磧地銀當堂發還,原單繳銷,不準署內丁胥差役人等扣取分文,此照。
右給佃人 陳得收執
光緒十四年四月初一日給
印
第四六佃照
欽加知府銜、即補清軍府代理臺灣府龍,爲給照事。案據抄封總理王聯記稟稱:半線堡湳尾莊抄園兩段,原系林文渠、莊南丁耕種,年完納稅銀七元。據現佃潘蘭芳以每年願納租谷一十石,懇爲轉稟給予印照,永遠贌耕,應否照準?稟請察覈等情到府。據此,查現佃潘蘭芳既願加租承耕,候核給照承領。除稟批示外,合給印照。爲此,照給該佃潘蘭芳遵照,永遠承耕,完納租谷,毋得短欠,始勤終怠,致幹革換,切速,此照。
光緒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給。
執照
欽加二品銜、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中路營務處、特授臺灣府陳,今據彰化縣半線堡莊佃潘蘭芳完抄封戴案。
光緒十九年份早晚季租谷一十石正。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給。
府管地福字第四三號。
潘蘭芳
第四七佃照
欽加道銜、署理臺灣府正堂周,爲給發印照管耕事。照得田中央、四塊厝等莊抄封匪首鄭豬母、林晟水田二段,丈明六甲五分;又牛埔仔莊水田一段,丈明五分。該田現已荒蕪,無人承耕。緣此叛產官租,有關支給兵餉之款,飭據總理招集佃戶林廷棟願自備工本前往開墾耕種,年應納谷二百一十九石,無論豐歉,均應繳納,不得拖欠。亟須給予印照,庶佃戶管耕有據,合行發給。爲此,照仰佃戶林廷棟即便遵照,永遠管耕,按年繳納,給領印串執憑,毋得始勤終怠,致負委任,切切,此照。
右照仰佃戶林廷棟准此。
光緒元年二月初五日給
第四八佃批執照
佃批執照
管理各屬林、陳、許三案抄叛租總理,具爲給批事。據佃戶張常榮前來認耕得大岸頭莊抄封水田三甲四分五釐四毫,年遵照認耕字內租榖八十石正,早季完四十石,晚季完四十石,無論豐歉,均應按季運赴本公館倉口,照例風扇乾淨完納,給與完單執照;倘敢挨延短欠以及藉混轉相頂替滋事等情,立即起耕別招,不許爭抗。如無各等情,限以三年爲滿,再行酌議,合給此批執照。
批明:此段官田,因十六年被水沖壞一隅,沙石成山,今招佃戶張常榮贌去墾耕,以後如無欠租等情,準其永遠承耕,此照。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 日。
第四九佃批字
同立佃批字人業主陳士鬧、楊德吟等,有同置青山埔一所,坐落新豐裏,土名鳥山腳,東至大山頂,西至侖頂,南至溝,北至侖脊,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力耕作,託中向贌與餘愛觀前去開墾,三面議約開荒三年終並無租稅,其餘議定每年貼納租粟一石三鬥,至冬成付業主挑運,不敢少欠;如有少欠,起耕別佃;若無欠租谷,永爲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山業系是陳、楊創置,與別人等並無干涉。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執爲照。
乾隆四十一年正月日。
代書並中人林克明
同立佃批字人陳士鬧楊德吟
第五○之一賃耕字
立賃耕字人佃戶陳茶、陳王、吳慕等。茲因業主李進記明買過黃豐年給墾七十二份埔地一所,東至曾文溪,西至雜份塭仔,南至合源沙崙,北至瀚溪並雜老妉股爲界。址在安定裏,土名公地尾。招陳茶等出爲墾耕,現經成業,明議每屆收成之期,將園面所種五穀、雜子,抽出十分之三以付業主完租,逐年照約清納,不得藉端推諉,滯延短缺;倘無照約,聽業主起耕換佃,茶等不得異言,亦不敢恃強阻撓,別生事端。此係二比明約,口恐無憑,合立認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十五年四月日。
立約字人佃戶吳恭、陳茶、陳王
第五○之二約字人
立約字人業主李進記,今有自置黃豐年給墾埔地一所,址在安定裏七十二份,土名公地土尾,東至曾文溪,西至雜份塭,南至合源沙崙,北至瀚溪並雜老沈股爲界。今招佃戶陳茶等出爲耕墾,現既成業,應納租項,明議每屆收成之期,將園面所種五穀、雜子三七抽得,業主得三,佃戶應七,逐年照約交納,許其永佃耕作;如無照約,聽業主起耕別招他佃,茶等不得恃強阻撓,生端滋事。此係二比明約定規,各無異言,茲特立約字一紙,付爲執照。
光緒十五年四月日。
立約字人業主李進記號
第五一贌永耕字
立贌永耕字人林合,今有埔社昭忠祠田一段,址在圭仔頭莊,共田五甲,四面界址俱至石釘爲界。今向昭忠祠承贌永耕,當日三面言定,自辛卯起,每年認納租谷七十五石,永遠耕作,照數定納。其田合自耕,或別贌,不得刁難。此係仁義交關,各無迫勒,口恐無憑,立出贌永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辛卯(十七年)九月日。
立贌永耕字人林合
第五二招永耕字
立招永耕字人吳乞食,有承父遺掌福德祀園地一段,址在武營後,東至冢埔,西至橫路,南至吳壘園,北至鄭天送園各爲界。今因帶欠課租不少,乏銀完納,願將此園出贌,託中招得吳松音官前來承贌耕作,三面議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大員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該園踏明界址,交付吳松音永遠耕作。年納園租銀六大員,除納課租三員交佃完納外,尚該銀三員,以爲遞年祀祭福德爺壽誕之需。二月定銀六角,交食祭祀;餘二員四角,歸佃辦理。自贌以後,任憑吳松音子子孫孫永遠耕作,食及子孫不敢言及起耕找贖滋事。此係久遠配納福德爺祭祀,他人亦不得混贌。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永耕字一紙,並帶丈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大員正足訖,再照,行。
一、批明:自己巳年起,經將二月福德爺壽誕配與上段祭祀,剩下前定園租六角,因欲修改無資,懇向佃戶借銀三元,願將該園租六角任其遞年抵利,不敢異言,照,行。
同治五年十一月日。
場見人菩觀詞
在場人吳順日
認耕人吳文海
代筆人吳泓
爲中人吳元球
場見人吳朗
立招永耕字人吳乞食
第五三承耕字
立承耕字人李阿荖,情因自己欠業耕種,前來向得貓閣社業主潘和泉、李永成、潘丹桂暨衆番等贌過埔地一所,土名糞箕窩,東至潘阿丙埔相連爲界,西至大崗脣倒水爲界,南至糞箕窩口何阿達埔相連爲界,北至大路倒水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言定備出無利磧地佛銀八大元,又每年供約埔租銀四元,按兩季均納,至期不敢少欠。其年限自庚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十五年爲限。限滿之日,埔還業主,銀還耕人。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承耕字一紙付照。
即日批明:廍底糖業六佃四均納,立批。
又批明:能成田者,本年起務要開闢成田,八年的租不得延搪;倘不能開闢,任從業主自闢,立批。
光緒十六年十月日。
在見林阿生
代筆潘和泉
在見劉阿路
立承耕字人李阿荖
第五四佃批字
立佃批字人莊長流兄弟,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址在萬寶新莊頭大圳下,東至大圳,西至錦旗田界,南至啓太兄弟田界,北至曹家田界,四至明白。經丈一甲九分正,原帶大圳水充足通流灌溉。今因招得李夢齡前來自備牛工、種子、農器力耕,並帶來磧地銀二十元,當面言議全年大小租谷實八十七石六鬥正,重風洗淨,不得溼冇。分作早晚二季交納,不論年歲豐斂,不許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者,收磧地銀以及牛隻扣抵。水田限耕四年,自丙申年十月起,至庚子年十月止。四年爲滿,租谷清楚,收磧地銀送還,水田起耕別佃,不得刁難;若要再耕,另行相商。今欲有憑,合立佃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親收佃批字內銀二十大元,再照。
道光十六年(丙申)十月日。
代筆人莊玉山
爲中人賴清順
立佃批字人莊長流
第五五之一退耕抄封田厝字
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劉木,前年有承贌佃首吳昌記抄封田一甲二分五釐,坐落土名址在上橫山莊前,東至大圳爲界,西至大墓爲界,南至自己二埒田爲界,又連份尾田二埒在內,北至竹圍外溝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又配茅屋二間半,竹圍、魚池、禾埕、菜園各等項對半,全年應納佃首大租谷一十七石五斗正。今因自己不欲耕作,願將此田退耕,先問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耕,託中引就與張強叔出首承耕,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承耕人備出佛銀五十二元,以還劉木財本。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厝並各等項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張強叔掌管,承耕納課。保此田系木承贌佃首吳昌記抄田,與兄侄兄弟人等無干,亦無拖欠大租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木一力抵擋,不幹承耕人之事。其田限耕不拘年,至期銀還,將田交還;若無銀可交還者,將田任從再耕,各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字內同中實收過佛銀五十二元正足訖。
同治七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張明和
代筆人劉廷馥
立退耕田厝字劉木
第五五之二退耕抄封田厝字
同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張伯祿、張伯福兄弟,有自置承贌張茂義、張克華兄弟承贌吳昌記抄封田一甲二分五釐正,坐落土名址在上橫山莊前,東至大圳爲界,西至大墓爲界,南至自己二埒田爲界,又連份尾田二埒在內,北至竹圍外溝爲界,四至界址分明。又帶茅厝二間半,竹圍、魚池、禾埕、菜園各等項對半掌管,全年應納佃首大租谷一十七石五斗正。今因自己不能耕作,願將此田退耕,先問至親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耕,後託中引就與林添壽出首承耕,三面言定出得時值佛面銀五十二大元正。即日立字兩相交付,其銀同中親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林添壽前去掌管,承耕納課,永爲耕作,不敢阻執。保此田明系伯祿、伯福兄弟承贌茂義、克華、吳昌記抄封田,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福、祿兄弟一力抵擋,不幹承耕人之事。一退千休。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日後不敢生端異言。口恐無憑,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一紙,又帶上手退耕字二紙在內,共三紙,付執永遠存照。
批明:即日收過字內銀五十二大元完足,批照。
光緒三年八月日。
代筆人廖錫爵
爲中人羅福立
立退耕抄封田厝字人張伯祿、張伯福
第五六轉墾永耕字
立轉墾永耕字人葉文海,緣有承墾竹篙滿社番加老敏分籠界內水田一段,址在奇武荖莊,東至番田,西至林塔田,南至林稿公田,北至杜盛祖田各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並帶埤水通流灌足。祗因年來埔地迭遭洪水,流石沙壓,填成石灘,海雖經承墾多年,然而用費浩繁,無力開闢成業耕作,託中招得張成明官前來轉墾,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埔底銀二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立字交收足訖;其埔地亦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承墾,用資墾闢成田報升,徵納該社番銀。其荒埔異日墾成地段,價值千金,海及世世子孫不敢言添找贖滋事。保此荒埔明系海承墾社番之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情弊;如有等情,海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轉墾永耕字一紙,帶上手招墾永耕手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墾永耕字內埔底銀二十八大元正足訖,照,行。
咸豐五年(乙卯)十一月日。
代筆人高汝史
爲中人張水
知見人男旺、侄蘭
在場人妻白氏
立轉墾永耕字人葉文海
第五七杜退永耕田字
同立杜退永耕田字人親堂兄弟世信、世理、世義,同侄大賓等,有承父自墾岸里社番各名下共水田一處,坐址土名葫蘆墩腳,東至車路爲界,西至西勢莊爲界,南至水溝爲界,北至車路無祠■〈土玄〉爲界,四至界址分明。其田大小坵角不計,自帶坡圳水路通流灌溉,並竹圍一所、茅屋一座、內外菜園、魚池、廁池、糞堀、禾埕、孔地、門路、田頭、竹埒、秧田、荒埔等項俱各在內,逐年配納通事社課谷五十石,又納各番名下共小租谷一百石正。茲因乾隆四十九年間乏銀別創,兄弟相商,願將承父此田業託中杜退與胞叔時聽出首承受,當日憑中三面議定,出列時值退永耕價銀一千四百大員正。即日叔父缺欠價銀未足,因此字未立。當時理等念及叔侄骨肉,依命寬限,隨即踏明,俱各交付胞叔掌管居住,永耕收租納課。後因爽逆作亂,田屋抱荒,平後年冬不豐,叔父病故,堂弟世滴在臺,餘弟在唐幼小,因此久欠。今世滴兄弟全來在臺,理向前取討,滴爰請房親尊長到家勸處退耕價銀母利一千六百大員正。當場銀字兩相交訖,理聽從公斷清楚,一退千休,永無取贖,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生端異言,口恐無憑,同立杜退永耕田字一紙,付爲收執存照,行。
即日同場見親收過字內銀一千六百大員正足訖,再照,行。
批明:其上手有字紙數目未全交齊,倘日後取出,不堪行用,批照,行。
批明:其屋東至護屋滴水爲界,北至正廳後牆透東直過爲界,批照,行。
批明:內改一字。
道光七年十月日。
在場房親人世講、永新、時逞、世桃、大營、廷泐、大榮
執筆男大菊
同立杜退永耕田字人世信、世理,同侄大賓、世義
第二款贌地基
第一 店地基墾批字
第二 店墾字
第三 永贌曠地字
第四 地基出贌字
第五 貸地建築立稅字
第六 永稅地基約字
第七 永遠稅地字
第八 合約字
第九 合約字
第一○ 合約字
第一一 招永耕合約字
第一二 合約店地字
第一三 收磧地墾銀字
第一四 招佃建造店宇字
第一五 租地起蓋收地基銀字
第一六 佃批字
第一七 厝地基壓地字
第一八 租地基起蓋字
第一九 給出地基字
第二○ 地基單
第二一 店地單
第二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二三 抽出祖墳地合約字
第二四 憑準字
第二五 出贌字
第二六 墾厝地基連秧地契字
第二七 給出地基字
第二八 永納起居地基字
第二九 永贌厝地字
第三○ 地基字
第三一 合約字
第三二 給出地基字
第三三 杜賣店契字
第三四 借地基字
第三五 佃批字
第三六 典契字
第三七 招起店字
第一店地基墾批字
立給店地基墾批人業主何長興,即仰三,有承祖父遺下鬮分份下店地一所,坐址土名滬尾媽祖宮右畔。今因林江觀乏厝居住,親向三等給出店地一塊,前至車路,後至海墘,左至陳天水,右至壙地爲界,四至界址踏明。三面言議,願出磧地銀九大元,歷年配納地基稅銀一大員正,自向業主給出完單執憑,不得糊混抵飾。隨將店地踏付佃戶林江觀前去自備工料起蓋茅屋居住,不許窩藏匪類、賭博情弊;如有情弊,立即付業主呈究。倘日後要移居別處,預先報明業主,不得私相授受。此係二比甘願,各無異言等情,口恐無憑,立給店地基墾批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磧地銀九大員正。
再批明:日後佃戶林江觀如要翻蓋瓦屋,聽從其便,不得阻擋。
道光十四年二月日。
立給店地基墾批人業主
第二店墾字
立給店墾字人芝葩裏郭龍文,即郭孟珍,有承祖父遺下地基一處,土名大坵園,號曰新興街,坐東向西,前至車路爲界,後至城溝,左至牆壁爲界,右至牆壁爲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今有吳世甘自備工本起築店厝,設立生理,建成市曹,交關貿易,得以自便。是日同堂酌議,甘備出墾銀二大元,交付本業主親收足訖,即地基隨踏與甘掌管爲業。自此出墾,以後無論甘後來若蓋磚瓦華厝,或草茅室宇,惟議每年終應納本業主地租銀二錢五分正,給出完單執照,各不得刁難。倘逐年地租積欠太多,甘自應將店起耕,估還本業主出稅抵額地租,不敢異言反悔。此係業佃兩願,合給墾單一紙,付執存照。
批明:即日本業主親收過墾內佛銀二大元正足訖,再照。
業主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日給。
第三永贌曠地字
立永贌曠地人西定下坊水門外街仔內沈盛安、沈潭安、沈均虎,有曠地一所,東南至蘇家,北至詹宅,西至長榮大壁,南至大溝,北至街仔內,四至明白。沈家六房公議,贌過街仔內洪水來,每年先稅銀三元五角。來當向沈家完納;而良皇宮大帝爺緣金歸來支理,捐納清楚,不得短缺。三面言議,此地交過水來掌理,日後房親人等叔兄弟侄不得多起稅銀。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贌字二紙,每人各執一紙爲照。
批明:自光緒二十一年起,洪水來每年應納銀二元,餘一元五角歸洪誥姆、蔡牆、陳素三人分納,每人應納銀五角,合應批明,再照。
光緒十九年二月日。
立永贌稅銀字人五房沈安、二房沈盛、大房沈潭、四房沈均、六房沈虎
第四地基出贌字
立地基出贌字人彰化北門街二百二十一番戶管理人黃雨霖,同永炎、永龍、永造等,有地基一所,址在定公佛廟東畔,東至魏家宅前許家牆壁爲界,西至定公佛廟地爲界,南至本家牆壁爲界,北至吳家牆前爲界,原爲消水溝兼過路之所。今黃雨霖等願將此地基出贌,爰託中引就向彰化總爺街吳立軒出首承贌,同中三面議定每年地基稅銀二大元,逐年向立軒領清,不得拖欠。自贌以後,聽立軒開築應用,隨其自便,黃雨霖等不敢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地基出贌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出贌字內銀二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光緒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筆人爲中人許錦標
立地基出贌二字人黃雨炎、黃雨霖、黃永龍、黃永造
第五貸地建築立稅字
爲貸地建築立稅字人第三區保西宮街黃錦昆,今因無家可託,居處維艱,適幸安祿街曾燦有承祖上建置瓦屋一座,址在保西宮街第三番戶,其厝後有餘地一片,堪以起蓋房屋。於是託中向與曾燦懇求厝後曠地建築房屋居住,三面言議,每年願貼稅金七三銀六大元,不得短缺。至逐年地稅、家稅課項,錦昆自當納入,不幹曾燦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今欲有憑,合立貸地稅字二紙,每人各執一紙,付執爲照。
再批明:貸地建築房屋住居,若有餘地,不得擅允他人起蓋房屋,理合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日。
爲中人林朝
知見母林氏
立貸地稅字人黃錦昆
代書人林水
第六永稅地基約字
立永稅地基約字人郡城內七身夫人境吳再添,因祖先□□□房屋狹隘,人口日繁,漸感不能安居之勢,欲別置房屋,又恐兄弟不欲同居。因向鄰家黃光喜官借出後埕空地,起蓋茅屋二座,每年願貼出地基稅銀「六八」二大元,逐年完納,不敢短缺。倘日後添不合居,不得將此地擅自典賣他人;而喜既永稅,亦不得待添起蓋成業之後,藉端索地。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永稅地基約字一紙,送執存照。
批明:其埕角行抱仍歸黃家掌管,而添不得私自砍伐。
乾隆十二年七月日。
知見人弟吳再傳
立永稅地基約字人吳再添
代書人傅大化
第七永遠稅地字
同立永遠稅地字人張阿針、張長清、張阿眛、張阿匏、張阿呆等,緣有五房承先父遺下園地一處,址在本城堡東門內。其園東西四至,俱載在丈單契內明白。內抽出一所,明丈實地,東至西七丈五尺,南至北七丈二尺,內抽出北畔三尺爲路。今因各房相商,願將此地基憑中向與林應清官出首承稅,當日三面議定全年應納地基稅銀七大元正,分作兩次納清;三月應納地基稅銀三元五角,十月應納地基稅銀三元五角。其銀即日同中交清等各親收足訖;隨即將此基踏明四至界址,交付林應清官前去掌理,任從經營起蓋瓦厝一座,永遠居住,清等不敢異言討回升價滋事。其地基稅銀務宜年款年清,不得拖欠分文。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同立永遠稅地字一紙,付執永爲存照。
即日同中立永遠稅地字一紙是實,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太歲己亥)三月日。
同立永遠稅地人張阿呆、張阿匏、張阿針、張長清、張阿眛
第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臺南市北頭角街第十番戶蔡本錢等,有向同街第八番戶卓大松租出曠地一所,長二丈,闊八尺,建爲家屋。今遵土地調查規則,理應歸地主申告;而借主恐其家屋將來無以爲據,於是同至第五區役場互相立約,每年租稅金七三銀一元,其稅金不得短缺;如有短缺者,聽卓大松追討,不敢異言。若日後政府地基租再加,當依他人之例照加。倘家屋倒壞,地還故主,當作罷論。其家稅金仍由蔡本錢完納,不幹卓大松之事。此係雙方約定,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通,各執一通以爲後據。
光緒二十九年七月日。
立會人臺南第五區土地調查委員蔡元庭
同立合約字人蔡本錢、卓大松
第九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店主黃錦帆、黃周鼎、黃及時,店戶陳東山號。今因福壽街店屋一帶被火焚燒,黃宅等有公店一座二進透後,坐東朝西,原稅與陳東山逐年稅銀三十六元,茲被焚燒,杉木、瓦石一概無遺,僅存地基一所,並後進左壁一片。茲陳東山欲仍舊生理,向黃家店主相議照依街例,情願代備工本,置辦瓦石、杉料,搭蓋前後店屋開張生理,所有應用一切工料價銀,逐一登記數簿炳據。議約每年納店主地稅佛銀二十四元;若店主要討全稅銀三十六元,自當照數坐還店戶代用工料、銀兩,至歷年修理歸在起蓋項內。如店戶要別業,應將費用工料銀兩除盡,店主若不要承坐外,聽其轉付他人頂接承受,依舊照納地稅佛銀二十四元。此係黃家公店輪流收稅,議約逐年作四季納稅,每季該佛銀六元,交與黃家值年收入;誠恐不如約清楚,任從地基主別稅他人;倘有加稅,除還店主逐年二十四元以外,其餘所剩俱歸店戶收入。此係二比甘願,各無異言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嘉慶十三年正月日。
店主黃錦帆、黃周鼎、黃及時
同立合約字人店戶陳東山
知見人黃君明、黃千鶴
代書人黃知璋
第一○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阿里港陳和泰、四房陳獅等,有承遺下店地一所,在太平街,前後共七進。因癸丑年避亂以來焚炬平地,未得建築,幸因本港布店鄭敬老、黃允宗創立生涯,欲置居貨,於是向泰稅納。面議前中四進,每年定地租稅銀三十六圓,月清年款,不得短欠拖延。又令儀佛銀四圓,現送各房分收爲質,不在稅內。即日公同面議收訖,願將此地截界,付與宗起蓋營爲生理。若風雨損壞以及街中雜派,仍是稅主自修自理,不幹獅之事,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恐口無憑,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存照。
咸豐八年三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陳和泰、陳獅、陳榜、陳德
第一一招永耕合約字
立招永耕合約字人張連再、張清泉,偕侄如信、金源、士言、士嚴六大房等,有承祖父遺下各房應得有生埔一段,坐落土名桃澗堡茄苳溪中路皮寮仔莊。其埔荒蕪有年,未曾開墾,茲因各房叔侄等相商,有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問至吳萬富、簡新旺兩人合夥財本,出首前來自備工本,耕種雜子。當日同中三面言定耕人備出無利磧地佛銀九十大元正,即日交付埔主連再、清泉,同侄等親收足訖;時同中贌出生埔一所,東至張庚埔地毗連直透爲界,西至金生埔透落坡墘爲界,南至大車路爲界,北至大公坡尾爲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此埔隨即同中交付耕人前去開闢耕種,任從佃人招佃耕種雜子,及插風圍竹木,架造厝宇等項。年冬不論豐歉,逐年定納埔主大小租佛銀十大元正,至丙戌年早季收成之日,定納稅銀五元;晚季收成,定納稅銀五元,按作兩季交納清完,永爲定規,始終如一,不得增加減少分文。當日同場議定,贌限四十一年爲期:自辛巳年冬起,至辛酉年冬止。限滿之日,八月中要先送定銀四元,交還銀主爲準,再招別佃,餘磧地銀元並架造厝宇,至冬至前各自備辦齊足交清;倘若至期無銀清還,其埔園任從原佃再耕。此埔無租,其銀無利,各不得異言。抑或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埔主一力抵擋,不幹佃人之事。各從舊約字內所行,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招永耕字連贌耕合約字一樣共二紙,各執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張家再各房在字內有名字人等,同中實收過招永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九十大元正足訖,再照,行。
再批明:年限既滿之日,倘若銀未清還,當場再言定三年一限爲準,銀到埔還,立批,再照,行。
光緒七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邱惠元
爲中人房兄宗永
在場見人房侄長壽
知見人堂嬸張門吳氏
立招永耕合約字人張連再、張清泉
同侄如信、金源、士信、士嚴
第一二合約店地字
立合約店地字人本城內紅毛井街高番芝王,有承祖父遺下西門外街店地一所。今因無力起築,願將此厝地前進稅與本街陳戇九興工起築,同堂面議每年納定稅銀二十二大元,逐年交清收楚,不得短欠毫釐;如有拖欠毫釐,任王起稅他人,九不得異言阻擋,滋事生端。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其店後進倘九若有要用起築一進,議定稅銀四元。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店地字一紙,付執爲照。
一、批明:合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五月一日。
立合約店地字人高番芝王
稅店地人陳戇九
第一三收磧地墾銀字
立收磧地墾銀字人王爾加,有自己鬮分水田一分七釐,計共二坵,要贌與本莊梁永全官起蓋厝屋居住耕作。即備出磧地墾銀十二大元,庫秤八兩四錢正,逐年將小租谷控利息明白,而外尚該小租谷二石五斗正,作兩季完納,不得短欠;如是短欠,聽加起耕別贌。其田面贌至十二年爲滿,聽加備足磧地銀贖回磧地字,不得互相刁難;如至限無銀可贖,依舊仍付永全耕作居住,加等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仁義交關,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磧地銀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磧地字內佛銀十二大元,庫秤八兩四錢正完足,再照。
批明:後日向贖之時,永全所起厝屋從公公估,加應備銀向坐;如是無銀可坐,其厝聽全拆回,不得互相刁難,此照。
光緒四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永修
爲中人王馬養
立收磧地銀字人王爾加
第一四招佃建造店宇字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賴久魁,緣因承祖父遺下有瓦店一坎三落二過水,坐落土名九芎林公館上街,前因被火燒,屋蓋牆頭俱空,意欲再行建造,工本缺乏,因招得佃戶邱家明自備工本到地建造店宇。此一坎三落及兩過水之地基,即日議定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十二大元正,永遠遞納,日後不得加升分文以及生端反悔等情。此店系家明自備工本建造,永遠守管作爲店宇。此乃二比甘願,口恐無憑,合立招佃字一紙,永遠執照。
即日批明:此店租每至冬至前繳清,不得違限,批照。
光緒丁酉三十年十月日
知見楊桂琳
在場代筆人徐宏春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賴久魁
第一五租地起蓋收地基銀字
立租地起蓋收地基銀字人韋浸、韋法、韋丁山,有承祖父遺下明買陳家應得埔業一所,址在油車港莊,歷管無異。今因何傳、何素、何煌、李車乏地起蓋房屋,爰憑中人互相議定,將韋浸、韋法、韋丁山所管界內北畔之曠地,面踏地基一所,付何傳、何素、何煌、李車前去起蓋房屋,以爲居住,言約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備出無利地基銀三十大元,抵納每年地基稅之款。其銀即日經中交韋浸、韋法、韋丁山等親收足訖;隨將應得界內北畔曠地,面踏界址分明,交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前去興工起蓋房屋,以爲居住,韋浸、韋法、韋丁山等不得異言滋事生端。日後何傳、何素、何煌、李車等念及門第狹窄,移築他處,地基銀如數付還,屋蓋拆留,二比妥議,憑公估值,兩不得刁難。保此北畔曠地系韋浸、韋法、韋丁山等承祖父遺下應得之業,並無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等情,韋浸、韋法、韋丁山宜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乃仁義相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收地基銀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法等親收過地基銀字內佛銀三十大元正足訖,照。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代筆人方兆光
爲中人知見人陳爐
立租地基起蓋收地基銀字人韋浸、韋法
韋丁山
第一六佃批字
立佃批字人半線保新埔六塊寮莊柯世情、柯世農、柯媽超等,有承伯父遺下田園一所,坐落土名在溪底,抽出車路南園二段,並四面插竹圍樹木。茲因柯豬倌、柯沃官、黃屘同託中向與柯世情、柯世農、柯媽超等求墾厝地,三面言議時值壓地佛銀四十六大元正;隨即踏明界址,交佃銀主掌管起蓋居住,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年約納大租谷一石三鬥二升正。其此壓地銀前取十大元,至光緒九年二月再取去佛銀三十六大元正,共四十六大元正,課秤三十二兩二錢正。其厝地面限二十年爲滿,聽園主備齊壓地銀取回佃批字;若有拖欠大租,願將壓地銀控除,以抵大租,銀主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佃批字一紙,並交佃批字一紙,共二紙,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壓地佛銀四十六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此厝地言約十份,柯豬倌應得東面一半,出佛銀二十三元五角正。
柯豬倌十份應得二份,出佛銀九元四角正。
柯沃官應得一份半,出佛銀六元零五點。
黃屘官十份應得一份半,出佛銀七元零五點。
光緒九年二月日。
爲中人柯孝嚴
作知見柯登山
立佃批字人柯世農、柯世情、柯媽超
代筆人柯有孚
第一七厝地基壓地字
立厝地基壓地人鹿港保洽興街施豹官、施榮昆官,有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洽興街,東至街路爲界,西至盡路爲界,南至黃金安爲界,北至鄭老松爲界,四至界址踏明爲界。託中引就向與連賜貴官,三面言議蓋屋居住,明約壓地銀十大元,每月地基銀一元。厝內前後門窗、戶扇盡皆是賜官新起蓋,惟有磚壁二片是舊底。自此建居以後,他人若欲篡稅,不得遷徙。口恐無憑,合立收壓地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歲次丙申年八月日。
爲中人施再生伯
立壓地字人施豹、施榮昆
代筆人林記
第一八租地基起蓋字
立租地基起蓋字人馬芝堡鹿港菜園黃其清,今因乏地起蓋厝屋,願向本港後車路邱河,稅出板店街澎家厝地一所,坐南朝北,店面一間一落。面約每年願納地基租銀四大元,付清前去起蓋居住。約限五年滿,應當估值,地價銀備足,付交邱河收訖湊楚;倘至期無銀可買,限至十年以後,將厝照依街例公估,原地交還邱河掌管,不敢異言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租地基起蓋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庚子臘月日。
黃其清記
第一九給出地基字
立給出地基字人劉丁郎,緣承父遺下有地基埔園一所,坐落土名橫坑仔口,當有陳奎喜託場見人前來承贌,去築屋居住以及菜圍、禾埕、風圍、竹木等項亦系歸奎喜掌管耕作。當日言定奎喜備出磧地銀七元正,交丁郎親收足訖,遞年應納業主地基銀一元五角正,每年務要清款,不得拖欠。日後奎喜倘要移居別創,應將地基等項交還業主,其門窗、戶搧及桁桷、瓦料,系奎喜自置之項,任奎喜搬取,丁郎亦不得阻擋生端等情。此係二比允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丁郎實收到字內磧地銀七元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其禾埕東界,繫到水溝爲止,二比不得爭長競短,立批,再照。
再批明:屋宇等項永遠歸於奎喜居住掌管,業主不得加伸地租等情,立批,再照。
光緒二十二年月日。
代筆人陳鴻猷
知見人林阿來
在場阿立
立給出地基字人劉丁郎
第二○地基單
立給地基單地主黃世全、黃朝陽、黃世試,胞侄孫月德等,有同承祖父遺管園地連竹圍塍一帶,堪爲起蓋店屋,址在艋舺粟倉後龍山寺邊等處。茲有楊朝前來認稅地基一坎,坐南向北,自備瓦石等料工本,起蓋店屋居住,不得起蓋茅屋。每坎量明長一十四丈,闊一丈八尺,議定每坎逐年貼納地基稅銀六元,六月交納三元,十二月交納三元,當給出地基完單爲照。自稅給以後,地既踏交,不論已蓋未蓋,均當照約逐年依限納清;倘有至期拖欠,即拆去厝蓋,送還地基,不得違拗覆踞。如稅銀依期交納,毫無短欠,任聽久遠居住,永爲己業,亦無反覆刁難。至各坎店後須當築造圍牆高七尺,以界內外,不得開放出入門路,侵擾園地,滋生事端。其店內議系守己安分,不得窩匪猖賭,設鴉私宰,以及油車等事;如有違拗,實時拆去厝蓋,交還地基,不得異言。倘或不能永遠居住,欲將厝蓋轉行典賣,依時估計,須先問地主外,方許轉售別人。契中須聲明每年貼納稅銀,不得私相授受。倘日後破漏,當自行修葺,不幹地主之事。今欲有憑,合給地基單一紙,付執爲照。
再批明:契單內注「拆」字一字,再照。
嘉慶十年正月日。
立地基單黃世全、黃朝陽、黃世試
胞侄孫月德
再批明:地基深闊丈聲尺寸,踏明足額,載在契內。倘有不良之徒築造牆屋,侵佔地基尺寸,被地主察出,每尺逐年再加貼納地基十元,或至滿丈,逐年應貼納地基銀一百元,不得恃強違拗覆踞;若違,拆去厝蓋,送還地基,此照。
第二一店地單
立給地單業主林源記,有承管圭武子莊田業,值此新設街衢在大稻埕北門口新馬路邊,議收現銷,給地蓋屋,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趙義興交到現銷銀四十三元二角,隨踏出店地一坎額,坐西拱東,長連車路中五丈四尺,闊包牆路一丈八尺,遞年該納本業主地基銀三元四角五點六釐正,聽付趙義興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軟;倘或違礙,定當別招頂退。言必有據,合給地單一紙爲照。
批明:遞年應納地基銀元,須於八月中秋納明,不得延缺,再照。
批明:欲領地單,須準定現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料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不得故違爭執,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四月日。
給店地單
第二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噍吧哖街張王成號,有起蓋瓦店一落二間,店面相連,內各隔一所一房,坐落土名在噍吧哖北勢街,南與本家店隔壁相連,北與賴家店隔壁相連。其地基透後落,年納店地主王成號地租銀六大元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店賣出,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宅仔內莊王先知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六八」一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明間數,付與銀主前去掌管出稅,開張生理,收稅納租,永爲己店,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阻擋,並言生端滋事。保此瓦店系成自己起蓋之物,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成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明約倒店還地。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盡根契面銀一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年四月。
爲中人劉明捷
知見人張篇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張王成號
代書人張昌國
第二三抽出祖墳地合約字
同立抽出祖墳地合約字人曾王成、鄭新登等,緣成兄弟等有承先父遺下水田一大段,址在東勢紅水溝堡打那美莊,照丈三五戈,明丈有二甲一分零。經於本年十一月間乏銀別創,兄弟相商,願將此段水田託中杜賣過與鄭新登掌管爲業;但該業中央原有祖墳一穴,若不抽出,殊難爲情。是以同中三面議定,成抽出祖墳地,照丈三五戈,明丈東西南北各四戈爲準,實地二釐五毫六絲。日後界內若欲再修祖墳,不得越界爭田,以增墳地;而登亦不得異言阻擋,亦不得斬龍掘腦,以傷先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抽出祖墳地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爲照,行。
即日同中立抽出祖墳地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是實,再照,行。
一、批明:此段水田與成兄弟水田,其字據相連,難以分拆,今已歸登收執,日後若有要用,務宜取出公照,不得私匿不獻,理合批明,此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益修
爲中人林阿火、曾獲進
在場人鄭金塗、曾廣印
同抽出祖墳地合約字人曾玉成、鄭新登
第二四憑準字
立憑準字人林再明,有明買過林良敬兄弟侄等公田一段,並帶墳穴在內。彼時立契之日,同中面議,切欲將此墳穴遷移別處,該墳地任憑買主開築成田,永爲己業,立契確據。祗因林良敬兄弟侄等妥議,欲將舊穴留存,以垂久遠。於是公同到穴定界,自墓牌爲準,前透東四丈八尺,後透西至路二丈八尺,左透北三丈三尺,右透南四丈七尺,經丈界限面踏明白,交與林良敬兄弟侄等作何留存,明不得推迫起遷,即林良敬兄弟侄等亦不得更易越界,致礙田地。及至後日,林良敬兄弟侄等欲將墳地起遷另葬別處,該墳穴地段並憑準字自當送還買主執掌,任從開築成田,如買主明原約備出佛面銀三十大員,交林良敬兄弟侄等以爲遷葬之需。此係當同妥議定當,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即立憑準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公人立憑準字一紙是實,批照,行。
同治四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林鳴賓
公親人林福壽
立憑準字人林再明
第二五出贌字
立出贌字人林建春,情因承祖父遺下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吊成牌莊,東至河崁爲界,西至黃家埔毗連爲界,南至阿帝埔毗連爲界,北至河崁爲界,四至界址契內載明。今因乏力耕作,前來招得本家旺興兄出首承贌,即日言定興備出無利磧地銀四大元正,交於春親收足訖,願將此埔地概行交於興前去栽種樹木。其年限系丁酉年冬起,至丙辰年冬止,二十年爲限。限滿之日,銀還埔還,兩不得刁難。口恐無憑,即立出贌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春實收入無利磧地銀四大元正親收足訖,立批。
又批明:其田界內原有香薰,不計欉數,概行照交於興掌管砍伐,春不敢異言,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六月日。
在場見人鍾富郎
代筆人侄阿生
立出贌人林建春
第二六墾厝地基連秧地契字
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人業主陳佔梅,有承祖墾升遺下厝地基一所,址在陳平莊三界廟西片,東至大路,透戴家南片厝澤水界,西至厝前石埒界,北至大路界,南至大溝界。又連秧地二坵,東至厝前石埒界,西至車路外大魚池岸界,南至大溝界,北至大路界。其厝地、秧地二處,界址分明,憑中將此厝地基、秧地給墾付陳清官前來起蓋,居住耕種,永遠爲業。即日梅憑中收過給墾銀二十大員正足訖;其銀、契兩相交收,遞年配納業主地基租銀五錢,早季給單收完執照。此係二比仁義交關,恐口無憑,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憑中收過墾契內銀二十大員正足訖,照。
批明:水份石碑溝抽出三分,配陳平莊莊衆照配,上流下接,批照。
道光十四年十月日。
爲中人宗親淑和
秉筆男啓泰
立給墾厝地基連秧地契人業主陳佔梅
第二七給出地基字
立給出地基字人林進和、林進香,情因有承祖父遺下三房兄弟鬮分應得之業,系坐落土名中港頭份街後桂竹林公廳右片屋外菜地一所,東至屋滴水溝直透爲界,西至鄭家竹圍橫壆爲界,南至進麒兄菜圍溝爲界,北至水圳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憑中說合,給與陳光鬥前去架造書房等項。即日陳光鬥備來無利磧地銀共一十大元正。自此給管以後,任從陳光鬥備本架造書房,永遠居住。自癸巳年起,每年陳光鬥應納地租和份一元,香份一元,共二大元正,永不得加減。和兄弟永不得異言拆屋還地等弊,而鬥亦不得討回磧地銀等因。此係二比允歡,兩無逼勒,口恐無憑,合共立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和、香兄弟面實收到字內陳光鬥備來磧地銀共一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十八年(壬辰歲)十一月日。
爲中人陳阿壬
在場兄林進麒
代筆人吳拔英
立給出地基字人林進和、林進香
第二八永納起居地基字
立永納起居地基字人鍾友桂,先年承父遺下自己鬮書內一所,座落土名銅鑼圈橫崗下莊大路邊。情因託得知見面踏,東至竹壆爲界,西至大路爲界,南至牆毗連爲界,北至牆毗連爲界;四至界址分明,於朱葉氏自備工本架造瓦居一落,又帶旱園五壢。桂向得朱葉氏手內借得無利銀十大元正,那日與知見色現交於友桂兄弟父子親收足訖,面言銀無利,店地基無租。其銀不計年限爲期,倘日後友桂有銀可還於朱葉氏,每年應納店地基銀二元,憑單付照,年清年款,不得少缺;倘有少缺,即將店宇地基起耕出贌,收租抵利,不得異言等情。此乃二比歡允,仁義交關,口恐無憑,立永納起店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桂兄弟父子實收到字內無利佛銀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又批明:業主大租系桂自己料理,不幹佃人之事,批照。
又再批明:南界陳家店內隔牆,朱葉氏自造一間,再照。
光緒二十年(甲午歲)十二月日。
代筆弟光輝
知見人吳清亮
在場弟石華
立永納起居地基字人鍾友桂
第二九永贌厝地字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欽,有承父遺下埔園一段,址在大加蚋堡嵌頂莊,坐落土名土園仔。此園按作五份,從東算起在第四份,東至王脫園爲界,西至王交後厝地爲界,南至王家園爲界,北至王家圍爲界,四至界址明白,每年帶納大租谷一斗一升正。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園託中引就向與王領兄弟等出首承贌,三面言議價銀二十五大員正。言約銀無利息,厝地無稅銀。其銀即日同中親收入足訖;厝地隨即交付領兄弟前去掌管起蓋,永遠居住。三面言約,欽若備銀二十五大員清還,領兄弟每年該納稅銀三大員;如無銀清還,依舊銀無利息,厝地無利銀,各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兩願,俱各喜悅,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永贌厝地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二十五大員正足,照。
一、批明:此字內佛銀領出銀十二大員,紅出銀十三大員,合共銀二十五大員,聲明,再照。
一、批明:其字內大租谷,領兄弟每年永納,不得異言滋事,聲明,再照。
光緒二年十月日。
代筆人王清蘭
爲中人□□□
在場知見人王文後
立永贌厝地字人王士欽
第三○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人黃瑞輝、黃老輝、黃嶽輝等,有承祖父明買邱君顯店屋一座二進,址在臺南市街板店街第一番戶假一五二番號。緣嘉慶年間被火焚燒,僅存地基一所,茲後進左壁一片。於嘉慶十三年,輝祖父同陳孟庚祖父二比合立約字,將該地基並壁一片,付陳家建築店屋,每年陳家認納黃家地基稅銀計二十六元。今般當土地調查申告,陳、黃二比紛爭,經臺南市街各區街長公同調停,均各悅從和解在案。茲輝等甘願將該地基給與陳孟庚等爲建築,永遠己業;而陳孟庚等每年認納地稅銀六八平二十六大元,務逐年照約納清,不得短缺挨延。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爲據。
光緒二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南市下太子街六番戶黃老輝
臺南市金瀛街十七番戶黃瑞輝
臺南市試經口街四十九番戶黃嶽輝
立會人臺南第一區街長楊鵬搏、臺南第二區街長陳修五
臺南第三區街長張建功、臺南第四區街長黃鷺汀
臺南第五區街長郭炭來
第三一合約字
立合約字人林睦淑、熊世西,茲因西無地起瓦店,前來向得叔祖俊良無嗣之店地,坐落土名楊梅壢公館前上街,於東至陳家地爲界,西至楊及明店爲界,南至店前車路爲界,北至店後山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房親兄弟人等商議,每年祭掃無銀使費,即良自置店地,當衆交付與西前去自備桁桷、磚瓦等項,架造永遠貿易居住。即日三面言定,每年地租銀三元正,至清明交二元,冬至日交一元,共三元,交與睦爲良祭掃之費。其大租每年系西自辦,給出完單,交與西收存。倘日後西欲出兌店宇,睦房親兄弟人等不得阻擋。若地主欲兌地基,亦不得阻擋。此係二家和氣,恐口無憑,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爲照。
即日批明:日後地基主欲兌地基,租銀仍照原額每年三元。若店宇欲兌下手,亦照上手每年地租銀三元;或無貿易居住,地租亦不得減。又二家欲兌,俱宜聲明。又店中之井,原系與楊家當日同鑿,二家共汲,批照。
又批:十六年地租銀二元,又十七年地租銀二元,又十八年亦二元,餘年照合約供納,再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十二月批:此約內起有兩坎店宇,一坎透入兩落,並過水透出菜園,立石歸與鍾進貴承買,立批爲照。
嘉慶十五年十月日。
代筆楊步青
在場見林康貴
李顯龍、楊雙明、林開連、曾榮高、曾以開
立合約字人林睦淑、熊世西
第三二給出地基字
立給出地基字人王水,緣有曠地一所,址在紅毛港堡埔心莊城內,東至溪崁墘爲界,西至店前落外檐滴水外路爲界,南至王水店壁毗連爲界,北至遊屘黨店壁毗連爲界,四至俱各明白。第念遊浪忠直之輩,乏屋可居,情願將此曠地之處,任浪架造成店。當日同中議定每年該納地基租稅銀三角正,歷年付水取收;其曠地四至內與浪架造,日後應皆浪掌管之業。倘若浪有他處別居,其店四至任浪出稅裁取,至於地基租稅仍照舊例交納,然水日後以及子孫決不敢異言爭執,生端滋事。保此曠地之所,明系水之曠地,與房親別人無干,亦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該水出首抵擋,不幹浪之事。如此乃仁慈之志,俯念寒人,但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特立給出地基字一紙,永執爲照。
業主
同治十年十月日。
立給出地基字人王水
第三三杜賣店契字
立杜賣店契人陳國盛,情因先年在南崁新街有自置茅店一間,前後直透兩落,並帶門坊、戶扇、水井在內,原帶店後菜地一塊,直透至竹圍爲界;又帶前面空地一所,直透至古錦江田爲界,左邊與李興美店爲界,右邊與鄧乙柏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應納古錦江地基銀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杜賣與人,盡問房親人等不願承買,託中送至與兄連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足數店價銀三十四元。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並無短少。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倘有上手不明,不幹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不得異說。恐口無憑,立杜賣店契一紙,永遠付執爲照。
即日實領到店契銀三十四元正足訖。
再批明:立承贌地基名字陳佛麒,並上手合同名字系陳佛麟,立批是實。
即日批明:其地基系古錦江兄弟永遠管業收租,立批是實。
又批明:倘日後要退店,先問地主錦江兄弟不欲承領後,任從退人另賣,再照。
又批明:店中內外所有糞草,系古錦江兄弟收落田,退店不得運走,再照。
道光八年八月日。
在場兄麒盛
立杜賣店契人陳國盛
第三四借地基字
立借地基字人黎紀添兄弟,有承祖遺下茅厝一座四間,連北畔橫厝二間。其厝北畔憑滴水一直爲界,坐落土名後壟三湖莊西畔。茲添等欲起蓋北畔相接橫厝一間,礙張永建有禾埕地一所,至添厝前大門腳爲界。添欲蓋之厝有缺地基,爰是託中公人懇向張永建借出禾埕地一丈零,添蓋此厝。當日同中公人議貼每年地租粟三鬥,至六月冬付張永建管掌,不敢生端滋事。此係相好之情,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借地基字一紙,付執爲照。
咸豐元年(辛亥)十一月日。
爲中人黃結鄰
代筆總理梁裕祥
立借地基字人黎紀添兄弟
第三五佃批字
立給佃批字黃燕禮,因有楊梅壢公館前店基一所,東至陳家爲界,西至楊家爲界,南至店前車路爲界,北至伯公侖爲界,今有佃人熊世西前來認給,即踏明四至界址,付佃前至架造店宇居住生理。逐年地租照例瓦店四錢、茅店二錢,不得抗欠,亦不得窩藏匪類、開場聚賭等情;如有此情,任從佃首拒逐外寓,不得踞霸;果系誠實經商,永爲己業。倘欲回籍或別創退售,不得與匪人頂替,通知業管清租割佃,不許私相授受。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付執爲照。
業主
乾隆六十年八月日給。
第三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鄭秋水、鄭德生,有贌過李在中曠地一所,址在東安下坊呂祖廟邊,東至陳家厝後,西至美家厝後,南、北俱至路旁。自起蓋瓦厝一座、一廳、四房,又邊間一間,連竈下一間,並大廳水井在內,年帶完地租。水等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房間二間、竈下一間、及大廳一半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託中引就與廖伴觀出頭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值價銀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厝隨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所有在中帶納地租、地稅以及籬笆倒壞一切諸項,而水等均自行完納修理,不幹銀主之事。其大廳並埕及水井應行公用。限至三年全爲滿,聽水等備足銀元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居住,或另轉典他人,均聽其便,而水等亦不得阻擋。保此厝委系水等兄弟二人自己贌地起蓋,與長房以及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永等自應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六十大元足,再照。
道光十年十月日。
知見翁氏英娘
立典契字人鄭德生、鄭秋水
爲中人翁克明
代書人鄭德生
第三七招起店字
立招起店字人羅傳,有承叔祖乃園遺下山林一所,址在龜侖嶺頂莊。茲因傳歷年所收稅短少,開除年節忌旬尚缺,並無餘銀可積。現今祖叔風水毀壞,乏銀修理,幸得劉燦乏地起店生理,即託中相商,傳同中三面踏出叔祖園邊地一所,付燦掌管,或自居,或別稅他人,任其執掌。自己巳年三月間起,至己亥年三月終止,當日言定,此三十年計共地基稅銀六大元正,一足齊備,現交與傳修理叔祖風水。此三十年內,傳不敢取地基稅;及至三十年以後限滿,逐年配納傳地基稅佛銀一大元。即日同中三面明約,逐年配本店地租錢二百文,系燦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亦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系傳一力抵擋,不幹居人之事。口恐無憑,立招起店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傳收得地基稅三十年之稅計共佛銀六大元完足,批照,行。
嘉慶十四年三月日。
代筆人鄭王龍
爲中人曹竈生
在場見人母卯氏
立招起居字人羅傳
第四節典權
第一 諭示
第二 呈及批
第三 典屋契字
第四 起耕典田園字
第五 贌耕帶借銀字
第六 招耕帶借銀字
第七 典契字
第八 轉典契字
第九 典契字
第一○之一 典店地基契字
第一○之二 轉典契字
第一一 典契字
第一二 添典字
第一三 起耕典借銀字
第一四 典契字
第一五 獻業字
第一六 典契字
第一七之一 典契字
第一七之二 借銀狀
第一八 典契字
第一九 再典字
第二○ 典契字
第二一 函
第二二 典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典契字
第二五 盡起耕典契字
第二六 找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二七 典契字
第二八 典契字
第二九 典水田契字
第三○ 執照
第三一 典瓦屋字
第三二之一 典厝字
第三二之二 典契字
第三二之三 典契字
第三二之四 轉典契字
第三三 轉典契字
第三四 轉典大租契字
第三五 轉典大租契字
第三六 轉典契字
第三七 轉典契字
第三八 轉典契字
第三九 洗找轉典契字
第四○ 繳典契字
第四一 繳典字
第四三 起耕轉典田園字
第四三之一 典契字
第四三之二 轉典契字
第四四 賣典契字
第四五 轉典契字
第四六之一
第四六之二 典契字
第四七之一 繳典課租契字
第四七之二 繳典契字
第四八 繳典契字
第四九 退典盡根田契字
第五○ 轉賣原典租業契字
第五一 贖回園契字
第五二 付贖還管收清銀字
第五三 許贖回字
第一諭示
署恆春縣正堂高,特再剴切示諭事。照得恆邑田園應收丈費,迭經各大憲勒限六月內具報完竣,業經本縣設局徵收,出示曉諭在案。現查各業戶繳費領單者尚屬廖廖,凡爾民番食毛踐土,當知感戴皇仁,趕速依限完繳。況按則收費,各有定章,並於丈單內載明田園等則、坐址、戶名、糧額,一經領單執憑,既杜他人爭佔之端,永爲子孫世守之業。惟田園或經典賣他人,此項丈單應由典買主承領,準於丈單內批明,將來原主取贖時,找還典主丈費。如田園坵畝與原丈不符,及戶名舛錯者,準各業戶赴局覈對更正;倘故意挨延,以致丈單爲他人承領者,該業戶既無丈單執憑,即無管業之責,不得藉詞混爭。合行示諭,爲此,示仰閣邑紳耆業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田畝既經丈量,必須請領丈單,方能永遠管業。自示之後,務各遵照前指,趕緊報完,切勿觀望挨延,稍有違抗;若再任意遲逾,即將未領丈單各田園查明,照例充公,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貽後悔,切切,特示。
一、示諭各莊
光緒十四年六月十六日。
正堂高
第二呈及批
具狀詞鼻仔頭莊民人趙隨、趙嘪、趙來貴、趙明成等,爲恃勢抗贖,佔耕不完,乞恩追究,以安生民事。竊貴等有遺下租田五埒,計二十一坵,坐落龍潭山仔下,東至車路,西至潭底,南、北以埔墩爲界。於道光二十八年,託中向典與加冬湖莊尤開元,領回價銀一百零五元,立契爲執。嗣因南片埔田三埒一十四坵,北片一埒九坵,被元佔開贌耕。貴向較論,始則答以每年供谷十石,繼自同治十三年耕起,應完租谷百有餘石,顆粒不付,屢催延宕。貴常備銀向贖,元又不與。本年春蒔,貴欲邀叔侄前來擋耕,元知理虧,投經城內總理江順興、耆老陳阿三,措辨不清。際此昇平世界,富戶之家猶尚時恃勢橫行,貧者受欺,何安謀食?勢得瀝情匍叩,伏乞青天大老爺秦鏡高懸,爲孱作主,俯準差拘尤開元到案,押回原契回贖;一面嚴追租谷,如數償清。俾富惡知儆,窮民有賴,霑恩上告。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何批:尤開元開埔作田,而不納租,因有不合。但典業已歷數十年,何以早不向贖?究竟有無絕賣?其中是何情節?非訊不明,候傳訊察奪。
光緒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署恆春縣正堂何,爲飭傳訊究事。本年四月十四日,據鼻仔頭莊民人趙來貴、趙明成、趙阿嘪、趙阿隨等稟稱:竊貴等有遺下祖田五埒,典與加冬湖尤開元,貴備銀向贖,尤開元抗不依贖,呈請追究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票飭。爲此,票仰該役立傳被告尤開元、原告趙來貴、趙明成、趙阿嘪、趙阿隨各正身,剋日稟帶赴縣,以憑訊斷。去後毋延,切切,須票。
一、標差:蔣發
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正堂何行
名單;差蔣發
計開:
原告:趙隨、趙來貴、趙明成。
被告:尤青蓮、尤文和。
此案契據系道光二十八、九兩年,迄今已四十年之久,何以典而不贖,斷無此理。不過當時田價賤,此刻田價貴,故翻控,冀增價耳!本應照契判斷,姑念貧民無知,着總理江順與在外調處,稍爲加增數十元,以了此案;倘不遵依,即行斷歸尤姓,與趙姓無干,其無後悔,切切,此諭。
閏四月初四日。
具告狀民婦陳趙氏,爲藐孤絕續,乞恩俯憐,究斷追還事。痛氏生親龍巒莊趙保元生二男:長趙亮,次趙言,俱早世。各遺下一子:亮子名才,言子名來,年皆幼。元在時,承先人有田一所,現值銀四百餘元,坐落龍潭山仔下,於道光甲午年典與房親趙協兄弟,現趙隨即其後裔。時典過協契銀一百元,至道光己酉年,隨將此田轉典加冬湖莊尤魁元價銀一百零五元。因家門孤苦,不能早贖,本年正月才備契銀向隨手贖,隨向魁元手贖,被依兜抗,現告訴在案。隨狀詞稱是依公田,又邀趙來貴、趙明成異房之人以爲幫訟,而轉典遂不言明,實藐纔等孤寡,欲絕續僥吞。本年三月間,氏與他計較,逞兇欲毀。似此兇惡,先則勸氏出銀費用,繼則混佔鯨吞,勢亟瀝情,哀乞青天大老爺臺前俯憐察奪,究辦追還,儆貪而恤孤寡,霑恩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何批:查民間典業,例有年限,若逾三十年,即歸典主管業承糧,豈有數十年未贖之典產耶!此案本應斷令尤家憑契管業,本縣姑念趙隨貧民無知,從寬着令總理調處。該氏事非切己,何必干預涉訟,特斥。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六日。
第三典屋契字
立出典屋契字人黃昭,因先年自己遺下屋宇一橫四間,座落土名彌濃下莊仔,東至宋家親屋檐爲界,西至瀏家親屋牆爲界,南至柵門爲界,北至宋家園爲界,四處界址分明。今因乏銀應用,盡問至親人等俱各不能承領,託中引就說以劉仁柏兄承典,當日憑中言定價銀二十五元正。又言定一賃五年:自道光六年三月起,至道光十一年三月止。賃滿之日,價到屋還。當日憑中三面銀、契兩交明白。自典之後,任徒承典人長管,出典人不得異言阻擋;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幹承典人之事,系出典人一力抵擋。恐口無憑,立出典屋契字一紙,又帶有邱家老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價銀二十五元,又帶邱君仕老契銀二元;倘有邱家並黃家親來贖之日,此二元銀俱要備還,所批是實,批明。
又批明:一賃五年,限滿之日,價到屋還。又中金花押共銀一元,贖屋之日,要備還交於劉仁柏收領,批明。
道光六年三月日。
說合中人黃添桂
代筆黃應寶
在場宋水生、劉大康
立典屋宇契字人黃昭因
第四起耕典田園字
立起耕典田園字人王老番,有承父遺下鬮分應得水田連園三段,址在三部莊中州界內。其水頭第一段,東至大港爲界,西至王庭田,南至王庭田園爲界,北至王貴田園。又第二段田園,東至大港爲界,西至王連生田,南至王日爐田園,北至王連生田園。第三段水田,東至王朝枝田,西至王連生田,南至小溝,北至大港各爲界。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鬮書內詳明,並帶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將此三段田園盡行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託中引就,招得林火遊、王盛章官前來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典價佛銀四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番收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原納銀無利,田無租,逐年任從典主贌佃耕作,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其田園限典不拘年,倘番欲贖回田園之日,當於八月中旬先送定銀爲準,至冬節備足銀元,如數送還典主,贖回原田,各不得刁難。保此田園系番承父遺下之業,與別房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番出首抵擋,不幹典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即立起耕典田園字一紙,並帶火盛收執丈單二紙,王章收執丈單一紙,墾單一紙,鬮書字一紙,共六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番親收過番字內佛銀四百三十大元正足訖,再照,行。
一、批明:番願甲水車一張,付典主應用,照行。
光緒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蔡和
爲中人陳翰元
知見胞叔王貴
在場母親王陳氏
立起耕典田園字人王老番
第五贌耕帶借銀字
立贌耕帶借銀字人劉攀桂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坐落土名搭寮坑莊軍工嶺腳山田一段,應納番租銀七分半正,果仔、雜物、竹木、茅厝一座,東至陳家侖頭分水爲界,西至坑溝爲界,北至陳家爲界,南至水溝爲界。又帶過坑山田一段,應納番租銀一錢正,東至坑溝爲界,西至趙家侖頭分水爲界,南至石家小坑爲界,北至遊家侖頭分水爲界。兩段界址明白。攀桂向與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出中人引就向與簡隆德,三面言定,手內借出佛銀一百五十大元正。山田二段無租,銀項無利。如有上手來歷不明,與銀主無干,系山主一力抵擋。現耕銀主備出佛銀一百五十大元正,交付攀桂兄弟等親收足訖;其山田二段,並果子、雜物、竹木、茅屋一座,均交付現耕銀主前去掌管。其田限典戊子年冬至起,至甲寅年冬至止,共二十六年爲滿,到期銀交還現耕銀主,鬮書字紙交還攀桂兄弟。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贌耕借字一紙,鬮書二紙,書單一紙,共四紙,付執爲照。
批明:鬮書書單破紙三張,爲照。
再批明:字內添「界」一字,批照。
再批明:加「四」一字,爲照。
光緒十四年(歲次戊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簡以能
爲中人簡進心
在場人劉清琪
知見人劉新興
立贌耕借銀字人劉攀桂
第六招耕帶借銀字
立招耕帶借銀字人陳仁淵,有承祖父遺下山埔園一所,址在八里岔大坪頂,土名樹林口莊,四至界址在大契內載明。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埔園面踏一段,東至王家園爲界,西至淵自己園爲界,南至大車路爲界,北至坑墘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憑中引向蘇有能身上借出佛番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將園稅抵利;其園遂即踏明交付銀主前來栽種。又另店稅銀五元,面對每年付銀主收入抵利。其園限二十年爲滿,自甲申冬起,至甲辰年冬止。限滿之日,淵須備足字內佛銀贖回埔園,銀主遂將埔園及茶頭連茶欉交還山主,各不得異言;倘至期若無銀交清,仍照字內所行,不得生端。此乃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招耕帶借銀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當日淵同中親收過字內銀一百八十大元正足訖,完照。
再批明:銀主每年納山租銀二錢,交付業主完納,收照。
再批明:倘此地若有稅人起店者,其稅銀對半均分,照。
光緒十年十月日。
代筆人錢光輝
爲中人李大魁
在場母蔡氏
知見堂兄德水
立招耕帶借銀字人陳仁淵
第七典契字
立典契人寧南坊居住吳祿,有私置得枰仔腳地一所,坐落土名暗街頭十二街,東、南俱至街路,西、北俱至吳家店邊,四至明白爲界。自乾隆十九年,收過陳修番劍圓銀十三個,牌下換錢櫃將銀利抵納稅銀三錢六分。今因乏銀別創,又對伊胞兄陳才良再收過番劍圓銀七個,湊共番銀二十個。其銀、契即日同中交過位所,付修生理開張。限至三年終,被契內銀完足送還,即日取出原契,不得刁難。此地並無與兄弟他人來歷不明爲礙;如有此情,祿自抵擋,不幹修之事。如恐後來別有纂端,先除陳修等不在此開張外,而後付他人,或修欲回內地,將契同中交還,即日取出契內銀額,亦不敢刁難。該議兩便,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恐口無憑,立典字一紙,付執存照。
另修自作遮枰的番銀一兩,後若取出坐還,再照。
立批契人吳門李氏,懇出前原契入過番銀十三個,言約每年議的稅銀四大元,系至年終清收,不敢冒取;如後備契面銀完,依舊前稅收討。此係兩願,各無異端,再照。
己卯年六月十五日。
批契人李氏
代書兒伯珪
前在壓地圓銀二元。
另借用圓銀二元。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作中人知見人丁榮祖
立給典契人吳祿
代書人吳純玉
第八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布嶼堡崩溝寮莊鍾啓戰,有承父自置水田熟園二項,坵數不計,又並帶厝地、竹木一應在內,土名坐落在崙背莊北勢,東至車路爲界,西至上節廖泰山田下節至圳溝爲界,又至觀音會竹頭魚地爲界,南至圳溝爲界,北至觀音會田爲界,四址分明。共水田配食水分七分一釐二絲半正。圳路透溪通流灌溉至田,每年配納張業主硬租粟六石七鬥五升正。今因欲銀別創使用,兄弟商議,願將此田園出典,先問房親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受,託中送就本保崙背莊廖天筲、天桁同前來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言議,定出得時值典價銀六十大元,平重四十二兩正。即日立契,其銀同中親收足訖;其田園厝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抵利納課租,不敢阻擋。保此田園厝地明系啓戰承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亦無拖欠大租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啓戰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契面典限六年滿,準得啓備齊足銀取贖,兩不得刁難。此是兩比甘願,各無反悔,人心難信,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根契、典契、鬮書、水契一十四紙,共十五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親收典面內銀六十大元完足,照,行。
批明:此園言約得銀主插竹圍起厝安居,若是贖回,照稅銀列行,照,行。
光緒四年正月日。
代筆人際春、鍾意
爲中人廖重醉
在見人鍾孟意
立轉典契字人鍾啓戰
第九典契字
立典契人郡內四嫂巷口溝仔底陳戇,有承父明買陳家番芝寮太平街旗尾巷南第五間店地基一座,前後二落,中帶深井庭,前帶亭基,直透坐東向西,東至柳家厝後水溝,西至車路,南至柳家公界基,北至林家公界基,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基業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郭春永官、潘注官均同出首承典,三面議定時價紋銀一百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訖;其店地基並深井亭基,隨即踏明四至,付銀主掌管起蓋居住,開市收稅。限至十年爲滿,聽戇備足契面銀元取贖。至於重新起蓋店屋,一應費用銀元,三面公議,取贖之日,按作六折照數坐還,該銀主亦不得刁難藉端滋事。保此基業果系戇承父之額,與至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此情,戇自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上手契五紙,共六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紋銀一百十大元完足,再照。
咸豐九年八月日。
爲中人白光星
知見人母親丁氏
立典契字人陳戇
代書人金永昌
再批明:陳戇官胞弟西昆,托出原中添典去六八佛銀四元,日後取贖之日,依契備銀,不得異言,理合批明,再照。
即日同原中收過佛銀四元。
咸豐十一年十二月。
原中人白光星
立再貼契面字人陳西昆
代書人白灼龍
第一○之一典店地基契字
合立典店地基契人鄭宏三、鄭子云,同侄海老、堅生,有承父明買過尹和生店一座三進。因遭亂,店屋門窗、戶扇盡被焚燬,僅存地基磚石而已,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爲界。今因三等有掛欠本家媽受等銀二百大元,願將此店一座三進遺存地基、磚石、土角、井磚等物,託中相議,付與媽受掌管,或自己建造,或別稅他人。受約至五年豐滿,聽三等備銀取贖,受不得刁難。至受起蓋杉料、磚瓦計算若干?三取贖之時,應備足還受收取,三不得恃強滋事。保此店的系三等承父遺下物業,並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三等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今欲有憑,同中立典字一紙,連上手司單印契七紙,共八紙,送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銀二百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二年二月日。
合立典契人鄭海老、鄭宏三、鄭子云
鄭堅生
爲中人許時澄
代書人陳恩魁
第一○之二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埤頭中街鄭媽壽,有承父鬮分應得明典過鄭家店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阿猴街,坐北向南,東至許家店,西至許家店,南至車路,北至江家宅,四至明白爲界。年帶納業主租銀二錢,經於十二年稅與黃開北起蓋店屋,每年收納地基租銀十二元。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地基轉典,先盡叔兄弟侄房親人等不願承受,外託中引就與許振源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面銀五十元。限至十年豐滿,任徒轉典主備足契面銀收回原字;如原典主備足前契面銀向取者,不在年限,亦聽贖回。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將此地基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租。保此地基系壽承父應得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壽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自無反悔,不得異言生端。恐口無憑,立轉典契一紙,並連上手印司單契共八紙,又合同字一紙,收地租租字一紙,共十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五十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九年十月日。
契內注司單印共合四字,再照。
爲中人秦君送
立轉典契人鄭媽壽
知見人曾永成
代書人曾永成
第一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新港社番婦乃怡郎、乃金涼等,有承祖父開墾宅地一所,年帶番租錢一百文,坐落土名在過港莊,內帶竹木、果子、雜物在內,東至自己宅,西至自己園,南至路,北至王家宅,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宅地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典與漢人鄭國真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頭銀十大元四錢。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宅地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不敢阻擋。言約宅內若有栽插檳榔,上吐者每贌貼工資銀一錢;未吐者貼銀五分;荖葉每千枝籬坐銀三員。限至十年終爲滿,聽業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依舊仍付銀主收成抵利,業主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宅地系是怡郎等承祖父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怡郎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中立典契字一紙,並帶贖回鄭陣典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元四錢完足,再照。
咸豐五年四月日。
知見人男天賜
立典契字人乃怡郎、乃金涼
爲中人劉清吉
第一二添典字
立添典字人隙仔口番婦乃金、乃日等,有承祖母開墾地宅一所,坐落土名在過港,竹木、果子在內,年帶納番租錢一百文。其竹二年新筍交加。東至現耕鄭家宅,西至鄭家園,南至路,北至長枝竹在內,四至明白爲界。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託原中引就向原典主鄭石老出頭,三面言議添典佛銀五元四錢,並借字母利銀二十二元,前典契面銀十元四錢,三次合共契面三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宅仍歸銀主栽種收成,掌管抵利。栽檳榔:上吐者每欉貼工資一錢;未吐者每欉貼工資五分;荖葉每千籬貼工資銀三元。限至十年終滿,聽典主備足契面銀,並坐工資理明,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歸銀主掌管,典主不敢異言滋事。保此宅地果系是金、日承祖母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不明,金、日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添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二紙,共三紙,存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添典銀、借字銀、前典銀,三次合共三十八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四月日。
知見人乃涼
爲中人劉清吉
立添典契字人乃金、乃日
代書人李連生
第一三起耕典借銀字
立起耕典借銀字人胡再育,同侄有用、來興等,有承祖父明買得金協福,即胡協山林埔地一所,址在石碇堡雜份寮莊,土名石灼坑等處,四至界址以及大租、錢糧、水源等項,俱各在大契內明白。父叔分管應得份下,亦各聲明在鬮分約內清楚。至於兄弟再分,亦各立約有據。經墾成水田,開築埤圳,栽種雜物在內。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石灼坑再分應得之山林、埔地、水田物業等項,各託中送就與黃金楊官起耕,典借出佛銀一百三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立即將應得鬮分內各份水田、山林、埔地,踏明界址,交付黃金楊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俱銀項面約,不拘年限,若要贖回,於八月中秋前先送定頭銀爲憑;餘備足,冬至前清楚,銀字兩還,各不得刁難。保此業系是再育,同侄來興、有用叔侄等份下之額,與內外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爲礙;如有此情,再育同侄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起耕典借銀字一紙,並繳各人鬮書合約三紙,共四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典借字內佛面銀一百三十八大元正足訖,再照,行。
一、批明:內有所借銀項,再育系借過銀四十四元,來興系借銀五十六大元,有用系借銀三十八大元,各人以鬮書爲憑,任從各人清還明白,須各認鬮書合約贖回,各不得拖累,再照,行。
一、批明:大租應得三份,配納三鬥,並帶銀糧配胡金益,大契內均分,再照,行。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奇偉
爲中人宗弟青巖
知見人堂兄金鰲
同立起耕典借銀字人胡再育
侄有用、來興
第一四典契字
立典契人臺中縣光山保三姓寮莊吳量,有承祖父沙園一坵,坐落土名本莊頂車路南,東至小路,西至藍投,南至吳陳園,北至吳陳園爲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典,先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俱不欲承受,外即託中引就與本保本莊吳珍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典出佛銀十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園隨踏界址,付與銀主前去管掌耕作,不敢阻擋,後日子孫亦不敢言贖。保此園系是吳量承祖父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亦無拖缺租項,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吳量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作中人吳雲
知見人吳滔
立典契字人吳量
代筆人吳量(自筆)
第一五獻業字
立獻業字人郡內黃應清,有明典過許光抱瓦店一座,址在凝南坊上橫街,坐西向東,其間聲四至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爲界。今因郡城創建育嬰堂,收養幼孩,大得蒙養聖功之道,閱今兩載,多有捐助,或銀或業,各量力施捨,贊成久遠,清竊慕焉!表其微忱,爰將該店一間獻歸此舉公設之養生堂前去掌管。公估時價銀八十元,月可得稅錢一千六百文,除完該坊陳國清名下地租一間外,餘存收爲本堂之用。截至本月對日止,以後稅錢永歸本堂收作經費,不得異言。口恐無憑,合立獻業字一紙,並繳上手印白契五紙,合共六紙,蓋用圖章,送執爲照。
咸豐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立獻業字人黃應清
書字人謝組紨
第一六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陳鴻,有代同鄉朱琴川病故埋葬後遺剩現銀一百大元。在臺並無親戚奉祀神主,所以將此款代買縣前右畔瓦屋一座二進,坐東向西,其四至載明上手契內明白爲界。今鴻欲回故鄉,前代朱琴川明買之物業,轉典與積善堂,收回契面銀一百大元。明約朱琴川神主配入積善堂祠內配享,逐年春秋祭祀,以免隔海重洋千里掛念也。其銀即日收訖;其屋交積善堂管業。保此屋果系鴻代琴川明買之物業,並無來歷不明情事;倘有此情,鴻自當出頭承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司單印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七二番銀一百大元,再照。
咸豐九年二月日。
爲中人李五
立代典字人陳鴻
代書人(自筆)
第一七之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臺屬歸仁北里灣厝莊吳吉,有自己明置方遊田園四段,坐落永豐裏,土名塗庫社洋。此內秧田一段,受種二分五釐;又田一段,受種二分五釐;又園一段,受種三分,土名塗庫社後;又田一段二坵,受種二分五釐,土名過埤仔陳宅厝:以上共田園四段,計受種一甲零五釐,各四至載明上手契內爲據。年帶納吳吉戶名正供谷二石五斗一升八合五勺,又餉銀二兩零二分三釐二毫正。今因乏銀清還債缺,願將以上田園出典,先問親疏人等不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郡城石太封芝圃出頭承典,同中面議着時典價佛銀一百二十元。銀即日同中收訖;田園隨即照額對佃,付銀主掌管,任聽起耕換佃耕種,收租納課。限十年爲滿,聽吉備足典價銀元取贖;至期無贖,仍付銀主掌管。保此業果吉自置之額,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借別人財物,及掛缺供餉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並非抑勒,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一宗五紙,送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字內佛一百二十元完足,再照。
咸豐十七年二月日。
爲中人李實
立典契字人吳吉
知見人妻鄭氏、男老獅
代書人方簡如
第一七之二借銀狀
具領借銀狀,郡城大西外頂南河業戶石明記,即石廷贊。今當臺郡培元總局領得學道憲大人發下育嬰生息經費項下,六八重番銀一千四百元,合庫平九百五十二兩正,照章每百元每月納六八重息銀一元,統計全年應納息銀一百六十八元。自光緒十二年正月初四日領借起,每年按作四季分納,每季應納息銀四十二元,並遵繳後開田園店屋各契共四宗,計一十七紙,契價銀二千六百四十大元存案。定限三年爲滿,將原借銀兩繳還,贖回原契,不敢冒借,合具借銀狀是實。
計開:
一、承買椰樹腳莊施侯大租一宗,共契三紙,價銀一千八百元。
一、承買外新街許如蘭店屋一宗,共契六紙,價銀五百二十元。
一、承買塗庫社洋吳吉田坵一宗,共契六紙,價銀一百二十元。
一、承買柳仔林等處陳明田坵一宗,共契二紙,價銀二百大元。
光緒十二年正月初四日。
具領借銀狀郡城外頂南河業戶石明記(即石廷贊)
第一八典契字
自立典契人西衛社鄭騰,有承買葉銓官瓦厝一座,二房一廳厝一間,並前後牆圍二所,坐落土名及四至俱載上手契內。今因乏錢別置,託中引就將瓦厝典與張宅上,取出銅錢八十千文。錢即日同中收訖;厝即付錢主前去居住。限至四十年終,備錢取贖;年滿不取贖,其厝永爲錢主物業,後來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保此厝系騰明買之業,與堂親叔兄弟侄不幹,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如有不明,典主抵擋,不幹錢主之事。倘被風雨損壞,聽錢主先出錢修理,登記在數,取贖之日,照數清明,不敢少欠。恐口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並明買上手契二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錢八十千文足,再照。
道光七年八月初七日公約:此契留存與母親喪費之資,不許私自典借他人財帛;倘若典借,公同不坐典主之數,此約。
乾隆五十二年十月日。
作中人魯照
自立典契人鄭騰
知見人男登科
第一九再典字
同立再典字人江佐元、江觀元兄弟,有承先父鬮分遺下水田一處,坐落土名捒東下堡三塊厝前洋中,經丈甲數原溢共田六分零四絲正,計共二埒,共十一坵,東至溪爲界,西至小溝外爲界,南至黃宅田爲界,東北至黃宅墓前並溪爲界,正北至自己份下田二坵爲界,四至分明。自帶圳水通流灌溉,年納官莊租銀六錢六分正,納局租銀七角七瓣正。今因年限已滿,佐元兄弟相商,情願將此原溢六分四絲之田再立典契,託原中引就黃元章長孫登岸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議定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銀即日交佐元兄弟同收足訖;其田亦即同中踏明界址,付與典主黃登岸過手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保此田委系佐元兄弟承父遺下之業,與他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交加不明來歷、拖欠糧銀等情;如有拖欠,系佐元兄弟抵擋,不幹典主之事。其田自己亥年十月起,再得限典至己酉年十月間,限滿之日,佐元兄弟備齊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並先代出中見花紅禮銀,一概送還清楚,贖回契約,不敢少欠過限;如有過限未能取贖,佐元兄弟情願將此原典契內之由仍付典主掌管,以典作賣,不敢異言滋事。此係正行交易,不是估之故,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同立典契一紙,帶鬮書一紙,上手典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再立契內願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足照。
批明:典主先出花紅銀二元,並前四元,合共六元,俟贖回之日,佐元兄弟自當措還,不敢執拗,批照。
又批明:立典契之日,典主出以上所完官局租銀三十大元,交佐元兄弟收。三面言定,贖回之日,典價三百二十大元,並花押銀六元,不得減少,一足還清。茲所出租銀三十大元,懇典主做情無還,二比亦各永諾,照。
又批明:此典契內之田,其明買印契另帶別業,不得並交,批照。
道光十九年(己亥歲)十月二日。
原中黃只彩之子榮安
族親賢榜
在場見人賴庚
代筆人堂兄仲元
同立典契字人江佐元、江觀元
第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十四甲菜寮莊商條,有明買過盧應昌田二段:坐落土名四塊厝前車路外田洋,東至蔡、胡二家田,西至盧家公田,南至圳,北至車路,坵數不等;又一段大路下三坵,東至圳路田,西至洪家田,南至蔡家田,北至車路,四至俱各明白爲界;年納隆恩大租粟三石五斗五升。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出典,先盡問房親兄弟侄人等不敢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林四海出首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銀二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踏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課。限至十年爲滿,備齊契內銀取贖原典契字。保此田繫條明買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條自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令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印契二紙,合共三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字內佛銀二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六年二月日。
爲中人林正
代筆同收銀人男鑑生
立典契字人商條
一、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商條又有要事乏銀費用,託中再向林四海找洗來銀一十大元,即日交訖。三面明約:自此找洗盡根杜賣終休,日後不敢言議找贖,該田聽從銀主起佃招耕,收稅納租,永爲己業,不敢異言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再批明杜賣盡根契字,永遠存照,行。
再批明:契後杜賣字人商條。
知見男鑑生
爲中並代書人朱昌年
第二一函
徑復者:本月初八日,準貴領事函開,以準臺灣總督府後藤民政長官函稱:光緒三年間,前福建撫院丁巡視臺灣時,奏準無論典契中有無取贖字樣,凡出典三十年後,均不得取贖等因一案,請飭檢查抄送,以便寄臺,使所修臺灣舊慣調查冊得以完全等因。
准此,當即飭承細心查檢去後,茲據覆稱:連日查檢舊案,因此件系臺灣公事,閩省現無存檔,莫從抄送。用特函覆貴領事,請煩查照是荷!端此順頌升祺。
名正具二月十二日
第二二典契字
立典契人陳登高,有鬮分承父明買過陳朝澤瓦店一間,坐落鎮北坊竹仔街,坐南向北,東至黃家,西至蔡家,南至滴水,北至街路,四至明白爲界,年帶納地租一間。今乏銀別置,將此店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典與陳光霞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估值時價佛銀一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上至厝蓋,下及地基、門窗、戶扇、樓楹、樓枋齊全,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課。明約:此三年以內如有損壞修理者,典主自坐;三年以外如有損壞修理者,銀主、典主對半均分。約限至三年爲滿,聽典主備銀照數取贖;倘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恐風水不虞,聽銀主起蓋收稅,不敢阻擋。若取贖之日,照起蓋之數清還,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店果系高鬮分承父明買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等情,高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令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上手契一紙,共二紙,送執爲照。
再批明:嘉慶十五年以前應納地租,典主自理,與銀主無干,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帶水井一口,批明,再照。
嘉慶十五年五月初一日。
爲中人金受觀
立典契人陳登高
知見胞兄陳登瀛
代書人林三
第二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錦安號,有明買過張家凝南上坊上橫街瓦店一座,並曠埕一所,水井半口,坐東向西。又西定下坊北勢街尾三角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又鎮北上坊竹仔街瓦店一座,坐北向南。其四至俱各分明登載上手契內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將此瓦店三座託中引就典與蘇宗面官,着下時價佛頭銀八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瓦店三座,隨即付銀主前去掌管。其瓦店三座,每年計共納稅銀一百十二元,每月就錦安號支取清楚,不敢挨延短缺;其地租,典後系銀主完納。限不拘年月,聽錦安備足契面銀取贖,銀主亦不敢刁難。保此店屋系錦安明買張家物業,亦無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情,錦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異言生端。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二十七紙,總共二十八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八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該店稅言議每月向錦安支取清楚;倘有短缺,即聽銀主向各該店自收,錦俱不敢異言阻擋,理合批明。
一、批明:錦安生理如系閉歇,願將安店屋隨時搬空,聽典主別稅他人。並將上橫街及北勢街二店,聽典主自向取稅,概不敢藉言刁難,理合批明。
又再繳司單印契一紙,連上總共二十九紙。
道光二十九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陳慶、吳世
立典契人錦安號
知見人當事黃獻論
代書人陳希傑
第二四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臺屬保西下里大人廟大學社陳杰、陳明、陳華等,有承祖父邦翰老鬮分應得田一所,種一甲四分,大小坵數不計,坐落土名柳仔林洋牛屎潭,東至山頂分水爲界,西至本家徐家田,南至本家田,北至大路。又田一所,種六分,大小坵段不等,坐落土名鉤釣溝墘,東至溝流水爲界,西至大路,南至佃首田,北至溝墘,四至明白爲界。又帶牛屎潭埤水翻二甲,每甲年納坡長粟二斗,年共帶納保西下里陳克紹戶名供谷十石正,其■〈勹外雲內〉丁銀照配。今因乏銀費用,託中引就與郡城大西門外頂南河街石榮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時典價佛銀二百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而田即踏明四至,對佃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種,收成納課,或原佃,或起耕,聽從其便,不敢阻擋。限至四年爲滿,聽田主備足契價銀元取贖;至期如無取贖,仍聽銀主掌管,不敢異言。其所帶正供,從道光二十五年起,帶付銀主完納;所有道光二十四年起,以前明等應完清,與銀主無干。保此田果明等承祖父應得之業,與親堂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及掛缺供課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明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並非抑勒,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鬮分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爲照。
再批明:其上手承祖父所置契券,因遭反亂被失,日後子孫尋出,不得藉此爲用。
又牛屎潭田一所,內葬明等仙父墳塋一穴,東西南北四方計六丈;又葬仙母墳塋一穴,東西南北四方計六丈。此兩穴風水,原擬要遷。若遷移之日,所伸墓陰當歸銀主管耕,不敢藉言生端,合應聲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字內來典價佛銀二百元,每元廈駝重七錢六分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劉朝、石侯、陳杰
同立典契字人陳明、陳華
知見人堂侄知
書契人明(自筆)
第二五盡起耕典契字
立盡起耕典契人趙恆閏,同侄媽引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得月字號鬮分物業,座落土名金包裏莊萬里加投田一段,在水頭,東至月字田爲界,西至番仔田頭爲界,並帶金面山直透山後中坑侖頂分水爲界,南至月字溝漕田爲界,北至水溝界。又撥舊厝邊田一小段,東至分水山界,西至月字田爲界,南至田寮爲界,北至山水分爲界,並撥北畔番仔田頭節一小段,帶山在內。又帶麻裏阿突坑頭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配納大租番口糧粟在內,茲贌小租粟七十五石,帶磧地銀五十元正。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將此應份物業出典起耕,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林本源兄弟等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價佛銀九百大元正。銀、契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地等物業亦即同中踏明各界址,付與典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抵利。逐年大租口糧照例抽的,系典主完納,不幹閏之事。其田限典三年:自壬辰年冬起,至乙未年冬止。限滿之年,宜於九月間先送回居觀定銀,其餘的冬至前備足佛銀清還,贖回原契;如無銀清還,依舊聽銀主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業系閏承父應份鬮分物業,與別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閏與引出首抵擋,不幹典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盡起耕典字一紙,鬮書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典價字內佛銀九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永佃字一紙,系三房收執,典與李陽觀;若要用,務宜取出,不得刁難,批明。
再批明:總墾一紙及番賣契二紙,共三紙,系長房孫允藏收執,出典繳帶林居官收執;要用之日,務宜取出,不得刁難,又照。
道光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恆閏
爲中人鄭用
在場見人三房兄成宗
在場見人大房孫允臧
在場知見母親胡氏
立盡起耕典契人趙恆閏
侄媽引
第二六找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找賣杜絕盡根契字人範國定,有自己明買過凝南坊三界壇街林勇記瓦店一座二進,坐南朝北,東至許家宅,西至巷,南至後曠埕,北至街路,四至明白爲界。因前年乏銀生理,將此店屋,於光緒七年八月間,先抽出蔡玉圭上手紅契一紙,接造全宗,典過本街蔡豬哥佛銀二百元。後因生理不就,將所匿林永記紅契一紙,再造全宗,典過林英記佛銀一百五十元。迨至本年,國生理倒罷事經發現,二比較掌此店。當時二比投明地保,並公人勸英記再備出銀一百二十五元,與國贖回蔡豬哥之契,歸英記掌管;而國將此店賣杜絕與英記時價六八佛銀二百二十五大元,其餘尚欠銀五十元,國再立借單與英記收執。其銀同公中人即日收訖;其店遂即搬空,踏明界址,上下門窗、戶扇、磚石、地基諸物一概齊備,並繳先典蔡豬哥印白契四紙,一齊付其掌管。保此店屋系是國自買林勇記之物業,與別派房親人等無干,亦再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亦無來歷不明交加;如有不明諸事,國自出首抵擋,與銀主無干。此係經公人所處,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生端。恐口無憑,合立找賣杜絕盡根契一紙,並上手印白契四紙,連典蔡豬哥印白契四紙,合共九紙,俱皆付執爲照。
即日同公人及中保見收過契字內六八銀二百二十五大元,再照。
光緒九年四月日。
爲中人地保徐品
知見人範雨
立找賣杜絕盡根契字人範國定
公人徐品
代書人餘進成
第二七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高金課、杞柳、松柏等,有承父遺下股份十五股,應得一大股,開墾公田二段,過坑二坵,厝角一坵,共三坵,坐貫南枋寮莊,其四至界址及大租、水圳牛路通行流灌踏明,悉載在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欲將此田典出於人,先問房親人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典主葉坪觀出首承典,即日同中三面言約時值典價佛面銀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課兄弟親收足訖,願將踏明四至界址明白,付典主坪前去起耕掌管爲業,不敢阻擋。保此田業系是課兄弟應得承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來歷交加不明爲礙;若有此情,系課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典主之事。言訂五年外冬至前止,限滿之日,應備足字內銀贖還;如過限無銀贖回,依舊照字內耕管行用。此係憑中甘願,不敢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課兄弟親收典契字內佛面銀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南枋寮莊十五股份鬮分約字多載別段,難以分繳,課兄弟承父開墾公田抽出,典與銀主葉坪起耕掌管爲業,不得異言,存照。
再批明:歷年配番租谷三升正,聲明,照。
光緒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趙進興
中人高士富、高松柏
第二八典契字
立典契人曾奎、曾遠、曾華、曾聰、曾居兄弟等,有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二所,分爲三段,並帶竹圍、瓦屋、稻埕等項,址在北勢湖莊。第一段田四坵,毗連一處,東至牛路爲界,西至遊家田爲界,南至官田並遊家田爲界,北至公圳溝爲界。第二段田,東至遊家並簡家及官田爲界,西至王家田並店仔坡及高家田爲界,南至簡家、高家田爲界,北至公圳溝並許家、遊家田爲界,內帶私坡一口。第三段田,東至周家田爲界,西至大路下何家田爲界,南至店仔坡及陳家田爲界,北至周家田爲界。竹圍、瓦屋、茅屋、稻埕、菜園等項共一所,東至公坡並周家坡爲界,西至周家稻埕爲界,南至小圳爲界,北至消溝爲界。以上水田、竹圍、瓦屋、茅屋、稻埕,各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明白爲界,年配納何業戶大租谷二石九鬥三升三合,又應納番口糧谷一石一斗,原帶坑水、坡水,有圳路通流到田灌溉充足。並私坡一口,遺下與奎等兄弟掌管收租無異。今因乏銀別創,奎等兄弟商議,情願將以上水田三段,並竹圍、瓦屋、茅屋、菜園、稻埕共一所,帶私坡一口及坑水、圳水路等項盡行出典與人,先盡問至親人等暨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林安邦承典,三面言議照值典價番銀七百元。其銀七百元即日同中交奎等兄弟親收足訖;其水田三段,竹圍、瓦屋、茅屋、菜園、稻埕共一所,及私坡、坑圳水等項,即照四至界址,同中踏明,盡付銀主前去掌管,任從起佃招耕,收租輸課抵利,不敢異言阻擋。典限三年爲屆:自道光癸巳冬至起,至丙申冬至前止,聽奎等兄弟備足原典價銀七百元贖回田業契字;若無備銀取贖,仍將水田、竹圍、瓦屋、茅屋各等項,照舊付銀主掌管收租,不敢異言。保此水田三段,竹圍、瓦屋、茅屋、稻埕共一所,帶私坡及坑圳水分,委系奎等兄弟承父鬮分應得遺下物業,與別人無涉,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又無拖欠大租谷、口糧谷未清各等情;若有此情,奎等兄弟自願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現銀明典,出自甘願,並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並繳鬮書一紙,上手四紙,共六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典契內番銀七百元足訖,再照。
批明:奎等父鬮分應得遺下之水田,當日只系分上手契字,所有祖父承買田業契字,系胞伯坤名下分收。現胞伯鬮分之水田,杜賣與蘇春喜掌管,契亦繳付蘇春喜執據;若要用之日,蘇春喜應取出,不得刁難,批照。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堂弟曾夏蓮
代筆人許國
爲中人林基
立典契人曾奎、曾遠、曾華、曾聰、曾居
第二九典水田契字
同立典水田契字人五房何石成,三戶安然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得分管水田二所,址在芝蘭堡內湖莊北勢山腳,土名又號番田。其首段水田現管界址在東西畔,東至第三房安然田頭豎岸,上透橫路,下透坡爲界,西至鴨母嶺腳圳頂郭家田曲透林家田岸至坡爲界,南至馬路坡爲界,北至山腳吳家田,透屈尺坵,直透東畔田岸埋石曲上橫路爲界。又第二段水田在東畔橫路下,東至大路爲界,西至第五房石成田頭豎岸透落坡頭爲界,南至次房何秋霖田橫岸埋石爲界,北至橫路爲界,四至界址明白。歷年配納六成實大租粟四石三鬥二升正,又帶錢糧正耗銀三兩正。又帶大坡一口,按作一百六十分,成、然應得四十二分,照舊圳路由田長流灌溉到田充足。又帶牛路,照舊所行。又帶破茅屋一座五橺。又帶私坡一口。茲因乏項別創,爰是叔侄相議,願將份下分管水田與人出典,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招行杜世傳身上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典價佛銀一千大元正。其銀隨即同中交石成、安然手親收足訖;立即將份下分管水田等項,照四至內界址,點交銀主杜世傳前去贌田掌管,收租納課抵利。其田限典八年。若屆期之日,訂是年中秋前先送定頭銀一百大元爲憑領項,候至冬節前備出字內銀還清,贖回原契券,不得刁難。保此水田等項系是何石成、安然份下分管應得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以及來往交加不明爲礙;如有斯情,石成、安然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杜家之事。此係仁義相依,二比甘願悅從,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典水田契一紙,又繳分管鬮書二紙,又繳買番武律白契一紙,又帶公丈單一紙,合共五紙,付其永遠存執爲照。
即日同中交何石成、安然手內親收過字內典價佛面銀一千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何石成、安然乏項抵還欠款,即再託中向原典主杜世傳身上借出佛面銀一百大元正。此條言約逐年貼納利息加一五行,若異日取贖,連字內典價合共一千一百大元正,母利一齊還明,不敢短少分文,理合聲明,再照。
一、批明:石成田界內有帶舊日寮一座五橺,批明,再照。
光緒十八年三月日。
代筆人堂侄汝霖
公親併爲中人何慶照
在場見人何真傳、何光輝
同立典水田契字人何石成、何安然
第三○執照
業戶執照
欽加五品銜、署臺灣府臺灣縣正堂、即補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張,爲給照事。照得民間典賣田房,例應依限投稅,截給司頒契尾,付業戶執憑;違則罰半充公,仍應補完稅銀,久經遵行在案。查本邑前奉藩憲頒發契單,填用已完,先經備文批胥請領,重洋阻滯,尚未奉到;而稅銀有關帑項,例定按季報解充餉,難容停徵,應照向辦成案,權用本縣印照,一面詳明道府憲立案,並出示諭遵去後。茲據業戶劉誇將典過黃璜田契券一紙,並備稅銀投稅前來,除將稅銀暫行存庫外,合先給照付執。爲此,照給業戶劉誇即便遵照執憑,俟續領司單發到,將所領印契繳房照舊仍號填稅粘連契尾,換給收執管業,再將所給印照掣同察銷,毋違,須照。
計開:
一、業戶劉誇於同治二年典過黃璜田一所,受種三分,坐落保西里,東至劉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溝,北至本家田。契價銀六十六兩,該稅銀一兩九錢八分,現給臺字第一千一百四十五號印照執憑。
右給業戶劉誇准此。
同治三年五月初八日給 限換日銷
縣行
第三一典瓦屋字
立典瓦屋字人碑南新街李珍吧燕,情因先年經自己手創造有瓦屋三間,並帶後堂菜地一園,坐落土名碑南新街,坐北向南,前至街路爲界,後至園竹爲界,左與井爲界,右與增栳巷仔爲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又帶瓦屋對門邱金波屋後菜地一園。今因乏銀應用,盡問至親叔侄兄弟人等俱各不能承領,情願託中宗兄李達倫引就於本新街謝興郎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二百大元正。當即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短少,亦無重複典當。竊此瓦屋系經自己創造之業,並無包典他人物業,不幹至親兄弟叔侄人等之事。自典以後,即交與謝興郎經管爲業。茲瓦屋、菜地,日後珍吧燕自己及其子孫有錢方準贖回,至外人繳贖一概不準。此乃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典瓦屋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典瓦屋、菜地價銀二百大元;倘珍吧燕自己及其子孫有錢贖回之日,銀到契還;倘有親戚兄弟叔侄人等繳贖,一概不準,立批。
又批明:典瓦屋契價以外,仍欠源興店賬銀一百零六元一角正,每月每元加息銀四尖;贖回之日,一足倍還,立批。
又批明:此瓦屋倘年久損破要修整,用費出典人先行墊出,贖回之日,一足倍還,立批。
又批明:中金筆資花押銀七大元五角正,贖回之日,一足倍還,立批。
又批明:日後店中來去貨物、錢銀,但貨物不得算利,若支錢銀,每月每元加息四尖,贖回之日,一足倍還,立批。
又批明:此瓦屋並菜地限五年贖回;若五年以後年限過期之日,不準贖回,立批。
大清光緒二十一年(乙未歲)三月十三日。
說合中人李達倫
在場見人總理陳欽
依口代筆人李天生
在見人袁阿九、仁財
立典瓦屋字人李珍吧燕
第三二之一典厝字
立典厝字人卓紅蟳,有承祖父基業瓦厝一間、一廳、一房、一埕。今因爲乏銀費用,央託顏城老向與李燦哥出頭承典,三面言議六八佛銀五十七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交付銀主居住。限十二年爲滿,聽蟳備出佛銀取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厝字一紙,付執爲照。即日同中收過六八佛銀五十七大元足,再照。
光緒五年三月日。
爲中人顏城老
知見母陸氏
立典厝字人卓紅蟳
代書人自筆
知見弟卓海蔘
第三二之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李燦哥,有明典過卓紅蟳瓦厝一間、一廳、一房、一埕,後埕水井公用,坐落西定上坊,土名翁厝埕,東至街路,西至後壁埕,南至張家,北至許家,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向過吳府含能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契麪價六八番銀五十七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厝隨交銀主居住掌管。限至十年爲滿,聽蟳備出契價銀取贖,銀主不敢異言生端。此係燦哥明典之厝,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蟳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價六八番佛銀五十七大元足,照。
光緒七年四月日。
知見人李春老
立典契字人李燦哥
爲中人周坤老
代書人卓紅蟳
一、批明:茲因李燦哥要回內地,將厝出典,招出上手公同議約:此厝修理工料資費應開計共苦幹,掌厝之人先出,俟屆限之日,與取贖之人對半均分坐還,此照。
第三二之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吳含能,今有承典李燦老瓦厝一間,內一廳、一房、一埕,並後埕公用,位在西定上坊翁厝埕。茲因再興堂拜託本街籤首及滄海兄欲出頭承典此厝,能願將此厝轉典,言議契價六八佛銀四十九元。限至十年爲滿,聽能備出契價銀取贖,不敢異言生端。恐口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並帶連上手二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九大元足,再照。
光緒七年六月日。
爲中人王烏定
代書人陳萬浪
轉典契字人吳含能
再批明:如有工料之資,照上手契面批明承坐。
契尾:
種目:質入。
目的物:煉瓦平屋造建物一棟,深二丈六尺二寸,闊一丈三尺。
金額:四十九元,內宅地十五元,建物三十四元。
日期: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三二之四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再興堂,有自承典吳含能瓦屋一座,內一廳、一房、一前埕,帶後埕及水井公用,坐落元翁厝,現小媽祖街第百一番戶,坐西向東,其四至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爲界。因該屋年久損壞,乏資力可以修繕,是以爐下洪彩、吳尚、王烏定等爰同公議,將此屋出典,託中引就轉典與內南河街謝順記承典,三面言議典六八足平銀四十九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足訖;其屋隨即交付謝順記掌管,出資修繕住居,或貸地人,聽從其便,俱不敢異言阻擋。議定永盡典,尚等概不能備銀取贖;惟是果真上手原典主要贖,任從其便,不得刁難。其順記出資修繕費用,俱歸上手,贖契之日,一併照例坐還清楚,不得異言。保此屋果系是堂明典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掛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尚等即公同出頭擔當清楚,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日後各無反悔,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三紙,合共四紙,付執爲照。
茲順記先代出前後契尾稅金共九十九錢,上手典主贖契之日,一併清還,批明。
即日收過契面銀四十九大元足訖,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有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爲中人王烏定
代納稅借家主吳允
知見人洪彩
立轉典字人再興堂管理人吳尚
代書人林崑玉
契尾:
種目:質入。
目的物:煉瓦平屋造一棟,深二丈六尺二寸,闊一丈三尺。
金額:四十九元,內宅地十五元,建物三十四元。
日期: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三三轉典契字
同立轉典契人張國材、國楷、國榜、國標、國梅,有承父明買過陳家瓦店一間,在鎮北坊竹仔街,坐南向北,東至黃家,西至蔡家,南至滴水,北至街路,四至明白爲界,年帶納地租一間。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典,外託中引就典與趙國存時價契面佛銀一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上至厝蓋,下至地基、門窗、戶扇、樓楹、樓枋齊全,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租。限至四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如無銀取贖,仍聽業主掌管,不得異言生端。其店倘被風雨損壞修理銀元,三年內典主自坐;三年外典主、銀主對半均分。至於水火不虞,如銀主先出銀起蓋,取贖之日,典主照數承坐起蓋銀兩並契面銀備足清還,取贖原契。保此店果系材等承父明買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材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同立轉典契一紙,並繳上手司單印契三紙,共四紙,送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水井一口,再照。
道光十一年九月日。
知見人曾氏
同立轉典契人張國■〈木戈〉、張國楷、張國榜、張國標、張國梅
爲中人林姜、董瑞、陳吞
第三四轉典大租契字
同立轉典大租契字人二林上堡萬興莊陳切、陳約、陳宙等兄弟三人,承祖父自己置大租,每年計收過陳任觀園,在湖厝莊東畔園一段,坵聲不等,每年應納大租銀一元七角五點正。又收過陳欉觀園,在本莊土城邊,又連湖厝莊東畔園一段,每年應納大租銀五元七角五點正。又收過陳豬觀園,在湖厝莊後壁一段,每年應納大租銀五角正。兄弟三人相議,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本莊陳看觀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四十五元,庫平二十八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每年大租收抵利息,不敢阻擋。其大租面限五年;若是至期取贖,限至十月爲滿,聽切、約、宙等兄弟備契面銀一齊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是無銀取贖,依舊聽銀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其大租系是切、約、宙等有承祖父自己置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拖欠正供,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不明,系是切、約、宙等兄弟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轉典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五元,庫平二十八兩正
一、再批明:上手大契帶連別業,再照。
光緒四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陳宙觀
中人陳江胡、陳切觀
同立轉典契字人陳約觀、陳宙觀
代筆人黃金標
第三五轉典大租契字
立轉典大租契字人彰邑內以義堂戶下王荖,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址在瓊仔埔墘,大租底張春代十餘石,從中抽出連車工一石五斗二升正,奉諭四成叩實,共九鬥三升正。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皆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原佃陳乞食出首承典,時值價銀八大元,庫秤重五兩六錢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交付佃人收抵利息,荖等日後子孫皆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大租不拘年限,聽荖備齊轉典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如是無銀取贖,仍依舊銀主收抵利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交收過轉典契字內佛銀八大元,庫秤重五兩六錢正完足,再照,行。
批明:典耕字內塗去「城」一字,添「契」一字,又再照,行。
再批明:縣諭帶在別業,不得繳連,又再照,行。
光緒二十四年正月日。
爲中人陳海
立典契字人王荖
代筆人王棟材
第三六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人看西街致祥號,緣祥有承典過董文山兄弟等公屋一座,前店面三間,毗連中三大進,各帶過水兩廊;後一小進,年納宋炳文名下地租一間,坐落外新街;東至許傢俬棟,西至郭傢俬壁,南店前至街路,此屋後至通巷,四至明白爲界。今欲將銀別創,先問原業主不取贖,外將所承典董家店屋一座,計五進,內帶兩廊、門枋、戶扇、浮沈、磚石齊備,託中引就轉典與石榮盛號,議依照上手原典契價佛銀一千元。此外董家另借祥去佛銀一百元,言約每月貼利佛銀二元行。其典價並另借共佛銀一千一百元,即日同中收訖;而店屋即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或稅他人,各聽其便。限不拘年月,若董家要取贖,當聽祥備足契面銀並借項母利清還,贖回原契字;倘非董家要取贖,言約祥不得贖回轉與他人。保此店屋果系祥承典董家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祥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並非抑勒,恐口無憑,合立典契一紙,連上手契四紙,付執爲照。
再批明:其上手書畫印契一併在內,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典價佛銀一千元完足,再照。
又同中收過上手批契後來借佛銀一百元完足,又照。
再批明:其店面三間西邊一間,承上手原典韓家銀一百兩,尚未贖回。如榮盛號要贖,當備銀付原典主董家,向韓家贖回典契。祥要取贖之日,自當照數坐還,不敢滋事,批明,再照。
道光六年八月。
爲中人馮汝正、石敏中
立轉典契人石致祥
代書人吳存心
第三七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武西堡菜寮莊黃■〈風離〉,有承父轉典遺下竹圍宅地一所,坐落楊厝莊北畔。其宅東至竹巷大路,西至黃家宅,北至楊家宅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納業主吳大租粟一石零三升正。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竹圍宅地轉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問到本堡芎蕉腳莊黃義理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議定出得時價典值佛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宅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前去掌管耕作,收租納課。保此宅地系■〈風離〉承父轉典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風離〉出首一力抵擋,不幹典主之事。此宅不拘年限,如欲取贖,付與鄭家備足契面銀取贖,與黃■〈風離〉之子孫不得取贖。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轉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繳連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典契字內佛銀一百大元正,庫平七十兩完足,再照,行。
光緒十六年六月日。
代書人李壺
爲中人黃朗
場見人黃疏
立轉典契字人黃■〈風離〉
第三八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人鳳邑仁壽上裏石螺潭莊沈彭、沈等、沈課,有承祖父鬮分應得典過黃樂記課田二坵,明丈六分四釐六毫二絲正,完錢糧一兩零三錢五釐,坐落土名在大埔洋,東至吳宅田,西至大路,南至吳宅田,北至何宅田,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田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轉典與侖仔項莊吳糉、蘇追二人同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三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田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糧。其田不限年,聽原舊典主備足契面銀取贖,自己不能取贖,不得刁難。各無銀取贖,仍聽銀主依舊掌管,不敢阻擋,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果系是等兄弟承祖父鬮分應得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此情,等兄弟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契一紙,並連丈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光緒十七年桐月日。
知見人沈主
立轉典契字人沈彭、沈等、沈課
爲中人沈文、陳港
代書人沈玉明
第三九洗找轉典契字
同立洗找轉典契字人長治二圖裏大湖莊林長庚、林長春等,有應份同承父叔明典過本街林就等園一坵,又田四坵,共五坵相連,受種一甲二分正,年帶納王維俊供谷二石八斗正。址在前窩社北畔,土名有應公前,東至車路,西至葉、林二宅田,南北俱至林宅田,四至明白爲界。此業前於光緒元年三月間,出典本街葉陽汜來典價銀一百五十大元。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園洗找盡典,先問叔兄弟侄親疏人等不承受,外託中引就,仍向原典主葉陽泛出首找典,三面言議再找典價一百一十大元,連前典價佛銀二百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洗找交收足訖;其田園仍照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不敢阻擋。不拘年限,聽上手林就等備銀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庚等自此洗找,非上手亦不得取贖。保此業系庚等同承父叔明典過應份物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庚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甘願,並無抑勒,口恐無憑,合立洗找轉典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八紙,庚等前典契一紙,計共十紙,一併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見人收洗找轉典契字內來六八足佛銀一百一十大元,連前典價銀一百五十大元,計合共來典價六八佛銀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上手取贖,自當照上手月期,而十月冬田租谷應歸葉陽泛掌收。其租糖五百斤,應歸上手掌收,並應納供谷二石八斗正,亦歸收糖之人完納,與林慶汜即林長庚等無涉,須至批者,再照,行。
光緒七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妻蘇氏
爲中人陳煥章
同立洗找轉典契人林長庚、林長春
書(春自筆)
第四○繳典契字
立繳典契字人嘉邑白沙墩保下埔姜侖仔莊,現時住笨北中秋街蔡天注,有承祖父鬮分應份沙園一坵,土名坐落新莊仔胡東勢。此園願典過本邑本保瓦磘仔莊蔡世宗,東至宅園,西至吳宅園,南至胞侄恆九宅園,四至明白爲界,年帶納叛產依例抽的。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無力承受,外即託中引就與本邑本保瓦磘仔莊黃華觀、黃佑觀同出首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價出佛銀「六八」二十六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踏界址分明,前付銀主去起耕掌管,永爲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園系是世宗有自置己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拖欠租課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世宗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園不限年,銀主不敢向討;園主要征討者,備足契面銀取贖,不得刁難。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繳典契字紙,並繳上手契二紙,合共三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銀「六八」二十六大元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其上手根契連兄弟宗業不得時繳明分拆,批明永行,照,行。
大清光緒七年八月日。
作中人吳查某觀
在場知見人堂侄蔡莫恆
立繳典契字人蔡世宗觀
代筆人蔡萬美
第四一繳典字
立繳典字人嘉邑將軍莊吳光猛,有同族叔奇都等同承典施候爺二重港塭一口、碇索圈塭一口、北門嶼塭一口、溪口虎罾二口,其東西四至以及納餉等項,俱各登載大典契明白。內系契面花邊銀七百四十大元,登載原典契明白,作四六分抽出,吳奇都一分,吳河生一分,吳圭當一分,吳笏生半分,光猛應得半分,合共爲四大分。光猛八分應一,出花邊銀九十五元,所收稅銀利息作八分均分。另處罾網作六分半,扣長年一分,散工一分,實四分半。內網椇等項本銀花邊百八十元,光猛四分半應的一分,所收利息作四分半均分,光猛出本花邊銀四十大元。今因侵欠京需銀項,託中將此溪塭八分應一,虎罾四分半應一,典與林老爺邊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繳還京需;其溪塭以及虎罾網分,聽與銀主前去稅佃,採捕收利,光猛不敢阻擋。中間並無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光猛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大元,再照,行。
其大契據等公同交吳圭當收執,再照,行。
乾隆五十七年月日。
作中人吳判生、吳吝生
立繳典契人吳光猛
知見人圭滋、圭鉊、圭鈔、圭眺
代書人房侄圭贊
第四二起耕轉典田園字
立起耕轉典田園字人曹待時、曹進宗,緣有承祖父遺下典過莊義水、莊石乞田園二處,典價佛銀二千五百大員正,與長妄、蘆竹等鬮分之業。其一處址在四圍堡塭底莊,又一處址在頭圍堡三抱竹莊界內,其二處田園荒埔,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載在新丈單典字內註明,並配帶圳水通流灌足。緣時與長安、蘆竹字據分管,以及逐年小租銀並小租谷憑公親立約簿註明,各人應得之額自收,其甲聲地段尚未分拆,緣時應得之額典價佛銀九百二十大員正。現時田園拋荒,其小租並無量收,又課租數年概未完納,並前缺債項未得清還。今因乏銀應用,時甘願收減典價佛銀,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典,外託中招得羅奇英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議定該值依時典價佛銀八百二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時親收足訖;其田園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過轉典主羅奇英前去掌管,任從轉典主自備工本招佃開闢成業,收租納租抵利,時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倘日後價增百倍,亦是轉典主之鴻福,時不敢異言贖回之理。及至莊義水、莊石乞等欲贖回田園之日,備足原典價佛銀,或足數,或減收,概歸轉典收貯,贖回字據,與時無干。保此業系時承祖父遺下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字據典借他人財物爲礙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時自出首抵擋,不幹轉典主之事。此係二比喜悅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起耕轉典田園字一紙,並帶新丈單二紙,舊丈單二紙,上手典字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共七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時、宗親收過起耕轉典田園字內價銀八百二十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徐清年
爲中人曹發爐
知見母親沈氏
在場叔祖曹煙煌
立起耕轉典田園字人曹待時、曹進宗
第四三之一典契字
立典字人葉勇,有承典過鄭蘭自蓋瓦屋三間,址在府經廳監牆邊,每月應納經廳地租清錢二百一十文。今因乏銀別創,託中將此瓦屋典與鄒錦賢官居住,面議價銀三十元。其銀現已收訖;其厝隨付錦賢官掌管,限至六年爲滿,聽勇備銀取贖。茲因年久厝漸稍漏,不能容身,於上年十月間擇日興工起蓋後落一小間,瓦木料等項共銀六元;又修理房間大壁,添瓦並工資等項共銀四元;又本年正月,再修理厝後、檐前、厝頂等項,共銀三元;計共修理共銀一十三元,取贖之日,自當明坐。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同治七年正月日。
爲中人陳■〈金幹〉
立典契字人葉勇官
代書人曾階
第四三之二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鄒錦賢,有承典葉勇典過鄭蘭瓦屋一座三間,址在府經廳監牆邊,契銀三十元。又賢於後落自蓋瓦屋一小間,以作廚房,並修理屋蓋牆壁一切,共享工料銀十三元,此項原議取贖時坐明,契內聲登爲據。今賢因欲挈眷內渡,憑中將此厝屋轉典與水雞潭祠爲公業,三面議定應將賢手內起蓋修費併合原典契價共典過六八番銀四十三元。其銀經即交清楚;其厝即交水雞潭董事掌管。該屋每月應納經廳地租清錢二百一十文,上手契內均有載明。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二紙,共送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銀四十三元,批明,再照。
同治十年三月日。
爲中人吳水司
立轉典契字人鄒錦賢
代書人鄒錦賢
第四四賣典契字
立賣典契字人新豐裏方遊,有己置業三宗,坐在永豐裏,土名塗庫社洋。一戶名李瑞,受種二分五釐,帶秧田一坵,四份得一。一戶名林智,受種二分五釐,帶秧田一坵,四份得一。一戶名卓夏,受種二分五釐,在土庫下竹仔圍腳,帶秧田二坵,一在過埤仔,一在陳宅厝前。計共受種七分五釐,配正供粟二石五斗一升零八合五勺,配餉銀二兩零二分三釐二毫。今因缺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歸仁北里灣厝莊吳吉老上,三面言議估契面銀九十大員。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三宗隨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掌管爲業。有能之日,備契面銀完足,聽其取贖,不得刁難。亦無不明爲礙;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九十大元,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契面銀一百六十二員,若要取贖,備足一百六十二員,聽其取贖,不得短少,再照。
道光三十年八月日。
爲中人王名芳
知見妻郭氏
立賣典契字人方遊
代書人洪呈祥
第四五轉典契字
親立轉典契字人吳元記,有族內立記承典陳家瓦店一間,址在西定上坊帽仔街中,坐北向南,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爲界。緣於同治年間,向記借出銀項,將店付記承管收稅。今因五欉龍眼內合敬堂玄天上帝衆爐下欠用公店,願將此店撥典,收來六八佛銀七十大元,並記喜敬帝爺佛銀十元,共銀八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隨即交付合敬堂前去掌管收稅。限以三年爲滿,聽記備足銀員取贖;倘繫上乎要取贖,銀主不得以年限未滿刁難。其修理,三年以內典主自坐;三年以外,對半均開。口恐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並上手契及胎借字三紙,共四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八十大員足,再照。
一、批明:此契合共四紙,系是合敬堂衆爐下遺置敬奉玄天上帝,承爲公店,每年收稅,聖壽開用之費。恐異日有無恥之徒將契胎借變賣,合應將契批明:此契切不得變借;倘若不正之人將契胎借,永無後嗣,理合批明,此照。
光緒七年五月日。
爲中人胡爲善
親立轉典字人吳元記
代書(自筆)
第四六之一
同立轉典繳賣契字人阮廣記(即阮允疇),同胞侄阮虎,有承父明典過張國纔等瓦店二間,毗連帶樓二座,坐落鎮北坊竹仔街頭第三間,坐北向南,年帶王樓地租一間,東西四至帶明上手契內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置,奉母命將此店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郡西外黃麗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六八庫秤佛銀三百九十大員。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二間,帶樓二座,上至厝蓋、瓦木、楹角,下及地基、浮沉、磚石,並門窗、戶扇俱全,一齊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說納租,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贖滋事。該店上手張家系是典契,典疇契面佛銀三百四十元,其今疇加典佛銀五十元,共契面佛銀三百九十大元。其加典之項,疇系欲抵代張家修理之資,及二次回祿起蓋費用之項,倘上手張家要取贖之日,照原典契面銀及代修理二次回祿起蓋費用之項,照賬清理,一盡向與黃麗記取,與疇無干,疇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店系疇承父明典物業,與親房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此情,疇同胞侄虎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莫憑,合立轉典繳賣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司單印契八紙,合共九紙,送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三百九十大元定足,再照。
同治四年九月日。
爲中人黃矮
知見人母陳氏
立轉典繳賣契字人阮廣記(即阮允疇)
同胞侄阮虎
代書人(虎親筆)
批明:回祿起蓋條目:
一、開貼公甲棟去銀一十六元。
一、開公喜司木工五十八工,去銀一十五元九角半。
一、開西司土工大工六十工,去銀一十六元五角。
一、開小工七十二工,去銀九元六角半。
一、開杉料一單,共銀六十八元。
一、開恆德灰一單,去銀一十四元。
一、開砂土、草根、鐵丁共去銀七元二角。
合共用去銀一百四十七元三角。
第四六之二典契字
親立典契字人臺郡大西外宮后街黃約記,有承先父黃麗記典盡過阮廣記,即允疇瓦店二座一進,毗連帶樓,址在鎮北坊竹仔街頭第三間,坐北向南,東西四至各載明上手契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置,奉祖母命,願將此店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託中引與郡城內葉梓記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定着時價六八佛銀三百九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照界交付銀主掌管,對店收租,以爲己業。限至十年爲滿,聽典主備足契面銀,並應開代修理等費之項,一齊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又面約該店若應修理工料等費,三年以內典主自坐,三年以外銀主與典主對半均分。訂約如期屆限斷,不異言生端。保此店果系約記承先父明典盡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此情,典主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連上手司單契紅白九紙,合共十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三百九十元完足,再照。
光緒七年九月初六日。
爲中人郭輝山
知見祖母陳氏
立典契字人黃約記
代書(自筆)
再批明:此店原上手乃張國才,典與阮廣記,即允疇,契面銀三百四十大元。緣二次回祿,起蓋所用工等料費計共銀一百四十七元,系廣記代整出還,是以加典與先嚴,加銀五十元,隨立盡典契,載明阮家不能取贖。終來張家要贖此店,則將起蓋銀項扣起加典銀五十元以外,照數坐還黃家,方能贖回。此店與阮家毫無干涉,誠恐遠近年間,如果張家出贖,銀主不能藉以年限未滿,任意刁難,而典主亦不得冒名假藉,合應聲明,再照。
第四七之一繳典課租契字
立繳典課租契字人鹿港街林鴻騰,有承典林源瑞明典過王福泰課租二段,施修月課租二段,陳汝雨課租一段,計合共課租五段,址在二林上堡塗厝厝莊、西勢厝莊、港尾莊、竹頭仔莊、岱馬莊等處。其田每年應完供谷及丁耗銀經已載在上手典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欲將此五段課租出繳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即託中引就與族親源瑞戶下林星耀出首承繳典,同中三面言議時值繳典價銀佛銀三百大元,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各佃應納課租佃冊,以應完供谷及丁耗銀俱各對明白,交付銀主前去收租抵利,不敢阻擋。保此課租系是鴻騰明典過源瑞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滋事,騰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其課租不限年,至十月終聽上手備足前上手契面銀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上手王施陳若無取贖,騰永不敢言及取贖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繳典課租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七紙,五段佃冊合一本,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繳典契面佛銀三百大元,庫平二百一十兩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如有舊欠租谷,歸於銀主管收,合應批明,再照。
光緒十三年八月日。
代筆人王萬春
爲中人蔡世文、蔡英祥
知見人林文南
母親丁氏
立繳典課租字人林鴻騰
第四七之二繳典契字
同立繳典契字人燕霧堡秀水莊陳涼水父兄,承過該兒安莊梁番水田一所六分六釐六絲七忽,坐落址在埔姜侖莊後,土名五埒北勢,年載納業主大租谷二石八斗六升六合八勺,另又跳水頭一坵,俱各東西四至界址在上手契內明白,並帶水份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置,先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埔姜侖後莊陳沃觀出首承繳典盡,三面言議時值價佛銀八十大元,庫平五十六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附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日後聽其上手取贖,可向埔姜侖莊陳沃觀取贖,與陳涼水無干;上手若無取贖,永遠銀主掌管,不敢阻擋。保此田系是涼水父兄明典,涼水均分,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涼水自一力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繳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二紙,鬮書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交收契面銀八十大元,庫平重五十六兩正完足,再照,行。
光緒二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陳高升、林模洪
在場知見人胞侄陳茂汀
立繳典盡根契字人陳涼水
代筆人陳廷瑞
第四八繳典契字
立繳典契字人線西堡十五張犁莊許作仁、許作傑,有承祖父典過柯池水田一所,土名坐落六塊寮莊前天寶侖北,經丈明其界址,東至溝仔,西至李匏、柯媽竹,南至天寶侖,北至大消溝,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草稅八角正。今因乏銀別置,作仁、作傑媽孫相議,時願將此田繳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即託中引就與新港街蔡國芳官出首承繳,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八十大元,庫秤五十六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踏明界址,交付銀主管掌,收租抵利。仁、傑自此既繳之後,聽銀主與上手柯家子孫交接,不得言及貼贖,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作仁、作傑承祖父明典物業,與他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等情,仁、傑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繳典契字一紙,並繳典上手契二紙,墾單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繳典契內銀八十大元,庫秤五十六兩正,再照,行。
光緒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周小七官
知見人姆楊氏
立繳典字人許作仁、許作傑
代筆人許泰和
第四九退典盡根田契字
同立退典盡根田契字人黃阿牛、黃石旺、黃阿叫、黃何氏等,有承祖父明典過江佐元兄弟水田一段,址在捒東下堡三塊厝莊前洋中,經丈五分八釐一毛五絲,東至溪爲界,西至溝爲界,南至黃家田爲界,北至江家田爲界,四至界址分明。大小坵共十一坵,年配納官莊六錢六分,又配局銀七角七點,自帶坡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銀應用,母子相商,願將此田承典佐元之業退典他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江開探、江開眼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言定願收原典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平二百二十四兩正,任從典主與上手或盡或贖,與黃牛四房人等無干。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收租納課。自此一典千休,日後黃家子孫不敢生端滋事。保此田黃牛承祖父明典過江佐元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契紙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並拖欠糧銀等情;如有此情,系牛四房一力抵擋,不幹典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退典盡根契字一紙,上手鬮書一紙,典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佛銀三百二十大元,平重二百二十四兩正足訖,照。
光緒六年歲庚辰十一月日。
爲中人族親國樑、文德
在場人母親李氏
知見人石頭
代筆人堂兄克統
同立退典盡根契字人黃阿牛
黃石旺、黃阿叫、黃阿氏
第五○轉賣原典租業契字
立轉賣原典租業契人彰邑廩生楊名榜,緣榜承父明典嘉邑尖山莊陳定東、陳玉山等尖山保五十三莊公業一宗,土名北埔,東西四至載明上手契內,年共帶納陳君陸、張黃興、陳林源供谷六十八石八斗零,又帶廍餉一張,又帶番銀一百四十兩,又配納潭仔墘陳鴻奇供谷三十石。原系典七留三,立約作二十一份,榜得一十五份,陳定東、陳玉山等得六份,每年除供餉各費外,按份均分租息。迨至二十一年間,公議分管,榜得中、下二股一十五份,陳得上股六份,定界畫圖,呈縣存案,立約分執,照界管收,而供餉番租亦照勻配輸納。又陳桃生承伊祖陳劉氏八年輪植一年,嘉慶十七年及二十五年系陳桃生輪值,均經照約歸其管收明白。該業典限已滿,榜承父領借生息公項銀兩無可措繳,自行呈懇府憲將此項典業,並彰邑湖仔內莊業,請分別押贖召買,變抵父欠公項。因此項典業屢遭溪壓,半屬荒蕪,非大用工本築墾,不能成業,以致陳定東等日久不肯繳贖。茲榜願照現值時價變賣,聽銀主前去大用工本築墾;倘將來陳定東等要贖,務必備足原典價銀七千二百元,向買主取贖,所得盈餘贖價歸買主抵作工本。呈蒙出示負買,憑中引就郡城吳昌記出頭承買,三面議定時價銀三千七百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買出紋銀繳抵父欠公項;其原典大租業及凡屬典約內應得十五份租息,交付銀主前去照上手契約掌管,備用工本墾複。所有截至嘉慶二十五年止佃欠及應納供餉番租,並欠繳上下衙門公項,均系榜之事,與銀主無干。其自道光元年起,所收佃租,應納供餉,概歸銀主收納,及將來陳家典主取贖盈餘贖價,亦歸銀主抵作築墾工本,榜不得過問。保此租業果系榜承父明典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榜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當官願照時價變抵父欠公項,二比各無反悔,除呈請府憲給發印照付吳昌記管業外,合立轉賣典業契一紙,並繳上手契約五紙,共六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價佛面銀三千七百大元足訖,再照,行。
道光元年九月日。
知見母林氏
立轉典賣契人楊名榜
爲中人陳太原、楊必親
代筆人楊全
第五一贖回園契字
立贖回園契字人小竹上裏前莊蘇敬,有承父蘇嵎明典過山仔頂溪底簡家園二坵,坐落土名在山仔頂溪底,受種三分五釐,年納租銀。其園東至簡家園,西至簡家園,南至蘇家園,北至簡家園,東西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向與山仔頂莊簡登福、簡成出首贖回,契面六八佛銀一十二大元。其銀同中交訖明白;其園隨踏付舊典主贖回原契。保此園系是敬承父明典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爲礙,敬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贖回園契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贖回契面銀一十二大元正,再照,行。
光緒二年十月日。
爲中人陳本
立贖回園契字人蘇敬
代書人郭天
第五二付贖還管收清銀字
立付贖還管收清銀字人林來補,緣因咸豐年間,向林火爐之父林祖願承典鬮分瓦厝店連過水一座,址在西門內石坊腳,東至下後車路爲界,西至林裁合壁爲界,南至護厝溝爲界,北至街路爲界。典價銀一百六十大元,前曾立字帶契,照界踏交與來補掌管。茲林祖願之子林火爐向來補取贖該店厝,因前代理修理修葺工料,一時難以會算照坐,經公親議定貼銀四十元,連典價一百六十元,共二百大元。即日銀備交補親收足訖;立將該店厝照界踏明,交還林火爐掌管。惟林火爐之父林祖願當日立有借字,並帶上手買契,合共二紙,交來補收執,後因地方有事,遷移遺失,無從檢還,異日不論來補族中之親疏人等,以及外人如有取出,均作廢紙。倘有藉端覬覦,補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火爐之事。此乃兩相體貼,恐口無憑,立付贖還管收清銀字一紙,付爲永遠存照。
批明:贖厝字內價銀並相貼修理厝合共銀二百大元,即日三面同中補親收,實照。
再批明:修理厝雜費工資一小簿,即日同中交還火爐收存,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親代筆人林智掽
公親人陳國賢、陳昭德
在場人林王氏
知見人林智掽、林塔生
立付贖還管收清銀字人林來補
第五三許贖回字
立許贖回字人鳳山上裏過埤仔莊簡匏,承父簡默明典過簡知母水田一段,坐落土名在土庫埤腳洋,大小一坵,受種三分,年納正供粟二石六鬥四升,又帶土庫埤水三分,又配圳水二分八釐。又鬮書應得隴上田二坵,受種五釐,年納真君宮租粟二斗,經清丈中則田二分八釐,年納地租金、錢糧租。其田東至圳,西至圳,南至簡家田,北至圳,四至明白爲界。今因願將此田向與同裏同莊簡知母之子簡貞,備出贖回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其銀匏收入;將田付還貞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並無拖欠舊租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匏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原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贖回字一紙,連丈單一紙,上手契二紙,計共四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收過贖回契面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再照,行。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陳氏
立贖回契字人簡匏
爲中並代書人簡燦
第五節胎權
第一 胎借銀字
第二 借銀狀
第三 胎借銀字
第四 胎借字
第五 胎借約字
第六 胎借字
第七 胎借銀字
第八 借銀單字
第九 胎借銀字
第一○ 胎借銀字
第一一 再盡胎借大租契字
第一二 胎借銀字
第一三 胎借銀字
第一四 胎借銀契字
第一五 胎借銀字
第一六 胎生借銀字
第一七 胎臘銀字
第一八 胎借銀字
第一九 胎借銀字
第二○ 胎借銀字
第二一 胎借銀字
第二二 胎借銀字
第二三 胎借銀字
第二四 胎借銀字
第二五 胎借銀字
第二六 胎借銀單字
第二七 胎借字
第二八 胎借字
第二九 胎借字
第三○ 借銀指摹字
第三一 誓借銀字
第三二 胎典契字
第三三 胎典字
第三四 借字
第三五 按田契生銀字
第三六 按田契生銀字
第三七 按字
第三八 按字
第三九 典借銀契字
第四○ 對佃胎借銀字
第四一 對佃胎借銀字
第四二 甘願對佃借銀指租抵利字
第四三 起耕胎借銀字
第四四 起耕胎借銀字
第四五 起耕胎借銀字
第四六 起耕胎借銀字
第四七 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第四八 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第四九 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第五○ 起耕典胎借銀字
第五一 招耕胎借銀字
第五二 起耕胎借銀字
第五三 轉胎借字
第五四 起耕轉胎借銀字
第五五 轉胎借銀字
第五六之一 轉胎借銀字
第五六之二 再轉胎借銀字
第五七 起耕轉借銀字
第五八 碑記
第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小西門外吳佛,有承先父私置刻花大中案棹一塊,配大八仙下棹一塊,並帶棹掛一塊、竹筊椅八塊,配幾棹四塊,暨刻花雙胎眠牀一張,厚皮大水矼一粒,帶踏枋一塊,又無花大牀櫃二張,又蛀破入平花頂下又共棹二塊,又平面無花棹櫃一塊,又四角柴椅一塊,又蛀壞無遮風半牀櫃一塊,又面桶架一張,以及烏金字聯一大幅等對象。今因先父前有向過檨仔林火王爺借出銀項,現迫討難堪,乏銀還款,託中引就與鄭朝卿爲胎借出大八重銀一十八大元,每月願納利息銀四角五尖足。該物面約二年內不拘年月,聽物主備足母利銀交過銀主,其各件物願候銀主用至二年足,佛自行倩工搬回,不得異言。銀隨交過,而物遂欲搬回。又約:此各物限至二年,如無備足母利銀取贖,願與銀主消滅,永不敢再言找贖。至於此各件物如有失手損壞暨破蛀者,俱系造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胎借銀單字一紙,付執爲照。
一、再批明:踏枋一塊,粗八仙棹一塊,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重銀一十八大元,再照。
批明:內塗去「仙」字一字,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七月日。爲中人李志記
爲中人邱美記
立胎借銀單字人吳佛
代書(自筆)
第二借銀狀
具領借銀狀人馬公廟境業戶許達記,今當欽憲大人臺前,領借得育嬰堂生息母銀庫平八百零一兩七錢六分零八毫,伸六八番銀一千一百七十九元零六尖正。遵照向章,每月每百元應貼利息銀一元,每年按作四季分繳,每年應繳利息銀三十五元三角七尖一辮八末。願將自己買過邱自保荷包嶼塭七股半,契面銀一千四百二十六元,合約字並白契共一十五紙,鳳邑主墾照一紙,告示一紙;又明買過鄭陳合荷包嶼塭一股半,契面銀二百六十元,合約字並白契共六紙;又明買過邱蔡氏荷包嶼塭一股半,契面銀二百六十元,合約字並白契共九紙:合共約字白契總爲一宗,共三十紙,墾照一紙,告示一紙,共三十二紙,契面銀一千九百四十六元,呈請胎押存案。限一年爲滿,聽達記備足母銀清還,贖回胎押契券、懇照、告示及領借銀狀。至每季應繳利息銀元不敢拖缺,合逐一聲明,具領借銀狀是實。
光緒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具領借銀狀人許達記。
一、該塭每年完鳳邑錢糧一十二兩零,聲明爲照。
一、該塭址在鳳邑文賢裏,聲明爲照。
一、該塭成業共一十二股,記應得一十股零半股,其餘一股半經上手邱姓向曾執胎銀項,已將丈單出押,所以丈單不在本契內,聲明爲照。
一、該塭現贌彌陀港佃人李芋,全年塭稅銀三百元,記十股半,應得稅銀二百七十二元五角正,聲明爲照。
第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福壽街陳棟記,有承祖父買過本街王印曠地契一紙,自己起蓋瓦厝二座,大小共五間,東西四至載在契內明白爲界。今因乏項,託中向與戴德記借出六八銀三十大元,三面言議每元每月行利二佔五毫,逐月支清。限至本年終,若是利息不能清楚,願將此厝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字一紙,共二紙,送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佛銀三十大元,再照。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日。
爲中保認人吳竈
立胎借字人陳棟記
代書(自筆)
第四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城內東安上坊府東巷吳登旺,今因乏銀費用,願將鳳邑承管湖仔內莊林屘麊份園一宗五紙,又將墾租契約告示一宗三紙,向城外中街隆益號借出佛銀三百七十大元,言約每兩銀每月願貼利息二分行。限六個月爲滿,備足母銀、利銀一齊清還,不敢少欠;如有少欠,願將此業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抵還銀額,不敢異言生端。恐口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並繳墾租契約告示二宗八紙,共九紙,付爲照。
七月二十一日,吳登旺再借出母銀二十大元,言約每兩每月照貼利銀二分行。
道光七年閏五月十三日。
立胎借銀字人吳登旺
第五胎借約字
立胎借約字人布嶼堡崙背莊廖朝晏等,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水田一處,土名坐落在新竹圍莊西北勢,其甲數、丘■〈土叚〉、東西南北、水分,俱載上手契內分明。今因欲銀別創,自情願將此田出借爲胎,託中問到本保新竹圍莊李媽答身邊借過鏡銀三十大元正。即日立字同中親收足訖;其銀母言定行利加三六,面限至週期,母利一應清楚完明,不敢少欠。銀還字還,兩不刁難。如若至期無還,願將此田付原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完糧,以抵利息,永不敢異言生端等情。此乃二比甘願,並無迫勒反悔,今欲有憑,特立胎借約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廖天造
爲中人廖春龍
立胎借約字人廖朝安
第六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長治二圖裏後鄉莊黃光英,有承祖父鬮分應份下則田一所,抽出二坵,受種八分,坐落土名在本社後,年帶納戶名薛壽供粟一石六鬥,東西南北俱至本宅田,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完課,託中引就向本莊蔡排老借出佛銀三十二元,面約每元每月貼利息銀二分四釐,限至年終月滿,清還母利明白,不敢短欠;若有短欠,願將此田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收抵利息納課,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英自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胎借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面銀三十二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六年三月日。
爲中人黃能老、林顏
立胎借字人黃光英
知見人男三讓、三友
代書(自筆)
此宗田上手契有帶別業,不得繳連,批明,再照。
再批明:其利息限至十月終收,照時價折還。
再批:田主若有清還一半母利,聽回田一半,重換借字。
第七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臺南市第三區下打石街第十一番戶餘登賀,今因乏銀費用,將住居之厝契五紙,託中引就向與帽仔街馬獻河借出七三銀十元,面議每月每元利息銀二佔。欲要取贖,當備母利銀算明清還,贖回原契並借字。恐口無憑,合立借銀字一紙,並厝契一宗計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來光銀十元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爲中人鄭倬其
立胎借字人餘登賀
書寫人(自筆)
第八借銀單字
立借銀單字人廖連官、方德旺,今因乏銀,託中引就借過尤吉記六八佛銀二十大元,言約每月願貼利息銀六角正,願將房中器具對象爲胎,逐月清還,不敢短缺。其母銀限至戊寅年二月清還;倘限滿未還,聽保認人與銀主前來掌管房中器具對象。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借銀單字一紙,送執爲照。
光緒三年二月日。
中人保認人黃品官
立借銀單字人廖連官、方德旺
第九胎借銀字
同立胎借銀字天上聖母首事黃宗桂、曹丹旺、羅弼、賴映等,有公典水田一段,址在金包裏西勢湖口,東西四至界址登載上手典契內明白爲界,並帶圳水灌溉充足。今因乏銀費用,託中向與陳定官借出佛面銀五十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契隨即寫付與銀主前去爲胎。當日三面議定,其逐冬利粟當經風煽淨,不得溼冇,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願將此田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扣抵母利明白,不得異言生端滋事。其銀不拘年限,冬至前利粟清完,備足母銀贖回原契,各不得刁難。保此田系首事桂等承典,並無重張掛借他人財物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首事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銀字一紙,並帶上手典契字一紙,又帶大墾契一紙,又大契一紙,共四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首事等收過借銀字內佛面銀五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逐冬利粟,就於典田契內所贌租項,不論年冬豐兇,照三百六十元均分,定該得額五十五元,天上聖母該得額三百零五元,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羅雲從
爲中人賴光遠
同立胎借銀字人黃宗桂、賴映、曹丹旺、羅弼
第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郭源濂(即邱怡興),有自己承買郭廷拱水田一所,坐落土名新社莊南勢角,東西四至界址以及契面銀,俱載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親向郭源興號借出佛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三面言約,每年早季應納利谷二十五石,對佃付源興號催車運回,不敢少欠升合;如是短欠,願將此田聽源興號起耕,另招別佃,不敢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永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親收過佛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月日。
現耕認納郭書相
在場周代
爲中郭媽生
代筆郭蕉洞
立胎借銀字人郭源濂(即郭怡興)
第一一再盡胎借大租契字
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人貓羅萬斗六社隘丁首田天賜暨闔社番衆等。緣本社原管下茄荖莊等處大租計四百零二石二斗,因於道光三年間,賜與通事田源澄及闔社番衆,同向吳昌記胎借來銀一千二百元,將所管大租立字對佃付收。迨至道光五年間,旋被社記張嚴並套出張章計圖霸佔,多方煽惑,諸佃互相觀望停納,致銀主無可收抵,迭稟縣主拘追。嗣後幸蒙新理番憲榮任,始得斷歸銀主吳昌記管收,賜等經告白各佃可證。今數年來,社衆用度浩繁,不但無力可贖,而且缺乏經費,爰再託中向原銀主吳昌記再盡胎借出八百大元,連前計共二千元,公同換立契字。其銀、契兩相交收足訖;其大租仍聽銀主永遠管收,日後不敢言及找贖。保此大租明系賜等本社原管之物業,又蒙道憲訊斷在案,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賜等自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即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一紙,並佃冊一本,告白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共二千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十月日。
爲中人李夢熊
爲中人張國忠
立再盡胎借大租契字人田天賜
代書人林守信
第一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金包里社番婦潘林氏水涼,同幼男振昌。茲氏有承夫遺下口糧粟一石五斗,佃人蔡朝觀兄弟等年納無異。今因年終歲暮,乏欠糧食,無奈,向佃人蔡朝觀兄弟身上借出佛面銀六大元正。其銀即日交過氏母子親收足訖,言約全年共貼利粟一石二斗正,冬成之日,將手內口糧粟抵利,尚伸粟三鬥,逐年冬成割單付氏收回。其母銀不拘年限,若取贖口糧,約冬節前備齊母利清楚贖回。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藉口糧銀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潘林氏母子親收過借字內佛面銀六元大正足訖,再照,行。
一、批明:再添借佛銀一元,以上計合共銀七大元正。共貼利粟一石四鬥正,尚伸粟一斗,逐年冬成割單付氏收回,立批,再照,行。
一、批明:光緒七年十二月間,再添借佛面銀三大元正,以上計共借出母銀十大元正。其利粟就字內口糧粟完納,批照,行。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林國珍
在場見人林再來
立胎借銀字金包里社番婦林氏水涼、男振昌
第一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蕭順生,緣有承祖父鬮分應得田園五段,址在頭圍堡外澳莊,其東西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內詳明。今因生母故,喪費乏銀應用,願將此田園字據出借爲胎,先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借,外託中引向於陳老紅手內借出佛面銀一百八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生親收足訖,當日三面議定,每元銀願貼利息銀加二零行,計共利息銀三十七元正。言約利息銀一半,至六月冬預先交還;餘尚剩母利銀,俟至冬至交還銀主清楚,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小欠者,就於保認人賠補足數,不得翻異。其銀限借八個月:自丁酉年三月起,至於本年冬至止。若是限滿之日,務宜母利銀備足交還銀主清楚,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立胎借銀字一紙,又帶新給丈單五紙,舊給銷丈單一紙,鬮書一紙,計共八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保交生親收過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一百八十大元正是實,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歲次丁酉)三月日。
代書人王朝宗
爲中保認人吳達聰
在場知見人叔翁維翰
立胎借銀字人蕭順生
第一四胎借銀契字
立胎借銀契字人陳慶隆,有承祖父遺下厝地基二處,址在本城內。舊地長七十四丈,闊四丈,東至聖王廟前戲臺後,西至城牆,南至許妙園,北至李愷園。又換許妙一段,址在本城內倉之東畔,東至自店地基,西至倉地,南至陳傳送,北至舊圳地各爲界,東西南北四至界址及戈聲分數,悉載在上手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出借爲胎,當日託中引就向陳坤擇官手內借出佛面銀三十大元,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銀每逐年議納利息銀加二行,年款年清,不敢少欠分文;如是少欠,願將此業任從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永爲己業。保此業系慶承祖父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涉,其上手亦無來歷交加不明及重張典掛他人等情;如有此情,慶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據,合立胎借銀契一紙,上手連司印契一紙,並換許妙契一紙,計共三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契字內佛銀三十大元正足訖,再照,行。
光緒十五年三月批明:內此印契向局領司單三紙,內一分零九毛三絲一紙,仍交銀主收執,餘二紙交還業主,批明,再照,行。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板桂
爲中人陳水欉
在場知見人堂叔陳來
立胎借銀字人陳慶隆
第一五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何某,情因乏銀應用,前來向得何某手內借來龍銀一千大元正,願將自有苗栗一堡尖山莊,坐落土名蛤仔市水田一處爲胎,其四至界址契內載明。常即言定每元每年應貼早利谷五升,計全年共應貼早利谷五十石,每年六月對現佃人何某埕內量清,不得溼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等情;如有此情,任從銀主將此爲胎之田自行招耕召贌,而業主不得異言。其銀不拘年限,倘銀主要用,須要一足備清,銀還字還,兩無異說。口恐無憑,立胎借字一紙,又帶何某杜賣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銀一千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五月日。
在場知見人何某
現佃人何某
立胎借銀字人何某
第一六胎生借銀字
立胎生借銀字人徐福元,承祖父遺下置有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苗栗一堡中心埔莊,四至界址原契載明,經政府調查地番田一六一、一六九、一七○、一七七、一九二、一九三、一八一。今因乏銀要用,願將此七筆地番之田第百二十四號保存登記爲胎,向得銀主徐傳奎手內借出龍銀一百大圓,當面議定每圓每年願貼早利谷七升,全年計利谷七石,每年即對現耕佃人量清,務要精燥,不敢溼冇抵塞,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利谷等情,任從銀主立即起耕換佃,即將租谷以抵銀利,福元不敢異言。其銀本年爲限,自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中起,至光緒三十三年十一月中止,限滿之日,銀還字還。此係二比允願,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胎生借銀字一紙,又帶一六一、一六九、一七○、一七七、一九二、一九三、一八一地番田二七筆保存登記簿一通,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福元親實領收到字內龍銀一百大圓正足訖,批照。
光緒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保認現耕佃人謝阿李
代筆男徐洪長
立胎生借銀字人徐福元
第一七胎臘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肚中堡沙轆街陳合吉號,有水田一所,坐落大肚中堡沙轆街店後。其田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登載在上手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契爲胎,託中引就向與同堡竹林莊陳德和官手內借出佛面銀五百員,庫秤三百五十兩正。言約銀每年每員願貼利息穀八升行,共的利息穀四十石正。至歷年六月季收成之日,將租谷付銀主對現佃人收取抵利明白,不敢拖欠升合。其母銀限至歷年十月中爲滿,聽業主備齊銀項,送還銀主贖回文字,不得刁難;如是至期之日無銀可還,依舊照借字內所約行利,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合吉號有自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合吉號自一力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二紙,丈單一紙,共四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內佛面銀五百圓,庫秤三百五十兩正完足,再照,行。
批明:光緒二十三年添借佛面銀五十圓,庫秤三十五兩正完足,再照,行。
光緒二十年十月日。
代筆人陳如雲
爲中人王東誨
場見人陳福氣
立胎借銀字人陳合吉號
第一八胎借銀字
親立胎借銀字人總爺街許開基,有自置向族兄太興、太王、侄發厝地一所,在本街。前半自己起蓋瓦屋一座,又深井一所,外又草屋一進;其後半空地一所。東至自己草屋滴水外爲界,西至楊家爲界,南至吳家爲界,北至家叔厝爲界。今因乏銀別置,託中引就與洗源號承典起蓋房屋,三面議定價銀一百大圓,秤重七十兩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厝地界址任從起蓋書館,以厝地抵制。其銀不拘年銀,聽基起贖,所有房屋照街例估價坐贖。保此物基自置物業,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並繳員許太興等司單粘印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交收契內銀一百大圓,平重七十兩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年二月日。
爲中人陳猛
親立胎借銀字人許開基
親筆人啓侯
第一九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東門慶緣堂,有自承買過楊媽鑼新興寮山園田一所,竹木、果子在內,東西四至界址載在買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山託中引就向與李秋令借出佛銀二十五圓,庫平一十七兩五錢正。其山亦無租,其銀亦無利息,亦不拘年限。至期取贖之時,備足借字內佛銀贖原契,不得刁難。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慶緣堂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六紙,合共七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內佛銀二十五圓,庫平一十七兩五錢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戊戌)七月日。
爲中人吳立盛
立胎借字人慶緣堂
代筆人吳立盛
第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王海觀,今因年終乏銀欠用,託中蕭天送官引就向與蕭根官借出番銀十大元,言約每月貼利息錢四十文,逐月利息清明。三面限約道光六年九月終,母利銀一齊清還,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山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番銀十大元足,再照。
道光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王光明
爲中人蕭天送官
立借銀字人王海觀
第二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彰邑內西門街黃傳、黃欽兄弟等,有承分祖母黃陳氏鳳涼承買陳元、陳勞等水田一段,址在眉寶潭洋,東西四至界址俱各登載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討業,失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託中引就向與本街葉財官出首承借佛銀二百大員,庫平重一百四十兩。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三面議定,言約每員每年約貼利息穀一斗一升,全年計共該利息穀二十二石,分早晚季對半完納,不論歲之豐歉,經風扇淨,不得溼冇。其年冬不順,完納利息不足,兼對二佃曾城、曾坑完納清楚,不敢短欠,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其銀面限自光緒二十三年,至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收成後止,傳備齊契字內原母銀,贖回原契字,銀主不得刁難。此係仁義交接,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並上手契券及羅家贖回借字七紙,合共八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內佛銀二百大員,庫平重一百十兩完足,再照。
批明:丈單贖契時,羅家繳在線東局,未領回,批明,再照。
再批明:內添注「悔」字、「十」字二字,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葉標
現佃人曾城
在場知見人姑母陳黃氏
立胎借銀字人黃傳
黃欽
代筆人陳臨
第二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西門街葛二爺孃,有承母親黃氏明買過陳阿瓦、陳阿勞田一段。其田四分,坐落眉寶潭湖,東西四至界址載在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託中引就向南門羅伍官借出母銀二百大元,庫秤一百四十兩正。時三面議定每年每元願貼利息粟一斗三升,合共二十六石,分早晚兩季對現佃林斌經風鼓搧淨收清,不敢挨延短欠;如有挨延短欠,任憑銀主起耕,另贌他佃。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諸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司單、丈單六紙,合共七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內佛銀二百大元,庫秤一百四十兩正足,再照。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葉鐵
代筆人林資龍
現耕佃人陳和
立胎借銀字人大西門街、葛二爺孃
第二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馬芝遴保三塊厝前莊劉加蕊兄弟等,有承父鬮分應份水田一段,坵數不等,耕種五分正,坐在本莊門口洋,東西四至登載上手司單印契內明白,年配納大租粟一九五抽的。今因乏銀別置,將此田先問叔兄弟侄不能承借,外託中引就向與鹿港菜園莊黃春盛號胎借出佛面銀一百五十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銀每年約納利息粟一十八石零五升正,早季該利粟一十二石零五升正,晚季應納利粟六石正,二季完納,不敢短欠升合;如是短欠,將田聽銀主起耕招佃,別稅他人,收租抵息,不敢阻擋。保此田系是蕊兄弟鬮分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蕊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鬮書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五十五元完足,再照。
另批明:司單印契存在胞叔達允,聲明,再照。
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吳必達
作中人曾文得
知見胞兄劉加專
立胎借銀字人劉加蕊
第二四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鹿港菜園黃螺、黃豬、黃盛兄弟等,有承父遺下鬮分得馬芝保三塊厝前莊劉加蕊兄弟等應分得水田一段,坵數不等,耕種五分正,坐在本莊門口洋,東西四至登載上手司單印契內明白,年配納大租谷一九五抽的。因家父在日,有債欠銀項,乏力清還,母子兄弟相議,願將此田爲胎借,奉母命先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粟倉後張吉來官胎借出佛銀一百大元,庫平七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立即對佃起耕,交付張吉來官招佃耕種,收租抵利,豬等不敢阻擋。歷冬租谷多寡,此係銀主造化,與豬等無干。保此田系豬等承父鬮分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銀物不明爲礙;如有不明,豬等兄弟自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生端滋事。其田不拘年,聽豬備足,贖回銀字內原母,銀主不得刁難。恐口無憑,同立胎借字一紙,並繳上手借字一紙,鬮書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胎借字內佛銀一百大元,庫平七十兩足正,再照。
同治十年十一月日。
立胎借字人黃螺、黃豬、黃盛
在場知見人母親徐氏
爲中人黃番叔
代筆人黃進爲
第二五胎借銀字
同立胎借銀字人打貓保阿連莊王阿欉、王阿塗,有承先父明買過劉萬城園一宗,址在本莊後車路口,東西四至俱載在大契內明白爲界,年帶納沈大有糖租銀二元三角正。今因乏銀別創使用,自情願將此園出借,先盡問房親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雙溪口莊詹登記借出六八銀五十大元正,三面議定每百元週年願貼利息銀二十大元正。如週年若無母利銀一足清還,自情願將此園付與銀主起耕掌管,出贌抵利,收稅納課。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胎借銀字一紙,並帶印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出六八足佛銀五十大元正付足,再照。
光緒十九年梅月日。
爲中保認人王阿暖
爲代筆人郭叭幣
同立胎借銀字人王阿欉、王阿塗
一、批明:代出中金禮銀八角正,贖契之日,自當送還銀主,無利,批明,再照。
第二六胎借銀單字
同立胎借銀單字人張文玉四大房等,有承祖父明買過田一宗,址在檳榔腳後洋,其東西四至俱載契內明白。因此業契前年向過汪彭官胎借銀項,茲因乏銀取贖,託中向過竹圍仔江肆成號借出六八佛銀四十大元正,逐年願貼利谷四石滿,對現佃至期交納清楚,不敢少欠。口恐無憑,合立胎借銀單一紙,並帶上手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六八佛銀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江矼、江海
四房張慶
次房張祿
同立胎借銀單字人長房玉成號張文玉
三房張玉全勝
代書契人張箎自筆
第二七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興隆裏崎腳莊莊抱,有承祖父自己鬮書應份抽出灰堀地一所,帶車埕石路在內。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託中引就胎借與本莊王德觀出頭承藉着下時價銅錢二十千,限至八年備錢取贖,不得刁難。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堀地山交借主執掌,收稅納灰戶頭堀稅,日後子孫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灰堀地系抱自己,與別房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抱出首抵擋,不幹借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胎借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內銅錢二十千完足,再照。
道光十七年九月日。
知見人妻方氏
爲中人蔡元善
立胎借字人莊抱
代書並中人蔡元善
九月十八日,另借去銀一元。
第二八胎借字
立出胎借字人網沙莊朱槌,有承祖父墾置水田一所,坐落土名網沙西洋,丈報宣化裏三十四號六圖一區中則田五畝八分三釐,東至水圳爲界,西至廖惷九田岸爲界,南至家枝才田岸爲界,北至家朗田岸爲界,四至界址踏明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親房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本莊堂弟家吉出首承受,時三面議訂依時價借起銀一百二十四大元正。面約銀每冬每元利谷五升,每冬共利谷六石二斗,三面言定,十月冬合共二冬利谷十二石四鬥,銀主逐收清楚,不敢短少;如或短欠,將母利若干,將田估值抵還;或有母利銀清完足,取出借字,不得刁難。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胎借字一紙,付執存照。
帶連丈單一張,共二紙,並付收執存照。
即日同中交收契面銀光龍一百二十四大元足正,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一月日。
爲中人家支才
立借出胎契字人朱槌
代筆人家亮
第二九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琅■〈王喬〉溪南大埔莊白傳,有自己買過猿洞社潘新蟯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大石東畔,四至登明在上手契內。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叔兄弟侄等概無人承典,無奈,託中引就與頭溝莊張媽春官出首承典,議值時典價佛銀四十三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田踏交銀主前去掌管,任從招佃收租抵利。言約不拘年月,其田無租,銀無利;傳若得備出契內銀足數取贖,其銀主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胎字一紙,繳連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另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佛面銀四十三大元足,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歲次乙巳)五月日。
爲中人柯姜
立胎借字人白傳
知見人張克修
代筆人趙德祿
田由白天善承管,白德富不得混爭。白德富匿收老契,日後執出無用;惟此契須查明四至,呈請踏勘可也。着黏契尾。
光緒七年十一月廿七日。
第三○借銀指摹字
同立借銀指摹字東勢打那美社化番土目龜劉擺約,番耆荖一那墨、武乃加筍、粗皮九仔、阿蚊巳,同衆番等。今因日食難度,又掛欠他人債項,土目同衆番相商,託中向與銀主張石生官手內借出佛面二百一十大元正。銀同中同場交擺約等親收足訖,隨即同中同場議定逐年每元銀貼銀主早利息粟二斗,計共全年利息粟四十二石。明約逐年六月曬成,對土目番耆量收清楚,不敢溼冇之谷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願將利谷結價,並母銀送還銀主足數明白。其銀限借三年:自光緒庚辰年五月借起,至壬午冬至前止。屆限,約自當備足銀元,送還銀主足數明白,贖回借字。此係同場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借銀指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擺約等同中同場親收過指摹字內佛面銀二百一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六年五月日。
爲中並代筆人林以松
在場見管社人張紹唐
同立借銀摹字番耆阿蚊巳、粗皮九仔、武乃加筍、荖一那墨
東勢打那美社番土目龜劉擺約
龜劉那墨龜劉武禮阿梢
籠爻荖一斗乃鬥閣勿仔史
阿蚊那眉大籶乃小老根仔往
阿蚊那墨抵反籠爻抵反九仔
大謹抵反閣老爺賴返
那爻老暖謝曰碌乃武禮
房以荖衣襬那眉加筍龜劉
第三一誓借銀字
立質借銀字人陳五舟,即陳賜老,有承買過吳家梘仔水源,年稅賣八仙洋各佃灌溉課田,收取水租無異。茲因別置,託中保向張國記質借過清水佛銀九十大元正。銀即三面收訖,議定全年願納銀主利谷一十六石正,即對王所記名下八仙洋田配灌梘子水二十五份中,應得二份,年該納五舟之水租一十六石,全數付其控抵利息,不敢異言。借約不拘年限,除納利外,聽五舟備銀清還,贖回水租,不得刁難;如無銀清還,仍聽銀主收租抵利。至所記應得水源,五舟如無加筑前港仔新梘,不得加增租額,減少水份,亦不得藉詞不行稅賣。如銀項還明,所記應納水租,照依各佃成規完納。此係現銀明借,二比甘願,恐口無憑,合立質借銀字一紙,付照。其承買水契帶連別業,不得並繳,又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清水佛銀九十大元足訖,再照。
再批明:陳子宛陸續向張國記添借去佛銀十大元正,俟贖回之日,一齊備還清楚,照。
道光二十年元月日。
作中場見胞侄光美、溫固
立質借銀字陳五舟
(即陳賜老自筆)
第三二胎典契字
立胎典契字打貓堡番仔莊賴滾、賴■〈犭龍〉、賴乞食,有承祖父明買過園一所,坐落土名在番仔莊頂車路下,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爲界,年納沈大有糖租銀一元五角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嘉城內李門葉氏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定時值價六八佛銀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課。面限六年爲滿,其銀備足清楚明白,贖回原契字,不得刁難生端;若是不足,以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此係是賴滾、賴■〈犭龍〉、賴乞食出典,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拖欠大租;恐有來歷不明,■〈犭龍〉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交收六八銀八十大元正,再照。
光緒十六年二月日。
代筆人林禮
爲中人賴現
主典契字人賴滾、賴■〈犭龍〉、賴乞食
第三三胎典字
同立胎典字人堂兄竈等兄弟,有承父與胞叔同置瓦店一座三進,在本城內梆橋頭下,東西四至載明公契。今因欠銀生理,與母相議,將此公店,竈等兄弟應份一半,託中就與堂弟爲政身上胎借出佛面銀二百大元,約每年貼利息銀十八大元。其店同出稅,每年共銀三十六大元,同中言議將竈等一半店稅銀一十八元抵還利息,一盡付爲政收取,逐月清楚明白。如店無出稅者,照約利息清還,不敢短欠;倘拖欠,竈等願搬移別居,付爲掌管,抑或招稅,俱聽自便,不敢異言。竈等若有母利銀清楚,聽其取贖,不得刁難;如無取贖,依舊爲政管掌。保此瓦店系竈等兄弟承父鬮分應得物業,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爲礙;如有等情,竈等兄弟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與母親等言議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典字一紙,並繳上手公印系單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四年八月日。
在見人母王林氏
同胎典字人堂兄跨竈
堂弟清河、佛柴福、九合、孝春
爲中人啓山伯、義開
執筆(竈自)
第三四借字
立借字人林文閣,有承父水田二段,坐落土名內茄茇田洋,其四至俱載各上手契內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爲胎,託中引就與張景華,前後總共借過佛銀七百大元正。批明:於七年十一月初二日,借出銀四百元,逐年每百元貼利息銀二十二大元。又十一月廿四日,借出銀一百大元,約逐年貼利息二十大元。又八年三月十八日,借出銀一百大元,逐年貼利息銀十八大元。又十一月廿六日,借出銀一百大元,約貼粟利十石滿鬥。三面言議,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利息銀至期清楚,不敢少欠;如欠,願將此田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阻擋滋事。保此田果系閣承父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爲礙等弊;如有此弊,借主自理,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親立借字一紙,並帶上手繳連共十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前後共收過契內銀七百大元足正,再照。
嘉慶八年十一月日。
親立借字人林文閣
知見人陳天助
爲中人葉斌
第三五按田契生銀字
立按田契生銀字人李張氏,男阿秀、阿雲,昔年承父買有常紳兄弟分授水田一處,在尾門首中段仔,大小共三坵。又買雙龍伯水田一處,在尾首,大小兩坵。其田甲聲並四處界址及水份並出入牛路、車路,俱在契內載明。今因乏銀應用,將田出按,向得祖芳兄弟生過六八佛銀一百大元正,當日言定每元每季實供利谷一斗,不得少欠。恐口無憑,立按田生銀字一紙,又帶上手老契六紙,又大單一紙,合共八紙,付爲執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生字內六八銀一百大元正。
光緒十五年(己丑歲)八月日。
立按田生銀字人李張氏
男阿秀
執筆男阿雲
第三六按田契生銀字
立按田契生銀字人阿秀、阿雲兄弟,母張氏,昔年承父手買冇義倉祀典均分水田一處,坐落土名老東勢莊西棚門首圳下下雙過,大小計共四丘半。其田東西南北界址,並出入水份灌蔭田分,俱在原契內載明。情因家嚴用費不敷,將田出按,向得源發號生過六八佛銀四十元,當日言定每員每季實供利谷一斗,不得少欠。恐口無憑,立按田生銀字一紙,又帶上手老契兩紙,又丈單一紙,共四紙,付爲執照。
光緒十五年(己丑)七月日。
立按田契生銀字人阿秀、阿雲
母張氏
依命秉筆阿雲
第三七按字
立按字人李端義,今有承祖父遺下分授有田一處,坐落土名老東勢莊西片門首,原帶田甲四分九釐零,又帶西圳水灌蔭,東至阿六田爲界,北至端仁兄田爲界,南至李開二兄田爲界,四處界址面踏分明。情因此田於壬申年,按與新東勢莊邱學古;至丙子年,早向上手贖回。今因乏銀應用,轉按與老東勢莊清明祀典出首承接,當日言定按價每元六八瓣佛銀一百大元正,即日銀兩交明白。自按之後,將此田對佃,每年早季有贌谷十石,冬季贌谷十石,共谷二十石,即交於祀典經管爲業。其每年應納大租谷五石,系祀典內之事。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以及租粟不清,不幹祀典內之事,系出按者一力抵擋。
此係二比甘願,恐口無憑,立按字一紙,付爲執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按價佛銀一百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日後贖回之日,價到田還。
又批明:說合禮銀二元,贖回之日一足備還。
又批明:上手朱契繫於李開二共契,未付,立批。
光緒二年(丙子歲)六月日。
在場說合人鍾煥智
立按字人李端義
第三八按字
立按字人李端義,今有承祖父遺下有田一處,坐落土名老東勢莊西片門首,原帶田甲四分零,又帶西圳水灌溉,東至阿六弟田爲界,西至溝尾爲界,北至端仁兄田爲界,南至開二兄田爲界,四處界址面踏分明。今來向得新東勢莊邱學古兄手內生過六八佛銀五十大元正,當日言定每元每季加利銀一角三分正,到季納清;如有不清,願將此田交於銀主過耕管業,不敢異言生端。此田系自己分授之田,並無包按兄弟他人之田;倘有來歷不明,不幹銀主之事,系出字人一力抵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按田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六八瓣佛銀五十大元正,立批。
又批明:上手老契繫於李開二共契,未付,立批。
同治十一年六月日。
立按田字人李端義
在場見黃炳二
第三九典借銀契字
立出典借銀契字人保力溪墘莊張阿昂,有承先祖父遺下張尚發公業中營水田一所,坐落土名興文裏保力莊第二圖第八區,中則田十六畝四分五釐,東至熊嘪田岸,西至大溝中,南至謝久來田岸,北至張老番圳溝中,四至界址填明爲界。今因乏銀需用,即先問房叔兄侄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車城莊王番知出首承典,借出平七錢三分重洋銀一百六十大元足正。當時三面言議,每冬應納之利息穀九石六鬥,逐冬包至車城繳納清楚,不敢短欠絲毫;若敢挨延短欠,願將該利爲母再生利息,或將該田聽憑公估起耕,不敢異言生端;若有備足母利慾贖原契,番知亦不得刁難之情。保此田系昂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昂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理合交出借銀契字一紙,並丈單一紙,合計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領七三重洋銀一百六十大元,立批是實。
光緒二十八年(辛丑)舊曆十二月十七日。
保證人蕭光月
立出典借契字人張阿昂
代書人黃鳳鳴
第四○對佃胎借銀字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楊永和,有承鬮分應得水田三段連一所,址在西勢五園二結莊,東西四至界址俱載在丈單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水田並字據出借爲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託中引向與陳金隆手內借出佛銀七百大元正,即日同中交和親收足訖。三面議定每元銀全年願貼利息穀一斗,計共全年利息穀七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兩季交納清楚;早季該納利息穀四十九石,晚季該納利息穀十一石。其課租、水租以及莊中科派雜費,不幹銀主之事。保此田系和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情弊,和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其銀限借六年:自光緒甲午年冬至起,至庚子年冬至止。限滿之日,於中秋前先送定銀二十元爲準,至期備齊母利清還銀主,贖回田業字據,各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對佃胎借銀字一紙,帶丈單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新丈單一紙,鬮書三紙,歸就字一紙,合約字一紙,白契一紙,計共十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和親收過對佃胎借銀字內佛銀七百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楊激如
現佃人謝順從
爲中人張慶昌
場見胞叔蘭記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楊永和
第四一對佃胎借銀字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陳定記,有自置於光緒十八年明買林心匏、林清水等水田業一所,址在興直堡,土名武膀灣埒,配納水源灌溉充足。其田四至界址及歷年應納錢糧、大租、水租、番租,俱各載明買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水田業對佃質借,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與陳春光官身上借出佛銀五百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定記收足,三面言議每百元每年願貼利息粟五石四鬥行,共計每年應納利息粟二十七石正,分作早、晚兩季,早六晚四。其粟當曬乾,經風扇淨,不敢濫用溼冇,屆時自當照納足數,不得拖延少欠;如有延欠,願將此田業聽從銀主起耕別佃,收租抵利,不敢異言。其銀不限年期,如欲取贖,宜於中秋前先送定銀十大元爲憑,餘至冬至前備足字內銀清還明白,贖回契字,兩不得刁難。此係仁義交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即立對佃胎銀字一紙,並繳承買林家印契連司單一紙,丈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定記親收過借字內佛銀五百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舊曆己亥)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溪泉
爲中人並現佃對納利息粟人除金生
當事在場人收銀陳田官
知見人母親張氏
立對佃胎借銀字人陳定記
第四二甘願對佃借銀指租抵利字
立甘願對本佃借銀指租抵利字人竹塹社番業主衛奎昌,承父遺下自己鬮定應得有大租一處,坐落土名新埔田心仔莊。佃戶集福嘗,遞年應納大租早谷市鬥一石五斗,又本年加伸一石,計共二石五斗正。配納定額,永遠定例,日後不得加伸。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處大租谷爲質借,先問房親本社人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前來向得本佃銀主集福嘗手內借出佛母銀一十六大元正。即日色現經中交昌親收足訖,中間並無估貨准折等情。當日三面言定,即將本佃戶集福嘗遞年應納大租早谷市鬥二石五斗正,隨即付銀主集福嘗,任從集福嘗圖章出單,每年六月收量,以抵遞年銀利,昌即給出完單二十張爲據。其母銀自乙酉年四月借起,不拘年限,至取贖之日,銀還字還,昌理應給出完單退換補足;倘若至期無銀取贖,仍照原字約而行,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大租委系昌承祖父遺下自己鬮定應得之大租,與房親本社人等無干,亦無重張質借爲礙;倘有上手來歷不明,系昌並場見人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兩無迫勒,恐口無憑,立甘願對佃借銀指租抵利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昌同中實收到字內佛母銀一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光緒十二年二月間,昌再向銀主集福嘗手內加借出佛銀二十大元,即將加伸大租谷二石正抵爲遞年銀利。連字內共借佛銀三十六大元正,連字內共大租谷四石五斗正,抵爲銀利,銀還租退,不得異言,批照。
光緒十一年(乙酉歲)四月日。
男朝芳(批筆)
爲中人呂芳瑞
在場男衛朝芳
代筆人林其俊
立甘願對佃借銀指租抵利字竹塹社番業主衛奎昌
第四三起耕胎借銀字
立起耕胎借銀字人王火生,緣有自置田園共一段,年贌小租谷十五石,址在利澤簡堡後侖莊,其東西四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契字內註明,原配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田園起耕爲胎質借,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放借,外託中引就向與賴隆官手內借出佛銀九十大元,並帶無利磧地銀一十五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火生親收足訖;隨即將田園四址,交付銀主贌佃收租抵利。同中三面議定,每元銀全年願貼利息早谷一斗一升正,計全年利息早谷九石九鬥正。其田園議贌小租谷一十五石,分爲兩季,早七晚三,早季該租谷一十石零五斗,抵還利息以外,尚剩早谷六鬥,並晚季谷四石五斗,交還業主。其莊中科派諸費,依田鄰比例而行。大租系業主自理,不幹銀主之事。此銀約借不拘年限,自庚子年借起;若要還銀,務於八月前先送定銀爲憑,俟冬至前備足銀元,如數送還銀主,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並帶新丈單四紙,白契二紙,計七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火生親收過起耕胎借銀字內佛銀九十大元正,並帶無利磧地銀一十五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六年(歲次庚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沈採堂
爲中人葉埒
場見人□□
立起耕胎借銀字人王火生
第四四起耕胎借銀字
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人張哲源、張步雲等,緣有承父遺下鬮分應得水田二段,址在東勢八寶莊界內,其甲聲分數俱載在新司單字內註明。原配圳水通流灌足,年贌小租粟七十四石。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丈單契據出借爲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放借,外託中引就向與江錦章手內借出佛銀五百五十大元正,又帶無利磧地銀五十元,計共六百元正,即日同中交源、雲等親收足訖。當日三面議定逐年願納早利粟五十一石八斗,就早季小租粟扣抵足數外,尚剩晚季小租粟二十二石二斗,收成之日,對佃人交還業主收回。如有鳩捐田甲以及大租科派諸費,俱系業主自理,不幹銀主之事。其銀議借不拘年限,自光緒辛丑冬至前借起,至欲還銀之年,務於八月半前先送定銀一十六元爲準,及期備齊母銀送還銀主,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字實可證,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新丈單二紙,張文俊買契連司單一紙,上手契連司單一紙,舊丈單二紙,鬮分約字二紙,上手合約字二紙,計共十一紙,付執爲照。
一、批明:光緒二十六年土地調查後,日後如有再給新丈單,無論數紙,但系應交銀主收執,不得刁難,批照。
一、批明:字據原有破碎,贖回後日不得異言滋端,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源、雲等親收過起耕胎借銀字內佛銀五百五十大元,又無利磧地銀五十大元,計共六百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十一月日。
代筆人遊鹹熙
爲中人陳阿厚
在場知見人母親張林氏
同立起耕胎銀字人張哲源、張步雲
第四五起耕胎借銀字
立起耕胎借銀字人遊守欽、遊守度、遊守嘉、遊登科,同侄梓在五房等,緣有承先祖父遺下戶名遊五美公置之水田一段,址在頭圍保拔雅林莊,東西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契內詳明,並帶圳水通流灌足。今因缺乏祖媽喪費之銀,於是兄弟侄等相商四思,願將此公置之水田起耕出借爲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託中引向與族親德成號,即阿添官手內借出佛面銀九百大元正,並帶無利磧地銀一百大元正,計共銀一千大元正。即日同中交欽、嘉、度、科、侄在同等親收足訖;隨即將田起清踏明,交付銀主任從贌佃收租抵制。當日三面議定每元銀願貼全年利息粟一斗亢五合,計共全年利息粟九十四石五斗正,分作兩季完納,早七晚三。其田願贌小租粟一百一十石正,原分兩季,逐年自小租粟各季扣抵利息粟以外,尚剩早晚小租粟一十五石五斗正,仍對佃人付業主收回,以應其課款大租以及莊中科派。年歲豐歉、被佃減租、捐題廟緣各等諸費,概系是業主自理,銀主無涉。其銀限借不拘年,要還之年,務宜八月中旬先送定銀五十元爲準,餘俟冬至屆期,業主備足銀元還銀主,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保此業系是欽五房兄弟侄等承先祖父遺下公置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情弊,欽兄弟侄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並帶新給司單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舊銷丈單二紙,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上手分約字一紙,吳壘分約字一紙,上手白契十紙,計共一十八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欽、嘉、度、科、侄在同等親收過起耕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九百大元正,並帶無利磧地銀一百大元正,計共銀一千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
一、批明:其丈單、契據各字內帶破空是實,再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爲中人康可邦
知見人弟守湖
在場人堂叔高山
立起耕胎借銀字人遊守欽
遊守嘉、遊守度、遊登科
侄梓在
第四六起耕胎借銀字
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朱阿榮、朱阿松等,緣有承先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址在四圍堡四結莊。其田東西四至界址以及甲聲分數,俱載在丈單契字內明白,並帶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水田字據付質爲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借,外託中引向與姚希賢手內借出佛面銀二百四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榮兄弟等親收足訖,當場議定每員銀全年願貼利息穀一斗正,計共全年願貼利息早谷二十四石正。逐年利谷扣除抵足額,其餘所剩谷石仍交業主收回,完納課租諸費。倘遇年冬不順,田租多少俱系業主與佃人相商,與銀主無干。爰及莊中或有科田中諸費,俱照田鄰比例而行。保此水田系榮兄弟有承父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榮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其銀限借不拘年,銀主若要取回之時,榮等隨即備齊母利銀送還銀主清楚,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係二比喜悅,各無他言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並帶新丈單三紙,舊丈單二紙,合約字一紙,分管合約字一紙,上手鬮書二紙,上手合約字一紙,計共十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交榮等親收過立起耕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二百四十元正是實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己亥)十一月日。
代筆人遊棟樑
爲中人林後生
在場人母親陳氏
知見人侄孫朱阿川
同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朱阿榮、朱阿松
第四七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親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馮時安,緣有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址在東勢寶鬥厝莊,其東西四至載在契字內註明。今因乏銀別創,願抽出水田載地四分零出借爲胎,外託中引向許正觀手內借出佛銀一百九十大元正,又帶無利磧地銀十二元五角正,計共銀二百零二元五角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踏明界址,交付觀起耕招佃,收租完課抵利。言約田無租,銀無利。其銀所借不拘年限,若欲還銀之日,當於八月前送定爲憑,餘俟冬至備足銀元交還,贖回字據,各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親立起耕盡租胎借字一紙,並帶新丈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安親收過起耕盡租胎借銀字內二百零二元五角正,帶無利磧地銀在內是實,再照。
乙未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林曉山穆
場見人胞兄德火
親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馮時安
第四八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林釗,緣有沙園一處,址在頭圍堡番社頭莊,歸管字載明應得一甲,換給新司單一紙載明九分五釐零,四至界址俱載在單據內明白。今因乏銀應用,外託中引就向與陳蒲官手內借出佛面銀八十四大元,並帶佃人無利磧地銀二大元,共八十六大元。即日將銀同中交釗親收足訖;隨即將該園交蒲起耕收租抵利。所有大租及科派諸費,系是銀主理清,不幹業主之事。其銀限借十二年:自舊曆丁酉年三月半起,至戊申年三月半止。如是要還,要將母銀、字據兩相交清,各不得刁難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起耕盡胎借銀字一紙,並帶歸管字一紙,番字五十七號新司單一紙,計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釗同中親收字內母銀八十四大元,並收過佃人無利磧地銀二大元,計共八十六大元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舊曆丁酉)三月日。
知見並代筆人林星樞
爲中人陳呂鰲
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林釗
第四九起耕盡租胎借銀字
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郭清沂,有承先父遺下應得水田一所,坐落金包裏堡,土名南勢洋溪仔墘莊。其水田東至橫岸透溪爲界,西至小崁下透大路梘頭爲界,南至溪爲界,北至崁爲界,四至界址及各事宜俱登載在印契字內明白。年原配納番大租粟四石二斗八升正,水租粟一石,又配錢糧二兩六錢八分七釐四毛四絲正,並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茲因乏銀別創需用,願將此水田連契據盡租質借,先盡問房親人等俱無可承借,外託中詢向與吳瑞麟官身上借出洋銀九百大元,又無利磧地銀五十大元,計共銀九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元及契據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當日同中三面議定,逐年田無得租,銀無行利,概要付交銀主吳瑞麟官起耕招佃,收租抵利。其銀約借三年爲滿:自光緒癸巳年冬起,至丙申年冬止。屆限之秋,當八月中,先送定頭銀一百大元正,餘俟冬至前備足胎借字內母銀,清還銀主,贖回原契據,各不得刁難擾索,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一紙,並繳帶官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頂手印契連司單一紙,鬮書字二紙,青墾一紙,清賦丈單一紙,計共七紙,付銀主收執爲照。
即日同中清沂等親收過起耕胎借字內洋銀九百五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黃壽卿
爲中人□□□
在場人長男大目
立起耕盡租胎借銀字人郭清沂
第五○起耕典胎借銀字
立起耕典胎借銀字人蔡茂,緣有承祖父遺下大溪內五層蛇莊界內水田連山場,其東西四至悉在丈單合約字內,自帶圳水通流充足。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水田、山場盡行起耕典胎借,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託中引向與黃小番官手內起耕典胎借出佛銀一百二十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茂親收足訖;隨即將田並山場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起耕典主掌管出贌,收租抵利。三面議定每元銀全年利息加一五行,計共該利息銀一十八元正,就田、山租控抵清楚。其田大份全年贌谷六石,小租贌陳文生作份。收成之日,將租谷依時結價抵利並完課;不足,將山租補足;有剩,會算湊還業主。其銀自光緒十七年冬至前起耕限借,不拘年限,措備母利銀齊足,送還典主,贖回丈單字據,各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起耕典胎借銀字一紙,帶丈單三紙,合約字一紙,計共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交茂親收過立起耕典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二十元正,再照,行。
一、批明:其丈單有蛀空,取贖之日,不得刁難,批照,行。
再批明:內添「注、憑」二字,又「七」字改「混」,又照,行。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吳國定
爲中人沈佛生
立起耕典胎借銀字人蔡茂
第五一招耕胎借銀字
同立招耕胎借銀字人李林氏,緣李林氏有承先夫祖遺下在番墾內結得埔園一所,址在青潭大溪內,土名灣潭莊下埔,東至大溪,西至山,南至李寶園,北至黃家園各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與人爲胎,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即託中引就向與黃綱官身上借出番銀二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園亦同中踏明,付綱耕管。其銀無利,其園無稅。約限六年:自光緒甲午年起,至庚子年冬止。因溪埔荒地,綱若栽插樹木、果子等項東西,如是限滿,業主若要取贖起耕,須要業佃商量妥當。保此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林氏一力抵擋,不幹黃綱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後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耕胎借銀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李林氏親收字內胎借番銀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限滿之後,佃若有栽插果子、樹木等件,須要業佃商量妥當,不得刁難,再照,行。
再批明:番墾字因李林氏自執,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或有轉移他處,亦聽便取觀,再照,行。
光緒二十年(甲午)十二月日。
代筆人黃傳芳
爲中人速添泉
在場知見人族親李錦興
同立招耕胎借銀字人李林氏
第五二起耕胎借銀字
親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李耀東,有承祖父遺下果子、菜園一處,址在枕頭山鎮平莊,其東西四至界址,載在丈單內。聲明:內帶茅屋三間,水田一口,竹圍、果子、青苧一應在內。茲因公項告急,願將此園單據概行起耕盡租質借,託中問到宗親望坡手內借出佛番銀二百大元,又帶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大元正。當場立字,銀、契兩相交收足訖。憑中面議,其銀免利,該園無稅,就此果園踏明四至,交付銀主管耕,任從銀主栽種苧果收抵利息並工資。無論年冬之豐歉,系銀主之造化。至於遞年課租,亦系銀主包完清楚,截串爲憑。該園起耕胎借,定限二十年爲滿:自同治丙寅年冬至起,至丙戊年冬至止。屆限,銀主將所完納串單及字內所帶茅屋三間、竹園、果子、青苧,復經銀主栽種雜果等件,逐一交還,不得藉詞拆毀;業主應將母銀備足,贖回單據,各不得刁難。倘此園若輪別房管理,未及屆限,不得藉端起耕,應俟限滿,方得備贖。至銀主自備工本在園中起蓋屋一座,限滿之日,須憑公議,陸續相坐,亦不得刁難。屆期若欲備贖,定於是年八月中交定爲準,餘俟冬至兩相交清。此乃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起耕胎借銀字一紙,又帶丈單二紙,共三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憑中親收過字內無利磧地銀二百二十二大元正足訖,再照,行。
一、批明:此園全年原贌租稅銀包課租計三十元,又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二元;倘業主若就限內備足母銀清還,贖回單擄,銀主不得刁難。其園依字照約內原贌議園租並年限所行,另立招贌耕字爲憑,合再批照,行。
一、批明:此園建置多年,如有墾單或有荒埔契等款字據,因年久遺失無蹤,日後檢出,合應送交銀主收執,再批照,行。
一、批明:此園東至張夏,西至橫路,南至大路,北至大界。四至內竹圍或隘界並隘額地段,概歸銀主掌管,收租抵利,再照,行。
同治五年(歲次丙寅)十一月日。
爲中人族正光昭
知見人堂伯家亮
在場人親兄傳成
親立起耕胎借銀字人李耀東
第五三轉胎借字
親立轉胎借字人吳元記,緣記有本族立記將伊自己承典陳家店契一間,址在西定上坊帽仔街中,坐北向南,東西四至載在契內明白爲界,向記借出銀元。今因乏銀應用,將該契託中轉向蔡珖瓏官借出六八佛銀六十大元足,願將此店交付銀主前去開張菁仔行生理。其銀無利,其店無稅,限以三年爲滿,聽記備足母銀取贖;如未有銀取贖,仍付銀主掌管。倘未至三年,系因上手要贖者,亦聽贖回,不得刁難。口恐無憑,合立轉胎借字一紙,送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轉胎借佛銀六十大元,再照。
另批明:上手二契,立記胎借字一紙,合共三紙,並連轉胎借字一紙,總共四紙,再照。
又批明:店內酒竈一座,系是上手存下,銀主不得私自毀除。至於損壞修理,銀主若要興工,須預先通知典主開費若干?批明契後。贖時,典主依例坐額,再照。
再批明:「五」字改「四」字一字,再照。
光緒元年十月,銀主蔡珖瓏官代出修理銀四十八元九角六尖零,交來土水木匠單一紙,春炭間源泰杉、瓦楹單、雜費單各一紙,共四紙,收訖存照。贖契之時,該銀一百零八元九角六尖零,不得藉詞短折,合批明,再照。
光緒元年九月日。
爲中人吳足司
親立轉胎借字人吳元記
代書(自筆)
第五四起耕轉胎借銀字
立起耕轉胎借銀字人曹待時,緣時於昔年間,有備出佛銀一千大元正,起耕胎借過莊石乞水田一段,址在四圍堡塭莊,現定贌小租粟一百二十石正。其四至界址及甲聲、分數,單契字內各有註明,並帶圳水通流灌足。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起耕胎借過莊石乞之田業並字據盡行向人轉借爲胎,先問房親人等各不欲轉借,外託中引向於羅奇英手內轉借出佛銀八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時親收足訖;而時隨即將此段水田,同中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英前去贌佃,收租抵利。當場同中三面明議,每元銀全年時願貼早晚利息粟一斗正,共全年應納早晚利息粟八十石正,分爲早七晚三交納清楚。其早季應納利息粟五十六石正,而晚季應納利息粟二十四石正,餘剩早晚小租粟四十石正,內扣除二十石正,於兩季收成之日,仍按作早七晚三,如數對佃人交還業主收回納課;餘尚剩二十石正,仍然對佃人如數交還曹待時收回。又議:莊中科派諸費及風水不順,依照左右田鄰比例而行。至於完納課租,系業主理清,與銀主無干。其銀轉借,定六年爲限:自乙未年冬至起,至辛丑年冬至止。限滿之日,宜於是年八月半前先送定銀八十大元正爲憑,餘銀元俟冬至備齊足數,交還清楚,方可贖回字據,各不得異言生端。保此田系時起耕胎借過莊石乞之業,與別人無干,並無重張字據向人轉借爲胎,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時願出首抵擋清楚,不幹英之事。此係二比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爰立起耕轉胎借銀字一紙,帶新丈單二紙,舊丈單二紙,上手起耕胎借銀一紙,白契一紙,共七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時親收起耕轉胎借字內佛銀八百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舊曆十一月日。
代筆人莊光華
爲中人曹發爐
知見母親曹沈氏
在場叔祖曹煙煌
立起耕轉胎借銀字人曹待時
第五五轉胎借銀字
立轉胎借銀字人張成,緣成於前年間有備出佛銀二百大元正,借與李有,將伊應得利澤簡堡隆恩莊水田字據一宗,交成收執爲胎。三面議定該田全年原贌小租谷早晚二十四石,該所借銀項有全年每元銀願貼利息穀一斗正,計全年願貼利息穀二十石正,分作早七晚三兩季完納,對佃付成量收足數。其餘全年尚剩租谷四石,議交業主向佃收回,以爲完納課租等費,經於借字內寫明炳據。今成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李有胎借字據一宗轉行爲胎質借,託中向與林代官手內仍借出佛銀二百大元正,即日同中交成親收足訖。當場再議,每元銀仍願貼利息穀一斗正,計全年應納利息穀二十石正,分早七晚三兩季對佃完納,早季應納利谷十四石正,晚季應納利谷六石正,務宜在埕經風搧淨,不得溼冇抵塞,亦不得少缺升合;如有少缺者,就中保人賠補足數,不得異言。其餘除納利息穀外,尚剩四石,仍交還舊業主向佃量收,以爲完納國課、水租及莊中科派諸費。倘風水爲災,並年冬不順,亦照上下山鄰比例而行。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爰立轉胎借銀字一紙,並帶舊業主字據一宗六紙,上手胎借銀字一紙,共八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成親收過轉胎借銀字內佛銀二百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
爲中人□□□
保認人□□□
在場人□□□
知見人□□□
立轉胎借銀字人張□成
第五六之一轉胎借銀字
立轉胎借銀字人蔡井,有自備佛銀,借過陳闖,系水田二處爲胎,坐落土名廣盛莊街仔尾■〈月鬥〉,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課租水份,俱在上手契內載明。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轉借爲胎,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蘇壽官借出佛銀一百大員,平重七十兩正。三面言議每員銀全年貼利息粟二斗行,逐年計共願貼利息粟二十石滿,分作早晚二季完納,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將此田付銀主起耕,不敢異言。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證見。其田面約不拘年限,聽井備齊轉借字內銀,贖回原借字;如無備齊贖回,仍舊納利,不得別生支節。保此田系井明備佛銀借過物業,與別人無干,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井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轉借銀字一紙,並上手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胎借銀字內佛銀一百大員,平重七十兩正完足,再照。
光緒八年十月日。
在場知見人妻吳氏
代筆人劉禎祥
爲中人董傳枝
立胎轉借銀字人蔡井
第五六之二再轉胎借銀字
立再轉胎借銀字人蘇壽,有蔡井來胎借水田二段,坐落在廣盛莊街仔尾■〈月鬥〉洋,其四至界址及課租、水份,俱載在上手契字內明白。今因搬移遠隔,兼之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再轉出爲胎借,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劉培元官借出佛銀九十大員正,平重六十三兩正。三面言議,明約每員銀逐年願貼利谷二斗,全年計共利谷十八石滿,分作早晚二季對佃均納。務須重風搧淨,不得溼冇,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溼冇及少欠升合,願將田付銀起耕。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面約不拘年限,聽壽備齊胎借字內佛銀贖回原字,斯時銀還契還,兩不得刁難。如銀未清還,依舊完納,不敢別生支節。保此田系壽明胎借物業,與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壽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再轉胎借銀字一紙,並帶借字二紙,上手契四紙,合共七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再轉胎借銀字內佛銀九十大員正,平重六十三兩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吳上章
爲中人蔡知母
立再轉胎借銀字人蘇壽
第五七起耕轉借銀字
立起耕轉借銀字人李媽周,有借過李贊旱田一段,坐落土名水湳口清槽頂,其東西四至及大租載在借字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轉借,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認姆起耕借出佛銀二十一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周收訖;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認姆前去起耕掌管,收稅抵利,不敢阻擋。言約不限年月,聽周備銀取贖,不得刁難。保此田系是周明借李贊物業,與別房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爲礙;如有等情,周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起耕轉借銀字一紙,並帶李贊借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借銀字內佛銀二十一大員完足訖。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李雲梯
爲中人胞侄千
知見人長男紅柑
立起耕轉借銀字人李媽周
第五八碑記
立石碑記人嘉義城內大街境陳全記。竊謂:上古東平王格言,爲善最樂;司馬公家訓,積德當先。善哉言乎,人當敬之。茲我全記於嘉慶五年間,據大目根堡南靖厝莊許井記將伊自置山園並帶山界龍眼一所爲胎,向我全記典借銀元,前將山園及龍眼交我全記收抵利息。後因井記既死,祭祀無人,我全記不忍其心,遂將山園及龍眼遂年所收稅銀登賬留存,轉交井記親房領去以爲祭祀之資,亦有多年矣!今井記宗親許歲念心,願將己同妻林氏所生之長男,年已一歲,乳名喚卻,今改名曰同福,在於二家祖先座前,憑筶求準,立字寫一半傳與許井記爲嗣,以承祭祀。他既有此心,我全記亦將此業內抽出未作墳地一穴,訂明界址,東至公地爲界,西至阮家園爲界,南至車路爲界,北至溪爲界。又帶下處,東至阮家園爲界,西至阮家爲界,南至溝爲界,北至溪爲界,四至界址明白爲界,赦還井記爲永遠之煙祀,交付許歲代前去承管,日後此子長成,傳子及孫,分作二房爲嗣。保此業系我全記赦還井記爲香祀,許歲不得擅將此業私行典借他人財物,以絕井記之香菸;倘將來若有他人出首爭收者,此碑記爲憑,庶無後患乎!云爾。
光緒五年(歲次己卯)年月日立碑。
第三章物權之特別物體
第一節 海埔、溪埔
第二節 魚塭
第三節 鹽埕
第四節 山林
第五節 茶園、菜園、檳榔、番檨
第六節 墳墓
第七節 埤圳
第八節 石滬
第九節 厝屋
第一節海埔、溪埔
第一 定例
第二 規定
第三 執照
第四 墾照
第五 執照
第六 執照
第七 照票
第八 執照
第九 執照
第一○ 碑記
第一一 諭示
第一二 諭示
第一三 諭示
第一四 諭示
第一五之一 書簡
第一五之二 札飭
第一六 開墾字
第一七 墾照
第一八 墾批開闢山林海埔字
第一九 開墾盡絕根海埔曠地契字
第二○ 執照
第二一 賣蠔埕契字
第二二 杜賣盡斷根洗契字
第二三 典契字
第二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二五之一 杜賣盡根海塭埔地業契字
第二五之二 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
第二五之三 合約認納地稅銀字
第二五之四 贌曠地字
第二六 杜賣海地字
第二七 墾照
第二八 諭示
第二九 諭示
第一定例
二十年定蘆洲地畝,坍戶以次撥補之例。江西巡撫胡寶泉奏言:「蘆洲地畝,坍漲靡常,舊制五年丈量一次,漲升坍除」。嗣於乾隆十三年,經部定議:「凡有坍塌洲地,即令業戶報官勘明,註冊定案。遇有淤漲,按照報坍先後,以次撥補;倘有餘剩新淤官地,召民認墾,按則升科,通行遵照」。於是,蘆洲有有課、無課之分:凡濱江洲地,先由水影,次變沙灘,又次爲泥灘、爲草塌。至於漸積成洲,然後納課。計自水影以至成洲,必經數十年,或十餘年之久。其成洲頗費工本,及遇塌卸,必屆大丈之年,始行除課。若有淤漲之地,自應按照報坍先後,俾復其業,以完課額。至於水影、沙灘之地,原無工本可費,是以例不升課,即有坍卸,自不在撥補之列。乃有奸猾之徒,因定例未經分晰指明,往往以無課之沙灘等項混爭撥補。請嗣後將有課之洲報坍者,挨順序先後,匯爲一冊,按次撥補,庶課額定,訟端可弭。經部議覆,應如所請。凡濱江新漲之地,查原舊有課之洲,報坍者次第撥補。至於水影、沙灘等項,雖既稱未經升課,但小民承認多年,希圖成業,一遇坍塌,既不得與有課坍戶一例撥補;至撥補餘剩之地,若不量爲準撥,恐失業之戶未肯甘心,彼此復啓爭端,情理殊未平允。應令嗣後新漲地畝,除盡有課坍戶補足之外,尚有餘地,即將無課坍戶按照報坍先後,酌量撥補;再有餘剩,始行召墾。仍嚴行各洲戶安分息爭,一聽官撥分別辦理。疏上,得旨:「如議,行」。
第二規定
一、沿河沙洲地畝坍漲,報官勘驗。如屬淤漲之地,實系彼處坍塌之數,上下對岸,顯有形跡可據者,即遴委幹員,會同兩邑地方官勘驗,秉公撥補。
一、凡沿河沙洲地畝被衝坍塌,即令業戶報官勘明註冊。遇有淤漲,亦即報官查丈,照原報之數撥補。司戶至認墾,官給印照,仍令各屬按數造報,統候五年大丈再行履勘,造冊送部,以定升降。
一、部諮:各屬一切額徵沙洲灘地,造具魚鱗圖冊,先行送部,以備稽考。
第三執照
臺字第一十三號,埔地八十甲。
兵備道執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姚,爲詳明給照、試墾召租事。照得軍功船廠一帶海坪,沙泥壅積,漲成浮埔;但未經開墾,尚難報升。詳奉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批司議詳,准予招佃開墾田園耕作,以及築塭蓄養魚蝦,試墾成熟,徵完租息,以爲歲修軍功船廠港道之費等因,行知出示曉諭在案。茲據臺屬武定裏墾戶林洪氏開出四至,呈請給照前來,合給執照。爲此,照給墾戶林洪氏即便收執,將所請武定裏埔地一段,東自公館前王守園頭至蕭排園北溪墘,西自黃學源園頭石界至洲仔尾車路溝墘南自洲仔尾車路溝墘至公館前王守園頭,北自蕭排園北溪墘至黃學源園頭石界爲界,丈明甲數,準其自備工本開墾試種,每年於夏、冬兩季,交經管業戶赴轅按甲完繳租銀,以爲修港之需。俟該處園地成實,不致水衝沙壓,再行照例定則升科;敢有欠租、隱匿、私墾等弊,一經察出,定拏該戶,照例重究,並將私墾之業充公,毋違,須照。
計開:
墾戶林氏給現耕地四十甲,限本年起完租;青埔地四十甲,限二十三年起完租。
右照給墾戶林洪氏收執。
臺字第一十三號
道光二十年四月十一日給。
第四墾照
按司道墾照
欽命二品銜、福建分巡兵備道、兼按察使銜霍伽春巴圖魯唐,爲給照管業完租事。照得軍功廠一帶海埔,前奉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准予給照,召佃墾築田園、魚塭,徵收租息,以爲修港之需。此次清丈,經委員勘丈,分別報升填單,酌議定章,歸廠納賦。除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照。爲此,照給墾戶黃清即便收執,將所管嘉屬西港仔堡田園、魚塭,後開坵甲,照章按甲完租。每年統於冬季交由管事赴轅繳納租銀,以爲提完正供修港之款;敢有藉端欠租,刁混匿報等弊,察出定拏,該墾戶照例重究,將業充公,毋違,須照。
計開:
一、墾戶黃清承耕下園□坵,計□□;又下下園□坵,計丈□□;又塭園□坵,計丈七甲九分二釐三毫一絲整;又上、中、下草塭□□,計丈□□。
右照給墾戶黃清。
新字第四百五十三號
光緒十七年三月 日給。
第五執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劉,爲詳明給照試墾召租事。照得軍功船廠一帶海坪,沙泥壅積,漲成浮埔;但未經開墾,尚難報升。詳奉總督部堂趙、巡撫部堂孫批司議詳,准予招佃開墾田園耕作以及築塭蓄養魚蝦,試墾成熟,徵完租息,以爲歲修軍功船廠港道之費等因,行知出示曉諭在案。茲據嘉屬鹽水港街墾戶張恆德,即舉人張步蟾開明四至,呈請給墾前來,合給執照。爲此,照給該墾戶張恆德,即舉人張步蟾即便收執,將所請嘉屬新塭莊埔地一段,東至新定公冢爲界,西至海汕爲界,南至大歸、李六等埔塭並八卦溝王爺港爲界,北至茄萣山塭岸爲界,四至爲界,丈明甲數,準其自備工本開墾試種,每年於夏、冬兩季,交經管業戶赴轅按甲完繳租銀,以爲修港之需。俟該處園地成實,不致水衝沙壓,再行照例定則升科;敢有欠租、隱匿、私墾等弊,一經察出,定拏該戶,照例重究,並將私墾之業充公,毋違,須照。
計開:
墾戶張恆德(即張步蟾),給墾新塭莊埔地熟埔三甲三分整,鹽埔七十九甲整。
右照墾戶張恆德,即張步蟾收執。
光緒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給。
第六執照
兵備道執照
欽加道銜、護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梁,爲查案給照,永遠掌管事。照得軍功船廠一帶海坪,沙泥壅積,張成浮埔,前未開墾,經孔前道詳奉前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批司議詳,準即招佃開墾田園,圍築魚塭,耕作成熟,徵完租息,以爲歲修港道之需,歷經出示曉諭,準民請墾各在案。嗣因廠港淤塞,戰艦礙難出入,當經本道札飭委員督同差管清釐勘丈。旋據業戶稟稱:三郊蘇萬利等偕職員石時榮,蒙前道憲示諭,安平港道淤塞,飭着利等出資疏通。是以凜遵僱工開挖,自道光年間,至咸豐三年,逐歲修補,不致洪水氾濫入廠,先後計費番銀一萬餘元。前經蒙徐升憲洞悉勤勞,請兩院憲准將北畔港汕浮埔,免徵餉項,給歸利等開墾田園魚塭,以示體恤。惟是各商均系內來客居,往返不定;且此開墾浮埔,若非大費工本,終難成業;且當時開港工費浩繁,儀祖父職員石時榮出資最多。故此,利等議將埔地歸榮承管,業已稟荷前道憲批准給照,因卸篆未蒙給發。茲該業戶開明安平港岸北畔塭埔一段,東至李水生塭並水路溝,西至本塭岸,南至安平港岸,北至本塭岸爲界,丈明甲數,請給示照等情。據此,查該戶前同三郊出資疎通港道,洵屬急公可嘉,既將前項埔地議歸掌管,自應準如所請,免徵租息。除行縣知照備案外,合行給付,永遠執照。爲此,照給業戶石朝儀即便收執遵照,招佃開墾園塭,永遠掌管,毋違,須照。
計開:
業戶石朝儀,給塭埔地五十八甲九分整,另帶藔地水堀。
右照給業戶石朝儀永遠印照收執。
闢字第不列號
同治八年九月十七日給。
第七照票
照票
署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陳,爲呈墾給示,俾得興工開築徵餉事。本年十一月初一日,據郡城東安坊商克治呈稱:緣彌陀港與竹仔港接壤一帶,原屬內海,邇來浮復埔坪,堪築魚塭,畜養魚蝦,年徵餉銀四兩,抵補缺餉。東至彌陀港,西至海嶼大港口,南至商裕魚塭溝,北至白沙尾,四至並無妨礙課地以及民閭田產。但未蒙準墾示照,莫敢擅築,仰體德澤普被,使民無留餘之力,餉有式闢之輸,合繪圖呈墾恩給示照,飭房註冊,俾得管耕徵餉等情。據此,查該處邇年因前峯港一帶溪流漲滿,各處崩陷,沙土積壓,海坪漸次墊高,鹽滷之地只堪開築魚塭,除出示歸與商克治開築管輸外,合行給照。爲此,照給該墾戶即便查照四至界址,開築掌管,即以嘉慶九年份起科,完納餉銀四兩,抵補缺額,毋違,須照。
右給商克治准此。
嘉慶八年十二月 日給。
縣行 限 銷
第八執照
執照
特授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魏,爲照給管納等事。本年十月十三日,據郡城業戶黃靜記具稟,詞稱:緣維新裏竹仔港口海邊,於道光九年新浮鹽坪一所。彼時地勢窊下,溪流海漲,奔馳靡定,誠恐乍築乍崩,是以未敢即行請築配餉,惟有暫豎界址,傭工栽種茄苳,把住沙塗,歷今管顧數載。現在坪地稍高,左右並無違官塭、民耕課業,正堪開築魚塭,養畜魚蝦,配納課餉。經據餉差張斌囑靜開築配餉,彌補無着。經赴臺階稟蒙勘明,東至黃家塭,西至港,南至溪,北至海,就中堪築魚塭一口,酌配餉銀四兩正。靜情願備出工本,前去開築。茲靜遵諭具結繪圖繳案.以道光十七年爲始徵餉,懇給印照,以憑掌管。第恐築成魚塭,奸徒恃強採捕,擾累課餉,工本無歸,合瀝情呈乞電察,認築魚塭,配納課餉,恩准給發印照,永遠管業,飭承註冊徵餉,並懇出示曉諭,毋許強徒採捕,以安生業,沾感切叨等情,並粘圖說一紙到縣。據此,案查先據塭差張斌具稟,當經飭據該差查勘該處港口新浮鹽埔一所,果系開築魚塭一口,畜魚納餉,彌補無着等情。茲據前情,除出示曉諭並註冊徵餉外,合行給照。爲此,照仰該塭戶黃靜記知悉,即便遵照備用工本,照界圍築魚塭一口,畜養魚蝦,收息管耕,準自道光十七年起,每年完納餉銀四兩正,按年完納,毋許短欠;倘有該處奸民藉索阻撓,許即據實指稟,以憑差拏嚴究。該塭戶亦不得侵佔越界情事,致乾重處,母違,須照。
右照給塭戶黃靜記准此。
道光十六年十月廿三日給。
縣 行 日 銷
第九執照
執照
特授臺北府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李,爲給照開墾事。本年十月初三日,據旗後醫士林璣璋稟稱:大竹裏界內有海埔一段,東至大汕頭,西至瓦厝口福德祠廟仔,南至孫、吳、許、張等姓園岸,北至內港,現擬築魚塭,稟請給照開墾,一俟成業,自當報丈升科納糧等情到縣。當經飭差查覆去後。茲據該差以遵即馳往大竹裏界內查明,林璣璋所指海埔一段,四至界址委系官地無主之業,開墾魚塭實與附近民業、廬墓、水道並無妨礙等情,稟覆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爲此,照仰該業戶林璣璋即便遵照,開墾造塭,一俟成業,務須照例報丈升科,配納塭餉,勿得違延,須至執照者。
右仰業戶林璣璋准此。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初五日。
縣
鼎建臺澎軍功廠碑記
臺澎水師各營,額設戰艦八十有一,分編平定、澄波、緩寧等號。巨者領運餉金渡載,戍壬次亦防守口岸,巡邏洋麪,是資蓋重務也。方今聖化照洽,海宇又安,鯨波鰻浪之間,高艫大艑所在間置,然於無警之時,亦有不弛之備,是故有造有修,厥依年例勿曠也。動帑於藩庫,稽覈於內部勿浮也。慎乃攸司,法纂備矣!夫務重,則欲其固而弗窳;法備,則欲其循而毋失。是有賴典領者之惟此兢兢焉!從前承造承修每無常員,而專其任於觀察使,則自雍正三年始,督理既歸重臣,程功宜有定所,顧就海濡隙地,僅以庳屋數椽搘柱其間,趨事者罔所萃止,飭材者失所儲藏,即省試者亦臨蒞侷促,於課工簡料數大端,無以施其精審,何怪乎兵胥因緣舞智,工匠乘此營私耶!乾隆四十一年十二月,予以郡守兼護道篆,頗悉其流弊所由。爰會營員詳加糾察,嚴立規條,革除一切陋習,刊列榜文,俾垂永久。復亟捐廉俸,相其地勢廣拓之,盡撤舊廠,鼎新建造。其前爲轅門,列差房六間;中爲官廳三楹,左右科房各二;又進爲大堂三楹、川堂三楹,兩房科庫各七間;又後爲內房七楹,左右廚房料庫亦各有七:計前後大小廳房共五十餘間。周樹木柵,並修葺天后宮及風神、潮神、輸般各廟,均于軍功相維繫者,塗塈丹雘,聿新其舊,所以揭虔妥靈也。通費洋鏹二千五百有奇,經始於四十二年二月朔,越三月告成。是役也,匪僅爲侈規模,新堂構計也。蓋重其務,不能不舉所重以肅觀瞻;備其法,不能不申所備以昭守法。雖以予謬權斯任,而軍國所寄,勿敢怠遑,用是藉手經營,庶幾少盡厥職云爾,是爲記。
護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臺灣府正堂蔣樞撰。
乾隆四十二年四月日勒石。
第一一諭示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徐,爲出示曉諭事。照得本轅軍工廠沿海一帶新浮埔地,經孔前道詳奉兩院憲批司議詳,準其由道出示,召佃開墾園塭,年收租息,以爲開挖廠港經費等因。飭據臺、嘉二縣會同委員勘丈甲數,造冊詳送,並據墾戶陳兔等陸續請給印照,試墾完租,歷經各前道按年徵收,以充公用各在案。本司道蒞任,吊齊流水額徵各項簿串,逐細查覈,內中各佃戶每年竟有完不及半者,甚至十無二三。缺誠有之,侵亦不免,皆由管事所舉非人所致。現在亟籌開港經費,全賴此款埔租徵收津貼,稍補不敷,斷難仍前任聽侵缺。除飭本轅各房首書公同保舉誠實管事,責成實力稽查,造冊送核外,惟查道光二十年以前通臺地丁錢糧正款,已奉恩旨豁免,此項埔租歷年積缺,核與準豁之例相符,合行示諭。爲此,示仰蚵殼港各墾戶知悉:爾等分管各佃戶,凡道光二十年以前積缺海埔、現耕青鹽等項租息,不論多寡,概準豁免;所有道光二十年以後歷年積缺租息銀元,務須掃數赴轅完繳清楚,領串執憑。現在徵收屆期,按照經徵錢糧之式,定此八月開徵,即爲不忙;如徵不足數,限於次年上忙照額徵補。各佃戶自宜將二十年以後舊缺並本年新額首先輸將,總以領給印串爲憑,不準與差管私相抑收,以及退鹽應徵之戶隱匿不報;一經察出,定提重究,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給。
貼蚵殼港曉諭
第一二諭示
欽命布政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夏,爲出示曉諭事。照得安平塗城外簡仔宮、簡仔尾等處塭埔,現經委員候補縣丞華廷錫查勘得林欉等所管各塭,大小共數十口,計一十甲零一分,據該社民楊屋等呈請報升完租;其餘尚有零星碎戶,系實在窮苦,兼之不成分數,請爲安平本境天上聖母廟中油香隨緣樂助,呈乞給照出示等情,轉繳楊屋等稟結,並繪圖注說各前來。除批示大小魚塭一十甲零一分,准予並給照諭,付交楊屋收執管業;其餘零星碎戶,概免請照完租,以示體恤,暨行縣知照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該處附近業佃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楊屋名下各墾戶林欉等所墾塭地,業經請給墾照完租,務須照界各管各業;某餘零星碎戶,亦經報由本司道準免請照,均不得藉端侵佔,致滋事端;如敢不遵,一經飭查,或被指稟,定即差拏重究,決不姑寬,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十二年八月初六日給。
告示。實貼曉諭
第一三諭示
諭塭戶楊屋等。
欽命布政司銜、福建分巡臺灣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夏,爲諭飭管業納租事。案查安平塗城外簡仔宮、簡仔尾等處塭埔,現經委員候補縣丞華廷錫查勘得林欉等所管各塭,大小共數十口,計一十甲零一分,據該社民楊屋等呈請報升完租;其餘尚有零星碎戶,系實在窮苦,兼之不成分數,請爲安平本境天上聖母廟中油香隨緣樂肋,呈乞給照出示等情,轉繳楊屋等稟結並繪圖注說各前來。除批示並行縣知照,暨出示曉諭外,合亟諭飭。爲此,諭仰該塭戶等遵照,務照所請甲數四至界址掌管納租,毋得越界混爭,致幹查究,毋違,此諭。
同治十二年八月初六日諭。
第一四諭示
特授山東濟南府分府臺灣縣正堂、加三級紀錄五次陳,爲懇準示禁等事。本年八月二十三日,據墾戶黃學源呈稱:源於道光七年間,遵奉前升道憲孔委員勘給武定裏鹽行社前新浮埔地,丈明七十五甲,另帶莊地、牧場等項,四至定界立石,歸管招佃試墾,帶納軍工廠租息,造冊詳報在案。源經備出資本酌擇試墾。第該處地勢逼海,最爲斥鹵之區,有種鮮收,餉項恆苦無着。無奈,於十年冬再備重本,就此界內埔尾圍築魚塭,冀資租息。無如浮埔築堤,遇水轍崩,修填耗費,籌補尤難。因思埔尾西界在鹿耳門,四草之內盡屬海坪,終難耕種五穀,尚可畜養蚶蠔彌補餉項。於十二年七月間,再赴前道憲平呈請,蒙批:仰委勘。經是年閏九月內,蒙委員丈明鹽坪一十三甲零四毫八絲,四至定界立石,詳覆給照歸管又在案。茲經備資買放蚶蠔,在於鹽坪蓄養;但恐附近莊民無知,混行越界採捕,前血本餉項均歸烏有,合瀝情抄粘續給照白,呈懇恩准示禁附近莊民不準越界採捕,俾餉項得以藉資彌補,血本有着,沾感靡涯,切叩等情。據此,案查先蒙前道憲平批據本縣勘覆,詳送圖冊,併發該墾戶黃學源呈請給鹽行社西地一段,東至原給界地,西至鹿耳門內四草溝,南至新充溪透海,北至原給界地爲界,丈明該地鹽埔一十三甲零四毫八絲,照根附卷。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曉諭示禁。爲此,示仰附近莊民人等知悉:爾等務須遵照給墾界限,毋得混越採捕,致滋事端;倘敢故違,定即差拿懲儆,其各凜遵,毋違,特示遵。
道光十四年九月十七日給。
第一五之一書簡
敬稟者:案奉鈞札,現在臺灣辦理清丈,所有向納屯租、番租、隘租者,飭於清丈時逐一查明填注,以憑將來定賦時酌照增減等因。仰見憲臺洞燭幾微,莫名欽佩。竊查臺南各屬沿海埔地,民間承墾,業具報成熟之地,有栽禾苗者,有種薯雜糧者,按年完納埔租。此次清丈,所有埔租一項,與屯租、番租、隘租事同一律,自應通飭各屬印委於清丈時分別查填,以憑酌照增減。除遵札轉行並出示曉諭外,合將應添埔租一條緣由,稟乞爵撫憲大人察覈批示。肅此寸稟,恭請崇安,伏乞垂鑑。
第一五之二札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爲轉行事。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爵撫憲劉批,本府稟埔租一項清丈時分別查填請示由,奉批:據稟埔租一項,即照所議於清丈時分別查鎮入冊,此繳,等因。奉此,除分別移行外,合就錄批抄稟轉行。爲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分別移飭各委員及紳士遵照憲批辦理,毋違,此札。
計粘抄稟一紙。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二日札。
第一六開墾字
立開墾字旗後莊人徐阿華,於康熙十二年,自置一小漁船,住眷捕魚爲業。船因風臺逃入旗港。該旗一帶砂汕並無居民,華睹此山近海,捕魚深爲簡便,先搭蓋一小草藔暫蔽風雨,後則邀同漁人洪應、王光好、蔡月、李奇、白圭、潘踄各蓋一草藔在旗捕魚,計共十餘家居民,均屬淺鮮,陰盛陽衰,光歿肆出。爰是公議既有建莊,住家未免建立廟宇保護。四處捐緣,集腋成裘,隨置媽祖宮一座,坐西南,向東北,像祀媽祖婆衆境主。迨康熙三十年,成旗起藎,人煙稠密,華等恐畏廟地被混圖佔,即會同各姓頭人公踏丈界:長三十九丈,闊十九丈,東至深溝墘,西至孫、洪二家,南至王家,北至郭家,四至丈明白爲界。自今伊始,不論何等人色概不得假佔過界;倘有奸貪之徒混侵公地,議即會同公毀,決不徇私。並保此廟地系華邀同洪、王、蔡、李、白、潘六姓頭人,自康熙十二年開墾,三十年丈界明白,實與他人等無干。合立開墾字一紙,以存後代共鑑,杜絕爭競之禍,俾永遠於無涯矣!照。
康熙三十年正月日。
立開墾字人蔡月
洪應、徐阿華、王光好、李奇、白圭、潘踄
第一七墾照
業主金協利,爲分給墾耕事。道光七年九月,蒙嘉邑主王,同委員升任淡水廳杜,遵奉縣道憲孔,給管嘉屬安定裏蘆竹侖中崙官丈浮復海埔一帶,永遠掌管爲本業主己業,招佃墾耕,按甲完繳軍工廠費。茲據二十股內第一戶佃首蘆竹侖莊方杼份下佃人蘆竹侖莊方曾,前來領墾蘆竹侖熟耕園一坵。田五分四釐;東至陳念園,西至李首園,南至埔,北至埔,四至載明。給出王字第四十六號墾單一紙,付該佃方曾自備半工、種子,前去墾耕;現時收成不一,未便議定鐵租。其熟耕園從此爲起,無論季分,就該園所種五穀雜糧等項,按照二八抽的;而初耕園約三年內免納,至道光□□年起,亦二八抽的,俱車運到館交納,給與完單爲憑。自給之後,各宜照界管耕,不得混侵他界,亦不許拋荒拖欠,致墊公項;如有等幣,先將牛隻、農具公估抵外,倘若不敷,聽業主將園招佃耕作,抵明租項,即還仍耕;倘敢頑抗,立即稟究,各宜遵守力耕,共樂豐年,此墾付照,行。
道光七年十二月日給。
第一八墾批開闢山林海埔字
立墾批開闢山林、海埔字大圭籠社番土目己力氏老婆、利本於雷禮勿氏、八振禮勿氏、媽眉老婆社丁,白番甘望雲、檳榔荖等。本社承祖遺下有未闢山林、海埔一所,坐落土名大圭籠隘門外土公侖,東至大侖分水爲界,西至大港爲界,南至港溝爲界,北至坑分水透鱟穴外盡水爲界四,址分明,年納配本社大租一石正,向通士言明。茲因乏人開墾耕作,時有漢人何瓊前來給墾耕作,公同議定瓊願出埔底犁頭銀六十四元正。其銀即日公同交收足訖;其川林、海埔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何瓊前去掌管,築水開田,永遠爲業。保此山林、海埔系是己力氏老婆等之業,日後子孫不敢言及爭長競短,亦不關承墾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墾闢山林、海埔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己力氏老婆等同中親收過墾批內埔底佛銀六十四大元正完訖,再照。
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林王陽
爲中人李嘉賓
知見通事
在場土目
業主
立墾批字社番己力氏老婆、甘望雲、檳榔荖、禮勿氏、媽眉老婆社丁
第一九開墾盡絕根海埔曠地契字
同立開墾盡絕根海埔曠地契字人三塊厝莊新盛館王毅記,有承祖父應得海埔曠地一處,坐落土名址在大肚中堡侖仔頂莊,東至水堀爲界,西至荒埔爲界,南至戴家厝爲界,北至高家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海埔地付佃開墾,茲據陳媽願前來承墾,以及建造茅屋。當日同中面議收過墾禮八大元正。銀即日親收足訖;即將此海埔曠地交付陳媽願前去開墾,日後倘如成業,每年配納大租谷二斗。自此發給開墾,付佃永遠掌管,不得異言,口恐無憑,立給開墾盡根海埔地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親收過契字內墾禮八大元正,再照。
同治元年十月日。
代筆人楊德原
爲中人王春
場見人王玉堂
立開墾盡根海埔地壙地契字人王毅記
第二○執照
佃戶執照
臺郡三郊業主萬益館,爲奉道憲劉,催給照墾耕鹿耳門天上聖母一帶浮復埔地,蒙札臺灣縣祁、會同蔡、鄭到地勘丈,立界歸管,給照存案,按年完納廠租。茲據鄭仔藔莊佃戶陳三前來領耕田園魚塭0甲六分七釐,東至陳裕,西至蔡金,南至鹽埔,北至鹽埔爲界,四至界址明白;給出福字第一百零五號佃批一紙,付該佃戶前去耕作。自光緒十年起,該園塭所有種植五穀、雜子及魚蝦等號收成,面定二比二八抽收,該佃自的八份,本業主抽得二份,以應完納廠租。其所抽收園貨、魚蝦等項,本佃戶應自到館交納,給與完單爲憑。自給批付耕以後,各宜照界管耕,不許混淆,以及拋荒短欠,並不得私自收成,致累公項,以幹稟究;苟有抗違等弊,除將塭底、網具、牛隻、農具公估置抵項外,不敷,再將園塭插越召耕充抵。此係明議兩願,倘敢玩抗,定即稟官拏究。諸佃各宜循規守法,無貽自誤;如無抗違諸弊,仍聽該佃永遠耕作,照收照分。若欲將已耕之園塭轉賣與人,須將契字到館蓋戮,以便改換戶名,方許過戶,本館決無刁難;如敢私相授受,查出,定將該園塭充公,換佃耕作,不貸。合併聲明,此照。
業主 萬益館給批
光緒十年六月廿一日。
第二一賣蠔埕契字
立賣蠔埕契人鳳山縣大竹裏旗後莊林戀,有先父開墾海埔蠔栽地一段,年納鹽埕莊大府蠔餉銀六分五釐,並納天后宮香油銀八分。埕在本莊豬母壇,東至魏家剪魚損壞角,西至土家筏梓路,南至魏家園岸,北至內溝墘,四至爲界。今因乏項別置,預問伯叔兄弟侄俱各無力承買,託中引就,將此蠔栽埕賣與蕭府印才官,即日收來庫平銀二十二元足訖。就此一賣千休,不敢言找言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保此蠔埕繫戀先人開墾,與別房人等無干;如有交加來歷不明,戀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蠔埕地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來庫平銀二十二元足訖。
道光二年元月日。
代書人陳本生
知見子林宗
立賣蠔埕契人林戀
爲中人許溪
第二二杜賣盡斷根洗契字
同立杜賣盡斷根洗契人劉陳、劉林妹,同侄等,有承父先年明買得葉爾端旱田並埔園一所,及坡仔在內,土名坐在油車港西勢,東至掩溝尾爲界,西至海墘爲界,南至油車港溝爲界,北至崁頂呂志明田脣爲界,經中踏過界址明白。今因兄弟及侄移居隔遠,意欲別創,先盡問房親兄弟叔侄俱各不就外,託中引就與陳財官兄弟三人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照時價佛面銀三百六十大元足。銀即日同中交劉陳妹、劉林妹及侄等親手收訖,就近創置。今思價值敷足,願將此旱田埔園聽銀主掌管,永爲己業,歷年配納隆思莊劉鴻章戶下大租粟一十二石八斗正。其旱田埔園並無重典他人爲礙;如有不明,賣主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自賣之後,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生端言貼,亦不敢言贖。此係二家甘願,兩無迫勒等情,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斷根洗契一紙,並上手司單印契共三紙,付執存照。
批明:即日三面收過契內銀三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北至崁腳水溝爲界,再照。
乾隆六十年十二月日。
知見田鄰黃聖官
代書人鄭瀛洲
在見作中人吳教叔、何汝雅
同立杜賣盡斷根洗契人劉陳妹、劉林妹
第二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鳳邑長治裏二圖大湖街溫二賽,有私置明典過田尾社謝戇番鬮分應份溪波園一所五堎,受種子一分四釐正,坐落土名在灰磘廊後浚溝口,東、西、南俱至本宅園,北至大溪,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討,願將此溪波園轉典,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本街謝番婆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銀二十三大元足。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抵利,不敢阻擋。限至年終月滿,聽舊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歸銀主依舊掌管,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園果系二賽私典過謝戇番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二賽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字一紙,連上手契一紙,丈單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佛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九年花月日。
爲中人謝正老
知見人林氏
立典契字人溫二賽
代書張振鳳
第二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鳳邑長治二圖裏田尾莊顏花尚,有自己明買過郡城外石德明灰磘廍後溪埧園一宗二所,共十堎。一四堎址在三房公,東、西、南畔俱至謝宅園,北至溪。一六堎址在九房公,東、西俱至謝宅園,南至林宅園,北至溪,四至明白明界。其租項配在公田完納。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大湖街陽記出首承買,三面同議着時價銀五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交銀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擋,招佃耕作,收成抵利。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保此園果系尚自己明買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等情;倘有不明,尚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難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三紙,合共四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盡根契面銀五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二日。
驗契換領司單訖驗。
光緒十二年二月日。
爲中人葉屋老
知見人妻石氏
立賣杜絕盡根字人顏花尚
代書人歐清
第二五之一杜賣盡根海塭埔地業契字
立杜賣盡根海塭埔地業契人鄭泰昌,偕侄新營、新登、新富等,有承祖父鄭光華,於道光九年,明買陳振玉退墾隆恩息莊界內南勢莊魚塭厝西畔小港仔、中港仔,現名羊藔西勢莊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大沙崙直透爲界,西至大海爲界,南至隙仔溪直透狀元小溪爲界,北至油車港爲界,四至界址明白。約定如有墾築成業,照例配納隆恩莊抽的大租。又於道光二十三年,編作鄭亭記明買陳志等油車港南畔田墘圳路一條,聽業主開築引水,灌溉荒埔塭田充足。緣昌等先祖棄世,無力開築,而且工賣浩繁,乏銀別創,爰將該埔業海塭欲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曾協美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價銀八百五十六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承祖遺先後置創海塭、埔業、圳路等項,一切照契界踏明,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築闢田園爲業,不敢異言。保此業系昌等承祖遺明置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等情,昌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自今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此係明買明賣,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業契一紙,並繳上手墾照圖三紙,圳路字一紙,共四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八百五十元正足訖,批照。
咸豐六年三月日。
代筆許匯卿
爲中鄭士傳
在場祖母饒氏
知見嬸盧氏
立杜賣盡根海埔地業契人鄭泰昌、侄新營、新登
新富
契尾
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爲遵旨議奏事。以下云云,與各契尾同。
計開:業戶曾協美買鄭泰昌等海塭埔地一所,坐落羊藔西勢莊,用價銀五百八十六兩五錢,納稅銀一十七兩五錢九分五釐。
布字一千五百七十號。
右給淡水廳業戶曾協美,准此。
咸豐六年十一月 日。
第二五之二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
立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人祖鋪曾協美,即曾瑞岱、曾瑞路、曾瑞振、曾瑞壽等,有同承祖鋪明置過鄭光華田厝園埔一所,坐落土名隆恩息莊界內南勢莊魚塭厝西畔小港仔、中港仔,現名羊藔西勢莊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大沙崙直透爲界,西至大海爲界,南至隙仔溪直透狀元小溪爲界,北至油車港爲界,四至界址照舊踏明。又明買陳家圳路一條,直透配水,開闢俟成田業,配納隆恩人租一九五抽的。又承買厝地一段,起蓋茅屋一座,門窗、戶扇、風圍、竹木在內。諸業延今數載,無力開闢,致業拋荒。奈國課無遺,茲美等人衆相議,乏銀別置,願將此業所有在內之業一盡杜賣,先問盡族內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餘萬香號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言定依值杜賣斷盡根業價銀三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備足,同中三面交美等人衆齊集當場親收足訖;隨將此業田厝園埔各段,照踏原界,並立契券,付與買主前去掌管,永遠以爲己業,任從贌佃開闢,若成田業,收租配納國課,永遠不敢阻擋。美等願此業一賣千休,寸土無留,永斷葛藤,美等及日後子孫人等永遠不敢言及找盡貼贖等情,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是美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先前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諸事不明等情爲礙;如有不明等情,系美即岱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業極價足,現今明買,並無估折。銀交契立,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墾契一紙,又帶朱與陳歸管契一紙,又帶地圖一紙,又帶陳家圳路契一紙,又帶陳與鄭盡契一紙,又帶厝地契一紙,又帶典字連盡根契二紙,又鄭光華杜賣與曾協美司印契一紙,共十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三面,美等人衆齊集當場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三百大元正足訖,照。
光緒三年七月日。
代筆人長房侄人選
爲中人柯成
在場見人族長曾雲傳
立杜賣斷盡根田厝園埔契字人祖鋪曾協美以下各房長瑞岱(長男代)
二瑞路(長男代)、三瑞振、四瑞壽
清賦驗訖。
此契填給第二萬二千四百二十八號紅單對訖。
光緒五年四月城局蓋戮。
第二五之三合約認納地稅銀字
同立合約認納地稅銀字人鄭德宗、鄭洪水暨衆鹽戶等,前因餘萬香號有買過曾家油車港田業一段,其餘荒埔未闢成業者,被衆戶曬鹽誤抗不納,及萬香號具控究追等情。誠恐纏訟不休,爰託公親傅有駱、洪奎叔、劉有德調處勸和,着鄭德宗、鄭洪水衆鹽戶等每年每戶永遠認納萬香號地稅銀一大元正,至曬鹽之日,向萬香號完納清楚,年清年款,不得短少拖欠。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認納地稅銀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其餘荒埔、田業與鄭德宗、鄭洪水暨衆鹽戶等無干情事,照。
再批明:每年每鹽戶應納地稅銀付鄭德宗、鄭洪水收齊,完納萬香號清楚,足照。
光緒十年五月日。
在場公親洪奎叔、傅有駱、劉有德
代筆人彭松
同立合約認納地稅銀字人鄭德宗、鄭洪水
第二五之四贌曠地字
立贌曠地字人蔡慶,因奉諭曬曝課鹽,乏地建築磚埕,託中向過萬香號贌出油車港莊海塭界內,慶自備工本開築磚埕,前來曬曝鹽觔歸館,四至界址經中踏明。三面議定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十元正,約至年終到店完納,領單執據,不敢逾期短欠;倘有短欠情弊,應聽業主將地吊回,別贌他戶曬曝;如若年款納清,永歸曬曝,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贌曠地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八年十月日。
爲中人陳瑞旺、郭循良
代書人(蔡慶親筆)
立贌曠地字人蔡慶
第二六杜賣海地字
立杜賣海地字人中港社白蕃加■〈口六〉嚇,緣有承祖父遺下海地一所並石戽三圍,灰磘屈罟地一處,林盾門口罟地一處,俱各在內,坐落土名鹽水港,東至山爲界,西至三丈深水爲界,南至北戶石鼻,透出西海爲界,北至香山街尾溝水透出西海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海地及石戽地一切出賣,時託中保引就林主官出首承買,當日同中議定時值價銀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海地一處及石戽罟地指明四界,交付林主官掌管,永爲己業。其每年應納中港社海租錢一千文。從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加■〈口六〉嚇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事。保此海地系承先祖遺下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情事;如有不明等情,加■〈口六〉嚇出首一力抵擋,不幹林家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海地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加■〈口六〉嚇同中親收過字內杜賣海地佛銀五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道光三年八月日。
代筆人王文炳
中保人魏心意
立杜賣海地字人中港社白番加■〈口六〉嚇
第二七墾照
署福建臺灣城守營竹塹隆恩息莊守府鄭,爲給予墾照事。照得據油車港佃戶陳文通、陳惟明、陳產炎呈報:該處浮復埔地一所,於同治七年,經明自備工本、牛隻前往開墾,業已成旱田園,理合呈報,仰懇勘丈等情前來。業經本守府會同淡防分府馳赴該處踏勘。該旱田園東至陰溝爲界,南至港爲界,西至海爲界,北至呂志明車路爲界,計丈三甲。按照下田,每年每甲應完大租四石,計算每年應完大租二十石。除逐年給串繳收外,合行發給照單,以杜冒混。爲此,照仰該佃戶即便遵照承管,永遠納課,凜之,毋違,此照。
同治七年正月初三日給。
第二八諭示
特授埔里分府、在任候補清軍府直隸州、署新竹縣正堂方,爲諭飭事。光緒十五年八月十二日,案據陳道等稟稱:竊油車港莊鹽埕一所,原系道承祖父陳財遺下之業,前擬開田園。因同治年間,該地適被莊人曬鹽,時道向較,適蒙吳道憲面諭:該地莊人要於此地曬鹽者,應即納稅。以後該曬丁亦經遵諭納稅。迨光緒十一年間,地方不靖,時曬丁乘機抗納,叩請押納等情,具稟前來。除稟批示外,合行諭飭。爲此,諭仰該道等即便遵照:爾等之鹽埕,準其向收稅銀;如該曬丁膽敢藉端抗納,許即稟官究追,毋違,切切,特諭。
光緒十五年九月初三日諭。
第二九諭示
堂諭提訊陳金盛、林成發等控爭港邊浮復園埔等情一案,當吊林成發賣契及上手老契,俱坐落土名二重埔,有南至大港大溪字樣;而謝成發等田園亦坐落二重埔,尚在林成發之園之北。陳金盛所繳番通事給佃黃秦批字一紙,系寫土名阿八港;又繳黃秦轉賣契一紙,亦系土名阿八港,俱寫乾隆年間。而賣契忽添出二重埔,本不足憑,且於光緒元在九月投稅。是因欲爭此埔,放假此契以爲爭訟地步,實屬作僞,心勞日拙。斷令林成發等照契界址管業,陳金盛不得執不知何處之阿八港佃批,而爭二重埔浮復之業。所有陳金盛新搭草寮,一概飭差拆毀,林成發等契字發還,陳金盛批契二紙存卷,以杜異日爭端,取具依結完案,此諭。
光緒二年二月廿六日讞陳本府星聚。
第二節魚塭
第一 執照
第二 執照
第三之一 諭示
第三之二 合約字
第四 賣杜絕盡根塭契字
第五 賣杜絕盡根塭契字
第六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七 賣杜盡根契字
第八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九之一 賣盡契
第九之二 典契字
第一○ 典塭契字
第一一之一 許贌認耕塭契約字
第一一之二 契約書
第一二 出贌魚塭字
第一三之一 許贌耕魚塭字
第一三之二 契約書
第一三之三 契約書
第一三之四 契約書
第一三之五 契約書
第一三之六 契約書
第一三之七 許贌字
第一四 合約字
第一五 合約字
第一六 股字
第一七之一 許贌耕塭字
第一七之二 聯財合股約字
第一七之三 聯財合坐股字
第一執照
臺灣府彰化縣正堂談,爲叩天恩准給照,以便填築,以裕塭稅事。據意霧莊民陳拱具稟前事,詞稱:緣上鹿港有小港又二條,東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車路,北至草港,四至並無與民番妨礙,拱欲募僱工力填築魚塭,遞年願徵塭稅銀九錢。誠恐附近棍豪藉端阻撓,但未有照不敢填築,合情叩乞恩准報餉給示,俾得前往填築,輸納塭稅,生民有賴,霑恩靡涯等情,到縣。據此,除查明註冊給示外,合就給照。爲此,照給陳拱即便前往上鹿仔港,務照在於所請四至界內填築魚塭,輸納課餉,勿得侵越界限,致滋事端,毋違,須照。
右照給塭戶陳拱准此。
雍正二年十一月日給。
第二執照
州正堂、管彰化縣正堂事張,爲懇恩改正戶名,以便輸餉等事。據業戶施長齡具稟前事,詞稱:齡於本年六月間,明買得陳拱原請塭地一所,土名坐落鹿仔港,東至山,西至海墘,南至鹿仔港大車路,北至草港,四至明白爲界。現在乃系叉海坪,未經開築成塭。茲齡欲備資本僱募人工築成塭業,俟工力完竣,報明升科,謹情具稟,並將陳拱原繳墾單、告示、賣契呈驗,伏乞太老爺改正戶名,換給告示,以便輸餉管業,霑恩切叩等情,到縣。據此,除驗明準改戶名,換給告示外,合行給照。爲此,照給業戶施長齡照依原買陳拱請墾港叉二條四至界址管業,募工填築魚塭,照例輸餉,務要的實塭丁採捕魚蝦,毋得容匪滋事,慎之,須照。
右照給業戶施長齡准此。
雍正四年八月日給。
第三之一諭示
欽加同知銜、特授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範,爲諭飭事。案據邱大鼻呈稱:竊鼻因先人開張泉裕號,與利源交關賬項,除還外,尚缺數百元,被源用東興洋號照會。蒙差帶訊,諭飭交還,不得已,特將承先置買荷包嶼七股半魚塭值價一千五百元,曾先向許達記借銀七百元,達利共約七百七十餘元,又合新佃許金水代整塭稅價銀五十元,總共八百餘元,尚可找價六百元,叩蒙諭記找價承買,以完利源之賬。茲記已遵諭願找鼻,又託公人吳黨老懇情願收銀五百元完賬,所剩找價付鼻寡嬸度活。第該塭原系自保公號置買,仍以自保公號出賣,況鼻與寡嬸並未分爨,何分彼此。至該塭錢糧,承管以來,均系歸佃完納,所有光緒十七年份應完鳳邑錢糧,應歸現佃許金水完納。懇乞諭飭定期立契過銀,發項完賬,釋放安業等情。據此,查此案先據邱大鼻懇請諭找買,當經飭據該記以遵諭願找其銀,限至八月底備繳等情具呈,即經飭傳邱大鼻寡嬸暨邱杜氏、鄭宗周訊明,並無糾葛,諭令立契繳銀,以清洋款在案。茲據呈前情,除批示外,合行諭飭。爲此,諭仰該記即便遵照,趕緊定期立契過銀,俾得繳還完案,仍將過銀日期稟覆赴縣,以憑察辦,毋得違延,切速,特諭。
光緒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諭。
第三之二合約字
同立約字人餘君記、商儀記、許修記、陳昌記、鄭朝記、曾樹記、楊水記、許陽記、許後記、林精記,公議合股同向許達記出贌魚塭一口四堀,帶出入水,址在長治一圖裏竹滬莊南勢塭,土名荷包嶼。自光緒二十五年二月起,至光緒三十二年終止,限六年爲滿,每年稅金七三秤五百大元,先稅後耕。其銀限於舊曆十二月半交清,逐年清楚。如年限屆期,達記同與諸股再作商議;如有不合,聽達記別贌。如後日再加地租,諸股再議酌貼。其塭按作十股,攤作二十分;許修記議得二分,商儀記議得一分,陳昌記議得六分;餘君記議得三分,鄭朝記議得二分,許陽記議得一分,楊水記議得一分,許後記議得一分,曾樹記議得二分,林精記議得一分,每分應出本銀七三銀一百元,每百元每月應貼利息二分半;逐年收成核算結冊,分與各股,年清年款。除塭稅、辛金、伙食、雜費以及諸股母利,如有盈餘,按股分攤得利;倘風水崩塌,系造化;如有虧本,各股亦當攤出,不得藉口。此係公同合股共贌,務期同心協力,始終如一。所有公議條款並列於後。恐口無憑,合立約字一樣十紙,每股各執一紙存據。
計開:
一、該塭每年自五、六月,如有收成若干,隨時按項分攤,清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將項別移,各股亦不得於應攤還外多支該項。
一、該塭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舊曆十一月終務當一律掃清,將結冊分與各股存據,不得挨延過年。
一、該塭各股逐年在本,限於本年十二月初旬起,每股應出本銀若干,至期務當一律備足繳交達記,不得延誤。各股內如有乏項延期不交者,公議將股分控除,約字作爲廢紙。
一、該塭定議每股應出在本若干,如有要買魚苗,抑或要築塭岸乏項應用者,各股須當應份攤出,或公議向股內殷富之人先借亦可,應當照約貼利,斷不得向股外人貸借,致生後日轇轕。
一、該塭專責關係長年一人,各股宜公議選擇塭務熟識之人,不得私執己見,擅自保薦。倘長年辦理不善,如欲退去別舉他人,各股亦須公同面議酌定。
一、該塭掌賬之人,各股須要公議選擇誠實可靠之人;如欲別換他人,各股亦須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薦,致招物議。
一、批明:各股應得股份,斷不得自行私招他人合夥,更不得將股分約字別賣他人;如有不願合股者,公議將該股份歸諸股內,或攤分,或兼領,抑或公同設法。
一、批明:該塭逐年收成,陸續攤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將該塭寄存魚行,更不得藉口被人拖欠;如有侵漁,與各股無干,當事者應自賠墊。
光緒二十五年二月日。
餘君記曾樹記
同立約字人火商儀記、楊水記、許修記、許陽記、陳昌記、許後記、鄭朝記、林精記
第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昌記,有承五房亨記買過龔士傑魚塭一宗,大小共六口,在安邑效忠裏,坐落瀨北場西南勢,土名鹽埕塭,東至瀨口田岸,西至海南里龔宅塭岸,北至公溝與王家塭隔界。原納罟繒餉銀五錢,迄丁撫憲任內出奏,始行赦免。迨清丈得下則魚塭六十九甲六分八釐六毫八絲,前亨記於光緒元年十月,出典張襟記契價六八銀二千六百元。嗣因記公司要繳府課,公議各房抽出私業,劃歸公司變售抵繳。而此塭又系襟記四子愷記鬮分之業,今記因繳課急迫,要將此塭變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託中引向張愷記出頭承買,三面議定找賣契價六八銀二千四百元,連前典計共契價銀五千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塭仍交愷記依舊掌管。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贖,亦不得言找。保此塭果系亨記承買物業,獻歸記公司抵繳課項,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紙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此情,記自出頭抵擋,不幹愷記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又前典上手並原典契九紙,共一十紙,送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找賣盡契價六八銀二千四百元,連前二千六百元,共五千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黃炘如
經手收銀並知見人吳汝章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昌記
書契人吳郎山
五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臺南府大西外新街葉欽、葉塗、葉鐵兄弟,有同承父明買沈輝海盡根魚塭一所,並陡門、草藔、網尾器具齊全,塭埔一所,田一所,址在安邑永寧裏,土名風櫃門邊。其塭一所,隔爲四格,東至林報岸路並店仔地,西至港墘,南至風櫃門莊宅公塭岸,北至鹽埕塭岸。其塭埔一所,墾半成業爲田九坵,半仍荒埔,在塭之南,與塭毗連,僅隔一岸,東至林報岸,西至風櫃門莊宅塭大岸,南至龜潭外岸,北至本塭岸。又田一所,在塭岸之東,東至路岸,西至林報岸,南至楊家公水溝,北至路岸,四至俱明白爲界。值合臺清丈,於光緒十五年十二月初十日,蒙道憲唐給領墾照新字四百十三號,效忠裏下塭一口,丈一.二三四三三甲。推原該塭屬永寧裏,又隸安平軍工海坡,故道憲給墾照作效忠裏也。今因乏銀別置,兄弟相議,同奉母命,願將此業出賣,先盡問親族不受,外託中引就賣與外宮后街陳榮記,明議六八時佛銀一千一百五十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隨將魚塭一所,並塭門、草藔、網尾器具齊全,又塭埔並田一所,又田一所,踏明界址起佃,交陳宅前去管掌招佃,耕種開築,永遠爲業,塗兄弟均不敢阻擋生端,異言滋事。自此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業系葉塗兄弟同承父明買盡根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塗兄弟同出首抵擋,不幹陳宅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八紙,司單二紙,墾照一紙,計共十二紙,付執爲照。
一、批明:塗去「裏」字一字;添注「於」一字,合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六八銀一千一百五十大元足,再照。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母董氏
中人詹冠英
中人楊石粒、何大獅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葉欽、葉塗、葉鐵
(秉筆塗自書)
第六賣杜絕盡根塭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人塗城仔莊陳峻,有合夥圍築魚塭一口,坐落土名在鹿耳門,作五份,峻應得二份半,年帶納業主萬益館,二八抽分。東至公水路爲界,西至公水路爲界,南至本館塭爲界,北至盒司塭爲界,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塭抽出二份半,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託中引賣與義合莊陳埔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銀三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塭隨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耕作,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洗找契尾,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塭果系是峻合夥圍築,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峻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三十八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陳碨
知見人塗氏
立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人陳峻
代書人陳啓明
第七賣杜盡根塭契字
同立賣杜盡根塭契字人加邑麻豆保中州莊東頭角長房邱侒老、邱錠老、邱晚老,次房邱信老、邱鎮老、邱有老、邱欽老、邱長老,三房邱記老、邱枰老、邱光帶、邱約老、邱清老,四房邱博老、邱插老、邱頗老、邱隨老、邱不老,五房邱藔、邱族等五房,有同承祖父開墾魚塭一口,址在塭藔莊西南畔,土名後鬥塭,年帶慈濟宮大帝爺香資銀八元七角,並帶塭藔、陡門、家器,東至槺榔尾塭,西至塗鱠塭,南至三股塭,北至槺榔塭地界,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置,爰是五房人等共相酌議,願將此塭出賣,先盡問各房至親人等不肯承受,外即託中賣與頭港仔莊西湖角吳章教、林圍官合同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六八佛銀三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即塭及塭藔水溝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圍築,蓄養魚蝦,永爲己業,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及洗貼滋弊。保此塭系是博、信、侒、藔、記、隨、約、鎮同兄弟侄等同承祖父開墾物業,與別房以及他人無干,中間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拖欠租餉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信、約、博、藔、侒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盡根塭契字一紙,付爲執照。其墾單大契有別份在內,難以分拆,不得繳連,批明,再照。其南畔入水之水溝,公堂言約聽銀主收水入塭,以及採捕魚蝦,賣主不得阻擋,批,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三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咸豐三年二月日。
爲中人房長
知見人族長
同賣杜絕盡根塭契字人侒、晚、鎮、有、枰、清、博、頗、不、欽、
錠、信、長、記、約、隨、插、藔、族、光帶
代書人房親奢
第八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李光福、即東海,弟光彩、即承曾,有承父李樹珍與鄭定榜合墾武定裏小北門外大塭二段,並溪埔園及堤壩埔園計二所,戶名金裕泰所有。溪埔園一所及大塭二段,經已與定榜分割,各歸各管。而海等應份該北畔等四格之額,年納租息三十一甲零,東至餉塭岸並接連三角仔小溪水在內,每日間水翻灌塭爲界;西至九十一甲零浮埔爲界,南至鄭定榜下四格十七甲塭岸爲界,北至堤壩岸透大溪出水爲界。又一所堤壩岸外埔園一段,年納租息二十一甲餘,東至堤壩外鄭定榜現管十四甲西界岸爲界,西至壩內與大港藔埔地同界址分界,南至堤壩岸爲界,北至大溪爲界,四至俱各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此塭及溪墘埔園,並帶溪水每日間水翻灌塭養蓄魚蝦,以及堤壩外埔園等處,託中引向張達春出首承買,三面估價契價佛銀一千元足。其塭銀即日同中見收足訖;其及埔園等處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聽改名換給墾照。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言找,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塭等果系福等承先父遺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此情,福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墾照二紙,共三紙,送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價佛銀一千大元足,再照。
同治四年月日。
爲中人張日章
知見人母李柯氏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李光福、李光彩、(彩筆)
第九之一賣盡契
立賣盡契人尖山堡外埔內莊紀幹觀、紀蒲觀,有同置田堀一段,坐落土名壁底,東至曾家園,西至蕭家堀園,南至洪家園、陳家、李家園,北至曾家、張家土地公埔,四至爲界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至親不能承受,託中引就與牛埔頭莊曾劉官邊,三面言議賣出特價銀六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隨付銀主管掌耕作爲己業。隨意所欲,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保此園堀系幹、蒲同置物業,與至親叔兄弟侄無干,並無重典他人不明,亦無拖欠租項等情爲礙;如有不明,賣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盡契一紙,並上手契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六大元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九年十月。
爲中人並代書陳士在
火立賣盡契人紀幹觀、紀蒲觀
知見人紀潭老
此業系曾祥與曾住合典,執照批明。
第九之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嘉邑尖山保外埔莊曾廉觀,有祖父魚地一個,六份拆出一份,坐落土名外埔莊內。魚池東西南北四至原在大契。今因欠銀別用,願將此魚池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即託中引就與本保本莊王陶觀邊出首承典,三面言議依時價銀三十六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魚池隨時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管掌,放魚收稅,不敢阻擋。其魚池不依年月滿足,備契面銀一齊清楚,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魚池主如是無取贖,魚池聽銀主放魚,召佃收租,不敢異言生端。保此魚池果系是廉自己承父鬮份物業,與親疏人等俱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拖欠業主租項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者,魚池主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爲照。其上手大契難以分拆,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三十六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二年(丙戌)二月日。
知見人伯天成
作中人家烏樹
合立典契字人曾廉觀
代筆人王清忠
光緒二十七年四月再贖回,轉典新港莊曾住,此紙作廢。
第一○典塭契字
立典塭契字人臺南縣效忠裏四鯤鯓吳瑞玉、吳瑞和,有承先父吳差自墾魚塭一口,址在本社南畔,東至陳貓塭,西至鍾九塔塭,南至陳語塭,北至海坪;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項別創,願將此魚塭一口向與本社鄭缺嘴出首承典,議定契面銀百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塭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保此塭果系瑞玉、瑞和承先父自墾之物業,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此情,瑞玉、瑞和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其魚塭限至三年爲滿,聽塭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送執存照。
即日同中交過契面銀一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日。
爲中人郭雙
同立典契字人吳瑞玉、吳瑞和
代書人(自筆)
第一一之一 許贌認耕塭契約字
同立許贌認耕西港塭契約字人黃修甫、黃沾予、蘇雲梯。茲因業主黃修甫、黃沾予有承祖父遺下魚塭一口,帶汫水塭一口、高藔仔一口、草埔一所、塭藔一座、器具在內,座落阿猴廳管內東港中裏東港,土名西港塭,修甫得二份,沾子得一份,現經許允贌戶蘇雲梯出頭承贌認耕,所有保證責任,以及各條約概列於左:
第一條:議定每年贌稅光龍銀二千四百元。首年於接塭時交清。第二年至第六年止,每年應於前年十二月二十日先稅交清,不得延期短缺;如有延期短缺,聽業主起耕別贌,不得異言。
第二條:議定贌塭年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正月十四日止,計六個年間爲限。
第三條:議定贌塭契約之日,贌戶先交業主定銀光龍銀六百元。約自首年起至第三年止,每年贌稅額內扣去光龍銀二百元,按三個年間扣抵清楚;到三年以外,贌稅應繳足數。
第四條:議定六個年贌限內,業主不得將塭別贌他人,贌戶亦不得於此限內退辭。
第五條:議定六個年贌限期滿,贌戶應將該塭交還,不得藉端滋事。
第六條:議定六個年贌限內,該塭岸如遇風雨損壞,概歸贌戶料理,不幹業主之事;至贌限期滿,贌戶應將塭岸填築,如舊交還。
第七條:議定該塭地租及附加稅概歸業主完納;至該塭營業稅則由贌戶完納,不得翻異。
第八條:議定該塭交接之時,如舊贌戶陳和鳴有與業主交加不明諸事,業主自當出首抵擋,不幹贌戶之事。
第九條:每年繳稅銀倘有延期短欠不納付者,由保證人取償。
右契約九條,互相定議,各無翻異,同立契約書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爲據。
光緒二十八年二月二十日。
臺南總趕宮街西港塭業主 黃修甫
黃沾予
阿猴頭前溪莊贌戶 蘇雲梯
臺南二老口街保證人 許廷光
臺南西轅門街保證人 吳鏡秋
臺南嶽帝廟街代書人 楊鵬搏
第一一之二契約書
茲因阿猴蘇雲梯,向臺南黃修甫、黃沾予贌定東港支廳管內西港魚塭,贌限六年(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正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正月十四日止)。現經招集同志聯財合辦,本年舉事,酌定先備資本光龍銀八千圓,按作二十分立股,每股應出資本光龍銀四百圓。所有辦塭各章程條約概列如左:
一、議:每年魚塭收款,除繳贌塭先稅光龍銀二千四百圓及營業稅並買魚苗暨一切費用等款外,逐一結算造冊,送各股友察覈,所有得利或虧本,均須照股勻攤。
一、議:各股友應出資本銀圓,均當如期交出;但每百圓每月按定二圓行利,來往一律照算,概由公司坐理。
一、議:蘇雲梯出名贌辦,責任綦重,所有塭中款項概歸掌理爲妥。
一、議:蘇雲梯不得時常到塭,特舉吳鏡秋代掌理銀帳款項,並督勵一切塭務,以專責成。
一、議:長年及記帳之人,應由股主薦舉,議妥任用。
一、議:任用諸人如有舞弊,侵損財利,則由薦舉之人取償。
一、議:每年結帳除費外,決算實得利金,每分抽出十分之額,作爲出贌人蘇雲梯、保證人許廷光、吳鏡秋三人酬金。
一、議:定股分二十股,合將各股友股額列明:
蘇雲梯得六股,資本光龍銀二千四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黃修甫得四股,資本光龍銀一千六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蘇爵仁得三股,資本光龍銀一千二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盧潤堂得二股,資本光龍銀八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吳鏡秋、黃應聯得二股,資本光龍銀八百圓。(合執契約書一本)
楊鵬搏得一股半,資本光龍銀六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陳有德得一股,資本光龍銀四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陳水教得半股,資本光龍銀二百圓。(執契約書一本)
右各條約、股額均妥議定規,務各照約而行,並無翻異。合立契約書一樣八本,各蓋圖章,各執一本爲據。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一日。
西港塭合辦契約股主蘇雲梯、黃修甫、蘇爵仁、盧潤堂、吳鏡秋、楊鵬搏
陳有德、陳水教、黃應聯、莊希記
一、批明:爵仁原得三股,今議抽出一股作莊希記之額,爵仁存得二股,此照。
立批人蘇雲梯
第一二 出贌魚塭字
同立出贌魚塭字人臺南市街南廠社洪宗、吳立、邱溪水、蘇老釐、鄭福、謝益、洪平安、謝乞食、謝面、王霖、謝夯等,有魚塭一所,共六格,管理人西巷街三十四番戶洪宗。其塭坐落效忠裏,土名下八間,又號下源順塭。今衆股份商議,將此塭出贌與臺南市街大銃街□□番戶吳田出頭承贌,前去招股耕作,放養魚蝦,得失厚薄利子,概系佃人造化,不幹塭主之事。面議限於光緒二十九年舊曆十二月起,至光緒三十九年舊曆十一月止,計贌十年爲滿,每年塭稅錢七百千文。言議先稅後耕,約定每年分作兩期繳納:前期定於十二月初一日,該納半額;後期定於越年七月十五日,該納半額清楚。其每期諸塭主支稅,必須照其所有多少之數支取,不得過取他人之額;其佃人逐期稅錢不得挨延短缺;如有短缺者,聽憑起耕別贌;倘未屆限,不滯缺塭錢,塭主等亦不敢起耕漲稅之事。此係皆願,各無違約,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出贌魚塭字一紙,送執爲照。
一、批明:王霖之額系贌八年,理合批明,再照。
舊曆甲辰年正月 日。
爲中人 鄭氏厚
同立出贌魚塭字人 謝面 邱溪水
謝夯 吳立
洪平安 洪宗
蘇老釐 鄭福
謝乞食 謝益
王霖
代筆人 劉森堂
第一三之一 許贌耕魚塭字
立許贌耕魚塭字人吳連魚,因有自置臺南廳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魚塭五分,託中引就贌與王雲從兄出頭耕築掌管,每年議定贌價清錢四十二千三百五十文,面議每年舊曆七月中支取清錢二十一千一百七十五分,至同年舊曆八月中支取清錢二十一千一百七十五文清楚。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個年爲滿。該贌價若無短欠,業主不得擅自起耕別贌他人;倘有短欠,聽業主起耕別贌他人。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許贌耕魚塭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
立許贌耕字人臺南市東港街二十九番戶 吳連魚
書字人臺南市佛祖廟街四十五番戶 陳顯三
第一三之二 契約書
一、臺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釐,內洪自利應得十一分六釐六毫。
一、該塭許贌臺南城內下橫后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議定贌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內洪自利應得十一分六釐六毫,該贌價清錢□□□。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爲滿。
一、該塭稅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議定舊曆七月終先繳半額;其餘候至同年舊曆八月終找清。
一、該塭期限滿之期,若無滯欠塭稅,塭主宜仍舊許贌王雲從耕作,不得擅自別贌他人。
右契約書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舊曆七月廿三日)。
臺南市第五區松仔腳街 洪自利
中人代書 陳顯三
王雲從臺照。
第一三之三 契約書
一、臺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順源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釐,內楊順福應得五分八釐五毫。
一、該塭許贌臺南城下橫后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議定贌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內楊順福應得五分□釐□毫,該贌價清錢□□□。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爲滿。
一、該塭先收來定金七三銀四元,光緒二十九年舊曆七月間塭稅收入提還。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塭稅若無滯缺,塭主宜向贌戶換立契約,不得擅自別贌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舊曆七月十九日)。
臺南市第五區小西門外街仔內西巷角 楊順福
同市同區松仔腳角保證人 洪自利
第一三之四 契約書
一、臺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釐,內蔡翁氏應得三分三釐三毫。
一、該塭許贌臺南城內下橫后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議定贌價清銀三百六十千文,蔡翁氏應得三分三釐三毫,該贌價清錢□□□。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爲滿。
一、該塭先收來定金七三十銀元,限光緒二十九年舊曆七月間塭稅收入提還。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塭稅若無滯缺,塭主宜向贌戶換立契約,不得擅自別贌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舊曆七月十九日)。
臺南市第五區小西門外街仔內西巷角 蔡翁氏
保證人 洪自利
王雲從臺照。
第一三之五 契約書
一、臺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釐,內洪宗、洪平安應得一分六釐六毫。
一、該塭許贌臺南城內下橫后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議定贌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內洪宗、平安應得一分六釐六毫,該贌價清錢十四千零二十八文。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個年爲滿。
一、該塭先收來定金七三銀五元,限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間塭稅收入提還。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塭稅若無滯缺,塭主宜向贌戶換立契約,不得擅自別贌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一日(即舊曆七月十九日)。
臺南市第五區小西門外街仔內西巷角 洪宗
洪平安
保證人 洪自利
王雲從臺照。
第一三之六 契約書
一、臺南縣效忠里港西,土名中八間,塭名中源順魚塭一口,計四十二分五釐,內大道公應得二分五釐。
一、該塭許贌臺南城內下橫后街七番戶王雲從君耕築掌管。
一、該塭四十二分五釐,每年議定贌價清錢三百六十千文,內大道公應得二分五釐,該贌價清錢□□□。
一、該塭許贌期限:自光緒二十八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起,至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一月初十日止,實計六全年爲滿。
一、該塭稅期限分作二期:每年議定舊曆七月終先繳半額;其餘候至同年舊曆八月終找清。
一、該塭期限滿之時,若無滯欠塭稅,塭主宜仍舊許贌王雲從君耕築,不得擅自別贌他人。
右契約如件。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四日(即舊曆七月二十三日)。
臺南市第五區松仔腳街大道公爐主 洪自利
中人代書人 陳顯三
王雲從臺照。
第一三之七 許贌字
立許贌字人臺南市第三區下橫前街十二番戶蔡津涯,有承先置買中八間魚塭十二股半,址在小西門外南廠,坐落土名西畔船港邊,股額載在契內明白。茲願出贌與同市第二區西轅門街吳鏡秋先生耕作,每年議定稅銀七三平一百二十大員,俟收成之時一切交清。限至二十年爲滿,每年塭稅不得短欠;如有短欠,聽業主起耕別贌;未到限之時,業主不得藉端起耕加稅等事。此係兩願,各無翻異,口恐無憑,合立許贌字一紙,送執爲照。
光緒二十九年一月 日。
知見人母 蔡沈氏
立許贌字人 蔡津涯
代書人 陳壽祿
第一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慶記、張和愷堂、林萃記、黃倉記、商儀記,今因安海街和愷堂有應分效忠裏鹽埕莊魚塭一口,要招股耕作。爰與記等共商合夥,三面議定每年稅銀贌價七百元。將該魚塭分作十三股,和愷堂應得五股,陳慶記、林萃記、黃倉記各得二股,商議記得一股,長年及諸夥得一股。如逐年得利多少,除納稅銀、伙食、薪金開費外,餘剩若干,各照股抽分,不得爭奪。其魚塭面約壬辰年起,至丙申年止,計共五年,和愷堂商定另換約字。至於塭內新舊器具,逐件照坐,不敢翻異。恐口無憑,合同立約字五紙,每人各執一紙爲據。
光緒十七年十二月日。
同立約字人黃倉記、陳慶記、張和愷堂、林萃記、商儀記
第一五合約字
立合約字人郡城內蔡吉記,向下橫街陳吳氏贌出新塭後鬥一口。吉記招股合作,按作十股。該塭稅金由此塭收成款項備繳清楚外,其得利若干,按作十股均分。吉記應得三股,爐記應得股半,壽記應得一股,進記應得一股,考記應得股半,慶記應得一股,蓋記應得半股,然記應得半股:計合共十一股,年底得利照股分攤支取。該塭果有十分得利,各股同時斟酌抽出多少,酬勞該塭長年邱瀨長,合具此約。
光緒二十五年月日。
立合約字人陳吳氏
邱考記、邱爐記、蔡吉記、邱壽記、邱進記、邱益記、邱然記
第一六 股字
立股字人打狗旗后街仁記方林璣璋,茲有贌過臺南市下橫前街十四番戶蔡自發內第五房蔡夢熊等房所有仁壽上裏草橋魚塭一口,每年塭稅金六八平銀二千二百大元,共議分作十二股耕作,每股應出資本六八平銀三百大元。如蔡君夢蘭輪值年份,璋仍願十二分抽出三分,與蔡君夢蘭合股;而璋所贌別房年份輪值之草橋塭十二分,亦願抽出一分,仍與蘭合股耕作,照股臨期備出如數資本繳納清楚,以應買魚苗及薪工等費用。所有得失,照股均分,各無異議。我等務須竭力經營,共成一愾,是所厚望也。恐口無憑,合立股字一樣二紙,合符蓋印,各執一紙爲證。
一、訂:該塭除塭稅諸費外,或得或失,照股攤分,不得異議。
一、訂:林璣璋目擬派一人,責成掌理銀元,他人不得干預;如所舉之人如有侵漁銀項及賬目不明,即由該舉人如數賠出。
一、訂:塭中來往賬目,兼由林郎翁派一妥人掌理賬目諸務,他人亦不得干預;如所派之人有賬目不明及侵漁銀項,亦由該舉人如數賠出。
一、訂:掌理賬目之人並掌銀項之人,準任各股友查考,不得異議。
一、訂:如收成之時,除繳塭稅諸費外,各股友若要動支銀項者,必須共招各股友參議,每股要先開支幾成,不得混私動支,以昭公道。
一、訂:如遇收成之時,準各股友親身到塭監督一切事件。至於簥價及開費,不得由塭中支給,宜自行支理。
一、訂:如遇收成之時,該塭掌理賬目之人每日現兌若干?及兌魚行若干?出入若干?逐日載賬存簿清楚,後來方好結賬,各股友亦方好查考。
一、訂:掌理銀項之人並掌賬之人,如被盜劫不虞之事,不得由該舉人取賠,各秉天良,以冀後昌。
一、訂:合股友所出之資本金額,每百元每個月訂利息六八銀一元五角,來往算利,均歸公司辦理。
一、批明:該合股字系一樣二本,合符蓋印,林璣璋執一本,蔡夢蘭執一本,共立二本,此照。
光緒二十六年 月 日。
右
打狗旗后街仁記方 林璣璋
臺南下橫街自發方 蔡夢蘭
第一七之一 許贌耕塭字
同立許贌耕塭字人鳳邑仁壽上裏新港口莊塭主蔡查某、邱萬、何知批,有公置鹽水塭一所,坐落在溪北,丈數廣狹、東西四至俱載在契內明白爲界。憑中引就文賢裏崎峔莊邱查某、壟堡大潭莊許戶長同出頭承贌,築造養畜魚蝦。限至十年,每年贌戶照串完納官租,免完塭稅。又再贌六年,每年贌戶完納塭主一百大元足,作塭稅,塭主自納官租。合共十六年限滿,有他人要贌此塭,加添塭稅若干,塭主宜與贌戶相議;若贌戶肯趂他人加添塭稅,塭主自當贌原贌戶,再限年數,不得刁難;若原贌戶不肯趂他人加添塭稅,願聽塭主起耕交塭贌過他佃,原贌戶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許贌耕塭字一紙,並保認佃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爲中人 戴宗
同立許贌耕塭字人 蔡查某
邱萬
何知批
代書人 蔡錦
第一七之二 聯財合股約字
同立聯財合股約字人許修記、邱萬記、許陽記、餘君記、林精記、邱查記、許保記、戴宗記、陳昌記、鄭朝記、商儀記、楊水記、許後記、林賓記、薛流記、許娼記等,今因後記、查記有向蔡查某、邱萬、何知批等贌出鹽水魚塭一所,址在鳳邑仁壽上裏新港口莊,自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起,至光緒四十一年終止,計限十六年爲滿。前十年內,每年只代納該塭地租金,免納塭主塭稅;後六年內,每年納塭主塭稅銀一百元,其塭地租金歸塭主自行完納。後記、查記經有立認贌耕字一紙,送付邱萬記等收執爲憑;而邱萬記等亦有立許贌耕字一紙,送付後記等收執爲憑。但該塭本金須三千餘元,爰出招出諸人,按作十六股,攤作二十六分,陳昌記應得五分,邱萬記應得三分,許修記、鄭朝記、薛流記各應得二分,許後記、戴宗記各應得一分半,商儀記、餘君記、許陽記、楊水記、邱查記、林精記、林賓記、許保記、許娼記各應得一分,每分應得一百二十元,每百元每月應貼利息二分半。公號勝發逐年收成核算結冊,分與各股,年清年款。除租稅、薪金、伙食、雜費以及諸股母利外,如有得利盈餘,按股攤分;倘風水崩塌,此係造化;如有蝕本,各股亦當攤出,不得藉口。此係公同聯財合股,務期協力同心,始終如一,休慼相關,私衷共濟。所有公議條款,並列於後,恐口無憑,合立聯財合股字一樣十六紙,每股各執一紙存據。
計開:
一、該塭每年自五、六月起,如有收成若干,隨時按項分攤清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將項別移合股,亦不得於應攤還外多支該項,此照。
一、該塭逐年收成核算,或得或失,限至是年舊曆十一月終,務當一律掃清,將結冊分與各股存據,不得挨延來年,此照。
一、該塭各股逐年在本,限於舊曆十二月初旬起,每股應出本銀若干,至期務當一律支交掌賬之人,不得延誤。各股內如有乏項延期不交者,公議將股份扣除,其該股約字作爲廢紙,不得計較,此照。
一、該塭定議每股應出在本若干,如有要買魚苗,抑或要築塭岸乏項應用者,各股須當應份攤出,公議向股內殷富人先借,亦當照約貼利,斷不得向股外人貸借,致生後日轇轕,此照。
一、該塭專責關係長年一人,各股宜公議選舉塭務熟識三人,不得私執己見,擅自保薦;倘長年辦理不善,如欲退去別舉他人,各股亦須公同面議酌定,此照。
一、該塭掌賬之人,各股須要公議選擇誠實可靠之人。如欲別換他人,各股亦須公同妥酌,更不得擅自保薦,致招物議,此照。
一、批明:各股應得股分,斷不得私招他人合夥,亦不得將股分約字別賣他人;如有不願合股者,公議將該股分歸諸股內,或攤分,或兼領,抑或公同設法,此照。
一、批明:該塭逐年收成,陸續攤還各股在本母利,不得將該項寄存魚行,更不得藉口被人拖缺;如有侵漁,與各股無干,當事者應自賠墊,此照。
一、該塭有許贌耕字一紙,交陳標記收執;如有要用,就當提出,不得將贌耕字別生枝節,此照。
光緒二十六年一月 日。
許倡記
第一七之三 聯財合坐股字
同立聯財合坐股字人陳卜記、薛上記,今因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間,許後記等有向邱萬等贌耕鳳邑仁壽上裏新港口莊勝發鹽水魚塭一所,計限十六年爲滿,攤分二十五股,備資耕築,蓄養魚苗,經已作過四年。但所作之年,迭罹天災,俱各虧本,於是股分紛紛退避,不願再耕;尚有贌限十二年,其不願耕者,每股按坐前資七三銀四十元,許將股字繳出,作爲退贌。除邱萬記得三分,薛流記得二分,許後記、戴宗記合得三分,邱查記、許保記、許倡記合得三分外,尚餘十四分,估價七三銀共五百六十元,卜記備出坐資二百八十元,應得七分;上記備出坐資二百八十元,應得七分。日後該塭贌限年內,聽卜記、上記等或自己耕作,或轉贌他人,並資本金之贏蝕,悉歸記執掌;前股友既收還坐資,將股分退出,於該塭無分毫責任,自不得再行干與,藉端勒索刁難。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合立聯財合坐股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光緒三十年七月五日(舊曆甲辰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南市第三區下橫街二十一番戶 陳卜記
鳳山廳文賢裏下茄苳莊三百十九番戶 薛上記
第三節鹽埕
第一之一 賣盡絕契字
第一之二 杜賣契字
第一之三 典現耕契字
第一之四 賣找盡契字
第一之五 杜賣絕盡根契字
第一之六 歸管字
第二 賣盡根契字
第三 杜賣盡根鹽埕契字
第四 典契字
第五 合約字
第一之一賣盡絕契字
立賣盡絕契人廖三僯,有自置開墾鹽埕一割,坐落瀨北場第七甲內。埕名三僯埕,格二十一格,並帶沙漏十八個,水堀、倉廒、器具齊全,東至郭喜漏,西至堓,南至任先,北至溫煌,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邱英觀出頭承買,時三面言議價紋銀一百三十兩。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鹽埕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曬曝,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埕系是僯自置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僯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絕契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一百二十兩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八年五月日。
知見人叔清山
立賣盡絕契人廖三僯
爲中人廖阿知
代筆人楊光義
第一之二杜賣契字
立杜賣契人邱英,有自置明買過鹽埕一副,坐落瀨北第七甲內。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大小共二十二坵,並帶倉廒、器具齊全,東至郭喜漏沙,西至海岸;南至任先鹽埕;北至溫煌;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陳光澤出頭承賣,三面言議時價佛番銀二百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鹽埕隨付銀主前去掌管曬曝,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埕系是英明買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英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並繳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番銀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三年六月日。
知見人妻王氏
立杜賣契人邱英
爲中人王德光
代書人吳文僯
第一之三典現耕契字
立典現耕契字人陳取成,有承父明買過邱英鹽埕壹副,坐落瀨北場第七甲內。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三格,水坵二埒,又南勢壙地一所,並帶倉廒、器椇齊全,東至郭喜漏沙,西至海岸,南至任先鹽埕,北至溫煌鹽埕,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叔兄弟侄不承典,外託中引就與金合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典價佛番銀二百四十大員。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鹽埕隨交付銀主,點交器俱、倉廒,前去掌管曬曝。限至三年爲滿,聽成備足契面銀贖回;倘至期無銀可贖,仍聽銀主掌管。保此埕系是成承父明買物業鬮分應份之額,與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成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現耕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二百四十大員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六月日。
爲中人王殿老
立典現耕契字人陳取成
知見母鄭氏
代書人(自筆)
第一之四賣找盡契字
立賣找盡契字人陳雹,有承胞兄陳取成承父鬮分應份明買過邱英鹽埕一副,坐落瀨北場第七甲內。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三格,水坵二埒,又東南勢壙地一所。些三僯鹽埕無帶他份鹽埕水路經過,東至郭喜漏沙,西至海岸,南至任先鹽埕,北至溫煌鹽埕,四至明白爲界;並帶倉廒一間,器椇齊全。今因乏銀費用,胞兄在日,原典金合記佛銀二百四十大元,又要還胞兄在日帶欠陶源號數項佛銀三十五元五角一佔,奉母命鄭氏先問房親人等不承買,外託中引就與金合記出頭承買找盡,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二百九十四大員五角一佔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三僯鹽埕交付金合記掌管,不敢再言找贖,自此一賣千休。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找盡契字二紙,並繳連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二百九十四大元五角一佔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五日。
知見人母親鄭氏
立賣找盡契字人陳雹
爲中人許儉老
代書人(陳雹自筆)
第一之五杜賣絕盡根契字
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人金合記,即蔡洪霖、蔡淡若,有應分鬮分鹽埕一副,坐落瀨北場第七甲內。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此三僯鹽埕原無帶他份鹽埕水路經過,東至郭喜漏埕,西至海,南至任先鹽埕,北至溫煌鹽埕,四至明白爲界。並帶倉廒一間,器具齊全。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郡城徐植記、鹽埕許沕老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二百四十八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三僯鹽埕隨即踏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曬曝,不敢異言生端。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埕系是淡若、洪霖鬮分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淡若、洪霖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一紙,並繳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二百四十八大元。內添注「口」字一字,合應批明,再照。
同治六年八月日。
爲中人洪糧
薛生
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蔡淡若、蔡洪霖
代書人(自筆)
第一之六歸管字
立歸管字人郡城內徐植記,有同鹽埕莊許沕老明買蔡家之鹽埕一副,埕名三僯,坐落瀨北場第七甲內。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其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置,託中向與同買人許沕商議,將自己應分一半出賣與許沕,三面言議定着價一百二十四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鹽埕全副及倉廒、器具,隨時踏明界址,逐一點交許沕全副掌管曬曝,永爲己業。植記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得生端反悔,套謀取贖滋事。保此鹽埕果系同買轉賣歸管之業,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植記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所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歸管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五紙,合共六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四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四年九月日。
爲中人許知批
立歸管字人徐植記
代書人徐錫祿
第二賣盡根契字
立賣盡根契字人布袋嘴莊蔡妙觀,現充洲南場一甲首,有自置鹽埕半付,埕名小蔡狄,址在鹽館,西北東至埔,西至張遷鹽埕,南至溝,北至溫耀鹽埕,四至明白爲界。又有鹽倉地一所,並龍江莊厝地粘連在內。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鹽埕半付,並倉地、厝地盡行出賣,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爰是託中引與旋侄孫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鹽埕並倉地、厝地,遂踏明界址,付與世侄孫掌管,永爲己業,聽其曬鹽入倉,報名領銀,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保此鹽埕並倉地、厝地是系妙自置物業,與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失鹽冒領銀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賣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契一紙,付執爲照。其上手契不得繳連,惟將契後批明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來契面銀八十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七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蔡德拿
立賣盡根契字人一甲首蔡妙
爲中人蔡德明
代書人蔡德榮
第三杜賣盡根鹽埕契字
立杜賣盡根鹽埕契人王連生,有承父周德開墾鹽埕半副,內石池十格、水池十格、土地十格,坐落館前裏,土名洪盛尾海埔,其東至二黃淵埕,西至港邊,南至內海,北至王進埕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叔兄弟侄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瀨南場林耽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銀四十七大元。其銀同中交收足訖;立將鹽埕踏明界址,交付掌管,備整埕格,耕曬收鹽,不敢阻擋。保此鹽埕果系承父開墾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又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連自當出頭一力挑盡,不幹林耽之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貼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並繳連上手開墾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七大元完足,再照。
內帶鹽倉一間,水車平二張,合批明,又照。
咸豐十年五月日。
爲中人鄭尚
知見母親陳氏
立杜賣盡根鹽埕契字人王連生
爲代書人王超元
第四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大坵田西堡布袋嘴街曾堅、曾安,有承祖父明買鹽埕半副,埕名小黃等,其東西南北四至,俱登載上手契內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鹽埕半副託中向與本莊曾三桂、三七、三港同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值價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各六八平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而鹽埕半副,乃贌曾堅兄弟永遠耕曬,每年應納銀主稅金三十八大元,各六八平正,不敢挨延短欠;如無拖欠,銀主不得別掛贌。自此依約而行,倘或拖欠者,雖定贌綿久,聽銀主起耕別贌,不敢阻擋。其所典之契銀,聽曾堅等先後可還,以後若有先還者,即將每年稅金照算減納;若還清楚者,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無銀先還者,仍聽銀主依舊收稅,不敢異言生端。保此鹽埕半副系是曾堅等同承祖父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財,並無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堅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一紙,繳連上手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來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各六八平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日。
爲中人曾盈科
知見人母親林氏
同立典契字人曾堅、曾安
秉筆人曾堅
一、批明:該埕半副,後日清丈若有帶納地租金者,業主自當承受完納,不幹銀主之事,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大坵田保布袋嘴莊埕主蔡俊,新厝仔莊佃戶蕭尉、蕭八等,於光緒丙申年十一月十五日,一贌定去大陳昭鹽埕半副。原莊仔埕一十八格,並土埕水堀均分,舊界點交佃戶者蕭八、蕭尉前去合耕,每冬備納埕主稅銀二十二大元正。其餘莊中有諸事費,不幹埕主之事,佃者一切出爲支理。又配限年稅還納,遵以大館每月期發價鹽銀,以便分還埕稅,其佃戶不得延欠埕稅;倘敢積久拖欠不還,仍聽埕主起耕原業,佃不得多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文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一、批明:丙申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戊戌年五月十五日止,共一冬又半載,免納埕稅,還其佃戶工本,管顧四至大岸勿損;倘或被水失壞大岸,每冬備納埕稅,不得求減多言。又批:若再翻舊埕補工,每格埕主貼開四百錢。
又議:按戊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戊申年五月十六日止,共十冬爲限,原聽埕主召回別耕,佃者不敢多言生端滋事。至此,所言俱已批明,再照。
光緒戊戌年五月日。
爲中人蔡世殷
同立埕主蔡俊
佃戶肅八、蕭尉
第四節山林
第一之一 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
第一之二 賣出盡根山園契字
第一之三 給墾字
第一之四 墾荒山字
第一之五 歸管字
第一之六 諭示
第二 合約字
第三 諭示
第四 絕賣契字
第五 山關字
第六之一 賣絕盡契字
第六之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六之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七 典契字
第八 典契字
第九 借契字
第一○ 招佃開墾字
第一一 招佃開墾字
第一二 開墾契字
第一三 墾耕字
第一四之一 杜賣契字
第一四之二 杜賣盡根契字
第一五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一六之一 賣盡字
第一六之二 賣杜絕字
第一七 開墾字
第一八 給墾字
第一九 開墾契字
第二○ 給墾字
第二一 批
第二二 開墾單字
第二三 開墾單字
第二四 墾字
第二五 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契字
第二六 杜賣永遠根盡字
第二七 杜賣絕根番山契字
第二八之一 杜賣盡絕根契字
第二八之二 杜賣盡根絕契字
第二八之三 杜賣盡根山園絕契字
第二九 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
第三○ 典契字
第三一 典契字
第三二 典契字
第三三 典園契字
第三四 胎借銀字
第三五 典契字
第三六 典契字
第三七 典契字
第三八 典契字
第三九 典契字
第四○ 憑準字
第一之一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人李烏觀,有祖父明給過貓霧捒社番九侖山共九處,址在大肚山頂,東至車路侖大坑爲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爲界,南至烘爐隙爲界,北至車路侖大坑爲界,四至界址記載明白爲界,逐年帶納番大租銅錢六百文。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山連園出賣,先盡問房親叔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招與大肚下堡趙順芳、李禎祥、養性齋、林九等同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四十大元各七平正。其銀同中交收足訖;其山連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買主前去掌管,任從栽種樹木,再築成園,日後其山並園雖價值千金,觀子子孫孫斷不敢言及找贖之理。保此山連園系觀承祖父明給過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爲礙;如有上手來歷交加不明滋事,觀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出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一紙,付買主收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內價銀四十大元各七平完足,再照。
批明:九侖內二處侖頭及各舊墳抽出,批照。
光緒八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楊成章
爲中人李餚、李海
知見人胞叔李升
立杜賣盡根山連園契字人李烏觀
批明:其上手向貓霧捒社番給過之契券二紙,因被亂失落,是以不得繳連,或後日取出,不得行用,批明,又照。
第一之二賣出盡根山園契字
立賣出盡根山園契字人大肚下保社腳莊陳瀨觀,有承父建置山埔一所,址在井頭莊東南畔崁頭青埔山一所,別名車路侖,又名狗芸菌,東至狗菌湖中爲界,西至雙壙墓頂爲界;南至坑爲界,北至破窟爲界,四至界址明白爲界,逐年配納貓霧捒社番租銀一元八角正。今因乏項費用,願將山及園埔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大肚街趙順芳、養性齋、李禎祥、林九等同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一十四大元各七兌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山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買主趙順芳等前去掌管招佃,任從開業栽種。自此一賣千休,如葛藤永絕,日後山及園或栽種樹木,或築成園,瀨及子孫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山及園埔系瀨先父建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不明;如有此情,瀨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雙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出賣盡根山及園埔契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出賣盡根契字內佛銀一十四大元各七兌正完足,爲照。
批明:其盡號之時,再求買主佛銀二大元,理應敘及恩情,爲照。
批明:其上手一宗,戴逆反亂失落,查無蹤跡,日後若有取出,當官稟究,批明,再照。
光緒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謙敬
爲中人陳忘番
知見人男陳惟
出賣盡根山園契字人陳瀨
第一之三給墾字
立給墾字人貓霧捒社番社長都舉旺、業戶管箸、暨諸社番等,有承祖父遺下大肚山頂山地及園埔一帶,址在井仔頭東南畔。其崎仔頭一侖之界址車路侖,東至狗芸菌壺中爲界,西至雙壙墓頂爲界,南至坑爲界,北至崩窟爲界。其九侖之界址,東至車路侖大坑爲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爲界,南至烘爐隙爲界,北至車路侖大坑爲界。兩相四至界址明白,年應納番租尾九侖應六百文;車路侖應一元八角正。茲因前社番出賣於漢人陳、李二家之祖父,及今光緒十年,爲社中諸費不足,議向欲與兩處原銀主找足。無如陳、李經自光緒八年同已轉賣趙順芳等,衆番隨率社主及中人引向現買主四股合夥等出首之趙順芳出頭,再承給墾,以爲久遠之計。當日三面言議實出價銀一百五十大元各七兌正,並前陳、李二家出賣盡根契字內七兌銀青埔山之價銀十四大元,九侖山之價銀四十大元,理應言及其現銀一百五十大元,系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及園埔隨即將原界址盡付與出頭趙順芳執掌,永遠爲業。自此一找終休,葛藤永斷,日後不許衆番以及子孫藉口生端滋事,原納番大租仍然猶在。保此業系本社之物業,與別社番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旺等當出首抵擋,不幹墾主之事。此乃漢番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再立墾銀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字內七兌銀一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批明:其九侖山抽出錫金侖頭小塊,因前給付別家爲墳墓;又於鱟殼■〈艹〈束刂〉〉湖侖頭一小塊,付與鄭家掌管。此二崙頭明議抽出。至於侖下各侖,除前墳墓外,可栽種者實無抽出,特此批照。
光緒十年二月日。
代筆人都國禎
爲中人番差
知見人社主管治曰
立出墾字人社長都舉旺
業戶管箸
社番毒武味光興
第一之四墾荒山字
立給墾荒山字人貓霧捒社番社長都舉旺,業戶愛箸、番親烏義等,有承祖先禁嶺山一所,址在大肚下井仔頭莊南畔,東至大坑界,西至車路界,南至竹篙侖短侖坑界,北至拔仔侖坑界,四至界址明白爲界。此山嶺名曰禁嶺,因先祖禁下栽種,以爲風水之需。奈於今荒廢已久,衆番遷移。是以衆番親對祖上爐前議許憑出賣,爰出託中引向與趙順芳、李禎祥、養性齋林九等出首承墾,同中三面議定價銀十八大元各七兌正。銀即日同中交收;其荒山隨踏出界址,從付買主掌管,日後番親以及該社子孫切不許藉言找贖滋事。年應納番租尾銀二角正。保此荒山明系該社之業,與別社番等無干,亦無對他人掛藉以及來歷不明弊端;倘有不測之弊端一旦而出,旺等應當出首抵擋清楚,不幹買主之事。此係漢番二比三面各皆甘願,各不得反悔。是以合立墾契字一紙,付執爲照。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字內佛銀十八大字完足,再照。
批明:我社中之番業,因理番分府有案,所以無上手契可繳,合併聲明,爲照。
光緒十一年二月日。
代筆人大肚社番土目
爲中人大肚社番丁
大肚社番長
立給墾荒山契字業戶
番親
第一之五歸管字
同立出歸管字人大肚下保林九之子林好、李禎祥、養性齋等,因光緒八年十二月間,同趙順芳合夥,有明買過山頂李烏觀九侖山九處合一所,價銀四十大元;又於同年同月,另買青埔山一段,名爲車路侖,價銀十四大元;再於光緒十年二月間,四股合夥又對貓霧捒社番等給墾出九侖永耕找足字一紙,價銀一百五十大元;又於光緒十一年二月間,對貓霧捒社番墾出禁嶺一所,價銀十八大元:以上合計銀二百二十二大元。其九嶺山之山侖名目有九:曰工成侖、蜈蚣侖、竹篙侖、吾厝侖、食水壺侖、紅毛侖、拔仔侖,另名籃投侖、錫金侖、鱟殼■〈艹〈束刂〉〉湖侖。四至界址,東至車路侖大坑爲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爲界,南至烘爐屐爲界,北至車路侖大坑爲界明白,歷管無異,迭被白番棍徒赫詐,李烏觀派下藉端控告,屢次蒙官斷還四股合夥人等掌管。奈屢次控告,難免開費浩繁,計共開費銀四百三十七大元七兌,應皆四股均分。林好等三人應均開銀三百二十七大元七角五點,無力乏銀可出控費,爰引中懇於該夥記合股之趙順芳悉數支出,以了開費之賬。林好等情願立出歸管字一紙,並將前所買契據及山付歸趙順芳掌管,以爲己有,日後林好等子子孫孫亦不敢言及以上所載之山有份。趙順芳情願備出銀三十大元,付與林好等三人畫押,異日趙順芳或有栽種,或有耕園,亦與好等無干。此乃實事,非同假借,二比三面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歸管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歸管字內三人應開佛銀及畫押計共三百五十七大元七角五點完足,再照。
批明:其九嶺山抽出錫金侖頭一小塊,因前番有墾別家爲墳墓,又於鱟殼■〈艹〈束刂〉〉湖侖頭一小塊,付與鄭家掌管。此二崙頭明議抽出;至於侖下可以栽種者,實無抽出,特此批照。
光緒十三年二月日。
代筆人黃金南
爲中人林永貴
公場見人林國棟
立出歸管字人李禎祥、林好、養性齋
第一之六諭示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李,爲出示曉諭事。案據大肚下保大肚街民人趙順芳稟稱:有買過貓霧捒社轄下九嶺山之侖地,土名鱟殼■〈艹〈束刂〉〉湖侖、紅毛山侖、光成侖、吳厝侖、錫金侖、籃投侖,別名拔仔侖、竹篙侖、蜈蚣侖、食水壺侖,此九侖之界址,東至車路侖大坑爲界,西至大坪車路分水界,南至烘爐隙爲界,北至車路侖大坑爲界。又買過青埔山,別名崁頭車路侖,又名狗■〈勹外雲內〉菌,東至狗■〈勹外雲內〉菌湖中爲界,西至雙壙墓頂爲界,南至坑爲界,北至橫窟爲界。又有買過禁嶺空山,東至大坑爲界,西至車路爲界,南至竹篙侖短侖爲界,北至拔仔侖爲界。等處栽種樹木,墾闢成園,贌佃承耕,已歷多年,嗣因白九母等出爲混佔界內指控,蒙前邑主堂斷仍歸掌管。無如邇來附近莊民擅敢私行砍伐樹木,放牛踐踏山面以及盜葬墳墓種種侵害不已,亟瀝情叩乞恩准嚴行示禁,並給諭管業等情。案查該民人與白九母等互控山侖一節,業經前是提集質訊察覈,貓霧捒社九嶺山等處一帶侖地,四至皆爲趙姓界址,僅於鱟殼■〈艹〈束刂〉〉湖侖抽出鄭家墳地一小穴,各有買契當堂繳驗,並飭差到勘明立界,照舊各業各管。據稟前情,除諭飭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趙順芳即便遵照,務須將九嶺山界內侖地界址,管業栽種,此外不得影射混佔,致啓爭端,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給。
貼曉諭
第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北門外街總董王國泰、許朝選、陳光■〈火艮〉、楊光侯、李寅世等,奉前縣主吳、錢嚴諭,並奉縣主杜出示嚴禁:彰山來龍原本秀茂,因被奸民挖石掘塗,以致山坑崩壞,煞氣傷害縣龍,是以地方不安,人民遭難。諭令該總董等自備工本栽種樹木,遮掩坑煞,將來樹木茂盛,縣龍自能堅固合邑,不特文武高升,則地方安寧,人民必然興旺矣!倘有不法奸民仍然挖取塗石及盜砍樹木,許該總董指名稟究。茲泰等奉縣主嚴諭,爰是公議各備工本,合夥在於大坑內等處栽種樹木,遮掩山坑,則縣龍自然秀茂。此係各出工本栽種,以顧山龍無致崩壞,如日後樹木高大,務宜公議砍伐,照份均分,不得私自取用,亦不得私賣及私送親朋;倘有歹人盜砍樹木,須公同稟究,違者公罰。此乃公議甘願,均出工本合夥栽種,苦樂均分,各無反悔,異言生端。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十三紙,各批一紙存照。
道光十年二月日。
董事禮總科蔡員觀李寅世王步蟾
林懷觀陳溢源張九王林朝昌
楊光侯許煌壁王國泰三合記
許朝選王太原
同立合約字人總理陳光■〈火艮〉、鋪戶楊海利
莊耆羅永元林合信鄭光輝張連喜
羅旋觀李扶生鄭觀好王勝記
第三諭示
特授福建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王,爲棍鱷勒派等事。據北投社通土羅國忠、土目潘眉、隘番巫車抵、羅遠文、葛宗保、巫總買奕、屯弁魏紀雄、隊目阿丹等僉呈,詞稱:緣忠等北投社番黎管轄火炎山前一派山場,北自茄荖山,南盡大哮山,蔓延十餘里。凡有山場坑畔堪行耕種者,俱由本社通土、番衆等墾耕,或立字給與漢人開墾田園,耕種五穀、雜糧,字內皆有四至界址付管,以杜爭端。按年完納本社屯租、隘租及番衆等口糧;不堪耕種者,留爲荒山、荒埔,任庶人樵牧死葬之所。是藉人力以盡地利,俾番黎鹹沐皇仁,而資贍養。溯自開闢臺疆以來,各處社番俱各如斯執管,無敢越界混淆者,府縣誌卷鑿鑿可據。不意近有郡域流棍張媽喜,藉管大哮山腳墾戶李光國產業,譸張爲幻,局謀該處鱷惡簡微等父子兄弟,將忠管下內木柵、圳鬥坑、匏仔藔、大哮山等處山場,給賣與漢人開墾屯隘田園山畬之業,藉爲伊等業佃公山。膽向沿山勒派貼費,付伊等控告,歸爲公山,以作生樵死葬之地。莊民從索者,許其上山樵牧安葬;不從者,不準在山樵牧安葬。莊民以生樵、死葬、牧牛大事,敢不從,竟被鳩索千餘金。喜等遂出生事控陷,先將忠等管下屯隘佃戶李三邊等指爲佔墾公山。盜盟各莊總董名字,赴道、府憲架縱賄買承差辦理,任意擾害。甚至節外生枝,牽控圳鬥坑各佃戶,截伊課田坑水,仍向伊等各佃戶鳩金貼用,致忠等管下山界紛紛奔投。竊公山者,自有充公底案;番山者,原應歸番給墾,以收屯隘口糧,從未有漢人敢佔番山爲公山,而鳩金擾害番佃者。似此棍鱷,目無王法,忠等本管山莊,若不稟請示禁拿究,不但將來屯隘口糧無可徵收,而且給墾番山盡爲公山矣!相率叩乞,恩准示禁拏究,許各番佃照界耕納,毋許棍鱷以番山藉爲公山,混爭擾害,俾番黎業佃得安,切叩,等情。據此,除飭差拏究外,合行出示嚴禁。爲此,示仰北投社管下各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如有墾耕該社番業,務須照界耕納,毋許棍鱷以番山藉爲公山,勒派混爭,擾害番黎;倘再抗違不遵,立即嚴拿重究。本分府言出法隨,決不輕恕,凜之,慎之,毋違,特示。
第四絕賣契字
立經賣契人李時協,有承買過蔡天生母蘇氏草地二所,坐落新豐裏,土名咬狗溪嘓嘓口一所,東至楓仔侖山,西至原輔政公草地,南至大山,北至觀音獨座山並栲溪仔內外苦潭仁字爲界,內繫帶糖廍半張。又公爺埤尾一所,東至大溪墘,西至公爺埤尾山,南至公爺埤尾,北至北勢路頭尖山爲界,內繫帶糖廍半張。四至明白爲界,年配納供粟共五十八石八斗八升,另帶廍餉五兩六錢。又承買過新港社土目北京三元分前嘓裏九弓林山埔一所,前來開墾耕作,東至甲萬,西至蔡家園,南至屎流崎,北至蔡家並山侖,四至明白爲界,每年貼番丁粟二石。今因乏銀完課,願將此承置二家園廍、山埔,先盡問叔兄弟侄不承坐,外託中引就與□宅,賣出時價員劍銀九百五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草地、田園、山埔,並廍中器具等物齊全,一盡即付佃明白,隨付與銀主前去收租掌管,推戶輸課完餉,任從起耕招佃,不敢阻擋。一賣終休,日後亦不敢生端言貼言贖。保此二業委系是時明買蔡天生並北京三元等物業,與叔兄弟侄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典掛以及胎借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時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其乾隆十六年課餉,賣主完納;其乾隆十七年課餉,銀主完納。此乃三面言議,二比甘願,並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賣盡契一紙,上手契九紙,印契二紙,又北京三元契二紙,共十四紙,繳連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員銀九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內抽出苦坑仔廍一張,牛掛十掛出賣,再照。
乾隆十七年三月日。
胞兄知見李時悅
爲中人朱應明
立賣絕契人李時協
知見外母蘇氏
知見管事
計開:業戶吳志超、陳廷揮,買李時協草地二所,坐落新豐裏咬狗溪嘓嘓口,用價銀九百五十元,折番七百六十兩正,納稅銀二十二兩八錢。
布字三百四十二號。
右給臺灣縣業戶吳志超、陳廷揮准此。
乾隆十七年七月日。
計開:業戶林廷佐,買陳廷推草地二所,坐落新豐裏,用價銀五百八十兩三錢,納稅銀一十七兩四錢零九釐。
布字三千八百八號。
右給臺灣縣業戶林廷佐准此。
乾隆三十八年十月日。
第五山關字
立山關字人卓猴社番婦卓貓釐,有承祖遺下山侖一所,坐落拔馬,土名來仔拔崎。內有風水一穴,坐東北,向西南,願送與簡壽老六房等安葬親柩。上至山頂分水,下至園墘,左至溝仔,右至溝仔,四至明白爲界,付其開剝成墳。在場經收過花紅禮物,日後不敢生端反悔滋事。保此山侖果系是釐承祖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中間並無別人求葬,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釐出頭抵擋,不幹簡宅之事。恐口無憑,立出山關字一紙,付執爲照。
嘉慶十九年二月日。
爲中人朱加弄
在場人潘時朗
立出山關字人卓貓釐
代書人池怡物
第六之一賣絕盡契字
立賣絕盡契人張媽■〈忄興〉,有承祖父應份鬮分下則田園二段六甲四分,與堂弟韜合夥,尚未分明,年徵課粟二十六石九鬥三升一合一勺,丁銀照配。內帶湖尾小埤二口,又帶公埤二口,新埤仔旗捍湖十分應得三分,坐落保東里,土名連表湖一段,東至山峯,西至山峯,南至堂叔田,北至山峯。又一段,東至水溝;西至山峯;南至堂兄田;北至藔後山邊水圳,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忄興〉將自己一半應分三甲二分,配課十三石四斗六升五合五勺,■〈勹外雲內〉丁銀照配,託中引就絕賣與堂弟韜,照時價佛頭七百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田隨付與韜掌管招佃,耕作輸課,永爲己業。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洗滋事。保此田園果系■〈忄興〉應得一半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忄興〉自出頭抵擋,不幹堂弟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絕盡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契內佛頭銀七百大元完足,再照。
內抽出田二甲二分,並公埤二口,典與德利號佛頭銀二百五十元。
嘉慶二十年四月日。
爲中人堂兄啓明
立賣絕盡契人張媽■〈忄興〉(自筆)
知見人堂叔輝騰
第六之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保西里大人廟前張陳氏,有自置下則田園二段,受種六甲七分,年徵供粟二十六石九鬥三升一合一勺,又帶■〈勹外雲內〉丁餉銀二錢八分六釐,戶名張益等。其田園內帶湖尾小埤二口,新埤仔旗杆湖十分應得三分。其田園址在保東里,土名連表湖一段,東至山峯分水,西至山峯分水,南至吳家田,北至山峯分水。又一段,東至水溝,西至山峯分水,北至山峯分水,並田邊藔地一概在內,四至俱各明白爲界。今因乏銀抵完供課,將此田園二段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德利號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七百大元。其銀即日現交收訖;其田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分收,完納供課。一賣千休,後日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園果系張陳氏等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爲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倘有不明,張陳氏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二紙,共三紙,送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交收過契面佛頭七百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八年三月日。
在場人曾孫張金印
立賣盡根契字人張陳氏
爲中人陳綿章
代書人洪朝基
契尾
計開:業戶德利號,買張陳氏下田園二段,坐落連表湖,用價銀四百六十二兩,納稅銀一十三兩八錢六分。
布字九千九百五十六號。
右給臺灣縣業戶德利號准此。
道光二十八年八月日。
第六之三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臺南市第一區府東巷街鄧德利,三房輪流公業,即次房鄧延年、鄧延良,長房鄧延熙,三房鄧延鍾、鄧達等,有承祖父明買過張陳氏下則田二段,坐落保東里,土名連表湖尾,小埤二口,又新埤旗湖十分應得三分。又明買過林天、張棍旗杆湖兩埤水翻一釐三毫。第一段,東至山峯分水,西至山峯分水,南至黃家田,北至山峯分水。第二段,東至水溝,西至山峯分水,南至李家田,北至山峯分水,又至水溝並田邊藔地一概在內。此二段田,經丈下則田七甲三分一釐零五絲一忽六微正,新丈八甲三分二釐九毫五絲,年帶地租金二十二元九十一錢六釐正,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置,將此田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盡賣與外新豐裏關帝廟街黃敏,三面議定時用七三銀七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租,聽其推收過戶,永爲己業,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亦不敢言及找贖之理。保此田果系是延、熙等承祖父明買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延、熙等願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帶上手紅白契三紙,明買水翻字一紙,丈單一紙,共六紙,付銀主收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七三銀七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一日。
爲中人林排、鄧汝嘉
次房鄧延年、鄧延良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三房輸流公業長房鄧德利、鄧延熙
三房鄧延鍾、鄧達
知見姆鄧葉氏鵬
代書人鄧汝嘉
第七典契字
立典契人新港社番邱籲哇、邱籲臺、家禮由,有承父自置山園並山畬一所,坐在內新豐裏,土名龍船窩,東至侖,西至十二坑,南至張熱墓,北至林家園頭,四至明白爲界,歷年貼納番主租粟三鬥。今因乏銀費用,願託中引就與林益觀出頭承典,三面言議典時價佛銀六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山園、山畬交付銀主掌管耕作。限至十二年有能之日,備足契面銀贖回;如無銀可贖,再聽銀主掌管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山園、山畬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如有交家來歷不明等情,臺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六大元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七年正月日。
爲中人陳就
立典契人邱朥哇、邱籲臺、家禮由
知見人母姨目加禮
代書人洪振生
第八典契字
立典契人新港社番六分微臘大里富等,有公置岡仔林山業一所,坐落土名二寮羅竹坑,東至草山頂中心侖,西至漢人林家山,南至□,北至番親李家山,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山業先盡問叔兄弟侄不欲承典,外託中引就與番親李文貴承典,當中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一百六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山業隨踏清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租。不論年月,聽典主備足契價贖回契字,不得刁難;如是至期無銀可贖,仍聽銀主掌管收租,不敢阻擋。保此山業果系微臘大里富等公置物業,與微臘大里富等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此情,微臘大里富等自當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生端異言。恐口無憑,合立典字一紙,付執爲照。
內注「寮」字一字,再照,又再注「主」字一字,共二字,合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典契面佛銀一百六十元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九年四月日。
爲中人劉光彩
立典契人李馬勞臺、微臘大里富、標加弄
代書人鄭貌
第九借契字
立借契字番仔六機,有自開置園二所,坐落土名番地蘆竹坑寮仔前後,東至侖,西至侖,南至侖,北至侖,四至俱各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番族不承受,外託中引就,將此園爲胎,借出黃宅番劍錢二十四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三面議約每月每員貼銀主銀三分。其園限至明年四月終,聽番仔六機備契內母利銀贖回原契,不敢少欠;如有少欠,將園聽銀主起耕招佃,不敢阻擋。保此園果系六機開置,與他番人等無干在先,並無胎典他人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機出頭自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借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番劍錢二十四大元完足,再照。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日。
知見番婿貓霄
番女新逆
爲中人林出老
立借契字番仔六機
番妻東哥臘
代書人陳重遠
第一○招佃開墾字
立招佃開墾字人新港社番李元璋、外甥孫李冬煙等,有自己遺下山坪連溝底一所,坐落土名在崗仔林虎空,東至媽祖坑侖頂分水爲界,西至虎空侖頂分水爲界,南至林家侖頂分水爲界,北至豹萬貓獅寮爲界,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山坪溝底,先盡問叔兄弟侄番親人等不能承墾外,無奈,託中引就招與漢人楊光等官爲佃,出頭承墾耕作,三面言議時壓地佛銀一百六十二大元正。其壓地佛銀即日同中交訖;將此山坪溝底,隨踏明界址,付楊光等官前去用銀本招佃開墾耕作。言約每年願貼番租銀四錢,將此山坪溝底任楊光等官墾耕,栽插雜物果仔等項,璋不敢阻當,以及叔兄弟侄日後亦不得爭墾較佔,藉端異言滋弊。保此山坪溝底系是李元璋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別招他人爲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李元璋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開墾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吳蜈契字一紙,又翁啓蕭典契字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地佛銀一百六十二大元正完足,明白,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二月日。
爲中人嶽文德
立開墾字人親業主李元璋
外甥冬煙
知見人母親加踏
代書人(親筆元伯)
第一一招佃開墾字
立招佃開墾字人新港社番李姑母加踏、李振基等,有承祖父應份山斜一紙,坐落土名公仔林羅竹坑,東西南北四至明白在上手契內。今因開墾費缺乏,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無奈,託中引就招與□等爲佃,出頭承墾耕作,三面言議時壓地銀一百六十大元正。其壓地即日同中交訖;將山斜隨踏明界址,交付□□等去用銀本招佃耕作,言約每年願貼番租銀一元。此山斜任□□等墾耕栽插雜物果子等項,不敢阻當。以後如是叔兄弟侄自己要贖之日,招佃字契面銀以及開墾工資照數清還,不敢短贖;如無一齊清還,仍付□□等耕作,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山斜系是振基祖父之業,與別房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契他人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振基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字一紙,並帶黃家文契一紙,又帶羅竹坑文契一紙,又並□□一紙,合共□□。
即日同中收過開墾契面佛頭銀一百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九年二月。
爲中人東太平
姑母加踏
立招佃開墾字人李振基
知見母親加踏
代書李元伯
第一二開墾契字
再立開墾契人新港社番呂沙來,有承祖父建置荒埔一段,坐在內新豐裏龍船窩莊,東至溝,西至侖西畔半坪,南至溝,北至樹林湖溝,四至明白爲界,言約年納番租銀四錢。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出典漢人郭水觀開墾,三面言議時價銀二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荒埔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墾耕種作,贌稅收成,以及起蓋房屋,剪做葬墳,各聽銀主應用而自取,不敢阻擋;或栽插竹木果子雜物,系是銀主墾耕栽插砍除取用,不得刁難。又言約:此荒埔耕成田園及起蓋房屋,如贖契之日,聽公親估的工資銀若干照坐,不敢翻說異言。若至十二年終,聽來備足契面銀及耕成田園及起蓋厝屋工資銀,一齊贖回業契,不得推諉;如至期無銀可贖,仍付銀主掌管起耕,不敢異言。又言約:前開墾番漢字共二紙,自乙丑年蔡逆擾亂毀失,後日有人獻出此字,不可執憑爲契。此荒埔果系來等承祖父之荒埔,與別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來等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開墾契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開墾荒埔契面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三年十月日。
爲中人穆朥密
知見人妻穆氏
立開墾荒契人新港社番呂沙來
代書人卓士章
第一三墾耕字
立墾耕字人新港社番厝姓鄭道濃、阿詩等,有承祖父荒埔一段,坐落土名龍船窩,東至侖頂分水爲界,西至樹林墘十二溝爲界,南至林家竹苞腳爲界,北至大山尖分水爲界,四至明白爲界,年帶納番租粟五斗正。今因乏力耕作,託中引就典過與林機觀開鑿耕作,三面言議時價佛頭銀六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荒埔山畬立即踏明界址,付機前去掌管耕作。面議界內任機叔兄弟侄剪做葬墳,又果子樹木任聽機任用,亦不敢阻擋。又再三面言議:倘日後開墾成田園及起蓋厝場,並栽種竹木、果子,時詩面約若要坐回之日,公估照坐賬,不得刁難。保此荒埔系詩承祖父之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阿詩自出首抵擋,不幹機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墾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佛銀六大元完足,再照。
其前尚有佃番字一紙,至嘉慶十二年間被火焚燬,不得繳連,批明,再照。
嘉慶十四年三月日。
爲中人機貓釐
鄭道農土目加弄
立墾耕字人鄭道濃、劉阿詩
知見人並代書人劉沙呆
第一四之一杜賣契字
立杜賣契字人半線保東門外洪秀,有承父洪太山遺下山地一所,土名坐落永定寮石牌頭,北至侖尾,南至大路,西至侖,東至侖尾爲界,四至明白,歷年配納山稅錢一百文。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陳順德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園、芋草、竹木、果子,隨踏付交銀主前去掌管,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生端滋事;如有滋事,秀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保此山系秀承父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等情爲礙。今欲有憑,合立杜賣山契字一紙,並上手給墾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十九年四月日。
知見人陳蓮
爲中人許天捷
立杜賣字洪秀
代筆人楊詳
契尾
計開:業戶陳順德,買洪秀山地,座落永定寮石牌頭,用價銀一十四兩六錢,納稅銀四錢三分八釐。
布字一百十二號。
右給彰化縣業戶陳順德准此。
咸豐二年七月日。
第一四之二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彰化街土名西門第三三八番地陳朝,有承祖父遺下貓羅堡,土名永定寮石牌頭山一所,其四至界址,東至侖尾,西至侖,南至大路,北至侖尾。今因該山荒廢,現又楊吉臣由官稟給,以爲栽植牧畜場。朝爰託中引賣與於楊吉臣,時值銀二十大元。即日同中銀、字兩訖,遂將此山交付于吉臣掌管,永爲己業,任其自備獎金墾成田園以及栽植牧畜等件,日後朝斷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印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字內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三十二年四月日。
爲中人楊媽羅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陳朝
代筆人黃壽澄
第一五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本邑興隆裏崎腳莊王協,有承祖父明買過莊抱灰磘地一所,又自己買過方系厝地一間,又買過佛助曠地山一所,其東西四至及租課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託中引就向與本莊方光漏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五十二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灰磘地、厝地以及曠地即付與銀主掌管收稅,不敢阻擋。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業系是協自己應份,與他人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協自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五十二大元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二月日。
知見人黃氏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王協
爲中人王杏
代書人(自筆)
契尾(前略)
計開:業戶方光漏買得王協觀磘地一段,坐落………。
布字一萬五千三百七十八號。
右給鳳山縣業戶方光漏准此。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日。
第一六之一賣盡字
立賣盡字人鳳山縣興隆陳諒,承父祖鬮分山一所,坐在打狗山上,土名雞庵山,東至海,西至山溝,南至盧家界,北至管甫山,四至明白。今因欠銀還債,託中引就黃宅,賣出番銀八十元。銀即日同中三面收訖;其山交與黃宅上收管,永爲己業,日後開築山面,諒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山乃系承父祖鬮分之業,與伯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借項;苟有來歷不明,賣主自應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皆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盡字一紙,付執存照。
咸豐六年三月日。
中人陳羣
代書人洪祿
立賣絕字人陳諒
第一六之二賣杜絕字
立賣杜絕人鳳山縣興隆裏黃嘉縷,有自置一業,在打狗山上,土名雞庵山,東至海,西至山溝,南至盧家界,北至管甫山,四至明白。今因欠銀生活,託中引就張宅上,賣出番銀一百二十元。銀即日同中三面收訖;其山交與張宅上收管,永爲己業,日後開築厝屋,栽種樹木,嘉不得阻擋,亦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山系嘉自置之業,與伯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如有來歷不明,賣主出頭抵擋,不幹買主之事。今欲有憑,立賣絕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一百二十元,再照。
咸豐十年二月日。
中人陳採
立賣絕字人黃嘉縷
代書王通
知見林樹玉
契計開:業戶張宅上買黃嘉縷山一所,坐落打狗山上雞庵山,……。
尾光緒三年八月日。
第一七開墾字
立開墾字貓羅社番通事李媽河,有山侖埔一所,址在貓羅保永定寮,東至侖頂爲界,西至侖腳爲界,南至坑尾爲界,北至園墘大路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有漢人林稟,同中人黃成,到社給出開墾山侖埔字,現納佛銀四大元,又逐年應納本社大租銀五分正,即給墾字爲憑,任從銀主林稟掌管,栽種果子、樹木,每年砍伐生息爲己業。此業系是本社所管,與別社番親無干,又無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不明,媽河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林廩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開墾山侖埔字一紙,收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當堂收過開墾山侖埔字內佛銀四大元完足,再照,行。
乾隆四十五年十月日。
爲中人黃成
立開墾山侖埔字貓羅社番通事李媽河
代筆人林元
第一八給墾字
立給墾字人貓羅保番業主李媽河等,有承祖父荒山一片,貫在快官壯竹高侖頭,東至坑溝墘爲界,西至大寮口路爲界,南至張山家爲界,北至大湖侖頭爲界。今有漢人陳和、高標等出首開墾,分做三分,現年願貼銀六大元正,每年應配納山租銀一錢正,歷年栽種、樹木、果子等項,以爲正業,永願任從栽種,不敢阻擋。每年山租至八月完納清楚,不敢挨延短欠,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又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河一力出首抵擋,不幹墾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墾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給墾字內佛銀六大元正完足,再照。
嘉慶二十年八月日。
知見土目人何須興
立給墾字人貓羅保番業主李媽河
代筆人石邊
第一九開墾契字
立招開墾契字人沙連保通事陳毛雨順,有承本保遺荒山林一段,坐落土名古重笨山,東至厝前大侖界,西至厝後虎仔坑山侖界,南至厝前雙坑嘴界,北至厝後大侖界,四至界址明白。憑水流內爲界,逐年配納大租粟二斗正。今因乏力耕開,託招古重笨莊族親媽印官前去開墾耕種,當日三面議定值出開墾銀二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荒山隨即踏明界址,付與佃人媽印官前去耕開栽種,永爲己業。保此荒山系順承通事界內,與別保通事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順一力出首抵擋,不幹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開墾契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開墾契字內佛面銀二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咸豐十一年四月日。
代書人族親正春
爲中人族親興官
立招開墾契字人沙連保通事陳毛雨順
第二○給墾字
同立給墾字通事毛天福、社丁首黃林旺,蒙理番憲恩充沙連社丁首額缺,內安撫番黎,外約束居民,管收各坑門山番租谷,以完縣中丁餉,散給番食口糧。今因濁水課埤逐年溪水洪大,不虞損壞,恐其倍累課租,所有濁水山一帶樹木不許諸人砍伐;如有抗違之人,不遵約束,定則稟官究治;此乃朝廷有關之要據。此山東至中寮坑,西至湳仔大坑,南至山腳,北至分水,四至明白俱載。現有濁水莊吳安然官向來給墾,時三面議定即出給墾銀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濁水連山一帶,任從吳安然前去掌管,栽種樹木,以逢課埤損壞,日後不得生端滋事。此係二比耕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給墾約字一紙執照。
即日憑中收過給墾字內佛銀四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嘉慶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蘇水
爲中人陳福
立給墾字人通事毛天福、社丁首黃林旺
第二一批
立給批燕霧保業主永怡堂施,本館有產山一所,坐落土名苦瓜寮,東至路爲界,西至坑爲界,南至車路爲界,北至許厝墳爲界,四至界址明白。自今有該佃楊朝陽、楊德,同到館求給此山,前去栽種樹木、草山、果子掌管,永爲己業。即日收過給批禮銀□□□□,年配納本館大租稅銀二角半銀正,到館完納,不得少欠。此山系本館□□□,與□□無干,亦□□給他人;倘山中有風水地,須聽業主選擇,佃不得私賣他人。今欲有憑,合立給山批一紙,付佃執照。
業主永怡堂施
嘉慶二年正月日給。
第二二開墾單字
立開墾單字人業主許,爲給墾事。據本莊莊返有自己開墾山坪二所,內一所坐落土名過坑仔苓仔頭,東、南、北各至坑,西至莊正園石頭界址,又至林家水溝,逐年定納大租銀一角。又一所在班脂花坪,東、南俱至坑,西至莊釐坪石頭界址,四至明白爲界。公同當面踏過該坪,逐年酌納業主許大租銀二角,合共納銀三角。其銀逐年完清,絲毫不得短欠。此係返所開之坪,他人不能混爭,恐口無憑,合立開墾單字一紙,付執爲照。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給。
第二三開墾單字
立開墾單字人業主許,爲給墾事。據觀音內裏姑婆寮莊莊哖、莊筮、莊掌懇稱:有自己新開山坪一所,坐落土名在班芝花坪,東至莊宅小侖爲界,西至林宅自水爲界,南至坑爲界,北至坑爲界。又一所三角馬,東至莊宅水溝爲界,西至小令林宅爲界,南至大路爲界,北至坑爲界,四至明白爲界,年帶納業主許大租銀三錢正,逐年完清,不得挨延短欠。此係筮、哖、掌自己開墾之業,他人不得混爭,口恐無憑,合立開墾單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同治十二年月日給單。
第二四墾字
業主協繼館許,爲勘明山坪,給墾配租,付佃完納事。照得本業主承管觀音內裏姑婆寮莊大租埔地山坪,茲據樓仔後佃戶莊萬車到館稱:伊有自己開墾山坪一所,址在牛潮湖,東至自己園,西至坑,南至莊家園岸、又至坑底爲界,北至坑,四至明白爲界。年配納大租銀一錢正,遂年完納清楚,絲毫不得挨延欠缺,並不得越界混佔情事。自今爲始,該坪系是車自出工本開墾清租完納,即爲萬車己業,與他人及別房叔兄第侄無干,合立墾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二年十二月日給。
第二五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契字人鄭阿結,情因承父遺下置有山崗地基一所,坐落土名貓裏街大衆廟門首右片鬼仔坑,東至坑底爲界,西至龍崗山排倒水爲界,南至水倒北爲界,北至布埔角直透抗路爲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鬼仔坑山崗出賣與人,先盡問至親人等不能承受,託中引就於劉番婆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契價物銀八十大元正。即日銀、契過交清白,並無財貨准折短少等情,亦無包賣他人物業。此乃承父遺下之業,與他人無干,自賣之後,即踏交於買主前去掌管,永爲己業。一賣千休,界內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贈贖找,亦無異言生端;倘有來歷不明,不幹承買人之事,系賣主一力抵擋。此係仁義相交,永斷葛藤,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佛銀八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同治六年七月日。
說合中人鄭炎生
在場見鄭桂秀、張阿元
代筆人鄭阿榮
立杜賣盡根山崗地基契字人鄭阿結
第二六杜賣永遠根盡字
立杜賣永遠根盡字人謝阿義,今有先祖父遺下有山輋一處,坐落土名山豬湖大路崁下。其輋界址,東系大路下爲界,西系坑脣爲界,南系山崁下爲界,北系小坑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前因乏銀應用,盡問房親伯叔不欲承受,託中引送與何昌源兄弟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時值價銀八元正。即日銀、字同中面交明訖;其輋即交於何昌源兄弟前去永遠管業。此輋系承祖父遺下之業,與房親伯叔無涉,亦無先典後當,價無債貸准折等情。此係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贖找贈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賣人一力抵擋。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賣永遠根盡字一紙,付爲執照。
外批明:即日謝阿義實收字內銀八元正,照。
道光丙申年月日。
爲中人鍾龍義
在場人謝可任
中見代筆人劉阿輝
立賣永遠根盡字人謝阿義
第二七杜賣絕根番山契字
同立杜賣絕根番山契字人貓羅保內快官莊張建禮,有承祖父遺下番山一所,坐落內快官莊後,土名菜公唐,四至界址俱較契後批明,年配納番大租佛銀一錢五分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番山出賣,先盡問至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本莊張建順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四大元正。銀、契即日兩相交收足訖;其番山遂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收成山面,完納番大租。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理。保此番山系是建禮承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弊,建禮自當出省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願立杜賣絕根番山契一紙爲憑,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賣番山契面銀四大元完足,庫秤二兩八錢正,再照,行。
再批明:番山古契系咸豐三年失落,日後尋出,不得應用,再照,行。
再批明:肉樣內竹圍一所,又帶磨仔盾山向東,東至坑仔爲界,西至施厝山爲界,南至陳家爲界,北至園仔短侖分水爲界,再照,行。
再批明:磨仔盾園下番山一所向南,東至桂竹與許家一半爲界,西至長枝外許家爲界,北至分水爲界,再照,行。
再批明:大坵園腳番山一所向北,東至短侖自己風水與許家分水爲界,西至陳家長枝外爲界,南至自己山爲界,北至坑底爲界,再照,行。
再批明:油甘番山一所向東北,東至短侖大谷頂爲界,西至油甘頂爲界;南至許家土地公湖溝重爲界,北至荒園外爲界,再照,行。
同治十年十月日。
代筆人張永恬
知見人張乃九
爲中人柯厚
立杜賣絕根番山契字人張建禮
第二八之一杜賣盡絕根契字
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林養,有承父明給曠山一所,自備工本栽種竹園,開墾水田、山宅、樹木、果子、竹林、雜物等項,年帶納狗羅社番大租粟三鬥,拆定番銀二錢正。址在貓羅堡土名新興寮,東至坑尾,西至侖頭,南至蔡公堂,北至倒寮,東西四至明白,歷管多年。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山宅物業出賣,先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葉舜、藍欣觀出首、二比合同承買,同中公估價值銀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宅、田園、雜物等業,立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掌管爲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洗找貼贖,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山宅物業系養等承父自置遺下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上手並無重張典掛、借欠他人財物與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養等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佛銀八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上手墾單,父在日失落無跡,不得繳連行用,批明,再照,行。
道光二年三月日。
爲中人張溪
知見人林成
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林養
代筆人張忠
第二八之二杜賣盡根絕契字
立杜賣盡根絕契字人葉姚氏,同男葉池、葉強、葉炎;藍何氏,同男藍扁生等,有承父合買林養觀山宅、田園、樹木、果子、竹林、雜物等等,年帶納貓羅社番大租粟三鬥,折完番銀二錢正。其坐東西四至界址,俱各登載上手買契內明白。今因二比乏銀別置,相商願將此業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楊出觀出首承買,同中公估值價銀八十二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物業隨時踏明界址,交付買主管收爲業。一賣千休,強、生等及子孫不敢言找言贖,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是強、生等父明買遺下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上手並無重張典掛、借欠他人財物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強、生等出首一力抵擋明白,不幹買主之事。二比兩願,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明買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佛銀八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二年三月日。
爲中人陳寬觀
代筆人王大定
知見人葉琢愛
合同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葉姚氏、葉池、男葉張、葉炎、藍何氏、男藍扁生
第二八之三杜賣盡根山園絕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園絕契字人半線保東門外楊媽鑼,有承祖伯叔父遺下明買過楊吳氏山園田一所,栽種竹木、果子在內。址在貓羅保,土名新興寮,東至坑尾爲界,西至侖頭爲界,南至菜公堂爲界,北至倒寮爲界,四至界址登載明白;年應帶納貓羅社番租粟三鬥,折納的番銀二錢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段山園田出賣他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邑內東門南瑤宮二媽新簥班慶緣堂三十三人等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四十三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園隨即踏明界址,並內中竹木、果子一切,付與慶緣堂銀主等前去掌管,贌佃收租,以爲歷年二媽聖誕演戲酒席資費,上流下接,永遠存爲慶緣堂公業。此業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後日鑼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以及盡洗異端滋事。保此業系鑼承祖伯叔父遺下應份之物業,與別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財物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等情不明,鑼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慶緣堂銀主等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山園田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四紙,又繳連贖回曇花堂盡洗契一紙,共六紙,付爲執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四十三大元,庫平三十兩零一錢正完足,再照,行。
光緒十五年二月日。
爲中人林番古
在場知見父楊曾
立杜賣盡根山園田契字人楊媽鑼
代筆人黃延年
批明:此業系慶緣堂三十三人起議建置,以爲二媽歷年請送應費之資,堂等子孫不能轉借別賣;如後人與他私受交接,聖母必定降罪,絕滅子孫,批明契後,又照,行。
第二九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人埔集堡集柴橋頭莊楊月德,有自置麻竹林一所,址在油車岸湖,東至獨瓶腳羗仔岑,西至油車岸侖,南至陳全竹林風空坑羗仔園角,北至獨瓶大侖。又毗連竹林一所,址在土名四份,東至油車岸岑,西至欉竹林,南至油車坑口,北至獨瓶大侖望索頭。此二所四至界址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置,父子相商,意欲願將此竹林出賣,盡問親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本堡集集街陳道觀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買價銀一十六大元,平重一十一兩二錢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麻竹林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成,永爲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亦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亦不敢異言生端阻擋滋事。保此麻竹林系德自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德出首一方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洋銀一十六大元,平重一十一兩二錢正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麻竹林阿香栳寮下爲界,遵依賣主菜筍取刈,餘者筍母大竹留存買主出賣,與賣主無干,批照,行。
光緒二十三(丁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有鄰
爲中人楊振路
在場知見人子知高
同立杜賣盡根麻竹林契字人楊月德
第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市仔尾牛椆仔莊王森,有承祖父草山二所,內帶樹木、竹圍、厝地腳連水田三坵,址在姜仔寮莊,東西四至俱各載上手契字明白。又一所山,東至顏家路,西至蔡家侖頭路,北至黃家墓前大路,南至湖底竹仔路爲界,承楊家年配納施業主大租銀二角五點正。今因乏銀費用,母子相議,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邑內南街吳再觀出手承典,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四十大元,庫秤二十八兩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草山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栽種樵採,森不敢阻擋。其山面約限□年爲滿,聽原主備足契面銀贖回,不能刁難。若得要贖之日,此山中樹木、竹圍,任從銀主砍盡,不敢阻擋。此山系森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不明;如有不明,森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四十大元足,再照,行。
光緒七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蔡清水、李阿寶
知見人王賴氏
代筆人林有得
同立典契字人王森
第三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邑內東門楊黃氏,有承祖父草山一所,址在苦爪寮,土名倒寮,東至路爲界,西至坑爲界,南至車路爲界,北至許厝墓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向與東門內顏助觀典借佛銀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過楊黃氏親收,願將草山交過銀主掌管,日後不得異言生端。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再批明: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明白。
又再批明:限十年爲滿,備辦銀元取贖。
又再批明:上手契字一紙,連典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爲照,行。
又再批明:失銀分二錢。
光緒四年月日。
代筆人葉榮
爲中人楊俊
在場知見人女婿陳丙
立典契字人楊黃氏
第三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許應,有自開墾山園二段。其一段,址在大岸,東至典主園界,西至典主園界,南至典主園界,北至坑界。其一段,址在大浦紅塗,東至煩弟園界,西至美弟園界,南至水溝界,北至煩弟園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二處之園出典,先盡問至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族弟玉水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價銀四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明約自咸豐戊午年起,限至癸亥年收成止,共五年爲滿,備足原典契面銀,送返玉水贖回典字,玉水不得刁難;倘無銀送返者,依舊付銀主耕作,應亦不敢阻擋滋事。保此二處之業系應自己開墾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應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送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典契字內佛銀四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咸豐八年五月日。
代筆人洪耀光
爲中人胞侄辨
在場知見人簡扁
立典契字人許應
批明:日後若要取贖之時,務必於十月間送銀,方可取贖,批照,行。
第三三典園契字
立典園契字人許三才,有自買過山園一段,並帶竹木在內,其坐落界址,俱載在上手買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園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族親勇叔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契價銀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並竹木等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勇叔前去掌管,招耕別佃,收租納課。明約園無租,稅銀無利息。自道光戊申年十一月起,至辛亥年十二月止,典限已滿,任才備足原典契面銀,送返勇叔贖回園契,勇叔不得刁難等事;若無原典銀清返明白,仍將此園永付勇叔耕作,才亦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保此園明系才自置物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才一力抵擋,不幹勇叔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見共實收過典契內佛銀八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族兄振聲
爲中人族叔東窗
在場知見母親林氏
立典園契字人許三才
第三四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林言、林勸爾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山侖一條,土名戇和山,東至溪爲界,西至藍家山爲界,南至坑山爲界,北至坑爲界。又一段厝地一所,址在崩崁莊,東至車路爲界,西至嚴家厝地爲界,南至許家厝地爲界,北至車路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厝地以及山侖出借,先問至親人等無銀可借,外託中問到北投埔族叔林汝德身邊借出佛銀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三面議約銀無利息,山侖與厝地無租稅,將此業交付與銀主前去掌管爲業。保此業系是言承祖父物業,與別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其山侖厝地不期年限,言有備齊字內佛銀,送還銀主,贖回原字;如無銀送還者,其業依舊銀主掌管,永遠爲業。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借銀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字內佛銀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同治九年八月日。
秉筆人嚴清雲
爲中人林九嬰
保認人林族
立胎借銀字人林言、林勸爾
第三五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觀音內裏道公厝莊莊我,有開墾山園一所,大小共十二坵,並帶山坪在內,土名坐落牛潮湖樓仔後山頂,東至莊宅坪、又至食水坑仔,西至莊宅坪,南至莊宅園,北至大坑,四至明白爲界,年納業主大租粟五斗五升正。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託中引就,將此開墾山園之業,向與胞弟莊桐享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價銀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坪隨即踏界,付銀主起耕掌管,收稅納課。言約限至三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若是無銀取贖,依舊聽銀主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園坪系是我自己開墾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我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乾隆三十五年正月日。
知見人宗侄莊蘇
爲中人吳文生
立典契字人莊我
爲代書人莊啓
此契山業,經於同治十三年間,與本家辨兄較鬧界址。因前墾單失落,以致混爭,後聽公館公親調處,二比甘願踏明界限,立石爲界,東至莊宅坪,食水坑;西至林牛港園,南至坑、又至莊宅園,北至牛椆湖坪小溝,四至明白;各人各照界管掌,不得胡塗相侵。又基有祖墳一穴,在辨界內,墳內樹木恐有傷礙,聽基自行砍伐,餘者任辨砍伐,基不得以傷礙墳墓爲詞,合應批明,此照。
公親協繼館、鄧維鏞
第三六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尖山社番土目陳國清、甲頭趙桂輝、二筵陳東海、番耆何新,同有承祖父公山一所,坐落土名千秋寮,歷年配納租粟四鬥滿;東至大侖頂分水交界,西至大坑底,南至滾水溝下埔墘,北至赤侖頭尖,向北溝林家山交界,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完餉,情願將山託中引就,典與千秋寮漢人蕭僯、蕭盛同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佛頭銀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公山隨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築屋居住,有栽插樹木、果仔、雜物等項,任從葬墳起蓋,收租納課,番親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面議:約限至三十年終,聽業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不得刁難。再面約:此山坪有開耕田園,每坵鋤頭工資銀照公估;栽插樹木、果仔,付銀主砍伐抵利,或公估工資銀;並起蓋茅屋,亦公估價工資銀清還明白,取出典契。保此公山果系清等公業,與別番親叔伯兄弟侄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清等同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頭銀二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五年月日。
爲中人林董哦
同立典契人尖山社番土目陳國清
代書土目□□□
甲頭趙桂輝
二筵陳東海
番耆何新
知見人何蓮
第三七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尖山社番土目周清雲、耆老李賢、周皆成等,有承祖父公業一所,土名坐落在麒麟尾後拖砧南畔,東至烏山腳,西至陳家交界侖分水,南至滾水溝,北至赤侖頭分水。其山坪園、竹木、果子在內,四至明白爲界,年帶納番租谷一石,又屯租谷二斗四升三合二勺。今因乏銀完餉,外託中引就向與原典主林應達官添典找贖,四份折二份,將四至界內山坪園、竹木、果子踏明界址,再定坵聲分明。在本家厝前後竹木、果子一片,東至少龍仔分水透溪,西至陳家交界,南至路透大苗庭、又透永盛厝前崁墘分水,北至溪。又厝地仔、園仔、山坪、樹木、竹一片,東至內園頭小龍分水,西至陳家交界,南至溪,北至大路。又火炭埔園一坵、山坪一所,對園頭分水內。又分坵園一坵、園頂東畔少園仔一坵、山坪一片,東至園仔頭對少令透大路,西至分坵岸大路,北至大路。又淹柴坪山坪、竹木、果子一片,東至千秋寮口乙仔作對強仔作坪腳小溝仔相連交界,西至斷仔石丁,又永盛分水交界,南至岸叔厝後少令分水到北,透火炭埔大路,又透陳家交界,北至大溪檨仔腳坵園北頭山坪一坪,前後岸對直透路。過埤仔園一坵、北頭山坪一片,東至臺狗坪,西至陳家界,南至溪,北至陳賴家交界。又過溪仔園一坵、山坪一坪、在北畔分水大侖頂向東牛港作坪一坪,東至崩坪,西至斷交界,南至溪。又灣坵園三份折二份,在東畔至岸,西至石丁透溪,南至溪,北至坪腳。四至共所,三面言議時價佛面銀八十大員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並山坪、園、竹木、果子,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將租納課,不敢阻擋。聽銀主栽插,又聽銀主砍伐,又聽銀主起造房屋安居。年終或是業主贖契之日,或有房屋,不論大少宮,每間願貼銀主工資銀六大員;或有竹木、果子砍剩,大小欉每欉應貼銀主工資銀四錢。此係二比兩願,限至十二年爲終,聽業主備足契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期無銀取贖,仍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園、山坪、樹木、果子,果系是土目等公業,與別社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土目自出頭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銀八十大員完足,再照,行。
光緒二年八月日。
爲中人劉尾生、劉李賢
番耆周皆成
立典契字人尖山社土目周清雲
知見人簡發
代書人周克明
批明:古契被剪,魚食毀壞,日後業主贖契之日,不敢言取討古契,批明,再照,行。
光緒二年八月日。
立批明後契字人土目周清雲
代書人克明再筆
批明:丈單林斷收存,批明,再照,行。
批明:業四份,該買二份;社課谷一石,該完五斗。又屯租該完一斗二升一合零一勺,批明,再照。
再批明:厝地三份,斷觀、澤觀應得一份,對換永達龍眼;在斷仔厝畔路下,龍眼二欉對換,批明,再照。
又批明:大苗庭三份,斷、澤得一份,批明,再筆。
第三八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觀音上裏下烏山土尫埔莊賴力,有承伯賴納開墾山坪田園厝地二所毗連,土名坐落在本莊,竹木、果子在內,年帶完業主租粟二斗滿;東至厝角小侖分水透小溝底,南至侖大欉埔羗,北至大侖,透小侖,至溝底。又透後壁湖田一湖,東至大侖分水,西至水尾坵小侖,南至埔路坪半,湖北至紅土園小侖。又透南畔厝地山坪一所,東至廟庭侖,西至小溝,南至小侖,北至小溝。共二所,四至明白爲界。賴納身亡,力願接以香菸,今因乏費用,願將北山坪田園出典,外託中引向與宗弟賴樹觀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銀三十五大員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山坪、田園、竹木、果子,隨即界址踏明,交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租,不敢阻擋。其山坪、田園限至八年終,聽業主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到期無取贖,仍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是力承伯開墾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力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佛面銀三十五大員完足,再照,行。
道光十年二月日。
爲中人鄭興
知見人妻李氏
立典契字人賴力
代書人賴振桂
契後批明:道光十九年,抽出厝地一所,賣與寮天富掌管,契價銀六大員,批明,再照,行。
契後再批明:道光二十一年,賴納有自己開墾山坪田一所,竹木、果子在內,土名在芎蕉湖,東至溝,西至小侖透水尾坵,南至大侖,北至廟埏腳大竹模,四至爲界。典與樹觀佛銀十大員,將山坪田、竹木、果子交付樹掌管,批明,再照,行。
契後批明:咸豐九年,抽出南平山坪一所,典與林才契價銀二大員,批明,再照,行。
第三九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觀音上裏石尖莊蕭備支,有承祖父買過石井莊蔡天生山田一所,坐落土名在石尖食水湖,大小坵數不等,並帶竹木、果子在內,年納劉家大租銀二錢,東至山侖分水爲界,西至廖家田爲界,南至本宅,北至侖頂廖家山爲界,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本家侄蕭漏賽自出首承典,對三面言議着下時價銀十八大元正。又承胞伯自開捆山坪園一所,坐落土名在大侖山,其東西四至在上手契內爲界,配納大租銀二錢,立承典契面銀六元。合共銀二十四元。其銀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田山、坪園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課,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阻擋,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契二紙,自開捆契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十四元完足,再照,行。
光緒十六年十月日。
爲中人謝東
知見人妻李氏
立典字人蕭備支
代書人劉禎祥
第四○憑準字
立出憑準字人謝技華,侄振德、振福,承許叔父親有立業三宗,紅契一紙,山契二紙,地名在契內明白,並紙寮家器輪仔一付、紙槽一口、對仔一付。今因前叔父所欠德春號、振順號、許倫觀銀項,備他迫討,外託中田尾莊陳細兄同兄弟三面商議,將此契業三宗並紙寮家器一盡交付長房蔡幹榮掌管,抵還三條銀項,不幹二房、三房之事。今日將叔父之業並家器立即交付蔡幹榮此係二房、三房不敢刁難,亦不敢異言生端,亦無重張,亦無典當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如有,二、三房一力抵擋,不幹長房之事。一議千休,永無找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憑準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光緒二年二月日。
代筆人黃怡德
爲中人陳仔細、侄振德、振福
立出憑準字人謝枝華
第五節茶園、菜園、檳榔、番檨
第一 札飭
第二 札飭
第三 札飭
第四 諭示
第五之一 種茶合約字
第五之二 丈單
第五之三 盡根賣斷根茶欉字
第六 分給茶埔墾字
第七 招贌耕合約字
第八 招贌耕約字
第九 贌荒埔栽種茶欉字
第一○ 贌荒埔承耕約字
第一一 合約出贌山埔種茶永耕字
第一二 承贌茶園幷包補茶欉字
第一三 贌茶約字
第一四 贌種茶合約字
第一五 贌埔種茶認納稅銀合約字
第一六 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
第一七 杜賣茶欉風圍樹木茶寮字
第一八 栽植種茶合約字
第一九 栽茶約字
第二○ 杜賣山場茶園田地盡根契字
第二一 贌耕字
第二二 杜賣盡根菜園地字
第二三 杜賣盡根契字
第二四之一 賣絕盡根宅契字
第二四之二 賣杜絕盡根宅契字
第二五 賣杜賣盡根契字
第二六 賣杜絕契字
第二七 賣盡杜絕契字
第二八 賣盡根杜絕契字
第一札飭
署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孫,爲行知事。案蒙臬道憲夏札開,本年六月二十一日,準省會稅釐總局諮開;本年閏五月初七日,準本道函開:臺南宜於種茶,已將情形稟明撫憲。現擬於淡水購茶子十萬,崇安、福寧各購茶子十萬,均交南路試種。所有福寧、崇安兩處茶子,應請貴局轉飭該兩處釐局委員迅速選購,送由尊處交輪船寄臺。此係稟明撫憲辦理要件,務祈查照,速賜飭辦等因,到局。准此,查臺南地方既可種茶,相應分飭建寧、福寧二府局,速即轉飭所屬各分局卡委員查明何處茶子價廉,即速各購十萬,剋日解繳本總局,以便解臺分發試種。所需茶子價銀,據開報入冊造銷。除詳撫憲並分飭遵照外,合就移覆,請煩查照施行,等因,到道。准此,合就札知。爲此,札仰該府即便知照,毋違,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行知。爲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知照,此札。
光緒二年九月初四日札。
第二札飭
特調臺灣府正堂卓異候升、加八級紀錄二次張,爲行知事。案蒙臬道憲夏札開,本年十月初七日,惟藩司諮開,奉總督部堂何憲札,光緒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準吏部諮文選司案呈內閣抄出,光緒四年五月初一日,奉上諭刑部代奏,主事曾克相應詔直言一折:民間樹藝之事,五穀而外,惟茶與桑實爲自然之利,果能廣爲勸諭,種植得宜,亦足以厚民生而裨日用。着各該督撫謹遵欽定授時通考,督飭地方官切實購求茶、桑兩種,應如何培養採取之法?各視地之所宜,勸令民間廣爲栽植。該地方官如能勸有成效,準其奏請獎勵,欽此,相應知照可也,等因,到本部堂。准此,行司立即轉飭遵辦,毋違。又奉署理巡撫部院吳憲案,光緒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準吏部諮同前因,到本署院。准此,行司即便移行,欽遵查照,毋違,各等因。奉此,除遵照外,合就移知,請煩轉飭所屬實力遵辦施行,等由,到道。准此,合就行知,札到該府,立即轉飭所屬遵辦,毋違,此札,等因。又蒙臬憲盧札同前因,蒙此,除分飭外,合就行知。爲此,行縣官吏即便欽遵辦理,毋違,此行。
光緒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
第三札飭
署理臺南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羅,爲轉飭事。本年十月初十日,蒙臺藩憲邵札開,本年九月二十九日,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本爵部院示諭茶埔仍舊繳費領單一案,合行札司即便轉飭遵照辦理,並將發去告示實貼曉諭;如有不敷,即照抄多張,分貼曉示具報,毋違,等因,計粘抄示稿到司。奉此,除分飭遵辦外,合行飭知。爲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迅將告示照抄多張,實貼曉諭,仍將貼過處所報查,毋違,此札,計粘抄示稿一紙,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飭。爲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迅將告示照抄多張,實貼曉諭,仍將過處報查,毋違,此札,計粘抄示稿一紙。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初一日札。
第四諭示
爲出示曉諭事。照得全臺各屬清丈單費,業已示諭一律緩繳,先徵新糧。其已繳各戶,由縣查明糧額,補給糧串,準其核抵;如有糧費並經繳收之戶,即在下屆應徵糧額控抵在案。查應供賦之田園緩徵單費,系因錢糧有關;其茶埔一項,本無輸納糧賦,與田園情形有別,自應仍照前定丈費章程完納,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茶埔各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茶埔並不完糧,自難與田園一律緩徵單費;如有未領丈單,務即仍照舊章繳費領單,不可遲疑觀望,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第五之一種茶合約字
同立種茶合約字埔主李洪記、李茇記,佃人鄔來。竊洪、茇兄弟,於癸未年間,同津本銀,向功侄李亮、李朝買還埔地一所,座落土名大坪人字頂犁頭尖,四址契內載明。茲據佃人鄔來備出花紅銀一元前來,商酌種茶,洪兄弟即於人字頂下山牌踏出二千茶地,付其栽種,四址面踏分明。即日當場面議每千茶欉每年應納墾戶李美盛大租銀一角二點正,又應納洪茇小租銀四角八點正,三年後點欉完納,不得抗減;如有此情,聽從埔主吊銷,另招別佃承耕。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爲照。
批明:即日收過字內花紅銀一元正,照。
光緒十年(甲申)十月日。
在場人李阿來
同立合約埔主李洪記、李茇記
佃人鄔來
第五之二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爲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升科,今□□縣丈報忠字第□□□號業主、田主、番田主李洪記、李茇記,坐落桃澗裏、桃澗堡大秤莊荒、茶則埔二甲八分八釐○毫○絲、三甲八分九毫二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右給縣主李洪記、李茇記收執
光緒十四年六月
臺灣布政使司 日給
淡字第二千九百八十二號
第五之三盡根賣斷根茶欉字
立盡根賣斷根茶欉字人鄔阿來,情因光緒甲申年間,向得埔主率洪、李茇記贌出埔地一所,座落土名大坪人字頂下山排,自己栽種茶欉;又贌蛇子更山排一段,自己栽種茶欉。山主李洪、李茇記二處,四至界址載在贌字合約內註明。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茶欉二處杜賣與人,先盡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欲前來,託中引就於張鼎生出首承買,依照時價格佛面銀共一十六元正。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每千欉每年應納墾戶李美盛大租銀一角二點正,又應納洪、茇小租銀四角八點正。隨同場中面踏分明,鼎生備出佛銀一十六大元正,經中交於來親收足訖。即日銀、字兩交明白,亦無債貨准折等情。自賣茶欉之後,四界概行點交生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爲己業,日後來及子孫人等不得增找,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系賣主一力抵擋。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盡杜賣茶欉斷根字一紙,又帶上手合約字一紙。
即日批明:來實收領到字內銀一十六元正足訖,批明。
光緒七年(歲次辛卯)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文生
爲中人鄔才生
在場見胞兄鄔阿德
立盡根賣斷茶欉字人鄔阿來
第六分給茶埔墾字
立分給茶埔墾字人江次德,有承父於光緒九年間,向霄里社通事結定埔地一處,址在桃澗堡員樹林粉寮埔,其界址東西南北,俱在結租字內詳明,迨憲經丈計共六甲七分八釐四毫正,歷管無異。但因黃丙南於西片埔地前,有自備工本栽種茶欉,未行抽的租額,恐日後有爭長競短,致傷和氣。於是南出首前來,承給西畔所種茶園一段,分攤茶則四甲三分正。其界址踏定,東至車路爲界,西至車路爲界,南至王公茶埔爲界,北至王家茶埔爲界,四至分明,交付南前去培植,永遠爲業。當日議定,逐年配納江次德租銀六大元正,每年定於春、夏兩季完納清楚,給出完單執照,不得拖欠;而大租一概歸於次德自納。保此業系次德承父結定之業,並無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情,系次德一力抵擋,不幹承給人之事。此係二比喜悅,自給以後,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分給茶埔墾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批明:逐年配納園底大小租銀六大元正,批照。
再批明:此分給界內有族親祖墳一穴,永抽爲安葬之處,聲明,批照。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十一月日。
代筆人洪子欣
立分給茶埔墾字人江次德
第七招贌耕合約字
同立招贌招合約字人陳聯生、葉仕好等,因好兄弟有承父遺下山埔地一所,貫在萬順寮溪南阿柔坑內石崁頂,東至坑爲界,西至大侖爲界,南至葉仙爲界,北至陣海山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佃耕種,外託中引就與陳聯生出首承贌,時同中三面議定,言約辛卯年起,至己巳止,茶栽落地三年以外,每千欉每年貼納山稅銀五角;再限十年以過,每千欉貼納山稅銀三角正。其山埔地同中踏付,佃人乏力工本栽種茶欉,不得異言等情。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以爲存照。
光緒十七年元月日。
代筆人陳庭輝
爲中人黃萬居
知見人葉士土
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人陳聯生、葉仕好
第八招贌耕約字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業主李發、鄭俊,佃人翁塗等,緣塗自備工本、農具,託保向業主發、俊贌過八里坌堡牛牯嶺山埔一所,東至牛牯嶺頂分水爲界,西至嶺頭大石爲界,南至王家坑溝爲界,北頂至林吉贌種茶園頭並下透小坑溝綠竹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同堡三面議定,每年應納山稅銀二大元,系先稅後耕,八月半前完納,不能拖欠分文;如有拖欠,付業主起耕。今將此山埔,俾塗耕種茶欉,或種相思樹木,系塗掌管砍伐收成。山埔限贌二十六年爲滿。年限未滿之日,業主不能加升山稅銀;年限既滿之時,付業主起耕,此所種茶欉並相思樹應交業主,不得刁難,藉口滋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招贌耕約字二樣一紙,各執一紙存照。
一、批明:自前年有與舊業主立贌耕字,限年定準。因至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舊業主將該山埔杜賣新業主李發、鄭俊掌管,今向新業主再立招贌約字,限年定準,再照。
一、批明:招贌耕約字內第五行,「名」改「此」字一字,照。
一、批明:山稅,發二份、俊一份,照。
再批明:同保三面議定贌耕約字再加限一年,連此約內計共二十七年,聲明,照。
光緒二十三(歲次丁酉)舊曆十二月十三日。
代筆人汪式金
保證人陳貴、江式金
佃人翁塗
同立招贌耕約字人鄭俊
業主李發
第九贌荒埔栽種茶欉字
立向贌荒埔種茶欉字人吳壬龍,情因乏園耕種茶欉,託得擔耕,同去向得業主蘇義利內贌出荒埔一所,址在小東坑尾石井仔莊,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三面言定,佃人吳壬龍自備工本茶秧前去栽種,自乙未年春種起,至戊戌年春點算茶欉,每萬每年應納茶租銀十元正,納至甲辰年冬止;以後十年,每萬應納茶租銀二十元正。即日佃人龍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大元正,交業主利親收足訖;其茶租銀,每至春納一半,秋納清楚,務須年清年款,不得過期拖延減少。年有豐荒,租無加減;倘有缺租,即向擔耕人填賠足訖。不拘年限,任從起耕,若無缺租,照原約耕滿而行。其贌自己未年春種起,至甲寅年冬止,計共二十年爲期。限滿之日,業主將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佃人即將所種茶欉,概行交還業主,另贌他佃;若年限未滿,佃人不得退贌他人。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向贌荒埔種茶字一紙,共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爲據,照。
批明:即日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元正,交業主利立收足訖,立批,照。
再批明:自贌後三年內,佃人自當竭力栽種;若不栽種,實時交還業主,不得延擱年限,託言種未齊種不起等語,再批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擔耕人吳文德
代筆人吳文德
立向贌荒埔栽種茶欉字人吳壬龍
第一○贌荒埔承耕約字
同立贌荒埔永耕約字人業主林浚哲、佃人邱送德,緣因浚哲有荒埔一處,址在桃澗堡大湳莊,贌與送德自備工本,永遠栽種茶樹。自種之後,二比到場檢點,計有四萬欉,約定每萬欉地租銀十二元,計全年地租銀四十八元。分作兩季完納,春季先納一半,夏季完納清楚,不得挨延少欠;如有少欠,向保認人取討,不敢異言。又帶無利磧地銀四十元。此係永遠耕種,並非年數有限。至於茶樹枯槁,佃人自當補種,不得以損失之額扣抵地租銀額。爰立荒埔永耕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行。
即日浚哲同保認人親收過永耕無利磧地銀四十元正足訖,批照。
批明:莊中有大小諸費,佃人自理,不幹業主之事,批照,行。
批明:佃人有不欲耕種者,時向業主相商,補還佃人工本幾何,二比約定,各爲喜悅從事,批照,行。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簡鴻
保認人邱紫來
同立贌荒埔永耕約字人佃人邱送德、業主林浚哲
第一一合約出贌山埔種茶永耕字
同立合約出贌山埔種茶永耕字埔主李寶山、李歷山等,緣寶光緒年間,奉憲給批開墾內外山場,應分得分管之業廣闊。今因乏力耕作,即將外面山場在大坪山蛇仔艮,有佃人張鼎生前來向贌出山埔一段,面踏分明,即交佃人自備工本,任從栽種茶欉、風圍想思。當日同場言定,遞年每萬茶欉應納大小園租七元正。茶欉落地三年後,陸續栽種,陸續過點,無論豐歉,兩無加減,永爲定規。其茶租按作春、秋兩季完納清楚,向埔主給單爲憑,不得少缺等情;如有少缺,定從埔主另招別佃;如無少缺,依照原約而行。倘日後茶欉枯槁,其想思風圍等項,任從佃人砍伐,埔主不得異言,亦不得均分,即將山埔交還埔主掌管。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出贌山埔種茶永耕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每茶欉每年應納埔主大小茶租銀七元正,批照。
光緒十九年(歲次癸巳)元月。
在場人畲水旺
代筆人古曉山
埔主李寶山
同立合約出贌山埔種茶永耕字李歷山
佃人張鼎生
第一二 承贌茶園幷包補茶欉字
立承贌茶園幷包補茶欉字人林阿捷,茲託得擔耕人林李春官同前來,向得業主蔡緝光兄弟等贌出茶園上、下兩所相連,址在石光仔背大平頂莊,原帶有茶寮一座,門窗、戶扇一應在內。即日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龍銀一百大元正,交業主親收足訖;其業主即將此兩處茶園踏明,交付佃人自備工本前去耕作。當日三面言定,每年應納租金龍銀二百大元正,每屆春、夏兩季,送到完納清楚。其期限內,無論茶價低昂,租無增減,各由造化。至於前時所有枯失茶窟,限至癸卯年冬止,捷自當逐窟補足;如無補足,所有空窟,每萬供納租龍銀三十六元;倘有少缺租銀以及無補茶株等情,即將無利磧地銀控抵,不敷外,仍向擔耕人林李春依約逐件賠償足款,亦不拘年限,登即任憑業主收贌別佃,捷不敢異言。若租銀清款,茶株補足,其限自辛丑年冬贌起,至丙午年冬止,計六年爲期。屆期,捷自當所贌上、下兩處茶園並茶寮一座內所有物業,概行交還業主,並不敢損害毀廢等情;其業主亦當將無利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此係二比歡悅,恐口無憑,立承贌茶園幷包補茶欉字一紙,又出贌茶園字一紙,計共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即日批明:佃人備出無利磧地龍銀一百大圓正,交業主親收足訖,批照。又批明:其各段茶園脣,原有風圍香棲樹,佃人不得砍伐;有則隨時起耕外,任憑重罰,批照。
又批明:其限滿之年,不得將茶株過秧,其冬季之茶草,捷必要? 淨交還;倘無? 淨,就將無利磧地控抵,捷不敢異言生端,批照。
又批明:其家屋稅每年是佃人完納,批照。
又批明:其枯失之茶株,限癸卯年冬當逐窟補足;倘有再枯失,亦當逐年填補。至於限滿之年,則要補,批照。
又批明:其約內期限,原系六年爲期,今再向業主轉贌加一年,共七年。其尾年末,茶株有枯失,不幹佃人之事,批照。
光緒(辛丑)之十四年歲次十一月 日。
代筆人 蔡兆石
租銀人 林李春
立承贌茶園幷包補茶欉字人 林阿捷
第一三 贌茶約字
立贌茶約字人園主林國昌、佃人劉淵,緣國昌有茶埔一處,址在桃澗堡中路莊,因乏力耕作,爰招得劉淵出首耕作。三面言定,茶樹計四萬餘欉,每萬茶租銀四十元,全年份百六十元,按作春、夏兩季納清,不得少缺。又帶無利磧地銀二百元。其贌限:自壬辰年冬起,至乙未年冬止。限滿之日,宜於八月中送還定銀二十元,餘銀俟冬節前,出厝普茶園,一切交還園主,將銀備齊湊還佃人,兩相喜悅,各無異議。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爰立贌耕約字一樣兩紙,各執一紙爲照,行。
即日國昌同中親收過贌耕約字內無利磧地銀二百元正足訖,批照。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邱耀亭
爲中人 劉達仁
佃人 劉淵
立贌茶約字人園主 林國昌
第一四 贌種茶合約字
同立贌種茶合約字園主林隆發、佃戶蕭阿興,緣發於壬辰年明買林浚哲埔園一處,址在桃園街西門外中路莊。其園界內,贌與阿興自備工本栽種茶及風圍竹木,並架造茶寮、稻埕、菜園,佃人掌管等項。當日三面議定,一萬三千三百九十六欉,興備出無利磧地銀十九大元,交付園主收入。自壬辰年冬起,至癸巳年,春、夏兩季該納大小園租銀十六元零七點六釐正,按作春、夏交清,逐年該納租銀如數清款,不敢少缺毫釐。其園限贌三十二年爲止,自壬辰年冬起,至癸亥年冬止。限滿之日,將茶欉及風圍竹木、茶寮一切,交還園主掌管,不敢異言;園主將無利磧地銀,交還佃人。此係業佃相與有成,並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贌種茶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爲照,行。
即日發親收過約字內無利磧地銀十九元正足訖,批照,行。
批明:種茶或自己耕不論,要贌他人,須要陳明園主收租;若無如此,願茶園付園主起耕,再贌別耕,不敢異言之事,照,行。
又批明:限滿三年,不得栽種雜物,再照,行。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書 簡圖
立贌種茶合約園主 林隆發
佃戶 蕭阿興
第一五 贌埔種茶認納稅銀合約字
同立贌埔種茶認納稅銀合約字人業主林本源、佃戶林清泉等,緣本業主有自置埔地,址在桃澗堡八塊厝下莊仔。此埔高旱之區,水源難通,不能成田,於光緒六年,有佃戶林清泉到本業主酌議,贌種茶欉。當日送銀二元,付業主收入,即踏明埔地及茶? 地四段毘連一所,東西南北均至本源田及埔爲界,其中橫直曲折,繪圖可據,交付佃戶林清泉自備工本,栽種茶欉。於今三年滿限,前來請業主到地點明,北畔及南畔並中大段計植茶三萬千九百八十七株,作三萬四千株算,言定每萬株,年連大租應納稅銀一十元,自己酉年起,全年應納稅銀三十四元,訂約至秋間納清。贌限不拘年,若將來年久,茶欉敗壞,茶頭枯槁,無可收成,佃人應將埔地並茶寮盡行送還本業主掌管;業主即將前送無利定銀二元,仍付還佃人收回。其茶寮或貼稅,到時商議,不得異言。此乃業佃相依,信義相接,同堂明約,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贌埔種茶認納銀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批明:佃人交還業主字內無利定銀二元正足訖,再照。
再批明:界內佃起蓋茶寮居住,宜守份經營,不準聚賭窠匪;如違察出,聽業主革逐,將茶欉充公,不得違約,合此聲明,再照。
再批明:該大租每萬株年應納銀三元,議歸本業主自完,與佃無干,此照。
光緒十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蘇錫茲
同立贌埔種茶認納銀合約字人業主 林本源
佃戶 林清泉
第一六 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
立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人李新良,今因乏埔耕作,自備磧地工本前來,向得黃阿壬手內贌出青埔地基一所,座落土名高山頂二窩沿湖塘尾一帶之埔地,東至沿湖塘頭橫透東片與王家毗連,立土墩直透至南山脣爲界;西至分水墾面,立土墩與葉家毗連直透至南山脣爲界;南至山脣爲界;北至沿湖塘尾至水爲界;四至界址場見等同踏明。茲今栽種現地,備出磧地佛銀二十大元正,交於埔主收存;其界內埔地,任從佃人架造房屋,栽種風圍一切等件。其埔自壬午年冬贌起,至乙酉年冬止,定限三年;三年以後,應納地租銀三十大元正。倘年載多久,未限出息,地租無賴,不得已,將埔地交還埔主,即將磧地佛銀交還佃人;倘租銀未納,將此磧地銀任從埔主扣抵清白,將埔另別收租抵利,不得異言。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良備出磧地銀二十大元,交埔主壬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每年面議租銀,言定三月尾先付去銀十八元,其餘至冬節前付齊足數,批照。
光緒八年(歲次壬午)九月 日。
在場知見人 李承轉
在場代筆男 雲來
同立承贌青埔地基永耕字人 李新良
第一七杜賣茶欉風圍樹木茶寮字
立杜賣茶欉風圍樹木茶藔字人陳萬生,情因丙申年間,與股夥黃阿古、徐阿廣、謝阿春三人連財,向得園主鍾秀統贌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二重坑莊橫窩仔,自備工本茶秧,栽種茶欉五千餘欉,並種風圍香薷樹木以及茶寮。年限各款,悉載在合約字註明。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將此茶欉並帶風圍、樹木等項出賣於人,先問股夥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彭廷龍前來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四十三大元正。其銀即日現交生親收足訖;茶園隨即同中踏明,交付買主前去掌管出贌。其每萬茶欉,每年應納園租銀六元五角正,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短少,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生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並無逼勒反悔,恐口無憑,立杜賣茶欉風圍樹木字一紙,並帶合約字一紙,計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生實收到字內價銀四十三大元正足訖,再照。
再批明:現下茶寮地額,既經股夥內踏定,未有架造,日後任買主架造,不得異言,批照。
再批明:老總藔一紙,系黃阿古手內收執,倘若要用,不得隱匿,批照。
光緒二十六(庚子)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張欽元
爲中人黃阿古
在場人黃阿亮
立杜賣茶欉風圍樹木字人陳萬生
第一八栽植種茶合約字
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人埔主林柔記、佃人林拔記,有承祖父明買過張家水田連埔地一處,址在桃園虎茅莊。其埔地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印契內詳明。今有佃人拔記前來,向埔主出贌埔地栽植種茶,當日三面議定,佃人要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四員正,交埔主收入;而埔主即將埔地面踏分明,交付佃人自備工本,先擇厝地一處,起蓋茶寮居住,竭力栽植種茶。其埔地自辛巳年冬起,至甲申年冬止,三年限滿之期,業佃同到茶園,麪點算明茶欉,每萬茶欉連寮地歷年應納埔主大小租共銀一十員正,分作春、夏兩季,各半均納,不敢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分文,即將茶欉付埔主收成。其應納業主大租,系埔主自理,不幹佃人之事。其茶欉數若干?及大小租銀若干?至於點茶欉之日,即將合約字再立批條,登載欉數,照字內所行納租。若至年久,茶欉枯槁,無可收成之時,佃人即將此埔地所植風圍竹木之項,一切交還埔主掌管;而埔主亦將無利磧地銀交還佃人收回,各不得異言。保此埔地系埔主明買之業,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埔主抵擋自理,不幹佃人之事。此乃業佃歡悅,出自甘願,各不得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栽植種茶合約字二紙一樣,業佃各執一紙,永遠爲照。
即日佃人林拔記備出無利磧地銀二十四員正,交付埔主新收足訖,照。
一、批明:茶寮厝宇,自辛巳年冬起,或三十年內茶欉枯槁,其佃人起蓋茶寮,仍付佃人拆去;若茶欉至三十年限滿,茶欉枯槁,其茶寮一盡支付埔主掌管;倘若三十年茶欉尚未枯槁,連茶藔該納大小租銀,仍照字內所行,批照。
再批明:茶欉栽種屆期至甲申年十一月間,業佃同到茶園麪點數明茶欉,計共九萬二千五百欉,連茶寮地,全年共納埔主大小租銀九十二員五角正。其租銀自乙酉年納起,遞年分作春、夏兩季對半完納,照約字內所行,不得異言,照。
光緒七年(歲次辛巳)十二月日給。
佃人林拔記
第一九栽茶約字
立栽茶約字業主林長茂、佃人楊南盛。茲茂有置埔地一所,址在下大湳莊,四至界址面指分明,付盛栽茶,面約每萬欉每年應納稅銀六元,限三年後請業主過點欉額,以便按數納稅。每年至十月終納楚,年款年清,不得少欠。面限三十年爲滿,如滿之日,將茶欉悉付業主掌管;倘有拖欠稅銀,不論年限,聽業主將茶掌管,不得異言。恐口無憑,合立栽茶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行。
批明:年限自己酉年納稅起,至甲寅冬止,合應批明,又照,行。
批明:佃人交過業主收入定銀二元正,又照,行。
光緒七年十月日。
代筆人莊維秠
說合人林青山
立栽茶約字業主林長茂、佃人楊南盛
第二○杜賣山場茶園田地盡根契字
立杜賣山場茶園田地盡根契字人陳金港、陳金樹等,有承父買得歸管兄弟清榮、清泉二份,及自己一份,共三份。因前年同墾戶首陳水源應得分管約字內送受勞業一所,址在侖尾寮莊,東至侖黃殊毗連爲界,西至大坑,南至赤皮後小侖直,北至樟頭小侖直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納秀朗社番租銀五分,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置,願將買歸就兄弟此業一盡出賣,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族叔萬盛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議定估值盡根價銀一百零五員正。銀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業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租抵利,永遠爲業。開築成田,自帶坑泉圳水通流灌溉,牛路通行,不得異言。保此業系是港等承父買過兄弟應份業,與內外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爲礙;如有等情,港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諸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歸就兄弟買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契字內銀一百零五員完足,再照,行。
一、批明:四至內,因前大昌號栽種小種茶及茶欉、茶寮地,抽出付大昌號掌管,與港等無干,批明,照,行。
光緒九年九月日。
代筆人陳植科
知見人約首陳見賢
爲中人陳竹巖
場見人叔清榮、泉、母白氏
在場知見人妻陳門林氏玉涼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陳金港
陳金樹
第二一贌耕字
立出贌耕字人新市街許英記,有竹圍內園一所,在本市東畔。今將此園贌與陳水運、陳玖龍前去耕作,約限至十年終,稅銀共二百四十大員正:上五年,每年稅銀各二十員;下五年,每年稅銀各二十八員。言約宅如有栽檳榔,上吐者,坐工資一錢;末吐者,坐工資五分;荖葉每千籬坐銀三員。其樹木、果子、緣竹起蓋茅屋,到時公估;不成,任意取去別處,不得刁難。保此園果系英記應份之業,與別人無干。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贌耕字一紙,付執爲照。
再者:此園稅銀至八月一份,十二月一份,年終清楚,不得延期;如或延期,聽業主起耕。若耕宅當耕歸股,不得亂栽濫插。其所宅內園籬應用,不得砍伐別置出賣,批明。
光緒三十四年四月。
立贌耕字人許英記
代書人(自筆)
第二二杜賣盡根菜園地字
立杜賣盡根菜園地字社口莊王色觀,有承祖父親置本莊土名溪仔墘菜園二坵,並樹木、竹在堓,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登載在上手大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先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埔仔莊陳永觀前來出首承買,時備銀三十四元正。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其園及樹木、竹踏明界址,付銀主掌管耕種,永爲己業,不敢阻擋,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等情。一賣千休,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菜園系是色承祖父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色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菜園地字一紙,並上手字三紙,共四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杜賣盡根契字內佛銀三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內添「典」字一字。
同治六年九月日。
爲中人王俊觀
代筆人陳瑞源
立杜賣盡根菜園地字人王色觀
第二三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大哮山腳莊李疆、簡色、簡養、簡尊、簡蔭、簡立使等,各承先人共立三界神只會份,每逢神誕之日,備辦牲儀祭獻,以祈降福。爰是衆會友鳩銀契買果子宅一所,址在南投半山莊後,土名柑仔坑,東至坑爲界,西至坑頭爲界,南至大坑底爲界,北至林家園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年納南投社業主大租錢一千文,逐年招佃承贌掌管,所贌租銀以爲祀神之費。茲因歷年久遠,承贌乏人,該宅拋荒,任人樵採,由是衆會友公議,各情願將此山宅出賣別創,先盡問會內諸人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送與半山莊蕭大理、蕭有情、簫大愛兄弟等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十六大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山宅踏明界址,付與買主前去掌管,栽種果子、樹木,永爲己業。銀足價足,一賣千休,日後衆會內子孫不敢生端,藉言找贖滋事。保此山宅確係疆、色等三界會之業,與別人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等,疆、色等衆會內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賣契一紙,付與買主收執,永遠爲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十六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七年十月日。
代筆人簡光前
爲中人簡睦
同立杜賣契人簡立使、簡市
簡養、簡色、李迭、簡尊、簡陰
批明:上手契失落無存,不知何人藏匿,但業衆會友經已杜賣,此契後日取出,不堪行用,批明,再照。
第二四之一賣絕盡根宅契字
立賣絕盡根宅契人莦壟莊黃仙李,有鬮分應份立圍宅一所,內檳榔雜物,瓦厝一座三間,水井一口,年帶供谷一斗五升正,座落土名在本所潭墘甲內,東至車路,西至黃家宅,南至村家宅,北至小路,四圍帶竹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將宅並厝盡賣與本莊李報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時價銀一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宅地、雜物、果子、樹木,隨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栽種收成,永爲己業。既賣之後,千秋萬載,日後子孫不得言洗,亦不敢言找贖。保此宅系是仙李承祖父鬮分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掛欠他人財帛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仙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絕盡根宅契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八年十月日。
爲中人黃景
知見人易佛賜
立賣絕盡根契人黃仙李
(仙李親筆)
批明:李報買過黃仙李宅地,因仙李收執上手契貯在竹箱內被鼠咬壞,面看無跡,仙因家資乏費,再轉出盡字一紙,賣過李報爲準。倘或日後他人假冒私造宅契;查出,不堪應用,批明,存照,行。
第二四之二賣杜絕盡根宅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宅契字人蕭壟社李江,有承祖父明買過黃家檳榔、竹圍、樹木、果子宅地一所,年帶管事王春正供谷一斗五升正,坐落土名在本莊潭墘角內,帶磚仔井一口,東至東路,西至黃家宅,南至林家宅並竹岸,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願將宅地、檳榔、發物、果子賣與本莊楊葵觀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宅地、檳榔、雜物、果子,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課抵利,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宅系是江等承祖父自置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涉,亦無重張掛欠財帛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江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絕賣盡根宅契一紙,並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面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陳光守
知見人李媽求
立賣杜絕盡根宅契字人李江
代筆人陳國基
第二五賣杜賣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蕭壟莊陳珠琳、陳傳和,有承父宅一份,又買過邱德、潘庇二份,合爲一所,年帶番租銀五角,東至東家宅,西至銀主並徐家宅並墓在內,南至陳、王二家宅,北至車路帶竹,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本莊陳維玉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時價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其宅隨時付銀主掌管,不敢阻擋,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宅系是琳等自己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掛欠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琳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一紙,並帶上手契十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照,行。
咸豐八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陳善
知見人男修
立杜絕盡根宅契人陳珠琳、傳和
代書人楊章
第二六賣杜絕契字
同立賣杜絕契人麻豆社大埕內長房郭振檀、次房肇旺、三房肇讀、四房肇筆、五房肇琪、六房肇深,同承祖父與伯祖君綿明買檳榔宅地一所,坐落麻豆街東勢頭,年帶番租銀一中元,內帶檳榔、荖葉、竹木、果子、雜物等項,並磚井、廁池,東至本家宅並吳家宅,西、南俱至車路,北至本家宅,四至明白爲界。此宅系是三份,檀等應得二份,年配租銀三角三佔零三釐。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檳榔宅二份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侄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本家永合號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時價銀二百六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宅內檳榔、荖葉、竹木、果子、雜物等項,並磚井、廁池一盡在內,付與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收成納租,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宅系是檀等承祖父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等情;如有不明,檀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同中言明,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絕盡根契一紙,並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銀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同治四年五月日。
爲中人郭琴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人郭肇深
肇筆、肇旺、振檀、肇讀
書契人肇琪
知見人嬸陳氏
第二七賣盡杜絕契字
立賣盡杜絕契人麻豆社吳陣生,有承祖父鬮分應份內檳榔宅一所,坐落麻豆街東勢頭,內帶檳榔、竹木、果子、雜物等項,並磚井一口,東至吳家祖墓爲界,西至車路爲界,南至車路爲界,北至□家宅爲界,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郭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賣過清水劍銀三百三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明;其宅內檳榔、竹木、果子、雜物等項並磚井一口,一盡俱付與郭宅執事收成,永爲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宅果系陣生自承祖父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陣生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盡杜絕契字一紙,付郭宅收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劍銀三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乾隆四十四年三月日。
代書人王朝英
爲中人姚饒使
立賣盡杜絕契人吳陣生
知見人男信老、傳使、侄聰明
第二八賣盡根杜絕契字
立賣盡根杜絕契人麻豆社南勢吳明等,同堂兄吳海合夥,明買過吳佛賜竹圍檳榔宅帶地一所。明應得宅一半,與胞弟順老均分,明應得一份,年納番租銅錢一百文,坐落土名南勢,其東西南北四至,俱明載上手契爲憑。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宅帶地、檳榔、芎蕉、竹木、樹木、果子、磚井、壙地、雜物等項出賣,先盡問房親人胞弟順老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堂兄海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頭銀一百九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將此宅帶地、檳榔、芎蕉、竹木、樹木、果子、磚井、壙地、雜物等項,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出頭起耕掌管,不敢阻擋。其宅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貼言贖,亦不敢增添找洗契尾等情。此宅系是明應得之物業,與至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爲礙,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明等同中見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立賣盡根杜絕契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嘉慶二十三年八月日。
爲中人李皆雲
立賣盡根杜絕契人吳明
知見人胞弟順老
代書人孫文如
第六節墳墓
第一 碑文
第二 杜賣風水地字
第三 憑信字
第四 抽賣墳地字
第五 許允風水地字
第六 杜絕賣契字
第七 抽賣字
第八 賣盡根約字
第九 收銀繳契字
第一○ 山批字
第一一 山批遜讓土窨字
第一二 遜讓窨墳字
第一三 杜賣盡根風水契字
第一四 賣風水字
第一五 杜賣窨堆契字
第一六 送墳地字
第一七 賣杜絕盡根園契字
第一八 賣杜絕盡根田契字
第一九 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第二○ 山批土窨字
第二一 杜賣風水字
第二二 碑文
第一碑文
特調福建臺灣府臺灣縣正堂、加三級紀錄四次周,爲據呈勒石示禁事。據拔貢生李宗寅、陳肇昌、陳廷瑜、趙新、王瑞、陳震曜、朱登科、吳成謨、陳玉珂,陰陽學魏巽巖等呈稱:臺郡南北義冢,概系沙土浮鬆,全賴蔓草滋生,根連固結,以資護衛。近有樵夫、牧子在該墳冢鋤割草薪,放牲踐毀,刨取沙土,妄津蹂躪,漸致墳土摧殘,一經霪雨,水注沙流,恆有冢穿棺現之虞,已堪憫惻。更有一種奸徒,綽號山塊,膽將碑石、墳磚偷挖盜賣;甚至開棺盜物,或遷骸別瘞,將穴築窨轉售。種種慘傷,殊難言喻,前經府陰陽學魏巽巖稟請示禁,蒙列憲設立巡查,並奉示禁在案。無如日久玩生,仍無顧忌。伏讀謄黃上諭,窮民無力安葬,並無親屬收瘞,該地方官務擇隙地,多設義冢,隨時掩埋,毋許拋露等因,仰見皇仁澤及枯骨至意。今此鄉愚、奸匪貽害泉臺,太乾法紀,寅等蒿目悽愴,情難袖視,爰相率呈請,伏乞恩准示禁,飭差查拏,庶奸愚知儆,幽明共感,切呈,等情。據此,查義冢無人看守,向惟官斯土者同爾紳衿留心稽察,共相保護,使樵夫、牧子不敢蹂躪,庶免風雨飄淋,泉臺飲泣。今據呈南北義冢,近有樵牧踐踏,漸致冢穿棺現,殊堪愴惻;且有匪徒盜挖情事,更堪髮指。若不急加查禁,何足以妥幽魂而安枯殖!該生等觸目傷心,相率呈請,具見情殷枯朽,公義可嘉,自應給示嚴禁,勒石垂久,以昭烱戒。除飭差查拏究治外,合亟出示嚴禁。爲此,示仰合郡人等知悉:嗣後,爾等樵、牧各赴曠埔荒山,毋許仍至有墳處所任意踐踏,刨沙掘土;至牌石、墳磚,例禁偷盜,更不得私偷盜賣;其挖墳竊物,遷骸盜穴,益幹斬遣重罪。在爾匪徒誠牟利無多,何身命不惜。至義冢應聽擇葬,亦毋許藉寄勒索。自示之後,各宜安分,永遠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七年十月日,給勒於城南,着地保看守,毋許毀失,致幹察究。
助碑蔡高嵩
第二杜賣風水地字
立杜賣風水地人埔頭莊江水,有明買龜丹莊,土名凍仔山腳田一所。因番仔厝莊林火旺先生所觀此段之田有風水地,託中向與江水相議,將此田定抽出橫直四方各五丈之地,議定七三銀七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此段之田,立即抽出,交付火旺去執掌,擇日開築母墳,水亦不敢阻擋。今同中言明此段之田,歷年如若帶納大租糧賦銀,仍歸業主理清,與火旺無干。自此同中議定,日後子孫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今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出抽賣盡根風水字一紙,付林火旺收執,永遠存照,行。
光緒二十八年(壬寅)葭月日。
立杜賣風水字人江水
爲中人江阿糖
第三憑信字
文憑信字人下茄冬南堡番仔寮莊黃連、吳乖、吳仁,有同合買過本堡大排竹莊張虎、張育田園四宗,址在番仔寮莊南大埤墘。茲同治十三年,有頂秀佑莊林典向求安墳,今黃連、吳乖、吳仁三人合買內同抽出墳地,東至岸,西至冢,直六丈八尺,橫地同南北六丈八尺,與林典安葬祖墳。時議定價銀十二元,即日同交收足銀十二元;其墳地立即踏明界址,付與林家前去掌管安葬,日後昌盛顯達,而吳乖、黃連、吳仁子孫不得異言生端。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憑信字一紙,付執存照。其大契內批明:抽出之大租,園主帶納,不幹風水墳地之事。墳外空地,任典或欲附埋,聽其掌築,三主不得阻擋。其墳地餘任從賣主耕種收成。內墳地合共三穴。
此墳內園一坵,系吳乖鬮分應份,至十二月間,重議加貼銀十二元,吳乖願將此園一坵賣盡與林典執掌,及租原歸吳乖納,不幹墳園之事。再交收來銀十二元,合當批明。
同治十三年三月日。
代筆人黃新徽
爲中人李員
立憑信字人黃連、吳乖、吳仁
第四抽賣墳地字
同立抽賣墳地字人卓猴社番同王、同生雅,有承祖遺之業,土名在竹頭崎過溪芋園口。於同治年間,本典與鄭文元掌管。今文元之孫鄭地基,於光緒十五年間,有埋葬其養父鄭向在此園中,自恐此業或被番戶贖回,墳墓必須遷徙,終非久長之計,於是備銀一十大元五角,託中懇王等另出墳地字,抽賣與地基永遠埋葬。其父原葬墳地,限定橫直各三丈,立石爲界。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墳地隨即定界,付與地基永遠執掌。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保此墳地系王、雅等之業內抽出,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及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不明,王、雅等自出頭抵擋,不幹地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抽賣墳地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墳地銀十元五角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
合立抽賣墳地字人卓猴番同王、同生雅
代書人卓文紀
第五許允風水地字
立許允風水地字人嘉義首堡王田莊張吽,有承先曾祖父開墾園地一所,址在王田莊,其園內有風水一穴。茲因東門內羊稠巷張元榮要求此地葬伊母親,以作墳墓,東至自己園,西南至荒埔,北至菁仔欉爲界。吽經允許收來六八銀十元,其銀即日交收;其風水地隨即交付張元榮官永遠掌管。口恐無憑,合立允許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來六八銀十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爲中人李塗
立許允風水字人張吽
代筆人吳吉
第六杜絕賣契字
立杜絕賣契人興隆裏塭岸頭莊黃座,有承祖父開墾茅埔一所鬮分應份,坐落土名灰磘仔埔,東至本家埔,西至本家埔,南至曠埔,北至本家田,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吳福順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十五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茅埔隨付銀主掌管,聽其擇穴安葬,不敢阻擋。保此埔果系座自己鬮分應份,與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典借他人,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座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賣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十五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盧爾德是、黃民、余文
立杜絕賣契字人黃座
知見人胞兄黃猷
代筆人胡允升
第七抽賣字
立抽賣字人興隆內裏前峯尾莊周知母,承岳父姻祀。因岳父創置山林荒地一所,土名在西門外四洲佛潭墘,今因本里埤仔頭莊李朝清先母病故,擇在此荒地內抽出地在潭墘,以爲墳墓之地。該地坐東南,向西北,前四丈餘長,後三丈餘長,左三丈五尺餘長,右三丈五尺餘長,四至皆有地基明白爲界。託中請求此地安葬先母,清備出六八洋銀十五元,與知母修理岳父家屋費用,舉凡地基外所伸之地,仍歸知母掌管。所抽賣之地基內之地,永遠歸清執掌,不得變生事端。今欲有憑,立抽賣字一紙,付執永遠存據。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洋銀十五元足,再照。
光緒□□年九月日。
立抽賣字周知母
抽賣證人劉篙
知見人妻篙
爲中人劉允
代書人(自筆)
第八賣盡根約字
立賣盡根約字人興隆裏廍後莊郭根,有承祖父明買過張家等茅埔一所,坐落在下廍邊南畔,土名廍溝仔,東至孫家埔地,又至園岸及石丁爲界;西至阮家墓地,後有■〈艹〈束刂〉〉竹兩模相連及石丁,至黃家園地爲界,南又至黃家園地,及至孫家■〈艹〈束刂〉〉並石丁爲界,北至孫家園岸,及至阮家墓前立石爲界,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茅埔地一所出賣,就向與本里埤仔頭莊北門內餘敦新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七八平銀十六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證交訖;而茅埔地一所,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設法先父風水,永遠爲墓地,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侄亦不敢遷移滋事。保此茅埔地一所繫是根承祖父遺下鬮分應得份額,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此情,根一肩挑盡,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約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證收過契面銀七八平十六大元完足,兩照。
光緒二十九年舊曆七月日。
立賣盡根約字人郭根
爲中並代書人謝丕謨
第九收銀繳契字
立收銀繳契字大檳榔保北港街許吉順號,有明買馮家田園二段,合一宗,址在大侖莊東北畔,東至家園,南至家園,北至本家園,四至明白爲界,年納業主林大租二八抽的。今因本港摯友張輝南卜擇該園,欲葬其母墳,懇託中人林鉗面求。順念其孝行可風,甘心喜諾,三面議定照所買原價及諸費等款,計共銀七十大元承坐。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該園隨踏明界址,付與輝南掌管,卜葬母墳,永爲己業,日後不得翻異滋事。保此園系順自置物業,與別人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不明,順自應出首抵擋,不幹輝南之事。此係順甘心喜諾,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文收銀繳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契三紙,計共四紙,付執爲照,行。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七十大元,批明,再照,行。
光緒九年十月日。
爲中人林鉗
知見人陳氏
立收銀繳契字人許吉順
代筆人林鉗
第一○山批字
立山批字人林福雲,今有自己承父遺下山崗一所,坐落土名箭竹窩口,送與陳進秀親房人等安葬,界址左右前後四丈爲界。即日秀備出花紅佛銀二大元正交收。此乃仁義之人,送後永遠安葬,不得他人騎龍截穴。立山批字一紙,付託爲照。
即日批明:實收山批銀二元是實。
道光三十年月日。
立山批字人林雲福
(自己筆)
第一一山批遜讓土窨字
立給山批遜讓土窨字人張二妹,情因先年承上自置有水田山埔一處,坐落土名合興莊燥坑,其四址載契註明。今因有姻親陳榮科託中向給出批遜讓土窨一穴,坐南向北。即日科備出佛銀四元正色現,交妹收訖;隨即同中見等踏明界址,前後左右各五丈,任從科扞穴安葬。自給之後,妹不得騎龍斬穴,栽木抵塞故害等情。此乃誼屬至戚,各自允悅,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山批遜讓土窨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妹實收到字內遜讓土窨價銀四大元正,允悅收訖,批照。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黃建藩
爲中人梁觀德
場見人劉陳桂
場見男阿志
立給山批遜讓土窨字人張二妹
第一二遜讓窨墳字
立遜讓窨墳字人鍾承欽,緣因自己創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楊梅壢街頭,地瘠不能耕作。今有鄰友黃雁南前來相商,懇讓坐東向西窨墳一穴,永遠佳城,東至園壆爲界,西至溝爲界,南至溝爲界,北至沙外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墳主備出花紅銀四大元正,經中交欽親收足訖,並無短欠等情。此係情甘意願,口恐無憑,立遜讓窨墳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欽實收到窨墳字內花紅銀四大元正足訖,批照。
咸豐三年十月日。
代筆人男鍾娘恩
說合中人羅聲聞
立遜讓窨墳字人鍾承欽
第一三杜賣盡根風水契字
立杜賣盡根風水契字人餘集法,有承父分約遺下應得水田一所,址在石碇堡,土名六堵莊。其田中界內,有風水一穴,坐北向南。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風水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族叔餘兩端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議定風水價銀十二大元正。銀即日同中親交收足訖,不敢異言。保此風水系是法承父分約遺下,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法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風水契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光緒十八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徐豹鄉
爲中人畲萬佳
胞弟婦鄭氏
在場知見人餘善慶
胞弟婦林氏
立杜賣盡根風水契字人餘集法
第一四賣風水字
同立賣風水字人鄭士錦、鄭士勇等,有承祖父遺下抽出風水地一所,穴系是坐西拱東,土名貫在大加蚋堡新莊仔莊蜈蚣埤長田中,其東西南北經已踏明。錦、勇等本欲自安葬祖墳,礙分金不合,爰是託中送就與闕光猷官兄弟等前來承給,三面言議賣出風水地禮銀五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風水地一概隨即同中踏明,付銀主前去抽上抽下,偏左偏右,剪做方圓,安葬成墳,不得異言阻擋生端滋事。保此風水地系是錦、勇等同承祖父遺下抽出風水地,與他人無干,並無不明等;如有情弊,錦、勇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賣風水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五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同治六年八月日。
代筆人鄭尊葵
爲中人鄭士港
知見人鄭清爽
同立賣風水字鄭士錦、鄭士勇
第一五杜賣窨堆契字
立杜賣窨堆契字人鄭軫,有承祖父遺下應得鬮份內自窨虛堆一穴,址在新莊仔水堀處,坐南向北。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窨堆託中送賣與詹國英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言議價銀三十四大元。銀、字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窨堆一穴,即踏明系坐南向北,上下左右、東西南北、橫直各十丈,方圓任從剪做,安葬祖墳,不敢阻擋異言。保此窨堆系是軫鬮份內自窨,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不明,軫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冬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窨堆契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三十四大元完足,再照,行。
咸豐三年二月日。
代筆人陳登料
爲中人遊天龍
場見人母親陳氏、兄鄭珍
立杜賣窨堆契字人鄭軫
第一六送墳地字
立送墳地字人陳招賢,緣有合夥買過康永田園毗連一段,址在大堀莊,公號陳合記,招賢應得一小段,在南畔內,踏出墳地一穴,東至西四丈八尺,南至北四丈八尺。因陳先覺母親楊氏別世,乏地埋葬,託中向招賢手內懇出此墳地爲母親安身之所。即日隨踏界丈聲,交付陳先覺兄弟掌管;陳先覺兄弟隨備出佛銀四大元,交付陳招賢親收足訖,以爲花紅之費。日後縱該墳地遠蔭子孫,財丁兩旺,俱系陳先覺兄弟鴻福,招賢子子孫孫永不敢翻異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送墳地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當場招賢親收過送墳地字內花紅銀四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行。
光緒二十一年(乙未)六月日。
代筆人莊純青
知見人長男陳松地
爲中人陳梧相
立送墳地字人陳招賢
第一七賣杜絕盡根園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園契字人嘉邑麻豆西堡學甲莊後社角周準市,有同周榮華、周權、周領明買過柯立成熟園一丘,坐在本莊西北勢,土名溪底墩仔腳。其園作四份鬮分,市應得南畔第二份,地爪行十行,年配納租錢五百文,東、西俱至車路,南至本家園,北至劉家園,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即託中引就賣與本角郭椅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六八佛銀九十大元正。該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租,永爲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園系是市明買應份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拖欠舊租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市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園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銀九十大元完足,再照。
其上手大契交在別份,不得繳連,批明,存照。
光緒十二年元月日。
爲中人柯泰
知見人妻鄭氏
立賣杜絕盡根園契字人周準市
代書人陳育英
批明:此業內有舊墳地兩穴,東、西明丈三丈九,南、北俱至界,銀主不得混餚貪界。倘後如遷移,此地系聽銀主受耕,不得異言生端,再批,存照。
第一八賣杜絕盡根田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海豐莊戴宗哲、戴宗遜,同頂父國謨,與長、二房伯國彩、國泰,承祖父遺下原與鄭家共置劉家南北兩份埔園,坐落土名新莊仔莊口前,業經分管得南畔之份,年分配納業主李大租二兩六錢六分,七六折銀三元五角正,其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爲界。後因於光緒壬午年間變耕爲田,歷帶水份一甲灌溉田苗。今因乏銀費用,願從此份南畔之田再分南北兩份,抽出北畔一份出賣,共二埒連半埒,計十五丘。其二埒:東至車路,西至自己留存園,南至出賣並留存各半埒之田,北至鄭家田。而半埒之田,東至車路,西至自己留存半埒田,南至自己留存田,北至同出賣二埒田,四至明白爲界。歷帶水份五分灌溉田苗,年分配大租一兩三錢三分,七六折銀一元七角五釐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阿猴街張仁記號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杜絕契價銀三百十五大員六八正。即中同中銀、契兩相交訖;隨即從田連岸踏明界址,付銀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哲等承祖父遺下份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大租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哲兄弟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合丈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來賣杜絕盡根契面銀三百十五大員六八正,付執爲照。
一、批明:此田東畔三埒頭東至車路墘,應配南北水溝一條,四方一尺,與賣主由鄭家田界接水而通南留存田,批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契仍交付賣主執掌,留存南畔之田難以分拆,故無繳連,批明,再照。
一、批明:賣主前與鄭家共置劉家園之上手契俱交鄭家收存執掌,其份難以分拆,故無繳連,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份田內有舊墳,如有遷移別處者,即從此空穴場仍歸銀主掌管,賣主不得爭奪,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年葭月日。
族長文榮
爲中人姑丈江番
知見人陳氏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戴宗哲、戴宗遜
在場人族長戴其祥
爲代書人江禊奇
第一九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吳汝昌、吳永昌、吳幹昌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承墾何復興業戶屯田嘗業一處,坐落土名上新莊伯公背,東至文昌會田爲界,西至石角圳崁脣爲界,南至伯父坪路竹頭爲界,北至林家田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奉憲經丈二甲零一釐九系正,遞年帶納屯租谷一十六石一斗五升零,原帶新舊兩坡圳水以及莊內橫圳直圳通流灌溉充足。界內原有祖墳一穴,直七丈七尺,橫八丈四尺,埋石爲界。茲因上年乏銀公費,將此嘗業概典業租與人,以致歷年祖祀無依。是以各房兄弟商議,欲將此嘗業出售於人,以冀餘租而應祖祀。盡問大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欲承領,外託中引就於楊新義伯出首承買,當日憑中議價,楊新義伯將板仔樹下番田租三十石零六鬥對換外,仍出得依時值田價銀並典回水租一應價銀八百大元正。即日經中見當場立契,銀、字兩相交收明訖;其田沿界經中見踏交付與楊新義伯前去管耕,出贌收租,永遠管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汝昌、永昌、幹昌兄弟以及子孫人等永不得言及找增贖等情,中間實銀、實契,並無債貸准折短少。保此田系永昌兄弟等承祖父承墾屯田嘗業,與房親伯叔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上手來歷不明,以及遺漏老約阻滯等弊。即日經中見當場訂議界內祖墳不得遷移,左右前後只得原穴安葬;倘日後子孫人等要拾別葬,不得另賣他人,不得違約反悔;倘有一應不明情弊,俱系汝昌、永昌、幹昌兄弟等一力抵理,不幹承買人之事。此係二比仁義交關,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又付上手墾約一紙,又付丈單一紙,又付印契一紙,又付水租契一紙,又付老增找洗三紙,共八紙。
即日批明:吳汝昌、吳永昌、吳幹昌兄弟等當場經中見實收到契內一紙價銀八百大元正,俱親收足訖,批照。
又批明:此田面原有菜園,未曾概付楊家之地,誠恐日後要架造房屋,只得自己界內開築門路,不得移路田界;倘日後要修整田坵,任從楊家隨意展築。若近地前須宜二比相安,不得齟齬阻滯。其地後龍脈直十一丈五尺,橫一丈五尺,原付楊家,以爲菜園,日後不得開鑿田坵,所批是實。
咸豐(丁巳)七年七月日。
知見劉祖佑、劉振滾
說合中人劉琳娘、劉昌裕、羅春福、吳嶽昌
代筆汝昌
在場見族兄達昌、遠昌同收田價弟嶽昌、集昌、明昌、進昌、琦昌、六昌、奕惡、奕佑、奕魁、奕傑、奕賢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吳永昌、吳幹昌、吳汝昌
第二○山批土窨字
立給山批土窨字霄裏明興莊業主蕭東盛,緣因自墾有山林埔地,址在銅鑼圈深窩仔五段田面。茲有土窨一穴,坐北向南,給與甘清喜安葬祖墳。原納業主蕭東盛大租銀一錢,當日清喜備出禮銀六員正,現交東盛收訖;即日踏明窨穴基址,橫直各八丈。自給山批之後,任從甘清喜前去點穴安葬,永爲佳城,盛不敢騎龍斬穴及生端滋事等情。口筆有憑,立給山批土窨一概,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東盛實領到字內禮銀六大員正足訖,批照。
道光四年十月日。
在見侄燕麟
男鳴皋
中人鍾坤清
代筆人鍾錦祥
立給山批土窨字業主蕭東盛
第二一杜賣風水字
立杜賣風水字人族弟壇,有向李家明求過風水地一穴,址在蜂岫腰崎腳青園。今因此地葬後不利,欲遷改他處,無從所出,費用無資,願將此墳地出賣於人,託中引就與牛屎崎莊族兄振理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價佛銀六大元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墳地隨即踏明,交代理前去掌管,任從開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墳地系壙明求過,與他人無干。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字內佛銀六大元正完足,再照。
咸豐十一年四月日。
爲中並代筆人謝正中
知見人男獅
立杜賣風水字人族弟壇
第二二碑文
立碑記人張江纘,因通事公朝英路由金獅寮口,視其數位枯骨漂淋無歸,恍視不忍之言,何無發心人乎?誰收此骸者有榮昌之日也。纘遂誠發心,即將鳩舍葬竹一墳,文立萬善歸同之墓,收整既美矣!又念有墳必有祭;但祭資無出,纘將買陳家之田一段,該小租谷四石正舍之。通事見纘陰功甚足,通事亦將陳、劉二項大租谷三石五斗正同舍,落此爲祭掃之資。此乃萬載傳流,永世有賴,後日不得爭廢,立碑記爲照。
道光十年八月吉旦立。
第七節 埤圳
第一 規定
第二之一 碑文
第二之二 甘結狀
第二之三 諭示
第二之四 遵斷甘願結狀
第二之五 遵斷甘結字
第三 諭示
第四之一 碑文
第四之二 稟呈
第五之一 和解書
第五之二 和解書
第五之三 和議分水合約書
第六 抽賣坑溝荒埔契字
第七 墾佃批字
第八之一 出典契字
第八之二 賣杜絕斷根契字
第八之三 土地臺帳謄本
第九之一 諭示
第九之二 諭示
第一○ 呈及批
第一一 碑文
第一二 杜賣圳路契字
第一三 合約字
第一四 合約字
第一五 諭示
第一六 杜賣圳道契字
第一七 遜埔園開圳過水字(中藔圳)
第一八 合同契約書
第一九 給墾圳地契字
第二○ 朱單
第二一 築圳合約字
第二二 合約字
第二三 合約字
第二四 合約字
第二五 合約字
第二六 合約字
第二七 合約字
第二八 合約字
第二九 合約字
第三○ 合約字
第三一 合約字
第三二 合約字
第三三 招股夥合約字
第三四 請約定
第三五 合約字
第三六 認納水租約字
第三七 永遠認納水租合約字
第三八 合約字
第三九 合約水圳字
第四○ 合約字
第四一 開圳合約字
第四二 約字
第四三 合同約字
第四四 合約字
第四五 合約字
第四六 杜賣盡根圳低地契字
第四七 合約字
第四八 合約埤水灌蔭字
第四九 議請開圳認納水租約字
第五○ 杜賣盡根契字
第五一之一 諭示
第五一之二 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字
第五一之三 杜賣盡根契字
第五一之四 賣杜絕盡根字
第五一之五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五二之一 諭示
第五二之二 諭示
第五二之三 諭示
第五二之四 杜絕賣盡根契字
第五二之五 杜絕賣盡契字
第五二之六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五二之七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五二之八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五三之一 合約字
第五三之二 合約字
第五三之三 合約字
第五三之四 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第五三之五 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第五三之六 賣杜絕盡根港業字
第五三之七 合約字
第五四 杜賣盡根水圳字
第五五 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
第五六 杜賣圳契字
第五七 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
第五八 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
第五九 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
第六○ 杜賣盡根樸仔籬口大埤水圳字
第六一 杜賣盡根水圳契字
第六二 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
第六三 杜賣開圳田頭地契字
第六四之一 賣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
第六四之二 出賣水圳字
第六五 諭示
第六六之一 杜絕甲首契字
第六六之二 憑單字
第六六之三 賣舊圳甲首字
第六六之四 典契字
第六七 合約字
第六八之一 合約字
第六八之二 賣杜絕盡根埤契子
第六八之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六八之四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六八之五 賣埤長字
第六八之六 甘願杜賣埤長字
第六八之七 賣埤長契字
第六八之八 賣埤長契字
第六九 贌耕合約字
第七○ 杜賣圳份盡根歸管永斷字
第七一 杜賣根圳底水租契字
第七二 墾田約字
第七三 給墾約字
第七四 請帖約字
第七五 合約字
第七六 合約字
第七七 籤舉陂長合約字
第七八 合約字
第七九 合約字
第八○ 合約字(溫厝南埤)
第八一 保贌埤字
第八二 招贌水圳合約字
第八三之一 合約契字
第八三之二 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字
第八四 退頂辦字
第八五 出贌字
第八六 舊社埤水利組合契約
第八七 諭示
第八八 移文
第八九 諭示
第九○ 諭示
第九一 執照
第九二 執照
第九三 執照
第九四 諭示
第九五 胎借銀字
第九六 規約字
第一規定
一、民間農田,如有於己業地內費用工力,挑作池塘瀦蓄之水,毋論業主巳未車戽入田,而他人擅自竊放以灌己田者,不論黑夜白日,按其所灌田禾畝數,照侵佔他人田,一畝以下笞五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者,依律以罪人拒捕科斷。若於公共江河、川澤、溝瀆築成渠堰,及於公共內地挑築池塘,佔爲己業者,自不得濫引此例。如有殺傷,仍分謀故鬥毆定。
一、部覆御史奏:竊放塘水灌田,致有殺傷之案,仍照五十二年所定之例辦理。凡有水田地方,如在本人田產內獨出已資開蓄塘水,毋論巳未車戽,一經竊放,即照罪人向擬。其公共池塘遇有滲漏坍塌,亦當通方修補,不得一人藉端圖佔,致釀事端。
一、福撫吳示:閩省濱海環山民間田地,均藉溝渠塘圳,按引灌溉;形勢既有不同,得水亦分難易。或自上及下,或按股輪分,自有一定之規,原不容互相爭奪。嗣後各該村莊近水之區及按引陂塘溝圳之處,均着本管鄉保、族正、里長遵照成規,列榜曉諭。或按股,或分日,務須按次輪流,毋許強爭私控。如有恃強妄行者,重責三十板;聚衆報械混爭奪者,將首犯枷號兩個月,滿日重責四十板;其隨從之犯,論本家異姓,俱重責四十板。鄉保、族、甲長失察一次,重責二十板,縱容者倍之。
一、田土界地不清及爭奪水利,須吊魚鱗、柳條等冊,並吊驗契據。四至畝分,親詣勘斷,庶免混淆。
第二之一碑文
爲瀝陳苦情等事。案蒙欽命巡按臺灣按察、戶科掌印給事中覺羅■〈女月〉,工科掌印給事中朱,批據傅興球、李鼎耀、英文和、紀文環、黃若彩、蕭元登等具控張鳳萃、墩仔、秦鑑等違斷絕流,奉批:仰縣查案詳報核奪等因。經本縣備錄周元良、楊仕揵等原斷控案,詳看得貓霧捒大肚東西保民番分爭水利一案,緣處水道由大甲溪發源,涯經樸仔籬口分流灌溉,東西保民番田地向來三七得水。及東保墩仔、秦廷鑑、張亨生等經就樸仔籬口砌塞源流,故西堡周元良等具詞,仰縣集訊之下,悉得前情,當將該犯分別押枷,比差押令疏通,定汴三七分灌。隨據差保會同二比前往樸仔籬首埤開圳處所,公同執索量明共十五丈,照斷三七,東堡民番應得水汴十丈零五尺,西堡民番應得水汴四丈五尺,淺深均分,各投具結。定過水汴分灌,具依存卷外,嗣後毋論溪流變遷盈涸,永遠定以三七爲汴,分流灌溉,毋許奸番、奸民抗斷滋事,復起爭端,致幹嚴究。查批,該業戶等均於雍正年間開墾水田,共享灌溉久矣!東西相安,而東埤各業佃倚居上游,忽於舊有二埤之外添築第三埤,遏絕西保下流分灌,致起爭端。前任張令親勘,實有三埤,押令折毀,是肇釁固由來矣!訊斷後不能翻案添築。又於第二埤內草蓆遮斷,泥填石縫,每逢歲旱,輒肆曲防校計。其曲固在東保,若仍照斷草率了事,不但構訟不休,而且西保民番實有旱患。況均之歲旱欠水,東埤自救不暇,焉有盈餘以濟西保;使果有餘水賣人接濟,則其從前之添埤、草攔、泥填種種橫毒,原爲霸佔賣灌起見,並非自己灌田之不足,其獲罪更無可貸矣!本院秉公查覈,遵上諭有興修水利之文,念皇朝無令農買水之例,嗣後應定汴三七分灌,就樸仔籬第一埤圳處,前斷照古量十五丈之數,令東保民番得水汴十丈五尺,西保民番得水汴四丈五尺,以便分溉田地。至定汴以後,遇有修浚埤圳工程,俱照東七西三份數出力公辦,不得推諉,亦不許埤長人等藉端索騙;違者重處。仰縣遵行,勒石永守,以杜爭端,以昭平允;慎無陽奉陰違,致幹察出題參可也,各等因。均奉此,除備錄批斷緣由報明本道本府外,復移分縣,就近勘定繪圖貼說移覆去後,續準移覆,親詣該處,限同東、西兩保及通土、民人等查勘原定汴之處,大溪中央經淤成石壩,南北分流難以定汴,就處相度情形,將原保原開小圳着令填塞,即於下而合流寬窄相等處所,通丈一十四丈,東保分出七分,計九丈八尺;西保分出三分,計四丈二尺,於汴口兩旁堆積石仔爲界。仍當場面諭;嗣後毋許混爭,致生事端。現在流灌兩平,民番相安等因。准此,合飭勒石遵守,以杜爭端。爲此,示仰貓霧捒大肚東西保民、民番遵奉憲行批斷事理,立即勒石,永遠遵守,嗣後毋論溪路變遷廣狹,水源盈涸,總以第一埤源頭處所,照斷東七西三,淺深均平,分流灌溉;倘敢陽奉陰違,曲防遮欄塞絕,或被告發,立即嚴拿通詳治罪,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日立。
第二之二甘結狀
特授臺灣府知府、在任候補道陳,仰臺令葉、苗令沈勘諭具遵依甘結狀。本年亢旱,臺灣縣大肚保之人循照舊章程,樸仔籬地方決三分之水,不意中途被苗栗縣民張廷材,即張戇,在枋藔地方之下鑿圳兩道,橫截溪流,致臺邑大肚保水田更益乾涸,紛紛爭控,致令填塞圳道。今經臺、苗兩縣會勘定斷,查張廷材,即張戇,所開兩圳已歷二十餘年之久,其上流穿山數十丈,所費工資尤屬不輕,以兩圳須令填塞,實有爲難。且當年溪水充足,以其有餘分潤墩仔腳等處各莊之旱田,於此無損,於彼有益,有何不可!斷令不必填塞,常年溪水充足,仍照舊引灌。至現時圳道不通,墩仔腳等處各莊人民牲畜皆憂乾渴,斷令於四月初三日引灌一晝夜。如再不雨,四月十一日復引灌一晝夜。嗣後每隔八日引灌一次,仍以一晝夜爲準,俾資渴飲。兩邑之民,各宜遵照,按時引灌,無得爭多競寡,致滋事端。張廷材,即張戇等,須知樸仔籬所決三分之水,本屬臺邑大肚堡應有之水分,現系情讓。以後如再遇旱歲,不得援以爲例,務亟自覓水源開浚疏通,令其充沛,以防備災。庶乎利己而不損人,方臻妥當,着各具結完案。自此定斷以後,永不準在大甲溪濱另穿山洞及另開陽圳等情。並着遵照大肚堡衆業戶等遵照,合具遵依結狀是實。
光緒二十年(歲次甲午年)九月日立置。
三月諭示
九日勒碑
第二之三諭示
欽加二品銜候補道、辦理中路營務處、兼統彰化防軍屯兵水勇等營、臺灣府正堂加四級陳,爲勒石示禁事。案據臺屬大肚西保業戶蔡源順等稟控苗屬墩仔腳莊張廷材等爭水滋鬧一案,當經札飭臺、苗兩縣會同勘訊稟覆。旋據蔡源順以張廷材違斷,糾衆絕流等情覆控,並據甲首蔡畜等來府具呈,即經本府親提訊斷,並着張廷材抱告陳逢源傳諭息事。臺、苗兩縣人民皆爲赤子,本府一視同仁,何分厚薄。第查西保三分之水,從前涉訟斷定,有案可稽,墩仔腳十三莊本無水份,且毗鄰大安溪設儘可法開浚引灌,兼可食興疇之水,何必圖佔肇釁。姑念因旱爭水,亦非故意苛求,嗣後惟當恪守舊規,勿得再有齟齬,除立案外,合行示禁。爲此,示仰該處業戶佃人民等知悉:爾等務須遵照前定斷案,毋得再啓爭端,致幹咎戾,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二十年九月日給貼。
曉諭
第二之四遵斷甘願結狀
具遵斷甘願人苗栗縣大甲保內埔墩仔腳莊總代張廷材,即張戇,今當臺灣府大人臺前,因被臺灣大肚西保控告張戇斷水害苗一案,經蒙提訊察悉,斷令今年斷定自四月初九日引灌一晝夜;如再不雨,四月十七日復再灌一晝夜。嗣後若再不雨,每隔八日後灌一晝夜爲準,別日不敢擅用,不敢永遠爲例。如敢再違者,願甘受罪,合具遵斷甘願結狀是實。
光緒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第二之五遵斷甘結字
具遵斷甘結字人臺灣大肚上中堡五福圳圳長黃管,甲首吳取、陳鴻,爲被苗栗墩仔腳張戇,即張廷材等,爲被截斷水源控告在案。今當臺灣府大人臺前訊斷,許得張廷材等今年暫定自四月初九日引灌一晝夜,至四月十七日復灌一晝夜;如再不雨,每隔八日引一晝夜,以後不敢爲例。合具遵斷甘結字爲據。
光緒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第三諭示
欽加五品銜、署臺灣縣正堂、加五級記錄十次張,爲出示曉諭事。案據西保裏田仔廍埤圳長楊主、張先茂、倀建育,暨埤衆陳塗、陳繼、許其德、黃秉正、黃賀、郭升、鄭春芳、張善、黃■〈亻盍〉、陳嚴、陳烈、鄭助、郭進鵝、施盤等僉同臺控舊社埤長武生郭建邦乘旱截流埤水,私賣害苗,經蒙仁爺親臨詣勘繳驗。雍正三年,孫邑主勘定建碑,攤完田租,合約蓋用縣印炳據。所有上、中、下三埤水份十分,舊社埤爲田甲多之得四,田仔廍埤爲田甲次之得三,大埔埤爲田甲再次之得二,牛埔得一,世世上承下接,歷久不紊,蒙場諭候提訊斷等因。詎邦賄差壓延,不蒙出示曉諭,上、中、下三埤各循舊章,照份灌溉,何以息爭端而絕後禍,合抄粘合約字一紙,僉墾恩准出示曉諭安農沾叩等情。據此,查此案先據埤長陳塗等僉控同郡紳業戶吳昌記僉稟,並據舊社埤莊耆黃向等僉呈,及武生郭建邦具訴,又據大埔埤長林源等僉控,埤長黃基與郭建邦賣水害課各等情,業經本縣詣驗,推差傳集訊斷,去後未據報到。茲據僉呈前情,查埤水份灌田甲,向有定章,除分諭長楊主等照章灌溉,毋許混爭,致滋事端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保西里田仔廍埤份人等知悉:爾等務須循照舊章,以舊社埤水自上流下十得其三,分灌田甲,收成納課,毋許阻截爭競,亦不許該埤長等不照定章,致滋事端。自示之後,倘敢故違不遵,截水生事,定即差拘懲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四年八月日給。
第四之一碑文
特調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三級紀錄五次王,爲勒石定界,以垂永久事。幹隆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蒙特調福建臺灣府正堂、加三級紀錄九十三次餘批,本縣審看得該莊等處田禾,均藉六皆河水引灌,其源共出一條,其流分爲三支。其一小條系屬三張廍莊,又一大條系鹽樹腳莊,西北邊一大條系屬卓佳、龍肚兩莊引水之圳頭也。去年十二月內,劉予長等因從前未定界分,稱被鹽樹腳莊民霸絕情由,上瀆憲案,蒙批:仰縣查照前詳批示,詣勘定界限等因。遵即檢查前詳,現詣該地巡查案勘,量明溪水寬深,查看圳頭大小,當場繪圖勘說,吊記各犯。據卓佳莊民劉予長等供稱;本莊年納供石一百一十五石八斗四升零,又納餉銀二十二兩四錢。又據龍肚莊民塗伯清供稱:本莊年納租谷一百八十九石五斗五升零。又據鹽樹腳莊民高幹盛等供稱:本莊年納租谷三百四十八石一升零,三張廍完納餉銀四十兩,被卓佳、龍肚莊民在源頭另鑿新圳,各等語。爲查該莊田禾既共此條溪水以資灌溉,則溪水自當按照供谷之多寡,以定水面之分數。今勘定六皆溪面平流處所橫寬六丈,應以一丈爲砌石立界之地,其餘五丈作十分均分,卓佳、龍肚兩莊應歸二丈,計得四分;鹽樹腳、三張廍各莊應歸三丈,計得六分。至鹽樹腳莊民並無霸絕水源,佔住圳路,龍肚莊民塗伯清等新開圳頭業已填塞,毋容置議,理合特勘說分界情由,繪圖貼說,呈詳憲臺覈示等緣由,蒙批:爭水處所已着該縣親勘,酌量公分,以資灌溉,兩比俱已允服,投具遂依如詳完案,繪圖等因。蒙此,合行勒石永禁。爲此,示仰龍肚、卓佳、鹽樹腳、三張廍等莊墾管佃戶人等知悉:嗣後爾等務須遵照本縣說斷,府憲批示,按照砌定四六界限,分流灌溉,以彰公道,以資利賴;如敢不遵,仍在內山源頭私開圳道,挹徙涯岸,分泄圖利者,案出,定行按律重處,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二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給。
第四之二稟呈
具公稟:港西上裏龍肚莊水甲羅建福、坡工長鍾阿盛、保正鍾阿郎、保正曾阿華、河邊寮保正張阿賢、上坑莊保正陳雙丁、中壇莊水甲劉河鳳、坡工長劉辛喜、柚子林莊水甲張來金。
一、請查勘水圳,以全水利事理由。
右者,我龍肚水圳自乾隆三年開闢以來,歷年與鹽樹腳、三張廍等莊因此水事鬥殺爭訟。至幹隆二十六年,蒙鳳山縣邑主王,奉臺灣府正堂餘札諭:到六皆河勘明,砌石立界,分定水份作十股均分:鹽樹腳、三張廍等莊得六分;龍肚莊、卓佳莊得四分。已經勒石,以垂永久,至今百有餘年,相守無異。近有縣參事許廷光謀請金瓜寮、中壇等莊苦力鑿開新圳,其通水圳口系直接我龍肚之圳水。夫我龍肚之圳水系灌溉龍肚、中壇、柚仔林等莊之田禾,其用甚廣,今政府雖有水利之設,亦必自開圳路以接大河,不致害我莊已成之水利。伏乞大人到河勘明,移文到廳,令許廷光圳路開透大河,以取有餘之水,不致害我龍肚等莊已成之水利,此段奉願候也。
龍肚區莊長鍾天福
彌濃莊參事曾榮祥、區莊長宋守四
中壇區莊長劉炳華
保正劉雙春。
光緒二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五之一和解書
和解書麟洛區莊長邱維藩
右者,火燒莊、侖上莊、新潭頭莊、三座屋莊共八莊等水源,雙溪口分流隘藔之西,與新東勢分流,歷年來倘水源短小,二比架水■〈土叚〉,依照水聲分流。現下水短,各處皆渴,故依照舊規架起水■〈土叚〉,火燒等八莊水分二丈四寸,其新東勢水分九尺六寸,二比依照水分流,足不足各無怨言。因先輩設此遺規以杜相爭之弊,詎料新東勢自己圳路破壞,九尺六寸水不足,反將火燒八莊之水盡數爭奪,故水甲邱河椪等將水奪回火燒等莊。至十八日夜十一點鐘,新東勢莊水甲邱鴻基、業主李阿六等前來役場,情求暫時勿照水■〈土叚〉分流,作三日輪流灌溉,十九日夜儘讓新東勢,二十日、二十一日兩日輪值火燒等莊。然三日輪流,我等三日要修大圳,每修坡圳,苦力數十員,邱鴻基願出苦力金,故兩比和解,目下經輪流三日矣!日後不致爭端也。此段和解候也。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五之二和解書
新東勢莊田業水源,與火燒莊、侖上莊、新潭頭莊共八莊等水源,在雙溪之內同出,昔年舊規或三分均分,或架■〈土叚〉分流。今因新東勢水源不足,向麟洛區莊長邱維藩說明,仍照昔年三分均分之例;本十九夜儘讓新東勢莊灌溉,二十、二十一兩日輪值火燒莊等灌溉。此兩比和解,目下經輪流一次矣!嗣後新東勢莊分流一日,火燒等莊分流二日,日後不得爭端也。此段和解候也。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新東勢區莊長邱毓珍
第五之三和議分水合約書
阿猴廳港西中里老埤區人民總代林萬喜
阿猴廳港西下里新東勢區人民總代邱毓珍
右者,新東勢莊水圳,原與竹葉莊、火燒莊自隘寮莊溪築埤,分水灌溉,其竹葉莊、火燒莊分得十八份,新東勢莊分得十二份,計共三十份。因近年新東勢莊水圳,屢與老埤區人民紛爭灌溉,以致齟齬不休。當道不忍坐視,今特會同兩區人民協議和息,指定水份原作十二份均分,新東勢區得水九份,老埤區得三份分流灌溉。其圳路水門及分水位置,概經當道立會測量,指定自頂梨頭鏢莊方面着手。其上游共圳分流之處,每年開圳工事及巡水看埤經費,系兩區人民依照水份均辦,新東勢區應辦九股,老埤區應辦三股。自分之後,各安本份,老埤區人民不得別開盜水之圳,亦不得恃強紛爭。如遇冬防,新東勢區不須用水之期,則老埤區可得自新隘寮西方引水通灌;倘新東勢區要水播種急用時節,老埤區人民仍照水份分流及分開用費,不得抗議。立合約書三通,各掌一通,當廳存案一通,以垂久遠,世世子孫永守勿替,此約。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右老埤區人民總代林萬喜
新東勢區人民總代邱毓珍
第六抽賣坑溝荒埔契字
同立抽賣坑溝荒埔契字人卓猴社蕃婦卓乃娘、卓雍娘,同母親卓旱娘,有承祖業六所,在山仔頂、龍溝、頂菜寮、三重溪等處,早典與簡宅掌管。內中一所,東至大溝母,西至大里撓,南至多毛寧,北至大百六,因東畔大溝母被大水衝崩,連及田園。另有業一宗,在龍溝尾,東至萼家並溝,西至溝並溪,南至溪並朱家,北至溝,全宗早典與黃友官掌管,因東、西、北三方亦被大溝水衝崩,亦連及田園。旱娘等欲自備本築埤,以固田園,不但無力,且此溝係數番主公界,難以招募合築。欲使簡宅與黃友兩銀主各自備本代築,兩銀主不但恐虧本失利,又恐期限一滿,番主則要贖回。若置之不論,到底連田園亦崩爲坑溝。欲賣與人,又恐一往不退。轉思之間,與其連田園崩爲溝壑,孰若賣人築岸,以保田園;況乎此溝一築,可以體盡力溝洫之神禹者一,可以利番民之業產者二。何以言之?坑崁數仞,大雨一過,壞田園爲水道,漂播種爲浮萍,年崩月削,遂致田租無徵,而丁餉又難免,番民之苦何可勝言也。一築埤,則溝水注,而田園固,其利番老一。溝中草木暢茂,禽獸繁殖,盜賊潛藏,農無安息。所種黍苗,日既慮鳥獸之鼠竊;蓬門蓽戶,夜又患盜賊之狗偷,農家之慘其誰知之?一築埤,則鳥獸無止宿之林,盜賊乏藏身之藪,其利番者二。不特利番也,抑且有利子民焉!溝截通郡大道,升降近半里之途,士庶之往來,商賈之出入,負戴者悲矣!一築埤,則行旅之往來不苦,亦車馬之覆溺無憂,其利於民者又一。夫以一賣而三善備,雖一賣不返,亦奚足傷哉!因思左鎮莊間誠記素慣築埤,兼有資本可爲,旱娘等願將早典與簡宅東至大溝母一所之業,將上手契批明,抽出東畔大溝母之中截;另有一宗早與黃友掌管,其東、西、北三方又有深溝,亦抽出其埤內四至,均憑埤水漲及之所爲界,而埤外西、北二方之高崁頂,大路東、大路西之荒埔一併抽出。於是將此坑溝二條、荒埔二處,託中引就,均賣與簡誠記六八銀六百大元。其荒埔聽其起蓋屋宇,永爲埤寮,並聽其起土築埤,岸造陡門,不計高低。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坑溝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築埤,收成納餉。倘日後再添埤岸,對陡門亦以埤水高漲之所爲界。年共納番租錢一百文,如後日成田可以耕種者,再加番租錢三百文。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保此坑溝、荒埔果系旱娘等承祖之物,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爲礙;如有不明,旱娘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抽賣坑溝、荒埔契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六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正月日。
同立抽賣坑溝荒埔契字人卓猴社番婦卓乃娘、卓旱娘、卓雍娘
第七墾佃批字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廖吧■〈口六〉,承父遺下分授已分山埔一處,又帶熟墾水田一號,坐落土名三洽水大坪下,東至彭家三墩直透崗眉水流爲界,西至大崩崁眉爲界,南至山眉崁埋石爲界,北至二段埔山眉爲界,四至號段界址跟同場見人等面踏分明。原帶小坑水並界內塘二口灌■〈氵蔭〉,又帶西邊小泉水三門,中央二人均分灌■〈氵蔭〉。祗因前佃開闢不成,自己無力開墾山埔,又將熟田取回,情願一併給墾批與人,盡問本社伯叔番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託中招得漢人陳住彩前來承領墾闢成田,架造房屋居住。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墾底並帶熟田時值價銀七十四大元正。即日其銀經中面交親收足訖,合行給墾字兩相交訖。自給之後,山埔水田任從承墾人開闢耕種,永遠爲己業,歷世子孫耕管,遞年供納大租粟一石正。即日業佃議定,日後永無加減,該佃人車運到所交納,即給完單付佃收照。至有上手來歷不明,系■〈口六〉一力抵擋,不幹承墾人之事。日後倘有墾人若要別創,任從陳彩出退,業主同衆社番等不得阻擋,該佃通知業主割佃。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給墾佃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實領過墾底銀七十四大元正訖,批照。
再批明:給墾界內所栽竹木、雜果,概行交佃,立批,再照。
道光七年(丁亥歲)十一月日。
立給墾佃批字竹塹社番業主廖吧■〈口六〉
第八之一出典契字
同立出典契字人臺南城內做篾街第四十五番戶鄭雲嵐、鄭雲銘,有同承先父鄭起英,即鄭大豐,買過鄭森記、吳金記等田園一所,內埤一口,帶牛掛份,並自建築瓦屋一座,號曰震益豐公館,帶廍器及佃居屋地,坐落外新豐裏。土名馬椆莊,東至方家田邊,西至鹿陷溝,南至打鹿州溝透大濫頭溝,北至深坑仔溝園頭竹樹柴草爲界。又買過郭明等田一所,仍在外新豐裏,土名溪蔗湖,四至毗連馬椆地界內。此兩宗合共震益豐戶名,年納地租金一百七十八元五十九錢四釐,又附加稅一百十九元六錢四釐。又買過林戇等山埔田一所,坐落內新豐裏打鹿州,土名■〈艹〈束刂〉〉仔湖,東至頭湖侖頂,西至林海山腳,南至侖頂分水,北至大路透公枰。其此宗因嵐、行於光緒二十二年旋歸我國大陸,故與大尖山佃人陳有才代名,年納地租金八十九錢一釐,又附加稅五十九錢四釐;及趙烏賢代名,年納地租金五元十五錢二釐,又附加稅三元四十三錢五釐。以上計共三宗,其各四至俱明白爲界。今因乏項別需,是以兄弟相議,將此田園三宗並公館及埤帶各物器等項,一切出典,經先盡問親族人等俱不肯承受,外即託中引就與內南河街謝順記承典,三面議定典七三足銀二千五百大元。其銀即日經已同中見收足訖;願隨將此前載田園三宗並埤及公館,帶各器具等項,續即踏明界址起耕,一切交付謝順記掌管,配佃收稅,納租抵利,不敢異言阻擋。典限至八個週年爲滿,聽嵐、銘備足契面銀清還,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與銀主依舊掌管,不敢異言生端。而廍屋及廍庭已自昔日俱倒壞盡沒,若以後順記有整資本建築,贖契之日,宜當一併清還。倘在年限中內,果實若逢製糖會社出要稱買此業,聽嵐、銘備照原典價銀全部贖歸,以應轉賣製糖會社。價數盈絀,乃嵐關係,不得視其有益而贖,有損而言卸與順記裁賣等語。至於贖賣之日,若有損礙佃人五穀種子肥糞,該嵐坐當清楚。如將來佃人藉言當初日開荒需費工本,嵐、行即同出頭負擔,一直不幹順記之事。嵐、銘保此各田園等項一切果實承父買置物業,與內親外戚人等無干,又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亦無延欠舊租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爲礙,嵐、行自即出頭擔清,與順記無干。其馬椆及溪蔗湖田園丈單一切,紛失無從查尋,經於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赴臺南廳稟報在案,倘後日有親屬或他人攜出丈單,爭管此業,嵐、銘隨即出頭理較,並訴訟費用一切負擔清楚,概不幹順記之事。此係二比兩願,並非抑勒,日後各無反悔異言滋端。口恐無憑,立出典契一紙,並繳連陳吳上手契共十二紙,約字二紙,又鄭福等兄弟典契五紙,又買郭明等溪蔗湖白契一紙,又買林戇等■〈艹〈束刂〉〉仔湖契三紙,丈單二紙,統合共二十六紙,付執爲照。
內添「廍」字、「壞」字,共二字,批明,再照。
又第一行改正五字,再批明,又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千五百大元七三足,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爲中人王耀輝、吳雙桃
知見人庶母吳氏
書寫人(鄭雲嵐自筆)
立出典契字人鄭雲嵐、鄭雲行(即雲銘)
第八之二賣杜絕斷根契字
立賣杜絕斷根契字人臺南城內做篾街鄭雲嵐、鄭雲銘,承先父鄭大豐買過鄭森記、吳金記承置上手陳允德、郭明等之外新豐裏馬椆莊內連溪蔗湖及新豐裏莊墘被溪衝陷未浮復等處各宗田園;又上手承買郭胡等馬椆莊田一宗,大小共二百二十八坵;又井仔溝田四分。以上數宗,一切毗連,統共計一大所,內二十二甲四分八釐四毫二絲,又園三十八甲六分六釐九毫四絲,帶埤一口,及井仔溝田頭尾兩邊俱有樹木並公館佃居屋地。又糖廍一張,帶牛份十掛,又帶公館內器椇及廍內石車、鐵車器具等物,各件錄載本契後。瓦厝一座,帶外護邊間,號曰震益豐公館,年納地租金一百七十八元五十九錢五釐,又附加稅一百十九元零六錢四釐。此各田園,東俱至方、高兩家田邊及至舊廍後坑溝,西俱至鹿陷溝及至沙崙溪水,南俱至打鹿州溝透入大檻頭溝,北俱至深坑仔溝園頭竹樹柴草爲界。其新豐裏莊墘浮復之田園,東西四至,上總俱至崁頂;而下總俱至業外溪水。以上各業,東西南北四至概載明白爲界。今因乏頭以還他債,願將此業變抵,已先盡問親族人等俱不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內河街謝景我承買,三面議值七三銀一千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如數足訖;甘願隨將各田園及埤踏明界址,連契內所帶各件器具等物檢齊,並現對佃,一切交付謝景我掌管,永爲己業,任從起耕越配他佃耕作,收稅納課抵利,不敢異言阻擋。自茲一賣永休,日後嵐、銘等及子孫概不能再言找贖等語。保此各田園等項果系是嵐、銘等同承先父遺下物業,與內親外戚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又無滯納地租,亦無舊佃瓜葛以及上手賣主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何項不明爲礙,嵐、銘同即出頭擔當,一直不幹買主之事。至於馬椆莊及溪蔗湖田園各丈單紛失,無從查尋,經自光緒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有臺南廳稟報在案,倘後日有親族及他人攜出丈單,爭管此業,嵐、銘隨即出頭理較,並訴訟等費一切賣主負擔清楚,亦概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並非抑勒,日後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賣斷根契字一紙,並繳連鄭、吳上手契,帶合約字九紙,又陳允德等上手契七紙,又郭明上手契一紙,統共十七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謝景我來契面銀七三足一千大元完訖,再照。
光緒二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爲中人王耀輝、吳雙桃、嵐
立賣斷根契字人鄭雲、銘
書寫人(鄭雲嵐自筆)
各器具列明於左:
一、牛車一張不全、牛踏車一張、石車一付、鐵車一付壞、頂枋一塊、廍檛一支、竹廚一塊、天半一支壞、水車一張壞、鵝酒桶一塊、頂下棹各一塊、賬櫃棹一塊、糧一支、糖鼎一口壞。
計共一十四件。
第八之三土地臺帳謄本
(一)土地臺帳謄本
一、堡里名:外新豐裏。
一、街莊社名:深坑仔莊。
一、地番號:七一八番。
一、地目:池沼。
一、甲數:七甲二分三釐八毫五絲。
一、業主:臺南市內南河街謝景我。
(二)土地臺帳謄本
一、堡里名:外新豐裏。
一、街莊社名:深坑仔莊。
一、地番號:六八六番。
一、地目:池沼。
一、甲數:零甲一分七釐四毫零絲。
一、業主:臺南市南河街謝景我。
第九之一諭示
儘先補用同知直隸州、署彰化縣正堂朱,爲諭飭事。案據西螺保■〈艹〈束刂〉〉桐巷莊武生林國清、林和恰等稟稱:保內鹿場圳,自溪頭答口至三塊厝大路三十餘里,水道不能盡通,農田需水灌溉,請自鹿場莊、東和厝莊西中道開築水溝至湳仔莊、三塊厝莊、田尾莊、七塊厝莊、抬高蔡莊等處,毗連十餘里,其田約有五十餘甲可以通流灌溉,約須工本銀一千五百餘元。公議每甲該配水圳租六石,以抵先需工本,併爲逐年僱倩五、六人巡埤之資,懇請示諭等情,計粘圖說一紙。據此,查開通圳溝爲農田之利,自應準如所稟辦理,除出示曉諭外,合行諭飭。爲此,諭仰武生林國清、林和恰等即便遵照,必須將圳路開通,其水足以灌田,始得抽收水租,以資工本,毋得有名無實,藉此肥己。該生等仍將開竣日期稟候本縣親臨詣勘,毋違,切切,特諭。
光緒八年正月日諭。
第九之二諭示
儘先補用同知直隸州,署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朱,爲出示曉諭事。案據西螺保■〈艹〈束刂〉〉桐巷莊武生林國清、林和恰等稟稱:保內鹿場圳,自溪頭答口至三塊厝大路三十餘里,水道不能盡通,農田需水灌溉,請自鹿場莊、東和厝莊西中道開築水溝至湳仔莊、三塊厝莊、田尾莊、七塊厝莊、抬高藔莊等處,毗連十餘里,其田約有五十餘甲可以通流灌溉,約須工本銀一千五百餘元。公議每甲該配水圳租六石,以抵先需工本,併爲逐年僱倩五、六人巡埤之資,懇請示諭等情,計粘圖稅一紙。據此,查開通圳溝爲農田之利,自應準如所稟辦理,除稟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鹿場莊、東和厝莊、湳仔莊、三塊厝莊、田尾莊、七塊厝莊、抬高藔莊等處業佃知悉:爾等凡有該處田業需用圳水引灌者,均須查照所議租數完納,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八年正月日給貼曉諭。
第一○呈及批
光緒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件東螺堡北斗街業戶吳慶源、施敦慎稟:公舉保內金慶源號楊維成備資創成圳道,乞恩存案,以垂永遠由。
彰化縣王批:候飭差到地查勘繪圖,稟覆察奪,即日。
光緒七年五月十七日,彰化縣王出差林元,協同東螺堡總保,查明吳慶興、施墩慎是否該堡業戶?有無保舉保內金慶源號楊維成出備資本,築成新圳?並有無違礙冒混?確切查明,繪圖稟覆由。
光緒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一件堂役林元稟繳諭單,以奉查東螺堡吳慶興等有無保出楊維成備資築成新圳一案。查得吳慶興等保出楊維成開築圳路,水已通流,水尾水尚不足。今年四月間,業戶施有慶出本,與蔡標、葉大忠、呂武等再新開二分圳路,水尚未通流。恐後日收水租二比相爭,因將到勘情形,繪固粘單稟繳由。
彰化縣王批:據稟與繪圖,並悉水圳既經兩家分路開築,將來水租自當按所灌之田各自徵取,不能因具稟在前,冀可混取。應候據情諭知吳慶興等遵照可也(單銷圖存)。
第一一碑文
特示在茲曉諭事。照得臺灣府諸羅縣安定裏西保漚汪莊文衡殿關聖帝墾置荒埔一所,址在廟西畔,名曰公採埔也。丈數計有三百三十甲,東至頂下口藔莊並頂下大潭藔莊,西至青水墘,南至白花墓溝,北至鬧蕭圳,四至勒石明白,水遠爲界。今此埔地系是關聖帝墾置之地,倘後莊民勤勞成業,應歸文衡殿掌管,收作香資以及完納地租。有得諸耆董及境內衆民人自當遵照施行,切不可恃其強悍,混估埔界;倘敢違犯者,重究懲辦。緣由詹曉亭妄開圳道,故於莊社田園、墳廬等項恐有衝激無邊之害,因而滋鬧不休,周才爰邀莊衆公議,再於幹隆十七年間,復與詹曉亭上控諭批在案。後詹曉亭於該莊草地,欲在東勢大溪邊橫開圳路,冀圖厚利,以爲貪肥裕益其子孫。周纔等目擊不平,隨同莊衆人等赴諸羅令僉呈,喊控詹曉亭肆行開圳,叩乞諭止,抗違提究等因,前王署守隨經轉行遵照各在案。此事業經寢息,乃幹隆十九年,詹曉亭呈稱:地內原有水溝舊址,本是可挹彼注茲,而爲灌溉,仍赴府控批縣並訊去後。寢延迄今,本府查案情確實施行,仰知縣李倓訊議詳轉前來。本府查漚汪莊地方,如就文衡殿關聖帝墾置之埔地旱園,堪爲水田,於農業實有利濟,但漚汪莊一帶莊社田園墳廬,列於其下,水性自上奔放,保無衝激及難以堵築之勢。查某處荒蕪,居民甫耕,詹曉亭等只傾一己之利,罔思衆姓貽害,毋怪乎周纔等與爲角逐。一經諸羅令訊明,詹曉亭十七年間之圳已經停工,而諸羅縣令復提詹曉亭等,訓誡詹曉亭等自限一月將圳填塞,似應俯如該縣詳請勒限一個月內,着令詹曉亭填塞舊圳,並準周纔等勒石示禁,以垂永遠。查此事纏訟不休,系詹曉亭等四人爲首滋事,應各予枷責以儆。第許三瞽目篤疾,詹曉亭、邱碧、張英均事犯在幹隆二十年六月初七日,在案擬定恩赦,以前例得援免,毋庸置議。其附和之詹勇等,或回內地,或隔邑未到,亦應如縣議,俱免提拘,以省拖累,以結塵案。是否理合?詳清憲臺批示飭遵等由。蒙批:仰飭將停工舊圳,立押詹曉亭等按限一月內填塞,勒石永禁,取具碑摹,同填塞過緣由報查,餘如詳行。此徼行府,緣立將漚注莊停工舊圳,嚴押詹曉亭等按限一日內填塞,勒石永禁,取具碑摹,同鎮塞過緣由申報,以憑轉報等因。蒙此,除飭押填塞,取具遵依在案外,合行勒石嚴禁。照此,示仰安定裏西保士民人等知悉:嗣後漚汪莊地永不許開鑿水圳,致礙民居墳廬;如有棍徒違禁再圖開鑿,許該莊士民人等着實指名,赴縣具稟,以憑嚴拏究治,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幹隆二十五年十月日立。
第一二杜賣圳路契字
立杜賣圳路契社番通事武裂大里骨、班馬那哈哩、遠史意、滿富籠,有自墾水田各一段,帶內界埔地耗種爲活。茲有漢親邱德賢孫託丁求買田地,開鑿水圳,灌溉田畝;上供國課,下裕民生。即日同中踏圳路一條,闊三丈,長不計,言定價銀八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並埔隨即丈明,交邱德賢前去開鑿大圳,引水通流灌溉田畝,任從收取水租,永爲己業;如有崩壞,任從取土修築。按年早季應納大里骨地租谷五石;其大里骨等番田,應用圳任從引灌,免納水租,大里骨等消水陰溝不能塞絕。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八百大元正,再照。
嘉慶十六年四月日立。
杜賣圳路契武裂大里骨外四名及中見人、代筆人署名。
第一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噶瑪蘭東勢歪仔歪社番土目立眉卯乃、踏瑪蘭,通事武列大理掘,同衆番等,今因東勢漢人糧埤主長慶源開築水圳,欲由番地經過,爰是前來酌議,願貼本社番圳底銀三百三十大元正。衆番俱已甘願,隨即踏明圳路,付圳主開築。其銀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水圳不論廣狹,開築足用,就在本社番舊圳透來相通,新鑿水圳接引下流,灌溉田畝。凡在本社之田,此圳所能灌及者,亦一體灌溉足用,無納水租,衆番亦不敢攔截流餘汗下之處。或遇天旱之時水細,本社足用,方許下流,亦不得恃強欺弱。此係二比甘願,均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永遠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約字內銀三百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嘉慶十七年正月日。
同立合約字土目眉卯乃、土目踏瑪蘭
第一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圳路地主謝玉榮,漢佃戶謝玉榮、謝康隆、謝康安、林寬、張伯怡,猴猴社番佃戶友八,三貂社番佃戶老婆等。緣我民蕃人等前承墾馬賽莊東西埒田業地段,原配大圳水通流灌溉耕種,不料自先年舊圳路一帶概遭洪水衝失,無可引水灌田,以致該處田地拋荒,賠累課租。茲榮同衆佃等民番各佃,公踏有水源,但礙無水路。爰是公同託中懇求謝玉榮官踏出溪墘升科田地,付榮同衆佃等開鑿圳路,引水耕田。議定不論民番田地,每田官戈一甲,遞年應納謝玉榮官圳路稅谷二石,務於早季收成,交納早谷七分,晚谷三分清楚,不得以溼冇抵谷搪塞,亦不得拖欠升合。並約:自茲立約開圳以後,各宜遵約永遠完納,日後該圳路主不得藉端截圳刁難;而民番各業佃將來縱有便捷近地,堪鑿圳路,亦不得另移水圳,抗納圳谷情事;如有此等情,願憑衆佃公同呈官究治。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圳路主執一紙,民佃同執一紙,番佃同執一紙,永遠爲照。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張如海
爲中人廖水養
在場見佃首金長裕
土目那爻新抵、康隆、謝玉榮
榮漢佃戶康安、張伯怡、林寬張
猴猴社番佃戶友八
同立合約字人謝玉榮
三貂社番佃戶老婆
第一五諭示
欽加鹽運使銜、候補府正堂、署埔里社撫民分府吳,爲出示曉諭事。照得合興公等請開南烘口圳,業經本府通詳各憲批准,並出示曉諭在案。茲查該圳路山石將已鑿通,自應趕開明圳,而明圳經過田園不得不酌量給價,以免向隅。今定:中則田每甲一百元,下則田每甲八十元,下下則田六十元;中則園八十元,下則園六十元,下下則園四十元。候水圳成工後丈量計算,其則查照廳案,其價抵完水租。至於墳墓,即離穿心十八步;村莊民居,由竹籬圍牆外經過;其餘曠地及未升科之田園,一概不給價值。合行示諭,爲此,示仰居民業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此圳開成,於地方大有裨益,自示之後,即將圳路插籤,興工開挖;倘有土豪惡棍藉端阻撓,定即拿案詳辦,各宜凜遵,勿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正月日。
第一六杜賣圳道契字
同立杜賣圳道契字高螺、阿東、北投、貓兒幹社番李文德、貓都貴、田本、鄭眉井,有承祖父遺下向蕭春榮建置珠仔山一帶荒埔一所,四至界址載在墾契字內。茲因四社番親窮苦靡常,情慘萬狀,無奈,集議願將此埔抽出圳路一條,由水頭至水尾,長約四里許,圳面寬約二尺,出賣與人。先盡問各社番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陳石生官出首承買,三面議值時價銀三十二大元,庫平二十二兩四錢正。其銀即日兩相交收足訖;其圳路隨即踏付買主前去備本開闢成圳收租,永爲己業,日後子子孫孫不敢言討,亦不敢言找情弊。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佛銀三十二大元,庫平二十二兩四錢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五年十月日。
知見並代筆人蘇文彬
爲中人茆國珍
同立杜賣圳路契字東螺阿東北投社番李文德
貓都貴、田本
貓兒幹鄭眉井
第一七遜埔園開圳過水字(中藔圳)
立遜埔園開圳過水字鄉親藔莊廖士檻、士腳、江正、砌士興,天主、就娘居、傳歲、張新旺等,情因中藔莊蔡光傳、廖穎福、曾彩登、鍾春福、江寬保、潘文福、簡秉文、文仕立升等,於本年公議築埤墾田灌蔭,其水要由砌等各埔份園內鑿圳穿過,同中面踏圳路,自雙溪口起至中藔園界止,當日三面言定備出埔底圳路價銀七十大元正。即日憑中立字,其銀兩相交清足訖;其埔園面踏圳路,附於彩登等,任從興工鑿築水圳,永遠通灌水田,砌等日後不敢生端阻抗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抑勒,今欲有憑,立遜埔園圳路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行。
即日憑中收過埔底圳路銀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道光五年十月日。
在場知見人張球
爲中人黃宗午
代筆人廖傳藏
立遜埔園圳路字廖士檻、士腳、砌士興、就娘居、江正、天主、張新旺、傳歲
批明:廖士檻園一份,出銀三元。其圳水任從檻灌蔭水田充足,不得私情盜賣;他人倘或察出,罰戲一臺。其埤圳沖壞水谷,不幹檻之事,批明,存照,行。
第一八合同契約書
同建合興圳,同立合同契約書
臺中縣南投堡新街維城同莊吳漢槎
同堡番仔蔡莊陳眛同莊吳啓明
嘗思友有通財之義,古人之格言也。茲因該地番仔蔡洋一處民田,歷年水旱不足,無可通流灌溉,年雖播種,及收穫之期,十無居半。況地租及大租均難可免,城、漢等目擊心傷。旋複本洋舊圳長陳眛,從前向通土給墾管理頂圳,系此洋水源,由番仔藔莊場曾未開通其泉源,以致濫流無歸,誠謂工程之未至,抑或缺乏財本。今眛許可,願將所管頂圳田甲水份租數,配入合興圳管內,照原分配水租,頂圳際免。而城、漢等思此上爲國計,下關民生,實時邀同右記姓名四人,各備私金三十元,計金一百二十元,隨即擇日破土興工,開渠圳道。現經竣工之日,理當邀集保正、甲長、田主、佃人等同酌議定,每年水租分作兩期,照原買濁水之租額完納水租。今因城眛,漢明等相商,恐日後有偏私之虞,致傷和氣,是以同中保當面立證明約。屆期所收水租作四份均得,逐年修理埤圳需費,亦作四份均分,斯系體天行道,仁義交關,俱各喜歡,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同契約書一樣四紙,各執一紙,付執爲照,行。
計開圳道經過他田地,應帖姓名租數列左:
一、陳樹枝全年應收水谷四鬥。
一、陳球毛全年應收水粟八斗。
一、陳池全年應收水谷六石。
一、陳牛港全年應收水谷六鬥。
一、陳臨全年應收水谷五斗。
一、陳憨全年應收水谷一斗。
一、陳維城全年應收水谷一石。
一、陳陣全年應收水谷四鬥。
一、黃幹全年應收水谷一斗。
一、吳撓全年應收水谷一斗。
一、陳茶全年應收水谷三鬥。
一、陳眛全年應收水谷一斗。
一、黃扁全年應收水谷四鬥。
光緒二十六年三月十六日。
同立合同圳契約書人陳眛、吳漢槎、陳維城、吳啓明
爲中保正陳臨
代書人陳祝平
第一九給墾圳地契字
立給墾圳地契字人南投堡番社莊通事潘南山,有圳地一所,址在萬丹莊前,東至陳全田界,西至大溪界,南至抄封地界,北至大溪崁界。又圳下塭埔地一所,東至陳全田界,西至溪界,南至埤界,北至崁界。二處四至界址,俱載明白,尚未開荒。今有南投堡康壽家莊吳有州應份一半,同撻仔彎莊田連萬丹莊黃江、陳立等合夥應份一半,託中引就前來,向山給墾爲憑,自備工本銀六百二十元,傭工向前開荒。耕作大圳一條,水路直透至九條坑,從崁鬥莊陳頭田邊經過,圳水通流灌溉,以備各莊衆佃戶分配灌田充足,逐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五斗正。當日三面言議,定時值給墾契銀四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二處圳地隨即踏明界址,墾交付與墾主前去開荒,任從開作成圳,聽其裁處,定收水租。自此給墾,其圳地永爲吳、田、黃、陳四姓墾主之業,日後圳地出悉萬金,山及番親人等各不敢翻異。保此圳地系山承父業,給墾與吳、田、黃、陳四姓墾主之業掌管,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墾帶他人財帛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此弊,山出首一力抵擋,不幹墾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給墾圳地契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實收過給墾圳地契字內佛銀四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光緒二十四年月日。
給墾圳地契字人通事潘南山
代筆人並中人簡玖
第二○朱單
是日彰化縣鍾,當堂審訊斷諭結朱單。
提訊許德豐承祖遺管黃家給墾二分水圳,引水灌田歷屆早晚兩季收成時,由各佃完納水租,以資工費。迨同治年間,圳頭被水衝崩,源流壅塞,迄今日久,內五莊田畝乏水。去年施有慶等公舉陳保興,即陳玉石爲圳長,另開水圳,由中埔仔許德豐圳底埋涵過梘,引水通行。許德豐隨邀同各課館謝爲章等,仍就舊圳修葺通流,不允陳玉石在伊舊圳埋涵。施有慶等瞞匿真情、僅以開圳爲詞,稟請給發諭戳,以爲抵制地步。正在覈辦間,即據謝爲章等稟控前情,集訊,得悉前由。惟開圳引水灌田固屬美舉,彼此爭執,各有不是,且許德豐圳水不敷,內五莊灌溉自應聽其另開。第埋涵過梘之處,系許德豐舊管圳底掘土埋涵,不無損礙;且舊圳系許姓物業,任其開築過水,似無限制;然拾此無可引水之處。茲爲衡情酌核,斷令中埔仔地方許德豐圳底準由陳玉石埋涵過梘,引水通行。其圳底如有漏泄崩壞,由陳玉石隨時修理,不準推諉。陳玉石圳成之後,所收各佃水租谷作十成計算,以七成半歸陳玉石收爲修圳之費,以二成半歸許德豐收爲允其通融過水之租。本年早季,陳玉石開圳未完,內三莊引用許德豐圳水,其水租應歸許德豐等承收。斯後各莊民如用許德豐圳水,應納水租,與陳玉石無干;如用陳玉石圳水,即按照堂斷七五、二五分收,以照公允。一面出示曉諭,以杜爭端,兩造悅服,即取依結完案,此諭。
原告:許德豐、呂元音、謝爲章、陳元炳、許從龍,遵堂斷出結完案。
被告:陳玉石、施有慶、陳利珍,遵堂斷出結完案。
以上兩造人等各遵堂斷完案,供同,結同。
第二一築圳合約字
僉立築圳合約字港東中裏八甲頭莊洋、田墘厝莊洋、塭尾莊洋衆田主等,爲議開新圳,以避旱潦,以安生業。竊謂民以食爲天,食以谷爲本,而其所養谷以養民者,非水無以爲功。我等莊洋水田,高下九十餘年,歷年以來,乏水灌溉,每當耕種之時,有因破水而紛爭,有因爭水而控訟。茲若不議築新圳,以相流通,將見田主永嘆收稅之艱,而佃人值嗟力役之苦。我等爰是鳩集田主,開列田甲,均攤銀員,公求圳路,議開新圳,籤立合約。自約以後,我等凡有田甲之人,務必實報甲聲,毋得隱匿。至若應用銀圓,務必就甲公攤,毋得推諉。由是水道流通,禾苗永藉以滋長;一勞永逸,生業恆賴以安全。上可徵國課,下可以保身家,庶幾業佃相依,自可媲美於含哺鼓腹之休,嬉遊於光天化日之下,詎不美哉!謹得築圳公約八條,開列於左:
一、議:衆田主議築新圳,計共水田高下九十一甲,高田每甲該攤銀十三圓五角,下田每甲該攤銀九圓八角。衆田主務必實報甲聲,就甲攤銀;如有隱匿田甲抗欠圳銀者,立即開衆呈官究治,決不食言。
一、議:衆田主議築新圳,所有買過圳路,各有立契爲憑,日後若有許賣圳路之人藉端阻塞圳路者,立即問衆理較,決不寬貸。
一、議:每冬清圳,衆田主務必吩咐各佃就甲分丈,清開圳路;若有佃人推諉不肯清圳者,公議向該田主着跟,決不姑寬。
一、議:衆田主議新圳,凡有田甲及無水份之人,不許私設水車以及偷破埤圳;違則問衆議罰。
一、議:開圳以後,倘遇旱潦之際,務必就甲定辦輪翻,不得恃強混破;違則問衆議罰。
一、議:四公界莊前水田,原配七甲洋水路,不得攔截下溝水圳,違則問衆議罰。
一、議:衆田主築圳,有過東美館園角圳路,公議將東美館消水溝西畔水田二分五釐,蔭入水份。
一、議:衆田主所有買過阮善、劉潤成、陳周、楊丕謨、阮貓、阮勝、阮再有、林偉、陳爲圳路契九紙,交蔡振富收執。買過蔡先梓、蔡文宗、蔡昌墓、蔡振來、蔡榮合、蔡萬枝、蔡登、蔡文貢、蔡有聲、蔡振記、蔡秋水路契十紙,交吳建隆收執。又築圳公簿一本,交蔡振富收執。合約三紙,一紙交蔡振富收執,一紙交吳建隆收執,一紙交許南生收執。
大清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日。
當事吳建隆、柯夢化、蔡日新、鄭登義
代筆人柯凌筆
僉立築圳合約字吳昌記
第二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東勢角社番總土目馬下六烏郎、阿多罕、郡乃郡鳥,甲頭潘學文、馬下六,白番郡乃阿沐、阿馬轄等,莊民林時猷、蘇幹萬、吳龍生、劉金秀、張孟新、謝思賡、葉振旺、賴德永等。竊思耕農必盡乎溝洫,規約當遵守而勿墜。茲東勢角原有民番舊築陂圳一座,照汴分流灌溉番民田業,祗因舊陂深入內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農忙,即拼命整理,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課命兩懸,番民均爲受慘。是以相議量度地勢,鳩資另開新陂新圳一條,透合舊圳接濟通流,以助不足。惟是開鑿新圳,要在番田之內疏通,且間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懷疑,恐立新圳,莊民棄舊圳而不行合力修築,番田不無缺水之虞。茲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屬比鄰,務宜一視同仁,守望相助,籌議妥協,民番均有裨益。爰即議列規條,同立合約三紙,呈請備案,勒碑垂遠,日後永不得背約,各執爲照,行。
一、議:圳道所由番田經過之處,其田照丈多寡,每一甲每年供納大小租粟一十六石正,永遠照約遵行。
一、議:新、舊兩處陂圳,原系民番共築,照汴流灌,每年一體修理。至其陂匠辛勞工谷,人番一體按照舊水甲均派,永照約遵行。
一、議:修築陂圳,社番照舊規同往護衛民番,倘有不測,各安天命,不得挾嫌。如系耕番田之人,亦要照水甲律工修築。其圳匠水甲辛勞工谷,系現耕番田之人量交,不得推諉,永照約行。
一、議:民田、番田各有定界,經前署憲戳勘明定案,不得藉屯越佔,仍復控佔田租,以滋訟端,永照約行。
一、議:民番倘有恃橫盜水,不照汴分流,查獲照規公罰;如違,鳴官究懲,用費亦照水分所出,永照約行。
一、議:所過新圳在番田內者,原約定圳底、圳面許闊一丈,若日後被水衝闊不止一丈,務宜丈明加租,不得違抗,永照約行。
一、議:所開新陂圳之工銀,系莊衆鳩資,與社番無涉。至民番放水,永照舊田界址,不得透越界外,致滋爭端,永照約行。
一、議:民番每年演戲,申禁水規,社番原約幫出戏金錢四千五百文,折佛銀五元,務宜至演戲日期一足交清,不得拖欠推諉,永照約行。
總通事、副通事、總土目、在場見、軍工匠首、總董等聯署。
嘉慶九年正月。
第二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張閣、吳日、張元、林彪等。緣五圍、大四鬮一、四鬮二、四龜三、都美福、鄉勇圍、芭荖鬱圍仔等莊鄉勇首劉光疵、劉正興、廖文貨、高培助、高鍾漢、林文彪、林永福等,先年同義首吳沙觀堵御洋匪,就地墾闢,以資糧食。經有成田園,先築小圳,灌溉不敷,又被洪水衝割崩壞,無人修築,以致田園荒蕪。迨嘉慶十二年正月內,鄉勇首劉光疵等邀衆酌議立約,請閣同吳日、林文彪、劉光疵等出首自備工本,開鑿造築大坡水圳通流,付與衆佃灌溉各份田園。是日公同約議,現田者有自築小圳,每甲每年該納水租谷二石,其餘每甲年該納水租谷四石。其石作二季交納,早冬六分,晚冬四分完足,給取完單執憑。閣等經自嘉慶十二年,隨即備出資本,開鑿造築大坡水圳通流,付各園田份埔地灌溉耕田。至將來歷年所有收取水租,概應先除諸費本銀外,餘所獲之利,作四股均分,閣得一股,吳日得一股,劉光疵得一股,林文彪得一股,不論開用諸費,得利俱應照股攤分,以均苦樂。先立合約字四紙一樣,每股之夥各執一紙存照。前因圳道遙遠,用費浩大,自嘉慶十二年正月內興工,至本年正月內止,結算開用諸費,計共費去銀四千八百六十七元,作四股均攤,每股各該攤出銀一千二百十六元六毫五釐零。其吳日、林文彪及閣等三股所應開銀額,各照數攤出足訖;惟劉光疵一股銀額,無可照數攤出。是以光疵將其一股圳份,杜賣與閣頂額;至光疵一股應出之銀份,閣自代支理明白,不幹諸夥之事。閣自額,並承買光疵一股,合共得二股。但閣居住下港,阻隔遠涉,各事照料不周,即招張元官合夥,閣將自己二股內抽出一股,轉賣與張元官承坐,頂額價銀一千二百十六元七毫五釐零。張元官經照數交閣收訖。閣除轉賣與張元一股外,閣仍得一股,張元得一股,吳日得一股,林文彪得一股,合共此圳仍作四股。自今以後,歷年所有開用諸費,俱應照作四大股分攤,以均苦樂,不得混收私取,以敦和氣。但事關久遠,恐口無憑,日久事異,是以同立合約字四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一、批明:張元官一股,系承買劉光疵一股之額;倘劉光疵有不明滋事,張閣觀出首抵擋,不幹約內諸夥事,批照。
一、批明:大四鬮現田一百四十七甲,先有開築小圳,公議每甲每年該納水租谷二石,餘者該納水租谷每甲每年四石,批照。
一、批明:都美福、鄉勇圍仔現田一百甲,先年有開築小圳,公議每甲每年該納水租谷二石,餘者每甲每年該納水租谷四石,批照。
一、批明:佃人請約,系張閣現收字,批照。
嘉慶十六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康伯修、吳日、張閣
同立合同約字人張元、林彪
第二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王臘、陳奠邦、簡懷苑、賴陽等與東勢莊一、二、三、四、五等結衆佃魏建安、林華等,甘願具立請約,邀請長慶源號,即簡懷苑、陳奠邦、賴陽等出首作爲合夥,充當東勢埤圳主,掌管清水溝溪頭開築水圳,灌蔭一、二、三、四、五等結田畝,遞年衆佃每甲田願納水租粟三石正。但溪頭圳路綿長,工本浩大,動用銀元計以數千。苑、邦、陽等既已甘願出首承充,作爲合夥,其工本銀元作十股均開,陳奠邦、賴陽、王臘出六,簡懷苑出四,以便需用。傭工開鑿圳道,務宜同心協力,備濟本銀,不得違約延宕。其大圳出水告竣,以後遞年所收衆佃水租谷按照作十股均分量收,邦、陽收得水租粟六股,苑收得水粗粟四股,不得違約反悔,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合夥開築,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每人各執一紙存照。
批明:我等所出本銀,務照約內股份均出,不得臨工推諉,致有一馬不行,百馬之憂。如有股內失約,應得所出本銀若干,俟三年後股夥清還本銀,將股份扣銷,不得異言滋事,批照。
嘉慶十六年十一月日。
立合約字人王臘
簡懷苑、陳奠邦、賴陽
第二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邱德賢、吳國珍。緣東勢漳籍結首陳音、楊全生、楊茂、吳招等立約,公請邱德賢出首備銀,購買番界番田以爲圳道,並備辦料本,架造浮梘,張設戽極水汴等項。其有邦工鑿圳之佃,每甲每年納水租谷二石;餘其未幫工之佃,納水租谷四石。但番愚頑,不通漢語,反覆無常,雖有金銀,難以問其交關。是以懇託社丁加■〈口六〉晞茅仔向番言語,買番田界,方有憑準,故賢情願將圳按作十股。茲因各佃無力鳩工幫鑿圳道,再行按立合約,懇請圳主一力僱工開鑿,衆佃情願年每實納圳主水租谷三石二斗。賢因獨力難支,招出鋪戶吳國珍前來合夥,公立圳戶名邱吳成。所有現在買地、造梘、傭工、開圳一切內外費用,俱系賢與珍二人對半均攤策應,逐年所收租谷,除修傭圳道埤頭。起蓋圳藔雜項費用外,尚餘實谷,不論多少,俱系賢與珍等對半均分。此係各商情願,苦樂均同,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嘉慶十七年三月日。
同立合約字吳國珍、邱德賢
代筆人王朝賢
在見人陳音觀、姚長瑞
批明:其買番圳路契一紙,又各結衆佃認納水租谷約字壹紙,共貳紙,付德賢收存,再照。
再批明:夥記內水圳股分如要退賣,當除夥記不欲承受外,方許轉退他人,再照。
第二六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義首吳光齋、吳裱、蕭流、陳禮、吳瑞田、張石成、廖禮參等。緣嘉慶二年,義首吳沙官奉何、李二分憲,募招鄉勇陳尚奕、江萬琴、李義純等,前有募傭工人徐春富開築新安埤水圳,灌溉茭苳林、奇立坂土田。於嘉慶九年,閩粵分類不能完竣,衆結首、佃人等無力修築,願將舊圳底立約送與義首吳光裔自己招夥,整頓工本,復修築埤圳疏浚大條灌溉。內分作十大股,抽出吳瑞田辛勞一大股,抽出義首吳光裔一大股,又一股照與衆股均本攤出。祗因被林彪等霸佔控案,荷蒙淡防分憲查堂斷,歸還吳光裔掌管在案。從今以後,夥記務必同心協力,以效陶朱之美、管鮑之義,不許貪延僥吞;如有不端者,神人共殛,天地不容。嗣後夥記或有別創改易,務必先盡問本夥記內不許承受外,方許別承。茲夥記當堂妥議章程,各無抑勒,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七紙,存爲照。
即日同立約字一樣七紙是實,批照。
一、批明:逐年延請在圳藔辦理圳事之人,旋憑夥記當堂妥議辛勞金若干,批照。
一、批明:逐年修理埤圳木料小梘暨諸費,按股均攤出銀應用,批照。
一、批明:延請圳藔辦理事之人,務要切實,不得胡塗答應。如有不明及不守規約者,衆夥記通知,立即公舉不貸,批照。
一、批明:內股聲分作十大股:吳瑞出抽出一大股,吳光裔抽出一大股,其餘光裔加股,均股攤出本銀。廖禮參一股,公蔭薪金銀一百元外,其餘該份銀均攤。林三易、石成觀合一股,蕭流、陳體合三股,吳裱自己三股,批照。
一、批明:官重正條,民重私約。如有本圳諸事,後來應用諸費,各仍舊貫照股攤出本銀,付與出頭理事之人辦理,不得推諉情弊;如有違約者,將伊本股份內充公,批照。
一、批明:林彪當堂認圳水二百六十甲,每甲水租谷早季應收三石二斗,批照。
一、批明:查大人堂斷,每年二百五十石貼林彪,即修埤圳,批照。
一、批明:合夥工本銀共一千六百一十六元七角正,批照。
嘉慶十七年七月日。
同立合約字議首吳光裔
並代筆吳瑞田
一、批明:廖禮參一股,內抽出半股分攤,批照。
一、批明:每股在本銀二百二十五元,批照。
一、批明:合約加存光裔一張,批照。
夥記吳裱、蕭流、陳禮、張石成、廖禮參、林三易
第二七合約字
立合約字人八寶莊佃戶吳雲漢、鍾書奎、劉連俊、童北增、陳樂璦等。今因元帥爺圳戶,茲歲經中興莊林國寶、太和莊魏盛來同伊衆佃等共立合約,埤圳水包伊灌■〈氵陰〉二莊屬之田,願貼水租。初時系接老埤開圳,向開者計一百零分。茲因水不敷■〈氵陰〉,加造埤圳,前開圳之人任傳不齊,■〈氵陰〉水佃戶嘵嘵不一。漢等傳齊再議,將二莊之水租公除一百石,爲元帥爺香祀外,概作本莊一百三十五佃均分,仍歸各結內自己津斂。漢等共湊有散佃五十分作爲一股,架造圍側埤圳,開加圳道,將二莊之水租先歸十石爲經理人之辛勞外,歸一百石爲元帥爺香祀,餘作一百三十五佃均分,漢等亦照五十分均分。倘要公費緊用,即向經理人津收。如有銀不付用者,又復奸玩不出者,即將分名註銷。此係衆佃甘願,永無反悔,立合約四紙,各執一紙爲照。
批明:各股內收此合約者並各散分等,不得私自典當於股外之人,公同註銷合約,不堪照用,立批。
批明:圳戶內之人倘有滋事爭執者,公同抵擋;若各股內爭執者,與衆等無干,立批。
再批明:將來經收水租辛勞並工腳等,即於水租內抽出,立批。
再批明:漢等五十名內,將來緊用不能赴銀者,本股內註銷,復行爭執者,系本股內之事。若交衆註銷,復向爭執者,公同抵擋,立批。
鍾書奎天字號八名,吳雲漢地字號七名,童北增人字號十五名,陳樂瑗和字號二十名。此交北增執照,共十五名人字號。
嘉慶二十二年三月日。
立合約字人吳雪漢、鍾書奎、劉連俊、董北增、陳樂璦
第二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奠邦、吳起鳳、康景安、賴嶽、林治、林竈等,緣前四圍堡辛仔罕下之節埔地,各給開墾,將辛仔罕之大港自行鑿築埤圳,通流灌溉,收租納課有年。迨至嘉慶二十三年,天時不順作風雨,埤圳岸被水衝崩坍,且兼埤頭低下,灌溉不周。衆佃欲鳩集填築,奈力不齊,缺乏工本,恐致田地拋荒,上誤國課,下乏民糧。爰集衆佃商議,各甘願籤請得吳惠山出首爲埤圳主。至二十五年,山不幸身故,其子吳福成年幼,不能任事作埤圳。至道光元年,衆佃商議,甘願再請簽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自備工本銀七十大元,向山之子吳福成買出埤圳底木料、石頭。合約字房、喜出首,永爲埤圳主。自備銀本、工力、器具,改移埤頭,接引舊圳,照原通流灌溉。約定水田一丈六尺五寸,民戈每甲逐年願納應埤主水租谷二石四鬥,另巡水圳岸每甲願納谷二斗,民戈每甲合共納水租谷二石六鬥,逐年作兩季,早六晚四完納。其水租谷不論年冬豐歉,務要經風搧淨,不得溼冇少欠升合;倘有棍佃溼冇拖欠者,任從埤圳主稟官究追,各不得刁難異言生端滋事。其埤圳岸逐年倘有毀壞者,系埤圳主自己修理,不幹佃人之事。其小圳或有崩陷者,系佃人修理,不幹圳主之事。其逐年修大圳,埤圳主修透;其餘小圳,悉系佃人自修。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一、批明:公議約籤請得周士房、周天喜同出首備本銀工本填築,日後永爲埤圳主是實,再照。
一、批明:埤頭作水,恐水作高漲入埤面邊田內,如有阻擋口角滋事,圳主衆佃人同商議,或稟官,或滋事,合和相商,再照。
一、批明:其衆佃圳道定要分汴,其汴枋系佃人自理,不幹埤圳主之事,批照。
一、批明:圳倘或高低不一崩壞,約內佃份土內,任從圳主改移,不得爭執,覈批明照。
一、批明:天恐有作大旱者,埤頭若無崩壞,水租粟照原完納,批明,再照。
道光元年二月日。
知見人結首賴嶽
代筆人黃文德
同立約字人林治、吳起鳳、陳寞邦、賴嶽、康景安、林竈
第二九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林源記、林士應等,緣源與應等於咸豐八年間,有合夥出首承買朱興隆埤圳底一道,帶陡門、梘極、木料、石頭等件,價銀三百三十大元正,有契字付憑。其辦理章程以及每甲水田配納水租粟若干,暨逐年共得水租粟若干,俱於所帶上手佃約字內載明。但源與應雖合夥承買該圳底,而所出資本有多少之異,應將該圳底按作二股,源出本銀二百四十七元五角正,應得一股半;應出本銀八十二元五角正,應得半股。但圳底概系合夥承買,無論自己辦理,抑贌他人經辦,其所應得水租,自應按股攤分,即逐年修理該圳應開費項,亦應照股攤出,各不得刁難。此係仁義合夥,俱各喜悅甘願,均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以存爲照。
即日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是實,再照。
一、批明:周房、周喜契字一紙,佃約一紙,朱興隆契字一紙,朱世進約字一紙,共四紙,交林源記收執。日後倘若要用,自當取出公閱,不得刁難,理合批明,又照。
咸豐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玉章
公見人林廷芳
同立合約字人林源記、林士應
第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由、吳港、林兩協等。緣林兩協父於道光十四年間,有給出圳戶金長源址四圍■〈艹〈束刂〉〉仔侖溪頭開通圳道,引水灌溉匏靴侖莊等處田畝,經呈官存案。但此地俱系沙石,圳道涉漏,雖有泉源,不能通流,至今年久,未能告竣成功,欲行修理,獨力難支。爰是招出該莊佃人陳由、吳港等爲首,鳩集衆佃,相幫合爲股夥,按作三股均攤,每股該出銀二百員。林兩協即將原圳底估作價二百員,陳由等一股,該出現銀二百員;吳港等一股,該出現銀二百員,以便採枋料、工資、日食等事。倘現銀四百員盡用不敷,應作三股,整出現銀費用,告竣成功,不得推諉。至於每年所收早、晚二季水租粟及越莊有圳底銀,三股均分,不得爭長競短。此係妥議,兩相甘願,不得反悔異言滋事。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三紙,每股各執一紙爲照。
即日同立合約字三紙,每股各執一紙爲照。
一、批明:倘遇洪水不測,損壞圳道,應行通開修理,其費用亦作三股均攤,不得異言,再照。
道光二十年七月日。
代筆人林振輝
在場人隘首許雲從
知見人族正林暖
同立合約字人陳由、林兩協
吳港
第三一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泰山口埤夥記簡勇、遊日、張坎、鄭喜、簡茂生、邱巖、陳奠邦、吳順、劉朝、林妙、郭媽援、沈開成等,因五圍地方,於嘉慶十二年間,各結佃份籤請我等用工本鑿築頭圳路,灌溉五份六佃之田份,逐年議貼工本租石一石二斗。至十三年間,民壯圍佃求從本圳引水,灌落下處田土。再集議:五圍五份六佃,以後永遠每佃議定逐年納工本租谷六鬥。除各股向自己結內佃經收攤分外,原民壯圍下圳金泰安尚有貼納圳路租谷。祗因吳惠山串謀吳明,籍約控爭,訟累破費,且又路被水沖塌成溪,而金泰安卸辦,復據李裕等出首,招過新股合本承理,再行買田,重新鑿圳,用費孔多,埤戶號曰金結安,是以邀同集議,立約以後,圳路租谷概免貼納,約分地界收租。議定將民壯圍大界以上田甲水租,盡歸我泰山口埤舊夥記管收;自民壯圍大界以下,悉歸金結安新夥記管收。茲經就五圍一結,沿至員山仔,原約五分六舊佃,每份逐年應約水租谷三石三鬥。總計水租谷若干,作十二股半攤配均收,所有各自股內得水租谷若干,若幫貼小分者,按照本銀攤分,不得糊混顆粒等情。再議,逐年輪流奉祀圳頭圳尾福神,定於八月初一日,在當年處齊到算賬,庶不致有弊。凡事遵公約而行,不得推諉。此係公同平心而議,各無迫勒,不得反悔,今欲有憑,特同立合約十三張一樣,各執一紙爲照。
即日批明:所有立約是實,再照。
批明:約內計共十二股,同十二股半,其股系遊日、簡勇之股內,批照。
再批明:沈開成每年出粟四石,配圳藔內福德爺千秋,於八月初一日應用,批照。
嘉慶十八年十二月日。
在場知見人李培園
代筆人李永昌
同立合約字人簡勇、陳奠邦、張坎、鄭喜、簡茂生、遊日、吳順、劉朝、林妙
郭媽援、沈開成
批明:逐年輪流祭祀德福爺:一鬮簡勇、陳奠邦、遊日、吳順;二鬮張坎、鄭善、劉朝、林妙;三鬮茂生、邳巖、郭馬援、沈開成。自甲戍年起,週而復始,照。
批明:十二股半夥記,各股內份額名次,帶收約字,批照。
簡勇、遊日二股半,收約字二紙,股內名額:江漢、遊桃、蕭通、遊德崇、吳全、簡欽、簡旺伍。
陳邦一股,收約一紙,股內名額:陳奪、陳報、陳桃、陳春。
吳順一股,張坎一股,劉朝一股,鄭喜一股,林妙一股,簡茂生一股,郭媽援一股,黃紹一股,沈開成半股,簡東成即簡接半股。
再批明:本年民壯圍圳戶金結安,結約三紙。五圍結首郭媽援收一紙,金結安圳戶收一紙,我泰山口埤夥記收一紙,系簡勇收存。每年定於八月初一日祀福神之日,取出公照,閱後仍歸簡勇收存,庶不致年湮失落,批照。
批明:各結每份五分六,折官丈八分四釐。如每份八分四釐以外有加額者,每年民丈田議定水租谷二石。至於每份五分六,抑官丈未及八分四釐者,仍照原約,每份租谷六年完納,批照。
批明:共、結、絲、羅、定、江、山、義、古、和、合、無、異,此十三字編號,各執計集團圓,批照。
第三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江漢、遊日、遊德崇等,緣五圍十二股半鳩出本銀,鑿築泰山口埤圳,灌溉五圍田畝。我員山仔莊結內佃人,同結首簡勇等湊幫成二股半。其十二股半結約十三紙,我本結應執二紙。但我本結二股半之中,原做一百二十五份均出本銀。茲除簡勇等七十四份收約一紙另爲結約,其餘五十一份,吾儕十八人湊出本銀,其大合約一紙,系交遊日收存。但份額人數數多,是以邀同立合約,記明遊日十份,遊宗貴一份,遊添三份,遊宗健一份,遊燕二份,遊記二份,遊秤二份,遊德捧二份,遊德祟四份,江漢六份,江媽佑一份,江屘二份,江臨坤三份,江臨法一份,江招元一份,江葉秀二份,朱素四份。自此以後,逐年分收水租十二股半攤及我五十一份,每份該得若干,對佃份收。今欲有憑,合立約十八紙,各執一紙爲照。
批明:十二股半大合約十三紙,我本應執一紙,系交遊日收存,倘要用之日,取出付用,批照。
再批明:夏山仔二股半,分作一百二十五份,倘有公費,照份額攤出,不得推諉,再照。
再批明:即日立約是實,再批照。
嘉慶二十年三月日。
公見人(泰山口十二股半)
代筆人遊迎來
知見人簡勇
同立約字人江漢、遊日、遊德崇
(以下十五名聯署)
第三三招股夥合約字
同立招股夥合約字人鄭育秀、鄭冰如,因有海口白地粉莊、魚藔莊等處,自歷年前以來,一概荒園,佃人耕種雜子,因衆佃戶前來墾請出首開陂築圳,引水而入,以好變田,灌溉通流。時業戶曾國興、徐國和議貼開圳之資,衆佃戶議貼圳底,每甲田又議納圳谷四石,埤長谷四鬥。秀即招冰,稟請縣主存案。隨即合備出工本,前去倩工築陂,開鑿水圳,引水灌田。後將所開之費會算清楚,將此圳定作三股,就本得利,秀應得二股,冰應得一股,後日若有升長谷石,以作三股均分,不得爭長較短。但恐歷年以來,陂圳被風雨損壞,修理之資以作三股均發,不能推諉。此乃二比喜悅,恐口無憑,合立招股夥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永爲己業,存照。
同治八年五月日。
代筆人王子墉
同立股夥合約字人鄭育秀、鄭冰如(恆記印)
第三四請約定
立請約字人東勢莊一、二、三、四、五等結衆佃戶林華、魏建安、簡桃、林青、林儀,同五結內人等。竊思開田必先開水,田需水灌,水足苗興,故古帝夏禹盡力乎溝洫,子產聽政,潤澤乎田疇,無非所以備旱潦而資稼穡者也。茲我東勢莊溪頭圳路綿長,況又大溪水深,下流砌築石瑪石筍,並作梘枋料,費用工本浩大,計以動用數千銀元。前我衆佃華等,於本年三月間,自行開築,不能成圳出水。續衆戶衆人力不齊,財本不敷,將來地段無水灌蔭,不能成田,拋荒誤課。是以衆佃等會同酌議,爰請長慶源號出首合夥前來充當,作爲東勢埤圳主,永爲掌管,埤頭開築圳道,以便通流灌溉。東勢一帶地畝,每甲田按照民間丈尺,逐年甘願完納工本水粟三石,異日不敢違約僥心反悔,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今欲有憑,同立請約字一紙,付執爲照。
一、批明:開築水圳,不論何人田畝,任從埤圳主開築。同衆議定:圳道丈尺大小寬狹不同,任從圳主開築足用,以便通流,異日不敢阻擋,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水圳工本粟須用兩平鬥完納,要經風曬淨,亦不得溼冇。其水租粟各佃自行挑運,赴各結本圍交納,所批明是實,再照。
一、批明:水圳埤頭,農隙之時,或遇洪水沖塌無工可請,逐田相幫三工,不得背約,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逐年作埤頭及修理大梘,系圳主之事,與衆佃無干,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逐年冬至後修理埤頭,清理遊泥。圳道自埤頭起,至二結圍後正,系圳主清理;其二結圍下系我衆佃自行出工清圳,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逐結要做大小水汴,系我衆佃自必買備足用,以便圳主前來定汴分水,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議定嘉慶十七年早季田畝,有開墾成田,或未成田,願先納圳主工本粟一石,免致圳主工本受虧。至嘉慶十八年間,逐年每甲田納工本粟三石正足額。早季收粟二石一斗,晚季收粟九鬥完納,不敢違約小欠升合;如有少欠者呈官究追,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各結內或有公埔界外,任從圳主造蓋圳寮,衆佃不得刁難阻擋滋事,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前衆佃開築□工,每工議定圳主貼粟二斗,計粟□鬥。其粟作三年扣抵明白,扣完之日,照約字內石聲納定,不刁難拖欠升合,所批是實,再照。
一、批明:四結水埤圳底,埤圳主僱工開築至四結份尾。至於逐年修圳至結份頭,系埤圳主之事;四結份頭以下,系佃人自行修理,不幹埤圳主之事,所批是實,再照。
嘉慶十六年十月日。
同立請約字人衆佃林華、簡桃、林青、魏建安、林儀
一結林儀等佃人五十名,二結簡桃等佃人共三十四名,三結魏建安等佃人共四十四名,四結林青、林華等佃人共三十八名,五結賴溼等佃人共七名。
第三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結首林日郎,圳戶吳開成、邱德賢,佃人吳清、林喜等。竊維開田必先開水,上開國課,下澤民生,所關甚重。茲成等結內清水溝各佃埔地分墾已久,因無殷實之人出首穿鑿水圳,前經成等鳩工開築,祗因心力不齊,工本浩大,雖有興工,未及一二,以致圳水不通,埔地尚然荒蕪。是成等各佃共商妥,請出邱德賢前來充當圳戶頭家,大備工本開築大圳,架造大梘引水,付各佃自開私圳,灌溉田畝。但圳有長短不同,租當加減之別,成等頭結圳路近便,衆佃情願每年民篙每甲供納圳戶水租粟二石九鬥,佃人運赴本結圳寮,交圳戶量收,取給完單爲憑,永爲己業,久遠遵循,不敢少欠升合;如有延欠,願聽圳戶將水塞絕,稟官究追。其佃人前有開築圳底,雖無成功,亦費工食,圳戶每工議貼工食錢一百五十文,按工清還,各佃收回,日後衆佃不敢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再批明:民篙每甲田每年實納圳戶水租粟二石九鬥,早季納二石一斗,晚季八斗,系細人自運赴本結圳寮,務須幹圓好粟,兩平民鬥,其巡圳埤長辛勞亦在其中,不幹佃人之事,再照。
再批明:歷年大圳系圳戶頭家修理,其開枝私圳系佃人自修,不得異言,再照。
再批明:其應定水汴工料,系佃人按照田甲派費,請圳戶頭家照額議定公平,不得異言,再照。
再批明:其大圳路系公留四丈八尺,不論何人田份,任從開築,不敢異言,再照。
再批明:本結公地應聽圳戶踏地基五丈四方,起蓋圳寮,不敢異言,再照。
再批明:本年份各佃已開成田,照丈納租,至十八年如有荒蕪埔地不開成田者,亦應報甲完納水租,不敢異言,再照。
嘉慶十七年正月日。
代筆人邱元玉
同立合約字結首林日朗
圳戶吳開成、邱德賢
佃人吳清
林善外十六人
此紙系憑尊長議處,存爲浚源、漢水兄弟等爲公業,理合將逐張單契批明爲照,不得私行典借。
第三六認納水租約字
同立認納水租約字人東勢泉籍總理翁清和,佃人周旺、遊鳳等。緣和等奉大憲分給掃笏尾埔,缺乏水源,不能成業。茲有萬長春,即陳奠邦、邱德賢、金興號等,前經漳籍各結佃人僉請承當圳戶,大費工本,築埤開圳,接引大溪水源流通灌溉。和等結內佃人自開小圳接灌田畝,上供課賦,下資俯育,每甲田遞年永遠情願貼納埤圳主工本水租谷三石三鬥。早七晚三,分爲兩季,佃人自備幹圓好谷,運赴本結圳寮公所完納,取給完單爲憑,不敢短欠。和等結下佃人凡可開田者,即屬萬長春埤圳水源所灌,均應一體貼納水租,不敢借口湊拾陰溝水尾,希圖短欠抗納情事;如有此情,願聽圳戶主封水,稟官究追。其歷年萬長春大公圳一條及埤頭自首至尾,俱系圳戶修理。其至中一結分汴下開岐小圳,系各結佃人自修。所有歷年每甲田應貼巡水埤長辛勞谷二斗,應系佃人應納水租,與佃主無干。此係各商情願,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一紙,付執爲照。
嘉慶十九年十月日。
同立認納水租約字人泉籍總理翁清和,佃人周旺、遊鳳、詹盡外三十人。
批明:本結內埔地應聽圳戶主踏出圳寮地一所一丈四方,再照。
再批明:如有應行定汴,系佃人按甲鳩備工科,請圳戶主公平理定,再照。
此紙系憑尊長議處,存爲浚源、漢水兄弟等爲公業,理合將逐張單契批明爲照,不得行典借。
第三七永遠認納水租合約字
同立永遠認納水租合約字人太旗尾莊佃人陳興、陳維桃、陳盛、陳萬福、林候、林安邦、林跳、林黃懷、林仲語、林喜浪、陳炭、林邦,同圳戶萬長春等。綠蘭地收入版圖,蒙分府憲準給萬長春充當東勢十六結等莊圳戶,其間築埤開圳,接引大溪水源,通流灌溉禾稻,工本浩大,前經各結佃人具帖立約,相安久年,均無違悖,洵堪嘉尚。候等佃衆承墾大旗尾埔地,苟無水源流灌,終不成業,因仰圳戶萬長春芳觀,爰是義集結內佃衆議,納水租,均各一詞稱善。於是具帖僉請圳戶,仍再砌築圳道,引流灌溉。但工程浩費,實難勝數,候等公同約議,每甲官戈願貼工資番銀一十七元正,以爲圳戶開鑿埤圳,張設徒門,及修理溪頭載埤之費;而每甲民丈遞年永遠照例配納水租谷三石,按作早七晚三,佃人自備幹圓好谷完納,取給完單爲憑。仍每甲再納巡圳埤長辛勞谷二斗,情願早季完納清款,不在早七晚三之議。至候等大旗尾結下埔地,凡可開田者,均屬萬長春水流通灌,尤當一體照納水租。原議銀元貼出,決不敢借口推卸,取諸陰溝水尾之水,希圖抗納各情弊;如有此情,任聽圳戶主對水稟追,候等均不敢反悔異言。其大公圳一條歷年修理,系自埤頭起,至三結福德祠田止,此一帶乃屬圳戶之事。其餘圳道汴下開岐小圳,歷年凡應修葺之處,俱系佃人自理,與圳戶無干。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同立約字三紙,圳戶一紙,佃人一紙,存案一紙,各存照。
即日公同立合約字是實,批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南輝
公見人邱文彩
同立合約字萬長春、陳興、陳維桃、陳盛外二十二人
一、批明:該圳道若開鑿完竣,應趕早付圳戶丈明甲數,以便收費並配納水租。如越三年後,亦應指明界址,再付圳戶覆丈覈算,庶無隱匿抗納弊端,不得反對,合批照。
一、批明:該處埔地日後如有多開水田者,聽憑圳戶丈量,收取工資,配納水租,不得阻擋異言,合批照。
一、批明:該圳道倘被風雨損壞,如系小可,即無難於修理;苟溪頭被衝坍太難,趕緊修理完竣,上流下接,佃衆不得勒迫水源,合批照。
一、批明:如有應行定汴,系佃人按甲鳩備工料,請圳戶主公平理定,佃人不得挖汴致滋事端,合批照。
一、批明:該處地高者,聽圳戶開鑿通流;而地低者,亦聽佃人開鑿消水,兩無異言,合批照。
一、批明:佃人賢愚不一,有開田不報丈量,致被圳主查出,公議水租照納。惟每甲官丈,應於原議銀數備交外,仍再多增添番銀三元,給交圳戶,毋得後悔,合批照。
一、批明:原議每甲官戈應貼工資銀十七元,限作三期,至本年十二月十六日先後被番銀九元,給交圳戶收發;其餘未交番銀八元,定限道光十六年六月冬西成,備足清楚。如屆限不即交清,任從圳戶封水稟追,均無後悔,合批照。
第三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噶瑪蘭圳戶金大成,結首石沙,佃友李媽成、遊阿廣,同衆佃友等。緣沙等先年,同墾戶首吳沙官入蘭破土,每人均分得份埔地一所,址在五圍抵美福黃添城仔後茄冬林園,乏圳水灌溉,難以墾築田園。是以通同議請金大成等出首爲圳戶頭家,時即妥議約定金大成等自備出工本,開築大陂圳水,攔截溪頭水源,穿鑿圳道通流灌溉,上流下接,灌溉充足,認付金大成等永爲己業,收取水租。其水租谷,議定官篙每甲每年願納乾淨谷二石二斗正,付金大成等收入,自運至圳寮。定早季谷納一石二斗二升,晚季納谷八斗八升,照約完納,不敢掛欠升合,納完單爲憑。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爲照。
一、議:其水圳限至壬申年開出圳水,衆佃友等灌溉,墾耕田園。有現耕成田者,願照官篙班尺一丈二尺甲數,完納水租谷;如能上水不耕作田者,金大成等不得勒納水租,批照。
一、議:歷年修圳築頭圳路至大汴以上,金大成等傭工辦理;大汴以下水圳,系佃人修理,不幹金大成等之事,批照。
一、議:坡圳頭及圳路、圳堤倘被洪水沖壞,不論何人田園,應聽金大成遷移妥處。其左右近處土,圳主任從取掘,衆佃友不得阻擋滋端,此照。
一、議;水圳原定按甲照甲聲分汴灌溉,不得盜挖透漏,私蔭利己,貽誤衆人;倘有恃強不遵者,其圳長務須聞知金大成等出首議罰,批照。
一、議:歷年水租谷應照甲數完納,不得藉端掛欠;如有掛欠者,就掛欠之人水分塞絕,不許擅掘分流行灌;違者,聞衆公罰,批照。
一、議:圳頭、圳堤恐被洪水沖壞者,議五、大、七三個月沖壞欲修者,衆佃友等出工,金大成等每工願貼工資錢一百文,餘者不論何月崩壞,不幹佃人之事,批照。
一、議:小圳長佃人自倩,所應用雜費、伙食、工資,俱系是佃人自理,不幹金大成之事,批照。
嘉慶十六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康伯修
同立合約字圳戶金大成
結首石沙
佃友李媽成以下二十五人
第三九合約水圳字
同立合約水圳字人衆佃林耀金、吳結、吳箐、吳掙、林若淋、莊套、賴水娘、沈德興、林坦、李白、李經邦、廖業、李春妹、吳興、季德三、官祀、黃娘寬、遊厚日、吳蘭、吳同、張啓豔、林性懷、遊阿這等,新圳戶李元峯。今因三圍十六結一帶水田,自楊府憲給墾升科,早自築鑿埤頭水圳,共計六十四份半水份灌溉田畝,天年若不逢亢旱,圳水猶然充足。茲因本年大旱數月,圳水未足灌溉,苗禾頗有損害。祗因埤頭圳底沙石地漏,意欲集腋成裘,辦理材石,共鋪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修理築堤成功,以鋪圳底斷漏,水源充足,而大旱不憂,國課有賴。但礙衆佃大多,難以鳩集,爰相僉議,公同具帖請出李元峯前來,自備工本、器具、糧食辦理枋料、灰石,一應諸費自當備足,以鋪修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修理鋪築,圳底盡皆斷漏。圳水照原分汴連定三汴,便於流通灌溉充足;如圳底若無地漏之處,任從圳戶修理堅固,不得執以枋石爲例。當日憑中議定水份六十四份半,逐年每份應貼納水租谷五石正,在埋煽淨,不得溼冇。作二季交納,早七晚三,不得推諉刁難。如圳水不甚充足,願照現佃甲聲收成配納水租,不得拘以五石爲例。倘有風水不虞,滾壞埤頭,圳底泄漏,原歸圳戶就緊自行修理圳底完固,峯及子孫永遠執掌。如埤頭、圳底若不鋪修完固,半途廢墜,不能築堤成功,願將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送還衆佃修理掌管,不得刁難霸執。保此埤頭、圳底的系衆佃自置自鑿,與別人無干。即日同中踏明埤頭、圳底及原圳,一盡交付李元峯前去鋪修埤頭、圳底完固斷漏,水源充足。至於六十四份半外,留水二份半,以分李春妹、李先來等;又留水半份,以分漳興莊等,俱爲日汲之用,其餘不得添設私賣水份。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約水圳字六紙一樣,分執存照。
即日同立合約水圳字六紙一樣是實,再照。
批明:其逐年圳長巡視水圳以及修理埤頭、填補圳底、定汴枋料諸費,俱系圳戶自當理清,不涉衆佃之事,批照。
批明:此合約字存官一紙,李元峯執一紙,林耀金執一紙,賴水娘執一紙,沈德興執一紙,吳結執一紙。除存官外,共五紙,要用時同取出公看,不得推諉,批照。
大清道光十九年十月日。
同立合約水圳字人衆佃林耀金
吳結外二十二名
新圳戶李元峯(依稿)
代筆人魏德輝
爲中人李先來
公見人三圍隘首林四海、林瓶
第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員山堡圳戶金源和、即黃溫和,結首份業佃戶人陳銀祕、李沂源、黃廷勳等,永黃莊業佃戶人曾媽煌、陳集義、陳德蒲等。竊謂圳務特重,而課命攸關,務宜迅速相商。圳道原系首尾相資,妥議相見,和議立約,尤貴遵約。秋等原自埤導水,灌溉田畝。邇年來埤岸崩壞,屢築屢崩,水泉難接,所以耕農者甚屬爲艱,早晚兩季少有收成。今接引金源和圳水灌溉田畝,大有收成,業佃相邀和妥議修理埤圳堅固,願倩工人巡視圳水流通,上承下接。秋等情願完納水租,每官甲谷四石,分作兩季,早六晚四,務宜在埕曬乾搧淨完納,不敢溼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此係同場妥議,衆所喜悅,原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實有據,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各執一紙爲照。
即日同立過合約字三紙,並條議列明於左是實,再照。
一、批明:倘埤圳遇有風雨損壞,需水孔急之時,欲倩工乏人,則應派佃工幫築,每工扣抵水租谷二斗,批明,此照。
一、批明:倘遇旱天,埤頭缺乏泉水,不得爭執圳戶討水等情。該佃乏水失收,尚剩三、四分收成之多,亦不得勒佃人水租,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倘若要鑿水圳之地,明丈每甲田價銀四百元,照太山口之例,理合再批明,此照。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日。
代筆人劉方成
公見人陳左右
同立合約字人員山堡圳戶金源和(即黃溫和)
結首份業戶佃人永廣莊業佃戶人等二十五人聯署
第四一開圳合約字
同立開圳合約字人衆佃戶陳龐、鄧德奎等,緣龐等墾耕官給東勢粵界順安莊紅水溝等處埔地,現在國課迫輸,奈陂圳未築,乏水灌溉,不能栽種禾苗。衆議欲各自鳩工畚築,因工費浩大,各佃貧苦,人力不齊,難以成就。爰是衆議請到前總理結首,即現充番佃首之柯濟川充爲圳主,備出費資,傭工開築。當衆議定,就於本莊西畔張喬、江芹生田尾及榕樹門共三處,乃泉源湧發之所,通莊田畝高低,任從圳戶築陂堵水,開鑿大圳一道,定立圳汴,不敢阻撓。倘田地甚高,圳道從此鑿過,該佃亦不得爭立高汴,希利一佃田畝,致害衆佃禾苗。至於小圳,衆佃各自開鑿,通流灌溉田苗,不幹圳主之事。衆佃按照官丈,每甲遞年願納圳戶水租谷一石五斗,限定早七晚三,照市斗量納,圳戶割給完單,付佃執照。其谷務要搧淨幹圓,不得溼冇,亦不得藉年豐歉,少欠升合;如有少欠,任聽圳戶一面堵塞水道,一面稟憲究追納清。至於陂圳,每年圳戶要修整堅固,便於灌溉;若有坍塌,亦聽圳戶就其田園取土填埔堅固,不敢阻擋。此係課圳衆佃圳戶二比甘願,均無反悔逼勒,日後不敢異言生端。今欲有憑,立合約字三紙,一紙呈憲備案,一紙交圳戶,一紙交衆佃,各收執永遠存照。
批明:一、議紅水溝順安莊等處埔地,每甲田遞年應納圳戶水租谷一石五斗,連圳長巡圳工資在內,後日不得爭多減少滋事,再照。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日。
代筆人賴工振
場見張福、張喬
立開圳合約字人鄧德奎
陳龐外四十六名聯署
第四二約字
同立約字人其立板新興莊結首黃添觀同衆佃等,因一、二、三結田無水灌溉,是日鳩集衆佃友公堂酌議,同向吳裱觀、吳光裔、廖禮參等出首,自備伙食、工資、器具,倩工前來抵美福開鑿水圳,通流灌溉。其田即日三面言議,自辛未年三月灌起,每年每甲早冬願認納水租粟二石,晚冬願認納水租一石二斗,清風乾淨,到佃宅交納,不敢挨延拖欠升合;如是拖欠升合,圳主將水塞住,不許灌溉。倘圳主不能僱透,系何佃田甲若干甲,其該佃人應將該田甲控出水租粟,無容輸納,其圳主不敢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四紙一樣,佃人三紙,圳主一紙,照。
一、批明:洪水損害碑頭水圳,限至五日,圳水若不到田,至衆佃自作工,每工控出水租粟三鬥,批照。
嘉慶十六年三月。
結首黃添觀
小結首張林觀
同立合約字吳光裔、吳裱觀
廖禮參外二十名聯署
第四三合同約字
同立合同約字人四圍新仔罕尾結首遊連光、賴嶽,同衆佃人等,圳戶吳惠山、吳化、賴四美、林族、吳益等。緣連等結內,先年有均分荒埔,址在四圍新仔罕,經各丈報升科,給領憲給易知丈單在案。只因該處乏水灌蔭,難以墾築成田耕種,所以拋荒多年。現蒙列憲示限開透供課,是以邀同衆佃妥議,請出吳惠山官出首爲圳戶頭家,自備工本前來鑿築大圳,流通灌溉充足,以便連等各份埔地墾築水田。當日公議,歷年每甲全年完納圳租水谷四石二斗,約定早晚二季四六均分完納,早冬六分,晚冬四分,乾淨兩平鬥在埕完納,收取完單執憑。不論年冬豐減,連等甘願照約完納,不敢藉端延欠升合;如有藉端延欠,佃人之水份聽圳戶頭家塞絕,不許恃強私行掘挖灌蔭;如有恃強毀掘私蔭者,聽圳戶頭家稟官究治。至該圳應永付惠山掌管,收取租谷,永爲己業,日後不敢背約僥納以及滋生事端;如有此等,聽圳戶頭家稟究。此係二比均各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同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爲照。
嘉慶十六年四月日。
代筆人吳起鳳
同立合約字人圳戶吳化外四名
結首遊連光、賴嶽
佃人邸秤外十三名
一、議:該圳倘有被橫水崩壞者,若要修理,五十工以上系應圳戶自己倩工修理;如是五十工以下,佃人概應助工修理。圳戶每工應貼佃人工資錢一百文,各不得刁難,批照。
一、議:該大圳圳道,圳戶頭家應開至大汴口外,小圳系佃人自開,不幹圳戶之事,批照。
一、議:丈納水谷,應用一丈六尺五寸戈丈明甲聲,按甲照約四石二斗完納,批照。
一、議:該圳堤、圳道如被橫水崩壞,不堪修理填塞者,聽圳戶頭家別擇妥處開鑿圳道通流,傍邊之土應任掘挖取用,不得刁難,批照。
一、議:約水谷本年若水至大汴口,有配食該圳之水墾田者,應即據口丈甲數,按甲完納水谷。如至其翌壬年,不論荒埔田園,連等甘願完納水谷四石二斗,不敢異言,批照。
一、議:圳長應圳戶延請,不幹佃人之事。至於圳寮地應公議擇蓋,不得混行毀築,照。
一、議:至壬年,倘有多份開築不透,應照現田丈納水谷。如是全份全然不開者,應將該份荒埔丈納水谷,批照。
一、議:批明暨前年衆佃自鑿舊圳道,應任從圳戶頭家開鑿通流灌溉,不得阻擋滋事,再照。
一、議:圳水通流灌蔭,上流下接,不許欄截私挖,貽誤大衆;如有不遵者,聞衆通知,圳戶頭家稟官究追,又批明。
第四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圳戶吳梓隆,佃戶李元益、李元玖、李江楓等。緣開蘭之初,三十九結莊四十三份佃衆有公議請吳梓隆之父吳佔巡圳,多墊資費修築,從四圍保桕仔寮陂引水上圳,灌溉田份,每份逐年原議貼吳佔工資谷一石二斗。前約敘明,由來已舊。祗因該陂頭系與柴圍莊佃衆公共分水之陂,遇亢旱時,每被盜決陂水,以致三十九結莊李元益、李元玖、李江楓管耕三份半田業,缺水灌溉充足。是以有從礁溪尾之梘水引出多少灌溉田苗,其水路應由李元益等田頭經過。茲憑公親勸議,李元益等三份半田,應貼巡圳工資谷計四石二斗,永遠免貼。至吳梓隆於富前憲任內,有呈控李海等抗欠工資谷一案,亦甘願息訟不討。其餘三十九份半之工資谷,概歸吳梓隆永遠自收;而李元益等有引梘水灌溉,其田食剩之水亦當永遠放過,不得欄截。至李生吉等有攝情赴丁廳憲稟控吳梓隆之案,俱願任從請銷。惟吳梓隆有承父吳佔,同佃衆與柴圍莊公立分水陂約字一紙,因有田賣過李海,帶付收存;倘遇旱時,欲與柴圍莊較分水份,應取出公閱,閱完仍付李海子李江楓收存。此係衆佃水圳陂頭公約,不得廢蕪。此係二比甘願,憑公親勸處息事和氣,各無反悔異言,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照。
即日同立合約是實。
同治八年三月日。
代筆人吳泰昌
公親人黃纘緒
知見胞侄人吳旺
圳戶吳梓隆
同立合約字人佃戶李元益
李元玖、李江楓
第四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大湖圍總結首江日高、坡長張興等。高同衆佃,竊思蘭境地方高下田園,必須水圳而後成田;無圳何以取水,無水何以灌田。今因人事之不齊,埔地高下有肥磽,大同小異,參差不一,現刻蘿林森密,非斧不克,無埤無圳,焉得源頭活水來耶!想其陰陽,觀其流泉,大湖水勢須要當地築埤,堅固萬年。衆思未有鼎力之人前來築成此埤,因鳩集衆佃立約,傭工人古玉振等出頭理辦,開鑿成圳。不虞雨注池塘,水泛南橋,沖壞徹底無存,徒勞罔功,天實爲之,謂之何哉!是以衆佃等叩蒙員主秉公判斷,取回約字,準佃等另行僉舉正直之人。惟張興、徐番、林致等爲人正直無私,能爲圳首,自備工資、伙食、器具,仍照舊基,開挖坡圳,以道灌濫。嗣後各佃遵郡例,每甲按年願納水租谷二石五斗正,早晚二季對半均納,不敢玩延少欠情弊。其至水分技,大小圳梘、汴枋、水極應該佃人自理,搬運到處,分汴埋極,坡長料理,照甲聲配水灌溉,不得混爭。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爲照。
一、批明:衆結佃友另踏埔地一處,東至圳下,南至圳喉下,西至大溝,北至圍外五丈爲界,內付埤長建蓋坡寮、菜園、禾埕等項,照。
一、批明:鑿圳須觀地勢而開,不論何人份額,任從埤長主裁。大圳底並岸三丈六尺闊,自始至終,倘是洪水沖壞坡頭圳路,不論何人份內,就近從工取土填築,不得阻擋,照。
一、批明:坡圳被洪水沖壞,大壞十日出水,小壞五日出水。限期已滿,不能全功,各衆佃齊築,自備伙食器具,每工人控現冬谷二斗。二比甘願,不得反悔,照。
一、批明:坡圳逐年立冬日,憑坡長瀉水,可以修理水梘、圳路;立春日水出圳,付佃人落種耕作。又議定:埤頭築塞,照陂內泉源出水;若是不足,不得生端滋事,照。
一、批明:約定陂頭界內各處,莊後大坡築塞,不許外人、佃人放釣拋網。每年坡長貼出福德爺油香銀四大元,坡岸、圳岸樹木不許砍伐,付埤長掌管,以固坡圳,批照。
一、批明:逐年坡長清修大圳透尾,佃人清修小圳。又約定工本谷二季,衆佃經風搧淨,付埤長到處自運,亦是兩平鬥通行。照。
一、批明:埔業八十一份,現未開透經丈,本年五月內出水,每份納工本谷一石零五斗,十八年每份納谷二石四鬥,十九年每份納谷二石五斗。若是開透經丈,不論限年期,照田甲聲完納,照。
一、批明:埔業各份或有高沙墩不能上水,系佃人自己排下上水;若是十分高者不能上水,照水灌田收谷,照。
一、批明:坡頭墘高山侖一面向坡內,不許開林栽種樹木,任從砍伐。又議約:或有泉源出水,系是坡長掌管自理,照。
一、批明:議約埤頭圳中,不許外人、佃人放柴料火柴等經過;若不照約,呈官究治。又議:巡圳系細人自理,不幹坡長之事,批明是實,再照。
一、批明:現年本開大圳一條,灌溉南北田業;其餘埔園多者不得上水,將大湖界內觀其泉源有餘能出圳,坡長開圳、造梘、陡門等項,圳水灌業收租,批照。
再批明:埔地近溪,被水崩壞,飛埔圍後埔地或補入蜊仔坡地段,概有築鑿大小坡圳。三十工以內佃人自理,其多任務以外,坡長之事。界內埔地,不論多少份額,逐年亦該按甲納水粟二石五斗爲工資,永遠收貯。此係兩願,不敢生端滋事,批明,再照。
再批明:前坡水不能出圳,衆結佃友墾求移下再築,每份願助五工;若是無助者,願貼每工銅錢二百文,批明,再照。
嘉慶十七年三月日。
立合約林致
徐番
坡長張興
總結首江日高
第四六杜賣盡根圳低地契字
合立約杜賣盡根圳底地契字人李穆生、謝三江、範有、範經、範阿謙、送南阿、範道、林秀等,各自建置田園,在紅水溝,系南興莊,有種耕作,未能收成。只因乏水,生等相商,邀請公親齊到酌議,欲開闢大路,引水通流灌田。議請詹阿闕前來承買圳地,明議圳底六尺,圳面一丈四尺開築,依時價銀一元,明量長二百七十丈。其銀二百七十元,即日同中文契交收足訖,照地多寡均分,各收清楚。隨即踏明四至界址,東至謝三江界,西至范家田爲界,南至武荖溪口爲界,北至湳溝爲界,四至明白,交付買主前去任從浩用工本,築成圳道,引水通流。一條圳至溪尾,分作三條圳收租,永爲己業,日後價值千金,該生等不敢翻洗找贖滋事。保此業等各自置,與別房親疏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交加不明;如有此情,唯生等是問,甘願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喜悅,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出杜賣盡根圳底地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生等親收過契字內佛面二百七十元足訖,照地攤銀清楚,立批爲照。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沈源芳
爲中人謝阿寶
在場見人範振
立出合約杜賣盡根契字人謝江三、李穆生外六人
第四七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圳戶萬長春,舊佃下四結十四份,新佃頂五結份尾。竊思人以協力而睦,事以相幫而成,我下四結十四份圳道,系衆佃自鑿自修,其巡視填補,原不幹圳戶之事。今因頂五結尾衆佃埔地乏水灌蔭,僉請圳戶於十四份水尾接鑿水圳,其水仍由下四結十四份舊圳道經過,務必上流下接。倘遇天旱水源不足,新佃挖孔放汴;如有私放水汴被人捉獲,任從舊佃塞水截流;至於水源既裕,舊佃亦得將水決流他處。爰是公同相議,此小道自與加那標分汴以下舊汴道,仍歸圳戶修理填補。百工以內系圳戶自理,不幹新舊之事;百工以外所費繁冗,該圳戶與新舊佃對半均攤。但此舊圳道高險,或被洪水崩壞,難以填築,勢必買地移鑿圳道。其所應鑿之地,任從圳戶審量地勢,佃人不得阻擋異言。如買地移圳,言定每甲價銀四百元,其銀仍由該圳戶與新舊佃對半攤出。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圳戶收執一紙,舊佃下四結十四份收執一紙,新佃頂五結份尾收執一紙,即日分執爲照。
批明:十四份水尾消水之處,公議應歸圳戶設立陡門柴■〈含瓦〉,以備消水,毋致衝崩,批明,再照。
道光十六年四月日。
代筆人陳大有
十四份公號新茂成
圳戶萬長春
舊佃下四結方賀、黃棟
同立合約字人新佃頂五結份尾陳根本、板湖等、陳文機
公見人黃永在
蔡榮修、許福星、陳泰興
第四八合約埤水灌蔭字
同立合約埤水灌蔭字八寶莊魏盛來、太和莊李華漢等,今因太和莊埔地始無水源,不能成田,茲來等會衆議,向公寶莊漢等埤水圳路通流灌蔭,所有太和莊屬埔地,議定官戈每年每甲認出水租谷二石六鬥,系歸八寶莊漢等神祀公收。太和界圳路,系太和莊衆佃之事;八寶莊界內之埤頭圳路及埤長辛勞,系八寶莊漢等衆人之事。二比甘願,不得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兩紙,各執一紙爲照。
即日批明:初次兩年,每份成熟之田,割谷八十石之內,系每十石抽收水租一石五斗;若八十石之外,悉照各份甲聲抽收足訖;如全份開透,再照官戈伸納水租,立批,再照。
再批明:八寶莊界內之埤頭,不幹太和莊衆佃之事;至太和莊界內之圳路,不幹八寶莊衆人之事,立批,再照。
再批明:倘日後埤水不足灌蔭,任從太和莊另處裁酌,八寶莊衆人不得異言,再批。
再批明:其水本年十二月半前後,要到田灌蔭,不得延誤,再照。
嘉慶十九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曾暄
同立合約八寶莊埤水灌蔭字魏盛來
太和莊李華漢外二十一人
第四九議請開圳認納水租約字
同立議請開圳認納水租約字人圳戶金長源,結首吳福、陳意、黃漢、藍貌佃等。竊惟墾地非有水灌,難以成田,是以議請開圳,必須工本,方可得利。匏靴侖大圳二結隘丁界內,各有墾闢地段,高難上水,欲就從前人有開過舊圳,崩壞不能引水而來,已屬低不登高,必須另鑿圳道,透接內旱溪,匏靴侖後溪源水砌築碼頭堵欄,其水入品,始能流出通行分灌,改耕爲田;若不設法開圳,終是旱園。但是開鑿圳道,砌築碼頭,動用工本浩大,衆佃力薄,難以備應。爰有議請金長源爲圳戶,先備出資本擇吉興工,即由內乾溪等開起鑿挖圳道,透出匏靴侖大埤二結等處,將來水出,即可分灌各佃旱園,改耕作田。所需工本雖多,及至完竣出水流灌成田之日,各佃人等必須按每甲備貼圳戶圳底番銀十大員,以補其先出本利。仍須遞年按每民甲議定完納水租谷四石,分作二季完納,早七晚三,永遠如斯,各無翻異。此係兩相甘願,後日各無反悔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議請開圳認納水租合約字三紙一樣,並呈官立案一紙,各執爲照。
即日所立合約字是實,再照。
道光十四年八月日。
代書人李平候
公見人地保廖屘
隘丁首吳德隆、黃有本
莊正李添
圳戶金長源、黃漢
同立合約字人結首吳福、陳意
衆佃人藍貌
藍清雲、黃蘭
第五○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人王克家,同胞侄啓運、輝明、全注等,有於咸豐十年冬,公立王執記名號,明買得張迪舍、張獅舍等興直堡武勝灣二重埔田心仔莊水田二處,帶竹圍一個,界址連共合一段。其田東至大圳爲界,西帶小圳至林家田爲界,南至吳家田爲界,北帶岸,至張、王、林三姓田並竹圍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內帶竹圍、厝地、稻埕、菜園、果木、井廁、陂圳、茅屋一座,間數不計,門窗、戶扇以及上下浮沈、磚石、木牛椆等項在內,原配張家圳水七分五釐,由田頭立汴通流灌溉,年納水租谷三石正,又工本谷三石,番業戶大租谷六石六鬥二升八勺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以上聲明該業一切在內,盡行杜賣,除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招引林順勝前來承買,三面議定依時值杜賣佛紋銀折庫平六百二十兩正。銀即日伸佛面銀叔侄親收;除還前缺他人以外,餘剩公同收入,照分均收明白。其田及厝宅、圳水並四至內所有登帶物業,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耕掌管,招佃耕種,收租納課,永遠爲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寸土無留,日後家等永不敢言及貼贖生端滋事。保此業系是家等叔侄公立王執記名號明買之業,與別房叔侄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拖缺大租、水租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家等叔侄自應出首一力抵擋明白,不幹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口恐無憑,合立杜賣契一紙,並繳買契及上手印契司單,佃批水單合約老契,統計十三紙,合共十四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契內番佛銀,折紋銀庫平六百二十兩正完足,再照。
同治九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陳允七、翁茂盛
代書人陳雲騰
在場知見人母胡氏
立杜賣盡根契人王克家
同胞侄啓運、輝明、全注
第五一之一諭示
署臺灣府嘉義縣正堂、軍功加五級、記大功六次溫,爲示召贌管,以資納餉事。卷查盧禮承管灣港,年應納餉銀二十七兩一錢七分七釐八毫,查自嘉慶七年起,至十六年止,積缺餉銀一百八十餘兩,當經前縣飭令書差,到地監收抵餉在案,未據完清,隨據盧禮具呈:灣港沙壓填塞,水道難通,家貧乏力開築,懇請召佃自備工本前赴修築,及認納新舊餉銀,禮願本年之灣港寮稅及船戶應貼港餉,付贌管之家,限年承管,以資納餉等情。據此,經飭書辦查稟去後,旋據具稟,復經加批各在案。茲本署縣蒞任,合行查案出示召贌,爲此,示仰民人知悉:爾等如能自備工本,開築灣港水道流通,並認納新舊餉銀者,許據盧禮呈請,灣港之寮稅暨船戶應貼港餉等銀,概歸限年贌管納餉,一面先行呈請赴縣,以憑給贌照。爾等慎勿畏縮不前,各宜凜遵,毋違,特示遵。
計粘單一紙。
嘉慶十七年七月初七日給。
發
第五一之二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人新化裏西保王甲莊盧禮、盧吉、盧俊等,有承祖父盧鬥遺下開墾報部新灣二港,給照執憑,年配帶港餉銀二十七兩一錢三分七釐八毫。新港自幹隆五十三年間,已被洪水衝陷,沙泥填壓,港路廢弛,近有一二節浮復招佃墾耕,每年分抽淡薄粟石,計收不敷徵餉,其餘系是空埔水堀。至於灣港,內分三港,一名木柵港,一名沙船港,所有開折港路灣挖相通,東西南北二十餘里之地,或至田岸園岸,或至厝圍宅腳,或至塭蹄海口,四至明白,交界姓氏實繁有徒,難以枚舉。此港原配餉渡三十六隻,蔡逆擾亂,餉渡船隻被焚過半,又兼天時不順,港路擁塞,不能通舟運載貨物。邇來禮招募殷商,自備工本開築,稍能通舟,但積缺餉銀一百六十七兩六錢八分零二毫,家貧無力完納餉項。餉差呼追催迫甚嚴;無奈,相議將新港一港,每年議配餉銀一兩五錢正,留爲祖宗禋祀之資,灣港一港內分三港,每年議配餉銀二十五兩六錢三分七釐八毫正。今因乏銀完納餉項,願將灣港內帶木柵港、沙船港抽出發賣,時先盡問房親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郡城董萬興、董濟興等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銀五百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港並船寮地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爲己業。一賣終休,日後不敢言找言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港系是禮等承祖父遺下報部開墾給照餉港,與別房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爲礙;如有此情,禮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盡根絕契一紙,付執爲照。
再批明:其部照因林爽文擾亂,失落無存,合再批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五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內抽木柵港賣與林大老,批明爲照。
嘉慶十九年七月日。
爲中人葉再生
知見人男養
代書人許達三、盧吉
立賣杜絕盡根船寮港契人盧禮、盧俊
第五一之三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八份莊陳願記、許中營吳松記等,有與郡垣吳振記、許中營莊吳心記等四人合本,明買過董銀湖韓英章等灣港業一宗,內帶沙船港、木柵港二條,及一切埔業,址在安定裏新化裏交界之所,其東西四至載明上手契內明白爲界,年帶餉銀二十五兩六錢三分七釐八毫正。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及合夥人等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郡恆莊雅橋吳亨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值時價六八佛銀四百三十大元足。即日同中見銀、契兩相交收足訖;隨將港業踏明四至界址起耕,對交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餉,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保此港業果系願記、松記與振記等四人合本明買之業,對半均分,四份應得二份之額,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拖缺舊餉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願記、松記等自應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盡根港業契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二紙,合約字二紙,共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四百三十大元足,再照。
同治十三年四月日。
知見人陳澳、吳老棕
爲中人曾化龍、劉勝
書契人謝潛記
同立賣杜盡根契人陳願記、吳松記
契尾
計開業戶吳亨記,買陳願記業一宗,坐落安定裏東保,用價銀二百八十三兩七錢,納稅銀八兩五錢一分四釐。
布字一千八百六十八號。
右給臺灣縣業戶吳亨記此準。
光緒四年十月日。
第五一之四賣杜絕盡根字
立賣杜絕盡根字人郡城內莊雅橋吳亨記,即吳禧記,有明買過吳心記、陳願記、吳松記、吳豐記、吳禧記、吳勝記、吳葉記、陳成記、陳文詰、陳仕從、韓佛仲等灣港業並田園荒埔埤堀計八宗,址在安屬安定、新化兩裏交界。年完錢糧二戶,共銀四兩五錢九分零九毫;又完許協記大租粟二戶,共粟三石八斗八升六合;又完許協記大租銀一戶四錢。其坵段及坐址四至,各載明契後明白爲界。因前年典過柯明記契價銀九百元,延今尚乏銀贖回,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業找賣盡根,除問房親伯叔兄弟侄及柯明記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與三坎店莊曾合信出首承買,以爲祖先祭祀之業。三面言議時價六八秤銀一千二百元,扣存付信,向柯明記贖回典字銀九百元,尚剩銀三百元,即日同中收過契尾銀三百元,連存向柯明記贖回典字銀九百元,合共銀一千二百元。其灣港業並田園、荒埔、埤堀計八宗,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信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抵利,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翻異滋生事端。保此灣港業並田園、荒埔、埤堀果系禧記明買陳、韓等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來歷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禧記自出頭抵擋,不幹信之事。恐口無憑,同中見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印白契告示合約計三十四紙,丈單一十一紙,贖回柯明記典字一紙,合共四十七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尾銀三百元,合存向柯明記贖回典字契價銀九百元,合共銀一千二百元足,再照。
光緒二十二年二月日。
爲中人陳修五
知見人妻吳黃氏
代書人植竹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吳亨記(即吳禧記)
一、承陳願記、吳松記、吳心記等灣港業二宗毗連一所,內帶沙船港、木柵港二條及一切埔業,址在安定、新化兩裏交界,港頭至松仔岸,港尾至茄苳坪,兩邊俱至課園,四至明白爲界。
一、承吳豐記埤堀一個、荒埔一所,址在新化西保木柵廟後,東至黃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柵港,北至林家園,四至明白爲界。
一、承韓佛仲田一宗二段,一段二坵,址在許中營下寮社前,東西俱至徐家田,南至港,北至陳家田。又一段二坵,坐落土名下廍後,東至吳、林二家田,西至車路並李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爲界。
一、承陳文詰園一宗二段,一段在許中營下寮竹圍角,東至港,西、南俱至吳家園,北至王家園。又一段在許中營東勢港墘,東至港,西至墓埔,並王家園,南、北俱至王家園,四至明白爲界。
一、承陳仕從田一宗二坵,址在下寮社前,東至吳、陳二家田,西至林家田,南、北俱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爲界。
一、承陳成記田一宗,大小共五坵,一坵在下寮東勢大路邊,東至黃家田,西至大路,並竹埒邊,南至陳家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爲界。
又一坵在下寮東勢,東至鄭家田,西至陳家田,南至黃家田,北至鄭家田,四至明白爲界。
又一坵在大宅西勢,東至墓埔,西、南俱至園埒,北至陳家田,四至明白爲界。
又一坵在大宅西南勢,東、南、北俱至何家田,西至翁家田,四至明白爲界。
一、承吳心記、吳幹記等田一宗,址在下寮莊前,東至陳家墓埔,西至吳家埔田,南至港,北至韓、陳、徐、吳四家埔田,四至明白爲界。
第五一之五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內武定裏三坎店莊曾合信,有明買過吳禧記灣港業並埤堀、荒埔、田園計八宗,址在安定、新化安兩裏交界。經丈甲數俱在丈單內,年完錢糧二戶,共四兩五錢九分零九毫;又完許協記大租粟二戶,共三石八斗八升六合;又完許協記大租銀一戶四錢。其坐址段數四至,各載在契後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是以各房相議,願將此業出賣,除問各房人等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與菅寮莊吳合成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契價銀一千五百大元。銀、契即日同中兩交足訖;其灣港並埤堀、荒埔、田園共八宗,隨即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各房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灣港業並埤堀、荒埔、田園計八宗果系信承買吳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租項不明等情爲礙;如有不明,信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丈器十一紙,繳連上手印白契十九紙,合約字三紙,告示二紙,合共三十六紙,付執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千五百大元足,再照。
光緒二十三年十月日。
爲中人徐輅、吳露
知見並當事人曾金甌
代書人(甌自筆)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曾合信
代書人(甌自筆)
計開坐坵四至於後:
一、灣港業二宗毗連一所,帶沙船港、木柵港在內,以及一切舊港道浮復埔田,址在安定、新化兩裏交界。其現時港頭至松仔岸,港尾至茄苳坪,兩邊俱至課園,四至明白爲界。
一、埤堀一個、荒埔一所,址在新化裏西堡木柵廟後,東至黃家埤堀,西至墓埔,南至木柵港,北至林家園,四至明白爲界。
一、田一宗,址在下寮莊前,東至陳家墓埔,西至吳家埔田,南至港,北至韓、陳、徐、吳四家埔田;四至明白爲界。
一、田一宗,大小五坵,一坵在下寮東勢大路邊;東至黃家田,西至大路並竹埒邊,南至陳家田,北至大路。又一坵在下寮東勢,東至鄭家田,西至陳家田,南至黃家田,北至鄭家田。又一坵在下寮東勢,東、西、南俱至黃家田,北至鄭家田。又一坵在大宅西勢;東至墓埔,西、南俱至園埒,北至陳家田。又一坵在大宅西南勢;東、南、北俱至何家田,西至翁家田,四至俱各明白爲界。
一、園一宗二段一段,在許中營下寮竹圍角,東至港,西、南俱至吳家園北至王家園。又一段在許中營東勢港墘;東至港,西至墓埔並王家園,南、北俱至王家園,四至明白爲界。
一、園一宗二坵,在下寮社前,東至吳、陳二家田,西至林家田,南、北俱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爲界。
一、田一宗二段,一段二坵,址在許中營下寮社前,東、西俱至徐家田,南至港,北至陳家田。又一段二坵,坐落土名下廍後,東至吳、林二家田,西至車路,並李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李家田,四至明白爲界。
第五二之一諭示
署臺灣府嘉義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龐,爲冒佔勘明,乞出示還管事。本年閏三月二十九日,據盧禮呈稱:竊禮自嘉慶十五年,臺控訴棍徐南星串同管興,即徐切糾黨莊鱷、朱振基等平空佔禮新灣二港課埔一案,經蒙前主胡堂訊,察出星等冒佔屬實,押星具遵,斷將港埔還管輸餉。莫奈切作何弊,回瞞請充公抵捕無着等因,禮不已控蒙府憲批行前主錄詳,旋仁爺票傳覆訊勘詳,被徐切布弊堅寢,將埔踞佔分肥;而星久逃抗訊,業蒙爺臺備文詳請押發,終被賄遏,任催莫何。幸蒙臺駕到地,勘明果系禮界內港埔,被佔情真,未蒙出示歸管,禮即繪具圖說並聲明,逐年封貯粟石列單呈叩,蒙批錄後,憲批至公至明。以禮自忖,埔既被佔,費盡差承許多勞瘁且簥鋪飯食難免不無開失,於是港餉恐不敷封抵,禮當即備足繳清,至徐南星當日呈清歷年歷墊故管事陳合成供谷四石,但案既勘訊,星之冒佔明確,似可邀恩給示還管,當將陳合成無着供粟四石並歸禮帶完,沾叩等情。據此,卷查此案先於嘉慶十五年,據盧禮粘邀臺分憲告示具控,並據徐南星訴到縣,屢經傳訊未到。續據府轅頭役王佑,即王復晉呈稱:承父在日備出工本,與盧禮合夥招墾新港沙壓港地,年收租息,立約均分,被案棍徐南星串謀糧差徐捷興,即徐切等瞞請墾補陳合成名下失額供谷,公然佔奪等情,並蒙前府憲批發盧禮、徐南星等互控各詞到縣,當經前縣錄案,詳蒙批:仰查案吊照,秉公勘斷,具詳等因。又經吊照差傳兩造到案勘訊具詳去後,徐南星懼虛逃訊,以致案懸莫結。茲經本縣前詣勘明該處浮復港地,系盧禮承祖盧鬥開通報部港地。緣新港以穿透堤塘莊,前因被水衝沙壓平復,堪以墾耕,徐南星等遂掩案瞞請開墾,混號爲提塘港。第查本邑港餉僅有含西、直加弄、西港、新灣四大港,並無堤塘港名目,差傳訊詳,徐南星逃不赴質,則其懼虛逃審,混請開墾,已無疑議。第陳合成供谷有關國帑,應令盧禮帶納,以泯爭端。除將詣勘歸管緣由具詳銷案外,合行示諭。爲此,示仰該佃民人等知悉:爾等當守理法,各管各業,凡有墾耕新港沙壓港地及新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墾業者,每年應納租谷,務須遵照示諭,歸納盧禮、王復晉收取,幫補徵完供餉,不得抗覆滋端;如敢故違,許該港戶指稟赴縣,以憑究追。至該港戶名下每年應完港餉銀一兩五錢,及帶完陳合成名下每年不着供谷四石,亟宜照數洗完清,毋許絲粒懸缺,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年六月日給。發貼曉諭。
第五二之二諭示
欽加州銜、署臺灣縣正堂、加五級記錄五次、記大功十六次姚,藐斷滋端,懇請給示諭遵事。本年三月十四日,據業戶吳昌記稟稱:緣記承管蔡恆記明買盧禮新化裏西保並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餉港課埔,被棍惡鄭就、朱全、林殿、陳獅、徐對、許守黨衆搶毀菱角、魚蝦、寮屋、器物,控究騙處,鼓謀陳吉成等幫訟圖霸,復串頑佃王榮仕、郭興烈、潘機宰等踞佔抗租一案,茲蒙庭訊核記司單印契,同官給告示鑿鑿炳據。鄭就等身充總董,竟敢黨衆附和,平空霸佔;朱全逞刁健訟,均屬罔法,本應追究,姑念鄉愚格外恩免,斷將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舊歸記掌管,栽種飼養,就等毋再滋生事端。其港水應聽十三莊灌溉田園,不得阻擋。當堂將鄭就、朱全等交差帶取,以後不敢爭佔,切結附卷;倘敢抗違,定提究辦等因。讞諭煌煌,至公至明。詎就等奸狡異常,陽奉陰違,在堂上則再三求饒;一出外則恣肆無忌,依然造謠放刁,四處煽惑,指餉港爲公港,將課埔作番埔。苟如所混,則課餉何資,本息何償!況記所管該業港水,原聽灌溉,並無阻擋,就等直欲霸佔港底菱角、魚蝦,故借是爲題,冀遂其假公營私之計耳!獨不思置業完賦,而水甘分潤,已屬克己待人。至於港底物產,餉項攸關,豈容連根盡奪。乃就等棍黨濟惡,藐斷滋端,造謠言以惑衆聽,非明示莫解羣疑。蓋此宗港業,先在嘉轄未劃之時,被徐南星等藉公圖霸,經盧禮控,蒙前嘉邑主勘明還管,出示諭遵。今就等所爲,先後同轍,既荷訊結,應請一體出示曉諭。除港水聽其灌溉外,所有港底菱角、魚蝦及界內浮埔田園,仍舊歸記掌管,贌佃栽種餉養,墾築耕播,按額收成納租以資課餉,而償本息。一面飭差諭止,毋許串謀圖佔,黨搶釀禍,並押王榮仕等遵照認納。倘兩藐違踞抗,立即提拘到案,嚴究追辦,俾棍惡頑佃各知儆戒,不致相視效尤,則沐鴻慈於靡既矣!謹此瀝稟,懇乞電察藐斷滋端,俯賜出示曉諭,飭差押遵,管轄有賴,恩公兩便,沾叩等情。據此,時因匪徒滋擾,前縣尚未給示,茲本縣蒞任,復據吳昌記蔡催前來。卷查先據吳昌記稟控鄭就等黨衆搶毀菱角、魚蝦、寮屋、器物,並據總理鄭國清,即鄭就等具訴:莊棍曾兆機藉業戶吳昌記傭僱收租,恃勢圖佔十三莊公堤塘港黨子紅蟳、紅蝦,將港私佔,聳記出爭誣搶各等情,經前縣差傳二比到案訊,據鄭國清等供稱:伊與吳昌記控爭堤塘港,並非爭管埔地。核之吳昌記堂繳承管蔡恆記明買盧禮堤塘港司單印契及嘉義縣前給示鑿鑿可據,如果堤塘系十三莊公業,何以道光二年間,盧禮、徐南星兩姓控爭,港埔歸盧姓管收。當時業地尚在嘉邑管轄,何不爭執,乃事隔多年,該處割歸臺轄,始行藉端鼓衆平空霸佔,實屬強橫。鄭國清身充總董,出爲附和;朱全逞身健訟,均乾重究。姑念鄉愚無知,施恩免責,斷令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歸吳昌記掌管,栽種飼養;至港水灌溉田園,本不能因港業歸管,遂謂獨用。此水應令與十三莊等公共灌溉田園,不得阻擋,並飭取鄭國清,即鄭就、朱全等依結附卷各在案。據稟前情,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該處十三莊總董、耆民、佃戶人等知悉:爾等當知業戶承管港業,課餉攸關,豈容爾等平空鼓衆,藉端霸佔。自示之後,務即遵照前縣堂斷,除堤塘港水應聽十三莊公共灌溉田園外,其港內菱角、魚蝦及港尾浮埔仍歸吳昌記掌管,栽種飼養,以償資本,吳昌記亦不得在於契買蔡恆記界外,侵佔分毫。兩造倘敢違斷藐控混爭以及別滋事端,立即嚴拘究辦,決不姑寬,凜遵毋違,特示。
咸豐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給。
第五二之三諭示
欽加運同銜、遇缺即補同知直隸州、署臺灣縣正堂孫,爲出示曉諭事。本年五月二十九日,據業戶吳昌記稟稱:緣記承管新化裏西保新港,並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餉港課埔田園,蓄養魚蝦,栽種菱角五穀,收成納租無異。咸豐二年間,被棍惡鄭就、朱全串謀陳吉成等,藉稱系十三莊公港,黨衆搶毀菱角魚蝦,控蒙高前主堂訊察,計司單印契同官給告示鑿鑿炳據,斷將堤塘港及港尾浮埔仍歸記掌管,栽種飼養,毋許就等再滋事端。其港水應聽十三莊灌溉田園,不得阻擋。當堂將鄭就、朱全交差帶取,以後不敢爭佔,切結附卷。並蒙姚前主出示嚴禁,遵照前縣堂斷,除堤塘港水應聽十三莊公共灌溉田園外,所有港內菱角、魚蝦及港尾浮埔仍歸記掌管,不準該處莊民擾捕滋事;違即重究等因各在案。第年久示沒,邇來每有踞地不法強徒,貪頑成性,蟻聚烏合,朝夕擁港捕損魚蝦,肆橫無忌,任阻不理。伏思物各有主,業產攸關課餉,欲行亟較,奈衆寡異勢,恐釀禍端;若任採取,業近鄉村,惡壑難填,租本無歸,情法奚容。再四思維,惟有仰伏霆威,恩賜出示曉諭,重申嚴禁該處各莊民人、佃戶人等毋許在記港內捕損魚蝦、菱角、貨物,違即拘案重辦,俾往者鹹知儆戒,來者罔敢效尤,庶租本有賴,農業得安。合亟瀝情抄粘前示,稟懇伏乞電察施行,沾叩等情。據此,當經批飭將業契餉串呈驗去後,茲據繳驗前縣印示稟準給諭前來,除驗明發還並飭將契串補送查驗外,合行示諭。爲此,示仰該處十三莊總董、耆民、佃戶人等知悉:自示之後,務即遵照前縣堂斷,除堤塘港水應聽十三莊公共灌溉田園外,其港內菱角、魚蝦及港尾浮埔仍歸吳昌記掌管,栽種飼養,以償資本。吳昌記亦不得在於界外侵佔分毫;如有藐抗混爭以及別生事端,定即差拘究懲,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四年十月初四日。
第五二之四杜絕賣盡根契字
立杜絕賣盡根契字人王甲莊盧禮,有承祖父用本開通報部給管嘉邑新化裏西保新港並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年徵餉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無着供谷四石。東至課田邊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邊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臺嘉交界,北至朱厝廍排仔頭齊,四至各有竹埒港岸爲界。因該港口前被沙壓,浮漲不通,遭徐南星混呈懇補陳合成名下無着供谷,互控多年,案懸莫結,蒙前主胡堂訊斷業還管,破費孔多。迨後,復蒙前主龐親詣勘明,該港委系禮承祖故業,出示歸禮墾耕,逐年依舊輸餉外,着禮帶納陳合成名下無着供谷四石在案。祗爲該港道內深外淺,堤塘一帶雖有現漲沙埔,奈地勢低下,土性瘠薄,水退爲田,水至則仍爲港,以致有耕無收,年年積缺供餉無可清完;而禮前招股夥合懇借貸費用,收息不敷抵還利銀,情慘之極。茲禮思供餉關重,商之股夥無力可以再墾,且前缺供餉屢蒙封收抵款,不能掃清。爰盡問房親暨原夥不承坐外,願將此新港並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託中引就與郡城蔡恆記出首承買,當場議定賣價銀三百六十大元,內公提出銀二百六十四元,分還各債主母利銀外,尚剩銀九十六元,與股夥對半均分,抵還前墾工本。面議禮立契出賣,股夥當場知見花押,日後不得反覆異言。保此港系禮自己承祖物業,與房親兄弟人等無干。自今日立契絕賣,隨時將港道浮埔踏界對佃,無論已墾未墾,任從蔡恆記前去設法,用本開墾,永遠耕收,完納供餉,禮等不敢阻擋。將來此業墾成肥美,禮不敢言找言贖,再生覬覦;倘有來歷交加不明以及重張典掛他人等弊,禮等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絕賣契一紙,公同花押並繳連前縣主龐印示一紙,共二紙,送執爲照。
即日公同收過契面銀三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六年八月。
爲中人徐捷興
在場甘願同賣知見墾夥王富有
土杜絕賣盡根契人盧禮
在見人盧養老
代書人郭仰初
契尾
計開:業戶蔡恆記買盧禮港道埔一所,坐落堤搪莊前,用價銀二百六十二兩八錢,納稅銀七兩八錢八分四釐。
布字七千六百五十四號。
右給嘉義縣業主蔡恆記准此。
道光七年三月日。
嘉義縣蔡恆記買盧禮港道埔價二百六十二兩八錢,稅銀七兩八錢八分四釐。
第五二之五杜絕賣盡契字
立杜絕賣盡契人蔡恆記,有明買過盧禮嘉邑新化裏西保新港並港■〈氵義〉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已開田園□段,年徵餉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無着供谷四石,並該地六莊天后聖母公廟油香番銀六兩四錢。東至課田邊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邊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北至朱厝廓排仔頭齊,四至各有竹埒港岸爲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承買盧禮新港並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等處,並田園□段,儘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吳昌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價銀四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新港並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等處,並田園□段,隨付銀主前去掌管。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贖;契價敷足,亦不敢言找。保此業果系恆記承買盧禮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恆記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絕賣契一紙,及繳連上手契一紙,並縣示一紙,共三紙,送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番銀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七年八月日。
代書人侄蔡久敬
在場知見人男蔡創業
立杜絕賣盡根契人蔡恆記
爲中人葉連捷
第五二之六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吳昌記,明買蔡恆記新化裏西保新港並港■〈氵義〉穿透帶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浮埔已開田園□段,年徵餉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戶下無着供谷四石,並該地六莊天上聖母公廟油香番銀六兩四錢。東至課田邊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邊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北至朱厝廍排仔頭齊,四至各有竹埒港岸爲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承買蔡恆記物業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平銀四百五十大元足。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田園、浮埔、港道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成納租完課。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贖找賣。保此業果系昌記明買之業,與別人等及房親伯叔兄弟侄毫無干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來歷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昌記自出頭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合約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繳連上手司單印白契及告示計七紙,共八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番銀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三年正月日。
知見人吳滄江
爲中人何靜軒
代書人東清臣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昌記
第五二之七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曾合信,有明買吳昌記新化裏西保新灣港道並新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並四至內浮埔已墾未墾田園□段,年徵餉銀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納戶林雹供谷四石,並該地六莊天上聖母廟油香銀六兩四錢。東至課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課田堤塘社腳,南至大洲社舊臺嘉交界,北至朱厝廍排仔頭齊,四至明白各有竹埒港岸爲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承買吳昌記之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郡城內吳亨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銀四百五十元。即日同中見銀、契兩相交收足訖;隨將新灣港道並新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並浮埔等處田園□段,踏界對佃交付銀主掌管,收成納課。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再言找贖。保此港埔田園果系信明買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信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盡根契一紙,並繳上手司單印契、白契計四紙,臺嘉縣示二紙,又帶買許便墾字二紙,合共九紙,送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四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光緒四年正月日。
爲中人何勉卿
知見人曾人英
秉筆人何靜軒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曾合信
批明:內抽出浮埔已開田園,年納徵餉一兩五錢,又帶納管事陳合成名下林雹供谷四石,並該地六莊天上聖母公廟油香六兩四錢。許便墾字二紙,經於光緒二十三年四月出典吳豐記,合明批照。
第五二之八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臺南縣第五區下橫前街第六番戶內二號吳士記,即吳倫李,有承先祖父吳亨記明買曾合信新化裏西保新灣港道並新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東至課田大道公社外,西至課堤塘社腳,南至大流社舊臺嘉交界,北至朱厝廍排仔頭齊,四至明白,各有港岸竹埒爲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先祖父吳亨記所買曾合信之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城內第五區帽仔街第十番戶吳子周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契價七三銀四百五十元。即日同中見銀、契相交收足訖;倫李隨即將新港灣道供新港■〈氵義〉穿透堤塘莊前一帶港道,交付吳子周前去掌管,永爲己業。偷李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再言找贖。保此港道果系倫李承先祖父吳亨記明買曾合信之業,與別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倫李自出頭抵擋,不幹吳子周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司單二紙,印契一紙,白契二紙,告示三紙,共十紙,送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七三銀四百五十元足,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爲中人林培
知見人妻郭氏
代筆人(自筆)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士記(即吳倫李)
第五三之一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新化裏西保埤仔頭莊毛餘、陳典、徐知母,中寮莊林克明、陳知光、陳獅,下寮莊劉勝、陳卿、郭草定等。竊謂官有正條,民有私約。緣餘等三莊,有合本開築埤仔頭港一道,東、西俱至課園,南至吳家灣港並課園,北至翁家港並課園。又木柵港一道,東至王家港,西至吳家港,南至課園並廟地、冢地,北至課園,四至明白爲界;原納埤仔頭莊福德爺香資銀一大元。今因埤仔頭莊經已廢鄉,餘等相議,將此香資銀一大元改納公廟福安宮,以供天上聖母油香。至於逐年收成,除完納福安宮香資銀外,無論得利,抑或餂本,俱作三莊均分,不得混爭,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至公無私,恐口無憑,公合立納字一樣三紙,每莊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光緒五年八月日。
代書人徐文德、毛餘
公立合約字人埤仔頭莊陳典、徐知母、林克明
中寮莊陳獅、陳知光、郭草定
下寮莊劉勝、陳卿
第五三之二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新化裏西保埤仔頭莊毛餘、陳典、徐知母,中寮莊林克明、陳知光、陳獅,下寮莊劉勝、陳卿、郭草定等。竊謂官有正條,民有私約。緣餘等三莊,有合本開築埤仔頭港一道,東、西俱至課園,南至吳家灣港並課園,北至翁家港並課園。又木柵港一道,東至王家港,西至吳家港,南至課園並廟地、冢地,北至課園,四至明白爲界;原納埤仔頭莊福德爺香資銀一大元。今因埤仔頭莊經已廢鄉,餘等相議,將此香資銀一大元改納公廟福安宮,以供天上聖母油香。至於逐年收成,除完納福安宮香資銀外,無論得利餂本,俱作三莊均分,不得混爭,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至公無私,恐口無憑,公立合約字一樣三紙,每莊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光緒五年八月日。
代書人徐文德
公立合約人中寮莊林克明、陳獅、陳知先
下寮莊劉勝
陳卿、郭草定
埤仔頭莊徐知母、毛餘、陳典
第五三之三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新化裏西保埤仔頭莊毛餘、陳典、徐知母,中寮莊林克明、陳知光、陳獅,下寮莊劉勝、陳卿、郭草定等。竊謂官有正條,民有私約。緣餘等三莊,有合本開築埤仔頭港一道,東、西俱至課園,南至吳家灣港並課園,北至翁家港並課園。又木柵港一道,東至王家港,西至吳家港,南至課園並廟地、冢地,北至課園,四至明白爲界,原納埤仔頭莊福德爺香資銀一大元。今因埤仔頭莊經已廢鄉,餘等相議,將此香資銀一大元改納公廟福安宮,以供天上聖母油香。至於逐年收成,除完納福安宮香資銀外,無論得利餂本,俱作三莊均分,不得混爭,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至公無私,恐口無憑,公立合約字一樣三紙,每莊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光緒五年八月日。
代書人徐文德
公立合約字人中寮莊林克明、陳獅、陳知先
下寮莊劉勝、陳卿、郭草定
埤仔頭莊徐知母、毛餘、陳典
第五三之四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人埤仔頭莊耆毛餘等,中寮莊耆陳戇漢等,苦中營莊耆陳四福、陳典等。緣餘等埤仔頭莊之額,有承祖父原前與看西中寮莊耆等,暨下寮莊耆等三莊合本開墾埤仔頭港、木柵港等處港業一宗二段二條,其坐址東西四至載明契後。議作三股,年納福安宮油香銀一元正,餘等應得一股,分作六份,餘等應得二份,漢等應得二份,福等應得一份,典等應得一份,賣與顏闊嫂,計共六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港業應得一股六份之額出賣,先盡問股夥莊中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佛銀五十四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港業一宗二段二條,隨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港業果系是餘等應得一股之額,與股夥莊中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來歷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餘等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中見合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一紙,繳連合約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五十四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四年二月日。
代書人毛文和
爲中人陳維芳
毛餘之妻曾氏
知見人陳戇漢母徐氏
陳四福老母鄭氏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毛餘
陳四福、陳戇漢、顏金亭
一、批明:其木柵港業一條,東至王家港業爲界,西至吳家港業爲界,南至課園並廟地、冢地爲界,北至課園爲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頭港業一條,東、西、南、北灣曲俱至課業並厝地爲界,南至吳家灣港業爲界,北至翁家港業爲界;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三之五賣杜絕盡根港業契字
合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人新化裏西保看西下寮莊郭草定、林近、林原、林遠、徐送、徐元等,有承祖父中寮埤仔頭三莊耆老,合本開墾木柵港、埤仔頭港二節,年納福安宮油香銀一大元正。其港業三莊按作三股,每莊各得一股,定等下寮應得一股,分作八份,定應得二份,近等兄弟應得四份,送等應得二份,計八份。但此港業因前被吳家霸佔,乏銀控告較討,定等將應得一股,向曾合信借出銀元,積欠母利甚多。爰是相議,願將此兩節港業,定等三股應得一股出賣,先盡問房親莊衆人等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銀主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佛銀三十二大元正,連前借議還母利銀二十八大元,合共契價銀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港業二節隨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與莊衆人等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滋事生端。保此港業二節果系是定等與中寮埤仔頭等莊合本開墾物業,與房親莊衆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來歷交加租項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定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中見立賣杜絕港業契一紙,繳連合約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六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四年三月日。
代書人毛文和
爲中人陳維芳
知見人徐送老母蘇氏
林近老母陳氏
郭草定之妻
徐元老母李氏
同立賣杜盡根契人郭草定、林近
林原、林遠、徐送、徐元
一、批明:其木柵港業一條,東至王家港業爲界,西至吳家港業爲界,南至課園並廟地、冢地爲界,北至課園爲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頭港業一條,東、西、南、北灣曲俱至課業並厝地爲界,南至吳家灣港業爲界,北至翁家港業爲界,理合批明,再照。
第五三之六賣杜絕盡根港業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字人新化裏西保中寮莊陳黨、陳墾、陳主足、陳四福、鄭尚、陳鬧澤、胡陳氏等,有承祖父與埤仔頭莊、下寮莊等處莊耆,合本開墾並明買及承先遺置港業一宗,土名木柵港,並埤仔頭港,計二節,年納福安宮油香租銀一大元。分作三股,黨等中寮莊應得一股,分作十份。今因乏銀費用,爰是相議將此港業一宗二節,計十份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曾合信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佛銀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港業應得一股,隨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備資招佃開耕,收成納租,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港業果系是黨等承祖父三莊合本開墾之業,應得一股,承先明買之額,與房親他股人等毫無干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租項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諸弊,黨等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中見合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一紙,繳連合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八十大元足,再照。
爲中人陳文賓
場見人陳經芳
代書人鄭賢
一、批明:其木柵港業一條,東至王家港業爲界,西至吳家港業爲界,南至課園並廟地、冢地爲界,北至課園爲界,理合批明,再照。
一、批明:其埤仔頭港業一條,東、西、南、北灣曲俱至課業爲界,並厝地爲界,又南至吳家灣港業爲界,北至翁家港業爲界,理合批明,再照。
光緒十六年三月日。
同立賣杜絕盡根港業契人陳黨
陳墾、鄭尚、陳主足、陳四福、林俊、陳鬧澤、胡陳氏
第五三之七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臺邑新化裏西堡下寮莊林正,中寮莊林俊,埤仔頭陳欉等,因先前公墾埤仔頭港一道,東至李家港岸,西至東路。又木柵港一道,東至布店堀,西至吳家港岸。二港四至界址明白,配納宮廟油香。至光緒三年間,突有許中營莊贌佃吳東老,串謀郡城內虎衿吳亨衢,即吳振記,強橫圖霸,具控縣衙,計開資費,公司將盡,臺邑主潘堂斷,四分歸廟,抽得着年油香資費。到光緒七年間,巡撫部院岑訪聞,嚴訴臺灣府袁出差嚴拿吳東召訊,衆司公議衙署開費無屆,將被霸之六分化落三莊各角人等存外願者,以出衙署資費,千古永佃。其六分姓名開列於後,原前抽得之四分,亦是三莊存公祭祀之業,永無廢墜,亦不得混爭份佔。此係至公無私,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三紙,各莊存執一紙,永遠存照。
署理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袁,九月二十五日斷。
代書人林克明
公親人林廷芳
灰磘角、劉厝角,共二角,郭草定頂。
下寮莊林正老,在大路墘角、大宅角、觀音樹角、林厝角,共四角,林正頂。
徐厝角,徐添福頂。
後壁厝角,徐送頂。
埤仔頭,陳欉老,在六分,毛輿老、陳典老、徐知母、陳有老、陳戇漢、陳欉頂。
光緒七年(歲以辛巳)九月日。
出衙署同立合約字人中寮莊陳子足、陳欉老、陳標老
林俊記(在份十分)
陳知光、林知老、鄭尚老、林俊頂、陳惡鵝、陳黨老、胡博老
第五四杜賣盡根水圳字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字人柯接枝、柯順茂等,有承祖父柯濟川遺下應得東勢榕樹門龍目井順安莊水圳一道,連溪頭、埔地、泉淈及陡門、圳道等一應在內,年收早、晚季水租谷二百石左右。茲因乏銀別創,兄弟相商,願將該圳及水租、陡門、餘埔、曠地等件盡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李望洋老爺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依時值盡根圳價銀七百五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收足訖;該水圳亦隨即踏明四至界址及所灌各田畝佃戶,交付買主前去掌管,任聽收租,永爲己業。一賣千休,四至界址粒租不留,或有溪溝、湳淈以及餘埔、曠地可以墾複成田者,任從買主開闢耕種,抑或清丈升租,日後價值千金,租加數倍,亦是買主之洪福,技等兄弟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言找言贖之理。保此圳明系技等兄弟承祖父遺下應得酬勞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爲礙與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技等兄弟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立合杜賣盡根水圳字一紙,並帶原底衆佃戶合約字一紙、又帶鬮書字三紙,共五紙,付執爲照。
連帶長行戳記一顆,印板一塊,佃戶底冊一本,各爲據是實,批照。
即日同中技等兄弟親收過杜賣盡根水圳字內番銀七百五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該圳原系按作三房均分,茲因長房早逝,未有生下兒子,聽憑公人妥議,該銀按作二房交收,傳接其長房宗嗣,日後不敢再生枝節,藉房翻言等情;如有此情枝節,兩房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批明,再照。
光緒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文蘭
爲中人親族柯有來
在場人母親柯葉氏
知見人族親柯崑玉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字人柯接枝、柯順茂
光緒四年三月初八日,起房投稅。
契尾:布字七百四十六號。
第五五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長房李茂景、次房李水技、三房李榮喜、四房李娘課兄弟叔侄等,有承祖父、伯父李元峯,於嘉慶年間自備工本,開鑿圳頭,穿山由石,控透大溪圳水疏通。圳道址在三圍十六結,歷掌無異。迨光緒年間,廳改縣後,換給戳記,李元峯即圳戶李四榮。今因乏銀別創,景等兄弟叔侄相商,願將承祖父、伯父自置水圳一道,水頭源大溪由五峯山腳並中心侖坑起,至三圍十六結尾止,其圳底並衆佃水租谷、陡門、水辦、木極等件一應在內,甘願盡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與親李及西出首承買,當場三面議定時值圳底價銀一千二百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景四房兄弟叔侄等親收足訖;隨即將承祖父、伯父自置圳底水租並衆佃租谷,及陡門、水辦、木極等件,當場同中盡行指交買主前去掌管,永爲己業。從此一賣千休,而圳底水租並衆佃租谷、陡門、水辦、木極等件,一草一木不留。倘日後圳道溪水通流綿遠,添益水租,任從買主向佃業收,景等兄弟不敢異言滋事;將來圳道價值連城,亦系買主洪福,景等兄弟叔侄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水圳圳底水租谷石、陡門、水辦、木極等件,明系景等承祖父、伯父自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該景等兄弟叔侄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一紙,並帶衆佃合約字一紙,憲諭一道,憲給長行戳記一顆,憲示一張,計共五件,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交景等四房兄弟叔侄親收過杜盡根圳底水租契字內價銀一千二百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該圳繫於嘉慶年間創始,旋因水源不足,衆佃無力開鑿。景等先祖父、伯父李元峯,乃於道光年間,衆佃立約邀請備資重再開鑿承管,所以遞年有各佃應納水租谷石,佃衆約字內經有約定章程,理合批明爲照。
光緒十三年二月日。
代筆人黃開塘
爲中人李安然、李阿貓
李瑞麟、胞弟阿全
知見榮養、絹熙、攻學
在場侄母親廖氏
長房母親詹氏
次房母親黃氏
三房母親廖氏
四房母親黃氏
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人長房李茂景、李茂結
次房李水枝、李火影
三房李榮喜
四房李娘課、李榮續
侄李瑞安
契尾
計開:業戶李及西買得李茂景等水圳一道,坐落三圍十六結莊,用價銀八百二十八兩,納稅銀二十四兩八錢四分。
布字三千四百六十三號。
右給宜蘭縣業戶李及西准此。
光緒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五六杜賣圳契字
立杜賣圳契字人吳梓隆,同侄吳旺、吳義成等,緣有承吳佔當開蘭之初,有自備銀數百元,代衆佃墊用工本,由四圍堡山腳,土名柴城仔坡,開築水圳,延長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寬二丈四尺零,引水至三十九結莊,灌溉官番田業四十三份,並帶公埔莊兩邊埤地,東至吳天喜田並冢埔二十七丈零三尺,西至吳施合田二十一丈零二尺,南至冢埔、吳施合田並路七十一丈零三尺,北至康隆田八十四丈零八尺各爲界明白,並帶斗門一坐,以備旱潦欄水消泄之用。茲因家窮乏力管理此圳,欲銀別創,願將此圳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賣與黃纘緒掌管,收租爲業。即日同中議定時價銀一百四十元正交收足訖;將埤圳隨即踏明界址,並佃份水租額約字等件,概交黃纘緒掌管收租,永遠爲業。一經杜賣,日後雖值千金,不敢言贖言找。保此坡圳系隆等承父物業,與別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契據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等情弊,賣主自當一肩挑盡,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圳契字一紙,並帶佃衆圳約字二紙,共三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此契內佛銀一百四十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吳梓隆自刻一圳戳記,並交過任從下手改換姓名,以照信守,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圳計長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在公埔頭莊,原留築埤地一帶計一甲二分六釐零,以便蓄水上圳,灌溉課田,埋梘消泄洪水之用。一埤北畔梘下地三分三釐四毛三絲二忽,東至自圳八戈九尺,西至康隆八戈九尺,南至埤岸二十一戈,北至康隆二十一戈。又在埤畔地五分五釐四毛六絲,東至吳天喜並冢十五戈,西至吳施合十八戈,南至吳施合併冢路二十二戈,北至自埤岸二十二戈。又連埤東北畔地二分四釐七毛五絲一忽,東至自圳四戈,西至自圳五戈一尺,南至自埤岸三十四戈,北至冢三十四戈。又連埤東畔地一分三釐四毛四絲,東至埤岸五戈,西至埤岸四戈,南至埤岸二十二戈,北至冢二十二戈,合批明,再照。
同治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廬峻峯
爲中人吳百福
場見族正吳承澤
胞侄吳旺
知見男吳溪河
立杜賣圳契字人吳梓隆
胞侄吳義成
契尾
計開:業戶黃纘緒買吳梓隆、吳旺、吳義成水圳,延長一千一百五十四丈五尺二寸,寬二丈四尺零,坐落四圍堡山腳柴城仔陂,用價銀九十六兩六錢,納稅銀二兩八錢九分八釐。
布字九百七十一號。
右給噶瑪蘭廳業戶黃纘緒准此。
同治八年十月日。
第五七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人詹番,有承叔祖詹阿闕,於嘉慶十二年十月間,備銀買過李穆生等水圳一條,闊長四至俱載在賣契內明白。又是年十一月間,再承買奇武荖社化番哮懋鱟等小水圳一條,闊長四至俱載在賣契內明白。又道光二十年十一月間,再買竹篙滿社番籠爻界埒等圳道一道,闊長四至均載在賣契內詳明,址在紅水溝保南興莊,即自用工本開蘭圳路,由武荖坑溪頭引水通流,灌溉田畝。其慕慶二十三年冬,將水圳水份立契賣過林國寶另開一圳道,水源各半各掌,有約炳據。現自管水圳一條,均在武荖坑大溪發源,到埤頭築造軟埤,由圳頭入水通流,直透火燒莊頭,分開小圳三條,定汴分灌民壯城莊、火燒城莊、阿兼城莊、裏腦仔莊、奇武荖莊,共五莊田業,水源灌溉充足,遞年經番掌管,收租無異。茲因乏銀別用,情願將此自管下圳一條出賣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林吉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照值杜賣時價銀一百三十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下圳路一條,從武荖坑大溪頭起,直至裏腦仔、奇武荖莊尾止,隨付買主前去掌管,聽其用工管顧,疏通圳道,向佃收租,永爲己業,將來價值千金,亦不敢異言。保此水圳系番承叔祖遺下,與別人無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債項,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番自應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現銀明買,相信交接,並非逼勒,後日各不能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一紙,並繳李穆生等賣契一紙,又繳化番哮懋鱟等賣契一紙,又手摹找洗字一紙,又繳籠爻等賣契一紙,又林國寶約字一紙,共六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番親收過契內番銀一百三十元正足訖,再照。
批明:該圳在武荖坑溪頭髮源,系一埤兩圳,有上下之分,倘遇旱天乏源,當日經有定汴立約,各坡各圳分流,不能藉端混截,致失和氣,合此聲明,再照。
批明:該圳灌溉五莊田業,將來各處若有未闢餘埔,後日開成,多帶水分,多納水租,任從買主林吉記向佃清丈,按甲納租,永遠掌管,番不敢妄生枝節,滋出事端,再照。
同治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道行
爲中人廖豐隆
知見人胞兄潔
在場人胞侄何清
立杜賣盡根水圳地基契字人詹番
契尾
計開:業戶林吉記買詹番水圳連地基一條,坐落紅水溝堡南興莊,價銀八十九兩七錢,納稅銀二兩六錢九分一釐。
布字一千二百三十九號。
右給宜蘭縣業戶林吉記准此。
光緒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五八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
立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人鄭恆記,即鄭渭賓、鄭冰如,有遺下合夥招佃立約,同公號鄭恆記稟官存案。合自備工本作礐開鑿水圳一條,灌溉魚寮、白地粉等處田園。其圳鄭渭賓得二股,鄭水如得一股,計三股一圳。因乏銀別創,股夥相商願將此南圳變賣與人,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向彭瑤官出首承買,時三面盡值價銀六百大員正足數收訖,隨將此陂塘南圳,點踏交付彭瑤官前去添備木料,修築陂圳,永爲己業。保此陂圳系賓與如合夥稟官招佃,自備工本開鑿,與房親人等無涉,又無交加來歷不明及重張典掛他人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渭賓與水如等一力抵擋,不幹彭瑤之事。此業圳一賣千休,後日子孫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此仍仁義交關,二比夥股喜悅甘願,各無反悔異言,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一紙,並繳衆佃大合約一紙,又楊玉衡、戴水約字二紙,合共四紙,付執永遠存照。
批明:即日賓同如同中三面親收過水圳字內番銀六百大員正完足訖,再照。
批明:上年鄭恆記等稟官開鑿水圳,若有給領示諭,後日查出,一定要交彭瑤官收執,不能隱匿生出枝節;如是隱匿,準作廢紙,立批,再照。
批明:賓如上年開鑿南北兩圳,因北圳開鑿不成,日後賓如要再備工本,再筑北圳,瑤官如願再出工本,前來合夥開鑿,肯否,應聽其便,立批,再照。內添「子孫」二字。
再批明:連帶鄭育秀、鄭冰如合約字二紙,又批,再照。
光緒已醜十五年二月日。
代筆人鄭詠廉
爲中人王子墉、戴熊官
知見房親人鄭江泉、鄭有輝、鄭寄生
在場人鄭黃氏
立杜賣盡斷根水圳契字人鄭恆記即鄭渭賓、鄭冰如
契尾
計開:業戶彭瑤買鄭恆記等水圳,坐落魚寮等莊,用價銀四百一十四兩正,納稅銀一十二兩四錢二分正。
布字九百九十號。
右給新竹縣業戶彭瑤准此。
光緒十六年四月日。
第五九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
立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人曾益源,即曾瑞祥,同侄曾再添等,有承胞兄曾瑞爐明買過房親曾瑞萬,並買曾人洲、曾進水等上下新莊仔坡礐水圳兩條,址在旺菜宅面前溪心埧,東至金門厝溪頭又並至旺菜宅溪頭分水爲界,西至圳路直透落下爲界,南至埋石爲界,北至孫家溪堀直透下落爲界,四至界址俱各分明,並帶槍料、辦梆等件齊全,遞年早季逐佃收租歷管無異。茲因乏銀費用,叔侄商議,願將此兩條坡礐水圳一切等件出賣與人,先僱問房親叔侄兄弟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即託中引就與鄭泉益號,即鄭火觀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盡斷根埤圳價龍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員正。即日銀色同中現交曾瑞祥同侄曾再添等親收足訖;隨將此上、下新莊仔埤圳並一切物料踏明,點交買主鄭大觀前來掌管,對佃收租,任從開築,不敢阻擋,永爲己業。保此埤圳並一切等件系是瑞祥同侄再添等承胞兄遺下明買房親物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瑞祥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自此一賣千休,界內寸土不留,永斷葛藤,日後祥及子孫不敢言找贖洗貼,致生事端等情。此乃仁義交關,並無估折勒索等弊,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一紙,並繳上手曾瑞萬印契連司單一紙,又繳曾人洲、曾進水歸管字一紙,又衆佃約字二紙,告示一紙,官諭一紙,合共七紙,付執永遠存照。
批明:即日瑞祥同侄再添等同中三面親收過杜賣盡斷根埤圳契字內龍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員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內上手曾瑞爐歸管曾瑞萬盡根契字本無夾帶,因曾瑞爐手內經已遺失,日後倘有尋出,皆作廢紙,合應聲明,又照。
代筆人鄭少和
第六○杜賣盡根樸仔籬口大埤水圳字
立杜賣盡根樸仔籬口大埤水圳字人秦登監,前者六館合夥共出工本銀六千六百兩,向與土官潘敦仔並衆番給墾,開築樸仔籬口大埤水源,通流灌溉東西南勢之田地,當日立給墾約字六張炳據。今因家務清淡,欲再添工本銀修築大埤水圳,無可支出,恐傷田地,無水失收,願將自己一館之業盡根退賣於人,先盡問六館內及至親人等既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於賴塘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大埤水圳價銀一千四百七十大元正,秤一千零二十九兩。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收足訖;隨即將自己一館應份埤圳所管界之內,在柑麻侖莊、頭家厝莊、三份埔莊、上下舊社莊、溝背莊、二份埔莊、十張犁莊、邱厝仔莊逐年所應納大埤水圳租粟,一概點交付賴塘官前去掌管收租,以理埤圳,永爲己業。一賣終休,日後監及子孫等永不敢異言生端,言及埤圳找贖之事。保此埤圳系監自己出工本銀所買,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貨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監自己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賴唐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埤圳字一紙,帶給墾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大埤水圳字內價銀一千四百七十大元正,秤一千零二十九兩足訖,再照。
幹隆五十五年三月日。
代書人江旺生
爲中人陳正修
在場知見人秦美權
立杜賣盡根樸仔籬口大埤水圳字人秦登監
第六一杜賣盡根水圳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契字人南投堡萬丹莊陳阿候、陳阿存、陳阿圖,偕侄甘霖、阿幹、阿宜、珠以、阿炳、上達、阿松等,有承祖父遺下水圳一條,坐落土名廍下溪底圳,其圳水租谷照田份配納,分早、晚二季均收,前歸與十一房母子掌管,立憑準字炳據。迨至十一房早世,其母已出,再爲十房公業。今因公費乏用,叔侄相商,願將此水圳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於包尾莊江斗南、弓鞋莊陳屋同爲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七秤二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水圳隨即對明田份,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永爲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再爲經營價值千金,存等永不敢言起找贖之事。保此水圳系存等承祖父遺下公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者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盡根水圳契字一紙,並帶約據憑準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契內銀七秤二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日。
代筆人張乃安
爲中人謝查某
知見四嫂張氏
同立杜賣盡根水圳契字人陳阿候、陳阿存、陳阿圖
偕侄阿松、阿幹、珠以、甘霖、阿宜、阿炳、上達
第六二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
同立杜退荒埔水圳底契字人合興號衆股份,即羅義興、餘步青、吳知奇、陳思善、陳水泉、施瑞源、曾如從、陳和尚、陳綿福、陳春結、陳文筆、蘇永壽、陳文曲、田水金、吳永興、王詰、陳石生、陳長江、陳講、陳武、吳水池、李木、簡永存、呂部、陳永來等,蒙分憲吳諭給興衆股分等鳩集工本,開築南烘一帶圳務水道通流,所有灌溉之田畝應配水租,準興等收爲工本之資。又連荒埔一處,坐落址在水頭莊西南畔勢,土名大埔,東至山,西至溪,南至圳頭,北至竹圍腳並圳爲界,四至界址並一帶水圳俱載明白。茲因本年五月間大雨滂沱,埤圳崩陷,乏項無力修理,難以疏通,合興號衆股份商議,情願將南烘一帶圳底暨荒埔盡行出退於人,託中招得新順源號出首承頂,三面議定備出七兌工本銀一千大元正。即日銀契同中見兩相交收足訖;其南烘一帶水圳荒埔,隨即踏明,盡交付與新順源號前去掌管修理,開闢收租,永遠爲業。自此一退終休,葛藤永斷,杜退以後,不敢異言滋端。保此圳荒埔俱系興衆股份等給墾,鳩備工本開創之業,與他人無干,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系興等衆股份出首一力抵擋,不幹新順源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退荒埔圳底盡根契字一紙,帶墾照一紙,又帶合約字二十五紙,計共二十七紙,付執永照。
即日,合興號衆股份等當中見實收過契字內七兌盡根價銀一千大元正完足,再訖,批照。
一、批明:合興號總共三十二份,城隍爺應得四份,照忠祠應得一份,此五份抽出留存,以爲城隍爺照忠祠香祀,再批照。
光緒十五年七日。
代筆人遊得升
爲中人遊得升
在場知見人曾田和、曾豐印立杜退荒埔水圳底字人羅義興、餘步青、吳知奇、陳思善、陳水泉、施瑞源、曾如從
陳和尚、陳綿福、陳春結、陳文筆、蘇永壽、陳文曲、田水金
吳永興、王詰、陳石生、陳長江
陳講、陳武、吳水池、李木、簡永存、呂部、陳永來
第六三杜賣開圳田頭地契字
同立杜賣開圳田頭地契字人打貓西堡麻園黃煥章、何尚春、陳堯生、洪其纔等,有承祖父遺置麻園寮莊東南勢旱田抽出田頭各一段,因莊前系是旱田,乏水灌溉,衆佃相商,招請本莊埤長何要、何喬整出本銀出爲辦理,承買開圳。託中三面議定,黃煥章田頭地一段,議定依時價銀二十大元正;何尚春田頭地一段,議定依時價銀二十大元正;陳堯生田頭地一段,議定依時價銀一十五大元正;洪其才田頭地一段,議定依時價銀一十五大元正;合共契價銀七十大元正。其官租銀原歸四姓各人完納,抽出田頭地杜賣埤長開圳,不堪分配,此係四姓之人各各甘願,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辦,即日同中並衆佃將田頭地割出,踏明界址,交付與埤長前去築埤,任從興工開鑿圳路,引通埤水長流灌田,歷年向佃配水收銀抵利,子孫掌管,永爲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價值百倍,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田頭地系煥章等各承祖父物業,與四姓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亦無拖欠官租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弊;如有此情弊,章等各人自出力抵擋,不幹埤長之事。此係四姓之人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同中並莊衆證見,立杜賣田頭地契字一紙,永遠付埤長執掌,子孫繼承,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田頭地契面銀合共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幹隆三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陳貞華
知見人何參
爲中人何璉
同立杜賣田頭地契字人陳堯生、何尚春、黃煥章、洪其才
契尾(前文略)
計開:業戶何要、何喬買黃煥章、何尚春等田頭一坐,坐落……,用價銀六十七兩六錢,納稅銀一兩四錢二分八釐。
布字九千五百三十九號。
右給嘉義縣業戶何喬、何要准此。
光緒七年四月日。
第六四之一賣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人田尾順興莊邱春二,同侄德郎、定臺、玉臺、同仙,暨四房人等,有承祖父邱文琳,爲本莊管事,該莊原置有水圳灌溉課田,因被洪水衝崩,幹隆四十年間,該地得浮復,衆佃無力築埤開圳,懇求祖父自備銀兩爲工本,開鑿新圳,庶該莊課田得以流通灌溉。當時議定圳頭賞番,以及通事辛勞、隘口圳路租谷、水甲辛勞一切諸費等項,照田甲水份七十二份均攤,各條規載在佃約字明白爲據。茲因春二無力辦理,又諸房等亦不能爲圳務。竊恐圳務情重,有誤其事,是以叔侄相議,回念祖父當日用下工本開築此圳,今欲退辦,亦須擇一力量精謹之人,方勝其任,庶二等財本有歸,又不至貽誤佃戶。素知郡垣吳亨記爲人可靠,故託中願將此水圳出賣與記,三面議定,收回工本銀六百大元。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水圳即立告白通知佃戶,凡有應理圳務,系新水甲之事,而各佃所有應納番賞以及辛勞水谷各項,當向新水甲完納,與二等叔侄無干。實二祖父之圳,與別房人等無涉,亦無重張,系二等承祖父物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貼洗滋事,暖昧不明之情;如有不明之事,二叔侄自當出首抵擋,不幹新水甲之事。此實兩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同合立出賣水圳甲首契字一紙,並繳連佃約字一紙,水份簿一本,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工本六八平銀四百八十大元完足,存照。
光緒元年二月日。
代書人盧廷成
在場知見人邱春二母林氏
邱同仙母陳氏
德郎妻盧氏
武妻沈氏
爲中人邵瑞玉、簡奉
同立賣出水圳管甲杜絕盡根契字人邱春二
侄德郎、玉臺、同仙、紅毛
定臺、武觀、桂春、河鎮
第六四之二出賣水圳字
立出賣水圳管事甲首字人田尾順興莊邱世守,即邱阿五,有承故祖邱文琳,並故叔父邱君盛、邱君贊等爲該莊管事,自備工本開墾本莊水圳,灌溉七十二份課田。當時各佃同立有合約付祖執憑,內敘每年各佃該出銀谷,交付管事,以爲開發內外賞番以及通事隘口圳路租、管事辛勞等費,照約而行,歷久無異。茲因守等叔侄相議,欲將此水圳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向堂弟邱春二,侄邱德郎、邱玉臺、邱定臺、邱同仙等,經先出賣於郡城吳亨記承充契價銀四百八十元,惟存守一份之額,今守亦願同賣於記一併承辦,當原中議定守契銀一百二十元。銀、字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水圳立即對佃,交付吳亨記新管事吳振聲執掌料理,而各佃所有每年應納內外番賞並管事通事隘口圳路租、辛勞、水谷等項,亦當仍照舊章,交付吳振聲買物,轉交生番通事進山安撫及開發諸務,守等叔侄不敢異言生端。保此係守等祖父開墾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守等叔侄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合立出賣開墾水圳字一紙,並繳連告示二紙,水份簿二本,並繳連二等賣字一紙,佃約一紙,抄白一紙:以上合共六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平佛銀一百十二元,連前堂弟春二等收來銀四百八十元,同共銀六百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此水圳每年系晚冬一季,批,再照,行。
光緒元年二月日。
代書人邵瑞玉
爲中人簡奉、邵瑞玉
在場知見男邱紅毛
立賣水圳管事邱世守(即邱阿五)
第六五諭示
欽加提舉銜,即補清軍府代理鳳山縣正堂吳,爲諭飭課教事。案據舊圳總理林際時暨衆甲首等僉稱:緣同治年間,籬仔內汴有不入甲之田,私向甲首三合記買水灌田,每年得谷將近一千石,僅私貼前辦總理二十元,以致入甲之田失水爭鬧。公議舉出生員王邦猷出爲配水辦理,逐年按繳局費銀一百二十元,添設義塾於曹公祠內,交由總理給發,一則照顧祠內油香,二可栽培貧民子弟,籤乞立案,出示曉諭等情,當經批准如稟辦理在案。茲據鳳儀書院監院董事周凞清、盧爾德嘉、盧爾德祥籤稟,以查有本城生員謝賴周文行端方,堪任塾掌教,僉舉稟請立案給諭等情前來。除稟批示立案並出示曉諭外,合行諭飭。爲此,諭仰該謝賴周即便遵照,前往曹公祠內義塾,擇日開館課教,毋稍怠荒,致誤子弟。仍將啓教日期,並生徒人數造冊稟縣備查,毋違,此諭。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九日。
第六六之一杜絕甲首契字
立杜絕甲首契字人大竹裏乙甲莊林靜觀,有承父林安居墾置下八莊舊圳甲首一股,該管田七十六甲七分,帶納總理膏夥並溪口諸費。因先父自光緒八年去世,有胞兄林清江掌辦三年,侵缺總理趙德觀繳款,迫討難容。江無力清還,與觀相議,願將此甲首交觀掌辦,抵還缺款。嗣後江出爲混收,觀屢遭賠累,無力繳還,適因總理侵缺鳳儀書院董事沈時敏膏夥,總理將此甲首抄封,抵還敏膏夥銀一百二十元。保此甲首,觀承父物業,與別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觀自一力抵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杜絕甲首契字一紙,並繳戳記水甲簿各一件,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過賬入膏夥銀一百二十元實足,再照。
光緒丙戌年六月日。
爲中人王邦猷
知見人母沈氏
立杜絕甲首契字人林靜觀(自筆)
第六六之二憑單字
立憑單字人鳳儀書院董事沈時敏,有承舊圳總理趙德觀抄封林靜觀甲首一股,該管田七十六甲七分,抵還膏夥。時敏院務浩繁,難以兼辦,託中引就與本城內大老衙林帆水務熟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二十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甲首戳記並水聲簿交帆掌管辦理,立憑單字一紙,並繳抄封契字一紙,共二紙,連戳記水聲簿各一件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銀一百二十元足,照。
光緒丙戌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謝賴周
代書(自筆)
立憑單字人董事沈時敏
第六六之三賣舊圳甲首字
立賣舊圳甲首字人鳳山城內大老衙街蔡便涼,有承故夫林帆明買甲首一股,管田七十六甲七分。其水圳系由內河分支灌溉田甲,所有業戶配完水金,載明簿據收納。今因帆故,喪費乏項,託中引就與謝賴肯祥,言議除將積欠公館攤費一切銀主負擔抹完外,定價六八銀一百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隨將該圳聽與銀主掌管,以後各無反悔言及找贖等事。恐口無憑,立賣甲首水圳字一紙,並繳上手字二紙,連簿一本,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銀一百元正。
光緒二十六年舊曆八月日。
爲中人洪番
知見人夫弟林牽
立賣甲首字人蔡便涼
代書人謝草
第六六之四典契字
立典契字大竹裏下菜園莊張善,有承祖父遺置舊圳甲首一缺,管理田甲五十甲零八分,輪放水番,灌溉田畝,按甲徵收水谷銀項,繳充公局,以供築溪及疏通圳道一應開費,歷辦多年無異。今因乏銀應繳局中銀項,將此一缺甲首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埤城頂橫街李英店記出首承典頂辦,三面言議着下時價六八佛銀一百大員。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繳完公項;其甲首事務並田甲銀項,隨即告知水圳公司總理,將所管轄各業戶田畝共五十甲零八分,逐一對明,交付銀主掌管頂辦,照數徵收,上供局費,下養身家。限至十二年爲滿,聽善備足契面銀,對月贖回自辦,銀主不得刁難;倘屆限無力取贖,依舊聽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甲首果系善承租父遺缺,與房親伯叔兄弟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積缺舊局費項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善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契面銀一百大元足訖,再照。
再批明:前因急需乏用,爰託原中仍向銀主另借出六八佛銀五元,若屆限滿取贖之日,自當備足佛銀共一百零五元,一併清楚,合批明,再照。
光緒二年正月十三日再批。
光緒元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張成材
爲中人謝振兄
代書人何德昌
立典契字人張善
第六七合約字
立合約字人張天祿、張聰祥、張小華三人等,合夥同出本銀,倩工開築新莊仔莊埤圳,開導水源,通水灌溉,俾新仔莊一帶埔園盡變爲水田,獲利無疆。其逐年各佃一九現抽的水谷,作二份均分,後日子孫下得爭長競短致不和。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合約三紙一樣,各執爲照。
咸豐三年十二月日。
立合約人張聰祥、張天祿、張小華
第六八之一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廣儲東、保大東里吳明、翁保等,爲協力開築北勢埤一口,以備灌□□田園。時因埤岸破壞,保、明與衆人商議埤岸填築之事,而大穆降林文協同商議,言埤岸破害,皆然填築,其前文未有填築之力,今破壞,文等出爲收築,抵前未築之力。言約先於二里高田踏車灌足,後埤水原舊二夜二日,先於舊埤長等香份灌溉,後於文等一夜一日,灌溉大穆降洋;如埤水有餘,原前照份輪流。言明議定,保等許允文等出爲頭填築埤岸,歷帶無異。以降埤如破壞,三里合作收築,埤水照約均分。自此無異,如有悖約,呈官究治。此係衆心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再合立約三紙,每埤長各執一紙,付執爲照。
雍正元年八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翁保、吳明、林文
廣儲東埤長吳明份人:鄭宜、張贊、徐晃、林陳、吳明、王聖、張福、袁僯、陳■〈毛上灬下〉、蘇全南。
保大東埤長翁保香份人:李吉、葉老、陳兩、陳快、張密、鄭孝、翁保、黃二、胡福。
大穆降埤長林文香份人:柯洪昇、林尚、柯福壽、王聖、張士、吳燦、林文、黃爲、藍任、蘇全南、鄭蓁、吳勇。
第六八之二賣杜絕盡根埤契子
立賣杜絕盡根埤契人廣儲東里知母義社吳印,有承祖父吳明開築北勢埤一口,今因乏銀費用,將此埤長應份,賣與蘇振馨六八銀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埤隨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埤果系是印承祖父之額,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印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盡根埤契一紙,並連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六八重銀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甲午二十年八月日。
爲中人林興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印(自書)
第六八之三賣杜絕盡根契字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人翁適、翁萬山等,有承祖父親自開墾之北勢埤一口,當時議築此埤長豎有八股,祖父亦得一股。但是此埤之水,本爲八股之埤長灌溉田園滿足,然後議將此埤水賣與別人田園灌溉,其銀項應留爲後日修造埤岸之費,八股埤長不得侵漁。又公議:後日埤底之稅銀二十大元,八股埤長各輪值一年,彼此不得恃強霸收。此係當時立埤之約,乃萬年不朽之規也。今適等因乏銀費用,託中引就,願將此一股之埤長份賣與郡城內宗叔翁攀鶴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時價銀三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埤份隨即踏交銀主前去掌管,灌溉田園,不敢異言生端,後日子孫亦不敢言找言贖。保此埤份系適等自己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爲礙;如有此情爲礙,適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並非抑勒,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埤長份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賣埤長水份銀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咸豐十年二月日。
爲中人並代書人翁雅
知見人徐代
同立賣杜絕盡根埤契字人翁適、翁萬山
一、批明:契內添注「水」字一號完足,再照。
第六八之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親立賣杜絕盡根契人翁貞記,有自己明買翁適等親開墾北勢埤一口,適祖父亦得埤長水份一股,以資旱天灌溉田園之用。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股埤水託中引就,賣與蘇振德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時價佛銀二十五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埤隨即將一股之水,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灌溉田園,不敢異言生端,日後子孫亦不敢言找言贖。保此埤份系記明買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賣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爲礙;如有不明等情,記自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並非抑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親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賣埤長水份銀二十五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九年二月日。
親立賣杜絕盡根埤契字人翁貞記
爲中人翁古
第六八之五賣埤長字
立賣埤長字人林亨,有承父辦理埤長,其埤名曰豬母埤。破水及填岸等事,系埤長通知衆人,是以破水之日,讓埤長先破,餘照鬮輪流香水。茲亨埤長田甲無多,願將埤長變賣,因託中引就與鄭德祖,三面言議,德祖願抽出香枝價銀十大元交易,此埤長亨亦情願遂即立字過香收銀。自此一賣千休,不得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賣埤長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香分價銀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年六月日。
爲中人吳懷
代書人柯廷
立賣埤長字人林亨
第六八之六甘願杜賣埤長字
立甘願杜賣埤長人大穆降莊上帝廟鄭法,有承祖父明買過林亨埤長份辦理埤長,其埤名曰豬母耳埤。其破水及填岸等事,系埤長通知衆人,是以破水之日,該讓埤長先破,有餘照鬮輪流香水。茲法埤長田甲無多,甘願將埤長份意欲杜賣,今因託中引就,杜賣與本莊四領社蘇振芳出頭承買,三面議定時價銀六大元正六八足。其銀即日交訖;法願將埤長份抽出過賬,交付銀主掌理,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等情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埤長字一紙,並帶上手埤長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埤長契字內佛頭銀六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十年七月日。
爲中人鄭番英
知見人媽陳氏
代書人王日輝
立甘願杜賣埤長字人鄭法
第六八之七賣埤長契字
立賣埤長契人鄭掌,有承祖父明買埤長份,在知母義埤,三股應得一股,與堂兄避亂對半均分。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應得半股埤長份變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知母義莊吳套觀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時價銀五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應得半股埤長份,隨即交付銀主掌管。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半股埤長份果系掌自己應得之額,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掌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埤長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五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年三月日。
知見人母曾氏
爲中人翁雅
代書人吳明良
立賣埤長契人鄭掌
契後批明:上手契交堂兄避亂以執,難以分拆,不得刁難,批明,再照。
第六八之八賣埤長契字
立賣埤長契字人知母義社吳申喜,有承祖父明買埤長份,在知母義社埤,三股應得一股,與堂兄避亂均分對半。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應得半股變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大穆降莊蘇振馨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時價銀二十大元六八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應得半股埤長份,隨即踏明,交付銀主掌管。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半股埤長份果系申喜自己應得之額,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申喜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埤長契字一紙,又帶上手契一紙,合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庚寅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蔡氏
爲中人蘇粒
代書人嚴三川
立賣埤長份契字人吳申喜
第六九贌耕合約字
立贌耕合約字人許即,有自備工資,今因乏圳耕作通流充足,向林爐觀手內贌出金長源水圳一份,址在四圍堡匏靴侖莊,時同堂議定,卻應納全年水圳租谷六石。其租谷定限早季納清,務要在埕經風搧淨,不敢溼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後日有多少百倍之收,卻自己應得,與爐無干。若收租之時,要信記以及圳單付交卻爲準應用,不得刁難滋事。又議定圳限三年,自己亥年冬起,至壬寅年冬止。限滿之日,業主、佃人兩相交清,各不得刁難生端。此係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立贌耕合約字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堂託議,立過贌耕合約字二紙一樣是實,再照。
光緒己亥年九月日。
代筆人吳逢榮
立贌立耕合約字人許卻
第七○杜賣圳份盡根歸管永斷字
同立杜賣圳份盡根歸管永斷字人吳天富、吳天文、吳健全,原有父吳裱,先年合夥,地在茭苳林新興莊開築水圳,引水灌溉衆佃田畝,衝號金新安。約議作十股半,吳裱應得五股,簡觀崇應得四股,張石成、林三易共得一股,廖禮三在寮理事,公蔭半股。因林彪等金大成水西在上,金新安在下,絕流乏灌,誤佃田業拋荒,年收無利息。裱情願將此自己五股圳份退賣別創,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託中引就夥內簡觀崇承領,當日憑中言斷,議定時值盡根共價銀三百七十大元正。銀即日面同交過經收;其圳份五股,隨交付夥內簡觀崇永遠歸管整理,鳩收水租。保此圳份系文等承父吳裱自己應份之額,與別胞親叔兄弟股內人等無涉,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事弊不明等情,俱系賣者人一力抵擋,不敢幹礙與買主人等之事。此係二家人各甘願,各無反悔異言,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歸永斷字一紙,帶上手契五紙,共六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字內銀三百七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道光八年七月日。
說合中人林泉
在場知見人母親黃氏
同立杜賣水圳份盡根歸管永斷字人吳天富
夥張石成、吳天文
佛全秉筆
第七一杜賣根圳底水租契字
同立杜賣根圳底水租契字人曹四聰,即協恭、朝華,同侄孫能古、能傑等。緣恭於光緒七年間,有明買過李麟記應得西勢圳戶公號金大成水圳一道,即約內定六大股,每股按作十分,恭應得三分三釐三之額。今因乏銀別創,恭兄弟叔侄等相商,願將此明買金大成水圳一股內應得三份三釐三,水頭源泉叭哩沙湳山腳起,至水尾蔀後莊沙崙止,圳底租粟、圳寮瓦厝、應用家器、陡門、木寮雜物以及寮地、沙園,並栽種雜糧、竹木等件一應在內,甘願盡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股夥李金裕興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圳底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收足訖;隨將圳底一股應得三分三釐三,租粟、圳寮、瓦厝、應用家器、陡門、木寮雜物以及寮地、沙園,並栽種雜糧、竹木等件,同場一概指交買主前去掌管,量收水租,永爲己業。從此一賣千休,恭等應得圳底租粟、圳寮、瓦厝、家器、陡門、木寮、寮地、沙園並栽種雜糧、竹木等件,一草一木不留,日後價值千金,亦系買主洪福;恭兄弟叔侄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出底租谷系恭等明買物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該賣主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一紙,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白契一紙,合約字一紙,共四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恭兄弟叔侄等親收過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內時值價銀三百二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五年二月日。
代筆人黃開塘
爲中人曹祥
知見股夥張國芳
在場母親林氏
同立杜賣盡根圳底水租契字人曹四聰即協恭、朝華
同侄孫能古、能傑
契尾
計開:埤業戶李金裕興買曹四聰等水圳一道,坐落叭哩沙至蔀後莊,用價銀二百二十兩八錢,納稅銀六兩六錢二分四釐。
布字四百十七號。
右給宜蘭縣業戶李金裕興准此。
光緒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七二墾田約字
同立墾田約字訓主瀋涵源、業主許光盛等。竊謂開疆拓土,宜資溝澮之功;闢地爲阡,當藉水源之利。緣源備本僱工,自赤土窟白石溪開築大圳,透出枋山莊引灌田畝。盛見其水源浩大,欲以埔地易水,爰是託中邀同圳主相議,願將明買枋山莊何、張兩家田業山埔全段踏出半段,東至大侖分水王家毗連界,西至坑底舊田界,南至頂上無尾侖透橫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頭橫路界,四址同中踏明,立字分管,隨將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開闢成田,收租納課,永爲己業。圳主亦將圳水分付盛記永灌田畝,庶幾因水利而共利之,指日成良田萬頃,無使諸山荒而久荒也,終年收香稻千倉。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墾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即日同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任從開闢成田,弗敢阻撓,聲明,批照。
一、批明:涵記圳水付盛記灌■〈氵陰〉,自己田畝水尾仍歸圳主收回,不得私漏,聲明,批照。
光緒六年九月日。
代筆劉吉久
爲中蔡文和
同立墾田約字圳主潘涵源
業主許光盛
第七三給墾約字
公同立給墾約字人六館業戶張振萬、陳周文、秦登監、廖朝孔、江又金、姚德心與岸裏、搜捒、烏牛欄舊社等社土官潘敦仔、茅格、茅格買呢,郡乃大田社該且打祿祿、阿打歪、郡那務阿打歪、郡乃拔黎、鬥肉仕郡乃、阿四老馬下道、馬下道甲又難,白番阿木愛着、郡內毆那、阿四、阿打歪等。緣敦等界內之地,張振萬自己能出工本,開築埤圳之位水源不足,東西南勢之旱埔地,歷年播種五穀未有全收。無奈,衆番鳩集妥議,託中向墾通事張達京與四社衆番相議,請到六館業戶能出工本募工,再開築榜仔籬口大埤之水均分灌溉水田者,敦等願將東南勢之旱埔地,東至旱復溝直透至賴家草地爲界,西至張振萬自己田地、草地爲界,南至石牌透至何家草地與張振萬石界爲界,北至岸裏圳橫透至西,與張振萬圳汴爲界。此係敦等四社番衆之地,並無侵礙他人界限。衆番情願將此酬償工本,付與六館銀王前去招佃開墾,升科裕課,永遠爲界,敦等四社日後子子孫孫不敢異言爭執。今據通事張達京代敦等請到六館業戶擔承,計共出本銀六千六百兩,開築大埤之水與番灌溉,當日議明,六館業戶開水到公圳汴內之水,定作一十四份,每館應該配水二分,留額二分,歸番灌溉番田;其東南勢之旱埔地,照原踏四至界內,付友六館業戶前去開墾,以抵開水銀本。六館業戶與四社衆番敦等當日議明,舉爲張振萬六館之首也,歷年築理樸仔籬口大埤之水以及圳水,灌溉民田、番田,共保水源充足。此係敦等甘願割地換水,六館業戶願出本銀開水,分番灌溉換地,兩相甘願,日後不敢言貼言贖侵越等情。保此地系敦等祖地,與他社無干,亦無重約他人典掛來歷不明;如有不明,敦等出首抵擋,不幹六館之事。每年六館業戶等粟六百石,每館應該粟一百石,聽敦等自己到佃車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交感,恐口無憑,同立給墾字七紙,各執一紙爲照。
代筆人廣東張元調,爲中貓霧捒社土官由皆乃,在場通事張達京。
雍正十年十一月。
六館業戶秦登監、陳周文、張振萬、廖朝孔、江又金
姚德心
公同立給墾約字岸裏搜捒烏牛欄舊社等社土官番敦仔
第七四請帖約字
立請帖約字人頂麻園莊番仔陂業戶暨衆佃人等,爲酌請陂長立帖炳據事。蓋聞官有正條,民有私約,茲我番仔陂水圳灌溉田甲不爲不多,因自前年合衆請得陳文安,率子陳誰欽出首承當陂長,巡視水路,該衆佃每甲田各出谷八斗六升足,以爲陂長辛勞之費,約至早季收成之日,喚陂長收回清明,不得挨延。並約:番仔陂水道若水沖壞該修築,有十工內者,陂長自修理,不與衆佃;或十工以外者,該衆佃會工合築,經已立約炳據在前。無如屢次旱時,陂長計較求水,身力勞苦,以及洪水沖壞圳道,修築費用非少,虧本甚多。我衆佃人等爰是再鳩議,就將番仔陂圳田甲仍舊照汴配水灌溉,每年每甲田各加貼出谷三鬥四升,以湊前所貼,共有一石二斗之額,再向請陂長陳誰欽出首承當,面約每年每甲田,至早季收成時候,而衆佃須備出谷一石二斗足,付陂長收明,以爲辛勞之費,不得刁難推諉。並議:番仔陂圳倘被水沖壞若修築,有五十工內者,陂長自爲修理;或五十工以外者,衆佃共築修理,亦不得異言。歷約既舊,再爲重新立約言明,凡自今以後,陂長自當勤力巡視水圳通流,不得懈怠;而衆佃亦當照約所遵。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請帖約一紙,付執爲照。
一、議:每年每甲田出八斗六升;早季出四鬥三升,晚季出四鬥三升。
一、議:照舊每年每甲田貼八斗六升,以爲陂長辛勞之資。若陂圳被水沖壞,十工內者,陂長自築修理;或十工外者,作十份。
一、議:陂圳倘被水沖壞,照田甲派工修理;一工不到者,罰銀二錢充公。
一、議:大小汴額照汴通流,不許私挖汴底;捉獲者,罰戲一抬。
一、議:圳陂若毀壞,陂長傳單鳩集修理。
一、議:每年每甲田衆佃各備出早谷一石二斗,至六月收成之日,付陂長收去,以爲辛勞之資,不得吱唔;違者,會衆共誅,或從官稟究。
一、議:土圳每年至年終,陂長自修理一次。
一、議:番仔圳若沖壞要修理,而陂長倘倩佃工,每工的工錢一百六十文,不得較寡。
一、議:每年每甲田各加貼出谷二斗四升,付陂長收交恆升。
一、議:番仔圳若被水仲崩,修有五十工外,作十份。
一、議:修理陂圳,限三日修理,至四日出水。
一、議:業主、通事每年出谷十石,以爲陂長辛勞之資。所有佃戶水份諸務,合應代辦,再照。
光緒六年(歲次庚辰)三月日。
證見人陳坤、葉登、陳雲、鄭釵、王助、楊玉山、楊登茂、張鬥、陳萬生
謝番刈、謝老番外三十二名
第七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業主曾國興、徐國和,水戶鄭恆記暨衆業主等。竊以賦由租生,苗賴水養,我萃豐莊界內有白地粉牛埔三處接壤,前系水田通流灌溉,緣昔年屢被洪水衝崩,埤圳損壞,三莊一時變成旱園,無奈耕種雜子,稍遇兇旱之年,十無一收,佃人難食,無處告貸,甚至拖累課租,種種苦況,難以枚舉。前興等邀同衆業主等當面議定,僉請本城鋪戶鄭恆記出爲水戶,先備工本,創建埤圳及石壆。完成之日,不論旱園、溪埔,同公量明甲聲,定辦配水分灌,每甲按貼圳底銀六元二,業戶按貼圳底銀,就通盤開費總計若干,每百元貼銀三十元,每年每甲按貼水租谷四石四鬥,早季收成之日,經風日灑搧淨,付水租戶量收,不得少缺升斗,亦不得溼冇抵額。保此埤圳壆系業戶曾國興等同衆業主等僉請鄭恆記先備工本開築,完竣之日,永遠爲鄭家己業,照甲收租,衆業佃不得異言生端滋事。至於田頭小圳,系衆佃人自爲開築,與水戶無干。應議各款,開列於左。從此一諾,金石不渝,恐口無憑,合立約字一樣三紙,付執存照。原約字再立三紙,付三莊收執存照。
一、批明:園主前有出典他人,至未贖回,典主如先出工本銀開圳成日,限五年爲期,聽園主備銀,取其圳底銀照數清還,典主不得加利。
一、批明:業戶大租谷每甲六石直行,仍於早季收成之日,經風日灑幹搧淨,付業戶僱工運回。
一、批明:埤壆圳水落,倘後日被風雨損壞,一百工以內,埤長自己修理;一百工以外,佃人偕埤長同工修理,不得推諉。
一、批明:圳水通流,衆佃戶當趕緊開剝成田;倘或故意挨延,至早季收成之候,仍要按甲收租,決不寬宥。
一、批明:魚寮白地粉牛埔一帶圳路,前已築成通流引灌,後被洪水衝崩,致圳路一齊廢弛。茲仍照舊圳路清開,上流下接,衆業佃不得滋事生端。圳底銀公約丈明甲聲,聽水戶先收,至圳路完成之日,一齊交楚,不得挨延。至於水戶租谷,每甲四石,埤長水租谷每甲四鬥正。
一、批明:開築埤圳,當面酌議規約,此情經稟廳主存案,以行永遠;後來倘有違約不遵,公同請官究辦,此照。
再批明:曾國興、徐國和兩業戶,當面議貼佛銀三百五十大元,其餘費與伊無干,兩業戶就甲分攤,不得異議,再照。
同治(己巳)八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張筠若
同立合約字業戶曾國興、徐國和
水租戶鄭恆記
第七六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水戶鄭泉益,即鄭火,與衆佃戶等。緣火自本年一月,承買得曾益源,即曾瑞祥、曾再添於萃豐莊界內頂下新莊仔及烏樹林礐一帶埤圳石礐,永爲己業,經將字內所買來歷,俱已呈稟在案。爰是即日備筵,邀請衆佃到場當面言明,凡屬曾益源界內水田,經已賣盡與鄭火承管,當日言約每田一甲,應水租谷四石四鬥正納入。自此以後,歷年至早季收成之日,各佃戶自當在埕曬乾,經風搧淨,照例一齊付水戶鄭火僱工運回,不得溼冇抵塞,亦不得拖延短欠升斗;倘有一二奸細藉詞不納,聽水戶將水截斷,稟官究治。至於埤陂石礐,水戶自當專用埤長巡視照顧,使之通流灌溉,上承下接,各佃戶毋得恃強阻截,以致生端滋事。此係水戶、佃戶公同明議,永遠遵行,俱各喜悅,永無翻異,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爲照。
一、批明:即日言明,後日埤圳石礐倘被風雨損壞以及洪水衝崩,應修理至百工以內,水戶同埤長自行用力;倘至百工以外,衆佃戶自當同埤長協力幫助,以至周全,不得臨時推諉,聲明照。
一、批明:即日言明,凡屬界內所有園可以成田者,自當從緊開築,毋得故意挨延,聲明,又照。
一、批明:即日言約,年間圳路填塞,凡大汴以下,系埤長一力開闢;至大汴以上,衆佃戶照甲數分配,逐一闡清,不得藉詞挨延,以致滯礙不通,合該聲明,又照。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年)四月日。
同立合約字水戶鄭泉益暨衆佃戶等
第七七籤舉陂長合約字
同立籤舉陂長合約字人衆業主暨諸新社荳仔埔莊衆佃人等,茲因曾雲品辭退不當,並無新陂長向前可舉,今衆業佃公議,籤舉陳以成出首承當。應備出舊陂長底銀十三大元,呈交曾雲品收回;隨踏明陂地,交付陳以成照顧管掌,永爲己業。緣新陂從花草林、石壁潭、九芎林透五塊厝犁頭山直落通流灌溉。竊謂水源爲佃人之所關,亦業主之所賴者也,時議每年衆佃人每寸水應納水圳粟一斗五升,兼理粟五升,共每寸水應納粟二斗,約早晚季收成之日,曝幹搧淨,付陳以成量清抵工費之資,不得挨延。此係兩願,各無異言生端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籤舉陂長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一、議:陂頭倘有被洪水沖壞,或五十工內者,陂長抵擋;五十工外者,即陂長傳單,鳩集衆佃開築;若一工不到者,罰銀二角,又照。
一、議:修理水汴枋開費銀若干,宜小租戶照田甲開明,又照。
一、議:陂頭倘有偷陂圳水捉獲者,賞銀四元,向陂長取領,聞衆公罰,又照。
一、議:莊中倘有事務經投者,宜要查實情由,照公辦理,不得推諉,又照。
再批明:又開出佛銀十七元,共陂長底銀三十大元,又照。
光緒十七年一月日。
代筆人鄭駕六
同立籤舉陂長合約字人衆業佃等
第七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他裏霧堡他裏霧街坡底主徐怡昌,業戶徐帆舍、陳有德、黃才、方合興,堡正李上達、沈老漢,將軍侖陳籃、陳安,侖仔黃連,新厝寮陳齊、陳榮,舊社沈付進、沈洽,社頭陳知,烏瓦磘曾廷,五間厝林返,暨衆田甲等。緣我將軍侖坡一口,自徐帆舍修築限滿以來,無人贌築,誠恐水道荒廢,不特有防五穀,而且國課攸關。我等業戶、保正、衆田甲等不容不會議,將坡出贌。今有曾君、陳掄元出首承贌,具限四年,此乃利人利己之事,亦不容不會議水谷田底條目,故合約證明:上洋每甲水谷十石,田底谷四石;下洋每甲水谷十二石八斗,田底谷四石。每石早冬實重一百觔,晚冬實重九十五觔。其水谷、田底谷如有抗欠者,則將該田出贌收抵。此係公同會議立約,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約書六紙,彼此各執一紙,付執存照,行。
一、批明:爲恐坡涵、圳岸或有沖壞,要截水落溪,修理涵圳,應先通知,衆田甲不得刁難,批照,行。
一、批明:逐莊田甲該水谷、田底谷,上洋每甲十四石,下洋每甲十六石八斗,要對佃人埕頭徵收,應先納水谷,後納租谷。其田有早晚冬,亦當作早、晚冬完納。其限早冬至七月十五日,晚冬至十一月終,如佃人有拖欠者,先通知田主;而田主不理後,將田出贌收抵,批照,行。
一、批明:縱有不虞大崩,約天晴十六日,小崩約天晴六日,均應備料興工修築,批照,行。
一、批明:如谷有不能照約而行,議定依時價退銀一元,該項具限三日內繳清,不得挨延拖欠,再照,行。
一、批明:逐年應納坡主租谷四十石及各田主圳路谷一百三十八石,仍照舊例早冬納一半,晚冬納清,不得拖延短欠,合批存照,行。
光緒二十八年三月日。
代書人洪省吾
同立合約字人坡底主徐怡昌
陳安以下十五人署名
批明:此坡灌溉之田,因新築火車路,填壓田地計有二.四二五甲,減去水谷四○.六四石,又火車路下減水分四.六九九甲,議減收對半,除減水谷三九.四七一石。茲再集各業戶、甲頭、保正等公議:以上所減水谷,從上下洋分配水分,所減之額上下分款負擔,下洋除實二八.八○甲,每甲逐年加配水谷一.三七○石,又火車路填壓所減之額攤分,應各配六.三鬥,逐年連田底合計每甲應納水谷十八石八斗正。至於火車路下所減之谷三九.四七一石,上下分配,上洋每甲加配六.三鬥,連田底逐年應納水谷十四石六鬥三升正。所議條款,逐年早、晚二季冬成,各佃自當遵納將水谷及田底谷按甲備納足數,不敢短欠升合。將所再集議理由,各名加蓋印章,批明付執爲照,行。
光緒二十九年三月日。
第七九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林仔埤埤甲黃彩,甲首黃不、張添;後溝仔莊埤甲黃老鴨,外管事黃莊恭,甲首黃抱儀、莊仔恭;頂中埤莊埤甲黃清忠,外管事黃克修,甲首黃直居、徐阿諒;暨衆田甲等。緣我林仔埤一口,自幹隆年間,置四六分合築以來無異。前因六分在二重溝,設築新埤,南北互控,釀禍荒廢五、六冬,上年調處,至三月間和議得成。合衆田甲彩等具帖,僉請嘉城內張震聲官備資修築,原舊水谷一千零二十石,作四六分均攤,每甲加田底谷二石,逐年共加水谷田底谷一千三百四十石在額。其舊埤原有十塊■〈⺮稟〉者首年多費,每甲另加田底谷三石,貼與新埤長修築全埤三十塊■〈⺮稟〉。聲以緩成修築難,固辭不欲築,別請無人可築,是故不已,備資承築,被水衝崩兩次。迨十月冬成,徵收水谷田底谷,被田甲背約抗欠七百餘石,任催騙延,虧本太多,無可採買竿草、竹料;聲無奈,於本年三月間,貼白辭埤,將被欠扣起四百八十石,照約交還田甲,別請承築,及聲餘欠二百零石,卸貼新埤長。而田甲覓請,無人敢築,現彩等懇稱田甲所欠水谷田底谷,懇限此十日內,先備還三百石,餘欠俟收四月豆、六月早稻,兩次納清,請聲修築抵下,不敢背約,否則該埤仍廢。聲乃樂從,出爲備資,再行修築全大埤以及水涵圳岸。現在下雨之時,難作全大埤;若天晴,聲應趕緊築全大埤三十塊■〈⺮稟〉;如或多雨,則就舊埤修築,田甲不得異言。埤限四年爲限;限滿,聲不欲築,應將全大埤三十塊■〈⺮稟〉交還田甲。或無全大埤,聲應扣出田底谷四百八十石,貼與下任新埤長。其水谷定重每石連簍一百零六觔爲準;如有背約拖欠者,任應埤長將田插牌出贌收抵。口恐無憑,合將舊約字當衆焚化,再同立約字二紙,埤長執一紙,四六分田甲執一紙,各付執爲照。
一、批明:如恐埤涵圳岸或有沖壞者,要截水落溪修理涵圳,司阜應先通知林仔埤甲、四六分田甲,不得刁難生端。其圳岸埤長應修理至林仔莊尾車路橋止,並連修橋,批照。
一、批明:起鬥之時,倘遇埤涵圳岸或有沖壞,看系何莊值鬮,應該停水,俟埤圳修完,將值鬮之莊起水輪流,不得異言生端。至林仔田一路小埤仔,定約高於田面一寸築汴。有積泥者,過鬮之時,即將積泥控去,不得恃瓊森端滋事;如有恃強不遵者,議以盜水同,罰戲金十二元充公,批照。
一、批明:不論四六分,有不法田甲偷挖圳洞漏空,現獲者議罰戲一抬,給賞工資銀二元,批照。
一、批明:逐年田甲該水谷田底一千三百四十石,要對佃人埕頭徵收,應先納水谷,後納大租。雙冬之田,有播早冬,不論田底水谷,早季埤長對佃先收一半,其四六分之田,不論林仔耕、下莊耕,水鬮不許移易上下,批照。
一、批明:林仔莊田頭埤仔,原築造截塞住水,每致貽誤大埤,兼乏六分之水,茲議照舊例,如遇洪水欲到,顧埤司阜通知林仔埤甲,將頭埤仔挖隙舄水,一免大埤之患,二救六分禾苗。此係依舊約例,四分田甲不得阻撓貽誤;若有挖隙,後日顧埤司阜自應趕緊築造,批照。
一、批明:若埤務縱有不虞,大崩約天晴十六日,小崩約天晴六日,均應備料興工築造,不得挨延,批照。
光緒十五年三月日。
代筆林首
頂中埤莊埤甲黃清忠
外管事黃克修
甲首黃宜居、徐阿諒
後溝仔莊埤甲黃老鴨
外管事黃莊恭
甲首黃抱儀、莊阿近
同立合約字人林仔莊埤甲黃彩
甲首黃不、張添
同立合約,四六分田甲收執。
第八○合約字(溫厝南埤)
同立合約字人他裏霧堡溫角莊黃根、新厝仔杆廖庚、枋橋莊劉秀交、烏瓦磘曾林、猴悶溝劉順,暨衆田甲等,爲整修埤圳,申明規約事。緣我衆業戶田甲等,有公共竹頭角埤一口,灌溉溫厝角、猴悶溝等洋田園三十餘甲,原遵大租業主王德興管築,徵收水谷。及光緒九年間,該埤圳被洪水損壞,王德興不能修築,甘願卸還衆田甲出藤陳聯輝管理。至二十年,聯輝退辭,僉議徐帆舍熟悉埤務,舉爲埤匠,備資修築,通流灌溉,收徵水谷。訂限十年豐滿,聽徐帆舍退辭。衆情悅服,已歷八年。第因近年旱魃爲災,埤圳泉水短少,爰再會議,具限四年,連上二年,計共六年,宜先整理埤圳堅固,申明約章,庶幾原流不竭,共歌大有之年。謹將會議規約五條,並立合約字四紙一樣,每莊各執一紙。其前立舊約字交埤匠收執,合併聲明,存照,行。
一、批明:埤圳逐年應於正、二兩月間及早修築堅固。至風雨不順,衝崩埤圳,雨晴之時,趕緊興工,限十六日攔水入圳,小崩限十日攔水入圳,不得遲誤過期,批照,行。
一、批明:逐年修築埤圳工料及巡圳等費,均埤匠自行支理,與田甲無干,合理批照,行。
一、批明:逐年每甲配納水谷八石,田底三石,冬底之日,經風煽淨,每石定天一百觔,在埕頭曝幹經風煽淨。先納水谷,後納小租,不得違規短欠;如有短欠田底追討,批照,行。
一、批明:限滿之日,水谷、田底谷二款應加減,宜再會議,該定立約爲準,不得援例,批照,行。
批明:所有埤寮、田園現時荒蕪耕種,合批明,再照,行。
光緒二十八年四月日。
代筆人洪省吾
同立約字人黃根外十名
第八一保贌埤字
同立保贌埤字人霞包連業主許傳炎、陳阿晉等,有承祖父開墾大埤一座,址在打貓北堡柳樹腳莊尾溪,水圳一條通流至蘆竹角莊頭大汴爲止,分下流灌溉大埤頭、上鎮平海豐舊莊田面穀物。今因大埤頭張榜、尼姑庵莊張瑞、蘆竹後莊張嶽、舊莊李文龍等四莊四股埤匠,今託保認人同來向贌,即日同保認將此埤圳交付四莊四股埤匠修築。茲當耕種之時,四股埤匠當備菅草、竹木、福食、器具什物等項,修築埤圳以及碼頭圳壆,引水長流,灌溉四莊田面穀物。其水田計共二百八十五甲六分,又配學田內田二十甲,合共三百零五甲六分,言約逐年每甲田配水粟十石,定限至十月冬成之日,重風灑淨,先水粟,後租粟,埕頭交納清楚,不得拖欠升合;如有拖欠,就小租田贌抵,不敢異言。其水粟如大、小租一樣;其課坡限至四年爲滿,倘有風雨衝崩,四股埤匠等須當修理完固,交還業主。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付一埤字一樣四紙,贌埤字一樣二紙,共六紙,業主許、陳各執一紙,四莊埤匠各執一紙,存照,行。
計開規約:
一、議:埤寮田園交付埤匠掌理,逐年納大租以外,該贌稅銀若干,以應換汴柱、汴枋諸費;或有餘剩,存爲公項,不得濫開。如或應開餘剩,查覈無額,皆向四股埤匠跟討,不得推諉,批照,行。
一、議:四莊大汴逐年守築工資諸費,系埤匠之事。又鎮舊大汴守築工資諸費,系鎮舊之事,再照,行。
一、議:埤身、碼頭、圳壆及竹仔腳壆倘被水衝崩,限十日內,四股埤匠立即興工修築,不得失期,亦不得求緩求貼;如或失期,聽業主議罰。任聽田甲派工,每甲派工一石,每工價銀一角,批照,行。
一、議訂:大埤草筵二十筵,各筵高一尺四寸,埤篳四十四片,每片闊八尺六寸爲憑,至尾年依舊體交還;若無仍舊交還,四股埤匠等議備銀五百大元,交貼業佃,批照,行。
一、議:埤地以及寮地田園倘或有人侵佔霸奪等情;如有此情,四股埤匠等立即傳單報知業主、田甲計較。其應用費銀,業主坐四分,田甲坐六分,就三百零五甲六分均攤,不得推諉,再照,行。
一、議:四莊甲首,每甲首每年該新金銀粟五石,對埤匠量明,不許私對現佃短折盜收;違者,究革,批照,行。
一、議:冬成收粟,埕頭交納清楚,不得藉端折銀拖欠,抗拒不納;如有拖欠抗拒不納者,任從四股埤匠同甲首牽牛抵完工本;若不遵者,通知業佃共同力辦,批照,行。
一、議:四莊各汴費水粟谷,每甲首須當先期開具清單,送埤匠以便查覈,不得扶同作弊,亂收貽害,再照,行。
一、議:逐年四莊願約水粟,每石明定天平重一百零二觔爲準,不得狡展,批照,行。
一、議:涵口至四莊大汴,逐年清洗圳路者,系埤匠之事,不幹田甲之事,批照,行。
一、議:涵口至四莊大汴,逐年及私圳小圳者,首至尾各佃人照鬮序次輪流;如若越規亂搞亂掘,登投甲首埤匠議罰;若不遵者,通知衆佃扭交業主理辦,批照,行。
一、議:寮內果子、竹木,交付四股埤匠掌理,各埤匠不得混行折取其竹木;寮內如要用者,通知各業主照值估價,不得亂砍,批照,行。
一、禁:大汴不準挖空、戽水、攔截、亂掘;違者,任聽耆董、甲首罰戲,力工銀十二元。又四莊大汴及私小圳並各汴不準挖空、戽水、攔截、亂掘、亂搞;違者,任聽耆董、甲首罰戲一抬,力工銀四元。若不遵者,通知衆佃扭交業主理辦;依然不遵者,公同稟究,批照,行。
一、議:每莊每股埤匠要水粟,逐年就於本莊甲首向收;若本莊不足股額,再向別莊收補,不得混行爭收,批明,再照,行。
一、議:每莊或有橫逆之人不順理法,藉端惹事,越約違規,仍就於本莊甲首、埤匠設法辨廉,庶免後禍,批照,行。
一、議:四莊每甲田,光緒二十七年大租戶貼銀二元,小租戶貼銀三元,現佃貼十工。其銀作二期交付,至埤完成,一盡交清;若無交清者,埤匠先代借,至十月每元貼利四角五佔,母利共還清。現佃無貼工,埤匠先代倩,至十月每工貼粟二斗,不得拖欠,至光緒二十八年俱免貼出,再照,行。
一、議明:上鎮圳之埤分,系是十四分,上鎮平人實承三分,並配上鎮圳田甲大小租戶及現佃,要貼工並貼銀,張瑞自當料理。其埤又十一分,別莊承頂,不幹瑞之事,批照,行。
一、議:灌溉學田內田二十甲,仍前大圳流落南小圳共一,汴下溝石,車汴汴面宜下,汴南田四寸,不準過高;違者,同上禁大汴規約而行,再照,行。
一、議明:上鎮北洋張添田三甲二分、張添盛田一甲八分、南洋李只田三甲二分。因三小租戶願逐年小租赦免,交埤匠贌代納大租小粟,埤匠不敢許允。時公議將三人之田,每年減配水一半,減收水粟一半,就合約內扣起四甲一分,實存水田三百零一甲五分,不得生端,再照,行。
一、議:下侖石涵水尾順流下大圳,不準攔截過梘,流落別圳;違者,同上禁大汴規約而行。或是上埤買者,宜通知鎮舊、甲首,再照,行。
一、議:此任之水租,每田一甲應配納水租粟十石,限至此任四年爲滿,以後仍舊前任規約施行,再照,行。
光緒二十七年一月日。
同立付埤字人業主許傳炎
陳阿晉
保埤人張水吉、曾傳、張添發、陳蔭
甲首人張盤、張傳宗、許昌、張瑞
第八二 招贌水圳合約字
同立招贌水圳合約字人圳戶萬長春,即圳主李紹宗、李紹經、李紹年、李石朝,贌圳人簡啓成。緣宗有先父李春波建置遺下東勢清水溝莊萬長春水圳一處,水頭一道,分爲三條通流灌溉各莊田地,其各佃戶俱登明在佃頭簿內。並帶圳寮二處,又■〈馬卜〉船一隻並帶竹圍、花木、梘子,又帶陡門、浮梘、木木函一概在內。又另帶寮內對象及修圳器具,載在油格簿內,分作二本,各執一本。今因事務浩繁,難以兼理,欲將此水圳出贌於人,爰是託中引就贌圳人簡啓成前來承贌,當日憑中議定,贌圳人備出無利磧地銀六百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保人交宗等親收足訖;隨將水圳並圳寮、■〈馬卜〉船各件器具,並陡門、浮梘、木■〈木函〉、圳道,又圳頭、溪頭各處石簻,一概修理完好踏明,交付贌圳人前去料理。明議每年贌圳人應納圳租粟九百八十石,分作早七晚三兩季完納清楚,早季該圳租粟六百八十六石,晚季該圳租谷二百九十四石。屆期務要將收入租粟向日曬乾,經風搧淨,不得以溼冇抵塞,若非遇風災水災,亦不得少減升合;如有少減者,應將磧地銀付圳主扣抵足數;若有不敷,就保認人賠足,任從將水圳起清,另贌他人,不得異言。若莊中科派什費,是贌圳人之事,與圳主無涉。該圳議贌十二年爲限:自光緒戊戌二月終起,至庚戌年二月終止。限滿之日,自當將磧地銀備足,送還贌圳人;而贌圳人亦應將圳道並圳寮、■〈馬卜〉船各件器具,及陡門、浮梘、木■〈木函〉、又圳頭、溪頭各處石過修理完好,交還圳主另招別佃,各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招贌水圳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爲照。
即日同中保,宗等親收過合約字內無利磧地銀六百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贌圳之人,每年所收水租粟如有被衆佃拖欠者,不論多少,贌圳之人應自己向佃取討,不幹圳主之事,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水圳逐年應給看視圳道者之粟,系贌圳之人支理,不幹圳主之事,批明,再照。
一、批明:每年早晚兩季,贌圳人應納水租谷,明議:頂下寮兩處俱作對半照數配納,不得增減,批明,再照。
一、批明:逐年贌圳人應納水圳租,若無遇風災、水災,要照數完納;倘遇風災、水災損壞田稻,其水租有被各莊佃人裁減,圳主與贌圳人自應照所收租額,臨時酌議攤減完納,批明,再照。
一、批明:自未贌以前,有被佃戶拖欠舊圳租,應歸圳主自收,與贌圳人無干。若限滿之時,將圳交還圳主,所有限內被佃人拖欠水租,亦歸贌圳人向佃自收,與圳主無涉,批明,再照。
一、批明:若限滿之年,欲將圳退贌者,贌圳人應於是年八月半前,送定銀爲準,不得異言推諉,批明,再照。
一、批明:圳寮二處:一在竹林莊瓦屋一座,一在大埔莊茅屋一座,每年另應圳寮稅六十石,系宗應得之額,與別房無干,每年早季收之日,自當納宗清楚,不得拖延少欠。倘圳有損壞之處要修理者,宗應出木料,贌圳人應出工食,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水圳倘被大水衝崩,損壞圳道,自當買地開圳。其地價系圳主自理,其工食系贌十人應出。徒門及浮梘、木■〈木函〉如有損壞要修理者,圳主出枋料,贌圳人出工食,不得推諉,批明,再照。
一、批明:贌寮二處有栽種竹圍、花木、果子,又圳頭堤岸有栽種樹木,議明贌限年內以及退贌之時,不許砍伐,批明,再照。
一、批明:此水圳,宗等四房鬮分之時,振作十四份內抽出六分,歸付宗作出嗣並酬勞之額。又宗次房應得二分,共八分,應收無利磧地銀三百四十二元八角八點,又全年應得水租粟五百六十石。其餘石朝、紹經、紹年三房,每房應得二分之額,共六分,各房應收無利磧地銀八十五元七角一點,共二百五十七元一角三點。又各房每年應得水租粟一百四十石,逐年計共四百二十石,各自向贌圳人量收。各房各設油格簿一本,付贌圳人登記,以憑會算,足與不足,各無干涉。若限滿退贌之時,各房應將所收無利磧地銀照數取出,交還贌圳人收訖,各不得刁難,批明,再照。
一、批明:逐年陡門並浮梘、木■〈木函〉如有損壞要修理者,預先通知,所有應用木料若干,明議贌者要先出金採買,記明在簿,然後將圳主水租粟作十四分均攤,付贌圳人扣抵足數,不得異言,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四(歲次戊戌)二月 日。
代筆人 黃陸成
保認人 石朝
爲中人 紹年
同立招贌水圳合約字人圳主 李紹經
李紹宗
贌圳 簡啓成
第八三之一合約契字
同立合約契字人大甲街圳戶王永浩源、樸仔口修理圳務銀主張克仁等,前年間,王瑤記自備工本金,開築內埔水圳一條,水源由七塊厝前經過,通流頂下月眉四塊一帶地方。因子年來洪水爲災,屢被水衝崩,損壞水源,不能疏通,該良田變爲荒埔,錢糧國課無依。源等六房叔侄會議,難以籌款,願將此水圳託中保招得樸仔口張克仁前來修築,所有圳務一切章程,豫定條款,開列於左。張克仁股份自備工本前來,修繕圳務,按現開用費銀二千元,面約張克仁股份自理,與永浩源房內無干。倘限內逐年修理圳途之費,應歸張克仁股份自當,不得異言滋事。各人喜悅,定限十年內抽二年,系前修圳借張程材之項,按二年母利還清,將水圳交付張克仁掌管。及前後所應抽他人四成之田,應歸張克仁出贌,以及房公租十成之谷四成,仍歸張克仁收用,以爲工本之資。其水圳自己亥年十月起,至己酉年十月止,限滿之日,水圳應歸還圳主,不能言及修理費金若干,亦不得藉端抗還滋事。而圳主應當就約所行,未滿年限,不能另招別人修理。此係仁義交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契字一樣二紙,谷執一紙爲照,行。
第一條:定限十全年爲期,內抽二年,抵還張程材母利。限滿之日,該水圳自應歸還圳主;而銀主所花費項、圳金等,至滿期抹銷,批照。
第二條:按修理圳金二千大元,議歸銀主自備工本金開築修繕,不幹圳主之事,批照。
第三條:面約銀主自應照所開之舊圳路,由頂下月眉莊田園灌溉,通至四塊厝莊田園充足,不得擅自挪移,引灌別處,開築圳路,批照。
第四條:面議所有四成之租谷,逐年付交銀主收作工本之資,後日銀主不能言及修理圳金若干,批照。
第五條:面約六房之私田及公田,按十分仍抽四分,付出工本金之人收用,批照。
第六條:公抽四成之田額,例應歸股內修圳之人出贌招佃,批照。
第七條:所有水圳灌溉之田園,前後應抽他人之四成租谷,一切歸修圳之人收用,批照。
第八條:面約每年圳路被風雨崩壞,修理圳工金等項,系銀主支理,不幹圳主之事,批照。
第九條:六房無論公私房分之租谷,俱作兩季均收,不能拖延,批照。
第十條:期限未滿,不得招贌別人;及至限期已滿,修圳之人立即將合同圳約交繳,圳主自行主裁,不幹修圳人之事,批照。
第十一條:面約銀主合股修繕圳路,自當協力料理妥當,祈望源遠流長,批照。
第十二條:限十年已滿,面議己酉年終,其修圳費金系張程材自行獨理,不幹圳主之事,批照。
第十三條:彼此會議,兩相喜悅,憑中保面前立契約一樣二紙,蓋印各執一紙,永遠爲憑,批照。
第十四條:己酉年限已滿,其水圳若無修理者,則將己酉年晚冬租谷抵扣修圳之費,批照。
光緒二十五年(歲次己亥)十月日。
在場人王採臣
爲中保人李屘
代筆人羅凱臣、王永浩源
同立合約契字人張克仁
張克仁
批明:與王家立約,系張克仁之名目。其份額,張天德應得二股、敦禮二股、文瑞半股、萬成一股、張德枝一股半、張派、張蚶二股,共九股,分抽出天德二股、敦禮二股、文瑞半股、萬成一股,共五股半,於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退與張派、張蚶承頂,其退股價銀八百二十五元,理合批照,行。批筆廖鏡堂。
第八三之二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字
同立合約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字張啓春、廖鏡堂、張沛、張青雲、張蚶等,情因前年間,舊股公條張克仁與王家立約,修理王永浩水圳一條,灌溉上、下月眉莊田園等處一帶地方,約限十全年爲滿,抽出末二年,抵還張程材之額。自庚子年修理,至癸卯年早季,共收七冬租。因水圳無所得利,開費不敷,股內難以合理,張克仁份下之五股半自己退辭,不欲辦理。爰招新股張啓春、廖鏡堂、張沛、張青雲、張蚶等,公議以合源爲公號,再備資本八百二十五萬元,付交張克仁份下五股半人等親收足訖;該水圳五股半,交納新股張啓春、廖鏡堂、張沛、張青雲、張蚶等承管,任從合於舊股三股半,仍分爲九股,前去按辦管理修築。其水圳等利,按作九股均得;而修理開費,亦作九股均攤。誠恐口說無憑,爰同立合約再備資本承頂水圳股份字四本二式,各執一本,付爲永遠存照。
批明:十年限內,本擬抽出末二年,以補張程材前備與王家修圳之項。現新股人等再爲公議,將末二年所收之租踏爲公收,另按銀一千一百元,候至第八年終,即交張程材之阿沛兄弟收回足訖,以抵末二年之額;倘若第八年終冬至期,每股人等若無銀抵還阿沛,將末二年歸張沛自收,批照,行。
謹將新、舊股份名次列明於後:
張啓春新股一股半,應出龍銀二百二十五元正。廖鏡堂新股二股,應出龍銀三百元正。張青雲新股一股,應出龍銀一百五十元正。張沛新股一股,應出龍銀一百五十元正。舊股張啓春一股半正。舊股張沛一股正。舊股張蚶一股,此股限至第八年終爲滿,批照。以上新、舊股份合九股是實。
謹將抽王家田四成,以及諸姓田四成,總共甲數列明於左:
謹將合約四本:元、亨、利、貞,每人名次收存,列明於左:
元字張青雲、張沛收執,亨字張蚶收,;利字張啓春收執,貞字廖鏡堂收執。
光緒二十九年(歲次癸卯)九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張沛、廖鏡堂、張啓春
張青雲
張蚶
代筆人羅開親
一、批明:此光緒二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張沛抽出二股,退與張啓春承接辦理,批照,行。
謹將上、下月眉直透樟腳即止四成田甲數、佃戶開列於左:
一、抽王俊月眉頭張月成田五甲,現耕細人吳太(以下略)
謹將上、下月眉直透樟腳即止四成田甲數佃戶開列於左:
一、抽張沛月眉莊四成八甲,現耕佃人莊鶴(以下略)。
謹此灌溉新耕抽收四分甲數佃戶開列於左:
一、抽茶鋪四成田一甲三分九釐,現耕佃人張桀(以下略)。
第八四退頂辦字
立退頂辦字人謝溪,緣前年蒙■〈艹稟〉果洋衆田主等延溪充當埤長,溪是以傭僱工人,開築埤圳,用費銀一百大元,逐年竭力修造,未嘗水份失其灌溉。今因無力承辦,自情願將此埤長退與蕭六藝官承充頂辦,蕭六藝備出埤底銀一百大元正,補貼溪前年用費。工資銀即交收足訖;其埤圳,蕭六藝自應認真修築堅固,不致埤水灌溉不敷。每鬮水份貼薪勞粟一石,計共八十鬮,合共水粟八十石,早、晚二季,付蕭六藝收取,以爲修補圳費,衆田主等不得少欠。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退辦事一紙,並帶願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照行。
即日收過退頂辦字一百銀元完足,照,行。
嘉慶二十四年月日。
代筆人鄭英豪
知見人田主魯合外二十一名
立退頂辦字人謝溪
第八五出贌字
親立出贌字人總理張振綬,有承祖父遺下十八張水圳一條,帶埤一個在內,凡十八張田,藉此圳水灌溉者,逐季按甲完納水粟。今因自己乏力修造,將此圳及埤出贌,於是託中招得族內茂官、萬岱官、陳文龍官等出首承贌。三面議定於咸豐九年起,至咸豐十四年止,每年圳租粟六十石,分早、晚兩季完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聽綬實時討起,另贌他人。其九月重陽佳節,筵請衆佃圳主,應出酒席銀八大元,系綬支理,與贌主無干。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贌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咸豐八年十月日。
親立出贌字人總理張振綬
爲中保人總理陳武
第八六舊社埤水利組合契約
甲號:舊社埤水利組合規約
茲遵奉臺灣公共埤圳章程舊社埤利害關係人等議定組合規約,以期保全水利。其所定各條開列於左:
第一條:本規約內所稱利害關係人,即系灌溉舊社埤水田園業主、佃戶以及管理人等。
第二條:利害關係人所有應行責務一切如左:
一、管理人每年於用水時期以前,應以不妨礙灌溉之法,將本碑岸破壞之處斟酌修築;抑或將埤內之土砂掘鑿,使埤水周流灌溉。
二、管理人須照此規約,將本埤圳保守萬全。
三、管理人應用顧埤一人、巡水二人,以便覽視埤岸,並巡視公圳(系分水門以內)、支圳。
四、本埤水源全賴許縣溪溪流爲主,故管理人於修築埤岸及分用溪水,須與下流之田仔廍埤、大埔埤之埤長斟酌舊例,妥爲商約,以免彼此爭較溪水,滋事生端。
五、管理人須修造埤岸圳上所設橋樑,以便通行來往。
六、管理人若於該年前期(自一月起,至六月止)或後期(自六月起,至十二月止)份所屬水租徵收後解除職務,該前、後期內修築埤岸及一切管理諸費,應歸該管理人支理。
七、管理人每年應捐出金一百元,以充關帝廟、公學校經費。
八、灌溉田園之業主、佃戶等,須將管理諸費按定每年前、後二次,每一次照灌溉田園,每一甲一瓣支圳七三銀四元;二瓣支圳七三銀三元五十錢;三瓣支圳七三銀三元。其中前期定至六月爲止,後期定至十二月爲止,繳納管理人。但屆期有不受埤水灌溉者,該期內不須繳納水租。
九、前條之水租,其前、後期內,不論管理人有無修築埤岸,凡有受埤水灌溉者,均應繳納。
十、自圳頭至分水門之公圳(長□丈),組合人應照左開方法,各出人夫,協力修理,使埤水得以疏通。
(一)、組合人按該灌溉田園甲數分修,每一甲按公圳之長□丈自行修築(但諸事須聽埤長及工頭指揮)。
(二)、各人應行修築之處,若遇有事不能自行修築,該修築諸費,每一甲定以七三銀□元繳納管理人;但管理人須先自僱工代爲修築,俟完竣之後,向該繳納之人徵收費額。
十一、各支圳應由灌溉關係人協力修理,但諸事須聽埤長後工頭指揮。
十二、灌溉關係人若知有人妨害本埤圳水利,應隨時通報管理人。
第三條:利害關係人之所有利權如左:
一、管理人應照第二條第八項,向灌溉田園之業主及佃戶徵收水租,以爲管理諸費。
二、所有外新豐裏關帝廟前舊社埤所屬之田二甲,其出息款項歸管理人收入,至於租稅及其餘諸費一切,歸管理人支理。
三、灌溉田園之業主、佃戶,惟照此規約各條履行一切責務者,應受埤水灌溉。
四、灌溉田園之業主、佃戶,若於灌用埤水知其有阻礙之時,可照規約,迫令管理人修理。
五、埤內所產之魚類,若有無礙於灌溉之時,聽組合人共同捕獲,但必經管理人許諾方可。
第四條:本埤圳須常設管理人二名(即正埤長、副埤長之謂)、工頭一名、顧埤一名、巡水二名,以便管理埤圳;但副埤長應歸工頭兼辦。
第五條:前條之管理人,由利害關係人中公選品望端正之人;至若顧埤、巡水,由管理人於關係人中選舉妥人使用。
第六條:管理人選定之時,應稟請地方官廳許準。
第七條:管理人即正埤長、副埤長,於此規約內各條,均有一同之利權責務。
第八條:管理人之在職年期,定以三個年爲限;但年限中若因職務懈怠,有不益於關係人之事,不論何時,皆可解除任務。
第九條:若要解除管理人任務,或要改選他人管理,抑或要商議管理人一切行爲,組合人可由各莊公選總代一名,以議定此事。
第十條:組合總會,必經組合人三分之一以上有倡首者然後開會。至於議事,須組合總員半數以上能同意者,因而議定。但在此時,組合人聽從方便,由各莊選定一名以上之代議人,然必半數以上有同意者,乃可議定此事。
第十一條: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保全埤圳並掌管灌溉一切事務。
二、須備水租、賦課徵收簿及經費支出簿,凡有出入逐一記明。但水租徵收之時,應以領收證亦付納戶。
三、凡水租之徵收額及經費之支出額,每年分前、後二次,稟報地方官衙。
四、指揮監督顧埤、巡水之事。
五、關係人中有因水利灌溉互相爭議者,妥爲調停等事。
六、召集灌溉關係人,使之補修公圳、支圳。
七、處罰背約者等事。其餘,如遇有緊要事宜,開設組合會,充爲該會會長,以整理所議諸事。
八、凡埤圳一切事宜,總代、利害關係人等事。
第十二條:工頭須與正埤長妥議,應辦補修埤圳工事等事。
第十三條:顧埤者專任監視埤岸,巡水者應巡視各圳。
第十四條:本埤圳組合事務所,設於□□,稱爲舊社埤水利組合。
第十五條:利害關係人不得圖謀私利,復給與埤水組合人以外之田園魚塭。
第十六條:既設之公圳、支圳,非經組合會議稟請地方官衙許允,不得擅自更改位置。
第十七條:此規約內組合人所有一切之利權責務,均與灌溉田園之業權以及佃耕權相爲維繫。
第十八條:此規約內管理人所有之利權,不得擅自賣買,亦不得讓與他人。
第十九條:管理人雖解除職務之後(即因官廳命令及組合會議定,抑或自己辭任等事),其在職中一切利權責務亦應逐一履行。
第二十條:利害關係人若違背此規約者,由組合會及代議人議定,徵收違約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但違約金充爲組合公費。
光緒二十八年七月七日立約。
舊社埤水利關係人保西里七甲莊水番總代蔡謀外二十名聯署
乙號:舊社埤水利組合規約
第一條:本組合系遵照臺灣公共埤圳規則,爲保全灌溉利益起見。
第二條:本組合稱爲舊社埤水利組合,事務所設在歸仁北里大道公廟莊之大道公廟內。
第三條:本組合系將舊社埤圳灌溉區域內之田園業主、佃戶以爲組成。
第四條:本組合設左開辦事人員:
一、埤長一名。一、副埤長一名。一、工頭一名。一、書記一名。一、顧埤一名。一、巡水二名。
第五條:埤長總理組合事務,爲組合總代。
第六條:副埤長幫埤長事務,如遇埤長有事則代理。
第七條:工頭承埤長之指揮或委託,應照範圍,擔任補修埤圳工事。
第八條:書記承埤長命令,辦理事務。
第九條:顧埤系巡視埤岸。
第十條:巡水系任巡各水圳。
第十一條:埤長及副埤長由組合會議員公選。
第十二條:工頭職務,歸副埤長兼辦。
第十三條:書記、顧埤、巡水等,皆由埤長選定。
第十四條:埤長、副埤長之任期,以三週年爲定;或至期再選連任,亦屬無妨。
第十五條:本組合設置組合會。
第十六條:組合會議員者,應於灌溉區域內各莊之組合員互選一名。
第十七條:組合會議員之任期,以五個年爲定;或至期再選連任,亦屬無妨。
任期內如有改換人員,其任期則以前任者未滿之期爲限。
第十八條:組合會之議長,以埤長充之;如遇埤長有事,副埤長即代理。
第十九條:組合會議決事故如左:
一、組合規約改正及變更事件。
二、組合費之豫算協議及決算報告認定事件。
三、組合費、人夫、現品、賦課徵收方法酌定事件。
四、組合所關財產處分關係事件。
五、組合員處分所關事件。
六、其它重要事件。
第二十條:組合會每年應開二回以上。
第二十一條:組合會由埤長召集。
第二十二條:組合會議員出席者非過半數以上,不得開會議事。
第二十三條:組合會所議之事可否?以過半數者定議。若可否同數之時,則由議長決定。
第二十四條:本組合員於灌溉區域內之田園,受灌溉給水,但水量應照舊例分配。
第二十五條:本組合員應由埤長賦課之組合費(水租),每年分作二期,前期定以七月末日;後期定以十一月末日爲限,應納於本埤長。
第二十六條:本組合員應納之組合費(水租)依左記標準,賦課但照組合會所議定則,可得增減。
一、一班支圳下之田園一甲,一個年金七元。
一、二班支圳下之田園一甲,一個年金六元。
一、三班支圳下之田園一甲,一個年金五元。
第二十七條:本組合員應由埤長配賦人夫、物件,須依期出頭繳納;但出頭繳納位處,須從埤長及工頭指示。
第二十八條:本組合員凡欲將灌溉田園之業主、佃戶所有利權移轉之時,必須將情稟報埤長。
前項遇有稟報之時,埤長鬚將組合員異動方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組合員不得將圳水供灌溉區城外之處;但經組合會決議允准之時,則不在此限。
第三十條:本組合員發見有破損埤圳之原因,及有妨害埤圳,須速通報埤長。
前項遇有要急速防禦或制止,組合員須應急處置,其費用該埤長應由組合費支出辦償。
第三十一條:本組合員應出人夫或現品不納之時,埤長應行代辦,追收費用。
第三十二條:違背本規約之時,由組合會決定議罰,違約金十元以上、百元以下。
第八七諭示
臺灣縣邑主葉堂諭:查驗李定邦等繳合約十四紙,系嘉慶十六年三月間,草鞋墩山腳莊衆業戶李寢等所立。言明十四鬮內水份之人,照分鳩銀一百二十六元,與圳長收入,資需工食,得便用力疏決。所有上季圳流,與十四鬮內出銀者輪灌;下季照原通洋衆分。至該圳水汴原有定處分流,有後闢埔田不在本圳水份內之額,雖有分汴,水份須灌汴下額田,不許順便混藉上截及濫踏水車,擅用吊槔等語。訊悉:所控之水份,名曰小險圳,系灌草鞋墩一帶高田,舊時圳水不敷灌溉,只可布種單季,自十四鬮內開浚之後,始得布種兩季,但水源不盛。天時多雨,尚可分灌他田;若遇旱歲,僅足敷十四鬮份內之業。常年李妙等雖無水份,亦或布種早冬,以望時雨;如雨水充足,亦獲豐收,習爲固然。茲值舊今兩年俱憂亢旱,去年猶未滋口舌,至今歲則計圖自利,公然布種早季,截水灌溉,有水份者出而擱阻,轉被呈控,殊屬刁健可惡。並訊悉:小險圳所溉之田,惟十四鬮份內之業,得種早季,不聽水租,以份內先已各出重資也。至晚季時,天必多雨,則不論份內份外,任其布種,令佃各出水租,以備修圳之資。今斷李定邦仍照舊約秉公辦理圳務;李妙本無水份,只得專種單季,不得利己損人,致幹衆怒。至匏仔藔地方之田,李妙等布種晚季,仍應照常完納圳租,毋得藉口違抗,重啓寡端。着令各具結完案,所繳嘉慶十六年三月間約字,着即照抄一紙附券,原約及契據均各發還,此諭。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八八移文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爲移知事。案蒙臺藩憲邵札奉爵撫憲劉札開,據署埔里社通判吳本傑稟稱:竊卑廳地方附郭田園數百,土壤膏腴,祗以水利未興,僅種雜糧;且城關內外掘井無泉,開溝無水,街民惜水如金,幾至有求水弗與之勢。卑職留心訪查離城十餘里之牛洞莊進內山二里許,有大坑一所,水源極旺,俗呼南烘坑。其水傾注下溪,俗呼南烘溪。道光年間,有土番在溪底堆石作埤,開一小圳,俗周南烘圳。因該埤地勢窪下,圳道不長,僅溉南隅田百餘甲;若在山上坑口地方築埤分流,開一大圳,循山而行,勢如建瓴,可灌附郭數百甲田地,並可挹注城內,更可墾闢東山山麓一帶荒埔以爲水田。卑職親履其地,召匠秤地估工,約需工銀三千兩左右,迭次招徠,無人承辦;以前人未興之利,謀之究情難與慮始之民,此亦事勢之最難者矣!若據請公款,又恐山石難鑿,無力賠繳。先於二月間,據民人陳永來呈控:餘黃連強佔南烘圳。經卑職查明,該圳向爲豪強者佔踞,陳永來亦系佔踞巫文生之業,因批革餘黃連,候晚冬後,另行招充,以杜爭端在案。旋據業戶羅義興等具稟保人接充,並堂供餘黃連倚總理餘清源之勢,不修埤圳,強收水租,致冬收歉簿,衆佃不服。又據東角總理餘清源具稟保人接充各等情,均批令公同妥商,承開南烘坑口新圳,即準兼管南烘溪底舊圳,飭即稟覆。乃餘清源等冀享舊圳之利,不費新圳之本,延擱不復。卑職會同林管帶勝標,督率屯兵出哨,順道復勘新圳,行至史老榻防營,晤見餘清源,詢以開圳之事何以久不稟覆?該總回以舊圳水租有限,新圳工本浩大,力難承辦等語。適五城堡總理陳水泉、吳和奇等因公稟見,卑職諭勸約股令開南烘新圳,成工後準照向章一九抽租,並南烘舊圳歸其一手經理去後。茲據陳水泉等稟稱:踏看新圳地勢,不特工本甚巨,而中間石壁四十餘丈,能否鑿通,尚難逆料;但既奉諭示,不得不遵照試辦。現已約股二十八份,每份先出銀一百元,成敗不計也。但恐成工之後,有土豪復萌故智,藉詞爭奪,訟闘不休,必須詳明立案,有地方官作主始敢承辦。可否之處?專候示下等情。卑職查該總理等鑿石開圳,不惜工本,雖不僅爲公起見,而於地方大有裨益,不得不據情轉稟,察覈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如稟,準令陳水泉等集資開鑿南烘坑口新圳,以興水利,仰即出示曉諭遵辦,此繳印發外,札司即便一體飭遵,並移臺灣道知照等因。奉查此案,先據吳倅具稟到司,業經批示准予開鑿新圳,以興水利在案。茲奉前因,除移臺灣道憲唐札同前因,合就移知,爲此備移貴府,希即查照辦理,須至移者。
右移
埔里社分府吳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八日移。
第八九諭示
特授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吉,爲據情轉請勒石,以垂永久事。嘉慶八年十二月,蒙準臬道憲遇、臺灣府慶札:查彰屬東勢角民番爭開水圳一案,妥爲查辦馳覆等因。本分府經於本年新正巡查莊社,行抵東勢角途次,據該處社番土自馬下六四老,阿多罕社郡乃那鳥,甲首潘學文、馬下六郡乃阿沐,阿馬轄莊民林時猷、蘇幹萬、吳龍生、劉金秀、張孟新、謝恩賡、葉振旺、賴德永等,爲蒙導兩情協洽等事,僉呈詞稱:竊六等番田民田,俱共陂圳水,照汴分流灌溉。祗因舊陂深入內山,常被生番破損,兼之水源長遠,難以流通,即極力修整,遇農忙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番民均受其苦。是以籌議另擇地勢,開鑿新圳,透合舊圳,接濟分流,番民均有裨益。莊民林時猷等先經稟明縣主,蒙批:候飭該通土協力興工修築等因,並蒙前憲着差協同通土查覆在案。茲蒙仁憲親臨開導,足見恤愛民番至意;惟是新圳要由番田開鑿,茲遵導願照丈明闊狹,按一甲應補番之損田大小租粟一十六石。至有番田在新圳之上,未得接灌新陂圳水,莊民應即協同社番,共築原舊陂圳以滋灌溉,不致番田缺水失收。現在六等番民相安,兩情協洽,公同立約,以垂永久,理合各具依結,並約三紙,呈叩懇恩將約蓋印,給發民番執照,留約一紙備案。據情詳明大憲給示勒石,並懇營銷縣案,民番戴德,永頌甘棠等情,並呈繳合約。竊思耕農必盡乎溝洫;規約當遵守而勿墜。茲東勢角原有民番舊築陂圳一座,照汴分流灌溉番民田業。祗因舊陂深入內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農忙,即拚命整理,水亦有缺,以致田禾失收,課命兩懸,番民均爲受慘。是以相議量度地勢,鳩資另開新陂新圳一條,透合舊圳接濟通流,以助不足。惟是開鑿新圳,在番之內疏通。且間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懷疑,恐立新圳,莊民棄舊圳而不行合力修築,番不無缺水之虞。茲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屬比鄰,務宜一視同仁,守望相助,籌議妥協,民番均有裨益。爰即議列規條,同立合約,呈請備案勒碑垂遠,日後永不得背約,各執爲照。據此,業經據情轉稟臬道憲遇,牒呈臺灣府慶,準批:來移查辦彰屬東勢角開圳一案,已據該處社番馬下六等及莊民林時猷等妥議息爭,合具結約,呈請給示勒石銷案各緣由,具見辦理妥洽。希即由廳給示勒石,以垂永久,並將呈繳合約蓋印,分別給執存案。一面飭縣將控案註銷,務期民番兩相和輯,勿致再有爭端,仍候臬道憲批示,此復等因。除行縣註銷案外,合行錄批示諭,並令摹寫勒石,以垂永久。爲此,示仰東勢角社番、莊民、佃戶人等知悉:爾等番民耕種番田、屯田,所有新舊灌溉陂圳,務宜遵照本府批示及印發條議約規,協力修築。俾水澤沾足,各資溉灌田園;仍須守望相助,樂業安耕。倘有民番違例越規以及竊挖水汴滋生事端,許該通士、鄉保立時解官究辦,決不稍爲寬貼。仍將頒給示諭,端楷照繕鐫勒上石,並印榻碑摹四本繳送,以憑分別申送發行備案,各宜凜遵,毋違,特示,須至碑摹者。
嘉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給勒石發。
第九○諭示
特調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三級軍功加一級記大功十次李,爲嚴禁破埤害課,以杜滋端事。案據西螺堡業戶廖靖忠、廖拔西、張甘霖、廖拔琦、蕭源盛、張瑞澤、陳德豐、張瑞豐、張昌佑、廖世恆、汪林榮,埤長遊典成、廖魁等稟稱:緣西螺堡鹿場埤原就觸口築筍,欄水入圳,灌溉四十餘莊田禾;上供課帑,下資民生,所關非淺,久載府志,凡有竹筏由溪經過,從不敢衝犯課圳。向定以四月半後爲期,必有溪水滿過埤岸,始許過筏;稍能傷礙,則應折筏抬過,歷來如斯。無奈溪頭巨姓,聚集匪徒,結黨立股,凡有過■〈筏外罒內〉,必向買路,由淺入深,竟成利藪;無論有水無水,只要■〈筏外罒內〉夫多錢,即行破埤放筏,任水別流,害及田苗枯槁,日久成慣,不能阻止。歷年以■〈艹佳〉苻之風,相續於道,即次示禁,並親臨焚燬,未能鋤滅。此二月二十日,巨魁張夏、張察再行破埤害禾,埤長向阻被毆。衆佃望水情迫,於三月初九日,截獲張夏、張察,同筏夫張婿、黃保稟解究辦。蒙堂訊將張察、張夏刑責枷示,並令張察、張夏賠資修築,出具以後不敢破埤甘結邀案;一面出示嚴禁該處人處務須依照水時,必有滿過埤面,始準過筏。忠等敢不凜遵。惟該處習惡成性,移時即違,非蒙就示勒石,豎立埤所,以垂永遠,恐無以杜復萌。合亟瀝情僉懇,伏乞電察國課攸關,恩准勒石示禁,以垂永遠,沾感切呈等情到縣。據此,案查先據業戶廖靖忠等僉稟張夏、張察等擅破課埤,當經差獲到案,分別責懲,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爲此,示仰附近居民人等知悉:爾等務須各安生業,毋許結黨包抽筏費,所有竹筏,俟圳水通流滿過埤面,方許順水撐載,不得再行掘毀課埤,復滋事端;倘敢故違不遵,仍在溪頭等處截索筏費,掘毀埤圳,一經察出,定即嚴拏究辦,不稍爲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七年五月日給立石。
第九一執照
即補府調署宜蘭縣正堂彭,爲給照事。茲據頭圍一快保廬廷翰稟稱:有承父遺下東勢羅東二皁堡月眉莊自鑿水圳一道,溝底八尺,連兩岸計共一丈二尺。水源系由阿里史自埤泉水導出,灌溉十八埒月眉莊,概分打那岸埤頭各等處,地名月眉埤仔,經蒙翟廳憲發給印照在案。當時系屬自埤,佃衆雖有配納水租粟者,亦屬陸續支收,惟貽工本而已,未有照章交納。祗因風雨爲災,牆墾崩壞,即該印照概被埋沒無從取出,是以赴轅稟請,恩准再給印照,以憑管業等語。準即迅派內丁協保,剋日會地查勘明確,果否此情,務要據實稟覆。復據該役等稟覆各前來,立即協保剋日馳往該地查勘,果有圳道,並據該莊耆老皆稱此圳果系廬永昌自闢之業,各等語。除批示外,合行發給印照,以便執掌。該圳戶務宜自備工本,迅即修築,開鑿圳道疏通,免致衆佃逐年乏水紛紛爭較。其有配水灌田之佃者,本縣公定章程在案,每一甲全年應納早晚水租粟三石正,務要收成之日,灑幹好粟,交納清楚,不得拖欠等情。爲此,照仰該圳戶知悉,合應遵照辦理;倘圳道完成之日,稟覆到縣,並給諭戳,合行出示曉諭該莊佃衆一體知悉,母得故違,此照。
右給圳戶廬永昌執掌。
光緒十年閏五月二十一日。
第九二執照
臺灣噶瑪蘭撫民理番海防糧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爲給照事。照得嘉慶十六年九月十八日,案據辛仔罕等莊墾戶吳化、賴嶽暨各佃社番、通土等僉稟稱:化等與社番雜墾該處田畝,缺乏水源墾鑿圳道,鳩集相議,擇到四圍二結份頭吳惠山界內湧出泉水數處,堪開圳道。爰請吳惠山出首,自備工本,堤築陡門,聚水灌溉各佃田畝。公議逐年番界,每甲完納圳主水租谷四石二斗,在埕量收截串;社番自耕,每戶議貼工資谷六斗六升,本料亦系社番採辦,交付圳主需用。社番該田若贌漢佃,亦應照約每甲逐年完納水租谷四石二斗,以應圳主修築不懈,永資課命。但漢番各佃良莠不齊,恐有挨延控納,任憑官究追,以儆效尤。公議已定,隨即立約呈官存案,以垂久遠,僉請給照,迅飭吳惠山趕緊興工報竣,無非憲臺所賜也。理合夾繳合約一紙,僉叩伏乞課命攸關,俯準給照,以便管理,俾充國課,民番謳歌,沾感切叩等情。卷查前分府批准飭差勘覆在案,茲據圳戶吳惠山稟報,開鑿圳道完竣,懇請發給執照,永遠管理前來。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照。爲此,照給圳戶吳惠山即便遵照,准將辛仔等莊圳水所有灌溉之田,無論番界以及社番自耕,別贌漢佃,每年逐年向現佃分別量收水租谷石;倘有玩佃抗延,許該圳戶赴轅指名稟追。該圳戶毋得廢弛圳務,籍端需索,致幹查完,凜之慎之,毋違,須照。
右照給圳戶吳惠山准此。
嘉慶十八年十月日給分府。
第九三執照
執照
欽加清軍府銜、準補嘉義縣正堂、奉旨嘉獎加五級紀錄十次鄧,爲給照管業事。案據何溫氏及何啓緒,與何澄源即何虎頭互控爭家業一案,飭據差傳兩造到案,先後提同質訊,供詞各執,即諭典史局紳理分,另立鬮書。嗣據何玉興以伊向何虎頭所買之田,經局抽換,又經給照去後;茲據何澄源以何溫氏所控之業,局已理明錄單,請給照管;並據何溫氏遣抱子何啓緒呈請給發印照鬮書各前來,除分給歸管外,合行給照。爲此,照仰業戶何恕記即何啓緒承買過何子茂、何子惠內菁埔港潭一口,稅銀五十元,契價銀一百四十元,址在內菁埔莊,東至元吉莊,西至大埤薄籬,南至何家田,北至何家田並至內菁埔莊爲界,對符準憑照管業,須照。
右仰業戶何恕記,即何啓緒准此。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 給。
第九四諭示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爲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本年閏二月初三日,據監生黃溫和,即圳戶金源和稟稱:緣有職員周家麟,族正吳道中、黃振先,莊民陳九、黃阿荖、詹結等稟稱:竊三皁保大礁溪內湖莊系是兇番出沒處所,並枕頭山、鎮平、結首份、永廣等莊概系砂礫之地,雖有水源,沙漏地底,本欲墾開成田,乏水可灌,無奈栽種地瓜雜物,又被亢旱,少有收成,以致地段荒蕪。迨前年清丈升科納課,甚屬艱難。茲麟等查監生黃溫和亦有地段孔多在於該處,且此人誠實可靠,堪以自備工本,開鑿圳道,疏通水源,以資灌溉。麟等在外互相妥議,邀其出資,開鑿疏通,明議每甲逐年願貼水租谷四石,分作早晚兩季交納,以資工本,不得抗欠。而黃溫和稱:開鑿圳道,疏通水源,工本浩大,伊雖不惜工本,不辭勞苦,但未籤請示諭存案,誠恐後日有土棍將圳頭斷絕水源,或有奸狡佃人抗納水租,或有藉端霸佔,種種弊竇,貽累匪輕。麟等再四思維,惟有懇請賜準,諭令黃溫和自備資本,開鑿圳道,疏通水源;一面示諭存案,以垂久遠,俾國課有賴,民食有資。爰敢相率瀝情,僉乞恩准示諭等情一案,經蒙分別示諭等因。和遵即措備資本,多請工人,不辭勞苦,督工開鑿。現已水道疏通,墾準給發圳照,並給長行諭戳等情到縣。據此,除批示並給圳照外,合行給戳。爲此,諭仰大礁溪內湖莊等處圳戶金源和,即黃溫和即便遵照,立將給發戳記,謹慎收藏,以便逐年蓋用串單,向佃量收工本水租谷,以爲執憑;倘有玩田抗納,許即指名稟追。該圳戶務須修理圳道堅固,巡視圳水充足,是爲至要,凜之,慎之,切切,此諭。
計發戳記一顆。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二十九日諭。
第九五胎借銀字
同立胎借銀字人藍高才,即藍吻、籃盾兄弟等,有自置應得鬮書埤圳水路一條,又帶水田一段,共二段,坐落土名在四圍莊大橋上新仔罕港,開築擋門埤圳水路,灌溉抵莊、大茅埔莊田。乃衆佃有明約字一紙,尊請付以藍高才爲圳戶,定例按甲逐納租爲憑。今因乏銀應用,吻兄弟等商議,將此埤圳約字、水田丈單願付出借爲胎,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借,外託中引向與吳成興家中借出佛銀五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吻兄弟親收足訖,三面言議約定,逐年每元銀願貼利息粟一斗六升行,全年合共利息粟八十石正,按作早季在埕納清。其利粟是要幹風搧淨,不敢溼冇抵額,亦不敢拖欠升合;如是少欠者,吻兄弟願將此埤圳水界內水租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不敢異言阻執滋事。其銀自道光乙未年冬至前借起。其銀不拘年限,若銀主自要用向前取討,吻兄弟等在冬至前備足母銀,一齊送還銀主,贖回約字並丈單,各不得刁難。保此埤圳水田系吻兄弟自置開築應得之額,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吻兄弟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帶合約字一紙,丈單一紙,鬮書一紙,甘願退歸字一紙,共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內佛面銀五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何開昌
爲中人秦得勝
知見人堂叔藍寶
胞兄有土
在場知見人母親盧氏
同立胎借銀字人藍有吻、藍有盾
第九六規約字
同立定規約字人圳主周陳記,佃人周必謨等,竊思事貴有定,斯無糊混之虞;物必有規,庶免口角之患。緣周陳記開闢霧裏薛陂圳以來,其田配食圳水者皆爲吾佃,按甲配帶水份者務必均平。茲因佃人周必謨之田,前付周陳記等開作圳路經過,周陳記等撥出圳水四甲,付其通流灌溉,任從決放。奈時有旱潦,汴有高低,恐汴頂決水灌田,或遇水尾着番之日,未免有盈斂之殊。爰是周陳記等與佃人周必謨商議,就此四甲水鑿爲二寸四方,挖空透田,日夜長流灌溉。自此定規,佃人不得擅自鋸闊,亦不得仍前決放;而過汴之水,乃得有常,着番之人,無慮不齊。此係公同妥議,至公無私,二比甘願,各無異言,口恐無憑,同立定規約字一樣二紙,圳主、佃人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嘉慶二十四年六月日。
立定規約字人圳主周陳記
代筆人周生標
佃人周必謨
在場人圳長周子貢
第八節石滬
第一 現耕契字
第一現耕契字
立現耕契字人大赤崁社林整房子庚,有承繼先伯父宗祧自己填築石滬一口,在金嶼,土號名西橋仔。滬東至金嶼,西至港,南至到掛滬,北至金嶼,四至填明爲界。滬夥計六大份,着年輪巡,房應得半份,十二流輪巡一流。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叔兄弟侄不肯承受,無奈,託中引就向與本社鄭良文官典出七二佛銀四十大元。銀即日同中如數收訖;而滬隨付銀主前去管耕輪巡,不敢刁難阻擋。時三面言約,但此石滬,房自己與叔兄弟侄及他人不能贖回。此業皆系公同面議,以後不能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石滬是房子庚承繼先人宗祧自己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先前亦無重張典過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者,房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現耕石滬半份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同中收過來契面七二佛銀四十大元足,再照。
光緒二十七年一月日。
作中人林吉
知見人妻石氏
代書人石崇山
立現耕契字人林整房
第九節厝屋
第一 認稅店屋字
第二 認稅字
第三 稅店字
第四 認稅字
第五 典契字
第六 典契字
第一認稅店屋字
立認稅店屋字人臺南市五帝廟街第五番戶陳肇淵,認稅出臺南市下橫前街第十三番戶內前進店屋一棟,系蔡自發每房共有之業,議定每月稅銀光龍銀七大元。至於稅銀逐月繳清,不得短缺;倘有稅銀滯納,聽其業主趕搬。如稅銀逐月繳清,業主不得將該店屋別稅他人。該店屋土等若被風雨損害,逐年修理由肇淵自行支理。其家屋稅若干金額,由業主負擔,不幹肇淵之事。此係兩願,各無異議,口恐無憑,合立認稅店屋字一枚,並列條約付執爲照:
一、批明:下橫街第十三番戶前進店屋一棟,系蔡自發號計五房頭共有之業,現經許稅,該稅銀應繳值年之人收入。
一、批明:每房所有先收過壓地銀額,倘日後肇淵若有轉移他處,其每房所先收過壓地銀若干元,須盡行繳還爲要。
一、批明:肇淵若缺稅金,聽值年之人知會各房親向肇淵趕搬,該肇淵不得異言生端;倘若藉端堅抗,以致業主告訴,所開訟費盡行肇淵負擔。
一、批明:自光緒二十九年舊曆□月□□日起,二十九年舊曆十二月終止,肇淵所有應該繳納稅銀,二比議定,交與蔡自發派下管理人蔡夢元收存,以便修理自發共有店屋。候光緒三十年舊曆一月起,以照值年之人收稅,肇淵亦不得翻異,再照。
光緒二十九年(舊曆癸卯)六月十五日。
臺南市五帝廟街第六番陳肇淵
第二認稅字
立認稅字人黃傳發,向下橫街蔡自發號公司稅出大井頭街十五番戶瓦店一座,開業春記號粉店生理。自辛卯年四月起,至現今巳亥年五月止,每月六八銀三四元,計欠稅金五十一元五角五尖。自五月終,再向蔡自發號四房蔡香記面會議定,六月初一日起,每月七三銀五元,願還舊欠一元,以後每月初一日,黃傳發新舊願繳七三銀六元正,逐月聽業主支取,不敢短欠。恐口無憑,立認稅字一紙,送執存照。批明:添注八字。
光緒二十五年舊曆六月一日,新曆七月日。
立認稅字人黃傳發
保認人、代書人傳霖
第三稅店字
立稅店字人許豹,因乏店開張生理,豹向衆茶鋪等稅出茶郊天上聖母祀店一座,址在西定下坊北勢街,坐南向北。前後二落,上至楹桷瓦磚,下及地基磚石,門窗、戶扇、水井、竈下及店後木柵、屏枋、圍牆一概齊備,付豹開張生理。言約壓地銀二十大元,又歷年該納稅銀二十四大元,逐月備稅銀二元,交付爐主,以資費用,不敢挨延短欠;如是短欠,豹願將壓地銀以抵店稅,其店聽爐主等別稅他人,不得刁難。倘店若被風雨損壞,合應通知爐主等看驗,僱匠修葺;若爐主等不理,豹自行修理,將店稅扣抵。如店不合用,不得轉稅他人,自當將店辭還爐主等,取回壓地銀二十大員。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亦不得異言生端。恐口無憑,合立約稅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茶郊爐主瑞巖號收去壓地銀二十大員,再照。
咸豐十一年三月十六日。
立稅店字人許豹
保證人施記
再批明:修理後落門窗、屋上灰泥杉桷並泥工木匠,共開去六八平銀十大員,逐年將店稅扣抵六八銀二員,如抵十員足數,不得再扣,理應批明,再照。
如抵十員足數,不得再扣,理應批明,再照。
第四認稅字
立認稅字人新聚和號,認稅朱壽記煉瓦造糖間一所八間,圳在山川臺祝三多街,開業砂糖生理。面議每年稅銀六八秤一百元足,逐年限定十一月砂糧入間之日,先納五十元,至七月初旬,再納五十元清楚。其新聚和代出修理銀九十元,面議作二年,就稅銀扣起抵還。合立認稅字一本,付執存照。
丁酉年十一月一日。
立認稅字人新聚和
帶糖間內器具目錄;
一、過點■〈石川〉■〈噮,石代口〉一千七百三十九個、舊層枋十二塊、破壞■〈石川〉■〈噮,石代口〉三百六十一個、舊磁金魚壺一個、舊大桶十一個、舊腳桶一個、舊中桶一個、舊糧一枝、舊小桶二個、糖鐤二口、舊塗桶二個、舊小桶二個、舊頂棹一塊、舊棹平一塊、舊水桶一擔、舊大杉櫃一個、舊小杉櫃一個:以上器具俱各點明聽用,又照。
第五典契字
立典契人蕭陳氏,有承夫瓦店一間,坐寧南坊,土名石坊腳,坐西向東,東至街路,西至厝後,南至藥店邊,北至巷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店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託中引就典與陳宅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番頭銀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店即付交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爲活。此店限典至三年終爲滿,即聽典主備銀取贖;如典主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收稅爲利。其店恐被風雨損壞,費用銀兩,三年內典主自出;三年外各對半均分。保此店果系陳氏承夫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陳氏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上手契在大厝,不得繳連,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番頭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幹隆五十四年正月日。
立認稅字人蔡想官
爲中人張氏
立典契人蕭陳氏
知見人媳婦劉氏
代書陳勝光
第六典契字
立典契人宋昭良,有承父業鬮書內應分瓦店乙間乙落,坐落土名新街,北、南、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填明爲界。今因乏銀別創,將店乙座共乙落並伙食間一所,上至門窗、戶扇,下至地基浮沈磚石等項雜全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即託中引就與韓宅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清銀一百兩元錢八五行。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即對永合號店稅,逐月稅銀一兩八錢,全年共稅銀二十一兩六錢,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限至五年終滿,聽典主備銀取贖;如銀未便,仍聽銀主依舊管業收稅。其店倘有水火不虞之災,其店地任從銀主起蓋,永爲己業。至於風雨修理損壞費用銀兩及完納地租,俱典主自坐。如店稅收取未明,取契之日,逐一照數清還,不敢少欠分釐。良保此店果系承父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等情,良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三面言議,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親立典契一紙,並繳上手契一紙,共二紙,送交收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清銀一百兩完足,再照。
立附契尾再借銀字人宋昭良,本月本日,因乏銀費用,即託原中,就本店添典韓宅借出清直銀四十兩,言約每兩每月貼利息銀八錢行。議約取契之日,備足母利銀一齊送還,不敢少欠,方得贖回原契。此係甘願,再立附契尾字,付銀主收執,批明,再照。
幹隆二十四年八月日。
爲中人謝兆泰
立典契人宋昭良
第四章物權之特別主體
第一節 外國人
第二節 番社
第三節 學事
第四節 宗教
第五節 慈善事業
第六節 公業
第七節 共有
第一節外國人
第一 札飭
第二 賣杜絕盡根田契字
第三 賣杜絕根田契字
第四 賣杜絕塭契字
第五 換塭地字
第六之一 調換田地字
第六之二 調換田地契字
第七 租田地契字
第八 執照
第九 執照
第一○ 札飭
第一一之一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一之二 永遠租約據字
第十二 札飭
第一三 札飭
第一四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五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六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七 永遠租契字
第一八 盡斷根永遠出租田園山埔地段字
第一九 給出地基字
第二○ 招稅厝合約字
第二一之一 招稅合約字
第二一之二 轉稅厝字
第二二 執照
第二三之一 永遠租字
第二三之二 執照
第二四之一 永遠租字
第二四之二 永遠租地基字
第二五 招稅字
第二六 租店合約字
第二七 稅佃字
第二八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二九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三○ 永遠租約字
第三一 執照
第三二 照會
第三三 永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三四 執照
第三五 執照
第三六 永遠租給約據字
第一札飭
欽加監運使銜、補用道署理臺南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三級宋,爲轉飭事。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九日,蒙縣道憲陳札開,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三日,奏署撫憲唐案行,光緒二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準兵部火票遞到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諮:照得各國教堂租買房地,建造教堂,向系照約辦理;惟相沿日久,各省辦理未能劃一,或致滋生事端,自應申明舊章,以免民教訟累。溯查同治四年,本衙門與法國公使柏大臣議定天主堂買產章程內稱:法國傳教士如在內地置買田地房屋,其契據內寫明立文契人某某,此係賣產人姓名,賣爲本處天主堂公產字樣,不得專列教士及奉教人之名。此議曾於是年函致江蘇巡撫,並由江蘇巡撫通飭各關在案。相應再爲通行貴撫查照,轉飭各關道及各處地方官申明舊章,遵照辦理可也,等因,到本署部院。承准此,合就飭行。爲此,仰該道即便轉行,各屬一體遵照辦理,並行通商委員知照,毋違,須案,等因,到道。奉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飭。爲此,札府即便移行所屬,一體遵照辦理,並移通商委員知照,此札,等因。蒙此,除移飭外,合就轉飭。爲此,札仰該縣立即一體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二十年日札。
第二賣杜絕盡根田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前金莊顏門謝氏並男顏旺、顏泰、顏下,有承父明買過吳門高氏田一甲五分,坐址前金西勢洋。今茲氏等踏得田二坵,南北相連,受種一分五釐,在前金西勢洋,東至黃家田爲界,西至周家田爲界,南至教堂田頭爲界,北至黃家田圳溝爲界;四至明白爲界。帶水堀水溝粟庭照配,歷年帶納許家大租谷一斗二升五合一勺正,又帶租銀三錢五分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各不承受,外託中人引就招得前金教堂傳教士郭德光出頭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議,賣作本處教堂公產,並作起厝地基,時值價契面佛銀三十大元六八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明白;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起耕造厝,開井納租等事,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找言贖,阻當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氏等承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典掛他人爲礙,並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不明等情,系氏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杜絕契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氏等執出紅頭契,批明抽出田一分五釐,賣過教堂郭德光掌管等語明白,再照。
批明:即日收過契面佛銀三十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契內注「主」字、「契」字。
光緒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大竹裏局驗契給單訖郭德光領單。
爲中人許仕
代書人蔡向
同立賣杜絕田契字人顏門謝氏
男顏旺、顏泰、顏下
第三賣杜絕根田契字
立賣杜絕根田契字人前金莊周趂,有承祖父明買過顏媽諒水田一段,趂得自己份田並風水地基大小共四坵,受種三分四釐二毫零一絲正。坐址前金港墘洋,帶水分、樹木、粟庭,各俱六分應得一分,東至蔡家田爲界,南至蔡家田爲界,北至周家田爲界,四至明白爲界,歷年帶納許永隆大租三石四鬥二升零一勺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等物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託中人引就招得前金天主教堂傳教土郭德光出首承買此業,當日同中三面言議賣作本處教堂公產,並作起屋地基,時值價契面佛銀六十大元六八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明白,並無分毫少欠等情;某田地等物,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造屋納租等件,任從其便,永爲己業。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阻當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趂趂承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並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趂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杜絕契一紙爲照。
批明:即日執出上手契,同中批明周趂抽出應份田,賣教堂郭德光掌管等語分明,再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領過契面佛銀六十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
咸豐十年正月日。
爲中人顏下
代書人蔡向
知見人母親黃氏
立賣杜絕盡根田契字人周趂
第四 賣杜絕塭契字
立賣杜絕塭契字人前金莊田寮黃振,有明買過鈴仔寮莊林國禎魚塭一口,內在雜樹等物,坐落土名前金社尾廟後,東至顏家田爲界,西至海港爲界,南至許家塭爲界,北至趙家田爲界,四至明白爲界,歷年帶納許永隆戶內餉銀二元正。振從前有求人預備多銀出借交振,今因乏銀還數,願將此魚塭等物出賣,出問房親人等各不承受,外託中人引就招得前金莊教堂傳教士郭德光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契面佛銀一百大元六八正。其銀即日同中兩相交訖明白;其塭等物,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出起耕,飼魚收息納餉,永爲己業。一賣終休,日後自己以及子孫人等不得言找言贖,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塭系振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振出頭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塭契一紙,並繳上手契二紙,合共三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領過契面佛銀一百大元六八正完足,再照。
批明:昔年周義有上手老契二紙,交林國禎收執;嗣後追問老契情形,國禎明報老契二紙已失落,未知何方等人盜去,倘日後有人獻出老契,不得應用,立批,再照。內注「寮」字、「掌」字、「管」字。
同治十一年三月 日。
爲中人 馬阿鐵
代書人 蔡向高
知見 李秀
顏下
許合
林水連
立賣杜絕塭契字人 黃振
光緒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大竹裏局驗契給單訖。
第五 換塭地字
立換塭地字人大竹裏前金塭寮莊許德利等,有承先人明買黃芳塭一口,現另築塭外一所,周圍數十丈,成三角形,址在本塭之北畔,東至教堂荒田,西至海,南至本塭岸外,北至教堂塭,四至明白爲界。今願與教堂黎鐸德有承先人明買荒田一所,現作塭地,周圍數十丈,成長方形,址在教堂牆外路西,其西、南、北俱至許家塭,四至明白爲界對換,其有帶配租項,各願自己完納。即日同中見踏明界址對換,各自掌管,永爲己業。自此一換永休,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換塭地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二十二年十二月 日。
立換塭地字人 許德利
代書人 楊圃志
第六之一調換田地字
立調換田地字人前金莊塭寮許葛、許蕃,承父明買過蔡明等應份田地一所,土名坐址前金港墘洋。茲葛、蕃踏得田地一節,其長二丈,其闊五丈,東至教堂地爲界,西至教堂地爲界,南至牆外離牆一尺爲界,北至教堂地基爲界,四至明白爲界,歷年帶納許永隆大租谷三鬥正。今因要地安居,願將此田地調換,託中引就前金教堂傳教土梁明嚴出首承換,當日同中三面言定,願換得教堂從前租買過蔡岐山、蔡定等應份田地一坵,坐址前金港墘洋,其長十四丈,其闊六丈五尺,東至教堂地的界址爲界,西至許家厝爲界,南至許家地爲界,北至安多爾南畔窗前滴水地爲界,四至明白爲界,歷年帶納許永隆大租谷五斗正。其契、字兩相交過明白;其田地隨即踏明界址交換,付教堂掌管爲厝地,以作本處教堂公產,永爲己業,日後葛、蕃子孫人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調換田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調換契字兩相交明;其地亦兩相踏明界址,交過明白,再照。
光緒(丙戌)十二年荔月日。
爲中人方士達
代書人王振南
立調換田地契字人前金莊塭寮許葛
許蕃
第六之二調換田地契字
立調換田地契字人前金莊教堂傳教土梁明嚴,有承先輩傳教土郭德光租買過蔡岐山,蔡定等應份田地一所以爲厝地,坐址土名前金港墘洋。茲嚴踏得田地一坵,其長十四丈,其闊六丈五尺,東至教堂地的界址爲界,西至許家厝爲界,南至許家地爲界,北至安多爾南畔窗前滴水地爲界,四至明白爲界,歷年帶納許永隆大租谷五斗正。今因要地安居,願將田地調換,託中引就前金塭寮許葛、許藔出首承換,當日同中三面言定,願換得葛、蕃等從前明買過蔡明等應份田地一節,坐址前金港墘洋,其長二丈,其闊五丈,東至教堂地爲界,西至教堂地爲界,南至牆外離牆一尺爲界,北至教堂地基爲界,四至明白爲界;歷年帶納許永隆大租谷三鬥正。其契、字兩相交過明白;其田地隨即踏明界址交換,付葛、蕃等掌管作厝地,永爲己業,日後教堂教士人等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調換田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調換契字兩相交明;其地亦兩相踏明界址,交過明白,再照。
光緒(丙戌)十二年荔月日。
爲中人方士達
代書人王振南
立調換田地契字人前金莊教堂傳教士梁明嚴
第七租田地契字
立租田地契字人大竹裏前金莊周滿雲、周錐、周仁基等,有承祖父明買過顏瑪諒田一所,其田甲租聲,登載大契內明白。茲周滿雲、周錐、周仁基等踏得田地一塊,受丈三分,坐落前金港墘洋,東至顏家並周家園田爲界,西至許家塭爲界,甫至蔡家田並周趂贃田租給教士作建堂地爲界,北至陳家田爲界,四至明白爲界,兼帶水堀分樹木、粟庭、圳溝照配。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田地出租於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託中人引就向與前金莊天主教堂傳教士出首承租此業。當日憑中三面言議,租作本處教堂公產,作屋地,並議壓地契面佛銀六十三元六角八佔正。其銀與契即日同中兩相交訖明白,並無分毫少欠等情;其田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起蓋房屋等件,一聽自便。上流下接,應爲己業,日後子孫房親人等不得言找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地系周滿雲、周錐、周仁基等承祖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並無上手老契交加不明爲礙,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周滿雲、周錐、周仁基等出頭抵擋理明,不幹銀主之事。限至四百九十八年終滿以後,周家備出契面銀齊足,取贖原業,銀主不得刁難;如銀未齊足,其業依舊聽銀主;如年限未滿,不得取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租田地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領過契面銀六十三元六角八佔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契內有改「北」字一個字,立批爲照。
咸豐十一年八月日。
爲中人許味、顏下
代書人蔡向
知見人弟周肥
立租田地契字人前金莊周滿雲、周錐、周仁基
批明:光緒三年十月,到永隆公館懇請業主,將周家田租內控除租谷五斗正,配過天主堂傳教士完納,付執爲照。
光緒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大竹裏局驗契給與記
田郭德光領單
光緒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大里局驗契給與記
塭一口郭德光領單
前金莊周家同立總契滿雲、錐、仁基
第八執照
欽命鹽運使司銜、署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張,爲給發執照事。爲照旗後炮臺邊曠地,擬蓋滿孫德福醫院,當經鳳山縣暨旗後通商委員鄧令,會同英國駐臺署理領事官何,勘得該地形勢斜方而帶曲折,統計全段自東北海邊至靠南駁臺級路止,計八弓六分有奇,合英尺四十六尺零九寸;自級路至西北槺榔樹止,計一十九弓五分有奇,合英一百零六尺;再自西北槺榔樹至正北槺榔樹止,計一十三弓,合英尺七十尺零五寸;自正北迴旋,至東北海邊止,計一十七弓五分有奇,合英尺九十四尺八寸,與駁臺公路及附近居民均無妨礙等情,自可准予租給。但按約祗準起蓋醫院,不作別用,其該地東北海邊,將來如有浮埔增長,應仍照現在勘定丈尺爲限,不得永以海邊爲界。其醫院在近地方,如有居民於已管屋者,祗準起蓋瓦屋,不得搭蓋草屋,以杜火患。仍議明前項地段作爲永租,每年租銀二元,於開印後照繳本轅收納,須照給英國滿孫德福醫院收執。
光緒五年十月二十八日道行。
第九執照
大清欽加同知銜、署臺北府淡水縣正堂,爲給發執照事。照得同治十三年八月間,經英國領事館阿,請將滬尾炮臺下西邊官地一所,租給英商起蓋行棧。量明四至,約租五十年,每年議納庫平洋銀八十兩,由英國領事館移交中國地方官收入,業經會同議妥,立約交租在案。現準英國領事館費,請將所租之地分租德記行、和記行、怡記英商賈士三家,徑由地方官發給執照,交於各英商收執等因。茲將該地照原租丈數界內,大小劃爲三塊,繪成地圖,註明英商承租段落,附粘照尾,租給英商和記行自行起蓋行屋,每年計納租銀二十五兩,屆期由英商和記行呈繳英國領事館,轉送滬尾口通商局代收。該地仍照前約,自同治十三年,即英歷一千八百七十四年十月初一日起,租賃五十年爲準,此後按年應納租銀。英商或因遲誤缺租,或系無力完納者,地方官於經年後,即可照會英國領事官查辦,或將該地追還,或令英商租納英領事官,作速酌辦。五十年限內,地方官固不得以不租爲詞;五十年之後,英商若欲再租,自按和約,秉公辦理。英商如不願租,將地交還,所有起蓋行棧、木石、物料,先期亦任從折取。除照會英國領事館立案外,合行發給執照,給交英商和記行收執爲據,須至執照者。
再議明:租地界址之前面大路外海灘,爲英商起卸貨物之要路,中國官民不得另築別業,致阻出入;然英商亦不得在於海灘之上處起蓋行棧,致礙港道。至於左右後面,不屬英商所租者,將來官民另築別業,英商自不得阻止,批照。
計粘圖一紙。
大清光緒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給縣正堂行。
右照給和記行准此。
第一○札飭
福建遇缺儘先候補道、前臺灣府知府調補福寧府知府、代理臺灣府正堂、加三級隨帶加五級周,爲轉飭事。光緒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蒙福建通商總局司道憲札開,據署侯官縣程乏起鶚稟稱:竊照華民將屋地租給洋人例約,應俟租據寫定,知會該管地保,據內蓋地保戳記,將據呈由領事官照送地方官查明並無來歷不明及關礙民居廬墓方向,蓋印分別移還附案。又毋論何人,將產租給洋人,應責成該處地保先行稟報,查無來歷不明及關礙民居方向等事,方準收價蓋戳。該處紳耆、族鄰等如謂不應租賃,即可於地保稟報之時,先向業戶剖說;若不遵從,稟官勸諭。倘業戶瞞收價值,地保扶同濫戳,即分別懲革,罰半價入官等因,歷經遵辦在案。推原例義,再三慎重事前,無非杜後來枝節叢生,別遺禍患,正所以使中外久安無事。無如不肖業戶,每有以來歷不明及多關礙產業,經賣與洋人教士,照例窒礙難行,於是勾結奸中,貪價先賣於教民,以爲華人與華人賣買較省周折,一切可以隱瞞,久之歲月少深,即由教民轉租於洋人,取攜甚便,禍機伏而有時必發。上年三月間,卑轄鳥不石文昌宮有謝姓民居一間,系奸中劉爲團,即向春經手賣給古田教民林姓爲業,該契於劉前令將交卸時,被其朦混投稅。又於上年十月間,有烏石山麓林姓民屋一座,亦劉爲團經手與古田縣姚姓教民,亦朦混投稅,業經由縣將契扣留,飭傳業主未到。茲查本月二十日,劉爲團又勾串教民,欲將卑轄凱旋鋪相離烏石山下林玉泰民房出賣教民。卑職查悉後,立即拘到劉爲團管押,尚諱賴未認成契。卑職查其先賣姚姓各契內,並無聲登租賃洋人教士字面,即日久轉租洋人教士,應以私相授受論,與例約不符,洋人教士原不能出而相爭。第會垣三公地,業在永禁租賣之例,況該教民籍隸古田,而遠來省城,又必在烏石山一帶地方吐棄重價購買屋地,其並不爲尋常居住,而別有用心亦顯然可知,若不預防,維恐旋施鬼蜮,別肇釁隙。卑職悉心審察,與其後多轇輵,不若先斬葛藤。擬請嗣後華民賣與教民產業,毋論房屋地基,一律責成買賣業戶告知該處地保,於契內蓋戳,並先責成該保稟報,查無來歷不明及關礙民居方向等事,由縣批准外,方聽收價蓋戳。倘業戶瞞交價值,地保扶同濫戳及匿不稟報;或稟報未蒙批准,擅蓋戳記;或於契內匿寫教民字樣,迨後以教民掌管者,均將房屋一律入官,追價一半充公,仍將賣買業戶、地保分別拘究。似此量爲箝制,較有堤防,奸民不能以含糊之業售欺,教民不致因謊騙之言受罰,似乎保全民教,再足相安。至劉爲團身爲裁縫手藝,節次勾結教民與華民賣買,自飽利壑,隱種禍端,實爲不法莠民,若不從嚴究懲,何以昭烱戒而端趨向!除勒令劉爲團將各出賣房屋分別贖回充公,並別文訊究詳辦外,是否有當?相應稟明察覈,批示遵行,等情,到局。據此,查本鹽道前署福州府任內,具詳洋人租賃房屋地基,責成地鄰知會紳耆公同查訪,如無來歷不明暨奸民冒認盜賣,以及關礙民居方向等事,方準由該地保報明,收價蓋戳。倘系不應租賃,即先向業戶剖說;如其不從,稟官勸諭。倘該業戶串通地保濫蓋戳記,私相授受,立提該保責革,並罰收半價入官,業經由局密飭各屬一體遵辦在案。唯教民雖然奉教,仍屬平民,故與平民買賣房屋悉屬照常,本無用其區別,祗以該教民一經承買,或開賣洋書店,或誦經禮拜,遇有滋事,該教士即挺身包攬,謂系由教會出錢承買,遂致轇轕不清,辦理毋形棘手。茲據稟,嗣後華民賣與教民產業,毋論房屋地基,一律責成賣買業戶告知該處地保於契內蓋戳,並先責成該保稟報,查無來歷不明及關礙民居方向等事,由縣批准後,方準收價蓋戳;倘業主瞞交價值,地保扶同濫戳,匿不稟報;或稟報未奉批准,擅蓋戳記;或於契內匿寫教民字樣,迨後以教民掌管者,均將房屋一律入官,追契價一半充公,仍將賣買業戶、地保分別拘究。係爲預籌防範起見,應準照辦。至於契內,仍應載明系由該教民買作住家,並非作爲教堂,與教會毫無干涉字樣,方免糾轕。相應由局密飭臺內各屬一體遵辦,除詳面院、將軍憲外,合行密飭。爲此,札仰該府立即轉飭所屬一體遵照辦理,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除移飭遵照外,合就轉飭。爲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六年日札。
第一一之一永遠租給約據字
領事館登錄第二十八號
立永遠租給約據葉鋪,今有同治三年間自己手置花園一所,大小三坵,坐址臺灣縣轄郡城內彌陀寺後永康裏西竹圍地方。其花園東至戴家水溝,西至冢埔竹圍,南至公路,北至方家園岸,四至明白爲界,自願永遠租給英國教師監物醫師德順,當日收足永遠六八租銀四百二十元。其花園地內所有,聽憑教師監物等撤改,隨便起蓋禮拜堂醫院居住。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鋪,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花園地系鋪自己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倘有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鋪應出頭承當,與教師監物等毫無干涉。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供谷一石五斗零九合六勺,既屬永遠租給教師監物等,自應歸在教師監物等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約據一式三紙,並繳上手司單印契五紙,老契八紙,約字三紙,鬮書一本,統付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六八銀四百二十元完足。
光緒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蓋印。
中友高德耀
吳汶水、許溪水
在見葉佔鰲
代書地保
立永遠租給約據葉鋪
第一一之二永遠租約據字
立永遠租約據字人吳應宜、吳永順、吳成立等,有承祖父遺地一所,址在淡水縣轄滬尾炮臺埔地方,今因別用,願披出一塊出租,其地非四方之式,特畫一圖列後。其丈尺界址,量明載在下首地圖之內,四至明白爲界。託中將此地永遠租與英商格勤士地、阿施徵爲業,三面議定價銀七百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足;隨對界址踏明,交與租主前去掌管,任憑改造別業,抑或轉租他人,悉從其便。自此永遠租給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順等亦不敢別生枝節。保此埔地系順等自己之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當以及來歷不明等弊;嗣後設使有人爭執言說,則順等應即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干涉。至該山埔地應納錢糧課稅,約明業主自理,合併聲明。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字一式三紙,付執爲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契內洋銀七百六十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此段地內所有栽種已成樹木,毋庸砍伐,租主格外願貼二十元,當日一併收訖。其餘草房七間,約明限於三個月一律遷徙,不敢延緩;倘有逾限未遷,均唯永順是問,合再聲明,存照。
光緒十年二月日。
爲中人吳面
在場知見人林恂臣、畢德森
立永遠租約據字人吳永順、應宜、成立
再此內地段,刻據業戶英商格勤士地稟稱;伊現與英民阿施徵議明,作爲二人合夥公業,一同掌管,爲此批明,以憑考查,此批。
光緒十三年九月日。
第十二札飭
福建遇缺儘先候補道、前臺灣府知府、調補福寧府知府、代理臺灣府正堂、加三級隨帶加五級周,爲轉飭查復事。本年九月三十日,蒙福建通商總局司道憲札開:照得各國通商以來,每月教士、教民往本省各屬設堂傳教,或租屋賣書賣藥;或在城市,或在鄉鎮,處處皆有所租房屋;或系永遠租賃,契經地方官蓋印者;或系暫時租住,或租住幾年並未送官蓋印者,不一而足,若不遍查明白,不免保護難周。現當整頓洋務之際,合亟飛飭。爲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轉飭所屬各縣縣丞、巡檢,務於文到五日內,對所轄界內無論城市鄉鎮,設立何國教堂幾處,或教民賣書賣藥店屋,按處列折。聲明某處某國教屋一所,共有若干間,方圍若干丈尺,向華民何人租賃,是否永遠,抑或暫租,已未改造教堂講經傳教,或照舊民房居住賣書賣藥,分晰聲敘。並將租契照抄送府,匯造清冊二份,星馳送局,以資考覈,而備保護。事關中外,毋稍刻延,切速,切速,此札,等因。蒙此,除移飭遵照外,合就轉飭。爲此,仰縣官吏立即一體移行各縣丞、巡檢遵照憲札事理,逐一查明分晰聲敘,並照抄租契,於文到三日內,送由本府匯造清冊,轉送通商總局憲察。查事關中外,毋稍延刻,火速,火速,此札。
光緒五年十月十三日札。
第一三札飭
署理臺南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羅,爲轉飭事。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蒙臬道憲唐札開,本年十二月初二日,準臺藩司移,奉爵撫憲劉札開,案准英國班領事函開:基隆口近到洋船甚多,每有水手病故,請於法兵墳園左右空曠官地借給一塊,俾便瘞埋等因。當經札飭基隆廳前往察查,妥爲勘辦詳報去後。茲據該廳稟稱:遵即馳赴大沙灣法兵坆墓處所細加查勘,其左右雖有隙地,均屬窄小;惟法墓圍牆外後依有空山地一片,頗爲合式,四面無礙。會商基隆洋稅關馬幫辦同往踏勘,亦稱堪以借給營造墳墓。卑職以此地祗可借爲造葬洋船水手墳冢,不得起建亭臺及別作他用,以成善舉,而省周折,繪圖稟覆前來。除批:據稟勘查法兵坆圍後依山空地別圖,標明東西四丈,南北六丈,應準借給洋船水手埋葬造坆,不得起造亭臺、屋宇及別作他用。仰候照會英國班領事查照,飭知基隆關幫辦洋人馬定,按照四至丈尺,會同該廳設立界石,以免轇轕,仍由廳通報備案。此繳圖存印發,並照會班領事查照辦理外,札司即便移行查照,並飭臺北府暨臺北通商委員知照,毋延,等因,到司。奉此,除行臺北府並臺北通商委員查照外,合就移請飭屬查照施行等由到道。准此,合就札飭。爲此,札仰該府立即轉飭所屬並通商委員一體遵照,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飭。爲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毋違,此札。
光緒十五年二月初二日札。
第一四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潘進,今有同治三年間自己手置地基一所,坐址鳳山縣轄大竹裏旗後莊頂頭地方。其地基以英尺南至北長六丈五尺,東至西闊一丈四尺;東至林家厝地,西至劉家,南至本家厝,北至海墘,四至明白爲界。自願永遠租給英商和記行,當日收足永遠租銀洋平一百九十元;其地基內所有,聽憑英商撤改,隨便起蓋行屋,開張居住。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和商自應永不納租,進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地基系進自己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進應出頭承當,與英商毫無干涉。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干,既屬永遠租給英商,自應歸在英商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統付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洋一百九十元足。
批明:上手老契原系厝屋地基總契,今分出厝後曠地,永遠租給,祗立此契據。其上手總契已有批明,不用並繳,再照。
同治十年二月日。
中友王維德、張達明
在見妻林氏
代書地保□□□
立永遠租給約據潘進
第一五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劉鳳武、劉眼,今有咸豐十一年間自己手置地基一所,坐址鳳山縣轄大竹裏旗後莊頂頭地方。其地基以英尺南至北長六丈五尺,東至西闊二丈一尺,東至潘家,西至路,南至本家厝,北至海墘,四至明白爲界。自願永遠租給英商和記行,當日收足永遠租銀洋平一百九十元;其地基內所有,聽憑英商撤改,隨便起蓋行屋,開張居住。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和商自應永不納租,眼等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地基系眼等自己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眼等應出頭承當,與英商毫無干涉。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干,既屬永遠租給英商,自應歸在英商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統付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洋平一百九十元足。
租給祗立此契據,其上手總契已有批明。
同治十年三月日。
中友王維德、張達明
在見母白氏
代書地保□□□
立永遠租給約據劉眼、劉鳳武
第一六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盧天送,今有承祖上遺下曠地一所,坐址鳳山縣轄打狗山哨船山上地方。其曠地以華弓量,山頂東一十三丈,西一十三丈,南六丈五尺,北八丈,四至明白爲界。自願永遠租給大英工部尚書,當日收足永遠租銀七十五元,系工部所派馬委員經手料理;其曠地內所有,聽憑租主撤改,隨便起蓋公署居住。自派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送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曠地系送承祖上遺下,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倘有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送應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干涉。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干,既屬永遠租給工部尚書,自應歸在工部尚書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統付爲照。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七十五元足。光緒二年十一月日。
中友、在見盧大度
代書□□□
立永遠租給約據盧天送
第一七永遠租契字
立永遠租契字人淡水文禧堂,緣堂有買地段一所,並起蓋樓屋契券,全址在淡水大稻埕,北並東有溪爲界,計五一八尺,南至街路計四百五十四尺,西至曠地計四百六尺,繪成一圖明白爲界。茲堂願將此業永遠租與德記洋行,着下價銀三千三百大元,即日領訖;其樓屋地段,一概均歸德記洋行前去永遠掌管,不得翻異。保此地系堂自置業產,委實可永遠租與德記;倘有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堂自出頭抵擋,或德記要另換妥善契字,以臻周至,堂亦當隨時寫給,不敢挨延。合立永遠租契字一紙,並上手契字全宗,付執爲照。
計繳:
(一)幹隆二十九年周管叔佃批字一紙,
(二)幹隆三十四年李安業司單一紙,
(三)幹隆三十三年周士管賣李安業契一紙,
(四)幹隆三十九年邱本錦官司單印契一紙,
(五)幹隆三十九年李天祿賣邱本錦官契一紙,
(六)嘉慶二十四年林燕光司單印契一紙,
(七)道光六年翼騰清賦林陳氏鬮書一紙,
(八)咸豐十一年林長,二、三、四房和順、和益、和發、和勝分管定界約字一紙,
(九)光緒十五年丈單一紙,
(十)光緒二十一年王復益等賣文禧堂契字一紙。
光緒二十三年月日。
立永遠租契字人文禧堂
第一八盡斷根永遠出租田園山埔地段字
立盡斷根永遠出租田園山埔地段字契人紀化三,今有承先父遺下自置田園山埔地段一所,合共二段,坵數不計,址在淡水滬尾,土名草寮莊外鼻仔頭,東至王宅厝邊豎溝透連稻埕並抽樹過埤仔頂路爲界,西至港仔溝海爲界,南至海坪大港水爲界,北至定光佛田水溝邊並上透■〈艹〈束刂〉〉仔埒路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願將此界內之水田、園埔以及山地、埤仔、稻埕、牛路、大小石頭地段,凡界內之物,並茅屋一座,一概在內,並配食圳水上流下接,灌溉充足,每年配納舊緣天后宮香燈粟八石,又配納圭北屯社番口糧粟一石,又配納水租粟三鬥。今因乏銀應用,願將此業永遠出租,先召房親人等俱不欲承租,外託中人陳爲王謝、紀扁王華引就向英商範嘉士出首承租,三面言明永遠租受,該受該租價銀二千四百大元。此業一次盡行交足永遠租銀二千四百大元,其銀即日當中見交與紀化三親手收訖,並無短缺分毫以及債折抑勒等事;其水田、山埔、園地,即日同中踏明四至界址,交銀主前去掌管,永爲己業,不敢異言。自此一租千休,不留寸土,異日不得藉端爭論,並永遠不敢言贖言找。保此業確係紀化三自置,與房親及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數目交加等情;倘有來歷不明,系紀化三出首抵擋理明,不幹銀主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此斷根永遠出租字契一紙,並墾單一紙,清丈單一紙,上手契一紙,共計四紙,交與銀主收執存據。
一、批明:紀化三同中陳爲王謝、紀扁王華即日親手收足契面永遠租銀二千四百大元,此照。
一、批明:此山埔地段內有風水墳墓,一概要遷往別處,不得留存。此地內所有遷移費用,並補貼銀錢等情,乃紀化三支理,不幹銀主之事,此照。
中人陳爲、王謝、紀扁、王華
秉筆人陸滇生
知見人母薛氏
一、批明:上手墾字乃許朝使經手給來所墾開耕之地,總名竽蓁林,內有別段田地,乃屬許朝使,不在此段之數內。倘許朝使或其後人遇有要事,須看此墾字作證據者,如有殷實人經手,範嘉士務須交出此墾字與許姓人,或其人與許姓人承買此墾字內之田地者查看,不得異言推諉,此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日。
盡根永遠租斷田園山埔地段字契人紀化三
第一九給出地基字
文明稅到張國榆兄弟等,即張怡記田地一座,坐落大稻埕奎府聚城隍廟后街維新街。此田地第一段在北邊,東邊闊二十五丈二尺,北邊深四十一丈二尺,南邊深三十七丈七尺,計共一百二十九丈一尺。毘連田地第二段在南邊,東邊闊一十三丈四尺,西邊闊一十丈零一尺,南邊深一十四丈四尺,北邊深二十四丈正,計共六十一丈九尺二。合共一百九一丈,稅與隆興洋行起蓋店屋,言明每闊十八尺、深十尺,價銀六元算,共計價銀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每年公曆五月一號,應納業主地基稅二百零二元六角。此田地由經手人陳立士稅與隆興洋行,即將銀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交經手人陳立士手交張國榆兄弟等,已收過隆興洋行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隆興洋行起蓋,言明期限稅二十五年爲定期。二十五年滿期之日,再可以稅二十五年,連迭永遠,稅二十五年不斷。如有民人各街費用,怡記出首理明,與隆興洋行無干。今言明張國榆同經手人陳立士三面甘願簽字,蓋印爲據。
一、批明;每年應納地基銀二百零二元六角正,限至五月終完納,不得拖缺,聲明再照。
即日同中收契字內銀四千零五十二元四毫九仙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月日。
代筆人吳衍慶
爲中人吳阿升
知見張國華
立給出地基字人張怡記
業主張國榆
第二○招稅厝合約字
立招稅厝合約字人厝主陳聯興,有承父自置遺下大稻埕南街瓦厝一座,帶雙畔護厝及牆外曠地一段等項在內出稅。前至小港水墘,後至大厝通巷,左至鄭家,右至林家,四至明白,憑中引德記號前來承稅,當日三面議定,全年該納厝稅銀七百大元正。其稅銀明約於各年正月中先稅後住,一齊交清,須年款年清,不得短欠,如有短欠,任興別稅。現年現經收來過洋銀七百大元,以完本年份稅銀清楚;而每年份應照約字內所行,不得翻異。即日稅銀交清,隨將瓦厝內外各項,並曠地一段踏明,交付德記號前去居住,經商採買茶葉囤棧等貨。其曠地若起蓋民式棧房,聽從其便,議定不得增稅。所有新蓋棧房及成格各項,罷稅之日,一概歸興掌管,所用工料銀元均不得向興言討。倘舊厝被風雨損壞,當報明厝主修理。該厝限稅十年爲屆,限滿之後,如厝主不欲再稅德記,議約所有起蓋棧屋料工銀,二比秉正,依時公估,應銀元若干,備足清楚,不得短欠;德記即將棧屋一切搬移清楚,交還厝主,不得拖延。此係仁義交關,口恐無憑,合立招認稅厝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照。
同治十一年二月日。
代書人陳瑞圖
爲中人陳星記
招稅人買辦黃連標
稅厝德記號
立招稅厝合約字人陳聯興
第二一之一招稅合約字
立招稅合約字人陳拔記,即拔卿,有願蓋瓦厝一座,帶連護厝,前至庭路爲界,後至滴水爲界,長一十二丈,合共十一間,經於庚午年稅過吳活官等起蓋民式棧屋經商,於上年被風雨損壞。茲因茶葉多收,增廣房屋,現水陸行買辦劉長成要再稅路下拔記曠地長六丈,闊七丈二尺,再起民式樓屋。前後議約每年該納厝稅銀四百元,即日先交納本年份稅銀四百元清楚,隨將願蓋瓦厝並路下曠地踏明界址,交付成水陸行前來居住,開張生理,採買茶葉等貨。其曠地任由成起蓋民式樓屋棧房等,均從其便。至於所蓋民式樓屋各項料工銀元,罷稅之日,應歸厝主掌管,不得向拔記言討。其每年稅銀四百元,約於年頭完納,不得短欠;如有短欠,該新舊樓屋等件概付厝主別稅他人;若無短欠稅銀,仍付水陸行經商,不得翻異。倘舊厝被風雨損壞,須報明厝主倩工修葺,不得擅自修理改造控稅。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招認稅合約字二紙,各執爲照。再約者:此次起蓋樓屋,因地方官禁約不能起蓋英人體式,若要起蓋樓式,須當照候陳聯興稅德記經有稟請地方官如何批示,方可舉行,不得擅自主張,此約,照。
再批明:其所稅等厝及曠地,限至十年爲滿之日,倘水陸行要再稅者,依舊稅銀四百,不得加稅,再照。
再批明:每年稅銀倘長成回唐,約就承接水陸行買辦之人支取;如不承稅,務要就新舊樓屋一概交還厝主別稅,不得刁難,再照。
再批明:所稅之地,前後原有通行之路及鄰居之地各不得起蓋塞絕,再照。
再批明:前合約不得行用,再照。
同治十一年三月日。
批明:帶陳拔記字厝約字一紙,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劉子玉
在場知見人楊有佳
立招稅字人陳拔卿
第二一之二轉稅厝字
立轉稅厝字人劉成,在水陸行當買辦,有向陳拔記租瓦屋一座,計房十一間,門窗、戶扇、內外磚石俱備。厝前帶園地,透港邊墘爲界。每年議定厝稅銀四百大元正,議明稅銀年頭交納。因欲重起蓋乏項,故轉稅本行頭家出稅起蓋樓屋,以及歷年厝稅銀系水陸行頭家納交與陳拔記收,與成無干;倘內舊屋有壞欲修整着,向陳拔記言明,不能擅自修理,扣抵稅銀。其條約概在陳拔記字紙批明,今欲有憑,故立轉字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帶陳拔記字稅厝約字一紙,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日。
立轉稅字人買辦劉成
第二二執照
欽命布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夏,爲給發執照事。爲照和記英商在旗後本行地基面前,填築海灘一地,經委員積佐領府及鳳山縣會勘得該地,南至該行門首,北至海港,東至小牆港墘,西至小船停泊所。橫直丈量,自南至北八弓,英尺四丈五尺;自東至西一十四弓半,英尺八丈一尺,均系官地。惟西邊原有公路一條,量寬一弓有零,英尺六尺,亦在其內。其餘並無妨礙民居、廬舍、墳墓、水道方向,現經和記英商請租,自可准予租給,專爲起蓋行棧,不作別用。除公路一條仍留行走外,議租五十年,每年租銀三元,於開印後照繳本轅收納,將來或年限未滿,該洋商要將此點換過別號商人,一律接租行用,即由該商稟請領事官照會,自應準辦;或年限屆滿,該洋商仍欲行用,亦應稟請領事官照會,即準換照,如舊接租,均不得異議。如該商不稟請續租,即歸還中國地方官管理,須至執照者。
同治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給道行。
巡字第不列號
右照給英商和記行收執。
第二三之一永遠租字
立永遠租字人蔣應茂,自於光緒十七年十月間,在臺北府基隆碼頭填築海埔一所;該地經請基隆分府林勘丈,載在契照字內明白爲界。又自蓋棧房一座,帶二攑頭,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地歸棧出租,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永遠租與日斯國商瑞記行東嗎咁保,出的七錢二分,平銀三萬八千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空地並棧房隨即交付與瑞記行東嗎咁保前去掌管,或自用,或招租,聽從其便,不敢阻擋。限至九百九十九年終,聽從贖回,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永遠租字一紙,並繳執照一紙,共二紙,付執爲據,此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字內七錢二,平銀三萬八千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二年六月日。
代書人江漢東
爲中人許綿齡、黃恭柱
立永遠租字人蔣應茂
第二三之二執照
欽加同知銜、本任南靖縣正堂、調署基隆分府林,爲給照管業事。案據職員蔣應茂稟稱:竊茂於光緒十六年八月間,遵守奉宮保前爵撫憲劉傳諭,承招基隆碼頭海埔空地填築成市,以資管業。茂遵諭措資,在於該處興工填築完竣,計闊一十二丈八尺,深九尺,並蒙親詣覆勘在案。第茂所築該處海埔,未蒙勘丈給照,無從管業,理合懇請察覈,俯將填築海埔處所勘明丈數立案,並乞給照管業。再茂填築海埔空地,既蒙勘丈升科,應請量予減等納稅,合併聲明,切稟等情前來。當經本分府帶同丈首親詣勘丈,該職員填築海埔,丈明屋地,折實方圍七十九丈五尺,每丈納稅銀四點,共銀三元一角八點;空地方圍一百二十八丈五尺,每丈銀二點尖,共銀二元八角二點;總共合銀六元,每年納稅,歸於崇基書院收用,合行給照。爲此,照給職員蔣應茂即便遵照,承領管業,給諭執憑,毋違,須至執照者。
光緒十七年十月初七日給。
第二四之一永遠租字
立永遠租字人蔣士柏,自於光緒十八年二月間,在基隆堡蚵亮港莊有向張火官給出山園一所,東西南北經載現銷給字內明白爲界。迨至光緒十九年春,自起蓋瓦屋棧房一座,內一廳八房,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地棧房出租,先問房親以及叔兄弟侄各不承受,外託中引就向日斯國商瑞記洋行東嗎咁保前去掌管,限至九百九十九年終,職從取贖,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永遠租字一紙,並邀租字一紙,計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七二平銀二千元正。
光緒二十二年六月五日。
中人蔡雙喜、張湘洲
代書人康採南
立永遠租字人蔣士柏
第二四之二永遠租地基字
立永遠租地基字人張火,有承先祖父遺下山園一所,址在基隆堡蚵殼港莊,東西南北四至計深十三丈,闊十一丈。茲有蔣士柏乏地起蓋及種花,面議永遠承租,願銷洋銀十八元,付火收入,遂即量明丈數,給交蔣士柏前去掌管,任從起蓋。其每年,柏應配納地基租銀六元,付地基主給單執憑清楚,各不得藉端滋事。恐口無憑,合立永遠租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十八年二月日。
立永遠租地基業主。
第二五招稅字
立招稅字人陳友生、陳意生,有起蓋小店三小坎。內友得兩坎,西至意生店爲界,東至王丁才店爲界,南至車路爲界,北至拔記小巷爲界。意得一坎,西至陳永順小店爲界,東至王丁才店爲界,南至東路爲界,北至拔記小巷爲界。招稅水陸行,三面言議,每年應納稅銀四十二元。即日現交來壬申、癸酉兩年份稅銀八十四元,餘由甲戌年起,各年首應納稅銀四十二元。約不招年限,隨即踏明小店,交付水陸行前來修理起蓋,任從其便,不敢阻止。其所重修起蓋工料諸費,倘日後水陸行若要辭還,不得向友生、意生言討。此係仁義交關,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招稅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現收過壬申、癸酉兩年份稅銀八十四大元,再照。
一、批明:友應得店二小坎,長二丈一尺,闊二丈三尺,每年應得稅銀二十四元,照。
一、批明:意應得店一小坎,長三丈,闊一丈六尺,每年應得稅銀十八元,再照。
同治十一年五月日。
在場知見水陸行買辦劉長成
在場土目陳三傳、總理陳玉記
立招稅字人陳友生、陳意生
第二六租店合約字
同立租店合約字人黃合發號、德記洋行,緣合發有承祖父遺下瓦屋一座,內分連三進,坐落臺北府大稻埕之南街,前至大街車路,後至后街亭仔腳,左至德記行,右至林家厝;四至明白爲界。於本年公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三月,即光緒十三年二月,租與英商德記洋行,當面議約,每年納租銀二百大元,經已立明合同約字。倘該厝如被風雨損壞以及水火不虞,應歸黃合發出資起造修理,不幹德記行之事。其厝如黃合發不欲租與德記行,務須預先一年之前通知;德記行不欲承租者,均須預先一年之前通知黃合發。此係兩願交接,各無抑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照,此據。
光緒十二年二月日。
知見人黃鼎元、黃神福
同立租店合約字人黃合發號、德記洋行
第二七稅佃字
立稅佃字人業主復源號、佃戶恰記行,因復有瓦店一座,計四坎,各兩進,址在奎府聚下中街後,左至義發,右至捷昌,後至公路,前至大港內,門窗、戶扇俱各齊全,外一總埕稅與英商怡記洋行,前去開設茶館等件生理。言議全年租銀五百大元,系先稅後住,不敢逾期。其厝有毗連鄰佑,交厝之後,佃戶不得擅自改作高樓,以傷鄰居內之厝屋。如被風雨損壞,報明業主修理,不得私行修理,扣除稅項。若佃戶再整頓,油漆諸費概自主理,與業主無涉。至於外埕翻起房屋及新起樓屋,言議細戶備出無利磧地銀一千五百元,交付業主收去;若起蓋費項多少及修理,亦佃戶支理,與業主無涉。其厝內外如佃戶合意居住,業主不得藉端起稅,亦不得迫遷;倘佃戶不合意居住者,即將內外樓屋一切交還業主,而佃戶不得轉手別稅他人。至佃戶辭還交厝之日,應將字內無利磧地銀一千五百大元備足交還,所有重新起蓋樓屋及翻起房屋,除家器以外,當一盡交付業主掌管,不得藉詞抑勒坐貼等情。此係共相妥議,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今欲有憑,合立佃稅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即日收過字內無利磧地銀一千五百大元,批照。
再批明:磧地銀限至交厝十日內,合應清還,不得遲延,照。
同治十年四月日。
同立稅佃合約字人業主復源號
佃戶怡記行
第二八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林銀甌,今有同治元年間承母手置樓房一座,坐址鳳山縣大竹裏旗後莊汛防衙門口邊地方。其樓屋東至陳家,西至潘家,南至汛防廳衙門口,北至潘家,四至明白爲界。自願永遠歸士典,當日收足永遠租給布國人火租銀三百五十元;其樓屋內所有,聽憑布人撤改,隨便起蓋居住。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自應不納稅,甌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樓屋系甌承母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等無干;唯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甌應出頭承當,與布人毫無干涉。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干,既屬永遠租給布人,自應歸在布人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並繳上手老契一紙,統付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三百五十元足。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友李吉
在見母謝氏
代書地保
立永遠租給約據林銀甌
布國即德國人火士典,今將以上永遠租給林銀甌樓屋一座,現轉租與英國人慶記洋行掌管,標明爲照。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
光緒十五年十月初十日。
德國人火士典
第二九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呂魁,今有同治四年間,承父分遺厝屋一座兩進,坐址在街仔內大竹裏岐後地方。其厝屋前至街路,後至謝宅,左至蔡家,右至街路水溝,上至椽瓦,下至地,自願永遠租給英醫生馬雅各布代耶蘇聖教。當日收足永遠租銀五百五十元六八平;其厝屋內所有,聽憑英醫生馬雅各布撤改,隨便起蓋禮拜堂厝,傳道理居住。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醫生馬雅各布永不納租,呂魁亦不得別生枝節;唯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呂魁當出頭承當,與英醫生馬雅各布毫無干涉。至該業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紙,並上手老契三紙,統付爲照。
同治四年十一月日。
中友葉仰號、葉心
在見母陳氏
代筆蔡仁
岐後汛官黃日升
立永遠租給約據呂魁
第三○永遠租約字
立永遠租約字人林助,承祖父遺下瓦屋一座,坐落安平鎮海頭社,土名馬仔頭。坐北向南,內一廳、一庭、一廚房,並厝後有空地一所相連,東至陳家,西至楊家,南至大路墘,北至路墘,四至明白。計由東至西三丈七尺,由南至北七丈四尺,自願永遠租與希士頓爲業,二面議定價銀一百大元七二兌,即日收清,隨將該屋交與掌管居住,永爲己業。此係助承祖父所遺之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侄等無干,二面言說,日後並無反悔異言生端。恐口無憑,合立永遠租約字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三年十月日。
知見人加興
黃氏
代筆陳文
立永遠租約字人林助
屋後相連餘地之上,希士頓自己已經蓋造新屋一間,合併註明。
光緒四年正月初六日。
第三一執照
欽命二品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按察使銜霍伽春巴圖魯唐,爲給發執照事。爲照英商和記洋行請租旗後本行西邊海坪填築成地,起蓋住屋,稟由英國駐臺正領事官霍,照經陳前道暨本司道先後飭據鳳山縣及旗後通商委員會,勘得該處海埔官地,系民婦陳李氏契管之業,即經通融勸諭該民婦陳李氏,照其所請地段前後處所,共讓一丈三尺,聽民人出入,實租給洋商,橫直各五丈八尺,並面約樓高一丈九尺,毋得加高。經於該洋商商妥,年完地租銀二元,並以該地內有小碼頭一所,系該民婦出資填築,由該洋商酌貼價銀共四十元,已如數發給承領。其該地界址東至水■〈木函〉,西至路,南至陳李氏住屋竹離外,北至路爲界。惟此外又於水■〈木函〉起,至東面路止,計留一丈六尺,以免壅塞該處水師防汛地出入之路。其原議年納地租二元,自和記行填地之日起,按年照納,該洋商均各悅從等情,繪圖注說會詳前來,自應準照所請,即以此次會勘丈尺界址,給予租用,但按約祗準起蓋樓屋,不作別用。其樓高應即照議以一丈九尺爲準,毋得加高,並應遵照所議該地段前後共讓一丈三尺,聽民人出入,又於水■〈木函〉起,至東面路止,計留一丈六尺,以免壅塞該處水師防汛地出入之路。以上各節,該洋商自當永遠遵行,均不得藉口翻異。前項地段,議明永租,所有每年應納地租洋銀二元,於開印後,照繳本轅兌收,如將來該洋商欲將該樓屋轉租他商,應即照章稟由領事官照會,換照接租,須至照給英商和記洋行哈格收。
光緒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道行。
第三二照會
大清欽命布政使銜、署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裴陵阿巴圖魯、隨帶加三級陳,爲照覆事。前準貴領事照會,請租安平沙灘地段起蓋公所一事,前與臺灣縣通商金委員勘丈商定四至公路等事,照請發送執照。並續準照會,以臺灣縣欲於西邊留一河道六丈之寬,照請準留該河道以四丈爲準,依然船只可以往來,於造橋復能省費各等由到道,均經道以前項地段是否堪以租給,有無窒礙難行之處,先後札飭臺灣縣將會勘情形,繪圖具複覈辦各在案。茲據臺灣縣沈令詳稱,會同通商提調金委員,並會貴領事先後履勘該處水坪官地,東邊系瑞興洋行請租地基並沙灘官地,南邊系行臺水坪,西邊系哨船港,北邊系德記提羅洋行。該地之東、西、北三面處所,商明每處填留公路二丈,以便行人,於中外官商士民均有裨益。逐一丈量,東自瑞興洋行請租地基並沙灘官地起,西至哨船港止,五十一丈,除東、西兩邊各填留公路二丈,共四丈外,實計四十八丈。北自德記提羅洋行起,南至行臺水坪止,近西者十八丈,除北邊填留公路二丈外,實計十四丈。東、西、北各以公路爲界,南面系界行臺水坪。其哨船港原有木橋,港面計寬八丈,現請填築之處,一派水坪非造橋之所,依照舊有之港面直進亦應留寬八丈,現留六丈,已經讓填二丈,如再行加填,恐港面太窄,有礙船行,此外尚無窒礙,堪以租給。唯此處水坪系民人開挖,爲通船運竹之用,雖系官地,似應酌給開挖之資,商由領事酌給等情,繪圖具覆前來。查貴領事請租安平沙灘地段起蓋公所,既據臺灣縣會勘尚無窒礙,堪以租給,自應準照此次會勘所定界址丈數租給起蓋。唯前項港面原應留寬八丈,現既留六丈,已經讓填二丈,此外自不得再行加填,以利船行。其該處水坪既系民人開挖,爲通船運竹之用,應請貴領事酌給開挖之資,以昭公允。所有請租沙灘地段,經爲起蓋辦公之所,應以此次覆文爲憑,免給執照。至每年應納地租,即照貴領事來文所定洋銀五元,於開印後照送可也。爲此照覆貴領事,請煩查照辦理施行,須至照覆。
右照會
大英欽命駐札臺灣署理通商事務正領事宜施。
光緒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照覆。
第三三永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李振旗,今因先父李察於同治四年及七年間,代英國人郇和建置地段一總所,坐址鳳山縣轄大竹裏旗後莊內海墘地方;其地基東至德記棧房地界,西至閩海關地界,南至吳家地界,北至內海,四至明白爲界。當時經由先父手承領英國人郇和發足永遠租銀五百二十元轉給,尚未照式另立轉永租字樣,今英國人郇和雖已謝世,旗亦願照式掛郇和名次,代立轉永遠租給英國人郇和仍舊管業。其地基內所有,聽憑租主撤改,隨便起蓋樓屋居住。自前既收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白應永不納租,旗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地基系旗先父察代爲建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倘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旗應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干涉。至該業錢糧每年若干,既屬永遠租給,有應歸在租主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立繳上手老契五紙,統付爲照。
當日經巳收發永遠租銀五百二十元足。
一千八百八十年(光緒六年)四月十七日。
立永遠租約據李振旗
代書□□□
在見□□□
批明:此地段業主郇和早已謝世,現由伊家眷將此地段託人變價,經英商伊理士出價永還租賃,該業自應歸伊理士名下承管爲業,此照。
再批明:此地段前面照舊開門路,不用閉斷,爲商旅往來之便,此照。
一千八百八十年(光緒六年)四月十七日批。
第三四執照
欽命市政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夏,爲換給執照事。爲照英商德記行自出工本,在安平近海關碼頭填築海灘一地,經前道定札飭臺灣府廳縣委員會勘得該海灘地,以英尺量,長一十八丈,連東邊提羅允讓之二丈,共二十丈;闊一十二丈。東至英商提羅地界,南至沙灘,西至哨船港,北至安平港爲界,經定前道核給執照,聲明該地起蓋行屋,至高只准以英尺二丈爲止在案。茲經該商已將該地增建樓屋,尚無關礙,請即換給司單,照例完租等情。本司道衙門並無司單,應即照章仍舊由道換給執照,議明永租每年種銀二元,於開印後,照繳本轅收納;如日後該洋商將地轉租別人,再行稟請領事館照會,換照接租,須至執照者。
光緒五年閏三月二十八日道行。
照給英商德記行收。
第三五執照
兵備道執照
欽加監運使司銜、護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按察使銜唐,爲發給執照事。爲照德商瑞興洋行前請在於安平沙灘地段起蓋棧屋,當由劉前道飭據臺灣縣,會同前英國駐臺兼辦德國事務署領事官額,親詣該處勘明,自西至東由旗昌洋行東畔牆腳起,自南至北量至水止,橫直各計一二英尺,一十三丈。東至沙灘官地各船筏埠頭,西至旗昌洋行東畔牆腳,南至沙灘官地,北至水,並無妨礙民居方向水道。惟該租地東界外爲中國船埠,嗣後無論關署洋房均不得再請議租鑲填,致礙舟筏等情,自應準照。此次會勘所定界址弓數,租給起蓋棧屋,不作別用。至該地東界外既爲中國船埠,嗣後不得再請租給填用。議明永租每年應納地租洋銀三元,於開印後,照繳本轅收納;如將來該德商欲將該地轉租他商,應即照章稟由領事官照會換照接租。經於光緒十年九月間,核填執照,給發該德商瑞興行承領租用在案。茲準德國駐臺副領事官梅,以該德商瑞興行將所租地段永遠轉租與華商榮記號,照請換照接租等由前來,除將德商瑞興行原領執照覈銷外,合填執照,給與該華商榮記號收執,永遠接租。每年應納地租洋銀三元,務須照章繳呈本轅收納。倘將來欲再轉租他商,亦須赴轅稟明換照接租,須至執照者。
光緒十七年十月初五日給 道。
右照給華商榮記號收執
第三六永遠租給約據字
立永遠租給約據王荖,今有同治十年間自己手置曠地一所,座址鳳山縣轄大竹裏旗莊地方。其曠地由慶記洋行邊起,以華弓量,東至南二丈五尺,南至西二丈八尺五寸,西至北二丈二尺五寸,北至東二丈五尺;斜角量,東至西三丈五尺,東至北三丈五尺,四至明白爲界。除該水井一口租在內外,自願永遠組給德國引水人蚶瑪。當日收足永遠租銀一百四十五元;其曠地內所有,聽憑租主撤改,隨便起蓋行屋開張居住。自收足永遠租銀之後,租主自應永不納租,荖亦不得別生枝節。保此曠地系荖自己手置,與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無干;倘來歷不明以及重張典掛,嗣後有人爭執言說,則荖應出頭承當,與租主毫無干涉。至該業錢糧每年應納若干,既屬永遠租給德人,自應歸在德人搬戶完納,以見劃一。今欲有憑,立此永遠租給約據一式三紙,統付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永遠租銀一百四十五元足。
光緒三年正月三十日。
中人洪保
在見邱勝
代書胡輝
地保
立永遠租約據王荖
德國人蚶瑪今將以上永遠租給王荖曠地一所,現轉租與英國人慶記洋行掌管,標明爲照。
一千八百八十九年十一月初二日。
光緒十五年一月初十日。
德國人蚶瑪
第二節番社
第一 碑文
第二 碑文
第一碑文
臺灣縣正堂章,爲懇飭埔界等事。幹隆二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蒙本府憲鍾信牌飭知,奉蒙藩憲德、巡撫部院鍾、總督部堂咯批:本縣勘詳東方木燒椩寮一帶,與內門之頭、二、三重埔及龍潭口、金牧椅等處埔地,一體禁墾。仍於外門大崎腳莊之北六張犁山頂並蕃薯莊之附近淡水溪,與鳳邑之旗尾山禁地相對處所,及內門新興莊之北,與頭重埔接壤地方補立界石,永遠重禁。界外之地,毋許民番偷越私墾;界內餘埔,仍聽熟番墾耕,亦不許奸民私贌越墾;如違,照例治罪,特示。
幹隆二十年五月日勒石。
第二碑文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調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升汪,爲立碑示諭事。光緒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奉撫憲劉札開,據武朥灣屯頭目李朝思等稟稱:竊思思等各社番丁所有各款公租以及通土經收口糧,現逢清丈田畝,改立新章,以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納錢糧,實收六成,諭令各舉正派頭目,由縣給戳收租散給,不準仍前包辦經手。立法詢屬盡善盡美,毫髮無遺,各社番丁罔不歌舞歡欣,以從此實惠之恩,而免侵吞之虞也。第恐章程既立,弊竇未防,貽之將來,代久年湮,仍循故轍,包辦之念復萌,串充之弊復起,將何以克垂於久遠乎!況夫各社額租既裁款開數,自屬支絀,際此甫立新章,若不懇恩嚴行示禁定案立碑,萬一再被包辦串充侵吞,依然口糧何賴。思等再四籌思,與其特規章於來日,何如弊竇塞於此時。爰敢不揣冒昧,披情僉墾出示嚴禁,定立案以杜包辦串充而久遠等情,到本爵部院。據以,除批准飭淡水縣照出示立碑牌示外,合札飭。札到該縣,即便查照出示立碑具報,毋延,此札,等因。並奉藩縣邵札同前因,各下縣奉此,除飭各社立碑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各社頭目、屯丁以及紳耆、士庶人等知悉:自碑禁之後,爾等務須遵單憲示,不得仍循故轍,串充包辦,致幹嚴究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二月十二日給發貼曉諭。
第三節學事
第一 諭示
第二 諭示
第三 碑文
第四 碑文
第五 碑文
第六 碑文
第七 執照
第八 執照
第九 典字人
第一○ 諭示(諭董事金興文)
第一一 執照
第一二 懇批字
第一三 墾批字
第一四 執照
第一五 執照
第一六 執照
第一七 執照
第一八 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
第一九 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二○ 諭示
第二一 呈及批
第二二 諭示
第二三 嘉助文祠業信字
第二五 碑記
第二六 佃批字
第一諭示
欽加光祿寺署正銜、調補新竹縣儒學正堂加五級劉,諭佃戶張阿添知悉。該佃戶今向本學承耕桃澗堡八張犁莊學田一段,每年應納大小租谷二十四石,限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立即曬乾過車,完納清款,不得溼冇短少;如有短欠升合等弊,本學立即將田起耕調佃別贌;其租谷若年清年款,並無拖欠,其田準該佃戶久遠耕種,不必調佃別贌,致滋事端。現本學驗明該佃戶上年贌耕字內,有備出過佃佛銀六元,付舊佃收去;日後新舊佃交接之日,亦應備出佛銀六元,交舊佃收回,相應批照,以昭平允,兩不得刁難。合給諭單,付執爲照,各宜凜遵,毋違,此諭。
右諭佃戶張阿添
光緒七年二月十一日給。
第二諭示
欽加光祿寺署正銜、調補新竹縣儒學正堂加五級劉,爲諭佃戶鍾阿福知悉。該佃戶今向本學承耕桃澗堡明萊塘莊學田一段,每年應納租谷二十一石,限至早季收成之日,立即灑幹車淨,完納清款,無論年歲豐歉,均不得溼冇短少;如有短缺升合,本學立即將田起耕,調佃別贌。其租谷若年清年款,並無拖欠,其田該佃戶久遠耕種,不必調佃別贌,致滋事端。本學驗查佃戶鍾阿福,上年贌耕字內批明,有備出過佃佛銀六元,付舊佃收去;日後新舊佃交接之日,亦應備出過佃佛銀六元,付舊佃收回。相應批照,以昭平允,兩不得刁難。合給諭單,付執爲照,各宜凜遵,毋違,此諭。
右諭佃戶鍾阿福
光緒七年二月十一日給。
第三碑文
憶予以康熙壬午春調任臺令,臺邑廟學先爲僞辦住宅,湫隘弗稱,兼歲久屋材朽蠹,已就傾圮,明倫一堂尚在蔓草中,未有議創者。予以此乃爲政第一事,不可或後,即日具狀詳請各憲尋得報可。乃殫力拮据,首於廟左隙地起建明倫堂,以是年冬抄興工,越歲三月告成。隨改造文廟,增舊地而式廓之,選匠往會城購料,業已平基定向。予忽奉文行取,時在甲申初春,捐金留府庫爲工費資而去。身雖去而寸心惓惓,每以廟學未成爲一憾事也。越七年庚寅秋,予復謬持節東來,謁廟循覽,規模雖略粗臭,而啓聖一祠尚仍舊,向與文廟相左,兩廡尚不蔽風雨,心焉憾之。先捐俸,委臺令周環築牆,以肅內外,因郡庠大費修整,未遑議及邑庠。至乙未春,郡庠幸煥然易舊。正在私心經營,而予又奉補授偏撫,乃星夜鳩工庀材,改啓聖祠,方位與文廟稱,兩廡則撤舊更新。又添建名宦鄉賢祠,爲吏治風俗示勸,了前願焉!予非有所利乎此,而欲自爲功也。董子曰: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夫建廟修學,正誼明道之大端也。予竊謂:不計功未嘗無功;不謀利未嘗不利。臺令歷任未有調爲臺道者,而予得調臺道;臺道歷任未有擢爲撫軍者,而予得擢偏撫,皇恩不次拔擢,何莫非先聖先賢及臺地山川之神默佑之乎!前後九載,飲鹹食淡,不爲不久;兩荷異數超遷,不爲不速,予不負臺,臺不負予,此感彼應,理固然也。願吾黨之士篤信斯理,處而讀書,務爲端人正士;出而筮仕,務爲循吏良臣,庶不負茲地山川之鍾靈,而爲聖賢所擯棄,則予數年惓惓之苦心其亦可無憾也夫!
第四碑文
聖天子御極二十有二年,海宇廓清,以其地置郡縣,南屬鳳山建黌宮於蓮池潭上,山明水秀,臺之登科自鳳山始。時事在草創,所建文廟啓聖祠制猶樸略也。十餘年來,風雨飄搖,僅有椽瓦,先聖廟堂窘於寒暑。四十三年,萊陽宋公永清以平川令,調宰茲邑,行釋菜禮,愴然念之曰:鳳山自有君天下來,版圖未入,文教不施,今聲名文物得與中士媲美,稱爲盛事;苟廟宇隘陋,無以禮聖天子尊師崇儒至意,伊誰之責哉!於是請上憲集紳衿捐俸輸將,鳩工興建,高丈前制,增兩廡欞星門,因地制宜,靡不周備,垣墉丹漆,塗暨以法,誠壯麗巨觀也,侯之用心可謂至矣!侯猶慮無以廣聖澤,爰設義學,置學田,其爲厥廟籌更深也。士嶽來教是邑,諸往具陳其事,諸爲文以紀。士嶽謂:文廟告成,士皆歡感,從此子益知孝,臣益知忠。上文章者顯當世,立事業者昭後代,莫不由文教中來。是則侯之爲政能達本也。功德大矣,豈特以廉明勤慎爲良吏也哉!謹刻石以記。康熙四十七年十月既望,鳳山縣儒學教諭施士嶽記並書。
第五碑文
彰化縣儒學,在縣治東門內南向。雍正四年,知縣張鎬建,中爲大成殿,東、西兩廡前爲甬道,爲戟門,東爲義路,西爲禮門,又前爲欞星門,後爲崇聖祠,右爲明倫堂;堂後爲學廨。幹隆十六年,知縣程運青捐修,旋以他故中輟。十八年,同知署縣事王鶚續成之,因費不足,及欞星門而止。二十四年,知縣張世珍,砌甬道以磚,移禮門、義路是欞星門外,鑿泮池外爲照牆,護以短垣。明倫堂仍故址增高二尺餘,堂右建白沙書院,其後訓導署,後左教諭署,悉更新焉!二十七年,知縣胡邦翰績修。五十一年,明倫堂學署毀於亂。嘉慶二年,歲貢鄭士模修葺聖廟,工未及竣,而明倫堂學署仍缺。十六年,知縣楊桂森始塗丹艧,露臺護以石欄,自東、西廡至欞星門增築短垣,以爲聯絡。造登瀛橋於泮池上,改建明偷堂於廟左,制禮樂器,招佾生教以歌舞之節。自是春秋丁祭,禮樂蓋彬彬焉!十七年,職員王松修泮池。二十一年,署縣吳性誠,即明倫堂舊址,改建文昌祠,更新白沙書院,院後建教諭署。道光四年,教諭蔡克全刻臥碑石,置明倫堂之左,又建福德祠於明偷堂大門內左側。十年,知縣托克通阿李廷璧率諸紳士捐修,增高正殿舊址二尺二寸,殿高原制二尺七寸,殿前改用石龍柱二枝,石柱凡二十枝。露臺增高二尺二寸,護以石欄。增高崇聖祠舊址二尺二寸,祠高原制一尺五寸,東、西廡增高原制八寸,址高二尺二寸。其餘門牆以次增高。崇聖祠畔左建名宦祠,右建鄉賢祠。又掖以廂房,左爲禮器庫,右爲樂器庫。廟周圍築垣牆以爲聯絡,自北而南長三十九丈二尺,自東而西廣一十五丈,悉仍舊界。樸斵丹艧,巍然煥然,彰化學宮於是聿觀厥成焉!
第六碑文
聖天子累洽重熙,聲教暨訖,海隅日出,罔不率俾矣!臺東海澳區也,自入版圖以來,人文蔚起,臺、鳳、嘉、彰興學建考,多歷年所,淡距郡最遠,向祗附彰考試。嘉慶十五年制憲方,恭應簡命,巡視臺邦,時俯憲汪,前氏淡水同知,素稔文風駸駸日上,囑令紳士等就制憲遞呈,援照江西蓮花廳例,請奏奉旨恩准,二十三年開考。維持蒞淡水廳事司馬張公,集諸紳士謀及勸建文廟之舉,諸紳士踊躍急公,僉曰唯唯。第思文廟之風水,關於文運之盛衰,非扶輿磅礡之所結,山川靈秀之所鍾,無以爲卜吉地也。塹有郭尚安者,邃於堪輿之術,諸紳士以設廳時,曾選學宮基址,在於城內較場地方,因就其地請而籌之,深得許可,凡大小之規模,坐向之方位,皆其指劃。郭君爲人輕財重義,諸紳謝之金不受,且曰此廟一築,淡之科甲蟬聯,餘之名亦不朽矣!金何足慕哉!越三年戊寅科,鄭子用錫果登賢書,爲淡學倡;迨癸未科,且冠東瀛,而成進士焉!自鄭子登科啓甲兩次以來,轉瞬才八、九年耳,踵其後者文武聯鑣,齊名蕊榜,繼繼繩繩,煥然丕變,郭堪輿之言,信乎其不謬也。是役也,倡謀捐建不憚勤勞者,正總理則有林璽、林紹賢等;副總理則有鄭用錫、郭成金等;若吳振利、羅秀麗、陳建興、吳金吉等共董其事,亦與有力焉!糜金二萬□千□百有奇,不費公帑一絲。肇工於嘉慶二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告竣於道光四年四且初十日。蓋自夫子之廟成,而淡始獲睹整齊嚴肅之規也,餘等守是疆,適當落成之際,越日齊祓謁聖,仰瞻廟貌,巋然一新。中爲大成殿,東、西兩廡夾其旁;外爲欞星門;又其外爲伴官門,洋池在焉;周圍繚繞,衛以丹牆;其禮門、義路則出入之通衢也。廟之規模斯略具矣。至廟之東邊爲明倫堂;後爲五王祠;其教官廨舍則建於舊文昌宮之左畔,禮樂器庫附之。若此者,餘既詳覽其地,又爲深羨其人之爭先好義,慷慨就捐,尤羨膺斯任者之克相與有成也。諸紳士縷陳情緒,請記於餘,並求所以教之者。餘謂:黌宮爲教化風俗所自出,廁其間者可徒拘拘於文辭之末哉!將明體以達用,入有守而出有爲,爲里黨樹典型,爲國家宣德教。師道既立,善人愈多,庶無負我朝作養海隅之至意。官斯土者有厚望焉!餘爲詳創建始末,並書其意,以書諸石,損貲之姓氏數目則更勒一碣雲。
第七執照
欽加五品銜、調補噶瑪蘭廳儒學正堂郭,爲給照永耕字。本年十二月初六日,據佃楊德和稟稱:東勢十四份莊充公案內,許青雲即許在戶名園地一段,東至港仔,西里官界,南至黃振盛,北至黃振盛各爲界,經丈五分九釐五毛。又一段陳天送戶名,東至港仔,西至官界,南至陳嬰,北至陳六合,經丈七分五釐七毛一絲。又一段陳以宗戶名,東至港仔,西至官界,南至陳六合,北至許照,經丈八分三釐八毛六絲。又一段許福戶名,東至港仔,西至官界,南至許照,北至福德祀,荒埔園四分三釐四毛七絲。又一段荒埔許照戶名,東至港仔,西至官界,甫至陳以宗,北至許福,荒埔園三分三釐零九絲。共五段,實園二甲一分零,荒埔七分六釐零,前蒙廳憲出示充公,移學召佃在案。和遵示赴學認耕,議定每甲熟園遞年配納學租銀一十元。其荒埔未成業者,此時衝復不常,不堪配租;其現成園地三段,計二甲一分二釐,每年應納租銀二十一元二角,分作早、晚二季完納,割串執憑。但該處地段俱系傍溪低窪,多種少收,必須築堤填岸,藉非永耕,怎肯活用工本?經於上月間,廳憲飭着內丁、書差、弓丈手同書鬥等到地復丈,劃明定界,但未蒙給發印照,未敢前去管耕。爰是仰懇給照,付和永耕,每年應納租銀,自當逐年如期完清,不敢玩延拖缺。理合出具認耕保結各狀稟繳,伏乞電察施行,沾感切叩等情。計繳認耕保結狀二紙。據此,除稟批示外,合行給照。爲此,照給佃人楊德和即照現丈界址,照界管耕。就光緒十四年起,每甲每年完納學租銀十元,全年共銀二十一元二角,分作早、晚兩季對半交納,取給完單爲憑,不得少缺,毋違,須照。
右照佃民楊德和准此。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換給司單三紙。
第八執照
欽加內閣中書銜,調補臺北府宜蘭縣儒學正堂黃,爲給諭事,仍準永耕事。本年十一月十五日,據細戶楊德和稟稱:緣同治十三年間,有東勢十四份莊充公田園案內,戶名許在、陳天送、陳以莊等三戶地三段,原丈計二甲一分零;又許福、許照二戶荒埔地二段,原丈計七分六釐零;四至界址俱詳載原稟。及前恩憲郭印給執照,準和具保認耕永佃,經局紳參議,定每甲繳納租谷十石,論谷價高下,概折完番銀十元正;惟荒埔未熟之地,漲沒無常,恩免配租外,歷年徵收無異。茲因光緒十三年,奉爵撫憲劉奏準清賦委員會同官紳,遵奉新章,設局舉辦。和蒙憲單飭傳赴學,諭以學租額內惟大洲、清水溝等莊移撥大租銀一百一十四元,最爲鉅款,現應改歸正供,完納國課;至所存大、小租概充公,撥學召佃。認贌各戶爲數益多,缺需甚巨,概須酌加租額,以供國課並充祭費。爰同局紳細商,仿照仰山書院官租例,量爲增益。按規新領丈單溢出地額畝數,除荒埔地不計外,每甲地仍認租谷十石,其應完大租正供之處,改歸佃戶自行投櫃完納。計和戶名下認充學佃永耕十四份,充公地段實新丈得連荒埔二甲七分一釐零,除荒埔不配租外,連溢額計實二甲四分六釐零,年應納折谷租銀二十四元六角正,仍分早、晚二季完繳,早限至六月半,晚限至十月終,割付串單執憑,不敢如前以築堤填岸,活用工本混稟。惟恐風水爲災,如遇有沖塌刷沒之變,務墾準稟請派勘,分別重輕,移會請停徵減租,劃婦孺感恩,子孫戴德矣!至生員陳濟川纏訟插贌,與和無涉,不敢置詞,合併聲敘。恩憲明鏡高懸畢照,理合具稟,呈驗執照,並夾繳永佃保耕結狀各二紙,仰懇在移備案,給換諭帖,仍發還批註、原領執照及印識新領丈單,以便管佃完課。和益當勸慎防護,逐年如期清完租銀,不敢玩延拖缺,致幹查究。伏乞電察施行、沾感切叩。計繳保認耕結狀各二份。據此,除稟批示外,合行給換諭單。爲此,諭給永佃楊德和即遵照現新丈甲數界址,照界管耕。就光緒十五年起,照新丈額,每甲年納折谷價租銀足重番一十元正,全年計銀二十四元六角正,分作早、晚兩季對半交納,取回串單爲憑。早限六月半,晚限十月終,如期納完,不得短延幹咎。至現丈載荒埔地,查難種作,仍準照舊案不配租外,惟呈驗原給執照及新領丈單,批印註明,仍發還以爲管佃完賦憑據,該永佃務小心慎藏,毋致損失。如每屆應完正賦,自行照則如數赴糧房繳納,切切,毋違,特諭。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給。
第九典字人
立典字人業戶施泰昌,即施至坦,有承父遺下水租,在大武郡等莊。今因乏銀應用,託中陳清泉將水租谷四十四石向文開書院典出契面銀二百四十四大元,言約八年爲限,聽坦贖回。保此租系坦自己物業,與旁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坦自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其租額即日付與銀主掌管;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有舊欠租谷依半節相坐,贖回之日,亦當如數清還。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異言,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四十四大元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銀主先須出中禮禮八元;贖時,典主自應坐還,再照。
佃名錄後:
一、佃賴委田四甲三分七釐七毛五絲。
一、佃朱福印頂觀生田五分五釐。
一、佃盧章田一甲八分,門前田二分。
一、佃盧允田五分五釐,又田二分六釐七毛三絲。
一、佃盧東田九分。
一、佃朱良代觀生田五分五釐。
一、佃胡定田六分。
共田九.七九四八甲,四五的租四四.○七六六石。
道光十八年二月日。
中見陳清泉
知見人功叔修輅
典契字人施至坦
第一○諭示(諭董事金興文)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署理臺北府正堂、全臺善後總局提調、纂修臺灣通志局提調兼各口通商事務、加四級陳,爲諭給事。本年九月二十二日,據淡、新邑紳士潘成清、林家聲、陳浚芝、陳朝龍等僉稟稱:淡紳張鳳儀等,以胡焯猷、郭宗嘏損充興直、八里坌堡等處大租,共谷九百餘石,及擺接堡、桕仔林莊園租一百二十元各等款,原歸新竹明志書院經費,今淡、新分治,該租項皆在淡邑界內,請改歸學海書院。而新紳鄭如雲等,以該租項本系新竹書院經費,若改歸淡,即新竹書院經費無資,請仍歸新竹辦理各等情,呈明在案。荷蒙憲天一視同仁,面諭清等平心酌撥,以敦和氣。清等仰體憲意,會同妥議,將此三條租款一切歸淡,僉舉妥董辦理。茲清等查有金興文一名,爲人公正,殷實可靠,願甘承充,所收新莊山腳、八里坌兩處租項,年撥出租銀四百五十元,又桕仔林園租銀一百二十元,共銀五百七十元,繳作新竹明志經費。又撥出銀一百二十元,作新莊山腳舊明志之義塾束脩會文膏獎,又二十元爲春、秋兩祭,又二十元爲修理經費,共一百六十元。爲董事薪水,仿照學海章程,給銀三十元除外,尚剩銀三百元,統歸淡邑學海書院義舉之用。至於應開屯丁番租社餉及莊例各雜耗,暨就租價長額,該董自行支理。兩邑人士均各樂從,清等未敢擅便,理合將遵諭會議、酌撥遴充各緣由,並承充保充切結粘乞察覈,恩准分飭淡、新兩縣知照,一面準給興直八里坌及擺接院租董事金興文諭戳,示佃完納,以便收繳等情,計粘結狀三紙到府。據此,查此案,前據該縣稟:八里坌董事張東峯、新莊山腳董事陳繩芳,即淡紳陳霞林,業已在粵病故,該家屬能否將此項學租如期繳解,尚難預料,請即提歸新邑,公舉妥紳,議章經理等由,業經本府批准。嗣據恩貢生張鳳儀等稟:新竹書院經費有餘,淡水書院不足,請將三項學租改歸學海。並據生員鄧岸登等稟:八里坌專有義塾,因撥歸新邑,致該堡舊章久廢,培養無資,懇恩覈撥,迅飭歸復各等情。又經本府先後札飭新竹縣查覆,並委員馳往八里坌查明覆奪各在案。茲據淡、新兩邑紳士僉稟前情,除稟批示並分行給發戳記外,合行諭給董事金興文即便遵照,斗量須要公平,將年收新莊山腳、八里坌兩處租項及桕仔林園租,作早、晚兩季完納,分交淡邑學海、新邑明志各書院經費,撥給新山莊腳舊明志義塾董事,以爲會文膏獎,照數交清;如有挨延拖欠,除提追外,立即換派,懍之,此諭。計發戳記一個。
第一一執照
特授臺灣北路淡防分府、加三級紀錄五次宋,爲給發佃批事。照得長道坑、滬尾、八里坌等莊田園,系監生郭宗嘏自置,施茂戶郭林莊業。幹隆三十四年十二月內,據該生赴前道憲蔣呈請,願將自己田園內除出一百零一甲一分八釐零、園四甲三分,共徵租六百二十石,內番租二十石,餘租谷六百石留爲自己養瞻外,所有長道坑、八里坌等莊計田一百六十一甲六分零,計園二十九甲二分,每甲田徵租六石,每甲園徵租三石,共徵租谷一千五十七石二斗九升九合六勺,悉充學租,業經檄飭,詳蒙各憲批在案。所有各佃承耕田園,合行給發佃批。爲此,批仰該佃戶陳闖名下承耕旱園六分三釐三毛三絲二忽,每年應納谷□□石九鬥□升,限六月早季全完,赴倉投納,務須幹圓淨潔,重風搧過,不得癟溼不堪之谷溼冇交收。仍須按期投納,領單執憑;如有延欠,除照數比追外,另行起佃招耕,各宜凜遵,特此給照。
右批給佃戶陳闖准此。
第一二懇批字
立給懇批大二坪佃首童志昌,奉憲示諭,充當明志書院佃首,管收大二坪等處學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墾及未墾,準昌招佃,給發佃批開墾。今招得佃人石是、郭潘前來,給出二坪圳頭南勢山林埔園一所,東至二坪圳墘,西至橫侖頂分水,南至二坪圳頭小坑爲界,四至踏明界址,付佃人自備工本前去掌管配圳水通流灌溉,永爲己業。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學租交納,給單爲憑,佃人不敢刁難。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道光二年十月日給。
第一三墾批字
立給墾批大二坪莊首童志昌,奉憲示諭,充當明志書院佃首,管收第二坪等處學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墾及未墾,準昌招佃,給發佃批開墾。今招得佃人何秀三前來,給出大坪圳頭山林埔地一所,東至埔尾中心侖,西至圳頭小山尖分水,南至大溪,北至二坪大圳墘爲界,四至踏明界址,付佃人自備工本前去掌管,任從開築水圳灌溉,墾闢田園,永爲己業。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學租交納,各不敢異言。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道光十年正月日給墾批。
第一四執照
福建臺灣噶瑪蘭撫民理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爲給照事。案據芭荖蔚莊佃戶李不等,承墾該處田業,經前府楊斷作充公地段詳明在案。嗣後該舊佃不與新佃林本等控爭,飭差覆丈該地計共十八甲。據該差吳合稟稱在外議明,新佃林本與舊佃李不對半均分,各得九甲等情。並據舊佃遊欽等呈請給照,經飭開明現管四至地段稟繳去後,茲據該差稟繳圖冊前來,除飭吊林本前給總照繳銷,照案另行填新佃九甲之地墾照外,所有舊佃應分九甲之地,合行分給執照。爲此,照給芭荖蔚莊充公佃戶呂福彩,即便遵照後開各佃四至甲分管業,每甲年完充公租谷十二石,務須依照開徵期限,催趕各佃預備幹圓好谷運倉交納,截給完串執憑寧業;毋得藉照越界混佔,以及抗缺租谷,致幹查究,各宜凜遵,毋違,須照。
計開:
芭荖蔚莊充公佃戶呂福彩,認墾充公田一段一甲,東至黃福,西至小圳,南至小圳,北至三鬮二。
右照給佃戶呂福彩准此。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十一日給。
分府
第一五執照
即補清軍府、調署宜蘭縣正堂彭,爲給照管耕事。光緒九年四月二十日,據紳士黃纘緒、黃鏘、李春瀾、李及西等稟稱:緣蒙鈞諭,據楊廷柳與林先進控爭鎮平莊浮復園地,業經斷將該地充入仰山書院,仰即招佃承耕,議定租額等因。現經招得佃人王協記到地指明四至,東至大溪,西至李世明田,南至王江海田,北至曾和春田。各田丈明一甲四分零,交佃管耕,每甲年定園租谷八石,全年共應納租谷一十一石二斗,列入充公書院徵簿,遞年赴房納清,以資各生童膏夥之需。又有餘埔四分零,並交該佃墾耕;但該地實系傍溪瘠劣,衝復靡常,日後倘被衝沒,准予退納。僉講給照管耕等情,並繳認耕結狀紙。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照。爲此,照給佃人王協記遵照後開四至界址管耕,遞年租谷務須照數完納清款,截串執憑,不得越界侵佔,凜之,毋違,此照。
計開:
佃人王協記承耕充公書院租鎮平莊浮復園地一甲四分零,並未墾餘地四分零,東至大溪,西至李世明田,南至王江海田,北至曾和春田各爲界。
右照給佃人王協記准此。
光緒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給。
縣
光緒十五年三月初六換給司單一紙。
第一六執照
準補澎湖海防分府、代理宜蘭縣正堂蕭,爲給照永耕事。本年閏五月初六日,據糧總書黃隆稟稱:竊隆稟舉民人張簡銘招贌職員黃纘緒與呂傳輝互控案內,充入仰山書院之魚鰍鬥莊埔地一甲八分,赴房當場議定,每甲年納租谷四石八斗,全年共應納該租谷八石六鬥四升,不敢少缺;如有少缺,惟該保耕是問,任憑起退。該埔地若遇洪水衝沒,應請准予具呈退耕,稟乞賜準給照承耕等情。計繳陳紳輝煌保耕狀並張簡銘認耕狀各一紙前來。據此,除批示準耕外,合行給照。爲此,仰民人張簡銘即便遵照後開四至界址,前去管耕,逐年應納租谷八石六鬥四升,務須年款年清,不得絲毫蒂缺,致幹究追。其課租仍歸於佃人照則完納,凜遵,毋違,此照。
計開:
魚鰍鬥莊充公埔地一甲八分,東至周振三田園,西至周振三田園,南至遊家並馮家埔園,北至呂傳輝田園各爲界。
右照給佃人張簡銘准此。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八日給縣行。
第一七執照
福建臺灣噶瑪蘭撫民理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爲給照事。案據羅東莊佃戶莊永泰等,認墾該莊門口充公地段六甲,經批准填給丈單,付該戶等墾闢,限年報丈在案。現已屆限,飭差書差大量去後,茲據該經書稟繳丈冊一本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爲此,照給羅東南門口充公佃戶莊永泰,即便遵照後開四至甲份,管田掌業。每甲年納公租谷八石,依照折徵餘租之式,每石折納番銀一元,務於開徵期限赴櫃交納,截給完串,毋得藉照越界侵佔以及抗缺公租,致幹查究,各宜凜遵,毋違,須照。
計開:
羅東南門口佃戶莊永泰田一段,二分一釐九毛九絲七忽,東至馬鞍並阿里史田,西至簡光成田,南至自田,北至阿里史。又厝地一分零一絲九忽,東至張稟田,西至蘇森陽厝地,南至馬鞍,北至水溝。
右給佃戶莊永泰准此。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初二日給。
分府
第一八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人林廷源,即林溼,緣有承伯父明買過芭荖蔚莊林本戶名請給永耕水田一大段,計共九甲零。因前年間與兄弟侄等鬮分,溼應得一段二甲二分五釐零,並帶浮溝、埔堀一概在內,東至長房英才田爲界,西至次房英敏田爲界,南至水溝爲界,北至水溝爲界;四至界址俱載在鬮約字內明白;原配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鬮分應得之田業盡行永遠退耕盡根出賣,先盡問叔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賣,外託中招得與黃協記出首前來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依時值盡根田價佛面銀八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溼親收足訖;隨即將田園踏明四至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爲己業。自此一賣終休,四至界內寸土無留,日後價值萬金,亦是買主之鴻福。如界內倘有浮溝、埔堀,日後浮復開闢成業,任從買主報升領單,收租納課,永爲己業,溼等以及子孫亦不敢言贖言找生端滋事。保此業系是溼與兄弟侄等鬮分溼應得之業,與叔兄弟侄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溼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明買明賣,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字有可據,合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一紙,並帶照單一紙,又帶鬮分約字一紙,計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溼親收過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內佛面銀八百二十大元正足訖,是實,再照。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陳翼清
爲中人王溫輝
知見人侄英才、男建興
場見人妻李氏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園契字人林廷源(即林溼)
第一九杜賣盡根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神佑,有明買過宗親溪泉明給充公水田四段,址在東勢羅東西門外浮侖仔莊七份尾。共報出丈單一紙,內抽出水田二段立契杜賣與佑接連一份,計田一甲六分正,每年配納大租粟一十二石八斗,折銀一十二元八角。那一份,東至水溝尖角,西至溪泉田,南至水溝,北至何對田。又一段,東至何對田,西至張含沛田,南至溪泉田,北至簡允芳、張含沛田。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並帶竹圍、厝地、稻埕、牛路、曠地、溝堀一應在內,又配食圳水通流灌溉充足。令因欲銀別創,情願將此水田接連二段,實田一甲六分正出賣,先盡問胞伯叔親兄弟侄人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宗親張鼎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契價銀五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隨即將此水田二段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永爲己業。保此業系佑明買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不明等情;如有情弊,系佑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一賣千休,四至之內寸土不留,日後價值萬金以及子孫不敢言及增贖找洗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並帶臺約鬮書一紙,明給充公丈單一紙,上手繳連印書契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契字內佛銀五百五十大元足訖,再照。
道光十八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藍火豔
爲中人張溪泉
在場見男乞、德旺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張神佑
第二○諭示
署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葉,爲示諭事。本年三月二十四日,據彰屬北投保登瀛書院梯雲社總理莊文蔚,生員何宗海、洪耀東,童生洪德常、洪冠英等赴行轅僉稱:緣洪先進永管伊父洪如歸明典林恆隆水田五甲,共大租配納梯雲社作爲祀租,因前被洪番所霸佔,致爲王、鄭二委員誤抄。蔚等社祀有關,不得不將情稟請起封等情,並繳契白保領一紙到行署。據此,察閱所稟,此田系文社祀租,向爲童生膏夥之費,因被洪番霸佔,以致前次委員誤抄等情,核與所呈契據尚屬相符,除稟批示暨諭飭起封歸管外,合亟示諭。爲此,示仰萬室新莊各佃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驗明契據,批准起封歸管,如有承耕前次水田址在萬室新莊前中路者,務須前向業主洪先進認佃贌耕,納配祀租,毋得觀望藉詞延欠,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給。
實貼新莊曉諭
第二一呈及批
具僉稟羅山書院齋長葉唐歇、陳登雲、莊學海、張登鰲、韋國琛、陳鴻儒、施嘉言、陳熙年、王源本、韋國樑、韋國模、施春年、黃搏九、林芳愧、魏德音、張春霖、蔡以莊、吳謙光、韋國材、李蔭輝、黃秀南、陳國駿、李仰曾、魏汝錫、張際春、胡劍光、郭春闊、蔡本仁、李光華、李登金、洪一鶴、林嵩慶、林炳元、蔡鴻業、蔡錫仁、陳青黎、盧正常、陳商霖等,爲僉請菁棫造士,棫樸作人事。緣嘉義自邑令張泰鴻先生、副郎王沁亭先生等創建羅山書院,廣置田疇,以爲作養多士之所。爾時文物之盛,頗有可觀。自後人事不齊,徵收頓減,遂至停之;又久不能考試,加以逆賊作亂,廢壞門庭宮室,幾爲禾黍仁人君子未有不目擊心傷者也。幸也公祖下車之始,損俸延師,克廉待士,且淳淳以修理爲囑,仰見樂育人才之至意;然而貴可久,功期勿壞,書院所收有限,撥出有經,非蒙破格栽培,竊恐盛極難繼。於是近稽臺郡海東書院每年完納正供十石,連耗以十六元爲制,乞恩比例一視同仁。如允所請,即此後羅山書院延師有藉,獎士有資,文風丕振,士品日端,皆公祖之賜也。望祈俯準批示立案,以垂永久,切稟。
本年九月初二日,蒙即用分府攝理臺灣府嘉義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再批:查本邑額徵供谷,系遵奏定國計折收,不容顆粒短折,茲據稟請書院經費租谷徵收頓減,以致不能延師課士,請將每年應完供谷按照郡城海東書院定例完納。此係該生等整頓文風,培養多士之見,自應俯如所請,所完供谷查照海東書院定例完納,以示體恤。一切經費事宜務須籌議周詳,辦理妥洽,俾得逐年延師課士,行之久遠,無虞廢墜,本縣實有厚望,專原稟拈單備存等因,合行勒石,以垂久遠。
咸豐五年九月日立。
第二二諭示
特調臺灣府嘉義縣正堂、加十級又軍功三級紀錄十次王,爲遵批繳驗事。本年八月十三日,據下茄苳保大排竹街民婦吳周氏、吳彌氏本年四月間呈請:欲將夫遺下產業充入大排竹文祠祀業,並請將業契存衙給示勒石,以綿不朽等情。蒙批:該氏欲將夫產業充入大排竹各莊共祀先賢之意,實堪嘉尚,該氏姑將業契繳驗,如無交加不明之產,准予存案,給示勒石可也。仰讀金批,誠見謹慎。但氏欲將產業充入文祠祀業,原系輸誠敬聖,焉敢以交加不明之業藉端充入文祠,拖連輿臺,是殆非敬聖之心,而且慢聖實甚。氏雖女流,頗知大義。茲所檢三宗業契計值銀一千一百八十元,俱系清白,毫無稍異,合遵批將業契呈繳,伏乞電驗存衙,恩准予給示勒石,以彰文祠祀業,以綿不朽等情,並繳印契三紙、各聯司單到縣。據此,除批示驗契立券外,合行諭示。爲此,示仰該處紳衿士庶人等知悉:爾等迅即妥議誠實之人管理此項租業,逐年收存登賬,永爲大排竹街文祠先聖、先賢春秋致祭祀業,毋許恃強,私相典賣以及爭收混佔滋事;倘有一、二不肖奸徒爭佔變發者,仰即批錄呈官究治,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計開吳周氏產業印契三紙:
一、吳振合買陳歡生等砂園一所,坐落土名土地公崎,東至林家園,西至大路,南至陳家園,北至林家園,四至明白,年納業主林大租銀五元五毫。又承墾園一所,坐落土名北埔坑口,東至林家園,西至溝,南至溝,北林家至園,四至各明白,契價銀六百四十元,印契司單各一紙。
一、吳振合買林榮三等田一段,受丈七分,年納官租谷三石八斗,坐落土名過陂洋,坵數不計,東至林家田,西至路,南至埤,北至林家田,四至明白,契價銀二百四十元,印契司單各一紙。
一、吳友文買吳厚義等田一段,坐落土名北勢汴頭,年納業主陳李沈大租谷一石八斗,道東至本家田,西至李家田,南至圳,北至李家竹圍,四至明白,契價銀三百四十元,印契司單各一紙。
道光六年十一月日給。
第二三嘉助文祠業信字
同立嘉助文祠祀業信字人李聯泰、李聯拔,二房派下子孫等,有承祖上買店地,二房應份,合共二十三坎,址在大排竹街、西街、北街。今因新建碧溪社文祠,我二房人等願將此二十三坎店地爲文祠祀業,立即踏明界限,付文祠永遠掌管,日後永無異情,當事之人亦不得變賣私侵。合立信字一紙,並繳聯上手印契一紙,付執爲照,行。
道光四年八月日。
李聯泰、李聯拔派下子孫同立
第二四章程
屏東書院之設,由來久矣!莫爲之前,雖美弗彰;莫爲之後,雖盛弗傳。自嘉慶甲戌年,邑主楚江吳性盛與猴山諸先生,總理郭萃、林夢楊,捐首蕭兆榮,董事蕭啓德、江啓源、鄭純修、黃紹鍾等議定基趾,籌劃規模。乙亥年九月起工,臘月告竣;但項款額本質既立,而華彩未加。裏內份縣主,芾南劉蔭棠,會請郭萃、劉瑞麟、蕭啓德、蕭啓元協力勸損,增修油漆,聿成輪奐大觀。乃未幾吳、劉二公解任,諸先生繼議,而書院空存矣!惟拔亭先生與蕭啓邦、陳珏、許嗅盛營爲建置租產,雖有淡薄經營,越年辛丑桂月間,合同計算開費不敷,考課難舉。而拔亭先生方解任,諸同人公議,設立規條,再請蕭啓邦起而接踵跑辦。綱舉目張,經費日加,嗣後歷任董事陸續營置,諸費稍足,祭祀考課以永遠舉行,是亦淡屬之幸也。特恐人往事湮,難以稽考,丁丑秋,諸同人議將規約租條勒石,以垂久遠。爰序其緣起,以昭示來日焉!節程各條,開列於左:
一、公議:院中椅棹對象原是讀書考課應用,外人不得亂借。其餘或要用,須先通知院丁,向掌院之人言借,許諾然後搬出,毋得擅便。
一、公議:歷年租項新舊拖欠,理事者務必竭力收討;或時屢討不還,亟宜通知諸同人出頭迫討,預先陳明。
一、公議:文昌帝君、五子先賢,本配春秋祀,定於二八中丁酉永遠舉行,必不容廢。
創建試院碑記
餘以乙亥冬調任新邑。越明春,適奉檄舉行邑試,集多士於公庭,雜踏擁擠,無以嚴防範而重甄陶,其非聖朝作育人材之意,與士君子懷才欲試之心也。粵稽新竹爲塹故址,其邑試先附於彰化。嘉慶十五年間,先伯祖勒襄公總制閩、浙,巡視臺疆,始奏歸淡水廳治。近同治十有三年,沈文肅公巡臺,復請旨分置郡縣。前人經營改設,具有精心,官斯土者顧可固陋就簡,聽其校士無所,而不爲創建試院之舉乎!爰亟集款損廉,謀諸紳士,擇縣署之陽,地名巡司口者,平基定向,庀材鳩工。經始於夏五月,告成於月之辛丑。院宇凡三重,堂區規模宏敞,兩廊列坐一千號,門樓前拱甬道,圍牆井列,後建閣高聳,供奉奎星神像,計費番銀八千九百八十四元六角九點正有奇。是設也,則有訓導施天鈞,府經歷李繼昆,典史傳若金,紳董林祥靉、林汝海、陳浚芝、鄭如蘭、李聯萼、高廷琛、陳其德等共襄厥成,餘何力之有!然竊冀諸生之發軔於斯者,日就月將,以經術爲經濟,勉爲國家有用之才,俾學校揚庥,而海邦生色,餘亦可無愧司牧矣!是爲記。光緒十年正月穀旦,補裏授埔撫民通判權知新竹縣事桐城方祖蔭立。
碑記
今將題捐芳名數目開列於左:
計開
一、新竹縣方捐銀一百元
一、林恆茂捐銀四百元
一、李陵茂捐銀五十元
一、陳其德捐銀二百元
一、黃照卿捐銀一百元
一、杜鏡濱捐銀二百元
一、黃勝吉捐銀一百元
一、脹程材捐銀六十五元
一、王瑤記捐銀二百七五元
一、杜漢淮捐銀三千元
一、鄭如蘭捐銀二百元
一、鄭以典捐銀一千元
一、高廷琛捐銀二十元
一、郭合捐銀一百元
一、張維巖捐銀二百元
一、林鳳儀捐銀一百元
一、陳鳳岐捐銀一百元
一、本莊內案賠款剩餘繳捐銀四百元
一、蘇團芳捐銀一千五百元
一、蔡景熙捐銀六百元
一、葉祥孚捐銀二百元
一、何柳萬等生捐銀九十八元
一、何錦泉捐銀一百元
一、黃仕配捐銀一百元
一、陳萬順捐銀一百元
一、郭程銘捐銀二十元
以上共捐銀九千一百四十八元正
光緒十三年(歲次丁亥)冬陽月穀旦立石。
光緒十五年孟冬之月,以修書院餘款添蓋中道川亭,特記。
第二六佃批字
臺灣府縣學業主樂局,爲給佃批,以便耕作事。今據本莊陳養、林萬山同請給蔗份園一隻,址在山頂,大小共十坵半。大一坵,東至車路,西至車路,南至陳家公園,北至上帝爺祀業園。又山頂七坵,東至埔,西至埔,北至本局,南至本局。又二坵,東至林家園,西至埔,北至本局,南至本局。又半坵,東至車路,西至埔,南至本局,北至陳家。四至填明爲界,年帶納本局大租糖一千二百觔。此園前系王池歷欠多租,本局起耕之底,今既據養、山等同備銀一百元抵納本局課項,請給永爲耕作,其歷年帶大租糖王池完納,不敢抗欠。倘該佃有不法滋事以及欠大租項,本局定即一概起耕,毋貽後悔。合給佃批字,付執爲照。
咸豐元年二月日本局給。
第四節宗教
第一 執照
第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三 轉典契字
第四 轉典契字
第五 獻空地爲祀業契字
第六 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
第七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八 盡根絕契字
第九 轉典契字
第一○ 典契字
第一一 賣盡杜絕根契字
第一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第一三 丈單
第一四 丈單
第一五 條規
第一六 章程
第一七 杜賣盡根店契字
第一八 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第一九 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第二○ 丈單
第二一 丈單
第二三 丈單
第二三 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
第二四 大賣永遠斷根店契字
第二五 合約管業契字
第二六 條規
第二七 鬮書字
第二八 賣歸公會份盡根字
第二九 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第三○ 杜賣盡根水田字
第三一 杜賣盡根水田字
第一執照
福建臺灣噶瑪蘭管理民番糧埔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爲給發遵照事。案據金振昌呈稱:查有奇立丹底百葉浦埔港澳一所,東至大港,西至奇立丹番田並二十九甲界;南至其武蘭港;北至抵美簡番田並升科界,經昌請給,蒙準差協番總理查勘,果與民番無涉,具圖稟覆。蒙批:既系民番無爭水港,候飭傳請升之金振昌具結領照,酌定年限起科。遵照該處澳口接連大港,海水回潮,湧浪滔滔,必須沿邊商築堤岸,以截湧潮;又須多設斗門,以通澳內,溪水方可蓄養採捕魚蝦,其沿邊湳地庶可涸出。開墾塭田工本浩大,成功必須數載,俟應限至二十六年起限,歷年採捕魚蝦,酌徵稅銀十二元;其沿邊涸池可開塭田,每甲酌納租谷一石等情。據此,案查先據該戶具呈,業經飭差協同番總理林興邦查覆去後,旋據林興邦等稟稱:該戶指請四至界內果系港澳,與民番並無干礙等情,當經批准飭傳,具限領照在案。茲據前情,查水道港■〈氵義〉,蘭地未有辦過升科之案,並查此外鮮有別處水利可以匯同升科。現在建設神祗壇,招僧住持,即以此項撥充香燈,其租息俟五年屆限,酌定榜示外,合行給照。爲此,照給該戶金振昌即便遵照四至界址管業,趕緊興工砌築堤岸,開墾採捕,以副屆限定則,完納香燈租谷,毋得逾限以及越界侵佔民番田地,致幹查究,毋違,須照。
右照給墾戶金振昌准此。
嘉慶二十一年十二月日給分府。
第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郡城內赤坎樓王潭,有承先父明買過黃將自致曠厝地一所,在大銃街山埔頭,東至陳路,西至路,南至路,北至陳家爲界,四至明白。今因乏銀費用,託中引就,賣與三山國王廟爲公地,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銀一十二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曠厝地隨即將上手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聽其自然,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厝曠地果系是潭先父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寶爲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潭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上手契二隻,共三紙,付執爲照。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十二大元足,再照。
光緒十三年月日。
爲中人陳成記
知見人妻黃氏
代書人陳棟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王潭
第三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下太子境王在記,有明典過張文生中則園三坵,過丈共六分七釐五毫零八微正,年納新租錢糧銀一兩一錢二分三釐五毫。土名坐落柴頭園仔,其東西四至載在上手大契內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典與龍王廟阮才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六八佛銀一百六十八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課。其園不限年月,聽在備足契面銀一齊清還,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無銀取贖,仍付銀主依舊掌管,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園果系是在明典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者,在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繳連一宗上手印白契六紙,共計七紙,送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一百六十八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年三月日。
知見人子王水
爲中人鄭佐
代筆人(自筆)
立轉典契字人王在記
光緒二十二丙申年,阮才記即黃招治檢出典受下太子境王在記田園契一宗,敬獻與西華佛祖作油香,併爲日後開發黃招治忌神之祭費。此業宜永遠長存,則後人亦斷不可變賣他人,批明契後,存照。
第四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依仁里港仔墘社李蘇氏,有承夫鬮分應份之業下則田園毗連一所,大小共三坵,年納課粟二石四鬥。戶名蔡八,坐落文賢裏,土名車路墘社頭,東至曾家園並至鄭家田,西、南俱至曾家田園,北至張家園並至墓埔,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園帶粟冬託中引就,轉典與曾枰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平六八佛銀一百十大元正。其田園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訖;田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換佃耕種,收成納課,不敢阻擋。限至九年終對月爲滿,原帶粟冬聽民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依舊掌管,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園果系是氏承夫鬮分應份物業,與房親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爲礙等情;如有不明,氏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字契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三紙,合共四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一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同治二年七月日。
知見人媳婦李張氏
胞侄孫丕
胞侄建孫
爲中人李文滔
代書人堂侄邦基
立轉典契字人李蘇氏
大清光緒十八年四月,阮才記即黃招治有明買過車路別社張■〈土愛〉園田一宗,敬獻與西華堂佛祖作油香,永遠長存,日後之人斷不得變棄,批明存照。
第五獻空地爲祀業契字
立獻空地爲祀業契字人臺南市觀音亭街五十四番戶盧永、陳馬受。今因二人公建家屋一座,其家屋被風搧倒,其料經受拆賣,現存空地一所,長五丈一尺,闊四丈二尺六寸,址在廣慈庵街第三番戶。今受等欲進神位入慎德堂,望祈永遠禋祀,願將此空地臺帳丁圖五七七號,充爲慎德堂永遠物業,聽堂圍築,抑或栽種,聽由其便,日後盧永、陳馬受不得言及贖回。就此一獻,各無異言。保此空地系受等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受當出首抵擋,不幹慎德堂之事。此係二比喜悅,各無抑勒,合立獻空地契字一紙,並臺帳謄本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進慎德堂神位,望享禋祀千秋,此批,再照。
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十一日。
舊曆乙巳年七月十一日。
立獻空地爲祀業契字人盧永、陳馬受
第六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人黃怡記,即德常,有明買過陳家仁和街瓦店二座。契內抽出北畔一座,坐西向東,內一廳一房,帶全樓,後一欄坪後埕公用,並帶水井公用,門窗、戶扇並帶浮沈、磚石俱全,南北兩片大壁盡行公用。東至街路,西至黃家壁,南至公店,北至李家,四至明白爲界。今因懸柩在堂,乏項喪費,願將此瓦店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與劉烏鼻官出頭承買,三面議定六八足平契面銀一百一十八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瓦店一座隨交烏鼻官掌管居住,永爲己業,日後子孫不得言贖,又不得言找。保此業果系怡記明買,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怡記自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六八足平契面銀一百一十八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每年店租收銀十八元,應配每年忌辰、祭墓及三節,上流下接,不能變易,批明再照。
一、批明:忌辰開費銀三元,又祭墓開費銀三元,並三節每節開費銀一元五角。此店每年風雨損壞,應開墾二元五角貼工資。此六款應配開費銀共十三大元,餘剩稅銀五元,作爲油香應用,合批,再照。
此契系劉烏鼻老獻入德化堂作油香,並自己忌辰祭祀之費,他人不得交加,此照。
光緒十五年二月日。
爲中人蔡炳嫂
知見侄孫黃植棠、黃植竹
代書人王成
立賣杜絕盡根瓦店契字人黃怡記、(即德常)、黃江水
第七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陳媽預,同胞嫂陳李氏,有承先父明買過吳觀禮遺置園地一所,內添蓋小瓦厝一座三間,水井一口在園中,並帶竹木、雜樹、花叢、果子俱全,址在郡城內東安上坊,土名覆鐤金,東至廣慈庵口陳家爲界,西至觀音亭街陳衙林家、許家、方家、曾家等爲界,南至廣慈庵前水溝路墘爲界,北至漳鎮中營公廳車路溝墘爲界,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託中引就杜賣與慎德堂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平銀五百二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園地並瓦厝、水井暨花欉、果子、竹木、雜樹各等物,隨即踏明界址,點明欉數,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爲己業,聽其改換基址,興蓋齋堂,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以及翻增契尾,折採花木。保此園厝果系預等明承先父遺置之物,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各情,預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抑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除原失外計印白契二十六紙,共二十七紙,送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平銀五百二十大元足,再照。
光緒二十年八月日。
爲中人高大老(即雨田)、謝得官、李招官
楊友先生
知見人侄陳上、陳願
胞嫂陳李氏
代書人盧成記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陳媽預
第八盡根絕契字
立盡根絕契字人張聰明、張聰經,有承祖父明買馬恆記瓦厝一座,前後三棟,址在五帝廟鄭家祠堂後,東至後牆門口,西至前牆門口,南至自己通巷,北至自己通巷,四至明白爲界。又後棟北畔空厝地一所,水井公用。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厝託中引就,賣與報恩堂董事鄭良謀出頭承買,改作佛堂,議定七三時價金一千二百六十大元。其銀即日收過;其厝一齊搬空,所有門窗、戶扇、浮沈、磚石、地基及帶北畔厝地、水井、前埕、樹木、果子,交付買主掌管居住。保此厝是兄弟承祖父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明、經兄弟自出頭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兩願,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滋事生端。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盡根絕契一紙,帶上手紅契一紙,並白契三紙,合共五紙,送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價金一千二百六十大元,再照。
一、批明:光緒二十一年搬移別處,失落上手契十八紙,日後出頭,作爲廢紙,批明,再照。
一、批明:北畔空厝地有舊破牆地基在內,再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月舊曆己亥九月。
爲中人吳伯壎、溫炳忠、曾江漢
知證人何陳氏
代書人林拱祿
立盡根絕契字人張聰明、張聰經
第九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葉勝記,有親典過洪天恩、洪樹煌等瓦店一座,址在西定下保道口西轅門街,年納地租一間,其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契字內。上至厝蓋,下及地基,浮沈、磚石、門窗、戶扇俱各齊全,明白爲界,契面銀一百元。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願將此店一座,託中引就與報恩堂出頭承典,出面言議時價番銀一百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店隨即搬空,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租,永爲己業。保此店果系勝記承典,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勝記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面限一十二年爲滿,聽勝記備足契銀一百元,並帶坐修理銀取贖,過期自己不得取贖;如有上手欲取贖者,不拘年月,依銀額承坐,聽其取贖,銀主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其店交付,後日再被風雨損壞,地震傾頹,修理費用,三年內典主坐賬,三年外銀主與典主對半均分;若銀主先出銀修理,取贖之日,照數清還。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印契白紙八紙,合共九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一百元足,再照。
光緒一十四年二月日。
知見人母葉吳氏、呂氏、林氏
爲中人王玉芳
代書人吳成美
立轉典契字人葉勝記
一、批明:該瓦店自同治十三年承典洪天恩、洪樹煌起,至光緒十四年止,計有千五年,中間所有大小修理土木工料銀共九十餘足,系是葉勝記之手費用。依契約三年內外核算應坐銀額,今收報恩堂應先代修理工料銀六十六足,如上手欲取贖者,照此銀數清還,此再照。
第一○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城內東安上坊黃龍,承黃有娘應得先祖父遺下瓦店一間,坐落地號名東安上坊做針街,坐南向北,東至吳家公壁,西至溝墘,南至滴水,北至街路,上至天,下至地,四至明白爲界。年帶內地租半間,戶各邵永成。今因有娘身故,乏銀喪費,龍將此店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西華堂出首承典,時三百議定價銀光龍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租。保此店系龍應得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果有此情;龍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藉端滋事。恐口說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交收過契面光龍銀五十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內挾司單一張。一、批明:上手帶借字一紙遺失。
光緒二十七(辛丑)年正月日。
知見人妻林氏
爲中人林報
代筆人李自明
立典契人黃龍
第一一賣盡杜絕根契字
立賣盡杜絕根契字人黃預治、外孫謝乞,有承祖父遺下瓦屋一座,計共六間,坐落土名舊城隍廟邊,坐南朝北,東至本家園,西至井腳,南至竹圍與畢家交界在內,北至牆園及上下浮沈、磚石、竹木帶地在內。又曠地園一小坵,坐落本家大厝後,四至明白,載在上手契內爲界。今因乏銀別創,先僱問叔兄弟侄房親人等不承受,外託中引就與西華堂阮清漢、張幼臣、葉豆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六十八秤佛銀一百一十大元,內黃能得銀四十大元,姑母黃預治得銀三十大元,外孫謝乞得銀四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厝及曠園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再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物業果系是能等承先份業,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能等自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杜絕根契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一紙,計共二紙,送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六八秤佛銀一百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二月日中歷戊戌年正月。
爲中人林報恩
知見人謝深輝
姑母黃預治
外孫謝乞
代書王錫三
立賣盡杜絕根契字人黃能
第一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劉泉生,有承祖父鬮分應得郡城內東安上坊空地一所,在督撫標公館邊內破瓦厝一所,並竹圍、樹木在內,東至黃家界,西至冢埔界,南至朱家界,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僱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再翁志道找盡,三面言議找絕佛銀共五十大元,並前賣契面銀在內。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亦不得言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保此業果系泉承祖父鬮分物業,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內二次共佛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上手契券被火燒焚,合應批明,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
爲中人陳陽心
代書人陳陽
當場本坊地保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劉泉生
第一三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爲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升科。今臺灣縣丈報昃字第八百、八百零一號,業主王在(即西華堂),在坐落文賢裏□□莊中則園二坵:□甲二分一釐七毫四絲零八微;四分五釐七毫六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堆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五年正月十二日給右給本縣業主王在收執
臺灣布政使司
臺字第二萬一千零七十四號
第一四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爲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升科。今臺灣縣丈報昃字第二百九十正號業主阮江淮(即西華堂),坐落文賢裏□□莊中則園二坵:□甲四分零釐二毫一絲一忽二微;四分二釐一毫六絲三忽二微。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九日給
右給本縣業主阮江淮收執
臺灣布政使司
臺字第一萬八千六百八十五號
第一五條規
竊維我塹於道光間,建造聖母廟宇及聖母靈像,恭奉有年即名曰長和宮。自開塹以來,百有餘年,甚然靈感,顯赫無邊。俎豆馨香,爲本邑之生色;梯舫長慶,實諸人之瞻依。緣我等同心協力,鳩集良緣,結社會友,商議條規,三思聖母禋祀是以編立規模,爲代代之相承;造作範圍,庶世世之勿替。爰即邀集諸同人買得田業一所,庶幾哉歷年九屆聖誕之期,免得措手無資,諸費有賴,所一諸同人端力劻扶,承先守後,則倖幸矣!是爲之序。
光緒二十三年三月日中抽分社諸同人公訂
計開:
一、公議:聖誕之日,社內人務須肅靜衣冠,到宮拈香,以壯觀瞻,不可玩懼不前,致失尊敬之禮,此照。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向佃人支取租谷六十石,自三月十五日起,至三月二十日,聽爐主自專向佃經理人蔘議;倘佃人抗拒不前,傳單公議,此照。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須向經理人蔘議,或租谷自己運回,或由佃人依時結價,俱皆兩可;倘有谷價多寡,此皆爐主造化,不能將應用之物增多減少,此照。
一、公議:社內之人共有三十餘人,倘有生理休業者,要移他處居住,須向值東之處報明,免致放單,臨時周章;若無報明,屆時單傳不到,此皆自誤,此照。
一、公議:社內之戲須當日夜兩抬,不能減少;倘有違議,公罰,此照。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須當將簿印交付新爐主收存,不可將簿印私自隱匿;若是隱匿者,查知公罰,此照。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至聖誕之日,須辦正燕汗席四桌,不能減少,此照。
一、公議:契券交在振合號,永遠收執,不論何人不能私向取出,此照。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至除夕之日,應備花蚋燭二對,到宮交住持人,以祝元旦佳節;若有玩誤不備者,查知革出,此照。
一、公議:舊公簿卻,爐主乙末年盡皆失落,至丁酉年再行建置,此照。
一、公議:每年值東之人,至聖誕之日,應備油香二大元,交住持人以爲聖母之香貲,勿得需延,此照。
第一六章程
蓋自山嶽鍾靈,前聖着文明之象;英材薈萃,後人遵典則之規,所以黍稷馨香,春秋祀典,統官紳而一致,合遠近而皆孚也。友聲社創設自道光年間,先達諸君,醵金入會,崇祀文昌帝君,建立樂器,置買田租,以爲祭祀之費,每年仲秋,由爐主值東,備辦禮物致祭。初設至今歷五十載,而凡值東之人偏獲吉利,亦足見神之福庇爲可憑也。乃滄海桑田,幾經變易,雖頻年祭祀,而音樂不修,衣冠不振,昔爲躋躋蹌蹌之日,今反爲滔滔擾擾之秋,觸景興懷,輒增感慨。王君朝文繼承前緒,時恐隕墜,用是率由舊章,重新整頓,再募諸友入會,集捐金額,修葺樂器,永垂久遠。從此祭祀以時式禮莫愆,庶幾來格來饗,而神受其歆,而人蒙其澤,羣黎百姓且遍爲爾德,尤願董斯事者誠意憯孚,恪恭匪懈,乃能世世勿替也。謹就新舊社友姓名,並舉會中章程,逐一列明於左:
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
社友姓名錄記:
王朝文張元榮王棟樑陳杰昌施磬聲張建光黃毓元陳家駒吳世臣何文蔚陳修文林大元王國俊張詠松許紫鏡高蕃薯李以文林玉昆石望泉黃達雲莊伯容張濟美蔣少卿蔡冠三王浩如王子璋陳煥其魏博文張雲谷郭錦如張仙戴雲奇黃錫材陳克培林寬敏蘇育奇林柳青陳國華葉瑞階陳章祺吳封謝龔決然徐石卿陳哲臣陳石溪
友聲社規則
第一條:本社繼承前緒,重修丕謨,希欲崇聖教、興文物,啓仁讓之風,存禮樂之制,爲典祀綿長之主旨。
第二條:本社創始自清代道光年間,先達諸君,醵金入會,創置祀田樂器。延至光緒廿一年間,適兵燹之災,樂器廢墜無餘,僅存祀田。寥寥無幾,若照年例致祭,需用不敷。議自光緒三十一年起,祀田所收租谷由幹事變價收存在賬,以資社長查覈施爲。
第三條:本社逐年原就祀田所收谷項,以爲祭費。祗緣歷年屢遭荒歉,以致值東之人常形拮据。茲社員協議,募集有志之人捐金入會,按就醵金生放每年利子金,以補費之缺。自光緒三十一年起,每年按定龍銀四十元,付值東備辦祭費一切事務。
第四條:本社自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不論新舊社員,概由社長贈給締盤狀執憑,以杜局外之人冒名頂替之弊;若本社員之子孫可以承繼執存。
第五條:今後凡有入會之人,宜將住所、姓名、年齡、身份報明社,查察可否合式,然後準其入會。醵金務須登時交納,由幹事值東請社長給發締盟狀,付本人領執外,應將社員錄添記姓名。
第六條:本社社長、幹事系由諸社員協議推戴,而值東系逐年憑筶輪換。社長主理社中事務,幹事監理祀田及基本金收支事務,值東辦理年例致祭事務。但本社應完之錢糧、大租,舊約系值東辦理,今改歸幹事一手經辦。本社所有之田契、丈單、租單及謄本,議交陣修文保管。其基本金出借之單據,公議隨爐流交值東之人保存,一年一換,庶事有分掌,不至被人埋沒;倘遇災異遺失,宜將事實通知社友,隨時稟報地方官。
第七條:本社年例,每年以舊曆八月初十日,值東例應準備辦帖,分送邀請諸位社員涓定。是月十二日,開局演習樂器;至十五日辰刻,致祭聖神。諸社員屆期,宜自備辦衣冠,親臨拈香;如遇社員之子孫年少,不諳禮儀,值東之人宜從旁訓導,勿致失儀,以昭誠敬。
第八條:本社基本田產一宗,分兩處,坐落嘉義西堡北社尾莊、薑母寮莊。此二處合契一宗,價銀一百八十四元,年贌租谷十石,又十五石,合計二十五石。又鳩集基本金臺票一百元生放利息,以爲將來擴張本社事業。此後,凡有本社請借基本金者,宜將產業爲質方可;然必須邀集社友公同協議,而後可以施行。
一、祀田因光緒二十九年□□月間土地調查,列在嘉義西堡竹圍仔莊。地番三四八號,畑九分零九毫五絲;地番四三七號,田一釐二毫五絲;嘉義西堡北社尾莊,地番四二○號,畑六分三釐四毫五絲,但謄本填業主文昌帝君管理人美街陳修文。
第九條:所有社內基本金及田產,系自光緒三十年八月十五日,交付幹事掌管;該幹事應盡力收租,糶谷生放利息,以擴張社務。至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爲一年,乃有利息金可交值東辦理祭祀。除祭費以外,有餘剩須留存下年生息,所以第三條內敘明自三十八年起。
第十條:本社幹事若滿年,須將其一年內收支賬項,於祭祀宴會之日,分佈諸社友以備察覈;若滿二年,則由衆社友再行選舉。
不敷。議自光緒三十一年起,祀田所收租谷由幹事變價收存在賬,以資社長查覈施爲。
第三條:本社逐年原就祀田所收谷項,以爲祭費。祗緣歷年屢遭荒歉,以致值東之人常形拮据。茲社員協議,募集有志之人捐金入會,按就醵金生放每年利子金,以補費之缺。自光緒三十一年起,每年按定龍銀四十元,付值東備辦祭費一切事務。
第四條:本社自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不論新舊社員,概由社長贈給締盤狀執憑,以杜局外之人冒名頂替之弊;若本社員之子孫可以承繼執存。
第五條:今後凡有入會之人,宜將住所、姓名、年齡、身份報明社,查察可否合式,然後準其入會。醵金務須登時交納,由幹事值東請社長給發締盟狀,付本人領執外,應將社員錄添記姓名。
第六條:本社社長、幹事系由諸社員協議推戴,而值東系逐年憑筶輪換。社長主理社中事務,幹事監理祀田及基本金收支事務,值東辦理年例致祭事務。但本社應完之錢糧、大租,舊約系值東辦理,今改歸幹事一手經辦。本社所有之田契、丈單、租單及謄本,議交陣修文保管。其基本金出借之單據,公議隨爐流交值東之人保存,一年一換,庶事有分掌,不至被人埋沒;倘遇災異遺失,宜將事實通知社友,隨時稟報地方官。
第七條:本社年例,每年以舊曆八月初十日,值東例應準備辦帖,分送邀請諸位社員涓定。是月十二日,開局演習樂器;至十五日辰刻,致祭聖神。諸社員屆期,宜自備辦衣冠,親臨拈香;如遇社員之子孫年少,不諳禮儀,值東之人宜從旁訓導,勿致失儀,以昭誠敬。
第八條:本社基本田產一宗,分兩處,坐落嘉義西堡北社尾莊、薑母寮莊。此二處合契一宗,價銀一百八十四元,年贌小租谷十石,又十五石,合計二十五石。又鳩集基本金臺票一百元生放利息,以爲將來擴張本社事業。此後,凡有本社請借基本金者,宜將產業爲質方可;然必須邀集社友公同協議,而後可以施行。
一、祀田因光緒二十九年□□月間土地調查,列在嘉義西堡竹圍仔莊。地番三四八號,畑九分零九毫五絲;地番四三七號,田一釐二毫五絲;嘉義西堡北社尾莊,地番四二○號,畑分三釐四毫五絲,但謄本填業主文昌帝君管理人美街陳修文。
第九條:所有社內基本金及田產,系自光緒三十年八月十五日,交付幹事掌管;該幹事應盡力收租,糶谷生放利息,以擴張社務。至光緒三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爲一年,乃有利息金可交值東辦理祭祀。除祭費以外,有餘剩須留存下年生息,所以第三條內敘明自三十八年起。
第十條:本社幹事若滿年,須將其一年內收支賬項,於祭祀宴會之日,分佈諸社友以備察覈;若滿二年,則由衆社友再行選舉。
第十一條:本社會員自入社後,各宜言歸於好,以守箴規,切勿畛域攸分,視同秦越。
第十二條:本社昔時創始,系在奎閣致祭。延至光緒二十一年新政以來。奎閣爲官借用,行儀祭品無處陳設,是以改就值東處所致祭,便宜行事。倘官無借用之時,仍歸故址,率由舊章,使禮樂嚴肅,祭典隆盛,式禮有嘉,是所願望焉!
第一七杜賣盡根店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楊江遊、楊江亨等,有承祖父遺下應份鬮業瓦店一坎、瓦店二落、草店一落,並過水,坐北向南,址在桃園街福德祠前。第二坎東至楊家合壁透車路爲界,西至李家合壁爲界,南至車街路中爲界,北至佛祖廟埕溝爲界,四至界址明白爲界,帶樓坊、門窗、戶扇、楹屐、樑柱、木料、水井、深井、庭仔腳及浮沈、石器一併在內,年納業主地基租銀四錢正。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應份瓦店、草店等項出賣與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招賣與金漳安開漳聖王主事陳江波、蕭正道、吳振生、簡國安等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照時值杜賣盡根店價銀二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江遊、江亨等親收足訖;隨即同中將此店踏明四至界址,及店中所帶物件,一併盡行交付與承買主金漳安掌管,收稅納課,永爲己業。一賣千休,寸土無留,葛藤永斷,江遊、江亨及子孫日後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保此店系江遊、江亨等承祖父遺下應份鬮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質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亦無地基租不清等情;如有此情,系江遊、江亨出首抵擋,不幹承買主之事。此係現銀明買,出自甘願,並無抑勒,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店契一紙,帶印契連司單一紙,鬮書字一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江遊、江享等同中收過契內杜賣盡根店價銀二百大元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契券、鬮約等字經巳遺失,日後取出,不堪行用,批照。
再批明:契內添注「內」字,批照。
同治四年(乙丑歲)正月日。
代筆人黃紹源
爲中人黃水深、陳沃生
在場知見胞叔金標
立杜賣盡根店契人楊江遊
楊江享
第一八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範楊清,先年承祖父遺下應得有合約內水田一段,址在霄裏廣福莊門首第十一份,東至陂壆爲界,西至崁下爲界,南至周家田爲界,北至黃家田爲界,四至界址分明。原食大陂圳水,照汴均分,應得左汴水二寸五分,右汴水二寸五分,並一切泉源、陰溝、水圳通流灌溉,並帶埔地等項,週年配納大租谷二石正。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將此田業盡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福仁季首事林本源、李廷標、邱乃辛十八份等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價銀四百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約兩相交付清親收足訖;其水田並水分埔地等項,亦即同中踏明界址,四至內盡交付與買主掌管出贌,收租納課,永遠爲業。保此業系清承祖父遺下應得合約內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清一力抵擋,不幹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四至界內寸土無留,日後永不敢言贖,亦不敢言找等情。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並帶合約字一紙,又上印契一紙,計共三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批明:清同中親收過契內盡根價銀四百大元正足訖,批照。
同治元年十二月日。
業主吳振順(收租記)
代筆人江上峯
爲中人古史榮
知見族親新發、成業
在場男水田
立杜賣盡水田契字人範楊清
第一九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黃香德、黃石旦同兄弟等,有自置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廣福莊犁份半張。其界址東至凹底坵灣岸黃家毗連爲界,西至崁眉分水爲界,南至車路直透嵌眉爲界,北至福仁季田毗連圳溝中直透至崁眉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食五份頭湳溝水,透落到西尾大公汴,分水一十五份半,德應得一份。又帶私陂一口,有圳路通流灌溉。又帶竹圍,餘埔、雜物等項,週年配納大租谷三石正。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將此水田物業盡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福仁季首事李延標、江排呈同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極價佛面銀四百六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收足訖明白;其水田、雜物等項,亦即同中踏明界址,四至內俱交付福仁季經理人李廷標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遠爲業。保此業系德兄弟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涉,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德兄弟等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一賣千休,四至界內寸土無留,日後永不得言贖,亦不得言找等情。此係現銀明買,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一紙,又帶買契一紙,並帶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鬮書一紙,合共四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同中德親收過契內盡根極價佛面銀四百六十大元正足訖,批照。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日。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黃香德、黃石旦
第二○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爲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光緒四年董媽意、陳朝來杜賣,奏明清丈升科。今淡水縣丈報梧字第□□□號業主文昌祠,坐落桃澗堡大檜溪莊下下則田四甲四分七釐八毫八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四年七月 日。
給右 給縣主文昌祠收執
臺灣布政使司□□字第三千一百三十二號
第二一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爲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同治二十一年範揚清、黃香德杜賣,奏明清丈升科。今淡水縣丈報紫字第□□□號業主福仁季,坐落桃澗堡南興莊下則田園四甲一分一釐五毫四絲□忽□微,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四年月 日 給。
右給淡水縣業主福仁季收執
臺灣布政使司淡字第一千二百三十號
第二二丈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爲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院劉,同治五年徐長興杜賣,奏明清丈升科。今淡水縣丈報優字第□□□號業主金漳安,坐落桃澗堡頭前莊下下則田□甲六分四釐三毫三絲一忽二微,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光緒十四年六月 日給。 右給縣主金漳安收執
臺灣布政使司□□字第□□□號
第二三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人郡城內二房張牛、張虎,長房張馬、張鴻昌,四房張分、張鴻泰等,有承祖父遺下瓦店一座二進,並帶後截伙食間一所,另水井與東畔公用,址在鎮北坊竹仔街頭北畔第五間,內浮沈、磚石、壁路、厝蓋、楹桷,以及門窗、戶扇俱各齊全。上至厝蓋,下及地基,東西四至俱載印照字內明白爲界。其上手系是魏、陳兩姓契券,因被盜失落,經向邑前主於呈請給發信照爲據,將來魏、陳二契如出頭,均不得行用。茲因乏銀別置,即將店照先盡問內外親疏人等不承受,外特公同託中,引就向與布郊金義興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六八契價銀五百大元。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界外,過銀主金義興前去掌管,聽其別稅,任從其便,牛等不敢阻擋。保此店系是張牛等承先人遺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此情,牛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日後子子孫孫不敢再言找贖,亦不敢借口滋生事端。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一紙,並繳於邑主給發縣照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六八佛五百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張家之三房,原系早經沒故,致無聯名,合應聲明,又照。
內添「一、所、另」三字。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日。
爲中人陳清記、陳清愷
知見人張陳氏、張許氏
代書人劉坤記
立賣杜絕洗找盡根契字人張虎、張牛、張分、張馬、張鴻昌、張鴻泰
第二四大賣永遠斷根店契字
立大賣永遠斷根店契人李■〈口英〉,買有張麗茅屋一座,前面起蓋瓦店一座二間,坐落土名在鎮北坊大銃街境西畔,東至街路,西至苦盤腳,南至三山國王廟壁,北至溝仔墘,四至分明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受,託中引就義安公所董事出頭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時值價六八佛銀一百七十大元。其銀即日交收足訖;此店隨即踏明界址,付與買主前去掌管,折卸蓋建出稅,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找言贖,亦無內外人等爭阻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口英〉自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大賣永遠斷根無贖契付執,並付上手契五紙,共六紙,爲據。
行明四至,東至街路,西至若盤腳,南至國王廟,北至溝仔墘。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一日。
中人林旺
代書鄭祥
立大賣無贖店契字人李■〈口英〉
第二五合約管業契字
同立合約管業契字人李火德、李金興、李炳生、廖廷穩、呂蕃調、林本源、簡亨政、江排呈、李邱趙、邱乃辛、李金興、簡長源、陳漳合、呂衍治、廖士要、李火德等,同因衆等共同出銀六十一元,承買廖穩埔地一所。又衆等共同出銀七元,承買遊富等埔地園屋一所。共二所,坐落土名海山保大嵙八張犁店仔街伯公廟背,東至車路對竹圍外透東直至坑仔溝爲界,西至大河底爲界,南至鄒旺園爲界,北至鍾宅竹圍外崁眉爲界。茲因衆等共同出銀承買埔業,起蓋行店,當日斷根契券公同一紙,難以分執管業,爰是邀集公同面議,將承公契歸存一人收貯外,同立合約管業契券一樣共十七紙,各執一紙,永執爲業。並議規款一一開列於左:
一、議:衆等共同出銀,承買廖穩埔契一紙,並上契一紙。又承買遊富等埔契一紙,並上契一紙。共四紙,是日當衆鬮拈,在亨政收貯,日後出銀共契承買人要公契照用,憑所取出,存契之人不得霸執異言,公議,照。
一、議:界內店地基或屋地各處埔脣,是十七人出銀共買公契,日後有人要買地基起蓋行店房屋,公舉李炳生、李火德、簡亨政、江排呈、陳漳合、廖士要等六人出名立契出賣,日後共契之人不得阻執。其價亦是生等六人收入公存登簿;若銀出入,亦宜登簿註明,亦可會算,不得胡塗。公議已定,日後共契之人不得異言,批照。
一、議:公置埔業,各人各出工本起蓋行店屋宇,或瓦或茅;倘異日要移別處,創大基業,要將店屋退賣他人,須要漳人承頂,不得另賣別州別府等人。此係公議定規,不得移易,批照。
一、衆等公議:抽出店地基二間與林伯元先生。又公議:抽出店地基一間與陳三臺官。又公議:抽出店基一間與維吉先生。又公議:抽出店地基一間與江興在。計共五間。此衆等公踏付送,各自起蓋行店,水遠爲業,立照。
一、公議:置一所公埔,原帶屯租銀一元零毫零正,遞年共納,照依店額均攤,不得推託,批照。
嘉慶十八年二月日。
同立合約管業契字人李金興、呂蕃調、簡亨政、邱乃辛、李火德、呂衍治
李炳生、李金興、林本源、簡長源
江排呈、廖士要、廖廷穩、陳漳合、李邱趙、李火德
第二六條規
嘗思:祖嘗之名不一,有前人遺業者,有後人津拈者。茲崇文一典從何來也?因幹隆五十五年,有蕉嶺人者呈請潮屬開粵往臺港口,予等一室捐贈有銀數十餘元,後因其事不竣除用外,仍收回有銀十餘元。斯時也,衆叔侄鹹曰:此銀不若交麟江收放,倘得微利,就可鼓勵崇文典可也。至今嘉慶九年間,麟江共交出有母利四百六十二元。噫此蠅頭之銀而得巨利,前所謂鼓勵崇文者,其典不竟有所望乎!今而後願叔侄毋生覬覦,毋圖己,各要勞其心志,以共厥美,俾後生負笈從遊時,切焚膏繼晷,雪案雲窗,樂效匡壁董帷,將由儒業而登黌宮,月桂之班由書室而爲明堂,清廟之選,蛟騰鳳起,虎步龍驤,此鼓勵有方,斯文日盛,庶無負前人之厚望,後生之勤修也。是爲序。
道光七年十月初八日,江南村居住叔侄往來臺灣寄居,思念崇文資典,前倡置內埔莊水田一處並伙房一所,茲叔侄前來酌議,此典出息原系鍾毓文才之舉,有志上進者必要設立膏夥、花紅等項,今將規條開列於左:
一、議:文武進庠者無論內外,每年崇文典內撥出膏夥谷六十石,作兩季交於進序者均收,立規。
一、議:補稟者內膏夥谷六十石,庠生交一年於補稟人收,俟次年仍歸庠稟生均收,立規。
一、議:稟貢生典內膏夥谷六十石,庠稟生交一年與稟貢人收,俟次年仍歸於庠廩生均收,稟貢人以下免議,立規。
一、議:廩貢生中舉者不得再議向領膏夥谷石,僅領花紅銀四元,立規。
一、議:家鄉移居各處,倘有上進不得向領膏夥、花紅等項,立規。
一、議:捐納無論大小職銜,每次領花紅銀四元,立規。
一、議:單功無論品級,實領部照,領花紅銀四元;至委牌功牌不得向領,立規。
一、議:在家春秋兩季祈福津拈銀錢甚屬艱難,在臺叔侄商酌每年寄回銀二十二元,均作兩季祈福應用,依照煙戶份內,立規。
一、議:祈福日,無論男婦,年至七十者,依照煙戶外,預先分內一份,永爲定例,立規。
第二七鬮書字
立鬮書字文達嘗三十二份人等,情因幹隆年間,各祖父共斂文達嘗七十二份,陸續建置東柵門首、埔頭仔、埔尾仔三處田業,帶有嘗屋兩座。迨道光年間,尚存三十二份。至今連年爭訟,於光緒十年三月間,蒙朱縣令憲斷,令分作兩嘗,劉秉先管理二十份,應得實租二百三十石,東柵門實租二百石,埔仔尾實租三十石。其莊內嘗屋除鬮分東川嘗外,俱歸二十份,劉廷駿管理十二份,應得實租一百四十石,埔頭仔實租一百一十石,埔尾仔實租三十石。其莊內西片嘗田屋盡歸十二份,現在埔尾仔共有實租六十石,系兩嘗半分之額,合請房族到場憑鬮分管,今欲有憑,立鬮書字二紙一樣,分執爲照。
第一鬮:田在北片一段,東至大河爲界,西至水頭坵田騰爲界,南至小圳直下尖角坵田騰直透東爲界,北至吳家田爲界。此鬮系十二份人拈得,應歸管理,至於埔頭、埔尾之田契概交給二份收執,立批。
第二鬮:田在南片一段,東至大河爲界,西至陰溝帶北段水頭二坵爲界,南至牛角溝爲界,北至小圳直下自己尖角坵田騰透東爲界。此鬮系二十份人拈得,應歸管理,立批。
光緒十年六月日。
在場見人劉定山、劉慶梅
依口代筆人劉鑾奎
立鬮書字人劉秉光、劉延駿
第二八賣歸公會份盡根字
立賣歸公會份盡根字人林老樸,有承先父林爲政應份與林獅鈴公會份,父子相商願將此應份出賣與人,外託中向與林獅鈴公管理出首承歸,三面言定時值賣盡根會份七錢價銀六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收字立,兩相足訖;樸等隨即應額會份,任從註銷歸公掌管,其會內所有祀業田厝並春秋祭祀,樸等不敢與及滋事。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樸等子孫不敢言及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歸公盡根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樸親收過賣歸盡根字內七錢銀六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三十(甲辰)年梅月日。
代筆併爲中人林嬰
在場知見人林連(即林清)
立賣歸公盡根會份字人林老樸(即林信)
第二九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文達公十二份人等,情因承父遺下合置有田業一所,坐落土名嘉盛莊埔頭仔,東至水圳與吳家毗連爲界,西至陰溝爲界,南至圳爲界,北至陰溝透圳與湯家堂毗連爲界。又帶莊內茅屋一座。其田園東至石路,西至大堋,南至石堋,北至屋後爲界。各處界址面踏分明,經憲丈明田甲三甲九分,原帶大坡圳水通流灌溉。今因公衆借欠人上債務,無可措還,叔侄商議,願將此田出賣與人,爰託中引就於劉日有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七兌銀二千一百五十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交明白,其中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弊。自賣以後,即將此契內田踏交於買主永遠掌管,日後祀內人等不得言贖,亦不得言增。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此係二比允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一紙,又帶丈單一紙,又帶印契一紙,共三紙,付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契內田價七兌銀二千一百五十大元正足訖,立批。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十月日。
在場見人族劉俊初、戚何干衣
說合中人劉捷三、劉維新
依口代筆劉德昌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人劉兆福、劉河昌、劉河水、劉雙慶、劉增房、劉河發
劉河辛、劉河添、劉道福、劉福和、劉琳石
劉隆慶、劉大滿、劉清河
第三○杜賣盡根水田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詹昭現,有自置水田一處,坐土在罩蘭老莊溪仔■〈土脣〉,經丈明甲聲一分三釐五絲正,東至賴祿兄田爲界,西至葉炳兄學傳公田爲界,南至溪■〈土脣〉爲界,北至劉番兄田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埤圳水通流灌足。茲因乏銀別創,情願將此田出賣,先問至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後託中引就於孝子會內三十二份人等出首承頂,當日經中三面言定出得依時值三佃水田價銀三百一十四元一角正,又磧地銀十大元正。即日經中銀、契兩相交收足訖;其田同中踏明界址,交於承業人前去管業,收租納課。保此業委系現自承自置之業,與至親人等無涉,中間並無重張典當別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情弊不明,系現自己一力抵擋,不幹承業人之事。此乃仁義交關,各無反悔。一賣千休,永斷瓜葛,日後子孫永不敢言贖言贈等弊。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賣盡根水田字一紙,並帶上手老約三紙,共四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現親收過字內盡根價佛銀三百一十四元一角正,又收到磧地銀三大元正足訖,批照。
大清同治歲次乙亥年二月日。
依口代筆族叔禎祥
爲中人族叔壽元
在場族長文炳
同收田價銀男德旺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詹昭現
第三一杜賣盡根水田字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孝子會管理人江相漢,有會內人等共置三佃水田一處,坐落土名罩蘭莊老莊溪仔■〈土脣〉,東至賴阿來田,西至詹學傳嘗田,南至溪仔■〈土脣〉,北至劉世才及葉氏阿來田各爲界。經業戶丈明甲數一分三釐五絲正,舊丈明二甲一分六釐四毫八絲正,新調查丈明地番五六八番甲數一甲九釐五絲正,及五七四番甲數三分五釐五絲正,原帶埤圳水通流灌足。今因孝子會完滿,尚有欠人債項,理應清還,是以集會內人等商定,願將此田出賣與人,故託中引就會內人葉松興出首承買,當日憑中議定出得依時值盡根田價龍銀八百十四元正。即日銀、字兩相交收足訖;其田亦即踏歸與葉松興子孫前去管業。保此田系孝子會人等共置之業,與他人無涉,其中並無重張契字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大租錢糧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相漢及會內人等共當,不幹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界內寸土不留,永不得言贈找贖等情。此乃契明價足,各相喜悅,異日永無反悔,口恐無憑,特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一紙,及老約一紙,舊丈單一紙,計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相漢及會內人等經實收到字內盡根水田價龍銀八百十四元正,各照會份均分足訖,批照。
又批明:上手老約三紙,因管理人變換,不知遺失何處,倘異日拾出,作爲廢紙,不堪行用,批照。
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筆詹德感
爲中人黃阿昂
場見陳阿矮、葉日興、詹福元、陳阿包、羅海貢、葉萬盛、黃阿港、詹天送
會內關係人詹名捷、廖阿論、詹昭財
李阿安、詹阿才、詹清男、陳明石、詹水發、陳順發、蔡阿積
黃阿昂、葉五香、劉阿寶、詹娘興、黃財旺
立杜賣盡根水田字人孝子會管理人江相漢
第五節慈善事業
第一 諭示
第二 育嬰堂記事
第三 執照
第四 獻業字
第五 轉典契字
第六 碑文
第七 呈及批
第八 諭示
第九 義冢
第一○ 諭示
第一一 義冢碑文
第一二 合約創建義冢樂施田業字
第一三 諭示
第一四 轉典契字
第一五 賣斷山園契字
第一六 執照
第一七 執照
第一八 諭示
第一九 諭示
第二○ 諭示
第二一 義渡碑文
第二二 諭戳
第二三 稟呈
第二四 義渡碑文
第二五 諭示
第一諭示
起廢繼絕,亦仁政之大本也;況無告窮民,可不加意濟恤乎!本帥蒞任臺島,下車伊始,即與羣僚熟籌再興養濟院等。無如該院從無業產,有業產者唯育嬰堂、同善堂耳!然尚恐其數之不敷,於是本帥捐俸唱之,官民出貲助之,且加向蒙頒賜英照太后佈施遺金三千九百八十三元六角八點一釐正,共計現金有一萬六千八百七十二元二角一點五釐正。至此,財產基本略備,乃將養濟院及育嬰、同善兩堂合而一之,因題其名曰仁濟院,專屬臺北縣掌管,定其章程,稽其出納,按母子之利,設救恤之方,現使鰥寡孤獨廢疾諸人棲止衣食,各得其所,仰副皇仁憐恤窮民之至意焉!惟是本帥初志諒必漸行,各縣不卜可知矣!本年四月,行向老典於彰化城,淹留數日,屢會臺中紳民,諭以養濟留養等事,衆紳莫不誓願贊助。本帥遂躬爲委員長,選委員於縣官鄉紳,勸獎治下一切人等克鑑臺北,速講再興良策。且期臺南復鑑臺中,庶全臺古來趨善急公之休風歷久不墜,而今日起廢繼續之美意四處樂從,是則本帥首唱之大旨也。若夫義捐金額,自一錢以上即將姓名載諸新報等事,另有所定。故有通集腋成裘之義者,前赴附近官署或縣署參事,以及各街莊長等處面商可也。
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
合將勸募捐銀再興養濟事業規程列左:
一、募集期限:自本年十二月初一日起,至明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一、欲應募捐銀之人,理應每區制冊,註明金顯、姓名、住址,申報所在辦務署長。
一、損銀額數固不論其多寡,然自一錢起爲可。
一、各辦務署長查收捐銀,隨即權交收單,嗣後或當有登載金額、姓名於臺灣日日新報或臺中新聞之事。
一、各辦務署長收銀已完,一面匯解於第三十四銀行出張所貯存,一面詳報本縣廳內委員。
第二育嬰堂記事
從前嘉義四方貧民者多,而養育時家貧,生產女兒不捨撫養,由小兒自己抱埋。當時衆紳商人等目擊心傷,邑紳出爲勸捐置業,大舉行善,建設公堂一所,在本城隍廟左邊,名曰育嬰堂。告示達知四方貧民,如遇生產無力撫養者,抱送來堂,由堂管事轉倩乳媼代養至十六歲。查貧民家無力娶妻,將嬰女許配,或三、四歲,五、六歲,該乳媼自要爲女爲媳,先行通知管事,查實妥人許之。嘉慶初設起,歷至道光、咸豐。於同治年間,因損款不敷費用,蒙嘉義城內紳士陳熙年出首重振,稟官再興,加捐置業,有千餘租,爲永遠義舉者。
一、管事前薪金十元,今降五元。
一、前外管事四元,今改書記五元。
一、堂丁一名前金三元,今加五元。
一、堂婦一名前一元五十錢,今加二元。
一、乳媼每月每名一元。
一、自養每月乳媼六十錢。
一、每年春、冬兩季,堂女衣裙由管事給發。
一、每月堂內油火雜用,上月費用翌月造報。
一、每年如遇荒年旱時,收租照減。
第三執照
遇缺即補知府、署臺灣府正堂朱,爲給照事。本年十一月初八日,據業戶石仰軒稟稱:案蒙鈞示,以竹仔街和豐店一所,前後兩進,上月樓棚。因官錢局向蘇洪氏買來價銀六八重四百元,今因官局歇閉,照價招賣歸款,凡有承買之人典稟繳價,給照管業等因。軒願遵繳原價承買管業,稟請頒給執照等由。據此,除繳原價銀四百元貯庫外,合行給照。爲此,照給該業戶石仰軒即便將後發契據,並上手老契□紙領管執掌。此係當官承買,並無違礙,照例並免投稅,恪遵毋違,須至執照者。
計開:發給蘇洪氏寫立原契一紙,又上手白老契連司單二紙,共十三紙,總共十四紙,此照。
右付業戶石仰軒准此。
咸豐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給。
第四獻業字
立獻業字人郡內黃應清,有明買過徐孝瓦店一座,址在凝南坊上橫街,坐西向東,其間聲四至載上手契內明白爲界。今因郡城創建育嬰堂,收養幼孩,大得蒙養聖功之道,閱今兩載,多有捐助,或銀、或業各量力施捨,贊成久遠,清竊慕焉!表其微忱,爰將該店獻歸此舉公設之養生堂前去掌管,公估時價銀七十元,月可得稅銀一千五百文,除完該坊蕭鳳來名下地租一間外,餘存收爲本堂之用。截至本月對日止,以後稅銀永歸本堂收作經費,不得異言,口恐無憑,合立獻業字一紙,並繳上手契四紙,合共五紙,蓋用圖章,送執爲照。
咸豐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立獻業字人黃應清
書字人謝組紨
第五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張智記,有明典過陳裕記瓦店一座四進,帶樓門窗戶扇齊全,邊廊竈下一間,水井一口,並後門外港墘亭仔一座,址在郡城大西門外西定下坊北勢街,坐北向南,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年納陳穆戶名地租四間。今因需用,先盡問原主陳裕記不能取贖,是以託中情願將此瓦店轉典與積德堂葉仁記承典,損助郡城育嬰堂,經三面議定得受時價六八番銀五百五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瓦店一所,點交銀主前去轉助育嬰堂掌管納餉。限至五年爲滿,聽典主備足契面銀數贖回原店。其銀聽憑育嬰堂別置產業,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其瓦店仍歸銀主轉助育嬰堂掌管。保此店果系智記明典之業,並無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智記白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轉典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原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番銀五百五十元足,再照。
同治九年二月日。
爲中人陳如鄉、曾釋俗、翁阿標
代筆人韓仁六
知見人周源
立轉典契字人張智記
第六碑文
邑養濟院,例收痳瘋殘疾,孤老不與,餘維無告爲皇仁所必矜,因審案查出公地與院基毗連,支俸買之,清出官稅,損置田租,建房四十三間,名曰留養局,歲可活百餘人。交替之暇,條議具上列憲惠養有加,則以俟後之君子。
局地東至楊老園,西至陳志和竹圍,南至養濟院,北至街,計地一十二畝五分零四絲。
府憲蔣捐銀三百元。知縣胡捐銀三百一十六元。縣丞張克明,巡檢程鏜、杜瀚,典史夏宗本各捐銀二十元。舉人張源仁、州同楊志申、貢生放國義、監生張鳳華各捐銀七十四元。監生周士顯捐銀一百三十元。監生吳朝捷捐銀一百元。民人陳起、張訓、張子開、陳佛佑、黃突、陳提等共捐銀三百元。民人賴妙、賴番、陳高等共捐銀三百元。民人蘇四捐銀一百元。民人王生楚等一百八人,每年捐認田租銀五百六十五元,又銀三錢五分。民人莊羣等一十七人,每年捐認田租銀四十五元。民人汪陽、羅三江每年捐認田租銀四元,又銀七錢八分。民人方義每年捐認田租銀三元,又銀四錢八分。另買下茅荖莊田五十甲零,年收租銀四百八十元,又銀五錢四分零;又買上茄荖莊田五申六分,年收租銀三十八元,又銀三錢二分。又年收店地等稅一百四十六元,又銀六錢五分。以上歲捐收銀一千二百八十四元。知縣胡另建房一座二間,額租銀一十二元,歸孤貧者取爲大士香燈。
幹隆二十九年歲次甲申十一月□日俸滿知縣胡邦翰立。
留養局原案,因林逆之亂焚燬無存。蕩平之後,以當日承辦之人出爲照碑記條目,查收養孤貧一百名,每名月給口糧錢四百八十文,逢閏加給,不控小建。至冬寒時,加給綿衣錢八百文。如有孤貧病故者,每名給予棺木錄八百文。現存房屋二十四間,逐年給銀補葺。所收租銀,請給官串,逐月造數報官。
第七呈及批
具稟:彰屬留養局丐首江明暨男婦孤貧等,爲玩佃抗納,藐示不遵,具稟仰乞縣飭傳追,以儆效尤事。竊照彰邑留養局,自幹隆年間,胡前主勸諭官紳業戶捐充置產,收養鰥寡孤獨一百名,按月散給口糧。其經費系就揀東堡、犁頭店等莊官莊佃戶帶納留養局租,自昔定以每田一甲配納官莊租銀二兩,隨帶補水釐餘,每兩折徵銀二元五角,仍納局租銀四元,計田一甲年應納官莊留養局共銀九元,歷收百餘歲無異。迨分治後,前臺灣縣黃出示徵收官莊,按照清丈新章科算,刪除留養局租名目,自是客佃藉詞抗納,致使貧糧不敷支給,中間停給。所以衆孤貧曉嘵待哺,街求巷乞,月難一飽,呼寒啼飢,慘苦萬狀。幸蒙羅前主洞察原委,先後瀝情,詳請各憲,旋奉臺藩憲批,仰臺灣縣仍着官莊佃帶完留養局租,代徵移解等因。案卷煌煌可稽,溯留養局租息插在官莊佃帶完。當時官莊佃系王生楚等一百八十人承耕官莊田,按甲勻領留養局資銀元,以作續墾工本。是以逐年配納留養局租,猶民向官借款生息於租,謂之留養局租息,縣誌可考,碑記可證。經前彰邑主李與臺邑主範會銜出示徵收在案,而各佃亦有陸續完納。罔料玩佃武生林光輝,恃貪抗官,遍佃阻納,以致各佃互相觀望,經書連次赴縣稟追,莫奈他何!非蒙恩迅仰縣飭傳林光輝到案押納,斯殺一懲百,一面飭承收補,俾免殘疾寓貧無所依倚。勢亟瀝情,相率哀乞府憲大人德及孤貧,恩迅俯準施行,德戴千秋,沾感切叩。欽加鹽運使御銜、候補道、特授臺灣府正堂兼中路營務處修志總局提調、加三級陳批:恃貪抗官爲本府所深恨,曾立願遇事重辦,以儆刁風。該丐首所控是否實情?仰縣查案傳集速訊。果屬林光輝倡首抗繳,即行從重究辦。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初一日叩。
第八諭示
欽加同知銜、幫辦中路營務處調補臺灣縣正堂範,欽加知州銜、賞換花翎代理彰化縣正堂李,爲會銜出示曉諭事。光緒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蒙臺藩憲唐批:據前任彰化縣羅,詳以臺邑官莊各佃戶應帶完彰化邑留養局租,查明情形,造送佃戶租數清冊,墾請繳飭照徵移解,一面示諭官莊各佃戶查明向章,帶完該局租銀緣由,蒙批:官莊與留養局租系屬兩起,當日黃令自不應將留養局租刪除,一律歸入官莊。現已札飭臺灣縣出示照徵,按年移解,仰即將應徵戶各開列清折,移送臺灣縣查明徵收,此繳,等因。蒙此,查此項留養局租息,系幹隆二十九年間,前任彰化縣胡任內官紳公捐建屋,置買官莊田租,作爲留養局孤貧月給口糧之需,載在縣誌。嗣因兵燹屋坍,又於同治九年間,經前縣李更定章程,詳明立案,在於彰邑養濟院之北建造留養局,即就租銀按月分給各孤貧口糧並衣棺埋葬等費,已歷百數十年之久。然其所徵銀元,即在官莊各佃戶輸完官莊租谷、銀兩之外,帶完留養局租息銀元。銀雖徵於一佃,實分各兩用。迨分治之後,其田其佃歸隸臺邑,乃前任臺灣縣黃誤以此項租息作爲官莊租銀,一律刪除,至未刪各佃戶相率效尤,抗完前項租息,以致各孤貧嗷嗷待哺,贍養無資。是以彰化縣遵批,開造被刪未刪各佃戶姓名,分別應完臺邑官莊租谷銀兩若干,帶完彰化留養局租息銀元若干,列冊並派撥熟悉經書前來,再由臺邑添派差役幫同催收,庶免佃戶有所推諉。合行曉諭,爲此,示仰官莊各佃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應納留養局租由來已久,並非創自今日。自示之後,務須查照未分治以前舊章,遞年輸完臺灣官莊租銀之外,仍應帶完彰邑留養局租銀元,以符向例。此外尚欠完光緒十六、十七、十八等年分前項租銀,均應認向經書歸數完納清款,給串執憑,勿得藉詞抗玩;倘敢故違,一經指稟,定即移會從嚴追辦,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九年二月日給。
第九義冢
臺灣古稱荒服,土著老少,內地客民鶩利而來,風氣宣淫,土地松惡,其客死無依者累累相望也。舊棺槥率寄頓城廂南北壇中,重洋遠隔,音耗不聞,內地眷屬搬運爲難。幹隆二十四年,臺灣縣知縣夏瑚心甚憫之,設法捐貲,代運至廈,俾客亡親屬各按氏籍赴廈識認,一時傳爲善政。其詳文略曰:伏查臺灣遠隔重洋,內地商民人等謀利奔馳,往來如織,其間留滯病故者實繁有徒,悉寄南北二壇及城廂廟宇。在臺既無眷屬管顧,而內地之親族慮及波濤之險阻、工費之浩繁,運葬甚罕,停積日久,累累相望,傷心慘目。前於飭埋民間棺骸之便,查出流寓棺骸共計三百五十八具,悉屬歷年停頓,搬運無期,若不籌議歸埋,必致拋殘海外,實堪憫側。輾轉思維,惟將有姓名籍貫之棺骸代運赴廈,仍先移知原籍,不必出差,只須示召親屬,定限半年內赴廈認領,既免涉險多費,自必爭先恐後,而客死枯骸庶得鹹歸故土。但至廈之日,必須寄頓有所,經理有人,自應預擇附近海口寬曠廟宇一、二處以資停寄,選撥誠妥僧人,按月給予辛勞銀兩,端司其事。俟船戶續續運交棺骸之日,設簿逐一登記,小心存貯,俟親屬赴領,即將其領姓名、月日登記簿內,以憑查考。如一年之後無人赴領,就於廈門預擇無礙閒僻官山,作爲義冢。至期即令該僧人僱工抬埋,將死者之姓名、籍貫,深文鐫刻小碑,豎立墳頭,以便識認。所有掩埋工費,每具酌給銀四錢,並將年月日期,抬埋棺柩若干具,用過工資若干兩,逐一填簿,不得遺漏。於每年夏杪,令該僧人將或領或埋總數註明原簿,繳廳備查,照抄一本,行知臺邑存案。如此辦理,則流寓棺骸不致再有累積,可免暴露拋殘之慘,似亦敬體憲仁之一端。現將查出有姓名、籍貫之棺柩九十三具,每具捆紮草辮,計需草工銀三錢,抬至海口用夫四名並僱■〈舟古〉船運交海艇,需工腳銀五錢,共需銀八錢。至廈打抬寄頓,每具用夫四名,酌議價銀四錢。又骸礶一十四身,交船上岸共擬夫價銀二錢以上。通共需銀一百一十四兩四錢,按數捐出給辦。所有查出姓名籍貫未確,及無姓名籍貫之棺柩共二百四十八具,似難遽運。俯容申請內地各府行縣出示曉諭:民間如有親屬在臺歿故未經開留姓名籍貫者,限半年內逐一開明,並棺礶記認,停寄處所具呈籍縣,移知過臺一體代運,統以一年爲期;如過期尚無移知,則屬實在無主,毋庸運廈,就臺地另擇義冢掩埋;倘或查辦時有親屬領運,仍聽其便。此次辦竣之後,每年春季風平浪靜之時,循照查辦一次,永遠遵行。但在臺查辦,得以悉心區劃,在廈之寺僧辛勞及掩埋工費,應先捐廉俸銀五十元,以資經理。惟是船隻系臺防廳專管,應作何飭配?免差或另籌船隻免應差使端運棺骸之處,未敢擅議。而在廈選擇廟宇,遴委僧人及預撥官山,代給辛勞工費各若干之處,未便懸定,不揣冒昧,謹造具流寓棺骸數目清冊,據實詳明,伏祈憲臺察覈,賜移臺、夏二防廳定議舉行。
第一○諭示
署福建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十級記錄十次張,爲勒石示禁,以垂久遠事。案據舉人許超英,貢生魏紹華、葉呈芳,暨生監總理、郊行鋪戶人等僉稟:臺地五屬界外荒山,凡無耕無賦之地或畬或麓之區,均聽流寓民人隨處築墳瘞葬。經於嘉慶年間,欽奉皇上恩詔,大憲札行,即如我塹垣自入版圖,生斯葬斯,相安相樂。查干隆四十二年間,息莊佃民及紳士人等先後稟請各前憲准以香山埔內外獅山一帶山麓曠地巡司埔、枕頭山、蜈螟窩、雞蛋麪、風吹輦、石頭坑及埔頂設爲義冢各在案。又蒙各大憲行飭,准以界內番山之金山面、大崎、雙溪、青草湖、石碎侖、茄苳湖,至鹽水港老衢崎止,概爲冢牧之地。至道光年間,李前憲捐廉,買郭陳蘇之土地公坑以東大崎、雙溪口、金山面等處橫直各三千餘丈以爲義冢,但民人隨處埋葬,合塹久蒙厚澤。至道光十五年間,塹南界外之番山有墾戶金廣福奉諭設隘築堵,以防兇番,自樹杞林起,至中港三灣,連結三十餘里,末墾以前,附近人民葬坆不少;自墾以後,藉墾混界,戕害甚多,破確露骨漫山遍野,爲子若孫誰不酸鼻,往來行旅莫不傷心。雖經各憲先後設立義冢,奈歷年既久,生齒日衆,各義冢已魚鱗層迭,且被墾戶藉墾,生索威逼遷移,稍拂所願,輒加錐鋤,盜挖牌記,抽滅骸確。有力者用銀買好,給與山批;無能者懇求還骸而不可得。縱令爭較互控,反言物各有主。蓋思皇恩廣大,恩詔頻頒,憲德高深,札飭屢推,是枯骨久沾厚澤,何市利竟敢居奇,實屬上負皇仁,下悖憲章也。爰是相率籌議將前定各處界,合請勒石嚴禁,毋許私墾田園,混佔冢界,藉墾生端。即金福所墾之處,有不堪爲田園、不便以耕種之山畬巔麓,應請附近民人隨處安葬,該墾戶、佃人不得藉端刁難,亦不得持爲奇貨,致畬爭端。即墾內旱瘠埔窩無礙田地陂圳者,亦應聽人瘞葬;如謂墾費所需,隘糧攸關,似應酌給幫貼,或五元或三元,隨力措辦;倘若修築,毋許阻索,即在平時,亦戒戕傷。是否妥洽?懇請鴻裁,僉乞恩准核案,出示勒石嚴禁,切稟等情。據此,當經前分府朱飭差查勘,未據報到。本分府蒞任,據該差高升、蔡雲勘明各處冢坆界址及金廣福承墾地方山場,逐一繪明圖說明白,稟覆前來,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勒石嚴禁。爲此,示仰合屬紳耆、墾戶、佃民人等知悉:爾等當知掩骼埋胔,古有明訓,豈容藉端阻葬,任意踐踏。經各前憲先後捐買義冢牧場界內,概聽民人隨處瘞葬,該處居民不得再行混佔冢界,私墾耕種。即金廣福墾界內旱瘠埔窩無礙田地陂圳者,亦應聽人瘞葬。惟墾費所需,隘糧攸關,准予酌給番銀或三元或五元,隨力措辦。倘若修築,毋許阻索,即在平時亦戒戕傷,庶凡生養有地,死葬有方,以安幽魂。該民人等亦不得在別人契買界內,藉端佔築虛埋,希圖售賣漁利,致幹查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咸豐元年九月日。
給冢人立碑舉人許超英
貢生魏紹華、葉呈芳
暨生監總理郊行鋪戶人等同勒石
第一一義冢碑文
蓋聞脫驂贈喪,孔子有解組之義;掩胔埋骼,文王發施濟之仁。南素讀聖賢書,守祖宗訓,如遇善舉,無不量力而爲之。茲本處有山崗一所,迄數十年來,凡屬附近鄉里多在此處埋葬骨殖,均弗而聞;倘明以間,業必微租、物各有主之條未免大幹乎例禁。今而鄉耆士庶明約寬其既往,昭示來茲,即於本山東至第二條小龍頂爲界,西至小龍頂爲界,南至茶園岸爲界,北至水流落爲界,四至各立界石,內許其建置坆墓,掩葬先人;若於界外再侵立錐地,定必請官究治,決不姑寬。其各體諒,毋違,是所厚望焉!特此佈告,鹹使周知。
太歲己亥年六月日業主鄭賓南立。
第一二合約創建義冢樂施田業字
同立合約創建義冢樂施田業字業戶徐景雲,總理劉兆榮,紳耆張福東、謝合源、劉阿元、曾益昌、曾昌坤、莊阿三、胡恆源、薛成彩、陳逢熙、曾文郎、劉阿安、曾昌坎、徐雲興、徐石康、徐海檀、徐敬維等。緣我大溪墘一帶地方未有義冢,骸骨拋露,雲有不忍之心。爰集總理、莊耆公同商議,將雲上年間樂施冢地,土名伯公崗山頂,創建義冢。將各莊所有無嗣孤骨,倩工收殮於伯公崗山頂,創建義冢一大穴,其用費由莊中隨人樂意捐題;如有不敷多少,系雲一力抵擋,不用加派莊人。雲即將冢地墘樂施業一段,東至冢地爲界,西至浮圳與雲毗連爲界,南至石泉爲界,北至冢爲界,四至公同面踏分明。每年帶錢糧銀三元,贌佃實收租谷十石,以爲祭祀,交就近總理、莊耆辦理,永遠作爲祭祀用費。此乃雲自己發心樂施,即邀總理、莊耆公同妥議,創建義冢,喜捐樂施之田業,日後子孫不敢異言。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一樣,雲收執一紙,總理、莊耆付執一紙,永遠爲照。
批明:此田原帶雲自己大坡水灌蔭,應歸雲之佃人耕作納租,不可別贌別佃。誠恐水源爭放,反爲不美,立批是實。
再批明:丈單系與徐景雲共單,批照。
批明:東至冢地,是伯公門首由中心崀透徐景雲陂下曲落車路爲界,南至石線車路爲界。此四至內下下田一甲三分二釐。
光緒十九年(歲次癸巳)三月。
莊耆李幹信、徐海檀、徐敬維、彭觀妹、徐雲興、徐石康、薛成彩、曾昌坎
曾昌坤、胡恆源、曾益昌、莊阿三、劉阿元、徐阿豪、劉阿安
代筆曾文郎
莊紳耆謝合源張福東陳逢熙
總理劉兆榮
同立合約創建義冢業戶徐景雲
第一三諭示
欽加同知銜、署新竹縣正堂施,爲出示嚴禁事。本年二月三十日,據舉人吳士敬,生員陳朝英、梁昌年、陳朝龍,暨紳耆郊鋪等僉稟:合塹自入版圖以來,迭蒙列憲捐廉置買及墾戶開墾,先後諭奉設立義冢。香山牛埔內外獅山一帶,又巡司埔、枕頭山、蜈螟窩、雞蛋麪、土地公坑橫直各三千餘丈,又樹杞林起至中港三灣聯絡七十餘里,概準民間隨處埋葬,有案可據,並泐石豎皷樓下可考。近來南門口巡司埔罕有不色之人,心存不端,不特移界毀冢,栽種營私,而且私設小車,一車可駕一牛,不論崎嶇平坦,牛可以行,車即能到,戕壞冢山坆墓孔多,棺骸暴露。伊等目擊心傷,連名僉乞核案,重新示禁,迅飭查拘嚴究等情。據此,查此案前因違禁戕毀,經前廳嚴禁在案,今該處又有奸民私設小車,戕壞官山坆墓,尤屬可惡,亟應示禁,以安窀穸。茲據前情,除批示並飭差查拘究治外,合行出示嚴禁。爲此,示仰合邑軍民人等一體知悉:自示之後,所有官山冢地界內,皆系民間埋葬棺骸,無論崎嶇平坦,不準再行混佔營私以及私設一牛小車,致令戕害坆墓;倘敢故違,立即差拘究治,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七年六月日給。
第一四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洪石官,有自典瓦店一座一間,址在郡城經廳巷,坐東向西,東至內屏,西至滴水,南至鄭家,北至本壁,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需用,託中轉典與水雞潭義冢董事承典,三面議定照原典六八銀二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即交付銀主掌管,不限年月,聽憑取贖。保此店實系石自典之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不明爲礙;如有前礙,典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翻異,恐口無憑,合立轉典字一紙,繳連上手契字二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同治四年四月日。
爲中人升仕升
代書人薛秋水
立轉典契字人洪石官
第一五賣斷山園契字
立賣斷山園契蔡牛港,今有祖上蔡陶源公明買孫榮山園一坵,坐落水雞潭,土名新昌裏三角尾,即新冢尾。東至車路,西至冢山,南至楊家墓,北至車路。東量至西橫闊六十四弓,南量至北直長一百二十八弓,內應扣蔡家祖墳橫闊三十二弓,南量至北直長二十一弓除外,餘剩現耕爲園,年納供粟一石五斗正。今因乏銀別創,先問親疏伯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託中將此山園一坵,賣斷與集善堂作爲義冢,三面言議本日得過六八番銀六十大元。其銀即日收足;其山園聽憑集善堂永遠管業。自賣斷之後,永斷葛藤,不敢別生枝節。但此山園系港祖遺明買園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當他人財物;倘有來歷不明,系港出頭承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斷山園契一紙,並繳上手老契六紙,共成七紙,付永遠執照管業,此據。
即日同中過來六八佛銀六十大元,收訖清楚完足,再照。
其上手老契遺失四紙,日後尋出,永爲廢紙,合應批明,再照。
光緒六年十月日。
知見人蔡蒼梧、大雹
爲中人哲、葉爲春、蔡秀三
代筆錢正中
立賣斷契字人蔡牛港
第一六執照
執照
欽加同知銜、署理臺灣府臺灣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祁,爲給照事。照得西關外賭棍黃江等,在偷食橋頭地方開場聚賭,經將其賭屋四間查封召變。即據水雞潭義冢董事鄒鼎元赴縣稟稱,情願備價六八銀二百二十元承買,以爲義冢祀業。又經據情轉詳請示去後,茲蒙府憲轉奉本道憲批:該董事鄒鼎元承買爲義冢祀業等因,並據該董事鄒鼎元將價銀如數稟繳前來,除飭差起封歸管外,合行給照。爲此,照給水雞潭積善堂義冢董事即便收執,將偷食橋頭四角賭屋四間遵照承管,永爲水雞潭義冢祀業,不準稅開賭間;倘敢故違,一經察出,立即對變拘究,決不寬貸,凜之,慎之,毋違,須照。
光緒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給。
右照給水雞潭董事鄒鼎元等准此
第一七執照
執照
即補清軍府臺灣府臺灣縣正堂、加八級軍功加一級紀錄四次沈,爲給照管業事。照得本縣標封戲臺林義賭屋一座,前後廳房四間,坐西向東,東至街路,西至九屎巷,南至葉家井邊,北至曾炎之屋,業經先後出示召變在案。茲據東安上坊地保吳芳稟報:水雞潭積善堂董事張建功出爲承買,估議時價六八番銀七十元,稟請起封給照管業。並據繳到屋價前來,除飭保起封交管,並將價銀撥入書院等項工程內應用外,合給印照。爲此,照仰該業戶張建功即便執照管業,切切,須照。
計開:標封入官戲臺後林義賭屋一座,前後廳房共四間。
光緒十三年十月 日給。
右照給買戶張建功准此
縣 限 日銷
第一八諭示
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富,爲諭飭查明,據實稟覆核辦事。本年正月初七日,準前分府嚴移開,同治七年十一月初三日,奉臬道憲梁札開,本年十月初七日,據淡水同知富丞稟稱:七月初二日,蒙憲臺札開,案查郡城採買義倉谷石,飭屬勸辦,已據淡水廳嚴金清詳報,勸捐義谷四萬五千餘石。現在早稻收穫,谷價平賤,應即上緊催收上倉,飭將已捐谷石乘時買儲冊報。如未捐辦,迅速傳集紳戶一律舉行,總期多多益善,有備無患等因。蒙此,遵查此案勸辦義倉谷石,卑職抵任,迄今半載之久,未準卑前廳嚴丞移知飭承,查檢並無案卷,詢之就地紳士,均稱嚴前廳任內曾經勸辦,所捐谷石恐系嚴前廳自行催收,伊等並未經手。卑職伏查義倉之設,原爲籌備民食起見,地方緩急可恃,固應覈實辦理,案關奏報,尤未便稍事顢頇。卑前廳嚴丞任內既經勸辦,究竟何戶認捐若干?是銀是谷?已收若干?未繳若干?並無案卷移交。而事關地方,既未經各紳士之手,則當時嚴丞勸辦,自必確有把握。且既詳報有案,其催收已有成數更可知矣!現在何戶短繳若干?應否催收?應請仍歸嚴丞一手經理,庶幾事歸實濟而免功敗垂成。卑職身任地方,以此份內應辦之事,本不敢上瀆憲聰,無如事屬隔任,且毫無案據辦理,委實無從措手。再四思維,惟有稟懇大人察覈,俯賜檄飭嚴丞將勸辦義倉一事,查明各戶認捐實數,分別已收未收,趕緊一手經理,造冊詳報,以昭覈實,而重倉儲,實爲公便等情。據此,除稟批示外,卷查此案前據該丞具詳,勸捐義谷,建造倉廒,經吳前道批飭,速將紳商所捐谷石、姓名,督飭紳董逐一造具細冊詳送,以憑核轉,並經會同鎮憲附片奏報暨本道照催在案。延今日久,未據造報,合就札催,札到該丞,立即遵照,迅將前在淡廳任內勸辦義倉一案,速即趕緊一手經理,造具細冊詳報,以憑核轉,以符奏案,毋再擱延,致幹委查,切速,此札,等因。蒙此,查敝分府於五年冬到任之初,創辦義倉,案查婁前任曾經勸辦,時因未建倉廒,所捐谷石均系捐戶自行存儲,歷年久遠,捐戶半已喪亡倒敗,存谷均歸烏有,間未倒殷戶如鄭如梁一家,存谷本屬無多。又據該紳呈控:王前任藉公挪用,道憲及廳署均有控案。是以欲圖儲備,務建倉爲先,而杜絕侵挪,必使官無經理。敝分府倡廉銀,遂與各紳董立定條程,公同商議:此次捐谷必須先倉廒再行收繳,歸紳捐紳辦,地方官僅居董勸之名,以杜侵虧之弊。嗣據各紳商認捐銀谷四萬五千石,續捐三千石,連同敝分府捐谷一千石,共計捐谷四萬九千石,經據各捐戶先具捐單,當經敝分府將議定章程及認捐數目詳報在案。敝分府在任時節次嚴催,無如捐戶繁多,未得一齊收繳,且建設義倉鳩工庀料,非朝夕之事。迨至本年四月間,始據本城稟報義倉工竣,並查艋舺、大稻埕、桃仔園三處亦將建成,飭令繪圖具報,並催各鄉一律興工。屢次嚴催,迄未冥到,而敝分府適將交卸,祗得先令尚未建倉各鄉出具收管限狀,附案備查。是此次辦理義倉,均系各紳董公同經理,合屬同知,貴分府不難查問。至義倉卷宗,創辦之始即有捐單,交卸之時又有收管限狀,歷歷可查。經書初系糧書承辦,嗣恐官一交卸,該書更換,復改歸戶書胡源辦理。至淡廳衙門除有關交代之案,概系發房歸擋,向無移交;即如婁前任義倉卷宗,經已奏請獎勵,歷任亦未項目移交;況此次所捐又系紳捐紳辦,敝分府僅爲董勸,並無經收。除稟覆臬道憲外,合就移知。爲此備移貴分府請煩查照,希即查案催收,以免功虧一簣,望切,望速,須至移者等由。准此,查嚴前分府勸辦前項義倉,業經詳蒙奏報在案,所捐谷石必須如數實谷存儲,方免上憲委查譴詰。茲準前由,合亟諭飭,爲此,諭仰該紳董等即便遵照,立將嚴前分府任內勸捐義倉谷石,究竟何戶認捐若干?已繳未繳各若干?現儲倉實谷若干?其已繳者是否均已收倉?未繳者曾否催收齊全?所建倉廒現在已否造竣?廒口若干?編何字號?剋日分別查明,造具各捐戶姓名谷數清冊,並出具收管結狀,據實稟覆赴轅,以憑核辦。案關奏報,該紳董等既捐辦在前,務須認真趕緊查復,立等核明詳辦,切勿稍弊混,致幹賠究,凜之,毋違,速速,此諭。
同治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諭。
第一九諭示
欽加府銜,特授福防分府、調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向,爲諭飭查覆催繳事。照得足食之謀,爲民生所最要;救荒之舉,尤王政所必先。此各屬義倉之設所由來也。淡屬雖稱富庶,殊鮮蓋藏,若不圖匱於豐,爲未雨綢繆之計,一旦旱潦不測,備禦何資?是積儲之方,尤不得不籌於平日。案查同治五年,嚴前分府任內,曾經選舉紳董,飭在城鄉各處勸捐谷分,建設義倉,一律存儲,以爲救荒之舉。業經捐有成數,詳請奏報;一面移交後任,分別催捐,即經各前分府分諭飭催。迄越多年,究竟城鄉內外原捐各戶已繳若干?未繳若干?何處已建倉廒?何處尚未建造?所捐谷石是否實儲?仰尚未催集?能否照數催起?未據各紳等隻字稟覆,事關奏案,豈可是此含糊。如果各戶業已照捐,並經該董建倉存儲,此其急公之志正屬可嘉,自當詳請獎敘;倘或未經捐足,亟應趕緊催捐。即以近年收成未見豐稔,一時催繳,勢或爲難,亦當如何設法,分年捐繳。事隔數載,消長不同,如其中實有一、二戶人亡產絕者,亦應據實稟明,作何彌補,總不得置若罔聞。本分府因民食所關,爲備荒起見,務在認真辦理,然亦未嘗不體恤下情。該紳董等生長是邦,情關桑梓,更不容稍存膜視,觀望延挨。除分飭趕催查覆外,合行諭到該董等立將同治五年,嚴前分府任內,原派該鄉義倉、義學兩項谷石共計若干?內某某戶認捐若干?已捐若干?未捐若干?近來有無續繳?曾否建有倉廒?所捐之谷存在何處?先行開折,繳由城內明善堂轉送,一面將未捐者趕緊嚴催。有倉處所上倉實貯,無倉各鄉亦即出具倉收,呈送察查。倘有一時未能繳齊者,或應如何分限完繳,亦令出具限狀,先行稟送,毋得挨延。倘其中某戶實在人亡產絕勢難備繳者,亦應取具各鄉保甘結呈送;一面仍於各殷商內設法彌補,以符原額,統限一月內分晰稟明。塹、艋兩倉即由該董等遺丁赴轅投遞,其餘各鄉有應行稟覆事件,統交城內明善堂董事轉遞,以免費累,而示體恤,其各凜遵,毋違,特諭。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諭。
第二○諭示
欽加府銜、特授福防分府、調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向,爲飭遵事。案據中壢十三莊明善堂該紳董王國均、劉懋春、莊殿揚、宋椿相等稟覆義倉一案緣由,除批該董等各莊認捐義學、義倉各谷。現據稟稱:義學一款數開除,實存義倉谷三百二十石,因無倉廒,由該董等四人存儲,應即妥爲收藏;一面將未收谷一百四十石,務限本年六月收齊,仍由該董等分儲,着先出具收管切結,並各捐戶姓名清冊呈送毋延等因外,合行諭飭。諭到,該紳董等立即遵照批指辦理,毋違,凜之,特諭。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給。
第二一義渡碑文
嘗思勞民期在利民,利民必先勞民。勞民者未必盡利於民者利民者無不先勞其民也。特民情憚勞而趨利,未利之而先勞之,民必滋怨。故子產孰殺之歌先於誰嗣,此固從政之不遑恤者。餘嘗三至臺瀛,從事於師徒戎馬間,周南北見夫曲溪陂澤,不可以梁,病於濟涉之處甚多。迨丙申承乏淡水,所屬綿亙幾四百里,所謂曲溪陂澤不可以梁者未能悉數,其間土人駕舟以濟,相安於定章者弗計;惟大甲溪石層迭,支派雜流,水勢西衝,直入大海,遇春夏盛漲,極目汪洋,誠險道也。此外,如中港房裏柑尾,雖險阻稍減,然或溪面廣闊,或急湍洶湧,皆迫鄰海■〈氵義〉,亦危險莫測者也。此數處非無駕舟待濟之人,大率土豪撐駛,藉索多貲,少不如願,即肆剝掠者有之,行旅之憂害也久矣,義渡其容緩歟!餘甫下車,即欲籌是舉;顧與吾民周施日淺,未信而勞,賢者所讓,或恐貽以怨讟乎!適又重建文廟,以崇禮教;增造書院,以勵英才,亦既屢興大工,重勞吾民,幾卒卒無須叟暇,可復興義渡之舉哉!然繼而思之,擇可勞而勞,因民利而利,從政之道也。若義渡者,吾民所便利而樂勞者也,豈有憚勞而不從事者乎!餘又何怨之弗可任也!爰集紳士、郊商、耆庶而諭以意,且先捐廉以爲之倡,乃無弗踊躍樂輸,不敷旬共捐洋銀八千九百餘元,其不敷者則蒐羅充公租谷以足之。更於四要溪外,若井水港、鹽水港一律設渡,共凡六處。又於塹南之白沙墩、塹北之金門厝,每於九月間,各設浮橋以濟,是又因地制宜者也。其捐項爲置田甲,歲收租息,以資經費,並將籌議置舟選夫,修工食,一切章程存諸案牘,鮮明各憲勒石以垂永久,而使衆覽焉!今而後勞者安利者普矣!怨讟餘知其免矣!是則勞乃利之功,而利乃勞之驗也。且勞於一時,而利於無窮也。利以餘而成,勞由民而致,是餘與民相與有成也,是爲記。
計開章程項下:
一、大甲溪設大小渡船三隻,大水渡夫十三名,中水五名,小水二名。每名日給工食錢百九十文,年額共錢三百九十三千三百文。
一、房裏河柑尾溪設大小渡船兩隻,大小渡夫十一名,中水四名,小水兩名。每名日給工食錢一百七十文,年額共錢三百千零九百文。
一、中港溪不分大小水,長年設大小渡船兩隻,渡夫六名,每名日給工食錢二百二十文,年額共錢四百七十五千二百文。
一、鹽水港渡船一隻,渡夫一名半,日給工食錢二百四十文,年額共錢八十六千四百文。
一、井水港渡船一隻,渡夫一名,日給工食錢一百二十文,年額共錢四十三千二百文。
一、各義渡大小船隻,每年共給修理器具等項錢一百零五千文。
一、中港溪渡船日受潮水衝漬,易於朽壞,按五年大修一次,共給工料洋銀八十五元。
一、年給金門厝、白沙墩架搭木橋工費洋銀四十五元。
一、每年給經承紙張、飯食洋銀二十四元,遇閏加給二元。
一、每年給城隍廟香燈洋銀二十四元,遇閏加給二元。
一、各渡夫工食應扣小建,留給閏月。
計開田甲租額項下:
一、置買民人廖看承典黃茶田業一段,坐落土名大姑崁內柵,年納租洋銀二十四元。
一、置買民人孫振洲田業一段,坐落土名東勢莊,即枕頭山,年納租洋三百四十元。
一、置買民人何一寬等田業一段,坐落土名芝蘭保草山前山豬湖,年納租洋一百元。
一、置買民人餘智祥等田業兩段,坐落土名大甲龜殼北溪洲,年納租洋一百三十元。
一、職員高鍾意等呈請歲捐租谷四十石,折繳洋銀五十二元。
一、業戶林金禍之孫林慶添呈請歲捐租谷一百五十石,折繳洋銀一百五十元。
一、業戶徐淡,即徐文彬,呈請歲捐租谷六十石,折繳洋銀六十元。
一、佃民楊諸等呈請歲捐租谷四十石,折繳洋銀四十元。
第二二諭戳
欽加府銜、臺灣府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婁,爲給發諭戳收租事。本年十月初二日,據拳山保萬順寮莊董事胡文貨、深坑仔莊正林服、莊耆陳監等呈稱:緣萬順寮溪南等處昔患生番,於幹隆五十五年間,蒙袁前憲諭着高槐青爲該處隘首,年收番業戶貼納隘銀四十八石。當日高槐青因墊用丁糧未敷,故將該處之小地名烏月,即發達埔、阿柔埔、麻竹寮、楓仔林、戇耽埔五莊以及山坑出資工本,招佃同隘丁分墾,以資糧食。旋高槐青物故,莊棍串充。迨高槐青之子高陽年長,衆佃及業戶、莊耆複議請還高陽接管,所有烏月等莊之田,每甲供粟三石,計一百五十餘石,付與高陽,將隘移入,總經照舊募丁捨命防禦。是邇來之生番稍靖、民得安居者,皆高槐青及隘丁之力也。迄今父子兩世,歷役四十餘年矣,惟當年在事被難隘丁,孤魂莫依,尤宜施給祭祀,以示體恤。近時生番遁跡,租谷猶存,茲查房裏大溪民涉維艱,仁德矜恤行人,捐廉建渡,以濟徒旅,誠仁人惠政,不世之功也。貨等仰體慈懷,公同酌議,現在番患已熄,民居且稠,其隘似可免設,所存隘租劃出五十石,充爲義渡經費,餘租一百零石,准予高陽承收,作爲存恤孤魂年節忌祭並薪金挑運工腳需費,以及莊中一切收租雜用,概系該佃首自備。其義渡租谷年按早季收成,每石折銀一元完繳,殊爲兩全善舉。是否有當?理合僉議呈請,伏乞百廢俱興,恩予所請,準給佃首高陽收租示諭戳記,俾專責成,以垂久遠等情。據此,除將所存隘糧內,每年撥出租谷五十元,作爲大甲等處義渡經費。其谷每石定價番銀一元,每年早季前納;其餘租谷一百餘石,仍歸高陽收取,以作節忌一切費用,並照錄原稟批示,付知義渡,經承粘卷抄簿用印備查外,合行給發諭戳。爲此,諭仰該佃首高陽即便遵照,將該處額定隘糧內每年抽出租谷五十石,每石定價番銀一兀,每屆早季,應由該隘首呈繳,以充義渡經費,不得違延;其餘租谷仍聽該隘首收取備用,永遠遵行,毋違,特諭。計發戳記一顆。
道光十七年十一月日諭。
第二三稟呈
欽加知府銜、福建臺灣府北路淡水同知婁,爲設立義渡,詳請立案,以垂久遠事。竊照廳縣爲親民之官,凡小民疾苦隱情,無不當痌瘝在抱,爲之興利除弊,共躋康莊。臺地南北袤長,山溪叢雜,溪之小者或涉水以行,或搭橋以渡;溪之大者非船筏不足以利其行旅,而刁悍不法之徒藉以渡載爲由,任意勒索,稍不遂意,即兜留包裹,以待備錢取贖。來往行人每因人地生疏,告訴無門,忍心受屈,爲害行旅不可言狀,是全臺之爲民害者,渡船其一也。卑職三渡臺陽,周曆全臺南北地面,留心察訪,頗知其弊,必須設立義渡以杜其害。今蒙薦舉淡水,抵任之初,即經履勘塹南塹北各溪。如塹北滬尾、艋舺、三貂、鳳山崎各溪港所設渡船,渡費每人不過二、三文至四、五文不等,均稱利濟,並無訛索之風。詢諸紳民郊行,鹹稱率由舊章,毋庸改設義渡。其塹北金門厝一溪,水淺流急,衝分三道,自春及秋水勢較大,必用船筏,向有粵人林國寶等鳩捐租谷,設立渡船,不取渡費;一交冬令,溪水淺少,船筏難施,商民涉水而過,必須架搭木橋,以免病涉。又塹南白沙墩溪港一道,久雨成溪,雨止乃涸,向不用船,每屆秋令,海口沙塞,積水難消,亦須架搭木橋,以便行人。以上金門厝、白沙墩兩溪,於□□年九月初間,由官捐資架橋,毋庸設立義渡。惟塹南大甲溪支流雜出,最爲湍激難行;房裏河、甘尾溪地處偏僻,水勢亦急;中港溪溪面廣闊;井水港、鹽水港溪面窄小,潮水漲落不齊,均非船筏不行,刁悍之徒把持勒索,在所難免,急須設立義渡,以除積弊,而蘇民困。查大甲溪每年以五、六、七等三個月水洶湧爲大月,二、三、四、八四個月爲中月,正、九、十、十一、十二五個月爲小月。大月應用大渡船一隻,小渡船二隻,共享渡夫十三名;中月應用大小渡船各一隻,共享渡夫五名;小月用小渡船一隻,渡夫二名;每名日給工食錢一百九十文,年額共應錢三百九十三千三百文,又年給修船繩索等錢二十四千文。房裏河、柑尾溪以五、六、七等三個月爲大月,二、三、四、八四個月爲中月,正、九、十、十一、十二五個月爲小月。大月用大渡船一隻,小渡船一隻,渡夫十一名;中月用渡船二隻,渡夫四名;小月用渡船一隻,渡夫二名。該溪非比大甲溪之洶湧難行,每日給工食錢一百七十文,年額共應錢三百千零九百文,仍每年給修船繩索等錢二十四千文。中港溪溪面廣闊三四里,潮水暗漲,毋分大小月份,頻年應設大小渡船各一隻,渡夫六名,每名日給工食錢二百二十文,年額共應給四百七十五千二百文,每年應給修船繩索等錢三十三千文。井水港、鹽水港二處溪面窄小,潮水漲落不齊,亦不分大小月份,各設渡船一隻。井水港渡夫一名,日給工食錢一百二十文,年額共應錢四十三千二百文;鹽水港渡夫一名半,日給工食錢二百四十文,年額應錢八十六千四百丈,仍每年各給修船繩索等錢一十二千文。以上六處統而計之,年共需義渡經費錢一千四百數十千文。廳庫既無閒款可籌,卑職敝廳又難獨力維持,若非置產收租,不足以資經久,不得不藉衆力以成其美。爰是邀集向義紳士及郊行人等設立捐簿,推誠佈公,廣爲勸諭。卑聽敝廳捐廉三百兩首爲之倡,一面將各渡先後改設義渡,出示勒石,商民來往不準勒索分文,仍責成艋舺縣丞,竹塹、大甲兩巡檢就近稽察,有犯責革。計自一年以來,肅清無弊,已有實效。現經好義之紳士鄭用錫、林祥雲、周智仁、勤獻廷,暨艋舺、泉履郊行,大甲、大安、中港、後壟等處業戶紳民行鋪人等陸績題捐番銀,置買田園四段,計共銀七千六百三十五元,無論豐歉,年可收租銀五百九十四元。及據業戶林金福、徐淡,即徐文彬,職員高鍾意,殷戶張拋,董事胡文貨,佃民楊諸等捐充租谷六案,每年可收租谷折番銀三百七十二元四角。合共番銀九百六十六元四角,每洋一元,現可易錢一千二百文。但銀價長落不齊,若照現在市價覈定,將來銀價減少,轉致短絀不敷。卑職敝廳現以每元易錢一千一百文申算,共可得錢一千零六十三千零四十文,但年需經費數在一千四百數十千,不敷三百數十千,此外尚須籌及閏月工資等項。正在籌捐辦間,奉到憲行調取引見,接署之龍令將次抵任,難望剋期捐足,若移交後任捐辦,又需稽延時日,自應一手辦定,方成全璧。茲查弊廳業戶陳五湖,佃民葉標香、潘銃卿三戶,有捐充石碎侖隘糧租番銀四百二十元。該隘口糧年需一千四百元,向官官爲捐給,陳五湖等捐貼隘租,即貼補官捐之項。現在該隘經前廳李嗣鄴移建樹杞林一帶,該處可以就地開墾取糧,現雖照舊捐貼,再歷二、三年隘糧足敷,即可停捐。應請將業戶陳五湖等三戶捐充不碎侖隘租番銀,以十八年起,改撥義渡經費。其應給隘丁口糧,照舊歸於在任之員按額捐給,將屆停止捐貼,不致日久捐賠。如此一轉移間,義波經費足敷一年之用,即遇閏之年,亦不致於缺少。第創始維難,守成匪易,或挪無端用,或任意侵匿,均不可不防。其漸卑職敝廳現將題捐姓名銀數、置買田業段落、收租數目,概行鐫石立碑。其田契文卷逐件鈐蓋印信,專案歸入交代流交,並將置買田甲數目、坐落地段、用價若干、何人出賣,暨每年應行開銷細數,匯造清冊,另行詳牒本道府憲、臺備查,以杜弊端,而垂久遠。再大甲溪河本在敝廳界內,故名其溪曰大甲,現在溪水流衝,其溪改移彰化,其名仍曰大甲,是以渡夫仍歸敝廳理管。恐日後遇有命盜案件,淡、彰彼此推諉,故詳晰陳明,是否有當?合將捐設義渡緣由具文詳請憲、臺察覈批示立案,並請通飭臺地各廳,如有險要溪港,一體設立義渡,以利行旅,實爲德便。再此案所置田畝及捐充租谷,均應道光十八年起租,所有本年經費及造船工價,系就捐存銀內支付,其自十八年起,就租支發。惟收租之期在六、十兩月,其上半年經費應由在任之員先行籌墊,遇有交代未經收租,準其照數作抵,由後任收租歸捕;倘收租後交卸,除將本任內墊給錢文盡數歸補外,餘剩銀元應項目移交,不準以別款作抵,致有支絀之虞。合併詳明,除詳某憲外,爲此備由具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書冊者。
第二四義渡碑文
蓋聞徒涉蹇裳,行者黨趄趦是怯;臨津設渡,仁人每利濟爲懷。矧道值衝途,地非僻境,而乃方舟不設,坐視民渡需貲耶!即如下崁川之觀音亭渡,爲各莊往來孔道,設渡亦已多年。第先是私船,既無官給工資,又乏公捐經費,不得不向過渡人需索價貲,以貲餬口。茲幸街莊善信其集義捐,以成善舉,將此渡改爲義渡,從此籌捐既定,經費無虞,則行人方便,利涉興,其惠澤之遠,當與其川長流而不息矣!今將樂捐姓名並開費各數目逐款勒諸貞鋸,以重不朽之爾!
計開:
普濟堂經理江序益,每年捐金五十元。
香田祁經理鍾會雲,每年捐金四十元。
修橋祀經理邱玉來,每年捐金十元。
新觀立會經理張肇春、曾石,每年捐金十元。
成勝會經理鍾會祥,每年捐金五元。
愛蓮會經理邱漢連,每年捐金五元。
以上計金百二十元,系寄附內柵分校經費。
下崁莊公圳路福德祀經理李傳珍、李金興,每年捐谷二十石(此谷石系渡夫工食)。
三坑仔管內各莊經理李益泉、李益發,負擔每年渡船修造。
光緒二十九年(歲次癸卯)四月日同立。
發起人呂建邦拜撰
第二五諭示
特授埔里分府、在任候補清軍府直隸州、署新竹縣正堂方,爲諭飭接贌事。本年十月十四日,據大甲巡檢申稱:本年十月初八日,據竹南四堡大甲溪洲仔莊民洪登財稟稱:竊財於上年間,承贌大甲溪義渡田一段,址在溪州仔莊後,每年納租谷一百三十石,歷今十數年均無拖欠顆粒。茲因財生理度活,恐難兼顧耕作,合具退耕,甘請恩准轉詳退耕,另充新佃接贌,切叩等情。同日,並據溪州仔莊民李仕富稟稱:富耕田爲業,毫非莫染,茲聞本莊後有大甲溪義渡田一段,舊佃洪登財因欲生理營生,稟請退耕,富情願接耕認贌,所有應納租谷每年一百三十石,仍照舊年限至六月早季,認串單完納,不敢拖欠短少外,合理出具甘保結狀各一紙,稟請轉詳府準承耕,切稟等情。各據此,卑職查大甲義渡田承則認耕,向由憲轅核辦,茲據佃人洪登財稟請退耕,李仕富情願接耕各等情前來,卑職未敢擅便,合將原稟兩控甘保結共三紙,一併具文申請憲臺察覈批示飭遵,實爲公便。爲此備由具申,伏乞照驗施行等情,計申送登財,李仕富原稟認保甘結各一紙到縣。據此,除來申批示外,合行諭飭。爲此,諭仰該莊佃即便遵照承頂接則耕種,按事照數納租,毋得拖欠減少,致幹究追,凜切特諭。
光緒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諭。
第六節公業
第一 鬮書合約字
第二 再分鬮書合同字
第三 轉典瓦店契字
第四 起耕典水田契銀字
第五 杜賣盡根田契字
第六 鬮書約字
第七 合約字
第八 鬮書字
第九 遺囑鬮約字
第一○ 分業鬮書合約字
第一一 鬮書字
第一二 囑付字
第一三 囑分鬮業合約字
第一四 合約字
第一五 分支鬮約字
第一六 囑咐分鬮合約字
第一七 鬮書字
第一八 賣斷根契字
第一九 賣斷根契字
第二○ 輪公鬮書字
第二一 妥議永爲香祀約字
第二二 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
第二三 鬮約字
第二四 鬮書字
第二五 抽出永遠掌管合約字
第二六 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契字
第二七 繼嗣約字
第二八 杜賣盡根山田茶欉契字
第二九 贈送字
第三○ 託付字
第三一 付託掌管埔園字
第三二 託孤字
第三三 抽出園契字
第三四 託孤字
第三五 合約字
第三六 鬮書
第三七 鬮書
第三八 諭示
第三九 鬮書約字
第四○ 鬮書
第四一 鬮分字
第四二 鬮書
四三 鬮書
第四四 分膳養字
第四五 鬮書字
第四六 鬮書
第四七 囑書付據約字
第四八 鬮分約字
第四九 鬮書合約字
第五○ 鬮書
第五一 鬮書
第五二 鬮書字
第五三 對換店屋約字
第五四 合約字
第五五 合約字
第五六 典契字
第五七 胎借銀字
第五八 過耕當田契字
第五九 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第六○ 杜賣絕契字
第六一 鬮書字
第六二 分業鬮書字
第六三 鬮書字
第六四 合同鬮書字
第六五 鬮書約字
第六六 鬮書字
第六七 鬮書字
第六八 合約字
第六九 鬮書字
第七○ 囑書字
第七一 甘願歸就田契字
第七二 典契字
第七三 賣盡杜絕契字
第七四 歸就甘願字
第七五 鬮書字
第七六 書田約字
第一鬮書合約字
同立鬮書合約字人二房叔聰、長房侄重年、三房侄水龍叔侄等。竊謂水有源而流必分,木有本而枝所必折,曠觀物類,靜驗人情,從古以來,斷無合而不分之理。是以叔侄相議,思爲分爨之計,邀請房親族長到家酌議,先除起買陳老渡港埔園連旱田一段,每年園稅銀五十二大元;另抽起園稅銀四十大元存爲公業,輪流祭祀;尚剩園稅一十二大元,踏爲長孫之額;又抽出現銀一百大元,貼德同婚娶之費以外,概將祖父所有建置水田、山場、屋宇、財物、器具各件等項,一切在內,按作三大房均分,俱系至公無私,老幼均已樂從,當在於祖上面前拈鬮爲定。自此分開以後,各應份管業各宜勤儉,大振家聲,子子孫孫亦不得爭長競短,致失和氣之方也。口恐無憑,同立鬮書合約字一樣三紙,號曰福、祿、壽三字,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謹將條目開列於後:
一、批明:二房聰拈得福字,應得與林天德合買何明登等水田、山場並田寮合爲一契。其田段山場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以及帶納錢糧、叛產租、大租、番租俱各載在前與林萬分管約字內詳明。其應份契卷亦有訂明在約內,批明。此業契系是二房叔聰應得份額,批明,照。
一、批明:長房侄重年拈得祿字,應得與林天德合買郭朝試水田山場一大段,前與林萬分管約內詳明。其水田、山場、樹木、茶欉、竹林、雜子俱皆重年、水龍對半均分,年應得山場在西南畔,東至大山頂侖脊分水爲界,西至林萬透上大山頂侖脊分水透落坑底爲界,南至大侖頂侖脊分水爲界,北至水龍小坑爲界。又拈得水田一段,在西南畔,東至水龍田爲界,西至坑溝爲界,南至消溝林萬田爲界,北至消溝林萬田爲界。又應得松仔腳水田一段,東至坑溝爲界,西至林萬山崁爲界,南至坑溝爲界,北至松仔腳消溝爲界。山田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錢糧正耗銀八錢七分三釐三毫九絲六忽正,又帶納叛產租七石八斗七升六合,又帶納番租銀六角六點六釐五分正,系是年應納,不得推諉。又分得與林萬分管約一紙,現手同單一紙,上手印契一紙,共三紙,付年收執掌管爲照。
一、批明:抽起三重埔莊買陳老港埔園一段,每年園稅銀五十二大元,除起園稅銀四十大元存爲公業,輪流祭祀,尚剩園稅銀一十二大元,踏爲長孫之業,歷年帶納錢糧番租俱將園稅攤納,不得推延。其契卷一宗系是交年收貯,倘若要用之日,取出公閱,批明,照。
一、批明:踏出現銀一百大元,貼德同日後長成婚娶之費,系是年收存;倘若定親要用,年自當取出,批明,照。
一、批明:水龍應得東北畔山場界內,抽出六千茶欉地付年栽種,三年以外,年要備出山稅銀五大元,付水龍支收。又抽出桂竹林一小侖,在西南畔大尖腳小侖分水立石爲界,補年份額均平,批明,照。
一、批明:祖父承買林德善等水田、山場一段,現時典出林標,屆限以滿,或贖或盡,系是年、龍對半均分。又存留本宅厝一座,連竹圍外厝後茅埔山茶欉,年應得右畔正身連護厝四間,水龍應得左畔正身連護厝四間,二房叔聰應得左右畔下山瓦厝四間,其茅埔山是年、龍對半均分,批明,照。
一、批明:水龍應得東北畔山場界內抽出桂竹林一小塊,在北畔立石定界,付二房叔聰掌管,各不得糊混,批明,照。
一、批明:有公數取討,系是年、龍對半均分,批明,照。
光緒二十四年三月日。
代書人承三
族長叔加祿、天賜
在場族親拂叔
同立鬮書合約字人二房叔聰
長房侄重年
三房侄水龍
第二再分鬮書合同字
同立再分鬮書合同字人郭維樞妻蔡氏、趙氏,偕男輔鐸、奇才,孫甘棠,二房侄輔祈、輔汀,三房侄成家,四房侄光禧等,爲再造章程,永垂久遠事。緣氏先夫維樞自幼渡臺,經營生理,建置產業,因念親親之誼,不忍自私,乃於光緒丁丑年,回唐設立鬮書四本,將先後回唐自置房屋業產,配作四份,分與二房胞弟維■〈⻊堅〉,三房胞侄成家,四房胞侄光禧及在唐長子輔鐸四人各得一份。又別置在唐公業,俾四人輪收。復將埤城隆益樞記股內抽銀一千元,註明維■〈⻊堅〉之額,至戊寅年終,得利銀二百元,連本銀共一千二百元,內庚辰年維■〈⻊堅〉身故,抽去本銀六百元,餘六百元仍附樞記股內。其在埤產業系己卯年維樞公回埤,設立鬮書五本,爲長男輔鐸、次男安然、三男自在、三房侄成家、四房侄光禧等配作五份,每人分銀一千五百元。惟安然、自在二人尚在幼讀,加貼婚娶書費銀各五百元,俱合在隆益樞記股內。又置公業七千五百元,每人各分一千五百元。餘樞記所存公款五千七百元,系維樞公自己掌管。此蓋先夫所立條規,法至良,意至美也。不意先夫去年謝世,二房侄輔祈、輔汀稱伊無分在埤公業,又無加分銀項。氏仰體先夫友于之志,不忍令去不均,爰集諸子侄議請公親將二房所缺額數,就隆益樞記股內攤補均勻,並將公業契券檢交諸子侄再立鬮書六本,俾各執掌,着爲定章。庶幾一勞永逸,上以成先夫之雅誼,下以杜後日之紛爭。自今以往,各人憑鬮書管業,安分經營,不得異言生端,致乖和氣。爾等務宜遵守,毋替斯言,是所深願也。謹列條規於左:
一、長房長子輔鐸,丁丑年鬮分在唐業產價銀二百七十八元,又分長孫光趁業估銀二百二十六元,又己卯年鬮分銀一千五百元,附樞記股內,又分公業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五百零四元正,此照。
一、長房次子安然已故,傳孫甘棠承頂,己卯年鬮分銀一千五百元,又加貼婚娶書費銀五百元,俱附樞記股內,又分公業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五百元正,此照。
一、長房三子自在已故,先夫在日,再立一子奇才承頂,己卯年鬮分銀一千五百元,又加貼婚娶費銀五百元,又加樞記股內,又分公業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五百元正,此照。
一、二房維■〈⻊堅〉已故,傳兩子輔祈、輔汀承頂。維■〈⻊堅〉自咸豐十年,經與先夫分爨清楚。光緒丁丑年,先夫回唐,念同胞情誼,仍給鬮分唐業二百七十九元,又給對天掞、天送借項二百元,貼二房侄婚娶。又另給單,對隆益樞記股內本銀一千元,合戊寅年終得利二百元,內控庚辰年維■〈⻊堅〉別世抽作喪費六百元餘祗存六百元,附樞記股內批明。於此,以前銀單不得執照。又己卯年給維■〈⻊堅〉妻銀二百元,茲復就樞記存款內抽出銀一千八百元,以補二房無分在埤公業及無加分銀項之數。又另給現銀一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七百七十九元正,此照。
一、三房維晃早世,子成家承頂,丁丑年鬮分唐業二百八十一元六角,又己卯鬮分銀一千五百元,附樞記股內,又另分公業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二百八十一元六角正,此照。
一、四房維扈幼殤,螟光禧承頂,丁丑年鬮分唐業二百七十八元,又己卯年鬮分銀一千五百元,附樞記股內,又分公業估銀一千五百元。以上共分去銀三千二百七十八元正,此照。
一、長房在唐妻蔡氏,義貼贍老銀八百元,附樞記股內,此照。
一、長房在埤妻趙氏,議貼贍老銀八百元,附樞記股內,批照。
一、長房次媳李氏守節,議貼月費銀三百元,附樞記股內,此照。
一、公議:樞記存銀六百元,仍附樞記股內,得利即交趙氏爲逐年祭祀應酬諸費,此照。
一、公議:就樞記存款內抽出銀一千四百元,又抽出借項六百元,合共銀二千元,貼回唐蓋屋用,此照。
一、承己卯鬮書,批明先夫買過頂橫街店三座,帶後大厝連起估銀二千元,歸甘棠、奇才兩房掌管。
一、批明:唐埤二妻蔡氏、趙氏贍老銀,將來百歲後,蔡氏之額歸鐸執掌,趙氏之額歸甘棠、奇才掌管,此照。
以下尚在十一條批明,茲省略。右壽字號鬮書交三房成家執掌。
光緒十年二月日。
長房長男輔鐸
三男奇才
孫甘棠
同立鬮書合同人郭維樞妻蔡氏、趙氏
二房侄輔祈、輔汀
三房侄成家
四房侄光禧
公親盧爾德嘉
陳維新、劉榮懋、黎拱宸、吳煥
秉筆吳鬥辰
第三轉典瓦店契字
立轉典瓦店契人鄭宣箸,有承父遺下應得轉典得闕士萬瓦店一座,連天井過水,坐南向北,土名貫在錫口街下土地公前,東至鄭家店爲界,西至杜家店爲界,南至後草厝爲界,北至車路中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內帶楹桶、磚石、門窗、戶扇等項在內,年配納地基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瓦店轉典於人,先盡問該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送就轉典與鄭載盛公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議定,載典出時價佛銀六十二大元正。銀即同中收訖;其瓦店連過水等項,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付銀典主前來掌管,收稅納租,不敢異言。保此瓦店系箸承父遺下應得轉典之業,與兄弟該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如有不明,箸一力抵擋,不幹典主之事。其店不拘年限,聽前典主鄭如圭備足契面銀還,取贖原字,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轉典瓦店契一紙,並繳上手契四紙,典契一紙,合共六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轉典契內佛面銀六十二大元正完足,再照。
咸豐十年三月日。
代筆人鄭本立
爲中人鄭大白
知見人鄭三省
立轉典瓦店契人鄭宣箸
第四起耕典水田契銀字
立起耕典水田契銀字人周清大等,因先年有同成福公合夥明買周屋水田一所,坐貫大加蚋堡,土名錫口後五份埔莊。其四至,東至充公田爲界,西至圳爲界,南至成福公田爲界,北至大孫田爲界。又另大孫田一坵在內,帶食永春陂水二分半正引圳到田,通流灌溉。經丈三分六釐三毫零二忽七微半,年配錢糧照應份完納,又大租谷六成三鬥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水田盡行出典,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託中引就向與林尊榮兄弟等出首承典,時同中三面議定值得起耕典價銀一百八十六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同中踏明界址,起耕交付典主招佃耕作,收租抵利,不敢異言。其田不拘年限,若要取贖,訂於八月中秋前先送定銀十二元正爲憑,其餘約至冬節前備足,一齊清還,贖回字契,不得刁難。保此業系是大承買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在先,亦無掛借他人以及來歷交加拖欠錢糧大租不明爲礙等情;如有情弊,大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典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起耕典水田銀字一紙,並上手承買周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合約二紙,又墾批一紙,共繳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清大親收過字內銀一百八十六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年葭月日。
再爲中人周天生
代筆人周虎文
爲中功兄周錫樹
知見人功叔錫然
胞兄嫂林氏
立起耕典水田契銀字人周清大
第五杜賣盡根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武東堡柴頭井莊詹阿和、詹阿光,侄阿忠、阿卑兄弟等,有承父遺下應份鬮分水田一段,坵數不等,經丈一甲二分五釐正,址在林厝仔莊面前洋,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一十石正。東至圳溝大路爲界,西至本家田爲界,南至蕭、張家田爲界,北至石頭公田詹家、張家田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叔侄相商,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向與舊社莊蕭子玉、新五甲公首事蕭萊芹等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出得盡根田價銀三百三十三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爲子玉公蒸甞之業。保此田系阿光叔侄同等承父鬮分應份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阿光叔侄同出首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田自茲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取贖找洗滋事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並帶上手契一紙,鬮書一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契內佛面銀三百三十三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四年六月日。
在場知見人胞叔娘南
爲中人黃水祥
代筆人胞叔娘連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詹阿和、詹阿光、侄卑
第六鬮書約字
同立鬮書約字人李門嫡母賴氏。竊氏產下四男:長曰龍、次曰鳳、三曰進、四曰獅。又因夫庶妾產下二男,排列第五曰才生,嫡庶傳下共六大房等。自爾父跨鶴東還,悉付爾母偕爾兄弟同爨合食,人飲天和,家敦古處,豈忍言分之事。緣光緒己亥年間,氏竊謂木大分枝,水盈分派,物且有然,況於人乎!雖九世同居,常聆張公遺訓,無如生齒日衆,家費浩繁,措理維艱,爰請公親聚議分爨,各齊其家,以爲光前裕後良策。即日將承爾父遺下所有租業,內先抽出嫡母、庶母養贍及長孫租之額,餘租業水田、山埔、林地、廁池、菜園、厝宅、家器什物並債項、賬條一切等項,按作六房均分,肥瘦配搭公平,同堂焚香告祖,序次拈鬮,各照鬮內掌管。但爾母尚在,僅將家業分定,令各房分爨,時尚未囑立鬮約。迨光緒丙租年間,氏經耋耄已臻,竊見人心不古,誠恐日後子孫恃強凌弱,釀成禍患,與其前模已定,不如設立鬮約爲憑。於是再請公親,憑公議酌,加將前抽嫡庶養贍之額按作二款均分。爾嫡子四房該分嫡母之額,爾庶子二房該庶母之額,餘仍照前程應份各管而行,憑鬮拈定,萬世庶遵,體乃祖創業維艱,切念父守成不易,願爾等箕裘克紹,大振家聲,其式易好無相尤可也。口恐無憑,爰立鬮書六紙一樣,以詩、書、易、禮、春秋爲序,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一、批:搭寮坑水田連山埔一段,小租二百一十石,年配大租六石四鬥,水租一石六鬥,帶磧地銀三百元,內抽出小租四石,付長孫周溪世掌,餘拈得龍記、獅記、才記、天記四房均分。其龍記拈執現買印契一紙,又帶上手契二紙。獅記拈執現買司單一紙,又帶上手契二紙。才記拈執上手契三紙。天記拈執上手契並司單共四紙。憑公分配,各不得爭長較短,聲明,再照。
一、批:金包裏萬里加投太平湖水田連山埔一段,小租九十八石,年配大租五石六鬥,口糧一石,帶磧地銀一百元。此段拈得鳳記、進記兩房對半均分。其鳳記拈執買契連司單一紙,並上手契共三紙。進記拈執典契連司單一紙,並正墾一紙,共二紙。憑公分配,各不得爭長較短,聲明再照。
一、批:爾嫡子共四房,有承爾嫡母於乙亥年間抽出擺接大樹窠水田連山園一段,小租四十四石,小稅銀六元,年配大租四石二斗三升三升六勺,帶磧地銀四十四元。又丁丑年應得芝蘭番婆嶺腳水田一段,小租四十五石,年配大租一石七鬥,帶磧地銀五十元。以上二段,本作嫡母養贍之額,今作爾嫡子四房均分。龍記、鳳記兩房拈得大樹窠水田一段對半均分;進記、獅記兩房拈得番婆嶺腳水田一段對半均分。其龍記拈執大樹窠買契一紙;鳳記拈執大樹窠司單一紙,並上手契丈單共八紙;進記拈執番婆嶺腳鬮書二紙,分管約一紙;獅記拈執番婆嶺腳買契一紙,找洗字一紙。其有嫡母贍銀生放多少,宜作後日喪費。其喪費若有餘,作爾四房均分;若不足,作爾四房攤出,聲明,再照。
一、批:爾庶子共二房,有承爾庶母於乙亥年間抽出典吳朝陽水田小租三十二石,爲庶母養贍之資,後典還銀項,除開庶母喪費外,尚在銀六百元,內抽一百元,交爾庶子生放,爲庶母買擇墳墓之需,餘作庶子兩房均分,批照。
一、批:石頭溪水田一段,小租五十石,年配大租十二石二斗八升,水租二石九鬥二升五合,帶磧地銀三十七元五角。此段洪水恆傷,歷恃嫡子出首墾成,憑公酌議,該作五份均分。其庶子兩房應得一份,小租十石抽作庶子兩房輪公,餘剩四十石,按作四份,作爾嫡子四房均分。其或磧地銀及大租配納生租多少,並作堡公費,概作五份均分,聲明,再照。
一、批:東勢角果宅山園一處,年贌山稅銀二十六元,配納大租錢一千,帶磧地銀二十元。又典借莊合應得水田一半,小租九石,配大租一石,帶磧地銀三十元。此二處租稅皆作六房輪流春秋祭祀,聲明,再照。
一、批:擺接大樹窠福星公並新莊山腳敏寬公二處所輪祭祀之租並園稅、茶稅在內,若我房輪及之年,仍作六分照序輪辦,聲明,再照。
一、批:光緒甲戌年間,有贌得樟仔湖茶山一處。時初開創,栽種無幾,憑公踏作佛銀一百二十元,作六份均分,龍記應得一份自管。惟鳳記應得一份,又自己備出佛銀二十元,承買天記一份之額。進記應得一份,又自己備出佛銀四十元,承買獅記、才記二份之額。此皆爾兄弟甘願和悅,各不得生端反悔,聲明,再照。
一、批:本公厝憑中間分界,應得西畔大房間起,連護三廊郎一帶。龍記拈得正座五間,尾二間,連過水一間,又配豬稠一間,系龍記永遠居住。鳳記拈得中護厝下山一間,連尾間一間,又透過水一間,又配後護厝第三間一間,憑牛母梁爲限,系鳳記永遠居住。進記拈得中護厝頂山第三間連第四間,又連豬稠一間透過水一間,又配後護厝第二間一間,憑牛母梁爲限,系進記永遠居住。獅記拈得正座大房間二間,連巷路,又配上節過水單倒水一間,又配後護厝尾間一間,系獅記永遠居住。才記拈正竈宇一間,連中護厝頂山二間,又配後護厝頂山粟倉一間,系才記永遠居住。天記拈得前護厝頂山二間,連巷路在內,又配後護厝第四間一間,系天記永遠居住。其餘西廳透尾間共二間,並大廳應得一半,概議存公;倘各房或欲移居,不能出稅他人,聲明,再照。
一、批:本厝後山林埔地並厝前菜園,俱各憑公酌量作六房均分。但山園歪斜零碎,照前分各管立石爲限,聲明,再照。
一、批:自前年分爨之時,天生尚未婚配,踏出佛銀一百一十元爲完娶之資。進記有娶,但屬幼抱,踏出佛銀七十八元爲房奩之資。獅記有娶,但缺裘裳,踏出佛銀十二元爲衣裳之資。才記有娶,亦屬幼抱,踏出佛銀五十元爲房奩之資。長孫周溪亦未婚配,踏出婚配一百元爲完娶之資。憑公明踏,各無言長語短,聲明,再照。
一、批:爾六房兄弟等自承父以來,逐年出入賬項一切,憑公會算扣除外,各房尚帶欠債項一百八十四元四角八點,另立結簿六本,載明抵還之額,各執炳據,聲明,再照。
一、批:爾各房應份田四至界址,憑公踏明,另立管定界約字,各執炳據。至各房各有配執契券,倘若要用之時,各宜取出公照,聲明,再照。
光緒丙戌年十二月日。
代書人何慶熙
公親人何長庚、潘盛清
在場見人母舅□□□
立鬮書約字人嫡母賴氏同、男江龍、碰獅、觀鳳
才生、開進、天生
第七合約字
遵立合約字我兄弟等,長房鵬升、次房鶚升早歿,俱嫡出。先考在日,欲爲鶚升立後,命鵬升以其次子曰偉嗣之。三房鵷升系林氏所撫同姓爲子,茲鵬升及弟侄一堂怡懌,竊欲追家先正江州義門高風矣!而叔父以生齒日繁,糜費日盛,掌理維難,隨即令鵬升等分爨,謂其與或生嫌隙而後分,何若及時早分,俾子孫不生嫌隙也。爰依叔父所命,將先考承先祖考遺下所給田業分拆,除踏並按配抵還借項外,其餘經叔父準情酌理,配搭得宜,一切按作十一份分拆,長房應得四份,次房應得四份,三房應得三份,長孫另給。此係遵叔父命,經各樂從,日後各業各掌,不敢異言滋事。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三卷一樣,各執一卷,每卷連皮五帙,永遠存照。
一、批明:就買林鋌大浪泵田抽出租谷四十石,以爲公業,作三房永遠輪流祭祀,照。
一、長孫酌分得買陳賜老八仙莊田契一宗,照。
一、長房分得鄭有和滬尾莊仔內田契一宗,買陳紹獻中港厝莊田契一宗,買邱進祖山仔腳田園契一宗,照。
一、次房分得遊天生內溝莊田山契一宗,照。
一、三房分買得張五福滬尾大屯坑底田契一宗,買王輝煌滬尾林仔侖莊田契一宗,買陳長庚嗄嘮別莊田契一宗,買林輝大浪泵瓦店契一宗,買何俊等滬尾莊田契一宗,照。
一、批明:抽起租八百一十石,按還借項銀一萬零五百元,或盈或減,悉歸長房支理,不幹別房之事,照。
同治十二年三月日。
在場公議知見姻戚黃覺民
胞叔父信記、田記
堂兄弟鷟升、鵲升、鷗升、鶱升
秉筆族兄玉華
知見第三房母林氏
長孫婦蔡氏
遵立合約字人長房鵬升
次房曰偉
三房鵷升
第八鬮書字
同立鬮書人新民、新碧,侄有益、清風等。竊思父母生我兄弟四人,長曰助、次曰英、三曰民、四曰碧。惟有次兄英,自幼昔日我母將英出嗣頂祖爲孫,但民父弟兄三人鬮書內,有承祖父田業在四十張,三房當日經以典過何家,後來民兄弟等同心協力,勤儉累積,於咸豐八年間,備銀五百餘元,將何家贖回契業,陸續再添買數段物業在芎蕉腳莊,稍致成家。奈皇天不恤,長、次兄不幸中道崩殂,伏思父母傳生四子,但次兄英出嗣於頂祖爲孫,四房之中尚缺一房。當日次兄英生下三男,長清風、次清厚、三清炎,值臨終之時,思念木本水源,特僉次男厚復頂二房之額。後來兄弟叔侄等亦得敦睦友愛,和氣勞力,再置田業及修築屋宇,茲事浩大,但報知本而已,仰副先人之望,合食同居,大振家門之聲久矣!後來子孫繁衍,諸事頗勞,今雖和合,久亦必分。是以爰邀族長公同酌議,就贖回祖田業及再置田業共二所,抽出租粟以爲百世祀業,付四房輪流祭祀公費,其餘所有田業房屋及家器什物等項,配搭明白,按作四房均分。公堂拈鬮之後,憑國管業,不得混爭生端滋事。惟願房房克替堂構,以慰先靈於在天,大振幹坤,以裕後於無既,則雖分產異爨,依然不忘手足之情。滋將擇吉分爨,同立鬮書四紙一樣,各房各執一紙存照。
批明:內添「孫屋」共二字,存照。
謹將鬮分田屋宇開列於左:
一、批明:二房拈得買過朱家水田一段,內抽出菜園一所,魚池一口,四房爲公,批照。
第一鬮長房分得左畔內護厝帶牛稠一所,大房一間。配南畔豬稠,與二房對半一間。又配二房額抽出草坪地一厝,配買過陳朝時水田一段,抽出合北畔水田一坵爲公,又帶抄封銀三十七元零。配買過李回水田一段,與四房連段對半應得圳內二坵,東畔圳外一坵。帶抄封銀十元零六角四點。配竹圍大廳後分金起,至二房護厝角水溝直透竹圍定石爲界。配稻埕大廳口左右護厝前滴水,與四房對半均分,直透至埤墘定石爲界。西南畔菜園一坵,與二房對半。南畔中門樓,長、二房通行出入,批照。
第二鬮次房分得南畔外護厝連過水深井,至長房護厝後滴水及牛稠一所。南畔豬稠與長房對半一間。又配過朱家田一段,帶抄封銀一百三十二元零。典過朱家水田一段,帶抄封銀四元五角。配竹圍外護厝角透至長房竹定石起,至西畔埤墘定石爲界。西南畔埤墘菜園一坵,與長房對半。南畔中門樓,長、二房通行出入。配稻埕南畔通長房護厝前角起,透至埤墘定石爲界,批照。
第三鬮三房分得北畔外護厝連過深井,至四房護厝後滴水,北畔中門樓,三、四房通行出入。配買過朝聘水田一段,帶抄封銀四十四元。配竹圍東畔四房內護厝後滴水,透竹定石起,直透至北畔水溝定石爲界,付四房抽出草坪地一所。配稻埕北畔四房護厝前角起,透至埤墘定石爲界。西北畔菜園一坵,與四房對半均分,批照。
第四鬮四房分得右畔內護厝一所,帶大房一間。配北畔護厝二間,連廁池一間。配北畔三房額抽出草坪地一處。北畔中門樓,三、四房通行出入。配買過鄭家水田一段,抽出竹圍田二坵爲公,帶抄封銀三十七元零。配買過李家水田一段,與長房連段對半應得過圳西畔一坵,透外圳一埒,帶抄封銀十元零六角四點。配竹圍大廳後分金定石起,至內護厝後滴水,直透東畔竹定石爲界。配三房護厝後水溝,透竹定石起,至西畔大門止爲界。配稻埕大廳口左右護厝前滴水,與長房對半均分,至埤墘定石爲界。西北畔菜園一坵,與三房對半均分,批照。
一、批明:大廳爲公。抽出四房配買過鄭家竹圍田二坵爲公。又抽出長房配買過陳家合田一坵爲公。承祖父田業一段,買江家水田一段,共二段,配四房輪流祭祀,永遠爲公。西畔埕埤墘留牛路一條通行,水路、水溝通行,批照。
一、批明:三房貼出銀一百大元正,批照。
一、批明:貼長孫銀五十大元正,批照。
同治七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族長光春
代筆人族長長錫
知見人族長潤澤
在場人長嫂呂氏
二嫂林氏
同立回書人新民、新碧
長房侄有益、有祥
次房侄清厚
清風、清炎
第九遺囑鬮約字
立遺囑鬮約人李黃氏。竊謂燕翼貽謀,天下無不是底父母;令原至誼,世間最難得者弟兄,故母愛子之心無分長幼,而兄弟友于之理宜篤親愛,居家大道不外是耳!吾夫李孝榜,蟾香公四子也,先娶王氏,生下男兒二;長曰秉漁,次曰秉鈞。繼娶陳氏,後娶黃氏,俱無生。然秉鈞出嗣夫弟五種,與六房秉猷出嗣,同承五房家業,經已鬮分立約炳據。因思秉漁、秉鈞同氣連技,實屬親至誼,與其各承家業,何若合一折衷,斯爲手足是敦耳!況氏倦勤引老,思欲息肩之謀,預爲措足之舉。爰是邀請房親族戚到家作證,將先夫從前鬮分物業應得租額六十石,抽起十石以爲氏養贍,又抽出五石付秉鈞前去掌管,由是秉漁應得租額四十五石。此係同堂妥議,毫無私意。自今以後,各業各管,勿傷和氣,克勤克儉,再造丕基,是尤氏之所厚望也。夫今欲有憑,立遺囑約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照,並將條目開列於左:
計開:
一、南港莊承買陳成琦租額六十石,抽出十石以爲氏養贍。百歲後,將此十石付兩人輪流祭祀先考妣,批照。
一、秉漁應得南港莊承買陳成琦租額四十五石,日後若是增多減少以及錢糧大租,就六十石均攤。其契券承買陳成琦印契一紙,丈單一紙,上手契一紙,共三紙,交秉漁收存,批照。
一、秉鈞應得南港莊承買陳成琦租額五石,日後若是增多減少以及錢糧大租,就六十石均攤。其契券承買陳成琦司單一紙,上手承買陳慶悅契一紙,共二紙,交秉鈞收存,批照。
一、批明:先夫在日,承買陳長源大租谷三石五斗一升,付秉漁,秉鈞對半均分。照其買契秉鈞分收,司單秉漁分收,照。
一、批明:大租批條內添「五斗一升」四字,聲明,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十月日。
代筆夫功侄孫法六
夫功侄弟榮
公見夫胞兄孝敏
次男秉鈞
次男秉漁
立遺囑鬮約人李黃氏
第一○分業鬮書合約字
立分業鬮書合約字人母王氏,有生下六子:長玉盼、次玉庇、三玉清、四玉琛、五玉泰、六玉臏,俱婚娶成人。因夫別世,氏亦年老,竊欲兄弟式好無仇,慕九世同居之義;既翕和樂,效七佰共爨之風。第世事如棋,人心不古,又兼生齒日繁,田園見窄,欲其無生嫌隙於後,宜當分理預防於先。故邀請家長,爰將所創田園厝宅抽出養贍以外,並踏爲出嗣子玉盼、玉泰二人之業,其餘付與玉庇、玉琛、玉清,玉臏作四人均分,厝宅以及家器什物各作六人均分。此係至公無私,禱神拈鬮爲定,各宜安分照鬮管業,不得日後爭長競短,致傷和氣,則祖宗之煙祀可長享,實子孫之積善有餘慶也。今欲有憑,立鬮書一樣六紙,每房各執一紙,永爲子孫存照。
計開條目於左:
一、買陳光平書契田一所,自己踏爲養贍,候氏過世以後,付玉庇、玉清、玉琛、玉臏四人爲公業,輪流供奉祭祀。若天假我年數,其所收之粟或有積蓄,俱系四人之額。日後臨終之時,棺槨衣衿並喪費諸費,四人該辦理,批明,再照。
一、買盡大侖尾園,是夫兄弟建置,照夫兄弟依次輪流,歷年供奉夫兄弟及祖先祭祀,批明,再照。
出嗣子玉盼分得應份之業:
一、盡買田一所,在武灣社邊。批明:新厝左邊房二間、倒水一間、廳一半,前後至竹爲界。又帶大宅內宅仔西邊一塊,批明,再照。
出嗣子玉盼分得應份之業:
一、大份內園一所。一、芎蕉腳湳底水田二段。
一、舊厝左邊房二間、廳一半,並護厝邊曠地界址爲界,前至竹,後至界址爲界,批明,再照。
玉庇應得份業:
一、園在溪頭港仔一段,又溪頭港仔邊園一段,又秀朗典契銀七十八元。
一、舊厝邊東畔宅一段,又竹港邊宅仔一塊,又大宅內宅仔一塊,又加貼蓋厝佛銀八十大元,又牛一隻,批明,再照。
玉清應得份業:
一、六份裏園南勢坪一半,又份仔南勢坪一半,又過港仔園一坵,又加秀朗典契銀一百零二大元。又舊厝右邊房二間、廳一半,並護厝邊曠地界址爲界,前至竹,後至界址爲界。又後宅東畔宅仔一塊,批明,再照。
玉琛應得份業:
一、崁腳裏園一段,又芎蕉腳湳底水田二段,又加秀朗典契銀五十八大元。又新厝右邊房二間、廳一半,前後至竹爲界。又後宅宅仔西畔一塊,批明,再照。
玉臏應得份業:
一、六份裏園北勢一半,又份仔北勢園一半,又後面埔園一坵,又秀朗典契銀一百零二大元。又崁宅仔一段,又後宅仔西畔一塊,又加貼蓋厝銀八十大元,批明,再照。
再批明:大侖尾園一塊,付玉臏掌管;凡有公欠他人銀項,臏自辦理清還,再照。
再批明:玉盼其田帶番租自己完納,又兼宅仔厝地配納大坪林番租谷七升半,六份七升半。玉泰應份田園帶番租自己完納,又兼宅仔厝地配納番租谷七升半。玉庇應份田園亦自己完納,又六份宅仔配納番租谷一斗八升三合。玉清應份園六份一半,配納番租谷八斗一升六合半,又兼六份宅仔及厝地配番租谷七升半,大坪林番租谷七升半。玉琛應份園崁腳園,配納番租谷一石,又兼宅仔厝地配納番租谷七升半,大坪林番租谷七升半。玉臏應份園六份一半,配納番租谷八斗一升六合半,又兼宅仔及厝地配納番租谷一斗半,大坪林番租谷七升半,批明,再照。
再批明:其陳光平大契,乃是氏踏爲贍業,付玉庇收存,日後子孫不許典賣及借項,再照。
又批明:其周彥包宅契及合約字二紙,交玉盼收存,再照。
道光六年(丙戌)十月日。
代筆人房弟積善
說合人家長房叔士潘
士三
士歲
立鬮書合約字人母王氏以下六子
玉盼、玉泰、玉庇、玉清、玉琛、玉臏
第一一鬮書字
立鬮書繼母鄭氏,先夫首婚得蔡氏,合餘生子六人:長曰光寶、次曰光敢、三曰光安、四曰光續、五曰光因、六曰光略。因遭家不造,長子不幸殀沒,四子出繼夫兄,而蔡氏與先夫亦即相繼隕落。當斯時也,長幼紛紛呱呱啼啼,亦云難矣!餘踵入其門,雖未歷多年,而一念先夫之血脈,覺有異母而無異養,夫是志之失而守之堅。茲幸次子、三子俱各完婚,四子雖然出繼,亦爲之婚娶明白,一家團圓和氣,似可效公藝九世之同居,無庸分爨而各食。第生齒日繁,李衾難制,欲爾兄弟對牀共好,翻懼家道未肥,昔許武部業以成孝廉,卜式分田亦昭惠愛,奚必沾沾然煙火一明,始足爲雍和之風哉!爰請房親族長僉議,先抽東勢頂吉墓港田大小三坵,付出嗣子掌管,永爲己業,以祀夫兄一支。又抽出朱曉陂墘大崎園一所,爲餘養贍之資。餘俱折作五份均分,拈鬮爲定,各人各管,與四子無干。其夫兄遺業,乃系四子掌管,與長、次、三、五、六無干。所可恨者,長子無傳而殀沒,長婦相繼而淪亡,然猶幸三子不忍同氣失嗣,經撥出長孫振添承繼,故其序雖去厥一,其分業仍然有五也。至五、六以及長孫尚未匹配,預約婚娶之時,將中圳園之業設成處置,各貼出佛銀五十大元以爲婚娶之資。此係房親族長議舉,至公至正,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鬮書五紙一樣,各分執爲照。
計開鬮分田園條段開列於左:
長孫振添分出東勢頂田大小二坵,次子光敢分出東勢頂田大小四坵,三子光安出東勢頂田大小二坵,五子光因分出營盤後中圳墘園一坵,六子光略分出五份陂仔下陂尾田二所。
又所抽朱曉陂墘大崎園一所,乃餘生爲養贍之資,死爲殯斂之費。不敷者,五份均出;有餘者,永爲五份輪流祭祀之業,與出嗣子無干,不得異言,再照。
道光十八年正月日。
房親寬裕、鳳棲
族長光愛、天成
莊耆許宜蘭
代書林登臣
立鬮書人繼母鄭氏、長孫振添、次子光敢、三子光安、五子光因、六子光略
第一二囑付字
聞嘗粵稽張公藝九世同居,猗歟休哉,古風之隆也,而今人罕多覯也。然觀於水之一源,常分爲萬派;木生本一輪,併發爲千枝。物理固有如斯,於人何以異是。念餘完娶陳氏,生育三子俱已冠婚;續娶莊氏,並無生養。欲迫古風而同居,難見田真之兄弟。茲當桑榆晚景之候,爰邀親戚到家參議,將所創置田業預先抽起,以爲祭祀輪流之費,另又踏耕牛二隻,付長孫。系此牛及秧田,不要批明約後,其餘產業及屋宇物件,分作三股,備立囑咐,各令各執一紙承管,庶免後來爭長競短,傷卻骨肉之情。既分以後,各宜憑鬮遵諭,確守成規,和穆敦愛,慈孝相承,奕世克昌,雖難效古人而同居,無負吾言之至囑,則父母其順矣乎!所有條件開列於左:
計開:
一、祖父及老身養贍田,在倒廍一段。
一、莊氏養贍田,在東勢頂一段。
幹隆四十三年九月日。
知見人房親兄垂寶
外戚女婿諸葛福官
立囑咐人祖父莊有敬
代書人弟垂亮
一、次子鬮份田在埤埒一段十坵,甲圳頂五坵,三鬮五鬮。
一、長孫鬮份田在大份一段十坵。
一、三子鬮份田在埤埒一段六鬮十坵,申四鬮八坵。
一、長孫耕牛二隻,秧田一坵已經不要,批去銀七十六元。
一、長子份不田大份,祖父開墾,無文契。
一、次子份下田三鬮,祖父開墾,無文契,帶秧田一坵。又另收成之日,踏起粟三十石及壇弟借去劍銀十五元,俱撥付三女妝資。
一、三子份下田四鬮六鬮,祖父開墾,無文契。
再囑莊氏百歲以後,令三子發兒生育二胎,撥與莊氏奉嗣。議將養贍田物業,付發兒掌管,以爲祭祀之資,此項日後不得再議生事。葬祭俱歸發兒抵擋,不得拖累長、次二房;倘日後發兒二胎兒孫不肯與莊氏繼祀,將此田業輪流充公,批明,再照。
一、祖父養贍業田契二紙,粘司單及林氏養贍業田契一紙,粘司單並買陳竹,又典契陳南厝契共三紙,付評收存,不得擅自典當,批明各鬮書後,再照。
第一三囑分鬮業合約字
立囑分鬮業合約字人李林氏,與先夫幹賜抱養長子增益、次子旭日,經於前年仙逝,幸有男孫四人:長有力、次有發、三有福、四有連。親生三子森匏。本願花萼共敦,永眠大被;奈氏年踰六旬,不免有樹大流遠之思。但三子森匏繫屬親生,已從先夫兄弟抽撥微業,另歸掌管,亦是補血脈之親。茲邀族房公親議就承先所建議產、厝宅、家器、什物等項,先抽起養贍嫡孫之額,然後配搭得宜,踏作三份均分,俱各悅從。即日命當祖先爐前,焚香拈鬮爲定,有截長補短之處,無此盈彼絀之虞。拈得此鬮,即受此業,不得異言變卦,俾令耕者耕,讀者讀,以光大其門閭焉!則爲甚幸矣!特立囑分鬮業合約字一式三本,各執一本,永遠爲照。
批明:大公抽起借黃山水銀一千大元,議踏爲氏養贍之資。氏念次房孫有力尚幼,未婚娶,現將陳溪舍借項銀二百一十元,至光緒十九年冬,再撥贍銀三百大元,共五百一十元,付有力收入,以爲婚娶之費。氏尚剩贍銀七百大元,交三房森匏生放,任其辦理酌用,日後或有餘,或不足,不幹長房、次房之事,聲明,照。
批明:抽起買杜永恐、林成興、森明、杜腰等達有莊田共五段,契三宗,丈單一張;及買李媽恭本洲頭前埔園一段,契一宗,丈單一張,議踏爲嫡孫後生應得之額,別房不能混爭,聲明,照。
批明:公議再將李林氏養爨,撥出佛銀三百大元,付長房孫煙樹收入,別房不能混爭,聲明,照。
批明:大約內議踏買遊永高等大窠坑山田,爲祖先祭祀之資;並買李長計等達有莊田,爲胞伯崑玉煙祀之業。今再議準付與頂、次房兄弟共六人依次輪流,歷年於勿替,聲明,照。
批明:大厝二進、前後中廳,系大公厝崇奉神明祖先。後進左畔護厝,長房增益居住。前進左外護厝,次房孫有力等居住。前進左大房五間及內護厝連外護厝頭一間,三房森匏居住。各房各居之所有必經之地,各留路通行。水井、廁池與頂、次房兄弟各通用,地基埤堀系公地。前後左右園若要再起蓋造築,開鑿栽種,須各房相商妥當,不得任意衝傷。倘欲遷徙別處者,地基、竹圍及厝,歸居住者掌管,聲明,照。
長房英記,即李增益,拈得第一鬮,應得田租開列左後:
一、買李茄白等大八里坌蛤仔蘭坑大牛稠田共二段,契一宗,丈單與清江分得份額買楊季怡等山田相連,要用之日,取出公看,照。
一、又買李茄白等大八里坌蛤仔蘭坑田園合一段,契一宗,丈單與上相連,聲明,照。
以上田租計共二條,現小租谷共四百二十石。
次房孫有力等拈得第二鬮,應得田租開列於後:
一、買張錦煥等舊塭前上下田共二段,契一宗,丈單一張。
一、買李媽求等樹林頭田共一段,契一宗,丈單二張。
一、買李烏狡等本洲八份埔園一份,契一宗,丈單一張。
以上田園計共三條,現小租谷三百八十石,園稅銀共三十大元。
三房匏記拈得第三鬮,應得田園開列於後:
一、買王所記嗅嘮八仙莊田一段,契一宗,丈單一張。
以上田園計共八條,現小租谷三百八十石,園稅銀一百四十九大元(以下略)。
批明:大鬮書一本及買大窠坑遊永高,達有莊李長計,本洲鄭江海、鄭文霞等大公契共四宗,交森匏收存。大公厝地基契,與清紅分得園契合一宗,即交清紅收存,要用之日,宜各取出公看,不得刁難,聲明,照。公厝地應分納大租二斗,再照。
批明:踏公田租,如遇洪水崩壞,是年減小租者,不論何房輪得,須各房均開攤出,補額充足,付其收入,抑或別議亦可。若開田造礡諸費,各房亦各均開,不得異言,聲明,照。
批明:森匏拈得前進左畔厝額,系新蓋,宜備出佛銀三十三元,付英記收入,又備出佛銀八十三元,付有力兄弟收入,以補舊厝之額,聲明,照。
批明:公厝地基所帶大租,逐年應於某房輪得公租者,即歸某房完納執單,不得異言,聲明,照。
批明:李林氏所踏贍銀恐有不足,另將大窠公租逐年抽起二十石,以爲物食之資,日後聽其依次輪流,聲明,照。
批明:長房孫煙樹婚娶,大公經已費銀五百二十元。次房孫有力未娶,經已前批踏銀五百一十元。三房孫後生已踏嫡孫業,無踏婚娶之項,聲明,照。
光緒十八年(壬辰)臘月日。
代筆人文夫
族房親人踜夫、實其
知見人胞侄清江
在場人有力母翁氏
立囑分鬮業合約字人李林氏
次房孫有力、有發
有福、有連
三房男森匏
第一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叔侄元沛、柏權、其類、傳寸等。竊思往哲遺風,荊庭可羨,兄弟既合,和樂其永好,還擬許武之愛弟、薛苞之善兄,終身由之,無二爾心,寧忍一旦分拆而處哉!第以幾分形異枝同,本世代難保互生嫌隙,不無乖情,反爲不睦,何必勉強。今我年將入耆,意在息肩,邀請尊長房親,載議先祖父遺傳物業水田山埔地,依古舊鬮份內照鬮各耕各管,不得紛更。今欲有憑,載新同立合約字四紙一樣,叔侄各守一紙,永爲子孫存照。
一、批明:一鬮其類兄弟等承得祖父遺下田一所(以下略)。
一、批明:二鬮西平田一段(以下略)。
一、批明:三鬮柏權承得祖父遺下物業田連山埔地(以下略)。
一、批明:四鬮元沛承得先父遺下分物業田連山一所(以下略)。
一、批明:嶺腳田一段,東至下坑爲界,西至好居田爲界,南至坑爲界,北至加珍山爲界。此業存爲胞伯觀生公年節忌辰之資,付元沛兄弟等掌管,批明,再照。
一、批明:一鬮界內抽出元沛公厝地一處,東至侖根仔爲界,西至豎溝爲界,南至竹圍外莿仔爲界,北至龍眼樹爲界。又抽出稻埕一個爲公,再照。
一、批明:萬順藔田一段,租粟三石,其餘股內夥計未有分拆,兄弟相議,存爲公業祭祀之資,批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老約字及山批,元沛叔收存,批明,再照。
一、批明:幹隆六十年,先祖父兄弟分約字四紙,一鬮一紙被風雨損壞破碎,批明,再照。
一、批明:二鬮界內抽出水圳上下二條,聽四鬮通流灌溉,批明,再照。
咸豐十一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元若
房親人叔傳監
知見人族叔好居
同立合約字人叔元沛、傳寸、侄其類
第一五分支鬮約字
立分支鬮約字人林呂,緣氏夫前聘王氏,自少早逝。再聘郭氏,養一男,生一,長曰振成,次曰反生。礙因郭氏不幸先逝,又聘氏,亦養一男,名曰鳳鴨。又娶周氏,幸生一男,名曰清祥。計四大房等。嘗謂父作子述,古稱盛世,風傳萬古,田氏同拜紫荊,名著千秋,宜乎百年合食,豈可一旦分爨!茲振成、反生年既長成,意欲各自耕商爲活,爰是邀請房親姻戚到家妥議,將氏承夫遺下薄業並家器、什物各等件,先抽踏以外,配搭公平,付兒作四份均分。禱神告祖,定界拈鬮,立約爲定。自分以後,各額照界各管,不許爭長較短,致傷和氣。俟來日各房若能再置物業,系是各人之厚福也。口恐無憑,立分支鬮約字一樣四本,編出忠、孝、廉、節四字號,付兒比房各執一本,永遠存照。
謹將田園及典借條目開列於左:
一、批明:先抽起承買園一小段,內有起蓋瓦屋一座,帶竹圍在內,址在芝蘭堡,土名洲尾莊。此園及厝俱留存爲公業,照。
一、批明:公厝門口公園一小段,每年贌田稅銀一十元,先抽起佛銀三大元,交付振成收入,以爲天叔祖煙祀之費。又先抽起佛銀三大元,付反生收入,以爲能叔祖煙祀之費。用其尚剩稅銀四大元,留存爲歷年祭掃墳墓之費,照。
一、批明:承典潘明日口糧谷一石六鬥五升,時典佛銀一十大元。此銀及谷留存,以爲歷年祭掃墳墓之費,照。
一、批明:承典黃啓泰口糧谷五石,時典價銀二十五大元。此銀及谷交付清祥取收,以爲母親王氏禋祀之費,照。
一、批明:家庚申借去佛銀二十三元,每年利谷二石七斗六升。此銀及谷交付紅毛英取收,以爲長孫之資,照。
一、批明:長房振成拈得二鬮,應分得柑宅園一小段,址在洲尾莊西南角,東至鳳鳴園,毗連竹圍外沈家爲界,南連竹圍直透至公園界,北至清祥園毗連界,年配納口糧大租四份,應納一份。此園檢交付反生掌管爲己業,照。
一、批明:三房鳳鳴拈得一鬮,應分得柑宅園一段,址在洲尾莊東南角,東連竹圍外至梁家毗連界,西至振成園比連界,南至公園比連界,北至反生園比連界,年配納口糧大租四份,應納一份。此園檢交付鳳鳴掌管爲己業,照。
一、批明:四房清祥拈得四鬮,應得柑宅園一小段,址在洲尾莊西北角,東至反生園比連界,西連竹園外至沈家比連界,南至沈振成園比連界,北至竹圍外至李家比連界,年配納口糧大租四份,應納一份。此園檢交付清祥掌管爲己業,照。
一、批明:承買陳國觀田園一小段,並帶竹圍茅屋一座,址在石碇堡,土名舊社後莊。此業俱各作四份均分,照。
一、批明:承典詹雙美水田園一所,址在大加蚋堡,土名三重埔莊,時典價銀計共一千九百大元正,現收佃人來無利磧地銀二百七十大元,對扣還磧地銀,尚剩實銀一千六百三十大元。每年的贌小租谷一百一十石,先抽起租谷一十五石,付母親呂氏取收,以爲養贍之資。又抽起租一十五石,付反生取收,以爲功勳之資。又抽起租谷五十二石四鬥,以爲抵還他人銀利。其餘剩小租谷二十七石六鬥,作四份均收,照。
一、批明:詹雙美借去佛銀三百大元正,將莊佃大租每年三十三石八斗對抵納銀利谷,此銀及谷作四份均分,照。
一、批明:承典家慶禱莊佃大租谷兩平二十六石八斗八升,時典價銀二百六十大元正。此銀及谷作四份均分,照。
一、批明:家慶賀借去佛銀一百零元,將莊佃大租谷一十四石四鬥對抵納銀利谷。此銀及谷作四份均分,對照。
一、批明:前每房應分得利額及利谷,俟來日取贖之日,各條須當照谷攤銀,照額各自取領,不得生端,照。
一、批明:前有帶借王紅觀來佛銀三百大元,又帶借楊禎祥來佛銀二百大元,又帶借家父伯來佛銀二十大元:此三條計共銀七百二十大元。其利谷對詹雙美抽抵納,其母銀鬚當作四房均還,照。
一、批明:前作生理,有被他人缺去數項,此數歸倚次房反生取討,不幹長、三、四房之事,照。
一、批明:若有公事,須當四大房同首公辦,不得推諉,照。
一、批明:振成拈得二鬮,收執承買新金司單一紙,又林意買林克明契一紙,又收存陳國買廖明印契一紙,合共三紙,照。
一、批明:反生拈得一鬮,收執承買林新金印一紙,又收存陳國買廖彥明司單一紙,又廖鍾毓買藍揲契一紙,合共三紙,照。
一、批明:鳳鳴拈得四鬮,收執林天發買林漢司單一紙,又收存承買陳國印契一紙,又藍傑買番鬥僅墾契一紙,共四紙,照。
一、批明:清祥拈得三鬮,收執林天發買林漢印契一紙,又林克明買番蝨吻契一紙,又收存承買陳國司單一紙,共三紙,照。
一、批明:每房分收契券各自收貯,或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照。
光緒十二年九月日。
代書人李以文
在場知見人族叔錦上、江立、士梅
堂叔祖士外
伯火旺
立分支鬮約字人林呂氏
長房振成
次房生反
三房鳳鳴
四房清祥
第一六囑咐分鬮合約字
立囑咐分鬮合約字蘇門盧氏,因先年,夫來臺,住在淡水內港八墩溝莊,生有三男:長男龍虯、次男光月、三男三晉。現氏所執掌物業,溯其源之所由來,因先夫有胞伯先年來臺創買此業,並無男嗣生育,胞伯棄世,業付族親掌管,後竟典質於人。及先夫來臺之日,思及一本至親,遂向前執掌,致互相結控。後憑公觀處,備銀贖回此業,乃歸先夫執掌。夫婦商議:既承管,必繼續胞伯宗支,願將次男光月繼嗣;胞伯之嗣續有賴,而先夫之得業有田。今先夫經已棄世,氏思虯、月、晉等兄弟乃系同胞,並無彼此之辨,但恐日後兄弟生端滋事,氏爰體先夫遺意,詔男等邀請姻戚房親到家,囑咐立約,踏明界址,氏抽出一坵,立先夫祀資及氏甘旨,日後付長男虯、三男晉子孫輪流掌管。又抽出一坵,立胞伯祀資,付次男光月日後子孫掌管。其餘物業,俱付三男虯、月、晉等照份均分,拈鬮爲定,日後不許爭長競短。其墾批內系胞伯名字,囑咐立約之日,並批明墾批內永遠執照。兄弟合居同食,若再創置,不論何業,俱照三房均分;至分荊以後,則各買各管,不得混爭。此係至公無私之囑咐合約字四紙,各房各執一紙,其一紙付親戚執證,永遠存照。
一、批明:氏抽出先夫祀資,址在土地口大坵。抽出胞伯祀資,址在頂溪大坵。長男龍虯承分界址在土地公後至三角坵下二坵,系三男三晉份額內,至坡塍爲界,山帶舊煙園水流落爲界。次男光月承分界址在本厝腳柑宅,至墓門口長坵田頭爲界,山帶松腳湖兩邊水流落爲界。三男三晉承分界址在土地公前連三角坵下深坵二坵,照其三男三晉,山帶東勢大侖口崁腳至石線水流落透坡爲界,照。
一、批明:長男收業主墾契一紙,大契一紙。次男收番墾批一紙。三男收合約一紙,貼契一紙。共五紙,現氏執掌,日後付男等分收,子孫若要行用,即便取出,照。
一、批明:八嗹侖山一片,日後永爲三大房公同牛埔地。本厝地一座上下左右地,晉爲公業,照。
一、批明:日後三男等若有轉移他處,物業付兄弟自耕自作,不許出立給佃批。內湖北勢莊業主何宗泮有課業界地,內小地名田仔內八墩溝,東西四至,踏明界址明白。今有佃人蘇克明官前來給批認佃,自備工力開墾田園,永爲己業。年間所種五穀雜子,聽業主一九五抽的,俟有此情察出,聽業主察出究革,召招別佃,不得霸據生端。今欲有憑,立給佃批,永遠存照。
業主
幹隆四十七年二月日給。
第一七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楊文顯、楊文宗、楊文輝、楊文德等。竊聞九世同居,古風可慕;而生齒日繁,久合必分。顯等兄弟四人;長文顯、次文輝、三文宗、四文德。嘉慶二十一年間,父考在日,文宗被父怒責,逐出外方,無處尋覓。迨二十三年八月間,父故,顯與文輝、文德泣血三年,克盡子道。服闋之日,即爲文德婚娶,可謂孝友克敦矣!惟是派流亦大葉,必須各覓生涯,乃能大振丕基,以光先祖。第父考當時掛欠他人債項共銀一千四百六十五大元之多,若不極爲設法清還,將來利上加利,勢愈積愈多,貽害不淺。不得已,於二十五年,商同二弟、四弟,即將父遺舊漁船變賣,並將書室一所出典於人,共得佛銀一千三百一十元,以清債項外,僅存彰邑東螺保大租業一所,價銀一千三百元;道衙口店屋一所;新街頭店屋一所,並帶店內家器;小北門魚塭一所;澎船水利用銀一百二十元。顯等兄弟謹守家規,勤儉過日,歷年所收出息除家用外。所剩無幾。意欲各人分爨,而佇望三弟未得回家,不幸又逢祖父身故,破耗殆盡,且家計日增,幾乎支持不住。顯等無奈,於道光二年間,邀同族長楊萬章,公親張慎堂、紀若羅,議將彰邑大租留存祀業,輪流分收,週而復始。但三弟文宗音信莫通,存亡未卜,顯等兄弟議欲踏出股額,而當時又無人代伊經理,欲作三股鬮分,恐日後回家向嵎。再四思維,惟有將祀業一宗批明約內,如有回臺,聽其泡入輪流,以奉祭祀,其餘作三股均分。是以將道口店屋一間,估值銀三百六十元,配爲一股,帶還債項銀一百二十元。新街頭店屋一間,並帶店內家器,估值銀二百八十元,配爲一股,代還債項銀三十五元。魚塭一所,估值銀二百元,澎船水利用銀一百二十元,配爲一股。其厝屋二進公同居住。就於祖父每前憑鬮拈定,道口店屋系顯拈着之額,新街店屋文輝之額,魚塭、水利文德之額。現有庶母洪氏在堂,因家業些少,無可踏出養贍銀元,公議着年之人,每年貼出佛銀六十元,以爲家用。其舍妹近娘尚未出閨,亦議出貼佛銀二百元,以充奩費。當時尚與庶母合食,議同值年者再加佛銀二十四元,以爲伙食費用。是以分定股額,各管各業,於茲四載。奈顯等兄弟命途多乖,纔分一年餘,道光三年,東螺租業將屆收成,忽被洪水衝崩十分之四,是以二弟到莊議囑上手贖回,只收契價銀七百元。雖雲減半,而現時此業已衝,崩壞無存,亦無不幸中之幸也。然業已崩,則贍無所出,二弟文輝先有用出一年公費計二百五十元,已將公銀扣抵,尚存四百五十元。顯念養贍收闕,願將自己應得之額絲毫不取,現分二百五十元與庶母洪氏生息,以爲家計,則逐年贍費六十元自可抹消,而百年之後,亦可無慮乏費。而先父在日,尚留小女婢一人,身價銀一百零二元,亦付與庶母使喚。尚剩佛銀二百元,付與二弟文輝、四弟文德均分,所有忌辰祭祀之年節諸公事,自當公同勉力支理承當,勿得推諉。諸事甫經定着,上年六月間,託天庇佑,幸得三弟文宗回臺,顯等兄弟欣喜異常。正在議欲攤出一股家業,以付文宗,尚未定議;九月間,適逢舍妹近娘染病甚危,其事乃延。不幸十一月間,近娘亦歿,將所置妝奩變賣治理外,尚存佛銀一百五十元,顯等議將此項付與三弟文宗爲當日未分一股之額,顯仍自己願貼出佛銀四十元,付與文宗婚娶;而文宗謂顯格外加恩,喜不勝言。從此支派番衍,熾昌熾盛,子子孫孫,共照式好,於我兄弟實有厚望焉!爰再邀同族長楊萬章,公親石川流、紀若羅、郭逢年,就於顯等祖宗神前,重立鬮書一樣四本,每人各執一本爲照。
一、前後廳時常公用,家器對象當按額留存,不得妄取私用,此照。
一、祖先凡有忌辰,自當豐盛致祭,並有奉祀祖考,外戚祭祀亦不得廢弛,此照。
道光五年二月日。
代書粘世清
公親石川流、紀若羅、郭逢年
族長楊萬章
知見庶母洪氏
同立鬮書字人楊文顯、文德、文輝、文宗
第一八賣斷根契字
立賣斷根契人陳向榮,有私置田園一段,坐址土名下埔心莊尾西勢,大小坵數不計,原丈五分一毫正,東至呂燦宜園爲界,西至車路爲界,南至呂家始祖公園爲界,北至港爲界,四至明白。今因欲銀使用,自情願出賣,先送房親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受,託中轉送呂宅始祖公蒸嘗子孫呂定海、錦伯秉、仁利行等前來出首承買,當日衆面言議出得值斷根價員錢銀八十三元正。即日立契,兩相交付,其員錢銀同中秤交親收足訖;其田園同中踏過,即付承買人掌管,耕作收租,永遠爲業。其田園系向榮私置之田園,與兄弟叔侄等無干,並無典當他人,亦無拖欠業主租粟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向榮一力抵擋,不干他人之事。此田園系價極甲盡,一賣千休,永無取贖,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人心難信,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斷根契一紙,並帶繳連總契一紙,又帶上手契一紙,共三紙,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契內員錢銀八十三元正完足,立批,再照。
幹隆十八年二月日。
代筆人呂拔聖
知見人呂三汲
在見人陳茂勤
爲中人呂君操
立賣斷根契人陳向榮
第一九賣斷根契字
立賣斷根契人本房聖儀,有置田一段,坐址無影屋新埤尾,大小坵數不計,東至官宅田,西至埤尾,南至賴家田,北至韓田。又帶厝面前車路墘園三坵,東西四至,上契明白。今欲銀使用,先盡問兄弟不能承受,託中送本房十八子孫玉美、體賢衆等來買,三面言議出得斷根銀六十四兩五錢正。銀親收足訖;田園付爲蒸嘗永遠耕收。此田無典欠他人,亦無欠大租;如有不明,聖儀一力抵擋,不幹買人之事。此各甘願,日後不得生端。一賣千休,永無取贖,立斷根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斷根田銀完足,再照。
幹隆十年(乙丑)十一月日。
立斷根契人聖儀
中人代筆聖取
第二○輪公鬮書字
同立輪公鬮書人郡城內吳將軍祠街蔡成、蔡景、蔡幹兄弟三人。竊謂兄弟雖親,亦有分爨之日,茲我等兄弟三人,同承祖父遺存輪公之業,兄弟三人輪值,每人各輪值一年管業,將田園所收之利,爲祖先年節忌辰祭墳諸費。兄弟同枝共本,骨肉至親,各依輪值,不得乖違滋端。恐口無憑,合同立輪公鬮書字三紙,各執一紙存照。
計開田園業產於左:
一、公田明典過鳳邑二圖裏蔡盛、蔡熊、蔡文若、蔡懷等承祖父墾田大小二坵,受種乙分,在本社前,契內銀十六元。
一、公田明典過鳳邑二圖裏曾萬全、曾老成等承祖父遺下應份田一坵,受種七釐五合,在竹仔腳,契內銀十二元。
一、公田明典過乙甲社蔡鬥明典之業田大小二坵,受種四分九釐六,在下甲莊後大埔溝污頭,契內銀五十六元。
一、公田明典鳳邑二圖裏竹後莊曾念有承族弟味老田一坵,受種七釐五合,在竹仔腳,契內銀十二元。
一、公田明典過鳳邑二圖裏中藔社黃常承祖父園一坵,受種八分,在茄老屈交棋杆腳,契內銀九十四元。
一、公田明買過郡城內三川臺曾棋等承祖父應份田大小共四坵,受種五分,在下甲社後大埔內,契內銀五十五元。
一、公園承父親同系出與贖回園一坵,受種三分五釐,在竹後社棋杆腳,契內銀四十元。
一、公園明買過郡城內黃鏡記在做篾街承祖父應份園一坵,受種六分,在下甲社後。又田一所,受種二分五釐,在竹后土地頂。又蔡光輝紅契內抽出田一所,受種二分五釐,在土地頂。大小合共七坵,契內銀一百八十元。
一、公田明典過鳳邑二圖裏竹後莊蔡朱承祖父應份田一坵一分,在土地頂,契內銀十四元。
一、公園明買郡城內陳戇同侄媽餘承祖父田一宗十坵,受種一甲二分,在下里社尾卑南。又田一宗四坵,受種五分,在大埔洋內。又田一宗七坵,受種八分,在下甲大埔洋內。又園一坵,受種五分,在下甲社後。又園一坵,受種三分,在下甲社後。契內銀四百三十元。
一、公園承父親應得之業園一坵,在竹後後壁園。又田一坵,在竹後社■〈艹〈束刂〉〉仔腳。
另均分:
一、批明:長房應得大房一間,竈下一間。批明:次房應得右房一間。批明:店口廳面,存在輪公。批明:三房應得右畔後房一間。批明:母親年終,議將此現冬開費,輪值之人應於下冬收抵。批明:母親年終,現冬之人至年終,應將契券交下冬之人收執。
光緒十九年七月日。
代書人吳隆記
公親人族舅阮慶
母妗洪氏
同立輪公鬮書字人蔡成、蔡景、蔡幹
第二一妥議永爲香祀約字
同立妥議永爲香祀約字人長房郊勻、次房文徵兄弟等,有共承祖父遺下菜園一所,坐落土名擺接堡二十八張、牛埔莊舊犁份;其界址東至小坑爲界,西至山崁下爲界,南至坑尾爲界,北至貞記田爲界,四至界址明白。茲因勻等同堂妥議,將此菜園一所變成水田,以爲榮芳公香祀之需,按作長、次兩房逐年次序輪流。自此立約以後,永爲香祀,不得假公行私,以幹陰靈罪咎。此係報本追遠、敬祖尊宗之大義,務宜全始全終。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同立妥議永爲香祀約字一紙存照。
道光十二年十一月日。
籌議執筆人宗親範邦
在場知見人宗親範基
同立妥議永爲香祀約字人範郊勻、範文徵
第二二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
同立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人林福安、林媽■〈忄興〉、林媽岱、林媽房等四大房,緣有共承祖父明買過林交公田厝一座,坐落東向西山埔。早田一所,址在擺接堡漳和莊,土名山腳,四至界址,東至侖頂簡家分水爲界,西至田墘消水溝爲界,南至吳家厝滴水爲界,北至林家竹圍並厝字爲界,四至界址明白。茲因安兄弟分居,將此業留存爲公,中廳安祀聚祖,爲四兄弟神位。爰是立約永存香祀,其旱田逐年贌的小租谷八石,又年配納叛產租谷五石六鬥三升一合正,扣除以外,尚剩小租谷二石三斗六升九合正,永遠以爲聚祖香菸祭祀之需,分作四大房輪流辦理,不得爭長競短,私自肥己,致傷和氣。此係敬祖尊宗之義,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一紙,子孫永遠存照。
一、批明:此業明買過林交承祖父自幹隆年向林業主給出墾單並買契,因爲被累失落,倘後日取出,不得堪用,聲明,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李萬福
場見族親媽交
同立永存香祀田厝山埔約字人林福安、媽■〈忄興〉、媽岱、媽房
第二三鬮約字
同立鬮約字人黃志嚴、黃志弄暨侄啓北、啓蟾等。竊聞九世同居,高風如昨,嚴等兄弟隻身渡臺,合力拮据,置有些少園業,豈欲一旦分拆。第二弟志接早年辭世,四弟志財亦經仙逝,又兼家務浩繁,嚴等恐賢愚不一,致傷和氣。爰是僉議,邀族長將昔年所置物業,抽出承買王便官園一段,議存爲公業,系四房子孫等輪流奉祀祖先香菸資用。又念志嚴、志弄二人年老,況所建之業實系二人艱辛粒積,因公議承買張萬生園一段,付與志嚴、志弄爲養贍之資。另抽出珪母子莊承買施家旱田一段,付嚴等接爲長孫業,以表親親敬長之義。又抽出王璇圭園頭一小坵,貼帶三鬮份內。又抽出王便官番仔園一坵,又帶廖家橫坵仔園一坵,補在四鬮份內。其餘一切園業、厝宅及家資對象等,俱各踏明界址,作四份均分,憑鬮爲定。此係至公無私,自約以後,各房人等以及日後子孫,不得爭長競短,共相和睦,股肱爾力,以致家道克振,名聲遠播,是所厚望也。今立鬮約四紙一樣,四房各執一紙存照。
謹將該業份業四至土名開列於左:
一鬮志嚴分得郭家園南勢一份,並廖家北勢園一份,又王家園南勢一份,年配納大租谷二石二斗八升,照。
二鬮志弄分得郭家園南勢第二份一份,並廖家北勢第二份一份,西勢園第二份一份,又王家南勢第二份一份,年配納大租谷二石二斗八升,照。
三鬮啓北分得郭家園南勢第三份一份,廖家北勢園第三份一份,西勢第三份一份,又汪家南勢一份,年配納大租谷二石二斗八升,照。
四鬮啓蟾分得郭家園南勢第四份一份,並廖家北勢第四份一份,西勢第四份一份,又汪家北勢園半份,又帶番仔園一坵,補在四鬮內。並廖家橫坵仔一坵,補在四鬮內。年配納大租谷二石二斗八升,照。
一、批明:承買王璇珪園契並輪公業園契,入同志弄養贍園契,系一鬮志嚴收貯。承買廖桃園契,系二鬮志弄收貯。承買郭港園契,系三鬮啓北收貯。承典汪家園契,系四鬮啓蟾收貯。倘要用之時,齊同取出觀看,各房子孫等不得刁難,照。
一、批明:高峯峙、高鍾仰、頂仰胞、頂黃相同連單應納充公全年租谷二升五合六勺正,實銀一元二角,實照。
嘉慶二十四年二月日。
代書人宗侄特起
同知見人族長志佑、志柔、志鬱
同立鬮約字人黃志嚴、黃志弄
暨侄啓北、啓蟾
第二四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陳兄弟觀芳、書純、秋風等。竊謂木大分枝,水浩別派,物情如此,況於人乎!陳兄弟等念同已久,惟恐賢愚不一,不如預立鬮書,可爲久遠長謨。於是邀請房親人等斟酌妥議,將祖父遺下買典田業擺接堡秀郎梘腳數處,並家資、器椇,屋宇物業等項,內議抽出中廳一間爲公祠堂之屋,餘一概配踏均平,按作三大房均分。是日祝祖拈鬮爲質,至公無私,各業各管,務宜安份守己,不得爭長競短,亦不得糊混侵佔,永敦和氣,克承祖武,以耀國閭,是所厚望也。自此分鬮以後,增置田業千倉萬箱,富貴榮華,皆是各房子孫之鴻福矣!口恐無憑,筆乃有證,特立鬮書三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存貯,以富、貴、春三字爲號。
謹將水田物業等項條款開列於左:
一、長房富字號,觀芳等拈得二鬮,應得厝前承張隆水田一處(以下略)。
一、次房貴字號,書純等拈得一鬮,應得大湖承陳登水田一處(以下略)。
一、三房春字號,秋風等拈得三鬮,應得大湖承父田一處(以下略)。
一、批明:長孫觀芳應得過圳承陳坤先抽水田一段,東至吳田爲界,西至陳田爲界,南至自己大房田爲界,北至秋風田爲界,議係爲長孫之業,批照。
一、批明:承陳坤水田一處,議定配搭三大房。二段芳等歷年配叛產銀四大元一角四點正,頭段純等歷年配納叛產銀一十一元九角三點,尾段風等歷年配納叛產銀一十一元九角三點正,逐年三大房共納叛產銀二十八元正,割串爲憑。陳坤水田一處,配水份一甲,分作四段,芳等水田並長孫田該納水谷一石五斗九升零五合正,純等水田該納水谷二石二斗九升五合正,風等水田該納水谷二石二斗九升五合正,亦割串爲憑,聲明,批照。
一、批明:聖王公田分得三十石,按作三大房均分,每房歷年各收一十石正。又拳山堡買林貴松柏一所,亦作三大房均分,聲明,批照。
一、批明:公厝邊典陳屘水田一處,小租谷三十五石。又承五房水田二小段,小租谷一十石。又公厝邊園一坵,稅銀五元。又■〈木舊〉仔林上六房小租谷三石六鬥,議系作公爲祭祀之資,分作三大房序次輪流,上承下接,不得進前推後,聲明,批照。
一、批明:陳佑田帶無利磧地銀四十大元正,或欲耕之人上承下接,不得推諉刁難。至日後取贖之時,磧地銀照算,餘亦作三大房均分,批照。
再批明:陳天鍾合約一紙,陳永華合約一紙,羅裕謹契一紙,陳國燕典契一紙,合共四紙,付長房觀芳收執,日後要用時取出,不得刁難,批照。
再批明:陳天佑字一紙,羅魁聲契一紙,陳啓泉契一紙,六房鬮書一紙,陳海契一紙,陳坤契一紙,合共六紙,付次房書純收執。又存公司契林貴字一紙,陳光鹹鬮分一紙,陳仁亂字一紙,又典契一紙,陳文顒契一紙,陳有建合約一紙,陳赤牛一紙,陳老九字一紙,合共八紙收執,日後要用時同取出,不得刁難,批照。
再批明:陳天佑字一紙,陳燕國字一紙,五房鬮書一紙,陳坤借字一紙,又找洗字一紙,合共五紙,付三房秋風收執,日後要用時取出,不得刁難,批照。
再批明:同堂議貼出銀八十大元,付觀秀取妻之資,又貼出銀六十大元,付噲雲取妻之資。貼出銀十二大元,付戇唆取妻之資。其銀俟下年冬收清,作三房攤出交清。批明:前有字據,掛賬聲明,同照日後取出不堪用,再照。
再批明:倘有買典字據,不論出名,再照。
光緒巳卯年十一月日。
知見人林承露、周振賢
在場人母親林氏、黃氏、林氏
族長人叔祖有建
代書人林子從
同立鬮書字人陳兄弟觀芳、書純、秋風
第二五抽出永遠掌管合約字
同立抽出永遠掌管合約字人蓁捷、許光彩等,緣捷有明買過許家房內人等大份田業一段,置在擺接堡秀朗莊,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契內註明。茲就契內抽出厝字連地基竹圍一座,東至蔡家田爲界,西至蔡家田爲界,南至蔡家田爲界,北至黃家田爲界。又抽出東片竹圍腳外菜園田一坵,留爲歷年香祀之需。又抽出祖墳風水四穴,橫直任做方員。即日同中將抽出厝字連地基、竹圍並菜園田一坵,及風水四穴,各面踏分明四至界址,仍交付光彩房內等永遠掌管爲業,永爲香祀,後日二比子孫永不得言及長短,滋生事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同立抽出永遠掌管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爲照。
道光(丙申)十六年十一月日。
代書人楊廷振
爲中人蔡良
在場見人蔡成羣、許養
同立抽出永遠掌管合約字人蔡捷
許光彩
第二六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契字
立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合約契字人鄭門陳氏,有承祖父之業應得份下鬮分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址在大加蚋堡,土名圳藔坑口南港仔舊莊,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並番口糧租谷,以及山稅銀並水源等項,俱各登載在合約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盡行起耕,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典,外託中送與正冠公爐下衆等相議出首承典,時值起耕與價銀一百六十大元正。銀、字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亦即踏明,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抵利。時三面議定山埔、水田不限年期,若要取贖之日,八月中先送定銀十大元爲憑,後至冬至前,備足一齊清還,取贖原字,兩不得刁難。保此業系是鄭門陳氏承祖父明買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爲礙;如有此情,陳氏一力出首抵擋,不幹典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等項契字一紙,並繳合約字一紙,並繳司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銀一百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鄭門陳氏存在業價銀三十大元,交與正冠公,每年該貼利息穀一石五斗,付煥收存,照。
一,批明:鄭門陳氏抽起合約內山場茶園等項,付鄭門陳氏耕作,以爲金都祭祀,再批明,照。
再批明:公同言約鄭門陳氏應得山場樹木、竹,不許亂砍,聲明,照。
光緒十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鄭銃復
爲中人鄭拱照、鄭寬柔
在場人胞兄新登
胞叔麗水
在場見人男清煥
立起耕典山埔水田茶園雜物契字人鄭門陳氏
第二七繼嗣約字
同立繼嗣約字人藍遠芳,同堂弟婦尤氏、林氏等。芳父親兄弟七人,鬮分之時,長、次、三、四俱各去世,長、次、三各有立嗣,維四房未有後胤。議將溝漕底抽出水田三坵,東至大房田,西至六房田合石界,南至大房田,北至四房田爲界,四至明白,年配納番大租粟一斗正,鬮約內批明留存,候四房立嗣之人掌管。茲因芳心思四伯父未有後裔,不忍坐視,是日與弟婦同房親人等相議,將第二男名喚旺泉,與四伯父繼嗣爲孫,將此水田交付旺泉掌管,不能變賣,亦不得典借,永遠爲香燈祭祀。螽斯衍慶,瓜瓞綿綿。今欲有憑,同立繼嗣約字一樣三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光緒二十五年(即舊己亥)六月日。
代筆人謝長綿
爲證人許江山
房親人藍丁教
堂弟婦人林氏、尤氏
同立繼嗣約字人藍遠芳
第二八杜賣盡根山田茶欉契字
立杜賣盡根山田茶欉契字人林善慶,有承祖父遺下四房山田得一,先年有已向房侄歸一。山田茶欉茅屋二段,毗連合一段,址在拳山保青潭坑載陂內稻仔園坑頭。該山田東至劉家山崁爲界,西至林公山爲界,南至林家爲界,北至侖頂分水爲界,東西南北四至界址明白,年載納番租口糧銀二錢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變賣,先盡問親疏人等各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葉紅蝦官出首承買,即日同中議定山田茶欉雜物等項,時堪值銀二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慶親收足訖;立即同中踏明山田四至界址,以及樹木、竹林、茶欉、茅屋、果子、雜物等件,一概盡行悉付買主前去掌管,插種茶葉,開關水田,蓋屋出贌他人,收租納課,聽其自裁,永遠買主己業,不敢阻擋。保此山田茶欉系慶承父遺下歸一己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並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等情不明,慶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明買,願買願賣,價足業斷,二比甘願,各無反悔。自此一賣永斷永休,四至界內寸土茶欉俱各無存留,倘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言及找洗貼贖生端滋事。立杜賣盡根山田契字一紙,並繳歸就字一紙,又上手契二紙,又墾批二紙,合共六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場見,慶親收過契面銀二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並批明:內抽起墳墓四穴安葬在先,日後要修理,原地方不得偏左偏右。恐其它日,慶欲將坆骸拾起別處,原地付買主掌管,聲明,照。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堂侄觀木
爲中人許開
在場人胞侄新興、加進、永順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林善慶
並批明:此業系蝦明買之業,惟念當初有蘇林氏,相安多年,在家克勤克儉惟持之力,後因結成夫婦,養子功書長成,因蘇家從前有些少微資,生息不起,無可置業,恐煙祀朱得盡賴。今蝦與子相議,情願撥出承買林善慶山場茶欉一段,抽存他日蘇家永遠祀業歷年祭祀之費。恐將來蘇家子孫不能變化,而葉家子孫不能爭較,永存祀業,即日批在契後,以垂久遠,而防後患之端。現業蝦及林氏夫婦生前管收爲奉養之資,他日終年,將業付蘇家子孫收稅,奉祀祖先,契系仍交葉家收存,其蘇家不得強取變售。所有別業,概歸葉家子孫掌管,與蘇家無干。此係蝦既存天良,所望後裔大振家聲,自願撥出,以後不敢翻異,合併聲明,照。
代筆人觀水再批
第二九贈送字
立贈送字業主南崁社土目掌順。蓋聞陰功爲本,積德爲先,緣有員仔湯店主原佃管宅,自開莊伊始,承買古佃胡敏益手內田業四坵及店地三間以來,迄今日久。茲有佃人褚夜,承典黃載之手,其業現在乃夜管耕。順系該莊之主,念及管宅崇祀無依,視爲成德之事,願將遞年冬季應納大租銀肆錢,付託耕佃承管之人以爲春秋祭祀之費。順系仁心積德,遞年該社之主,冬季給單,付佃執照,耕者既託,仍將租銀先後分爲兩季動用,於今之議,功莫大焉!今欲有憑,合立贈送字付照。
道光六年二月日立。
樂助南崁通社
在場李再興
知見易成功
依口代筆蘇振東
第三○託付字
立託付字人侄志昌,有自置物業一所,坐落土名八里坌堡魏厝坑莊。現屬家事清淡,變賣田業大契內另有抽起山田一小段,東至厝前土地壇爲界,西至陂塘爲界,南至坑溝爲界,北至厝後山頂分水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並帶厝地、竹林在內,歷年配納大租谷三鬥正。今因家門不振,未傳後嗣,並無胞侄可賴,不得已即日邀請房親相議,情願將抽起山田一小段爲香丁踏明界址,當日立字託付記叔秉正掌管,倘昌百歲歸後之日,將香丁田應收小租谷煩爲奉祀,看顧坆墓,以爲年節忌辰費用之資。保此業系是昌自置,與別人無干涉,倘有房親人等藉端滋事,執字爲憑,極力抵擋。此係仁義託付,並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託付字一紙,付執爲照。
嘉慶十年八月日。
立託付字人侄志昌
代筆人魏頂賢
第三一付託掌管埔園字
立付託掌管埔園字人施東,自墾耕埔園一所,坐落新藔莊大坪頂,並帶厝地基以及竹木等項在內,四至界址明白,每年配納大租銀二錢五分三釐正。茲因無男子掌管此業,又兼東前年有將此埔園有胎借過陳洋觀佛銀三十大元正,其銀並無可還。竊思後日煙祀將至無傳,不得已,爰是邀請外甥陳光萬等到家相議,懇託代備銀元送還陳洋觀,贖回埔墾字。萬即願代備銀元向陳洋觀贖回埔墾字;東隨即將埔園界址踏明,付託與外甥陳光萬前來掌管,永遠爲業,歷年耕種收利,並代施家春秋年節忌辰祭祀,日後施家親疏人等不得爭佔。保此園系是東自己墾耕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倘有來歷不明,系東一力抵擋,不幹受託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文付託埔園字一紙,並付託墾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一、批明:外甥光萬自備出佛銀三十大元,向陳洋觀贖回字據。東自思無男子掌管,邀請房親莊耆當堂相議,隨將埔園字據付託外甥陳光萬永遠爲業,以爲春秋祭祀,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林振龍
莊耆錢士信、蘇天章、林有力、林世宗、黃士粘、張士呈、許士旺
陳士釵、錢士醒
房親人施開、施全
立付託掌管埔園字人施東
第三二託孤字
立託孤字宗兄陳莊,嗟呼人生短景,如白駒之過隙;世傳奕代,留瓜瓞之綿綿。因莊父子來臺爲活,克勤克儉,創垂統猶可繼也。不意天緣有限,血脈茲終,年既七十,豈有何賴,此天之亡我也。傷矣!無奈,邀請宗親鄰友參議,莊有已置山埔一所,價銀十二大元正,每年配納坑仔坑社番口糧大租銀一錢正。其業址在大坪頂八里坌堡後湖莊,土名東勢角。今礙病篤,日薄西山,氣息罨罨,不得已,當場將業託孤於宗弟陳奇添掌管爲業,代理莊父子一爐忌辰節祭,永遠奉祀。倘爾受託,須當盡心竭力,囑子咐孫,我世之後九泉之下亦能有感。且曰賢愚不一,貧富不同,誠恐來日變壞此業,違失香菸時,故集諸人畢至,此業丈字當天焚化,以防其壞。今吾其言雖窮,而汝之情不終,乃能子孫昌盛,遂意譽指傳承。口恐無跡,今欲有憑,立託孤字一紙,付執永遠爲照。
批明:東至坑爲界,西至橫岸爲界,南至陳家爲界,北至張家爲界,四至界址明白,聲明,再照。
道光壬辰年十二月日。
依口代筆人林世德
知見人鄰友蘇居
股首張甲
在場人宗叔陳白先
立託孤字人宗兄陳莊
第三三抽出園契字
立抽出園契字人陳作,於道光二十二年,因作乏銀需用,託中人將園賣過族兄陳冬,址在上洲頭前厝前過堀,而作先抽出埔園一段,東至過堀嵌爲界,西至張家園爲界,南至賣過家冬兄園爲界,北至大路爲界,礙無立抽出園契字爲據。迨後,作夫妻並無生育男女,又盟其子名隱得不肖,又兼愚蠢,及作年邁,恐來日祖宗禋祀無傳,而作無奈,將所抽出之園託孤與外甥李際盛、族長陳他等。作不幸年餘去世,其園每年贌出園稅銀八元,以奉作並祖先香位。迨至奉憲清丈,盛、他等慮無抽出園契字以給丈單,盛等鳩集該地紳董、總理、地保等,願立妥保,再立抽出園契字一紙,永遠存照。
批明:添「前字」而字,共二字,照。
光緒十五年五月日。
代筆人李勸臣
爲中人陳成
知見堂叔祖並託孤人陳旺
族親陳益
外甥李際盛
立抽出園契託孤字人陳他之侄陳龍
第三四託孤字
同立僉議託孤字房長林興祖、林三老,房親妙相、庭燎,姻親郭祥晚、王桂官,暨莊耆許輕官等。竊聞同井莊鄰,尚有扶持之至意;而一本枝葉,寧無保護之深心。房親成宗本年棄世,尚存湖內旱田四坵,四至界址開列於左。今因遺下孤兒九英,四體不全,愚蠢無知,所有旱田四坵恐被灰消廢墜煙祀。興祖等邀同房親,延請姻親、莊耆到家從長計議,將此旱田及找銀項存爲年節煙祀,仍舊收管應用,不得擅行變賣。倘若九英不遵衆議,意存盜賣,興祖等聞衆公革,決不寬貸;而興祖等亦不得涉抗利己。致負所託。此係存業立記,各無異言,口恐無憑,立託孤字七紙一樣,各執一紙爲照。
一、批明:埤內小田二坵,東至林家田爲界,西至許家田爲界,南至埤爲界,北至林家田爲界。又坪仔頭小田二坵,東至林家田爲界,西至王家田爲界,南至林家由爲界,北至山爲界。兩處四至界址明白,再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公議找洗十五大元,系王桂官留存,待癸卯年間,付託孤房長領去,代爲一放,又照。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日。
秉筆侄庭陳
莊耆許輕官
姻親郭祥晚、王桂官
房親林庭燎
立公議託孤字房長林興祖、林三老
道光癸卯年十二月十四日批明:議請房長林興祖、林三老,房親妙相、庭燎,姻親郭祥晚,莊耆許輕官託孤人等公議,王桂官領出託母利銀,莊耆領去作功課,日後不幹王桂官之事,再照。
一、批明:林妙相失落托孤字一紙,再照。
第三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外甥柯溪,族侄標吟,堂侄德月、扶王、有道、扶助、扶動等,竊念異枝同派之思振興煙祀,以爲承祧繼世之計事。緣我堂叔派揉、派晏兄弟二人,自來臺克勤克儉,有自置開墾得田厝山場物業,址在青潭莊,土名稻仔園坑口田及山場一所,全年小租粟六石正。又稻仔園坑內田及山場一所,全年小租粟三石正。又火燒樟土崎頭田及山場一所,全年小租粟四石五斗正。以上三處物業及荒地界址,俱各載在墾單合約內明白炳據。今因兄弟二人不幸仙逝,並無婚娶螟蛉兒孫,侄念及一本至親無嗣,又不忍其煙祀無賴,爰是邀請內外親戚公同妥議,將此三處物業出贌,全年小租粟十三石五斗正,內歷年踏出小租粟八石五斗正,按作七人輪流祭祀開費之資。每年除納山稅祭祀以外,其餘尚剩租粟,存積生放,以爲立嗣兒孫娶婦之資。此係明約存爲傳嗣煙祀之業,自是以後,宜至公無私,各不得混侵變易,藉端生情滋事。庶瓜瓞綿綿,昌熾可賡於來日;支派濟濟,振興更歌夫萬代。恐口無憑,同立約字七紙一樣,各執一紙爲照。
再批明:其每年尚存租粟交付德月生放,以爲立嗣兒孫娶婦之資。總立數簿一本,歷年租粟銀項務宜公同結算,登記在數,不得混侵。至兒孫成人之日,物業一切交付掌管,各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批照。
道光二十七年九月日。
秉筆族侄標協
知見房弟派興
堂侄德月、扶王、有道、扶助、扶動
族侄標吟
同立合約字人外甥柯溪
再批明:其銀項務宜公同出借,倘若生放不敷,亦宜會齊取討,約內之人各不得侵借,批明。
再批明:其田務宜公同出贌,約內之人各不得私自耕作。至於荒地若有開築成田,其租亦存積生放,批照。
再批明:墾單一紙,合約一紙,交付扶助收貯,日後要用之時,聽便取出,不得刁難,批照。
第三六鬮書
立鬮書人父耀忠老身生有三子:長名巷、次名朗、三名厚。不幸厚未婚娶而亡,老身抱無涯之痛,而二兄亦悲傷不已,故爲之慮,以圖久遠。巷即將己子追旺,朗亦將己子慎終,付厚過繼承嗣。此則兄有愛弟之心,使弟得以瞑目於九泉,而老心亦得以稍慰。死者既無望矣,而生長亦難以長合,試思水分源而木分枝,況於人而曷有不分乎!於是爰請諸房長籤議,將所有盡買絕業,除食贍充長以外,調配三份,均拈鬮爲定,鬮分開列於後。其食贍候百歲後,序次輪流當祭,不許分拆。此則至公無私,日後不許異言生端,恐口無憑,立鬮書三紙,各執爲照。
三房業歷季收成,作二分公分。
嘉慶二十一年八月日。
房長馬超、日旁、植六、折拔、圻賓、植栽
男圻通、圻光
立鬮書人父耀忠
贍業:(田園宅四段,契卷共二張,又三房一紙鬮書,共交長房收貯)。
一、田一段二坵,在■〈石川〉缶溝,受種八分。一、田一段七坵,在崎仔頭,受種一甲。一、園一段一坵,在洲仔內,受種二甲。一、宅一所,在舊莊竹巷口一圍。
長孫業:
一、田一段,坵數不等,在北股破圳,受種一甲六分。一、田一段五坵,在西股中圳,受種八分。一、田一段三坵,在西股中圳,受種五分。一、田一段二坵,在西股橫路下,受種五分。
一、田一段四坵,在南股草湖,受種七分,系典業。一、園一段一坵,在海豐股,受種五分,系典業。
長房業:
一、田一段十一坵,在新埤仔第十四埒,受種一甲。一、田租二段,在新埤仔,硬租谷十八石,帶供谷六鬥三升。
一、田一段三坵,在西股宅後,受種八分。一、田二段八坵,在西股鎮平口,受種一甲五分。一、田一段七坵,在西股二甲九尾,受種一甲三分,契券與三房相連。
次房業:
一、田一段六坵,在西股鎮平口,受種一甲八分。一、田一段六坵,在西股半路厝,受種一甲八分。一、田一段十一坵,在西股中股巷口,受種一甲八分。
三房業:(契卷對林兒買紙三段,交次房收貯。又過草地一紙,交長房收貯)。
一、田一段六坵,在過草地,受種一甲五分。一、田一段十坵,在西股二甲九頭,受種一甲六分,與長房連契。
一、田一段十一坵,在北投破圳,受種二甲七分。一、田一段四坵,在北股公巷口,受種七分,與寅孫共契。
一、園一段三坵,在海豐股■〈艹〈束刂〉〉桐,受種二甲。一、田一段二坵,在南股草湖,受種三分。一、田一段一坵,在南股草湖,受種三分,系典業。一、園一段三坵,在海豐股坎仔等,受種五分。
自前年,三房契券交長、二房收;至道光二十七年十一月,交房長三賢、圻代。契卷六宗,送還三房子孫獺派同收掌管,批明。
第三七鬮書
立鬮書人何元通。竊以分藝九世同居日盛,家事浩繁,生有七子:長佳、次顏、三助、四全、五入、六爐、七銅。佳、入以早過世,子孫昌盛,難以同居。今且請將家長田甲之業,造鬮作七份切分,內抽出田園三宗以爲養贍之業,開費以後,輪爲子孫日後亦不敢異言滋事。拈鬮管業不得爭長競短,以致不和,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鬮書一樣七紙,各執存照。
道光十七年四月日。
代筆人堂侄得祿
公親人塗薪
立鬮書人元通
長房王氏
次房顏
三房助
四房全
五房三
六房爐
尾房銅
北勢尾園五甲一分,坎仔頂園四分五釐,松仔腳厝後園一甲六分,計共三宗,以爲養贍開費。
長房應份三鬮長北畔園九分,又一鬮田三分。
二房應份三鬮北畔園一甲。
三房應份一鬮田七分五釐,又三鬮長園二分。
四房應份一鬮田七分五釐,又三鬮長園一分。
五房應份三鬮中田八分,又二鬮田四分五釐。
六房應份二鬮中田一甲,又二鬮尾甫墘田二分。
尾房應份三鬮南畔一甲。
抽出二鬮長園五分五釐,爐娶妻,與別房無干,批明。
抽出一鬮長園六分五釐,銅娶妻,與別房無干,批明。
抽出北勢尾園計共大小八坵,受種四分,以爲長孫份額,永爲己業,批明。
第三八諭示
餘先人自龍蟠渡臺,卜居嘉邑安溪藔莊,喜其山川秀媚,風俗淳厚,住於斯經營之,儉積創置厝宅田業,俾世世安居萃處食德服疇,爲後世慮至深遠也。餘不能克迪光垂裕後世,但知和忍儉勤,建置一座房屋厝宅,結婚蕭氏,幸生汝兄弟四人,今皆長成婚娶,傳子及孫,不欲同居共處,效張公之遺風。然木有分枝,水有衍派,故於生齒之繁,欲爲分派之計。爰請房親集衆諸子,同堂共諭,務宜永念同氣連枝,毋緣細故,致失和氣。今雖分居各爨,各宜經營克振家聲。其厝宅、房屋、家器、雜物當作四份均分,但園一段二坵,現爲養贍,後爲祭祀之資,汝兄弟各宜遵諭均分掌管,不得混爭。自後倘能各自勤儉經營,俾倉箱可慶,永垂燕翼,是則餘之所望也。今欲有憑,合立諭字一樣四紙,各房各執一紙存照。
謹將各房均分應份房屋間地份界,逐一列明於左,存照。
一、長房應得南畔大房間,帶伸手及拖坪,共四間。其間地至前面伸手壁齊,至陳家宅爲界。
一、次房應得北畔大房間,帶伸手及拖坪,共四間。其間地至前面伸手壁齊,至陳家宅爲界。
一、三房應得南畔第五間,帶伸手後拖坪,共二間。其間地與房長爲界,至陳家爲界。
一、四房應得北畔第五間,帶茅厝三間,共四間。其間地與二房爲界;其茅草厝三間,現二親居住,後付與房掌管。
一、約:四面籬笆,各房公圍堅固,不得推諉,批明,再照。
一、約竹:欉前以鬮分各人照額掌管,不得混爭,批明,再照。
同治元年二月日。
父同胞叔收光選、升車
庭諭:長房春英
次房德從
三房俊傑
四房欽仰
代筆人蘇贊其
第三九鬮書約字
同立鬮書約字人葉其華、葉其禎、葉其盛等。竊謂木有本而分枝,水有源而分派,人之兄弟亦然。雖則友則恭,形同雁序,而爾昌爾熾,慶衍螽斯,當夫由子及孫之日,不無絜長較短之心,則欲效張公九世同居,而勢有所不能。禎等因奉母命,再四思維,慎終於始,欲圖久遠之計,惟將先父在日所置業產,迄母親手或置或棄,而今現有存者一齊錄明,除預籌母親等養贍並以留存爲後來永遠輪公外,同請族長公親秉公設法,僉議作三房均分。其長房禎所出葉承植明系長孫,將現存業產內抽出契面銀約有百元外者,作爲長孫份額。而五房盛此際尚未授室,就公款內所出息者,以明年春爲限,措備時銀三百大元,貼盛抵用完婚費項。至三房者已自幼出嗣,理卻不應予分家產,因母敦天性,念其均是子也,纔於去年完娶,越至今歲,即慶弄璋,不幸近日仙逝,且其子也妻也又淪沒久矣,則忍辰等事終恐廢弛,明議將現存產業內,按有一宗厝、一宗園,而契面銀約逾半千數百,以備該房祀業。但此業現尚乏嗣可承,議將該款交母親等暫行管理,不幹各房之事,俟異日母親等爲之螟蛉,以續其香祀,幸而各房有親子肯出過繼更妙。總是公業一款,惟禎等三人,合謂之三房,均可輪值,而頂三房者不得與焉!此係三房俱各甘願,爰是設立鬮書一樣三本,各房親自花押,各執一本,永遠爲憑,後來各無反悔。從此除前不究,啓後無缺,行見吉人天相,則吾兄弟之所厚望也已,此照。
謹將現存田園、店屋一盡錄明:
一、買過嘉城內蘇信記,即蘇周氏承黃漳等水田三段,經丈九分五釐,契一宗共二紙,契價銀二百零四元,現暫抵母親等養贍之資,後來訂爲三房輪流公業。
一、買過杜求長園一所,坐落永康上中裏,土名石頭坑,契一宗共七紙,契價銀一百二十元,現歸長孫份額。
一、買過潘掽店屋一座,址在禾藔港街,契一宗共八紙,契價銀二百九十元,現在母親處,後爲續三房香祀者之業。
一、典過黃標記園一所,坐落依仁裏,土名中洲過埤仔洋興園,契一宗共九紙,契價銀二百八十元,現存在母親處,後爲續三房香祀者之業。
一、典過王朝陽田園三宗,坐落依仁裏,土名一甲仔社尾,契一宗共十紙,典價銀五十元。
以上田園計契九宗,每年贌佃應稅銀六十八元四角,公估準爲成鬮額數。此係第一鬮,駢作福字號。
一、買過蕭敦洋園一坵,坐落永康裏,土名過坑,契一宗共八紙,契價銀二百元。
一、典過陳添園三坵,坐落永康下里,土名營樹腳社後,契一宗共六紙,契價銀二百七十元。
以上園契二宗,每年贌佃應該稅銀五十七元,公估準爲成鬮額數。此係第二鬮,駢作祿字號。
一、典過翁福星園一坵。又飛沙園,坐落永康下里,土名許厝甲社前。又石頭坑廍坑。契一宗共十二紙,契價銀三百七十元。
一、典過陳添園二坵,坐落永康下里,土名營樹腳,契一宗共五紙,契價銀二百元。
一、典過黃雹園二坵,坐落永康下里,土名營樹腳,契一宗共四紙,契價銀四十元。
以上園三宗,每年贌佃應稅銀五十九元,公估準爲成鬮額數。此係第三鬮,駢作壽字號。
一、買過顏自然等店屋二座二間,址在禾寮港街,契一宗共七紙,契價銀五十二元。此宗公議配在福字號鬮內。
一、買過籃永蓮瓦厝二座二間,址在磁仔巷口,契一宗共十一紙,契價銀四百元此宗公議配在祿字號鬮內。
一、典過顏自然等瓦厝一座二進,址在鞋街,契一宗共十紙,契價銀三百六十元。此宗公議配在壽字號鬮內。
一、贍老一款,原以備母親等三人養身之具也,亦正爲後來輪公業、理公事起見,幸而萓當福澤綿長,各房斷不敢論及輪流值公之舉。統公司有忌辰年節及應完錢糧等,一盡歸在母親身上料理;萬一不幸母親謝世,將該款開費喪事之外,盡行值公者挨次輪流。凡公司一應事務,值公者亦仍然率由舊章。雖然母親而外,尚有呂母、林母,應必有無常於一旦,即將公業停止,以抵喪費。就是該年,不論值何房,自當將是年公業款內所收成者,一切面交理喪事者支去抵用;該值是年者等,待下年份收補,庶各房可無克虧之虞。二母之中不拘何母在先,先者既如是,後者亦如是,各房不得臨時翻異也。
一、載明:四房不幸早夭,並無按款以爲祀業,故忌辰等事,該附公司支理。凡我三房人等後來如有輪公業、理公事,此件斷不可置之度外,無論親同一氣在幽冥,諒有鑑之而默佑也矣。
一、議公款以內,日後或有增建業產,務將該契據逐一再錄在各國書之內,俾得以公見聞,庭後來子孫免有糊混之弊。
一、福字、祿字兩號所該園業,一盡住在永康下里,故完供時併爲一串。當此之際業可分,而串不可拆,理合預先聲明:不管是何兩房拈此兩號,凡所該錢糧銀項,當即對半平開,遇有完納之期,各自先行措備足數,不得推諉。至其串票,直自該兩房挨次收執是也。
一、長房禎親拈得祿字號,立將該鬮所有契據,給交長房執掌。
一、次房華親拈得福字號,立將該鬮所有契據,給交次房執掌。
一、五房盛親拈得壽字號,立將該鬮所有契據,給交五房執掌。
光緒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族長葉式禮
公親邱學瀛
知見母親呂氏、吳氏
林氏
代書人邱陵
同立鬮書約字人葉其華、葉其禎、葉其盛
第四○鬮書
同立鬮書人長房張辜氏、次男光誇、次房張瑞麟、三房侄光爵、四房侄孫棟隆、四房侄上任。竊維一源之水,其流有分;一本之木,其枝有別;凡物如是,人亦皆然。茲借欠賬項,前議將先祖父兄建置大宗田園,約停收租納說,明白清還欠項,經已還完。爰即相商,邀請家長公親公同分配均平,設鬮拈定,並立鬮書四紙同一樣,分執承掌,俾後世子子孫孫永守勿墜,是分而無異於合也。今將再分拈定田園再列於左。
計開:
一、長房鬮分應得松仔腳王蔭田一宗,配正供六石(以下略)。
一、次房鬮分應得高建埤仔田一宗,配正供三十石(以下略)。
一、三房鬮分應得檨仔糊田一宗,配正供十七石六斗六升三合(以下略)。
一、四房鬮分應得吳布湖田一宗,配正供十八石(以下略)。
一、議:祖母養贍劉已湖田一宗(中略),俟祖母百年以後,俱議訂公祭祀外,餘作公項生息,以爲子孫發達謁祖鄉會之費,合併聲明。
一、買過關帝廟前洋林嘮、林蕊等田一所,受種三分五釐,年配林管戶名課粟三石,以作店地之需。現建造瓦店一座二間,歷年所收店稅俱爲養贍之資,俟百年以後,一併作公輪流,批明,再照。
一、議:子弟侄讀書應用瓦磘一宗並田一宗,每年稅銀二十八元,配正供十石零六鬥二升。戶名張興記,杞舍田園一宗,每年稅銀十三元,配正供二石;瓦磘邊楊杞田一小宗。每年作分納分稅粟十三石,配正供五石五斗。磁磘一條,配正供四鬥五升,批明,照。
一、議:書軒一座三間,議作公厝,以備賓客往來住宿之處,此不可分。其下園溪邊埔仔墘果樹,一併作公輪流,批明,照。
咸豐七年十一月日。
王先務、汪蒞觀、高廷泰
族長張克明
代爲鬮書生員吳際清
同立鬮書人長房張辜氏
次男光誇
次房張瑞麟
三房侄光爵
侄孫棟隆
四房侄上任
第四一鬮分字
立鬮分字人簡黃氏。竊謂張公九世同居,陳氏百人合食,千古高風,於今遺烈矣!氏傳三房子孫;長連興、次連金、三連茹。本期豫大宏圖,詎忍一旦分居各食;但因樹大分枝,水盛分流,家務浩繁,難以合理,不得已而爲分爨之計。於是爰請公親族長,將氏承夫遺下田園、屋宇、家物、器具,除扣抵還債項並存公以外,其餘配搭作三房均分,錄明於後,拈鬮執掌。自分以後,惟願各宜克勤克儉,大振家聲,無怠無荒,恢宏先緒,切勿爭長競短,致傷和氣,是所厚望焉!今欲有憑,合立鬮書一樣三紙,付與各房執照。
一、批明:此紙鬮書系長房連興應份,批明,存照。
同治七年九月日。
代筆郭長清
在場胞叔敦楚
公親母舅黃光全、薛汝常
族長簡信奎、簡登房
立鬮分字人簡黃氏
長男連興
次男連金
三男連茹
一、批明:抽出頂簡開仰田一甲二分,抵還韓水娘借項。又抽出頂簡助生田一甲二分,抵還媽喜官谷項。當堂議定,批明,存照。
一、批明:抽出頂林反田址堀尾洋七分,抵還江恭仁借項。又抽出三塊厝田二宗,以抵聖公緣金。同堂議定,批明,存照。
一、批明:抽出店一座並家器按銀二百元,又後龍仔洋田借項六十四元,抵還母舅黃光全並秋榜之賬。同堂議定,批明,存照。以上三批,同堂議定變賣抵還;倘有不敷,三房宜攤墊足;若有餘剩者,三房均分,不得推委,批明,存照。
一、批明:抽出頂賴禮田一甲五分,頂林金興田七分五釐,並店內被街莊所欠之賬,同堂議定,付連興收討轉變,抵還笨港賬項,併入呈以及錦成號、義昌號、仁和堂賬項;倘有餘剩以及不敷,與連茹、連金二人無干。此係同堂議定,不得反覆異言,批明,存照。
一、批明:抽出下林頭洋田七分五釐,又王生、順興大租實谷七石,麟角收二年,以爲長孫之額,以後存爲祖公香祀之資,照三房輪流,週而復始,不得強佔,批明,存照。
一、再批明:抽出祠堂前田八分,以爲長孫麟角應份之額。其祠堂前田一甲二分,北勢仔洋田八分,又店尾一座,以上三款,爲母親養贍,批明,存照。
一、批明:侖仔埔頭田一宗,丈三申,連金、連興、連茹各應分得一甲,不得糊混,批明,照。
一、批明:光緒七年正月間,再請族長公親到家,將母親建置物業配鬮分折,其長房應分侖仔埔田一甲二分,帶借銀十元;次房應分侖仔埔田九分;三房應分自在田九分,批明,存照。
一、批明:瓦厝一座十間,長房應分得西畔土壟間一間,連西畔二間,護厝尾一間,壙地一所,就挑崎爲界,批明,存照。
一、批明:次房應分得中廳東畔一間,西畔二間,壙地一所,就崎爲界,批明,存照。
一、批明:三房應分得東畔連三間壙地一所,就挑崎爲界,批明,存照。
一、批明:中廳存爲公廳,不得糊混,批明,存照。
一、再批明:大廳後厝半間,大廳前壙地一所並行,俱存爲公司,日後三房照序輪流,不得恃強爭佔,批照。
一、批明:其三甲之田作三份,長房應得頭份,路邊二坵付二份開水路溝;次房應得二份;三房應得三份,批照。
一、批明:母親養贍之田及店一座,日後母親百歲後,除開喪費明白,所有留存一概存公,作三房輪流,批照。
第四二鬮書
立鬮書人父楊玉真,娶妻施、鄭氏,生下十位男兒:長曰成、次曰明、三曰飄、四曰元、五曰用、六曰海、七曰和、人曰泰、九曰罕、十曰黨。同氣連枝,因心則友,予亦顧之而色喜,本欲效夫九世同居,第生齒繁滋,費用浩大,節制未免維艱。以其欲全和氣於百忍,不若各備誠心於一勤,是用敬請公親族長戚屬,爰將祖父及自己所置田園、厝宅、牛隻、雜物等項配搭均平,除抽出公業、贍業及嫡孫業外,分爲十房,苦樂均分,嗣後子孫各佃□田,各掌己業,收稅納租,母得此混彼雜。此係至公無私,惟願汝等勤心立志,建功立業,光前裕後,顯祖榮宗,不特汝父母預有榮施,即汝祖父實受厚報矣!勉旃。今欲有憑,立鬮書一樣十紙,各執一紙,永爲後照。
計開:
一、抽出承祖父明買過後溝尾前宅西坪臺坪存公,交付老身執掌,公道分發,批明,照。
一、抽出承祖父明買過後溝尾前宅東坪一坪,踏付嫡孫永力執掌,永爲己業,批明,照。
一、抽出厝前明買張家大坵園北坪一坪,年納定租谷八石九鬥一升,踏付老身夫婦養贍之資及百歲後之費;抑或有餘,理應存公,分爲十房,序次輪流,批照。
一、抽出厝前明買張家大坵園南坪一坪,年納定租谷八石九鬥一分,贌付長房、次房、三房、四既、五房耕作,先耕後稅。每年至十二月間,長房、次房、三房、四房、五房等應給出稅銀三十元,交付老身收存,以爲細男等娶妻資費,每人議定佛銀五十元,不得增加減少,照。至於細男等齊娶妻之後,此園實時歸公,分爲十房,序次輪流,批明,照。
一、長男、次男、三男、四男、五男等分得明買龔家苗田一所,又分得明買林家苗田一所,共二所,帶租二八抽的。其東西四至坐址、坵聲,俱各登載上手契內明白,照。
一、六男、七男、八男、九男、十男等分得承祖父明買後溝尾苗田一所,年帶租二八抽的。又分得明買後溝尾莊後宅一所,年納定租谷六鬥。東西四至坐址、坵聲,載明在上手契內,批照。
嘉慶二十三年十二月日。
立鬮書人父親楊玉真
男光成、光明、光飄、光元、光用、光海、光和
光泰、光罕、光黨
嫡孫永力
知見人後妻鄭氏
公親人施誦觀、李殽觀
族長楊作觀
代筆人龔廷賓
第四三鬮書
同立鬮書人兄弟必滔、必蘭等。竊慕九世同居之風,豈宜一旦分拆!第以生齒日衆,家事難支,與其同居生嫌隙,何如久爨爲安然。爰是兄弟商議,邀請族房親將祖父遺下園宅、器物、本厝間,着一配搭均分,神前拈鬮爲定,凡茲開載明白,俱系至公無私。既分之後,各宜守分,照鬮管業,毋得紛更。其所有從前出典物業園底,日後兄弟務須公貼公贖,不得自私貼贖。如祀業及祖上忌辰,依次值當,不得推諉。今恐無憑,同立鬮書一樣二紙,每房各執一紙,永爲存照。
今將公踏祀業以及每房所拈鬮額園業總目開列於左:
一、中莊仔西勢三尖園一坵,稅銀九元,踏起以公媽各忌之資,我兄弟輪流支理,不得推諉。
一、過圳園一坵,稅銀十六大元,踏起以爲標叔公夫妻二忌辰之資,我兄弟二人輪流支理,不得推諉。此園系是承買世分、世裕,契面銀一百五十元,受子七分,年帶業主糖租銀一元四角,又帶餉銀一錢二分。
一、承祖鬮分過圳橫路下園一坵,受種一甲二分,年帶業主糖租二百零一觔,配車餉銀二元,現時每年約定稅銀三十二元,踏起以爲母親生時養贍之資,百歲後祭祀父母輪流之業。
一、長房必滔拈得百五陵園西畔一半,受子四分半,年帶大租糖八十二觔半,又帶餉銀一錢正。
又拈得過圳園東畔半坵,受子四分,年帶租銀二大元。
一、二房必蘭拈得百五陵園東畔一半,受種四分半,年帶大租糖八十二觔半,又帶餉一錢正。
又拈得過圳園西畔半坵,受種四分,年帶租銀二大元。
道光十六年元月日。
親叔世憂
伯世樹
叔世敬
見證親弟必煉
弟必甫
兄必國
秉筆弟必清
同立鬮書人兄必滔
弟必蘭
第四四分膳養字
同立分膳養字人仁壽裏茄苳坑莊次房述記、長房洋記、三房子淡然、妻蔡氏等,有承先父前所存養膳業物借項,本欲作三房輪流,但思後日子孫衆多,恐致相爭,爰請公親族長將前鬮書內所存養膳物業及借項,除前開先父喪費以外,其餘作三房均分,焚香告祖,拈鬮爲定。各房自當照鬮掌管,經營致富,日後子孫各守其業額,不得爭長較短,生端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分養膳字三紙一樣,每房各執一紙爲照。
謹將各房所分業物借項悉列於左:
長房應得鬮額:
一、買過和愷堂典寶路張堎園十一堎。一、胎借劉串、劉別銀二十七元,湖底田二坵起耕抵利,帶完錢糧。
一、買過謝昌嫂田寶園東七堎。一、分借康火獅銀四十元,每年應納利糖二十六觔。一、胎借劉養銀二十五元,社腳田三坵起耕抵利,帶完錢糧。
一、買謝昌嫂典寶前牛路沙壩園一埒四坵。一、分現銀十四元九角三佔七。一、分完錢糧並前年鬮分合完劉洋戶名錢糧。一、分完錢糧一兩一錢一分一釐。又分完錢糧二錢零九釐。又分錢糧二錢五分三釐。
次房應得鬮額:
一、買過和愷堂大墓後短堎二十九堎。一、分借康火師銀四十元,每年納利息糖二百十七觔。一、買過謝昌嫂典寶路西平園八堎。一、買謝昌嫂典寶前東平田三坵,一坵在巷口。
一、買過劉真溝仔底園一坵。一、胎借劉餉銀一十五元,每年納粟二石。一、胎借林試銀五十四元,典寶路下應公前園起耕抵利,帶完錢糧。
一、分完錢糧並前年鬮分合完劉洋戶名錢糧。一、分完錢糧七錢零四釐。一、分完錢糧八錢九分五釐。一、分現銀十四元九角三佔七。
三房應得鬮額:
一、買過和愷堂松仔腳園十六堎。一、買過謝昌嫂典寶路園中堎。一、買過劉登埤仔底田一坵,帶完錢種。一、買過謝昌嫂典寶前西平田二坵。一、分康火獅借銀四十元,每年利息糖二百六觔。一、分完錢糧,並前年鬮分合完劉洋戶名錢糧。一、分完錢糧七錢二分五釐。一、分完錢糧八錢一分二釐。一、分現銀十四元九角三佔七。
一、批明:買過謝昌嫂牛路下塭仔腳田,今■〈土本〉作鹽坪,日後成業,作三房均分,存公。
一、批明:堂兄寬前年借去六八銀三十四元,作三房均分,存公。
一、批明:火獅欠利息糖五百十六觔,作三房均分。
光緒二十二年(丙申)清歷四月日。
族長人堂兄寬
公親人劉德慶
代書人李和鳴
次房洋記
三房子淡然
妻蔡氏
第四五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長房侄時清、時逢,次房獻裕等。竊謂九世同居,公藝之遺風未泯;枯荊復茂,田真之盛事猶存。自古先人創業,無不欲子孫世守相承勿替已焉!而亦知骨肉雖親,豈無硬軟之敵;手足齊長,恆多搏躍之礙。是固燃箕致誚,縫布貽譏,即欲合而生■〈目比〉睨者,何若分而各敦和睦也。我等自念祖父創業維難,縱不能學公藝、田真之盛,而繼志述事,亦祗篤恭孝友,以祈相依罔懈;然特恐枝榮葉茂,生齒日多,終來難以分拆。爰請公親族長,將祖父遺下器業,除抽出養贍長孫祀業以及抵還人債外,所有租業、店屋、器皿、家物等件,一切作兩房酌例均分,憑鬮拈定,並無厚此薄彼,爾長我短之弊。自此鬮分之後,各分各管,縱日後各房子孫繁盛,家資萬億,亦不得再爲翻異,爭長競短,致傷和氣。事定之日,則就所分各段條列於後,並立鬮書一樣二本,長次各執一本,永遠存照。
今開:
一、繼母養贍買的韓甘雨田一段,在大排竹洋浚仔底,新丈下田零一釐六毫二絲,年納韓大租谷七石七鬥,年收小租谷四十石,以俾母親頤養一生,不許兩房私自變賣,此照。候百年後,或作公,或均分,又照。
一、長房慶分得買吳白田一宗,應分一半,分作二段,大小共十六坵,新丈下下則田四甲四分三釐八毫九絲,年納糧銀八兩三錢八分八釐五毫,址在烏樹林大圳墘北畔社仔湖,即烏過溝洋及埤腳,年收小租谷六十五石二斗(以下略)。
一、次房應分得買吳白田在烏樹林大圳北畔社仔湖,即烏過溝洋鴨藔前大小共十五坵(以下略)。
一、長房大孫時清應分得買過林情田,在本葉莊西勢洋,新丈下園一甲六分九釐三毫六絲,年納糧銀二兩一分八釐八毫,小租谷二十六石滿(以下略)。
一、公司記業應存,以配祖宗油香祭祀,長次輪流辦理,所有應酬捐緣題諸費,則歸值公之人開發,不得拖累別房。
今開:
一、買得韓甘雨田在大排竹莊後東北勢橋頭洋,新丈下下田六分六釐五毫二絲,年納韓大租谷二石二斗,年收小租谷一十四石(以下略)。
一、存零星小宅地稅、地租以及曠地、竹木、果子亦應歸值公之人輪流管收,不許他房混收,此照。
一、已典去他人之業,填立兩本賬簿,長次各執一本留存,公款俟後或找或贖,兩房共議均分,此照。
一、有欠他人欠項者,已踏出三百餘石抵還人債;如是不敷,則就兩房均攤,此照。
一、有被他人欠項者,則兩房協力同討收入,作兩房均分,不許私自暗討,以肥己有,此照。
一、當堂公議:將公司踏出小租一百石,以還胞嫂沈氏銀項,被胞兄在日開費。
今開:
一、買過吳陶舍田一宗,址在烏樹林過溝洋,新丈下田一甲二分零三毫,年納糧銀二兩五錢零二釐九毫六絲,年收小租谷二十四石滿(以下略)。
一、祀業將首年輪長房,次年輪次房,批明,存照。
光緒十九年端月日。
公親人生員林迸凡
族長吳志員、吳寬仲
代書人施必得
同立鬮書字人長房侄時清、時逢
次房相續靜鄉大孫時清
第四六鬮書
同立鬮書人觀音裏考潭莊杜老、杜前、杜長。竊謂張公九世同居,陳氏七百共食,我兄弟非不欲效之。然而往而必復者,天地之化;合而必分者,人事之常。故與其同居則衆力互相推諉,孰若分食則獨力無容旁貸也。爰是邀請族長公親將先人遺置田園、厝宅及家中器具,分作三份,建立三鬮,在神前每人拈定鬮額。自今以後,務須照鬮掌管,不得恃強混佔,再生後悔。爰將各房應得田園、厝宅造址開列於左:
其田一宗在馬頭堀,大小共十二坵,先抽出西南畔四坵,典與本莊吳裁,將銀作母親喪費;其餘八坵,作三份均分。其典吳裁之田,若後日三人能攤銀往討,則爲公業;若一人備銀往討,則爲自己之業,不得阻擋刁難,此照。
一、長房前生應得北畔大坵田一坵,年納大租一石。其應得厝額在東畔內護堎頂頭一間,其中央一間與三房作公廳,此照。
一、二房老生應得東畔田一坵並中央一坵,共二坵,年納大租一石。又得倒房田三坵,在南勢埔角溝墘。其應得厝額在西畔外護堎三間,此照。
一、三房長生應用東畔埒頭相連五坵,年納大租二石二斗半。其應得厝額在東畔內護堎下頭一間並過水壙地,其中央一間與長房作公廳,此照。
其所有犁耙、鋤頭、田器俱無分定,可以公用,不得偏佔,此照。
咸豐三年三月日。
族長監生杜文德
公親並代書廩生□□□
同立鬮書人杜老、杜前、杜長
第四七囑書付據約字
立囑書付據約人陳洵泉等。竊聞處世良圖,善創不如善守;治家上策,有合亦必有分,比比然也。予化育府君之長子也,娶妻劉氏,而生爾兄弟三人:長江流、次江中、三江王,俱皆長大婚冠,鹹有孫枝,予也花甲盈周矣!適承母囑,命予與弟婦分炊,因思九世遺風已難復睹,故即我伯嬸各食之日,轉而爲爾兄弟分居之謀,將予一切所承應得份下物業,先行抽起大孫,其餘概作三份均分,各爲己額。從今以後,務須克勤克儉,克昌厥後之基業,毋怠毋荒,毋負我先之創垂,則能擴而充之,推而廣之,豈非予與爾兄弟之所深幸也哉!口恐無憑,立囑書付據約三紙,每人各執一紙存照,並將公私條目及各章程開列於左:
一、平頂土地公坑山私下所種之茶欉,頂房已經付予前去掌管,抵還予欠債項,今亦存付予栽培出利還債外,可爲養贍之資,照。
一、前鬮約內所抽起承買陳黃等之田業,在東勢莊內,抽起田一坵,年帶大租粟二斗,今亦仍付長房江流收掌,以昭優嫡之典,照。
計開:
江中拈得份下應得承買陳黃等之田業,址在東勢莊。其界址大段田,東至頂三房田,西至江王及樸慈田,南至江流田,北至樸慈田。又圳西秧田,東至大圳,西至頂三房田,南至江王田,北至李家田。又車田,東至圳仔,西至李家路,南至江流田,北至樸慈田。又帶竹圍、壙地在外護下山,連銃共間厝之額,配外護下山厝二間、下過水厝半間,以右畔門豎與樸慈毗連爲界,應貼出厝銀二十元,配執老上手楊元興司單一紙,照。
再批明:不論大公小公,有租無租,當照房份輪流,以齒爲序。至於水路、牛路,如有必經之路,宜付通流通行;而廳口埕配居內護人管理,深井仔歸住外護人執掌。其粟埕從東算起,第三段江流額,第四段江王額,第五段江中額;他若田厝既作三份均分,則錢糧家稅亦應作三份攤出。唯正廳半間、銃櫃一個、埒尾田仔一坵,上世既爲公,爾等亦宜爲公,聲明,照。
再批明:內塗改「食、後、將」三字,添注「至」一字,照。
再批明:上約所載與頂三房合連丈單,交在我房。今將丈單及上手鬮約一切交江王收存;倘若要用,聽其取出公看,照。
大歲戊戌年十二月日。
代筆人李並春
公見功弟黃睦、洵水
胞叔鍾萬
在場三男江王
次男江中
長男江流
立囑書付據約人陳洵泉
第四八鬮分約字
立鬮分約字人張鄭氏,先年夫在日,有生育四個男兒:長名永仰、次名永異、三名永猜、四名膽智。不幸而夫早世,長男永仰亦逝,僅生下一人男兒名建沛。竊惟九世同居,張氏之百忍,氏每欲效前哲遺風,俾兒孫世世無分之計,第恐生齒日繁而互生嫌隙,難免不無分計。爰是邀請房親到家相議,將所承祖父遺下及兒身置者物業,一盡作四份均分,拈鬮爲定,使世世子孫分業無分心,日後不得爭長競短,致失和氣。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鬮分約字四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照。
謹將所有條規開列於左:
一、批明:其永異拈得第一鬮,應份田一坵,址在菜園腳。又埒頭第二坵田一坵。膽智拈得第二鬮,應得埒頭第一坵田一坵,後日不得移反移覆,聲明,照。
一、批明:其永猜拈得第三鬮,建沛拈得第四鬮,二人應份同得埒尾田三坵,配門口埤角大小田二坵,後日欲分耕,二人對半均分,聲明,照。
一、批明:其曲尺水田埔園二段,一鬮、二鬮應份得水頭一埒,三鬮、四鬮應分得水尾一埒,後日分耕,亦作四份均分,再照。
一、批明:其曲尺山場結內未有分明及大坑山場未有開墾,系是公業,欲栽種竹木果子,須通知行事。或有私耕山田,各耕各管,後日子孫不得爭競,照。
二、批明:其曲尺一結水田埔園一埒,系是建沛長孫物業,私己掌管,諸胞叔不得爭執。至城仔內厝前茶園,付建沛永遠耕作。茶園地基爲公物,日後不得私自變賣;厝宅地基亦系公物,後日欲翻蓋,分左分右,須公同相議,共成其事,不得異言生端,聲明,照。
一、批明:其曲尺蕃墾批一紙,十股內分約一紙,有向他人胎借,後日贖回,系□收貯,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至在家上手鬮約一紙,系永猜收貯,要用之日,亦當取出,不得刁難,聲明,照。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日。
代筆人房侄永明
場見人房親光友
光廟
侄永回
孫建沛
知見人男膽智、永猜
永異
立鬮分約字人張鄭氏
再批明:其溪後園一埒,系作公業,日後作四份均分。歷年小租系母親以爲養贍之資,年配官租隨帶完納,聲明,照。
第四九鬮書合約字
同立鬮書合約人四會、治平等,念會兄弟同胞共乳,竊慕姜被之誼,本應同心和氣,豈可乖情分拆;但生齒日繁,世事如棋,遂與分爨之舉。於是爰請房親將先父鬮分應得厝宅、旱田、竹圍、菜園,及家器、雜物等項,俱各對半均分,憑鬮拈定,開載明白。所有欠負賬目當面撥明,登記賬簿,各人清還,凡諸各項等物業,各宜照鬮管掌。此係至公無私,自茲以後,各宜安分照鬮管掌,不得混爭,致傷和氣。合立鬮書合約二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照。
一、鬮田在粟庭邊大坵一坵,系治平拈定,付其掌管。其小涸水三分得一,年配官租粟七鬥正,照。
二、鬮田在苧仔腳田一坵,配厝地仔旱田一坵,小涸水三分得一,年配官租谷七鬥,系四會拈得掌管,照。
再批明:厝地仔下旱田一坵,年配大租谷五斗,以爲歷年輪流祭祀之費,照。
再批明:其厝地左邊春腳過水,未有起蓋,配右邊大房,議付四會爲廚房。其右邊春腳出稅,以爲歷年廳中香火之資;倘或崩壞,付治平自己掌管,照。
嘉慶二十二年二月日。
代筆人房兄永雋
知見人房叔祖先忠
胞叔延排、延搬
同立鬮書合約人四會、治平
第五○鬮書
同立鬮書人次房朝來、三房富暨長房胞侄有德等,有共承祖父鬮分應份得園業厝地一段,於同治十三年,經已各爨,朝來等亦將園業並厝地、竹木、果子、家器、雜物俱各開作三份均分矣!餘懸至今,鬮書未立,尤恐日後子孫反生嫌隙,爰是兄弟侄公妥議,敦請公親族戚人等,將前均分產業、竹木、果子、雜物俱各照三份均分,其租聲亦照三份攤完,各諸載明。此實憑神拈鬮爲定,各宜依鬮掌管,毋得紛更,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鬮書一樣三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一、長房胞侄有德應得厝前園西畔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爲界。又得埤底西畔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爲界。又得匏仔園溪埔園北畔股一股,連溪埔在內。又得龍眼三欉,在巷口下底坵仔南畔園頭。又得龍眼一列,在等北畔園頭,東至公檨爲界,西至三房大欉龍眼樹爲界。又得大竹二抱,在巷口下底坵仔南畔園頭。又得麻竹半抱,在自己園頭,與次房比連北畔半抱。又得大厝南畔頭一頭,共二間,照。
一、次房闊應得厝前園中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爲界。又得埤底園中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爲界。又得匏仔園中股一股。又得龍眼三欉,在巷口下底坵仔園南畔頭。又得龍眼一列,在等北畔園頭,東至園岸頭,西至公欉與長房立石爲界。又得大竹一抱,在埤岸下。又得麻竹半抱,在長房園頭南畔抱半抱。又得大厝北畔頭一頭,並伸手共四間,照。
一、三房富應得厝前園東畔股一股,四角俱有立石爲界。又得埤底東畔股一股,四角頭俱有立石爲界。又得匏仔園菜園坵一坵。又得匏仔園溪埔園南畔股一股。又得龍眼一株,在巷口下底坵仔園南畔頭,東至長房龍眼爲界,西至溪。又得龍眼一欉,另在巷口。又得大竹一抱,在埤岸下。又得麻竹一抱,在崁幹,與次房比連。又得南畔護厝一座,照。
一、批明:埤辨口大竹一抱,溪埔大竹巷口檨仔三欉,厝前程幹龍眼一欉,一切存公。而荒埔山棚,一概存公,照。
再批明:闊即朝來之別名,照。
再批明:此業大契交在頂長房煌收存,照。
光緒九年二月日。
公親人楊騰
代書人蔡立時
立鬮書人次房朝來
長房胞侄有德
三房富
第五一鬮書
同立鬮書人林厥檻、林金麗。竊以九世同居,古人雖則可訓,而同胞其蒂斯世,孰肯推恩,則以其久合而構怨,何如一分而預防於始也。夫樹大分枝,亦其萌芽向榮之意;而人心如面,少年誰無自負之懷。但分爨之各成雖便,奈公務之瓜葛尤多,況乎賢愚不一,難保成敗無常,所當恪守成規以固本源焉!爰是邀請家房族長,將全盤家業按配龍虎二房均分,各成家業。此係憑公酌議,對神參香,憑國拈定,並非牽涉私意,致失天良。自分以後,但見簪纓兢秀,慶棣萼之聯菲;蘭柱頻芬,衍書香於勿替。謹將全盤業數開列於左,是爲序。
一、承祖父鬮分買詹鳴科水田一段,址在中莊外山仔腳,土名大園,經丈五分五釐,作對半均分,長房應份得二分七釐五毫,次房應份得二分七釐五毫。
一、長房又分得二叔父店一座二進,址在本街頭上帝廟邊第二間,坐東向西。又湖底麻竹、桂竹一所。
一、次房又分得水底蔡莊田園一宗,內帶果子、雜物。又九仔灣柿仔腳尾麻竹一所。
一、公厝後檳榔菁一所,存公輪流。
光緒六年八月日。
代筆人胞叔邦淵
在場知見胞叔邦智
同立鬮書林厥檻、林金麗
第五二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林堯、林舜、林恩、林忠。竊惟木生枝,水溢分派,理所必然。我等兄弟均承祖父遺業,俱各完娶成人;但因家事浩繁,難效九世之風。爰請族房鄉耆酌議鬮分,凡屬祖父遺下產業,除養贍外,分配祝告先祖拈鬮分定,俾後來各管各業,毋致紛爭。今欲有憑,同立鬮書四紙,各執爲照。伏願瓜衍瓞綿,熾昌勿替;竹苞松茂,相好罔極。凡分定之業,開載於後:
計開:
溝仔墘園一坵,明丈一甲,作四分鬮分,長房應分得第二段,二房應分得第三段,三房應分得第四段,四房應分得第一段。五申尾園一坵,明丈一甲二分,作四分鬮分,長房應得第四段,二房應得第一段,三房應得第二段,四房應得第三段。管事埔園一坵,明丈二甲四分,現被水衝,未得鬮分,留爲公業公耕。
溪洲園一坵,亦被水衝,仍作公園公耕。
頂溪洲園一坵四分,配爲長孫之業。
又五甲尾園一坵,明丈二甲九分,配爲老母養贍之業。
崎瀨仔園一坵,明丈一甲二分,北勢溪墘園一坵,共二坵,俱配爲輪流祭祀之業。
其厝地以及房屋,俱照四分鬮分。
長房應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鬥;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二房應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鬥;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三房應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鬥;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四房應配官糖六十五觔,租粟四鬥;另配典林平官糖二十二觔,租粟一斗三升七合。
長孫應配官糖六觔,租粟三升。
贍園應配官糖一百二十觔,租粟六升。
祀業應配業主租銀一十大元;另配官糖六觔,租粟三升。
幹隆三十八年正月日。
立鬮書人母親陳氏
三房恩
長房堯
二房舜
四房忠
族親林漢
林侍
林造
鄉耆蔡珍
第五三對換店屋約字
立對換店屋約字人蔡星崖、蔡履和,侄振坤、肇基等,有承祖遺下祀業店屋一座五進,並後落迴向一小進;店前覆順亭,坐落城外頂南河街,從城邊算起第七座,年帶納西定上坊蔡順裁戶名厝餉五間。此店前四進原稅與石鼎美號爲貨棧,後一進連回向一小進,系崖自己居住。因道光二十八年三月間,連遭兩次回祿,前四進並覆順亭被燒燬折,只有空地僅存,崖居住後落一進及迴向一小進而已。該店左右與原稅戶鼎美號自己店屋畔連,今鼎美欲歸一起蓋,將他承買陳家外宮后街店一座三進,託中向崖等對換,面議貼崖等佛銀四百元,又貼道光三十年店稅一百元,又貼咸豐元年店稅佛一百元,共佛六百元。崖等兄弟叔侄相議,忝屬久年稅戶,願甘同立約字對換。其應貼佛銀四百元,又坐店稅佛銀二百元,即日同中收訖;其外宮后街店三進各帶樓,美亦立紂字並繳上手,付崖等執掌。其店現開張榮源號,店稅將咸豐二年起,亦對付交崖等掌收,將南河店一座自已居住,隨即搬空,及被燒店地計五進並店後迴向一小座,及店前覆順亭地一所至港墘,俱各對交鼎美號前去永遠掌管,以爲己業,任聽拆卸起蓋店屋,不敢異言。從此一換終休,日後不敢再言翻異,別生事端。保此南河店果崖等承祖遺下留存祀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崖等自出首抵擋,不幹鼎美之事。此係兩願,並非抑勒,口恐無憑,合立對換店屋約字一紙,並繳承上手契一宗四紙,共五紙,一併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鼎姜號來現貼佛銀六百元完足,再照。
咸豐元年九月日。
書字(履和自筆)
爲中人張遠觀、楊神求
同立對換店屋約字人蔡星崖、履和、振坤
肇基
第五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五福,同胞侄錫元、錫良、錫得、錫恭四房,合五大房等,同承父祖遺下山埔田園一所,坐貫霧裏薜內湖莊過溪,土名待老坑。前年已墾成田者,經已立約分管明白;續後再墾之田,永遠存爲公田,不許變賣。約內之人自墾者,永遠耕作,言約每年貼納小租粟一石八斗正;早晚二季對半攤納,不得增多減少。外人在界內所墾之田,依時約租。約前已經栽植茶樹及桂竹者,存爲公山。又叔侄念及錫元四體有虧,不能耕作,公抽出蜂巢坑山斜腳墾成及未墾共田一小段,踏明界址,付元永遠收租,爲日食之資。其餘未墾之田及山場,踏明界址,作五份均分,拈鬮爲定,不得爭長競短,致傷和氣。此係叔侄兄弟同族親姻戚議定,至公無私,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五紙一樣,各執一紙存照。
批明;約內之人墾新田租額,錫良、錫盛該小租粟一石正;錫恭兄弟侄該小租粟八斗正,再照。
再批明:崩山桂竹林一所,出贌高培賢,限耕二十年,言約每年貼納山稅銀三大元正,再照。
再批明:茶稅山立約限年,至限滿之日,每年每擔新春茶貼山稅銀二錢五分正,再照。
再批明:錫良、錫盛小租粟一石,良應納粟四鬥,盛應納粟六鬥,再照。
道光七年(丁亥)二月日。
同立合約字人陳五福、錫元、錫良、錫得、錫恭
再批明:歷年所收公租粟、公山稅銀,交五福收存,或出借或公用,出入數俱登記在簿,再照。
第五五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文貴、次房三茂、三房肇基等,念先祖創業艱辛,本爲子孫長久之計;但木生枝而益茂,水分派而長流,欲除後患於未來,須蓋衍子於既往。今據先人與何周沈合股開闢錫口莊,嗣後分戶張國珍,歷年大租谷並田園、厝宅、竹圍等項,前經分拆明白,各自收掌。因戊申年間洪水滔天,合約字俱已漂沒無存,但恐後來子孫無字炳據,生出禍端,爰是三大房等相議,請出親戚人等再立約字,其田園、厝宅、竹圍等項,仍舊三份均分執掌;其大租除公借債項外,亦作三份均分執掌。即將應得田業等項,批明列左,日後子孫俱不得爭長競短滋事。口恐無憑,同立合約字三紙一樣,各執爲照。
一、批明:田園、厝宅內抽存中廳一間,同祀祖先神明。水田六坵,門口埤一口,以爲公業,三大房輪年收掌。如中廳埤岸損壞,合同修理,再照。
一、批明:田業等項除出以外,三份均分,四至毗連,照舊執掌,不得混界,再照。
至於歷年應納大租谷,系是自己三份均得,免納完單。其它佃大租,茲概批歸次房管理矣!批照。
一、批明:承買公聰印契連司單一紙,存在二房收貯;倘要用之日,聽從取出,再照。
一、批明:公項積欠甚多,長房、三房願歸應份大租,付次房永遠歸掌,抵還新舊公項,次房自當一力抵理,不幹長房、三房之事,再照。
一、批明:次房竹圍系是自己栽種,長房、三房俱不敢爭較,再照。
一、批明:分爨已久,三大房中有自置私業者,別房不得與之爭較,再照。
咸豐六年五月日。
(永秀並筆)
族親世昌、發謀
在場姻戚詹維新、鄭德和
同立合約字張肇基、張三茂、張文貴
第五六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侖仔頂莊張抱、張化二人等,同有承祖父置買祭祀公業,願將大契抽出田二坵、園一坵,過丈受種一分三釐八毫八絲、一分二釐七毫六絲、一分二釐六毫七絲,計共三分九釐三毫一絲,址在過溪洋,年納國課錢糧銀六錢五分四釐六毫正。今因乏銀要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頂侖仔莊王頭官出頭承典,三面言約着下時價六八重佛銀五十六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田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課抵利。限約十二年終月滿,聽典主滿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可贖,仍付原舊銀主再掌管耕作,收成納課抵利,不敢阻擋多言生端滋事。保此田園果系是抱、化等同承祖父明買物額,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抱、化二人同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典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銀主收執,以爲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五十六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八年月日。
知見人張仔有
爲中人張仔謨
代書人謝日新
同立典契字人張抱、張化
第五七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鳳山裏後厝莊長、二、三房張鐵、張■〈口留〉、張添等,有承祖父張品、張安老遺下公業應得份田一段,受種一甲三分,坐落土名在鳳山裏後座厝社面前洋,大小租連共七坵,並帶水泉堀一口,樹木在內,灌溉此田,年納施府租粟九石六鬥二升。其田東至溝,西至林宅田,南至呂宅田,北至大路,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胎借,先問房親人等無力可借,託中引就向與本城內埔廳口郭立成出首承借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銀隨即同中交訖;其田立即對佃交付銀主收租抵利。全年議納利息粟二十四石正,不論豐歉之年,利息不敢拖欠;如有拖欠利息,願將此田聽銀主起耕掌管,鐵等不敢異言出首阻擋。其歷年應完租粟,鐵等自當照舊完納,將租單交付銀主收存,不得異言生端。不拘年月,聽借主備銀,原契贖回,不得刁難。保此田系是鐵等承祖父明買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租項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鐵等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有借有還,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胎借字一紙,並上下手契七紙,共八紙,丈單、租單各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胎借六八銀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雙冬定納利粟一十八石,大冬納利粟六石,合共二十四石,不能減少。二比兩願,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日。
知見人張梁氏
爲中人洪天賜嫂
代書人吳永安
立胎借字人三房張添
長房張鐵
二房張■〈口留〉
第五八過耕當田契字
同立過耕當田契字人,雙溪口莊下祠堂派八世祖敬字公裔孫功運、意蘭、帝宗、世權,暨衆房等,有承祖上遺下嘗業數處,因先前叔侄互較,和科派公項幫貼,以致嘗業典出三段。其一段坐落土名在頭份仔大坽田二分五釐正,年納本境福德爺租銀一元正。其田東至溪,西至圳溝,南至本家田,北至本家坽仔田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本年十月間,叔侄爭較,經請本家瓊選先生、友樵師爺二位到祠婉勸和睦,以存煙祀,議將此田贖歸,再行出典與觀音娘會首事越幼、風瑞出首將香祀承典,三面議定時值契價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付衆以贖莊尾園並潭墘仔田共二段,以爲祀業;此一段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掌管招耕,收稅納租。不拘年限,如衆有銀取贖,應作祀田,銀主不得刁難。此係衆房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一百大元正六八完足,再照。
一、批明:上手大契不知存在何房,一時莫能尋出,日後如有取出,不得滋事,此照。
一、批明:此田若贖契之年,四月荳交接,不得拖延,此照。
一、批明:此田近溪倘若崩陷,必須備足契銀取贖,不得因崩不贖,合應此照。
光緒三年(丁丑)十月日。
代筆人族長維宸
爲中族長達青
場見房長吉品
同立過耕當田契字人張帝宗、張功運、張意蘭、張世權
一、批明:中金花紅銀二元,日後贖之日,將銀送還銀主,無利息,批明,爲照。
第五九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人鹽水港街趙相泉、長房孫媽生、三房族長由成、五房由新、次房孫丹心、四房國富、六房孫光選等,有承祖遺下鹿仔草保半天厝等莊草地一所,原系六房輪收公業。前道光四年間,因公費乏用,就應收租額,抽出王慎齊等後開各佃滿鬥租谷計共一百零三石七鬥四升五合一勺,存爲每年祭祀等費。配納陳健挺戶下正供谷一十石正,其餘一切租額,概出典與蘇振惠掌收;所有應完供課餉、升款及採買頂項,亦概歸蘇振惠完納。當經呈請縣主出示監收,並蘇家呈請出示諭佃完納各在案,迄今有年,歷管無異。今相泉等因積欠正供,無力完納,爰再六房公議,願將此留存祭祀租谷一百零三石七鬥四升五合一勺一盡出賣,以完供餉課項。先盡問親房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前溝尾莊王慎齋館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銀四百一十九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各佃即對明交銀主前去掌管;應完陳健挺戶下正供谷一十石,歸銀主前去完納,永爲己業,不得阻擋。保此大租果系相泉等承祖遺下抽存物業,與別房叔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積欠上年正供谷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相泉等子孫自當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異言。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等事。所有上手大契,帶繳在蘇振惠典契內,無從分拆。今欲有憑,六房立杜賣絕盡根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收過契內佛銀四百一十九元正完足,再照。
稟契後批明收銀二十元,共銀四百三十九元,合稟明電核。
道光十年十一月日。
爲中人蘇五等
知見趙相泉公記
代書人趙伯瑜
立杜絕賣盡根大租契人長房孫媽生
次房趙丹心
三房族長由成
四房國富
五房趙由新
六房光選
計開佃名:
王慎齋年該租谷三十六石六鬥八升八合。又頂陳光卻年該租谷七石。又頂楊神、楊公年該租谷七石二斗六升,王瀛齋年該租谷五石五斗四升五合,主福年該租谷七石八斗四升八合,蔡節年該定租谷四石六鬥。又頂邱廣文年該租谷八斗。又頂蔡老年該租谷四石八斗七升五合。又頂協、秀年該租谷五石八斗七升七合六勺,王賢嫂年該租谷一十石五升二合五勺,張軒年該租谷三石九鬥八升一合,林得豐年該租谷八石零一升八合。
再批明:長房趙媽生等,前於道光元年,出典王宅大租契內尚有呂捷一佃,年應納滿斗大租谷五石二斗五升二合三勺四撮,今一併贖回,杜賣王慎齊管收,着下時價佛面銀二十元正,即日同中收訖完足,合批明,再照。
第六○杜賣絕契字
立杜賣絕契人鳳邑維新裏大社莊蘇球琳,於道光十一年十一月間,琳同兄弟等奉母命,將父所遺等業憑鬮均分外,另抽公業一十三宗,以爲輪流祭祀資用,各房鬮書均載炳據。後因球琳應份業內之原買過蘇學海園一坵八分,該園堪葬祖墳,於是七房公議,以祭祀公業之原買過鄭綿圍仔內莊田七坵計七分對換,各照契掌管收租納課,各對換明白。球乏銀應用,願將應份鄭綿圍仔內社前田七坵計七分,帶埤水一口三分,應得一份灌溉,年納蘇拔萃戶名供谷一石六斗六升六合,東至林宅田,西至林宅田,南至圳溝,北至本宅田照界,並帶圍仔內莊埤水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城內吳綿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值時價銀一百二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立將該田並帶埤水,照界交付銀主掌管,收租納課。球一賣千休,永斷葛藤。保此田系球應得之業,並無來歷不明及重張典掛等情;如有不明,球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其上手契因盜被失,不能繳連,後日檢出,不堪行用。此係俱各甘願,合立杜賣絕契一紙,付契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價銀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八年二月日。
知見人母馬氏
爲中人蘇秋雨
代書人(自筆)
立杜賣絕契人蘇球琳
第六一鬮書字
同立鬮書人張幹、張坤二房,長房幹已棄世,傳下長男名廉叔侄二房。竊以禮詳祭義,詩列蒸嘗,上自天子,下及庶人,莫不以此爲重;是故王者藉田必親耕,卿士圭田必特賜,祀事之大,由來舊矣!我叔有鑑於此,因存公田一甲三分三釐一絲,以爲永遠祭掃之資,祖考罔極之深恩,庶幾得報於萬一焉!今因公事紛紛,難以獨理,爰是叔侄相議,共請族長公親當祖考爐前,將此厝地基並西勢洋田一段,分作二房管理。此係我叔侄同盟合約,以垂永遠之計;名雖分,而實仍合,願世世子孫永遵勿忘可矣!言必有據,合立鬮書二紙同一樣,各房執一紙存照。
開列:
一、批明:二房拈得二鬮,應得後底厝一所,再照。
一、批明:二房拈得二鬮,應得西北田一坵,西至謝家田爲界,北至溝爲界。連東畔田二坵,東至劉家田爲界,北至劉家田爲界,南至本家田爲界。又另南勢田一坵,東、北、南至劉家田爲界,西至本家田爲界。又配溝墘竹木數欉,再照。
一、批明:年納劉大租粟六石九鬥五升六合,再照。
咸豐四年十一月日。
公親人張水營
族長人張丹笑、張晏官
代筆人曾鴻
同立鬮書人張坤
侄阿廉
第六二分業鬮書字
同立分業鬮書字人觀音下里蛇仔形莊兄弟楊朝發、楊天德等。竊慕往古同居之風,豈宜一旦分拆而處;兄弟故樂其永好,世代難免無乖情。第念樹長分枝,水流分派,是以兄弟和同邀請公親族長,將祖父遺傳田園、厝宅、財器品搭均分,禱神分鬮爲定,開載明白,俱系至公無私,各宜照鬮掌管,勿得爭長競短,以失兄弟和氣之情。今恐無憑,同立鬮書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爲存照。
計開:
長房田:一、買過鄭家田一宗四坵,址在湖底洋。又買過鄭家田一宗八坵,址在湖仔內。又開墾公田一宗,址在湖仔內。又頂本家田二坵,址在面前洋。又頂本家田一宗一坵,土名三分仔。又帶後壁山樹林、果子、竹欉,批明,存照。
長孫田園:一、買過洪家田一宗六坵,址在門口洋。又買過林家園一宗兩所。一、八堎又十堎,址俱在潭底洋,批明,存照。
次房田:一、買過黃家田一所,址在山豬巷。開墾公田一所,址在新埤內。又帶山林樹木。又買過劉家田一宗六坵,址在湖底洋。又買過劉家田一宗二坵,址在面前洋。又買過陳家田一宗,址在樣仔林洋。又買本家田一宗一坵,在門口洋,批明,存照。
大公田園:一、買過鄭家園一宗,址在灣仔內車路墘。又買過林家園一宗,址在潭底莊後。又買過林家田園四坵,園坵在潭底,田址在赤山仔莊洋。又買過大灣田園一宗四坵。又園一坵,在赤山仔社頭。
其公田、公園現年收成存貯,以爲四妹成人開費,開明以後,依次輪流,批明,存照。
光緒二十三年六月日。
爲公親人楊子卿
知見人堂叔
同立鬮書字人兄弟楊朝發、楊天德
第六三鬮書字
命立鬮書人父光赫。竊惟木大分枝,源遠分泉,理勢然也。赫有四男:長雲從、次雲程、三雲伍、四雲彩。長子云從早世,遺孫傳生,思世情有產業而致子孫不和,以失親愛,皆由分發之不先者也。茲予行年將近六旬,重染大病,始終難起,所有父祖遺業並續置,除抽出蒸嘗外,■〈勹外雲內〉配四股均分,各宜凜遵,無違吾訓。但念長孫傳生年尚幼稚,暫付雲程訓誨,務使視侄猶子。三男雲伍亦屬童稚,暫付副室曾氏教督,當如己出。謹將予命,延請族親編「文、行、忠、信」字號四本,立鬮書四本共一樣,祝告祖先神前,拈鬮以明公心,以杜後兢。自分以後,雖有分爨,宜無分心;惟祈克紹箕裘,無墜先業,俾予得以瞑目,是所深幸也,慎其勉之。
計開:
一、頭橋莊田底、園底並大租在內,留爲祀業公費之資,作四股交輪,內抽出租粟四十石,充入大公。
一、府郡住宅公厝中落前晉掛護厝左邊,交付雲程、傳生照顧居住;右邊交雲伍、曾氏照顧居住。
一、府郡夫人媽廟邊菜園一所,給長孫傳生以爲主鬯之資。
一、長孫傳生一股鬮業,會同族親,暫付雲程代理,不得泯沒其業;長成爲之婚娶,即將鬮業送還自理。傳生亦不得向雲程取討代收長短租息,標明爲照。
一、三男雲伍一股鬮業,會同族親,暫付庶母曾氏代理,不得泯沒其業;長成爲之婚娶,即將鬮業內送還自理。雲伍亦不得向庶母取討代收長短租息,標明爲照。
一、塗樓公館作四股均分,收貯租粟。
一、四股內田業蔗分園文契難以分配,分作四股收存,互相查照。
一、鬮輪內產業文契,會同族親,交付庶母曾氏收執,歷年租息暫付雲程承當管理。應酬事務,俟弟侄長成,照股輪當。
一、兩女未適,會同公親,歷年就鬮輪業內抽出多寡銀兩,付爲贈嫁之資。
一、買陳仁英瓦厝,留爲書館。
一、長孫傳生鬮內該徵供粟一十九石四鬥四升,配餉銀一兩七錢二分。一、次房雲程鬮內該徵供粟一十九石四鬥四升,配餉銀一兩七錢二分。一、三房雲伍鬮內該徵供粟一十九石四鬥四升,配餉銀一兩七錢二分。一、四房雲彩鬮內該徵供粟一十九石四鬥四升,配餉銀一兩七錢二分。
今將祖先神前拈定鬮簿,填註名字,遵行,照。
長房傳生拈得「信」字號,次房雲程拈得「行」字號,三房雲伍拈得「文」字號,四房雲彩拈得「忠」字號。
幹隆三十五年十月日。
公親葉有盛、吳維新、載天祿
族長作楫
輝焰、紹長、振場、學聖
代書人族房蕭輝焰
命立鬮書人父蕭光赫
副室曾氏
男雲程、雲伍、雲彩
孫傳生
第六四合同鬮書字
同立合同鬮書字人長族、次寢、參掌等,有承祖父遺下,兄弟合力同耕無異。蓋聞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族等兄弟三人議欲各人分居,開火另食,以爲日後創造之基,成家之富。於是公請族長在祖先位上,議定將田園踏作三份均分,拈鬮配明,各人各執鬮分掌管,鬮分批明敘後。又抽出王田社腳上園一所,爲祖先祭祀之公業,作長、次、三房輪流,上承下接,耕種收成,祭祀完課。又議三房掌尚未完婚,約將公業本年二月起,至二十年二月止,交掌耕種收成二年,爲完娶之費,並完正供。期永長、次、三房輪流爲祭祀,完納無異,日後子子孫孫不得異言生端,滋事異志。此係三面言定甘願,各無反悔,慨宜兄以宜弟,亦既翕而既和卜雲,其吉終焉!元藏於是,同立合同鬮書三紙,各人各執一紙爲照。
一、後壁田三坵,作三份:長房抽二份,應份中央額配租一石五斗正。二房抽一份,應份西畔額配租一石五斗正。三房抽三鬮,應份東畔額配租四斗六升正。■〈勹外雲內〉丁各人各配租完明。
一、潭埔園一所,作三份:長房抽一鬮,東畔額配租二斗正。二房抽三鬮,西畔額配租二斗正。三房抽二鬮,中央額配租二斗正。■〈勹外雲內〉丁各人各配完納照明。
道光十八年三月日。
族長報叔
代書洪成
同立合同鬮書人長房族
次房寢
三房掌
第六五鬮書約字
同立鬮書約字人劉滄海、劉神嶽、劉三才,慨自共被分荊古風不再,同居九世,杳矣無聞,則樹大者枝分,流多者派別,此分爨之所由起也。嶽等兄弟三人均爲欣其公所出,氣原一脈,誼切同胞,惟是神嶽自幼出繼胞伯父拔元公爲嗣,所有與騰蛟兄鬮分田業,仍歸先父欣其公掌理,合食已久,原無爾我之分。分居議成,必酌勻潤之益,共請施長公親公同酌議,將嶽所有鬮分田業,並先父欣其公所有遺下田業,議從一體均分。於是田園雖肥磽不齊,屋宇雖美惡有別,一經公人酌配,自見均平。自此克儉克勤,思千箱而加萬箱之富,則恭則友傳十世,再貽百世之休。爰將鬮分田業列左:
謹將神嶽鬮分春字田園,逐一開列於左:
一、承蔡爾謙果毅後莊西北勢田一宗,丈嘉字二萬五千九百九十三,下下則田二甲五分七釐一毫五絲四忽四微,園七分一釐五毫六絲。小租谷七十石。
一、承毛所好水漆林莊後田一宗,丈嘉字四千五百五十七號,下下則田二甲八分七釐一毫六絲(以下略)。
此二宗抵還三才缺項。
一、批:抽承莊萬濫尾洋田二所,小租谷四十二石。
一、批:抽承詹恩田尾莊田二所,小租谷六十石。
此二宗議歸神嶽低還本公司前借邱協利母銀四百元,又借陳萬盛母銀一百元,並利銀亦歸完納,批照。
一、批:抽出公司承吳送業內稅銀三十六元,每年以爲先祖母洪氏外家祀費,再照。
一、批:各鬮分內田園及貼還各欠項等業,如有帶本公司大租者,俱免完納,再照。
一、批:本公司尚有拖欠諸人借項及交關未完尾數,今議將存公產業停收抵還,繼則修理東畔外護厝一座。如借項清還明白,護厝修理完竣,然後照序輪收,各無異言。
光緒(丁酉)二十三年四月日。
族長人劉焜煌(淵甫)
公親代書歐陽文
同立鬮書人劉滄海、劉神嶽、劉三才
第六六鬮書字
同立鬮書人兄弟尚邦、尚朋。嘗聞九世同居,張氏之芳徽堪羨;大被同眠,姜家之和氣足稱。斯以知兄弟孔懷,孰不以和爲貴,長久與居之爲美哉!顧木茂則分枝,水深則別流,理所宜然,勢所必至,誠非之所能強耳!思吾父平生恪守前業,勤儉自持,儲粟積金,詎敢自矜豐原,而置產創業亦既綽有可觀。第恐後來蕭牆滋釁,或難保其式好如始;與其貽競於後,孰若均分於前。矧事務冗繁,難以合理,奉父命分爨。爲此置酒,經得房親外戚,悉將父親所置田業並傢伙物件,俱作二份,憑公拈鬮均分,各依鬮分管業,毋得日後爭長競短,致傷和氣,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人心難信,恐口無憑,時立鬮書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一、批明:長房尚邦應份分得七分仔田一段,配納大租谷契內載明。又分得下湳田一段,配糖租一百二十五觔。又分得山腳田,配納大租谷一石二斗三升。此三段,踏付邦掌管,永爲己業。
一、批明:次房尚朋應份分得一甲,田二段,配納大租谷契內載明。又分得屋前田一段,配大租一石三鬥三升。此三段,踏付朋掌管,永爲己業。
尚邦份下逐年冬成,抽出谷三十四石;尚朋份下逐年冬成,抽出谷四十石。二人共抽出谷七十四石,抵還前年父親欠人借項利息;若是不敷者,將大小公業田租谷抵足額,其有餘谷作二人輪流祭掃之需。
道光七年十一月日。
在場人族叔錫勤
執筆人堂兄尚達
知見人堂兄尚敏
立鬮書人兄弟尚邦、尚朋
第六七鬮書字
同立鬮書人長房繩祖、次房炊盛、三房竹葉等。竊謂九世同居,遺風足慕,礙因現際家事浩繁,難以合理,不得已爲分爨之計。遂繼母莊氏與繩祖等同堂商議,爰請公親家長,以將祖父遺下田園厝間並家需物業逐一點明,就中酌議,除貼降服男並踏長孫及存公業以外,其餘攤作三房均分,拈鬮爲定,其鬮分段額列後。此係至公無私,祖等與繼母莊氏俱皆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同立鬮書三紙一樣,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同治十年二月日。
爲公親人母舅吳有餘
家長胞叔啓記、啓茂
在場繼母莊氏
同立鬮書人長房繩祖
次房炊盛
三房竹葉
一、抽踏存公祀業買簡■〈歹曾〉容拾埒田一甲二分,內抽出小租粟十二石五斗,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零八升。又買張天富外店仔三角坵園一坵,稅銀十元,年帶納王大租粟三石三鬥。又買簡玢郎莆頂桱寮園一坵,稅銀四元,年帶納王大租粟八斗。又頂林頭江士陣胎借銀五十元,利粟六石。又議此公業永遠輪流香祀,不得典賣,不得出借,批明,照。
一、抽長孫業買■〈歹曾〉容十埒田一甲二分,內抽出小租粟十四石四鬥,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四鬥,批明,照。
一、批明;竹竿過繼頂六房啓舜爲次嗣,今當公親家長等同堂議踏簡■〈歹曾〉容十埒田一甲二分,在大圳墘內,抽出小租粟十五石一斗,年帶納吳大租粟三石六鬥,付與竹竿執掌,永爲己業,批明,照。
一、長房鬮分物業條段(以下略)。
一、次房鬮分物業條段(以下略)。
一、三房鬮分物業條段(以下略)。
一、批明:祖等念及繼母莊氏年已漸老,誠恐衣食不繼,則將存公租額漸支出粟十一石,付他養贍。莊氏身後,此谷十一石仍歸存爲公業,照鬮輪流,不得違約,批明,再照。
一、批明:有將明典賴誕林仔前莊洋田一宗,己巳年二月出借銀六十元。又有買簡伯枝四條圳田一甲二分,同治十年十二月出典價銀二百元;如各房或有備銀取贖者,可爲己業,批明,再照。
一、批明:光緒四年,抽出簡欽,即天標,田園共一宗,向與房兄繩好胎借出佛銀四十二元正,再照。
第六八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周仁記、次房義記、三房禮記、四房智記、五房信記等。竊我等五大房子孫叨沐祖德,蒸嘗收關;然其昔遺田業,今已變盡,祗存祖屋前後及右畔城堤腳田地、埤埔而已,年雖出息無幾,聊可藉堂上祖先逐年香火之費。爰是公同議將所存田地埤埔,年收租谷各房輪流,自長至五,週而復始,向佃支收。除虔備香火之需外,倘有盈餘多少,登記在賬,期年一會,俟能成數出借生息,以垂久遠,庶我族衆均有公益焉!合同立合約字一樣五紙,各房各執一紙,永遠存照,而杜侵魚,並設輪流記賬公簿一本,以昭後覽。
批明:祖屋埕前菜園一埒,分作五份,各房栽種,合登明,照。
批明:埤南大埤業已截賣張玉臣掌管,其價銀除公同修理屋工料及還借款外,尚剩幾多,已照五份均分,各房支清矣!合登明,照。
批明:公屋竹園禁止私伐;如敢故違,聞衆公罰,不饒吞,登明,照。
光緒二十一年(乙未)正月日。
代書宗親蘇儀廷
場見族長周成和
同立合約字人長房周仁記(即佛佑)
次房義記(即太平)
三房禮記(即進貴)
四房智記(即維澤)
五房信記(即新扶)
第六九鬮書字
立鬮書字長房連乞、次房連貴、三房連英、四房連正,言念礙於次房連貴況於枉古尚未有繼嗣。竊聞張公九世同居之風成而可慕,然茂樹必有生枝,兄弟必能分爨,古今傳之於今,吾人能不望風懷想,亦不能安忍一旦而分爨乎!爰是邀請家房姻戚公同妥議,將承祖父遺下大租粟本厝公租、雞籠頭店稅地基及牛椆港公租、土寵間租粟、沓田公租、北勢湖園稅一概在內,付父親、母親逐年抽爲日食之資,繳完正供社租,並及公媽年節祭掃費用,其雷公陂田段以及家器物業所有欠債項,俱各按作三大房均分支還。此係公同妥議,拈鬮爲定,各管各業,不得爭長競短,以失和氣。惟祈螽斯衍慶,鱗趾呈祥。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鬮書字三紙一樣,各執一紙,付執爲照。
批明:父親、母親逐年應收大租粟抽的並本厝公租,年該應納正供社租口糧;其餘剩者,珍夫妻日食;如百年已後,留存公嘗之資,各房照序輪流祭掃,週而復始。如是值年之人,至期將圖記、租簿、正供單、社租單交過下值年之人收照,各房不得擅行變賣,亦不得爭收,再照。
批明:父親、母親逐年應收雞籠牛椆港公租、沓田公租、土籠間租、北勢湖園稅、雞籠店稅地基,逐年自收夫妻日食及年節祭掃之費,各房永遠不得異言生端數目之事。此係父母百年以後,將此六段日後按作三大房均分,各房亦不得爭較混收,再照。
批明:長房長孫忠義應得竹圍外園田二段,東至小圳爲界,西至竹圍外公田爲界,南至公竹圍腳爲界,北至大路爲界,再照。
批明:長房連乞應得雷公陂田一段(以下略)。
批明:三房連英應得雷公埤一段(以下略)。
批明:四房連正應得雷公田一段(以下略)。
批明:次房違貴應得租業是三房均分,日後不拘何房有男兒過繼,無論先後,對父親給出養育佛銀一十二大元,各房不得爭較,批明,再照。
批明:如是有承高曾祖之公嘗,如是值年之際,須要三大房當同到佃公收公費,其餘剩者照三大房均分,批明,再照。
一、批明:雷公陂田契據全宗共八紙,現尚未分執,暫交三房連英收存;倘要用時,取出公照,不得推諉,俟後日分拆時各分各執,批照。邱靜山手批
一、批明:抽出北勢湖大坵園,於光緒十一年十一月,經歸就與堂侄益輝掌管,批照。邱靜山手批同治五年十二月日。
代筆族叔祖慶雲
知見堂伯五子
兄俊哲
母舅人尤成家
在場父親國珍
母親尤氏
立鬮書字何連英、何連乞、何連正
一、批明:沓田公租谷七石正,又雞籠店稅地基抽出作三大房均分,照。
一、批明:承公租谷九石六鬥正,按作三大房輪流耕作,週而復始,各不得拖過期限,聲明,照。
一、批明:前有正身茅屋計共五間,中間抽出爲公廳,左右尚剩四間,連正侄忠義應得,又右畔瓦屋一概連英應得,別房不得混佔,照。
一、批明:北勢湖園若有人掘土者,稅銀歷年母親收爲養贍之資,聲明,照。
一、批明:土籠間租七石,有向尤成家借其佛銀五十一大元正,利息逐月加二行;若要贖回之時,母利按作三大房均攤,或不均攤齊足,不能相爭此業,照。
一、批明:土籠間尚有找洗字一紙,系是連英收存,後日行用,不得刁難,照。
光緒十年十月日。
再調處表兄林華袞
堂兄振英
族叔福全
代書益輝
第七○囑書字
立囑書字人母親李張氏,有承前林氏螟一子,名曰維孝。氏同先夫生二子:曰維繼、曰維德。竊念九世同居,張家休風尚在;百年合食,鄭氏懿範猶存,氏豈不欲爾等效古人之法乎!然而木大分枝,水流分派,理固然也;況生齒日繁,合食維艱。爰是邀請房親公同妥議,截長補短,先抽起養老婚資以及充長而外,田園、房屋、雜物等件俱作三份均分,祀告祖先,拈鬮爲憑。自今以後,各業各管,不得藉端滋事,致傷和氣。惟願爾等守己經營,倘能創業垂統,克振家聲,以顯耀門閭,增榮家族,是所厚望也。此係氏及族親等當堂妥議,至公無私,口恐無憑,惟書可據,立囑書字一式三紙,各房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所分條目開列於左:
一、批明:大公公業歸氏執掌,莊中出捐小事,一概氏支理;倘有不測大公事,次、長、三房照份均攤,聲明,照。
一、批明:抽起承買李士丙煙墩堂前菜圍仔份由園山埔,帶契一宗,以爲維繼、維德婚娶之資及氏老贍;百歲後有餘不足,均系維繼、維德抵擋,與維孝無干,聲明,照。
一、批明:抽起大牛稠份小租谷二十石,以爲維繼長孫之額,聲明,照。
一、長房維孝拈得承買李士丙八里岔蛤仔蘭坑新田帶契一宗,界址照契承管,錢糧大租照納,聲明,照。
一、次房維繼拈得承買李媽求、李士丙八里岔大牛稠份田帶契一宗,抽出一十石,貼維德內份租額,界址照契承管,錢糧大租照納,聲明,照。
一、三房維德拈得承買李士丙、李見力八里岔內份田帶契一宗,又維繼大牛稠份應貼小租谷一十石,界址照契承管,錢糧大租照納,聲明。
大歲丙申年十二月日。
代書族弟雲雷
族親回春、實其
在場親伯增益
胞伯清紅、清江
立囑書字人母親李張氏
次房維繼
長房維孝
三房維德
第七一甘願歸就田契字
同立甘願歸就田契字人長房陳乞、三房陳梓、四房陳閩等,有共承祖父明買吳錫老水田一段,址數不計,並帶厝地一段,坐落土名北投莊。其田東至竹圍路腳,西至陳玉麟田,南至路,北至車路各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田寮地厝宅並稻埕、菜園、雜物等項,東至公司小巷邊菜園爲界,西至田,南至小溝,北至車路四至各爲界,年配納大租粟七石二斗,並帶溪圳水通流灌溉,均載大契內明白。此田本系四房公業,因道光二十八年間,盡賣與陳悅記承買爲業,時二房金標並無花押。至同治元年十一月,標自備田價銀二百五十大元,向陳悅記贖回承管數年。本年間,梓等三房出首爭較,致控公庭,蒙廳憲向傳集訊明;此業既經二房標自己贖回,今欲較歸公業,自應照份攤出價銀,付標收還。即斷令長乞、三梓、四閩等備繳佛銀一百八十七元並契,當堂交標收執,按年輪租田仍歸標永耕,不準資賣,將契硃批爲據。奈乞等近時家運不順,掛藉甚多,不能坐候輪收,願將此田歸就與二房標買爲私業。爰託族親及公親等懇勸二房標備出長、三、四房應份田價,付乞等收回。幸標聽從備頂,即日乞,梓、閩等同族親公親三面收來各份田價佛銀共二百二十大元完足,並立歸就契字兩交清楚。自此收租納課,以及贌佃耕作,永歸二房標掌管承爲己業,與乞、梓、閩等三房毫無干涉,日後子孫亦不敢言及貼贖或藉端覬覦求借諸事。恐口無憑,合立甘願就田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族親公親三面收來長、三、四房田價佛銀二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日。
公親陳樹升、休紹唐、高士潭
族親金九、水源
秉筆族親際清
知見侄孫生
乞母親林氏
梓母親莊氏
立甘願歸就田契字人長房乞
三房梓
四房閩
第七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鳳邑長治裏一甲莊王球,有明買過堂侄王貶等課田一所,大小共三坵,受種四分,年配戶名張小陣課粟一石二斗五升正。坐在本里內一甲社後,土名大圳腳,東至本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蕭家田,北至大圳溝。又明買過施伊下則田一所,大小共四坵,受種九分,年配戶名王贊課粟一石零三合正。坐在本里內一甲社尾,東至王、李二家田,西至王家田,南至王家田,北至王家田。此二段田坵段坐址四至,俱各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完課,先問盡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託中引就典與仁和裏竹篙厝社劉振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四百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二段課田隨即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成納課,不敢異言生端滋事。限至十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付銀主再執掌管,亦不敢阻擋。保此田果系是球明買之業,與別房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球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並帶上手契四紙,共五紙,送執爲照。
即日同中現收過契面佛銀四百元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二年正月日。
知見人男生光
爲中人盼光
代書人(自筆)
立典契字人王球
此係祀業,上流下接,不得抽匿契券,擅行典借;如敢故意私行典借,各房概不坐賬,同堂批明,存照。
第七三賣盡杜絕契字
立賣盡杜絕契人鳳邑文賢裏茄萣仔莊施伊老,有自置下則田一所,大小共四坵,受種九分,年帶戶名王贊課粟一石零八分。東至王亦至李二宅田,西至王亦至林二宅,南至王宅田,北至王田,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叔兄弟侄人等不承受,外託中引就賣盡與長治裏一圖一甲社王佛球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頭銀一百九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隨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納課分收,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課系是伊自置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伊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日後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杜絕契一紙,並帶上手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完足,再照。
道光十五年三月日。
代書人郭繼列
爲中人鍾董
知見人強
裕、容、瑞、語、釧、七
立賣盡杜絕契人施伊老
第七四歸就甘願字
立歸就甘願字人張水山、張阿樣,有承先祖父開闢遺下荒山公業一段,址在龜侖嶺腳搭寮坑,東至蕭家竹圍爲界,南至侖及水爲界,西至羅家爲界,北至坑溝爲界,四至明白,年納龜侖社租銀五分。此業前向歐粟官借過銀九元五角,催討甚急,各房議定,將此業歸就二房侄張盛手內;而張盛即日備出銀九元五角,清還歐粟官,贖回公業,踏明界址,指交張盛前去掌管,任從招佃開闢成業。言約坆墓諸事以及忌辰之費,系張盛巡視料理。日後此段公業價值百倍,與別房親疏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水山、阿樣等出首抵擋,不幹二房侄張盛之事。保此業系水山、阿樣承祖父開闢遺下荒山公業,邀集族親當堂文字情願歸就,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歸就甘願字一紙,又帶胎借銀字一紙,共二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水山、阿樣當堂收過張盛來銀九元五角,以還歐粟借項足訖,再照。
同治元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葉悄然
在場知見族親人屘
叔祖張阿揚
四叔祖張阿雍
立歸就甘願字人張水山、張阿樣
第七五鬮書字
立鬮書人韓門郭氏,自適篤齊公,見其生平爲人孝友誠實,繼志述事,知公必昌後也。公產六嗣:長高澤、次高翔、三高瑞、皆前□方安人出;四高珠,側室花氏出;五高鳳、六高麟、自氏出也。公乙已登仙籙,迄今九載,澤等董率家政,不失父風;事氏甚竭其力,無異所生母;無論財帛出入,各寓均平。每屆氏誕,務必張燈結綵,高歌肆筵,使闔郡縉紳躋堂晉爵,□□道可謂人,不間於其父母昆弟之言。無如近年以來,年情不順,各處田土□少□□□計有百餘□,氏睹此費大食繁,而欲盡萃於澤等支持,殊覺肩重,與其合之而統一人之維艱,不若分之而付各人之勤儉。爰命澤等延請家長三房胞叔熙文公同酌議,凡亨記所有臺澤田園、店屋、厝宅,統計價銀六萬四千二百八十兩零九錢五分二釐,抽出七千八百三十七兩四錢八分八釐,以爲亨記存公;抽出三千二百零九兩零四分,抵還各欠款並小宗入主費用;抽出一千六百三十九兩二錢,爲氏養贍,抽出四百四十一兩,爲側室花氏養贍,二者百年後開費外,仍歸配享;抽出一千八百四十兩,爲高麟既兩妹完婚妝費;抽出三百九十五兩二錢,爲高瑞續絃;抽出三千四百八十四兩六錢,爲長孫之租;抽出三千四百一十五兩四錢爲書田,鼓勵世世孫子讀書入泮者,付其收租執掌,若捐貢或居官則無考試之需,而有仕進之路,此業仍付入泮者掌之,文全武半。尚存銀四萬二千零一十九兩二錢四釐,作六分均分,鬮爲六簿,標曰:「禮、樂、射、御、書、數」,一禮記、二樂記、三射記、四御記、五書記、六數記。其四房御記同其生母花氏在臺,衆不就寡,系氏代拈鬮。此分外所有餘剩不及聲明之產業,並年久欠數者,盡行歸公。長約幼平,嫡庶無異,是澤等聽受氏命,豈特氏愉悅,即篤齋公亦應含笑於九原也。自分之後,但願各房生丁發甲,永峙父風於勿替,綿瓞衍瓜,共跨祖德以悠長矣!合立鬮書一樣六紙,鬮簿六本,分執爲照。
幹隆五十八年八月日。
家長三房胞叔熙文
代書莊學海
立鬮書人韓門郭氏、長房高澤、次房高翔、三房高瑞、四房高珠、五房高鳳
六房高麟
計閱:
一、存公亨記產業番銀七千八百三十七兩四錢八分八釐,年收租息利息,以爲墳塋廟宇春祀秋嘗及公事應用。逐年收入開除,另設一簿,照房輪值,週而復始。
一、還資隆項下貼次房番銀一千六百七十七兩。
一、還錢家數項貼長房番銀八百九十四兩四錢正。
一、撥還韓藉觀數項貼次房番銀三百七十七兩七錢二分。
一、篤齊公入主再撥祀田番銀二百五十九兩九錢二分。
一、繼母郭安人養贍產業番銀一千六百三十九兩二錢。
一、庶母花氏養贍產業番銀四百四十一兩正。
一、六房高麟未娶,兩妹未笄,議貼完婚妝費產業銀合共一千八百四十兩正。
一、三房高瑞議貼續絃番銀三百九十五兩二錢。
一、長孫議貼產業番銀三千四百八十四兩六錢。
一、書田產業番銀三千四百一十五兩四錢。
一、長房鬮得「禮」記產業番銀六千八百五十三兩一錢七分六釐。
一、次房鬮得「樂」記產業番銀七千零四十一兩五錢二分八釐。
一、三房鬮得「射」記產業番銀六千九百七十七兩三錢二分八釐。
一、四房鬮得「御」記產業番銀七千零五十五兩二錢四分。
一、五房鬮得「書」記產業番銀七千二百一十五兩四錢。
一、六房鬮得「數」記產業番銀六千八百七十七兩三錢五分二釐。
第七六書田約字
同立書田約字人元記派下長、次、三房韓長文、韓曰文、韓熙文等。竊謂讀書可以高門第,功名可以顯祖宗;然世每有子弟頗知立志讀書,而功名不克以遠到,僅囿於庠生、廩生、貢生者,其故何歟?期許非不遠大,或阻於盤川之乏費,未由出門而圖功;學業非不精勤,或苦於家計之多難,即謂觀光而虛願,此志量不得不局於小成,功名不得不安於小就,而門第所由漸致其衰微,祖宗所以不增其光寵者,豈後人不能迪其前光乎!亦先人不善貽厥孫謀耳!故古人於建立祀田、公田、義田而外,又有創置書田一法。夫祀田所以崇報本,義田所以恤宗支,公田所以需公費,而書田所以鼓勵孫子於有成,使之上可佐聖朝,下可耀門閭者也。文等兄弟三人,長曰亨記,次曰利記,三曰貞記,當先嚴在日,既置有仁德北里等數宗田園,立作義田,以爲友德公兄弟五房耕作,依次輪值,俾得各安其業。又置有大埔林等處公館共十萬餘金,立作元記大公,凡元記份下子孫無論成名不成名,皆可依次輪收,支理族中公務。又置有廣儲東里一帶田業,內蔭風水一穴,命百歲後營葬在此,並將該業配作祀田,以爲祭掃之資。但於書田一款,屢欲創建而卒不果。今先君逝矣,我兄弟謂欲繼其志,述其事,爰將在日所踏贍養四萬餘金,茲計除該喪費外,只剩有大槺榔堡、大坵田保等處大小租谷及二八抽的糖觔兩店地水埤各項租業,計有一萬零五百金,僉議將此立作書田,館號「捷記」,欲其聯捷甲第,以承先志,以勵後昆。自取進生員起,文武一體,歷年每名準分一份,收作鄉試諸費;舉人則準分兩份,收作會試諸費;進士則準分三份,收作殿試諸費;其餘捐納軍功暨監生、佾生非正途功名,雖至出仕,皆不得與分;即如支派雖同,而入他籍進他學者,均不準混冒。此所以重正途之科甲而黜異路之功名者也。謹將所立條約臚列於左,願爾子孫奮發讀書,有志上進,世守勿替,其永遵高曾之矩矱,以無負我國家菁莪造士、棫樸作人之至意云爾。合立條約一樣三紙,付執爲照。
一、條:乾隆四十七年,韓寧順買過吳家鄭愧文兄弟承祖贍業,諸邑土名荷包嶼,朱曉埤,應收大租谷六百餘石,年完鄭允盛戶下正供谷一十石,芝麻二十石,車餉銀一十一兩二錢,■〈勹外雲內〉丁銀五兩八錢四分五釐,契面銀三千大元。鄭愧文兄弟契二紙,吳家約字契一紙。
一、條:乾隆四十八年三月,韓寧順買過陳君強承祖應份,並與兄弟陳君錫應份陳行烈、陳行熙兩戶業,坐落大槺榔保、荷苞嶼、橋仔頭莊,分爲內外股,帶公館、地基、竹圍、樹木、曠地、潭堀,年完陳行熙戶下供谷一百五十六石七斗六升,廍餉銀二十五兩二錢,■〈勹外雲內〉丁銀三兩六錢七分八釐,契面銀三千大元。契一紙,借字條目一紙。
一、條: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韓寧順買過陳君錫承祖開墾鬮分,並與兄弟陳君強應份陳行烈、陳行熙佃戶莊業,坐落土名諸邑大槺榔保、荷苞嶼、橋仔頭館等莊,分爲內外股,內帶公館、地基、竹圍、樹木、曠地、潭堀,年完陳行烈戶下供谷一百五十五石五斗六升八合,廍餉銀一十六兩五錢七分,■〈勹外雲內〉丁銀三兩零二分;又完陳肇基戶下供谷四石一斗,■〈勹外雲內〉丁銀八分,契面銀三千六百大元。又杜賣契二紙,並繳前胎借單一紙,共三紙,又佃簿一本。
一、條:幹隆五十一年,韓寧豐典過新埤莊洪奕智本莊前洋水田一甲六分,契面銀三百大元。
一、條:幹隆五十七年二月,韓大德典過陳健緣承祖遺下大槺榔莊洋田一所,契面銀六百大元,並繳契三紙,帶鬮書一本。
一、約:文武生員能鄉試者,每名每年準分一份,收作鄉試之費。自取進之年起收,至沒世之年止,歷年親族中生員名數多寡,多則多份均分,寡則寡份均分,不得恃強貪取,此照。
一約:文武舉人初中之時,將書田停分一年,與該舉人收作覆試及會試之費,以後則與生員公分;唯舉人每年準分二份,仍收至沒世之年止,均不得恃強貪取,此照。
一、約:文武進士能殿試者,初中之時,將書田停分二年,與該進士收取作朝考及殿試之費,以後則與生員、舉人公分;唯進士每年準分三份,仍收至沒世之年止,均不得恃強貪取,此照。
一、約:該「捷記」書田原爲鼓舞族中生員鄉試及會試、殿試而設,爲子孫者當知「捷記」之義,立志讀書,聯捷科甲;如不能鄉會者,一切軍功捐納及監生、佾生並冒籍越考雖至出仕,亦不得與分,此照。
一、批明:該館業契俱無注立書田字樣,倘族中有不肖人等將此業契盜出胎借典賣,或與爲私相授受,或從旁誘惑,藉端營霸,欲斷吾數世書香者,一體滅絕,橫死道路,爾子孫有志者,自當執此約字,出首稟官究追。至所胎借典賣之銀,應就盜契出借出賣之人是問,不得累及他人,此照。
嘉慶二年二月日。
代書人韓有才
同立書田約字人韓長文、韓曰文、韓熙文
第七節共有
第一 墾闢合約字
第二 杜賣盡根田契契字
第三 杜賣歸管盡根田園佃厝契字
第四 合約字
第五 合同約字
第六 合約字
第七 賣盡根契字
第八 盡歸管墾業股份字
第九 盡歸管墾業股份字
第一○ 歸管田契抽銀字
第一一 退股字
第一二 合約字
第一三 分管合約字
第一四 出分墾鬮書字
第一五 賣退佃底字
第一六 歸就字
第一七 歸絕賣契字
第一八 賣盡根契字
第一九 碑文
第二○ 碑文
第二一 諭示
第二二 諭示
第二三 諭示
第二四 諭示
第二五 悔過字
第一墾闢合約字
立同集四大股夥,墾闢桂竹林、東坑仔、新老北察、打鹿坑等處合約字人劉緝光、劉育英、林際春、林際興、林際安、劉新傳等,情因桂竹林一帶地方,皆緣前承墾各戶,先後迭遭兇番擾害,以致屢闢不成。迨光緒十年間,經光等招集股夥,向得劉彭昌承給開墾,並奉林統憲給墾,僉議公號曰金永昌,踏定四至界址,東至桂竹林大橫崗頂天水流內爲界,西至楓仔坑嶺頂水倒東爲界,南至汶水河直透出西大河底爲界,北至社寮坑橫過櫓枝崬東坑、新北寮、打鹿坑皆盡北尾從嶺頂直透水倒南爲界。所有界內菁山曠地、高低平埔,任憑設隘把守開關。茲昌等當日公同議定,按一十六小股,作爲四大股墾闢,劉緝光應得一大股,林際春應得二小股,林際興應得一小股,林際安應得一小股,伊兄弟三人共應得一大股,劉育英應得一大股,劉新傳應得一大股,各自照股徵派本銀開闢。前雖陸續開成有田園,經憲清丈升科納課;然開闢至今,尚未盡墾成業,必須照股再行徵派,以期有成;倘後有不照股徵派者,無論前所徵本銀多寡,概行抹銷,不入股份。然此無非欲股夥同心協力,襄成鉅業,俟盡墾成田園之日,再行報丈升科,供納國課,即依照股份均分業產,各憑鬮定界管。此乃各股夥歡允,苦甘同味,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開墾合約字四紙一樣,編立「元、亨、利、貞」四字爲號,各執一紙爲據。
一、批明:此業印墾契一紙,並清丈紅單四紙,共五紙,公議交於林際春收存。宜墾一紙,交於劉緝光收存;如有要用,均宜取出閱看,不得隱匿,立批。
一、批明:此業墾成之日,概行報丈升科,供納國課,然後照股分業,各憑鬮定界管,不得異言,致傷和氣,立批。
一、批明:此墾內未分之業,抽出新老北寮、打鹿坑等處水田山埔,踏定四至界址,系歸於劉緝光掌管,貼補伊倡首出力辛勞之業。應納國課,系伊支理,立字付據,日後股夥人等不得異言,立批。
一、批明:前共承墾之人各所有徵本,開闢末成半途荒廢者,皆系自己無力,不能續徵墾闢,應不入股份,日後不得異言藉端等情,立批。
一、批明:元字號劉緝光執,亨字號林際春執,利字號劉育英執,貞字號劉新傳執。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十月日。
在場見人楊維嶽、黃南球、劉慶梅
代筆人饒廷棟
立四大股夥墾闢合約字人劉緝光、林際春、林際興、林際安
劉育英、劉新傳
第二杜賣盡根田契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半線堡彰邑北門外市仔尾街王尚齒、王滄海、王滄溪、王滄泉兄弟等,明買過小西街張白紙、張慧泉鬮書應份水田一段,原丈八分,並前任縣主李復丈一甲一分九釐四絲,座落土名西門外城邊,東至蘇家田爲界,西至加納禮田爲界,南至圳溝車路爲界,北至侖仔番天送田爲界,四至界址明白各爲界,年配納業主黃大租粟六石四鬥正滿,連水租粟在內,並帶水份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置,尚齒兄弟四人相議,奉母尊命,願將此田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本保過溝仔莊林許堂、德興莊謙發堂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田價銀六百四十大元,庫秤四百四十八兩。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田耕作,收租納課,永爲己業。從是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子孫孫不敢言找,不欲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尚齒兄弟等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尚齒兄弟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親立盡根田契一紙,並繳上手契四紙,蘇家賣紅契一紙,鬮書三紙,丈單一紙,共十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六百四十大元,庫秤四百四十八兩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十月日。
爲中人林卻、王榮、許栳
在場人母視王辛氏
親立人王尚齒
親立盡根田契字人王滄齒、王滄海、王滄溪、王滄泉
第三杜賣歸管盡根田園佃厝契字
立杜賣歸管盡根田園佃厝契字人大甲街源發號林天思、林天佑,茲因光緒二十六年,有同本街林雲齊合置買林恆茂,即林祥記田園三處,佃厝一所,土名址在八張犁莊,即今改爲七張犁莊水田一處,又四張犁莊水田二處,四至界址登載同買契字內明白。於光緒十四年,清丈中則田十甲零五釐四毫一絲,下則田六甲三分零一毫八絲,下下則田七分八釐一毫二絲,下下則園一甲零七釐六毫。因該田園於光緒二十四年被水沖壞,曾已稟請辦務署查勘另丈在案。茲將七張犁莊尚剩之田,踏明現界,東至謝家田,西至王順德田,南至溪,北至溪各爲界。又八張犁今改爲七張犁莊,亦被溪水沖壞,尚剩之田園踏明現界,東至王金鼎三厝,西至自己界,南至自己界,北至溪。又另厝東水田三埒,東至王家田,西至謝家田,南至郭、王二家田,北至王■〈木盛〉園各爲界。又四張犁莊亦被水沖壞,僅存現界,東至謝家園,西至謝家田園,南至王■〈木盛〉園,北至溪各爲界。計三處,尚剩丈明下下田七分八釐一毫二絲,下下則園一甲零七釐六毫,其地租照章完納,均帶大安溪埤圳水通流灌溉充足。歷年除水衝不納外,尚現存田園應納大甲東社番大租粟十石三鬥一升一合正。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八張犁莊,即今改爲七張犁、四張犁三處之業,現界田園、佃厝又水衝之地應得一半之額出賣,先問房親股友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本街林雲齊出首承買歸管,當場三面議定時值歸管一半田園佃厝之額銀二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今改爲七張犁及四張犁二處田園,以及樹木、佃厝及水衝之地照原界踏明,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永爲己業,任從其便。至於水衝之地,倘日後如能闢復者,乃買主之造化,與天恩、天佑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其交加不明;如有是情,天恩、天佑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盡根歸管契一紙,付執爲照。
光緒二十八年十月日。
代筆人郭成
在場人林門陳氏
立盡根歸管契字人天恩、天佑
第四合約字
同立合約人張子彰、歐家千、歐獻臣,因同出本銀二百兩,合買過薄升燦請墾彰邑布嶼稟南勢底荒埔一所,照原日請給墾單告示界址,東至大坪,西至海,南至虎尾溪,北至海豐港,四至明白,立戶薄升燦。其界內作十股均分,內薄家前經契賣二股與段、謝,茲子彰等三人同出本銀,合買其八股。公議草地照本銀作八股均分,家千現出本銀七十五兩,得三股;獻臣現出本銀七十五兩,得三股;子彰現出本銀五十兩,得二股。其歷年正供及莊費俱照八股均出,不得互相拖累;所收租息俱照八股均分,不得互相侵漁;莊中所有事務須當協力辦理,不得互相推諉。如正供莊費股內之人乏銀以應,夥記中公借其應用,議約每兩貼利三分,至冬收成,將伊本股內抽收租息扣抵,不得異言。倘八股之中有不合意欲轉售者,必先盡問股內之人照時價不願承受外,方得別向他人。其文契、墾單、告示共三紙,即日跟同拈鬮分收,薄家手契系獻臣收執,官給墾單系子彰收執,告示系家千收執,各宜謹慎收存照用。從茲立約之後,永期管鮑莫逆,地利之開,終遺子孫基業。今欲有憑,同立合約一樣三紙,各執爲照,行。
雍正五年二月日。
同立合約人張子彰、歐獻臣、歐家千
第五合同約字
立合同約字官墾金大全戶下黃仁記、張變記、馮德記、李正記,緣他裏霧堡苦苓腳莊溪邊荒溪埔一塊,東至甲六埤大路抄封溪埔爲界,西至菁仔園大路爲界,南至苦苓腳溪爲界,北至惠來厝崁古溪路爲界,歷百餘年無人墾種。今雲林縣主奉憲出示招墾,業經赴縣具稟,奉準承領司單,升科墾耕。德等四人按作四股,每股備出資本六八番銀七十五元,四股共本三百元,本年先墾二十甲零,再墾一十甲,共三十甲零。此外,除餘地招佃廣墾,續報升科,現在所出本銀三百元,爲第一年補備牛具、工夥、完糧、開圳等項之需;如有不敷,按股勻找。將來每季所收谷稻、雜糧並佃租、水租,按時公議變價,四股均分;每季應需工本,亦按四股勻攤。帳目、農工均爲黃、李二人經理,每逢收成一次,將帳結算一次,馮德、張變二人隨時查閱,所有得利照四股均分。凡我四人協力同心,庶幾年穀豐登,一本萬利,欲後有憑,立此合同約字爲照。
再批:墾單一紙存張變處,此照。
光緒十七年八月日。
立合同約字官墾金大全戶下張變記、馮德記、黃仁記、李正記
代筆李彬臣
第六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目港壽記號、郡城良記號、月港仁記號等。蓋聞同聲相應,同氣相求;欲追陶猗之遺風,須慕管鮑之雅誼。茲良記等三股合夥,在鹽水港伽籃廟境開張西江號質庫,訂作三十分,良記得十分,出本銀六百元,秤四百零八兩;壽記得十分,出本銀六百元,秤四百零八兩;仁記得十分,出本銀六百元,秤四百零八兩;統計在本銀一千八百大元,共重一千二百二十四兩,俱登載在賬。從茲振作營爲,逐年除店中福食、薪金、店稅、雜費外,所有贏餘,照股就本均分,得利登記在數,不得混取混支;而在場當事之人,公貼酬勞薪金外,亦不得袒護親朋,濫借濫賒。俟至年久,生理興隆,利溥本盈,有可開支之處,那時公同酌議,舉妥而行。此係諸股夥誼悅從,各宜守約,毋得翻異,合立約字一樣三紙,各執一紙當照。
同治七年閏四月日。
同立約字人郡城良記號、月港壽記號、月港仁記號
秉筆人葉春塘
第七賣盡根契字
立賣盡根契人麻豆堡麻豆莊草店尾角林慎卿,弟林貺、林竹等,有承父明買過翁家魚塭八股八分,合爲一口,年帶黃明哲餉銀六兩五錢正。址在龍蛟潭堡新店西畔,土名雙搓塭,東至海埔、即白鱸塭,西至中港仔並南勢塭,南至合塭春,並鹽埕仔,北至破塭仔,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置,慎卿等願將自己鬮分寮、陡門、家器、雜物等件應得一半,即四股四分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鹽水港堡伽籃廟街葉連成內葉盞記,同麻豆堡灰磘港莊吳着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六八佛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全塭應分一半之額,隨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蓄養魚蝦,永爲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得言爲找贖貼洗契尾等弊。保此魚塭系是慎卿等自己鬮分應得之額,與別房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情弊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慎卿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贌契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其上手契系是進弟收存,不得繳連,批明,再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賣盡根契面銀一千四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五月日。
爲中人陳廷輝、李玉山
知見人林發記
立賣盡根契字人林慎卿
林慎貺、林慎竹
代書人李潭
一、另批明:此塭一半的四股四分,葉連成承得三股三分,出契價銀一千零八十七元五角;吳着承得一股一分,出契價銀三百六十二元五角,合共一千四百五十元,此照。
一、批:餉銀應納一半,三兩二錢五分。
第八盡歸管墾業股份字
立盡歸管墾業股份字人劉新傳,緣於光緒十年間,同夥命有公號金永昌,向得楓仔坑墾戶劉彭昌給出一帶墾地,備本設隘,招佃開闢,坐落土名桂竹林、東坑、新老北寮、打鹿坑等處,四至界址載在原印墾內註明。旋又稟蒙林撫墾憲依界給照爲據。邇年來墾成有些田園埔地,經已報丈升科,爰集四大股夥前來商議,公立合約四紙一樣分執,按作十六小股,傳應得一大股額份,議定隘費一切照股徵派,以期日增加闢成業。不料自前年以來,生番猖獗四出,戕害難堪,兼之用費浩繁,所收租粟山土難以供納隘費十成之三,不敷太多,自思無力再徵本與夥僱隘把守,不得已,情願抹銷前費,將此應得一大股額份盡歸與劉緝光掌管,自行加備資本,開闢成田,任憑照股均分。即日立字畫押,經公場見交付明白,議定日後墾內有應開需費,俱不幹傳之事;其墾內既開成、未開成田園、埔地、山林、樹木,以及造有屋宇、所栽百木等項,亦俱與傳無干。自歸以後,寸土無留,成敗皆承股份人劉緝光造化,傳子孫人等永不羿言滋端,另生枝節。此係自己甘願,並無逼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盡歸管股份字一紙,並帶合約一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日後墾內有應開需費一切,系承股份人之事。其既成未成田園、埔地、山林、百木等項,一切交付承股份人照股均分,概與傳無涉,立批,再照。
光緒丙申年五月日。
在場見劉慶梅、劉育英、邱阿玉、林際春、林際興、林際安
代筆人廖奮卿
立盡歸管墾業股份人劉新傳
第九盡歸管墾業股份字
立盡歸管墾業股份字人劉慶梅,緣於光緒十七年間,承頂劉育英同夥公號金永昌,徵本墾闢桂竹林等地方,四大股作十六小股,中應得有兩小股。今因生番猖獗,用費浩繁,墾內所租粟山土,供給隘務尚多不敷,應照股份徵墊。梅自思無力再徵,不得已,情願抹銷前項,將此應得小股兩股之業,盡歸與墾夥劉緝光掌管,任憑自行加備資本,設隘防番,墾闢成業。即文字捺印,經公場見交付明白,議定日後墾內有應開需費一切,不幹梅之事;至墾內既成未成之田園、埔地、山林、樹木以及造有屋宇物業各等項,亦概與梅無干。自歸管後,永斷葛藤,梅子孫人等永不得異言等情。此係自己情願,並無逼勒,口恐無憑,合立盡歸管墾業股份字一紙,並帶承頂劉育英股份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爲據。
即日批明:此墾業股份,系向劉育英應得一大股,執「利」字號合約內承頂半股,各爲兩小股。其「利」字號股約尚在於劉育英手內在執;如有要用,理宜取出,不得隱匿,批照。
光緒二十四年一月日。
在場見黃添運、吳阿義、劉鴻光、劉育英
依稿代筆廖添容
立盡歸管墾業股份字人劉慶梅
第一○歸管田契抽銀字
同立歸管田契抽銀字人陳賜吉、張掽涼、呂許氏、謝允涼、陳於石、呂勇、林添元、謝牛港等,有承先輩在日,於咸豐七年間,公備會內本錢一百大元,庫平七十兩正,同會內陳光盛合夥,典過水田一段四分,小租谷三十二石正,每年以爲奉神會飲之資,歷收無異。今因先輩皆往,後輩各經別途,難以應會,諸後輩相議,願欲各人抽回,歸一管收。時求與會內陳光盛之孫陳於石即上流出本歸管,於光緒二十年七月間會飲之日,陳於石官備齊佛銀九十大元,平六十七兩二錢正,付與衆會下各人抽去佛銀一十二大元,平八兩四錢正。其銀即日同中各親收足訖;隨即田契約字點明,對佃交付銀主於石官歸一掌管,收租納糧抵利,永爲己業。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抽滋事。倘日後上手或贖或找,聽於石之意,與衆會下無干。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歸管收銀字一紙,並約字一紙,上手契典契一宗六紙,合共九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各親收過抽銀字內佛銀一十二大元,平八兩四錢正,合共九十六大元,庫平六十七兩二錢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自二十年十二月間,八份內每份再抽出去銀五角,計共四元,連前去銀九十六元,合共一百大元,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筆人林萬和
在場公親人楊俊廷
立歸管抽田銀字人謝井源孫、謝牛港、謝以和女、允涼、張黨生女孫、掽涼
陳光盛孫
陳於石、呂戇男、呂勇、林捷觀男、林添元、呂定和堂妻
許氏、陳金英胞侄、陳賜吉
第一一退股字
立退股字人水按鄉陳權,於本年正月間,曾與合發號合買南澳雲澳鄉雙合商船一隻,名喚金和順。一股之額的銀一百六十元,權半股之額,的銀八十元。今權因欲棄置別創生業,無奈,託中引就,將此半股之額情願賣與合發號八二銀八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船聽付合發號放去掌理,經營貿易,不敢刁難阻當,別生枝節爲礙。如有交加來歷不明,以及各處東西南北港往來運載等弊不明者,陳權出首受當,不幹合發號之事。保此船乃系權自己創置,甘願退股,贖回原銀,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胎借他人。些三面言約,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辭,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即立退股字一紙,付執永爲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六十元足,再照。
歲次丁酉年五月日。
作中人陳烏脣
代書藻記
立退股字人水按鄉陳權
第一二合約字
公立合約字日新號,於道光十九年,明買張永閏等承父田園計四宗:內一宗承趙家田園二段,荒埔一片,址在匏汝莊土地公尾,東至林家園,西至高家園,南、北俱至張家園,年配納大租銀一元五角。又一宗承謝家竹圍田園荒埔一所,址在匏汝莊,四至載上手蔡家找契內明白,年配納大租銀三元。又一宗承張家水田及埔園一所,址在匏汝莊前,東至竹圍腳,西至溝,南至汪家界,北至竹圍界,年配納大租銀一元。又一宗承洪家水田二段,內一段址在匏汝莊前西畔,東、西、北俱至張家界,南至趙家界。又一段帶荒埔一片,址在匏汝莊後,東至番界,西、南、北俱至張家界,年配納大租粟一石,盡根契價並稅契共銀一千三百二十七元。又明買張永閏等承父買高家田園、厝宅、竹園、菜園、荒埔等業共三宗,址俱在匏汝莊、粿寮仔莊等處,東西四至及應納大租俱載明上手鬮書契內明白,盡根契價並稅契費共銀二千五百五十九元。又明買洪光條厝地一所,田一坵,址在匏汝莊腹:其厝一所,東至趙家厝前大石,西至車路,南至劉家厝地,北至車路。又田一所,東至本家厝地車路,西、北俱至張家界,南至小溝,盡根契價銀二十二元。又道光二十三年,明買郭九等水田二段,經丈一甲一分零,址在粿寮仔莊下,東至曾、洪兩家田,西至本號田,南至冢埔及張家園,北至張家及本號田,年配納大租銀二元,盡根契價銀二百四十元。以上盡根田價共銀四千一百四十八元。茲本號生理分拆,以上田業尚未點界分管,公議就生理份十九股均分得業,合招妥田耕作,歷年收成扣完大租外,亦照十九股均分得租;而田近溪路崩浮不定,公議亦苦樂均分。但所執張永閏等契券二宗,郭九等契券一宗,洪光條契券一宗,理合分拆,憑鬮拈定分收,各執爲炳據。恐後無憑,公立合約字一樣五紙,每人各執一紙爲照。
林升高應份五股,該得田價銀一千零九十一元五角八佔,拈得承買張永閏等印契一紙,張順義、洪成印契一宗,高才承王喜賣契一宗,合批明,照。
王秉曦應份四股,該得田價銀八百七十三元二角六佔,拈得承買張永閏等司單一紙,張順承、高才印契一宗,又承張大恩賣契一宗,合批明,照。
汪安舒應份五股,該得田價銀一千零九十一元五角八佔,拈得承買張永閏等印契一紙,張順承、趙白兔印契一宗,又承謝美賣契一宗,合批明,照。
林升允應份四股,該得田價銀八百七十三元二角六佔,拈得承買張永閏等司單一紙,張順承、高興印契一宗,又承高才賣契一宗,合批明,照。
林仕育應份一股,該得田價銀二百十八元三角二佔,拈得承買郭九等賣契一宗,洪光條賣契一宗,合批,照。
道光二十六年正月日。
秉筆陳敬元
公立合約字日新號(林升高)、汪安舒、林仕育、王秉曦、林升允
第一三分管合約字
同立分管合約人林萬福記陳士尋、陳士老等。善創尤加善守,有合亦必有分,但恐後來人心不古,賢愚不一,緣三人合夥買王贊良官山場、水田、厝地、茅屋、樹木等項,貫在芝蘭堡十四份莊,先日其業價銀兩諸費,我三人均開明白。茲我三人商議,欲其分管,爰是邀請公人到地,將所置物業作三份均分,秉公配踏得宜,拈鬮立約爲憑。自分之後,收租納課,各業各管,至子孫無異而再謀,是所深幸也。同立分管合約字一樣三紙,三人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今將山場、水田、厝地三份界址開列於左:
一、批明:第一鬮林萬福記應拈得厝地份東畔第一段,帶菜園、竹木、茅屋,東北連自己田,西至陳老厝地毗連立石中爲界,南連自己山(以下略)。
一、批明:第二鬮陳尋記應拈得厝地、茅屋,帶竹木,連厝後山一小段,東至埕外水溝爲界,西至林家侖頂分水爲界,南至井岸透侖頂大石爲界,北至林家竹圍外牆埒透山頂分水爲界(以下略)。
一、批明:第三鬮陳老記拈得厝地中段,帶竹木、茅屋,東至林萬福記厝地毗連立石中爲界,西至陳尋埕外厝地分水溝爲界,南至林家山崁頂爲界,北至林傢俬田爲界(以下略)。
再批明:私埤二口,各帶圳路通流,其山路、牛路亦通行,照,行。
再批明:帶納業王大租粟一石四鬥正,每人配納四斗六升六合正,照,行。
再批明:林萬福記拈得一鬮,承買印契一紙,王家上手司單一紙,照,行。
再批明:陳尋記拈得二鬮,上手王家印契一紙,楊家上手司單一紙,照,行。
再批明:陳老記拈得三鬮,上手楊家印契一紙,買主贊良司單一紙,照,行。
再批明:其契券日後若有要用之日,三人各自取出公看不得刁難,照,行。
又批明:林萬福記先有私買王瑞琳兄弟等份內私埤二口,在此份內田連。又林家自己山腳,日後或填埤或作田,系林傢俬下之物,與陳家無涉,聲明,照,行。
又批明:此三份山場,公議各不得栽種茶欉,聲明,照,行。
又批明:共三鬮編出「禮、智、信」三字號:一鬮「禮」字,二鬮「智」字,三鬮「信」字,照,行。
再批明:光緒十四年,清丈五份五釐二毫四絲四忽八微,作三份分攤,每份得一分八釐四毫一絲四忽九微正,照。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日。
代筆人莊楊清
公親人黃士魁
同立分管合約人林萬福記(即錦上陳士尋)
陳士老
第一四出分墾鬮書字
立出分墾鬮書字人日北番墾首陳老己,即孫陳登雲,緣咸豐四年,已與陳羅等有鳩集銀元貨物,向埔社化番草地主篤律、雅安、宇完、包完等給墾荒埔一所,址在東螺地邊生番股內,當時立有墾契,四至大界載明契內。其時分爲二十七份,各拈鬮份,自備工本開闢成業。陳羅官份東至陳文生毗連爲界,西至林有爲毗連爲界,南至雙寮股爲界,北至吞霄股爲界,每份逐年配納化番租谷九鬥正;掌管耕種,已歷多年。但因當日墾契惟雲祖父一人名字,其餘同墾諸人並無契據,竊恐後日子孫不知底細,致生事端,以此陳羅等前來相商,各分出鬮書契字一張,以作契券,情願備出佛銀五元,以爲蓋戳、花紅書、筆資諸費。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爰是立出墾鬮書字二十七紙,各執一紙,陳羅永遠執照。
即日當場陳羅實備出佛銀五元,秤三兩五錢,以爲花紅筆資諸費足訖,照。
第二十四鬮陳羅。
光緒十三年正月日。
代筆人劉慶雲
立分墾書字人墾首陳老己(即孫陳登雲)
第一五賣退佃底字
同立賣退佃底人楊子賢、楊子贊、楊子貴,有承父同胞叔、富叔合墾得大霞佃埔園一所八甲,作四股均分,叔得一股,贊等得三股,坐貫雅溝小中湖,並東畔大中湖西畔溝上,東至侖,西至侖,南至番雅溝墘,北至□□□□,每年每甲配大租粟四石,又每年每甲配吳楊升水租粟四石。又另自己竹圍及厝地一所,蓋瓦厝一座三間,帶披屋二間,坐西向東,東至侖,西至□□□,南至□□□,北至本家厝,各四至明白爲界,與叔無干。今因乏銀費用,將四股得三之田園及自己之厝等項,託中引就退還業主族兄諱志申邊,盡出時價銀七百四十大元,折紋銀庫戥四百八十八兩四錢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園並竹圍、瓦厝及餘地,一盡付族兄前去管掌,永爲己業,日後不敢言貼言贖等情。保此田園厝地及竹圍系自置之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贊等同抵擋,不幹族兄之事。此係甘願,並無抑勒,恐口無憑,立盡賣退契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四百八十八兩四錢紋銀庫戥完足,再照。
批明:墾字司單印契經繳在族兄志申戶下,無從繳連,再照。
幹隆十八年四月日。
代書人爾桂叔
知見人總叔、富叔
中人楊玉衡、趙有才
同立賣退佃底人楊子賢、楊子贊、楊子貴
第一六歸就字
立歸就字人黃廣官,前年同吳披官合夥同買得林團官竹林、荒山一所,坐落土名楣仔寮坑竹竿嶺下截,其銀額、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大契內。今因乏銀別置,先問一房親人等不欲承受以外,託中送就與夥記吳披官承歸,同中三面議定時值銀十大元。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荒山並竹林、茅屋厝、雜物等項,即踏付與吳披官前去掌管耕種,不敢阻擋。保此業系自己同吳披官同買之業,與房親叔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爲礙不明等情;如有此等事情,廣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歸就字一紙,並前年同買林團官大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行。
即日同中收過字內銀十大元正足,再照,行。
道光二十年十一月日。
同知見人黃而官、黃修官
爲中人高派廣官
立歸就字人黃廣官
第一七歸絕賣契字
立歸絕賣契人楊吉老,有同夥黃喜使、劉瑞生等合夥明買過賴以儀等水田二段,坐落土名枋寮德興莊北勢埒洋,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並大租水田,俱載明上手契內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吉應分三股應得一股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願承受,託中引就與劉端生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一百四十五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田即付劉家前去歸一掌管。保此田系吉等當日合夥明買,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吉自抵擋,不幹買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口恐無憑,立歸絕賣田契一紙,並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實收過契內銀一百四十五元完足,再照。
幹隆五十七年五月日。
在場管事
代筆人吳二
中見人黃光■〈歹曾〉、黃天宋
立歸絕賣契人楊吉老
第一八賣盡根契字
同立賣盡根契字人下茄苳保永安街吳振合份下十房等,有承祖父明買過陳思正水田一甲九分,坐落烏樹林東畔洋,亦名下秀佑莊西畔洋,年納寮尚戶內供谷三石六鬥三升,又納謝光租粟三石,帶■〈勹外雲內〉丁銀一錢三分四釐,帶白水溪圳水一甲九分灌溉。大小共十三坵,東至圳並葉家田,西至劉、韓、黃三家田,南至劉、韓、黃三家田,北至黃、吳、葉三家田,四至明白爲界。又明買過大租二佃:韓耀國烏樹林園,該大租一石八斗八升;蘇國賢烏樹林園,一石八斗八升。今因乏銀別置,是以叔兄弟侄同堂相議,願將此田並大租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買,外託中引就向與客莊內莊吳元記號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定着時值價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照界踏明,其大租立即對佃一齊交付與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粟納租,並收大租,水爲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田並大租系是合份下承祖父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亦無拖欠供課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白、陽等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契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盡根契內佛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五年九月日。
爲中人楊排、邱瑞峯、林威
知見人三房嫂吳顏氏
代書人侄振育
同賣盡根契人吳振合
長房侄光流、金
次房侄孫佐
三房侄光守
四房侄光排
五房侄光陶
六房侄建白
七房侄光倍
八房侄光王
九房侄光格
十房侄建陽
第一九碑文
嘉嘉西堡山仔頂莊石碑
福建臺灣嘉義營等處地方參府世襲騎都尉兼雲騎尉陳、即補清軍府署理嘉義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包,爲會銜示禁事。按據本城外東北二鄉團練分局總理柯大觀、林武琛、賴廖輝等僉稱;竊謂入山樵採,自有常區;附郭鄉村,各有掌管。嘉義近山凡砍取柴草者,多往山谷欉穢之處,或數里或二十里,除林木各有界管外,在所不禁;至於附近鄉民,其所住莊宅皆編竹爲籬,以資杆衛。罔料多有武營兵婦、民婦,恃其聲勢,結黨成羣,借言取薪,每貪近便,輒山宅之竹籬及圍護園囿山墳之短籬亂行砍伐,並將果子、蔬菜、雜物恐竟採摘;稍有與之阻較,彼即惡聲肆罵,甚至擁前毆打。計城外村莊之受虧者,惟東北面之王山、山仔頂、埔心、枋仔林、鹿寮、紅毛埤、杉橋仔、和尚莊、盧厝莊、後莊仔莊、圳仔頭莊等莊爲尤甚。村民含忍多年,莫不苦其擾而畏其暴,每向分局投訴,因其在營居住,莫敢誰何!但恐一旦難堪,或至釀成爭訟,觀等去冬奉仁爺頒給旗戳,設立東北二鄉團防分局,諭令聯絡村莊,凡茲被擾各鄉,皆在聯莊界內,何敢緘默不言,合亟稟懇電察,恩准移營示禁,並給勒碑,以垂永鑑,上稟沾叩等情各到營、縣。據此,除分別批示外,合行會銜示禁。爲此,示仰各標兵眷暨內來泉屬民婦一體知悉:爾等嗣後樵採,務往山谷欉林砍取,勿得在鄉民居住村宅以及東北二鄉聯莊界內任意砍伐竹籬,採摘菜果;倘敢不遵,則是有意故違,一經滋鬧或被告發,定即查明拘究,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日。
給山仔頂莊曉諭。
第二○碑文
曠埔一處,自康熙三十八年開墾大槺榔莊,晉爲牧牛之區,經今六十六年。幹隆二十四年,清查荷苞嶼界址,蒙升縣主李,會同左右營本捕廳主趙到地躧勘,附近者歸荷苞嶼,附埔者歸莊民爲牛埔,斷案明柝確據。上年蒙督憲斷例:是牛埔者歸民永遠定例,不許侵墾,據前縣定憲斷案,煌煌法紀,誰敢不凜遵。第恐附近居民頑硬不一,豪強欺弱,肆橫侵佔,茲集衆莊演戲立碑會禁,嗣後各宜照原界爲牛埔,不許豪強私行開墾附近田園,侵佔一分一釐;如有故違者,衆莊以牛犁分散,呈官究治,決不許諒情,各宜謹戒。
德化廍詹厝厝樸仔腳大槺榔安溪厝
甕菜埔三塊厝更寮莊田寮莊下竹圍
嘉慶八年重清界址
幹隆十九年七月日。
衆莊莊耆同立石碑。
第二一諭示
特調福建臺灣府臺北縣正堂、加六級記功二次楊,爲縱牛殘害等事。本年三月二十三日,據北投堡匏仔寮莊楊晨鐘呈稱:緣鍾承買白汝彩旱田二段,經蒙前分憲薜勘丈八甲二分,應納屯租隘口糧共谷七十一石零,坐址南北投堡內木柵等處,並帶山園一所,分界耕作,衆所周知。不謂邇來林仔頭上下莊、中莊仔溝仔墘阿法莊等處莊人習俗刁悍,慣縱羣牛,肆行喂草。第鍾所耕田園與該莊毗界,屢被縱牛殘害五穀,任阻莫何!登投鄉保諭止不理。伏思課由田出,田賴苗收,豈容鄰惡橫縱羣牛,肆害五穀。現屆秋期,正農人插蒔之際,不蒙給示諭止,匪維課命難□□□□□□□□□□。合亟瀝情匍叩,伏乞電察□餉綦重,恩准給示諭止,□橫縱知儆,課命得舒,佔德靡既等情到縣。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爲此,示仰該處附近各莊民番、牧童、人等知悉:嗣後爾等牧養牛羊,務須在於無礙山坡郊野處所喂牧,小心照顧,毋許縱入楊晨鐘界內殘害田園五穀雜糧以及混□□樹木;倘有藐玩之徒,指名具稟赴縣,以憑嚴拏究治,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十六年七月初五日給。
實貼溝仔墘莊曉諭
第二二諭示
署臺灣府北路淡水總埔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記大功七次龍,出示嚴禁事。本年三月初三日,據呂公贈、遊震旺、呂衍松等呈稱:伊等二十四佃契買山場一所,高爲牧埔,低爲坡地。幹隆四十七年,林赫等圖佔,控蒙前憲訊明給示,立石歷管無異。詎有鱷惡李夾,即憲書李賢,向番私給山批,聚黨佔墾,以致泥沙填塞埤窟,慘不勝道。贈等無奈呈控,上年十一月間,蒙訊飭令丁書到勘繪圖稟覆。嗣蒙覆訊,察悉李夾謀佔屬實。將僞批抹銷,杖責懲儆,飭差押將茅寮拆毀,其山場仍舊交還衆佃掌管等因。堂諭煌煌,抄粘可核。不料李夾持書刁抗,延今數月,並不令伊黨將茅寮拆開,仍將山場霸踞栽種,藐若兒戲;該差等受賄朋庇,既不到地押辦,復縱李夾赴郡上控。伏思山野愚農尚知守法遵斷,況爲書辦乎!有此刁控堅霸,實屬欺官藐法之極,非蒙嚴提究逐,出示諭禁,則有斷仍如無斷,民將爰賴!合亟瀝情催叩,伏乞始終全恩,就領家跟交李夾,嚴比押逐屋還地,一面示禁四面山界毋許民人再佔,謳歌切叩等情。據此,案查遊兆琳等二十四佃,先於幹隆十三年,黃安伯承買埔地,址在擺接堡永豐莊南勢角坑內,外至田埕,內至坑尾大山分水,左、右均至山頂爲界。及十六年修埤乏費,遊兆琳等將埤面埔地抽賣於江姓開墾爲田,經丈報升界內;旋江姓將業退賣於呂振川之父呂發貯承管。四十九年間,有林赫、黃仕源等串通陳英,僞墾圖佔,當經程前任訊明,將僞墾抹銷,勒碑示禁,永爲二十四佃牧場埔地。嗣因李夾藉執土目英生等僞墾,佔種三侖山面,以致土目番德興莊佃遊震旺等赴轅具控,前經本分府飭傳訊明,並吊二比契據查覈:李夾墾批系幹隆五十四年及嘉慶二十年,於示禁以後始行向番私給;至遊震旺等之契,先買於幹隆十三年,其真僞已可概見。但李夾堅稱其地實際在界外,爰著書差到地勘明,繪圖稟覆。續提覆訊李夾佔種三侖,確係二十四佃碑禁界內,乃不將地交還,反敢借口強爭,殊屬不合;當即杖責以儆,斷令李夾速即拆去茅屋,並將所佔三侖歸還二十四佃照舊掌管。李夾所給墾批系屬僞造,當堂塗銷,取具二比依結在案。茲據呂公贈等呈催前情,除勒差嚴押李夾同伊佃夥張水等剋日拆屋還地外,合行給示嚴禁。爲此,示仰該處民番人等知悉:須知二十四佃承管山場,外至呂振川屋角左邊山侖尾豎碑舊處爲界,內至抗尾大山頂分水爲界,左、右雨邊俱至山頂水流落爲界,四至之內永付二十四佃掌管,以爲牧牛山埔。此次示禁之後,爾民番人等不得越界橫佔,亦不許社番混行給墾,致滋事端;倘有奸民覆在界內再行佔墾,一經指控,立即嚴拏重究,決不寬宥,各宜稟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給。發貼曉諭
第二三諭示
欽加升銜、即補分府署理臺灣中路撫民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三級記大功二次蔡,爲出示曉諭事。本年五月二十日,據淡屬竹南二堡、新貓二社屯番潘阿榮、潘順興、潘阿丙、陳清光、李永成、解敬忠、潘水二、潘德勝,同社衆等僉稱:緣新貓二社自登版圖以來,荷沐皇仁,既優既渥,賜給土牛界外埔地,準番耕食,嚴禁漢奸越佔,示諭煌煌。因昔年劉耀宗等十六佃合股綽號陸成安,有向榮等社內給出獅仔潭、竹仔角、合歡坪、牛欄角四處爲樵牧公所,其餘契界外毗連之船底窩、湖鴨潭、鄉壯寮窩等處系榮等社衆自耕及贌佃收租,歷來各管各異。不意邇來劉耀宗,即劉萬專、胡永福、吳恢先、吳辛貴、湯辛傳等,窺榮等船底窩等處開墾成業,膽敢恃強,混界圖佔,經公理斥,橫行莫何。幸逢憲臺體恤番黎,整頓屯社,榮等喜見天日,維懇恩准出示諭飭陸成安照契管界,庶榮等船底窩、湖鴨潭、鄉壯寮窩之處不致被佔,得以耕鑿相安,均沾實惠矣!勢亟瀝情僉叩,伏乞恩准施行沾叩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諭。爲此,示仰陸成安十六佃劉耀宗等暨該處各莊佃戶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耕墾種後壟、新貓等社之獅子潭、竹仔角、合歡坪、牛欄角四處埔地,務須照契管界,按甲配租,認向該屯番等完納;其船底窩、湖鴨潭、鄉莊寮窩等處均系毗連契業之內,各佃戶等務須遵照契據,按契各管各業,不得任意混行侵佔,亦不得藉端抗納。自示之後,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即嚴拿究治。本分府言出法隨,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二年六月十七日給。發貼曉諭
第二四諭示
欽命鎮守福建臺、澎水陸等處地方掛印總鎮曾、候選道署福建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洪、欽加府銜即補分府攝理嘉義縣正堂加三級紀錄十六次姚,爲示諭嚴禁事。本年閏三月初五月,據早知館排仔路業戶王純一、郭正記、洪恆記,甘蔗侖業戶劉光記、陳時、韓數記等僉稱:奇冷岸十股坡圳,自雍正年間,十股業戶劉有壯等明買過薛家草地內奇冷岸溪及圳路涵頭,以爲大湖、甘蔗侖、排仔路等莊灌溉禾田五百餘甲。因大湖坡地與內林莊牧養溪埔毗連,歷年修築陂圳,取用草土,每滋事端;以致十餘年來互相爭控,甚至糾衆鬥殺。本年春,幸逢鎮憲曾新任,路過該處,目擊駭然。遂傳該地總董父老盤查情由,並飭斗六都閫府江覆查情號無異。旋令嚴傳江、簡二姓及雜姓人等面諭,斷令內林莊踏出南方牧養溪埔地十餘丈,付十股內歷年修築陂圳,取用草土;並令十股內業佃按股鳩銀五百餘元,同公付簡姓及雜姓人等交清完款,自行買置祀田;又另買周德輝、福昌記內林洋田一段,年收租谷五十餘石,契內銀四百大元正,坐落土名潭墘侖仔莊尾路下洋,經丈二甲六分,大小坵田不詳,年帶納業主林大租谷二十二石一斗,並帶水份灌溉,其界址載在上手契內炳據,同公付江姓及雜姓人等以爲永遠祀田;俾林內莊福德爺香祀均爲有賴,則牧養陂圳兩有裨益。而該莊首事出結甘願字人簡佛寶、簡登房、簡陳智、簡瑞逢、簡從龍、簡向福、簡順充、簡活雕、簡媽助、簡大江、簡活水、簡開煥、江晚傳、江媽生、江賜寶、江元海、江獻彩、江恭仁、江宗貴、江林竹、江振衣;代筆人簡國禎其餘人等俱各凜遵。惟是此時人心不古,難保無生枝異議之處,茲蒙鎮府兩憲暨邑主會銜一體嚴禁,出示立碑,以垂不朽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告示嚴禁。爲此,示仰該處莊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牧場、坡圳均經該莊首事人等議定,從今以後,各自遵照規約,毋許再滋事生端;倘敢故違,定即嚴拿究辦,決不姑寬,凜之,慎之,毋違,特示。十股內戶□□□,知封收課館首事齊祥琳,職員陳捷元、陳知母;甘蔗侖莊業戶韓數記、劉光記、陳時記,首事吳金昆、□□修、張蔭;排仔路莊業戶王純一、邱勉齊、郭正記、洪元記,首事職員鄭德馨、邱光輝、劉禮讓、劉世理、郭有、劉丙、黃春成、薛長壽、郭扁;大莆林街職員黃光全、陳安邦。
咸豐十年閏三月初八日給貼曉諭。
即日同公交過坡地及田契、契銀元兩相交清,批照。
一、批明:草皮塗及圳路涵頭,任從十股修築取掘,不敢阻擋,批照。
一、批明:內林莊牛隻損壞坡身,明投尊長,各宜約束,不得生端,批照。
再批明:牛埔有泉任十股取源築水,不得阻擋,批照。
第二五悔過字
同立悔過字人打貓社通事潘光明、土目扶乃等,因黨率番二十餘人,冒認誤墾虎尾寮坡糧圳下溪埔。此係六莊十一股戶留下以爲牧場,乃等往墾,被十一股牧牛人等阻止,將鋤頭、雜物取去。光明、扶乃等細查此糧圳下牧場溪埔,自塗庫莊北勢頭冢埔起,至虎尾寮糧坡頭止,俱系十一股戶人等買田開圳、改溪保固圳路之額,經逐年完納火燒莊自徵租粟一十五石四鬥四升。茲光明、扶乃等自知誤墾,殊屬不法,墾託王成勳、賴番理處,光明等甘願立悔過字送與十一股戶等執照,收回鋤頭、雜物,日後永不敢生端滋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悔過字一紙,送執存照,行。
嘉慶四年六月日。
公親人王成燻、賴蕃
社事鄭天祿
管事劉居選
知見老番池來阿合、歸噯阿從、海生阿等、眉搭阿金、豆選阿清
合立悔過字人通事潘光明
土目扶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