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私法債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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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臺灣私法債權編

第一章債權總論

第一節 債權之物體

第二節 債權之讓渡

第三節 債權之擔保

第一節債權之物體

第一款 貨幣

第二款 利息

第一款貨幣

第一則例

刑部覆奏:兩江總督陶澍等議覆給事中孫蘭枝奏紋銀出洋,請明定例第一條。查白銀一項,雖非銅鐵製造軍器者比,惟內地物產,應供內地之用,若私運出洋,則內地轉形支絀,應如該督所議,另立治罪專條:嗣後紋銀出洋一百兩以上,請照偷運米榖一百石以上例,發近邊充軍;一百兩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兩者,杖一百,枷號一個月;爲從知情不首之船戶,各減一等問擬。纂入則例,永遠遵行從之。

第二示諭

鎮守福州等處將軍、兼管閩海關事務、統轄福建陸路鎮協各營英爲出示曉諭事。案准兵部火稟遞到戶部諮,爲欽奉事。軍需總局案呈至本部具奏,前因銀票一項,業經奏明停止,惟直隸省仍復搭成收放,其餘各直省亦未將現存銀票數目送部查銷。竊恐日久滋弊,特於上年三月間,專摺奏請加收停放,酌擬章程五條,行令京外各衙門一體遵辦,並聲明截至六年底作爲限滿;如限滿仍有收存銀票,一概作爲廢紙等因。欽奉諭旨允准通行。嗣因各該省延不報解,復於上年十月間附片奏催,並於十二月間議駁直隸循舊搭收銀票折內,聲明未收之票如何清結,由臣部另摺奏辦等因各在案。查此項銀兩,自咸豐三年創行起,陸續製造零整各票,共計九百七十八萬一千二百兩,先後頒發在京各衛門及各直省藩庫糧臺備用。截至同治六年三月,奏請勒限收票,以前所有未經收回之票約共七百九十萬餘兩。自同治六年三月以後,十二月以前,臣部捐銅局捐輸項下收回銀票八十四萬四千四百三十四兩,捐納房捐輸項下收回銀票五百七十一兩,又員呈繳賠款項下收回銀票二十三萬九千七百九十一兩,在京各衙門繳回銀票一萬七千二百三十一兩,各行省繳回銀票三十萬八千三百四十兩;以上各款共計收回銀票一百四十一萬三百六十七兩;除去先後收回數目,所有未經收回銀票約有六百五十萬餘兩。現在業已限滿,未經收回。伏查銀票一項,自同治元年十一月間即經停放,數年以來,迭經奏準凡捐輸賠款均準搭支,所以爲收票計者,時日不爲不久,章程不爲不寬,乃仍未如數收回,自系外省迭遭兵燹,散在民間之票多有焚燬遺失,勢不能一律收齊,惟有遵照奏案依限停止,以後如再有收藏官票者,一概作爲廢紙,不準再交官項,以免轇輵而杜流弊。其各直省藩庫各路糧臺,已收在官之票,屢經臣部奏諮飭查,除湖北、安徽、吉林等省已將銀票繳回,陝西、江西、長蘆等處已據諮明收存數目外,其餘各省均未奏諮到部,應請飭下各直省督撫,一面將收存數目項目報部;一面仿照銷燬錢鈔成案,由該省自行銷燬,不準稍有遲延遺漏。至各處收捐搭用臣部頒發銀票,除在京捐輸,業經奏明每票一兩折支實銀一錢外,其河南、廣西、甘肅等省應令該督撫斟酌情形,應如何折收之處,趕緊奏明辦理。至從前搭收銀票,現已改收實銀之捐局,奏報捐項數目,自應令按照實銀核算,毋庸再將銀票折收數目聲敘,俾免牽混。其安徽、陝西等省捐收餉票,系各該省自制之票,與臣部頒發銀票不同,仍令照舊辦理。除分賠、代賠之款呈交銀票由臣部另摺奏明外,所有停止銀票,截清已未收回各數目,奏明辦理緣由。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訓示。謹奏。本日奉旨:『知道了。欽此』。相應恭錄諭旨,抄錄原奏,飛諮福州將軍,並由該將軍轉行各路軍營糧臺捐局一體遵照辦理,並將本部原奏刊刻,告示曉諭可也。計粘單等因。准此,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各路軍營糧臺捐局委員一體遵照,毋違,特示。

右諭通行

同治七年六月十二日給發滿漿實貼

第三之一賣斷根契字

立賣斷根契人陳向榮,有私置田園壹段,土名坐址下埔心莊尾西勢,大小坵數不計,原丈五分壹毫正。東至呂燦宜園爲界;西至車路爲界;南至呂家始祖公園爲界;北至港爲界,四至明白。今因欲銀使用,自情願出賣。先送房親叔侄、兄弟人等,不欲承受;託中轉送呂宅始祖公蒸嘗子孫呂定海、錦伯秉、仁利行等前來出首承買。當日衆面言議,出得時值根價員錢銀捌拾參員正,即日立契,兩相交付。其員錢銀同中秤交,親收足訖;其田園同中踏過,即付承人掌管、耕作、收租,永遠爲業。其田園系向榮私置之田園,與兄弟、叔侄等無干,並無典當他人,亦無拖欠業主租粟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向榮一力抵當,不幹承人之事。此田園系價極甲盡,一賣千休,永無取贖,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人心難信,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用立賣斷根契壹紙,並帶繳連總契壹紙,又帶上手契壹紙,共參紙,付執存照。

即日收過契內員錢銀捌拾參員正完足,立批再照。

代筆人呂拔聖

知見人呂三汲

在見人陳茂勤

爲中人呂君操

乾隆拾八年貳月日,立賣斷根契人陳向榮

第三之二賣契字

立賣契人陳有秋,自創有園壹坵,坐落土名潭內,去處並溪底在內。今因別創,情願出賣。先送房親不受,託中招到宗兄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出得時價銀參兩正。其銀即日同中秤收歸用;其園隨交宗兄前去耕種,照莊例納租。此園並無來歷不明;如有,系秋自當,不幹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契壹紙存照。

即日收過契內完足,再照。

計開:東至車路;西至王宅;北至車路;南至魏宅,四址明白。

爲中人莊卯

乾隆參年拾貳月日,立賣契人陳有秋

第三之三賣契字

立賣契人曾妹、林龍同創有蔗園貳段:壹段土名沙埤;壹段土名過林仔,內中另帶開岸園四坵,共帶糖租柒擔,並廍中車鐤等物具在內。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出賣。託中引就巫宅前來承買,三面言議,出得時價銀壹百零貳兩參錢番廣。其價即同中秤收交訖;其園隨交買主前去管正,耕種納租,永爲己業。中間並無租尾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主抵當,不幹買人之事。口恐無憑,立賣契壹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知見人魏竈

爲中並代書人賴仁

族侄林寧

知見人張忠觀

雍正拾參年肆月二十九日,立賣契人曾妹、林龍

第四碑文

嚴禁呆錢碑,在中和街隘門下,高三尺六寸,寬二尺正;書十五行,行二十七字。其辭雲:

特授福建臺灣南路等處地方協鎮府世襲雲騎尉安,署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丁,遵札嚴禁事。案蒙按察使司兆札,奉上諭通飭嚴禁查拿奸民私販私鑄及攙和行使小錢究辦,並將民間所用呆錢收繳解省銷燬等因。蒙此,案查先蒙憲檄,業經飭差搜拿究辦,並出示嚴遵在案;無如,貪利商民不遵示禁,復敢接濟私鑄鉎鉛呆錢,混行攙用,以致近來小錢仍然日肆流行,大爲交易之患。茲蒙飭催前因,除再勒限兵役搜獲拿究外,合行出示嚴禁;爲此,示仰閣邑各鋪戶暨軍民人等知悉:爾等交商貿易,務須一切遵用局制銅錢,不得仍行接濟奸民,復將鉎鉛小錢濫用;自示之後,如再不遵,復敢仍蹈故轍,則是冥頑罔覺,一經兵役查拿破案,除將呆錢充公,並將該鋪戶照例治罪。本參府縣主言出法隨,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永遠示禁,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八年三月日,城工總理同各鋪戶勒石。

第五示諭

署恆春縣正堂武爲出示嚴禁事。本年正月二十日,據本城鋪戶廣恆泰等稟稱:近有外來無恥之徒,私販小錢到恆,分散街衢,以致物價昂貴,稟請示禁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爲此,示仰合屬軍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後,一切買賣統用制錢,限定六八銀二元,換制錢一千零二十文,倘敢攙和小錢,或自他處潛運到恆,希圖取利,一經查出,定即嚴拿究辦,各宜凜遵勿違。特示。

一、出示六張。

光緒十二年正月廿一日正堂武行。

第六札飭

福建遇缺儘先候補道,前臺灣府調補福寧府代理臺灣府正堂周爲轉飭事。本年八月十二日,蒙本道憲張札開,案准按察使司移開,奉前巡撫部院李案驗,光緒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準刑部諮,準江蘇司傳抄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江南道監察御史鄭溥元奏請禁私銷、私鑄等因一折,光緒五年二月十二日,奉上諭:「御史鄭溥元奉請禁私銷、私鑄,本於例禁,近來各省奸商往往銷燬錢文,製造器皿,並敢串通吏役,開爐私鑄,實屬不成事體,着各直省督撫飭令各州縣,嚴行申禁,毋得視爲具文。欽此」。抄出到部,相應恭錄諭旨,行文該撫轉行閩浙總督福州將軍臺灣總鎮兵一體遵照,嚴禁可也等因到本部院。准此,行司即便移行各屬一體遵照,嚴行申禁毋遲等因。奉此,除分移轉飭查禁外,移請查照,希即一體飭所屬嚴行申禁等由到道。准此,查此案前奉撫憲行知,業經檄行飭屬嚴禁在案,茲準前由,除行臺北府飭屬嚴行申禁外,合就行知,爲此行府,希即檄飭所屬嚴行申禁,勿任徇延,切切此行等因。蒙此,查此案先蒙道憲札飭,業經檄飭嚴禁在案,茲蒙前因,除分行各屬遵辦外,合再轉飭。爲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憲檄指飭辦理,勿稍徇延,切切此札。

光緒五年拾月日札。

第二款利息

第一之一訴狀及批

具呈狀人,本城鋪戶漳發號即吳全,爲任意騙延,血本無歸事。切全素在城內生理爲活,情因於光緒癸未五月初四日,有四溝莊廖動與其弟廖戇九,向全借去母銀三十元,言明每日每元願貼回利錢五十文,迨今母利統被欠去銀一百二十餘元。屢向追討,不限無斯,復又托出吳仲、盧光智,保認求寬。再限本冬收成後一律完楚,不料,迄今向討,依然分文不給。無如勤等顯系任意騙延圖吞,情理可見。虧全血本一旦烏有,心何以甘!勢亟不得已,瀝情呈乞青天大老爺臺前,爲良作主,恩准飭提廖勤等到案,訊追斷還血本,俾良霑恩。萬叩。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呈。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高批

查例載:錢債收息不得過三分。據呈:廖勤等向該鋪戶借銀三十元,每元月息五十文,自癸未年至今,積欠本利一百二十餘元,實屬顯違定例。惟廖勤既託吳仲等保認,迭次騙限無還,亦有不合。候傳集訊明核奪,爾仍將借券繳驗。切切。十四日。

第一之二飭傳

署恆春縣正堂高爲飭傳訊究事。本年十一月十三日,據本城鋪戶吳漳發,即吳全呈稱:光緒癸未年五月,有四溝莊廖勤與其弟廖戇九,借去母銀三十元,言明每元月貼利錢五十文,迄今母利共欠去銀一百二十餘元,曾託吳仲、盧光智保認,限至本冬收成一律完清,至今依然分文不給,呈請追究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票飭。爲此,票仰該役立即往傳被告廖勤、廖戇九;原告吳漳發即吳全各正身,剋日稟帶赴縣,以憑訊究。並着吳漳發將借券帶驗,毋稍刻延。切切,須票。

一票差陳清。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廿二日正堂高行。

第一之三飭傳

署恆春縣正堂高爲飭傳訊究事。案據本城鋪戶吳漳發即吳全呈控:四溝莊廖勤、廖戇九欠去母利共銀一百二十餘元,向討不還一案。當經差傳,未據報到,茲值開篆,合再票飭。爲此,票仰原差陳清立傳被告廖勤、廖戇九;原告吳漳發即吳全各正身,剋日稟帶赴縣,以憑訊究。並着吳漳發將借券帶驗,毋稍刻延。切切,須票。

一票原差。

光緒十五年正月廿三日正堂高行。

第一之四呈及批

具稟:治下總理餘恆泰、張全等,爲懇乞和息,將案註銷事。緣吳全即吳漳發號,赴轅呈控廖戇九等抗欠不還一案。全等在外勸處二比,查得廖戇九、廖勤兄弟前向借全母銀三十元,今喚九備還母利銀五十元,作爲清楚。兩造甘願,取具和息切結二紙呈繳,稟叩廉政大老爺臺前愛民如子,恩准俯賜將案註銷,俾民等以免訟累,均沾大德,感恩不淺矣!切稟。

計呈:和息甘結二紙。

正堂呂批

廖戇九既將本早聽處備還吳全收入完事,應準如票批銷了案,各結附查。

第二之一訴狀及批

告狀人吳漳發號,二十七歲,住本城街。

具呈狀鋪戶吳漳發,爲意圖霸抗騙延無日,懇乞明鏡追究,以儆頑民,而安商弱事。切發素務商活,非事莫作。緣有本街民李輝貳,於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將瓦店一座立字典發爲胎,借去六八銀伍拾元,起利算至本年三月止,除還外,該欠利銀九十六元零;迭向取討,豈料李輝貳作何存心,不測狡計,騙限月復一月,分文不吐。試謂其人不思當日典借,其銀契同中交執憑證,詎今日膽敢反心圖吞,實屬不存天良,法應究儆。又本街鋪民黃新春,即阿二、阿東、知高等三人,承父增福,於光緒十二年七月,借去六八銀參拾元,起利算至本年四月止,除還外,該欠利銀七十九元零,又欠貨二十一元零。現在借字賬目炳據,奉單推取諉移,依然俱抗不還,罔應究之。李輝貳等束手延宕,仍被肆橫,明系欺發弱肉易噬,向較莫何。似此,非蒙嚴究,何以足儆效尤!則發數年苦積血本,一旦被僥全虧,誰心奚甘!勢逼瀝情粘單,伏乞仁憲大老爺明察秋毛,恩准嚴提李輝貳並黃新春即阿二、阿東、知高等傳集訊究,檢據照數究還,庶血本有歸,商民有賴,以儆以安,公候奕世。沾叩。

計粘單一紙

光緒十九年六月初三日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陳批

查該民所控:李輝二、黃新春債款,取利四分及三分以上,核與定律不符,候飭本城總理邀同原中,查照一本一利定律,妥爲理處複覈。粘單附。六月初五日。

呈開:

李輝貳,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借去母銀伍拾元,言約每元逐月利息四分。算至本年三月止,除還外,尚欠去利銀九十六元六角九瓣。

黃新春即阿東、阿二、知高,光緒十二年七月,借去母銀參拾元,言約每月願貼利息壹元。算至本年四月止,除還外,尚欠去利銀七十九元一角。又欠去貨銀二十一元八角伍瓣。

光緒十九年六月日呈

第二之二呈及批

具稟:治下本城總理劉懋德、林兩合等,爲奉諭理處,據情稟覆事。緣德等遵即查明吳漳發所控李輝二、黃新春即黃阿二、知高借項,欠賬騙限不還一案。而李輝二所稱:有還利銀,發無登記;又一本一利無力可還。其黃阿二又弟所稱:伊父親在日,與吳漳發交情甚厚,未知有無欠他貨項?虛實如何?現今家內貧苦,一本一利無力清還,只是求減。而發所稱:蒙憲金批,一本一利至少,不肯再減。而他等各執一詞,德等在外不能理處,據實情形,稟乞恩憲大老爺臺前察斷施行。

縣正堂陳批

候差傳訊斷。八月十五日。

光緒十九年八月十五日稟叩。

第二之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恆春城內和勝號李喜輝二,自己買受架造瓦店壹間,在恆春城內大街,座北向南。左片恆利店相連;右片兩合店相連;前面街路;後堂茅屋,四至登載契內分明。今因乏銀應用,即向本街漳發號碧官手借出六八佛邊銀伍拾大員,言定每月每元願供利息銀肆佔正,利息逐月供納,不敢少欠。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字壹紙,並帶老契壹張,共貳紙,付執爲照。

在場人江順興、李玉初

大清光緒拾壹年十一月廿日,立借字人李和勝號、輝榮行二。

第二之四出借銀字

立出借字人,恆春城內新春號黃增福,今因乏銀費用,即向於本街吳漳發號借出陸錢八重佛銀參拾大員,言約每月願納利息六八銀壹元,逐月利息清楚,不敢短欠。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出借字壹紙,付執爲照。

爲中人徐發

代筆人林瑞芳

大清光緒拾貳年歲次丙戌柒月初壹日,立出借字人新春號黃增福。

第二之五口供

據吳漳發供:李輝二借欠小的母銀五十元,立有借字及房屋契字,交小的作抵。每月貼息銀二元,共收過息銀四十餘元,尚欠息銀八十餘元。近今數年,母利分文不納,有意僥欠。其黃增福借銀三十元,亦有借字爲據;另又欠店員錢二十餘千,歷年均有送單。黃阿二伊父在日,已各居一處,伊不曉得亦屬情;惟伊弟黃知高,有經手支取貨物的。借銀系伊父黃增福經手,父債子完,理所當然,求察斷就是。

據李輝二供:小的借欠吳漳發母銀五十元,是有意的。從前納過息銀九十零元。借銀時,立有借字及房屋契字,交伊作抵。因近來連年連災,年冬失收,人欠之項,收討不起,致所欠吳漳發借項,無力清完。現在息銀應令讓減,俟十月冬收成後,約限年內付還清楚。前日,林總理曾處完銀七十元,吳漳發不允;若要多還,小的又還不起,求恩典察斷就是。

據黃阿二供:小的父親黃增福,從前有無借欠吳漳發銀項及欠店帳等,小的分居在外多年,不得知悉。至小的父親沾病已及一年,小的搬回家調理,並未見吳漳發送單來討,小的父親亦未說及。至小的取討,小的用善言安置,俟查詢小的兄弟實在,再行理清;吳漳發不待查問,即行控告。小的兄弟黃知高,補鵝鑾鼻汛兵,在防當差,並未回來,須要辦文與湯老大送訊。伊素在父親面前,帳目諒可知悉。求明察就是。

九月初二日。

第二之六判決文

名單差吳發

計開:

原告吳漳發

被告李輝二限十月內,先還五十。冬月,再還三十,作爲清賬。

黃阿二

黃知高當兵不到。

移提黃知高到案再質,契借券參紙存候查銷。此諭。

九月初二日。

第二之七判決文

名單差吳發

計開:

原告吳漳發

被告黃知高

黃知高之父新春,實有契借吳漳發銀洋三十元,並貨錢二十餘千。無如知高弟兄二人均屬寒苦,斷將利銀減免,由知高以家存器具抵還銀四十元,作爲清賬,具結完案。此諭。

九月十三日。

第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單字人,臺南市外媽祖港街蔡壽山,今因乏銀費用,願將蔡瑞鳳妓女字爲胎,向與同市頂粗糠崎街何某,借出銀壹佰員,面約每月願貼利息銀參員,照約清還,不敢挨延拖欠。其母銀不拘年月,備足清還明白,贖回妓女字並原借單字。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銀單字壹紙,並妓女字,送付銀主收存爲據,此照。

即日親收過金壹百員足。再照。

知見人妻蔡林氏

光緒年月日立胎借銀單字人蔡壽山

代書人陳登求

第四借單

憑單借過艋舺舊街永成號來水母龍銀壹百元,面約每幫應繳水利龍銀七元;如順風到港,逐幫理還。口恐無憑,立借水利單一紙,付執存照。

宣統二年十一月初一日,立借水利人金永發船水首王有單。

第五借銀單

立借銀單字人,本港街媽祖宮境李集興號,今因店中乏費,爰向後街境族叔李茂記,借出來母銀六八平陸拾伍員,面約每元每月願貼利息銀貳分五釐正。口恐無憑,合立借單字壹紙,付執爲照。

同治八年陸月初一日,立借銀單字人李集興號。

第六借銀字

金員借用,公證限滿,再定限期證書

一、金八百圓也。但,巖從前有向楊珠手內借出金壹千圓,兩比公證,至丙午年舊十二月,限期已滿,母金未得齊全,惟有利金先行交納足數。巖另先辦還母金貳百圓,交楊珠親收;巖尚有未還之母金八百圓,兩相酌議,再定限期:自光緒三十三年二月起至同年陽曆五月十一日,即陰曆三月廿九日止,共貼利金六拾四圓。至期之日,巖當備母利金八百六拾四圓,交還楊珠收返,贖回限字,協同法院公證取消,不得違約。今欲有憑,特立再定限期公證書壹紙,付執爲照。

再批明:本年陽曆五月十一日,即陰曆三月二十九日,倘或母利金未得清還,復再加限四個月,利金依舊,貼納六拾四圓。倘再限之外,如無備還母利金,則利金照納之外,每月加罰賠償金百圓,逐月逐算,聲明此照。

竹北一堡新竹街土名北門第八十六番地

光緒三十三年二月九日舊丙午歲十二月廿七日立。

再定限期人陳秀巖

保認人實母許氏英

代書人王溪水

竹北一堡新竹街土名北門八六番地

楊珠殿

第七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鹽水港堡布街李怡忠號,即李烈嫂,因乏銀費用,向與同堡橋南街翁淵官借出六八銀拾元,面約十二月十六日,對佃人昭仔母利一切返還清楚。口恐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爲照。

光緒二十九年舊曆四月廿貳日,立借銀字人李怡忠號,即李烈嫂。

翁府淵官升。

第八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嘉義城內文昌閣廟前巷仔內蒲德基,今因染病乏銀,無奈,將承父明買過鄭春記墾耕抄田壹宗,坐落在埔姜林堡鹽館莊,四至界址,上手契內登載明白,託中向與本城布街陳登元借出六八佛銀伍拾大員正,三面言議,願貼利息銀每月捌角正。若基備足母利,贖回原契並借字,銀主人亦不得刁難。此係兩願,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壹紙,並白契壹紙,帶佃批字,合共三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六八佛銀伍拾員完足,再照。

爲中人蒲羅氏

光緒二十二年七月日,立胎借銀字人蒲德基

第九胎借銀字

立胎借單字人,鹽水港伽藍廟境謝乞食老,因乏項費用,於壬辰年玖月廿日,再向布街境翁壽期官,再借出六八佛銀參大員,約定利息加三,將每年厝稅玖佰文,付期扣抵。所有修理舊厝銀項若干,登立賬簿,候將來要討厝之日,自當一齊清楚。口恐無憑,合立胎借銀單字壹紙,合前壓地字壹紙,借單壹紙,共參紙,付執爲照。

光緒拾捌年玖月廿日立單。

再批明:謝乞食立胎借銀單字壹紙,共參紙。

第十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謝文國、謝文部茲因跑弟身故,乏銀喪費,並前年自己費用及理還培初官,將伽藍廟前店屋與長房對半均分,前進一半印契壹紙,託中向與族親豐泰號借出六八佛銀壹佰貳拾大員,面議每月願貼利息銀壹員伍角正,對該份店稅銀收抵利;倘若店無出稅,後日贖字,該利若干,不敢短欠。如店屋損壞,國等自當修理。聽借主備足母利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無銀可贖,依舊就店稅收抵利息,不敢異言生端。口恐無憑,立胎借字壹紙,並繳印契壹紙,共貳紙,付執爲照。

爲中人徐就近

知見人妻李氏

光緒拾肆年拾貳月日,立胎借銀字人謝文國、謝文部

代書人董春年

第十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鹽水港堡下中莊謝沽波,今因乏項費用,願將園壹坵,址在龍蛟潭堡、頭竹圍莊,清丈七分八釐參毫五絲,託中人向與鹽水港街,土名伽藍廟街吳欲官,借出六八銀八十元。共利息每年十七元六角,將園稅收抵。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後無憊,合立胎借字壹紙,園契字貳紙,付執爲照。

爲中人沈萬勝

光緒八年四月日,立胎借銀字人謝沽波

第十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鹽水港后街顏宇,今因乏銀費用,將牛椆仔園契壹宗、田尾園契壹宗,丈單在內,共捌紙,外託中觀音亭莊朱海洋,向與本莊康氏珊瑚借出六八秤銀壹佰大員,言約每月願貼利息銀貳元伍角。其銀候收入手,母利一齊清還,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口恐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並園契、丈單捌紙,計玖紙、付執爲照。

光緒貳拾柒年庚子花月拾五日立單。

第十三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陳文得,情因乏銀應用,向於劉捷三手內,借過銀壹千元正。此銀面言每百元每年利息金拾五元,計共全年貼利息銀百五拾元。其利息限至六月中及十月中兩季支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從銀主對算利息作頭而行。其銀自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止爲限,限滿之日,銀還字還;若無銀折還,系保認人負擔,不得異言。口恐無憑,立借銀字,付執爲據。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銀壹千元足訖,立批。

在場人劉阿元

保認人劉紫麟

代筆人黃雲蕉

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立借銀字人陳文得

第十四借銀字

親立出借銀字人林王,因乏銀費用,託中向本莊林染春手內,借出佛銀貳拾大員,平拾肆兩正。即日同中議定,每拾員銀全年願貼利谷貳石伍鬥,全年計共利谷伍石,即對現佃林波,分作兩季均納,不得溼冇,不敢異言。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出借銀字壹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字內佛銀貳拾員,平拾四兩正,批照。

光緒貳拾年拾貳月,再向林染春借出銀伍拾元柒角正,言約字內利息對佃完納清楚,批照。

現佃林波

光緒拾陸年貳月日,立出借銀字人林王

爲中林一助

第二節債權之讓渡

第一營業願交甘願字

立營業願交甘願字人,媽宮街○町○番戶○○號戶主何某,所營雜貨商業,因年來商況不佳,本資缺乏,振作無力。茲有○町○番戶戶主何某,欲整生業,妥商依照結冊內所有結存賬目、物品、家器,共銀若干圓,向某承買,憑冊點交接收保管。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賬、貨、家器等項,一切付交何某接管整理。或原號,或改號開張,任憑何某主裁,日後生業盈虧,皆憑何某造化,與某無干。保此店業系某自置之業,別無他人合股交加、來歷不明之事,亦無房親應份之弊;倘有不明等情,某當出首理論,不幹承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議。口恐難憑,合立卸交甘願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見收來銀○○圓,再照。

澎湖廳媽祖○町何番戶

光緒三十二年月日,立甘願卸交商業約字人○○○

知見人○○○

作中人○○○

代書人○○○

接管人何某殿

第二申明書

立申明書,臺北廳大加蚋堡大稻埕中街十番戶林三,今敝爲別創基業,憑將此其生理賬項、貨底,一概點交付李四前去管握;另立字號,抑或照舊,均聽李四主決。緣敝與諸寶號來往賬條,經有面會清楚,餘該敝之項不得不聲明,以副衆覽;自今而後,均歸李四鳩收,重新交易,不干涉敝,其敝亦不敢異言生端。茲將諸號該項,附列於後,蓋印爲憑。

光緒年月日,立申明書人林三

計開:

源發該金若干源羨該金若干振美該金若干

裕興該金若干蘭春該金若干聯芳該金若干

協德該金若干捷隆該金若干聯豐該金若干

連美該金若干合勝該金若干長興該金若干

第三結貨賬本冊

丙午年

協成號結貨賬本冊

茲將丙午後終來往列左:

永成在龍四.五一七三八(百元)

晉源在龍三.三○二一(十元)

源吉在龍五.三六八六(十元)

德昌在龍五.五六○八(十元)

廷利在龍一.三二○八六(百元)

順益在龍二.七七一一(十元)

建發在龍五.三○三(十元)

瑞芳在龍三.○七七三(十元)

(中略)

金勝源在龍三.一三(十元)

老榮興結欠一.九三六四(百元)

合順結欠二.六七九七(十元)

茂美結欠四.九六四(十元)

金榮髮結欠一.九○三(百元)

祥順結欠一.○一三八六(百元)

金捷成結欠五.五八七九(十元)

瑞美結欠二.○一五一四(百元)

錦昌結欠九.三一六(十元)

(中略)

隆發伯結欠五.四(九元)

赤此在龍一.三九七六(十元)

永成浮在龍一.五(百元)

金生記在龍二.六八一(百元)

詩圖記在龍五.五五(三元)

共來金四.三二九九四七(千元)

茲將各街埠欠項列左:

德記欠一.二五一○一(百元)

復美欠八.○七三(十元)

洽益欠五.四一八八(十元)

金永順欠一.七二(十元)

泉盛欠五.○四五(十元)

建發欠八.七九六七(十元)

復興欠二.六五○八(十元)

益記欠四.一四二七(十元)

鼎司結欠一.四八四四(十元)

類姆結欠二.三二五(元)

張利觀結欠八.六二一(元)

■〈毛上灬下〉觀結欠三.三四一(元)

新合成結欠一.九四三(元)

共銀三.四九七七三四(千元)

實六折二.○九八六四○四(千元)

金日勝欠二.三三七一九(百元)

籲九欠二.六一九二十(元)

泉春欠四.一二五七十(元)

添發欠三.○九(元)

林虎欠一.三二一四十(元)

福泰祥欠一.○(元)

振源欠八.八八四(元)

招觀欠三.七五(元)

義成記欠一.○九二八(十元)

楊金秀欠五.四二三四(十元)

(中略)

泉發欠四.八五八四(元)

榮成欠八.六九二(元)

周挺欠四.六八(元)

百章欠一.五九四(元)

(中略)

洽發欠七.三二一(元)

共銀一.三二二五五七(千元)

第三節債權之擔保

第一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許同發、王合春,今因乏銀別用,向於王益官借出銀貳百大元,言約每月每百元利息銀壹元五角,不關年月,聽討聽還。恐口無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爲照。

光緒二十九年五月初五日,合同借銀人許同發、王合春

第二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陳俊臣、楊燕觀,向與吳昌才君手內,借龍銀五十七元。其銀限至拾貳月終還清。口言無憑,立借單存照。

保證人陳光泉

光緒參拾年五月廿七日,合同借銀字人陳俊臣、楊燕觀

第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麻荳堡麻荳莊草店尾角林墩五,移居頂街;今因乏銀納租,託中向麻荳莊蚊港厝角陳海,借出來柒四銀壹百元,言約每年每百元應貼銀主利息七四銀貳拾元。若是年終月滿,自當備足母利銀清還明白,不敢挨延短欠;倘或借短月者,聽借主備母利照算送還,贖回原單,銀主不敢刁難。口恐無憑,立胎借銀單一紙,並調查驗苓仔林園收單帶一紙,共貳紙,付執爲照。

一批:調查過驗園收單內寫紅、白契貳紙,丈單一紙,批明再照。

光緒二十八年舊曆捌月廿日,立胎借銀字人林敦五

保認人王連盛

代書人郭朝官

第四信借銀字

立信借銀字人,福建省候官縣龕柄鄉陳寶炎,住在臺北廳城內書院街壹丁目四番戶,開張福升春香港雜貨商爲業,今因乏銀經營,託連帶保證人楊宗端,偕向艋舺蓮花街參拾九番戶關金城處,借出現金貳百大員正。其金當場點交借主親收足訖;其銀按月行利息,三面議定:每百圓每月頭,借主應納銀主利金貳圓五角,逐月計納利息金五大圓正。逐月俱要繳清,不得拖欠短少;如有拖欠,皆向連帶處支取,不敢異言推諉。此項當場議定,還、借不拘年、月、日期:如逢銀主急需,約先壹個月送達該借主,預備足數金額交還銀主,取贖字據,不可故意拖延;倘其銀主別無緊用,該項仍聽借主經營生利。但他年倘遇景況桑滄,借主力不能還此債,皆向連帶保證人福昌隆號楊宗端處支取。此係該連帶楊宗端當場自願擔承,異日倘有風雲不測等事,不敢推諉責任。仁義交關,銀主毫無抑勒。異日恐口無憑,特立借金字壹紙,交與銀主爲執照。

即日當場借主親收字內現金貳百圓正,足訖。

連帶責任保證人福隆昌號戶主楊宗端

在場並連帶人長男陳長奎

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廿三日,立借金字人福升春號陳寶炎

知見人妻陳楊氏梅棠

代筆人王少山

第五保認單

立保認單人王和利,因盧寶鼎有侵欠利源棧賬項金壹百五拾員正,當日三面議定,限至本年十月終清還;至限,寶鼎如無清還,敝當代爲填還清款,不敢異言,二比喜悅。口恐無憑,合立保認單壹紙,付執爲照。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十七日,立保認單人王和利

第六借銀字

同立借銀單字,白鬚公潭堡樹仔腳莊郭華、郭德、郭香等,茲因公事乏銀費用,兄弟相議,託族親郭守向鹽水港后街李茂記,借出六八佛銀壹百伍拾元,明約二莊子前大墓邊園壹坵,每年稅銀貳拾肆員,以尾牙爲期,奉抵利息,不敢延緩;若此園典過別人,無稅可收抵利息,每員願貼利息銀貳角半。此係二比甘願,三面言議,各無抑勒。其銀隨即同堂收訖;其園契帶在別業,不得繳連爲胎照。

即日同族親郭守收過六八佛銀壹百五拾員,足訖,照。但房份太多,稅銀仍向郭守支取,再照。又約至尾牙,華等若無稅銀,其園聽茂記另贌他佃,照。

光緒三年參月日,立借銀單字人郭東、郭華、郭德、郭萬

保認人郭守

代書人梁春琳

第七胎借銀字

立胎借金字人蔣添貴,有自置水田壹段,第四九番田四分壹釐參毫,址在大加蚋堡三張犁莊,四至界址載在大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田保存濟出爲胎借。託中引向與陳氏緞借出金四百大員正,交與蔣添貴親收足訖,言約每年每百圓行利貳拾圓,四百圓計共利息金捌拾大圓正。年款年清,不得短欠。如銀主要用,須當備齊母利金清還,不得爽約。此係二比喜悅,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金字壹紙,並繳登記買契壹紙,共貳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保收過胎借字內金四百大圓正完足,照。

一、批明:胎借字內母利將來如無清楚,向周復白是問,再照。

一、批明:該金限借六個月,再照。

代筆並保利息人周復白

光緒三十四年月日,立胎借金字人蔣添貴

第八招耕承耕合約字

同立招耕、承耕合約字業主李元春、佃人王朝,今因業主有新竹廳管下竹北一堡雙溪莊,土名雙溪水田埔園山場合一所;四至界址,明踏分明,原帶陂塘水泉溪圳水通流灌溉,並帶佃屋壹座、瓦室二十間、茅蘆三十間,門窗、戶扇、風圍、竹木、稻埕、牛欄、糞窟,一齊在內。而佃人王朝乏地耕種,親身託保證人鄭如蘭,向本城北門街陵茂號內業主李元春手內,贌出右載該莊之業,議定每年六月夏季,佃人應納業主早租粟三千九百石;又每年十月冬季,佃人應納業主晚租粟二千六百石;計每年應納早晚租粟計共六千五百石正,又應納園稅龍銀五千五百大元正。佃人自備無利磧地龍銀壹千壹百五拾大圓正,交付業主收用,然後到地竭力守分耕作。其租粟園稅,不論年歲豐歉,至期收成,佃人須當曝幹煽淨,收貯在倉,俟業主發糶之時,乃量足照約如數繳納,不得以溼冇榖粒混雜,亦不得以晚粟抵塞早粟,及短欠多少。苟或雨水失宜,天時旱害,佃人亦不得藉言減租;倘敢違約,不論已到限或未到限,佃人須將田業等項,由業主起耕,別贌他人;如有欠租諸事,將磧地銀由業主扣抵、賠償,如是不足,保證人自當賠補足數。至於莊中派費,以及家屋稅暨地方雜項稅及種子、牛隻、農器等物,欠人自理,不得向業主要求。其田園限贌五年:自光緒三十四年冬起至同三十九年冬止;限滿之日,佃人應當將田業等項交還業主,另招別佃耕作。該佃即領回磧地銀額,不得任意控耕,損壞樹木等物。今欲有憑,同立招耕、承耕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爲照。

光緒三十四年拾月拾五日保證人王大鼻

同立招耕合約字業主李元春

承耕

陰曆戊申年九月廿一日佃人王朝

該佃人前有招耕、承耕字據,從此起一概廢消。本合約字到屆限亦當加批,另約蓋印。除此至限外,不得爲憑。而每年納租之時,不論糶出他人或佃人自己糶返業主,均給單付佃人執憑。該佃不可無單將租濫交,亦不能以此合約字借貸質押及彼此交接輪流。

天字第壹號合同

第九招耕字

立招耕字鄭準記,緣前有置買田莊後金草份水田壹所,目前贌佃耕種迭限以滿,而再立招字,招得原佃人洪永好,自備工本種子,當日同保認人言,約定佃人備出無利磧地佛銀捌拾大員正,色現交業主收訖。又面約每年應納小租早谷捌拾陸石正。其谷每年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務要在埕灑幹煽淨,付業主量清,或收入倉亦當足數。俟業主或糶結價,聽從其便,不得溼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窩藏匪類等弊;如有此情,不論年限,付業主起耕別贌,將磧地扣抵;如是不足,保認人賠補足數。倘遇年冬豐歉,均系造化,兩無加減。其田限贌三年爲滿,自辛丑年冬起至甲辰年冬止。限滿之日,銀田兩交還清,不得刁難等弊。此係乃業佃相依,口筆有憑,合立招耕字壹紙,付執爲照。

批明:收過無利磧地佛銀八拾大員正,足訖,又照。

擔耕保認人彭遊賞

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歲次辛丑年十月,立招耕字人鄭準記

代筆人葉淵如

五穀豐登

第十贌耕字

立贌耕字人洪永好,茲因乏田耕作,工本、農器、牛隻、種子俱備,託保認人向得業主鄭準記贌出田莊後水田一所,當日同保認人三面議定:佃人好應備無利磧地佛銀八拾大員正,色現交業主收訖;又約定每年應納小租早谷八拾貳石正,其谷每年至六月早季收成之日,在埕灑幹,經風煽淨,付業主足數運回,或收入倉亦當足數。俟業主或糶或結價,聽從其便,不得溼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倘遇年冬豐歉,均系造化,兩無加減。其田限贌三年爲滿,自辛丑年冬起至甲辰年冬止。限滿之日,聽業主起耕別贌。起耕之時,若有少欠租谷等弊,將無利磧地銀扣抵。如是不敷,認耕人應當賠補足數,不敢異言推諉。如無少欠等弊,銀田兩相交清,不得刁難。此乃業主、佃人相依,口恐無憑,合立贌耕字一紙,付業主收執爲照。

擔耕保認人彭遊賞

光緒二十七年拾貳月歲次辛丑年十月,立贌耕字人洪永好

代筆人葉淵如

五穀豐登

第十一贌耕茶園合約字

同立贌耕茶園合約字人唐德木,茲因乏茶園耕作,託得保認人向業主許文基贌過茶園參段,坐落竹北二堡頭湖莊。各段四界面踏分明。佃人即備出定銀貳員,交業主收訖。文基將參段茶園交付德木,自備工本前去裁種耕作。其茶園租三面言定:每年每壹萬茶欉應大小園租銀拾員正;計共點算壹萬貳千欉,每年供納園租銀拾貳員正,分春、秋兩季均納清款,向給完單執照,不得拖欠等情;如有拖欠,任從業主起耕別贌。又帶茶贌六間,及禾埕菜地風圍竹木在內,其茶園風圍竹木,聽從佃人砍伐;及限滿尾五年,風圍竹木當留抵風,不得砍伐。贌限自光緒三十年冬起至民國十三年冬止,計貳拾年爲期。限滿之年,佃人所贌茶園、屋宇及風圍竹木,一概交還業主別贌;業主將定銀交還佃人收回。此乃二比允悅,兩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贌耕合約字貳紙,各執壹紙爲照。

批明:即日基實收過字內定銀貳員足訖,立照。

又批明:日後諸佃若有加伸租,德木應照衆佃規例而行批明。

又批明:每年家屋稅系佃人自納;若歸業主完納,佃人應幫貼業主,批照。

茂盛合約保認人王華斌

在場人唐德玉

光緒三十年十月日,同立贌耕茶園合約字人唐德木

代筆人許運道

第十二招耕合約字

同立招耕合約字業主王美記、佃人曹興雲等,緣有圳田壹小段,址在芝蘭一堡雙溪口水空仔莊;其東西四至界址,載在圳約字內明白。原耕圳田當修圳路,其圳田繫有田畝灌溉,此水者同得之業。茲因欲舊佃缺乏顧圳工人,雲備設筵席,邀同衆業主及衆佃戶人等,議準水尾業主美記出贌。於是雲即向記贌出,此處圳田原帶陡門費銀四元,雲先備佛銀貳元,交記收入爲定。同堂明約,逐年雲自應修理圳路,補塞圳底,俾圳水通流灌田。即將所耕圳田收租,以抵顧圳工資;至或圳路崩壞,大者衆業主理,小者佃人自理。時舊佃墾耕一年不得了局,邀請公親潘五老爺定限,年來仍歸舊佃耕作修理圳路,俟於本年冬起,撤起舊佃,付雲耕作,仍照前約所行。至總草時,再備佛銀貳元交記收入,湊足陡門費銀四元交還舊佃,各不得推諉。其田限贌自戊子年冬起至庚子年冬止,限滿之期須於中秋節前,先送定銀貳元,餘候新佃總草時,湊足陡門費銀四元交雲收回,隨付業主起耕別贌,不敢異言。如是圳路無修,以致圳水不足,無論屆限未屆,徒門費銀收足,即聽業主起耕別贌,亦不敢異言生端。今欲有憑,預先同立招贌耕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爲照。

批明:記於中秋節前,經收過字內佃人云定銀貳元,批照。

萬寶吉成認佃曹興泰

業主吳源齡

光緒拾參年丁亥拾壹月日,同招贌耕合約字業主王美記

佃人曹興雲

代筆人邱壽甫

第十三甘願拆夥退船股字

順風得利

立甘願折夥退船股字人增順號,茲年與淡水永成、裕合號合夥置造烏艚壹只,船名金吉成,給領象山縣牌照。原此船作三股:增順號得壹股,永成、裕合號各得壹股。經往各處貿易,此幫回閩,所有船面本銀及得利等數,俱各算清領回。增順號近有別圖,隨將船身在閩省就與淡水永成、裕合號承買,三面議妥船價銀臺伏壹萬貳千元,增順號三份應得壹份,船價應收臺伏肆千元正。其船價銀本日如數收足,賬目亦會算清楚,隨將船股歸與永成、裕合號承管,永遠爲業,聽其各處貿易。他日發財萬金,系是裕合、永成號造化,與增順號無干。自歸結之後,價足心願,永斷葛藤,不敢別生技節。其船中人欠欠人數目,歸船支理,與增順號無干。此係心甘意願,各無反悔異言。因恐口無憑,今欲有憑,故立退股船字壹紙,付執存照。

中保人葉鬱文、柯昆源

代書人莊采芹

光緒貳拾年六月日,立折夥退股船字人增順號

第十四親押約字

立親押約字人薛榮耀,即薛獅記,茲因舊東捷記號停罷截止薪金,獅現家務伙食浩繁,曾託王蘭哥、石福泉兄二君,誘薦利路。幸蒙東家裕昌謝老爺景我翁全諾提拔,僱理內外買賣,並代出官訊案各事。獅當竭力向前當理,不敢推諉。議明每月薪金六八銀五元,逐月照給,不得多侵。蒙先賜六八銀五拾元,別還前款,實叨德深。獅宜認真勉力營爲,以圖報效,毋敢怠慢,倘有越心,由交關諸人私借銀物等弊,即向保薦人是問。恐口無憑,今欲有憑,親押約字壹紙,送執爲照。

保薦人王蘭、石福泉

光緒十八年十月日,親立約字人薛榮耀即薛獅記

代書人親筆

第十五保儎字

立保儎字人,艋舺永成號,茲有清國船金榮順,欲裝糙米五拾石,當即照信分交,勿介。此據。晉源寶號照戊五月二十二日單

第十六之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洪安然,有承祖父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吞霄背第三磚;四至界址,載明印契內明白。今因來塹城乏項經營,奈人地兩疏,無從告借,幸得好友鄭慶蘭兄弟稱伊乏項,願出覓借,同爲分用。然思乏項維艱,所以聽從此業印契交與鄭慶蘭,向林和成手內借出洋銀一百大元,同中交付然等親收足訖。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每年願貼利息銀貳拾肆大員正。其銀約借一年爲滿,至期若無母利還清,可向認借鄭慶蘭兄弟催討,應當措足母利銀完清,不敢短欠分文。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迫勒。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契連司單一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批明:即日然同爲中保認,親收胎借銀字內洋銀壹佰大元正足訖,照。

再批明:然素與林和成不相識,此次向借銀元,深信鄭慶蘭引到,併爲保認,其印契敢以繳交爲質。然恐其爲商外出年久,至期若無母利可清,聽鄭慶蘭兄弟借出母利完清,贖回胎借字據並交印契,林和成不得刁難,任從鄭慶蘭兄弟就契管業起耕贌田,立批再照。

代筆人鄭德全

爲中人鄭慶會

認保人鄭慶蘭

光緒五年十一月日,立胎銀字人洪安然

第十六之二判決文

提訊名單承呂祥差張清

計開:

原告民婦林黃氏

抱告林和成

被告耽保鄭慶蘭

驗得林和成堂呈契字,批明由鄭慶蘭擔保,如借主母利不清,應由中保坐還等語。茲借主洪安然抗欠多年,經林黃氏赴撫憲行轅呈控,奉批:該民老而且瞽,贍銀被吞,應令全數追還,惟中人是問等因發縣。查鄭慶蘭代借代還,非尋常中保可比,斷令備出母銀壹百元,限五日交清給林黃氏收領。利銀從寬免還,其洪安然契業,應歸鄭慶蘭承受。兩比具結完案,契暫存。此諭。

拾貳月二十一日訊

第十七之一訴狀及批

具呈:本城鋪戶林騰郊,爲局謀售賣,恃強毆打,乞恩追究斷還事。切郊素做火炭生理,禍因李反築籌燒炭,到店所說:一切火食向郊支取,燒好火炭歸郊售賣。郊不肯許諾,後又邀瑤琴、李就到來擔認,李反如有少欠,惟伊二人是問。陸續支有火食錢一百餘千,除對來火炭,仍欠六十餘千。李反約本月初八日湊付火炭一萬觔,歸郊售賣;不料有陳四點,與李反商謀,強將火炭歸四點發售。郊至期出炭一無所有。現潭仔埔出便四五千觔火炭,李反所說系陳四點之炭。郊即投明瑤琴、李就,不敢出言;與陳四點理論,反被毆打二次,衫褲扯破,衆人可證。忖思李反所燒之炭,火食系向郊支取,火炭又爲四點強行擋去,郊血本無歸,心奚以甘!不得已,叩乞大老爺臺前恩准飭差提陳四點、李反二人到案究辦,追還火炭歸郊出售,則感德靡涯矣!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蔡批

李反向爾支借火食錢文,既已言明將炭抵還,何以交付未清?又復與陳四點發售

?候諭飭本城總理黃增福,協同擔認之瑤琴、李就查明理處覆奪。

光緒九年九月十三日叩

第十七之二諭飭

署恆春縣正堂蔡諭飭理處覆奪事。本年九月十三日據本城鋪戶林騰郊呈稱:切郊素做火炭生理,禍因李反築窖燒炭,到店所說,一切火食向郊支取,火炭歸郊售賣。郊不肯許諾,後又邀瑤琴、李就二人到來擔認,李反如有少欠,惟伊二人是問。陸續支有火食一百餘千,除對來火炭,仍欠有六十餘千。李反約本月初八日,湊付火炭一萬觔歸郊售賣;不料有陳四點與李反商謀,強將火炭歸陳四點發售。郊至期出炭一無所有。現潭仔埔出便四五千觔火炭,李反所說系陳四點之炭。郊即投明瑤琴、李就,一無所言;與陳四點理論,反被毆打二次,衫褲扯破,衆人可證,叩乞追究等情。據此,除批示云云掛發外,合行諭飭。爲此,諭仰該總理剋日馳往該處,協同擔認之瑤琴、李就二人,速爲理處清楚,仍將處辦情形稟覆察奪。該總理毋得玩延,切切特諭。

一諭仰黃福增

光緒九年九月十七日

正堂蔡行

第十七之三呈及批

具稟:本城總理黃增福爲稟覆事。竊福蒙諭飭,協同擔認之瑤琴、李就二人,調處本城鋪戶林騰郊告陳四點謀賣火炭一案。福遵即馳往該處,查得李反系向林騰郊支取伙食,除對外,尚欠六十餘千。既已承認,惟瑤琴、李就二人僅擔認二十餘千之數,並非概行擔認等語。至陳四點所賣火炭,據說;李反欠伊錢文,李反將火炭抵還等語。今瑤琴、李就二人願將此二十餘千之數承認,尚欠之數,李反無可歸還,所以不能清楚。理合將情形稟覆大老爺察覈,飭差傳訊究斷。切叩。

正當蔡批

候飭差傳訊察奪

光緒九年九月廿五日叩

第十七之四訴狀及批

具催呈人林騰郊,爲恃強欺吞,乞恩究斷事。切郊前控李反與陳四點局謀售賣火炭一案,蒙批飭總理調處。無如,李反一味恃強不允處辦;瑤琴、李就係擔認之人,自應出力相勸而且袒護李反。潭仔埔出便四五千觔火炭,已被瑤琴、陳四點付船售賣,並炭窯四座賣錢二十餘千,藔中斧頭、物件可抵錢十餘千,俱被瑤琴收去。郊聞之向討,不肯抵還,而且惡言辱罵,難以聽聞。似此李反無錢可還,所存火炭、炭窯、斧頭等項所賣之錢,又被瑤琴收去,則郊所放火食之血本不成付諸流水矣!況當日郊恐李反不能相信,故要人擔認。夫擔認人者,即擔認錢也;李反如不能還,擔認之人亦應代還清楚。今瑤琴將李反之火炭、炭窖、斧頭等項賣有錢數十千,抵還自己昔年賬目,殊非公允之道。且潭仔埔炭窯數十座,向郊支火食者有其半,使李反所欠之數不蒙憲臺究斷清楚,則恐燒炭者有所效尤矣!不得已,伏乞大老爺臺前恩准斷還清楚,血本無虧,感戴二天。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蔡批

案經票差傳訊,如何情形,俟差集稟到提同質訊斷。

光緒九年十月初八日叩

第十七之五口供

據林騰郊供:年三十五歲。父母故,兄弟無。妻吳氏,未生子。潮州府人,現在本城開店生理。李反在潭仔築窖燒炭,因缺少資本,來向小的先借支伙食,俟燒出炭,即將炭抵歸小的售賣。當時小的不肯,李反遂托出李瑤琴、李就二人前來,各擔認錢十千文,共二十千文,小的始行許允。嗣後李反陸續借支,計共欠去錢一百餘千,除來火炭抵返以外,尚欠去六十餘千。豈料李反忽行起意僥欠,將燒出之火炭令陳四點僱牛車全行運去售賣,小的向阻,反被陳四點毆打。今蒙訊明:李反所欠小的貨賬錢六十餘千,除李就、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仍欠四十餘千,斷令李反酌返小的錢二十千,並李就、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各限一個月繳給小的承領,彼此不得爭執。小的甘願遵斷就是。

據李反供:年二十七歲。兄弟五人。未有娶妻。潮州府人,現在轄下潭仔地方築窖燒炭。小的因缺少資本,當向林騰郊借支伙食;初時林騰郊不肯,小的經託李就、李瑤琴二人代爲擔認錢二十千文。嗣後小的陸續向林騰郊借支,共有錢一百餘千,除將出去火炭抵返外,尚欠伊錢六十餘千。現在小的燒炭虧本,無力歸返。小的上日燒炭,曾借欠陳四點錢文,此次伊來向小的出去多少火炭,以抵欠項。今蒙訊明:小的燒炭虧本,所欠林騰郊貨賬六十餘千,除李就、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仍欠伊錢四十餘千,斷令小的酌返林騰郊錢二十千文,限一個月繳給林騰郊承領。小的甘願遵斷就是。

據陳四點供:年二十一歲。兄弟四人。未有娶妻。潮州府人,來恆多年。李反上年在潭仔築窖燒炭生理,因自己缺少資本,曾向小的借去錢文,後來李反生意虧本,所借小的之錢未有歸返。此次小的見其燒有火炭,遂僱牛車往向李反出多少火炭售賣,以抵欠項,與林騰郊毫無干涉。今蒙訊明:李反此次燒炭虧本,所欠林騰郊錢六十餘千,除李就、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仍欠四十餘千,斷令李反酌返林騰郊錢二十千,各限一個月繳給林騰郊承領。明斷就是。

據李就供:年三十三歲。父母在,兄弟三人。娶妻未生子。李反在潭仔燒炭,因缺少資本,要向林騰郊借支伙食,林騰郊不肯;後來小的與李瑤琴二人各向擔認錢十千文,俟李反燒出炭,即將火炭抵歸售賣;其餘系李反自向借支,與小的及李瑤琴二人無干。今蒙訊明:李反因燒炭虧本,所欠林騰郊錢六十餘千,無力歸返清楚,除小的與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千外,尚欠四十餘千,斷令李反酌返二十千,並小的與李瑤琴二人擔認錢二十千,均限一個月繳給林騰郊承領。小的遵斷就是。

據李瑤琴供:與上同。

十月日

第十七之六判決文

名單

計開:

原告林騰郊

被告陳四點

應訊瑤琴、李就

審得林騰郊控李反欠賬不還一案,據李反供認:與林騰郊交易,欠伊錢六十餘千文,現在炭窖生理虧本,不能清還等語。質之林騰郊所稱:當日有李就、李瑤琴,各代擔認錢十千文。提訊李就等供認屬實。惟李反燒炭虧本,刻下貧苦異常,無力清還亦屬實情,除李就、李瑤琴二人代認錢二十千文以外,尚欠林騰郊錢四十餘千文。當堂斷李反還林騰郊錢二十千,各限一月繳交林騰郊承領,以清賬款。兩造遵依具結完案。此諭。

十月十一日訊

第十八之一訴狀及批

具稟:德和裏龍泉水莊總理張生,爲抗欠不還,懇乞恩准追還事。緣生素本守分奉公,耕農爲業,毫無過犯禍。因光緒拾六年參月拾參日,被大埔莊吳力、對頭溝張允鹿經手,借去洋銀貳拾元,平重拾四兩四錢,時明約利息每元每年願貼利銀參角算,至本年參月拾參日止,計四年,應該利息銀貳拾四元。屢次迫討,迭限賣牛抵還,至今日久,母利分文不吐。切思此等棍噁心存僥吞,無奈他何!不得不懇乞青天大老爺恩准飭差追還母利,庶免虧生血本無歸。霑恩上叩。

署理臺南府恆春縣正堂陳批

候傳吳力到案訊追。即日

光緒貳拾年五月初十日具稟總理張生叩

第十八之二口供

據張生供:緣因張允鹿欠小的銀貳拾元,小的向討,對由吳力清還;吳力認完後屢討騙延。至廖勤借欠吳力銀項,小的先曾處辦不清,嗣吳力與朱烏最等互爭園業,控經高大老爺訊明:契內並無吳力名字,毫無憑據,廖勤又已身故,無從質訊,當將園業照契斷歸朱烏最等管業。吳力欠項不能向廖昂九取討,已經官斷有案,何能將認完小的銀項扣抵。吳力所供:小的付過定銀貳元,並無此事,尚有在場公人李建生可以查問。求追還就是。

據吳力供:廖勤借欠小的母銀參給七元,經張生等處還母利九拾元,當過定銀貳元。嗣因張允鹿次張生銀貳拾元,張生向討,張允鹿託小的借出,認完張生清楚,當時三面會對有之。祗因張生處還廖動之項無還小的將認完伊銀貳拾元扣抵屬實。求明察就是。

六月

第十八之三判決文

名單差陳達

計開:

原告張生

被告吳力

訊得吳力實代張允鹿認還張生六八洋貳拾元,可以已死之廖勤借項張生作過中人廖戇狗控,經高任斷,無藉口不還。今斷前案已結,其代認還張生之貳拾元,限取保壹個月內如數清還張生,不得惟延。具結完案。此諭。

六月初一日

第十九之一訴狀

據李阿生供:年五十六歲。潮州府普寧縣人,來恆春城內做賣米生理。本年上月間,王金目同王英二人來向小的買豬一隻,值銀七元,當時系王英擔認,限至十二月二十四支清,至期僅來銀四元。二十八日,小的復向王英討取,據說:王金目已回家去了,要明年他來,始有好完。小的不願,將他扭見總理,因此口角打架。小的躲在張良生家,被總理拿送。求明察。

據王英供:年二十五歲。鳳山縣人,來此向張良生租店做生理。父母俱故,有妻子。上月間,因王金目向李阿生買豬一隻,值銀七元,系小的擔認銀錢。至十二月二十四日,李阿生前來向討,王金目完他四元,王金目即回家去了。至二十八日,又來迫討,小的無銀可墊,他遂發怒,叫四、五人來拿小的要見總理等情。幸張良生前來相救,未曾被他打傷。求明察。

十二月二十九日單

第十九之二判決文

名單值承值役

計開:

李阿生、王英、張良生、張沙、張來生

審得王金目欠李阿生銀七元,王英既爲擔認;現在王金目逃走,李阿生向王英索討,斷難藉詞推諉。兩造糾集多人,彼此相毆,各有應得之罪。張良生事非幹己,何能幫同王英滋事,實屬目無法紀,着責四百。李阿生、王英各重責五百,以示儆戒。王英保認之項,除還外,尚欠銀三元,限三日繳交李阿生承領可也。此諭。

十二月廿九日單

第二十合股字

同立合約字人謝景我、林兩儀、謝瑞璘,蓋聞猗陶致富經營,不乏芳規;鮑管知心貿易,自有成約。茲我同人芝蘭夙契,膠漆相孚,爰居今則古;既合券以聯財,自宜宏茲大業,固厥新基:匾曰「榮裕」,合共參股,得利就母均分,計本銀陸仟員。既葉鼎足而三之慶;允符獲利倍蓰之佔,所賴大振宏規,更圖久遠,則不朽之盛業在茲矣!自宜各守條規,勿違照約;庶幾管鮑之休風、猗陶之勝概,再見於今日,亦後人之取法焉!爰立合約字壹樣參紙,各執爲信。股分條目標明於後:

一、公同議:舉林遜記當事,在店總理各事。公議得利拾元抽壹元,以作全年辛勤謝勞。

一、議:本店生理必須在架充足,方準開支。得利閒時,不得預支;須待年終結算明白,照股分支。各宜自守規約。

一、議:本店股夥不得薦人,恐不受喚用,多生情弊。

一、議:各股夥如欲抽本別圖生理,不得私向外人承坐,預須先期通知當事及諸股夥;許抽方抽,毋得自便。

一、議:股夥不得向店內暫移銀錢借用;如有急需,必須別處移挪。

一、議:店內逐月銷號首飾、衣物,在股及當事店夥不得擅行抽摘,以致故衣難賣。

一、議:店內日清簿尾結存銀錢,總須實存。賬目如有虛存浮記,惟該當事是問賠補。

一、股夥公議:本店不出支單、期票。或至二、三、四個月間生理興旺,措手不及,由當事先邀齊各股夥面商,均無閒款借與公司外,再由當事向他處暫借,不得擅專。

一、店內所用夥記,均系當事選用,如有舞弊賬目以及贓架失號,惟當事向保人是問賠還。

一、店內各夥記辛金,由當事秉公議定,逐月宜向當事取用,不得自行擅專。

列在股本銀,開列於左:

林兩儀在本銀貳仟伍佰員

謝景我在本銀貳仟參佰員

謝瑞璘在本銀壹仟貳佰員

共參人,合陸股,計在本銀陸仟大員正。

另當事壹紙,共肆紙,合執爲照。

光緒拾年三月日同立合約字謝景我、林兩儀、謝瑞璘

第二十一合股字

同立合股契約字人謝友我、陳維茂、謝羣我、吳清德、活泉公司,竊以經營殊致鹹求什一之沾;而財物互通原有子母之例;況地成都邑,不少阮氏之囊;裘有肅霜,即濟相如之困。故濁酒不時尚欣有婦,則金錢往返尤足便民,因合資以共儲,使將無而易有。至蠅頭之聚,不得預知;而峻業之營,固所同願也。爰是我諸人共相酌議,各備資本合股,夥開質鋪生理:在臺南市打鐵街廿番戶,匾曰大源號。統計五人,在出本金三千二百圓,作爲三十二分股額。公舉謝友我、許榮記爲當事,經營辦理,以圖財源廣大,駿業興隆也。緣謝友我因事務浩繁,不得參辦,特將店中生理事務,一概委任許營記專行掌辦,以冀永遠綿長。所有利權應何設法,及僱用夥伴司理等事,均聽許榮記調度主裁,俾得盡心營謀,以振厥業。凡每年結賬,除開各費而外,有實得利,先以十抽一給賞當事許榮記,以爲酬勞;其餘俟典質架號充足,除還借項盈餘,方可集議開支;毋得以強欺弱,吵索先支,該當事亦不得徇情涉私,又不得借母銀而付開支得利,致有虧本不敷。倘後生理,因時變計,或有緊要事件,當請股東邀同議妥舉行,俾得和衷共濟,利獲三倍也。諸君咸宜信守條規,勿忘初合之志也。則管鮑遺風,晏子善敬,再見於今矣!立合約字一樣五紙,各執一紙爲照。

並將諸股芳名、股本及訂議條約規矩列明於後:

一、聯財合夥諸人務照約書股額,各備在足數本金;不得虛蔭股額,致誤資本短缺。

一、倘本店生理興旺,缺需資本,須由聯財中諸人照股分撥,配借本店,應需典質之濟。

一、本店內凡有銷號品物,如在股之人及當事店夥等不得行抽摘;倘有欠要抽一、二號之物,須與當事言明,照故衣打賣之價,增加一利抽銷。若是金器銷號者,必依照時價公平估的,務以現銀交易,不得違約。

一、在架號頭,經派店夥司管,關係甚重,各當守分謹慎無失;倘有號失,惟認司管之人賠出,不得妄扯,累及他人。

一、店中庫房、銀器房及號房,惟司管之人得以出入辦事。銀櫃惟管者得以收取。若非司管之人,不得妄入庫房、銀器房等,以涉嫌疑。其應管之人,當行阻擋跟究;倘有遺失,定向司管之人是賠。

一、股夥凡有資項付借本店,每圓每個月行利壹分五釐,屆年終清償利金,不得先支。

一、股夥凡向本店借項,每圓每個月利貳分,依屆年終清利;延期不納,以利加利照算,各無異言。

一、凡有資項付借本店,若要取回,須先通知當事人預早籌措,切勿臨期莫及之難。

一、股夥或付借本店,或向本店支借,均不拘年限,聽可隨母還利,各從其便,毋得刁難。

一、股夥中如有欲抽出別圖生理者,必先問股內之人;不承受外,方可與他人承坐,違者將股分充公。

一、店中夥伴由當事人僱請,妥當司理;而夥伴切當遵守店規,不得偷閒託故,倘有不宜及弄端作弊等事,聽當事人改僱,斥革追究,股東不得徇私偏祕阻擋。

一、股中諸人不得互相薦夥,在店空冒虛名,蔭領辛金,致生理多費不敷。

一、店中夥辛水,宜向當事支給。及股夥之人,俱不得私授浮借,侵漁絲毫,各宜遵約。

一、店中夥伴能秉公辦事,全無曖昧私侵,若系久年店夥,倘家中有要事缺項,於辛金外多加借用者,在股諸人俱當承坐,不得推諉。

一、在股芳名列明於左:

一、謝友我在出本金壹千二百元

一、謝羣我同陸佰元

一、陳維茂同肆佰元

一、吳清德同肆佰元

一、活泉號同陸佰元

計在出本金參仟貳佰圓,作參拾貳分。

第二十二合股字

同立合約字鄒開記、蔡泰記、李品三、杜順德、鄒登記、陳深記、林添記、林克記、王金慶,蓋聞猗陶致富經營,不乏芳規;鮑管知心貿易,自有成約。茲我同人芝蘭夙契,膠漆相孚,爰居今而則古;既合券以聯財,自宜宏茲大業,固厥新基:匾曰「德源」,合共七股,得利就母均分,計本銀七仟員。既協同有九人之慶,允符獲利三倍之佔,所賴大振宏規,更圖久遠,則不朽之盛業在茲矣!自宜各守條規,勿忘照約;庶幾管鮑之休風、猗陶之勝概,再見於今日,亦後人之所取法焉!爰立合約字一樣九紙,各執爲信。股分條目標明於後:

一、公議:舉王遷記當事,在店總理各事。公議:得利拾元抽一元,以作全年辛勤謝勞。

一、議:本店生理必須在架充足,方準開支;得利閒時不得預支,須待年終結算明白,照股分支,各宜自守規約。

一、議:本店股夥不能薦人,恐不能受喚用,多生情弊花費。

二、議:各股夥如欲抽本別圖生理,不得私退外人承坐;務先期通知當事及諸股夥,許抽方抽,毋得自便。

一、議:股夥不得向店內暫移銀錢借用;如有急需,必須別處移挪。

一、議:店內逐月銷號首飾、衣物,在股及當事店夥不得擅行抽摘,不致故衣難賣。

一、議:店內日清簿尾結存銀錢,總須實存。賬目如有虛存浮記,惟該當事是問賠補。

一、股夥公議:本店不出支單、期票。或至二、三四月間生理興旺,措手不及,由當事先邀齊各股夥面商,均無閒款借與公司外,再由當事向他處暫借,不得擅專。

一、店內所用夥計,均系當事選用,如有舞弊賬目以及贓架失號,惟當事向保認人是問賠還。

一、店內各夥計辛金,由當事秉公議定,逐月宜向當事取用,不得自行擅專。

列在股本銀開列於左:

鄒登記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鄒開記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蔡泰記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李品三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陳深記在本銀壹仟員再添本銀四佰員

林添記在本銀伍佰員再添本銀貳佰員

林克記在本銀伍佰員再添本銀貳佰員

杜順德在本銀伍佰員再添本銀貳佰員

王金慶在本銀伍佰員再添本銀貳佰員

共九人,合柒股正,本銀七仟大員正。

另當事壹紙,共拾紙,各執爲照。

柒股共再添本銀貳仟八佰員,合前在本銀,計共銀玖仟八佰員,再照。

合約合符

同治七年參月日同立合約字李品三、鄒登記、杜順德、林添記、鄒開記

蔡泰記、林克記、陳深記、王金慶

第二十三當店組合規約

當店組合規約:第一條本組合乃臺南廳管內本島人當店營業者結合,號曰「臺南當店組合」,設置事務所,稟報臺南廳焉!第二條組合事務所須設備簿冊:

一、組合營業者名簿。

二、金錢出入簿。

三、雜綴。

四、盜贓要查原簿。

五、組合重要記錄綴。

六、諸達綴(即官報所出入;如有關當店事項者,須萃撮也)。第三條組合須設置正、副總理各一名,幹事二名。第四條總理及幹事由組合員互選,任期在一年。其姓名各稟報。第五條總理乃處理組合諸事務。副總理乃正總理之補佐也。其或正總理有事時,副總

理亦必須出而代理。第六條幹事者,與總理協議金錢出入、細常監查、並監視組合員所爲,而悉通報總理

焉!又查役員勤怠;如有不信任者,即召集組合員,開設會議,其役員即行改

選。第七條組合總會每逢一月、七月,貳回開設,決議緊要事項兼金錢出入事;前期份內要件,一概報告。但欲開設臨時會者,組合員五名以上,即可請求。第八條組合員於組合決議事項,各遵守懍蹈決議。組合經費由組合員處負擔。第九條役員無辛金;但設置臨時書記,須以適宜辛金與之。第十條新營業者,其有關組合營業願屆書類,皆要總理聯署。第十一條本組合經費,由組合員抽出,每月每人籤金二十錢。其金限每月三日內,向

組合事務所納清。第十二條其利息定額,或高或超,不由組合員自裁:

一、貸金十錢以上,壹圓未滿,月八分以下。

一、貸金壹圓以上,五圓未滿,月六分以下。

一、貸金五圓以下,十五圓未滿,月五分以下。

一、貸金十五圓以上,三十圓未滿,月四分以下。

一、貸金三十圓以上,月二分以下。

但利息一日,即可算作一月;而過月即可算作兩個月也。第十三條當物限期,即限以二十四個月滿。第十四條罹天災盜賊,致使當物失去無蹤者,當主不得向營業者強討原物;而營業者

亦不得向當主求取原銀。

第十五條倘遇腐朽、蟲咬、鼠咬等,其任不幹營業者事;但營業者不着意,致使當物

損壞,其時營業者須早通知當主,當面相談,照價賠償,不得強壓。第十六條總理接官命要查賊贓時,總理即將副本付送組合處,使組合員對照細查其有

無;倘查有是物,事不容緩,務宜速報警官,以免後累。第十七條組合事務所另紙記載要項,作一定書類,交付組合員。將受交付之書,掛在

當目之處,使當主易見。第十八條有違背此規約者,須開臨時總會,議以多扶爲決,即懲過怠一圓以上、七圓

以下,以充組合支費。第十九條組合過半數(即十人之內,六人同心者)集決會議,欲將本規約變更者,其

時入稟,以俟臺南廳認可。第二十條第十八條規約過怠金,須申告當廳轄處,俟其認可,而後徵收。倘該管轄廳

不認可,即行再議。第廿一條過怠金既受通報,限以五日內納清。第廿二條過怠金徵收既受通知,而十日內尚不納付者,不要問總會,由總理處除其名

籍。第廿三條既受除名通報,自廢業以待;若至此而心猶懷不服者,即續行前規,不要開總會,由總理處懲罰如前,同一過怠金懲收。第廿四條過怠金之懲收,不因廢業而遂可寬宥。

附則:第廿五條本規約由該廳認可,而後實行。第廿六條組合員於本規約已認識,即添名冊捺印。

第二十四大票

綺壹佰柒玖

第二十五大票

尹仟伍佰貳捌

第二十六小票

第二十七大票

第二十八小票

第二十九小票父一五一一

第三十之一大票氣一七五六

第三十之二質札規則

質札規則:

一、此物蛀壞、蟲蛀、鼠咬,物主造化,不幹質屋之事。

一、初五內,減收一個月利;貳拾起,由後月算利。

一、取贖,認票不認人。屆期不取贖,聽質屋發賣。

一、大札,每員每月利子貳錢五釐。

一、物主如有當票遺失,必告知年、月、日,由保認人證明,方準爲據。

第三十一小票

號原物件借去銀

錢

月日

第三十二小票

第三十三之一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許某,茲因乏銀別用,向王某兄借出銀壹千大員,每月願貼利息銀拾五元,面約借三個月,至光緒三十四年九月清還。口恐無憑,立借銀字一紙,付執爲照。

年月日立借銀字人許某

第三十三之二轉借銀字

立轉借銀字人王某,今因乏銀別創,即將許某所借之項壹仟元正,向過黃轉借,就利息每月對店稅支收抵利,不能短少。如到限之時,若要收贖,母利一概歸黃收入,不得異議。口恐無憑,立轉借銀字一紙,並繳前借銀字一紙,共貳紙,付執爲據。

年月日立轉借銀字人王某

第三十四轉借銀字

立轉借銀字人,鳳山廳大竹裏鳳山街○○○,今因生理乏項,將此前○○借項壹百元,向與○○轉借出金壹百元,每年每百元願貼利息銀拾八元,至六月清楚。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並前借項銀字壹紙,共二紙,付執爲照。

爲中人○○○

光緒三十二年四月立借銀字人○○○

代書人○○○

第二章債權各論

第一節 贈與

第二節 買賣

第三節 消費借貸

第四節 寄託

第五節 包

第六節 運送

第七節 調處

第八節 交代

第九節 行

第十節 會

第十一節 保險

第十二節 賭博

第十三節 不法行爲

第一節贈與

第一依親遺命、撥行酬金字

立依親遺命、撥行酬金字人劉國琳,率侄劉阿榮等,情因上年親在之日,有諭命:語謂與邱天送兄共住數十餘年,雖非同姓兄弟,當體同母之情,日後宜酬金多少與天送兄夫妻,爲飲食防老之用。琳即體親意,將銅鑼灣河底之水田壹份,與爲邱家祖宗蒸嘗,永爲飲食祭祀之計,不能典借變賣等情,使永違不替,亦以使永銘劉家之恩澤也。茲邀二姓叔侄到場,將親遺命各款遵行,即日酬去金參佰大圓,並銅鑼灣貳拾四石租之水田,共付交於邱天送兄收存足訖。日後兄弟子孫,各管各業,各生其志;不能覬覦貪望,支離生端,背義起釁等情,使各知來歷之恩,亦以永照世代之福也。今當叔侄到場,二比允願,即立辦行酬金並水田字壹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繼弟率侄實付到酬金銀參佰大圓。

再批明:銅鑼灣壹份水田並交下爲邱家蒸嘗,不得反悔遺命。並劉、邱二姓子孫,永不得生借典賣,至若紅單契券,仍歸國琳手內收執,倘若要用,亦不得隱匿。其餘納租六員,天送應宜貼出,立批。

又批明:磧底銀貳拾員,先日雙親收去,是批。

在場人劉鴻光、劉絹光、劉應貴、李發興、劉棟材、劉育英、邱土金、

劉慶梅、廖添容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日立依親酬金字人劉國琳侄阿容

代口代筆人梁均佐

第二踏出辛勞埔地五股字

立踏出辛勞埔地五股字人曾阿生、曾阿連、陳水郎、劉瑞華、巫阿三等,情因舊歲十一月間,龍祥承領招夥開鑿水圳,今既完竣之日,體念酬報之功,坐落土名九湖莊旱坑口南片埔地壹塊:東至界石爲界;西至坑壢爲界;南至水圳爲界;北至坑壢爲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坡圳水分汴通流共同灌溉。當日三面言定,衆夥合歡,面踏出埔地一塊,以補辛勞之資。此埔自送之後,即交與徐龍祥永遠耕管爲業,日後開成水田,衆夥子侄人等永不得異說貼贖情弊,亦不得別生枝節等情。此乃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踏出辛勞埔地字壹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此埔日後開成水田之時,祥理應認納口糧租谷貳鬥正,立批。

在場見人曾福星、曾來興、曾永發

代筆人陳靜盛

咸豐四年拾月日立踏出辛勞埔地字人曾阿連、曾程禮、巫阿三、

陳水郎、劉瑞華、曾阿生

第三嫁女妝奩字

立嫁女妝奩字人鄭茂炳,有明買過王湖田園壹宗,大小合共玖坵,抽出契內田壹坵,受種子壹分零壹毫參絲正,蕃薯種參仟捌佰餘種:東至宵太路;西至鄭本田;南至鄭本園;北至鄭本田、吳田、埔仔墘;四至明白爲界,交過李學官掌管收成,以爲祠業之物,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保此田果系是鄭茂炳大契內抽出作嫁女妝奩,日後子孫不得爭討。恐後來反心無憑,今欲有憑,苟立嫁女妝奩田業字壹紙,交過女婿李學官,付執存照。

咸豐拾年二月立嫁女妝奩字人鄭茂炳

代書人自筆

第四願獻膏夥田契字

立願獻膏夥田契字人,劉厝莊郭克修,有明買過許家水田壹宗,坐落土名在三鳩莊、番仔埔、洋尾翻,年帶納業主大祖粟壹拾肆石莊栳正,又帶辛勞隘口粟參鬥捌升正。其田東至江家田爲界;西至許家田爲界;南至崁下江許田爲界;北至大圳岸爲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屏東書院尚缺考課膏夥,修因敬重斯文,稟過父命,願將此田獻爲膏夥之業,並獻蕭振甲胎借契銀壹佰員,每年利息粟貳拾壹石正,總共值的時價佛銀參佰大員正,任將書院掌管收租納課,起耕過佃,永爲公業,雖至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修自己明買物業,並無典掛他人不明爲礙;如有不明,修自當一力抵當。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願獻膏夥田字壹紙,並繳連上手印契四紙,共伍紙,付執爲照。

知見人父親郭繹緒

光緒拾參年捌月日立願獻膏夥田契字人郭克修

在場人兄弟郭舌古、郭英鶴

代書自筆

第五誠心樂施田字

立誠心樂施田字人,海豐莊鄭煥文,本年明買有葉達金竹架下河底洋田壹處,田價銀陸拾圓。其田界址,田分錢糧,悉載在老契內分明。茲因麟洛莊鄭國聖王廟,缺少香油之資,所以誠心歡喜,願將此田樂施於鄭國聖王廟,永遠爲香油之資業。恐口無憑,立誠心樂施田字壹紙,明買契壹紙,丈單壹紙,上年老契壹紙,共肆紙,付執爲照。

即日批明:此田系鄭煥文樂施於麟洛莊鄭國聖王廟,永遠爲香油之資業,後人不得典賣,衆人不得典買。即日將此田交於鄭國聖王廟經理人林天送掌管,收租納課,爲永遠香油之業。立批。

光緒二十七年六月日立誠心樂施田字人鄭煥文

第六送山埔地坆字

立送山埔地坆字人黃斯統、黃斯金、黃斯銀,同侄黃髮良、黃髮秀等,承父黃阿滿鬮分遺下,應得有山埔壹所,坐落土名楓樹坑、崩山崁坪尾。有侄孫黃阿琳前來,在統等山埔界內擇一吉墓安葬父骸,統等言念至親,當場踏明界址:東至崁眉,與劉家毗連爲界;西至崁眉爲界;南至地坆後第三胎外橫過,與統等業毗連勒石爲界;北至崁眉右角埔中,與劉家毗連爲界。此四界之山埔,情願送於侄孫黃阿琳兄弟掌管爲業;自送之後,任從扞穴展築安葬父骸,統等不得異言阻止。此係至親之誼,允願相送,並無逼勒,今欲有憑,立送山埔地坆字壹紙,付執爲據。

即日批明:統等將字內之山埔尾,送於侄孫阿琳安葬父骸;而阿琳兄弟及伊祖母傅氏、母親陳氏甚不過意,將伊所有上東興莊之水田壹處,大小租谷貳拾石四鬥之田,讓與統母親鄧氏爲飲食之資。統兄弟等既經領受,另立有讓與字付於統等爲據,統等恐後人不知互受之事,故特聲明,批照。

在場陳鏡寰、徐傳、黃進生、陳阿興

代筆林臺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正月日立送山埔地坆字人黃斯金、黃斯統、黃斯銀

侄黃髮良、黃髮秀

第二節買賣

第一賣糖間內器椇字

立賣糖間內器椇字人張汝襟,緣上年振作白糖間生理,有明買過舊大水桶五屍、舊■〈石屚〉碢內有破裂,計壹千參佰個、杉舊糖櫃參張、舊■〈石屚〉菜■〈木量〉壹枝;以上計本銀玖拾貳元。今欲別圖生業,願將此四件及間內零星什物,盡賣與張立興號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伍拾伍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器椇並零星物件,盡付張立興號前去掌管應用,後日不得異言生端枝節。口恐無憑,合立賣器椇字壹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價佛銀伍拾伍元完足,再照。

爲中人蔡思炳、許清朝、李文魁

道光貳拾玖年玖月日立賣器椇字人張汝襟自筆

第二賣糖間內器椇字

立賣糖間內器椇字人張雲鵬,有承祖父張立興建置糖間內器椇大小物件,錄明在後。今因生理停罷,乏銀別創,願將所存器椇盡行發賣。先盡問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郡內王振記、連豐記公同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貳佰伍拾大員。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器椇隨即逐件點明,交付買主掌管應用,一賣千休,日後不敢異言生端,亦不敢言及找贖。保此器椇果系是鵬承祖父建置遺下物件,與叔兄弟侄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鵬自出頭抵當,不幹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器椇字壹紙,並上手字壹紙,共貳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六八平銀貳百伍拾大員完足,再照。

計開:

大桶玖尻中桶壹尻土桶貳尻腳桶壹尻屐鬥貳枝

■〈石屚〉碢玖百個糖水椅貳塊糖櫃參張火叉壹枝糖鐤帶穿參口

糖萍壹枝■〈石屚〉菜糧壹枝中■〈木量〉壹枝糖水槽參個糖水桶貳擔

以上計拾伍件。

爲中人倪聘、許國

知見人伯張義鄉

光緒拾參年正月日立賣糖間內器椇字人張雲鵬

代書人張廷

第三賣歸管器椇字

立賣歸管器椇字人,枋橋頭連豐記,有於光緒拾參年間,同下橫后街王振記合買張雲鵬糖間內器椇,計大小拾伍條,銀貳佰伍拾元;公用營爲糖間生理,內再均分添補數拾件。茲因生理小大不等,物件難以照顧,面議先將在菜市埔糖間內器椇,不論新舊,逐一點明,均估值時價六八銀肆佰大員,拈鬮應歸王振記承坐掌管,豐記應得壹半。即日同知見收過王振記交來六八銀貳佰大元完足,所有器椇盡歸王振記掌管,任他更易營爲,永爲己業,並無交加,一賣歸管終休,日後不得藉端滋事。此係兩願,估值拈鬮歸管,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再立賣歸管器椇字壹紙,前合買字據壹紙,並上手字壹紙,總共參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六八佛銀貳佰大員完足,再照。

知見人連永昌

光緒拾陸年正月日立賣歸管器椇字人連豐記

第四賣杜絕盡根糖間內器椇字

(一)賣主王煥意(二)買主王雪從(三)日的物:桶大、中、小十九個及鍋、水槽等,合計二千十五點(四)賣價七三銀四百員。

立賣杜絕盡根糖間內器椇字人,臺南廳臺南市帽仔街三十四番戶王煥章,有承先父遺下糖聞內舊用大桶八個、中桶六個、土桶三個、腳桶二個、櫸鬥三枝、■〈石屚〉碢壹仟七百個、糖水椅壹塊、糖櫃參張、火叉貳枝、糖鐤貳口、糖水槽九個、糖水桶六個、層枋壹百五拾片、赤沙■〈⺮敢〉八拾塊,並零星器椇四拾件,一切在內;今因乏銀別創,託中引就,賣與臺南市下橫后街七番戶王雲從出頭承買,三面議定,時價七十三銀四百大員。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前列糖間內大小器椇一切,隨即逐件點明,交付王雲從掌管需用,或別賣他人,均聽其便。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再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糖間內大小器椇一切,果系王煥章承先父遺下物業,與別房親叔兄胞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胎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爲礙;如有此情,章自出頭抵當,不幹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糖間內器椇字壹紙,並繳連上手器椇字參紙,共四紙,送執爲照。

批明:上手器椇字內所列器椇,歷年已久,多有損失增補,應照本字內開列品目爲據,此照。

即日同大員足,再照。

爲中人陳顯三、蔡啓良、潘福照、李王鄉

在場知見人母黃氏幼皮

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廿三日即舊曆癸卯十月初五日

立賣杜絕盡根糖間內器椇字人王煥記

代筆人李王鄉

第五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鹽水港堡鹽水港街趙泉記,有承父自置陳振宏魚塭貳口,土名青蚶坔頭;其四至登載上手契內,明白爲界,年配納陳世興戶下塭餉銀貳拾捌兩貳錢。今因乏銀別創,泉等將此塭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沈六順、沈懷觀同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佛面銀參仟肆佰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塭隨踏交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收稅、完餉,不敢阻擋。限至捌年終,屆期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如至期無銀取贖,依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保此塭系泉等承父物業,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爲礙;如有此情,泉等自出頭抵當,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日後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典契壹紙,並暫繳連上手司單印契壹紙,共貳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參仟肆佰大員完足,再照。

爲中人王連桂

嘉慶拾年元月日同立典契字人楊餚歡

代書人趙泉記

知見人堂侄趙宜炳

另逐年泉應貼劉豐港塭餉銀陸大員,付銀主前去完納,批明再照。

其上契內抽出青蚶坔頭塭貳口,付銀主掌管,餘帶別業,不幹銀主之事,批明存照。

第六賣盡根洗找絕契字

立賣盡根洗找絕契人,鹽水港媽祖宮前趙國亨,有承父明買過陳振宏草地一所,內帶公館魚池,又青蚶坔頭、金斗灣、倒風田尾口坪塭並埤圳水,並溪內、溪外散園,大小口魚、埤溝水堀及公館地館內物業,荒埔生熟田園以及未賣之時,先有典掛他人田園,並宅仔港被他人霸耕,後日買主有能取討,賣主亦不敢異言,此業一帶盡歸俱各在內。其草地坐落鐵線橋堡土名新興莊:東至沈宅及王、羅二家牛份爲界;西至溪並蚊港爲界;南至大港新塭仔爲界;北至溪及黃羅,並本家園帶埤圳透北倒加冬溪崁頂爲界。又管收坔頭港莊、下林莊等處,大小租谷、租糖、租銀,照上手租簿抽收。年帶納陳世興、邱得成、黃捷高供谷,又帶勻丁銀兩,又帶陳宏季廍餉銀兩,又帶張世英、張世興車餉銀兩,其帶完供餉俱各着條開列契後明白。亨等兄弟拾玖份,亨應得一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租業帶供餉並大小租谷,抽出應份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下管莊沈協盛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銀捌佰大員,並前典價銀捌佰大員,合共契面銀壹仟陸佰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租業同我兄弟侄各執份額,公同前去,踏亨份額,隨即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抽收租稅,完納供餉,永爲己業,不得阻擋。此草地應份之額,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亦不敢言及增添洗找贖回滋事。保此租業系是承父明買物業,亨應得一份之額,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爲礙;並無拖欠舊課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亨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盡根洗找絕契壹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洗找契面銀捌佰大員,合前典價銀共壹仟陸佰大員定足,再照。

其上手大契系是公契,並租簿貳房收執,未得開折繳連,批明再照。

爲中人蕭哲

道光拾年拾月日立賣盡根洗找絕契人趙國亨

知見人胞兄趙敵秡

代書人李清輝

計開:着年完納各戶供餉開列

一、帶納陳世興戶下供谷參拾壹石玖鬥柒升零柒勺,又帶勻丁銀貳兩參錢貳分參釐伍毛,批明照。

一、帶納邱得成戶下供谷參拾捌石零參升,又帶勻丁銀壹兩柒錢伍分,批明照。

一、帶納黃捷商戶下供谷貳拾捌石伍鬥伍升貳合,又帶勻丁銀陸錢柒份捌釐柒毛,批明照。

一、帶納陳宏季戶下廍餉銀拾兩零四錢,批明照。

一、帶納張世英戶下車餉銀伍兩陸錢,批明照。

一、帶納張世興戶下車餉銀伍兩陸錢,批明照。

以上各抽收租稅並完納供餉勻丁銀兩,俱各照拾玖份攤收納,不得增長較短,俱各批明,再照。

第七賣盡找絕契字

立賣盡找絕契人,鹽水港保趙泉記第拾捌房趙國富、同參房侄長安、捌房侄注老、松仔、九房侄孫芒冬、鵠老、侄朝宗、拾七房侄光贊等,有承父兄先人遺下麻豆堡、學甲藔魚塭貳口,土名青蚶參坔頭,其租餉及東西四至截明上手契內。於嘉慶拾年,典過沈家佛面銀參千四佰員,嗣我泉記分爲拾九房,先後向沈家洗找盡絕,或同別宗產業與沈家找盡者計拾四房,惟富等五房之份額未經找盡。今聞此塭系歸郡城黃福記掌管,乃託中向其聲說,三面言議,找出時用六八銀伍佰大員,即日同中收訖,願將富等五房應份田塭,至此一切洗找盡絕,聽銀主永遠掌管,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贖滋生事端。保此田塭果系富等承先遺下物業,公典沈家,並無別款情弊,更與他人毫無干涉;苟有不明,富等自應出頭抵當,不幹銀主之事。其拾肆房份額,前向沈家找盡,亦系富等真知確見,如敢藉詞勒索,富等亦當理處明白。此係兩願,各宜照約,恐口無憑,合立找絕契字一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找絕契面時用六八佛銀伍佰大員完足,再照。

爲中人李泍池、莊漢

知見趙信老

參房侄朝宗、長安

咸豐拾壹年肆月日立賣盡找絕契人趙國富同捌房侄注老松仔

九房侄孫鵠老

拾七房侄光贊

第八找盡杜絕契字

立找盡杜絕契字人,鹽水港趙泉記,即趙標等計拾伍房人等,有承先人遺下麻荳堡、學甲藔魚塭貳口,土名青蚶坔頭,其東西四至,年帶納塭餉,俱載明上手契內。炳據此業原於先人手內,典過沈六順、沈懷觀處,嗣我泉記分爲貳拾房,人丁浩繁,以致年久未曾取贖。現該業當官變賣與郡城黃福記,前經族叔趙國富跟沈姓到郡找贖,幸諸公親調處,勸福記找足銀員,買盡貳拾房份額,另立找盡契字爲憑。除國富等計伍房先行向我立契外,尚有標等拾伍房未曾向找,茲乃託中引就與黃福記出頭買盡標等拾伍房份額,三面言議,定時價六八庫秤佛銀玖佰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願將此業歸黃福記永遠掌管,不敢再有異言生端滋事,日後子孫亦不得言找言贖。保此塭果系標等拾伍房、同國富等伍房,共貳拾房,應得公業,與別房親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標等拾伍房公同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契字壹紙,送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玖佰大員完足,再照。

拾伍房小芽

拾三房勇

拾壹房江河

拾貳房蠔

柒房三緞

知見人趙順居伍房拱子德修

爲中人邱冶肆房歐氏

同治五年玖月日立杜絕找盡契字人趙泉記長房拱子德芳

代書人順居貳房夜子瑞

陸房標宗

拾房林

拾四房信等

拾六房宜情

拾九房吳氏

貳拾房根

第九找絕盡根契字

立找絕盡根契人,鹽水港趙泉記第二房趙夜子趙瑞,有承祖先遺下青蚶坔頭魚塭兩口,前嘉慶拾年,出典沈姓,沈姓轉賣許姓,許姓又於咸豐捌年,欠繳公項,當官變賣郡城黃福記。嗣因同治伍年,我泉記諸房託中人邱治婉,勸黃福記每房找銀陸拾元,立契付執;時瑞出商他所,不與其事,茲再託中人王媽盛,向找來銀六八秤陸拾元外,又懇求幫助來六八秤銀貳拾元,共收來六八秤捌拾元。其同治伍年玖月,十五房所寫公契,瑞再行畫號,倘日後第二房如有不明,瑞自應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合行立找絕盡根契字壹紙,付執爲照。

爲中人王媽盛

光緒肆年貳月日立找絕盡契字人趙泉記第二房趙瑞

保認人紀獻■〈王〈人上木下〉〉

代書人盧添

再批明:趙泉記二房之後惟瑞一人,並無多人,今依前託中保懇向找絕,不敢混冒;如後二房再有別人言及找絕之事,惟保認中人是究。理合批明於後,再照。

第十找絕盡根契字

同立找絕盡根契字人,鹽水港趙餘慶即泉記,長房拱子德芳、伍房昌子德修等,有承祖先遺下青蚶坔頭魚塭貳口,前嘉慶拾年出典沈姓,沈姓轉賣許姓,許姓於咸豐三年轉典與郡城黃福記。迨咸豐捌年許姓欠繳公項,臺灣道裕將該業變賣,仍着福記承買。福記遵諭,將應繳契價繳清,並給照付執各在案。嗣同治五年,我泉記諸房託中人邱冶婉,勸黃福記每房找銀陸拾元。立契付執時,長房德芳、伍房德修出外營商,不與其事,茲長房拱子德芳暨伍房昌子德修再託中人方小畊、章敷五,向福記極力婉勸,分外原情,每房連幫助共找來銀壹佰五拾元,又蓋用趙泉記餘慶公戳銀壹佰元,共收來六十八秤銀肆佰員,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同治伍年玖月,十五房所寫公契,芳等於各房名下再行花押,從此各房俱已甘願洗找明白,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贖。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倘日後長房、伍房如有不明等情,芳等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至各房如有不肖之徒,聽讒翻異,芳等亦當出頭阻勸指證,不敢推諉不知。口恐無憑,同立找絕盡根契字壹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來找絕盡根契銀肆佰員足,再照。

爲中人方小畊、章敷五

光緒五年柒月日同立找絕盡根契字趙餘慶即泉記長房拱子、德芳

伍房昌子、德修、方小畊、章敷五

德芳自筆

再批明:趙泉記長房、伍房之後惟芳等二人,並無多人,今已依前託中保認懇向找絕,不敢混冒;如後日長房、伍房再有別人言及找絕之事,惟保認中人是問。理合批明,再照。

此業因光緒戊寅年,經公親議處斷作長次三等三房公業,故三房等公備出銀肆佰元找趙家;而趙家另立此蓋公圖章之契壹紙,以絕後患。合批明,又照。

第十一賣盡根絕契字

同立賣盡根絕契字人,嘉邑茅港尾堡、下營莊沈協盛號,即沈三和號,即沈振挑侄沈仍、沈昌等三房,有承祖父明買過趙泉記魚塭貳口,土名青蚶坔頭;又承明買吳龍現水田,地號田尾墩,藔地在內;並協盛承買趙家大館內抽出金斗灣到風仔塭等埔塭,俱各在內,年帶陳世興塭餉銀貳拾兩零四錢半,每年又帶三和水租粟貳拾伍石。土名坐址,東西四至,俱開列在契後,明白爲界;並且明約歷年配帶三和館圳水,聽田塭灌溉流通,不敢阻擋。此業系先向胎借,後附承典,祗因三房人丁浩繁,以致滋端爭訟,今因託公人陳扶、陳笨等,出爲勸解調處,甘願將此青蚶坔頭、金斗灣到方田尾墩並等處周圍帶岸田塭以及埔地,託公親懇求原債主郡城內許協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時價佛銀肆仟大員正。其銀契,經即日同中見兩交收訖;其田及埔塭,隨盡踏明界址,對業佃交付銀主,任聽起耕,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課,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月後子孫斷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系是挑暨侄仍、昌等三房,同承祖父明買之業,與內親外戚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不明等情,挑等同中見自出首一切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並無抑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同文賣盡根絕字壹紙,並繳連趙泉記上手印契壹紙,白契貳紙,又繳連吳龍現印契壹紙;合共伍紙,付執永遠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佛銀肆仟大員完足,再照。

爲中人陳笨、李昧、陳錯、曾智、陳沛、陳扶、李海、陳掽、沈光諒、沈林氏

知見人母張氏、沈黃氏

大房侄孫沈大埤

大房侄沈仍咸豐參年拾月日同立賣盡根絕契字人沈協成號即沈三和號即三房沈振挑

二房侄沈昌、沈作

二房侄孫沈大港、沈大池

代書人陳臨記一、批:田尾墩、青蚶等塭,坐落址在學甲藔、東南勢,東至曾、黃二家,並本家田爲界;西至宅仔港爲界;南至新塭仔大港爲界;北至大館田並草湖田,四至明白爲界。

一、批明:其口坪並應得港份額,亦帶在內,批明爲照。

第十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城許協記,即許朝華等,有明買過沈協盛,即沈三和嘉邑麻荳堡、學甲藔魚塭貳口,土名青蚶坔頭;又水田壹所,地號田尾墩,並藔地在內;又金斗灣倒風仔塭港及塭埔口坪等,各帶在內,共契面銀肆仟員,年帶陳世興塭餉銀貳拾兩零肆錢伍份,又帶沈三和水份租粟貳拾伍石。其坐址及東西四至,俱載明上手契內,所帶三和水份租粟,系是明約每年圳水當聽田並灌溉充足,不得刁難阻擋。今因乏銀別置,託中引就,將此業典與黃福記,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參仟員,庫秤貳仟零肆拾兩足。即日同中收訖,隨將此塭貳口及埔田、藔地、港塭等,一切踏明界址,並對業佃交付黃福記前去掌管,任從起耕換佃,收成納課,面限陸年爲滿,聽華備足六十八佛銀參仟員,贖回業契;倘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黃福記掌管收成,不得異言生端。保此田塭、藔地等果系華等明買沈家公業,並無交加不明,以及典掛他人財物等弊;如有此情,華等一應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三面言訂,各宜照約,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壹紙,並繳連上手趙泉記印契壹紙,白契貳紙,又吳龍現印契壹紙,沈三和杜絕契壹紙,合共陸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參仟員,庫枰貳仟零肆拾兩完足,再照。

爲中人黃哲汪、黃錦順

知見人許會之

咸豐參年拾貳月日立典契字人許協記即許朝華

代書人翁葉飛

一、批明:金汁灣倒風仔港塭及塭埔等,系沈三和承買趙家大館內抽出之業,故無上手繳連契字,再照。

一、再批明:契內所載吳龍現契壹紙,尚未繳交黃福記,俟後尋出,再付收存,應批明。

再者:前因吳龍現契券不知遺失何處,故就契後批明,嗣查落在王舉人獻瑤手裏,許協記向其取討,而瑤反要就契管業;相探累月,繼承公親貢生曾統勳、武生王朝楹等調處婉勸,協記備出六八平佛銀伍佰員,向王家買契券肆紙,二比甘願息訟,均致和息在案。今合將原契肆紙及沈家尋出陸紙,共拾紙,合爲一宗,繳交黃福記收存。並託原中人黃哲注、黃英華與原典主黃福記相議,添典六八佛銀陸佰員,連前原典銀參仟員,共參仟陸佰員,重限至陸年爲滿,聽協記備出佛銀參仟陸佰員取贖;倘至期無銀可贖,仍歸黃福記掌管,不得異言生端。其添典銀項,即日同中收訖。恐口無憑,合再批明契後,餘事前經詳載契內,茲免重複,此照。

咸豐伍年拾月日立添典契人許協記即許朝華

第十三杜絕盡根契字

立杜絕盡根契人,郡城許協記即許朝華等,有明買過沈協盛即沈三和嘉邑麻荳堡學甲藔魚塭貳口,土名青蚶坔頭;又水田壹所,地號田尾墩,並藔地在內;又金斗灣倒風港塭及卻未塭埔口坪等,各帶在內,年帶陳世興戶下塭餉銀貳拾兩零肆錢伍分,又帶沈三和大租粟貳拾伍石。其坐址東西四至,俱載明上手契內,所帶三和大租粟,系是明約每年圳水當聽田塭灌溉充足,不得刁難阻擋。因咸豐參年,缺需銀項,託中引就,典過黃福記六八足秤佛銀參仟元,限陸年爲滿。嗣緣舉人王獻瑤藉端控爭,此業費用銀項,於咸豐五年,再向黃福記添典六八足秤銀陸佰元,重限六年取贖。先後共銀參仟陸百元,計限拾貳年,均有立字付據。今因華欠繳道憲公項,又囑原中向黃福記議找六八銀貳仟元,願立賣盡契字付其掌管,永爲己業。詎黃福記執次年限未滿,不聽找贖,幸蒙道憲札,仰臺邑主着令黃福記備出六八足秤佛銀貳仟元,赴轅繳抵華所欠公項,由縣給照,將該處田塭一切準歸黃福記永遠掌管。華合再立杜絕契字,收過六八足秤佛銀貳仟元,連前二次收銀參仟陸佰元,合共六十八銀伍仟陸佰元,願將此田塭永付銀主爲己業,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贖。保此田塭果系華等承買沈家之業,並無重張典掛,以及交加不明;如有等情,華等自應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乃官斷,二比甘願,特立杜絕契字壹紙,並前原繳上手契五紙,及典契壹紙,共柒紙,付執爲照。

收過當官繳出六八足秤佛銀貳仟元,連前二次典過六八銀參仟陸佰元,合供六八足秤佛銀伍仟陸佰元完足,再照。

咸豐捌年伍月日立杜絕盡根契人許協記即許朝華

代書人林星照

契尾附

第十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親立賣杜絕盡根契人,茅港尾堡下營莊沈仍,有承祖父鬮份應明買過吳家田尾塭壹所,坐落田尾墩東南勢,年帶大租銀參錢;東至新塭仔,西至菁蚶塭,南至菁蚶塭,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塭先盡問房親,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西藔莊黃進興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銀壹佰五拾大元正。其塭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課,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塭系是仍應得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仍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壹紙,並帶上手契壹紙,共貳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佛銀壹佰伍拾大元完足,再照。

爲中人陳陸、陳錯、王隆、沈門黃氏

咸豐貳年十一月日親立賣杜絕盡根契人沈仍

知見人兒包

代書人自筆

第十五賣杜盡根契字

立賣杜盡根契人,茅港尾堡西藔莊黃進興,有明買過下營莊沈仍鬮分應份田尾塭田壹所,坐落田尾墩;東至新塭仔,西至菁蚶塭,南至菁蚶塭,北至古車路,四至明白爲界,年帶大租銀參錢。今因乏銀費用,願將塭出賣,先盡問族親,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與鹽水港街王恕記出頭承買,三面議定,照上手契面時價銀貳佰伍拾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莊田隨即踏界,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承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洗言贖,異言滋事。保此塭田系進興親買沈仍田業,與房親等無干,亦無重張胎典,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爲礙;如有此情,興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盡根契壹紙,並上手契貳紙,共參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照。

爲中人王老吳

知見人母親王氏

咸豐參年拾貳月日立賣盡契人黃進興

代書人王大本

第十六賣心根杜絕契字

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人,嘉邑鹽水港保鹽水港竹仔街王恕記,即舉人王獻瑤,有明買過黃進興田塭尾墩田一所,坐落在鐵線橋堡坔頭港西勢,土名田尾墩:東至新擋仔並曾家田;西至菁蚶塭;南至菁蚶並新塭仔;北至菁蚶並金斗灣;四至明白爲界,年帶大租銀參錢。因與芳鄰許協記管事黃順,爲二比契字來歷交加,互控在案,茲聽公親貢生曾統勳、武生王朝楹等出爲調處,勸恕將此田塭轉賣與許協記出首承買歸管,三面公議,賣出六八時用佛銀伍佰大元正。二比各甘願,聽從公親調處,即日面同公親中見人等,親收契面佛銀伍拾大員完足。其塭田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許協記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租,永爲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找洗,斷不至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塭系是恕自己明買之業,與房親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倘上手如有不明爲礙,恕自出頭一力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聽處息訟,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杜絕契字壹紙,並繳連吳良現印契壹紙,又帶貢進興承買沈仍印契壹紙,又再帶王恕記印契壹紙,共肆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公親見收過契面佛銀伍佰大員完足,再照。

公親併爲中王朝楹、曾統勳

知見人父親王望之

咸豐伍年陸月日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人王恕記即王獻瑤、王崑山

第十七賣盡契字

立賣盡契人洪沅觀,有承父填築起蓋、鬮分應份瓦店壹座壹落,住在西定下坊大井頭街第陸間:坐南向北,東至莊家公壁,西至蘇家公壁,南至自己滴水爲界,北至官路;上及瓦木,下及地基,並門窗戶扇等項齊全。今因別創,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願承買;外託中引就,賣與黃宅,將價清銀壹佰伍拾兩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隨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稅,永爲己業,日後不得異言貼贖之弊。保此店果系沅自己承父起蓋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沅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恐口無憑,立賣契壹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壹百伍拾兩廣,再照。

爲中人王國敦

乾隆拾年陸月日立賣盡契人洪沅觀

代書胞弟洪儀生

知見母李氏

胞叔洪魁場

第十八杜賣盡絕契字

親立杜賣盡絕契人黃孫保,有自置胞叔瓦店壹座,併火食壹間,年配地租壹間,上至瓦木楹桷;下至地基,並門窗戶扇以及浮沈磚石,俱各齊全。坐落西定下坊大井頭街,坐南向北,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創,自情願將此店出賣,先盡問叔伯兄弟侄,不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林祖化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面銀壹百肆拾大員。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永遠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洗找情事。保此店果系保自己置物業,與房親叔伯兄弟侄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亦無拖欠地租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保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亦不得生端異言,恐口無憑,親立杜賣盡級契字壹紙,並上手契壹紙,合共貳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面銀壹佰肆拾大員完足,再照。

爲中人王綿觀、沈盛宗

嘉慶柒年拾貳月親立杜賣盡絕契字人黃孫保

知見人堂侄黃仰生

契尾附

第十九賣店地字

立賣店地字人林賢湘、林兆鵬、林光象,有承祖父遺置瓦店壹座,址在大井頭街,四至載明上手契內;不意道光廿年間,遭回祿之災,燼剩壙地一所,牆壁歷遭風雨倒壞。今因乏用,先盡問叔兄弟侄房親,不願承坐;外託中引就鄭德候出頭承買,三面議定,時價銀拾貳大員。保此店地的確系鵬等應份之業,一賣千休,並無掛欠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鵬等自出頭承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對,口恐無憑,合立賣店地字一紙,並上手契二紙,共參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來契面銀拾貳大元,批明再照。

年配地租壹間,批明又照。

爲中人石媽喜、賢湘

同治元年閏八月日立賣店地字人林兆鵬、光象

代書人林親立

第二十賣絕店契字

立賣絕店契字人鄭祿,有承祖父遺置瓦厝壹座貳落,帶樓並竈腳壹個,住在大井頭街,四至載明上手契。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叔兄弟侄房親,不肯承坐;外託中引就與吳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定時價銀貳佰伍拾大元。保此店系是祿自己之業,一賣千休,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祿自出頭抵擋,不幹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絕店契字壹紙,並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爲照。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立即交銀主前去掌管,再照。

爲中人施平

光緒五年正月日立賣絕店契字人鄭祿

知見人黃氏

代書人林見

第二十一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稱奇,即歪頭,有已明買過鄭祿瓦厝壹座、壹店面、壹房、壹竈腳,址在西定下坊大井頭街,東西四至,載明上手契內,明白爲界;其上下地基、浮沉磚石、門窗戶扇,俱各在內。今因乏銀生理,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與翁振英號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銀貳佰伍拾大員。其銀即日同中見收交足訖;其厝屋隨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抵利,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均不得言找言贖。保此厝屋果系是項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頭自應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壹紙,並繳上手印白契肆紙,合共伍紙,付振英號執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六八契面銀貳佰伍拾大員足,再照。

知見收銀人父再叔

爲中人蔡榮瑞、林枝朝

光緒捌年月日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稱奇即歪頭

代書人李木記

第二十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翁盧氏,並子翁良有,承夫在日,明買吳歪頭瓦厝壹座、壹口、壹店、壹房、壹竈腳,址在西定下坊大井頭街,東西四至,俱各載明上手契內,明白爲界;其上下浮沉、磚石、門窗、戶扇,俱各在內。今因欠洋行賬項,乏銀清理,願將此瓦厝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吳瑞記、英記號三面言議,估賣時價六八銀貳佰伍拾大員。其銀即日同中見清還賬項;其厝隨即搬空,交付銀主掌管,收稅抵利,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厝果系氏承夫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爲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氏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壹紙,並繳連上手印白契伍紙,共陸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十八契面銀貳佰伍拾大員完足,再照。

知見人母盧氏即銀涼

爲中人王錦生、林明圯

光緒貳拾年貳月日立賣杜盡絕根契字人翁鐵、翁龍、翁銅、翁賞

代書人中人自筆

第二十三轉賣厝契字

立轉賣厝契字人,大西外關帝港英記,有因被振英翁盧氏欠煙土銀三四.二一四(十元),無力清還,同瑞記估買大井頭瓦厝壹座,約銀貳佰伍拾員。該厝難以分折,公議備項相坐,英記應得銀三四.二一四(十元),願再折減,實收六八足平銀陸拾四元貳角捌佔。瑞記坐理其銀,即日收訖;其厝即交瑞記掌管,永爲己業,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恐口無憑,合立轉賣契壹紙,付執爲照。

光緒貳拾年荔月日立轉賣契字人臺郡英記

第二十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石文元,有明買過石朝會承葉竹抱等公田壹宗,共陸所,受種拾甲肆分,年納陳廷璽戶名供谷肆拾捌石貳鬥貳升五合正。坐落土名在中甲莊前後等處,其坵段住址,列明契後爲據。此田作陸年輪值,元明買石朝會承買葉竹抱等,應得相連輪值伍年之額,其餘壹年乃葉來旺應值份額,已另抽出在外;輪值週而復始。茲因乏銀費用,願將明買石朝會承買葉竹抱等相連輪值伍年之額出賣,先問諸親,不承受;外託中引就,賣與黃拔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六八庫秤佛銀捌佰肆拾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隨即照界踏明四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成納課,永爲己業,任聽起耕換佃,均聽其便,不敢異言生端。元從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亦不敢言及找贖。保此田果系元明買物業,與諸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侵欠正供爲礙;如有不明情弊,元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壹紙,並繳上手契,共柒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賣盡根契面銀六八平銀捌佰肆拾大元完足,再照。

爲中人王安然、石永記、宋騁千、陳文謨

同治拾貳年六月日立賣杜絕盡根契字石文元

知見人石象峯

代筆人楊鍾淵

第二十五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麻荳堡虞朝莊吳僯趾、吳良現、吳龜齡等,有承祖父明買過張廷建、林果等犁份田肆張,共鹽埔田貳拾甲,配水肆份灌溉,並帶厝地各在內,年帶納頭家大租一季到地一五八五抽的,坐落鐵線橋堡名青蚶;又買過王開生田一段,大小參坵,受種肆分,年帶頭家大租銀參錢,坐落土名三間厝,其四至坐址各錄在契後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承;外託中引就與下營莊沈志德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照着時價佛頭銀壹佰伍拾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開築耕作,收稅納租,不敢阻擋;一賣千休,至後日子孫亦不敢言及贖洗生端滋事。保此業是良現等承祖父應份之額,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胎典他人,及欠租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現等自出頭抵當,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契乙紙,並繳連上手契陸紙,共柒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佛頭銀壹佰伍拾大員完足,再照。

嘉慶貳拾五年正月日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吳良現、吳僯趾、吳龜齡

爲中人吳蟳、洪拔

知見人母洪氏

計開:

一、青蚶犁份田第伍張:東至坔頭港;西至大岸;南至第四鬮田爲界;北至第六鬮田爲界,並帶厝地乙所。

一、青蚶犁份田第陸張,帶厝地乙所,配田五甲:東至坐頭港;西至大岸;南至第伍鬮田;北至第柒鬮田爲界。

一、青蚶犁份田第柒鬮,帶厝地,配田五甲:東至坔頭港;西至大岸;南至第六鬮田;北至第八鬮田爲界。

一、青蚶犁份田第玖張,帶厝地,配田五甲:東至坔頭港;西至大岸;南至第捌鬮;北至第拾鬮田,四至俱各明白爲界。

一、三間厝田一所,大小參坵,受種肆份:東西俱至本宅田;南至車路;北至港溝,四至明白爲界。合再批明,照。

第二十六賣契字

立賣契人,臺灣縣寧南坊楊泰,有私置瓦店壹座,坐落橫街中內貳落,共參落。四至牆壁:東至街路,西至巷,南至盧家,北至郭家,四至明白爲界;並內樓枋及屏枋、窗門、磚石齊全,方圓明白。今因乏銀別創,先問親房叔兄弟侄,不願承交;即託中引就,賣與蔡宅,三面言議銀柒拾兩正。其銀即日憑交訖;其店即付銀主總管。其店並無胎借典當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賣主抵擋,不幹賣主之事。今欲有憑,親立字壹紙,並上手契繳連共貳紙,付執爲照。

爲中人陳使娘

康熙貳拾五年肆月日立賣契人楊泰

知見並代書楊德

即日記收過契面完足,再照。

第二十七賣契字

立賣契人蔡允鳴,有承胞伯情願,撥與瓦屋壹座,起蓋作三落,帶地並門窗、樓枋、瓦木、浮沉、磚石、器椇齊全,坐在臺灣府寧南坊上橫街統領巷。北邊第三間,坐西向東:前至牛車路,後至公巷,南至何家店,北至郭家店,四至明白爲界。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族衆,不願承交;外託中引就,將店賣與李宅,三面言議,時價銀壹佰捌拾貳兩廣。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店隨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永爲租業。此店系胞伯情願,撥與允鳴應分之業,並無交加來歷不明,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如有不明等情,鳴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日後各無異言反悔,亦不得言取言贖。恐口無憑,親立賣契壹紙,並上手繳連契貳紙,付執爲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壹佰捌拾貳兩廣完足,再照。

爲中人陳恭爹、蔡君寧

康熙四十九年十一月日立賣契人蔡允鳴

知見人胞伯蔡士宣

見銀人母周氏

同兄蔡允飛

第二十八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胞兄弟陳德猷、陳德昌、陳德輝、陳德良等,有承父同韓寧順參股,合買過蕭氣、蕭卑田園、厝宅、廍份等業。父份應得一股,寧順份下得二股:內共園一大段,計丈七甲,配大侖莊廍份六分得一分,年納大租粟十一石;又水田七坵,計丈八分,年帶大租二八的;又厝地一所,內瓦厝六間,並水井一口,牛椆一間。其田園、厝宅、廍份坐落四至界址,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爲據。今因猷兄弟於上年四十四年公借過韓寧順母銀五百五十元,至今未能清還,共欠母利銀八百十四元,兄弟商議,託中懇求韓寧順,將猷等所欠利息銀二百六十四元,開減做二百元,連原母銀五百五十元,合共七百五拾元,猷等兄弟願將承父份下應得一股物業,憑中典與韓寧順,估定典契價雙灼銀七百五十元。其銀即日面會收訖,抵還前數;其田園、厝宅、廍份等業,照應得一股份額,實時對佃交過韓寧順收租納課,限五年爲滿,聽猷等備足原典契銀價七百五十元,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仍聽銀主掌管,不得生端。保此一股物業系猷等承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猷兄弟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合同一紙,共二紙,送執爲照。

即日同中交收過契面典價雙灼銀七百五十元完足,再照。

爲中人徐少韜

乾隆四十二年十月日同立契字人胞兄弟陳德輝、陳德猷、陳德良、陳德昌

代書人陳德昌

再批:內抽出大侖莊瓦厝二間,付吾兄德榮居住,歷年免納稅,合併聲明,再照。

第三節消費借貸

第一齣借銀字

立出借銀字人,下橫后街允了號,即林雍,今有向過謝春記借來銀貳百大元,平壹佰參拾陸兩足,即日經已取過,面議每月願貼利息銀四元。其銀言約爲暫借,不拘年月,聽春不日討用,雍自當隨即備足該項清還,贖回原單,決不敢言緩。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不憑,今欲有憑,願立借字壹紙,付執爲照。

光緒二年二月初十日立出借銀字人允了號即林雍

第二借銀字

立借字人,龜山莊王梁,因欠公項,乏銀完納,託中與黃敬叔借出佛頭銀伍拾大員,其銀每員每月貼利參分,限至明年陸月冬收成,備母利銀清還;又前借過佛頭銀壹佰貳拾大員,其利銀亦是參分,合共借過銀壹百柒拾大圓,至明年陸月冬收成,一齊母利照數清還明白,取回原字,不敢少欠分文。恐口無憑,立借字一紙,付執爲照。

爲中人王斌官

乾隆伍拾參年拾貳月日立借字人王梁

第三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大肚上堡西勢莊陳甲,今因乏銀費用,託中引就,向與同堡社口莊楊乙老手內,借出佛銀貳佰大具。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言約每年每員願貼利息穀七升,行共利息穀拾四石,至六月季收成,付銀主經收利息,不敢短欠升合。其銀不拘年限,當以十月中爲期,聽借主備齊銀項清還,贖回原字,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銀字內佛銀貳佰大員完足,再照。

同治拾年拾月日立借銀字人陳甲

第四借銀字

同立借銀字人李竈、李火、李旺,同侄金榜等,存自己建置瓦茅店壹座,址在大墩街,坐南向北。其界址:東至藍家店界;西至林家店界;南至北路;北至街路。四至界址明白,逐年店稅銀參拾捌大員正。因光緒庚辰年,有向林健老借出佛銀柒拾大員,迨至光緒庚寅年,林健老迫討銀項,乏銀清還,叔侄相商,情願轉向馮宇順老手內借出佛銀壹百參拾陸大員,庫平足重其銀全年每員銀願貼利息銀貳角伍點正,計共全年該利息銀參拾四大員正,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訖;其店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出稅抵利。其銀限借四全年:自庚寅年十月起至甲午拾月滿止;即滿之日,銀還字還;若無銀可還,仍照字內掌管居住,其利息銀願再貼每員加三所行,不得刁難。保此店系竈等自置之業,與別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竈等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出借銀字壹紙,並帶上手借銀字壹紙,付銀主執照。

即日竈叔侄等當中實收過借字內借項銀壹佰參拾陸員,庫平足重足訖,批照。

再批明:風雨不順,水火無情,此瓦茅店逐年有礙,便要修理,俱系店主出首修理,所批是實,照。

再批明:中人代筆花紅銀共四元,系銀主先代出,無利;異日要取贖,店主自當備還銀主清楚。同場批明,照。

再批:光緒二十四年九月間,就賬奉單,竈等再借去佛銀壹百九拾貳員玖角正,總合字內,兩共借去佛銀參百參拾貳員玖角正。即日面議:銀無利,店無稅,將此字內茅瓦店永遠居住,抵利充足,不得刁難。同場批明,再照。

爲中人林振明

在場人姨李氏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十月日同立出借銀字人李火、李竈、李旺

胞侄金潭、金榜

代筆人張有東

第五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彰化半線堡中街仔許源隆,因乏銀費用,託中向與北門口街張福官身邊,借出佛銀伍拾大員,平參拾五兩正足訖,三面言定,每員銀每月願貼利息銀貳點,全年共利息銀壹拾貳大員正,逐月對本店支取利息,不敢短欠。面限壹年爲滿,聽隆備齊借字內佛銀取回原借字,兩無刁難;倘至期無銀可還,依舊逐月納利。此係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銀字內佛銀伍拾大員正,平參拾伍兩正完足,再照。

代筆人周廷章

爲中人周瑞模

光緒十八年三月日立借銀字人許源隆

第六借銀字(保認人附)

立借銀字人,鹿港低厝仔街王郭氏,同親生長男王文得,胎借過本港清輝老來母銀參拾大員,庫平貳拾壹兩正,言約每月每拾員願貼利息銀貳角伍點正。此係王郭氏乏銀費用,無奈,託乞叔代借,願將王郭氏店一半稅與乞叔,將店稅一半每月應得銀柒角伍點,交還清輝老收抵利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付執爲照。

知見人女婿詹長泮、王郭氏

光緒貳拾年貳月拾五日立借銀人長男王文得

保認人王福乞

第七借銀字

(一)借主益合號(二)銀主聯益號(三)借銀額六十元(四)利率月二分(五)借用期間滿一個年

立借銀字人,鹿港堡埔頭街益合號,因乏銀別用,向與鹿港泉州街聯益號借出來母銀陸拾元,庫平四.二○(十兩)正,面約每月願貼利息七○錢佛一.二○(元),正限一年爲滿,聽備母利銀清還,贖回借單,兩不得刁難。恐口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爲照。

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廿四日立借字人益合號

第八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林進魁,乏銀需用,託中向張在維手內,借過佛母銀龍清貳百大元,平庫壹百肆拾伍兩陸錢,面約定每元銀每年願貼利息銀加壹伍行,計全年該利息龍銀共參拾元,分作兩季向張長材店內支取清楚。其銀不拘年限,銀還字還。口恐無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爲照。

批明:要還拾壹月。

經手人張長材

光緒二十五年正月日立借銀字人林進魁

第九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劉三養,情因前來現下乏銀應用,向得佃人羅慶鳳手內,借過平重銀伍拾大元正,又借龍銀壹拾大元正,計共陸拾大元正。每年每員願貼早谷六升,在三養自己早租谷對佃扣清。其銀十月中備還。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借銀字一紙,付執爲照。

又批明:實收領到平重銀五拾大元,龍銀壹拾大元正,計共陸拾大元足訖,立批。

又批明:倘有還銀之日系十月中,不得過期限,銀還字還,立批。

光緒二十七年月日立借銀字人劉三養

第十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劉定山,情因乏銀應用,向得劉阿元兄手內,借過金五百圓。此金面言每百圓每年利息金拾五圓,全年計共利息金七拾伍圓。其利息期限舊六月及拾月兩季繳納,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從銀主對算。其金隨便完明,倘金主要用之日,隨即付還,不敢有誤。口恐無憑,立借銀字付執爲據。

即日批明:實收到內金五百圓足訖,立批。

在場人劉紫秀

光緒三十三年月日立借銀字人劉定山

代筆人陳天香

第十一借銀字(中保人附)

立借銀字人,嘉義城內西門外街林標,茲因乏項,託中向高德霖兄手內,借出銀七五秤壹佰元正,與中人三面言議,每月按壹分五釐行息。此限約定貳年爲期,本利清還,如有拖欠,惟中保人是問。後日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爲據。

即日同中收過七五銀壹佰元正完足,再照。

中保人吳孝信

爲中人葉龍基

年月日立借銀字人林標自筆

第十二借銀字

立借字人,本港街雙順號,今因乏銀費用,託中引就,向與本港街畲生借出六八佛銀伍拾大員,言約每員每月願貼利息銀二五佔,限逐月清還利息,不得拖欠。如銀主日後要銀費用,雙順號自當隨時備足母銀伍拾員,贖回借字,不敢延緩。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借字一紙,付執爲照。

爲中人黃在

知見人母親

同治肆年五月初九日立借銀字人雙順號

代書人江畏

第十三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打貓北堡頂萊園莊郭知高,今因乏項,以應耕農工資之需,向與同廳同堡大莆林街鄭番借出六八銀參佰元正,每佰元每月願貼息利六八平銀貳元五角正。該項面約現年甘蔗硤糖依時行情結價,抵還母利清楚,決不食言。口恐無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爲照。

即日親收過借銀字內六八銀參佰元正,再照。

光緒三十一年六月乙巳年蒲月十六日立借用銀字人郭如高

第十四借銀字

立許賣砂糖五拾件,言約本年拾壹月拾五日內,配出東港清楚。其砂糖價格,依寶號內買入大盤行情時價,約五百斤願退貳角,不敢異言。即借來龍銀壹百五拾大元,右領收候也。

但銀每百元每月利息銀貳員,立字爲證。

港東上裏潮州莊第九番戶

光緒三十一年舊曆十月十一日砂糖製造人王忠和

代筆勒就昌

鹿港街長順行

張達啓

第十五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斗六廳尖山堡三姓藔莊林阿獅,爲經營商務有欠銀項,茲向同廳北港街李大目觀借出六八銀伍拾大元,言約每年貼利六八銀壹拾貳大元,全年尾完納清楚,不敢拖欠。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借銀字壹紙,付執永存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六八銀五拾大元正,再照。

代書人簡阿昧

爲中人林乞食

光緒伍年十一月日立借銀字人林阿獅

第十六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嘉義西堡嘉義街,土名內教場第五番地陳智基,今因乏銀應用,茲託中引就與同堡同街土名南門內蘇萬德借出六八重銀壹佰元正,三面議約:每月每元願貼利息貳分,逐月完納清楚,不得延欠。限不拘年月,聽智基備足銀項贖回原借字,亦銀主不得刁難。此係仁義交接,不用擔保物爲胎。此原二比甘願,各不反悔,恐口無憑,同立胎銀字壹紙爲照。

即日收過借字內六八重銀壹佰元正,照。

代筆人林孝三

爲中人蘇和尚

光緒二十二年拾貳月日立借銀字人陳智基

第十七轉借銀字

立轉借銀字人金聯安,今因王士孔于于嘉慶貳拾年間,向林朱氏之夫林裕春借銀壹佰元,未還;迨道光拾壹年間,林朱氏向金聯安轉借去銀壹佰元,亦未還。茲聯安託中向高指一官借銀壹佰元,每月貼利銀貳元伍角,照王士孔所約,就東興莊業戶高指一值年應納王士孔之祖嬸王胡氏伙食粟內扣低,仍候母銀清還,取回借字。口恐無憑,合立轉借銀字壹紙,並繳王士孔、林朱氏原借字貳紙,共參紙,付執爲照。

即日借收番銀壹佰元足訖,再照。

爲中人陳且漣、莊子榮、張斗南

道光拾柒年貳月日立轉借銀字人金聯安

代筆人何長鑑

第十八借銀字(保認人附)

立借銀字人陳文得,情因乏銀應用,向於劉捷三手內借過銀壹千元正;此銀面言每百元每年利息金拾伍元,計共全年貼利息銀百五拾元。其利息限至六月中及十月中兩季支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從銀主對算,利息作頭而行。其銀自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止爲限,限滿之日,銀還字還;若無銀折還,系保認人負擔,不得異言。口恐無憑,立借銀字,付執爲據。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銀壹千元足訖,立批。

在場人劉阿元

保認人劉紫麟

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立借銀字人陳文得

代筆人黃雲蕉

第十九借銀單(保認人附)

憑單向

林水生借來母銀壹佰玖拾陸元,平一.四七○(百兩),面約每百元每月應貼利息銀貳元,不拘年限,聽記備齊母利取贖,不得短欠,此照。

保認人吳汝平

光緒二十五歲舊曆己亥九月廿九日立借單人吳昌記

第二十借銀單

憑單會借過

許府大字榮財官來山母銀貳佰伍拾大員正,言議每月每一百元該納利息貳大員正,限不拘月,備足母利銀一齊清還。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紅單一紙,送執爲照。

光緒貳拾貳年正月初一日立紅單人林應坤

第二十一借銀單

憑單契借過本街

林盈星號,借出來佛銀肆拾大員,庫平貳拾捌兩正,言約全年願貼利息穀捌石滿,分作早、晚兩季完納,利息不敢少欠;若拖欠者,願將水田付銀主掌管,起耕招佃,出贌收租抵利,不敢阻擋。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帶上手田契五紙,合共陸紙,付執爲照。

光緒拾四年拾貳月廿參日立借銀字邱鎰源號

第二十二借銀單

憑單借過

林本源寶號來山母銀佛肆千元正,言約每千元全年應貼利息佛銀陸拾元,計全年利息銀貳佰四拾元;如要還之日,母利一盡清完,決不敢失約。恐口無憑,立借銀單一紙,付執存照。

光緒貳拾年九月清還,取銷存底。保認人永成

光緒拾捌年九月初一日立借銀單字人泰成

第二十三借銀單

憑單借過

林本源寶號來山母佛銀陸仟員正,面約每仟員每月應納利息銀六拾員,共全年利息銀參佰六拾員。其銀不限年月,或取或還,聽從其便,各無刁難。口恐無憑,立借銀單字壹紙,付執存據。

光緒十八年二月,母利清還,取銷。

光緒拾六年參月十五日立借銀單人金吉成

第二十四借銀單

憑單借過

怡成寶號來山母佛銀貳佰元,言約每月每佰元貼利息佛銀貳元,限至肆個月,備出母利銀額清還明白,贖回原借單,不敢短欠。今欲有憑,合立借單壹紙,付執爲照。

道光拾陸年陸月初壹日立借單啓豐

第二十五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打貓西堡新南港街吳玉書,有買過西勢潭莊江壽園壹坵。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園胎借,託中引向笨港二媽金合順借出六八銀伍拾大元正,面議全年貼利息銀拾貳元正,對佃至期收抵利息。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壹紙,並帶契壹宗五紙,合共六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銀五拾大元正完足,再照。

代筆人男其志

爲中人何婦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拾月拾九日立胎借銀字人吳玉書

第二十六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證字人,嘉義西堡嘉義街,土名大街二三九之一番地王家興,有承亡祖父遺下建物敷地瓦店一棟,址在嘉義市街,土名大街,地番二三九番之一,甲數壹釐六毫。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建物敷地出借,託中引就向與同堡同街,土名大街四番地謝保身,借出六八母銀壹佰貳拾大員正,三面同中議定:每百元每月願貼納利息銀壹員伍角,其利逐月對稅店人林桶支取,收抵利息,店稅銀壹員八角,不敢短欠分文;倘有拖欠利息,聽從銀主就利爲母,業主不得翻異。面限不拘年月,聽憑藉業主備足母利銀贖回原謄本並胎借證,銀主不得刁難。其利不得拖欠過母;如若拖欠,聽憑銀主將店出稅抵利,業主不敢異言。但此店契券,光緒二十九年報失落在案,無從爲胎,此乃憑謄本借用。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借用銀證書字一紙,帶謄本一紙,付執爲據。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字內六八母銀壹佰貳拾大員交收完足,再照。

代筆人闕汝清

爲中人張寧

光緒三十二年舊曆二月日立胎借用銀證書字人王家興

第二十七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嘉義東堡中埔莊曾阿豬,有先人遺下田壹坵,坐落嘉義東堡中埔前洋,四至界址,明載上手契內明白。阿豬今因乏銀別創,託中引就向嘉義城內東門內合成號,即莊德順,借出六八銀壹佰元,願將此田契券爲胎,三面議定每佰元每月願貼利息貳元,完納清楚,不得拖欠。限兩年爲滿,聽阿豬備銀母利清還,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此係兩相樂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壹紙,並繳連印契貳紙,合共三紙,付送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六八銀壹佰元正足訖,再照。

代筆人李基來

爲中人簡阿庚

光緒陸年拾壹月日立胎借銀字人曾阿豬

第二十八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胎人,鹽水港廳藔仔廍莊第卅七番戶陳賽,有自置園地,坐址甲數均在謄本臺賬內。今因乏資經營糖廍,託中引向安平海興公司胎借出六八銀肆百五拾元,所有彼此面議契約條規列左:

一、議:向安平海興公司借出七五銀肆百五拾元,即日同中如數收訖矣。

一、議:向安平海興公司所借之項,每千元每月願貼利息七五銀貳拾元也。

一、議:所借之項,每百元願許兌上鬥青糖參拾簍;計借四百五拾元,應許兌青糖百三十五簍也。

一、議:許兌青糖,就賽現冬年內平所有頭二鬮所借之額,隨檢隨報海興公司依時結價,每簍退貳角,照數運交,收抵借項,不得將糖私自轉售他人,查出每簍願甘坐罰金貳元,以爲貪利負約者戒。

一、議:許兌青糖,如彼此行情比接不能和辦,或貨敗劣不收,應由糖主將糖轉兌他人,惟每簍糖主應坐海興公司八九抽仲,以爲銀主借項利益。

一、議:所借銀項,即就運交青糖價值之銀陸續扣抵,限至光緒三十年十二月終一律完清,贖回謄本;如果屆期不能照數還清,準由海興公司就謄本管業,任從變賣抵款,不敷再由賽設法歸還,以清款項,而免拖累。以上契約均系彼此面議兩願,各無反悔,合立胎借契約一紙,並臺帳謄本五紙,送執爲照。

鹽水港保藔仔廍莊三十七番地

光緒三十一年十月廿六日,即乙巳年九月廿九日立胎借字人陳賽

爲中保證人李琴、李寅

安平海興公司御中

一、批:借項之利,現扣去三個月,七五銀二十七元。

一、批:許兌糖一三五百件退價,現扣去七五銀二十七元。

一、批:前之契約與王國相連,該單作爲廢紙,合應批明。

第二十九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鳳山裏鹽水港街洪能,有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坐落土名及坵數,登在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將此田託中向與埤下橫街丁文度借出六八銀壹百貳拾大員,每年願貼利粟貳拾石,分做二冬交納,不敢少欠;如有少欠,願將此田付銀主起耕掌管,收谷完課抵利,不敢阻擋。保此田系能應得物業,與別房無干,亦無諸事不明等情;如有能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限至對月利息清楚,聽借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字壹紙,並繳上手大契一宗參紙,丈單一紙,合共伍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借來契面銀壹百貳拾大員完足,再照。

知見人洪鳳朝

同治貳年十月日立胎借字人洪能

爲中人洪振

第三十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鳳山小竹裏翁公園莊陳光仔,有自己明買過林和尚園壹坵,坐落土名在打鐵店溪底;又買過小竹裏前莊陳光有承祖父開墾抽出溪埔園壹坵,坐落土名在本莊新廍下;其兩宗園坐址東、西、南、北四至,俱各登載在上手印契內明白爲界。今因乏銀費用,將此二宗園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埤城內草店尾街簡裕成號借出六八平重佛銀壹佰貳拾大員正,三面言議,每年願貼利息糖天秤加貳五糧重陸佰筋,着年完納清楚,不敢短欠,願將此二宗園聽銀主前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抵利完課。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並帶上手印契貳宗參紙,合共肆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內六八佛銀壹佰貳拾大員正足,再照。

爲中人林武

知見人子宗

光緒玖年拾月日立胎借銀字人陳光仔自筆

第三十一胎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彰邑內西門街黃傳欽兄弟等,有承分祖母黃陳氏鳳涼承買陳瓦、陳榮等水田一段,址在眉寶潭洋,東西四至界址,俱各登載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託中引就,向與本街葉財官出首承借佛銀貳百六元,庫平重壹佰肆拾兩。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三面議定,言約每員每年約貼利息穀壹鬥壹升,合計共該利息穀貳拾貳石,分早、晚季對半完納,不論歲之豐歉,經風扇淨,不得溼冇。其年冬不順,完納利息不足,對二佃曾城、曾坑完納清楚,不敢短欠,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其銀面限自光緒二十三年至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收成後止,傳備齊契字內原母銀,贖回契字,銀主不得刁難。此係仁儀交接,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並上年契券及羅家贖回字柒紙,合共捌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內佛銀貳百大員,庫平重壹百肆拾兩完足,再照。

批明:丈單贖契時,羅家繳在線東局,未領回,再照。

爲中人葉標

現佃人曾城

在場知見人姑母陳黃氏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立胎借銀字人黃傳、黃欽

代筆人陳臨

第三十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興隆裏廓後莊卓圈,有承祖父蚵埕堤壹口,坐落在竹仔腳莊,土名前萬丹仔港嘴內,年帶納港餉銀六八壹元,東西四至俱載在大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蚵埕壹口出借,外託中引就,向與本里左營莊陳順德號借出六八銀貳拾參元四角五佔。其銀即日同中收訖,三面言約,每年願貼利息穀四石六鬥九升,分作兩季完納,每季該完貳石參鬥四升五合,不敢短欠;如有短欠,願將此蚵埕壹口,聽付銀主掌管,出稅收抵利,不敢阻擋,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字壹紙,並帶上手契壹紙,共貳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銀貳拾參元四角五佔完足,再照。

爲中人曾圳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七月日立胎借字人卓圈

知見人妻陳氏

代書人陳存心

第三十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興隆外裏左營莊第九百九十四番地餘江,有承祖父明買過陳家水田三段,大小共陸坵,坐落土名菜公莊新莊仔洋。其田一段貳坵,東至餘家田,西至埤,南、北俱至餘家田;又壹段壹坵,東、西、南俱至餘家田,北至柳家田;又壹段三坵,東、西、南俱至下埤埔墘,北至李家田。參段六坵,受種五分,帶埤水及圳水同灌溉,四至俱載明白爲界。前清丈下則田捌分貳釐柒毛三絲,現今奉日丈臺帳謄本共三紙:六等則共一紙,地番八五六番,甲數貳分貳釐零五絲;又一紙地番八六二番,甲數貳分柒釐四毛;又一紙地番九一二番,甲數六分一釐八毛;三紙計共壹甲壹分壹釐貳毛伍絲。六等則地租金柒圓柒拾柒錢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出借,外託中引就,向與同裏同莊第九百九十三番地許存意出首承胎借,三面言議,借出六八銀貳佰貳拾大員。其銀即日同中交訖,言約每全年願貼利息粟壹拾柒石六鬥正,分爲兩季對半交納,不敢短欠;如有短欠,願將此田聽銀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系是江承祖父明員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爲礙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江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印契一紙,清丈單一紙,日丈臺帳謄本三紙,共六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收過胎字面六八銀貳佰貳拾大員,再照。

爲中人

光緒二十三年月日立胎借字人餘江

第三十四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馬芝堡莊田洋陳媽球,有承母薜氏明典過許清官水田一甲二分,址在馬芝堡中莊北勢田洋,東西四至及契價,俱各載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用,乃奉母命,託中向與鹿街陳宗記官借出番佛銀伍拾大員,即日同中交收足訖。三面議貼利息銀每拾員每月貳角半,限至四個月爲滿,備足母利清還;屆期如無母銀可還,利銀務必逐期清楚,其還其贖,二比俱不得互相刁難。口恐無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並繳上手契字參紙爲胎,計共四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交收過母銀五拾大員足訖,再照。

爲中人梁團厚

知見人母親薜氏

道光貳拾捌年參月廿貳日立胎借銀字人陳媽球

第三十五胎借旱田契字

立胎借旱田契字人,大哮山腳莊簡媽益等,爲承先父鬮分應份內湖旱田參分五釐,又帶井仔湖長房上節麻竹、相思樹木在內;其大租、四至界址,載在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無處可借,願將此旱田胎借,先盡問叔兄弟侄,不能承借;外託中引進向草鞋墩李安睢觀出首,借出佛銀參拾員,秤重貳拾壹兩正。其銀、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當日三面議定,每員銀全年願貼利息粟貳鬥正,合共全年利息粟陸石正,分作早、晚二季對佃完納清楚,不敢少欠升合利粟;如有少欠利粟,作母行。明約不拘年限,聽從業主備齊銀項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銀項未齊,將原業付銀主收抵利息。保此業系益承父鬮分應份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上手重掛他人財物,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益一力抵當,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晦,恐口無憑,立胎借銀字壹紙,又帶上手買契鬮書找洗共陸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實收過胎借佛銀參拾員秤重貳拾壹兩正完足再照。

代筆人莊志綱

爲中並知見人胞兄媽根

光緒拾年貳月甲申日立胎借旱田契人簡媽益

第三十六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肚上堡牛罵頭街王丙,有承先父遺下田業一段,址在同堡西勢莊。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出爲胎借,外託中引就,向與同堡同街蔡丁老手內借出佛銀參百大員。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言約每年每員願貼利息穀六升行,共利息穀拾捌石,至六月季收成,對現佃人收量不得短欠升合;如是利息穀短欠,其田付銀主起耕,別贌他人,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其銀不拘年限,當以十月中爲期,聽借主備齊銀項清還,贖回原字,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胎借銀字壹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內,龍銀參百大員完足,再照。

代筆人

爲中並現佃人

同治元年拾月日立胎借銀字人王丙

第三十七轉胎借銀字

立轉借銀字人,大肚上堡牛罵頭街蔡丁,今因乏銀費用,因王丙前年有胎借佛銀參百大員,託中引就,向與同堡同街陳茂,轉借出佛銀參佰大員。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利息穀及清還期限,俱載上手胎借字內明白,依舊所行。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轉借銀字壹紙,並繳胎借銀字壹紙,共貳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借銀字內佛銀參佰大員完足,再照。

代筆人

爲中人

同治五年拾月日立轉胎借銀字人蔡丁

第三十八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謝紫麟、謝秋麟,情因少銀使用,兄弟商議,願將承祖遺下之田,坐落土名維祥莊:東與徐三春毗連爲界;西至郭來登田圳頭塋毗連爲界;南至徐春二田毗連爲界;北至徐秋房田脣爲界;計共大小四十坵爲胎,前來向得陳秋甫兄手內借過金壹千五百員。其金面約每年每員貼利息穀五升,計共全年貼利息穀七拾五石,限至六月對佃人楊珍三倉內量清,不敢冇溼抵塞。其銀自辛未年十月起,至辛巳年十月止爲限,限滿之日,銀還字還,兩不得刁難;倘無銀折還,將此所寫之業,交與銀主業算管業,借人兄弟不敢異言。恐口無憑,立借銀字付執爲據。

即日批明:實收字內銀一千五百員。

又批明:原帶上年老紅契一紙付照。

依口代筆人陳圓

在場人劉苑掌

光緒貳年十月日立借銀人謝紫麟、謝秋麟

第三十九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廖金華,有承先人應份樸仔離包首埤股一份,因水源不順,開費甚巨,應攤出銀貳佰壹拾肆員,無力移墊,託中向吳洽記借來番銀貳佰員,平壹佰肆拾兩,言約每年願貼利息滿鬥參拾貳石,經風扇淨,分爲早、晚兩季交完,不敢短欠;如有短欠,聽吳洽記將本股內應收水谷一概收抵掌管。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並埤股字一紙,共貳紙,付執爲照。

爲中保認人廖涼

光緒三年捌月初壹日廖金華立單

代筆廖涼

第四十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銀人,北門口外李慶雲,有瓦屋壹座三進,址在祖廟街,坐北朝南,並大櫃、椅、棹全付及架仔參座。雲乏銀費用,願將此瓦屋及大櫃等件出爲胎借,託中引向與新中街林朝光官借出佛銀壹佰陸拾大員正,平足重。三面言約:其屋及大櫃等件無稅,其銀無利,面約三年爲滿,自光緒八年正月起,至光緒十一年正月終止,聽雲備齊原銀贖回原借字,各無刁難。如限未滿,銀未備,依舊付銀主居住,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字內銀壹佰陸拾大元正,平足重完足,再照。

一、批明:此厝若被風雨火水不虞,乃系店主造化,其銀要備足付還,不敢藉端生事,又照。

一、批明:此厝若漏修理之費,應銀主自理,不幹店主之事;如厝內之器具若被損壞,銀取贖之日,銀主當修理原全付還,不敢刁難,又照。

代筆人林芳亭

爲中人李裕昆

知見人李林氏

光緒八年正月日立胎借銀字人李慶雲

第四十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半線堡祖廟街周瑞,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柴坑莊仔,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託中向與新中街林萬福官身邊借出佛銀貳佰大員正,平壹佰四拾兩正完訖。同中三面言議,每員銀全年利七升,共拾四石正,對現佃早晚兩季七三完納,勿論年豐歲歉,要宜經風搧淨,不敢溼冇短欠升合,以及錢糧大租諸事等費,瑞一力承擋,不幹銀主之事。面限三年爲滿:自光緒拾貳年十一月起,至光緒十五年十一月終止,聽瑞備齊胎借字內佛銀,贖回原借銀字,銀主不得刁難;如銀未備,限未滿,依舊付銀主收租抵利,不敢異言生端。此係瑞明承之業,與外人無干,亦無不明交加爲礙;如有不明等情,瑞自出首抵擋,不幹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並繳上手契參紙,共四張,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內佛銀貳佰大員正,平壹佰四拾兩正完足,再照。

代筆人林繼祖

爲中人周傳瑞

現佃人許廷芳

知見人妻周黃氏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日立胎借銀人周瑞

第四十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王客婆、王青番,有承父鬮分應得厝地壹份,址在益母藔下莊,拈得第四鬮。北畔戶小廳瓦屋貳間及茅屋四間;又南畔屐頭外口瓦屋一間;又北畔庭尾茅屋一間,並前後公廳五份得一份,連門窗戶扇禾埕菜園廁池竹木等項在內。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厝出借,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本莊宗親崇德號手內胎借佛銀參拾五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託;其厝等項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崇德掌管,收稅抵利,不敢阻擋。其厝自辛卯年春起,限至庚子年終止,面限十年滿,聽客婆等備齊胎借字內銀清還,取贖原字,不得刁難;如是至期無銀可贖,依舊照借字內所行。其厝倘日後被風雨損害,自當支理;而銀主先備多少銀項修理,取贖之日,應當照數相坐,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壹紙,並繳盡根印契連司單一紙,又上手契壹紙,共參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內佛銀三十五大員,庫平二十四兩五錢正完足,再照。

代筆人楊琢成

爲中人宗親成仁、仕契

在場母親王陳氏

光緒十六年十二月日立胎借銀字人王客婆、王青番

第四十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西門街葛二爺孃,有承母親黃氏明買過陳阿瓦、陳阿榮田壹段;其田四分,坐落眉寶潭湖,東西四至界址載在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託中引就,向南門羅伍官借出母銀貳百大員,庫平壹佰肆拾兩正,時三面議定,每年每員願貼利息粟壹鬥壹升,合共貳拾六石,分早、晚兩季對佃林斌經風皷收清,不敢挨延短欠;如有挨延短欠,任憑銀主起耕,另贌他佃。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司單丈單六張,合共柒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內佛銀貳百大員,庫平壹百肆十兩正足,再照。

爲中人葉鐵

代筆人林資新

現耕佃人陳和

光緒拾玖年拾貳月日立胎借銀字人葛二爺孃

第四十四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臺灣縣大肚上堡牛埔莊楊圖,有承祖父遺業下鬮分水田一段,原丈三甲貳分,址在同堡槺榔莊,四至界址載明鬮分字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胎借,外託中向與同縣大肚中堡梧棲港街楊同益手內,借出佛銀壹仟陸佰大員,庫平壹仟壹佰貳拾兩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面議每年每員應貼利息穀捌升,全年合計利谷壹佰貳拾捌石,對現佃人槺榔莊李淵收取,不許短欠升合;如有拖欠絲粒,聽銀主起耕,換佃收租抵利。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鬮分字一紙,共貳紙,付執爲照。

批明:胎借銀字內佛銀壹仟六百大員,庫平壹仟壹佰貳拾兩完足,再照。

再批明:如要還母銀,以拾月十五日爲期,合應聲明,再照。

光緒十九年十月十五日立胎借銀字人楊圖

第四十五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吳昌記,有向鹿港大街振源堂借來銀柒兌貳佰大元,議定每百元每月貼利貳元,不得短欠,面限至拾月終備母利清還,不得延緩。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並繳承買捒東堡大租業契肆紙壹宗,合共五紙,付執爲照。

即日付中人帶去契券四紙壹宗,交汝能兄收存,再照。

中保人吳汝平、吳汝能、吳開東

光緒二十五年奮歷已亥捌月二十一日立胎借銀字人吳昌記

第四十六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何秋雨,有承鬮分應份水田一段,原丈坐落土庫莊東南勢洋;再又在後壟仔莊,地番三七六番,田八分九釐九毛五絲,平厝莊地番一六,田四釐參毫,年贌小租谷四拾六石;其田四至界址俱載在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出爲胎借,託中向與何永忠手內借出票銀六百大員正,即日同中銀交字立,兩相收訖,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每員願貼正八五道鬥計息穀六升,合計每全年利息穀參拾陸石,按作早、晚兩季對現佃各半收貯完納,餘租谷仍交田主收回,但年有豐兇,利無減少。該納利息穀但要經風扇淨,不得溼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等弊;如有等弊,任從銀主就佃起耕,結價抵利,不敢異言。倘有風雨不順、莊中捐題科派抽分、測丈納賦、原租、大租、番租、官府造路傷田及來歷不明並損害諸事,俱系田主自理明白,與銀主無干。其銀不拘年限,母利備足清還,而後取回字據;若田價下降,願從時價納利而行。此二比仁義交接,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出胎借銀字一紙,帶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現手印契連契尾壹紙、丈單壹紙、鬮書壹紙、土地臺帳謄本貳紙,共柒紙,付執爲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銀字內票銀陸佰大員足訖,再照。

批明:銀主先備出花紅包銀陸大員,後日田主自清還,再照行。

爲中並代筆人何汝千

認納現佃人蔣蒼樹、陳番

在場見人母親黃氏

光緒二十九年癸卯舊曆十一月日立出胎借銀字人何秋雨

第四節寄託

第一之一訴狀及批

具呈人恆邑楓港莊蔡萬枝,爲強霸鯨吞,懇乞恩准追還產業事。竊枝有一叔公元吉,無嗣;枝父阿抵二房過繼,祀吉香菸,歷來春、秋坆墓枝父子擔理,吉出文憑一紙,交枝親公天寶收存。次生一女名蘭,招贅本莊陳老福爲婿,吉置田園、厝宅傢俬物業寄福管顧,俟孫長成,繳交接掌。現存龜潭水田二埒,計六坵;竹腳埔水田一所,計七坵,雙冬隱水每年約割成百石之左,計今被霸二十有餘年,前向他爭較,幸得總理林龜■〈口六〉周旋,是福自己願撥一份交枝,餘容他百年後方許一切交繳。是枝不從,衆所共知,豈料口是心非,存意僥吞,一毫不拔,虧枝父公九泉之下心奚誰甘!合亟歷情呈明,伏乞青天大老爺明察秋毫,爲孱作主,飭差究辦,追還業物,良庶有賴,幽冥有依,共感同叩。

正堂蔡批

據呈:陳老福霸佔之田,既經該處總理調處,是否屬實,俟飭林廷儀察覆奪。

光緒六年四月二十日具呈狀人蔡元吉之孫阿抵之子萬枝沾感再叩

第一之二諭飭

署恆春縣正堂蔡爲特飭查覆事。案據楓港莊民蔡萬枝呈稱:伊叔祖蔡元吉無嗣,伊父阿抵過繼祀吉香菸;吉又出文憑一紙,交伊公天寶收存。次生一女名蘭,招贅陳老福爲婿,吉之田、物業寄伊管顧,現存龜潭田一埒六坵,竹節埔田一所七坵,被福霸有二十餘年;向較,幸總理林龜■〈口六〉周旋,福願撥一份交伊,餘俟百年後一切交還,今竟意存僥吞,一毫不拔,叩乞究追等情。據此,除批云云掛發外,合飭查覆,爲此諭仰總理迅將蔡萬枝告陳老福霸田各情,是何原諉,爾等從前務將情形確細查明,稟覆赴縣,以憑察奪,該總理毋得狗唆庇延,切切特諭。

一諭仰總理林廷儀

光緒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正堂蔡行

第一之三呈及批

具稟人恆邑楓港莊總理林廷儀,爲秉正無虧,安良除暴事。適聞仁爺金批,儀即訪查莊鄰,果然蔡天寶次子抵過繼元吉爲嗣,生傳萬枝。該得龜潭、竹腳埔二處之田,未知多寡?前枝素有爭較,儀屢勸解,陳老福不聽衆語。儀言輕微,不敢強斷,致延於今,勞動公堂,伏望仁慈大老爺德政清廉,明鏡萬里,秉公判斷,實錄沾叩。

正堂蔡批

據稟:蔡萬枝控陳老福爭田一案,萬枝與福,其中是何輵轇,票內未曾明晰聲敘,該總理當日既有與兩造勸解,情節必皆深悉,孰是孰非,飭令秉公調處,並所結存案。

光緒六年五月初九日具稟人林廷儀再叩

第二之一訴狀及批

具狀人黃踞仔,年歲,系白沙莊人,離城十二里。

具呈狀白沙莊民黃踞仔,爲視孤易噬,乘機盜竊,叩乞提訊追還事。切踞原籍郡城,來恆寄居白沙,與陳順家共住耕種爲活。禍因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忽遇順夫妻往戚友家飲酒,時家中無人看守,將門鎖住,不料鄰居陳孔熟偵知順外出,慘被乘機踏門扭鎖,遂即將踞寄順家楠木箱一個竊去,內銀物等件被竊而去。迄至二十九日,踞訪確係被熟竊取,邀同陳順之妻往熟家搜尋,登認有原布二件可證,是時並有張周司在場確見;而熟與其弟孔貴自恃橫行,初則黨出鄉老強壓,踞隨投明本城總理陳怡隆乃是真贓確證,豈願受其強橫;次則自懼其罪,復央託公親蔡盤、林彩再三勸和說賠還。踞直延至今,熟膽敢詭計多變,日延過日似似。顯系窺踞孤客易噬,較討莫何。虧踞一旦被竊,騙還不還,心奚甘!勢得瀝情並粘失單在後,叩乞大老爺爲弱作主,恩准飭提陳孔熟等到案,分別察訊究追,俾良得賴,霑恩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胡批

該民於去年十二月被竊,延隔三月有餘始行出控,本不準理,既稱投明陳總理確證,候飭該總理妥爲調處可也。失單附。

光緒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叩

計開:失單

銀煉一條約銀六.六兩、銀手釧一對六.六兩、現銀十九元、烏綢貳丈、客莊烏布四疋、又天藍二疋、又紅畢吱一尺、烏縐紗丈一、白布三疋、又紅西洋一丈、紅紬七尺、蚊帳布三疋。

第二之二諭飭

恆春縣正堂胡爲諭飭調處事。本年四月十四日,據白沙莊民人黃踞仔呈稱:切踞在白沙莊與陳順同居,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順夫妻往親戚喫酒,家中無人看守,將門鎖住,不料鄰居陳孔熟窺順外出,乘機將門扭開,將踞寄順家木箱一隻,內有銀物等件被竊一空。至二十九日,踞訪確係被陳孔熟偷竊,邀同陳順之妻往熟家中搜尋,認有原布二件,經投本城總理陳怡隆確證。熟託公親說賠,直延至今,騙限無憑,呈請追究等情,計粘失單一件。據此,除批:該民於去年十二月被竊,延隔三月有餘始行出控,本不準理,既稱投明總理確證,候飭該總理妥爲調處可也。掛發外,合行諭飭。爲此諭仰該總理剋日邀集兩造妥爲調處,仍將處辦情形稟覆察奪,該總理毋稍偏袒,切切特諭。

計粘失單一紙

一諭仰本城總理陳怡隆

光緒十一年五月初六日

正堂胡行

第二之三呈及批

具稟:本城總理陳怡隆,爲稟覆察訊事。竊隆奉諭查處黃踞仔控陳孔熟等乘機盜竊,騙還不還各情,經蒙仁憲諭飭,以二比調處清楚。緣隆遵即欲喚兩造對質情詞,但陳孔熟等屢喚不到,詢探難得詳細,至均不聽處理,合稟覆叩乞大老爺臺前察覈施行,切稟。

正堂胡批

候差傳訊究。

光緒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稟

第二之四口供

據黃踞仔供:年三十六歲,父故母在,兄弟二人,妻子無。原籍臺灣府人,來恆五六年,現住白沙莊,借陳順房屋居住。宰豬生理,並贌園地耕作。陳順房屋系五間排一座,伊自己母子五人居住三間,廚房一間;小的借住一間。小的時有外出,對象寄存陳順房內,去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小的要出門討賬,將銀煉一條、手環一對、青布、白布各二疋、烏布四疋、夏布二疋、春綢二丈、紅綢一節、洋銀十九元,用陳順向借小的箱子收放,當面點交陳順之妻收藏。二十三日中午,陳順全家往水泉莊探親,小的寄放箱子遂被盜竊,伊自己對象亦有失去多少。小的於二十四日回來聞知,訪詢鄰佑陳三元等,據稱:伊等察驗腳跡,系陳孔熟腳跡。嗣於二十八日,小的自己到陳孔熟家向討賬項,陳孔熟兄弟二人即將小的拉住,所說小的疑其偷竊,要勒小的搜檢;倘搜不出原贓,必要小的首級。適陳順之妻在此經過,小的叫其往搜,初獲烏布一疋,小的認過不是;復搜出青布、烏布各一疋,小的認得系自己到鳳山客莊所買,本地並無此布,其爲原贓無疑,彼時人多觀看,鄰佑陳三元、蔡盤等亦在場目擊可證。至本年正月初六日,小的投請公親多人,各勸小的暫緩具控,候伊等處辦。停三、四日,鄰佑陳三元、蔡盤等處令陳孔熟賠還贓物銀二十四元,小的不肯,陳孔熟並不承認,求察訊究追就是。

據陳孔熟供:年四十歲,父在母故,妻潘氏,子一個,兄弟已故。住崁下莊,耕種渡日。因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黃踞仔被盜偷竊,嗣於二十八日,小的在園耕作,聞熱鬧聲回家,看見黃踞仔與陳順之妻二人,假稱搜檢藏贓小的家中,思圖誣賴。小的並無少欠黃踞仔賬項,當時小的實不在家,小的聞鬧回來,只見黃踞仔與陳順之妻二人,其陳三元等並無前來,亦無人在場看見,求明察就是。

七月初八日

第二之五判決文

名單承差吳發

計開:

原告黃踞仔

被告陳孔熟

應訊陳溫氏

復訊黃踞物件系寄交陳溫氏收存,惟黃踞與陳溫氏先後所供揹帶布疋件數不符,難保無以少報多情弊;而指控陳孔熟偷竊,研鞫黃踞同陳溫氏到陳孔熟家中搜贓,彼此供詞又復互異。飭傳供指場見並原處公親人等,均不到案,其黃踞與陳溫氏糾轕私弊已可概見,但黃踞之物既交陳溫氏失落,斷由陳溫氏酌賠洋銀十五元,限三日內交案給領。陳孔熟竊物並無贓證,應無庸議,釋回安業。黃踞原籍臺灣縣,在恆既不安分,押候遞籍管束。兩造具結完案。

七月初十日

第三之一碼子單

一、付車班運去小青參拾件:佳屎一八九、一九七、一八九、一八五,愁僅一八五、一八五,黃鹹一八七、一七八,季臨一九四,漏上一八四、一八七、一九六、一八八,貫記一九○、一八七、一九○、一九○、一九○、一八七、一八八,阿蟳一八七、二○○,孔明一九○、一九○、一八九、一八五、一八五、一八七,烏嘴一八五、一八五。

到祈查收,刈小單,交車班來通知。

上

福興棧寶號照癸卯年臘月十五日單源成信記

第三之二碼子單

一、付車班運去小青二日柒拾件:佳屎一八九、一八七、一八九、一八五、一八四、一八一、一八四、一八九、一八六,孔明一九○、一九○、一八九、一八五、一八七、一八七、一八八、一八三、一九二、一八三、一八六、一九三、一九二,黃鹹一八七、一八八、一八四、一八二、一八二、一八二、一八○、一八三,漏上一八四、一八七、一九六、一八八、一八八、一八二、一八三,阿蟳一八七、二○○、一八○、一八三,季臨一九四、一八二、一八三、一八一、一八三、一八四、一八一、一八五、一八三、一八二、一八三,貫記一九○、一八七、一九○、一九○、一九○、一八七、一八八、一八六、一八六,烏嘴一八五、一八五,愁僅一八五、一八五、一八二、一八三、一八二、一八四、一八五。

到祈刈交福泉益收配,此奉毛一.三○一六(萬)

上

福興棧寶號收照癸卯年臘月十三日單源成信記

第四碼子單

一、運去小糖二十七件:原碼一八○、一八九、一八三、一七一、一八二、一八二、一八五、一八一、一八五、一七○、一七七、一五五、一九○、一七五、一七五、一九一、一九二,又原一九、一九、一九二、一八五、一八五、一八五、一八四、一九六、一九五、一八七,計四.九四七(千斤)。

到祈查收登賬,回示來知,勿誤。此奉上

福堂寶號照癸卯年十月初八日單福隆廍

第五之一收棧單

第五之二收棧單

第六之一憑單

第六之二憑單

第七之一出棧單

第七之二出棧碼子單

第五節包

第一訴狀及批

具告狀人洪天,爲踞地恃強,僥吞工銀,乞恩究追,以免賠累事。竊天原籍澎湖,寄居車城,素本泥工爲活。去年八月間,有頭溝莊民張光進,僱天與伊起瓦厝五間,包倩做泥水,言約工銀一百一十元,先交過定銀五元,並陸續支領,共領過銀五十二元,仍未領銀五十八元,天屢次向領不給;迨至工竣,月延一月,騙限無憑;無奈,登投車城新街本城各總理,進仍然置之度外,理較莫何,意圖僥吞,情亟赴階呈控,非蒙憲臺作主,定爲進所僥吞;況且又有領銀手摺可證,屢受散工催迫難堪,無銀墊賠,不得已,叩乞大老爺臺前恩准提張光進到案質訊,究追工銀,則感激靡涯矣!切叩。

計粘抄領銀清單一紙。

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批

張光進倩爾瓦屋,既已工竣,尚有工銀五十八元,因何延拖付給,其中是何緣故?候飭差查明押還稟覆。倘敢違延,即行帶案訊追,粘單附。

光緒八年六月初八日叩

計抄清單呈電

戊寅年三月十六日,先過定銀五元,三.四二(兩)。至辛已年八月十六日起工。

辛已年八月二十一日來銀二元、一.四一(兩)九月初七日來七二銀十元

九月初八日來銀一元十四日來銀二元

十月初三日來銀一元初七日來銀二元

十三日來銀一元十七日來銀四元

二十二日來銀一元二十五日來銀一元

葭月初二日來銀一元二十三日來銀一元

二十六日來銀一元二十一日來銀一元

二十四日來銀一元臘月二十九日來銀一元

壬午年二月二十九日來銀六元三月初六日來銀十元

共領過銀五十二元。除來外,尚該銀五十八元。

另有做洪水工錢二千二百文未領。

第二諭飭

恆春縣正堂蔡爲飭查押還事。本年六月初八日,據車城洪天呈稱:去年八月間,有頭溝莊張光進喚天與伊起瓦厝五間,包倩做泥水,言約工銀一百一十元,先交定銀五元,並陸續共領過銀五十二元,尚有五十八元未領,天屢次向領不給;迨至工竣,月延一月,騙限無憑,叩乞追究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票飭,爲此票仰該役馳往該處查明,洪天控張光進僥吞工銀究竟有無別故?如果屬實,押令張光進將工銀如數歸還洪天收回清楚,稟覆銷案;倘敢俟延不還,即將被告張光進、原告洪天各正身,剋日稟帶赴縣,以憑質訊究斷。去役毋延,切切須票。

一票差吳定

光緒八年六月十七日

正堂蔡行

第三口供

據洪天供:澎湖人,來恆打銅度日。去年冬月,張光進在頭溝起蓋房一廳五間,來僱小的做土工:大工每工四百文;小工系張光進自僱。自八月十六日起,至十二月二十六日停工,小的當日做工系與包工議明工銀九十元;除支外,尚欠工銀三十餘元,屢向取討回家,騙延不完。今蒙斷令張光進酌返銀二十四元,限五日繳案,給交小的承領了案,小的甘願遵斷就是。

據張光進供:年六十歲,住頭溝莊,兄弟三人,兒子三個。去年小的起蓋房屋,僱洪天做土工:大工三工估銀一元。自八月十六日起工,至十二月十一日停工,皆系算工,並非洪天包工,有賬簿可據。今蒙斷令小的返洪天工銀二十四元,限五日內繳案給領了案,小的遵斷就是。

六月二十五日供

第四判決文

名單

計開:

原告洪天

被告張光進

訊得洪天控張光進僥吞工銀一案:查洪天系張光進僱爲蓋屋工匠,因洪天則稱當日系議明包工;張光進稱系點工,彼此各執,是以致控。提訊洪天所供:當日與張光進包蓋瓦屋五間,議明大工包價九十元,曾經收過五十二元;察閱所登賬簿,稍有未符。又據張光進稱:系點工,並非包工,議定三工銀一元。無論點工、包工,當日完竣,應當會算明白,爲何隔至半載始行控追?其中情節恐未盡實;兩造若各存天良,最易會算,何至鳴官言之,實深可恨!既經在外公親處過銀二十元,當堂酌令張光進多備銀四元,共湊足二十四元,還洪天工資,限五天繳交承領可也。兩造遵依結附,此諭。

六月二十五日訊

第六節運送

第一配單

茲付戇舵竹筏運去

福員肉壹百擔,每簍五十斤,

至船收下,回示來知,此奉。

金捷發寶船

出海印順舵照

丙午十一月二十八日單順成

第二配單

第三收貨單

刻收付戇舵竹筏運來

福元肉壹百擔,每五十斤

到船,經已如示覆收下,此復。

上

順成寶號臺照丙午十一月二十九日單金捷發

第四傳單

竊謂貿易之道,利在權衡;創立章程,貴乎一律,我臺南唱設三郊,歷今二百餘年,郊中交接均有公議條約,遵循定章辦理。近因五穀物件騰貴,筏駁唱昂,以致生意日見支絀;現糧食降賤,工腳當酌減,爰集同人,共商妥議,再申規約,凡有由外埠運到貨物,該筏駁工應給工價列左,冀我郊戶確遵定章,毋違斯約,是所厚望焉!

請將新訂各埠筏駁運賃至郡每車工價,繕錄備覽:

瀨頂加拔、內莊、後堀、山頂、新莊等社,每七件爲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一元五角。

瀨下石仔瀨、二坎仔、埤尾、廠尾等社,每七件爲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一元四角、一元三角。

渡仔頭等社,每七件爲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一元二角。

西社六份藔、五十堀、北仔店、東勢仔等社,每七件爲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二元。

曾文溪總爺莊、藔仔廍、九間厝、胡厝店、小新營等社,每七件爲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一元。

坎仔莊、東溪洲等社,每七件爲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九角。

加弄頭蘇厝、檨仔林、後營、打鐵店、東竹林、下面厝等社,每七件爲一車,給工價六八銀八角。

梢楠、七十二分、大竹林、海尾、劉厝等社,每七件爲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七角二分。

海藔、承裕藔等社,每七件爲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五角六分。

蘆竹溝、北美藔等社,每七件爲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一元二角、一元四角。

光緒二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舊曆庚十一月二十四日傳單

第五竹筏儎工章程

公訂竹筏儎工章程:

一、自光緒三十二年舊曆丙午四月十四日起,凡竹筏儎工照左開等級銀額開發,以歸劃一。其開給筏工之銀,概用臺票;如金票,照官定價格的算。

一、海尾每車定銀八角五佔

一、西莊蔭廍仔一元二角五佔

一、東竹林一元

一、蚵殼港九角

一、溪底藔一元二角

一、烏厝藔一元一角

一、海藔九角五佔

一、東勢藔一元三角

一、謝厝藔一元一角

一、芋藔九角五佔

一、二崁一元三角

一、下面厝一元

一、檨仔林一元五佔

一、拔仔林一元三角半

一、瀨腳一元四角

一、加弄蘇厝一元一角

一、渡仔頭一元三角半

一、七股藔一元三角

一、曾文一元一角半

一、瀨頂一元六角半

一、蘆竹溝、灣頭一元六角

以上,願我同人確守成約,是所深望;如違約者聞衆議罰,此布。

光緒丙午舊曆四月十二日臺南三郊組合事務所

第六安平內港及外港輸出貨物工資表

一、苧仔一擔(百斤)付外港擔夫工資六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一、麻粒(胡麻)一石付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

一、生麻■〈米凡〉(落花生油糟、胡麻油糟。)千斤付外港擔夫工資二千文

內港擔夫工資一千文一、菁仔一石付外港擔夫工資四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二十文一、料錫(錫地金)一擔付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一、骨仔(獸骨)一袋付外港擔夫工資二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文一、鹿一頭付外港擔夫工資五百文

內港擔夫工資二百五

十文一、牛皮一擔付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一、銅線一擔付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一、蔥種一簍付外港擔夫工資一百文

內港擔夫工資五十文一、麻皮一擔付外港擔夫工資三十六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八文一、蔥種一袋付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

一、破補子一簍付外港擔夫工資一百文

內港擔夫工資五十文一、紙腳(紙之斷屑,屍體納棺用)一簍付外港擔夫工資八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四十文一、銅器一擔付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一、紙腳一袋付外港擔夫工資二十五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二文一、山甲(穿山甲獸甲即藥種)一袋付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一、鐤鉎(鍋地金)一擔付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茲將諸雜貨出口駁工資開列於左:苧仔每擔外六十文麻粒每石外三十文

內三十文內十五文骨仔每袋外二十文生麻■〈米凡〉每千斤外二十文

內十文內十文菁於每石外四十文牛皮每擔外三十文

內二十文內十五文

料錫每擔外三十文花鹿每隻外五百文

內十五文內二百五十文破補子每簍外一百文蔥種每袋外十文內十五文

內五十文簍一百文五十文銅線每擔外三十文銅器每擔外三十文

內十五文內十五文紙腳每袋外二十五文內十二文麻皮每擔外三十六文

簍八十文四十文內十八文山甲每袋外三十文鐤鉎每擔外三十文

內十五文內十五文

第七新訂安平內港及外港輸入貨物工資表一、棉布一同(一卷)付外港擔夫工資一角五佔

內港擔夫工資七十五文一、棉花一包(一對)付外港擔夫工資六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三十文一、生油(落花生油)一簍付外港擔夫工資七十四文

內港擔夫工資三十七文一、桐油(船舶塗料)一桶付外港擔夫工資三十六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八文

一、桐油一箱付外港擔夫工資二十六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三文一、桐油一砽(壺)付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一、桐油一簍付外港擔夫工資七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三十五文一、煤油(石油)一箱付外港擔夫工資二十四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二文一、灰布(鼠色棉布)一捆付外港擔夫工資四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二十文

(下略)茲將新訂輕貨駁船入口儎工外內海全發半折列左:棉布每同外海一角五佔

內七十五文棉花每包外海六十文

對內三十文生油每簍外海七十四文

內三十六文

桐油每桶外海三十六文內海十八文

箱二十六文十三文又每砽外海三十文內海十五文

簍七十文三十五文煤油每箱外海二十四文

內十二文灰布每捆外海四十文

內二十文通連每捆外海四十文

內二十文彩旦每砽外海三十四文

內十七文春幹每簍外海四十文內海二十文

袋二十文十文均耳每包外海三十文

內十五文

(下略)紹酒每壇外海九十文

內四十五文

白燒每砽外海二十四文

內十二文花金每袋外海十八文

內九十五文面線每擔外海三十文

內十五文牛油每單四十每大簍外海七十文內海三十五文

二十小二十文十文米麥豆每石外海三十五文

內七十五文米另約每石外海四十文

內二十文川佔每枝外海五十文

二十五文目棗每簍外海四十四文內海二十二文

袋三十文十五文鹽魚每大外海六十文內海三十文

小四十文二十文冬蜜每大砽外海六十文內海三十文

小三十文十五文

(下略)

第八交棧單

第九郵傳制度

郵傳臺灣縣鋪四:府前鋪、南路鋪、北路鋪、新港鋪,鋪兵各四名。鳳山縣鋪七:縣前鋪、下淡水鋪、楠仔坑鋪、中衝崎鋪、鯽魚潭鋪、岡山鋪、府前鋪,鋪兵各四名。諸羅縣鋪一十五:新港鋪,鋪兵四名;目加溜灣鋪、麻豆鋪、佳里興鋪、茅港尾鋪、

大路邊鋪、赤山鋪、新港鋪、哆咯嘓鋪、諸羅山鋪、打貓鋪、他裏霧鋪、猴悶鋪、柴裏鋪、草埔鋪,鋪兵各三名。彰化縣鋪七:草埔鋪、西螺鋪、埔羗林鋪、小岡鋪、大郡鋪、半線鋪、大肚鋪,鋪兵

各三名。淡水廳鋪一十一:大甲鋪、貓孟鋪、吞霄鋪、後壟鋪、中港鋪、竹塹鋪、南崁鋪、淡水鋪、雞柔鋪、雞籠鋪、金包裏鋪,鋪兵各三名。

第十鋪遞制度

鳳城鋪:在參將署內。西北距阿公店鋪四十里;東南距東港鋪三十里。鋪司一名,鋪目一名,鋪兵六名。南路營轄阿公店鋪,在仁壽裏阿公店街,縣西北四十里。北距府治四十里;南距鳳城鋪四十里。鋪目一名,鋪兵六名,南路營轄。

東港鋪:在港東里東港街,縣東南三十里。西北距鳳城鋪三十里;東南距枋藔鋪三十里。鋪司一名,鋪兵六名,下淡水營轄。

枋藔鋪:在港東里枋藔街,縣東南六十里。西北距東港鋪三十里;南距恆春楓港鋪三十七里。鋪司一名,鋪目一名,鋪兵五名,南路營轄。

第十一碼子單

第十二交棧單

第十三碑文

奉憲訂價碑,在頂橫街隘門西壁;高三尺一寸,寬一尺七寸;正書十三行,行二十九字。其辭雲:

特授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曹爲曉諭事。案奉憲核飭禁各小夫扛抬轎價一案,業經出示嚴禁,茲據夫頭李榮等具稟:里長林祥雲,藉以婚娶爭轎,妄拿小夫兜留等情。又經傳集原、被訊明斷結,並當堂定價取遵在案。合行示諭,爲此示仰該處軍民、士庶人等知悉:爾等嗣後嫁娶應出埠頭,各夫頭店僱倩花轎只准六名,每十里路往返共給夫價錢一千八百文。如新婚有另用小轎,每名來往該夫頭錢三百文。具自埠頭至莊扛抬空轎往返,不給夫價,毋許在莊藉端私開受僱,致滋事端。仍着該管夫頭約束小夫,不準勒索重價,已攬炒擾;倘敢故違,立拿重懲,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本城內衆夫頭李榮等重建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日給

第十四碑文

凌邑侯禁碑,在雙慈亭外左壁;高四尺二寸,寬二尺一寸;正書十七行,行三十一字。其辭雲:

即補分府署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凌爲申明舊章再行示禁事。據生員葉大綸、張仰欽、梁登元,港郊李勝興課館合同號爐主興成號職員丁節南、李廷蘭、黎佔極暨各鋪戶等僉稱:轎店夫頭將民間婚娶包勒轎價,屢鬧婚姻喜事,曹前縣定價,夫頭藉爲包索之由。先阿公店局紳控,經吳前縣示禁,毋許再行輪抬包勒,並諭各里設立公轎。該夫頭等不遵,偵知本月初六日,大林尾莊民顏旺婚娶,會黨截途較鬧,斬壞公轎,莊衆不平,理較將小夫一名兜留,並獲刀一支,蒙差諭止,將小夫帶案,呈請究辦等到縣。據此,卷查前據,阿公店局紳王佐纔等,以轎店各夫頭將嫁娶倩轎一節,挨次輪流,分地勒索,甚至用車代轎者,亦欲迫勒貼費,爰集公議,共置花轎、烏轎數乘,俾婚姻通用,以絕輪索等情,呈准吳前縣示諭在案,自應遵照辦理。乃夫頭等輒敢抗違,縱令小夫向民截鬧,甚將公轎斬壞,似此肆行無忌,實屬藐視法紀,若不嚴懲責,何以安良懦而儆效尤。除飭差諭止並將小夫提究暨呈批示外,合再嚴禁,爲此示仰閣邑諸色人等知悉:嗣後無論何項人家,凡有婚姻喜事,準用公轎、花轎或自己置轎,倩人扛抬,聽民自便。自再示諭之後,務宜勒石永遠遵行,該轎店夫頭倘再踏覆轍,一經訪聞或被告發,定即提案究懲,決不稍寬,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六年十一月日給

第七節調處

第一之一訴狀及批

具狀人古阿興,年五十三歲,住○○裏大港口莊,離城○裏。具呈:大港口莊古阿興,年五十三歲,爲逞兇趕殺,被砍重傷,懇恩提案懲辦,以儆兇頑事。緣興住居港口莊耕種爲業,本年二月初二日,有本莊李阿二放水灌田,伊自己水圳並不修理,輒將興所開水圳強行灌蔭,興與他計較,被伊子李阿九用長刀趕來,將背脊上被砍一傷,斜長五寸有餘,深透骨,登時暈倒,流血滿地。李阿二又將大石頭二手捧起,砍興兒子古阿才背上,亦登時倒斃,不省人事,幸得莊人救護,始而復甦。興當即赴轅具控,因公親張昌金、鄭烏番,總理楊阿才勸解,從中調處,着李阿二備出湯藥、謝禮等項銀三十六元,以息訟端,興亦甘願聽處。無如阿二詭計多端,意圖騙延了案,日延一日,至今分文未交,聲稱任控莫奈,顯系一味恃蠻逞兇欺壓,若不提案辦,不足以儆效尤,不得已,叩乞大老爺臺前恩准提李阿九、李阿二、李阿知到案,從嚴懲辦,俾強橫知有三尺弱民,感載二天,迫得上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陳批

據稟:李阿九等因爭田水,用石毆傍爾父子背上投,經楊阿纔等處賠藥貲洋三十六元,二比俱已和悅。李阿九事後騙賴不償藥貲等情,是否屬實,候諭飭楊阿纔等查覆究辦。初一

光緒二十年四月三十日切叩

第一之二呈及批

具稟:保力莊總理楊阿才爲稟覆事。緣才奉諭查明李阿二之子李阿九砍傷古阿興、古阿才,處備湯藥謝禮銀三十六元,迄今分文未交等因;遵即馳往查明李阿九砍傷古阿興等,當時處辦湯藥銀十二元,又罰莊中布棚炮燭銀十二元,又謝禮銀十二元,共銀三十六元,李阿二俟傷後只付過謝禮銀八元,其餘均未交付,古阿興不允,是以具控。茲蒙札飭前因,理合備文據實稟覆,伏乞大老爺察覈,實爲恩便,切叩。

署理恆春縣正堂陳批

毆人成傷,例應保辜治罪。李阿二見古阿興等傷愈,輒敢圖賴,殊屬狡猾,候即飭差提案究辦。十三日

光緒二十年六月十一日叩

第一之三判決文

名單

計開:

原告古阿興、古阿才

被告李阿二、李阿九

仍照楊阿纔等處李家出湯藥、醫生洋二十四元,給古家收訖。圳由古家開,李家不準再阻。具結完案,此諭。

六月二十三日

第二之一訴狀及批

具稟:新街鋪戶陳滿,爲抗吞賬項,較討不還,懇準飭差勾訊追還,以儆僥欠而安寒商事。切滿渡琅開張永號生理,緣有本街尤苑向鋪交關,賒欠賬項,各冬奉單,賬簿炳記,鑿鑿可據。迄至本年九月間,滿思知年久髦期日熾,意欲收討旋歸,以奉祖宗之煙祀,即將苑來往計共奉單結欠去銅錢參拾玖零柒角壹文,是以極力向討,以作船資之費。罔料尤苑膽敢執迷抗欠,分文俱無,滿愈較而他屢抗,明系欺滿霸旅無人可敵,非蒙飭差勾追究辦,虧滿渡琅勞苦粒積,而今被伊抗欠,血本無歸,忿冤莫伸。苑不得已,瀝情葡卜,叩乞廉明大老爺爲孱作主,懇恩准飭差嚴勾尤苑到案,訊究追還,公侯奕世,沾叩。

署恆春縣正堂陳批

查覈稟稱:尤苑結欠去銅錢三十九零七角一文,實屬難以詳揣。如系銅錢,應計千百;如系銀洋,不應聲敘銅錢。稟詞如此胡塗,恐賬目亦未覈實,本不準理,姑念渡海經營,將作歸計,着明白另稟核奪,並飭將該民歲年原籍何處,遵章聲敘,毋再錯落。

二十五日

光緒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叩

第二之二訴狀及批

具狀人陳滿,年六十二歲,住○裏新街,離城十二里。

抱告,年歲,系本告人之○○○

經承

原差

具呈狀人新街莊民陳滿,爲抗欠賬項,懇乞察訊究追,以安商賈事。切滿生理爲活,緣因上年間,有本莊尤苑賒欠豬肉,算結除抵外,尚欠去錢參拾玖千餘文,歷冬奉單討取,盡行騙限無憑;無奈,具呈請追,蒙批飭總理張光清算結理還等諭。無如尤苑恃其殷富之家,視滿如草芥,不以爲意,總理任處不遵,置若罔聞,明系欺滿年老,意欲內渡,歸期甚急。家有弟侄,前守候催迫歸返,無奈賬目未收清白。不蒙青天作主追還,憑滿生理血本化爲烏有,心奚以甘!合再備催,伏乞大老爺臺前憐念孤客他鄉,恩准飭傳尤苑到案,察訊驗簿追還,以免財本無歸,公勳奕世,沾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陳批

詞稱:蒙批飭總理張光清算結理還等語,本縣檢查該民僅有一稟,本縣僅有一批:飭令該民另稟核奪,懸榜示諭,何嘗有總理張光清算理之事。如此捏造批詞,足見該民斷非安分之徒,着將前批從何處得來,抑系託人傳抄,着即明白呈覆,免幹咎戾,帳簿姑存。十四日

光緒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再叩

第二之三訴狀及批

具稟人新街童生尤黃鐘,即尤苑胞弟,爲棍惡鯨吞,僥抗不還,懇恩差拘訊究事。切鍾承先父遺下賬項,有被茄苳湖莊尤將,伊祖父借去母粟四十八石,母錢玖千陸百文,數簿炳證,至此母利甚多,歷年理討,節騙無憑;無奈,投明族長尤光贊、尤福和等調處,願備還母利銀壹百二十千文,時立信字各執一紙,到期取討,一文烏有,再向較討,反受肆辱,目無法紀,勢迫叩追。又被茄苳湖莊王能、王顯、王綿同□□錢七十千餘,母粟四十一石五斗,貨錢七千余文,有賬可據,歷年奉單理討,利息陸續有還;嗣又迫討,王能與繼父陳滿屠殺生理,能自言每年有來豬肉錢,願抵自巳分下利息,至今約有七八年,計來豬肉錢有三十餘千抵利。詎料王能等至今負債不還,再向理討,說出悖逆言語,指東畫西;而能母子別生枝節,唆弄陳滿聲稱回唐,返向迫討豬肉錢。切思王能、陳滿父子合爲一家已十餘年,屠殺致富,彼時若非願抵利息,何以歷年被鍾拖欠,陳滿全無阻止,亦無向鍾收取,至今突起風波。似此棍惡局謀僥奪,鍾未及稟究,而陳滿聽唆,先行捏詞誣控,此等土棍反覆鯨吞,不蒙嚴究,虧鍾血本無歸,情奚以甘!勢不得已,瀝情叩乞仁憲大老爺明察秋毫,恩准差拘尤將、王能、王顯、王綿等各到案,訊究追返,俾棍惡知儆,孱弱有天,沾感上叩。

縣正堂陳批

尤將一款,投經族長尤光贊調處,何以再有反悔。王能等所欠本利,稟如屬實,陳滿何得捏詞先控。昨已批飭在案,候並飭總理會同贊秉公調息複覈。

光緒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尤黃鐘叩

第二之四呈及批

具稟:新街總經張光清,爲據實稟覆事。切清叨蒙諭飭,查自新街莊陳滿呈控該莊尤苑抗欠錢項,嗣後尤苑呈控加冬湖莊尤將並王顯、王能、王綿仔等,伊祖免借銀母利僥吞有無情形等因,遵即馳往兩處,查明兩造賬目,乃系伊祖父借欠,其人業經故後,俱各不遵處斷,理合稟明大老爺察覈,飭差傳集訊斷,實爲德便,霑恩切叩。

批傳集訊究

光緒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切叩

第二之五諭飭

署理恆春縣正堂陳諭飭調處事。本年十月十一日,據新街莊民尤黃鐘稟稱:伊父遺下賬目,被加冬湖莊將借去母粟四十八石,母錢九千六百文,歷年向討,節騙無憑,經投族長尤光贊、尤福和等調處,願備母利錢一百二十千文,立信字一紙爲憑,至期取討,一文烏有。又加冬湖王能、王顯、王綿共借去母錢七十餘千,母粟四十一石五斗,貨錢七千余文,歷年利息陸續有還。王能與繼父陳滿屠殺生理,每年來豬肉錢願抵自己分下利息,計共來三十餘千;詎王能等至今負債不還,膽敢唆弄陳滿聲稱回唐,反討肉錢,叩乞追究等情。查此案先據陳滿迭以尤苑賒欠豬肉錢文具控在案,查覈兩造呈詞,殊不相符,除批示外,合行諭飭,爲此諭仰該總理會同尤光贊、尤福和,剋日將尤將、陳滿兩造賬目逐一查明,秉公調處息事,併發去陳滿賬簿一本,仍將賬簿及處息情形據實稟覆,以憑核奪。該總理等毋稍徇延,切切特諭。

一諭仰總理張光清

光緒十九年十月十八日戶承

正堂陳行

第二之六呈

具稟:治下加冬湖總理尤光贊,爲稟懇恩准和息,以省訟累事。竊緣尤黃鐘控尤將等欠項一案,蒙飭差傳訊,贊誼屬族親,茲經在外調處,所有尤將欠尤黃鐘母銀七十元零,贊處令尤將備還尤黃鐘母利錢一百二十千。至王顯等所欠尤黃鐘母銀八十元零,亦經處還母利一百六十元。因陳滿從中糾葛,查詢尤黃鐘聲稱:陳滿豬肉錢三十餘千,已歸王顯等賬項扣抵;王顯等並稱:陳滿隻身入贅伊家,尤黃鐘零星秤去豬肉錢三十餘千,系抵完伊等欠項,陳滿不能再向尤黃鐘取討等語。合將尤黃鐘、尤將甘結隨稟呈繳大老爺臺前電奪,俯準銷案。至尤黃鐘控王顯等,及陳滿控尤黃鐘各欠項,伏候當堂訊斷,須至稟者。

計稟呈尤黃鐘、尤將甘結二紙。

候分別銷案,傳訊尤黃鐘、尤將息結各一紙附。二十日光緒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叩稟

第二之七甘結狀

具甘結:尤將今結得尤黃鐘控將欠項一案,茲經總理尤光贊在外調處,着將備還尤黃鐘母利共錢壹百貳拾千,兩比均願和息,理合具結,呈繳大老爺臺前恩准和息銷案,合具甘結是實。

附卷二十日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具甘結尤將

具甘結:尤黃鐘即尤苑,今結得苑控尤將欠項一案,茲經總理尤光贊在外調處,着尤將備還苑母利共錢壹百貳千,兩比願和息,理合具結,呈繳大老爺臺前恩准和息銷案,合具甘結是實。

附卷二十日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具甘結尤黃鐘即尤苑

第二之八判決文

名單差役林明

計開:

原告尤黃鐘即尤苑

被告王顯

先控陳滿

斷令除豬肉錢估低外,王能即陳滿寄子,限於本月二十八日,再繳錢壹拾千到案,發還尤黃鐘。其王顯、王棉二人,各認還錢五十千,限至光緒二十一年內陸續清還,不得再延,賬簿批銷。各具結附卷,此諭。

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三之一諭飭

署恆春縣正堂蔡爲諭飭查明稟覆事。本年五月十二日,據保力莊宋雷二呈稱:伊胞兄阿雷,因疾病不能調養,無奈,將羅佛山自己墾田,託潘土結典於射麻裏潘多旺銀五十元,後又加典銀十元,言定每元每冬貼利谷六升,按冬清款,並無短少。去年潘多旺欲吊此田,詎料潘多旺將宋阿苟所欠之錢,算歸此田價契內,方能準贖,叩乞提究等情。據此,除批示云云掛發外,合行諭飭,爲此諭仰該總理剋日馳往該處,查明宋雷二所控潘多旺藉詞抗贖,竟有無別故,剋日秉公調處,據實稟覆赴縣,以憑核奪,毋稍袒庇,切行特諭。

右諭仰總理黃增福准此

光緒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正堂蔡行

第三之二呈及批

具稟:本城總理黃增幅,爲稟覆事。竊福蒙諭調處宋雷二呈控潘多旺備價抗贖一案,遵即馳往該處。查宋雷二系立過房,而潘多旺契面又無宋雷二名字;況伊侄宋添丁等又不肯宋雷二向贖。理合稟覆大老爺察覈,飭差傳訊究斷,切叩。

正堂蔡批

據查情形甚屬含糊,究竟孰是孰非?候飭差傳原被告人證質明,分別究斷。

光緒八年六月十四日臺下一皁役吳發叩首叩

第四訴狀及批

具稟:治下總理古阿昂、民人馮文昂,爲稟請和息,懇恩銷案事。緣劉桂蘭呈控張阿派砍傷伊胞侄劉和尚一案,經昂等在外調處,劉和尚被砍傷痕現已痊癒,所有劉和尚服藥食延醫調治一切費用,系張阿派兄張惡子備用,昂等着張惡子另行備出洋銀十四元,交劉和尚以作養傷之費。兩造俱各甘願調處,出具和息切結二紙,備文呈送,理合稟明,伏乞大老爺臺前電察施行,恩准將案註銷,以順輿情,沾感上叩。

正堂呂批

損傷於人,照例本難準銷,茲念該總理等懇切稟請,姑準飭承將案註銷,仍着傳諭張阿派以後不得再生事端;如違,加等重辦。

光緒十五年十月初八日叩

第八節交代

第一契約書

今般,拙公司所有被各債務者滯欠銀項,及來往交涉關係事件如左,商託貴殿代理設法,所議契約各件列左:

一、議:海興公司被各債務者滯欠銀項,如經拙者商託貴殿代理追討或和解等事,不論大小事件,若亦得成效,報酬金每百元即以拾圓奉送,決不相負也。

一、議:前記事件,貴殿如亦未得成效,應行商託辯護士出訴,其手數料謝金及訴訟關係費用,歸拙者負擔;但本件既已轉託辯護士出訴,貴殿出報酬金不得支取。

一、議:所託事件如應出張,亦理該旅費滯在一切歸拙者支理。

一、議:前記契約,不論大小事件,經拙者出有委任狀爲憑;倘來往彼此商妥,拙者有委任狀,此契約概歸無效。

右契約確實,各立一紙,送執爲照。

光緒三十二年三月日立契約人安平海頭社五十六番戶海興公司

滄洲

邱亟殿

第二委任狀

今般,本公司所有購定砂糖、佔米等件,凡在鹽水港廳地方以及嘉義廳地方,迄今已久,尚未繳交完足,着令貴殿抵各處認真迫討趕配,切不可再聽挨延,致誤本公司商業,貽害不少。一切行爲,委任貴殿設法,端此囑託。

光緒三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臺南廳安平海頭社海興公司

邱■〈王冋〉明殿

第三委任狀

謹將臺灣建昌街陳蔭堂,即陳濯江,所置行屋及開墾田產,以及合股開築水圳田產,並按入茶山田地各事宜,分別來託義和洋行買辦容祺年代爲經理。

計開:代理條款分別列下:

一、在淡水大稻埕千秋街二十八番戶洋樓一所,橫闊三排,過此行或租賃與人,或將來按揭銀兩,或出賣與人,均可由容祺年代行簽字。

一、在大甲興豐疇水圳公司,將來或入稟、或收租,由陳濯江再行簽名後,均可交容祺年代行經理。

一、在新竹縣按入茶山以及在大甲按入田地,將來呈驗丈單契據,或代收回揭項,均可由容祺年經理。

一、在大科崁竹頭角開墾之田,將來或入稟,請示各節,均可由容祺年經理。

以上共四款。

光緒二十二年十二月日陳濯江

第四書柬

道旋吾弟臺升照:今正例當天香,咱應該費用之項,在厝向家光武侄支來大銀參十元,內中抽出向粿店買來米龜一百六十個,每八兩八十斤,又粿仔二百個,每四兩五十斤,此二條共一百三十斤,銀九元八角;又買來糉大個一百六十個,每一六佔,小個二百個,每八文,共的銀四元一角六佔,合共的銀十四元零四佔。另分豬腳一個,的銀五元六角五佔;出起馬妝五牲豬腳乙個,銀一元;出筋的銀五角,買金鈔的銀五角;又開出伍都鵬南英社文昌夫子去小鈸四十角。諸辦事之人出爲向鄰中富裕之家鳩捐,多少幫助,雖是公項可領,礙演唱官音,並梨園辦棹轎僅以及諸什用不足,所以如斯。光炎侄邇時應當完婚,稍好勢切速搬回主裁,最爲大喜。至含笑女婢性情乖張,不受教訓,出言說賤當時無分文買來,苟若苦楚,許時恐人及銀一盡烏有,莫可措手,望賢弟打算,設法如何方得安心也。專此奉達,並賀新禧不既。

戊申正月二十六日賤賜恩頓

另倩結檀之人,咱自己抵當,伙食開去的銀二元;又另結向粿店買來粿糉及分豬腳肋、金鈔,合共的銀二十六元。

第五書柬

謹復者:邇時二次接來清信兩封,內陳諸事經悉詳明。道棟此厝阿乞潭田二坵要管來耕種事,已將來之書送伊內人觀閱,據伊所云:候賢弟及伊道棟二人旋歸,兩面說明,即將田二坵許時管來亦未遲。前月林查某鬼潭田一坵,一斗的八十三元,各扯六十九分,系郊邊房家擺欉之底,已贖返家,頂厝戇分出銀所贖來,清銀折額八十三元三角,連中人禮在內,賤未曉算,託識此三人代爲算明。思之起來,遂即與中人向報家助馬牛角石下第七坵田,十五斗,清銀三十四元,中人禮六角,又將此條之項抽出。茲剩清銀四十六元二角三分,俟近日如有順便田業,決再買下抵額,勿介。文秋付來銀二元收入,已送交家胡椒嬸明白也。特此奉上,並請安好。道旋賢弟升及

丙午十一月十四日賤四恩頓

第六書柬

道旋賢弟臺照:

敬啓者:茲阿乞潭田二坵,此花月二十一日,即放交弟。將來信與看,教咱將田字取出與看;弟將田字取出與他看,然後阿棟家內即將田交他。餘無別言,此奉並請臺安不一。

戊申花月二十三日賤四恩頓

第七書柬

棣萼關情,語不用套。復啓者:前日接來清信一封,內所云:光炎侄於明年十六歲,諸事應當費用,與各親朋來往。賤恐諸務未得諳曉,立即向新庫堡洪九慶官面議,他平時代於好富裕之人料理,十分精熟,至妥按算。古浮,親情與咱挑鋪,決於七月初七日答禮,後按石湖二處,先於四月十二日回禮,此係大事之時,總辦難以得自能好勢,不得不馳息奉知。古浮之盤:粿糉各二百四十個、煎丁粿各一百個、紅龜桃二百個、大三牲一付,其在家檐口媽及諸金紙亦各在外。四月十二日,欲叩謝咱宮夫人媽,棹一塊二十四碗五牲,姐娘棹一塊一六碗三牲,亭一座的一元二角,金紙夫人姐娘二處二元七角,亭位禮二角,和尚玉炳禮四角,此四角是做供之禮所當然。至於四月十二日要用之粿糉、果炊並諸什物,許時一盡買便,方爲合法。古浮之盤擔,現新親情不敢約略,所以粿糉自爲主裁,免至失禮。粿每個的一斤,糉按一升得五六個。其折契書,仙女是十月初七日,許時應辦棹十六碗三牲,另送他禮一大元;塘頭鄉欲折契書,系照此款所辦,日子又在十月間,此二處欲要備辦爲何即先行息通詳爲妙。所創厝之事,兄臺在厝交來清銀一百五十二元,連和尚司去銀二大元在內,糶春粟十四擔又四十四斤,每擔的項二元六角,合共一百五十二元在內,的一百八十五元。斯時創之開費,逐條已經託家應章侄覈算一單,託洪成功官帶進淡,與兄臺算明。該的開去若干未知,此一百八十五元在內,尚欠爲何,須速來知,銀項可即付下還明,爲是欠之不多亦即通詳,免得介礙在心。今歲薯季,田之臭者有收些少,大石墓及江外之薯,臭者盡無所賣。青薯尚的十四元,薯幹存在內二十七擔八,茲價項尚未定額,不敢糶出;咱鄉各人未發售,大諒明春若何,自當兌出。又近不好,因作風所致,每鬥與人分收的七十九斤十一兩。咱族與附近蔡、柯諸鄉冤家,十分至慘,不時械鬥,今歲於茲,二比斃命八九條,鄉中稍有餘裕者,亦出鉛藥戶四元,難以缺去。後時大盤得以好勢,許時自應再去奉知也。特此奉上,並請冬安。

道旋賢棣臺升照丙葭月二十四日賤四恩頓

第八書柬

敬啓者:茲收來銀陸拾柒元,收到免介。此條銀項乃是初四日收至,未到銀之時,初二日先賣園一坵,乃是與大頭直代耕之園,唯先收銀二元,後到銀,即將銀贖回此坵園字。猶被寶仔向瑞香借銀二元六角,弟臭屈借一元四角,連利息合六元,將此銀與他理明,恐後被其蓋管。猶將銀買厝田一坵,一斗五升,清銀四十元,準留存十二元在四恩處,俟年冬年節忌辰,即付與屈仔應用。餘無別言,此奉並請臺安不一。

道旋兄臺臺照戊申花月二十三日弟王屈

賤王四恩同頓

第九修理厝諸費明細表

茲將修理厝諸費列左:

一還磚瓦料一單銀三十二元三角

又還木料一單銀四十一元二角六分

又還木工五十九工半銀二十三元八角

又還土工一百五十工銀六十元

又還什費銀一○六七二(?)

又還灰料四十四擔銀二○五(?)又還小工計銀三十九元一角又還挑木磚灰料工銀八元八角又開謝土用按銀四元

共二百四十元四角三分二毫一加下照房修理費計銀六十元又加小廳房又計用銀四十元

再合共去銀三百四十元四角三分二毫

第九節行

第一書柬

維茂宗叔大人閣下:客月二十八,南洋返廈,接誦二十四發下翰教兩章,示事拜悉。金英和太和之■〈米凡〉,爲後再到賤兌,客到報硬轉迨始放船往出,俟出清即列單奉閱。委購人蔘,力覓唯得此莊,順爲採來壹條三錢三釐,龍貳拾貳元七角,順記靜貢兄帶進,到乞收用,登敝來賬。本金捷春船因臺米價與廈不符,乃擬進府掬儎,茲經福人許■〈米凡〉壹萬片,尚伸儎位六七千片額,祈爲吹噓他號有儎,可與訂定,接此初間就可揚帆進裝。廈米價元月二十日間糙杯米三元七角九分,刻金門駁到,卸兌三元四角,現棧頂存數萬擔,海底安南米三儎,於期專不販分,麻■〈米凡〉淨再到,看一兩九錢爲極。奉以此請春安。

廈島捷記書柬

唻記寶行臺升己二月初三日弟陳渭芳頓

第二委託運送貨單及書柬

順列第六號,付金聯順寶舟蔡臭官出海運奉

二十六元一角一辦漁春新花十對連費計洋五百九十元三角四分

裕興車十二對十二元一辦萬泰彩蛋二十缸計八千六百八十粒

連費計洋十一元九角八分四釐三絲十一元八角一辦立昌牛油二十簍淨一千三百六十六斤

連費計洋一百七十四元七角七分四釐一辦福順銅面盆一口計洋二元四角七分四釐

銅鏡一面

此號計洋捌佰捌拾捌元乙角貳佔五瓣。

到祈向駁收登,惠示乃盼,下號輕貨配定再申。查此十九日寄郵政局八仙大彩貳仝,裝一布包,如收到,並乞賜音來知。昨收郵政來十號、十一號發記、建祥、益昌票計四紙,共銀貳千貳百伍拾伍兩,經寄申向領,待支歸兌價再告。本月初九日,收來九號銀一千三百四十二兩,兌價一三六一伸,計洋一千八百二十六元四角六佔二瓣,遵示收登,勿介。順報:刻車花對二十五元七角、牛油十一元九角、皮旦十二元、新瓜子十元、十見席十六元六角、七見席十三元六角、粗幼麻無市。餘情後詳,順請崇安。

裕順寶號照

道旋宗兄大人丁未九月二十五頓

第三委託運送貨單

順列第九號,配付金晉隆船運去

四十二分長祿莊二八甲白井布拾仝佛一百三十六元八角四分二釐

三十三分順泰莊二八甲白井布拾仝佛一百零七元二角三分七釐

又加出水禮■〈舟古〉工佛二元四角八分一釐

共本佛二百四十六元五角六分

上

德記棧寶行照辛臘月十五日單

第四書柬

修翁仁兄大人如晤:啓者,茲列第九號,配付金晉隆船出海林美官帶運上三八白井布貳拾仝,並呈本單紙一,到祈查收,向起代爲招售爲幸。其儎資議臺發給,希即照例代理爲是,懇即旋音示知爲荷!餘情另信報敘。專此奉,順請年安。

弟曾璣藏頓

廈門垂裕書柬

第五委託運送貨單

付六號,配金順和,蓋益章印,漁春紫布參拾仝,九元九角五分,價二百九十八元五角。

加稅平二.六四兩,一四七申,並三.八八一元。

餉水力並一.五元。

順風得利

連費計價參佰零貳元八角八佔一瓣。

順記寶號臺照

甲辰五月十一日單順利

第六代兌清單

代兌

三十元赤■〈魚宗〉五十斤代車頭工小鈸一角銀一角二分

的銀拾伍元,九五折,十四元二角五分。又去金票八圓八十錢銀十元四分

又去小鈸三十一角銀三元七角三分

共銀一四元二角五分

陳府烏魚兄照光緒三十四年一月九日臺北成章

第七代兌清單

四號

代兌荔月初五日到

印

泰成標,頭水苧貳把,計一百九十斤,價一百九十四兩,九七控,龍三十五兩七錢五分四釐。

泰成標,頭水苧肆把,計三百八十二斤價十九兩,半,九七控,龍七十二兩二錢五分五釐。

泰成標,頭水苧肆把,計三百八十三斤五兩,價十九兩九錢,九七控,龍七十四兩零二分七釐。

泉發標,菁苧壹拾把,計淨八百七十四斤,價十九兩一錢,九七控,龍六百二十八兩五錢二分。

益茂標,菁苧捌把,計淨七百二十九斤,價十八兩九錢,九七控,龍一百三十二兩七錢三分一釐。

代還餉捐等費,計又二兩二錢四分。如數過總單付訖。

除費外,兌得實捧四百柒拾伍兩參錢柒分玖釐正。

順風得利

金勝利寶舟照丙午葭月初三日單

第八代兌清單

兌:正月二十三日,由榮順船運來一六八源成,四隻,三水苧五把,五百三十斤,龍八十九元零四分。一六五源成,四隻,三水苧拾把,一千零五十八斤,龍一百七十四元五角七分。一六四合益,四隻,三水苧拾把,一千零五十六斤,龍一百七十三元一角八分。

共結龍銀四百三十六元七角九分,九八扣,實四百二十八元零五分四釐。

還:稅釐餉費,龍銀七元。

又還上水夯倉費,龍五角七分五釐。

又還榮順船儎儎,龍十元。

共得費龍銀十七元五角二分五釐。賑未查覆差錯相坐,籌除以外,尚結存來龍銀肆佰拾元五角二分九釐。

如單繳總

泰成寶號照丙又梅月初六日單聚順

第九書柬

瓢香宗兄大人閣下:複查客月十四日,致奉草札一緘,飭郵政局送繳,料卜預早荃照矣!如蒙接及,便祈惠玉指示是幸。迨至本初四日,接郵政頒到二十三、二十八臺發下尊諭一章,展玩之下,諸情領悉,並夾到敝友永飲兌蒜頭清、總單各一紙,又順記總單一紙,容核覆如何後告。是日,再接由申炳記封到臺書一札,敘清種知,配由核棧蚵鏡殼九十三簍,其中大八十簍、小十三簍,並囑委人往申,設法售兌云云。及據炳記來書雲:該貨破漏,料不堪被轉輪蹧蹋之,故此期所到蚵殼,料難獲利,如且炳記早到尚貯棧。乃緣各處乘到,致價賤乏授,況乎粗貨,不堪重費,既配到申,待金和興、豐和兩帆出港,即使人往申,謀售如何後告。茲查列元號,配金和興船頭目詹印鰍哥,由滬託合春轉奉昭文莊四串紡二十疋,裝壹包,價一百六十二元一角四分二釐;硬官紗拾疋,裝壹包,價一百六十一元零七分三釐。又列查二號,配金豐和船,蓋益章印,由合春轉奉茶油拾簍,並二百十一元六角六分;昭文莊硬官紗拾疋,裝壹包,並一百五十五元八角二分三釐,均有貨函本單,隨船繳交。該兩船早晨放鎮,乘北風南下,料不日內可安到滬;該貨倘如早晚轉到,懇祈如額檢收註冊,便中握息惠示是幸。然敝今冬生理甚爲不佳,乃緣來貨告斷,銀根緊迫,不能流通,寶號所透去之款,在臺不論何貨,謀配來寧,以治銀根,幸勿置之度外。忝在聯枝,故敢直告。然成泰辦有容齊紙料一節,由弟說妥,照前單情減三十八元;彼亦虧本,難以多減,請祈原諒。該貨擬後期由輪轉奉,請祈轉達成泰乃荷;茲呈各貨市單一紙,到希尊玩便悉,宥敘是幸。餘事後述,專此佈告,並請尊安。

丁三月初八日頓成章書柬

第十節會

第一訴狀及批

具結狀,本城內民人張連才,爲受罄空,情慘莫何事。切才父、子老實愚蠢,耕農爲活,緣因母盧氏在日,權理家務,並做生理之時,才母前於壬午間,曾招集一會,共二十人,每份銀四元,得銀七十六元。續因會友已得去者僥吞抗交,故無可收交付現得者。不幸才母於本三月間病故,至十六日完葬,是日才父、子在山修墓未回,詎料突有土惡陳安治,視才父子不在家中,忽然混行率搬店內大櫃、器椇,概被搬盡,是晚纔回偵知,始問來歷,聲稱伊孫會份等情。切思喪事未畢,既被搬去,另行追討。復又有宋福元之妻福元嫂一人,系在會內者,橫將才家牛牽去六隻,經各登投總理黃增福理處,按辦無期。而治實在無名會內,膽敢反藉欠抵塞,任討不還,並福元嫂牛隻亦不交還,似此果繫有會份者,亦容追討,何得平空強搬家物,又非才母、子收吞不交,會銀仍在各會友身上。今已得者陳綽、廖炭二人銀未收交,知才現住屋二間,各迫將屋寫交,受被強迫莫奈,暫行搬交。如此已得者王寶成、陳開興、陳永亮等抗交鯨吞,未得收,迫討強搬混行,率牽牛隻,顯系藐法欺甚。虧父、子孤弱,受迫罄空,一旦遭屈,情慘難言,棲止莫處,情理何堪?國法何在?勢亟不得已,並粘失單、被欠清單附呈,據情哀乞大老爺臺前嚴拘集到案,按律懲究,質訊虛實,俾才舉家棲止有所,感激霑恩萬叩。

計粘單一紙

正堂羅批

該民人延欠會銀不清,原爲理曲,陳安治等如因理討不還,僅可赴官據實稟請究追,何得輒於該民父、子外出之際,擅行搬物牽牛,希圖抵帳。控果非虛,殊屬不合。粘開失贓並被欠會銀數目,是否盡實?候飭差查明傳集,分別訊斷。

光緒十年四月十九日叩

計開被陳治搬去失單

大櫃一張的銀七元二角:內佛銀十二元、銅錢三千五百零文、明凡二十餘筋、帳目總簿、日清各一本。棹櫃一張的銀七元二角:內烏布褲二條、布衫三件、細號銀手環二對的銀四元、兩笠珠三串、馬瑙珠三掛、竹校椅一張、椅馬一付。

宋福元嫂牽去水牛牯三隻、水牛母三隻。

被抗欠會銀項下:

王寶成欠去銀三十四元五角六分四釐。

陳開興自己欠去二十三元七角九分六釐;又認王泉去銀四十九元一角二分。

陳永亮欠去銀九十五元五角二分一釐。

方阿益欠去銀二十六元三角一分三釐。

第二諭飭

署恆春縣正堂羅爲飭傳訊究事。本年四月十九日,據城內民人張連才呈稱:伊母、子光緒八年招集一會,共二十人,每份出銀四元,得銀七十六元;續因會友已得會份之王寶成、陳開興、陳永亮、陳綽、廖炭等抗交,以致無由收與現得之家。不幸才母於本年三月間病故,至十六日,才父、子赴山安葬未回,詎料土惡陳安治,會內無名,視才父、子不在家中,平空將店內大櫃、器椇概被搬盡,是晚纔回家,始問來歷,誣稱因才延欠會份之故。又有宋福元之妻福元嫂,亦藉討取會銀,將水牛牽去六隻,不肯交還,呈請追究等情。據此,查該民張連才延欠會銀,原爲理曲,陳安治如無會份,何致平空搬物。惟陳安治與宋福元之妻,如因理討不還,儘可赴官據實稟請追究,何得輒於該民父、子外出,擅行搬物牽牛抵帳。控果非虛,殊屬不合,亟應傳訊,以杜訟端。除批示外,合行單飭,爲此單仰本役馳往查明張連才店內大櫃、器椇,果否實被陳安治搬去,究竟陳安治有無會份?宋福元嫂有無並牽連才牛隻?其張連才所被抗欠會銀數目是否屬實各確情。一面將被告陳安治、宋福元嫂,原告張連才,應訊陳綽、廖炭、王寶成、陳開興、陳永亮各正身,剋日據實稟帶赴縣,以憑質訊,分別究斷。去役毋延,切切須單。

計粘單一紙

一單差朱秀

光緒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正堂羅行

第三判決文

名單

計開:

原告張連才

被告陳安治

應訊鍾楊氏、宋福元嫂、廖炭、陳阿綽

兩造轇轕不清,着交同善公所黃增福、張光清、夏雲各紳董會同調處清楚,稟覆候奪。

五月初二日

第四口供

據張連才供:年二十二歲,父在母故,兄弟二人,娶妻未生子。因小的母親在日,爲會首招會分,鍾楊氏等湊會。及小的母親於三月間身故,尚有鍾楊氏等四分未得。因已得者多未補足,小的取討不起,所以鍾楊氏乘小的家中無人,將小的大櫃等項器椇搬去。宋福元嫂將小的之牛牽交總理。陳安治並無會分之人,亦混搬小的器椇。陳阿綽於去年得會時,將小的房屋寫去作抵;今伊又轉寫與人,刻下迫令小的要移徙別處,使小的無容身之地,不得已呈請察辦。今蒙飭令小的赴同善公所,聽候紳董、總理等處辦清楚,小的遵依就是。

據陳安治供:年三十六歲,父故母在,兄弟無,娶妻,泉州府人。現在鍾楊氏與小的共住,因鍾楊氏與張連才母親湊會,被欠去會銀,鍾楊氏向討,張連才甘願將大木櫃一張及竹棹等項器椇估歸鍾楊氏,因此,鍾楊氏叫小的(此間數字不明)遵依就是。

據鍾楊氏供:年三十二歲,丈夫故,未生子。小婦人自小同丈夫隨家翁班兵來臺,後丈夫充當恆春營兵丁來恆。丈夫於前年身故,無人依靠,現在同陳安治同住。因去年張連才母親招小婦人湊會,被欠去會銀,小婦人向討,張連才甘願將木櫃一張,估銀七元零;又木架等項,估銀六元零,交與小婦人抵欠。小婦人當叫陳安治同往擡回。今蒙飭令小婦人等赴同善公所,聽候紳董等處辦清楚,小婦人遵斷就是。

據宋福元嫂供:年四十五歲,丈夫宋代郎。小婦人姓邱,因去年張連才母親招小婦人湊會,被欠會銀,無所歸返,在伊家牽來牛一隻,交與黃總理處。今蒙飭令小婦人赴同善公所聽候紳董等處辦清楚,小婦人遵依就是。

據陳阿綽供:小婦去年與張連才母親湊會,所得會銀不能清楚,伊母親遂將房屋寫交小的作抵。因小的欠人債項,被人迫討,小的不得已,即將房屋轉寫與人。今蒙着令小的等赴同善公所,聽候紳董等處辦清楚,小的遵依就是。

五月初二日

第十一節保險

第一保險浸水貨物報告單

普安保險兼貨倉有限公司先生閣下:

國船名

於日進到本口內有水漬貨物,經請驗貨之人於貨起卸到岸之日驗明。今將所驗水漬之貨:價值、件數,列清於左。呈閱。

計開:

一、按賣單水漬之貨共賣得銀

二、該貨如無水漬,照市價連稅除扣現該值銀

三、該乾貨於日連稅發賣,除扣現該實銀

四、關稅關準減水漬貨稅銀

五、該貨系用裝載

六、賣貨之日匯水系

七、驗貨之人酬金銀

第二月報表第一號船往香港埠保本銀二千七百員,算九折實銀二十四員三角。第號船往埠保本銀算折實銀第號船往埠保本銀算折實銀第號船往埠保本銀算折實銀

第三根單香港普安保險兼貨倉有限公司先生照。啓者:茲將代接保到各號投保貨式,貨本數目,開列於左,尚祈查覈存據是荷!

該貨系付搭英國莊輪帆船名由埠

臺南開行運至橫濱

第四寄各端口代理根單

橫濱○○先生閣下均照。啓者:茲將代香港普安保險兼貨倉有限公司保到各號保貨式、貨本數目,開列於左,尚祈查覈存據是荷!

該貨系附搭英國怡記莊輪船名○○○,由臺南埠

開行運至橫濱。

共計貨物件。報本銀水漬,按例。凡過加壹以外,方得賠補。

光緒二十年月日代理人根單

第五拍和冊式憑單

普安洋麪保險兼貨倉有限公司先生閣下:

國船名船主名

由埠到月日所起到岸之貨,業經驗明,系屬水漬;但以該水漬貨如照常規,出投拍賣,實於承保家及投保家均屬無益。是以弟即與受託收貨之家互商,情願將該水漬之貨,與未漬之貨,相因估值,該賠補銀元拍和了事矣!今將所驗水漬之貨,開列清折於左,呈閱,以便核存。

計開:

光緒年月日代理人憑單

第十二節賭博

第一諭飭

署恆春正堂兼管招撫事務黃諭頭人張來生、黃增福等知悉:本縣訪聞,近日城內每有不法棍徒,開設賭廠,日夜聚賭,大屬藐玩法紀。除飭差查拿務盡根株外,合行諭飭該總理等立即協同縣役,嚴拿該賭棍等,務獲送縣,以憑懲辦。所有賃與聚賭之屋,一併查明請封充公,毋稍避嫌袒縱。切切此諭。

一諭仰頭人張來生、黃增福。

光緒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承

正堂黃行

第二告示

辦理水陸團務汪、署恆春管遊府劉、署恆春縣正堂羅爲出示嚴禁事。照得煙館、私當、賭博、窩娼,均屬有幹例禁。現在防務方殷,兵勇雲集,四方雜處,氣類不齊,如煙館等處藏污納奸,恐所不免,亟應概行禁止,以肅營閻,而昭慎重。除會同嚴飭辦勇、兵役暨同善公所各紳董一體嚴密查禁外,合亟曉諭。爲此示仰合邑軍民商賈諸色人等知悉,嗣後不得開設煙館、私當以及窩賭、窩娼,其有從前已開之煙館、私當,準即一律關閉,赴縣出具切結,遷善爲良,免予深究;倘敢故違禁令,藐玩不遵,一經查獲,或被告發,定即從嚴懲辦,決不姑寬,慎勿以身嘗試,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一告示

光緒年月日

第三告示

臺灣兵備道劉示:本道示博禁賭,不啻三令五申。不準抽收賭費,亦已移飭嚴明。近聞賭風未絕,端由規費未停。本應一體懲究,與受不分重輕。特再重申禁令,從寬予人自新。前案未破者免,後案有犯必懲。自今告示一出,不問犯者何人。在官立予參撤,何況經理差丁。倘敢仍前藐玩,直是怙惡有心?定當加等治罪,慎勿悔在臨刑!

第四碑文

禁賭博碑,在雙慈亭門外左壁;高三尺六寸,寬二尺一寸;正書十六行,行三十四字。其辭雲:

運同銜署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孫遵照抄奉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丁,爲嚴禁賭博,以除民害事。照得閩省賭博之風甲於他省,有花會、銅寶、搖攤、派攤、車馬炮、擲骰等項,名目繁多。花會則在僻徑山鄉,銅寶、搖攤則在重門邃室,餘均在城鄉市肆,誘人猜壓,無知者墜其術中,迷不知返。因窮極無聊而賣妻鬻子者有之;輸極相爭而受傷釀命者有之。又有被索賭欠,受人凌辱,情急輕生者;家產蕩然,無計謀生,流而爲匪者。且賭場爲盜賊藏身之所,混跡之區,地方因之多事,比戶爲之不安。實爲合閻之巨害,除隨時密飭拿外,合亟出示嚴禁。爲此示仰合省軍民人等知悉,試思賭博例禁綦嚴,重則罪于軍流;輕則杖徒枷號,四民各有恆業,咸宜謹凜。刑章三尺,斷難幸逃,何苦輕投法網。嗣後務須父戒其子,兄戒其弟,及早改悔,自保身家;倘敢怙惡不悛,仍踏從前惡習,定即嚴拿從重懲辦,恐爾時噬臍莫及也。第賭博開場,動既成羣結隊,無論通衢僻壤,耳目難瞞,若無得規包庇之人,該棍徒何敢明目張膽,肆行哄誘,乃弁兵、胥役皆藉此以肥身,平日則互相包庇,及至查拿,則又通信縱脫,此賭棍所以有恃無恐也。故塞其流必清其源,應責成地方文武,認真約束禁革,查有前項情弊,即行斥革詳辦;如或拘獲,一經察出,立提弁兵、胥役嚴懲,並將縱容之本官糾參不貸。本部院言出法隨,慎勿嘗試,特示。

光緒二年四月日給

第五之一諭飭

署理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侯爲轉飭事。本年八月初三日,蒙臬道憲劉札開;光緒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準省會通商總局移;準臬司衙門移開;奉總督部堂何札付,照得本部堂於光緒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會同福建巡撫部院張附片具奏,遵旨嚴禁轉賣呂宋票一片,今於本年六月初九日,差辦賚回原片後開,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除片稿先經抄發行司官吏,即便會同藩司移飭臺內所屬地方官一體欽遵辦理,並移通商、善後兩局知照,毋延等因。奉此,除移行查照外,合就移局查照欽遵辦理施行等由。准此,移請轉飭欽遵辦理施行等由到道。准此,查此案前準臬司鈔片移知,業經分行該府移飭,認真查禁在案。茲準前由,除分行外,合就札飭;爲此札仰該府立即移行所屬一體欽遵辦理,毋違。此札等因。蒙此,查此案前蒙臬憲本道憲抄片行府,業經分別移行在案,茲蒙前因,除分別移行外,合就轉飭。爲此,仰縣官吏立即一體欽遵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九年八月十三日札

第五之二諭飭

署理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侯爲轉飭事。本年九月二十一日,蒙道憲劉札開,光緒九年九月十六日,準省會通商總局移,準按司衙門諮開,奉總督部堂何批,據廈防廳通詳,奉飭拿禁開設行棧,招買呂宋洋票,賭局棍徒緣由。奉批:所稟切實可嘉,廈門既因衙門費繁,故無賭博,則此外有賭博者,必文武衙門得規包庇可知,仰福建按察司會同通商局司道,再行飭嚴革禁辦,如敢違玩,定即撤參,既候撫部院、將軍批示繳等因。奉此,查此案先奉撫憲批,司業經轉行查照在案;茲奉前批,除行泉州府移遵外,移局請煩通飭所屬,嚴革禁辦施行等由到局。准此,移請通飭所屬,嚴革禁辦施行等由到道。准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飭;爲此札仰該府立即通飭所屬,嚴革禁辦,具文通報,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禁革外,合就轉飭。爲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嚴革禁辦,具文通報。切切此札。

光緒九年九月日札

第十三節不法行爲

第一和息呈及批

具和息人陳光連、龔先求、張眼、尤開元、黃傳寶、陳港、尤福和、尤助等,爲事已理明,乞恩息銷事。竊謂宗族宜於和睦;聽訟宜乎無訟。本年六月初三日,有大坪頂莊尤連,具控尤知哥毆打,呈請驗傷究辦,未蒙批示辦理。寶等忝屬族鄰,不忍坐視終訟,爲查釁由事屬口角細故,互相扭打微傷而已,經寶等出爲調停,着知哥捧檳榔省會,並出錢參千文與連服藥,二比均各悅服,情願聽處息訟,和睦如初;但事既控公庭,合取具各依結呈繳,叩乞仁慈大老爺愛民無訟,恩准和息銷案,以敦和睦,樂只興歌,沾感切叩。

正堂蔡批

本縣衙門書差家丁均有給發工食,和息詞訟不許勒取分文;如家丁等敢於藉端勒索,準該民人喊稟。所請姑準和息。

光緒五年六月初七日具和息呈人衆莊民等同叩

第二之一訴狀及批

具呈狀人,茄冬湖莊王贊,爲強姦不從,毆搶重傷,懇乞差拘辜醫,究追律辦事。切贊守分耕農,毫莫行非染禍,因本月初七日,髮妻林氏名喚市涼往山拾柴,不意突遇該處土惡尤柏窺見,膽敢恃其巨族,欲行強姦,時林氏不從,罔料柏不思理短,變羞成怒,將林氏頭上銀煉一條及銀手環一尻強橫剝去,林氏不忿喊救,反被柏開拳毆打遍身重傷;無奈,回家延醫服藥,經父王順登投伊胞叔尤魁元;不理,反助桀爲虐,出言不遜。似此昇平世界,豈容此等恃強藐法,實屬目無王章,有傷風化,不蒙差拘辜醫律辦,則國法何在?心奚以甘!勢亟不得已,負傷赴階請驗,懇乞青天大老爺爲民作主,恩准差拘辜醫究追律辦,庶強惡知有三尺,沾感切叩。

爾髮妻林氏傷痕已驗,尤柏果因強姦不遂,復肆搶毆,實屬目無法紀。準即飭差拘訊,究追嚴辦。

光緒四年七月初九日叩

第二之二驗傷名單及口供

驗傷名單七月初九

計開:

受傷王林氏

驗得王林氏右臂膊棍傷一處,色烏青;右後脅棍傷一處,色烏青。

七月初九日單

據王林氏供:年二十九歲,住加冬湖莊,丈夫王贊。初七日去過溝砍柴,一路無人同行,四顧也無耕種的人,小婦人在前,尤柏在後追來挑戲小婦人。小婦人不允,他將小婦人柴刀奪去,就把小婦人推倒在地。登時喊救,他又將柴棍亂打,搶去銀煉一條、銀手環一隻。所供是實,求伸冤。

七月日供單

第二之三判決文

名單

計開:王林氏、尤柏

訊得王林氏控告尤柏毆打一案。王林氏供稱:伊於初七日往尤柏園後砍柴,尤柏園內出來,誣伊砍伐籬笆,將伊柴刀奪去,扭倒在地揮拳亂打。又據尤柏供:伊在加冬湖山腳有園埔一塊,四面皆圍籬笆,初七日在園耕作,聽得園外有人砍伐籬笆,出園看見王林氏砍伊籬笆當柴,彼此口角,將王林氏推倒在地,打他兩拳,各等供。查尤柏所圍籬笆系屬短枝小木插入土內,王林氏果屬有心取便當柴,一拔便是,有何砍伐之聲。王林氏砍柴屬實,尤柏疑心,不即前看柴堆,遂將王林氏扭倒亂打,殊屬嚕莽,姑念王氏砍傷痕現已全愈,着將尤柏懲責二百,斷令備錢六千文交王林氏作爲醫藥之資,取結究案,差票吊銷。此諭。

七月二十四日

第三之一訴狀及批

具狀人陳老在,年四十八歲,住裏楓港莊。

具呈人陳老在,爲贓獲確證,賄賂反證,乞恩提訊究辦事。切在於本月初旬,被盜偷去水牛牯一隻,在登即四處跟尋並無跡;至於十五日,有本莊董山豬到來報知在於李標家中,在即到去認牛耳號,果系被盜偷牽之物。李標所說系伊自己之牛,互相辯論;然此牛有陳車、即陳枝可證,前因偷食陳車田禾苗,被伊牽回家中,留住數日,在賠還清楚,將牛牽回。在邀陳車到李標家中,認得牛耳號系從前牽回之牛,三面對質,李標無言可答;不料事久多變,隨後陳車又說此牛非從前所牽之牛,顯系受人賄賂,始終異詞,致使在與李標嘵嘵置辯,不分是非,將來恐生事端。不得已,叩乞大老爺臺前恩准提李標、陳車到案訊究,曲直立分,沾感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蔡批

據呈:爾於本月初旬失去水牛牯一隻,報知牛在李標家中,究竟初幾之事?未據聲明。既有董山豬報告,又有陳枝可同往認明屬實,李標無言可對,是贓已拿獲,當時即可向討牽回,或指交總理頭人理論,何以絕不計較,隱忍而返,致使陳車復行改口異詞。所呈情節支離,恐其中尚有未確,姑候派差查傳報證人等質明,分別究斷。

光緒八年八月十九日叩

第三之二判決文

名單承差陳與

計開:

原告陳老在

被告李標

應訊陳車、董山豬

訊得陳老在控李標盜牽牛隻一案,因李標之牛放山牧養,被陳老在私改耳號,此牛經李標牽回家中已將半月,陳老在始前往冒認,李標不肯,互相爭執,以致涉訟。提訊李標供稱:此牛當日盜食張丁荳仔,嗣後牽回家中半月之久。如果盜牽,斷無留養莊中之理。質之陳車,據稱:乃系李標之牛,因被陳老在私改耳號,冒稱自牛。屬虛屬實,難瞞鄰居之目。且陳車又系陳老在指證之人,言鑿鑿毫無疑竇。陳老在膽敢冒認他人之牛,俙詞誣控,本應重辦,姑念一經到案,自知理短,甘願服罪。當將陳老在責懲示儆,以爲誣控者戒。水牛一隻交李標帶回,並罰陳老在瓦片三千塊,起蓋楓港莊土地廟之用。兩造遵依,結附卷。此諭。

九月初六日訊

第三之三甘結狀及保結狀

具甘結,楓港莊陳老在,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在控李標盜牛隻一案,今蒙訊明此牛系李標之牛,斷交李標領回;罰出瓦三千塊,以起蓋土地廟之用,並令以後不得再滋事端。在甘願遵斷,合具是實。

陳阿綽保結一併附卷。

光緒八年九月初二日具甘結字人陳老在

具保結人陳阿綽,今當大老爺臺前,保得陳老在控李標偷牽牛隻,認獲耳號,今蒙訊明陳老在實誣告,牛隻斷還李標,並罰陳老在蓋楓港土地廟瓦三千塊,陳老在不敢反悔;如有日後滋生事端,惟保結是問。綽甘願具保結是實。

附卷

光緒八年九月初二日具保結字人陳阿綽

具甘結,楓港莊李標,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標被陳老在控盜牽牛隻一案,今訊出此牛系標之牛,陳老在私割耳號,誣冒認。斷令陳老在罰瓦三千塊,起蓋楓港土地廟之用。此牛交標領回,以後不得再爲生事。標遵斷,合具結是實。

董牛保結一併附卷。

光緒八年九月初二日具甘結人李標

具保結人董牛,今當大老爺臺前,保得李標被陳老在控偷牛隻,認明耳號,今蒙訊明此牛斷還李標;因陳老在實系誣告。並罰陳老在瓦三千塊。李標甘願遵斷;如有日後反悔生端,牛甘願保結是實。

附卷。

光緒八年九月初二日具保結人董牛

具甘結,楓港莊陳車、董山豬,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車等被陳老在控證李標盜牽牛隻一案,此牛系是李標之牛。今蒙訊出:此牛系李標之牛,被陳老在偷割耳號,誣控冒認,斷令陳老在罰瓦三千塊,起蓋楓港土地廟之用,此牛李標領回。車等遵依明斷,合具甘結是實。

附卷。

光緒八年九月初二日具甘結人陳車、董豬山

第四之一訴狀及批

具狀人謝阿玉,年二十九歲,住萬里得莊,離城三十里。

具喊呈人萬里得謝阿玉,爲毆打服叔,懇恩驗明傷痕,提案究辦事。切玉父謝阿苟,因本月初二日,在萬里得耕種園埔,圍築籬笆,突被至親服內兄弟謝阿宗、謝天生兄弟不知作何挾恨,手持木棍從背後而來,謝阿宗將玉父阿苟當頭毆打一傷,昏倒在地;謝天生幫同亂毆,玉父阿苟滿身俱受重傷,生死未卜。玉將父親阿苟抬赴到案,叩乞大老爺臺前恩准驗明傷痕,提謝阿宗、謝天生到案,從嚴究辦,俾口無尊長者戒。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胡批

已驗訊,堂諭:候嚴拘謝阿宗等到案,訊明究辦。

光緒十一年六月初三日叩

第四之二驗傷單

驗單

計開:

提驗得謝阿苟右額角木棍傷一處,業經敷藥,未便揭驗。合面左手刀傷一處:斜長一寸二分,寬五分,皮肉捲縮血污。左手腕木棍傷一處,腕骨鬆脫。右手指木棍傷一處,皮破血污。右脊背木棍一處:斜長七寸,寬一寸五分,色青腫。餘俱無故。須至驗單者。

第四之三口供

據謝阿苟供:小的被天生毆傷,現已痊癒,醫生系小的自僱,要索討謝禮銀三十六元,藥資小的出去銀三四元。緣因小的承買賴福來埔地一塊,因牛隻踐踏,小的僱阿眉番建造埔塍,天生所說系伊水溝,不肯與小的堆築,遂將小的毆打。至小的住屋地基,天生兄弟先曾蓋屋居住,後因伊已遷徙別處,小的覆在此處起蓋草房二間棲止。昨經原差朱秀、古阿昂等處辦和息,以罰天生豬羊祭祖酒席二棹、神轎一頂、藥資銀二十元、謝禮銀六元,共需銀六十六元,二比均各甘願。有謝煥彬以小的輕許清楚,將小的之牛,初趕去三十餘隻,同伴五六人,途中小的掽遇趕回,尚失去五隻。次後又帶同十七八人,將小的之牛全行趕在山上,着驚走散,現未牽回。今蒙訊明:斷令二造悉照阿昂等在外原處了案,所有此屋地基,二造已經起蓋房屋,毋庸置議,惟此後不準再行起造;謝煥彬雖有往趕牛隻未牽去,當堂枷責示衆。小的甘願遵斷就是。

據謝阿玉供:與上同。

據謝天生供:年四十一歲,父故母在,兄弟三人,妻潘氏,子一個。住萬里得,耕種爲業。阿宗是小的哥子,小弟寄生在後山耕種。茲因小的水田一處與胞叔阿苟埔地毗連,內有水溝一條;胞叔阿苟欲將水溝填平築造埔塍,遇有洪水,小的水田必被衝廢。先經向阻不聽,六月二日,親叔阿苟復行堆築,小的再去阻擋,親叔先用刀砍傷小的手上,以致打架,哥子阿宗並無在場。小的兄弟有舊屋地一塊,從前起有房子二間,周圍插竹爲籬,親叔阿苟初向小的借住,言定三年滿交還,計今有十餘年,屢討不還,強欲霸佔。小的田園在此門首,伊養牛百餘隻,因此出入踐踏小的禾苗。昨蒙飭原差朱秀、古阿昂等處辦,以罰小的兄弟豬羊祭祖及酒席二棹,需銀十元;神轎一頂,需銀三十元;藥資銀二十元;謝禮銀六元,共銀六十六元;二比均各甘願。因謝煥彬從中阻撓,聲要牽小的之牛,今蒙訊明:斷令二造悉照古阿昂等原處了案,所有屋地二造已起房子,毋庸置議,惟此後不準再行起造。謝煥彬雖有趕牛情事,未有牽去,當枷責示衆。小的甘願遵斷就是。

據謝阿宗供:與謝天生同。

據謝煥彬供:年二十八歲,父在母故,兄弟二人,妻賴氏,子未。廣東嘉應州人,來臺多年,向皆生理,現住蚊蟀埔,生理營生。因謝天生毆打伊叔謝阿苟,其子謝阿玉曾投經小的族叔謝阿容暨各本家等處辦,嗣古阿昂等調處清楚未有說明,以致小的族叔謝阿容不肯,令人往趕謝阿苟牛隻是實。小的雖有在場,而衆人皆系謝阿容主使。現在牛隻均已牽回,謝阿苟並未牽有一隻。今蒙訊明,斷結小的今已知罪,求恩典就是。

七月十一日

第四之四判決文

名單差朱秀

計開:

原告謝阿玉

受傷謝阿苟

被告謝阿宗、謝天生

應訊謝煥彬

謝阿苟傷雖平復,謝天生毆打期親尊長,例應徒罪;惟據謝阿宗、謝天生同稱:情願備辦牲醴餚饌,祭祖服禮,並賠還謝阿苟醫藥洋二十六元,又願罰助本鄉王爺廟神轎一乘,由通事古阿昂經理懇求寬免等語;謝阿苟亦以誼關叔侄,代爲乞恩。查謝天生既已知罪悔過,並願祭祖服禮,出醫藥、罰神轎,姑寬薄責示懲,具結完案。至與謝阿苟同姓不識之謝煥彬,竟敢欺弄阻撓,魚目鄉民,嗣因索詐不遂,復行叫衆強牽謝阿苟牛隻,殊屬不法已極,重責二百板,荷枷示衆,以昭炯戒。

七月十一日

第五之一訴狀及批

喊狀人方旺、張串,住大埔莊,離城二里。

具懇喊呈人,大埔莊民方旺、張串等,爲逞兇毆打,乞恩驗明提究事。竊旺等向本莊尤太包工搬掘土堤,去年底曾往搬二日,頭溝莊張港並不聲阻。本日早,旺等復往搬掘,張港突來,手執鋤頭先毆串右膊肘一傷,復將鋤頭毆旺左膊肘一傷,骨折。忖思旺等系受僱於尤太爲工,其土堤與張港有無糾葛,與旺等亦無干涉;張港並不出阻於前,竟敢逞兇於後,實屬目無法紀,不得不奔赴青天大老爺臺前,恩准驗明傷痕,差提張港到案究訊嚴辦,霑恩上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呂批

已分別提驗,訊供堂諭,集質察究矣!

光緒十六年正月十四日叩

第五之二訴狀及批

具告狀人張光贊,年六十八歲,莊頭溝莊,離城□裏。

具呈狀,頭溝莊民張光贊,爲橫行塞圳,向阻不聽,叩乞迅提察斷事。竊贊有向尤姓買過大埔洋田一埒,與陳媽愛田鄰界;愛田在上,贊在下。經愛十月間轉賣大埔莊尤舵,不料舵存心不良,就於十一月初七日,僱工三人,在田塞圳,贊遂投尤魁元及黃總理往阻斥非。據尤魁元言,限俟其調楚,舵亦停止。迨本年正月十八日,尤舵膽敢又僱方添、方旺、張券等三人復行塞圳,贊子張港往田邊巡看知向阻,詎添等不分理會,因此口角,添等三人將手執鋤頭亂行砍毆,時港以致誤傷張券、方旺。伏恩昇平世界,而舵如此橫行,復至十八日夜,又帶同伊芋員、尤磁、尤興、尤老等二十餘人,乘夜將圳全塞。似此耕農之際,被斷水源,使贊田拋荒,誰心奚甘?勢不得已,奔叩青天大老爺爲良作主,迅提尤舵等到案,察訊究斷,俾良霑恩,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呂批

舵僱工填塞水圳,果屬不合;惟爾子張港輒因理阻口角,恃蠻兇毆,亦大可惡。受傷之方旺等業已提案,查驗傷真事確,無可遁逃,當堂諭:候集案分別訊究核奪。爾既來縣具訴,着帶爾子張港投審可也。如違並究,毋誤。

光緒十六年正月十九日叩

第五之三判決文

名單

計開:

原告方旺

原告張串

被告張港、張光贊

應訊尤太

查覈圖冊,兩造所控之處有水溝一條,尤舵填塞殊屬非是,着限十日內將原溝清出,候飭本城總理驗明,以免淺深不符原樣也。張港以此溝之塞,不先理論,遽然逞兇,亦屬不合,着薄責以懲其辜。兩造遵依,具結完案,此讞。

正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