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呂新書
正文
律呂新書一 律呂本原
(略—朱熹序—)
律呂本原
黃鐘第一
(原注:以漢志斛銘文定)
長九寸,空圍九分,積八百一十分。
按, 天地之數,始於一,終於十。其一三五七九爲陽。九者陽之成也。其二四六八十爲陰。十者陰之成也。黃鐘者,陽聲之始,陽氣之動也。故其數九。分寸之數具於聲氣之元,不可得而見。及斷竹爲管,吹之而聲和,候之而氣應,而後數始形焉。均其長得九寸,審其圍得九分。
(原注)
此章凡言分者皆十分寸之一。
積其實得八百一十分。長九寸,空圍九分,積八百一十分,是爲律之本。度量權衡,於是而受法。十一律,由是而損益焉。
(原注)
算法,置八百一十分,分作九重,每重得九分。圓田術三分益一,得一十二。以開方法除之,得三分四釐六毫強,爲實俓之數,不盡二毫八絲四忽。
今求圓積之數,以徑三分四釐六毫自相乘,得十一分九釐七毫一絲六忽。加以開方不盡之數二毫八絲四忽,得一十二分。以管長九十分乘之,得一千八十分,爲方積之數。四分取三爲圓積,得八百一十分。
性理大全書卷之二十二
律呂新書一.律呂本原
黃鐘之實第二
子一 黃鐘之律
丑三 爲絲法
寅九 爲寸數
卯二十七 爲毫法
辰八十一 爲分數
巳二百四十三 爲釐法
午七百二十九 爲釐數
未二千一百八十七 爲分法
申六千五百六十一 爲毫數
酉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 爲寸法
戌五萬九千□□四十九 爲絲數
亥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黃鐘之實
按,黃鐘九寸,以三分爲損益。故以三歷十二辰,得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爲黃鐘之實。其十二辰所得之數,在子寅辰午申戌六陽辰,爲黃鐘寸分釐毫絲之數。
(原注)
子爲黃鐘之律,寅九寸,辰八十一分,午七百二十九釐,申六千五百六十一毫,戌五萬九千四十九絲。
在亥酉未巳卯醜六陰辰,爲黃鐘寸分釐毫絲之法。
(原注)
亥爲黃鐘之實,酉之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爲寸,未之二千一百八十七爲分,巳之二百四十三爲釐,卯之二十七爲毫,醜之三爲絲。
其寸分釐毫絲之法,皆用九數。故九絲爲毫,九毫爲釐,九釐爲分,九分爲寸爲黃鐘。蓋黃鐘之實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數,以三約之,爲絲者五萬九千四十九,以二十七約之,爲毫者六千五百六十一,以百四十三約之,爲釐者七百二十九,以二千一百八十七約之,爲分者八十一,以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約之,爲寸者九。由是三分損益以十一律焉。
或曰,徑圍之分以十爲法,而相生之分釐毫絲以九爲法,何也。
曰,以十爲法者天地之全數也。以九爲法者因三分損益而立也。全數者即十而取九,相生者約十而爲九。即十而取九者體之所以立,約十而爲九者用之所以行。體者所以定中聲,用者所以生十一律也。
全書卷之二十二
律呂新書一.律呂本原
黃鐘生十一律第三
子一分
一爲九寸
丑三分二
一爲三寸
寅九分八
一爲一寸
卯二十七分十六
三爲一寸 一爲三分
辰八十一分六十四
九爲一寸 一爲一分
巳二百四十三分一百二十八
二十七爲一寸 三爲一分 一爲三釐
午七百二十九分五百一十二
八十一爲一寸 九爲一分 一爲一釐
未二千一百八十七分一千二十四
二百四十三爲一寸 二十七爲一分 三爲一釐 一爲三毫
申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四千九十六
七百二十九爲一寸 八十一爲一分 九爲一釐 一爲一毫
酉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八千一百九十二
二千一百八十七爲一寸 二百四十三爲一分 二十七爲一釐
三爲一毫 一爲三絲
戌五萬九千四十九分三萬二千七百六十八
六千五百六十一爲一寸 七百二十九爲一分 八十一爲一釐
九爲一毫 一爲一絲
亥一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分六萬五千五百三十六
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爲一寸 二千一百八十七爲一分
二百四十三爲一釐 二十七爲一毫 三爲一絲 一爲三忽
按,黃鐘生十一律,子寅辰午申戌六陽辰,皆下生。醜卯巳未酉亥六陰辰,皆上生。
其上以三歷十二辰者,皆黃鐘之全數。其下陰數以倍者(即筭法倍其實),三分本律而損其一也。陽數以四者(即筭法四其實),三分本律而增其一也。
六陽辰當位自得,六陰辰則居其衝。其林鐘.南呂.應鐘三呂在陰,無所增損。其大呂.夾鍾.仲呂三呂在陽,則用倍數,方與十二月之氣相應。蓋陰之從陽,自然之理也。
性理大全書卷之二十二
律呂新書一.律呂本原
十二律之實第四
子黃鐘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全九寸
半無
醜林鐘十一萬八千□□九十八
全六寸
半三寸不用
寅太簇十五萬七千四百六十四
全八寸
半四寸
卯南呂十□萬四千九百七十六
全五寸三分
半二寸六分不用
辰姑洗十三萬九千九百六十八
全七寸一分
半三寸五分
巳應鐘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
全四寸六分六釐
半二寸三分三釐不用
午蕤賓十二萬四千四百一十六
全六寸二分八釐
半三寸一分四釐
未大呂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
全八寸三分七釐六毫
半四寸一分八釐三毫
申夷則十一萬□□五百九十二
全五寸五分五釐一毫
半二寸七分二釐五毫
酉夾鍾十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
全七寸四分三釐七毫三絲
半三寸六分六釐三毫六絲
戌無射九萬八千三百□□四
全四寸八分八釐四毫八絲
半二寸四分四釐二毫四絲
亥仲呂十三萬一千□□七十二
全六寸五分八釐三毫四絲六忽(餘二筭)
半三寸二分八釐六毫二絲二忽
按,十二律之實,約以寸法,則黃鐘.林鐘.太簇得全寸。約以分法,則南呂.姑洗得全分。約以釐法,則應鐘.蕤賓得全釐。約以毫法,則大呂.夷則得全毫。約以絲法,則夾鍾.無射得全絲。至仲呂之實十三萬一千七十二,以三分之不盡二筭其數不行。此律之所以止於十二也。
性理大全書卷之二十二
律呂新書一.律呂本原
變律第五
黃鐘十七萬四千七百六十二(小分四百八十六)
全八寸七分八釐一毫六絲二忽不用
半四寸三分八釐五毫三絲一忽
林鐘十一萬六千五百□□八(小分三百二十四)
全五寸八分二釐四毫一絲一忽三初
半二寸八分五釐六毫五絲六初
太簇十五萬五千三百四十四(小分四百三十二)
全七寸八分二毫四絲四忽七初不用
半三寸八分四釐五毫六絲六忽八初
南呂十□萬三千五百六十三(小分四十五)
全五寸二分三釐一毫六絲一初六秒
半二寸五分六釐七絲四忽五初三秒
姑洗十三萬八千□□八十四(小分六十)
全七寸一釐二毫二絲一初二秒不用
半三寸四分五釐一毫一初一秒
應鐘九萬二千□□五十六(小分四十)
全四寸六分七毫四絲三忽一初四秒(餘筭)
半二寸三分三釐六絲六忽六秒強不用
按,十二律各自爲宮以生五聲二變。其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至應鐘六律,則能具足。至蕤賓.大呂.夷則.夾鍾.無射.仲呂六律,則取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應鐘六律之聲,少下不和,故有變律。變律者,其聲近正而少高於正律也。
然仲呂之實十三萬一千□□七十二,以三分之不盡二筭,既不可行,當有以通之。律當變者有六。故置一而六三之,得七百二十九。以七百二十九,因仲呂之實十三萬一千□□七十二,爲九千五百五十五萬一千四百八十八,三分益一,再生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應鐘六律。又以七百二十九歸之以從十二律之數,紀其餘分以爲忽秒。然後洪纖高下不相奪倫。至應鐘之實六千七百一十□萬八千八百六十四,以三分之不盡一筭,數又不可行。此變律之所以止於六也。變律非正律,故不爲宮也。
性理大全書卷之二十二
律呂新書一.律呂本原
律生五聲圖第六
宮聲八十一
商聲七十二
角聲六十四
徵聲五十四
羽聲四十八
按,黃鐘之數九九八十一,是爲五聲之本。三分損一以下生徵。徵三分益一以上生商。商三分損一以下生羽。羽三分益一以上生角。至角聲之數六十四,以三分之不盡一筭,數不可行。此聲之數所以止於五也。
或曰,此黃鐘一均五聲之數,他律不然。
曰,置本律之實,以九九因之,三分損益以爲五聲。再以本律之實約之,則宮固八十一,商亦七十二,角亦六十四,徵亦五十四,羽亦四十八矣。
(原注)
假令應鐘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以八十一乘之,得七百五十五萬八千二百七十二爲宮。以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約之,得八十一。
三分宮損一,得五百□□三萬八千八百四十八爲徵。以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約之,得五十四。
三分徵益一,得六百七十一萬八千四百六十四爲商。以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約之,得七十二。
三分商損一,得四百四十七萬八千九百七十六爲羽。以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約之,得四十八。
三分羽益一,得五百九十七萬一千九百六十八爲角。以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約之,得六十四。
性理大全書卷之二十二
律呂新書一.律呂本原
變聲第七
變宮聲四十二(小分六)
變徵聲五十六(小分八)
按,五聲,宮與商,商與角,徵與羽,相去各一律。至角與徵,羽與宮,相去乃二律。相去一律,則音節和,相去二律則,音節遠。故角徵之閒近徵收一聲。比徵少下,故謂之變徵。羽宮之閒近宮收一聲。少高於宮,故謂之變宮也。
角聲之實六十有四,以三分之,不盡一筭,既不可行,當有以通之聲之變者二,故置一而兩,三之得九。以九因角聲之實六十有四,得五百七十六。三分損益再生變徵變宮二聲。以九歸之,以從五聲之數。存其餘數,以爲強弱。
至變徵之數五百一十二,以三分之,又不盡二筭,其數又不行。此變聲所以止於二也。
變宮變徵,宮不成宮,徵不成徵。古人謂之和繆。又曰,所以濟五聲之不及也。變聲非正,故不爲調也。
性理大全書卷之二十二
律呂新書一.律呂本原
八十四聲圖第八
正律墨書,半聲朱書
變律朱書,半聲墨書
十一月 黃鐘宮
六月 林鐘宮 黃鐘徵
正月 太簇宮 林鐘徵 黃鐘商
八月 南呂宮 太簇徵 林鐘商 黃鐘羽
三月 姑洗宮 南呂徵 太簇商 林鐘羽 黃鐘角
十月 應鐘宮 姑洗徵 南呂商 太簇羽 林鐘角 黃鐘變宮
五月 蕤賓宮 應鐘徵 姑洗商 南呂羽 太簇角 林鐘變宮 黃鐘變徵
十二月 大呂宮 蕤賓徵 應鐘商 姑洗羽 南呂角 太簇變宮 林鐘變徵
七月 夷則宮 大呂徵 蕤賓商 應鐘羽 姑洗角 南呂變宮 太簇變徵
二月 夾鍾宮 夷則徵 大呂商 蕤賓羽 應鐘角 姑洗變宮 南呂變徵
九月 無射宮 夾鍾徵 夷則商 大呂羽 蕤賓角 應鐘變宮 姑洗變徵
四月 仲呂宮 無射徵 夾鍾商 夷則羽 大呂角 蕤賓變宮 應鐘變徵
黃鐘變 仲呂徵 無射商 夾鍾羽 夷則角 大呂變宮 蕤賓變徵
林鐘變
仲呂商 無射羽 夾鍾角 夷則變宮 大呂變徵
太簇變
仲呂羽 無射角 夾鍾變宮 夷則變徵
南呂變
仲呂角 無射變宮 夾鍾變徵
姑洗變
仲呂變宮 無射變徵
應鐘變
仲呂變徵
按,律呂之數往而不返。故黃鐘不復爲他律役,所用七聲皆正律,無空積忽微。自林鐘而下,則有半聲。
(原注)
大呂太簇,一半聲。夾鍾姑洗,二半聲。蕤賓林鐘,四半聲。夷則南呂,五半聲。無射應鐘,六半聲。仲呂爲十二律之窮,三半聲。
自蕤賓而下則有變律。
(原注)
蕤賓,一變律。大呂,二變律。夷則,三變律。夾鍾,四變律。無射,五變律。仲呂,六變律。
皆有空積忽微,不得其正。故黃鐘獨爲聲氣之元。雖十二律八十四聲皆黃鐘所生。然黃鐘一均,所謂純粹中之純粹者也。
八十四聲,正律六十三,變律二十一。六十三者,九七之數也。二十一者,三七之數也。
性理大全書卷之二十二
律呂新書一.律呂本原
六十調圖第九
(以周禮淮南子禮記鄭氏注孔氏正義定)
十一月黃鐘宮
六月 林鐘宮 黃鐘徵
正月 太簇宮 林鐘徵 黃鐘商
八月 南呂宮 太簇徵 林鐘商 黃鐘羽
三月 姑洗宮 南呂徵 太簇商 林鐘羽 黃鐘角
十月 應鐘宮 姑洗徵 南呂商 太簇羽 林鐘角 黃鐘變宮
五月 蕤賓宮 應鐘徵 姑洗商 南呂羽 太簇角 林鐘變宮 黃鐘變徵
十二月大呂宮 蕤賓徵 應鐘商 姑洗羽 南呂角 太簇變宮 林鐘變徵
七月 夷則宮 大呂徵 蕤賓商 應鐘羽 姑洗角 南呂變宮 太簇變徵
二月 夾鍾宮 夷則徵 大呂商 蕤賓羽 應鐘角 姑洗變宮 南呂變徵
九月 無射宮 夾鍾徵 夷則商 大呂羽 蕤賓角 應鐘變宮 姑洗變徵
四月 仲呂宮 無射徵 夾鍾商 夷則羽 大呂角 蕤賓變宮 應鐘變徵
黃鐘變 仲呂徵 無射商 夾鍾羽 夷則角 大呂變宮 蕤賓變徵
林鐘變 仲呂商 無射羽 夾鍾角 夷則變宮 大呂變徵
太簇變 仲呂羽 無射角 夾鍾變宮 夷則變徵
南呂變 仲呂角 無射變宮 夾鍾變徵
姑洗變 仲呂變宮 無射變徵
應鐘變 仲呂變徵
按,十二律旋相爲宮各有七聲,合八十四聲。宮聲十二,商聲十二,角聲十二,徵聲十二,羽聲十二,凡六十聲,爲六十調。其變宮十二,在羽聲之後宮聲之前。變徵十二,在角聲之後徵聲之前。宮不成宮,徵不成徵,凡二十四聲不可爲調。
黃鐘宮至夾鍾羽,並用黃鐘起調黃鐘畢曲。
大呂宮至姑洗羽,並用大呂起調大呂畢曲。
太簇宮至仲呂羽,並用太簇起調太簇畢曲。
夾鍾宮至蕤賓羽,並用夾鍾起調夾鍾畢曲。
姑洗宮至林鐘羽,並用姑洗起調姑洗畢曲。
仲呂宮至夷則羽,並用仲呂起調仲呂畢曲。
蕤賓宮至南呂羽,並用蕤賓起調蕤賓畢曲。
林鐘宮至無射羽,並用林鐘起調林鐘畢曲。
夷則宮至應鐘羽,並用夷則起調夷則畢曲。
南呂宮至黃鐘羽,並用南呂起調南呂畢曲。
無射宮至大呂羽,並用無射起調無射畢曲。
應鐘宮至太簇羽,並用應鐘起調應鐘畢曲。
是爲六十調。六十調,即十二律也。十二律,即一黃鐘也。黃鐘生十二律,十二生五聲二變。五聲各爲綱紀,以成六十調。六十調,律皆黃鐘損益之變也。宮商角三十六調,老陽也。其徵羽二十四調,老陰也。調成而陰陽備也。
或曰,日辰之數,由天五地六錯綜而生。律呂之數,由黃鐘九寸損益而生。二者不同。至數之成,則日有六甲,辰有五子,爲六十日。律呂有六律五聲,爲六十調。若合符節,何也。
曰,即上文之所謂調成而陰陽備也。夫理必有對待,數之自然也。以天五地六,合陰與陽言之,則六甲五子,究於六十,其三十六爲陽,二十四爲陰。以黃鐘九寸紀陽不紀陰言之,則六律五聲,究於六十,亦三十六爲陽,二十四爲陰。蓋一陽之中,又自有陰陽也。非知天地知化育者不能與於此。
性理大全書卷之二十二
律呂新書一.律呂本原
候氣第十
候氣之法,爲室三重,戶閉塗釁必周密布緹縵室中,以木爲按,每律各一按,內庳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灰實其端,覆以緹素,按歷而候之。氣至則吹灰動素。小動爲氣和,大動爲君弱臣強專政之應,不動爲君嚴猛之應。
其升降之數;
在冬至,則黃鐘九寸(升五分一釐三毫)
大寒,則大呂八寸三分七釐六毫(升三分七釐六毫)
雨水,則太簇八寸(升四分五釐一毫六絲)
春分,則夾鍾七寸四分三釐七毫三絲(升三分三釐七毫三絲)
穀雨,則姑洗七寸一分(升四分□□五毫四絲三忽)
小滿,則仲呂六寸五分八釐三毫四絲六忽(升三分□□三毫四絲六忽)
夏至,則蕤賓六寸二分八釐(升二分八釐)
大暑,則林鐘六寸(升三分三釐四毫)
處暑,則夷則五寸五分五釐五?毫(升二分五釐五毫)
秋分,則南呂五寸三分(升三分□□四毫一絲)
霜降,則無射四寸八分八釐四毫八絲(升二分二釐四毫八絲)
小雪,則應鐘四寸六分六釐(?升三分□□一毫一絲?)
按,陽生於復,陰生於姤,如環無端。今律呂之數三分損益,終不復始,何也。
曰,陽之升始於子。午雖陰生而陽之升於上者未已。至亥而後窮上反下。陰之升始於午,子雖陽生而陰之升於上者未已。至巳而後窮上反下。律於陰則不書,故終不復始也。是以昇陽之數,自子至巳差強,在律爲尤強,在呂爲少弱。自午至亥漸弱,在律爲尤弱,在呂爲差強。分數多寡雖若不齊,然其絲分毫別各有條理。此氣之所以飛灰,聲之所以中律也。
或曰,易以道陰陽,而律不書陰,何也。
曰,易者盡天下之變,善與惡無不備也。律者致中和之用,止於至善者也。以聲言之,大而至於雷霆,細而至於蠛蠓,無非聲也。易則無不備也。律則寫其所謂黃鐘一聲而已矣。雖有十二律六十調,然實一黃鐘也。是理也。在聲爲中聲,在氣爲中氣,在人則喜怒哀樂未發與發而中節也。此聖人所以一天人贊化育之道也。
性理大全書卷之二十二
律呂新書一.律呂本原
審度第十一
度者,分.寸.尺.丈.引。所以度長短也。生於黃鐘之長。以子榖秬黍中者九十枚,度之,一爲一分。
(原注)
凡黍實於管中,則十三黍三分黍之一而滿一分。積九十分,則千有二百黍矣。故此九十黍之數,與下章千二百黍之數其實一也。
十分爲寸,十寸爲尺,十尺爲丈,十丈爲引。
數始於一,終於十者,天地之全數也。律未成之前有是數而未見。律成而後數始得以形焉。度之成在律之後,度之數在律之前。故律之長短圍徑,以度之寸分之數而定焉。
性理大全書卷之二十二
律呂新書一
律呂本原.嘉量第十二
量者,龠.合.升.鬥.斛。所以量多少也。生於黃鐘之容。以子榖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實其龠,以井水準其摡,以度數,審其容。(一龠,積八百一十分。)
合龠爲合。(兩龠也。積一千六百二十分。)
十合爲升。(二十龠也。積一萬六千二百分。)
十升爲鬥。(百合,二百龠也。積十六萬二千分。)
十鬥爲斛。(二千龠.千合.百升也。積一百六十二萬。)
性理大全書卷之二十二
律呂新書一.律呂本原
謹權衡第十三
權衡者,銖.兩.斤.鈞.石,所以權輕重也。生於黃鐘之重。以子榖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實其龠。
百黍一銖,一龠十二銖,二十四銖爲一兩。(兩龠也。)
十六兩爲斤。(三十二龠。三百八十四銖也。)
三十斤爲鈞。(九百六十龠.一萬一千五百二十銖.四百八十兩也。)
四鈞爲石。(三千八百四十龠.四萬六千八十銖.一萬九千二百兩也。)
性理大全書卷之二十三
律呂新書二.律呂證辨
造律第一
班固漢前志曰,黃帝使伶倫,自大夏之西,崑崙之陰,取竹之解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間而吹之,以爲黃鐘之宮。制十二筩以聽鳳之鳴,其雄鳴爲六,雌鳴亦六,比黃鐘之宮,而皆可以生之,是爲律本。至治之世,天地之氣合以生風,天地之風氣正,十二律定。
○劉昭漢後志曰,伏羲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爲律法。建日冬至之聲,以黃鐘爲宮,太簇爲商,姑洗爲角,林鐘爲徵,南呂爲羽,應鐘爲變宮,蕤賓爲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
又曰,截管爲律,吹以考聲,列以物氣,道之本也。
○國朝會要曰,(略)
○河南程氏曰,(略)
○又曰,(略)
○橫渠張氏曰,(略)
按,律呂散亡,其器不可復見。然古人所以製作之意,則猶可考也。
太史公曰,細若氣,微若聲,聖人因神而存之。雖妙必效言黃鐘始於聲氣之元也。班固所謂黃帝使伶倫取竹斷兩節間吹之,以爲黃鐘之宮。
又曰,天地之風氣正而十二律定。劉昭所謂伏羲紀陽氣之初以爲律法。
又曰,吹以考聲,列以候氣。
皆以聲之清濁,氣之先後,求黃鐘者也。是古人制作之意也。夫律長則聲濁而氣先至。極長則不成聲而氣不應。律短則聲清而氣後至。極短則不成聲而氣不應。此其大凡也。今欲求聲氣之中而莫適爲準則,莫若且多截竹以擬黃鐘之管。或極其短,或極其長。長短之內,每差一分以爲一管。皆即以其長權爲九寸,而度其圍徑,如黃鐘之法焉。如是而更迭以吹,則中聲可得。淺深以列,則中氣可驗。苟聲和氣應,則黃鐘之爲黃鐘者信矣。黃鐘者信,則十一律與度量衡權者得矣。
後世不知出此,而唯尺之求。晉氏而下,則多求之金石。梁隋以來又參之秬黍。下至王樸剛果自用,遂專恃累黍,而金石亦不復考矣。夫金石真僞固難盡信。若秬黍,則歲有兇豐,地有肥瘦,種有長短小大,圓妥不同。尤不可恃。況古人謂子谷秬黍中者實其龠,則是先得黃鐘而後度之以黍。不足則易之以大,有餘則易之以小。約九十黍之長,中容千二百黍之實,以見周徑之廣,以生度量衡權之數而已。非律生於黍也。百世之下,欲求百世之前之律者,其亦求之於聲氣之元,而毌必之於秬黍,則得之矣。
性理大全書卷之二十三
律呂新書二.律呂證辨
候氣第九
後漢志,候氣之法,爲室三重,戶閉塗釁必周密。布緹縵室中,以木爲按,每律各一,內庳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內端,按歷而候之。氣至者灰去,其爲氣所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
○隋志,後齊神武霸府田曹參軍信都芳,深有巧思,能以管候氣,仰觀雲色。嘗與人對語,即指天曰,孟春之氣至矣。人往驗管,而飛灰已應。每月所候,言皆無爽。又爲輪扇二十四,埋地中,以測二十四氣。每一氣感,則一扇自動,他扇並住,與管灰相應,若符契焉。
開皇九年平陳後,高祖遣毛爽及蔡子元,於普明等,以候節氣。依古,於三重密室之內,以木爲按,十有二具。每取律呂之管,隨十二辰位,置於按上,而以土埋之,上平於地。中實葭莩之灰,以輕緹素覆律口。每其月氣至,與律冥符,則灰飛衝素,散出於外。而氣應有早晚,灰飛有多少。或初入月其氣即應,或至中下旬間,氣始應者。或灰飛出,三五夜而盡,或終月,纔飛少許者。高祖異之,以問牛弘。牛弘對曰,灰飛半出爲和氣吹,灰全出爲猛氣吹,灰不能出爲衰氣吹。和氣應者其政平,猛氣應者其臣縱,衰氣應者其君暴。高祖駁之曰,臣縱君暴,其政不平,非日別而月異也。今十二月,於一歲之內,應用不同,安得暴君縱臣,若斯之甚也。弘不能對。
令爽等草定其法。爽因稽諸故實,以着於篇,名曰律譜。
其略雲,漢興蒼定律,乃推五勝之法,以爲水德。寔因戰國官失其守,後秦滅學,其道浸微,蒼補綴之,未獲詳究。
及孝武創制,乃置協律之官,用李延年以爲都尉,頗解新聲變曲,未達音律之源。至於元帝,自曉音律,郎官京房,亦達其妙。於後劉歆典領奏,着其始末,理漸研精。班氏漢志,盡歆所出也。司馬彪志,並房所出也。
至於後漢,尺度稍長。魏代杜夔,亦制律呂,以之候氣,灰悉不飛。晉光祿大夫荀勖,得古銅管,校夔所制,長古四分。方知不調,事由其誤。乃依周禮,更造古尺,用之定管,聲韻始調。
左晉之後,漸又訛謬。至梁武帝時,猶有汲冢玉律,宋蒼梧時,鑽爲橫吹,然其長短厚薄,大體具存。臣先人棲誠,學算於祖■(日+恆),問律於何承天。沈研三紀,頗達其妙。後爲太常丞,典司樂職,乃取玉管及宋太史尺,並以聞奏。詔付大匠,依樣制管。自斯以後,律又飛灰。侯景之亂,臣兄喜,於太樂得之。後陳宣帝詣荊州爲質,俄遇梁元帝敗,喜沒於周。適欲上聞,陳武帝立,遂以十二管衍爲六十律,私候氣序,並有徵應。至太建,乃與均鍾器合。
按,律者陽氣之動,陽聲之始,必聲和氣應,然後可以見天地之心。今不此之先而乃區區於黍之縱橫,古錢之大小,其亦難矣。然非精於歷數,則氣節亦未易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