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正義
正文
《禮記正義》 漢 鄭玄疏 唐 孔穎達注
序
國子祭酒上護軍曲阜縣開國子臣孔穎達等奉敕撰
夫禮者,經天緯地,本之則大一之初;原始要終,體之乃人情之慾。夫人上資六氣,下乘四序,賦清濁以醇醨,感陰陽而遷變。故曰:人生而靜,天之性也;感物而動,性之慾也。喜怒哀樂之志,於是乎生;動靜愛惡之心,於是乎在。精粹者雖復凝然不動,浮躁者實亦無所不爲。是以古先聖王鑑其若此,欲保之以正直,納之於德義。猶襄陵之浸,修堤防以制之;覂方用切駕之馬,設銜策以驅之。故乃上法圓象,下參方載,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然飛走之倫,皆有懷於嗜慾;則鴻荒之世,非無心於性情。燔黍則大享之濫觴,土鼓乃雲門之拳石。冠冕飾於軒初,玉帛朝於虞始。夏商革命,損益可知;文武重光,典章斯備。洎乎姬旦,負扆臨朝,述《曲禮》以節威儀,制《周禮》而經邦國。禮者,體也,履也,鬱郁乎文哉!三百三千,於斯爲盛。綱紀萬事,彫琢六情。非彼日月照大明於寰宇,類此松筠負貞心於霜雪。順之則宗礻石固,社稷寧,君臣序,朝廷正;逆之則紀綱廢政,政教煩,陰陽錯於上,人神怨於下。故曰,人之所生,禮爲大也。非禮無以事天地之神,辯君臣長幼之位,是禮之時義大矣哉!暨周昭王南征之後,彝倫漸壞;彗星東出之際,憲章遂泯。夫子雖定禮正樂,頹綱暫理,而國異家殊,異端並作。畫蛇之說,文擅於縱橫;非馬之談,辨離於堅白。暨乎道喪兩楹,義乖四術,上自遊夏之初,下終秦漢之際,其間歧塗詭說,雖紛然競起,而餘風曩烈,亦時或獨存。
於是博物通人,知今溫古,考前代之憲章,參當時之得失,俱以所見,各記舊聞。錯總鳩聚,以類相附,《禮記》之目,於是乎在。去聖逾遠,異端漸扇,故大、小二戴,共氏而分門;王、鄭兩家,同經而異注。爰從晉、宋,逮於周、隋,其傳《禮》業者,江左尤盛。其爲義疏者,南人有賀循、賀瑒、庾蔚、崔靈恩、沈重、範宣、皇甫侃等;北人有徐遵明、李業興、李寶鼎、侯聰、熊安生等。其見於世者,唯皇、熊二家而已。熊則違背本經,多易茆義,猶之楚而北行,馬雖疾而去逾遠矣。又欲釋經文,唯聚難義,猶治絲而棼之,手雖繁而絲益亂也。皇氏雖章句詳正,微稍繁廣,又既遵鄭氏,乃時乖鄭義,此是木落不歸其本,狐死不首其丘。此皆二家之弊,未爲得也。然以熊比皇,皇氏勝矣。雖體例既別,不可因循,今奉敕刪理,仍據皇氏以爲本,其有不備,以熊氏補焉。必取文證詳悉,義理精審,翦其繁蕪,撮其機要。恐獨見膚淺,不敢自專,謹與中散大夫守國子司業臣朱子奢、國子助教臣李善信、守太學博士臣賈公彥、行太常博士臣柳士宣、魏王東閤祭酒臣範義頵、魏王參軍事臣張權等對共量定。至十六年,又奉敕與前修疏人及儒林郎守太學助教雲騎尉臣周玄達、儒林郎守四門助教雲騎尉臣趙君贊、儒林郎守四門助教雲騎尉臣王士雄等,對敕使趙弘智覆更詳審,爲之《正義》,凡成七十卷。庶能光贊大猷,垂法後進,故敘其意義,列之云爾。
◎禮記正義
夫禮者,經天地,理人倫,本其所起,在天地未分之前。故《禮運》雲:“夫禮必本於大一。”是天地未分之前已有禮也。禮者,理也。其用以治,則與天地俱興,故昭二十六年《左傳》稱晏子云:“禮之可以爲國也,久矣與天地並。”但於時質略,物生則自然而有尊卑,若羊羔跪乳,鴻雁飛有行列,豈由教之者哉!是三才既判,尊卑自然而有。但天地初分之後,即應有君臣治國。但年代綿遠,無文以言。案《易緯 通卦驗》雲:“天皇之先,與乾曜合元。君有五期,輔有三名。”注云:“君之用事五行,王亦有五期。輔有三名,公、卿、大夫也。”又云“遂皇始出握機矩”,注云:“遂皇謂遂人,在伏犧前,始王天下也。矩,法也,言遂皇持鬥機運轉之法,指天以施政教。”既雲“始王天下”,是尊卑之禮起於遂皇也。持鬥星以施政教者,即《禮緯 鬥威儀》雲“宮主君,商主臣,角主父,徵主子,羽主夫,少宮主婦,少商主政”,是法北斗而爲七政。七政之立,是禮跡所興也。鄭康成《六藝論》雲:“《易》者,陰陽之象,天地之所變化,政教之所生,自人皇初起。”人皇即遂皇也。既政教所生初起於遂皇,則七政是也。《六藝論》又云:“遂皇之後,歷六紀九十一代,至伏犧始作十二言之教。”然則伏犧之時,《易》道既彰,則禮事彌著。案譙周《古史考》雲:“有聖人以火德王,造作鑽燧出火,教民熟食,人民大悅,號曰遂人。次有三姓,乃至伏犧,制嫁娶,以儷皮爲禮,作琴瑟以爲樂。”又《帝王世紀》雲:“燧人氏沒,包羲氏代之。”以此言之,則嫁娶嘉禮始於伏犧也。但《古史考》遂皇至於伏犧,唯經三姓;《六藝論》雲“歷六記九十一代”,其又不同,未知孰是。或於三姓而爲九十一代也。案《廣雅》雲:“一紀二十七萬六千年。”方叔機注《六藝論》雲:“六紀者,九頭紀、五龍紀、攝提紀、合洛紀、連通紀、序命紀,凡六紀也。九十一代者,九頭一,五龍五,攝提七十二,合洛三,連通六,序命四,凡九十一代也。”但伏犧之前及伏犧之後,年代參差,所說不一,緯候紛紜,各相乖背,且復煩而無用,今並略之,唯據《六藝論》之文及《帝王世紀》以爲說也。案《易 繫辭》雲:“包犧氏沒,神農氏作。”案《帝王世紀》雲,伏犧之後女媧氏,亦風姓也。女媧氏沒,“次有大庭氏、柏皇氏、中央氏、慄陸氏、驪連氏、赫胥氏、尊盧氏、渾伅氏、昊英氏、有巢氏、朱襄氏、葛天氏、陰康氏、無懷氏,凡十五代,皆襲伏犧之號”。然鄭玄以大庭氏是神農之別號。案《封禪書》無懷氏在伏犧之前,今在伏犧之後,則《世紀》之文未可信用。《世紀》又云:“神農始教天下種穀,故人號曰神農。”案《禮運》雲:“夫禮之初,始諸飲食,燔黍椑豚,蕢桴而土鼓。”又《明堂位》雲:“土鼓葦籥,伊耆氏之樂。”又《郊特牲》雲:“伊耆氏始爲蠟。”蠟即田祭,與種穀相協,土鼓葦籥又與蕢桴土鼓相當,故熊氏雲:伊耆氏即神農也。既雲始諸飲食,致敬鬼神,則祭祀吉禮起於神農也。又《史記》雲“黃帝與蚩尤戰於涿鹿”,則有軍禮也。《易 繫辭》“黃帝九事”章雲“古者葬諸中野”,則有凶禮也。又《論語撰考》雲:“軒知地利,九牧倡教。”既有九州之牧,當有朝聘,是賓禮也。若然,自伏犧以後至黃帝,吉、兇、賓、軍、嘉五禮始具。皇氏雲:“禮有三起,禮理起於大一,禮事起於遂皇,禮名起於黃帝。”其“禮理起於大一”,其義通也;其“禮事起於遂皇,禮名起於黃帝”,其義乖也。且遂皇在伏犧之前,《禮運》“燔黍捭豚”在伏犧之後,何得以祭祀在遂皇之時?其唐堯,則《舜典》雲“修五禮”,鄭康成以爲公、侯、伯、子、男之禮。又云命伯夷“典朕三禮”。“五禮”其文,亦見經也。案《舜典》雲“類於上帝”,則吉禮也;“百姓如喪考妣”,則凶禮也;“羣后四朝”,則賓禮也;“舜徵有苗”,則軍禮也;“嬪於虞”,則嘉禮也。是舜時五禮具備。直雲“典朕三禮”者,據事天、地與人爲三禮。其實事天、地唯吉禮也,其餘四禮並人事兼之也。案《論語》雲“殷因於夏禮”,“周因於殷禮”,則《禮記》總陳虞、夏、商、周。則是虞、夏、商、周各有當代之禮,則夏、商亦有五禮。鄭康成注《大宗伯》,唯雲唐、虞有三禮,至周分爲五禮,不言夏、商者,但書篇散亡,夏、商之禮絕滅,無文以言,故據周禮有文者而言耳。武王沒後,成王幼弱,周公代之攝政,六年致大平,述文、武之德而制禮也。故《洛誥》雲:“考朕昭子刑,乃單文祖德。”又《禮記 明堂位》雲,周公攝政六年,制禮作樂,頒度量於天下。但所制之禮,則《周官》、《儀禮》也。鄭作序雲:“禮者,體也,履也。統之於心曰體,踐而行之曰履。”鄭知然者,《禮器》雲:“禮者,體也。”《祭義》雲:“禮者,履此者也。”《禮記》既有此釋,故鄭依而用之。禮雖合訓體、履,則《周官》爲體,《儀禮》爲履,故鄭序又云:“然則三百三千雖混同爲禮,至於並立俱陳,則曰此經禮也,此曲禮也。或雲此經文也,此威儀也。”是《周禮》、《儀禮》有體、履之別也。所以《周禮》爲體者,《周禮》是立治之本,統之心體,以齊正於物,故爲禮。賀瑒雲:“其體有二,一是物體,言萬物貴賤高下小大文質各有其體;二曰禮體,言聖人制法,體此萬物,使高下貴賤各得其宜也。”其《儀禮》但明體之所行踐履之事,物雖萬體,皆同一履,履無兩義也。於周之禮,其文大備,故《論語》雲:“周監於二代,鬱郁乎文哉!吾從周也。”然周既禮道大用,何以《老子》雲“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禮者,忠信之薄,道德之華,爭愚之始”。故先師準緯候之文,以爲三皇行道、五帝行德,茸荃行仁,五霸行義。若失義而後禮,豈周之成、康在五霸之後?所以不同者,《老子》盛言道德質素之事,無爲靜默之教,故云此也。禮爲浮薄而施,所以抑浮薄,故云“忠信之薄”。且聖人之王天下,道、德、仁、義及禮並蘊於心,但量時設教,道、德、仁、義及禮,須用則行,豈可三皇五帝之時全無仁、義、禮也?殷、周之時全無道、德也?《老子》意有所主,不可據之以難經也。既《周禮》爲體,其《周禮》見於經籍,其名異者,見有七處。案《孝經說》雲“禮經三百”,一也;《禮器》雲“經禮三百”,二也;《中庸》雲“禮儀三百”,三也;《春秋》說雲“禮經三百”,四也;《禮說》雲“有正經三百”,五也;《周官外題》謂“爲《周禮》”,六也;《漢書 藝文志》雲“《周官》經六篇”,七也。七者皆雲三百,故知俱是《周官》。《周官》三百六十,舉其大數而云三百也。其《儀禮》之別,亦有七處,而有五名。一則《孝經說》、《春秋》及《中庸》並雲“威儀三千”,二則《禮器》雲“曲禮三千”,三則《禮說》雲“動儀三千”,四則謂“爲《儀禮》”,五則《漢書 藝文志》謂《儀禮》爲《古禮經》。凡此七處、五名,稱謂並承三百之下,故知即《儀禮》也。所以三千者,其履行《周官》五禮之別,其事委曲,條數繁廣,故有三千也。非謂篇有三千,但事之殊別有三千條耳。或一篇一卷,則有數條之事。今行於世者,唯十七篇而已。故《漢書 藝文志》雲“漢初,高堂生傳《禮》十七篇”是也。至武帝時,河間獻王得古《禮》五十六篇,獻王獻之。又《六藝論》雲:“後得孔子壁中古文《禮》,凡五十六篇。其十七篇與高堂生所傳同而字多異,其十七篇外則逸禮是也。”《周禮》爲本,則聖人體之;《儀禮》爲末,賢人履之。故鄭序雲“體之謂聖,履之爲賢”是也。既《周禮》爲本,則重者在前,故宗伯序五禮,以吉禮爲上;《儀禮》爲末,故輕者在前,故《儀禮》先冠、昏,後喪、祭。故鄭序雲:“二者或施而上,或循而下。”其《周禮》,《六藝論》雲:“《周官》壁中所得六篇。”《漢書》說河間獻王開獻書之路,得《周官》有五篇,失其《冬官》一篇,乃購千金不得,取《考工記》以補其闕。《漢書》雲得五篇,《六藝論》雲得其六篇,其文不同,未知孰是。其《禮記》之作,出自孔氏。但正《禮》殘缺,無復能明,故範武子不識殽烝,趙鞅及魯君謂《儀》爲《禮》。至孔子沒後,七十二之徒共撰所聞,以爲此《記》。或錄舊禮之義,或錄變禮所由,或兼記體履,或雜序得失,故編而錄之,以爲《記》也。《中庸》是子思伋所作,《緇衣》公孫尼子所撰。鄭康成雲:《月令》,呂不韋所修。盧植雲:《王制》,謂漢文時博士所錄。其餘衆篇,皆如此例,但未能盡知所記之人也。其《周禮》、《儀禮》,是《禮記》之書,自漢以後各有傳授。鄭君《六藝論》雲:“案《漢書 藝文志》、《儒林傳》雲,傳《禮》者十三家,唯高堂生及五傳弟子戴德、戴聖名在也。”又案《儒林傳》雲:“漢興,高堂生傳《禮》十七篇,而魯徐生善爲容。孝文時,徐生以容爲禮官大夫。瑕丘蕭奮以禮至淮陽太守。孟卿,東海人,事蕭奮,以授戴德、戴聖。”《六藝論》雲“五傳弟子”者,熊氏雲:“則高堂生、蕭奮、孟卿、後倉及戴德、戴聖爲五也。”此所傳皆《儀禮》也。《六藝論》雲:“今禮行於世者,戴德、戴聖之學也。”又云“戴德傳《記》八十五篇”,則《大戴禮》是也;“戴聖傳《禮》四十九篇”,則此《禮記》是也。《儒林傳》雲:“大戴授琅邪徐氏,小戴授梁人橋仁字季卿、楊榮字子孫。仁爲大鴻臚,家世傳業。”其《周官》者,始皇深惡之。至孝武帝時,始開獻書之路,既出於山岩屋壁,復入祕府。五家之儒,莫得見焉。至孝成時,通人劉歆校理祕書,始得列序,著於錄略。爲衆儒排棄,歆獨識之,知是周公致太平之道。河南緱氏杜子春,永平時初能通其讀,鄭衆、賈逵往授業焉。其後馬融、鄭玄之等,各有傳授,不復繁言也。
禮記
○陸德明《音義》曰:“此記二禮之遺闕,故名《禮記》。”
[疏]正義曰:夫禮者,經天地;理人倫,本其所起,在天地未分之前。故《禮運》雲:“夫禮必本於大一。”是天地未分之前已有禮也。禮者,理也。其用以治,則與天地俱興,故昭二十六年《左傳》稱晏子云:“禮之可以爲國也久矣,與天地並。”但於時質略,物生則自然而有尊卑,若羊羔跪乳,鴻雁飛有行列,豈由教之者哉!是三才既判,尊卑自然而有。但天地初分之後,即應有君臣治國。但年代綿遠,無文以言。案《易緯 通卦驗》雲:“天皇之先,與乾曜合元,君有五期,輔有三名。”注云:“君之用事五行,王亦有五期。輔有三名,公、卿、大夫也。”又云“遂皇始出握機矩”,注云:“遂皇謂遂人,在伏犧前,始王天下也。矩,法也。言遂皇持鬥機運轉之法,指天以施政教。”既雲“始王天下”,是尊卑之禮起於遂皇也。持鬥星以施政教者,即《禮緯 鬥威儀》雲“宮主君,商主臣,角主父,徵主子,羽主夫,少宮主婦,少商主政”,是法北斗而爲七政。七政之立,是禮跡所興也。鄭康成《六藝論》雲:“《易》者,陰陽之象,天地之所變化,政教之所生,自人皇初起。”人皇即遂皇也。既政教所生初起於遂皇,則七政是也。《六藝論》又云:“遂皇之後,歷六紀九十一代,至伏犧始作十言之教。”然則伏犧之時,《易》道既彰,則禮事彌著。案譙周《古史考》雲:“有聖人以火德王,造作鑽燧出火,教民熟食,人民大悅,號曰遂人。次有三姓,乃至伏犧,制嫁娶,以儷皮爲禮,作琴瑟以爲樂。”又《帝王世紀》雲:“燧人氏沒,包犧氏代之。”以此言之,則嫁娶嘉禮始於伏犧也。但《古史考》遂皇至於伏犧,唯經三姓;《六藝論》雲“歷六紀九十一代”,其文不同,未知孰是。或於三姓而爲九十一代也。案《廣雅》雲:“一紀二十七萬六千年。”方叔機注《六藝論》雲:“六紀者,九頭紀、五龍紀、攝提紀、合洛紀、連通紀、序命紀、凡六紀也。九十一代者,九頭一,五龍五,攝提七十二,含洛三,連通六,序命四,凡九十一代也。”但伏犧之前及伏犧之後,年代參差,所說不一,緯候紛紜,各相乖背,且復煩而無用,今並略之,唯據《六藝論》之文及《帝王世紀》以爲說也。案《易 繫辭》雲:“包犧氏沒,神農氏作。”案《帝王世紀》雲,伏犧之後女媧氏,亦風姓也。女媧氏沒,“次有大庭氏、柏皇氏、中央氏、慄陸氏、驪連氏、赫胥氏、尊盧氏、渾沌氏、昊英氏、有巢氏、朱襄氏、葛天氏、陰康氏、無懷氏,凡十五代,皆襲伏犧之號”。然鄭玄以大庭氏是神農之別號。案《封禪書》無懷氏在伏犧之前,今在伏犧之後,則《世紀》之文未可信用。《世紀》又云:“神農始教天下種穀,故人號曰神農。”案《禮運》雲:“夫禮之初,始諸飲食,燔黍捭豚,蕢桴而土鼓。”又《明堂位》雲:“土鼓葦籥,伊耆氏之樂。”又《郊特牲》雲:“伊耆氏始爲蠟。”蠟即田祭,與種穀相協,土鼓葦籥又與蕢桴土鼓相當,故熊氏雲:伊耆氏即神農也。既雲始諸飲食,致敬鬼神,則祭祀吉禮起於神農也。又《史記》雲“黃帝與蚩尢戰於涿鹿”,則有軍禮也。《易 繫辭》“黃帝九事”章雲“古者葬諸中野”,則有凶禮也。又《論語撰考》雲:“軒知地利,九牧倡教。”既有九州之牧,當有朝聘,是賓禮也。若然,自伏犧以後至黃帝,吉、兇、賓、軍、嘉五禮始具。皇氏雲:“禮有三起,禮理起於太一,禮事起於遂皇,禮名起於黃帝。”其“禮理起於大一”,其義通也;其“禮事起於遂皇,禮名起於黃帝”,其義乖也。且遂皇在伏犧之前,《禮運》“燔黍捭豚”在伏犧之後,何得以祭祀在遂皇之時?其唐堯,則《舜典》雲“修五禮”,鄭康成以爲公、侯、伯、子、男之禮。又云命伯夷“典朕三禮”。五禮其文,亦見經也。案《舜典》雲“類於上帝”,則吉禮也;“百姓如喪考妣”,則凶禮也;“羣后四朝”,則賓禮也;“舜徵有苗”,則軍禮也;“嬪於虞”,則嘉禮也。是舜時五禮具備。直雲“典朕三禮”者,據事天、地與人爲三禮。其實事天地唯吉禮也,其餘四禮並人事兼之也。案《論語》雲“殷因於夏禮”,“周因於殷禮”,則《禮記》總陳虞、夏、商、周,則是虞、夏、商、周各有當代之禮,則夏、商亦有五禮。鄭康成注《大宗伯》,唯雲唐虞有三禮,至周分爲五禮。不言夏、商者,但書篇散亡,夏、商之禮絕滅,無文以言,故據《周禮》有文者而言耳。武王沒後,成王幼弱,周公代之攝政,六年致太平,述文武之德而制禮也。故《洛誥》雲:“考朕招子刑,及單文祖德。”又《禮記 明堂位》雲,周公攝政六年,制禮作樂,頒度量於天下。但所制之禮,則《周官》、《儀禮》也。鄭作序雲:“禮者,體也,履也。統之於心曰體,踐而行之曰履。”鄭知然者,《禮器》雲:“禮者,體也。”《祭義》雲:“禮者,履此者也。”《禮記》既有此釋,故鄭依而用之。禮雖合訓體、履,則《周官》爲體,《儀禮》爲履,故鄭序又云:“然則三百三千雖混同爲禮,至於並立俱陳,則曰此經禮也,此曲禮也。或雲此經文也,此威儀也。”是《周禮》、《儀禮》有體、履之別也。所以《周禮》爲體者,《周禮》是立治之本,統之心體,以齊正於物,故爲體。賀瑒雲:“其體有二。一是物體,言萬物貴賤高下小大文質各有其體。二曰禮體,言聖人制法,體此萬物,使高下貴賤各得其宜也。”其《儀禮》但明體之所行踐履之事,物唯萬體,皆同一履,履無兩義也。於周之禮,其文大備,故《論語》雲“周監於二代,鬱郁乎文哉!吾從周”也。然周既禮道大用,何以《老子》雲“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禮者,忠信之薄,道德之華,爭愚之始”。故先師準緯候之文,以爲三皇行道,五帝行德,茸荃行仁,五霸行義。若失義而後禮,豈周之成康在五霸之後?所以不同者,《老子》盛言道德質素之事、無爲靜默之教,故云此也。禮爲浮薄而施,所以抑浮薄,故云“忠信之薄”。且聖人之王天下,道、德、仁、義及禮,並蘊於心,但量時設教,道、德、仁、義及禮,須用則行,豈可三皇五帝之時,全無仁、義、禮也?殷周之時,全無道、德也?《老子》意有所主,不可據之以難經也。既《周禮》爲體,其《周禮》見於經籍,其名異者,見有七處。案《孝經說》雲“經禮三百”,一也;《禮器》雲“經禮三百”,二也;《中庸》雲“禮儀三百”,三也;《春秋說》雲“禮經三百”,四也;禮說雲“有正經三百”,五也;《周官外題》謂‘爲《周禮》’,六也;《漢書 藝文志》雲“《周官》經六篇”,七也。七者皆雲三百,故知俱是《周官》。《周官》三百六十,舉其大數而云三百也。其《儀禮》之別,亦有七處,而有五名。一則《孝經說》、《春秋》及《中庸》並雲“威儀三千”,二則《禮器》雲“《曲禮》三千”,三則《禮說》雲“動儀三千”,四則謂“爲《儀禮》”,五則《漢書 藝文志》謂《儀禮》爲“古禮經”。凡此七處五名,稱謂並承三百之下,故知即《儀禮》也。所以三千者,其履行《周官》五禮之別,其事委曲,條數繁廣,故有三千也。非謂篇有三千,但事之殊別有三千條耳。或一篇一卷,則有數條之事。今行於世者,唯十七篇而已。故《漢書 藝文志》雲“漢初,高堂生傳《禮》十七篇”是也。至武帝時,河間獻王得古《禮》五十六篇,獻王獻之。又《六藝論》雲:“後得孔子壁中古文《禮》,凡五十六篇。其十七篇與高堂生所傳同而字多異,其十七篇外則逸禮是也。”《周禮》爲本,則聖人體之;《儀禮》爲末,賢人履之。故鄭序雲“體之謂聖,履之爲賢”是也。既《周禮》爲本,則重者在前,故宗伯序五禮,以吉禮爲上;《儀禮》爲末,故輕者在前,故《儀禮》先冠、昏,後喪、祭。故鄭序雲:“二者或施而上,或循而下。”其《周禮》,《六藝論》雲:“《周官》壁中所得六篇。”《漢書》說河間獻王開獻書之路,得《周官》有五篇,失其《冬官》一篇,乃購千金不得,取《考工記》以補其闕。《漢書》雲得五篇,《六藝論》雲得其六篇,其文不同,未知孰是。其《禮記》之作,出自孔氏。但正《禮》殘缺,無復能明,故範武子不識殽烝,趙鞅及魯君謂《儀》爲《禮》。至孔子沒後,七十二之徒共撰所聞,以爲此《記》。或錄舊禮之義,或錄變禮所由,或兼記體履,或雜序得失,故編而錄之,以爲《記》也。《中庸》是子思伋所作,《緇衣》公孫尼子所撰。鄭康成雲:《月令》,呂不韋所修。盧植雲:《王制》,謂漢文時博士所錄。其餘衆篇,皆如此例,但未能盡知所記之人也。其《周禮》、《儀禮》,是《禮記》之書,自漢以後各有傳授。鄭君《六藝論》雲:“案《漢書 藝文志》、《儒林傳》雲,傳禮者十三家,唯高堂生及五傳弟子戴德、戴聖名在也。”又案《儒林傳》雲:“漢興,高堂生傳《禮》十七篇,而魯徐生善爲容。孝文時,徐生以容爲禮官大夫。瑕丘蕭奮以禮至淮陽太守。孟卿,東海人,事蕭奮,以授戴德、戴聖。”《六藝論》雲“五傳弟子”者,熊氏雲:“則高堂生、蕭奮、孟卿、後倉及戴德、戴聖爲五也。”此所傳皆《儀禮》也。《六藝論》雲:“今禮行於世者,戴德、戴聖之學也。”又云“戴德傳《記》八十五篇”,則《大戴禮》是也;“戴聖傳《禮》四十九篇”,則此《禮記》是也。《儒林傳》雲:“大戴授琅邪徐氏,小戴授梁人橋仁字季卿、楊榮字子孫。仁爲大鴻臚,家世傳業。”其《周官》者,始皇深惡之。至孝武帝時,始開獻書之路,既出於山岩屋壁,復入祕府,五家之儒莫得見焉。至孝成時,通人劉歆校理祕書,始得列序,著於錄略。爲衆儒排棄,歆獨識之,知是周公致太平之道。河南緱氏杜子春,永平時初能通其讀,鄭衆、賈逵往授業焉。其後馬融、鄭玄之等,各有傳授,不復繁言也。
陸曰:“本或作《曲禮》,上者,後人加也,《檀弓》、《雜記》放此。《曲禮》者,是《儀禮》之舊名,委曲說禮之事。”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曲禮》者,以其篇記五禮之事。祭祀之說,吉禮也。喪荒去國之說,凶禮也。致貢朝會之說,賓禮也。兵車旌鴻之說,軍禮也。事長敬老、執贄納女之說,嘉禮也。此於《別錄》屬《制度》。”案鄭此說,則此《曲禮》篇中有含五禮之義。是以經雲“禱祠祭祀”之說,當吉禮也。“送喪不由徑”,“歲凶,年穀不登”,又云“大夫士去國”,如此之類,是喪荒去國之說,當凶禮也。“五官致貢曰享”,“天子當寧而立曰朝”,“相見於郤地曰會”,如此之類,是致貢朝會之說,當賓禮也。“兵車不式”,“前有水,則載青旌”,如此之類,是兵車旌鴻之說,當軍禮也。“侍坐於長者”,“故君子式黃髮”,“婦人之贄,椇榛棗慄”,“納女於天子”,如此之類,是事長敬老、執贄納女之說,當嘉禮也。必知執贄當婦人之贄者,以其《士相見》,鄭《目錄》以士執贄爲賓禮故也。此篇既含五禮,故其篇名爲《曲禮》。《曲禮》之與《儀禮》,其事是一。以其屈曲行事,則曰《曲禮》;見於威儀,則曰《儀禮》。但曲之與儀相對。《周禮》統心爲號若,若總而言之,則《周禮》亦有曲名,故《藝文志》雲:“帝王爲政,世有損益,至周曲爲之防,事爲之制,故曰,經禮三百,威儀三千。”是二禮互而相通,皆有曲稱也。雲“上”者,對下生名。本以語多,簡策重大,分爲上下,更無義也。“第一”者,《小爾雅》雲:“第,次也。”呂靖雲:“一者,數之始。”《禮記》者,一部之大名。《曲禮》者,當篇之小目。既題《曲禮》於上,故著《禮記》於下,以配注耳。鄭氏者,姓鄭名玄,字康成,北海高密縣人,前漢僕射鄭崇八世之孫也。後漢徵爲大司農,年七十四乃卒。然鄭亦附盧、馬之本而爲之注。注者,即解書之名。但釋義之人,多稱爲傳。傳謂傳述爲義,或親承聖旨,或師儒相傳,故云傳。今謂之注者,謙也,不敢傳授,直注己意而己。若然,則傳之與注,各出己情。皇氏以爲自漢以前爲傳,自漢以後爲注。然王肅在鄭之後,何以亦謂之傳?其義非也。
《曲禮》曰:“毋不敬,禮主於敬。
○陸曰:“毋音無。《說文》雲:‘止之詞,其字從女,內有一畫,象有奸之形,禁止之勿令奸。古人云毋,猶今人言莫也。’案‘毋’字與父母字不同,俗本多亂,讀者皆朱點‘母’字以作‘無’音,非也。後放此。疑者,特複音之。”儼若思,儼,矜莊貌,人之坐思,貌必儼然。
○嚴,魚檢反,本亦作儼,同,矜莊貌。思如字,徐息嗣反。矜,君冰反。安定辭。審言語也。《易》曰:“言語者,君子之樞機。”
○樞,昌朱反。安民哉!此上三句可以安民,說《曲禮》者,美之雲耳。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人君立治之本,先當肅心謹身,慎口之事。
○“《曲禮》曰”者,案下文“安民哉”,是爲君上所行,故記人引《儀禮》正經“毋不敬”以下三句而爲實驗也。
○“毋不敬”者,人君行禮無有不敬,行五禮皆須敬也。“儼若思”者,儼,矜莊貌也。若,如也。思,計慮也。夫人計慮,狀必端愨。今明人君矜莊之貌,如人之思也。
○“安定辭”者,安定,審也。辭,言語也。人君出言,必當慮之於心,然後宣之於口,是詳審於言語也。
○“安民哉”者,但人君發舉,不離口與身心,既心能肅敬,身乃矜莊,口複審慎,三者依於德義,則政教可以安民也。雲“哉”者,記人美此三句者也。
○注“禮主於敬”。
○正義曰:《孝經》雲:“禮者敬而已矣。”是也。又案鄭《目錄》雲“《曲禮》之中,體含五禮”,今雲“《曲禮》曰:毋不敬”,則五禮皆須敬,故鄭雲:“禮主於敬。”然五禮皆以拜爲敬禮,則祭極敬、主人拜屍之類,是吉禮須敬也。拜而後稽顙之類,是凶禮須敬也。主人拜迎賓之類,是賓禮須敬也。軍中之拜肅拜之類,是軍禮須敬也。冠昏飲酒,皆有賓主拜答之類,是嘉禮須敬也。兵車不式,乘玉路不式,鄭雲“大事不崇曲敬者”,謂敬天神及軍之大事,故不崇曲小之敬。熊氏以爲唯此不敬者,恐義不然也。既雲“《曲禮》曰”,“是引《儀禮》正經,若引“《春秋》曰”、“《詩》曰”之類。所引者若《冠禮》戒辭雲“壽考惟祺,介爾景福”之等,今不見者,或在三千散亡之中也。
○注“儼矜”至“儼然”。
○正義曰:經唯雲“儼若思”,不雲“坐”,鄭必知“坐思”者,案《大學》雲:“定而後能靜,靜而後能安,安而後能慮。”慮即思,故知思必當坐也。
○注“審言”至“樞機”。
○正義曰:《論語》雲:“駟不及舌。”故審言語也。“《易》曰”者,《易 繫辭》之文也,故彼雲:“君子出其言善,則千里之外應之,況其邇者乎!出其言不善,則千里之外違之,況其邇者乎!言行者,君子之樞機。”鄭注:“樞謂戶樞,機謂弩牙,戶樞之發,或明或闇;弩牙之發,或中或否,以喻君子之言,或榮或辱。”引之者,證審言語之事。彼爲“言行”,鄭雲“言語”者,既證經辭,無取於行,故變文爲語也。
敖不可長,欲不可從,志不可滿,樂不可極。四者慢遊之道,桀、紂所以自禍。
○敖,五報反,慢也;王肅五高反,遨遊也。長,丁丈反,盧植、馬融、王肅並直良反。欲如字,一音喻。從,足用反,放縱也。樂音洛,皇侃音嶽,極如字,皇紀力反。桀,其列反,夏之末主,名癸。紂,直醜反,殷之末主,名辛。
[疏]“敖不”至“可極”。
○正義曰:此一節承上人君敬慎之道,此亦據人君恭謹節儉之事,故鄭引桀、紂以證之。
○“敖不可長”者,敖者矜慢在心之名,長者行敖著跡之稱。夫矜我慢物,中人不免,若有心而無跡,則於物無傷;若跡著而行用,則侵虐爲甚。傾國亡家,必由乎此,故戒不可長。
○“欲不可從”者,心所貪愛爲欲,則“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是也。人皆有欲,但不得從之也。
○“志不可滿”者,六情遍睹在心未見爲志。凡人各有志意,但不得自滿,故《六韜》雲:“器滿則傾,志滿則覆。”
○“樂不可極”者,樂者天子宮縣以下,皆得有樂,但主歡心,人情所不能已,當自抑止,不可極爲,故《樂記》雲:“樂盈而反,以反爲文。”
○注“四者”至“自禍”。
○正義曰:案《尚書》、《史記》說紂惡甚多,不可具載。皇氏雲:“斮朝涉之脛,剖賢人之心,是長敖也。糟丘酒池之等,是從欲也。玉杯象箸之等,是志滿也。靡靡之樂,是樂極也。桀之爲惡,唯有民隊塗炭,淫於妹嬉之事,雖史傳不言四事,亦應俱有四者之惡,故紂焚宣室,桀放南巢,但‘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逭’,桀、紂皆自身爲惡,以致滅亡,故云‘自禍’也。”
賢者狎而敬之,狎,習也,近也,謂附而近之,習其所行也。《月令》曰:“雖有貴戚近習。”
○狎,戶甲反。近,附近之近,下注內不出者皆同。傶音戚,本亦作戚。畏而愛之。心服曰畏。曾子曰:“吾先子之所畏。”愛而知其惡,憎而知其善。謂凡與人交,不可以己心之愛憎,誣人之善惡。
○誣音無,後並同。積而能散,謂已有蓄積,見貧窮者,則當能散以周救之,若宋樂氏。
○蓄,敕六反。周音周。樂音嶽,謂宋司城樂喜。安安而能遷。謂已今安此之安,圖後有害,則當能遷。晉咎犯與姜氏醉重耳而行,近之。
○害如字,本亦作難,乃旦反。咎,其九反。重,直尨反。臨財毋苟得,爲傷廉也。
○爲,於僞反,下“爲傷”、“爲近”皆同。臨難毋苟免。爲傷義也。
○難,乃旦反。很毋求勝,分毋求多。爲傷平也。很,鬩也,謂爭訟也。《詩》雲:“兄弟鬩於牆。”
○很,胡懇反。勝,舒證反。分,扶問反。鬩,呼歷反,猶鬥也。爭,爭鬥之爭,下文皆同。疑事毋質,質,成也。彼已俱疑,而已成言之,終不然,則傷知。
○知音智。直而勿有。直,正也。已若不疑,則當稱師友而正之,謙也。
[疏]“賢者”至“勿有”。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愛敬安危忠信之事,各隨文解之。
○“賢者狎而敬之”者,賢是有德成之稱,狎謂近也,習也。賢者身有道藝,朋類見賢思齊焉,必須附而近之,習其德藝,儕倫易相褻慢,故戒令相敬也。
○注“狎習”至“近習”。
○正義曰:引《月令》者,案《月令》仲冬之月,禁戒婦功,不得奢慢。貴戚謂王之姑姊妹。近習謂王之所親倖嬪御之屬。言近習者,王附而近之,習其色。引之者,證賢者附而近之,習其道藝。連引貴戚,於義無所當也。
○“畏而愛之”。
○正義曰:賢者有其德行,人皆心服畏之。既有所畏,必當愛其德義,不可疏之。
○注“心服”至“所畏”。
○正義曰:引“曾子曰:吾先子之所畏”者,《孟子》雲:“或問曾西曰:‘吾子與子路孰賢?’曾西蹴然曰:‘吾先子之所畏也。’”先子謂祖曾參,不在四科,
○而子路入四科,故曾參心服子路。引之者,證經“畏”是心服之義。
○“愛而知其惡,憎而知其善”。正義曰:愛謂己所親倖,憎謂己所嫌慢。人多愛而不知其惡,憎而不知其善,故記人戒之雲,凡人雖愛,必當知其心懷惡行。崔氏雲:“若石碏知子厚是也。心雖憎疾,亦當知其善能。若祁奚知其解狐是也。若然,乃可審知人之賢愚。”
○“積而能散”。正義曰:凡人貪嗇,皆好積而不好散。今謂已有蓄積,能賑乏周無,則是仁惠也。
○注“謂已”至“樂氏”。
○正義曰:引宋樂氏者,案襄二十九年《左傳》雲,鄭國飢,子皮貸民粟,戶一鍾。樂氏者,宋司城官,姓樂,名喜,字子罕。宋亦飢,樂喜請於平公雲:“鄰於善,民之望。”請貸民粟,並使諸大夫亦貸之。今不引鄭罕氏而引宋樂氏者,鄭罕氏施而斂之,宋樂氏施而不斂,故晉叔向聞之曰:“鄭之罕,宋之樂,施而不德,樂氏加焉。”熊氏雲:“禮,家施不及國,大夫不收公利,二家皆非也。”今鄭爲能散者,直取一邊能散之義是同,不據家施非禮之事。鄭不言“是”而言“若”者,但禮與諸經事實是一,惟文字不同,鄭則言“是”。若《檀弓》雲:“諸侯伐秦,曹桓公卒於會。”鄭注引《春秋傳》雲:“曹伯廬卒於師是也。”以其一事,故云“是”也。此禮本不爲樂氏而作,但事類相似,引以爲證,故云“若”也。
○“安安而能遷”。
○正義曰:上安據心,下安據處。凡人多居危如安,故記人戒之雲,謂已心安於此所處之安,當圖謀於後有害以否。若後當有害,必須早遷,則離害也。
○注“謂已”至“近之”。
○正義曰:晉舅犯者,案《左傳》僖二十三年,晉重耳自翟之齊,齊桓公妻之,有馬二十乘,重耳心安於齊,不欲歸晉。從者重耳之舅,字子犯,“謀於桑下。蠶妾在其上,以告姜氏。姜氏殺之,而謂公子曰:‘子有四方之志,其聞之者,吾殺之矣。’公子曰:‘無之。’姜氏曰:‘行也,懷與安,實敗名。’公子不可,姜氏與子犯謀,醉而遣之。醒,以戈逐子犯。”至秦,秦伯納之,卒爲霸主。是“安安而能遷”之事。鄭不雲“是”,又不雲“若”,而言“近之”者,安安能遷,亦不爲重耳而作,不得雲“是”,遷又非重耳之意,不得雲“若”,故云“近之”也。
○“臨財毋苟得”。
○正義曰:財利,人之所貪,非義而取謂之苟得。故記人戒之,今有財利,元非兩人之物,兩人俱臨而求之,若苟得入已,則傷廉隅,故鄭雲:“爲傷廉也。”
○“臨難毋苟免”。
○正義曰:難謂有寇仇謀害君父,爲人臣子,當致身授命以救之。故記人戒之雲,若君父有難,臣子若苟且免身而不鬥,則陷君父於危亡,故云“毋苟免”。見義不爲,無勇也,故鄭雲:“爲傷義也。”
○“很毋求勝,分毋求多”。
○正義曰:很謂小小鬩很。凡人所爭,皆欲求勝。故記人戒之雲,而有小小鬩很,當引過歸已,不可求勝。
○“分毋求多”者,此元是衆人之物,當共分之,人皆貪慾,望多入已。故記人戒之雲,所分之物毋得求多也。
○注“爲傷”至“於牆”。
○正義曰:所引《詩》者,是《小雅 常棣》,閔管蔡失道之詩也。彼雲:“兄弟鬩於牆,外禦其侮。”引之者,證經很亦是小小鬩很之事,若大很則當報之,故《論語》孔子云“以直報怨”是也。
○“疑事毋質”。
○正義曰:人多專固,未知而爲已知。故戒之雲,彼已俱疑,而來問已。質,成也。若已亦疑,則無得成言之;若成言疑事,後爲賢人所譏,則傷已智也。故孔子戒子路雲“不知爲不知”也。
○“直而勿有”。
○正義曰:此謂彼疑已不疑者,仍須謙退。直,正也。彼有疑事而來問已,已若不疑而答之,則當稱師友所說以正之,勿爲巳有此義也。
若夫,言若欲爲丈夫也。《春秋傳》曰:“是謂我非夫。
○夫,方於反,丈夫也。坐如屍,視貌正。立如齊。磬且聽也。齊謂祭祀時。
○齊,側皆反,本亦作齋,音同,注同。禮從宜,事不可常也。晉士匄帥師侵齊,聞齊侯卒,乃還,《春秋》善之。
○丐本亦作匄,音蓋。還音旋,後放此。使從俗。亦事不可常也。牲幣之屬,則當從俗所出。《禮器》曰:“天不生,地不養,君子不以爲禮,鬼神不饗。”
○使,色吏反。幣,徐扶世反。饗,許兩反。
[疏]“若夫”至“從俗”。
○正義曰:此一節論爲丈夫之法,當“坐如屍”以下四行並備,乃可立身,各依文解之。
○“若夫”者,凡人若爲丈夫之法,必當如下所陳,故目丈夫於上,下乃論其行以結之。
○注“言若”至“非夫”。
○正義曰:案《左傳》宣十二年邲之戰,楚侵鄭、晉救之。及河,聞鄭既及楚平,中軍將荀林父欲還,不濟。上軍將士會曰:“善。”中軍佐先穀曰:“不可,成師以出,聞敵強而退,非夫也。”又哀十一年,齊伐魯,魯武叔初不欲戰,爲冉求所非。武叔曰:“是謂我不成丈夫也。”退而蒐乘。二傳之言,當是先縠之辭也。彼無“是謂我”,鄭君足之也。
○“坐如屍”者,屍居神位,坐必矜莊。言人雖不爲屍,若所在坐法,必當如屍之坐,故鄭雲“視貌正”也。
○“立如齊”者,人之倚立,多慢不恭,故戒之雲,倚立之時雖不齊,亦當如祭前之齊,必須磬折屈身。
○注“磬且”至“祀時”。
○正義曰:“磬且聽”,案《士虞禮》雲:“無屍者,主人哭,出復位,祝闔牖戶,如食間。”是祭時主人有聽法。雲“磬”者,謂屈身如磬之折殺。案《考工記》雲:“磬氏爲磬,倨句一矩有半。”鄭雲:“必先度一矩爲句,一矩爲股,而求其弦。既而以一矩有半觸其弦,則磬之倨句也。”是磬之折殺,其形必曲。人之倚立,亦當然也。又云“齊謂祭祀時”者,凡齊皆在祭前,自整齊之名,並於適寢之中,坐而無立。今雲“立如齊”者,齊有立者,但祭前有齊,所以自整齊也,則祭日神前亦當齊,則齋者是先後通稱。此言“立如齋”,非祭前坐齋,故鄭雲:“齋謂祭祀時也。”若然,此立謂侍尊者之時,故《玉藻》雲“凡侍於君,紳垂,足如履齋,視下聽上”是也。
○“禮從宜”者,皇氏雲:“上二事,丈夫爲儼恪之儀。此下二事,丈夫爲君出使之法。”義或然也。“禮從宜”者,謂人臣奉命出使征伐之禮,雖奉命出征,梱外之事,將軍裁之,知可而進,知難而退,前事不可準定,貴從當時之宜也。
○注“事不”至“善之”。
○正義曰:案《春秋》襄十九年,“齊侯還卒,晉士匄帥師侵齊,至穀,聞齊侯卒,乃還。”《公羊》雲:“還者何?善辭也。何善爾?大其不伐喪也。此受命於君而伐齊,則何大其不伐喪也?大夫以君命出使,進退在大夫也。”
○“使從俗”者,使謂臣爲君出聘之法,皆出土俗牲幣以爲享禮,土俗若無,不可境外求物,故云“使從俗”也。皇氏雲:“上‘禮從宜’,與此‘使從俗’,互而相通,皆是以禮而使。”義或然也。
○注“亦事”至“不饗”。
○正義曰:“牲幣之屬,當從俗所出”者,謂若《郊特牲》及《聘禮》,朝聘皆有皮馬龜金竹箭璧帛之等,有則致之,無則已,故云“不可常也”。“《禮器》曰:天不生”者,謂天不以四時而生,若李梅冬實。“地不養”者,謂居山以魚鱉,居澤以鹿豕。“君子不以爲禮”者,謂天不生地不養之等,君子不將爲饗禮。“鬼神不饗”者,言君子不以爲禮者,祇由鬼神不歆饗此非常之物,明鬼神依人也。
夫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禮不妄說人,爲近佞媚也。君子說之不以其道,則不說也。
○夫音扶,凡發語之端皆然,後放此。疏,所居反,或作疏。決,徐古穴反。嫌,戶恬反。別,彼列反,下注、下文同。說音悅,又始悅反,注同。伎,乃定反,口才曰佞。媚,眉忌反,意向曰媚。不辭費。爲傷信,君子先行其言而後從之。
○辭,本又作詞,同;《說文》以詞爲言詞之字;辭,不受也,後皆放此。費,芳味反,言而不行爲辭費。禮不逾節,不侵侮,不好狎。爲傷敬也。人則習近爲好狎。
○侮,徐雲撫反,輕慢也。好,呼報反,注同。脩身踐言,謂之善行。踐,履也,言履而行之。
○行,下孟反,下“行脩”同。行脩言道,禮之質也。言道,言合於道。質猶本也,禮爲之文飾耳。禮聞取於人,不聞取人。謂君人者。取於人,謂高尚其道。取人,謂制服其身。
○取於,舊七樹反,謂趣就師求道也;皇如字,謂取師之道。取人如字,謂制師使從已。禮聞來學,不聞往教。尊道藝。
[疏]“夫禮”至“往教”。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治身立行,交接得否,皆由於禮,故以禮爲目,各隨文解之。
○“夫禮者,所以定親疏”者,五服之內,大功已上服粗者爲親,小功已下服精者爲疏,故《周禮》小史掌定繫世,辨昭穆也。
○“決嫌疑”者,若妾爲女君期,女君爲妾若報之則太重,降之則有舅姑爲婦之嫌,故全不服,是決嫌疑者,孔子之喪,門人疑所服。子貢曰:“昔者夫子喪顏回,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是決疑也。
○“別同異”者,賀瑒雲:“本同今異,姑姊妹是也。本異今同,世母叔母及子婦是也。”
○“明是非也”者,得禮爲是,失禮爲非,若主人未斂,子游裼裘而吊,得禮,是也。曾子襲裘而吊,失禮,非也。但嫌疑同異是非之屬,在禮甚衆,各舉一事爲證。而皇氏具引,今亦略之。
○“禮不妄說人”者,禮動不虛,若說人之德,則爵之。問人之寒,則衣之。若無爵無衣,則爲妄說,近於佞媚也。
○注“君子”至“說也”。
○正義曰:此《論語》文。孔子曰:“君子說之不以其道,則不說也。”不以其道說之,是妄說,故君子不說也,引證經禮不妄說人之事。
○“不辭費者”。正義曰:凡爲人之道,當言行相副,今直有言而無行,爲辭費。
○“禮不”至“好狎”。
○禮者所以辨尊卑,別等級,使上不逼下,下不僣上,故云禮不逾越節度也。“不侵侮”者,禮主於敬,自卑而尊人,故戒之不得侵犯侮慢於人也。
○“不好狎”者,賢者當狎而敬之,若直近而習之,不加於敬,則是好狎,故鄭雲“習近爲好狎”也。
○“行脩”至“質也”。
○凡爲禮之法,皆以忠信仁義爲本,禮以文飾。“行脩”者,忠信之行脩。“言道”者,言合於仁義之道。“質”,本也,則可與禮爲本也。
○“禮聞取於人,不聞取人”者,熊氏以爲此謂人君在上招賢之禮,當用賢人德行,不得虛致其身。“禮聞取於人”者,謂禮之所聞,既招致有賢之人,當於身上取於德行,用爲政教,不聞直取賢人,授之以位,制服而已,故鄭雲“謂君人者”。皇氏以爲人君取師受學之法,“取於人”,謂自到師門,取其道藝。
○“禮聞來學,不聞往教”。
○“禮聞來學”者,凡學之法,當就其師,處北面伏膺。“不聞往教”者,不可以屈師親來就己,故鄭雲“尊道藝”也。
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辨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涖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莊。分、辨,皆別也。官,仕也。班,次也。涖,臨也。莊,敬也。學或爲御。
○辨,皮勉反,徐方勉反。上下,上謂公卿,下謂大夫、士。宧音患。朝,直遙反。涖,本亦作蒞,徐音利,沈力二反,又力位反。禱,丁老反,鄭雲:“求福曰禱。”祠音詞,求得曰祠。共音恭,本或作供。莊,側良反,徐側亮反。學或爲御,鄭此注爲見他本也,後放此。是以君子恭敬撙節退讓以明禮。撙猶趨也。
○撙,祖本反。趨,士俱反,就也,向也。鸚鵡能言,不離飛鳥。猩猩能言,不離禽獸。今人而無禮,雖能言,不亦禽獸之心乎?夫唯禽獸無禮,故父子聚麀。聚猶共也。鹿牝曰麀。
○嬰,本或作鸚,厄耕反。母,本或作鵡,同,音武,諸葛恪茂後反。離,力智反,下同。狌,本又作猩,音生。禽獸,盧本作走獸。麀音憂,牝鹿也。牝,頻忍反,徐扶盡反,舊扶允反。是故聖人作爲禮以教人,使人以有禮,知自別於禽獸。
[疏]“道德”至“禽獸”。
○正義曰:此一節明禮爲諸事之本。言人能有禮,然可異於禽獸也。
○“道德仁義,非禮不成”者,道者通物之名,德者得理之稱,仁是施恩及物,義是裁斷合宜,言人慾行四,事不用禮無由得成,故云“非禮不成”也。道德爲萬事之本,仁義爲羣行之大,故舉此四者爲用禮之主,則餘行須禮可知也。道是通物,德是理物,理物由於開通,是德從道生,故道在德上。此經道謂才藝,德謂善行,故鄭注《周禮》雲:“道多才藝,德能躬行,非是《老子》之道德也。”熊氏雲:“此是《老子》‘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今謂道德,大而言之則包羅萬事,小而言之則人之才藝善行。無問大小,皆須禮以行之,是禮爲道德之具,故云‘非禮不成’。然人之才藝善行得爲道德者,以身有才藝,事得開通,身有美善,於理爲得,故稱道德也。”
○“教訓正俗,非禮不備”者,熊氏雲:“教謂教人師法,訓謂訓說義理,以此教訓,正其風俗,非得其禮,不能備具,故云‘非禮不備’。但教之與訓,小異大同。”“分爭辨訟,非禮不決”者,《周禮 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又云“以兩劑禁民獄”,故鄭雲:“爭罪曰獄,爭財曰訟。”則萬事通名。故《左傳》雲“凡有血氣,皆有爭心”,又云“錐刀之末,將盡爭之”是也。此“爭財曰訟”,對文異耳,散則通名。故《左傳》雲“衛侯與元咺訟”,是爭罪亦曰訟也。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者,上謂公卿大夫,下謂士也。君父南面,臣子北面,公卿大夫則列位於上,士則列位於下,兄前弟後,唯禮能定也。《白虎通》雲:“君,羣也,羣下之所歸心也。臣,堅也,厲志自堅也。父,矩也,以法度教子也。子,孳也,孳孳無已也。兄,況也,況父法也。弟,悌也,心順行篤也。”“官學事師,非禮不親”者,熊氏雲:“官謂學仕官之事,學謂習學六藝,此二者俱是事師,非禮不親。”《左傳》宣二年,趙盾見靈輒餓,問之,雲:“官三年矣。”服虔雲:“官,學也。”是學職事爲官也。
○“班朝治軍,涖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者,班,次也;朝,朝廷也;次,謂司士正朝儀之位次也;治軍,謂師旅卒伍各正其部分也;涖,臨也;官,謂卿、大夫、士各有職掌;行法,謂司寇士師明刑法也。皆用禮,威嚴乃行也。“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莊”者,《周禮 都宗人》雲:“國有大故,則令禱祠。”鄭注云:“祠謂報塞。”又《小宗伯》注云:“求福曰禱,得求曰祠。”熊氏雲:“祭祀者,國家常禮。牲幣之屬,以供給鬼神,唯有禮乃能誠敬。”
○“是以君子恭敬撙節退讓以明禮”者,君子是有德有爵之通稱,王肅雲:“君上位,子下民。”又康成注《少儀》雲:“君子,卿大夫若有異德者。”凡禮有深疑,則舉君子以正之。恭敬者,何胤雲:“在貌爲恭,在心爲敬。”何之所說,從多舉也。夫貌多心少爲恭,心多貌少爲敬,所以知者,《書》雲“奉先思孝,接下思恭”,又云“貌曰恭”,又《少儀》雲“賓客主恭,祭祀主敬”,《論語》雲“巧言令色足恭”,又云“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又《孝經說》“君父同敬,爲母不同敬”。以此諸文言之,凡稱敬多爲尊,故知貌多爲恭,心多爲敬也。又通而言之,則恭敬是一。《左傳》雲:“敬恭父命。”《士昏禮》雲:“敬恭聽宗父母之言。”《孝經》雲:“恭敬安親。”此並恭敬連言,明是一也。撙者,趨也。節,法度也。言恆趨於法度。“退讓以明禮”者,應進而遷曰退,應受而推曰讓。“以明禮”者,既道德仁義已下,並須禮以成,故君子之身行恭敬,趨法度,及退讓之事,以明禮也。
○“猩猩”至“禽獸”。
○正義曰:《爾雅》雲:“猩猩小而好啼。”郭注《山海經》雲:“人面豕身,能言語,今交阯封谿縣出猩猩,狀如獾犭屯,聲似小兒啼。”今案,禽獸之名,經記不同。《爾雅》雲:“二足而羽謂之禽,四足而毛謂之獸。”今鸚鵡是羽曰禽,猩猩四足而毛,正可是獸。今並雲禽獸者,凡語有通別,別而言之,羽則曰禽,毛則曰獸。所以然者,禽者,擒也,言鳥力小可擒捉而取之;獸者,守也,言其力多,不易可擒,先須圍守,然後乃獲,故曰獸也。通而爲說,鳥不可曰獸,獸亦可曰禽,故鸚鵡不曰獸,而猩猩通曰禽也。故《易》雲:“王用三驅,失前禽。”則驅走者亦曰禽也。又《周禮 司馬職》雲:“大獸公之,小禽私之。”以此而言,則禽未必皆鳥也。又康成注《周禮》雲:“凡鳥獸未孕曰禽。”《周禮》又云:“以禽作六摯,卿羔,大夫雁。”《白虎通》雲:“禽者,鳥獸之總名。”以此諸經證禽名通獸者,以其小獸可擒,故得通名禽也。
太上貴德,太上,帝皇之世,其民施而不惟報。
○大音泰,注同;大上謂三皇五帝之世。施,始豉反,下同。其次務施報。茸荃之世,禮始興焉。禮尚往來,往而不來,非禮也;來而不往,亦非禮也。人有禮則安,無禮則危,故曰,禮者不可不學也。夫禮者,自卑而尊人,雖負販者,必有尊也,而況富貴乎?負販者尤輕恌志利,宜若無禮然。
○販,方萬反。佻,吐彫反。富貴而知好禮,則不驕不淫;貧賤而知好禮,則志不懾。懾猶怯惑。
○好,呼報反,下同。懾,之涉反。怯,丘劫反,何胤雲:“憚所行爲怯。”
[疏]“太上”至“不懾”。
○正義曰:此一節明世變道殊,所貴有異,雖負販者,必須有禮,各隨文解之。
○“太上貴德”者,大上謂三皇五帝之世也。其時猶淳厚其德,不尚往來之禮,所貴者在於有德,故曰“貴德”也。德主務施其事,但施而不希其反也。皇是三皇,帝是五帝,不雲皇帝者,恐是一事不分,故鄭升“帝”於“皇”上,以殊異代矣。然五帝雖有三禮五玉陟方朝會,而猶是揖讓,故上同三皇,是以《禮運》注謂五帝爲大道之時也。熊氏雲:“三皇稱皇者,皆行合天皇之星。”故《詩緯 含神霧》宋均注云:“北極天皇大帝,其精生人。”然則稱皇者,皆得天皇之氣也。鄭玄意則以伏犧、女媧、神農爲三皇,故注《中候 數省圖》引《運鬥樞》:“伏犧、女媧、神農爲三皇也。”然宋均注《援神契》引《甄耀度》數燧人、伏犧、神農爲三皇,譙周《古史考》亦然。《白虎通》取伏犧、神農、祝融爲三皇,孔安國則以伏犧、神農、黃帝爲三皇,並與鄭不同。此皆無所據,其言非也。鄭數伏犧、女媧、神農,非謂其人身自相接,其間代之王多矣。《六藝論》雲:“燧人至伏犧一百八十七代。”宋均注《文耀鉤》雲:“女媧以下至神農七十二姓。”譙周以爲伏犧以次有三姓始至女媧,女媧之後五十姓至神農,神農至炎帝一百三十三姓。是不當身相接。譙周以神農炎帝爲別人,又以神農爲木德,女媧爲水德,皆非鄭義也。其五帝者,鄭注《中候 敕省圖》雲:“德合五帝坐星者稱帝,則黃帝、金天氏、高陽氏、高辛氏、陶唐氏、有虞氏”是也。實六人而稱五者,以其俱合五帝坐星也。五帝所以稱帝者,《坤靈圖》雲:“德配天地,在正不在私,稱之曰帝。”茸荃稱王者,莊三年《穀梁傳》曰:“其曰王者,人所歸往也。”散而言之,則三皇亦稱帝,則《月令》雲“其帝太昊”是也。五帝亦稱皇,則《呂刑》雲“皇帝清問下民”是也。至茸荃德劣,不得上同於天,唯稱王而已。此雲“太上貴德”,鄭雲“帝皇之世”,則帝皇以上皆行德也。所以《中候 握河紀》雲:“皇道帝德,非朕所事。”是三皇行道,五帝行德,不同者但德由道生,道爲其本,故道優於德。散而言之,德亦是道,故總雲“貴德”。既三皇行道,五帝行德,以次推之,則茸荃行仁,五霸行義。五帝雖行德,亦能有仁,故《大學》雲“堯舜率天下以仁”是也。案《老子》雲:“道常無名。”河上公雲:“能生天地人,則當大《易》之氣也。”《道德經》雲:“上德不德。”其德稍劣於常道,則三皇之世,法大《易》之道行之也。然則可行之道,則伏犧畫八卦之屬是也,三皇所行者也。“下德不失德”,河上公雲:“下德謂號諡之君。”則五帝所行者也。但三皇則道多德少,五帝則道少德多,此皆熊氏之說也。今謂道者開通濟物之名,萬物由之而有,生之不爲功,有之不自伐,虛無寂莫,隨物推移,則天地所生,微妙不測。聖人能同天地之性,其愛養如此,謂之爲道。此則常道,人行大道也。其如此善行爲心,於已爲得,雖不矜伐,意恆爲善,謂之爲德,此則劣於道也。既能推恩濟養,惻隱矜恤於物,謂之爲仁,又劣於德。若其以仁招物,物不從已,征伐刑戮,使人服從,謂之爲義,又劣於仁。以義服從,恐其叛散,以禮制約,苟相羈縻,是之謂禮,又劣於義。此是人情小禮,非大禮也。聖人之身,俱包五事,遇可道行道,可德行德,可仁行仁,可義行義,皆隨時應物,其實諸事並有,非是有道德之時無仁義,有仁義之時無道德也。此道德以大言之,則天地聖人之功也。以小言之,則凡人之行也。故鄭注《同禮》雲:“道多才藝,德能躬行。”謂於一人之上,亦能開通,亦於已爲德。以此言之,則《周禮》三德六德及《皋陶》九德,及《洪範》三德,諸經傳道德皆有分域,小大殊名,不足怪也。
○注“其民施而不惟報”。
○正義曰:惟,思也。世既貴德,但有施惠而不思求報也。
○“其次務施報”。
○正義曰:“其次”謂茸荃之世也。“務”猶事也。茸荃之世,獨親其親,獨子其子,貨力爲己,施則望報,以爲恆事,故云“務施報”。
○“禮尚往來”者,言茸荃之世,其禮主尚往來。
○“貧賤而知好禮,則志不懾”者,懾,怯也,惑也。貧者之容,好怯惑畏人,使心志不遂,若知禮者,則持禮而行之,故志不懾怯,是以於負販之中,必有所尊也。
○注“懾猶怯惑”。
○正義曰:何胤雲:“憚所行爲怯,迷於事爲惑。”義或當然。
人生十年曰“幼”,學。名曰幼,時始可學也。《內則》曰:“十年出就外傅,居宿於外,學書計。”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壯”,有室。有室,有妻也。妻稱室。
○冠,古亂反。四十曰“強”,而仕。五十曰“艾”,服官政。艾,老也。
○艾,五蓋反,謂蒼艾色也;一音刈,治也。六十曰“耆”,指使。指事使人也。六十不與服戎,不親學。
○耆,渠夷反,賀瑒雲:“至也,至老境也。”與音預。七十曰“老”,而傳。傳家事,任子孫,是謂宗子之父。
○傳,直專反,沈直戀反。八十、九十曰“耄”。耄,惛忘也。《春秋傳》曰:“謂老將知,耄又及之。”
○旄,本又作耄,同,亡報反,注同:本或作“八十曰耋,九十曰旄”,後人妄加之。惛音昏,一音呼困反。忘,亡亮反,又如字。知音智。七年曰“悼”。悼,憐愛也。
○悼,徒報反。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愛幼而尊老。百年曰“期頤”。期猶要也。頤,養也。不知衣服食味,孝子要盡養道而已。
○頤,羊時反。要,於遙反,又如字,下同。養道,羊尚反,又如字。大夫七十而致事。致其所掌之事於君而告老。若不得謝,謝猶聽也。君必有命,勞苦辭謝之,其有德尚壯,則不聽耳。
○聽,吐丁反,後可以意求,皆不音。勞如字,又力報反。則必賜之几杖,行役以婦人,適四方,乘安車,自稱曰“老夫”,几杖、婦人、安車,所以養其身體也。安車,坐乘,若今小車也。老夫,老人稱也。亦明君貪賢。《春秋傳》曰:“老夫耄矣。”於其國則稱名。君雖尊異之,自稱猶若臣。越國而問焉,必告之以其制。鄰國來問,必問於老者以答之。制,法度。
[疏]“人生”至“其制”。
○正義曰:此一節明人幼而從學,至於成德,終始之行,皆遵禮制,各隨文解之。
○“人生十年曰幼,學”者,謂初生之時至十歲。依《內則》,子生八年“始教之讓,九年教之數日,十年出就外傅,居宿於外,學書計”,故以十年爲節也。幼者,自始生至十九時,故《檀弓》雲:“幼名者,三月爲名稱幼。”冠禮雲:“棄爾幼志。”是十九以前爲幼。《喪服傳》雲:“子幼。”鄭康成雲:“十五已下,皆別有義。”今雲“十年曰幼,學”,是十歲而就業也。
○“二十曰弱,冠”者,二十成人,初加冠,體猶未壯,故曰弱也。至二十九,通得名弱冠,以其血氣未定故也。不曰“人生”,並承上可知也。今謂庶人及士之子,若卿大夫十五以上則冠,故《喪服》雲“大夫爲昆弟之長殤”是也。其冠儀與士同,故《郊特牲》雲“無大夫冠禮”是也。其大夫之子亦二十而冠,其諸侯之子亦二十而冠,天子之子則十二而冠。若天子諸侯之身,則皆十二而冠。具釋在《冠義》。
○“三十曰壯,有室”者,三十而立,血氣已定,故曰壯也。壯有妻,妻居室中,故呼妻爲室。若通而言之,則宮室通名,故《爾雅》雲:“宮謂之室,室謂之宮。”別而言之,論其四面穹隆則宮,因其貯物充實則曰室,室之言實也。今不雲“有妻”而云“有室”者,妻者,齊也,齊爲狹局,雲室者,含妾媵,事類爲廣。案《媒氏》雲:“男三十,女二十。”鄭康成雲:“二三者,天地相承覆之數也。”《易》曰:“參天兩地而地而奇數焉。”《白虎通》雲:“男三十筋骨堅強,任爲人父。女二十肌膚充盛,任爲人母,合爲五十,應大衍之數,生萬物也。”
○“四十曰強,而仕”者,三十九以前通曰壯,壯久則強,故“四十曰強”。強有二義,一則四十不惑,是智慮強;二則氣力強也。
○“五十曰艾,服官政”者,四十九以前通曰強,年至五十,氣力已衰,發蒼白,色如艾也。五十是知天命之年,堪爲大夫服事也。大夫得專事其官政,故曰“服官政”也。鄭康成注《孝經》雲:“張官設府謂之卿大夫。”即此之謂也。熊氏雲:“案《中候 運衡》雲‘年耆既艾’,注云:‘七十曰艾。’言七十者,以時堯年七十,故以七十言之。又《中候 準讖哲》雲:‘仲父年艾,誰將逮政。’注云‘七十曰艾’者,雲誰將逮政,是告老致政,致政當七十之時,故以七十曰艾。”
○“六十曰耆,指使“者,賀瑒雲:“耆,至也,至老之境也。六十耳順,不得執事,但指事使人也。”鄭注《射義》雲:“耆耋皆老也。”
○注“六十”至“不親學”。
○正義曰:此《王制》文。引之者,證不自使也。
○“七十曰老,而傳”者,六十至老境而未全老,七十其老已至,故言老也。既年已老,則傳徙家事,付委子孫,不復指使也。
○注“傳家”至“之父”。
○正義曰:然庶子年老,亦得傳付子孫,而鄭唯雲“謂宗子”者,爲《喪服》有“宗子孤爲殤”,鄭雲:“言孤,有不孤者,謂父有廢疾,若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鄭今欲會成《喪服》義,故引“宗子之父”也。又一雲“宗子”並謂五宗也。五宗之子並是傳祭之身,故指之也。庶子乃授家事於子,非相傳之事,此既雲“傳”,故鄭知非庶子也。必爲宗子父者,以經言“傳”,傳者,上受父祖之事,下傳子孫,子孫之所傳家事,祭事爲重,若非宗子,無由傳之。但七十之時,祭祀之事猶親爲之,其視濯溉則子孫,故《序卦》注云“謂父退居田裏,不能備祭宗廟,長子當親視滌濯鼎俎”是也。若至八十,祭亦不爲,故《王制》雲:“八十齊喪之事不及也。”注云:“不齊,則不祭也。”
○“八十、九十曰耄”,耄者,僻謬也。人或八十而耄,或九十而耄,故並言二時也。
○注“耄惽”至“及之”。
○正義曰:“耄,惽忘也”者,“惽忘”即“僻謬”也。
○所引《春秋》,案《左傳》昭元年,周景王使劉定公勞晉趙孟,定公勸趙孟纂禹之績,廣樹之功。趙孟對雲:“老夫罪戾,朝不謀夕。”劉子歸語王曰:“諺所謂老將知而耄及之者,其趙孟之謂乎?”引之者,證老爲耄。
○“七年曰悼”者,悼,憐愛也。未有識慮,甚可憐愛也。年七歲而在九十後者,以其同不加刑,故退而次之也。
○“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者,幼無識慮,則可憐愛,老已耄而可尊敬,雖有罪,而同不加其刑辟也。《周禮 司剌》有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憃愚。鄭注云:“若今時律令,未滿八歲,八十以上,非手殺人,他皆不坐。”故司剌有三赦,皆放免不坐也。
○“百年曰期頤”者,期,要也;頤,養也。人年百歲,不復知衣服飲食寒暖氣味,故人子用心,要求親之意而盡養道也。“頤,養也”,《易 序卦》文。“大夫七十而致事”者,七十曰老,在家則傳家事於子孫,在官致所掌職事還君,退還田裏也。不雲置而云致者,置是廢絕,致是與人,明朝廷必有賢代已也。《白虎通》雲:“臣年七十懸車致仕者,臣以執事趨走爲職,七十耳目不聰明,是以退老去避賢也,所以長廉遠恥。懸車,示不用也。致事,致職於君。君不使退而自去者,尊賢也。”
○“若不得謝”者,謝猶聽許也。君若許其罷職,必辭謝雲:“在朝日久,劬勞歲積。”是許其致事也。今不得聽,是其有德尚壯,猶堪掌事,不聽去也。“則必賜之几杖”者,熊氏雲:“既不聽致事,則《祭義》雲‘七十杖於朝’是也。聽致事,則《王制》雲‘七十杖於國,八十杖於朝’是也。”案《書傳》雲:“七十杖於朝。”鄭注云:“朝當爲國者,以其下有‘八十杖於朝’,故以朝當爲國也。與《王制》同,並謂聽致事也。”
○“行役以婦人”者,行役,謂本國巡行役事。婦人能養人,故許自隨也。
○“適四方,乘安車”者,“適四方”,謂遠聘異國時。乘安車,安車,小車也,亦老人所宜。然此養老之具,在國及出,皆得用之。今言行役婦人,四方安車,則相互也,從語便,故離言之耳。
○“自稱曰老夫”者,若此老臣行役及適四方,應與人語,其自稱爲老夫,言已是老大夫也。必稱老者,明君貪賢之故,而臣老猶在其朝也。
○注“几杖”至“耄矣”。
○正義曰:“安車,坐乘,若今小車”者,古者乘四馬之車立乘。此臣既老,故乘一馬小車坐乘也。庾蔚雲:“漢世駕一馬而坐乘也。”熊氏雲:“案《書傳略說》雲:‘致仕者以朝,乘車輲輪。’鄭雲:‘乘車,安車。言輲輪,明其小也。’”“《春秋傳》曰:老夫耄矣”者,引《左傳》,證老臣對他國人自稱老夫也。此是《春秋》隱四年衛石碏辭也。石碏子厚與衛州籲遊,籲弒其異毋兄完而自立,未能和民,欲結強援,時陳侯有寵於周桓王,州籲與石厚往陳,欲因陳自達於周,而石碏遣人告陳曰:“衛國褊小,老夫耄矣,無能爲也,此二人者,實弒寡君,敢即圖之。”
○“於其國則稱名”者,“於其國”,謂自與其君言也,雖老,猶自稱名也。
○注“君雖尊異之,自稱猶若臣”者,案《玉藻》雲“上大夫曰下臣”,《士相見禮》雲“士大夫於他邦之君曰外臣”,是上大夫於已君自稱爲下臣,於他國君自稱爲外臣。又《玉藻》雲“下大夫自名”,又鄭注《玉藻》雲“下大夫自名,於他國則曰外臣某”,其是下大夫於已君稱名,於他國曰外臣某。此既自稱老夫,宜是上大夫,而稱名從下大夫者,既被君尊異,故臣亦謙退,從下大夫之例而稱名也。且《玉藻》所云,是其從下大夫例,然臣於君,單稱名無嫌也。
○“越國而問焉,必告之以其制”者,越國猶他國也,若他國來問已國君之政,君雖已達其事,猶宜問於老賢,老賢則稱國之舊制以對他國之問也。
謀於長者,必操几杖以從之。從,猶就也。
○長,丁丈反,下皆同。操,七刀反。長者問,不辭讓而對,非禮也。當謝不敏,若曾子之爲。
[疏]“謀於”至“從之”。
○正義曰:此一節明有事取謀議於長者,各依文解之。
○“操几杖以從之”者,操,執持也。杖可以策身,幾可以杖己,俱是養尊者之物,故於謀議之時將就也。
凡爲人子之禮,冬溫而夏凊,昏定而晨省。安定其牀衽也,省問其安否何如。
○夏,遐嫁反。凊,七性反;字從冫,冰,冷也;本或作水旁,非也。衽,而審反,徐而鴆反,席也。在醜夷不爭。醜,衆也。夷猶儕也。四皓曰:“陛下之等夷。”
○儕,仕皆反,等也,沈才詣反。皓,元老反;四皓,園公、綺季、夏黃公、角里先生。
[疏]“凡爲”至“不爭”。
○正義曰:此一節明人子事親奉養之禮,又去爭訟,今各隨文解之。
○“昏定而晨省”者,上雲冬溫夏凊,是四時之法,今說一日之法。定,安也。晨,旦也。應臥,當齊整牀衽,使親體安定之後,退。至明旦,既隔夜,早來視親之安否何如。先昏後晨,兼示經宿之禮。熊氏雲:“晨省者,案《內則》雲,同宮則雞初鳴,異宮則昧爽而朝。”
○“在醜夷不爭”者,此一句明朋儕禮也。醜,衆也;夷猶儕也,皆等類之名。風俗語不同,故兼言之。夫貴賤相臨,則存畏憚,朋儕等輩,喜爭勝負,亡身及親,故宜誡之以不爭。
○注“醜衆”至“等夷”。
○正義曰:“醜,衆也”,《釋詁》文,謂在衆不忿爭也。雲“四皓曰:陛下之等夷”者,證夷是等類也。四皓,漢時隱人高士也。其四人,一東園公,二綺裏季,三夏黃公,四角里先生,皆老,發白皓素,因呼爲四皓。隱商山不仕,高祖數召不出。後爲高祖欲廢呂后之子盈,而立戚夫人之子趙王如意爲大子,張良使太子卑辭安車遣辨士以請四皓,四皓果來,舍建城侯所。至漢十一年,黥布反,高祖令太子將兵擊之。四皓自相謂曰:“幾來欲以安太子,太子將兵,事危矣。”乃說建城侯曰:“太子將兵有功則位不益,無功則從此受禍。且太子所與諸將,皆嘗與上定天下驍將也。今使太子將之,此無異使羊將狼,皆不肯爲用,其無功必矣。臣聞母愛者子抱之,今戚夫人日夜侍御,趙王常居前,上終不使不肖子居愛子之上,明乎其代大子之位必矣。君何不急請呂后承間爲上泣言:“黥布天下猛將,善用兵,諸將皆陛下之等夷,今令大子將此屬,莫肯爲用。’”於是呂后如四皓言以請高祖。高祖時疾,自行,十二年破黥布還而疾益甚,愈欲易太子。及燕置酒,太子侍,四皓從太子,高祖驚曰:“吾召公數歲,公逃我,今反從我兒乎!”四皓曰:“陛下輕士善罵,臣等義不受辱,故恐而亡匿。”
夫爲人子者,三賜不及車馬,三賜,三命也。凡仕者,一命而受爵,再命而受衣服,三命而受車馬。車馬,而身所以尊者備矣。卿、大夫、士之子不受,不敢以成尊比逾於父。天子諸侯之子不受,自卑遠於君。
○遠,於萬反。故州閭鄉黨稱其孝也,兄弟親戚稱其慈也,僚友稱其弟也,執友稱其仁也,交遊稱其信也。不敢重受賜者,心也,如此而五者備有焉。《周禮》二十五家爲閭,四閭爲族,五族爲黨,五黨爲州,五州爲鄉。僚友,官同者。執友,志同者。
○僚,本又作寮,了彫反,同官者。弟,大計反,下注同。見父之執,不謂之進不敢進,不謂之退不敢退,不問不敢對,敬父同志,如事父。此孝子之行也。
[疏]“夫爲”至“行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人子謙卑,行著於外,所敬又廣。今各隨文解之。言“夫”者,貴賤悉然也。“三賜”,三命也。言爲人子,雖受三命之尊,終不敢受車馬,車馬則身有成尊,便比逾於父,故不受。所以許受三命,而不許受車馬者,命是榮美,光顯祖父,故受也;車馬是安身,身安不關先祖,故不受也。不雲“不受”,而云“不及”者,受是已到之日,明人子非唯外跡不受,抑亦心所不及於此賜也。
○注“三賜”至“於君”。
○正義曰:雲“三賜不及”者,受命即受賜,故三賜三命,故《公羊》雲:“命者何?加我服”,“錫者何?賜也。”是其命賜將相也。雲“凡仕者,一命受爵,再命受衣服,三命受車馬”者,皆約《周禮 大宗伯》之文。案《大宗伯》“一命受職”,職則爵也。又《宗伯》“三命受位”,鄭康成雲:“始有列位於王朝。”今言“受車馬”者,但三命受位,即受車馬。以經雲“車馬”,故以“車馬”言之。雲“卿、大夫、士之子不受,不敢以成尊比逾於父”者,以公侯伯卿三命,其子不受,不敢比於父;公侯伯大夫、子男卿再命,公侯伯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其子三命不受車馬者,皆是不敢逾於父。不言天子諸侯之子不敢受者,以其父位既尊,不得言不敢比逾,故云“自卑遠於君”。案《周禮》九儀,“一命受職,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賜則,六命賜官,七命賜國,八命作牧,九命作伯”。案《含文嘉》:“九賜:一曰車馬,二曰衣服,三曰樂則,四曰朱戶,五曰納陛,六曰虎賁,七曰斧鉞,八曰弓矢,九曰秬鬯。”宋均注云:“進退有節,行步有度,賜以車馬,以代其步。言成文章,行成法則,賜以衣服,以表其德。動作有禮,賜以納陛,以安其體。長於教誨,內懷至仁,賜以樂則,以化其民。居處修理,房內不泄,賜以朱戶,以明其別。勇猛勁疾,執義堅強,賜之虎賁,以備非常。抗揚威武,志在宿衛,賜以斧鉞,使得專殺。內懷仁德,執義不傾,賜以弓矢,使其專征。慈孝公母,賜以秬鬯,以歸祭祀。”鄭司農以《周禮》九命與九賜是一也。然則此“三賜”,鄭康成知非“九賜”之第三,而云“三命之賜”者,康成以九命與九賜不同,九賜謂“八命作牧,九命作伯”之後,始加九賜。知者,《王制》雲“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則賜。二曰衣服之屬”是也。又《宗伯》“八命作牧”注云:“侯伯有功德,加命得專征伐。”《王制》雲:“賜弓矢,然後徵。”《詩》雲:“瑟彼玉瓚,黃流在中。”傳曰:“九命然後賜以圭瓚。”又《尚書 文侯》:“仇受弓矢秬鬯。”《左傳》:“晉文公受大路、戎路、弓矢、秬鬯、虎賁。”此皆九命之外,始有衣服、弓矢、秬鬯等之賜,故知九賜不與九命同也。且此雲“三賜不及車馬”,其九賜“一曰車馬”,何由三賜不及車馬乎?故知此三賜非九賜之三賜也。若是九賜之三賜,即是身八命九命之尊,禮絕凡庶,何得下文雲州閭、鄉黨、僚友、交遊也?故康成以爲諸侯及卿大夫之子三命者。其《公羊》說九賜之次,與《含文嘉》不同,一曰加服,二曰朱戶,三曰納陛,四曰輿馬,五曰樂則,六曰虎賁,七曰斧鉞,八曰弓矢,九曰秬鬯。異人之說,故文有參差,大略同也。《異義》許慎說九賜九命,鄭康成以爲不同,具如前說,其大夫賜樂,《鄉飲酒》注云“大夫若君賜樂”,及《左傳》“魏絳有金石之樂”,非九賜之正法也。車馬之賜,進退由於君命,今言不受者,君子仕,辭位不辭祿,其物終必受之,故鄭注下文“不敢受重賜者,心也。”
○“故州閭”至“稱其信也”。《周禮 司徒》去王城百,置遠郊,遠郊之內爲六鄉,六鄉之民,“五家爲比,使之相保。五比爲閭,使之相受。四閭爲族,使之相葬。五族爲黨,使之相救。五黨爲州,使之相賙。五州爲鄉,使之相賓”。又《遂人職》主六遂,六遂之民在遠郊之外,“五家爲鄰,五鄰爲裏,四里爲酇,五酇爲鄙,五鄙爲縣,五縣爲遂”。今不言六遂者,舉近耳。若六遂之中有此孝者,則亦稱之也。
○“兄弟親戚稱其慈也”,親指族內,戚言族外。慈者,篤愛之名。兄弟,外內通稱。親疏交接,並見其慈而稱之。
○“僚友稱其弟也”,僚友,同官者也。弟者,事長次弟之名。孝子能接同官,有所次序,不敢逾越等級,故同官之友稱之。
○“執友稱其仁也”,執友,執志同者也。同師之友,意趣相得,綢繆切瑳,故其見仁恩之心而稱之。
○“交遊稱其信也”,交遊,泛交也。結交遊往,本資信合,故稱信也。熊氏雲:“然此五句,上始州閭,下及交遊,亦其次也。前孝後信,又爲差序,略舉五者,餘行可知。不敢受賜者,心也。不受由心,故有五稱也。”
○“見父之執”者,此亦承爲人子之事也。明非惟見交遊爲善,乃遍至父友也。自上詣下曰見,自下朝上曰見。父之執謂執友,與父同志者也。或故往見,或路中相見也。
夫爲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告、面同耳,反言面者,從外來,宜知親之顏色安否。
○告,古毒反。所遊必有常,所習必有業。緣親之意,欲知之。恆言不稱老。廣敬。年長以倍,則父事之。謂年二十於四十者,人年二十,弱冠成人,有爲人父之端。今四十於二十者有子道。《內則》曰:“年二十,惇行孝弟。”
○冠,工喚反。惇,都溫反。十年以長,則兄事之。五年以長,則肩隨之。肩隨者,與之並行差退。
○差,初佳反,徐初宜反。羣居五人,則長者必異席。席以四人爲節,因宜有所尊。
[疏]“夫爲”至“異席”。
○正義曰:此一節亦明人子事親之法,遊方習業,及汎交之禮,亦各隨文解之。
○“恆言不稱老”者,老是尊稱,若其稱老,乃是己自尊大,非是孝子卑退之情,故注云:“廣敬。”言廣者,非但敬親,因敬親廣敬他人。或雲子若自稱老,父母則甚老,則感動其親,故舜年五十而慕是也。
○“年長以倍,則父事之”者,此謂鄉里之中,非親非友,但二十以後,年長倍己,則以父道事之,即父黨隨行也。
○注“謂年”至“孝弟”。
○正義曰:人年三十而娶,於後乃有子,則三十於六十,乃是倍年。今鄭言二十於四十者,但二十加冠成人,責以爲人父爲人子之禮,雖未有妻子,有爲人父之端,又《內則》雲“二十乃能敦行孝弟,可責以孝子之行”,故二十於四十,約之爲倍年也。以二十未合有子,故鄭云爲人父之端,有子道也。
○“十年以長,則兄事之”者,謂年二十於三十者,全倍者父事之,半倍,故兄事之也。凡事之,則正差退而雁行也。
○“五年以長,則肩隨之”者,謂並行而差退。若未二十童子則無此禮,以其不能惇行孝弟。《論語》雲“與先生並行”,《王制》雲“父之齒隨行,兄之齒雁行”者,舉成人有此禮也,童子禮則無也。此謂二十於二十五者肩隨,則齊於雁行也。然則以此肩隨而推之,上雲父兄事之,豈是溫凊如親,正言其或行來坐席,推前相類耳。
○羣居五人,則長者必異席”者,謂朋友居處法也。羣,朋友也。子夏曰“吾離羣”是也。古者地敷橫席而容四人,四人則推長者居席端。若有五人會,應一人別席,因推長者一人於異席也。
○注“席以”至“所尊”。
○正義曰:熊氏雲:“知四人爲節者,以此雲‘羣居五人,則長者必異席’,既長者一人異席,餘則四人矣。”案《公食大夫禮》雲:“蒲筵常,加萑席尋。”此以蒲席者,故得容四人,此羣居之法。若賓主禮席,皆無同坐之法,故《鄉飲酒》賓介異席,又云:“衆賓之席,皆不屬焉。”不相連屬也。”《鄉射》“衆賓之席繼而西”,謂相連屬也。《燕禮》及《大射》公三重,大夫再重,是皆異席也。
爲人子者,居不主奧,坐不中席,行不中道,立不中門。謂與父同宮者也,不敢當其尊處。室中西南隅謂之奧。道有左右。中門,謂棖闑之中央。《內則》曰:“由命士以上,父子皆異宮。”
○奧,烏報反,沈於六反。處,昌慮反,下同。棖,宜衡反,闑也。闑,魚列、五結二反。上,時掌反,凡言“以上”皆放此。食饗不爲,,量也。不制待賓客饌具之所有。
○食音嗣。饗本又作享,香兩反。,古愛反。饌,士戀反。祭祀不爲屍。尊者之處,爲其失子之道。然則屍卜筮無父者。
○爲其,音於僞反,下注除“不爲孤”皆同。聽於無聲,視於無形。恆若親之將有教使然。不登高,不臨深,不苟訾,不苟笑。爲其近危辱也。人之性,不欲見毀訾,不欲見笑。君子樂然後笑。
○訾音紫,毀也,沈又將知反。樂音洛。
[疏]“爲人”至“苟笑”。
○正義曰:此一節明孝子居處及行立待賓祭祀敬慎之事,各隨文解之。
○此明孝子居處閨門之內。不言凡者,或異居禮則不然。
○“居不主奧”者,主猶坐也。奧者,室內西南隅也。室鄉南戶,近東南角,則西南隅隱奧無事,故呼其名爲奧。常推尊者於閒樂無事之處,故尊者居必主奧也。既是尊者所居,則人子不宜處之也。
○“坐不中席”者,一席四人,則席端爲上。今不雲上席而言中者,舊通有二,一雲敬無餘席,非唯不可上,亦不可中也;一雲共坐則席端爲上,獨坐則席中爲尊。尊者宜獨,不與人共,則坐常居中,故卑者坐不得居中也。
○“行不中道”者,尊者常正路而行,卑者故不得也。男女各路,路各有中也。
○“立不中門”者,中央有闑,闑傍有棖,棖謂之門梐。今雲“不中門”者,謂棖闑之中,是尊者所行,故人子不得當之而行也。
○注“謂與”至“異宮”。
○正義曰:凡上四事,皆謂與父同宮者爾。若命士以上,則父子異宮則不禁。所以爾者,有命既尊,各有臣僕,子孫應敬已故也。雲“不敢當其尊處”者,四事皆尊者之處。“室中西南隅謂之奧”者,《爾雅 釋宮》文。郭璞注云:“隱奧之處。”“西北隅謂之屋漏”,孫氏雲:“日光所漏入。”“東北隅謂之宧”,孫氏雲:“日側之明。”是宧,明也。“東隅謂之窔”,郭氏雲:“隱暗也。”雲“《內則》曰:由命士以上,父子皆異宮”者,證有異居之道也。
○“食饗不爲”者,熊氏雲:“謂傳家事任子孫,若不傳家事,則子孫無待賓之事。大夫士或相往來,設於饗食量也。不制設待賓饌,其事由尊者所裁,而子不得輒豫限量多少也。”
○“祭祀不爲屍”者,屍代尊者之處,故人子不爲也。
○“聽於無聲”者,謂聽而不聞父母之聲,此明人子常禮也。
○“視於無形”者,謂視而不見父母之形,雖無聲無形,恆常於心想像,似見形聞聲,謂父母將有教,使己然也。
○“不苟訾,不苟笑”者,苟,且也。相毀曰訾。不樂而笑爲苟笑。彼雖有是非,而己苟譏毀訾笑之,皆非彼所欲,必反見毀辱,故孝子不爲也。
○注“爲其”至“後笑”。
○正義曰:“危”,解“不登高,不臨深”,“辱”釋不訾不笑也。雲“君子樂然後笑”者,引《論語》證不苟笑之事也。此是公明賈答孔子云:“夫子樂然後笑,人不厭其笑也。”
孝子不服暗,不登危,懼辱親也。服,事也。暗,冥也。。不於闇冥之中從事,爲卒有非常,且嫌失禮也。男女夜行以燭。
○瞑,本亦作冥,莫定反。下同。卒,才忽反。父母存,不許友以死。爲忘親也,死爲報仇讎。不有私財,
[疏]“孝子”至“私財”。
○正義曰:此一節明孝子自謹慎其身,不許友以死,及不得有私財之事,各隨文解之。
○“不服暗”者,服,事也,謂不行事於闇中也。一則爲卒有非常,一則闇中行事,好生物嫌,故孝子深戒之。
○“父母存,不許友以死”者,謂不許爲其友報仇讎也,親存存須供養,則孝子不可死也。若父母存,許友報仇怨而死,是忘親也。親亡則得許友報仇,故《周禮》有“主友之讎,視從父兄弟”。《白虎通》雲:“朋友之道親存不得行者,不得許友以其身,亦不許友以死耳。”
○“不有私財”者,家事統於尊,財關尊者,故無私財。
爲人子者,父母存,冠衣不純素。爲其有喪象也。純,緣也。《玉藻》曰:“縞冠玄武,子姓之冠也。高冠素紕,既祥之冠也。”《深衣》曰:“具父母,衣純以青。”
○純,諸允反,又之閏反,下及注皆同。緣,悅絹反。縞,古老反,沈又古到反。紕,婢支反,徐補移反。
[疏]“爲人”至“純素”。
○正義曰:此一節明爲人子父母存及孤子衣冠純飾不同之事,各隨文解之。不言凡者,若仕者或遇凶荒,雖親存亦須素服,非要在親沒,故不言凡。
○“父母存,冠衣不純素”者,冠純謂冠飾也,衣純謂深衣領緣也。《禮》,具父母,太父母,存冠衣純以繢;若有父母,無太父母,則純以青;若少而並無,則乃純素也。故親存者不得純素也。
○注“爲其”至“以青”。
○正義曰:引《玉藻》“縞冠玄武,子姓之冠”,證冠純有吉凶之別也。縞冠者,薄絹爲之。玄武者,以黑繒爲冠卷也。子姓者,姓,生也,孫是子所生,故謂孫爲子姓。父有服未畢,子雖已除,猶未全吉也,故縞冠玄武。玄武是吉,縞冠爲兇,明吉凶兼服也。何胤雲:“繒裏卷武也。”雲“縞冠素紕,既祥之冠也”,又證有素爲兇也。當祥之日,朝服縞冠;祥祭之後,則縞冠素紕。何胤雲:“素紕謂緣冠兩邊。”雲“《深衣》曰:具父母衣純以青”者,引證不純以素之事。
孤子當室,冠衣不純採。早喪親,雖除喪,不忘哀也。謂年未三十者。三十壯,有室,有代親之端,不爲孤也。當室,適子也。《深衣》曰:“孤子衣純以素。”
○早喪,息浪反。適,下歷反。
[疏]“孤子”至“純採”。
○正義曰:上言有親而不素,此言無親而素者也。孤子謂二十九以下而無父者,當室謂適子也。既少孤,故雖除服,猶自素也。然《深衣》雲:“孤子衣純以素。”則嫡庶悉然。今雲“當室”,則似庶子不同,所以爾者,通者有二,雲凡子皆然,豈唯當室,但嫡子內理蒸嘗,外交宗族,代親既備,嫌或不同,故特明之,所以鄭引《深衣》爲注,會證凡孤子悉同也。崔靈恩雲:“指謂當室,不當室則純採,所以然者,當室之孤,內理蒸嘗,外交宗族,所履之事,莫不傷心,故特純素示哀也。《深衣》不雲當室者,文略耳。”
○注“早喪”至“以素”。
○正義曰:三十以外遭喪者,除服後即得純採。今所言雖是除喪,未三十不得純採。若至三十,則亦採也,故云“當室,適子也。《深衣》曰:‘孤子衣純以素也。’”然注前解適子,後引《深衣》,似崔解也。《深衣》不言冠者,從可知也。
幼子常視母誑。視,今之示字。小未有所知,常示以正物,以正教之無誑欺。
○視音示。誑,本或作廷,注同,九況反,欺也。童子不衣裘裳。裘大溫,消陰氣,使不堪苦。不衣裘裳,便易。
○衣,於既反,下同。大音泰,徐他佐反。便,婢面反。易,以豉反。立必正方,不傾聽。習其自端正。長者與之提攜,則兩手奉長者之手。習其扶持,尊者提攜,謂牽將行。
○提,大兮反。攜,戶圭反。奉,芳勇反,又扶恭反,下及注“奉扃”、“奉席”、“奉箕”皆同。負劍辟咡詔之,負謂置之於背,劍謂挾之於旁。辟咡詔之,謂傾頭與語,口旁曰咡。
○闢,匹亦反,側也,徐芳益反,沈扶赤反,注同。咡,徐如志反,何雲:“口耳之間曰咡。”挾音協。則掩口而對。習其鄉尊者屏氣也。
○掩,於檢反。鄉,許亮反,本又作向,後文注皆同。屏,必領反。
[疏]“幼子”至“裘裳”。
○正義曰:此一節明父母教子及衣裘裳之法也,各隨文解之。
○小兒恆習效長者,長者常示以正事,不宜示以欺誑,恐即學之,故曾子兒啼,妻雲:“兒莫啼,吾當與汝殺豕。”兒聞輒止,妻後向曾子說之,曾子曰:“勿教兒欺。”即殺豕食兒。是不誑也。
○注“視,今之示字”。
○正義曰:古者觀視於物,及以物視人,則皆作示傍著見,後世已來,觀視於物,作示傍著見,以物示人單作示字,故鄭注經中視字者,是今之以物示人之示也。是舉今以辨古。《昏禮》“視諸衿鞶”,注云:“視乃正字,今文視作示,俗誤行之。”言視正字也,言古之以物示人作視字爲正,故云“視乃正字”。今文《儀禮》應爲古視字,乃作今示字,故言俗誤也。
○“童子不衣裘裳”者,童子,未成人之名也,衣猶著也。童子體熱,不宜著裘,裘大溫,傷陰氣也。又應給役,若著裳則不便,故並不著也。故童子並緇布襦袴也。
○注“裘大”至“便易”。
○正義曰:“使不堪苦”者,熱消陰氣,則不堪苦使也。此“童子不衣裘裳”,二十則可,故《內則》雲,二十“可以衣裘帛”。國君十二冠,則裘裳早矣。女子十五許嫁者則亦衣帛。《詩》雲:“乃生男子,載衣之裳。”是初生暫行此禮。
○“立必”至“而對”。
○“立必正方”,立宜正鄉一方,不得傾頭屬聽左右也。張逸雲:“此說其威儀常然。”
○“長者與之提攜,則兩手奉長者之手”者,非唯教之聽立,至於行步,亦宜教之。提攜謂牽將行時,因牽行之,又教之爲節也。奉長者之手,爲兒長大,方當供養扶持長者,故先使學之,令習便也。張逸雲:“說其見與行之法也。”
○“負劍辟咡詔之”者,豈但在行須教,正在抱時亦令習也。負謂致兒背上也,劍謂挾於脅下,如帶劍也。闢,傾也。咡,口旁也,詔,告也。長者,或若負兒之時而與之語,當傾頭以告之也。不正向之,令氣不觸兒也,亦令見長者所爲而複習之也。張逸雲:“辟咡詔之,傾頭以告教之也。”此長者之爲也。此負謂兒在人背上曰負,兒在懷中亦稱負,謂兒負之,故《內則》雲:“三日始負子。”注云:“負之謂抱之。”
○注“口旁曰咡”。
○正義曰:案《管子書 弟子職》雲:“食已循咡覆手。”謂弟子食訖,以手循覆於咡,故知是口旁也。
○“則掩口而對”者,向長者告語之,此是童子答長者。童子雖未能掩口而對,長者亦教其爲之其禮,以爲後法。掩口,恐氣觸人。張逸雲:“謂令小者如是,所習鄉尊者屏氣也。”
卷二 曲禮上第一
從於先生,不越路而與人言。尊不二也。先生,老人教學者。
○從,才用反,下皆同。遭先生於道,趨而進,正立拱手。爲有教使。
○拱,俱勇反。先生與之言則對,不與之言則趨而退。爲其不欲與已並行。從長者而上丘陵,則必鄉長者所視。爲遠視不察有所問。
○上,時掌反,下同。
[疏]“從於”至“所視”。
○正義曰:此一節明事師長之禮,並自恭謹之法,今各隨文解之。
○“從於先生”者,謂從行時。先生,師也。謂師爲先生者,言彼先已而生,其德多厚也。自稱爲弟子者,言已自處如弟子,則尊師如父兄也。故公西華、子夏之徒答孔子,皆自稱弟子也。雷次宗以爲師如父兄,故自稱弟子也。今明若從師行,不得輒往路傍與他人言也。而《論語》雲:“有酒食,先生饌。”則先生之號亦通父兄。崔靈恩雲:“凡言先生,謂年德俱高,又教道於物者。凡雲長者,直以年爲稱也。凡言君子者,皆爲有德尊之,不據年之長幼。故所稱不同也。”
○“遭先生”至“拱手”,此明道路與師長相逢之法。遭,逢也。趨,疾也。拱手,見師而起敬,故疾趨而進就之也。又不敢斥問先生所爲,故正立拱手而聽先生之教。
○注“先生,老人教學者”。
○正義曰:案《書傳略說》雲:“大夫士七十而致仕,大夫爲父師,士爲少師,教於州里。”《儀禮 鄉飲酒》注云:“先生,鄉大夫致仕者。”此雲“老人教學者”,則通凡老而教學者是,未必皆致仕者。
○“與之言則對”者,此謂問時事之言則對,若問己大事,則辭讓然後對,故前文雲“長者問,不辭讓而對,非禮也”。
○“則必鄉長者所視”者,長者東視則東視,長者西視則西視,從先生君子亦然。
登城不指,城上不呼。爲惑人。
○呼,火故反,號叫也。將適舍,求毋固。謂行而就人館。固猶常也。求主人物,不可以舊常致時乏無,《周禮 土訓》“辨地物,原其生,以詔地求”,其類。將上堂,聲必揚。警內人也。
○警,京領反。
[疏]“將適舍,求毋固”。
○正義曰:自此以下,雖從師長,兼明爲賓客禮也。適猶往也。舍,主人家也。固猶常也。凡往人家,不可責求於主人,賝常舊有之物,故曰“求毋固”也。
○注“《周禮》”至“其類”。
○正義曰:案《地官 士訓職》雲:“辨地物。”鄭注云:“別其所有所無,原其生者,生有時以告王之求也。若地所無及物未生,則不求。”與此相類也。故引之證“求毋固”也。
戶外有二屨,言聞則入,言不聞則不入。將入戶,視必下。入戶奉扃,視瞻毋回。不於掩人之私也。奉扃,敬也。
○屨,紀具反,單下曰屨。聞音問,又如字,下同。視,常止反,下同,徐音示,沈又市志反。扃,古螢反,何雲:“關也。”一雲門扇上鐶鈕。瞻毋,徐音如字。戶開亦開,戶闔亦闔。下以後來變先。
○闔,胡臘反。有後入者,闔而勿遂。示不拒人。
○拒,其許反。毋踐屨,毋席,摳衣趨隅,必慎唯諾。趨隅,升席必由下也。慎唯諾者,不先舉,見問乃應。
○,在亦反,一音席,躐也。摳,苦侯反,提也,下及注同。趨,七俱反,向也,注同,本又作走,徐音奏,又如字。唯,於癸反,應辭也,注同,徐於比反,沈以水反。諾,乃各反。應,應對之應。
[疏]“戶外”至“唯諾”。
○正義曰:此一節明謂室有兩人,故戶外有二屨,此謂兩人體敵,故二屨在外,知者以《鄉飲酒》無筭爵,賓主皆降,脫履於堂下,以體敵故也。若尊卑不同,則長者一人脫屨於戶內,故《少儀》雲“排闔脫屨於戶內者,一人而已矣”是也。案《屨人注》雲:“復下曰舄,襌下曰屨。古人言屨以通於復,今世言屨以通於襌。”如鄭此言,古人之言無問襌之與復,皆名爲屨。今人言屨,正謂襌者也。
○“言聞則入,言不聞則不入”者,若一屨有一人,一人無非法之私事,則外人可即入。若有二屨,二屨是有二人,或清問密事,若內人語聞於戶外,則外人乃可入也。熊氏以爲一人之屨在戶內,其戶外有二屨,則三人也,下文雲:“離坐離立,無往參焉。”則知戶內二人不得參之,故知戶外有二屨者,當有三人,義亦通也。
○“將入戶,視必下”者,雖聞言而入,亦不得舉目而視,恐睹人私,故必下。
○“入戶奉扃”者,奉扃之說,事有多家,今謂禮有鼎扃,所以關鼎。今關戶之木,與關鼎相似,亦得稱扃。凡常奉扃之時,必兩手向心而奉之。今入戶雖不奉扃木,其手若奉扃然,以其手對戶若奉扃,言恭敬,故言奉扃也。是以注云:“奉扃,敬也。”
○“視瞻毋回”者,初將入時視必下,而竟不得迴轉,廣有瞻視也。
○“戶開亦開”者,既入戶,不以後來變先,若戶本開,則今入者不須闔也。
○“戶闔亦闔”者,戶若本闔,則今入者不須開也。
○“有後入者,闔而勿遂”者,有後入者,謂己於先入,後猶有人又應入者也,雖已應還闔,當徐徐欲作闔勢,以待後入,不得遂闔以成拒後人,故注云:“示不拒人。”
○“毋踐屨”者,踐,蹋也。既並脫屨戶外,其人或多,若後進者,不得蹋先入者屨。
○“毋席”者,猶躐也。席既地鋪,當有上下,將就坐,當從下而升,當己位上不發初從上,從上爲躐席也。《玉藻》雲升席,“升席不由前爲躐席”也。熊氏以爲席猶逆席。逆席謂從上升,故鄭雲:“必由下。”《玉藻》所云者,自是不由席前升,與此別。
○“摳衣趨隅”者,摳,提也。衣,裳也。趨猶向也。隅猶角也。既不席,當兩手提裳之前,徐徐向席之下角,從下而升,當己位而就坐也。
○“必慎唯諾”者,唯,也。諾,應對也。既坐定,又慎於應對。
○注“趨隅”至“乃應”。
○正義曰:案《鄉飲酒》雲:“賓升席自西方。”注云:“升由下也。升必中席,彼謂近主人爲上,故以主西爲之下。凡席皆升由下,降由前。”雲“慎唯諾者,不先舉,見問乃應”者,舉猶問也,謂不先問也。
大夫士出入君門,由闑右。臣統於君。闑,門橛。
○闑,魚列反,橛也。橛,求月反,門中木。不踐閾。閾,門限也。
○閾,於逼反,一音況域反。
[疏]“大夫”至“踐閾”。
○正義曰:此一節明大夫士出入君門之法。門以向堂爲正,右在東,故盧注《檀弓下》雲:“門以向堂爲正,主人位在門東,客位在門西。今此大夫士是臣,臣皆統於君,不敢自由賓,故出入君門恆從闑東也。其士之朝位,雖在西方東面,入時仍依闑東。”其《大射》注云:“左則由闑西者,泛解賓客入門之法也。”
○“不踐閾”者,踐,履也。閾,門限也。出入不得踐履門限,所以爾者,一則自高,二則不淨,併爲不敬。
凡與客入者,每門讓於客。下賓也。敵者迎於大門外。《聘禮》曰:“君迎賓於大門內。”
○下,遐嫁反。客至於寢門,則主人請入爲席。爲猶敷也,雖君亦然。
○敷,芳夫反。然後出迎客,客固辭,又讓先入。主人肅客而入。肅,進也。進客謂道之。
○道音導。主人入門而右,客入門而左。右就其右,左就其左。主人就東階,客就西階。客若降等,則就主人之階。降,下也。謂大夫於君,士於大夫也,不敢輒由其階,卑統於尊,不敢自專。主人固辭,然後客復就西階。復其正。
○複音服,後此音更不重出。主人與客讓登,主人先登,客從之,拾級聚足。拾當爲涉,聲之誤也。級,等也。涉等聚足,謂前足躡一等,後足從之並。
○拾,依注音涉。級音急,階等。躡,女攝反。並,步頂反。連步以上。重蹉跌也。連步謂足相隨不相過也。
○上,時掌反,下皆同。重,直勇反,徐治恭反。蹉本亦作差,同,七何反。跌,大結反。過,古臥反,後不音者放此。上於東階,則先右足。上於西階,則先左足。近於相鄉敬。
[疏]“凡與”至“左足”。
○正義曰:此一節明賓與主人送迎相讓,及升堂行步之法,各隨文解之。
○言“凡”者,通貴賤也。“每門”者,天子五門,諸侯三門,大夫二門。客敵者,主人出門外迎客,主人輒先讓不先入,故曰“每門讓於客”也。貴賤禮不併存,且諸侯自相爲賓之禮。凡賓主各有副,賓副曰介,主副曰擯及行人。若諸侯自行,則介各從其命數,至主國大門外,主人及擯出門相接。若主君是公,則擯者五人,侯伯則擯者四人,子男則擯者三人。所以不隨命者,謙也,故並用強半之數也。賓若是公,來至門外,直當闑西,去門九十步而下車,當軹北鄉而立。鄭注《考工記》雲:“軹,轂末也。”其侯伯立當前疾,胡下此。子男立當衡。注:衡謂車軛。其君當軫,而九介立在公之北,邐迤西北,並東鄉而列。主公出,直闑東南西向立,擯在主人之南,邐迤東南立,並西向也。使末擯與末介相對,中間傍相去三丈六尺。列擯介既竟,則主君就賓求辭。所以須求辭者,不敢自許人來詣己,恐爲他事而至,故就求辭,自謙之道也。求辭之法,主人先傳求辭之言與上擯,上擯傳以至次擯,次擯繼傳以至末擯,末擯傳與賓末介,末介以次繼傳上至於賓。賓答辭隨其來意,又從上介而傳下至末介,末介又傳與末擯,末擯傳相次而上至於主人。傳辭既竟,而後進迎賓至門知。擯介朝位如此者,《大行人職》文。又知傳辭拜迎賓前至門者,《司儀職》文。其傳辭司儀之交擯也,其列擯介傳辭委曲,約《聘禮》文,若諸侯使卿大夫相聘,其介與主位,則《大行人》雲:“卿大夫之禮,各下其君二等。”鄭注云“介與朝位”是也。主君待之擯數,如待其君。其有異者,主君至大門而不出限,南面而立也。若公之使亦直闑西北向,七介,而去門七十步。侯伯使列五介,而去門五十步。子男使三介,而去門三十步。上擯出閾外,闑東南西向,陳介西北東面邐迤,如君自相見也,而末介末擯相對,亦相去三丈六尺。陳擯介竟,則不傳命,而上擯進至末擯間,南揖賓,賓亦進至末介間,上擯與賓相去亦三丈六尺。而上擯揖而請事,入告君,君在限內,後乃相與入也。知者,約《聘禮》文,不傳辭,《司儀》及《聘禮》謂之旅擯。君自來所以必傳命者,《聘義》雲:“君子於其所尊,弗敢質,敬之至也。”又若天子春夏受朝宗則無迎法,受享則有之,故《大行人》雲:“廟中將幣三享。”鄭雲:“朝先享,不言朝者,朝正禮,不嫌有等也。”若秋冬覲遇,一受之於廟,則亦無迎法,故《郊特牲》雲“覲禮,天子不下堂而見諸侯”,明冬遇依秋也。此雲“凡與客入者”,謂燕也。故下文雲“至寢門”,謂燕在寢也。若相朝,饗食皆在廟。
○“每門讓於客者”,每門讓於客,自謙下,敬於賓也。
○注“迎於”至“門內”。
○正義曰:“迎於大門外”,證敵者則主人自出。“《聘禮》雲:君迎賓於大門內”者,證不敵者主人不出門也。使者是彼臣,故主君迎至門內而不出也。“客至於寢門,則主人請入爲席”,寢門,最內門也,謂客與主人入至主人內門也。“主人請入爲席”者,爲猶敷也。客至於內門,而主人請先獨入敷席也。然主人鄉已應正席,今客至門,方請先入敷席者,其意有二:一則自謙,示不敢逆設席以招賢也;二則重慎,更宜視之。
○注“雖君亦然”。
○正義曰:知君迎臣,君亦先入者,案《聘禮》雲“及廟門,公揖入,立於中庭”是也。若敵者則更出迎,其不敵則不出迎,故《聘禮》雲“立於中庭”,注“不復出,如此得君行一,臣行二”是也。《聘禮》君使卿歸饔餼於賓,賓迎於門外,及廟門,賓揖俱入。是敵禮不重出迎者,尊主君之命,不敢當也。《聘禮》賓見主國大夫,及廟門,大夫揖入,不出迎者,尊聘君之命,不敢當也。
○“然後出迎客”者,入鋪席竟,後更出迎客也。
○“客固辭”者,固,如故也。禮有二辭,初曰禮辭,再曰固辭,三曰終辭。主人入鋪席竟。出而迎客,再辭不先入也。
○“主人肅客而入”者,肅,進也,謂先導之也。客以再辭,故主人進道客也。故《公食大夫禮》雲“公揖入,賓從”是也。
○“客若降等,則就主人之階”者,降等,卑下之客也。不敢亢禮,故就主人階,是繼屬於主人。
○注“降下”至“自專”。
○正義曰:“謂大夫於君,士於大夫”者,此“大夫於君”,大夫謂他國大夫也。案《聘禮》雲:“公迎賓,賓不就主人階。”《公食大夫禮》:“公迎賓,賓入門左。”注云:“左,西方。”此皆是降等不就主人階者,以《聘禮》及《公食大夫禮》並奉已君之命,不可苟下主人,故從客禮也。若君燕於臣,命宰夫爲主人,則主人與賓皆從西階升,與此異也。案《聘禮》賓面主國大夫,他國大夫是敵禮,賓亦入門右。鄭注:“見私事,雖敵賓,猶謙,入門右,爲若降等然。”
○“主人與客讓登”者,客主至其階,又各讓,不先升也。
○“主人先登”者,讓必以三,三竟而客不從,故主人先登,亦肅客之義。不言三者,略可知也。
○“客從之”者,言主人前升至第二級,客乃升,中較一級,故云從之也。《公食禮》雲“公升二等,賓升”是也。案《燕禮》、《大射》賓先升者,公以宰夫爲主人,賓尊也。故下注雲:“賓每先升,尊也。”案《聘禮》君使卿歸饔餼於賓館,卿升一等,賓從。於時賓爲主人不先升者,卿銜主君之命尊,故先升也。至於賓設禮擯卿,賓升一等,大夫從升者,以賓作主人故也。“拾級聚足”者,此上階法也。拾,涉也。級,等也。聚足,謂每階先舉一足,而後足並之,不得後過前也。涉等聚足,謂前足躡一等,後足從而並之也。
○“連步以上”者,上,上堂也。在級未在堂,後足不相過,故云“連步”也。涉而升堂,故云“以也”。
帷薄之外不趨,不見尊者行自由,不爲容也。入則容,行而張足曰趨。
○帷,位悲反。帷,幔也。薄,平博反,簾也。堂上不趨,爲其迫也。堂下則趨。
○爲,於僞反,下並同。迫音伯。執玉不趨。志重玉也。《聘禮》曰:“上介授賓玉於廟門外。”
○介音界。堂上接武,武,跡也。跡相接,謂每移足半躡之,中人之跡尺二寸。堂下布武。武謂每移足,各自成跡,不相躡。室中不翔。又爲其迫也。行而張拱曰翔。並坐不橫肱,爲害旁人。
○並如字,又步頂反,後放此。肱,古弘反。授立不跪,授坐不立。爲煩尊者,俯仰受之。
○跪,求委反,本又作危。授坐,本又作“俯仰”。
[疏]“帷薄”至“不立”。
○正義曰:此一節言趨步授受之儀。帷,幔也。薄,簾也。趨謂行而張足,疾趨而行,敬也。貴賤各有臣吏,故其敬處亦各有遠近也。《禮》:天子外屏,諸侯內屏,卿大夫以簾,士以帷。外屏,門外爲之。內屏,門內爲之。“邦君樹塞門”是也。臣來朝君,至屏而加肅敬,屏外不敬,故不趨也。今言“帷薄”,謂大夫士也。其外不趨,則內可趨,爲敬也。此帷薄外不趨,謂平常法也。若祭祀之禮,《爾雅》雲:“室中謂之時,堂上謂之行,堂下謂之步,門外謂之趨,中庭謂之走,大路謂之奔。”知《爾雅》是祭祀者,以《召誥》雲:“王朝步自周,則至於豐。”注云:“告文主廟。告文王則告武王可知。”出廟入廟,不以遠爲文是也。若迎賓,則《樂師》雲:“行以《肆夏》,趨以《採齊》。”行謂大寢之庭至路門,趨謂路門至應門。
○“堂上不趨”者,亦謂不疾趨,堂上迫狹故也。下階則趨,故《論語》雲:“沒階,趨進,翼如也。”然《論語》雲是孔子見於君也。“執玉不趨”者,執玉須慎,不論堂之上下,皆不疾趨也。若張足疾趨,則或蹉跌失玉,故不趨。注云“《聘禮》曰:‘上介授賓玉於廟門外’”者,引證賓有執玉於堂下時也。賓當進聘,故上介授賓玉於主人廟門外,賓執玉進入門內,不疾趨而爲徐趨。徐趨者,則《玉藻》雲:“圈豚行,不舉足,齊如流。”注云:“孔子執圭則然也。”又云:“執龜玉,舉前曳踵,蹜蹜如也。”注云:“著徐趨之事。”疾趨者,則《玉藻》雲:“疾趨則欲發,而手足母移。”注云:“疾趨謂直行也。疏數自若,母移欲其直且正也。”“堂上接武”者,武,跡也。既不欲疾趨,故跡相接也。鄭雲:“每移足半躡之。”王雲:“足相接也。”庾雲:“謂接則足連,非半也。”武跡相接,謂每移足半躡之也。中人跡一尺二寸,半躡之,是每進六寸也。
○“堂下布武”者,鄭謂每移足各自成跡,不半相躡,王雲:“謂跡間容足。”若間容足,則中武,王說非也。
○“授立不跪”者,謂尊者立之時,卑者以物授尊者,不得跪,煩尊者俯俛。若尊者形短,雖卑者得跪以授之,故《少儀》雲:“受立,授立不坐,性之直者則有之也。”注云“尊者短則跪,不敢以長臨之”是也。
凡爲長者糞之禮,必加帚於箕上,如是得兩手奉箕,恭也。謂初執而往時也。《弟子職》曰:“執箕膺擖,厥中有帚。”
○爲,於僞反,扌糞,本又作糞,徐音奮,掃席前曰扌糞。帚,之手反。箕音基。膺,於陵反。葉如字,箕舌。以袂拘而退,其塵不及長者,謂埽時也。以袂擁帚之前,埽而卻行之。
○袂,武世反,衣袖末。拘,古侯反,徐音俱。謂掃,先報反,又先早反。擁,於勇反,以箕自鄉而扱之。扱讀曰吸,謂收糞時也。箕去棄物,以鄉尊者則不恭。
○扱依注音吸,許急反,斂也。去,丘呂反,下注同。奉席如橋衡。橫奉之,令左昂右低,如有首尾然。橋,井上<木挈>槔,衡上低昂。
○橋,居廟反。令,力呈反。卬,本又作昂,又作仰,同,五剛反,又魚丈反,下同。<木挈>,本又作契,又作絜,同音結。槔,古毫反。絜皋,依字作桔槔,見《莊子》。請席何鄉,請衽何趾。順尊者所安也。衽,臥席也。坐問鄉,臥問趾,因於陰陽。
○衽,而審反。趾音止。席南鄉北鄉,以西方爲上;東鄉西鄉,以南方爲上。布席無常,此其順之也。上,謂席端也。坐在陽則上左,坐在陰則上右。
○坐,才臥反,又如字。
[疏]“凡爲”至“爲上”。
○正義曰:此一節明爲尊者埽除布席之儀,各隨文解之。“必加帚於箕上”者,謂初持箕往時也,以帚加置箕上,兩手舉箕也。。
○注“《弟子職》曰:執箕膺擖,厥中有帚”。
○正義曰:證加帚箕上。《弟子職》者,《管子》之書篇名也,其書述爲弟子職也。膺,胸前也。擖,箕舌也。厥,其也。言執箕之禮,以箕舌向胸而帚置於箕中,箕是棄物之器,故不持鄉尊也。
○“以袂拘而退”者,謂埽時也。袂,衣袂也。退,遷也。當掃時,卻遷以一手捉帚,又舉一手衣袂以拘障於帚前,且掃且遷,故云“拘而退”。
○“以箕自鄉而扱之”者,扱,斂取也。謂以箕自鄉斂取糞穢,亦不以箕鄉尊也。
○注“扱讀曰吸”。
○正義曰:必讀扱爲吸者,以其穢物少,吸然則盡,不得爲一扱再扱,故讀從吸也。
○“奉席如橋衡”者,所奉席席頭令左昂右低,如橋之衡。衡,橫也。左尊故昂,右卑故垂也。但席舒則有首尾,卷則無首尾,此謂卷席奉之法,故注云“如有首尾然”。言如有,則實無首尾,至於舒席之時,則有首尾,故《公食禮》雲:“莞席尋,卷自末。”注云:“末,終也。”終則尾也。
○請席何鄉,請衽何趾”者,既奉席來,當隨尊者所欲眠坐也。席,坐席也。鄉,面也。衽,臥席也。趾,足也。坐爲陽,面亦陽也,坐故問面欲何所鄉也。臥是陰,足亦陰也,臥故問足欲何所趾也。皆從尊者所安也。
○注“衽,臥席也”。
○正義曰:案《昏禮》同牢禮畢,將臥,雲“御衽於奧,媵衽良席,有枕北趾”,此是衽爲臥席也。
○“席南鄉北鄉,以西方爲上”者,謂東西設席,南鄉北鄉,則以西方爲上頭也。所以然者,凡坐隨於陰陽,若坐在陽則貴左,坐在陰則貴右,南坐是陽,其左在西,北坐是陰,其右亦在西也,俱以西方爲上。
○“東鄉西鄉,以南方爲上”者,謂南北設席,皆以南方爲上者。坐在東方西鄉,是在陽,以南方爲上。坐若在西方東鄉,是在陰,亦以南方爲上,亦是坐在陽則上左,坐在陰則上右。此據平常布席如此,若禮席則不然。案《鄉飲酒禮注》雲:“賓席牖前南面,主人席阼階上西面,介席西階上東面。”與此不同是也。
若非飲食之客,則布席,席間函丈。謂講問之客也。函猶容也。講問宜相對。容丈,足以指畫也。飲食之客,布席於牖前。丈或爲杖。
○函,胡南反。丈如字,丈尺之丈,王肅作杖。畫,胡麥反。牖,羊九反。
○主人跪正席,雖來講問,猶以客禮待之,異於弟子。客跪撫席而辭。撫之者,答主人之親正。客徹重席,主人固辭。徹,去也。去重席,謙也。再辭曰固。
○重,直龍反,注同。再辭曰固,一本作“曰固辭”。客踐席,乃坐。客安,主人乃敢安也,講問宜坐。主人不問,客不先舉。客自外來,宜問其安否無恙,及所爲來故。
○恙,羊尚反,《爾雅》雲:“憂也。”爲,於僞反,不同。將即席,容毋怍。怍,顏色變也。
○怍,才洛反,慚也。兩手摳衣,去齊尺。齊謂裳下緝也。
○齊音諮,注同,本又作齋。緝,七立反。衣毋撥,撥,發揚貌。
○撥,半末反,發揚。足毋蹶。蹶,行遽貌。
○蹶本又作蹶,居衛反,又求月反,行急遽貌。遽,其據反。
[疏]“若非”至“毋蹶”。
○正義曰:此一節明客主之禮儀。雲“若非飲食之客”者,飲食之客,謂來共飲食者。非飲食客,謂來講問者。布席,謂舒之令相對。若飲食之客,不須相對。若講問之客,布席相對,須講說指畫,使相見也。
○“席間函丈”者,函,容也。既來講說,則所布兩席,中間相去使容一丈之地,足以指畫也。《文王世子》雲:“侍坐於大司成,遠近間三席。”席之制,三尺三寸三分寸之一,則三席是一丈,故鄭雲容丈也。
○注“講問”至“爲杖”。
○正義曰:凡飲食燕饗,則賓位在室外牖前,列筵南鄉,不得布席相對。相對者,唯講說之客耳。不在牖前,或在於室。雲“丈或爲杖”者,王肅以爲杖,言古人講說,用杖指畫,故使容杖也。然二家可會。
○“主人跪正席”者,客雖來講問,而主人宜敬,故跪而正席,示親客之來也。雖來講問,猶以客禮待之,異於弟子也。
○“客跪撫席而辭”者,撫謂以手按止之也。客跪以手按止於席而辭,不聽主人之正席也。撫之者,答主人之親正席也。
○“客徹重席”者,《禮器》雲:“諸侯三重,大夫再重。”又《鄉飲酒之禮》:“公三重,大夫再重。”是尊者多,卑者少,故主人爲客設多重席,客謙而自徹也。
○“主人固辭”者,固辭,再辭,止客之徹也。然尊卑有數,而客必徹之者,既言講說,本以德義相接,不以尊卑爲用,故雖尊猶自徹也。“客踐席”者,踐猶履也。客起徹重席,主人止之,故客還履席將坐。
○“乃坐”者,主人待客坐乃坐也。
○“主人不問,客不先舉”者,舉亦問也。客從外來,宜問路中寒熱無恙。若主人未問,則客不可先問也。《爾雅 釋詁》雲:“恙,憂也”。
○“將即席,容無怍”者,此明弟子講問初來之法。即,就也。怍,顏色變也。初將來就席,顏色宜莊,不得變動顏色。
○“兩手摳衣,去齊尺”者,摳,提挈也。衣謂裳也。齊是裳下緝也。亦謂將就席之時,以兩手當裳前提挈裳使起,令裳下緝去地一尺,恐衣長轉足躡履之。“足毋蹶”者,蹶,行急遽貌也,亦謂客初至之時,勿得以爲行遽,恐有蹶躓之貌也。
先生書策琴瑟在前,坐而遷之,戒勿越。廣敬也。在前,謂當行之前。
○筴,本又作策,初革反,編簡也。虛坐盡後,謙也。
○盡,津忍反,後放此。食坐盡前。爲汙席。
○污,污辱之污,又一故反,後放此。坐必安,執爾顏。執猶守也。長者不及,毋儳言。儳猶暫也,非類雜。
○儳,徐仕鑑反,又蒼鑑反,又蒼陷反。正爾容,聽必恭,聽先生之言,既說又敬。
○說音悅。毋剿說,剿猶攬也,謂取人之說以爲已說。
○剿,初交反,一音初教反,攬取。說如字,注同,徐舒銳反。攬,徐力敢反。毋雷同,雷之發聲,物無不同時應者,人之言,當各由己,不當然也。《孟子》曰:“人無是非之心,非人也。”
○應,應對之應,下同。必則古昔,稱先王。言必有依據。侍坐於先生,先生問焉,終則對。不敢錯亂尊者之言。
○坐,才臥反,後放此。請業則起,請益則起。尊師重道也。起,若今摳衣前請也。業謂篇卷也。益謂受說不了,欲師更明說之。子路問政,子曰:“先之,勞之。”請益,曰:“無倦。”
○卷音眷,徐久戀反。父召無“諾”,先生召無“諾”,“唯”而起。應辭,唯恭於諾。
○唯,於癸反,徐於比反,注同。侍坐於所尊敬,毋餘席,必盡其所近尊者之端,爲有後來者。
○爲,於僞反,下“爲饌”同。見同等不起。不爲私敬。燭至起,異晝夜。食至起,爲饌變。上客起。敬尊者。燭不見跋。跋,本也。燭盡則去之,嫌若燼多有厭倦。
○見,賢遍反。跋,半末反。去,起呂反。下“風去”、“免去”同。燼,纔信反。厭,於豔反,下同。尊客之前不叱狗。主人於尊客之前不敢倦,嫌若風去之。
○叱,尺質反。狗,古口反。風音芳鳳反,讓食不唾。嫌有穢惡。
○唾,吐臥反。穢,紆廢反,徐烏外反。惡,烏路反。
[疏]“先生”至“不唾”。
○正義曰:此一節明弟子事師、子事父之禮,各隨文解之。
○“先生書策”者,策,篇簡也。坐亦跪也,坐通名跪,跪名不通坐也。越,逾也。弟子將行,若遇師諸物或當已前,則跪而遷移之,戒慎勿得逾越。廣敬也。
○“虛坐盡後”者,凡坐各有其法。虛,空也。空謂非飲食坐也。盡後,不敢近前,以爲謙也。《玉藻》雲“徒坐不盡席尺”是也。“食坐盡前”者,謂飲食坐也。古者地鋪席,而俎豆皆陳於席前之地,若坐近後則濺汙席,故盡前也。《玉藻》雲“讀書、食則齊豆去席尺”是也。
○“坐必安”者,凡坐好自搖動,故戒之令必安坐。“執爾顏”者,執,守也。久坐好異,故必戒之宜如鄉者無作顏容也。故注云“執猶守也”。
○“長者不及,毋儳言”者,長者猶先生也,互言耳。及謂所及之事也。儳,暫也。長者正論甲事,未及乙事,少者不得輒以乙事雜甲事,暫然雜錯師長之說。
○“正爾容”者,正謂矜莊也。方受先生之道,當正己矜莊也。顏、容通語耳。
○“聽必恭”者,聽師長之說,宜恭敬也。
○“毋剿說”者,語當稱師友而言,無得攬取人之說以爲已語。
○“毋雷同”者,凡爲人之法,當自立已心,斷其是非,不得聞他人之語,輒附而同之。若聞而輒同,則似萬物之生,聞雷聲而應,故云“毋雷同”。但雷之發聲,物無不同時而應者,人之言當各由已,不當然也。
○“必則古昔”者,則,法也。雖不雷同,又不得專輒,故當必法於古昔之正。
○“稱先王”者,既法古昔,而所言之事,必稱先王。先王,聖人爲天子者也。如孔子說《孝經》,稱“先王有至德”也,言必有所依據。
○注“人之”至“人也”。
○正義曰:人之言評議是非,須自出已情,“不當然”者,“然”謂如此也,謂不當如此,隨附他意。《孟子》雲:“人無惻隱之心,非人也。人無是非之心,非人也。”引之者,明是非由己,不可一同餘人。“請益則起”者,益謂已受說而不解了,更諮問審之也,尊師重道也。“起,若今摳衣前請也”,漢時受學,有摳衣前請之法,故鄭引證之也。
○注“子路”至“無倦”。
○正義曰:子路受師說不了,故就孔子請益也。案《論語》雲,子路問爲政之道,孔子答雲:“爲政先行恩惠,後乃可使人爲勞役。”子路嫌少,就孔子更請益。孔子答雲:“但勤行前恩惠之事,無倦怠則自足爲政。”引之者,證請益也。
○注“唯恭於諾”。
○正義曰:父與先生呼召稱唯,唯,也,不得稱諾。其稱諾,則似寬緩驕慢。但今人稱諾,猶古之稱唯,則其意急也。今之稱,猶古之稱諾,其意緩也,是今古異也。
○“侍坐於所尊敬,毋餘席”者,謂先生坐一席,己坐一席,己必坐於近尊者之端,勿得使近尊者之端更有空餘之席。所以然者,欲得親近先生,似若扶持然,備擬先生顧問,不可過遠,且擬後人之來故闕其在下空處以待之。
○“見同等不起”者,雖見己之同等後來,不爲之起,任其坐在下空處。所以然者,尊敬先生,不敢曲爲私敬也。
○“上客起”者,上客謂尊者之上客也。尊者見之則起,故侍者宜從之而起。然食與燭至起,則尊者不起。
○“燭不見跋”者,《小爾雅》雲:“跋,本也。”本,把處也。古者未有蠟燭,唯呼火炬爲燭也。火炬照夜易盡,盡則藏所然殘本。所以爾者,若積聚殘本,客見之,則知夜深,慮主人厭倦,或欲辭退也。故不見殘本,恆如然未盡也。
○“尊客之前不叱狗”者,若有尊客至,而主人叱罵於狗,則似厭倦其客欲去之也。卑客亦當然,舉尊爲甚。
侍坐於君子,君子欠伸,撰杖屨,視日蚤莫,侍坐者請出矣。以君子有倦意也。撰猶持也。
○欠,丘劍反。伸音身。撰,仕轉反。屨,紀具反,下同。蚤音早,莫音暮。侍坐於君子,君子問更端,則起而對。離席對,敬異事也,君子必令復坐。
○離,力智反。令,力呈反。侍坐於君子,若有告者曰:“少間,原有復也。”則左右屏而待。復,白也。言欲須少空間,有所白也。屏猶退也,隱也。
○間音閒,注同。。
○毋側聽,嫌探人之私也。側聽,耳屬於垣。
○探音貪。屬,之玉反。垣音袁。毋噭應,毋淫視,毋怠荒。遊毋倨,立毋跛,坐毋箕,寢毋伏。斂發毋髢,冠毋免,勞毋袒,暑毋褰裳。皆爲其不敬。噭,號呼之聲也。淫視,睇眄也。怠荒,放散身體也。跛,偏任也。伏,覆也。髢,髲也,毋垂餘如髲也。免,去也。褰,袪也。髢或爲肄。
○噭,古吊反。視如字,徐巿志反。倨音據。跛,彼義反,又波我反,徐方寄反。髢,徒細反,發垂如髲。袒,徒旱反,露也。褰,起連反。爲,於僞反,下“爲妨”、“爲於”、“皆爲”、“爲其”、“爲後”同。號,戶高反,本又作啼字。呼,火故反,又如字,睇,大計反。眄,莫遍反。覆,芳伏反。髲,皮義反。袪,丘魚反。肄,以二反,餘也。
[疏]“侍坐”至“褰裳”。
○正義曰:此一節明卑者事君子之禮。
○“君子欠伸”者,君子志疲則欠,體疲則伸。“撰杖屨”者,則君子自執杖在坐,著屨升堂,脫之在側,若倦則自撰持之也。
○“視日蚤莫”者,君子或瞻視其庭影,望日蚤晚也。
○“侍坐者請出矣”者,禮,卑者賤者請進不請退,退由尊者,是以《論語》雲:“杖者出,斯出矣。”不敢自專。今若見尊者爲上諸事,皆是欲起之漸,故侍坐者得請出矣。
○“侍坐於君子”者,此又明卑侍尊,事異於上,故又言侍坐也。
○“君子問更端”者,更端,別事也,謂向語已畢,更問他事。“則起而對”者,事異宜新更敬,又起對也。
○“侍坐於君子”者,此亦卑事於尊,所明既異,故更言侍坐。
○“若有告者曰:少間,原有復也”者,間謂清閒也。復,白也。卑者正侍坐於君子,而忽有一人來告君子云:“欲得君子少時無事清閒,己原有所白也。”
○“則左右屏而待”者,屏,退也。侍者聞告欲有所白,則當各自屏退,左右避之,不得遠也。
○“毋側聽”者,此已下亦是侍君子之法。凡人宜當正立,不得傾欹側聽人之語,嫌探人之私,故注云:“側聽,耳屬於垣。”若側聽,則耳屬於垣壁,聽旁人私言也。
○“毋噭應”者,噭謂聲響高急,如叫之號呼也。應答宜徐徐而和,不得高急也。
○“毋淫視”者,淫謂流移也。目當直瞻視,不得流動邪盻也。
○“毋怠荒”者,謂身體放縱,不自拘斂也。
○“遊毋倨”者,遊,行也。倨,慢也。身當恭謹,不得倨慢也。
○“立毋跛”者,跛,偏也,謂挈舉一足,一足蹋地立。宜如齊,雙足並立,不得偏也。
○“坐毋箕”者,箕謂舒展兩足,狀如箕舌也。
○“寢毋伏”者,寢,臥也。伏,覆也。臥當或側或仰而不覆也。
○“斂發毋髢”者,髢,髲也,垂如髲也。古人重發,以纚韜之,不使垂也。
○“冠毋免”者,免,脫也。常著在首,不可脫也。
○“勞毋袒”者,袒,露也。雖有疲勞之事,厭患其衣,而不得袒露身體。
○“暑毋褰裳”者,暑雖炎熱,而不得褰袪取涼也。然上諸事條目,誡侍者左右屏隱之人也。既屏隱,好生上事,或私覘清閒,或隔尊自恣,故宜兼戒,亦可通戒爲人之法也。
侍坐於長者,屨不上於堂,屨賤,空則不陳於尊者之側。
○上,時掌反。解屨不敢當階。爲妨後升者。
○妨音芳。就屨,跪而舉之,屏於側。謂獨退也。就猶著也。屏亦不當階。
○著,丁略反。鄉長者而屨,跪而遷屨,俯而納屨。謂長者送之也。不得屏遷之而已。俯,俛也。納,內也。遷或爲還。
[疏]“侍坐”至“納屨”。
○正義曰:此一節明解屨著屨之法,事異於上,故別言侍坐也。“屨不上於堂”者,長者在堂,而侍者屨賤,故脫於階下,不著上堂。若長者在室,則侍者得著屨上堂,而不得入室,戶外有二屨是也。或雲悉不得上也。戶外有二屨,是狎客,非須擯通也。
○“解屨不敢當階”者,解,脫也。屨既不上於堂,故解之於階下也。謂脫爲解者,案《內則》雲:“屨著綦。”鄭雲:“綦,履系也。”又《冠禮》雲:“黑屨青絇。”鄭雲:“絇之言拘也。以爲行戒,狀如刀衣,鼻在屨頭。”案《內則注》有屨系之文,《冠禮》有“絇如刀衣,鼻在屨頭及行戒之間”,故師說雲:“用物穿屨頭爲絇,相連爲行戒也。”今雲“解屨”是解系也。故《隱義》雲:“古者屨頭鼻綦繩相連結之,將升堂解之也。”“不敢當階”者,謂人與屨並不當階,側就階邊而解。若留屨置階道,爲妨後升也。“就屨,跪而舉之”者,此侍者或獨暫退時取屨法也。就猶著也。初升時解置階側,今下著之,先往階側,跪舉取之,故云“就屨,跪而舉之”。
○“屏於側”者,屏,退也,退不當階也。
○“鄉長者而屨”者,此明少者禮畢退去,爲長者所送之法也。既爲長者所送,則於階側跪取屨,稍移之,面鄉長者而著之,故云“鄉長者而屨”。
○“跪而遷屨”者,遷,徙也。就階側跪取,稍移近前。
○“俯而納屨”者,納,內也。既取,因俯身向長者而內足著之。不跪者,若跪則足向後不便,故俯也。雖不併跪,亦坐左納右,坐右納左耳。
離坐離立,毋往參焉。離立者不出中間。爲幹人私也。離,兩也。
○男女不雜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櫛,不親授。嫂叔不通問,諸母不漱裳。外言不入於梱,內言不出於梱。女子許嫁,纓,非有大故,不入其門。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與同席而坐,弗與同器而食。皆爲重別,防淫亂,不雜坐,謂男子在堂,女子在房也。椸,可以枷衣者,通問謂相稱謝也。諸母,庶母也。漱,浣也。庶母賤,可使漱衣,不可使漱裳。裳賤,尊之者亦所以遠別。外言、內言,男女之職也。不出入者,不以相問也。梱,門限也。女子許嫁系纓,有從人之端也。大故,宮中有災變,若疾病,乃後入也。女子有宮者,亦謂由命士以上也。《春秋傳》曰:“羣公子之舍,則已卑矣。”女子十年而不出嫁,及成人可以出矣。猶不與男子共席而坐,亦遠別也。
○椸,羊支反,衣架也。枷本又作架,徐音稼,古本無此字。櫛,側乙反。嫂,字又作,素早反。漱,悉侯反。梱,本又作閫,苦本反。別,彼列反,下及注同。浣,戶管反。父子不同席。異尊卑也。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見媒往來傳昏姻之言,乃相知姓名。
○媒音梅。不相知,本或作“不相知名”,名,衍字耳。傳,直專反。非受幣,不交不親。重別有禮,乃相纏固。故日月以告君,《周禮》凡取判妻入子者,媒氏書之以告君,謂此也。
○判,普叛反。齊戒以告鬼神,《昏禮》凡受女之禮,皆於廟爲神席以告鬼神,謂此也。
○齊,側皆反。爲酒食以召鄉黨僚友,會賓客也。以厚其別也。厚,重慎也。取妻不取同姓,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爲其近禽獸也。妾賤,或時非媵,取之於賤者,世無本系。
○取,七住反,本亦作娶,下“賀取妻”同。媵,羊證反,又繩證反。系音計,又音戶計反。寡婦之子,非有見焉,弗與爲友。闢嫌也。有見,謂有奇才卓然,衆人所知。
○見,賢遍反。闢音避,本亦作避,下同,餘皆放此。
[疏]“離坐”至“爲友”。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不幹人私並遠嫌之法,今各隨文解之。
○“離坐離立”,離,兩也。若見彼或二人並坐,或兩人並立,既唯二人,恐密有所論,則已不得輒往參預也。
○“離立者不出中間”者,又若見有二人並立當己行路,則避之,不得輒當其中間出也。不雲離坐者,道路中非安坐之地,故不雲坐也。識與不識,通如此也。
○注“離,兩也”。
○正義曰:案《易 象》雲:“明兩作離。”是離爲兩也。
○“男女”至“而食”。
○“不親授”者,男女有物,不親相授也。《內則》雲:“非祭非喪,不相授器。其相授,則女授以篚。無篚,則皆坐奠之而後取之。”
○“諸母不漱裳”者,諸母謂父之諸妾有子者。漱,浣也。諸母賤,乃可使漱浣盛服,而不可使漱裳。裳,卑褻也,欲尊崇於兄弟之母,故不可使漱裳耳,又欲遠別也。
○“外言不入於梱”者,外言,男職也。梱,門限也。男職在於官政,各有其限域,不得令婦人預之,故云“外言不入於梱”也。
○“內言不出於梱”者,內言,女職也。女職謂織紝,男子不得濫預,故云“不出梱”也。
○“女子許嫁,纓”者,女子,婦人通稱也。不要對文,故不重雲子也。婦人質弱,不能自固,必有系屬,故恆系纓。纓有二時,一是少時常佩香纓,二是許嫁時系纓,此則爲許嫁時系纓。何以知然者?《內則》雲:“男女未冠笄,紟纓。”鄭以爲佩香纓,不雲纓之形制,此雲許嫁“有從人之端也”。又《婚禮》:“主人入,親說婦纓。”鄭注云:“婦人十五許嫁,笄而禮之,因著纓,明有系也。蓋以五采爲之,其制未聞。”又《內則》雲:“婦事舅姑,紟纓。”鄭雲:“婦人有纓,示系屬也。”以此而言,故知有二纓也。但婦人之紟纓即是五采者,故鄭雲:“示系屬也。”今此“許嫁”謂十五時。
○“非有大故,不入其門”者,大故謂喪病之屬也。女子巳許嫁,則有宮門,列爲成人。唯有喪病等,乃可入其門,非大故,則不入門也。
○“女子子”者,謂已嫁女子子,是己之女,不直雲“女子”,而云“女子子”者,凡男子女子皆是父生,同爲父之子,男子則單稱子,女子則重言子者,案鄭注《喪服》雲:“重言女子子,是別於男子,故云女子子。”
○“兄弟弗與同席而坐”者,雖已嫁,及成人,猶宜別席,不雲侄及父,唯雲兄弟者,侄父尊卑,禮殊不嫌也。
○“弗與同器而食”者,熊氏以爲不得傳同器,未嫁亦然。今嫌嫁或有異於未出,故明之,皆爲重別,防淫亂也。
○注“不雜”至“別也”。
○正義曰:謂男子在堂,女子在房也。
○熊氏雲:“謂若大宗收族,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宗子之婦燕食族婦於房也。”
○注“《春秋傳》曰:羣公子之舍,則已卑矣。”引《公羊傳》證女子有別宮也。莊元年“秋,築王姬之館於外”,《公羊傳》曰:“路寢則不可,小寢則嫌。羣公子之舍,則以卑矣。”何休雲:“路寢是君聽事之處,不可嫁他女。小寢是夫人所居,天王女宜遠別,不可住也。”“羣公子之舍,則以卑矣”者,羣公子是魯侯之諸女也。魯侯女宮爲卑,不可處王女也。何休又云:“當築夫人宮下,羣公子宮上。”《公羊》以爲築宮於外,非禮也。《左氏》以爲築宮於外,禮也。鄭康成亦以爲築宮當於宮外是也。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者,相知男女名者,先須媒氏行傳昏姻之意,後乃知名,見媒往來,傳婚姻之言,乃相知姓名也。故《婚禮》有六禮,二曰問名。
○“非受幣,不交不親”者,幣謂聘之玄纁束帛也。先須禮幣,然後可交親也。
○“故日月以告君”者,既男女須辨,故婦來,則書取婦之年月日時,以告國君也。注“《周禮》凡取判妻入子者,媒氏書之以告君,謂此也”。引《媒氏職》,證必書告君也。妻是判合,故云判也。“入子”者,鄭康成注云:“入子者,謂容媵及絰娣不聘者也。”妾既非判合,但廣其子胤而已,故云“入子”。
○“齊戒以告鬼神”者,並厚重遠別也。”齊戒謂嫁女之家受於六禮,並在於廟布席告先祖也。明女是先祖之遺體,不可專輒許人。而取婦之家,父命子親迎,乃並自齊絜,但在已寢,不在廟也。所以爾者,《白虎通》雲:“娶妻不告廟者,示不必人女也。”然夫家若無父母,則三月廟見,亦是告鬼神,故云“齊戒以告鬼神”。
○注“昏禮”至“此也”。
○正義曰:《婚禮》:“納采,主人筵於戶西,西上右幾。”注:“爲神布席,將以先祖之遺體許人,不敢不告。”《婚禮》又云:“受諸禮於廟而設几筵也。”
○“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
○熊氏雲:“卜者卜吉兇。既不知其姓,但卜吉,則取之。”義或然也。
○注“爲其”至“本系”。
○正義曰:《郊特牲》雲:“無別無義,禽獸之道。”此不取同姓,爲其近禽獸故也。雲“妾賤,或時非媵,取之於賤者”,如諸侯取一國之女,則二國同姓以侄娣媵。媵,送也。妾送嫡行,則明知姓氏,大夫士取亦各有妾媵。或時非此媵類,取於賤者,不知何姓之後,則世無本系,但卜得吉者取之。
○“寡婦之子,非有見焉,弗與爲友”者,明避嫌也。見謂奇才卓異可見也。寡婦無夫,若其子有奇才異行者,則己可與之爲友。若此子凡庸,而己與其往來,則於寡婦有嫌也。是以鄭注:“有見,謂奇才卓然,衆人所知也。”
賀取妻者,曰:“某子使某,聞子有客,使某羞。”謂不在賓客之中,使人往者。羞,進也,言進於客。古者謂候爲進,其禮蓋壺酒、束脩若犬也。不斥主人,昏禮不賀。
[疏]“賀取”至“羞”。
○正義曰:謂親朋友有昏,己有事礙不得自往,而遣人往也。案《郊特牲》雲:“昏禮不賀,人之序也。”此雲賀者,聞彼昏而送筐篚,將奉淳意,身實不在爲賀,故云賀,而其辭則不稱賀。“曰某子使某”者,此使者辭也。“某子”者,賀者名。“使某”者,使自稱名也。言彼使我來也。
○“聞子有客”者,“聞子”,呼娶妻者爲子也。昏禮既不稱賀,故云“聞子有客”也。客者,鄉黨僚友之屬也。
○“使某羞”者,“某”是使者名也。羞,進也。子既召賓客,或須飲食,故使我將此酒食以與子進賓客。
○注“謂不”至“不賀”。
○正義曰:羞,進也,言進於客也。“古者謂候爲進”者,證呼送禮爲進,候猶進也。古時謂迎客爲進,漢時謂迎客爲候,此記是古法,故飲食與彼迎接呼爲進也。鄭注《周禮 候人》雲“候,候迎賓客之來”是也。雲“其禮蓋壺酒、束脩若犬也”者,言於禮物用壺酒及束脩。束脩,十脡脯也。若無脯,則壺酒及一犬,故云“若犬”也。《少儀》雲:“其以乘壺酒、束脩、一犬賜人。若獻人,則陳酒執脩以將命。”是酒脩獻人之法也。此賀用酒,或亦四壺也。雲“不斥主人,昏禮不賀”者,解所以不雲賀主人昏,而云有客之義,主人有嗣代之序,故不斥雲賀也。
貧者不以貨財爲禮,老者不以筋力爲禮。禮許儉,不非無也。年五十始杖,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
○筋音斤。
名子者不以國,不以日月,不以隱疾,不以山川。此在常語之中,爲後難諱也。《春秋傳》曰:“名,終將諱之。”隱疾,衣中之疾也,謂若“黑臀”、“黑肱”矣。疾在外者,雖不得言,尚可指摘。此則無時可闢,俗語云:“隱疾難爲醫。”
○臀,徒孫反。摘,徐吐歷反,或音的。醫,於其反。
[疏]“名子”至“山川”。
○正義曰:此一節明與子造名字之法,各依文解之。
○“名子者不以國”者,不以本國爲名,故杜氏注《春秋》桓六年傳雲:“不以本國爲名。”如是他國,即得爲名,故桓十二年衛侯晉卒,襄十五年晉侯周卒是也。
○“不以日月”者,不以甲乙丙丁爲名。殷家得以爲名者,殷質,不諱名故也。然案《春秋》魯僖公名申,蔡莊公名甲午者,週末亂世,不能如禮,或以爲不以日月二字爲名也。
○“不以隱疾”者,謂不以體上幽隱之處疾病爲名。
○注“謂若黑臀、黑肱矣”。
○正義曰:案宣二年,晉“使趙穿迎公子黑臀於周而立之”。《周語》單子云:“吾聞晉成公之生,夢神規其臀以黑,使有晉國,此天所命也。”有由而得爲名。昭元年楚公子黑肱,昭三十一年邾黑肱得爲名,或亦有由,或亂世而不能如禮。雲“名,終將諱之”者,案桓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公問名於申繻,申繻對曰:‘名有五,有信,有義,有象,有假,有類。以名生爲信。’”杜注云:“若唐叔虞、魯公子友”;“以德命爲義”,“若文王名昌,武王名發”;“以類命爲象”,“若仲尼首象尼丘”;“取於物爲假”,“若伯魚生,人有饋之魚,因名之曰鯉”;“取於父爲類”,若魯莊公與桓公同日生,名之曰同也。按傳文雲:“不以官,不以畜牲,不以器幣。”此《記》文略耳。傳雲:“以官則廢職,以山川則廢主,以畜牲則廢祀,以器幣則廢禮。晉以僖侯廢司徒,宋以武公廢司空,先君獻武廢二山。”杜注云,司徒改爲中軍,司空改爲司城。魯獻公名具,武公名敖,按《國語》:“範獻子聘魯,問具敖之山,魯人以鄉名對。獻子云:‘何不雲具敖乎?’對曰:‘先君獻武之所諱也。’”此等所以皆爲名者,以其不能如禮,故申繻言之。周人以諱事神者,謂周人諱神之名而事神,其名終沒,爲神之後,將須諱之,故不可以爲名也。
男女異長。各自爲伯、季也。男子二十,冠而字,成人矣,敬其名。
○冠,古亂反。父前子名,君前臣名。對至尊,無大小皆相名。女子許嫁,笄而字。以許嫁爲成人。
○笄,古兮反。
[疏]“男女”至“而字”。
○正義曰:此一節明男女冠笄名字之法,各依文解之。
○“男女異長”者,按《冠禮》加字之時,“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當”。又《檀弓》雲:“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知女子亦各自爲叔季者,《春秋》隱公二年“伯姬歸於紀”,隱七年“叔姬歸於紀”是也。《禮緯 含文嘉》雲:“文家稱叔,質家稱仲。”以此言之,則周有管叔、蔡叔之屬是文家,故稱叔也。《禮緯》又云:“嫡長稱伯,庶長稱孟。”
○“君前臣名”者,成十六年鄢陵之戰,公陷於淖,欒書欲載晉侯,針曰:“書退。”針是書之子,對晉侯而稱書,是於君前臣名其父也。
凡進食之禮,左殽右胾。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皆便食也。殽,骨體也。胾,切肉也。食,飯屬也。居人左右,明其近也。殽在俎,胾在豆。
○殽,戶交反,熟肉有骨曰殽。胾,側吏反,大臠。食音嗣,飯也,注“食,飯屬”同,徐音自。羹,古衡反,舊音衡。便音婢面反,下同。近如字。膾炙處外,醯醬處內。殽胾之外內也。近醯醬者,食之主。膾炙皆在豆。
○膾,古外反。炙,章夜反,注同。醢,徐音海,本又作醯,呼兮反。醬,子匠反。蔥處末,,烝蔥也,處醯醬之左。言末者,殊加也。在豆。
○,以制反。烝,之承反。酒漿處右。處羹之右,此言若酒若漿耳。兩有之,則左酒右漿。此大夫、士與賓客燕食之禮,其禮食,則宜放《公食大夫禮》雲。
○漿,子羊反,字亦作將。燕,本亦作宴,於遍反。放,方兩反。公食音嗣,此《儀禮》篇名也,後放此,下文及注“執食”同。以脯脩置者,左朐右末。亦便食也。屈中曰朐。
○朐,其俱反。客若降等,執食興辭。辭者,辭主人之臨己食,若欲食於堂下然。主人興,辭於客,然後客坐。復坐。主人延客祭。延,道也。祭,祭先也,君子有事,不忘本也。客不降等則先祭。
○客祭,禮:飲食必祭,示有所先也。幹寶注《周禮》雲:“祭五行六陰之神,與人起居。”道音導。祭食,祭所先進。主人所先進先祭之,所後進後祭之,如其次。殽之序,徧祭之。謂胾、炙、膾也,以其本出於牲體也。《公食大夫禮》:“魚、臘、湆、醬不祭也。”
○徧音遍,下注同。臘音昔。湆音泣。三飯,主人延客食胾,然後辯殽。先食胾,後食殽。殽,尊也。凡食殽,辨於肩,食肩則飽也。
○飯,扶晚反,下注“禮飯以手”同。依字書,食旁作卞,扶萬反;食旁作反,符晚反,二字不同,今則混之,故隨俗而音此字。辨音遍,下同,主人未辯,客不虛口。俟主人也。虛口,謂酳也。客自敵以上,其酳不待主人飽,主人不先飽也。
○酳音胤,又士覲反,嗽口也;以酒曰酳,以水曰漱。
[疏]“凡進”至“虛口”。
○正義曰:此一節推明飲食之法也。各隨文解之。今此明卿大夫與客燕食之禮。
○“左殽右胾”者,熟肉帶骨而臠曰殽,純肉切之曰胾,骨是陽,故在左。肉是陰,故在右。
○“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者,食飯燥爲陽,故居左;羹溼是陰,故右設之,並在殽胾之內。
○注“皆便”至“在豆”。
○正義曰:“皆便食也”者,此中有三便,一則純肉在右,先取爲便也;二則羹飯並近人之食,先取羹飯亦便;三則飯在左,羹在右,右手取羹,羹重於右,亦便,故云:“皆便食。”雲“食,飯屬”者,知食是飯者,《春秋左氏傳》雲:“粢食不鑿。”《論語》雲:“一簞食。”《玉藻》雲:“子卯稷食。”皆飯也。言屬者,諸飯悉然,故云屬也。雲“居人左右,明其近也”者,以其系人言之,故云近也。雲“殽在俎”者,《春秋》宣十六年王享士會殽烝,下雲:“宴有折俎。”又《昏禮》及《特牲》、《少牢》皆骨體在俎,是“殽在俎”。知“胾在豆”者,《公食大夫禮》庶羞十六豆,有牛胾、羊胾,是胾在豆。
○注“殽胾”至“在豆”。
○正義曰:知在“殽胾之外內”者,以此饌之設,羹食最近人,羹食之外,乃有殽胾,今雲“膾炙處外,醯醬處內”,明其不得在羹食之內,故知在“殽胾之外內。”此醯醬,徐音作海,則醢之與醬,兩物各別。依《昏禮》及《公食大夫禮》醬在右,醢在左,此醯醬處內,亦當醬在右,醯在左也。按《公食大夫禮》:“宰夫自東房授醯醬,公設之。”鄭注云:“以醯和醬也”。又《周禮 醯人》“祭祀共齏菹醯物”,則醯醬共爲一物也。今此經文若作醯字,則是一物也。醢之與醯,其義皆通,未知孰是。但鄭注“蔥”雲“處醯醬之左”,則醯醬一物爲勝。雲“膾炙皆在豆”者,以公食下大夫十六豆,有牛炙、羊炙及芥醬魚膾,故知在豆。
○注“處醯”至“在豆”。
○正義曰:知“處醯醬之左”者,地道尊右,既雲“處末”,則末在左,上繼“醯醬”,文承其下,故云在醯醬之左。知蔥殊加者,以《儀禮》正饌唯有菹醢,無蔥,故知蔥爲殊加也。以其菹類,故知在豆也。
○注“若酒”至“禮雲”。正義曰:卑客則或酒或漿,若尊客則有酒有漿。案《公食大夫禮》雲:“設酒於豆東,是酒在左也。《公食大夫禮》又云,賓三飯,設漿飲於稻西。鄭注云:“酒在東,漿在西,所謂左酒右漿是也。”雲“此大夫與賓客燕食之禮,其禮食則宜放《公食大夫禮》雲”者,從上進食之禮,至此所陳饌具,皆是卿大夫燕食也。其禮食則似《公食大夫禮》所陳是也。案《公食大夫禮》,醯醬陳於席前,豆六,設於醬東,西上。韭菹以東,醯醢、昌本,南麋贊,以西菁菹、鹿贊。士設俎於豆南,牛俎在西,牛俎東羊俎,羊俎東豕俎,又牛俎南魚俎,魚俎東臘俎,臘俎東有腸胃俎,又有膚俎在兩行俎之東,縱設之。黍稷六簋,設於俎西,黍簋當牛俎西,其西稷,稷西黍,黍南稷,稷東黍,黍東稷,屈爲兩行。大羹在醬西。鉶四,設於豆西,牛鉶在東,牛西羊,羊南豕,豕東牛。飯酒設於豆東,梁飯設於湆西,稻於粱西。庶羞十六豆,設於稻南,屈折而陳,凡爲四行:膷東臐,臐東膮,膮東牛炙;炙南醢,醢西牛胾,胾西醢,醢西牛膾;膾南羊炙,炙東羊胾,胾東醢,醢東豕炙;炙南醢,醢西豕胾,胾西芥醬,醬西魚膾。此是公食。下大夫禮雲:“若上大夫,八豆、八簋、六鉶、九俎、庶羞二十也。”
○“以脯脩置者”,設食竟所須也。脯訓始,始作即成也。脩亦脯也。脩訓治,治之乃成。鄭注《臘人》雲:“薄折曰脯,棰而施薑桂曰鍛脩。”今明置設脯脩與客之法,故云“以脯脩置者”。
○“左朐右末”者,朐謂中屈也。屈脯朐朐然也。左朐,朐置左也。右末,末,邊際;置左,右手取際擘之便也。脯脩則處酒左,以燥爲陽也。脯脩皆左邊也。注“亦便”至“便也”。
○“客若降等”者,降,下等也,謂大夫爲卿之客,其品等卑下也。
○“執食興辭”者,執,捉也。食,飯也。興,起也。客既卑,故未食必先捉飯而起,以辭謝主人之臨已也。又若欲往堂下食然也,堂下是卑者食處。飯爲食主,故特執之也。《公食大夫禮》雲“賓北面自間坐,左擁簠梁,右執湆以降”是也。鄭雲:“自間坐,由兩饌之間也。”辭主人臨己食,若欲食於堂下然。此降等謂大夫於卿,故欲降而不降,若臣於君,則降也,故《公食》雲“賓擁簠梁以降”是也。若敵者,全無慾降之禮,故《公食禮》雲:“大夫相食,賓執粱與湆,之西序端。”無降法也。
○“主人興,辭於客,然後客坐”者,主人見客執飯起,故主人亦起,辭止之,則客從辭而止,乃坐食,復坐也。
○“主人延客祭”者,延,道也。祭者,君子不忘本,有德必酬之,故得食而種種出少許,置在豆間之地,以報先代造食之人也。若敵客則得自祭,不須主人之延道。今此卑客聽主人先祭道之,己乃從之,故云“延客祭”也。
○“祭食,祭所先進”,凡祭食之法,隨主人所設前後次第種種而次祭之,故主人所先進,先祭之,所後進,後祭之,所從如其次也。
○“殽之序,徧祭之”者,序,次序也,謂膾炙胾之屬也。徧,匝也。炙胾之屬,雖同出於牲,今祭之,故種種次序,徧匝祭之。
○注“謂胾”至“祭也”。
○正義曰:案《公食大夫禮》雲:“三牲之肺不離,贊者辯取之,壹以授賓。賓興受,坐祭,挩手。”又云:“魚、臘、醬、湆不祭也。”
○“三飯,主人延客食胾”者,三飯謂三食也。禮食三飧而告飽,須勸,乃更食。三飯竟,而主人乃道客食胾也。《公食大夫禮》雲:“賓三飯以湆醬。”鄭雲:“每飯歠湆以殽擩醬,食正饌也。”案彼文是三飯,但食醬及他饌而未食胾,故三飧竟,而主人道客使之食胾也。所以至三飧後乃食胾者,《公食禮》亦以胾爲加,故客三飧前未食之,故鄭注云:“以殽擩醬,食正饌。”正饌則非胾也。然《公食禮》三飧竟,挩手,起,受漿漱口,受束帛之物,升降拜,禮畢,方是升還坐食,取飽,飽又三漱。不雲三飯延客食胾者,與此異也。
○“然後辯殽”者,“然後”謂食胾竟後也。辯,匝也。主人皆道客令食至飽,食殽得匝也。
○注“先食”至“飽也”。
○正義曰:純肉爲陰,陰,卑也。帶骨爲陽,陽,尊也。尊故後食之也。雲“凡食殽,辯於肩,食肩則飽”者,案《特牲》、《少牢》雲,初食殽,次食脊,次食骼,後食肩。是辯於肩也,故云“食肩則飽”也。鄭雲:“舉前正脊後肩,自上而卻下,糹爭而前,終始之次也。”案鄭雲,是先食脅脊,次食骼,食骼竟,又屈食脅脊,竟,乃食肩。
○“主人未辯,客不虛口”者,虛口謂食竟飲酒盪口,使清絜及安食也。用漿曰漱,令口以絜清爲義。用酒曰酳,酳訓演,言食畢以酒演養其氣。主人若食殽未辯,則客雖已辯,而不得輒酳漱也。主人恆讓客,不自先飽,故客待主人辯,乃得爲酳也。此謂卑客耳,敵客以上則不待主人也。《音義隱》雲:“飯畢盪口也。”
○注“俟主”至“酳也”。
○正義曰:案《公食禮》雲:“賓卒食,會飯三飲。”鄭雲:“三漱漿也。”明是食竟漱也。又初三飯竟,設漿稻西,“賓坐祭,遂飲”。鄭雲:“三飲漱也。”案此漱是三飧竟,又有事,故用漿漱口,若如斯,則公食之禮,雖設酒爲優,賓不得用酳,故鄭注彼雲“設而不舉”,明但以漿漱口而已也。此是私客,故用酒以酳,所以異於《公食禮》也,故鄭此雲“謂酳也”。雲“客自敵已上,其酳不待主人飽”者,客不敵,故待主人。“主人不先飽”者,緣主人不先飽,故待之也。
侍食於長者,主人親饋,則拜而食。勸長者食耳。雖賤,不得執食興辭,拜而已,示敬也。
○饋,徐其類反。主人不親饋,則不拜而食。以其禮於已不隆。
[疏]“侍食”至“而食”。
○正義曰:鄉是自爲客法,此明侍從尊長爲客禮也。“主人親饋,則拜而食”者,饋謂進饌也。已雖侍尊長,而主人若自親饋與己,己則拜謝之而後食也。
○注“勸長”至“敬也”。
○正義曰:言己今侍食,雖賤,不得執食興辭,故但拜之,以示敬也。
共食不飽,謙也,謂共羹飯之大器也。共飯不澤手。爲汗手不絜也。澤謂捼莎也。禮,飯以手。澤或爲擇。
○爲,於僞反。汗,下半反,本或作汙。捼,乃禾反,沈耳佳反。莎,息禾反,沈又息隨反。
[疏]“共食”至“澤手”。
○正義曰:共食,謂同事聚居,非禮食,則有同器食法,共食宜謙,不輒厭飫爲飽也。共飯不澤手者,亦是共器盛飯也。澤謂光澤也。古之禮,飯不用箸,但用手,既與人共飯,手宜絜淨,不得臨食始捼莎手乃食,恐爲人穢也。
○注“爲汗手不絜”。
○正義曰:絜,淨也。若澤手,手必汗生,則不絜淨。一本汗生不圭。圭,絜也。言手澤汙飯也。
毋摶飯,爲欲致飽,不謙。
○摶,徒端反。爲,於僞反,下皆同。
[疏]“毋摶飯”。
○正義曰:共器若取飯作摶,則易得多,是欲爭飽,非謙也。故注云“爲欲致飽,不謙”也。毋放飯,去手餘飯於器中,人所穢。
○去,起呂反。毋流歠,大歠嫌欲疾。
○歠,川悅反。毋吒食,嫌薄之。
○吒,陟嫁反,叱吒也。毋齧骨,爲有聲響,不敬。
○齧,五結反。毋反魚肉,爲已歷口,人所穢。毋投與狗骨,爲其賤飲食之物。毋固獲,爲其不廉也。欲專之曰固,爭取曰獲。
○固獲,並如字,徐雲:“鄭撗霸反。一音護。”毋揚飯,飯黍毋以箸,毋嚃羹,亦嫌欲疾也。嚃,爲不嚼菜。
○飯,扶晚反。箸,直慮反,《說文》雲:“飯欹也。”嚃,他答反,一音吐計反,又音退。嚼,疾略反,又序略反。毋絮羹,爲其詳於味也。絮猶調也。
○絮,敕慮反,謂加以鹽梅也。毋剌齒,爲其弄口也。口容止。
○剌,七亦反。弄,魯凍反。毋歠醢。亦嫌詳於味也。歠者爲其淡故。
○淡,度敢反。客絮羹,主人辭不能亨。客歠醢,主人辭以窶。優賓。
○亨,普彭反,煮也。窶,其禹反,貧也。濡肉齒決,決猶斷也。
○音濡,字亦作濡。斷音短。乾肉不齒決,堅宜用手。毋嘬炙。爲其貪食甚也。嘬謂一舉盡臠。《特牲》、《少牢》嚌之,加於俎。
○嘬,初怪反。炙,章夜反。臠,力轉反。少,徐式照反,凡“少牢”皆同。嚌音才細反,
[疏]“毋放”至“嘬炙”。
○正義曰:“毋放飯”者,手就器中取飯,飯若黏著手,不得拂放本器中也。“去手餘飯於器中,人所穢者,當棄餘於篚,無篚,棄餘於會。會謂簋蓋也。
○“毋流歠”者,謂開口大歠,汁入口如水流,則欲多而速,是傷廉也。故鄭雲:“大歠嫌欲疾。”
○“毋吒食”者,吒謂以舌口中作聲也。似若嫌主人之食也。
○“毋齧骨”者,一則有聲;二則嫌主人食不足,以骨致飽,故庾雲“爲無肉之嫌”;三則齧之口脣可憎,故不齧也。“爲有聲響,不敬”,鄭舉一隅也。“毋反魚肉”者,謂與人同器也,已齧殘不可反還器中,爲人穢之也。故鄭雲:“謂已歷口,人所穢。”崔靈恩雲:“不可反於故處。是以《少牢禮》屍所食之餘肉,皆別緻於肵俎,不反本處也。”
○“毋投與狗骨”者,投,致也。狗,犬也。言爲客之禮,無得食主肉後,棄其骨與犬,故鄭雲:“爲其賤飲食之物。”
○“毋固獲”者,專取曰固,爭取曰獲,與人共食,不可專固獨得及爭取也。盧植雲:“固獲取之,爲其不廉也。”
○“毋揚飯”者,飯熱當待冷,若揚去熱氣,則爲貪快,傷廉也。
○“飯黍毋以箸”者,飯黍無用箸,當用匕,故《少牢》雲:“廩人溉匕與敦。”注云“匕,所以匕黍稷”是也。
○“毋嚃羹”者,人若不嚼菜,含而歠吞之,其欲速而多,又有聲,不敬,傷廉也。故鄭雲:“亦嫌欲疾也。”嚃爲不嚼菜,羹有菜者用挾,故不得歠,當挾嚼也。
○“毋絮羹”者,絮謂就食器中調和鹽梅也。若得主人羹,更於器中調和,是嫌主人食味惡也。
○注“爲其詳於味也。絮猶調也。”詳,審也,謂更詳審嫌淡也。
○“毋剌齒”者,口容止,不得剌弄之,爲不敬也,謂其弄口。《少儀》曰:“口容止。”容儀欲靜止也。“毋歠醢”者,醢,肉醬也。醬宜鹹,客若歠之,則是醬淡也。
○“客絮羹,主人辭不能亨”者,亨,煮也。若客失禮而絮羹,則主人宜有優賓之辭謝之,雲己家不能亨煮,故羹味不調適也。
○“客歠醢,主人辭以窶”者,窶,無禮也。若客失禮而歠醢,則主人亦致謝。雲主人作醢淡而無鹽,故可歠也。《詩》雲:“終窶且貧。”毛雲:“窶,無禮也。”《箋》雲:“君於已祿薄,終不足以爲禮也。”兩辭皆優饒於賓也。“濡肉齒決”者,濡,溼也。溼軟不可用手擘,故用齒斷決而食之。決,猶斷也。
○“乾肉不齒決”者,乾肉,脯屬也,堅肕不可齒決斷之,故須用手擘而食之。鄭注《臘人》雲:“大物解肆乾之,謂之乾肉也。”“毋嘬炙”者,火灼曰炙,炙肉濡,若食炙,先當以齒嚌而反置俎上,不一舉而並食,並食之曰嘬,是貪食也。
○注“爲其”至“於俎”。
○正義曰:不細齧之,是一舉盡臠也。”《特牲》、《少牢》嚌之,加於俎”者,嚌至齒也。《特牲》、《少牢饋食禮》,屍及祝佐食主人之徒,得肉皆嚌之,嚌之竟而加置於俎上也。但此所嚌,取彼嚌至齒,反置於俎則同。然前雲“無反魚肉”,此得反於俎者,上文謂共人同器而食者,故鄭雲:“爲其已歷口,人所穢。”《特牲》、《少牢》獨食,故得反也。
卒食,客自前跪,徹飯齊,以授相者。謙也。自,從也。齊,醬屬也。相者,主人贊饌者,《公食大夫禮》:“賓卒食,北面取粱與醬以降也。”
○卒,子恤反,後更不音者同。齏本又作齊,將兮反。相,息亮反,注同。主人興,辭於客,然後客坐。不聽親徹。
[疏]“卒食”至“相者”。
○正義曰:卒食,食已也。自,從也。食坐在前面向,候客食竟,加於俎。起從坐前北面,當以坐而跪,自徹已所食飯與齊,飯齊食主,故答主人初所親饋者也。此是卑者,侍食之客耳,若敵者則否。“以授相者”,相者謂主人所使進食者,賓以所徹飯齊以授之。
○注“謙也”至“降也”。正義曰:齊,醬屬也。齊、醬、菹,通名耳。“《公食大夫禮》:賓卒食,北面取粱與醬以降”者,引證自徹是卑客也。大夫卑於公,所爲客,故食竟親取飯及醬以降下,當知敵者否。
○“主人”至“客坐者”,主人起,辭不聽自徹,則客亦止而坐也。
侍飲於長者,酒進則起,拜受於尊所。降席拜受,敬也。燕飲之禮鄉尊。
○鄉音向。長者辭,少者反席而飲。長者舉未釂,少者不敢飲。不敢先尊者。盡爵曰釂。《燕禮》曰:“公卒爵而後飲也。”
○少,式召反,下皆同。釂,子妙反,盡也。先,悉薦反,又如字。
[疏]“侍飲於長者”。
○正義曰:明侍尊長飲酒法也。食竟宜飲酒,故次之。
○“酒進則起”者,謂長者賜侍者酒,進至侍者前則起。侍者見酒至,不敢即飲,故起也。
○“拜受於尊所”者,“尊所”者以陳尊之處也。侍者起而往尊處拜受之也。陳尊之所,貴賤不同,若諸侯燕禮、大射,設尊在東楹之西,自北鄉南陳之。酌者在尊東西向,以酌者之左爲上尊。尊面有鼻,鼻向君,示君專有此惠也。若鄉飲酒及卿大夫燕,則設尊陳於房戶之間,賓主共之,尊面向南,酌者向北,以西爲上尊。時主人在阼,西向,賓在戶西牖前,南鄉,使賓主得夾尊,示不敢專惠也。今雲“拜受於尊所”者,當是燕禮。而《燕禮》不雲拜受於尊所,《鄉飲酒》亦無此語,正是文不具耳。近尊鄉長者,故往於尊所鄉長者而拜。
○注“降席”至“鄉尊”。
○正義曰:何胤雲:“尊者,主人也。拜者,在尊所對主人也。降席下奠爵,再拜稽首,尊謂主人尊也。”崔靈恩雲:“卿大夫燕飲,主人面亦鄉尊。若鄉飲酒,皆主人與賓夾尊也。”今案,何、崔並是解此拜受尊若所鄉長者之證也。
○“長者辭,少者反席而飲”者,長者辭止少者之起。長者既止,故少者復反還其席而飲賜也。
○“長者舉未釂,少者不敢飲”者,舉猶飲也。釂,盡也。飲酒尊卑異爵,故《燕禮》公執膳爵,受賜爵者執散爵。今少者雖反席而飲,要須待長者盡爵後,少者乃得飲也。若長者飲未盡,則少者不敢飲也。
○注“不敢”至“飲也”。
○正義曰:證長者未盡,少者不敢飲也。《燕禮》曰:“受賜爵者以爵就席坐,公卒爵,然後飲。”鄭注云:“不敢先虛爵。明此勸惠從尊者來也。”然此與《燕禮》及注合,而與《士相見》及《玉藻》違。案《士相見禮》雲:“若君賜之爵,則下席再拜稽首,受爵升席祭,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後授虛爵。”鄭雲:“受爵者於尊所,至於授爵,坐授人耳。必俟君卒爵者,若欲其釂然也。”《玉藻》雲:“君若賜之爵,則越席再拜稽首受,登席祭之,飲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後授虛爵。”注云:“不敢先君盡爵。”案二文皆先君卒爵,而此雲後飲者,此據燕飲正禮,故引《燕禮》以證之,《玉藻》及《士相見禮》謂私燕之禮,故不同也。
長者賜,少者、賤者不敢辭。不敢亢禮也。賤者,僮僕之屬。
○亢,苦浪反。潼音同。
[疏]“長者”至“敢辭”。
○正義曰:此明凡受賜禮也。少謂幼稚,賤謂僮僕之屬也。若少者及賤者被尊長之賜,則不敢辭謙,宜即受也,不敢亢禮也。敵者亢而有辭,少者賤者,故不敢也。
賜果於君前,其有核者懷其核。嫌棄尊者物也。木實曰果。
○核,戶革反。御食於君,君賜餘,器之溉者不寫,其餘皆寫。重污辱君之器也。溉謂陶梓之器,不溉謂萑竹之器也。寫者,傳己器中乃食之也。勸侑曰御。
○溉,古愛反。重,直勇反,徐治龍反。陶音桃,瓦器也,沈音遙。萑音九,葦也。傳,直專反。侑音又。
[疏]“御食於君”。
○正義曰:御者非侍者,但是勸侑君食也。
○“君賜餘”者,謂君食竟,以食殘餘賜御者也。
○“器之溉者不寫”者,溉,滌也。寫謂倒傳之也。若所賜食之器可滌溉者,不畏污則不須倒寫,仍於器中食之。食訖,乃澡潔以還君也。
○“其餘皆寫”者,“其餘”謂不可滌溉之器也。若不倒寫,久則浸汙其器,又不可澡絜,則壞尊者物也,故皆倒寫之。
○注“重污”至“曰御”。
○正義曰:“溉謂陶梓之器”者,陶是瓦甒之屬,梓是杯杅之屬,並可滌絜之者。何胤雲:“梓,漆也。”“不溉謂萑竹之器”者,萑,葦也,是織萑爲之器,竹是織竹爲之器,並謂筐筥之屬,並不可澡絜者。鄭注《司几筵職》雲:“萑如葦而細。”雲“勸侑曰御”者,何胤雲:“勸侑謂卑者勸美尊者之食也。”
餕餘不祭,父不祭子,夫不祭妻。食人之餘曰餕,餕而不祭,唯此類也。食尊者之餘則祭,盛之。
○餕,子閏反。
[疏]“餕餘”至“祭妻”。
○正義曰:餕者,食餘之名。祭謂祭先也。因前有“賜餘”,故明食人之餘不祭者也。凡食人之餘,及日晚食饌之餘,皆雲餕,故《玉藻》雲:“日中而餕。”鄭雲:“餕,食朝之餘也。”今此明凡食餘悉祭,若不祭者,唯此下二條也。“父不祭子,夫不祭妻”者,若父得子餘,夫得妻餘,不須祭者,言其卑故也。非此二條悉祭也。父得有子餘者,熊氏雲:“謂年老致仕,傳家事於子孫,子孫有賓客之事,故父得餕其子餘。”夫餕其妻餘者,謂宗婦與族人婦燕飲有餘,夫得食之。
御同於長者,雖貳不辭。謂侍食於長者,饌具與之同也。貳謂重殽膳也。辭之,爲長者嫌。
○重,直龍反。
[疏]“御同”至“不辭”。
○正義曰:御謂侍也,同謂侍食而與長者同饌也。貳謂重也。侍者雖獲殽膳重,而己不須辭其多也。所以然者,此饌本爲長者設耳,若辭之,則嫌當長者。何胤雲:“禮:當盛饌,宜辭以賤不能當之。此侍食於長者,盛饌不在已。”故鄭雲:“貳謂重殽膳也,辭之,爲長者嫌也。”偶坐不辭盛饌不爲已。
○偶五口反配也。一曰:“副貳也。坐才臥反又如字
[疏]“偶坐不辭”。
○正義曰:偶,媲也。或彼爲客設饌,而召己往媲偶於客共食,此饌本不爲已設,故己不辭之也。又一雲,偶,二也。若唯獨有己,主人設饌,己當辭謝。若與他人俱坐,則己不假辭,以主人意不必在已也。故鄭雲:“盛饌不爲己。”並會兩通也。
羹之有菜者用梜,其無菜者不用梜。梜猶箸也。今人或謂箸爲梜提。
○梜,古協反,沈又音甲,《字林》作筴,雲:“箸也,公洽反。”箸,直慮反。
[疏]“羹之”至“用梜”。
○正義曰:“有菜者”爲鉶羹是也,以其有菜交橫,非梜不可。“無菜者”謂大羹湆也,直歠之而已。其有肉調者,犬羹兔羹之屬,或當用匕也。
爲天子削瓜者副之,巾以絺。副,析也。既削,又四析之,乃橫斷之,而巾覆焉。
○爲,於僞反,下同。削,息略反。瓜,古華反。副,普逼反。絺,敕宜反,細葛。析,星曆反,下同。斷音短,下同。
[疏]“爲天”至“以絺”。
○正義曰:此爲人君削瓜禮也。削,刊也。副,析也。絺,細葛也。謂先刊其皮,而析爲四解,又橫切之,既破,又橫解,而細葛爲巾,覆上而進之也。
爲國君者華之,巾以綌。華,中裂之,不四析也。
○華,胡瓜反。綌,去逆反,粗葛。爲大夫累之,累,倮也,謂不巾覆也。
○累,力果反,一音如字。倮,力果反,沈胡瓦反。士疐之,不中裂,橫斷去疐而已。
○疐音帝。去,丘呂反,庶人齕之。不橫斷。
○齕,恨沒反,徐胡切反。
[疏]“爲國”至“齕之”。
○正義曰:“爲國君者華之,巾以綌”者,華謂半破也;綌,粗葛也。諸侯禮降,故破而不四析也,亦橫斷之。雖與天子俱無文,推理亦橫斷,而巾用粗葛,覆而進之。《爾雅》雲:“瓜曰華之。”郭璞雲:“食啖治擇之名。”
○“爲大夫累之”者,累,倮也,不巾覆也。大夫降於諸侯,直削而中裂,橫斷而已,不巾覆而進之。知對破而橫斷之者,鄭雲士“不中裂,橫斷去疐而已”,則知大夫猶中裂而橫斷,倮而已。
○“士疐之”者,疐謂脫華處,士不半破,但除疐而橫斷,亦不覆也。下注庶人云“不橫斷”,則知士橫斷也,故鄭雲“士不中裂,橫斷去疐而已”。
○“庶人齕之”者,庶人,府史之屬也,齕,齧也。既注云“不橫斷”,故知去疐而齧之也。然此削瓜等級不同,非謂平常之日,當是公庭大會之時也。
父母有疾,冠者不櫛,行不翔,憂不爲容也。
○冠如字,徐古亂反。爲如字,徐於僞反。言不惰,憂不在私好。惰,不正之言。
○惰,徒禾反,一音徒臥反,好音呼報反。琴瑟不御,憂不在樂。食肉不至變味,飲酒不至變貌,憂不在味。笑不至矧,怒不至詈,憂在心,難變也。齒本曰矧,大笑則見。
○矧,本又作哂,失忍反,又詩忍反。詈,力智反,罵詈。則見,賢遍反。疾止復故。自若常也。有憂者側席而坐,側猶特也。憂不在接人,不布他面席。已有喪者專席而坐。降居處也,專猶單也。
[疏]“父母”至“而坐”。
○正義曰:此已下明親疾人子之禮,及除喪後之儀,各隨文解之。
○“言不惰”者,惰,訛不正之言。
○注“憂不在私好”者。
○正義曰:好謂華好,言語戲劇,華飾文辭,故云“不在私好”。
○“食肉不至變味”。
○正義曰:猶許食肉,但不許多耳。“變味”者,少食則味不變,多食則口味變也。
○“有憂者側席而坐”者,憂亦謂親有病也。側猶獨也。獨席謂獨坐,不舒他面席也。明憂不在接人故也。平常則舒他面席也。
○注“側猶特也”。
○正義曰:案《聘禮》雲,公禮賓,“公側受醴”,是側猶特也。
○“有喪者專席而坐”。
○正義曰:專猶單也。吉時貴賤有重席之禮,若父母始喪,寢苫無席,卒哭後,乃有芐剪不納,自齊衰以下,始喪而有席,並不重,降居處也。
水潦降,不獻魚鱉。不饒多也。
○潦音老,雨水謂之潦。獻鳥者佛其首,爲其喙害人也。佛,戾也。蓋爲小竹籠以冒之。
○拂,本又作佛,扶弗反,下同。爲,於僞反,下“爲其”同。喙,籲廢反,又陟遘反,又知胃反,又丁角反。戾,力計反。籠,力東反。冒,莫報反。畜鳥者則勿佛也。畜,養也。養則馴。
○畜,許六反,徐況又反。馴,似遵反,狎也,徐食倫反,沈養純反。獻車馬者執策綏,獻甲者執胄,獻杖者執末,獻民虜者操右袂,獻粟者執右契,獻米者操量鼓,獻孰食者操醬齊,獻田宅者操書致。凡操、執者,謂手所舉以告者也。設其大者,舉其小者,便也。甲,鎧也。胄,兜鍪也。民虜,軍所獲也,操其右袂制之。契,券要也,右爲尊。量鼓,量器名。
○綏音雖,執以登車者。胄,直又反。操,七刀反,持也,下及注皆同。契,苦計反。量音亮,又音良,升斛。鼓,《隱義》雲:“樂浪人呼容十二石者爲鼓。”齊,本又作齏,同,子兮反。便,婢面反。鎧,苦愛反。兜,下侯反。鍪,莫侯反。券,字又作豢,音勸。凡遺人弓者,張弓尚筋,弛弓尚角,弓有往來體,皆欲令其下曲,隤然順也。遺人無時,已定體則張之,未定體則弛之。
○遺,於季反,與也,注同。弛,本又作施,同,式是反,謂不張也,注同。隤,本又作頹,徒回反,順貌。右手執簫,左手承弣。簫,弭頭也,謂之簫。簫,邪也。弣,把中。
○弣音撫,徐音甫,下同。弭,亡婢反,弓末也。邪,似嗟反。把音霸,手執處也。尊卑垂帨。帨,佩巾也。磬折則佩垂,授受之儀,尊卑一。
○帨,徐始銳反。磬,徐苦定反。折,徐時列反,又之列反,沈雲:“舊音逝。”若主人拜,拜受也。則客還辟,闢拜。闢拜,謙不敢當。
○闢辟,上扶亦反,下闢音避,注同。主人自受,由客之左,接下承弣,由,從也。從客之左,右客,尊之。接下,接客手下也。承弣卻手,則簫覆手與?
○覆,芳服反。與音餘。鄉與客並,然後受。於堂上則俱南面,禮:敵者並授。進劍者左首。左首,尊也。進戈者前其鐏,後其刃。進矛戟者前其釒敦。後刃,敬也。三兵鐏、釒敦雖在下,猶爲首。銳底曰鐏,取其鐏地,平底曰釒敦,取其釒敦地。
○鐏,在困反,舊子困反,注同,一讀注音作管反。矛,本又作釒予,音謀,兵器。釒敦,本又作錞,徒對反,注同,一讀注丁亂反。
[疏]“水潦”至“其釒敦”。
○正義曰:此一節明獻遺人物及授受之儀,今各隨文解之。
○“水潦降,不獻魚鱉”者,案定四年《左傳》雲:“水潦方降。”今謂“水潦降”者,天降下水潦,魚鱉難得,故注云“不饒多也”。盧植、庾蔚之等並以爲然,或解鄭雲“不饒多”者,以爲水潦降下,魚鱉豐足,不饒益其多。
○“獻鳥者佛其首”者,王雲:“佛謂取首戾轉之,恐其喙害人也。”鄭雲:“佛,戾也。蓋爲小竹籠以冒之。”案王、鄭義同,而加籠籠之,爲其喙害人也。
○“畜鳥者則勿佛也”者,畜,養也。養則馴也。馴,善也。鳥經人養,則不喙害人,故獻之不用籠冒及戾之。
○“獻車馬者執策綏”者,策是馬杖,綏是上車之繩。車馬不上於堂,不可投進尊者之前,但執策綏,策綏易呈,呈之則知有車馬。
○“獻甲者執胄”者,甲,鎧也。謂鎧爲甲者,言如龜鱉之有甲也。胄,兜鍪也。鎧大,兜鍪小,小者易舉,執以呈之耳。
○“獻杖者執末”者,末,柱地頭也。柱地不淨,不可向人,故執以自向,持淨頭投與人。“獻民虜者,操右袂”者,“民虜”謂征伐所獲彼民以爲外虜,故云“民虜”也。“右袂”者,右邊袖也。獻之,以左手操於囚之右邊袂,右邊袂,右邊有力,故此用右手以防其異心。凡言執、操,互言耳。
○“獻粟者執右契”者,粟,粱稻之屬也。契謂兩書一札,同而別之。鄭注此雲:“契,券要也,右爲尊。”以先書爲尊故也。
○“獻米者操量鼓”者,米,六米之等。量是知鬥斛之數,鼓是量器名也。《隱義》雲:“東海樂浪人呼容十二斛者爲鼓,以量米,故云量鼓。獻米者執器以呈之。”米雲“量”,則粟亦量。粟雲“契”,則米亦書。但米可即食爲急,故言量。粟可久儲爲緩,故云“書”。書比量爲緩也。
○“獻孰食者操醬齊”者,孰食,蔥之屬。醬齊爲食之主,執主來,則食可知。若見芥醬,必知獻魚膾之屬也。
○“獻田宅者操書致”者,“書致”謂圖書於板,丈尺委曲書之,而致之於尊者也。以上諸物可動,故不雲“致”,而田宅著土,故板圖書畫以致之,故言“書”,又言“致”也。然古者田宅悉爲官所賦,本不屬民,今得此田宅獻者,是或有重勳,爲咀荃所賜,可爲己有,故得有獻。“凡遺人弓”者,此謂敵體,故稱遺者也。“張弓尚筋”者,弓之爲體,以木爲身,以角爲面,筋在外面,張之時曲來鄉內,故遺人之時使筋在上,弓身曲鄉其下,其弛弓之時反張向外,筋在曲內,角在曲外。今遺人之時,角向其上,弓形亦曲向下,故鄭注“皆欲令其下曲,隤然順也”。
○注“遺人”至“弛之”。
○正義曰:案《槀人》雲:“春獻素,秋獻成。”注云:“矢箙春作秋成。”矢箙既獻素,明知弓亦獻素。素,形樸也。故《士喪禮》注云:“形法定爲素。”又《弓人》雲:“秋合三材,冬定體。”則合三材之時,可以獻入,故此注云“未定體則弛之”是也。
○“右手執簫”者,簫,弓頭,頭稍剡,差邪似簫,故今爲簫也。謂弓頭爲鞘,鞘、簫之言,亦相似也。然執簫謂捉下頭,客覆右手執弓下頭也。
○“左手承弣”者,弣謂弓把也。授在地,地道貴右,主人推客居右,客覆右手執弓下頭,又卻下左手以承弓把,把當中央而高、兩頭頹下以授主人,主人在左。所以知是執於弓下頭者,下頭拄地不淨,不可與人,故自執之,而以上頭授人,所以爲敬也。“尊卑垂帨”者,“尊卑”謂賓主俱是大夫則爲尊,若俱是士則爲卑。帨,佩巾也。“若主人拜”者,主人將受,應當賓前而拜受所遺也。
○“則客還辟,闢拜”者,“還辟”猶逡巡也。客謙不欲當主人之拜己,故少逡巡遷延闢之也。不雲客答拜者,執弓不得拜也。何胤雲:“執弓者回還,見主人拜而闢之也。”
○“主人自受,由客之左”者,由,從也。主人既敵,故自受也。拜客既竟,從客左而受之。
○“接下承弣”者,主人既還在客左,與客並,以卻左手接客左手之下而承弣,又覆右手捉弓下頭。
○注“由從”至“手與”。
○正義曰:客在右,故云“右客”也,是尊客,故使客在右也。雲“接下,接客手下也”者,客卻左手承弣,今主人卻左手接客左手之下而取弓。必知其客主俱卻左手承弣,右手覆簫者,若主人用右手承弣,便是主人倒執弓,故知然也。雲“承弣卻手,則簫覆手與”者,簫謂弓下頭也。客以弓上頭授與主人,主人以左手卻之接客手下,故又覆右手按捉弓下頭也。是客主授受皆卻左手承弣,覆右手執簫也。
○“鄉與客並,然後受”者。前漫雲由左,恐人或相對而左右也。今明既拜客竟,則還前立處,與客俱鄉南而立,乃後受弓,故云“鄉與客並,然後受”也。
○注“於堂”至“並授”。
○正義曰:“俱南面”,解“鄉與客並”也。言於堂上俱南面,是嚮明故也。若不於堂上,則未必南面,當隨時便而俱嚮明。雲“禮:敵者並授”者,若不敵則不併授,此又證遺人是敵者也。然敵者並授,案《聘禮》賓問主國之卿,卿北面受幣,聘賓南面授幣,卿與聘賓是敵,不併授者,以聘賓銜聘君之命問卿,故卿北面受之,敬聘君之命也。
○“進劍者左首”。正義曰:進亦謂遺也,言進授與人時也。首,劍拊環也。《少儀》曰:“澤劍首。”鄭雲:“澤,弄也。”推尋劍刃利不容可弄,正是劍環也。又云:“刀卻刃授穎。”鄭雲:“穎,鐶也。”案《少儀》而言,首則鐶也。不以刃授人,敬也。《春秋》魯定公十年,叔孫之圉人慾殺公若,僞不解禮而授劍末。杜雲:“以劍鋒末授之。”案解鋒爲末,則鐶是首也。然劍有匣,又有衣也。故《少儀》雲:“劍則啓櫝,蓋襲之,加夫襓”是也。鄭雲“左首,尊”者,客在右,主人在左,劍首,首爲尊,以尊處與主人也。假令對授,則亦左首,首尊,左亦尊,爲宜也。
○“進戈者前其鐏,後其刃”。
○正義曰:戈,鉤孑戟也,如戟而橫安刃,但頭不鄉上爲鉤也。直刃長八寸,橫刃長六寸,刃下接柄處長四寸,並廣二寸,用以鉤害人也。刃當頭而利者也,利故不持鄉人也。鐏在尾而鈍,鈍鄉人爲敬,所以前鐏後刃也。
○“進矛戟者前其釒敦”者,矛,如鋋而三廉也。戟,今之戟也。古作戟,兩邊皆安橫刃,長六寸,中刃長七寸半,橫刃下接柄處又長四寸半,並廣寸半。釒敦爲矛戟柄尾,平底如釒敦柄下也。以平向人,敬也。亦應並授。不雲左右而云前後者,互文也。若相對則前後也,若並授則左右也。
進几杖者拂之。尊者所馮依,拂去塵,敬。
○拂如字。馮,皮冰反。去,起呂反。效馬效羊者右牽之,用右手便。效猶呈見。
○效,胡教反,下同。便,婢面反。見,賢遍反。效犬者左牽之。犬齜齧人,右手當禁備之。
○齜,本亦作噬,常世反。執禽者左首。左首尊。飾羔雁者以繢。繢,畫也。諸侯大夫以布,天子大夫以畫。
○繢,胡對反。受珠玉者以掬。慎也,掬手中。
○掬,九六反,兩手曰掬。受弓劍者以袂。敬也。飲玉爵者弗揮。爲其寶而脆。
○揮音輝,何雲:“振去餘酒曰揮。”脆,七歲反。凡以弓劍、苞苴、簞笥問人者,問猶遺也。苞苴,裹魚肉,或以葦,或以茅。簞笥,盛飯食者,圜曰簞,方曰笥。
○苞苴,子餘反;苞,裹也;苴,藉也。簞音單;笥,思嗣反,《字林》先自反,沈息裏反;簞笥,竹器也。裹音果。葦,韋鬼反。盛音成。圜音圓。操以受命,如使之容。謂使者。
○使,色吏反,注及下“使者”、“使也”並同。
[疏]“進幾”至“之容”。
○正義曰:此一節皆謂相獻遺及呈見之儀,各依文解之。
○“進几杖者拂之”,謂拂去塵埃,爲當馮執故也。前雲獻杖執末,與此互文也。此兼言幾者,幾雖無首末,亦拂之。或雲進幾者,以彎外授人,亦得順也。
○“效馬效羊者右牽之”者,效,呈見也。此亦是遺人,而言效,亦互文也。馬羊多力,人右手亦有力,故用右手牽掣之也。
○“效犬者左牽之”者,犬好齛齧人,故左牽之,而右手防禦也。案《少儀》雲“獻犬則右牽之”者,彼是田犬、畜犬,不齧人,不須防;今此是充食之犬,故防禦之也。然通而言之,狗、犬通名;若分而言之,則大者爲犬,小者爲狗。故《月令》皆爲犬,而《周禮》有《犬人職》,無狗人職也,故《爾雅》雲“未成毫狗”是也。但燕禮亨狗,或是小者,或通語耳。
○“執禽者左首”者,禽,鳥也。左,陽也,首亦陽也。“左首”謂橫捧之也,凡鳥皆然。若並授,則主人在左,故客以鳥首授之也。不牽,故執之也。
○“飾羔雁者以繢”者,飾,覆也。羔,羊也。繢,畫也。畫布爲雲氣,以覆羔雁爲飾以相見也。《士相見禮》雲,下大夫以雁,上大夫以羔,飾之以布。並不言繢,此言繢者,鄭雲,彼是諸侯之卿大夫,卑,但用布;此天子之卿大夫,尊,故畫之也。“受珠玉者以掬”者,掬謂手中也。珠玉寶重宜慎。若受之,開匣而出,置在手中,下用袂承之,恐墜落也。
○“受弓劍者以袂”者,不露手取之,故用衣袂承接之,以爲敬也。
○“飲玉爵者弗揮”者,玉爵,玉杯也。揮,振去餘也。《春秋左氏傳》雲:“奉匜沃盥,既而揮之揮之。”是振去餘也。
○“凡以弓劍、苞苴、簞笥問人”者,凡謂凡此數事皆同然。苞者,以草苞裹魚肉之屬也。故《尚書》雲:“厥苞橘柚。”是其類也。苴者亦以草藉器而貯物也。簞圓笥方,俱是竹器,亦以葦爲之。問人者,問謂因問有物遺之也。問者或自有事問人,或謂聞彼有事而問之。問之悉有物表其意,故自“弓劍”以下皆是也。
○注“苞苴”至“以茅”。
○正義曰:知“裹魚肉”者,《詩》雲:“野有死麕,白茅苞之。”《內則》雲:“炮取豚,編萑以苴之。”《既夕禮》雲:“葦苞長三尺。”是其裹魚肉用茅用葦也。
○“操以受命,如使之容”者,言“使之容”者,言使者操持此上諸物以進,受尊者之命,如臣爲君聘使,受君命,先習其威儀進退,令如其至所使之國時之儀容,故云“如使之容”也。
卷三 曲禮上第一
凡爲君使者,已受命,君言不宿於家。急君使也。言謂有故所問也。《聘禮》曰:“君有言,則以束帛如饗禮。”
○爲,於僞反,下注“爲哀樂”、“爲其廢喪事”並同。君言至,則主人出拜君言之辱。使者歸,則必拜送於門外。敬君命也。此謂國君問事於其臣。若使人於君所,則必朝服而命之。使者反,則必下堂而受命。此臣有所告請於其君。
○朝,直遙反。
[疏]“凡爲”至“受命”。
○正義曰:此一節論相聘問及君臣使人相告之事,今各依文解之。
○“受命”謂受得君命爲聘使也。“君言”謂受君言宜急去,不得停留宿於家也。故《聘禮》既受命,“遂行,舍於郊”是也。
○注“言謂”至“享禮”。
○正義曰:解“君言”也。君之所言謂有事,故所問也,或問其臣,或問他人。鄭注《聘禮記》:“有故,謂災患及時事相告也。”雲“《聘禮》曰:若有言,則以束帛如享禮”者,又證有言必有物將之也。此謂行享禮畢,而又有此言,而又加束帛也。鄭注彼雲:“有言,有所告請,若有所問也。《記》曰有故則束帛加書以將命。《春秋》臧孫辰告糴於齊,公子遂如楚乞師,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是其類也。”
○“君言至,則主人出拜君言之辱”。
○正義曰:此謂君使人問其臣,臣對使禮也。出,出門也。君使初至,則主人出門拜迎君命也。辱者,言屈辱尊者之命來也。“使者歸,則必拜送於門外”者,君之使去,而又出拜送門外也。去既送出門,則知初至迎亦出門也。此謂國君問事於其臣也。若臣遣人往君所及問他人,則送迎亦然。
○“若使人於君所,則必朝服而命之”者,此謂臣有故而遣使告君法也。亦有物以將之,敬君,故朝服命使也。然命使者言朝服,則君言至亦朝服受之,互言也。“使者反,則必下堂而受命”者,謂己使者從君處反還至也。去不下送,反而下迎者,尊君命也。不出門者,已使卑於君使也。亦當拜之,不言,從上可知也。
博聞強識而讓,敦善行而不怠,謂之君子。敦,厚。
○識如字,又式異反。行,下孟反,皇如字。怠音代。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歡謂飲食,忠謂衣服之物。
[疏]“君子”至“交也”。
○正義曰:此明君子所行之事也。
○鄭雲:“歡謂飲食,忠謂衣服。飲食是會樂之具。承歡爲易。衣服比飲食爲難,必關忠誠籌度,故名忠,各有所以也。明與人交者,不宜事事悉受。若使彼罄盡,則交結之道不全,若不竭盡,交乃全也。”
《禮》曰:“君子抱孫不抱子。”此言孫可以爲王父屍,子不可以爲父屍。以孫與祖昭穆同。
○昭,時招反。爲君屍者,大夫士見之則下之。君知所以爲屍者,則自下之。尊屍也。下,下車也。國君或時幼少,不能盡識羣臣,有以告者,乃下之。
○少,式召反。屍必式,禮之。乘必以幾。尊者慎也。
○乘,繩證反,下注二處“乘車”同。齊者不樂不弔。爲哀樂則失正,散其思也。
○齊,側皆反。樂音洛,下“無容樂”、“非樂所”同。思,絲嗣反,又如字。
[疏]“禮曰”至“不弔”。
○正義曰:此一節論立屍用人相尊敬之法,各依文解之。
○“抱孫不抱子”者,此以明昭穆之例。凡稱“禮曰”者,皆舊禮語也。爲下事難明,故引舊禮爲證。案此篇之首,作記之人引舊禮而言“《曲禮》曰”,此直言“禮曰”,不言“曲者”,從略可知也。“抱孫不抱子”者,謂祭祀之禮必須屍,屍必以孫。今子孫行並皆幼弱,則必抱孫爲屍,不得抱子爲屍。所以然者,作記者既引其禮,又自解雲,“此言孫可以爲王父屍,子不可以爲父屍”故也。《曾子問》雲:“祭成喪者必有屍,屍必以孫,孫幼則使人抱之,無孫則取於同姓可也。”是有抱孫之法也。言“無孫取於同姓可”者,謂無服內之孫,取服外同姓也。天子至士皆有屍,《特牲》是士禮,《少牢》是大夫禮,並皆有屍。又《祭統》雲:“君執圭瓚祼屍。”是諸侯有屍也。又《守祧職》雲:“若將祭祀,則各以其服授屍。”是天子有屍也。天子以下,宗廟之祭,皆用同姓之嫡,故《祭統》雲:“祭之道,孫爲王父屍。所使爲屍者,於祭者爲子行,父北面而事之。”法雲:“子行猶子列也。祭祖則用孫列,皆取於同姓之適孫也。天子諸侯之祭,朝事延屍於戶外,是以有北面事屍之禮也。”雖取孫列,用卿大夫爲之,故《既醉》注云:“天子以卿。”鄭箋雲:“諸侯入爲天子卿大夫,故云公屍。”天子既然,明諸侯亦爾,故大夫士亦用同姓嫡者。《曾子問》雲:“無孫取於同姓可也。”又鄭注《特牲禮》“大夫士以孫之倫爲屍”是也。言“倫”,明非己孫,皇侃用崔靈恩義,以大夫用已孫爲屍,恐非也。天子祭天地、社稷、山川、四方百物及七祀之屬,皆有屍也。故《鳧鷖》並雲“公屍”。推此而言,諸侯祭社稷竟內山川,及大夫有菜地祭五祀,皆有屍也。外神之屬,不問同姓異姓,但卜吉則可爲屍。案《曾子問》祭成人必有屍,則祭殤無屍。若新喪虞祭之時,男女各立屍,故《士虞禮》雲:“男,男屍。女,女屍。”至祔祭之後,正用男之一屍,以其祔祭漸吉故也。凡吉祭祗用一屍,故《祭統》雲:“設同幾”是也。若祭勝國之社稷,則士師爲屍。知者,《士師職》文,用士師者略之。故《異義》:“《公羊》說祭天無屍。《左氏》說晉祀夏郊,以董伯爲屍。《虞夏傳》雲:‘舜入唐郊,以丹朱爲屍。’是祭天有屍也。許慎引《魯郊禮》曰:‘祝延帝屍。’從《左氏》之說也。”
○“爲君屍者,大夫士見之則下之”。
○正義曰:此臣爲君作屍者,己被卜吉,君許用者也。下謂下車也。古者致齊各於其家,散齊亦猶出在路,及至祭日之旦,俱來入廟,故羣臣得於路見君之屍,皆下車而敬之。
○“君知所以爲屍者則自下之”者,此亦謂散齊之時。君若在路見屍,亦自下車敬之。不直雲“君見屍”,而云“君知”者,言“知”則初有不知,不知謂君年或幼少,不能並識羣臣,故於路或不識,而臣告君,君乃知之,所以下也。所以知是散齊者,君致齊不復出行,若祭日君先入廟,後乃屍至也。
○“屍必式”者,廟門之外,屍尊未伸,不敢亢禮,不可下車,故式爲敬以答君也。式謂俯下頭也。古者車箱長四尺四寸而三分,前一後二,橫一木,下去車牀三尺三寸,謂之爲式。又於式上二尺二寸橫一木,謂之爲較,較去車牀凡五尺五寸。於時立乘,若平常則馮較,故《詩》雲“倚重較兮”是也。又若應爲敬,則落手隱下式,而頭得俯俛。故後雲“式視馬尾”是也。鄭注《考工記》雲:“兵車之式高三尺三寸。”“較,兩輢上出式者也。兵車自較而下,凡五尺五寸。”然屍在廟中尊伸,尚答主人之拜,今在路,其尊猶屈,君下而已式者,以其在路,尊未伸,故未敢亢禮,至於廟中,禮伸則亢,故答之。
○“乘必以幾”者,几案在式之上,尊者有所敬事,以手據之。几上有冪,君以羔皮,以虎緣之也。
居喪之禮,毀瘠不形,視聽不衰,爲其廢喪事。形謂骨見。
○瘠音在昔反,瘦也。見,賢遍反。升降不由阼階,出入不當門隧。常若親存,隧,道也。阼,才故反。遂音遂。居喪之禮,頭有創則沐,身有瘍則浴,有疾則飲酒食肉,疾止復初。不勝喪,乃比於不慈不孝。勝,任也。
○創,初良反,又初亮反。瘍音恙,本或作癢。勝音升。任,而金反。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唯衰麻在身,飲酒食肉,處於內。所以養衰老。人五十始衰也。
○衰,七雷反。
[疏]“居喪”至“於內”。
○正義曰:此一節明孝子居喪,此先明居喪平常之法也。“毀瘠不形”者,毀瘠,羸瘦也。形,骨露也。骨爲人形之主,故謂骨爲形也。居喪乃許羸瘦,不許骨露見也。
○“升降不由阼階”者,阼階,主人之階也。孝子事死如事生,故在喪思慕,猶若父在,不忍從父阼階上下也。若祔祭以後,即得升阼階。知者,案《士虞禮》雲,卒哭以後稱哀子,祔祭稱孝子。祔祭如饋食之禮,既同於吉,則孝子得升阼階也。然《雜記》雲:“吊者入,主人升堂西面。”下雲:“既葬,蒲席。”則升堂西面,未葬也,既言西面,則是升自阼階。此未葬得升阼階者,敬異國之賓也。
○“不勝喪,乃比於不慈不孝”者,結所以沐浴酒肉之義也。“不勝喪”,謂疾不食酒肉,創瘍不沐浴,毀而滅性者也。不留身繼世,是不慈也。滅性又是違親生時之意,故云不孝。不雲“同”而云“比”者,此滅性本心實非爲不孝,故言“比”也。
○“五十不致毀”者,致,極也。五十始衰,居喪乃許有毀,而不得極羸瘦。
○“六十不毀”者,轉更衰甚,都不許毀也。魯襄公三十一年《經》書:“九月癸巳,子野卒。”《傳》雲“毀也”是也。
○
生與來日,死與往日。與,猶數也。生數來日,謂成服杖以死明日數也。死首薺日,謂殯斂以死日數也。此士禮,貶於大夫者,大夫以上皆以來日數。《士喪禮》曰“死日而襲,厥明而小斂,又厥明大斂而殯”,則死三日。而更言三日成服杖,似異日矣。《喪大記》曰:“士之喪,二日而殯,三日之朝,主人杖。”二者相推,其然明矣。與,或爲“予”。
○數,所主反,下皆同。殯,必刃反,下同。斂,力驗反,下同。貶,彼檢反,《字林》方犯反。
[疏]“生與”至“往日”。
○正義曰:“生與來日”者,此謂士禮。與,數也。謂生人成服杖,數來日爲三日。“死首薺日”者,謂死者殯斂,數死日爲三日。
○注“與數”至“爲予”。
○正義曰:貶猶屈也。士卑屈,故降,不如大夫所以厭其殯日。然士惟屈殯日,不屈成服杖日者,成服必在殯後故也。雲“大夫以上皆以來日數”者,大夫尊,則成服及殯皆不數死日也。大夫雲三日殯,不數死日,則天子諸侯亦悉不數死日也。故鄭雲:“大夫以上。”雲“《士喪禮》曰死日而襲”者,注引《士喪禮》者,證殯與成服不同日,以其未審,故云“似異日”。又引《喪大記》者,更證明士殯與成服不同日,故云“二者相推,其然明矣”。謂以《士喪禮》、《喪大記》二者相推校。然猶是也。殯與成服是異日,明矣,無所復疑。言“與,或爲予”者,謂諸本《禮記》有作“予”字者,故云“與,或爲予”。
知生者吊,知死者傷。知生而不知死,吊而不傷。知死而不知生,傷而不弔。人恩各施於所知也。吊、傷,皆謂致命辭也。《雜記》曰,諸侯使人吊,辭曰:“寡君聞君之喪,寡君使某,如何不淑!”此施於生者,傷辭未聞也。說者有吊辭雲:“皇天降災,子遭罹之。如何不淑!”此施於死者,蓋本傷辭。辭畢,退,皆哭。
○傷如字,下同,舊式亮反。
[疏]“知生”至“不弔”。
○正義曰:此一節論吊傷之法,若存之與亡並識,則遣設吊辭傷辭兼行。若但識生而不識亡,則唯遣設吊辭而無傷辭。
○“知死而不知生,傷而不弔”者,若但識亡,唯施傷辭,而無吊辭也。然生吊死傷,其文可悉。但記者丁寧言之,故其文詳也。
○注“吊傷”至“皆哭”。
○正義曰:皆不自往,而遣使致已之命也。“《雜記》曰,諸侯使人吊,辭曰:寡君聞君之喪,寡君使某,如何不淑”,此施於生者也。引《雜記》者,證諸侯有鄰國之喪,不得自往,遣使往吊,致命吊辭之法也,然吊辭唯使者口傳之於主國孤而已。雲“傷辭未聞”者,經典散亡,故未聞也。“說者有吊辭雲:皇天降災,子遭罹之,如何不淑”者,既未聞傷辭,有舊說者雲有吊辭如此也。施於死者,蓋本傷辭也。鄭此雲舊說,疑其非吊辭,正是傷辭耳。所以然者,一則不與《雜記》吊辭同,二則既言“皇天降災,子遭罹之”,明是傷於亡者自身,非關吊於孝子也。雲“辭畢,退,皆哭”者,然吊辭乃使口致命,若傷辭當書之於板,使者讀之而奠致殯前也。知辭畢皆退而哭者,案《雜記》行吊之後,致含襚賵畢乃臨,若不致含隧賵,則吊訖乃臨也。故鄭雲吊傷辭畢皆哭。
弔喪弗能賻,不問其所費。問疾弗能遺,不問其所欲。見人弗能館,不問其所舍。賜人者不曰來取,與人者不問其所欲。皆爲傷恩也。見人,見行人。館,舍也。與人不問其所欲,己物或時非其所欲,將不與也。
○賻音附,《公羊傳》曰:“錢財曰賻。”《穀梁傳》曰:“歸生者曰賻。”不問其所費,芳味反,一本作“有所費”,下句放此。遺,於季反,與也。皆爲,於僞反,下“爲啤變皆同。
適墓不登壟,爲其不敬。壟,冢也。墓,塋域。
○壟,力勇反。塋音營。助葬必執紼。葬,喪之大事。紼,引車索。
○紼音弗。引棺,本亦作引車。索,悉各反。臨喪不笑,臨喪宜有哀色。揖人必違其位,禮以變爲敬。望柩不歌,入臨不翔。哀傷之無容樂。
○柩,求又反。臨如字,舊力鳩反。當食不嘆。食或以樂,非嘆所。鄰有喪,舂不相。裏有殯,不巷歌。助哀也。相,謂送杵聲。
○舂,束容反。相,息亮反,注同。杵,昌呂反。適墓不歌,非樂所。哭日不歌。哀未忘也。送喪不由徑,送葬不闢塗潦。所哀在此。
○徑,經定反,邪路也。闢音避,本亦作避,下注同。臨喪則必有哀色,執紼不笑,臨樂不嘆,介冑則有不可犯之色。貌與事宜相配。介,甲也。故君子戒慎,不失色於人。色厲而內荏,貌恭心很,非情者也。
○荏,而審反,柔弱貌。很,胡懇反。國君撫式,大夫下之。大夫撫式,士下之。撫猶據也。據式小俛,崇敬也。乘車必正立。
○俛音免。禮不下庶人,爲其遽於事,且不能備物。
○下,遐嫁反,又如字。遽,其庶反,沈及其於反。刑不上大夫。不與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
○上,時掌反。與音預。刑人不在君側。爲怨恨爲害也。《春秋傳》曰:“近刑人,則輕死之道。”
[疏]“助葬”至“君側”。
○正義曰:此一節記人雜記吉凶舉動威儀之事,各依文解之。
○“助葬必執紼”者,助葬本非爲客,正是助事耳,故宜必執紼也。
○注“葬喪”至“車索”。
○正義曰:“葬,喪之大事”,解所以必執紼之義。雲“紼,引車索”者,繩屬棺曰紼,屬車曰引,引、紼亦通名,故鄭雲:“紼,引車索也。”
○“揖人必違其位”者,位謂己之位也。於位而見前人,己所宜敬者,當離己位而鄉彼遙揖。禮以變爲敬,是以《燕禮》君降階,爾卿大夫。鄭注云:“爾,近也。”揖而移近之,明雖君臣,皆須違位而揖也。
○“入臨不翔”者,謂入臨人之喪,不得趍翔爲容。不翔,故不歌,歌則猶翔也。
○“當食不嘆”者,吉食奏樂,既樂,故不宜嘆也。又若助喪事而食,使充飢,不令廢事,亦不宜嘆,嘆則不飽也。
○注“食或以樂,非嘆所”。
○正義曰:人君吉食則有樂,賤者則無,故云“或”也。
○“哭日不歌”者,“哭日”謂吊人日也。哭、歌不可共日也。
○注“哀未忘也”。
○正義曰:《論語》雲:“子於是日哭,則不歌。”而鄭此雲:“哀未忘也。”則吊日之朝,亦得歌樂。但吊以還,其日晚,不歌耳。亦得會是日哭則不歌,是先哭後乃不歌也。
○“送葬不闢塗潦”者,前文“送喪”,此雲“送葬”,上下文勢皆據他人,知者,以上“適墓不登壟”,“入臨不翔”,及“哭日不歌”,以文類之,故知此等皆據他人也。而本亦有云“送喪不闢塗潦”者,義亦通也。
○“介冑則有不可犯之色”者,亦內外宜相稱也。戎容暨暨,若身被甲,首冠冑,則使形勢高岸,有不可干犯之色,以稱其服也。
○“故君子戒慎,不失色於人”者,並結前義也。故,承上起下之辭。上既言內外宜稱,故君子接人,凡所行用,並使心色如一,不得色違於心,故云“不失色於人”也。
○注“色厲而內荏,貌恭心很,非情者也”。
○正義曰:此舉失色之事也。小人顏色嚴厲而心內荏弱爲佞,又外乃象恭而心實敖很,此並情不副色也。故《論語》雲:“色厲而內荏,譬諸小人,其猶穿窬之盜也與。”又云:“巧言令色足恭。”《書》雲:“象恭滔天。”
○“國君撫式,大夫下之”者,撫謂手據之,謂君臣俱行,君式宗廟,則臣宜下車。此獨雲大夫,則士可知也。“大夫撫式,士下之”者,士爲大夫之臣,亦如大夫於君也。
○注“乘車必正立”。
○正義曰:證所式義也。乘車,駟馬之車也。既並立乘,故爲敬時,則俯俛據式。
○“禮不下庶人”者,謂庶人貧,無物爲禮,又分地是務,不服燕飲,故此禮不下與庶人行也。《白虎通》雲:“禮爲有知制,刑爲無知設。”禮謂酬酢之禮,不及庶人,勉民使至於士也。故《士相見禮》雲“庶人見於君,不爲容進退走”是也。張逸雲:“非是都不行禮也。但以其遽務不能備之,故不著於經文三百、威儀三千耳。其有事,則假士禮行之。”
○“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條,不設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設其刑,則是君不知賢也。張逸雲:“謂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週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賢者犯法也,非謂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則以八議議其輕重耳。”
○注“不與”至“刑書”。
○正義曰:與猶許也。不許賢者犯法,若許之,則非進賢之道也。大夫無刑科,而《周禮》有犯罪致殺放者,鄭恐人疑,故出其事,雖不制刑書,“不與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若脫或犯法,則在八議,議有八條,事在《周禮》。一曰議親之闢,謂是王宗室有罪也。二曰議故之闢,謂與王故舊也。三曰議賢之闢,謂有德行者也。四曰議能之闢,謂有道藝者也。五曰議功之闢,謂有大勳立功者也。六曰議貴之闢,謂貴者犯罪,即大夫以上也。鄭司農雲:“若今之吏墨綬有罪先請者。”案漢時墨綬者是貴人也。七曰議勤之闢,謂憔悴憂國也。八曰議賓之闢,謂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也。《異義》:“《禮戴》說‘刑不上大夫’。《古周禮》說士屍肆諸市,大夫屍肆諸朝。是大夫有刑。許慎謹案:《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刑渥,兇。’無刑不上大夫之事,從《周禮》之說。”鄭康成駮之雲:“凡有爵者,與王同族。大夫以上適甸師氏,令人不見,是以雲刑不上大夫。”如鄭之言,則於《戴禮》及《周禮》二說俱合,但大夫罪未定之前,則皆在八議,此經注是也。若罪已定,將刑殺,則適甸師氏是也。凡王朝大夫以上及王之同姓,皆刑之於甸師氏,故《掌戮》雲,凡有爵者及王之同族有罪,則死刑焉,是也。若王之庶姓之士,及諸侯大夫,則戮於朝。故襄二十二年,楚殺令尹子南,屍諸朝,是大夫於朝也。列國大夫入天子之國曰某士,明天子之士亦在朝也。諸侯大夫既在朝,則諸侯之士在市,故《檀弓》雲:“君之臣不免於罪,則將肆諸市朝。”鄭雲,大夫於朝,士於市,是也。
○“刑人不在君側”者,彼刑殘者,不得令近君,爲其怨恨也。《白虎通》雲:“古者刑殘之人,公家不畜,大夫不養,士遇之路不與語,放諸墝埆不毛之地,與禽獸爲伍。”
○注《春秋傳》曰:近刑人則輕死之道”。
○正義曰:此引《公羊傳》證刑人在君側之失者也。《春秋》魯襄公二十九年,“閽弒吳子餘祭。”《公羊》雲:“閽者何?刑人也。
○君子不近刑人,近刑人則輕死之道也。”又《左傳》雲:“吳伐越,獲俘焉,以爲閽,使守舟。吳子餘祭觀舟,閽以刀弒之。”
兵車不式,尚威武,不崇敬。武車綏旌,盡飾也。綏謂垂舒之也。武車亦兵車。
○綏,耳隹反。德車結旌。不盡飾也。結謂收斂之也。德車,乘車。
[疏]“兵車”至“結旌”。
○正義曰:此一節明德車兵車旌旗之異。
○“兵車”,革路也。兵車尚武猛,宜無推讓,故不爲式敬也。
○“武車綏旌”者,武車亦革路也。取其建戈刃,即雲兵車。取其威猛,即雲武車也。綏謂舒垂散之也。旌謂車上旗幡也。尚威武,故舒散旗幡垂綏然。何胤雲:“垂放旌旗之旒,以見於美也。”
○“德車結旌”者,德車謂玉路、金路、象路、木路,四路不用兵,故曰德車。德美在內,不尚赫奕,故結纏其旒,著於竿也。何胤雲:“以德爲美,故略於飾。此坐乘之車也。”鄭前雲“乘車必正立”,此雲是乘車,則非坐乘也。
史載筆,士載言。謂從於會同,各持其職以待事也。筆謂書具之屬,言謂會同盟要之辭。前有水,則載青旌。前有塵埃,則載鳴鳶。前有車騎,則載飛鴻。前有士師,則載虎皮。前有摯獸,則載貔貅。載謂舉於旌首以警衆也。禮,君行師從,卿行旅從。前驅舉此,則士衆知所有,所舉各以其類象。青,青雀,水鳥。鳶鳴則將風。鴻,取飛有行列也。士師謂兵衆。虎,取其有威勇也。貔貅亦摯獸也。《書》曰:“如虎如貔。”士或爲仕。
○載音戴,本亦作戴,下及注同。埃,烏來反。鳶,悅專反,鴟也。騎,其寄反。摯音至。貔,婢支反,徐扶夷反。孔安國雲:“貔,執夷反,虎屬,皆猛健。”貅,本亦作<豸木>,許求反,又虛虯反。貔貅,摯獸。警音景。從,才用反,下同。行,戶剛反。行,前朱鳥而後玄武,左青龍而右白虎,招搖在上,急繕其怒。以此四獸爲軍陳,象天也。急猶堅也。繕讀曰勁。又畫招搖星於旌旗上,以起居堅勁,軍之威怒,象天帝也。招搖星在北斗杓端,主指者。
○招搖,並如字,北斗第七星。繕,依注音勁,吉政反,陳直覲反。杓,敷招反,徐必遙反。進退有度,度謂伐與步數。左右有局,各司其局。局,部分也。
○分,扶問反。
[疏]“史載”至“其局”。
○正義曰:此一節明君以軍行之禮,各隨文解之。
○“史”謂國史,書錄王事者。王若舉動,史必書之。王若行往,則史載書具而從之也。不言簡牘而云筆者,筆是書之主,則餘載可知。《爾雅》雲:“不律謂之筆。”郭雲:“書筆名,四方之異言也。”
○“士載言”者,士謂司盟之士,言謂盟會之辭,舊事也。崔靈恩雲:“必載盟會之辭者,或尋舊盟,或用舊會之禮,應須知之,故載自隨也。”
○“前有水,則載青旌”者,王行宜警衛,惡善必先知之,故備設軍陳行止之法也。軍陳卒伍行,則並銜枚,無喧聲。若有非常,不能傳道,且人衆廣遠,難可週遍,故前有變異,則舉類示之,故宣十二年《左傳》雲“前茅慮無”是也。青旌者,青雀旌,謂旌旗。軍行若前值水,則畫爲青雀旌旗幡上,舉示之。所以然者,青雀是水鳥,軍士望見,則鹹知前必值水而各防也。
○“前有塵埃,則載鳴鳶”者,鳶,今時鴟也。鴟鳴則風生,風生則塵埃起。前有塵埃起,則畫鴟於旌首而載之,衆見鹹知,以爲備也。不直言鳶而云鳴者,鳶不鳴則風不生,故畫作開口,如鳴時也。不言旌,從可知也。
○“前有車騎,則載飛鴻”者,車騎,彼人之車騎也。鴻,鴻雁也。雁飛有行列,與車騎相似,若軍前忽遙見彼人有多車騎,則畫鴻於旌首而載之,使衆見而爲防也。然古人不騎馬,故但經記正典,無言騎者。今言騎者,當是週末時禮。
○“前有士師,則載虎皮”者,士師,兵衆也。虎是威猛,亦兵衆之象。若見前有兵衆,則舉虎皮於竿首,使兵衆見以爲防也。
○“前有摯獸,則載貔貅”者,摯獸,猛而能擊,謂虎狼之屬也。貔貅是一獸,亦有威猛也。若前有猛獸,則舉此貔貅,使衆知爲備也。但不知爲載其皮,爲畫其形耳。通有二家,一雲與虎皮並畫作皮於旌也,一雲並載其皮。
○注“載謂”至“如貔”。
○正義曰:“載謂舉於旌首以警衆也”,文併爲載,而鄭今雲“舉於旌首”,是明諸物並在旌旗首也。雲“禮,君行師從,卿行旅從”,此是定四年祝佗之辭,此嘉好之事,若爲其出軍征伐,則隨軍多少,與此不同。雲“《書》曰:如虎如貔”者,此《尚書 牧誓》,引證虎、貔同是猛獸也。此武王伐紂時,於牧野作誓,誡士卒爲戰之辭也,令士衆皆如虎貔然也。鄭注《尚書》雲:“其威當如獸之將攫搏也。”貔一名曰豹,虎類也。《爾雅》雲:“貔,白狐也。”“行,前朱鳥而後玄武,左青龍而右白虎”者,前明軍行逢值之禮也,此明軍行象天文而作陳法也。前南後北,左東右西。朱鳥、玄武、青龍、白虎,四方宿名也。軍前宜捷,故用鳥。軍後須殿捍,故用玄武。玄武,龜也,龜有甲,能禦侮用也。左爲陽,陽能發生,象其龍變生也。右爲陰,陰沈能殺,虎,沈殺也。軍之左右生殺,變應威猛如龍虎也。何胤雲:“如鳥之翔,如蛇之毒,龍騰虎奮,無能敵此四物。”鄭注四獸爲軍陳,則是軍陳之法也,但不知何以爲之耳,今之軍行,畫此四獸於旌旗,以標左右前後之軍陳。
○“招搖在上”者,招搖,北斗七星也。北斗居四方宿之中,以鬥末從十二月建而指之,則四方宿不差。今軍行法之,亦作此北斗星在軍中,舉之於上,以指正四方,使四方之陳不差,故云“招搖在上”也。然並作七星,而獨雲“招搖”者,舉指者爲主,餘從可知也。
○“急繕其怒”者,嚮明軍陳之法,此舉士卒之用也。急,堅也。勁,利也。其怒,士卒之怒也。軍行既張四宿於四方,標招搖於中,上象天之行,故軍旅士卒起居舉動,堅勁奮勇,如天帝之威怒也。然若類前而論四宿之陳,畫旌爲勝;且鄭雲“又畫招搖於旌上”,則知四物是畫,故星約言云“又畫”也。崔靈恩雲:“此謂軍行所置旌旗於四方以法天。此旌之旒數皆放其星,龍旗則九旒,雀則七旒,虎則六旒,龜蛇則四旒,皆放星數以法天也,皆畫招搖於此四旗之上。”案崔並畫四旗,皆爲北斗星,於義不安。何者?天唯一斗以指四方,何用四鬥乎?
○注“以此”至“指者”。
○正義曰:此朱雀是禽,而總言“獸”者,通言耳。言“爲君陳”者,則四獸各有軍陳之法,故昭二十一年宋人與華亥戰,雲:“鄭翩原爲鸛,其御願爲鵝。”又《兵書》雲:“善用兵者似率然。”率然者,常山蛇,擊其首則尾至,擊其尾則首至,擊其中則首尾俱至,是其各有陳法也。知“招搖在北斗杓端”者,《春秋運鬥樞》雲:“北斗七星,第一天樞,第二旋,第三機,第四權,第五衡,第六開陽,第七搖光。第一至第四爲魁,第五至第七爲標。”案此搖光則招搖也。在下雲端者,明魁以上爲首,標則以下爲端也。
○注“度謂伐與步數”。
○正義曰:《牧誓》武王誓衆雲:“今日之事,不愆於六步七步,乃止齊焉。”“四伐五伐,乃止齊焉。”一擊一剌爲一伐。鄭注《尚書》雲:“伐謂擊剌也。”始前既敵,六步七步當止,齊正行列,及兵相接,少者四伐,多者五伐,又當止。齊正行列也。
○“左右有局”者,局,部分也。軍之在左右,各有部分,不相濫也。
○“各司其局”者,軍行須監領,故主帥部分,各有所司部分也。《爾雅》雲:“局,分也。”郭雲:“謂分部也。”
父之仇弗與共戴天,父者子之天,殺己之天,與共戴天,非孝子也。行求殺之,乃止。
○仇,常由反。兄弟之仇不反兵,恆執殺之備。交遊之仇不同國。仇不吾闢,則殺之。交遊,或爲“朋友”。
[疏]“父之”至“同國”。
○正義曰:此一節論親疏復仇之法,今各依文解之。
○“父之仇弗與共戴天”者,父是子之天。彼殺己父,是殺己之天,故必報殺之,不可與共處於天下也。天在上,故曰戴。又《檀弓》雲,父母之仇,“寢苫枕幹,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鬥”,並是不共天下也。而《調人》雲,父之仇闢諸海外,則得與共戴天。此不共戴天者,謂孝子之心,不許共仇人戴天,必殺之乃止。《調人》謂逢遇赦宥王法,闢諸海外,孝子雖欲往殺,力所不能,故鄭答趙商雲:“仇若在九夷之東,八蠻之南,六戎之西,五狄之北,雖有至孝之心,能往討之乎?”是也。
○“兄弟之仇不反兵”者,兄弟謂親兄弟也。有兄弟之仇,乃得仕而報之,“不反兵”者,謂帶兵自隨也。若行逢仇,身不帶兵,方反家取之,比來則仇已逃闢,終不可得,故恆帶兵,見即殺之也。《檀弓》雲,父母之仇“不反兵”,兄弟之仇“仕弗與共國”,而此雲兄弟不反兵者,父母不反兵於普天之下也;兄弟不共國,謂不同中國也,而亦不反兵者,父母仇讎則不仕,不闢市朝,兄弟仇讎,則猶仕而闢市朝也,而亦同不反兵,則同體重之也。而《調人》雲:“兄弟之仇,闢諸千里之外。”二文不同者,《調人》亦謂會遇恩赦之法,闢諸千里之外。《檀弓》又云:“銜君命而使,雖遇之不鬥。”雖同不反兵,與父母仇異也。
○“交遊之仇不同國”者,交遊,朋友也,爲朋友亦報仇也。故前雲“父母存,不許友以死”。則知父母沒,得爲朋友報也。此雲“不同國”者,謂不共五等一國之中也。而《調人》雲:“從父母兄弟之仇不同國。”與此同。又《調人》雲:“主友之仇,視從父兄弟。”是主友亦同。此與《調人》皆謂會赦,故不同國。雖不同國,國外百里二百里則可。其兄弟仕不與共國者,必須相去千里之外,故《調人》雲:“兄弟之仇,闢諸千里之外”是也。但從父兄弟及交遊、主友報仇之時,不自爲首,故《檀弓》雲從父兄弟之仇“不爲魁,主人能,則執兵而陪其後”也。其君之仇,《調人》雲“視父,師長之仇視兄弟”,則姑姊妹伯叔,皆視兄弟。《異義》:“《公羊》說復百世之仇,《古周禮》說復仇之義不過五世。許慎謹案:魯桓公爲齊襄公所殺,其子莊公與齊桓公會,《春秋》不譏;又定公是魯桓公九世孫,孔子相定公,與齊會於夾谷:是不復百世之仇也。從《周禮》說。”鄭康成不駁,即與許慎同。“凡君非理殺臣,《公羊》說,子可復仇,故子胥伐楚,《春秋》賢之。《左氏》說,君命,天也,是不可復仇”。鄭《駁異義》稱:“子思雲:‘今之君子退人,若將隊諸淵,無爲戎首,不亦善乎?’子胥父兄之誅,隊淵不足喻,伐楚使吳首兵,合於子思之言也。”是鄭善子胥,同《公羊》之義也。
四郊多壘,此卿大夫之辱也。辱其謀人之國,不能安也。壘,軍壁也,數見侵伐則多壘。
○壘,徐力軌反,又力水反。闢本又作壁,布狄反。數,色角反。地廣大,荒而不治,此亦士之辱也。辱其親民不能安。荒,穢也。
[疏]“四郊”至“辱也”。
○正義曰:此明食祿所宜任其事也。四郊者,王城四面並有郊,近郊五十里,遠郊百里;諸侯亦各有四面之郊,裏數隨地廣狹,故云“四郊”也。壘,軍壁也。言卿大夫尊高,任當軍帥,若有威德,則無敢見侵。若尸祿素餐,則寇戎充斥,數戰郊坰,故多軍壘。罪各有所歸,故爲卿大夫之恥辱也。
○“地廣大,荒而不治,此亦士之辱也”者,地,采地也。荒,廢穢也。士,邑宰也。士爲君邑宰,必宜地民相得,若使土地廣大而荒廢,民散而流移,亦邑宰之恥辱也。而云“亦”者,今謂非但大夫之辱,亦是士之辱。言四郊多壘,獨爲大夫之辱。士則職卑位下,爲君邑宰,勸課耕稼,故地荒爲士之辱也。
臨祭不惰。爲無神也。
○爲,於僞反,下“爲不”、“爲其”、“爲有”皆同。祭服敝則焚之,祭器敝則埋之,龜筴敝則埋之,牲死則埋之。此皆不欲人褻之也。焚之,必已不用;埋之,不知鬼神之所爲。
○埋,徐武乖反。褻,息列反,慢也。凡祭於公者,必自徹其俎。臣不敢煩君使也。大夫以下,或使人歸之。祭於公,助祭於君也。
○使,色吏反。
[疏]“臨祭”至“其俎”。
○正義曰:此一節明接神及歸俎之禮。
○“臨祭不惰”者,祭如在,故臨祭須敬,不得怠惰,故鄭注云:“爲無神也。”鬼神享德,祭若怠惰,則神不歆,是無神也。既謂其不敬,亦是無神之心也。
○注“此皆不欲人褻之“。
○正義曰:若不焚埋,人或用之,爲褻慢鬼神之物。所以“焚之”、“埋之”異者,服是身著之物,故焚之;牲器之類,併爲鬼神之用,雖敗,不知鬼神用與不用,故埋之猶在,焚之則消,故焚、埋異也。
○注“臣不”至“君也”。
○正義曰:此謂士助君祭也。若大夫以上,則君使人歸之於俎。而《禮》本並雲“大夫以下,或人歸之”,是鄭因君以明臣,言大夫以下,自祭其廟,則使人歸賓俎。故《曾子問》雲“攝主不歸俎”,明正主則歸也。
卒哭乃諱。敬鬼神之名也。諱,闢也。生者不相闢名。衛侯名惡,大夫有名惡,君臣同名,《春秋》不非。
○闢音避,下皆同。禮,不諱嫌名,二名不偏諱。爲其難闢也。嫌名,謂音聲相近,若禹與雨、丘與區也。偏,謂二名不一一諱也。孔子之母名徵在,言在不稱徵,言徵不稱在。
○禹與雨,並於矩反,一讀雨音於許反。丘與區,並去求反,一讀區音羌虯反,又丘於反。案漢和帝名肇,不改京兆郡;魏武帝名操,陳思王詩云“修阪造雲日”;是不諱嫌名。逮事父母,則諱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則不諱王父母。逮,及也。謂幼孤不及識父母,恩不至於祖名。孝子聞名心瞿,諱之由心,此謂庶人。適士以上,廟事祖,雖不逮事父母,猶諱祖。
○逮音代,一音大計反。瞿,本又作懼,同,俱附反。邑,丁歷反。君所無私諱,謂臣言於君前,不闢家諱,尊無二。大夫之所有公諱。闢君諱也。《詩》、《書》不諱,臨文不諱。爲其失事正。廟中不諱。爲有事於高祖,則不諱曾祖以下,尊無二也。於下則諱上。夫人之諱,雖質君之前,臣不諱也。臣於夫人之家,恩遠也。質猶對也。婦諱不出門,婦親遠,於宮中言闢之。大功、小功不諱。入竟而問禁,入國而問俗,入門而問諱。皆爲敬主人也。禁謂政教,俗謂常所行與所惡也。國,城中也。
○竟音境。惡,烏路反。
[疏]“卒哭”至“問諱”。
○正義曰:此一節論諱與不諱之事,各依文解之。
○古人生不諱,故卒哭前,猶以生事之,則未諱。至卒哭後,服已受變,神靈遷廟,乃神事之,敬鬼神之名,故諱之。諱,避也。生不相避名,名以名質,故言之不諱。死則質藏,言之則感動孝子,故諱之也。
○注“衛侯”至“不非”。
○正義曰:證生不相諱也。時君臣同名,《春秋》不譏。案魯襄公二十八年,“衛石惡出奔晉”;二十九年,“衛侯衎卒”,衛侯惡乃即位;與石惡不相干,熊氏雲:“石字誤,當雲大夫有名惡。知者,昭七年‘衛侯惡卒’,《穀梁傳》雲:‘昭元年有衛齊惡,今衛侯惡,何謂君臣同名也?’君子不奪人親所名也。是衛齊惡不得爲石惡也。”
○“禮,不諱嫌名”,注“若禹與雨、丘與區”。
○正義曰:今謂禹與雨音同而義異,丘與區音異而義同,此二者各有嫌疑,禹與雨有同音嫌疑,丘與區有同義嫌疑,如此者不諱。若其音異義異,全是無嫌,不涉諱限,必其音同義同,乃始諱也。
○“二名不遍諱”,注“孔子之母名徵在,言在不稱徵,言徵不稱在”。
○正義曰:“不遍諱”者,謂兩字作名,不一一諱之也。孔子言徵不言在,言在不言徵者,案《論語》雲“足則吾能徵之矣”。是言徵也;又云“某在斯”,是言在也。案《異義》:“《公羊》說譏二名,謂二字作名,若魏曼多也。《左氏》說二名者,楚公子棄疾弒其君,即位之後,改爲熊居,是爲二名。許慎謹案:雲文武賢臣有散宜生、蘇忿生,則《公羊》之說非也,從《左氏》義也。”“逮事王父母”者,逮,及也。“王父母”謂祖父母也,若及事父母,則諱祖也。何以然?孝子聞名心瞿,祖是父之所諱,則子不敢言。既已終不言,若父母已亡,而己言便心瞿憶父母,故諱之也。
○“不逮事父母,則不諱王父母”者,孝子若幼少孤,不及識父母,便得言之,故不諱祖父母。庾雲:“諱王父母之恩,正應由父。所以連言母者,婦事舅姑,同事父母,且配夫爲體,諱敬不殊,故幼無父而識母者,則可以諱王父母也。”
○注“此謂”至“諱祖”。正義曰:“適士已上,廟事祖”者,《祭法》雲適士二廟,祖之與禰各一廟,其中士下士亦廟事祖,但祖、禰共廟,則《既夕禮》一廟是也。熊氏雲:“此適士者,包中下士,對庶人府史亦稱適也。”
○“大夫之所有公諱”者,今謂人於大夫之所,止得避公家之諱,不得避大夫諱,所以然者,尊君諱也。若兼爲大夫諱,則君諱不尊也。不言士之所諱者,士卑,人不爲之諱故也。或可大夫所有公諱者,君及大夫諱耳,亦無己之私諱。《玉藻》雲:“於大夫所有公諱,無私諱。”但此文上承“君所有私諱”之下,唯雲“大夫之所有公諱”,故略之,不雲無私諱耳。
○“《詩》、《書》不諱”,何胤雲:“《詩》、《書》謂教學時也。臨文謂禮執文行事時也。”案《論語》雲“《詩》、《書》執禮”,是教學惟《詩》、《書》有誦,禮則不誦。惟臨文行事,若有所諱,則並失事正,故不諱也。
○“廟中不諱”者,謂有事於高祖廟,祝嘏辭說,不爲曾祖已下諱也。爲尊無二上也,於下則諱上也。若有事於禰,則諱祖已上也。
○“夫人之諱,雖質君之前,臣不諱也”者,夫人,君之妻。質,對也。夫人本家所諱,臣雖對君前,而言語不爲諱也。臣於夫人之家恩遠,故不諱也。
○“婦諱不出門”者,門謂婦宮門。婦家之諱,但於婦宮中不言耳。若於宮外,則不諱也。故臣對君不諱也。
○注“婦親遠,於宮中言闢之”。陳鏗問雲:“《雜記》:‘母之諱,宮中諱。妻之諱,不舉諸其側也。’此則與母諱同,何也?”田瓊答曰:“《雜記》方分尊卑,故詳言之。《曲禮》據‘不出門’,大略言之耳。母諱遠,妻諱近,則亦宜言也,但所闢者狹耳。”
○“大功小功不諱”者,古者期親則爲諱。陳鏗問曰:“亦爲父乎?自已親乎?”田瓊答曰:“《雜記》雲:‘卒哭而諱。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與父同諱。’父諱齊衰親也,然則大功小功不諱矣。”熊氏雲:“大功亦諱,小功不諱。若小功與父同諱,則亦諱之。知者,《雜記》雲:‘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與父同諱。’是父之世叔父及姑姊妹以下,皆爲之小功,父爲諱,故己從父爲之諱。”
○“入境而問禁”者,此以下併爲敬主人也。竟,界首也。禁謂國中政教所忌。凡至竟界,當先訪問主國何所禁也。“入國而問俗”者,
○國,城中。城中如今國門內也。俗謂常所行也。入主人之城內,亦先問風俗常行也。
○“入門而問諱”者,門,主人之門也。諱,主人祖先君名,宜先知之,欲爲避之也。問諱而以門爲限者,主人出至大門外迎客,客入門,方應交接,故於門爲限也。故注云:“皆爲敬主人也。”
外事以剛日,順其出爲陽也。出郊爲外事。《春秋傳》曰:“甲午祠兵”。內事以柔日。順其居內爲陰。凡卜筮日,旬之外曰“遠某日”,旬之內曰“近某日”。旬,十日也。
○筮,市制反。喪事先遠日,吉事先近日。孝子之心。喪事,葬與練祥也。吉事,祭祀冠取之屬也。
○冠,古亂反。曰:“爲日,假爾泰龜有常,假爾泰筮有常。”命龜筮辭。龜筮於吉凶有常,大事卜,小事筮。
○假,古雅反,下同。卜筮不過三,求吉不過三。魯四卜郊,《春秋》譏之。卜筮不相襲。卜不吉則又筮,筮不吉則又卜,是瀆龜策也。晉獻公卜取驪姬不吉,公曰“筮之”是也。
○瀆,徒木反。驪,力知反。
[疏]“外事”至“相襲”。
○正義曰:此一節明卜筮及用日之法,各依文解之。
○“外事以剛日”者,外事,郊外之事也。剛,奇日也。十日有五奇、五偶,甲、丙、戊、庚、壬五奇爲剛也。外事剛義,故用剛日也。
○注“順其”至“祠兵”。
○正義曰:以出在郊外,故順用剛日也。《公羊》莊公八年“正月,師次於郎,以俟陳人、蔡人。甲午祠兵”。傳雲:“祠兵者何?出曰祠兵。”何休雲:“禮,兵不徒使,故將出兵,必祠於近郊。”此鄭所引,直取甲午證用剛日事耳,其“祠兵”之文,鄭所不用。故《異義》“《公羊》說以爲甲午祠兵,《左氏》說甲午治兵”,鄭駁之雲:《公羊》字誤也,以治爲祠,因爲作說。引《周禮》四時田獵、治兵振旅之法,是從《左氏》之說,不用《公羊》也。
○“內事以柔日”者,內事,郊內之事也。乙、丁、己、辛、癸五偶爲柔也。然則郊天是國外之事,應用剛日,而《郊特牲》雲“郊之用辛”,非剛也。又社稷是郊內,應用柔日,而《郊特牲》雲祀社“日用甲”,非柔也。所以然者,郊社尊,不敢同外內之義故也。此言外剛內柔,自謂郊社之外,他禮則皆隨外內而用之。崔靈恩雲:“外事指用兵之事,內事指宗廟之祭者。以郊用辛,社用甲,非順其居外內剛柔故也。祭社用甲,所以召誥用戊者,召誥是告祭,非常禮也。郊之用辛者,唯夏正郊天及雩大享明堂耳。若圜丘自用冬至日,五時迎氣,各用其初朔之日,不皆用辛。”
○“凡卜筮日”者,凡先聖王之所以立卜筮者,下雲“所以使民信時日,敬鬼神,決嫌疑,定猶與”也。卜筮必用龜蓍者,案劉向雲:“蓍之言耆,龜之言久。龜千歲而靈,蓍百年而神,以其長久,故能辯吉凶也。”《說文》雲:“蓍,蒿屬也。生千歲,三百莖,《易》以爲數。天子九尺;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陸機《草木疏》雲:“似藾蕭,青色,科生。”《洪範五行傳》曰:“蓍生百年,一本生百莖。”《論衡》雲:“七十年生一莖,七百年十莖,神靈之物,故生遲也。”《史記》曰:“滿百莖者,其下必有神龜守之,其上常有云氣覆之。”《淮南子》雲:“上有叢蓍,下有伏龜。卜筮實問於神,龜筮能傳神命以告人。故《金縢》告大王、王季、文王雲‘爾之許我’,乃卜三龜,一襲吉。是能傳神命也。”又鄭注《天府》雲:“卜筮實問於鬼神,龜筮能出其卦兆之佔耳。”案《白虎通》稱:“《禮三正記》天子龜一尺二寸,諸侯一尺,大夫八寸,士六寸。龜,陰也,故其數偶。”筮者,案《少牢》“大夫立筮”鄭雲:“大夫蓍長五尺。”推此而言,天子九尺,諸侯七尺,士三尺。蓍,陽也,故其數奇。所以謂之“卜筮”者,師說雲:卜,覆也,以覆審吉凶;筮,決也,以決定其惑。劉氏以爲卜,赴也,赴來者之心;筮,問也,問筮者之事。赴、問互言之。案《易 繫辭》雲:“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者,莫大乎蓍龜。”又云:“蓍之德圓而神,卦之德方以知,神以知來,知以藏往。”又《說卦》雲:“昔者聖人幽贊於神明而生蓍。”據此諸文,蓍龜知靈相似,無長短也。所以僖四年《左傳》雲,“筮短龜長,不如從長者”,時晉獻公卜娶驪姬,不吉,更欲筮之,故太史史蘇欲止公之意,託雲筮短龜長耳,實無優劣也。若杜預、鄭玄因筮短龜長之言,以爲實有長短,故杜預注傳雲“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滋而後有數,龜象筮數,故象長數短”是也。象所以長者,以物初生則有象,去初既近,且包羅萬形,故爲長。數短者,數是終末,去初既遠,推尋事數,始能求象,故以爲短也。又鄭康成注《占人》雲:“占人亦占筮,言掌佔龜者。筮短龜長,主於長者。”是鄭及杜預皆以爲龜長筮短。凡卜筮,天子諸侯若大事則卜筮並用,皆先筮後卜,故《筮人》雲:“凡國之大事,先筮而後卜。”即事之漸。大事者,則《大卜》雲“國大貞,卜立君,卜大封,大祭祀,凡出軍旅喪事”,及“龜之八命,一曰徵,二曰象,三曰與,四曰謀,五曰果,六曰至,七曰雨,八曰瘳”,此等皆爲大事。故鄭注《占人》雲“將卜八事,皆先以筮筮之”是也。若次事則唯卜不筮也。故《表記》雲:“天子無筮。”鄭注云:“謂征伐出師若巡守,天子至尊,大事皆用卜也。”是天子出行,唯卜無筮是也。小事無卜唯筮。《筮人》掌九筮之名,一曰筮更,謂遷都邑也。二曰筮鹹,鹹猶僉也,謂筮衆心歡不也。三曰筮式,謂製作法式也。四曰筮日,謂事衆,筮其要所當也。五曰筮易,謂民衆不說,筮所改易也。六曰筮比,謂與民和比也。七曰筮祠,謂筮牲與日也。八曰筮參,謂筮御與右也。九曰筮環,謂筮可致師不。鄭注《占人》“不卜而徒筮者,則用九筮”是也。天子既爾,諸侯亦然,故《春秋》僖二十五年,晉卜納襄王,得黃帝戰於阪泉之兆,又筮之,得大有之睽;哀九年晉卜伐宋,亦卜而後筮:是大事卜筮並用也。但《春秋》亂世,皆先卜後筮,不能如禮。其禮既先筮後卜,《尚書》先雲“龜從”者,以尊卑言之,故先言龜也。鄭注《周禮》雲:“筮兇則止,不卜。”所以《洪範》有“筮逆”、“龜從”者,崔靈恩雲:“凡卜筮,天子皆用三代蓍龜,若三筮並兇,則止而不卜。”鄭雲:“若一吉一兇,雖筮逆猶得卜之也。”則《洪範》所云者是也。其大夫則大事卜,小事筮。大事則葬地及葬日,爲事之大則卜,故《雜記》雲“大夫卜宅與葬日”是也。其小事用筮,則《少牢》“常祀筮日”是也。士亦大事卜,小事筮,故《士喪禮》“卜葬日”,以喪葬爲重,須定吉凶,故用卜也;其尋常吉祭,比葬爲輕,故筮日也。葬既卜日得吉,餘事皆吉可知,故唯筮葬地不復用卜也。
○“旬之外曰遠某日”者,案《少牢》大夫禮,今月下旬筮來月上旬,是旬之外日也。主人告筮者雲,欲用遠某日,故《少牢》雲“日用丁巳,筮旬有一日”,吉乃官戒。既雲“旬有一日”,是旬外一日。此謂大夫禮。
○“旬之內曰近某日”者,案《特牲士禮》雲:“不諏日。”注云:“士賤職褻,時至事暇,可以祭,則筮其日。不如少牢大夫,先與有司於廟門諏丁巳之日。”是士於旬初即筮旬內之日,是旬之內日也。主人告筮者雲,用近某日。此據大夫士,故有旬內、旬外之日也。若天子諸侯,其有雜祭,或用旬內,或用旬外,其辭皆與此同。案《少牢》、《特牲》,其辭皆雲“來日丁亥”,不雲“遠某日”、“近某日”者,彼文不具也。
○“喪事先遠日”者,喪事謂葬與二祥,是奪哀之義也。非孝子之所欲,但制不獲已,故卜先從遠日而起,示不宜急,微伸孝心也。故宣八年《左傳》雲:“禮,卜葬先遠日,闢不懷。”杜雲:“懷,思也。”闢不思親也。此尊卑俱然,雖士亦應今月下旬先卜來月下旬。不吉,卜中旬。不吉,卜上旬。
○“吉事先近日”者,吉事,謂祭祀、冠婚之屬,故《少牢》雲:“若不吉,則及遠日,又筮日如初。”是“先近日”也。
○“曰爲”至“有常”者,曰,命龜筮辭也。卜擇吉日,故云“曰爲日”。
○“假爾泰龜有常,假爾泰筮有常”者,假,因也。爾,汝也。爾謂指蓍龜也。泰,大中之大也。欲褒美此龜筮,故謂爲泰龜泰筮也。“有常”者,言汝泰龜泰筮決判吉凶,分明有常也。故云“假爾泰龜”、“泰筮有常”。凡卜筮,大夫以上命龜有三,命筮有二。其一爲事命龜,蒞卜之官,以主人卜事命卜史,是一也。二,卜史既得所卜之命,更序述蒞卜所陳之辭,名曰述命,二也。卜人即席,西而命龜雲“假爾泰龜有常”,三也。命筮二者,一爲事命筮,則主人以所爲之事命筮史,是一也。二則筮史得主人之命,遂述之,爲述命,是二也。士則命龜有二,命筮有一。知士命筮有一者,《士喪禮》雲:“命筮人,哀子某,爲其父筮宅。”“筮人許諾,不述命。”注云:“不述者,士禮略。”是士命筮一也。知士命龜二者,《士喪禮》:“蒞卜,命曰:‘哀子某,卜葬其父,無有近悔。’許諾,不述命。”乃雲“即席,西面坐,命龜”。既雲“不述命”,是士命龜二也。知大夫命筮二者,以士雲命筮不述命,則知大夫以上述命也。故《少牢》雲:“主人曰:‘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又云:“史遂述命,曰:‘假爾泰筮有常,孝孫某,來日丁亥’”云云。是大夫命筮二,但冠即席所命於述命之上也。知大夫命龜三者,以《士喪禮》蒞卜爲事命龜,又有即席西面命龜,雲“不述命”,明大夫有述命,故知大夫命龜三也。
○注“大事卜,小事筮”。
○正義曰:此大事者,謂小事之中爲大事,非《周禮》大貞、大封及八事之等,故得用卜而已。或雲“大事卜”者,總兼大貞、大封及八事等,雖卜筮並用,總皆用卜,故云“大事卜”。但大事則先筮後卜,卜筮俱有,若小事筮,徒有筮而無卜也。
○“卜筮不過三”者,王肅雲:禮以三爲成也。上旬、中旬、下旬,三卜筮不吉,則不舉也。鄭意“不過三”者,謂一卜不吉而兇,又卜,以至於三,三若不吉則止,若筮亦然也。故魯有四卜之譏。崔靈恩雲:“謂不過三用。若大事龜筮並用者,先用茸荃筮,次用茸荃龜,始是一也。三如是乃爲三也。若初始之時,三筮三龜皆兇,則止。或逆多從少,或從多逆少,如此者皆至於三也。單卜單筮,其法惟一用而已,不吉則擇遠日,不至於三也。前以用茸荃之龜筮者,有逆有從,故至三也。此唯用一,故不至三也。”案崔解亦有茸荃龜筮也。
○注“魯四卜郊,《春秋》譏之”。
○正義曰:卜郊之事,或三或四或五。襄七年夏四月,“三卜郊,不從,乃免牲”。僖三十一年及襄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從”。成十年夏四月,“五卜郊,不從”。三傳之說,參差不同。若《左氏》之說,魯郊常祀,不須卜可郊與否,俱卜牲與日,唯周之三月爲之,不可在四月,雖三卜亦爲非禮,故僖三十一年《左傳》雲:“禮不卜常祀。”是常祀不卜也。襄七年《左傳》雲:“啓蟄而郊,郊而後耕。今既耕而卜郊,宜其不從也。”是用周之三月,不可至四月也。若《公羊》之義,所云卜者,皆爲卜日,故僖三十一年《公羊傳》雲:“三卜,禮也。四卜,非禮也。”又成十七年《公羊傳》雲:“郊用正月上辛。”何休雲:“魯郊搏卜三正,茸荃之郊,一用夏正。”又定十五年:“禮,三卜之運也。”何休雲:“運,轉也。已卜春三正,不吉,復轉卜夏三月,週五月,得二吉,故五月郊。”如休之意,魯郊轉卜三正,假令春正月卜不吉,又卜殷正,殷正不吉,則用夏正郊天。若此三正之內,有兇不從,則得卜夏三月,但滿三吉日,則得爲郊。此《公羊》及何休之意也。《穀梁》之說,《春秋》卜者皆卜日也。哀元年《穀梁傳》雲:“郊自正月至三月,郊之時也。”或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卜如不從,則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從,則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如不從,則不郊。如是《穀梁》三正正月卜吉,則爲四月,五月則不可,與《公羊》之說同,與何休意異休以四月五月卜滿三吉,則可郊也。若鄭玄意,禮不當卜常祀,與《左氏》同,故鄭《箴膏肓》雲:“當卜祀日月爾,不當卜可祀與否。”鄭又云:“以魯之郊天,惟用周正建子之月,牲數有災不吉,改卜後月,故或用周之二月三月,故有啓蟄而郊,四月則不可。”故《駁異義》引《明堂》雲:“孟春正月,乘大路,祀帝於郊。”又云:“魯用孟春建子之月,則與天子不同明矣。魯數失禮,牲數有災不吉,則改卜後月。”如鄭之言,則與《公羊》、《穀梁傳》卜三正不同也。此雲“魯四卜郊,《春秋》譏之”,用《公羊》、《穀梁傳》三卜正、四卜非正也。是四卜爲譏,三卜得正,與《左氏》意違。《左氏》三卜亦非故也。
○“卜筮不相襲”者,襲,因也。前卜不吉則止,不得因更筮。若前筮不吉則止,不得因更卜,是“不相襲”也。若相因不止,是瀆龜筮,則神不告也。王雲:“三筮及三卜不相襲,三者初各專其心也。”
○注“卜不”至“是也”。
○正義曰:晉獻公初卜不吉,故公雲“更筮之”,是因襲也。《表記》雲:“卜筮不相襲。”鄭雲:“襲,因也。大事則卜,小事則筮。”然與此注不同者,明襲有二義,故兩注各舉其一。一則大事小事,各有所施,不得因龜卜小事,因蓍筮大事也。二則筮不吉,不可復卜,卜不吉,不可復筮也。
龜爲卜,筴爲筮。卜筮者,先聖王之所以使民信時日,敬鬼神,畏法令也。所以使民決嫌疑,定猶與也。故曰:“疑而筮之,則弗非也。日而行事,則必踐之。”弗非,無非之者。日,所卜筮之吉日也。踐讀曰善,聲之誤也。策或爲蓍。
○與音預,本亦作豫。踐,依注音善,王如字,雲:“履也。”蓍音屍。
[疏]“龜爲”至“踐之”。
○正義曰:解卜筮所用也。龜處筮後,龜覆於筮。策爲筮者,筮在龜前爲決也。謂蓍爲策者,策以謀筴爲義,言用此物以謀於前事也。
○“卜筮者,先聖王之所以使民信時日”者,解所以須卜筮之義也。“先聖王”,伏羲以來聖人爲天子者。不直雲先王,又加聖字者,夫王未必聖,古來非一,聖不必王,孔子是也。明造制卜筮,必須聖位兼併。時者,四時及一日十二時也。日者,甲乙之屬。聖王制此卜筮,使民擇慎而信時日與吉凶也。
○“敬鬼神”者,乃擇吉而祭祀,是“敬鬼神”也。“畏法令”者,法,典則也。令,教訓也。君行法令,若依卜筮而爲之,則民敬而畏之也。
○“所以使民決嫌疑”者,事既異,故更雲所以有嫌疑,而卜筮決斷之也。
○“定猶與也”者,《說文》雲:“猶,獸名。玃屬。”與亦是獸名,象屬。此二獸皆進退多疑,人多疑惑者似之,故謂之“猶與”。
○“故曰疑而筮之,則弗非也”者,引舊語以結之。卜筮所以定是非也。若有疑而筮之,則人無非之也。不言卜者,從何知也。
○“日而行事,則必踐之”者,踐,善也。言卜得吉而行事,必善也。王雲:“卜得可行之日,必履而行之。踐,履也。弗非,無非之者也。”
君車將駕,則僕執策立於馬前。監駕,且爲馬行。
○監,古銜反。爲,於僞反。已駕,僕展軨。展軨具視。
○軨,歷丁反,一音領,盧雲:“車轄頭靻也。”舊雲車闌也。效駕,白已駕。奮衣由右上,取貳綏。奮,振去塵也。貳,副也。
○上,時掌反,下“犬馬不上”、下注“而上車”同。去,羌呂反。跪乘,未敢立,敬也。
○乘,繩證反,下“除乘”、“君不乘奇車”、“乘路馬”皆同。執策分轡,驅之五步而立。調試之。
○轡,悲位反,四馬八轡,故云分。君出就車,則僕並轡授綏,車上僕所主。
○並,必政反。左右攘闢。謂羣臣陪位侍駕者。攘,卻也;或者攘,古讓字。
○攘,如羊反,卻也,又音讓。闢音避,徐扶亦反,本或作避字,非也。車驅而騶,至於大門,君撫僕之手,而顧命車右就車,門閭、溝渠必步。車右,勇力之士,備制非常者。君行則陪乘,君式則下步行。
○驅,起俱反,徐起遇反。騶,仕救反,又七須反,徐仕遘反。凡僕人之禮,必授人綏。若僕者降等,則受,不然則否。若僕者降等,則撫僕之手,不然則自下拘之。撫,小止之,謙也。自下拘之,由僕手下取之也。僕與己同爵則不受。
○拘,古侯反,又音俱。客車不入大門,謙也。婦人不立乘,異於男子。犬馬不上於堂。非摯幣也。
○贄,本亦作摯,音至。
[疏]“君車”至“於堂”。
○正義曰:此以下總明乘車顧式僕御謹敬之事,各依文解之。
○“君車將駕”者,爲君僕御之禮。“君車”,君所乘之車也。“將駕”,謂始欲駕行時也。
○“則僕執策立於馬前”者,僕即御車者也。古者僕用好人爲之,故孔子曰:“吾執御矣。又云“子適衛,冉有僕”。及《周禮》諸僕皆用大夫士也。策,馬杖也。別有人牽馬駕車,而此僕既知車事,故監駕也。又恐馬奔走,故自執馬杖,立當馬前也。執策是監駕。立馬前,恐馬行也。
○“已駕,僕展軨”者,已駕,駕竟。展,視也。舊解雲:“軨,車欄也。”駕竟,僕則從車軨左右四面看視之,上至於欄也。盧氏雲:“軨,轄頭靻也。”皇氏謂軨是轄頭。盧言是也。一則車行由轄,二則欄之。“苓”字不作“車”邊爲之。鄭雲:“展軨具視,謂遍視之。”
○“效駕”者,效,白也。僕監視駕竟,而入白君,道駕畢,故鄭雲“白已駕”也。
○“奮衣由右上”者,奮,振也。由,從也。從右邊上升也。僕入白駕竟,先出就車,於車後自振其衣去塵,從右邊升上。必從右者,君位在左,故闢君空位。
○“取貳綏”者,二,副也。綏,登車索。綏有二,一是正綏,擬君之升,一是副綏,擬僕右之升。故僕振衣畢,取副二綏而升也。《詩》雲:“淑旂綏章。”箋雲:“綏,所引登車也。”
○“跪乘”者,謂僕先試車時,君既未出,未敢依常而立,所以跪而乘之爲敬也。然此是暫試,空左不嫌也。
○“執策分轡”者,策,馬杖也。轡,御馬索也。車有一轅而四馬駕之,中央兩馬夾轅者,名服馬,兩邊名騑馬,亦曰驂馬。故《詩》雲:“兩服上驤,兩驂雁行。”鄭雲:“兩服,中央夾轅者也。雁行者,言與中服相次序是也。”然每一馬有兩轡,四馬八轡,以驂馬內轡系於軾前,其驂馬外轡,並夾轅兩服馬各二轡,六轡在手,分置兩手,是各得三轡,故《詩》雲“六轡在手”是也。今言“執策分轡”,謂一手執杖,又六轡以三置空手中,以三置杖手中,故云“執策分轡”也。
○“驅之”者,分轡既竟,而試驅行之也。
○“五步而立”者,僕向跪而驅,令馬行之,得五步止,而僕倚立待君出也。何胤雲:“跪以見敬,則立調試之也。”
○“君出就車”者,謂君始出上車時也。
○“則僕並轡授綏”者,君初來欲上,而僕並六轡及策置一手中,所餘一空手取正綏授與君,令登車也。當右手並轡,左手授綏,轉身向後,引君上也。
○“左右攘闢”者,左右謂侍駕陪位諸臣也。攘,卻也。闢,遠也。君已上車,車欲進行,故左右侍者悉遷卻以闢車,使不妨車行也。
○“車驅而騶”者,左右已闢,故驅車而進,則左右從者,疾趨從車行也。
○“至於大門”者,君至外門,謂車行至外門時也。
○“君撫僕之手”者,撫,按止也。僕手執轡,車行由僕,君欲令駐車,故君抑止僕手也。
○“而顧命車右就車”者,顧,回頭也。鄭箋《詩》雲:“回首曰顧也。”車右,勇力之士也。就車,謂君命勇力士,令上車也。車行則有三人,君在左,僕人中央,勇士在右也。初在門內,未顧勇士,勇士故從趍在車後。今車行既至大門,方出履險阻,恐有非常,故回頭命車右上車也。
○“門閭、溝渠必步”者,是車右勇士之禮也。門閭,謂凡所過門閭處也。溝,廣深四尺者,渠亦溝也。步謂下車也。勇士雖即上車,車若至門閭、溝渠,而勇士必下車。所以然者,一則君子不誣十室,過門閭必式,君式則臣當下也。二則溝渠是險阻,恐有傾覆,故勇士亦須下扶持之也。而僕不下者,車行由僕,僕下則車無御,故不下也。“凡僕人之禮,必授人綏”者,“凡僕人”,謂爲一切僕,非但爲君僕時也。車上既僕爲主,故爲人僕,必授綏與所升之人也。
○“若僕者降等,則受”者,謂士與大夫,大夫與卿御也。若御者卑降,則主人不須謙,故受取綏也。“不然則否”者,“不然”謂僕者敵體,雖御,其主人宜謙不受其綏也。
○“若僕者降等,則撫僕之手”者,僕者雖卑,而受其綏不謙,猶當撫止僕手,若不聽自授,然後乃受也。
○“不然則自下而拘之”者,“不然”,不降等者,既敵不受,而僕者必授,則主人當卻手從僕手下自拘取之。
○注“撫小”至“不受”。
○正義曰:由,從也。此時主人初欲上,而僕在車上,轉身向主人以授綏,主人不就僕手外取之,而以手從僕手下進,拘取僕手裏上邊,示不用僕授也。僕與已同爵則不受,謂不降等者。
○“客車不入大門”者,案《公食大夫禮》雲:“賓之乘車在大門外西方。”注云:“賓車不入門,廣敬也。”與此同。《覲禮》雲:“偏駕不入王門。”謂同姓金路,異姓象路之等,舍之於賓館,謂不得入王門。又云“墨車龍旂以朝”,墨車得入大門,但不得入廟門耳。
○“婦人不立乘”者,立,倚也。婦人質弱不倚乘,異男子也。男子倚乘,婦人坐乘,所以異也。
○“犬馬不上於堂”者,賓主相見之禮也。犬馬將爲禮而賤,不牽上堂也。犬則執紲,馬則執勒,以呈之耳,非贄幣故也。贄謂羔雁錦玉之屬,乃上堂也。犬馬用充庭實而已,非物聘之贄幣,故不上堂也。
故君子式黃髮,敬老也。發句言“故”,明此衆篇雜辭也。下卿位,尊賢也。卿位,卿之朝位也。君出過之而上車,入未至而下車。
○朝,直遙反,下同。入國不馳,愛人也。馳,善藺人也。
○藺,力刃反。入裏必式。不誣十室。君命召,雖賤人,大夫士必自御之。御當爲訝。訝,迎也。君雖使賤人來,必自出迎之,尊君命也。《春秋傳》曰,跛者御跛者,眇者御眇者,皆訝也,世人亂之。御,依注音訝,五嫁反。跛,波我反。眇,名小反。介者不拜,爲其拜而蓌拜。蓌則失容節,蓌猶詐也。
○爲其,於僞反,下注“爲惑”、“爲掩”同。蓌,子臥反,又側嫁反,挫也,沈租稼反,又子猥反,慮本作蹲。祥車曠左。空神位也。祥車,葬之乘車。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左必式。君存,惡空其位。
○惡,烏路反。僕御婦人則進左手,後右手。遠嫌。
○遠,於萬反。
○御國君則進右手,後左手而俯。敬也。國君不乘奇車。出入必正也。奇車,獵衣之屬。
○奇車,居宜反,奇邪不正之車,何雲:“不如法之車。”車上不廣咳,爲若自矜。廣猶弘也。
○咳,開代反。不妄指。爲惑衆。立視五巂,立,平視也。巂猶規也,謂輪轉之度。巂或爲。
○巂,本又作雋,惠圭反,車輪轉一週爲巂,一週丈九尺八寸也。,本又作蕊。如捶反,徐而愧反。式視馬尾,小俯。顧不過轂。爲掩在後。國中以策彗血阝勿驅,塵不出軌。入國不馳,彗,竹帚。血阝勿,搔摩也。
○彗音遂,徐雖醉反,又囚歲反。血阝,蘇役反,注同。勿音沒,注同。驅如字,又羌遇反。搔,素刀反。摩,莫何反。國君下齊牛,式宗廟。大夫士下公門,式路馬。乘路馬,必朝服。載鞭策,不敢授綏,左必式。步路馬,必中道。以足蹙路馬芻有誅,齒路馬有誅。皆廣敬也。路馬,君之馬。載鞭策,不敢執也。齒,欲年也。誅,罰也。
○齊,側皆反。鞭,必綿反。蹙,本又作蹴,徐採六反,又子六反。芻,初俱反。
[疏]“故君”至“有誅”。
○正義曰“此以下明雜敬禮也。君子謂人君也。黃髮,太老人也。人初老則發白,太老則發黃,發黃彌老,宜敬之,故人君見而式敬也。人君尚爾,則大夫士可知也。若與咀墁行,君式則臣下。若異行,則式而己。《詩》雲:“黃髮兒齒。”皆謂老人也。
○注“發句言故,明此衆篇雜辭也”。
○正義曰:謂他篇上舊禮雜辭,連上至下,所以有故,今作《曲禮記》者,引此他篇雜辭而來,爲此篇發首有“故”也。
○“下卿位”者,卿位,路門之內,門東北面位,故《論語 鄉黨》雲:“入公門。”又云:“過位,色勃如也。”注:“過位謂入門右北面君揖之位。”故《燕禮》、《大射》卿大夫門右,北面,公降阼階,南向,爾卿是也。今謂尋常出入,故出則過卿位而上車,入則未到卿位而下車。若迎賓客,則案《樂師》注云:“登車於大寢西階之前,反降於阼階之前。”或可“下卿位”是諸侯禮,《樂師》據天子禮。
○“入國不馳”者,國中人多,若馳車則害人,故不馳。注云:“愛人也。馳,善藺人也。”善猶好也。藺,雷剌也。若車馳則好行剌人也。何胤雲:“藺,躐也。”
○“入裏必式”者,二十五家爲裏,里巷首有門,十室不誣,故入裏則必式而禮之爲敬也。裏必式,則門閭亦式,故門閭必步,不誣十室也。《論語》雲:“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是“不誣十室”也。
○“君命召”者,謂有君命呼召臣也。
○“雖賤人”者,君之使者,假令是賤人爲之來。
○“大夫士必自御之”者,御,迎也。使者雖賤,而君命可尊,故雖大夫士貴,亦自出迎之也。
○注“御當”至“亂之”。
○正義曰:鄭引《春秋》證御者迓也。成二年,“季孫行父、臧孫許會晉郤克、衛孫良夫、曹公子首,及齊侯戰於鞍。”《公羊傳》雲:“前此者,晉郤克與臧孫許同時而聘於齊。蕭同侄子者,齊君之母也。窺客或跛或眇,於是使跛者迓跛者,眇者迓眇者。二大夫歸,相與率師爲鞍之戰。”《穀梁傳》雲:“曹公子手僂,同時聘齊。齊頃公使跛者御跛者,眇者御眇者,禿者,御禿者,僂者御僂者。齊頃公母蕭同侄子處臺上而笑之也。”鄭言彼既以爲訝,此御故宜是訝,而世人亂之,讀雲“御”耳。
○“介者不拜”者,介,甲鎧也。著鎧者不爲式敬,故宜無所拜之也。“爲其拜而蓌拜”者,解所以不拜。蓌,挫也。戎容暨暨,著甲而屈拜,則坐損其戎威之容也。一雲蓌,詐也。言著鎧而拜,形儀不足,似詐也。虛作矯蓌,則失容節,是蓌猶詐也。
○“祥車曠左”者,此以下又明僕御之禮。祥猶吉也,吉車爲平生時所乘也。死葬時因爲魂車,鬼神尚吉,故葬魂乘吉車也。曠,空也。車上貴左,故僕在右,空左以擬神也。
○注“空神”至“乘車”。
○知“葬之乘車”者,以其大小二祥,生人所乘之車,無空左之法,言空左,唯據葬時魂車,故知也。
○“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者,乘車,謂君之次路也。王者五路,玉、象、木、金、革各一路。王自乘一,所餘四路,皆從行。臣若乘此車,不敢空左。故《典路》雲:“凡會同、軍旅、吊於四方,以路從。”鄭雲:“王出,於事無常。王乘一路,典路以其餘路從行,亦以華國。”又《戎右職》雲:“會同充革車。”鄭雲:“會同,王雖乘金路,猶以革路行。充之者,謂居左也。《曲禮》曰:‘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若曠左則似祥車,近於兇時,故乘者自居左也。
○“左必式”者,雖處左而不敢自安,故恆馮式。雲“乘車”,則君皆在左。若兵、戎、革、路,則君在中央,御者居左。故成二年韓厥代御居中,杜雲:“自非元帥,御者皆在中,將在左。”以此而言,則元帥及君宜在中也。又《詩》雲:“左旋右抽。”鄭箋雲:“左,左人,謂御者。右,車右也。中軍謂將也。兵車之法,將居鼓下,故御者在左。“君存,惡空其位也。《太僕》雲:“王出入,則自左馭而前驅。”注云:“前驅,如今道引也。道而居左自馭,不參乘,闢王也,亦有車右焉。
○“僕御婦人則進左手”者,僕在中央,婦人在左,僕御之時,進左手持轡,所以爾者,形微相背也。
○“後右手”者,若進右手,則近相向,相向則生嫌,故後右手,遠嫌也。
○“御國君則進右手,後左手”者,禮以相向爲敬,故進右手。非男女,無所嫌也。“而俯”者,既御不得恆式,故但俯俛而爲敬也,並兩御也。
○“國君不乘奇車”者,國君出入宜正,不可乘奇邪不正之車。盧氏雲:“不如御者之車也”。
○注“出入”至“之屬”。
○正義曰:《隱義》曰:“獵車之形,今之鉤車是也。衣車如鱉而長也。漢桓帝之時,禁臣下乘之。”
○“車上不廣咳”者,廣,弘大也。咳,聲咳也。車已高,若在上而聲大咳,似自驕矜,又驚衆也。
○“不妄指”者,妄,虛也。在車上高,若無事,忽虛以手指麾於四方,併爲惑衆也。
○“立視五巂”,車上依禮。巂,規也。車輪一週爲一規。乘車之輪,高六尺六寸,徑一圍三,三六十八得一丈八尺,又六寸爲一尺八寸,總一規爲一丈九尺八寸。三規爲九十九尺,六尺爲步,總爲十六步半,在車上所視,則前十六步半地。
○注“巂猶規也”。
○正義曰:知巂爲規者,以巂、規聲相近,故爲規。規是圓,故讀從規。言“或爲”,他本《禮記》有作字者。
○“式視馬尾”者,馬引車,其尾近在車欄前,故車上馮式下頭時,不得遠矚,而令瞻視馬尾。
○“顧不過轂”者,車轂也。若轉頭不得過轂,過轂則掩後人私也。《論語》雲“車中不內顧”是也。
○“國中以策彗血阝勿驅”者,前雲“入國不馳”,此爲不馳,故爲遲行法也。策,馬杖。慧,竹帚也。
○注“血阝勿,搔摩也”。入國不馳,故不用鞭策,但取竹帚帶葉者爲杖,形如掃帚,故云策彗。雲“血阝勿”者,以策微近馬體,不欲令疾也,但僕搔摩之時,其形狀血阝勿然。
○“塵不出軌”者,軌,車轍也。車行遲,故塵埃不起,不飛揚出轍外也。
○“國君下齊牛,式宗廟“者,案《齊右職》雲:“凡有牲事,則前馬。”注云“王見牲,則拱而式”。又引《曲禮》曰:“國君下宗朝,式齊牛。”鄭注《周官》與此文異者,熊氏雲:“此文誤,當以《周禮》注爲正。宜云‘下宗朝,式齊牛’。”
○“大夫士下公門,式路馬”者,公門謂君之門也。路馬,君之馬也。敬君,至門下車,重君物,故見君馬而式之也。馬比門輕,故有下、式之異。
○“乘路馬必朝服”者,謂臣行儀習禮獨行時也。路馬,君之車馬,臣雖得乘之,猶不可慢,故必朝服而自御乘之也。
○“載鞭策”者,又不敢執杖杖馬,故但載杖以行也。
○“不敢授綏”者,君在則僕人授綏。今習儀者,身既居左,自馭而乘,雖有車右,而不敢授綏與已也。
○“左必式”者,既不空左,故亦居左,式而敬之,此言“不敢授綏”,與前“不敢曠左”文互也。
○“步路馬,必中道”者,此謂單牽君馬行時。步,獨行也。若牽行君之馬,必在中道正路,爲敬也。
○“以足蹙路馬芻有誅”。
○芻,食馬草也。誅,罰也。此草擬爲供馬所食,若以足蹴踏之者,則有責罰也。
○“齒路馬有誅”者,齒,年也。若論量君馬歲數,亦爲不敬,亦被責罰,皆廣敬也。
卷四 曲禮下第二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義與前篇同,簡策重多,分爲上下。”
凡奉者當心,提者當帶。高下之節。
○奉,本亦作捧,同,芳勇反。提,徒兮反。
[疏]“凡奉”至“當帶”。
○正義曰:此一節論臣所奉持及俛仰裼襲之節,各依文解之。
○“凡奉者當心,提者當帶”,物有宜奉持之者,有宜提挈之者,各因其宜。奉之者,謂仰手當心,奉持其物。提之者,謂屈臂當帶,而提挈其物。帶有二處,朝服之屬,其帶則高於心,深衣之類,其帶則下於脅。何以知然?《玉藻》說大帶雲:“三分帶下,紳居二焉。”紳長三尺,而居帶之下三分之二,則帶之下去地四尺五寸矣。人長八尺爲限,若帶下四尺五寸,則帶上所餘正三尺五寸,故知朝服等帶則高也。而《深衣》雲:“帶下母厭髀,上母厭脅,當無骨者。”故知深衣之帶則下也。今雲“提者當帶”,謂深衣之帶。且古人恆著深衣,此明平常提奉,故益可知也。
執天子之器則上衡,謂高於心,彌敬也。此衡謂與心平。
○上,時掌反。國君則平衡,大夫則綏之,士則提之。綏讀曰妥,妥之,謂下於心。
○綏,依注音妥,湯果反,又他回反。
[疏]“執天”至“提之”。
○正義曰:嚮明常法,此以下明臣各爲其君上提奉之禮也。執,持也。上猶高也。衡,平也。平謂人之拱手正當心平,故謂心爲衡。天子至尊,器不宜下,故臣爲擎奉皆高於心,彌敬也。此衡謂與心平也。凡言衡有二處,若大夫衡視,則面爲衡;此爲天子執器,則上衡,謂高心也。既有二處不同,故鄭雲此衡與心平,明他衡者不與心平也。
○“國君則平衡”者,國君,諸侯也。降於天子,故其臣爲奉持器與心齊平也。
○“大夫則綏之”者,綏,下也。又降於諸侯,故其臣爲奉器下於心也。
○“士則提之”者,上雲大夫綏之,已下於心,今爲士提之,又在綏之下,即上“提者當帶”。然凡常提物,尚得當帶,今爲士提物,更在帶下者,士臣爲士,卑遠於君,故厭降在下。故《禮》雲“大夫之臣,不稽首,以闢君”其義同也。
凡執主器,執輕如不克重慎之也。主,君也。克,勝也。
○勝音升。
[疏]“凡執”至“不克”。
○正義曰:嚮明持奉高下之節,此辨持奉之容儀也。主亦君也。禮,大夫稱主,今此言“主”,上通天子諸侯,下含大夫爲君者,故並曰“主”,士則不然。克,勝也。尊者之器,不論輕重,其臣執之,唯宜重慎,器雖輕小,而執之恆如實重,如不勝之容也。故《論語》雲:“孔子執圭,鞠躬如也,如不勝。”《聘禮》曰:“上介執玉如重。”是也。
執主器,操幣、圭璧,則尚左手。行不舉足,車輪曳踵。重慎也。尚左手,尊左也。車輪,謂行不絕也。
○操,七刀反。曳,以制反。踵,支勇反。
[疏]“執主”至“曳踵”。
○正義曰:又明提奉用手足之儀也。圭璧,瑞玉也。尚,上也。謂執持君器及幣玉也。若擎奉此物,則右手在下,左手在上。左尊,故云“尚左手”。
○“行不舉足,車輪曳踵”者,曳,拽也。踵,腳後也。若執器行時,則不得舉足,但起前拽後,使踵如車輪曳地而行,故云“車輪曳踵”。
立則磬折垂佩。主佩倚則臣佩垂,主佩垂則臣佩委。君臣俛仰之節。倚,謂附於身。小俛則垂,大俛則委於地。
○折,之列反,一音逝。佩,步內反,本或作珮,非。倚,範於綺反,徐其綺反。執玉,其有藉者則裼,無藉者則襲。藉,藻也。裼,襲,文質相變耳。有藻爲文,裼見美亦文。無藻爲質,襲充美亦質。圭璋特而襲,璧琮加束帛而裼,亦是也。
○藉,在夜反,下同。裼,星曆反。藻音早,本又作繅。琮,才冬反。
[疏]“立則”至“則襲”。
○正義曰:嚮明奉持及手足之儀,此明授受時禮也。立,倚也。佩謂玉佩也,帶佩於兩邊。臣則身宜僂折,如磬之背,故云“磬折”也。身既僂折,則所著之佩從兩邊,出縣垂於前也。
○“主佩倚”者,主謂君也。倚猶附也。君宜直立,則佩直附倚身,而縣垂不出前。
○“則臣佩垂”者,君若直立,佩倚於身,則臣宜曲折,曲折則佩不得倚身,故縣垂於前也。
○“主佩垂,則臣佩委”者,主,君也。言君若重慎折身而佩垂,則臣彌曲,故佩歷委於地。然臣不發初太曲,必待君僂而後方曲者,亦授立不跪之義也。
○“執玉,其有藉者則裼,無藉者則襲”。
○凡執玉之時,必有其藻,以承於玉。若盡飾見美之時,必垂藻於兩端,令垂向於下,謂之“有藉”。當時所執之人,則去體上外服,以見在內裼衣,故云“有藉者則裼”也。其事質充美之時,承玉之藻,不使下垂,屈而在手,謂之“無藉”。當時所執之人,則掩其上服,襲蓋裼衣,謂之“無藉者則襲”。此謂執玉之人,朝聘行禮,或有裼時,或有襲時。
○注“圭璋”至“是也”。
○正義曰:鄭雲此者,以經雲裼襲者,人之裼襲,欲明玉亦有裼襲。雲“圭璋特而襲”者,上公享王圭以馬,享後璋以皮,皮馬既不上於堂,其上唯特有圭璋。圭璋既是寶物,不可露見,必以物覆襲之,故云“圭璋特而襲”也。雲“璧琮加束帛而裼”者,謂侯伯子男享天子璧以帛,享後琮以錦,既有帛錦承玉,上唯用輕細之物蒙覆以裼之,故云“璧琮加束帛而裼”也。雲“亦是”者,非但人有裼襲,其玉亦有裼襲之義,此皇氏之說。熊氏以爲上明賓、介二人爲裼襲。“圭璋特”以下又明賓、主各自爲裼襲,謂朝時用圭璋特,賓、主俱襲行,享時用璧琮加束帛,賓、主俱裼,亦是也。凡執玉,“天子執冒四寸,以朝諸侯”。注云:“德能覆蓋天下,四寸者方,以尊接卑,以小爲貴。又孔安國注《顧命》雲,“方四寸,邪刻之”,用之以冒諸侯之圭,以爲瑞信。子男執璧,蓋亦刻驗覆之,但無以言焉。又執鎮圭以朝日及祭天地宗廟,知者,《典瑞》雲,王執鎮圭以朝日;又《鄭志》雲“祭天地宗廟亦執之,”是朝日既執鎮圭,則夕月亦當然也。《大宗伯》雲:“王執鎮圭。”注:“以四鎮之山爲瑑飾,圭長尺有二寸,故《玉人》雲‘鎮圭尺有二寸,天子守之’”是也。其五等諸侯,《大宗伯》又云“公執桓圭”,注云:“雙植謂之桓。桓,宮室之象,所以安其上也。圭長九寸。”故《玉人》雲“命圭九寸,公守之”是也。《宗伯》又云:“侯執信圭,伯執躬圭。”注云:“蓋皆象以人形爲瑑飾,文有粗縟耳,欲其慎行以保身。圭皆長七寸。”故《玉人》雲:“命圭七寸,謂之信圭,侯守之。命圭七寸,謂之躬圭,伯守之。”江南儒者解雲,直者爲信,其文縟細;曲者爲躬,其文粗略。義或然也。《宗伯》又云:“子執穀璧,男執蒲璧。”注云:“穀所以養人,蒲爲席所以安人。不執圭者,未成國也。”蓋瑑以爲穀稼及蒲葦之文,蓋皆徑五寸。故《大行人》雲,子執穀璧,男執蒲璧,五寸是也。凡圭廣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知者,是《聘禮記》文。其璧則內有孔,外有玉,其孔謂之好,故《爾雅 釋器》雲:“肉倍好謂之璧,好倍肉謂之瑗,肉好若一謂之環。”此謂諸侯所執圭璧,皆朝於王及相朝所用也。故《典瑞》前既陳玉,則雲“朝、覲、宗、遇、會、同於王,諸侯相見亦如之”是也。其公侯伯朝後皆用璋,知者,以《聘禮》聘君用圭,聘夫人以璋,則知於天子及後亦然也。其子男既朝王用璧,朝後宜用琮,以璧、琮相對故也。鄭注《小行人》雲,其上公及二王之後,享天子圭以馬,享後璋以皮,其侯伯子男享天子璧以帛,享後琮以錦,其玉小大,各如其命數。知者,《玉人》雲“璧琮九寸,諸侯以享天子”是也。其諸侯相朝所執之玉,與朝天子同。其享玉皆以璧享君,以琮享夫人。知者,《聘禮》璧以享君,琮以享夫人,明相朝禮亦當然。子男相享則降用琥以繡,璜以黼。故鄭注《小行人》雲:“其於諸侯亦用璧琮耳。子男於諸侯則享用琥璜,下其瑞是也。”其諸侯之臣聘天子及聘諸侯,其聘玉及享玉,降其君瑞一等,故《玉人》雲“瑑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覜聘”是也。其藉玉之藻,鄭注《覲禮》雲:“繅所以藉玉,以韋衣木,廣袤各如其玉之大小。”天子則以五采畫之,諸侯則三採,子男二採,其卿大夫亦二採。故《典瑞》雲,王五采五就,公侯伯三採三就,子男二採二就。又云“瑑圭、璋、璧、琮,繅皆二採一就”是也。熊氏雲:“五采五就者,採別二行爲一就,故五就也。三採三就者,亦採別二行爲一就,故三就也。二採二就者,亦採別二行爲一就,故再就也。二採一就者,以卿大夫卑。二採,採則別唯一行共爲一就。”知然者,《雜記》及《聘禮記》三採六等,則知天子諸侯採別爲二等也。此是周法,其殷以上,則《禮說 含文嘉》雲:“天子、三公、諸侯,皆以三帛以薦玉。”宋均注云:“其殷禮三帛謂朱白倉,象三正。其五帝之禮,薦玉用一色之帛。”故鄭注《虞書》“三帛”,“高陽氏之後用赤繒,高辛氏之後用黑繒,其餘用白繒”。“其餘”謂堯舜之諸侯。既以采色畫韋衣於板上,前後垂之,又有五采組繩以爲系,其組上以玄爲天,下以黃爲地,長尺,無事則以系玉,有事則垂爲飾。故《聘禮記》“皆玄纁,系長尺,絢組”,注云“採成文曰絢系,無事則以系玉,因以爲飾,皆用五采組。上以玄,下以絳爲地”是也。其裼襲之義者,藻藉有二種,一者以韋衣木畫之也,二者絢組垂之。若板之藻藉,則當有,今言無者,據垂之也。其垂藻之時則須裼,屈藻之時則須襲。案《聘禮》賓至主人廟門之外,“賈人東面坐,啓櫝,取圭垂繅,不起而授上介”。注云:“不言裼襲者,賤不裼。”以賈賤,故不言裼,明貴者垂藻當裼也。又云:“上介不襲,執圭屈繅授賓。”注:“上介不襲者,以盛禮不在於己。”明屈藻合襲也。又云:“賓襲,執圭。”又云:“公襲,受玉。”於時圭皆屈藻,故賓與公執玉皆襲。是屈藻之時皆襲,則所謂“無藉者襲”是也。《聘禮》又云:“賓出,公授宰玉,裼降立。”是授玉之後乃裼也。又云:“賓裼,奉束帛加璧享。”是有藉者裼。凡朝之與聘,賓與主,君行禮皆屈而襲,至於行享之時皆裼也。知者,以《聘禮》行聘則襲,受享則裼。凡享時其玉皆無藉藻,故崔靈恩雲:“初享圭璋特,故有藻,其餘則束帛加璧。既有束帛,不須藻。”凡諸侯朝天子,皆行三享之禮,故《大行人》雲公侯伯子男,並雲:“廟中將幣,三享。”《覲禮》雲“四享”者,鄭注云:“四當爲三,初享或用虎豹之皮,其次享三牲、魚臘、龜、金、丹、漆,唯國所有,分爲三享,皆以璧帛致之。”若其臣出聘,唯行一享,故《聘禮》致夫人聘享唯一享也。裼所以異於襲者,凡衣近體有袍襗之屬,其外有裘,夏月則衣葛,其上有裼衣,裼衣上有襲衣,襲衣之上有常著之服,則皮弁之屬也。掩而不開則謂之爲襲。若開此皮弁及中衣,左袒出其裼衣,謂之爲裼。故鄭注《聘禮》雲:“裼者,左袒也。”一玉之上,若垂藻之時,其人則裼,屈藻之時,其人則襲,則裼襲不相因。《表記》雲“裼襲不相因”者,彼謂各執其物,執龜玉者則襲,受享者則裼,與此同也。
國君不名卿老世婦,大夫不名世臣侄娣,士不名家相長妾。雖貴,於其國家猶有所尊也。卿老,上卿也。世臣,父時老臣。
○侄,大節反,《字林》丈一反。娣,六計反。相,息亮反。長,丁丈反,下注“長老”同
[疏]“國君”至“長妾”。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稱謂之事,各依文解之。
○“國君不名卿老世婦”者,人君雖有國家之貴,猶宜有所敬,不得呼其名者也。“卿老”謂上卿,上卿貴,故曰“卿老”。“世婦”者,謂兩媵也,次於夫人,而貴於諸妾也。言諸侯雖貴,不得呼其名也。
○“大夫不名世臣侄娣”者,世臣,父在時老臣也。侄是妻之兄女,娣是妻之妹,從妻來爲妾也。大夫不得呼世臣及貴妾名也。然《王制》雲:“大夫不世爵。”此有世臣者,子賢,謂襲父爵者也。
○“士不名家相長妾”者,家相謂助知家事者也。長妾,妾之有子者也。士不得呼此二等人名也。不名長妾者,熊氏雲:“士有一妻二妾,言長妾者,當謂娣也。故鄭注《昏禮》雲:‘娣尊侄卑。’”義或然也。
君大夫之子不敢自稱曰“餘小子”。闢天子之子未除喪之名。君大夫,天子大夫有土地者。
○闢音避,本又作避,下同。大夫士之子不敢自稱曰“嗣子某”。亦闢其君之子未除喪之名。不敢與世子同名。闢僣傚也,其先之生,則亦不改。世或爲大。
○僣,作念反。傚,胡孝反。
[疏]“君大”至“同名”。
○:此以下明孝子在喪,擯者接對賓客之辭也。君大夫,謂天子大夫有地者,大夫有地者則亦稱曰君,故云“君大夫”也。天子未除喪,自稱曰“餘小子”。今大夫有地,雖同曰君,而其子在喪,不敢同天子稱餘小子也。
○“大夫士之子不敢自稱曰嗣子某”者,此諸侯稱大夫士之子也。諸侯在喪之嗣子某,臣之子避之也。
○“不敢與世子同名”者,世子謂諸侯之適子也。諸侯之臣爲其子作名,不得與君適子名同也。《白虎通》雲:“生在稱世子何?系於君也。”
○注“闢僣”至“爲大”。
○正義曰:若名子與君世子同,則嫌其名自比擬於君,故云“避僣傚也”。世子貴不得同,則與庶子同不嫌。又若其子生在君之世子前,已爲名,而君來同之,此是君來同己,不須易也。故《穀梁 昭七年傳》雲:“何爲君臣同名?君子不奪人親之所名,重其所由來也。”是臣先名,君後名,同之,臣不改也。又案《雜記》雲:“與君之諱同則稱字。”若先生與世子同名,亦當然也。諸侯之子不可同天子之子,故宜不也。《異義》:“《公羊》說臣子先死,君父猶名之。孔子云‘鯉也死’,是已死而稱名。《左氏》說既沒,稱字而不名,桓二年宋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先君死,故稱其字。《穀梁》同《左氏》說。許慎謹案:同《左氏》、《穀梁》說,以爲《論語》稱‘鯉也死’,時實未死,假言死耳。”鄭康成亦同《左氏》、《穀梁》之義,以《論語》雲“鯉也死,有棺而無槨”是實死未葬已前也。故鄭駁許慎雲:“設言死,凡人於恩猶不然,況賢聖乎?然鯉也死,未滿五十。鯉死稱伯魚者,案《冠禮》二十已稱伯某甫,未必要五十也。但五十直稱伯耳。”焦氏問:“案《春秋》君在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無言嗣子某者也,又大夫之子當何稱?”張逸答曰:“此避子某耳,大夫之子稱未聞。案稱嗣子某,或殷禮也。”
君使士射,不能,則辭以疾。言曰:“某有負薪之憂。”射者所以觀德,唯有疾,可以辭也。使士射,謂以備耦也。憂或爲疾。
○使音史。射,市夜反。則辭以疾,如字;本又作“有疾”、“爲疾”,如字;本又作疚,音救。
[疏]“君使”至“之憂”。正義曰:射法,每兩人相對,以決勝負,名之曰耦。耦,貴賤必對,故卿與卿耦,大夫與大夫耦,或奇餘不足,則使士備耦。案《大射》君與賓耦,卿大夫自相耦,又有士御於大夫。又司射誓耦,“卑者與尊者爲耦,不異侯”,是言士得備預爲耦,故此有“使士射”之禮也。
○“不能,則辭以疾”者,士若不能,不得雲不能,但當自稱有疾也。所以然者,夫射以表德,士既升朝,必宜有德;若不能,則是素餐之辱,兼辱君不知人,誤用己也。
○“言曰:某有負薪之憂”者,此稱疾之辭也。某,士名也。負,檐也。薪,樵也,大樵曰薪。《詩》雲:“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是大故用斧也。憂,勞也。言已有檐樵之餘勞,不堪射也。不直雲“疾”而云“負薪”者,若直雲“疾”,則似傲慢,故陳疾之所由,明非假也。然士祿代耕,且後問庶人子云能負薪,而今雲士負薪者,亦謙辭也。兼言昔未爲士時經檐樵,今猶發動昔日之勞也。《白虎通》雲:“天子病曰不豫,言不復豫政也。諸侯曰負子。子,民也,言憂民不復子之也。”桓十六年“衛侯朔出奔齊”,《公羊》雲有疾曰“負茲”。諸侯之疾,所以名不同者,蓋“子”、“茲”聲相近,其字相亂,未知孰是。《音義隱》雲:“天子曰不豫,諸侯曰不茲,大夫曰犬馬,士曰負薪。”
○注“使士射,謂以備耦也。憂或爲疾”。
○正義曰:知非士自射,而云“備耦者”,熊氏雲:“若其自射,不須雲使,又不應辭,以其言使言辭,故云備耦。”
侍於君子,不顧望而對,非禮也。禮尚謙也。不顧望,若子路帥爾而對。
[疏]“侍於”至“禮也”。
○正義曰:謂多人侍而君子有問,若指問一人,則一人直對。若問多人,則侍者當先顧望坐中,或有勝已者宜前,而己不得率爾先對,先對非禮也。
○注“禮尚”至“而對”。
○正義曰:此證問多人而不顧望對者。《論語》雲,子路、曾晳、冉有、公西華侍於孔子,孔子問四人:“各言其志。”而子路率爾先對雲:“原治千乘之國。”而孔子哂之雲:“爲國以禮,其言不讓,是故哂之。”
君子行禮,不求變俗。求猶務也。不務變其故俗,重本也。謂去先祖之國,居他國。祭祀之禮,居喪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國之故,謹修其法而審行之。其法,謂其先祖之制度,若夏、殷。
[疏]“君子”至“行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臣去本國行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君子行禮”者,謂去先祖之國,居他國者也。求猶務也。俗者,本國禮法所行也。明雖居他國,猶宜重本,行故國法,不務變之從新也。如杞、宋之臣入於齊、魯,齊、魯之臣入於杞、宋,各宜行已本國禮法也。此雲不變俗,謂大夫出在他國,不變己本國之俗。案鄭答趙商,以爲衛武公居殷墟,故用殷禮,即引此雲:“君子行禮,不求變俗。”如鄭之意,不變所往之國舊時風俗,與此不同者,熊氏雲:“若人臣出居他國,亦不忘本,故云不變本國風俗,人君務在化民,因其舊俗,往之新國,不須改也。”然則“不求變俗”,其文雖一,但人君、人臣兩義不同。熊氏雲:“必知人君不易舊俗者。《王制》雲:‘修其教,不易其俗。’又《左傳》定四年,封魯公,因商奄之人,封康叔於殷虛,啓以商政,封唐叔於夏虛,啓以夏政。皆因其舊俗也。”案有列於朝,有詔於國,三代之內,喪服爲舊。“君齊衰三月”,傳曰:“三諫不從,待放未絕者,爵祿尚有列於朝,出入尚有詔於國。”如《喪服》所云,大夫待放之時,名爲有列有詔。不至三世者,熊氏雲:“彼據爲舊君著服,故以未去之時,名爲有列有詔。此據去國之後,但有列有詔,仍行舊國之禮,斷章取證,故彼此不同。”
○“祭祀之禮”者,此陳不變之事,若祭祀之禮不變,即夏立屍,殷坐屍,周旅酬六屍,及先求陰陽、犧牲、騂黑之屬也。“居喪之服”者,殷雖尊貴,猶服傍親,周則以尊降服。
○“哭泣之位”者,殷不重適,以班高處上。周世貴正,嗣孫居其首。
○“皆如其國之故”者,謂故俗也。凡上諸事,悉不改革,行之如本國俗也。然上既舉三條,餘冠、昏之屬從可知也。
○“謹修其法而審行之”者,並結前事,各令分明謹脩本國之法,審慎以行之。其法,謂其先祖之制度,若夏、殷子孫在周者,悉行其先世之禮,是不變俗也。
去國三世,爵祿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三世,自祖至孫。逾久可以忘故俗,而猶不變者,爵祿有列於朝,謂君不絕其祖祀,復立其族,若臧紇奔邾,立臧爲矣。詔,告也,謂與卿大夫吉凶往來相赴告。
○三世,盧、王雲:“世,歲也。萬物以歲爲世。”朝,直遙反,下皆同。復,扶又反,下“復還”同。紇,恨發反,徐胡切反,沈胡謁反。若兄弟宗族猶存,則反告於宗後。謂無列無詔者。反告亦謂吉凶也。宗後,宗子也。
[疏]“去國”至“宗後”。正義曰:此以下明在他國而得變俗者也。將明得變改,上先明未得者也。
○“去國三世”,謂三諫不從,及他事礙被黜,出入新國已經三世者,則鄭注云“三世,自祖至孫”也。
○“爵祿有列於朝”者,謂本國君不絕其祖祀,復立族爲後有朝者也。
○“出入有詔於國”者,出入猶吉凶之事,更相往來也。詔,告也。去已三世,而本國之君猶爲立後不絕,則若有吉凶之事,當與本國卿大夫往來出入,共相赴告,故云“出入有詔於國”。
○注“若臧”至“爲矣”。
○正義曰:引之者,證有列位也。臧紇,武仲也,時爲季氏家廢長立少,故與孟氏相惡,遂出奔邾。魯人以臧紇有功,復立其異母兄臧爲,以守先祀,是有列也。故魯襄二十三年《左傳》雲,臧紇奔邾,“使告臧賈,且致大蔡焉。曰:‘紇不佞,失守宗祧,敢告不弔。紇之罪不及不祀,子以大蔡納請,其可’賈曰:‘是家之禍,非子之過。賈聞命矣。’再拜受龜,使爲以納請,遂自爲也。乃立臧爲,紇致防而奔齊”,是其事也。
○“若兄弟”至“宗後”。
○此是出已三世而爵祿無列於朝、吉凶不相詔告、而不仕新國者。宗族兄弟,謂本國之親。宗後,大宗之後也。已本國不列不告,若宗族猶存,兄弟尚在,已有吉凶,當反還告宗適,不忘本故也。前告國者,亦告兄弟耳。然既未仕新國,猶用本國禮也。《音義隱》雲:“雖無列於朝,有吉凶,猶反告於宗後。其都無親在故國,不復來往也。”
去國三世,爵祿無列於朝,出入無詔於國,唯興之日,從新國之法。以故國與已無恩。興謂起爲卿大夫。
[疏]“去國三世,爵祿無列於朝,出入無詔”至“之法”。
○正義曰:此猶是論無列無詔而反告宗後者,今得仕新國者也。但仕新國有異,故重言“三世”也。
○“唯興之日,從新國之法”者,唯興謂已始仕也。雖有宗族相告,已仕新國,而本國無列無詔,故所行禮俗,悉改從新也。然推此而言,若本國猶有列詔者,雖仕新國,猶行故俗。何以知然?既雲無列而從新,明有列,理不從也。又若無詔而不仕新者,不得從新。何以知然?既雲“唯興”,明不興則不從。無列無詔,唯興之日三世,即從新國之制。孔子去宋既久,父爲大夫,尚冠章甫之冠,送葬皆從殷制者,熊氏雲:“案《鉤命決》雲:‘丘爲製法之主,黑綠不伐蒼黃,聖人特爲製法,不與常禮同也。’”
○注“興謂起爲卿大夫”。
○正義曰:鄭注云“起爲卿大夫”者,則若爲士猶卑,不得變本也。
君子已孤不更名,亦重本。已孤暴貴,不爲父作諡。子事父,無貴賤。
○爲,於僞反。諡音示。
[疏]“君子”至“作諡”。
○正義曰:此一節論父沒不可輒改爲名諡之事。“已孤不更名”者,不復改易,更作新名。所以然者,名是父之所作,父今已死,若其更名,似遺棄其父,故鄭注云“亦重本”也。言“亦”者,亦上行本國之俗,上是重本,故云“亦”也。“已孤暴貴,不爲父作諡”者,此孤不辨老少,唯無父則是也。暴貴,本爲士庶,今起爲諸侯,非一等之位,故云“暴貴”也。諡者,列平生德行,而爲作美號。若父昔賤,本無諡,而己今暴貴,升爲諸侯,乃得制諡,而不得爲父作諡。所以爾者,父賤無諡,子今雖貴,而忽爲造之,如似鄙薄父賤,不宜爲貴人之父也。或舉武王爲難,鄭答趙商曰:“周道之基,隆於二王,功德由之,王跡興焉。凡爲人父,豈能賢乎?若夏禹、殷湯,則不然矣。”
○注“子事父,無貴賤”。
○正義曰:子不得言已昔賤今貴,父賤不宜爲貴人之父也。
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祭禮。喪復常,讀樂章。爲禮各於其時。居喪不言樂,祭事不言兇,公庭不言婦女。非其時也。
[疏]“居喪”至“婦女”。
○正義曰:此一節明行禮各有時之事,各隨文解之。
○“居喪”者,居父母之喪也。喪禮謂朝夕奠下室、朔望奠殯宮及葬等禮也。此禮皆未葬以前。
○“既葬,讀祭禮”者,祭禮,虞、卒哭、祔、小祥、大祥之禮也。
○“喪復常,讀樂章”者,復常,謂大祥除服之後也。樂章,謂樂書之篇;章謂《詩》也。禫而後吉祭,故知禫後宜讀之。此上三節,事須預習,故皆許讀之。
振書、端書於君前有誅,倒筴、側龜於君前有誅。臣不豫事,不敬也。振,去塵也。端,正也。倒,顛倒也。側,反側也。皆謂甫省視之。
○倒,多老反。去,羌呂反,下“徹猶去”、“去琴瑟”同。顛,丁田反。
[疏]“振書”至“有誅”。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臣當預事,並明臣入公門當謹敬之禮也,各依文解之。
○“振書”者,拂去塵也。書,簿領也。端,正也。誅,責也。臣不豫慎,若將文書簿領於君前,臨時乃拂整,則宜誅責也。
○“倒筴、側龜於君前有誅”者,倒,顛倒也。側,反側也。龜筴,君之卜筮所須也。不預周正,而來在君前方顛倒反側齊正,則有責罰也。
○注“臣不”至“視之”。
○正義曰:甫者,始也,謂不豫整理,今於君前始正之。
龜筴、几杖、席蓋、重素、袗絺綌,不入公門。龜筴,嫌問國家吉凶。几杖,嫌自長老。席蓋,載喪車也。《雜記》曰:“士輤,葦蓆以爲屋,蒲席以爲裳帷。”重素,衣裳皆素,喪服也。袗,單也。孔子曰:“當暑,袗絺綌,必表而出之。”爲其形褻。
○重素,直龍反,注同;重素,衣裳皆素。袗,之忍反。輤,於見反。葦,於鬼反。爲其,於僞反,苞屨、扱衽、厭冠,不入公門。此皆凶服也。苞,藨也,齊衰藨蒯之菲也。《問喪》曰:“親始死,扱上衽。”厭猶伏也,喪冠厭伏。苞或爲菲。
○苞,白表反,草也。扱,初洽反。衽,而審反。厭,於涉反。藨,白表反,一音扶苗反。齊衰,本又作齋,音諮,下七雷反,下文同。蒯,苦怪反。菲,扶味反,屨也。書方、衰、兇器,不以告,不入公門。此謂喪在內,不得不入,當先告君耳。方,板也。《士喪禮》下篇曰:“書賵於方,若九、若七、若五。”兇器,明器也。
○板,字又作版,音同。賵,芳仲反,車馬曰賵。公事不私議。嫌若奸也。
[疏]“龜筴”至“公門”。
○正義曰:此以下明臣物不得入君門者也。
○“龜筴”者,謂臣之龜筴也。將入,嫌問國家吉凶。
○“几杖”者,臣之几杖也。若將入,謂欲驕矜,嫌自長老。
○“席蓋”者,喪車蓋也。臣有死於公宮,可許將柩出門,不得將喪車兇物入也。車比棺爲緩,宜停外也。
○“重素”者,衣裳皆以素,謂遭喪之服也,亦不宜著入也。
○“袗絺綌”者,袗,單也。絺綌,葛也。上無衣表,則肉露見,爲不敬,故不著入也。
○“不入公門”者,並結上諸條事,皆不得入也。若屍乘以幾至廟門,及八十杖於朝,則幾、杖得入公門也。
○注“龜筴”至“形褻”。
○正義曰:引《雜記》,證席蓋是喪車也。輤,喪車邊牆也。在上曰屋,在邊曰裳帷。士喪車用葦蓆爲上屋,蒲席以爲邊牆也。然天子諸侯染布爲蒨色,大夫但布而不染。士用席,而亦言輤者,因天子輤通名也。今言席蓋,謂士耳。舉士爲例,卿大夫喪車亦不得入。雲“重素,衣裳皆素,喪服也”者,若臣之待放,衣裳皆素。既是待放,本無得入公門之理。此雲重素不入公門者,謂私服。又《文王世子》,公族有死罪,公親素服。唯君得素服入,臣則不可。引《論語》,證入公門不單也。形褻,謂肉露見也。
○“苞屨”至“公門”。
○苞屨,謂藨蒯之草爲齊衰喪屨。
○“扱衽”者,親始死,孝子徒跣扱上衽也。
○“厭冠”者,喪冠也。厭帖無者強,爲五服喪所著也。
○“不入公門”者,此並五服之內,喪服差次,不合入,不得著入公門也。苞謂杖齊衰之屨,故《喪服》杖齊衰章雲:“疏屨者,藨蒯之菲也。”此雲苞屨、扱衽不入公門,《服問》雲:“唯公門有稅齊。”注云:“不杖齊衰也,於公門有免齊衰,則大功有免絰也。”如鄭之言,五服入公門與否,各有差降。熊氏雲:“父之喪唯扱上衽不入公門,冠絰衰屨皆得入也。杖齊衰,則屨不得入,不杖齊衰,衰又不得入,其大功絰又不得入,其小功以下,冠又不得入。此厭冠者,謂小功以下之冠,故云不入公門。凡喪冠皆厭,大功以上,厭冠宜得入公門也”。凡喪屨,案《喪服》斬衰用菅屨,杖齊衰用苞,不杖齊衰用麻,大功用繩。故《小記》雲:“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其小功以下,鄭引舊說雲:“小功以下,吉屨無絇。”
○“書方”者,此謂臣有死於公宮,應須兇具,此下諸物,並宜告而後入者也。書謂條錄送死者物件數目多少,如今死人移書也。方,板也。百字以上用方板書之,故云“書方”也。
○“衰”者,孝子喪服也。
○“兇器”者,棺材及棺中服器也。
○“不以告,不入公門”者,臣在公宮而死,營兇器所須,而不得輒將入公門,故須告也。然衰之屬,今厭冠苞屨尚不入,雲衰告乃入者,熊氏雲:“上不入,謂公宮庫、雉、路之門,今此不入公門者,國城之門,謂卿大夫之喪從外,來書、方、衰、兇器,須告乃入。”今謂既同稱公門,又國城之內,百姓民衆所居,方、衰、兇器,須告乃入,事恐非也。蓋公門非一,或是公之外門,及百官治事之處。君許其在內殯,及將葬之禮,故有明器書方,須告乃入。
○注“士喪”至“器也”。
○正義曰:證喪禮書方也。送死者,車馬曰賵,衣服曰襚,亦通曰賵。“若九、若七”等,謂書送物於板行列之數多少,物多則九行,少則七行五行也。
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爲先,廄庫爲次,居室爲後。重先祖及國之用。
○廄,九又反。
○凡家造,祭器爲先,犧賦爲次,養器爲後。大夫稱家,謂家始造事。犧賦,以稅出牲。
○凡家造,才早反,一本作“凡家造器”,“器”,衍字。犧,許宜反。養,羊尚反,一如字。無田祿者不設祭器,有田祿者先爲祭服。祭器可假,祭服宜自有。君子雖貧,不粥祭器。雖寒,不衣祭服。爲宮室,不斬於丘木。廣敬鬼神也。粥,賣也。丘,壟也。
○粥音育。衣,於既反。
[疏]“凡家”至“丘木”。
○正義曰:此一節總論大夫所造祭器衣服,並明祭器所寄之事,各依文解之。
○“凡家造”,謂大夫始造家事也。大夫爲家。
○“祭器爲先”者,崇敬祖禰,故在先。“犧賦爲次”者,諸侯、大夫少牢。此言犧,謂牛。即是天子之大夫祭祀,賦斂邑民,供出牲牢,故曰“犧賦”。
○“養器爲後”者,養器,供養人之飲食器也。自贍爲私,宜後造。然諸侯言“宗廟”,大夫言“祭器”,諸侯言“廄庫”、“居室”,大夫言“犧賦”、“養器”者,互言也。此據有地大夫,故得造祭器。若無田祿者,但爲祭服耳。其有地大夫祭器、祭服俱造,則先造祭服,乃造祭器。此言“祭器爲先”者,對犧賦、養器爲先,其實在祭服之後。
○“無田”至“祭服”。
○鄉明得造祭器,此明不得造者,下民也。若大夫及士有田祿者乃得造器,猶不具,唯天子大夫四命以上者得備具。若諸侯大夫非四命,無田祿,則不得造,故《禮運》雲:“大夫磬樂皆具,祭器不假,非禮也。”據諸侯大夫言之也。熊氏以《禮運》據天子大夫得造,不得具,非也。
○“有田祿者先爲祭服”者,若有田祿,雖得造器,而先爲祭服,後爲祭器耳。所以然者,緣人形參差,衣服有大小,不可假借,故宜先造;而祭器之品量同官可可以共有,以其制同,既可暫假,故營之在後。
大夫士去國,祭器不逾竟。此用君祿所作,取以出竟,恐辱親也。
○去國祭器不逾竟,音境,注及下同;一本作“大夫士去國”,下“去國逾竟”亦然。大夫寓祭器於大夫,士寓祭器於士。寓,寄也。與得用者言寄,覬己後還。
○寓,魚具反。覬音冀。
[疏]“大夫”至“於士”。
○正義曰:此以下明人臣三諫不從,去國之禮。
○“祭器不逾竟”者,既明出禮,先從重物爲始也。逾,越也。此祭器是君祿所造,今既放出,故不得自隨越竟也。注云“此用”至“親也”。無德而出,若猶濫用其器,是辱親也。《隱義》雲:“嫌見奪,故云恐辱親也。”“大夫寓祭器於大夫,士寓祭器於士”者,寓猶寄也。既不將去,故留寄其同僚。必寄之者,冀其復還得用也。魯季友奔陳,國人復之,傳曰“季子來歸”是也。
○注“寓寄”至“後還”。
○正義曰:此解言“寄”之義也。夫物不被用,則生蟲蠹,故寄於同官,令彼得用,不使毀敗,冀還複用,大夫士義皆然也。
大夫士去國逾竟,爲壇位鄉國而哭。素衣、素裳、素冠,徹緣、鞮屨、素冪,乘髦馬,不蚤鬋,不祭食,不說人以無罪,婦人不當御,三月而復服。言以喪禮自處也。臣無君,猶無天也。壇位,除地爲位也。徹猶去也。鞮屨,無絇之菲也。冪,覆笭也。髦馬,不鬄落也。蚤讀爲爪。鬋,鬋鬢也。不自說於人以無罪,嫌惡其君也。御,接見也。三月一時,天氣變,可以遂去也。冪或爲幕。
○壇,徐音善,注同。鄉,許亮反。緣,悅絹反。鞮,都兮反,又徒兮反;鞮屨,屨無絇。冪,本又作幭,莫歷反,注同,白狗皮覆笭。髦音毛。蚤,依注音爪,謂除爪也。鬋,子淺反。絇,求俱反。笭,力丁反,車闌。鬄,吐歷反,又他計反。說,亦劣反,又如字。惡,烏路反。見,賢遍反,下文“見國君”、注“謂見”同。幕,莫歷反,又音莫。
[疏]“大夫”至“復服”。
○正義曰:此大夫士三諫而不從,出在竟上。大夫則待放,三年聽於君命。若與環則還,與玦便去。《隱義》雲:“去國當待於也。若士不待放,臨去皆行此禮也。”
○“爲壇位鄉國而哭”者,壇者,除地不爲壇。臣之無君,猶人無天也。嫌去父母之邦,有桑梓之變,故爲壇鄉國而哭,以喪禮自變處也。所以待放必三年者,三年一閏,天道一變,因天道變,望君自改也。然在竟未去。聽君環玦,不謂待歸,而謂待放者,既已在竟,不敢必放,言唯待君見放乃去也。
○“素衣、素裳、素冠”者,今既離君,故其衣裳冠皆素,爲兇飾也。
○“徹緣”者,緣,中衣緣也。素服裏亦有中衣,若吉時中衣用採緣,此既兇喪,故徹緣而純素。
○“鞮屨”者,謂無絇繶屨也。屨以絇爲飾,兇故無絇也。《士冠禮》雲:“玄端黑屨,青絇博寸。”鄭雲:“絇之言拘也。以爲行戒,狀如刀衣鼻,在屨頭。”故解者雲:古屨以物系之爲行戒,故用繒一寸,屈之爲絇,絇爲絇著屨頭,以容受系穿貫也。其屈之形,似漢時刀衣鼻也,其色或青或黑不同。而《冠禮》屨夏用葛,冬用皮,又各隨裳色。今素裳,則屨白色也。
○“素”者,素,白狗皮也。冪,車覆蘭也。禮,人君羔幦虎犆,大夫鹿幦豹犆。今此喪禮,故用白狗皮也。《既夕禮》雲“主人乘惡車,白狗幦”是也。然吉凶覆笭,不必用皮者,象始服牛馬,初當用皮爲覆。
○“乘髦馬”者,吉則翦剔馬毛爲飾,兇則無飾,不翦而乘之也。
○“不蚤鬋”者,以治手足爪也。鬋剔治鬚髮也。吉則治翦爲飾,兇故不翦也。《士虞禮》曰“蚤翦”,謂爪翦須也。
○“不祭食”者,祭,祭先也。夫食盛饌則祭食之先,喪兇,故不祭也。
○“不說人以無罪”者,善則稱君,過則稱己。今雖放逐,猶不得鄉人自說道已無罪而君惡,故見放退也。
○“婦人不當御”者,御,接見也。吉時婦人以次侍御寢宿,今喪禮自貶,故不也。
○“三月而復服”者,自貶三月,然後事事反還如吉禮,而遂去也。所以三月者,爲一時天氣一變,故三月人情亦宜易也。
○注“鞮屨,無絇之菲也”。
○正義曰:知鞮是無絇之屨者,案《周禮 屨人》屨舄皆有絇繶純。案《鞮屨氏》無絇繶之文,故知是無絇之菲也。雲“髦馬,不鬄落也”者,以其稱髦馬,與童子垂髦同,故知不鬄落鬃鬛。案《大戴禮 王度記》雲:“大夫俟放於郊,三年,得環乃還,得玦乃去。”此逾國三月乃行,不同者,得玦之後,從郊至竟,三月之內而行此禮也。
大夫士見於國君,君若勞之,則還辟,再拜稽首。謂見君,既拜矣,而後見勞也。《聘禮》曰,君勞使者及介,君皆答拜。
○勞,力報反,注及下“君勞”同。闢,婢亦反,下同。還辟,逡巡也。使,色吏反。君若迎拜,則還辟,不敢答拜。嫌與君亢賓主之禮。迎拜,謂君迎而先拜之。《聘禮》曰,大夫入門再拜,君拜其辱。
[疏]“大夫”至“答拜”。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臣男女相答拜之法,各依文解之。
○“大夫士見於國君”者,謂大夫士出聘他國君之禮。“君若勞之,則還辟,再拜稽首”者,勞,慰勞也。還辟,逡巡也。初至行聘享私覿禮畢,而主君又別慰勞已在道路之勤,故已逡巡而退者,闢君之答己之意也。
○案《聘禮》行聘享及私覿訖,賓出,主君送至大門內,主君問聘君、問大夫竟,乃雲“公勞賓,賓再拜稽首,公答拜。公勞介,介再拜稽首,公答拜”,即此大夫出聘他國、君勞之是也。《聘禮》無“還辟”之文者,文不備也。
○注“謂見”至“答拜”。
○正義曰:案《聘禮》勞賓之前,不見賓先拜,此雲賓“既拜矣”,謂賓初行私覿之時,已拜主君矣。在後始主君勞,故曰“既拜矣,而後見勞”。引《聘禮》者,證君勞賓再拜之事。熊氏以爲唯雲“大夫士”,謂小聘大夫爲賓、士爲介故也。今謂大聘小聘皆然,故鄭引《聘禮》以證之,此大夫之中則含卿也。知者,以此經皆總雲大夫,不別言卿,故知大夫含卿也。“君若迎拜,則還辟,不敢答拜”者,君若迎,先拜賓,賓是使臣,不敢當禮,則還辟逡巡,不敢答主君之拜。
○注“嫌與”至“其辱”。
○正義曰:此主君迎拜者,謂聘賓初至主國大門外,主君迎而拜之,故《聘禮》雲,賓入門左,公再拜,賓闢不答拜,是也。故鄭引《聘禮》,大夫入門再拜,君拜其辱者,初入門,主君再拜其辱也。
大夫士相見,雖貴賤不敵,主人敬客,則先拜客,客敬主人,則先拜主人。尊賢。
[疏]“大夫士相見”至“則先拜主人”。
○正義曰:此謂使臣行禮受勞已竟,次見彼國卿大夫也。唯賢是敬,不計賓主貴賤,雖爲大夫而德劣,亦先拜有德之士也。謂異國則爾,同國則否。又《士相見禮》若先生異爵者,謂士則先拜之,此則不必同國也。
凡非弔喪,非見國君,無不答拜者。禮尚往來。喪,賓不答拜,不自賓客也。國君見士,不答其拜,士賤。
○非見,賢遍反,下“大夫見”、“士見”、下注“拜見”同。
[疏]“凡非”至“拜者”。
○正義曰:此明禮尚往來也。己雖賢德,而必皆相答拜也。凡拜而不答拜者,唯有弔喪與士見已君此二條耳。吊所以賓不答拜者,己本來爲助執於喪事,非行賓主之禮,故主人雖拜己,己不答也。故《士喪禮》有賓則拜之、賓不答拜是也。君不答士者,謂士見已君,君尊不答也。
○注“國君”至“拜士賤”。
○正義曰:案《聘禮》士介四人,君皆答拜者,以其他國之士故也。
大夫見於國君,國君拜其辱。士見於大夫,大夫拜其辱。同國始相見,主人拜其辱。自外來而拜,拜見也。自內來而拜,拜辱也。君於士,不答拜也,非其臣則答拜之。不臣人之臣。大夫於其臣,雖賤,必答拜之。闢正君。
○闢音避。男女相答拜也。嫌遠別不相答拜以明之。
○相答拜,一本作“不相答拜”;皇雲:“後人加‘不’字耳。”別,彼列反。
[疏]“大夫”至“相答拜也”。
○正義曰:“辱“謂見他國君也,故《聘禮》雲公在門左拜,是拜其辱也。
○“士見於大夫,大夫拜其辱”者,謂平常相答拜,非加敬也。故《聘禮》賓朝服問卿,卿迎於廟門外,再拜,是主人必拜辱也。《士相見禮》士見大夫,於其入也,主人一拜,賓退,送,又再拜。熊氏以爲同國大夫見已君,君拜其辱者,以初爲大夫,敬之故也,若尋常則不拜也。
○“同國始相見,主人拜其辱”者,前是異國,此明同國。同國則主人必先拜辱,不論有德也。
○“君於士,不答拜也,非其臣,則答拜之者,君於己士,以其賤,故不答拜。然《聘禮》雲聘使還,士介四人,君旅答拜者,敬其奉使而還。《士相見禮》士見國君,君答拜者,以其初爲士,敬之故也。
○“非其臣則答拜之”者,以其他國之士,非已尊所加,故答之也。
○“大夫於其臣,雖賤,必答拜之”者,大夫爲君,宜闢正君,故不辨己臣貴賤,皆答拜也。
○“男女相答拜也”者,男女宜別,或嫌其不相答,故明雖別,必宜答也。俗本雲:“男女不相答拜。”禮,男女拜,悉相答拜,則有“不”梁爲非,故鄭雲:“嫌遠別不相答拜以明之。”
國君春田不圍澤,大夫不掩羣,士不取麛卵。生乳之時,重傷其類。
○麛音迷。卵,力管反。乳,如注反。
[疏]“國君”至“麛卵”。
○正義曰:此明貴賤田獵不同。國君,諸侯也。春時萬物產孕,不欲多傷殺,故不合圍繞取也,夏亦當然。
○“大夫不掩羣”者,羣謂禽獸共聚也。羣聚則多,不可掩取之。
○“士不取麛卵”者,麛乃是鹿子之稱,而凡獸子亦得通名也。卵,鳥卵也。春方乳長,故不得取也。然國君春田不圍也,則天子春圍。大夫春不掩,則國君春掩也。士春不取麛卵,則大夫春取也。而《王制》雲“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羣”,則與此異者,彼上雲:“天子諸侯無事,則歲三田。”鄭雲:“三田者,謂夏不田,謂夏時也。”案《周禮》四時田,而云“三田”者,下因雲“不合圍”,則知彼亦夏禮也。又《史記》湯立三面網,而天下歸仁,亦是不合圍也。此間所明周制矣。
歲凶,年穀不登。登,成也。君膳不祭肺,馬不食穀,馳道不除,祭事不縣大夫不食梁,士飲酒不樂。皆自爲貶損憂民也。《禮》:食殺牲則祭先,有虞氏以首,夏后氏以心,殷人以肝,周人以肺。不祭肺,則不殺也。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大牢。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除,治也。不治道,爲妨民取蔬食也。縣,樂器鍾磬之屬也。粱,加食也。不樂,去琴瑟。
○肺音芳廢。縣音玄,下同。爲如字,舊音於僞反,下“爲妨”音於僞反。
[疏]“歲凶”至“飲酒不樂”。
○正義曰:此下明凶荒人君憂民自貶退禮也。
○“歲凶”者,謂水早災害也。“年穀不登”者,歲既凶荒,而年中穀稼不登。登,成也。然年、歲雖通,其亦有異。鄭注《太史職》:“中數曰歲,朔數曰年。”釋者雲,年是據有氣之初,歲是舉年中之稱,故云朔數曰年,中數曰歲也。
○“君膳不祭肺”者,膳,美食名。禮,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太牢。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夫盛食必祭,周人重肺,故食先祭肺。歲既兇飢,故不祭肺,則不殺牲也。
○“馬不食穀”者,年豐則馬食穀,今凶年,故不食也。
○“馳道不除”者,馳道,正道,如今御路也。是君馳走車馬之處,故曰“馳道”也。除,治也。不治謂不除於草萊也。所以不除者,凶年人各應採蔬食,今若使人治路,則廢取蔬食,故不除也。“祭事不縣”者,樂有縣鍾磬,因曰“縣”也。凶年雖祭,而不作樂也。自貶損,故先言膳,後言祭。
○“大夫不食梁”者,大夫食黍稷,以梁爲加,故凶年去之也。
○“士飲酒不樂”者,士平常飲酒奏樂,今凶年,猶許飲酒,但不奏樂也。
○“君膳不祭肺”以下,及“士飲酒不樂”,各舉一邊而言,其實互而相通,但君尊,故舉不殺牲及不縣之等大者而言,大夫士卑,直舉飲酒之小者言耳。
○注“有虞”至“琴瑟”。
○正義曰:此《明堂位》文,引之者,證不祭肺。“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大牢。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此《玉藻》文。引之者,證天子諸侯非凶年常食殺牲之事。案《周禮 膳夫》雲,王日一舉太牢。不引《膳夫》而引《玉藻》者,以《膳夫》秪有王禮,《玉藻》兼載天子諸侯。此經雲“君膳不祭肺”,又連言大夫士,是其文既廣,故引《玉藻》天子諸侯爲證也。《玉藻》所以異《膳夫》者,《膳夫》是周之正禮,《玉藻》是衰世之法,故《鄭志》雲:“作《記》之時,或諸侯同天子,或天子與諸侯同,作《記》者亂之耳。”雲“粱,加食也”者,以其《公食大夫禮》設正饌之後,乃設稻粱,以其是加也。此“歲凶”者,案襄二十四年冬大飢,《穀梁傳》曰:“五穀不升爲大飢。一穀不升謂之嗛,二穀不升謂之飢,三穀不升謂之饉,四穀不升謂之康,五穀不升謂之大侵。。大侵之禮,君食不兼味,臺榭不塗,弛侯,廷道不除,百官布而不制,鬼神禱而不祀。”此雲“歲凶”,與彼“大侵”同也。此“膳而不祭肺”,則“食不兼味”也。此“祭事不縣”,謂祈禱之祭,則與大侵“禱而不祀”一也。《白虎通》雲:“一穀不升徹鶉遲,二穀不升徹鳧雁,三穀不升徹雉兔,四穀不升損囿獸,五穀不升不備三牲。”其“不備三牲”,與此“君膳不祭肺”同也。
君無故玉不去身,大夫無故不徹縣,士無故不徹琴瑟。憂樂不相干也。“故”謂災患喪病。
○樂音洛。
[疏]“君無”至“琴瑟”。
○正義曰:此明無災者也。君,諸侯也。玉謂佩也。君子於玉比德,故恆佩玉,明身恆有德也。且以玉爲容飾,無故則有容飾,故佩玉也。
○“大夫無故不徹縣”者,徹亦去也,無災變則不去樂也。
○“士無故不徹琴瑟”者,此無災則亦不去也。故鄭前注士“不樂,去琴瑟”,取此文“琴瑟”,此是不命之士爾,若其命士,則特縣也。自士以上,皆有玉佩。上雲君無故不去玉,則知下通於士也。下言士不去琴瑟,亦上通於君也。但比德爲重,故君上明之也。又大夫言縣,士言琴瑟,亦互言耳。但縣勝,故大夫言之也。
○注“憂樂”至“喪病”。
○正義曰:災,水火也。熊氏雲:“案《春秋說題辭》:‘樂無大夫士制。’鄭玄《箴膏肓》從《題辭》之義。大夫士無樂,《小胥》‘大夫判縣,士特縣’者,《小胥》所云娛身之樂及治人之樂則有之也。故《鄉飲酒》有工歌之樂是也。縣,《題辭》雲無樂者,謂無祭祀之樂,故特牲、少牢無樂。若然,此雲大夫不徹縣,士不徹琴瑟者,謂娛身及治民之樂也。”
士有獻於國君,他日,君問之曰:“安取彼?”再拜稽首而後對。起敬也。
[疏]“士有”至“後對”。
○正義曰:此一節論大夫士饋獻之事,各依文解之。
○“士有獻”者,謂士有物奉貢於君也。
○“他日,君問之曰,安取彼”者,“他日”謂別日也,非是獻物之日。“安取彼”,猶何處取彼物。別日君問士雲:“何處得前所獻之物?”所以須問者,士卑德薄,嫌其無有也。不即問而待他日者,士有貢獻,當日乃自致於外,而不敢容易見,恐君答已拜,故別日乃見君,君得問之也。
○“再拜稽首而後對”者,士聞君問,故先拜稽首,而後起對得物所由。
大夫私行,出疆必請,反必有獻。士私行,出疆必請,反必告。臣不敢自專也。私行,謂以已事也。士言告者,不必有其獻也,告反而已。
○疆,居良反,下同。君勞之,則拜。問其行,拜而後對。亦起敬也。問行,謂道中無恙及所經過。
○恙音羊尚反。
[疏]“大夫私行”至“拜而後對”。
○正義曰:“私行”謂非爲君行也。“疆”,界也。既非公事,故宜必請也。然大夫無外交,而此有私行出界,或是新來大夫,姻婭猶在本國,故有私行往來,但不得執交於外耳。
○“反必有獻”者,大夫有德,必能招人餉遺,故還必有獻。有獻由德,亦示君知賢無異志。
○“士私行出疆,必請”者,出與大夫同也。
○“反必告”者,還與大夫異也。士德劣,故不必有獻,但必知還而已。
○“君勞之,則拜”者,大夫士通如此,謂行還,而君若慰勞己之勞苦,則己拜之也。或有本雲“士有獻”字,非也。
○“問其行,拜而後對”者,君若問其行道中無恙及遊涉所至,則又拜拜竟而起對也。先拜後答,急謝見問之恩也。
國君去其國,止之曰:“奈何去社稷也?”大夫,曰:“奈何去宗廟也?”士,曰:“奈何去墳墓也?”皆民臣殷勤之言。國君死社稷,死其所受於天子也,謂見侵伐也。《春秋傳》曰:“國滅,君死之,正也。”大夫死衆,士死制。死其所受於君。衆謂君師。制謂君教令所使爲之。
[疏]“國君”至“死制”。
○正義曰:此一節論國君以下去國,臣民止留之辭,及死其所守之事,各依文解之。
○“國君去其國”者,謂諸侯去國,而其臣民止留殷勤之辭也。奈何,猶言如何也。國主社稷,君去,故云“去社稷”。《異義》:“《公羊》說,‘國滅,君死,正也’。故《禮運》雲‘君死社稷’,無去國之義。《左傳》說,昔大王居豳,狄人攻之,乃逾梁山,邑於岐由,故知有去國之義也。許慎謹案:《易》曰:‘系遁,有疾厲,畜臣妾,吉。’知諸侯無去國之義也。”鄭不駁之,明從許君用《公羊》義也。然則《公羊》之說正禮,《左氏》之說權法,義皆通也。
○“大夫,曰,奈何去宗廟也”者,大夫去國,謂三諫不從,或以罪見黜者,亦臣民止留之辭也。大夫無社稷,故云“宗廟”也。故《孝經》雲,諸侯保其社稷,大夫守其宗廟也。
○“士,曰,奈何去墳墓也”,士亦謂三諫不從,及或以罪見黜,雖無臣民,而屬吏止之也。士亦有廟,闢大夫,言“墳墓”,亦與大夫互也。然《孝經》雲,士“保其祿位而守其祭祀”。今不雲“祭祀”者,明雖去此之彼,而猶得祭祀,但墳墓不隨耳。
○“國君”至“死制”。
○國君體國,國以社稷爲主,若有寇難,則以死衛之,故不可去也。注云:“死其所受於天子也,謂見侵伐也。”鄭又引《公羊》襄六年傳雲“國滅,君死之,正也”。以證之,是也。
○“大夫死衆”者,大夫職主領衆將軍,若四郊多壘,則爲己辱,故有寇難,當保國,必率衆御之,以死爲度。“士死制”者,制謂君教命所使也。雖不得率師,若君命使之,則唯致死。熊氏雲:“上雲國君‘去社稷’,此雲‘死社稷’,上雲大夫‘去宗廟’,士‘去墳墓’,此不雲大夫‘死宗廟’,士‘死墳墓’,而云‘死衆’、‘死制’者,以宗廟、墳墓已私有之,大夫士爲臣事君,不可爲私事而死,秪得死君之師衆及君政令。然君言“死社稷”,則宗廟、墳墓亦死可知也。但社稷受於天子,故特舉言焉。
君天下曰“天子”,朝諸侯、分職、授政、任功,曰“予一人”。皆擯者辭也。天子,謂外及四海也。今漢於蠻夷稱天子,於王侯稱皇帝。《覲禮》曰:“伯父實來,餘一人嘉之。”餘、予古今字。
○分,方雲反,徐扶問反。擯,必刃反。予一人,依字音羊汝反,鄭雲“餘、予古今字”,則同音餘。
[疏]“君天”至“一人”。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稱謂之事,各依文解之。
○“君天下”者,“天下”謂七千裏外也。天子若接七千裏外四海之諸侯,則擯者稱天子以對之也。所以然者,四海難伏,宜尊名以威臨之也。不言王者,以父天母地,是上天之子,又爲天所命,子養下民,此尊名也。崔靈恩雲:“夷狄不識王化,無有歸往之義,故不稱王臨之也。”不雲皇者,戎狄不識尊極之理,皇號,尊大也,夷狄唯知畏天,故舉天子威之也。
○“朝諸侯”者,此謂接七千裏以內諸侯也。
○“授政”者,謂所縣象魏之法,授於諸侯也。
○“任功”者,謂使人專掌委任之功,若“五侯九伯,汝實徵之”也。
○“曰予一人”者,予,我也。自“朝諸侯”以下,皆是內事,故不假以威稱,但自謂“予一人”者,言我是人中之一人,與物不殊,故自謙損。《白虎通》雲:“王自謂一人者,謙也,欲言己才能當一人耳,故《論語》雲:‘百姓有過,在予一人。’臣下謂之‘一人’者,所以尊王者也。以天下之大,四海之內,所共尊者一人耳。”
○注“皆擯”至“天子”。
○正義曰:知擯者之辭者,以《覲禮》雲,擯者曰:“伯父實來,予一人嘉之。”此經亦稱“予一人”,故知“擯者辭”。引漢禮於夷狄稱天子者,證此經“君天下”謂夷狄之內也。《異義》:“天子有爵不?《易》孟京說,《易》有周人五號:帝,天稱,一也;王,美稱,二也;天子,爵號,三也;大君者,興盛行異,四也;大人者,聖人德備,五也。是天子有爵。《古周禮》說天子無爵,同號於天,何爵之有?許慎謹案:《春秋左氏》雲施於夷狄稱天子,施於諸夏稱天王,施於京師稱王。知天子非爵稱,同古《周禮》義。”鄭駮雲:“案《士冠禮》雲:‘古者生無爵,死無諡。’自周及漢,天子有諡。此有爵甚明,雲無爵,失之矣。”若杜預之義,天子,王者之通稱,故成公八年,“天子使召伯來賜公命”,魯非夷狄,稱“天子”;莊元年冬,“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魯非京師,而單稱“王”:是無義例。其許慎、服虔等依京師曰“王”、夷狄曰“天子”,與此不同,具有別說。
踐阼,臨祭祀,內事曰“孝王某”,外事曰“嗣王某”。皆祝辭也。唯宗廟稱孝,天地社稷祭之郊內,而曰嗣王,不敢同外內。
○“皆祝辭”,本或作“皆祝祝辭也”,下祝字之又反,又之六反。
[疏]“踐阼”至“王某”。
○正義曰:踐,履也。阼,主人階也。天子祭祀升阼階。天子吉凶之稱,凡自稱及擯者之辭曰“予一人”,故《玉藻》雲“凡自稱,天子曰予一人”是也;在喪未葬,自稱曰“小童”,故僖九年在喪未葬“王曰小童”是也;若既葬之後,未逾年,則稱名稱子,故昭二十二年六月“葬景王”,冬十月“王子猛卒”是也;若逾年之後,三年之內稱“予小子”,故下文雲“天子未除喪,曰‘予小子’是也;若三年除喪,稱王,故《公羊》雲九年傳雲“天子三年,然後稱王”是也;或稱“予”,或稱“我”,故《泰誓》雲“予克受”,又曰“我友邦冢君”是也;或稱“朕”,故《湯誥》雲“朕躬有罪”是也。其祝告神之辭,則下文雲:“內事曰孝王某,外事又嗣王某”,曰曰“天王某甫”是也。其史書策辭,下文雲“天王崩”。其招魂之辭,其下文雲“天子復矣”是也。其謙虛卑退,或稱“小子”,《湯誓》雲“非臺小子”是也。或曰“不穀”,僖二十四年《左傳》雲“不穀不德,得罪於母弟之寵子帶”是也。或曰“寡人”,故《中候洛予命》湯東觀於洛,雲“寡人慎機”是也。“逾年則稱王”者,據臣子稱也。若王自稱,必待三年。《顧命》成王殯,未能逾年,稱“予一人”者,熊氏雲:“天下不可一日無王故也。今謂‘予一人’者,以麻冕黼裳,即位受顧命,從吉,故暫稱‘一人’也。”履主階行事,故云“踐阼”也。
○“臨祭祀”者,謂天子臨郊廟之祭祀也。
○“內事曰孝王某”者,內事,宗廟,是事親。事親宜言孝,故升阼階,祭廟則祝辭雲“孝王某某”,爲天子名也。“外事曰嗣王某”者,外事,郊社也。天地尊遠,不敢同親雲孝,故云“嗣王某”,言此王繼嗣前王而立也。
○注“皆祝”至“內外”。
○正義曰:天子以四郊爲外,圓丘方澤,明堂社稷,皆在郊內,應稱孝而猶同外辭曰“嗣王”者,尊天地,雖祭之郊內,猶從外辭。崔靈恩雲:“天地社稷是外神,而祭之郊內,不敢外之。”今案鄭注云:“而曰嗣王,不敢同外內。”則是唯於嗣王之稱有外內,不關祭祀之處。崔所云天地祭之在內,不敢外,恐非鄭義。謂不敢外內者,若宗廟之祭從內事之例,而祭辭稱孝,若凡常山川並嶽瀆之神祭之在外之例,而辭稱嗣,是在內從內辭,在外從外辭。今天地社稷既尊,不敢同外內之例。雖祭之在內而用外辭,天地是尊,不敢同外內之常例也。
臨諸侯,畛於鬼神,曰“有天王某甫”。畛,致也。祝告致於鬼神辭也。曰“有天王某甫”,某甫,且字也。不名者,不親往也。《周禮》大會同,過山川,則大祝用事焉。鬼神謂百辟卿士也。畛或爲祗。
○畛,之忍反。父音甫,注同。大祝音泰,下文、注除“太宗”皆同。闢,必亦反。
[疏]“臨諸”至“某甫”。
○正義曰:此謂天子巡守,祝告神辭也。巡守遍於方岳,臨視諸侯,故曰“臨諸侯”也。鄭雲:“以尊適卑曰臨。”
○“畛於鬼神”者,畛,致也。王往方岳,凡所過山川,悉使祝往致辭,告於山川鬼神也。
○“曰有天王某甫”者,既不自往,故祝辭不稱名,而云“某甫”者,鄭雲“且字”也。解“且字”者,雲某是天子之字,甫是男子美稱也。祝稱天子字,而下雲甫,是尼父之類也。故《穀梁傳》雲:“父猶傅也,男子美稱也。”《士冠禮》注曰:“甫,丈夫美稱。”而《雜記》:“附於殤,稱陽童某甫。”鄭注云:“尊神不名,爲之造字。”以此而言,“某”者是字,“甫”者,丈夫美稱。而鄭所以謂爲“且字”者,舊說雲,未斥其人,且以美稱配成其字。《音義隱》雲:“且,假借此字也。”
○注“畛致”至“事”。
○正義曰:致鬼神,謂天子所行過諸侯之國,則止於諸侯之廟,而使太祝告鬼神,雲“有天王某甫”。“鬼神謂百辟卿士”者,謂昔爲諸侯卿士者,若過山川,亦使太祝用事往告曰有某甫,故引《太祝職》以證之。
崩,曰:“天王崩。”史書策辭。復,曰:“天子復矣。”始死時呼魄辭也。不呼名,臣不名君也。諸侯呼字。
[疏]“崩曰”至“復矣”。
○正義曰:此謂告王者升假,而史書載於方策之辭。“崩”者,自上而墜下曰崩,王者死如從天墜下,故曰“崩”也。然崩通於壞敗之稱,則防墓崩,及《春秋》“沙鹿崩”是也。“復,曰,天子復矣”者,復,招魂復魄也。夫精氣爲魂,身形爲魄。人若命至終畢,必是精氣離形,而臣子罔極之至,猶望應生,故使人升屋,北面招呼死者之魂,令還復身中,故曰復也。若漫招呼,則無指的,故男子呼名,婦人呼字,令魂識知其名字而還。王者不呼名字者,一則臣子不可名君,二則普天率土,王者一人而已,故呼“天子復”,而王者必知呼已而返也。以例而言之,則王后死亦呼“王后復”也。崔靈恩雲:“復所以呼天子者,凡王者皆感五精之帝而生,是天之子,今天王崩,是其精氣還復於上,呼稱天子,望更生之義。”
告喪,曰:“天王登假。”告,赴也。登,上也。假,已也。上已者,若仙去雲耳。
○假音遐,注同。登上,時掌反,下同。仙音仙。措之廟,立之主曰“帝“。同之天神,《春秋傳》曰:“凡君,卒哭而祔,祔而作主。”
○措,七故反,置也。祔音附。天子未除喪,曰“予小子”。謙,未敢稱一人。《春秋傳》曰:“以諸侯之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以天子三年然後稱王,亦知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生名之,死亦名之。生名之曰小子王,死亦曰小子王也。晉有小子侯,是僣取於天子號也。
[疏]“告喪”至“名之”。
○正義曰:此謂天王崩而遣使告天下萬國之辭也。登,上也。假,已也。言天子上升已矣,若仙去然也。而史策書雲“天王崩”,復曰“天子復”,赴雲“天王登假”,三稱不同者,爲義然也。王是歸往,而策及赴告是有存亡往來之義,故崩、赴並言之也。
○“措之廟,立之主”者,措,置也。王葬後,卒哭竟而祔,置於廟,立主,使神依之也。《白虎通》雲:“所以有主者,神無依據,孝子以繼心也。主用木,木有始終,又與人相似也。”蓋記之爲題,欲令後可知也。方尺,或曰尺二寸,鄭雲:“周以慄。”《漢書》:“前方後圓。”《五經異義》雲:“主狀正方,穿中央,達四方。天子長尺二寸,諸侯長一尺。”
○“曰帝”者,天神曰帝,今號此主,同於天神,故題稱帝,雲文帝武帝之類也。崔靈恩雲:“古者帝王生死同稱,生稱帝者,死亦稱帝。生稱王者,死亦稱王。今雲‘措之廟,立之主曰帝’者,蓋是爲記時有主入廟稱帝之義,記者錄以爲法也。”
○注“同之”至“作主”。
○正義曰:此是《左傳》僖三十三年之言也。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卒哭者,是葬竟虞數畢後之祭名也。孝子親始死,哭晝夜無時,葬後虞竟,乃行神事,故卒其無時之哭,猶朝夕各一哭,故謂其祭爲卒哭。卒哭明日而立主,祔於廟,隨其昭穆,從祖父食。卒哭,主暫時祖廟,畢,更還殯宮,至小祥作慄主入廟,乃埋桑主於祖廟門左埋重處。故鄭雲:“虞而作主,至祔,奉以祔祖廟,既事畢,反之殯宮。”然大夫士亦卒哭而祔,而《左傳》唯據人君有主者言之,故云“凡君”。鄭注《祭法》,雲大夫士無主也。此言“凡君”,明不關大夫士也。崔靈恩雲:“大夫士無主,以幣帛祔、祔竟,並還殯宮,至小祥而入廟也。”又《檀弓》雲:“重,主道也。”鄭注引《公羊傳》雲“虞主用桑,練主用慄”,則似虞己有主。而《左傳》雲:“祔而作主。”二傳不同者,案說《公羊》者,朝葬,日中則作虞主。若鄭君以二傳之文雖異,其意則同,皆是虞祭總了,然後作主。以作主去虞實近,故《公羊》上系之於虞,作主謂之“虞主”。又作主爲祔所須,故知《左氏》據祔而言,故云:“祔而作主。”故《異義》雲:“《古春秋左氏》說,既葬,反虞。天子九虞,九虞者以柔日,九虞十六日也。諸侯七虞,十二日也。大夫五虞,八日也。士三虞,四日也。既虞,然後祔死者於先死者,祔而作主,謂桑主也。期年然後作慄主。許慎謹案:《左氏》說與《禮記》同。”鄭君不駁,明同許意。故注《檀弓》雲:“重既虞而埋之,乃後作主。”是總行虞祭竟,乃埋重作主耳。下《檀弓》雲:“虞而立屍,有几筵,卒哭而諱,生事畢,而鬼事始已。既卒哭,宰夫執木鐸以命於宮中曰:‘舍故而諱新。’鄭雲:“故謂高祖之父當遷者。”據《檀弓》文句相連,鄭以爲人君之禮,明虞唯立屍,未作主也。
○“天子未除喪,曰予小子”者,夫適嗣於初喪,但人子當未忍即受天王之稱,故不曰“予一人”,而稱“予小子”者,言我德狹小也。
○注“《春秋》”至“稱子”。
○正義曰:鄭所引者,文九年《公羊傳》文。案《公羊傳》說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毛伯來求金”。《公羊》雲:“逾年矣,何以不言王使?未稱君也。以諸侯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以天子三年然後稱王,亦知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也。”若然,天子逾年即位無文。約魯十二公,諸侯三年內稱子亦無文,約天子逾年不稱使也,是天子諸侯互相明也。引之者,證天子三年之內稱“予小子”也。又準《左傳》之義,諸侯薨而嗣子即位,凡有三時,一是始喪,即適子之位:二是逾年正月,即一國正君臣之位;三是除喪而見於天子,天子命之,嗣列爲諸侯之位。今此《公羊》逾年即位,是遭喪明年,爲元年正月即位。《白虎通》雲:“父沒稱子某,屈於屍柩也。既葬稱子者,即尊之漸也。逾年稱公者,緣民臣之心不可一日無君。終始之義,不可一年二君,故逾年即位,保民臣之心也。三年後受爵者,緣孝子之思,未忍安吉。”故僖三十二年十二月乙巳,公薨於小寢。文公元年正月,公即位,四月丁巳葬。《韓詩內傳》曰:“諸侯世子三年喪畢,上受爵命於天子。”乃歸即位何?明爵天子有也,臣無自爵之義是也。童子亦當受爵命,使大夫就其國命之,不與童子爲禮也。
○“生名之,死亦名之”者,嗣王既呼爲小子,若於喪中而死,亦諡爲小子王,喪質,故不變稱也。
○注“生名”至“號也”。
○正義曰:以晉爲證也。晉有小子侯,哀侯之子也。魯桓公七年《左傳》“曲沃伯誘晉小子侯殺之”,是在喪而死,猶呼爲小子侯也。其應稱嗣子某,不得同天子稱小子,是僣取之耳。
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妻,八十一御妻,《周禮》謂之“女御”,以其御序於王之燕寢。妾,賤者。
○嬪音頻。
[疏]“天子”至“有妾”。
○正義曰:此一節總論立男官女官之事,各隨文解之。
○“天子有後”者,天子立官,則先從后妃爲始。所以然者,爲治之法,刑於寡妻,始於家邦,終於四海,故刪《詩》則以後妃爲首。若論氣先陰後陽,故此言“天子有後”也。謂之爲後者,後,後也,言其後於天子,亦以廣後胤也。
○“有夫人”者,夫,扶也,言扶持於王也。
○“有世婦”者,婦,服也,言其進以服事君子也。以其猶貴,故加以“世”言之,亦廣世胤也。
○“有嬪”者,嬪,婦人之美稱,可賓敬也。
○“有妻”者,鄭注《內則》雲:“妻之言齊也。以禮見問,得與夫敵體也。”案彼是判合齊體者,今此言齊者,以進御於王之時,暫有齊同之義。
○“有妾”者,鄭注《內則》雲:“妾之言接也,聞彼有禮,走而往焉,以得接見於君子也。”《周禮》則嬪在世婦上,又無妾之文也。今此所陳與《周禮》雜而不次者,記者之言,不可一依《周禮》,或可雜夏、殷而言之。鄭注《檀弓》雲:“舜不告而娶。不立正配,但三夫人。夏則因而廣之,增九女,則十二人,所增九女者,則九嬪也。”故鄭雲:“《春秋》說雲,天子娶十二人,夏制。”鄭又云:“殷增三九二十七人,總三十九人,所增二十七世婦也。周又三二十七人,因爲八十一人,則女御也。”
○注“《周禮》”至“賤者”。
○正義曰:解周名爲“女御”之義,以其御於王之燕寢。御法,案《周禮》王有六寢,一是正寢,餘五寢在後,通名燕寢。其一在東北,王春居之。一在西北,王冬居之。一在西南,王秋居之。一在東南,王夏居之。一在中央,六月居之。凡后妃以下更以次序而上御王於五寢之中也。故鄭注《周禮 九嬪》雲:“凡御見之法,月與后妃共象也。卑者宜先,尊者宜後。女御八十一人當九夕,世婦二十七人當三夕,九嬪九人當一夕,三夫人當一夕,後當一夕,亦十五日而遍。雲自望後反之。孔子云:‘日者天之明,月者地之理,陰契制,故月上屬爲天,使婦從夫放月紀。”月紀是星也。而婦人上御,必有女史彤管,以差次之。《毛詩傳》“貽我彤管”雲:“古者後夫人必有女史彤管之法,史不記過,其罪殺之。后妃妾以禮御於君所,女史書其日月,授之環以進退之。生子月辰則以金環退之。當御者以銀環進之,著左手。既御,著於右手。事無小大,記以成法。
天子建天官。先六大,曰大宰、大宗、大史、大祝、大士、大卜,典司六典。典,法也。此蓋殷時制也,周則大宰爲天官,大宗曰宗伯,宗伯爲春官,大史以下屬焉,大士以神仕者。天子之五官,曰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衆。衆,謂衆臣也。此亦殷時制也,周則司士屬司馬,大宰、司徒、宗伯、司馬、司寇、司空爲六官。天子之六府,曰司土、司木、司水、司草、司器、司貨,典司六職。府,主藏六物之稅者。此亦殷時制也,周則皆屬司徒。司士,土均也。司木,山虞也。司水,川衡也。司草,稻人也。司器,角人也。司貨,卝人也。
○卝,革猛反,又音虢猛反,徐故孟反,卝人掌金玉錫石未成器者。天子之六工,曰土工、金工、石工、木工、獸工、草工,典制六材。此亦殷時制也,周則皆屬司空。土工,陶、也。金工,築、冶、鳧、慄、鍛、桃也。石工,玉人、馨人也。木工,輪、輿、弓、廬、匠、車、梓也。獸工,函、鮑、韗、韋、裘也。唯草工職亡,蓋謂作萑葦之器。
○陶音桃,陶人爲瓦器也。,方往反,人爲簠簋之屬。築音竹,築氏爲書刀。冶音也,冶氏爲箭鏃。鳧音符,鳧氏爲鍾也。段,本又作鍛,多亂反,段氏爲錢鎛。函音含,函人爲甲鎧。韗,況萬反,一音運,一音況運反,韗人爲鼓。萑音丸。五官致貢曰享。貢,功也。享,獻也。致其歲終之功於王謂之獻也。《周禮 大宰》:“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聽其致事,而詔王廢置。”
○享,許兩反,舊許亮反,後皆放此,不復重出。治音直吏反。會古外反。
[疏]“天子建天官”至“致貢曰享”。
○正義曰:此以下是殷禮,所明異於周法。案《甘誓》雲:“六事之人。”鄭雲:“《周禮》六軍皆命卿,則三代同矣。”案《甘誓》及鄭注,則茸荃同有六卿。又鄭注《大傳》:“《夏書》雲,所謂六卿者,后稷、司徒、秩宗、司馬、作士、共工也。”而不說殷家六卿之名,今比《記》所言,上非夏法,下異周典,鄭唯指爲殷禮也。然天官以下,殷家六卿,何者?大宰、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寇是也。但周立六卿,放天地四時,而殷六卿所法,則有異也。殷以大宰爲一卿,以象天時,司徒以下五卿法於地事,故《鄭志》崇精問焦氏雲:“鄭雲茸荃同六卿,殷應六卿,此雲‘五官’何也?”焦氏答曰:“殷立天官,與五行其取象異耳。是司徒以下法五行,並此大宰,即爲六官也。但大宰既尊,故先列大宰,並顯大宰之下隸屬大宰之官。既法於天,故同受大名,故云‘先六大’,大宰一、大宗二、大史三、大祝四、大士五、大卜六也。”“典司六典”者,結上也。上“典”是守典,下典是典則之典。言立此六官,以守主於六事之法。
○注“此蓋”至“仕者”。
○正義曰:知殷制者,以其上與夏官不同,下與《周禮》有異,故疑殷制也。知“大士”非司士及士師、卿士之等者,以其下別有“司士”、“司寇”,故知非士師、卿士也。與“大祝”、“大卜”相連,皆主神之士,故知神仕也。
○“天子之五官”者,向立六官,以法天之六氣,此又置五官,以象地之五行也。天地五行踐立,故復雲“天子”,不雲“建”,從“天官”也。又天官尊、陽,故一卿以攝衆,地官卑、陰,故五卿俱陳也。不雲“地”者,與前互也。天尊故沒其數,地卑故明言其五也。司徒一、司馬二、司空三、司士四、司寇五也。
○“典司五衆”者,結上也。言用此上五官,使各守其所掌上之羣衆也。然此五官,亦各有所領羣衆,如大宰領大宗以下也,而不條出其人者,略也。天言“六典”,地言“五衆”者,互言也。但天尊,故云“典”,地卑,故云“衆”也。
○注“衆謂”至“六官”。正義曰:知此非是天下衆人,而爲“羣臣也”者,以經雲“五衆”,明官各有所衆,如週六官之屬也。《周禮》大宰總主六官之職。司徒主教,教其徒衆。宗伯者,伯,長也;宗,尊也;以主鬼神,故以尊爲名。司馬主征伐,馬是征伐所用。司寇主除賊寇。司空主士居民。司士主公卿以下版藉爵祿之等。特以“司士”爲名者,士是官之總首,故《詩》雲“濟濟多士”是也。諸官皆雲“司”,而大宰、宗伯不雲“司”者,司,主也,大宰總主六官,不偏有所司,故不言“司”也。宗伯之官不言“司”者,以上天地鬼神之事,天地鬼神既尊,非人所司,故不雲“司”也。
○“天子”至“六職”。
○殷六卿外,復別立此六官也。府者,藏物之處也。既法天地立官,天地應生萬物,故爲萬物立府也。
○“曰司土”,一也,於周爲土均也。均平地稅之政令也。土生萬物,故爲均也。
○“司木”,二也,於周則爲山虞也。虞,度也。主量度山之大小所生之物。
○“司水”,三也,於周則爲川衡。衡,平也。掌巡行川澤,平其禁令。
○“司草”,四也,於周爲稻人也。掌稼種下地及除草菜。
○“司器”,五也,於周爲卝人也。掌以時徵齒角於山澤之農,供爲器用也。
○“司貨”,六也,於周爲丱人,言礦器未成者也。掌金玉錫石之地,而爲之守禁,以時取之,以供器物。金玉曰貨,故稱貨人。“典司六職”者,結上立此六官,使各主其所掌職也。
○注“府主”至“人也”。
○正義曰:此皆與周不同,故云亦殷制也。司土,土均也。案《周禮》“土均,上士二人”。司木,山虞,“每大山中士四人,中山下士六人,小山下士二人”。不言林衡者,略舉山虞耳。司水於周爲川衡,“川衡,每大川下士十有二人,中川下士六人,小川下士二”。人不言澤虞者,亦略舉川衡耳。“司草,稻人”者,“上士二人”。《周禮》亦有草人。今以司草爲稻人者,二官俱主殺草,鄭舉稻人,欲見司草兼有二官也。“司器,角人”者,“下士二人”。“司貨,丱人”者,“中士二人”。
○“天子”至“六材”。
○工,能也,言能作器物者也。前既有六府之物,宜立六工以作之爲器物,故爲次也。亦有六者,依府以用事也。
○“曰土工、金工、木工、石工、獸工、草工”者,此六官於《周禮》並屬司空,而《司空職》散亡,漢購千金不得,今唯有《考工記》以代之。
○“典制六材”者,“材”謂材物,結上立此六工,使典制六府之材物。
○注“土工”至“之器”。
○正義曰:《考工記》“陶人爲甗,實二鬴”,又“甑實二鬴,七穿”。《人職》雲:“人爲簋。”是放法,陶是陶冶,互文耳。但簋是祭器,故取放法之名也。雲“金工”,謂築氏,掌爲削。削,書刀也。“冶”謂煎金石者,冶鑄爲之,冶氏掌爲戈戟,故因呼煎金爲冶。鳧氏世能爲鍾以供樂器,故因呼作鍾爲鳧氏也。氏爲量器,爲豆、區、鬴、鍾之屬也,氏世能爲之。段氏主作錢鑄田器。桃氏爲刃,刃謂刀劍之屬。雲“石工,玉人、磬人”者,玉人謂作圭璧者,磬人作磬也。玉及磬同出於石,故謂“石工”也。雲“木工,輪、輿、弓、廬、匠、車、梓也”者,此七物並用木,故曰“木工”也。輪,車輪也。輿,車牀也。車難,不能一人獨成,各有所善,故輪、輿不同也。弓,能作弓者,也。廬,能作戈戟柲者也。匠,能作宮室之屬者。車謂能作大車及羊車也。梓謂杯勺爲筍虡之屬也。“獸工,函、鮑、韗、韋、裘”者,此物並用獸皮,故曰“獸工”。函謂能作甲鎧者。鮑謂能治皮供作甲者。韗謂《考工記》“韗人爲皋陶鼓木”,謂能以皮冒鼓者。韋,熟皮爲衣及韎韐者。裘謂帶毛狐裘之屬者。《考工記》韋、裘二職存,唯草工職亡,《考工》無。“蓋謂作萑葦之器”,盛食之器及葦蓆之屬也。或言“氏”,或言“人”者,鄭注《考工記》雲:“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也。其曰某氏者,官有世功,若族有世業者也。”幹寶雲:“凡言司者,總其領也。凡言師者,訓其徒也。凡言職者,主其業也。凡言衡者,平其政也。凡言掌者,主其事也。凡言氏者,世其官也。凡言人者,終其身也。不氏不人,權其材也。通權其才者,既雲不世,又不終身,隨其材而權暫用也。”然案《周禮》建官列職,有“司會”之屬,是言“司”者也。有“甸師”之屬,是言“師”者也。有“職內”之屬,是言“職”者也。有“川衡”之屬,是言“衡”者也。有“掌舍”之屬,是言掌者也。有“師氏”之屬,是言“師”者也。有“庖人”之屬,是言“人”者也。有“宮正”、“膳夫”、“外饔”、“內饔”之屬,皆不“氏”不“人”者也。
○“五官致貢曰享”者,“五官”即前自後以下之五官,後一,天官二,地官三,六府四,六工五。貢,功也。享,獻也。歲終則此五官各考其屬一年之功,以獻於天子,故云“致貢曰享”也。王后之屬致蠶織之功,天官以下各獻其職之功。
○注“貢功”至“廢置”。
○正義曰:引《周禮》,證歲終百官各獻其功,以禮詔告也。周則冢宰至歲終受於百官之簿書所會之最,而考一年之功多少,以告天子也。若功少則廢黜其人,功多則遷置其職也。今謂“五官”,則上天子五官司徒以下,故下雲“五官之長曰伯”,與此五官一也。但太宰總攝羣職,總受五官之貢,故不入其數也。若以五官爲後以下,則下雲“五官之長”、豈有長於後乎?熊氏以爲五等諸侯。亦非也。
卷五 曲禮下第二
五官之長曰“伯”,謂爲三公者,《周禮》:“九命作伯。”
○長,丁丈反,後皆同。是職方。職,主也,是伯分主東西者。《春秋傳》曰:“自陝以東,周公主之;自陝以西,召公主之;一相處乎內。”是,或爲氏。
○陝,式冉反,依字當作陝。何休注《公羊傳》雲:“弘農陝縣是也。”一雲當作郟,古洽反,謂王城郊鄏也。召,時照反,又作邵,音同。相,息亮反。
[疏]“五官”至“職方”。
○正義曰:此一節總論二伯,及州牧諸侯等稱謂,今各依文解之。
○“五官之長曰伯”,畿外之大,莫大於二伯,故此先言之也。“五官”者,即司徒以下五官也。雲“長”者,謂三公無職,故不在五官之中,即三公加一命,出爲分陝二伯者也。“伯”,長也,謂朝廷之長,言此二伯爲內外官之長。“是職方”者,言二伯於是職主當方之事也。
○注“職主”至“乎內”。
○正義曰:引《公羊傳》,證周家二伯所主之事。隱五年《公羊傳》雲:“天子三公者何?天子之相也。則何以三?自陝而東者,周公主之;自陝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處乎內。”又案三公八命者,堯時爲四伯,故《詩 崧高》注云:“當堯時,姜氏爲四伯,至堯之末,分置八伯。”故《虞書傳》雲:“元祀巡守四嶽八伯。”舜之元祀有八伯,明堯末置之,夏則無文,殷則改置二伯,與周同。故《王制》雲:“八州八伯。”又云“天子之老二人,曰二伯”是也。
其擯於天子也,曰“天子之吏”。擯者辭也。《春秋傳》曰“王命委之三吏”,謂三公也。
○擯,本又作儐,必刃反。天子同姓謂之“伯父”,異姓謂之“伯舅”。自稱於諸侯曰“天子之老”,於外曰“公”,於其國曰“君”。稱之以父與舅,親親之辭也。外,自其私土之外,天子畿內。
○“天子謂之伯父”,本或有“同姓”二字,衍文。
[疏]“其擯”至“之吏”。
○正義曰:此是二伯也。擯謂天子接賓之人也。若擯者傳辭於天子,則稱此二伯爲“天子之吏”也。亦當言名也,記者略,可知也。然擯呼在朝三公亦爲天子之吏。若然,《玉藻》雲“伯曰天子之力臣”者,謂介傳命稱天子力臣。擯者受辭,傳於天子,則曰“天子之吏”。
○注“擯者”至“公也”。
○正義曰:引證呼三公併爲吏之意也。此《左傳》成二年晉使鞏朔獻齊捷於王,王命委之三吏。杜預注云:“三吏,三公也。”於時王不見鞏朔,王命委付三公接對之,故云“委之三吏”。
○“天子同姓謂之伯父”者,此三公與王同姓者,王呼爲伯父。伯者長大之名,父乃同姓重親之稱也。
○“異姓謂之伯舅”者,異族重親之名也。異族無父稱,故呼爲伯舅,亦親之故也。案晉文公爲二伯,《左傳》僖二十八年雲:“王曰叔父。”不稱伯者,以州牧之禮命之,故稱叔也。然晉既稱叔父,所以昭九年雲“伯父惠公歸自秦,而誘以來”,又云“我在伯父,猶衣服之有冠冕”。晉稱伯父者,以晉既稱伯父,又以晉爲州牧,又爲二伯,若以州牧爲禮稱之,則曰叔父;若以二伯之禮稱之,則曰伯父;故晉或稱伯,或稱叔也。周公分陝爲二伯,《詩》稱“王曰叔父”者,成王以本親命之。晉文侯仇爲伯,《尚書》直雲“父義和”,不雲伯者,親親之也。又二伯稱“天子之老”,自敵以下曰寡人,僖四年齊桓公對楚屈完稱不穀者,謙也。凡常諸侯皆稱寡人,莊十一年宋災,魯往吊之,宋閔公稱孤者,傳雲:“列國有兇,稱孤,禮也。”以有兇災,故降名稱孤。
○“自稱於諸侯曰天子之老”者,二伯若與九州及四夷之諸侯言,己自謂“天子之老”,系於天子言之,以威遠國也。
○“於外曰公”者,外者,其私土采地之外也,而猶在王畿之內,如周公食邑於周。向國外之人,其自稱則曰公也。
○“於其國曰君”者,其國采地內也。若與采地內臣民言,則自稱曰君。其既主分陝,又在王朝,嫌不正爲采地君,故明之也。不雲自稱,承上可知也。
○注“稱之”至“畿內”。
○正義曰:自稱爲公,正在畿內耳,畿外則曰“天子之老”也。
九州之長,入天子之國曰“牧”。每一州之中,天子選諸侯之賢者,以爲之牧也。《周禮》曰:“乃施典於邦國而建其牧。”
○牧,牧養之牧,徐音目。天子同姓,謂之“叔父”,異姓謂之“叔舅”,於外曰“侯”,於其國曰“君”。牧尊於大國之君,而謂之叔父,闢二伯也。亦以此爲尊。禮或損之而益,謂此類也。外,自其國之外,九州之中,曰侯者,本爵也。二王之後不爲牧。
○闢音避,下同。
[疏]“九州”至“曰君”。
○正義曰:殷曰伯,周曰牧。此雲牧,據《周禮》也。天子於每州之中選取賢侯一人,加一命,使主一州爲牧。若入天子國,則自稱曰牧。牧,養也,言其養一州之人,故《周禮》“八命作牧”是也。然伯不雲入天子國者,伯不出,故不言入耳。州長雲入曰牧,出則否也。崔靈恩雲:“州長,自稱也。”《白虎通》雲:“往來牧視諸侯也。”
○“天子同姓謂之叔父,異姓謂之叔舅”者,牧劣於二伯,故天子謂之叔。叔,小也。父、舅,義如前。一本雲“天下同姓”。然則二伯雲其“擯於天子,曰天子之吏”,此不雲擯於天子,是記者略之也。故下雲諸侯見天子,鄭雲“爲州牧則曰天子之老臣某侯某”是也。
○“於外曰侯”者,外謂其所封外九州內也。自稱曰侯,侯是本爵,不雲牧自稱,承前可知也。
○“於其國曰君”者,若與國內臣民言,猶自稱爲君也。
○注“牧尊”至“爲牧”。
○正義曰:大國之君是侯,使稱伯,今選侯之賢者加一命爲牧,則是尊貴於不牧之侯。而不謂爲伯,降呼爲叔父者,分陝已稱伯,今牧若又呼爲伯,則亂於分陝,若猶呼本稱,則不見其異,故呼爲叔,亦異常也。雲“禮或損之而益,謂此類也”者,崔雲:“《覲禮》,大國之咀墁姓謂之伯父,異姓謂之伯舅。此小者,同姓謂之叔父,異姓謂之叔舅。此各當一國,不嫌敵二伯。州牧雖爲侯封,皆是大國之君,本自稱伯牧。今總攝衆國,嫌其敵義,故更稱叔,此是損也。叔名雖損,即是明其爲牧,故謂之爲益,故云“損之而益,謂此類也’。”熊氏雲:“三夫人致飲,有醴、清、醫、酏、糟,不體王,故申得二飲。後致飲,醫、酏、糟以體王,故屈二飲,亦是損之而益之類也。”雲“二王之後不爲牧”,知不爲牧者,以二王之後,其爵稱公,今此經雲“九州之長曰牧”,“於外曰侯”,不言於外曰公,故知二王之後不爲牧,牧用侯以下。二王之後所以不爲牧者,以其先祖嘗爲天子,統領海內,若更遣爲牧,恐有專權之心故也。
其在東夷、北狄、西戎、南蠻,雖大曰“子”。謂九州之外長也。天子亦選其諸侯之賢者以爲之子。子猶牧也。入天子之國曰子,天子亦謂之子,雖有侯伯之地,本爵亦無過子,是以同名曰子。
[疏]“其在”至“曰子”。
○正義曰:此天子亦選其中賢者爲之牧也。但不知幾國立一人耳。卑不得名爲牧,又不得謂爲父舅,其本爵不過子男;若其本爵子者,今朝天子擯辭曰子;若本爵是男,亦謂爲子也。所以爾者,舉其高者言之,亦尊異故也。不雲“入天子國”,及不雲“擯”者,略可知也。故《爾雅》雲:“九夷、八狄、七戎、六蠻謂之四海。”李巡注:“四海,遠於四荒,晦冥無形,不可教誨,故云四海也。”海者晦也。言其晦暗無知。案《爾雅》所列與此同,但數異爾。
○注“謂九”至“曰子”。正義曰:其或有多功益士,雖加侯伯之地,而爵不得進,終守子男,以卑遠故也。今雖別爲牧長,而同呼爲子,不得過本爵也。
於內自稱曰“不穀”,與民言之謙稱。穀,善也。
○謙稱,尺澄反。於外自稱曰“王老”。威遠國也。外,亦其戎狄之中。
[疏]“於內”至“王老”。
○正義曰:謂其國之外,夷狄之中也。以爲牧長,恐夷狄難服,須尊名威之,故與一切言,自稱曰“我是天子之老臣”也。崔雲:“方伯牧稱天子之老,四夷之長稱曰王老。方伯之職,帶三公之任,猶謂之內臣,化同天子,無有歸往之義,故云天子之老。四夷之君去王遠,由有歸往之義,賢始得爲長,故以王老爲稱也。”
庶方小侯,入天子之國曰“某人”,於外曰“子”,自稱曰“孤”。謂戎狄子男君也。男者於外亦曰男,舉尊言之。
[疏]“庶方”至“曰孤”。
○正義曰:庶,衆也。小侯謂四夷之君,非爲牧者也。以其賤,故曰衆方也。若入王國,自稱曰某人,若牟人、介人也。六服之內,但舉伯之與牧,不顯其餘諸侯。九州之外,既舉大國之子,又舉其餘小國者,以六服諸侯下文別更具顯,故於此略之。
○“於外曰子”者,此君在其本國外,四夷之中,自稱依其本爵,或子或男。今言子,是舉其尊稱耳,若男亦稱男也。
○“自稱曰孤”者,若自與臣民言則曰孤,孤者特立無德能也。凡二伯自稱及介傳命曰“天子之力臣”,故《玉藻》雲“伯曰天子之力臣”是也。若擯者傳命於天子,則曰“天子之吏”,故此雲擯於天子則曰天子之吏是也。於諸侯及朝廷則曰“天子之老”,則此文及昭公十三年劉獻公對晉叔向雲“天子之老”是也。九州之長及介傳命則曰“某土之守臣某。”知者,《玉藻》雲:“若其擯者傳命於天子,則曰:天子之老臣某侯某”,知者,約此文“天子之老”,及下文“雲某侯某”。其餘諸侯介傳命雲“某土之守臣某”,知者,亦約《玉藻》文也。擯者傳命雲某侯某,知者,約下文也。凡九州之外,大國之子,介傳命“某屏之守臣某”,故《玉藻》又云“其在邊邑,曰某屏之守臣某”是也。擯者告天子稱“某子某”,與中國諸侯同。庶方小侯,介傳命雲“某土之孤某”,知者,《玉藻》雲“小國之君曰孤”是也。擯者告天子亦應雲“某孤某”,知者,約尋常諸侯稱“某侯某”,但稱孤爲異耳。其二伯以下,對天子皆稱名也。
天子當依而立,諸侯北面而見天子,曰“覲”。天子當寧而立,諸公東面,諸侯西面,曰“朝”。諸侯春見曰朝,受摯於朝,受享於廟,生氣文也。秋見曰覲,一受之於廟,殺氣質也。朝者,位於內朝而序進。覲者,位於廟門外而序入。王南面,立於依寧而受焉。夏宗依春,冬遇依秋。春秋時齊侯唁魯昭公,以遇禮相見,取易略也。《覲禮》今存,朝、宗、遇禮今亡。
○依本又作扆,同,於豈反,注同;狀如屏風,畫爲黼文,高八尺。見,賢遍反,下文注除“相見”皆同。覲,其靳反。寧,徐珍呂反,又音儲,門屏之間曰寧。夏,戶嫁反。唁音彥,《穀梁傳》雲:“吊失國曰唁。”易,以豉反。
[疏]“天子”至“曰朝”。
○正義曰:此二節論諸侯四時朝、覲、宗、遇之法,各隨文解之。
○“天子當依而立”者,依,狀如屏風,以絳爲質,高八尺,東西當戶牖之間,繡爲斧文也,亦曰斧依。故《覲禮》雲:“天子設斧依於戶牖之間,左右幾。天子袞冕,負斧依。”,鄭注云:“依如今綈素屏風也。有繡斧文,所以示威也。”《爾雅》雲:“牖戶之間謂之扆。”郭注云:“窗東戶西也。”依此諸解,是設依於廟堂戶牖之間。天子見諸侯,則依而立,負之而南面,以對諸侯也。凡諸侯朝王,一年四時。案《宗伯》:“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覲,冬曰遇。”鄭注:“朝猶朝也,欲其來之早。宗,尊也,欲其尊王。覲之言勤也,欲其勤王之事。遇猶偶也,欲其若不期而俱至。”若通而言之,悉曰朝,從初受名。《覲禮》雲:“諸侯前朝,皆受舍於朝。”又云:“乘墨車,載龍旂弧韣乃朝。”又《春秋》僖二十八年夏五月經曰:“公朝於王所。”知朝,通名也。但朝、覲、宗、遇禮異耳。案《大行人》雲,侯服歲壹見,甸服二歲壹見,男服三歲壹見,採服四歲壹見,衛服五歲壹見,要服六歲壹見。隨服更來,週而復始。然而六服分來,又每方服別分爲四分,一分朝春,一分宗夏,一分覲秋,一分遇冬,四方並然。故鄭注云:“其朝貢之歲,四方各四分趨四時而來。或朝春,或宗夏,或覲秋,或遇冬。”要服之外,有夷、鎮、藩三服。案《大行人》雲:“九州之外謂之藩國,世壹見。”鄭注云:“世謂父死子立,及嗣王即位,乃一來耳。”六服之中,服數朝外,又有四名:一是“時見曰會”者,若諸侯有不服者,王將有徵討之事,若東方諸侯不服,則與東方諸侯共討之;若南方諸侯不服,則與南方諸侯共討之;諸方皆然。朝竟,王乃爲壇於國外,與之會盟。春於國東,夏南,秋西,冬北。會則隨事,無有定期,有時而然,故曰“時見曰會”也。二曰“殷見曰同”者,天子十二年一巡守,或應巡守之歲而天下未平,或王有他故不獲自行,則四方諸侯並朝京師,朝竟,亦於國外爲壇,以命之政事。殷,衆也,其來既衆,故曰“殷見曰同”也。三曰“時聘曰問”者,謂王有事,諸侯非朝王之歲,不得自來,遣大夫來聘,因而問王起居,此亦無常期,故曰“時聘曰問”也。四曰“殷覜曰視”者,謂元年、七年、十一年,唯有侯服來朝,朝者既少,諸侯遣卿大夫以大禮來聘,聘者既衆,故曰殷也。覜亦見也,爲來見王起居,故曰覜也。殷頫亦並依時,春東、夏南、秋西、冬北,各隨方逐時,但不每方分爲四耳,故鄭注《大行人》雲:“其殷國,四方四時分來如平時也。”鄭既雲“四時分來如平時”,而前六服,初時唯雲四時,雖不言四方,後又云四方各分趨四時,明其同也。然所以殷覜不須分見四時者,小禮不須更見四時法也。天子當依而立,是秋於廟受覲禮也。諸侯來朝,至於近郊,王使大行人皮弁用璧以迎勞之。諸侯亦皮弁,從使者以入。天子賜舍,諸侯受舍,聽天子之命。其朝日未出之前,諸侯上介受舍於廟門外,同姓西面北上,異姓東面北上。至朝日質明,諸侯裨冕,先釋幣於其齊車之行主。天子袞冕在廟,當依前南面而立,不迎賓。諸侯自廟門外位,天子使上擯進諸侯。諸侯入廟門右,坐奠圭玉而再拜。所以奠圭玉者,卑見於尊,奠贄不授也。擯者命升西階,親授諸侯,於是坐取圭玉升堂,王受玉,是當依而立之時也。
○“諸侯北面而見天子曰覲”者,王既受玉,而諸侯降階,並北面再拜稽首。擯者延之,使升成拜,是北面曰覲時。所以同北面者,覲遇秋冬,陰氣質斂,故不佈散。
○“天子當寧而立”者,此爲春夏受朝時也。寧者,《爾雅》雲:“門屏之間謂之寧。”郭注云:“人君視朝所寧立處。”李巡雲:“正門內兩塾間曰寧。”謂天子受朝於路門外之朝,於門外而寧立以待諸侯之至,故云“當寧而立”也。然路門外有屏者,即樹塞門是也。《爾雅》雲:“正門謂之應門。”又云:“屏謂之樹。”李巡雲:“恆當門自蔽名曰樹。”郭雲:“小牆當門中。”今案李、郭二注以推驗《禮》文,諸侯內屏在路門之內,天子外屏在路門之外而近應門者矣。
○“諸公東面,諸侯西面,曰朝”者,王既立寧,諸侯次第而進,諸公在西,諸侯在東,而朝王,陽氣文也,故因文而分佈也。崔雲:“地道貴右,公故在西也。然此是春朝也,先受朝竟,然後入廟受享也。”
○注“諸侯”至“今亡”。
○正義曰:庭實受之於廟,生氣文也。陽生之時,其氣文舒而佈散,故分於兩處受也。雲“秋見曰覲,一受之於廟”,一併朝享,皆廟受之,殺氣質也。此陰殺之時,其氣質斂,故並於一處受之也。雲“朝者,位於內朝而序進”者,此內朝,即路門外朝也。對皋門內三槐九棘之外朝,故稱內也。若對路寢庭朝又爲外,故《文王世子》雲“朝於外朝則以官”是也。崔雲:“諸侯春夏來朝,各乘其命車至皋門外陳介也。天子車時在大門內,傳辭既訖,則乘車出大門下車。若升朝之時,王但迎公,自諸侯以下則隨之而入,更不別迎也。入至文王廟門,天子還服朝服,立於路門之外。諸侯更易服朝服,執贄而入應門而行禮,故王當寧以待諸侯次第而進,故云“序進”。謂入應門,諸公東面,諸侯西面。”若熊氏之義,則朝無迎法,唯享有迎諸侯之禮。案《覲禮》諸侯乘墨車而入朝。鄭雲:“墨車者,大夫制也。入天子之國,車服不可盡同也。”雲“覲者,位於廟門外而序入”者,其宿受位次在廟門外,至朝之旦,秋冬王不出迎,其尊卑各在其次中。未得相見,聽上擯進之,乃於位次第而入,故云“序入”也。雲“王南面,立於依寧而受焉”者,二處皆南面也。雲“夏宗依春,冬遇依秋”者,陰陽同,各相依也。雲“春秋時齊侯唁魯昭公,以遇禮相見,取易略也”者,此引證宗依朝,遇依覲,非唯並受爲異,其禮有難易繁省之殊也。《穀梁傳》曰:“吊失國曰唁。”魯昭公伐季氏,不勝而出,故《春秋》昭二十五年九月,“公孫於齊。次於陽州。齊侯唁公於野井”,《公羊》雲“以人爲菑,以幦爲席,以鞍爲幾,以遇禮相見”是也。分六服隨服而朝,則六年一遍,此鄭康成之義。《尚書》“六年五服一朝”,而孔注云:“五服一朝,侯、甸、男、採、衛,六年一朝,會京師。”孔、鄭不同。孔以昭十三年《左傳》雲“歲聘以志業,間朝以講禮,再朝而會以示威,再會而盟以顯昭明”,以爲諸侯三年一朝,六年一會,十二年一盟,是周之正朝法也。其《大行人》依服數見者,是諸侯遣使貢獻而見耳。知覲在廟者,此雲“當依而立”,《覲禮》又有“負斧依”,及侯氏入廟門告聽事,鄭注云“告王以國所用爲罪之事”,《大行人》雲“廟中將幣,三享”故也。知在文王廟者,《聘禮》雲:“不腆先君之祧。”明天子受覲於廟之祧可知也。又案《覲禮》:“同姓西面,異姓東面。”鄭注:“分別同姓異姓者,受之將有先後也。”則是《覲禮》之法先同姓,後異姓。若然,案《檀弓》注云“朝覲爵同同位”,則爵尊先見。《覲禮》見不同者,二文雖異,其意則同,就爵同之中,先受同姓之朝。周之盟會,亦先同姓也。故定四年祝佗稱踐土之盟載書雲:“晉重、魯申、蔡甲午、鄭捷、齊潘。”鄭雖小國,而在齊上,故隱十一年傳雲:“周之宗盟,異姓爲後。”若其餘盟,分國大小爲次,故襄二十七年,宋之盟,晉楚爭先,楚人先歃是也。必知然者,案杜預《釋例》雲:“若王官之伯主盟,異姓爲後,其餘則否也。”凡天子三朝,其一在路門內,謂之燕朝,大僕掌之,故《大僕》雲:“王燕朝則正其位。”《文王世子》雲:“公族朝於內朝,親之也。”此則王與宗人圖其嘉事,及王退,俟大夫之朝也。其二是路門外之朝,謂之治朝,司士掌之,故《司士》雲:“正朝儀之位,王南鄉,三公北面東上。孤東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門之右,南面東上,太僕、太右、太僕從者在路門之左,南面西上上。”此是每日視朝之位,其王與諸侯賓射亦與治朝同,故《射人》雲:“三公北面,孤東面,卿大夫西面,諸侯在朝,則皆北面。”不雲王族、故士、虎士、大僕、大右者,文不具耳。不雲士者,鄭注云:“此與諸侯射,士不與。”案諸侯大射,士立於西方東面,是天子大射,士亦預禮也。其三是皋門之內,庫門之外,謂之外朝,朝士掌之,故《朝士》雲:“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面三槐,三公位焉。”此是詢衆庶之朝也。凡朝,三公北面者,以其貴臣答王之義也。孤及諸侯東面者,尊之,故從賓位。卿大夫西面者,君之臣子統於君也。士門西東面者,以其卑賤,故外之。其外朝,孤與士闢諸侯,故就東方西面同其位。案《燕禮》雲:“卿西面,大夫北面,士門西東面,大射亦然。”知諸侯有路門外朝者,案《玉藻》雲“君朝服,日出而視朝,退適路寢”是也。其外詢衆庶之所,經雖無文,亦當與天子同。其位,無三公及諸侯,當同《燕禮》、《大射》之位。若然,《周禮》天子有射、朝、燕,《儀禮》諸侯有燕、朝也,射雖無正朝,當與天子同,則天子諸侯皆三朝也。
諸侯未及期相見曰“遇”,相見於郤地曰“會”。諸侯使大夫問於諸侯曰“聘”,約信曰“誓”,蒞牲曰“盟”。及,至也。郤,間也。蒞,臨也。坎用牲,臨而讀其盟書。《聘禮》今存,遇、會、誓、盟禮亡。誓之辭,《尚書》見有六篇。
○郤,丘逆反。蒞音利,徐力二反,又音類。盟音明,徐音亡幸反。郤,間,如字,又音閒。坎,苦感反,徐又苦敢反,後同。
[疏]“諸侯”至“曰盟”。
○正義曰:今若未至前所期之日,及非所期之地,而忽相見,則並用遇禮相接,故曰遇也。所以爾者,遇禮易略,既期未至,故用簡易禮也。
○“相見於郤地曰會”者,此謂及期之禮郤間也。既及期,又至所期之地,則其禮閒暇。
○“諸侯使大夫問於諸侯曰聘”者,聘,問也。謂遣大夫往相存問。
○“約信曰誓”者,亦諸侯事也。約信,以其不能自和好,故用言辭共相約束以爲信也。若用言相約束以相見,則用誓禮,故曰誓也。鄭注《司寇》雲:“約,言語之約束也。”
○“蒞牲曰盟”者,亦諸侯事也。蒞,臨也。臨牲者,盟所用也。盟者,殺牲歃血,誓於神也。若約束而臨牲,則用盟禮,故云“蒞牲曰盟”也。然天下太平之時,則諸侯不得擅相與盟。唯天子巡守至方岳之下,會畢,然後乃與諸侯相盟,同好惡,獎王室,以昭事神,訓民事君,凡國有疑,則盟詛其不信者。及殷見曰同,並用此禮。後至於五霸之道,卑於茸荃,有事而會,不協而盟。盟之爲法,先鑿地爲方坎,殺牲於坎上,割牲左耳,盛以珠盤,又取血,盛以玉敦,用血爲盟,書成,乃歃血而讀書。知坎血加書者,案僖二十五年《左傳》雲“坎血加書”。又襄二十六年《左傳》雲“歃用牲加書”是也。知用耳者,《戎右職》雲:“贊牛耳。”知用左者,以馘者用左耳故也。知珠槃、玉敦者,《戎右職》雲:“以玉敦闢盟。”又《玉府》雲:“則共珠槃、玉敦。”知口歃血者,隱七年《左傳》雲:“陳五父及鄭伯盟,歃如忘。”又襄九年雲“新與楚盟,口血未乾”是也。《異義》雲:“禮:約盟不今。《春秋公羊》說,‘古者不盟,結言而退’,故《穀梁傳》雲:‘誥誓不及五帝,盟詛不及茸荃,交質子不及二伯。’詛盟非禮。故《春秋左氏》雲,《周禮》有司盟之官,殺牲歃血,所以盟事神明。又云‘凡國有疑,盟詛其不信者’,是知於禮得盟。許君謹案:從《左氏》說,以太平之時,有盟詛之禮。”鄭氏不駁,從許慎義也。盟詛不及茸荃,非鄭所用。然盟牲所用,許慎據《韓詩》雲:“天子諸侯以牛豕,大夫以犬,庶人以雞。”又云:“《毛詩》說君以豕,臣以犬,民以雞。又《左傳》雲:‘鄭伯使卒出豭,行出犬雞,以詛射潁考叔者。’又云:‘衛伯姬盟孔悝以豭。’”鄭雲:“《詩》說及鄭伯皆謂詛小於盟,《周禮 戎右職》雲:‘盟則以玉敦闢盟,遂役之。’”鄭注云:“役之者,傳敦血授當歃者。”下雲:“贊牛耳桃茢。又《左傳》雲:‘孟武伯問於高柴曰:諸侯盟誰執牛耳?’然則盟者人君以牛,伯姬盟孔悝以豭,下人君也。”皇氏以爲《春秋》時盟乃割心取血,故定四年爐金雲:“王割子期之心,與隨人盟。”杜雲“當心前割取血以盟,示其至心”是也。
○注“及至”至“六篇”。
○正義曰:鄭注《司盟》雲:“盟者書其辭於策,殺牲取血,坎其牲,加書於上而埋之,謂之載書。”雲《聘禮》今存,遇、會、誓、盟禮亡。《誓》之辭,《尚書》見有六篇”者,一曰《甘誓》,夏啓伐有扈氏,誓羣衆。二曰《湯誓》,謂湯伐桀,誓羣臣也。三曰《泰誓》,武王伐紂,度孟津,誓敕士衆之辭也。四曰《牧誓》,武王伐紂於牧野時所作。五曰《費誓》,徐戎作難,魯侯伯禽誓羣臣,興兵伐之也。六曰《秦誓》,秦穆公襲鄭,不從蹇叔之謀,果敗諸崤,後穆公悔過,與羣臣自誓也。
諸侯見天子,曰“臣某侯某”。謂嗇夫承命告天子辭也。其爲州牧,則曰“天子之老臣某侯某奉珪請覲”。
○嗇音色。其與民言自稱曰“寡人”。謙也,於臣亦然。
○自謂,一本作“自稱”。其在凶服,曰“適子孤”。凶服,亦謂未除喪。
○適音的。臨祭祀,內事曰“孝子某侯某”,外事曰“曾孫某侯某”。稱國者,遠闢天子。死曰“薨”,亦史書策辭。復曰“某甫復矣”。某甫且字。既葬,見天子,曰“類見”。代父受國。類猶象也。執皮帛,象諸侯之禮見也。其禮亡。言諡曰“類”。使大夫行,象聘問之禮也。言諡者,序其行及諡所宜,其禮亡。
○其行,下孟反。諸侯使人使於諸侯,使者自稱曰“寡君之老”。系於君以爲尊也。此謂諸侯之卿上大夫。
○使於,色吏反,下同。
[疏]“諸侯”至“之老”。
○正義曰:此一節明諸侯及臣稱謂之法,各隨文解之。
○“諸侯”,謂五等諸侯見天子,而擯者將命之辭也。同得稱臣,故曰臣也。
○“某侯某”者,若言齊侯、衛侯,下某是名。若伯子男則雲曹伯、許男某也。
○注“謂嗇”至“請覲”。
○正義曰:“嗇夫承命告天子辭也,”此注並《覲禮》之文也。鄭雲:“嗇夫,蓋司空屬也。爲末擯,承命於侯氏,末介傳而上,上擯以告於天子也。”《音義隱》雲:“嗇夫主諸侯所齎幣帛皮圭之禮,奉以白於天子也。”雲“其爲州牧,則曰天子之老臣某侯某”者,若爲州牧既尊,若來見,故擯者加此四字也。前州牧闕此,故鄭補言之也。雲“奉珪請覲”,是鄭意術擯者之辭,文無所出也。
○“其與民言自稱曰寡人”,此亦自與民言法也。寡人者,言己是寡德之人。
○“其在凶服曰適子孤”者,謂擯者告賓之辭。知者,《雜記》雲:“相者告曰,孤某須矣。”但彼文不雲適子,文不備。此直雲“適子孤”,不雲名,亦文不具也。稱孤稱名者,皆謂父死未葬之前也,故《雜記》雲:“孤某須矣。”下則雲“既葬蒲席”,明孤某是未葬也。凡諸侯在喪之稱,《公羊》未葬稱子某者,莊三十二年“子般卒”,襄三十一年“子野卒”,皆是君薨未葬稱子某也。既葬稱子,則文公十八年子惡卒,經書“子卒”是也。逾年稱君者,則僖公十年裏克殺其君卓,及文公元年公即位,是逾年稱君也,謂臣子稱君也,若其君自稱猶曰子,故《公羊傳》文九年“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是也。案昭十一年,“楚滅蔡,執世子有”。其時蔡君已死,其子仍稱世子者,何休雲:“稱世子者,不許楚之滅蔡也。猶若君存然,故猶稱世子。”文十四年九月,“齊商人弒其君舍”,舍爲君,商人之弒也。襄二十九年,“吳子使季札來聘”,先君未逾年,吳稱子者,賢季子,故錄之。桓十一年,“鄭忽出奔衛”,先君既葬而尚稱名者,《公羊》雲:“何以名?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何休雲:“直以喪降稱名,無餘罪致貶,凡以王事出會未逾年皆稱子。”僖九年會於葵丘,宋襄公稱子;僖二十八年會於踐土,陳共公稱子;定四年會召陵,陳懷公稱子:皆未逾年會王事而稱子也。若未逾年,非王事而稱爵者,皆譏耳。成四年“鄭伯伐許”是也。從上以來,皆《公羊》之義也。其《左氏》之義,君薨未葬,未行即位之禮前稱子某,子般、子野是也。其出會諸侯,未葬之前稱子,故僖九年《左氏傳》雲:“凡在喪,王曰小童,公侯曰子。”葵丘之會,宋襄公稱子,踐土之會,陳共公稱子是也。葬雖未逾年則稱君,則“晉裏克弒其君卓”,“齊商人弒其君舍”是也。文十八年子惡卒,先君葬後稱子者,杜預雲:“時史畏襄仲不敢稱君,故云子也。”其王事出會則稱爵,成四年“鄭伯伐許”是也。案桓十三年經書衛惠公稱侯,成十三年經書宋公衛侯,此並先君未葬而稱爵者,賈、服注譏其不稱子。杜預雲:“非禮也。”僖二十五年“會衛子、莒慶、盟於洮”,時先君巳葬,衛成公猶稱子者,杜預雲:“善其成父之志,故上系於父而稱子。”服虔亦云:“明不失子道。”成十年晉侯伐鄭,時厲公父景公患未薨,而厲公出會稱爵,譏其生代父位不子也。此皆《左氏》之義。《公羊》以奚齊僖九年死,卓子十年死,以卓子逾年,故稱君。《左氏》卓子亦九年死,但赴告在十年,以葬後,故稱君。《左氏》、《公羊》二傳不同也。《公羊》以成四年鄭伯伐許非王事,未逾年而稱爵,譏之也。《左氏》則以鄭伯伐許爲王事,雖未逾年,得稱爵,當與《公羊》異。鄭《駁異義》從《公羊》義,以鄭伯伐許爲非禮。及《公羊》未逾年爲王事,皆稱子,即宋襄公稱子,陳共公稱子是也。《左氏》未逾年爲王事,皆稱爵。鄭《駁異義》引宋襄公稱子,從《公羊》說,以爲稱子禮也。
○“外事曰曾孫某侯某”,
○外事謂社稷山川在封內者也。天子外事言嗣王某,諸侯不得稱嗣侯,但稱曾孫。所以然者,天子尊,謂能繼天德而立也;諸侯無德,不繼嗣爲侯,故不雲嗣。但是父祖重孫,故言曾孫也。
○“死曰薨”者,此謂諸侯死而國史策辭也。若異國史書之,則但云卒也。在四夷不言,亦賤,略也。自此以下皆然。
○注“亦史書策辭”。
○正義曰:上又云“天王崩”,書策辭。今諸侯雲薨,故亦史策辭。若告於諸侯,則辭當謙退,故《雜記》雲:“赴於諸侯,曰寡君不祿。”
○“復曰某甫復矣”,天子復則曰天子,諸侯不可復雲諸侯復,故呼其字,言某甫,故鄭注前文諸侯呼字是也。
○“既葬,見天子,曰類見”,此諸侯世子父死葬畢,而見於天子禮也。類,象也。言葬後未執玉而執皮帛,以象諸侯見,故曰類見。然《春秋》之義,三年除喪之後乃見,而今雲“既葬”者,謂天子或巡守至竟,故得見也。若未葬,未正君臣,故雖天子巡守,亦不見也。
○“言諡曰類”,言諡,謂將葬,就君請諡也。凡諡既是表德,故由尊者所裁,故將葬之前,親使人請之於天子。若《檀弓》雲:“其子戌請諡於君曰:‘日月有時,將葬矣,請所以易其名者。’是言諡於君也。而曰類者,王肅雲:“請諡於天子,必以其實爲諡,類於平生之行也。”何胤雲:“類其德而稱之,如經天緯地曰文也。”鄭雲:“使大夫行象聘問之禮也。”今案,鄭旨謂吉時遣大夫行則曰聘,今請諡使大夫不得曰聘,而名曰類,言類象聘而行此禮也。故云“言諡曰類”也。
○注“使大”至“禮亡”。
○正義曰:言象聘問之禮者,解經中“類”字,言比類聘問之禮,請諡於天子。
○“諸侯”至“之老”。案《玉藻》雲:“上大夫曰下臣,擯者曰寡君之老,下大夫自名,擯者曰寡大夫。”此雲“自稱曰寡君之老”,則上大夫擯者傳辭。及自稱於他國,亦曰寡君之老。若於已君,則《玉藻》雲“下臣某”。
天子穆穆,諸侯皇皇,大夫濟濟,士蹌蹌,庶人僬僬。皆行容止之貌也。《聘禮》曰:“賓入門皇。”又曰:“皇且行。”又曰:“衆介北面鏘鏘焉。”凡行容,尊者體盤,卑者體蹙。
○濟,子禮反。蹌,本又作鶬,或作鏘,同士良反。僬,子妙反。盤,步丹反。蹙,子六反。
[疏]“天子”至“僬僬”。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至庶人行容之貌,雲“天子穆穆”者,威儀多貌也。天子尊重,故行止威儀多也。
○“諸侯皇皇”者,自莊盛也。諸侯不及穆穆,而猶有莊盛。鄭注《聘禮》雲:“皇皇,莊盛也。”
○“大夫濟濟”者,濟濟,徐行有節。大夫降於諸侯,不得自莊盛,但徐行而已也。
○“士蹌蹌”者,鄭注《聘禮》雲:“容貌舒揚也。”案鄭意則不得濟濟也,但舒揚而已。
○“庶人僬僬”者,卑盡之貌也。庶人卑賤,都無容儀,並自直行而已。崔雲:“凡形容,下不得兼上,上得兼下,故《詩》有‘濟濟文王’、‘穆穆魯侯’者,詩人頌美,舉盛以言,非對例也。”
○注“《聘禮》”至“體蹙”。
○正義曰:引《聘禮》證“皇皇”是容儀也,此是入門時容也。“又曰,皇且行”者,又證行時容也。然皇是諸侯之容,《聘禮》是臣而云皇者,執玉入廟門得進其容,亦如其君行禮,宜巳申也。若在本國,則濟濟然。雲“又曰衆介北面蹌焉”,亦《聘禮》文也。衆介,士也。卑故不得進容,猶蹌蹌而已。雲“凡行容,尊者體盤,卑者體蹙”,尊者體盤,穆穆皇皇,卑者體蹙,蹌蹌僬僬是也。
天子之妃曰“後”,後之言後也。
○妃,芳非反。諸侯曰“夫人”,夫之言扶。大夫曰“孺人”,孺之言屬。
○孺,而樹反。士曰“婦人”,婦之言服。庶人曰“妻”。妻之言齊。公、侯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貶於天子也,無後與嬪,去上中。
○貶,皮檢反。去,羌呂反。夫人自稱於天子曰“老婦”,自稱於天子,謂畿內諸侯之夫人助祭,若時事見。自稱於諸侯曰“寡小君”,謂饗來朝諸侯之時。自稱於其君曰“小童”,自世婦以下,自稱曰“婢子”。小童,若雲未成人也。婢之言卑也。於其君稱此,以接見禮敵,嫌其當。
○童本或作僮。子於父母,則自名也。名,父母所爲也。言子者,通男女。列國之大夫,入天子之國曰“某士”,亦謂諸侯之卿也。三命以下,於天子爲士。曰某士者,如晉韓起聘於周,擯者曰“晉土起”。自稱曰“陪臣某”,陪,重也。
○重,直恭反。於外曰“子”,子,有德之稱,《魯春秋》曰:“齊高子來盟。”
○稱,尺證反。
○於其國曰“寡君之老”。使者自稱曰“某”。使,謂使人於諸侯也。某,名也。
○使自稱,色吏反,注“使謂”同,本或作“使者自稱”。
[疏]“天子”至“曰某”。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以下妃妾及臣子稱謂之法,各隨文解之。
○“天子之妃曰後,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者,皆敵其夫,如王之後,故以後居前耳。妃,邦君之合配,王諸侯以下,通有妃義,故以妃字冠之。以《特牲》、《少牢》是大夫士之禮,皆雲某妃配某氏,尊卑通稱也。《白虎通》雲:“後,君也。明配至尊,爲海內小君,天下尊之,故繼其王言之曰王后也。”
○“諸侯曰夫人”者,夫人之名,唯諸侯得稱,《論語》雲“邦君之妻,邦人稱之曰君夫人”是也。
○“大夫曰孺人”者,孺,屬也,言其爲親屬。
○注“孺之言屬”也。
○正義曰:案《爾雅》雲:“孺,屬也。
○“士曰婦人”者,婦之言服也,服事其夫也。其婦號亦上下通名,故《春秋》“逆婦姜於齊”,是諸侯亦呼婦也。《穀梁傳》雲:“言婦,有姑之辭。”言服事舅姑,知通名也。
○“庶人曰妻”者,妻之言齊也。庶人賤,無別稱,判合齊體而已。尊卑如此,若通而言之,則貴賤悉曰妻,故《詩》曰:“刑於寡妻。”是天子曰妻也。周家大夫妻曰內子,趙姬以叔隗爲內子是也。
○“公侯”至“有妾”。
○正義曰:獨言諸侯,舉其上者,餘從可知也。既下於天子,不得立後,故以敵體一人正者爲夫人。
○“有世婦”者,謂夫人之侄娣,故《公羊》雲,夫人無子,立侄娣子也。質家先立侄之子,文家先立娣之子。《左氏》亦夫人侄娣貴於二媵,則此世婦者,謂夫人侄娣也,其數二人。
○“有妻”者,謂二媵及侄娣也,凡六人。“有妾”者,謂九女之外,別有其妾。知者,以上文雲天子八十一御妻之外,更有妾。鄭注云:“妾,賤者,不入百二十人數。”故知此妾不在九女之數也。
○“夫人”至“婢子”,此“夫人”謂畿內諸侯之妻也。其助祭於後,得接見天子,故得自稱也,言老而服事也。以畿外諸侯夫人無見天子之禮,此雲“自稱於天子”,故注云“畿內諸侯之夫人助祭”。“若時事見”,謂若獻繭之屬。
○“自稱於諸侯曰寡小君”者,此諸侯謂他國君也。古者諸侯相饗,夫人亦出,故得自稱也。知者,《坊記》雲:“陽侯殺繆侯,竊其夫人,故大饗廢夫人之禮。”於此之前,有夫人饗法,故注云:“謂饗來朝諸侯之時也。”君之妻曰小君,而云寡者,亦從君爲謙也。
○“自稱於其君曰小童”者,小童,未成人之稱也。其與夫言,自謙稱爲小童,若未成人,言無知也。
○“自世婦以下,自稱曰婢子”者,降於夫人,故並自稱婢子,賤故也。婢之言卑也,向其夫自稱,言己卑,故《春秋》晉懷嬴謂公曰“寡君使婢子侍執巾櫛”是也。注云“接見體敵,嫌其當”者,爲其接見之時,暫有體敵,嫌若當夫人然也。
○“列國之大夫,入天子之國曰某士”,
○謂擯者辭也。列國,五等諸侯也,天子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而五等之臣,唯公國一孤四命耳。自卿大夫從三命而下,其命等於王之士,故入天子之國,則擯者稱爲某國之士也。故注引《春秋》襄二十六年“晉韓起聘於周,擯者曰晉士起”,言晉國之士起以證之也。
○“自稱曰陪臣某”,陪,重也。某,名也。其君已爲王臣,己今又爲己君之臣,故自稱對王曰重臣也。若襄二十一年晉欒盈辭於行人曰“天子陪臣盈”是也。
○“於外曰子”者,亦擯者辭。外謂在他國時也。擯者則稱其姓而曰子。子是有德之稱,故注引閔公二年冬“齊高子來盟”,證於外曰子也。高子,高傒是也。
○“於其國曰寡君之老”者,其國,自國中也。其君與民言,自稱曰寡人,故此卿若與國中人語,自稱曰“寡君之老”也。
○“使者自稱曰某”者,某,名也。若此卿爲使,在他國與彼君語,則稱名也。若與彼臣民言,則自稱“寡君之老”也。
○注“使謂”至“名也”。正義曰:知者,以《玉藻》雲“上大夫於他國,擯者曰寡君之老,下大夫於他國,擯者曰寡大夫”,皆無稱名之事。《玉藻》又云:“大夫私事使,私人擯則稱名。”注云:“私事使,謂以君命私行,非聘也。若晉韓穿來言汶陽之田。”彼以私事使稱名,此文使自稱曰某,稱名與彼相當,故知“使謂使人於諸侯也”。
天子不言出,諸侯不生名,君子不親惡。天子之言出,諸侯之生名,皆有大惡,君子所遠,出、名以絕之。《春秋傳》曰“天王出居於鄭”、“衛侯朔入於衛”是也。
○遠,於萬反。諸侯失地,名。滅同姓,名。絕之。
[疏]“天子”至“姓名”。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諸侯有罪,書出、名之事,各隨文解之。
○“天子不言出”者,天子以天下爲家,策書不得言出,所在稱君。
○“諸侯不生名”者,諸侯南面之尊,名者質賤之稱。諸侯相見,祗可稱爵,不可稱名。
○“君子不親惡”者,謂策書君子,謂孔子書經,若見天子大惡,書“出”以絕之,諸侯大惡,書名以絕之。君子不親比惡人,故書“出”、“名”以罪之也。
○注“天子”至“是也”。
○正義曰:案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於鄭”,《公羊》雲:“王者無外,此其言出何?不能乎母也。“謂不能以孝事於母。此鄭注天子言出大惡,用《公羊》義也。案《春秋》莊六年,“衛侯朔入於衛”,朔未爲君之時,與其母讒構世子伋,及爲君,被逐出,奔齊。王立公子黔牟。朔自齊而入衛,以逐黔牟。《公羊》雲:“朔何以名?絕。曷爲絕之?犯命也。”謂犯王命。鄭注以朔爲大惡,亦用《公羊》義也。
○“諸侯失地,名,滅同姓,名”。
○《春秋》莊十年,“荊敗蔡師於莘,以蔡侯獻舞歸”。《公羊》雲:“何以名?絕。曷爲絕之?獲也。”此失地名也。僖二十五年“衛侯毀滅邢”。《公羊》雲:“何以名?絕。曷爲絕之?滅同姓也。”此滅同姓名也。故鄭總言“絕之”。
爲人臣之禮,不顯諫。爲奪美也。顯,明也。謂明言其君惡,不幾微。
○爲奪,於僞反。三諫而不聽,則逃之。逃,去也。君臣有義則合,無義則離。
[疏]“爲人”至“逃之”。
○正義曰:案莊二十四年,“曹羈出奔陳”。《公羊傳》雲:“戎將侵曹,曹羈諫曰:‘戎衆以無義,君請勿自敵也。’曹伯曰:‘不可。’三諫不從,遂去之。”何休雲“諫有五,一曰諷諫”者,案定十二年《公羊傳》雲:“孔子以季氏之強謂季孫曰:‘家不藏甲,邑無百雉之城。’季孫聞之,墮費邑。”是諷諫也。何休又云:“二曰順諫,曹羈是也。”即上諫曹君,無以戎敵,三諫不從,遂出奔陳。所謂以道事君,不可則止,此是順諫也。何休又云:“三曰直諫,子家駒是也。”案昭二十五年《公羊傳》雲:“昭公將弒季氏,子家駒諫曰:‘諸侯僣於天子,大夫僣於諸侯久矣。”是不闢君僣而言之,是直諫也。何休又云:“四曰爭諫,子反請歸是也。”案宣十五年《公羊》雲,楚莊王圍宋,子反、華元乘堙相對語。華元謂子反雲:“易子而食之,析骸而炊之。”子反謂華元:“吾軍有七日之糧。”子反勸楚王赦宋而歸,楚王不可。子反頻諫不聽,乃引師去,楚王亦歸。是爭諫也。何休又云:“五曰贛諫,百里子、蹇叔子是也。”案僖三十三年《公羊》雲,秦穆公將襲鄭,百里子、與蹇叔子諫。穆公不從,百里子、蹇叔子從其子而哭之。是贛諫也。凡諫,諷諫爲上,贛諫爲下。事君雖主諫爭,亦當依微納進善言耳,不得顯然明言君惡以奪君之美也。
○“三諫不聽,則逃之”者。聽猶從也。逃猶去也。君臣有離合之義,有義則合,無義則離。若三諫不聽,則待放而去也。
子之事親也,三諫而不聽,則號泣而隨之。至親無去,志在感動之。
○號,戶刀反。
[疏]“子之”至“隨之”。
○正義曰:父子天然,理不可逃,雖不從,則當號泣而隨之,冀有悟而改之。然《論語》雲:“事父母,幾諫。”此不雲者,以其略耳。《檀弓》雲:“事親無犯。”相互耳。又云:“事君有犯。”故此論其微。《檀弓》言“事親無犯”,此論其犯,亦互言耳。故注云:“至親無去,志在感動之。”
君有疾飲藥,臣先嚐之。親有疾飲藥,子先嚐之。嘗度其所堪。
○度,待各反。醫不三世,不服其藥。慎物齊也。
○齊,才細反。
[疏]“君有疾飲藥”至“醫不三世,不服其藥”。
○正義曰:凡人病疾,蓋以筋血不調,故服藥以治之。其藥不慎於物,必無其徵,故宜戒之,擇其父子相承至三世也。是慎物調齊也。又說雲,“三世”者,一曰黃帝《鍼灸》,二曰神農《本草》,三曰素女《脈訣》,又云夫子《脈訣》。若不習此三世之書,不得服食其藥。然鄭雲“慎物齊也”,則非謂《本草》、《針經》、《脈訣》,於理不當,其義非也。
儗人必於其倫。儗猶比也。倫猶類也。比大夫當於大夫,比士當於士,不以其類,則有所褻。
○儗,魚起反,注同。褻,息列反。
[疏]“儗人”至“其倫”。
○儗人必於其倫。
○正義曰:儗,比也。倫,匹類也。凡欲比方於人,當以類相併,不得以貴比賤,則爲不敬也。
問天子之年,對曰:“聞之,始服衣若干尺矣。”既不敢言年,又不敢斥至尊所能。問國君之年,長,曰:“能從宗廟社稷之事矣。”幼,曰:“未能從宗廟社稷之事也。”問大夫之子,長,曰:“能御矣。”幼,曰:“未能御也。”問士之子,長,曰:“能典謁矣。”幼,曰:“未能典謁也。”問庶人之子,長,曰:“能負薪矣。”幼,曰:“未能負薪也。”皆言其能,則長幼可知。御猶主也。《書》曰:“越乃御事。”謂主事者。謁,請也,謂能擯贊出入,以事請告也。《禮》:“四十強而仕,五十命爲大夫。”
[疏]“問天”至“負薪也”。
○正義曰:此謂幼少新立之王,或有遠方異域人來,不知王年大小,問朝廷之臣。
○“對曰,聞之,始服衣若干尺矣”者,臣爲答之,必有法則。《禮》:“齒路馬有誅。”而至尊體貴,故臣不可輕言君年及形長短與才技所堪,故依違而對也。但云“聞之”,謙不敢言見也。雲“始服衣若干尺”,既不敢指斥,即雲服衣若干尺,謂或五尺,或六尺,隨長短而言之也。幼則衣短,長則衣長。問者聞之,則知玉之長幼也。古者謂數爲若干,故《儀禮 鄉射》、《大射》數射筭雲“若干純”、“若干奇”。若,如也。幹,求也。言事本不定,常如此求之也,故云若干也。
○“問國君之年”者,亦謂幼少新立爲君,而他人問其臣也。
○“長,曰,能從宗廟社稷之事矣。幼,曰,未能從宗廟社稷之事也”,不言聞之及衣,而言所能主國者,闢天子也。國保宗廟社稷,故以所保答之也。人君十五有養子之禮,長則能主國,聞其能主國,則知十五以上爲長也。若聞未能主國,則知十四以下是爲幼也。
○“問大夫之子”者,亦他國人問此大夫之子長幼於大夫之臣也。天子諸侯,繼世象賢,其年不定,故問其年;而大夫五十乃爵,故不問大夫而問其子。
○“長,曰,能御矣。幼,曰,未能御也”,御謂主事也。官有世功,子學父業,故有御事之因也。舉其所能,則長幼可知也。大夫子卑,長幼當以二十爲限也。
○“問士之子”者,亦謂他國人來問此士之屬吏也。四十強而仕,故問其子也。
○“長,曰,能典謁矣。幼,曰,未能典謁也”,謁,請也。士之子年數長,則言能主賓客告請之事,幼則言未能也。士賤無臣,但以子自典告也。
○“問庶人之子”者,庶人謂府史之屬,亦有同僚或他國人問其同僚府史。熊氏雲:“庶人年無長幼,亦問其子者,順上大夫士而言之。”
○“長,曰,能負薪矣。幼,曰,未能負薪也”者,《少儀》雲:“問士之子長幼,長則曰能耕矣,幼則曰能負薪、未能負薪。”謂士祿薄,子猶以能農事爲業也。與此不同者,亦當有田無田之異。此所言之士者,是有田者,故子免耕負薪而典謁。
○注“《書》曰:越乃御事。謂主事者”。
○正義曰:引《大誥》證御事是大夫禮。“四十強而仕,五十命爲大夫”,《曲禮》文。引之,釋所以不問大夫士庶人之身,而問其子之義也。以大夫士其年既定,故不假問其年,而問其子也。
問國君之富,數地以對,山澤之所出。問大夫之富,曰:“有宰食力,祭器衣服不假。”問士之富,以車數對。問庶人之富,數畜以對。皆在其所制以多少對,宰,邑士也。食力,謂民之賦稅。
○數,色主反,下“數畜”同。畜,許又反。鄭注《周禮》雲:“始養曰畜。”
[疏]“問國”至“以對”。
○正義曰:謂問諸侯之臣,求知其君封內土地所出也。雲富者,非問其多金帛,正是問最所優饒者也。不問天子者,率土之物,莫非王有,天下共見,故不須問,而諸侯止一國,故致問也。
○“數地以對”者,首芰地廣狹對之也。“山澤之所出”者,又以魚、鹽、蜃、蛤、金、銀、錫、石之屬,隨有而對也。晉文公謂楚成王曰“羽、毛、齒、革,君地生焉”是也。
○“問大夫之富”者,亦他國人問其臣也。
○“曰,有宰食力”者,答之也。宰,邑宰也。有宰,明有采地,即“公山弗擾爲季氏宰”是也。“食力”謂食民下賦稅之力也。
○“祭器衣服不假”者,謂四命大夫也。衣服,祭服也。若四命大夫,得自造祭器衣服,故云“不假”。若三命以下,有田者造而不備,則假借也。
○“問士之富,以車數對”者,士有地不多,亦無邑宰,故其屬吏但以其車數對也。上士三命,則得賜車馬也,副車隨命。中士乘棧車,無副車也。
○“問庶人之富,數畜以對”者,謂雞豚之屬。《閭師》雲:“凡庶民,不畜者祭無牲,不耕者祭無盛,不樹者無槨,不蠶者不帛,不績者不衰。”故以畜數對。鄭注《周禮》雲:“始養曰畜,將用之曰牲。”引《春秋》雲:“卜日曰牲。”
天子祭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歲徧。諸侯方祀,祭山川,祭五祀,歲徧。大夫祭五祀,歲徧。士祭其先。祭四方,謂祭五官之神於四郊也。句芒在東,祝融后土在南,蓐收在西,玄冥在北。《詩》雲:“來方禋祀。”方祀者,各祭其方之官而已。五祀,戶、竈、中霤、門、行也。此蓋殷時制也。《祭法》曰天子立七祀,諸侯立五祀,大夫立三祀,士立二祀,謂周制也。
○徧音遍,本亦作遍,下同。句,古侯反。芒音亡。蓐音辱。冥,亡丁反。禋音因。霤,力救反。
[疏]“天子”至“其先”。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以下祭祀尊卑不同,並論神有廢置之事,各隨文解之。
○“天子祭天地”者,祭天謂四時迎氣,祭五天帝於四郊,各以當方人帝配之。《月令》春曰“其帝太皞”,夏曰“其帝炎帝”,季夏曰“其帝黃帝”,秋曰“其帝少皞”,冬曰“其帝顓頊”,明爲配天及告朔而言之。其雩祭亦然,故《月令》孟夏雲:“大雩帝,爲命祀百辟卿士。”既雲“祀百辟卿士”,明五方人帝,天子亦雩祀之,其夏正郊感生之帝,周以後稷配之,其於明堂總享五帝,以文王、武王配之,故《孝經說》雲“后稷爲天地之主,文王爲五帝之宗”是也。周人祭明堂時,又兼以武王配之,故《祭法》雲周人宗武王是也。知方丘之神是崑崙者,案《地統書 括地象》雲:“地中央曰崑崙。”又云:“其東南方五千裏曰神州。”以此言之,崑崙在西北,別統四方九州,其神州者,是崑崙東南一州耳。於一州中更分爲九州,則《禹貢》之九州是也。其配地之神,《孝經緯》既雲后稷爲天地之主,則后稷配天南郊,又配地北郊。則周人以嚳配圓丘,亦當配方澤也。
○“祭山川”者,《周禮》:“兆五帝於四郊,四望、四類亦如之也。”
○“祭五祀”者,春祭戶,夏祭竈,季夏祭中霤,秋祭門,冬祭行也。。
○“歲徧”者,謂五方之帝迎氣雩祀明堂及郊,雖有重者,諸神總徧,故云“歲徧”。
○“諸侯方祀”者,諸侯既不得祭天地,又不得總祭五方之神,唯祀當方,故云“方祀”。
○“祭山川”者,《王制》雲“在其地則祭之,亡其地則不祭”是也。
○“大夫祭五祀”者,大夫不得方祀及山川,直祭五祀而已。
○“士祭其先”,不雲歲徧者,以士祭先祖,歲有四時,更無餘神故也。“天子祭天地”者,天地有覆載大功,天子王有四海,故得總祭天地以報其功。其天有六,祭之一歲有九。昊天上帝,冬至祭之,一也。蒼帝靈威仰,立春之日祭之於東郊,二也。赤帝赤熛怒,立夏之日祭之於南郊,三也。黃帝含樞紐,季夏六月土王之日,亦祭之於南郊,四也。白帝白招拒,立秋之日祭之於西郊,五也。黑帝汁光紀,立冬之日祭之於北郊,六也。王者,各稟五帝之精氣而王天下,於夏正之月祭於南郊,七也。四月龍星見而雩,總祭五帝於南郊,八也。季秋大饗五帝於明堂,九也。地神有二,歲有二祭。夏至之日祭崑崙之神於方澤,一也。夏正之月祭神州地祗於北郊,二也。或雲建申之月祭之,與郊天相對。冬至祭昊天上帝者,《春秋緯》雲“紫微爲天帝,北極輝魄寶”是也。其配之人,以帝嚳配之,故《祭法》雲“周人褅嚳”是也。其五帝則《春秋緯 文耀鉤》雲:“蒼帝曰靈威仰,赤帝曰赤熛怒,黃帝曰含樞紐,白帝曰白招拒,黑帝曰汁光紀。”
○注“祭四”至“制也”。
○正義曰:此經直言“祭四方”,知非祭五天帝於四方者,以上雲“祭天地”則五帝在其中矣,故知非天帝也。案《宗伯》雲:“辜祭四方百物。”知此方祀非四方百物者,以此文在山川、五祀之上。與《大宗伯》“血祭社稷、五祀、五嶽”,五祀在五嶽之上,此四方亦在山川之上,故知是五官之神。雲“祝融后土在南”者,鄭意以爲黎兼爲后土,土位在南方,故知“祝融后土在南”。引《詩》雲“來方禋祀”者,是《小雅 大田》之詩,以刺幽王之無道,追論成王之時,太平時和年豐,至秋報祭,招來四方之神,禋絜祭祀。引之者,證四方之義也。雲“五祀,戶、竈、中霤、門、行”者,此《月令》文。《大宗伯》五祀以爲五官者,以其在五嶽之上,此五祀在山川之下,又與大夫同祭,故知是戶、竈等。雲“此蓋殷時制也”者,以天子諸侯大夫同雲“祭五祀”,既無差等,故疑殷時制也。案《王制》雲:“大夫祭五祀。”文與此同,而鄭雲:“五祀謂司命也、中霤也、門也、行也、厲也。”與此不同者,《王制》之文,上雲“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既有尊卑等級,疑是周禮,故引《祭法》五祀以解之,與此不同。是有地大夫祭五祀,無地大夫祭三祀。
凡祭,有其廢之,莫敢舉也。有其舉之,莫敢廢也。爲其瀆神也。廢、舉謂若殷廢農祀棄,後不可復廢棄祀農也。後有德者繼之,不嫌也。
○爲,於僞反。復,扶又反。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無福。妄祭,神不饗。
○妄祭,本亦作“無福”。
[疏]“凡祭”至“無福”。
○正義曰:此明祭有常典,不可輒擅廢興,如殷時廢柱祀棄,則後人不得復舉柱而祭之也。
○“有其舉之,莫敢廢也”者,若已舉棄祀之,後人不得復廢棄也。
○注“爲其”至“嫌也”。
○正義曰:農即柱也,有農功,故曰農也。棄即后稷也,爲稷官,故曰稷也。《尚書》雲“棄,黎民阻飢,汝后稷”是也。雲“後有德者繼之,不嫌也”者,鄭恐人疑之,昔以舉柱,何意廢柱祀稷乎,故此解之者,若後有德者繼之,則不在今所言之例也。
天子以犧牛,諸侯以肥牛,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犧,純毛也。肥,養於滌也。索,求得而用之。
○索,所百反,注同,求也。牷音全,一本作純。滌,直的反,養牲官也,徐又同吊反。
[疏]“天子”至“羊豕”。
○正義曰:此“天子以犧牛,諸侯以肥牛,大夫以索牛”,皆上得兼下,下不得僣上,故《左傳》雲:“聖王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故奉牲以告曰,博碩肥腯。”是天子亦得以肥也。又《公羊》雲:“帝牲必在滌三月,稷牛惟具,稷有災,故臨時得別求之。”是天子諸侯得有索牛。
○“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者,天子大夫、士也。若諸侯大夫即用少牢,士則用特牲。其喪祭,大夫亦得用牛,士亦用羊豕,故《雜記》雲“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特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是也。據此諸侯不得用犧牛。《祭義》雲:“天子諸侯必有養獸之官。”下雲:“犧牷祭牲,必於是取之。”諸侯有犧牲大牢者,諸侯對卿大夫亦得雲“犧”,若對天子則稱“肥”耳。其大夫牲體完全,亦有犧牲之稱,故上雲大夫犧賦爲次,但不毛色純耳。
○注“肥,養於滌也”。
○正義曰:案《楚語》觀射父雲:“大者牛羊,必在滌三月,小者犬豕,不過十日。”然者即此大夫索牛、士羊豕,既不在滌三月,當十日以上,但不知其日數耳。
支子不祭,祭必告於宗子。不敢自專,謂宗子有故,支子當攝而祭者也,五宗皆然。
[疏]“支子”至“宗子”。
○正義曰:支子,庶子也。祖禰廟在適子之家,而庶子賤,不敢輒祭之也。若濫祭亦是淫祀。
○“祭必告於宗子”者,支子雖不得祭,若宗子有疾,不堪當祭,則庶子代攝可也。猶宜告宗子然後祭,故鄭雲:“不敢自專。”
凡祭宗廟之禮,牛曰“一元大武”,豕曰“剛鬛”,豚曰“腯肥”,羊曰“柔毛”,雞曰“翰音”,犬曰“羹獻”,雉曰“疏趾”,兔曰“明視”,脯曰“尹祭”,槀魚曰“商祭”,鮮魚曰“脡祭”。水曰“清滌”,酒曰“清酌”。黍曰“薌合”,梁曰“薌萁”,稷曰:“明粢”,稻曰“嘉蔬”,韭曰“豐本”,鹽曰“鹹鹺”。玉曰“嘉玉”,幣曰“量幣”。號牲物者,異於人用也。元,頭也。武,跡也。腯亦肥也,《春秋傳》作“腯”。腯,充貌也。翰猶長也。羹獻,食人之餘也。尹,正也。商猶量也。脡,直也。萁,辭也。稻,菰蔬之屬也。豐,茂也。大咸曰鹺,今河東雲。幣,帛也。
○大武,如字,一音泰。鬛,力輒反。豚,徒門反。腯,徒忽反,注同,本亦作豚。翰,戶旦反。羹,古衡反,徐又音衡。槀,苦老反,乾魚。鮮音仙。脡,肥頂反,徐唐頂反。薌音香。合如字,或音閤。萁,字又作箕,同,音姬,語辭也;王音期,期,時也。稷曰明粢,音諮,一本作明梁,古本無此句。疏,本又作蔬,色魚反。韭音久。鹹本又作醎,音鹹。鹺,才何反。量音亮,又音良。作腯,徒忽反。翰長,如字。菰音孤,本又作苽,音同。
[疏]“凡祭”至“量幣”。
○正義曰:此一節論祭廟牲幣告神之法。
○“凡祭”者,爲貴賤悉然。
○“牛曰一元大武”者,元,頭也。武,跡也。牛若肥則腳大,腳大則跡痕大,故云“一元大武”也。
○“豕曰剛鬛”者,豕肥則毛鬛剛大也。王雲:“剛鬛,言肥大也。”“豚曰腯肥”者,腯即充滿貌也。
○“羊曰柔毛”者,若羊肥則毛細而柔弱,故王雲:“柔毛,言肥澤也。”
○“雞曰翰音”者,翰,長也,雞肥則其鳴聲長也。
○“犬曰羹獻”者,人將所食羹餘以與犬,犬得食之肥,肥可以獻祭於鬼神,故曰“羹獻”也。
○“雉曰疏趾”者,趾,足也,雉肥則兩足開張,趾相去疏也。《音義隱》雲:“雉之肥則足疏。故王雲:“足間疏也。”
○“兔曰明視”者,兔肥則目開而視明也。故王雲:“目精明,皆肥貌也。”然自牛至兔,凡有八物,唯有牛雲一頭,而豕以下不雲數者,皆從其所用而言數也,則並宜云若干也。雞雉爲膳及臘,則不數也。
○“脯曰尹祭”者,尹,正也。裁截方正,而用之祭,一通雲正,謂自作之也。脯自作,則知肉之所用也。《論語》雲:“沽酒市脯不食。”言其不正也。
○“槀魚曰商祭”者,槀,乾也。商,量也。祭用乾魚,量度燥滋得中而用之也。
○“鮮魚曰脡祭”者,脡,直也。祭有鮮魚,必須鮮者,煮熟則脡直,若餒則敗碎不直。
○“水曰清滌”者,古祭用水當酒,謂之玄酒也。而云“清滌”,言其甚清皎絜也。《樂記》雲“尚玄酒”是也。
○“酒曰清酌”者,酌,斟酌也,言此酒甚清澈,可斟酌。當爲三酒,未必爲五齊。“黍曰薌合”者,夫穀秫者曰黍,秫既軟而相合,氣息又香,故曰“薌合”也。
○“粱曰薌萁”者,梁謂白粱黃粱也。萁,語助也。
○“稷曰明粢”者,稷,粟也。明,白也。言此祭祀明白粢也。鄭注《甸師》雲:“粢,稷也。”《爾雅》雲:“粢,稷也。”注:“今江東人呼粟爲粢。”隋祕書監王劭勘晉宋古本,皆無“稷曰明粢”一句,立八疑十二證,以爲無此一句爲是。《今尚書》雲:“黍稷非馨。”《詩》雲:“我黍與與,我稷翼翼,爲酒爲食,以享以祀。”然則黍稷爲五穀之主,是粢盛之貴,黍既別有異號,稷何因獨無美名?《爾雅》又以粢爲稷,此又云“稷曰明粢”,正與《爾雅》相合。又《士虞禮》雲:“明齊溲酒。”鄭注云:“或曰明齊當爲明視,謂兔臘也。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也。”如鄭言云“皆非其次”,由《曲禮》有明粢之文,故注《儀禮》雲:“非其次。”王劭既背《爾雅》之說,又不見鄭玄之言,苟信錯書,妄生同異,改亂經籍,深可哀哉!
○注“號牲”至“幣帛”。
○正義曰:“元,頭也”,案《釋古》文:“元,首。”首則頭也。武也。釋訓文《春秋傳》作腯者,桓六年《左傳》雲“博碩肥腯”是也。雲“羹獻,食人之餘也”者,《周禮 槀人》雲“掌豢祭祀之犬”是也。“尹,正也”,“嘉,善也”,《釋言》文。此等諸號,若一祭並有,則舉其大者牲牢、酒齊而言,不應諸事皆道,故《少牢禮》稱“敢用柔毛、剛鬛、嘉薦、普淖”是也。或唯有雞犬,或唯魚兔及水酒韭鹽之祭,則各舉其美號,故此經備載其名。必知然者,案《士虞禮》祝辭雲:“尹祭。”鄭注云:“尹,脯也。大夫、士祭無雲脯者,今不言牲號而云尹祭,亦記者誤矣。”如鄭此言,明單用脯者稱尹祭。以此推之,餘亦可知也。
天子死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庶人曰“死”。異死名者,爲人褻其無知,若猶不同然也。自上顛壞曰崩。薨,顛壞之聲。卒,終也。不祿,不終其祿。死之言澌也,精神斯盡也。
○傎音顛。澌本又作<歹斯>,同,音賜。在牀曰“屍”,屍,陳也,言形體在。在棺曰“柩”。柩之言究也。
○柩音舊,《白虎通》雲“久也”。
[疏]“天子”至“曰柩”。
○正義曰:此一節論死後稱謂尊卑不同之事,各隨文解之。但生時尊卑著見可識,而死蔭爲野土,嫌若可棄而稱輕褻之,故爲制尊卑之名,則明其猶有貴賤之異也。
○“崩”者,墜壞之名,譬若天形墜壓然,則四海必睹。古之王者登假也,則率土鹹知,故曰崩。
○“諸侯曰薨”者,薨者,崩之餘聲也。而《詩》雲“蟲飛薨薨”,是聲也。諸侯卑,死不得效崩之形,但如崩後之餘聲,遠劣於形壓,諸侯之死,知者亦局也。
○“大夫曰卒”者,卒,畢竟也。大夫是有德之位,仕能至此,亦是畢了平生,故曰卒也。
○“士曰不祿”者,士祿以代耕,而今遂死,是不終其祿。
○“庶人曰死”者,死者,澌也。澌是消盡無餘之目,庶人極賤,生無令譽,死絕餘芳,精氣一去,身名俱盡,故曰死。今俗呼盡爲澌,即舊語有存者也。雲崩、薨異號,至葬同者,以臣子藏其君父,安厝貴賤同也。
○“在牀曰屍”者,屍,陳也。古人病困氣未絕之時,下置在地。氣絕之後,更還牀上。所以如此者,凡人初生在地,既病將死,故下復其初生,冀脫得死重生也。若其不生,復反本牀。既未殯斂,陳列在牀,故曰屍也。《白虎通》雲“失氣亡神,形體獨陳”是也,言形體在也。
○“在棺曰柩”者,柩,究也。三日不生,斂之在棺,死事究竟於此也。《白虎通》雲:“柩,究也,久也,不復變色。”然屍、柩亦通名也。案《曾子問》雲:“如小斂,則子免而從柩。”此謂小斂,舉屍在爲柩也。《春秋左氏傳》:“贈死不及屍。”是呼未葬之柩爲屍。
羽鳥曰“降”,四足曰“漬”。異於人也。降,落也。漬,謂相瀸汙而死也。《春秋傳》曰:“大災者何?大漬也。”
○降,戶江反,又音絳,注同。漬,辭賜反。瀸,子廉反。污,穢污之污,一作汗,戶旦反。
[疏]“羽鳥”至“曰漬”。
○鳥、獸死異名也。降,落也。羽鳥飛翔之物,今雲其降落,是知死也。
○“四足曰漬”者,牛馬之屬也。若一個死,則餘者更相染漬而死。今雲其漬,則知死也異於人耳。《春秋傳》曰:大災者何?大漬也”,《公羊》莊二十年,“夏,齊大災。大災者何?大瘠也。大瘠者何?<疒列>也”。注云:“<疒列>者,民疾疫也”。然此雲漬,彼雲瘠,字異而意同也者。
死寇曰“兵”。異於凡人,當饗祿其後。祭王父曰“皇祖考”,王母曰“皇祖妣”,父曰“皇考”,母曰“皇妣”,夫曰“皇辟”。更設稱號,尊神異於人也。皇,君也。考,成也,言其德行之成也。妣之言媲也。媲於考也。闢,法也,妻所取法也。
○妣,必履反。闢,婢亦反,徐扶亦反。稱,尺澄反,下之“稱”皆同。行,下孟反,下同。媲,普計反。
[疏]“死寇”至“皇辟”。
○“死寇曰兵”,謂父祖死君之寇,而子孫爲名也,言人能爲國家捍難禦侮,爲寇所殺者,謂爲兵。兵,器仗之名,言其爲器仗之用也。故君恆祿恤其子孫,異於凡人也。故鄭雲“當饗祿其後,春饗孤子”是也。
○“祭王”至“皇辟”。
○此更爲神設尊號,亦廣其義也。
○王父,祖父也。皇,君也。考,成也。此言祖有君德已成之也。
○“王母曰皇祖妣”者,王母,祖母也。妣,媲也,言得媲匹於祖也。
○“父曰皇考,母曰皇妣”者,義如上祖父母也。
○“夫曰皇辟”者,闢,法也,夫是妻所取法。如君,故言君法也。
○注“皇君”至“法也”。
○正義曰:“皇,君也”、“考,成也”、“闢,法也”,皆《釋古》文也。
生曰“父”、曰“母”、曰“妻”,死曰“考”、曰“妣”、曰“嬪”。嬪,婦人有法度者之稱也。《周禮》:“九嬪掌婦學之法,教九御婦德、婦言、婦容、婦功。”
[疏]“生曰”至“曰嬪”。
○生時所稱也。不言祖及夫者,以生號無別稱也。
○“死曰考、曰妣、曰嬪”者,嬪,婦人有法度之名也。前是宗廟之祭,加其尊稱,故父母並曰皇也。此謂非祭時所稱也。
○注“嬪婦”至“婦功”。
○正義曰:“《周禮》九嬪掌婦學之法,教九御”者,此證嬪有德之名,《周禮》以九嬪教宮內之婦人學四德也。謂“九御”者,自世婦以下,九九而御者也。嬪所教不教後夫人及世婦,唯教九御而已。雲“婦德、婦言、婦容、婦功”者,此九嬪所教之事也。“婦德”謂貞順也,“婦言”謂辭令也,“婦容”謂婉娩也,“婦功”謂絲枲也。
○此生死異稱,出《爾雅》文,言其別於生時耳。若通而言之亦通也。《尚書》雲“大傷其考心”,又云“聰聽祖考之彝訓”,《倉頡篇》雲“考妣延年”,《書》雲“嬪於虞”,《詩 大明》雲“曰嬪於京”,《周禮》九嬪之官,並非生死異稱矣。
壽考曰“卒”,短折曰“不祿”。祿謂有德行任爲大夫、士而不爲者,老而死,從大夫之稱,少而死,從士之稱。
○折,市設反。任音壬,又如字。
[疏]“壽考”至“不祿”。
○此並是有德未經仕而死者之稱也。壽考,老也。短折,少也。若有德不仕老而死者,從大夫之稱,故曰卒也。若少而死者,則從士之稱,故曰不祿。
○注“有德”至“之稱”。
○正義曰:鄭知“有德行任爲大夫、士而不爲者”,若實是大夫、士,前文已顯;今更別雲卒與不祿,同大夫、士之稱,故知堪爲大夫、士而不爲者。《檀弓》雲:“君子曰終,小人曰死。”與此不同者,此據年之老者從大夫之稱,少者從士之稱;《檀弓》不據年之老少,但據君子取終其成功,小人精神盡澌,與此別也。
天子視不上於袷,不下於帶。袷,交領也。天子至尊,臣視之,目不過此。
○上,時掌反,下及注同。袷音劫。國君綏視,視國君彌高。綏讀爲妥,妥視,謂視上於袷。
○綏依注音妥,他果反。大夫衡視,視大夫又彌高也。衡,平也。平視,謂視面也。士視五步。士視得旁遊目五步之中也。視大夫以上,上下游目不得旁。
○遊如字,徐音流。凡視,上於面則敖,敖則仰。
○敖,五報反。下於帶則憂,憂則低。
○傾則奸。闢頭旁視,心不正也。傾或爲側。
○闢,本或作僻,匹亦反。
[疏]“天子”至“則奸”。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以下,其臣視君尊卑有異之事。
○“天子視不上於袷”者,袷謂朝祭服之曲領也。天子至尊,臣之所視,不得上過於袷,過袷則慢。供奉至尊,須承候顏色。又不得下過於帶,若下過於帶,則似有憂戚,不供其事。
○“國君綏視”者,國君,諸侯也。妥,下也。若臣視君,目不得取看於面,當視面下袷上。既卑,稍得上視也。庾氏雲:“妥,頹下之貌。前執器以心爲平,故以下爲妥。此視以面爲平,故妥下於面,則上於袷也。”
○“大夫衡視”者,衡,平也。人相看,以面爲平。若大夫之臣視大夫,平看其面也,故前雲“綏視”,形大夫爲言。“士視五步”者,若視大夫以上,唯直瞻上下,並不得旁視。若士之屬吏視士,亦不得高面下帶,而得旁視左右五步也。
○“凡視上於面則敖”者,此解所以觀視有界限之義也。視人過高則是敖慢,定十五年“邾子執玉高,其容仰”,“高仰,驕也”。
○“下於帶則憂”者,若視過下則似有憂,有憂頭低垂,定十五年,“魯公受玉卑,其容俯”,“卑俯,替也”。又昭十一年秋,會於厥憖,單子視不登帶是也。
○“傾則奸”者,傾,欹側也。若視尊者而欹側旁視,流目東西,則似有奸惡之意也。
君命,大夫與士肄,肄,習也。君有命,大夫則與士展習其事,謂欲有所發爲也。
○“君命”絕句。肆,本又作肄,同以二反。在官言官,在府言府,在庫言庫,在朝言朝。唯君命所在,就展習之也。官謂板圖文書之處。府謂寶藏貨賄之處也。庫謂車馬兵甲之處也。朝謂君臣謀政事之處也。
○處,昌慮反,下皆同。藏,才浪反。賄,呼罪反,《字林》音悔。朝言不及犬馬。非公議也。輟朝而顧,不有異事,必有異慮。心不正,志不在君。輟猶止也。
○輟,丁劣反。故輟朝而顧,君子謂之固。固,謂不達於禮也。在朝言禮,問禮,對以禮。於朝廷言無所不用禮。
[疏]“君命”至“以禮”。
○正義曰:此一節論臣事君,所在皆當謹習其事,各隨文解之。
○“君命”,謂君有教命,有所營爲也。其大夫則與士先習學所爲之事,備擬君之所使。
○“在官言官”者,此是君命所使之事,言猶議也。若君命之在官,則臣當展習言議在官之事。
○“在府言府”者,命之在府,亦當習議在府之事也。
○“在庫言庫”者,命之在庫,亦隨而習議在庫之事也。
○“在朝言朝”者,命之在朝,亦隨而習議在朝之事也。
○注“唯君”至“處也”。
○正義曰:知“官謂板圖文書”者,與“府”相對。《周禮》內府之屬皆主財貨,故知“官謂板圖文書”,故《周禮》八法治官府。
○“朝言”至“以禮”。
○此以下明在朝言朝之事,朝既如此,則官及府、庫可知也。朝是謀於政教之處也,不宜私褻辯論以及犬馬也。
○“輟朝而顧,不有異事,必有異慮”者,輟,止也。異事,非常之事。異慮,非常之慮也。臣於朝矜莊儼恪,視不流目。若忽止朝而回顧,此若非見異事,則心有異慮也。此由不先習也。
○“故輟朝而顧,君子謂之固”者,固,陋也。若身無異事,心無異慮,忽止朝而顧,君子謂此爲固陋,不達禮意也。魯哀公答孔子云“寡人固不固”是也。固謂不達禮也。
○“在朝言禮,問禮,對以禮”者,朝事既重,謀政不輕,殷勤誡之,言及問對,則宜每事稱禮也。故鄭注“於朝廷言無所不用禮”,故《論語》雲,孔子謂顏回曰“非禮勿動,非禮勿言,非禮勿視,非禮勿聽”是也。
大饗不問卜,祭五帝於明堂,莫適卜也。《郊特牲》曰:“郊血,大饗腥。”
○適,丁歷反。腥音星。不饒富。富之言備也。備而已,勿多於禮也。
[疏]“大饗”至“饒富”。
○正義曰:此大饗總祭五帝,其神非一,若卜其牲日,五帝總卜而已,不得每帝問卜。若其一一問卜,神有多種,恐吉凶不同,故鄭雲“莫適卜”,一卜而已。
○“不饒富”者,富之言備也。雖曰大饗諸帝,配以文武,然禮數有常,取備而已,不得以其大饗,豐饒其物,使之過禮。此經直雲“大饗”,鄭知“祭五帝於明堂”者,以其上文雲“不問卜”,又與《月令》季秋大饗帝同,諸帝皆在,不得每帝問卜。若其祫之大饗,則《周禮 宗伯》享大鬼皆卜,不得雲不問卜,知非大祫也。鄭引《郊特牲》雲“郊血,大饗腥”者,取“大饗”二字以證此“大饗”之文,其實彼“大饗”文在郊下,謂祫祭也。然此祭五帝莫適卜,而雩總祭五帝得每帝問卜者,以雩祭爲百穀祈雨,非一帝之功,故每帝適卜。至於大饗之時,歲功總畢,配以文武,祭報其功,不須每帝皆卜,故惟一卜而已。
凡摯,天子鬯,諸侯圭,卿羔,大夫雁,士雉,庶人之摯匹。童子委摯而退。摯之言至也。天子無客禮,以鬯爲摯者,所以唯用告神爲至也。童子委摯而退,不與成人爲禮也。說者以匹爲鶩。
○摯音至,徐之二反,本又作贄,同。鬯,敕亮反,香酒。摯匹,依注作鶩,音木,鴨也。野外軍中無摯,以纓、拾、矢可也。非爲禮之處,用時物相禮而已。纓,馬繁纓也。拾謂射韝。
○樊,本又作繁,步丹反。韝,徐音溝,又古侯反,一音古豆反。婦人之摯,椇、榛、脯、脩、棗、慄。婦人無外事,見以羞物也。椇、榛,木名。椇,枳也,有實,今邳、郯之東食之。榛,實似慄而小。
○椇,俱羽反。榛,側巾反,《字林》雲:“仕巾反,木叢也。”古本又作{立未},音壯巾反,雲似梓,實如小慄也。見,賢遍反。枳,居紙反。邳,被悲反,下邳也。郯音談,東海縣名。
[疏]“凡摯”至“棗慄”。
○正義曰:“天子鬯”者,釀黑黍爲酒,其氣芬芳調暢,故因謂爲鬯也。天子無客禮,必用鬯爲摯者,天子吊臨適諸侯,必舍其祖廟。既至諸侯祖廟,仍以鬯禮於廟神,以表天子之至,故鄭注《鬯人》亦然也。。
○“諸侯圭”者,謂公侯伯也。公侯伯用圭,子男用璧,以朝王及相朝聘,表於至也。此唯雲圭,不言璧者,略可知也。
○“卿羔”者,鄭注《宗伯》雲:“羔,小羊,取其羣而不失類也。”《白虎通》雲:“羔,取其羣而不黨。”卿職在盡忠率下不黨也。《周禮》雲:“公之孤以皮帛。”若諸侯適子被王命者,各下其君一等。公之子如侯伯,執圭侯伯之子如子男,執璧;子男之子命與未命者,皆以皮帛繼子男也。
○“大夫雁”者,鄭注《宗伯》雲:“雁,取其候時而行也。”《白虎通》雲:“雁,取飛則行列也。”大夫職在奉命適四方,動則當以正道事君也。
○“士雉”者,雉,取性耿介,唯敵是赴。士始升朝,宜爲赴敵,故用雉也。羔、雁生執,雉則死持,亦表見危致命,《書》雲“二生一死”是也。故鄭注《宗伯》雲:“雉,取其守介而死,不失其節也。”然《白虎通》雲:“雉,取其不可誘之以食,撓之則威,死不可畜也。士行威介守節,死義不當移。”士摯,冬雉夏腒也。
○“庶人之摯匹”者,匹,鶩也。野鴨曰嫋,家鴨曰鶩,鶩不能飛騰,如庶人但守耕稼而已,故鄭注《宗伯》雲:“鶩取其不飛遷。”《爾雅 釋鳥》雲:“舒鳧鶩。”郭景純雲:“鶩音木。”舍人及李巡雲:“鶩,野鴨名。鶩,家鴨名。”某氏雲:“在野舒飛遠者爲鶩”。
○“童子委摯而退”者,童子見先生,或尋朋友,既未成人,不敢與主人相授受拜伉之儀,但奠委其摯於地而自退闢之。然童子之摯,悉用束脩也。故《論語》雲孔子“自行束脩以上,則吾未嘗無誨焉”。是謂童子也。然凡用牲爲摯,主人皆食之,故《司士》雲:“掌擯士者膳其摯。鄭司農雲:“王食其所執羔、雁之摯。”玄謂:“膳者入於王之膳人。”
○注“摯之”至“至也”。
○正義曰:鄭知然者,以上文雲“天子臨諸侯,畛於鬼神”。又《鬯人》雲:“供介鬯。”是天子於諸侯有告神之義。
○“野外軍中無摯,以纓、拾、矢可也”,
○謂人在野外軍旅之中,或應相見而無物可持爲摯者,則不以舊禮,當隨時所用。纓謂馬繁纓,即馬鞅也。拾,射韝也。矢猶箭也。軍在野無物,故用此爲摯可也。不直雲軍中,而云野外者,若軍在都邑中則宜依舊禮,不可用軍物也。雲若非軍中而在野外,亦曰時物,或纓、拾之徒,隨所有也,舉一隅耳,觸類而長之。則若土地無正幣,則時物皆可也。
○“婦人之摯,椇、榛、脯、脩、棗、慄”,
○婦人無外事,唯初嫁用摯,以見舅姑,故用此六物爲摯也。椇即今之白石李也,形如珊瑚,味甜美。榛似慄而小也。脯,搏肉無骨而曝之。脩,取肉鍜治而加薑桂乾之如脯者。所以用此六物者:椇訓法也;榛訓至也;脯,始也;脩,治也;棗,早也;慄,肅也。婦人有法,始至,脩身早起,肅敬也。故後、夫人以下,皆以棗慄爲摯,取其早起戰慄自正也。必知以名爲義者,案莊二十四年《左傳》雲:“女贄不過榛、慄、棗、脩,以告虔也。”見榛是虔義之名,明諸物皆取名爲義。案《昏禮》婦見舅以棗、慄,見姑以腵、脩。其榛、椇所用無文。
納女,於天子曰“備百姓”,於國君曰“備酒漿”,於大夫曰“備埽灑”。納女,猶致女也。婿不親迎,則女之家遣人致之,此其辭也。姓之言生也。天子,皇后以下百二十人,廣子姓也。酒漿、埽灑,婦人之職。
○埽,悉報反。灑,所買反,又山寄反。迎,魚敬反。賤婦人之職,本又有無“婦”字者。
[疏]“納女”至“埽灑”。
○正義曰:納猶致也。致者,婿不親迎,則女之家三月廟見,使人致之而爲此辭。姓,生也。言致此女備王之後妃以下百二十人,以生廣子孫,故云姓也。
○“於國君曰備酒漿”者,致女於諸侯也。酒漿是婦人之職也。故送女而持此爲辭。轉卑,不敢言“百姓”也。《詩》雲“無非無儀,唯酒食是議”是也。
○“於大夫曰備埽灑”,彌賤也,不敢同諸侯,故不得言“酒漿”也。唯及大夫,不及士者,士卑故也。諸侯功成,得備八妾,重國廣嗣也。
○注“納女”至“之職”。
○正義曰:成九年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此雲“納女”,故云“納女,猶致女”也。知婿不親迎嫁女之家,使人致女者,以成九年二月“伯姬歸於宋”,時宋公不親迎,故魯季孫行父如宋致女是也。而天子亦有親迎以否者,《異義》雲:“《禮》戴說天子親迎。《左氏》說天子不親迎,使上卿迎之。諸侯亦不親迎,使上大夫迎。”鄭《駁異義》雲:“文王迎大姒,親迎於渭。”又引孔子答哀公:“合二姓之好,以繼先聖之後,以爲天地宗廟社稷之主,冕而親迎,君何謂已重乎?”此天子諸侯有親迎也。若不親迎,則宜致女,雲“備百姓也”。
卷六 檀弓上第三
陸曰:“檀弓,魯人。檀,大丹反,姓也。弓,名。以其善於禮,故以名篇。”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檀弓》者,以其記人善於禮,故著姓名以顯之。姓檀名弓,今山陽有檀氏。此於《別錄》屬《通論》。”此《檀弓》在六國之時,知者,以仲樑子是六國時人,此篇載仲樑子,故知也。案子游譏司寇惠子廢適立庶,又《檀弓》亦譏仲子舍適孫而立庶子,其事同,不以子游名篇,而以《檀弓》爲首者,子游是孔門習禮之人,未足可嘉,《檀弓》非是門徒,而能達禮,故善之,以爲篇目。
公儀仲子之喪,檀弓免焉。故爲非禮,以非仲子也。《禮》:“朋友皆在他邦,乃袒免。”
○公儀仲子,公儀,氏;仲子,字;魯之同姓也,其名未聞。免音問,注同,以布廣一寸,從項中而前,交於額上,又卻向後繞於髻。袒音但。仲子舍其孫而立其子。此其所立非也。公儀蓋魯同姓。《周禮》適子死,立適孫爲後。
○舍音舍,下皆同。適,多歷反,下皆同。《檀弓》曰:“何居?我未之前聞也。”居,讀爲姬姓之姬,齊魯之間語助也。前猶故也。
○居音毆,下同。趨而就子服伯子於門右,曰:“仲子舍其孫而立其子,何也?”去賓位,就主人兄弟之賢者而問之。子服伯子,蓋仲孫蔑之玄孫子服景伯。蔑,魯大夫。
○蔑音芒結反。伯子曰:“仲子亦猶行古之道也。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孫腯而立衍也。夫仲子亦猶行古之道也。”伯子爲親者隱耳,立子非也。文之立武王,權也。微子適子死,立其弟衍,殷禮也。
○腯,徐本作遁,徒本反,又徒遜反。衍,以善反。爲,於僞反,下“爲晉”、“禮爲”、“爲師”同。子游問諸孔子,孔子曰:“否。立孫。”據周禮。
○孔子曰否,絕句。
[疏]“公儀”至“立孫”。正義曰:此一節論仲子廢適立庶,爲檀弓所譏之事。公儀仲子而身今喪亡,檀弓與之爲友,又非處他邦,爲之著免,故爲重服。譏其失禮。所以譏者,仲子適子既死,舍其適孫而立其庶子。檀弓居在賓位而言曰“何居”?居是語辭,言仲子舍適孫立庶子,是何道理乎?“我未之前聞”,前猶故也。言我未聞故昔有此事。既言之後,乃從賓位趍而就子服伯子於門右,問之曰:“仲子舍其適孫而立庶子,是何禮也?”伯子爲仲子隱諱,乃言曰:“仲子雖生周世,猶上行古之道也。”言“亦”者,餘人有行古之道,仲子亦如餘人,故云“亦”也。即引文王、微子之事,爲古之道也。更繼之雲“仲子亦猶行古之道”,與文王、微子無異。子游以此爲疑,問諸孔子。孔子以仲子周人,當從周禮,不得立庶子,當立孫也。
○注“禮朋友”至“袒免”。
○正義曰:知者,《喪服記》雲:“若他邦來,還家而無主,猶爲之免。”故鄭注云:“歸有主人乃已,明無主猶袒免也。若朋友俱在家,則吊服加麻。加麻者,素弁上加緦之環絰,若一在一否亦然。”知者,以雲“皆在他邦,乃祖免”,明不皆在者則否。
○注“公儀蓋魯同姓”。
○正義曰:知者,案《史記》魯相公儀休,此雲子服伯子是魯人,故疑魯同姓也。知同姓者,以《春秋》有公鳥、公若、公儀,同稱公,故知同姓也。
○注“去賓”至“大夫”。正義曰:案賓位之法,隨主人而變。小斂之前,主人未忍在主位,有事在西階下,則賓亦入門西,吊於西階下,故《士喪禮》,君使人襚,主人拜送,拜賓,即位西階下東面。鄭雲:“未忍即主人位也”。小斂之後,屍則出堂廉,然後有飾主人位,則在阼階下西面,賓吊者入門東,於東階下吊也。故《士喪禮》小斂訖,“故士舉,男女奉屍侇於堂。主人降自西階,即位踊,襲絰於序東”。鄭雲:“即位踊,東方位也。”則衆主人不接賓,發初在東耳。而檀弓之來者,當在小斂之前,初於西階行譏,吊而主人未覺,後乃趍鄉門右,問伯子焉。必知小斂前者,以仲子初喪即正適庶之位故也。未小斂而著免者,故爲非禮之吊,亦異常也。然則子游之吊惠子,是小斂後也。故服衰而在門東,故鄭雲:“大夫家臣,位在賓後。”又云:“在門內北面。”雲“子服伯子,蓋仲孫蔑之玄孫子服景伯”者,案《世本》,獻子蔑生孝伯,孝伯生惠伯,惠伯生昭伯,昭伯生景伯。雲“蓋”者,彼雲子服景伯,此雲子服伯子,不同,故云“蓋”。景是諡,伯是字也。
○注“文王之立武王,權也”。
○正義曰:案文王在殷之世,殷禮:自得舍伯邑考而立武王。而言權者,殷禮若適子死,得立弟也。今伯邑考見在而立武王,故云“權”也。故《中候》雲:“發行誅紂,且弘道也,是七百年之基驗也。”
事親有隱而無犯,隱,謂不稱揚其過失也。無犯,不犯顏而諫。《論語》曰:“事父母,幾諫。”左右就養無方,左右,謂扶持之。方,猶常也。子則然,無常人。
○左右,徐上音佐,下音佑,今並如字,下同。養,以尚反,下同。服勤至死,致喪三年。勤,勞辱之事也。致謂戚容稱其服也。凡此以恩爲制。
○稱,尺證反。事君有犯而無隱,既諫,人有問其國政者,可以語其得失,若齊晏子爲晉叔向言之。
○語,魚據反,又如字。向,香亮反;叔向,羊舌肸。左右就養有方,不可侵官。服勤至死,方喪三年。方喪,資於事父。凡此以義爲制。事師無犯無隱,左右就養無方,服勤至死,心喪三年。心喪,戚容如父而無服也。凡此以恩義之間爲制。
[疏]“事親”至“三年”。
○正義曰:此一節論事親事君及事師之法,臣子著服之義,各依文解之。
○注“無犯”至“幾諫”。
○正義曰:據親有尋常之過,故無犯。若有大惡,亦當犯顏,故《孝經》雲“父有爭子,則身不陷於不義”是也。《論語》曰:“事父母幾諫。”是尋常之諫也。
○注“左右”至“常人”。
○正義曰:凡言“左右”,者據僕從之臣,故立有左右僕從之官位。此左右言“扶持之”,謂子在親左相右相而奉持之。雲“子則然,無常人”,然猶如是也。但是子則須如是,或左右奉持,不常遣一人在左,一人在右,故云“無常人”。
○注“勤勞”至“爲制”。
○正義曰:言“服勤”者,謂服持勤苦勞辱之事。故云“致謂戚容稱其服也”者,致之言至也,謂哀情至極而居喪禮,故云“致謂戚容稱其服也”。上《曲禮》雲:“五十不致毀。”與此同。雲“凡此以恩爲制”者,凡上三事對下君與師,故云“以恩爲制”。
○注“既諫”至“言之”。
○正義曰:知既諫而後,人有問其國政,可以語其得失者,昭三年《左傳》雲:“晏子謂景公曰:‘小人近市,朝夕得所求。’景公曰:‘子近市,何貴何賤?’於是景公繁於刑,有鬻踊者。故對曰:‘踊貴屨賤。’”諫景公重刑。後及其聘晉,與叔向言齊國之政將歸陳氏,景公厚斂焉。陳氏厚施焉。是既諫得言君之過。若其未諫而言君過,則不可,故昭三年子大叔如晉,張趯與子大叔言云:“火星中而寒暑退。此其極也,能無退乎?”未曾諫君,輒言君德之退,故傳雲:“張趯有知,其由在君子之後乎!”是其被譏也。魯昭公取同姓,孔子不仕昭公,既先諫,所以《論語》稱孔子爲昭公諱而稱丘也過者,聖人含弘勸獎,攬過歸己,非實事也。若史策書,理則不一,若其良史,直筆不隱君過,董狐書趙盾弒君,及丹楹刻桷之屬是也。若忠順臣,則諱君親之惡者,《春秋》闢諱皆是,故僖元年《左傳》雲:“諱國惡,禮也。”
○注“不可侵官”。
○正義曰:案成十六年《左傳》雲,晉楚戰於鄢陵,時欒書將中軍,欒針爲晉侯車右,晉侯陷於淖。“欒書將載晉侯,針曰:‘書退!侵官,冒也。失官,慢也。離局,奸也。’”時欒書棄元帥之任,欲載晉侯,是侵官也。故云“不可侵官”。此謂君有平常小事,若有危難當致死,故《論語》雲:“事君能致其身。”
○注“方喪,資於事父”。
○正義曰:方謂比方也,謂比方父喪禮以喪君,故云“資於事父”。資,取也。取事父之喪禮以喪君,但居處飲食同耳,不能戚容稱其服。
○注“心喪”至“爲制”。
○正義曰:凡親有冥造之功,又有生育之惠,故懷哀慼之痛,同君衰服之限。君則徒有榮身顯親之事,而無冥造生育之功,故唯服粗衰,表盡哀慼。師則以恩愛成已,有同於親,故不爲制服,故云“心喪,戚容如喪父”,爲恩愛成己故也。雲“而無服”者,既無親之冥造,又無君之榮顯,故無服也。雲“以恩義之間爲制”者,無犯是同親之恩,無隱是同君之義,兼有親恩君義,故言“恩義之間爲制”。但子之事親,本主恩愛,不欲聞親有過惡,故有隱,不欲違親顏色,故無犯。臣之事君,利在功義,若有惡不諫,社稷傾亡,故有犯。君之過惡,衆所同知,故云“無隱”也。
季武子成寢,武子,魯公子季友之曾孫季孫夙。杜氏之葬在西階之下,請合葬焉,許之入宮而不敢哭。武子曰:“合葬,非古也。自周公以來,未之有改也。自見夷人冢墓以爲寢,欲文過。
○葬,徐才浪反,又如字。合如字,徐音閤,後“合葬”皆同。文如字,徐音問。吾許其大而不許其細,何居?”命之哭。記此者,善其不奪人之恩。
[疏]“季武”至“之哭”。
○正義曰:此一節明不奪人之恩,兼論夷人冢墓爲寢,欲文過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武子”至“孫夙”。
○正義曰:案《世本》公子友生齊仲,齊仲生無逸,無逸生行父,行父生夙。夙是公子友曾孫也。
○注“自見”至“文過”。
○正義曰:言“文過”者,武子自雲,合葬之禮,非古昔之法,從周公以來,始有合葬,至今未改。我成寢之時,謂此冢墓是周公以前之事,不須合葬,故我夷平之以爲寢。不肯服理,是文飾其過。先儒皆以杜氏喪從外來,就武子之寢合葬,與孔子合葬於防同。又案《晏子春秋》景公成路寢之臺,逢於阿盆成逆後喪,並得附葬景公寢中。與此同也。
○“吾許”至“何居”。
○“吾許其大”者,聽之將喪而入葬,是許其大。“不許其細”,哭是細也。“何居”,“居”,語辭。既許其大,而不許其細,是何道理,故云“何居”。
子上之母死而不喪,子上,孔子曾孫,子思伋之子,名白,其母出。
○不喪,如字,下同,徐息浪反,下放此。伋音急,子思名也,孔子之孫。門人問諸子思曰:“昔者子之先君子喪出母乎?”曰:“然。”禮,爲出母期。父卒,爲父後者不服耳。
○期,居宜反,本又作期,後放此。“子之不使白也喪之,何也?”子思曰:“昔者吾先君子無所失道,道隆則從而隆,道污則從而污。污猶殺也。有隆有殺,進退如禮。
○隆,力中反,盛也。污音烏,下同。殺,所戒反,又所例反,下同。伋則安能?自予不能及。
○予,羊許反,許也;一雲我也,又音餘。爲伋也妻者,是爲白也母。不爲伋也妻者,是不爲白也母。故孔氏之不喪出母,自子思始也。記禮所由廢,非之。
[疏]“子上”至“始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子上不喪出母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禮爲”至“服耳”。
○正義曰:案《喪服》齊衰杖期章:“出妻之子爲母。”又云:“出妻之子爲父後者,則爲出母無服。傳雲,與尊者爲一體,不敢服其私親。”是也。子思既在,子上當爲出母有服,故門人疑而問之。雲“子之先君子”,謂孔子也,令子喪出母乎?子思曰:“然。”然猶如是也,言是喪出母故也。伯魚之母被出,死,期而猶哭,是喪出母也。
○“子思”至“而污”。
○道猶禮也,言吾之先君子無所失道,道有可隆,則從而隆。謂父在,爲出母宜加隆厚,爲之著服。“道污”者,污猶殺也,若禮可殺則從而殺。謂父卒,子爲父後,上繼至尊,不敢私爲出母禮。當減殺,則不爲之著服。“伋則安能”者,子思自以才能淺薄,不及聖祖,故云伋則何能。鄭雲:“自予不能及,予猶許也。自許不能及也。”
孔子曰:“拜而後稽顙,頹乎其順也。此殷之喪拜也。頹,順也。先拜賓,順於事也。
○顙,素黨反,稽顙,觸地無容。頹,徒回反。稽顙而後拜,頎乎其至也。此周之喪拜也。頎,至也。先觸地無容,哀之至。
○頎音懇,惻隱之貌,又音畿。觸音昌欲反。三年之喪,吾從其至者。”重者尚哀慼,自期如殷可。
[疏]“孔子”至“至者”。
○正義曰:此一節論殷、周喪拜之異也。拜者,主人孝子拜賓也。稽顙者,觸地無容也,頹然不逆之意也。拜是爲賓,稽顙爲己,前賓後已,各以爲頹然而順序也。
○“稽顙而後拜,頎乎其至也”者,頎,惻隱貌也。先觸地無容,後乃拜賓也。是爲親痛深貌,惻隱之至也。
○“三年之喪,吾從其至”者,孔子評二代所拜也。至者,謂先稽顙後拜也。重喪,主貌惻隱,故三年喪則從其頎至者也。
○注“重者”至“殷可”。
○正義曰:三年之喪,尚哀慼則從周。自期以下如殷可。此經直雲“拜而後稽顙”,“稽顙而後拜”,鄭知拜而後稽顙是“殷之喪拜”,稽顙而後拜是“周之喪拜”者,於孔子所論,每以二代相對,故下檀弓雲:“殷人既封而吊,周人反哭而吊,殷以愨,吾從周。”又云:“殷朝而殯於祖,周朝而遂葬。”皆以殷、周相對,故知此亦殷、周相對也。知並是殷、周喪拜者,此雲“三年之喪,吾從其至”,明非三年喪者,則從其順,故知並是喪拜。但殷之喪拜,自斬衰以下,緦麻以上,皆拜而後稽顙,以其質故也。周則杖期以上,皆先稽顙而後拜,不期杖以下,乃作殷之喪拜。鄭知殷先拜而後稽顙,周先稽顙而後拜者,以孔子所論皆先殷而後周;今“拜而後稽顙”,文在其上,故爲殷也;“稽顙而後拜”,文在其下,故爲周也。且下《檀弓》雲,秦穆公使人吊公子重耳,重耳稽顙而不拜,示不爲後也。若爲後,當稽顙而後拜也。重耳既在周時,明知先稽顙而後拜者。若然,《士喪禮》既是周禮,所以主人拜稽顙,似亦先拜而後稽顙者,《士喪禮》雲“拜稽顙”者,謂爲拜之時先稽顙。其《喪大記》每拜稽顙者,與《士喪禮》同。案《晉語》雲,秦穆公吊重耳,重耳再拜不稽顙。與下篇重耳稽顙不拜文異者,《國語》之文,不可用此稽顙而後拜。即《大祝》“兇拜”之下,鄭注:“稽顙而後拜,謂三年服者。”此拜而後稽顙,即《大祝》吉拜。鄭注云:“謂齊衰不杖以下者。”鄭知兇拜是三年服者,以《雜記》雲:“三年之喪,以其喪拜。”喪拜即兇拜。鄭又云:“吉拜,齊衰不杖以下。”則齊衰杖者,亦用兇拜者。知齊衰杖用兇拜者,以《雜記》雲:“父母在,爲妻不杖不稽顙。”明父母歿,爲妻杖得稽顙也。是知杖齊衰得爲兇拜。若然,《雜記》雲:“三年之喪,以其喪拜。非三年之喪,以吉拜。”則杖期以下,皆用吉拜。今此杖期得用兇拜者,《雜記》所云,大判而言,雖有杖期,總屬三年之內。熊氏以爲《雜記》所論,是拜問拜賜,故杖期亦屬吉拜。必知然者,以鄭注《大祝》“兇拜”雲“三年服者”,是用《雜記》之文,解以兇拜之義,則拜賓、拜問、拜賜不得殊也。且《雜記》“問”與“賜”與於“拜”文,上下不相接次,不可用也。《周禮 大祝》“一曰稽首”,鄭雲:“頭至地。”案《中候》:“我應雲王,再拜稽首。”鄭雲:“稽首,頭至手也。”此即臣拜君之拜,故《左傳》雲:“天子在,寡君無所稽首。”大夫於諸侯亦稽首,故下《曲禮》雲:“大夫之臣不稽首。”則大夫於君得稽首。“二曰頓首”,鄭曰:“頭叩地不停留也。”此平敵以下拜也,諸侯相拜則然,以其不稽首,唯頓首也。“三曰空首”,鄭雲:“頭至手,所謂拜手也。”以其與拜手是一,故爲頭至手也。此答臣下之拜,其敵者既用頓首,故知不敵者用空首。“四曰振動”,鄭雲:“戰慄變動之拜。”謂有敬懼,故爲振動,故《尚書 泰誓》火流爲烏、王動色變是也。“五曰吉拜”者,謂先作頓首拜,後作稽顙,故鄭康成注與頓首相近。“六曰兇拜”者,既重於吉拜,當先作稽顙,而後稽首。“七曰奇拜”,鄭大夫雲:“奇拜謂一拜也。”鄭康成雲:“一拜答臣下。”然《燕禮》、《大射》公答再拜者,爲初敬之,爲賓尊之,故再拜。燕末無筭爵之後,唯止一拜而已。“八曰褒拜”者,鄭大夫雲:“褒讀爲報,報拜,再拜也。”鄭康成雲:“再拜,拜神與屍。”“九曰肅拜”者,鄭司農雲:“但俯下手,今時撎是也。介者不拜。”引成十六年“爲事故,敢肅使者”。此禮拜,體爲空首一拜而已,其餘皆再拜也。其肅拜或至再,故成十六年晉郤至三肅使者。此肅又謂婦人之拜,故《少儀》雲“婦人吉事,雖有君賜,肅拜”是也。
孔子既得合葬於防,言既得者,少孤不知其墓。
○少,詩召反,下文同。曰:“吾聞之,古也墓而不墳。墓謂兆域,今之封塋也。古謂殷時也。土之高者曰墳。
○墳,扶雲反。今丘也,東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識也。”於是封之,崇四尺。東西南北,言居無常處也。聚土曰封,封之,周禮也。《周禮》曰:“以爵等爲丘封之度。”崇,高也。高四尺,蓋周之士制。
○識,式志反,又如字。處,昌慮反。之度,本又作“之數”。孔子先反,當脩虞事。門人後。雨甚,至。後,待封也。孔子問焉,曰:“爾來何遲也?”曰:“防墓崩。”言所以遲者,脩之而來。
○防墓,防地之墓也。庾雲:“防衛墓崩。”孔子不應。以其非禮。
○應,應對之應。三,三言之,以孔子不聞。
○三,息暫反,又如字。孔子泫然流涕曰:“吾聞之,古不脩墓。”脩,猶治也。
○泫,胡犬反。涕音體。
[疏]“孔子”至“修墓”。
○正義曰:此一節論古者不修墓之事,各依文解之。
○天子之墓一丈,諸侯八尺,其次降差以兩。
○“今丘也,東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識也”。
○今既東西南北,不但在鄉,若久乃歸還,不知葬之處所,故云不可以不作封墳,記識其處。
○注“《周禮》”至“士制”。
○正義曰:引《周禮 冢人》,雲“高四尺,蓋周之士制”者,其父梁紇雖爲大夫,《周禮》公侯伯之大夫再命,與天子中士同,雲“周之士制”者,謂天子之士也。
○“曰,防墓崩”。
○防地之墓新始蛔芰,遇甚雨而崩。庾蔚雲:“防守其墓,備擬其崩。”若如庾之言,墓實不崩,鄭何以言“修之而來”?孔子何以言“古不修墓”?違經背注,妄說異同,非也。
○“孔子泫然流涕”。
○自傷修墓違古,致令今崩,弟子重修,故流涕也。
孔子哭子路於中庭。寢中庭也。與哭師同,親之。有人吊者,而夫子拜之。爲之主也。既哭,進使者而問故。使者,自衛來赴者。故,謂死之意狀。
○使,色吏反,下及注同。使者曰:“醢之矣。”時衛世子蒯聵篡輒而立,子路死之。醢之者,示欲啗食以怖衆。
○醢音海。蒯,苦怪反。聵,五怪反。蒯聵,衛靈公之太子出公輒之父莊公也。篡輒,初患反;輒,出公名也。啗,本又作“啖”,待敢反。怖,普故反,遂命覆醢。覆,棄之。不忍食。
○覆,芳服反,注同。
[疏]“孔子”至“覆醢”。
○正義曰:此一節論師資之恩,兼明子路死之意狀。
○注“寢中”至“親之”。
○正義曰:下文雲“師,吾哭諸寢”,今“哭子路於中庭”,故云“與哭師同,親之”。若其不親,當哭於寢門外,與朋友同,故下雲“朋友,哭諸寢門外”。案《奔喪》雲“師於廟門外”者,謂周禮也。下文據殷法也。
○注“故,謂死之意狀”。
○正義曰:案哀十五年《左傳》雲:“孔子聞衛亂,曰:‘柴也其來,由也其死矣。’”則是預知,所以進使者問故者,以子路忠而好勇,必知其死難,但不知其死之委曲,更問之也。
○注“時衛”至“怖衆”。
○正義曰:案哀十五年《左傳》雲,蒯瞶潛入孔悝之家,與伯姬“迫孔悝於廁,強盟之,遂劫以登臺。子路入,逐之至臺下,且曰:‘大子無勇,若燔臺半,必舍孔叔。’大子聞之,懼,下石乞、盂黶敵子路,以戈擊之,斷纓。子路曰:‘君子死,冠不免。’”
○注云:“不使冠在地。遂絕纓而死。”
曾子曰:“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焉。”宿草,謂陳根也。爲師心喪三年,於朋友期可。
○期音期。
[疏]“曾子”至“哭焉”。
○正義曰:曾子,孔子弟子,姓曾名參,字子輿,魯人也。宿草,陳根也。草經一年陳,根陳也。朋友相爲哭一期,草根陳,乃不哭也。所以然者,朋友雖無親,而有同道之恩。言朋友期而猶哭者,非謂在家立哭位,以終期年。張敷雲:“謂於一成之內,如聞朋友之喪,或經過朋友之墓及事故須哭,如此則哭焉。若期之外,則不哭也。”
子思曰:“喪三日而殯,凡附於身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於棺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言其日月,欲以盡心脩備之。附於身,謂衣衾。附於棺,謂明器之屬。
○衾音欽。喪三年以爲極亡,去已久遠,而除其喪。
○以爲極亡,並如字;極,已也,徐紀力反;王以“極”字絕句,亡作“忘”,向下讀;孫依鄭作“亡”,而如王分句。則弗之忘矣。則之言曾。故君子有終身之憂,念其親。而無一朝之患,毀不滅性。故忌日不樂。”謂死日,言忌日不用舉吉事。
○樂如字,又音洛。
[疏]“子思”至“不樂”。
○正義曰:此一節論喪之初死及葬送終之具,須盡孝子之情,及思念父母不忘之事,今各隨文解之。“三日而殯”者,據大夫士禮,故云三日也。
○“凡附於身”者,謂衣衾也。夫祀必求仁者之粟,故送終之物,悉用誠信,必令合禮,不使少有非法,後追悔咎。“焉耳矣”者,助句之辭。
○“三月而葬,凡附於棺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者,三月而葬,亦大夫士禮也。附謂明器之屬,亦當必誠信,不追悔也。
○注“言其”至“之屬”。
○正義曰:此“言其日月,欲以盡心修備之”,鄭意但言凡附身附棺自足,又更雲“三日”、“三月”,言棺中物少者,三日之期,家計可使量度,則必中,棺外物多,三月之賒,思忖必就,故言日月,欲見宜慎也。雲“謂明器之屬”者,案《既夕禮》除明器之外,有用器弓矢、耒耜、兩敦、兩杅、盤匜、燕樂器、甲、胄、幹、笮、杖、笠、翣等,故云“之屬”也。
○“喪三年以爲極亡”,
○此亦子思語辭也。言服親之喪,以經三年,以爲極亡,可以棄忘,而孝子有終身之痛,曾不暫忘於心也。注云“則之言曾”,故君子有終竟己身,恆慘念親。此則是不忘之事。雖終身念親,而不得有一朝之間有滅性禍患,恐其常毀,故唯忌日不爲樂事,他日則可,防其滅性故也。所以不滅性者,父母生己,欲其存寧,若滅性,傷親之志,又身已絕滅,無可祭祀故也。
○注“謂死”至“吉事”。
○正義曰:下篇子卯爲人君忌日,恐此忌日亦爲子卯,故云“謂死日”也。言“忌”者,以其親亡忌難,吉事不舉之。
孔子少孤,不知其墓。孔子之父郰叔梁紇與顏氏之女徵在野合而生孔子,徵在恥焉,不告。
○郰,側留反,又作鄒。紇,恨發反,徐胡切反,又胡沒反。殯於五父之衢,欲有所就而問之。孔子亦爲隱焉,殯於家,則知之者無由怪己,欲發問端。五父,衢名,蓋郰曼父之鄰。
○父音甫,注及下同。衢,求於反。爲如字,又於僞反。曼音萬。人之見之者,皆以爲葬也。見柩行於路。其慎也,蓋殯也。慎,當爲引,禮家讀然,聲之誤也。殯引,飾棺以輤,葬引,飾棺以柳翣。孔子是時以殯引,不以葬引,時人見者,謂不知禮。
○慎,依注作引,羊刃反。輤,七見反。翣,所甲反。
○問於郰曼父之母,然後得合葬於防。曼父之母,與徵在爲鄰,相善。
○鄰有喪,舂不相;裏有殯,不巷歌。皆所以助哀也。相,謂以音聲相勸。
○相,息亮反,注同。喪冠不緌。去飾。
○緌,本又作綏,同,耳佳反。去,起呂反。
[疏]“孔子”至“於防”。
○正義曰:此一節論孔子訪父墓之事。雲孔子既少孤失父,其母不告父墓之處。今母既死,欲將合葬,不知父墓所在,意欲問人,故若殯母於家,則禮之常事,他人無由怪己。故殯於五父之衢,欲使他人怪而致問於己。外人見柩行路,皆以爲葬。但葬引柩之時,飾棺以柳翣,其殯引之禮,飾棺以輤。當夫子飾其所引之棺以輤,故云其引也蓋殯也。殯不應在外,故稱“蓋”,爲不定之辭。於時郰曼父之母,素與孔子母相善,見孔子殯母於外,怪問孔子。孔子因其所怪,遂間郰曼父之母,始知父墓所在,然後得以父母屍柩合葬於防。
○注“孔子”至“不告”。
○正義曰:按《史記 孔子世家》雲:“叔梁紇與顏氏女野合而生孔子。”鄭用《世家》之文,故注言“野合”,不備於禮也,若《論語》雲:“先進於禮樂,野人也。及野哉!由也。”非謂草野而合也。但徵在恥其與夫不備禮爲妻,見孔子知禮,故不告。言“不知其墓”者,謂不委曲適知柩之所在,不是全不知墓之去處。其或出辭入告,總望本處而拜。今將欲合葬,須正知處所,故云“不知其墓”。今古不知墓處,於事大有,而講者喧喧,競爲異說,恐非經記之旨。案《家語》雲:“叔梁紇年餘七十無妻,顏父有三女。顏父謂其三女曰:‘鄒大夫身長七尺,武力絕倫,年餘七十,誰能與之爲妻?’二女莫對,徵在進曰:‘從父所制,將何問焉?’父曰:‘即爾能矣。’遂以妻之,爲妻而生孔子,三歲而叔梁紇卒。”王肅據《家語》之文以爲《禮記》之妄。又《論語緯 撰考》雲:“叔梁紇與徵在禱尼丘山,感黑龍之精以生仲尼。”今鄭雲“叔梁紇與顏氏之女徵在野合”,於《家語》文義亦無殊,何者?七十之男,始取徵在,灼然不能備禮,亦名野合。又徵在幼少之女而嫁七十之夫,是以羞慚,不能告子。又叔梁紇生子三歲而後卒,是孔子少孤。又與《撰考》之文禱尼丘山而生孔子,於野合之說,亦義理無妨,鄭與《家語》、《史記》並悉符同。王肅妄生疑難,於義非也。
○注“慎當”至“知禮”。
○正義曰:挽柩爲引,無名慎者,以慎、引聲相近,故云“慎”當爲引。雲“禮家讀然”者,“然”猶如是也,言禮家讀如是引字。故《大司徒》雲:“大喪屬其六引。”是讀引也。雲“殯引,飾棺以輤”者,案《雜記》雲,諸侯行而死於道,其輤有裧,緇布裳惟。輤爲赤色,大夫布裳帷,士葦蓆以爲屋,蒲席以爲裳帷。大夫以下雖無輤,取諸侯輤同名,故飾棺以輤。雲“葬引,飾棺以輤”者,案《喪大記》雲,君龍帷、黼荒、黼翣二、黻翣二、畫翣二、大夫畫帷、畫荒、黻翣二、畫翣二、士布帷,布荒、畫翣二。在上曰荒,在旁曰帷,總謂之柳,故云“飾棺以柳翣”。
有虞氏瓦棺,始不用薪也。有虞氏上陶。
○陶,大刁反。夏后氏堲周,火熟曰堲,燒土冶以周於棺也。或謂之土周,由是也。《弟子職》曰:“右手摺堲。”
○即周,本又作堲,同,子慄反,又音稷,注下同。何雲:“冶土爲磚,四周於棺。”燒,叔招反。折,之設反,《管子》雲:“左手執燭,右手摺堲。”即,燭頭燼也。《弟子職》,其篇名。殷人棺槨,槨,大也。以木爲之,言槨大於棺也。殷人上梓。
○棺音官。槨音郭。梓音子。周人牆置翣。牆,柳衣也。凡此言后王之制文。
○牆,在良反。周人以殷人之棺槨葬長殤,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中殤、下殤,以有虞氏之瓦棺葬無服之殤。略未成人。
○長殤,丁丈反,下式羊反;十六至十九爲長殤,十二至十五爲中殤,八歲至十一爲下殤,七歲已下爲無服之殤,生未三月不爲殤。
[疏]“有虞”至“之殤”。
○正義曰:此一節論棺槨所起及用棺槨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始不”至“上陶”。
○正義曰:案《易 下繫辭》雲:“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後世聖人易之以棺槨,蓋取諸《大過》。”《大過》者,巽下兌上之卦。初六在巽體,巽爲木,上六位在已,已當巽位。巽又爲木,二木在外,以夾四陽。四陽互體爲二乾,乾爲君爲父,二木夾君父,是棺槨之象。今虞氏既造瓦棺,故云“始不用薪”。然虞氏瓦棺,則未有槨也,《繫辭》何以雲“後世聖人易之以棺槨”?連言“槨”者?以後世聖人其文開廣,遠探殷、周。而言喪期,有虞氏則然,故《尚書》雲:“三載,四海遏密八音。”雲“有虞氏上陶”者,案《考工記》陶人造瓦器,故引之證瓦棺。
○注“火熟”至“折堲”。
○正義曰:“火熟“者,以《弟子職》雲:“折燭之炎燼,名之曰堲。”故知堲是火熟者。雲“燒土冶以周於棺也”者,謂鑿土爲陶冶之形,大小得容棺,故云“燒土冶以周於棺”也。雲“或謂之土周,由是也”者,《曾子問》雲:“下殤土周葬於園。”雲“由是”者,燒土周棺,得喚作土周。引《弟子職》者,證火熟曰堲之意。案《管子書》有《弟子職》篇,雲“左手秉燭,右手正堲”。鄭雲:“折堲者,即是正除之義。”
○注“槨大”至“上梓”。
○正義曰:槨聲與寬廓相近,故云“大於棺”也。“殷人上梓”,亦《考工記》文,引之以證槨也。《考工記》又云:“夏后氏上匠。”於“堲周”,不引之者,以匠無所不爲,非獨聖周而已,故不引也。《考工記》又云:“周人上輿。”輿非牆之事,故於“周人牆置翣”亦不引之也。
○注“牆柳”至“制文”。
○正義曰:案《喪大記注》雲:“在旁曰帷,在上曰荒。”帷荒所以衣柳,則以帷荒之內木材爲柳,其實帷荒及木材等總名曰柳。故《縫人》雲:“衣翣柳之材。”注云:“柳之言聚,諸飾之所聚。”是帷荒總稱柳也。雲“凡此言后王之制文”者,“凡”謂虞、夏、殷、周。有虞氏唯有瓦棺,夏后氏瓦棺之外加堲周,殷則梓棺替瓦棺,又有木爲槨替堲周,周人棺槨,又更於槨傍置柳、置翣扇,是后王之制,以漸加文也。夏言“後”者,《白虎通》雲:“以揖讓受於君,故稱後。殷、周稱人者,以行仁義,人所歸往,故稱人。”夏對殷、周稱人,故言後,見受之於君。虞則不對殷、周。自五帝之內,雖受於君,不須稱後也。
夏后氏尚黑,以建寅之月爲正,物生色黑。
○正者徵,下同,又如字。大事斂用昏,昏時亦黑。此大事謂喪事也。
○斂,力驗反,下皆同。戎事乘驪,戎,兵也。馬黑色曰驪。《爾雅》曰:“騋,牝驪,牡玄。”
○驪,力知反,徐郎志反。純黑色馬。騋音來,馬七尺已上爲騋。牡用玄。玄,黑類也。殷人尚白,以建醜之月爲正,物牙色白。大事斂用日中,日中時亦白。戎事乘翰,翰,白色馬也。《易》曰:“白馬翰如。”
○翰,字又作鶾,胡旦反,又音寒。牲用白。周人尚赤,以建子之月爲正,物萌色赤。
○萌,亡耕反。大事斂用日出,日出時亦赤。戎事乘騵,騵,騮馬,白腹。
○騵音原。騮,力求反,赤馬,黑鬛尾。牲用騂。騂,赤類。
○騂,息營反,徐呼營反,純赤色也。一雲赤黃色。
[疏]“夏後”至“用騂”。
○正義曰:此一節論三代正朔所尚色不同,各依文解之。
○夏尚黑,殷尚白,周尚赤,此之謂茸艹,故《書傳略說》雲:“天有茸艹,物有三變,故正色有三。天有三生三死,故土有茸荃,王特一生死。”又《春秋緯 元命苞》及《樂緯 稽耀嘉》雲:“夏以十三月爲正,息卦受泰。”注云:“物之始,其色尚黑,以寅爲朔。”“殷以十二月爲正,息卦受泰。”注云:“物之牙,其色尚白,以雞鳴爲朔。”“周以十一月爲正,息卦受復,其色尚赤,以夜半爲朔。”又《三正記》雲:“正朔三而改,文質再而復。”以此推之,自夏以上皆正朔三而改也。鄭注《尚書》:“三帛,高陽氏之後用赤繒,高辛氏之後用黑繒,其餘諸侯用白繒。”如鄭此意,卻而推之,舜以十一月爲正,尚赤。堯以十二月爲正,尚白,故曰:“其餘諸侯用白繒。”高辛氏以十二月爲正,尚黑。故云:“高辛氏之後用赤繒。”高陽氏以十一月爲正,尚赤,故云:“高陽氏之後用赤繒。”帝少皞以十二月爲正,尚白。黃帝以十三月爲正,尚黑。神農以十一月爲正,尚赤。女媧以十二月爲正,尚白。伏犧以上,未有聞焉。《易 說卦》雲“帝出乎震”,則伏羲也。建寅之月,又木之始。其三正當從伏羲,以下文質再而復者,文質法天地,文法天,質法地。周文法地而爲天正,殷質法天而爲地正者,正朔文質不相須,正朔以三而改,文質以二而復,各自爲義,不相須也。建子之月爲正者,謂之天統。以天之陽氣始生,爲百物得陽氣,微稍動變,故爲天統。建醜之月爲地統者,以其物已吐牙,不爲天氣始動,物又未出,不得爲人所施功,唯在地中含養萌牙,故爲地統。建寅之月爲人統者,以其物出於地,人功當須修理,故謂之人統。統者,本也,謂天地人之本也。然王者必以此三月爲正者,以其此月物生微細,又是歲之始生,王者繼天理物,含養微細,又取其歲初爲正朔之始。既天地人之三者所繼不同,故各改正朔,不相襲也。所尚既異,符命亦隨所尚而來,故《禮緯 稽命徵》雲:“其天命以黑,故夏有玄珪。天命以赤,故周有赤雀銜書。天命以白,故殷有白狼銜鉤。”是天之所命,亦各隨人所尚。符命雖逐所尚,不必皆然。故天命禹觀河,見白麪長人。《洛予命》雲:“湯觀於洛,沈璧,而黑龜與之書,黃魚雙躍。”《泰誓》言武王伐紂,而白魚入於王舟。是符命不皆逐正色也。鄭康成之義,自古以來,皆改正朔。若孔安國則改正朔殷、週二代,故注《尚書》湯承堯舜禪代之後,革命創制,改正易服,是從湯始改正朔也。
○注“昏時”至“事也”。
○正義曰:知“大事”是喪事者,以其與“斂”文連,故知大事是喪事也。
○注《爾雅》曰:騋,牝驪,牡玄”。
○正義曰:引《爾雅 釋畜》文。“騋,牝驪,牡玄”,謂七尺曰騋,牝者色驪,牡者色玄。引之者,證“驪”是玄之類也。案《廋人》雲:“八尺以上爲龍,七尺以上爲騋,六尺以上爲馬。”凡馬皆有驪牡玄,獨言騋者,舉中以見上下,明其諸馬皆然。或《爾雅》釋《詩》雲:“騋牝。”郭璞注:“玄駒,小馬。”稍異鄭也。
○注“玄黑類也”。
○正義曰:案《周禮 考工記》:“七入爲緇。”鄭雲:“玄則六入者與?”是玄黑類。
○注“翰白”至“翰如”。
○正義曰:所引《易》者,《易 賁卦 六四》:“賁如皤如,白馬翰如。”《賁》離下艮上,鄭注云:“六四,巽爻也。有應於初九,欲自飾以適初,既進退未定,故皤如也。”“白馬翰如”,謂九三位在辰,得巽氣爲白馬。翰猶幹也。見六四適初未定,欲幹而有之,引此者證“翰”爲白色。案彼以幹爲翰者,以“翰如”、“白馬”連文,故以翰爲幹,望經爲義,以此不同。
○注“物萌色赤”。
○正義曰:案上“殷尚白”之下,注云:“物牙色白。”此“萌色赤”不同者,萌是牙之微細,故建子云萌,建醜雲牙。若散而言之,萌即牙也。故《書傳略說》雲:“周以至動,殷以萌,夏以牙。”此皆據一種之草,大汎而言,故建子始動,建寅乃出,至如薺麥以秋而生,《月令》仲冬荔挺出,不在此例也。此文質雖異,殷、質周文,大泛言之,乃前代質,後代文也。故《表記》雲“虞、夏之質,殷、周之文”是也。
○注“騵,騮馬,白腹”。
○正義曰:《爾雅 釋畜》文。武王伐紂所乘也。故《詩》雲:“駟騵彭彭。”《毛傳》雲:“上週下殷。”故周人戎事乘之,若其餘事,則《明堂位》雲“周人黃馬蕃鬛”是也。
穆公之母卒,穆公,魯哀公之曾孫。使人問於曾子曰:“如之何?”問居喪之禮。曾子,曾參之子,名申。
○參,所金反,一音七南反,後同。對曰:“申也聞諸申之父曰:“哭泣之哀,齊斬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達。子喪父母,尊卑同。
○齊音諮,本亦作齎,齎衰之字,後皆放此。饘,本又作飦,之然反,《說文》雲:“糜也。”周謂之饘,宋、衛謂之{衍食}。粥,之六反,徐又音育,《字林》雲:“淖,糜也。”布幕,衛也。縿幕魯也。’”幕,所以覆棺上也,縿,縑也。縿讀如綃。衛,諸侯禮。魯,天子禮。兩言之者,僣已久矣。幕或爲幦。
○幕,本又作冪,音莫,徐音覓,下同。縿音綃,徐又音蕭。縑,古謙反。綃音消,徐本又作綃,桑堯反。僣,子念反。幦,莫歷反。
[疏]“穆公”至“魯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尊卑之喪有同有異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穆公”至“曾孫”。
○正義曰:案《世本》傳記,哀公蔣生悼公寧,寧生元公嘉,嘉生穆公不衍,是曾孫也。
○“曰哭”至“子達”者,曾申對穆公使人云,哭泣之哀,謂有聲之哭,無聲之泣,併爲哀然,故曰“哭泣之哀”也。“齊斬之情”者,齊是爲母,斬是爲父,父母情同,故答雲“之情”也。“饘粥之食”者,厚曰饘,希曰粥,朝夕食米一溢,孝子以此爲食,故曰“食”也。“自天子達”者,父母之喪,貴賤不殊,“哭泣”以下,自天子至庶人如一,故云“自天子達”。
○“布幕,衛也。縿幕,魯也”者,既言齊斬饘粥同,又言覆棺之幕天子諸侯各別。以布爲幕者衛,是諸侯之禮;以縿爲幕者魯,是天子之制。幕者,謂覆殯棺者也。下文雲:“加斧於槨上。”鄭雲:“以剌繡於縿幕,加槨以覆棺,已乃屋其上,盡塗之。”如鄭此言,繡幕加斧文塗之,內以覆棺槨也。周公一人得用天子禮,而後代僣用之,故曾申舉衛與魯俱是諸侯,則後代不宜異,謂魯之諸公不宜與衛異也。崔靈恩雲:“當時諸侯僣效天子也,恐魯穆公不能辨,故兩言以明顯魯與諸侯之別也。”今案崔言雖異,而是曾申爲穆公說則同也。然《周禮 幕人》:“掌帷、幕、幄、帟。”注云:“在傍曰帷,在上曰幕。幕或在地,展陳於上。帷、幕皆以布爲之。四合象宮室曰幄,王所居之帳也。帟,王在幕,若幄中坐,上承塵也。幄、帟皆以繒爲之。”而今雲天子用綃幕者,崔靈恩雲:“《周禮》所陳只謂幄帟之帷幕,不論襯棺自用縿也。天子別加斧於上畢塗屋,此所陳袛謂衤親棺幕在於畢塗之內者也。若其塗上之帟,則大夫以上有之,故《掌次》雲:‘凡喪,王則張帟三重,諸侯再重,孤卿大夫不重。’下雲‘君於士有賜帟’,然士無覆棺之幕,下雲‘子張之喪,楮幕丹質’者,彼謂將葬啓殯以覆棺,故鄭注彼雲:‘葬覆棺別也。’”
晉獻公將殺其世子申生,信驪姬之譖。
○孋,本又作麗,亦作驪,同,力知反。公子重耳謂之曰:“子蓋言子之志於公乎!”蓋皆當爲盍。盍,何不也。志,意也。重耳欲使言見譖之意。重耳,申生異母弟,後立爲文公。
○重,直龍反,注皆同。子蓋,依注音盍,戶臘反,下同。世子曰:“不可,君安驪姬,是我傷公之心也。”言其意則驪姬必誅也。驪姬,獻公伐驪戎所獲女也。申生之母蚤卒,驪姬嬖焉。
○蚤音早。嬖,必計反。曰:“然則蓋行乎?”行猶去也。世子曰:“不可,君謂我欲弒君也。天下豈有無父之國哉!吾何行如之?”言人有父,則皆惡欲弒父者。
○弒,本又作煞,音試,注同。徐雲:“字又作嗣,音同。”惡,烏路反。使人辭於狐突曰:“申生有罪,不念伯氏之言也,以至於死。申生不敢愛其死。辭猶告也。狐突,申生之傅,舅犯之父也。前此者,獻公使申生伐東山皋落氏,狐突謂申生欲使之行。今言此者,謝之。伯氏,狐突別氏。
○突,徒忽反。傅音富。咎,其九反。皋,古刀反。雖然,吾君老矣,子少,國家多難。子,驪姬之子奚齊。
○少,詩召反。難,乃旦反。伯氏不出而圖吾君,圖猶謀也。不出爲君謀國家之政。然則自皋落氏反後,狐突懼,乃稱疾。
○爲,於僞反,下“爲時”同。伯氏苟出而圖吾君,申生受賜而死。”則猶惠也。再拜稽首,乃卒。既告狐突,乃雉經。
○雉經,如字,徐古定反,如雉之自經也。是以爲恭世子也。言行如此,可以爲恭,於孝則未之有。
○共音恭,本亦作恭,注同。行,下孟反。
[疏]“晉獻”至“子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獻公殺申生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信驪姬之譖”。正義曰:案僖四年《左傳》雲:“姬謂大子曰:‘君夢齊姜,必速祭之。’大子祭於曲沃,歸胙於公。公田,姬置諸宮,六日,毒而獻之。公祭之地,地墳。與犬,犬斃。與小臣,小臣亦斃。姬泣曰:‘賊由大子。’”又《晉語》雲:“姬寘鴆於酒,置堇於肉。”堇謂烏頭,是驪姬譖申生之事也。
○注“蓋皆”至“文公”。
○正義曰:此雲“蓋言子志”及下“蓋行乎”,以蓋非一,故云“皆當爲盍”。言“重耳欲使言見譖之意”者,重耳欲使申生言見驪姬所譖之意。《左傳》雲:“或謂太子曰:‘子辭,君必辨焉。’”杜預雲:“以六日之狀自理。”謂毒酒經宿輒敗,若申生初則置罪,經六日,其酒必壞,何以經六日,其酒尚好,明臨至加藥焉。雲“重耳,申生異母弟”者,案莊二十八年《左傳》雲:“晉獻公烝於齊姜,生太子申生。大戎狐姬生公子重耳。”是異母弟也。
○注“言其”至“嬖焉”。
○正義曰:案僖四年《左傳》雲:“大子曰:‘君非姬氏,居不安,食不飽。君老矣,吾又不樂。’”謂我若自理,驪姬必誅,姬死之後,公無復歡樂,故此雲“是我傷公之心”。雲“驪姬,獻公伐驪戎所獲女也”者,莊二十八年《左傳》雲:“初,晉獻公滅驪戎,驪戎男女以驪姬,驪姬嬖,生奚齊,其娣生卓子。”是驪姬,嬖也。雲“申生之母蚤卒”者,以《左傳》雲:“姬命大子祭齊姜。”是蚤死也。
○“使人”至“而死”。
○時狐突謝病在晉都,大子出奔曲沃,於是狐突欲令大子出奔。大子不用其言,故今臨死,使人辭謝言於狐突曰:“申生有愚短之罪,不念伯氏之言,出奔避禍。今日被譖,以至於死,申生不敢愛惜其身命之死。”言死不受命。“雖然不惜身命,猶有所憂。吾君已老,子又幼少,又國家多有危難,伯氏又謝病不出圖吾君之事,吾以爲憂。伯氏誠能出外而圖謀吾君國家之事,申生受伯氏恩賜,甘心以死”。
○注“前此”至“別氏”。
○正義曰:案《左傳》閔二年,獻公使申生伐東山皋落氏,狐突欲令申生行雲:“雖欲勉之,狄可盡乎?”下又云“狐突欲行”,是狐突欲使行之事。言“前此”者,此謂僖四年申生將死之時,前謂閔二年伐皋落氏之時,在前五年,故云前。皋落氏在晉都之東,居在山內。皋落氏,杜預雲“是赤狄別種”,故云“東山皋落氏”。雲“伯氏,狐突別氏”者,既言辭狐突,又云伯氏,故云“狐突別氏”。狐是總氏,伯仲者是兄弟之字,字伯者,謂之伯氏,字仲者謂之仲氏,故傳雲“叔氏其忘諸乎”,又下雲“叔氏專以禮許人”,是一人身,字則別爲氏也。
○注“圖猶”至“稱疾”。
○正義曰:“圖,謀”,《釋詁》文。“自皋落氏反後,狐突懼,乃稱疾”者,以經雲“伯氏不出而圖吾君”,故知稱疾必有所因,反自皋落,去此不遠,知自皋落反而稱疾也。
○注“既告”至“雉經”。
○正義曰:雉,牛鼻繩也。申生以牛繩自縊而死也。故鄭注《封人》雲:“緣,著牛鼻繩,所以牽牛者也,今時人謂之雉。”或爲雉鼻耿介,被人所獲,必自屈折其頭而死。《漢書》載趙人貫高自絕亢而死,申生當亦然也。傳雲:“申生縊死。”《晉語》:“申生使猛足辭於狐突,乃雉於新成廟。”
○注“言行”至“之有”。
○正義曰:《春秋左傳》雲:“晉侯殺其世子申生。”父不義也,孝子不陷親於不義,而申生不能自理,遂陷父有殺子之惡。雖心存孝,而於理終非,故不曰孝,但諡爲恭,以其順於父事而已。《諡法》曰:“敬順事上曰恭。”
魯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笑其爲樂速。
○莫音暮,樂音洛,又音嶽。夫子曰:“由,爾責於人,終無已夫!三年之喪,亦已久矣夫。”爲時如此人行三年喪者希,抑子路以善彼。
○已夫音扶,絕句,本或作“已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則其善也。”又,復也。
○復,扶又反。
[疏]“魯人”至“善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大祥除衰杖之日,不得即歌之事,今各依文解之。
○“魯人有朝祥莫歌”者,魯人不辨其姓名,祥謂二十五月大祥,歌、哭不同日,故仲由笑之也。故鄭注:“笑其爲樂速。”然祥日得鼓素琴。
○“夫子”至“善也”。
○夫子抑子路,呼其名雲:“由,若人治喪不備三年,各有可責。今此人既滿三年,爾尚責之,女罪於人,終無休已之時。“夫”是助語也。三年之喪,計其日月已過,亦已久矣。人皆廢,此獨能行,其人既美,何須笑之。時孔子抑子路,善彼人。既不當實禮,恐學者致惑,待子路出,後更以正禮言之。夫子曰:“魯人可歌之時節,豈有多經日月哉!但逾越後月,即其善。”言歌合於禮。案《喪服四制》:“祥之日,鼓素琴。”不譏彈琴而譏歌者,下注雲:“琴以手,笙歌以氣。”手在外而遠,氣在內而近也。
魯莊公及宋人戰於乘丘,十年夏。
○乘,繩證反。夏,戶嫁反。縣賁父御,卜國爲右。縣、卜,皆氏也。凡車右,勇力者爲之。
○縣音玄,卷內皆同。賁父,上音奔,下音甫,人名,字皆同。馬驚,敗績,驚奔失列。
○“馬驚,敗”,一本無“驚”字。公隊,佐車授綏。戎車之貳曰佐。授綏乘公。
○隊,宜類反。綏,息佳反。公曰:“末之,卜也。”末之猶微哉,言卜國無勇。縣賁父曰:“他日不敗績,而今敗績,是無勇也。公他日戰,其御馬未嘗驚奔。遂死之。二人赴敵而死。圉人浴馬,有流矢在白肉。圉人,掌養馬者。白肉,股裏肉。
○圉,魚呂反。股裏,上音古,下音裏。公曰:“非其罪也。”流矢中馬,非御與右之罪。
○中,丁仲反。遂誄之。誄其赴敵之功,以爲諡。
○誄,力軌反,諡也。士之有誄,自此始也。記禮失所由來也。周雖以士爲爵,猶無諡也。殷大夫以上爲爵。
○上,時掌反。
[疏]“魯莊”至“始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魯莊公與士爲諡失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戰於乘丘”者,乘丘,魯地,莊公十年夏六月,“齊師、宋師次於郎,公子偃曰:‘宋師不整,可敗也。宋敗,齊必還,請擊之。’大敗宋師於乘丘,齊師乃還”。
○注“縣、卜皆氏也”。
○正義曰:知“縣、卜皆氏”者,此有縣賁父,下有縣子瑣,《七十二弟子傳》有卜商,故知皆氏也。
○注“戎車之貳曰佐”。
○正義曰:案《周禮》“戎僕掌倅車之政”,“道僕掌貳車之政”,“田僕掌佐車之政”,則戎車之貳曰倅。此雲佐者,《周禮》相對爲文有異,若散而言之,則田獵兵戎俱是武事,故同稱佐車。《少儀》注“戎獵之副曰佐”是也。熊氏以爲此皆諸侯法。“公曰,末之,卜也”者,末,微也。之,哉也。言微弱哉!此卜國也,以其微弱無勇,致使我馬敗績。
○注“二人赴敵而死”。
○正義曰:知“二人”者,以卜國被責,縣賁父職掌馬事,自稱無勇,既序兩人於上,即陳“遂死”於下,明兩人俱死也。
○注“圉人”至“裏肉”。
○正義曰:“圉人,掌養馬者”,案昭七年《左傳》雲:“牛有牧,馬有圉。”是圉人掌馬也。雲“白肉,股裏肉”者,以股裏白,故謂之白肉,非謂肉色白也。
○注“周雖”至“爲爵”。
○正義曰:知周以士爲爵者,案《掌客》雲:“凡介行人宰史,皆有飧饔餼,以其爵等爲之牢禮之數陳。”凡介行人皆爲士,而云“爵等”,是士有爵也。故鄭注《大行人》雲:“命者五,公、侯、伯、子、男。爵者四,孤、卿、大夫、士。”雲“猶無諡也”者,以此雲“士之有誄,自此始”,故知周士無諡也。雲“殷大夫以上爲爵”者,案《士冠禮》雲:“古者生無爵,死無諡。”於士冠之下而爲此記,又不雲諸侯大夫,明“生無爵,死無諡”,據士也。《士冠禮》是周禮,而云“古者”,故知是殷以上。
曾子寢疾,病。病謂疾困。樂正子春坐於牀下,子春,曾參弟子。曾元、曾申坐於足,元、申、曾參之子。童子隅坐而執燭。隅坐,不與成人並。成人並,音並,絕句。童子曰:“華而睆,大夫之簀與?”華,畫也。簀,謂牀笫也。說者以睆爲刮節目,字或爲刮。
○睆,華板反,明貌,孫炎雲:“睆,漆也。”徐又音刮。簀音責。與音餘,下同。畫,衡賣反。牀笫,上音牀,下側吏反。刮,古滑反。子春曰:“止!”以病困不可動。曾子聞之,瞿然曰:“呼。”呼,虛憊之聲。
○瞿,紀具反,下同。曰籲音虛,注同,吹氣聲也。一音況於反。憊,皮拜反,羸困也。曰:“華而睆,大夫之簀與?”曾子曰:“然,斯季孫之賜也,我未之能易也。元,起易簀。”未之能易,己病故也。曾元曰:“夫子之病革矣,不可以變,幸而至於旦,請敬易之。”言夫子者,曾子親沒之後,齊嘗聘以爲卿而不爲也。革,急也。變,動也。幸,覬也。
○革,紀力反,並又音極,注同。請,七領反。覬音冀。曾子曰:“爾之愛我也不如彼。彼,童子也。君子之愛人也以德,成已之德,細人之愛人也以姑息。息,猶安也。言苟容取安也。吾何求哉?吾得正而斃焉,斯已矣。”斃,僕也。
○斃音弊。僕,蒲北反,又音赴。舉扶而易之,反席未安而沒。言病雖困,猶勤於禮。
○沒音歿。
[疏]“曾子”至“而沒”。
○正義曰:此一節論曾子臨死守禮不變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華畫”至“爲刮”。
○正義曰:凡繪畫,五色必有光華故云:“華畫也。雲:“簀謂牀笫”者,《爾雅 釋器》雲:“簀謂之笫。”雲“說者以睆爲刮節目”者,說者謂在鄭之前解說《禮》者,說此睆爲刮削木之節目,使其睆睆然好。故《詩》雲:“睍睆黃鳥。”傳雲“睍睆,好貌”是也。雲“字或爲刮”者,謂《禮記》之本有以“睆”字爲“刮”,雲“華而刮”者,故云字或爲“刮”。
○注“未之能易,己病故也”。
○正義曰:言此未病之時,猶得寢臥。既病之後,當須改正。以已今病,氣力虛弱,故時復一時,未能改易。聞童子之言,乃便驚駭。
○注“曾子”至“覬也”。
○正義曰:知“齊嘗聘以爲卿”者,《韓詩外傳》雲:“曾子仕於莒,得粟三秉。方是之時,曾子重其身而輕其祿”,親沒之後,齊迎以相,楚迎以令尹,晉迎以上卿。”“方是之時,曾子重其身而輕其祿”,既言“輕其祿”,是不爲也。但齊以相,楚以令尹,晉以上卿,而鄭言“齊嘗聘爲卿”者,以三國文連,含帶爲注耳。且相即是上卿。“革,急也”,《釋言》文。
○“曾子”至“己矣”。
○曾參謂曾元曰:爾之愛我也,不如彼童子。何者?君子之愛人也,必以善事成已之德,則童子是也。細小之人愛人也,不顧道理,且相寧息,即汝是也。吾今更何求焉?唯求正道,易換其簀,而即僕焉。“斯已矣”者,斯,此也,已猶了也,此則正一世事了,不陷於惡,故君子慎終如始。《禮》雲:“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故《春秋》魯僖公薨於小寢,譏“即安也”。成公薨於路寢,傳曰:“言道也。”他人名己,得呼爲大夫之稱,而言夫子,若懷不爲大夫,則己所爲當須依禮,不得寢大夫之牀也。
始死,充充如有窮。既殯,瞿瞿如有求而弗得。既葬,皇皇如有望而弗至。練而慨然,祥而廓然。皆憂悼在心之貌也。求猶索物。
○慨,苦愛反。廓,苦郭反,何雲:“開也。”索,所白反。
[疏]“始死”至“廓然”。
○正義曰:此記人因前有死事,遂廣說孝子形節也。事盡理屈爲窮。言親始死,孝子匍匐而哭之,心形充屈,如急行道極無所復去,窮急之容也。
○“既殯瞿瞿,如有求而弗得”者,殯斂後,心形稍緩也。瞿瞿,眼目速瞻之貌。求猶覓也。貌恆瞿瞿,如有所失而求覓之不得然也。“既葬,皇皇如有望而弗至”者,又漸緩也。皇皇猶棲棲也。至葬後,親歸草土,孝子心形棲棲皇皇,無所依託,如有望彼人來而彼人不至也。
○“練而慨然”者,轉緩也。至小祥,但嘆慨日月若馳之速也。
○“祥而廓然”者,至大祥,而寥廓情意,不樂而已。
邾婁復之以矢,蓋自戰於升陘始也。戰於升陘,魯僖二十二年秋也。時師雖勝,死傷亦甚,無衣可以招魂。
○邾音誅。婁,力俱反,或如字。邾人呼邾聲曰婁,故曰邾婁。《公羊傳》與此記同,《左氏》、《穀梁》但作邾。陘音形。僖,許宜反。魯婦人之髽而吊也,自敗於臺鮐始也。敗於臺鮐,魯襄四年秋也。臺當爲壺字之誤也。《春秋傳》作狐鮐。時家家有喪,髽而相吊。去纚而紒曰髽。《禮》:婦人吊服,大夫之妻錫衰,士之妻則疑衰與?皆吉笄無首素總。
○髽,測瓜反。臺鮐,上音胡,下音臺。去,羌呂反。纚,所買反,又所綺反,黑繒韜。紒音計。錫衰,上悉歷反,下七雷反。與音餘。笄音雞。總音總。
[疏]“邾婁”至“始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二國失禮之事。
○注“戰於”至“招魂”。
○正義曰:魯僖公二十二年“春,伐邾,取須句。秋八月及邾人戰於升陘”。《左傳》雲:“邾人以須句故出師。公卑邾,不設備而御之。臧文仲曰:‘國無小,不可易也。無備,雖衆不可恃也。先王之明德,無不懼也,況我小國乎?君其無謂邾小,蜂蠆有毒,而況國乎?’不聽,公及邾師戰於升陘”是也。
○注“時師雖勝,死傷亦甚”者,則傳雲“我師敗績,邾人獲公胄,縣諸魚門”是也。鄭雲此者,解“復之以矢”之意,以其死傷者多,無衣可以招魂,故用矢招之也。必用矢者,時邾人志在勝敵,矢是心之所好,故用所好招魂,冀其復反。然招魂唯據死者,而鄭兼雲“傷”者,以其雖勝,故連言“死傷”以狹句耳。若因兵而死,身首斷絕不生者,應無復法。若身首不殊,因傷致死,復有可生之理者,則用矢招魂。《左氏》直言“邾”,《公羊》雲“邾婁”者,何休雲:“夷言婁聲相近也。”
○注“敗於”至“素總”。
○正義曰:案《左傳》魯襄公四年冬十月,“邾人伐鄫,臧紇救鄫,侵邾,敗於狐鮐”。魯人怨而歌之。魯襄四年冬也,此雲“秋”,鄭舉其初也。雲“臺當爲壺字之誤也”,《春秋傳》作狐鮐,《左傳》雲:“臧之狐裘,敗我於狐鮐。我君小子,朱儒是使。侏儒,侏儒,使我敗於邾。”臧紇,武仲也,言狐裘武仲所服也。是時襄公年七歲微弱,故云“我君小子”也。侏儒,短人也。臧武仲短小,故云“侏儒”。雲“去纚而紒曰髽”者。案《士冠禮》“纚廣終幅,長六尺”,所以縚發。今以凶事,故去之,但露紒而已。雲“《禮》:婦人吊服,大夫之妻錫衰”者,《喪服傳》雲:“大夫吊於命婦,錫衰。命婦吊於大夫,亦錫衰。”是大夫之妻吊服錫衰也。雲“士之妻則疑衰與”者,以士妻吊服之文,故云“疑衰與”。必以疑衰者,案《周禮 司服》有錫衰、緦衰、疑衰。錫衰爲上,緦衰次之,疑衰爲下。案《喪服》大夫吊服錫衰,《喪服小記》雲:“諸侯吊必皮弁錫衰。”則君吊大夫,大夫相吊皆錫衰,其服同也。錫衰之下,但有緦衰、疑衰。天子吊諸侯皆以緦衰,吊大夫、士以疑衰。若諸侯吊大夫以錫衰,吊同姓之士緦衰,吊異姓之士疑衰,故鄭注《文王世子》雲:“同姓士緦衰,異姓士疑衰,以其士自相吊如一皆疑衰。”故鄭注《司服》雲:“舊說士吊服素委貌冠朝服。”此近庶人吊服而衣猶非也,士當事弁絰,疑衰變其裳以素耳。士不以緦衰爲吊服者,以緦衰是士之喪服,不以吊也。故注《喪服》雲:“士以緦衰爲喪服,其吊服則疑衰也。改其裳以素,闢諸侯。”以此言之,是士吊服疑衰素裳也。故以爲士妻吊服疑衰。必知吊服夫妻同者,以《喪服》大夫、命婦俱以錫衰吊故也。雲“皆吉笄無首素總”者,《大戴禮》文也。
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南宮縚,孟僖子之子南宮閱也,字子容,其妻孔子兄女。
○縚,吐刀反。閱音悅。夫子誨之髽,曰:“爾毋從從爾,爾毋扈扈爾。誨,教。爾,女也。從從,謂大高。扈扈,謂大廣。爾,語助。
○毋音無,後同。從音總,高也,一音崇,又仕江反。扈音戶,廣也,大也。女音汝。大音泰,一音敕佐反,下“大廣已”、“猶大夫重”同。蓋榛以爲笄,長尺,而總八寸。總,束髮垂爲飾,齊衰之總八寸。
○榛,側巾反,木名,又士鄰反。長,直亮反,凡度長短曰長,皆同此音。
[疏]“南宮”至“八寸”。
○正義曰:此一節論婦人爲舅姑服髽與笄總之法。
○“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者,之,並是語辭也。南宮縚妻姑喪,謂夫之母也。以是夫子兄之女,故夫子誨之作髽法。
○“曰,爾毋從從爾,爾毋扈扈爾”者,上“爾”爲女,下“爾”語辭,言期之髽稍輕,自有常法。女造髽時,無得從從而大高,又無得扈扈而大廣。既教以作髽,又教以笄總之法,其笄用木無定,故教之雲,蓋用榛木爲笄,其長尺,而束髮垂餘之總垂八寸。
○注“南宮”至“兄女”。
○正義曰:知“孟僖子之子南宮閱”者,案《左氏》昭七年傳雲,孟僖子將卒,召其大夫雲:“屬說與何忌於夫子,以事仲尼。”以南宮爲氏,故《世本》雲“仲孫玃生南宮縚”是也。雲“字子容,其妻孔子兄女”者,《論語》雲“以其兄之子妻之”是也。
○注“從從”至“大廣”。
○正義曰:“從從”是高之貌狀,故《楚辭 招隱》雲:“山氣巃鷁兮石嵯峨。”則“巃嵸”是高也。扈扈猶廣也,《爾雅 釋山》雲:“卑而大扈。”郭雲:“扈是廣貌也。”此雲無得高廣者,謂無得如斬衰高廣也。
○注“總束”至“八寸”。
○正義曰:案《喪服傳》雲“總六升,長六寸”,謂斬衰也。故此齊衰長八寸也,以二寸爲差也。以下亦當然,無文以言之。《喪服》箭笄長一尺,吉笄長尺二寸,榛笄長尺斬衰齊衰笄同二尺,降於吉笄二寸也。但惡笄或用櫛,或用榛,故《喪服》有櫛笄,故夫子稱“蓋”以疑之。
孟獻子禫,縣而不樂,比御而不入。可以御婦人矣,尚不復寢。孟獻子,魯大夫仲孫蔑。
○禫,大感反。比,必利反,下“比及”同。蔑,迷結反。夫子曰:“獻子加於人一等矣。”加猶逾也。
[疏]“孟獻”至“等矣”。
○正義曰:此一節論獻子除喪作樂,得禮之宜也。依禮,禫祭暫縣省樂而不恆作也。至二十八月,乃始作樂。又依禮,禫後吉祭,乃始復寢。當時人禫祭之後,則恆作樂,未至吉祭而復寢。今孟獻子既禫,暫縣省樂而不恆作,比可以御婦人而不入寢,雖於禮是常,而特異餘人,故夫子善之雲:“獻子加於人一等矣。”不謂加於禮一等。其祥禫之月,先儒不同,王肅以二十五月大祥,其月爲禫,二十六月作樂。所以然者,以下雲“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又與上文魯人朝祥而莫歌,孔子云:“逾月則其善。”是皆祥之後月作樂也。又《間傳》雲:“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又《士虞禮》“中月而禫”,是祥月之中也,與《尚書》“文王中身享國”謂身之中間同。又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是僖公之喪,至此二十六月。左氏雲:“納幣,禮也。”故王肅以二十五月禫除喪畢,而鄭康成則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八月而作樂復平常鄭必以爲二十七月禫者,以雜記雲:“父在爲母爲妻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爲母爲妻尚祥、禫異月,豈容三年之喪乃祥、禫同月。若以父在爲母,屈而不伸,故延禫月,其爲妻當亦不申祥、禫異月乎?若以中月而禫,爲月之中間,應雲月中而禫,何以言中月乎?案《喪服小記》雲“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又《學記》雲“中年考校”,皆以中爲間,謂間隔一年,故以中月爲間隔一月也。下雲“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是也。謂大祥者縞冠,是月禫,謂是此禫。月而禫二者,各自爲義,事不相干。故《論語》雲:“子於是日哭,則不歌。”文無所繼,亦云“是日”。文公二年“公子遂如齊納幣”者,鄭《箴膏肓》:“僖公母成風主婚,得權時之禮,若《公羊》猶談其喪娶。其“魯人朝祥而莫歌”,及《喪服四制》雲“祥之日,鼓素琴”,及“夫子五日彈琴不成聲,十日成笙歌”,並此“獻子禫縣”之屬,皆據省樂忘哀,非正樂也。其八音之樂,工人所奏,必待二十八月也,即此下文“是月禫,徙月樂”是也。其朝祥莫歌非正樂歌,是樂之細別,亦得稱樂,故鄭雲:“笑其爲樂速也。”其《三年問》雲:“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據喪事終,除衰去杖,其餘哀未盡,故更延兩月,非喪之正也。王肅難鄭雲:“若以二十七月禫,其歲未遭喪,則出入四年,《喪服小記》何以雲‘再期之喪三年’?”如王肅此難,則爲母十五月而禫,出入三年,《小記》何以雲“期之喪二年”?明《小記》所云,據喪之大斷也。又肅以月中而禫。案《曲禮》“喪事先遠日”,則大祥當在下旬,禫祭又在祥後,何得雲“中月而禫”?又禫後何以容吉祭?故鄭雲二十七月也。戴德《喪服變除禮》“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故鄭依而用焉。鄭以二十八月樂作,《喪大記》何以雲“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以禫後許作樂者,《大記》所謂禫後方將作樂,釋其“內無哭者”之意,非謂即作樂。《大記》又云“禫而從御,吉祭而復寢”,《間傳》何以雲“大祥居復寢”?《間傳》所云者,去堊室,復殯宮之寢,《大記》雲“禫而從御”,謂禫後得御婦人,必待吉祭,然後復寢。其吉祭者,是禫月值四時而吉祭,外而爲之,其祝辭猶不稱以某妃配,故《士虞禮》雲:“吉祭猶未配。”
○注“孟獻子,魯大夫仲孫蔑”。
○正義曰:知者,案襄五年經書“仲孫蔑會吳於善道”,傳雲:“孟獻子會吳於善道”,是孟獻子爲仲孫蔑也。仲稱孟者,是慶父之後。鄭注《論語》雲:“慶父輈稱死,時人爲之諱,故云孟氏。”杜預以爲慶父是莊公長庶兄,庶長故稱孟。
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哀未忘。
○彈,徒丹反。十日而成笙歌。逾月且異旬也。祥亦凶事,用遠日。五日彈琴,十日笙歌,除由外也。琴以手,笙歌以氣。
○笙音生。
[疏]“孔子”至“笙歌”。
○正義曰:此一節論孔子除喪作樂之限。
○“十日而成笙歌”者,上雲“彈琴而不成聲”,此雲十日而成笙歌之聲音,曲諧和也。
○注“五日”至“以氣”。
○正義曰:此者解先彈琴,後笙歌之意。由彈以手,手是形之外,故曰“除由外也”。祥是凶事,用遠日,故十日得逾月。若其卜遠不吉,則用近日,雖祥後十日,亦不成笙歌,以其未逾月也。
有子蓋既祥而絲屨、組纓。譏其早也。禮:既祥,白屨無絇,縞冠素紕。有子,孔子弟子有若。
○屨音句。組音祖。絇,其俱反。縞,古老反,又古報反。
[疏]“有子”至“組纓”。
○正義曰:此一節明除喪失禮之事。有子,孔子弟子有若也。“蓋”是疑辭,錄記之人傳聞有子既祥而絲屨,未知審否,意以爲實,故云蓋既祥而絲屨,以組爲纓也。
○注“譏其”至“有若”。
○正義曰:此絲屨組纓,禫後之服。今既祥而著,故云“譏其早也”。雲“禮,既祥,白屨無絇”,戴德《喪服變除禮》文。雲“縞冠素紕”者,《玉藻》文。素紕當用素爲纓,未用組,今用素組爲纓,故譏之。案《玉藻》文雲“玄冠綦組纓”,知此非綦組纓者,若其綦組爲纓,則當以玄色爲冠,若既祥玄冠,則失禮之甚,不應直譏組纓也。案《士冠禮》“冬皮屨”,“夏用葛”,無雲“絲屨”者,此絲屨,以絲爲飾。絇,繶純之屬,故《士冠禮》雲:白屨,緇絇、繶純;纁屨,黑絇、繶純。鄭注《屨人》雲:“絇,屨頭飾。繶是縫中紃。純,緣也。”此有子蓋亦白屨,以素絲爲繶純也。
死而不弔者三:謂輕身忘孝也。畏,人或時以非罪攻己,不能有以說之死之者。孔子畏於匡。厭,行止危險之下。
○厭,於甲反。溺。不乘橋舡。
○溺,奴狄反。
[疏]“死而”至“厭溺”。
○正義曰:此一節論非理橫死不合吊哭之事。
○“畏”謂有人以非罪攻己,己若不有以解說之而死者,則不弔。鄭玄注引《論語》以證之,明須解說也。案《世家》雲,陽虎嘗侵暴於匡,時又孔子弟子顏刻爲陽虎御車。後孔子亦使刻御車,從匡過。孔子與陽虎相似,故匡人謂孔子爲陽虎,因圍,欲殺之。孔子自說,故匡又解圍也。自說者,謂卑辭遜禮。《論語注》雲:“微服而去。”謂身著微服,潛行而去,不敢與匡人鬥,以媚悅之也。
○“厭”謂行止危險之下,爲崩墜所厭殺也。
○“溺”謂不乘橋舡而入水死者,何胤雲:“馮河、潛泳,不爲吊也。”除此三事之外,其有死不得禮亦不弔。故昭二十年,衛齊豹欲攻孟縶,宗魯事孟縶。是時齊豹欲攻孟縶,宗魯許齊豹攻之,不告孟縶。及孟縶被殺而死,宗魯亦死之。孔子弟子琴張欲往吊之,孔子止之曰:“齊豹之盜,而孟縶之賊。女何吊焉?”杜預雲:“言齊豹所以爲盜,孟縶所以見賊,皆由宗魯。”是失禮者,亦不弔也。”
子路有姊之喪,可以除之矣,而弗除也。孔子曰:“何弗除也?”子路曰:“吾寡兄弟而弗忍也。”孔子曰:“先王制禮,行道之人,皆弗忍也。”行道,猶行仁義。
○弗除,如字,徐治慮反。子路聞之,遂除之。
[疏]“子路”至“除之”。
○正義曰:庾蔚雲:“子路緣姊妹無主後,猶可得反服,推己寡兄弟,亦有申其本服之理,故於降制已遠而猶不除,非在室之姊妹欲申服過期也。是子路已事仲尼,始服姊喪,明姊已出嫁,非在室也。”
卷七 檀弓上第三
大公封於營丘,比及五世,皆反葬於周。齊大公受封,留爲大師,死葬於周,子孫生焉,不忍離也。五世之後,乃葬於齊,齊曰營丘。
○大音泰,注及下注“大史公”皆同。離,力智反,下“相離”同。君子曰:“樂,樂其所自生。禮,不忘其本。言其似禮樂之義。
○樂樂並音嶽,一讀下五教反,又音洛。古之人有言曰:‘狐死正丘首。’仁也。”正丘首,正首丘也。仁,恩也。
○首,手又反,注同。
[疏]“大公”至“仁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忠臣不欲離王室之事。“太公封於營丘”者,周之大師大公封於營丘,及其死也,反葬於鎬京,陪文武之墓。其大公子孫,比及五世,雖死於齊,以大公在周,其子孫皆反葬於周也。言“反葬”者,既從周鄉齊,今又從齊反往歸周,君子善其反葬似禮樂之意,故云先王制禮樂者,樂其所自生,謂愛樂已之王業所由生,以制樂名。若舜愛樂其王業所由,能紹堯之德,即樂名《大韶》;禹愛樂其王業,所謂由治水廣大中國,則樂名《大夏》。
○“禮,不忘其本”者,謂先王制禮,其王業根本,由質而興,則制禮不忘其本,而尚質也;若王業根本由文而興,制禮尚文也,是不忘其本也。禮之與樂皆是重本,今反葬於周,亦是重本,故引禮樂以美之。君子既引禮樂,又引古之人有遺言云:“狐死正丘首而向丘。”所以正首而向丘者,丘是狐窟穴根本之處,雖狼狽而死,意猶向此丘,是有仁恩之心也。今五世反葬,亦仁恩之心也。但樂之與禮,兩文相互。樂雲樂其所自生,則禮當雲反其所自本。禮雲不忘其本,則樂當雲不忘其生也。樂雲樂其所自生者,初生王業,因民之所樂而得天下。今王者制樂,自愛樂已之所由得天下。樂者,是王者自樂,不據民之所樂也。
○注“齊大公受封”至“齊曰營丘”。
○正義曰:知“留爲大師”者,案《詩 大雅》雲:“維師尚父。”《毛傳》雲:“師,大師也。”《史記 齊世家》雲:大公望呂尚者,東海上人也。四嶽之後。尚佐武王伐紂,爲大師。雲“死葬於周”,子孫是大公所生焉,故不忍離其先祖,非謂子孫生在於周。“子孫生焉”者,不忍離其生處。必五世者,五世之外則服盡也。然觀經及注,則太公之外爲五世,便是玄孫之子,服盡亦反者。其實反葬正四世,知者,案《世本》,大公望生丁公伋,伋生乙公得,得生<疒酉>公慈母,慈母生哀公不臣。案《齊世家》,哀公荒淫,被紀侯譖之周,周夷王烹哀公,亦葬周也。哀公是大公玄孫,哀公死,弟胡公靖立。靖死,獻公山立。山死,武公壽立。若以相生爲五世,則武公以上皆反葬於周;若以爲君五世,則獻公以上反葬周。二者未知孰是。雲“齊曰營丘”者,《地理志》雲,臨淄縣,齊大公所封。案《釋丘》雲:“水出其前而左,曰營丘。”以水營繞,故曰營丘。然周公封魯,其子孫不反葬於周者,以其有次子在周,世守其采地,則《春秋》周公是也。故鄭康成作《詩譜》雲:“元子伯禽封魯,次子君陳世守采地。”下雲“延陵季子葬於嬴博之間”者,古禮也。故舜葬蒼梧,周則族葬,故《冢人》雲:“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爲左右。”凡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後,各以其族是也。
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伯魚,孔子子也,名鯉。猶,尚也。
○期音基。鯉音裏。”夫子聞之曰:“誰與哭者?”門人曰:“鯉也。”夫子曰:“嘻,其甚也。”嘻,悲恨之聲。
○與音餘,下“餘閣也與”同。嘻,許其反,又於其反。伯魚聞之,遂除之。
[疏]“伯魚”至“除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過哀之事。
○注“嘻,悲恨之聲”。
○正義曰:“悲恨之聲”者,謂非責伯魚悲恨之聲也。時伯魚母出,父在,爲出母亦應十三月祥,十五月禫。言期而猶哭,則是祥後禫前。祥外無哭,於時伯魚在外哭,故夫子怪之,恨其甚也。或曰,爲出母無禫,期後全不合哭。
舜葬於蒼梧之野,舜徵有苗而死,因留葬焉。《書》說舜曰:“陟方乃死。”蒼梧,於周南越之地,今爲郡。
○梧音吾。陟,知力反,升也。蓋三妃未之從也。古者不合葬。帝嚳而立四妃矣,象后妃四星,其一明者爲正妃,餘三小者爲次妃。帝堯因焉。至舜不告而取,不立正妃,但三而已,謂之三夫人。《離騷》所歌湘夫人,舜妃也。夏后氏增以三三而九,合十二人。《春秋說》雲天子取十二,即夏制也。以虞、夏及周制差之,則殷人又增以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周人上法帝嚳,立正妃,又三二十七爲八十一人,以增之合百二十一人。其位後也、夫人也、嬪也、世婦也、女御也。五者相參以定尊卑。
○嚳,苦毒反,高辛氏帝也。騷,素刀反,一音蕭。湘差,初佳反,又初宜反。嬪,婢人反。季武子曰:“周公蓋祔。”祔謂合葬。合葬自周公以來。
○祔音父。
[疏]“舜葬”至“蓋祔”。
○正義曰:此一節論古者不合葬之事。“舜葬於蒼梧之野”者,舜南巡守,因徵有苗而死,以古代不合葬,且天下爲家,故遂葬於蒼梧之野。
○“蓋三妃未之從也”者,從猶就也,古不合葬,故舜之三妃不就蒼梧與舜合葬也。雲“蓋”者,錄記之人傳雲舜時如此,未知審也,故云“蓋”。“未之從”者,記人以周公始附,舜時未有此禮,故云“未之從”也。記者既論古不合葬,與周不同,引季武子之言云周公以來蓋始附葬。附即合也,言將後喪合前喪。武子去周公不遠,無可疑,亦云“蓋”者,意有謙退,不敢指斥,事雖不疑,亦云“蓋”也。故《孝經》夫子雲“蓋天子之孝”也,“蓋諸侯之孝也”,非是不知,謙爲疑辭。
○注“舜徵”至“爲郡”。
○正義曰:鄭案《淮南子》雲:“舜徵三苗,而遂死蒼梧。”《史記》雲:“舜踐帝位三十九年,南巡守,崩於蒼梧之野,葬於九疑山,是爲零陵。”案《尚書》“竄三苗於三危”,在西裔,今舜徵有苗,乃死於蒼梧者,張逸答焦氏問雲:“初竄西裔,後分之在南野。”《漢書 地理志》有蒼梧郡,是今爲郡名也。
○注“古者”至“尊卑”。
○正義曰:知帝嚳立四妃者,案《大戴禮 帝系篇》雲:“帝嚳卜四妃之子,皆有天下。長妃有邰氏之女,曰姜嫄,生契。次妃有娀氏之女,曰簡狄,生契。次妃陳豐氏之女,曰慶都,生堯。次妃陬氏之女,曰常宜,生帝摯。帝嚳崩,帝摯即位。摯崩而堯立。”鄭此注用《帝系》之文,稷爲堯之異母弟也。及注《詩 生民》之篇,與此異也,以爲姜嫄是高辛之世妃,謂高辛後世子孫之妃,用《命歷序》之文,以爲帝嚳傳十世,姜嫄是帝嚳十世以後子孫之妃。雲“象后妃四星”,案《援神契》雲:“辰極橫后妃四星,縱曲相扶。”案《祭法》雲“帝嚳能序星辰以著衆”,明象星立妃也。雲“帝堯因焉”者,以此經雲舜三妃未之從,明堯亦四妃也。雲“舜不告而取”者,案《孟子》萬章問孟子云:“舜不告而取,何也?”孟子曰:“告則不得取,父母終不爲取妻,是絕其後也。”雲“但三妃而已”者,案《帝王世紀》雲:“長妃娥皇無子,次妃女英生商均,次妃癸比生二女,霄明、燭光是也。”雲“《離騷》所歌湘夫人”者,案《楚辭 九歌》第三曰《湘夫人》,雲“帝子降兮北渚,目眇眇兮愁予”是也。王逸注《離騷》雲:“娥皇女英,墮湘水溺焉。”又《秦紀》雲:“死而葬焉,非溺也。”《山海經》以爲二女,此雲三者,當以《記》爲正,《山海經》不可用。雲“周人上法帝嚳,立正妃”者,案《昏義》後一、夫人三是也。若然,案鄭注《尚書》帝乙妾生微子,後立爲正妃,生紂。殷已有後者,謂三妃裏之正,仍無後也。雲“夫人也”者,即舜之三妃也。“嬪也”者,即夏所增九女也。“世婦也”者,即殷所增二十七人也。“女御也”者,即周所增八十一人也。自夏以下,節級三倍加之。
曾子之喪,浴於爨室。見曾元之辭易簀,矯之以謙儉也。禮,死浴於適室。
○爨,七亂反。矯,居表反。儉,其檢反。適,於歷反。
[疏]“曾子”至“爨室”。
○正義曰:此一節論曾子故爲非禮,以正其子也。
○注“見曾”至“適室”。
○正義曰:案上易簀之後,反席未安而沒,焉得有浴爨室遺語者?以反席之前,欲易之後,足可有言,但記文不備。必知謂曾元之辭易簀,故矯之者,曾子達禮之人,應須浴於正寢,今乃浴於爨室,明知意有所爲,故云“矯之”也。雲“禮,死浴於適室”者,《士喪禮》“死於適室”,下雲“甸人掘坎於階間,爲垼於西牆下,新盆槃瓶造於西階下”,乃浴於適室也。於爨室爲謙無甸人掘坎爲垼之事,是儉也。
大功廢業。或曰:“大功誦可也。”許其口習故也。
[疏]“大功”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遭喪廢業之事。“大功廢業者,業謂所學。習業,則身有外營,思慮他事,恐其忘哀,故廢業也。誦則在身所爲,其事稍靜,不慮忘哀,故許其口習。言“或曰”者,以其事疑,故稱“或曰”。然錄記之人,必當明禮,應事無疑,使後世作法。今檢《禮記》,多有不定之辭。仲尼門徒親承聖,旨子游犭軍裘而吊,曾子襲裘而吊;又小斂之奠,或雲東方,或雲西方;同母異父昆弟,魯人或云爲之齊衰,或雲大功。其作記之人,多雲“蓋”,多雲“或曰”,皆無指的,並設疑辭者,以周公制禮,永世作法,時經幽厲之亂,又遇齊晉之強,國異家殊,樂崩禮壞,諸侯奢僣,典法訛舛,是以普天率土,不閒禮教,故子思聖人之胤,不喪出母,隨武子晉之賢相,不識殽烝。作記之人,隨後撰錄,善惡兼載,得失備書。但初制禮之時,文已不具,略其細事,舉其大綱。況乃時經離亂,日月縣遠,數百年後,何能曉達?記人所以不定,止爲失禮者多,推此而論,未爲怪也。亦兼有或人之言也。
子張病,召申祥而語之曰:“君子曰終,小人曰死。申祥,子張子,欲使執喪,成已志也。死之言澌也,事卒爲終,消盡爲澌。《太史公傳》曰“子張姓顓孫”,今曰申祥,周、秦之聲,二者相近,未聞孰是。
○語,魚據反。澌,本又作斯,音賜,下同。顓音專。近,附近之近。吾今日其庶幾乎?”言易成也。
○易,以豉反。
[疏]“子張”至“幾乎”。
○正義曰:此一節論子張將終,戒勖其子之事。子張病困,召子申祥而語之曰:“若君子之死謂之爲終。”言但身終,功名尚在。“若小人之死,但謂之爲死”。無功名可錄,但形骸澌盡也。子張言此,欲令子執治其喪,每事從禮,使我得成君子。
○“吾今日其庶幾乎”者,庶,幸也。幾,冀也。言吾若平生爲惡,不可幸冀爲君子之人,吾即平生以善自修,今日將死,其幸冀爲君子乎。汝但執喪成禮,以助我意,則功名得存,但身終而已。
○注“申祥”至“孰是”。
○正義曰:知“申祥,子張子”者,以病而召之,與曾子召申、元同,故知“子張子”也。雲“《大史公傳》曰子張姓顓孫”者,案《史記》,大史公姓司馬,名談,前漢人,作太史官,修史未成而卒,其子遷續成《史記》,作《仲尼七十二弟子傳》。雲“子張姓顓孫,今曰申祥”者,謂今《禮記》作申祥。雲“周、秦之聲,二者相近”者,謂周國秦國之人,言申與顓聲音相近,今不知顓是、不知申是,故云“未聞孰是”也。
曾子曰:“始死之奠,其餘閣也與。”不容改新。閣,庋藏食物。
○奠,田練反。閣音各。庋,字又作庪,同,九毀反,又居僞反。
[疏]“曾子”至“也與”。
○正義曰:此一節論初死奠之所用之事。
○“始死之奠”者,鬼神所依於飲食,故必有祭酹,但始死未容改異,故以生時庋閣上所餘脯醢以爲奠也。《士喪禮》復魄畢,“以脯醢升自阼,階奠於屍東”,此之謂也。
○注“不容”至“食物”。
○正義曰:閣,架橙之屬,人老及病,飲食不離寢,恐忽須無當,故並將近置室裏閣上也。若死仍用閣之餘奠者,爲時期切促,急令奠酹,不容方始改新也。
曾子曰:“小功不爲位也者,是委巷之禮也。譏之也。位謂以親疏敘列哭也。委巷,猶街裏委曲所爲也。
○街音佳。子思之哭嫂也爲位,善之也。禮,嫂叔無服。
○嫂,悉早反,注同。婦人倡踊,有服者,娣、姒婦小功。倡,先也。
○倡,昌尚反,注同。踊音勇。娣姒,大計反,下音似。申祥之哭言思也亦然。”說者雲,言思,子游之子,申祥妻之昆弟,亦無服。過此以往,獨哭不爲位。
[疏]“曾子”至“亦然”。
○正義曰:此一節論無服爲位哭之禮。
○“小功不爲位也”者,曾子以爲哭小功之喪,當須爲位。時有哭小功不爲位者,故曾子非之,雲:若哭小功不爲位者,是委細屈曲街巷之禮。言禮之末略,非典儀正法。既言其失,乃引得禮之人子思之哭嫂爲親疏之位。於時子思婦與子思之嫂有小功之服,故子思之婦先踊,子思乃隨之而哭。非直子思如此,其申祥哭妻之兄弟言思亦然,是亦如子思也。
○注“位謂”至“爲也”。
○正義曰:知位謂親疏敘列者,以其子思哭嫂爲位,下雲“婦人倡踊”,婦人既在先,明知爲位也。雲“委巷,猶街裏委曲所爲也”者,謂庶人微賤在街巷裏邑,委細屈曲,所爲不能方正也。此子思哭嫂,是孔子之孫,以兄先死,故有嫂也。皇氏以爲原憲字子思,若然,鄭無容不注,鄭既不注,皇氏非也。孔氏《連叢》雲:“一子相承,以至九世。”及《史記》所說亦同者,不妨。雖有二子相承者,唯存一人,或其兄早死,故得有嫂。且雜說不與經合,非一也。
○注“娣姒婦小功。倡,先也”。
○正義曰:案《喪服》小功章:“娣姒婦報。”傳雲:“弟,長也。”鄭注“娣姒婦”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長婦謂稚婦爲娣婦,娣婦謂長婦爲姒婦。謂據婦年之長幼,則不據夫年之大小。故成十一年《左傳》雲:“聲伯之母不聘,穆姜曰:‘吾不以妾爲姒。’”穆姜,魯宣公夫人,聲伯之母,魯宣公弟叔肸之妻,是弟妻爲姒。又昭二十八年《左傳》雲:“子容之母走謁諸姑,曰:‘長叔姒生男。’”子容之母,伯華之妻也,長叔姒是伯華之弟叔肸之妻,是亦謂弟妻爲姒也。皆不繫夫身長幼。雲“倡,先也”者,案《詩》雲:“倡予和女。”是倡爲先。
○注“言思,子游之子,申詳妻之昆弟”者,謂妻之親昆弟也。自此以外,皆不爲位,故《奔喪禮》“哭妻之黨於寢”,鄭引逸《奔喪禮》雲:“一哭而已,不爲位矣。”
古者冠縮縫,今也衡縫。縮,從也。今禮制,衡讀爲橫,今冠橫縫,以其闢積多。
○縮,所六反。縫音逢,又扶用反,下同。衡依注音橫,華彭反。從,子容反。故喪冠之反吉,非古也。解時人之惑,喪冠縮縫,古冠耳。
○解,佳買反。
[疏]“古者”至“古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記者解時人之惑也。古者,自殷以上也。縮,直也。殷以上質,吉凶冠皆直縫,直縫者,闢積攝少,故一一前後直縫之。
○“今也衡縫”者,今,周也。衡,橫也。周世文,冠多闢積,下復一一直縫,但多作攝而並橫縫之。
○“故喪冠之反吉,非古也”者,周吉冠文,故多積俵而橫縫也。若喪冠質,猶疏闢而直縫。是喪冠與吉冠相反,故云“喪冠之反吉”也。而時人因謂古時亦喪冠與吉冠反,故記者釋雲:“非古也,正是周世如此耳,古則吉凶冠同從縫。”
曾子謂子思曰:“伋,吾執親之喪也,水漿不入於口者七日。”言已以疾時禮而不如。
○伋音急。漿,子良反。子思曰:“先王之制禮也,過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故君子之執親之喪也,水漿不入於口者三日,杖而後能起。”爲曾子言難繼,以禮抑之。
○俯音甫。跂,丘豉反。爲,於僞反。
[疏]“曾子”至“能起”。
○正義曰:此一節論曾子疾時居喪不能以禮,子思以正禮抑之之事。
○曾子謂子思伋,誇己居親之喪能行於禮,故云“吾水漿不入於口七日”,意疾時人行禮不如已也。故子思以正禮抑之,雲“古昔先代聖王制其禮法,使後人依而行之,故賢者俯而就之,不肖者跂而及之。以水漿不入於口三日,尚以杖扶病”。若曾子之言,即後人難爲繼也。
曾子曰:“小功不稅,據禮而言也。日月已過,乃聞喪而服曰稅,大功以上然,小功輕,不服。
○稅,徐他外反,注同。上,時掌反。則是遠兄弟終無服也,言相離遠者,聞之恆晚。而可乎?”以己恩怪之。
[疏]“曾子”至“可乎”。
○正義曰:此一節論曾子怪於禮小功不著稅服之事,曾子以爲依禮小功之喪,日月已過,不更稅而追服,則是遠處兄弟聞喪恆晚,終無服而可乎?言其不可也。曾子仁厚,禮雖如此,猶以爲薄,故怪之。此據正服小功也。故《喪服小記》雲“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其餘則否。鄭康成義,若限內聞喪,則追全服。若王肅義,限內聞喪,但服殘日,若限滿即止。假令如王肅之義,限內秪少一日,乃始聞喪,若其成服,服未得成即除也。若其不服,又何名追服?進退無禮,王義非也。
伯高之喪,伯高死時在衛,未聞何國人。孔氏之使者未至,謂賻賵者。
○使,色吏反。賻音附。賵,芳用反。冉子攝束帛乘馬而將之。冉子,孔子弟子冉有。攝猶貸也。
○乘,繩證反,四馬曰乘。貸,他代反。孔子曰:“異哉!徒使我不誠於伯高。”徒猶空也。禮所以副忠信也,忠信而無禮,何傳乎?
○副音僕。傳,直專反,一本作傅,音附。
[疏]“伯高”至“伯高”。
○正義曰:此一節論禮所以副忠信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冉子”至“貸也”。
○正義曰:案《仲尼弟子傳》冉有名求,魯人也。攝猶貸也。謂冉子見孔子使人未至,貸之以束帛乘馬而行禮。
○“孔子”至“伯高”。
○孔子既聞冉有貸之行禮,故怪恨之,雲:“空使我不得誠信行禮於伯高。”
○注“徒猶”至“傳乎”。
○正義曰:忠信由心,禮在外貌。若內無忠信,禮何所施?故云“忠信而無禮”,謂無忠信也。既無忠信,禮何傳乎?言不可傳行也。冉有代孔子行吊,非孔子本意,是非孔子忠信,虛有吊禮。若孔子重遣人更吊,即彌爲不可,故云空使我不得誠信行禮於伯高。
伯高死於衛,赴於孔子。赴,告也。凡有舊恩者,則使人告之。孔子曰:“吾惡乎哭諸?以其交會尚新。
○惡音烏,惡乎猶“於何”也。兄弟,吾哭諸廟。父之友,吾哭諸廟門之外。別親疏也。
○別,彼列反,下同。師,吾哭諸寢。朋友,吾哭諸寢門之外。所知,吾哭諸野。別輕重也。於野則已疏,於寢則已重。已猶大也。夫由賜也見我,吾哭諸賜氏。”本於恩,哭於子貢寢門之外。
○夫,舊音扶,皇如字,謂丈夫即伯高。見如字,皇賢遍反。遂命子貢爲之主,明恩所由。曰:“爲爾哭也來者,拜之。知伯高而來者,勿拜也。”異於正主。
○爲,於僞反,下注“爲其疾”、“爲褻”、“爲我”、“我爲”皆同。來者,一本作“爲爾哭也來者”。
[疏]“伯高”至“拜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親疏所哭之處,各依文解之。
○注“別親疏也”。
○正義曰:兄弟親,父友疏,必哭諸廟及廟門外者,兄弟是先祖子孫,則哭之於廟,此殷禮。周則哭於寢,故《雜記》雲,有殯,聞遠兄弟之喪,哭之側室;若無殯,當哭諸正寢。父之友與父同志,故哭諸廟門外。非先祖之親,故在門外也。
○注“別輕重也”。
○正義曰:師友爲重,所知爲輕,所以哭師於寢,寢是已之所居,師又成就於己,故哭之在正寢,此謂殷禮。若周禮,則《奔喪》雲,師哭諸廟門外。故鄭答趙商之問亦以爲然。孫炎雲:“《奔喪》,師哭諸廟門外,是周禮也。”依禮而哭諸野,若不依此禮,則不可,故下雲“惡野哭者”,以違禮爲野哭也。
○“曰爲”至“拜也”。
○夫子既命子貢爲主,又教子貢拜與不拜之法。若與女相知之人,爲爾哭伯高之故而來吊爾者,則爾拜之。若與伯高相知而來哭者,女則勿拜也。凡喪之正主知生知死,來者悉拜。今與伯高相知而來不拜,故鄭雲“異於正主”。
曾子曰:“喪有疾,食肉飲酒,必有草木之滋焉。”增以香味,爲其疾不嗜食。
○滋音諮。嗜,市志反。以爲薑桂之謂也。爲記者正曾子所云草木滋者,謂薑桂。
○姜,居良反。
[疏]“曾子”至“謂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居喪有疾,得食美味之事。
○注“爲記”至“薑桂”。
○正義曰:知非曾子之言,而云“爲記者”,以上雲“草木之滋焉”。下雲“以爲薑桂之謂也”,是解上“草木之滋”,豈可曾子自言還自解乎?故以爲記者正曾子之言。
子夏喪其子而喪其明。明,目精。
○而喪,息浪反,下“喪明”、“喪爾明”同。曾子吊之,曰:“吾聞之也,朋友喪明則哭之。”痛之。曾子哭,子夏亦哭。曰:“天乎,予之無罪也!”怨天罰無罪。曾子怒曰:“商!女何無罪也?吾與女事夫子於洙、泗,之間,言其有師也。洙、泗、魯水名。
○女音汝,下同。洙音殊。泗音四。洙、泗二水名。退而老於西河之上,西河,龍門至華陰之地。
○華,徐胡化反。使西河之民,疑女於夫子,爾罪一也。言其不稱師也。喪爾親,使民未有聞焉,爾罪二也。言居親喪無異稱。
○稱,尺證反。喪爾子,喪爾明,爾罪三也。言隆於妻子。而曰女何無罪與?”子夏投其杖而拜曰:“吾過矣!吾過矣!謝之,且服罪也。
○與音餘。吾離羣而索居,亦已久矣。”羣謂同門朋友也。索猶散也。
○離羣,羣,朋友也,上音詈。索,悉各反,猶散也,下注“索居”同。
[疏]“子夏”至“久矣”。
○正義曰:此一節論子夏恩隆於子之事。案《仲尼弟子傳》雲,子夏姓卜,名商,魏人也。哀喪其子而哭,喪失其明。曾子是子夏之友,故云“朋友喪明則哭之”。子夏喪子之時,曾子已吊,今爲喪明更吊,故曾子先哭,子夏始哭。雲“疑女於夫子”者,既不稱其師,自爲談說,辨慧聰睿,絕異於人,使西河之民疑女道德與夫子相似。皇氏言,疑子夏是夫子之身。然子夏魏人,居在西河之上,姓卜名商,西河之民,無容不識,而言是魯國孔丘,不近人情,皇氏非也。
夫晝居於內,問其疾可也。似有疾。
○晝,知又反。夜居於外,吊之可也。似有喪。是故君子非有大故,不宿於外,大故謂喪憂。非致齊也,非疾也,不晝夜居於內。內,正寢之中。
○齊,側皆反。
[疏]“夫晝”至“於內”。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子居處當合於禮,各依文解之。
○注“大故謂喪憂”。
○正義曰:上文雲“夜居於外,吊之可也”。
○鄭雲:“似有喪。”此注兼雲憂者,以其文雲“大故”,語意既寬,非獨喪也。故《周禮》每雲“國有大故”,皆據寇戎災禍,故此兼雲憂也。身既有憂,而夜在於外者,既憂禍難,不暇入內;或與臣下外人,夜裏在外圖謀禍患。此謂中門外也,故禮:斬衰及期喪,皆中門外爲廬堊室。是有喪,夜居中門外也。
○“非致”至“於內”。
○平常無事之時,或出或入,雖晝居於外,亦有入內。雖夜居於內,亦有出外時。唯致齊與疾,無間晝夜,恆居於內,故云“非致齊也,非疾也,不晝夜居於內”。
○注“內,正寢之中”。
○正義曰:恐內是燕寢,故云“正寢之中”。必知正寢者,以其經雲非致齊,不居於內。致齊在正寢,疾則或容在內寢,若危篤亦在正寢。上文雲“晝居於內,問其疾可也”,不問齊者,齊是爲祭之事,衆所共知,不須問也。此齊在內,《祭統》雲:“君致齊於外,夫人致齊於內。”對夫人之寢爲外內耳。
高子皋之執親之喪也,子皋,孔子弟子,名柴。泣血三年,言泣無聲,如血出。未嘗見齒,言笑之微。
○見,賢遍反。君子以爲難。言人不能然。
[疏]“高子”至“爲難”。
○正義曰:此一節論高柴居喪過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子皋,孔子弟子,名柴”。
○正義曰:案《史記 孔子弟子傳》,高柴,鄭人,字子皋。
○注“言泣無聲,如血出”。
○正義曰:凡人涕淚,必因悲聲而出。若血出,則不由聲也。今子皋悲無聲,其涕亦出,如血之出,故云“泣血”。
○注“言笑之微”。
○正義曰:既雲“泣血三年”,得有微笑者,凡人之情,有哀有樂。哀至則泣血,樂至則微笑。凡人大笑則露齒本,中笑則露齒,微笑則不見齒。
○“君子以爲難”。
○君子以高柴所爲,凡人難可爲之,何者?凡人發聲始涕出,樂至爲大笑,今高柴恆能如此,餘人不能,故爲難也。
衰,與其不當物也,寧無衰。惡其亂禮,不當物,謂精{分鹿}廣狹不應法制。
○衰,七雷反,下同,後“五服之衰”皆放此,不復音。當,丁浪反,注同。惡,烏路反。{分鹿}本又作,七奴反。狹音洽。應,應對之應。齊衰不以邊坐,大功不以服勤。爲褻喪服。邊,偏倚也。
○褻,息列反。倚,於彼反,又於寄反。
[疏]“衰與”至“服勤”。
○正義曰:此一節論衰裳升數形制必須依禮,及著服不得爲褻之事,各依文解之。
○“衰,與其不當物也”者,此語乃通於五服,而初發斬衰也。衰,喪服也。當猶應也。物謂升縷及法制長短幅數也。衰以表情,故制有法度。若精{分鹿}不應,廣狹乖法,便爲失禮,故云“寧無衰”也,是雖有不如無也。
○“齊衰不以邊坐”者,因上“寧無衰”以廣其事也。“邊坐”謂偏倚也。喪服宜敬,坐起必正,不可著衰而偏倚也。齊衰輕,既不倚,斬重,不言亦可知也。
○“大功不以服勤”者,大功雖輕,亦不可著衰服以爲勤勞事也。齊衰言“不邊坐”,則大功可也。大功不勤,則齊衰固不可,而小功可也。
孔子之衛,遇舊館人之喪,前日君所使捨己。入而哭之哀。出,使子貢說驂而賻之。賻,助喪用也。騑馬曰驂。
○稅,本又作說,同,他活反,徐又始銳反,下及注同。驂,七南反,夾服馬也。騑,芳非反。子貢曰:“於門人之喪,未有所說驂,說驂於舊館,無乃已重乎?”言說驂大重,比於門人,恩爲偏頗。
○頗,破多反。夫子曰:“予鄉者入而哭之,遇於一哀而出涕。遇,見也。舊館人恩雖輕,我入哭見主人,爲我盡一哀,是以厚恩待我,我爲出涕。恩重,宜有施惠。
○鄉,本又作鄉,許亮反。出如字,徐尺遂反。涕音體。施,始豉反。予惡夫涕之無從也,小子行之!”客行無他物可以易之者,使遂以往。
○惡,烏路反。夫音扶。
[疏]“孔子”至“行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孔子欲示人行禮副忠信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前日君所使捨己”。
○正義曰:知非舊所經過主人,必以爲君所使捨己者,若是經過主人,當雲遇舊主人之喪,故《禮》稱皆雲“主人”。是以《左傳》雲:“以爲東道主。”又云:“昔吾主於趙氏。”皆主人爲主。今此雲“館人”,明置館舍於己,故以爲君所使舍已者。
○注“賻助”至“曰驂”。
○正義曰:謂助生者喪家使用,故《既夕禮》“知死者贈,知生者賻”,是賻爲助生也。熊氏以此賻助喪用,謂助死者,因雲賻得生、死兩施,熊氏非也。案隱元年《穀梁傳》雲“錢財曰賻”,此用馬者,即財也。故《少儀》雲:“賻馬不入廟門。”雲“騑馬曰驂”者,《說文》雲:“騑,旁馬。”是在服馬之旁。又《詩》雲:“騏騮是中,騧驪是驂。”驂在外也。孔子得有驂馬者,案《王度記》雲“天子駕六馬,諸侯四,大夫三,士二”,古《毛詩》雲“天子至大夫皆駕四”,孔子既身爲大夫,若依《王度記》則有一驂馬也,若依《毛詩說》則有二驂馬也。
○“子貢”至“行之”,以子貢不欲說驂,故夫子語其說驂之意,雲我所說驂者,我鄉者入而哭之,遇值主人,盡於一哀,是厚恩待我,我爲之出涕。既爲出涕,當有厚施惠。“予惡夫涕之無從者”,謂我感舊館人恩深,涕淚交下,豈得虛?然客行更無他物易換此馬,女小子但將驂馬以行之,副此涕淚。然《論語》雲:“顏回之喪,子哭之慟。”慟比出涕,慟則爲甚矣。又舊館之恩,不得比顏回之極。而說驂於舊館,惜車於顏回者,但舊館情疏,厚恩待我,須有賵賻,故說驂賻之。顏回則師徒之恩親,乃是常事,則顏回之死,必當以物與之。顏路無厭,更請賣車爲槨,以其不知止足,故夫子抑之。
孔子在衛,有送葬者,而夫子觀之,曰:“善哉爲喪乎!足以爲法矣,小子識之。”子貢曰:“夫子何善爾也?”曰:“其往也如慕,其反也如疑。”慕謂小兒隨父母啼呼。疑者,哀親之在彼,如不欲還然。
○識,式志反,又音式,下及注“章識”皆同。呼,火故反。子貢曰:“豈若速反而虞乎?”速,疾。子曰:“小子識之,我未之能行也。”哀慼,本也。祭祀,末也。
[疏]“孔子”至“行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喪禮以哀慼爲本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慕謂”至“還然”。
○正義曰:言慕如小兒啼呼者,謂父母在前,嬰兒在後,恐不及之,故在後啼呼而隨之。今親喪在前,孝子在後,恐不逮及,如嬰兒之慕。疑者,謂凡人意有所疑,在傍徨不進。今孝子哀親在外,不知神之來否,如不欲還然,故如疑。《問喪》雲:“其反也如疑。”鄭注云“疑者不知神之來否”,與此相兼乃足。
○“子貢曰,豈若速反而虞乎”。
○子貢之意,葬既已竟,神靈須安,豈如速反虞祭安神乎?但哀親在彼,是痛切之本情,反而安神,是祭祀之末禮,故下文夫子不許。
顏淵之喪,饋祥肉,饋,遺也。
○饋,其位反。遺,於季反。孔子出受之。入彈琴而後食之。彈琴以散哀也。
孔子與門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亦皆尚右。傚孔子也。
○拱,恭勇反。傚,本又作效,胡教反,下同。孔子曰:“二三子之嗜學也,嗜,貪。
○嗜,市志反,注同。我則有姊之喪故也。”二三子皆尚左。復正也。喪尚右,右,陰也。吉尚左,左,陽也。
[疏]“孔子”至“尚左”。
○正義曰:此一節論拱手之禮。
○注“喪尚”至“陽也”。
○正義曰:此既凶事尚右,吉事尚左,案《特牲》、《少牢》吉祭皆載右胖,《士虞禮》是凶事載左胖者,取義不同。吉祭載右胖者,從地道尊右。《士虞禮》兇祭載左胖者,取其反吉,故《士虞禮》“設洗於西階西南”,鄭注“反吉”是也。
孔子蚤作,作,起。
○蚤音早。負手曳杖,消搖於門,欲人之怪己。
○抴,羊世反,亦作曳。消搖,本又作逍遙。歌曰:“泰山其頹乎?泰山,衆山所仰。
○頹,徒回反。樑木其壞乎?梁木,衆木所放。
○放,方兩反。哲人其萎乎?”哲人亦衆人所仰放也。以上二句喻之。萎,病也。《詩》雲:“無木不萎。”
○委,本又作萎,同,紆危反,注同。既歌而入,當戶而坐。蚤坐,急見人也。子貢聞之曰:“泰山其頹,則吾將安仰?樑木其壞,哲人其萎,則吾將安放?夫子殆將病也。”覺孔子歌意。殆,幾也。
○幾音祈,又音機。遂趨而入。夫子曰:“賜,爾來何遲也?坐則望之。夏后氏殯於東階之上,則猶在阼也。殷人殯於兩楹之間,則與賓主夾之也。周人殯於西階之上,則猶賓之也。以茸荃之禮佔已夢。
○阼,才故反。楹音盈。夾,本又作俠,古洽反,下注同。而丘也,殷人也。予疇昔之夜,夢坐奠於兩楹之間。是夢坐兩楹之間而見饋食也。言奠者,以爲兇象。疇,發聲也。昔猶前也。
○食如字,又音嗣。疇,直留反。夫明王不興,而天下其孰能宗予?予殆將死也。”孰,誰也。宗,尊也。兩楹之間,南面鄉明,人君聽治正坐之處。今無明王,誰能尊我以爲人君乎?是我殷家奠殯之象,以此自知將死。
○鄉,本又作鄉,同,許亮反。治,直吏反。坐,才臥反,又如字。處,昌慮反。蓋寢疾七日而沒,明聖人知命。
[疏]“孔子”至“而沒”。
○正義曰:此一節論孔子自說死之意狀,各依文解之。
○注“欲人之怪己”。
○正義曰:杖以扶身,恆在前面用,今乃反手卻後,以曳其杖,示不復杖也。又夫子禮度自守,貌恆矜莊,今乃消搖放蕩,以自寬縱,皆是特異尋常。陵且如此,故云“欲人之怪己”。杖曳於後,示不復用。消搖寬縱,示不能以禮自持,並將死之意狀。
○注“梁木,衆木所放”。
○正義曰:衆木,榱桷之屬,依放橫樑乃存,立放則依也。故《論語》雲:“放於利而行。”孔曰:“放,依也。”
○注“以上”至“不萎”。
○正義曰:“泰山”、“梁木”,並指他物,“哲人其萎”,指夫子之身,以二物比己,故云“以上二句喻之”。雲“《詩》雲:“無木不萎”者,此《小雅 穀風》剌幽王之詩,言天下俗薄,朋友道絕。其《詩》雲:“無草不死,無木不萎。”證“萎,病”。
○注“蚤坐,急見人也”。
○正義曰:君子尋常不自當戶,已歌而入,即當戶而坐,故云“蚤坐”,坐不在隱處,是急欲見人。
○“泰山”至“安放”者,上既雲“泰山”、“梁木”、“哲人”三句,今子貢所云“泰山其頹”,雲“吾將安仰”,“梁木”“哲人”總雲“言將安放”者,以泰山、梁木共喻哲人,子貢意在忽遽,不暇句句別言,故直引梁木、哲人相喻,而足總雲“吾將安放”。
○“夏後”至“之也”者,“夏后氏殯於東階,則猶在阼”,“周人殯於西階,則猶賓之”,夏與周並言“猶”者,以其既死,無所知識,孝子不忍,以生禮待之,猶尚阼階以爲主,猶尚西階以爲賓客,故言“猶”也。“殷人殯於兩楹之間”,不雲“猶”者,庾蔚雲:“東階西階,平生賓主所行禮之處,故云猶。兩楹之間,生無此禮,故不雲猶。”然禮:賓主敵者,授受於兩楹之間,又是南面聽朝之處,庾雲“生無此禮”,於義疑也。蓋以夫子夢在兩楹而見饋食,知是兇象,無聽朝之事,不得雲“則猶尊之”,以有賓主二事,故云“與”也。鄭注《考工記》,宗廟路寢,制如明堂。周之明堂,東西九筵,南北七筵,則五室,每室二筵,則五室之外,堂上窄狹,得容殯者。以路寢廣大,故得容之。其上圓下方,五室之屬如明堂。日至、明堂具解。
○注“言奠者以爲兇象”。
○正義曰:時夫子夢見饋食,不夢兇奠也。但奠禮既死之後,未葬之前,柩仍在地,未立屍主,唯奠停飲食,故云奠也。
○注“孰誰”至“將死”。
○正義曰:“孰,誰也”,《釋詁》文。禮有大宗小宗,故云“宗,尊也”。知“兩楹之間,人君聽治正坐之處”者,案《覲禮》:“天子負斧依南面。”又《顧命》雲:“牖間南向。”是天子兩楹治事之處也。每日視朝雖在路門外,退坐當路寢兩楹也。其諸侯視朝亦南面,知者,以諸侯一國之尊,故《論語》雲:“雍也可使南面。”鄭注:“言在諸侯治也。”則在路寢南面聽政。若其燕饗,則在阼階西面,知《禮 大射》是也。案《莊子》:“聖人無夢。”莊子意在無爲,欲令靜寂無事,不有思慮,故云“聖人無夢”。但聖人雖異人者神明,同人者五情,五情既同,焉得無夢?故《禮記 文王世子》有九齡之茫罻《尚書》有武王夢協之言。
孔子之喪,門人疑所服。無喪師之禮。子貢曰:“昔者夫子之喪顏淵,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無服,不爲衰,吊服而加麻,心喪三年。
[疏]“孔子”至“無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弟子爲師喪制之禮,各依文解之。
○“門人疑所服”者,依禮,喪師無服,其事分明。今夫子之喪,門人疑者,以夫子聖人,與凡師不等,當應特加喪禮,故疑所服。
○注“吊服”至“三年”。
○正義曰:知爲師吊服加麻者,案《喪服》“朋友麻”,其師與朋友同,故知亦加麻也。必知喪師與朋友同者,案下雲:“孔子之喪,二三子皆絰而出。羣居則絰,出則否。”是弟子相爲與爲夫子同,但絰出與不出有異,明其服同也。雲“吊服而加麻”,麻謂絰與帶也,皆以麻爲之,故云“加麻”也。又《喪服》緦麻章雲:“朋友麻。”鄭雲“朋友雖無親而有同道之恩,相爲服緦之絰帶”是也。鄭知“服緦之絰帶”者,緦爲五服之輕,又與錫衰等同爲吊服之限,故知緦之絰帶也。論雲,爲師及朋友皆既葬除之。案《司服》雲:“王爲三公六卿錫衰,爲諸侯緦衰,爲大夫士疑衰,其首服皆弁絰。”鄭司農雲:“錫者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無事其縷。”鄭康成雲:“無事其縷,哀在內。”以服稍重,故但治事其布,不治事其縷。鄭司農又云:“緦十五升布去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鄭康成雲:“無事其布,哀在外。”以其稍輕,故得治縷也。司農又云:“疑衰十四升。”康成雲:“疑之言擬也,擬於吉服。”謂比擬吉服十五升也。“首服弁絰”者,鄭注《司服》雲:“弁絰如爵弁而素,加環絰。”鄭知如爵弁者,見下文雲“殷人哻而葬”,又云“弁絰葛而葬,與神交之道”。哻是祭冠也,故知弁絰是爵弁也。知加環絰者,以《雜記》雲:“小斂環絰,公大夫士一也。”天子吊諸臣之服,無問當事與不當事,皆弁絰也。諸侯以錫衰爲吊服,但首服有異。吊他國皆首服皮弁,故《喪服小記》雲“諸侯吊,必皮弁錫衰”是也。若吊已臣,當事則弁絰,故《服問》雲:公吊,“當事則弁絰”,於士雖當事亦皮弁。諸侯雖以錫衰爲常吊之服,其吊士亦有緦衰、疑衰,故鄭注《文王世子》雲:“同姓之士則緦衰,異姓之士則疑衰。”卿大夫亦以錫衰爲吊服,當事亦弁絰,故鄭注《喪服》雲:“諸侯及卿大夫亦以錫衰爲吊服,當事乃弁絰,否則皮弁,闢天子也。”其士之吊服則疑衰,故鄭注《喪服》雲:“士以緦衰爲喪服,其吊服則疑衰也。”舊說以爲士吊服布上素下,鄭注云:“此實疑衰也。改其裳以素,闢諸侯也。”當事亦弁絰,故鄭注《喪服》雲:“士弁絰皮弁之時,如卿大夫。”凡吊服惟有弁絰,皆無帶也。知無帶者,《周禮 司服》及《服問》但云“弁絰”,不雲帶,故知然也。其朋友之服,諸侯及大夫等則皆疑衰,故鄭注《喪服》雲:“朋友之相爲服,則士吊服也。”既特雲“士吊服”,明諸侯大夫等皆用士之吊服,唯加緦之絰帶爲異耳。是以《喪服》:“朋友麻。”鄭注云:“服緦之絰帶。”又下文雲:“子游襲裘,帶絰而入。”鄭注云:“所吊者朋友。”是朋友相爲加帶。凡朋友相爲者,雖不當事,亦弁絰,故下文雲“居則絰”是也。其庶人,鄭注《喪服》雲:“庶人不爵弁,則其吊服素冠委貌。”鄭注不顯所著之服,文承“疑衰素裳”之下,則庶人亦用疑衰。或者庶人布深衣,當服布深衣,冠素委貌也。
孔子之喪,公西赤爲志焉。公西赤,孔子弟子,字子華。志謂章識。飾棺牆,牆之障柩,猶垣牆障家。置翣,牆,柳衣。翣,以布衣木,如攝與?
○置,知吏反。翣,所甲反。衣,於既反。攝,所甲反,又所治反。與音餘。設披,周也。設崇,殷也。綢練設旐,夏也。夫子雖殷人,兼用茸荃之禮尊之。披,柩行夾引棺者。崇牙,旌旗飾也。綢練,以練綢旌之槓,此旌葬乘車所建也。旌之旒,緇布廣充幅,長尋曰旐。《爾雅》說旌旗曰:“素錦綢槓。”
○披,彼義反。綢,吐刀反,韜也,徐直留反,注同。旐,直小反。槓音江,竿也。乘,繩證反。廣,光浪反,凡度廣狹曰廣,他皆放此。幅,方木反。
[疏]“孔子”至“夏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孔子之喪,送葬用茸荃之禮,各依文解之。
○注“公西”至“子華”。
○正義曰:案《仲尼弟子傳》雲:“公西赤,字子華,少孔子四十二歲。”鄭雲:“魯人也。”
○“飾棺”至“夏也”。
○孔子之喪,公西赤以飾棺榮夫子,故爲盛禮,備茸荃之法,以章明志識焉。於是以素爲褚,褚外加牆,車邊置翣,恐柩車傾虧,而以繩左右維持之,此皆周之法也。其送葬乘車所建旌旗,刻繒爲崇牙之飾,此則殷法。又韜盛旌旗之竿以素錦,於槓首設長尋之旐,此則夏禮也。既尊崇夫子,故兼用三代之飾也。
○注“牆柳”至“攝與”。
○正義曰:“牆之障柩,猶垣牆障家”,故謂障柩之物爲牆。障柩之物,即柳也。外旁惟荒,中央材木,總而言之,皆謂之爲柳也。《縫人》注云:“柳,聚也。諸飾所聚。”前文注云“牆,柳”者,以經直雲“周人牆置翣”,文無所對,故注直雲“牆,柳也”。此文爲下對“設披”、“設崇”、“設旐”之事,皆委曲備言,故亦委曲解之,故注云“牆,柳衣”也,其實牆則柳也。《雜記》喪從外來,雖非葬節,以裳帷障棺,亦與垣牆相似,故鄭注“不毀牆”之下雲:“牆,裳帷也。”皆望經爲義,故三注不同。雲“翣,以布衣木”者,鄭注《喪大記》雲:“漢禮,翣以木爲筐,廣三尺,高二尺四寸,方兩角高,衣以白布,畫雲氣,柄長五尺。”雲“如攝與”者,攝與,漢時之扇。與,疑辭。鄭恐人不識翣體,故云如今攝與。
○注“披柩”至“綢槓”。
○正義曰:案《喪大記》國君燻披六,鄭雲:“設之於旁,所以備傾虧也。故此雲“披,柩行夾引棺者”。雲“崇牙,旌旗飾也”者,對下“綢練設旐”,故爲旌旗飾也。謂旌旗之旁,刻繒爲崇牙。殷必以崇牙爲飾者,殷湯以武受命,恆以牙爲飾。雲“此旌葬乘車所建也”者,案《既夕禮》陳車門內右北面,乘車載旃,“道車載朝服,瑽車載蓑笠”,故知此旌乘車所建也。凡送葬之旌,經文不具。案《既夕》士禮而有二旌,一是銘旌,是初死書名於上,則《士喪禮》“爲銘各以其物,書名於末曰,某氏某之柩,置於西階上”。葬則在柩車之前,至壙與茵,同入於壙也。二是乘車之旌,則《既夕禮》乘車載旃,亦在柩之前。至壙,柩既入壙,乃斂乘車所載之旌,載於柩車而還,故鄭注《既夕禮》雲:“柩車至壙,祝脫載除飾,乃斂乘車、道車、槁車之服,載之而還,不空以歸。送形而往,迎精而反。”此是士之二旌也,其大夫諸侯則無文,其天子亦有銘旌,與士禮同。故《司常》雲:“大喪共銘旌。”鄭注云:“王則大常也。”《士喪禮》曰,爲銘各以其物,初死亦置於西階,將葬移置於茵,從遣車之後,亦入於壙也,是其一旌也。《司常》又云:“建廞車之旌。”廞,謂興作之則,明器之車也,其旌則明器之旌。止則陳建於遣車之上,行則執之以從。遣車至壙,從明器而納之壙中,此二旌也。案士禮既有乘車載旃,攝,孤卿之旃,則天子亦當有乘車載大常,謂以金路載之至壙,載之而歸,但禮文不具耳,此其三旌也。然則天子三旌也,士以禮無遣車,故無廞車之旌,但二旌耳。諸侯及大夫無文。熊氏以爲大夫以上有遣車,即有廞旌,並有三旌也。雲“旌之旒,緇布廣充幅,長尋曰旐”者,《爾雅 釋天》文。引之者,證經中“設旐,夏也”。案鄭注《明堂位》雲:“有虞氏當言緌,夏后氏當言旂。”以此差之,古代尚質,有虞氏但注旄竿首,未有繒帛,故云緌也。夏後漸文,故有素錦綢槓,又垂八尺之旐,故夏雲旂也。旂是大古名,非交龍之旂。周則文物大備,旂有九等,垂之以縿,系之以旃,又有交龍之旂,龜蛇之旐,與夏不同。夏雖八尺之旐,更無餘飾。又引《爾雅》“素錦綢槓”者,亦《爾雅 釋天》文引之者,證經文“綢練”,練則素錦,用以爲綢槓也。
子張之喪,公明儀爲志焉。志亦謂章識。褚幕丹質,以丹布幕爲褚,葬覆棺,不牆不翣。
○褚,張呂反。幕音莫,褚幕,覆棺者。蟻結於四隅,懷嬉之四角,其文如蟻行往來相交錯,蟻,蚍蜉也。殷之蟻結,似今蛇文畫。
○蟻,魚綺反,又作蛾。妣,避屍反,徐扶夷反。蜉音浮。殷士也。學於孔子,傚殷禮。
[疏]“子張”至“士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孔子弟子送葬車飾學孔子行殷禮之事,各隨文解之。
○“子張之喪,公明儀爲志焉”。公明儀是其弟子,亦如公西赤爲章識焉。此公明儀又爲曾子弟子,故《祭義》雲“公明儀問於曾子曰:‘夫子可以爲孝乎’”是也。
○“褚幕丹質”者,褚謂覆棺之物,若大夫以上,其形似幄,士則無褚。今公明儀尊敬其師,故特爲褚,不得爲幄,但似幕形,故云“褚幕”,以丹質之布而爲之也。
○“蟻結”者,蟻,蚍蜉也。又於褚之四角畫蚍蜉之形,交結往來,故云“蟻結於四隅”。所以不牆不翣者,用殷禮也。所以畫蟻者,殷禮士葬之飾也。棺蓋亦或取蚍蜉。夫子聖人,雖行殷禮,弟子尊之,故葬兼三代之禮。今公明儀雖尊其師,秪用殷法,不牆不翣,唯特加褚幕而已。上葬夫子用三代之飾,案《士喪禮》既非聖人,亦用夏祝、商祝,彼謂祝習夏禮、商禮,總是周祝也。故鄭注《士喪禮》雲:夏祝,祝習夏禮者也。夏人教以忠,其於養宜,故主饋食。商祝,祝習商禮者,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故主衣服襲斂。周人之喪,皆有夏、商二祝,與夫子用三代之禮,其義不同。夫子用三代之禮,不爲僣者,用其大夫之禮耳。必用三代者,夫子聖人,德備三代文物故也。
子夏問於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寢苫枕幹,不仕,雖除喪,居處猶若喪也。幹,盾也。
○仇音求,讎也。苫,始佔反,草也。枕,之鴆反。楯,本又作盾,食允反,又音允。弗與共天下也。不可以並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鬥。”言雖適市朝,不釋兵。
○朝,直遙反,注同。曰:“請問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與共國,銜君命而使,雖遇之,不鬥。”爲負而廢君命。
○銜音鹹。使,色吏反。爲,於僞反,下“爲其負”、“相爲”同。曰:“請問居從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爲魁。魁猶首也。天文北斗,魁爲首,杓爲末。
○從如字,徐才用反。魁,苦回反。杓,必遙反,又匹遙反。主人能,則執兵而陪其後。”爲其負當成之。
○陪,步回反。
[疏]“子夏”至“其後”。
○正義曰:此一節論親疏報仇之法,各依文解之。
○“遇諸市朝”者,上既雲“不仕”,得有遇諸朝者,身雖不仕,或有事須入朝,故得有遇諸朝也。“不反兵而鬥”者,言執殺之備,身常帶兵,雖在市朝,不待反還取兵即當鬥也。然朝在公門之內,兵器不入公門,身得持兵入朝者,案《閽人》“掌中門之禁”,但兵器不得入中門耳。其大詢衆庶,在皋門之內,則得入也。且朝文既廣,設朝或在野外,或在縣、鄙、鄉、遂,但有公事之處,皆謂之朝。兵者,亦謂佩刀已上,不必要是矛戟。皇氏以爲市朝正謂市也,市有行肆似朝,故謂市朝。此辭非也。上《曲禮》唯雲:“不與共載天。”文不備也。上《曲禮》雲:“兄弟之讎不反兵。”此父母之仇雲“不反兵”,又此昆弟之仇不雲“不反兵”者,父母與昆弟之仇皆不反兵。上《曲禮》昆弟之仇雲“不反兵”者,謂非公事,或不仕者,故恆執持殺之備。此文昆弟之仇,據身仕爲君命出使,遇之不鬥,故不得雲“不反兵”也。二文相互乃足。
○注“爲負而廢君命”。
○正義曰:負猶不勝也。爲其鬥而不勝,廢君命也。下注雲:“爲其負當成之,負亦謂不勝也。”
○注“天文北斗,魁爲首,杓爲末”。
○正義曰:案《春秋 運鬥樞》雲:“北斗七星,第一天樞,第二旋,第三機,第四權,第五衡,第六開陽,第七搖光。第一至第四爲魁,第五至第七爲杓。”是“魁爲首,杓爲末”。
○“主人能,則執兵而陪其後”。
○謂從父昆弟之仇,既不爲報仇魁首,若主人能自報之,則執兵陪助其後。
孔子之喪,二三子皆絰而出。尊師也。出,謂有所之適。然則凡吊服加麻者,出則變服。
○絰,大結反。羣居則絰,出則否。羣謂七十二弟子,相爲朋友服。子夏曰:“吾離羣而索居。”。
易墓,非古也。易謂芟治草木,不易者,丘陵也。
○易,以豉反,注同。芟,所銜反。
[疏]“易墓非古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墓內不合芟治之事。
○“易謂”至“陵也”。
○正義曰:墓謂冢旁之地,易謂芟治草木,不使荒穢。不易者,使有草木如丘陵然。言“易墓,非古也”,則古者殷以前墓而不墳,是不治易也。
子路曰:“吾聞諸夫子:‘喪禮,與其哀不足而禮有餘也,不若禮不足而哀有餘也。喪主哀。祭禮,與其敬不足而禮有餘也,不若禮不足而敬有餘也。’”祭主敬。
[疏]“子路”至“餘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喪主哀,祭主敬之事。
○“吾聞諸夫子”者,諸,之也,據所聞事於孔子也。
○“喪禮,與其哀不足而禮有餘也”,此所聞事,“喪禮”,居喪之禮也;“與”,及也;“禮有餘”,明器衣衾之屬也;言居喪及其哀少而禮物多也。“不若禮不足而哀有餘也”者,若物多而哀少,則不如物少而哀多也。
○“祭禮,與其敬不足而禮有餘也”者,“祭禮”謂祭祀之禮也,“而禮有餘”,謂俎豆牲牢之屬多也,言敬少而牢多也。“不若禮不足而敬有餘也”者,若牲器多而敬少,則不如牲器少而敬多也。
曾子吊於負夏,負夏,衛地,主人既祖,填池,祖謂移柩車去載處,爲行始也。填池,當爲“奠徹”,聲之誤也。奠徹謂徹遣奠,設祖奠。
○填池,依注音奠徹,盧、王並如字。處,昌慮反,下同。遣奠,棄戰反,本或作“遷奠”,非。推柩而反之,反於載處,榮曾子吊,欲更始。
○推,昌佳反,又吐回反。柩,其久反。降婦人而後行禮。禮,既祖而婦人降,今反柩,婦人闢之,復升堂矣。柩無反而反之,而又降婦人,蓋欲矜賓於此婦人,皆非。
○闢音避,下“闢賢”、“闢不懷”並同。復,扶又反,從者曰:“禮與?”怪之。
○從音才用反,下同。與音餘,下同。曾子曰:“夫祖者且也,且,未定之辭。
○夫音扶。且胡爲其不可以反宿也?”給說。從者又問諸子游曰:“禮與?”疑曾子言非。子游曰:“飯於牖下,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殯於客位,祖於庭,葬於墓,所以即遠也。故喪事有進而無退。”明反柩非。
○飯,煩晚反。牖,羊久反。斂,力驗反,禮家凡“小斂”、“大斂”之字皆同,不重出。阼,才故反。曾子聞之曰:“多矣乎,予出祖者!”善子游言,且服。
○且服,本或作“且服過”。
[疏]“曾子”至“祖者”。
○正義曰:此一節論負夏氏葬禮所失之事。
○“既祖,填池”者,案《既夕禮》啓殯之後,“柩遷於祖,重先,奠從,柩從,升自西階,正柩於兩楹間,用夷牀”。鄭注云:“是時柩北首。”設奠於柩西,此奠謂啓殯之奠也。質明徹去啓奠,乃設遷祖之奠於柩西。至日側乃卻下柩,載於階間。乘蜃車,載訖,降下,遷祖之奠,設於柩車西,當前束。時柩猶北首,前束近北。前束者,謂棺於車束有前後,故云前束。乃飾柩設披屬引,徹去遷祖之奠,遷柩向外,而爲行始,謂之祖也。婦人降,即位於階間,乃設祖奠於柩西。至厥明,徹祖奠,又設遣奠於柩車之西,然後徹之,苞牲取下體以載之,遂行。此是啓殯之後至柩車出之節也。曾子吊於負夏氏,正當主人祖祭之明旦,既徹祖奠之後、設遣奠之時而來吊,主人榮曾子之來,乃徹去遣奠,更設祖奠。又推柩少退而返之向北,又遣婦人升堂。至明旦,婦人從堂更降,而後乃行遣車禮。從曾子者意以爲疑,問曾子云:“此是禮與?”曾子既見主人榮已,不欲指其錯失,爲之隱諱雲:“夫祖者,且也。”“且”是未定之辭,祖是行始,未是實行。且去住二者皆得,既得且住,何爲不可以反宿,明日乃去?
○注“祖謂”至“祖奠”。
○正義曰:“祖謂移柩車去載處,爲行始”者,案《既夕禮》注云:“束棺於柩車,賓出,遂匠納車於階間。”柩從兩楹卻下,載於車,乃回車南出,是爲祖也。祖,始也,謂將行之始也。雲“奠徹謂徹遣奠,設祖奠”者,案《既夕禮》祖曰“明”。旦徹祖奠,設遣奠。曾子正當設遣奠時來,主人乃徹去遣奠,還設祖奠,似若不爲遣奠然。經雲“主人既祖”,祖之明日,既徹祖奠之時,故謂之“既祖”。鄭雲“祖謂移柩車去載處”者,解正祖之名也。皇氏、熊氏皆雲,曾子雖今日來吊,遙指昨日爲既祖。於文賒緩,其義非也。
○注“禮,既祖而婦人降”。
○正義曰:《既夕禮》文。以既祖,柩車南出,階間既空,故婦人得降立階間。今柩車反還階間,故婦人闢之升堂。婦人既已升堂,柩車未回南出,則婦人未合降也。今乃降之者,以曾子賢人,欲矜誇賓於此婦人也。言“皆非”者,柩無反而反之,是一非。既反之未回車南出,不合降婦人而降之,是二非也。
○注“給說”。
○正義曰:《論語》雲:“御人以口給。”謂不顧道理,以捷給說於人也。
○“曾子”至“祖者”。
○多猶勝也。曾子自知已說之非,聞子游之答是,故善服子游也。故言子游所說出祖之事,勝於我所說出祖也。
曾子襲裘而吊,子游裼裘而吊。曾子指子游而示人曰:“夫夫也,爲習於禮者,如之何其裼裘而吊也?”曾子蓋知臨喪無飾。夫夫,猶言此丈夫也。子游於時名爲習禮。
○裼,星曆反。夫夫,上音扶,下如字,一讀並如字,注及下同。主人既小斂,袒、括髮,子游趨而出,襲裘帶絰而入。於主人變乃變也,所吊者朋友。
○袒括,徒旱反,下古活反。曾子曰:“我過矣,我過矣,夫夫是也。”服是善子游。
[疏]“曾子”至“是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吊禮得失之事,各依文解之。
○“子游趍而出,襲裘帶絰而入”,凡弔喪之禮,主人未變之前,吊者吉服而吊。吉服謂羔裘、玄冠、緇衣、素裳。又袒去上服,以露裼衣,則此“裼裘而吊”是也。主人既變之後,雖著朝服而加武以絰,又掩其上服,若是朋友又加帶,則此“襲裘帶絰而入”是也。案《喪大記》雲:“吊者襲裘,加武,帶絰。”注云:“始死,吊者朝服裼裘,如吉時也。小斂則改襲裘而加武與帶絰矣。武,吉冠之卷也。加武者,明不改冠,但加絰於武。”《喪大記》所云亦據朋友,故云“帶絰”,帶既在腰,鄭注“加武與帶絰”,似帶亦加武者,其實加武唯絰,連言帶耳。主人成服之後,吊者大夫則錫衰,士則疑衰,當事皆首服弁絰。此子游之吊,未知主人小斂以否,何因出則有帶絰服之而入,但子游既及弔喪,豫備其事,故將帶絰行也。
子夏既除喪而見,見於孔子。
○見,賢遍反,注及下同。予之琴,和之不和,彈之而不成聲。樂曲人心。
○予,羊汝反,下同。和音禾,或胡臥反,下同。樂音嶽,又音洛。作而曰:“哀未忘也,先王制禮,而弗敢過也。”作,起。
○忘音亡。子張既除喪而見,予之琴,和之而和,彈之而成聲。作而曰:“先王制禮,不敢不至焉。”雖情異,善其俱順禮。
[疏]“子夏”至“至焉”。
○正義曰:此一節論子夏、子張居喪順禮之事。此言子夏、子張者,案《家語》及《詩傳》皆言子夏喪畢,夫子與琴,援琴而弦,衎衎而樂;閔子騫喪畢,夫子與琴,援琴而弦,切切而哀,與此不同者,當以《家語》及《詩傳》爲正。知者,以子夏喪親無異聞,焉能彈琴而不成聲?而閔子騫至孝之人,故孔子善之雲:“孝哉,閔子騫!”然《家語》、《詩傳》雲:“援琴而弦,切切。”以爲正也。熊氏以爲子夏居父母之喪異,故不同也。
司寇惠子之喪,惠子,衛將軍文子彌牟之弟惠叔蘭也,生虎者。
○彌,亡卑反。牟,莫侯反。子游爲之麻衰、牡麻絰。惠子廢適立庶,爲之重服以譏之。麻衰,以吉服之布爲衰。
○爲之,於僞反,注“爲之重服”、下“爲之服”皆同。適,丁歷反,下文及注同。文子辭曰:“子辱與彌牟之弟遊,謝其存時。又辱爲之服,敢辭。”止之服也。子游曰:“禮也。”文子退反哭。子游名習禮,文子亦以爲當然,未覺其所譏。子游趨而就諸臣之位,深譏之,大夫之家臣,位在賓後。文子又辭曰:“子辱與彌牟之弟遊,又辱爲之服,又辱臨其喪,敢辭。”止之在臣位,子游曰:“固以請。”再不從命。文子退,扶適子南面而立,曰:“子辱與彌牟之弟遊,又辱爲之服,又辱臨其喪,虎也敢不復位?”覺所譏也。虎,適子名。文子親扶而辭,敬子游也。南面而立,則諸臣位在門內北面明矣。子游趨而就客位。所譏行。
[疏]“司寇”至“客位”。
○正義曰:此一節論子游譏司寇惠子廢適立庶得行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惠子”至“虎者”。
○正義曰:案《世本》:“靈公生昭子郢,郢生文子木及惠叔蘭,蘭生虎,爲司寇氏。文子生簡子瑕,瑕生衛將軍文氏。”然則彌牟是木之字。
○注“爲之”至“爲衰”。
○正義曰:子游既與惠子爲朋友,應著吊服,加緦麻帶絰,今乃著麻衰、牡麻絰,故云“重服譏之”。雲“麻衰,以吉服之布爲衰”者,案《詩》雲:“麻衣如雪。”又《間傳》雲:“大祥,素縞麻衣。”皆吉服之布稱麻,故知此“麻衰”亦吉服之布也。案《喪服》雲:“公子爲其母麻衣。”鄭注云:“小功布深衣者,以大夫之子,爲其母厭降大功,則公子爲其母厭降宜小功布衰。”與此別也。案吊服,錫衰十五升去其半,疑衰十四升。今子游麻衰,乃吉服十五升,輕於吊服,而云“重服以譏之”者,據牡麻絰,爲重吊服。弁絰大如緦之絰,一股而環之。今乃用牡麻絞絰,與齊衰絰同,故云“重”也。
○注“深譏”至“賓後”。
○正義曰:大夫之賓位在門東近北,大夫之家臣位亦在門東而南近門,並皆北向,故在“向後”也。故盧雲:“喪賓後主人,同在門東,家臣賓後,則近南也。”
○注“南面”至“明矣”。
○正義曰:然鄭亦不知臣定位,今以此爲證,故云“明”矣。子游吊在臣位,適子既鄉南面對子游,故知臣位在門內北面也。案鄭注之意,前既雲“大夫家臣,位在賓後”,則此又云“臣位在門內北面”,則凡賓位在門東,亦得與盧合也。而前《檀弓》雲:“趍而就伯子於門右。注云:“去賓位就主人之兄弟賢者。”若案彼注云,則未趍時賓位應在門左者,以《檀弓》之吊當在小斂前,同國並異國,並在門左。若諸侯禮,大國賓闢寄公,故在門右耳。或雲《檀弓》爲異國禮,譏於仲子,故自處異國之賓,故在門西也。
將軍文子之喪。既除喪,而後越人來吊,主人深衣練冠,待於廟,垂涕洟。主人,文子之子簡子瑕也。深衣練冠,凶服變也。待於廟,受吊不迎賓也。
○涕音他計反。洟音夷,自目曰涕,自鼻曰洟。瑕音遐,本又作嘏,音古雅反。子游觀之曰:“將軍文氏之子,其庶幾乎!亡於禮者之禮也。其動也中。”中禮之變。
○丁仲反,注及下注“禮中”、“之中”同。
[疏]“將軍文子之喪”至“其動也中”。
○正義曰:此一節論居喪得中禮之變,各依文解之。
○將軍文子其身終亡,既除喪,大祥祭之後,越人來吊,謂遠國之人始吊其喪。主人文子之子,身著深衣,是既祥之麻衣也。首著練冠,謂未祥之練冠也。待賓於廟,目垂於涕,鼻垂於洟。“子游觀之曰:將軍文氏之子,其庶幾乎!亡於禮者之禮也”者,亡,無也。其始死至練祥來吊,是有文之禮,祥後來吊,是無文之禮。言文氏之子庶幾堪行乎無於禮文之禮也。所以堪行者,以其舉動也中。當於禮之變節也。
○注“主人”至“賓也”。
○正義曰:“文子之子簡子瑕也”,知者,《世本》文。雲“深衣練冠,凶服變也”者,深衣即《間傳》麻衣也,但制如深衣。緣之以布曰麻衣,緣之以素曰長衣,緣之以採曰深衣。
○“練冠”者,謂祭前之冠,若祥祭則縞冠也。此謂由來未吊者,故練冠。若曾來已吊,祥後爲喪事更來,雖不及祥祭之日,主人必服祥日之服以受之。故《雜記》雲:“既祥,雖不當縞者必縞,然後反服。”注云:“謂有以喪事贈賵來者,雖不及時,猶變服,服祥祭之服以受之,重其禮也。其於此時始吊者,則衛將軍文子之子爲之。”《雜記》經文本爲重來者,故縞冠,衛將軍之子始來者,故練冠,故《雜記》注引此文者,證祥後來吊之事一邊耳。推此而言,禫後始來吊者,則著祥冠。若禫後更來有事,主人則著禫服。其吉祭已後,或來吊者,其服無文。除喪之後,亦有吊法,故《春秋》文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是也。雲“待於廟,受吊不迎賓也”者,以其死者遷入於廟,故今待吊於廟就死者。案《士喪禮》:始死爲君命出,小斂以後爲大夫出。是有受吊迎賓。今以除服受吊,故不迎賓也。或曰此非已君之命,以敵禮待之,故不迎也。或雲此是禫後吉時來也,故不在寢,而待於廟也。《禮論》亦同。
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諡,周道也。絰也者,實也。所以表哀慼。
○冠,古亂反。掘中霤而浴,毀竈以綴足,及葬,毀宗躐行,出於大門,殷道也。明不復有事於此。周人浴不掘中霤,葬不毀宗躐行。毀宗,毀廟門之西而出,行神之位在廟門之外。
○掘,求月反,又求勿反。霤,力救反。綴,丁劣反。又丁衛反。躐,良輒反。復,扶又反。學者行之。學於孔子者行之,傚殷禮。
[疏]“幼名”至“行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殷、周禮異之事,各依文解之。
○“幼名,冠字”者,名以名質,生若無名,不可分別,故始生三月而加名,故云“幼名”也。
○“冠字”者,人年二十,有爲人父之道,朋友等類,不可復呼其名,故冠而加字。年至五十耆艾轉尊,又舍其二十之字,直以伯仲別之,至死而加諡。凡此之事,皆周道也。然則自殷以前爲字不在冠時,伯仲不當五十,以殷尚質,不諱名故也。又殷以上有生號,仍爲死後之稱,更無別諡,堯、舜、禹、湯之例是也。周則死後別立諡,故總雲“周道”也。《士冠禮》二十已有“伯某甫、仲叔季”,此雲“五十以伯仲”者,二十之時,雖雲“伯仲”,皆配“某甫”而言。五十之時,直呼伯仲耳。《禮緯 含文嘉》雲:“質家稱仲,文家稱叔。”周代是文,故有管叔、蔡叔、霍叔、康叔、聃季等,末者稱季是也。
○“掘中”至“道也”。
○此以下三句明殷禮也。每一條義兼二事也。中霤,室中也,死而掘室中之地作坎。所以然者,一則言此室於死者無用,二則以牀架坎上,屍於牀上浴,令浴汁入坎,故云“掘中霤而浴”也。
○“毀竈以綴足”者,亦義兼二事,一則死而毀竈,示死無復飲食之事,故毀竈也。二則恐死人冷強,足闢戾不可著屨,故用毀竈之甓,連綴死人足,令直可著屨也。
○“及葬,毀宗躐行,出於大門”者,亦義兼二事也。“毀宗”,毀廟也。殷人殯於廟,至葬,柩出,毀廟門西邊牆而出於大門。所以然者,一則明此廟於死者無事,故毀之也。二則行神之位在廟門西邊,當所毀宗之外,若生時出行,則爲壇幣告行神,告竟,車躐行壇上而出,使道中安穩如在壇。今向毀宗處出,仍得躐此行壇,如生時之出也。故云“毀宗躐行,出於大門”也。
○“殷道也”者,道,禮也。上三句皆是殷禮也。
○注“明不”至“之外”。
○正義曰:此謂中霤、竈、宗,所以掘中霤毀竈及宗,是明不復有事於此處也。雲“周人浴不掘中霤”者,用盤承浴汁也。是以《喪大記》:“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沐用瓦盤。鄭注云:“浴沃用枓,沐於盤中,文相變也。”案鄭旨則知浴用盤也。雲“葬不毀宗躐行”者,周殯於正寢,至葬而朝廟,從正門出,不毀宗也。故《士喪禮》不雲“躐行”也。然周家亦不毀竈綴足,而鄭注不雲者,以周綴足用燕几,其文可見,故此不言耳。至於毀宗、躐行、掘中霤,周雖不爲,而經文無雲不掘不毀,故鄭注言之也。但舉首末言之,則中從可知也。雲“毀宗,毀廟門之西而出”者,廟門西邊牆也。雲“行神之位,在廟門之外”者,以其毀宗,故云“躐行”,故知行神在廟門之外,當毀處之外也。行神於後更說。
卷八 檀弓上第三
子柳之母死,子碩請具。具,葬之器用。子柳,魯叔仲皮之子,子碩兄。
○碩音石。子柳曰:“何以哉?”言無其財。子碩曰:“請粥庶弟之母。”粥,謂嫁之也。妾賤,取之曰買。
○鬻,本又作“粥”,音育,賣也,注同。子柳曰:“如之何其粥人之母以葬其母也?不可。忠恕。既葬,子碩欲以賻布之餘具祭器。古者謂錢爲泉布,所以通布貨財。子柳曰:“不可,吾聞之也,君子不家於喪。惡因死者以爲利。
○惡,烏路反。請班諸兄弟之貧者。”以分死者所矜也。祿多,則與鄰里鄉黨。
[疏]“子柳”至“貧者”。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粥人之母及因死爲利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子柳”至“碩兄”。正義曰:案下《檀弓》雲“叔仲皮學子柳”,故知子柳是叔仲皮之子。知“子碩兄”者,以此雲“子碩曰:請粥庶弟之母”,故知“子碩兄”也。
○注“古者”至“貨財”。
○正義曰:解布名也,言古者謂錢爲泉布,所以然者,言其通流有如水泉而遍,布貨買天下貨財也。而鄭注《周禮》雲:“藏曰泉,其行曰布,取名於水泉,其流行無不遍也。”鄭又云:“泉始蓋一品,周景王鑄大泉而有二品,後數變易,不復識本制,至漢唯有五銖久行。”案鄭此者雲五銖者,其重五銖。凡十黍爲一參,一參爲一銖,二十四銖爲一兩,故錢邊作“五銖”字也。鄭又云:“王莽改貨而異作泉布,多至十品。今存於民間多者,有貨布、大泉、貨泉。貨布長二寸五分,廣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其圜好徑二分半,足枝長八分,其右文曰貨,左文曰布,重二十五銖,直貨泉二十五。大泉徑一寸二分,重十二銖,文曰大泉,直十五貨泉,貨泉徑一寸,重五銖,右文曰貨,左曰泉,直一也。”案《食貨志》雲今世謂之笮錢是也。邊猶爲貨泉之字,大泉即今大四文錢也,四邊並有文也。貨布之形,今世難識,世人或耕地猶有得者,古時一個準二十五錢也。然古又有刀。刀有二種,一是契刀,一是錯刀也。契刀直五百,錯刀直一千。契刀無縷,而錯刀用金縷之。刀形如錢,而邊作刀字形也,故世猶呼錢爲錢刀也。
君子曰:“謀人之軍師,敗則死之。謀人之邦邑,危則亡之。”利己亡衆,非忠也。言亡之者,雖闢賢,非義退。
公叔文子升於瑕丘,蘧伯玉從。二子,衛大夫。文子,獻公之孫,名拔。
○蘧,木又作璩,其魚反。從,才用反,又如字。拔,皮八反,徐蒲末反。文子曰:“樂哉,斯丘也!死則我欲葬焉。”蘧伯玉曰:“吾子樂之,則瑗請前。刺其欲害人良田。瑗,伯玉名。
○樂音洛,下同,一讀下樂,五教反。瑗,於卷反,又於原反。剌,七賜反。
[疏]“公叔”至“請前”。
○正義曰:此一節論蘧伯玉仁者,剌文子欲害人良田之事。
○注“文子,獻公之孫,名拔”。
○正義曰:案《世本》雲:“獻公生成子當,當生文子拔,拔生朱,爲公叔氏。”
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者。言聲無節。
○弁,皮彥反。孺,而注反。孔子曰:“哀則哀矣,此誠哀。而難爲繼也。失禮中。夫禮,爲可傳也,爲可繼也,故哭踊有節。”
○傳,直專反。
[疏]“弁人”至“有節”。
○正義曰:此一節論孔子譏弁人哀過之事。
○“而難爲繼也”者,此哀之深,後人無能繼學之者也。
○“夫禮,爲可傳也,爲可繼也,故器踊有節”者,又廣述其難繼爲失也。夫聖人禮制,使後人可傳可繼,故製爲哭踊之節,以中爲度耳,豈可過甚,皆使後人不可傳繼乎?然《雜記》:“曾申問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聲乎?’曰:‘中路嬰兒失其母,何常聲之有?’”則與此違者,雲曾子所言,是始死之時,悲哀志懣,未可爲節。此之所言,在襲斂之後,可以制禮,故哭踊有節也。所以知然者,曾申之問,泛問於哭時,故知舉重時答也。此之所言哭踊有節,節哭之時,在於後也。
叔孫武叔之母死,武叔,公子牙之六世孫,名州仇,毀孔子者。既小斂,舉者出戶,出戶袒,且投其冠,括髮。屍出戶,乃變服,失哀節。冠,素委貌。
○括,古活反。子游曰:“知禮。”嗤之。
○嗤,昌之反。
[疏]“叔孫”至“知禮”。
○正義曰:此一節論武叔失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武叔”至“子者”。
○正義曰:案《世本》:“桓公生僖叔牙,牙生戴伯茲,茲生莊叔得臣,臣生穆叔豹,豹生昭子婼,婼生戌子不敢,敢生武叔州仇。”仇是公子牙六世孫,故云“公子牙六世孫”也。雲“毀孔子者”,《論語》雲“叔孫武叔毀仲尼”是也。
○注“屍出”至“委貌”。
○正義曰,案《士喪禮》“卒斂徹帷,主人西面馮屍,踊,無筭,主婦東面馮,亦如之。主人髻發,袒,衆主人免”。下雲:“士舉,男女奉屍,夷於堂。”《喪大記》亦云:“卒小斂,主人袒,說髦,括髮以麻。”下雲:“奉屍夷於堂。”是括髮在小斂之後,奉屍夷於堂之前,主人爲欲奉屍,故袒而括髮在前。今武叔奉屍夷堂之後,乃投冠括髮,故云“屍出戶,乃變服,失哀節”。雲“冠,素委貌”者,案《雜記》雲:“小斂環絰,公、大夫、士一也。”注云:“士素委貌,大夫以上素爵弁,而加此絰焉。”鄭知然者,以《喪大記》雲:“君將大斂,子弁絰。”大夫大斂無文,明亦弁絰,大斂既爾,明小斂亦然,故云大夫以上弁絰。案武叔投冠,武叔是諸侯大夫,當天子之士,故云:“士素委貌。若然,案《士喪禮》主人括髮,鄭注云“始死,將斬衰者雞斯,將括髮者去笄,纚而紒”,無素委貌者,熊氏雲:“《士喪禮》謂諸侯之士,故無素冠也。”崔氏雲:“將小斂之時已括髮,括髮後,大夫以上加素弁,士加素委貌。至小斂訖,乃投去其冠,而見括髮。”今案《士喪禮》及《大記》皆小斂卒,乃括髮,無小斂之前爲括髮者,崔氏之言非也。案《士喪禮》小斂括髮,鄭注《喪服》變除雲:“襲而括髮者,彼據大夫以上之禮,死之明日而襲,與士小斂同日,俱是死後二日也。”鄭注《士喪禮》一括髮之後,比至大斂自若。所以《大記》雲:“小斂,主人袒,說髦,括髮。”是諸侯小斂之時更括髮者,崔氏雲:“謂說去其髦,更正括髮,非重爲括髮也。”
○“子游曰知禮”。
○子游是習禮之人,見武叔失禮,反謂之“知禮”,故知嗤之也。
扶君,卜人師扶右,射人師扶左。謂君疾時也。卜當爲僕,聲之誤也。僕人、射人,皆平生時贊正君服位者。
○卜人師,依注音僕;師,長也,謂大僕也;本或無“師”字者,非也。前儒如字,卜人及醫師也。君薨,以是舉。不忍變也。《周禮 射人》:“大喪,與僕人遷屍。”
[疏]“扶君”至“是舉”。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薨,所舉遷屍之人。
○注“謂君”至“位者”。
○正義曰:知是“君疾時”者,以下雲“君薨,以是舉”,故知君疾時也。知卜當爲僕者,以卜人無正君之事。案《周禮 大僕職》:“掌兆荃之服位。”《射人職》:“掌國之三公孤卿大夫之位。”及王舉動,悉隨王。故知也。
從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爲服,君子未之言也。二夫人猶言此二人也。時有此二人同居,死相爲服者,甥居外家而非之。
○從,才用反。夫人音扶,注同。爲,於僞反,注及下注“夫爲妻”同或曰,同爨緦。以同居生緦之親可。
○爨緦,上七亂反,下音思。
[疏]“從母”至“爨緦”。
○正義曰:此一節論失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時有”至“非之”。
○正義曰:知“同居”者,以下雲“同爨緦”,故知同居也。雲“甥居外家而非之”者,以言從母及舅,皆是外甥稱謂之辭,故知甥也。若他人之言,應雲妻之兄弟婦、夫之姊妹夫相爲服,不得雲“從母之夫,舅之妻”也。言“甥居外家而非之”者,謂甥來居在外姓舅氏之家,見有此事而非之。或雲“外家”者,以二人同住甥居外旁之家,遙譏之。
○“或曰同爨緦”者,甥既將爲非禮,或人以爲於禮可許,既同爨而食,合有緦麻之親。此皆據緦麻正衰,非吊服也,故云“相爲服”。若是吊服,疏人皆可,何怪此二人。何胤以爲吊服加麻絰如朋友然,非也。凡吊服不得稱服,故上雲“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時朋友吊服而稱無服,故知此“相爲服”非吊服也。
喪事欲其縱縱爾,趨事貌。縱,讀如“總領”之總。
○縱,依注音總,急遽貌。吉事欲其折折爾。安舒貌。《詩》雲:“好人提提”。
○折,大兮反,注同。故喪事雖遽不陵節,吉事雖止不怠。陵,躐也。止,立俟事時也。怠,惰也。
○躐,力輒反。惰,徒臥反。故騷騷爾則野,謂大疾。
○騷,素刀反,急疾貌。大音泰,一音他佐反,下注同。鼎鼎爾則小人,謂大舒。君子蓋猶猶爾。疾舒之中。
[疏]“喪事”至“猶爾”。
○正義曰:此一節論吉凶趨容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詩》雲:好人提提”。
○正義曰:所引者《魏風 葛屨》之詩也。魏俗褊薄,遣新來婦人縫作衣裳,故述而剌之雲,美好婦人,初來之時提提然。引之者,證安舒之意。
○“故喪”至“猶爾”。
○正義曰:以上喪事欲疾,吉事欲舒,因上生下,故云喪事雖須促遽,亦當有常,不得陵越喪禮之節。吉事雖有行止住之時,不得怠墮寬慢。故喪事騷騷爾,過爲急疾,則如田野之人,急切無禮。若吉事鼎鼎爾,不自嚴敬,則如小人然,形體寬慢也。若君子之人,於喪事之內得疾之中,於吉事之內得舒之中。蓋行禮之時,明閒法,則志意猶猶然。猶猶是曉達之貌。
喪具,君子恥具。闢不懷也。喪具,棺衣之屬。一日二日而可爲也者,君子弗爲也。謂絞、紟、衾、冒。
○絞,戶交反,後同。紟,其蔭反。冒,莫報反。
[疏]“喪具”至“弗爲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孝子備喪具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闢不”至“之屬”。
○正義曰:此“闢不懷”,宣八年《左傳》雲:“禮,卜葬先遠日,闢不懷也。”懷,思也。葬用近日,則是不思念其親。今送死百物皆具,是速棄其親。今未即辦具,是闢不思親之事也。雲“喪具,棺衣之屬”者,棺即預造,衣亦漸制,但不一時頓具,故《王制》雲“六十歲制,七十時制,八十月制,九十日修。唯絞、紟、衾、冒,死而後制”是也。
喪服,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也。嫂叔之無服也,蓋推而遠之也。或引或推,重親遠別。
○遠,於萬反。別,彼列反。姑姊妹之薄也,蓋有受我而厚之者也。欲其一心於厚之者,姑姊妹嫁大功,夫爲妻期。
○期音基。
[疏]“喪服”至“者也”。
○正義曰:《喪服》是《儀禮》正經,記者錄《喪服》中有下三事,各以釋之。其兄弟之子期,姑姊妹出適大功,皆《喪服》經文,嫂叔無服,《喪服》傳文。所以嫂叔無服,進在姑姊妹之上者,取或引或推,二者相對。其子服重,是引而進之,其嫂無服,是推而遠之。並雲“蓋”者,記人雖解其義,猶若不審然,故謙而言“蓋”。
○注“或引”至“遠別”。
○正義曰:已子服期,今昆弟之子亦服期,牽引進之,同於已子。案《喪服》傳:“昆弟之子期報之也。”此雲“引”者,《喪服》有世父母叔父母期,又云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有相報答之義,故云“報”也。已子服期,昆弟之子應降一等服大功,今乃服期,故云“引”也。二文相兼乃備。或推者,昆弟相爲服期,其妻應降一等服大功,今乃使之無服,是推使疏而斥遠之也。言“重親”解“或引”,言“遠別”解“或推”。“遠別”者,何平叔雲:“夫男女相爲服,不有骨肉之親,則有尊卑之異也。嫂叔親非骨肉,不異尊卑,恐有混交之失,推使無服也。”
○“姑姊妹之薄也”者,未嫁之時爲之厚,今姑姊妹出嫁之後爲之薄,蓋有夫婿受我之厚而重親之,欲一心事於厚重,故我爲之薄。
食於有喪者之側,未嘗飽也。助哀慼也。
曾子與客立於門側,其徒趨而出。徒,謂客之旅。曾子曰:“爾將何之?”曰:“吾父死,將出哭於巷。”以爲不可發兇於人之館。曰:“反哭於爾次。”次,舍也。禮:館人使專之,若其自有然。曾子北面而吊焉。
[疏]“曾子”至“吊焉”。
○正義曰:此一節論館客使如其己有之事。
○“曰:反哭於爾次”者,於時立曾子之門,故曾許其反哭於汝次舍之處。依禮,喪主西面,曾子所以北面吊者,案《士喪禮》主人西面,其賓亦在東門北面,謂同國之賓,曾子既許其哭於次,故以同國賓禮北面吊焉。
孔子曰:“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爲也。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而不可爲也。之,往也。死之、生之,謂無知與有知也。爲,猶行也。
○知音智。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成猶善也,竹不可善用,謂邊無縢。味當作沫。沫,靧也。
○味依注音沫,亡曷反。斫,陟角反。縢本又作滕,徒登反。靧音悔,洗面。琴瑟張而不平,竽笙備而不和,無宮商之調。
○竽笙音於,下音生。和,胡臥反。調,直吊反。有鐘磬而無簨虡。不縣之也。橫曰簨,植曰虡。
○簨,息允反。虡音巨。植,時力反,又音值。其曰明器,神明之也。”言神明死者也。神明者,非人所知,故其器如此。
[疏]“孔子”至“之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生人於死者不可致死致生之事。
○“之死而致死之”者,之,往也。謂生者,以物往送葬於死者,而致死之意,謂之無復有知,是不仁之事也,而不可爲也。
○“之死而致生之”者,謂以物往送葬者,而雖死猶致生之意,是不知之事,而不可爲也。
○注“之往”至“知也”。
○正義曰:謂生者以物往送死者,故何胤雲:“言往死者處而致此死之者之意,謂死如草木無知,如此用情則不仁,不可行於世也。往死者處而致此死者於全生之物,則不知而不可行也。舍此二塗,不仁不知之間,聖人之所難言,付之不測之竟,言‘無知與有知’者,即下雲‘夏后氏用明器,示民無知。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
○“是故竹不成用”者,聖人爲教,使人子不死於亡者,不便謂無知,不生於死者,不便謂有知,故制明器,以神明求之。不死不生,不可測也。成,善也。故爲器用並不精善也。竹不善用,謂竹器邊無縢緣也。何胤雲:“若全無知,則不應用。若全有知,則亦不應不成。故有器不成,是不死不生也。”
○“瓦不成味”者,味猶黑光也。今世亦呼黑爲沫也。瓦不善沫,謂瓦器無光澤也。
○“木不成斫”者,斫,雕飾也,木不善斫。鄭注云:“味當作沫,沫,靧也。”靧謂靧面,證沫爲光澤也。“琴瑟張而不平”者,亦張弦而不調平也。
○“竽笙備而不和”者,亦備而無宮商之調和也。“有鐘磬而無簨虡”者,簨虡,縣鐘磬格也,亦有鐘磬而不用格縣掛之。鄭雲“不縣之也”者,案《典庸器》雲:“大喪廞筍虡。”明知有而不縣之也。雲“橫曰簨、植曰虡”者,虡,距也,以用力,故曰虡也。
○注“言神”至“所知”。
○正義曰:神明微妙無方,不可測度,故云“非人所知”也。
有子問於曾子曰:“問喪於夫子乎?”有子,孔子弟子有若也。夫子卒後問此,庶有異聞也。喪,謂仕失位也。魯昭公孫於齊曰:“喪人其何稱。”
○問喪,問或作聞。喪,息浪反,注及下皆同。孫音遜。曰:“聞之矣,喪欲速貧,死欲速朽。”有子曰:“是非君子之言也。”貧、朽,非人所欲。
○朽,許久反。曾子曰:“參也聞諸夫子也。”有子又曰:“是非君子之言也。”曾子曰:“參也與子游聞之。”有子曰:“然,然則夫子有爲言之也。”曾子以斯言告於子游。子游曰:“甚哉!有子之言似夫子也。昔者夫子居於宋,見桓司馬自爲石槨,三年而不成。桓司馬,宋向戌之孫,名魋。
○有爲,於僞反,下“爲桓司馬”、“爲敬叔”、“則爲之”、注“爲民作”、“爲嫁母”皆同。向,式上反。戌音恤。魋,大回反。夫子曰:‘若是其靡也,死不如速朽之愈也。’死之慾速朽,爲桓司馬言之也。靡,侈。
○侈,昌氏反,又申氏反。南宮敬叔反,必載寶而朝。敬叔,魯孟僖子之子仲孫閱。蓋嘗失位去魯,得反,載其寶來朝於君。
○朝,直遙反,注同。僖,許宜反。閱音悅。夫子曰:‘若是其貨也,喪不如速貧之愈也。’喪之慾速貧,爲敬叔言之也。”曾子以子游之言告於有子,有子曰:“然,吾固曰非夫子之言也。”曾子曰:“子何以知之?”有子曰:“夫子制於中都,四寸之棺,五寸之槨,以斯知不欲速朽也。中都,魯邑名也。孔子嘗爲之宰,爲民作制。孔子由中都宰爲司空,由司空爲司寇。昔者夫子失魯司寇,將之荊,將應聘於楚。
○應,應對之應。蓋先之以子夏,又申之以冉有,以斯知不欲速貧也。”言汲汲於仕得祿。
○伋音急。
[疏]“有子”至“貧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喪不欲速貧、死不欲速朽之事,各隨文解之。
○“有子問於曾子”者,此孔子卒後,弟子相問,冀有所異聞也。“問喪”,謂問失本位居他國禮也。有子問於曾子云:“汝曾聞失位在他國之禮於孔子否乎?”
○注“有子”至“何稱”。正義曰:案《仲尼弟子傳》:“有若,少孔子四十三歲。”彼注云:“魯人也。”“曾參,南武城人,字子輿,少孔子四十六歲。”雲“魯昭公孫於齊曰:喪人其何稱”者,引《公羊》,證失位者稱喪也。昭公孫於齊,次於楊州,齊侯唁公於野井,昭公曰:“喪人其何稱。”
○“有子”至“言也”。
○以曾子云“喪欲速貧,死欲速朽”,有子云:“如是之語,非君子之言也。”夫子既是君子,必不爲此言。時有子唯問喪,不問死,曾子以喪、死二事報有子者,以喪、死俱爲惡事,貧、朽又事類相似。既言“喪欲速貧”,遂言“死欲速朽”。案此“速貧”在前,“速朽”在後,而下子游之對,先雲“死欲速朽”,後言“喪欲速貧”,隨孔子所見言之先後也。且孔子爲中都宰之時,制其棺槨,不用速朽,其事在前。夫子失魯司寇,使子夏、冉有先適楚,不欲速貧,其事在後,故子游先言“速朽”,後言“速貧”,亦隨夫子之事前前後。
○注“桓司”至“名魋”。
○正義曰:案《世本》:“向戌生東鄰叔子超,超生左師眇,眇即向巢也”。魋是巢之弟,故云向戌孫也。
○注“孔子”至“司寇”。
○正義曰:《孔子世家》,定公九年,孔子年五十,定公以孔子爲中都宰。一年,四方皆則之。由中都宰爲司空,由司空爲司寇,定公十年會於夾谷,攝相事。此雲“司寇”者,崔靈恩雲:“諸侯三卿,司徒兼冢宰,司馬兼宗伯,司空兼司寇,三卿之下,則五小卿爲五大夫,故《周禮 太宰職》雲:‘諸侯立三卿五大夫也。’五大夫者,司徒之下立二人,小宰、小司徒;司馬之下,以其事省,立一人爲小司馬,兼宗伯之事;司空之下立二人,小司寇、小司空。今夫子爲司空者,爲小司空也,從小司空爲小司寇也。”崔所以知然者,魯有孟、叔、季三卿爲政,又有臧氏爲司寇,故知孔子爲小司寇,崔解可依。
○“昔夫”至“之荊”。
○案《世家》定十四年,齊人歸女樂,孔子去魯適衛。從衛之陳,過匡邑,匡人圍之。又復去,過蒲,又反於衛。又去衛,過曹,適宋。時定公卒,宋桓魋欲殺孔子,伐夫子所過之樹,削夫子所過之跡。去宋,適鄭。去鄭,適陳,居三歲,又適衛。既不見用,將西見趙簡子,至河而聞殺竇鳴犢與舜華也。又反於衛,復行如陳。時哀公三年,孔子年六十。明年孔子自陳遷於蔡。三歲,孔子在陳蔡之間,楚使人聘孔子,陳蔡乃圍孔子,絕糧乏食七日。於是使子貢至楚,楚昭王興師迎孔子,將書社七百里封孔子,楚令尹子西諫而止之。是歲楚昭王卒,孔子自楚反於衛,孔子年六十三,是魯哀公六年。以此言之,失司寇在定十四年,之楚在哀公六年,其間年月甚遠。且失司寇之後,向宋不向楚。而云“失魯司寇,將之荊”者,謂失魯司寇之後,將往之荊,則哀公六年之荊,亦是失司寇之後,非謂失司寇之年即之荊也。
陳莊子死,赴於魯,魯人慾勿哭,君無哭鄰國大夫之禮。陳莊子,齊大夫陳恆之孫,名伯。繆公召縣子而問焉。縣子曰:“古之大夫,束脩之問不出竟,雖欲哭之,安得而哭之?以其不外交。
○繆音木。竟音境。今之大夫,交政於中國,雖欲勿哭,焉得而弗哭?言時君弱臣強,政在大夫,專盟會以交接。
○焉,於虔反。且臣聞之,哭有二道,有愛而哭之,有畏而哭之。”以權微勸之。公曰:“然,然則如之何而可?”縣子曰:“請哭諸異姓之廟。”明不當哭。於是與哭諸縣氏。
[疏]“陳莊”至“縣氏”。
○正義曰:此一節論哭鄰國臣之法。
○注“陳莊”至“名伯”。
○正義曰:案《世本》:“成子當生襄子班,班生莊子伯。”鄭依《世本》知也。
仲憲言於曾子曰:“夏后氏用明器,示民無知也。所謂“致死之”。仲憲,孔子弟子原憲。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所謂“致生之”。周人兼用之,示民疑也。”言使民疑於無知與有知。曾子曰:“其不然乎,其不然乎!非其說之非也。夫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夫古之人,胡爲而死其親乎?”言仲憲之言,三者皆非。此或用鬼器,或用人器。
[疏]“仲憲”至“親乎”。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可致意於死人爲死爲生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仲憲,孔子弟子原憲”。
○正義曰:案《仲尼弟子傳》雲:“原憲字子思。”彼注云:“魯人也。”其時與曾子評論三代送終器具之義也。
○“曰夏後”至“親乎”。
○此以下是原憲所說,並非也。其言夏后氏所以別作明器送亡人者,言亡人無知,故以不堪用之器送之,表示其無知也。
○“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者,憲又言殷家不別作明器,而即用祭祀之器送亡人者,祭器堪爲人用,以言亡者有知,與人同,故以有用之器送之,表示其有知也。
○“周人兼用之,示民疑也”者,憲又言周世並用夏、殷二代之器送亡者,不知定無知如夏,爲當定有知如殷,周人爲之致惑,不可定者,故並用送之,是示於民疑惑不定也。
○”曾子曰:其不然乎,其不然乎”者,曾子聞憲所說不是,故重稱不然,深鄙之也。
○“夫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者,曾子鄙憲言畢,而自更說其義也。言二代用此器送亡者,非是爲有知與無知也,正是質文異耳。夏代文,言鬼與人異,故純用鬼器送之,非言爲無知也。殷世質,言雖復鬼與人有異,亦應恭敬是同,故用恭敬之器,仍貯食送之,非言爲有知也。說二代既了,則周兼用之,非爲疑可知,故不重說。尋周家極文,言亡者亦宜鬼事,亦宜敬事,故並用鬼敬二器,非爲示民言疑惑也。然周唯大夫以上兼用耳,士唯用鬼器,不用人器。崔靈恩雲:“此王者質文相變耳。”
○“夫古之人,胡爲而死其親乎”者,曾子說義既竟,又更鄙於仲憲所言也。“古”謂夏時也,言古人雖質,何容死其親乎?若是無知,則是死之義也。然憲子言三事皆非,而曾子此獨譏“無知”者,以夏后氏尤古故也。譏一,則餘從可知也。
公叔木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問於子游。木當爲朱,《春秋》作戌,衛公叔文子之子,定公十四年奔魯。
○木音式樹反,又音朱,徐之樹反。子游曰:“其大功乎?”疑所服也,親者屬大功是。狄儀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問於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聞也。魯人則爲之齊衰。”狄儀行齊衰。今之齊衰,狄儀之問也。
[疏]“公叔木有同母異父之昆弟死,問於子游”至“狄儀之問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爲同母異父昆弟死著服得失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木當爲朱”至“十四年奔魯”。
○正義曰:案《世本》“衛獻公生成子當,當生文子拔,拔生朱”。故知“木當爲朱”也。言“《春秋》作戌”者,定十四年“衛公叔戌來奔”是也。
○注“疑所服也,親者屬大功是”。正義曰:同母異父昆弟之服,《喪服》無文,故子游疑之:“其大功乎?”“乎”是疑辭也。雲“親者屬大功是”者,鄭意以爲同母兄弟,母之親屬服大功是也。所以是者,以同父同母則服期,今但同母,而以母是我親生,其兄弟是親者血屬,故降一等而服大功,案《聖證論》王肅難鄭:“禮,稱親者血屬,謂出母之身,不謂出母之子服也。若出母之子服大功,則出母之父母服應更重,何以爲出母之父母無服?”王肅雲:“同母異父兄弟服大功者,謂繼父服齊衰,其子降一等,故服大功。”馬昭難王肅雲:“異父昆弟,恩繼於母,不繼於父,肅以爲從繼父而服,非也。”張融以爲繼父同居有子,正服齊衰三月,乃爲其子大功,非服之差,互說是也。
○“今之齊衰,狄儀之問也”。
○不雲自狄儀始者,庾蔚雲:“狄儀之前,魯人先已行之,故不雲自狄儀始也。”
子思之母死於衛,子思,孔子孫,伯魚之子。伯魚卒,其妻嫁於衛。柳若謂子思曰:“子,聖人之後也。四方於子乎觀禮,子蓋慎諸。”柳若,衛人也。見子思欲爲嫁母服,恐其失禮,戒之。嫁母齊衰期。子思曰:“吾何慎哉?吾聞之:‘有其禮,無其財,君子弗行也。謂時可行,而財不足以備禮。有其禮,有其財,無其時,君子弗行也。’謂財足以備禮,而時不得行者。吾何慎哉?”時所止則止,時所行則行,無所疑也。喪之禮如子,贈襚之屬,不逾主人。
○襚音遂。
[疏]“子思”至“慎哉”。
○正義曰:此一節論爲出嫁母之喪行禮之事。
○注“子思,孔子孫,伯魚之子”。
○正義曰:《孔子世家》文。鄭言之者,以下雲“子,聖人之後”,故具言之。
○注“柳若”至“衰期”。
○正義曰:雲“嫁母齊衰期”者,嫁母之服,《喪服》無文。案《喪服》杖期章雲:“父卒,繼母嫁,從爲之服報”,則親母可知。故鄭約雲“齊衰期也”。又鄭止言“齊衰期”,不言嫡庶,故譙周、袁準並雲:“父卒,母嫁,非父所絕。嫡子雖主祭,猶宜服期。而《喪服》爲出母期,嫁母與出母俱是絕族,故知與出母同也。”張逸問舊儒:“《世本》皆以孔子後數世皆一子,禮,適子爲父後,爲嫁母無服。《檀弓》說子思從於嫁母服,何?”鄭答雲:“子思哭嫂爲位,必非適子,或者兄若早死,無繼,故云數世皆一子。”
○注“謂財”至“行者”。
○正義曰:謂若嫁母之家主人貧乏,斂手足形還葬,已雖有財,不得過於主人。故下注“喪之禮如子,贈襚之屬,不逾主人”是也。
縣子曰:“吾聞之,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親。古謂殷時也。上不降遠,下不降卑。
○,息果反,依字作瑣。滕伯文爲孟虎齊衰,其叔父也。爲孟皮齊衰,其叔父也。”伯文,殷時滕君也。爵爲伯,名文。
○滕,徒登反。爲,於僞反。下及下注“爲人”同。
[疏]“縣子”至“父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古者著服上不降遠,下不降卑之事,各依文解之。
○瑣,縣子名。據所聞而言也,“古者不降”,所聞之事也。古者,殷時也。周禮以貴降賤,以適降庶,唯不降正耳。而殷世以上,雖貴不降賤也。“上下各以其親”,不降之事也。“上”謂旁親,族曾祖、從祖及伯叔之班族。“下”謂從子從孫之流。彼雖賤,不以己尊降之,猶各隨本屬之親輕重而服之,故云“上下各以其親”。庾蔚雲:“上下猶尊卑也。正尊,周禮猶不降,則知所明者旁尊也。鄭恐尊名亂於正尊,故變文言‘遠’也。”
○“滕伯”至“父也”。
○謂滕國之伯名文,爲叔父孟虎著齊衰之服,其虎是滕伯文叔父也。“爲孟皮齊衰,其叔父也”,謂滕伯爲兄弟之子孟皮著齊衰之服,其滕伯是皮之叔父也。言滕伯上爲叔父、下爲兄弟之子,皆著齊衰,是“上不降遠,下不降卑”也。
後木曰:“喪,吾聞諸縣子曰:‘夫喪,不可不深長思也。後木,魯孝公子惠伯鞏之後。
○{鞏恭},恭勇反。買棺外內易。’我死則亦然。”此孝子之事,非所託。
○易,以豉反。
[疏]“後木”至“亦然”。
○正義曰:此一節論屬子以死事非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後木雲:“孝子居喪之禮,吾聞之於縣子云:‘夫居喪不可不深思長慮也。孝子既深思長慮,故買棺之時,當令精好,斫削外內,使之平易。’”後木既述縣子之言,以語其子,又云:“在後我身若死,則亦當然。”“然”猶如是,我死亦當如是縣子之言,買棺外內易也。
○注“後木”至“之後”。
○正義曰:案《世本》:“孝公生惠伯革,其後爲厚氏。”《世本》雲“革”,此雲“鞏”,《世本》雲“厚”,此雲“後”,其字異耳。則惠伯之子孫,無名木者,故鄭直雲其後。
○注此“此孝”至“所託”。
○正義曰:言買棺外內滑易者,此是孝子所爲之事,非是父母豫所屬託,譏後木也。
曾子曰:“屍未設飾,故帷堂,小斂而徹帷。”仲樑子曰:“夫婦方亂,故帷堂,小斂而徹帷。”斂者,動搖屍,帷堂,爲人褻之。言“方亂”,非也。仲樑子,魯人也。
○帷,意悲反。
○小斂之奠,子游曰:“於東方。”曾子曰:“於西方,斂斯席矣。”曾子以俗說非。又大斂奠於堂,乃有席。小斂之奠在西方,魯禮之末失也。末世失禮之爲。
[疏]“曾子”至“失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小斂失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言方”至“人也”。
○正義曰:知“方亂,非”者,以小斂之後,豈無夫婦方亂之事,何故徹帷乃雲“方亂”?明爲動搖屍柩,故帷堂。案《春秋》定五年,魯有仲梁懷,是仲梁,魯人之姓,故知“仲樑子,魯人也”。
○“曾子”至“西方”。
○依禮,小斂之奠設於東方,奠又無席,魯之衰末,奠於西方,而又有席,曾子見時如是,謂將爲禮,故云小斂於西方。“斯”,此也。其斂之時,於此席上而設奠矣。曾子之言失禮,故記者正之雲,小斂奠所以在西方,是魯人行禮,末世失其法也。
○注“曾子”至“有席”。
○正義曰:知曾子所言非者,案《士喪禮》“小斂之奠,設於屍東”,今曾子言西方,故爲非也。雲“大斂奠於堂,乃有席”者,案《士喪禮》“大斂之奠設於室”,今雲堂者,後人轉寫之誤,當雲奠於室,故鄭答趙商:“堂當爲室也。”
縣子曰:“綌衰、繐裳,非古也。”非時尚輕涼慢禮。
○綌衰,去逆反,粗葛也,下七回反。繐音歲,布細而疏曰繐。涼音良。
[疏]“縣子”至“古也”。
○正義曰:此以下論縣子非當時人尚輕涼慢禮之事。綌,葛也。繐,布疏者,漢時南陽鄧縣能作之。當記時失禮,多尚輕細,故有喪者不服粗衰,但疏葛爲衰,繐布爲裳,故云“非古”也,“古”謂周初制禮時也。
子蒲卒,哭者呼滅。滅,蓋子蒲名。子皋曰:“若是野哉!”非之也。唯復呼名。子皋,孔子弟子高柴。
○皋音高。哭者改之。
[疏]“子蒲”至“改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哭者呼名非禮之事。滅,子蒲名。子蒲卒,哭者呼其名,故子皋曰:“若是野哉!”野,不達禮也。唯復呼名,冀其聞名而反,哭則敬鬼神,不復呼其名,而此家哭獨呼滅,子皋深譏之,故云“野哉”也。非之乃改也。
杜橋之母之喪,宮中無相,以爲沽也。沽猶略也。
○相,息亮反。沽音古。
[疏]“杜橋”至“沽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喪須立相導之事。沽,粗略也。禮,孝子喪親,悲迷不復自知,禮節事儀,皆須人相導。而杜橋家母死,宮中不立相侍,故時人謂其於禮爲粗略。
夫子曰:“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羔裘、玄冠,夫子不以吊。不以吉服弔喪。
○易音亦,徐以豉反。
[疏]“夫子”至“以吊”。
○正義曰:此一節論始死易服,小斂後不得吉服吊之事。但養疾者朝服,羔裘、玄冠,即朝服也。始死則易去朝服,著深衣,故云“易之而已”。記時有不易者,又有小斂後羔裘吊者,記人引《論語 鄉黨》孔子身自行事之禮,以譏當時之事,故曰“羔裘玄冠,夫子不以吊”。時多失禮,唯孔子獨能行之,故言之也。
子游問喪具。夫子曰:“稱家之有亡。”子游曰:“有無惡乎齊?”惡乎齊,問豐省之比。
○稱,尺證反。有亡,皇如字,無也,一音無,下同。惡音烏,注同。齊,才細反,又如字,注同。省,所領反。比,必利反。夫子曰:“有,毋過禮。苟亡矣,斂首足形,形,體。
○毋音無。還葬,還之言便也。言已斂即葬,不待三月。
○還音旋。斂,力驗反。縣棺而封。不設碑繂,不備禮。封當爲窆,窆,下棺也。《春秋傳》作“塴”。
○縣音玄。封依注作窆,彼驗反,徐又甫鄧反。碑,彼皮反。繂音律。塴,比鄧反。人豈有非之者哉?”不責於人所不能。
[疏]“子游”至“者哉”。
○正義曰:此一節論問送終所須當辦具也。“夫子曰:稱家之有亡”,“稱”猶隨也。“亡”,無也。言各隨其家計豐薄有無也。“子游曰:有無惡乎齊”,“惡乎”猶於何也。子游言若必隨家之有無,貧富於何可齊,故子游疑而問之。
○“夫子曰:有,毋過禮”,此答是稱富家也。“毋”猶不也,禮有節限,設若家富,有正禮可依,而不得過禮。
○“苟亡矣,斂首足形”,此答貧家也。“亡”,無也,家無財也,但使衣衾斂於首足,形體不令露見而已。“還葬”,“還”,便也。禮雖衆多,葬日有數。若貧者斂竟便葬,不須停殯待其月數足也。“還之言便也”,言已斂即葬,不待三月也。
○“縣棺而封”,“封”即窆,窆,下棺內壙中也。貴者則用碑繂,若貧而即葬者,但手縣棺而下之,同於庶人,不待碑繂,不設碑繂,不設碑繂不備禮。
○注“封當”至“作塴”。
○正義曰:“《春秋傳》作塴”者,案《左傳》昭十二年,“鄭簡公卒,將爲葬除。司墓之室,有當道者,毀之,則朝而塴。弗毀,則日中而塴。”杜注云:“司墓之室,鄭之掌公墓大夫徒屬之家。塴,下棺也。”
司士賁告於子游曰:“請襲於牀。”時失之也,禮:唯始死廢牀。
○賁音奔,人名。子游曰:“諾。”縣子聞之,曰:“汰哉,叔氏!專以禮許人。”當言禮然,言諾,非也。叔氏,子游字。
○汰,本又作“大”,音泰,自矜大。
[疏]“司士”至“許人”。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可以禮許人之事。案《喪大記》始死廢牀,至遷屍及襲,皆在於牀。當時失禮,襲在於地,故司士賁告子游。“子游曰諾”者,子游知襲在牀爲是,故以許諾之。“縣子聞之,曰:汰哉,叔氏!專以禮許人”,汰,自矜大也。叔氏,子游別字也。言凡有來諮禮事,當據禮以答之。今子游不據前禮以答之,專輒許諾,如似禮出於己,是自矜大,故縣子聞而譏之曰“汰哉”。當言禮也,言諾,非禮也。
宋襄公葬其夫人,醯醢百甕。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實之。”言名之爲明器,而與祭器皆實之,是亂鬼器與人器。
○醯,呼兮反。醢音海。甕,烏弄反。
[疏]“宋襄”至“實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宋襄公失禮之事。案《春秋》宋襄公卒在僖二十三年。案文十六年傳雲,宋昭公將田孟諸,未至,襄夫人,周襄王之姊,使甸師攻而殺之。則宋襄公夫人卒在襄公後,其年極多。此得雲“宋襄公葬其夫人”者,蓋襄公初取夫人死在襄公之時,故得葬之,其後取夫人,是襄王之姊,死在襄公之後,義不相妨。
○“曾子曰:既曰明器,而又實之”者,曾子不譏器之多,但譏其實爲非也。言既曰神明之器,當虛也,故譏雲“而又實之”也。“言名之爲明器,而與祭器皆實之,是亂鬼器與人器也”,案《既夕禮》“陳明器”後雲:“無祭器。”鄭雲:“士禮略也,大夫以上兼用鬼器與人器。”若此,大夫諸侯並得人鬼兼用,則空鬼而實人,故鄭雲“與祭器皆實之,是亂鬼器與人器”也。士既無人器,則亦實明器,故《既夕禮》雲:“罋三,醯、醢、屑。”又云:“甒二,醴、酒也。”若夏后氏專用明器,則分半以實之。殷人全用祭器,則亦分半以虛之。周人兼用明器、人器,人器實之,明器虛之。
孟獻子之喪,獻子,魯大夫仲孫蔑。司徒旅歸四布。旅,下士也。司徒使下士歸四方之賻布。夫子曰:“可也。”時人皆貪,善其能廉。
○讀賵,曾子曰:“非古也,是再告也。”曾子言非禮,祖而讀賵,致命將行,主人之吏又讀賵,所以存錄之。
[疏]“孟獻”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喪不貪利之事。孟獻子之喪,送終既具,賻布有餘,其家臣司徒敬子稟承主人之意,使旅下士歸還四方賻主人之泉布也。謂“四方賻”者,泉布本助喪用,今既有餘,故歸還之也。時人皆貪,獻子之家獨能如此,故夫子曰:“可也。”善其能廉。皇氏以爲獻子有餘布,歸之於君,君令國之司徒歸賻於四方。案《春秋》魯上卿季氏也,仲孫蔑之卒,季氏無諡曰敬子者,皇氏之言非也。熊氏以爲獻子家臣爲司徒,故《左傳》“叔孫氏之司馬鬷戾”,是家臣亦有司徒司馬也。
成子高寢疾,成子高,齊大夫國成伯高父也。慶遺入,請曰:“子之病革矣。如至乎大病,則如之何?”觀其意。革,急也。遺,慶封之族。
○遺,於季反,又如字。革,紀力反。子高曰:“吾聞之也,生有益於人,死不害於人。吾縱生無益於人,吾可以死害於人乎哉!我死,則擇不食之地而葬我焉。”不食,謂不墾耕。
○墾,苦很反。
[疏]“成子”至“我焉”。
○正義曰:此一節論臨死不忘儉之事。
○注“成子”至“父也”。
○正義曰:知者,以其有“慶遺入請”,齊有慶氏,故知是齊大夫。齊有國子高,故知姓國,又見《齊世本》:“懿伯生貞孟,貞孟生成伯高父。”國氏以此知也。
子夏問諸夫子曰:“居君之母與妻之喪。”“居處、言語、飲食衎爾”。衎爾,自得貌。爲小君惻隱不能至。
○衎,苦旦反,注同。爲,於僞反,下“爲之”、“殷爲其久”、“爲君服”同
○賓客至,無所館,夫子曰:“生於我乎館,死於我乎殯。”仁者不厄人。
[疏]“子夏”至“衎爾”。
○正義曰:此一節論臣服小君儀容之事。上子夏問居君之母與妻之喪,此“居處言語”是夫子答辭,不雲“子曰”者,記人略也。
國子高曰:“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見也。是故衣足以飾身,棺周於衣,槨周於棺,土周於槨。言皆所以爲深邃,難人發見之也。國子高,成子高也。成,諡也。
○邃,先遂反。難,乃旦反。見如字,又賢遍反。反壤樹之哉!”反,覆也。怪不如大古也,而反封樹之。意在於儉,非周禮。
○壤,而丈反。復,扶又反,舊音服,非。大音泰。
[疏]“國子”至“之哉”。
○正義曰:此一節論重古非今之事。子高之意,人死可惡,故備以衣衾棺槨,欲其深邃,不使人知,今乃反更封壤爲墳,而種樹以標之哉!言不可封壤種樹也。國子意在於儉,非周禮之法。
○注“怪不”至“周禮”。
○正義曰:唐虞以上謂之“大古”,《易 繫辭》雲:“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不封不樹。”今既封樹,故云“怪不如大古也”。
孔子之喪,有自燕來觀者,舍於子夏氏。子夏曰:“聖人之葬人,與人之葬聖人也,子何觀焉?與,及也。
○燕,烏田反。昔者夫子言之曰:‘吾見封之若堂者矣,封,築土爲壟。堂形四方而高。
○壟,力勇反。見若坊者矣,坊形旁殺,平上而長。
○坊音防。殺,色戒反,下同。見若覆夏屋者矣,覆謂茨瓦也。夏屋,今之門廡也,其形旁廣而卑。
○茨,徐在私反,茅覆屋。廡音武。卑如字,又音婢。見若斧者矣。斧形旁殺,刃上而長。從若斧者焉,孔子以爲刃上難登,狹又易爲功。
○狹,戶甲反。易,以豉反。馬鬛封之謂也。’俗間名。
○鬛,力輒反。今一日而三斬板,而已封。板,蓋廣二尺,長六尺。斬板,謂斷其縮也。三斷止之,旁殺,蓋高四尺,其廣袤未聞也。《詩》雲:“縮板以載。”
○斷音短,下同。上,時掌反,下“以上”同。廣袤,古曠反,下音茂,徐又亡侯反。尚行夫子之志乎哉!”尚,庶幾也。
[疏]“孔子”至“乎哉”。
○正義曰:此一節論葬夫子封墳之法。
○燕國人聞葬聖人,恐有異禮,故從燕來魯觀之。“舍於子夏氏”,舍,住也,燕人來住子夏家也。“子夏曰:聖人之葬人,與人之葬聖人也,子何觀焉”,與,及也。子夏謂燕人云:若聖人葬人,及人葬聖人,皆用一禮,而子遠來,何所觀乎?王肅雲:“‘聖人葬人與’,屬上句以言。若聖人葬人與,則人庶有異聞,得來觀者;若人之葬聖人,與凡人何異,而子何觀之?然公西赤爲志,遍用茸荃禮,子夏謂葬聖人與凡人不異者,今謂聖凡相葬,禮儀不殊,而孔子葬異此,是賢葬聖師,別自表義,不施世爲法,而子夏恐燕人學斆此禮,故懸而拒之,雲其禮本應如一也。而下又述昔聞夫子見四封之異者,此處可共,是許燕人學之,故備陳其教,以赴遠觀之意。”
○“昔者夫子言之曰:吾見封之若堂者矣”,既已語燕人無觀,又此歷述孔子之言者,欲以此語與燕人爲法。封謂墳之也,若如堂基,四方而高。
○“見若坊者矣”,坊,堤也。堤坊水,上平而兩旁殺,其南北長也。言又見有築墳形如坊者也。“見若覆夏屋者矣”,殷人以來,始屋四阿。夏家之屋,唯兩下而已,無四阿,如漢之門廡。又言見其封墳如覆夏屋,唯兩下而殺,卑而寬廣。又見封如斧之形,其刃向上,長而高也。既言四墳之異,夫子之意,從若斧者焉。以爲刃上難登,狹又易爲功力。子夏既道從若斧形,恐燕人不識,故舉俗稱馬鬛封之謂也,以語燕人。馬鬷鬛之上,其肉薄,封形似之。
○“今一日而三斬板”,子夏前述明夫子語,又引今會古竟,更述其今葬孔子。既是從斧之墳,“今一日”者,謂今作孔子墳,正用一日之功,儉約不假多時。於一日之中而三斬板者,謂作墳法也。築墳之法,所安板側於兩邊,而用繩約板。令立後,復內土於板之上,中央築之,令土與板平,則斬所約板。繩斷,而更置於見築土上,又載土其中,三遍如此,其墳乃成,故云“今一日而三斬板”也。“而己封”者,爲三遍設板,築土而止已其封也,故鄭注:“板,蓋廣二尺,長六尺。”板廣二尺,疊側三板,應高六尺,而云“四尺”者,但形旁表漸斂,上狹下舒,如斧刃之形,使三板取高四尺,以合周制也。
○“尚行夫子之志乎哉”者,尚,庶幾也。言今一日三斬板,是庶幾慕行於孔子平生所志也,以示燕人。
○注“板蓋”至“以載”。
○正義曰:知“板,蓋廣二尺”,案《祭義》曰“築宮仞有三尺”,是牆高一丈。《公羊傳》雲“五板爲堵”,則板廣二尺,故五板高一丈也。知板長六尺者,以《春秋左氏》說雉長三丈,高一丈,《公羊傳》雲“五板爲堵,五堵爲雉”,按五堵而爲雉,則堵長六尺,故《詩箋》雲“雉長三丈”,則板六尺。知“蓋高四尺”者,以上合葬於防,崇四尺,今葬夫子不可過之,又板廣二尺,三板斜殺,唯高四尺耳。其東西之廣,南北之袤,則未聞也。引《詩》“縮板以載”,是《大雅 綿》之篇也。引之者,證縮爲約板之繩。孫毓難雲“孔子墓,魯城北門外西,墳四方,前高後下,形似臥斧,高八九尺。今無馬鬛封之形,不止於三板,記似誤”者,孫毓雲據當時所見,其墳或後人增益,不與元葬墳同,無足怪也。
婦人不葛帶。婦人質,不變重者,至期除之,卒哭變絰而已。
[疏]“婦人不葛帶”。
○正義曰:此論齊斬婦人帶要絰也。葬後卒哭,變麻易葛,而婦人重要而質,不變所重,故不葛帶。至期除之,卒哭直變絰而已。大功以下輕,至卒哭並變爲葛,與男子同。絰,首絰也,婦人輕首重要故也。
有薦新,如朔奠。重新物,爲之殷奠。
[疏]“有薦新,如朔奠”。
○正義曰:“薦新“謂未葬中間得新味而薦亡者。“如朔奠”者,謂未葬前月朔大奠於殯宮者。大奠則牲饌豐也,朔禮視大斂,士則特豚三鼎。今若有新物,及五穀始熟,薦於亡者,則其禮牲物如朔之奠也。大夫以上則朔望大奠,若士但朔而不望。
既葬,各以其服除。卒哭,當變衰麻者變之。或有除者,不視主人。
[疏]“既葬”至“服除”。
○正義曰:“既葬謂三月葬竟後至卒哭,重親各隨所受而變服。若三月之親,至三月數滿應除者,葬竟各自除,不待主人卒哭之變,故云“各以其服除”也。
池視重霤。如堂之有承霤也。承霤以木爲之,用行水,亦宮之飾也。柳,宮象也。以竹爲池,衣以青布,縣銅魚焉。今宮中有承霤,雲以銅爲之。
○重,直容反。衣,於既反。
[疏]池視重霤。
○正義曰:“池“者,柳車之池也。“重霤”者,屋承霤也。以木爲之,承於屋霤,入此木中,又從木中而霤於地,故謂此木爲“重霤”也。天子則四注,四面爲重霤。諸侯四注,重霤則差降,去後,餘三。大夫唯餘前後二,士則唯一在前。而生時既屋有重霤以行水,死時柳車亦象宮室,而在車覆鱉甲之下,牆帷之上,織竹爲之,形如籠,衣以青布,以承鱉甲,名之爲池。以象重霤方面之數,各視生時重霤。
君即位而爲椑,椑謂杝棺親屍者。椑,堅著之言也。言天子椑內又有水兕革棺。
○椑,蒲歷反,徐戾益反,櫬屍棺。杝音移。著,直略反。兕,徐裏反。歲壹漆之,若未成然。
○漆音七。藏焉。虛之不令。
○令,力政反,本又作合。
[疏]“君即”至“藏焉”。
○正義曰:此一節論人君尊,即位得爲棺之事。“君”,諸侯也。言諸侯,則王可知也。椑,杝棺也。漆之堅強,甓甓然也。人君無論少長,而體尊備物,故亦即位而造爲此棺也。椑謂杝棺親屍者也。古者天子椑內有水兕,而諸侯無,但用杝在內以親屍也。
○“歲一漆之”者,雖爲尊得造,交未供用,故不欲即成,但每年一漆,示如未成也。唯雲漆杝,則知不漆杝棺外屬等。“藏焉”者,棺中不欲空虛,如急有待也。虛之不令也,令,善也。言若虛空,便爲不善,故藏物於其中。一本爲“虛之不合”者,謂不以蓋合覆其上,既不合覆,不欲令人見,故藏焉。
復、楔齒、綴足、飯、設飾、帷堂並作。設飾謂遷屍又加新衣。
○楔,悉節反。綴,丁劣反,又音丁衛反。飯,煩晚反,唅也。父兄命赴者。謂大夫以上也,士主人親命之。
[疏]“復楔”至“赴者”。
○正義曰:此一節論始死之事。“復”,招魂也。“楔”,柱也。招魂之後,用角柶柱亡人之齒令開,使含時不閉也。
○“綴足”者,複用燕几綴亡人之足令直,使著屨時不闢戾也。
○飯者,飯食也。“設飾”者,謂襲斂遷屍之時,及又加著新衣也。
○“帷堂”者,謂小斂時。
○“並作”者,作,起爲也。自“復”以下,諸事並起以帷堂,故云“並作”。
○“父兄命赴者”,亦復後之事。赴謂死者生時於他人有恩識者,今死,則其家宜使人往相赴告也。《士喪禮》則孝子自命赴者,若大夫以上,則父兄命之也。何以然?尊許其病深,故使人代命之也。雖代命之,猶稱孝子名也。
君復於小寢、大寢、小祖、大祖、庫門、四郊。尊者求之備也,亦他日所嘗有事。
[疏]“君復”至“四郊”。
○正義曰:此一節論人君禮備,復處又多。自小寢以下,明招魂處所也。“君”,王侯也。“於小寢”者,前曰廟,後曰寢。《爾雅》雲:“室有東西廂曰廟,無東西廂有室曰寢。”此“小寢”者,所謂高祖以下寢也,王侯同。“大寢”謂天子始祖,諸侯大祖也。“小祖”,高祖以下廟也,王侯同。“大祖”,天子始祖,諸侯大祖廟也。兩言於廟,求神備也。《周禮 夏採》“以冕服復於大祖廟”是也。其小廟則祭僕復之,其小寢、大寢則隸僕復之。故《祭僕》雲:“復於小廟。”鄭注云:“小廟,高祖以下也。”《隸僕》雲:“復於小寢、大寢。”注云:“小寢,高祖以下廟之寢也。始祖曰大寢。”四郊則夏採復之,故《夏採》雲:“乘車建綏,復於四郊。”此天子之事也。其諸侯復則小臣,故《喪大記》雲“小臣復”。案《周禮 內小臣職》:“小臣上士四人。”案《雜記》雲:“復西上。”注:“各如其命數。”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則小臣不足,明更有餘官。又復人雖依命數,復處既多,則復人不足,當於此復了,更轉鄉他處。
喪不剝奠也與?祭肉也與?剝猶倮也。有牲肉則巾之,爲其久設,塵埃加也。脯、醢之奠不巾。
○剝,邦角反。與音餘,下同。倮,力果反,謂不巾覆也。埃音哀。
[疏]“喪不”至“也與”。
○正義曰:此一節論祭肉不可露見之事。剝猶倮露也,言喪奠脯醢,不復設巾,可得倮露。“與”是語辭,謂喪不倮露奠者,爲有祭肉也。無祭肉,即得倮露。
○注“有牲”至“不巾”。
○正義曰:案《士喪禮》小斂,陳一鼎,既斂奠於屍東,祝受巾巾之,是“有牲肉則巾之”也。《士喪禮》又云,始死,脯、醢、醴、酒,奠於屍東,無巾;又殯後朝夕乃奠,醴、酒、脯、醢,如初設,不巾,是脯、醢、醴、酒不巾也。案《既夕禮》柩朝廟,重先,奠從,奠設如初,巾之。此亦脯、醢之奠,巾之者,爲其在堂,恐埃塵,故雖脯、醢亦巾之。此文“脯醢之奠不巾”者,據室內也。
既殯旬,而布材與明器。木工宜乾臘,且豫成。材,槨材也。
○臘音昔。
[疏]“既殯”至“明器”。
○正義曰:此一節論葬禮須豫備之事。
○“既殯旬”,謂殯後十日也。
○“而布材與明器”者,“布”,班也。“材”謂槨材也。殯後十日,而班佈告下覓槨材,及送葬明器之材。或雲布其木宜乾臘,故豫須暴之也。《士喪禮》筮宅吉,左還槨,獻明器之材於殯門外,是也。
朝奠日出,夕奠逮日。陰陽交接,庶幾遇之。
○逮音代,或大計反。
父母之喪,哭無時,使必知其反也。謂既練,或時爲君服金革之事,反必有祭。
[疏]“父母”至“反也”。
○正義曰:禮哭無時有三種,一是初喪未殯之前,哭不絕聲。二是殯後,除朝夕之外,廬中思憶則哭。三是小祥之後,哀至而哭。或一日二日,而無復朝夕之時也。此雲“哭無時”,謂小祥之後也。何以知然?下雲“使必知其反”,是其可使之時也。
○“使必知其反也”者,“使”謂君使之也。既小祥無哭時,其時可爲君所使服金革之事也。反,還也。若爲使還家,當必設祭告親之神,令知其反,亦出必告、反必面之義也。
○注“謂既練,或時爲君服金革之事,反必有祭”者,《禮運》雲“三年之喪,期不使”,《公羊傳》亦期不使,是知期內不使,則期外可使也。而《曾子問》雲:“卒哭,服金革之事,無闢。”此魯侯有爲爲之也。《喪大記》雲卒哭而服金革之事。鄭雲:“權禮也。”是知卒哭而使非正禮也。
練,練衣黃裏,縓緣。小祥練冠,練中衣,以黃爲內,縓爲飾。黃之色卑於纁。縓,纁之類,明外除。
○縓,七絹反,淺赤色,今之紅也。緣,悅絹反,下注同。薰,本又作纁,許雲反。葛要絰,繩屨無絇,角瑱。瑱,充耳也。吉時以玉,人君有瑱。
○要絰,一遙反,下注“小要”同;下大結反。絇,其俱反,屨頭飾。瑱,吐練反。鹿裘衡長袪。衡當爲橫,字之誤也。袪,謂褎緣袂口也。練而爲裘,橫廣之,又長之。又爲袪,則先時狹短無袪可知。吉時麛裘。
○衡,依注作橫,華彭反,下“衡三”同。袪,起魚反,一音丘據反。褎,本又作袖,音徐秀反。袂,面世反。袪,裼之可也。裼,表裘也。有袪而裼之,備飾也。《玉藻》曰:“麛裘青犴,褎絞衣以裼之。”鹿裘亦用絞乎?
○裼音昔。麛音迷,本又作麑,同,鹿子也。犴音岸,胡地野犬。絞,戶交反。
[疏]“練練”至“可也”。
○正義曰:“練”,小祥也。小祥而著練冠,練中衣,故曰練也。“練衣”者,練爲中衣。“黃裏”者,黃爲中衣裏也。正服不可變,中衣非正服,但承衰而已,故小祥而爲之黃拾裏也。“縓緣”者,“縓”爲淺絳色也,“緣”謂中衣領及褎緣也。裏用黃而領緣用縓者,領緣,外也,明其外除,故飾見外也。“葛要絰”者,亦小祥後事也。小祥,男子去葛絰,唯餘要葛也。
○“繩屨”者,謂父喪,菅屨卒哭,受齊衰蒯藨屨,至小祥受大功繩麻屨也。“無絇”,屨頭飾也,吉有,喪無。“角瑱”者,“瑱”,充耳也,人君平常吉用玉爲之,以掩於耳。在初喪亦無,至小祥微飾,以角爲之。
○“鹿裘”者,亦小祥後也。爲冬時吉凶衣裏皆有裘,吉時則貴賤有異,喪時則同用大鹿皮爲之。鹿色近白,與喪相宜也。
○“衡長袪”者,衡,橫也。袪,褎緣口也。小祥之前,裘狹而短袂,又無袪。至小祥稍飾,則更易作橫廣大者也,又長之,又設其袪也。“練而爲裘”者,“爲”猶作也。前時已有裘,但短小。至小祥,更作大長者,橫廣之,又長之爲袪,更新造之,又加此三法也。
○“袪,裼之可也”者,“裼”謂裘上又加衣也。吉時裘上皆有裼衣,喪已後,既兇質,雖有裘,裘上未有裼衣。至小祥,裘既橫長,又有袪爲吉轉文,故加裼之可也。案如此文,明小祥時外有衰,衰內有練中衣,中衣內有裼衣,裼衣內有鹿裘,鹿裘內自有常著襦衣。
○注“黃之”至“外除”。
○正義曰:纁是赤色也,其色華美。黃雖是正色,質卑於纁。《爾雅 釋器》雲:“一染謂之縓,三染謂之纁。”故言纁類也。華者在外,故云“明外除”。
○注“吉時以玉,人君有瑱”。
○正義曰:案吉時君大夫士皆有瑱,此唯雲“人君有瑱”者,以經雲“角瑱”,故鄭雲“吉時以玉”,據人君吉時,又云“人君有瑱”,故知人臣兇時無瑱。
○注“《玉藻》”至“絞乎”。
○正義曰:引《玉藻》者,以此經鹿裘直雲“裼之可”,不知裼用何衣。大者曰鹿,小者曰麛,同類之物。麛裘既用絞爲裼,則鹿裘亦用絞乎?“乎”者,疑辭。然麛裘用青犴爲褎,則鹿裘之褎,亦用青犴也。
有殯,開遠兄弟之喪,雖緦必往;親骨肉也。非兄弟,雖鄰不往。疏無親也。所識,其兄弟不同居者皆吊。就其家吊之,成恩舊也。
[疏]“有殯”至“皆吊”。
○正義曰:此一節論哭吊之事。
○“所識,其兄弟不同居者皆吊”者,此文連上“有殯”之下,若其骨血兄弟,雖緦必往。若其非兄弟骨血疏外之人,雖鄰不往。今有既非兄弟,又非疏外,平生所共知識,往來同恩好,今若身死者,兄弟雖不同居,亦就往吊之,成其死者之恩舊也。其死者兄弟不同居,尚往吊之,則死者子孫就吊可知,舉疏以見親也。已有殯得吊之者,以其死者與我有恩舊也。皇氏以爲別更起文,不連“有殯”之事,“所識”者謂識其死者之兄弟,是小功以下之親,既識兄弟,雖不同居,皆一一就吊之。未知然否,故兩存焉。
天子之棺四重,尚深邃也。諸公三重,諸侯再重,大夫一重,士不重。
○重,直龍反,注皆同。邃,雖遂反。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以水牛兕牛之革以爲棺被。革各厚三寸,合六寸也。此爲一重。
○被,皮寄皮,注同。厚,胡豆反,度厚薄曰厚,皆同此音。杝棺一,所謂椑棺也。《爾雅》曰:“椴,杝。”杝,羊支反,木名。椴,徒亂反。梓棺二,所謂屬與大棺。
○梓音子。屬音燭。四者皆周。周,幣也。凡棺因能溼之物。
○幣,本又作匝。同,子答反。能溼,乃代反。棺束縮二衡三,衽每束一。衡亦當爲橫。衽,今小要。衽或作漆,或作髹。
○衽,而審反,又而鴆反。髹又作魨,許求反。柏槨以端長六尺。以端,題湊也。其方蓋一尺。
○題,徒低反,頭也。湊,七豆反,聚也。
[疏]“天子”至“六尺”。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諸侯以下棺槨厚薄長短之事。
○“天子之棺四重”者,尊者尚深邃也。四重者,水牛兕牛皮二物爲一重也,又杝,爲第二重也,又屬爲第三重也,又大棺爲第四重也。四重凡五物也。以次而差之,上公三重,則去水牛,餘兕、杝、屬、大棺也。侯伯子男再重,又去兕,餘杝、屬、大棺。大夫一重,又去杝,餘屬、大棺也。士不重,又去屬,唯單用大棺也。天子大棺厚八寸,屬六寸,椑四寸,又二皮六寸,合二尺四寸也。上公去水牛之三寸,餘兕、椑、屬、大棺,則合二尺一寸。諸侯又去兕之三寸,餘合一尺八寸也。列國上卿又除椑四寸,餘合一尺四寸也。大夫大棺六寸,屬四寸,合一尺。士則不重,但大棺六寸耳,故庶人四寸矣。而天子卿大夫文不見有通者,雲天子卿大夫並與列國咀墁,若天子之士與諸侯大夫同也,喪質不得依吉時祭服也。若吉時祭服,則天子臣與諸侯同。然春秋時多僣,趙簡子言罰乃不設屬、椑,非也。水、兕二皮,並不能厚三寸,故合被之,令各厚三寸也。二皮能溼,故最在裏近屍也。
○“杝棺一”者,椴,也。材亦能溼,故次皮也。杝唯一種,故云一也。諸侯無革,則杝親屍也,所謂梓棺也,即前言君即位爲椑是也。杝即椴木,鄭引《爾雅》曰:“椴,杝。”一物二名,名椴,又名杝也。
○“梓棺二”者,杝棺之外,又有屬棺,屬棺之外,又有大棺。大棺與屬棺並用梓,故云二也,則《喪大記》雲:“屬六寸,大棺八寸也。”
○“四者皆周”者,四,四重也。周,幣也。謂四重之棺,上下四方,悉周幣也。唯槨不周,下有茵,上有杭席故也。
○“棺束”者,古棺木無釘,故用皮束合之。
○“縮二”者,縮,縱也。縱束者用二行也。
○“衡三”者,橫束者三行也。
○“衽每束一”者,衽,小要也。其形兩頭廣,中央小也。既不用釘棺,但先鑿棺邊及兩頭合際處作坎形,則以小要連之,令固棺,並相對,每束之處,以一行之衽連之。若豎束之處,則豎著其衽以連棺。蓋及底之木,使與棺頭尾之材相固。漢時呼衽爲小要也。
○“柏槨”者,謂爲槨用柏也。天子柏,諸侯松,大夫柏,士雜木也。鄭注《方相職》雲:“天子槨柏,黃腸爲裏,而表以石焉。”
○“以端”者,“端”猶頭也。積柏材作槨,並葺材頭也,故云“以端”。
○“長六尺”者,天子槨材,每段長六尺而方一尺。天子以下,庶人以上,鄭注《喪大記》具之。
○注“衽或作漆,或作髹”。
○正義曰:經之“衽”字,諸《禮記》本或有作“漆”字者,或有作“髹”字者。
○注“以端”至“一尺”。
○正義曰:以此木之端首,題湊向內。知其方蓋一尺者,以庶人四寸之棺,五寸之槨,厚於棺一寸。案《喪大記》“君大棺八寸”,“君”謂諸侯,則天子之大棺,或當九寸,其槨厚一尺,故云“其方蓋一尺”,則槨之厚也。如鄭此言,槨材並皆從下壘至上,始爲題湊。湊,向也。言木之頭相鄉而作四阿也。如此乃得槨之厚薄,與棺相準。皇氏以爲壘槨材從下即題湊,郭六尺,與槨全不相應,又鄭何雲“其方蓋一尺”?皇氏之義非也。
天子之哭諸侯也,爵弁絰糹才衣。服士之祭服以哭之,明爲變也。天子至尊,不見屍柩,不弔服,麻不加於採。此言“絰”,衍字也。時人間有弁絰,因雲之耳。《周禮》:“王吊諸侯,弁絰緦衰也。”
○糹才,本又作緇,又作純,同,側其反。爲,於僞反,下文及注“爲其變”皆同。衍,以善反。或曰,使有司哭之。非也。哀慼之事不可虛。爲之不以樂食。蓋謂殯、斂之間。
[疏]“天子”至“樂食”。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哭諸侯之事。
○注“服士”至“衰也”。
○正義曰:“天子至尊,不見屍柩,不弔服”者,薨在本國,天子遙哭之,不親見屍柩,不服緦衰。吊而服爵弁糹才衣,糹才衣,絲衣也。則諸侯以下,雖不見屍柩,仍吊服也。
○“或曰使有司哭之”者,或人云,天子不自哭,但令有司哭之耳。非也。
○“爲之不以樂食”,此是記者之言,非復或人之說也。天子食有樂,今哭諸侯,故食不復奏樂也。此“不以樂食”者,蓋謂殯斂之間,鄭以意斷不用樂之期也。諸侯五日殯也。然諸侯爲其臣,或至葬不食肉,卒哭不舉樂,蓋臣少而巳卑,不得同王也。
天子之殯也,菆塗龍輴以槨,菆木以周龍輴,如槨而塗之。天子殯以輴車,畫轅爲龍。
○菆,才官反。輴,敕倫反。轅音袁。加斧於槨上,畢塗屋。斧謂之黼,白黑文也。以剌繡於縿幕,加槨以覆棺,已乃屋其上,盡塗之。
○黼音甫。剌,七亦反。縿音消。幕音莫。天子之禮也。
[疏]“天子”至“禮也”。
○正義曰:此一飾論菆塗爲古天子殯法也。菆,叢也,謂用木菆棺而四面塗之,故云“菆塗”也。
○“龍輴”者,殯時輴車載柩,而畫轅爲龍,故云“龍輴”也。
○“以槨”者,亦題湊菆木,象槨之形,故云“以槨”。
○“加斧於槨上”者,“斧”謂繡覆棺之衣爲斧文也。先菆四面爲槨,使上與棺齊,而上猶開也。以棺衣從槨上入覆於棺,故云“加斧於槨上”也。
○“畢塗屋”者,畢,盡也。斧覆既竟,又四注爲屋,覆上而下,四面盡塗之也。故云“畢塗屋”。鄭雲“菆木以周龍輴”者,謂叢衆木直壘,周龍輴至上乃題湊,則諸侯至上,不題湊也。
唯天子之喪,有別姓而哭。使諸侯同姓、異姓、庶姓,相從而爲位,別於朝覲來時,朝覲爵同同位。
○別,彼列反,注同。朝,直遙反,下同。
[疏]“唯天”至“而哭”。
○正義曰:此一節論哭天子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使諸”至“同位”。
○正義曰:“異姓“者,鄭注《周禮》雲:“王昏姻甥舅。”“庶姓”者,謂與王無親者。此言“朝覲爵同同位”,則不分別同姓異姓。然《覲禮》:“諸侯受舍於朝,同姓西面,異姓東面。”鄭注云:“分別同姓異姓,受之將有先後也。”與此不同者,《覲禮》先公而後侯,先侯而後伯,是亦爵同同位,但就同姓之中,先爵尊耳,與此無別。
魯哀公誄孔丘曰:“天不遺耆老,莫相予位焉。嗚呼哀哉!尼父!”誄其行以爲諡也。莫,無也。相,佐也。言孔子死,無佐助我處位者。尼父,因且字以爲之諡。
○誄,力軌反。耆,巨支反。相,息亮反,注同。父音甫。行,下孟反。
[疏]“魯哀”至“尼父”。
○正義曰:此一節論哀公誄孔子之事。孔子以哀公十六年夏四月已丑日卒,哀公欲爲作諡。作諡宜先列其生時行狀,謂之爲誄。
○“曰天不遺耆老,莫相予位焉”者,作誄辭也。遺,置也。“耆老”謂孔子也。莫,無也。相,佐也。言上天不置孔子,故無復佐助我處於位也。
○“嗚呼哀哉”,傷痛之辭也。
○“尼父”,“尼”則諡也。父且字甫,是丈夫之美稱,稱字而呼之“尼父”也。
國亡大縣邑,公、卿、大夫、士皆厭冠,哭於大廟三日,君不舉。軍敗失地,以喪歸也。厭冠,今喪冠,其服未聞。
○大縣,郡縣之縣。厭,於葉反,注同。大音泰。或曰,君舉而哭於后土。后土,社也。
[疏]“國亡”至“后土”。
○正義曰:此一節論人君爲國致憂之事。
○“國亡大縣邑”者,亡,失也。國之軍敗,亡失土邑也。
○“公卿大夫、士皆厭冠,哭於大廟三日”者,公,孤也。《士喪禮》雲:“公卿大夫繼主人。”鄭雲:“公,大國之孤四命者是也。”厭冠,喪冠也。國既失地,是諸侯無德所招,故諸臣皆著喪冠而哭於君之大廟三日也。失地爲先祖所哀,故在廟也。
○“君不舉”者,舉謂舉樂也。臣入廟三日哭,故君亦三日不舉樂也。“或曰,君舉而哭於后土”者,后土,社也。又有或者言亦舉樂,而自於社中哭之,社主土故也。然二處之哭,鄭皆不非,未知孰是。庾蔚雲:“舉者謂舉饌。”引《周禮 膳夫》:“王日一舉”,又“王齊日三舉”。注云:“殺牲盛饌曰舉。”案庾蔚及前通合而爲用也。
孔子惡野哭者。爲其變衆。《周禮》:“銜枚氏掌禁野叫呼、嘆呼於國中者、行歌哭於國中之道者。”
○惡,烏路反。銜枚,上音鹹,下木杯反。呼,火故、火胡二反。
[疏]“孔子惡野哭者”。
○正義曰:哭非其地謂之野,爲變衆,故惡之也。
未仕者不敢稅人,如稅人,則以父兄之命。不專家財也。稅謂遺於人。
○稅,始銳反,謂以物遺人也。遺,維季反。
[疏]“未仕”至“之命”。
○正義曰:此論人子之法也。“稅人”謂以物遺人也。未仕未尊,則亦不敢專家財餉人也。“如稅人”,謂已仕者也,雖得遺人,亦當必稱父兄以將遺之。
士備入而後朝夕踊。備猶盡也。國君之喪,嫌主人哭,入則踊。
[疏]“士備”至“夕踊”。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喪,羣臣朝夕哭踊之事。備,盡也。國君喪,羣臣則朝夕即位哭踊。嗣君孝子雖先入即位哭,必待諸臣皆入列位畢後,乃俱踊者也。士卑最後,故舉士入爲畢也。所入有前後,而相待踊者,孝子哀深,故前入也,踊須相視爲節,故俟齊也。
祥而縞。縞冠,素紕也。
○縞,古老反,注同。紕,避支反。是月禫,徙月樂。言禫明月可以用樂。
○禫,大感反。樂音嶽。
[疏]“祥而”至“月樂”。
○正義曰:祥,大祥也。“縞”謂縞冠,大祥日著之,故《小記》除成喪者,其祭朝服縞冠是也。
○“是月禫,徙月樂”者,《鄭志》曰:“既禫徙月而樂作,禮之正也。孔子五日彈琴,自省樂,哀未忘耳。逾月可以歌,皆自身逾月所爲也。此非當月所受樂名。既禫,始得備樂,而在心猶未忘能歡,徙月之樂極歡也。哀殺有漸,是以樂亦隨之也。”
君於士有賜帟。帟,幕之小者,所以承塵,賜之則張於殯上。大夫以上,幕人職供焉。
○帟音亦。共音恭,本亦作供。
[疏]“君於士有賜帟”。正義曰:賜,惠賜也。帟者,幕之小者也。大夫以上喪,則幕人職供之也。士唯有君恩賜之,乃得有帟也。
卷九 檀弓下第四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義同前篇,以簡策繁多,故分爲上下二卷。”
君之適長殤,車三乘。公之庶長殤,車一乘。大夫之適長殤,車一乘。皆下成人也。自上而下,降殺以兩,成人遣車五乘,長殤三乘,下殤一乘,尊卑以此差之。庶子言公,卑遠之。傳曰:“大功之殤小從上。”
○適,丁歷反,下及下“適室”同。長殤,丁丈反,下及注同:下式羊反。乘,繩證反,下及注同。皆下,戶嫁反。殺,色戒反。遣,棄戰反。差,初隹反,又初宜反。遠,於萬反。
[疏]“君之”至“一乘”。
○正義曰:此一節論諸侯及卿大夫之子送葬遣車之數。
○“君”者,五等諸侯也。今此謂諸侯適子在長殤而死,故云“君之適長殤”也。“車三乘”者,遣車也。葬柩朝廟畢,將行,設遣奠竟,取遣奠牲體臂臑,折之爲段,用此車載之,以遣送亡者,故謂之遣車。然遣車之形甚小,《周禮 巾車》雲:“大喪飾遣車鄭雲:“使人以次舉之以如墓也。又雜記遣車視牢具置於四隅鄭雲:“四隅,郭中之四隅。”以此而推,故知小也。所以必須遣車者,《雜記》雲:“大饗既饗,卷三牲之俎,歸於賓館,父母而賓客之、所以爲哀也。”是言父母方將遠去,亦如賓客之義,所以載牲體送之也。但遣車之數,貴賤不同。若生有爵命車馬之賜,則死有遣車送之,諸侯七乘,大夫五乘,此後有明文。鄭惟諸侯既七乘,降殺宜兩,則國王宜九乘,士三乘也。今此所明並是殤未成人,未有爵命車馬之賜而得遣車者,言其父有之,得與子也。王九乘,若適子成人,則應七乘,在長殤而死,則五乘。中殤從上亦五乘,下殤,三乘也。若有國王庶子成人,則應五乘,長殤中殤三乘,下殤一乘也。諸侯既自得七乘,其適子成人五乘,長殤三乘,故“君之適長殤,車三乘”也。中則從上,若下殤則一乘也。
○“公之庶長殤,車一乘”者,公亦諸侯也。適長殤既三乘,庶子若成人乃三乘,而長殤則一乘,故云“車一乘”也。中殤亦從上,若下殤則無。“大夫之適長殤,車一乘”者,大夫自得五乘,適子成人三乘,長殤降二,故一乘也。中殤從上,亦一乘。若下殤及庶殤並不得也。案下注雲:“人臣賜車馬,乃得有遣車。”禮:三命始賜車馬。然諸侯大夫再命而下,則不合有遣車。今大夫適子長殤得有遣車一乘者,以其身爲大夫,德位既重,雖未三命,得有遣車,約鄭注《雜記》雲,則士無遣車。禮,天子上士三命,得有車馬之賜,而云“士無遣車”者,謂諸侯之士及天子中士、下士也。但喪禮質略,天子之臣與諸侯之臣命數雖殊,喪禮不異,故鄭雲大夫以上乃有遣車。文主天子大夫,其實兼諸侯大夫也。鄭以士無遣車者,文王諸侯之士,其實亦兼天子中、下士也。諸侯及大夫之子。”熊氏雲:“人臣得車馬賜者,遣車得及子。若不得車馬賜者,雖爲大夫,遣車不得及子。”案此經雲“大夫之適長殤,車一乘”,則大夫之身五乘。下雲:“大夫五個,遣車五乘。”二文兆墁,但此總爲殤而言之,故言其子。下文爲晏子大儉,故舉國君及大夫之身,本無及子不及子之義,橫生異意,無所證據,熊氏非也。《雜記》雲:“遣車視牢具。”則遣車一乘,當苞一個,士無遣車,《既夕禮》苞三個者,亦是豐小殺大禮之義。若服虔之意,“視牢具”者,視饔餼牢具。故襄二十五年崔杼葬莊公,“下車七乘”,服注云:“上公饔餼九牢,遣車九乘。”與此異也。
○注“庶子”至“從上”。
○正義曰:君是對臣之名,有地大夫以上,皆有君號。公則五等之上,又同三公之尊。今庶子言“公”,就其尊號,是卑遠於庶子也。此有公、君相對,故爲此解。若文無所對,嫡與稱公,故《喪服》雲“公子嫡子”是也。又鄭引《喪服傳》雲“大功之殤中從上”者,證此遣車亦中從上也。必知然者,服是生人所著,哀念死者,車亦生者所有,被及亡人,車、服雖殊,皆緣生者之事,故車馬與服同中從上;若其瓦棺堲周之屬,本爲死者,中殤年實童幼,故從於下。盧植以爲遣車亦中從下,非其宜。
公之喪,諸達官之長杖。謂君所命,雖有官職,不達於君,則不服斬。
[疏]“公之”至“長杖”。
○正義曰:此一節論臣爲君杖法。公者,五等諸侯也。諸者,非一之辭。達官,謂國之卿大夫士被君命者也。既被君命,故稱“達官”也。既達於官,而貴有其職,此對不達者爲長,故云“長”也。若遭君喪,則備服衰杖,故云“諸達官之長杖”也。不雲“衰”,從可知也。
○注“謂君”至“服斬”。
○正義曰:“不達於君”,謂府史之屬也。賤不被命,是不達於君也。不服斬衰,但服齊衰三月耳。故《喪服》齊衰三月章有“庶人爲國君”。鄭雲:“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案彼注即是不達者也,皆是幾謂庶人在官者。若其近臣閽寺之屬,雖無爵命,但嗣君服斬,則亦服斬,與此異也。故《喪服》斬衰章雲:“公士大夫之衆臣,爲其君布帶繩屨。”傳曰:“近臣,君服斯服矣。”鄭注云:“近臣,閽寺之屬。”若大夫之臣,雖不被命於諸侯,得爲大夫之君服斬與杖,但衆臣降其帶屨,用布帶繩屨耳。
君於大夫,將葬,吊於宮,及出,命引之,三步則止。以義奪孝子。宮,殯宮。出謂柩已在路。如是者三,咀芩。退,去也。三命引之,凡移九步。朝亦如之,哀次亦如之。君吊不必於宮。朝,喪朝廟也。次,他日賓客所受大門外舍也。孝子至此而哀,君或於是吊焉。
○朝,直遙反,注同。
[疏]“君於”至“如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吊臣之禮。君於大夫之喪,將至葬時,君必親往吊於殯宮,謂就殯宮以弔孝子。吊禮既畢,及其柩出殯宮之門,孝子號慕攀轅,柩車不動,君奪孝子之情,命遣引之。引者三步則止,所以止者,引者不忍頓奪孝子之情,故且止柩住。君又命引之,引之者三步而止。君又命引之,引之者三步而止。故如是者三,君又命引之,柩車遂行,君便退去。君或來吊,參差早晚,不必恆在殯宮。或當朝廟明日將發之時,亦如柩出殯宮,命引之三步,如是者三之事,故云“朝亦如之”。君吊或晚,不及朝廟之時,朝廟已畢,柩出大門,至平生待賓客次舍之處,孝子哀其平生次舍之處,停柩不行,君於是始吊。吊畢,君命引之使行,如上來之事,故云“哀次亦如之”。
○注“宮殯”至“在路”。
○正義曰:知此是“殯宮”者,以下雲朝及哀次以朝廟及出大門哀次之事,此文在其前,以事前後,故知是殯宮也。雲“出謂柩已在路”者,對宮中未行,今已出殯門,將往向廟,謂之在路。賀瑒以路謂載柩之車,義亦通也。
○注“退去”至“九步”。
○正義曰:鄭嫌“退”謂逡巡且退,故云“退,去也”。雲“三命引之,凡移九步”者,以禮成於三,故知凡爲九步。鄭必分明言九步者,以經上雲“引之,三步則止”,下雲“如是者三”,恐別更爲三,通前爲四,十有二步之嫌,故明言“九步”也。九步既停,君又須命引之,則當四命也。或可君既三命,柩雖三步暫停,孝子更須有事,君即退。
○注“君吊”至“吊焉”。
○正義曰:君於大夫恩義,或有厚薄,或吊有早晚,故云“君吊不必於宮”也。“宮”謂殯宮也,從上可知也。知“朝”是喪朝廟者,朝與哀次相對,故知朝廟也。柩之朝廟,今日至廟,明日乃去。此吊謂明日將去之時,故有命引之。雲“次,他日賓客所受大門外舍也”者,以《覲禮》諸侯受次舍於廟門外,明大夫大門外亦有賓次也。然主位在門東,孝子必哀門西張次者,以平生門東待賓客無次,孝子見門西張次之處而哀,故云“哀次”。雲“君或於是吊焉”者,以君吊正禮當於殯宮,或於朝祖廟,無門外君吊之禮。君來吊或晚,有邂逅於是吊焉,故云“或”,“或”是不定之辭。
五十無車者,不越疆而吊人。氣力始衰。
○疆,居良反,本又作疆,下“越疆”同。
[疏]“五十”至“吊人”。
○正義曰:此一節論衰老不許徒行遠吊之事。所以時不許越疆而吊人者,五十既衰,越疆則道路遙遠,吊人又悲感哀慼,恐增衰恐,故不許也。
季武子寢疾,蟜固不說齊衰而入見,曰:“斯道也將亡矣,士唯公門說齊衰。”季武子,魯大夫季孫夙也。世爲上卿,強且專政,國人事之如君,蟜固能守禮,不畏之,矯失俗也。道猶禮也。
○蟜,居表反。蟜固,人姓名。說,他活反,本亦作稅,徐又音申銳反,下同。見,賢遍反。矯,居表反。武子曰:“不亦善乎!君子表微。”時無如之何,佯若善之。表猶明也。及其喪也,曾點倚其門而歌。明己不與也。點字晳,曾參父。
○點,多忝反。倚,於綺反,徐其綺反。晳,星曆反。
[疏]“季武”至“而歌”。
○正義曰:此一節論季武子無禮,蟜固正之事。武子,魯之執政上卿,時人畏之,事之如君,入其門皆說衰。唯蟜固不說齊衰而入見武子,謂武子曰:“我所以著齊衰而入者,以此著齊衰之道,將亡絕矣。以時人畏爾,入門者皆說齊衰,故此著齊衰入大夫之門,其道將絕。又語武子:“若依正禮,士唯入公門乃說齊衰,而入大夫之門不合說也。”言“將亡”者,其時鄉餘大夫之門,猶有著齊衰者,故云“將亡”將亡者,未絕之辭。武子既得蟜固之言,心雖恚恨,身既寢疾,無奈之何,乃佯言若美之:“汝之所言,不亦善乎!所以善者,若失禮顯著,凡人皆知。若失禮微細,唯君子乃能表明之。今說齊衰失禮之微,汝能知之,是君子之人,故云君子表微。”及武子之喪,曾點幕蟜固之直,乃倚武子之門而歌,明己不與武子,故無哀慼。
○注“季武”至“禮也”。
○正義曰:知是上卿專政者,《左傳》文雲:“國人事之如君者,入君門說齊衰。”今入武子之門亦說齊衰,是與咀墁也。此謂不杖齊衰,若杖齊衰,雖入公門,亦不說之,具在下《曲禮》疏。雲“蟜固能守禮,不畏之,矯失俗也”者,謂失禮風俗,矯而正之。據鄭此言,則蟜固,人之姓名,其字從蟲。若矯正之字,從矢。熊氏雲:“或有人矯武子固陋。”對文不知,一何甚也!注“時無”至“善之”。
○正義曰:知非實善,雲佯善者,其實善,則尋常不合說齊衰,故知佯若善蟜固也。心實不善而佯善之,是無如之何。凡外貌爲陽,內心爲陰,實無內心、但有外貌者謂之爲陽,故《史記》韓非《說難》雲“陽收其身而實疏之,陰用其言而顯棄之”是也。此“陽”或言“佯”者,字相假借,義亦通也。
○注“點字晳,曾參父”。正義曰:此《史記 仲尼弟子傳》文。彼文“點”字作“箴”。
大夫吊,當事而至,則辭焉。辭猶告也,擯者,以主人有事告也。主人無事,則爲大夫出。
○擯,必刃反,本又作儐,同,後放此。爲,於僞反,下“亦爲”、“爲之變”同。吊於人,是曰不樂。君子哀樂不同日。子於是日哭,則不歌。
○日,人一反。樂音嶽,又音洛,注同。婦人不越疆而吊人。不通於外。行吊之日,不飲酒食肉焉。以全哀也。吊於葬者,必執引,若從柩及壙,皆執紼。示助之以力,車曰引,棺曰紼,從柩贏者。
○引音胤,注同,車索。壙,若晃反,又音曠,後同。紼音弗,棺索。贏音盈。
○喪,公吊之,必有拜者,往謝之。雖朋友、州里、舍人可也。謂無主後。吊曰:“寡君承事。”示亦爲執事來。主人曰:“臨。”君辱臨其臣之喪。
○臨如字,徐力鴆反。君遇柩於路,必使人吊之。君於民臣有父母之恩。大夫之喪,庶子不受吊。不以賤者爲有爵者主。
[疏]“大夫”至“受吊”。
○正義曰:此一節論吊哭之禮,各依文解之。
○“大夫吊”者,謂大夫吊士也。“當事”,當主人有大小斂殯之事也。大夫尊,來吊士,則孝子應出下堂迎之。若正有事而至,則孝子遣人辭告之,道有事不得出也,
○注“辭猶”至“夫出”。
○正義曰:此“出”者正謂出之於庭,不得出門外,以男子之事自堂及門故也。若未小斂以前,唯君命出,故《士喪禮》雲:“唯君命出。”鄭注云:“大夫以下時來吊襚,不出,始喪哀慼甚,在室。”是小斂以前,不爲大夫出也。正當小斂之節,大夫來吊,則辭之以有事。斂畢當踊之時,延大夫而入,絕踊而拜之。或大夫正當斂後踊時始來,則亦絕踊拜之,故《雜記》雲:“當袒,大夫至,雖當踊,絕踊而拜之。”注云:“尊大夫來至,則拜之,不待事已也。若士來吊,雖當斂,不告以有事。事畢,踊後,引士入,然後拜之。”故《雜記》雲“於士,既事成,踊襲而後拜之”是也。此雲不當事則爲大夫出,於士,雖不當事則不爲之出。然《士喪禮》既小斂以後,主人降自西階,遂拜賓,大夫特拜,士旅之,得出拜士者,以主人將襲絰於序東,因降階而拜之,非故爲士而出拜之。不當事爲大夫出,謂出迎至庭。若大夫退,則出送於門外。故《士喪禮》:“賓出,主人拜送於門外。”鄭注云:“廟門外也。”廟門謂殯宮門也。
○“婦人不越疆而吊人”,此是凡吊之法,婦人無外事,故不越疆而吊人。
○“吊於葬者,必執引”,引,柩車索也。吊葬本爲助執事,故必相助引柩車也。
○“若從柩及壙,皆執紼”者,及,至也。紼,引棺索也。凡執引用人,貴賤有數,若其數足,則餘人不得遙行,皆散而從柩也。至壙下棺窆時,則不限人數,皆悉執紼,是助力也。
○注“示助”至“贏者”。
○正義曰:“引“者長遠之名,故在車,車行遠也。“紼”是撥舉之義,故在棺,棺唯撥舉,不長遠也。雲“從柩贏”者,贏,餘也。從柩者,是執引所餘贏長者也。何東山雲:“天子千人,諸侯五百人,大夫三百人,士五十人。”贏,首茆也。
○“喪,公吊之,必有拜”者。
○“喪”謂諸侯臣之喪。公來親吊,或遣人來吊,喪家雖無主後,必有以次疏親而往拜之,以謝其恩。疏親亦無,雖死者朋友及同州同裏及喪家典舍之人而往拜之可也。此以無後,故許他人拜謝。若其有後,主人故自當親拜。是以《既夕禮》雲:“主人乘惡車。”鄭注云:“拜君命”是也。
○“吊曰:寡君承事”者,此是君來語擯者,使傳君來之辭也。吊爲助事,故雖君之尊,亦稱“承事”也。
○“主人曰:臨”者,主人辭謝之,曰君屈辱降臨某之喪。文稱“寡君”,應是吊他國之臣,上承“公吊”之下,則是已國之臣。稱“寡君”者,以其示欲供承喪家之事,故謙言“寡君”,此謂大夫之喪也。若吊士直稱君,故《士喪禮》“君使某吊,如何不淑”是也。
○“君遇柩於路”者,君於其臣,當特吊於家,故《喪大記》於大夫及士皆親吊之,又《禮》譏蕢尚受吊,及杞梁之妻不受野吊是也。其或卑小之臣及庶人之等,君不豫知其喪,造次遇柩於路。既有民臣之恩,以此使人吊,故鄭答張逸:“謂行而遇之,謂凡民也。”雖以民爲主,亦兼微小臣,君不豫知其喪,故此雲兼臣也。
○“大夫之喪,庶子不受吊”者,“不受吊”者,謂不爲主人也。適子主喪,受吊拜賓。若適子或有他故不在,則雖庶子不敢受吊,明己卑,闢適也。言大夫庶子不受吊,則士之庶子得受吊也。言“不受吊”,不可以賤者爲有爵者喪主也。
妻之昆弟爲父後者死,哭之適室,以其正也。子爲主,袒、免、哭、踊。親者主之。
○免音問。夫入門右,北面闢正主。
○闢音避,下“闢難”同。使人立於門外,告來者,狎則入哭。狎,相習知者。
○使,色吏反,又如字。狎,戶甲反。父在,哭於妻之室。不以私喪幹尊。非爲父後者,哭諸異室。
○有殯,聞遠兄弟之喪,哭於側室。嫌哭殯。無側室,哭於門內之右。近南者爲之變位。
○近,附近之近。同國則往哭之。喪無外事。
[疏]“妻之”至“哭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哭無服者之事。適室,正寢也。《禮》:女子適人者,爲昆弟爲父後者不降,以其正故也。故姊妹之夫爲之哭於適室之中庭也。
○“子爲主”者,子,已子也。甥服舅緦,故命已子爲主,受吊拜賓也。
○“袒、免、哭、踊”者,冠尊,不居肉袒上,必先免,故凡哭哀則踊,踊必先袒,袒必先免,故“袒、免、哭、踊”也。
○“夫入門右”者,夫謂此子之父,即哭妻兄弟者也。言“夫”者,據妻之爲喪也。子既爲主位,在東階之下西向,父入門右,近南而北向哭也。鄭注知此“北面”者,鄭推子既爲主,在阼階下西向,父不爲主,若又西向,便似二主,故入門右而北面,示闢爲主之處也。鄭又所以知父必北面者,《曾子問》雲,衛靈公吊季康子,魯哀公爲主,康子立於門右北面,闢主人之位。故鄭知此當北面闢主人之位也。而《禮》本多將鄭注“北面”爲經文者,非也。案古舊本及盧、王《禮》亦無“北面”字,唯鄭注云“北面”耳。庾蔚亦謂非經文也。
○“使人立於門外,告來者”者,以門內有哭,則鄉里聞之,必來相吊,故主人所使人出門外,告語來吊者,述所哭之由,明爲主在子,不關己也。
○“狎則入哭”者,若吊人與此亡者曾經相識狎習,當進入共哭。“父在,哭於妻之室”者,此夫若父,在則適室由父,故但於妻室之前而哭之。亦子爲主,使人立於門外也。故鄭注云:“不以私喪於尊。”
○“非爲父後者,哭諸異室”者,案《奔喪禮》,妻之黨哭諸寢,此哭於適室及異室者,寢是大名,雖適室及妻室、異室,總皆曰寢。此雲子爲主,袒免哭踊,則夫入門右亦哭踊。知者以其上文“申祥之哭言思”,婦人倡踊,故知夫入門右亦踊,但文不備耳。
○注“近南者爲之變位”。
○正義曰:此哭於門內之右,謂庶人無側室者,故《內則》雲“庶人無側室”者,言近南爲之變位,以其尋常爲主,當在阼階東西面,今稱門內之右,故知近南爲之變位也。必變之者,以哭於大門內之右,既非常哭之處,故繼門而近於南也。鄭雲近南則猶西面,但近南耳。必知西面者,案《士喪禮》朝夕哭,衆主人、衆兄弟繼婦人南皆西面,明此哭兄弟亦西面也。下雲“同國則往哭之”,上雲聞遠兄弟之喪,謂異國也。所以同國則往哭,異國則否者,以其已有喪殯,不得向他國,故鄭雲:“喪無外事。”
子張死,曾子有母之喪,齊衰而往哭之。或曰:“齊衰不以吊。”以其無服非之。曾子曰:“我吊也與哉?”於朋友哀痛甚而往哭之,非若凡吊。
○與音餘。
[疏]“子張”至“與哉”。
○正義曰:此一節論哭朋友失禮之事。
○注“以其”至“非之”。
○正義曰:言曾子與子張無服,不應往哭,故或人非之也。若有服者,雖緦亦往也。
有若之喪,悼公吊焉,悼公,魯哀公之子。
○悼音道。子游擯,由左。擯,相侑喪禮者。喪禮廢亡,時人以爲此儀當如詔辭而皆由右相,是善子游正之。《孝經》說曰:“以身擯侑。”
○擯,必忍反,注同。相,息亮反,下同。詔音照。侑音又。
[疏]“有若”至“由左”。
○正義曰:此一節論擯相之法。在主人曰擯,在客曰介。
○注“擯相”至“擯侑”。
○正義曰:庾蔚雲:“相主人以禮接賓,皆謂之擯,亦無當於吉凶。”鄭以爲相侑喪禮,據此事而言之,《大宗伯》注:“出接賓曰擯,入詔禮曰相。”雲“喪禮廢亡,時人以爲此儀當如詔辭而皆由右相,是善子游正之”者,《少儀》雲:“詔辭自右。”鄭雲:“爲君出命也,立者尊右。”案立者尊右,若已傳君之詔辭,詔辭爲尊,則宜處右。今擯者宜右也。若於喪事,則惟賓主居右,而已自居左。而當時禮廢,言相喪亦如傳君詔辭,己自居右。子游知禮,故推賓居右,己居左也。雲“《孝經說》曰:以身擯侑”者,引《孝經說》證擯是相侑也。孔子身爲君作擯侑,故《論語》雲“君召使擯”是也。
齊穀王姬之喪,穀當爲告,聲之誤也。王姬,周女,齊襄公之夫人。
○穀音告,又古毒反。魯莊公爲之大功。或曰:“由魯嫁,故爲之服姊妹之服。”或曰:“外祖母也,故爲之服。”《春秋》周女由魯嫁,卒,服之如內女服姊妹,是也。天子爲之無服,嫁於王者之後乃服之。莊公,齊襄公女弟文姜之子,當爲舅之妻,非外祖母也。外祖母又小功也。
○爲之,於僞反,下及注同。王如字,徐於況反。
[疏]“齊穀”至“之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諸侯爲王姬著服之事。案莊二年秋,齊王姬卒,齊來告魯。雲“王姬之喪,魯莊公爲之大功”,或人解之雲:“王姬,周女也。命魯爲主,由魯嫁,比之魯女,故爲之服出嫁姊妹之服。”更有或人解雲:“王姬爲莊公外祖母,故爲之著大功之服。”此或人之言,乃爲二非也。王姬是莊公舅妻,不得爲外祖母,是一非。假令爲外祖母,正合小功,不服大功,是二非也。
○注“王姬”至“夫人”。
○正義曰:案莊公十一年王女共姬爲齊桓公夫人,知此王姬非齊桓公夫人者,以桓公夫人經無卒文,是不告於魯襄公夫人。莊二年經書“王姬卒”,是來告魯,此言齊告王姬之喪,故知是襄公夫人。
○注“《春秋》”至“服之”。
○正義曰:《春秋》莊二年“齊王姬卒”,《穀梁傳》雲:“爲之主者,卒之也。”案莊元年秋,“築王姬之館於外”,下雲“王姬歸於齊”,是由魯嫁也。《喪服》大功章君爲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著大功之服,王姬既比之內女,故服大功也。雲“天子爲之無服”者,以尊卑不敵故也。若嫁於王者之後,天子以賓禮待之,則亦大功也。其女反爲兄弟爲諸侯者,亦大功,以《喪服》女子出嫁爲兄弟大功故也。案《喪服》雲女子子爲父後者期,謂大夫士之妻有往來歸宗之義。故《喪服》傳雲:“婦人雖在外,必有歸宗,曰小宗。”鄭答趙商雲:“自其家之宗。”言宗及小宗,故知是大夫士也。諸侯夫人,父母卒,無復歸寧之理,故知諸侯夫人爲兄弟爲諸侯者,但大功耳,不得服期。熊氏以爲服期,非也。案《喪服小記》雲“與諸侯爲兄弟者服斬”,卑賤降等,雖不爲臣,猶服斬衰,與此別也。
晉獻公之喪,秦穆公使人吊公子重耳,獻公殺其世子申生,重耳闢難出奔,是時在翟,就吊之。
○重,直龍反,注及下皆同。難,乃旦反。翟音迪,本又作狄。且曰:“寡人聞之,亡國恆於斯,得國恆於斯。言在喪代之際。雖吾子儼然在憂服之中,喪亦不可久也,時亦不可失也。孺子其圖之。”勸其反國,意欲納之。喪謂亡失位。孺,穉也。
○嚴,魚檢反,本亦作儼,同。喪,息浪反,注及下皆同。孺,如樹反,後同。穉,直吏反,本又作稚,同。以告舅犯,舅犯,重耳之舅狐偃也,字子犯。舅犯曰:“孺子其辭焉!喪人無寶,仁親以爲寶。寶謂善道可守者,仁親,親行仁義。父死之謂何?又因以爲利,欲反國求爲後,是利父死。而天下其孰能說之?孺子其辭焉!”說猶解也。公子重耳對客曰:“君惠吊亡臣重耳,身喪父死,不得與於哭泣之哀,以爲君憂。謝之。
○與音預。父死之謂何?或敢有他志以辱君義。”
[疏]“晉獻”至“君義”。
○正義曰:此一節論公子重耳不因父喪以取國之事,各依文解之。
○“且曰”至“圖之”。
○使者吊重耳,重耳受吊禮已畢,使者出門,則應遂還賓館,使者方須致穆公之命以勸重耳,故言“且曰”。言“且”者,非特吊耳。“且”者,兼有餘事。使者且更言曰,稱穆公之命,言寡人聞前古以來,失亡其國,恆於此喪禍交代之時,得其國家,亦恆在於此交代之時。言此喪禍交代之際,是得國失國之機,求之則得,不求則失。雖吾子儼然端靜在憂戚喪服之中,無求國之意,然身喪在外,亦不可久爲,言辛苦也。得國之時,亦不可失,言當求也。欲使重耳從其言,故云“孺子其圖之”。
○“父死”至“君義”。
○言父身死亡,謂是何事,正是兇禍之事。既是兇禍,豈得又因此兇禍以有爲已利,欲求反國。必其如此,而天下聞之,其誰解說我以爲無罪。公子重耳用舅犯之言,出而對客,既敘其吊意,又謝其欲納之言。“君惠吊亡臣重耳”,此一句是敘其吊意。言身喪父死,不得在國與於哭泣之哀,以爲君之憂慮,欲納於我。既謝其恩,又道不可之意,言以父死,謂是何事,豈復敢悲哀之外,別有他志,以屈辱君之義事乎。言己無他志,不敢受君勸以反國之義。言“義”者,宜也。穆公之意,以重耳反國爲宜,故云“義”也。
稽顙而不拜,哭而起,起而不私。
○稽音啓。顙,桑黨反。子顯以致命於穆公。使者,公子縶也。盧氏雲:“古者名字相配,顯當作韅。”
○顯依注音韅,呼遍反,徐苦見反。使,色吏反。縶,陟立反,後同。穆公曰:“仁夫公子重耳!夫稽顙而不拜,則未爲後也,故不成拜。哭而起,則愛父也。起而不私,則遠利也。”
○夫音符。遠,於萬反。
[疏]“稽顙”至“遠利也”。
○正義曰:此穆公本意勸重耳反國,重耳若其爲後,則當拜謝其恩,今不受其勸,故不拜謝。穆公以其不拜,故云“未爲後”也。所以稽顙者,自爲父喪哀號也。凡喪禮,先稽顙而後拜乃成。今直稽顙而不拜,故云“不成拜”也。今既聞父死勸其反國之義,哀慟而起,若欲攀轅然,故云“哭而起,則愛父也”。以其愛父,故起若欲攀轅。既哭而起,不私與使者,言必無心反國,是“遠利”也。鄭注知在翟吊之,及“使者,公子縶”者,並《國語》文。雲:“縶吊重耳而退,吊公子夷吾於梁,如吊重耳之命。夷吾見使者,再拜稽首,起而不哭,退而私於公子縶曰:裏克與我矣,吾命之以汾陽之田百萬。丕鄭與我矣,吾命之以負蔡之田七十萬。亡人苟入,掃除宗廟,定社稷,且入河外列城五。”言亡人之所懷。案《國語》之說夷吾,則穆公美重耳之言,皆是形夷吾而起。
帷殯,非古也。自敬姜之哭穆伯始也。穆伯,魯大夫,季悼子之子公甫靖也。敬姜,穆伯妻,文伯歜之母也。《禮》:“朝夕哭,不帷。”
○歜,昌燭反。
[疏]“帷殯”至“始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哭殯不合帷殯之事。
○注“穆伯”至“不帷”。
○正義曰:知穆伯是季悼子之子公甫靖者,《世本》文。知敬姜是文伯歜之母者,下文雲:“文伯之喪,敬姜晝夜哭。”又《國語》雲“敬姜自績,文伯諫之”是也。“朝夕哭,不帷”,是《雜記》文,以孝子思念其親,故朝夕哭時,乃褰徹其帷也。今敬姜之哭穆伯,以闢嫌之故,遂朝夕哭,不復徹帷,故下文雲:“穆伯之喪,敬姜晝哭。”與此同也。案《春秋》文十五年公孫敖之喪,“聲已不視,帷堂而哭”。公孫敖亦是穆伯,此不雲聲已之哭穆伯始者,聲已是帷堂,非帷殯也。聲已哭在堂下,怨恨穆伯,不欲見其堂,故帷堂。敬姜哭於堂上,遠嫌不欲見夫之殯,故帷殯。案張逸答陳鏗雲:“敬姜早寡晝哭,以闢嫌帷殯,或亦闢嫌,表夫之遠色也。”
喪禮,哀慼之至也。節哀,順變也。君子念始之者也。始猶生也。念父母生已,不欲傷其性。
[疏]“喪禮”至“者也”。
○正義曰:此一節記人總論孝子遭喪,所爲哭踊、復魄、飯含、重主、殯葬、反哭之事,各依文解之。
○“喪禮,哀慼之至也”者,言人或有禍災,雖或悲哀,未是哀之至極。唯居父母喪禮,是哀慼之至極也。既爲至極,若無節文,恐其傷性,故闢踊有節筭,裁節其哀也。故下文:“闢踊,哀之至,有筭,爲之節文也。”所以節哀者,欲順孝子悲哀,使之漸變也。故下文雲:“慍,哀之變也。”所以必此順變者,君子思念父母之生已,恐其傷性,故順變也。
復,盡愛之道也,有禱祠之心焉。復謂招魂,且分禱五祀,庶幾其精氣之反。
○禱,丁老反,一音丁報反。祠音詞。望反諸幽,求諸鬼神之道也。鬼神處幽暗,望其從鬼神所來。北面,求諸幽之義也。鄉其所從來也。《禮》復者升屋北面。鄉本又作向,同,許亮反。
[疏]“復盡”至“義也”。
○正義曰:始死招魂復魄者,盡此孝子愛親之道也。非直招魂,又分禱五祀,冀精氣之復反,故云“有禱祠之心焉”。言招魂之時,於平生館舍求魂欲反,又於五祀禱請求之,復與五祀,總是祈禱,故云“禱祀之心焉”,以總結之。又解復魄之時,冀望魂神於幽處而來,所以望諸幽者,求諸鬼神之道也。言鬼神處在幽暗,故望幽以求之。又解望幽所在,北方是幽暗,復者北面,求鬼神之義。
○注“復謂”至“之反”。
○正義曰:“招魂”者,是六國以來之言,故《楚辭》有《招魂》之篇,《禮》則雲:“復,冀精氣反覆於身形。”“分禱五祀”者,《既夕禮》文。直言乃行禱者,謂非直招魂,兼有分禱,俱是求神之義。言分遣其人,以禱五祀。五祀,博言之耳,士唯二祀。
拜、稽顙,哀慼之至隱也。稽顙,隱之甚也。隱,痛也。稽顙者,觸地無容。
[疏]“拜稽”至“甚也”。
○正義曰:孝子拜賓之時,先爲稽顙而後拜者,哀慼之至痛,就拜與稽顙二事之中,稽顙爲痛之甚,此“拜稽顙”,“拜”文在上,以《周禮》言之,將拜稽顙。或可下文,殷、周並陳,此雲“拜稽顙”,或舉殷禮,故先言“拜”也。
○注“隱痛”。
○正義曰:《釋詁》文也。
飯用米、貝,弗忍虛也。不以食道,用美焉爾。尊之也,食道褻,米貝美。
○飯,扶晚反。褻,息列反。
[疏]“飯用”至“焉爾”。
○正義曰:死者既無所知,所以飯用米貝,不忍虛其口。既不忍虛其口,所以不用飯食之道以實之。必用米貝者,以食道褻,米貝美,尊之不敢用褻,故用米貝,美善焉爾。飯食,人所造作,細碎不絜,故爲褻也。米貝,天性自然爲美。凡含用米貝,案《喪大記》雲:“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又以所沐之米以飯之,故《士喪禮》“祝淅米於堂”,又云“祝受米,奠於貝北,主人左,扱米實於右”,是飯用沐米也。則是諸侯用粱,大夫用稷,大用梁。士用粱者,謂天子之士,諸侯之士用稻,故《士喪禮》雲“稻米一豆,實於筐”是也。以次差之,天子當沐黍與?是天子飯用黍也。其含,案《周禮 典瑞》雲:“大喪,其飯玉,含玉。”鄭注云:“含玉,如璧形而小耳。”是天子用璧也。又“飯玉,碎玉以雜米也”,故云“共飯玉”。《雜記》雲“含者執璧將命”,是諸侯亦含以璧也。卿大夫無文。案成十七年公孫嬰齊夢贈瓊瑰,注云“食珠玉,含象”,則卿大夫蓋用珠也。案《士喪禮》“貝三實於笲”,注云:“貝,水物,古者以爲貨,江水出焉。笲,竹器名。”是士用貝三,依《雜記》,則大夫當五,諸侯七,天子九。何休注《公羊》雲:“天子以珠,諸侯以玉,大夫以碧,士以貝。”又《禮緯 稽命徵》:“天子飯以珠,含以玉。諸侯飯以珠,含以璧。卿大夫飯以珠,含以貝。”此等或是異代禮,非周法也。
銘,明旌也。神明之精。
○銘音名。旌音精。以死者爲不可別已,故以其旗識之。不可別,形貌不見。
○別已,彼列反,注同,本或無己字,非。識,式至反,皇如字。愛之,斯錄之矣。敬之,斯盡其道焉耳。謂重與奠。
○重與奠也,與音如字,一本作“重與奠與”,二“與”並音餘。重,主道也。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重既虞而埋之,乃後作主。《春秋傳》曰:“虞主用桑,練主用慄。”殷主綴重焉,綴猶聯也。殷人作主,而聯其重,縣諸廟也。去顯考,乃埋之。
○綴,丁劣反,又丁衛反。聯音連。縣音玄。周主重徹焉。周人作主,徹重埋之。
[疏]“銘明”至“徹焉”。
○正義曰:案《士喪禮》“爲銘各以其物。”又《司常》雲:“大喪共銘旌。”注云:“王則大常。”案《司常》雲:“王建大常,諸侯建旂,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則銘旌亦然,但以尺寸易之。案《士喪禮》士長三尺,大夫五尺,諸侯七尺,天子九尺,從遣車之差,以喪事略故也。若不命之士,則《士喪禮》雲“以緇,長半幅”,長一尺;“赬末,長終幅”,長二尺,總長三尺。
○“愛之,斯錄之矣”。
○“愛之,斯錄之”者,謂孝子思念其親,追愛之道。斯,此也。故於此爲重,以存錄其神也。
○“敬之,斯盡其道焉”耳者,謂於此設奠,盡其孝養之道焉耳。鄭以下文有“重”及“奠”,故以此一經爲下張本,故云“重與奠”也。此“愛之,斯錄之矣”,及“敬之,斯盡其道焉耳”,亦得總焉於“明旌”之義,故《士喪禮》“爲銘”之下,鄭注引此愛之敬之二事,以解銘旌,以義得兩通,故鄭彼此二解。
○“重主”至“徹焉”。
○言始死作重,猶若吉祭木主之道。主者吉祭所以依神,在喪重亦所以依神,故云“重,主道也”。
○“殷主綴重焉”者,謂殷人始殯,置重於廟庭,作虞主訖,則綴重縣於新死者所殯之廟也。
○“周主重徹焉”者,謂周人虞而作主,而重則徹去而埋之,故云“周主重徹焉”。但殷人綴而不即埋,周人即埋,不縣於廟爲異也。
○注“始死未作”至“練主用慄”。
○正義曰:案《士喪禮》雲士有重無主,而此雲“重,主道”者,此據天子諸侯有主者言之,卿大夫以下無主。《春秋》孔悝爲礻石主,鄭《駁異義》雲:“孔悝祭所出君,故有主。”雲“重既虞而埋之,乃後作主”者,謂既虞之後,乃始埋重,埋重之後,乃始作主。案天子九虞,九虞之後,乃埋重。重與柎相近,故《公羊》雲“虞主用桑,謂虞祭之末也”。《左傳》雲“祔而作主”,謂用主之初,俱是喪主,其義不異,故《異義》:“《公羊》說虞而作主,《左氏》說天子九虞,十六日祔而作主謂喪主,許慎謹案:《左氏》說與《禮》同。”鄭氏不駁,則是從《左氏》之義,非是虞祭之日即作主也。故此注云埋重之後,乃作主也。其卒哭之祭,己用主也。必知然者,以卒哭日成事,以吉祭易喪祭,故知與虞異也。
○注“殷人”至“埋之”。
○正義曰:知縣之廟者,“周主重徹焉”,明殷之作主,重不徹焉。主之與重,本爲死者入廟,重既不徹,故知重隨死者縣於廟。雲“去顯考,乃埋之”者,謂今死者世世遞遷,至爲顯考,其重恆在,死者去離顯考,乃埋其重及主,以其既遷,無復有廟,故顯考謂高祖也。其遷早晚,《左氏》以爲三年喪畢,乃遷廟,故僖三十三年《左氏傳》雲:“烝嘗褅於廟。”杜、服皆以爲三年禘祭,乃遷此廟,鄭則以爲練時則不禘而遷廟主,故鄭注《士虞禮》“以其班祔”之下雲“練而遷廟”,又注《鬯人》“廟用卣”,“謂始禘時”。鄭必謂以練者,以文二年“作僖公主”,《穀梁傳》雲:“於練焉,壞廟。壞廟之道,易檐可也,改塗可也。”範寧雲:“親過高祖則毀其廟,以次而遷,將納新神,故示有所加。”是鄭之所據。其主之狀,範人云:“正方,穿中央,達四方。天子長尺二寸,諸侯長一尺。”
○注“周人”至“埋之”。
○正義曰:案《既夕禮》將葬,“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鄭注云:“重既虞,將埋之。”是鄭埋重於門外之道左也。若虞主,亦埋之於祖廟門外之道左。案《異義》:“《戴禮》及《公羊》說虞主埋於壁兩楹之間,一說埋之於廟北牖下,《左氏》說虞主所藏無明文。”鄭駁之雲:“案《士喪禮》重與柩相隨之禮,柩將出,則重倚於道左。柩將入於廟,則重止於門西。虞主與神相隨之禮,亦當然。練時既特作慄主,則入廟之時,祝奉虞主於道左。”練祭訖,乃出就虞主而埋之,如既虞埋重於道左。是鄭既練,埋虞主於廟門之道左也。
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哀素,言哀痛無飾也。凡物無飾曰素。唯祭祀之禮,主人自盡焉爾,豈知神之所饗?亦以主人有齊敬之心也。哀則以素,敬則以飾,禮由人心而已。
○齊,側皆反。
[疏]“奠以”至“心也”。
○正義曰:“奠”謂始死至葬之時祭名,以其時無屍,奠置於地,故謂之“奠”也。悉用素器者,表主人有哀素之心。既因用素表孝子哀素,遂論虞祭之後,及卒哭練祥之祭,故云此等祭祀之禮,既見親終,於主人自盡致孝養之道焉爾,豈知神之所饗須設此祭?所以設之者,亦以主人有齊敬之心,若親存然,故設祭亦如生存之有齊敬,今死亦齊敬,故云“亦”也。
○注“哀則”至“以飾”。
○正義曰:哀則以素謂葬前,敬則以飾謂虞後,故《士虞禮》不用素器也。知經中祭祀非尋常吉祭者,以上下所論,皆是喪事,不應吉祭廁在其間。其實吉祭,主人亦有齊敬之心也。
闢踊,哀之至也。有算,爲之節文也。算,數也。
○闢踊,媿亦反,下音勇。算,桑亂反。
[疏]“闢踊”至“文也”。
○正義曰:撫心爲闢,跳躍爲踊。孝子喪親,哀慕至懣,男踊女闢,是哀痛之至極也。若不裁限,恐傷其性,故闢踊有算,爲準節文章。準節之數,其事不一。每一踊三跳,三踊九跳,都爲一節。士舍死日三日而殯,凡有三踊。初死日襲,襲而踊。明日小斂,小斂而踊。又明日大斂,大斂又踊。凡三日爲三踊也。大夫五踊,舍死日四日而殯,初死日一踊,明日襲又一踊,至三日小斂朝一踊,至小斂時又一踊,至四日大斂朝不踊。當大斂時又一踊,凡四日爲五踊。諸侯七踊,舍死日六日而殯,初死日一,明日襲又一,至三日小斂朝一,當小斂時又一,四日無事一,五日又一,至六日朝不踊,亦當大斂時又一,凡六日七踊。《周禮》王九踊,舍死日八日而殯,死日一,明日襲一,其間二日爲二,至五日小斂爲二,其間二日又二,至八日大斂,則其朝不踊也,大斂時又一,凡八日九踊。故云“爲之節文”也。故《雜記》雲:“公七踊,大夫五踊,士三踊。”鄭注云“士小斂之朝不踊,君大夫大斂之朝乃不踊”是也。
袒、括髮,變也。慍,哀之變也。去飾,去美也。袒、括髮,去飾之甚也。有所袒,有所襲,哀之節也。
[疏]“袒括”至“節也”。
○正義曰:言袒衣括髮者,是孝子形貌之變也。悲哀慍恚者,是孝子哀情之變也。去其尋常吉時服飾也者,是去其華美也。孝子去飾,雖有多塗,袒括髮者,就去飾之中,最爲甚也。孝子悲哀,理應常袒,何以有所袒、有所襲時者,表明哀之限節,哀甚則袒,哀輕則襲。
弁絰葛而葬,與神交之道也。接神之道,不可以純兇。天子諸侯變服而葬,冠素弁,以葛爲環絰,既虞卒哭,乃服受服也。《雜記》曰:“凡弁絰,其衰侈袂。”
○括,觀闊反。慍,庾、皇紆粉反,積也,又紆運反,怨恚也,徐又音鬱。去,羌呂反,下及注“去樂”、“去桃茢”並同。衰,七雷反。侈袂,昌氏反,下彌世反。
[疏]注“接神”至“侈袂”。
○正義曰:葬時居喪,著喪冠麻絰,身服衰裳,是純兇也。又尋常弁絰,以麻爲環絰,今乃去喪冠,著素弁,又加環絰,用葛,不以麻,故云交神之道,不可以純兇。雲“天子諸侯,變服而葬”者,以下雲“有敬心焉”。以日月逾時,故敬心乃生。大夫與士,三月而葬,敬心未生,故知天子諸侯也。雲“冠素弁,以葛爲環絰”者,素謂素帛爲弁,故鄭注《周禮 司服》雲:“弁如爵弁而素。”不雲麻,是用素絹也。以“葛”以“弁絰”連文,故云葛環絰。然則要帶猶用麻也。雲“卒哭,乃服受服也”者,以受服者無文,故鄭解不定。《喪服》注:“天子諸侯既虞,大夫士卒哭,乃受服。”此雲卒哭乃受服,是不定喪服,以大夫以上卒哭與虞,其月不同。士虞與卒哭同在一月,故解爲大夫以上。既虞,士卒哭受服。皇氏雲:“《檀弓》足本當言既虞與喪服,注會雲卒哭者,誤也。”引《雜記》“其衰侈袂”者,證既服弁絰,其衰亦改。案《喪服》衰袂二尺二寸,袪尺二寸,則葬時更制其衰袂三尺三寸,袪尺八寸,是改喪服之衰也。熊氏、皇氏等併爲錫衰。皇氏又引鄭說,稱鄭衝雲:“《小記》曰,諸侯吊必皮弁錫衰,則此弁絰之衰,亦是吊服也。”案《喪服》改葬尚服緦麻,今葬服錫衰,其義疑也。
有敬心焉。逾時哀衰而敬生,敬則服有飾,大夫士三月而葬,未逾時。
○衰,所追反。
[疏]注“大夫”至“逾時”。
○正義曰:案鄭《箴膏肓》雲:“人君殯數來日,葬首薺月,大夫以上,殯皆以來日數,則大夫並死月四月而葬。”雲“未逾時”者,謂未逾一時。假令四月而死,七月而葬,是未逾越夏之一時也。非如《春秋》之逾年也。若以爲逾年言之,則三月死,至四月,是亦逾時。《穀梁傳》雲:“古者行役不逾時。”豈三月行,不至四月即須反?故知不然也。
周人弁而葬,殷人冔而葬。周弁、殷冔,俱象祭冠,而素禮同也。
○<口馵>,況甫反。
[疏]注“周弁”至“同也”。
○正義曰:《士冠禮》:“周弁,殷冔,夏收。”《王制》雲:“夏后氏收而祭,殷人冔而祭,周人弁而祭。”此弁既對冔,故知俱象祭冠。
歠主人、主婦、室老,爲其病也。君命食之也。尊者奪人易也。歠,歠粥也。
○歠,徐昌悅反,一音常悅反。爲其,於僞反,下注“爲父母”、“爲有兇”、“爲人甚”同。食音嗣。易,以豉反。粥,之六反,後同。
[疏]“歠主”至“之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尊者奪孝子情之法。歠者,親喪三日之後,歠粥之時,主人,亡者之子。主婦,亡者之妻。室老,家之長相。此三者並是大夫之家貴者,爲其歠粥,病困之,故君必有命食疏飯也。若非三者,雖復歠粥致疾病,君不命食之,以其賤故也。其士之主人主婦,君不命也。《喪大記》主婦食疏,食謂既殯之後;此主婦歠者,謂未殯前,故《問喪》雲:“鄰里爲之麋粥以飲食之。”
反哭升堂,反諸其所作也。親所行禮之處。
○處,昌慮反,下同。主婦入於室,反諸其所養也。親所饋食之處。
○養,徐羊尚反。
[疏]“反哭”至“養也”。
○正義曰:謂葬窆訖,反哭升於廟。所以升堂者,反覆於親所行禮之處。行禮者,謂平生祭祀冠昏在於堂也。主婦反哭,所以入於室,反覆於親所饋食供養之處,此皆謂在廟也。故《既夕禮》主人“反哭,入,升自西階東面”。鄭注云:“反諸其所作也。”又云:“主婦入於室。”注云:“反諸其所養也。”下始雲“遂適殯宮”,故知初反哭在廟也。下雲“反哭之吊也”,亦謂在廟也。
反哭之吊也,哀之至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爲甚。哀痛甚。殷既封而吊,周反哭而吊。封當爲窆,窆,下棺也。
○封,依注音窆,彼驗反,下同。
[疏]注“封當”至“棺也”。
○正義曰:知非既封土爲墳者,以《既夕禮》:“實土三,主人拜鄉人,乃反哭。”周既如此,明殷亦然。且殷既不爲墳,故知封當爲窆。孔子曰:“殷已愨,吾從周。”愨者,得哀之始,未見其甚。
○愨,本又作殻,苦角反,注及後同。
[疏]注“愨者”至“其甚”。
○正義曰:廟是親之平生行禮之處,今反哭於廟,思想其親而不見,故悲哀爲甚。壙者,非親存所在之處,今柩暫來至此,始有悲哀,未是甚極。今吊者於此而來,哀情質愨,故云“愨”也。
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之幽之故也。北方,國北也。
○首,手又反。
[疏]“之幽之故也”。
○正義曰:上“之”訓往,下“之”語助,言葬於國北及北首者,鬼神尚幽暗,往詣幽冥故也。殯時仍南首者,孝子猶若其生,不忍以神待之。
既封,主人贈,而祝宿虞屍。贈以幣,送死者於壙也。於主人贈,祝先歸。
[疏]“既封”至“虞屍”。
○正義曰:“既封”,謂葬已下棺。鄭不破“窆”字者,從上可知也。雲“主人贈,而祝宿虞屍”者,謂主人以幣贈死者於壙之時,祝先歸宿戒虞屍。案《既夕禮》主人“贈用制幣,玄纁束帛也”。案《士虞禮記》雲:“男,男屍。女,女屍。”是虞有屍也。
既反哭,主人與有司視虞牲,日中將虞,省其牲。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所使奠墓有司來歸乃虞也。舍奠墓左,爲父母形體在此,禮其神也。《周禮 冢人》:“凡祭墓爲屍。”
○舍奠音釋,注同。
[疏]“有司”至“而虞”。
○正義曰:此謂既窆之後事也。有司,修虞之有司也。幾,依神也。筵,坐神席也。席敷陳曰筵。舍,釋也。奠,置也。墓道向南,以東爲左,孝子先反脩虞,故有司以几筵及祭饌置於墓左,禮地神也。言以父母形體所託,故禮其地神以安之也。“反,日中而虞”者,“反”謂所使奠墓左有司歸也。“虞”者,葬日還殯宮安神之祭名。必用日中者,是日時之正也。《士虞禮》雲:“日中而行事。”注云:“朝葬,日中而虞。君子舉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用質明。”案周人尚赤,大事用日出,故朝葬也。
○注“所使”至“爲屍”。
○正義曰:鄭恐奠墓有司未歸,即非虞祭,故云“奠墓有司來歸,乃虞也”。必知歸始虞者,以經雲“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是奠墓者回反,日中而虞。引《周禮 冢人》“凡祭墓爲屍”者,證葬畢奠墓。案《周禮 冢人》“爲屍”謂祈禱,不同者,以言“凡祭墓”,“凡”者非一,諸祭皆是。
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弗忍其無所歸。
○離,力智反,下同。是月也,以虞易奠。虞,喪祭也。卒哭曰“成事”。既虞之後,卒哭而祭,其辭蓋曰“哀薦成事”,成祭事也。祭以吉爲成。
[疏]注“既虞”至“爲成”。
○正義曰:既虞祭之後,至於卒哭,其卒哭祭辭,蓋曰“成事”。所以稱“蓋”者,以其《士虞禮》無文,唯《雜記》及此有卒哭成事,故鄭約之爲解,又稱“蓋”以疑之。以虞祭之時,以其尚兇,祭禮未成。今既卒無時之哭,唯有朝夕二哭,漸就於吉,故云“成事”,祭以吉爲成故也。其虞與卒哭,尊卑不同。案《雜記》:“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又《雜記》雲:“內此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雜記》又云:“諸侯七虞,大夫五,士三。”謂之“虞”者,鄭注《士虞禮》雲:“虞,安也,所以安神。”虞皆用柔日。柔日者,鄭注《士虞禮》雲:“柔日陰,陰取其靜。”最後一虞用剛日。故《士虞記》雲:“三虞卒哭,他用剛日。”鄭注云:“用剛日,剛日,陽也。陽取其動。”謂動而將祔廟也。《雜記》雲:“諸侯七虞。”然則天子九虞也。士三虞卒哭,同在一月。初虞已葬日而用柔,第二虞亦用柔日。假令丁日葬,葬日而虞,則已日二虞,後虞改用剛,則庚日三虞也。故鄭注《士虞禮》雲:“士則庚日三虞。”三虞與卒哭相接,則壬日卒哭也。《士虞禮》雲:“明日祔於祖父。”則祭明日,祔也。士之三虞用四日,則大夫五虞當八日,諸侯七虞當十二日,天子九虞當十六日,最後一虞,與卒哭雷墁,“用剛日”。大夫以上卒哭者,去虞相校兩月,則虞祭既終,不得與卒哭相接。崔氏解:“既正禮得終,其虞後卒哭之前,剛日雖多,不須設祭,以正禮成也。故此下雲:‘不忍一日未有所歸也。’謂不成正禮,赴葬赴虞是也。”崔又一解。虞後卒之前,不可無祭,亦以剛日接之,恐此解非也。
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卒哭吉祭。
○易,以豉反,徐音亦。明日,祔於祖父。祭告於其祖之廟。
○祔音附。其變而之吉祭也。比至於祔,必於是日也接;不忍一日末有所歸也。末,無也。日有所用接之,《虞禮》所謂“他用剛日”也。其祭,祝曰哀薦,曰成事。
○比,必利反。
[疏]“其安”至“歸也”。正義曰:上雲虞卒哭及祔,皆據得常正禮,此經所云,謂不得正禮,故謂之“變”,以其變常禮也。所以有變者,或時有迫促,或事有忌諱,未及葬期,死而即葬者,即《喪服小記》所云赴葬者,赴虞者,三月而後卒哭。彼據士禮而言,速葬速虞之後,卒哭之前,其日尚賒,不可無祭,謂之爲變。其既虞之後,變禮而之吉祭也。之,往也。既虞,往至吉祭。其禮如何?既虞比至於祔以來,必於是日接,謂於是三虞卒哭之間,剛日而連接其祭,謂恆用剛日。所以恆用剛日接之者,孝子不忍使親每一日之間無所歸依。
○注“末無”至“成事”。
○正義曰:“《虞禮》所謂他用剛日”者,此經所云“變”者,虞禮謂之“他”也。案《士虞禮》雲:“三虞卒哭,他,用剛日,哀薦日成事。”鄭注云:“他謂不及時而葬者。《喪服小記》曰,赴葬者,赴虞者,三月而後卒哭。則虞與卒哭之間有祭事者,亦用剛日,其祭無名,謂之他者,假設言之耳。”如鄭此言,《虞禮》謂之“他”,此經謂之“變”,其義一也。皆據速葬速虞者而言之。雲“其祭,祝曰哀薦,日成事”,雖所行三事虞,卒哭及他之下,鄭意惟屬於他,故引來爲注。其依時葬及虞者,後去卒哭雖遠,其間不復祭。崔氏一解雲:“雖依時葬,虞後至卒哭,仍以剛日接。”其義恐非也。《喪服小記》雲“赴葬者”據士,故云“三月而卒哭”。此經亦據士,故云“比至於祔,必於是日也接”。若大夫以上,赴葬、赴虞之後爲接祭,至常葬之月,終虞之祭日乃止,其祝亦稱哀薦雲“成事”焉。
殷練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期而神之,人情。
○期音基。
君臨臣喪,以巫祝桃茢執戈,惡之也。爲有兇邪之氣在側。君聞大夫之喪,去樂卒事而往,未襲也。其已襲,則止巫,去桃茢。桃,鬼所惡。茢,萑苕,可掃不祥。
○茢音列,徐音例,杜預雲:“黍穰也。”鄭注《周禮》雲:“苕帚。”惡,烏路反,注及下注同。兇邪,似嗟反,下注同。萑音完。苕,大雕反。所以異於生也。生人無兇邪。
[疏]“君臨”至“生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臨臣喪之禮。“君”謂天子,臣喪未襲之前,咀薺臨吊,則以巫執桃,祝執茢,又使小臣執戈。所以然者,惡其兇邪之氣。必惡之者,所以異於生人也。若往臨生者,但有執戈,無巫祝執桃茢之事,今有巫祝,故云“異於生”也。
○注“君聞”至“桃茢”。
○正義曰:“君聞大夫之喪,去樂卒事”者,昭十五年《公羊傳》文。言“而往,未襲也”,是鄭意所加之言也。《公羊》直雲“去樂卒事”,鄭必知往者,以下雲柳莊之卒,衛侯不脫祭服而往,明其王有大臣之喪,亦當然也。以聞喪即往,故知“未襲”也。雲“已襲,則止巫,去桃茢”者,“襲”謂死之明日,則止巫門外,去桃茢,祝代巫而入,又小臣執戈。鄭知然者,案《喪大記》大夫之喪,將大斂,咀薺,巫止於門外,祝先入。又云《士喪禮》亦如此。又《士喪禮》大斂而往,“巫止於廟門外,祝代之。小臣二人執戈先,二人後”。此皆大斂之時,小斂及殯更無文,明與大斂同。直言巫止,無“桃茢”之文,《喪大記》雖記諸侯之禮,明天子亦然,故云“已襲,則止巫,去桃茢”也。此經所云,謂天子禮,故鄭注《士喪禮》引《檀弓》雲:“君臨臣喪,以巫祝桃茢執戈以惡之,所以異於生也,皆天子禮也。”諸侯臨臣之喪,則使祝代巫,執茢居前,下天子也。以此言之,知此文據天子禮也。鄭注《士喪禮》雲:“諸侯臨臣之喪,則使祝代巫執茢”,亦謂未襲以前也。若已襲之後,茢亦去之,與天子同。是天子未襲之前,臨臣之喪,巫祝、桃茢、執戈,三者並具。諸侯臨臣喪,未襲之前,巫止,祝執茢,小臣執戈。若既襲之後,斂殯以來,天子與諸侯同。並巫止,祝代之,無桃茢。案《士喪禮》君吊之時,當大斂之節,而鄭注云:“巫祝桃茢執戈,天子禮也。使祝代巫執茢,諸侯禮也。”以當大斂之時,而解爲未襲前者,以《士喪禮》未襲之前,君無親吊。今大斂君來,巫止門外,故鄭以未襲之前解天子諸侯之異。必知襲後無桃茢者,案《喪大記》大斂唯有“巫止”之文,無桃茢之事,故注云:“此己襲,則止巫去桃茢。”下雲:“荊人使公親襚,巫先拂柩。”時荊王以襄二十八年十二月死,至明年正月,則殯來已久,得有始行襲禮。“巫先拂柩”者,彼雲襲者,謂加衣於殯,非爲屍加衣,故下雲“拂柩”。及《左傳》雲“袚殯而襚”,是既殯也。公以楚人無禮於已,故公用天子未襲之前君臨臣喪之法,以巫祝桃茢也。
喪有死之道焉,言人之死,有如鳥獸死之狀。鳥獸之死,人賤之。先王之所難言也。聖人不明說,爲人甚惡之。
○難,乃旦反。
[疏]“喪有”至“言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先王恐生者惡死者之事,言人之喪也,有如鳥獸死散之道焉。“先王之所難言”,死散之義,若言其死散,則人之所惡,故難言也。
喪之朝也,順死者之孝心也。朝謂遷柩於廟。
○朝,直遙反,注及下皆同。其哀離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廟而後行。殷朝而殯於祖,周朝而遂葬。
[疏]“喪之”至“遂葬”。
○正義曰:此一節論殷、周死者朝廟之事。“喪之朝也”者,謂將葬前,以柩朝廟者,夫爲人子之禮,出必告,反必面,以盡孝子之情。今此所以車載柩而朝,是順死者之孝心也。然朝廟之禮,每廟皆朝,故《既夕禮》雲:“其二廟,則饌於禰廟。”下雲:“降柩,如初適祖。”則天子諸侯以下,每廟皆一日,至遠祖之廟,當日朝畢,則爲祖祭,至明日設遣奠而行。
○“其哀離其室也”者,謂死者神靈悲哀,棄離其室,故至於祖考之廟,辭而後行。殷人尚質,敬鬼神而遠之,死則爲神,故云朝而殯於祖廟。周則尚文,親雖亡歿,故猶若存在,不忍便以神事之,故殯於路寢,及朝廟遂葬。夫子不論二代得失,皆合當代之禮,無所是非。以此言之,則周人不殯於廟。按僖八年“致哀姜”,《左傳》雲:“不殯於廟,則弗致也。”則正禮當殯於廟者,服氏雲:“不薨於寢,寢謂小寢。不殯於廟,廟謂殯宮。鬼神所在謂之廟。”鄭康成以爲《春秋》變周之文,從殷之質,故殯於廟。杜預以爲不以殯朝廟,未詳孰是。
孔子謂爲明器者,知喪道矣,備物而不可用也。神與人異道,則不相傷。哀哉!死者而用生者之器也,不殆於用殉乎哉!殆,幾也。殺人以衛死者曰殉。用其器者,漸幾於用人。
○殉,辭俊反,以人從死曰殉。畿音祈,又音機,下同。其曰明器,神明之也。神明,死者異於生人。塗車、芻靈,自古有之,芻靈,束茅爲人馬。謂之靈者,神之類。
○芻,初拘反。明器之道也。言與明器同。孔子謂爲芻靈者善,謂爲俑者不仁,殆於用人乎哉!俑,偶人也。有面目機發,有似於生人。孔子善古而非周。
○俑音勇。
[疏]“孔子”至“乎哉”。
○正義曰:此一節皆記者錄孔子之言,善古非殷周之事,故云孔子謂夏家爲明器者,知死喪之道焉。以孝子之事親不可闕,故備其器物,若似生存;以鬼神異於人,故物不可用。孔子既論夏家之事,是又言殷代之非,故云,可哀哉!殷之送死者而用生者之祭器,不殆於用生人爲殉乎哉!“殆”,近也,謂近於用乎生人爲殉。所以近者,以生人食器而供死者,似若用生人而殉死人,故云近也。既言殷代之事,將言周代用偶人爲非禮,故先言明器芻靈,後論偶人之事。故言“其曰明器,神明之也”。死者之物,還可用塗車、芻靈,即明器之物一類,自古帝王所制而有之,此則豈不可爲用,故云“明器之道”也。記者錄孔子之言,又說孔子臧否古今得失,以其語更端,故重言“孔子”,謂古之爲芻靈者善,謂周家爲俑者不仁,不近於用生人乎哉!言近於用生人。所以近者,謂刻木爲人,而自發動,與生人無異,但無性靈智識,故云近。此雲“用人”,前言“用殉”,殉是已死之人,形貌不動,與器物相似,故言“用殉”。此雲“用人”者,謂用生人入壙,今俑者形貌發動,有類生人,故云“用人”。上文雲“塗車、芻靈”,此不言“塗車”,直雲“芻靈”者,以其束茅爲人,與俑者相對,故不取塗作車也。
○注“俑偶”至“非周”。
○正義曰:謂造作形體,偶類人形,故《史記》有土偶人、木偶人是也。雲“孔子善古而非周”者,“古”謂周以前,虞以後,故上雲“虞氏瓦棺,始不用薪”,明虞氏以來,始有塗車、芻靈。言“非周”者,謂周爲俑人,如鄭康成之意,則周初即用偶人,故《冢人職》“言鸞車象人”,司農注云:“象人謂以芻爲人。”康成注引此“謂爲俑者不仁”,是象人即俑人也。其餘車馬器物猶爲塗車,芻靈,故《校人》“大喪飾遣車之馬,及葬埋之”,鄭注云:“言埋之則是馬塗車之芻靈。”是偶人之外,猶有塗車、芻靈之制,雖或用木,無機識發動。偶人謂之俑者,皇氏雲:“機械發動踊躍,故謂之俑也。”
穆公問於子思曰:“爲舊君反服,古與?”仕焉而已者。穆公,魯哀公之曾孫。
○爲,於僞反,下“爲君”、“爲使人”皆同。與音餘,下同。子思曰:“古之君子,進人以禮,退人以禮,故有舊君反服之禮也。今之君子進人若將加諸膝,退人若將隊諸淵,毋爲戎首,不亦善乎?又何反服之禮之有?”言放逐之臣,不服舊君也。爲兵主來攻伐曰戎首。
○膝音悉。隊,本又作墜,直媿反。
[疏]“穆公”至“之有”。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爲舊君著服之事。
○注“仕焉”至“曾孫”。
○正義曰:案《喪服》齊衰三月章爲舊君凡有三條,其一雲“爲舊君,君之母妻”,傳雲“仕焉而已者也”。注云:“謂老若有廢疾而致仕者”,兼服其母妻。其二“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爲舊國君”,注云:“在外待放已去者”,傳雲“妻言與民同也,長子言未去也”,注云:“妻雖從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婦人歸宗往來猶民也,長子去可以無服”,此則大夫身不爲服,唯妻與長子爲舊君耳。其三爲“舊君”,注云“大夫待放未去者”,傳曰“大夫去君,掃其宗廟,言其以道去君,而猶未絕也”,注云“以道去君,爲三諫不從,待放於郊未絕者。言爵祿尚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若已絕則不服也。以此言之,凡舊君,若年老致仕,退歸在國不仕者,身爲之服齊衰三月,並各服其母妻也。若三諫不從,待放已去而絕者,唯妻與長子服之,己則無服。若待放未去,爵位未絕,身及妻子皆爲之服。然則去仕他國,己絕之後,不服舊君。而《雜記》雲“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則違諸侯之諸侯反服,得爲舊君服者,《雜記》所云,謂不便其居,或闢仇讎,有故不得在國者。故《孟子》:“齊宣王問孟子云:‘禮爲舊君有服,何如斯可爲服矣?’《孟子》對曰:‘諫行言聽,膏澤下於民。有故而去,則君使人導之出疆,送至彼國,明其無罪。其所往三年不反,然後收其田裏。此之謂三有禮焉。如此者得爲舊君反服矣。’”與《雜記》同。鄭注此雲“仕焉而已者”,取《喪服》第一條,謂年老致仕在國者。鄭必以第一條解之者,以穆公所問爲舊君之反服,宜問喪服正禮,故以第一條致仕者解之。其實亦兼三諫未絕及有故出在他國者,故下子思雲“古之君子,進人以禮,退人以禮”是也。雲“穆公,魯哀公之曾孫”者,案者,案《世本》雲“哀公生悼公靈,靈生元公嘉,嘉生穆公不衍”是也。
○注“言放逐之臣,不服舊君也”。
○正義曰:言放逐之臣者,解經中今之君子進人退人不能以禮也。如此者不服舊君,謂三諫不從,去而已絕,及不能三諫,闢罪逃亡。言“放”者,則宣元年“晉放其大夫胥甲父於衛”是也。言“逐”者,則《春秋》諸侯大夫言出奔是也。
悼公之喪,季昭子問於孟敬子曰:“爲君何食?”悼公,魯哀公之子。昭子,康子之曾孫,名強。敬子,武伯之子,名捷。
○捷,在接反。敬子曰:“食粥,天下之達禮也。吾三臣者之不能居公室也,四方莫不聞矣。言鄰國皆知吾等不能居公室,以臣禮事君也。三臣,仲孫、叔孫、季孫也。勉而爲瘠,則吾能,毋乃使人疑夫不以情居瘠者乎哉?我則食食。”存時不盡忠,喪又不盡禮,非也。孔子曰:“喪事不敢不勉。”
○瘠,徐在益反。夫音扶。食食,上如字,下音嗣。
衛司徒敬子死,司徒,官氏,公子許之後。子夏吊焉,主人未小斂,絰而往。子游吊焉,主人既小斂,子游出絰,反哭。皆以朋友之禮往,而二人異。子夏曰:“聞之也與?”曰:“聞諸夫子,主人未改服,則不絰。”
[疏]“衛司”至“不絰”。
○正義曰:此一節論吊者主人改服乃改服之事。
○注“皆以”至“人異”。
○正義曰:此唯雲“絰”,鄭知是朋友者,凡吊者主人成服,則客乃服吊絰,今此隨主人,主人始小斂未成服,而已便出著絰,故知有緦之恩,隨主人變,如五服親也。又至小斂出絰反哭,與子游前裼裘吊朋友同也,前子游雲“帶絰”,故知是朋友。此下不雲“帶”,知是朋友者,凡吊則應弁絰環絰之屬也。此雖不雲“帶”,凡單雲“絰”,則知有帶,猶如《喪服》雲“苴絰”,《檀弓》爲師“二三子皆絰而出”,及“朋友羣居則絰”,皆是包“帶”之文也。
曾子曰:“晏子可謂知禮也已,恭敬之有焉。”言禮者,敬而已矣。有若曰:“晏子一狐裘三十年,遣車一乘,及墓而反。國君七個,遣車七乘,大夫五個,遣車五乘。晏子焉知禮?”言其大儉偪下,非之。及墓而反,言其既窆則歸,不留賓客有事也。人臣賜車馬者,乃得有遣車。遣車之差,大夫五,諸侯七,則天子九。諸侯不以命數,喪數略也。個,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雜記》曰:“遣車視牢具。”
○遣,棄戰反。乘,繩證反。個,古賀反。焉,於虔反。木音泰,或他佐反。逼音逼,本或作逼。包,伯交反。曾子曰:“國無道,君子恥盈禮焉。國奢則示之以儉,國儉則示之以禮。”時齊方奢,矯之是也。
[疏]“曾子”至“以禮”。
○正義曰:此一節論晏子故爲非禮以矯齊之事。
○有子者,孔子弟子有若也。聞曾子說晏子知禮,故舉晏子不知禮之事以拒曾子也。狐裘貴在輕新,而晏子一狐裘三十年,是儉不知禮也。“遣車一乘”者,其父晏桓子是大夫,大夫遣車五乘,其葬父唯用一乘,又是儉失禮也。
○“及墓而反”者,“及墓”謂葬時也。禮,窆後孝子贈幣辭親,辭親畢,而親情賓客應是送別,別竟乃反。於時晏子窆竟則反,賓客並去,又是儉失禮也。
○“國君七個,遣車七乘,大夫五個,遣車五乘”者,此更舉正禮以證晏子失禮也。“個”謂所包遣奠牲體臂臑也。折爲七段五段,以七乘五乘遣車載之。今晏子略不從禮數,是不知也。
○“晏子焉知禮”者,條失事已竟,故此並結晏子焉知禮也。
○注“言其”至“非之”。
○正義曰:“大儉”解三十年一狐裘,並“及墓而反”也。“偪下”解一乘也。“下”謂其子及凡在巳下者也。大夫五乘,適子三乘,今其父自用一乘,則其子更無,是“偪下”也。
○注“及墓”至“牢具”。
○正義曰:經唯雲“及墓而反”,鄭知不以及墓而反,而云“既窆則歸”者,晏子雖爲儉約,不應柩未入壙則歸,故云“既窆”也。雲“不留賓客有事也”者,案《既夕禮》:“乃窆,主人哭,踊無筭,襲,贈用制幣玄纁束。拜稽顙,踊如初。卒,袒,拜賓,主婦亦拜賓。賓出,則拜送。藏器於旁,加見。藏苞筲於旁,加杭席。覆之,加杭木。實士三,主人拜鄉人,乃反哭。”今晏子既窆,贈幣,拜稽顙,踊訖則還,不復拜賓及送賓之事,故云“不留賓客有事也”。雲“人臣賜車馬者,乃得有遣車”者,案《士喪禮》無遣車,諸侯之士一命。《曲禮》雲:“三賜不及車馬。”故諸侯之士無遣車也。若諸侯大夫,雖未三命,以其位尊,故得有遣車。知天子遣車九乘者,案《雜記》諸侯七月而卒哭,天子則九月而卒哭。今諸侯七乘,故知天子九乘也。雲“諸侯不以命數,喪數略也”者,案《大行人》上公九乘,侯伯七乘,子男五乘,今總雲七乘,是不以命數,喪事略也。引“《雜記》雲:遣車視牢具”者,以證經個與遣車首墁,故云個是牢具也。故《雜記》注云:“天子大牢包九個,諸侯亦大牢包七個,大夫亦大牢包五個,士少牢包三個。”案《既夕禮》“苞牲取下體”,鄭注:“前脛折取臂、臑,後脛折取骼。”是一牲取三體。士少牢二牲,則六體也。分爲三個,一個有二體。然大夫以上,皆用大牢,牲有三體,凡九體。大夫九體分爲十五段,三段爲一包,凡爲五包。諸侯分爲二十一段,凡七包。天子分爲二十七段,凡九包。蓋尊者所取三體,其肉多。卑者雖取三體,其肉少。鄭又云:“天子遣奠用馬牲,其取個未詳也。”此遣奠所包,皆用左胖,以其喪禮反吉。《士虞禮》“載左胖也”。
國昭子之母死,問於子張曰:“葬及墓,男子、婦人安位?”國昭子,齊大夫。子張曰:“司徒敬子之喪,夫子相,男子西鄉,婦人東鄉。”夾羨道爲位。夫子,孔子也。
○相,息亮反,下注同。鄉,許亮反,下皆同。俠,古洽反,一音頰。羨,徐音賤,《音義隱》雲:“羨,車道。”曰:“噫!毋。”噫,不寤之聲。毋,禁止之辭。
○噫,本又作意,同,於其反。毋音無。曰:“我喪也斯沾。斯,盡也。沾讀曰覘。覘,視也。國昭子自謂齊之大家,有事人盡視之,欲人觀之,法其所爲。
○斯音賜。沾依注音覘,敕廉反。爾專之,賓爲賓焉,主爲主焉。專猶司也。時子張相。婦人從男子皆西鄉。”非也。
[疏]“國昭”至“西鄉”。
○正義曰:此一節論葬之在壙,男女面位之事。
○“曰:噫,毋”者,止子張也。子張既相,以男子西鄉,婦人東鄉,而昭子不悟禮意,乃曰:“噫,毋得如是男子西鄉,婦人東鄉。”既止子張,又自言我居喪也,既是齊之大家。斯,盡也。人盡來覘視於我,當須更爲別禮,豈得以依舊禮。專猶同也。爾當同此婦人與男子一處,若婦女之賓爲賓位焉,與男子之賓同處,婦女之主爲主位焉,與男子之主同處。於是昭子家婦人從男子皆西鄉,同在主位,賓之男子及賓之婦人皆西廂東鄉。言非也。
穆伯之喪,敬姜晝哭。文伯之喪,晝夜哭。孔子曰:“知禮矣。”喪夫不夜哭,嫌思情性也。文伯之喪,敬姜據其牀而不哭,曰:“昔者吾有斯子也,吾以將爲賢人也。蓋見其有才藝。吾未嘗以就公室。未嘗與到公室,觀其行也。季氏,魯之宗卿,敬姜有會見之禮。
○行,下孟反。見,賢遍反,下文“不敢見”同。今及其死也,朋友諸臣未有出涕者,而內人皆行哭失聲。斯子也,必多曠於禮矣夫。”內人,妻妾。
○夫音扶,下同,本亦有無“夫”字者。
[疏]“穆伯”至“矣夫”。
○正義曰:此一節論喪夫不夜哭,並母知子賢愚之事。
○“斯子也,必多曠於禮矣夫”。
○正義曰:斯,此也。曠猶疏薄也。言此子平生爲行,必疏薄於賓客朋友之禮,故賓客朋友未有感戀爲之出涕者。此不哭者,謂暫時不哭,故上雲“晝夜哭”是也。案《家語》雲:“文伯歜卒,其妻妾皆行哭失聲。敬姜戒之曰:‘吾聞好外者士死之,好內者女死之。今吾子早夭,吾惡其好內聞也。二三婦共祭祀者,無加服。’孔子聞之曰:‘女智莫若公父氏之婦,知禮矣。’”與此不同者,彼戒婦人而成子之德,此論子之惡,各舉一邊,相包乃具。
季康子之母死,陳褻衣。褻衣,非上服。陳之,將以斂。敬姜曰:“婦人不飾,不敢見舅姑。將有四方之賓來,褻衣何爲陳於斯?”命徹之。言四方之賓來,嚴於舅姑。敬姜者,康子從祖母。
○從,才用反。
[疏]注“敬姜者,康子從祖母”。
○正義曰:案《世本》:“悼子紀生平子意如,意如生桓子斯,斯生康子肥。”《世本》又云:“悼子紇生穆伯靖。”靖與意如是親兄弟,意如是康子祖,穆伯是康子祖之兄弟,敬姜是穆伯之妻,故云“康子從祖母”也。
有子與子游立,見孺子慕者,有子謂子游曰:“予壹不知夫喪之踊也,予欲去之久矣。情在於斯,其是也夫。”喪之踊猶孺子之號慕。
○去,羌呂反。號,戶刀反。子游曰:“禮有微情者,節哭踊。有以故興物者,衰絰之制。有直情而徑行者,戎狄之道也。哭踊無節,衣服無制。
○徑,古定反。禮道則不然。與戎狄異。人喜則斯陶,陶,鬱陶也。
○陶,徒刀反。陶斯詠,詠,謳也。
○詠音詠。謳,本亦作嘔,鳥侯反。詠斯猶,猶當爲搖,聲之誤也。搖謂身動搖也,秦人猶、搖聲相近。
○猶依注作搖,音遙。近,附近之近。猶斯舞,手舞之。舞斯慍,慍猶怒也。慍斯戚,戚,憤恚。
○慍斯戚,紆運反。此喜怒哀樂相對,本或於此句上有“舞斯慍”一句,並注皆衍文。憤,扶粉反。恚,一瑞反。戚斯嘆,嘆,吟息。
○吟,本或作唫,魚金反。嘆斯闢,闢,拊心。
○闢,婢亦反,撫心也。闢斯踊矣。踊,躍。
○躍,羊灼反。品節斯,斯之謂禮。舞踊皆有節,乃成禮。人死,斯惡之矣。無能也,斯倍之矣。無能,心謂之無所復能。
○惡,烏路反。倍音佩,下同。復,扶又反。是故制絞衾,設蔞翣,爲使人勿惡也。絞衾,屍之飾。蔞翣,棺之牆飾。《周禮》蔞作柳。
○絞衾,戶交反,下音飾。蔞音柳。翣,所甲反。始死,脯醢之奠。將行,遣而行之。既葬而食之。將行,將葬也。葬有遣奠。食,反虞之祭。
○食音嗣,注同,謂虞祭也。未有見其饗之者也。自上世以來,未之有舍也,爲使人勿倍也。舍猶廢也。
○舍音舍,注同。故子之所剌於禮者,亦非禮之訾也。”訾,病也。
○訾,似斯反。
[疏]“有子”至“訾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子游言制禮有節之事。
○“有子與子游同立,見孺子號慕者,有子謂子游曰:予壹不知夫喪之踊也”,言我專壹,不知夫喪之踊也,何須有節?直似孺子慕者,其事足矣。予欲去此踊節,其意久矣。斯,此也。言孝子之情在於此,小兒直號慕而已。“其是也夫”,但如小兒,其事即是,何須爲哭踊之節。子游乃對之曰:“禮有微情者。”微,殺也。言若賢者喪親,必致滅性,故制使三日而食,哭踊有數,以殺其內情,使之俯就也。何胤雲:“哭踊之情,必發於內。謂之微,微者,不見也。”
○“有以故興物”者,興,起也。“物”謂衰絰也。若不肖之屬,本無哀情,故爲衰絰,使其睹服思哀,起情企及也。引由外來,故云“興物”也。然衰絰之用,一則爲孝子至痛之飾,二則使不肖之人企及,今止說“興物”以對,微情之故。“有直情而徑行者,戎狄之道也”,謂直肆巳情而徑行之也,無哭踊節制,乃是戎狄之道。
○“禮道則不然”者,“然”猶如是也,言中國禮道則不如是夷狄也。
○“人喜則斯陶”者,爲明踊以節,而踊由心哀,故此以下極言哀樂之本也。喜者,外竟會心之謂也。斯,語助也。陶者,鬱陶。鬱陶者,心初悅而未暢之意也。言人若外竟會心,則懷抱欣悅,但始發俄爾,則鬱陶未暢,故云“斯陶”也。《爾雅》雲:“鬱陶,繇喜也。”何胤雲:“陶,懷喜未暢意也。《孟子》曰:‘鬱陶以思君。’”
○“陶斯詠”者,詠,歌詠也。鬱陶情轉暢,故口歌詠之也。
○“詠斯猶”者,搖動身也。詠歌不足,漸至自搖動身體也。“猶斯舞”者,舞,起舞也。搖身不足,乃至起舞,足蹈手揚,樂之極也。
○“舞斯慍”者,慍,怒也,外竟違心之謂也。凡喜怒相對,哀樂相生,故若舞而無節,形疲厭倦,事與心違,故所以怒生。怒生由於舞極,故云“舞斯慍”也。故《曲禮》雲:“樂不可極。”即此謂也。何胤雲:“樂終則慍起,非始之慍相連繫也。”
○“慍斯戚”者,戚,憤恚也。怒來戚心,故憤恚起也。此句對“喜斯陶”也。
○“戚斯嘆”者,嘆,吟息也。憤恚轉深,故因發吟息也。此句對“陶斯詠”。
○“嘆斯闢”者,闢,撫心也。嘆息不泄,故至撫心也。此句對“詠斯猶”。
○“闢斯踊矣”者,撫心不泄,乃至跳踊奮擊,亦哀之極也。此句對“猶斯舞”也。
○“品節斯,斯之謂禮”者,品,階格也。節,制斷也。斯,此也。此之謂於哀樂也。若喜而不節,自陶至舞,俄傾不慍生。若怒而不節,從戚至踊,踊極則笑,故夷狄無禮,朝殞夕歌,童兒任情,倏啼欻笑。今若品節此二塗,使踊舞有數,有數則久長,故云此之謂禮。如鄭此《禮》本雲“舞斯慍”者,凡有九句,首末各四,正明哀樂相對。中央“舞斯慍”一句,是哀樂相生,故一句之中,有“舞”及“慍”也。而鄭諸本亦有無“舞斯慍”一句者,取義不同。而鄭又一本雲:“舞斯蹈,蹈斯慍”,益於一句,凡有十句,當是後人所加耳,亦不得對。而盧《禮》本亦有“舞斯慍”之一句。而王《禮》本又長雲“人喜則斯循,循斯陶”,既與盧、鄭不同,亦當新足耳。
○“人死斯惡之矣”者,以上明闢踊之節,以下明飾喪以奠祭之事。“人死斯惡之”者,以人身既死,形體腐敗,故惡之,故倍之。以其恐惡之,故制絞紟衾,設蔞翣以飾之,故使人勿惡也。以其恐倍之,故始死設脯醢之奠,以至於葬,將行之,又設遣奠而行送之,既葬反哭,設虞祭以食之。雖設奠祭,未曾見其死者而饗食之也。既不饗食,自上世以來,未之有舍此奠祭而不爲者也,所以設奠祭者,爲使人勿倍其親故也。禮意既然,不可無節,故子之所譏剌於禮有踊節者,亦非禮之病害也。言哭踊有節,正是禮之所宜,非禮之病。上有若見孺子之慕,唯譏哭踊有節,不譏絞衾奠祭之事,子游秖應答以闢踊即止。今更陳絞衾、脯醢之事者,以有若之意,欲直同孺子,生者不節其哀,死者不加其飾,故子游既言生節哀,遂說死者加飾,備言禮之節制與夷狄不同也。
吳侵陳,斬祀殺厲。祀,神位有屋樹者。厲,疫病。吳侵陳,以魯哀元年秋。
○疫音役。師還出竟,陳大宰嚭使於師,夫差謂行人儀曰:“是夫也多言,盍嘗問焉?師必有名,人之稱斯師也者,則謂之何?”大宰、行人,官名也。夫差,吳子光之子。盍,何不也。嘗猶試也。夫差修舊怨,庶幾其師有善名。
○還音旋。竟音境。大音泰,注及下文注“大宰”、“大師”、“大史”、“大廟”、“大傅”皆同。嚭,普彼反。使,色吏反。夫差音扶,下初佳反,吳王名,闔廬子。盍,戶臘反。大宰嚭曰:“古之侵伐者,不斬祀,不殺厲,不獲二毛。獲謂系虜之。二毛,鬢髮斑白。
○斑,伯山反,本又作頒,音同。今斯師也,殺厲與?其不謂之殺厲之師與?”欲微切之,故其言似若不審然,正言殺厲,重人。
○與音餘,下及注“有此與”同。曰:“反爾地,歸爾子,則謂之何?”子謂所獲民臣。曰:“咀荃討敝邑之罪,又矜而赦之,師與有無名乎?”又微勸之,終其意。吳楚僣號稱王。
[疏]“吳侵”至“名乎”。
○正義曰:此一節明徵伐不合斬祀殺厲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吳侵”至“年秋”。
○正義曰:知者,案《左傳》:“吳伐楚,使召陳懷公,懷公朝國人而問焉,曰:‘欲與楚者右,欲與吳者左。陳人有田從田,無田從黨。’逢滑當公而進,曰:‘楚未可棄,吳未可從。’陳懷公遂不從吳子光之召。至今夫差克越,乃修先君之怨。秋八月,吳侵陳,修舊怨。”是其事。案哀六年吳伐陳,鄭知非六年者,稱“伐”不雲“侵”。哀元年經雖不見,傳雲“吳侵陳”,與此文同,俱雲“侵”,故爲哀元年。
○“夫差”至“之何”。
○夫差既見陳大宰嚭來,謂行人之官名儀曰:“是夫也多言。”夫,謂大宰嚭,言是大宰嚭也,博聞強識,多有所言。盍,何不也。嘗,試也。何不試就問焉。我脩先君之怨而興此師,必有善名在外,衆人稱此師也,則謂之何?欲令行人儀以此辭而問大宰嚭也。
○注“大宰”至“之子”。
○正義曰:據《周禮》有大宰卿一人,又有大、小行人,故知大宰及行人皆官名。此大宰嚭與吳大宰嚭名號同而人異也。雲“夫差,吳子光之子”者,《世本》及《吳世家》文也。
○“古之侵伐者,不斬祀,不殺厲,不獲二毛”。
○此謂以至勝攻至暴,用兵如此。若兩軍相敵則不然。《左傳》雲:“雖及胡耇,獲則取之。”大宰嚭特舉古之善以駮吳師之惡。
○注“正言殺厲重人”。
○正義曰:以其殺人,故重於斬祀。若其不殺,直拘囚人而已,則輕也。故《穀梁傳》雲:“苞人民歐牛馬曰侵,斬樹木壞宮室曰伐。”是侵輕而伐重也。
○“師與有無名乎”者,既反地歸子,其事既善,師豈有無善名乎?言必有善名也。“與是”語辭。
○注“又微勸之,終其意”。
○正義曰:上以“微切之”,謂譏斬祀殺厲,今復勸之反地歸子,故言“又”也。因吳王反地歸子,則雲師有善名,是“微勸之”也。“終其意”者,上譏切斬祀及殺厲,是初有其意,欲吳哀矜,既得吳哀矜,則雲師有善名,是終竟其欲哀矜之意。
顏丁善居喪,顏丁,魯人。始死,皇皇焉如有求而弗得。及殯,望望焉如有從而弗及。既葬,慨焉如不及其反而息。從,隨也。慨,憊貌。
○慨,皆愛反。憊,皮拜反。
[疏]“顏丁”至“而息”。正義曰:此一節論孝子居喪哀殺有漸之事。
○“始死,皇皇焉如有求而弗得”者,“皇皇”猶彷徨,如所求物不得。上《檀弓》雲:“始死,充充如有窮。”謂形貌窮屈,亦彷徨求而不得之心。彼此各舉其一。
○“及殯,望望焉如有從而弗及”者,謂殯後容貌望望焉,如有從逐人後行而不及之。上《檀弓》雲“既殯,瞿瞿如有求而不得”,與此亦同也。但始死,據內心所求,殯後,據外貌所求,故此經始死求而不得,據內心也。上《檀弓》雲“既殯,求而不得”,據外貌也。
○“既葬,慨焉如不及”者,謂既葬之後,中心悲,慨然如不復所及。既不可及,“其反而息”者,上殯後雲從而不及,似有可及之理。“既葬,慨焉如不及”,謂不復可及,所以文異也。上《檀弓》雲:“既葬,皇皇如有望而不至。”此謂“既葬慨焉如不及”,亦同也。此“始死,皇皇”者,是皇皇之甚,故云“如有求而弗得”。上《檀弓》雲“既葬,皇皇”是輕,故云“望而不至”。此既葬則止,不說練祥,故葬後則慨然。止《檀弓》葬後更說練祥,故云:“練而慨然,祥而廓然。”但親之死亡,哀悼在心,初則爲甚,已後漸輕,皆有求而不得,望而不及,但所據有淺深耳。殯後雖據外貌,亦猶哀在內心,但稍輕耳,故鄭註上《檀弓》雲:“皆哀悼在心之貌。”
子張問曰:“《書》雲:‘高宗三年不言,言乃讙。’有諸?”時人君無行三年之喪,禮者問有此與?怪之也。讙,喜說也。言乃喜說,則民臣望其言久。
○讙音歡。說音悅,下同。仲尼曰:“胡爲其不然也?古者天子崩,王世子聽於冢宰三年。”冢宰,天官卿,貳王事者,三年之喪,使之聽朝。
[疏]“子張”至“三年”。
○正義曰:此一節論世子遭喪冢宰聽政之事。
○“言乃讙”者,《尚書 無逸》雲:“言乃雍。”雍、讙字相近,義得兩通,故鄭隨而解之。
知悼子卒,未葬。悼子,晉大夫荀盈,魯昭九年卒。
○知音智,下同。平公飲酒,與羣臣燕。平公,晉侯彪。
○彪,彼虯反。師曠、李調侍,侍,與君飲也。《燕禮記》曰:“請旅侍臣。”
○李調如字,《左傳》作“外嬖嬖叔”。鼓鍾。樂作也。《燕禮》賓入門奏《肆夏》,既獻而樂闋,獻君亦如之。
○闋,古穴反,止也。杜蕢自外來,聞鐘聲,曰:“安在?”怪之也。杜蕢或作屠蒯。
○蕢,古怪反,注蒯同。屠音徒。曰:“在寢。”燕於寢。杜蕢入寢,歷階而升,酌,曰:“曠飲斯。”又酌,曰:“調飲斯。”又酌,堂上北面坐飲之。降,趨而出。三酌皆罰。
○曠飲,於鴆反,下“飲斯”、“飲之”、“飲曠”、“飲調”、“飲寡人”皆同。平公呼而進之曰:“蕢,曩者爾心或開予,是以不與爾言。曩,曏也,謂始來入時。開謂諫爭有所發起。
○曩,乃黨反。向,本又作曏,同,許亮反。爭,爭鬥之爭。爾飲曠何也?”曰:“子卯不樂,紂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王者謂之疾日,不以舉樂爲吉事,所以自戒懼。
○子卯不樂,如字,賈逵雲:“桀以乙卯日死,受以甲子日亡,故以爲戒。”鄭同。《漢書》翼奉說則不然。張宴雲:“子刑卯,卯刑子,相刑之日,故以爲忌。而云夏殷亡日,不推湯武以興乎?”疾日,人一反。知悼子在堂,斯其爲子卯也大矣。言大臣喪重於疾日也。《雜記》曰:“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
○比,必利反,下同。曠也大師也,不以詔,是以飲之也。”詔,告也。大師典奏樂。“爾飲調何也?”曰:“調也,君之褻臣也,爲一飲一食,亡君之疾,是以飲之也。”言調貪酒食。褻,嬖也。近臣亦當規君疾憂。
○爲,於僞反。嬖,必計反。“爾飲何也?”曰:“蕢也,宰夫也。非刀匕是共,又敢與知防,是以飲之也。”防禁放溢。
○匕,必李反。共音供。與音預。防音房,又扶放反。平公曰:“寡人亦有過焉,酌而飲寡人。”聞義則服。杜蕢洗而揚觶。舉爵於君也,《禮》揚作騰。揚,舉也。騰,送也。揚近得之。
○觶,之豉反,《字林》音支,又云:“酒器。”近,附近之近,下“聲相近”同。公謂侍者曰:“如我死,則必無廢斯爵也。”欲後世以爲戒。至於今,既畢獻,斯揚觶,謂之杜舉。此爵遂因杜蕢爲名。畢獻,獻賓與君。
[疏]“知悼”至“杜舉”。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有大臣之喪,不得有作樂飲酒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悼子”至“年卒”。
○正義曰:並《左傳》文。下注雲“平公,晉侯彪”,亦《春秋》文。
○注“《燕禮記》曰:請旅侍臣”。
○正義曰:案《燕禮記》雲:“凡公所酬,既拜,請旅侍臣。”謂公既酬臣,臣受酬者,既拜謝公恩,請行旅酬於侍臣。引之者,證師曠、李調是侍飲之臣也。鼓鍾,鼓猶奏也,謂燕奏鐘樂也。
○注“燕禮”至“如之”。
○正義曰:案《燕禮記》雲:“若以樂納賓,則賓及庭,奏《肆夏》。賓拜酒,主人答拜,而樂闋。”是“賓入門奏《肆夏》,既獻而樂闋”。《燕禮記》又云:“公拜受爵,而奏《肆夏》。公卒爵,主人升,受爵以下,而樂闋。”是“獻君亦如之”。經唯雲“鼓鍾”,《燕禮》雲“若舞則《勺》”,知非工入升歌,下管間歌,合樂之後,無時奏鍾,必以爲賓初入門奏《肆夏》者,以《鍾師》雲“以鐘鼓奏《九夏》”,故知聞鍾是初奏《肆夏》也。
○注“杜蕢或作屠蒯”。
○正義曰:《春秋》作“屠蒯”,故云“或作屠蒯”。杜蕢、屠蒯聲相近,故《禮》、《傳》不同也。
○注“燕於寢”。
○正義曰:《燕禮記》雲“燕朝服於寢”,故知“燕於寢也”。
○“曰蕢”至“爾言”。曩,曏也。平公呼蕢而進之,呼其名曰:“蕢,曏者汝酌三酌,是汝之心,或開發於予。予望汝有諫,是以不與汝言。”
○注“紂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
○正義曰:案《尚書》:“時甲子昧爽,武王朝,至於商郊。”又《史記》雲,兵敗,紂自焚而死。是紂甲子死也。案昭十八年二月乙卯,“周毛得殺毛伯過而代之。萇弘曰:‘毛得必亡,是昆吾稔之日也。’”《詩》雲:“韋顧既伐,昆吾夏桀。”同誅昆吾,既乙卯而亡,明桀亦以乙卯被放也。鄭司農注《春秋》,以爲五行子卯自刑,非鄭義也,今所不用也。
○“斯其爲子卯也大矣”者,言悼子喪在堂,此比其爲子卯之忌大矣。言悼子之喪,大於子卯。
○“爲一飲一食,忘君之疾,是以飲之也”者,調是君之嬖褻之臣,臣當規正君過,唯欲行燕會,貪求一飲一食,忘君違禮之疾而不諫,是以飲之。
○“非刀匕是供,又敢與知防”者,蕢言調是君之嬖褻臣也,當規正君憂疾,言巳身是宰夫,亦當規正於君,若非因刀匕是共,又敢與知防諫之事。皇氏雲:“非,不也。杜蕢言各憂其事,宰夫不以刀匕是共,乃又敢與諫爭,越官侵職,是以飲也。”
○注“舉爵”至“得之”。
○正義曰:知“揚觶”是舉爵於君,以上雲“平公曰:寡人亦有過焉,酌而飲寡人”,即雲“杜蕢洗而揚觶”,故知“舉爵於君”。案《燕禮》獻君之後,行酬之初,媵爵者洗象觶,升實之序,進坐奠於薦南,是舉爵於君也。“揚作騰”者,謂《燕禮》大射凡舉爵皆爲媵。此雲揚觶,鄭雲:揚,舉也。《燕禮》雲媵,故鄭雲:媵,送也。揚、騰義得兩通。但此雲“杜舉”,“揚”訓爲“舉”,故“揚近得之”,此謂舉爲得也。
○“公謂”至“杜舉”。
○公謂侍者,雲我死之後,則必無廢棄此爵,恆當留之,爲後鑑戒。當時在未獻之前,故又語侍者雲:“至於今,既畢獻之後,此所揚之觶,是謂之杜舉。”表明此爵實杜蕢所舉。
○注“畢獻,獻賓與君”。
○正義曰:知“獻君與賓”者,與杜蕢此事舉爵在燕禮之初,賓主既入,得杜蕢之言,不可即廢。唯獻君與賓,燕事則止。皇氏以爲“至於今”,謂記錄之人至於今爲記之時,謂之杜舉。《春秋》雲:“晉侯飲酒樂,膳宰屠蒯趍入,請佐公使尊,許之。而遂酌以飲工。曰:‘女爲君耳,將司明也。辰在子卯,謂之疾日,君徹宴樂,學人舍業,爲疾故也。君之卿佐,是謂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女弗聞而樂,是不聰也。’又飲外嬖嬖叔曰:‘女爲君目,將司明也。服以旌禮,以行事,事有其物,物有其容。今君之容,非其物也,而女不見,是不明也。’亦自飲,曰:“味以行氣,氣以實志,志以定言,言以出令。臣實司味,二御失官,而君弗命,臣之罪也。”案《春秋》與此小異,亦所聞不同,或二文互相足也。
卷十 檀弓下第四
公叔文子卒,文子,衛獻公之孫,名拔,或作發。
○拔,蒲八反。其子戍請諡於君,曰:“日月有時,將葬矣。請所以易其名者。”諡者,行之跡。有時,猶言有數也,大夫士三月而葬。
○行,下孟反。君曰:“昔者衛國兇飢,夫子爲粥與國之餓者,是不亦惠乎?君,靈公也。
○粥音祝。昔者衛國有難,夫子以其死衛寡人,不亦貞乎?難,謂魯昭公二十年盜殺衛侯之兄縶也。時齊豹作亂,公如死鳥。
○難,乃旦反,注同。夫子聽衛國之政,修其班制,以與四鄰交,衛國之社稷不辱,不亦文乎?班制,謂尊卑之差。故謂夫子貞惠文子。”後不言貞惠者,文足以兼之。
[疏]“公叔”至“文子”。
○正義曰:此一節論請君誄臣之諡法,各依文解之。
○注“文子”至“作發”。
○正義曰:案《世本》:“衛獻公生成子當,當生文子拔。”拔是獻公孫也。“或作發”者,以《春秋左氏傳》作發,故云“或作發”。
○“請所以易其名”者,生存之日,若呼其名,今既死將葬,故請所以誄行爲之作諡,易代其名者。
○注“難謂”至“死鳥”。
○正義曰:案昭二十年《左傳》雲:“衛公孟縶狎齊豹,奪之司寇與鄄。公孟惡北宮喜、褚師圃,欲去之。公子朝通於襄夫人宣姜,懼而欲以作亂,故齊豹、北宮喜、褚師圃、公子朝作亂。丙辰,衛侯在平壽,公孟有事於蓋獲之門外。”又云:“齊氏用戈擊公孟,宗魯以背蔽之,斷肱,以中公孟之肩,皆殺之。公聞亂,乘驅自閱門入,載寶以出。又云:“公如死鳥。”注云:“死鳥,衛地。”
○“故謂”至“文子”者,案《諡法》:“愛民好與曰惠,外內用情曰貞,道德博聞曰文。”既有道德,則能惠能貞,故鄭雲:“後不言貞惠者,文足以兼之。”案文次先“惠”後“貞”,此先雲“貞”者,以其致死死君事重,故在前,上先言“惠”者,據事先後言之。
石駘仲卒。駘仲,衛大夫石碏之族。
○駘,大來反。碏,七略反。無適子,有庶子六人,卜所以爲後者,莫適立也。
○適,下歷反,注同。曰:“沐浴佩玉則兆。”言齊絜則得吉兆。
○齊,側皆反。五人者皆沐浴佩玉。石祁子曰:“孰有執親之喪,而沐浴佩玉者乎?”不沐浴佩玉。心正且知禮。石祁子兆,衛人以龜爲有知也。
[疏]“石駘”至“知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龜兆知賢知之事,各依文解之。
○“卜所”至“則兆”。
○既有庶子六人,莫適立也,故卜所以堪爲後者。其掌卜之人謂之曰:“若沐浴佩玉,則得吉兆。”所以須有卜者,《春秋左氏》之義,故昭三十六年雲:“年鈞以德,德鈞以卜。王不立愛,公卿無私。”若《公羊》隱元年雲:“立適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何休雲:“適夫人無子,立右媵。右媵無子,立左媵。左媵無子,立嫡侄娣。嫡侄娣無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無子,立左媵侄娣。質家親親,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侄。嫡子有孫而死,質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孫。其雙生也,質家據見立先生,文家據本意立後生。”何休作《膏肓》難《左氏》雲:“若其以卜,隱、桓以禍,皆由此作,乃曰古制,固亦謬矣。”鄭箴之雲:“立長以嫡不以賢,固立長矣。立子以貴不以長,固立貴矣。若長均貴均,何以別之?故須卜。《禮》有詢立君、卜立君,是有卜也。”是從《左氏》之義。
○“孰有”至“者乎”。
○居親之喪,必衰絰憔悴,安有居親之喪,而沐浴佩玉者乎?言不可,鄭雲“心正且知禮”者,不信邪言是心正,居喪不沐浴佩玉是知禮也。
陳子車死於衛,其妻與其家大夫謀以殉葬,子車,齊大夫。定而後陳子亢至。以告曰:“夫子疾,莫養於下,請以殉葬。”子亢,子車弟,孔子弟子。下,地下。
○亢音剛,又苦浪反。養,羊尚反,下皆同。子亢曰:“以殉葬,非禮也。雖然,則彼疾當養者,孰若妻與宰?得已,則吾欲已。不得已,則吾欲以二子者之爲之也。”度諫之不能正,以斯言拒之,已猶止也。
○度,大洛反。於是弗果用。果,決。
[疏]“陳子”至“果用”。
○正義曰:此一節論殉葬非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子亢”至“弟子”。
○正義曰:知“孔子弟子”者,以《論語》“陳亢問於伯魚”,與伯魚相問,故知孔子弟子。又知“子車,齊大夫”者,昭二十六年《左傳》齊師圍成,魯師及齊師戰於炊鼻。魯人將擊子車,子車射之,殪。鄭蓋據此謂“齊大夫”。知亢是子車弟者,以子車之妻,謀欲殉葬子車,子亢不能止之。若是子車之兄,當處分由已,故知是子車弟也。“子亢”至“之也”。
○子亢既見兄家謀殉葬非禮之事,自度不能止,故云“殉葬,非禮也”。又云雖非禮,彼疾當養者,彼死者疾病,當須養侍於下者,以外人疏,誰若妻之與宰?言妻、宰最親,當須侍養。若得休已,不須侍養,吾意欲休已。若其不止,必須爲殉葬,則吾欲以妻之與宰二子爲之。
子路曰:“傷哉,貧也!生無以爲養,死無以爲禮也。”孔子曰:“啜菽飲水,盡其歡,斯之謂孝。斂手足形,還葬而無槨,稱其財,斯之謂禮。”還猶疾也。謂不及其日月。
○啜,昌劣反。叔或作菽,音同,大豆也;王雲:“熬豆而食曰啜菽。”斂,力檢反。還音旋,後同。稱,尺證反,下注“之稱”同。
[疏]“子路”至“謂禮”。
○正義曰:此一節論孝子事親稱家之有無之事。“孔子”至“謂禮”。
○孔子以子路傷貧,故答之雲“啜菽飲水”,以菽爲粥,以常啜之。飲水更無餘物,以水而已。雖使親啜菽飲水,盡其歡樂之情,謂使親盡其歡樂,此之謂孝。答上“生無以爲養”。
○“斂手足形”者,親亡,但以衣棺斂其頭首及足,形體不露,還速葬而無槨材,稱其家之財物所有以送終,此之謂禮。答上“死無以爲禮”。
衛獻公出奔,反於衛,及郊,將班邑於從者而後入。欲賞從者,以懼居者,獻公以魯襄十四年出奔齊,二十六年復歸於衛。
○從,才用反,注下同。柳莊曰:“如皆守社稷,則孰執羈靮而從?如皆從,則孰守社稷?”言從、守若一。靮,紖也。
○羈音基。靮,丁歷反。紖,陳忍反。君反其國而有私也,毋乃不可乎!”言有私則生怨。弗果班。
[疏]“衛獻”至“果班”。
○正義曰:此一節論衛君歸國不合私賞從者之事。
○注“欲賞”至“於衛”。
○正義曰:經直雲“班邑於從者”,鄭知“以懼居者”,見下柳莊雲“如皆從,則孰守社稷”,爲居者而言,明知獻公欲懼居者也。故《左傳》雲“獻公反國,使人責大叔儀”是也。知“獻公以魯襄公十四年出奔齊”者,案襄十四年《左傳》雲,衛獻公戒孫文子、甯惠子食。二子皆朝服而朝,日旰不召。公射鴻於囿,二子從之,公不釋皮冠而與之言。二子怒,故攻公,公出奔齊。二十六年傳雲,甯惠子之子甯喜以父言攻孫氏而納衛侯,二十六年復歸於衛。是獻公以魯襄公十四年出奔,二十六年復歸於衛也。
衛有大史曰柳莊,寢疾。公曰:“若疾革,雖當祭必告。”革,急也。
○革本又作亟,居力反,注同。公再拜稽首,請於屍曰:“有臣柳莊也”者,非寡人之臣,社稷之臣也。聞之死,請往。”急吊賢者。不釋服而往,遂以襚之。脫君祭服以襚臣,親賢也。所以此襚之者,以其不用襲也,凡襚以斂。
○襚音遂。脫,本亦作說,又作稅,同,他活反。與之邑裘氏與縣潘氏,書而納諸棺曰:“世世萬子孫無變也。”所以厚賢也。裘、縣潘,邑名。
○縣音玄,注同。潘,普幹反。
[疏]“衛有”至“變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急吊臣之事。柳莊爲衛大史。今寢疾,其家自告,公報之曰:“若疾急困,雖當我祭,必須告也。”其後柳莊果當公祭之時卒,而來告公。公祭事雖了,與屍爲禮未畢,公再拜稽首,請於屍曰:有臣柳莊也者,才能賢異,非唯寡人之臣,乃是社稷之臣。今聞之身死,請往赴之。又不釋祭服,即往哭,遂以所著祭服脫而襚之。又與之采邑,曰裘氏及縣潘氏。與二邑,又書錄其賞辭而納之棺,雲:世世恆受此邑,至萬世子孫,無有改變。案《禮》:君入廟門,全爲臣,請屍得言“寡人”者,是後人作記者之言也。
○注“脫君”至“以斂”。
○正義曰:案《士喪禮》“君使人襚”,不雲祭服襚臣。今君以祭服襚,故云:“親賢也。”得以祭服襚之者,《禮》:諸侯玄冕祭廟,大夫自玄冕而下。以其俱是玄冕,故得襚也。祭服既尊,得以襚臣者,以其臣卑,不敢用君襚衣而襲之也。所以不用襲者,襲是近屍形體,事褻惡,故不敢用君之襚衣也。案《士喪禮》雲君襚衣,及親者及庶兄弟之襚,皆不用襲。故《士喪禮》雲“庶襚繼陳不用”,注云:“不用,不用襲也。”至小斂,則得用庶襚,故《士喪禮》小斂“凡有十九稱,陳衣繼之,不必盡用”,鄭雲:“陳衣,庶襚也。”既雲“不必盡用”,明有用者,至大斂得用君襚,故《士喪禮》“大斂君襚,祭服、散衣、庶襚,凡三十稱”,又云“君襚不倒”,是大斂得用襚也。雲“凡襚以斂”者,謂庶襚以小斂,君襚以大斂也。鄭言此者,明襚衣不用襲也。
陳乾昔寢疾,屬其兄弟而命其子尊已,曰:“如我死,則必大爲我棺,使吾二婢子夾我。”婢子,妾也。
○乾音幹。屬,之玉反。夾,古洽反。陳乾昔死,其子曰:“以殉葬,非禮也,況又同棺乎?”弗果殺。善尊已不陷父於不義。
[疏]“陳乾”至“果殺”。
○正義曰:此一節論人病時失禮也。
○“屬其兄弟而命其子尊已”者,尊已,乾昔子名也。兄弟言“屬”,子云“命”,輕重之義也。
○“曰如我死”者,此所屬命辭也,欲言其死後事也。
○“則必大爲我棺,使吾二婢子夾我”者,婢子,妾也。屬命雲令大爲已棺,又使二婢夾已於棺中也。
○“陳乾昔死”者,陳乾昔既屬兄弟之後而死。且言“陳乾昔”者,謂亦久纓疾病。或“陳乾昔”總是人名,但先儒無說,未知孰是。案《春秋》魏顆父病困,命使殺妾以殉,又晉趙孟、孝伯並將死,其語偷,又晉程鄭問降階之道,鄭然明以將死而有惑疾,此等並是將死之時,其言皆變常。而《論語》:“曾子曰:‘人之將死,其言也善。’”但人之疾患有深有淺,淺則神正,深則神亂,故魏顆父初欲嫁妾,是其神正之時。曾子云“其言也善”,是其未困之日。且曾子賢人,至困猶善。其中庸已下,未有疾病,天奪之魂魄,苟欲偷生,則趙孟、孝伯、程鄭之徒不足怪也。
仲遂卒於垂,壬午猶繹,《萬》入去《籥》。《春秋經》在宣八年。仲遂,魯莊公之子東門襄仲。先日辛巳,有事於太廟,而仲遂卒,明日而繹非也。《萬》,幹舞也。《籥》,籥舞也。傳曰:“去其有聲者,廢其無聲者。”
○繹音亦。去,羌呂反,注同。籥,羊勺反。仲尼曰:“非禮也,卿卒不繹。”
[疏]“仲遂”至“不繹”。
○正義曰:此一節論卿卒重於繹祭之事。
○注“《春秋》”至“聲者”。
○正義曰:此經所云者,《春秋經》文。案宣八年六月“辛巳,有事於大廟。仲遂卒於垂”是也。雲“仲遂,魯莊公之子東門襄仲”者,《世本》及《左傳》文也。雲“《萬》,幹舞也。《籥》,籥舞也”者,案宣八年《公羊傳》雲:“《萬》者何?幹舞也。《籥》者何?籥舞也。”《萬》是執幹而舞,武舞也,即《文王世子》雲“春夏學干戈”是也。《籥》舞執羽吹籥而舞,文舞也,《文王世子》雲“秋冬學羽籥”是也。雲“傳曰:去其有聲者,廢其無聲者”,亦宣八年《公羊傳》文。雲“去其有聲”,謂去《籥》舞,以吹籥有聲故也。“廢其無聲”,謂廢留《萬》舞而不去,以《萬》舞無聲故也。《鄭志》答張逸雲:“廢,置也。於去聲者爲廢,謂廢留不去也。”然鄭引“《萬》,幹舞。《籥》,籥舞”,雖是傳文,鄭翦略其事,不全寫傳文,故於後始稱“傳曰:去其有聲,廢其無聲”,以二句全是傳文也。
季康子之母死,公輸若方小。公輸若,匠師。方小,言年尚幼,未知禮也。斂,般請以機封,斂,下棺於槨。般,若之族,多技巧者,見若掌斂事而年尚幼,請代之,而欲嘗其技巧。
○般音班,注及下同。封,彼驗反。技,其騎反,下同。將從之。時人服般之巧。公肩假曰:“不可。夫魯有初,初,謂故事。公室視豐碑,言視者,時僣天子也。豐碑,斫大木爲之,形如石碑,於槨前後四角樹之,穿中於間爲鹿盧,下棺以繂繞。天子六繂四碑,前後各重鹿盧也。
○碑,彼皮反。僣,子念反,後皆同。斫,丁角反。繂音律。繞,而沼反。重,直龍反。三家視桓楹。時僣諸侯。諸侯下天子也,斫之形如大楹耳,四植謂之桓。諸侯四繂二碑,碑如桓矣。大夫二繂二碑,士二繂無碑。
○下,戶嫁反。植,時力反。般,爾以人之母嘗巧,則豈不得以?以,己字,言寧有強使女者與,僣於禮,有似;作機巧,非也。“以”與“己”字本同爾。,古以字。強,其丈反。女音汝,與音餘,下“苦與”同。其母以嘗巧者乎?則病者乎?毋,無也。於女寧有病苦與,止之。
○毋音無。噫!”不寤之聲。
○噫,於其反。弗果從。
[疏]“季康”至“果從”。
○正義曰:此一節論非禮嘗巧不從之事。
○季康子母死,公輸若爲匠師之官,年方幼小,主掌窆事,欲下棺斂於壙中。其若之族人公輸般性有技巧,請爲以轉動機關窆而下棺。時人服般之巧。
○將從之時,有公肩假止而不許,曰:不可爲機窆之事,夫魯有初始舊禮,公室之喪,視豐碑。豐,大也,謂用大木爲碑。三家之葬,視桓楹也。桓,大也;楹,柱也。其用之碑如大楹柱。言之舊事,其法如此。遂呼般之名,般,女得以人之母而嘗巧乎?嘗,試也,欲以人母試己巧事。誰有強逼於女而爲此乎?豈不得休已者哉!又語之雲,其無以人母嘗試己巧,則於女病者乎?言不得嘗巧,豈於女有病?公肩假既告般爲此言,乃更噫而傷嘆。於是衆人遂止,不果從般之事。
○注“公輸若匠師”。
○正義曰:以匠師主窆,故《鄉師》雲“及窆,執斧以蒞匠師”是也。
○注“言視”至“盧也”。
○正義曰:凡言“視”者,不正相當比擬之辭也。故《王制》雲“天子之三公視公侯,卿視伯,大夫視子男”是也。故云“言視,僣天子也”。雲“斫大木爲之,形如石碑”者,以禮,廟庭有碑,故《祭義》雲:“牲入麗於碑。”《儀禮》每雲“當碑揖“,此雲“豐碑”,故知斫大木爲碑也。雲“於槨前後四角樹之”者,謂槨前後乃兩旁樹之,角落相望,故云“四角”。非謂正當槨四角也。雲“穿中於間爲鹿盧”者,謂穿鑿去碑中之木,令使空,於此空間著鹿盧,鹿盧兩頭各入碑木。雲“下棺以繂繞”者,繂即紼也,以紼之一頭系棺緘,以一頭繞鹿盧。既訖,而人各背碑負紼末頭,聽鼓聲,以漸卻行而下之。雲“天子六繂四碑”者,案《周禮》大喪屬其六引,故知天子六繂也。《喪大記》雲“君四繂二碑”,諸侯既二碑,故知天子四也。雲“前後各重鹿盧也”者,以六繂四碑,明有一碑兩紼者,故知一碑上下重著鹿盧。知唯前後碑重鹿盧者,以棺之入槨,南北豎長,前後用力深也。案《春秋》天子有隧,以羨道下棺。所以用碑者,凡天子之葬,掘地以爲方壙,《漢書》謂之“方中”。又方中之內,先累槨於其方中,南畔爲羨道。以蜃車載柩至壙,說而載以龍輴,從羨道而入。至方中,乃屬紼於棺之緘,從上而下,棺入於槨之中。於此之時用碑繂也。
○注“諸侯下天子也,斫之形如大楹耳”。
○正義曰:以言視桓楹,不雲碑,知不似碑形,故云“如大楹耳”。通而言之,亦謂之碑也。故《喪大記》雲“諸侯大夫二碑”是也。雲“四植謂之桓”者,案《說文》:“桓,亭郵表也。”謂亭郵之所,而立表木謂之桓,即今之橋旁表柱也。今諸侯二碑,兩柱爲一碑而施鹿盧,故云“四植謂之桓”也。《周禮》桓圭而爲雙植者,以一圭之上不應四柱,但瑑爲二柱,象道旁二木,又宮室兩楹,故雙植謂之桓也。大夫亦二碑,但柱形不得粗大,所以異於諸侯也。
○注“以已”至“本同”。正義曰:言經中“以用”之“以”,義是“休已”之字。所以用之“以”得爲“休已”之字者,以其本同,謂古昔之本,用字本同,乃得通用。謂用,謂其兩字本昔是同,故得假借而用,後世始“以”、“已”義異也。雲“僣於禮,有似,作機巧,非也”者,皇氏解雲:“僣濫之事,於禮猶有所似,作機巧之事,全非也。”
○注“毋無”至“止之”。
○正義曰:依《說文》止毋是禁辭,故《說文》毋字從女,有人從中欲干犯,故禁約之,故鄭注《論語》雲:“毋止,其辭讓也。”故《曲禮》上篇多言“毋”,“毋”猶勿也,謂勿得如此。下“無”是無有之無,此經中之義是有無之無,故轉“毋”作“無”也。
○注“不寤之聲”。
○正義曰:公肩假唱噫,是嘆公輸般不能寤於禮,故傷之而爲此聲也。
戰於郎。郎,魯近邑也。哀十一年“齊國書帥師伐我”是也。公叔禺人遇負杖入保者息,遇,見也。見走闢齊師,將入保,罷倦,加其杖頸上,兩手掖之休息者。保,縣邑小城。禺人,昭公之子。《春秋》傳曰:“公叔務人。”
○禺音遇,又音務,注同。闢音避。罷音皮。倦,其卷反。頸,吉領反。掖音亦。曰:“使之雖病也,謂時繇役。
○繇,本亦作徭,音遙。任之雖重也,謂時賦稅。君子不能爲謀也,士弗能死也。不可。君子,謂卿大夫也。魯政既惡,復無謀臣,士又不能死難,禺人恥之。
○弗能,弗亦作不。爲,於僞反,下注“國爲”、下“爲懿”同。復,扶又反,下“復射”、“謂不復”同。難,乃旦反。我則既言矣。欲敵齊師,踐其言。與其鄰重汪踦往,皆死焉。奔敵死齊寇。鄰,鄰里也。重皆當爲童,童,未冠者之稱。姓汪名踦。鄰或爲談。《春秋傳》曰:“童汪踦。”
○重依注音童,下同。汪,烏黃反。踦,魚綺反。冠,古亂反。魯人慾勿殤重汪踦,見其死君事,有士行,欲以成人之喪治之。言魯人者,死君事,國爲斂葬。
○行,下孟反。問於仲尼,仲尼曰:“能執干戈以衛社稷,雖欲勿殤也,不亦可乎?”善之。
[疏]“戰於”至“可乎”。
○正義曰:此節論童子死難之事。
○“戰於郎”,哀十一年齊伐魯,魯與齊師戰於郎。郎者,魯之近邑也。案哀十一年魯人公叔禺人逢遇國人走闢齊師,兩手負杖於頸,走入城保,困而止息。禺人見而言曰:“國以徭役使此人,雖復病困,國以賦稅責任人民,雖復煩重,若上能竭心盡力,憂恤在下,則無以負愧。今君子卿大夫不能爲謀士,又不能致死,是自全其身,不愛民庶,於理不可。”既嫌他不死,欲自爲致死之事,故云“我則既言矣”。既,已也。雲我則已言之矣,乃踐其言,於是與鄰之童子姓汪名踦往赴齊師而死焉。依禮,童子爲殤。魯人見其死寇,欲勿殤童汪踦,意以爲疑,問於仲尼。仲尼報之雲:汪踦能執干戈以衛社稷。勿猶不也。雖欲不以爲殤,不亦可乎?言其可爲不殤也。
○注“郎魯”至“是也”。
○正義曰:案桓十年“齊侯、衛侯、鄭伯來戰於郎”,《公羊傳》雲:“郎者何?吾近邑也。”哀十一年齊國書師師伐我,戰於郊。是郊頭郎邑,故知近也。案《春秋》直雲“戰於郊”,知與此戰於郎爲一事者,以其俱有童汪踦之事,故爲一也。
○注“禺人”至“務人”。
○正義曰:案哀十一年傳雲:“公叔務人僮汪錡死。”昭公傳雲:“昭公子公爲逐季氏,公曰:‘務人爲此禍?’”“務人”即“公爲”也,故云“昭公子”。此作“禺人”者,禺、務聲相近,聲轉字異也。
○注“重皆當爲童”。
○正義曰:此雲“重汪踦”,下雲“重汪踦”,以重字有二,故云皆當爲童,以言魯人慾勿殤,故從《春秋》爲童也。注“見其”至“斂葬”。
○正義曰:案《喪服》“小功”章“大夫爲昆弟之長殤”,注云“謂爲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言之,雖見爲士,猶以殤服服之,何以此雲“死君事,有士行,欲以成人之喪治之”者,《喪服》所論,據尋常死者,雖見爲士,猶以殤服服之。汪踦能致死於敵,故以成人之喪治之。雲“國爲斂葬”者,以其經稱“魯人”,但指衆辭,汪踦非是家無親屬,但國家哀其死難,爲斂葬之。
子路去魯,謂顏淵曰:“何以贈我?”贈,送。曰:“吾聞之也,去國,則哭於墓而後行。反其國,不哭,展墓而入。”無君事,主於孝。哭,哀去也。展,省視之。謂子路曰:“何以處我?”處猶安也。子路曰:“吾聞之也,過墓則式,過祀則下。”居者主於敬。
[疏]“子路”至“則下”。
○正義曰:此一節論禮敬祀墓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無事君,主於孝”。
○正義曰:若有君事去國,則不得哭墓,故上《曲禮》雲“已受命,君言不宿於家”,是不哭於墓。
○“過墓則式,過祀則下”。“墓”謂他家墳壟,“祀”謂神位有屋樹者,居無事,主於恭敬,故或“式”、或“下”也。他墳尚式則已,先祖墳墓當下也。
工尹商陽與陳棄疾追吳師,及之。工尹,楚官名。棄疾,楚公子棄疾也。以魯昭八年帥師滅陳,縣之,楚人善之,因號焉。至十二年,楚子狩於州來,使蕩侯、潘子、司馬督、囂尹午、陵尹喜圍徐以懼吳,於時有吳師。陳或作陵,楚人聲。
○馬裻音篤,本亦作督。陳棄疾謂工尹商陽曰:“王事也,子手弓,而可手弓。”“子射諸。”商陽仁,不忍傷人,以王事勸之。
○射,食亦反,下同。射之,斃一人,韔弓。不忍復射。斃,僕也。韔,韜也。
○斃,本亦作獘,婢世反,下同。韔,敕亮反。僕,蒲北反,又音赴。韜,吐刀反。又及,謂之,又斃二人。每斃一人,揜其目。揜其目,不忍視之。
○又及,本或作“又及一人”、“又一人”,後人妄加耳。止其御曰:“朝不坐,燕不與,殺三人,亦足以反命矣。”朝燕於寢,大夫坐於上,士立於下,然則商陽與御者皆士也。兵車參乘,射者在左,戈盾在右,御在中央。
○朝,直遙反。與音預。乘,繩證反。盾,食允反,又音允。孔子曰:“殺人之中,又有禮焉。”善之。
[疏]“工尹”至“禮焉”。
○正義曰:此一節論殺人有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工尹”至“人聲”。
○正義曰:案《春秋傳》楚皆以尹爲官名也,故知工尹,楚官名也。雲“棄疾,楚公子棄疾也”者,《左傳》文。是楚恭王之子,後立爲平王。雲“楚人善之,因號焉”者,案昭十三年《左傳》晉叔向雲:“棄疾君陳蔡,苛慝不作。”今此雲陳棄疾,故楚人善之,因號爲陳棄疾也。雲“十二年楚子狩於州來”者,是昭十二年《左傳》文。楚子謂靈王,名虔,棄疾之兄也。使蕩侯一,潘子二,司馬督三,囂尹午四,陵尹喜五也。五大夫圍徐,以逼懼於吳也。案《左傳》直有圍徐,不見有吳師之事也。又棄疾不與圍徐,鄭必知有吳師,及棄疾追之者,以棄疾昭八年縣陳,十三年自立爲王,於此之間,無與吳師相涉,今棄疾追吳師,復有圍徐懼吳之事,故鄭引以明之。雲“陳或作陵,楚人聲”者,謂陳棄疾,餘本有作“陵棄疾”者,故云“陳或作陵”。楚人呼“陳”及“陵”聲相似,故云“楚人聲”。“子手弓,而可手弓”者,棄疾謂商陽射吳之奔者,雲子是手弓之人,謂是能弓之手。而可手弓者,謂其堪可稱此能弓之手,謂宜須射也。又《家語》雲:“楚伐吳,工尹商陽與棄疾追吳師,及之。棄疾曰:‘王事也,子手弓而可。’商陽手弓。棄疾曰:‘子射諸。’射之,斃一人,韔其弓。”則此分句爲異,解義亦別。言“手弓”者,令其彀弓而射之。未知孰是,故兩存焉,附之以廣聞見也。
○注“朝燕”至“中央”。
○正義曰:朝之與燕,皆在於寢。若路門外正朝,則大夫以下皆立。若其燕朝,在於路寢,如孔子攝齊升堂,又《詩傳》雲:“不脫屨升堂謂之飫。”明脫屨升堂則坐也,是“大夫坐於上”。燕亦在寢,故《燕禮》雲:“燕朝服於寢。”案《燕禮》獻卿大夫及樂作之後,西階上獻士。士既得獻者,立於東階下西面。無升堂之文,是“士立於下”。雲“兵車參乘,射者在左,戈盾在右,御在中央”者,謂兵車參乘之法,其事如此。若非兵車參乘,則尊者在左,故《曲禮》:“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鄭注云:“君存,惡空其位。”又《月令》載耒耜於御與車右之間,君在左也。知“兵車參乘,射者在左,戈盾在右”者,案宣十二年《左傳》雲,楚許伯御,樂伯攝叔爲右。於時樂伯主射,樂伯雲:“左射以菆。”是射者在左,攝叔雲:“右入壘,折馘執俘而還。”是戈盾勇力在右,自然御者在中央。此謂凡常戰士也。若是元帥則在中央鼓下,御者在左,戈盾亦在右。故成二年鞍之戰,於時郤克爲中軍將,時流血及屨,未絕鼓音。是將居鼓下也。解張御郤克,解張雲:“矢貫餘手及肘,餘折以御,左輪朱殷。”是御者在左,自然戈盾在右。若天子諸侯親爲將,亦居鼓下,故《戎右》雲贊王鼓。成二年齊侯圍龍,齊侯親鼓之是也。若非元帥,則皆在左,御者在中。故成二年韓厥自其車左居中代御而逐齊侯,故杜預雲:“其車自非元帥,御者皆在中。”故熊氏以爲雖非元帥,上軍下軍之將亦居鼓下。故成十六年鄢陵之戰,子重將左,而云“子重鼓之”也。故爲將皆在鼓下也,以其親鼓,故以爲鼓下。案《周禮》諸侯執賁鼓,軍將執晉鼓,師帥執提,旅帥執鼙,豈皆居鼓下也?其義恐非也。“孔子曰:殺人之中,又有禮焉”者。言其既殺人之中,又有禮,則“韔弓”、“揜目”等是也。案《左氏傳》戎昭果毅,獲則殺之。商陽行仁,而孔子善之。傳之所云,謂彼勍敵與我決戰,雖是胡耇,獲則殺之。此謂吳師既走而後逐之義,故云“又及一人”,則是不逐奔之義,故以爲有禮也。
諸侯伐秦,曹桓公卒於會。魯成十三年“曹伯廬卒於師”是也。廬諡宣,言桓,聲之誤也。桓依注音宣。諸侯請含,以朋友有相啖食之道。
○含,胡闇反。啖,徒暫反。食音嗣,徐音自。使之襲。非也。襲,賤者之事。
○襄公朝於荊,康王卒。在魯襄二十八年,康王,楚子昭也。楚言荊者,州言之。荊人曰:“必請襲。”欲使襄公衣之。
○衣,於既反。魯人曰:“非禮也。”荊人強之。欲尊康王。
○強,其丈反,下注同。巫先拂柩,荊人悔之。巫祝桃茢,君臨臣喪之禮。
○拂,芳勿反。柩,其又反。茢音列。
[疏]“諸侯”至“悔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諸侯失禮之事。
○注“在魯”至“言之”。
○正義曰:不言楚而言荊者,楚屬荊,故荊言之也。《春秋》莊十年荊敗蔡師於莘,《公羊傳》曰:“荊者何?州名也。州不若國,國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而《左氏》無此義。荊蓋楚之本號,魯莊之世,告命皆稱荊。至僖元年始稱楚,故杜預雲:“荊始改號曰楚。”其“巫祝、桃茢”之事,已具於上。
滕成公之喪,魯昭三年。使子叔敬叔吊,進書,子叔敬叔,魯宣公弟叔肸之曾孫叔弓也。進書,奉君弔書。
○肸,許乙反。子服惠伯爲介。惠伯,慶父玄孫之子,名椒。介,副也。
○介音界,注及後同。及郊,爲懿伯之忌不入。郊,滕之近郊也。懿伯,惠伯之叔父。忌,怨也。敬叔有怨於懿伯,難惠伯也。《春秋傳》曰:“敬叔不入。”
○難,乃旦反。惠伯曰:“政也,不可以叔父之私,不將公事。”政,君命所爲,敬叔於昭穆以懿伯爲叔父。
○昭,常逆反。遂入。惠伯強之乃入。
[疏]“滕成”至“遂入”。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可以私廢公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子叔”至“弓也”。
○正義曰:案《世本》:“叔肸生聲伯嬰齊,齊生叔老,老生叔弓。”是叔弓爲叔肸曾孫也。叔是其氏,此記雲“子叔”者,子是男子通稱,故以“子”冠“叔”也。
○注“惠伯”至“副也”。
○正義曰:案《世本》:“慶父生穆伯敖,敖生文伯穀,穀生獻子蔑。”蔑爲慶父曾孫,惠伯是蔑之孫,是“慶父玄孫之子”也。案《春秋傳》曰“子服椒”,故知“名椒”也。
○“及郊”至“公事”。
○敬叔爲使,惠伯爲介,至滕之近郊。懿伯是惠伯叔父,敬叔於先有怨於懿伯,今至滕郊,爲有懿伯之怨,故畏難惠伯不敢入,惠伯知其難已,遂開釋之:“今既奉君命政令,奉使滕國,不可以叔父私怨,遂欲報仇,不行公事也。”
○注“郊滕”至“不入”。
○正義曰:經直雲“郊”,知是“滕之近郊”者,下雲“不入”。謂不入國城,則郊與國城相近,故知郊是近郊也。知懿伯是惠伯叔父者,以下文惠伯雲“不可以叔父之私,”故知懿伯是惠伯叔父也。雲“敬叔有怨於懿伯,難惠伯也”者,謂敬叔殺懿伯,被懿伯家所怨,恐惠伯殺己,故難惠伯,不敢入也。然敬叔、惠伯同在君朝,又奉使滕國相隨在路,不相畏難,入滕始難者,雖有怨讎,恆爲防備,今入滕國,是由主人,其防備之事不復在已,故難之。引《春秋傳》“敬叔不入”者,昭三年《左傳》文。引之者,以經直雲“不入”,恐是惠伯不入,故引以明之。
○注“政君”至“叔父”。
○正義曰:案《論語》注:“君之教令爲政,臣之教令爲事也。”故云其事也如有政。雲“敬叔於昭穆以懿伯爲叔父”者,此後人轉寫鄭注之誤,當雲“敬叔於昭穆以惠伯爲叔父”。撿勘《世本》,敬叔是桓公七世孫,惠伯是桓公六世孫,則惠伯是敬叔之父六從兄弟,則敬叔呼惠伯爲叔父,敬叔呼懿伯爲五從祖。此注乃雲“敬叔於昭穆以懿伯爲叔父”,故知誤也。
哀公使人吊蕢尚,遇諸道,闢於路,畫宮而受吊焉。哀公,魯君也。畫宮,畫地爲宮象。
○蕢,苦怪反。闢音避,又婢亦反。畫音獲,注同。曾子曰:“蕢尚不如杞梁之妻之知禮也。行吊禮於野,非。齊莊公襲莒於奪,杞梁死焉。魯襄二十二年“齊侯襲莒”是也。《春秋傳》曰:“杞殖、華還載甲夜入且於之隧”,隧、奪,聲相近,或爲兌。梁即殖也。
○於奪,徒外反,注並“兌”同。杞音豈。殖,時職反。華,胡化反。且,子餘反。其妻迎其柩於路而哭之哀,莊公使人吊之,對曰:“君之臣不免於罪,則將肆諸市朝,而妻妾執。肆,陳屍也。大夫以上於朝,士以下於市。執,拘也。
○肆,殺三日陳屍,音四。朝,直遙反。上,詩掌反。拘音俱。君之臣免於罪,則有先人之敝廬在,君無所辱命。”無所辱命,辭不受也。《春秋傳》曰:“齊侯吊諸其室。”
○廬,力居反。
[疏]“哀公”至“辱命”。
○正義曰:此一節論蕢尚不如婦人得禮之事。
○注“肆陳”至“拘也”。
○正義曰:案《周禮 鄉士職》雲:“協日刑殺,肆之三日。”是陳屍曰肆也。雲“大夫以上於朝,士以下於市”者,謂諸侯、大夫、士也。故襄二十二年楚殺令尹子南,屍諸朝三日。大夫既於朝,士則於市也。其天子臣則有爵者皆適甸師氏,不在朝,故《周禮 掌囚職》雲:“凡有爵者,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掌戮》雲“有爵者殺之於甸師氏”是也。天子士宜在朝,與諸侯大夫同。
孺子<享黃>之喪,魯哀公之少子。
○<享黃>,吐孫反。哀公欲設撥,撥,可撥引輴車,所謂紼。
○撥,半末反。輴,敕倫反。問於有若。有若曰:“其可也。君之三臣猶設之。”猶,尚也。以臣況子也。三臣,仲孫、叔孫、季孫氏。顏柳曰:“天子龍輴而槨幬,輴,殯車也。畫轅爲龍。幬,覆也。殯以槨覆棺而塗之,所謂菆塗龍輴以槨。
○槨音郭。幬,大報反。攢塗,才丸反,下音徒。諸侯輴而設幬,輴不畫龍。爲榆沈,故設撥。以水澆榆白皮之汁,有急以播地,於引輴車滑。
○沈,本又作審,同,昌審反。澆,古堯反。汁,之十反。滑,於八反。三臣者廢輴而設撥,竊禮之不中者也,而君何學焉?”止其學非禮也。廢,去也。紼系於輴,三臣於禮去輴。今有紼,是用輴,僣禮也。殯禮,大夫菆置西序,士掘肂見衽。
○中,丁仲反,又如字。學如字,或音戶教反,非,注同。去,羌呂反,下同。掘,求勿反,又求月反,又戶忽反。肂,本又作肄,以二反,棺坎也。見,賢遍反。衽,而審反。
[疏]“孺子”至“學焉”。
○正義曰:此論諫哀公不得學僣禮之事。
○“顏柳”至“學焉”。
○顏柳以有若對非其實,恐哀公從之,以其正禮而言。天子之殯,則以龍輴,謂畫輴車轅爲龍,載柩於上,累材作槨,而題湊其木,幬覆棺上,而後塗之。其諸侯則以輴載柩,不畫爲龍,亦累木爲槨,設木於上以幬之,不爲題湊,直橫木復之,亦泥塗其上。以其有輴,須設榆沈,備擬牽引。爲有榆沈,故須設撥。撥謂紼也。今三臣者,依禮廢輴,不合用殯。今乃設撥用輴,是盜竊於禮,不中法式,而君何得學焉?
○注“畫轅”至“以槨”。
○正義曰:經直雲“龍輴”,知“畫轅爲龍”者,以輴之形狀庳下而寬廣,無似龍形,唯轅與龍爲形相類,故知畫轅也。雲“所謂菆,塗龍輴以槨”者,以其上篇有其文,故此言所謂上篇也。輴外邊從累其木,上與槨齊,乃菆木爲題湊,爲四阿槨,制而塗之。
○注“輴不畫龍”。
○正義曰:以上雲“龍輴”,此直雲“輴”,故云“不畫龍”。其木亦不題湊,故鄭注《喪大記》雲:“諸侯不題湊。”
○注“三臣”至“見衽”。
○正義曰:《喪大記》“大夫二綍二碑”,是大夫有綍,綍即紼也。又注《既夕禮》雲:“大夫以上始有四周,謂之輴。”是大夫有輴也。此雲三臣於禮去輴,用輴僣禮,不同者,大夫以柩,朝廟之時用輴繂,惟殯時用輁軸,不得用輴紼。此文據殯時,《大記》及《既夕禮》謂朝廟及下棺也。雲“大夫菆置西序,士掘肂見衽”者,是《喪大記》文。謂菆叢其木,以鄣三面,倚於西序。肂謂穿地爲坎,深淺見其棺蓋上小要之衽,言棺上小要之衽出於平地。
悼公之母死,母,哀公之妾。哀公爲之齊衰。有若曰:“爲妾齊衰,禮與?”譏而問之。妾之貴者,爲之緦耳。
○爲,於僞反,下“爲妾”、注“爲之”、下“弗爲服”皆同,與音餘。公曰:“吾得已乎哉?魯人以妻我。”言國人皆名之爲我妻,重服嬖妾,文過,非也。
○嬖,必計反。
[疏]“悼公”至“妻我”。
○正義曰:此一節論哀公爲妾著服非禮之事。
○注“妾之貴者,爲之緦耳”。
○正義曰:天子諸侯絕旁期,於妾無服,唯大夫貴妾緦。以哀公爲妾著齊衰服,故舉大夫貴妾緦以對之耳。
○“公曰:吾得已乎哉?魯人以妻我”者,公以有若之譏,遂文其過,雲:吾豈得休已而不服之乎?所以不得休已者,雖是其妾,魯人以我無夫人,皆以爲我妻,故不得不服。
季子皋葬其妻,犯人之禾。季子皋,孔子弟子高柴,孟氏之邑成宰,或氏季。犯,躐也。
○躐,力輒反。申祥以告,曰:“請庚之。”申祥,子張子。庚,償也。
○庚,古衡反。償,徐音尚。子皋曰:“孟氏不以是罪予,時僣侈。
○僣,子念反。侈,昌氏反,又赤氏反。朋友不以是棄予,言非大故。以吾爲邑長於斯也,買道而葬,後難繼也。”恃寵虐民,非也。
○長,丁丈反。
[疏]“季子棄葬其妻”至“繼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高柴非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季子”至“成宰”。
○正義曰:案《史記 仲尼弟子傳》雲:“高柴字子皋,少孔子三十歲,鄭人也。”知爲成宰者,下文雲:“子皋爲成宰。”雲“季”者,高是其正氏,今言“季子皋”,故鄭雲:“或氏季。”以身處季少,故以字爲氏而稱季也,猶若子游稱叔氏,仲由稱季路,皆其例也。《弟子傳》及《論語》作“子羔”,與此文子“皋”字不同者,古字通用。
○“子皋”至“繼也”。
○子皋見申祥請償,故拒之雲:孟氏不以是犯禾之事罪責於我,以孟氏自爲奢暴之故也。朋友不以是犯禾之事離於我,以其小失非大故也。斯,此也。以吾爲邑,長於此成邑,乃買道而葬,清儉大過,在後世之人難可繼續也。以孟氏不罪於己,故鄭雲“恃寵”,不肯償禾,故云“虐民”。
仕而未有祿者,君有饋焉曰“獻”,使焉曰“寡君”。見在臣位,與有祿同也。君有饋,有饋於君。
○餽,本又作饋,其位反,遺也。使,色吏反。見,賢遍反。違而君薨,弗爲服也。以其恩輕也。違,去也。
[疏]“仕而”至“服也”。正義曰:此一節論臣之仕未得祿者與得祿之臣有同、有不同之事也。故《王制》雲:“位定然後祿之。”是先位定而後祿也。
○“君有饋焉曰獻”者,饋,餉也。“君有饋”,謂臣有物饋獻於君。既奉餉君上,故曰“獻”。
○“使焉曰寡君”者,“使焉”,謂爲君使往他國。此臣若出使,則自稱已君爲“寡君”也。言臣雖仕未得祿,而有物饋君,及出使他國,所稱則並與得祿者同也。嫌其或異,故明之也。
○“違而君薨,弗爲服也”者,此一條則異也。“違而君薨”者,違,去也,謂三諫不從,以禮去者,若已有祿,恩重者,雖放出仕他國,而所仕者敵,則猶反服。今此未得祿之臣,唯在朝時乃服,若放出他邦,而故君薨,所仕雖敵,亦不反服也,以其本無祿,恩輕故也。
虞而立屍,有几筵,卒哭而諱,諱,闢其名。
○闢音避。生事畢而鬼事始已。謂不復饋食於下室,而鬼神祭之。已,辭也。既卒哭,宰夫執木鐸以命於宮曰:“舍故而諱新。”故,爲高祖之父當遷者也。《易說》帝乙曰:“《易》之帝乙爲成湯,《書》之帝乙六世王,天之錫命,疏可同名。”
○鐸,大各反。舍音舍。自寢門至於庫門。百官所在。庫門,宮外門。《明堂位》曰:“庫門,天子皋門。”
[疏]“虞而立屍,有几筵,卒哭而諱”至“自寢門至於庫門”。
○正義曰:此一節論葬後當以鬼神事之禮。未葬由生事之,故未有屍。既葬,親形已藏,故立屍以系孝子之心也。前所云“既窆,而祝宿虞屍”是也。
○“有几筵”者,未葬之前,殯宮雖有脯醢之奠,不立几筵。其大斂之奠,雖在殯宮,但有席而已,亦無幾也。此席素席,故前雲“奠以素器”。其下室之內有吉几筵。今葬訖,既設虞祭,有素几筵。筵雖大斂之時巳有,至於虞祭,更立筵與幾相配,故云“有几筵”,故《士虞禮》雲:“祝免,澡葛絰帶,布席於室中,東面右幾”是也。然此虞祭而有幾,謂士大夫禮。若天子諸侯,則葬前有幾,故《周禮 司几筵》雲:“喪事素幾。”鄭注云:“謂凡奠時,天子既爾,諸侯南面之君其事亦然。”
○“卒哭而諱”者,“諱”謂神名也。古者生不相諱,卒哭之前,猶生事之,故不諱。至卒哭,乃有神諱也。
○“生事畢而鬼事始已”者,並解所以虞立屍、卒哭而爲神諱義也。既虞卒哭、則生事畢,鬼神之義方爲始也。
○注“謂不”至“辭也”。
○正義曰:合釋有屍、有几筵及諱也。“下室”謂內寢,生時飲食有事處也。未葬猶生事,當以脯醢奠殯,又於下室饋設黍稷,謝茲雲:“下室之饋,器物几杖如平生。”鄭君答張逸雲:“未葬,以脯醢奠於殯。又於下室設黍稷,曰饋。下室,內寢也。至朔月月半而殷奠,殷奠有黍稷,而下室不設也。既虞祭,遂用祭禮,下室遂無事也。”然不復饋食於下室,文承卒哭之下,卒哭之時,乃不復饋食於下室。皇氏以爲虞則不復饋食於下室,於理有疑。
○注“政謂”至“同名”。
○正義曰:“高祖之父”,謂孝子高祖之父也。於死者高祖也,卒哭猶未遷,故云“當遷”也。至小祥乃遷毀也。“《易說》帝乙曰:易之帝乙爲成湯”者,鄭引《易》證六世不諱,故卒哭而舍高祖之父也。“《易說》”者,鄭引雲《易緯》也。凡鄭雲“說”者,皆緯候也。時禁緯候,故轉“緯”爲“說”也。故《鄭志》張逸問:“《禮》注曰‘《書說》’,《書說》何書也?”答曰:“《尚書緯》也。”當爲注時,時在文網中,嫌引祕書,故諸所牽圖讖皆謂之“說”雲。案《易》雲:“帝乙歸妹。”《易 乾鑿度說》,《易》之帝乙,謂是殷湯也。“《書》之帝乙六世王”者,亦《易緯》言也。《書 酒誥》有帝乙,而《乾鑿度說》雲:“乙是殷六世王也。”先儒注皆以《酒誥》帝乙,紂父,紂父去湯多世,不啻於六世也。然《史記 殷本紀》雲,王名乙者甚衆,上皆有配字,惟紂父稱帝乙耳。而湯名乙,其六世孫名祖乙,即是六世王也。既併爲帝,故皆得曰帝乙也。祖乙是湯六世孫,與湯同名,是六世得同名。雲“天之錫命,疏可同名”者,此注湯緯語也,言帝生之名,由天所錫,則世疏可同,故舉六世以爲證也。謂天所錫者,殷以生日甲乙爲名,則生日是天之命曰爲名也.《白虎通》雲:“殷質,以生日名子也,故殷大甲、帝乙、武丁。”
○“自寢門至於庫門”,前既執木鐸以命宮中,又出宮從寢門至於庫門。寢門、路門、庫門,是魯之外門也。百官及宗廟所在之次,至庫門,鹹使知之也。魯三門,故至庫門耳。若天子五門,則至皋門也。故鄭引《明堂位》雲:“庫門,天子皋門也。”若凡諸侯則皋應路也。
二名不偏諱。夫子之毋名“徵在”,言“在”不稱“徵”,言“徵”不稱“在”。稱,舉也。《雜記》曰:“妻之諱不舉諸其側。”
[疏]“二名”至“稱在”。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偏諱之事。
○注“稱舉”至“其側”。
○正義曰:引《雜記》者,證“稱”是“舉”之義。
軍有憂,則素服哭於庫門之外,憂,謂爲敵所敗也。素服者,縞冠也。
○敗,必邁反。赴車不載櫜韔。兵不戢,示當報也。以告喪之辭言之,謂還告於國。櫜,甲衣。韔,弓衣。
○櫜音羔。<革長>衣亦作韔,敕亮反。戢,側立反。
[疏]“軍有”至“櫜韔”。
○正義曰:此一節論軍敗當報之事。
○“赴軍不載櫜韔”者,軍既有憂,從軍赴國之車,但露載其甲及弓,示有報敵之意,故甲則不以櫜戢之,弓則不以韔戢之,故注云:“兵不戢,示當報也。”
○注“以告”至“弓衣”。
○正義曰:案《春秋左氏傳》禍福稱“告”,崩薨稱“赴”,今軍敗應稱“告”而稱“赴”,故云:“以告喪之辭言之。”案《詩》雲:“載櫜弓矢。”《春秋傳》雲:“右屬櫜鞬。”皆以櫜爲韜弓,此注爲“甲衣”者,以下“韔”文,“韔”既是弓衣,故以“櫜”爲甲衣。
有焚其先人之室,則三日哭。謂人燒其宗廟。哭者,哀精神之有虧傷。故曰:“新宮火,亦三日哭。”火,人火也。新宮火,在魯成三年。
[疏]“有焚”至“日哭”。
○正義曰:此一節論哀先人宗廟傷之事。
○注“火人”至“三年”。
○正義曰:案宣十六年《左傳》雲:“人火曰火,天火曰災。”“新宮”者,魯宣公廟,故成三年《公羊傳》雲:“新宮者何?宣公之宮也。”
孔子過泰山側,有婦人哭於墓者而哀。夫子式而聽之,怪其哀甚。使子路問之,曰:“子之哭也,壹似重有憂者。”而曰:“然,昔者吾舅死於虎,吾夫又死焉,今吾子又死焉。而猶乃也。夫之父曰舅。
○重,直用反。夫子曰:“何爲不去也?”曰:“無苛政。”夫子曰:“小子識之,苛政猛於虎也。”苛音何,本亦作荷。識,申吉反,又如字。
[疏]“孔子”至“虎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苛政嚴於猛虎之事。
○“子之哭也,壹似重有憂者”。
○言子之哭也,壹似重疊有憂喪者也。“壹”者,決定之辭也。
○“而曰然”者,而,乃也。婦人哭畢,乃答之曰“然”。“然”猶如是,是重疊有憂也。
魯人有周豐也者,哀公執摯請見之,下賢也。摯,禽摯也。諸侯而用禽摯,降尊就卑之義。
○摯音志。下,戶嫁反。而曰不可。辭君以尊見卑。士禮,先生異爵者,請見之則辭。公曰:“我其已夫。”已,止也。重強變賢。
○夫音符。強,其丈反。使人問焉,曰:“有虞氏未施信於民,而民信之。夏后氏未施敬於民,而民敬之。何施而得斯於民也?”時公與三桓始有惡,懼將不安。對曰:“墟墓之間,未施哀於民而民哀。社稷宗廟之中,未施敬於民而民敬。言民見悲哀之處則悲哀,見莊敬之處則莊敬,非必有使之者。墟,毀滅無後之地。
○虛,本亦作墟,同,魚起反,注同。處,昌慮反,下同。殷人作誓而民始畔,周人作會而民始疑。會謂盟也。盟、誓所以結衆以信,其後外恃衆而信不由中,則民畔、疑之。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苟無禮義、忠信、誠愨之心以涖之,雖固結之,民其不解乎?”涖,臨。
○涖音利,又音類。解,佳買反,舊胡買反。
[疏]“魯人”至“解乎”。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之臨臣民當以禮義忠信爲本之事,各依文解之。
○“何施而得斯於民也”者。
○“有虞氏未施信於民,而民信之。夏后氏未施敬於民,而民敬之”,言虞之與夏施何政教以化民。斯,此也,而得如此敬信於民也。
○“對曰”至“民敬”。
○周豐之意,以虞之與夏,由行敬信於民,民見其敬信,民自學之,不須設言號令。故云,古昔丘墟及墳墓之間,是所悲哀之處也。人在其所,未須施設教化令民使哀,而民自哀也。社稷宗廟之中,嚴凝之處,人在其所,未須施設教化而民自敬。言民之從君,在君身所行,不在言也。若身之不行,言亦無益。故殷人作誓,由身不自行,徒有言誓而民始畔也。周人作會,爲身無誠信,而民始疑。苟,誠也。人君之身,誠無禮義、忠信、誠實質愨之心以臨化之,雖以言辭誓令堅固結之,民其不解散離貳乎?言當解散離貳也。周豐此言,欲令哀公身行敬信,不當唯以言辭率下而已。
○注“墟,毀滅無後之地”。
○正義曰:凡舊居皆曰“墟”,故《左傳》有“莘氏之墟”,有“昆吾之墟”,故知“毀滅無後”者,以可悲哀,故爲無後也。
○注“會謂”至“疑之”。
○正義曰:案昭三年《左傳》雲“有事而會,不協而盟”,則盟、會別也。知此“會”謂“盟”者,以雲“而民始疑”,《司盟》雲“邦國有疑則盟詛之”,故以“會”爲“盟”也。案《尚書》夏啓作《甘誓》,此言“殷人作誓”;《左傳》雲“夏啓有塗山之會”,又“禹會塗山”,此雲“周人作會”者,此據身無誠信,徒作誓盟,民因誓因盟而始疑畔,非謂殷人始作誓,周人始作會。若夏啓作《甘誓》,禹會塗山,皆身有誠信,於事善也。《穀梁傳》雲“告誓不及五帝,盟詛不及茸荃”者,五帝茸荃,身行德義,不專用誥誓盟詛,故云“不及”,與此不同。雲“信不由中,則民畔疑之”者,隱三年《左傳》雲:“信不由中,質無益也。”紂爲苛政而作誓命,民乃畔之,亦是畔疑之事也。
喪不慮居,謂賣舍宅以奉喪。毀不危身,謂憔悴將滅性。
○憔,在遙反。悴,在醉反。喪不慮居,爲無廟也。毀不危身,爲無後也。
延陵季子適齊,於其反也,其長子死,葬於贏、博之間。季子名札,魯昭二十七年,“吳公子札聘於上國”是也。季子讓國居延陵,因號焉。《春秋傳》謂延陵,延州來。贏、博,齊地,今泰山縣是也。
○爲,於僞反,下同。長,丁丈反,下“官長”並注同。贏音盈。札,側八反,孔子曰:“延陵季子,吳之習於禮者也。”往而觀其葬焉。往吊之。其坎深不至於泉,以生恕死。
○深,式鴆反。其斂以時服,以時行之服,不改制節。既葬而封,廣輪揜坎,其高可隱也。示節也。輪,從也。隱,據也。封可手據,謂高四尺。
○廣,古曠反。揜,本又作掩,於斂反。隱,於刃反,注同。從,子容反。
[疏]“延陵”至“隱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仲尼雲季子得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季子”至“是也”。正義曰:知“季子名札”者,案襄二十九年“吳公子札來聘”,是名札也。又案襄二十九年季札來聘於魯,遂往聘齊、衛及晉,知非此時子死,而云昭二十七年聘上國者,此雲孔子聞之、往而觀其葬焉,若襄二十九年孔子才年九歲,焉得觀其葬而善之?故爲昭二十七年也。雲“讓國居延陵”者,《春秋》襄二十九年,“吳公子札來聘”。《公羊》雲:“吳無君,無大夫,此何以有君,有大夫?賢季子也。何賢乎季子?讓國也。謁也,餘祭也,夷昧也,與季子同母者四。季子弱而才,兄弟皆愛之,同欲立之以爲君。兄弟迭爲君,而致國乎季子,皆曰:‘諾。’故諸爲君者皆輕死爲勇,飲食必祝曰:‘天苟有吳國,尚速有悔於予身。’及闔廬使專諸剌僚,而致國乎季子,季子不受,去,之延陵,終身不入吳國。”此即季子本封延陵,後讓國又居之,鄭舉後事言耳。延陵一名延州來,故《左傳》雲“延州來季子聘於上國”,所以鄭又引以會之,雲《春秋傳》謂延陵“延州來”,即此經延陵,即《左傳》延州來,明是一也。
○注“以生恕死”。
○正義曰:言坎以深不至泉,以生時不欲近泉,故死亦不至於泉,以生時之意,以恕於死者。
○注“亦節”至“尺所”。
○正義曰:以上斂以行時之服,不更製造,是其節也。今封墳廣輪揜坎,其高可隱,又是有其節制,故云“亦節”也。雲“謂高四尺所”者,言墳之高可四尺之所,以人長八尺,低而據之,半爲四尺,且約上墳崇四尺,故云四尺所。“所”是不定之辭。既封,左袒,右還其封且號者三。曰:“骨肉歸復於土,命也。若魂氣則無不之也,無不之也。”還,圍也。號,哭且言也。命猶性也。
○號,戶高反,注同。而遂行。行,去也。孔子曰:“延陵季子之於禮也,其合矣乎。”
[疏]“既封”至“矣乎”。
○正義曰:既封墳巳竟,季子乃左袒其衣。案鄭注《覲禮》雲:“凡以禮事者左袒,若請罪待刑則右袒。”故《覲禮》雲“乃右肉袒於廟門之東”,在喪亦是禮事,故《喪禮》直雲“袒”,不雲左右。今季子長子之喪而左袒者,季子達死生之命,雲骨肉歸復於土,不須哀慼,以自寬慰,故從吉禮也。左袒訖,乃右而圍繞其封,兼且號哭而繞墳三匝也。號哭且言,曰,骨肉歸復於土,此是命也。命,性也。言自然之性,當歸復於土。言“歸復”者,言人之骨肉,由食土物而生,今還入土,故云“歸復”。若神魂之氣,則遊於地上,故云則無不之適也。言無所不之適,上或適於天,旁適四方,不可更及。再言之者,愍傷離決之意。
邾婁考公之喪,考公,隱公益之曾孫,考或爲定。
○婁,力俱反,下同。徐君使容居來吊、含。吊且含。
○含,胡闇反,注及下同。曰:“寡君使容居坐含,進侯玉。”其使容居以含。欲親含,非也。含不使賤者,君行則親含,大夫歸含耳。言侯玉者,時徐僣稱王,自比天子。
○僣,子念反。有司曰:“諸侯之來辱敝邑者,易則易,於則於,易》於雜者,未之有也。”易謂臣禮,於謂君禮,雜者,容居以臣欲行君禮。徐自比天子,使大夫敵諸侯,有司拒之。
○易則易,並以豉反,下及注同。拒,本又作距。容居對曰:“容居聞之,事君不敢忘其君,亦不敢遺其祖。昔我先君駒王西討,濟於河,無所不用斯言也。容居,魯人也。不敢忘其祖。”言我祖與今君於諸侯初如是,不聞義則服。駒王,徐先君僣號,容居,其子孫也。濟,渡也,言西討渡於河,廣大其國,魯,魯鈍也。言魯鈍者,欲自明不妄。
○頓,徒困反,本亦作鈍。
[疏]“邾婁”至“其祖”。
○正義曰:此一節論徐之僣禮之事。
○邾婁考公之喪,徐君使大夫容居來吊且含。容居致其君命,雲:寡君使容居親坐行含,進侯玉於邾君。此是使致之辭也。
○“其使容居以含”者,此是記人錄語,雲其使容居奉玉以行含禮。邾人有司乃拒之曰,諸侯之來屈辱臨於敝邑者,若是臣來,其禮簡易者,則行臣之簡易之禮。“於”謂廣大。若君來,其禮廣大者,則行君之廣大之禮。“易於雜”者,謂應簡易而爲廣大,實是臣而行君禮,是君臣雜亂者,未之有也,謂由來未有此禮。容居乃對邾之有司雲:“容居聞之。”謂聞於舊日之言。雲臣之事君,奉命出使,不敢忘其君之言。子孫事祖,當光揚先祖,亦不敢遺棄其先祖言。即不遺先祖之事也。
○“昔我先君駒王西討,濟於河”,言國土廣大。
○“無所不用斯言也”者,“所”謂處所。斯,此也。謂我從先君駒王以來,於諸侯無一處不用此稱王之言也。言我對諸侯恆稱王也。容居恐邾人謂其虛誕,故云魯鈍之人,不解虛詐,唯知不敢忘其先祖。容居雲此者,先祖實有此事不虛也。上雲“不敢忘其君,不敢遺其祖”,下直雲“不敢遺其祖”者,祖是久遠,猶尚不遺忘,君見存,是不忘可悉,故不言也。其言先祖,即是不忘君。
○注“君行”至“天子”。
○正義曰:知“君行則親含”者,上雲“曹桓公卒於會,諸侯請含”是也。言“大夫歸含”者,上《雜記》諸侯之喪,君使人吊含贈襚是也。雲“言侯玉”者,徐自比於天子,以邾君爲已之諸侯,言進侯氏以玉,故云“進侯玉”。案《春秋》昭三十年吳滅徐,此雲“徐僣稱王”者,滅而復興,至春秋之後,僣號強大稱王,猶楚滅陳、蔡後更興。
○注“易謂”至“拒之”。
○正義曰:“易”是簡易,故爲臣禮易。既爲臣禮,以對於“於”,故知“於”爲君禮也。君禮謂之“於”者,“於”音近迂,迂是廣大之義,故《論語》雲:“子之迂也。”與此同也。“徐自比天子,使大夫敵諸侯”者,若諸侯使大夫親含諸侯,則不可,若天子使大夫敵諸侯,則得親含。徐欲自比天子,故有司拒之。
○注“言我”至“不妄”。
○正義曰:言我之先祖駒王與今日徐君稱謂於諸侯,自初以來如是,稱王非始今日。雲“容居,其子孫也”者,以經雲“不敢遺其祖”,即雲“我先君駒王”,故知容居是駒王子孫。雲“自明不妄”者,我若是曉利之人,或妄稱先祖之善,自言魯鈍,似若無識,知言語樸實,故言“欲自明不妄”。凡實行含禮,未斂之前,以玉實口。士則主人親含大夫以上即使人含若既斂已後至殯葬其有含者,親自致璧於柩及殯上者,謂之親含,若但致命,以璧授主人,主人受之,謂之不親含。
子思之母死於衛,嫁母也,姓庶氏。赴於子思,子思哭於廟。門人至,曰:“庶氏之母死,何爲哭於孔氏之廟乎?”門人,弟子也。嫁母與廟絕族。子思曰:“吾過矣,吾過矣。”遂哭於他室。
天子崩,三日,祝先服。祝佐含斂先病。
○祝,之六反。五日官長服。官長,大夫、士。七日,國中男女服。庶人。三日,天下服。諸侯之大夫。虞人致百祀之木,可以爲棺槨者斬之。虞人,掌山澤之官。百祀,畿內百縣之祀也。以爲棺槨,作棺槨也。斬,伐也。
○畿音祈。不至者,廢其祀,刎其人。
○刎,勿粉反,徐亡粉反。
[疏]“天子”至“其人”。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崩,尊卑服杖及葬備槨材之事。“天子崩,三日,祝先服”者,祝,大祝商祝也。服,服杖也。是喪服之數,故呼杖爲服。祝佐含斂先病,故先杖也。然雲祝服,故子亦三日而杖也。
○“五日,官長服”者,大夫、士也,亦服杖也。病在祝後,故五日也。
○“七日,國中男女服”者,謂畿內民及庶人在官者服,謂齊衰三月而除之。必待七日者,天子七日而殯,殯後嗣王成服,故民得成服也。
○“三月天下服”者,謂諸侯之大夫爲王繐衰,既葬而除之也。近者亦不待三月,今據遠者爲言耳。然四條皆雲“服”,何以知其或杖服,或衰服?案《喪大記》雲:“君之喪三日,子大夫人杖。五日既殯,授大夫世婦杖。”又《喪服四制》雲:“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案如《大記》及《四制》,則知今雲三日五日,是服杖明矣,其七日及三月者,唯服而已,無杖。《四制》雲“七日授士杖”,此雲五日士杖者,士若有地、德深者則五日,若無地、德薄則七日。崔氏雲:“此據朝廷之士,《四制》是邑宰之士也。”
○“虞人致百祀之木,可以爲棺槨者斬之”,謂王殯後事也。“虞人”者,主山澤之官也。“百祀”者,王畿內諸臣采地之祀也。言“百”者,舉其全數也。既殯,旬而布材,故虞人斬百祀之木可以爲周棺之槨者送之也。必取祀木者,賀瑒雲:“君者德著幽顯,若存,則人神均其慶,沒,則靈祗等其衰傷也。”
齊大飢,黔敖爲食於路,以待餓者而食之。有餓者蒙袂輯屨,貿貿然來。蒙袂,不欲見人也。輯,斂也。斂屨,力憊不能屨也。貿貿,目不明之貌。
○飢,居宜反,《字林》九依反,本又作飢,同。黔,其廉反,徐渠嚴反。而食音嗣,下“奉食”同。袂,彌世反。輯,側立反。貿,徐亡救反,又音茂,一音牟。斂,力檢反,下同。黔敖左奉食,右執飲曰:“嗟來食,揚其目而視之,曰:“予唯不食嗟來之食,以至於斯也。”嗟來食,雖閔而呼之,非敬辭。
○奉,芳勇反。從而謝焉,終不食而死。從猶就也。曾子聞之曰:“微與!其嗟也可去,其謝也“可食”。微猶無也。無與,止其狂狷之辭。
○與音餘,注同。狷音絹。
[疏]“齊大”至“可食”。
○正義曰:此一節論飢者狂狷之事。
○黔敖既見餓者而來,乃左奉其飯,右執其飲,見其餓者困,諮嗟愍之,故曰:嗟乎,來食!餓者聞其嗟已,無敬已之心,於是發怒,揚舉其目而視之曰:予唯不食嗟來無禮之食,以至於斯。斯,此也,以至於此病困。怒而遂去。黔敖從逐其後,辭謝焉。餓者終不食而死。“曾子聞之曰:微與”者,微,無也;與,語助。言餓者無得如是與。初時無禮之嗟也,可怒之而去。其終有禮之謝也,可反回而食。曾子嫌其狂狷,故爲此辭。狂者進取,一概之善,仰法夷齊耿介,狷者直申已意,不從無禮之爲,而餓者有此二性,故止之。
邾婁定公之時,有弒其父者。定公,玃且也。魯文十四年即位。
○有殺,本又作弒,同,式志反,下“臣殺”、“子殺”同。玃,俱縛反。且,子餘反。有司以告,公瞿然失席,曰:“是寡人之罪也。”民之無禮,教之罪。
○瞿,本又作懼,紀具反。曰:“寡人嘗學斷斯獄矣。臣弒君,凡在官者,殺無赦。子弒父,凡在宮者,殺無赦。言諸臣子孫無尊卑皆得殺之,其罪無赦。
○斷,丁亂反。殺其人,壞其室,洿其宮而豬焉。明其大逆,不欲人復處之。豬,都也。南方謂都爲豬。
○殺如字。壞音怪。洿音烏。<豕者>音誅。復,扶又反。蓋君逾月而後舉爵。”自貶損。
[疏]“邾婁”至“舉爵”。
○正義曰:此一節論誅弒父之事。
○“曰寡”至“無赦”。
○定公既見有司告以人弒其父,乃言曰:寡人嘗試學斷此弒父之獄矣,臣之弒君,凡在官之人,無問貴賤,皆得殺此弒君之人,無得縱赦之也。子之弒父,凡在宮者,無問尊卑,皆得殺此弒父之人,不得縱赦之。此“在宮”字,諸本或爲“在官”,恐與上“在官”相涉而誤也。
○注“言諸”至“無赦”。
○正義曰:言“諸臣”,解“在官”者,言“子孫”,解“在宮”者。言此等之人,若見弒君弒父之人,無問尊卑,皆得殺之。謂理合得殺,若力所不能,亦不責也。故《春秋》崔杼弒莊公,而晏子不討崔杼,而不責晏子。若力能討而不討,則責之。《春秋》董狐書趙盾雲“子爲正卿,亡不出竟,反不討賊,書以弒君”是也。鄭此雲子孫無問尊卑,皆得殺之,則似父之弒祖,子得殺父。然子之於父,天性也,父雖不孝於祖,子不可不孝於父。今雲“子”者,因“孫”而連言之,或容兄弟之子耳。除子以外,皆得殺其弒父之人。《異義》:“衛輒拒父,《公羊》以爲孝子不以父命辭王父之命,許拒其父。《左氏》以爲子而拒父,悖德逆倫,大惡也。”鄭《駁異義》雲:“以父子私恩言之,則傷仁恩。”則鄭意以《公羊》所云,公義也;《左氏》所云,是私恩也。故知今子之報殺其父是傷仁恩也。若妻則得殺其弒父之夫,故《異義》雲:“妻甲夫乙歐母,甲見乙歐母而殺乙。《公羊》說甲爲姑討夫,猶武王爲天誅紂。”鄭駁之雲:“乙雖不孝,但歐之耳,殺之太甚。凡在宮者,未得殺之。殺之者,士官也。”知鄭此言,歐母,妻不得殺之;若其殺母,妻得殺之。
○注“豬都”至“爲豬”。
○正義曰:案孔注《尚書》雲:“都謂所聚也。”此經雲“洿其宮而豬焉”,謂掘洿其宮,使水之聚積焉,故云“豬,都也”。鄭恐豬不得爲都,故引南方之人謂都爲豬,則“彭蠡既豬”,豬是水聚之名也。
晉獻文子成室,晉大夫發焉。文子,趙武也。作室成,晉君獻之,謂賀也。諸大夫亦發禮以往。張老曰:“美哉輪焉!美哉奐焉!心譏其奢也。輪,輪囷,言高大。奐,言衆多。
○奐音渙,本亦作煥。奐爛,言衆多也。囷,起倫反。歌於斯,哭於斯,聚國族於斯。”祭祀、死喪、燕會於此足矣。言此者,欲防其後復爲。文子曰:“武也得歌於斯,哭於斯,聚國族於斯,是全要領以從先大夫於九京也。”北面再拜稽首。全要領者,免於刑誅也。晉卿大夫之墓地在九原。京蓋字之誤,當爲原。
○要,一遙反,注及下注“要君”同。京音原,下同,下亦作“原”字。君子謂之善頌善禱。善頌,謂張老之言。善禱,謂文子之言。禱,求也。
○禱,丁老反,祈也。
[疏]“晉獻”至“善禱”。
○正義曰:此一節論文子成室相禱頌之事,各隨文解之。
○“晉獻文子成室”者,“獻”謂慶賀也。文子,晉卿趙武也。“成室”,謂文子作宮室成也。文子宮室成,晉咀薺賀也。
○“晉大夫發焉”者,發,禮也。晉君既賀,則朝廷大夫併發禮同從咀薺賀之。“張老曰:美哉輪焉”者,張老亦往慶之一大夫也。心譏文子宮室飾麗,故佯而美之也。“輪”謂輪囷高大也。《春秋外傳》曰“趙文子爲室,斫其椽而礱之,張老諫之”,是也。
○“美哉奐焉”者,“奐”謂其室奐爛衆多也。既高又多文飾,故重美之。王雲:“奐,言其文章之貌也。”
○“歌於斯”者,“歌”謂祭祀時奏樂也。斯,此也。張老前美其飾麗,後又防更造也,言此室可以祭祀歌樂也。然大夫祭無樂,而春秋時或有之也。
○“哭於斯”者,又言此室亦足居喪哭泣位也。
○“聚國族於斯”者,又言此室可以燕聚國賓及會宗族也。終始永足,切勿復更造作。
○“文子曰:武也得歌於斯,哭於斯,聚國族於斯”者,武,文子名也。文子覺譏,故稱名自陳,將自陳數前譏,具領述張老之言也。
○“是全要領以從先大夫於九京也”者,領,頸也。古者罪重要斬,罪輕頸刑也。“先大夫”,謂文子父祖,以其世爲大夫,故稱父祖爲“先大夫”也。九原,文子家世舊葬地也。文子述張老語竟,故說此自陳也。言若得保此宅以歌哭,終於餘年,不被罪討,是完全要領,壽終而卒,以從先大夫葬於九原也。
○“北面再拜稽首”者,辭畢,乃稽首謝過受諫也。“北面”者,在堂禮也。故《鄉飲酒禮》賓主皆北面拜。
○“君子謂之善頌、善禱”者,“君子”者,知禮之人也。見張老與文子皆能中禮,故善之也。“頌”者,美盛德之形容。“禱”者,求福以自輔也。張老因美而譏之,故爲“善頌”。文子聞過即服而拜,故爲“善禱”也。
○注“晉卿”至“爲原”。
○正義曰:案《墓大夫》雲:“令國民族葬。”注云:“族葬各從其親。”是卿大夫墓地得同在一處。知“京”當爲“原”者,案《韓詩外傳》雲:“晉趙武與叔向觀於九原。”又《爾雅》雲:“絕高爲京,廣平曰原。”非葬之處,原是墳墓之所,故爲原也。
仲尼之畜狗死,畜狗,馴守。
○畜,許六反,又許又反。馴守,上音巡,下如字,又手又反。使子貢埋之,曰:“吾聞之也,敝帷不棄,爲埋馬也。敝蓋不棄,爲埋狗也。棄也貧,無蓋,於其封也,亦予之席,毋使其首陷焉。”封當爲窆。陷,謂沒於土。
○貢,本亦作贛,音同。爲埋,於僞反,下亡皆反,下並同。狗,古口反。封,彼劍反,出注。路馬死,埋之以帷。路馬,君所乘者。其他狗馬,不能以帷蓋。
季孫之母死,哀公吊焉。曾子與子貢吊焉,閽人爲君在,弗內也。閽人,守門者。
○閽音昏。弗內,上如字,下音納。曾子與子貢入於其廄而脩容焉。更莊飾。
○廄,久又反。子貢先入,閽人曰:“鄉者已告矣。”既不敢止,以言下之。
○鄉,許亮反,下戶嫁反。曾子後入,閽人闢之。見兩賢相隨,彌益恭也。
○闢音避,下同。涉內霤,卿大夫皆闢位,公降一等而揖之。禮之。
○霤,力又反。君子言之曰:“盡飾之道,斯其行者遠矣。”
[疏]“季孫”至“遠矣”。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子加服,人乃敬之事。
○“卿大”至“遠矣”。
○二子既入涉至內霤,卿與大夫皆逡巡闢位,公於堂上降階一等,揖而禮之。於時君子以二子盛飾備禮,遂美之雲,凡人盡其容飾,則被崇禮。其盡飾道理,斯,此,此其施行可久遠矣。所以可久遠者,以二子初時不具衣服,則閽人拒之。二子退而脩容,閽人雖是愚鄙,猶知敬畏,明其不愚之人則敬畏可知。是其盡飾之道,行之可長遠矣。案《喪大禮》君臨大夫之喪,“君即位於序端,卿大夫即位於堂廉楹西,北面東上”。是闢位者蓋少西,逡巡而東面,不當北面之位。然君在,大夫得斯爲二子闢位者,卿大夫等見公將降,故先闢位。或可此公始入升堂之後,卿大夫猶庭中北面。“闢位”者,謂闢中庭之位,少近東耳。又吊有常服,而得特爲盡飾者,謂更服新衣也。
陽門之介夫死,陽門,宋國門名。介夫,甲衛士。司城子罕入而哭之哀。宋以武公諱司空爲司城。子罕,戴公子樂甫術之後樂喜也。
○罕,籲旱反。晉人之覘宋者,反報於晉侯曰:“陽門之介夫死,而子罕哭之哀,而民說,殆不可伐也。”覘,闚視也。
○覘,敕廉反,下同。說音悅,下注同。闚,去規反。孔子聞之曰:“善哉覘國乎!善其知微。《詩》雲:‘凡民有喪,扶服救之。’救猶助也。
○扶服,並如字,又上音蒲,下音蒲北反,本又作匍匐,音同。雖微晉而已,天下其孰能當之?微猶非也。
○當,丁郎反。
[疏]“陽門”至“當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善覘國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宋以”至“喜也”。
○正義曰:“宋以武公諱司空”者,桓六年《左傳》申繻之辭也。知有“司城”者,以春秋之時,唯宋有司城,無司空;又《冬官 考工記》“匠人營國”,是司空主營城郭,故知廢司空爲司城。服虔、杜預注傳皆以爲然。雲“子罕,戴公子樂甫術之後”者,案《世本》:“戴公生樂甫術,術生石甫原繹,繹生夷甫傾,傾生東鄉克,克生西鄉士曹,曹生子罕喜。”是子罕爲術之五世孫也。
○“殆不可伐也”者,言介夫匹庶之賤人,而子罕是國之卿相,以貴哭賤,感動民心,皆喜悅,與上共同死生。若有人伐,民必致死,故云“殆不可伐也”。殆,近也。不能正執,故云“殆不可伐”,爲疑辭也。
○“《詩》雲”至“當之”。
○引《詩 邶 穀風》之篇也。時有愛其新昏,棄其舊室,舊室恨之:我初來之時,爲女盡力。所以盡力者,以凡人家死喪,鄰里尚扶服盡力往救助之,況我於女夫家而何得不盡力?今此引《詩》斷章雲“凡民有喪”,則“陽門之介夫死”是也。在上扶服而救助之,則子罕哭之哀是也。
○“雖微晉而已”者,微,非也。言晉之強盛,猶不能當宋,雖非晉之強,天下更有強於晉者,誰能當之?言縱有強者,不能當宋。“而已”是助語句也。
魯莊公之喪,既葬,而絰不入庫門。時子般弒,慶父作亂,閔公不敢居喪,葬己,吉服而反。正君臣,欲以防遏之。微弱之至。
○般音斑。弒音試。遏,於葛反。士大夫既卒哭,麻不入。麻猶絰也。羣臣畢虞卒哭,亦除喪也。閔公既吉服,不與虞卒哭。
○與音預。
[疏]“魯莊”至“不入”。
○正義曰:此一節論禮變所由也。莊公,閔公父也。絰,葛絰也。諸侯弁絰葛而葬也。魯之庫門,天子之皋門也。莊公以三十二年薨,大子般立。十月已未,共仲使圉人犖賊子般於黨氏,立閔公,慶父作亂。閔公時年八歲,不敢居喪三年,既葬竟,除凶服於外,吉服反,以正君臣,故絰不入庫門也。所以至庫門而去絰。
○注“時子”至“而反”。
○正義曰:案《春秋左氏傳》:“慶父使圉人犖賊子般於黨氏。”是子般弒、慶父作亂之事也。雲“閔公不敢居喪”者,閔公是莊公之子,夫人哀姜之娣叔姜所生,以葬畢即除服,故云“不敢居喪”。經雲“絰不入”者,謂葛絰,故前文雲:“天子諸侯葛絰帶而葬。”所以雲“不入庫門”者,以魯有三門庫、雉、路,庫門最在外,以從外來,故“絰不入庫門”。絰既不入,衰亦不入可知也。
○注“麻猶”至“卒哭”。
○正義曰:經雲“大夫既卒哭,麻不入”,上雲“絰不入”,故云“麻猶絰也”。其實上是君身,絰用葛,士大夫是臣,故絰用麻也。雲:“羣臣畢虞卒哭,亦除喪也”者,亦閔公也。閔公葬而除喪,今羣臣卒哭乃除喪者,以閔公既葬,須即位正君臣,故既葬而除,羣臣須行虞卒哭之際,故卒哭乃除之。雲“閔公既吉服,不與虞卒哭”者,按《論語》雲“羔裘玄冠,不以吊”,虞卒哭並是凶事,閔公既服吉服,故不與也。此雲“麻不入”者,承上“庫門”,亦謂不入庫門也,謂卒哭已後,麻不復入。按《喪服》注“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則既虞服葛。此卒哭之麻不入者,皇氏雲:“時禍亂迫蹙,君既服吉服,故士大夫既虞不復受服,至卒哭總除。”
孔子之故人曰原壤,其母死,夫子助之沐槨。沐,治也。
○壤,如丈反。原壤登木曰:“久矣,予之不託於音也。”木,槨材也。託,寄也,謂叩木以作音。
○材音才。歌曰:“貍首之班然,執女手之卷然。”說人辭也。
○貍,力知反。女如字,徐音汝。卷音權,本又作拳。夫子爲弗聞也者而過之。佯不知。
○佯音羊。從者曰:“子未可以已乎?”已猶止也。
○從,才用反。以、已並音以。夫子曰:“丘聞之,親者毋失其爲親也,故者毋失其爲故也。”
[疏]“孔子”至“故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孔子無大故不遺故舊之事。
○原壤登槨材而言曰:久矣,予之不託於音也。託,寄也,謂我遭喪母以來,日月久矣。我不得託寄此木以爲音聲,於是乎叩木作音,口爲歌。“曰:貍首之班然”者,言言斫材文采,似貍之首。
○“執女手之卷然”者,孔子手執斤斧,如女子之手,卷卷然而柔弱。以此歡說仲尼,故注云“說人辭也”。然在喪而歌,非禮之甚,夫子爲若不聞也者而過去之。從者見其無禮,謂夫子曰:“彼既無禮,子未可休已乎?”言應可休已,不須爲治槨也。夫子對從者曰:朋友無大故,不相遺棄,丘聞之,與我骨肉親者雖有非禮,無失其爲親之道,尚得與之和睦;故舊者雖有非禮,無失其爲故之道,尚得往來。原壤有非禮,既是故舊,身無殺父害君之故,何以絕之?按《論語》雲:“主忠信,無友不如已者,”《左傳》吳季札譏叔孫穆子好善而不能擇人。原壤母死,登木而歌,夫子聖人,與之爲友者,《論語》雲“無友不如已者”,謂方始爲交遊,須擇賢友。《左傳》雲“好善而不能擇人”者,謂不善之人,不可委之以政。今原壤是夫子故舊,爲日已久。或平生舊交,或親屬恩好,苟無大惡,不可輒離。故《論語》雲:“故舊無大故,則不相遺棄。”彼注云:“大故謂惡逆之事。”殺父害君,乃爲大故,雖登木之歌,未至於此。且夫子聖人,誨人不倦。宰我請喪親一期,終助陳桓之亂,互鄉童子,許其求進之情,故志在攜獎,不簡善惡。原壤爲舊,何足怪也?而皇氏雲:“原壤是上聖之人,或雲是方外之士,離文棄本,不拘禮節,妄爲流宕,非但敗於名教,亦是誤於學者。”義不可用。其雲原壤中庸下愚,義實得矣。
趙文子與叔譽觀乎九原。叔譽,叔向也,晉羊舌大夫之孫,名肸。
○譽音預。向,許亮反。肸,許乙反。文子曰:“死者如可作也,吾誰與歸?”作,起也。叔譽曰:“其陽處父乎?”陽處父,襄公之大傅。
○父音甫,注同。傅音賦。文子曰:“行並植於晉國,不沒其身,其知不足稱也。”並猶專也,謂剛而專已,爲狐射姑所殺。沒,終也。植或爲特。
○行,舊下孟反,皇如字。並,必正反,注同。植,直吏反,又時力反,注同。知音智,射音亦,又音夜。“其舅犯乎?”文子曰:“見利不顧其君,其仁不足稱也。謂久與文公闢難,至將反國,無安君之心,及河授璧,詐請亡,要君以利是也。
○難,乃旦反。要,一遙反。我則隨武子乎?利其君,不忘其身。謀其身,不遺其友。”武子,士會也,食邑於隨、範,字季。晉人謂文子知人。見其所善於前,則知其來所舉。文子其中退然如不勝衣,中,身也。退,柔和貌。《鄉射記》曰:“居二寸以爲侯中。”退或爲妥。
○追然音退,本亦作退。勝音升。妥,他果反。其言吶吶然如不出其口。吶吶,舒小貌。
○吶,如悅反,徐似劣反。所舉於晉國管庫之士七十有餘家,管庫之士,府史以下,官長所置也。舉之於君,以爲大夫、士也。管,鍵也。庫,物所藏。
○長,丁丈反。鍵,其展反,徐其偃反,鑰也。生不交利,廉也。死不屬其子焉。潔也。
○屬音燭。
[疏]“趙文”至“子焉”。
○正義曰:此一節論趙文子知人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叔譽”至“名肸”。
○正義曰:知叔譽是叔曏者,案《韓詩外傳》雲:“趙文子與叔向觀於九原。”故知叔譽是叔向也。雲“晉羊舌大夫之孫名肸”者,案《左氏》羊舌是邑名,晉大夫公族爲羊舌大夫也。故閔二年《左傳》雲:“羊舌大夫爲尉。”羊舌大夫生羊舌職,職生叔向,是羊舌大夫之孫也。又昭三年《左傳》叔向與齊晏子語云:“肸又無子。”是名肸。“死者如可作也,吾誰與歸”者,
○文子云:此處先世大夫死者既衆,假令生而可作起,吾於衆大夫之內,而誰最賢,可以與歸?
○“文子”至“稱也”者,“並”猶專也,“植”謂剛也,文子曰言處父唯行專權剛強於晉國,自招殺害,不得以理終沒其身,是不能防身遠害,以其無知故也。故云“其知不足稱”也。
○注“並猶”至“爲特”。
○正義曰:“並”者謂並他事以爲已有,是專權之事,故云並猶專也。雲“謂剛而專已”者,“剛”,經中“植”也。文五年“甯嬴從陽處父及溫而還,其妻問之,嬴曰:‘夫子剛。’”又文六年“晉蒐於夷,使狐射姑將中軍,趙盾佐之。陽處父至自溫,改蒐於董,易中軍”,以趙盾爲將,狐射姑郤爲佐。狐射姑恨之,使續鞫居殺陽處父,故傳雲:“賈季怨陽子之易其班也。”賈季即狐射姑也。賈是采邑,季則其字也。
○“見利”至“稱也”者,文子云:舅犯見君反國,恐不與已利祿,遂不顧其君,詐欲奔去,唯求財利,無心念君,無仁愛之心,其仁不足稱也。
○注“謂久”至“利是”。
○正義曰:案《左傳》僖五年闢驪姬之難,至僖二十四年反國,是久與文公闢難也。又案僖二十四年《左傳》雲:“及河,子犯以璧授公子曰:‘臣負羈紲,從君巡於天下,臣之罪甚多矣。臣猶知之,而況君乎?請由此亡。’公子曰:‘所反國不與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是要君求利之事也。
○“利其”至“其友”者,文子稱隨武子之德,凡人利君者,多性行偏特,不顧其身。今武子既能利君,又能不忘其身。“利其君”者,謂進思盡忠。“不忘其身”者,保全父母。“謀其身,不遺其友”者,凡人謀身,多獨善於已,遺棄故舊。今武子既能謀身,又能不遺其朋友。此二句言武子德行弘廣,外內周備,故襄二十七年《左傳》論範武子之德雲:“文子之家事治,言於晉國無隱情。”無隱情則利君也,家事治則不忘其身。處父、舅犯,其事顯於《春秋》,故鄭具言之;隨武子之事,《春秋》文無指的,故鄭亦不言也。文七年士會與先蔑俱迎公子雍,在秦三年,不見先蔑,及士會還晉,遂不見蔑而歸,是遺其友,而云“不遺”者,彼謂共先蔑俱仰公子雍,懼其同罪,禍及於已,故不見之,非是無故相遺也。
○“文子”至“其口”者,作記者美文子知人,既美隨士會於前,知其所舉還如隨會之比。此論文子之貌,文子身形退然柔相,似不勝其衣,言形貌之卑退也。其發言舒小,似吶吶然如不出諸口,謂言語卑下也。
○注“鄉射”至“侯中”。
○正義曰:引之者,證“中”爲身也,故《儀禮 鄉射記》曰:“鄉侯五十弓,弓長六尺”,謂鄉射去射處五十步,一步料二寸,以爲侯中,則侯中方一丈,“中”謂身也。
○注“舉之”至“鍵也”。
○正義曰:知“爲大夫、士”者,以經稱“家”,家是大夫、士之總號。案《月令》注:“管籥,搏鍵器。”鍵謂鎖之入內者,俗謂之鎖須;管謂夾取鍵,今謂之鑰匙;則是管、鍵爲別物。而云“管鍵”者,對則細別,散則大同,爲鍵而有,故云“管鍵”。
○“生不交利”者,謂文子生存之日,不交涉爲利,是謂不與利交涉也。
○“死不屬其子”者,謂臨死時不私屬其子於君及朝廷也。案《禮記》文子成室,被張老所譏。樂奏《肆夏》,從趙文子始。《禮記》顯其奢僣者,晉爲霸主,總領諸侯,武爲晉相,光顯威德。此乃事勢須然,無廢德行之善。且仲尼之門,尚有柴愚參魯,管仲相齊亦有三歸反坫,亦何怪也?
叔仲皮學子柳。叔仲皮,魯叔孫氏之族。學,教也。子柳,仲皮之子。
○學,戶教反,注同。叔仲皮死,其妻魯人也,衣衰而繆絰。衣,當爲齊,壞字也。繆,當爲“不樛垂”之樛。士妻爲舅姑之服也。言雖魯鈍,其於禮勝學。
○衣衰,依注衣作齊,音諮。繆,依注讀曰樛,音居虯反。爲舅,於僞反。下“爲舅”、“爲天子”、“不爲兄”、“不爲蠶”同。魯鈍,徒困反,亦作頓。叔仲衍以告,告子柳,言此非也。衍,蓋皮之弟。衍或爲皮。
○衍,以善反,注同。請繐衰而環絰,繐衰,小功之縷,而四升半之衰。環絰,吊服之絰。時婦人好輕細,而多服者。衍既不知禮之本,子柳亦以爲然,而請於衍,使其妻爲舅服之。
○繐衰,上音歲,下七雷反。縷,力主反。好,呼報反。曰:“昔者吾喪姑姊妹亦如斯,末吾禁也。”衍答子柳也。姑姊妹在室齊衰,與婦爲舅姑同。末,無也。言無禁我,欲其言行。
○喪如字。末,莫曷反。退,使其妻繐衰而環絰。婦以諸侯之大夫爲天子之衰、吊服之絰服其舅,非。
[疏]“叔仲”至“環絰”。
○正義曰:此一節論子柳失禮之事。
○叔仲,氏也,皮是名。言叔仲皮教訓其子,子柳雖受父教,猶不知禮。在後叔仲皮死,其妻魯人也,其子柳之妻是魯鈍婦人。雖曰魯鈍,猶知爲舅姑而身著齊衰,而首服繆絰也。謂絞麻爲絰。
○“叔仲衍以告”者,衍是皮之弟、子柳之叔。既見當時婦人好尚輕細,見子柳之妻身著齊衰,以告子柳:汝妻何以著非禮之服?子柳見時皆爾,亦以爲然,以妻非禮,遂請於衍,欲令其妻身著緦衰,首服環絰。衍答子柳雲:昔者吾喪姑姊妹亦如斯。斯,此也。謂如此繐衰環絰。
○“末吾禁也”者,末,無也。我著繐衰環絰,無人於吾而相禁者,既無禁,明其得著繐衰。衍告子柳如此。丁柳得衍言乃退,使其妻著繐衰而環絰。
○注“叔仲”至“之族”。
○正義曰:知者,案《世本》“桓公生僖叔牙,叔牙生武仲休,休生惠伯彭,彭生皮,爲叔仲氏”。故云“叔孫氏之族”。
○注“衣當”至“勝學”。
○正義曰:《喪服》婦爲舅姑齊衰,無“衣衰”之文,故知“衣”是“齊”字,但“齊”字壞滅而有“衣”在。雲“繆讀爲不樛垂之樛”者,讀從《喪服傳》“不樛垂”之樛。樛謂兩股相交也,五服之絰皆然,唯吊服環絰不樛耳。雲“士妻爲舅姑之服也”者,以子柳以仲叔爲氏,則非庶人也,又《春秋》叔仲皮等經傳無文,則非卿大夫也,故以爲“士妻”。其實大夫妻爲舅姑亦齊衰。
○注“衍蓋皮之弟”。
○正義曰:知者,以叔仲衍、叔仲皮皆以單字爲名,故疑是兄弟也。又子柳請衍,則衍尊於子柳,是子柳叔也。
○“繐衰”至“服之”。
○正義曰:知“繐衰,小功之縷,而四升半”者,約《喪服傳》文。雲“環絰,吊服之絰”者,約《周禮 司服》“首服弁絰”,鄭注云:“弁絰者,如爵弁而素,加環絰。”又鄭注《雜記》雲:“環絰者,一股,所謂纏絰也,纏而不樛。”是環絰不樛也。雲“時婦人好輕細,而多服此”者,若時人不服此服,則衍與子柳應知繐衰爲非。今子柳既受學於父,不肯粥庶弟之母,非是下愚而不知其非禮,明當時皆著輕細故也。
○注“婦以”至“舅非”。
○正義曰:“以諸侯之大夫爲天子之衰”,據《喪服》謂繐衰也。雲“吊服之絰”者,謂環絰,既以此服服舅,故云非也。
成人有其兄死而不爲衰者,聞子皋將爲成宰,遂爲衰。成人曰:“蠶則績而蟹有匡,範則冠而蟬有緌,兄則死而子皋爲之衰。”蚩兄死者。言其衰之不爲兄死,如蟹有匡,蟬有緌,不爲蠶之績,範之冠也。範,蜂也。蟬,蜩也。緌爲蜩喙,長在腹下。
○成,本或作鄭,音丞。蠶,七南反。蟹,戶買反。緌,耳佳反。蚩,昌之反。蜂,子逢反。蜩音條。喙,呼惠反。又,丁角反。
[疏]“成人”至“之衰”。
○正義曰:此一節論成人無禮之事。成,孟氏所食采地也,即前犯禾之邑也。此邑中民,有兄死而弟不爲兄制服者也。
○“聞子皋將爲成宰,遂爲衰”者,此不服兄者,聞孔子弟子子皋,其性至孝,來爲成之宰,必當冶前不孝之人,恐罪及已,故懼之,遂制衰服也。
○正義曰:“蠶則績而蟹有匡”者,“成人”謂成邑中識禮之人也,譏笑不服兄衰,仍爲設二譬也。蠶則績絲作繭。“蟹有匡”者,蟹背殼似匡,仍謂蟹背作匡。
○“範則冠而蟬有緌”者,範,蜂也。蜂頭上有物似冠也。蟬,蜩也。緌謂蟬喙,長在口下,似冠之緌也。
○“兄則死而子皋爲之衰”者,以是合譬也。蠶則須匡以貯繭,而今無匡,蟹背有匡,匡自著蟹,則非爲蠶設。蜂冠無緌,而蟬口有緌,緌自著蟬,非爲蜂設。亦如成人兄死,初不作衰,後畏於子皋,方爲制服。服是子皋爲之,非爲兄施,亦如蟹匡、蟬緌各不關於蠶,蜂也。
樂正子春之母死,五日而不食,曰:“吾悔之。勉強過禮。子春,曾子弟子。
○強,其兩反。自吾母而不得吾情,吾惡乎用吾情?”惡乎猶於何也。
○惡音烏,注同。
[疏]“樂正”至“吾情”。
○正義曰:此一節論孝子遭喪哀過之事。樂正子春即曾子弟子,坐於牀下者是也。此其母死五日而不食者,禮三日,其五日,過二日。
○“曰吾悔之”者,悔其不以實情,勉強而至五日。
○“自吾母而不得吾情,吾惡乎用吾情”者,自吾母死而不得吾之實情,而矯詐勉強爲之,更於何處用吾之實情乎?
歲旱,穆公召縣子而問然。然之言焉也。凡穆或作繆。
○旱音汗。縣音懸。繆音穆。曰:“天久不雨,吾欲暴尫而奚若?”奚若,何如也。尫者,面鄉天,覬天哀而雨之。
○雨,於付反,注及下同。暴,步卜反,下同。尫,烏光反。鄉,許亮反。覬音冀,本又作幾,音同。曰:“天久不雨,而暴人之疾子,虐,毋乃不可與?”錮疾,人之所哀,暴之是虐。
○暴人之疾子,一讀以子字向下。與音餘。錮音固。“然則吾欲暴巫而奚若?”曰:“天則不雨,而望之愚婦人,於以求之,毋乃已疏乎?”已猶甚也。巫主接神,亦覬天哀而雨之。《春秋傳》說巫曰:“在女曰巫,在男曰覡。”《周禮 女巫》:“旱則舞雩。”
○覡,胡狄反。旱,呼旦反。雩,音於。“徙市則奚若?”曰:“天子崩,巷市七日,諸侯薨,巷市三日,爲之徙市,不亦可乎?”徙市者,庶人之喪禮。今徙市,是憂戚於旱若喪。
○徙市,上音死,下音是。爲,於僞反。“不亦可乎”,“可”或作“善”。
[疏]“歲旱”至“可乎”。
○正義曰:此一節論歲旱變之事。
○“望之愚婦人,於以求之,毋乃已疏乎”。
○縣子云:天道遠,人道近。天則不雨,而望於愚鄙之婦人,欲以暴之,以求其雨。已,甚也。無乃甚疏遠於求雨道理乎?言甚疏遠於道理矣。
○注“《春秋》”至“曰覡”。
○正義曰:所引《春秋傳》者,《外傳 楚語》昭王問觀射父絕地通天之事。觀射父對雲:“民之精爽不攜貳者,明神降之,在男曰覡,在女曰巫。”然案《楚語》“精爽不攜貳者”始得爲巫,此經而云“愚婦人”者,據末世之巫,非復是精爽不攜貳之巫也。
○注“徙市者,庶人之喪禮”。正義曰:今徙市是憂戚於旱,若居天子諸侯之喪,必巷市者,以庶人憂戚,無復求賝財利,要有急須之物不得不求,故於邑里之內而爲巷市。
孔子曰:“衛人之祔也離之,祔謂合葬也。離之,有以間其槨中。
○祔音附,下同。合音閤,下同。間,間廁之間。魯人之祔也合之,善夫!”善夫,善魯人也。祔葬當合也。
○善夫音扶。
[疏]“孔子”至“善夫”。
○正義曰:此一節論魯、衛得失,各依文解之。
○魯、衛兄弟,應同周法,故並之也。“祔”謂合葬也。“離之”謂以一物隔二棺之間於槨中也。所以然者,明合葬猶生時,男女須隔居處也。
○“魯人之祔也合之,善夫”者。
○魯人則合併兩棺置槨中,無別物隔之。言異生,不須復隔,穀則異室,死則同穴,故善魯之祔也。
卷十一 王制第五
陸曰:“如字,徐於況反。盧雲:‘漢文帝令博士諸生作此篇。’”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王制》者,以其記先王班爵、授祿、祭祀養老之法度,此於《別錄》屬制度。”《王制》之作,蓋在秦漢之際。知者,案下文雲“有正聽之”,鄭雲“漢有正平承,秦所置”。又有“古者以周尺”之言,“今以周尺”之語,則知是周亡之後也。秦昭王亡周,故鄭答臨碩雲:“孟子當赧王之際,《王制》之作,覆在其後。”盧植雲:“漢孝文皇帝令博士諸生作此《王制》之書。”
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二五,象五行剛柔十日。祿,所受食。爵,秩次也。上大夫曰卿。
○王者如字,徐於況反。十日,人一反。
[疏]“王者”至“五等”。
○正義曰:此一經論爲王者之制祿爵,公、侯、卿大夫以下及士之法。凡王者之制度,祿爵爲重,其食祿受爵之人,有公、侯、伯、子、男,並南面之君,凡五等也。其諸侯之下,北面之臣,有上大夫卿,有下大夫,有上士,有中士,有下士,凡五等也。南面之君五等,法五行之柔日。北面之臣五者,法五行之柔日。不以王朝之臣,而以諸侯臣者,王朝之臣本是事王,今《王制》統天下,故不自在其數,謂制統天下之君及天下之臣,取君臣自相對,故不取王臣也。此作記者,雖記虞氏皇而祭之文,大都總記茸荃制度,故言王者之制,不雲帝皇制也。不雲天子制者,《白虎通》雲:“王是天子爵號。”《穀梁傳》曰:“王者,仁義歸往曰王,以其身有仁義,衆所歸往謂之王。”王者制統海內,故云“王制”,不雲天子制也。凡王者不得稱官,故《學記》雲“大德不官”,而得稱職,故《詩》雲“袞職有闕”,《考工記》雲“國有六職”,坐而論道,謂之王公”是也。此並互文以見義。既天子不官,亦當不主一職。若以主天下爲職,亦得管天下爲官矣。祿者,穀也,故鄭注《司錄》雲“祿之言穀,年穀豐乃後製祿”,《援神契》雲“祿者,錄也”,《白虎通》雲“祿者,錄也。上以收錄接下,下以名錄謹以事上”是也。爵者,盡也,熊氏雲“醮盡其才而用之”,故《白虎通》雲“爵者,盡也,所以盡人才”是也。按下文雲“位定然後祿之”,又《大司徒》雲“十有一曰以賢制爵”,“十有二曰以庸制祿”,並祿在爵後。此祿在爵前者,祿是田財之物,班布在下,最是國之重事,須裁節得所,王者制度重之,故在於先,故此經下文先雲天子之田,乃雲諸侯之田,次雲制農田,又云“下士視上農夫祿”,又云“君十卿祿”,並先言祿。下始雲次國上卿當大國中卿,是後雲爵也。熊氏、皇氏以爲試功之祿,故在爵前。按此王者制度,必當舉其正禮,何得唯明試功之祿?下雲“君十卿祿”,豈試功乎?熊氏、皇氏之說,於義疑也。公者,按《元命包》雲:“公者,爲言平也,公平正直。侯者,候也,候王順逆。伯者,伯之爲言白也,明白於德也。子者,奉恩宣德。男者,任功立業。”此五等者,謂虞夏及周制。殷則三等,公、侯、伯也。此公、侯、伯、子、男,獨以侯爲名,而稱諸侯者,舉中而言,又《爾雅》侯爲君,故以侯言之。伯亦居中,不言諸伯者,嫌是東、西二伯,及九州之伯故也。上大夫卿者,見下文雲“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祿”,是下大夫之上則有卿,故知上大夫即卿也。此上大夫卿外,惟有下大夫,所以下文除卿之外,更有上大夫、下大夫者,謂就下大夫之中,更分爲上下耳。卿者,《白虎通》雲:“卿之言向也,爲人所歸向。”大夫者,達人,謂扶達於人。上者,事也,皇氏、熊氏皆爲任職事。其大夫之稱,亦得兼三公,故《詩》雲“三事大夫”,謂三公也。上大夫卿,亦兼孤也,故《春秋》陽處父爲大傅,經雲“晉殺其大夫陽處父”是也。孤亦稱公,故《鄉飲酒禮》雲“公三重”,是孤也。卿亦得稱公,故《春秋》襄三十年傳雲鄭伯有之臣,稱伯有曰“吾公在壑谷”。士既命同,而分爲三等者,言士職卑德薄,義取漸進,故細分爲三。卿與大夫德高位顯,各有別命,不復細分。其諸侯以下,及三公至士,總而言之,皆謂之官。官者,管也,以管領爲名,若指其所主,則謂之職,故《周禮》雲“設官分職”,通卿、大夫、士也。知諸侯亦爲官者,《尚書 周官》雲“唐虞稽古,建官惟百”,下雲“外有州牧侯伯”,是州牧侯伯亦爲官也。若細而言之,諸侯非偏有所主,則非官也,故《學記》雲“大德不官”,注云“天子諸侯”是也。諸侯亦稱職,故《左傳》雲“小有述職,大有巡功”,述職謂諸侯朝天子,是諸侯稱職也。其爵,則殷以前大夫以上有爵,故《士冠禮》雲“古者生無爵,死無諡”,謂士也。周則士亦有爵,故鄭注“周制以士爲爵,死猶不爲諡耳”是也。
○注“二五”至“十日”。
○正義曰:知象陰陽者,按《元命包》雲“周爵五等法五精”,注云“五精,是其總法五行,分之則法五剛,甲、丙、戊、庚、壬。其諸侯之臣法五柔,乙、丁、巳、辛、癸”是也。
天子之田方千里,象日月之大,亦取晷同也。此謂縣內,以祿公、卿、大夫、元士。
○晷音軌,日影。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視公侯,天子之卿視伯,天子之大夫視子男,天子之元士視附庸。皆象星辰之大小也。不合,謂不朝會也。小城曰附庸。附庸者,以國事附於大國,未能以其名通也。視猶比也。元,善也。善士謂命士也。此地,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殷有鬼侯、梅伯,《春秋》變周之文,從殷之質,合伯、子、男以爲一,則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異畿內謂之子。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猶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狹也。周公攝政致大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禮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後爲公,及有功之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其次侯四百里,其次伯三百里,其次子二百里,其次男百里。所因殷之諸侯,亦以功黜陟之,其不合者,皆益之地爲百里焉。是以周世有爵尊而國小,爵卑而國大者,唯天子畿內不增,以祿羣臣,不主爲治民。
○朝,直遙反,卷內皆同。畿,求衣反。狹音洽,後文同。太平音泰。斥,昌石反。黜陟,上醜律反;下竹力反。主爲,於僞反,下“爲有”,“亦爲有”同。
[疏]“天子”至“附庸”。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畿內之田及畿外五等諸侯,及畿內公、卿受地多少之法,各隨文解之。
○注“象日”至“元士”。
○正義曰:按《元命包》雲“日圓望之廣尺,以應千里”,故云“象日月之大,亦取晷同也”者。按《考靈耀》雲“地與星辰四遊升降於茸茯裏之中。夏至之景,尺有五寸,是半茸茯裏,得萬五千裏”。故鄭注《司徒》雲“凡日景於地,千里而差一寸”,是千里同一寸也。細而言之,就千里之內,亦漸漸分數不同。此雲同一寸者,大略而言之,非但象日月大小,又取晷同,故云亦。雲“以祿公、卿、大夫元士”者,即下文“三公之田視公侯,天子之卿視伯”以下是也。按下注雲“待封王之子弟”,此唯言“公、卿、大夫、元士”者,舉正者言之耳。
○注“皆象”至“治民”。
○正義曰:“皆象星辰之大小也”者,按《元命包》雲“王者封之,上應列宿之位”,注云“若角亢爲鄭,房心爲宋之比”。又云“其餘小國不中星辰者,以爲附庸”,是象星辰大小也。非但象星辰,其百里者又象雷,故《援神契》雲“王者之後稱公,大國稱侯,皆千乘,象雷震百里”,是取法於雷也。其七十里者倍減於百里,五十里者倍減於七十里,故《孝經》雲德不倍者,不異其爵;功不倍者,不異其土,故轉相半,別優劣。雲“不合謂不朝會也”者,謂不得與諸侯集合朝會天子也。雲“小城曰附庸”者,庸,城也,謂小國之城,不能自通、以其國事附於大國,故曰附庸。此不能五十里,故爲小國之城。若《詩》“崇墉言言”,及《易》“公用射隼於高墉之上”,是大國之城亦名庸也。雲“元,善也。善士謂命士也”者,按《易 文言》雲“元者,善之長也”,故元爲善也。按《周禮》注“天子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故云“善士謂命士”,則上中下之士,皆稱元士也。天子之士所以稱元者,異於諸侯之士也。《周禮》公侯伯之士,雖一命不得稱元士,其夏、殷以上,諸侯之士皆不命也。故下文雲“小國之卿,與下大夫一命”,是士不得命也。雲“此地,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者,以夏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若不百里、七十里、五十里,則不得爲萬國也。故知夏爵三等之制,如此經文不直舉夏時,而云殷所因者,若經指夏時,則下當雲萬國,不得雲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國,故以爲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其國則少於夏也。雲“殷有鬼侯梅伯”,按《明堂位》雲“脯鬼侯”,又《呂氏春秋》雲“昔紂爲無道,殺梅伯而醢之,殺鬼侯而脯之,以禮諸侯於廟”,《楚辭》雲“梅伯菹醢”,是殷有鬼侯梅伯也。鄭引此者,證殷有侯有伯,二王之後稱公,則殷亦有公可知也。雲“《春秋》改周之文,從殷之質,合伯、子、男以爲一”者,按《公羊傳》桓十一年九月,“鄭忽出奔衛。忽何以名?《春秋》伯、子、男一也,辭無所貶”,何休雲“《春秋》改周之文,從殷之質,合伯、子、男爲一,一辭無所貶,皆從子”。《春秋》之時,伯亦得稱子,子亦得稱伯。今鄭是伯爵,忽若稱子,與成君無異,則不見在喪之降貶,故在喪降而稱名,非爲貶責稱名,故云辭無所貶。何休之意,合伯、子、男爲一,皆從稱子也。鄭康成此注之意,合伯、子、男以爲一,皆稱伯也,與何休不同,故鄭雲“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若殷家夷狄之君,大者亦稱伯,故《書序》雲“巢伯來朝”,注云“伯,爵也。南方遠國”。雲“則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者,則公百里,侯七十里,伯五十里也。雲“異畿內謂之子”者,畿外既有公、侯、伯,標異畿內,特謂之子爵。雖爲子,若作三公,則受百里之地。若作卿,則受七十里之地。若作大夫,則受五十里之地。殷家雖因於夏,畿內之制,與夏不同。夏之畿內國,皆方五十里,故鄭注《尚書》萬國之數雲“四百國,在畿內”,是皆五十里。殷之畿內,據下文“有百里之國九,七十里之國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國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國”,是與夏不同也。張逸問:“殷爵三等,公、侯、伯,《尚書》有微子、箕子何?”鄭答雲:“微子、箕子,實是畿內采地之爵,非畿外治民之君,故云子也。”雲“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者,按《尚書 武成》雲“列爵惟五,分土惟三”,既雲“列爵惟五”,故知增以子、男也。雲“而猶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狹也”者,解所以列爵既五,則應五等之土,上公五百里以下,猶因殷之地。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爲三等,以雖伐紂,九州之地尚隘狹,未得五等之封故也。雲“周公攝政致太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禮成武王之意”者,斥大謂開斥廣大,於先中國方三千里,今方七千,是斥大九州之界也。武王既列爵惟五,是意欲爲五等之封,但爲界狹。今周公爲五等之封,是成武王之意。雲“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以下,皆《大司徒職》文。雲“所因殷之諸侯,亦以功黜陟之”者,謂周之諸侯,既以有功封建其國,所因殷之諸侯,既無大罪,不可以絕滅。亦如周之諸侯,以勳多少黜退之,升陟之。殷之諸侯大者百里,今日有功則升陟,或二百里,或三百里,是陟之也。雲黜者,謂於周家有過,諸侯黨紂爲惡者,皆黜退之,不復得爲諸侯。或黜鹹至七十、五十里,或有罪黜爲附庸也。雲“其不合者,皆益之地爲百里焉”,謂其不以功過黜陟者,謂平常諸侯,皆益之地,使滿百里焉。雲“周世有爵尊而國小,爵卑而國大”者,張逸疑而不解,以問於鄭,鄭答之雲:“設今有五十里之國於此,無功可進,無過可退,亦就益其地,爲百里之國。爵尊而國小者,若虞虢之君,爵爲公,地方百里。爵卑而國大者,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男二百里,皆大於虞虢。”鄭通言男亦二百里者,據男有功,得附庸者言之耳,大於虞虢百里之意。雲“惟天子畿內不增以祿羣臣,不主爲治民”者,解畿內之地,公、侯、伯、子、男皆增其地,今畿內、公卿大夫采地不增益之者,本以祿賜羣臣,不須增益其地,以其不主爲治民者也。外土諸侯本爲治民,須使民利國,故須增益其封。周之畿內有百里之國,有五十里之國,有二十五里之國。鄭注《小司徒》雲:“百里之國凡四都,五十里之國凡四縣,二十五里之國凡四甸。”故崔氏雲:“畿內有百里之國,有五十里之國,有二十五里之國。”《元命包》雲:“周爵五等法五精,《春秋》三等象三光。”說者因此以爲文家爵五等,質家爵三等。若然,夏家文應五等,虞家質應三等。按《虞書》“輯五瑞”,“修五禮五玉”,豈復三等乎?又《禮緯含文嘉》雲:“殷爵三等,殷正尚白,白者兼正中,故三等。夏尚黑,亦從三等。”按《孝經》夏制,而云公、侯、伯、子男,是不爲三等也。《含文嘉》之文,又不可用也。
制:農田百畝。百畝之分,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爲差也。農夫皆受田於公,田肥墽有五等,收入不同也。庶人在官,謂府史之屬,官長所除,不命於天子國君者。分或爲糞。
○分,扶問反。食音嗣,下同,徐音自。差,初佳反,徐初宜反,下注同。墝本又作墽,苦交反。長,丁丈反,下文及注皆同。糞,方運反。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祿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祿,君十卿祿。次國之卿三大夫祿,君十卿祿。小國之卿倍大夫祿,君十卿祿。此班祿尊卑之差。
[疏]“制農”至“卿祿”。
○正義曰:此一節論制農田有上中下,以祿庶人在官及士大夫,並卿及君之祿,各隨文解之。
○注“農夫”至“爲糞”。
○正義曰:“農夫皆受田於公”者,以經雲“制農田”,是王者制度;授農以田,是農夫受田於公也。雲“肥墽有五等,收入不同也”者,按《周禮》地有九等,故《司徒》“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注云“有夫有婦,然後爲家。自二人以至於十人爲九等”,“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則授之以上地,所養者衆也。男女五人以下,則授之以下地,所養者寡也。正以七人六人五人爲率者”,舉中而言。如鄭此言上地家七人者,爲中地之上;家六人者謂中地之中;家五人者謂中地之下。以此推之,下地之上家四人,下地之中家三人,下地之下家二人,則上地之上家十人,上地之中家九人,上地之下家八人,是有九等,從十人而以至於二人。此經地惟五等,自九人而下至五人不同者,《大司徒》所云農夫授田,實有九等。此據準庶人在官之祿,最下者猶五人,故從上農夫至五人而已。《司徒》“上地家七人”,此雲“上農夫食九人”者,謂上中之地亦爲上地,即上農夫,不言上上者,欲取九人當下士祿,亦與《司徒》不異也。既有九等,按《大司徒》“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地惟有三等者,《大司徒》言其大綱,其實不易、一易、再易各爲三等,則九等也。按《異義》:“《左氏》說山林之地,九夫爲度,九度而當一井。藪澤之地,九夫爲鳩,八鳩當一井。京陵之地,九夫爲辨,七辨而當一井。淳滷之地,九夫爲表,六表而當一井。疆潦之地,九夫爲數,五數而當一井。偃豬之地,九夫爲規,四規而當一井。原防之地,九夫爲町,三町而當一井。隰皋之地,九夫爲牧,二牧而當一井。衍沃之地,九夫爲井。賦法積百井,除山川坑岸三十六井,定出賦者六十四井,則千里之畿,地方百萬井,除山川坑岸三十六萬井,定出賦者六十四萬井,長轂萬乘。”如《異義》此說,則方十里凡百井。三十六井爲山川坑岸,六十四井爲平地出稅。按鄭注《小司徒》成方十里,緣邊一里,治爲溝洫,則三十六井,其餘方八里爲甸,六十四井出田稅,與《異義》不同者,《異義》所云通山林藪澤九等而言之,鄭注《小司徒》者,據衍沃平地而言之,所以不同也。《異義》九等者,據大略國中有山林,至衍沃之等言之。《周禮》九等者,據授民地肥瘠有九等,與《異義》不同也。《尚書 禹貢》注云:“一井上上,出九夫稅,上中出八夫稅,上下出七夫稅,中上出六夫稅,中中出五夫稅,中下出四夫稅,下上出三夫稅,下中出二夫稅,下下出一夫稅。”所以又有此九等者,以《禹貢》九州有上中下九等。出沒不同,故以井田計之,以一州當一井。假令冀州上上出九百萬夫之稅,兗州下下出一百萬夫之稅,是九州大較,相比如此,非謂冀州之民皆出上上,兗州之民皆出下下,與《周禮》九等又不同也。所以上農夫得食九人者,以《史記》雲上地畝一鍾,鍾六斛四鬥,百畝百鍾,則六百四十斛。按《食貨志》又云“上孰,其收自四斛”,則百畝四百斛也。按《廩人》中歲人食三鬴,其九人之內,老幼相通,不皆人食三鬴,故食九人也。其民之常稅不過什一,又庶民喪祭費用又少,且年有豐儉,不恆上孰。崔氏以爲畝皆一鍾,人恆食四鬴,又爲什二而稅,又云祭用數之仂者,苟欲計筭使合其義,非也。雲“庶人在官,謂府史之屬”者,則《周禮 大宰》雲“府六人,史十有二人。”雲之屬,謂工人、賈人及胥徒也。雲“官長所除,不命於天子國君者”,官長謂冢宰爲天官之長,司徒爲地官之長,自所命,或若大府爲府藏官之長,大司樂爲樂官之長是也。言所除者,謂所命之官,除去其舊名籍。《周禮》注云“凡府史以下,官長所自闢除”,以其非九命之內,故知不命於天子國君也。若子男之士雖無命,亦當命於國君也,以其稱士故也。
○注“此班”至“之差”。
○正義曰:經雲“下士視上農夫,祿足以代其耕也”,則庶人在官者,雖食八人以下,不得代耕,故《載師》有官田,謂庶人在官之田,大夫以下,位卑祿少,故大小國不殊,卿與君祿重位尊,故祿隨國之大小爲節。按《周禮》天子卿、大夫、士,與諸侯之臣執贄同,則祿亦同也。此自下士至小國之卿倍大夫祿,皆據無采地者言之,故鄭答臨碩雲:“王畿方千里者,凡九百萬夫之地,三分去一,定受田者三百萬夫。出都家之田,以其餘地之稅,祿無田者,下士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三十六人,下大夫七十二人,中大夫百四十四人,卿二百八十八人。
次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小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此諸侯使卿大夫覜聘並會之序也。其爵位同,小國在下,爵異,固在上耳。
○覜,吐吊反。
[疏]“次國”至“大夫”。
○正義曰:此一節論諸侯使卿、大夫、士覜聘班序行列之法,各隨文解之。
○注“此諸”至“上耳”。
○正義曰:經文既稱大國小國大小並在則非是特來故知使卿大夫覜聘並會也。雲:“其位爵同小國在下者,爵同,謂同作卿也。據經文,小國卑於大國,故知小國之卿在大國之卿下。雲“爵異,固在上耳”者,謂大國是大夫,小國是卿,則經雲小國之卿,位當大國之上大夫,是小國之卿,爵異於大國之大夫。其爵既異,固當在大夫之上。必知爵異,小國在上者,以其卿執羔,大夫執雁,使卿絺冕,大夫玄冕,故知小國之卿,不得在大國大夫之下也。
其有中士下士者,數各居其上之三分。謂其爲介,若特行而並會也。居猶當也。此據大國而言,大國之士爲上,次國之士爲中,小國之士爲下。士之數,國皆二十七人,各三分之上九、中九、下九,以位相當,則次國之上士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小國之上士當大國之下。凡非命士,亦無出會之事。《春秋傳》謂士爲微。
○三分如字。爲界音界。
[疏]“其有”至“三分”。
○正義曰:中士者,謂次國之士。下士者,謂小國之士。大國之士既分爲三分,次國小國之士亦分爲三分。今大國之士既定在朝會,若其有中國之士小國之士者,其行位之數,各居其上國之三分之二,謂次國以大國爲上,而次國上九當大國中九,次國中九當大國下九,是當其大國之三分之二。小國以次國爲上,小國上九當次國中九,小國中九當次國下九,亦是居上三分之二也。是各居上之三分。
○注“謂其”至“爲微”。
○正義曰:言“謂其爲介”者,若《聘禮》“士介四人”是也。若特行,則隱元年“及宋人盟於宿”是也。本國出使,其行至他國,與諸國並會也。雲“此據大國而言”者,以經必雲中士下士,不雲上士,是文以大國爲主,以中國下國來當之,故知據大國而言。雲“大國之士爲上,次國之士爲中,小國之士爲下”者,解經之中士爲中國之士,下士爲下國之士。經雖無上士之文,以中士下士類之,則上士爲大國之士也。就上士中士下士之內,各分爲上九、中九、下九。言大國之士爲上,不解經之上字者,自謂次國以大國爲上,小國以次國爲上耳。雲“凡非命士,亦無出會之事”者,即《祭法》庶士是也。雲“《春秋傳》謂士爲微”者,隱元年“及宋人盟於宿”,《公羊傳》雲“孰及之?內之微者也”,是謂士爲微也。
凡四海之內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國三十,七十里之國六十,五十里之國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國。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以爲附庸間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國。建,立也。立大國三十,十三公也。立次國六十,十六卿也。立小國百二十,十二小卿也。名山大澤不以封者,其民同財,不得障管,亦賦稅之而已。此大界方三千里,三三而九,方千里者九也。其一爲縣內,餘八各立一州,此殷制也。周公制禮,九州大界方七千裏,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有九也。其一爲畿內,餘四十八。八州各有方千里者六,設法一州,封地方五百里者不過四,謂之大國。又封方四百里者不過六,又封方三百里者不過十一,謂之次國。又封方二百里者不過二十五,及餘方百里者,謂之小國。盈上四等之數,並四十六。一州二百一十國,則餘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凡處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其餘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
○間音閒,章,之尚反。
[疏]“凡四”至“十國”。
○正義曰:此一節論四海之內九州,州別建國多少及附庸間田之法,如鄭所注,此經雲是殷法也。《周禮》則九服,夷鎮蕃三服謂之四海,四海之內,謂要服以內。殷則服數無文,則必不與周同。按《爾雅 釋地》雲:“九夷八狄七戎六蠻,謂之四海。”孫炎雲:“海之言晦,晦闇於禮義。”此言四海之內,謂夷狄之內也。地方三千里,以開方計之,三三如九,方千里者有九。其一爲天子縣內,下文具之。以外八州,州別方千里者有一。州建百里之國三十,是公國也;七十里之國六十,是侯國也;五十里之國百有二十,是伯國也,是一州凡二百一十國。必二百一十國者,按《元命包》雲:“陽成於三,列於七,三七二十一,故二百一十國也。”“其餘以爲附庸間田”,謂置二百一十國外之餘地,爲附庸間田也。若封人,附於大國謂之附庸。若未封人,謂之間田。每州二百一十國所餘之地者,則下文雲“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是也。
○注“建立”至“地也”。
○正義曰:建是樹立之義,故建爲立也。雲“立大國三十,十三公也”者,鄭以天子縣內三公之國亦百里,今畿外大國亦百里,是準擬畿內三公之地,故云“十三公”也。每十個國則準一公,是三十國準於三公也。雲“立次國六十,十六卿也”者,亦以畿內六卿之地方七十里,今畿外次國亦七十里,故知準擬六卿,言十於六卿六十也。通三孤則謂之九卿,據有職事者言之,故爲六卿也。雲“立小國百二十,十二小卿也”者,小卿則天子畿內大夫,國方五十里,今畿外小國亦五十里,是準擬大夫,當十於十二小卿也。定本雲“十十二小卿”,重有十字,俗本直雲十二小卿,俗本誤也。雲“名山大澤不以封者,與民同財”者,若封諸侯,則諸侯爲主,若不得取其財物,故不封諸侯,使民共取,故《山虞職》雲“令萬民時斬材,有期日”是也。雲“不得障管,亦賦稅之而已”者,既不封諸侯,其諸侯不得障塞管領,禁民取物,民既取物,隨其所取賦稅而已,故《澤虞》雲“使其地之人,守其財物,以時入之於王府”是也。定本雲“不得不管,亦賦稅而已”,謂雖不封諸侯,諸侯不得不管。若如此解,則於“而已”二字爲妨,恐定本誤也。雲“此殷制也”者,以夏時萬國,則地餘三千里,周又中國方七千裏,今大界三千,非夏非周,故云“殷制也”。其實夏之末年,亦與殷同方三千里,故下雲“天子之縣內”,鄭注云“縣內,夏時天子所居州界名也”。又云“夏末既衰,夷狄內侵”,“土地減,國數少”是也。雲“周公制禮,九州大界方七千裏”者,按《大行人》“邦畿方千里,其外方五百里,謂之侯服”、甸服、男服、採服、衛服、要服,服五百里,通王畿四面相距爲七千裏。《大行人》要服已外,即雲“九州之外,謂之蕃國”,是要服以內爲中國也。雲“設法一州,封地方五百里者不過四”者,言設法謂假設爲法,非實封也,故《職方》雲“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則四公”,注云“每事言則者,設法也”,是不實封。必知不實封者,以每州有四公,八州則三十二公。周之上公,則惟杞、宋耳,故知非實封也。一州有千里之方六,則一個千里之方,爲方百里者百;一個五百里之國,爲方百里者二十五,四個二十五用千里之方一,是方五百里者不過四也。雲“又封方四百里者不過六”者,以一個四百里之國,爲方百里者一十六,六個一十六爲九十六,是用百里之方九十六,爲六個四百里之國,故云“方四百里者不過六”,用千里之方一,猶餘百里之方四。雲“又封方三百里者不過十一”者,以一個三百里之國,爲方百里者九,十一個九爲九十九,是用百里之方九十九,故云“封方三百里者不過十一”,用千里之方一,猶餘百里之方一。雲“又封方二百里者不過二十五”者,以一個二百里之國,爲方百里者四,二十五個二百里國,用千里之方一,故云“封方二百里者不過二十五”。雲“盈上四等之數”者,謂將此百里小國一百六十四,添盈公、侯、伯、子四等之數四十六,則爲一州二百一十國也。雲“則餘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者,以其上惟雲“餘方百里者,謂之小國”,不顯其數多少,直言盈上四等之數。四等既有四十六,若添滿二百一十,必須百六十四,故云“方百里者,百六十四也”。雲“凡處地方千里者五,方百里者五十九”者,封公則四,是用千里之方一;封侯則六,又用千里之方一;封伯十一,又用千里之方一;封子二十五,又用千里之方一,封男百,又用千里之方一。是處地方千里者五,男國更須六十四,則應須百里之方六十四,但千里之方六,封侯之外,猶餘百里之方四,千里之方封伯十一之外,猶餘百里之方一,是五個千里之方內,總餘百里之方五,得爲五個男國,則五個千里之方,更得五十九外個百里之方,是滿六十四也。雲“其餘方百里者四十一,附庸地也”者,以百里之方百,去其五十九,故餘四十一也。按鄭注《大司徒》雲“侯附庸九同,伯附庸七同,子附庸五同,男附庸茸墁。”今一州,惟有方百里者四十一,得備侯、伯、子、男一百一十國附庸者。鄭注《司徒》雲“凡諸侯爲牧正帥長,及有德者,乃有附庸”,非國國皆有。且此雲州別二百一十國,及侯附庸九同,皆設法而言,非實事也。注“侯附庸九同”者,諸侯有功可進爲公,爲四百里之上加九同,得進爲五百里也。伯於三百之上加七同,得爲四百里,進爲侯也。子於二百里之上加五同,得爲二百里,進爲伯也。男於百里之上加茸墁,得爲二百里,進爲子也。言同者,謂積累衆附庸而滿同也,非謂一附庸居一同也。鄭注《司徒》雲“公無附庸”,以其尊極故也。故鄭雲魯以周公之故,得兼四等,加二十四附庸,方七百里也。
天子之縣內,方百里之國九,七十里之國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國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國。名山大澤不以朌,其餘以祿士,以爲間田。縣內,夏時天子所居州界名也。殷曰畿,《詩 殷頌》曰:“邦畿千里,維民所止。”周亦曰畿,畿內大國九者,三公之田三,爲有致仕者副之爲六也,其餘三,待封王之子弟。次國二十一者,卿之田六,亦爲有致仕者副之爲十二,又三爲三孤之田,其餘六,亦待封王之子弟。小國六十三,大夫之田二十七,亦爲有致仕者副之爲五十四,其餘九,亦以待封王之子弟。三孤之田不副者,以其無職,佐公論道耳,雖有致仕,猶可即而謀焉。朌讀爲班。
○朌音班,賦也。
[疏]“天子”至“間田”。
○正義曰:此經明天子縣內之國數多少及祿士之法。按殷之與周稱,畿唐虞稱服,無雲縣者,今此特雲縣內,故鄭雲“夏時天子所居州界名也”。按鄭注《益稷》雲“禹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四百國在畿內”。今此畿內惟有九十三國者,蓋夏之一代畿內稱縣,當夏禹之初有四百國,至夏之末,土地既鹹,故與禹世不同,未知於時縣內國數多少,湯承夏末之後,製爲九十三國。記者言縣,明其承夏之餘,國數是殷湯之制,故與四百國不同也。“名山大澤不以朌”者,畿外列土諸侯有封建之義,故云不以封;畿內之臣,既不世位,有朌賜之義,故云不以朌。所以不朌者,亦爲與民共財,不障管也。雖不障民,取其財物,亦入之王府,即《周禮》山虞、澤虞所掌是也。“其餘以祿士,以爲間田”者,謂九十三國之餘,則下文雲“其餘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是也。以九十一國以封公卿大夫,故特雲以祿士。其實公卿之子,父死之後,既不世爵,得食父祿,故下文雲“大夫不世爵”,“未賜爵,視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國”,是九十三國之外,既雲視元士,則此祿士包之也。其不封公卿大夫及祿士之外,併爲間田,則《周禮》雲“公邑也”。不雲附庸者,以縣內無附庸也。所以畿外州建二百一十國之外,則間田少,畿內立九十三國之外間田多者,以畿外諸侯有大功德,始有附庸,故間田少,畿內每須朌賜,故間田多。依《周禮》,間田自二百里之外,以至五百里,其大夫則於三百里爲采地,卿則於四百里爲采地,公則於五百里爲采地,故《載師》雲“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地,以大都之田任畺地”是也。未知殷制如甸?其周之畿內采邑大小未聞,則鄭注《小司徒》雲“百里之國凡四都”,“五十里之國凡四縣”,“二十五里之國凡四甸”,是謂畿內大國百里,次國五十里,小國二十五里。又注《大司徒》雲“畿內之制未聞”,是知疑而不定。此雲祿士,謂無地之士,給之以地而當其祿,不得爲采邑耳。其實春秋之時,公卿亦有無地者,故《春秋》經劉子、單子,是有地者稱爵;“王子虎卒”,是無地者不稱爵也。
○注“詩殷”至“謀焉”。
○正義曰:引《詩 殷頌》者,是《玄鳥》“祀高宗”之篇,證殷稱畿也。雲“周亦曰畿”者,《周禮 職方》雲“千里曰王畿”是也。雲“爲有致仕者副之”者,以三公在朝,既有正田,今身既致仕,不可仍食三公采邑,身又見存,不可全無其地,故公卿大夫皆有正職之田,又有致仕副邑。雲“其餘三,待封王之子弟”者,《禮運》雲“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又《周禮》有都宗人、家宗人祭祀,皆致福於王,是有封王之子弟也。但王之子弟有同毋異毋有親疏之異,親寵者封之與三公同,平常者與六卿同,疏遠者與大夫同,故有三等之差也。雲“三孤之田不副”者,自上差之,三公之外,其餘有三;卿之外,其餘有六;大夫之外,其餘有九,皆以次相三。若三孤有致仕之副,則卿與公同,其餘三,非差次也。雲“以其無職,佐公論道耳。雖其致仕,猶可即而謀焉”者,按《周禮》三公雖無正職,猶列於官,參六卿之事,故《司徒》雲“鄉老二鄉,則公一人”。三孤則不列於官,故云無職,但佐公論道,在朝在家,其事一等,雖退致仕,猶可就而謀事,不須致仕之後,朝上更別立官,故知不有致仕之副。
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國。天子之元士,諸侯之附庸,不與。不與,不在數中也。《春秋傳》雲:“禹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言執玉帛,則是惟謂中國耳。中國而言萬國,則是諸侯之地有方百里,有方七十里,有方五十里者,禹承堯舜而然矣。要服之內,地方七千裏,乃能容之。夏末既衰,夷狄內侵,諸侯相併,土地減,國數少。殷湯承之,更制中國方三千里之界,亦分爲九州,而建此千七百七十三國焉。周公復唐虞之舊域,分其五服爲九,其要服之內,亦方七千裏,而因殷諸侯之數廣其土,增其爵耳。《孝經說》曰:“周千八百諸侯,佈列五千裏內。”此文改周之法,關盛衰之中,三七之間以爲說也。終此說之意,五五二十五,方千里者二十五,其一爲畿內,餘二十四州,各有方千里者三,其餘諸侯之地,大小則未得而聞。
○與音預,注及下注“不與”同。塗音徒。要,一遙反,下“要服”皆同。並,必政反,又如字。減,古斬反。關盛衰,並讀如字。
[疏]“凡九”至“不與”。正義曰:此一節總明殷之畿內畿外國數之法。前文雲“凡四海之內”,明殷之畿外諸侯。次經明天子縣內殷之畿內國數。此經總明殷之畿內畿外,故云“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國”。天子之元士、諸侯之附庸不在數中,故云“不與”。商王大計地方三千里,畿外八州,每一州二百一十國,封爵三等,八州一千六百八十國,並王畿內九十三國,計千七百七十三國。“天子之元士”,則下雲“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是天子之元士。又下雲“其餘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是諸侯附庸,不在千七百七十三之數。
○注“春秋”至“而聞”。
○正義曰:引《春秋傳》者,哀七年《左傳》文。時魯欲伐邾,孟孫不欲,諸大夫答孟孫雲:“禹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今其存者無數十焉。”又襄二十五年傳雲:“若無侵小,何以至焉?”杜預雲:“塗山在壽春東北,與會稽別也。”若鄭康成之意,塗山則會稽也,故注《尚書》雲“禹朝羣臣於會稽,執玉帛者萬國”。是以張逸疑而問鄭:“按《左傳》‘禹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外傳》雲‘禹朝羣臣於會稽,防風氏後至’,不與注相應何?”鄭答雲“欲明諸侯守土之祀,故兼用《外傳》、《內傳》語”者,鄭意以塗山、會稽爲一,以諸侯爲守土之祀,故云“禹朝羣臣,羣臣則諸侯也”。鄭雲“兼用《外傳》、《內傳》語”者,“禹朝羣臣於會稽”,是《外傳》語;“執玉帛者萬國”,是《內傳左氏》語。雲“言執玉帛,則是惟謂中國耳”者,按《覲禮》諸侯享王璧以帛,是執玉帛也。按《大行人》侯、甸、男、採、衛、要,各以其服貢物,下雲“九州之外謂之蕃國,各以其所貴寶爲摯”,鄭注貴寶,若白狼白鹿,夷狄不執玉帛,故云“執玉帛惟謂中國耳”。雲“中國而言萬國,則是諸侯之地有方百里,有方七十里,有方五十里”者,鄭言此者,以周之大國方五百里而下,則不得有萬國,故云然也。按萬國之數,鄭注《皋陶謨》:“堯初制五服,更五百里,禹所弼每服五百里,故始有百里之封焉。猶用要服之內爲九州,州立十二人爲諸侯師,蓋百國一師,則州十有二師,則每州千二百國也。八州九千六百國,其餘四百國在畿內。”鄭又云:“百里者三,封國七有奇。所以百里三封國七者,以百里之方一,爲公侯之國一;又以百里之方一,爲伯七十里之國二;又以百里之方一,爲子男五十里之國四。”是百里之方三封國七也。言有奇者,謂百里之方一,封七十里之國二。有奇者,以百里之方一,爲十里之方百,七十里之國一,用十里之方四十九,七十里之國二,用十里之方九十八,餘有十里之方二,故云有奇。以此計之,州有千里之方六,以千里之方二爲公侯之國二百,又以千里之方二爲伯七十里之國四百有奇,又以千里之方二爲子男五十里之國八百,總爲一千四百國。以二百國及奇餘爲附庸山澤,故州有千二百國。鄭雲“四百國在畿內”者,以大略據子男爲言,非實法也。趙商不達鄭旨,而問鄭雲:“以《王制》論之,畿內之國有百里,有七十里,有五十里。今率以下等計之,又有王城關遂郊郭,卿大夫之采地,數不在中。今就四百,似頗不合。鄭答之雲:“三代異物,《王制》之法,唐虞或不盡然。堯舜之德,守在四疆,鄉遂有無,無以言也。公卿大夫有田祿者,其四百國,非采地爲何?王城之大,郊關之處幾何?而子責急也。此鄭亦隨問而答,非事實也。必知非實者,以地形不可方平如圖,又有山澤不封之地,何有同積釭無空缺之處?故知略計地爲四百國耳。雲“禹承堯舜而然矣”者,以堯未遭洪水之前,帝德寬廣,不制以法,故中國五千。禹因治水之後,德化漸大,故中國更廣,而有萬國。雲“要服之內,地方七千,裏乃能容之”者,王畿內五百里,又五百里外侯服,去城外五百里是一千里。又五百里甸服,是一千五百里。又五百里男服,是二千里。又五百里採服,是二千五百里。又五百里衛服,是三千里。又五百里爲要服,是三千五百里。要服去王畿三千五百里,四面相距爲七千裏,是九州之內,此雲要服之內,地方七千裏也。按《尚書 咎繇》注:“禹弼成五服,去王城五百里曰甸服。其弼當侯服,去王城千里。其外五百里爲侯服,當甸服,去王城一千五百里。其弼當男服,去王城二千里。又其外五百里爲綏服,當採服,去王城二千五百里。其弼當衛服,去王城三千里。又其外五百里爲要服,與周要服相當,去王城三千五百里。四面相距爲七千裏,是九州之內也。”故此雲要服之內,地方七千裏。《咎繇》注又云:“要服之弼,當其夷服,去王城當四千裏。又其外五百里曰荒服,當鎮服,其弼當蕃服,去王城五千裏。四面相距,爲方萬里也。”雲“夏末既衰,夷狄內侵,諸侯相併,土地減,國數少”者,以湯承於夏末,中國惟方三千里,明所因有漸,承夏末之地。上雲“天子縣內”,是夏末殷初,其界相似也。必知此《王制》之文以爲殷制者,正以百里、七十里、五十里之國與周不同,又千七百七十三國與禹萬國數復異。又虞夏及周皆曰牧,此經稱伯,故知大略皆據殷而言也。其天子七廟,及下雜論虞夏商周四代之制,亦兼載焉。雲“周公復唐虞之舊域,分其五服爲九,其要服之內,亦方七千裏”者,言復唐虞舊域,謂治水之後舊域也。按《周禮 職方》雲:“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採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衛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蠻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鎮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藩服。”蠻服則要服。是分其五服爲九,以要服之內方七千裏也。雲“因殷諸侯之數,廣其土,增其爵耳”者,按《洛誥》傳雲“天下諸侯之來,進受命於周,退見文武屍者,千七百七十三諸侯”,其數與此同,是周因殷諸侯之數也。按《大司徒》公五百里,侯四百里,與此公侯百里不同,是廣其土也。殷爵三等,周爵五等,是增其爵耳。雲“《孝經說》曰‘周千八百諸侯,佈列五千裏內’”者,此《孝經緯》文。雲“千八百”者,舉成數,其實亦千七百七十三諸侯也,佈列在中國五千裏之內。雲“此文改周之法,關盛衰之中,三七之間以爲說也”者,此文謂此《孝經緯》文。改周之法,謂改周公盛時之法,盛謂地方七千裏,衰謂地方三千里,故云“關盛衰之中,三七之間”。若指文言之,盛謂周公制禮太平時也,衰謂夏末殷初之時也。盛衰之中,謂武王時也。若以當代言之,衰謂週末幽、厲之時,與夏末同。盛衰之中,謂昭王、恭王之時,與武王同。雲“終此說之意”者,謂終竟此《孝經緯》所說之意。雲“其餘諸侯之地,大小則未得而聞”者,謂一州之內,千里之方有三,而一州建二百一十國,但未知國之大小及封建制度,故云未聞。《異義》:“《公羊》說‘殷三千諸侯,周千八百諸侯’。《古春秋左氏傳》說‘禹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唐虞之地萬里,容百里地萬國。其侯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餘爲天子間田。許慎謹按:《易》曰:‘萬國咸寧。’《尚書》雲:‘協和萬邦。’”從《左氏》說。鄭駮之雲:“而諸侯多少,異世不同。萬國者,謂唐虞之制也。武王伐紂,三分有二,八百諸侯,則殷末諸侯千二二百也。至周公制禮之後,準《王制》千七百七十三國,而言周千八百者,舉其全數。”又《異義》:“《今尚書》歐陽夏侯說‘中國方五千裏’,《古尚書》說‘五服旁五千裏,相距萬里’。許慎謹按:以今漢地考之,自黑水至東海,衡山之陽至於朔方,經略萬里。”從《古尚書》說‘鄭氏無駮,與許同。按《易 下系》雲:“一君二民,君子之道。二君一民,小人之道。”鄭注:“一君二民,謂黃帝堯舜,謂地方萬里爲方千里者百,中國之民居七千裏,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九。夷狄之民居千里者五十一,是中國夷狄,二民共事一君。二君一民,謂三代之末,以地方五千裏,一君有五千裏之土,五五二十五,更足以一君二十五,始滿千里之方五十,乃當堯舜一民之地,故云二君一民。”實無此二君一民,假之以地廣狹爲優劣也。
天子,百里之內以共官,千里之內以爲御。謂此地之田稅所給也。官謂其文書財用也。御謂衣食。
○共音恭。
[疏]“天子”至“爲御”。
○正義曰:此一節論畿內千里之地田稅所共給之事。
○注“謂此”至“衣食”。
○正義曰:經雲“百里之內”者,謂去王城百里,四面相距則二百里。經雲“千里之內以爲御”者,謂四面相距爲千里,去王城四面五百里,二者相互。雲“此地之田稅所給也”者,依《周禮》有口率出泉,恐此是口率之泉,故云“此地之田稅所給也”。知非口率出泉所給者,按《周禮》大府九賦之泉,各有所給,故其職雲“關市之賦,以醋荃之膳服。邦中之賦,以待賓客。四郊之賦,以待稍秣。家削之賦,以待匪頒。邦甸之賦,以待工事。邦縣之賦,以待幣帛。邦都之賦,以待祭祀。山澤之賦,以待喪紀。幣餘之賦,以待賜予”,是口率出泉,各有所用也。知“官謂其文書財用也”者,以其稱官,是官府所須,故爲文書財用。御是進御所須,故爲衣食。但官卑褻,故用近物;御爲尊重,故用遠物,此爲殷法也。但未知有口率出泉以否。
千里之外設方伯,五國以爲屬,屬有長。十國以爲連,連有帥。三十國以爲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以爲州,州有伯。屬、連、卒、州,猶聚也。伯、帥、正,亦長也。凡長皆因賢侯爲之。殷之州長曰伯,虞夏及周皆曰牧。
○帥,色類反,注及下同。卒,子忽反,下及注同。牧音木。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帥,三百三十六長。八伯各以其屬,屬於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爲左右,曰二伯。老謂上公。《周禮》曰:“九命作伯。”《春秋傳》曰:“自陝以東,周公主之。自陝以西,召公主之。”
○陝,失冉反,一音古洽反。召,詩照反。
[疏]“千里”至“二伯”。
○正義曰:此一節論千里之外設方伯及連帥卒正兼二伯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屬連”至“曰牧”。
○正義曰:屬是系屬,連是連接,卒是卒伍,州是聚居,故云“屬、連、卒、州,猶聚也”。伯、帥、正俱是長,但異其名。雲“凡長皆因賢侯爲之”者,既長諸侯,非賢不可,故知賢侯爲之。言因者,因其州內賢侯,非州外別取州牧,則知以賢侯爲之,故下《曲禮》以侯爲牧。周制牧下有二伯,則侯伯皆得爲之,故《詩 旄丘》“責衛伯也”。衛是侯爵,而爲州伯。張逸疑而問鄭,鄭答雲:“侯德適任之,謂衛侯之德,適可任州伯也。”然則伯之賢者,亦可進爲牧,故《周禮 宗伯》“八命作牧”,注云“謂侯伯有功德者,加命得專征伐,是伯得爲牧也”。鄭必知州牧之下,更有二伯者,以《左傳》雲五侯九伯,服、杜皆爲五等諸侯,九州之伯。《鄭志》雲:“若徵五等諸侯九州之伯,何夾輔之有?大公爲王官伯,分主自陝以東,不可分爲四侯半,故稱五侯。四州有八伯,畿內有一伯,故爲九伯也。”按《鄭志》注《尚書》爲八伯,張逸問雲:“九州而八伯者何?”鄭答雲:“畿內之州不置伯,有鄉遂之吏主之。”伯即牧也。故《周禮 大宰》雲“施典於邦國,建其牧,立其監”,是畿外邦國有牧,畿內不置也。畿內既不置牧,則應無牧下之伯。而立五侯九伯,畿內有一伯者,但比擬畿外應有而言之,其實無也。州長既用賢侯爲之,則卒正、連帥、屬長,節級用伯、子、男賢者而爲之。鄭注《曲禮》雲“二王之後不爲牧”,則殷亦當然。殷既亦有連、屬、卒等,則周亦然也。故《詩 旄丘》責衛伯不能修方伯連率之職是也。雲“虞夏及周皆曰牧”者,按《尚書 舜典》雲“覲四嶽羣牧”,又云“諮十有二牧“,是虞稱牧也。虞雖稱牧,亦稱伯,故《書傳》雲“惟元祀,巡此四嶽八伯”。按《左傳》宣三年雲夏之方有德也,貢金九牧”,是夏稱牧也。《大宰》雲“建其牧”,是周稱牧也。故云“虞夏及周皆曰牧”。
○注“周禮”至“主之”。
○正義曰:“九命作伯”,《大宗伯職》文。“《春秋傳》曰”以下,《春秋》隱五年公羊傳文。故傳雲“三公者何?天子之相也。自陝而東者,周公主之。自陝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處乎內”是也。
千里之內曰甸。服治田,出穀稅。
○甸,大薦反。千里之外曰採,九州之內地,取其美物,以當穀稅。
○採,蒼改反。當,丁浪反,又如字。曰流。謂九州之外也,夷狄流移,或貢或不。《禹貢》荒服之外,“三百里蠻,二百里流”。
○蠻,莫還反。
[疏]“千里”至“曰流”。
○正義曰:此一節總論畿內畿外九州治田及採取美物,並九州之外或貢或否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服治”至“穀稅”。
○正義曰:定本直雲“服治田,出穀稅”,無甸字。知甸是服治田出穀稅者,按《禹貢》“五百里曰甸服”,下又云“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銍”,及秸、粟、米之等,是甸爲治田也。
○注“九州”至“穀稅”。
○正義曰:經雲“千里之外曰採”,謂規方千里之外,若於王城五百里之外,以殷制言之,中國方三千里,而面別去王城千五百里。今五百里以爲畿內,千里之外,惟千里耳。採取美物,故言曰採。周則王畿之外,面別三千里,採取美物,則《大行人》侯服其貢祀物,甸服其貢嬪物,男服其貢器物,採服其貢服物,衛服其貢材物,要服其貢貨物是也。
○注“謂九”至“裏流”。
○正義曰:流謂九州之外,或貢或否,流移不定。殷則面別千五百里之外,二千五百里之內,謂之爲流。週三千五百里之外,五千裏之內爲流也。
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此夏制也。《明堂位》曰“夏后氏之官百”,舉成數也。
[疏]“天子”至“元士”。
○正義曰:此一經論夏天子設公卿大夫元士之數。
○注“此夏”至“數也”。
○正義曰:以《周禮》,其官三百六十,此官百二十,故云夏制。以夏制不明,更引《明堂位》“夏后氏之官百”以證之,直雲百不雲百二十,故云“舉成數也”。《王制》之文,鄭皆以爲殷法。此獨雲夏制者,以《明堂》殷官二百,與此百二十數不相當,故不得雲殷制也。記者,故雜記而言之,或舉夏,或舉殷也。
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小國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命於天子者,天子選用之,如今詔書除吏矣。小國亦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此文似誤脫耳,或者欲見畿內之國二卿與?
○選,宣戀反。見,賢遍反。與音餘。
[疏]“大國”至“七人”。
○正義曰:此一節論夏家天子命諸侯之國卿、大夫及士之數。前既雲夏官,此亦夏禮。卿、大夫、士數,五等之國悉同,但大國三卿,並受命於天子也。夏之大國,謂公與侯也。殷、周大國,並公也。崔氏雲:“三卿者,依周制而言,謂立司徒兼冢宰之事,立司馬兼宗伯之事,立司空兼司寇之事。”故《春秋左傳》雲季孫爲司徒,叔孫爲司馬,孟孫爲司空,此是三卿也。以此推之,故知諸侯不立冢宰、宗伯、司寇之官也。下大夫五人者,崔氏雲“三卿命於天子”,則大夫以下,皆其君自命之也。三卿,則上中下三品而含上下。今雲“下大夫五人”者,取卿爲言耳。知大夫有上下者,按前雲次國之下卿,位當大國之上大夫是也。何以五人者?謂司徒之下,置小卿二人,一是小宰,一是小司徒。司空之下,亦置二小卿,一是小司寇,一是小司空也。司馬之下惟置一小卿,小司馬也。故《公羊》襄十一年“作三軍,三軍者何?三卿也”,“古者上卿下卿,上士下士”,何休雲“古者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司馬事省,上下卿各一。若有軍事,上士相上卿,下士相下卿,足以爲治”,今襄公乃益司馬,故云作三軍,逾王制,故譏之。下卿即大夫也,故此雲“下大夫五上,士二十七人”者,雲上士者,對府、史之屬也。《周禮》五等國悉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皆與此同。但公國長有四命,孤一人,故《典命》雲“公之孤四命,以皮帛小國之君。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壹命,其士不命”。而鄭注再引《王制》,以成彼義。當恐周之人數,與《王制》同也。且《曾子問》是明當時周法,而云國家五官,則五大夫,大夫若五,則知餘亦不異也。且《曾宰》雲“施典於邦國”,“設其參,傅其伍”,鄭雲“參謂卿三人,伍謂大夫五人”。“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者,次國者,夏則伯,殷則侯也,周則侯伯也。而卿、大夫、士之命及人之數,與大國同。但一卿其君自命爲異也,下文備也。“小國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者,小國者,殷謂伯,夏、周同子男也。按鄭注言“小國亦三卿”,差次而言,應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此惟言二卿,則似誤也。鄭何以得知應三卿?按前雲小國又有上中下三卿,位當大國之下大夫,若無三卿,何上中下之有乎?故知有三卿也。按《周禮》“三命受位”,鄭雲“謂此列國之卿,始有列位於王,爲王之臣也”。若三命卿始得列位於王,則子男之卿再命,不應得一卿命於王。而鄭今雲一卿命於王者,謂子男之卿亦得王命。而彼注三命,下雲列國卿三命者,此自據侯伯爲言,以會彼“三命受位”者耳。
○注“或者”至“卿與”。正義曰:鄭又爲一說,畿內之國,唯置二卿,並是其君自命之。今記者或欲因子男此文以見畿內之法,故舍去子男一卿命於王者,而不言也。
天子使其大夫爲三監,監於方伯之國,國三人。使佐方伯領諸侯。
○監,古蹔反。監於,古御反,卷末同。
[疏]“天子使其”至“三人”。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遣大夫往監方伯之國,州別各置三人之事。“天子使其大夫”者,謂使在朝之大夫,往監於方伯,每一州輒三人,三八二十四人。崔氏雲:“此謂殷之方伯,皆有三人以輔之。佐其伯,謂監所領之諸侯也。”周則於牧下置二伯,亦或因殷使大夫爲三監,故《燕禮》雲設諸公之坐,鄭雲公,孤也。大國孤公一人,而云諸公者,容牧有三監。然則天子於州牧之國,則置三大夫以輔之,其尊卑之差,則下文其祿視諸侯之卿,其爵視次國之君。其祿視諸侯之卿者,謂公之孤也,故《燕禮》謂之諸公,與公孤同也。《尚書》使管叔、蔡叔、霍叔爲三監者,爲武庚也。與此別也。
天子之縣內諸侯,祿也。選賢置之於位,其國之祿如諸侯,不得位。
[疏]“天子”至“祿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縣內食采邑諸侯得祿不得繼世之事。此言縣內,則夏法也。言諸侯祿者,得采國爲祿而不繼世,故云祿也。故下雲“大夫不世爵”是也。此謂畿內公卿大夫之子,父死之後,得食父之故國采邑之地,不得繼父爲公卿大夫也,故經直雲祿也。則子孫恆得食之,有罪乃奪之。此雲諸侯,下雲“大夫不世爵”,則諸侯總據大夫以上,而《司裘》“諸侯,則共熊侯、豹侯”,鄭注云“諸侯,謂三公及王子弟”。鄭惟據三公及王子弟者,以下別雲“卿大夫,則共麋侯”,故諸侯惟止三公及王子弟而已。此父死子祿者,不在九十三國之數。此雖論夏法,殷、周亦然。畿內諸侯,父死視元士,若有賢德,乃復父位。若畿外諸侯,父死未賜爵,亦視元士,除服則得襲父故位,故下文雲“未賜爵,視天子元士,以君其國”,注云“列國及縣內之國也”。必知列國未賜爵,亦視元士者,以《詩》雲“韎韐有奭,以作六師”,是諸侯世子未爵命,服士之韎韐之服是也。
外諸侯,嗣也。有功乃封之,使之世也。《冠禮記》曰:“繼世以立諸侯,象賢也。”
○冠,古亂反。
[疏]“外諸侯,嗣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外諸侯父死子得嗣位之事。此畿外諸侯,世世象賢傳嗣其國也,故下雲“諸侯世子世國”。所以畿內諸侯不世爵,而畿外得世者,以畿內諸侯,則公卿大夫輔佐於王,非賢不可,故不世也。畿外諸侯嘗有大功,報其勞效,又在外少事故得世也。《異義》:“按《公羊》、《穀梁》說雲‘卿大夫世則權並一姓,妨塞賢路,經譏尹氏崔氏’是也。古《春秋左氏》說‘卿大夫得世祿不世位,父爲大夫,死,子得食其故采地,如有賢才,則復父故位’。許慎謹按:《易》爻位三爲三公,食舊德,謂食父故祿。《尚書》雲:‘世選爾勞’,《論語》雲‘興滅國,繼絕世’,《詩》雲‘凡周之士,不顯亦世’,《孟子》雲‘文王之治岐也,仕者世祿’。知周世祿也,從《左氏》義。鄭氏無駮,與許同。殷之大夫亦世祿,故《祭義》雲“殷人貴富而尚齒”,注云“臣能世祿曰富”是也。其諸侯之大夫,則下文雲不世爵祿,謂殷禮也。若周制,諸侯之大夫有功者,亦得世祿,故隱公八年“無駭卒”,《左傳》雲“官有世功,則有官族”。《論語》雲“管氏奪伯氏駢邑三百”,以無功而奪之。若有功則不奪也。
制: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則賜也,不過九命。次國之君,不過七命。小國之君,不過五命。卷,俗讀也,其通則曰袞。三公八命矣,復加一命,則服龍袞,與王者之後同。多於此,則賜,非命服也。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周禮》曰:“諸公之服,自袞冕而下,如王之服。”
○命卷音袞,古本反。復,扶又反。冕音勉。
[疏]“制三”至“五命”。
○正義曰:此一經論王制三公已下,次國小國之君爵命之數。制謂王者制度,言王者制度,三公八命,身著鷩冕,若加一命,則爲上公,與王者之後齊同,而著袞冕,故云“一命卷”。“若有加則賜也”者,謂九命卷龍之外,依制不合有其服,若有加益者,則是君之特賜,非禮法之常也,則《雜記》謂之褒衣也。此則《禮緯》九賜之衣服也,與《宗伯》“再命受服”不同。此篇之作,皆是王者之制,而於此特言制者,以三公位尊,又加一命,其事極重,記者以其重,故特雲制也。“不過九命”,“不過七命”,“不過五命”者,此謂夏、殷之制也,亦與周同。
○注“卷俗”至“之服”。
○正義曰:《禮記》文皆作“卷”字,是記者承俗人之言,故云“卷,俗讀也”。雲“其通則曰袞”者,謂以通理正法言之,則曰袞,故《周禮 司服》及《覲禮》皆作袞,是禮之正經也,故云“其通則曰袞”。雲“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者,以此經雖以殷爲主,亦雜記虞夏之事,故鄭引虞夏之制言之。按“有虞氏皇而祭之”下,注云“夏、殷未聞”,此雲“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者,此雲特謂虞舜與禹相接,事相關穿,故《尚書》堯舜禹之書謂之《虞》、《夏書》,伏生《書傳》有《虞夏傳》,以《皋陶謨》雲“予欲觀古人之象”,《皋陶謨》是虞夏之書,故云“虞夏之制”,其實虞也。下文有虞夏殷週四代並陳,故云“夏殷未聞”也。雲“《周禮》曰諸公之服,自皋冕而下,如王之服”者,是《司服》文。引之者,證三公一命袞。然則此經三公一命袞,謂周制也,故以周制解之。若周以前,則山在袞上,不得雲一命袞也。衣服之制,歷代不同。按《易 繫辭》雲:“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蓋取諸乾坤。”玄衣法天,黃裳法地,故《易 坤 六五》“黃裳元吉”是也。衣裳從黃帝以來而有也。虞氏以來,其裳用纁,故下文歷陳虞夏殷周,注云“其服皆玄,上纁下裳”。用纁者,鄭注《易 下繫辭》雲:“土記位南方,南方色赤,黃而兼赤,故爲纁也。”按禮祭地,牲玉用黃,以放地色。裳既法地而用纁者,凡衣服著其身,有章採文物,以黃色太質,故用纁也。衣爲天色玄,禮天牲玉用蒼者,以天色晝則蒼,夜則玄,衣不用蒼,亦以其太質故也。然祭天亦有牲用玄者,《尚書》及《論語》雲“敢用玄牡,敢昭告於皇皇后帝”是也。虞夏之制,天子祭服,自日月而下十有二章,故《尚書 皋陶》雲“予欲觀古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龍、華蟲,作會;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絺繡”是也。日,一也。月,二也。星辰,三也。山,四也。龍,五也。華蟲,六也。此六者皆畫於衣,故言作會,以法於天。其數六者,法天之陽氣之六律也。宗彝,七也。藻,八也。火,九也。粉米,十也。黼,十一也。黻,十二也。此六者皆繡於裳,故云絺繡。絺,紩也。謂紩剌以爲繡文,以法地之陰氣六呂也。按鄭注《司服》雲至周“登龍於山,登火於宗彝,尊其神明也”。龍取其神,火取其明。然則諸物各有所象,故說日月星辰取其明。山者,安靜養物,畫山者必兼畫山物,故《考工記》雲“山以章”。龍者,取其神化。龍是水物,畫龍必兼畫水,故《考工記》雲“水以龍”。華蟲者,謂雉也。取其文采,又性能耿介。必知華蟲是雉者,以《周禮》差之,而當鷩冕,故爲雉也。雉是鳥類,其頸毛及尾似蛇,兼有細毛似獸,故《考工記》雲“鳥獸蛇”。此六者,以高遠在上,故畫於衣。宗彝者,謂宗廟彝尊之飾,有虎蜼二獸。虎有猛,蜼能闢害,故象之。不言虎蜼,而謂之宗彝者,取其美名。按《周禮》有六彝,有雞彝、鳥彝、斝彝、黃彝、虎彝、蜼彝。此直雲宗彝,知非雞彝、鳥、斝。黃必爲虎、蜼者,按《明堂位》雲“夏后氏雞彝,殷以斝,周以黃目”。又《周禮》陳六尊六彝,皆遠代者在後,故六尊之次,犧、象、著、壺、大、山,大是虞氏之尊,山是夏後之尊。六彝之次,亦虎彝、蜼彝在後,故知虎、蜼,虞夏已飾於尊,但舜時已稱宗彝,不得有雞、斝之等,以周禮差之,而當毳冕,故知虎、蜼有毛之物也,虎、蜼淺毛細毳故也。藻者,取其絜清有文。火者,取其明照烹飪。粉米,取其絜白生養。黼謂斧也,取其決斷之義。黻謂兩已相背,取其善惡分辨。大意取象如此,而皇氏乃繁文曲說,橫生義例,恐非本旨。此是天子之服,其諸侯以下,未得而聞。按《皋陶謨》雲:“五服五章哉!”鄭注云:“五服,十二也、九也、七也、五也。三也。”如鄭之意,九者謂公侯之服,自山而下。七也是伯之服,自華蟲而下。五也謂子男之服,自藻而下。三也卿大夫之服,自粉米而下。與《孝經》注不同者,《孝經》舉其大綱,或雲《孝經》非鄭注。以上所云虞舜之制,而夏殷,注云未聞。至周則日月星辰畫於旌旗,又登龍於山,登火於宗彝,故注《司服》雲“王者相變,至周而以日月星辰畫於旌旗,所謂三辰旂旗,昭其明也。而冕服九章,初一曰龍,次二曰山,次三曰華蟲,次四曰火,次五曰宗彝,皆畫以爲繢。六曰藻,次七曰粉米,次八曰黼,次九曰黻,皆希以爲繡,則袞之衣五章,裳四章,凡九也。鷩之衣三章,裳四章,凡七也。毳之衣三章,裳二章,凡五也。希之衣一章,裳二章,凡三也。玄者衣無文,裳剌黻而已,是以謂玄焉”。鄭必知日月星辰畫於旌旗者,以《司服》王自袞冕而下,則袞服最尊,尚無日月星辰,故知日月星辰不在衣服,畫於旌旗也。知登龍於山者,依舊山在龍上。若不登龍,則袞冕不爲最尊,故知登龍於山也。知登火於宗彝者,若不登火,則五章之服,自藻而下,不得稱爲毳冕。若登火於宗彝之上,則五章自宗彝而下,與毳冕相當。然宗彝之下,有藻、火兩章,知不登藻,而必登火者,火有光明之盛。《春秋傳》雲“火龍黼黻”,《禮記》“殷火周龍章”,是火貴於藻也,故知登火不登藻。自九章而下,以次相差,故知袞之衣五章,鷩衣毳衣者三章,絺衣一章。衣法天,故章數奇。裳法地,章數偶。以下其數漸少,則裳上之章漸勝於衣,事勢須然,非有義意。皇氏每事曲爲其說,恐理非也。衣章並畫,絺冕之衣獨繡者,以粉米地物養人,服之以祭社稷。又地祗並是陰類,故衣章亦繡也。周之衣服既無日月,而《郊特牲》雲“袞冕日月之章”者,謂魯禮也。魯以周公之故,袞冕亦日月之章。其周之天子所用祭服,則《司服》雲“王祀昊天上帝,則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享先王則袞冕,享先公饗射則鷩冕,祀四望山川則毳冕,祭社稷五祀則希冕,祭羣小祀則玄冕”。鄭司農雲:“大裘,羔裘也。”知羔裘者,以祭天至質,故知羔裘。以天色玄,謂黑羔裘。其六冕所祀,依冕之先後,祭神之尊卑,以袞冕之服華,故祭先王;以絺冕陰類,故祭社稷五祀;以玄冕質素,故祭羣小祀。日月雖尊,以天神從質,故亦玄冕。故《玉藻》雲“天子玄端以朝日”,鄭注云“端當爲冕”。其祭地之服無文。按《詩 昊天有成命》“郊祀天地也”,天地相對,則祭地亦用大裘,故《孝經援神契》雲“祭地之禮,與祭天同”,亦據衣服同也。又有皮弁以日視朝,韋弁以即戎,冠弁以田獵,故《司服》雲“凡兵事韋弁服”,注云“韋弁,以韎韋爲弁,又以爲衣裳”。《詩 采芑》注云“韋弁服,朱衣裳”,則韎,韋也,其事同。鄭志又以韋弁爲素裳,未知孰是。《司服》又云:“眡朝,則皮弁服。”鄭注云:“視朝,視內外朝之事。皮弁之服,十五升白布衣,積素以爲裳。王受諸侯朝覲於廟,則袞冕。”其皮弁又以燕諸公,故《詩》雲“有頍者弁”,注云“弁,皮弁”,詩人責王不以皮弁燕諸公,此則朝服燕也。又以食,故《玉藻》雲“皮弁以日視朝,遂以食”。又郊祭之前服之,以聽祭報,故《郊特牲》雲“皮弁以聽祭報”。又著以舞大夏,故《明堂位》雲“皮弁素積,以舞大夏”。雖是魯禮,王所同之。其賓射燕射時,亦皮弁也。知者,按《射人職》賓射在朝,故知用朝服也。《燕禮記》雲“燕朝服於寢”,明天子燕亦以朝服,故知賓射燕射亦皮弁也。《司服》又云“凡甸,冠弁服”,注云“甸,田獵也。冠弁,委貌。其服緇布衣,亦積素以爲裳”,“王卒食而居則玄端”。此玄端亦緇衣朱裳,故《玉藻》注云“天子諸侯,玄端朱裳”。謂之端者,已外之服,其袂三尺三寸,其袪尺八寸,其玄端則二尺二寸,祛尺二寸。端,正也。以幅廣二尺二寸,袂廣二尺二寸,與之正方,故云玄端也。哭諸侯則爵弁,故《檀弓》雲“天子之哭諸侯也,爵弁紂衣”。爵弁者,加爵頭色。又有素服,凶荒則服之,故《司服》雲“大札、大荒、大災,素服”。其衣服首飾大裘之冕,其冕無旒,故注《弁師》雲“冕服有六,而言五冕者,大裘之冕,蓋無旒,不聯數也“。凡冕之制,皆玄上纁下,故注《弁師》雲“皆玄覆朱裏”。師說以木版爲中,以三十升玄布衣之於上,謂之延也。以朱爲裏,但不知用布繒耳。當應以繒爲之,以其前後旒用絲故也。按《漢禮器制度》廣八寸,長尺六寸也。又董巴《輿服志》雲:“廣七寸,長尺二寸。”皇氏謂此爲諸侯之冕,應劭《漢官儀》廣七寸,長八寸,皇氏以爲卿大夫之冕服也。若如皇氏言,豈董巴專記諸侯,應劭專記卿大夫?蓋冕隨代變異,大小不同。今依《漢禮器制度》爲定也。今天子五冕之旒,皆用五采之絲爲旒,垂五采之玉,故《弁師》雲“掌王之五冕”,五采繅,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鄭注云“每就間蓋一寸,旒別有五采玉十有二。袞冕,故前後各十二旒,用玉二百八十八。鷩冕九旒,用玉二百一十六。毳冕七旒,用玉一百六十八。絺冕五旒,用玉百二十。玄冕三旒,用玉七十二”。皮弁縫中亦五采玉十二,故《弁師》雲“王之皮弁,會五采玉璂”,鄭注云“會,縫中也”,“縫中,每貫結五采玉十二以爲飾”。韋弁亦然,故《弁師》雲“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韋弁皮弁,弁絰各以其等爲之”,則知天子韋弁與皮弁同也。其冠弁亦與皮弁同,故注《弁師》雲“不言冠弁,冠弁兼於韋弁皮弁矣”。自此以前,皆王者之服。祭服則以衣名冕,象上古先有衣後有冕。皮弁以下,則以弁名衣。餘服既輕,舉爲重故也。其諸侯以下,則《司服》雲:公之服自鷩冕而下,侯伯之服白鷩冕而下,子男之服自毳冕而下,孤之服自希冕而下,卿大夫之服自玄冕而下,士之服自皮弁而下,公之袞冕數與王同,其就數則異。故鄭注《覲禮》雲“上公袞無升龍”,其旒則九,不十二也。其三公,《司服》無文。按《射人》三公執璧與子男同,則服毳冕也。凡此諸侯所著之服,皆爲助祭於王,若助王祭天地,及祭先王大祀之等,皆服已上之服。若其從王祭祀小祀,雖有應著上服,皆逐王所著之服,不得逾王也。自在國祭其先君,則皆玄冕,故《玉藻》雲“諸侯玄端以祭”,鄭雲“端當爲冕”。其二王之後,祭受命之王,各服已上之服,其自祭餘廟與諸侯同。有孤之國,其孤則絺冕,卿大夫玄冕,士爵弁,此皆謂助君祭服也。無孤之國,卿絺冕,大夫玄冕,以注《玉藻》雲“諸侯之臣,皆分爲三等:其夫卿也,則服鞠衣;其夫大夫,則服襢衣;其夫士,則服禒衣”。以此言之,卿絺冕,大夫玄冕,士爵弁也,此服皆謂助祭君也。若其自祭,則皆降焉。諸侯士則玄端,大夫則朝服,故《儀禮 特牲》士祭玄端,《少牢》,上大夫祭朝服,公之孤爵弁以自祭。故《雜記》雲“大夫冕而祭於公,弁而祭於已。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已”。鄭注云“爵弁而祭於已,唯孤爾”,其天子卿大夫則無文。諸侯當玄冕以祭,其孤卿之等當爵弁也,大夫則皮弁。知者,以諸侯大夫朝服自祭,故知天子大夫亦用朝服自祭,朝服則皮弁,故鄭注《玉藻》雲“四命以上,齊祭異冠”。按《玉藻》雲:“玄冠丹組纓,諸侯之齊冠也。”諸侯既用玄冠而齊,則孤卿大夫以下並用玄冠齊也。諸侯玄冕而祭,天子孤卿及公之孤卿爵弁而祭,天子大夫皮弁而祭之,皆與齊時玄冠不同,故云“四命以上,齊祭異冠”。其三命以下玄冠齊、玄冠祭,是齊、祭同冠。其諸侯則皮弁以視朔,朝服以視朝,韋弁以即戎,與天子同。諸侯田獵亦用韋弁,故《左傳》衛獻公射鴻於囿,不釋皮冠而與孫林父言;又昭十二年“楚子狩於州來”,皮冠豹舄。諸侯又以皮弁受聘享,故《聘禮》“公皮弁”。天子諸侯亦以玄端燕居,故《玉藻》注云“天子諸侯,玄端朱裳”是也。諸侯亦以朝服食,夕則深衣,故《玉藻》雲“朝服以食”,“夕深衣,祭牢肉”。又大祥之祭服朝服,故《喪服小記》“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大祥以後則麻衣。麻衣,則白布深衣也,但緣之以布耳。又有長衣,遭喪權時所服,故《聘禮》雲“主國之喪,主人長衣待賓”是也。其長衣制與深衣同,但緣之以素,長衣之袂稍長,故《玉藻》注云“長衣中衣,繼揜尺,深衣則緣而已”。其中衣制如長衣,在上服之,自天子以下皆有。若祭服中衣用素,故《詩》雲“素衣朱襮”。其他服中衣用布,故《玉藻》雲“以帛里布,非禮也”。其天子卿大夫士,以皮弁爲朝服,諸侯卿大夫士,以玄冠緇衣素裳爲朝服。凡在朝,君臣上下同服,但士服則謂之玄端,袂廣二尺二寸故也。其大夫以上則皆侈袂,袂三尺三寸故也。其大夫以上所論玄端者,皆其制與士同。其大夫士,按《玉藻》雲“朝玄端,夕深衣”。其大祥朝服及既祥麻衣,並與諸侯同。天子祥禫,其服無文,或亦與諸侯無異。其首飾,諸侯皆以三採爲藻,垂三採之玉,公袞冕九旒,鷩冕七旒,毳冕五旒,絺冕三旒,玄冕蓋無旒,旒皆九玉。侯伯鷩冕七旒,以下與公同,旒皆七玉。子男毳冕五旒,以下與公同,旒皆五玉。若熊氏之義,公以下諸冕,其旒並依命數不減,其韋弁、皮弁、冠弁縫中之玉,各依命數,玉皆三採,朱、白、蒼也。孤絺冕而下,其旒及玉皆二採,朱綠各依命數。其皮弁、韋弁、冠弁,玉亦二採,各依其命數。其一命大夫玄冕,及士則爵弁,皆無旒。知諸侯以下首飾藻旒玉數如此者,按《弁師》雲“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韋弁皮弁,各以其等爲之”,故鄭注云“繅斿玉璂,如其命數也。冕則侯伯繅七就,用玉九十八;子男繅五就,用玉五十,繅玉皆三採;孤繅四就,用玉三十二;命之卿繅三就,用玉十八;再命之大夫繅再就,用玉八,藻玉皆朱綠。韋弁皮弁,則侯伯璂飾七,子男璂飾五,玉亦三採;孤則璂飾四,三命之卿璂飾三,再命之大夫璂飾二,玉亦二採;一命之大夫冕而無斿,士變冕爲爵弁。其韋弁皮弁之會,無結飾”,“不言冠弁,冠弁兼於韋弁皮矣”是也。
大國之卿,不過三命,下卿再命。小國之卿與下大夫一命。不著次國之卿者,以大國之下互明之。此卿命則異,大夫皆同。《周禮》公侯伯之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
[疏]“大國”至“一命”。
○正義曰:此一節論大國小國卿大夫命數多少不同之事。
○注“不著”至“一命”。
○正義曰:經直雲大國之卿及小國之卿,不雲次國,故云“不著次國之卿”。雲“以大國之下互明之”者,以大國之卿不過三命,則知次國之卿不過再命,大國下卿再命,則知次國下卿一命,故云“互明之”。雲“此卿命則異“者,以大國上卿三命,下卿再命,次國上卿再命,下卿一命,小國上下卿並皆一命,故云“卿命則異”。雲“大夫皆同”者,謂大國次國小國,大夫皆同一命。今經雲“小國之卿與下大夫一命”,既與小國連文,知非直據小國。下大夫一命者,以經雲大國“下卿再命”,以次差之,明大夫一命,自然次國大夫亦一命,故云“大夫皆同”。此夏、殷制也。按《周禮》雲“公國之孤四命”,與餘卿不同,則知此大國之卿不過三命,亦謂孤也。大國下卿再命者,謂除孤以外之卿,就再命之中,分爲中卿、下卿也,故前文雲“次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中”是也。次國之卿再命,亦謂上卿執政者,若魯之季孫。下卿一命,亦分爲中下二等,故前文雲“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是也。小國之卿雖同一命,亦分爲三等,故前文雲“次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其大國次國小國,大夫雖同一命,當皆分爲上下二等,文已具於上。今總雲下大夫者,對卿言之。雲“《周禮》公侯伯之卿三命”以下者,皆《周禮 典命》文。以經雲“大國之卿不過三命”,故引公侯伯之卿三命以對之。《周禮》“公之孤四命”,不與三命相當,故不引之也。
凡官民材,必先論之。論,謂考其德行道藝。
○行,下孟反。論辨,然後使之。辨,謂考問得其定也。《易》曰:“問以辨之。”任事,然後爵之。爵,謂正其秩次。
○任,而鴆反。位定,然後祿之。與之以常食。
○與如字,又音預。
[疏]“凡官”至“祿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擇賢材任以爵祿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辨謂”至“辨之”。
○正義曰:“辨,謂考問得其定也”者,謂官其人,必先論量德行道藝。今論量考問,事已分辨,得其定實,故云“辨,謂考問得其定也”。引《易》曰“問以辨之”,是《易 文言》文。
○“任事然後爵之”。
○正義曰:“爵,謂正其秩次”,言雖考問,知其實有德行道藝,未明其幹能,故試任以事事,事又幹了,然後正其秩次。除授位定,然後與之以祿。
爵人於朝,與士共之。刑人於市,與衆棄之。必共之者,所以審慎之也。《書》曰:“克明德慎罰。”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士遇之塗,弗與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亦弗故生也。屏猶放去也。已施刑則放之棄之,役賦不與,亦不授之以田,睏乏又無周餼也。《虞書》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是也。周則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積。
○畜,許六反。塗音徒,本又作塗。屏,必政反。去,羌呂反。賙音周。餼,許既反。有宅,王肅注《尚書》如字,鄭音知嫁反,懲艾也,下同。劓,魚氣反。刖,五刮反,又音月。囿音又。髡,五忽反,本又作完,音同,徐戶官反。積,子智反。
[疏]“爵人”至“生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爵人及刑人之事,各依文解之。此雲“爵人於朝”,謂殷法也。周則天子特假祖廟而拜授之,故《洛誥》雲“烝祭歲,文王騂牛一,武王騂牛一”,時冊命周公,故特祭文、武。若諸侯爵人,因嘗祭之日,故《祭統》雲“祭之日一獻,君降立於阼階之南,南鄉,所命北面”是也。“刑人於市,與衆棄之”者,亦謂殷法,謂貴賤皆刑於市,周則有爵者刑於甸師氏也。“是故公家不畜刑人”者,既與衆棄之,以是之故,天子諸侯之家不畜刑人也。大夫不得育養,士遇刑人於塗,弗與言也,謂逢遇於途,不與之言。“屏之四方,惟其所之”者,屏猶放去也,謂已施刑暴,故放逐棄去,使鄉四方,量其罪之輕重,合所之適處而居之。既是罪人被放,不幹及以政教之事,謂不以王政賦役驅使,非但不使,意在亦不欲使生,睏乏又無周餼,直放之化外,任其自死自生也。
○注“役賦”至“守積”。
○正義曰:“役賦不與“,謂役賦之事,不幹與於刑人,解經“不及以政”。雲“亦不授之以田,睏乏又無周餼也”者,解經“亦弗故生也”。田裏所以安其身,周餼所以養其命,皆是爲生之具,今並不與,是不故欲使其生也。雲“《虞書》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是也”者,證經“屏之四方”。此雲《虞書》者,《舜典》文。鄭注云“宅讀曰咜,懲刈之器”,謂五刑之流皆有器。懲刈五吒者,是五種之器,謂桎一梏二拲二。三居謂周之夷服、鎮服、蕃服。雲“周則墨者使守門”以下,是《周禮 掌戮》文。按《掌戮》“墨者使守門”,注云“黥者無妨於禁御”;雲“劓者使守關”,注云“截鼻亦無妨以貌醜遠之”;雲“宮者使守內”,注云“以人道絕也”;雲“刖者使守囿”,注云“斷足驅衛禽獸,無急行”;雲“髡者使守積”,注云“王之同族,不宮之者髡頭而已。守積,積在隱者宜也”。引之者,欲明周家畜刑人,異於夏殷法也。
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比年,每歲也。小聘使大夫,大聘使卿,朝則君自行。然此大聘與朝,晉文霸時所制也。虞夏之制,諸侯歲朝。周之制,侯、甸、男、採、衛、要服六者,各以其服數來朝。
○一朝,直遙反。數,色角反,又所具反。。
○天子五年一巡守。天子以海內爲家,時一巡省之。五年者,虞、夏之制也。周則十二歲一巡守。
○守,手又反,本又作狩,後“巡守”皆同。省,色景反。
[疏]“諸侯”至“一朝”。正義曰:此一經論諸侯遣卿大夫聘問及自親朝之事。
○注“小聘”至“來朝”。正義曰:知“小聘使大夫”者,按《聘禮記》雲“小聘曰問,三介,大聘使卿,爲介有五人,其小聘唯三介”,故知“小聘使大夫”。雲“此大聘與朝,晉文霸時所制也”者,按昭三年《左傳》,鄭子大叔曰“文、襄之霸也,其務不煩諸侯,令諸侯三處而聘,五歲而朝”,故云“晉文霸時所制”。而晉文霸時,亦應有比年大夫之聘,但子大叔略而不言,此亦據傳文,直雲大聘與朝,不雲比年小聘。按《左傳》文三年聘,五年朝,諸侯相朝之法,今此經文雲“諸侯之於天子,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則文、襄之制,諸侯朝天子,與自相朝同也。如鄭此注,唯據文、襄,故鄭雲此“晉文霸時所制”。又鄭《駮異義》雲:“《公羊》說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以爲文、襄之制。錄《王制》者,記文、襄之制耳,非虞夏及殷法也。”熊氏或以此爲虞夏法,或以爲殷法,文義雜亂,不復相當,曲爲解說,其義非也。雲“虞夏之制,諸侯歲朝”者,按《尚書 堯典》雲“五載一巡守,羣后四朝”,鄭注云“巡守之年,諸侯朝於方岳之下,其間四年,四方諸侯分來朝於京師,歲遍”是也。按《孝經》注“諸侯五年一朝天子,天子亦五年一巡守”。熊氏以爲虞、夏製法,諸侯歲朝,分爲四部,四年又遍,總是五年一朝,天子乃巡守,故云“諸侯五年一朝天子,天子亦五年一巡守”。按鄭注《尚書》“四方諸侯分來朝於京師,歲遍”,則非五年乃遍。又《孝經》之注,多與鄭義乖違,儒者疑非鄭注,今所不取,熊氏之說非也。虞夏之制,但有歲朝之文。其諸侯自相朝聘及天子之事則無文,不可知也。鄭此注虞夏之制,即雲周之制,不雲殷者,虞夏及周,經有明文,故指而言之,殷則經籍不見,故不言也。按《春秋》文十五年《左傳》雲:“諸侯五年再相朝,以脩王制,古之制也。”按《鄭志》孫皓問雲:“諸侯五年再相朝,不知所合典禮。”鄭答雲:“古者據時而道前代之言,唐虞之禮,五載一巡守。夏、殷之時,天子蓋六年一巡守,諸侯間而朝天子。其不朝者朝罷朝,五年再朝,似如此制,禮典不可得而詳。”如《鄭志》之言,則夏、殷天子六年一巡守,其間諸侯分爲五部,每年一部來朝天子,朝罷還國,其不朝者朝罷朝諸侯,至後年不朝者,往朝天子而還,前年朝者,今既不朝,又朝罷朝諸侯,是再相朝也,故鄭雲“朝罷朝也”。如鄭之意,此爲夏、殷之禮。而鄭又云“虞、夏之制,諸侯歲朝”,以夏與虞同,與《鄭志》乖者,以羣后四朝,文在《堯典》。《堯典》是虞、夏之書,故連言夏,其實虞也。故《鄭志》雲:“唐虞之禮,五載一巡守。”今知諸侯歲朝,唯指唐虞也。其夏、殷朝天子,及自相朝,其禮則然,其聘天子及自相聘,則無文也。雲“周之制”以下,《周禮 大行人》文。故《大行人》雲:侯服歲壹見,甸服二歲壹見,男服三歲壹見,採服四歲壹見,衛服五歲壹見,要服六歲壹見。是六者各以其服數來朝,皆當方分爲四部分,隨四時而來。鄭注《大行人》雲“朝貢之歲,四方各四分,趨四時而來”,是方別各爲四分也。近東者,朝春近南者,宗夏近西者,覲秋近北者,遇冬故韓侯是北方諸侯而近於西,故稱韓侯入覲。鄭雲“秋見天子曰覲”。又鄭注《明堂位》雲:“魯在東方,朝必以春,魯於東方,近東故也。”以此言之,則侯服朝者,東方以秋,南方以冬,西方以春,北方以夏,以其近京師,舉此一隅,自外可知悉。按《大宗伯》雲“春見曰朝”,注云“朝猶朝也,欲其來之早”;“夏見曰宗”,注云“宗,尊也,欲其尊王”;“秋見曰覲”,注云“覲之言勤也,欲其勤王之事”;“冬見曰遇”,注云“遇,偶也,欲其若不期而俱至”;“時見曰會”,注云“時見者,言無常期,諸侯有不順服者,王將有徵討之事”,即《春秋左傳》雲“有事而會也”;“殷見曰同”,注云“殷,衆也,十二歲王如不巡守,則六服盡朝”,“四方四時分來,歲終則遍”。每當一時一方總來,不四分也。此六者諸侯朝王之禮。又諸侯有聘問王之禮,故《宗伯》雲“時聘曰問”,注云“時聘者,亦無常期,天子有事乃聘之焉”;“殷覜曰視”,注云“殷覜,謂一服朝之歲,以朝者少,諸侯乃使卿以大禮衆聘焉。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其諸侯自相朝,則《大行人》雲“凡諸侯之邦交,歲相問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注云“小聘曰問。殷,中也。久無事,又於殷朝者,及而相聘也。父死子立曰世。凡君即位,大國朝焉,小國聘焉”。鄭知久無事而相聘者,按昭九年《左傳》稱“孟僖子如齊,殷聘禮也”。知“凡君即位,大國朝焉,小國聘焉”者,以襄元年“邾子來朝”,“衛子叔晉知武子來聘”,《左傳》雲“凡諸侯即位,小國朝之,大國聘焉”。邾是小國,故稱朝。衛晉是大國,故稱聘。若俱是敵國,亦得來聘朝,故《司儀》雲“諸侯相爲賓”是也。若已初即位,亦朝聘大國,故文公元年“公孫敖如齊”,《左傳》雲“凡君即位,卿出並聘”。若已是小國,則往朝大國,故文十一年“曹伯來朝”,《左傳》雲“即位而來見也”。其天子亦有使大夫聘諸侯之禮,故《大行人》雲“間問以諭諸侯之志”,“歲遍存,三歲遍覜,五歲遍省”,間年一聘,以至十一歲。按昭十三年《左傳》雲:“歲聘以志業,間朝以講禮,再朝而會以示威,再會而盟以顯昭明。”賈逵、服虔皆以爲朝天子之法,崔氏以爲朝霸主之法,鄭康成以爲不知何代之禮,故《異義》雲:“《公羊》說諸侯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天子。《左氏》說十二年之間八聘、四朝、再會、一盟。許慎謹按:《公羊》說,虞、夏制。《左氏》說,周禮。傳曰三代不同物,明古今異說。”鄭駮之雲:“三年聘,五年朝,文、襄之霸制。《周禮 大行人》‘諸侯各以服數來朝’,其諸侯歲聘間朝之屬,說無所出。晉文公強盛諸侯耳,非所謂三代異物也。”是鄭以歲聘間聘朝,文無所出,不用其義也。言晉文公但強盛諸侯耳,何能制禮?而云三代異物乎?是難許慎之辭也。《異義》:“朝名,《公羊》說諸侯四時見天子,及相聘皆曰朝。以朝時行禮,卒而相逢於路曰遇。《古周禮》說‘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覲,冬曰遇’。許慎按:《禮》有覲經,《詩》曰:‘韓侯入覲。’《書》曰:‘江漢朝宗於海。’知有朝覲宗遇之禮。”從《周禮》說。鄭駮之雲:“此皆有似不爲古昔。按《覲禮》曰:‘諸侯前朝,皆受舍於朝。朝通名。’”如鄭此言,《公羊》言其總號,《周禮》指其別名。《異義》:“天子聘諸侯。《公羊》說天子無下聘義。”《周禮》說間問以諭諸侯之志。許慎謹按:禮,臣疾,君親問之。天子有下聘之義。”從《周禮》說。鄭無駮,與許慎同也。
○注“五年”至“巡守”。
○正義曰:知五年是虞、夏之制者,《堯典》雲“五載一巡守”,此正謂虞也。以虞、夏同科,連言夏耳。若夏與殷,依《鄭志》,當六年一巡守也。雲“周則十二歲一巡守”者,《大行人》雲“十有二歲,王巡守殷國”,故知周制十二年也。按《白虎通》雲:“所以巡守者何?巡者循也,守者牧也。爲天子循行守土,收民道德大平,恐遠近不同化,幽隱不得其所者,故必親自行之,謙敬重民之至也。所以不歲巡守何?爲大煩。過五年,爲其大疏。因天道三歲一閏,天道小備,五歲再閏,天道大備,故五年一巡守。”以此言之,夏、殷六歲者,取半一歲之律呂也。周十二歲者,象歲星一週也。
歲二月,東巡守,至於岱宗。岱宗,東嶽。
○岱音代。柴而望,祀山川。柴,祭天告至也。
○柴,仕佳反,依字作祡。覲諸侯,覲,見也。
○覲見,如字,舊賢遍反。問百年者就見之。就見老人。命大師陳詩,以觀民風。陳詩,謂採其詩而視之。
○大音泰,後“大學”、“大祖”、“大子”、“大樂正”、“大史”皆同。命市納賈,以觀民之所好惡,志淫好闢。市,典市者。賈,謂物貴賤厚薄也。質則用物貴,淫則侈物貴。民之志淫邪,則其所好者不正。
○賈音嫁,注同。好,呼報反,下及注同。惡,烏路反。闢,匹亦反,徐芳亦反。侈,昌氏反,又式氏反。邪,似嗟反。命典禮,考時月,定日,同律、禮、樂、制度、衣服,正之。同陰律也。山川神祗,有不舉者爲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舉猶祭也。
○削,息約反。宗廟有不順者爲不孝,不孝者君絀以爵。不順者,謂若逆昭穆。
○絀,醜律反,退也。昭,常遙反,凡言昭穆放此。變禮易樂者爲不從,不從者君流。流,放也。
○樂音嶽。革制度衣服者爲畔,畔者君討。討,誅也。有功德於民者,加地進律。律,法也。五月南巡守,至於南嶽,如東巡守之禮。八月西巡守,至於西嶽,如南巡守之禮。十有一月北巡守,至於北嶽,如西巡守之禮。歸假於祖禰,用特。假,至也。特,特牛也。祖下及禰皆一牛。
○嶽音嶽,下同。假,音格禰乃禮反父廟也。
[疏]“歲二”至“用特”。
○正義曰:此一經論王者巡守四嶽,柴望及絀陟之事,各依文解之。
○“歲二月,東巡守”者,皆以夏之仲月,以夏時仲月者,律歷常得其中也。二月八月,又晝夜分。五月十一月者,陰陽終,故取四仲月也。
○注“岱宗東嶽”。
○正義曰:嶽者何?嶽之爲言桷也,桷,功德也。必先於此岱山者,言萬物皆相代於東方,故歲二月東巡守,至於岱宗。宗者,尊也。岱爲五嶽之首,故爲尊也。
○注“柴,祭天告至也”。
○正義曰:“柴,祭天告至“,謂燔柴以祭上天而告至,其祭天之後,乃望祀山川。所祭之天,則蒼帝靈威仰。
○“覲諸侯”。
○覲,見也,謂見東方諸侯。其見之禮,按《覲禮》雲“諸侯覲於天子,爲宮方三百步,四門壇十有二尋,深四尺”,鄭注云“王巡守至於方岳之下,諸侯會之,亦爲此宮以見之”是也。《覲禮》又云“天子乘龍,載大旂”,“拜日於東門之外,反祀方明”,鄭注引《朝事儀》曰“天子冕而執鎮圭,尺有二寸”,雲“帥諸侯而朝日於東郊,所以教尊尊也,退而朝諸侯。由此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會同之禮見諸侯也。凡會同者,不協而盟,盟時設方明於壇上,乃以載辭告焉”。如《覲禮》及鄭注所云,既告至之後,爲宮加方明於壇。天子出宮東門外拜日,反祀方明,祀方明之後,乃徹去方明,故鄭雲“由此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會同之禮見諸侯”。雲二者,謂《覲禮》經文“朝日東門”,“反祀方明”。《朝事儀》雲“朝日東郊,退而朝諸侯“,故云“由此雲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會同之禮見諸侯也”。今於《覲禮》,未祀方明之前,未有見諸侯之事,皇氏以爲未祀方明之前,己見諸侯,非也。其祀方明之後,見諸侯之時,王升立於壇上南面,諸公中階之前北面,諸侯東階之東西面,諸伯西階之西東面,諸子門東北面,諸男門西北面。王降階南面而見之,三揖,既升壇,使諸侯升,公拜於上等,侯伯於中等,子男於下等。見諸侯訖,若有不協,更加方明於壇上。諸侯等俱北面,戎石傳敦血以授歃者,司盟主其職,故《司盟》雲:“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面詔明神。”於時王立無文,不可與諸侯同北面,當於阼階上西面。此是見諸侯之禮,祀方明之時,祭天則燔柴也。天謂日也。與此岱宗柴所用事別。《覲禮》雲“祭天燔柴”,謂天子之盟也;“祭地瘞”,謂王官之伯盟也;“祭山丘陵升及祭川沈”者,是諸侯之盟也。此是巡守及諸侯之盟祭也,故注云“升沈必就祭者也。就祭則是謂王巡守,及諸侯之盟祭也”,“祭天柴,謂祭日也”,“祭地瘞者,祭月也”,“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則“王官之伯,會諸侯而盟,其神主月”。與今此《王制》所注岱宗柴者,謂祭天告至,而《覲禮》注引《王制》雲“王巡守,至於岱宗”,柴是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又以柴爲盟之所用不同者,告至與盟,必非一事。鄭意證巡守盟時有柴,故引岱宗以證之,其實別也。《覲禮》云爲宮即言加方明,經文相連,鄭注云“王巡守至於方岳之下,諸侯會之,亦爲此宮”,則亦有方明,但文不具耳。故巡守祭天燔柴,祭地瘞埋,皆是祭方明也。故鄭於方明“設六玉”之下,注云“上宜以蒼璧,下宜以黃琮。而不以者,則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貴者也”。以此言之,明天子巡守之祭有方明也。而皇氏雲“諸侯來就王會同有方明,王巡守見諸侯無方明”,皇氏用之爲說,其義非也。
○“問百年者就見之”。
○此謂到方岳之下,見諸侯之後,問百年者就見之。若未至方岳,於道路之上,有百年者,則亦王先見之。故《祭義》雲“天子巡守,諸侯待於竟,天子先見百年者”,下雲“八十九十者,東行,西行者弗敢過”,道經之則見之,則知百年者,道雖不經所在,就見之,與此少別。
○“命大師陳詩以觀民風”。
○此謂王巡守,見諸侯畢,乃命其方諸侯。大師是掌樂之官,各陳其國風之詩,以觀其政令之善惡。若政善,詩辭亦善;政惡,則詩辭亦惡。觀其詩,則知君政善惡,故《天保》詩云“民之質矣,日用飲食”,是其政和。若其政惡,則《十月之交》“徹我牆屋,田卒汙萊”是也。
○“命市”至“好闢”。
○命典市之官,進納物賈之書,以觀民之所有愛好,所有嫌惡。若民志淫邪,則愛好邪辟之物,民志所以淫邪,由在上教之不正。此陳詩納賈,所以觀民風俗,是欲知君上善惡也。
○“命典”至“正之”。
○典禮之官,於周則大史也。考校四時,及十二月之大小,時有節氣早晚,月有弦望晦朔,考之使各當其節。又正定甲乙之日,陰管之同,陽管之律,玉帛之禮,鍾鼓之樂,及制度衣服,各有等差,當正之使正。《堯典》雲:“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文雖小異,大意與此同也。
○注“同陰律也”。
○正義曰:鄭以先儒以同爲齊同此律,故辨之雲“同陰律也”。故《大師》雲“執同律以聽軍聲”。又《典同》注云“同陰律也”。不以陽律名管者,因其先言耳。所以先言者,以同爲平聲,平爲發語之本,今古悉然,故先言耳。
○“山川”至“以爵”。
○山川是外神,故云“不舉”。不舉,不敬也。山川在其國竟,故削以地。宗廟是內神,故云“不順”。不順,不孝也。宗廟可以表明爵等,故絀以爵。
○注“不順”至“昭穆”。
○正義曰:按文二年秋“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逆祀也”,《左傳》曰“夏父弗忌爲宗伯”,“曰,吾見新鬼大,故鬼小,先大後小,順也”,於是躋僖公於閔公之上,是逆昭穆也。
○“變禮”至“君討”。
○禮樂雖爲大事,非是切急所須,故以爲不從,君惟流放。制度衣服,便是政治之急,故以爲畔,君須誅討。此四罪先輕後重。
○注“律,法也”。
○正義曰:“律,法”,《釋詁》文。法謂法度,諸事皆是,即《大行人》上公九命”繅藉九寸,冕服九章,建常九斿”之等是也。“五月”至“用特”。
○言“五月南巡,至於南嶽”者,孔注《尚書》雲“自東嶽南巡守,五月至”,則是從東嶽而去,故鄭注《尚書》雲“每歸格於祖”。既言每歸,似是嶽別一歸。若嶽別一歸而更去,便是路遠,無由可至。《尚書》既雲“巡守四嶽”,即雲“五載一巡守”,鄭雲“每歸者,謂每五年巡守而歸也”。其南嶽、西嶽、北嶽者,按《爾雅 釋山》雲“泰山爲東嶽”,郭景純注云“泰山爲東嶽,在奉高縣西北”。“霍山爲南嶽”,郭注“山在衡陽湘南縣南”,郭又云“今在廬江潛縣西,漢武帝以說衡山遼曠,因讖緯皆以霍山爲南嶽,故移其神於此,其土俗人皆呼爲南嶽。南嶽本自兩山爲名,非從近也”。如郭此言,則南嶽衡山自有兩名,一名衡山,一名霍山。自漢武帝以來,始徙南嶽之神於廬江霍山耳。“華山爲西嶽”,鄭注云“在弘農華陰縣西南”。“恆山爲北嶽”,郭注云“在常山上曲陽縣西北”。
○注“假至”至“一牛”。
○正義曰:“假,至也”,《釋詁》文也。雲“祖下及禰皆一牛”者,謂從始祖下及於禰廟,別皆一牛。鄭以經雲“祖禰用特”,恐同用一牛。必知每廟皆一牛者,以《尚書 堯典》雲“歸格於藝祖,用特”,祖既用特,明知各用特也。唐、虞及夏五廟,則用五特也。殷用六,周用七也。又《尚書 洛誥》雲“文王騂牛一,武王騂牛一”,是各用一牛也。自此以上皆是巡守之禮,雖未大平得爲之,故《詩 時邁》“巡守告祭柴望也”。《時邁》是武王詩。邁,行也。時未大平而巡守也。故《大司馬》雲“及師,大合軍,以行禁令,以救無辜,伐有罪”,鄭注云“師所謂王巡守,若會同”,“不言大者,未有敵,不尚武”,又注云“大師王出征伐也”,以此故知未大平,得巡守。皇氏以爲未大平,不巡守,非也。其封禪者,必因巡守大平,乃始爲之,故《中候準讖哲》雲:“桓公欲封禪,管仲曰:‘昔聖王功成道洽符出,乃封泰山。今皆不至,鳳皇不臻,麒麟逃遁,未可以封。’”又《禮器》雲:“升中於天,鳳皇降,龜龍假。”又《鉤命決》雲:“刑罰藏,頌聲作,鳳皇至,麒麟應,封泰山,禪梁甫。”《管子》又云:“封禪者,須北里禾,鄗上黍,江淮之間三脊茅以爲藉,乃得封禪。”是大平祥瑞總至,乃得封禪也。然武王之時未大平。而《時邁》“巡守”之下注雲:“天子巡行邦國,至於方岳之下而封禪也。”似武王得封禪者,鄭因巡行連言封禪耳,不謂當時封禪也。《白虎通》雲:“封禪所以必於泰山何?萬物之始,交代之處,必於其上何?因高告高,順其類也。故升封者,增高也。下禪梁甫之基,廣厚也。天以高爲尊,故增泰山之高以報天。地以厚爲德,附梁甫之基以報地。刻石紀號者,著已之功跡。或曰封以金泥銀繩,或曰石泥金繩,封之印璽。”《孝經緯》雲:“封於泰山,考績燔燎,禪於梁甫,刻石紀號。”又《管子》雲:“昔古封禪七十二家,夷吾所識,十有二焉。無懷氏封太山,伏犧、神農、少皞、黃帝、顓頊、帝嚳、帝堯、帝舜、禹、湯、周成王皆封泰山,惟禹禪會稽、成王禪社首爲異。自外皆禪云云。”《白虎通》雲:“三皇禪於繹繹之山,明已成功而去,有德者居之。繹繹者無窮之意。五帝禪於亭亭之山。亭亭者,制度審諦,道德著明也。茸荃禪於梁甫之山。梁者信也。甫者輔也。信輔天地之道而行之。”所禪之山,與《管子》不同者,異人之說,未知孰是云云。亭亭、繹繹、梁甫,並泰山旁小山名也。
卷十二 王制第五
天子將出,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禰。諸侯將出,宜乎社,造乎禰。帝謂五德之帝,所祭於南郊者。類、宜、造,皆祭名,其禮亡。
○禷音類。造,七報反,下及注同。
[疏]“天子”至“乎禰”。
○正義曰:此一經論天子巡守之禮也。將出,謂初出時也。知此是巡守者,以下別雲“天子將出徵,類乎上帝”,故知此是巡守也。“類乎”上帝者,謂祭告天也。“宜乎社”者,此巡行方事誅殺封割,應載社主也。雲“宜”者,令誅伐得宜,亦隨其宜而告也。社主於地,又爲陰,而誅殺亦陰,故於社也。故《書》雲“弗用命,戮於社”是也。
○“造乎禰”者,造,至也。謂至父祖之廟也。然此出歷至七廟,知者,前歸假既雲祖禰,明出亦告祖禰也。今惟雲禰者,《白虎通》雲:“獨見禰何?辭從卑,不敢留尊者之命,至禰,不嫌不至祖也。”皇氏申之雲:“行必有主,無則主命載於齊車。《書》雲‘用命賞於祖’是也。今出辭別,先從卑起,最後至祖,仍取遷主則行也。若前至祖,後至禰,是留尊者之命,爲不敬也。故《曲禮》曰:“巳受命君言,不宿於家。”亦其類也。若還,則先祖後禰,如前所言也。所以然者,先應反主祖廟故也。然出告天地及廟,還惟告廟,不告天地者,《白虎通》雲:“還不復告天者,天道無外內,故不復告也。”
○“諸侯將出”者,謂朝王及自相朝、盟會、征伐之事也。
○“宜乎社”者,不得告天,故從社始也,亦載社主也。
○“造乎禰”者,亦告祖及載主也。惟言出告,則歸亦告也。《曾子問》曰“出反必親告於祖禰”是也。天子用特牲,諸侯卑則否也。《曾子問》注云“皆奠幣以告之”是也。
○注“帝謂”至“禮亡”。
○正義曰:證天子類帝,是祭五德帝也。鄭注《月令》祈穀於上帝,爲大微之帝。注此上帝爲五德,五德似如大皞五人之帝,二文不同。庾蔚雲:“謂大微五帝,應於五行,五行各有德,故謂五德之帝。木神仁,金神義,火神禮,水神知,土神信,是五德也。”雲“所祭於南郊者”,按五德之帝,應祭四郊,此獨雲祭於南郊者,謂王者將行各祭所出之帝於南郊,猶周人祭靈威仰於南郊,是五帝之中一帝,故上總雲“帝謂五德之帝”。此據特祭所出之帝,故云“祭於南郊”。雲“類、宜、造皆祭名”者,按《小宗伯》雲:“凡天地之大災,類社稷宗廟,則爲位。”鄭注云:“禱祈禮輕,類者依其禮而爲之。”是類爲祭名也。按《爾雅 釋天》雲:“起大事,動大衆,必先有事乎社而後出,謂之宜。”孫炎注云:“求便宜也。”是宜爲祭名也。按《大祝》六祈:“一曰類、二曰造。”是造爲祭名也。但天道懸遠,以事類告之,社主殺戮,故求其便宜,廟爲親近,故以奉至言之,各隨義立名也。
天子無事,與諸侯相見曰朝。事謂征伐。
○與如字。朝,直遙反。考禮、正刑、一德,以尊於天子。天子賜諸侯樂,則以柷將之。賜伯子男樂,則以鼗將之。將,謂執以致命。柷、鼗皆所以節樂。
○柷,昌六反。樂音嶽。鼗音桃,
○諸侯賜弓矢,然後徵。賜鈇鉞,然後殺。賜圭瓚,然後爲鬯。未賜圭瓚,則資鬯於天子。得其器,乃敢爲其事。圭瓚,鬯爵也。鬯,秬酒也。
○鈇,方於反,又音斧。鉞音越。圭,字又作珪,按《說文》珪,古字;圭,今字。瓚,才旦反。鬯,敕亮反。秬音巨,黑黍也。
[疏]“天子”至“天子”。
○正義曰:此一節論諸侯朝天子,天子賜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事謂征伐”。
○正義曰:知事非喪故,而爲征伐者,若王室有喪,則朝赴不廢,故傳雲“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此朝謂常朝,雖四時而來朝,朝是總名也。若時會之禮,有徵伐之事,則此常朝別也。
○“考禮、正刑、一德,以尊於天子”者,考禮謂諸侯相與朝王之時,考校禮儀,正定刑法,專一道德,以尊崇天子。不言樂者,禮中兼之。禮刑是施用於人,故先言之。道德是已之所行,故後言之。
○注“將謂”至“節樂”。
○正義曰:凡與人之物,置其所與大者於地,執其小者以致命於人。將,行也,謂執以行命。雲“柷、鼗皆所以節樂”者,按《漢禮器制度》,柷狀如漆筒,中有椎,將作樂,先擊之。鼗如小鼓,長柄,旁有耳,搖之使自擊。柷之節樂,節一曲之始,其事寬,故以將諸侯之命。鼗所以節一唱之終,其事狹,故以將伯子男之命。
○“諸侯”至“天子”。
○“賜弓矢”者,謂八命作牧者,若不作牧,則不得賜弓矢,故《宗伯》雲:“八命作牧。”注云:“謂諸伯有功德者,加命得專征伐。”此謂征伐當州之內。若九命爲二伯,則得專征一方五侯九伯也。若七命以下,不得弓矢賜者,《尚書大傳》雲“以兵屬於得專征伐”者,此弓矢,則《尚書》“彤弓一,彤矢百;盧弓十,盧矢千”。於《周禮》則當“唐弓大弓”,合七而成規者,故《司弓矢》雲:“唐弓大弓,以授使者勞者。”注云:“若晉文侯文公受王弓矢之賜者。”“賜鈇鉞”者,謂上公九命,得賜鈇鉞,然後鄰國臣弒君,子弒父者,得專討之。晉文侯雖受弓矢,不受鈇鉞。崔氏雲:“以不得鈇鉞,不得專殺,故執衛侯,歸之於京師。”
○“賜圭瓚”者,亦謂上公九命者,若未賜圭瓚者,則用璋瓚,故《周禮 小宗伯》注云:“天子圭瓚,諸侯璋瓚。”既不得鬯,則用薰,故《王度記》雲:“天子以鬯,諸侯以薰。”圭瓚之制,按《玉人職》“大璋中璋”之下雲:“黃金勺,青金外,朱中。鼻寸,衡四寸。”鄭注云“鼻,勺流也,凡流皆爲龍口也”,三璋之勺,形如圭瓚”。又《典瑞》注:“瓚槃大五升,口徑八寸,下有槃,口徑一尺。”又《明堂位》注云:“以大圭爲柄。”《玉人》注又云:“有流前注。”此是圭瓚之形也。鬯者,釀秬黍爲酒,和以鬱金之草,謂之鬱鬯。不以鬱和,直謂之鬯。此鬯者,謂鬯也。此弓矢、鈇鉞、圭瓚等八命、九命,而加九賜也。晉文侯雖以州牧之禮命之,所賜者皆九賜之物,但無鈇鉞之賜。其前文賜樂者,非九賜之樂,故伯子男亦得受之。魯無弓矢之賜,陳恆弒君,孔子請討之者,春秋之時,見鄰國篡逆,亦得專征伐。若鄰國無罪而輒徵之,則不可,故哀公八年魯伐邾,吳子討之是也。
天子命之教,然後爲學,小學在公宮南之左,大學在郊。學,所以學士之宮。《尚書傳》曰:“百里之國,二十里之郊。七十里之國,九里之郊。五十里之國,三里之郊。”此小學大學,殷之制。天子曰辟廱,諸侯曰頖宮。尊卑學異名。闢,明也。廱,和也。所以明和天下。頖之言班也,所以班政教也。
○闢音壁,注同。頖音泮。
[疏]“天子”至“頖宮”。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命諸侯立學及學名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尚書”至“之制”。正義曰:所引《書傳》者,伏生《多士傳》文。假令百里之國,國城居中,面有五十里,二十里置郊,郊外仍有三十里。七十里之國,國城居中,面有三十五里,九里置郊,郊外仍有二十六里。五十里之國,國城居中,面有二十五里,三里置郊,郊外仍有二十二里。此皆以四里爲差。此經“小學在公宮南之左,大學在郊”,既是殷制,故引《書傳》郊之所在以明之。若周制,則《司馬法》雲:“百里郊,天子畿內方千里。”百里爲郊,則諸侯之郊,皆計竟大小,故《聘禮》注云:“遠郊上公五十里,侯四十里,伯三十里,子二十里,男十里也。近郊各半之。”鄭必知近郊半遠郊者,按《書序》雲:“命君陳分正東郊成周。”注云:“東郊,周之近郊也。”蓋五十里。今河南洛陽相去則然,以天子近郊半遠郊,則知諸侯近郊皆半遠郊也。以經文承上諸侯之下,故直雲“天子命之教”。不雲命諸侯,從可知。雲“此小學大學,殷之制”者,以下文雲“殷人養國老於右學,養庶老於左學”,則左學小,右學大。此經雲“小學在公宮南之左”,故知殷制也。周則大學在國,小學在四郊,下文具也。
○注“闢明”至“教也”。
○正義曰:《釋話》雲:“闢,君也。”君則尊明。“廱,和也”,《釋訓》文。雲“所以明和天下”者,謂於此學中習學道藝,欲使天下之人悉皆明達諧和,故云“明和天下”。雲“頖之言班也,所以班政教也”者,頖是分判之義,故爲班。於此學中施化,使人觀之,故云“所以班政教也”。按詩注云:“土雝水之外圓如璧。”注又云:“頖之言半,以南通水,北無也。”二注不同者,此註解其義,《詩》註解其形。於此必解其義者,以上雲“天子命之教”,是政教治理之事,故以義解之。《詩》雲:“王在在靈沼,於牣魚躍。”又云:“思樂泮水,薄採其芹。”皆論水之形狀,故《詩》注以形言之。
天子將出徵,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禰,禡於所徵之地。禡,師祭也,爲兵禱,其禮亦亡。
○禡,馬怕反,又音百,注同。爲,於僞反,下“爲盡物”同。禱,丁老反。受命於祖,告祖也。受成於學。定兵謀也。出征執有罪,反釋奠於學,以訊馘告。釋菜奠幣,禮先師也。訊馘,所生獲斷耳者。《詩》曰:“執訊獲醜。”又曰:“在頖獻馘。”馘或爲國。
○訊,本又作誶,音信,注同。馘,古獲反,截耳。斷音短,下“斷殺”同“
[疏]“天子”至“馘告”。
○正義曰:此一經論天子出征所祭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禡師”至“亦亡”。
○正義曰:按《釋奠》雲:“是類是禡,師祭也。”故知禡爲師祭也。謂之禡者,按《肆師》注云“貉讀如十百之百”,“爲師祭造軍法者,禱氣勢之增倍也。其神蓋蚩蚘,或曰黃帝”。鄭既雲祭造軍法者,則是不祭地。熊氏以禡爲祭地,非。師祭皆稱類,《爾雅》類既爲師祭,所以上文雲天子將出巡守,類乎上帝,及舜之攝位,亦類乎上帝。並非師祭,皆稱類者,但《爾雅》所釋,多爲釋《詩》,以《皇矣》雲“是類是禡”,止釋《皇矣》類禡爲師祭,不謂餘文類皆爲師祭。但類者,以事類告天,若以攝位事類告天,亦謂之爲類。若以巡守事類告天,亦謂之爲類,故《異義》夏侯歐陽說以類祭天者,以事類祭之。《古尚書》說“非時祭天謂之類”,許慎謹按:“《周禮》郊天,無言類者,知類非常祭”,從《古尚書》說。鄭氏無駁,與許同也。然《今尚書》及《古尚書》二說,其文雖異,其意同也。以事類告祭,則是非常,故孔注《尚書》亦云:“以攝位事類告天。”鄭又以類雖非常祭,亦比類正禮而爲之。故《小宗伯》注云“類者,依其正禮而爲之”是也。
○“受命”至“馘告”。
○“受命於祖”,謂出時告祖,是不敢自專,有所稟承,故言受命。祖禰皆告,以祖爲尊,故特言祖。此受命於祖,則前文造乎禰也。但前文據告行,故云“造乎禰”。此據以征伐之事,故云“受命於祖”,所以重起其文也。然則受命於祖,在造乎禰之前,但前文類帝,宜社,禡於所徵之地,總說出行之時,然後卻本初時受命於祖、受成於學之事,所以文倒也。“受成於學”者,謂在學謀論兵事好惡可否,其謀成定,受此成定之謀,在於學裏,故云“受成於學”。
○“出征執有罪”者,謂出師征伐,執此有罪之人。還反而歸,釋菜奠幣在於學,以可言問之訊,截左耳之馘,告先聖先師也。
○注“釋菜”至“獻馘”。
○正義曰:按《大胥職》雲:“春入學,舍採合舞。”《文王世子》亦云“釋菜”,鄭注云:“釋菜,禮輕也。”則釋菜惟釋蘋藻而巳,無牲牢,無幣帛。《文王世子》又云:“始立學者,既興器用幣。”注云:“禮樂之器成,則釁之。又用幣告先聖先師以器成。”此則徒用幣而無菜,亦無牲牢也。《文王世子》又云:“凡始立學者,必釋奠於先聖先師,及行事必以幣。”是釋奠有牲牢,又有幣帛,無用菜之文。熊氏以此爲釋菜奠幣者,謂釋奠之禮,以獻俘馘,故云“釋菜奠幣”。言釋奠之時,既有牲牢,菜幣兩有。今按注云“釋菜”,解經中釋字。奠幣,解經中奠字。又云禮先師,不雲祭先師,則以訊馘告之時,但有菜幣而巳,未必爲釋奠有牲牢也。於事有疑,未知孰是,故備存焉。然則釋菜奠幣,皆告先聖先師,此直雲先師,文不具耳。雲“訊馘所生獲斷耳”者,以生獲解訊,以斷耳解馘。按《釋言》雲:“訊,言也。”故《詩》注云:“執其可言問者。”《釋詁》雲:“馘,獲也。”訊是生者,馘是死而截耳者。雲“《詩》曰‘執訊獲醜’”者,《詩 小雅 出車》篇文也。雲“又曰‘在頖獻馘’”者,《魯頌 泮水》篇文也。按《周禮 宗伯》:“師還,獻愷於祖。”《司馬職》雲:“愷樂獻於社。”此記不雲祖及社者,文不具。《周禮》不雲獻愷於學者,亦文不具。
天子諸侯無事,則歲三田,一爲乾豆,二爲賓客,三爲充君之庖。三田者,夏不田,蓋夏時也。《周禮》“春曰蒐,夏曰苗,秋曰獮,冬曰狩”。乾豆,謂臘之以爲祭祀豆實也。庖,今之廚也。乾音幹。庖,步交反。蒐,所交反。獮,息淺反。臘音昔。無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禮,曰暴天物。不敬者,簡祭祀,略賓客。天子不合圍,諸侯不掩羣。爲盡物也。
○合如字,徐音閤。揜音掩,本又作掩。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綏當爲緌。緌,有虞氏之旌旗也。下謂弊之。
○綏,依注音緌,耳佳反,下注同。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佐車,驅逆之車。
○獵,力輒反。驅,丘於反,又丘遇反。獺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豺祭獸,然後田獵。鳩化爲鷹,然後設罻羅。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昆蟲未蟄,不以火田。取物必順時候也。梁,絕水取魚者。罻,小網也。昆,明也。明蟲者,得陽而生,得陰而藏。
○獺,徐他達反,又他瞎反。豺,仕皆反。罻音尉,一音鬱。零,本又作苓,音同。《說文》雲:“草曰苓,木曰落。”蟲,直隆反,下同。蟄,直立反。不麛,不卵,不殺胎,不殀夭,重傷未成物。殀,斷殺。少長曰夭。
○麛,本又作麑,音迷,同。卵,力管反。胎,吐來反。殀夭,上於表反,下烏老反。斷,丁亂反,又音段。少長,上詩召反,下丁丈反。不覆巢。覆,敗也。
○覆,芳服反,注同。
[疏]“天子”至“覆巢”。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以下田獵之事,各隨文解之。
○“天子諸侯無事”者,謂無征伐出行喪兇之事,則一歲三時田獵,獵在田中,又爲田除害,故稱田也。
○“一爲乾豆”者,謂乾之以爲豆實。豆實非脯,而云乾者,謂作醢及贊,先乾其肉,故云乾豆,是上殺者也。二爲賓客,中殺者也。
○三爲充君之庖,下殺者也。故《穀梁》桓四年,範寧雲:“上殺中心,死速,乾之以爲豆實。次殺射髀髂,死差遲,故爲賓客。下殺中腸污泡,死最遲,故充庖廚。”又《車攻》毛傳雲:“自左膘而射之,達於右腢,爲上殺。射右耳本次之。射左髀,達於右,爲下殺。”是亦有三等之殺。先宗廟,次賓客者,尊神敬賓之義。
○注“三田”至“曰狩”。
○正義曰:夏不田,蓋夏時也者,以夏是生養之時,夏禹以仁讓得天下,又觸其夏名,故夏不田。鄭之此注,取《春秋緯 運鬥樞》之文,故以爲夏不田。若何休稍異於此,故《穀梁傳》桓四年“公狩於郎”,傳曰:“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何休雲:“《運鬥樞》曰:‘夏不田。’《穀梁》有夏田,於義爲短。”鄭玄釋之雲:“四時皆田,夏殷之禮。《詩》雲:‘之子於苗,選徒囂囂。’夏田明矣。孔子雖有聖德,不敢顯然改先王之法,以教授於世。若其所欲改,其陰書於緯,藏之以傳后王。《穀梁》四時田者,近孔子故也。《公羊》正當六國之亡,讖緯見,讀而傳爲三時田,作傳有先後,雖異,不足以斷《穀梁》也。”如鄭此言,三時之田,不敢顯露,陰書於緯。四時之田,顯然在《春秋》之經,穀梁爲傳之時,去孔子既近,不見所藏之緯,唯睹《春秋》見經,故以爲四時田也。公羊當六國之時,去孔子既遠,緯書見行於世,公羊既見緯文,故以爲三時田。又鄭《釋廢疾》雲“歲三田,謂以三事爲田”,即上一曰乾豆之等。是深塞何休之言,當以注爲正。雲“《周禮》春曰蒐”以下,《周禮 大司馬職》文。彼注云“夏田爲苗,擇取不孕任者,若治苗去不秀實者”;“秋田爲獮,獮,殺也”,“中殺者多也”;“冬田爲狩,言守取之無所擇也”。鄭不釋蒐者,蒐,擇也,亦謂擇取不孕者,以義可知,故不解也。然《春秋》四時田獵皆曰蒐,皆以春蒐之禮行之故也。“田不以禮,曰暴天物”者,若田獵不以其禮,殺傷過多,是暴害天之所生之物。以禮田者,則下文“天子不合圍”以下,至“不覆巢”皆是也。
○“天子”至“掩羣”。
○天子四時田獵皆得圍,但圍而不合。若諸侯惟春田不得圍,其夏秋冬皆得圍,圍亦不合,故下《曲禮》雲“國君春田不圍澤”。
○“諸侯不掩羣”者,是畿內諸侯爲天子大夫,故下《曲禮》雲“大夫不掩羣”。此皆是熊氏之說。若皇氏以此爲夏、殷禮,下《曲禮》爲《周禮》,義或然也。
○注“綏當”至“弊之”。
○正義曰:綏字是糸旁妥,是登車之索。緌字是糸旁委,是旌旗之名。經作綏字,故云“綏當爲緌”。雲“有虞氏之旌旗也”者,按《明堂位》雲:“有虞氏之旂,夏后氏之緌。”鄭注云:“有虞氏當言緌。”旗旗無旒者,周謂之大麾。於周則春夏田用綏,故鄭答趙商雲:“春夏用大麾,秋冬用大常“。雲““下謂弊之”者,謂弊僕於地也。若初殺時則抗之,巳殺獵止之時則弊之,故《詩傳》雲:“天子發抗大綏,諸侯發抗小綏。”此抗綏以表天子諸侯之獲。《周禮 大司馬》:“以旗致民。”注云:“以旗者,立旗期民於其下也。”《山虞》雲“植虞旗”,《澤虞》雲“植虞旌”,謂田獵罷,致禽旌旗也。並與此緌不同也。
○“大夫”至“田獵”。
○“大夫殺則止佐車”,則天子諸侯殺,未止佐車也。雲“佐車止則百姓田獵”,以此推之,則天子殺然後諸侯殺,諸侯殺然後大夫殺,故《詩傳》雲“天子發然後諸侯發,諸侯發然後大夫士發”是也。此雲“佐車止則百姓田獵”,謂冬獵之時。然則大緌小緌者,是夏、殷之法,秋冬皆用緌,異於周也。
○注“佐車,驅逆之車”。
○正義曰:按《大司馬》雲:“乃設驅逆之車。”注云:“驅,驅出禽獸,使趨亡者也。逆,逆要不得令走。”凡四時田獵,欲止之剩奰各不同也。按《大司馬》春火弊,謂春時田獵,殺獲禽獸將畢,總放火焚萊而後止。春用火者,鄭注“因焚萊除陳草,皆殺而火止”。《大司馬》又云夏車弊,注云“車弊,驅獸之車止也”,謂獵人殺禽既畢,佈列車乘,總驅禽獸而後止息。鄭雲“夏田主用車,示所取物希,皆殺而車止”,鄭即引《王制》雲:“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是殺禽既畢,佐車休止。但夏時佐車止,百姓未得田獵。鄭雲百姓田獵者,因引《王制》之成文。《大司馬》又云秋羅弊,注云“秋田主用罔,中殺者多也”。皆殺而罔止。《大司馬》又云冬徒弊,注云“冬田主用衆物,多衆得取也”。
○“獺祭”至“火田”。
○按《月令》正月“獺祭魚”,《孝經緯》雲“獸蟄伏,獺祭魚”,則十月中也。是獺一歲再祭魚。此下文“鳩化爲鷹”,“草木零落”,文相連接,則“獺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謂十月時。按《魯語》李革雲:“鳥獸孕,水蟲成,於是乎禁罝罦羅網。”又云:“獸長麛夭,鳥翼鷇卵。”注云謂季春時。然則正月雖獺祭魚,虞人不得入澤梁。
○“豺祭獸然後田獵”者,按《月令》九月“豺乃祭獸”。《夏小正》十月“豺祭獸”,則是九月末十月之初。豺祭獸之後,百姓可以田獵。“鳩化爲鷹,然後設罻羅”者,謂八月時,但鳩化有漸,故《月令》季夏雲“鷹乃學習”,孟秋雲“鷹乃祭鳥”。其鳩化爲鷹,則八月時也。以《月令》二月時“鷹化爲鳩”,則八月鳩化爲鷹也。故《周禮 司裘》雲“中秋,獻良裘”,鄭司農注云“中秋鳩化爲鷹”是也。“設罻羅”者,按《說文》雲:“罻,捕鳥網也。”又《爾雅》雲:“鳥罟謂之羅。”罻羅,總是捕鳥之網。
○“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者,謂十月時。按《月令》季秋“草木黃落”,其零落芟折,則在十月也。故《毛詩傳》雲:“草木不折,不操斧斤,不入山林。”此謂官民總取林木。若依時取者,則《山虞》雲:“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不在零落之時。昆蟲未蟄,不以火田”者,謂未十月之時,十月則得火田,故《羅氏》雲:“蠟則作羅襦。”注云:“今俗放火張羅。”從十月以後至仲春,皆得火田,故《司馬職》雲春火弊是也。若陶鑄之火,則季春出火,季秋內火,按《司爟》雲“季春出火”,“季秋內火”。知是陶鑄之火者,按《春秋》昭六年《左傳》雲“三月,鄭人鑄刑鼎”,“士文伯曰:火未出而作火,鄭其有災乎”!刑鼎,則陶鑄也。
○注“昆,明也”。
○正義曰:按《說文》曰:“旻,同也。”今雲明者,以字從日,故爲明。“不麛”至“殀夭”。
○“不麛不卵”,據春時特甚,不殀夭之等亦然,故《國語》雲“獸長麛天,鳥翼鷇卵”,是春尢甚。此注云“重傷未成物”,則四時皆然也。《國語》既雲“獸長麛夭”,夭與麛相連,故鄭雲“少長曰夭”。
冢宰制國用,必於歲之杪,五穀皆入,然後制國用。制國用,如今度支經用。杪,末也。
○杪,亡小反。度支,大各反,下音之。用地小大,視年之豐耗。小國大國,豐兇之年,各以歲之收入,制其用多少,多不過禮,少有所殺。
○耗,呼報反。殺,色戒反,又色別反。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量入以爲出。通三十年之率,當有九年之蓄。出謂所當給爲。
○量音亮。率音律,又音類,本又作繂。之畜,敕六反,後皆同。祭用數之仂。筭今年一歲經用之數,用其什一。
○仂音勒,又音力。什音十。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爲越紼而行事。不敢以卑廢尊。越猶躐也。紼,輴車索。
○紼音弗。躐,力輒反。輴,敕倫反。索,悉各反。喪用三年之仂,喪,大事,用三歲之什一。喪祭用不足曰暴,有餘曰浩。暴猶耗也。浩猶饒也。
○浩,胡老反。祭,豐年不奢,凶年不儉。常用數之仂。國無九年之畜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曰國非其國也。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雖有兇旱水溢,民無菜色,然後天子食,日舉以樂。菜色,食菜之色。民無食菜之飢色,天子乃日舉以樂以食。
○日,人一反,下同。
[疏]“冢宰”至“以樂”。
○正義曰:此一節論冢宰制國用及年之豐耗,並喪祭及所蓄積之法,各隨文解之。
○“用地小大視年之豐耗”者。
○用謂制國之用。凡制國用多少,必計地小大。又視年之豐耗,若地大年豐,則制用多;若地小年耗,則制用少。故鄭雲“多不過禮,少有所殺”。
○“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量入以爲出”者,言欲制國用之時,先以三十年通融之法,留九年蓄外,計見在之物以制國用,假令一年有四萬斛,以一萬斛擬三十年通融積聚爲九年之蓄,以見在茸茯斛,制國之來歲一年之用。量其今年入之多少,以爲來年出用之數。
○注“通三”至“給爲”。
○正義曰:“通三十年之率“者,每年之率入物分爲四分,一分擬爲儲積,三分而當年所用。二年又留一分,三年又留一分,是三年總得三分爲一年之蓄。三十年之率,當有十年之蓄,此雲“當有九年之蓄”者,崔氏雲:“三十年之間,大略有閏月十二,足爲一年,故爲有九年之蓄。是王肅以爲二十七年有九年之蓄,而言三十者,舉全數,兩義皆通,未知孰是也。雲“出謂所當給爲”者,給謂給百官賓客及民人也,爲謂爲造國家器物也。
○注“算今”至“什一”。
○正義曰:知用今年一歲經用者,以下文雲“喪用三年之仂”。此直雲數之仂,故知是一歲之仂也。又知仂爲什一者,以仂是分散之名,故《考工記》雲:“石有時以泐。”《考工記》又云:“以其圍之阞,捎其藪。”彼注“阞,謂三分之一”,此雲“什一”者,以民稅一歲之十一,則國祭所用亦什一也。此謂當年經用之內,用其什一,非是通計擬三年儲積之蓄也,故鄭雲“一歲經用之數”。
○注“不敢”至“車索”。
○正義曰:私喪者是其卑,天地社稷是其尊。今雖遭私喪,既殯巳後,若有天地社稷之祭即行之,故云“不敢以卑廢尊”也。越是踐躐之義,故云“越猶躐也”。但未葬之前,屬紼於輴,以備火災。今既祭天地社稷,須越躐此紼而往祭之,故云越紼。雲“紼,輴車索”者,以停住之時,指其繩體,則謂之紼。若在塗,人挽而行之,則謂之引。故鄭注《雜記》雲:“廟中曰紼,在塗曰引。”天地社稷,故有越紼之禮。六宗及山川之等,卑於天地社稷,待喪終乃祭。故《鄭志》答田瓊雲:“天地郊社,至尊,不可廢,故越紼祭之。六宗山川之神,則否。”其宮中五祀在喪內,則亦祭之。故《曾子問》雲君薨,五祀之祭不行,既殯而祭之,自啓至於反哭。五祀之祭不行,既葬而祭之,但祭時須人既少,衆官不皆使盡去,不須越紼,故鄭答田瓊雲:“五祀,宮中之神,喪時朝夕出入所祭,不爲越紼也。”天地社稷之祭,豫卜時日。今忽有喪,故既殯,越紼行事。若遭喪之後,當天地郊社常祭之日,其啓殯至於反哭,則避此郊社祭日而爲之。按禮卒哭而祔,練而禘於廟。此等爲新死者而爲之,則非常祭也。其常祭法,必待三年喪畢也。其春秋之時,未至三年而爲吉祭者,皆非禮也。若杜預之意,以爲既祔以後,宗廟得四時常祭。三年大禘,乃同於吉,故僖公三十三年“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烝嘗禘於廟”,杜注云“新主既特祀於寢,則宗廟四時當祀,三年禮畢,又大禘,乃皆同於吉”。如杜之意,與三年不祭違者,按《釋例》雲:“《禮記》,後儒所作,不正與《春秋》同。”是杜不盡用《禮記》也。
○注“暴猶”至“饒也”。
○正義曰:暴是殘暴,物被殘暴則虛耗,故云“暴猶耗也”。浩浩,是多大之義,故《堯典》雲:“浩浩滔天。”故云“浩猶饒也”。
○“雖有兇旱水溢,民無菜色”者,兇旱,謂凶荒遭旱也。水溢,謂水之汎溢。凡水旱之歲,歷運有常,按《律曆志》雲:十九歲爲一章,四章爲一部,二十部爲一統,茸艹爲一元,則一元有四千五百六十歲。初人元一百六歲有陽九,謂旱九年。次三百七十四歲陰九,謂水九年。以一百六歲並三百七十四歲,爲四百八十歲,注云六乘八之數。次四百八十歲有陽九,謂旱九年。次七百二十歲陰七,謂水七年。次七百二十歲陽七,謂旱七年,又注云七百二十者,九乘八之數。次六百歲陰三,謂水三年。次六百歲陽五,謂旱五年。注云:六百歲者,以八乘八,八八六十四;又以七乘八,七八五十六,相乘爲一千二百歲,於《易》七八不變,氣不通,故合而數之,各得六百歲。次四百八十歲陰三,次四百八十歲陽三。從入元至陽三,除去災歲,總有四千五百六十年。其災歲兩個陽九年,一個陰九年,一個陰陽各七年,一個陰陽各五年,一個陰陽各三年,災歲總有五十七年,並前四千五百六十年,通爲四千六百一十七歲。此一元之氣終矣。如《律歷》之言,此是陰陽水旱之大數也。所以正用七八九六相乘者,以水數六、火數七、木數八、金數九、故以此交互相乘也。以七八九六陰陽之數,自然故有九年、七年、五年、三年之災,須三年、六年、九年之蓄也。然災歲有陽七、陰七、陽五、陰五,此記直雲三年、六年、九年之蓄,不雲七五者,此各以其三相因,故不言七五也。舉六年,則七年、五年之蓄可知。若貯積滿九年之後,則腐壞,當隨時給用也。
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殯,三月而葬。尊者舒,卑者速。《春秋傳》曰:“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三年之喪,自天子達。下通庶人,於父母同。天子諸侯降期。
○期,居宜反。庶人縣封,葬不爲雨止,不封不樹。喪不貳事,縣封,當爲縣窆。縣窆者,至卑,不得引紼下棺,雖雨猶葬,以其禮儀少。封,謂聚土爲墳。不封之,不樹之,又爲至卑無飾也。《周禮》曰“以爵等爲丘封之度,與其樹數”,則士以上乃皆封、樹。貳之言二也。庶人終喪無二事,不使從政也。《喪大記》曰:“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絰帶,金革之事無闢也。”
○縣封,上音玄;下音窆,彼念反。不爲,於僞反,注“又爲”同。紼音弗。上,時掌反,下“大夫以上”同。闢音避。自天子達於庶人。喪從死者,祭從生者,支子不祭。從死者,謂衣衾棺槨。從生者,謂奠祭之牲器。
[疏]“君子”至“不祭”。
○正義曰:此一節明天子以下殯葬日月不同,及衣衾牲器之數,各依文解之。
○注“尊者”至“姻至”。
○正義曰:天子諸侯位既尊重,送終禮物,其數既多,身在於喪,許其申遂,故日月緩也。大夫及士禮數既卑,送終之物,其數簡少,又職唯促遽,義許奪情,故日月促也。必至三日者,冀其更生,三日不生,亦不生矣。所引“《春秋傳》”以下,隱元年《左氏》文。同軌者,杜預雲“言同軌,以別四夷之國”,謂中國諸侯,車同軌轍,盡皆來至。同盟者,杜預雲“同在方岳之盟”。同位者,杜預雲“古者行役不逾時”。諸侯以下,不言畢至者,有來有否,不必盡來,故不雲畢。按《左傳》大夫言三月,士言逾月,此總雲大夫士三月而葬者,此記者許以降二爲差,故總雲三月。《左傳》細言其別,故云大夫三月,士逾月。其實大夫三月者,除死月爲三月。士三月者,數死月爲三月,正是逾越一月,故言逾月耳。按《膏肓》,休以爲士禮三月而葬,今《左氏》雲逾月,於義《左氏》爲短。玄箴之曰:“禮,人君之喪,殯葬,皆數來月來日。士殯葬,皆首薺月往日。尊卑相下之差數,故大夫士俱三月,其實不同。士之三月,及大夫之逾月也。”鄭《箴膏肓》以正禮而言,故云“人君殯葬,數來月來日”。若春秋之時,天子諸侯之葬皆數死月,故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二月“葬襄王”。又成十八年八月“公薨”,十二月葬,傳雲“書順也”,是皆數死月也。故鄭又云:“人君殯數來日,葬首薺月。”據《春秋》爲說,其殯日之義,巳具在上《曲禮》疏。其諸侯奔喪,按《異義》:“《公羊》說天王喪,赴者至,諸侯哭。雖有父母之喪,越紼而行事,葬畢,乃還。《左氏》說王喪,赴者至,諸侯既哭,問故,遂服斬衰,使上卿吊,上卿會葬。經書叔孫得臣如京師葬襄王,以爲得禮。許慎謹按:易下邳傳其容說,諸侯在千里內皆奔喪,千里外不奔喪。若同姓,千里外猶奔喪,親親也。容說爲近禮。”鄭駮之雲:“天子於諸侯無服,諸侯爲天子斬衰三年,尊卑有差。按魯夫人成風薨,‘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召伯來會葬’,傳曰‘禮也’。‘襄王崩’,‘叔孫得臣如周,葬襄王’。天子於魯既含且賵,又會葬,爲得禮,則是魯於天子,一大夫會,爲不得禮可知。又《左傳》雲鄭遊吉雲:‘靈王之喪,我先君簡公在楚。我先大夫印段實往,敝邑之少卿也。王吏不討,恤所無也。’豈非《左氏》諸侯奔天子之喪及會葬之明文?說《左氏》者,雲諸侯不得棄其所守奔喪,自違其傳。同姓雖千里外猶奔喪,又與禮乖。”鄭之所駮,從《公羊》之義。又以《左氏傳》諸侯亦奔喪,但說《左氏》者自違其傳,雲不奔喪,又難許慎雲“千里外同姓猶奔喪,與禮乖也”,此是鄭氏之意。其諸侯自相奔喪禮,按《公羊》說遣大夫吊君會其葬。《左氏》說諸侯之喪,士吊,大夫會葬。文、襄之霸,令大夫吊,卿共葬事。許慎謹按:“《周禮》無諸侯會葬義,知不相會葬。”從《左氏》義。鄭氏無駁,與許同。其諸侯夫人喪,《公羊》說卿吊,君自會葬。《左氏》說諸侯夫人喪,士吊,士會葬。文、襄霸,士吊,大夫會葬,叔弓如宋葬宋共姬。上卿行,過厚非禮。許慎謹按:“《公羊》說同盟諸侯薨,君會葬;其夫人薨,君又會葬,是其不遑國政而常在路。《公羊》、《左氏》說俱不別同姓異姓。《公羊》言當會,許以爲同姓也。《左氏》雲不當會,據異姓也。”鄭駮之雲:“按禮,君與夫人尊同,故《聘禮》卿聘君,因聘夫人。兇時會弔,主於相哀愍,略於相尊敬,故使可降一等,士吊,大夫會葬,禮之正也。《周禮》‘諸侯之邦交,歲相問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無異姓同姓親疏之數。”雲夫人喪,士會葬,說者致之,非傳辭者,鄭氏意引《周禮》無同姓異姓之別者,破許慎雲“同姓則會,異姓則不會”。鄭又云“夫人喪,士會葬,說者致之,非傳辭”,破《異義》“《左氏》說夫人喪,士吊,士會葬”之文也。按《左氏》昭三年傳雲:“君薨,大夫吊。夫人,士吊”,無士會葬之文,故云說者致之。言士會葬,實非本傳之辭也。則鄭氏以爲古者君薨,士吊,大夫會葬。文、襄之霸,君薨,大夫吊,卿會葬。其夫人之喪,則古及文、襄之時,皆士吊,大夫會葬,故鄭雲“士吊,大夫會葬,禮之正”。
○“庶人”至“貳事”。
○庶人之喪,賤,無碑繂。窆謂下棺。縣繩下棺,故云縣窆。威儀既少,日又促遽,將葬之時,不爲雨而止。庶人既卑小,不須顯異,不蛔芰爲封,不標墓以樹。若士以上,負國恩重,雖在喪中,金革無闢。庶人既無爵命,更無殊禮,三年之內,許其終喪。餘居喪之外,不供他事,故下雲“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
○注“縣封”至“闢也”。
○正義曰:知縣封當爲縣窆者,若封是封土,無縣系之理,不得與縣相連,故知爲窆也。不直雲封當爲窆,而與縣相連者,以經有兩封,若不連縣言之,恐與不封相涉,故連縣言之也。故云“不得引紼下棺”者,士雖無碑,猶有二繂。今庶人無紼,唯以繩縣棺,故云“不得引紼下棺”。雲“雖雨猶葬,以其禮儀少”者,按《異義》:“《公羊》說雨不克葬,謂天子諸侯也。卿大夫臣賤,不能以雨止。《穀梁》說葬既有日,不爲雨止。《左氏》說卜葬先遠日,闢不懷,吾不汲汲葬其親,不可行事,廢禮不行,庶人不爲雨止。許慎謹按:《論語》雲‘死,葬之以禮’,以雨而葬,是不行禮,《穀梁》說非也。”從《公羊》、《左氏》之說,鄭氏無駮,與許同。按《釋廢疾》雲:“雖庶人葬爲雨止。《公羊》說卿大夫臣賤,不能以雨止。此等之說,則在廟未發之時,庶人及卿大夫亦得爲雨止。若其巳發在路,及葬,則不爲雨止。其人君在廟,及在路,及葬,皆爲雨止。”雲“封謂聚土爲墳”者,以對上封爲窆,故明之雲“封謂聚土爲墳”。雲“《周禮》曰以爵等爲丘封之度”者,是《周禮 冢人》文。既雲爵等,明有爵者乃有丘封。周以士爲爵,故云“則士以上乃皆封、樹”,是庶人不封、樹。彼注云:“王公曰立,諸臣曰封。”又引《漢律》曰:“列侯墳高四丈,關內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又《禮記》雲:“孔子合葬於防”,“崇四尺”,鄭雲“蓋周之士制”,其樹數則無文。按《白虎通》雲:“天子松,諸侯柏,大夫慄,士槐。”雲“貳之言二也”者,上貳是副貳之貳,下二是二三之二。喪不貳事者,謂不爲兩事,故讀從二三之二也。引“《喪大記》”以下者,證大夫士在喪有二事也。
○注“從死”至“牲器”。
○正義曰:盧植解雲:“從生者,謂除服之後,吉祭之時,以子孫官祿祭其父祖。”故云從生者。若喪中之祭,虞祔練祥,仍從死者之爵,故《小記》雲:“士祔於大夫則易牲。”又云:“其妻爲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爲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又《雜記》雲:“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祔,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祔,皆少牢。”是喪中之祭,仍從死者之禮,而鄭雲“謂奠祭之牲器”。雲奠,則是喪中之祭,得從生者之爵,與《小記》、《雜記》違者。《小記》、《雜記》據死者子孫身無官爵,生者又無可祭享,故喪中之祭,皆用死者之禮。若其生者有爵,則祭從生者之法。喪祭尚爾,喪後吉祭可知。奠謂葬前,祭謂葬後,包喪終吉祭也。鄭必知祭兼喪祭,與盧植別者,以此雲祭從生者,喪從死者相對。又《中庸》雲:“父爲大夫,子爲士,葬以大夫,祭以士。”又云:“父爲士,子爲大夫,葬以士,祭以大夫。”祭又與葬相對,皆祭與喪葬連文,是一時之言,故祭中兼爲喪奠也。或雲在喪中祭,尚從死者爵,至吉祭乃用生者祿耳,故知盧解鄭言奠者,自吉祭之奠,及非時祭耳。
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大祖之廟而七。此周制。七者,大祖及文王、武王之祧,與親廟四。大祖,后稷。殷則六廟,契及湯與二昭二穆。夏則五廟,無大祖,禹與二昭二穆而巳。
○祧,他彫反。契,息列反。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大祖之廟而五。大祖,始封之君。王者之後,不爲始封之君廟。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大祖之廟而三。太祖別子始爵者,《大傳》曰“別子爲祖”,謂此雖非別子,始爵者亦然。士一廟。謂諸侯之中士下士,名曰官師者。上士二廟。庶人祭於寢。寢,適寢也。適,丁歷反。
[疏]“天子”至“於寢”。
○正義曰:此一節明天子以下立廟多少不同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此周”至“而巳”。
○正義曰:鄭氏之意,天子立七廟,唯謂周也。鄭必知然者,按《禮緯稽命徵》雲:“唐虞五廟,親廟四,始祖廟一。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鉤命決》雲:“唐堯五廟,親廟四,與始祖五。禹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週六廟,至子孫七。”鄭據此爲說,故謂七廟,周制也。周所以七者,以文王武王受命,其廟不毀,以爲二祧,並始祖后稷,及高祖以下親廟四,故爲七也。若王肅則以爲天子七廟者,謂高祖之父,及高祖之祖廟爲二祧,並始祖及親廟四爲七,故《聖證論》肅難鄭雲:“周之文武受命之王,不遷之廟,權禮所施,非常廟之數。殷之三宗,宗其德而存其廟,亦不以爲數。凡七廟者,皆不稱周室。《禮器》雲:‘有以多爲貴者,天子七廟。’孫卿雲:‘有天下者事七世。’又云:‘自上以下,降殺以兩。’今使天子諸侯立廟,並親廟四而止,則君臣同制,尊卑不別。禮,名位不同,禮亦異數,況其君臣乎。又《祭法》雲‘王下祭殤五’,及五世來孫。則下及無親之孫,而祭上不及無親之祖,不亦詭哉!《穀梁傳》雲:‘天子七廟,諸侯五。’《家語》雲:‘子羔問尊卑立廟制,孔子云:禮,天子立七廟,諸侯立五廟,大夫立三廟。’又云:‘遠廟爲祧,有二祧焉。’”又儒者難鄭雲:“《祭法》‘遠廟爲祧’,鄭注《周禮》雲:‘遷主所藏曰祧’,違經正文。鄭又云‘先公之遷主,藏於后稷之廟。先王之遷主,藏於文武之廟’,便有三祧,何得《祭法》雲有二祧?”難鄭之義,凡有數條,大略如此,不能具載。鄭必爲天子七廟唯周制者,馬昭難王義雲“按《喪服小記》王者立四廟”,又引《禮緯》夏無大祖,宗禹而巳,則五廟。殷人祖契而宗湯,則六廟。周尊后稷,宗文王武王則七廟。自夏及周,少不減五,多不過七。《禮器》雲周旅酬六屍,一人發爵,則周七屍,七廟明矣。今使文武不在七數,既不同祭,又不享嘗,豈禮也哉!故漢侍中盧植說文雲“二祧謂文武”。《曾子問》當七廟,無虛主;《禮器》天子七廟,堂九尺;《王制》七廟。盧植雲:“皆據周言也。《穀梁傳》天子七廟,尹更始說天子七廟,據周也。《漢書》韋玄成四十八人議,皆雲周以後稷始封,文武受命。石渠論《白虎通》雲:‘周以後稷文武特七廟。’”又張融謹按:“《周禮 守祧職》‘奄八人,女祧每廟二人’。自太祖以下與文、武及親廟四,用七人,姜嫄用一人,適盡。若除文武,則奄少二人。《曾子問》孔子說周事,而云七廟無虛主。若王肅數高祖之父、高祖之祖廟,與文、武而九,主當有九。孔子何雲七廟無虛主乎?”故云以《周禮》孔子之言爲本,《穀梁》說及《小記》爲枝葉,韋玄成石渠論《白虎通》爲證驗,七廟斥言,玄說爲長,是融申鄭之意。且天子七廟者,有其人則七,無其人則五。若諸侯廟制,雖有其人,不得過五。則此天子諸侯七、五之異也。王肅雲“君臣同制,尊卑不別”,其義非也。又“王下祭殤五”者,非是別立殤廟,七廟外親盡之祖,禘祫猶當祀之。而王肅雲下祭無親之孫,上不及無親之祖,又非通論。且《家語》雲先儒以爲肅之所作,未足可依。按《周禮》惟存后稷之廟不毀。按昭七年傳雲“餘敢忘高圉、亞圉”,注云“周人不毀其廟,報祭之”,似高圉、亞圉廟亦不毀者。此是不合鄭說,故馬融說雲“周人所報而不立廟”。
○注“大祖”至“君廟”。
○正義曰:凡始封之君,謂王之子弟,封爲諸侯,爲後世之大祖,當此君之身,不得立出王之廟,則全無廟也,故諸侯不敢祖天子。若有大功德,王特命立之則可。若魯有文王之廟,鄭祖厲王是也。魯非但得立文王之廟,又立姜嫄之廟,及魯公文公之廟,並周公及親廟,除文王廟外,猶八廟也。此皆有功德特賜,非禮之正。此始封君之子,得立一廟。始封六世之孫,始五廟備也。若異姓始封,如大公之屬,初封則得立五廟,從諸侯禮也。雲“王者之後,不爲始封之君廟”者,以其始封之君,非有功德,惟因先代之後以封之,不得爲後世之大祖,得立此君所出王者之廟。必知然者,以經傳無文雲微子爲宋之始祖故也。而《左傳》雲“宋祖帝乙”是也。若二王之後,郊天之時,則得以遠代之祖配天而祭,《故禮》運雲:“杞之郊也,禹也。宋之郊也,契也。”
○注“大祖”至“亦然”。
○正義曰:此據諸侯之子始爲卿大夫,謂之別子者也。是嫡夫人之次子,或衆妾之子,別異於正君,繼父言之,故云別子。引《大傳》者,證此大祖是別子也。雲“雖非別子,始爵者亦然”者,此事凡有數條:一是別子,初雖身爲大夫,中間廢退,至其遠世子孫,始得爵命者,則以爲大祖,別子不得爲大祖也。二是別子及子孫,不得爵命者,後世始得爵命,自得爲大祖。三是全非諸侯子孫,異姓爲大夫者,及它國之臣初來任爲大夫者,亦得爲大祖,故云“雖非別子,始爵者亦然”。此總包上三事,如《鄭志》答趙商,此王制所論皆殷制,故云“雖非別子”,亦得立大祖之廟。若其周制,別子始爵,其後得立別子爲大祖。若非別子之後,雖爲大夫,但立父、祖、曾祖三廟而巳,隨時而遷,不得立始爵者爲大祖。故鄭答趙商問“《祭法》雲‘大夫立三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注‘非別子’,故知祖考無廟。商按《王制》‘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大祖之廟而三’,注云‘大祖別子始爵者’,‘雖非別子,始爵者亦然’,二者不知所定”?鄭答雲“《祭法》,周禮。《王制》之雲,或以夏、殷雜,不合周制”,是鄭以爲殷、周之別也。鄭必知周制別子之後得立別子爲大祖者,以《大傳》雲“別子爲祖,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故知別子百世不遷爲大祖也。周既如此,明殷不繫姓,不綴食。《大傳》又云“其庶姓別於上而戚單於下,五世而昏姻可以通”,明五世之後,不復繼以別子,但始爵者,則得爲大祖也。此大夫三廟者,天子諸侯之大夫皆同。知者,以此及《祭法》歷陳天子諸侯即雲大夫,更不別雲諸侯之大夫,故知與天子大夫同也。卿即大夫總號,故《春秋》殺卿,經皆總號大夫,其三公即與諸侯同。若附庸之君亦五廟,故莊三年《公羊傳》雲“紀季以酅入於齊”,傳曰“請後五廟,以存姑姊妹”。又附庸得稱朝,是與諸侯同。
○“廟謂諸”至“二廟”。
○正義曰:按《祭法》雲“適士二廟”,今此雲“士一廟”,故知是諸侯之中士下士。《祭法》雲“官師一廟”,故云“名曰官師者”。鄭既雲諸侯之中士、下士一廟,則天子之中士、下士皆二廟也。必知皆二廟者,以其總稱元士,故《昏義》雲“八十一元士”,是不分別上下也。鄭又知諸侯中士與下士同一廟者,以《祭法》雲“適士二廟”,言適士則不得兼中下也。
○注“寢,適寢也”。
○正義曰:此庶人祭寢,謂是庶人在官府史之屬,及尋常庶人。此祭謂薦物,以其無廟,故惟薦而已。薦獻不可褻處,故知適寢也。
天子諸侯宗廟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嘗,冬曰烝。此蓋夏殷之祭名。周則改之,春曰祠,夏曰礿,以禘爲殷祭。《詩 小雅》曰:“礿祠烝嘗,於公先王。”此週四時祭宗廟之名。
○礿,餘若反。夏曰,戶嫁反,注“夏曰礿”,“夏祭曰”,下雲“夏薦”同。禘,大計反。烝,之承反。祠音詞。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五祀,謂司命也,中霤也,門也,行也,厲也。此祭謂大夫有地者,其無地祭三耳。
○霤,力救反。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視,視其牲器之數。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魯人祭泰山,晉人祭河是也。
[疏]“天子”至“地者”。
○正義曰:此一節論夏殷天子諸侯大夫四時祭宗廟,及祭天地山川之事,各隨文解之。
○“春曰礿”者。皇氏雲:“礿,薄也。春物未成,其祭品鮮薄也。”孫炎雲:“礿者,新菜可礿。”
○“夏曰禘”者,皇氏雲:“禘者,次第也。夏時物雖未成,宜依時次第而祭之。”
○“秋曰嘗”者,《白虎通》雲:“嘗者,新穀熟而嘗之。”
○“冬曰烝”者,烝者衆也。冬之時物成者衆。孫炎雲:“烝,進也。進品物也。”
○注“此蓋”至“之名”。
○正義曰:疑爲夏殷祭名者,以其祭名與周不同,故以爲夏殷祭名。其夏殷之祭又無文,故稱蓋以疑之。此雲春礿,而《郊特牲》雲春禘者,鄭彼注云“禘當爲禴”,從此爲正。《祭義》曰“春禘”,鄭注直雲“夏殷禮”,不改禘字者,以《郊特牲》已改禘爲禴,故於《祭義》略之,從可知也。雲“周則改之,春曰祠,夏曰礿”者,按《宗伯》雲“以祠春享先王,以禴夏享先王”。又知周以禘爲殷祭者,按《公羊傳》曰“五年而再殷祭”,又《春秋經》僖八年“秋,七月,禘於大廟”,是禘爲殷祭,殷猶大也,謂五年一大祭。引《詩 小雅》者,是文王之詩,《天保》之篇,謂文王受命,已改殷之祭名,以夏祭之禘,改名曰礿。而《詩》先言礿後祠者,從便文,嘗在烝下,以韻句也。於公,諸盩至不窋也。先王,謂后稷、大王、王季也。
○注“五祀”至“三耳”。
○正義曰:知五祀是司命、中霤、門、行、厲者,按《祭法》雲“王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國門、曰國行、曰泰厲、曰戶、曰竈”,諸侯五祀無戶、竈,自外與天子同,明大夫五祀與諸侯同。明知是司命、中霤、門、行、厲也。雲“此祭謂大夫有地者”,以其祭五祀與諸侯同,故知大夫有采地者。雲“其無地祭三耳”者,以《祭法》雲“大夫立三祀,曰族厲、曰門、曰行”也。鄭意以此及《祭法》俱是周禮,有地者祭五,無地者祭三。按下《曲禮》大夫祭五祀,謂戶、竈、中霤、門、行,以爲殷禮。此大夫五祀,爲有地大夫五祀之神。又別者,以《曲禮》天子諸侯大夫皆祭五祀,更無等差,故以《月令》五祀當之,總爲殷禮。此文天子云祭天地,諸侯雲祭社稷,大夫雲祭五祀,既別爲尊卑之差,故以周法解之。
○注“視視”至“之數”。
○正義曰:按《夏傳》雲:“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其餘山川視伯,小者視子男。”鄭注云:“謂其牲幣粢盛籩豆爵獻之數,非謂尊卑。”按《周禮》上公饔餼九牢,飧五牢,饗禮九獻,豆四十。侯伯饔餼七牢,飧四牢,饗禮七獻,豆三十有二。子男饔餼五牢,飧三牢,饗禮五獻,豆二十有四。又五等諸侯,膳皆大牢,祭亦大牢,簋皆十有二,祭四望山川,用毳冕。鄭注《禮器》“五獻察,謂祭四望山川也”。又侯伯無別,三公與子男同。今此《王制》雲“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則三公尊於諸侯。《夏傳》雲“四瀆視諸侯,其餘山川視伯,小者視子男”,是伯與侯別。今鄭注此“視,視其牲器”,又注《夏傳》“謂其牲幣粢盛籩豆爵獻之數”,參驗上下,並與《周禮》不同,不可強解合之爲一。此《王制》所陳,多論夏殷之制。《夏傳》所說,又非周代之禮。鄭之所注者,當據異代法也。此經雲“四瀆視諸侯”,《夏傳》“視諸侯”之下,雲“其餘山川視伯,小者視子男”,則此諸侯謂是侯爵者,不得總爲五等諸侯。
○注“魯人”至“是也”。
○正義曰:知“魯人祭泰山”者,以《論語》雲“季氏旅於泰山”,明魯君祭泰山,季氏僣之也。又《公羊》雲茸茺,“祭泰山、河、海”,是魯祭泰山。但泰山是齊魯之界,故齊亦祭之。是以《禮器》雲“齊人將有事於泰山,必先有事於配林”,《禮器》又云“晉人將有事於河,必先有事於惡池”,是晉人祭河也。
天子諸侯,祭因國之在其地而無主後者。謂所因之國,先王先公有功德,宜享世祀。今絕無後爲之祭主者,昔夏后氏郊鮌,至杞爲夏後,而更郊禹。晉侯夢黃熊入國而祀夏郊,此其禮也。
○鮌,古本反。能,乃登反,一本又作熊,音雄。
[疏]“天子”至“後者”。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置都之所,及諸侯所封之內,皆因古昔先王先公所居之地,今其地子孫絕滅而無主後者,則天子諸侯祭此先王先公,故云“祭因國之在其地而無主後者”。若天子因先公之後,亦祭先公。若諸侯因先王之後,亦祭先王。先王先公,皆謂有德宜世祀者。
○注“昔夏”至“禮也”。
○正義曰:按《祭法》夏后氏亦禘黃帝而郊鯀,是夏郊篰。雲“至杞爲夏後,而更郊禹”者,按《禮運》雲“杞之郊也,禹也”,是杞郊禹也。殷滅夏之時,殷則不應郊鯀,必應封夏之後,但不知名杞以否,至周封夏後於杞,據《禮運》成文,故云杞更郊禹也,不廢殷時夏後已郊禹也。雲“晉侯夢黃熊入國而祀夏郊”者,按昭七年晉侯有疾,夢黃熊入於寢門。於時子產聘晉,韓宣子問子產:“其何厲鬼?”子產曰:“昔堯殛鯀於羽山,其神化爲黃熊,以入於羽淵,實爲夏郊,三代祀之。晉爲盟主,其或者未之祀也。韓子祀夏郊,晉侯有間。”如傳所云,夏後之時,郊祭鯀以配天。至殷周之時,鯀雖不配天,以其有功,列於羣祀,故云“三代祀之”。但《春秋》之時,周衰禮廢,不能祀鯀。晉既爲盟主,當代天子祭羣神羣祀,傳之意義,謂晉當代天子攝羣神之祀,不謂因此國在地無主後者。今鄭引之以證祭無主後,則謂鯀是夏家之先,晉居夏之舊地,鯀無主後,故晉祀之,禮之與傳意少異。然夏後有杞,而云無主後者,以杞不祭鯀,故云“無主後”也。其黃熊之言,稱入羽淵,按《爾雅》“鱉三足,能”,先師或以爲黃熊,義或然也。
天子犆礿,祫禘、祫嘗、祫烝。犆猶一也。祫,合也。天子諸侯之喪畢,合先君之主於祖廟而祭之,謂之祫。後因以爲常。天子先祫而後時祭,諸侯先時祭而後祫。凡祫之歲,春一礿而巳。不祫,以物無成者不殷祭。周改夏祭曰礿,以禘爲殷祭也。魯禮,三年喪畢而祫於大祖,明年春禘於羣廟。自爾之後,五年而再殷祭,一祫一禘。
○犆音特。祫音洽。諸侯礿則不禘,禘則不嘗,嘗則不烝,烝則不礿。虞夏之制,諸侯歲朝,廢一時祭。
○朝,直遙反。諸侯礿犆,互明礿、犆文。
○互音戶,又戶故反。禘一犆一祫。下天子也。祫歲不禘。
○下,戶嫁反。嘗祫,烝祫。
[疏]“天子”至“烝祫”。
○正義曰:此一節論夏殷天子諸侯大祭及時祭之事,各隨文解之。
○天子之祭,當祫之歲,以春物未成,不爲祫祭。惟犆爲時祭之礿,故云“犆礿”。下秋冬之時,先爲祫祭,後爲時祭,故云“祫禘、祫嘗、祫烝”。
○注“天子”至“一禘”。
○正義曰:按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公羊傳》雲:“大事者何?大祫也。”按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至文二年八月,二十一月,於禮少四月,未得喪畢,是喪畢當祫。諸侯既爾,明天子亦然,故云“天子諸侯之喪畢,合先君之主於祖廟而祭之,謂之祫。”雲“後因以爲常”者,按《禮緯》“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故知每三年爲一祫祭,是後因以爲常。雲“天子先祫而後時祭”者,以經雲“祫禘、祫嘗、祫烝”,天子位尊,故先爲大禮也。雲“諸侯先時祭而後祫”者,以下文雲諸侯“嘗祫,烝祫”,諸侯位卑,取其漸備,故先小禮,後大禮。此等皆因巳前之制,但不知幾年一祫。《禮緯》雲“三年一祫,五年一禘”,鄭雲“百王通義”,則虞夏及殷,皆與周同袷,亦三年爲一也。皇氏取先儒之義,以爲虞夏祫祭,每年皆爲。又云“三時祫”者,謂是秋冬。或一時得祫則爲之,不三時俱祫。然按鄭雲:“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百王通義。”鄭又注此雲:“春一礿而己。不祫,以物無成者不殷祭。”又《禘祫志》雲:“《王制》記先王之法,祫爲大祭,祫於秋於夏於冬。周公制禮,祭不欲數。”如鄭此言,則夏殷三時俱殷祭,皇氏之說也。雲“魯禮三年喪畢而祫於大祖”者,僖公以三十三年十二月薨,文二年八月“大事於大廟”,於禮少四月,文公應合二年十二月而祫大祖廟也。是新君即位之二年,而云三年喪畢者,通死君之年爲三年。雲“明年春禘於羣廟”者,以僖公八年“禘於大廟”,宣公八年“辛已,有事於大廟”。有事,禘也,爲仲遂卒略言有事。僖也,宣也,皆八年禘。既五年一禘,則後禘去前禘五年也。前禘當三年,今二年而祫,故云“明年春禘於羣廟”。按閔二年五月“吉禘於莊公”,昭十五年“禘於武宮”,昭二十五年“將禘於襄公”,禘皆各就廟爲之,故云羣廟。雲“自爾之後,五年而再殷祭”者,《公羊傳》文。雲“自爾”者,謂自三年禘羣廟之後,每五年之內,再爲殷祭,故鄭《禘祫志》雲:“閔公之喪,僖三年禘,僖六年祫,僖八年禘。凡三年喪畢,新君二年爲祫。”新君三年爲禘,皆祫在禘前,閔公二年五月“吉禘於莊公”,則祫當在吉禘之前,故《禘祫志》雲:“四月祫,五月禘。”不譏祫者,慶父作亂,國家多難。故莊公既葬,絰不入庫門。閔公早厭其亂,故四月祫,不譏,五月即禘。比月而爲大祭,又於禮少四月,故書譏其速也。鄭《禘祫志》雲:“魯莊三十二年八月公薨,閔二年五月吉禘。時慶父殺子般之後,公懼於難,不得時葬。葬則去首絰於門外,乃入,務自尊成以厭其禍。若巳練然,免喪又速。二年四月夏則祫。既祫,又即以五月禘於其廟。此月大祭,故譏其速也。閔公之服,凡二十一月,於禮少四月,又不禫,雲吉禘,譏其無恩也。閔公以二年八月薨,僖二年除喪,始祫大廟,明年禘於羣廟,自此而後,五年再殷祭,六年祫,故八年禘。僖公以三十三年十二月薨,至文二年七月間有閏,積二十一月,明月即祫。經雲‘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於文公之服,亦少四月,以其逆祀,故特譏之。文公十八年二月薨,宣二年除喪而祫,三年禘於羣廟,自此之後,亦五年再殷祭,與僖同。六年祫,故八年禘。昭十一年五月‘夫人齊歸薨’,十三年平丘之會,歸,不及祫。冬,公如晉,昭十四年春歸,乃祫,故十五年春乃禘。經雲‘二月,癸酉,有事於武宮’,至十八年祫,二十年禘,二十三年祫。昭二十五年,禘於襄公也。”此是鄭論魯之禘祫。鄭又云:“《明堂位》曰魯,王禮也。以此相推兄可知。”是鄭以天子之禮與魯同也。按《穀梁傳》以年數者不數閏,而鄭數莊公及僖公之喪,皆雲通閏二十一月者,鄭欲盛言日月闕少,假令通閏,止有二十一月耳。鄭於《禘祫志》除莊公之喪少四月,而答趙商雲於禮少六月者,通禫月言之也。哀姜之喪,僖三年乃除。僖二年得除閔公喪而祫者,以是喪祭雖在前喪之內,亦得爲後喪之祭,故《雜記》雲“三年之喪,則既顈,其練祥皆行”是也。此雲三年喪畢,祫於太祖廟,明年春禘於羣廟。按《玄鳥》箋雲“三年既畢,禘於其廟,而後祫祭於太祖”,更有禘於其廟之文。不同者,謂練時遷主遞廟。新死者,當禘祭於其廟以安之,故《鬯人》雲“廟用脩”,注云“謂始禘時”。《左氏》說禘謂既期之後。然則禘於其廟,在於練時。而《玄鳥》箋雲“喪三年既畢,禘於其廟”者,鄭將練禘總就喪畢祫於太祖而言之,其實禘廟在練時也。熊氏一說,謂三年除喪,特禘新死者於廟,未知然否。其禘祫大小,鄭以《公羊傳》雲“大事者何?大祫也”,“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太祖”,故爲大事。若王肅、張融、孔晁皆以禘爲大,祫爲小,故王肅論引賈逵說吉禘於莊公。禘者,遞也,審遞昭穆遷主遞位,孫居王父之處,又引禘於太廟。《逸禮》“其昭屍穆屍,其祝辭總稱孝子孝孫”,則是父子並列。《逸禮》又云“皆升合於其祖”,所以劉歆、賈逵、鄭衆、馬融等皆以爲然。鄭不從者,以《公羊傳》爲正,《逸禮》不可用也。又《曾子問》雲“七廟、五廟無虛主,虛主者,惟天子崩“,與祫祭,祝取羣廟之主。明禘祭不取羣廟之主可知。《爾雅》雲:“禘,大祭也。”謂比四時爲大也。故孫炎等注《爾雅》,雲皆以禘爲五年一大祭。若《左氏》說及杜元凱,皆以禘爲三年一大祭,在大祖之廟。傳無祫文,然則祫即禘也。取其序昭穆謂之禘,取其合集羣祖謂之祫。鄭康成祫禘及四時祭所以異者,此祫謂祭於始祖之廟,毀廟之主,及未毀廟之主,皆在始祖廟中,始祖之主於西方東面,始祖之子爲昭,北方南面,始祖之孫爲穆,南方北面。自此以下皆然。從西爲上,禘則太王、王季以上遷主,祭於后稷之廟,其坐位乃與祫相似。其文武以下遷主,若穆之遷主,祭於文王之廟,文王東面,穆主皆北面,無昭主。若昭之遷主,祭於武王之廟,武王東面,其昭主皆南面,無穆主。又祭親廟四。其四時之祭,惟后稷文武及親四廟也。
○“諸侯”至“不礿”。
○“礿則不禘”者,虞夏之制,歲朝皆闕一時之祭也。此從南方始也。南方諸侯有礿祭竟,夏來朝,故闕夏禘,故云“礿則不禘”也。
○“禘則不嘗”,此西方諸侯秋來朝也,行夏祭竟,而秋來朝,故不嘗也。
○“嘗則不烝”,此北方諸侯冬來朝者也,行秋祭竟,而冬來朝,故廢烝也。“烝則不礿”,此東方諸侯春來朝者也,行冬祭竟,而春來朝,故廢礿也。然各廢一時耳,餘三時皆祭也。今不從東方始,而從南方始者,欲舉春礿得祭者爲始故也。
○注“虞夏”至“祭時”。
○正義曰:此雲“虞夏之制”者,雜明諸代,不專殷。又此春礿,而注云夏殷,則知夏殷春祭俱名礿也。
○“諸侯”至“烝祫”。
○諸侯降於天子,故礿在犆上也。欲見先時祭,故礿在犆上。
○“禘一犆一祫”者,言諸侯當在夏祭一禘之時,不爲禘祭,惟犆一祫而已,闕時祭也。不雲一禘而云禘一者,禘在礿前,與礿在犆前,其義同,皆見先時祭也。
○“嘗祫烝祫”者,謂諸侯先作時祭烝嘗,然後爲大祭之祫,故云“嘗祫烝祫”。鄭既雲諸侯祫歲不禘,是諸侯當祫之歲,法不作禘。而皇氏雲諸侯夏時若祫,則不禘,若禘則不祫,故違鄭注,其義非也。
天子社稷皆大牢。諸侯社稷皆少牢。大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有田者既祭,又薦新。祭以首時,薦以仲月。士薦牲用特豚,大夫以上用羔,所謂“羔豚而祭,百官皆足”。《詩》曰:“四之日其早,獻羔祭韭。”
○大牢如字,又音泰。少,詩照反。日,人一反。庶人春薦韭,夏薦麥,秋薦黍,冬薦稻。韭以卵,麥以魚,黍以豚,稻以雁。庶人無常牲,取與新物相宜而巳。
○稻音盜。卵,力管反。祭天地之牛角繭栗,宗廟之牛角握,賓客之牛角尺。握,謂長不出膚。
○繭字又作蠒,公典反。握,厄角反。長,丁丈反。膚,方於反。諸侯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士無故不殺犬豕,庶人無故不食珍。故,謂祭饗。
[疏]“天子”至“食珍”。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諸侯祭用牲牢,及庶人所薦之物,各隨文解之。
○注“有田者既祭”至“祭韭”。
○正義曰:知有田既祭又薦新者,以《月令》天子祭廟,又有薦新,故《月令》四月“以彘嘗麥,先薦寢廟”。又《士喪禮》有薦新如朔奠,謂有地之士,大斂小斂以特牲,而云薦新,故知既祭又薦新也。雲“祭以首時,薦以仲月”者,《晏子春秋》雲“天子以下至士,皆祭以首時”,故《禮記 明堂位》雲:“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週六月,是夏四月也。又《雜記》雲:“七月而禘,獻子爲之也。”譏其用七月,明當用六月是也。魯以孟月爲祭。魯,王禮也,則天子亦然。大夫、士無文,從可知也。其《周禮》四仲祭者,因田獵而獻禽,非正祭也。服虔注桓公五年傳雲:“魯祭天以孟月,祭宗廟以仲月。”非鄭義也。此薦以仲月,謂大夫士也。既以首時祭,故薦用仲月。若天子諸侯禮尊,物熟則薦之,不限孟仲季,故《月令》孟夏薦麥,孟秋薦黍,季秋薦稻是也。大夫既薦以仲月,而服虔注昭元年傳:“祭,人君用孟月,人臣用仲月。”不同者,非鄭義也。南師解雲:“祭以首時者,謂大夫、士也。若得祭天者,祭天以孟月,祭宗廟以仲月。其禘祭、祫祭、時祭,亦用孟月,其餘諸侯不得祭天者,大祭及時祭皆用孟月。”既無明據,未知孰是,義得兩通,故並存焉。按《春秋》桓八年“正月,已卯,烝”,“夏,五月,丁丑,烝”,書者,《左氏》見其瀆。桓十四年八月“乙亥,嘗”,書以“御廩災”。《左氏》、《公羊》以爲不應嘗。僖八年“七月,禘”,鄭以爲公會王人於洮,故歸,七月乃禘。昭十五年二月禘於武宮者,鄭《禘祫志》以十一年齊歸薨,十五年喪終之禘,不擇月。定公八年冬十月順祀先公,以陽虎作亂,求福先公,特爲此祭,故不用常月。此等皆不用孟月者,以春秋亂世,不能如禮,故參差不一,難以禮論也。雲“士薦牲用特豚”者,按《儀禮 特牲》,是有地之士用特牲,今無地之士薦宜貶降,不用成牲,故用特豚。雲“大夫以上用羔”者,以諸侯大夫有地祭者,用少牢,其無地薦者則用羔也。言以上,則包天子皆用羔也。雖用羔,天子諸侯亦用餘牲,不皆用羔,故《月令》以彘嘗麥,以犬嘗麻。雲“所謂羔豚而祭,百官皆足”者,所謂是《禮器》文。士薦而云百官者,舉大夫以上而言。士之屬吏,以衆言之,亦曰百官,故任厥問雲:“《天官 司裘》注云:‘士不太射,士無臣,祭無所擇。’此雲百官皆足,則有臣矣。”汜閤答曰:“此上下兼說之耳。士雖無臣,猶有屬官佐祭。《特牲饋食》雲‘公有司私臣,皆殽{丞月}’,百官皆足,抑謂此也。”引“《詩》曰”者,是《豳風 七月》之篇也。雲四之日,謂周之四月,夏之二月,其朔旦之時獻羔,祭用韭,薦於廟。引之者,證薦用羔之義。
○注“新物相宜”。
○正義曰:言相宜者,謂四時之間,有此牲穀,兩物俱有,故云相宜,非謂氣味相宜。其相宜者,若牛宜稌、羊宜黍之屬是也。
○注“握謂長不出膚”。
○正義曰:《公羊傳》曰“膚寸而合”,鄭注《投壺禮》雲“四指曰扶”,扶則膚也。
○注“故謂祭饗”。
○正義曰:按《膳夫》王日一舉,鼎十有二物,謂大牢也。是周公制禮,天子日食大牢,則諸侯日食少牢,大夫日食特牲,士日食特豚。至後世衰亂,《玉藻》雲“天子食日少牢,朔月大牢,諸侯食日特牲,朔月少牢”,則知大夫食日特豚,朔日特牲。士日食無文,朔月特豚,故《內則》曰“見子具視朔食”,注云“天子大牢,諸侯少牢,大大特豕,士特豚”,是常食有限,不得逾越,故知謂祭也。謂諸侯祭以大牢,得殺牛。諸侯之大夫祭以少牢,得殺羊。天子大夫祭,亦得殺牛。其諸侯及大夫饗食賓,得用牛也,故《大行人》、《掌客》,諸侯待賓,皆用牛也。公食大夫禮、大夫食賓禮亦用牛也,故云“謂祭饗”也。
庶羞不逾牲,祭以羊,則不以牛肉爲羞。燕衣不逾祭服,寢不逾廟。
[疏]注“祭以”至“爲羞”。
○正義曰:按《有司徹》是少牢之祭,雲“宰夫羞房中之羞”,注“酏食糝食”。《內則》雲“糝取牛羊豕之肉”。得用牛者,祭既用少牢,則糝亦不用牛肉,以羊肉爲羞。
古者公田藉而不稅,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惡取於此,不稅民之所自治也。《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則所云古者,謂殷時。
○燕,伊見反。藉,在亦反。稅,式贅反。借,子夜反。市廛而不稅,廛,市物邸舍,稅其舍,不稅其物。
○廛,直連反。邸,丁禮反。關譏而不徵,譏,譏異服,識異言。徵亦稅也。《周禮》:“國兇札,則無門關之徵,猶譏也。”
○譏,居宜反。徵,本又作正,音同,注下皆同。札,側八反,又音截。林麓川澤,以時入而不禁。麓,山足也。
○麓音鹿。夫圭田無徵。夫猶治也。徵,稅也。《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治圭田者不稅,所以厚賢也。此則《周禮》之士田,以任近郊之地,稅什一。
○圭音珪。
[疏]“古者”至“無徵”。
○正義曰:此一節論古者公田不稅,及關市圭田無徵之事,各隨文解之。
○自“古者”以下,至“夫圭田無徵”,並非周法,故云古者。其藉而不稅,正謂殷時市廛而不稅。以下或兼虞夏殷以言之。
○“公田藉而不稅”者,謂民田之外,別作公田。一井之中,凡有九夫,中央一夫,以爲公田。藉之言借也。惟借八家之力,以治此公田,美惡取於此,而不稅民之私田。
○“市廛而不稅”者,廛謂公家邸舍,使商人停物於中,直稅其所舍之處價,不稅其在市所賣之物。市內空地曰廛,城內空地曰肆。
○“關譏而不徵”者,徵,稅也。關,竟上門也。譏,謂呵察。公家但呵察非違,不稅行人之物。此夏殷法,周則有關門之徵,但不知稅之輕重。若凶年則無稅也,猶須譏禁,禁謂防遏。
○“林麓川澤,以時入而不禁”者,以時入者,獺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謂民庶須有采取隨時而入官不限禁之。
○夫圭田無徵者,夫猶治也。畿內無公田,故有圭田,卿大夫士皆以治此圭田,公家不稅其物,故云無徵。必雲圭者,圭,絜白也。言卿大夫德行絜白,乃與之田,此殷禮也。殷政寬緩,厚重賢人,故不稅之。周則兼通士稅之,故注云“《周禮》之士田,以任近郊之地,稅什一”。
○注“藉之”至“殷時”。
○正義曰:“治公田,美惡取於此,不稅民之所自治也”者,按宣十五年“初稅畝”,傳雲“非禮”,謂稅民所自治爲非禮,明依禮,惟取公田之物,故云“美惡取於此”。引《孟子》者,證三代稅法不同。按《孟子》滕文公問爲國於《孟子》,《孟子》對曰:“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劉氏及皇氏皆雲:“夏時民多,家得五十畝而貢五畝。殷時民稍稀,家得七十畝而助七畝。周時其民至稀,家得百畝而徹十畝。故云其實皆什一。”而云夏時人衆,殷世人稀。又十口之家,惟得五十畝之地,皆不近人情,未知可否。熊氏一說以爲夏政寬簡,一夫之地,惟稅五十畝。殷政稍急,一夫之地,稅七十畝。周政極煩,一夫之地,稅皆通稅。所稅之中,皆十而稅一,故云其實皆什一。此則計田雖不得什一,理稍可通。既古意難知,故彼此俱載。又鄭注《匠人》雲:“貢者,自治其所受田,貢其稅穀。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斂焉。夏則有貢無助,殷則有助無貢。”鄭注《匠人》又云:“以《載師職》及《司馬法》論之,周制畿內,用夏之貢法,稅夫無公田;以《詩》、《春秋》、《論語》、《孟子》論之,周制邦國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稅夫,此三代所以別也。”雲“古者謂殷時”者,以《春秋》宣十五年雲“穀出不過藉”,藉謂借民力也。此經亦云藉,皆謂借民力也。助官治田,與殷七十而助相當,故云古謂殷時。鄭知周之畿內用夏貢法者,按《載師》雲:“以廛裏任國中之地,以埸圃任園地,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地,以大都之田任畺地。”鄭注云“廛裏,邑居里矣。廛民,居之區域也”,“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也”,“仕田,自卿以下所受圭田也”,“賈田,在市賈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賞田者,賞賜之田”,“公邑,謂六遂餘地,天子使大夫治之”,“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大都,公之采地”。《載師》又云:“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又《司馬法》雲:“井十爲通,通爲匹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爲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計一成百井。井有九家,百井即九百家。”而云“一成三百家”者,以此田上中下除宮室塗巷三分之一,自餘通率一家受二夫,故一成爲三百家。是一井九家爲定,無公田也,故鄭雲“以《載師職》及《司馬法》論之,周制畿內用夏之貢法”。不稅夫者,謂鄉遂及公邑若采地,即爲井田,稅夫與畿外同。知畿外用助法者,按《詩 小雅》:“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春秋》宣十五年雲“初稅畝”,傳雲:“穀出不過藉。”《論語》雲:“盍徹乎?”《孟子》雲:“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爲公田,八家皆私百畝。”是皆論公田之事,故鄭雲“以《詩》、《春秋》、《論語》、《孟子》論之,周制邦國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稅夫”。然畿外諸侯雖立公田,其實諸侯郊外亦用貢法,故《孟子》雲野,九夫之田而稅一,即“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故鄭雲邦國亦異外內耳。但郊內地少,郊外地多,從多言之,故云“畿外製公田,不稅夫也”。凡賦法無過十一,故《孟子》雲輕於十一,大貉小貉;重於十一,大桀小桀。十一而稅,堯舜之道。但周之畿內有參差,皆不同,而言之十一,若畿外,先儒約《孟子》、《樂緯》,皆九夫爲井,八家共治公田八十畝,已外二十畝以爲八家井竈廬舍,是百畝之外別助,是十外稅一。郊外既十外稅一,郊內亦十外稅一。假令治一夫之田,得百一十碩粟,而貢十碩,是亦十外稅一也。劉氏以爲《匠人》注引《孟子》野九夫而稅一,國中什一,諸侯謂之徹者,通其率以十一爲正,則謂野九夫之田而稅一,國中十一夫之田而稅一,是二十夫之田中而稅二。計地言之,是十中稅一。若計夫實稅,猶十外稅一,與先儒同也。但不知諸侯郊內十夫受十一夫之地,若爲周制耳。或畿外地寬也,一夫受百一十畝之地,與畿內異也。
○注“周禮”至“譏也”。
○正義曰:引《周禮》者,證凶荒之時,雖無徵稅,猶須譏禁,禁謂防遏爲重。其殷則雖無凶荒,縱不賦稅,猶須譏禁,與周凶荒時同,則門關有稅,但不知稅之輕重。
○注“麓山足”。正義曰:按僖十四年“沙鹿崩”,《穀梁傳》雲“林屬於山爲鹿”。鹿,山足也。按鄭注《大司徒》雲:“竹木曰林,注瀆曰川,水鍾曰澤。”林麓山澤之異也。
○注“徵稅”至“什一”。
○正義曰:《載師》雲“漆林之徵,二十而五”,又云“凡任地,國宅無徵”,是正謂稅也。引《孟子》書者,證卿以下有圭田。謂之圭者,圭,絜也,言德行絜白也。而與之田,殷所不稅者,殷政寬厚,重賢人,周則稅之。故鄭雲“此即《周禮》之士田,以任近郊之地,稅什一”者,《載師》文也。
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治宮室城郭道渠。
[疏]正義曰:此一經前明以殷法,此則兼通周禮。三日,謂使民治城郭道渠,年歲雖豐,不得過三日,自下皆然。按《周禮 均人》雲:“豐年旬用三日,中年旬用二日,無年旬用一日。”年歲不同,雖豐不得過三日。
田裏不粥,墓地不請。皆受於公,民不得私也。粥,賣也。請,求也。
[疏]“田裏”至“不請”。
○正義曰:田地裏邑,既受之於公,民不得粥賣。冢墓之地,公家所給,族葬有常,不得輒請求餘處。
司空執度度地。司空,冬官卿,掌邦事者。度,丈尺也。
○度度,上如字;下大洛反,量也。居民山川沮澤,時四時,觀寒暖燥溼。沮,謂萊沛。
○沮,將慮反,沮沮如也。暖,乃管反,又況袁反,下文汀,萊音來,何胤雲:“草所生曰萊。”庾雲:“草也。”沛,蒲具反,何胤雲:“水所生曰沛。”何休注《公羊傳》雲:“草棘曰沛。”量地遠近,制邑井之處。
○處,昌慮反。興事任力。事,謂築邑、廬、宿、市也。
○任,而鴆反。築音竹。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壯者之食。寬其力,饒其食。
○食壯音嗣,又如字;下側狀反。
[疏]“司空”至“之食”。
○正義曰:此一節論司空居民並任以事食之事。言“司空執度度地”者,謂司空執丈尺之度,以量度於地,居處於民,觀山川高下之宜,沮澤浸潤之處。又必以時候此四時,知其寒暖。
○注“觀寒”至“萊沛”。
○正義曰:言觀寒暖,解四時燥溼,解山川沮澤。燥謂山也,溼謂川與沮,澤謂萊沛者,何胤雲:“沮澤,下溼地也。草所生爲萊,水所生爲沛。”言沮地是有水草之處也。
○注“制邑井之處”。
○正義曰:按《小司徒》雲:“九夫爲井,四井爲邑。”爲邑之處,謂平原之地,衍沃之所,堪造邑井,即《左傳》所謂“井衍沃”也。若山林藪澤,則不堪邑井也。
○注“事謂”至“市也”。
○正義曰:上雲用民之力,惟三日而巳,故注云“治宮室城郭道渠”。此言興事,言興則用力難重,故云“事謂築邑“。築邑則築城也。又築廬之與宿及市。按《遺人》雲“凡國野之道,十里有廬”,“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市”是也。
○“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壯者之食”者。
○凡國家爲役之法,老少功程不同,老則功少,壯則功多。今使民之時,雖役壯者,限以老者之功程,故曰“任老者之事”。凡廩餼牲體,壯者食多,老者食少,雖老者給以壯者之料,故食壯者之食,壯者從老者之功,故注云“寬其力”。老給壯糧,故云“饒其食”。
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溼。使其材藝堪地氣也。
○燥,素老反。廣谷大川異制,謂其形象,民生其間者異俗,謂其所好惡。
○好惡,上呼報反;下烏路反。剛柔、輕重、遲速異齊。謂其情性緩急。
○齊,才細反。緩,戶管反。五味異和,謂香臭與鹹苦。
○和,胡臥反,下同。臭,尺救反。器械異制,謂作務之用。
○械,戶戒反,何休注《公羊》雲:“攻守之器曰械。”鄭注《大傳》雲:“禮樂之器及兵甲也。”郭璞《三蒼解詁》雲:“械,器之總名。”衣服異宜。謂旃裘與絺綌。
○旃裘,上之然反;下音求。絺,初宜反。綌,去逆反。脩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教謂禮義,政謂刑禁。中國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地氣使之然。東方曰夷,被髮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蠻,雕題交趾,有不火食者矣。雕,文。謂刻其肌,以丹青之。交趾,足相鄉然,浴則同川,臥則僢。不火食,地氣暖,不爲病。
○被,皮義反,下同。雕,本又作彫,同;彫,刻鏤也。題,大兮反。趾音止。刻音克。肌音飢。,乃結反。相鄉,許亮反。僢,昌戀反。西方曰戎,被髮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不粒食,地氣寒,少五穀。
○衣,於既反,下同。粒音立。中國、夷、蠻、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備器。其事雖異,各自足。五方之民,言語不通,嗜慾不同。達其志,通其欲,東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譯。皆俗間之名,依其事類耳。鞮之言知也。今冀部有言狄鞮者。
○嗜慾,市志反。寄,京義反。鞮,丁兮反。譯音亦。間如字,又間廁之間。
[疏]“凡居”至“曰譯”。
○正義曰:此一節論中國及四夷居處言語衣服飲食不同之事,各隨文解之。
○“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溼”者,材謂氣性材藝,言五方之人,其能各殊。五者居處,各須順其性氣材藝,使堪其地氣,故盧植雲“能寒者使居寒,能暑者使居暑”,即其義也。
○注“情性緩急”。
○正義曰:性謂稟性自然,故《孝經說》雲“性者,生之質。若木性則仁,金性則義,火性則禮,水性則信,土性則知”,《中庸》雲“天命之謂性”,是賦命自然。情者,既有識知,心有好惡,當逐物而遷,故有喜怒哀樂好惡。此經雲“剛柔輕重遲速”,天生自然,是性也。而連言情者,情是性之小別,因性連言情者耳。若指而言之,則上文異俗是情也。故注云“謂其所好惡”。今經有“剛柔輕重遲速”六事,而注惟雲緩急者,細別則有六,大總惟二。剛輕速,總是急也。柔重遲,總是緩也,此大略而言。人性不同,亦有柔而躁者,剛而遲者,故《尚書》雲“皋陶行有九德”是也。
○注“謂作務之用”。
○正義曰:作務之用者,謂民之作務所用,五方不同,故《考工記》若粵之用鎛,胡之用弓車,故云“器械異制”。器謂總用之器,械謂兵器,故《公羊傳》何休雲:“攻守之器曰械。”
○“脩其”至“其宜”。
○俗謂民之風俗,宜謂土地器物所宜,教謂禮義教化,政謂政令施爲,言脩此教化之時,當隨其風俗,故云“不易其俗”。
○“齊其政”者,謂齊其政令之事,當逐物之所宜,故云“不易其宜”。教主教化,故注云“教謂禮義”。政主政令,故注云“政謂刑禁”也。
○“中國”至“曰譯”。
○正義曰:從此以下至北方曰譯,總論四夷中國之異。
○“中國戎夷五方之民”者,舉戎夷則蠻狄可知。“五方之民”者,謂中國與四夷也。
○“文身”者,謂以丹青文飾其身。
○“有不火食”者,以其地氣多暖,雖不火食,不爲害也。言有不火食者,亦有火食者。
○“彫題交趾”者,彫謂刻也,題謂額也。謂以丹青彫刻其額,非惟彫額,亦文身也。故仲雍居吳越,《左傳》雲“斷髮文身”。趾,足也。言蠻臥時頭鄉外,而足在內而相交,故云“交趾”。不雲被髮者,發斷故也。
○“衣皮,有不粒食者矣”者,以無絲麻,惟食禽獸,故衣皮。地氣寒,少五穀,故有不粒食者。
○“衣羽毛於穴居”者,東北方多鳥,故衣羽。正北多羊,故衣毛。凝寒至盛,林木又少,故穴居。其有不粒食者,與西戎同。
○“中國夷蠻戎狄,皆有安居”者,言中國與四夷雖異,各有所安之居。
○“和味、宜服、利用、備器”者,言中國與四夷皆有所和之味,所宜之服,所利之用,所備之器,其事雖異,各自充足。
○“五方之民,言語不通,嗜慾不同”者,以水土各異,故言語不通;好惡殊別,故嗜慾不同。
○“達其志,通其欲”者,謂帝王立此傳語之人,曉達五方之志,通傳五方之慾,使相領解。其通傳東方之語官謂之曰寄,言傳寄外內言語。通傳南方語官謂之曰象者,言放象外內之言。其通傳西方語官謂之狄鞮者,鞮,知也,謂通傳夷狄之語,與中國相知。其通傳北方語官謂之曰譯者,譯,陳也,謂陳說外內之言。東方謂之夷者,《風俗通》雲:“東方人好生,萬物牴觸地而出。夷者,牴也。”其類有九,依《東夷傳》“夷有九種,曰畎夷、於夷、方夷、黃夷、白夷、赤夷、元夷、風夷、陽夷。”又李巡注《爾雅》雲:“一曰玄菟、二曰樂浪、三曰高驪、四曰滿飾、五曰鳧臾、六曰索家、七曰東屠、八曰倭人、九曰天鄙。”南方曰蠻者,《風俗通》雲:“君臣同川而浴,極爲簡慢。蠻者,慢也。”其類有八,李巡注《爾雅》雲:“一曰天竺、二曰咳首、三曰僬僥、四曰跛踵、五曰穿焜、六曰儋耳、七曰狗軹、八曰旁春。”西方曰戎者,《風俗通》雲:“斬伐殺生,不得其中。戎者,兇也。”其類有六,李巡注《爾雅》雲:“一曰僥夷,二曰戎央,三曰老白、四曰耆羌、五曰鼻息、六曰天剛。”北方曰狄者,《風俗通》雲:“父子嫂叔,同穴無別。狄者,闢也。”其行邪辟,其類有五,李巡注《爾雅》雲:“一曰月支、二曰穢貊、三曰匈奴、四曰單于、五曰白屋。”
○注“彫文”至“爲病”。
○正義曰:按《漢書 地理志》文,越俗斷髮文身,以闢蛟龍之害,故刻其肌,以丹青之。以東方南方皆近於海,故俱文身。雲“浴則同川,臥則僢”者,言首在外而足相鄉內,故《典瑞》注云“僢而同邸”。正本直雲“臥則僢,”無同字。俗本有同字,誤也。
○注“皆俗”至“鞮者”。
○正義曰:言寄、象、狄鞮、譯,皆是四夷與中國,皆俗間之名也。雲“依其事類耳”者,
○中國通傳之人,各依其當方事之比類而言說之,即寄者寄付東方之言,象者象似南方之言,是依其事類者也。雲“今冀部有言狄鞮者”,今日之言,必有從於古,欲證古有狄鞮之言,鞮與知聲相近,故鞮爲知也。
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也。得猶足也。
○度,大洛反。參,七南反。無曠土,無遊民,食節事時,民鹹安其居,樂事勸功,尊君親上,然後興學。立小學大學。
○鹹,行緘反。樂音嶽,又音洛。
[疏]“凡居”至“興學”。正義曰:此一節論居民與地相得,及食節事時勸功尊君立學之事。
○食節,謂食得其節。事時,謂事得其時。樂事,謂民樂悅事務。勸功,謂勉勵立功。尊君,謂臣民尊君。親上,謂在下親愛長上。民富而可教,謂民事既得如此,然後可得興學也。
卷十三 王制第五
司徒脩六禮以節民性,明七教以興民德,齊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養耆老以致孝,恤孤獨以逮不足,上賢以崇德,簡不肖以絀惡。司徒,地官卿,掌邦教者。逮,及也。簡,差擇也。
○防,本又作坊,音同。恤,辛律反。逮音代,又大計反。肖音笑。絀,敕律反。命鄉簡不帥教者以告。帥,循也。不循教,謂敖很不孝弟者,司徒使鄉簡擇以告者,鄉屬司徒。
○帥音率。循音巡。敖,本又作傲,同五報反。很,胡墾反。弟,大計反,本又作悌。耆老皆朝於庠,元日習射上功,習鄉上齒。大司徒帥國之俊士與執事焉。將習禮以化之,使之觀焉。耆老,致仕及鄉中老賢者。朝猶會也。此庠,謂鄉學也。鄉,謂飲酒也。鄉禮,春秋射,國蠟,而飲酒養老。
○朝,直遙反。庠音祥。與音預。蠟,仕詐反。不變,命國之右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左。命國之左鄉,簡不帥教者移之右,如初禮。中年考校,而又不變,使轉徙其居,覬其見新人,有所化也。亦複習禮於鄉學,使之觀焉。
○覬音冀。復,扶又反,下“又復”、“復移”、“復與”同。不變,移之郊,如初禮。郊,鄉界之外者也。稍出遠之,後中年又爲之習禮於郊學。
○爲,於僞反,下“又爲”、“親爲”、“爲其大”、“亦爲”皆同。不變,移之遂,如初禮。遠郊之外曰遂,遂大夫掌之。又中年復移之使居遂,又爲習禮於遂之學。不變,屏之遠方,終身不齒。遠方,九州之外。齒猶錄也。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移居於司徒也。秀士,鄉大夫所考,有德行道藝者。
○選,宣戀反,下皆同。行,下孟反。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可使習禮者。學,大學。升於司徒者不徵於鄉,升於學者不徵於司徒,曰造士。不徵,不給其繇役。造,成也。能習禮,則爲成士。
○給音急。徭,本又作繇,音遙。樂正崇四術,立四教。樂正,樂官之長,掌國子之教。《虞書》曰:“夔,命汝典樂,教胄子。”崇,高也。高尚其術,以作教也。幼者教之於小學,長者教之於大學。《尚書傳》曰:“年十五始入小學,十八入大學。”
○樂音嶽。長,丁丈反,下同。夔,求龜反。命女音汝。順先王《詩》、《書》、《禮》、《樂》以造士。順此四術,而教以成是士也。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春夏,陽也。《詩》、《樂》者聲,聲亦陽也。秋冬,陰也。《書》、《禮》者,事事亦陰也。互言之者,皆以其術相成。
○夏,戶嫁反,注及下注“夏官”同。王大子、王子、羣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國之俊選,皆造焉。皆以四術成之。王子,王之庶子也。羣后,公及諸侯。
○適,丁歷反,下注同。造,才早反,徐七到反。凡入學以齒。皆以長幼受學,不用尊卑。將出學,小胥、大胥、小樂正簡不帥教者,以告於大樂正,大樂正以告於王。此所簡者,謂王大子、王子、羣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大胥、小胥,皆樂官屬也。出學,謂九年大成學止也。
○胥,息餘反,又息呂反,下同。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學。不變,王親視學。亦謂使習禮以化之。不變,王又親爲之臨視,重棄賢者子孫。此習禮皆於大學也。不變,王三日不舉。去食樂,重棄人。
○去,丘呂反。屏之遠方,西方曰棘,東方曰寄,終身不齒。棘當爲僰。僰之言逼,使之逼寄於夷戎。不屏於南北,爲其大遠。
○屏,必郢反。棘,依注音僰,又作{棘火},蒲北反,偪也。偪,彼力反。大音太,舊他佐反。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移名於司馬。司馬,夏官卿,掌邦政者。進士,可進受爵祿也。
[疏]“司徒”至“進士”。
○正義曰:此一節論司徒脩禮明教,上賢絀惡,教學升進之事,各隨文解之。
○“脩六禮以節民性”者,六禮謂冠一、昏二、喪三、祭四、鄉五、相見六。性,稟性自然,剛柔輕重遲速之屬,恐其失中,故以六禮而節其性也。
○“明七教以興民德”者,七教即父子一、兄弟二、夫婦三、君臣四、長幼五、朋友六、賓客七也。德者,得也。恐人不得其所,故以七教以興舉其民,使之皆得其所也。此六禮七教,並是殷禮,周則五禮十二教也。“齊八政以防淫”者,八政一曰飲食,二曰衣服,三曰事爲,四曰異別,五曰度,六曰量,七曰數,八曰制。淫謂過奢侈,故以八政禁令之事以防淫。淫過之失,貴賤同有,故不雲民淫。
○“一道德以同俗”者,道,履蹈而行,謂齊一所行之道,以同國之風俗。敬養耆老,所以致恭孝之心;哀恤孤獨,所以逮及不足,謂以恩惠遂及之,不足,則孤獨者也。尊上賢人,所以崇獎有德;簡去不肖,所以絀退惡人。從“司徒”以下至“升諸司馬,曰進士”,皆是司徒所掌教之事,既雲上賢崇德,簡不肖絀惡,總之於此。從命鄉簡不帥教者,至終身不齒,論絀惡之事,謂鄉人入學,不帥師教,屏退絀除也。自“命鄉論”至“曰造士”,論崇德之事,謂鄉人入學,德業有成,升名進於司徒。又鄉人所學,須有經術。自“樂正崇四術”至“《詩》、《書》”,明所習業之事。非惟鄉人所教如此,王子公卿之子亦當須教,其不肖者亦當退之。自“王大子”以下至“終身不齒”,論教王子等屏退之事。但鄉人既卑,節級升之,故爲選士、俊士,至於造士。若王子與公卿之子,本位既尊,不須積漸,學業既成,即爲造士。於是大樂正之官,總論鄉人造士,及王子等造士,以告於王,升諸司馬,故云“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是總包鄉人及王子及公卿之子學業成者。
○注“帥循”至“司徒”。
○正義曰:“帥,循也”,《爾雅 釋詁》文。雲“鄉屬司徒”者,六鄉大夫,皆司徒統領,《周禮》鄉皆屬地官,是鄉屬司徒也。
○“耆老”至“事焉”。
○司徒命此鄉學,簡擇不帥教者,以告司徒,司徒乃命鄉內耆老皆聚會於鄉學之庠,乃擇善日於鄉學內,爲此不帥教之人,習其射禮,中者在上,故云上功。又於鄉學習此鄉飲酒之禮,令老者居上,故云上齒。欲使不帥教之人觀其上功,自勵爲功;觀其上齒,則知尊敬長老。大司徒帥領國之英俊之士,與在鄉射飲酒執行事焉。使俊士與之以爲榮,惡者慕之而自勵。此言國之俊士,則非惟鄉內之人。
○注“耆老”至“養老”。
○正義曰:總言耆老,其數則衆,故知致仕及鄉中老賢致仕,則《書傳略說》雲“大夫爲父師,士爲少師”是也。鄉中老賢,謂鄉人不仕,年老有德行者,故《鄉飲酒》雲:“以告於先生君子可也。”注云:“先生,鄉中致仕者。君子,國中有盛德者。”雲“朝猶會也”者,恐有朝王之嫌,故云“朝猶會也”。雲“此庠謂鄉學也”者,以習射上功,在州學;習鄉上齒,在黨學,恐此是州黨之學,故云“庠,鄉學也”。謂初時耆老聚會於庠學,乃擇元日,就州學習射,就黨學上齒,習射習鄉,各在一處,則不得同日也。雲“鄉謂飲酒也”者,言經中習鄉謂飲酒者,此鄉既有上齒之文,故知謂鄉飲酒也。雲“鄉禮春秋射”者,按《州長職》雲“春秋而射於州序”。然則射在州序,而云鄉射禮者,州屬於鄉,雖在州序,亦得謂之鄉。或可鄉居此州,更不立州學。若州之有事,則就鄉學,是鄉學得爲射也。雲“鄉禮春秋射”者,解習射之處也。雲“國蠟,而飲酒養老”者,周之十二月,國家蜡祭之時,黨正鄉飲酒而養老。按《黨正》雲:“國索鬼神而祭祀,則以禮屬民,而飲酒於序,以正齒位。”知此經習鄉,非正月鄉學飲酒者,以鄉學飲酒無正齒位之事。此雲上齒,按《黨正職》雲:“壹命齒於鄉里,再命齒於父族,三命而不齒。”又《禮記 鄉飲酒義》雲:“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故解此鄉爲黨正飲酒。謂之鄉者,黨,鄉之屬,故云鄉也。或鄉之所居之黨,不別立黨學,黨之正齒位,就鄉學爲之,亦謂之飲酒。
○注“中年”至“觀焉”。
○正義曰:按《學記》“一年視離經辨志,三年視敬業樂羣,五年視博習親師,七年視論學取友,謂之小成。九年知類通達”。上雲命鄉簡不帥教者,謂初入學一年之終,簡不帥教敖很之人,爲之習射習鄉。此注云“中年考校,而又不變”,中猶間也,謂間一年而考校之。時不變者,右鄉者移左,左鄉者移右。下雲“不變,移之郊”者,謂五年之時,更簡不帥教者,故注云“中年又爲之習禮”,間四年之下一年也。下雲“不變,移之遂”者,謂七年之時,故注云“又中年移之遂”,間六年之下一年也。下雲“不變,屏之遠方”者,謂九年之時。鄭注不雲間年者,以九年限極,不須雲間年也。雲“亦複習禮於鄉學”者,習禮謂習射上功,習鄉上齒,故經雲“如初”。
○注“郊鄉”至“郊學”。
○正義曰:此郊謂近郊也。以遠郊之內,六鄉居之。若鄉民近國城,及國內之人,其學在國中,或在公宮之右。或在公宮之左,故前雲右鄉。若鄉人遠國城,在近郊之外者,則學在近郊,其習禮亦鄉大夫臨之。
○注“遠郊”至“之學”。
○正義曰:按《司馬法》曰:“百里郊,二百里野。”《遂人》雲:“掌邦之野。”既二百里爲野,遂之所居,故知遠郊之外。雲“遂大夫掌之”者,謂遂大夫掌所職二百里中也。且此不帥教者,移之在遂,不應鄉大夫臨之,故亦遂大夫掌之。遂大夫亦帥國之俊選,於遂學而行禮也。但六鄉州學主射,黨學主正齒位,遂則縣與州同,鄙與黨同。未知縣正主射、鄙師主正齒位以否,亦應與鄉不異,但《周禮》不備耳。但縣鄙皆屬於遂,雖各立學,總曰遂學。或遂之所居縣鄙,不立縣鄙之學,有事則在遂學與鄉同。
○注“遠方”至“錄也”。
○正義曰:九州之外,於周,則夷鎮蕃也。蓋隨罪之輕重,而爲遠近之差。若王子公卿之子,雖屏夷狄,但居夷狄之內畔,故下注雲“不屏於南北,爲其大遠”,明鄉人則屏於南北也。“齒猶錄也”者,按《文王世子》雲“古者謂年齡,齒亦齡也”,以年相次,是錄其長幼,故云“齒猶錄也“。
○注“移名”至“藝者”。
○正義曰:大司徒之官,命鄉大夫論量考校此鄉學之人,有秀異之士者,升於司徒,先名惟在鄉,今移名於司徒,謂錄名進在司徒,其身猶在鄉學。雲“秀士,鄉大夫所考,有德行道藝者”,謂鄉大夫考此鄉學之人有德行道藝者。德行謂孝友之徒,道藝謂多才藝。此惟升名司徒,未即貢舉入官也。按《鄉大夫》雲“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謂鄉人有能有賢者,以鄉飲酒之禮興之,獻賢能之書於王,名則升於天府,身則任以官爵,則下文雲“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而升諸司馬,曰進士”。彼據鄉人,故三年一舉,此據學者,故中年考試,殷、周同也。熊氏以爲此中年舉者爲殷禮,鄉大夫三年舉者周法,其義非也。
○注“可使”至“大學”。
○正義曰:按《內則》雲:“二十而冠,始學禮。”此升於大學曰俊士之人,年以二十,故可使習禮。雲“學大學”者,按《尚書》周傳雲:“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十三入小學,二十入大學。”又《書傳略說》:“餘子十五入小學,十八入大學。”其鄉人當與餘子同,故知二十習禮之時在大學也。此升於學者,謂身升於大學,非惟升名而巳。
○注“不徵”至“成士”。
○正義曰:徵謂力役,故云“不給繇役”。此繇役者,供學及司徒細碎之繇役也。上文“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者,雖升名司徒,猶給鄉之繇役,以藝業未成。次雲“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者,身雖升學,亦以學未成,猶給司徒繇役。若其學業既成,免其繇役。定本雲“升之學”,無“大”字,升諸司徒,則不徵於鄉,升之於學,則不徵於司徒,皆免其繇役者,是爲造成之士。雲“能習禮則爲成士”者,以二十習禮,禮以立身,故爲成士。然習禮必年二十,按《書傳》適子二十入大學,餘子十八入大學。然則升名司徒,未入大學,已能習禮。爲造士者,二十習禮,舉其大網。若其性識聰明,則亦早能習之。
○注“樂正”至“大學”。
○正義曰:樂正掌國子之教者,按《周禮 大司樂》“掌成均之法,以教國子”。引《虞書》“命汝典樂,教胄子”者,證以樂官教胄子之義。孔注《尚書》雲:“胄,長也。”謂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子。雲“高尚其術,以作教也”者,謂樂正之官,當光揚尊崇此四術以爲教,謂敷暢義理,贊明旨趣,使學者知之。引“《尚書傳》曰”以下,《書傳略說》文。“順先王《詩》、《書》、《禮》、《樂》以造士”,樂正之官,依順此古昔先王之道,則《詩》、《書》、《禮》、《樂》”之等,教之造成此士術者,是道路之名。《詩》、《書》、《禮》、《樂》,是先王之道路謂之術。
○注“春夏”至“相成”。
○正義曰:鄭以經雲“春秋教以《禮》、《樂》”,則秋教《禮》,春教《樂》。“冬夏教以《詩》、《書》”,則冬教《書》,夏教《詩》,故云“春夏,陽也。《詩》、《樂》者聲,聲亦陽也”。所以《詩》得爲聲者,《詩》是樂章,《詩》之文義,以樂聲播之,故爲聲。若以聲對舞,則聲爲安靜,舞爲鼓動,舞爲陽,聲爲陰,故《大胥》雲“春,釋採合舞;秋,頒學合聲”是也。就舞之中,奮動甚者屬陽,奮動靜者屬陰,故《文王世子》雲“春夏學干戈,秋冬學羽籥”是也。雲“秋冬,陰也。《書》、《禮》者事,事亦陰也”者,《書》者言事之經,《禮》者行事之法,事爲安靜,故云“《書》、《禮》者事,事亦陰也”。《文王世子》雲:“秋學《禮》,冬讀《書》。”與此同也。雲“互言之者,皆以其術相成”者,若不互言,當雲春夏教以《樂》、《詩》,秋冬教以《禮》、《書》,則是春夏但教以《樂》、《詩》,不教《禮》、《書》;秋冬但教以《禮》、《書》,不教以《樂》、《詩》。言其四術不可暫時而闕,今交互言之,雲春教《樂》,明兼有《禮》;秋教《禮》,兼有《樂》。夏教《詩》,兼有《書》;冬教《書》,兼有《詩》,故云“皆以其術相成”,但遂其陰陽以爲偏主耳。
○注“皆以”至“諸侯”。正義曰:“皆以四術成之”,解經“皆造焉”,謂王太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子、國之俊選,皆以四術造焉。雲“王子,王之庶子也”者,以經雲“王太子”,乃雲王子,故知是庶子也。雲“羣后,公及諸侯”者,以經“羣后”之下,即雲卿大夫士,無諸侯之文,故知羣后之中,是三公及諸侯也。
○注“皆以長幼受學”。
○正義曰:“長幼受學,雖王大子亦然,故《文王世子》雲:“將君我,而與我齒讓,何也?”是其事也。
○注“此所”至“上也”。
○正義曰:“此所簡者,謂王大子以下”者,承上鄉之學下,恐所簡兼有鄉人,故明之也。雲“大胥、小胥皆樂官屬也”者,按《周禮》“大司樂中大夫二人”,“大胥中士四人,小胥下士八人”,皆屬大司樂,故云“樂官屬也”。雲“出學,謂九年大成學止也”者,以上文鄉人中年考校,恐此亦中年,故明之也。知九年者,以下即雲“王親視學,不變,王三日不舉”,無移左鄉右鄉及移郊遂之事,故知是九年學止也。
○注“習禮皆於大學也”。
○正義曰:若殷人習禮在於大學,即《明堂位》雲:“瞽宗殷學。”《文王世子》雲:“禮在瞽宗,殷之大學也。”若周則大學曰東膠,瞽宗不得爲周之大學也。故鄭注《儀禮 鄉射》雲:“周立四代之學於國,而又以有虞氏之庠爲鄉學。”則周之尋常習禮於殷學之中,至九年爲王子不變,其習禮當於東膠大學。然則餘子十八入太學,嫡子二十入太學者,皆是殷法也。若周法立當代大學在公宮左,太學即東膠也。又立小學於西郊,小學即有虞氏之庠,其習《書》於虞氏之學,習《禮》、《樂》於殷之學,習舞於夏后氏之學,故《文王世子》雲“春夏學干戈,秋冬學羽籥,皆於東序”,“春誦夏弦,大師詔之瞽宗”。又云“《禮》在瞽宗,《書》在上庠”,《詩》則無文,鄭注云“弦謂以絲播《詩》”,則習《詩》亦在瞽宗。然《詩》與《禮》、《樂》雖各在其學習之,至二十入大學之時,仍於大學之中兼習四術,故此注云“習禮皆於大學”,是周之大學亦習禮也。禮既在瞽宗,又在大學,則其餘亦可知也。
○注“棘當”至“太遠”。
○正義曰:“僰之言偪”者,按《漢書》雲西南有僰,夷知非彼夷而讀爲偪者,以與寄文相對。寄非東方夷名,是寄旅之意,則僰亦非西方夷名,故以爲逼迫於夷狄也。雲“不屏於南北,爲其大遠”者,按《漢書 地理志》雲“南北萬三千里,東西九千里”,又《帝王世紀》“南北萬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東西九千三百二里”。漢地既然,則古亦應爾,皆南北長,東西短,故鄭此注云“不屏於南北,爲其大遠”。
○“大樂”至“進士”。
○此大樂正之官論造士之中最秀異者,以告於王而升名於司馬論之,曰進士,言進受爵祿也,此文承王子公卿大夫之子,下似專據王子等,其實鄉人入學爲造士者,亦同於此。其鄉人不在學者及邦國所貢之士,所貢於王,亦當升諸司馬,以司馬掌爵祿。故有司士屬焉。其職雲“以德詔爵,以功詔祿”,即知凡入仕者,皆司馬主之。下文更不見鄉人及邦國所貢之士,故知此中兼之,但文不具耳。
司馬辨論官材,辨其論,官其材,觀其所長。
○其論如字,舊力困反。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各署其所長。論定,然後官之。使之試守。任官,然後爵之。命之。
○任,而金反,下注同。位定,然後祿之。大夫廢其事,終身不仕,死以士禮葬之。以不任大夫也。有發,則命大司徒教士以車甲。乘兵車衣甲之儀。有發,謂有軍師發卒。
○衣,於既反。卒,子忽反。凡執技論力,適四方,臝股肱,決射御。謂擐衣出其臂脛,使之射御,決勝負,見勇力。
○技,其綺反,本或伎,後同。臝,本又作臝,力果反。肱,古弘反。擐,舊音患,今讀宜,音宣;依字作扌爵,《字林》雲“扌爵,扌爵臂也,先全反。”脛,胡定反。見,賢遍反。凡執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醫、卜及百工。言技謂此七者。凡執技以事上者,不貳事,不移官,欲專其事,亦爲不德。出鄉不與士齒。賤也。於其鄉中則齒,親親也。仕於家者,出鄉不與士齒。亦賤。
[疏]“司馬”至“士齒”。
○正義曰:此一節主論司馬之官用其人,及發兵論射御,及居官黜退之事。司馬辨論官材,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以告於王,王必以樂正所論之狀,授與司馬,司馬得此所論之狀,乃更論辨之,觀其材能高下,知其堪任何官,是準擬其官以其材,故云“官材也”。
○“論進士之賢者”,謂司馬辨論之後,不堪者屏退,論量進士賢者以告於王,告王之時,而正定其論,各署其所長。若長於禮者,署擬於禮官。長於樂者,署擬於樂官。論定然後官之者,謂既論擬定,然後試之以所能之官。
○“任官然後爵之”者,謂堪任此官,然後爵命之。
○“位定然後祿之”者,謂既受爵命,使有職位,然後與之以祿。
○注“以不任大夫也”。
○正義曰:以經雲“大夫廢其事”,故知不堪任大夫也。致仕而退,死得以大夫禮葬,故《論語注》雲“大夫退,死,葬以士禮。致仕,以大夫禮葬”是也。
○“有發”至“車甲”,有發謂國有軍旅,以發士卒,是司馬之事,王則命大司徒教此士卒以車甲之事,謂教以乘兵車及衣甲之儀容。必司徒者,以司徒主衆,又主教,故與司馬相參也。
○注“有發”至“發卒”。
○正義曰:知發是發卒者,以經雲“教士以車甲”,故知發謂軍師發卒也。
○“凡執”至“士齒”。
○執技之事,凡有三條:上條論課試武夫技藝之事;中條論執技之人,並射御之外祝史醫卜之等;下條論執技之人,不得更爲二事,以其賤,故出鄉不與士齒。
○“凡執技論力,適四方,臝股肱,決射御”者,言此既無道藝,惟論力以事上,故適往四方境界之外,則使之擐露臂脛,角材力,決射御勝負,見勇武。
○注“言技謂此七者”。正義曰:七者謂祝一、史二、射三、御四、醫五、卜六、百工七。射御前經以顯,此重雲者,上論所試之時,此論與祝、史、醫、卜並列見其色目。
○注“欲專其事,亦爲不德”。
○正義曰:“所以不貳事,不移官”者,欲使專一其所有之事,非但欲使專事,亦爲技藝賤薄,不是道德之事,故不許之。
司寇正刑明闢,以聽獄訟。司寇,秋官卿,掌刑者。闢,罪也。
○闢,婢亦反,注同。必三刺,以求民情,斷其獄訟之中:一曰訊羣臣,二曰訊羣吏,三曰訊萬民。
○制,七智反,殺也。斷,丁亂反,下“制斷”、“斷計”同。中如字,又丁仲反。有旨無簡,不聽。簡,誠也。有其意,無其誠者,不論以爲罪。。附從輕,附,施刑也。求出之使從輕。赦從重。雖是罪可重,猶赦之。凡制五刑,必即天論,制,斷也。即,就也。必即天論,言與天意合。閔子曰:“古之道不即人心。”即或爲則,論或爲倫。
○論音倫,理也,注同。郵罰麗於事。郵,過也。麗,附也。過人、罰人,當各附於其事,不可假他以喜怒。
○郵音尢,俗作郵。麗,郎計反。當,丁郎反。假,古雅反。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權,平也。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意,思念也。淺深,謂俱有罪,本心有善惡。
○量,徐音亮,後皆同。別,彼列反。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盡其情。疑獄,汜與衆共之。衆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小大猶輕重,巳行故事曰比。
○汜,本又作汎,孚劍反。比,必利反,注同,例也。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正聽之。史,司寇吏也。正,於周鄉師之屬,今漢有平正丞,秦所置。
○平,彼命反。正以獄成告於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周禮》鄉師之屬,“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職聽於朝。司寇聽之”。朝,王之外朝也。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面三槐,三公位焉。
○棘,紀力反。要之,於妙反,謂要最,舊一遙反。槐,回、懷二音。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王使三公復與司寇及正共平之,重刑也。《周禮》:王欲免之,乃命公會其期。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王三又,然後制刑。又當作宥。宥,寬也。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又,義作宥。忘音妄。凡作刑罰,輕無赦。法雖輕,不赦之,爲人易犯。
○爲,於僞反。易,以豉反,後“易犯”同。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變,更也。侀音刑。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殺。析言破律,巧賣法令者也。亂名改作,謂變易官與物之名,更造法度。左道,若巫蠱及俗禁。
○析,思歷反。亂名如字,王肅作循名。巧,起教反,又如字。蠱音古。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衆,殺。淫聲,鄭、衛之屬也。異服,若聚鷸冠、瓊弁也。奇技、奇器,若公輪般請以機窆。
○鷸,伊必反,徐音述。弁,皮戀反。般,百間反。行僞而堅,言僞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衆,殺。皆謂虛華捷給無誠者也。
○行,下孟反。華,戶瓜反,又如字。假於鬼神、時日、卜筮以疑衆,殺。今時持喪葬、築蓋、嫁取、卜數文書,使民倍禮違制。
○日,入一反。此四誅者,不以聽。爲其爲害大,而辭不可明。凡執禁以齊衆,不赦過。亦爲人將易犯。有圭璧金璋,不粥於市。命服命車,不粥於市。宗廟之器,不粥於市。犧牲,不粥於市。戎器,不粥於市。尊物,非民所宜有。戎器,軍器也。粥,賣也。
○璋,之羊反。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兵車不中度,不粥於市。布帛精粗不中數,幅廣狹不中量,不粥於市。奸色亂正色,不粥於市。凡以其不可用也。用器,弓矢、耒耜、飲食器也。度,丈尺也。數,升縷多少。中,丁仲反,下皆同。幅,方服反。耒耜,上力對反;下音似。錦文珠玉成器,不粥於市。衣服飲食,不粥於市。不示民以奢與貪也。成猶善也。五穀不時,果實未孰,不粥於市。物未成,不利人。木不中伐,不粥於市。伐之非時,不中用。《周禮》:“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
○夏,戶嫁反,下“春夏”同。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市。殺之非時,不中用。《月令》:“季冬始漁。”《周禮》:“春獻鱉蜃。”
○蜃,常忍反,雉化爲之。關執禁以譏,禁異服,識異言。關,竟上門。譏,呵察。
○竟者境。苛音何,又呼河反,本亦成呵。
[疏]“司寇”至“異言”。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論司寇聽訟刑罰禁止之事,各隨文解之。從此至“赦從重”,論司寇正刑明闢之法。
○“正刑明闢”者,謂司寇當正定刑書,明斷罪法,使刑不差二,法不傾邪,以聽天下獄訟。
○“必三刺”者,言正刑明闢聽訟之時,刑法宜慎,不可專制,故必須三刺以求民情。“有旨無簡,不聽”,求民情,既得其所犯之罪,雖有旨意,無誠實之狀,則不聽之,不論以爲罪也。
○“附從輕”者,附謂施刑,施刑之時,此人所犯之罪在輕重之間;可輕可重,則當求可輕之刑而附之,則罪疑惟輕是也。
○“赦從重”者,謂所犯之罪,本非意故爲,而入重罪。今放赦之時,從重罪之上而赦之,其意輕故也。即《尚書》雲“眚災肆赦”是也。
○注“一曰”至“萬民”。
○正義曰:按《周禮 司刺》雲:“壹刺曰訊羣臣,再刺曰訊羣吏,三刺曰訊萬民。”刺,殺也。謂欲殺犯罪之人,其一問可殺與否於羣臣,羣臣謂公卿大夫士;其二問可殺與否於羣吏,羣吏謂庶人在官者,其三問可殺與否於庶人,庶人謂萬姓衆來觀者。此三刺雖以殺爲本,其被刑不殺者,亦當問之。
○注“簡誠”至“爲罪”。
○正義曰:旨,意也。簡,誠也。言犯罪者,雖有其意而無誠實者,則不論之以爲罪也。
○注“雖是罪可重,猶赦之”。
○正義曰:此赦從重,與上附從輕,皆是從重入輕。所以再見其文者,附從輕,謂施刑從輕;赦從重,謂放赦從重,所以異也。
○“凡制”至“於事”。
○此一條論造制五刑,須合天意輕重;施於刑罰,必附本情。
○“必即天論”者,即,就也。論謂論議。言制五刑之時,必就上天之意論議輕重。天意好生,又有時以生,有時以殺,言論議刑時,亦當好生,又就天道,使生殺得中。論或爲倫,倫,理也,謂就天之倫理,即是好生及好殺得中之理,故鄭雲“言與天意合”。
○“郵罰麗於事”者,郵,過也,謂斷人所過。罰謂責罰其身。麗,附也。言斷其罪過,及責罰其身,皆依附於所犯之事,不可離其本事,假他別事而爲喜怒也。
○注“制斷”至“爲倫”。
○正義曰:經雲“制五刑”,必論古人造制五刑。下雲“必即天論”及“郵罰麗於事”,皆論斷罪之法,故以製爲斷,非言初制五刑。制是裁製,故爲斷也。引閔子曰“古之道不即人心”者,證經即爲即就之義。按宣元年《公羊傳》雲:“古者臣有大喪,則君三年不呼其門。已練可以弁冕,服金革之事,君使之,非也。臣行之,禮也。閔子要絰而服事,既而曰:若此乎?古之道不即人心。退而致仕。孔子蓋善之也。”閔子性孝,以爲在喪從戎,不即人情爲制此禮,是古之所制,故閔子嫌之。言論或爲倫者,諸本或有作倫者,故云“或爲倫”也。
○“凡聽”至“成之”。
○原,本也。權,平也。凡犯罪之人,或子爲父隱,臣爲國諱。雖觸刑禁,而非其本惡,故聽訟者,本其宿情,立其恩義,爲平量之恕而免放。“意論輕重之序”者,意謂思念也。聽訟者,以盡意思念,論量罪之輕重次序,不有越濫也。
○“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者,謂謹慎測度罪人意之善惡淺深之量以別之,謂分別善惡,使不相亂。
○“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者,謂聽獄之人,盡悉已之聰明,尋其事之根本,又致其忠恕仁愛,不使嚴酷枉濫,以盡犯罪人情,不有抑屈。
○“疑獄,汜與衆共之”者,疑獄,謂事可疑難斷者也。氾,廣也。巳若疑彼罪,而不能斷決當廣與衆庶共論決之也。“衆疑,赦之”者,若衆人疑惑,則當放赦之,故《書》雲:“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者,小大猶輕重也。比,例也。巳行故事曰比。此言雖疑而赦之,不可直爾而放,當必察按舊法輕重之例,以成於事。
○“成獄”至“制刑”。
○“成獄辭”者,謂獄吏初責覈罪人之辭,已成定也。“史以獄成告於正”者,史,司寇吏也。正,獄之正也。吏以成辭告於正也。
○“正聽之”者,正得吏告罪成之辭,而又聽察也。
○“正以獄成告於大司寇”者,正聽已竟,又列獄成之辭,告於大司寇也。
○“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者,大司寇得正之告,而又聽察於棘木之下,謂王之外朝也。
○“大司寇聽獄之成告於王”者,大司寇與公卿在朝槐棘之下,聽獄訟成,以告於王也。
○“王命三公參聽之”,王既得司寇之告成辭,而刑辟不可米犖,故王又命三公與司寇及正更共參準聽之也。
○“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者,三公參聽得其情實,以獄成辭以告於王也。
○“王三又”者,三,三事也。又當爲宥。宥,寬也。王得三公之告,則以三軍命寬之也。
○注“正所”至“所置”。
○正義曰:按《周禮》鄉師屬地官,不掌獄訟。而云“鄉師”者,鄉謂鄉士也,師謂士師也。雲“之屬”者,謂遂士、縣士、方士之等。雲“今漢有正平丞,秦所置”者,按《漢書 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監。宣帝地節三年,初置左右平”。鄭見古有正,連言平耳。此《王制》多是殷法,秦則放殷置之。
○注“周禮”至“位焉”。
○正義曰:“《周禮》鄉師之屬”至“職聽於朝”,是鄉士及遂士、縣士職文。雲“異其死刑之罪”者,鄭雲“異謂殊其文書”,謂殊異其應死刑之罪,別爲簿書而要之,鄭雲“要之,爲其罪法之要辭,如今劾矣”,即是囚之狀辯爲要狀。雲“司寇聽之。朝,王之外朝也”者,按朝士職掌外朝之法,雲“左嘉石,平罷民焉。右肺石,達窮民焉”。罷民則是犯罪之人,故知聽於外朝也。雲“左九棘”至“三公位焉”,皆《朝士職》文。故其職雲“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羣士在其後。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羣吏在其後。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長衆庶在其後”。鄭雲“棘取赤心而外刺”,“槐之言懷也,懷來人於此”。鄭康成以爲此外朝,位在皋門內,庫門之外。
○注“王使”至“其期”。
○正義曰:經直雲“王命三公參聽之”,得知三公復與司寇及正共平之者,以參聽之,是三公之外,共人相參而聽之。上既有正與司寇,故知司寇及正在焉。雲“《周禮》王欲免之,乃命三公會其期”者,按《周禮》鄉士掌六鄉之獄,“若欲免之,則王會其朝”。遂士掌六遂之獄,“若欲免之,則王令三公會其期”。縣士掌野獄,“若欲免之,則王命六卿會其期”。此《遂士職》文也,獨舉遂士公會其期者,以經雲“王命三公”,故舉遂士言之。舉中以見上下,則六鄉王自會之。縣野之獄,王命六卿會之,六卿以獄告於王也。
○注“一宥”至“遺忘”。
○正義曰:此“一宥”以下,是《周禮 司刺》文。鄭康成雲:“識,審也。不審,若仇讎當報甲,見乙,誠以爲甲而殺之者。過失,若舉刃欲斫伐,而軼中人者。遺忘,若間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王恐有此三事致罪,故令以三事宥之。若不當三事,故造罪者,然後制刑。
○“凡作刑罰,輕無赦”,此文起例,故云“凡作刑罰”也。此非疑獄,故雖輕不赦也。若輕者輒赦,則犯者衆也。故《書》雲“刑故無小”,雖輕不赦之,爲人易犯也。
○“刑者”至“心焉”。
○此說刑之不可變改,故云“刑者侀也”。上刑是刑罰之刑,下侀是侀體之侀。訓此刑罰之刑以爲侀,體之侀言刑罰之刑加人侀體。又云“侀者成也”,言侀體之侀,是人之成就容貌,容貌一成之後,若以刀鋸鑿之,斷者不可續,死者不可生,故云“不可變”,故君子盡心以聽刑焉,則上悉其聰明,致其忠愛是也。
○注“左道”至“俗禁”。
○正義曰:盧雲:“左道謂邪道,地道尊右,右爲貴。”故《漢書》雲“右賢左愚,右貴左賤”,故正道爲右,不正道爲左。若巫蠱及俗禁者,按《漢書》武帝時,江充埋桐人於大子宮是也。初江充曾犯大子,后王將老,欲立太子。太子立必誅充,充遂謀大子,爲桐人六枚,埋在大子宮中,乃讒大子於帝曰:“臣觀大子宮有巫氣。”王遂令江充檢之,果掘得桐人六枚,盡以針刺之。太子以自無此事,意不服,遂殺充。武帝故怒,遂遣丞相劉屈釐將兵伐大子,大子急竄於湖縣民家而藏。後事發,大子遂自殺而死於其處。壺關老人訟大子無罪,帝乃悔之,因立園陵於湖縣,故思子望子歸來。蠱者,損壞之名,故《左傳》雲“皿蟲爲蠱”,是蟲食器皿,巫行邪術,損壞於人。俗禁者,若前漢張竦行闢反支。《後漢書 郭躬傳》有陳伯子者,出闢往亡,入闢歸忌是也。
○注“淫聲”至“機窆”。
○正義曰:“淫聲,鄭衛之屬”者,以鄭衛多淫風,故鄭衛爲淫聲。雲“之屬”者,則桑間濮上之音,故《樂記》雲“鄭衛之音,亂世之音。桑間濮上之音,亡國之音”是也。雲“異服若聚鷸冠瓊弁”者,按僖二十四年《左傳》雲鄭子臧“好聚鷸冠,鄭伯聞而惡之”使盜“殺之於陳宋之間。”瓊弁者,僖二十八年《左傳》雲:“初,楚子玉自爲瓊弁玉纓。”服虔注云:“謂馬飾。”雲“若公輸般請以機窆”者,指其人巧,謂之奇技。指其機窆,謂之奇器。故奇技奇器,總謂般也。
○“行僞”至“衆殺”。“行僞而堅”者,行此詐僞而守之堅固,不肯變改;“言僞而辯”者,謂言談僞事,辭理明辯,不可屈止;“學非而博”者,謂習學非違之書,而又廣博;“順非而澤”者,謂順從非違之事,而能光澤文飾,以疑於衆:如此者殺。按《史記》孔子爲魯司寇,七日而誅少正卯之類是也。
○注“皆謂”至“者也”。
○正義曰:習僞習非是虛華,辨博而澤是捷給,不可依用,是無誠也。
○“假於”至“衆殺”。
○妄陳邪術,恐懼於人,假託吉凶,以求財利。“假於鬼神時日卜筮”者,謂假託鬼神,假託時日,假託卜筮,以疑於衆。鬼神時日卜筮,共有假文。
○注“今時”至“違制”。
○正義曰:謂今時之人,持執此喪葬築蓋嫁娶卜數之文書,以惑於衆,妄陳禍福,浪說妖祥。築謂垣牆,蓋謂舍宇。
○注“尊物”至“賣也”。
○正義曰:言圭璧金璋及犧牲戎器,皆是尊貴所合蓄之物,非民所宜有,防民之僣僞也。軍器,防民之賊亂也。
○注“凡以”至“多少”。
○正義曰:此經之物,若其合法度則得粥之,其不合法度者,則不得粥也。
○“布帛精粗”者,若朝服之布十五升,斬衰三升,齊衰四升之類是也。
○“廣狹”者,布廣二尺二寸,帛則未聞。鄭注《周禮》引《逸巡守禮》幅廣四尺,八寸爲尺。鄭注四當爲三,則帛廣三尺四寸。“用器,弓矢、耒耜、飲食器”者,《既夕禮》文。既夕敦杅之屬,即飲食器也。
○注“不示”至“貪也”。
○正義曰:錦文珠王成器衣服等不粥者,不示民以奢。飲食不粥者,不示民以貪。此衣服飲食與珠玉連文,據華美者,不得粥之,恐民貪。若尋常飲食,則得粥之,不得羣聚耳,故《周禮 司虣》雲“禁屬遊飲食於市”者是也。前經“圭璧金璋”之等,是貴者之器,故注云“非民所宜有”,謂全不合有,以其名位卑故也。此“錦文珠王”等是華麗之物,富人合有,但不得聚之過多,故云“不粥於市”,不示民以奢也。前文“圭璧金璋”,各是一物,即《考工記》“金飾璋”也。皇氏以爲用金爲印。璋,按定本“璋”字從玉,圭璧之類也。且周時稱印曰璽,未有稱璋,皇氏之義非也。
○注“周禮”至“陰木”。
○正義曰:此《周禮 山虞》文。鄭注云“陽木生山南者,陰木生山北者,冬斬陽,夏斬陰,堅濡調”。
○“關執禁以譏,禁異服,識異言”,司關之官,執此戒禁之書,以譏察出入之人,故云“執禁以譏”。禁此身著異服之人,又記識口爲異言之人,防奸僞,察非違。
大史典禮,執簡記,奉諱惡。簡記,策書也。諱,先王名。惡,忌日,若子卯。
○惡,烏路反,注同。策書,側八反。
[疏]“大史”至“諱惡”。
○正義曰:此一經論大史之官典掌禮事,國之得失,是其所掌,執此簡記策書,奉其諱惡之事。奉謂進也。諱謂先王之名。惡謂子卯忌日。謂奉進於王以所諱所惡。
○注“諱,先王名”。
○正義曰:下文雲“天子齊戒受諫”,傳雲“名終將諱之”,故以諱爲先王之名。其實餘諱亦大史奉之,故《禮運》雲“天子適諸侯,必舍其祖廟,不以禮籍入,是謂天子壞法亂紀”,鄭注云“以禮籍入,謂大史典禮執簡記,奉諱惡”,是亦諱諸侯之祖父也。雲“惡,忌日,若子卯”者,忌日,謂先王之亡日及子卯,故云“若子卯”。紂以甲子日死,桀以乙卯日亡,巳具下《檀弓》疏。此惡亦兼餘事,故《誦訓》雲“掌道方慝,以詔闢忌”,鄭注云“方慝,四方言語所惡”是也。
天子齊戒受諫。歲終,羣臣奏歲事,諫王當所改爲也。
○齊,側皆反,本亦齊,下皆同。司會以歲之成,質於天子。司會,冢宰之屬,掌計要者。成,計要也。質,平也,平其計要。
○會,古外反,注同。冢宰齊戒受質。質王受之。大樂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從質於天子。大樂正,於周宗伯之屬。市,司市也,於周司徒之屬。從從於司會也。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齊戒受質。百官各以其成,質於三官。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質於天子。百官,此三官之屬。百官齊戒受質,受平報也。然後休老勞農,饗養之。
○勞,力報反。成歲事,斷計要也。制國用。
[疏]“天子”至“國有”。
○正義曰:此下至“制國用”,論歲終天子受質,及百官質於天子,休老勞農,制國用之事也。
○“齊戒受諫”者,以其歲終,舊來所施之事,或有不便,須有改爲,百官以此上諫於王,天子以其事重,故先齊戒而後受於諫也。“司會以歲之成,質於天子”者,司會總主羣官治要,故以一歲治要之成質於天子。質,平也。謂奏上文簿,聽天子平量之。
○“冢宰齊戒受質”者,冢宰是貳王治事,故亦齊戒贊王,受羣官所平之事,謂共王論定也。大樂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從質於天子者,謂此三官各以其當司成要,隨從司會平於天子。以周法言之,司會總主羣官簿書,則司徒、司馬、司空簿書亦司會掌之,質於天子。所以下文司徒、司馬、司空各質於天子,不由司會,惟大樂正、大司寇、市三官從司會質於天子者,司會總主治要,先質於王。若今時先申帳目,樂正、司寇、司市當司事少,即徑從司會,以質於王。其司徒、司馬、司空總主萬民,其事既大,雖司會進其治要,仍須各受質屬官,親自質於天子。百官齊戒受質,以司徒、司馬、司空質於天子。天子平斷畢,當須報於下,故在下百官齊戒受天子所平之要。
○“然後休老勞農”者,即十月蜡祭之時,飲酒勞農也。
○“成歲事”者,斷定計要一歲事成,乃制來歲之國用,故云“制國用”也。
○注“歲終”至“爲也”。
○正義曰:知齊戒受諫是歲終者,以下雲“休老勞農”,文相連接,故知是歲終也。以其歲終受質,故知諫王當所改爲,謂改其舊事,更爲新事,故用歲終。襄十四年《左傳》師曠雲:“正月孟春,於是乎有之。諫失常也。”彼諫王過惡,故用正月,與此別也。
○注“司會”至“計要”。
○正義曰:按《天官》“司會中大夫二人”,屬冢宰,故云冢宰之屬。雲“成,計要也”者,按《周禮》注:“歲計曰會,月計曰要,日計曰成。”彼對文耳。此則總而言之,故云“成計要”也。謂一歲薄書,總要成就。
○注“大樂”至“會也”。
○正義曰:按上文司會直雲“冢宰之屬”,不雲“於周”,此大樂正及市皆雲“於周者”,以此文司會與《周禮》兆墁,故不須雲於周,此大樂正於周是大司樂,此市亦於周爲司市,與《周禮》不同,故以《周禮》明之。雲“從,從於司會也”者,以文承上司會質於天子,故知從質者,從司會也。然此大樂正、大司寇及市亦當受屬官之質,以其事少,文不見耳。
○注“百官,此三官之屬”。
○正義曰:司徒、司馬、司空受百官質,故云“三官之屬”。若以殷法言之,按《曲禮》雲司徒、司馬、司空、司寇、司士。若以夏法言之,按《夏傳》司徒、司馬、司空三官分主九卿,則兼羣官焉。但大樂正、大司寇、司市特自質於天子也。
凡養老,有虞氏以燕禮,夏后氏以饗禮,殷人以食禮,周人脩而兼用之。兼用之,備陰陽也。凡飲養陽氣,凡食養陰氣。陽用春夏,陰用秋冬。
○食音嗣,注及下注並下文“食之”並同。養如字,徐以上反,下同。五十養於鄉,六十養於國,七十養於學,達於諸侯。天子諸侯養老同也。國,國中小學,在王宮之左。學,大學也,在郊。小學在國中,大學在郊,此殷制明矣。
[疏]“凡養”至“諸侯”。
○正義曰:此一節論虞夏殷周養老不同之事,各依文解之。
○“凡養老”者,皇氏雲:“人君養老有四種:一是養三老五更;二是子孫爲國難而死,王養死者父祖;三是養致仕之老;四是引戶校年,養庶人之老。”熊氏雲:“天子視學之年,養老一歲有七。”謂四時皆養老。故鄭此注“凡飲養陽氣,凡食養陰氣,陽用春夏,陰用秋冬”,是四時凡四也。按《文王世子》雲:“凡大合樂,必遂養老。”注云:“大合樂,謂春入學,舍菜合舞。秋,頒學合聲。”通前爲六。又季春大合樂,天子視學亦養老,《世子》雲凡視學,必遂養老,是總爲七也。
○“有虞氏以燕饋癟者,虞氏雲:“燕禮,脫屨升堂。”崔氏雲:“燕者,殽烝於俎,行一獻之禮,坐而飲酒,以至於醉。以虞氏帝道弘大,故養老以燕禮。”
○“夏后氏以饗禮”者,崔氏雲:“饗則體薦而不食,爵盈而不飲,依尊卑而爲獻,取數畢而已。夏既受禪於虞,是茸荃之首,貴尚於禮,故養老以饗禮,相養敬也。”
○“殷人以食禮”者,崔氏雲:“不飲酒,享大牢,以禮食之,殷人質素,威儀簡少,故養老以養禮。”
○“周人脩而兼用之”者,謂周人脩三代之禮,而兼用之以養老。春夏養老之時,用虞氏燕禮、夏后氏饗禮之法。若秋冬養老之時,用殷人食禮之法。以周極文,故兼用三代之法也。皇氏雲享有四種:一是諸侯來朝,天子饗之,則《周禮 大行人職》雲“上公之禮,其享禮九獻”是也。其牲則體薦,體薦則房烝。故《春秋》宣十六年《左傳》雲:“享有體薦。”又《國語》雲:“王公立飫,則有房烝。”其所云飫,即謂饗也。立而成禮,謂之爲飫也。其禮亦有飯食,故《舂人》雲:“凡饗食,共其食米。”鄭雲“享有食米,則饗禮兼燕與食”是也。二是王親戚及諸侯之臣來聘,王饗之,禮亦有飯食及酒者,親戚及賤臣不須禮隆,但示慈惠,故並得飲食之也。其酌數亦當依命,其牲折俎,亦曰殽烝也。故《國語》雲“親戚宴饗,則有餚烝”,謂以燕禮而饗則有之也。又《左傳》宣十六年雲:“享有體薦,宴有折俎,公當享,卿當宴,王室之禮也。”時定王享士會而用折俎,以《國語》及《左傳》,故知王親戚及諸侯之大夫來聘皆折俎饗也。其饗朝廷之臣,亦當然也。三是戎狄之君使來,王享之,其禮則委饗也。其來聘賤,故王不親饗之,但以牲全體委與之也。故《國語》雲“戎翟貪而不讓,坐諸門外而體委與之”是也。此謂戎狄使臣賤之,故委饗。若夷狄君來則當與中國子男同,故《小行人職》掌小賓小客,所陳牲牢,當不異也。四是享宿衛及耆老孤子,則以醉爲度,故《酒正》雲:“凡饗士庶子,享耆老孤子,皆共其酒,無酌數。”鄭雲:“要以醉爲度。”“食禮”者,有飯有殽,雖設酒而不飲,其禮以飯爲主,故曰食也。其禮有二種,一是禮食,故《大行人》雲諸公三食之禮有九舉,及公食大夫禮之屬是也。二是燕食者,謂臣下自與賓客旦夕共食是也。按鄭注《曲禮》“酒漿處右”雲:“此大夫士與賓客燕食之禮。”“燕禮”者,凡正享食在廟,燕則於寢,燕以示慈惠,故在於寢也。燕禮則折俎,有酒而無飯也,其牲用狗。謂爲燕者,《詩毛傳》雲:“燕,安也。”其禮最輕,升堂行一獻禮,畢,而說屨升堂,坐飲以至醉也。《儀禮》猶有諸侯《燕禮》一篇也。然凡燕禮亦有二種,一是燕同姓,二是燕異姓。若燕同姓,夜則飲之;其於異姓,讓之而止。故《詩 湛露》“天子燕諸侯”篇,鄭箋雲:“夜飲之禮,同姓則成之,其庶姓讓之則止。”其此燕饗食致仕之老,皇氏雲:“則當用正饗、正食、正燕之禮,以其有賢德者,不可以褻禮待之。”其饗死事之老,不必有德,又是老人不宜久立,當用折俎之饗,燕食之食,老人不合夜飲,當用異姓之燕禮。
○注“兼用”至“秋冬”。
○正義曰:“兼用之,備陰陽”者,以燕之與饗是飲酒之禮,是陽,陽而無陰。食是飯,飯是陰,陰而無陽。周兼用之,故云備陰陽也。雲“凡飲養陽氣,凡食養陰氣”者,《郊特牲》文。所以飲養陽者,飲是清虛陽氣之象,食是形質陰體之義。雲“陽用春夏,陰用秋冬”者,按《郊特牲》雲“饗禘有樂而食嘗無樂”,是故春禘而秋嘗,享與禘連文,故知饗在春。食與嘗連文,故知食在秋。彼不雲冬夏者,彼是殷禮,此言冬夏者據周法也。或鄭因春而言夏,因秋而見冬。雖周,冬夏不養老也。就如熊義,去冬夏則一年有五養老也。又春合舞,秋合聲,即是春秋養老之事,冬夏更無養老,通季春大合樂有三養老也。熊氏以爲春秋各再養老,故爲一年七養老也。去冬夏猶爲五,義實可疑。皇氏雲:“春夏雖以飲爲主,亦有食,先行饗,次燕,次食。秋冬以食爲主,亦有饗,先行食,次燕,次享,一日之中,三事行畢。”義或然也。
○“五十”至“諸侯”。
○此謂子孫爲國死難,而王養其父祖也。五十始衰,故養於鄉學。
○“六十養於國”者,六十漸衰,養禮彌厚,故養之於小學,小學在國中也。
○“七十養於學”者,七十大衰,養禮轉重,故養於大學。
○“達於諸侯”者,言此養老之事,非惟天子之法,乃通達於諸侯。盧、王等以爲養於鄉,雲不爲力政養於國,雲不與服戎,皆謂養庶人之老也。非鄭義,故鄭注云“國中小學”也。
○注“國國”至“明矣”。
○正義曰:養於國與養於學文相對,故知國亦是學也。六十少於七十者,六十者宜養於小學,七十者宜養於大學,故云“國,國中小學”。雲“在王宮之左”者,據上文而知。雲“小學在國中,大學在郊,此殷制明矣”者,以上文雲“小學在公宮南之左,大學在郊”,下文雲“殷人養國老於右學,養庶老於左學”,貴右而賤左。小學在國中,左也;大學在郊,右也,與殷同也,故云“此殷制明矣”。以此篇從上以來,雖解爲殷制,無正據可馮,因此小學大學是殷制不疑,故云“明矣”。
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瞽亦如之。九十使人受。命,謂君不親饗食,必以其禮致之。
○瞽音古。五十異粻,六十宿肉,七十貳膳,八十常珍,九十飲食不離寢,膳飲從於遊可也。粻,糧也。貳,副也。遊謂出入止觀。
○粻,涉良反。離,力智反。觀,古亂反。六十歲制,七十時制,八十月制,九十日脩。唯絞、紟、衾、冒,死而後制。絞、紟、衾、冒,一日二日而可爲者。
○絞,戶交反。紟,其鴆反。冒,亡報反。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飽,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九十雖得人不暖矣。暖,溫。
○暖,乃管反,下同。五十杖於家,六十杖於鄉,七十杖於國,八十杖於朝,九十者,天子欲有問焉,則就其室,以珍從。尊養之。
○從,才用反,又如字。七十不俟朝,大夫士之老者,揖君則退。八十月告存,每月致膳。九十日有秩。秩,常也。有常膳。五十不從力政,六十不與服戎,七十不與賓客之事,八十齊喪之事弗及也。力稍衰也。力政,城道之役也。與,及也。八十不齊,則不祭也。子代之祭,是謂宗子不孤。
○與音預,下及注同。五十而爵,賢者命爲大夫。六十不親學,不能備弟子禮。七十致政,唯衰麻爲喪。致政,還君事。
[疏]“八十”至“爲喪”。
○正義曰:此一節論老人力衰,與少不同之事,各隨文解之。
○七十養於大學,至於八十年漸衰弱,不堪來學受養,君以饗食之禮,使人就家致之。其受君命之時,理須再拜,不堪爲勞,一坐於地,而首再至於地。瞽人無目,恐其傾倒,拜君命之時,亦當如此,故云“亦如之”。
○“五十”至“可也”。
○自此以下雜記卿大夫士及庶人年老節制在家自養之法,隨年爲品也。
○“五十異粻”者,粻,糧也。五十始衰,糧宜自異,不可與少壯者同也。
○“六十宿肉”者,轉老,故恆宿肉在帳下,不使求而不得也。
○“七十貳膳”者,貳,副也。膳,善食也。恆令善食有儲副,不使有闕也。
○“八十常珍”者,珍謂常食之皆珍奇美食,尋常使有。
○“九十飲食不離寢”者,謂老人飲食無時,或急求須得,故不離於寢。
○“膳飲從於遊可也”者,謂美善之膳,水漿之飲,從於老人所遊之處,其理可也。
○“六十”至“後製”。
○“六十歲制”者,明老而預爲送終之具也。年既衰老,故逆辨之也。歲制,謂棺也。不易可成,故歲制。然此謂大夫以下耳,人君即位爲椑,不待六十也。其槨則死後爲之,以其葬尚賒,故《檀弓》雲“旬而布材”是也。
○“七十時制”者,時制,謂一時可辨,是衣物之難得者。是年轉老,所須辨轉切也。
○“八十月制”者,月制,謂一月可辨,衣物易得者也。漸老彌切也。
○“九十日脩”者,至九十棺衣皆畢,但日日脩理之,爲近於終故也。“惟絞紟衾冒,死而後制”者,此四物易成,故生不逆爲,須亡乃制也。故《檀弓》雲:“一日二日而可爲也者,君子弗爲也。”
○“七十”至“有秩”。
○此謂大夫士老年而聽致仕者,則七十杖於國,朝君之時,入門至朝位,君出,揖之即退,不待朝事畢也。若不聽致仕,則《祭義》雲:“七十杖於朝,八十不俟朝。”
○“八十月告存”者,告謂問也。君每月使人致膳告問存否。
○“九十日有秩”者,以至年老方極。秩,常也。君則日使人以常膳致之,故云“日有秩”。
○注“大夫”至“則退”。
○正義曰:按《儀禮 大射》“卿大夫皆入門右,北面”,“公降立於阼階之東南,南鄉”,“揖大夫,大夫皆少進”,彼鄭注云“變爾言揖”。使近北者爾揖,君則退,謂就位,君揖之時,七十老者則退,故《祭義》注云:“君揖之即退,不待朝事畢。”其少壯者,則待朝事之終也。
○注“每月致膳”。
○正義曰:經直雲“月告存”,知非直遣人告問存否。必知致膳者,以下雲“九十日有秩”,上文雲“天子欲有問焉,則就其室,以珍從”,明八十每月告存之時,必當致膳也。
○注“力稍”至“不孤”。
○正義曰:以上文歲制及杖於家之屬,兼含大夫士及庶人之老。此五十不從力政,及不與服戎,惟據庶人之事,故云“力政,城道之役也”,謂築城垣治道也。其大夫士六十未致仕,若爲軍將,當與服戎,故知此據庶人也。按《異義》:“《禮》戴說《王制》雲:‘五十不從力政,六十不與服戎。’《易孟氏》、《韓詩》說‘年二十行役,三十受兵,六十還兵’。《古周禮》說‘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徵之’。許慎謹按雲:《五經》說皆不同,是無明文所據。漢承百王而制二十三而役,五十六而免。六十五已老,而周復徵之,非用民意。”是許以《周禮》爲非。鄭駮之雲:“《周禮》是周公之制,《王制》是孔子之後大賢所記先王之事,《周禮》所謂皆徵之者,使爲胥徒給公家之事,如今之正衛耳。六十而不與服戎,胥徒事暇,坐息之間,多其五歲,又何太違之?”雲“徒給公家之事”,雲“非用民意”,取《王制》所云“力政挽引築作之事”;所謂服戎,謂從軍爲士卒也:二者皆勞於胥徒,故早舍之。如鄭此言,力政田役爲重,故云“五十免之”,故此五十不從力政,《祭義》雲“五十不爲甸徒”也。戎事差輕,六十不與服戎,及《孟氏》說“六十選兵”是也。胥徒又輕,故野外六十五猶徵之。若四郊之內,以其多役,其胥徒之事,六十則免。初受役之時,始年二十也。其野王城之外,力役又少,胥徒之事,十五則徵之,至六十五。其力政之事,皆二十受之;兵革之事,則三十受之,故《易孟氏》、《詩韓氏》皆雲“二十行役,三十受兵”也。雲“是謂宗子不孤”者,以父是宗子,年已八十,子則代之而祭。若父不爲宗子,則不主祭祀,無祭可代。今已是父嫡子代父而祭之,是有父之宗子。按《喪服》雲:“宗子孤爲殤。”以無父則稱孤,明有父則不孤,故云“是謂宗子不孤”也。
○注“賢者命爲大夫”。
○正義曰:經文雲“五十而爵”,鄭知非命爲士而云大夫者,以《王制》殷法,殷則士無爵。此經雲而爵,故知是大夫也。此謂凡常之人有賢德,故五十始爲大夫。若其有德,不必五十,則《喪服》“小功”章雲“大夫爲昆弟之長殤”,是幼爲大夫,爲兄之長殤。
有虞氏養國老於上庠,養庶老於下庠。夏后氏養國老於東序,養庶老於西序。殷人養國老於右學,養庶老於左學。周人養國老於東膠,養庶老於虞庠,虞庠在國之西郊。皆學名也。異者,四代相變耳,或上西,或上東,或貴在國,或貴在郊。上庠、右學,大學也,在西郊;下庠、左學,小學也,在國中王宮之東;東序、東膠,亦大學,在國中王宮之東;西序、虞庠亦小學也,西序在西郊,周立小學於西郊。膠之言糾也,庠之言養也。周之小學爲有虞氏之庠制,是以名庠。雲其立鄉學亦如之。膠,或作練。
○糾,居黝反,徐居酉反。絿音求,又音虯。有虞氏皇而祭,深衣而養老。夏后氏收而祭,燕衣而養老。殷人哻而祭,縞衣而養老。周人冕而祭,玄衣而養老。玄,冕屬也,畫羽飾焉。凡冕屬,其服皆玄上纁下。有虞氏十二章,周九章,夏、殷未聞。凡養老之服,皆其時與羣臣燕之服。有虞氏質,深衣而巳。夏而改之,尚黑而黑衣裳。殷尚白而縞衣裳。周則兼用之,玄衣素裳。其冠則弁追,章甫,委貌也。諸侯以天子之燕服爲朝服,《燕禮》曰:“燕,朝服。”服是服也。王者之後,亦以燕服爲之。魯季康子朝服以縞,僣宋之禮也。天子皮弁,以日視朝也。
○{羽王}<禾音>皇,本又作皇。哻,況甫反。縞,古老反,又古報反。纁,許雲反。牟,亡侯反。追,丁雷反。凡茸荃養老,皆引年。已而引戶校年,當行復除也。老人衆多,非賢者不可皆養。
○復除,上音福;下如字,又直慮反。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其家不從政。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政。廢,廢於人事。
○養如字,又以尚反。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齊衰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將徙於諸侯,三月不從政。自諸侯來徙家,期不從政。自,從也。
○期音基。
[疏]“有虞”至“從政”。
○正義曰:此一節明養致仕老及庶人老給賜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皆學”至“如之”。
○正義曰:此四代養老之處,雖其名不同,以殷人云右學、左學,虞氏雲上庠、下庠,《學記》雲“黨有庠”,《文王世子》雲“學干戈羽籥於東序”,以此約之,故知“皆學名也”。“養老必在學”者,以學教孝悌之處,故於中養老。熊氏雲:“國老謂卿大夫致仕者,庶老謂士也。”皇氏雲:“庶老兼庶人在官者。”其致仕之老,大夫以上當養從國老之法,士養從庶老之法,故《外饔》雲“邦饗耆老,掌其割享”,鄭注引此“周人養國老於東膠,養庶老於虞庠”是也。虞、殷尚質,貴取物成,故大學在西,小學在東。夏、周貴文,取積漸長養,故大學在東,小學在西。故云“上庠、右學,大學也,在西郊;下庠、左學,小學也,在國中王宮之東”,以虞殷質,俱貴於西,故並言之;夏、周爲文,皆上東,故亦並言之,雲“東序、東膠,亦大學,在國中王宮之東;西序、虞序亦小學也,西序在西郊,周立小學於西郊”是也。雲“周之小學爲有虞氏之庠制”者,庠則後有室,前有堂。若夏后氏之序,及周之學所在序者,皆與庠制同。其州黨之序,則歇前而已。序則豫也。故《鄉射》雲:“豫則鉤楹內,堂則由楹外。”彼鄭注“豫讀如成周宣謝災之謝”是也。雲“其立鄉學亦如之”者,言鄉學亦爲庠制,故上文雲“耆老皆朝於庠”是也。周大學在國之西郊,鄭《駮異義》雲“三靈一雍在郊”者,熊氏雲“文王之時猶從殷禮,故辟廱大學在郊”。劉氏以爲周之小學爲辟廱在郊。
○注“皇冕”至“朝也”。
○正義曰:以皇與下冕相對,故爲冕屬。按《周禮》有“設皇邸”,又云“有皇舞”,皆爲“鳳皇”之字,鳳羽五采,故云畫羽飾之。按上注云“虞夏之制,天子服有日月星辰”,此雲“夏殷未聞”者,以《皋陶謨》謂之虞夏書,因彼之成文,故云“虞夏之制”,其實惟謂虞也。雲“凡養老之服,皆其時與羣臣燕之服”,鄭知然者,以經雲夏后氏燕衣而養老,周人玄衣而養老。周人燕用玄衣,故知養老燕羣臣之服也。雲“有虞氏質,深衣而巳”者,深衣謂白布衣,以質,用白布而已,其冠未聞。皇氏雲以爲養老,首還服皇冠。崔氏雲以爲與夏周同,未知然否。按《郊特牲》雲:“大古冠布,齊則緇之。”大古,則虞氏或用白布冠也。雲“夏而改之,尚黑而黑衣裳”者,以殷人尚白用縞衣,夏既尚黑,燕衣黑衣也。雲“殷尚白而縞衣裳”者,縞,白色生絹,亦名爲素。此縞衣謂白,白布深衣也。雲“周則兼用之,玄衣素裳”者,以經雲“玄衣而養老”,若衣裳俱玄,則與夏不異。又《儀禮》朝服緇布衣素裳,緇則玄,故爲玄衣素裳。上養老雲周人脩而兼用之,故養老之衣,亦脩而兼用之。雲“其冠則牟追、章甫,委貌也”者,按《儀禮》朝服首著玄冠,玄冠即委貌。以此推之,則殷之朝服,則皆著章甫之冠,夏之朝服著牟追。雲“諸侯以天子之燕服爲朝服”者,以《燕禮》諸侯燕臣子用朝服,明天子之燕亦朝服也。引《燕禮》曰“燕,朝服”者,證朝、燕同。雲“服是服也”者,言燕時服是玄衣素裳之服。崔氏雲:“天子燕畿內諸侯以緇衣,燕畿外諸侯以玄冠。諸侯各以爲朝服,事無明文,不可依也。”雲“王者之後,亦以燕服爲之”者,《玉藻》雲:“魯季康子朝服以縞。”若當時無朝服以縞,康子不應服之,明是宋人所著,故康子僣效之。宋既朝服以縞,杞當朝服以玄。雲“天子皮弁,以日視朝也”者,《玉藻》文。引之者,證天子以諸侯朝服之別,按《詩 頍弁》注云:“禮,天子諸侯朝服以燕,天子之朝服以皮弁。”服以皮弁服,燕不用玄衣者,《詩》所謂燕同姓諸公及異姓甥舅等,故用皮弁,尚質故也。若燕其諸侯,則用玄衣,明諸侯則朝服以日視朝,服則玄冕素裳也。《冠禮記》雲:“周弁、殷哻、夏收。”鄭雲:“弁名出於幠,幠,大也,言所以自光大也。哻名出於幠,幠,覆也,所以自覆飾也。收,言所以收斂發也。其制之異,亦未聞。”《冠禮記》又云:“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母追,夏后氏之道也。”鄭注云“委猶安也,言所以安正容貌。章,明也,殷質,言以表明丈夫也”,“母,發聲也。追猶堆也。夏后氏質,以其形名之”,“其制之異同未聞”。
○“將徙”至“從政”。
○此謂大夫采地之民,徙於諸侯爲民,以其新徙,當須復除。但諸侯地寬役少,爲人所欲,故惟三月不從政。
○“自諸侯來徙於家”者,謂諸侯之民,來徙於大夫之邑,以大伕役多地狹,欲令人貪之,故期不從政。按《旅師》雲:“新甿之治皆聽之,使無徵役。”鄭注引此文以證之,是據民之遷徙。王肅及庾氏等以爲據仕者從大夫家出仕諸侯,從諸侯退仕大夫,非鄭義也。
少而無父者謂之孤,老而無子者謂之獨,老而無妻者謂之矜,老而無夫者謂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窮而無告者也,皆有常餼。餼,廩也。
○少,詩照反,下注“少者”同。矜,本又作鰥,同古頑反。廩,兵品反。
[疏]“少而”至“常餼”。正義曰:此一節論矜恤鰥寡孤獨之事。無妻無夫謂之矜寡者,按《孝經》雲“男子六十無妻曰鰥,婦人五十無夫曰寡”。舜年三十而《尚書》謂之鰥者,以其父頑母嚚,無爲娶之端,故雖三十而亦稱鰥。《詩》雲:“何草不黃,何人不矜。”據久役在外,嫁娶失時,亦謂之爲矜。矜與鰥同,其男子無妻,亦謂之寡。《左傳》雲:“崔杼生成及疆而寡。”按劉熙《釋名》雲:“無妻曰鰥,愁悒不能寐,目恆鰥鰥然,其字從魚,魚目恆不閉。無夫曰寡,寡,倮也,倮然,單獨也。無父曰孤,孤,顧也,顧望無所瞻見也。無子曰獨,獨,鹿也,鹿鹿無所依也。”
瘖、聾、跛躃、斷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斷謂支節絕也。侏儒,短人也。器,能也。
○瘖,於金反,啞也。聾,力東反。跛,彼我反;躄,必亦反,兩足不能行也。侏音朱。
[疏]“瘖聾”至“食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矜恤疾民之事。瘖謂口不能言,聾謂耳不聞聲,跛躃謂足不能行,斷者謂支節解絕,侏儒謂容貌短小。百工謂有雜技藝,此等既非老無告,不可特與常餼。既有疾病,不可不養,以其病尚輕,不可虛費官物,故各以其器食之。器,能也。因其各有所能,供官役,使以廩餼食之。按《晉語》雲文公問八疾,胥臣對雲“戚施權鎛”,注云“使擊鍾”;“蘧除蒙璆”,注云“璆是玉磬,使擊之”;“侏儒扶廬”,注云“扶,持也,廬,戟柄也;“矇瞍循聲”,注云“歌詠琴瑟”;“聾瞶司火”,注云“使主然火”。其“童昏、嚚瘖、憔僥,官師所不材,宜於掌土”,是各以器食之。《外傳》不雲“跛”,此不雲“蘧蒢戚施”,設文不具。《外傳》瘖與憔僥置於掌土,此瘖與侏儒其器食之者,今古法異也。
道路,男子由右,婦人由左,車從中央。道中茸芫,遠別也。
○別,彼別反,下文並注同。父之齒隨行,兄之齒雁行,朋友不相逾。廣敬也。謂於塗中。
○行如字,一音戶剛反,下“雁行”同。輕任並,重任分,班白不提挈。皆謂以與少者。雜色曰班。
○並,必性反,本又作並。提音啼。挈,本亦作挈,苦結反。
[疏]“輕任並,重任分”。
○正義曰:父齒,老也。任謂有擔負者,俱應擔負,老少並輕,則並與少者擔之也。
○“重任分”者,老少並重,不可並與少者一人,則分爲輕重,重與少者,輕與老者。
君子耆老不徒行,庶人耆老不徒食。徒猶空也。
○大夫祭器不假。祭器未成,不造燕器。造,爲也。
[疏]“大夫祭器不假”。
○正義曰:皇氏雲:“此謂有地大夫,故祭器不假。若無地大夫,則當假之,故《禮運》雲‘大夫祭器不假,聲樂皆具,非禮也’,謂無地大夫也。”
方一里者,爲田九百畝。一里方三百步。方十里者,爲方一里者百,爲田九萬畝。方百里者,爲方十里者百,爲田九十億畝。億,今十萬。
○億,於力反。方千里者,爲方百里者百,爲田九萬億畝。萬億,今萬萬也。
[疏]“方一”至“億萬”。
○正義曰:此一節論開方之法,總計天子畿外內諸侯之地大小,各依文解之。
○“方一里者,爲田九百畝”,按《論語》雲“步百爲畝”,是長一百步,闊一步;“畝百爲夫”,是一頃也,長闊一百步;“夫三爲屋”,是三頃也,闊三百步長;“屋三爲井”,是九百畝也,長闊一里。
○注“億,今十萬”。
○正義曰:方十里爲田九萬畝。方百里者爲方十里者百,一個十里之方,既爲田九萬畝,則十個十里之方,爲田九十萬畝;一百個十里之方,爲田九百萬畝。今雲九十億畝,是一億有十萬,十億有一百萬,九十億爲九百萬畝,故云“億,今十萬”。《尹文子》雲“百姓千品,萬官億醜,皆以數相十”,此謂小億也,此鄭氏所用。《毛詩傳》雲“首茯至萬曰億”,是大億也,非鄭義。
○注“萬億,今萬萬也”。
○正義曰:計千里之方,爲方百里者百。一個百里之方既爲九十億畝,則十個百里方爲九百億畝,百個百里方爲九千億畝。今乃雲九萬億畝,與數不同者,若以億言之,當雲九千億畝;若以萬言之,當雲九萬萬畝,但書經戰國及秦之世,經藉錯亂,此經上下,或億或萬,字相交涉,遂誤爲萬億。鄭未注之前,書本既爾,鄭更不顯言其錯,因此錯本萬億之言,即雲此經萬億者,即今之萬萬,皇氏以爲億數不定,或以十萬爲億,或以萬萬爲億,或以一萬爲億。此雲萬億者,秪是萬萬也。六國時或將萬爲億,故云萬億。但古事難委,未知孰是,故備存焉。
自恆山至於南河,千里而近。冀州域。自南河至於江,千里而近。豫州域。自江至於衡山,千里而遙。荊州域。自東河至於東海,千里而遙。徐州域。自東河至於西河,千里而近。亦冀州域。自西河至於流沙,千里而遙。雍州域。
○雍,於而反。西不盡流沙,南不盡衡山,東不近東海,北不盡恆山。凡四海之內,斷長補短,方三千里,爲田八十萬億一萬億畝。九州之大計,斷,音短。方百里者,爲田九十億畝。山陵、林麓、川澤、溝瀆,城郭、宮室、塗巷三分去一,其餘六十億畝。以一大國爲率,其餘所以授民也。山足曰麓。
○去,羌呂反。率音律,又音想。
[疏]“自恆”至“億畝”。
○正義曰:此一節論四海之內地遠近裏數也。言“千里而近”者,皇氏雲“此恆山至南河以千里言之,其地稍近,言不滿千里。下雲自江至於衡山千里而遙,謂以千里言之,其地稍遠,言不啻千里”。熊氏以爲“近者,謂過千里,遙者,謂不滿千里”,其義似非也。其餘遙近皆放此也。
○“爲田八十萬億一萬億畝”,以一州方千里,九州方三千里,三三如九,爲方千里者有九。一個千里有九萬億畝,九個千里九九八十一,故有八十一萬億畝,但記文詳具於八十整數之下,雲萬億是八十個萬億,又云一萬億,言是詳也。以前文誤爲萬億,此則因前文之誤,更以萬億言之。
古者以周尺八尺爲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爲步。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四十六畝三十步。古者百里,當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周尺之數,未詳聞也。按禮制,周猶以十寸爲尺,蓋六國時多變亂法度,或言周尺八寸,則步更爲八八六十四寸。以此計之,古者百畝,當今百五十六畝二十五步。古者百里,當今百二十五里。
[疏]“古者”至“二分”。
○正義曰:古者八寸爲尺,今以周尺八尺爲步,則一步有六尺四寸。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爲步,則一步有五十二寸,是今步比古步每步剩出一十二寸。以此計之,則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五十二畝七十一步者,餘,與此“百四十六畝三十步”不相應也。又今步每步剩古步十二寸,以此計之,則古之百里,當今百二十三里一百一十五步二十寸,與此經“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又不相應,故鄭雲“六國時多變亂法度”。經雲錯亂,不可用也。
○注“按禮”至“五里”。
○正義曰:《王人職》雲:“鎮圭尺有二寸。”又云:“桓圭九寸。”是周猶以十寸爲尺也。今經雲“以周尺六尺四寸爲步”,乃是六十四寸,則謂周八寸爲尺也,故云“蓋六國時多變亂法度”。或言周尺八寸也,鄭即以古周尺十寸爲尺,八尺爲步,則步八十寸。鄭又以今周尺八寸爲尺,八尺爲步,則今步皆少於古步一十六寸也,是今步別剩十六寸。雲“以此計之”者,謂以古步。又以今周尺八寸八尺爲步,外剩十六寸而計之,則古之四步剩出今之一步,古之四十步爲今之五十步,古之八十步爲今之一百步,計古之一畝之田長百步,得爲今田一百二十五步,是今田每一畝之上剩出二十五步,則方百畝之田,從北鄉南,每畝剩二十五步,總爲二千五百步;從東鄉西,每畝二十五步,亦總爲二千五百步,相併爲五千步,是總爲五十畝。又西南一角,南北長二十五步,應南畔所剩之度,東西亦長二十五步,應西畔所剩之度,計方二十五步,開方乘之,總積得六百二十五步,六百步則爲六畝,餘有二十五步,故云“古者百畝,當今百五十六畝二十五步”也。又古四步,剩今一步,則古者四里,剩今一里爲五里,則古者四十里,剩今十里爲五十里,則古者八十里,剩今二十里總爲百里,是古者八十里爲今百里,今之百里之外,猶有古之二十里,四里剩一里,其古二十里,爲今之二十五里,故云“古者百里,當今百二十五里”。
方千里者,爲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三十國,其餘方百里者七十。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爲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其餘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又封方五十里者百二十,爲方百里者三十,其餘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以爲附庸間田。諸侯之有功者,取於閒田以祿之。其有削地者,歸之間田。
[疏]“方千”至“間田”。
○正義曰:此一經論畿外九州建國之法。九州州別方千里,凡千里之方,以開方計之,爲方百里者凡有一百,故云“爲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三十國”者,前文雲立大國三十,故此雲“封方百里者三十國”,謂公也。以百中去三十,故“其餘方百里者有七十”。“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爲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謂侯國也。凡百里之方開方計之,爲十里之方百,其七十里之國一,用十里之方四十九,七十里之國二,則用十里之方九十八,則一個百里,爲七十里之國二,剩十里之方二。然則二十個七十里之國,用百里之方十,剩十里方有二十。七十里之國六十,用百里之方三十,剩十里之方六十。今就百里之方三十里之中,抽去十里之方六十,是用百里之方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故“其餘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又封方五十里者百二十”者,上雲小國百二十,謂伯國也。凡百里之方一,封五十里之國四,則十個百里之方,封五十里之裏四十。今小國百二十,故用百里之方三十,則其餘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以爲附庸間田。
天子之縣內,方千里者,爲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九,其餘方百里者九十一。又封方七十里者二十一,爲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二十九,其餘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爲方百里者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其餘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
[疏]“天子”至“十六”。
○正義曰:天子縣內地方千里,爲方百里者百,既用九個擬封百里之國,故“其餘方百里者九十一”也。
○“又封方七十者二十一”者,凡百里之方十,爲七十里之國二十,剩十里之方二十。今以十里之方二十,又更取其外十里之方二十九,添前二十爲四十九,爲七十里之國一,是次國二十一也。總用百里之方十,十里之方二十九,是“其餘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者,謂小國也。凡百里之方一,爲五十里之國四,則百里之方十,爲五十里之國四十,又百里之方五,爲五十里之國二十,總爲五十里之國六十,更有五十里之國三。凡一個五十里之國,用十里之方二十五,則三個五十里國,總用十里之方七十五,是用地“方百里者一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是“其餘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然畿外千里,封國之外,所餘地少;其畿內千里,所餘地多者,以畿外之土,本擬封建諸侯,故國數多,餘地少。畿內本供天子,又有郊、關、鄉,遂準擬公卿王子弟采邑,故建國數少,餘地多。
諸侯之下士,祿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食三十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二千八百八十人。次國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小國之卿,食百四十四人,君食千四百四十人。次國之卿,命於其君者,如小國之卿。天子之大夫爲三監,監於諸侯之國者,其祿視諸侯之卿,其爵視次國之君,其祿取之於方伯之地。方伯爲朝天子,皆有湯沐之邑於天子之縣內,視元士。給齊戒自絜清之用。浴用湯,沐用潘。
○間田音閒,下同。祿食音嗣,又如字。下皆同。爲朝,於僞反。清如字,徐才性反。潘,芳袁反,米汁也。諸侯世子世國。象賢也。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謂縣內及列國諸侯爲天子大夫者。不世爵而世祿,闢賢也。
○闢音避。未賜爵,視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國。列國及縣內之國也。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祿。
○六禮:冠、昏、喪、祭、鄉、相見。鄉,鄉飲酒,鄉射。
○冠,古亂反。七教:父子、兄弟、夫婦、君臣、長幼、朋友、賓客。八政:飲食、衣服、事爲、異別、度、量、數、制。飲食爲上,衣服次之。事爲,謂百工技藝也。異別,五方用器不同也。度,丈尺也。量,鬥斛也。數,百十也。制,布帛幅廣狹也。
○長,丁丈反。斛,洪谷反。福,芳服反。狹,戶甲反。
[疏]“諸侯”至“數制”。
○正義曰:此一節論士大夫及諸侯等食祿之數,兼明臣之世與不世之事,今各隨文解之。
○前以有“諸侯之下士”以上及大夫卿君,故此依前而釋也。諸侯之士既明,則天子士同之可知,故此文發畿外之卿也。前雲“諸侯下士視上農夫”,故有九人也。前雲“上士倍中士”,故三十六也。前雲“下大夫倍上士”,則食七十二人。前雲“卿四大夫祿”,則二百八十八人。
○“君食二千”至“之卿”。
○君謂大國之君也。前雲“君十卿祿”,故二千八百八十人。“次國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者,謂夏伯殷侯,周則侯伯國也。此大夫以下,亦如大國大夫,而卿惟得三大夫祿耳,故特言卿也。
○“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者,君亦十卿祿也。
○“小國之卿,食百四十四人”者,小國謂夏周子男,殷之伯國也。大夫以下,亦如大國大夫,而卿則二大夫祿耳。
○“君食千四百四十人”者,君亦食卿祿也。
○“次國之卿,命於其君”。
○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則其祿各食二百八十八人。若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祿各食二百一十六人,而一卿命於其君爲賤,則祿不可等命天子者,故視小國卿,小國卿食一百四十四人也。其若子男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則祿猶如此。其命天子卿無以異也,其國小,故不復差降也,或雲視大夫也。其天子之士卿大夫無文,宜準大國之卿大夫士也。
○注“給齊”至“用潘”。
○正義曰:以方伯朝天子,故給以湯沐之邑。按前文雲“不能五十里曰附庸”,又云“天子元士視附庸”,以湯沐之邑視元士,亦五十里以下。《異義》:“《公羊》說諸侯朝天子,天子之郊,皆有朝宿之邑;從泰山之下,皆有湯沐之邑。《左氏》說諸侯有功德於王室,京師有朝宿之邑,泰山有湯沐之邑。魯,周公之後。鄭,宣王母弟。此皆有湯沐邑,其餘則否。許慎謹按:京師之地皆有朝宿邑,周千八百諸侯,盡京師地,不能容之,不合事理之宜。”是許慎不從《公羊》之說。鄭無駁,當從許說。
○注“謂縣”至“賢也”。
○正義曰:知此大夫是天子大夫者,以下雲“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祿”,此直雲“大夫不世爵”,與諸侯大夫文異,故知是天子大夫也。知是縣內及列國諸侯入爲天子大夫者,按《禮運》雲“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則周召畢原之等,是縣內諸侯也。《詩》衛武公入相於周,又《尚書 顧命》齊侯爲虎賁,衛侯爲司寇,是列國諸侯也,併入爲天子大夫。按《司裘》“諸侯,則共熊侯豹侯”,是畿內亦曰諸侯。此不雲諸侯而云大夫者,闢上諸侯世子之文,故云大夫。然畿內諸侯有爲三公,則周召是也。列國諸侯入爲六卿,則鄭武公是也。今總云爲“天子大夫”者,若言公卿大夫,於文爲煩,故總言大夫以包之。詩云“三事大夫”,謂三公也。春秋諸侯殺大夫,謂卿也。是大夫爲總號。
○“未賜爵,視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國”。
○“未賜爵”,謂列國諸侯及縣內諸侯,其身既死,其子未得爵賜,其衣服禮制,視天子元士。若畿外者君其本國,畿內者亦君畿內之國,故鄭注云“列國及縣內之國”。鄭必知兼畿外列國者,以《詩 小雅》“靺鞈有奭”,謂諸侯世子未遇爵命,服士服而來。此雲“視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國”,故知兼列國也。其畿內諸侯有大功德,元子出封畿外,則王命次子守其采邑。若其賢才,則世爲公卿,則春秋周公召伯之屬是也。
○“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祿”者,諸侯降於天子,故大夫不世爵祿。若有大功德,亦得世之,故隱八年“官有世功,則有官族,邑亦如之”,是據諸侯卿大夫也。
卷十四 月令第六
陸曰:“此是《呂氏春秋 十二紀》之首,後人刪合爲此記。蔡伯喈、王肅雲周公所作。”
[疏]正義曰:按鄭《目錄》雲:“名曰《月令》者,以其記十二月政之所行也,本《呂氏春秋 十二月紀》之首章也,以禮家好事抄合之,後人因題之名曰《禮記》言周公所作,其中官名時事多不合周法。此於《別錄》屬《明堂陰陽記》。”此卷所出,解者不同,今且申鄭旨釋之。按呂不韋集諸儒士著爲《十二月紀》,合十餘萬言,名爲《呂氏春秋》,篇首皆有《月令》,與此文同,是一證也。又周無大尉,唯秦官有大尉,而此《月令》雲“乃命大尉”,此是官名不合周法,二證也。又秦以十月建亥爲歲首,而《月令》雲“爲來歲授朔日”,即是九月爲歲終,十月爲授朔,此是時不合周法,三證也。又周有六冕,郊天迎氣則用大裘,乘玉輅,建大常日月之章,而《月令》服飾車旗並依時色,此是事不合周法,四證也。故鄭雲“其中官名時事多不合周法“。然按秦始皇十二年呂不韋死,十六年並天下,然後以十月爲歲首,歲首用十月時,不韋巳死十五年,而不韋不得以十月爲正。又云《周書》先有《月令》,何得雲不韋所造?又秦並天下立郡,何得雲諸侯?又秦以好兵殺害,毒被天下,何能布德施惠,春不興兵?既如此不同,鄭必謂不韋作者,以《呂氏春秋 十二月紀》正與此同,不過三五字別,且不韋集諸儒所作,爲一代大典,亦採擇善言之事,遵立舊章,但秦自不能依行,何怪不韋所作也?又秦爲水位,其來巳久,秦文公獲黑龍以爲水瑞,何怪未平天下前不以十月爲歲首乎!是鄭以《月令》不韋所作。《月令》者,包天地陰陽之事,然天地有上下之形,陰陽有生成之理,日月有運行之度,星辰有次舍之常。今既贊釋其文,不得不略言其趣。按《老子》雲:“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易》雲:“《易》有大極,是生兩儀。”《禮運》雲:“禮必本於大一,分而爲天地。”《易乾鑿度》雲:“大極者未見其氣,大初者氣之始,大始者形之始,大素者質之始。此四者同論天地之前及天地之始。”《老子》雲“道生一”,道與大易,自然虛無之氣,無象,不可以形求,不可以類取,強名曰道,強謂之大易也。“道生一”者,一則混元之氣,與大初大始大素同。又與《易》之大極,《禮》之大一,其義不殊,皆爲氣形之始也。“一生二”者,謂混元之氣分爲二,二則天地也,與《易》之兩儀,又與《禮》之大一分而爲天地同也。“二生三”者,謂參之以人爲三才也。“三生萬物”者,謂天地人既定,萬物備生其間,分爲天地,說有多家,形狀之殊,凡有六等:一曰蓋天,文見《周髀》,如蓋在上;二曰渾天,形如彈丸,地在其中,天包其外,猶如雞卵白之繞黃,楊雄、桓譚、張衡、蔡邕、陸績、王肅、鄭玄之徒並所依用;三曰宣夜,舊說雲殷代之制,其形體事義,無所出以言之;四曰昕天,昕讀爲軒,言天北高南下,若車之軒,是吳時姚信所說;五曰穹天,雲穹隆在上,虞氏所說,不知其名也;六曰安天,是晉時虞喜所論。注《考靈耀》用渾天之法,今《禮記》是鄭氏所注,當用鄭義,以渾天爲說。按鄭注《考靈耀》雲:“天者純陽,清明無形,聖人則之,制璇璣玉衡以度其象。”如鄭此言,則天是大虛,本無形體,但指諸星運轉以爲天耳。但諸星之轉,從東而西,必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星復舊處。星既左轉,日則右行,亦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至舊星之處,即以一日之行而爲一度,計二十八宿一周天,凡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是天之一週之數也。天如彈丸,圍圜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按《考靈耀》雲:“一度二千九百三十二里千四百六十一分裏之三百四十八。周天百七萬一千里者,是天圓周之裏數也。以圍三徑一言之,則直徑三十五萬七千裏,此爲二十八宿週迴直徑之數也。然二十八宿之外,上下東西各有萬五千裏,是爲四遊之極,謂之四表。據四表之內,並星宿內,總有三十八萬七千裏。然則天之中央上下正半之處,則一十九萬三千五百里,地在其中,是地去天之數也。”鄭注《考靈耀》雲:“地蓋厚茸茯裏,春分之時,地正當中。自此地漸漸而下,至夏至之時,地下游萬五千裏,地之上畔與天中平。夏至之後地漸漸向上,至秋分地正當天之中央。自此地漸漸而上,至冬至上游萬五千裏,地之下畔與天中平。自冬至後地漸漸而下,此是地之升降於茸茯裏之中。但渾天之體,雖繞於地,地則中央正平,天則北高南下。北極高於地三十六度,南極下於地三十六度。然則北極之下三十六度常見不沒,南極之上三十六度常沒不見。南極去北極一百二十一度餘,若逐曲計之,則一百八十一度餘。若以南北中半言之,謂之赤道,去南極九十一度餘,去北極亦九十一度餘,此是春秋分之日道也。赤道之北二十四度,爲夏至之日道,去北極六十七度也。赤道之南二十四度,爲冬至之日道,去南極亦六十七度。”地有升降,星辰有四遊。又鄭注《考靈耀》雲:“天旁行四表之中,冬南夏北,春西秋東,皆薄四表而止。地亦升降於天之中,冬至而下,夏至而上。二至上下,蓋極地厚也。地與星辰俱有四遊升降。四遊者,自立春地與星辰西遊,春分西遊之極,地雖西極,升降正中,從此漸漸而東,至春末復正。自立夏之後北遊,夏至北遊之極,地則升降極下,至夏季復正。立秋之後東遊,秋分東遊之極,地則升降正中,至秋季復正。立冬之後南遊,冬至南遊之極,地則升降極上,冬季復正。”此是地及星辰四遊之義也。星辰亦隨地升降,故鄭注《考靈耀》雲:“夏日道,上與四表平,下去東井十二度,爲茸茯裏,則是夏至之日,上極萬五千裏,星辰下極萬五千裏,故夏至之日,下至東井茸茯裏也。”日有九道,故《考靈耀》雲:“萬世不失九道謀。”鄭注引《河圖帝覽嬉》雲:“黃道一,青道二出黃道東。赤道二出黃道南,白道二出黃道西,黑道二出黃道北。日春東從青道,夏南從赤道,秋西從白道,冬北從黑道。立春,星辰西遊,日則東遊。春分,星辰西遊之極,日東遊之極,日與星辰相去茸茯裏。夏則星辰北遊,日則南遊。夏至,星辰北遊之極,日南遊之極,日與星辰相去茸茯裏。以此推之,秋冬放此可知。計夏至之日,日在井星,正當嵩高之上,以其南遊之極,故在嵩高之南萬五千裏,所以夏至有尺五寸之景也。於時日又上極,星辰下極,故日下去東井茸茯裏也。”然鄭四遊之極,元出《周髀》之文,但日與星辰四遊相反,春分日在婁,則婁星極西,日體在婁星之東,去婁茸茯裏,以度言之,十二度也。則日沒之時,去昏中之星,近校十度。旦時日極於東,去旦中之星,遠校十度。若秋分日在角,則角星極東,日體在角星之西,去角茸茯裏,則日沒之時,去昏中之星,遠校十度。旦時日極於西,去旦中之星,近校十度。此皆歷乖遠,於數不合,鄭無指解,其事有疑。但《禮》是鄭學,故具言之耳,賢者裁焉。但二十八宿從東而左行,日從西而右行一度,逆沿二十八宿。按《漢書 律曆志》雲:冬至之時,日在牽牛初度,春分之時,日在婁四度。夏至之時,日在東井三十一度。秋分之時,日在角十度。若日在東井則極長,八尺之表,尺五寸之景。若春分在婁,秋分在角,晝夜等,八尺之表,七尺五寸之景。冬至日在鬥,則晝極短,八尺之表,一丈三尺之景。一丈三尺之中,去其一尺五寸,則餘有一丈一尺五寸之景,是冬夏往來之景也。凡於地千里而差一寸,則夏至去冬至,體漸南漸下,相去一十萬五千裏。又《考靈耀》雲:“正日假上八萬裏,假下一十萬四十里。”所以有假上假下者,鄭注《考靈耀》之意,以天去地十五萬三千五百里,正月雨水之時,日在上假於天八萬裏,下至地一十一萬三千五百里。夏至之時,日上極與天表平也。後日漸向下,故鄭注《考靈耀》雲:“夏至日與表平,冬至之時,日下至於地八萬裏,上至於天十一萬三千五百里也。”委曲俱見《考靈耀注》。凡二十八宿及諸星,皆循天左行,一日一夜一周天,一周天之外,更行一度,計一年三百六十五週天四分度之一。日月五星則右行,日一日一度,月一日一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此相通之數也。今曆象之說,則月一日至於四日行最疾,日行十四度餘;自五日至八日行次疾,日行十三度餘;自九日至十九日行則遲,日行十二度餘;自二十日至二十三日又小疾,日行十三度餘;自二十四日至於晦行又最疾,日行一十四度餘,此是月行之大率也。二十七日月行一周天,至二十九日強半,月及於日,與日相會,乃爲一月。故《考靈耀》雲:“九百四十分爲一日,二十九日與四百九十九分爲月,是一月二十九日之外,至第三十日分至四百九十九分。月及於日,計九百四十分,則四百七十爲半。今四百九十九分,是過半二十九分也。但月是陰精,日爲陽精,故《周髀》雲:‘日猶火,月猶水,火則外光,水則含景’,故月光生於日所照,魄生於日所蔽,當日則光盈,就日則明盡。”京房雲:“月與星辰,陰者也。有形無光,日照之乃有光。先師以爲日似彈丸,月似鏡體,或以爲月亦似彈丸,日照處則明,不照處則闇。”按《律曆志》雲:二十八宿之度,“角一十二度,亢九,氐十五,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一,東方七十五度。鬥二十六,牛八,女十二,虛十,危十七,營室十六,壁九,北方九十八度。奎十六,婁十二,胃十四,昴十一,畢十六,觜二,參九,西方八十度。井三十三,鬼四,柳十五,星七,張十八,翼十八,軫十七,南方一百一十二度”。醜爲星紀,初鬥十二度,終婺女七度。子爲玄枵,初婺女八度,終於危十五度。亥爲娵訾,初危十六,終於奎四度。戌爲降婁,初奎五度,終於胃六度。酉爲大梁,初胃七度,終於畢十一度。申爲實沈,初畢十二度,終於井十五度。未爲鶉首,初井十六度,終於柳八度。午爲鶉火,初柳九度,終於張十六度。巳爲鶉尾,初張十八度,終於軫十一度。辰爲壽星,初軫十二度,終於氐四度。卯爲大火,初氐五度,終於尾九度。寅爲析木,初尾十度,終於鬥十一度。五星者,東方歲星,南方熒惑,西方太白,北方辰星,中央鎮星,其行之遲速,俱在《律曆志》,不更煩說。《春秋說題辭》雲:“天之爲言顛也。”《說文》雲:“天,顛也。”劉熙《釋名》雲“天,顯也。”又云:“坦也。”“地,底也。其體底下戴萬物。”又云:“地,諦也。五土所生,莫不信諦。”《元命包》雲:“日之爲言實也。月,闕也。”劉熙《釋名》雲:“日,實也,大明盛實。月,闕也,滿則缺也。”《說題辭》雲:“星,精陽之榮也。陽精爲日,日分爲星,故其字日下生也。”《釋名》雲:“星,散也,佈散於天。”又云:“陰,蔭也,氣在內奧蔭也。陽,揚也,陽氣在外發揚。”此等是天地陰陽日月之名也。《祭法》“黃帝正名百物”,其名蓋黃帝而有也。或後人更有增,是其天高地下,日盈月闕,觜星度少,共鬥度多。日月右行,星辰左轉,四遊升降之差,二儀運動之法,非由人事所作,皆是造化自然。先儒因其自然,遂以人事爲義。或據理是實,或構虛不經,既無正文可馮,今皆略而不錄。
孟春之月,日在營室,昏參中,旦尾中。孟,長也。日月之行,一歲十二會,聖王因其會而分之,以爲大數焉。觀鬥所建,命其四時。此雲孟春者,日月會於諏訾,而鬥建寅之辰也。凡記昏明中星者,爲人君南面而聽天下,視時以授民事。
○參,析林反。中如字,徐丁仲反,後放此。長,丁丈反。諏,足俱反,又足侯,反本又作娵,同。訾,子斯反。爲人,於僞反。
[疏]“孟春”至“尾中”。
○正義曰:此言孟春者,夏正建寅之月也。呂不韋在於秦世,秦以十月爲歲首,不用秦正,而用夏時者,以夏數得天正,故用之也。《周禮》雖以建子爲正,其祭祀田獵亦用夏正也。“日在營室”者,按《茸艹歷》立春,日在危十六度;正月中,日在室十四度。《元嘉歷》立春,日在危三度;正月中,日在室一度。
○“昏參中”者,按《茸艹歷》立春,昏畢十度中,去日八十九度;正月中,昏井二度中,去日九十三度。《元嘉歷》立春,昏昴九度中,月半昏觜觿一度中。皆不昏參中者,《月令》昏明中星,皆大略而言,不與歷兆墁,但有一月之內有中者,即得載之,計正月昏參中。依《茸艹歷》在立春之後六日,參星初度昏得中也。但二十八宿,其星體有廣狹,相去遠近。或月節月中之日,昏明之時,前星以過於午,後星未至正南。又星有明暗,見有早晚,明者昏早見而旦晚沒,暗者則昏晚見而旦早沒,所以昏明之星,不可正依曆法,但舉大略耳。餘月昏明,從此可知。
○注“孟長”至“民事”。
○正義曰:《禮緯》謂庶長稱孟,故云“孟,長也“。若於人言之,庶謂孟;若於物言之,直謂長也。不取庶長之義,先儒以孟春亦謂之庶長。按《尚書 康誥》雲“孟侯”,《書傳》“天子之子十八,稱孟侯”,並皆稱孟,豈亦庶長乎?先儒以孟春稱庶長者非也。雲“日月之行,一歲十二會”者,日行遲,一月行二十九度半餘;月行疾,一月行天一匝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過匝更行二十九度半餘,逐及於日,而與日會,所會之處謂之爲辰。鄭注《周禮 大師職》雲:“十一月辰在星紀,十二月辰在玄枵,正月辰在娵訾,二月辰在降婁,三月辰在大梁,四月辰在實沈,五月辰在鶉首,六月辰在鶉火,七月辰在鶉尾,八月辰在壽星,九月辰在大火,十月辰在析木。此是一歲十二會也。雲“聖王因其會而分之,以爲大數焉”者,聖王因其日月自然之會,而分爲十二分,以爲大略之數焉。所以爲大略之數者,以二十九日過半,月及於日,月不可分,兩月各有二十九日,又兩月各有強半之日,合兩半而成一日,是一月有三十日,一月二十九日,一大一小之外,仍有餘分。一年十二月,六大六小,總有三百五十四日,是歲十二會之實數也。仍少十一日四分日之一,未得周天。聖王總以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爲十二會之大數。一會即一辰也,是一辰有三十度,十二辰總有三百六十度,餘有五度四分度之一,度別爲九十六分,總五度有四百八十分又四分度之一,爲二十四分,並之爲五百四分,十二辰分之,各得四十二分,則是每辰有三十度九十六分度之四十二,計之日月實行一會,唯二十九分過半。若通均一歲會數,則每會有三十度九十六分度之四十二,是以分之爲大數也。“此雲孟春者,日月會於娵訾,而鬥建寅之辰”者,娵訾是亥次之號,立春之時,日在危十六度;月半雨水之時,日在營室十四度,營室號娵訾,但星次西流,日行東轉,東西相逆。若月初之時,則日在星分之初;月半之時,則在星分之半;月終之時,在星分之末。凡十二月日之所在,或舉月初,或舉月末,皆據其大略,不細與歷數齊同。其昏明中星,亦皆如此。鬥,謂北斗,循天而轉,行建一月一辰,辰三十度九十六分度之四十二。正月建寅,二月建卯,三月建辰,四月建巳,五月建午,六月建未,七月建申,八月建酉,九月建戌,十月建亥,十一月建子,十二月建醜也。其十二辰之名,按《律曆志》雲“孳萌於子”,則子,孳也。又云“紐牙於醜”,則醜,紐也。又云“引達於寅”,則寅,引也。又云“冒茆於卯”,則卯,冒也。又云“振美於辰”,則辰,振也。又云“巳盛於巳”,則巳,巳也。又云“萼布於午”,則午,萼也。又云“昧僾於未”,則未,昧也。又云“申堅於申”,則申,堅也。又云“留孰於酉”,則酉,留也。又云“畢入於戌”,則戌,畢也。又云“該閡於亥”,則亥,該也。《律曆志》又云:“北,伏也,陽氣伏於下,於時爲冬,冬,終也:萬物終藏。南,任也,陽氣任養萬物,於時爲夏,夏,假也;假,大也。西,遷也,陰氣遷落萬物,於時爲秋,秋者揪也:物揪斂也。東者動也,陽氣動物,於時爲春,春,蠢也:物蠢生也。”雲:“凡記昏明中星者,爲人君南面而聽天下,視時候授民事”者,按《書緯考靈耀》雲:“主春者鳥星,昏中可以種稷。主夏者心星,昏中可以種黍。主秋者虛星,昏中可以種麥。主冬者昴星,昏中則入山可以斬伐、具器械。”王者南面而坐,視四星之中者,而知民之緩急,急則不賦力役,故敬授民時,是觀時候授民事也。
其日甲乙。乙之言軋也。日之行,春東從青道,發生萬物,月爲之佐,時萬物皆解孚甲。自抽軋而出,因以爲日名焉。乙不爲月名者,咀艹臣功也。
○軋,乙八反。孚音敷。
[疏]“其日甲乙”。
○正義曰:其當孟春、仲春、季春之時,日之生養之功謂爲甲乙。
○注“乙之”至“功也”。
○正義曰:乙、軋聲相近,故云“乙之言軋也”。雲“日之行,春東從青道”者,以星辰之次謂之黃道,春時星辰西遊,黃道近西。黃道之東,謂之青道,日體不移,依舊而行,當青道之上,故云“東從青道”。雲“月爲之佐”者,以日月皆經天而行,月亦從青道,陰佐於陽,故云“月爲之佐”。知月亦從青道者,以《緯》雲“月行九道,九道者並與日同,而青道二,黃道東;赤道二,黃道南;白道二,黃道西;黑道二,黃道北;並黃道而爲九道也”,並與日同也。雲“萬物皆解孚甲,自抽軋而出,因以爲日名焉”者,以日能生養萬物,萬物皆抽軋而生,因其抽軋,以爲日功之名也。孚甲在前,抽軋在後,則應孟春甲,季春爲乙。今三春總雲甲乙者,孚甲抽軋,相去不遠,早生者,即孟春孚甲而抽軋也;晚生者,即季春孚甲而抽軋也。《律曆志》雲“出甲於甲”,則甲是孚甲也。又云“奮軋於乙”,則乙,軋也。又云“明炳於丙”,則丙,炳也。又云“大成於丁”,則丁,成也。又云“豐茂於戊”,則戊,茂也。又云“理紀於已”,則已,理也,理謂正紀綱也。又云“改更於庚”,則庚,更也,謂物改更也。又云“悉新於辛“,則辛,新也。又云“懷任於壬”,則壬,任也。又云“陳揆於癸”,則癸,揆也,謂物之陳列可揆度也。雲“乙不爲月名者,咀艹臣功也”者,月既佐日,同有甲乙之功。今獨以甲乙爲日名,不以乙爲月名,故云“咀艹臣功”,君謂日也。日統領月之功,猶若咀艹領臣之功以爲已功。俗本雲“咀艹臣功”,定本雲“咀艹功”,無臣字,義俱通也。
其帝大皞,其神句芒。此蒼精之君,木官之臣,自古以來,著德立功者也。大皞,宓戲氏。句芒,少皞氏之子,曰重,爲木官。
○大皞,上音太,後文及注“大蔟”、“太史”、“大寢”、“大室”、“大微”、“大廟”、“大祝”、“大尉”、“大宰”皆同:皞亦作昊,胡老反;大皞,宓戲也。句芒,古候反;下音亡。句芒,木正也,少皞之子曰重爲之,後“句芒”皆放此。宓戲音密,又音服;戲又作虧,亦作犧,又作羲,同許宜反。重,直龍反。
[疏]“其帝”至“句芒”。
○正義曰:自“孟春之月”訖“其日甲乙”,明於天道,其事略竟。從此以下至“鴻雁來”,明聖人奉天時,及萬物節候也。故蔡邕雲“法象莫大乎天地,變通莫大乎四時,縣象著明莫大乎日月”。故先建春以奉天,奉天然後立帝,立帝然後言佐,言佐然後列昆蟲之列,物有形可見,然後音聲可聞,故陳音。有音,然後清濁可聽,故言鍾律。音聲可以彰,故陳酸羶之屬也。羣品以著五行,爲用於人,然後宗而祀之,故陳五祀。此以上者,聖人記事之次也。“東風”以下者,效初氣之序也。二者既立,然後人君承天時行庶政,故言帝者居處之宜,衣服之制,佈政之節,所明欽若昊天,然後奉天時也。
○“其帝大皞”者,謂自古以來,木德之君,其帝大皞也。謂之皞者,按《異義》,《古尚書》說“元氣廣大謂之皞天”,則皞皞廣大之意,以伏犧德能同天,故稱皞。以東方生養,元氣盛大,西方收斂,元氣便小,故東方之帝謂之大皞,西方之帝謂之少皞。
○“其神句芒”者,謂自古以來,主春立功之臣,其祀以爲神。是句芒者,生木之官,木初生之時,句屈而有芒角,故云句芒。言大皞、句芒者,以此二人生時,木王,主春,立德立功。及其死後,春祀之時,則祀此大皞、句芒,故言也。此之言,據死後享祭之時,不論生存之日,故云“其神句芒”。句芒言其神,則大皞亦神也。大皞言帝,則句芒當雲臣也。互而相通,大皞在前,句芒在後,相去縣遠,非是一時。大皞木王,句芒有主木之功,故取以相配也。
○注“此蒼”至“木官”。
○正義曰:蒼是東方之色,故下雲“駕蒼龍,服蒼玉”。此是蒼精之君也,則東方當木行之君也。雲“著德立功”者,著德謂大皞,立功謂句芒也。雲“大皞宓戲氏”者,以東方立德,則謂之大皞,德能執伏犧牲,謂之伏犧,即宓戲也。《律曆志》雲:“大皞作罔罟,以田漁取犧牲,故天下號曰庖犧氏。”又《帝王世紀》雲:“取犧牲以供庖廚食天下,故號曰庖犧氏。”或作密戲氏者,密字誤也,當宀下著必,是古之伏字。按《帝王世紀》雲:“大皞帝庖犧氏,風姓也。母曰華胥,遂人之世,有大人之跡出於雷澤之中,華胥履之,生庖犧於成紀,蛇身人首,有聖德,爲百王先。帝出於震,未有所因,故位在東主春,象日之明,是以稱大皞,一號黃熊氏。”雲“少皞氏之子曰重,爲木官”者,按昭二十九年《左傳》蔡墨雲,“少皞氏有四叔:曰重,曰該,曰脩,曰熙”,重爲句芒,該爲蓐收,脩及熙爲玄冥”,“顓頊氏有子曰犁,爲祝融。共工氏有子曰句龍,爲后土”,是重爲句芒。若然,按《楚語》雲:“重爲南正司天,犁爲火正司地。”所以又爲南正、火正不同者,蓋重爲木正,兼爲南正司天;犁爲火正,兼爲北正司地,故韋昭注《國語》雲“火當爲北,重既顓頊時爲南正”。按《楚世家》高辛氏誅重、犁,依帝系,顓頊、高辛各有一人爲帝,則重既事顓頊,又事高辛,鄭則依《命歷序》,以顓頊傳九世,帝嚳傳十世,則重何得事顓頊又事高辛者?師解“重,人號。雖子孫皆號曰重,猶若羿爲堯時射官,至夏後相之時,猶有羿也”。自古以來,紀君臣之號,按昭十七年《左傳》雲“顓頊以來,不能紀遠,乃紀於近,命以民事”,服注云“自少皞以上,天子之號以其德,百官之號以其徵。自顓頊以來,天子之號以其地,百官之紀以其事”,則伏犧、神農、黃帝、少皞皆以德爲號也,高陽、高辛、唐虞皆以地爲號也。雖以地爲號,兼有德號,則帝嚳、顓頊、堯、舜,是其德號。
其蟲鱗。象物孚甲將解。鱗,龍蛇之屬,其音角。謂樂器之聲也。三分羽益一以生角,角數六十四。屬木者,以其清濁中,民象也。春氣和,則角聲調。《樂記》曰:“角亂則憂,其民怨。”凡聲尊卑取象五行,數多者濁,數少者清,大不過宮,細不過羽。
[疏]“其音角”。
○正義曰:其春時之音爲當於角,取象木之聲。不雲其聲角,而云其音者,單出曰聲,雜比曰音,音則樂曲也。以春時調和,樂以角爲主,故云“其音角”。
○注“謂樂”至“過羽”。
○正義曰:恐是他物之聲,故云樂器也。但角是扣木之聲,但作樂器之體,象此扣木之聲。雲“三分羽益一以生角,角數六十四”者,以天地人謂之三才,又陽數極於九,故《律曆志》雲“五聲之本生黃鍾,律之九寸爲宮”,於管則九寸,於弦則九九八十一絲也。《律曆志》又云“或損或益,以定宮、商、角、徵、羽”。宮三分去一下生徵,徵數五十四;徵三分益一上生商,商數七十二;商三分去一下生羽,羽數四十八羽;三分益一上生角,角數六十四。是共損益相生之數也。《律曆志》雲:“商之爲言章也,物成熟可章度也。角,觸也,觸地而出,戴芒角也。宮,中也,居中央,暢四方,唱始施生,爲四聲綱也。徵,祉也,物盛大而蕃祉也。羽,聚也,聚藏宇覆之也。”雲“屬木者,以其清濁中,民象也”者,木之聲清於土金之聲,濁於水火之聲。今角聲亦清於宮商,濁於徵羽,故角聲屬木,所以清濁中。凡“數多者濁,數少者清”,今宮數八十一,商數七十二,徵數五十四,羽數四十八,角數六十四,少於宮商,多於徵羽,故云“清濁中”。既尊者爲濁,卑者爲清,民則卑於君臣,尊於事物,亦是尊卑之中,故云民之象也。按《樂記》及《律曆志》雲“宮爲君,商爲臣,角爲民,徵爲事,羽爲物”。羽屬北方,其數少,所以黃鍾在子,其數多者,冬時凝寒之氣在於地上,水又清輕,羽既稟其寒氣,又象水聲,故其數少。冬至陽氣伏於地下,溫蛔芰中,黃鍾含藏陽氣,又象土聲,故其數多。各自爲義,不相須也。引“《樂記》曰:角亂則憂,其民怨”者,證明角主於人。雲“凡聲尊卑取象五行”者,宮主土,土聲濁,其數多,故主君。商主金,金聲稍重,其數稍多,故爲臣。角主木,木聲清濁中,其數多少中,故爲民。徵主火,火聲稍輕,其數稍少,故爲事,事謂人之所營事務也。羽爲水,水聲極輕,其數最少,故爲物也,物謂人之所用財物。指其所營謂之事,論其所用之體謂之物。人是萬物之靈,事物是人營作,故卑於人也。雲“大不過宮,細不過羽”者,按《國語》景王欲鑄無射,仱州鳩諫雲“大不逾宮,細不逾羽”,逾即過也。
律中大蔟。律,候氣之管,以銅爲之。中猶應也。孟春氣至,則大蔟之律應。應謂吹灰也。大蔟者,林鍾之所生,三分益一,律長八寸。凡律空圍九分。《周語》曰:“大蔟所以金奏,贊陽出滯。”
○律中,丁仲反,後放此;凡如此之例,十二月文注,皆可以類求之。蔟,七豆反,奏也。應,應對之應,下皆放此。長,直亮反,又如字。後皆放此。律空,徐音孔。其數八。數者,五行佐天地生物成物之次也。《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而五行自水始,火次之,木次之,金次之,土爲後。木生數三,成數八,但言八者,舉其成數。其味酸,其臭羶。木之臭味也。凡酸、羶者皆屬焉。
○羶,失然反。其祀戶,祭先脾。春陽氣出,祀之於戶,內陽也。祀之先祭脾者,春爲陽中,於藏直脾,脾爲尊。凡祭五祀於廟,用特牲,有主有屍,皆先設席於奧。祀戶之禮,南面設主於戶內之西,乃制脾及腎爲俎,尊於主北;又設盛於俎西,祭黍稷、祭肉、祭醴,皆三。祭肉,脾一,腎再,既祭,徹之,更陳鼎俎,設饌於筳前,迎屍,略如祭宗廟之儀。
○脾,脾支反。藏,才浪反,後放此。直,丈吏反,又如字。下“宿直”同,後放此。奧,烏報反。腎,時忍反。
[疏]“律中大蔟”。
○正義曰:上從“其日甲乙”,下終“其祀戶”,皆總主三月一時之事。此“律中大蔟”,惟主正月之氣,宜與東風解凍文次相連,必在於其此者,角是春時之音,律審正月之氣,音由氣成,以其音氣相須,故律角同處。言正月之時,候氣之管,中於大蔟,中猶應也,謂候氣飛灰,應於大蔟,其大蔟夾鍾,六律六呂之等,皆是候氣管名。言正月之時,律之候氣應於大蔟之管,又計大蔟管數,倍而更半,鑄之爲鍾,名曰大蔟之鍾,是大蔟之鍾。元生於大蔟之律,是律在於前,鍾生於後,故《律曆志》雲:“黃帝使伶人氏,自大夏之西,崑崙之陰,坂竹之解谷,斷兩節間而吹之,以爲黃鍾之宮,制十二筩,以聽鳳凰之鳴,其雄鳴則爲六律,雌鳴則爲六呂。”是律生在前。蔡氏以爲大蔟鍾名,先有其鍾,後有其律,言律中此大蔟之鍾,其義非也。陽管爲律,律,法也,言陽氣與陰氣爲法,鄭雲“律,述也,述氣之管,陰管爲呂”。《律曆志》雲“呂,助也。言助陽宣氣。”又云:“呂,拒也。言與陽相承,更迭而至。”又陰律稱同,言與陽同也。總而言之,陰陽皆稱律,故十二月皆雲“律中”是也。按《律曆志》雲“黃鍾,黃者,中之色,君之服也;鍾者,種也”,“陽氣施種於黃泉,孳萌萬物,爲六氣元也”,“變動不居,周流六虛,位於子,在十一月。大呂,呂,旅也,言陰氣大旅,助黃鍾宣氣而牙物也,位於醜,在於十二月。大蔟,蔟,湊也,言陽氣大湊地而達物也,位於寅,在正月。夾鍾,鍾,鍾也;夾,助也,言陰夾助大蔟,宣四方之氣,而出鍾物也,位於卯,在二月。姑洗,洗之言絜也,言陽氣洗物姑絜之也,位於辰,在三月。仲呂,言微陰始起未成,著於其中,旅助姑洗,宣氣齊物也,位於巳,在四月。蕤賓,蕤,繼也;賓,道也,言陽氣始道陰氣,使繼養物也,位於午,在五月。林鍾,林,君也,陰氣受任,助蕤賓君主種物,使長大茂盛也,位於未,在六月。夷則,則,法也,言陽正法度,而使陰氣夷當傷之物,位於申,在七月。南呂,南,任也,言陰氣旅助夷則任成萬物也,位於酉,在八月。無射,射,厭也,言陽氣究物,而使陰氣畢剝落之,終而復始,無厭己也,位於戌,在九月。應鍾,言陰氣應無射,該藏萬物,而雜陽閡種也,位於亥,在十月”。其十二律,則有上生下生,同位異位,長短分寸之別,故鄭注《周禮 大師職》雲“其相生,則以陰陽六體爲黃鍾初九也,下生林鍾之初六,林鍾又上生大蔟之九二,大蔟又下生南呂之六二,南呂又上生姑洗之九三,姑洗又下生應鍾之六三,應鍾又上生蕤賓之九四,蕤賓又上生大呂之六四,大呂又下生夷則之九五,夷則又上生夾鍾之六五,夾鍾又下生無射之上九,無射又上生中呂之上六。同位者象夫妻,異位者象子母,所謂律取妻而呂生子也。黃鍾長九寸,其實一籥。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五下六上,乃一終矣。大呂長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四,大蔟長八寸,夾鍾長七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姑洗長七寸九分寸之一,中呂長六寸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萬二千九百七十四,蕤賓長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林鍾長六寸,夷則長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南呂長五寸三分寸之一,無射長四寸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應鍾長四寸二十七分寸之二十”是也。同位象夫妻者,則黃鍾之初九,下生林鍾之初六,同是初位,故爲夫婦,又是律娶妻也。異位爲子母者,謂林鍾上生大蔟,林鍾是初位,大蔟是二位,故云異位爲子母,又是呂生子也。雲五下六上者,謂林鍾、夷則、南呂、無射、應鍾,皆被子午巳東之管,三分減一,而下生之。六上者,謂大呂、大蔟、夾鍾、姑洗、中呂、蕤賓,皆被子午已西之管,三分益一,而上生之。子午皆屬上生,應雲七上而云六上者,以黃鍾爲諸律之首,物莫之先,似若無所稟生,故不數黃鍾也。其實十二律終於仲呂,還反歸黃鍾,生於仲呂,三分益一,大略得應黃鍾九寸之數也。《律曆志》雲“黃鍾爲天統”,“林鍾爲地統”,“大蔟爲人統”,故數整,餘律則各有分數。
○注“律候”至“出滯”。
○正義曰:按司農注《周禮》雲:“陽律以竹爲管,陰律以銅爲管。”鄭康成則以皆用銅爲之。知者,按《律曆志》“量者,籥合升斗斛”,“本起黃鍾之籥”,而五量如之,其法皆用銅,聲中黃鍾,以此準之,故知用銅也。司農雲陽律以竹,陰律以銅,非也。雲“應謂吹灰也”者,蔡邕雲:“以法爲室三重,戶閉,塗釁必周密,布緹縵室中,以木爲案,每律各一案,內庳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灰實其端,其月氣至,則灰飛而管通。”如蔡所云,則是爲十二月律,則布室內十二辰,若其月氣至,則其辰之管灰飛而管空也。然則十二律,各當其辰,邪埋地下,入地處庳,出地處高,故云“內庳外高”。黃鍾之管,埋於子位,上頭向南,以外諸管,推之可悉知。又律雲,以河內葭莩爲灰,宜陽金門山竹爲管。熊氏雲:“按吹灰者,謂作十二律管,於室中四時位上埋之,取蘆莩燒之作灰,而實之律管中,以羅縠覆之,氣至則吹灰動縠矣。小動爲氣和,大動爲君弱臣強專政之應,不動縠爲君嚴猛之應。”雲“凡律空圍九分”者,以黃鍾爲諸律之首,諸律雖長短有差,其圍皆以九分爲限。孟康雲“林鍾長六寸,圍六分”,則圍之大小,逐管長短。然則分寸之數不可定也,故鄭皆爲圍九分也。引“《周語》曰”以下者,按《周語》景王欲鑄無射,伶州鳩對以此辭。按彼注云:“大蔟正聲商,故爲金奏,所以助陽出滯物也。”
○注“數者”至“成數”。
○正義曰:“五行佐天地,生成萬物之次”者,五行謂金木水火土。謂之五行者,按《白虎通》雲:“行者,言欲爲天行氣也”。謂之水者,《白虎通》雲“水訓準,是平均法則之稱也,言水在黃泉養物,平均有準則也。木,觸也,陽氣動躍,觸地而出也。火之爲言化也,陽氣用事,萬物變化也。金訓禁也,言秋時萬物,陰氣所禁止也。土訓吐也,言土居中,總吐萬物也”。生物者,謂木火七八之數也。成物者,謂金水九六之數也。則春夏生物也,春冬成物也。故《易 繫辭》雲“精氣爲物,遊魂爲變”也,注云“精氣謂七八,遊魂謂九六,則是七八生物,九六終物”是也。引《易》曰:“以下者,《易 下》系文也。天陽地陰,陽數奇,陰數耦。陽所以奇者,陽爲氣,氣則渾沌爲一,無分別之象;又爲日,日體常明,無虧盈之異,故其數奇。其陰數所以耦者,陰爲形,形則有彼此之殊;又爲月,則有晦朔之別,故其數耦。按《律曆志》雲:“天數二十五”,所以二十五者,天一、天三、天五、天七、天九,總爲二十五。《律曆志》又云:“地數三十”者,地二、地四、地六、地八、地十,故三十也。以天地之數相合,則《易》之大衍之數五十五也。雲:“五行自水始,火次之,木次之,金次之,土爲後”者,天一生水於北,地二生火於南,三生木於東,地四生金於西,天五生土於中,以益五行生之本。按《尚書 洪範》雲:“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故其次如是也。所以一曰水者,乾貞於十一月子,十一月一陽生,故水數一也,又天地之內,水體最微,故水爲始也;二曰火者,坤貞於六月未,六月兩陰生,陰不敢當午,火比於水,嚴厲著見,故次火也;三曰木者,正月三陽生,是建寅之月,故三曰木,木比火象有體質,故次木也;四曰金者,八月四陰生,是建酉之月,故四曰金,金比木,其體堅剛,故次金也;五曰土者,三月五陽生,三月建辰之月,辰爲土,是四季之首,土王四季,故五曰土載四行,又廣大,故次土也。水所以在北方者,從盛陰之氣,所以潤下者,下從陰也。火所以在南方者,從盛陽之氣,炎上者,從陽也。木所以在東者,東是半陰半陽,曲直以陰陽俱有,體質尚柔,故可曲可直也。金所以在西方者,西方亦半陰半陽,但物既成就,體性堅之,雖可改革,猶須火柔之。土所以在中者,以其包載四行,含養萬物爲萬物之主,稼者,所以養萬物也。雲:“木生數三,成數八”者,鄭注《易 繫辭》雲:“天一生水於北,地二生火於南,天三生木於東,地四生金於西,天五生土於中。陽無耦,陰無配,未得相成。地六成水於北,與天一併;天七成火於南,與地二並;地八成木於東,與天三並;天九成金於西,與地四並;地十成土於中,與天五並也。大衍之數五十,有五行各氣並,氣並而減五,惟有五十,以五十之數,不可以爲七八九六卜筮之佔以用之,故更減其一,故四十有九也。”是鄭注之意,水數一,成數六,火數二,成數七,木數三,成數八,金數四,成數九,土數五,成數十,故此雲:“木生數三,成數八”。“但言八者,舉其成數”者,金木水火以成數爲功,皇氏用先儒之義,以爲金木水火得土而成,以水數一,得土數五,故六也;火數二,得土數五,爲成數七;木數三,得土數五,爲成數八,又金數四,得土數五,爲成數九。此非鄭義,今所不取。
○注“木之”至“屬焉”。
○正義曰:通於鼻者謂之臭,在口者謂之味,臭則氣也。所以“木味酸”,《尚書》孔傳雲“木實之性”。然則木實酸。凡草木所生,其氣羶也。夏“其味苦,其臭焦”者,《尚書》孔傳雲:“焦之氣味,火燒物焦,焦則味苦”。中央雲:“其味甘,其臭香”,孔傳雲“甘味生於百穀,味甘則氣香”。秋“其味辛,其臭腥”者,孔傳雲“金之氣味,言金臭之氣則腥,在口則辛”。冬雲“其味鹹,其臭朽者”,孔傳雲“水滷所生,故味鹹。又水受惡穢,故有朽腐之氣”。
○注“春陽”至“之儀”。
○正義曰:“春陽氣出,祀之於戶”者,戶在內,從外向內,戶又在內,故云:“內陽也”。戶是人之出八,戶則有神,故《祭法》注“七祀”雲:“小神居人之間,司察小過,作譴誥者爾。”此戶神則陽氣在戶內之神,故云“祀之於戶,內陽也”,由位在戶內。又秋“其祀門”,注云“秋陰氣出,祀之於門”者,門在外,從內向外,門又在外,故云“外陰也”。則門神陰氣之神,是陰陽彆氣在門戶者,與人作神也。又云“春爲陽中,於藏值脾,脾爲尊”者,以祭戶之時,脾腎俱有,先用脾以祭之者,以春爲陽中,於藏值脾。脾既春時最尊,故先祭之,脾爲尊也。所以春位當脾者,牲立南首,肺祭在前而當夏也,腎最在後而當冬也。從冬稍前而當春,從腎稍前而當脾,故春位當脾。從肺稍卻而當心,故中央主心。從心稍卻而當肝,故秋位主肝。此等直據牲之五藏所在而當春夏秋冬之位耳。若其五行所生,主五藏,則不然矣。故《異義》雲:“《今文尚書》歐陽說:肝,木也;心,火也;脾,土也;肺,金也;腎,水也。《古尚書》說:脾,木也;肺,火也;心,土也;肝,金也;腎,水也。許慎按:《月令》‘春祭脾,夏祭肺,季夏祭心,秋祭肝,冬祭腎’。”與《古尚書》同。鄭駮之雲:“《月令》祭四時之位,及其五藏之上下次之耳。冬位在後而腎在下,夏位在前而肺在上,春位小前故祭先脾,秋位小卻故祭先肝。腎也、脾也,俱在鬲下。肺也、心也、肝也,俱在鬲上。祭者必三,故有先後焉,不得同五行之氣,今醫疾之法,以肝爲木,心爲火,脾爲土,肺爲金,腎爲水,則有瘳也。若反其術,不死爲劇。”如鄭此言,五行所主,則從《今文尚書》之說,不同許慎之義。雲“凡祭五祀於廟,用特牲”之下,皆《中霤禮》文。雲“祭五祀於廟”者,設祭戶,祭中霤,在於廟室之中,先設席於廟堂之奧。若祀竈、祀門、祀行,皆在廟門外,先設席於廟門之奧。雖廟室廟門有別,總而言之,皆謂之廟,故云“凡祭五祀於廟”。此謂殷禮也,若周則七祀,加司命與厲也。不審祀之處所,亦當與竈、門、行等俱在廟門之外祀也。若周總在宮內,故《宮正》注云“祭社稷七祀於宮中”。此特牲謂特牛,故《小司徒》雲:“小祭祀,奉牛牲。”注云:“小祭祀,王玄冕所祭,若諸侯或亦當然。其大夫所祭,或特羊也。”雲“有主有屍”者,謂天子諸侯。若卿大夫廟無主,則五祀無主也。雲“祀之禮設主於戶內西”者,先設席於奧,乃更設席於廟,戶西,夾北鄉置主位,設主之人南面,設主於戶西位上,使主北面。雲“乃制脾及腎爲俎,奠於主北”者,謂設主之後,以割制脾之與腎爲俎實,奠於主北,主既北面,奠於主前。雲“又設盛於俎西”者,盛於黍稷,俎在主前稍東,故黍稷之簋在主前稍西。雲“祭黍稷、祭肉、祭醴,皆三”者,當時惟始設主,未有迎屍,則是祀官祭簋中黍稷,祭俎中脾腎之肉,祭薦之醴,皆三度祭之,黍亦三祭,醴亦三祭,肉亦三祭,故云“皆三”。雲“祭肉,脾一,腎再”者,申明祭肉三度之事,其祭肉三者,脾尊故一祭,腎脾故再祭。雲“既祭,徹之,更陳鼎俎,設饌於筵前”者,謂既祭黍稷、祭肉、醴之後,徹去俎之與盛,更陳列鼎俎,設其饌食於初設奧之筳前,其時主已移於筵上,主人出戶迎屍,屍入即筵而坐,但宗廟之祭,屍入之後,始祭籩豆及黍、稷、醴。其祭戶之時,已於西祭黍、祭肉、祭醴。今迎屍而入,則應坐而饌食,不更祭黍稷、祭肉、祭醴,故云“略如祭宗廟之儀”。祭戶所以先設席於奧,乃設饌筵迎屍皆在奧者,就尊之處也。中間設主,祭黍祭肉祭醴。戶西者,就戶處也。其餘五祀所祭,設主皆就其處也。
東風解凍,蟄蟲始振,魚上冰,獺祭魚,鴻雁來。皆記時候也。振,動也。《夏小正》“正月啓蟄”,“魚陟負冰”。漢始亦以驚蟄爲正月中。此時魚肥美,獺將食之,先以祭也。雁自南方來,將北反其居。今《月令》“鴻”皆爲“候”。
[疏]“東風”至“雁來”。
○正義曰:此記正月之時候,然十二月之時候,體例不一,而正月、七月記時候,凡有五句,自餘皆四句。多少不同者,時候多則五句,少則四句,無義例也。其二至二分之月,皆再記於時候者,以二至是陰陽之始終,二分是陰陽之交會,是節之大者,故再記之。季春亦記時候者,蠶之將生,故記其蠶候也,故季春“鳴鳩拂其羽,戴勝降於桑”,注“蠶將生之候”是也。凡記時候,先言者則氣候在前,後言者則氣候在後。言“蟄蟲始振”者,謂正月中氣之時,蟄蟲得陽氣,初始振動,至二月乃大驚而出,對二月故云“始振”。雲“魚上冰”者,魚當盛寒之時,伏於水下,逐其溫暖,至正月陽氣既上,魚遊於水上,近於冰,故云“魚上冰”也。
○注“夏小”至“爲候”。
○正義曰:《夏小正》,《大戴禮》之篇名。雲“正月啓蟄”者,證經中“蟄蟲始振”,始振則啓蟄也。雲“魚陟負冰”者,陟,升也,謂魚從水下升於冰上而負冰,證經中“魚上冰”。雲“漢始亦以驚蟄爲正月中”者,以漢之時立春爲正月節,驚蟄爲正月中氣,雨水爲二月節,春分爲二月中氣。至前漢之末,以雨水爲正月中,驚蟄爲二月節,故《律曆志》雲:“正月立春節,雨水中。二月驚蟄節,春分中。”是前漢之末,劉歆作《茸艹歷》,改驚螫爲二月節。鄭以舊曆正月啓蟄,即驚也,故云“漢始亦以驚蟄爲正月中”。但蟄蟲正月始驚,二月大驚,故在後移驚蟄爲二月節,雨水爲正月中,凡二十四氣。按《茸艹歷》:“正月節立春,雨水中。二月節驚蟄,春分中。三月節穀雨,清明中。四月節立夏,小滿中。五月節芒種,夏至中。六月節小暑,大暑中。七月節立秋,處暑中。八月節白露,秋分中。九月節寒露,霜降中。十月節立冬,小雪中。十一月節大雪,冬至中。十二月節小寒,大寒中。”桉《通卦驗》及今歷,以清明爲三月節,穀雨爲三月中,餘皆與《律曆志》並同。謂之雨水者,言雪散爲雨水也。謂之驚蟄者,蟄蟲驚而走出。謂之穀雨者,言雨以生百穀。謂之清明者,謂物生清淨明絜。謂之小滿者,言物長於此,小得盈滿。謂之芒種者,言有芒之穀,可稼種。謂之小暑大暑者,就極熱之中,分爲小大,月初爲小,月半爲大。謂之處暑者,謂暑既將退伏而潛處。謂之白露者,陰氣漸重,露濃色白。謂之寒露者,言露氣寒,將欲凝結。謂之小雪大雪者,以霜雨凝結而雪,十月猶小,十一月轉大。謂之小寒大寒者,十二月極寒之時,相對爲大小,月初寒爲小,月半寒爲大。凡二十四氣,氣有十五日有餘;每氣中半分之,爲四十八氣,氣有七日半有餘,故鄭注《周禮》雲“有四十八箭”,是一氣易一箭也。凡二十四氣,每三分之,七十二氣,氣間五日有餘,故一年有七十二候也。故《通卦驗》:“冬至之前五日,商賈不行,兵甲伏匿,人主與羣臣左右從東爾。”五日,以五日一候也。按《通卦驗》雲“立春,雨水降,條風至,雉雊雞乳,冰解”。條風,即東風也。冰解,即解凍也。與《月令》同。雨水者,謂節氣早,月初雨水也。雉雊雞乳,於《月令》在季冬,若節氣晚,亦得退在正月。《通卦驗》雲“正月中,猛風至”,注云“猛風,動搖樹木有聲”者,猛風即東風之甚也。“獺祭魚”與此同。按下季冬“雁北鄉”,據其從南始北,正月來至中國,故此雲“鴻雁來”。但來有先後,後者二月始來,故《通卦驗》二月節雲“候雁北”。雲“今《月令》鴻皆爲候”者,但《月令》出有先後,入《禮記》者爲古,不入《禮記》者爲今,則《呂氏春秋》是也,“鴻”字皆爲“候”也。
天子居青陽左個,乘鸞路,駕倉龍,載青旂,衣青衣,服倉玉,食麥與羊,其器疏以達。皆所以順時氣也。青陽左個,大寢東堂北偏。鸞路,有虞氏之車,有鸞和之節,而飾之以青,取其名耳。春言鸞,冬夏言色,互文。馬八尺以上爲龍。凡所服玉,謂冠飾及所珮者之衡璜也。麥實有孚甲,屬木。羊,火畜也。時尚寒,食之以安性也。器疏者刻鏤之,象物當貫土而出也。凡此車馬衣服,皆所取於殷時而有變焉,非周制也。《周禮》:“朝祀戎獵事服各以其事,不以四時爲異。”又《玉藻》曰:“天子龍捲以祭,玄端而朝日,皮弁以日視朝。”與此皆殊。
○個,古賀反,後放此。鸞,力官反。路,本又作輅。載音戴,後放此。旂,巨機反,後放此。衣青,於既反,後放此,下注“衣甲保”、“猶衣”同。,本又作器,同。冬夏,此卷內可以意求之。璜音黃。畜,許六反。貫,古亂反。朝,直遙反,下文注同。卷,本又作袞,古本反。玄端音冕。
[疏]“天子”至“以達”。
○正義曰:此巳前明天時氣侯早晚,此明天子每時居處及所乘車馬、所建旌旗、所服衣玉、所食牲穀及器物之屬。龍與玉言蒼者,蒼亦青也,遠望則蒼。旂與衣雲青者,欲見人功所爲,故以近色言之。
○注“皆所”至“皆殊”。
○正義曰:色則順時,食與器則順氣也。雲“青陽左個,大寢東堂北偏”者,北偏,近北也。然則此是明堂北偏,而云大寢者,欲明明堂與大廟大寢制同,故兼明於明堂聽朔竟,次還大廟,次還大寢也。然雲東堂,則知聽朔皆堂,不於五角之室中也。雲“鸞路,有虞氏之車”者,《明堂位》雲:“鸞車,有虞氏之路也。”今既雲鸞路,故知是有虞氏之車也。用有虞氏,則知非周也。雲“有鸞和之節,而飾之以青,取其名耳”者,因其有鸞,故不言青而云鸞也。雲“春言鸞,冬夏言色,互文”者,春言鸞,則夏秋冬並鸞也。夏雲朱,冬雲玄,則春青秋白可知也。雲“馬八尺以上爲龍”者,出《庾人職》。雲“凡所服玉,謂冠飾及所佩者之衡璜”者,冠飾即冕之旒及笄也。衡璜即是所佩玉之名也。佩玉之制,按《韓詩外傳》雲“佩玉,上有蔥衡,下有雙璜牙,蠙珠以納其間”,則古之佩玉,上以蔥爲衡,橫置於上,以貫珠之繩三條縣於衡上,垂之而下,以雙璜懸於兩畔繩之下端,又以牙懸於中繩下端,使前後觸璜以爲聲,衡之下,璜之上,皆貫蠙珠,故云“蠙珠以納其間”,謂納於衡璜之間也。雲“麥實有孚甲,屬木”者,鄭雲“黍秀舒散,屬火。麻實有文理,屬金。菽實孚甲堅合,屬水。稷五穀之長,屬土”,是五穀所配之方也。雲“羊,火畜也”者,按《尚書 五行傳》曰“貌之不恭,則有雞禍”,注“雞,畜之有冠翼者,屬貌”;“言之不從,則有犬禍”,注“犬,畜之以口吠守者,屬言”;“視之不明,則有羊禍”,注“羊畜之遠視者,屬視”;聽之不聰,則有豕禍”,注“豕,畜之居閒衛而聽者,屬聽”;“思之不睿,則有牛禍”,注“地厚德載物,牛,畜之任重者,屬思”;“王之不極,則有馬禍”,注“天行健,馬,畜之疾行者,屬王極”。是雞爲木畜,羊爲火畜,牛爲土畜,犬爲金畜,豕爲水畜。但陰陽取象多塗,故午爲馬,酉爲雞,不可一定也。雲“時尚寒,食之以安性也”者,羊是火畜,而春時食之,明其有意食以安性也。春時尚寒,故食火畜以助之。夏食菽與雞者,以氣尤熱,水能克火,木必折土,故食北方之聲與東方之性,減其熱氣,亦以安性。秋食麻與犬者,秋氣既涼,又將鄉寒,不有其害,故食當方之穀牲也。冬食黍與彘者,冬氣極寒,故食火穀以減寒,寒勝於熱,故食當方之牲。雲“器疏者刻鏤之,象物當貫土而出也”者。諸刻鏤爲文,使文理粗疏,直而通達也。雲“凡此車馬衣服,皆所取於殷時而有變焉,非周制也”者,以虞夏之制,有日月星辰十二章之服,周之制,朝祀戎獵車服各有殊。今此下與《周禮》不同,上與虞夏又異,故云“取殷時”也。殷乘木路,此乘鸞路,不純用殷,故云“而有變焉”,謂變殷而乘虞路也。雲“《周禮》朝祀戎獵車服,各以其事,不以四時爲異”者,按《周禮》朝則皮弁服,祀則六冕服,戎則韋弁服,田獵冠弁服。又《周禮》朝乘象路,祀乘玉路,戎乘革路,獵乘木路。是車服各以其事,不以四時爲異也。又引《玉藻》“天子龍袞以祭”者,證四時皆龍袞衣纁裳,不隨時而別。又引《玉藻》“玄端而朝日”者,證此朝日不玄端而著青衣。又引“皮弁以日視朝”者,皮弁白布衣,四時皆然,不隨時而變。是與此皆殊,明《月令》所云非周法也。
是月也,以立春。先立春三日,大史謁之天子曰:“某日立春,盛德在木。”天子乃齊。太史,禮官之屬,掌正歲年以序事。謁,告也。
○先,悉薦反。齊,側皆反,本亦作齋,卷內放此。立春之日,天子親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以迎春於東郊。還反,賞公、卿、諸侯、大夫於朝。迎春,祭蒼帝靈威仰於東郊之兆也。《王居明堂禮》曰:“出十五里迎歲。”蓋殷禮也。周近郊五十里。賞謂有功德者有以顯賜之也。朝,大寢門外。
○還音旋,後放此。
[疏]“是月”至“於朝”。正義曰:此一節論立春天子迎春氣及行賞之事,各依文解之。
○“是月也,以立春”者,十二月節氣有早晚,若節氣晚,則月之節氣在當月之內;若節氣早,月之節氣在前月之中。故立春爲正月之節,有在十二月之時。但至立春之時,雖在十二月,即行立春之事。雲“是月”者,謂是月之氣,不謂是月之日也。凡四立之月,天子車服之下,皆雲是月,以其爲下立春、立夏、立秋、立冬事重,故云是月。其非四立之月,仲夏即雲養壯佼,季夏雲命漁師剩敓一月雲飭死事,十二月雲命有司大難,皆不雲是月者,或是事爲細小,或是事通他月,故不雲是月。季冬難事雖大,惟此月爲之,亦不雲是月者,以年事既終,惟難而巳,故不須雲是月。或作記之人,辭有詳略,不爲義例也。凡言是月者,是月之後,若是事相連接,辭有首尾,則因前是月,不別起是月之文;若別事異端,則更雲是月也,他皆仿此。此雲“是月”,下至“以初爲常”,是皆立春之時告命之事,故不更雲是月。次雲“祈穀於上帝”,至“命曰勞酒”,論祈穀耕藉,反回勞飲,是其一事,故不更雲是月。次雲“是月也,命樂正入學習舞”至“埋胔”,論習舞修祭,母用牝牲,是含養之事,故毋覆巢及掩骼埋胔,中間小異,事亦相連,故不別雲是月。次雲“是月也,不可以稱兵”,與上事別,又論天地人之大道,故別雲是月。舉此爲例,其餘月或雲是月,或不雲是月,就文可知。
○“先立春三日”者,周法,四時迎氣,皆前期十日而齋,散齋七日,致齋三日。今秦法簡省,故三日也。蓋散齋二日,致齋一日。
○“盛德在木”者,天以覆蓋生民爲德,四時各有盛時,春則爲生,天之生育盛德在於木位,故云“盛德在木”。
○注“大史”至“謁告”也。
○正義曰:按《周禮》大史屬春官,春官主禮,故云“大史,禮官之屬”。雲:“掌正歲年以序事者,大史職文鄭注云:“中數曰歲,朔數曰年。”中數者,謂十二月中氣一週,總三百六十五日四分之一,謂之一歲。朔數者,朔,十二月之朔,一週謂三百五十四日,謂之爲年。此是歲年相對,故有朔數、中數之別。若散而言之,歲亦年也。故《爾雅 釋天》雲“唐虞曰載,夏曰歲,商日祀,周曰年”是也。按《釋言》雲:“告、謁,請也。”同訓爲請,是謁爲告也。
○“立春”至“於朝”。
○此立春立秋雲“天子親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立夏立冬雲“親帥三公、九卿、大夫”,不雲諸侯,文不備,當亦有諸侯,故立夏下雲“乃封諸侯”。於夏既然,明冬諸侯亦然。在孟春雲“賞公、卿、諸侯、大夫於朝”,孟夏雲“還乃行賞封諸侯,慶賜遂行,無不欣說”,孟秋雲“還乃賞軍帥武人於朝”,孟冬雲“還乃賞死事恤孤寡”。四時所賞不同者,庾雲:“順時氣也。春陽氣始著,仁澤之時,故順其時而賞朝臣及諸侯也。至夏陽氣尢盛,萬物增長,故用是時慶賜轉廣,是以無不欣說也。秋陰氣始著嚴凝之時,故從其時而賞軍帥及武人也。至冬陰氣尤盛,萬物衰殺,故用是時賞死事者及其妻子也。”
○注“迎春”至“門外”。
○正義曰:按賈、馬、蔡邕皆爲迎春祭大皞及句芒,以上雲“其帝大皞,其神句芒”故也。今鄭獨以爲蒼帝靈威仰者,以《春秋文耀鉤》雲:“蒼帝靈威仰。”《禮器》雲:“饗帝於郊,而風雨寒暑時。”是人帝,何能使風雨寒暑得時?又《詩》及《尚書》雲,上帝皆爲天也。《周禮 司服》雲:“王祀昊天上帝,則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五帝若是人帝,何得與天帝同服?故以爲靈威仰。上雲“盛德在木”者,盛德則靈威仰之盛德也。雲“王居明堂禮”者,《逸禮》之篇名。引之者,證十五里迎春與周不同,故云“蓋殷禮也”。雲“周近郊五十里”者,鄭注《尚書 君陳序》雲:“天子近郊五十里。”今河南洛陽相去則然是也。雲“朝,大寢門外”者,大寢則路寢。天子有三朝,一是燕朝,在路寢也。二是治朝,則此路寢門外,應門之內,以其賞賜公卿大夫,宜在治事之朝,故云“大寢門外”。三是外朝,在庫門之外,皋門之內,大詢衆庶,聽斷罪人之處也。
命相佈德和令,行慶施惠,下及兆民。相,謂三公,相王之事也。德,謂善教也。令,謂時禁也。慶,謂休其善也。惠,謂恤其不足也。天子曰兆民。
○相,息亮反,注同,下“善相”並注放此。施如字,又始豉反。休,許收,許虯二反,美也。慶賜遂行,毋有不當。遂猶達也。言使當得者皆得,得者無非其人。
○毋音無,本亦作無,下同。當,下浪反。
[疏]“命相”至“不當”。
○正義曰:此一經因上天子迎春反國,命三公佈教施惠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相謂”至“兆民”。
○正義曰:按《公羊》隱五年傳雲:“三公者何?天子之相也。自陝而東者,周公主之。自陝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處乎內,是三公相王之事也。至六國時,一人知事者,特謂之相,故《史記》稱穰侯、範睢、蔡澤皆爲秦相,後又爲丞相也。雲“天子曰兆民”者,《左傳》閔元年晉卜偃之辭也。
○注“遂猶”至“其人”。
○正義曰:遂是申遂,故《尚書》雲:“顯忠遂良。”《商頌》雲:“莫遂莫達。”是遂爲達,言慶賜之事,通達施行,使之周遍。雲“使當得者皆得,無非其人也”者,謂當慶賜之人,皆是有功可慶賜,無此不合得慶之人。非人,謂無功無德之徒。
乃命大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宿離不貸,母失經紀,以初爲常。典,六典。法,八法也。離,讀如儷偶之儷。宿儷,謂其屬馮相氏、保章氏,掌天文者,相與宿偶,當審候伺不得過差也。經紀,謂天文進退度數。
○宿,息六反,徐音秀。離,依注音儷,呂計反,偶也。貸,吐得反,徐音二。馮音憑。相,息亮反,又如字。伺音司,又息嗣反。
[疏]“乃命”至“爲常”。
○正義曰:迎春既還,行賞以畢,乃命大史之官,令守其六典,奉其八法,司主天文及日月星辰之行。天則左還,一日一度,一年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又至週一度,日月五星並逆行天右行,各有多少,辰有二十八宿,亦隨天左行。大史令其屬官,在其候處,止宿配偶,相與審候,不得貸變過差。若應候不候,應知不知,則是候過差。“無失經紀”者,經紀謂天文進退度數,言當推勘考校,使得其中,應進則言進,應退則言退。若其推步不明,算曆失所,遲疾不依其度,進退或失其常,是失經紀。
○“以初爲常”者,初謂舊來所法,恆須遵奉,以爲常行,故云“以初爲常”。
○注“典六”至“度數”。
○正義曰:“六典”者,則《太宰》雲:天官治典,地官教典,春官禮典,夏官政典,秋官刑典,冬官事典。八法者:一曰官屬,二曰官職,三曰官聯,四曰官常,五曰官成,六曰官法,七曰官刑,八曰官計。雲“離讀爲儷偶之儷”者,按成十一年《左傳》雲:“鳥獸猶不失儷。”禮有儷皮,儷是配偶,故云“讀如儷偶之儷”。雲“馮相氏、保章氏掌天文者”,馮相、保章,皆中土二人。“馮相”者,鄭注“馮,乘也。相,視也。世登高臺,以視天文之次序”。“保章”者,鄭注:“保,守也。世守天文之變。”雖俱掌天文,其事不同,馮相氏主日月五星,年氣節候,推步遲疾,審知所在之處,若今之司歷,主其筭術也。保章者,謂守天之文章,謂天文違變度數,失其恆次,妖孽所在,吉凶所生,若今之天文家,惟主變異也。此其所掌別也。雲“相與宿偶,常審候伺不得過差”者,言大史之官,使其僚屬馮相、保章恆在候處,相與止宿配偶,其審察伺候,不得怠慢,不覺天之變異也。
是月也,天子乃以元日,祈穀於上帝。謂以上辛郊祭天也。《春秋傳》曰:“夫郊祀后稷,以祈農事。是故啓蟄而郊,郊而後耕。”上帝,大微之帝也。乃擇元辰,天子親載耒耜,措之於參保介之御間,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躬耕帝藉。天子茸芷,三公五推,卿諸侯九推。元辰,蓋郊後古辰也。耒,耜之上曲也。保介,車右也。置耒於車右與御者之間,明巳勸農,非農者也。人君之車,必使勇士衣甲居右而參乘,備非常也。保猶衣也。介,甲也。帝藉,爲天神借民力所治之田也。
○耒,力對反,《字林》雲:“耕曲木,垂所作,力隹反。”又力水反。”耜音似。措,七故反,置也。介音界,注同。藉,在亦反,《說文》作“耤”,雲“帝耤千畝”。推,出隹反,又吐回反,下同;推謂伐也。乘,繩證反。爲,於僞反,下“爲神春”、“爲傷”、“爲死氣”皆同.反。執爵於大寢。三公、九卿、諸候、大夫皆御,命曰勞酒。既耕而宴飲,以勞羣臣也。大寢,路寢。御,侍也。
○勞,力報反,注同。
[疏]“是月”至“勞酒”。
○正義曰:此一節論迎春既反,春事巳起,當祈穀親耕燕勞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謂以”至“之帝”。
○正義曰:按《郊特牲》雲:“郊之用辛。”鄭注:“凡爲人君,當齋戒自新。”又云:“郊之祭也,迎長日之至。”鄭注引《易說》雲“茸荃之郊,一用夏正”,春分而日迎長,故云“迎長日之至”。《郊特牲》雲郊不言祈穀,此經言祈穀不言郊,鄭以爲二祭是一,故此注謂“以上辛郊祭天也”。鄭既以二祭爲一,恐人爲疑,故引《春秋傳》以明之。按襄七年《左傳》雲:孟獻子曰:“郊祀后稷,以祈農事也。是故啓蟄而郊,郊而後耕。”彼祈農事者,則此祈穀也。彼雲郊而後耕,此是祈穀之後即躬耕帝藉,是祈穀與郊一也。雲“上帝,大微之帝”者,《春秋緯》文。紫微宮爲大帝,大微爲天庭,中有五帝座,是即靈威仰、赤熛怒、白招拒、汁光紀、含樞紐。祈穀郊天之時,各祭所感之帝,殷人則祭汁光紀,周人則祭靈威仰,以其不定,故總雲“大微之帝,若迎春之時,前帝后王,皆祭靈威仰,故前注云“迎春,祭蒼帝靈威仰”,特指一帝也。此郊雖祈穀,亦是報天,故《郊特牲》雲“郊之祭也”,“大報天而主日也”。
○“乃擇元辰”至“九推”,甲乙丙丁等謂之日,郊之用辛,上雲“元日”。子醜寅卯之等謂之爲辰,耕用亥日,故云“元辰”。
○“天子親載耒耜”者,謂天子所乘車上,親載耕田之耒耜。“措之於參保介御之間”者,措,置也。保介,車右也。御者,御車之人。車右及御人,皆是主參乘。於時天子在左,御者在中,車右在右。言置此耒器於參乘保介及御者之間,然後帥三公九卿而往南郊躬耕藉田也。
○注“元辰”至“之田”。
○正義曰:知用亥者,以陰陽式法,正月亥爲天倉,以其耕事,故用天倉也。盧植、蔡邕並雲:“郊天是陽,故用日,耕藉是陰,故用辰。”元者善也。郊雖用日,亦有辰,但日爲吉主。耕之用辰,亦有日,但辰爲主。皇氏雲:“正月建寅,日月會辰在亥,故耕用亥也。”未知然否?雲“置耒耜於車右與御者之間,明已勸農,非農者也”,王既親載耒器,置耒應須近王。今置耒乃於參御二人之間,不近王者,明王之巳身但是勸農,故載耒耜,非實農人,故不近耒器也。所以車右衣甲者,以人君尊重,故使勇士衣甲居右,備非常也。雲“保猶衣”者,保即襁保,保謂小被,所以衣覆小兒,故云“保猶衣也”。雲“帝藉,爲天神借民力所治之田”者,耕藉所以爲帝藉者,舉尊言之,故《祭義》雲:“天子爲藉千畝,以共齊盛。”又《國語》雲:“宣王即位,不藉千畝。虢文公諫曰:‘夫民之大事在農,上帝之粢盛於是乎出。’”是藉田共上帝,故云“爲天神借民力所治之田也”。按此立春後始郊,郊之後始耕。按《國語》:“先時九日,大史告以耕事。”注:“先,先立春日也。”謂先立春之前以耕,與此不同者,《國語》告耕在立春之前,其實耕時在立春之後,故《國語》下雲“先時五日”,“王即齋宮”,注“先耕時也”。是耕前五日,王即齋宮而齋,是知親耕在立春之後也。此言“天子茸芷,公五推,卿諸侯九推”,按《國語》:“王耕一發,班三之。”賈逵注:“班,次也,謂公卿大夫也。天之下各三其上也。王一發,公三發,卿九發,大夫二十七發。”天子茸芷,公五推,卿諸侯九推,此是貴賤耕發相三之數也。不雲士者,士賤不與耕也,故《國語》雲:“庶人終於千畝。”又《周禮》甸師是下士,雲“帥其屬而耕耨王藉”,鄭注云“庶人,謂徒三百人”。
○注“既耕”至“路寢”。
○正義曰:按《國語》耕後“宰夫陳饗”,“膳夫贊王,王歆大牢”。是耕後設饗。而此雲“既耕而燕飲”者,饗禮在廟,燕禮在寢。此雲“執爵於大寢”,故知燕也。《國語》雲饗者,蓋用饗之饌具而行燕禮,以勞羣臣。按上迎春而反,賞公卿大夫於路寢門外正朝。此耕藉而反,勞羣臣在於路寢。不同者,爵賞公事,與衆共之,故在正朝;燕勞私禮,主於歡心,故在路寢。
是月也,天氣下降,地氣上騰,天地和同,草木萌動。此陽氣蒸達,可耕之候也。《農書》曰:“土長冒橛,陳根可拔,耕者急發。”
○上,時掌反,注“土上”同。萌,莫耕反。烝音證,又之烝反。冒,莫報反,覆也。橛,求月反。王命布農事,命田舍東郊,皆脩封疆,審端經術。田謂田畯,主農之官也。舍東郊,順時氣而居以命其事也。封疆,田首之分職。術,《周禮》作遂,“夫間有遂,遂上有徑”。遂,小溝也。步道曰徑。《今尚書》曰“分命羲仲,宅嵎夷”也。
○疆,居良反,注皆同。徑術,古定反,注同;術依注音遂。畯音俊。分,扶間反。嵎音愚。善相丘陵、阪險、原隰、土地所宜,五穀所殖,以教道民,必躬親之。相,視也。
○阪險,上音反,又蒲版反;下許檢反。道音導。田事既飭,先定準直,農乃不惑。說所以命國舍東郊之意也。準直,謂封疆徑遂也。《夏小正》曰:“農率均田。”
○飭音敕。率,所類反,謂田正。
[疏]“天氣”至“不惑”。
○正義曰:此一節論少陽之月,務其始生,故既耕之後,當勸農事,各依文解之。
○“天氣下降”者,天地之氣謂之陰陽,一年之中,或升或降,故聖人作象,各分爲六爻,以象十二月。陽氣之升,從十一月爲始,陽氣漸升,陰氣漸下,至四月六陽皆升,六陰皆伏。至五月一陰初升,陰氣漸升,陽氣漸伏,至十月六陰盡升,六陽盡伏。然則天氣下降,地氣上騰,五月至十月也。地氣下降,天氣上騰,十一月至四月也。今正月雲“天氣下降,地氣土騰”者,陽氣五月之時,爲陰從下起,上鄉排陽氣,第六陽氣上極反退,至十月之時,六陽退盡,皆伏於下。至十一月,陽之一爻始動地中,至十二月陽漸升,陽尚微,未能生物之極。正月三陽既上,成爲乾卦,乾體在下;三陰爲坤,坤體在上,乾爲天,坤爲地。今天居地下,故云“天氣下降”;地在天上,故云“地氣上騰”。是陽氣五月初降,至正月爲天體而在坤下也。十一月一陽初生,而上排陰,陰之上六漸退,反歸於下,至四月陰爻伏盡,六陽在上。五月一陰生,六月二陰生,陰氣尚微,成物未具,七月三陰生而成坤體,坤體在下,三陽爲乾而體在上,則是地氣在下,天氣在上,故正月爲泰,泰,通也,天地交通;七月爲否,否,塞也。言天地隔塞。所以十月雲“地氣下降,天氣上騰”者,以十月之時,純陰用事,地體凝凍,寒氣逼物,地又在下,故云“地氣下降”。於時六陽從上退盡,無複用事,天體在上,不近於物,似若陽歸於天,故云“天氣上騰”,其實十月天氣反歸地下。若審察於此,不足可疑,而劉洽、氾閣、皇侃之徒,既不審知其理,又不能定其旨趣,諠諠撓撓,亦無取焉。
○注“此陽”至“急發”。
○正義曰:經雲“天氣下降”,注“陽氣蒸達”,又似陽氣上升者,以陽氣從五月下降,至十一月從下初升,至正月始成乾體,而在三陰之下,故云“天氣下降”,其實於時陽從地中升也。引“《農書》曰”下者,按《漢書 藝文志》:農書有九家,百一十四篇,“神農二十篇,野老十七篇,宰氏十七篇,董安國十六,尹都尉十四,趙氏五篇,氾勝之十八篇,王氏六篇,蔡癸一篇”。鄭所引農書,先師以爲《汜勝之書》也。《漢書》注:氾音汎,成帝時爲議郎,使教田三輔也。“土長冒橛”者,謂置橛以候土,土長冒橛,陳根朽爛,可拔而去之,耕者,急速開發其地也。
○“王命”至“徑術”。
○於是春氣既和,王命羣官分佈檢校農之事,命遣田畯官舍於郊之上,令農夫皆脩理地之封疆,審正田之徑路,及田之溝洫,故云“審端徑術”。
○注“田謂”至“嵎夷”。
○正義曰:知“田謂田畯”者,以經雲“命田”,田是受之人。《詩》雲:“田畯至喜。”故知田謂田畯。雲“舍東郊,順時氣而居”者,以其耕作歲時之氣,起於東方爲始,故令田畯舍國之東郊,以命其事,其諸侯都邑田畯,各舍國邑之東郊也。雲“封疆,田首之分職”者,封疆則九夫爲井,四井爲邑,各有封境界域部分職掌也。雲“術,《周禮》作遂”,以田農之事無稱術者,術、遂聲相近,故疑術爲遂。《學記》雲:“術有序。”義同於此。雲“夫間有遂,遂上有徑”者,《遂人職》文。按《匠人》雲:“廣二尺,深二尺。”“遂,小溝也,步道曰徑。”《遂人職》雲:“徑容牛馬。”雲“《今尚書》曰分命羲仲,宅嵎夷”者,證命田畯舍東郊之事。雲“《今尚書》”者,《尚書》有古有今,壁裏所得,膠東庸生所傳者,謂之《古文尚書》;晁錯所受伏生二十九篇,夏侯歐陽所傳者,謂之《今文尚書》。鄭據而引之,故云《今尚書》。
○“田事”至“不惑”。
○作記之人,解說天子所以命田畯舍於東郊者,欲明其政理田事,若田事既能正,又先定其封疆、徑遂以勸農夫,農夫知田事先後,審疆界畔域,乃不有疑惑。
○注“準直”至“均田”。
○正義曰:準謂輕重平均,直謂繩墨得中也。封疆有界限,徑遂有闊狹,皆先平均正直之,故云“準直,謂封疆徑遂”。雲“《夏小正》曰‘農率均田’”者,《夏小正》是《大戴禮》篇也。農率,則田畯也。均田,則審端徑遂也。
是月也,命樂正人學習舞。爲仲春將釋菜。乃脩祭典。重祭禮,歲始省錄。命祀山林川澤,犧牲毋用牝。爲傷妊生之類。
○牝,頻忍反。妊,而林、而鴆二反。
○禁止伐木。盛德所在。毋覆巢,毋殺孩蟲、胎、夭、飛鳥,毋麛毋卵。爲傷萌幼之類。
○覆,芳服反。孩,屍哀反。胎,吐來反。夭,烏老反。麛音迷。卵,刀管反。毋聚大衆,毋置城郭。爲妨農之始。掩骼埋胔。謂死氣逆生也。骨枯曰骼,肉腐曰胔。”骼,江百反。胔,才賜反,蔡雲:“露骨曰骼,有肉曰胔。”胔亦作骴。胔,扶矩反。
○是月也,不可以稱兵,稱兵必天殃。逆生氣。兵戎不起,不可從我始。爲客不利,主人則可。毋變天之道,以陰政犯陽。毋絕地之理,易剛柔之宜。毋亂人之紀。仁之時而舉義事。
[疏]“是月”至“用牝”。
○正義曰:此一節論此春爲四時之首,當脩祀典及祭山川之事,各依文解之。“犧牲毋用牝”者,以山林川澤,其祀既卑,餘月之時,牲皆用牝,唯此月不用,故注“爲傷妊生之類”。若天地宗廟大祭之時,雖非正月,皆不用牝。
○“禁止”至“之紀”。
○正義曰:此一節論時氣之事,各依文解之。
○“禁止伐木”者,禁謂禁其欲伐,止謂止其巳伐者。此伐木在山中,或在禁障之處。十月許人採取,至正月之時,禁令止息,故《王制》雲“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詩 魚麗》傳雲“草木不折,不操斧斤,不入山林”是也。若國家隨時所須以爲材用者,雖非冬月,亦得取之,故《山虞》有“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又云“邦工入山林而掄材,不禁”是也。其非是所禁之處,春、秋亦得取之,故《周禮》雲:“春、秋之斬木不入禁。”鄭注:“斬四野之木可,若於正月皆禁之。”
○“毋覆”至“毋卵”。
○此一節論禮法,餘月皆無覆巢,因初春施生之時,故設戒也。巢,若其夭鳥之巢則覆之,故《硩蔟氏》雲:“掌覆夭鳥之巢。”此月亦禁之。胎謂在腹中未,出夭爲生而己出者,故《魯語》雲:“獸長麛夭。”此飛鳥,謂初飛之鳥,故注云“爲傷萌幼之類”。麛卵四時皆禁,但於此月尢甚,若須薦獻,亦得取之,故《王制》雲“韭以卵,庖人秋行犢麛”是也。“掩骼埋胔”者,《蠟氏》雲:“掌除骴。”司農雲:“胔,骨之尚有肉者也,及禽獸之骨皆是。”康成不注,從司農義也。骼言掩,胔言埋,互言耳。
○注“爲客”至“可也”。
○正義曰:起兵伐人者謂之客,敵來御捍者謂之主。此經雲兵戎不合興起之時,不可從我而始。我爲主人也,主人既不先起兵,彼來伐我,我不得不應,故云“主人則可”。客既先興兵,故云“爲客不利”。“毋變”至“之紀”。
○天有陰陽之道路,恐人改變,故云“無變天之道”。地有剛柔之理,恐人斷絕,故云“毋絕地之理”。人有禮義綱紀,恐其迷亂,故云“毋亂人之紀”。按《易 說卦》雲:“立天之道,曰陰與陽。”故鄭此注“以陰政亂陽”。《說卦》雲:“立地之道,曰柔與剛。”故注地理雲“易剛柔之宜”。《說卦》雲:“立人之道,曰仁與義。”春爲仁,故注“仁之時而舉義事”。天雲道,地雲理,人云紀,互辭也。
孟春行夏令,則雨水不時,巳之氣乘之也。四月於消息爲乾。草木蚤落,生日促。
○蚤音早。國時有恐。以火訛相驚。
○恐,丘勇反。行秋令,則其民大疫,申之氣乘之也,七月始殺。
○疫音役。猋風暴雨總至,正月宿直尾箕,箕好風,其氣逆也。迴風爲猋。
○猋,必遙反,徐芳遙反;本又作飄。宿音秀。好,呼報反。藜莠蓬蒿並興。生氣亂,惡物茂。
○藜,力兮反。莠音酉。行冬令,則水潦爲敗,雪霜大摯,首種不入。亥之氣乘之也。舊說首種謂稷。
○潦音老。摯音至,蔡雲“傷折”。種,章勇反,蔡雲“宿麥”。
[疏]“孟春”至“不入”。正義曰:從上以來,論當月施令之事。若施之順時,則氣序調釋;若施令失所,則災害滋興。故自此而下,論政失致災之事。上既雲“毋變天之道,母絕地之理,母亂人之紀”,今若施之不失,則三才相應,以人與天地共相感動故也。施令有失,三才俱應者,則此孟春行夏令,雨水不時,天也。草木早落,地也。國時有恐,人也。十二月之節內,三才俱應者多,就三才俱應之中,論天地及人,亦先後不建。或先言天者,則此“孟春行夏令,雨水不時”是也。或先言民者,則孟春“行秋令,其民大疫”是也。或先言地者,則孟春“行冬令,水潦爲敗”是也。所以然者,爲害重者則在先言之,爲害輕者後言之。大略於文可以意得,次第其輕重,無義例也。皇氏曲爲別說,非經之旨,施令失所。亦惟有二才應者,故仲春“行夏令,則國乃大早,暖氣早來,蟲螟爲害”。大早暖氣,併爲天災,如此二類是也。以施令失所,惟二才應,就二才之中,或有天有人無地,或有地有人無天,隨應則書,不爲義例也。行令失之於前,氣則應之於後。至如春夏及秋,施令有失,氣來爲應,惟在當年,則“孟春行夏令,雨水不時,草木早落”之類是也。若其冬時失令,則氣應在於後年,故仲冬“行秋令,則天時雨汁,瓜瓠不成”,“行春令,蝗蟲爲敗”。仲冬非瓜瓠不成之時,又非蝗蟲爲敗之日,是據來年。又錄記之人,序行令之事,各次第先後,則有夏、有秋、有冬。孟春舉夏爲始,仲春舉秋爲始,季春舉冬爲始,至於夏時之下,則有秋、有冬。次有來年之春,孟夏則舉秋爲始,仲夏舉冬爲始,季夏舉春爲始。以此推例,秋冬亦然,不能備說也。
○注“巳之”至“爲乾”。
○正義曰:此風雨不時者,謂風雨少,不得應時。所以風雨不應時者,以孟春建寅,其宿直箕星,箕星好風。孟春行夏令,寅氣不足,故風少,巳來乘之,四月純陽用事,純陽來乘,故雨少。雲“四月於消息爲乾”者,陽生爲息,陰死爲消,十一月至四月爲息,言萬物得陽氣蕃息,五月至十月爲消,言萬物得陰氣消盡。凡孟月失令,則三時孟月之氣乘之;仲月失令,則仲月之氣乘之;季月失令,則季月之氣乘之。所以然者,以同爲孟仲季,氣情相通,如其不和,則迭相乘入。鄭之所注,例亦不同,或一句之下,則雲某之氣乘之,即此風雨不時一句之下雲“已之氣乘之”,或兩句之下,則雲某之氣乘之,故“仲春行秋令,則其國大水,寒氣總至”,注“酉之氣乘之”,以二句俱當酉氣故也。或有三句之下,始雲某之氣乘之者,故孟春“行冬令,則水潦爲敗,雪霜大摯,首種不入”,注云“亥之氣乘之”,以三句共當亥氣也。氣當則言,無義例也。凡一句爲一事,亦有兩句共爲一事者,則孟夏行冬令雲“後乃大水,敗其城郭”是也。
○注“火訛相驚”。
○正義曰:以巳來乘寅,巳爲火,故火來也。寅爲天漢之津,火雖欲來,而畏水終竟不來,但訛言道火相恐動也。注云“申之氣乘之,七月始殺”。
○正義曰:七月建申,陰氣始殺,殺氣乘寅,故人多大疫。
○注“正月”至“爲焱”。
○正義曰:按鄭注《洪範》中央土氣爲風,東方木氣爲雨,箕屬東方木,木克土,土爲妃,尚妃之所好,故箕星好風也。西方金氣爲陰,克東方木,木爲妃,畢屬西方,尚妃之所好,故好雨也。今申氣乘寅,兩相沖破,申來逆寅,寅爲風,風之被逆,故爲焱風。寅往破申,申爲雨,雨之被逆,故爲暴雨也。按《爾雅》“扶搖謂之焱”,謂風之迴轉也,故云“迴風爲焱”。
○注“生氣亂惡物茂”。
○正義曰:惡物所以害生氣,今生氣既亂,惡物乘之,故惡物茂。
○注“首種謂稷”。
○正義曰:按《考靈耀》雲:“日中星鳥,可以種稷。”則百穀之內稷先種,故云“首種”。首即先也,種在百穀之先也。
卷十五 月令第六
仲春之月,日在奎,昏孤中,旦建星中。仲,中也。仲春者,日月會於降婁,而鬥建卯之辰也。弧在輿鬼南,建星在鬥上。
○奎,苦圭反。弧音胡。降,戶江反。
[疏]“仲春”至“星中”。
○正義曰:按《茸艹歷》雲:“二月節,日在奎五度,昏,井二十二度中,去日九十七度;旦,鬥五度中。春分日在婁四度,昏,柳五度中,去日一百二度;旦,鬥十六度中。按《元嘉歷》:“二月節,日在壁一度,昏,井十度中;旦,箕四度中。春分日在奎七度,昏,東井三十度中;旦,鬥四度中。餘月昏旦中星,皆舉二十八宿。”此昏雲弧中,旦雲建星中,獨非二十八宿者,以弧星近井星,建星近鬥,以井鬥度多,其星體廣,不可的指昏旦之中,故舉弧建,定其昏旦之中也。
○注“日月”至“之辰”。
○正義曰:從奎五度至胃六度在戌,總曰降婁。降,降也。婁,斂也。言萬物降落而收斂。“而鬥建郊之辰”者,鬥星隨天而轉,一日一夜,過轉一週而行一度,故正月建寅,二月建卯也。雲“弧在輿鬼南,建星在鬥上”者,熊氏說雲《石氏星經》文。弧與建星,非二十八宿,而昏明舉之者,由弧星近井,建星近鬥井。有三十三度鬥,有二十六度,其度既寬,若舉井鬥,不知何日的至井鬥之中,故舉弧星建星也。然春分之時日夜中,計春分昏中之星,去日九十一度。今日在奎五度,奎與鬼之初乃一百九度。所以不同者,鄭雖雲弧在鬼南,其實仍當井之分域,故皇氏雲從奎第五度爲二月節,數至井第十五度,得九十一度,是弧星當井之十六度也。若從井星十六度,至鬥之初一百七十二度,計昏中星與明中之星,春秋分時相去分天之半,應一百八十二度餘。但日入以後二刻半始昏,不盡二刻半爲明,昏明相去,少晝五刻,一刻有三度半強,五刻有十七度餘,則昏之中星去明之中星一百六十五度餘,則建星不得在鬥初,在鬥十度也。此仲春之月昏弧中,按《尚書》雲“日中星鳥”,不同者,如鄭康成之意,南方七宿總爲鳥星,井星則鳥星之分,故云星鳥,與此同也。按仲夏昏亢中,《尚書》雲“日永星火”,不同者,按鄭答孫顥雲:“星火非謂心星也,卯之三十度總爲大火。”其曰大火之次有星者,《月令》舉其月初,《尚書》總舉一月,故不同也。按仲秋之月,昏牽牛中,《尚書》雲“宵中星虛”。其仲冬之月,雲東壁中,《尚書》雲“日短星昴”,不同者,亦是《月令》舉其初朔,《尚書》總舉一月之中,理亦不異。孔安國注《尚書》與此則別。《尚書》所舉星者,自取畢見之義,不謂南方之中。
其日甲乙。其帝大皞,其神句芒。其蟲鱗。其音角,律中夾鍾。其數八。其味酸,其臭羶。其祀戶,祭先脾。夾鍾者,夷則之所生,三分益一,律長七寸三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仲春氣至,則夾鍾之律應。《周語》曰:“夾鍾出四隙之細。”
○夾,古洽反,一音頰。隙,去逆反。
[疏]注“夾鍾”至“之細”。
○正義曰:夷則長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今上生夾鍾,當三分益一,就夷則五寸之中取三寸,更益一寸,爲四寸,餘有整二寸,又於七百二十九分寸之中,有細分四百五十一。此細分各三分之,於是一寸分爲二千一百八十七分,有四百五十一者,爲一千三百五十三,則是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一千三百五十三也。以整二寸各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則二寸總有四 百七十四分,益前一千三百五十三,總爲五千七百二十七,爲實數。但上生者,三分益一,以實數更三分之,各有一千九百九分,以三分益一,則益一分一千九百九並前五千七百二十七,總爲七千六百三十六,爲積分總數也。然後除之爲寸,一寸用二千一百八十七,則三寸總用六千五百六十一,以三寸益前四寸爲七寸,餘有一千七十五分不成寸,是爲夾鍾長七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也。雲:“《周語》曰‘夾鍾出四隙之細’”者,《周語》注夾鍾雲:夾助陽四隙,謂黃鍾、大呂、大蔟、夾鍾,凡助出四隙之微氣,令不滯伏於下也。
始雨水,桃始華。倉庚鳴,鷹化爲鳩。皆記時候也。倉庚,驪黃也。鳩,搏穀也。漢始以雨水爲二月節。
○倉庚,並如字,本或加鳥,非。驪,力知反。搏音博。
[疏]“始雨”至“爲鳩”。
○正義曰:此一經記候。
○注“皆記”至“月節”。
○正義曰:言皆記時候者,謂經中四事言之先後,逐氣之早晚,故《周書 時訓》“驚蟄之日,桃始華,又五日倉庚鳴,又五日鷹化爲鳩,至秋則鳩化爲鷹”,故《王制》雲:“鳩化爲鷹,然後設罻羅。”《司裘》注:“中秋鳩化爲鷹。”《夏小正》雲正月鷹化爲鳩,五月鳩化爲鷹。鄭無所言,則不信用也。按《通卦驗》雲“倉庚爲正月中”,與此不同者,蓋是國土各異,氣有早晚。雲“倉庚,驪黃”者,按《釋鳥》雲:“倉庚,商庚。”郭景純雲:“即鵹黃也。”《釋鳥》又云:“鵹黃,楚雀。”某氏雲:“鵹黃,一名倉庚,又云商庚。”李巡雲:“一名楚雀。”《方言》雲:“齊人謂之搏黍。”雲“鳩,搏穀”者,《釋鳥》雲:“鳴鳩,鴶鵴。”郭景純雲:“今之布穀也。”謝氏雲:“布穀者近之。”彼雲“布”,此雲“搏”者,布、搏聲相近,謂之搏穀,以聲呼之,或以爲此鳥鳴“布種其穀”。雲“漢始以雨水爲二月節”者,證此雨水爲二月節也。但雨水驚蟄,據其早作在正月,若其晚在二月,故漢初驚蟄爲正月中,雨水爲二月節。至在後以來,事稍變改,故《律曆志》雲雨水爲正月中,驚蟄爲二月節,由氣有參差故也。
天子居青陽大廟,乘鸞路,駕倉龍,載青旂,衣青衣,服倉玉,食麥與羊,其器疏以達。青陽大廟,東堂當大室。是月也,安萌牙,養幼少,存諸孤。助生氣也。
○少,詩召反。擇元日,命民社。社,后土也,使民祀焉。神其農業也。祀社日用甲。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母肆掠,止獄訟。順陽寬也。省,減也。囹圄,所以禁守系者,若今別獄矣。桎梏,今械也,在手曰梏,在足曰桎。肆謂死刑暴屍也,《周禮》曰:“肆之三日。”掠謂捶治人。
○省,所景反,注同;徐所幸反。囹音零。圄,魚呂反。囹圄,今之獄。去,羌呂反。桎音質,今之械也。梏,古毒反,今之扭也。掠音亮,考捶。械,戶戒反。暴,步卜反。捶,之反。
[疏]“是月”至“獄訟”。
○正義曰:此一節論助其生氣,止其獄刑。自“玄鳥至之日”至“高禖”之前,論天子親祭高禖,妃嬪從行之事,故更雲“是月也”。自“日夜分”至“正權概”,論日夜既分,雷聲將發,婦人須戒其容止,度量須審正平均,故更雲“是月”。自“耕者少舍”至“以妨農事”,論耕者少舍,脩理門闔,無爲大事以致妨農,故更雲“是月”,自“毋竭川澤”雲“順陽養物”,至“開冰”、“釋菜”、“習舞”、“入學習樂”,總是助陽鼓動其物,故更雲“是月”。自“祀不用犧牲”以下,論季春犧牲騰合,與上事殊,故別雲“是月”,各依文解之。
○注“社後”至“用甲”。
○正義曰:后土者,五官之後土,即社神也。與《左傳》僖十五年雲“君履后土”者別也。但句龍爲配社之人,又爲后土之官也。雲“祀社日用甲”者,解經“元日”也。按《郊特牲》雲“祀社日用甲,用日之始也”。《召誥》:“戊午,乃社於新邑。”用戊者,周公告營洛邑位成,非常祭也。
○注“囹圄”至“治人”。
○正義曰:雲“囹圄所以禁守系者,若今別獄矣”者,蔡雲:“囹,牢也。圄,止也。所以止出入,皆罪人所舍也。”崇精問曰:“獄,周曰圜土,殷曰羑里,夏曰均臺。囹圄,何代之獄?”焦氏答曰:“《月令》,秦書,則秦獄名也。漢曰若盧,魏曰司空是也。”雲“在手曰梏,在足曰桎”者,按《掌囚》雲:“上罪梏拲而桎。”拲爲在手,梏與拲連文,故知梏亦在手,則桎在足也。《易 大畜 六四》:“童牛之梏。”冷剛問雲:“牛四足,何以稱梏?”鄭答雲:“牛無手,前足施梏也。”雲“肆謂死刑暴屍”者,肆,陳也,謂陳屍而暴之,故《周禮 鄉士》、《縣士》皆“肆之三日”。然春陽既動,理無殺人,何得更有死屍而禁其陳肆者?蓋是大逆不孝罪甚之徒,容得春時殺之,殺則埋之,故禁其陳肆。
是月也,玄鳥至。至之日,以大牢祠於高禖,天子親往。玄鳥,燕也。燕以施生時來,巢人堂宇而孚乳,嫁娶之象也。媒氏之官以爲候。高辛氏之出,玄鳥遺卵,娀簡吞之而生契,后王以爲媒官嘉祥,而立其祠焉。變媒言媒,神之也。
○禖音梅。施,始豉反。孚乳,上如字,一音芳付反;下而樹反,季春同。娀簡,夙中反,簡狄,有戎氏女。契,息列反。
[疏]注“高辛”至“神之”。正義曰:知“玄鳥遺卵,娀簡吞之而生契”者,按《殷本紀》雲:“簡狄行浴,見玄鳥墮其卵,簡狄取吞之,因孕生契。”又《中候契握》雲:“玄鳥翔水遺卵,娀簡狄吞之生契。”娀者,簡狄之國名,故《大戴禮》雲:“有娀氏之女曰簡狄。”故娀簡狄也。雲“后王以爲禖官嘉祥,而立其祠焉”者,謂高辛氏之世,有此吞鳥之異,是爲媒官嘉祥,後代之王,立此高辛而爲禖神故也。蔡邕以爲禖神是高辛已前舊有,高者,尊也,謂尊高之禖,不由高辛氏而始有高禖。又《生民》及《玄鳥》毛詩傳雲:“姜嫄從帝而祠於郊媒。”又云:“簡狄從帝而祈於郊禖。”則是姜嫄簡狄之前,先有禖神矣。而此注立高辛氏爲禖神,是高辛氏已前未有禖神,參差不同者。《鄭志》焦喬答王權雲:“先契之時,必自有禖氏,祓除之祀,位在於南郊,蓋以玄鳥至之日祀之矣。然其禋祀,乃於上帝也。娀簡狄吞鳳子之後,后王爲媒官嘉祥,祀之以配帝,謂之高禖。”據此言之,則郊禖之祭,契已前祭天南郊,以先媒配之,故謂之郊禖。至高辛氏之時,既簡狄之異,后王以是爲媒官之嘉祥,即以高辛之君立爲禖神以配天,其古昔先媒則廢之矣。高辛氏配之,後謂之高禖。鄭義稷、契當堯時,按《命歷序》雲“帝嚳傳十世”,則稷契不得爲帝嚳之子,是帝嚳後世子孫之子,故鄭注《生民》雲“姜嫄,高辛氏之世妃”,則簡狄亦高辛氏之後世之妃。此立爲禖神者,是簡狄之夫,不得爲帝嚳。此祭高禖氏祭天,故《生民傳》雲“從於帝而見於天”,高禖爲配祭之人。祭天特牲,此用大牢者,此謂配祭之人也。雲“變媒言禖,神之”者,按《周禮 媒氏職》注“媒之言謀也,謀合異類,使和成者”。但不知初爲媒者,其人是誰。按《世本》及譙周《古史》,伏犧制以儷皮嫁娶之禮,既用之配天,其尊貴先媒,當是伏犧也。媒字從女,今從示旁,爲之示,是神明告示之義,故云“變媒言媒,神之也”。
后妃帥九嬪御,御謂從往侍祠。《周禮》:天子有夫人,有嬪,有世婦,有女御。獨雲帥九嬪,舉中言也。乃禮天子所御,帶以弓韣,授以弓矢,於高禖之前。天子所御,謂今有娠者。於祠,大祝酌酒,飲於高媒之庭,以神惠顯之也。帶以弓韣,授以弓矢,求男之祥也。《王居明堂禮》曰:“帶以弓韣,禮之禖下,其子必得天材。”
○韣,大木反,弓衣。娠音身,一音震,謂懷妊。
[疏]“乃禮”至“之前”。
○正義曰:祭高禖既畢,祝官乃禮接天子所御幸有娠之人,謂酌酒以飲之。飲酒既畢,乃屬帶此所御之人以弓韣,又授之以弓矢,於高禖之前而北面也。
○注“天子”至“天材”。
○正義曰:“天子所御,謂今有娠者,”若總論幸御,則羣妃皆是,何得直雲“乃禮天子所御”?故知有娠者。《漢書音義》:“娠音身也。”雲“《王居明堂禮》”者,《逸禮》篇名也。雲“禮之禖下,其子必得天材”者,謂禮此所御之人於禖神之前,禖在壇上,御者在下,故云“禖下“。以祭神必福降,故云“其子必得天材”。
是月也,日夜分,雷乃發聲,始電,蟄蟲鹹動,啓戶始出。又記時候。發,猶出也。
○電,大練反。先雷三日,奮木鐸以令兆民曰:“雷將發聲,有不戒其容止者,生子不備,必有兇災!”主戒婦人有娠者也。容止猶動靜。
○先,悉薦反。奮,方問反。鐸,大各反。日夜分,則同度量,鈞衡石,角鬥甬,正權概。因晝夜等,而平當平也。同、角、正,皆謂平之也。丈尺曰度,鬥斛曰量,三十斤曰鈞,稱上曰衡,百二十斤曰石。甬,今斛也。稱錘曰權。概,平鬥斛者。度量,上音杜,下音亮,注同。甬音勇。權概,古代反。稱,尺證反,下同。錘,丈僞反,又丈爲反。
[疏]“日夜”至“始出”。
○正義曰:日夜分,謂晝夜漏刻。馬融雲:“晝有五十刻,夜有五十刻,據日出日入爲限。”蔡邕以爲星見爲夜,日入後三刻、日出前三刻皆屬晝,晝有五十六刻,夜有四十四刻。鄭康成注《尚書》雲“日中星”,以爲日見之漏五十五刻,不見之漏四十五刻,與蔡校一刻也,大略亦同。“雷乃發聲”者,雷是陽氣之聲,將上與陰相沖。蔡邕雲:“季冬雷在地下,則雉應而雊。孟春動於地之上,則蟄蟲應而振出。”至此升而動於天之下,其聲發揚也。以雷出有漸,故言“乃”。雲“始電”者,電是陽光,陽微則光不見,此月陽氣漸盛,以擊於陰,其光乃見,故云“始電”。
○“蟄蟲鹹動,啓戶始出”者,戶謂穴也,謂發所蟄之穴。蟄蟲早者,孟春乃出,則《左傳》“啓蟄而郊”是也。蟄蟲晚者,則二月始出,故此雲“蟄蟲鹹動”,則正月未皆動,重記時候者。庾蔚雲:“謂蓋先記時候,以明應節。後言時侯,以應二分二至。”所應不同,故重記之也。
○注“主戒”至“動靜”。
○正義曰:以其生子不備,必有兇災,故知“主戒婦人”也。雲“容止猶動靜”者,蔡雲:“迅雷風烈,孔子必變。”《玉藻》雲:“迅雷甚雨則必變。”雖夜必興,衣服冠而坐,所以畏天威也。小人不畏天威,懈慢褻瀆,或至夫婦交接,君子製法,不可指斥言之,故曰“有不戒其容止”者。言此時夫婦交接,生子支節性情必不備,其父母必有災也。注“因晝”至“斛者”。
○正義曰:“平當平”者,謂度量鈞衡之等,人之所用,當須平均。人君於晝夜分等之時,而平正此當平之物。雲“同、角、正,皆謂平之”者,經中度、量、鈞、衡、石五者,總蒙同文。雲“丈尺曰度,鬥斛曰量,三十斤曰鈞,稱上曰衡,百二十斤爲石”,皆《漢書 律曆志》文。按《志》文雲:“黑秬一黍爲一分,十分爲一寸,十寸爲一尺,十尺爲一丈,十丈爲一引,五度審矣。”又云“黃鍾之管,長九寸,圍九寸,其實一籥,合籥爲合,十合爲升,十升爲鬥,十鬥爲斛,五量加矣。”《志》又云:“黃鍾之管,一籥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二十四銖爲兩,十六兩爲斤,三十斤爲鈞,百二十斤爲石。”《志》又云:“權與物鈞而生衡,衡運生規,規圓生矩,矩方生繩,繩直生準。”注:“權,錘也。”與物正等則衡平,是權爲稱錘,稱上曰衡。甬與鬥連文,《律曆志》“十鬥爲斛”,故知甬則斛也。雲“概,平鬥斛者”,今之猶然。
是月也,耕者少舍,乃脩闔扇,寢廟畢備。舍猶止也。因蟄蟲啓戶,耕事少間,而治門戶也。用木曰闔,用竹{⺮韋}曰扇。畢猶皆也。凡廟前曰廟,後曰寢。
○闔,戶臘反。間音閒。毋作大事,以妨農之事。大事,兵役之屬。
[疏]注“用木”至“曰寢”。
○正義曰:按襄十八年《左傳》雲“晉州綽以枚數闔”,闔是齊城門而云闔,是闔用木也。此扇與闔相對文。又此耕者少舍謂庶人,庶人蓽門,故以爲“竹葦曰扇”。雲“凡廟前曰廟,後曰寢”者,廟是接神之處,其處尊,故在前。寢,衣冠所藏之處,對廟爲卑,故在後。但廟制有東西廂,有序牆,寢制惟室而巳,故《釋宮》雲“室有東西廂曰廟,無東西廂有室曰寢”是也。
是月也,毋竭川澤,毋漉陂池,毋焚山林。順陽養物也。畜水曰陂,穿地通水曰池。
○漉音鹿,竭也。陂池,彼宜反,《尚書傳》雲:“澤障曰陂,停水曰池。”畜,敕六反。
○天子乃鮮羔開冰,先薦寢廟。鮮當爲獻,聲之誤也。獻羔,謂祭司寒也。祭司寒而出冰,薦於宗廟,乃後賦之。《春秋傳》曰:“古者日在北陸而藏冰,西陸朝覿而出之。其藏冰也,深山窮谷,固陰沍寒,於是乎取之。其出之也,朝之祿位,賓食喪祭,於是乎用之。其藏之也,黑牡秬黍,以饗司寒。其出之也,桃弧棘矢,以除其災。其出入也,時食肉之祿,冰皆與焉。大夫命婦,喪浴用冰。祭寒而藏之,獻羔而啓之。公始用之,火出而畢賦。自命夫命婦至於老疾,無不受冰。”
○鮮,依注音獻。覿,大曆反。沍,戶故反。朝,直遙反。秬音巨。與音預。祭寒,本或作祭司寒,按《左氏傳》無“司”字。
[疏]注“鮮當”至“受冰”。正義曰:“鮮當爲獻“者,按《詩 豳風 七月》雲“四之日其蚤,獻羔祭韭”,故知鮮爲獻也。雲“獻羔謂祭司寒”者,以經雲獻羔啓冰,先薦寢廟,恐是獻羔寢廟,故云“祭司寒”,《左傳》直雲“獻羔而啓之”。知“祭司寒”者,以傳雲“祭寒而藏之”,既祭司寒,明啓時亦祭之。雲“薦於宗廟,乃後賦之者,薦於宗廟,謂仲春也;乃後賦之,謂孟夏也。故《凌人》雲“夏頒冰”,《左傳》雲“火出而畢賦”是也。引“《春秋傳》曰”者,昭四年《左傳》申豐之辭也。從“古者”以至“無不受冰”,皆《左傳》文也。按昭四年春大雨雹,季武子問於申豐,申豐對以此辭。雲“日在北陸”者,北陸,虛也,謂十二月日在虛之時而藏冰。雲“西陸朝覿而出之”者,西陸,昴也,鄭康成以爲四月之時,日在昴畢之星,朝見東方,於時出冰,以頒賜百官。若其初出薦廟時在二月是也。雲“固陰沍寒”者,杜預注:“沍,閉也。”謂堅固之陰,閉塞不通陽之處,於是取之。雲“朝之祿位,賓食喪祭,於是乎用之”者,朝之祿位,謂大夫已上,故下雲命夫命婦無不受冰是也。賓謂接迎賓客,食謂尋常飲食,喪謂死喪,祭謂祭祀。雲“黑牡秬黍”者,以其祭水神,色尚黑。雲“桃弧棘矢”者,桃去不祥,棘則刺御惡。雲“祭寒而藏之”者,寒謂司寒之神,則玄冥水神也。所用黑牡秬黍,黑牡則黑羔。雲“獻羔而啓之”者,獻羔則黑牡也,亦用秬黍。啓之,謂二月時也,故云“公始用之”。雲“火出而畢賦”者,畢,盡也,謂應是得冰之人,無問尊卑,盡賦與之。按《左傳》雲:“火出於夏爲三月,於商爲四月,於周爲五月。”則火出季春建辰之月,以《周禮》“夏頒冰”,乃建已之月,不同者,但建辰火星在卯,火星始出;至建巳火星漸高,總而言之,亦得稱火出。早則三月之末,晚則四月之初,不甚相遠。又三月內有得四月節時,故據夏而言之。按《月令》季冬藏冰,《詩 豳風》“三之日納於凌陰”,三之日是建寅之月,不同者,《鄭注》豳地晚寒,所以校一月也。
上丁,命樂正習舞,釋菜。樂正,樂官之長也。命習舞者,順萬物始出地鼓舞也。將舞,必釋菜於先師以禮之。《夏小正》曰:“丁亥萬舞入學。”
○長,丁丈反。天子乃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親往視之。順時達物也。仲丁,又命樂正入學習樂。爲季春將習合樂也。習樂者,習歌與八音。
○中丁音仲,本亦作仲。爲,於僞反,下注同。
[疏]注“命習舞”至“入學”。
○正義曰:以春陽既動,萬物出地,故王者習舞,所以應之,故孟春“命樂正入學習舞”,此仲春又云習舞,釋菜,皆以陽氣動,故此仲春習舞,則《大胥》“春,入學,舍採合舞”一也。據人所學謂之習舞,節奏齊同謂之合舞,此亦謂之大合樂。故《文王世子》雲“凡大合樂”,注“春舍菜合舞,秋頒學合聲”。孟春習之,至仲春習而合之,自是春秋常所合樂也,非爲季春而習舞也。故《大胥》春合舞,秋合聲,自是春秋之常事也。孟春習舞,及仲春習舞,及仲丁習樂,並季春合樂,皆在大學。仲春釋菜合舞,季春大合樂,皆天子親往,餘則不也。孟夏“乃命樂師,習合禮樂”,爲當月飲酎也。命樂師者,以仲春習舞習樂之時,既命樂正,此則稍輕,故惟命樂師。此習禮樂在學也,其事既輕,天子不親往。孟夏又云“天子飲酎,用禮樂”,鄭注“飲之於朝,正尊卑”,是飲酎在朝。天子親往,不雲樂正者,文不備也。飲酎大禮,必樂正在焉。熊氏《禮》本雲飲之於廟,以爲漢禮獻酎在廟故也。若是獻酎祭廟,當雲天子獻酎,不得雲飲酎,且夏月時祭已用酎也,何須別雲飲酎?故知天子飲酎在朝。仲夏雲“樂師脩鞀鞞”,爲“大雩帝,用盛樂”故也。命樂師者,預脩習,其事輕,其雩帝用樂之時,則命樂正,天子親往,其季夏、孟秋、仲秋,以季夏土王,秋又陰始,國無大事,不用樂也。季秋亦得習吹者,爲將大享帝也。其習吹之時,在於學中,亦樂師習之,但文不備也。所以習吹者,鄭雲“春夏重舞,秋冬重吹”,但以重爲主。其實春亦有吹,秋亦有舞,季秋習吹之時,天子不親往也。按《大胥》“秋頒學合聲”,周禮也;《月令》仲秋無合聲者,殷法也,故不同。或可秋合聲者,即此季秋習吹是也。孟冬“大飲蒸”者,亦用禮樂也,故鄭“飲酎”之下注雲“季冬雲大飲蒸,此言用禮樂,互其文”,明飲蒸亦有禮樂也。此飲蒸在天學也,天子親往,故鄭引《詩》雲“十月滌場,躋彼公堂”以證之,公堂則學校也。季冬“命樂師大合吹而罷”者,歲終,王與族人燕於大寢,其事輕,故命樂師。知與族人燕者,鄭注引《王居明堂》雲“季冬命國爲酒,以合三族”,故知之也。雲“將舞必釋菜於先師”者,以經文“習舞”,“釋菜”文在於後,恐習舞釋菜共是一事,故云將欲習舞,必先釋菜。必知然者,以釋菜之時不爲舞也。故《文王世子》雲“釋菜不舞,不受器”,是知釋菜無舞也。此雲習舞在前,釋菜在後,何知不先習舞乃後釋菜?必知先有釋菜者,以《大胥》雲“舍菜合舞”,舍即釋,故知釋菜在合舞之前。雲“《夏小正》曰‘丁亥萬用入學’”者,引之證習舞之意,謂用此《萬》舞以入學。於舞稱《萬》者,何休注《公羊》雲:“周武王以萬人服天下。”《商頌》:“《萬》舞有奕。”蓋殷湯亦以萬人得天下,此《夏小正》是夏時之書,亦云《萬》者,其義未聞,或以爲禹以萬人以上治水,故樂亦稱《萬》。
○注“爲季”至“八音”。
○正義曰:此習者,爲季春合樂預習之,故鄭云然。上習舞釋菜,鄭不云爲季春合樂,則仲春合舞自當爲之,不爲季春合樂而習也。熊氏以爲仲春習舞爲季春合樂者,若然,鄭何以不言之?又《大胥》無季春合樂,何以亦云春“舍菜合舞”?熊氏說非也。雲“習歌與八音”者,以仲春習舞,雖不爲季春而發,但孟春仲春習舞以久,不須臾習,故知爲習歌與八音。歌謂合聲也,八音謂樂器響音。
是月也,祀不用犧牲,用圭璧,更皮幣。爲季春將選而合騰之也。更,猶易也。當祀者,古以玉帛而巳。
[疏]“祀不”至“皮幣”。
○正義曰:以季春將騰合牝牡,不用殺其犧牲,其應祀之時,圭璧更易此犧牲,非但用圭璧更易,又用皮幣以更之,故在圭璧皮幣之中,上下有也。蔡氏雲此祀不用犧牲者,祈不用犧牲,謂祈禱小祀也,不用犧牲,若大祀則依常法,故上雲“以大牢祠高禖”是也。
仲春行秋令,則其國大水,寒氣總至,酉之氣乘之也。八月宿直昴畢,畢好雨。
○好,乎報反。寇戎來徵。金氣動也。畢又爲邊兵。行冬令,則陽氣不勝,麥乃不熟,子之氣乘之也。十一月爲大陰。
○大音泰。民多相掠。陰奸衆也。行夏令,則國乃大旱,暖氣早來,午之氣乘之也。
○暖,乃緩反,又音暄。蟲螟爲害。暑氣所生,爲災害也。
○螟,亡丁反,又《爾雅》雲:“食苗心,螟。”
[疏]“其國”至“來徵”。
○正義曰:其國大水,則地災也。寒氣總至,則天災也。寇戎來徵,則人災也。
○注“畢,又爲邊兵”。
○正義曰:按《元命包》雲:“畢七星十六度,主邊兵。”
○“陽氣”至“相掠”。
○正義曰:陽氣不勝,天災。麥乃不熟,地災。民多相掠,人災也。
○“國乃”至“爲害”。
○正義曰:國乃大旱,暖氣早來,天災。蟲螟爲害,地災。行令失所,人災之應,故無其災也。
季春之月,日在胃,昏七星中,旦牽牛中。季,少也。季春者,日月會於大梁,而鬥建辰之辰。
○胃音謂。少,詩召反。
[疏]“季春”至“牛中”。
○正義曰:按《茸艹歷》雲:“三月之節,日在胃七度,昏張二度中,去日一百七度,旦鬥二十六度中。清明日在昴八度,昏翼四度中,去日一百一十一度,旦女三度中,按《元嘉歷》三月節,日在婁六度,昏柳十二度中,旦鬥十四度中。
○三月中,日在胃九度,凡三十度。日月行一會,凡二十度,故三月日在胃七度。《律曆志》又云“大梁初日在胃七度”是也。“昏七星中”者,按《律曆志》雲:胃十四度,昴十一度,畢十六度,觜二度,參九度,井三十三度,鬼四度,柳十五度,七星七度。從胃七度至七星之初度,有九十九度,以日漸長,日沒之時,稍在酉北,去七星之初九十八度,故昏時七星在南方之中。“旦牽牛中”者,從十星之初至牽牛之初。
其日甲乙。其帝大皞,其神句芒。其蟲鱗。其音角,律中姑洗。其數八。其味酸,其臭羶。其祀戶,祭先脾。姑洗者,南呂之所生也,三分益一,律長七寸九分寸之一。季春氣至,則姑洗之律應。《周語》曰:“姑洗所以脩絜百物,考神納賓。”
○洗,素典反。
[疏]注“姑洗”至“納賓”。
○正義曰:南呂六二上生姑洗之九三,南呂長五寸三分寸之一,就南呂三分益一,取三寸益一寸,爲四寸,餘有整二寸三分寸之一。整二寸者,各九分之,二九爲十八分,寸之一者爲三分,總二十一分。三七二十一,三分益一,更益七分,總二十八分,以九分爲一寸,二十七分爲三寸,益前四寸爲七寸,餘有一分在,故云“律長七寸九分寸之一”。雲“《周語》曰”至“納賓”,證姑洗之義。雲“脩絜百物,考神納賓”者,按《國語注》雲:“是月百物脩絜,故用之宗廟,致神納賓。”
桐始華,田鼠化爲鴽,虹始見,萍始生。皆記時候也。鴽,母無。螮蝀謂之虹。蓱,萍也,其大者曰蘋。
○鴽音如,毋無也,蔡雲:“鶉之屬。”虹音紅,又音絳,螮蝀也。見,賢遍反。蓱,步丁反,水浮萍也。毋無,上音牟,又如字。蝃,本又作螮,丁計反;亦作蜥,同。蝀,本亦作東,同丁孔反。萍音平。蘋,毗人反。
[疏]注“皆記”至“曰蘋”。
○正義曰:“鴽,毋無”,《爾雅 釋鳥》文。某氏雲:“謂也。李巡雲:“鴽,一名牟毋。”郭景純雲:“也,青州呼鴾毋。”舍人本“毋”作“無”。今此注“毋無”,毋當作牟,謂牟無也。聲轉字誤,牟字作毋。雲“螮蝀謂之虹”者,《爾雅 釋天》文。郭氏雲:“雄者曰虹,雌者曰蜺。”雄謂明盛者,雌謂闇微者。虹是陰陽交會之氣,純陰純陽則虹不見。若雲薄漏日,日照雨滴則虹生。雲“蓱,萍其,其大者曰蘋。”《爾雅 釋草》文。郭景純雲:“水中浮蓱也。江東謂之薸。”舍人雲:“蓱,一名萍,大者名蘋。”凡雲化者,若“鼠化爲鴽”、“鴽還化爲鼠”,皇氏雲:“反歸舊形謂之化。”按《易》雲“乾道變化”,謂先有舊形,漸漸改者謂之變;雖有舊形,忽改者謂之化;及本無舊形,非類而改亦謂之化。故鄭注《周禮》雲“能生非類曰化也”。
天子居青陽右個,乘鸞路,駕倉龍,載青旂,衣青衣,服倉玉,食麥與羊,其器疏以達。青陽右個,東堂南偏。
○是月也,天子乃薦鞠衣於先帝。爲將蠶求福祥之助也。鞠衣,黃桑之服。先帝,大皞之屬。
○鞠,居六反,如菊華也;又去六反,如麴塵。爲,於僞反,下文“乃爲”、注“爲鳥”同。命舟牧覆舟,五覆五反,乃告舟備具於天子焉。舟牧,主舟之官也。覆反舟者,備傾側也。
○覆,芳服反,下及注同。天子始乘舟,薦鮪於寢廟,進時美物。
○鮪,於軌反,乃爲麥祈實。於含秀求其成也。不言所祈,承寢廟可知。
[疏]“是月”至“先帝”。
○正義曰:從此以下至“爲麥祈實”,論薦衣告帝,薦鮪於寢廟。舟牧告舟,論所告之事,故言“是月”。從“生氣方盛”至“禮賢者”,論陽氣將盛,振恤貧窮,勉勸諸侯,禮聘賢者,皆是助陽宣發之事,故云“是月也“。自“命司空”以下,論時雨將降,道達溝瀆,又禁斷羅翳以助時生乳之事,事別於上,故更雲“是月”。自“命野虞”至“無有敢惰”,論養蠶之事,事別於上,故云“是月也”。自“命工師”以下至“以蕩上心”,論工師之官,不得爲淫巧之作,事異於上,故更雲“是月”。自“擇吉日”至“親往視之”,論天子合樂之事,事異於上,故更言“是月也”。以其月末爲之,故變雲“是月之末”。自“乃合累牛騰馬”至“以畢春氣”,論牛馬犧牲合育之事,並磔攘九門,事雖異於牛馬,難事既輕,不可別言是月也,故系之牛馬犧牲,總異於上,故更雲“是月也”。
○注“爲將”至“之屬”。
○正義曰:依禮,祭五帝自服大裘,今薦鞠衣,與桑同色,蓋薦於神坐,故知爲蠶求福。雲“鞠衣,黃桑之服”者,鄭注《內司服》雲:“鞠衣,黃桑服也。色如鞠塵,象桑葉始生。”菊者,草名,花色黃,故季秋之月雲“菊有黃華”,是鞠衣黃也,與桑同色,又當桑生之時,故云“黃桑之服”也。雲“先帝,大皞之屬”者,以其言先不言上,故知非天,唯大皞之屬,春時惟祭大皞。雲“之屬”者,以蠶功既大,非獨祭大皞,故何胤雲“總祭五方之帝”。其所祭之處,王權、賀瑒、熊氏等並以爲在明堂,以大皞祭在明堂故也。
○“薦鮪於寢廟”。
○正義曰:按《爾雅 釋魚》雲“鮥,鮇鮪。”郭景純雲:“似鱣而小,建平人呼鮥子。一本雲王鮪,似鱣,口在頷下。”《音義》雲:“大者爲王鮪,小者爲鮇鮪,似鱣,長鼻,體無鱗甲。”
是月也,生氣方盛,陽氣發泄,句者畢出,萌者盡達,不可以內。時可宣出,不可收斂也。句,屈生者。芒而直曰萌。
○泄,息列反。句,古侯反。天子佈德行惠,命有司發倉廩,賜貧窮,振乏絕。振猶救也。廩,力甚反。。
○開府庫,出幣帛,周天下。勉諸侯,聘名士,禮賢者。周謂給不足也。勉猶勸也。聘,問也。名士,不仕者。
[疏]“不可以內”。
○正義曰:以物遂散之時,當順天散物,不可積聚納之在內也。
○“發倉”至“乏絕”。
○正義曰:蔡氏雲:“穀藏曰倉,米藏曰廩,無財曰貧,無親曰窮,暫無曰乏,不續曰絕。皇氏雲:“長無謂之貧窮,暫無謂之乏絕。”
○“勉諸”至“賢者”。
○正義曰:謂王者勉勸此諸侯,令聘問有名之士,禮接德行之賢。蔡氏雲:“名士者,謂其德行貞純,道術通明,王者不得臣,而隱居不在位者也。賢者,名士之次,亦隱者也。名士優,故加束帛,賢者禮之而已。”
是月也,命司空曰:“時雨將降,下水上騰,循行國邑,周視原野,修利隄防,道達溝瀆,開通道路,毋有障塞。廣平曰原。國也,邑也,平野也,溝瀆與道路皆不得不通,所以除水潦,便民事也。古者溝上有路。
○上,時掌反,下注“以上”同。行,下孟反。隄,丁兮反。防音房。道音導。障,之亮反,又音章。便,婢面反。田獵罝罘、羅罔、畢翳,餧獸之藥,毋出九門。”爲鳥獸方孚乳,傷之逆天時也。獸罟曰罝罘,鳥罟曰羅,罔小而柄長謂之畢,翳,射者所以自隱也。凡諸罟及毒藥,禁其出九門,明其常有,時不得用耳。天子九門者,路門也。應門也。雉門也。庫門也。?門也。城門也。近郊門也。遠郊門也。關門也。今《月令》無“罘”,“翳”爲“弋”。
○罝,子斜反。罘音浮。翳,於計反。餧,於僞反。罟音古。弋,羊職反。
[疏]注“廣平”至“有路”。
○正義曰:廣平曰原,《爾雅 釋地》文。雲“國也,邑也,平野也,溝瀆與道路皆不得不通”者,言國也解經中國,邑也解經中邑,平野也解經中原野,以其各是一物,故每以也結之。溝瀆道路,各兩事共爲一句,故云“溝瀆與道路”總結之。不雲隄防者,以雲不得不通,隄防非可通之物,故鄭不言之。雲“古者溝上有路”者,此既爲雨決水,而云開通道路,恐道路非決之物,故云“溝上有路”。言道達溝瀆之時,須脩此溝上道路。按《周禮 遂人職》雲:“溝上有畛,川上有路。”此言溝上有路者,是道路之總,名與彼別也。
○“毋出九門”。
○正義曰:謂此月非田獵之時,其罝罘、羅網、畢翳之器及餧獸之藥,毋得出於九門。若路門內有者,不得出路門。應門內有者,不得出應門。舉此可知城門內有者,不得出城門,既不得出城門,則近郊之內,無所用也。若近郊之內先有者,不得出近郊之門,近郊之門尚不得出,則近郊之內雖有,亦不得用也。舉此而言,遠郊關門亦可知。是此月之時,所在之處,遠近皆不得用,故云“毋出九門”。
○注“獸罟”至“爲弋”。
○正義曰:按《爾雅》雲:“兔罟謂之罝。”郭景純雲:“罝猶遮也。”是罝爲獸罟。知罘亦獸罟者,按《釋器》雲:“罬謂之罦。罦,覆車也。”孫炎雲:“覆車是兩轅網。”既是兩轅可以網鳥,非但網鳥,亦可以網獸。《廣雅》雲:“網謂之罟。罘,兔罟也。”是獸罟曰罝罘也,此罘與罦一也。“鳥罟曰羅”,《釋器》文。雲“網小而柄長謂之畢”者,以其似天上畢星,《毛詩傳》雲“畢所以掩兔”是也。“明其常有,時不得用耳”,謂此等之物,四時常有,於此季春之時,不得用之。按《周禮 跡人》雲“禁毒矢射”者,乃謂四時也。雲“九門,路門、應門”之等者,自路門、皋門已內皆宮室所在,非田獵之處,亦禁羅網、毒藥不得出者,此等門內雖是宮室所在,亦有林苑及空間之處,得有羅網及毒藥所施。雲“今《月令》無罘,翳爲弋”者,以今《月令》之本雲“田獵罝羅網畢弋”,與此經不同。
是月也,命野虞無伐桑柘。愛蠶食也。野虞,謂主田及山林之官。
○柘,之夜反。鳴鳩拂其羽,戴勝降於桑。蠶將生之候也。鳴鳩飛且翼相擊,趍農急也。戴勝,織紝之鳥,是時恆在桑。言降者,若時始自天來,重之也。
○戴音帶,注同,本亦作載;戴勝,鳥名。紝,女今反。具曲、植、籧、筐,時所以養蠶器也。曲,薄也。植,槌也。
○植,直吏反。籧筐,居呂反,亦作筥;下丘狂反。方曰筐,圓曰筥。槌,直追反,又直類反,又丈僞反。后妃齊戒,親東鄉躬桑,禁婦女毋觀,省婦使,以勸蠶事。后妃親採桑,示帥先天下也。東鄉者,鄉時氣也。是明其不常留養蠶也。留養者,所卜夫人與世婦。婦謂世婦及諸臣之妻也。《內宰職》曰:“仲春,詔後帥外內命婦始蠶於北郊。”女,外內子女也。《夏小正》曰:“妾子始蠶,執養宮事。”毋觀,去容飾也。婦使,縫綿組紃之事。鄉,許亮反,注同。觀,古喚反,注同。省,所景反。去,起呂反。線,息賤反。組音祖。紃音旬。蠶事既登,分繭稱絲效功,以共郊廟之服,無有敢惰。登,成也。敕往蠶者,蠶畢將課功,以勸戒之。
○繭,古典反。效,戶教反。共音恭。惰,徒臥反。
[疏]注“鳴鳩飛”至“之鳥”。
○正義曰:“鳩鳴且翼相擊”者,按《釋鳥》雲:“鶌鳩,鶻鵃。”郭景純雲:“鶌音九物反。鵃音嘲。鶻鵃似山鵲而小,青黑色,短尾多聲。”孫炎雲:“鶻鵃,一名鳴鳩,《月令》雲‘鳴鳩拂其羽’,是也。”雲“戴勝,織紝之鳥”者,按《釋鳥》雲:“<皁鳥>鴔,戴鵀。”郭景純雲:“鵀即頭上勝,今亦呼爲戴勝。”李巡雲:“戴勝,一名鴟鳩。”孫炎雲“鳲鳩,自關而東謂之戴鵀”,非也。
○注“曲,薄也。植,槌也”。
○正義曰:按《方言》雲:“宋、魏、陳、江淮之間謂之曲,或謂之麴,自關而西謂之薄。”故云曲薄。《方言》注:“槌,縣蠶薄柱也”,“宋、魏、陳、楚、江淮之間謂之植,自關而西謂之槌,齊謂之牂。”
○注“東鄉”至“之事”。
○正義曰:若尋常留養蠶,或東西南北面無所在。今後惟東面採桑,明知不常留養蠶也,暫示法而巳。“留養者所卜夫人與世婦”者,按《祭義》雲“卜三宮之夫人世婦之吉者使蠶”,是常留養蠶也。《祭義》又云夫人“副禕而受之”,言副禕則據王后,言三宮夫人則似據諸侯,不同者,《祭義》所云,雜明天子諸侯之法,副禕據王后,上公夫人亦副禕也。三宮夫人據諸侯,亦得通王之三夫人也。雲“婦謂世婦及諸臣之妻也”者,釋經中婦字。知不兼三夫人九嬪者,以經雲“禁婦女毋觀”,則尊者不應在禁限,故知毋夫人與嬪也。及女御亦當在焉,特雲世婦者,以《祭義》雲“世婦之吉”者,故特言之。引《內宰職》“蠶於北郊”者,證躬桑之事。按此經是季春躬桑,《內宰》雲仲春者,以仲春既帥命婦躬桑浴種,至季春又更躬桑浴蠶也。故熊氏雲:“案馬質注云:蠶爲龍精,月直大火,則浴其種。”是二月浴種也。《祭義》雲“大昕之朝”,“奉種浴於川”,注云“大昕,季春朔日”,是三月又浴蠶也。皇氏雲“二月浴之,三月乃躬”,其義非也。雲“女,外內子女”者,解經中女字。外子女,謂王外姓甥之女者。內子女者,王之同姓子女,則《周禮》之外宗內宗,皆以嫁有爵者,故《內宰》雲“帥外內命婦”,言命婦,則未出嫁者不在焉。鄭注《周禮》士妻亦爲命婦,則士妻亦在。雲“《夏小正》曰‘妾子始蠶,執養宮事’”者,引之證明子女養蠶之事。皇氏雲:“妾謂外內命婦,子謂外內子女。執養宮事,執,操也。養,長也。謂操持養長蠶宮之事。”雲“毋觀,去容飾”者,以其祭先蠶,又志在採桑養蠶,無暇爲飾之事,故禁之以示法。
○注“登成”至“戒之”。
○正義曰:“登,成”,《釋詁》文。以分繭稱絲,是課謂效其功,故云“以勸戒之”。
是月也,命工師,令百工,審五庫之量,金、鐵、皮、革、筋、角、齒、羽、箭、幹、脂、膠、丹、漆,毋或不良。工師,司空之屬官也。五庫,藏此諸物之舍也。量謂物善惡之舊法也。幹,器之木也。凡輮幹有當用脂。良,善也。
○量音亮,注同。筋音斤。幹,古旦反。輮,如九反。
[疏]注“工師”至“善也”。
○正義曰:《周禮 考工記》無工師,知是司空官者,以司空掌工巧,此稱工巧師長,故知司空之屬。雲“量謂物善惡之舊法”者,言此等之物,善惡先有舊法,當審察之,故云“審五庫之量”。五庫者,熊氏雲:“各以類相從,金鐵爲一庫,皮革筋爲一庫,角齒爲一庫,羽箭幹爲一庫,脂膠丹漆爲一庫。”義或然。雲“幹,器之木”者,按《周禮 弓人》掌作弓,雲“凡折幹”,故知幹,弓幹。此則總論材幹,不獨指弓,但器之材樸,總謂之幹,故云“幹,器之木”。
百工鹹理,監工日號:“毋悖於時,毋或作爲淫巧,以蕩上心。”鹹,皆也。於百工皆理治其事之時,工師則監之,日號令之,戒之以此二事也。悖猶逆也。百工作器物各有時,逆之則不善。時者,若《弓人》“春液角,夏治筋,秋合三材,冬定體”之屬也。淫巧,謂僞飾不如法也。蕩,謂動之使生奢泰也。今《月今》無“於時”,“作爲”爲“詐僞”。
○監,古銜反,注同。悖,必內反。巧如字,又苦孝反,注同。液音亦。
[疏]“百工”至“蕩上心”。
○正義曰:言於此之時天氣和適百工造作器物,當依百工皆治理其事之時,監工之官,日日號令之,言造作器物,當依氣序,無得悖逆於時,使物不牢故;又所作器物,當依舊常,無得有作淫過巧妙,以蕩動在上,使生奢泰之心者。
○注“若弓”至“詐僞”。
○正義曰:按《考工記 弓人》雲“春液角”,言春時先浸液其角,豫和濡,筋柔於角,故於夏暑溼之時,始治筋。“秋合三材”者,秋時陰陽氣調,合膠漆絲之三材,角在內面,筋在外面,幹在中。“冬定體”者,謂往來之體,冬氣凝寒,物皆牢實,故內之檠中,使弓體堅強。雲“之屬”者,用時非一,故云“之屬”。《考工記》“石有時以泐,水有時以凝”,又云“材美工巧,然而不良,則不時”是也。
是月之末,擇吉日,大合樂。天子乃率三公、九卿、諸侯、大夫,親往視之。大合樂者,所以助陽達物,風化天下也。其禮亡,今天子以大射、郡國以鄉射禮代之。
是月也,乃合累牛騰馬,遊牝於牧。累、騰,皆乘匹之名,是月所合牛馬,謂系在廄者,其牝欲遊,則就牧之牡而合之。
○累,力追反,注同。騰,大登反。牝,毗忍反,徐扶死反。乘,繩證反。廄,居又反。犧牲、駒、犢,舉書其數。以在牧而校數書之,明出時無他故,至秋當錄內,且以知生息之多少也。
○數,所主反。
[疏]“乃合”至“其數”。正義曰:累牛,謂相累之牛。騰馬,相騰逐之馬,以季春陽將盛,物皆產乳,故合此所累之牛,相騰之馬,故遊此係牧之牝於牧田之中,就牡而合之。其在廄牝馬,須擬乘用者,則不放之。
○“犧牲、駒、犢,舉書其數”者,既遊牝於牧之後,畜皆在野,所有犧牲及小馬之駒,小牛之犢,皆書其見在之數。所以然者,至秋畜產入時,知其舊數不欠少以否,又舊數之外,知其生息多少。
命國難,九門磔攘,以畢春氣。此難,難陰氣也。陰寒至此不止,害將及人。所以及人者,陰氣右行,此月之中,日行歷昴,昴有大陵積屍之氣,氣佚則厲鬼隨而出行,命方相氏帥百隸素室毆疫以逐之,又磔牲以攘於四方之神,所以畢止其災也。《王居明堂禮》曰:“季春出疫於郊,以攘春氣。”
○難,乃多反,後及注同。磔,竹伯反。禳,本又作攘,如羊反。佚音逸,後同。索,所白反。毆疫,丘於反。
[疏]注“此難”至“春氣”。
○正義曰:以季春恐有難陽氣之嫌,故云“難,難陰氣也”。雲“陰氣右行,此月之中,日行歷昴,昴有大陵積屍之氣”者,天氣左轉,故鬥建左行,謂之陽氣,日月右行,日月北天爲陰,故云“陰氣右行”。以此月之初,日在於胃;此月之中,從胃歷昴。雲“有大陵積屍”者,《元命包》雲“大陵主屍”。熊氏引《石氏星經》:“大陵入星,在胃北,主死喪。”雲“方相氏帥百隸索室毆疫以逐之”者,按《方相氏》雲:“帥百隸而時難,以索室毆疫。”鄭注云:“時難謂四時難。”引《月令》季冬“命國難”,故知於時命方相氏也。引“《王居明堂禮》曰”以下者,證季春國難之事。
季春行冬令,則寒氣時發,草木皆肅,醜之氣乘之也。肅謂枝葉縮慄。國有大恐。以水訛相驚。
○恐,丘勇反。
[疏]“季春”至“大恐”。
○正義曰:寒氣時發,天災也。草木皆肅,地災也。國有大恐,人災也。
○注“肅謂枝葉縮慄”。
○正義曰:按《詩》“九月肅霜”,肅謂嚴肅,故云肅縮慄,言枝葉減縮而急慄。
○注“以水訛相驚”。
○正義曰:按孟春國時有恐,注云“以火訛相驚”,知此是水者,以上“孟春行夏令”,故爲“火訛”。此“季春行冬令”,故云“水訛”。雖初訛言相驚,水竟不至。所以然者,以冬氣來乘,水欲來至。以季春是土,上能制水,故知水不來。
行夏令,則民多疾疫,時雨不降,未之氣乘之也。六月宿直鬼,鬼爲天屍,時又有暑也。山林不收。高者於熱也。
○,呼旱反,又呼旦反。
[疏]“民多”至“不收”。
○正義曰:民多疾疫,人災也。時雨不降,天災也。山陵不收,地災也。
行秋令,則天多沈陰,淫雨蚤降,戌之氣乘之也。九月多陰。淫,霖也。雨三日以上爲霖。今《月令》曰“衆雨”。
○蚤音早。兵革並起。陰氣勝也。
[疏]“天多”至“並起”。
○正義曰:天多沈陰,淫雨早降,並天災也。兵革並起,人災也。
○注“淫霖”至“爲霖”。
○正義曰:“雨三日以上爲霖”,隱公九年《左傳》文。
孟夏之月,日在畢,昏翼中,旦婺女中。孟夏者,日月會於實沉,而鬥建巳之辰。
○婺音婺。
[疏]“孟夏”至“女中”。
○正義曰:《茸艹歷》:“四月節,日在畢十二度,昏軫四度中,去日二百一十四度,旦虛三度中。四月中,日在井初度,昏角六度中,去日一百一十七度,旦危六度中。”按《元嘉歷》:“四月節,日在昴十一度,昏翼十度中,旦女三度中。四月中,日在畢十五度,昏軫十度中,旦虛九度中。”“日在畢”者,按《律曆志》立夏日在畢十二度。“昏翼中”者,日既在畢十二度,畢有十六度而終,則中取五度,觜二度,參九度,井三十三度,鬼四度,柳十五度,七星七度,張十八度,計從畢十三度至翼初,總九十三度,言春三月之時,昏中之星九十八度。四月日漸長,校三月三刻,則昏中之星去日多校一刻半餘;以度言之,則校五度。則四月昏中之星,去日合有一百二度,計翼星中之時,當在翼十二度也。
其日丙丁。丙之言炳也。日之行,夏南從赤道,長幼茯物,月爲之佐。時萬物皆炳然著見而強大,又因以爲日名焉。《易》曰:“齊乎巽,相見乎離。”
○炳音丙。長,丁丈反,此月內除“律長”,“長大”、“繼長”皆同。著見,賢遍反。其帝炎帝,其神祝融。此赤精之君,火官之臣,自古以來,著德立功者也。炎帝,大庭氏也。祝融,顓頊氏之子曰黎,爲火官。
○炎,丁廉反;炎帝,神農也。顓頊,上音專,下音最。其蟲羽。象物從風鼓翼,飛鳥之屬。其音徵,三分宮去一以生徵,徵數五十四。屬火者,以其微清,事之象也。夏氣和則徵聲調。《樂記》曰:“徵亂則哀,其事勤。”
○徵,張裏反,後放此。去,記呂反。
○律中中呂。孟夏氣至,則中呂之律應。中呂者,無射之所生,三分益一,律長六寸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萬二千九百七十四。《周語》曰:“中呂,宣中氣。”
○中呂音仲,又如字。射音亦。其數七。火生數二,成數七。但言七者,亦舉其成數。其味苦,其臭焦。火之臭味也。凡苦焦者皆屬焉。
○焦,子遙反。其祀竈,祭先肺。夏陽氣盛,熱於外,祀之於竈,從熱類也。祀之先祭肺者,陽位在上,肺亦在上,肺爲尊也。竈在廟門外之東,祀竈之禮,先席於門之奧,東面,設主於竈陘,乃制肺及心肝爲俎,奠於主西。又設盛於俎南,亦祭黍三,祭肺、心、肝各一,祭醴三。亦既祭徹之,更陳鼎俎,設饌於筵前。迎屍如祀戶之禮。
○肺,芳廢反。陘音刑。
[疏]注“《易》曰”至“乎離”。
○正義曰:引《易》者,證丙丁是著明之義。此《易 說卦》文。
○注“炎帝”至“火官”。
○正義曰:何胤雲:“《春秋說》雲:炎帝號大庭氏,下爲地皇,作耒耜,播百穀,曰神農也。”雲“犁爲火官”者,按昭二十九年《左傳》雲:“顓頊氏有子曰犁,爲祝融。”杜注云:“祝融,明貌。”
○注“三分”至“事勤”。
○正義曰:“三分宮去一以生徵“者,宮數八十一,三分分之各二十七,去二十七,餘有五十四,故”徵數五十四”也。雲“屬火者,以其徵清,事之象”者,清者,數少爲清,羽數最少爲極清,徵數次少爲微清,徵於清濁爲第四,事於尊卑亦爲鶪四,故云“事之象”。引“《樂記》”者,證爲事也。
○注“中呂”至“中氣”。
○正義曰:無射之律,長四寸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三分益一以生中呂,於無射四寸之內,取三寸益一寸爲四寸,餘有整寸一,又有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以六千五百六十一各三分之,則一寸分爲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也。六千五百二十四分各三分之,則爲一萬九千五百七十二,又整一寸分爲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並之總爲茸茯九千二百五十五也。更三分之,一分有一萬三千八十五,上生者三分益一,以一萬三千八十五益上之數,總爲五萬二千三百四十,爲積分之數,然後除之爲寸,一寸除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則二寸除二萬九千三百六十六,爲二寸,通前爲六寸,餘有一萬二千九百七十四不成寸,是中呂長六十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萬二千九百七十四也。
○注“竈在”至“之禮”。
○正義曰:知“竈在廟門外之東”者,按《少牢》及《特牲禮》,皆竈在廟門外之東西面北上。雲“祀竈之禮”以下,皆逸《中霤禮》文。雲“先席於門之奧”,謂廟門外西室之奧,以神位在西,故知在西室之奧;以祀戶在戶內,故祭在廟室之奧;祀竈在門外,故設主在門室之奧,各從其義。雲“東面設主於竈陘”者,謂設主人東面也。竈陘謂竈邊承器之物,以土爲之。雲“乃制肺及心肝爲俎,奠於主西”者,制謂截割,心肝皆鬲上之物,故從肺類俱置俎上,奠此俎於主之西,此主位西向,故置俎在西而對主也。雲“又設盛於俎南”者,盛謂黍稷盛之於簋,皇氏以爲此祭老婦盛於盆,非其義也。雲“亦祭黍三,祭肺心肝各一,祭醴三”者,亦上祀戶之禮。祭必三者,以禮成於三故也。上祀戶雲“祭肉三,肺一腎再”,此雲“祭肺、心、肝各一”,亦爲肉祭三也。此醴實於尊,祭三者,始扱一祭,又扱再祭。雲“既祭徹之,更陳鼎俎,設饌於筵前”者,筵前謂初設廟室奧之筵前,準特牲少牢,鼎當陳於廟門室之前,稍東西向。執俎者以俎就鼎,載肉入設於筵前,在菹醢之東,其黍稷等設於俎南北,唯雲祭黍,或無稷也。此配竈神而祭者,是先炊之人。《禮器》雲:“竈者老婦之祭。”
螻蟈鳴,蚯蚓出,王瓜生,苦菜秀。皆記時候也。螻蟈,蛙也。王瓜,萆挈也。今《月令》雲“王萯生”,《夏小正》雲“王萯秀”,未聞孰是。
○螻音樓。蟈,古獲反,螻蟈,蛙也;蔡雲:“螻,螻蛄。蟈,蛙也。”蛙,烏蝸反,即蝦蟆也。蚓,以忍反。萆挈,上反八反,下起八反。萯,戾九反。
[疏]注“螻蟈”至“孰是”。
○正義曰:按《周禮 蟈氏》鄭司農注云“蟈,蝦蟆”,玄謂蟈,今御所食蛙也。李巡注《爾雅》“蟾諸,蝦蟆也”。“王瓜,萆挈”者,《本草》文。“今《月令》‘王萯生’”者,此雲“王瓜生”,今《月令》“王萯生”,疑“王萯”則“王瓜”也。雲“《夏小正》雲‘王萯秀’,未聞孰是”者,今《月令》既雲“王萯生”,《小正》又云“王萯秀”,故鄭以爲疑。雲“未聞孰是“,未聞孰是凡有二意,一疑“王瓜”是“王萯”以否,二疑“生”之與“秀”,其文不一,故云“未聞孰是”。此物記時先生者在月初,後者在月末,以次相配,餘皆仿此。
天子居明堂左個,乘朱路,駕赤緌,載赤旂,衣朱衣,服赤玉,食菽與雞,其器高以粗。明堂左個,大寢南堂東偏也。菽實孚甲堅合,屬水。雞,木畜,時熱食之,亦以安性也。粗猶大也。器高大者,象物盛長。
○騮音留,本又作榴。菽,本又作叔,音同。粗,七奴反。畜,許又反,下“水畜”同。
[疏]“乘朱路,駕赤緌”。
○正義曰:路與服言朱,緌與旂及玉言赤者,色淺曰赤,色深曰朱。路與衣服人功所爲,染必色深,故云朱。玉與緌馬,自然之性,皆不可色深,故云赤。旌旂雖人功所爲,染之不須色深,故亦云赤。按《詩傳》:“天子純朱,諸侯黃朱。”又鄭注《儀禮》雲:“朱則四入與。”是朱深於赤也。
是月也,以立夏,先立夏三日,大史謁之天子曰:“某日立夏,盛德在火。”天子乃齊。謁,告也。
○先,悉薦反。立夏之日,天子親帥三公、九卿、大夫,以迎夏於南郊,還反,行賞,封諸侯,慶賜遂行,無不欣說。迎夏,祭赤帝赤熛怒於南郊之兆也。不言帥諸侯,而云封諸侯,諸侯時或無在京師者,空其文也。《祭統》曰:“古者於禘也,發爵賜服,順陽義也。於嘗也,出田邑,發秋政,順陰義也。”今此行賞可也,而封諸侯則違於古。封諸侯,出土地之事,於時未可,似失之。
○欣說,上許斤反,下音悅。熛怒,必遙反,下奴故反。
[疏]注“不言”至“失之”。
○正義曰:按上迎春雲“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今此直雲“三公九卿大夫”,故云“不言帥諸侯”。既不帥諸侯,而云“封諸侯”,故鄭解其意雲:諸侯當迎夏之時“或無在京師者”,故空其諸侯之文。諸侯既無而得封者,鄭雲“或無在京師者”,言或則容有在者,故得封也。或可諸侯身雖不在,遙封之。皇氏以爲迎時不在,至還時諸侯或來,故得封也。然迎夏往反暫時之事,不應迎時未到,還時則來,非其義也。引“《祭統》”以下,證夏時未可封諸侯,故云“今此行賞可也,而封諸侯則違於古”也。
乃命樂師,習合禮樂。爲將飲酎。
○爲,於僞反,下“爲逆”、“爲妨”、“爲傷”,下文“爲天子”皆同。酎,直又反,重釀之酒。命太尉贊桀俊,遂賢良,舉長大。助長氣也。贊猶出也。桀俊,能者也。遂猶進也。茸荃之官有司馬,無大尉,秦官則有大尉。今俗人皆雲周公作《月令》,未通於古。
○長大,如字,下“繼長”同,或丁丈反,非也。行爵出祿,必當其位。使順之也。
○當,丁浪反。是月也,繼長增高。謂草木盛蕃廡。
○蕃廡,音煩;下亡甫反,下同。毋有壞墮,亦爲逆時氣。
○壞音怪,注同。墮,許規反,又作隳,下注同。毋起土功,毋發大衆,爲妨蠶農之事。毋伐大樹。亦爲逆時氣。是月也,天子始絺,初服暑服。
○絺,敕其反。命野虞出行田原,爲天子勞農勸民,毋或失時。重敕之。
○行,下孟反,下同。勞,力報反。。
○命司徒巡行縣鄙,命農勉作,毋休于都。急趍於農也。縣鄙,鄉遂之屬,主民者也。《王居明堂禮》曰:“毋宿於國。”今《月令》“休”爲“伏”。是月也,驅獸毋害五穀,毋大田獵。爲傷蕃廡之氣。農乃登麥,天子乃以彘嘗麥,先薦寢廟。登,進也。麥之新氣尢盛,以彘食之,散其熱也。彘,水畜。是月也,聚畜百藥。蕃廡之時,毒氣盛。
○畜,醜六反,又許六反。靡草死,麥秋至,斷薄刑,決小罪,舊說雲靡草,薺亭歷之屬。《祭統》曰“草艾則墨”,謂立秋後也。刑無輕於墨者,今以純陽之月,斷刑決罪,與毋有壞墮自相違,似非。
○斷,丁亂反,注同。薺,才禮反。艾,魚廢反,後皆同。出輕系。崇寬。
[疏]“乃命樂師,習合禮樂”。
○正義曰:不雲“是月”者,以承上是月立夏之文也。至“行爵出祿,必當其位”,皆立夏之日處分之所爲,猶如立春之後雲命相布德施惠,皆同時之事,故不雲“是月也”。
○自“繼長增高”至“毋伐大樹”,論順時生養,不違逆時氣,事異於上,故言“是月也”。
○自“天子始絺”至“毋休於都”,論天子初服暑服,爲勞農之時,亦事異於前,故復言“是月”。
○自“驅獸”至“寢廟”,論生長五穀,麥成薦寢廟,其事相類,是事異於上,故更言“是月”。
○自“聚畜百藥”至“出輕系”,論熱毒方盛,可以聚蓄百藥,斷決小罪。因斷之時,崇尚寬恕,事異於前,故言“是月”。蠶事既畢,不言“是月”者,以季春養蠶,孟夏始了,非一月之事,故不言“是月”。“天子飲酎”,事之大者,又異於前,故言“是月”。
○注“贊猶”至“於古”。
○正義曰:贊是贊佐之義,故云出。桀俊,或未仕沉滯者,故云出。賢良,或職卑位下,故云遂。賢良謂有德行,桀俊謂多才藝,故鄭注《鄉大夫職》雲“賢者,有德行者;能者,有道藝者”。蔡氏引《辯名記》曰“十人曰選,倍選曰俊,萬人曰傑”,《尹文子》及《毛詩傳》皆雲“萬人爲英”,異人之說故不同。雲“茸荃之官有司馬,無大尉”者,按《書傳》有司馬公、司徒公、司空公,領三卿,此夏制也;按《曲禮下》雲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寇,此殷制也;《周禮》則有夏官司馬:是茸荃有司馬,無大尉。按《中候握河紀》雲“舜爲太尉”,此堯時置之,茸荃不置也。雲“秦官則有大尉”者,按《漢書 百官表》雲“大尉,秦官”是也。雲“今俗人皆雲周公作《月令》,未通於古”者,俗人謂賈逵、馬融之徒,皆雲《月令》周公所作,故王肅用焉。此等未通識於古,古謂秦巳前,不知茸荃無大尉,是未通於古。經雲“舉長大”者,謂用長大之人,故王肅雲“舉形貌壯大者”。
○“繼長增高”。
○正義曰:是月草木蕃廡,王者施化,當繼續長養之道,謂勸民長養。增益高大之物,謂勸其種殖。
○注“縣鄙,鄉遂之屬,主民者”。
○正義曰:按《地官 遂人職》雲“五家爲鄰,五鄰爲裏,四里爲酇,五酇爲鄙,五鄙爲縣”,縣二千五百家,鄙五百家,是遂之屬,今雲“鄉遂之屬”。今直雲遂屬,舉遂以包鄉,故鄭兼雲鄉也。
○注“舊說”至“似非”。
○正義曰:靡草無文,故引舊說以明之。葶藶之屬,以其枝葉靡細,故云靡草,引“《祭統》”以下者,證此月不當斷薄刑,決小罪。
蠶事畢,后妃獻繭,乃收繭稅,以桑爲均,貴賤長幼如一,以給郊廟之服。后妃獻繭者,內命婦獻繭於后妃。收繭稅者,收於外命婦。外命婦雖就公桑蠶室而蠶,其夫亦當有祭服以助祭,收以近郊之稅耳。貴賤長幼如一,國服同。
[疏]“蠶事”至“之服”。
○正義曰:天子春養蠶,此時畢了,故云“蠶事畢”。“后妃獻繭”者,謂后妃受內命婦之獻繭。“乃收繭稅”者,謂既受內命婦獻繭,乃收外命婦繭之賦稅。“以桑爲均”者,言收稅之時,以受桑多少爲賦之均齊,桑多則賦多,桑少則賦少。“貴賤長幼如一”者,貴謂公卿大夫之妻,賤謂士之妻,長幼謂婦老幼,無問貴賤長少,出之時齊同如一,皆以近郊之稅十而稅一也。所稅之物,以供給天子郊廟之服。
○注“后妃”至“服同”。
○正義曰:“內命婦獻繭於後妃”者,以其經雲“后妃獻繭”,恐后妃獻繭於王,故明之也。知非后妃獻繭於王者,《祭義》曰“世婦卒蠶,奉繭以示於君,遂以獻於夫人”,是夫人不獻繭也。雲“收繭稅者,收於外命婦”者,內命婦既以獻繭,更別雲收繭稅,故知於外命婦也。雖就公桑蠶室而蠶,其夫亦有祭服以助祭也。皇氏雲:“外命婦既就公家之桑而養蠶,則繭當悉輸於公,所以惟皆稅其繭,餘得自入者,以其夫當有祭服以助王祭,故令繭得自入以供造也。”今謂夫助祭之服,當公家所爲,故禮再命受服,言外命婦雖就公桑蠶室而蠶,既是官家之桑,繭應全入於巳。所以有稅者,以其夫亦當有祭服,官家所給,故輸繭稅以供造之,但稅寡少,故云收以近郊稅耳。知收以近郊稅者,《載師》雲“近郊十一”,公桑在國北近郊,故知收以近郊。雲“貴賤長幼如一,國服同”者,按《泉府》雲凡賒者“以國服爲之息”,國服謂國家貢賦服事,在上各有等限,謂之國服。言貴賤長幼出繭稅,俱以十一等限齊同,故云“國服同”。其受桑,則貴賤異也,貴者桑多,賤者桑少,爲皆計繭爲稅十一之稅。
是月也,天子飲酎,用禮樂。酎之言醇也,謂重釀之酒也。春酒至此始成,與羣臣以禮樂飲之於朝,正尊卑也。孟冬雲大飲蒸,此言用禮樂,互其文。
○醇音純。重,直龍反,或直用反。釀,女亮反。朝,直遙反。蒸,之承反,後皆同。
[疏]注“酎之”至“其文”。正義曰:酎音近稠。稠,醴厚,故爲醇也。《詩 豳風》雲:“爲此春酒。”至此始成,以用禮樂,故“飲之於朝,正尊卑”。故《左傳》雲“朝以帥長幼之序”,若漢嘗酎,及《春秋》見於嘗酎,皆謂在廟祭而獻酎,與此別也。“孟冬雲大飲蒸,此言用禮樂”,明孟冬亦用禮樂,故云“互其文”。
孟夏行秋令,則苦雨數來,五穀不滋,申之氣乘之也。苦雨,白露之類,時物得雨傷。
○數,所角反。四鄙入保。金氣爲害也。鄙,界上邑。小城曰保。
[疏]“孟夏”至“入保”。
○正義曰:苦雨數來,天災。五穀不滋,地災。四鄙入保,人災也。
行冬令,則草木蚤枯。長日促。後乃大水,敗其城郭。亥之氣乘之也。
[疏]“行冬”至“城郭”。正義曰:草木蚤枯,地災。後乃大水,敗其城郭,天災。此二句其爲一事也。
行春令,則蝗蟲爲災,暴風來格,寅之氣乘之也。必以蝗蟲爲災者,寅有啓蟄之氣,行於初暑,則當蟄者大出矣。格,至也。
○蝗,徐華孟反,範音橫,《字林》音黃。秀草不實。氣更生之,不得成也。
[疏]“行春”至“不實”。
○正義曰:蝗蟲爲災,及秀草不實,地災。暴風來格,天災也。
卷十六 月令第六
仲夏之月,日在東井,昏亢中,旦危中。仲夏者,日月會於鶉首,而鬥建午之辰也。
○亢音剛,又苦浪反。
[疏]“仲夏”至“危中”。
○正義曰:按《茸艹歷》:五月節,日在井十六度,昏氐二度中,去日一百一十九度,旦室三度中。五月中,日在井三十一度,昏房二度中,去日一百一十九度,旦奎十一度中。元《元嘉歷》:五月節,日在井三度,昏角十度中,旦危七度中。五月中,日在井十八度,昏氐五度中,旦室五度中。
其日丙丁。其帝炎帝,其神祝融。其蟲羽。其音徵,律中蕤賓。其數七。其味苦,其臭焦。其祀竈,祭先肺。蕤賓者,應鍾之所生,三分益一,律長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仲夏氣至,則蕤賓之律應。《周語》曰:“蕤賓所以安靜神人,獻酬交酢。”
○蕤,人誰反。應,應對之應。酢,才各反。
[疏]注“蕤賓”至“交酢”。
○正義曰:應鍾律長四寸二十七分寸之二十,上生蕤賓三分益一,取應鍾三寸,更益一寸爲四寸,其二十七分寸之二十,各三分之,則一寸分爲八十一分也。二十七分寸之二十,則爲八十一分寸之六十,其整寸一爲八十一分,又以六十分益之,總爲一百四十一分。更三分益一,一分有四十七,更以四十七益前一百四十一分,總爲一百八十八分,是爲積分之數。除之爲寸,除八十一分,則一百六十二分爲二寸,益前四寸爲六寸,餘有二十六分不成寸,故云蕤賓“長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也。引“《周語》曰”以下者,證蕤賓之律。何胤雲:“乾九四,是月陽反於下爲復,陰生陽中爲姤,各應其時,所以安靜是安靜神人也。陰生爲主,陽謝爲賓,賓主之象,獻酬之禮。獻酢又酬之,陰陽代謝之義也。”
小暑至,螳螂生,鵙始鳴,反舌無聲。皆記時侯也。螳螂,螵蛸母也。鵙,博勞也。反舌,百舌鳥。
○螳音堂。螂音郎。鵙,古闑反;《字林》工役反。反舌,蔡伯皆雲“蝦蟆”。螵,匹遙反。蛸音消。搏音博,又作伯。
[疏]注“螳螂”至“舌鳥”。
○正義曰:按《釋蟲》雲“不<蟲過>,螳蠰,其子蜱蛸。”舍人雲:“不<蟲過>名蟷蠰,今之螳螂也。”孫炎雲:“蟷蠰,螳螂,一名不<蟲過>。”李巡雲:“其子名蜱蛸,則螵蛸。”故云螵蛸母。《鄭志》雲:“譚魯以南,謂之蟷蠰,三河之域,謂之螳螂,燕趙之際,謂之食厖,齊杞以東,謂之馬穀。然名其子,同雲螵螂也。雲“搏勞”者,《詩》雲:“七月鳴鵙。”箋雲:“百勞鳴,將寒之候,五月則鳴,豳地晚寒,鳥物之候,從其氣焉。”雲“百舌鳥”者,蔡雲:“蟲名,蛙也。今謂之蝦覅,其舌本前著口側而未鄉內,故謂之反舌。”《通卦驗》曰:“搏勞鳴,蝦覅無聲。”又靡信雲:“昔於長安中,與書生數十,共往城北水中,取蝦覅屠割視之,其舌反鄉後。”如此,鄭君得不通乎?蟜夙問曰:“誠如緯與子言爲蝦蟆,五月中始得水,適當聒人耳,何反無聲?”此者著時候,今猶昔也,是以知蝦覅非反舌。反舌鳥春始鳴,至五月稍止,其聲數轉,故名反舌。時候言之,今人識之,故不從緯與俗儒也。或蝦覅舌性自然,不必爲反舌也。
天子居明堂太廟,乘朱路,駕赤緌,載赤旂,衣朱衣,服赤玉,食菽與雞,其器高以粗。明堂太廟,南堂當太室也。養壯佼。助長氣也。
○佼,古卯反。長,丁丈反,下“長氣”同。
[疏]“養壯佼”。
○正義曰:壯謂容體盛大,佼謂形容佼好,以盛夏長養之時,故養壯佼之人,助長氣也。
是月也,命樂師脩鞀、鞞、鼓、均琴瑟、管、簫,執干鏚戈羽,調竽笙{⺮}簧,飭鍾磬柷敔。爲將大雩帝習樂也。脩、均、執、調、飭者,治其器物習其事之言。
○鞀大刀反本亦作?同鞞步西反竽音於音池本又作篪同簧音黃飭、飭音敕。柷,昌六反。敔,魚呂反,本又作圉。爲,於僞反,下文“爲民”、注“爲傷”、“爲其”皆同。雩音於。
[疏]“是月”至“柷敔”。
○正義曰:“鞀”字或從兆下鼓。按《周禮 小師》注云:“鼗如鼓而小,持其柄搖之,旁耳還自擊。鄭注《詩》雲:“小鼓在大鼓旁,應鞞之屬也。”鞞鼓者,則《周禮 鼓人職》掌六鼓,“雷鼓鼓神祀”之屬是也。劉熙《釋名》雲“鞀,導也,所以導樂作”,“鞞,裨也,裨助鼓節”,“鼓,廓也,張皮以冒之,其中空廓”。琴者,《釋樂》雲:“大琴謂之離。”孫炎雲:“聲留離。”《廣雅》雲:“琴長三尺六寸六分,五絃。”劉熙《釋名》雲:“施弦張之。”瑟者,《釋樂》雲:“大瑟謂之灑。”孫炎雲:“音多變布如灑出也。”郭景純雲:“瑟長八尺一寸,二十七絃。”管者,《釋樂》雲:“大管謂之簥。”音驕。郭景純雲:“管長尺,圍寸。並漆之,有底。賈氏以爲如篪,六孔。”鄭注《周禮》雲:“管如邃而小,並兩而吹之。”簫者,《釋樂》雲:“大簫謂之言。”郭景純雲:“編二十二管,長尺四寸。”鄭注《周禮》:“簫,編小竹管,如今賣飴飠《易》所吹者。”劉熙《釋名》:“簫,肅也。”幹,盾也。戚,斧也。戈,鉤孑戟。羽,鳥羽,《周禮》“羽舞”、“皇舞”之屬是也。竽者,鄭注《周禮》雲:“竽,三十六簧。”《釋名》雲:“竽,汙也。其中污空。”笙者,鄭注《周禮》雲:“十三簧。”《釋樂》雲:“大笙謂之巢。”郭景純雲:“列管瓠中施簧,管端大者十九簧。”《釋名》雲:“笙,生也。象物出地所生。”篪者,《釋樂》雲:“大篪謂之沂。”郭景純雲:“篪以竹爲之,長尺四寸,圍三寸,一孔上出,寸三分,名翹。橫吹之。”《廣雅》雲:“八孔。”鄭司農注《周禮》雲:“篪七空。”《釋名》雲:“篪,啼也。聲如鶯兒啼。”簧者,竽笙之舌也,氣鼓之而爲聲。《釋名》雲:“簧,橫也。於管頭橫施之。”鍾者,按《釋樂》雲:“大鍾謂之鏞。”《釋名》雲:“鍾,空也。內空受氣多。”磬者,《釋樂》雲:“大磬謂之旂。”音囂,以玉石爲之。《釋名》雲:“磬,罄也,聲堅,罄罄然。”柷者,《釋樂》雲:“所以鼓柷謂之止。”郭景純雲:“柷如漆桶,方二尺四寸,深一尺八寸,中有椎柄,連底桐之,令左右擊。止者,其椎名。”敔者,《釋樂》雲:“所以鼓敔謂之籈。”郭景純雲:“敔如伏虎,背上有二十七鉏鋙刻,以木長尺櫟之。”
○注“脩均”至“之言”。
○正義曰:脩者,脩理舊物。均者,均平其聲。執者,操持營爲。調者,調和音曲。飭者,整頓器物。故云“治其器物、習其事之言”也。
命有司爲民祈祀山川百源。大雩帝,用盛樂。乃命百縣雩祀百辟卿士有益於民者,以祈穀實。陽氣盛而常旱,山川百源,能興雲雨者也。衆水始所出爲百源,必先祭其本,乃雩。雩,吁嗟求雨之祭也。雩帝,謂爲壇南郊之旁,雩五精之帝,配以先帝也。自“鞀鞞”至“柷敔”皆作曰盛樂,凡他雩用歌舞而巳。百辟卿士,古者上公,若句龍、后稷之類也。《春秋傳》曰:“龍見而雩。”雩之正,常以四月。凡周之秋三月之中而旱,亦脩雩禮以求雨,因著正雩,此月失之矣。天子雩上帝,諸侯以下雩上公,周冬及春夏雖旱,禮有禱無雩。
○闢,必亦反,注同。句,古侯同。見,賢遍反,下“御見”同。
[疏]“命有”至“穀實”。
○正義曰:正以將欲雩祭,故先命有司爲祈祀山川百源,爲將雩之漸,重民之義也。故先爲民“大雩帝,用盛樂”者,爲民祈穀後,天子乃大雩天帝,用上鞀鞞之等,故云“用盛樂”。“乃命百縣雩祀百辟卿士”者,謂天子既雩之後,百縣謂諸侯也,命此諸侯以雩祀古之百辟及卿士等,生存之日,能立功有益於人者。
○注“陽氣”至“無雩”。
○正義曰:以四月純陽用事,故云“陽氣盛而恆旱”,故制禮此月爲雩。縱令雩祭時不旱,亦爲雩祭。雲“雩,以吁嗟求雨之祭”者,以雩音近籲。又《女巫職》雲:“凡邦之大災,歌哭而請。”歌哭則吁嗟之類。旱又是大災,故須吁嗟求雨。注《春秋》者,以雩爲遠,謂遠爲百穀求雨,非鄭義也。雲“雩帝,謂爲壇南郊之旁,雩五精之帝”者,以雩是祭天,當從陽位,以五天總祭,不可遍在四方,故知在南郊也。以春夏秋冬共成歲功,不可偏祭一天,故“雩五精之帝”。以自外至者,無主不正,當以人帝配之,大皞配靈威仰,炎帝配赤熛怒,黃帝配含樞紐,少皞配白招拒,顓頊配汁光紀,故云“配以先帝也”。雲“凡他雩用歌舞而巳”者,按《女巫》雲“旱則舞雩”,是用歌舞,正雩則非唯歌舞,兼有餘樂,故《論語》雲“舞雩詠而歸”是也。雲“百辟卿士,古者上公,句龍、后稷之類也”者,百辟則古之上公,則《國語》鯀爲崇伯,而《禮記 祭法》有祀之文,社稷五祀,雖爲王朝卿士,兼帶上公之官,故《左氏》雲“封爲上公,祀爲貴神”,是身爲百辟,又爲卿士。按《左傳》有社稷五官,今直雲“若句龍后稷”,不雲句芒蓐收之等,舉有益於民功之顯者言之。引“《春秋傳》曰‘龍見而雩’”者,欲明正雩在四月,不在五月也。雲“凡周之秋三月之中旱,亦修雩禮以求雨’”者,釋此經大雩在五月之中,爲五月不雨脩雩祭,作記者言五月之雩是常雩,故記之於五月也。雲“天子雩上帝”者,以此雲“大雩帝”也。雲“諸侯以下雩上公”者,此雲“乃命百縣雩祀百辟卿士”是也。雲“周冬及春夏雖旱,禮有禱無雩”者,按《春秋》周七月、八月、九月皆書雩,《穀梁》不譏;成七年“冬,大雩”,《穀梁》雲“無爲雩”,是譏其冬雩,是冬無雩也。《春秋》周之春及周之四月、五月皆無雩文。春夏不雩,雖旱不爲脩雩之祭,其周季夏當有正雩,則龍見而雩是也。按《春秋》桓五年“秋,大雩”,傳雲“書不時”,服注云“雩,遠也”。遠爲百穀祈膏雨,言大,別山川之雩也。僖十一年“秋,八月,大雩”,十三年“秋,九月,大雩”。成公三年秋“大雩”,七年“冬,大雩”。襄五年“秋,大雩”,傳曰“旱”;八年“九月,大雩”,傳曰“旱”。十六年秋“大雩”,十七年秋“九月,大雩”,二十八年“秋,八月,大雩”,傳曰“旱”。昭三年秋“八月,大雩”,傳曰“旱”;六年“九月,大雩”,傳曰“旱”;八年秋“大雩”;十六年秋“九月,大雩”,傳曰“旱”;二十四年“秋,八月,大雩”,傳曰“旱”;二十五年“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傳曰“秋書再雩,旱甚”。定元年秋“九月,大雩”;七年秋“大雩”,“九月,大雩”;十二年“秋,大雩”。僖二十一年“夏,大旱”。宣七年秋“大旱”。莊三十一年“冬,不雨”。僖二年“冬,十月,不雨”;三年“正月,不雨,夏,四月,不雨”,“六月雨”,傳曰“自十月不雨,至於五月,不曰旱,不爲災”。文二年“自十有二月不雨,至於秋七月”;十年雲“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十三年雲“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是《春秋》之中不雨有七,大旱有二,大雩有二十一,都並有三十。莊三十一年“冬,不雨”,以冬時旱氣以過,故不數。僖二十一年“夏,大旱”,宣七年秋“大旱”,二旱災成,故不數。昭二十五年一月再雩,祗是一旱之事,爲再雩,一雩不數。定七年秋“大雩”,亦一時之事,而爲二雩,一雩不數。成七年“冬,大雩”,《穀梁》雲“冬無爲雩”,明亦不數。三十之中,去此六事不數,唯有二十四在。就二十四之中,分爲四部;桓五年“秋,大雩”,說雩禮,是一部也;僖二年“冬,十月,不雨”,僖三年“正月,不雨,夏,四月,不雨”,說禱禮,是二部也;文二年、文十年、文十三年皆雲“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說旱而不爲災,是三部也。此三部總有七條,於二十四去七條,餘有十七條,說旱氣所由。故鄭《釋廢疾》雲:“《春秋》凡書二十四旱。”《考異郵》說雲:“分爲四部,各有義焉。”是其事也。凡正雩在周之六月,常事不書。書秋大雩,傳不雲旱者,皆過雩也;傳言旱者,皆爲旱脩雩也。雩書月者,爲脩旱雩得禮,故定元年《穀梁傳》曰:“雩月,雩之正也。秋大雩,非正也。”按《玉藻》雲:“至於八月不雨,君不舉。”注云:“建子之月不雨,盡建未乃始成災。”而僖二十一年“夏,大旱”,未至建末而爲災者,若霧露霑濡,壟中有苗,雖歷時不爲災也。文二年、十年、十三年,自十二月、正月不雨,至秋七月是也。至八月不雨乃爲災。若無霧露霑濡,壟中無苗,雖未至八月則爲災,故僖十一年“夏,大旱”是也。《穀梁》說雲“得雨曰雩,不得雨曰旱”,《公羊》說“言雩則旱見,言旱則雩不見”。此二家之說不同,鄭《釋廢疾》從《穀梁》之義。雩之與禱所以異者,《考異郵》說雲:“天子禱九州山川,諸侯禱封內,大夫禱所食邑。”又僖公三時不雨,帥羣臣禱山川,以過自讓。凡雩必先禱,故此經雲乃命百縣祈祀山川百源,始大雩帝是也。禱者不雩,僖公二年冬十月及三年春正月、夏四月,直爲禱祭不爲雩,以非雩月,故不雩。
農乃登黍。登,進也。是月也,天子乃以雛嘗黍,羞以含桃。先薦寢廟。此嘗雛也。而云以嘗黍,不以牲主穀也。必以黍者,黍,火穀,氣之主也。含桃,櫻桃也。
○雛,仕於反,又仕俱反,雛也,《爾雅》雲:“生豕雛。”含桃,本又作函,湖南反;含桃,櫻桃也。櫻,於耕反。
[疏]注“必以”至“櫻桃”。
○正義曰:黍是火穀,於夏時與雛同薦之。如鄭此言,則黍非新成,直取舊黍,故下孟秋雲“農乃登穀”,注云“黍稷於是始熟”,明仲夏未熟也。蔡氏以爲此時黍新孰,今蟬鳴黍是也,非鄭義也。按《月令》諸月無薦果之文,此獨羞含桃者,以此果先成,異於餘物,故特記之,其實諸果亦時薦。
令民毋艾藍以染。爲傷長氣也。此月藍始可別,《夏小正》曰:“五月啓灌藍蓼。”
○藍,力甘反。別,彼列反,下文“別羣”同。
[疏]注“此月”至“藍蓼”。
○正義曰:別種藍之體,初必叢生,若及早栽移,則有所傷損。此月藍既長大,可分移佈散,引《小正》“啓灌藍蓼”者,證此月養藍。熊氏雲:“灌謂叢生也。言開闢此叢生藍蓼,分移使之稀散。”
毋燒灰,爲傷火氣也。火之氣於是爲盛,火之滅者爲灰。毋暴布。不以陰功幹大陽之事。
○暴,步卜反,大音太。門閭毋閉,關市毋索。順陽敷縱,不難物。
○索,所白反。難,乃旦反,又如字。
[疏]“門閭”至“毋索”。
○正義曰:蔡雲:“門謂城門,閭謂二十五家爲閭。”關市無索者,關市停物之所,商旅或隱蔽其物以避徵稅。是月從長之時,故不搜索其物。
挺重囚,益其食。挺猶寬也。
[疏]“益其食”。
○正義曰:“益其食”“挺重囚”連文,鄭又無注,皇氏以爲增益囚之飲食,義當然也。熊氏以爲益羣臣祿食,其義非也。
遊牝別羣,孕妊之慾止也。則縶騰駒。爲其牡氣有餘,相蹄齧也。
○執如字,蔡本作縶。蹄,大計反,蹋也;本或作踶,音同。班馬政。馬政,謂養馬之政教也。《廋人職》曰“掌十有二閒之政教,以阜馬佚特,教駣,攻駒”,此之謂也。
○廋,所留反。駣音兆。又音道,《字林》音祧。
[疏]注“馬政”至“政駒”。
○正義曰:《廋人職》曰:“掌十有二閒之政教。”按《校人職》雲,“天子十有二閒”,諸侯六閒,大夫四閒,每閒馬有二百一十六匹。又“阜馬佚特,教駣,攻駒”,注云“阜,盛壯也”,鄭司農雲‘二歲曰駒,三歲曰駣’,玄謂逸者,用之不使甚勞,安其血氣也。教駣,始乘習之。攻駒,騬其蹄齧者”。
是月也,日長至,陰陽爭,死生分。爭者,陽方盛,陰欲起也。分猶半也。
○爭,爭鬥之爭,注同。
[疏]“是月”至“生分”。
○正義曰:“長至“者,謂此月之時,日長之至極,大史漏刻,夏至晝漏六十五刻,夜漏三十五刻,是“日長至”也。“死生分”者,分,半也。陰氣既起,故物半死半生。蔡雲“感陽氣長者生,感陰氣成者死”,故於夏至日相與分也。
君子齊戒,處必掩身,毋躁。掩猶隱翳也。躁猶動也。今《月令》“毋躁爲欲靜”。止聲色,毋或進。進猶御見也。聲謂樂也。《易》及《樂》、《春秋》說“夏至,人主與羣臣從八能之士,作樂五日”,今止之,非其道也。
○從,子用反。
[疏]“君子”至“或進”。
○正義曰:蔡氏雲:“君子,謂人君以下至在位士也。齊戒所以敬道萌陰也。處必掩身,處猶居也。掩,隱翳也。陰既始萌,故君子居處不顯露,恐幹陰也。毋躁者,躁,動也。既不顯露,又不得躁動,宜靜以安萌陰也。”鄭引今《月令》“無躁爲欲靜”,欲靜則無躁之義。止聲色者,歌樂華麗之事,爲助陰靜,故止之。“無或進”者,進,御見也。既止聲色,故嬪房不得進御侍夕也,亦爲微陰始動,不可動於陰事也。蔡雲“方齊戒,故止色,內御之屬勿或有所進也”。
○注“易及”至“其道”。
○正義曰:按《易緯 通卦驗》雲:“夏至人主從八能之士,或調黃鍾,或調六律,或調五音,或調五聲,或調五行,或調律磨,或調陰陽,或調正德所行。”注“從八能之士”,謂選於天下人衆之中,取其習曉者而使之。調黃鍾者,縣黃鍾於子,其以大小之差展其聲。調六律者,六律管,陽也。又有六呂爲之合,管有長短,吹之以調樂器之聲。調五音者,金爲鍾,革爲鼓,石爲磬,竹爲管,絲爲弦,皆有聲變舒疾也。匏也,木也,土也,不言調者,聲少變,故不調。調五聲者,宮、商、角、徵、羽,聲弘殺緩急。凡黃鍾六律之聲,五音之動,與神靈之氣通,人君聽之,可以察已之得失,而知羣臣賢否。調五行者,五行謂五英。調律歷者,律歷謂六莖也。調陰陽者,謂《雲門》、《咸池》。調正德所行者,謂之《大韶》、《大夏》、《大濩》、《大武》,此鄭雲《五英》,謂顓頊樂名,雲《六莖》者,帝嚳樂名。雲“從八能之士”,注云“從,就也,謂人主就八能之士於習樂之處而觀之”。“作樂五日”者,謂日至之前,豫前五日,令八能之士習作其樂,以迎日至。《樂緯 協圖徵》亦云“從八能之士”,今《月令》於日至止聲色,與諸《緯》文違,故云“非其道”。必知其《緯》文作樂爲是者,以《周禮 大司樂》冬至祭祭圜丘,夏至祭地方澤,皆有作樂之文,不得雲止樂,故知月令非也。
薄滋味,毋致和。爲其氣異,此時傷人。
○和,戶臥反。
[疏]注“爲其”至“傷人”。
○正義曰:滋味和調,氣味殊異,他時可食,此時傷人。
節耆欲,定心氣。微陰扶精,不可散也。
○耆,市志反。百官靜事毋刑。罪罰之事,不可以聞。今《月令》“刑”爲“徑”。以定晏陰之所成。晏,安也。陰稱安。
○晏,伊見反。
[疏]“以定晏陰之所成”。
○正義曰:上從“君子齊戒”以下,至“無刑”以上,皆是清靜止息之事,以正定身中安陰之所成就,謂初感安陰,若不清靜,則微陰與人爲病,故須定之。王肅及蔡氏皆雲晏爲以安定陰陽之所成,非鄭旨也。
鹿角解,蟬始鳴,半夏生,木堇榮。又記時候也。半夏,藥草。木堇,王蒸也。
○解,戶買反。始,市志反。夏,戶嫁反。堇音謹,一名舜華。蒸,之承反。
[疏]注“木堇”至“蒸也”。
○正義曰:《釋草》雲:“椵,木槿。櫬,木槿。”某氏雲“別三名,可食,或呼爲日及,亦云王蒸。其花朝生暮落”。
是月也,毋用火南方。陽氣盛,又用火於其方,害微陰也。可以居高明,可以遠眺望,可以升山陵,可以處臺榭。順陽在上也。高明謂樓觀也。闍者謂之臺,有木者謂之榭。
○榭音謝。觀,古喚反。闍音都。
[疏]注“闍者”至“之榭”。
○正義曰:按《釋宮》雲:“闍謂之臺。”李巡雲:“蛔芰爲之,所以觀望。”郭景純雲:“蛔芰四方。”又云:“無室曰榭。”李巡雲:“但有大殿,無室名曰榭。”郭景純雲:“榭,今之堂堭。”
仲夏行冬令,則雹凍傷穀。子之氣乘之也。陽爲雨,陰起脅之,凝爲雹。
○雹,步角反。凍,丁貢反。道路不通,暴兵來至。盜賊攻劫,亦雹之類。
[疏]“仲夏”至“來至”。
○正義曰:“雹凍傷穀”,天災。“道路不通,暴兵來至”,人災也。
行春令,則五穀晚熟。卯之氣乘之也。生日長。百螣時起,其國乃飢。螣,蝗之屬,言百者,明衆類併爲害。
○螣音特,食苗葉蟲。飢,居疑反,又音機。
[疏]“行春”至“乃飢”。
○正義曰:“五穀晚熟”,天災。“百螣時起”,地災。“其國乃飢”,人災也。
行秋令,則草木零落,酉之氣乘之也。八月宿直昂畢,爲天獄主殺。
○零,本又作苓,音同。果實早成,生日短。民殃於疫。大陵之氣來爲害也。
○殃,於良反。疫音役。
[疏]“行秋”至“於疫”。
○正義曰:“草木零落,果實早成”,地災。“民殃於疫”,人災也。
季夏之月,日在柳,昏火中,旦奎中。季夏者,日月會於鶉火,而鬥建未之辰也。
[疏]“季夏”至“奎中”。
○正義曰:按《茸艹歷》:六月節,日在柳九度,昏尾七度中,去日一百一十九度,旦婁八度中。六月中,日在張三度,昏箕三度中,去日一百一十七度,旦胃十四度中。《元嘉歷》:六月節,日在井三十二度,昏房四度中,旦東壁八度中。六月中,日在柳十二度,昏尾八度中,旦奎十二度中。
其日丙丁。其帝炎帝,其神祝融。其蟲羽。其音徵,律中林鍾。其數七。其味苦,其臭焦。其祀竈,祭先肺。林鍾者,黃鍾之所生,三分去一,律長六寸。季夏氣至,則林鍾之律應。《周語》曰:“林鍾和展百物,俾莫不任肅純恪。”
○去,起呂反,後放此。任音壬,又如字。恪,苦各反。
[疏]注“林鍾”至“純恪”。
○正義曰:按《律曆志》,黃鍾長九寸,三分去一,下生林鍾,故林鍾長六寸。引“《周語》曰”下者,證林鍾之義,故《周語》雲:“林鍾和展百物,俾莫不任肅純恪。”按注云“坤,初六也”,林,衆;鍾,聚;肅,速;純,大;恪,敬。“言時務和,審百事,無有詭詐,使莫不任其職事,速其功,而大敬其職”。
溫風始至,蟋蟀居壁,鷹乃學習,腐草爲螢。皆記時侯也。鷹學習,謂攫搏也。《夏小正》曰:“六月,鷹始摯。”螢,飛蟲,螢火也。
○蟋蟀,上音悉,下音率。腐,扶矩反。熒,本又作螢,戶扃反;或作“腐草化爲螢”者,非也。攫,俱縳反,一音九碧反。搏音搏。摯音至,本亦作鷙,同。
[疏]“溫風”至“爲螢”。
○正義曰:“蟋蟀居壁”者,此物生在於土中,至季夏羽翼稍成,未能遠飛,但居其壁,至七月則能遠飛在野。按《爾雅 釋蟲》雲:“蟋蟀,蛩也。”孫炎曰:“蜻蛚也。梁國謂蛩。”郭景純雲:“今促織。”蔡以爲蟋蟀,斯螽,非也。
○“鷹乃學習”者,於時二陰既起,鷹感陰氣,乃有殺心,學習摶擊之事。按《鄭志》,焦氏問雲:“仲秋,乃鳩化爲鷹。仲春,鷹化爲鳩。此六月何言有鷹學習乎?”張逸答曰:“鷹雖爲鳩,亦自有真鷹可習矣。”
○“腐草爲螢”者,腐草此時得暑溼之氣,故爲螢。不雲化者,蔡氏雲“鳩化爲鷹,鷹還化爲鳩,故稱化。今腐草爲螢,螢不復爲腐草,故不稱化”。
○注“謂攫”至“螢火”。
○正義曰:攫謂以足取物,摶謂以翼擊物。雲“螢,飛蟲”者,按《釋蟲》雲:“螢火,即炤。”李巡雲:“螢火夜飛,腹下如火光,故曰即炤。”
天子居明堂右個,乘朱路,駕赤緌,載赤旂,衣朱衣,服赤玉,食菽與雞,其器高以粗。明堂右個,南堂西偏也。
命漁師伐蛟、取鼉、登龜、取黿。四者甲類,秋乃堅成。《周禮》曰“秋獻龜魚”,又曰“凡取龜用秋時”,是夏之秋也。作《月令》者,以爲此秋據周之時也。周之八月,夏之六月,因書於此,似誤也。蛟言伐者,以其有兵衛也。龜言登者,尊之也。鼉、黿言取,羞物賤也。鼉皮又可以冒鼓,今《月令》“漁師”爲“榜人”。
○蛟音交。鼉,大多反,又徒丹反。黿音元。冒,亡報反。榜,必孟反。
[疏]“命漁”至“取黿”。
○正義曰:此命漁師及仲夏養壯佼之等,皆是煩細之事,或非止一月所爲,故不言“是月也”。故注云“四者甲類,秋乃堅成”,明非獨季夏而取。
○注“《周禮》”至“榜人”。
○正義曰:引“《周禮》‘秋獻龜魚’”,是《獻人職》文。又云“凡取龜用秋時”,是《龜人職》文。引之者,證作記之人謂此禮是周之秋八月,當夏之六月,故誤書於此,言記之者非也。
命澤人納材葦。蒲葦之屬,此時柔刃,可取作器物也。
○葦,於鬼反。刃,而慎反。
○是月也,命四監大合百縣之秩芻,以養犧牲,令民無不鹹出其力。四監,主山、林、川、澤之官。百縣,鄉遂之屬,地有山、林、川、澤者也。秩,常也。百縣給國養犧牲之芻,多少有常,民皆當出力爲艾之。今《月令》“四”爲“田”。
○爲艾,於僞反,下文“爲民”、注“爲求福”、“爲其”同。以共皇天上帝,名山大川,四方之神。以祠宗廟社稷之靈,以爲民祈福。牲以供祠神靈,爲民求福,明使民艾芻,是不虛取也。皇天,北辰耀魄寶,冬至所祭於圜丘也。上帝,大微五帝。
○共音恭。
[疏]“命四”至“祈福”。
○正義曰:以四監合其秩芻,以共皇天上帝,其事既大,又異於上,故言“是月”。自“命婦官”至“等給之度”,論黼黻文章,給郊廟祭祀之服,事異於上帝養犧牲,故言“是月”。自“樹木方盛”至“則有天殃”,論禁斷餘事,助時生養,亦事異於上,故言“是月”,自“土潤溽暑”至“土疆”,論上暑下潤,糞地爲宜,事異於上,故復言“是月”。
○注“四監”至“爲田”。
○正義曰:按《周禮》有山虞、澤虞、林衡、川衡之官,秩芻出於山林,又季冬雲“乃命四監,收秩薪柴”,薪柴亦出於山林川澤。雲“百縣,鄉遂之屬,地有山林川澤”者,知百縣非諸侯,而云鄉遂之屬,以其取芻養牲,不可大遠,故知是畿內鄉遂。仲夏雲“乃命百縣雩祀百辟卿士”者,兼外內諸侯也。此雲“鄉遂之屬”者,不兼公卿大夫之采邑。“秩,常”,《釋詁》文。雲“今《月令》‘四’爲‘田’”者,令田監大合秩芻,義亦通也。
○注“爲民”至“五帝”。
○正義曰:爲民求福者,雖是尋常事神,因事神之時,爲民祈福。雲“是不虛取”者,若不爲祈福,浪使民艾芻,是在上虛取民力。今還祈福與民,民皆蒙福,是不虛取民力役使之也。雲“上帝,大微五帝”者,按《周禮 司服》雲“昊天上帝”,鄭以爲昊天上帝祇是一神,北極耀魄寶也。知此皇天上帝不祗是耀魄寶之上帝,爲大微者,以《周禮 司服》雲“祀昊天上帝,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既別雲五帝,故知昊天上帝亦唯一神。此《月令》皇天上帝之下,更無別五帝之文,故分爲二。
是月也,命婦官染採,黼黻文章,必以法故,無或差貸。婦言,染人也。採,五色。
○黼音甫。黻音弗。差貸音二,又他得反。
[疏]“命婦”至“差貸”。
○正義曰:於此月之時,命掌婦功之官,謂染人也,染此五色之採,白與黑謂之黼,黑與青謂之黻,青與赤謂之文,赤與白謂之章。染此等之物,必以舊法故事,無得有參差貸變。必以此月染之者,以其盛暑溼,染帛爲宜,此是秦法也。若周則於夏豫浸治染纁玄之石,至秋乃總染五色,故《染人》雲“夏纁玄,秋梁夏”是也。蓋從夏至秋,皆得染物,周秦各用一時也。此雲“黼黻文章”,下雲“黑黃蒼赤”,互相備也。
○注“婦官”至“五色”。
○正義曰:按《周禮》婦官有典婦功、典枲、染人等,此據染採,故爲染人。“採,五色”者,鄭注《皋陶謨》曰:“採施曰色,未用謂之採,巳用謂之色。”此對文耳,散則通。
黑黃倉赤,莫不質良,毋敢詐僞。質,正也。良,善也。所用染者,當得真採正善也。以給郊廟祭祀之服,以爲旗章,以別貴賤等給之度。旗章,旌旗及章識也。
○別,彼列反。旗音其。識,申志反。及如字。
[疏]注“旗章”至“章識”。
○正義曰:旌旗者,則《周禮 司常》九旗是也。章識者,則《周禮》事名號,故《司常》雲“官府象其事,州里象其名,家象其號”,鄭注《引士喪禮》以緇廣三寸,長半幅,赬末長終幅,《詩》“織文鳥章”是也。
是月也,樹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斬伐。爲其未堅刃也。
○行,下孟反。不可以興土功,不可以合諸侯,不可以起兵動衆。土將用事,氣欲靜。
[疏]注“土將用事氣欲靜”。
○正義曰:土雖寄王四季,但南方火生中央土,土生西方金,金火之間,位當建未之月,故云“土將用事,氣欲靜”也。
毋舉大事,以搖養氣。大事,興徭役以有爲。
○徭役音遙。毋發令而待,以妨神農之事也。發令而待,謂出繇役之令,以預驚民也。民驚則心動,是害土神之氣。土神稱曰神農者,以其主於稼穡。
[疏]“毋發”至“之事”。
○正義曰:“發令”者,發動徵召之令也。“而待”者,謂時未順而豫動召,以待後時乃使也。“以妨神農之事”者,解所以不豫發令也。神農者,土神也。爾時土神用事,若逆令召民,民驚心動,是妨土神之氣事也。。
○注“土神”至“稼穡”。
○正義曰:土神能吐生萬物,成其農事,故曰神農。知土主稼穡者,《尚書 洪範》雲:“土爰稼穡。”孔傳曰:“種曰稼,斂曰穡。”蔡氏雲“神農則炎帝”,非鄭義也。
水潦盛昌,神農將持功,舉大事則有天殃。言土以受天雨澤、安靜養物爲功,動之則致害也。《孝經說》曰:“地順受澤,謙虛開張,含泉任萌,滋物歸中。”
[疏]“水潦”至“天殃”。
○正義曰:六月主未,未有東井,東井是水,故六月而水潦盛昌也。“神農將持功”者,神農猶土神也。土地本受天雨澤水潦,以爲生養之功,此月多水,故土神方得將持功也。
○“舉大事則有天殃”者,神農方持功,若人君有舉大事,於養氣者,非唯神農罪之,則天亦殃罰之也。犯土而天罰之者,地受天澤,得以含養。今若干地,則是幹天也。
○注“言土”至“歸中”。
○正義曰:解所以犯天殃之義也。雲“動之則致災害”者,若動地則致天災害,是地功由天也。雲“《孝經說》曰‘地順受澤,謙虛開張’”者,引《孝經說》證地受天澤,爲成已功也。地體卑順,故受天之雨澤,而體得謙虛開張也。雲“含泉任萌,滋物歸中”者,亦《孝經說》也。既謙虛開張,故能含於水泉,任萌一切之物,並滋繁而歸地中也。
是月也,土潤溽暑。潤溽,謂塗溼也。
○辱如字,本或作溽,音同,溼也。大雨時行,燒薙行水,利以殺草,如以熱湯。薙謂迫地芟草也。此謂欲稼萊地,先薙其草,草乾燒之,至此月大雨流,水潦畜於其中,則草死不復生,而地美可稼也。《薙人》“掌殺草”職,曰“夏日至而薙之”,又曰“如欲其化也,則以水火變之”。
○薙,他計反,又直履反。芟,所銜反。萊音來。畜,敕六反。復,扶又反。夏日,人一反。
[疏]“大雨”至“熱湯”。
○正義曰:六月建未,未值井,井主水,大雨時行。土既潤辱,又大雨應時行也,不雲降,降止是下耳,故言其流義,故云行。行猶通彼也。蔡雲“大雨時行。行,降也。從‘土潤’以下皆爲下句”。燒薙,謂迫地芟除草名也。《周禮》立其官,使除田草也。五月夏至,芟殺暴之,至六月合燒之,故云“燒薙”也。“行水”者,其時也,大雨時行,行於所燒田中,仍壅遏蓄之,以漬燒薙,故云“行水”也。
○“利以殺草”者,利,益也。先芟後燒,又蓄水漬之,即草根爛死,是利益得殺田中之草也。“如以熱湯”者,日暴水於爛草田中,水熱而洙沸,如熱湯漬之也。
○注“薙人”至“變之”。
○正義曰:引《薙人》證芟草時節。按《薙氏》雲:“春始生而萌之,夏日至而夷之,秋繩而芟之,冬日至而耜之。”杜子春雲:“萌謂耕反其萌牙。”康成雲:“萌之者,以茲其斫其生者,夷之以鉤鎌,迫地芟之也,若今取菱矣。含實曰繩,芟其繩則實不成孰。耜之,以耜測涷土劃之。”按皇氏雲:“夷音薙,繩音孕。”雲“又曰如欲其化,則以水火變之”者,謂先以火焚燒其草,在後以水浸漬之,變此瘠地爲肥,故云“水火變之”。先火後水,而云“水火”者,便言也。
可以糞田疇,可以美土彊。土潤溽,膏澤易行也。糞、美,互文耳。土疆,強之地。
○糞,方問反。彊,其丈反。注同。易,以豉反。強,其兩反。,好覽反。
[疏]“可以”至“土彊”。
○正義曰:於此月之中,又可行以下二事也。糞,壅苗之根也。蔡雲:“穀田曰田,麻田曰疇。”言爛草可以糞田使肥也。“可以美土彊”者,彊者,彊磊磈難耕之地,此月亦可止水漬之,乃壅糞之,使田美也。
○注“土潤”至“之地”。
○正義曰:土潤辱則土之膏澤易行,故可糞美之,使肥易也。蔡前雲“從‘土潤’以下皆爲下句”,是與鄭相合也。雲“糞、美,互文耳”者,亦可顏美田疇,可以糞土彊,故言“互文”也。雲“土彊,強之地”者,強是不軟,是罅闞也,並謂磥礰磊磈之地也。《草人職》雲“彊用蕡”,彊,強堅者也。
季夏行春令,則穀實鮮落,國多風欬。辰之氣乘之也。未屬巽,辰又在巽位,二氣相亂爲害。
○鮮音仙,又仙典反。欬,苦代反。民乃遷徙。象風轉移物也。
[疏]“季夏”至“遷徙”。
○正義曰:“穀實鮮落“,謂鮮少墮落,由風多故也。或雲以夏召春氣,初鮮絜,而逢秋氣肅殺,故穀鮮絜而墮落也,此地災也。“國多風欬”,此是天災也。“民乃遷徙”,是人災也。
○注“未屬巽”。
○正義曰:按《易林》雲“震主庚子午,巽主辛丑未,坎主戊寅申,離主已卯酉,艮主丙辰戌,兌主丁已亥”,是未屬巽也。
行秋令,則丘隰水潦,戌之氣乘之也。九月宿直奎,奎爲溝瀆,溝瀆與此月大雨並而高下皆水。禾稼不熟,傷於水也。乃多女災。含任之類敗也。
[疏]“丘隰”至“女災”。
○正義曰:“丘隰水潦”及“禾稼不熟”,此地災也,以其水氣多故也。“乃多女災”,人災也,亦爲水傷含任也。
行冬令,則風寒不時,醜之氣乘之也。鷹隼蚤鷙。得疾厲之氣也。
○隼,息允反。蚤鷙,上音早;下音至,亦作鷙,擊也。四鄙入保。象鳥雀之走竄也。都邑之城曰保。
○竄,七亂反。
[疏]“風寒”至“入保”。
○正義曰:以醜未屬巽,十二月建醜,得巽之氣,故爲風。又建醜之月大寒中,故多風寒,此天災也。
○“鷹隼蚤鷙”,季夏地氣殺害之象,地災也。
中央土。火休而盛德在土也。
○央,於相反。
[疏]“中央土”。
○正義曰:夫四時五行,同是天地所生,而四時是氣,五行是物。氣是輕虛,所以麗天;物體質<山皃>,所以屬地。四時系天,年有三百六十日,則春夏秋冬各分居九十日。五行分配四時,布於三百六十日間,以木配春,以火配夏,以金配秋,以水配冬,以土則每時輒寄王十八日也。雖每分寄,而位本未,宜處於季夏之末,金火之間,故在此陳之也。
其日戊已。戊之言茂也。已之言起也。日之行四時之間,從黃道,月爲之佐。至此萬物皆枝葉茂盛,其含秀者抑屈而起,故因以爲日名焉。
[疏]“其日戊已”。
○正義曰:雖處於夏末,而實爲四行之主,不可沒其生用之功,故因亦爲日名也。
○注“日之”至“之佐”。
○正義曰:按《考靈耀》“春則星辰西遊”,謂星辰在黃道之西遊也。日依常行,在黃道之東,至季春之月,星辰入黃道,復其正處,日依黃道而行,是春夏之間,日從黃道。夏則星辰北遊,謂星辰在黃道之北遊也。日依常行,在黃道之南,至季夏,星辰入黃道,復正位,日依常行黃道,至夏秋之間,日從黃道也。秋則星辰東遊,謂星辰在黃道東遊。日依常行,在黃道之西,至季秋星辰入黃道,還復正位,日依黃道而行,至秋冬之間,日從黃道也。冬則星辰南遊,謂星辰在黃道南遊。日依常行,在黃道之北,至季冬星辰入黃道,還正位,日依常行黃道,至冬春之間,日從黃道也。鄭注《洪範》雲:“四時之間,合於黃道也。”月之行道與日同,故云“月爲之佐”也。
其帝黃帝,其神后土。此黃精之君,土官之神,自古以來,著德立功者也。黃帝,軒轅氏也。后土,亦顓頊氏之子曰黎,兼爲土官。
[疏]注“后土”至“土官”。
○正義曰:按昭二十九年《左傳》雲:“顓頊氏有子曰犁,爲祝融。共工氏有子曰句龍,爲后土。”后土爲土官。知此經后土非句龍而爲犁者,以句龍初爲后土,後轉爲社,后土官闕,犁則兼之,故鄭注《大宗伯》雲“犁食於火土”。以《宗伯》別雲社稷,又云五祀,句龍爲社神,則不得又爲五祀,故云“犁兼”也。
其蟲倮。象物露見不隱藏,虎豹之屬,恆淺毛。
○倮,力果反,又乎瓦反。見,賢遍反。
[疏]注“象物”至“淺毛”。
○正義曰:《大戴禮》及《樂緯》雲:麟蟲三百六十,龍爲之長。羽蟲三百六十,鳳爲之長。毛蟲三百六十,麟爲之長。介蟲三百六十,龜爲之長。倮蟲三百六十,聖人爲之長。雲“象物露見不隱藏”者,案仲夏雲“可以居高明”,“可以處臺榭”。至六月土王之時,物轉盛大,露見不隱藏也。雲“虎豹之屬,恆淺毛”者,諸鄭之所云,皆象四時之物,與鱗羽毛介相似者言之,不取五靈之長,故中央不言人,西雲狐貉之屬,東方兼言蛇,北方兼言鱉,是不取五靈也。
其音宮。聲始於宮,宮數八十一,屬土者,以其最濁,君之象也。季夏之氣和,則宮聲調。《樂記》曰:“宮亂則荒,其君驕。”
[疏]注“聲始”至“之象”。
○正義曰:按《律曆志》,五聲始於宮,陽數極於九,九九相乘,故數八十一。以五聲中最尊,故云“以其最濁,君之象也”。
律中黃鍾之宮。黃鍾之宮最長也。十二律轉相生,五聲具終於六十焉。季夏之氣至,則黃鍾之宮應。《禮運》曰:“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爲宮。”
[疏]“律中”至“之宮”。
○正義曰:黃鍾之宮,於諸宮爲長。季夏土王,其聲最重,謂土之聲氣,應此黃鍾之宮聲,非黃鍾一聲也。故特雲律中者,黃鍾之宮也。黃鍾候氣之管,本位在子。此是黃鍾宮聲,與中央土聲相應,但土無候氣之法,取黃鍾宮聲以應土耳,非候氣也。故賀瑒雲:“黃鍾是十一月管,何緣復應此月?正以土義居中,故虛設律於其月,實不用候氣也。十二律互相爲宮,據律主言之也。”崔靈恩雲:“凡陰陽之管,合有十二律,律各爲一調,迭相爲宮,而生五聲,合而成樂,黃鍾宮最長,爲聲調之始,十二宮之主。宮音者,是五音之長,故與黃鍾之調宮聲相應。”此論宮聲相應,非論候。此月氣之相應,是以注云“季夏氣至,則黃鍾之宮應”,不直雲黃鍾之律應也。然則直言律應,不言宮者,明主爲所候之氣應也。直言“律中黃鍾之宮”,不言律應者,明謂中央土聲,與黃鍾爲宮音相應,非爲氣應也,故鄭引《禮運》雲“迭相爲宮”以證之也。四時之律,皆取氣應,而土王之律獨取聲應者,一者欲與四行爲互,二者爲無別候土氣之管故也。土無候氣之管者,以寄王四季之末,故從四時之管,而不別候也,唯以四行末十八日爲土之氣也。蔡氏及熊氏以爲黃鍾之宮,謂黃鍾少宮也,半黃鍾九寸之數,管長四寸五分,六月用爲候氣。按六月林鍾之律長六寸,七月夷則長五寸三分有餘,何以四寸五分之律,於六月候之乎?又土聲最濁,何得以黃鍾平聲相應乎?蔡、熊之說非也。
○注“黃鍾”至“爲宮”。
○正義曰:不雲黃鍾律最長,而云“黃鍾之宮最長”者,唯黃鍾宮聲,於諸宮最長,故云“之宮”也。雲“十二律轉相生,五聲具終於六十”者,故黃鍾之調均,則黃鍾爲宮。黃鍾生林鍾爲徵,林鍾生犬蔟爲商,大蔟生南呂爲羽,南呂生姑洗爲角,此是黃鍾一調之五聲。凡十二律,律各有五聲,則總有六十聲,故云“終於六十聲”。至《禮運》更具詳之,雲“季夏氣至,則黃鍾之宮應”者,謂季夏土聲,與黃鍾之宮聲相應,以其非實候氣,故不雲黃鍾之律應,或本雲律應者誤也。引《禮運》“還相爲宮”者,證所明十二律循環爲宮,聲調則具,而此經得黃鍾之宮。
其數五。土生數五,成數十,但言五者,土以生爲本。其味甘,其臭香。土之臭味也。凡甘香者,皆屬之。其祀中霤,祭先心。中霤,猶中室也。土主中央,而神在室。古者複穴,是以名室爲霤雲。祀之先祭心者,五藏之次,心次肺,至此心爲尊也。祀中霤之禮,設主於牖下,乃制心及肺肝爲俎,其祭肉,心肺肝各一,他皆如祀戶之禮。
○霤,力又反。復,方服反。藏,才浪反。
[疏]注“中霤”至“之禮”。
○正義曰:鄭意言“中霤猶中室”,乃是開牖象中霤之取明,則其地不當棟,而在室之中央,故《喪禮》雲“浴於中霤,飯於牖下”,明中霤不關牖下也。“主中央而神在室”者,所以必在室中,祭土神之義也。土,五行之主,故其神在室之中央也,是明中霤所祭則土神也。故杜注《春秋》雲:“在家則祀中霤,在野則爲社也。”又《郊特牲》雲“家主中霤,而國主社”,社神亦中霤神也。雲“古者複穴,是以名室爲霤雲”者,解所以謂室中爲中霤之由也。古者,謂未有宮室之時也。複穴者,謂窟居也。古者窟居隨地而造,若平地則不鑿,但累土爲之,謂之爲復,言於地上重複爲之也。若高地則鑿爲坎,謂之爲穴,其形皆如陶竈,故《詩》雲“陶復陶穴”是也。故毛雲“陶其土而復之,陶其壤而穴之”,鄭雲“復者,復於土上,鑿地曰穴,皆如陶然”。故庾蔚雲“復謂地上累土,謂之穴則穿地也。複穴皆開其上取明,故雨霤之,是以後因名室爲中霤也”。雲“祀之先祭心者,五藏之次,心次肺,至此心爲尊也”,雲“祀中霤之禮,設主於牖下”者,開牖象霤,故設主於牖下也。五祀皆先席於室之奧,此不言者,前祀戶注巳備言也。此別設主,當廟室牖內之下而北鄉也。雲“乃制心及肺肝爲俎,其祭肉,心肺肝各一,他皆如祀戶之禮”者,亦祭竟徹之,更陳鼎俎,迎屍如祭戶也。
天子居大廟大室,乘大路,駕黃緌,載黃旂,衣黃衣,服黃玉,食稷與牛,其器圜以閎。大廟大室,中央室也。大路,殷路也。車如殷路之制,而飾之以黃。稷,五穀之長。牛,土畜也。器圜者,象土周匝於四時。閎讀如紘。弦謂中寬,象土含物。
○圜音於權反。閎音宏。長,丁丈反。畜呼又反,下金畜同。
[疏]注“大廟”至“含物”。
○正義曰:按《考工記》雲“周人明堂”,“東西九筵,南北七筵”,“凡室二筵”,則五室並皆二筵,無大小也。今中央室稱大室者,以中央是土室,土爲五行之主,尊之故稱大。以夏之世室,則四旁之室,皆南北三步,東西三步三尺;中央土室,南北四步,東西四步四尺。則周之明堂,亦應土室在中央,大於四角之室也,但文不具耳。雲“大路,殷路”者,《明堂位》文也。形制似殷之路者,但服色尚黃,飾之黃耳。四時用鸞路,此用大路者,以土五行之主,故取尊大之名。乘殷之大路,又尚質之義,春有青蒼兩色,夏有朱赤二色,此及秋惟有黃白,不更加他色者,黃與白更無餘色相涉,故不言之耳。“牛,土畜”者,按《易》“乾爲馬,坤爲牛”,又《五行傳》雲“思之不睿,則有牛禍”,是牛屬土也。雲“器圜者,象土周匝於四時”者,方則有所不足,圜則無所不覆,故云“象土周匝於四時”。雲“閎讀如紘,紘謂中寬”者,《祭義》雲天子“冕而朱紘”,故讀從此“紘”,謂組上屬於冕,屈從頤下度而還上屬於冕,以中央寬緩,象土之含物也,故云“中寬,象土含物”也。
孟秋之月,日在翼,昏建星中,旦畢中。孟秋者,日月會於鶉尾,而鬥建申之辰也。
[疏]“孟秋”至“畢中”。
○正義曰:按《茸艹歷》:七月節,日在張十八度,昏鬥四度中,去日一百一十四度,旦畢八度中。七月中,日在翼十五度,昏鬥十六度中,去日一百一十一度,旦井初度中。《元嘉歷》:七月節,日在張五度,昏箕二度中,旦胃二度中。七月中,日在翼十度,昏鬥三度中,旦昴七度中。
其日庚辛。庚之言更也。辛之言新也。日之行,秋西從白道,成熟萬物,月爲之佐。萬物皆肅然改更,秀實新成,又因以爲日名焉。其帝少皞,其神蓐收。此白精之君,金官之臣,自古以來,著德立功者也。少皞,金天氏。蓐收,少皞氏之子曰該,爲金官。
○少,詩召反,注下放此;少皞,黃帝之子。蓐音辱。
[疏]注“少皞”至“金官”。
○正義曰:案此秋雲“其帝少皞”,在西方金位。《左傳》昭元年雲,“昔金天氏有裔子曰昧,爲玄冥師,生允格、臺駘”,稱金天氏,與少皞金位相當,故少昊則金天氏也。又《帝王世紀》“少皞帝號曰金天氏”。雲“少皞氏之子曰該,爲金官”者,按《左傳》昭二十九年蔡墨雲少昊氏之子該,又云“該爲蓐收”,是爲金神,佐少皞於秋。蓐收者,言秋時萬物摧辱而收斂。
其蟲毛,象物應涼氣而備寒。狐貉之屬,生旃毛也。
○應,應對之應。貉,戶各反,依字作貊。旃,之然反。其音商,三分徵益一以生商,商數七十二。屬金者,以其濁次宮,臣之象也。秋氣和則商聲調。《樂記》曰:“商亂則陂,其宮壞。”
○陂,彼義反。
[疏]注“三分”至“官壞”。
○正義曰:按《律曆志》雲,徵數五十四,三分之,則一分有十八。今於徵數五十有四更加十八,是商數七十二也。凡五聲,濁者尊,清者卑,爲商聲之濁次於宮,宮既爲君,商則爲臣,故云“以其濁次宮,臣之象也”。引《樂記》雲者,證商爲臣之義。雲“商亂則陂”者,謂商聲雜亂,感動人心,令情性傾陂,情既不正,是以官司敗壞也。
律中夷則。孟秋氣至,則夷則之律應。夷則者,大呂之所生也,三分去一,律長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周語》曰:“夷則所以詠歌九則,平民無貳。”
[疏]注“夷則”至“無貳”。
○正義曰:大呂長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四,三分去一,下生夷則,故夷則律長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也。六寸去二寸,餘有四寸在,又大呂一寸爲二百四十三分,今每寸更三分之,則一寸爲七百二十九分,兩個整寸,總有一千四百五十八分。其大呂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四,每又三分之,此一百四爲三百一十二分,益前一千四百五十八,則總爲一千七百七十分。下生三分去一,分作三分,則每一分得五百九十,去其一分五百九十,餘有一千一百八十在,是其積分以七百二十九分爲一寸。益前四寸,爲五寸,餘有四百五十一分在,故云夷則“律長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也。引“周語”以下者,證夷則之義。按《周語》注云,《乾》九五用事。夷,平。則,法也。言法度平,故可詠歌九功之法,平民使不貸也。
其數九。金生數四,成數九,但言九者,亦舉其成數。其味辛,其臭腥。金之臭味也。凡辛腥者皆屬焉。其祀門,祭先肝。秋陰氣出,祀之於門外陰也。祀之先祭肝者,秋爲陰中,於藏直肝,肝爲尊也。祀門之禮,北面設主於門左樞,乃制肝及肺心爲俎,奠於主南。又設盛於俎東,其他皆如祭竈之禮。
[疏]注“祀之”至“之禮”。
○正義曰:雲“祀之先祭肝者,秋爲陰中,於藏值肝”者,以陰氣始於五月,終於十月,其七月八月爲陰之中,故云“秋爲陰中”。其陽氣始於十一月,終於四月,正月二月爲陽中,故正月雲“春爲陽中”。然陰中之時兼有陽,陽中之時兼有陰,亦是陰陽之中也。今五藏肺最在前,心次之,肝次之,脾次之,腎爲後。肝在心肺之下,脾腎之上,故云“於藏值肝”。然脾在肺心肝之下,腎之上,則是上有肺心肝,下唯有腎,不當其中,而云“春爲陽中,於藏值脾”者,但五行相次,水則次木,故春繼於冬,腎後則次脾,其火後則次土,土後乃次金,故秋不得繼夏,由隔於土。由此脾不得繼肺,隔於心也。爲此肝之上有肺有心,脾之下唯有腎,俱得爲藏之中也。雲“北面設主於門左樞”者,謂廟門外左樞北面,以在門外,故主得南鄉而北面設之。雲“乃制肝及肺心爲俎,奠於主南,設盛於俎東”者,皆約《中霤禮》文也。“其他皆如祭竈之禮”者,謂祭心肺肝各一,及祭醴三,並設席於奧,迎屍之屬也。
涼風至,白露降,寒蟬鳴,鷹乃祭鳥,用始行戮。皆記時候也。寒蟬,寒蜩,謂蜺也。鷹祭鳥者,將食之,示有先也。既祭之後,不必盡食,若人君行刑,戮之而巳。
○戮音六。蜩,大彫反。蜺,五兮反,寒螿。
[疏]注“寒蟬”至“而巳”。正義曰:按《釋蟲》雲:“蜺,寒蜩。”郭景純雲:“寒螿也。似蟬而小,青赤。”“雲“鷹祭鳥者,將食之,示有先”者,謂鷹欲食鳥之時,先殺鳥而不食,與人之祭食相似,猶若供祀先神,不敢即食,故云“示有先也”。雲“既祭之後,不必盡食,若人君行刑,戮之而巳”者,以經“用始行戮”,不據事,以經唯記時候,謂鷹祭鳥之後,殺鳥不必盡食,猶若人君行刑,但戮之而巳。以人君行戮,明鷹之殺,言鷹於此時始行戮鳥之事。
天子居總章左個,乘戎路,駕白駱,載白旂,衣白衣,服白玉,食麻與犬,其器廉以深。總章左個,大寢西堂南偏。戎路,兵車也,制如周革路,而飾之以白。白馬黑鬛曰駱,麻實有文理,屬金。大,金畜也。器廉以深,象金傷害物入藏。
○總,子孔反。輅音洛,鬛音獵,本亦作髦,音毛;又一本作旄,毛也。
是月也,以立秋。先立秋三日,大史謁之天子曰:“某日立秋,盛德在金。”謁,告。
○先,悉薦反。天子乃齊。立秋之日,天子親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以迎秋於西郊,還反,賞軍帥、武人於朝。迎秋者,祭白帝白招拒於西郊之兆也。軍帥,諸將也。武人,謂環人之屬,有勇力者。
○帥,於類反,下同,本或作帥,注放此。朝,直遙反。拒音矩。將,子匠反,下同。天子乃命將帥選士厲兵,簡練桀俊,專任有功,以徵不義。徵之言正也,伐也。詰誅暴慢,以明好惡,順彼遠方。詰,謂問其罪,窮治之也。順猶服也。
○詰,去吉反。好惡,並如字,上呼報反,下烏路反。
是月也,命有司脩法制,繕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務搏執。順秋氣,政尚嚴。
○繕,巿戰反。邪,似嗟反。搏音博。命理瞻傷,察創視折。理,治獄官也。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創之淺者曰傷。
○創,初良反,注同。審斷、決獄,訟必端平。端猶正也。
○審斷決,丁亂反,下同;蔡徒管反,一讀絕句,“決”字下屬。戮有罪,嚴斷刑。天地始肅,不可以贏。肅,嚴急之言也。贏猶解也。
○贏音盈,注同解,古賣反。
是月也,農乃登穀。天子嘗新,先薦寢廟。黍稷之屬,於是始孰。
[疏]“是月”至“寢廟”。
○正義曰:按仲秋雲“以犬嘗麻”,今不雲牲者,皇氏雲“不雲牲,《記》文略也”。
命百官始收斂。順秋氣收斂物。完隄坊,謹壅塞,以備水潦。備者,備八月也。八月宿直畢,畢好雨。
○完,胡官反。隄,本又作堤,丁兮反。防,本又作坊,音房。壅,於勇反。好,呼報反。脩宮室,壞牆垣,補城郭。象秋收斂物當藏也。
○壞,步回反。垣音袁。
是月也,毋以封諸侯,立大官。毋以割地,行大使,出大幣。古者於嚐出田邑,此其月也。而禁封諸侯割地,失其義。
○使,疏吏反。
[疏]注“古者”至“其義”。
○正義曰:按《祭統》古者於嘗也出田邑,嘗謂秋祭,於此嘗祭之時,王者割出田邑以與諸侯。今正是嘗祭之月,而禁封諸侯及割地之事,故云“失其義也”。鄭唯偏雲不封諸侯及割地失其義,則毋立大官,毋行大使,毋出大幣爲得禮,以其收斂之月故也。
孟秋行冬令,則陰氣大勝,亥之氣乘之也。介蟲敗穀,介,甲也。甲蟲屬冬。敗穀者,稻蟹之屬。
○介音界,注同。蟹,胡買反。戎兵乃來。十月宿直營室,營室之氣爲害也。營室主武事。
[疏]“孟秋”至“乃來”。
○正義曰:陰氣大勝,天災。介蟲敗穀,地災。戎兵乃來,人災也。
○注“介甲”至“之屬”。
○正義曰:按《越語》雲:“越伐吳,吳王使王孫雄請成於越,越王欲許之,范蠡不許。王孫雄謂范蠡曰:‘先人有言曰:無助天爲虐,助天爲虐者不祥。今吳稻蟹無遺種,子將助天爲虐乎?’”注:“稻蟹,謂蟹食稻也。”
○注“營室”至“武士”。
○正義曰:按《元命包》雲“營室星十六度,主軍之糧”,是主武事也。
行春令,則其國乃旱,寅之氣乘之也。雲雨以風除也。陽氣復還,五穀無實。陽氣能生,而不能成。
○復還,扶又反;下音環,又音旋。
[疏]“其國”至“無實”。
○正義曰:其國乃旱,陽氣復還,天災也。五穀無實,地災也。
行夏令,則國多火災。巳之氣乘之也。寒熱不節,民多瘧疾。瘧疾,寒熱所爲也。今《月令》“瘧疾”爲“疾疫”。
○瘧,魚略反。
[疏]“國多”至“瘧疾”。
○正義曰:國多火災,寒熱不節,天災也。民多瘧疾,人災也。
仲秋之月,日在角,昏牽牛中,旦觜觿中。仲秋者,日月會於壽星,而鬥建酉之辰也。
○觜,子斯反,又子髓反。觿,戶圭反,又戶規反。
[疏]“仲秋”至“觿中”。
○正義曰:《茸艹歷》:八月節,日在軫十二度,昏鬥二十六度中,去日一百六度,旦井二度中。八月中,日在角十度,昏女三度中,去日一百六度,旦井二十一度中。按《元嘉歷》:八月節,日在翼十七度,昏鬥十四度中,旦畢十六度中。八月中,日在軫十五度,昏鬥二十四度中,旦井九度中。
其日庚辛。其帝少皞,其神蓐收。其蟲毛。其音商,律中南呂。其數九。其味辛,其臭腥。其祀門祭先肝。南呂者,大蔟之所生,三分去一,律長五寸三分寸之一。仲秋氣至,則南呂之律應。《周語》曰:南呂者,贊陽秀物。”
[疏]注“南呂”至“秀物”。
○正義曰:大蔟長八寸,三分去一,下生南呂,三寸去一寸,六寸去二寸,得四寸,又有整二寸在。分一寸作三分,二寸爲六分,更三分去一,餘有四分在。以三分爲一寸,益前四寸爲五寸,仍有一分在,故云南呂“律長五寸三分寸之一”也。引“《周語》曰”以下者,證南呂之義。按《周語》注“《坤》六二也”,“南,任也。陰任陽事,助成萬物。贊佐也”,陰佐陽秀成物也。
盲風至,鴻雁來,玄鳥歸,羣鳥養羞。皆記時候也。盲風,疾風也。玄鳥,燕也。歸謂去蟄也。凡鳥隨陰陽者,不以中國爲居。羞謂所食也。《夏小正》曰“九月,丹鳥羞白鳥”,說曰:“丹鳥也者,謂丹良也。白鳥也者,謂閩蚋也。其謂之鳥者,重其養者也。有翼爲鳥,養也者,不盡食也。”二者文異,羣鳥、丹良,未聞孰是。
○盲,亡庚反。閩音文,依字作蟁,又作蚊。蚋,人銳反,又如悅反。養,餘亮反,下同。
[疏]注“盲風”至“孰是”。
○正義曰:“盲風,疾風”者,皇氏雲“秦人謂疾風爲盲風”。“玄鳥,燕”者,《釋鳥》文。玄鳥歸爲仲秋之候,玄鳥至不爲仲春之候,由別與郊禖爲候,或可仲春時候非一,故記時候之中,不載玄鳥。雲“凡鳥隨陰陽者,不以中國爲居”者,凡鳥,鴻雁之屬也。故季秋雲“鴻雁來賓”,言來賓是不以中國爲居。皇氏之說,即兼雲玄鳥,以其稱歸故也。然玄鳥之蟄,不遠在四夷,而云“不以中國爲居”者,他物之蟄近在本處,今玄鳥之蟄,雖不遠在四夷,必於幽僻之處,非中國之所常見,故云“不以中國爲居”也。雲“羞謂所食”者,按《夏小正》雲:“羞者進也。”若食之珍羞相似,故云“羞謂所食”者也。雲“《夏小正》曰‘九月丹鳥羞白鳥’”者,今按《大戴禮》“八月,丹鳥羞白鳥”,今雲九月者,鄭所見本異也。丹鳥以白鳥爲珍羞,故云“丹鳥羞白鳥”。雲“說曰丹鳥也者”以下至“不盡食”,皆《小正》文。“白鳥也者,謂閩蚋也。其謂之鳥者,重其所養”者,丹良是蟲,乃謂之鳥,是重其所養之物,不盡食之,雖蟲而爲鳥也,但未知丹良竟是何物,皇氏以爲丹良是螢火。今按《爾雅 釋蟲》郭氏等諸釋,皆不雲螢火是丹良,未聞皇氏何所依據。雲“二者文異,羣鳥丹良,未聞孰是”者,《月令》雲“羣鳥養羞”,《夏小正》雲“丹鳥羞白鳥”,是二者文異。《月令》雲“羣鳥”,《夏小正》說者雲“丹良”,故云“羣鳥、丹良,未聞孰是”。
天子居總章大廟,乘戎路,駕白駱,載白旂,衣白衣,服白玉,食麻與犬,其器廉以深。總章,大廟西堂當大室也。
是月也,養衰老,授几杖,行縻粥飲食。助老氣也。行猶賜也。
○縻,亡皮反。粥,之六反,《字林》羊六反。
○乃命司服,具飭衣裳,文繡有恆,制有小大,度有長短。此謂祭服也。文謂畫也。祭服之制,畫衣而繡裳。
○飭,醜力反,後放此。衣服有量,必循其故。此謂朝燕及他服凡此爲寒益至也。《詩》雲:“七月流火,九月授衣。”於是作之可也。
○量音量,下“度量”同。朝,直遙反。爲,於僞反,下“爲民”同。冠帶有常。因製衣服而作之也。
○乃命有司申嚴百刑,斬殺必當。毋或枉橈,枉橈不當,反受其殃。申,重也。當謂值其罪。
○當,丁浪反,下“不當”及注同。枉,紆往反。橈,女教反,又乃絞反,《字林》作撓,非。重,直用反。
[疏]“是月”至“其殃”。
○正義曰:此論養老及製衣服之事,皆此月所爲,故言“是月”。所命有司斬殺必當,雖異衣服養老,但此事起孟秋,此月申嚴而巳,故附於養老衣服之下,不更別言“是月”也。自“乃命祝宰”至“先薦寢廟”,論循行犧牲享祭上帝,並“難以達秋氣”,“犬以嘗麻”,總是祠祀之事,事異於上,故言“是月”。自“可以築城郭”至“行罪無疑”,論築造城邑,收斂積聚,勸課種麥,爲農爲民,亦事異於上,故云“是月”。自“日夜分”至“角鬥甬”,論晝夜既等,齊平度量,又事異於前,故言“是月”。自“易關市”至“慎因其類”,論秋物新成,使民財豐備,無逆於天,有順於時,亦事異於前,故言“是月”。
○注“此謂”至“繡裳”。
○正義曰:此雲“文繡”,又下文別雲“衣服有量”,故鄭知此經謂祭服也。經雲“具飭衣裳”,飭謂正也,言備具正理衣裳。雲“文謂畫也”者,以經文與繡相對,祭服裳繡而衣畫,故以文爲畫也。雲”祭服之制,畫衣而繡裳”者,按《尚書 咎繇謨》雲“予欲觀古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龍、華蟲,作會”,是衣畫也;“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絺繡”,是裳繡也。畫色輕,故在衣以法天;繡色重,故在裳以法地也。
○“衣服有量,必循其故”。
○正義曰:此朝燕等之衣服,小大長短,及制度采色,皆有度量,必因循故法也,不得別更改造。此雲“循其故”,上雲“文繡有恆”,恆則故也。但上是祭服,委曲言之。
○注“此謂”至“之可”。
○正義曰:上是祭服,故知此是朝燕也。“及他服”者,謂戰伐田獵等之服。引《詩》“七月流火”者,證寒之益至,故作衣服。此《詩》是《邠風》,周公所作。周公因管、蔡流言,遂陳先公居豳施化之事,言七月之時,火星西流,九月之時,常授民以衣服。
○注“申重”至“其罪”。
○正義曰:“申,重也”,《釋詁》文。雲“當謂值其罪”者,言斷決罪人之時,必須當值所犯之罪。經雲“枉橈不當”,枉謂違法曲斷,橈謂有理不申,應重乃輕,應輕更重,是其不當也。
是月也,乃命宰祝循行犧牲,視全具,案芻豢,瞻肥瘠,察物色,必比類,量小大,視長短,皆中度。五者備當,上帝其饗。於鳥獸肥充之時,宜省羣牲也。宰祝,太宰、大祝,主祭祀之官也。養牛羊曰芻,犬豕曰豢。五者,謂所視也,所按也,所瞻也,所察也,所量也。此皆得其正,則上帝饗之;上帝饗之,而無神不饗也。
○行,下孟反。芻,初俱反,草也。豢音患,養也,以所食得名。瞻音佔。瘠,在亦反。中,丁仲反。
[疏]“乃命”至“其饗”。
○正義曰:此月鳥獸肥充,因宜省視,故命之“循行犧牲”以下之事也。
○“視全具”者,亦宰祝所視也,下皆然。王肅雲:“純色曰犧,體完曰全。”
○“按芻豢”者,食草曰芻,食穀曰豢,皆按行之也。“瞻肥瘠”者,瞻亦視也。肥,充也。瘠,瘦也。
○“察物色”者,物色,騂黝之別也。《周禮》陽祀用騂,陰祀用黝,望祀各以其方之色也。
○“必比類”者,巳行故事曰比,品物相隨曰類,五方本異其色,是比也。大皞配東,亦用青,是其類也。
○“量小大”者,大謂牛羊豕成牲者,小謂羔豚之屬也。
○“視長短”者,謂天地之牛角繭栗,宗廟之牛角握之屬也。
○“五者備當,上帝其饗”者,上帝,天也。若事事當法,則天神饗之也。
○注“宰祝”至“曰豢”。
○正義曰:按《周禮 大宰職》“祀五帝,則掌百官之誓戒”,“及執事,視滌濯,及納享,贊王牲事”,故鄭知此視牲由大宰。雲“養牛羊曰芻,犬豕曰豢”者,按《充人》雲“祀五帝,系於牢芻之三月”,是牛羊曰芻。按《樂記》雲“豢豕爲酒”,《周禮 犬人》雲“掌豢祭祀之犬”,是犬豕曰豢。
天子乃難,以達秋氣。此難,難陽氣也。陽暑至此不衰,害亦將及人。所以及人者,陽氣左行,此月宿直昴畢,昴畢亦得大陵積屍之氣,氣佚則厲鬼亦隨而出行,於是亦命方相氏帥百隸而難之。《王居明堂禮》曰:“仲秋,九門磔禳,以發陳氣,御止疾疫。”
○難,乃多反,注同。
[疏]注“此難”至“疾疫”。
○正義曰:季冬及季春難,皆難陰氣也,恐此亦難陰氣,故云“難陽氣”,言陽氣至此不衰,害亦將及人也。秋涼之後,陽氣應退,至此不退,是涼反熱,故害及於人。雲“亦將及人”者,亦謂對季春,言季春之時,陰氣右行,日在昴畢之間,得大陵積屍之氣,故爲災。今此月陽氣左行,至於昴畢,亦得大陵積屍之氣,故云“亦將及人”。雲“陽氣左行,此月宿直昴畢”者,以天左旋,星辰與鬥建循天而行,此月鬥建在酉,酉是昴畢本位,故云“宿直昴畢”也。其八月合昏之時,斗柄建指昴畢本位,其昴畢之星,於時在寅。雲“氣佚則厲鬼隨而出行”者,大陵既爲積屍,秋時又得陽氣增益,疾病應氣相感,故厲鬼隨而出行。雲“亦命方相氏”者,亦季冬,以《周禮》季冬命方相氏,故云亦也。引《王居明堂禮》者,證仲秋難義。雲“以發陳氣”者,謂秋時涼氣新至,發去陽之陳氣,防禦禁止疾疫之事也。既引《明堂禮》“仲秋,九門磔禳”,則此亦磔禳也,但文不備耳。季冬雲“大難”,明九門磔禳,季冬稱大,則貴賤皆爲也。季春雲“國難”,熊氏雲“唯天子諸侯有國爲難”。此雲“天子乃難”,唯天子得難,以其難陽氣,陽是君象,則諸侯以下不得難陽氣也。按陰氣陽氣至大陵,俱致積屍疫氣。按十一月陽氣至於危虛而不難,十二月陰氣至於虛危而爲難者,以十一月陽氣初起,未能與陰相競,故無疫疾可難。六月宿直柳鬼,陰氣至微,陰始動,未能與陽相競,故無疾害可難也。季冬亦陽初起而爲難者,以陰氣在虛危,又是一歲之終,總除疫氣,故爲難也。其磔禳之牲,按《小司徒職》雲:“小祭祀奉牛牲。”又《牧人》:“凡毀事,用駹可也。”是則用牛也。《羊人》雲:“凡沈辜侯禳,共其牲。”《犬人》雲:“凡幾珥沈辜,用駹可也。”《雞人》雲:“面禳共其雞牲。”則用羊、用犬、用雞也。蓋大難用牛,其餘雜禳,大者用羊、用犬、小者用雞,此皆熊氏之說也。
以犬嘗麻,先薦寢廟。麻始熟也。是月也,可以築城郭,建都邑,穿竇窖,脩囷倉。爲民將入物當藏也。穿竇窖者,入地隋曰竇,方曰窖。《王居明堂禮》曰:“仲秋,命庶民畢入於室,曰‘時殺將至,毋罹其災’。”
○竇音豆。窖,古孝反。囷,丘倫反。隋,他果反,謂狹而長。
[疏]注“隋曰”至“其災”。
○正義曰:隋者似方非方,似圓非圓,以其名竇,與窖相似,故云“隋曰竇”。“方曰窖”者,竇既爲隋圓,故以窖爲方也。引《王居明堂禮》,證此月“築城郭,建都邑”之意。雲“殺氣將至,無罹其災”者,於此仲秋之時,戒敕於民曰,此時殺害氣將欲至,民當入室,無在田野,罹被其災。按《豳詩》十月之後雲:“嗟我婦子,曰爲改歲,入此室處。”此仲秋已入室者,但仲秋之時,耘鋤既了,暫時入室,以避陰災,未盡成熟,須出野收斂。至十月之後,又入室避寒,所以不同。
乃命有司趣民收斂,務畜菜,多積聚。始爲御冬之備。
○趣,七住反,本又作趨,又七錄反。務畜,醜六反。乃勸種麥,毋或失時,其有失時,行罪無疑。麥者,接絕續之之穀,尤重之。
[疏]注“麥者”至“重之”。
○正義曰:前年秋穀,至夏絕盡,後年秋穀,夏時未登,是其絕也。夏時人民糧食闕短,是其乏也。麥乃夏時而熟,是接其絕,續其乏也。“尤重之”者,以黍稷百穀,不雲勸種,於麥獨勸之,是尤重故也。蔡氏雲:“陽氣初胎於酉,故八月種麥,應時而生也。”
是月也,日夜分,雷始收聲,蟄蟲壞戶,殺氣浸盛,陽氣日衰,水始涸。又記時候也。雷始收聲在地中,動內物也。壞,益也。蟄蟲益戶,謂稍小之也。涸,竭也。此甫八月中,雨氣未止,而云水竭,非也。《周語》曰:“辰角見而雨畢,天根見而水涸。”又曰:“雨畢而除道,水涸而成梁。”辰角見,九月本也。天根見,九月末也。《王居明堂禮》曰:“季秋除道致梁,以利農也。”
○壞音陪。浸,子鴆反。涸,戶各反。見,賢遍反,下同。
[疏]注“雷始”至“利農”。正義曰:知“動內物”者,以雷是陽氣,主於動,不惟地中潛伏而巳。至十一月一陽初生,震下坤上,復卦用事,震爲動,坤爲地,是動於地下,是從此月爲始,故云“動內物也”。雲“蟄蟲益戶,稍小之”者,戶謂穴也。以土增益穴之四畔,使通明處稍小。所以然者,以陰氣將至,此以壞之稍小,以時氣尚溫,猶須出入,故十月寒甚,乃閉之也。雲“此甫八月中,雨氣未止,而云水竭,非也”者,甫,始也,以雨畢在九月之初,今此始八月之中,對九月爲始,八月宿直昴畢,畢星主雨,故云“雨氣未止”,今言“水竭,非也”。引《周語》以下者,證九月水始涸,不得在八月也。雲“辰角見而雨畢”,注云:“辰角,大辰蒼龍之角。角,星名。見者,朝見東方,殺氣日盛,雨氣盡也。”雲“天根見而水涸”者,注云:“天根,亢氐之間,謂寒露雨畢之後五日,天根朝見,水潦盡竭。”又云“雨畢而除道,水涸而成梁”者,以《國語》上文既雲“水涸”,下又云“雨畢除道”,故云又曰所以除道治梁者,《國語》注“除道,所以便行旅通也。成梁,所以使民不涉”,皆《國語》註文。雲“辰角見,九月本,天根見,九月末”,此鄭之言也。“九月本”謂九月之初也。按《律曆志》角十二度,亢九度,天根在亢之後,辰角與天根相去二十一度餘,日校一度,則九月本與九月末相去二十一日有餘也。而韋昭注《國語》辰角見雨畢之後,五日天根見,不同者,蓋辰角見後,雨以漸而畢,畢後五日,始天根見,中間亦校二十餘日也,非謂辰角見後五日則天根見也。《國語》皆謂朝見,以今《管歷》驗之亦然。而皇氏雲:九月之時,辰角天根昏見東方,未聞也。不知何意如此之說。此《周語》所云單襄公聘宋,假道於陳,見靈公與孔寧儀行父如夏氏,單襄公歸告周定王之辭也。鄭又引《王居明堂禮》以下者,證雨畢水涸在季秋也。雲“除道致梁以利農”者,農既收刈,當運輦,故法地治道,水上爲梁,便利民之轉運,故云以利農也。
日夜分,則同度量,平權衡,正鈞石,角鬥甬。是月也,易關市,來商旅,納貨賄,以便民事。四方來集,遠鄉皆至,則財不匱,上無乏用,百事乃遂。易關市,謂輕其稅,使民利之。商旅,賈客也。匱亦乏也。遂猶成也。
○易,以豉反,注同。便,婢面反。匱,其位反,注同。賈音古,又古雅反。
○凡舉大事,毋逆大數,必順其時,慎因其類。事謂興土功,合諸侯,舉兵衆也。季夏禁之,孟秋始征伐。此月築城郭,季秋教田獵,是以於中爲之戒焉。
[疏]“是月”至“其類”。
○正義曰:關市之處,輕其賦稅,不爲節礙,是易關市也。關市既易,則商旅自來,是來商旅也。商旅既來,則貨賄自入,是納貨賄也。以此之故,便利民人之事,四方總來聚集,遠鄉於是皆至。貨賄既多,則庫財不匱,所須皆供,故國無乏用,上下豐足,故百事乃遂。遂,成也。百事皆成,於此之時,興舉其事,無逆天之大數,必須順其陰陽之時,謹慎因其事類,不可煩亂妄爲。
○注“事謂”至“戒焉”。
○正義曰:以此月雲“築城郭”,故云“事謂興土功”。孟秋雲“始征伐”,季秋雲“教田獵”,故云“合諸侯,舉兵衆也”。但此月上有孟秋始征伐,下以季秋教田獵,故云“是以於中爲之戒焉”。
仲秋行春令,則秋雨不降。卯之氣乘之也。卯宿直房心,心爲天火。草木生榮,應陽動也。
○應,應對之應。國乃有恐。以火訛相驚。
○恐,丘勇反。
[疏]“仲秋”至“有恐”。
○正義曰:“秋雨不降”,天災。“草木生榮”,地災。“國乃有恐”,人災。
○注“宿直房心,心爲大火”。
○正義曰:鄭雲此者,解仲秋行春令時雨不降之意。仲秋是應雨之時,今行春之令,位當卯,致大火之氣,火是積陽,故時雨不降。
○注“以火訛相驚”。
○正義曰:以仲秋致仲春火氣,故有火。但仲秋爲金,仲春爲木,金能克木。又仲秋雨水,水又克火,火竟不能爲害,但以訛僞言語相驚,故云“以火訛相驚”。
行夏令,則其國乃旱,蟄蟲不藏,五穀復生。午之氣乘之也。
○復,扶又反。
[疏]“其國”至“復生”。
○正義曰:“其國乃旱”,天災也。“蟄蟲不藏,五穀復生”,地災也。
行冬令,則風災數起。子之氣乘之也。北風殺物。
○數,所角反。收雷先行。先猶蚤也。冬主閉藏。草木蚤死。寒氣盛也。
[疏]“風災”至“蚤死”。
○正義曰:“風災數起,收雷先行”,天災。“草木蚤死”,地災也。
卷十七 月令第六
季秋之月,日在房,昏虛中,旦柳中。季秋者,日月會於大火,而鬥建戌之辰也。
[疏]“季秋”至“柳中”。
○正義曰:《茸艹歷》:“九月節,日在氐五度,昏虛二度中,去日九十七度,旦張初度中。九月中,日在房五度,昏危三度中,去日九十三度,旦張十八度中。按《元嘉歷》:“九月節,日在亢一度,昏牛八度中,旦井二十九度中。九月中,日在氐七度,昏女十一度中,旦柳十二度中。”
其日庚辛。其帝少皞,其神蓐收。其蟲毛。其音商,律中無射。其數九。其味辛,其臭腥。其祀門,祭先肝。無射者,夾鍾之所生,三分去一,律長四寸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季秋氣至,則無射之律應。《周語》曰:“無射所以宣佈喆人之令德,示小民軌儀。”
○射音亦。喆,貞列反。
[疏]注“無射”至“軌儀”。
○正義曰:“按夾鍾之律長七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下生者三分去一。今夾鍾七寸,取六寸三分去一,有四寸在。夾鍾以一寸爲三千一百八十七分,今更三分之,則一寸者分爲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夾鍾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者,又三分之,則爲三千二百二十五,其夾鍾整十有六千五百六十一,又以三千二百二十五益之,總爲九千七百八十六分。三分去一,則去三千二百六十二,餘有六千五百二十四在,故云無射律長四寸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也。引“《周語》”曰以下者,證無射之義。雲“宣佈吾人之令德,示民軌儀”者,按《周語》注云“《乾》,上九用事”,無射“陽氣上升,陰氣收藏,萬物無射者也”。喆人,后稷,布其德教,示以法儀,當及時銍獲而收藏也。
鴻雁來賓,爵入大水爲蛤,鞠有黃華,豺乃祭獸戮禽。皆記時候也。來賓,言其客止未去也。大水,海也。戮猶殺也。
○來賓,高誘注《呂氏春秋》則雲“賓雀”,與鄭異。蛤,古答反。鞠,本又作菊,九六反。豺音柴。僇音六,本或作戮。
[疏]注“來賓”至“殺也”。
○正義曰:上仲秋直雲“鴻雁來”,今季秋雲“來賓”,以仲秋初來則過去,故不雲賓。今季秋“鴻雁來賓”者,客止未去也,猶如賓客,故云“客止未去也”。“大水,海也”者,按《國語》雲“雀入於海爲蛤”,故知大水是海也。雲“戮猶殺也”者,以經“祭獸戮禽”,禽獸皆殺之,但殺獸而又陳戮禽,則殺之而巳,不以爲祭,故直雲“戮禽”,此亦互文也。禽獸初得皆殺而祭之,後得者殺而不祭也。
天子居總章右個,乘戎路,駕白駱,載白旂,衣白衣,服白玉,食麻與犬,其器廉以深。總章右個,西堂北偏。
是月也,申嚴號令。申,重。
○重,直用反。命百官貴賤無不務內,以會天地之藏,無有宣出。內謂收斂入之也。會猶聚也。
[疏]“命百”至“宣出”。
○正義曰:於此月之時,敕命百官貴之與賤無不務內。內謂收斂其物,言貴之與賤,無有一人不勤務收斂內物。“以會天地之藏”者,會猶趣也,言心皆趣鄉天地所藏之事,謂心順天地以深閉藏也。“無有宣出”者,以物皆收斂,時又閉藏,無得有宣露出散其物,以逆時氣。
乃命冢宰,農事備收,備猶盡也。舉五穀之要,定其租稅之簿。
○簿,步古反,徐步各反。藏帝藉之收於神倉,祗敬必飭。重粢盛之委也。帝藉,所耕千畝也。藏祭祀之穀爲神倉。祗亦敬也。
○收如字,又守又反。委,紆僞反。
[疏]“藏帝”至“必飭”。
○正義曰:“帝藉”者,供上帝之藉田也。“神倉”者,貯祀鬼神之倉也。言天子於此月,命冢宰藏此帝藉所收禾穀於此神倉之中,當須敬而復敬,必使飭正。
○注“重粢”至“亦敬”。
○正義曰:委謂委積之物,重此粢盛委積之物,故內於神倉。《公羊傳》桓十四年,“御廩災。御廩者何?粢盛委之所藏”。皇氏雲“委謂輸也”,其義非。雲“帝藉所耕千畝”者,鄭康成雲“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所治之田也”。《祭義》雲:“天子爲藉千畝,冕而朱紘,躬秉耒。”《祭統》雲:“天子親耕於南郊。”是藉田在南郊也。雲“藏祭祀之穀爲神倉”者,以其供神之物,故曰“神倉”。“祗亦敬”者,經有敬字,祗又訓爲敬,故云“祗亦敬”,言敬者恆以敬,敬爲心,不有怠慢也。
是月也,霜始降,則百工休。寒而膠漆之作,不堅好也。
[疏]“是月也。霜始降”。
○正義曰:上文自“申嚴號令”至“祗敬必飭”,論務內必須敬慎。從此“霜始降”至“習吹”,論霜降寒來,人皆入室,又爲饗帝,當習吹順時氣。習吹雖與入室不同,但饗帝大事,則須更雲“是月”,故習吹之事,附於入室之下。自“大饗帝”至“無有所私”,論大饗明堂,及嘗犧牲、告備,並諸侯來歲之制,稅民輕重貢賦之數,皆大事相連,事異於上,故言“是月”。“天子乃教田獵”及“祭禽於四方”,論順時田獵,以習兵戎,事異於前,故言“是月”。“草木黃落”至“供養之不宜”,論草木黃落,蟄蟲閉戶,斷決獄刑,收減祿秩,事異於前,故又言“是月”。“天子以犬嘗稻,先薦寢廟”,事重,故特言“是月”也。
乃命有司曰:“寒氣總至,民力不堪,其皆入室。”總猶猥卒。
○猥卒,溫罪反;下七忽反。
○上丁,命樂正入學習吹。爲將饗帝也。春夏重舞,秋冬重吹也。
○吹,昌睡反,注同。爲,於僞反,下文“縣爲”、注“王爲”、“又爲”同。
[疏]注“爲將”至“重也”。
○正義曰:以下有饗帝之文,此有言吹之事,故云“爲將饗帝”。其習舞吹必用丁者,取其丁壯成就之義,欲使學者藝業成故也。
是月也,大饗帝。言大饗者,遍祭五帝也。《曲禮》曰“大饗不問卜”,謂此也。
[疏]注“言大”至“謂此”。
○正義曰:若祭一帝之時,則《禮器》謂之饗帝,今雲“大饗”,故知“遍祭五帝也”。此大饗與帝連文,故謂祭天。《禮器》“大饗其王事與”,彼下雲“三牲魚臘,九州之美味”,是四方助祭之物,故以大饗爲祫也。與此不同。引《曲禮》雲‘大饗不問卜’,謂此”者,以《曲禮》大饗不雲帝,此雲“大饗帝”,不雲不問卜,恐是別事,諸儒多以爲疑,故鄭執之雲《曲禮》所云“謂此也”。鄭必知《曲禮》大饗非指祫祭,必是此大饗帝者,以《周禮》祀大神享大鬼,帥執事而卜日。若祫祭,不得雲不問卜也。此謂五帝皆饗,莫適卜可從,故知不問卜,謂此也。
嘗犧牲,告備於天子。嘗者,謂嘗羣神也。天子親嘗帝,使有司祭於羣神,禮畢而告焉。
[疏]“嘗犧牲,告備於天子”。
○正義曰:“嘗犧牲”者,謂嘗祭羣神以犧牲,於時有司常祭,其事既畢,告祭備具於天子也。
○注“嘗者”至“禮畢而告焉”
○正義曰:此犧牲之文,繼饗帝之下,知非欲饗帝之時,使有司展犧牲,告其備具。而云“嘗謂嘗羣神”者,以四月大雩以祈穀實,雩上帝之後,雲“雩祀百辟卿士”,是雩帝以外,別雩羣神.九月大饗以報功。明饗帝之外。亦饗羣神,故知此嚐嚐羣神。雲“使有司祭於羣神”者,以其經雲“告備於天子”,故知是有司。帝是尊神,故知天子親祭。經雲“饗帝”,鄭雲“天子親嘗”者,嘗是秋祭之名,因經有“嘗犧牲”之文,雖天子亦曰嘗,以秋物新成故也。
合諸侯制,百縣爲來歲受朔日,與諸侯所稅於民,輕重之法,貢職之數,以遠近土地所宜爲度,以給郊廟之事,無有所私。秦以建亥之月爲歲首,於是歲終,使諸侯及鄉遂之官受此法焉。合諸侯制者,定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也。諸侯言合制,百縣言受朔日,互文也。貢職所入天子。凡周之法,以正月和之,正歲而縣於象魏。
○“合諸侯制”,絕句。縣音玄。
[疏]“合諸”至“所私”。
○正義曰:“合諸侯制”者,秦十月爲歲首,此月歲之終也,當入新歲,故合此諸侯之法制,又命百縣爲來歲受朔日之政令,並授諸侯所稅於民輕重之法,貢職之數。天子有朔日政令,諸侯所稅民輕重之法,貢職之數,皆天子制之。百縣此來受處分,故云“受朔”。“與諸侯所稅於民,輕重之法,貢職之數”,皆天子之制,言與者,兼事之辭。“以遠近土地所宜爲度”者,言定稅輕重,入貢多少,皆以去京遠近之差,土地所宜之物爲節度。“無有所私”者,言既給郊廟重事,事百縣等物,無得有所偏私,不如法制也。
○注“秦以”至“象魏”。
○正義曰:按《史記》秦文公獲黑龍,自爲水瑞,命河爲德水,以十月爲歲首。雲“定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者,此皆《周禮 典命》文也。彼注云“國家,國之所居,謂成方也”。雲“互文”者,諸侯言合制,則百縣亦合制,百縣言來歲受朔日,則諸侯亦來歲受朔日也,故云“互文”。諸侯謂畿外國,百縣謂鄉遂。雲“貢職謂所入天子”者,以經雲“稅於民,輕重之法”,又云“貢職之數”,其文既重,故知稅於民者是積貯本國,貢職之數者是輸納天子。雲“周之法,以正月和之”者,按《大宰職》“正月之吉始和,布治於邦國都鄙”。雲“正歲而縣於象魏”者,《小宰職》雲“正歲縣治象之法於象魏”是也。
是月也,天子乃教於田獵,以習五戎,班馬政。教於田獵,因田獵之禮教民以戰法也。五戎,謂五兵:弓矢、殳、矛、戈、戟也。馬政,謂齊其色,度其力,使同乘也。《校人職》曰:“凡軍事,物馬而頒之。”
○殳音殊。矛,亡侯反。度,大各反。乘,繩證反。校,戶教反。頒音班。
[疏]“是月”至“馬政”。
○正義曰:“天子乃教於田獵”者,天子於此陰殺之時,乃教人以戰法於田獵之事,謂因田獵而教之也。
○“以習五戎”者,謂於田獵之時,令人習用五種兵戎之器。
○“班馬政”者,謂班布乘馬之政令。
○注“五戎”至“頒之”。
○正義曰:知五器是五兵者,以別雲“班馬政”,則五戎非馬也。下文雲“七騶鹹駕”,則知五戎非五戎車也。且車不須更習,故知五戎五矢也。按《周禮 司兵》“掌五兵”,鄭司農注“五兵者,戈、殳、戟、酋矛、夷矛”,後鄭又注云:“步卒之五兵,則無夷矛而有弓矢。”如鄭所云,則此注據步卒五兵:弓矢,一也;殳長丈二,二也;矛長二丈,三也;戈長六尺六寸,四也;戟長一丈六尺,五也。此隨便而言,不依《周禮》長短之次也。雲“馬政,謂齊其色,度其力”者,按《毛詩傳》雲:“宗廟齊豪,尚純也。戎事齊色,尚強也。田獵齊足,尚疾也。”此對文言之,則戎事齊力,故《校人職》雲:“凡軍事,物馬而頒之。”注云:“物馬齊其力。”但戎事以弓爲主耳,亦須齊色,故《詩》雲“駟騵彭彭”,是齊色也。
命僕及七騶鹹駕,載旌旐,授車以級,整設於屏外。僕,戎僕及御夫也。七騶,謂趣馬,主爲諸官駕說者也。既駕之,又爲之載旌旗。《司馬職》曰“仲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陳,辨旗物之用,王載大常,諸侯載旂,軍吏載旗,師都載旃,師遂載物,郊野載旐,百官載旟”是也。級,等次也。整,正列也。設,陳也。屏,所田之地,門外之蔽。
○騶,側求反。載,丁代反,又如字,注同。旐音兆。級,九立反。趣,七住反,又七走反。說,始銳反。陳,直覲反。大音太。旟音餘。
○
[疏]“命僕”至“屏外”。
○正義曰:前既班馬政,乃命戎僕御夫及七騶等,皆以馬駕車,又載旌旐既畢,授此七戎之車,以其尊卑等級,正其行列,設於軍門屏之外東西廂,以爲行陳,於是司徒在兩行之間,北面誓之。或者屏之外,左右六軍鄉南而陳,司徒於陳前,北面誓之也。
○注“僕戎”至“之蔽”。
○正義曰:按《周禮 戎僕》“掌馭戎車”,故知僕是戎僕也,以其教戰,故不用田僕。雲“及御夫”者,按《周禮 馭夫》“掌馭從車使車”,注云“從車戎路,田路之副也;使車,驅逆之車”,故知及御夫也。雲“七騶,謂趣馬,主爲諸官駕說”者,按《周禮 趣馬職》雲“掌駕說之頒”,謂第次也,是貴賤等列,故云“爲諸官駕說也”。七騶者,皇氏雲:“天子馬有六種,種別有騶,則六騶也。又有總主之人,並六騶爲七,故爲七騶。”引《司馬職》以下者,證九旗之異也。“載旌旐”者,雜舉以言之。按《周禮 司常》雲:“日月爲常,交龍爲旂,通帛爲旃,雜帛爲物,熊虎爲旗,鳥隼爲旟,龜蛇爲旐,全羽爲旞,析羽爲旌。及國之大閱,替司馬,頒旗物。王建大常,諸侯建旂,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師都建旗,州里建旟,縣鄙建旐。道車載旞、斿車載旌。”注云“師都,六鄉、六遂大夫也”,“州里、縣鄙,鄉遂之官,互約言之”。則州里謂鄉中之州長、黨正、族師、遂中里宰、鄰長也。縣鄙者,遂中縣正、鄙師、酇長及鄉之閭胥、比長也。道車,象路也。視朝行道。斿車,木路也。王以田以鄙,此是仲冬大閱之時,各象治民之事,空習其事,故所建旌旗,不如仲秋治兵,實出軍之事,故鄭注《大司馬》雲“空,闢實”也。言大閱是空,治兵是實,故云“空,闢實”。實者,則此所引《司馬職》“仲秋治兵”是也。按《司馬職》雲:“王載大常,諸侯載旂,軍吏載旗,師都載旃。鄉遂載物,郊野載旐,百官載旟。”注:“軍吏,諸帥也。師都,遂大夫也。鄉遂,鄉大夫也。或載旃,或載物,衆屬軍吏,無所將也。郊謂鄉遂之州長,縣正以下也。野謂公邑大夫。載旐者,以其將羨卒也。百官,卿大夫也。載旟者,以其屬衛王也。”按《周禮》雲“鄉遂”,今此注“師遂載物”者,轉寫誤也。既以師都爲遂大夫載旃,無容故違《周禮》雲“鄉遂載物”。然王侯所載,與仲冬大閱同,尊,故不變也。其餘則異,隨時事也。以其出兵教戰,故無道車、斿車也。其王建大常,皆乘戎路,異於在國也。故《司常注》雲:“玉路、金路不出,春教振旅者,以陽氣方長,兵宜止息也。”“夏教茇舍”者,以草木茂盛,故教以草舍。“秋教治兵”者,以殺氣方盛,則匿邪惡,故教兵。“冬教大閱”者,以冬閉無事,備習威儀,故因其田獵,教以簡閱。雲“屏所田之地,門外之蔽”者,按《詩傳》雲:“揭纏旃以爲門,驅而入擊,則不得入。”既門外驅車,則不得有屏。此門外之屏者,蓋車入之時,則去屏,無事之時,則設屏也。
司徒搢撲,北面誓之。誓衆以軍法也。
○搢如字,又音箭。撲,普卜反。
[疏]“司徒”至“誓之”。
○正義曰:司徒,地官,掌邦教誓者也,故《司徒職》雲“施十有二教”,“八曰以誓教恤,則民不怠”。《司馬職》雲:“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鄭雲:“有司,大司徒也。掌大田役,治徒庶之政令”,“誓民,誓以犯田法之罰也。誓曰‘無於車,無自後射’。”按於經注則司徒主誓,今田獵出軍,亦於所獵之地而搢撲北面誓之也。搢,插也。
○注“誓衆以軍法也”。
○正義曰:軍法之誓,有異田獵之誓,則雲無於車,如蒐田之法也。今此大閱之誓,以依軍法,故《司馬》中冬大閱雲,“羣吏聽誓於陳前,斬牲,以左右徇陳,曰‘不用命者斬之’”。鄭注云“凡誓之大略,《甘誓》、《湯誓》之屬是也”。今又按經注,則軍法之誓,必斬殺也。其誓,《尚書 甘誓》雲“左不攻於左”、“右不攻於右”、“予則孥戮汝”之屬是也。然鄭注《司馬》中冬大閱,引此九月季秋之令,將爲大閱之誓,而云作《月令》者,說季秋之政於周爲中冬,失之矣。而今在此不非之者,緣巳非於彼,不復重言於此也。而注“旌旂不作冬法,而依秋禮言之”者,此文記者,雖誤將作週中冬,而文既在夏秋,故因言秋禮也。熊氏以爲此文載旌旐,故解爲中秋治兵。《大司馬》有羣吏聽誓,故引此司徒北面以誓,證爲中冬,兩解其義,俱得通也。
天子乃厲飾,執弓挾矢以獵。厲飾,謂戎服,尚威武也。今《月令》“獵”爲“射”。
○挾,於協反,又音協。
[疏]注“厲飾”至“爲射”。
○正義曰:厲飾,謂嚴厲武猛容飾。冠本飾謂容儀也。俗本作餝,非也。熊氏雲:“謂戎服者,韋弁服也。以秋冬之田,故韋弁服。若春夏則冠弁服,故《司服》雲‘凡甸,冠弁服’。”義或然也。
命主祠祭禽於四方。以所獲禽祀四方之神也。《司馬職》曰:“羅弊,致禽以祀祊。”
○祊,鄭注《周禮》音方。
[疏]“命主”至“四方”。
○正義曰:謂獵竟也。主祠,謂典祭祀者也。禽者,獸之通名也。四方,四方有功於方之神也。四時田獵皆祭宗廟,而分時各以爲主也。春時四方施生,獵則祭社爲主也。夏時陰氣始起,象神之在內,獵則祭宗廟爲主也。秋時萬物以成,獵則以報祭社及四方爲主也。冬時萬物衆多,獵則主用衆物,以祭宗廟,而亦報於物有功之神於四方也。此天子獵既畢,因命典祀之官,取田獵所獲之禽,還祭於郊,以報四方之神也。冬獵亦何以知然?按鄭注“秋獮祀方”雲:“秋田主祭四方,報成萬物。”《詩》曰:“以社以方。”下雲:“方,迎四方氣於郊也。”鄭又云:“秋祭社與四方,爲五穀成熟,報其功也。”又《司馬》冬狩雲:“致禽饁獸於郊,入獻禽以享蒸。”鄭雲:“冬田,主用祭物多,衆得取也。致禽饁獸於郊,聚所獲禽,因以祭四方神於郊也。《月令》季秋,天子既田,‘命主祠祭禽四方’是也。入又以禽祭宗廟。”按於經注,更相引證,如可見矣。其祭四方,但用此禽,又用別牲,故《甫田》雲“與我犧羊,以社以方”是也。此祀四方者,謂四方五行之神也。
是月也,草木黃落,乃伐薪爲炭。伐木必因殺氣。
○炭,吐旦反。
○蟄蟲鹹俯在內,皆墐其戶。墐,爲塗閉之,闢殺氣。
○墐,其靳反。闢音避。
[疏]“蟄蟲”至“其戶”。
○正義曰:俯,垂頭也。墐,塗也。前月但藏而壞戶,至此月既寒,故垂頭向下,以隨陽氣,陽氣稍沈在下也。而又塗塞其戶穴,以避地上陰殺之氣也。
乃趣獄刑,毋留有罪。殺氣巳至,有罪者即決也。
○趣音促,又七住反。收祿秩之不當,供養之不宜者,天氣殺而萬物鹹藏,可以去之也。祿秩之不當,恩所增加也。供養之不宜,欲所貪耆熊蹯之屬非常食。
○當,丁浪反,注同。供養,九用反;下餘亮反,注同。去,起呂反。耆,市志反。熊,乎弓反。蹯音煩。
[疏]“收祿”至“宜者”。
○正義曰:春夏陽氣寬施,許人主從時,雖祿秩不當,亦所權許。今秋陰氣急斂,禁罰必當,是春夏所權置者,今悉收停之也。祿秩不當,謂彼人不應得祿,而王恩私與之者;供養不宜,謂非常之膳,求不可得者也。
是月也,天子乃以犬嘗稻,先薦寢廟。稻始孰也。
季秋行夏令,敗其國大水,冬藏殃敗,民多鼽嚏。未之氣乘之也。六月宿宜東井,氣多暑雨。
○鼽音求,《說文》雲:“病塞鼻窒。”嚏,丁計反。
[疏]“季秋”至“鼽嚏”。
○正義曰:“其國大水”,天災。“冬藏殃敗”,地災。“民多鼽嚏”,人災。
行冬令,則國多盜賊,邊竟不寧,土地分裂。醜之氣乘之也。極陰爲外,邊竟之象也。大寒之時,地隆坼也。
○竟音境,注及後同。隆,六中反。坼,醜白反。
[疏]“行冬”至“分裂”。正義曰:“國多盜賊,邊竟不寧”,人災;“土地分裂”,地災。
○注“極陰”至“之象”。
○正義曰:以十一月一陽生,十二月二陽生。陽在內,伏於地下,四陰在地上,故云“極陰爲外”也。
行春令,則暖風來至,民氣解惰,辰之氣乘之也。《巽》爲風。
○暖,乃管反,又許元反。解,古買反。惰,徒臥反。師興不居。辰宿直角,角主兵,不居,象風行不休止也。
[疏]“行春”至“不居”。
○正義曰:“暖風來至”,天災。“民氣解惰,師興不居”,人災。
孟冬之月,日在尾,昏危中,旦七星中。孟冬者,日月會於析木之津,而鬥建女之辰也。
○析,思歷反。
[疏]“孟冬”至“星中”。
○正義曰:按《三統曆》:“十月節,日在尾十度,昏危十四度中,去日八十九度,旦翼初度中。十月中,日在箕七度,昏室十度中,去日八十六度,旦軫五度中。”按《元嘉歷》:“十月節,日在心二度,昏危一度中,且張八度中。十月中,日在尾十二度,昏危十三度中,旦翼八度中。”
其日壬癸。壬之言任也。癸之言揆也。日之行,東北從黑道,閉藏萬物,月爲之佐。時萬物懷任於下,揆然萌牙,又因以爲日名焉。
其帝顓頊,其神玄冥。此黑精之君,水官之臣,自古以來,著德立功者也。顓頊,高陽氏也。玄冥,少皞氏之子曰脩,曰熙,爲水官。
○顓音專。頊音許玉反。冥,亡丁反。
[疏]注“顓頊”至“水官”。
○正義曰:按《五帝德》雲:“顓頊高陽氏,姬姓也。”又《帝王世紀》雲:“生十年而佐少皞,十二年而冠,二十年而登帝位,在位七十八年而崩,以水承金也。”雲“玄冥,少皞氏之子曰脩曰熙”者,按昭二十九年《左傳》雲“少皞氏有子曰脩曰熙,又云脩及熙爲玄冥”,是相代爲水官也。
其蟲介。介,甲也。象物閉藏地中,龜鱉之屬。
○鱉,必滅反。其音羽。三分商去一以生羽,羽數四十八。屬水者,以爲最清,物之象也。冬氣和則羽聲調。《樂記》曰:“羽亂則危,其財匱。”
○匱,其位反。
[疏]注“三分”至“十八”。
○正義曰:商數七十二,三分之,每一分有二十四,去其二十四,餘有四十八,故羽數四十八也。其數既少,故爲最清,清者最賤,物比於人亦爲賤,故云“物之象也”。
律中應鍾。孟冬氣至,則應鍾之律應。應鍾者,姑洗之所生,三分去一,律長四寸二十七分寸之二十。《周語》曰:“應鍾,均利器用,俾應復。”
○應,應對之應,注同。
[疏]注“應鍾”至“應復”。
○正義曰:姑洗之律長六寸九分寸之一,三分去一,則六寸去二寸,有四寸在。餘有整一寸九分寸之一,更三分,一寸爲二十七分,九分寸之一爲三分,並二十七分,總爲三十分,三分去一,去其十分,餘有二十分在,故云應鍾“律長四寸二十七分寸之二十”也。引《周語》以下者,證應鍾之義。按《春秋》說雲:“應其鍾。”注云:“應鍾,應其種類。”《律曆志》:“應鍾,言陰氣應無射,該藏萬物,而雜陽閡種。”注云:“閡,藏塞也。陰雜陽氣藏塞,爲萬物作種。”晉灼曰:“外閉曰閡。”以此言之,雲“應其種類”,正謂應無射也。雲“均利器用,俾應復”者,按《周語注》:“《坤》六三用事,應,當也。”言陰當代陽用事,百物可鍾藏,則均利百工之器,俾應復者,陰陽用事,終而復始也。
其數六。水生數一,成數六,但言六者,亦舉其成數。其味鹹,其臭朽。水之臭味也。凡鹹朽者皆屬焉。氣若有若無爲朽。
○朽,許九反,本亦作,《字林》雲:“,腐也。”《說文》雲:“或爲朽字。”其祀行,祭先腎。冬陰盛,寒於水,祀之於行,從闢除之類也。祀之先祭腎者,陰位在下,腎亦在下,腎爲尊也。行在廟門外之西爲軷壤,厚二寸,廣五尺,輪四尺。祀行之禮,北面設主於軷上,乃制腎及脾爲俎,奠於主南。又設盛於俎東、祭肉、腎一、脾再,其他皆如祀門之禮。
○闢,必亦反,又婢亦反。軷,步曷反。壤,如丈反。厚,戶豆反。廣,古曠反。
[疏]注“行在”至“之禮”。
○正義曰:知“行在廟門外之西”者,約《檀弓》雲“毀宗躐行”。自此以下,皆中霤禮文。“廣五尺,輪四尺”者,謂軷壇東西爲廣,南北爲輪,常祀行神之壇則然。若於國外祖道軷祭,其壇隨路所向,而爲廣輪尺數同也。按鄭注《聘禮》雲:“禮畢,乘車轢而遂行,唯車之一輪轢耳。”所以然者,以兩輪相去八尺,今軷唯廣五尺,故知不兩輪俱轢。雲“北面設主軷上”者,以主須南向,故人北面設之。其主,則鄭注《大馭》雲:“蓋以菩芻棘柏爲神主也。”
水始冰,地始凍,雉入大水爲蜃,虹藏不見。皆記時候也。大水,淮也。大蛤曰蜃。
○蜃,常忍反。見,賢遍反。下注“錄見”同。
[疏]注“大水淮也”。
○正義曰:知“大水淮”者,《晉語》雲:“雉入於淮爲蜃。”
天子居玄堂左個,乘玄路,駕鐵驪,載玄旂,衣黑衣,服玄玉,食黍與彘,其器閎以奄。玄堂左個,北堂西偏也。鐵驪,色如鐵。黍秀舒散,屬火,寒時食之,亦以安性也。彘,水畜也。器門而奄,象物閉藏也。今《月令》曰“乘軫路”,似當爲“袗”字之誤也。
○驪,力知反。鐵,他結反。軫,之忍反。袗,之刃反。
[疏]“載玄”至“玄玉”。
○正義曰:春雲“載青旂,衣青衣,服蒼玉”,青深而蒼淺。旂與衣,雖人功所爲,不可淺深異色,故同用青也。玉是自然之色,不可純青,故用蒼之淺色。夏雲“載赤旂,衣朱衣,服赤玉”,與春不類者,亦以朱深而赤淺。旂可用淺,衣必用深,故衣旂異色,赤玉與蒼玉同,俱是其色淺也。冬雲“載玄旂,衣黑衣,服玄玉”者,亦以黑深而玄淺,旂用淺色,故其色玄。衣用深色,故其色黑,與夏同也。服玄玉者,玉從自然之色,故其色淺而用玄玉也。猶如夏雲赤玉,春雲蒼玉,相似也。
○注“今月”至“誤也”。
○正義曰:鄭以此月乘軫路,軫是車之後材,路皆有軫。何得雲“乘軫路”,此“軫”字當衣旁着?袗是玄色,故以今《月令》“軫”字似當爲“袗”字錯誤,以車旁爲之。必知“袗”字爲色者,以此經雲“乘玄路”,玄袗義同,故《昏禮》雲“女從者畢袗玄”,鄭雖以袗爲同,要袗是玄之類。
是月也,以立冬。先立冬三日,太史謁之天子曰:“某日立冬,盛德在水。”天子乃齊。謁,告。
○先,悉薦反。
○立冬之日,天子親帥三公、九卿、大夫以迎冬於北郊,還反,賞死事,恤孤寡。迎冬者,祭黑帝葉光紀於北郊之兆也。死事,謂以國事死者,若公叔禺人、顏涿聚者也。孤寡,其妻子也。有以惠賜之,大功加賞。
○葉,本又作汁,音協。禺音遇。椓,丁角反,又作涿,同。
[疏]“天子”至“孤寡”。
○正義曰:亦率羣臣至北郊迎黑帝葉光紀,而顓頊玄冥配之。不言諸侯,亦如夏空其文也。
○“還反賞死事”者,還於郊,反亦反於朝也。賞死事,謂巨人有爲國事死者,北郊還,因殺氣之盛,而賞其家後也。“恤孤寡”者,恤,供給也。孤寡,即死事者妻子也,財祿供給之也。
○注“死事”至“加賞”。
○正義曰:舉死事之人證之也。《春秋左傳》魯哀十一年,魯師與齊戰,公叔務人曰:“上不能謀,士不能死,何以治民?吾既言之矣,敢不勉乎?”乃與其嬖僮汪錡赴敵,皆死。雖無賞賜之文,而亦死事之義,故以證之。哀二十三年,晉“知伯親禽顏庚”,注云“齊大夫顏涿聚”。二十七年“齊師將興”,“屬孤子,三日朝。設乘車兩馬,系五邑焉,召顏涿聚之子晉曰‘隰之役,而父死焉。今君命女以是邑也,服車而朝’”,是其加賞也。兼平常惠賜,養幼少,恤孤寡,亦是也。
是月也,命大史釁龜筴佔兆,審卦吉凶。筴,蓍也。佔兆,龜之繇文也。《周禮 龜人》“上春釁龜”,謂建寅之月也。秦以其歲首,使大史釁龜筴,與周異矣。卦吉凶,謂《易》也。審,省錄之,而不釁筮,筮短,賤於兆也。今《月令》曰“釁祠”,“祠”衍字。
○釁,許靳反。筴,初格反。蓍音屍。繇,直又反。
[疏]“是月”至“吉凶”。
○正義曰:從“命大史”至“無有掩蔽”,論釁祠龜筴,察阿黨,事異於上立冬之日,故別言“是月也”。從“天子始裘”至“貴賤之等級”,論天子身事,及命飭百官蓋藏之事,及喪紀棺槨等級,以事異於上,故言“是月”也。自“命工師”至“以窮其情”,論飭工匠營造盡情,事異於前,故言“是月”。自“大飲烝”至“射御角力”,論祭祀之事,勞農講武,亦事異於前,故更言“是月”。自“乃命水虞”至“行罪無赦”,論收斂藪澤之賦,必須得所,勿侵削下民,亦事異於前,故言“是月也”。
○“命大”至“吉凶”。正義曰:是月大史之官釁龜筴,謂殺牲以血塗釁其龜及筴。筴謂蓍也,亦以血塗之。佔兆者,龜之繇文。非但釁此龜筴,又釁此佔兆繇文。此佔兆之語,蒙上釁文也。“審卦吉凶”者,卦吉凶謂《易》也。《易》有六十四卦,或吉或兇,故云“卦吉凶”。卦之吉凶,但是筮耳。筮短賤於龜兆,不得塗釁,但省視錄之而已,故云“審卦吉凶”。卦既雲吉凶,明兆亦有吉凶,但佔兆與龜筴連文,故略而不言吉凶也。
○注“筴蓍”至“衍字”。
○正義曰:《曲禮》雲“筴爲筮”,知是蓍也。雲“佔兆,龜之繇文”者,上與龜筴不同,下與卦吉凶又別,故言龜之繇文。則佔兆之書也,則《周禮 大卜》雲“其經皆百有二十,其頌皆千有二百”是也。引“《周禮 龜人》‘上春釁龜’,謂建寅之月”,秦以孟冬爲歲首,謂建亥月釁龜筴,故云“與周異也”。鄭之此注,與《周禮》不同。《周禮》雲“上春釁龜”,注引《月令》孟冬“釁祠,龜策相互矣”者,《周禮》雲“上春釁龜”,明秦亦以上春釁龜,秦以孟冬釁龜筴,明周亦孟冬釁龜筴,故云相互也。注《周禮》又云“《月令》,秦世之書,亦或從以歲首釁龜耳”,則與此同也。而秦十月爲歲首,一釁而巳。《周禮》上春者,亦謂夏之建寅之月,但歲首一釁而已,無一年兩釁之事,此鄭氏注《周禮》,別解其義也。今此《月令》之注,與《周禮》“上春釁龜”,以爲建寅之月,則此與《周禮》不同,彼此鄭爲兩解也。雲“審省錄之而不釁,筮短賤於兆”者,以卦吉凶謂《易》也。直言審不雲釁,故言“審省錄之而不釁”。所以不釁者,《易》是筮卦之書,賤於龜之書,故龜繇雲釁之,筮書則省錄而巳。觀鄭注佔兆釁之分明,而皇氏雲“唯釁龜筴,命大史唯佔視兆書不釁”,與鄭注違,其義非也。雲“筮短”者,《左傳》僖四年,“晉獻公卜驪姬不吉,筮之吉,公曰:‘從筮。’卜人曰:‘筮短龜長,不如從長。’”杜元凱注云:“筮以數告,故短。龜以象示,故長。”是筮短龜長之事也。
是察阿黨,則罪無有掩蔽。阿黨,謂治獄吏以私恩曲橈相爲也。
○爲,於僞反,下“爲仲冬”、“爲天子”皆同。
[疏]“是察”至“掩蔽”。
○正義曰:“是察阿黨”者,謂當是正審察獄吏阿黨之事,則在下犯罪之人,獄吏不能掩蔽,故云“無有掩蔽”。
是月也,天子始裘。九月授衣,至此可以加裘。
○命有司曰:“天氣上騰,地氣下降,天地不通,閉塞而成冬。”使有司助閉藏之氣,門戶可閉閉之,窗牖可塞塞之。
○上,時掌反,又如字,下“上世”同。命百官謹蓋藏。謂府庫囷倉有藏物。
○藏,才浪反,又如字。命司徒循行積聚,無有不斂。謂芻禾薪蒸之屬。
○行,下孟反。積聚,子賜反;下七柱反,又才屢反,仲冬同。
[疏]“天氣”至“下降”。
○正義曰:若以《易》卦言之,七月三陽在上,則天氣上騰;三陰在下,則地氣下降也。今十月乃雲“天氣上騰,地氣下降”者,《易》含萬象,言非一概,周流六虛,事無定體。若以爻象言之,則七月爲天氣上騰,地氣下降。若氣應言之,則從五月地氣上騰,至十月地氣六陰俱升,天氣六陽並謝,天體在上陽歸於虛無,故云“上騰”。地氣六陰用事,地體在下,陰氣下連於地,故云“地氣下降”。各取其義,不相妨也。
杯城郭,戒門閭,脩鍵閉,慎管籥,固封疆,備邊竟,完要塞,謹關梁,塞徯徑。壞,益也。鍵,牡。閉,牝也。管籥,搏鍵器也。固封疆,謂使有司循其溝樹及其衆庶之守法也。要塞,邊城要害處也。梁,橋橫也。徯徑,禽獸之道也。今《月令》“疆”或爲“璽”。
○鍵,其輦反,又其偃反。籥,羊灼反。疆,居良反,注及下注同。塞,先代反,注同。塞徯,上先則反,下音奚。徑,古定反。牡,亡古反,又茂後反。搏音博,一本作傳,直專反。處,尺慮反。璽音徙。
[疏]“壞城”至“徯徑”。
○正義曰:城郭當須牢厚,故言壞。門閭備擬非常,故云戒。鍵閉或有破壞,故云修。管籥不可妄開,故云審。封疆理當險阻,故云固。邊竟防擬盜賊,故云備。要塞理宜牢固,故云完。關梁禁御姦非,故云謹。徯徑細小狹路,故須塞。皆隨事戒約,故設文不同也。
○注“壞益”至“爲璽”。
○正義曰:“鍵牡閉牝”者,凡鎖器入者謂之牡,受者謂之牝,若禽獸牝牡。然管籥與鍵閉別文,則非鍵閉之物,故云“搏鍵器”,以鐵爲之,似樂器之管籥,搢於鎖內,以搏取其鍵也。按《檀弓》注云:“管,鍵也。”則管、鍵一物,此爲別者,熊氏雲:“管是鍵之伴類,仍非鍵也。”注稱管鍵者,以類言之,若雲鄰里然也。管籥雲搏鍵器,則管籥一物,義或然也。而何胤雲:“鍵是門扇之後,樹兩木,穿上端爲孔。閉者謂將扃關門,以內孔中。”按《漢書 五行志》每雲牝飛及牝亡,謂失其鎖須,須則牡也。何胤雲“兩邊樹木”,非其義也。雲“固封疆,謂使有司循其溝樹及其衆庶之守法”者,溝樹謂掘溝塹而種樹木也,令使衆庶可守之。
飭喪紀,辨衣裳,審棺槨之薄厚,塋丘壟之大小、高卑厚薄之度、貴賤之等級。此亦閉藏之具,順時飭正之也。辨衣裳,謂襲斂,尊卑所用也。所用又有多少。
○塋音營。壟,力勇反。襲音習。斂,力驗反,又力檢反。
[疏]注“衣裳”至“多少”。
○正義曰:其衣裳襲斂多少及棺槨厚薄,具在《喪大記》。丘壟小大,按鄭注《冢人》雲:“《漢律》列侯墳高四丈,關內侯以下各有等差。”又注《檀弓》雲“墳高四尺”,蓋周之士制,外無文。
是月也,命工師效功,陳祭器,按度程,毋或作爲淫巧,以蕩上心,必功緻爲上。霜降而百工休,至此物皆成也。工師,工官之長也。效功,錄見百工所作器物也。主於祭器,祭器尊也。度謂制大小也。程謂器所容也。淫巧,謂奢僞怪好也。蕩謂搖動生其奢淫。
○效,戶教反。巧如字,又若孝反,注同。致,直吏反,下注同。長,丁丈反。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勒,刻也。刻工姓名於其器,以察其信,知其不功緻。功有不當,必行其罪,以窮其情。功不當者,取材美而器不堅也。
○當,丁浪反,注同。
[疏]“命工”至“其情”。
○正義曰:於是之時,冬閉無事,百工造作器物,恐爲淫巧,故命工師之官。師,長也。命此工官之長,效實百工所造之物,陳列祭器善惡。
○“按度程”者,謂於按此器舊來制度大小,及容受程限多少。
○“毋或作爲淫巧”者,或,有也。勿得有作過制之巧,以搖動在上生奢侈之心必,“功緻爲上”者,言作器不須靡麗華侈,必功力密緻爲上。又每物之上,刻勒所造工匠之名於後,以考其誠信與不,若其用材精美,而器不堅固,則功有不當,必行其罪罰,以窮其詐僞之情。
○注“主於”至“所容”。
○正義曰:百工造作器物,則諸器皆營。今經直主於祭,故云“主於祭器,祭器尊也”。度謂制大小,程謂器所容”者,以經度、程文別,度是制度大小,除制度之外,唯有容受多少,故以程爲器所容也。
是月也,大飲烝。十月農功畢,天子諸侯與其羣臣飲酒於太學,以正齒位,謂之大飲。別之於他,其禮亡。今天子以燕禮,郡國以鄉飲酒禮代之。烝謂有牲體爲俎也。《黨正職》曰:“國索鬼神而祭祀,則以禮屬民,而飲酒於序,以正齒位。”亦謂此時也。《詩》雲:“十月滌場,朋酒斯饗。曰殺羔羊,躋彼公堂。稱彼兕觵,受福無疆。”是頌大飲之詩。
○別,彼列反。索,所百反。屬,之玉反,下同。滌,大曆反。場,直良反。躋,子兮反。兕,除履反。觵,古宏反。
[疏]“大飲烝”。
○正義曰:言於是月之時,天子諸侯與羣臣大行飲酒爲饗禮,以正齒位。烝,升也。升此牲體於俎之上,故云“大飲烝”。
○注“十月”至“之詩”。
○正義曰:“天子諸侯與其羣臣飲酒於太學”者,按此大飲烝是天子之禮,《詩 豳風》“躋彼公堂”,序諸侯之事,是諸侯之禮,故云“天子諸侯與羣臣”也。《豳詩》雲“躋彼公堂”,《毛傳》雲:“公堂,學校也。”《黨正》“以禮屬民,飲酒於序”,故云此飲酒於太學也。雲“以正齒位”者,約《黨正》文。必約《黨正》者,以此是孟冬,《黨正》雲“國索鬼神”,謂蜡祭也,與此同月,故鄭下注引《黨正》文,亦謂此時也。雲“烝謂有牲體爲俎”者,按《國語》雲:“王公立飫,則有房烝。”此既大飲饗禮,當用房烝半體之俎。若《黨正》飲酒,雖饗而用餚蒸,故宣十六年《左氏》雲“王享有體薦,宴有折俎,公當享,卿當宴”是也。鄭又引《黨正》及《詩》者,證大飲是十月正齒位、飲羣臣之事。雲“十月滌場”者,謂場功畢入,滌掃其場。“朋酒斯饗”者,《毛傳》雲:“兩樽曰朋。”鄭雲:“饗謂饗禮,而殺羔羊,行禮之時,升彼公之學校之堂,舉彼兕觥之爵,以罰失禮。臣下慶君命受福無疆也。”
天子乃祈來年於天宗,大割祠於公社及門閭,臘先祖五祀。此《周禮》所謂蜡祭也。天宗,謂日月星辰也。大割,大殺羣牲割之也。臘,謂以田獵所得禽祭也。五祀:門、戶、中霤、竈、行也。或言祈年,或言大割,或言臘,互文。
○臘,力合反。蠟,仕迓反,《字林》作“措”。
[疏]“天子”至“五祀”。
○正義曰:“祈來年於天宗”者,謂祭日月星辰也。“大割祠於公社”者,謂大割牲以祠公社,以上公配祭,故云“公社”。“及門閭”者,非但祭社,又祭門閭,但先祭社,後祭門閭,故云及。“臘先祖五祀”者,臘,獵也。謂獵取禽獸,以祭先祖五祀也。此等之祭,總謂之蠟。若細別言之,天宗、公社、門閭謂之蠟,其祭則皮弁素服,葛帶榛杖。其臘先祖五祀,謂之息民之祭,其服則黃衣黃冠。鄭注《郊特牲》雲:“息民與蠟異也。”按《黨正》雲“國索鬼神而祭祀,則以禮屬民,而飲酒於序,以正齒位”,則飲酒在蜡祭之後。此大飲在蜡祭之前者,若《黨正》屬民飲酒在蠟之後,故下雲“勞農以休息之”,注“《黨正》飲酒”是也。若天子諸侯羣臣大飲在蜡祭之前,故以大飲敘在祈年之前。然鄭爲大飲之下注引《黨正》飲酒者,證其正齒位同在此月,不謂大飲,即《黨正》飲酒也。而熊氏以爲大飲烝在蠟之後,非其義也。凡蠟皆在建亥之月,而皇氏以爲夏、殷蠟各在已之歲終。若如此,夏家季冬則計耦耕事也,脩耒耜,具田器。不得方始勞農以休息,皇氏之義非也。
○注“此周”至“互文”。
○正義曰:知此《周禮》所謂蠟者,以《郊特牲》“蠟者,索也。索萬物而饗之”。按《籥章》雲“國祭蠟,吹《豳頌》,以息老物”,蠟而後息老。此經亦先祭衆神,乃後勞農休息,文與《籥章》相當,故經廣祭衆神,是《周禮 籥章》所謂蜡祭也。而熊氏、皇氏皆爲《周禮》六樂:一變而致羽物,以致六變而蜡祭。此亦廣祭衆神,故指彼一變、二變而爲之蠟也。然彼樂一變二變,鄭自解爲蠟耳,非《周禮》正文言蠟,何得雲《周禮》所謂蠟也?雲“天宗謂日月星”者,以蜡祭唯公,社不祭地,故知祭天宗者不祭天,若是祭天,何須稱宗?下季冬雲天之神,是天之衆神,有司中、司命,不稱宗,明稱宗者,謂日月星也。按《異義》六宗:賈逵等以爲天宗三,謂日月星;地宗三,謂泰山、河、海。鄭玄六宗:以爲星也,辰也,司中也,司命也,風師也,雨師也。不同賈逵之義。今此雲“天宗謂日月星”者,《尚書》六宗,文承肆類上帝之下。凡郊天之時,日月從祀,故祭以日月配。日月在類上帝之中,故六宗不得復有日月。此不雲六宗,而云天宗,與彼別也。蔡邕雲:“日爲陽宗,月爲陰宗,北辰爲星宗也。”雲“臘謂田獵所得禽祭”者,以欲臘祭之時,暫出田獵以取禽,非仲冬大閱之獵也。《左傳》雲:“唯君用鮮。”則天子諸侯,祭用鮮獸。皇氏雲“仲秋獵得禽獸,以爲乾豆,至臘用之”,其義非也。雲“五祀:門、戶、中霤、竈、行”者,《月令》殷禮言之,若周則七祀。雲“或言祈年,或言大割,或言臘,互文”者,天宗、公社、門閭、先祖五祀等,皆祈年大割臘祭之事,故云“互”也。皇氏雲:“天宗,故云祈。社是報功,故云大割。先祖已之親,故臘祭也。”
勞農以休息之。黨正屬民,飲酒正齒位是也。
○勞,力報反。
[疏]注“黨正”至“是也”。
○正義曰:按《黨正職》“國索鬼神而祭祀,則以禮屬民”。此亦祭衆神之後,勞農休息文正相當,故云是此等休息是正齒位。按《雜記》子貢觀蠟,雲“一國之人皆若狂”者,按《鄉飲酒》初立,賓行禮,至禮終,說屨升堂而往,行無算爵。然則初時正齒位,後則皆狂。蜡祭,蔡邕雲:“夏曰清祀,殷曰嘉平,周曰蠟,秦曰臘。”按《左傳》雲:“虞不臘矣。”是周亦有臘名也。
天子乃命將帥講武,習射御,角力。爲仲冬將大閱,簡習之。亦因營室主武士也。凡田之禮,唯狩最備。《夏小正》:“十一月王狩。”
○將帥,上子匠反,下色類反。閱音悅。狩,手又反。
[疏]注“營室”至“最備”。
○正義曰:《春秋》說雲:“營室主軍士之糧。”雲“凡田之禮,唯狩最備”者,解此經孟冬雲“乃命將帥講武,習射御”,言習,是未正用也。備擬仲冬教戰之事所須,故言唯狩最備,謂狩禮大也。故仲冬教大閱,禮儀備。
是月也,乃命水虞、漁師收水泉池澤之賦,毋或敢侵削衆庶兆民,以爲天子取怨於下。其有若此者,行罪無赦。因盛德在水,收其稅。
孟冬行春令,則凍閉不密,地氣上泄,寅之氣乘之也。
○泄,息列反,下同。民多流亡。象蟄蟲動。
[疏]“孟冬”至“流亡”。
○正義曰:“凍閉不密,地氣上泄”,地災也。“民多流亡”,人災也。
行夏令,則國多暴風,方冬不寒,蟄蟲復出。巳之氣乘之也。立夏巽用事,巽爲風。
○復,扶又反。
[疏]“國多”至“復出”。
○正義曰:“國多暴風,方冬不寒”,天災也。“蟄蟲復出”,地災也。
行秋令,則雪霜不時,申之氣乘之也。小兵時起,土地侵削。申陰氣,尚微。申宿直參伐,參伐爲兵。
○參,所林反,下同。
[疏]“雪霜”至“侵削”。
○正義曰:“雪霜不時”,天災也。
○“小兵時起,土地侵削”,人災也。
○注“申宿直參伐,參伐爲兵”。
○正義曰:按《春秋》說雲:“參伐主斬刈,示威行伐也。”
仲冬之月,日在鬥,昏東壁中,旦軫中。仲冬者,日月會於星紀,而鬥建子之辰也。
○闢,必亦反,又必狄反。
[疏]“仲冬”至“軫中”。
○正義曰:按《律曆志》雲“仲冬之初,日在鬥十二度”,故云“日在鬥”也。《三統曆》:“大雪,日在鬥十二度,昏壁五度中,去日八十四度,旦角三度中。冬至,日在牛初度,昏奎十度中,去日八十二度,旦亢七度中。”《元嘉歷》雲:“大雪,日在箕十度,昏氐九度中,旦軫八度中。冬至,日在鬥十四度,昏東壁八度中,晝漏四十五刻,旦角七度中。
其日壬癸。其帝顓頊,其神玄冥。其蟲介。其音羽,律中黃鍾。其數六。其味鹹,其臭朽。其祀行,祭先腎。黃鍾者,律之始也,九寸。仲冬氣至,則黃鍾之律應。《周語》曰:“黃鍾所以宣養六氣九德。”
[疏]注“周語”至“九德”。
○正義曰:按《元命包》:“黃鍾者始黃。”注云:“始萌黃泉中。”《律曆志》雲:“黃者中之色,君之服。鍾,種也。”又云:“黃,五色莫盛焉,故陽氣始種於泉,孳萌萬物爲六氣元也。”“《周語》曰‘黃鍾所以宣養六氣九德’”者,按彼注十一月建子,陽氣在中,“六氣:陰、陽、風、雨、晦、明。九德:金、木、水、火、土、穀、正德、利用、厚生”。作事宣遍,黃鍾象氣伏地,物始萌,所以遍養六氣九功之德。此養之者,若施於人六情,正德,天德;利用,地德;厚生,人德。六府者,金、木、水、火、土、穀也。
冰益壯,地始坼,鶡旦不鳴,虎始交。皆記時候也。鶡旦,求旦之鳥也。交猶合也。
○壯,莊亮反。曷,本亦作鶡,同,戶割反。鶡旦,鳥名。
天子居玄堂大廟,乘玄路,駕鐵驪,載玄旂,衣黑衣,服玄玉,食黍與彘,其器閎以奄。玄堂大廟,北堂當大室。
○飭死事。飭軍士,戰必有死志。
[疏]“飭死事”。
○正義曰:事異前也,因殺氣之盛,以飭軍士,使戰者必有死志,故曰“飭死事”也。
命有司曰:“土事毋作,慎毋發蓋,毋發室屋,及起大衆,以固而閉。地氣沮泄,是謂發天地之房,諸蟄則死,民必疾疫。又隨以喪,命之曰暢月。”而猶女也。暢猶充也。大陰用事,尤重閉藏。
○暢,敕亮反。女音汝。大音太。
[疏]“命有”至“暢月”。
○正義曰:此不雲是月者,總是冬月閉藏之事,從十月爲漸,非惟仲冬一月之事,故不言“是月”。自“命奄尹”至“淵澤井泉”,論命奄尹之官,謹慎房室;命酒正之職,以爲酒醴;命掌祠之官,祈祀四海井泉:事雖各別,同是命告羣官,事異於上,故總言“是月”。自“農有不收藏積聚”至“罪之不赦”,論收斂尤急之時,務須積聚之事,事異於上,故云“是月”。自“日短至”至“取竹箭”,論日至之時,須有所爲之事,事異於收斂積聚,故云“是月”。自“可以罷官之無事”至“閉藏”,論去間務助時寧靜,亦事異於前,故言“是月”。雲“土事毋作,慎毋發蓋”者,於此之時,土地之事毋得興作,又須謹慎,毋得開發掩蓋之物,則孟冬雲“謹蓋藏”是也。非惟仲冬一月之事,故不言是月,良爲此也。爲陰氣凝固,陽須閉藏,若起土功,開蓋物,發室屋,起大衆,開泄陽氣,故下雲“諸蟄則死”,人則疾疫也。“以固而閉”者,而,汝也。命此有司雲,於此之時,以堅固汝閉塞之事,勿令開動。“地氣沮泄,是謂發天地之房”者,約束有司,若其不固汝所閉之事,令地沮泄,謂泄漏地之陽氣,是發徹天地之房。房是人次舍之處擁蔽,於此之時,天地亦擁蔽萬物,不使宣露,與房舍相似,令地氣泄漏,是開發天地之房也。如此,則諸蟄則死,人必疾疫。非但蟄死人疾,“又隨以喪”者,國有大喪,隨逐其後。“命之曰暢月”者,告有司雲:所以須閉藏,以其命此月曰暢月。暢,充也。言名此月爲充實之月,當使萬物充實不發動故也。皇氏雲:“又隨以喪者,謂逃亡,人爲疾疫皆逃亡,故云又隨以喪。”
是月也,命奄尹申宮令,審門閭,謹房室,必重閉。奄尹,主領奄豎之官也。於周則爲內宰,掌治王之內政、宮令。幾齣入及開閉之屬。重閉,外內閉也。
○重,直龍反,注同。省婦事,毋得淫。雖有貴戚近習,毋有不禁。省婦事,所以靜陰類也。淫謂女功奢僞怪好物也。貴戚,謂姑、姊妹之屬。近習,天子所親倖者。
○省,所景反,注同。
[疏]“命奄”至“不禁”。
○正義曰:“命奄尹”者,尹謂正也。謂命奄官正長,申重之政令,常察門閭之事,謹慎房室之處。“必重閉”者,謂門閭房室,必外內重閉。遠者謂之門閭,近者謂之房室,皆有外內,門戶必重疊閉之。此月陰氣既靜,故減省婦人之事,順陰類也。婦人須事者,務所質素,無得過爲淫巧。其所禁婦人,無限貴戚姑姊妹之徒,及王親近愛習嬖寵之類,無有不禁,言禁之無得淫巧也。
○注“於周”至“之屬”。
○正義曰:此奄尹,奄官之尹,於周則內宰,俱是主領奄官,身非奄人,故云於周爲內宰,內宰非奄也。雲“掌治王之內政”者,皆解經“中申宮”令也,宮令則內政也。雲“譏出入及開閉之屬”者,解經“審門閭,謹房室”也。
乃命大酋,秫稻必齊,麴糵必時,湛熾必絜,水泉必香,陶器必良,火齊必得。兼用六物,大酋監之,毋有差貸。酒熟曰酋。大酋者,酒官之長也,於周則爲酒人。秫稻必齊,謂孰成也。湛,漬也。熾,炊也。火齊,腥孰之調也。物猶事也。差貸,謂失誤,有善有惡也。古者獲稻而漬米麴,至春而爲酒。《詩》雲:“十月獲稻,爲此春酒,以介眉壽。”
○酋,子由反,又在由反。秫音述。麴,丘六反。糵,魚列反。湛,於廉反。熾,尺志反。齊,才計反,注“火齊”同。監,古銜反。貸音二,又他得反,注同。長,丁丈反。獲,戶郭反。
[疏]“乃命”至“差貸”。
○釋義曰:大酋者,酒官之長,於此之時,始爲春酒,先須治擇秫稻,故云“秫稻必齊”。齊得成孰,又須以時料理麴糵,故云“必時”。“湛熾必絜”者,湛,漬也。熾,炊也。謂炊漬米麴之時,必須清絜。“水泉必香,陶器必良”者,謂所用水泉必須香美,所盛陶器必須良善。“火齊必得”者,謂炊米和酒之時,用火齊,生孰必得中也。“兼用六物”者,秫稻一,麴糵二,湛熾三,水泉四,陶器五,火齊六也。物,事也,謂作酒之人,用此六事作酒,大酋監督之,無使有參差貸變,使酒誤其善惡。
○注“酒孰”至“眉壽”。
○正義曰:酒孰曰酋,然則酋者,酒孰之名也。雲“於周則爲酒人”者,《周禮 酒正》引此大酋爲酒正也。此注大酋爲酒人,不同者,以酒正掌作酒法,或及酒材之事,故引大酋證之。其實酒正“掌酒之政令”,及酒出入之事,不親監作,此大酋監作,故爲酒人也,以酒人監作酒故也。雲“古者獲稻,而漬米麴,至春事而爲酒”者,證此十一月命大酋作酒之事。以十月獲稻,於此月漬米麴,至春而爲酒者,謂春成也,非春始釀,故《毛詩傳》雲:“春酒凍醪。”又注《酒正》雲:“清酒,今中山冬釀接夏而成。”是於仲冬季冬以釀也。引《詩》者,《豳風 七月》之詩,以證獲稻作酒之事。
天子命有司祈祀四海、大川、名源、淵澤、井泉。順其德盛之時祭之也。今《月令》“淵”爲“深”。
是月也,農有不收藏積聚者,馬牛畜獸有放佚者,取之不詰。此收斂尤急之時,人有取者不罪,所以警懼其主也。《王居明堂禮》曰:“孟冬之月,命農畢積聚,系收牛馬。”
○畜,許六反。詰,起吉反。
[疏]注“明堂”至“牛馬”。
○正義曰:引之者,證若不積聚收牛馬,他人取之不詰。俗本作“牧”,定本作“收”。
山林藪澤,有能取蔬食田獵禽獸者,野虞教道之。其有相侵奪者,罪之不赦。務收斂野物也。大澤曰藪,草木之實爲蔬食。
○藪,素口反。道音導。
[疏]注“大澤”至“蔬食”。
○正義曰:按鄭注《周禮》:“水鍾曰澤,水希曰藪。”今言“大澤曰藪”者,以有水之處謂之澤,旁無水之處謂之藪。“草木之實爲蔬食”者,《爾雅》雲:“蔬不孰爲饉。”蔬謂菜蔬,以其粗蔬,經言蔬食,故爲草木實也。山林蔬食,榛慄之屬。藪澤蔬食,菱芡之屬。
是月也,日短至,陰陽爭,諸生蕩。爭者,陰方盛,陽欲起也。蕩,謂物動萌牙也。
○爭,爭鬥之爭,注同。君子齊戒,處必掩身,身欲寧,去聲色,禁耆欲,安形性,事欲靜,以待陰陽之所定。寧,安也。聲謂樂也。《易》及《樂》、《春秋》說雲“冬至,人主與羣臣從八能之士作樂五日”,此言“去聲色”,又相反。
○去,起呂反,注及下同。耆,市志反。從,子用反。
[疏]注“易及”至“相違”。
○正義曰:此《易 通卦驗》文,及《樂緯》、《春秋緯》,其語同也。其八能之士,以具在仲夏疏文。“又相違”者,以夏巳違,今此復違,故言又也。
芸始生,荔挺出,蚯蚓結,麋角解,水泉動。又記時候也。芸,香草也。荔挺,馬也。水泉動,潤上行。
○芸音雲。荔,力計反。挺,大頂反。麋,亡悲反。解音蟹。,戶介反。上,時丈反。
[疏]“芸始”至“泉動”。
○正義曰:“芸始生,荔挺出”者,皇氏雲“以其俱香草,故應陽氣而出”。而“蚯蚓結”者,蔡雲“結猶屈也。蚯蚓在穴,屈首下向,陽氣氣動則宛而上首,故其結而屈也”。“麋角解”者,說者多家,皆無明據,熊氏雲“鹿是山獸,夏至得陰氣而解。角麋是澤獸,故冬至得陽氣而解角”。今以麋爲陰獸,情淫而遊澤,冬至陰方退故解角,從陰退之象。鹿是陽獸,情淫而遊山,夏至得陰而解角,從陽退之象。既無明據,故略論焉。若節氣早,則麋角十一月解,故《夏小正》雲“十一月麋角隕墜”是也。若節氣晚,則十二月麋角解,故《小正》雲“十二月隕麋角”。
日短至,則伐木,取竹箭。此其堅成之極時。
是月也,可以罷官之無事,去器之無用者。謂先時權所建作者也。天地閉藏而萬物休,可以去之。
○塗闕廷門閭,築囹圄,此以助天地之閉藏也。順時氣也。
仲冬行夏令,則其國乃旱,午之氣乘之也。氛霧冥冥,霜露之氣,散相亂也。
○氛,芳雲反。雷乃發聲。震氣動也。午屬震。
[疏]“其國”至“發聲”。
○正義曰:“其國乃旱,氛霧冥冥,雷乃發聲”,皆天災也。
行秋令,則天時雨汁,瓜瓠不成。酉之氣乘之也,酉宿直昴畢,畢好雨。雨汁者,水雪雜下也。子宿直虛危,虛危內有瓜瓠。
○雨汁,於付反;下音執,注同。瓠,戶故反。好,呼報反。國有大兵。兵亦金之氣。
[疏]“天時”至“大兵”。
○正義曰:“天時雨汁”,天災也。“瓜瓠不成”,地災也。“國有大兵”,人災也。
○注“虛危內有瓜瓠”。
○正義曰:按《天文志》:“瓜瓠四星在危東。”
行春令,則蝗蟲爲敗,當蟄者出,卯之氣乘之也。水泉鹹竭,大火爲旱。民多疥癘。疥癘之病,孚甲之象。
○疥音介。
[疏]“蝗蟲”至“疥癘”。
○正義曰:“蟲蝗爲敗,水泉鹹竭”,地災也。“民多疥癘”,人災也。
季冬之月,日在婺女,昏婁中,旦氐中。季冬者,日月會於玄枵,而鬥建醜之辰也。
○婺,無付反。婁,力候反。氐,丁兮反,又音丁計反。枵,許驕反。
[疏]“季冬”至“氐中”。
○正義曰:按《律曆志》:“季冬初,日在婺女八度。”《三統曆》:“小寒,日在婺女八度,昏婁十一度中,去日八十四度,旦氐十二度中。大寒,日在危初度,昏昴二度中,去日八十度,旦心五度中。”《元嘉歷》:“日在牛三度,昏奎十五度中,晝漏四十五刻六分,旦亢九度中。大寒,日在女十度,昏胃四度中,晝漏四十六刻七分,旦氐十三度中。”
其日壬癸。其帝顓頊,其神玄冥。其蟲介。其音羽,律中大呂。其數六。其味鹹,其臭朽。其祀行,祭先腎。大呂者,蕤賓之所生也。三分益一,律長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百四。季冬氣至,則大呂之律應。《周語》曰:“大呂助陽宣物。”
[疏]注“大呂”至“宣物”。正義曰:按蕤賓長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上生大呂,三分益一,三寸益一寸,六寸益二寸,故爲八寸。其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各三分之,則爲七十八分,三分益一,更益一個二十六,則爲一百四,故云“律長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四”也。引“《周語》‘大呂助陽宣物’”者,證大呂之義也。按《律曆志》雲:“大呂,呂,旅也。”言陰大旅助黃鍾宣氣而聚物。
雁北鄉,鵲始巢,雉雊,雞乳。皆記時候也。雊,雉鳴也。《詩》雲:“雉之朝雊,尚求其雌。”
○鄉音向。雊,音豆反。乳,如住反。
[疏]“雁北”至“雞乳”。
○正義曰:雁北鄉有早有晚,早者則此月北鄉,晚者二月乃北鄉,故《易》說雲:“二月驚蟄,候雁北鄉。”“鵲始巢”者,此據晚者,若早者十一月始巢,故《詩緯 推度災》雲“復之日鵲始巢”是也。“雉雊雞乳”者,《易 通卦驗》雲“雉雊雞乳,在立春節”,與此同,以立春在此月也。《通卦驗》又云:“小寒虎始交,豺祭獸。”此季冬不言者,文不具也。若節氣晚則季冬虎交,若節氣早則在仲冬,故仲冬虎始交。按《月令》“九月豺祭獸”,《通卦驗》“季冬豺祭獸”者,熊氏雲“再祭也”。一曰《易》說誤也,無此文。
天子居玄堂右個,乘玄路,駕鐵驪,載玄旂,衣黑衣,服玄玉,食黍與彘,其器閎以奄。玄堂右個,北堂東偏。
命有司大難,旁磔,出土牛,以送寒氣。此難,儺陰氣也。難陰始於此者,陰氣右行,此月之中,日曆虛危,虛危有墳墓四司之氣,爲厲鬼將隨強陰出害人也。旁磔於四方之門。磔,禳也。出猶作也。作土牛者,醜爲牛,牛可牽止也。送猶畢也。
○難,乃多反,下注同。磔,竹百反。爲厲,於僞反。
[疏]“命有”至“寒氣”。
○正義曰:此月之時,命有司之官,大爲難祭,令難去陰氣,言大者,以季春唯國家之難,仲秋唯天子之難,此則下及庶人,故云“大難”。“旁磔”者,旁謂四方之門,皆披磔其牲,以禳除陰氣。“出土牛,以送寒氣”者,出猶作也。此時強陰既盛,年歲巳終,陰若不去兇邪,恐來歲更爲人害,其時月建醜,又土能克水,持水之陰氣,故特作土牛,以畢送寒氣也。
○注“此月”至“畢也”。
○正義曰:“此月之中”者,中猶內也,謂此月之內也。皇氏以爲此月中氣,非也。雲“日曆虛危,虛危有墳墓四司之氣”者,熊氏引《石氏星經》雲:“司命二星,在虛北。司祿二星,在司命北。司危二星,在司祿北。司中二星,在司危北。”史遷雲:“四司,鬼官之長。”又云:“墳墓四星,在危東南。”是危虛有墳墓四司之氣也。皇氏以爲北方蓋藏,故爲墳墓;北方歲終,以司主四時,故云四司。其義皆非也。皇氏又云:“以季春國難,下及於民。”以此季冬大難,爲不及民也。然皇氏解《禮》,違鄭解義也。今鄭注《論語》“鄉人難”雲:“十二月命方相氏,索室中驅疫鬼。”鄭既分明雲十二月鄉人難,而皇氏解季冬難,雲不及鄉人,不知何意如此?雲“送猶畢者,此時寒實未畢,而言畢者,但意欲全畢耳。
徵鳥厲疾。殺氣當極也。徵鳥,題肩也。齊人謂之擊徵,或名曰鷹,仲春化爲鳩。
○題,本兮反。
[疏]“徵鳥厲疾”。
○正義曰:亦命有司辭也。徵鳥,謂鷹隼之屬也,謂爲徵鳥如徵。厲,嚴猛。疾,捷速也。時殺氣盛極,故鷹隼之屬取鳥捷疾嚴猛也。蔡雲“太陰殺氣將盡,故猛疾與時競也”。
○注“殺氣”至“爲鳩”。
○正義曰:按《釋鳥》雲:“鷹,鶆鳩。”某氏雲:“鶆鳩,鸘鳩。”《月令》雲:“鷹化爲鳩。”《左傳》曰:“爽鳩氏,司寇也。”郭景純雲:“鶆當爲鸘。”即鸘鳩也。此徵鳥者,則鸘鳩之謂也。
乃畢山川之祀,及帝之大臣,天之神祗。四時之功成於冬,孟月祭其宗,至此可以祭其佐也。帝之大臣,句芒之屬。天之神祗,司中、司命、風師、雨師。
○祗音祁。
[疏]注“四時”至“雨師”。
○正義曰:按上孟冬“祈來年於天宗,大割祠於公社,臘先祖五祀”,是謂蜡祭,則百神皆祭,則一變而致羽物山林之祗,再變而致鱗物川澤之祗,是蜡祭並祭山川也,是嶽瀆及衆山川也。孟冬不見者,文不具。孟冬祭嶽瀆,因及衆山川,至此又更祭衆山川,山川少於嶽瀆,是孟月祭其宗,此月祭其佐。前孟冬是祭先嗇神農,並祭五帝,但孟月其文不具,則五帝爲宗,大臣句芒等爲佐,是孟月祭其宗,此月祭其佐也。孟冬祭司中等,是孟月祭宗,此月祭佐,則天神人鬼山川等,皆有宗有佐也。故鄭先雲孟月祭宗,至此祭佐,後解帝之大臣,天神地祗。若然,山川卑於帝之大臣,在先言,故以爲尊卑之序,無義例也。熊氏雲“孟冬祭宗,至此祭佐,唯天”,恐非也。
是月也,命漁師始漁。天子親往,乃嘗魚,先薦寢廟。天子必親往視漁。明漁非常事,重之也。此時魚絜美。
[疏]注“天子”至“絜美”。
○正義曰:按仲秋“以犬嘗麻”,季秋“以犬嘗稻”,皆不雲天子親往。今此“天子親往”,特雲“嘗魚”,故云“明漁非常事,重之也”。以四時薦新,是其常事,魚則非常祭之物,故云“重之也”。
冰方盛,水澤腹堅,命取冰。腹,厚也。此月日在北陸,冰堅厚之時也。北陸,謂虛也。今《月令》無“堅”。
○腹,本又作復,又方服反。
[疏]“冰方”至“取冰”。
○正義曰:言此月冰既方盛,於時極寒,冰實至盛,而云方盛者,此謂月半以前,小寒之節,冰猶未盛,故云方也。至於月半以後,大寒乃盛,水澤腹堅者,腹,厚也。謂水溼潤澤,厚實堅固。冰既堅固,故命取冰。
○注“腹厚”至“無堅”。正義曰:腹者,形體腹長,故爲厚也。雲“此月日在北陸”者,當此月之時,日在玄枵之次,其星當女虛危也。陸,道也。言女虛危,是北方七宿之道,故《釋天》雲:“北陸,虛也。”舉中央星以言之。
冰以入,令告民,出五種。冰既入,而令田官告民,出五種,明大寒氣過,農事將起也。
○種,章勇反,注同。命農計耦耕事,脩耒耜,具田器。耜者,耒之金也,廣五寸。田器,鎡錤之屬。
○鎡音茲。錤音基。
[疏]“冰以”至“五種”。
○正義曰:冰以藏入之後,大寒以過,暖氣方來,故令此典農之官,出五種之物,以擬種之。
○注“耜者”至“之屬”。
○正義曰:耒者以木爲之,長六尺六寸,庛長尺有一寸,中央直者三尺有三寸,勾者二尺有二寸。底謂耒下向,前曲接耜者頭而著耜。耜,金鐵爲之,故云“耜者,耒之金”。雲“田器,鎡錤之屬”者,何胤雲:“鎡,今之鋤類。”《孟子》雲:“齊人曰:雖有鎡錤,不如待時。”雲“之屬”者,以田器非一也。
命樂師大合吹而罷。歲將終,與族人大飲,作樂於大寢,以綴恩也。言罷者,此用禮樂於族人最盛,後年若時乃復然也。凡用樂必有禮,用禮則有不用樂者。《王居明堂禮》:“季冬命國爲酒,以合三族,君子說,小人樂。”
○合,古答反。吹,昌睡反。罷如字,又音皮。復,扶又反。子說音悅。人樂音洛。
[疏]“命樂”至“而罷”。
○正義曰:於此歲終,必族人燕飲,樂師之官,大合諸樂管籥之吹,以綴恩慈之心,而遂休罷,至來年季冬,乃更爲之。
○注“歲將”至“人樂”。
○正義曰:“與族人大飲”者,以《王居明堂禮》雲“季冬命國爲酒,以合三族”,故知與族人飲也。雲“作樂於大寢”者,以其命樂師合吹,故知作樂也。大寢則路寢也,與宗人圖事之處。既飲族人,故知於大寢。雲“以綴恩”者,綴謂連綴,恩謂恩親。《大傳》雲:“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雲“罷者,此用禮樂於族人最盛,後年若時乃復然”者,謂後年季冬,乃復如此作樂,以一年頓停,故云罷。雲“凡用樂必有禮,而用禮則有不用樂”者,以大合吹必當有禮,與族人燕飲。今唯雲命樂師作樂,故云“用樂必有禮”,而食嘗無樂,故云“禮有不用樂”也。引《明堂禮》以合三族者,三族,父、子及身,則《小記》雲“親親以三爲五,以五爲九”是也。“君子說”,謂卿大夫士。“小人樂”,謂凡庶也。
乃命四監收秩薪柴,以共郊廟及百祀之薪燎。四監,主山林川澤之官也。大者可析謂之薪,小者合束謂之柴,薪施炊爨,柴以給燎,《春秋傳》曰:“其父析薪。”今《月令》無“及百祀之薪橑”。
○共音恭,下文“以共”皆同。燎,力召反。析,思歷反,下同。爨,七亂反。
[疏]注“四監”至“薪燎”。正義曰:以薪柴出於山林川澤,故四監爲山林川澤之官也。“薪施炊爨,柴以給燎”者,以薪柴並文,故知各有所用。上雲“薪柴”,下雲“薪燎”。故知“柴以給燎”。引“《春秋傳》曰其父析薪”者,此昭七年《左傳》辭也,“其父析薪,其子弗克負荷”,引之者,證薪是粗大可析之物。雲“今《月令》無及百祀之薪燎”者,謂無此句之文也。
是月也,日窮於次。月窮於紀,星迴於天,數將幾終。言日月星辰運行,於此月皆周匝於故處也。次,舍也。紀,會也。
○幾音祈,又音機。處,昌慮反。
[疏]“日窮”至“幾終”。
○正義曰:“日窮於次”者,謂去年季冬“日次於玄枵”,從此以來,每月移次他辰,至此月窮盡,還次玄枵,故云“日窮於次”。“月窮於紀”者,紀猶會也。去年季冬月與日相會於玄枵,自此以來,月與日相會在於他辰,至此月窮盡,還復會於玄枵,故云“月窮於紀”。“星迴於天”者,謂二十八宿隨天而行,每日雖周天一匝,早晚不同,至於此月,復其故處,與去年季冬早晚相似,故云“星迴於天”。“數將幾終”者,幾,近也。以去年季冬,至今年季冬二百五十四日,未滿三百六十五日,未得正終,唯近於終,故云“數將幾終”。
歲且更始,專而農民,毋有所使。而猶女也。言專一女農民之心,令之豫有志於耕稼之事,不可徭役。徭役之,則志散失業也。
○女音汝。令,力呈反。
[疏]“歲且”至“所使”。
○正義曰:此脩《月令》之人,爲國家戒令之法。此月既終,歲且更始。而,女也。言在上專一女農之事,無得興起造作,有所使役也。此是制禮者總爲約戒之辭。此《月令》之內,不雲乃命某官之屬者,皆是禮家總禁也。他皆仿此。
天子乃與公、卿、大夫共飭國典,論時令,以待來歲之宜。飭國典者,和六典之法也。《周禮》以正月爲之,建寅而縣之。今用此月,則所因於夏殷也。
○縣音玄。
[疏]注“飭國”至“殷也”。
○正義曰:經雲“共飭國典”,調和飭正之,故云“和六典之法”。“六典”者,則治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是也。雲“《周禮》以正月爲之,建寅而縣之”者,按《大宰職》雲“正月之吉始和布治”,《小宰》雲“正歲而觀治象之法”是也。雲“今月此月,則所因於夏殷”者,不用周法,故知因於夏殷,以王者損益,不出三代故也。
乃命太史次諸侯之列,賦之犧牲,以共皇天、上帝、社稷之饗。此所與諸侯共者也。列國有大小也。賦之犧牲,大者出多,小者出少。饗,獻也。
[疏]“乃命”至“之饗”。
○正義曰:此至“之饗”,皆命大史也。列,次也。來歲方祭,祀須犧牲,犧牲出諸侯之國,國有大小,故命大史書列之,以共賦也。諸侯同王南面,專王之土,故命之出牲,以與王共事天地也。既漫言諸侯,則異姓同姓俱然也。“賦之犧牲”者,賦稅出也,次之隨國大小而出之也。“以共皇天”者,賦牲所共也。“皇天”,天皇大帝也。“上帝”者,靈威仰五帝也。“社稷”者,王之社稷也。諸侯乃自有社稷,而始封亦割王社土與之,故賦牲共王社稷也。享,獻也。出牲以共獻於上帝諸神也。
乃命同姓之邦,共寢廟之芻豢。此所以與同姓共也。芻豢,猶犧牲。
[疏]“乃命”至“芻豢”。
○正義曰:芻豢猶犧牲也。皇天社稷,與天下共之,故通賦天下國家也。寢廟先王,與同姓國共之,故別又命同姓國共之也。言芻乃是牛羊,而又云豢,則是犬豕也。天地不用犬豕,社稷大牢乃有豕而不用犬,故沒其芻豢,而徒雲天地犧牲也。宗廟備六牲,故云“芻豢”也。
命宰,歷卿大夫至於庶民,土田之數,而賦犧牲,以共山林名川之祀。此所與卿、大夫、庶民共者也。歷猶次也。卿大夫采地亦有大小,其非采地,以其邑之民多少賦之。
[疏]“命宰”至“之祀”。
○正義曰:宰,小宰也。歷亦次也。卿大夫,謂畿內有采地者,歲終又小宰列次畿內之地大小,並至於庶民受田,準土田多少之數,賦之犧牲,以共山林名川之祀。不雲士者,上舉卿大夫,下舉庶民,則士在其中,省文耳。注云“此所與卿大夫庶人共之”,則各賦稅之,卿大夫出其采地賦稅,無采地出其邑之賦稅,庶人無邑,出其賦稅以與邑宰,邑宰以共上,是庶人亦出賦也。故下雲“凡在天下九州之人,無不鹹獻其力”是也。
凡在天下九州之民者,無不鹹獻其力,以共皇天、上帝、社稷、寢廟、山林、名川之祀。民非神之福不生,雖有其邦國采地,此賦要由民出。
[疏]注“民非”至“民出”。
○正義曰:“雖有其邦國采地,此賦要由民出”者,有邦國,諸侯;有采地,謂卿大夫,賦稅所來,皆由民出。必由民者,以經中雲“天下九州之民”,不雲諸侯卿大夫,獨雲民,故鄭雲此也。
季冬行秋令,則白露蚤降,介蟲爲妖,戌之氣乘之也。九月初尚有白露,月中乃爲霜。醜爲鱉蟹。四鄙入保。畏兵闢寒象。
○闢,毗異反。
[疏]“白露”至“入保”。
○正義曰:“白露早降”,天災。“介蟲爲妖”,地災。“四鄙入保”,人災。
○注“醜爲鱉蟹”。
○正義曰:按陰陽式法,醜魚鱉蟹。季冬建醜,而行秋令,醜氣失,故云“介蟲爲妖”。
行春令,則胎夭多傷,辰之氣乘之也。天,少長也。此月物甫萌牙,季春乃句者畢出,萌者盡達。胎夭多傷者,生氣早至,不充其性。
○胎,吐來反。夭,烏老反,注同。少長,上詩召反,下丁丈反。句,古侯反。國多固疾,生不充性,有久疾也。命之曰逆。衆害莫大於此。
[疏]“胎夭”至“曰逆”。正義曰:“胎夭多傷,國多固疾,命之曰逆”,皆人災也。
○注“辰之”至“其性”。
○正義曰:雲“此月物甫萌牙,季春乃句者畢出,萌者盡達”者,甫,始也。此十二月萌者始牙,至三月乃出達地上也。雲“胎夭多傷者,生氣蚤至,不充其性”者,三月之氣在十二月內至,故胎萌而暴長出,既性不得充滿,所以多傷也。
○注“衆害莫大於此”。正義曰:以胎夭既傷,國多固疾,衆種之害,莫大於此,故經雲“命之曰逆”。命猶名也。言名此曰特逆之事,謂惡之甚也。
行夏令,則水潦敗國,時雪不降,冰凍消釋。未之氣乘之也。季夏大雨時行。
○消釋如字,一本作液,音亦。
[疏]“水潦”至“消釋”。
○正義曰:“水潦敗國,時雪不降”,天災也。“冰凍消釋”,地災也。
卷十八 曾子問第七
陸曰:“曾子,孔子弟子曾參也。以其所問多明於禮,故著姓名以顯之。
[疏]正義曰:按鄭《目錄》雲:“名爲《曾子問》者,以其記所問多明於禮,故著姓名以顯之。曾子,孔子弟子曾參。此於《別錄》屬《喪服》。”
曾子問曰:“君薨而世子生,如之何?”孔子曰:“卿、大夫、士從攝主,北面於西階南。變於朝夕哭位也。攝主,上卿代君聽國政。大祝裨冕,執束帛,升自西階,盡等,不升堂,命毋哭。將有事,宜清靜也。裨冕者,接神則祭服也。諸侯之卿大夫所服裨冕,絺冕也、玄冕也。士服爵弁服。大祝裨冕,則大夫。
○大祝音泰,下文注“大祝”、“大宰”、“大宗”、“大廟”、“大史”皆同此音。祝,之六反,《說文》雲:“祝,祭主讚詞者。”裨,婢支反。毋音無,本亦作無。絺,知裏反,本又作希,徐張履反。祝聲三,告曰:‘某之子生,敢告。’聲,噫歆警神也。某,夫人之氏也。
○祝,之六反,下同,徐之又反。三,息暫反,又如字,下“聲三”、“及三”、“者三”皆放此。噫,於其反。歆,許金反。警,居領反。升,奠幣於殯東几上,哭降。几筵於殯東,明繼體也。衆主人、卿、大夫、士、房中皆哭,不踊。衆主人,君之親也。房中,婦人。盡一哀,反位,遂朝奠。反朝夕哭位。小宰升,舉幣。所主也,舉而下,埋之階間。
[疏]“曾子”至“舉幣”。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薨而世子生告殯之事,各隨文解之。
○“君薨而世子生”者,按《聘禮》雲:“子即位不哭。”《公羊》雲:“君存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此既君薨仍稱世子者,以其別於庶子,又用世子之禮告殯,故雖君薨,猶稱世子,異於《春秋》之例。按《左傳》桓六年“子同生”,賈、杜注云:“不稱大子者,書始生。”此亦始生而稱世子者,彼爲父在始生未命,故直雲子;此是君薨初生,則舉以世子之禮,故云“世子”也。熊氏雲:“下稱奠幣於殯東,則此告世子生,謂既殯以後,若未殯之前,則世子生亦不告。”凡天子諸侯稱世子,《春秋經》稱王世子、曹世子是也。卿大夫以下謂之適子,《喪服》雲“大夫之適子”是也。若在喪,諸侯之子亦稱適子,《檀弓》雲“君之適長殤”是也。天子諸侯亦謂之大子,則《王制》雲“王大子”,及《檀弓》雲“大子申生”是也。冢子則上下通名,故《內則》雲“其非冢子,則皆降一等”,注則言天子以下至庶人,是其通名也。其《春秋三傳》世子之例,煩而不要,今所不用也。
○“孔子”至“北面”。
○此論卿大夫士等皆衣衰服也。“攝主,上卿代國政”者,卿大夫士等皆衣衰服北面。文不言者,以下文雲“大祝裨冕”,明卿大夫等不裨冕也。
○“於西階南”。注“變於朝夕哭位也”。
○正義曰:按《喪大記》雲:“君之喪既正屍,卿大夫父兄子姓立於東方。”又《士喪禮》:“朝夕哭,丈夫即位於門外,西面北上。外兄弟在其南,南上。賓繼之,北上。若其門內位,主人堂下直東序西面。兄弟皆即位,如外位,卿大夫在主人之南。”是朝夕內外哭位,皆在東方也。今乃從攝主北面於西階南,故云“變於朝夕哭位也”。必於西階南者,以將告殯,近殯位故也。若君喪大斂,《喪大記》雲“卿大夫即位於堂廉楹西北面”者,彼斂故升堂,非朝夕哭位。此爲告世子生,故在堂下。
○“大祝”至“毋哭”。
○大祝,以大夫爲之,祝主接神,故服裨冕。裨冕,祭服也。以其將告神,故執束帛。執,持也。束帛,十端也。端則二丈,鬼神質,故用偶數也。鬼神以丈八尺爲端,鬼神之道,陰陽不測,故用陰陽之數求之,一丈象陽,八尺法陰,十端、六玄、四纁、五兩、三玄、二纁。纁是地色,玄是天色也。欲往告殯,故升自西階。若於堂下告,則大遠,堂上告,則大近殯,故升階,盡等級,即不升堂,將有告事宜靜,故命毋哭。
○注“裨冕”至“大夫”。
○正義曰:卿大夫所服裨冕,絺冕也。按《覲禮》“侯氏裨冕”,鄭注云:“裨冕者,衣裨衣而冠冕也。裨之爲言埤也。天子六服,大裘爲上,其餘爲裨,以事尊卑服之,而諸侯亦服焉。”又注云:“袞衣者,裨之上也。”則裨唯據衣也。言服裨衣而著冕,故云“裨冕”。言裨者,取其繢繡。雲“諸侯之卿大夫所服裨冕,絺冕也、玄冕也”者,此言五等諸侯孤卿大夫,唯絺冕而下。以上諸侯薨,兼五等,故總解其臣服。此卿,兼公孤卿也。若孤卿則絺冕,若三命再命卿大夫服玄冕。故《周禮 司服》雲:“孤自絺冕而下,卿大夫自玄冕而下。”又《大宗伯》雲:“再命受服。”鄭注云:“受玄冕之服,列國之大夫,於子男爲卿。卿大夫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也。”是孤則絺冕,卿與大夫皆玄冕。《周禮》謂三孤六卿爲九卿,總雲謂卿四命,是卿名通於孤也。雲“士服爵弁服”者,以天子大祝是大夫,諸侯則無文,若是士則爵弁。今經雲“大祝裨冕”,故云“則大夫”。
○“祝聲”至“敢告”。
○聲謂噫歆之聲三,所出警神也。言若夫人某氏之子生,以告殯之辭也。
○注“聲,噫歆警神也”。
○正義曰:直雲祝聲,不知作何聲。按《論語》雲:“顏淵死,子曰:噫,天喪予!”《檀弓》雲:“公肩假曰:噫!”是古人發聲多雲噫,故知此聲亦謂噫也。凡祭祀神之所享謂之歆,今作聲欲令神歆享,故云“歆警神也”。
○“升奠幣於殯東几上,哭降”者,謂告殯竟,執束帛者,升堂奠置所執之幣於殯東几筵上,畢,遂哭,哭竟而降階也。
○注“几筵”至“體也”。
○正義曰:按阮諶《禮圖》雲:“幾長五尺,高尺二寸,廣二尺。”皇氏雲:“《周禮》天子下室喪奠有素幾,不雲殯宮有幾,而諸侯雖無文,當與天子同。而大夫士,葬前下室並無幾,降於人君也。並葬後殯宮皆有幾。人君未葬前,而於下室有素幾,其殯宮無幾。今世子生既告,權移下室之幾於殯東,告於繼體,異常日。”庾氏雲:“未虞,施几筵常於下室,然殯宮几筵,爲朝夕之奠,常在不去。今更特設几筵於殯宮東者,特異其事,以爲世子之生,故鄭雲‘几筵於殯東,當明繼體也’。”今按《既夕禮》,燕養饋羞如他日,則下室所供之物如平常,皆用吉物。即今之告靈,不得有素幾。又《司几筵》雲:“凡喪事,右素幾。”注云:“喪事,謂凡奠也。”又云:“凶事仍幾。”注云:“凶事,謂凡奠,幾朝夕相因,喪禮略。”以此推之,即素幾。是殯宮朝夕設奠之幾,不在下室,而庾、皇等以爲素幾設於下室,未審何以知之,其義非也。熊氏以爲天子諸侯在殯宮則有几筵,大夫士大斂有席,虞始有幾。然殯宮几筵爲朝夕之奠,常在不去。今更特設幾於殯東,當明世子是繼體之貴,故於常几筵之外,別特設之。考三家之說,熊以爲是,皇、庾以爲非。
○注“衆主”至“婦人”。
○正義曰:知者,按《喪大記》雲:“君將大斂,父兄堂下北面。”父兄即君之親。又云:“外宗房中南面。”故云“房中,婦人”。
○注“反朝夕哭位”。
○正義曰:按《士喪禮》每日之旦,於朝夕哭位先哭,而後行朝奠,朝奠了又哭。今因西階前哭畢,反此朝夕哭位,於位不更哭,即行朝奠禮,謂一時兼哭兩事,故云遂朝奠。按《士喪禮》尋常朝奠,皆先哭後奠。皇氏雲“尋常先奠後哭,此謂告世子生,故先哭後奠”,其義非也。
○注“所主”至“階間”。
○正義曰:所以小宰舉幣,幣是小宰所主,故云“所主也”。故《周禮 小宰職》雲“凡祭祀贊王幣爵之事,喪竟受其含襚幣玉之事”是也。必知埋之階間者,下文雲“師行主命,反必告,設奠卒,斂幣玉,藏諸兩階之間”,故知此幣亦埋之階間也。
三日,衆主人、卿、大夫、士如初位,北面。三日,負子日也。初告生時。大宰、大宗、大祝皆裨冕,少師奉子以衰,祝先,子從,宰、宗人從,入門,哭者止。宰、宗人,詔贊君事者。
○少,升召反,下“少喪”並注同。奉,方勇反,下注“奉者”同。衰,七雷反,下同。從,才用反,下同。子升自西階,殯前北面,祝立於殯東南隅。祝聲三,曰:‘某之子某,從執事敢見。’子拜稽顙,哭。奉子者拜哭。
○見,賢遍反,下“而見”、“伯父廟見”、“旅見”同。祝、宰、宗人、衆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降東反位,皆袒。子踊,房中亦踊,三者三,襲衰杖。踊、襲、衰、杖,成子禮也。亦出。亦謂朝奠。大宰命祝史,以名徧告於五祀山川。”因負子名之,喪於禮略也。
○徧音遍,下同。
[疏]“三日”至“山川”。
○正義曰:此一節論世子生巳三日,名之以名見於殯之禮,各依文解之。
○三日之朝,自衆主人以下,悉列西階下,列位如初日子生之義也。以子自爲主,故不雲從攝主也。
○注“三日”至“生時”。
○正義曰:按《內則》雲:“國君世子生,告於君三日,卜士負之。”此亦生則告君,三日負之,但告時直負之而巳。子未見君,至三月爲名之時,則始見之也。今既在喪,禮略,於負子之時則見也。此不用束帛者,初告生巳用,今既禮殺,故不用也。雲“初告生時”者,以經雲“如初”,恐初是朝夕哭位,故以初爲告生時也。必知告生時者,以告生時北面於西階南,此亦云“北面”,故知是告生時也。
○“大宰大宗大祝皆裨冕”。
○大宰是教令之官,大宗是主宗廟之官,初不裨冕,今得裨冕者,以爲奉子接神,故服祭服。此大宰、大宗等亦從子升堂,故下文雲“祝宰宗人降東反位”。既言降,明其時當在堂。此經不雲升堂者,文不具耳。
○“少師奉子以衰”者,少師主養子之官,又奉子,故與子皆著衰也。皇氏及王肅雲:“謂以衰衣而奉之。”崔氏雲:“諸侯五日而殯,殯而成服。此三日而衰者,喪巳在殯,異於未殯也。”
○“祝先子從”者,祝主接神,故先進也。少師奉子,次從祝也。
○“宰宗人從”者,大宰大宗,爲詔告贊君事,故次從在後也。
○“入門哭者止”者,入門,是入殯宮門也。衆主人及諸臣並巳先列位而哭,今祝、宰、宗三人將子入門見,故命門內在位者止哭也。前告是初生日,哀甚,故祝升階,乃命止哭。今三日哀巳微殺,故子入門而哭則止也。
○注“宰宗”至“事者”。
○正義曰:上雲“大宰大宗”,此直雲“宰宗人”者,皇氏雲:“宰則大宰,宗人則大宗也。”此祝先子從者,同吉祭之禮,故特牲、少牢,皆祝前主人後,若兇祭,則主人前,祝在主人後,《士虞禮》是也。今此亦兇祭而祝在先者,以其告神故也。
○“子升”至“顙哭”。
○“子升自西階”者,謂世子不忍從先君之階升,故由西階升。於時大宰、大宗及祝亦升,不言從者,以子爲主,故略而不言也。“殯前北面”者,殯以東爲前,謂當殯之東,稍南北面也。
○“祝立於殯東南隅”者,祝在子之西,而北面當殯之東南,故云“殯東南隅也”。其宰及宗人,皇氏雲:“以次立於子之東階北面,若其須詔相之時,或就子前而西面也。”
○“祝聲三”者,亦謂警神也。前告生哀甚,故盡階不升堂,此見子須近殯,故進立於殯東南隅。既警神之後,祝乃告曰:夫人某氏之子某,從執事宰、宗人等敢見。告訖,奉子之人拜而稽顙,乃哭。不踊者,未即位故也。皇氏雲:“於時未立子名,不得雲某氏之子某從執事。下有‘某’字者,誤也。”今按定本及諸本皆有“某”字,子升堂之時,大宰即位立名,告殯雲:某之子某。
○“祝宰”至“衰杖”。
○“祝宰宗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此等以子稽顙哭,故亦祝宰宗人在堂上北面哭,衆主人、卿、大夫、士俱在西階下北面哭,爲踊。每踊三度爲一節,如此者三,故云“三者三”。
○“降東反位”者,堂上皆降反東,在下者皆東,反朝夕哭位。降者,謂降自西階也。皆袒者,以初堂上堂下之哭非正位,故不袒。今反朝夕哭位,故皆袒。
○“子踊,房中亦踊”者,以上文子不踊,房中亦不踊,至此乃踊,故云“子踊,房中亦踊”。明祝、宰、宗人、衆主人及卿、大夫、士反位,亦皆踊也。當子踊之時亦袒也,故下注雲“踊襲衰杖,成子禮也”。既雲襲,明初時袒也。皇氏雲:“子踊不袒。”若然,子初不袒,何得後有襲乎?皇氏說非也。
○注“亦謂朝奠”。
○正義曰:恐是見子,故爲奠祭,故云“亦謂朝奠”。以告生之時,遂朝奠,故云“亦謂朝奠”。知非特奠者,在殯無特告奠之法故也。
○注“因負”至“略也”。
○正義曰:按《內則》及《左傳》桓六年皆三月乃名之。今此因負子三日即名之,以喪事促遽,於禮簡略,不暇待三月也。上見殯之時,既以名告,故云“某之子某”。鄭於此乃解名者,以經有名文,而遂解之,非謂告山川之時始作名也,若依皇氏以見殯後乃作名,故鄭於此解之。
曾子問曰:“如巳葬而世子生,則如之何?”孔子曰:“大宰、大宗從大祝而告於禰。告生也。
○禰,本又作礻爾,乃禮反。三月,乃名於禰,以名遍告及社稷、宗廟、山川。”
[疏]“曾子”至“山川”。
○正義曰:此一節因前論問君未葬而世子生,今更問巳葬後世子生之禮。
○“大宰、大宗從大祝而告於禰”者,禰父殯官之主也。既葬訖,殯無屍柩,唯有主在,故告於主,漸神事之故也。同廟主之名,故曰禰也。然直雲三人告禰,不雲“攝主”者,葬時攝主巳弁絰葛以交神明,葬竟又服受服,喪之大節更畢,攝主亦無復有此事,故子生,則攝主不復與羣臣列位西階下,故自還依大宰之禮,與大宰大宗從大祝裨冕,而告殯官中主也。不雲:“裨冕”者,未葬尚裨冕,葬後不言自顯也。不雲“束帛”者,凡告必制幣,從之可知也。不言“盡階不升”者,三人例是升者,非不升也。不言“某之子生敢告”者,亦自可知也。“三月乃名於禰”者,葬後神事之,故依平常之禮,三日不見也。三月乃見,因見乃名,故云“乃名於禰”也。從見之人,與告生不異,故不重言也。雖三日不見,其成服衰絰,自依常禮也。
○“以名遍告及社稷宗廟山川”者,名於禰既畢,宰亦命祝史遍告也。不言宰命祝史,從可知也。又前不雲“社稷宗廟”,此不雲“五祀”,相互明也。王肅雲:“前三日名之。君雲未葬當稱子某,故三日因名之。此經既葬稱子,不稱名,故三月乃名也。”鄭雲:“稱世子生,喪在殯,告五祀山川耳。五祀:殯宮之五祀,山川國鎮之重,不可不告,故越社稷告之。既葬而世子生,三月而名,葬後三月,於禮巳祔廟,故告可及廟。廟與社稷相連,不得不告社稷。”
孔子曰:“諸侯適天子,必告於祖,奠於禰。皆奠幣以告之,互文也。冕而出視朝。聽國事也。諸侯朝天子,必裨冕,爲將廟受也。裨冕者,公袞,侯伯鷩,子男毳。
○朝,直遙反,注及下同。爲,於僞反,下“爲事”同。袞,古本反。鷩,必列反。毳,昌銳反。命祝史告於社稷、宗廟、山川。臨行,又遍告宗廟,孝敬之心也。乃命國家五官而後行。五官,五大夫與事者,命者,敕之以其職。道而出,祖道也。《聘禮》曰“出祖釋軷祭酒脯也”。
○軷,步末反。告者五日而遍,過是非禮也。既告,不敢久留。凡告用牲幣,反亦如之。牲當爲“制”字之誤也。制幣一丈八尺。
○牲幣,依注牲音制。諸侯相見,必告於禰。道近,或可以不親告祖。朝服而出視朝。朝服爲事故也。命祝史告於五廟,所過山川。山川所不過則不告。貶於適天子也。亦命國家五官,道而出。反必親告於祖禰,乃命祝史告至於前所告者,而後聽朝而入。”反必親告祖禰,同出入禮。
[疏]“孔子”至“如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諸侯朝天子將出之禮。不雲“曾子問”,直雲“孔子曰”者,以此與上事連文。上既雲“以名遍告社稷宗廟”,因論出朝告祖禰之事,此乃因上起文也。此篇之內,時有如此,故下“曾子問雲:‘除喪則不復禮乎。’孔子曰:‘祭過時不祭,禮也。又何反於初?’”又云:“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與此相類。雲“告於祖”,亦告於禰也。言“奠於禰”,亦奠於祖也。
○“冕而出視朝”。
○裨冕,謂裨衣而冕。裨衣者,公袞,侯伯鷩,子男毳,視朝詔聽事也。
○注“聽國”至“受也”。
○正義曰:聽國事,解經視朝之事,雲“諸侯朝天子必裨冕,爲將廟受也”,諸侯視朝,當用玄冠緇衣素裳,今視朝而服裨冕之服者,按《覲禮》侯氏裨冕,天子受之於廟,故鄭雲“諸侯朝天子必裨冕,爲將廟受也”。言天子於廟受巳之禮。今諸侯往朝天子,爲天子將欲於廟中受巳之禮,故諸侯豫敬之,以冕服視朝也。
○“命祝史告於社稷宗廟山川”。
○注“臨行又遍告宗廟,孝敬之心也”。
○正義曰:按上文雲“諸侯適天子,必告於祖,奠於禰”。此又命祝史告於宗廟山川,是臨行一告宗廟,則知後再告,故云“臨行又遍告宗廟,孝敬之心也”。言遍告宗廟,則五廟皆告也。前雲“告於祖”者,亦祖禰皆告也。
○“乃命國家五官而後行”。
○注“五官”至“其職”。
○正義曰:按《大宰》雲:“建其牧,立其監,設其參,傅其伍。”是諸侯有三卿五大夫。經雲“五官”,故云五大夫,以屬官大夫其數衆多,直雲五者,據與國事者言之。不雲“命卿”者,或從君出行,或雖在國留守,總主羣吏,如三公然,不專主一事,且尊之。既命五大夫,則卿亦命之可知,故不顯言命卿也。命者,謂戒敕以所掌之事也。
○注“祖道”至“脯也”。
○正義曰:經言“道而出”,明諸侯將行,爲祖祭道神而後出行。引《聘禮》者,證祖道之義。按《聘禮記》雲:“出祖釋軷祭酒脯。”彼注云:“祖,始也。行出國門,止陳車騎,釋酒脯之奠於軷,爲行始也。”《春秋傳》曰:“軷涉山川。”然則軷,止行之名也。道路以險阻爲難,是以委土爲山,或伏牲其上,使者爲軷,祭酒脯。祈,告也。禮畢然後乘車,轢之而遂行,其有牲犬羊可也,此城外之軷祭也。其五祀行神,則在宮內,故鄭注《聘禮》雲:“行,謂行者之先,其古人之名未聞。天子諸侯有常祀在冬也。”《喪禮》有毀宗躐行,出於大門,則行神之位,在廟門外西方。又鄭注《月令》:“軷,壇厚二寸,廣五尺,輪四尺。”《周禮》注云:“以菩芻棘柏爲神主。”此鄭釋爲軷祭之義。此軷亦有屍,故《詩 生民》雲:“取羝以軷。”注“燔烈其肉爲屍羞”是也。其牲,天子軷用犬,故《犬人》雲:“伏瘞亦如之。”注云:“伏謂伏犬於軷上。”諸侯用羊,《詩》雲“取羝以軷,謂諸侯也。卿大夫以酒脯,既行祭軷竟,御者,以酒祭車軾前及車左右轂末,故《周禮 大馭》雲:“及犯軷,王自左馭,馭下祝,登受轡,犯軹,遂驅之。”又云:“及登,酌僕。僕左執轡,右祭兩軹,祭軏,乃飲。”軹即轂末,軌謂車軾前是也。其祭宮內行神之軷,及城外祖祭之軷,其制不殊。崔氏雲:“宮內之軷,祭古之行神。城外之軷,祭山川與道路之神。”義或然也。壇名山,其神曰累。
○“告者五日而遍,過是非禮也”。
○前命祝史告山川,而諸侯猶待告遍乃行也。以五日爲期,若近者乃可就彼告,若遠者則當望告,故以五日爲限也。所以爾者,爲先以告廟載遷主。若久留不去,則爲非禮,故云“過是非禮也”。《曲禮》雲“凡爲君使者,巳受命,君言不宿於家”是也。
○注“牲當爲制字之誤也”。
○正義曰:皇氏、熊氏以此爲諸侯禮,不應用牲,故牲當爲制,其天子則當用牲,故熊氏雲:“鄭注《周禮 大祝職》引此文雲,‘告用牲幣’,不破牲字,是天子用牲幣也。必知天子用牲者,《校人》雲:‘王所過山川,則飾黃駒’,是用牲也。必知諸侯不用牲者,約下文雲‘幣帛皮圭以告’,故知不用牲也。或天子諸侯出入有告有祭,故告用制幣一丈八尺。其卿大夫唯入祭而巳,故《聘禮》既使而反祭用牲也。”
○注“道近”至“告祖”。
○正義曰:以直雲告於禰,是據其道近,故云“或可以不親告祖”。知諸侯不直告禰者,下文雲“反必親告於祖禰”,明出時亦告祖禰,爲道近,唯告禰耳。
○注“朝服爲事故也”。
○正義曰:“朝服爲事故”者,或會或吊之事,諸侯朝服玄冠緇衣素裳,以上文諸侯朝天子,冕而出視朝,爲將廟受,尊敬天子,習其禮,故著冕服。諸侯視朝,亦雖在廟受,降下天子不敢冕服,唯著臨朝聽事之服,故云“朝服爲事故也”。熊氏又云:“此朝服,謂皮弁服,以天子用以視朝,故謂之朝服。”《論語》雲:“吉月必朝服而朝。”注云“朝服,皮弁服”是也。必知朝服皮弁服者,《聘禮》“諸侯相聘皮弁服”,明相朝亦皮弁服,此義爲勝也。
○注“反必親告祖禰,同出入禮”。
○正義曰:庾蔚雲:“鄭當謂出入所告,理不容殊。而諸侯祖見,出不雲告祖者,或道近,變其常禮耳。故反必親告祖禰,以明出入之告,其禮不殊也。
曾子問曰:“並有喪,如之何?何先何後?”並,謂父母,若親同者,同月死。孔子曰:“葬,先輕而後重;其奠也,先重而後輕:禮也。自啓及葬不奠。不奠,務於當葬者。行葬不哀次,不哀次,輕於在殯者。反葬,奠而後辭於殯,遂脩葬事。殯當爲“賓”,聲之誤也。辭於賓,謂告將葬啓期也。
○殯音賓,出注。其虞也,先重而後輕,禮也。”
○孔子曰:“宗子雖七十,無無主婦。族人之婦,不可無紀。非宗子,雖無主婦可也。”
[疏]“曾子”至“禮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並有喪葬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並謂”至“月死”。
○正義曰:“並“,謂父母也。“親同者”,祖父母及世叔兄弟。雲“同月死”,不雲“同日”者,略可知也。
○“自啓”至“葬事”。
○既父喪在殯,先葬母之時,自,從也。從啓母殯之後,及至葬柩欲出之前,唯設母之啓殯之奠,朝廟之奠,及祖奠、遣奠而巳,不於殯宮爲父設奠,故云“自啓及葬不奠”,謂不奠父也。“不奠”者,不朝夕更改新奠,仍有舊奠存也。“行葬不哀次”者,次謂大門外之右平生待賓之處,葬柩車出門,至此,孝子悲哀,柩車暫停。今爲父喪在殯,故行葬母之時,出門外,孝子不得爲母伸哀於所次之處,遂行而去。所以不敢若此悲哀,恐輕於在殯也。“反葬奠”者,謂葬母還,反於父殯然後設奠也。
○“而後辭於殯,遂脩葬事”者,辭猶告也。謂奠父之後,孝子告語於賓以明日啓父殯期節,既告賓,賓出之後,遂修營葬父之事。所以葬則先輕,奠則先重者,皇氏雲:“葬是奪情,故從輕者爲首。奠是奉養,故令重者居先也。”
○注“不奠,務於當葬”者。
○正義曰:不奠,謂不奠父及餘喪也。重喪所以不奠者,若營奠父事,恐葬事遲晚,務欲輕喪在先當葬者,使其速畢故也。知此不奠不據先葬者,葬是喪之大事,永離宮室,不可以不奠也。
○注“不哀次,輕於在殯”者。
○正義曰:解經“不哀次”之義,以父喪在殯爲重,今爲母至次處而哀,爲輕於在殯者。今爲在殯者所壓,不敢爲母伸哀,故云“不哀次,輕於在殯者”。上注云“若親同者”,則除父母之外餘喪,其重喪在殯,皆爲輕喪不哀次。
○注“殯當”至“期也”。
○正義曰:此經“辭於殯”,知非告殯以將葬,而云“殯當爲賓”,爲告賓者,按《既夕禮》雲主人“請啓期,告於賓”之後,即陳葬事,設盟陳鼎饌夷牀之屬。下乃雲“祝聲三”,是告殯之事。今先雲“辭於殯”,乃雲“遂脩葬事”,故云“殯當爲賓”,謂詔告賓也。與《既夕禮》同。
○“其虞也,先重而後輕,禮也”。
○以虞是奠之類,故亦先重後輕,以禮結之,故云“禮也”。按崇精問曰:“葬母亦朝廟否?其虞父與母同日異日乎?”焦氏答曰:“婦未廟見,不朝廟耳。《內豎職》雲王后之喪朝廟,則爲之蹕也,是母喪亦朝廟明也。虞當異日也。”
○“孔子”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宗子立後之事,凡無問而稱“孔子曰”者,皆記者失問也,亦此卷之通例矣。宗子,大宗子也。凡人年六十無妻者不復娶,以陽氣絕故也。而宗子領宗男於外,宗婦領宗女於內,昭穆事重,不可廢闕,故雖年七十亦猶娶也。故云“無無主婦”,言必須有也。然此謂無子孫,及有子而年幼小者。若有子孫,則傳家事於子孫,故《曲禮》“七十老而傳”是也。
曾子問曰:“將冠子,冠者至,揖讓而入,聞齊衰,大功之喪,如之何?”冠者,賓及贊者。
○冠,古亂反,下及注皆同。孔子曰:“內喪則廢。外喪則冠而不醴,徹饌而埽,即位而哭。如冠者未至,則廢。內喪,同門也。不醴,不醴子也。其廢者喪成服,因喪而冠。
○饌,仕戀反。埽,悉報反。如將冠子,而未及期日,而有齊衰、大功、小功之喪,則因喪服而冠。”廢吉禮而因喪冠,俱成人之服。及,至也。“除喪不改冠乎?”孔子曰:“天子賜諸侯、大夫冕弁,服於大廟,歸設奠,服賜服,於斯乎有冠醮,無冠醴。酒爲醮,冠禮醴重而醮輕。此服賜服,酌用酒,尊賜也。不醴,明不爲改冠,改冠當醴之。
○醮,子妙反,酌而無獻酬曰醮。父沒而冠,則已冠,埽地而祭於禰,巳祭而見伯父叔父,而後饗冠者。”饗謂禮之。
[疏]“曾子”至“冠者”。
○正義曰:此一節論冠子逢喪之事。“將冠子,冠者至,揖讓而入”者,曾子問將欲冠子,冠者謂賓及贊者,至主人之門,而與主人揖讓而入,主人忽聞齊衰大功之喪,如之何?孔子答之雲:若是大門內之喪則廢,以加冠在廟,喪則在大門之內,吉凶不可同處,故云“內喪則廢”。
○“外喪則冠而不醴”者,外喪謂大門外之喪,喪在他處,猶可以加冠也。但平常吉時,三加之後,設醴以禮冠者之身。今既有喪,故直三加而巳,不醴之。
○“徹饌而埽”者,以初欲迎賓之時,未知有喪,醴及饌具既巳陳設。今忽聞喪,故徹去醴與饌具,又埽除冠之舊位,令使清絜更新,乃即位而哭。如賓及贊者未至,則廢而不冠也。
○“如將”至“而冠”,既答曾子之問,遂言未及期日有喪之禮,故云“未及期日而有齊衰大功小功之喪”。
○“則因喪服而冠”者,孔子言冠日尚遠,不可以吉加冠,故廢其吉禮,則因著喪之成服而加喪冠也。“除喪不改冠乎”者,曾子既得夫子引類以答之,仍疑而發問雲,此人因喪服而冠,除喪之後,不更改易,而行吉冠之禮乎?
○“孔子”至“賜服”。
○此一經孔子引類答,曾子除喪不合改冠之事。所以然者,謂諸侯幼弱未冠,總角從事,至當冠之年,因朝天子。天子而賜諸侯大夫或弁或冕之服,於天子大廟之中,榮君之賜,歸設奠祭於巳宗廟,此時身服所賜之服,更不改冠也。
○“於斯乎有冠醮,無冠醴”,斯,此也。於此之時,唯有冠之醮法,行醮以相燕飲。無有冠之醴法,謂不用醴以禮受服者之身。所以然者,凡改冠則當用醴。今既受服於天子,不可歸還更改爲初冠禮法。然則既因喪而冠,不可除喪更改爲吉冠也。
○“父沒”至“冠者”。
○孔子既答其問,又釋父沒加冠之禮,故云“父沒而冠”,則加冠,巳冠之後埽地而祭於禰廟,巳祭之,而見伯父叔父,見伯叔之後,乃饗冠者。
○注“內喪”至“而冠”。
○正義曰:“內喪,同門”者,皇氏雲:“謂同大門之內。”雲“不醴,不醴子也”者,按《士冠禮》醴子之後始醴賓,恐此經雲“不醴”,是不醴賓,故云“不醴子也”。必知不醴子者,以經雲“冠者未至則廢”,廢謂子身冠廢,明不醴是“不醴子也”。雲“其廢者喪成服,因喪而冠”者,以下文雲“未及期日”,“因喪服而冠”是也。熊氏以即位而哭,謂在冠家即位,以文承“徹饌而歸”之下。皇氏以爲即喪家之位,非也。
○注“廢吉”至“之服”。
○正義曰:吉冠是吉時成人之服,喪冠是喪時成人之服。今既有兇,廢吉禮而因喪冠,故云“俱成人之服”也。
○注“酒爲”至“醴之”。
○正義曰:按《士冠禮》雲“若不醴,則醮用酒”,是酌酒爲醮。謂之醮者,鄭注云“酌而無酬酢曰醮”。皇氏雲:“醴亦無酬酢,而云酒無酬酢者,以酒有酬,酢爲常禮,故無酬酢,乃謂之爲醮。”雲“冠禮醴重而醮輕”者,按《士冠禮》:“適子三加於阼,乃醴於客位。”醴是古之酒,故爲重。《士冠禮》又云:“若庶子,則冠於房外南面,遂醮焉。”醮既用酒,酒是後代之法,故爲輕也。按《士冠禮》:“若不醴,則醮用酒。”注云:“若不醴,謂國有舊俗可行,聖人用焉不改者也。”如鄭此言,則行周禮者,適子用醴,庶子用醮。若用先王舊俗者,雖適子與庶子同用醮。先王是夏殷也,雖在周前,因而用也。醮之所以異於醴者,醴則三加之後,總一醴之,醮則每一加而行一醮,凡三醮也。雲“酌用酒,尊賜也”者,謂諸侯大夫既受賜服而歸,祭告之後,使人酌酒以飲,巳榮上之賜,不酬酢也。雲“不醴,明不爲改冠”者,受賜服而來,若其改而更冠,應從適子之尊,冠必酌醴以醴之。今既不醴,明不改冠也。皇氏雲:“謂諸侯及大夫幼弱未冠,總角從事,當冠之年,因朝天子而賜之服,故歸還不改冠也。”義或然也。
○注“饗謂禮之”。
○正義曰:按《士冠禮》醴賓以壹獻之禮,此雲“饗冠者”,前注云“冠者,賓及贊”者,此即是饗賓及贊者,此父沒而冠。按《士冠禮》雲:“若孤子,則父兄戒宿。冠之日,主人紒而迎賓,拜,揖讓,立於序端。”則冠身自迎賓。皇氏雲:“冠者諸父迎賓,非禮也。”
曾子問曰:“祭如之何則不行旅酬之事矣?”孔子曰:“聞之小祥者,主人練祭而不旅,奠酬於賓,賓弗舉,禮也。奠無屍,虞不致爵,小祥不旅酬,大祥無無筭爵,彌吉。昔者魯昭公練而舉酬行旅,非禮也。孝公大祥,奠酬弗舉,亦非禮也。”孝公,隱公之祖父。
[疏]“曾子”至“禮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喪祭簡略之事。
○“孔子”至“舉禮”也。練,小祥祭也。旅謂旅酬,故奠無屍。“虞不致爵”至“小祥”、“彌吉”,但得致爵於賓,而不得行旅酬之事,大祥乃得行旅酬,而不得行無筭爵之事也。此皆謂喪畢簡略,於禮未備故也。
○注“奠無”至“彌吉”。
○正義曰:按《士虞禮》雲:“男,男屍。女,女屍。”《檀弓》雲:“虞而立屍。”是虞時始立屍,故云“奠無屍”。奠所以無屍者,奠是未葬之前,形體尚在,未忍立屍異於生,故未立屍。虞是既葬之後,形體巳去,鬼神事之,故立屍以象神也。又按《特牲》雲“祝延屍於奧”,“屍即席坐,主人拜妥屍,屍答拜”,“屍左執觶,右取菹扌耎祭於醢,祭於豆間。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屍,屍祭之祭酒、啐酒”,祭鉶,乃食,九飯。“主人洗角升,酌酳屍,屍卒爵。祝酌授屍,屍以醋主人,主人卒爵,筵祝南面。主人酌獻祝,祝受卒爵。主人酌獻佐食,佐食受卒爵”。此是主人之獻也。《特牲》又云,主婦洗爵獻屍,屍卒爵。屍酢主婦,主婦卒爵。主婦酌獻祝,祝卒爵。酌獻佐食,佐食卒爵。此是主婦之獻也。賓三獻,獻於屍,屍三爵止。注云:“屍止爵者,三獻禮成,欲神惠之均於室中。雲“虞不致爵”者,按《士虞禮》“賓三獻屍,屍卒爵,禮畢”,無致爵以下之事,所謂“虞不致爵”也。按《特牲》又云,屍止爵之後,“席於戶內,主婦洗爵酌,致爵於主人,主人拜受爵,主婦拜送爵”,主人卒爵拜,主婦答拜,受爵酌酢,左執爵拜,主人答拜”,“主人降洗酌,致爵於主婦,席於房中南面,主婦拜受爵,主人西面答拜”,主婦卒爵拜,主人答拜。主人更爵酢,卒爵拜,主婦答拜,所謂致爵也。三獻之賓作,屍所止爵,屍飲卒爵酢賓,賓飲卒爵獻祝,及佐食致爵於主人、主婦,畢,主人降阼階,升酌西階上,獻賓及衆賓訖,主人洗觶於西階前北面酬賓,酬賓訖,主人洗爵於阼階上獻長兄弟,及衆兄弟,及內兄弟於房中。獻畢,賓乃坐,取主人所酬之觶於阼階前酬長兄弟,長兄弟受觶於西階前,酬衆賓,衆賓酬衆兄弟,所謂旅酬也。雲“小祥不旅酬”,衆賓不舉主人所酬之觶,不行旅酬之事,所謂小祥不旅酬,謂奠酬於主人,主人酬於賓,賓不舉也。旅酬之後,賓弟子兄弟弟子,各酌於其尊,舉觶各於其長,賓取觶酬兄弟之黨,長兄弟取觶酬賓之黨,所謂“無筭爵”也。雲“大祥無無筭爵,彌吉”者,大祥乃得行旅酬,而不得行此無筭爵之事,故云“大祥無無筭爵”,以其漸漸備禮,故云“彌吉”,仍未純吉也。
○“昔者魯昭公練而舉酬行旅,非禮也”者,練祭但得致爵於賓,賓不合舉此爵而行旅酬,今昭公行之,故曰“非禮也”。大祥彌吉,得行旅酬。今孝公不然,亦曰“非禮”。
○注“孝公,隱公之祖父”。
○正義曰:按《世本》,孝公生惠公弗皇,弗皇生隱公,是隱公之祖父也。
曾子問曰:“大功之喪,可以與於饋奠之事乎?”饋奠,在殯時也。
○與音預,下至“說衰與奠”皆同。孔子曰:“豈大功耳,自斬衰以下皆可,禮也。”曾子曰:“不以輕服而重相爲乎?”怪以重服而爲人執事。
○爲,於僞反,注“爲人”、“其所爲服”、“爲君”、“爲其”皆同。孔子曰:“非此之謂也。非謂爲人,謂於其所爲服也。天子諸侯之喪,斬衰者奠。爲君服者皆斬衰,唯主人不奠。大夫齊衰者奠,服斬衰者不奠,闢正君也。齊衰者,其兄弟。
○闢者避,下同。士則朋友奠。不足則取於大功以下者,不足則反之。”服齊衰者不奠,闢大夫也。言不足者,謂殷奠時。
○“士則朋友”,一本作“士則朋友奠”。曾子問曰:“小功可以與於祭乎?”祭謂虞卒哭時。孔子曰:“何必小功耳,自斬衰以下與祭,禮也。”曾子曰:“不以輕喪而重祭乎?”怪使重者執事。孔子曰:“天子諸侯之喪祭也,不斬衰者不與祭。大夫齊衰者與祭。士祭不足,則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曾子問曰:“相識,有喪服可以與於祭乎?”問巳有喪服,可以助所識者祭否。孔子曰:“緦不祭,又何助於人?”
[疏]“曾子”至“反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爲死者服,還得爲死者饋奠之事。曾子之意,雲己有大功之喪,可以與於他人饋奠之事乎?孔子不解曾子問旨,謂言曾子所問巳有大功之喪,得爲大功者饋奠以否,故答雲豈大功乎?言巳有大功,豈但爲大功者饋奠,自斬衰以下,皆可禮也。言身有斬衰,所爲者斬衰,身有齊衰,所爲者齊衰,皆可與於饋奠,故云“禮也”。
○“曾子曰不以輕服而重相爲乎”,孔子所論,據所服者言之。曾子又不解孔子之旨,謂言爲他人,故更問雲:若爲他人,不以輕巳喪服,而重他人相爲饋奠乎?
○“孔子曰非此之謂也”,孔子乃答雲,我之所言,據所爲服者饋奠,非此爲他人之謂也,故注云“非謂爲人,謂於其所爲服也”。以下乃論所爲饋奠之事也。“天子諸侯之喪,斬衰者奠。大夫之喪,齊衰者奠。士則朋友奠”,若朋友不足,則取於大功以下小功緦麻者,奠若其不足,則反之,謂奠大,執事其人不足,則反取前人執事者充之。
○注“饋奠在殯時也”。
○正義曰:以其稱奠,又下雲“天子諸侯之喪祭也”,喪祭謂虞卒哭,故知此饋奠謂在殯時也。
○注“爲君”至“不奠”。
○正義曰:知主人不奠者,按《士喪禮》“主人不親奠”,又此文雲“士則朋友奠”,故知主人不親奠也。主人必不親奠者,以主人悲號思慕,不暇執事故也。
○注“服斬”至“兄弟”。
○正義曰:大夫之喪,子服斬衰者不親奠,此服斬衰,謂大夫家臣雖服斬衰,不得饋奠,闢天子諸侯之正君。雲“齊衰者,其兄弟”者,以大夫之喪,子及屬臣皆服斬衰。今服齊衰唯兄弟耳,故云“其兄弟”也。
○注“言不”至“奠時”。
○正義曰:殷奠,謂月朔之奠,以其有牲牢黍稷,用人多也。殷,盛也,以月朔之奠,盛於常奠,非月半之殷奠也,以士月半不暇殷奠故也。以次差之,天子斬衰者奠,大夫用齊衰,士則應先取大功。今先取朋友者,以天子諸侯皆使臣爲奠,大夫闢正君,故遣兄弟奠,士則位卑不嫌敵君,故遣僚屬奠,僚屬則朋友也。按《士虞禮》:“祝免澡葛絰帶。”鄭雲:“治葛以爲首絰及帶,接神宜變也。”然則士之屬官,爲其長吊服加麻矣。祝則僚屬也,加麻則朋友也。
○注“祭謂虞卒哭時”。
○正義曰:知者,以下文孔子答雲“諸侯之喪祭也”,故知此祭謂虞卒哭時也。知非練祥者,以士練祥之祭,大功之服巳除,不得雲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其天子諸侯則得兼練祥也,以其練祥時猶斬衰與祭也。
○“曾子”至“於人”。
○正義曰:此一節論身有喪服,不得助他人祭事。
○“緦不祭,又何助於人”者,言身有緦服,尚不得自祭巳家宗廟,何得助於他人祭乎?而熊氏雲“謂身有緦服,則不得自爲父母虞祔卒哭祭”。此謂同宮緦,則士爲妾有子及大夫爲貴妾,是同宮緦者。若大夫士有齊衰、大功、小功、緦麻同宮,則亦不祭。若異宮則殯後得祭,故《雜記》雲“父母之喪將祭,而兄弟死,既殯而祭。若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虞祔亦然”。天子諸侯臣妾死於宮中,雖無服亦不得爲父母虞祔卒哭祭也。天子諸侯適子死,斬衰既練乃祭。天子諸侯爲適孫適婦,則既殯乃祭,以異宮故也。
曾子問曰:“廢喪服,可以與於饋奠之事乎?”謂新除喪服也。孔子曰:“說衰與奠,非禮也。執事於人之神,爲其忘哀疾也。
○說,湯活反。以擯相可也。”
[疏]“曾子”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大祥除服,不得與他人饋奠之事。廢猶除也。言巳新說喪服,可以與他人在殯饋奠之事乎?不問可以與於吉祭,而問可與饋奠者,以巳新說喪服,吉祭禮輕,吉凶不相干涉,其不可饋奠,是他人之重者,巳又新始說衰,凶事相因,疑得助奠,故問之也。
曾子問曰:“昏禮既納幣,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則如之何?”吉日,取女之吉日。
○相,息亮反。取,七住反,本亦作娶,下文取婦,取女同。
○孔子曰:“?使人吊如?之父母死則女之家亦使人吊必使人吊者,未成兄弟。父喪稱父,母喪稱母。禮宜各以其敵者也。父使人吊之,辭雲:“某子聞某之喪,某子使某如何不淑。”母則若雲,宋蕩伯姬,聞姜氏之喪,伯姬使某如何不淑。凡吊辭耳。父母不在,則稱伯父世母。吊禮不可廢也。伯父母又不在,則稱叔父母。婿巳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喪,不得嗣爲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許諾而弗敢嫁,禮也。必致命者,不敢以累年之喪,使人失嘉會之時。
○累,力弭反。婿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婿弗取而後嫁之,禮也。請,請成昏。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女免喪,婿之父母亦使人請,其巳葬時亦致命。
[疏]“曾子”至“如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昏娶遭喪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必使”至“兄弟”。
○正義曰:以夫婦有兄弟之義,故下雲“不得嗣爲兄弟”。或據婿於妻之父母有緦服,故得謂之爲兄弟也。
○“父喪稱父,母喪稱母”,禮各宜以敵,若彼家父死,則此家遣使吊,當稱此家父遣使吊也。若彼家母死,則此家亦稱母遣使吊也。
○注“某子”至“一耳”。
○正義曰:某子,謂此父姓位,某之喪者,謂若彼家死者之身。“某子使某如何不淑”者,某子還指此父姓位。使某,某是使者之名。淑,善也。致辭雲如何不善。雲“母則若雲,宋蕩伯姬聞姜氏之喪”者,鄭假說爲文,故云“若宋蕩伯姬”。據此婿家之母姜氏之喪,據彼女家之母伯姬使某如何不淑者,某謂使者之名。按僖二十五年經雲,“宋蕩伯姬來逆婦”,是宋國公子蕩之妻,元是魯女,既嫁與蕩氏爲妻,故云“宋蕩伯姬”也。今爲其子來迎魯公之女而爲婦,魯之夫人多是齊女,故稱姜氏。姜氏若蕩伯姬遣使來吊,則雲“聞姜氏之喪”。雲“凡吊辭一耳”者,謂男吊女家,女吊男家,皆雲“使某如何不淑”,是吊辭一也。
○“父母不在,則稱伯父世母”,此家父不在,彼家父亡,則稱伯父某子使某,伯父某亦不在,則稱叔父某子使某。若此家母不在,彼家母亡,則稱伯母某氏叔母某氏使某,直雲父母不在不雲沒亡,則兼沒亡及餘不在也。
○“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
○“必待巳葬”者,葬後哀情稍殺,始兼他事,不待逾年者,不可曠年廢人昏嫁也。不得嗣爲兄弟者,夫婦有兄弟之義,或據婿爲妻父母有緦麻之服,故謂之兄弟。
○“婿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婿免喪之後則應迎婦,必須女之父母請者,以婿家既葬,致命於已,婿既免喪,所以須請也。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女之父母死,已葬之後,女之伯父致命於男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喪,不得嗣爲兄弟,使某致命”,男氏許諾,而不敢娶。女免喪,婿之父母使人請,女家不許婿而後別娶,禮也。陽唱陰和,婿之父母使人請昏,而女家得有不許者,亦以彼初葬訖,致命於已故也。
曾子問曰:“親迎女在塗,而婿之父母死,如之何?”孔子曰:“女改服,布深衣,縞總以趨喪。布深衣、縞總,婦人始喪未成服之服。
○迎,魚敬反,下同。縞,古老反。總音揔。
[疏]“曾子”至“趨喪”。
○正義曰:“女改服”者,謂女在塗聞舅姑喪,即改嫁時之衣服。嫁服者,士妻褖衣,大夫妻展衣,卿妻則鞠衣。故《士昏禮》雲:“女次純衣。”純衣即褖衣也。
○注“布深”至“之服”。
○正義曰:深衣謂衣裳相連,前後深邃,故曰“深衣”。縞,白絹也。總,朿發也,長八寸。女在塗,以其聞喪,即改嫁服,故云“未成服之服”也。《士喪禮》注“始死,婦人將斬衰者,去笄而纚,將齊衰者,骨笄而纚。至將斂時,則婦人亦去笄纚而髽”,皆不雲縞總,文或略也。
女在塗,而女之父母死,則女反。”奔喪服期。
○期,居宜反,下同。“如婿親迎,女未至,而有齊衰大功之喪,則如之何?”
[疏]注“奔喪服期”。
○正義曰:經雲“女反”,故知“奔喪”。《喪服》期雲“女子子在室爲父,箭笄髽,衰三年”,今既在塗,非覆在室,故知“服期”。但在室之女父卒,爲母亦三年。今既在塗,故爲父母同皆期也。於時女亦改服布深衣縞總,反而奔喪。
孔子曰:“男不入,改服於外次。女入,改服於內次,然後即位而哭。”不聞喪即改服者,昏禮重於齊衰以下。曾子問曰:“除喪則不復昏禮乎?”復猶償也。
○償音嘗。孔子曰:“祭過時不祭,禮也。又何反於初?”重喻輕也。同牢及饋饗相飲食之道。
○過,古臥反。飲,於鴆反。食音嗣。
○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親骨肉也。
○離,力智反。取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重世變也。
[疏]“孔子”至“而哭”。
○正義曰:女既未至,聞婿家有齊衰大功之喪,則廢其昏禮,男女變服就位哭。男謂婿也,不入大門,改其親迎之服,服深衣於門外之次。女謂婦也,入大門,改其嫁服,亦深衣於門內之次。男女俱改服畢,然後就喪位而哭,謂於婿家爲位也。皇氏以爲就喪家爲位哭也。然曾子唯問齊衰大功,不問小功者,以小功輕,不廢昏禮待昏禮畢乃哭耳,故《雜記》雲“小功可以冠子取婦”,明與大功及期異也。此文據婿家齊衰大功之喪。若女家齊衰大功之喪,皇氏雲“女不反歸,其改服即位,與男家親同也”。此不見喪而改服,《奔喪禮》注云“不見喪,不改服者“,崔氏雲:“奔喪不見,喪不改服,謂不改素冠而著免,其改吉服著布深衣素冠,聞喪即改之。”
○注“不聞”至“以下”。
○正義曰:上文雲女聞婿之父母喪,在塗即改服。今女聞婿齊衰大功之喪,入門始改服,故云“不聞喪即改服者,昏禮重於齊衰以下”者,按《禮運》雲:“三年之喪,與新有昏者,期不使。”又《王制》雲:“齊衰大功,三月不從政。”是昏禮重於齊衰以下也。此謂在塗聞齊衰大功廢昏禮。若婦巳揖讓入門,內喪則廢,外喪則行昏禮,約上《冠禮》之文。此熊氏之說。然昏禮重於冠,故《雜記》雲“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小功之末,可以取妻”也。
○注“復猶償也”。
○正義曰:復是反覆之義,故爲償也。曾子以初昏遭喪,不得成禮,除喪之後,豈不酬償,更爲昏禮乎?
○“孔子曰,祭過時不祭,禮也。又何反於初”,過時不祭,謂四時常祭也。謂祭重而昏輕,重者過時尚廢,輕者不復可知。熊氏雲:“若喪祭及禘祫祭,雖過時,猶追而祭之。”故《禘祫志》雲:“昭十一年齊歸薨。十三年會於平丘,冬,公如晉,不得祫。至十四年乃追而祫之,十五年乃禘也。”又僖公八年春當禘,以正月會王入於洮,故七月而禘,故《雜記》雲“三年之喪既<索頁>,其練祥皆行”,是追行前練祥祭也。
○注“重喻”至“之道”。
○正義曰:祭祀是奉事鬼神,故爲重。昏禮是生人燕飲,故爲輕。喻,明也。據重者尚廢,以明輕者廢可知也,故云“重喻輕也”。
○注“重世變也”。
○正義曰:所以不舉樂者,思念巳之取妻嗣續其親,則是親之代謝,所以悲哀感傷,重世之改變也。
三月而廟見,稱來婦也。擇日而祭於禰,成婦之義也。”謂舅姑沒者也。必祭,成婦義者,婦有供養之禮,猶舅姑存時,盥饋特豚於室。
○供,九用反。養,羊尚反。盥饋音管;下其位反。
○曾子問曰:“女未廟見而死,則如之何?”孔子曰:“不遷於祖,不祔於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歸葬於女氏之黨,示未成婦也。”遷,朝廟也。婿雖不備喪禮,猶爲之服齊衰也。
○菲一本作屝,扶畏反,草屨。朝,直遙反。爲,於僞反,下“爲庶母”、“爲其”、下文“君爲”皆同。
○曾子問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未有期三年之恩也。女服斬衰。
[疏]“三月”至“義也”。
○正義曰:此謂舅姑亡者,婦入三月之後,而於廟中以禮見於舅姑,其祝辭告神,稱來婦也。謂選擇吉日,婦親自執饌,以祭於禰廟,以成就婦人盥饋之義。
○注“謂舅”至“於室”。
○正義曰:若舅姑存者,於當夕同牢之後,明日婦執棗慄腶脩見於舅姑。見訖,舅姑醴婦。醴婦訖,婦以特豚盥饋舅姑。盥饋訖,舅姑饗婦,更無三月廟見之事。此是《士昏禮》之文。若舅姑既沒,雖昏夕同牢禮畢,明日無見舅姑盥饋之事,至三月乃奠菜於舅姑之廟,故《昏禮》雲“舅姑既沒,則婦入。三月乃奠菜”是也。昏禮奠菜之後,更無祭舅姑之事,此雲“祭於禰”者,正謂奠菜也。則廟見奠菜、祭禰是一事也。熊氏雲:“如鄭義,則從天子以下至於士,皆當夕成昏。”舅姑沒者,三月廟見,故成九年季文子如宋致女,鄭雲致之使孝,非是始致於夫婦也。又隱八年鄭公子忽先配而後祖,鄭以祖爲祖道之祭,應先爲祖道然後配合。今乃先爲配合,而後乃爲祖道之祭。如鄭此言,是皆當夕成昏也。若賈、服之義,大夫以上,無問舅姑在否,皆三月見祖廟之後,乃始成昏,故譏鄭公子忽先爲配匹,乃見祖廟,故服虔注云“季文子如宋致女”,謂成昏。是三月始成昏,與鄭義異也。若舅姑偏有沒者,庾氏雲:“昏夕厥明,即見其存者,以行盥饋之禮,至三月不須廟見亡者。”崔氏雲:“厥明婦盥饋於其存者,三月廟見於其亡者。”未知孰是。此盥饋廟見,皆謂適婦。其庶婦,按《士昏禮》:“庶婦則使人醮之,婦不饋。”注云:“使人醮之,不饗也。不饋者,共養統於適也。”以此言之,則庶婦不饋舅姑,舅姑不饗也,使人醮之以酒而巳。既不饋,亦不廟見也。《昏禮》唯雲“不饋”,不雲不見,則庶婦亦以棗慄腶脩見舅姑也。三月廟見之禮,必待三月,一時天氣改變,乃可以事神也。
○“不遷”至“婦也”。
○婦既死於巳寢,將反葬於女氏之黨,故其柩不遷移朝於婿之祖廟,言祔祭之時,又不得祔於皇姑廟也。皇,大也,君也。稱皇者,尊之也。凡人爲妻,齊衰杖而菲屨。今婿爲之不杖、不菲、不次。菲,草屨也。不次謂不別處止哀次也。婿爲妻合服齊衰杖而菲屨,及止哀次。今未廟見而死,其婿唯服齊衰而巳,其柩還歸葬於女氏之黨,以其未廟見,不得舅姑之命,示若未成婦。然其實巳成婦,但示之未成婦禮,欲見其不敢自專也。
○注“猶爲之服齊衰也”。
○正義曰:此經但云“不杖不菲”,不雲不服,故知服齊衰。其女之父母,則爲之降服大功,以其非在家,婿爲之服齊衰期,非無主也。
○注“未有”至“斬衰”。
○正義曰:所以既葬除者,婿於女未有期之恩,女於婿未有三年之恩。以婿服齊衰,故知女服斬衰。
曾子問曰:“喪有二孤,廟有二主,禮與?”怪時有之。
○與音餘,下“禮”與同。孔子曰:“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嘗、禘、郊、社,尊無二上,未知其爲禮也。尊喻卑也。神雖多,猶一一祭之。昔者齊桓公亟舉兵,作僞主以行。及反,藏諸祖廟。廟有二主,自桓公始也。僞猶假也。舉兵以遷廟主行,無則主命。爲假主,非也。
○亟,徐起吏反。喪之二孤,則昔者靈公適魯,遭季桓子之喪,衛君請吊。哀公辭,不得命。公爲主,客入吊。康子立於門右,北面。公揖讓,升自東階,西鄉。客升自西階吊,公拜興哭,康子拜稽顙於位。有司弗辯也。今之二孤,自季康子之過也。”辯猶正也。若康子者,君吊其臣之禮也。鄰國之君吊,君爲之主,主人拜稽顙,非也,當哭踊而巳。靈公先桓子以魯哀公二年夏卒,桓子以三年秋卒,是出公也。
○鄉,許亮反。先,悉薦反。夏,戶嫁反。
[疏]“曾子”至“過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喪不得有二孤,廟不得有二主之事,各隨文解之。
○“孔子曰:天無二日,土無二王”者,天有二日,則草木枯萎;土有二王,則征伐不息,《老子》雲“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寧”是也。
○注“尊喻卑也”者,尊謂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嘗、禘、郊、社,尊無二上。卑謂喪有二孤,廟有二主。喻,明也。尊者,尚不可二,明卑者不二可知也。舉尊以明卑,故云“尊喻卑也”。雲“神雖多,猶一一祭之”者,解嘗、禘、郊、社尊無二上之意。以嘗禘之時,雖衆神並在,猶先尊後卑,一一祭之,不一時總祭,故云“尊無二上”也。
○“昔者齊桓公亟舉兵,作僞主以行”者,此說二主之由。桓公名小白,作霸主。亟,數也。僞。假也。言作假主以行,而反藏於祖廟,故有二主也。舉兵爲南伐楚,北伐山戎,西伐白狄,故云數舉兵也。
○“今之二孤,自季康子之過也”。
○上雲“自桓公始”,此不雲自季康子始而云康子之過者,此孔子答曾子之時,上去桓公巳遠,二主行來又久,故云“自桓公始也”。康子之過者,正當孔子之時,未知後代行之以以否,不得雲自季康子始,但見當時失禮,故云“今之二孤,自季康子之過也”。
○注“辯猶”至“公也”。
○正義曰:若康子者,經雲“有司”,謂當時執事之有司,畏季子之威,不敢辯正,故云“若康子者”。若,順也。雲“君吊其臣之禮也”者,按《士喪禮》:“君使人吊,主人進中庭,哭拜稽顙成踊。”《喪大記》雲:“大夫既殯,君吊,主人門右,北面哭拜稽顙。”今季康子與之同,故云“君吊其臣之禮也”。雲“鄰國之君吊,君爲之主”者,以賓主尊卑宜敵,故君爲主,主則拜賓,康子又拜,故云“非也,當哭踊而巳”,但唯君答拜耳。出公來吊,《春秋》不見經者,蓋爲吊而來,非有國之大事,故略而不書於經也。出公輒,是靈公孫也。曾子所問,皆前孤後主。今答前主後孤者,謂齊桓公之時事在前,衛君之事在後。
曾子問曰:“古者師行,必以遷廟主行乎?”孔子曰:“天子巡守,以遷廟主行,載於齊車,言必有尊也。今也取七廟之主以行,則失之矣。齊車,金路。
○守,手又反,本亦作狩。齊,側皆反,本亦作齋,注及下同;齊車,祭祀所乘金輅也。當七廟五廟無虛主。虛主者,唯天子崩,諸侯薨,與去其國,與祫祭於祖,爲無主耳。吾聞諸老聃曰:“天子崩,國君薨,則祝取羣廟之主而藏諸祖廟,禮也。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老聃,古壽考者之號也。與孔子同時。藏諸主於祖廟,象有凶事者聚也。卒哭成事,先祔之祭名也。
○祫音洽。聃,他甘反。老聃,即老子也。祔音附。君去其國,大宰取羣廟之主以從,禮也。鬼神依人者也。
○從,才用反,下“裨從”、“而從”同。祫祭於祖,則祝迎四廟之主。祝,接神者也。主出廟入廟,必蹕。’蹕,止行也。
○蹕音畢。老聃雲。”
○曾子問曰:“古者師行無遷主,則何主?”孔子曰:“主命。”問曰:“何謂也?孔子曰:“天子諸侯將出,必以幣、帛、皮、圭告於祖禰,遂奉以出載於齊車以行。每舍奠焉,而後就舍。以脯醢禮神,乃敢即安也。所告而不以出,即埋之。反必告,設奠,卒,斂幣、玉,藏諸兩階之間,乃出。蓋貴命也。”
[疏]“曾子”至“命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師出當取遷廟主,及幣帛皮圭以行廟無虛主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齊車金路”。
○正義曰:按《齊僕》雲“掌馭金路”,《大馭》“掌馭玉路”。凡祭祀皆乘玉路,齊車則降一等,乘金路也。“遷廟主行”者,皇氏雲“謂載新遷廟之主”,義或然也。
○注“老聃”至“名也”。
○正義曰:按下文“助葬於巷黨,老聃曰:丘止柩”,又莊子稱孔子與老聃對言,是與孔子同時也。按《史記》雲:“老聃,陳國苦縣賴鄉曲仁裏也。爲周柱下史,或爲守藏史。”鄭注《論語》雲:“老聃,周之大史,未知所出。”雲“象有凶事者聚也”者,此實凶事而云象者,以凶事生人自聚,今主亦集聚,似生人之聚,故云象也。雲“卒哭成事,先祔之祭名也”者,《檀弓》雲:“卒哭曰成事,謂漸成吉事。”《檀弓》又曰:“明日祔於祖。”是卒哭之事,在祔祭之前。鄭必雲“先祔之祭名”者,以卒哭主各反其廟者,爲明日祔時,須以新死者祔祭於祖,故祖主先反廟也。
○注“祝接神者也”。
○正義曰:以其祫祭於祖,是祝之所掌之事,故祝迎四廟之主。若去其國,非祭祀之事,故大宰取羣廟之主以從,鬼神依人故也。祫祭於祖,則迎四廟之主,祝主接神,故迎之也。祫,合祭。祖,大祖。三年一祫,謂當祫之年,則祝迎高、曾、祖禰四廟,而於大祖廟祭之。天子祫祭,則迎六廟之主,今言迎四廟者,舉諸侯言也。主出廟入廟必蹕。主謂木主,羣廟之主也。主:天子一尺二寸,諸侯一尺。出廟者,謂出已廟而往大祖廟,入廟謂從大祖廟而反還入已廟。若在廟院之外,當主出入之時,必須蹕止行人。若王入大祖廟中,則不可須蹕也,似壓於尊者也。若有喪及去國,無蹕禮也。
○“老聃雲”,從上“天子崩”以下,至“出廟入廟必蹕”以上,皆是老聃所云,結上義也。
○“孔子曰主命”者,孔子言天子諸侯將出,既無遷主,乃以幣帛及皮圭告於祖禰之廟,遂奉以出行,載於齊車,以象受命,故云“主命”。
○“將出”至“命也”。
○以曾子不解主命之意,故孔子答以主命之義。雲天子諸侯將出,必以幣帛皮圭告於祖禰之廟,告訖,遂奉此幣帛皮圭以出於廟,載於齊車金路以行,每至停舍之處,先以脯醢奠此幣帛皮圭,而後始就停舍之處。行還反後,必陳此幣帛皮圭於祖禰主前以告神,又設奠祭既卒,斂此幣帛皮圭,埋諸兩階之間,乃後而出,蓋貴此主命故也。
○注“以脯”至“埋之”。
○正義曰:經雲“每舍奠焉”,以其在路不可恆設牲牢,故知以脯醢也。與殯奠同謂之奠,以其無屍故也。雲“所告而不以出,即埋之”者,皇氏雲:“謂有遷主者,直以幣、帛告神,而不將幣、帛以出行,即埋之兩階之間。無遷主者,加之以皮圭告於祖禰,遂奉以出。”熊氏以爲每告一廟,以一幣玉,告畢,若將所告遠祖幣玉行者,即載之而去。若近祖幣玉,不以出者,即埋之。以其反還之時,以此載行幣玉,告於遠祖,事畢,則埋於遠祖兩階間。其近祖以下,直告祭而巳,不陳幣玉也。
子游問曰:“喪慈母如母,禮與?”如母,謂父卒三年也。子游意以爲國君亦當然。禮所云者,乃大夫以下,父所使妾養妾子。孔子曰:“非禮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內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言無服也。此指謂國君之子也。大夫士之子,爲庶母慈巳者服小功,父卒乃不服。昔者魯昭公少喪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也,欲喪之。有司以聞曰:‘古之禮,慈母無服。據國君也。良,善也。謂之慈母,固爲其善。國君之妾子於禮不服也。昭公年三十,乃喪齊歸,猶無戚容,是不少,又安能不忍於慈母?此非昭公明矣,未知何公也。
○少喪,如字下及注皆同,讀者亦息浪反。今也君爲之服,是逆古之禮而亂國法也。若終行之,則有司將書之,以遺後世,無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公弗忍也,遂練冠以喪慈母。喪慈母自魯昭公始也。”公之言又非也。天子練冠以燕居,蓋謂庶子王爲其母。
○遺如字,猶垂反,又於季反。
[疏]“子游”至“始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諸侯之子喪慈母無服之事。“喪慈母”者,子游之意以。《喪服》:大夫以下,所使妾無子者,養妾子之無母者謂之慈母,喪此慈母,如巳之母。今國君喪其慈母,還如已母,是禮與?
○注“如母”至“妾子”。
○正義曰:如母,謂父卒三年也。知者,以《喪服》慈母如母,在“父卒三年”章中,故云“謂父卒三年”。若父在之時,則期也。鄭注《喪服》:“大夫妾子,父在爲母大功。士之妾子,父在爲母期。”則父在爲慈母亦當與已母同也”。雲“子游意以爲國君亦當然”者,鄭知國君者,以下孔子答雲“君命所使教子也”。又引魯昭公之事,皆以國君答子游,明子游本問國君也。雲“禮所云者,乃大夫以下,父所使妾養妾子”者,“禮所云”,謂《喪服》所云“慈母如母”也。按《喪服傳》雲:“慈母者何也?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妾曰,女以爲子。命子曰,女以爲母。若是則生養之,終其身如母,死則喪之三年。”必知大夫以下者,以天子諸侯不服庶母,故此雲“君命所使,何服之有?”故知此慈母如母,謂大夫以下也。天子諸侯則絕之也。
○注“此指”至“不服”。
○正義曰:鄭知經指國君之子者,以經雲“君命所使教子”,故知謂國君之子也。國君之子尚不服庶母,則國君身不服庶母可知也。雲“大夫士之子,爲庶母慈已者服小功”者,按《喪服》小功章雲:“君子子爲庶母慈已者。”傳雲:“君子子者,貴人之子也。爲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已加也。”雲“父卒乃不服”者,按《喪服》雲:“士爲庶母緦。”則大夫之子父沒,爲庶母慈已亦緦。此雲“父卒乃不服”者,謂不服小功,仍服緦耳。若大夫之子,庶母不慈已者,雖父在亦服緦,故鄭注《喪服》雲:“其不慈已則緦可也。”《喪服》注又云:“士之妻自養其子,則不得有庶母慈已。”此雲大夫士者,因大夫連言士耳,其實士無庶母慈已者。皇氏雲:“有士誤也。”熊氏雲:“士之適子無母,乃命妾慈已,亦爲之小功。”知者,以士爲庶母緦,明士子亦緦,以慈已加小功,故此連言大夫士也。凡諸侯之子適庶皆三母,故《內則》雲:“必求其寬裕慈惠,溫良恭敬,慎而寡言者爲子師,其次爲慈母,其次爲保母。”《內則》據諸侯也。其大夫及公子適妻子亦三母,故《喪服》雲:“君子子爲庶母慈已小功。”注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適妻子。”又注引《內則》三母,是大夫及公子適妻之子爲三母,故彼注不雲師、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言君之庶子,內有慈母,又大夫公子適妻子爲慈母。小功,則大夫公子之庶子無三母也,但有慈母如母也。
○注“據國”至“公也”。
○正義曰:前經指國君之子,此經引魯昭公,故云“據國君也”。是國君與其子同也。雲“謂之慈母,固爲其善”者,《內則》既雲擇於諸母寬裕慈惠溫良者以爲子師,其次爲慈母,此雲慈母良,固當是性行善者。雲“國君之妾子於禮不服也”者,以《喪服》公子爲其母練冠麻衣,故云”於禮不服“。親母尚不服,庶母不服可知。若父卒,得爲已母大功也。雲”昭公年三十乃喪齊歸“者,按襄三十一年襄公薨,《左傳》雲:“昭公十九猶有童心。”是即位時年十九也。昭公十一年,其母齊歸薨而無慼容,是年三十,非少孤也。按《家語》雲:“孝公有慈母良。”今鄭雲“未知何公”者,鄭不見《家語》故也。或《家語》王肅所足,故鄭不見也。
○注“公之”至“其母”。
○正義曰:“公之言又非“者,以上雲公弗忍、欲喪慈母既爲非,今公言“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是公言又非也。雲“天子練冠以燕居,綯謂庶子王爲其母”者,按鄭注《服問》雲“庶子爲後、爲其母緦。《春秋》有以小君服之者”,故《春秋》母以子貴,其服皆伸。而天子服練冠者、皇氏雲:“若適小君沒則得伸。若小君猶在,則其母厭屈,故練冠也。所以不同大夫士爲後著緦服,必練冠者,以大夫士爲母本應三年,以爲後壓屈,故降服緦麻。王侯庶子爲母本練冠,故今應練冠,此乃異代之法。”按《喪服》緦麻章雲:“庶子爲後、爲其母緦。”鄭注《服問》雲:“庶子爲後、爲其母緦。”則是周法,天子、諸侯、大夫、士,一也。凡言古者,皆據今而道前代,此經既雲古者天子爲其母,則是前代可知也。以經無明文,故鄭注云“綯謂庶子上爲其母”。綯是疑辭也。
曾子問曰:“諸侯旅見天子,入門,不得終禮,廢者幾?”旅,衆。
○幾,居豈反,下同。孔子曰:“四。”“請問之。”曰:“大廟火,日食,後之喪,雨霑服失容,則廢。大廟,始祖廟、宗廟皆然,主於始祖耳。
○霑,竹廉反。
○如諸侯皆在而日食,則從天子救日,各以其方色與其兵。示奉時事,有所討也。方色者,東方衣青,南方衣赤,西方衣白,北方衣黑。兵未聞也。
○衣,於既反。大廟火,則從天子救火,不以方色與兵。”
○曾子問曰:“諸侯相見,揖讓入門,不得終禮,廢者幾?”孔子曰:“六。”“請問之。”曰:“天子崩,大廟火,日食,後夫人之喪,雨霑服失容,則廢。”夫人,君之夫人。
○曾子問曰:“天子嘗、禘、郊、社五祀之祭,簠簋既陳,天子崩,後之喪,如之何?”孔子曰:“廢。”既陳,謂夙興陳饌牲器時也。天子七祀,言五者,關中言之。
○禘,大計反。簠音甫,徐方於反,又音蒲。簋音軌。饌,仕戀反,又仕轉反,下同。
○曾子問曰:“當祭而日食,大廟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接祭而巳矣。如牲至未殺,則廢。”接祭而已,不迎屍也。
[疏]“曾子”至“則廢”。
○正義曰:此一節論行禮有故,不得終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大廟”至“祖耳”。
○正義曰:《公羊傳》雲:“周公稱太廟,魯之始祖也。”明諸國皆然。餘廟有火亦廢朝,故云“宗廟皆然”。特雲大廟火,是主於始祖而言耳。
○注“示奉”至“聞也”。
○正義曰:“示奉時事”,解各以其方色。“有所討”,解與其兵也。故諸侯皆在京師者,則從天子救日,爲陰侵陽,是君弱臣強之象。“方色者,東方衣青,南方衣赤,西方衣白,北方衣黑。兵未聞”者,《隱義》雲:“東方用戟,南方用矛,西方用弩,北方用楯,中央用鼓,所以有所討者,以日食陰侵陽,示欲助天子討陰也,亦備非常。”以彼非正經,故不取也。《穀梁》雲:“天子救日,置五麾,陳五兵五鼓。諸侯置三麾,陳三鼓三兵。大夫擊門。士擊柝。言充其陽也。”範寧雲:“凡聲陽也。擊鼓爲聲,所以助陽壓陰也。”《春秋傳》曰:“日有食之,天子伐鼓於社,責上公也。諸侯伐鼓於朝,退自責也。”《夏書》曰:“辰不集於房,瞽奏鼓,嗇夫馳,庶人走。”孔傳曰:“辰,日月所會。集,合也。房,日月所舍,而不合其所舍,食可知也。馳走者,救日之備也。奏猶擊也。”《周禮》有救日之弓,但不知兵之細別,故云“未聞”。
○“大廟火,則從天子救火,不以方色與”兵。
○以日食是陰之災,故象五方之色,以兵討陰。救火無此義,故不用五方色及兵也。
○注“夫人,君之夫人”。
○正義曰:此經曰“後夫人之喪”,恐是天子之三夫人,故云“君之夫人”。此大廟火者,亦謂君之大廟,非天子大廟也。知非者,既雲“揖讓入門”,無容天子大廟之火赴告即至,故知非王之大廟。假令在後堂朝,方聞火時,過巳久,又不可廢朝,故知非王之大廟也。
○注“既陳”至“言之”。
○正義曰:知“既陳,謂夙興陳饌牲器時也”者,以下文雲“當祭而日食”,則此簠簋既陳,不當祭也。既不當祭時,明是祭前陳饌牲器也。前文雲“天子崩,後之喪”與日食、大廟火,其禮皆同。則此簠簋既陳,日食、大廟火亦同也。故下雲“如牲至未殺,則廢”是也。牲至巳殺則行接祭,其天子崩,後之喪,牲入雖殺,不可行接祭,以其喪事重故也。雲“天子七祀,言五者,關中言之”者,鄭此注以《周禮》言之,《祭法》周天子七祀,諸侯五祀,大夫三祀。五居其中,言是諸侯之法,舉五而言,則上兼七,下通三,欲見天子及大夫其祭皆然,故云“關中言之”。關,通也,謂通取中央而言之。經雲“嘗禘”者,謂宗廟之祭也。“郊社”謂天地之祭,舉天地宗廟,則五祀以上之祭皆在其中。孔子曰“接祭而巳矣”者,謂牲至之後,則接祭之也。接,捷也。捷,速也。速而祭之。
○注“接祭而巳,不迎屍也”。
○正義曰:經雲“如牲至未殺,則廢”,此雲“接祭”,則牲至巳殺之後也。按《郊特牲》雲“既灌然後迎牲”,則迎屍於奧,在未殺牲之前。此經殺牲,後雲不迎屍者,凡迎屍之禮,其節有二:一是祭初迎屍於奧而行灌禮,灌畢而後出迎牲,於時筵屍於戶外,殺牲薦血毛,行朝踐之禮,設腥<月閻>之俎於屍前,是一也;然後退而合亨,更迎屍入坐於奧,行饋孰之禮,是二也。此雲不迎屍者,直於堂上行朝踐禮畢則止,不更迎屍而入。此謂宗廟之祭,郊社之祭無文,不迎屍亦謂此時也。熊氏雲:“郊社五祀,祭初未迎屍之前,巳殺牲也。以其無灌故也。”故《大宰》雲:“祀五帝,納享。”注云:“納享謂祭之時。”又《中霤禮》皆爲祭奠於主,乃始迎屍,是郊及五祀殺牲在迎屍之前也。則此不迎屍亦得爲祭,初不迎屍也。
卷十九 曾子問第七
天子崩,未殯,五祀之祭不行。既殯而祭。其祭也,屍入,三飯不侑,酳不酢而巳矣。自啓至於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巳葬而祭,祝畢獻而巳。既葬彌吉,畢獻祝而後止。郊社亦然,惟嘗禘宗廟俟吉也。
○飯,扶晚反,下同。不侑音又,絕句,下皆放此。酳音胤,又仕覲反。酢,才各反。
曾子問曰:“諸侯之祭社稷,俎豆既陳,聞天子崩,後之喪,君薨,夫人之喪,如之何?”孔子曰:“廢。亦謂夙興陳饌牲器時也。自薨比至於殯,自啓至於反哭,奉帥天子。”帥,循也。所奉循如天子者,謂五祀之祭也。社稷亦然。
○比,必利反。
[疏]“天子”至“天子”。
○正義曰:天子諸侯祭禮既亡,今《儀禮》唯有大夫士祭禮以言之。按《特牲饋食禮》:“祝延屍於奧,迎屍而入,即延坐,三飯告飽,祝侑屍,屍又飯,至於九飯畢。”若大夫依《少牢饋食》,屍食十一飯而畢,鄭注《少牢》雲:“士九飯,大夫十一飯也。”則其餘有十三飯、十五飯也。按此說,則諸侯十三飯,天子十五飯。又按《特牲禮》,屍九飯畢,主人酌酒酳屍,屍飲卒爵,酢主人,主人受酢飲畢,酌獻祝,祝飲畢,主人又酌獻佐食。此是士之祭禮也。今約此而說天子五祀之祭也。
○“天子崩未殯,五祀之祭不行”者。
○以初崩哀慼,未遑祭祀。雖當五祀,祭時不得行。既殯而祭者,但五祀外神,不可以巳私喪久廢其祭,故既殯哀情稍殺而後祭也。
○“其祭也,屍入,三飯不侑,酳不酢而巳矣”者,今喪既殯,不得純如吉禮,理須宜降殺。侑,勸也。故迎屍入奧之後,屍三飯告飽則止,祝更不勸侑其食,使滿常數也。又熊氏雲:“‘三飯不酳,不酢而巳矣’,謂迎屍入奧之後,屍三飯即止,祝不勸侑至十五飯,於時冢宰攝主酌酒酳屍,屍受卒爵,不酢攝主,故云‘三飯不侑,酳不酢而巳’者,謂唯行此而巳,不爲在後餘事也。”
○“自啓至於反哭,五祀之祭不行”者,謂欲葬之時,從啓殯以後,葬畢反哭以前,靈柩既見,哀摧更甚,故云“五祀之祭不行,巳葬而祭,祝畢獻而巳”。“巳葬而祭”者,謂巳葬反哭殯宮畢而行其祭,但既葬彌吉,屍入三飯之後,祝乃侑屍,屍食十五飯,攝主酳屍,屍飲卒爵而酢攝主,攝主飲畢酌而獻祝,祝受飲畢則止,無獻佐食以下之事。所以然者,以葬後未甚吉,唯行此禮而巳。而巳,是語辭也。皇氏雲:“巳,止也。”
○注“既葬”至“吉也”。
○正義曰:經雲祝畢獻止,謂祝受獻祭禮,遂畢止,不獻佐食以下。雲“郊社亦然”者,《王制》雲“唯祭天地社稷,爲越紼而行事”,是與五祀同也。趙商問雲:“自啓至反哭,五祀之祭不行。注云‘郊社亦然’者,按《王制》雲‘唯天地社稷爲越紼而行事’何?”趙商之意,葬時郊社之祭不行,何得有越紼而行事?鄭答:“越紼行事,喪無事時,天地郊社有常日,自啓及至反哭,自當闢之。”鄭言無事者,謂未殯以前是有事,既殯以後未啓以前是無事,得行祭禮,故有越紼行事。鄭雲“郊社有常日,自啓至反哭,自當闢之”者,郊社既有常日,自啓反哭,當闢此郊社之日。郊社尊,故闢其日,不使相妨。五祀既卑,若與啓反哭日相逢,則五祀闢其日也。鄭言天地社稷去殯處遠,祭時逾越此紼而往赴之。五祀去殯處近,暫往則還,故不爲越紼也。雲“唯嘗禘宗廟俟吉也”者,謂爲嘗禘之禮以祭宗廟,俟待於吉,故《王制》雲“喪三年不祭”是也。其在喪祭郊社之時,其喪所朝夕仍奠,知者,《雜記》雲:“國禁哭則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人臣尚爾,明天子得也。
○注“帥循”至“亦然”。
○正義曰:“帥,循也”,此《釋詁》文。以經雲奉循天子。按上天子有祭五祀之文,今雲奉循如天子,謂諸侯五祀亦如天子,故云“謂五祀之祭”。是諸侯五祀,如天子五祀也。今此諸侯祭社稷,其遭喪節制與五祀同,故云“社稷亦然”。按天子崩、後喪,諸侯當奔赴,得奉循天子之禮者,諸侯或不自親奔而身在國者,或唯據君薨及夫人之喪,其嗣子所祭,得奉循天子者也。
曾子問曰:“大夫之祭,鼎俎既陳,籩豆既設,不得成禮,廢者幾?”孔子曰:“九。”“請問之。”曰:“天子崩,後之喪,君薨,夫人之喪,君之大廟火,日食,三年之喪,齊衰,大功,皆廢。外喪自齊衰以下,行也。齊衰異門則祭。其齊衰之祭也,屍入,三飯,不侑,酳不酢而巳矣。大功,酢而巳矣。小功、緦,室中之事而巳矣。室中之事,謂賓長獻。
○長,知丈反,下文“誄長”同。士之所以異者,緦不祭。然則士不得成禮者十一。所祭,於死者無服,則祭。”謂若舅,舅之子,從母昆弟。
[疏]“曾子”至“行也”。
○正義曰:不直雲大功以上皆廢,而歷序三年之喪、齊衰、大功者,以曾子問廢者有幾,孔子對雲廢者有九,遂歷序九種之事,一一備言。此大夫祭者,謂祭宗廟,故下文雲“所祭,於死者無服,則祭”,是據宗廟也。
○注“齊衰異門則祭”。
○正義曰:今遭異門,其齊衰之喪祭也。
○“屍入,三飯,不侑,酳不酢而巳矣”。
○若遭異門齊衰之喪,其祭迎屍入室,但三飯則止。祝更不勸侑使至十一,但三飯耳,則主人酌酒酳屍,屍不酢主人,唯此而巳。
○“大功,酢而巳矣”。
○大功服輕,祭禮稍備。屍三飯,祝侑至十一飯而止。主人酌酒酳屍,屍酢主人,主人乃停,故云“大功酢而巳矣”。
○“小功、緦,室中之事而巳矣”。
○小功與緦麻,其服轉輕,祭禮轉備,其祭,屍十一飯訖,主人酳屍,屍卒爵,酢主人,主人獻祝及佐食畢。次主婦獻屍,屍酢主婦,主婦又獻祝及佐食。次,賓長獻屍。
○若平常之祭,屍得賓長獻爵,則止不舉,待致爵之後,屍乃舉爵。今既喪殺,賓長獻屍,屍飲以酢賓,賓又獻祝及佐食而祭畢止。凡屍在室之奧,祝在室中北廂南面,佐食在室中戶西北面,但主人主婦及賓獻屍及祝、佐食等三人,畢則止,故云“室中之事而巳矣”。若致爵之時,主婦在房中南面,主人獻賓堂上北面,皆不在室中。其室中者,獻屍、祝、佐食耳,故此注云“室中之事,謂賓長獻。”此小功緦麻兼內外。知者,以前文雲內喪大功以上廢,則知內喪小功以下不廢也。按《雜記》雲:“臣妾死於宮中,三月而後祭之。”此內喪緦麻不廢祭者,此謂鼎俎既陳,臨祭之時,故不廢也。若不當祭時,有臣妾死於宮中,及大夫爲貴妾緦,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緦之屬,皆不祭。
○“士之所以異者,緦不祭”。
○孔子見曾參歷問至大夫,必應及士,故因廣舉士以語之。大夫唯至大功爲九,而士又加緦、小功二等,合爲十一。此亦謂祭宗廟鼎俎既陳而值喪也。大夫祭值緦、小功,不辨內外,皆不廢祭,而禮則小異耳。士值緦、小功,不辨外內,一切皆廢祭,士輕,故爲輕親伸情也。
○“所祭,於死者無服,則祭”,所祭,謂士祭祖禰,而死者巳雖爲緦,祖禰於死者無服,鼎俎既陳,則亦祭也。
○注“謂若”至“昆弟”。
○正義曰:此等於巳雖服緦,而於祖禰則無服。然此皆母親,而得雲無服者,祭祀以祖禰爲主,母親於巳服緦,於祖禰無服。然此皆母親,以父爲主也。其從母,父雖無服,巳爲小功。熊氏雲:“亦廢祭也。”皇氏雲:“以從母,於父無服,不廢祭也。”按經雲“緦不祭,所祭,於死者無服,則祭”,據緦爲文,似不關小功,故鄭以緦服解之,皇氏橫加小功,其義非也。
曾子問曰:“三年之喪吊乎?”孔子曰:“三年之喪,練不羣立,不旅行。爲其苟語忘哀也。
○爲,於僞反,下“爲彼”、“爲親”、“妻爲”、“婦爲”、“爲巳病”皆同。君子禮以飾情,三年之喪而吊哭,不亦虛乎?”爲彼哀,則不專於親也。爲親哀,則是妄吊。
[疏]“曾子”至“虛乎”。
○正義曰:此一節論身有重服,不得吊人之事。
○“君子禮以飾情”,凡行吉凶之禮,必使外內相副,用外之物以飾內情,故云衰以飾在內之情,故冠冕文彩以飾至敬之情,粗衰以飾哀痛之情,所以《三年問》雲:“衰服爲至痛飾也。”故云“君子禮以飾情”也。
○“三年之喪而吊哭,不亦虛乎”者,若身有重服而吊他人,則非飾情,所以爲虛也。言虛者,吊與服並虛也。何者?若巳有喪,吊彼而哭哀彼,則忘巳本哀,是巳服爲虛也。若心存於巳哀,忘彼而哭彼,則是於吊爲虛也。故注云“爲彼哀則不專於親也,爲親哀則是妄吊”。
曾子問曰:“大夫士有私喪,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喪服於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重喻輕也。私喪,家之喪也。《喪服四制》曰:“門外之治,義斷恩。”
○治,直吏反。斷,丁亂反。於是乎有過時而弗除也。君之喪服除,而後殷祭,禮也。”謂主人也。支子則否。
○除如字,徐直慮反。
[疏]“曾子”至“禮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臣有君親之喪,當隆於君之事,各依文解之。
○“孔子曰:有君喪服於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者,答以重喻輕也。“門外之治,義斷恩”,若身有君服,後遭親喪,則不敢爲親制服也。“又何除焉”者,謂成喪服爲重始,除服爲輕末,在親始重之日,尚不獲伸,況輕末之時而可行乎?故云“又何除焉”。“君之喪服除,而後殷祭,禮也”者,殷祭,謂小大二祥祭也。以其禮大,故曰殷也。言初乃爲身有君服,不敢爲親私除。若君服除後,乃可爲親行私喪二祥之祭,以伸孝心也。故盧氏雲:“殷祭,盛也。君服除,乃行釋私服之禮。”庾蔚雲:“今月除君服,明月可小祥,又明月可大祥,猶若久喪不葬者也。若未有君服之前,私服巳小祥者,除君服後,但大祥而可。巳有君服之時,巳私服或未小祥,是以總謂之殷祭,而不得雲再祭。殷,大也。小、大二祥,變除之大祭,故謂之殷祭也。禘祫者,祭之大,故亦謂之殷祭。”但此論大夫士,則不應有禘祫,此殷是釋除之祭也。有殷事則之君所,鄭以爲朔月月半薦新之奠,此又比朝夕爲大也。各有所指,不嫌殷名同也。
○注“謂主人也,支子則否”。
○正義曰:主人謂適子仕官者,適子主祭祀,故二祥待除君服而後行也。若支子仕官,雖不得除私服,而其家適子巳行祥祭,庶子於後無所復追祭,故云否也。
曾子問曰:“父母之喪,弗除可乎?”以其有終身之憂。
[疏]“曾子”至“可乎”。
○正義曰:曾子又疑雲,聖人制變受之期,情禮之殺,使送死有巳,復生有節,是不許人子有不除之喪。若適子除君服後,乃有殷祭之事,如喪久不葬者,此則可解。若庶子除君服後,無復殷祭之事,便是其爲父母之服,一生不有除說之事,此於禮許得可乎?
孔子曰:“先王制禮,過時弗舉,禮也。非弗能勿除也,患其過於制也。故君子過時不祭,禮也。”言制禮以爲民中,過其時則不成禮。
○中如字,又丁仲反。
[疏]“孔子”至“禮也”。
○據制以答此所以不除意也。孔子言先王制禮,各有時節,若過則不追舉,是禮之意也。
○“非弗”至“制也”。
○勿猶不也,言今日不追除服者,非是不能除改也。爲此不除,正是患其過於聖人之禮制也。
○“故君子過時不祭,禮也”。
○又引君子過時不舉之事以證之。過時不祭,謂春雨露既濡,君子履之,怵惕思親,思親故設祭。若春時或有事故不得行祭,至夏乃行夏祭,不復追補春祭,是過時不祭,以爲禮也。若過時不祭,如適子仕者除君服後,猶得行殷祭。其四時之祭,過時所以不追者,假令春夏祭,本爲感春夏而祭,至秋非時,故不追也。且今年春夏雖過時,至明年會應復有春夏,故當時則祭,過時不補前祭。祥非爲感時,正是孝子爲存親,存親則前後無異,故除君服巳伸孝心也。
曾子問曰:“君薨既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居於家,有殷事則之君所,朝夕否。”居家者,因其哀後隆於父母。殷事,朔月月半薦新之奠也。
[疏]“孔子”至“夕否”。
○殷,大也。孔子答雲:君殯既訖,君所無事,父母新喪,故歸於家,以治父母之喪。若君喪有朔月月半薦新大事,則臣之適君所以哭君。若凡常朝夕則不往哭君,唯在家爲父母治喪,故云“朝夕否”。若臣有父母之喪,既殯而後有君喪,則歸君所。若父母之喪有殷事之時,則來歸家,平常朝夕則不來,恆在君處。
○注“居家”至“父母”。
○正義曰:君薨既殯,是君喪在前;殯後親死,是父母喪在後。親喪痛甚,恆居於家,是隆於父母也。
曰:“君既啓,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哭而反送君。”言送君,則既葬而歸也。歸哭者,服君服而歸,不敢私服也。
[疏]“曰君”至“送君”。
○正義曰:曾子上問“既殯”,今問“既啓”,故云“君既啓,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答曰:歸哭父母而反往送君,既葬畢,還來歸家,而治父母之喪。以此言之,父母之葬既啓,而有君之喪,則亦往哭於君所,而反送父母,父母葬畢而居君所。
○注“言送”至“服也”。
○正義曰:知既葬而歸者,以言送君則葬罷而歸則不待君之虞祭也。其君喪祔與卒哭未知臣往君所與否。雲“歸哭者,服君服而歸,不敢私服也”者,謂歸哭父母,猶服君服,不私服也。知不私服者,上文雲“有君喪服於身,不敢私服”,故知不私服也。
曰:“君未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則如之何?”孔子曰:“歸殯,反於君所。有殷事則歸,朝夕否。其哀雜,主於君。大夫室老行事,士則子孫行事。大夫、士其在君所之時,則攝其事。大夫內子,有殷事,亦之君所,朝夕否。”謂夫之君既殯,而有舅姑之喪者。內子,大夫妻也。妻爲夫之君,如婦爲舅姑服齊衰。
○適,丁歷反。
[疏]“曰君”至“夕否”。
○正義曰:前問君既殯及既啓,而有父母之喪。今問君未殯,而臣有父母之喪,如之何?孔子答曰:歸殯父母訖,反於君所,以殯君恆在君所,家有殷事之時,則暫歸於家。若尋常朝夕,則不得歸也,故云“朝夕否”。盧氏雲“歸殯,反於君所”者,人君五日而殯,故可以歸殯父母,而往殯君也。若其臨君之殯日,盧雲“歸哭父母而來殯君”,則殯君訖,乃還殯父母也。以此言之,臣有父母之喪,未殯,而有君喪,去君殯日雖遠,祗得待殯君訖而還殯父母,以其君尊故也。
○注“其哀雜,主於君”。
○正義曰:以君未殯,則君哀重,而父母又喪,是親哀亦重。君與親哀既半相雜,君爲尊,故主意於君故尋常恆在君所。
○“大夫”至“行事”。
○以大夫、士有殷事在君所之時,則在家之朝夕之奠有闕,若朝夕恆在君所之時,則在家朝夕之奠亦闕。奠不可廢,其大夫尊,故遣室老攝行其事;士卑,則子孫攝行其事。
○注云“大夫”至“其事”。
○正義曰:“大夫內子有殷事,亦之君所,朝夕否”,上文明大夫禮節,此明婦人之進止,君既殯而婦有舅姑之喪。大夫者,卿之總號。內子者,卿之適妻。以前問君薨既殯有父母之喪,此明君既殯後而婦有舅姑之喪,歸居於家,君有殷事之時,亦之君所。雲“亦”者,謂亦同其夫也。非但夫往君所,妻亦往君所也。若尋常朝夕,則不往君所。舉此一條,婦同於夫,則君既啓及君未殯而有舅姑之喪,其禮悉同夫也。
○注“內子”至“齊衰”。
○正義曰:按僖二十四年《左傳》雲:“晉趙姬請以叔隗爲內子,而巳下之。”叔隗爲趙衰妻,是大夫適妻也。若對而言之,則卿妻曰內子,大夫妻曰命婦。若散而言之,則大夫是卿之總號,其妻亦總名爲內子。雲“妻爲夫之君,如婦爲舅姑服齊衰”者,此《喪服》文也。
賤不誄貴,幼不誄長,禮也。誄,累也。累列生時行跡,讀之以作諡。諡當由尊者成。
○誄,力水反,謂諡也。行,下孟反。諡音示,徐又以二反。唯天子稱天以誄之。以其無尊焉。《春秋公羊》說,以爲讀誄制諡於南郊,若雲受之於天然。諸侯相誄,非禮也。禮當請誄於天子也。天子乃使大史賜之諡。
[疏]“賤不”至“禮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諡由尊者出之事。“賤不誄貴”,誄,累也。謂賤不得累列貴者之行而爲諡,幼不得累列長者之行而作諡,如此是其禮也。所以然者,凡諡如此是其禮也。所以然者,凡諡表其實行,當由尊者所爲。若使幼賤者爲之,則各欲光揚在上之美,有乖實事,故不爲也。
○“唯天子稱天以誄之”者,諸侯及大夫其上猶有尊者爲之作諡,其天子則更無尊於天子者,故唯爲天子作諡之時,於南郊告天,示若有天命然,不敢自專也。
○“諸侯相誄,非禮也”者,非但賤不誄貴,平敵相誄,亦爲不可,故云“諸侯相誄,非禮也”。既賤不誄貴,按襄十三年《左傳》楚子囊爲共王作諡者,春秋亂世不能知禮。此不言君臣兄弟,而言貴賤長幼者,廣包餘人,非唯君臣兄弟而巳。
○注“以其”至“南郊”。
○正義曰:按鄭之時,說《公羊》者而爲此言,故《白虎通》雲:“天子崩,大臣之於南郊,稱天以諡之者。爲人臣子,莫不欲褒大其君,掩惡揚善,故至南郊,明不得欺天也。”
○注“禮當”至“之諡”。
○正義曰:按《白虎通》雲:“君薨請諡,世子赴告於天子。大子唯遣大夫會葬而諡之。”又《檀弓》雲:“公叔文子卒,其子戍請諡於君曰:‘日月有時,將葬矣請所以易其名者,’”大夫當請誄於君,則諸侯理當言誄於天子。雲“天子乃使大史賜之諡”者,按《大史職》雲:“小喪,賜諡。”鄭雲:“小喪,卿大夫也。”即大夫言賜之諡明諡,明諸侯之喪亦然。
曾子問曰:“君出疆,以三年之戒,以椑從。君薨,其入如之何?”其出有喪備,疑喪入必異也。戒猶備也,謂衣衾也。親身棺曰椑,其餘可死乃具也。
○疆,居良反。椑,薄歷反,親身棺謂杝棺也。孔子曰:“共殯服,此謂君巳大斂,殯服,謂布深衣、苴絰、散帶垂,殯時主人所服,共之以待其來也。其餘殯事,亦皆具焉。
○共殯音恭,注同;下必刃反。苴絰,七餘反;下大結反。散,息但反。則子麻弁絰,疏衰菲杖,棺柩未安,不忍成服於外也。麻弁絰者,布弁而加環絰也。布弁,如爵弁而用布。杖者,爲巳病。
○弁,皮彥反。柩,其又反。如爵,如或作加,誤也。爲巳音以。入自闕,升自西階。闕謂毀宗也。柩毀宗而入,異於生也。升自西階,亦異生也。所毀宗,殯宮門西也。於此正棺,而服殯服,既塗而成服。殷柩出毀宗,周柩入毀宗,禮相變也。如小斂,則子免而從柩,謂君巳小斂也。主人布深衣,不括髮者,行遠不可無飾。
○免音問。入自門,升自阼階。親未在棺,不忍異入,使如生來反。君大夫、士一節也。”
[疏]“曾子”至“節也”。
○正義曰:此論諸侯出外,死以喪歸之事。
○曾子問夫子雲:諸侯之君,或出疆朝會,其出之時,以三年之戒,以椑從。戒,備也。謂以三年喪備衣衾之屬,並以椑棺而從。出既有備,今其入也如之何?
○注“其出”至“具也”。
○正義曰:按《王制》雲:“絞紟衾冒,死而後制。”此雲戒備,謂衣衾者,熊氏雲:“此言三年之戒,謂衣衾之裁。若其造作,死後乃爲之。”
○雲“親身棺曰椑”,按《喪大記》雲:“大棺八寸,屬六寸,椑四寸,從外鄉內親身也。”《檀弓》注云:“椑,堅著之言也。”謂椑雖親身,天子椑內猶有水兕,諸侯公椑內猶有兕,諸侯以椑爲親身也。雲“其餘可死乃具也”,謂除椑之外,大棺與屬,若在家年老,亦死前爲之。今出疆椑從,年未老,故大棺等死後乃具也。
○“孔子曰共殯服”者,於時大斂之後,主人從柩而歸,則其家豫共主人殯時所著之服,謂布深衣、苴絰、散帶垂也。於時主人從柩在路,以棺柩未安,未忍成服於外,唯著麻弁。麻,布也,謂布弁。布弁之上,而加環絰。
○注“此謂”至“具焉”。
○正義曰:知此謂大斂者,以下文雲“如小斂”,故知此謂巳大斂也。雲“殯服謂布深衣苴絰散帶垂”,按《士喪禮》雲:“小斂,苴絰、大鬲、散帶垂。”又禮:親始死,布深衣,至成服以來,其服不改。故知殯服,布深衣、苴絰、散帶垂。其首服,崔氏雲:“小斂之前,大夫士皆素冠。小斂括髮之後,士則加素冠,大夫加素弁。”雲“其餘殯事亦皆具焉”,以殯不可闕,故知具焉。經特雲“共殯服”者,舉主人服爲重。
○“則子麻弁絰,疏衰菲杖”。
○身著疏衰,疏衰是齊衰也。足著菲屨,菲謂藨屨也。其身巳病者柱杖。故云“疏衰菲杖”也。
○注“棺柩”至“巳病”。
○正義曰:按《士喪禮》雲“三日成服”,今君喪在外,仍著麻弁疏衰,故知“不忍成服於外也”。雲“麻弁絰者,布弁而加環絰也”者,布弁謂吉布十五升,與子游麻衰,及《詩》雲“麻衣如雪”同。知加環絰者,《雜記》雲“小斂環絰”是也。雲“布弁如爵弁而用布”者,按《檀弓》雲:“周人弁而葬,殷人哻而葬。”哻是殷之祭冠,明弁絰似周之祭冠,故知爵弁也。雲“杖者爲巳病”者,以《士喪禮》服、杖同時,今服未成而巳杖,故云“爲巳病”也。
○“入自闕,升自西階”,謂柩入宮之時,毀殯宮門西邊牆從柩而入。其升堂之時,自西階而升。必西階者,以柩從外來,如似賓客,故就西而升階,就客位也。
○注“闕謂”至“變也”。
○正義曰:鄭恐是門闕,故云“毀宗”也。謂毀此宗廟之牆。其處空闕,故謂之闕。雲“柩毀宗而入,異於生也”,《公羊》定元年“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正棺於兩楹之間,然後即位”,注云“正棺者,象既小斂夷於堂也”。於此之時,服殯服也。雲“既塗而成服”者,謂菆塗既畢,而成服也。
○雲“殷柩出毀宗,周柩入毀宗,禮相變也”,《檀弓》雲:“毀宗躐行,殷道也。”既雲毀宗,始雲躐行,是先毀宗,後躐行也。是從內而出,故云“殷柩出毀宗”。“如小斂,則子免而從柩”,上之所言,謂大斂之後。此所謂未大斂當小斂以後之節,則子首不著麻弁,身不服疏衰,唯首著免,身著布深衣,而從柩也。
○注“謂君”至“無飾”。正義曰:按《士喪禮》,從死至成服,主人皆著深衣,故知小斂主人布深衣也。《士喪禮》雲:“小斂,主人髻發。”今著免者,以在外遠行,不可無飾,故著免也。
○“入自門,升自阼階”。
○其柩入之時,人自門,不自闕也。升自阼階,不由西階也。故注云“親未在棺”,猶如生也。
○“君大夫士一節也”。
○言上來從柩之儀,更無尊卑之異,非但君死於道路亦然,諸侯與大夫士一等也。
曾子問曰:“君之喪既引,聞父母之喪,如之何?”孔子曰:“遂既封而歸,不俟子。”遂,遂送君也。封當爲窆。子,嗣君也。
○引,以刃反,下皆同。封音窆,彼驗反。曾子問曰:“父母之喪既引及塗,聞君薨,如之何?”孔子曰:“遂既封,改服而往。”封亦當爲窆。改服,括髮、徒跣、布深衣、扱上衽,不以私喪包至尊。
○既封,依注音窆,彼驗反。塗音徒。扱,初洽反。衽,而審反,又而鴆反。
[疏]“曾子”至“而往”。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葬在路遭父母喪,或父母葬聞君喪之事。
○注“遂遂”至“君也”。
○正義曰:以經雲“遂既封而歸”,今君喪既引在塗而言遂,故知遂送君也。又云“不俟子”,是不待子而先還。若待封墳既畢,必在子還之後。今經雲“既封而歸”,非封墳也,故知封當爲窆。窆,下棺也。
○注“封亦”至“至尊”。
○正義曰:禮,親始死笄纚,小斂始括髮。今臣聞君喪即括髮,不笄纚者,若尋常是吉,今忽聞君喪,故去冠而笄纚。今臣有父母之喪,葬在於塗,首先服免,忽聞君喪,若著其笄纚,則與尋常吉同,以首不可無飾,故括髮也。知葬時著免者,以《雜記》雲“非從柩與反哭,無免於堩”,故知葬時著免也。
曾子問曰:“宗子爲士,庶子爲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貴祿重宗也。上牲,大夫少牢。祝曰:‘孝子某,爲介子某薦其常事。’介,副也。不言庶,使若可以祭然。
○祝,皇之六反,舊之又反,下同。爲,於僞反,下注“爲有異居”、“爲無曰”同。介音界,副也,下同。
[疏]“曾子”至“常事”。
○正義曰:此一節論宗子祭用大夫牲之事。“以上”至“之家”。
○上牲,謂大夫少牢也。宗子是士,合用特牲。今庶子身爲大夫,若祭祖禰,當用少牢之牲,就宗子之家而祭也。以廟在宗子家故也。
○注“貴祿”至“少牢”。
○正義曰:用大夫之牲,是貴祿也。宗廟在宗子之家,是重宗也。此宗子,謂小宗也。若大宗子爲士,得有祖禰二廟也。若庶子是宗子親弟,則與宗子同祖禰,得以上牲於宗子之家而祭祖禰也。但庶子爲大夫,得祭曾祖廟,巳是庶子,不合自立曾祖之廟。崔氏雲:“當寄曾祖廟於宗子之家,亦得以上牲,宗子爲祭也。若巳是宗子從父庶子兄弟,父之適子,則於其家自立禰廟,其祖及曾祖亦於宗子之家寄立之,亦以上牲,宗子爲祭。若巳是宗子從祖庶兄弟,父祖之適,則立祖禰廟於巳家,則亦寄立曾祖之廟於宗子之家,巳亦供上牲,宗子爲祭。”此大夫者,謂諸侯大夫,故少牢。知此是諸侯大夫者,以下文雲“宗子有罪,居於他國”,言他國則是據諸侯也。以文相連接,故知此大夫是諸侯大夫也。
○“祝曰”至“常事”。
○宗子祭時,祝告神辭雲孝子某。孝子,謂宗子也。某是宗子之名。介子某,介子謂庶子,爲大夫者。介,副也。某是庶子名也。薦其歲之常事,告神止稱宗子。其時庶子身在祭位,必知庶子在者,以經雲“祭於宗子之家”,是大夫就宗子家而祭也。
○注“介副”至“祭然”。
○正義曰:上雲“庶子爲大夫”,此亦當云爲庶子某。今雲“介子某”者,庶子卑賤之稱,介是副二之義,介副則可祭,故云“使若可以祭然“,故稱介子。
若宗子有罪,居於他國,庶子爲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此之謂宗子攝大夫。
○其祭也,本或此下有”如之何“三字,非也。攝主不厭祭,不旅,不假,不綏祭,不配。皆闢正主。厭,厭飫神也。厭有陰有陽,迎屍之前,祝酌奠,奠之且饗,是陰厭也。屍謖之後,徹薦俎敦,設於西北隅,是陽厭也。此不厭者,不陽厭也。不旅,不旅酬也。假讀爲嘏。不嘏,不嘏主人也。不綏祭,謂今主人也。綏,《周禮》作“墮”。不配者,祝辭不言“以某妃配某氏”。
○厭,本或作懕,於豔反,注下皆同。綏,注作墮,同許垂反,徐又況垂反,注同。闢音避,下同。飫,於去反。謖,色六反,起也。敦音對,又東論反。嘏,古唯反。布奠於賓,賓奠而不舉。布奠,謂主人酬賓,奠觶於薦北。賓奠,謂取觶奠於薦南也。此酬之始也。奠之不舉,止旅。
○觶,之豉反,《字林》音支。不歸肉。肉,俎也。謂與祭者留之共燕。
○歸如字,徐其位反。與音預。其辭於賓曰:‘宗兄、宗弟、宗子在他國,使某辭。’”辭猶告也。宿賓之辭,與宗子爲列,則曰“宗兄”若“宗弟”;昭穆異者,曰“宗子”而巳。其辭若雲:“宗兄某在他國,使某執其常事,使某告。”
○其辭,如字,告也,下及注同。昭穆,常遙反,下音木,後放此。
[疏]“若宗”至“其辭”。
○正義曰:此一節以曾子前問宗子爲士,庶子爲大夫,孔子答畢,更爲曾子廣陳宗子有罪出居他國、庶子爲大夫在家法。其祭之禮,按《少牢饋食》司宮筵於奧,設饌畢,祝酌奠於鉶南,主人西面再拜稽首,祝曰:“孝孫某,敢用柔毛、剛鬛、嘉薦、普淖,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此所謂配也。今攝主則不配。《少牢》又云:“祝出迎屍,屍入,即席坐,而執祝前之觶,而祝命屍挼,屍取菹扌耎於醢,祭於豆間,及祭黍稷肺等,是謂屍綏祭也。屍飯十一飯訖,主人洗爵酳屍,屍酢主人,主人拜受爵,上佐食取黍、稷、肺授主人,所謂綏祭也。今攝主不綏祭。《少牢》又云:主人左執爵,祝與二佐食取黍以授屍,屍執以命祝,祝受,以東北面,嘏於主人曰“皇屍命工祝,承致多福無疆於女孝孫”,所謂“嘏”也。今攝主則不嘏也。按《特牲》主人受嘏之後,獻祝及佐食訖,主婦獻屍及祝佐食訖,乃賓長獻屍,屍爵止未飲,主人主婦交相致爵訖,屍乃飲止爵以酢賓,賓飲訖,賓獻祝及佐食,洗酌致於主人主婦訖,主人獻賓,賓酢主人,主人又獻衆賓訖,尊兩壺於阼階東,西方亦如之,主人酌西方之尊以酬賓,主人尊爵於賓之薦北,賓取爵東面奠於薦南,所謂“布奠於賓”也。今攝主,主人奠於薦北,賓取奠於薦南而不舉也。主人獻長兄弟,又獻衆兄弟訖,長兄弟加爵於屍,衆賓長又加爵於屍訖,嗣子舉奠,舉奠訖,賓坐取薦南之爵,酬長兄弟,長兄弟酬衆賓,衆賓酬衆兄弟,所謂“旅酬”。今攝主不旅酬也。《特牲》雲“旅酬之後無算爵”,無算爵之後,祝告既成,屍起,主人降,佐食徹屍薦俎,設於西北隅,所謂陽厭。今攝主不爲此陽厭也。
○注“此之”至“大夫”。
○正義曰:《喪服小記》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也。
○“攝主不厭祭”。
○正義曰:此宗子有罪,出在他國,庶子既爲攝主,不敢備禮,故於祭末不爲陽厭之祭也。所以不爲陽厭者,陽是神之厭飫,今攝主謙退,似若神未厭飫然也。
○“不旅”者,謂所將祭旅酬之時,賓奠不舉,不爲旅酬也。旅酬是賓主交歡之始,今攝主不敢當正主,故不旅也。
○“不嘏,不綏祭”者,嘏是主人受福,綏是將欲受福,先爲綏祭。今闢正主,故不敢受嘏,以其不嘏,故不綏祭也。
○“不配”者,以祭初,屍未入之時,祝告神辭曰:“以某妃配某氏,備告考妣。”今攝主不敢備禮,略言皇祖而巳。此經所陳,從祭末,然後以次至祭初,逆陳之。必逆陳之者,皇氏雲:“以其攝主非正,故逆陳以見義。”
○注“皆闢”至“某氏”。
○正義曰:以其無屍設饌,欲神之歆饗而厭飫是也。
○雲“厭有陰有陽”,謂一祭之中,有此兩厭,下文有陰厭有陽厭是也。
○雲“迎屍”至“陰厭”也。約《少牢特牲禮》文。“祝酌奠”者,謂祝酌奠於鉶南且饗者,祝奠訖,且復以辭饗告神也,是室奧陰靜之處,故云陰厭。屍謖之後,佐食徹屍之薦俎,設於西北隅,得戶明白之處,故曰陽厭。今攝主不厭,謂不陽厭也。所以然者,厭是厭飫,凡厭是神之歆饗。
○雲“屍謖”至“陽厭也”。其上大夫當自賓屍,故《少牢禮》無陽厭也。下大夫不賓屍,有陽厭也。其天子諸侯,明日乃爲繹祭,亦有陽厭也。故《詩》雲:“相在爾室,尚不愧於屋漏。”謂天子之禮。天子既爾,諸侯亦然。此謂下大夫攝也。禮有陽厭,以其攝主,故闕陽厭。若上大夫本無陽厭可闕,知此不厭者不陽厭。此皆逆陳,於祭末者先言,故知不陽厭也。雲“假讀爲嘏”至“主人也”,以古旁之嘏,是福慶之辭。《少牢》雲“嘏於主人”,嘏字古旁爲之。祭禮,唯主人受嘏,故知不嘏,不嘏主人也。雲“不綏祭,謂今主人”者,謂欲食之時,先減黍稷牢肉,而祭之於豆間,故曰綏祭。屍與主人俱有綏祭,今攝主則不綏也。所以然者,凡將受福,先爲綏祭。今闢正主,不敢受福,故不綏也。若綏,《少牢禮》雲,祝出迎屍,屍入即席坐,而祝命屍綏祭,屍取菹及黍稷肺祭於豆間,是謂之綏祭。綏是減毀之名,屍與主人俱有綏祭也。雲“今主人”者,謂今攝主人也。雲“綏,《周禮》作墮”者,以綏是綏安之義,墮是減毀之名,故從於《周禮》墮爲正。《守祧》雲“既祭則藏其隋“是也。
○雲“不配者”至“某氏”。
○謂祝辭直言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不雲以某妃配某氏。某氏者,其妃之姓也。若雲某妃,姜氏、子氏之類也。
○“布奠”至“不舉”。
○謂主人酬賓之時,賓在西廂東面,主人布此奠爵於賓之北。
○“賓奠而不舉”者,賓坐取薦北之爵,奠於薦南而不舉,用以酬兄弟,此則不旅酬之事。而更別言者,以上文總雲祭祀是主人之事,自此以下,更別論賓禮有闕,故重言之。
○注“布奠”至“止旅”。
○正義曰:此皆《特牲禮》文。雲“此酬之始也”者,按《特牲禮》雲:“賓奠之後,主人獻衆兄弟內兄弟訖,乃行旅酬”,故云“此酬之始也”。雲“奠之不舉,止旅”者,謂止旅酬之事而不爲也。
○“不歸肉”者,歸,饋也,謂不歸俎肉於賓也。
○注“肉俎”至“共燕”。
○正義曰:賓客正祭,諸助祭之賓客,各使歸俎。今攝主不敢饋俎肉於賓,故注云“諸與祭者留之共燕”。
○“其辭”至“某辭”。
○正義曰:非但祭不備禮,其將祭之初,辭告於賓,與常禮亦別。雲宗兄、宗弟、宗子在他國,不得親祭,故使某執其常事,使某告也,故云“使某辭”。
○注“辭猶”至“之辭”。
○正義曰:雲“宿賓之辭”,按《特牲》雲:“乃宿屍。”注云:“宿讀爲肅。肅,進也。進者,使知祭日當來。”下雲宿賓,故云“宿賓之辭”。
○雲“與宗子爲列”至“而巳”。
○若同列者,雲宗兄若宗弟;其昭穆異者,宗子雖祖父及子孫之行,但謂之宗子,故云“而巳”。
曾子問曰:“宗子去在他國,庶子無爵而居者,可以祭乎?”孔子曰:“祭哉!”有子孫存,不可以乏先祖之祀。“請問其祭如之何?”孔子曰:“望墓而爲壇,以時祭。不祭於廟,無爵者賤,遠闢正主。
○壇,大丹反,下注同;注或作墠,音善。遠,徐於萬反。若宗子死,告於墓,而後祭於家。言祭於家,容無廟也。宗子死,稱名不言孝,孝,宗子之稱。不敢與之同其辭,但言子某薦其常事。
○稱,尺證反。身沒而巳。至子可以稱孝。子游之徒,有庶子祭者,以此。以,用也。用此禮祭也。若義也。若,順。今之祭者,不首其義,故誣於祭也。”首,本也。誣猶妄也。
[疏]“曾子”至“祭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庶子代宗子祭之事,各依文解之。
○“曾子問”至“以祭乎”。
○論曾子以孔子上文雲:宗子有罪居在他國,庶子爲大夫得在本國攝祭,未知庶子無爵在國居者可祭以否,故問之。
○“孔子曰祭哉”者,孔子既許其祭,以無正文得祭,故云“祭哉”。哉者,疑而量度之辭,故注云“有子孫存,不可以乏先祖之祀”。
○“請問其祭如之何?孔子曰,望墓而爲壇,以時祭”者,宗子雖有廟在宗子之家,庶子無爵,不得就宗子之廟而祭,惟可望近所祭者之墓而爲壇,以四時致祭也。
○注“不祭”至“正主”。
○正義曰:所以不祭於宗子廟者,以庶子無爵卑賤,遠闢正主。正主,謂宗子也。據鄭此言,宗子去在他國,謂有爵者。若其無爵,在家本自無廟,何須雲不祭廟闢正主也?鄭必知是有爵者,以經雲宗子去在他國,庶子無爵而居。庶子云無爵,明宗子是有爵。此宗子去他國,謂有罪者。若其無罪,則以廟從,本國不得有廟。故《喪服小記》注云:“宗子去國,乃以廟從,謂無罪也。”
○“若宗”至“於家”。
○孔子上爲曾子說宗子身在外,此又說宗子身沒,謂告於所祭之墓,而後祭於庶子無爵者之家也。注“言祭於家,容無廟也”。
○正義曰:從上以來,雖據宗子有爵而言其廟在家。今宗子既死,庶子無所可闢,當雲告於墓而後祭於宗子之家。今直雲祭於家,是祭於庶子之家,是容宗子之家無廟故也。宗子所以無廟者,宗子無爵,不合立廟。或雲祭於家者,是祭於宗子之家,容庶子之家無廟也。庶子所以無廟者,一是庶子無爵不合立廟,二是宗子無罪居他國以廟從,本家不復有廟故也。
○“宗子死,稱名不言孝”。
○宗子既死,庶子其祭之時告神,但稱其名,不得稱孝,闢宗子也。
○注“孝宗”至“常事”。
○正義曰:上文孝子某使介子某,孝子是宗子之稱。今直言名,不言介。若宗子在得言介子某,今宗子既死,身又無爵,複稱名不得稱介,故但言“子某薦其常事”。“身沒而巳”者,其不稱孝者,惟已身終沒而巳,至其子則稱孝也。
○注“至子可以稱孝”。
○正義曰:以庶子合稱孝者,庶子身死,其子則是庶子適子,祭庶子之時,可以稱孝。
○“子游之徒,有庶子祭者,以此”。
○以其禮無正文,故孔子引子游之徒黨有庶子祭者,而用此禮而祭。
○“若義也”者,若,順也,謂順於古義,故云“若義也”。
○“今之祭者,不首其義,故誣於祭也”。
○注“首,本也。誣猶妄也”。
○正義曰:謂今日世俗庶子祭者,不尋本義之道理爲此祭,故云誣於祭,謂妄爲祭之法,不依典禮。
曾子問曰:“祭必有屍乎?言無益,無用爲。若厭祭,亦可乎?”厭時無屍。孔子曰:“祭成喪者必有屍,屍必以孫。孫幼,則使人抱之。無孫,則取於同姓可也。人以有子孫爲成人。子不殤父,義由此也。祭殤必厭,蓋弗成也。厭飫而巳,不成其爲人。祭成喪而無屍,是殤之也。”與不成人同。孔子曰:“有陰厭,有陽厭。”言祭殤之禮,有於陰厭之者,有於陽厭之者。曾子問曰:“殤不祔祭,何謂陰厭、陽厭?”“祔”當爲“備”,聲之誤也。言殤乃不成人,祭之不備禮,而云陰厭陽厭乎?此失孔子指也。祭成人,始設奠於奧,迎屍之前,謂之陰厭。屍謖之後,改饌於西北隅,謂之陽厭。殤則不備。
○附,依注音備,本或作祔,亦同。奧,於報反。
[疏]“曾子”至“陽厭”。
○正義曰:此一節論祭有屍有陽厭陰厭之事,各依文解之。
○“祭必有屍乎”,曾子之意,以祭神,神本虛無,無形無象,何須以生人象之,故云“祭必有屍乎。”
○注“言無益,無用爲”。
○正義曰:祭是祭神,不祭生人,今祭生人,無益死者,故云“無益”。雲“無用爲”者,無用爲此屍。一解雲,“無用爲”者,無用此之爲。爲是助語。
○“若厭祭,亦可乎”。
○若如厭祭之時,亦應可乎?謂祭初,屍未入之前,祭末,屍既起之後,並皆無屍,直設饌食以厭飫鬼神。如此之時,其理亦可。注云“厭時無屍”。
○“孔子曰:祭成喪者必有屍”。
○孔子答祭以成人之喪者,必須有屍。以成人之喪,威儀具備,必須有屍,以象神之威儀也。“屍必以孫”,若其孫幼,則使人抱之。若無孫,則取同姓昭穆孫行適者可也。以其成人,威儀既備,有爲人父之道,不可無屍。
○“祭殤必厭,蓋弗成也”。
○年若幼,在殤,人道未備,威儀簡略,不足可象,不須立屍,故“祭殤必厭,蓋弗成也”者,蓋以不成人,故不立屍也。今祭成人喪,但厭飫而巳,是將成人與殤同也。
○“孔子曰有陰厭有陽厭”。
○孔子答問巳了,更起別端辯祭殤之禮,其處有異,故記者又言“孔子曰”。其祭殤有於陰厭者,謂適殤也。有於陽厭者,謂庶殤也。
○“曾子”至“陽厭”。
○正義曰:曾子既聞孔子云“有陰厭有陽厭”,不解孔子之旨,謂言祭殤始末,一宗之中,有此兩厭,故問雲,祭成人之時,有此二厭。“殤不祔祭”,祔,備也。謂祭殤簡略,何謂備有陰厭有陽厭也?
○注“祔當”至“不備”。
○正義曰:知“祔當爲備”者,按《喪服小記》雲“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今雲“殤不祔祭”,與《小記》文乖,故知祔當爲備。備、祔聲相近,故云“聲之誤也”。
○雲“言殤”至“陰厭”,約《特牲少牢禮》文。當設饌於西南奧,屍未入之前也。雲“屍謖之後,改饌於西北隅,謂之陽厭”者,當祭末謖起也,謂屍起之後也。
孔子曰:“宗子爲殤而死,庶子弗爲後也。族人以其倫代之,明不序昭穆立之廟,其祭之就其祖而巳。代之者,主其禮。
[疏]“孔子”至“後也”。正義曰:孔子更爲辯雲:若宗子爲殤而死,以其未成人,庶子不得代爲之後。
○注“族人”至“其禮”。
○正義曰:以經雲庶子既不爲後,宗子理不可闕,明族人以其倫代之。倫謂輩也。謂與宗子昭穆同者則代之。凡宗子爲殤而死,庶子既不得爲後,不以父服服之,鄭注《喪服》雲:“若與宗子期親者,其長殤大功衰九月,中殤大功衰七月,下殤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長殤、中殤,大功衰五月,下殤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殤與絕屬者同。有緦麻之親者,成人及殤,皆與絕屬者同。”故《喪服記》雲“宗子孤爲殤而死者,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據與宗子小功以下及無服者,長中殤則大功,下殤則小功。又云“親則月算如邦人”,則鄭注是也。此是族人以其倫代之者,各以本服服之。
○雲“明不序昭穆立之廟”,以宗子殤死,無爲人父之道,故不序昭穆,不得與代之者爲父也。雲“代之者,主其禮”者,以宗子存時,族人凡殤死者,宗子主其祭祀。今宗子殤死,明代爲宗子者,主其禮也。此宗子是大宗,族人但是宗子兄弟行,無限親疏,皆得代之。
其吉祭特牲,尊宗子從成人也。凡殤則特豚,自卒哭成事之後爲吉祭。祭殤不舉肺,無肵俎,無玄酒,不告利成。此其無屍,及所降也。其他如成人,舉肺脊、肵俎。利成,禮之施於屍者。
○肵音其,又忌依反,敬也。是謂陰厭。是宗子而殤祭之於奧之禮。小宗爲殤,其祭禮亦如之。
[疏]“其吉祭特牲”。
○正義曰:其卒哭成事之後,祭之以特牲。
○注“尊宗”至“吉祭”。
○正義曰:士祭成人特牲,今宗子祭亦特牲,故云“尊宗子”,從成人之禮也。雲“凡殤則特豚”者,以凡殤降宗子之殤,故用特豚。雲“自卒哭成事之後爲吉祭”者,《檀弓》雲:“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熊氏雲:“殤與無後者,唯祔與除服二祭則止。此言吉祭者,唯據附與除服也。”庾雲:“吉祭,通四時常祭。”若如庾言,殤與無後者之祭,不知何時休止,未有聞焉。經雲“吉祭特牲”,則喪祭之時,以其未成人,降用特豚也。
○“祭殤”至“利成”。
○謂祭此殤時不舉肺,以其無屍,故不舉肺脊。
○“無肵俎”者,肵是屍之所食歸餘之俎,以其無屍,故無肵俎。
○“無玄酒”者,若祭成人則有玄酒,重古之義。今祭殤既略,故無玄酒也。“不告利成”者,謂祭畢,今既無所可告,故不告利成。利猶養也。不告供養之禮成也。
○注“此其”至“屍者”。
○正義曰:以經雲“不舉肺,無肵俎。“不告利成”,此三事本主於屍,今以無屍故不爲,故云“此其無屍”也。玄酒之設,本不爲屍所有,祭殤略,無玄酒,是降也,故云“及所降也”。雲“舉肺脊,肵俎。利成,禮之施於屍”者,按《特牲少牢》“屍將食,舉肺脊”,又云“上佐食設肵俎,初載心舌”,肵者,敬也。主人敬屍之俎。又云“無算爵,祝東面告利成”,舉肺脊肵俎利成之禮,並施於屍也。
○“是謂陰厭”。
○此宗子殤死,祭於祖廟之奧,陰闇之處,是謂陰厭也。
○注“是宗”至“如之”。
○正義曰:鄭既雲小宗爲殤祭禮如大宗者,以前經雲宗子爲殤而死,不顯大小,故知凡宗子殤祭之禮皆然。是以小宗爲殤,祭禮亦如之。必知此經指大宗者,以何休《公羊注》雲:“小宗無子則絕,大宗無子則不絕,重適之本。”上文庶子不爲後,謂大宗子在殤而死,不得爲後。若非殤則得爲後,故知是大宗也。凡宗子成人而死,則得立子孫爲後。若立兄弟爲後則不可,故成十五年《公羊傳》譏仲嬰齊是公孫歸父之弟,當雲公孫嬰齊,而云仲嬰齊者,爲歸父之後,譏其亂昭穆,故云仲是也。
凡殤與無後者,祭於宗子之家,當室之白,尊於東房,是謂陽厭”。凡殤,謂庶子之適也:或昆弟之子,或從父昆弟。無後者如有昆弟及諸父,此則今死者皆宗子大功之內親共祖禰者。言祭於宗子之家者,爲有異居之道也。無廟者,爲墠祭之。親者共其牲物,宗子皆主其禮。當室之白,尊於東房,異於宗子之爲殤。當室之白,謂西北隅得戶明者也。明者曰陽。凡祖廟在小宗之家,小宗祭之亦然。宗子之適,亦爲凡殤。過此以往,則不祭也。祭適者,天子下祭五,諸侯下祭三,大夫下祭二,士以下祭子而止。
○適,丁歷反,下同。如有昆弟,一本作加有。共其音恭。
[疏]“凡殤”至“陽厭”。
○正義曰:“凡殤”,謂非宗子之殤,故云“凡殤”。“無後者”,謂庶子之身無子孫爲後。此二者,皆宗子大功內親,祭於宗子之家祖廟之內,不敢在成人之處,故於當室之明白顯露之處,爲之設尊於東房,以其明是陽,故爲陽厭也。
○注“凡殤”至“而止”。
○正義曰:謂庶子之適子爲殤而死,此“庶子之適”一句,與下文爲總,即是昆弟之子、從父昆弟是也。雲“或昆弟之子”者,謂宗子親昆弟所生之子是適,其昆弟是庶子,昆弟所生者是適,故云“庶子之適”。雲“或從父昆弟”者,亦謂宗子之從父兄弟,宗子之父身是適,諸父是庶,諸父所生之適子,亦是庶子之適,故云“或從父昆弟”。雲“無後者如有昆弟及諸父”者,如,而也。而有昆弟,謂宗子之親、庶兄弟與宗子同祖,今既無後,祭之當於宗子祖廟;及諸父謂宗子諸父,身並是庶子,與宗子同曾祖,祭之當於宗子曾祖之廟。凡殤有二:一昆弟之子,祭之當於宗子父廟;二是從父昆弟,祭之當於宗子祖廟。其無後者亦有二:一是昆弟無後,祭之當於宗子祖廟;二是諸父無後,祭之當於宗子曾祖之廟。凡殤得祭者,以其身是適故也。“無後者”,成人無後則祭,若在殤而死則不祭,以其身是庶故也。按《小記》雲:“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注云:“不祭殤者,父之庶。不祭無後者,祖之庶。”但此經據死者之身,《小記》注據生者設祭之人,宗子昆弟是庶,不得自祭適子,故云“父之庶”。宗子之諸父自是庶,不得祭所生適子,適子即是宗子從父兄弟,故云“父之庶”。“不祭無後,祖之庶”者,宗子昆弟無後而死,其餘兄弟應祭之,以兄弟並是祖庶,不合立廟,故云“祖之庶”。宗子諸父無後,其餘諸父親者亦應合祭之,以諸父並是庶子,不合立祖廟,故云“祖之庶”,義與此不異也。雲“此則今死”至“其祖禰者”,從父兄弟是宗子大功親,昆弟諸父是宗子期親,諸父及從兄弟共祖者,昆弟及昆弟之子共禰者,鄭必限以大功內親共祖禰者,以上文雲吉祭特牲,唯據士禮,適士二廟,有祖有禰,下士祖禰共廟,故鄭限以祖禰同者,唯大功之內親也。雲“言祭於宗子之家者,爲有異居之道也”,禮:大功以上同居,命士以上則父子異宮。故云“有異居之道”。雲“無廟者,爲墠祭之”者,士立二廟,若祭諸父,當宗子曾祖之廟,宗子是士,但有二廟,無曾祖廟,故云“無廟者,爲墠祭之”。推此而言,大夫立三廟無太祖者,其祭諸父得於曾祖廟也。其立太祖廟者,其祭諸父當於曾祖廟。曾祖無廟,亦爲墠祭之。雲“親者共其牲物,宗子皆主其禮”,大功雖有同財之義,其經營祭事牲牢之屬,親者主爲之。又牲牢視親者之品命,故云“親者共其牲物”。就宗子之家,祭其祖禰,故云“宗子皆主其禮”。雲“當室之白,尊於東房”,以宗子之殤,祭於室奧,今祭凡殤,乃於西北隅。又《特牲》雲:“尊於戶東。”注云:“室戶東。”按上文宗子之殤,但“不舉肺,無肵俎,無玄酒,不告利成”,其餘皆與祭成人同,則其尊亦設於室戶東。今祭凡殤,乃尊於東房,故云“當室之白,尊於東房,異於宗子之殤也”。雲“宗子之適,亦爲凡殤”者,以上經雲宗子爲殤而死,據宗子身殤,不論宗子適子也。此明宗子適子,父雖是適,其子殤死,亦爲凡殤,以其更無別文,故知與凡殤同。雲“過此以往,則不祭也”者,此謂宗子身殤,及宗子昆弟之子,及從父昆弟,並宗子適子等,唯此等殤死祭之,過此以往,皆不祭也。雲“祭適者,天子下祭五”以下,並《祭法》文。彼注云:“祭適殤於廟之奧,謂之陰厭。”是天子諸侯祭適殤於其廟奧。彼注又云:“王子公子祭其適殤於其黨之廟,大夫以下庶子祭其適殤於宗子之家,皆當室之白,謂之陽厭。”是王子以下及大夫等祭其適殤,皆爲凡殤也。彼注又云:“凡庶殤不祭,以其身是庶。若其成人無後則祭之。”則上文無後昆弟及諸父是也。
曾子問曰:“葬引至於堩,日有食之,則有變乎,且不乎?”堩,道也。變謂異禮。
○堩,古鄧反。且如字,徐子餘反。孔子曰:“昔者吾從老聃助葬於巷黨,及堩,日有食之,老聃曰:‘丘!止柩就道右,止哭以聽變。’既明反,而後行,曰:‘禮也。’巷黨,黨名也。就道右者,行相左也。變,日食也。反,復也。
○從,才用反,又如字。既明反,絕句。反葬,而丘問之曰:‘夫柩不可以反者也。日有食之,不知其巳之遲數,則豈如行哉!’巳,止也。數讀爲速。老聃曰:‘諸侯朝天子,見日而行,逮日而舍奠。大夫使,見日而行,逮日而舍。舍奠,每將舍奠行主。
○朝,直遙反。使,色吏反,下“君使”、“所使”同。夫柩不蚤出,不莫宿。侵晨夜,則近奸寇。
○蚤音早。莫音暮。近,附近之近。見星而行者,唯罪人與奔父母之喪者乎!日有食之,安知其不見星也?爲無日而慝作,豫止也。
○慝,他得反,惡也。且君子行禮,不以人之親痁患。’痁,病也。以人之父母行禮,而恐懼其有患害,不爲也。痁,始佔反,病也。恐,丘勇反。吾聞諸老聃雲。”
[疏]“曾子”至“聃雲”。
○正義曰:此一節論葬在道逢日食之事,各依文解之。
○“曾子”至“不乎”。曾子以葬引至塗,值日有食之,則有變常禮而停住乎,且不變常禮而遂行乎,不審其事而問孔子也。
○“孔子”至“禮也”。
○孔子答以巳從老聃助葬於巷黨,遭日食之事,老聃令止柩就道右,止哭,以聽日食變動。既待日食光明反回,而後引柩行。老聃稱曰“禮也”。
○注“巷黨”至“復也”。
○正義曰:“就道右者,行相左也”者,“就道右”者,以道東爲右也。按《儀禮》雲:“吉事交相左,凶事交相右。”此既柩行而交相左者,以其遭日食之變,止哭停柩而不行兇禮,故從吉禮行相左。或可行相左者,雲此據北出,停柩在道東北向,對南鄉行人,爲交相左。
○“反葬”至“行哉”。
○丘反問老聃雲:“夫柩務於速葬,不可以回反。今日有食之,令止柩就道右不行,不知其日食休巳之遲速。既不知其遲速,設若遲晚,遂至於夜莫,則豈如行哉!言豈如早行爲勝哉!言當疾行以至於墓,赴其吉辰也。
○“夫柩”至“痁患”。
○唯罪人及奔父母之喪,見星而行。今若令柩見星而行,便是輕薄人親,與罪人同。非但輕薄人親,且君子行禮之時,當尊人後巳,不可以人之親痁患。痁,病也。病於危也,言不可使人之親病於危亡之患也。故注云“以人之父母行禮,而恐懼其有患害,不爲也”。意者言若日食而務速葬,以赴吉辰,即慮有患害,而遂停柩,待明反而行禮也。
曾子問曰:“爲君使而卒於舍,禮曰:‘公館復,私館不復。’凡所使之國,有司所授舍。則公館巳,何謂私館不復也?”復,始死招魂。
○爲君,於僞反,又如字。孔子曰:“善乎問之也。善其問難明也。自卿大夫之家曰私館,公館與公所爲曰公館。公館復,此之謂也。”公館,若今縣官宮也。公所爲,君所命使舍已者。
[疏]“曾子”至“謂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人臣死招魂復魄之事。
○“自卿大夫士之家曰私館”。
○孔子又爲曾子釋私館公館之義。“私館”者,謂非君命所使,私相停舍,謂之私館。“公館”,謂公家所造之館。“與公所爲”者,與,及也,謂公之所使爲命停舍之處,亦謂之公館。君所命停客之處,即是卿大夫之館也。但有公命,故謂之公館也。注“公館若今縣官宮也”,鮑遺問曰:“注此雲‘公所爲,君所命使舍巳者’,注《雜記》雲‘公所爲,若今離宮別館也’,是二說異何?”張逸答曰:“公館,若今停待者也,離宮是也。《聘禮》曰:‘卿館於大夫,大夫館於士。’公命人使館客,亦公所爲也。”
曾子問曰:“下殤土周,葬於園,遂輿機而往,塗邇故也。土周,堲周也。周人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下殤於園中,以其去成人遠,不就墓也。機,輿尸之牀也。以繩絙其中央,又以繩從兩旁鉤之。禮,以機舉屍,輿之以就園,而斂葬焉,塗近故耳。輿機,或爲餘機。
○邇音爾,近也。即,本又作堲,子慄反,下同。絙,本又作緪,古鄧反,一音古恆反。鉤,本又作拘,古侯反。斂,力驗反,下同。今墓遠,則其葬也如之何?”今人斂下殤於宮中,而葬於墓,與成人同。墓塗乃遠,其葬當輿其棺乎?載之也?問禮之變也。孔子曰:“吾聞諸老聃曰:‘昔者史佚有子而死,下殤也,墓遠。蓋欲葬墓如長殤,從成人也。長殤有送葬車者,則棺載之矣。史佚,成王時賢史也。賢猶有所不知。
○佚音逸。長,丁丈反,下同。則棺,古患反,下文“棺斂”、“衣棺”,注“棺謂”皆同。召公謂之曰:“何以不棺斂於宮中?”欲其斂於宮中,如成人也。斂於宮中,則葬當載之。
○召,本又作邵,同,上照反,下同。史佚曰:“吾敢乎哉!”畏知禮也。召公言於周公。爲史佚問。
○爲,於僞反,下“爲闢”、下文“有爲”並同。周公曰:“豈,不可?”言是豈,於禮不可,不許也。
○“周公曰豈”絕句,“言是豈”絕句,“於禮不可”絕句。史佚行之。’失指以爲許也。遂用召公之言。下殤用棺衣棺,自史佚始也。”棺,謂斂於棺。
[疏]“曾子”至“始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葬下殤之事。“曾子問曰下殤土周”。
○曾子既見時所行與古禮異,故舉事而問也。下殤謂八歲至十一也。土周,《檀弓》所云“夏后氏之堲周”是也。周人用特葬下殤之喪,故云“下殤土周”也。
○“葬於園”者,園,圃也。下殤去成人遠,不可葬於成人之墓,故用土周,而葬於園中也。
○“遂輿機而往”者,輿猶抗也。機者以木爲之狀,如牀無腳及簀也。先用一繩直於中央,系著兩頭之榪。又別取一繩,系一邊材,橫鉤中央,直繩報還鉤材,往還取匝,兩邊悉然。而後以屍置於繩上,抗舉以往園中,臨斂時,當堲周之上,先縮除直繩,則兩邊交鉤之繩,悉各離解,而屍從機中央零落,入於堲週中,故曰“輿機而往”也。
○“塗邇故也”者,塗,路也。邇,近也。若成人墓遠,則以棺衣棺於宮中。此下殤葬於園,是路去家甚近,故先用機舉屍往園中,而後棺斂,故曰“塗邇故也”。
○注“土周”至“輿機”。
○正義曰:按《檀弓》雲“夏后氏之堲周,葬中殤下殤”,故知土周是堲周也。雲“周人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下殤於園中”者,《檀弓》雲“中殤下殤”,此直雲葬“下殤土周葬於園”者,以經雲“下殤”,故指下殤爲言。《檀弓》所云,據士及庶人也。若諸侯長、中殤適者,車三乘,下殤車一乘,既有遣車,即不得堲周、輿機而葬也。諸侯庶長殤、中殤,車一乘,則宗子亦不用堲周、輿機而葬;其下殤則輿機。其大夫之適長殤、中殤,遣車一乘,亦不輿機;下殤無遣,則輿機也。然則王之適庶長、中、下殤皆有遣車,並不輿機。士及庶人適庶皆無遣車,則中、下殤並皆輿機,故熊氏雲:“若無遣車,中從下殤。其長殤既無遣車,年又長大,不可與下殤同,蓋棺斂於宮中,載棺而往之墓,從成人也。”
○“今墓遠,則其葬也如之何”。
○今謂曾子見時世禮變,皆棺斂下殤於宮中,而葬之於墓,與成人同隆。今既遠,不復用輿機,於屍爲當用人抗舉棺而往墓?爲當用車載棺而往墓邪?問其葬儀,故云“如之何”。
○“昔者史佚有子而死,下殤也,墓遠”。
○此舉失禮所由之人。史佚,周初良史,武王、周公、成王時臣也。有子下殤而死。
○“墓遠”者,史佚欲不葬於園而載屍往墓,及棺而葬之,其墓稍遠,猶豫未定。注“史佚,武王時賢史也”。
○正義曰:史佚,文王武王時臣,故《國語》稱訪於辛尹,《尚書》稱逸祝冊是也。但下殤之喪,非成人之要,故史佚猶有不知。
○“召公謂”至“宮中”。
○召公名奭,見史佚欲依下殤禮,而不棺斂於宮中,而欲車載往墓,猶豫未定,故勸之,令棺斂於宮中,如成人也。
○“史佚曰吾敢乎哉”者,言吾雖欲如此,猶不敢,恐達禮者所譏。注“畏知禮也”者,是畏周公也。不欲直指。
○“召公言於周公”者,言猶問也。史佚既畏周公,故召公爲諮問於周公,述其事狀,以決之者,“周公曰豈,不可”者,周公聞召公之問,故答雲“豈”。豈者怪拒之辭,先怪拒之,又云“不可”。不可是不許之辭。
○“史佚行之”者,召公述“周公曰豈,不可”之辭,以語史佚,史佚不達其指,猶言周公豈不可,是許之辭,故行棺衣宮中之禮也。
○“下殤用棺衣棺,自史佚始也”。
○更據失禮所由也。然此雲棺衣棺於宮中,自史佚爲始,明昔非惟宮中不棺,亦不衣也。而不言於宮中者,略從可知也。
曾子問曰:“卿大夫將爲屍於公,受宿矣,而有齊衰內喪,則如之何?”孔子曰:“出舍於公館以待事,禮也。”吉凶不可以同處。孔子曰:“屍弁冕而出,爲君屍或弁者,先祖或有爲大夫、士者。卿、大夫、士皆下之。見而下車。屍必式,小俯禮之。必有前驅。”爲闢道。
○闢,婢亦反。
[疏]“曾子”至“前驅”。
○正義曰:此一節論卿大夫與君爲屍之事。
○“曾子”至“之何”。
○曾子言卿大夫或爲屍而巳,受宿齊戒,而門內有齊衰之喪,其禮如何,故云“則如之何”。
○“孔子曰出舍於公館以待事,禮也”者,此答曾子云:且舍公館,待事畢,然後歸哭也。所以出於公館者,以祭是吉,吉凶不可同處也。
○“孔子曰屍冕而出”,此孔子因曾子上問爲屍之事,遂爲曾子廣說事屍之法,故此直言“孔子曰”,無曾子問辭。此篇之內,時有如此,皇氏以爲無曾子問者,後寫脫漏,非也。
○注“爲君”至“士者”。
○正義曰:按《士虞禮》雲“屍服卒者之上服”,以君之先祖有爲士者,當著爵弁以助君祭,故子孫祭之,屍得服爵弁者。若以助君祭服言之,大夫著冕。此雲大夫者,因士連言大夫耳。按《儀禮 特牲》“屍服玄端少牢”,又云“屍服朝服”,屍皆服在家自祭之服,不服爵弁及冕者,大夫、士卑屈於人君,故屍服父祖自祭之上服;人君禮伸,故屍服助祭之上服也。
○“卿、大夫、士皆下之”者,謂屍或出於道路,其卿、大夫乘車,見屍則下車也。“屍必式”者,而屍當馮式小俛以敬之。“必有前驅”者,謂屍出行,則有前驅闢道之人也。
子夏問曰:“三年之喪卒哭,金革之事無闢也者,禮與?初有司與?”疑有司初使之然。
○闢音避,下同。與音餘,下皆同。孔子曰:“夏后氏三年之喪,既殯而致事,殷人既葬而致事。致事,還其職位於君。周卒哭而致事。《記》曰:‘君子不奪人之親,亦不可奪親也。’此之謂乎?”二者:恕也,孝也。子夏曰:“金革之事無闢也者,非與?”疑禮當有然。孔子曰:“吾聞諸老聃曰:‘昔者魯公伯禽有爲爲之也。伯禽,周公子,封於魯。有徐戎作難,喪卒哭而徵之,急王事也。徵之,作《費誓》。
○難,乃旦反。費音祕。今以三年之喪從其利者,吾弗知也。’”時多攻取之兵,言非禮也。
[疏]“子夏”至“知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不奪孝子情之事,各依文解之。
○“子夏問曰三年之喪”至“初有司與”者,子夏以人遭父母三年之喪,卒哭之後,國有金革戰伐之事,君使則行,無敢辭闢,爲是禮當然與?爲當初時有司強逼遣之與?
○注“致事”至“致事”。
○正義曰:皇氏雲:“夏后氏尚質,孝子喪親恍惚,君事不敢久留,故既殯致事還君。殷人漸文,思親彌深,故既葬畢始致事還君。周人極文,悲哀至甚,故卒哭而致事。”知周卒哭致事者,以喪之大事有三:殯也,葬也,卒哭也。夏既殯,殷既葬,後代漸遠。以此推之,故知周卒哭也。
○“記曰”至“謂乎”。
○解人臣喪親,在上君子許之致事。君子謂人君也。人臣有親之喪,在上君子許其致事,是不奪人喪親之心,此謂恕也,以巳情恕彼也,據君許於下也。亦不可奪親者,謂人臣遭親之喪,若不致事,是自奪思親之心也,故遭喪須致事,是不奪情以求利祿,此謂孝也,此據孝子之身也。言孝子居喪,不可以不致事,人君不可以不許。舊記先有此文,故孔子引之,故云“此之謂乎”。
○注“二者恕也孝也”者,“恕也”解不奪人之親,巳既思親,以巳方人,何可奪人之親?是君恕也。“孝也”解亦不可奪親,是孝子思親,今不致事,不能念親;今既致事,是不奪思親之情,是其孝也。
○“子夏曰金革之事,無闢也者,非與”,孔子既前答周人卒哭而致事,則無從金革之理。子夏既見周代行金革無闢之事,謂其禮當然,故問孔子云:金革之事,無闢也者,豈非禮也與?疑其於禮當然。又意謂見魯君居喪有金革之事,豈是禮也與?疑其非禮也,故問之。
○“孔子曰:吾聞諸老聃曰:昔者魯公伯禽有爲爲之也”者,孔子對雲:金革之事無闢也者,當亦有之。吾聞諸老聃曰:昔者魯君伯禽卒哭而從金革,時有徐戎作亂,東郊不開,故徵之。有爲,爲之也。
○注“伯禽”至“費誓”。
○正義曰:言伯禽,周公之子,封於魯。按《史記 魯世家》文雲“徐戎作難”,《尚書》序又云“卒哭而徵之,急王事也”,以此上經雲“卒哭,金革之事無闢”,此雲“魯公伯禽有爲爲之”,故知徵之。然周公致政之後,成王即位之時,周公猶在,則此雲伯禽卒哭者,爲母喪也。“今以三年之喪”至“弗知也”。
○今以三年之喪,卒哭而從金革之事,更無所爲,蓋直貪從於利,攻取於人者。吾不知也,言不知是不得此禮也。
卷二十 文王世子第八
陸曰:“文王,周文王昌也。鄭雲:‘以其善爲世子之禮,故著諡號標篇,言可法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文王世子》者,以其記文王爲世子時之法,此於《別錄》屬《世子法》。”此篇之內凡有五節,從“文王之爲世子”下,終“文王之爲世子也”爲第一節,論文王武王爲世子之禮、下之事上之法。從“凡學世子”至“周公踐阼”爲第二節,論在上教下,說庠序,釋奠先聖、先師,養老東序,並明茸荃教世子,又更論周公踐阼,抗世子法於伯禽之事。自“庶子之正於公族”至“不翦其類”爲第三節,明庶子正理、族人燕飲,及刑罰之事,殊於異姓,又更覆說殊於異姓之義。自“天子視學”至“典於學”爲第四節,論天子視學,養三老五更,並明公侯伯子男反歸養老於國。自“世子之記”以終篇末爲第五節,以其文王爲世子聖人之法,非凡人所行,故更明尋常世子法。各隨文解之。
文王之爲世子,朝於王季日三。三皆曰朝,以其禮同。
○朝,直遙反。三如字,又息暫反。雞初鳴而衣服,至於寢門外,問內豎之御者曰:“今日安否何如?”內豎,小臣之屬,掌外內之通命者。御,如今小史直日矣。
○衣,徐於既反,又如字。豎,上主反。內豎曰:“安。”文王乃喜。孝子恆兢兢。及日中又至,亦如之。又,復也。
○復,扶又反。及莫又至,亦如之。莫,夕也。
○莫音暮,注及篇末皆同。其有不安節,則內豎以告文王。文王色憂,行不能正履。節謂居處故事。履,蹈地也。
○蹈,徒報反。王季復膳。飲食安也。然後亦復初。憂解。
○解,胡買反。
[疏]“文王”至“復初”。
○正義曰:案緯之說,文王年九十六始稱王,崩後諡之曰文,則爲世子之時,未得爲文王也,記者於後追而書之。下記世子朝父母,每日唯二。又《內則》雲“命士以上,昧爽而朝,日入而夕”者,朝禮具,夕禮簡,故言夕。今三皆曰朝者,以其禮同,故通言朝。凡常世子朝父母每日唯二,今文王朝於王季日三者,增一時又三者皆稱朝,並是聖人之法也。
食上,必在視寒暖之節。在,察也。
○上,時掌反。暖,乃管反,徐況煩反。食下,問所膳。問所食者。命膳宰曰:“末有原。”應曰:“諾。”然後退。末猶勿也。原,再也。勿有所再進,爲其失飪,臭味惡也。退,反其寢。
○末,亡曷反。應,應對之應。爲,於僞反。飪,而審反,生孰之節。武王帥而行之,不敢有加焉。庶幾程式之。帥,循也。文王有疾,武王不說冠帶而養。言常在側。
○稅,本亦作脫,又作說,同,音他活反,養,羊尚反。文王一飯亦一飯,文王再飯亦再飯。欲知氣力箴藥所勝。
○壹,本亦作一。飯,扶晚反,下及篇末皆同。箴,本亦作諴,之林反。勝音升。旬有二日乃間。間猶瘳也。
○瘳,醜由反,差也。
[疏]“食上,必在視寒暖之節,食下,問所膳”至“乃間”。
○正義曰:“食上”謂獻饌,“食下”謂食畢徹饌而下,文王問進食之人,其父所膳何食,膳宰答畢,文王又命戒膳宰雲:末有原。末,無也。原,再也。言在後進食之時,皆須新好,無得使前進之物而有再進,膳宰應曰誥,然後文王乃退,反其寢也。
○注“末猶”至“其寢”。
○正義曰:末,微末,故爲勿也。原,再也,《釋言》文。雲“爲其失飪,臭味惡也”者,食若再進,必熟爛過節,故爲失飪。臭謂氣也,言氣之與味皆惡也,故云“臭味惡”。雲“退,反其寢”者,以來至王季寢門外,今雲退,故知退反其寢,謂文王私寢也。
○注“庶幾程式之,帥,循也”。
○正義曰:案《爾雅 釋言》雲:“庶幾,尚也。”是庶幾爲慕尚之義。“程式之”者,程是程限也,式是法式,言武王慕尚文王,以爲程限法式。帥,循也。《釋詁》文。經雲“不敢有加焉”者,以武王伐紂,功業既成,恐有逾越文王之嫌,故記者雲“不敢有加焉”。
○注“間猶瘳也”。
○正義曰:若病重之時病恆在身,無少間空隙。病今既損,不恆在身,其間有空隙,故云“間猶瘳也”。瘳是疾減損也。
文王謂武王曰:“女何夢矣?”間後容臥。
○女音汝,後同。武王對曰:“夢帝與我九齡。”帝,天也。
○聆音零,本或作齡。文王曰:“女以爲何也?”武王曰:“西方有九國焉,咀荃其終撫諸?”撫猶有也。言君王,則此受命之後也。文王曰:“非也。古者謂年齡,齒亦齡也。我百,爾九十。吾與爾三焉。”年,天氣也。齒,人壽之數也。九齡,九十年之祥也。文王以勤憂損壽,武王以安樂延年。言與爾三者,明傳業於女,女受而成之。
○壽音受,後同。樂音洛。予爾,羊汝反。傳,直專反。文王九十七乃終,武王九十三而終。君子曰終,終其成功。
[疏]“文王”至“而終”。
○正義曰:文王疾瘳,武王得安睡,文王問,爾其何夢?武王對曰:夢見天帝與我九齡之言,而與我也。文王語武王雲:天既與女九齡之言,女以九齡爲何事也。武王曰:齡,善也,是福善之事,西方有九國未賓,既夢得九種齡善,君王其終撫諸。撫,有也。諸,之也。言王終久有之。文王曰:女之所言非也。古者謂年齡,謂稱年爲齡。古者稱齒亦爲齡。天既與女九齡,女得九十年之祥。是我爲百歲,爾爲九十,吾與爾三焉,言我於百年中,與爾以三年焉。皇氏雲:“以九齡謂鈴鐸,謂天以九個鈴鐸而與武王。”遍驗書本,齡皆從齒,解爲鈴鐸,於理有疑,亦得爲一義。今謂天直以九齡之言而與武王,不知齡是何事,故文王不審,雲“女以爲何”。
○注“撫猶”至“後也”。
○正義曰:撫爲存撫,故爲有也。“言君王,則此受命之後”者,文王繼王季爲西伯,是殷之諸侯,不合稱王。今武王謂之君王,故知受命之後也。案《書傳》雲:“文王受命一年,質虞芮之訟,二年伐鬼方,三年伐密須,四年伐犬夷,五年伐耆,六年伐崇,七年而崩。”《書序》雲:“殷始咎周。”鄭注云:“紂聞文王三伐皆勝,而始畏惡之,囚於羑里。”三伐者,謂二年伐鬼方,三年伐密須,四年伐犬,夷則被囚在四年之末,五年之初。於時必未稱王,若其稱王,反叛已露,紂何肯囚復釋之?是知於時必未稱王也。《書傳》雲:“五年伐耆。”《殷傳》雲:“五年之初,得散宜生等獻寶而釋文王。”文王出則克黎,六年伐崇則稱王,故《詩 皇矣》論伐崇,“是類是禡”,行天子禮。此雲稱王在受命之後者,謂受命六年之後也。受命者,謂受赤雀丹書之命,故《中候我應》雲:“赤雀入酆,止於昌戶,受命之時,已三分有二。”今雲西方有九國,於時未賓,則非有二分諸侯也。或以爲庸、蜀、羌、髳、微、盧、彭、濮之徒,未知定是何國也。
○注“年,天氣也”至“成之”。
○正義曰:《爾雅 釋天》雲:“周曰年。”年,稔也。稔孰謂歲穀一孰,是年爲天氣也。《大戴禮》雲:“男八月生齒,八歲而齔齒。”是人壽之數也。又年穀一孰而零落,人之年老,齒亦零落,是年之與齒,俱有零落之義。雲“文王以勤憂損壽”者,以文王當紂暴虐之時,故知勤憂損壽也。《無逸》篇雲:“文王自朝至於日中昃,不遑暇食。”是勤憂也。雲“武王以安樂延年”者,以武王承文王之業,故安樂延年。《詩 魚麗》“美萬物盛多”,“始於憂勤,終於逸樂”也。年壽之數,賦命自然,不可延之寸陰,不可減之晷刻。文王九十七,武王九十三,天定之數。今文王雲“吾與女三”者,示其傳基業於武王,欲使武王承其所傳之業,此乃教戒之義訓,非自然之理。
成王幼,不能涖阼。涖,視也。不能視阼階,行人君之事。
○涖音吏,又音類,下同。涖視,本或作蒞,臨也。周公相,踐阼而治。踐,履也。代成王履阼階,攝王位,治天下也。
○相,息亮反。治,徐直吏反,下注“治定”同,一音如字。抗世子法於伯禽,欲令成王之知父子、君臣、長幼之道也。抗猶舉也。謂舉以世子之法,使與成王居而學之。
○抗,苦浪反。長,丁丈反,後皆同。成王有過,則撻伯禽,所以示成王世子之道也。以成王之過擊伯禽,則足以感喻焉。
○撻,他達反,擊也。文王之爲世子也。顯上事。
[疏]“成王幼不能”至“子也”。
○正義曰:武王既終,成王幼弱,不能涖阼階行人君之事,周公乃輔相成王,令成王且在學,學世子之道。周公代成王踐履阼階,攝王位而臨天下,乃興舉世子之法於伯禽,伯禽舉行世子之法以示成王,欲令成王觀而法之,使知父子君臣長幼之道。
○“成王有過則撻伯禽”者,若成王法效伯禽,不能備具,而有過失,周公則笞撻伯禽,責其不能以世子之禮教成王也。必如此者,所以示成王世子之道。
○“文王之爲世子也”者,從篇首以至於此,是文王之爲世子及武王成王之法,其武王成王爲世子之禮,皆上法文王,故以文王之爲世子總結之也。
○注“涖視”至“之事”。
○正義曰:案鄭注《金縢》雲:“文王崩後,明年生成王。”則武王崩時,成王年十歲,服喪三年畢,成王年十二,明年將踐阼,周公欲代之攝政,羣叔流言,周公闢之,居東都,時成王年十三也。居東二年,成王收捕周公之屬黨,時成王年十四也。明年秋大熟,遭雷風之變。時周公居東三年,成王年十五,迎周公反,而居攝之元年也。居攝四年,封康叔作《康誥》,是成王年十八也。故《書傳》雲:“天子大子十八稱孟侯。”居攝七年,成王年二十一也。明年,成王即政,年二十二也。此是鄭義,推成王幼不能踐阼之事也。
○注“踐履”至“下也”。
○正義曰:經雲“周公相,踐阼而治”,知非周公輔相成王。今雲“踐阼而治”,必知周公代成王履阼階者,以《明堂位》雲“天子負斧依,南鄉而立”,又云“周公踐天子之位”,是代居位也。
凡學世子及學士必時,四時各有宜學。士謂司徒論俊選所升於學者。
○學,戶孝反,教也,下“小樂正學幹”、“籥師學戈”、“學舞干鏚”同。選,息戀反,後同。春夏學干戈,秋冬學羽籥,皆於東序。幹,盾也。戈,句孑戟也。干戈,《萬》舞,象武也,用動作之時學之。羽籥,《籥》舞,象文也,用安靜之時學之。《詩》雲:“左手執籥,右手秉翟。”
○夏,戶嫁反,下放此。籥,羊灼反。楯,食準反,又音尹。句,古侯反。翟,大曆反。小樂正學幹,大胥贊之。籥師學戈,籥師丞贊之。四人皆樂官之屬也,通職,秋冬亦學以羽籥。小樂正,樂師也。《周禮》“樂師掌國學之政,教國子小舞”,“大胥掌學士之版,以待致諸子,春入學,舍菜合舞。秋頒學合聲”,“籥師掌教國子舞羽吹籥”。
○大如字,又音大。胥,息餘反,又息呂反,注皆放此。版音板,本又作板。舍菜音釋,後“舍菜”同。頒音班。胥鼓《南》。《南》,南夷之樂也。胥掌以六樂之會,正舞位。旄人教夷樂,則以鼓節之。《詩》雲:“以《雅》以《南》,以籥不僣。”
○旄音毛。僣,七尋反,又子念反。春誦夏弦,大師詔之。瞽宗秋學《禮》,執禮者詔之。冬讀《書》,典書者詔之。《禮》在瞽宗,《書》在上庠。誦謂歌樂也。弦謂以絲播《詩》。陽用事,則學之以聲。陰用事,則學之以事。因時順氣,於功易成也。周立三代之學,學《書》於有虞氏之學,《典》、《謨》之教所興也。學舞於夏后氏之學,文武中也。學《禮》、《樂》於殷之學,功成治定,與已同也。
○大音太,下文注“大樂正”、“大學”、“大傅”、“大祖”、“大寢”皆同。瞽音古,瞽宗,殷學名。庠音詳,上庠,虞學名。播,波我反。易,以豉反。
[疏]“凡學”至“上庠”。
○正義曰:此一節是第二節中,教世子及學士時節,兼明所教之官及所教之處。“凡學世子及學士必時”者,學謂教也,言三王教世子及學士等,必各逐四時所宜,則下文之類是也。
○注“四時”至“學者”。
○正義曰:“四時各有所宜學”者,即下雲“春夏學干戈”,及“春誦夏弦”之類是也。雲“學士謂司徒論俊選所升於學”者,則《王制》雲“王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及國之俊選等升於學”,謂大學也。故下雲“於東序”,是大學也。
○注“幹盾”至“秉翟”。
○正義曰:幹,盾也。春時萬物有孚甲,故象幹也。盾,捍也。盾所以捍難,故以幹爲盾也。雲“戈,句孑戟也”者,夏氣茂盛,萬物體壯,枝葉似戟,有句孑也。案《考工記》:“戈廣二寸,內倍之,胡三之,援四之,以其形句曲有孑刃。”鄭雲:“若今雞鳴戟也。”雲“干戈,《萬》舞,象武也”者,宣八年《公羊傳》:“《萬》者何?幹舞也。”以其用幹,故知象武。若其《大武》,則以幹配戚,則《明堂位》雲:“朱干玉鏚冕而舞《大武》。”若其小舞,則以幹配戈,則《周禮》樂師教小舞、幹舞是也。春夏陽氣發動,故云“用動作之時學之”。“秋冬學羽籥”,羽,翟羽也。秋則體成文章也。籥,笛也。籥聲出於中,冬則萬物藏於中。雲“羽籥,籥舞,象文也”,宣八年《公羊傳》雲:“籥者何?籥舞也。”以其不用兵器,故象文也。引《詩》者,《邶風 簡兮》之篇也,證羽籥之義,以秋冬凝寒漸靜,故云“用安靜之時學之”。盧植以爲春教幹,夏教戈,秋教羽,冬教籥。但干與戈、羽與籥,舞時相對之物。皇氏雲“鄭引《詩》‘左手執籥,右手秉翟’,則秋冬羽籥同教,春夏亦同教干戈”,義或然也,皆據年二十升大學者也。
○注“四人”至“吹籥”。
○正義曰:雲“通職,秋冬亦學以羽籥”者,此籥師雲教戈,《周禮》“籥師掌教國子舞羽吹籥”,是籥師既教戈,又教籥。此小樂正教幹,《周禮》樂師教小舞,則六舞皆教,故知通職。至秋冬之時,亦教羽籥也。雲“小樂正,樂師也”者,諸侯謂之小樂正,天子謂之樂師,此有大樂正及小樂正,《周禮》有大司樂,有樂師,故知小樂正當樂師也。但此經雜,多有諸侯之禮,故謂之大樂正也、小樂正也。雲“《周禮》樂師掌國學之政,教國子小舞”者,證樂師有教舞之事。小舞者,謂年幼小時教之舞,其舞即帗舞、羽舞、皇舞、旄舞、幹舞、人舞也。雲“大胥掌學士之版,以待致諸子,春入學,舍菜合舞,秋頒學合聲”者,證大胥有教樂之事,大胥掌教學士版籍,以待聚致諸子,諸子則學士也。春時入學釋蘋藻之菜,禮先聖先師,合六舞節奏,令之得所。秋時頒佈學者才藝,和合音聲,使應曲折。雲“籥師掌教國子舞羽吹籥”者,證籥師有教樂之事。《周禮》唯有籥師,此雲籥師丞者,或諸侯之禮,或異代之法。
○“胥鼓《南》”。
○胥謂大胥,《南》謂南夷之樂。旄人教國子南夷樂之時,大胥則擊鼓以節南樂,故云“胥鼓《南》”。
○注“南南”至“不僣”。
○正義曰:《鉤命決》雲:“東夷之樂曰《昧》,南夷之樂曰《南》,西夷之樂曰《朱離》,北夷之樂曰《禁南》,一名《任》。”《明堂位》雲:“《任》,南蠻之樂也。”雲“胥掌以六樂之會,正舞位”者,證大胥所以鼓節《南》,由正舞位,故鼓之也。雲“旄人教夷樂”者,證教《南》樂之人是旄人也。引《詩》“以雅以南”者,是《小雅 鼓鍾》之詩,剌幽王用樂不與德比,故陳先王正樂以剌之。教夷蠻者,明王德化率來四夷,言先王以《萬》舞之雅樂,以四夷之《南》樂,以籥舞之文樂,進旅退旅,則知三舞各得其所,不有僣差。引之者,證此經之《南》,舉南樂,則四夷之樂皆教之也。
○注“誦謂”至“同也”。
○正義曰:誦謂歌樂者,謂口誦歌樂之篇章,不以琴瑟歌也。雲“弦謂以絲播《詩》”者,謂以琴瑟播彼《詩》之音節,《詩》音則樂章也。若學舞之時,春夏學干戈而用動,秋冬學羽籥而用靜,皆據年二十升於大學者。若其未升大學之時,則春誦夏弦,在殷之瞽宗也。雲“陽用事則學之以聲”,春夏是陽,陽主清輕,故學聲,聲亦清輕。雲“陰用事則學之以事”,秋冬屬陰,陰主體質,故學事,事亦體質。因四時所宜,順動靜之氣,於學功業易成也。雲“周立三代之學”者,謂立虞、夏、殷學也。其虞之學制在國,兼在西郊,郊則周之小學也。夏、殷之學亦在國。而鄭注《儀禮》雲“周立四代之學於國”者,合周家爲言耳,故與此注不同。夏后氏之學在上庠,即周之大學,爲夏之制也。雲“學《書》於虞氏之學,《典》、《謨》之教所興也”者,《虞書》有《典》有《謨》,故就其學中而教之,則周之小學也。雲”學舞於夏后氏之學,文武中也”,夏后氏上受舜禪,是文:下有湯伐,是武。以此二者之間,故云“文武中”,以兼有文舞武舞故也。雲“學《禮》、《樂》於殷之學,功成治定,與已同也”者,以湯伐桀,武王伐紂,殷、周革命,事類相似,故云“功成治定,與已同也”。先師以爲三代學,皆立大學小學。今案下養老於東序,是周之大學,夏之東序也。又《王制》雲“養老於虞庠”,是周之小學爲虞庠也。又此學虞學也,學舞於夏學,學禮於殷學。若周別有大學小學,更何所教也?
凡祭與養老乞言,合語之禮,皆小樂正詔之於東序。學以三老之威儀也。養老乞言,養老人之賢者,因從乞善言可行者也。合語,謂鄉射、鄉飲酒、大射、燕射之屬也。《鄉射記》曰:“古者,於旅也語。”
○合如字,徐音閤,注同。下“大合樂”放此。大樂正學舞干鏚,語說,命乞言,皆大樂正授數。學以三者之舞也。戚,斧也。語說,合語之說也。數,篇數。
○說如字,徐始銳反,注“語說”同。大司成論說在東序。論說,課其義之深淺,才能優劣。此雲樂正司業,父師司成,則大司成、司徒之屬師氏也。師氏掌以美詔王,教國子以三德三行,及國中、失之事也。
○論,力門反,徐力頓反,注同。行,下孟反,下文“德行”同。
[疏]“凡祭與養老”至“在東序”。
○正義曰:此一節還是第二節中,教世子及學士祭與養老合語之威儀,又教世子等祭與養老合語之義理,兼明所教之官及所教之處,又明司成之官考課才藝深淺也。
○“凡祭與養老乞言,合語之禮”者,此之一“凡”總包三事也:一是祭,二是養老乞言,三是合語之禮。“皆小樂正詔之於東序”,謂祭與養老乞言及合語之禮,皆小樂正之官詔告世子及學士於東序之中,謂小樂正以此祭及養老、合語三者之威儀以教世子及學士等。
○注“學以”至“也語”。
○正義曰:學以三者,學,教也。教以三者威儀容貌,言祭與養老乞言及合語行禮之時,皆有容貌,故小樂正教之。雲“合語謂鄉射,鄉飲酒、大射、燕射之屬也”者,此經先雲祭與養老乞言,別雲合語,則合語非祭與養老也。故知是鄉射、鄉飲酒必大射、燕射之等,指《儀禮》成文而言之,以其此等至旅酬之時,皆合語也。其實祭未及養老,亦皆合語也。故《詩 楚茨》論祭祀之事,雲“笑語卒獲”,箋雲:“古者於旅也。”語是祭,有合語也。養老既乞言,自然合語也。引《鄉射記》者,證旅酬之時,得言說先王之法,故云“古者於旅也語”。言合語者,謂合會義理而語說也。
○“大樂”至“授數”。
○前文小樂正既教三者之威儀,今大樂正又教三者之義理,故大樂正學舞干鏚,干鏚則前經祭祀也。祭祀之時,舞其干鏚之樂。不雲祭祀,而云舞干鏚者,容祭祀之外,餘干鏚皆教之。語說,謂合語之說,則前經合語也,亦大樂正教以語說義理。命乞言者,大樂正命此世子及學士於老者而乞言,則前經養老乞言。但前經雲祭,故養老乞言與祭相連,故尊之,序在合語之上。此經不雲祭,故略其養老在語說之下。皆大樂正授數者,謂干鏚、語說、乞言三者,皆大樂正之官授世子及學士等篇章之數,爲之講說,使知義理。
○注“學以”至“篇數”。
○正義曰:此經與前經重序其事,文勢相似,前經小樂正乃教威儀,事淺,故云“詔之東序”。此大樂正所教義理既深,故“大樂正授數”。知者,文承東序之下,大樂正授數之時,亦在東序,大司成論說在東序。
○小樂正既詔以三者威儀,大樂正又教以三者義理,於是大司成之官論量課說此世子學士等義理之深淺、才能之優劣於東序之中。
○注“司成”至“事也”。正義曰:鄭以下文雲“樂正司業,父師司成”,父師與樂正相連。此大司成亦與大樂正相次,故知司成則大司成也。以其掌教,故知是司徒之屬。以其父師司成,又掌教國子,故知當師氏也。引《師氏》以美詔王以上者,皆《師氏職》文。案《書傳》“大夫爲父師”,《周禮 師氏》中大夫雲教國子以三德三行,三德“一曰至德,以爲道本;二曰敏德,以爲行本;三曰孝德,以知逆惡。教三行,一曰孝行,以親父母;二曰友行,以尊賢良;三曰順行,以事師長”。雲“及國中、失之事”者,中謂中禮,失謂失禮,掌國家中禮、失禮之事也。
凡侍坐於大司成者,遠近間三席,可以問。間猶容也。容三席則得指畫相分別也。席之制,廣三尺三寸三分,則是所謂函丈也。
○坐,才臥反,又如字。遠近間,並如字;間,猶容也,注同,徐古辨反。指畫,乎麥反。別,彼列反。廣,古曠反,又如字。三寸,一本作“廣三尺三寸三分”。函,胡南反。終則負牆,卻就後席相闢。
○闢音避,下“闢君”同。列事未盡不問。錯尊者之語,不敬也。
[疏]“凡侍”至“不問”。
○正義曰:此一節論國子侍坐於大司成之儀,故云“侍坐於大司成”。
○“遠近間三席,可以問”者,去大司成遠近,中間可容三席之地。席制廣三尺三寸三分寸之一,三席則函一丈,可以指畫而問也。
○“終則負牆”者,問終則起,卻就後席,負牆而坐,闢後來問者。“列事未盡不問”者,其問事之時,必待尊者言終,如有不曉,然後更問。若尊者序列其事未得終盡,則不可錯亂尊者之語而輒有諮問,則爲不敬也。
凡學,春官釋奠於其先師,秋冬亦如之。官謂《禮》、《樂》、《詩》書之官,《周禮》曰:“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則以爲樂祖,祭於瞽宗。”此之謂先師之類也。若漢,《禮》有高堂生,《樂》有制氏,《詩》有毛公,《書》有伏生,億可以爲之也。不言夏,夏從春可知也。釋奠者,設薦饌酌奠而已,無迎屍以下之事。
○億,本又作噫,音抑。
[疏]“凡學”至“如之”。
○正義曰:此論四時在學釋奠之事。凡學者,謂《禮》、《樂》、《詩》、書之學,於春夏之時,所教之官各釋奠於其先師。秋冬之時,所教之官亦各釋奠於其先師,故云“秋冬亦如之”。猶若教《書》之官,春時於虞庠之中釋奠於先代明《書》之師,四時皆然。教禮之官,秋時於瞽宗之中釋奠於其先代明《禮》之師,如此之類是也。
○注“官謂”至“之事”。
○正義曰:“官謂《禮》、《樂》、《詩》、《書》之官”者,謂所教之官也。若春誦夏弦,則大師釋奠也。教干戈,則小樂正、樂師等釋奠也。教禮者,則執禮之官釋奠也。皇氏雲:“其教雖各有時,其釋奠則四時各有其學,備而行之。”引“《周禮》曰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則以爲樂祖,祭於瞽宗”者,此《周禮 大司樂》文。引之者,證樂之先師也,後世釋奠祭之。然則《禮》及《詩》、《書》之官,有道有德者亦使教焉。死則以爲《書》、《禮》之祖,後世則亦各祭於其學也,故云“此之謂先師之類也”。以大司樂掌樂,故特雲“樂祖”,其餘不見者,《周禮》文不具也。雲“若漢,《禮》有高堂生,樂有制氏,《詩》有毛公,《書》有伏生”者,皆《漢書 儒林傳》文。案《書傳》,伏生濟南人,故爲秦時博士,孝文帝時以《書》教於齊魯之間。《詩》有毛公者,毛公,趙人,治《詩》,爲河間獻王博士。高堂生者,魯人,漢興爲博士,傳《禮》十七篇。《藝文志》:“漢興,制氏以雅樂聲律,世爲樂官,頗能記其鏗鎗鼓舞,不能言其義。”是其事也。其儒林傳《詩》、《書》及《禮》多矣,而不言者,以其非俊異也。又有傳《易》及《春秋》,不引者,以此經唯有《詩》、《書》、《禮》、《樂》,故不引《易》與《春秋》。雲“億可以爲之也”者,億是發語之聲,言此等之人,後世亦可爲先師也。疑而不定,故發聲爲億。以三時釋奠,獨不言夏,故言夏從春可知也。以其釋奠,直奠置於物,無食飲酬酢之事,故云”設薦饌酌奠而已,無迎屍以下之事”。釋奠所以無屍者,以其主於行禮,非報功也。
凡始立學者,必釋奠於先聖先師。及行事,必以幣。謂天子命之教、始立學官者也。先聖,周公若孔子。
[疏]“凡始”至“以幣”。
○正義曰:此明諸侯之國,天子命之使立學者,必釋奠於先聖先師,及行事之時,必用幣而行禮。諸侯言始立學,必釋奠於先聖先師,則天子始立學,亦釋奠於先聖先師也。天子云四時釋奠於先師,不及於先聖者,則諸侯四時釋奠亦不及先聖也。始立學雲必用幣,則四時常奠不用幣也。皇氏雲:“行事必用幣,謂禮樂器成及出軍之事,其告用幣而已。”案釁器用幣,下別具其文。此行事必用幣,系於釋奠之下,皇氏乃離文析句,其義非也。
○注“謂天”至“孔子”。
○正義曰:此謂諸侯新建國,天子命之始立學也。故《王制》雲“天子命之教,然後爲學”是也。知非天子始立學者,以此下文雲“有國故則否”,是廣記諸侯之國,故知此始立學者,據諸侯也。但天子立虞夏殷週四代之學,若諸侯正立時王一代之學,有大學小學耳。其所習經業,皆於時王學中。其鄉學爲庠,故《鄉飲酒義》曰:“迎賓於庠門之外。”注云:“庠,鄉學也。”若州黨與鄉同處,共在鄉學,故《學記》雲:“黨有庠。”是鄉之所居黨也。州及遂以下皆謂之序,故州長《春秋》射於序。《學記》雲:“術有序。”鄭雲:“‘術’當爲‘遂’。是州遂爲序也。雲“先聖,周公若孔子”者,以周公孔子皆爲先聖,近周公處祭周公,近孔子處祭孔子,故云“若”。若是不定之辭,立學爲重,故及先聖,常奠爲輕,故唯祭先師。此經始立學,故奠先聖先師。
凡釋奠者,必有合也。國無先聖先師,則所釋奠者當與鄰國合也。有國故則否。若唐虞有夔、伯夷,周有周公,魯有孔子,則各自奠之,不合也。
○夔,求龜反。
○凡大合樂,必遂養老。大合樂,謂春入學舍菜合舞,秋頒學合聲。於是時也,天子則視學焉。遂養老者,謂用其明日也。鄉飲酒,鄉射之禮,明日乃息司正。徵唯所欲,以告於先生君子可也。是養老之象類。
[疏]“凡釋”至“養老”。
○正義曰:此謂諸侯之國釋奠之時,若已國無先聖先師,則合祭鄰國先聖先師,謂彼此二國共祭此先聖先師,故云“合也”。非謂就他國而祭之,當遙合祭耳。若魯有孔子、顏回,餘國祭之,不必於魯。若已國有先聖先師,則不須與鄰國合也,當各自祭,故云“有國故則否”。是唐虞有夔龍、伯夷,周有周公,魯有孔子,是國故有此人,則不與鄰國合祭也。
○“凡大合樂,必遂養老”。
○正義曰:此明合樂之時,天子視學,於其明日必遂養老。
○注“大合”至“象類”。
○正義曰:經雲“凡大合樂”者,凡者非一之辭,鄭以“大合樂,謂春入學釋菜合舞、秋頒學合聲”者,其《月令》季春“大合樂”,則亦在其中。以季春大合樂,其文自明,故鄭不引之耳。
○雲“於是時也,天子則視學焉”者,《周禮 大胥》春合舞,秋合聲,雖無天子視學之文。又《月令》季春“大合樂”,“天子親往”,則明春合舞,秋合聲之時,天子亦親視學也。雲“遂養老者,謂用其明日也”者,案《鄉飲酒》、《鄉射禮》明日乃息司正。雲“徵唯所欲,以告於先生君子可也”,先生謂致仕者,君子謂鄉中有德行者,此皆老人也。故云“是養老之象類”。
凡語於郊者,語謂論說於郊學。必取賢斂才焉:或以德進,或以事舉,或以言揚。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升諸司馬曰進士,謂此矣。曲藝皆誓之,曲藝爲小技能也。誓,謹也。皆使謹習其事。
○技,其彼反。以待又語。又語,爲後復論說也。
○復,扶又反。三而一有焉,三說之中,有一善則取之。以有曲藝,不必盡善。乃進其等,進於衆學者。以其序,又以其藝爲次。謂之郊人,遠之。俟事官之缺者,以代之。遠之者,不曰俊選,曰郊人,賤技藝。
○遠,於萬反,注同。於成均,以及取爵於上尊也。董仲舒曰“五帝名大學曰成均”,則虞庠近是也。天子飲酒於虞庠,則郊人亦得酌於上尊以相旅。
○近,附近之近。
[疏]“凡語”至“尊也”。
○正義曰:此以下明官爵於學士已成者。
○注“語謂論說於郊學”。
○正義曰:語謂論課學士才能也。郊,西郊也。周以虞庠爲小學,在西郊。今天子親視學於其西郊,考課論說於西郊之學,以西方成就之地故也。或遍在四郊。
○“必取賢斂才焉”者,謂在於西郊學之中,論說取賢,斂其才能者以爵之也。
○“或以德進者”。
○謂人能不同,各隨才用也。德謂有道德者,進謂用爵之也。德最爲上,故進之宜先也。
○“或以事舉”者,事次德者,雖無德而解世事,或吏治之屬,亦舉用之也。
○“或以言揚”者,次事也。揚亦進、舉之類,互言之,雖無德無事,而能言語應對,堪爲使命亦舉用之。
○“曲藝皆誓之”者,曲藝謂小小技術,若醫卜之屬也。誓,謹也。若學士中雖無前三事,而有小小技術,欲授試考課,皆且卻之,令謹習。
○“以待又語”者,又語謂後復論說之日,令待後時,若春待秋時也。
○“三而一有焉”者,謂小技藝者所說三事之中,而一事有善者。
○“乃進其等”者,等,輩類也。若說三事有一善者,則進於大衆輩中也。“以其序”者,序,次也。雖得進衆而不得與衆爲一,猶使與其輩中自爲高下之次序也。
○“謂之郊人”者,雖有次序而待職缺當擬補之。若國子學士,未官之前,俱爲俊選;而以小才技藝者,未官之前,而不得同爲俊選,但名曰郊人,言其猶在郊學也。
○“遠之”者,所以謂爲郊人者,是疏遠之故也。
○“於成均,以及取爵於上尊也”者,成均則虞庠也。上尊,堂上之酒尊。天子於成均之內飲酒,以恩澤被及於此郊人,其郊人雖賤,亦得取爵於堂上之尊,以相旅也,所以榮之。
○注“董仲”至“相旅”。
○正義曰:董仲舒爲《春秋繁露》雲,“成均爲五帝之學,虞庠是舜學”,則成均五帝學也。以無正文,故云“近是也”,言虞庠近是成均。凡飲酒之禮,尊者酌於堂上之尊,卑者酌於堂下之尊,故《特牲禮》三人獻賓,及獻衆賓及長兄弟等,及次賓及次兄弟等,皆酌於堂下之尊,以相旅是也。今郊人雖賤,亦得酌於堂上尊,故云“取爵於上尊”。
始立學者,既興器用幣,“興”當爲“釁”,字之誤也。禮樂之器成,則釁之,又用幣告先聖先師以器成。
○興,依注爲釁,音虛覲反。然後釋菜。告先聖先師以器成有時,將用也。不舞,不授器。釋菜禮輕也。釋奠則舞,舞則授器。司馬之屬司兵、司戈、司盾祭祀授舞者,兵也。乃退,儐於東序,一獻,無介語可也。言乃退者,謂得立三代之學者,釋菜於虞庠,則儐賓於東序,魯之學有米廩、東序、瞽宗也。
○儐,必刃反,本亦作擯,注同。介如字,下注同,副也。廩,力甚反。
[疏]“始立學者,既興器用幣”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禮樂之器初成用幣告先聖先師,又釋菜告器成將用乃退亻寶之事也。
○“始立學”者,亦謂天子命諸侯始立教學,又造禮樂之器新成釁之,既畢,乃用幣告先聖先師以器成也,然後釋菜。既以幣告後又更釋菜,告先聖先師以器成將用也。故前用幣,告其器成;後釋菜,告其將用也。“不舞不授器”,凡釋奠禮重,故作樂時須舞,乃授舞者所執干戈之器。今其釋菜之時,雖作樂不爲舞也,亦既不舞,故不授舞者之器,乃退儐於東序,釋菜虞庠既畢,乃從虞庠而退。乃儐禮其賓於東序之中,其禮既殺,唯行一獻,無介無語,如此於禮可也。
○注“興當”至“器成”。
○正義曰:案《雜記》宗廟之器,其名者成則釁之以豭豚,是器成當釁之,故知“興當爲釁”。經言“用幣”,故知告先聖先師以器成也。
○注“告先”至“用也”。
○正義曰:前用幣直雲告器成,此釋菜雲告器成將用,則兩告不同也。熊氏雲:“用幣則無菜,用菜則無幣。”皇氏雲:“用幣釋菜,只是一告。”其義恐非也。案四時釋奠,不及先聖,知此用幣及釋菜及先聖者,以上文始立學釋奠先聖先師,此文亦云始立學既釁器用幣,釋菜亦及先聖也。以其始立學,及器新成,事重於四時常奠也。故《學記》雲:“皮弁祭菜。”鄭注:“禮先聖先師。”知及先聖者,以彼雲未卜禘不視學則祭菜與視學爲一也。此下文雲天子視學祭先聖先師,故知《學記》祭菜及先聖也。熊氏雲:“《月令》釋菜不及先聖者,以其四時入學釋菜,故不及先聖也。《王制》‘釋奠於學’,注以爲釋菜奠幣。知非釋奠者,彼是告祭之禮。初天子出師,受成於學,告之無牲,明反告亦無牲也。故謂釋奠時亦不及先聖也。凡釋奠有六:始立學釋奠,一也;四時釋奠有四,通前五也;《王制》師還釋奠於學,六也。釋菜有三:春入學釋菜合舞,一也;此釁器釋菜,二也;《學記》皮弁祭菜,三也。秋頒學合聲,無釋菜之文,則不釋菜也。釋幣唯一也,即此釁器用幣是也。”以前皆熊氏之說,義或當然也。
○注“釋菜禮輕也”。
○正義曰:此既釋菜禮輕,不可爲舞,所以《大胥》雲“春舍菜合舞”,似釋菜爲舞者,彼謂春欲合舞之時,先行釋菜之禮,不謂釋菜之時則合舞也。
○注“言乃”至“宗也”。
○正義曰:從釁器以來皆據諸侯之禮,故云“始立學”。若其諸侯唯立時王之學,何得雲乃退儐於東序。故云乃退者,得立三代之學,得有夏之東序。謂諸侯有功德者,得立三代之學,若魯國之比,東序與虞庠相對,東序在東,虞庠在西。既退儐於東序,明釋菜在於虞庠。雲“魯之學有米廩、東序、瞽宗也”者,《明堂位》文也。
教世子。亦題上事。
[疏]“教世子”。
○正義曰:從上“凡學世子”至此,皆是教世子之法。其間雖有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子,及國之俊選,諸侯之事,及釋奠養老之事,雖非一也,以世子爲主,故云“教世子”以總之。
○注“亦題上事”。
○正義曰:題謂題目。前“文王之爲世子”,文在於下,題目以上之事。今“教世子”之文又在於下,亦是題目以上所設諸事,故云“亦題上事”也。
凡三王教世子,必以禮樂。樂,所以脩內也,禮,所以脩外也。禮樂交錯於中,發形於外,是故其成也懌,恭敬而溫文。中,心中也。懌,說懌。
○懌音亦。立大傅、少傅以養之,欲其知父子君臣之道也。養猶教也。言養者,積浸成長之。
○少傅,詩召反;下音賦,後同。浸,子鴆反。大傅審父子君臣之道以示之,謂爲之行其禮。
○爲,於僞反,下“爲說”、“其爲君”皆同。少傅奉世子以觀大傅之德行而審喻之。爲說其義。大傅在前,少傅在後,謂其在學時。入則有保,出則有師,謂燕居出入時。是以教喻而德成也。以有四人維持之。師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諸德者也。保也者,慎其身以輔翼之而歸諸道者也。慎其身者,謹安護之。《記》曰:“虞夏商周,有師保,有疑丞。《記》所云謂天子也,取以成說。
[疏]“凡三”至“疑丞”。
○正義曰:此一節是第三節中,論茸荃教世子禮樂,及立師傳教以道德既成,教尊、官正、國治之事。
○“樂所以脩內”者,樂是喜樂之事喜樂從內而生,和諧性情,故云“所以脩內也”。
○“禮所以脩外也”者,禮是恭敬之事,恭敬是正其容體,容體在表,故“所以脩外也”。
○“禮樂交錯於中,發形於外”者,樂雖由中,從中而見外;禮雖由外,從外而入中。是中之與外,皆有禮樂,故云“禮樂交錯於中”,謂交間錯雜於其情性之中。“發形於外”,謂宣發形見於身外也,謂威儀和美也。
○“是故其成也懌”者,謂內外有樂,心既喜悅,外貌和美,故“其成也懌”。懌,說懌也。
○“恭敬而溫文”者,謂內外有禮,貌恭心敬,而溫潤文章,故云“恭敬而溫文”也。
○注“謂燕居出入時”。
○正義曰:上雲在前在後,謂行步動止之節,此文言入言出,故以爲燕居出入也。
○“是以教”至“者也”。
○以世子外有傅相,內有師保,是以世子於師教曉喻其德業成就。“師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諸德者也”,作《記》者,更明師保之德,故云“師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諸德者”,謂教世子以所行之事。喻,曉也。諸,於也。而每事之上,使世子曉喻於德義也。
○“保也者,慎其身以輔翼之而歸諸道者也”,保是護也。輔,相也。翼,助也。謂護慎世子之身,輔相翼助,使世子而歸於道。案《老子》先道後德,則道尊德卑。此師喻諸德,保歸諸道,先德後道者,以道德無定據,各有大小。《老子》謂無爲自然之道故在先,德謂人所法行故在後,皆謂大道大德也。此謂教世子之身,先須於事得理,若身之有德,乃可通達流行,故德先道後,謂小道小德也。已具上《曲禮》疏。
○“記曰:虞夏商周,有師保,有疑丞”。注“《記》所云謂天子也,取以成說”。
○正義曰:此作《記》之人,更言“記曰”,則是古有此《記》,作《記》者引之耳。注“《記》所云據天子也”,必知據天子者,以有師保疑丞,下則雲四輔三公,故知天子也。後人作《記》者,取此古《記》天子之事,以成世子之《記》耳。
設四輔及三公,不必備,唯其人。”語使能也。語,言也。得能則用之,無則已,不必備其官也。小人處其位,不如且闕。君子曰德,德成而教尊,教尊而官正,官正而國治,君之謂也。
[疏]“設四”至“能也”。
○正義曰:“設四輔及三公,不必備,唯其人”,此皆古《記》之文。“語使能”一句,是後作《記》者解前《記》之人所言,以四輔三公不必須備,惟擇好人者。“語使能也”,語,言也。言古《記》如此,言四輔三公必使能也。其四輔者,案《尚書大傳》雲:“古者天子必有四鄰:前曰疑,後曰丞,左曰輔,右曰弼。天子有問,無以對,責之疑;可志而不志,責之丞;可正而不正,責之輔;可揚而不揚,責之弼。其爵視卿,其祿視次國之君也。
仲尼曰:“昔者周公攝政,踐阼而治,抗世子法於伯禽,所以善成王也。聞之曰:‘爲人臣者,殺其身有益於君則爲之。’況於其身以善其君乎?周公優爲之。”聞之者,聞之於古也。於讀爲迂,迂猶廣也,大也。
○治,直吏反,下“而治”、“國治”並同。於,依注作迂,音同,又音紆。
[疏]“仲尼”至“爲之”。
○正義曰:此一節是第二節中,覆說周公教成王爲世子之事,及在學行一物而有三善之事,故云“抗世子法於伯禽,所以善成王也”。
○“況於其身以善其君乎?周公優爲之”者,仲尼聞古之言爲人臣者,殺其身有益於君,不闢殺害,猶尚爲之,況周公於其身。於,廣大也。今乃廣大其身,謂其身得廣大以善其君乎?“周公優爲之”,其周公比殺身之人,則優饒爲之,言周公自優饒光益也。所以光益者,古人益君,則身處危亡;周公益君,身居尊顯。又古人益君則勤苦,周公益君則逸樂。是於身有優饒,於德又廣大也。
○注“於讀”至“大也”。
○正義曰:於是語辭,迂爲回遠,故讀於爲迂,從廣大之義也。
是故知爲人子,然後可以爲人父。知爲人臣,然後可以爲人君。知事人,然後能使人。成王幼,不能蒞阼,以爲世子,則無爲也。以爲世子,若爲世子時。
[疏]“是故”至“爲也”。
○正義曰:凡教世子之法,必須對父。成王既幼,未能蒞阼爲人君,應須教以世子之法,然後能爲人君。成王既無父,今若以成王爲世子時,則無爲世子之處,故抗世子法於伯禽,使伯禽與成王居,令成王學之,知父子君臣之義也。
○注“以爲”至“子時”。正義曰:武王既崩,則成王非復是世子。今經雲“以爲世子”,則是周公全用世子禮教之,故云“若爲世子時”。言雖爲君,未能蒞阼,與世子時無異,故云“以爲世子,則無爲也”。以實則不爲世子也。
是故抗世子法於伯禽,使之與成王居。亦學此禮於成王側。欲令成王之知父子、君臣、長幼之義也。君之於世子也,親則父也,尊則君也。有父之親,有君之尊,然後兼天下而有之。是故養世子不可不慎也。處君父之位,覽海內之士,而近不能教其子,則其餘不足觀矣。
○令,力呈反。
行一物而三善皆得者,唯世子而已,其齒於學之謂也。物猶事也。故世子齒於學,國人觀之,曰:“將君我而與我齒讓,何也?”曰:“有父在則禮然。”然而衆知父子之道矣。其二曰:“將君我,而與我齒讓,何也?”曰:“有君在則禮然。”然而衆著於君臣之義也。其三曰:“將君我,而與我齒讓,何也?”曰:“長長也。”然而衆知長幼之節矣。故父在斯爲子,君在斯謂之臣。居子與臣之節,所以尊君親親也。故學之爲父子焉,學之爲君臣焉,學之爲長幼焉。學,教。
○學音效,下及注同。父子、君臣、長幼之道得而國治。語曰:“樂正司業,父師司成,一有元良,萬國以貞。”世子之謂也。司,主也。一,一人也。元,大也。良,善也。貞,正也。周公踐阼。亦題上事。
[疏]“行一”至“踐阼”。
○正義曰:“物猶事也”,謂與國人齒讓之。一事而三善者,謂衆知父子,衆知君臣,衆知長幼,是其三善,則下經所云者是也。俗本皆雲“著於君臣之義”,而定本無“著”字,義亦通。雲“父在則禮然”,“君在則禮然”,直雲“長長”,不雲兄在則禮然者,於世子無兄,故不雲兄在也。“故世子齒於學,國人觀之,曰:將君我而與我齒讓何也”者,國人謂不知禮者,疑而發問。
○“曰有父在則禮然”者,是知禮曉其意而答之,言父在則禮然者,父在之時,恆須謙退,不敢居人之前,故云父在則禮當如此。
○“然而衆知父子之道矣”者,國人見世子雖貴,尚屈降於人,則知父尊彌甚,故云“衆知父子之道”。父子天性自然,故云“道”。君臣以義相合,故云“義”。長幼有等級上下,故云“節”。以幼時事父,成人事君,故先父子,後君臣,長幼輕於君臣,故在下。父子長幼,親屬易明,故云“知”。君臣以義和合,於後始顯,故云“著”也。此世子齒於學者,唯在學受業時與國人齒。若朝會飲食,則各以位之尊卑。《諸子職》雲“辨其等,正其位”,注云“位,朝位”是也。
○“故父在斯爲子,君在斯謂之臣”。
○國人聞世子爲君、父之在,而居臣、子之禮,不敢自尊,於是各知尊其君、父,故世子所以父在爲子禮,君在爲臣禮也。斯,語辭也。然父子天性,故云“爲子”也。君臣以義相合,不云爲臣,而云“謂之臣”者,世子於君,雖曰君臣,異於義合,故云“謂之臣”也。
○注“司主”至“正也”。
○正義曰:司是職司,故爲主,謂樂正主大子《詩》、《書》之業,父師主大子成就其德行也。雲“一,一人也”,一人謂世子也。“元,大也。良,善也。貞,正也”,言世子有大善,則萬國以正。此經謂世子也,何直雲“一,一人者?”恐爲一時之事,故云“一人謂世子也”。《釋詁》文,元是首,故爲大也。《論語》雲:“溫良恭儉讓。”漢有賢良方正,故良爲善。《易 文言》雲“貞固足以幹事”,故貞爲正也。
○“周公踐阼”。
○從上“三王教世子”至此,皆周公踐阼之事,故注云“亦題上事”也。
庶子之正於公族者,教之以孝弟、睦友、子愛,明父子之義,長幼之序。正者,政也。庶子,司馬之屬,掌國子之倅,爲政於公族者。
○弟,大計反。倅音七對反,副也。其朝於公,內朝則東面北上,臣有貴者以齒。內朝,路寢庭。
○朝,直遙反,後不出者並同。其在外朝,則以官,司士爲之。外朝,路寢門之外庭。司士,亦司馬之屬也,掌羣臣之班,正朝儀之位也。其在宗廟之中,則如外朝之位,宗人授事,以爵以官。宗人,掌禮及宗廟也。以爵,貴賤異位也。以官,官各有所掌也。若司徒奉牛,司馬奉羊,司空奉豕。
[疏]“庶子”至“以官”。
○正義曰:此一節是第三節中之上節也,論庶子之官,治理公族朝祭燕食吉凶刑罰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正者”至“族者”。
○正義曰:以經之正字,乃是正定之正。今案在下皆論公之接待族人及犯罪公之赦宥刑殺,皆君之所爲,非庶子所正故知庶子唯主其政令而已,故讀爲政也。“庶子,司馬之屬,掌國子之倅”者,案《周禮》“諸子下大夫二人”,屬夏官司馬,諸侯謂之庶子,職掌與諸子同,故《周禮 序官》鄭注云“或曰庶子”。“掌國子之倅”者,倅,副也。鄭注《諸子》雲“國子,是公卿大夫士之副貳也”,言副貳於父也。
○“其朝”至“以齒”。
○此公族之等,若朝於公之內朝,內朝,謂路寢庭朝也。公族內朝,則西方東面北上。
○“臣有貴者以齒”者,皆同姓之臣,不得逾越父兄,皆以昭穆長幼爲齒,謂父兄雖賤而在上,子弟雖貴而處下。
○注“內朝,至寢庭。
○正義曰:知“路寢庭”者,以下雲其在外朝,司士爲之。案《周禮》司士掌路寢門外之朝,則知此內朝是路寢庭朝也。
○“其在外”至“爲之”。
○外朝謂路寢門外之朝也。若公族在於外朝,與異姓同處,位次之時,則以官之上下,不復以年齒也。
○“司士爲之”者,謂司士之官主爲朝位之次,外朝位既司士主之,則內朝庶子主之也。上文內朝不雲庶子爲之者,以文承庶子之下,主之可知,故不言也。
○注“外朝”至“位也”。
○正義曰:以言“司士”,亦司馬之屬也,掌羣臣之班,正朝儀之位也”,案《周禮》司士掌“正朝儀之位”,“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門之右”,“南面大僕從者,在路門之左”,南面是在路門外也。故知此外朝,路門外之朝也。此對路寢庭朝爲外朝,若對庫門外朝,朝士所掌三槐九棘之朝,則此路門外朝亦爲內朝也。故《玉藻》雲“朝於內朝,朝,辨色始入。君曰出而視之,退適路寢”是也。其朝位天子之朝,三公北面東上,孤東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其士門西東面北上。若諸侯之朝,案《大射》卿西面北上,大夫北面東上,士門西東面北上,與天子不同。《周禮》司士屬司馬,故云“亦司馬之屬”。“掌羣臣之班,正朝儀之位”,皆《司士職》文。
○“其在”至“以官”。
○此論同姓公族在宗廟之禮,故云“其在宗廟之中,則如外朝之位”也。言立位所在如外朝之位也。
○“宗人授事,以爵以官”者,宗人掌禮之官,及宗廟授百官之事以爵者,隨爵之尊卑,貴者在前,賤者在後。又以官之職掌,各供其事。
○注“宗人”至“奉豕”。
○正義曰:言“宗人掌禮及宗廟”者,別言及宗廟,則掌禮謂宗廟之外諸禮皆掌也。雲“若司徒奉牛,司馬奉羊,司空奉豕”者,以經雲“以官”,謂祭祀之時官,官各司其事,更無正文,故引“司徒奉牛”以下證之。案《周禮》司徒奉牛牲,司馬奉羊牲,其司空奉豕無文。此雲知奉豕者,案《周禮》雞人屬宗伯,羊人屬司馬,故此雲“司馬奉羊”,犬人屬司寇。案《五行傳》雲:“牛屬土,雞屬木,羊屬火,犬屬金,豕屬水。”司空冬官,其位當水,故鄭注《周禮》司空奉豕與。案《五行傳》馬屬火,而《周禮》司馬羞馬牲者,以其主馬,故特使供之。此注直雲“奉牛”、“奉羊”、“奉豕”者,據諸侯三卿以言之,故不雲雞、犬及馬。
其登餕、獻、受爵,則以上嗣。上嗣,君之適長子,以《特牲饋食禮》言之,受爵,謂上嗣舉奠也。獻謂舉奠洗爵酌入也。餕,謂宗人遣舉奠盥,祝命之餕也。大夫之嗣無此禮,闢君也。
○餕音俊。適,丁歷反。盥音管。
[疏]正義曰:此亦公族廟中之禮,論貴適子之事。案《特牲禮》屍食之後,主人主婦賓長等獻屍,三獻禮畢,主人獻賓,及獻衆賓畢,主人酬賓,賓奠不舉。主人獻長兄弟及獻衆兄弟、內兄弟等訖,長兄弟洗觚酌屍爲加爵,衆賓長又爲加爵,畢,嗣子乃舉奠。奠者,初屍未入之前,祝酌奠於鉶南,屍入,祭奠,不飲,至此乃嗣子舉之。必嗣子舉奠者,鄭注《特牲》雲“將傳重累之”者,又云“大夫之嗣子不舉奠”,則此舉奠者,天子諸侯及士之子禮。《特牲》雲“嗣舉奠,盥,入,北面再拜稽首,屍執奠,嗣子進受,復位,再拜稽首”,屍答拜,嗣子卒觶拜屍,屍答拜,則此經所謂受爵也。《特牲》又云“嗣舉奠,先酌入,屍拜受,嗣子答拜”,則此經所謂獻也。《特牲》又云無筭爵之後,禮畢,屍謖而出,宗人遣嗣子及長兄弟相對而餕。所謂餕也。以《特牲》言之,則先受爵而後獻,獻而後餕。今此經先雲餕者,以餕爲重,舉重者從後以鄉先,逆言之,故云“其登餕、獻、受爵”也。登謂登堂,無事之時。嗣子在堂下,餕時登堂,獻時亦登堂,受爵之時亦登堂。此一登之文,包此三事。以經文連於上宗廟之中,宗人授事,以爵以官,謂衆官皆爲其事。
○“則以上嗣”。
○其登餕,獻不用衆官,唯用上嗣,故云“則以上嗣”。案《特牲》餕時雖有長兄弟,以上嗣爲主。
○注“上嗣”至“君也”。
○正義曰:言適長子者,是適子之中長也。凡適皆可以嗣,今雲上嗣,是嗣中最上。雲“受爵,謂上嗣舉奠”者,以《特牲》無受爵之文,唯有嗣子舉屍之奠爵受而飲之,故此經謂之受爵也。雲“獻謂舉奠洗爵酌入也”者,亦以《特牲》無嗣獻之文,故將此爲獻也。舉奠,謂嗣子也。名此嗣子爲舉奠,嗣子既飲屍前爵畢,乃更洗爵酌入以進屍,此謂士禮。若天子諸侯除此酌入之數外,子孫別有獻屍,故鄭注《小雅》雲:“天子則有子孫獻屍之禮。”雲“大夫之嗣無此禮,闢君也”者,案《少牢饋食》無嗣子舉奠,大夫尊於士而不舉奠,故知闢正君也。
庶子治之,雖有三命,不逾父兄。治之,治公族之禮也,唯於內朝則然。其餘會聚之事,則與庶姓同。一命齒於鄉里,再命齒於父族,三命不齒。不齒者,特爲位,不在父兄行列中。
○行,屍剛反。其公大事,則以其喪服之精粗爲序,雖於公族之喪亦如之,以次主人。大事謂死喪也。其爲君雖皆斬衰,序之必以本親也。主人,主喪者。次主人者,主人恆在上,主人雖有父兄,猶不得下齒。若公與族燕,則異姓爲賓,同宗無相賓客之道。膳宰爲主人,君尊,不獻酒。公與父兄齒。親親也。族食,世降一等。親者稠,疏者希。
○稠,直由反,密也。
[疏]“庶子”至“父兄”。
○正義曰:“庶子治之”,謂治此公族朝於內朝之時也。既不計官之大小,故雖有三命之貴,而列位不得逾越在無爵父兄之上也。然此句應承第二條前“臣有貴者以齒”之下,其外朝既雲司士爲之,則內朝自然庶子治之也。所以在此者,當是簡札遺脫,故在此也。鄭不言者,略耳。
○注“治之”至“行列中”。
○正義曰:“治之,治公族之禮也,唯於內朝則然”者,鄭恐外朝亦爾,故云“唯於內朝則然”。雲“其餘會聚之事,則與庶姓同”者,其餘謂非內朝,則皆並計官也。雲“一命齒於鄉里”者,引《黨正》文,解三命,不逾父兄之事也。一命尚卑,若與鄉里長宿燕食,則猶計年也。雲“再命齒於公族”者,再命漸尊,不復與鄉里計年,唯官高在上,但父族爲重,而猶與之計年爲列也。雲“三命不齒”者,三命大貴,則不復與父族計年。若應有燕會,則別席獨坐,在賓之東也。
○“其公”至“主人”。
○此謂君喪而庶子官掌之事也。大事謂君喪,其臣雖皆斬衰,其庶子列次之時,則以其本服之精粗爲序,衰粗者在前,衰精者在後。
○“雖於公族之喪亦如之”者,言非但公喪如此,雖於公族之內有死喪之事,相爲亦如之。爲死者服粗者居前,服精者居後,故云“亦如之”。
○“以次主人”者,謂雖有庶長父兄尊於主人,仍次於主人之下,使主人在上居喪主也。
○注“大事”至“下齒”。
○正義曰:以其經雲“則以其喪服之精粗”,故知“大事謂死喪也”。雲“序之必以本親也”者,案《喪服》臣爲君斬衰,今言服之精粗爲序,故知必以本親服之精粗,謂衰服縷布精粗也。皇氏雲:“以爲喪服以粗爲精,故鄭注《雜記》雲‘臣爲君三升半’,微細焉,則屬於粗。是知斬爲精,齊爲粗。”若如皇氏說,緦麻小功爲極粗,斬衰爲極精也,《書傳》何處謂斬衰爲精乎?但斬衰於粗之外,別更稱斬,見其哀痛之甚,故於齊衰而稱粗也;雲“微細焉,則屬於粗”者,謂得入齊衰之限,不復稱斬耳,豈謂斬衰細乎?皇氏之說非也。雲“主人雖有父兄,猶不得下齒”者,言主喪之人,當在於上以爲喪主,雖族人父兄尊,則主人猶不得在父兄之下而齒列焉。
○“若公”至“一等”。
○正義曰:此明公與族人燕食之禮,庶子掌之也,則異姓爲賓。燕飲必須禮儀,獻酬交酢,故宜立賓以行禮也。但公欲與族人相親,若使族人爲賓,賓禮疏隔,故用異姓爲賓也。“膳宰爲主人”者,既有其賓,賓必對主人。而君尊不宜敵賓,故使供膳之宰以爲主人對於賓,使得抗禮酬酢也。若與異姓燕飲,則《燕禮》雲“宰夫爲獻主”,故注云“君尊,不獻酒”。
○“公與父兄齒”者,公既不爲主,族人又不爲賓,故列位在父兄之坐上。與族人相齒,見親親也。
○“族食,世降一等”者,族食謂與族人燕食也。族人既有親疏,燕食亦隨世降殺也。
○注“親者”至“者希”。
○正義曰:假令本是齊衰,一年四會食。若大功則一年三會食,小功則一年二會食,緦麻則一年一會食,是世降一等也。
其在軍,則守於公禰。謂從軍者。公禰,行主也。所以遷主言禰,在外親也。公若有出疆之政,謂朝覲會同也。
○疆,居良反。庶子以公族之無事者守於公宮,正室守大廟,正室,適子也。大廟,大祖之廟。
○守如字,又手又反,下同。諸父守貴宮貴室,謂守路寢。
○守貴室,本或作“守貴宮貴室”。諸子諸孫守下宮下室。下宮,親廟也。下室,燕寢。或言宮,或言廟,通異語。
[疏]“其在軍”至“下宮下室”。
○正義曰:此一節明庶子從行在軍,及公行庶子留守之事。“則守於公禰”者,公禰謂遷主,載在齊車隨公行者也。庶子官既從在軍,故守於公齊車之行主也。行主是遷主,而呼爲禰者,既在國外,欲依親親之辭。
○注“謂朝覲會同也”。
○正義曰:上雲在軍,謂庶子之官從公出行。此雲公若出疆,庶子不從公行,在國掌其留守。對上在軍,故知此出疆是朝覲會同,非出軍也。其庶子之官,公有朝覲會同,不從公行,既掌留守公宮。若征伐出軍,庶子不從公行,亦是所掌留守之事。
○注“正室”至“之廟”。
○正義曰:經雲“庶子以公族之無事者守於公宮”者,與下文爲總。“正室守大廟”以下文,各言其別。無事,謂不從行,及無職事者。“正室,適子也”者,謂公卿大夫之適子也。案《公羊傳》雲:“周公稱大廟。”周公是魯之始祖,故知其餘諸侯大廟皆大祖之廟也。
○注“謂守路寢”。
○正義曰:以下雲下宮,上雲大廟,此貴宮貴室既非大廟,又非下宮下室,唯當路寢也。指其院宇謂之宮,指其所居之處謂之室。《爾雅》雲:“宮謂之室,室謂之宮。”此貴宮貴室,總據路寢。皇氏雲:“或俗本無‘貴宮’者,定本有‘貴宮’。”
○注“下宮”至“異語”。
○正義曰:上雲大廟,此雲下宮,除大廟之外,唯有親廟,高祖以下,故云“下宮,親廟也”。上雲貴室,此又云下室,故知燕寢也。雲“或言宮”,則下宮也。“或言廟”,則大廟也。故《春秋》雲“立武宮”,《明堂位》雲“武公之廟,武世室也”,是通異語也。此雲諸父及諸子諸孫者,未審爲是君之諸父,及諸子孫之行,爲當是見任卿大夫者之諸父子孫也。然鄭解正室適子,不雲世子,則卿大夫之適子,則諸父子孫,亦謂卿大夫之諸父子孫也。不雲諸兄諸弟者,蓋諸兄從諸父,諸弟從子孫也。
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爲庶人,冠、取妻必告,死必赴,練、祥則告。赴,告於君也。實四廟孫,而言五廟者,容顯考爲始封子也。
○冠,古亂反。取,七喻反,後放此。族之相爲也,宜吊不弔,宜免不免,有司罰之。吊謂六世以往。免謂五世。
○爲,於僞反,下“爲君”同。免音問,下及注同。至於賵、賻、承、含,皆有正焉。承讀爲贈,聲之誤也。正,正禮也。
○賵,芳鳳切,下同。賻音附。承音贈,出注。含,胡暗反,本又作唅。賵賻唅襚,皆贈喪之物也:車馬曰賵,布帛曰賻,珠玉曰唅,衣服曰襚,總謂之贈,贈猶送也。
[疏]“五廟”至“有正焉”。
○正義曰:此論族人雖或至賤,吉凶必須相告吊,賵含贈皆當有正禮,庶子掌其正焉。
○“皆有正焉”者,正謂正禮,庶子之官治之,使賵賻贈含,隨其親疏,各有正禮。
○注“實四”至“子也”。
○正義曰:經雲“祖廟未毀”,謂同高祖。若高祖以下,唯有四廟,今雲五廟,故云“容顯考爲始封子”,是高祖爲四世也。其五世祖是始封之君,自五世以下,其廟不毀,故爲五廟也。
○注“吊謂”至“五世”。
○正義曰:六世以往者,從六世以至百世,但有吊禮,故言以往。四世同高祖,有緦麻之親,五世則親盡,但有袒免,故云“免謂五世”也。
○注“承讀”至“禮也”。
○正義曰:承文在賻含之間,則贈含之類,故以承爲贈。雲“正,正禮也”者,謂庶子之官,正之以禮,非訓正爲禮也。庶子之官治之,使賵賻隨其親疏,各有正禮。賵賻含襚,皆贈喪之物。賵,車馬;賻,財帛;含,珠玉;襚,衣服;總謂之贈。贈,送也。
公族其有死罪,則磬於甸人。不於市朝者,隱之也。甸人,掌郊野之官,縣縊殺之曰磬。
○甸,大遍反。縣音玄。縊,一智反。其刑罪,則纖剸,亦告於甸人。纖讀爲殲,殲,剌也。剸,割也。宮、割、臏、墨、劓、刖,皆以刀鋸剌割人體也。告讀爲鞠,讀書用法曰鞠。
○纖,依注音針,之林反,徐子廉反,注本或作纖,讀爲殲者,是依徐音而改也。剸,之免反。告,依注作鞠,久六反。剌,七以反,又七智反,下同。臏,頻忍反,徐扶忍反。鋸,徐音據。公族無宮刑。宮割,淫刑。獄成,有司讞於公。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闢。”成,平也。讞之言白也。闢亦罪也。
○讞,徐魚列反,言也。闢,婢亦反,後不音者,放此。公曰:“宥之。”宥,寬也。欲寬其罪,出於刑也。
○宥音又。有司又曰:“在闢。”公又曰:“宥之。”又,復也。
○復,扶又反,下“不復”、“復自行”皆同。有司又曰:“在闢。”及三宥,不對,走出,致刑于甸人。對,答也。先者君每言宥,則答之以將更寬之,至於三,罪定不復答,走往刑之,爲君之恩無已。公又使人追之,曰:“雖然,必赦之。”有司對曰:“無及也。”罪既正,不可宥,乃欲赦之,重刑殺其類也。反命於公。白已刑殺。公素服不舉,爲之變。如其倫之喪,無服。素服,於凶事爲吉,於吉事爲兇,非喪服也。君雖不服臣,卿大夫死則皮弁錫衰以居,往吊當事則弁絰。於士蓋疑衰,同姓則緦衰以吊之。今無服者,不往吊也。倫謂親疏之比也。素服亦皮弁矣。
○爲之,於僞反,下“不爲服”、“爲忝祖”,注“非爲”、“又爲之舞”同。比,必利反。親哭之。不往吊,爲位哭之而已。君於臣,使有司哭之。
[疏]“公族”至“哭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公之同族有死刑之罪,有司行法之事,及公爲之貶降之禮。
○“公族其有死罪,則磬於甸人”者,甸人,掌郊野之官。又云磬,盡也。磬謂縣縊殺於甸人之官,令其性命磬盡也。
○“其刑”至“甸人”。
○謂族人犯刑罪者,欲纖剌劓割之時,亦鞠讀刑法之書於甸人之官也。
○“公族無宮刑”者,雖犯宮刑,不得行宮刑。
○“獄成,有司讞於公”者,成,平也。讞言白也。謂獄斷既平定其罪狀,有司以此成辭言白於公,若其所犯死罪,白公之時,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犯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闢。“公曰宥之”。
○公既得有司之白,此公族之親,則公更言曰寬宥之,以法商量,使從其寬也。“有司又曰在闢”。
○有司既得公言,更往平審理,無可出也。有司又更白公,言罪在大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大辟。
○“及三宥”。
○有司執法,又曰在大辟,公又曰宥之,凡三宥也。初有司白公,公令寬宥則答,公將更寬宥,及公遣三宥之後,爲公意無已,有司不復對公,則走出致此刑死之事於甸人也。
○“公又使人追之”。
○謂追止行刑殺之人。雲“雖然,必赦之”,然猶如是。雖罪重如是,必更寬宥,赦其刑殺也。“有司對曰:無及也”,言其追之不可及也。“公素服不舉,爲之變,如其倫之喪,無服”者,謂公身著素服,衣裳皆素,不舉饌食,爲之變其常禮,如其親疏倫輩之喪,身不往吊,無吊服也,乃親自哭之於異姓之廟。
○注“縣縊殺之曰磬”。
○正義曰:磬謂磬盡也。《左傳》雲:“室如縣罄。”杜預雲:“罄,盡也。”皇氏雲:“如縣樂器之磬也。”
○注“纖讀”至“曰鞠”。
○正義曰:案《魯語》雲:“小刑用鑽鑿,次刑用刀鋸。”案墨刑刻其面,是用鑽鑿也。其宮、劓之屬,則剸割也。故云“宮、割、臏、墨、劓、刖,皆以刀鋸剌割人體也”。雲“告讀爲鞠,讀書用法曰鞠”者,以刑之殺人,皆於甸師氏,何得唯告而已,故以爲鞠,《漢書》每雲鞠獄是也。讀書,讀囚人之所犯罪狀之書。用法,謂其法律平斷其罪。鞠,盡也,謂推審其罪狀令盡也。今言公族雖無宮刑,但髡去其發也。
○注“罪既”至“類也”。
○正義曰:罪既正定不可宥,謂罪當正條,無可赦宥之理。君今乃更欲赦之者,是重慎刑殺其族類也。
○注“白”至“刑殺”。
○正義曰:公不遣刑,而云“反命於公”者,祗謂行刑者反回,而來告已刑殺之命言於公。
○注“素服”至“弁矣”。
○正義曰:案下《曲禮》重素,鄭雲:“重素,衣裳皆素謂之重素,素爲衣裳也。”此素服亦然也。“於凶事爲吉”者,人以凶事用布,今乃用素,是比於凶事爲吉也。“於吉事爲兇”者,吉時皮弁,服白布深衣,素積裳,以採爲領緣,今唯素服衣裳,是比吉事爲兇也。非如五服之限,故云“非喪服也”。雲“君雖不服”至“弁絰”者,並《服問》文也。雲“於士蓋疑衰,同姓則緦衰以吊之”者,案《司服》雲:“王爲三公六卿錫衰,爲諸侯緦衰,爲大夫士疑衰。”是疑衰輕於錫衰。諸侯爲卿大夫既錫衰,士宜卑降,故疑衰。但士有同姓異姓,故以同姓爲緦衰,異姓爲疑衰。知諸侯亦有三衰者,以《司服》王有三衰,又云上公如王之服,轉次相加,故知諸侯亦有三衰也。此雲君吊士疑衰,案《士喪禮》“公視斂”,注云主人成服之後往則錫衰者,彼謂士有俊選,於君有師友之恩,與常士不同,故錫衰也。或於諸侯吊士無文,因諸侯吊必錫衰無明文,故注《士喪禮》爲錫衰也。雲“素服亦皮弁矣”者,諸侯亦爲卿大夫吊服皮弁錫衰。今此但云素服,不言素冠,故云亦皮弁也。譙周雲“此素服著素冠”,非鄭義也。
○注“君於”至“哭之”。
○正義曰:案《檀弓》雲“天子之哭諸侯,爵弁絰,緇衣。或曰:使有司哭之”是也。
公族朝於內朝,內親也。雖有貴者以齒,明父子也。謂以宗族事會。外朝以官,體異姓也。體猶連結也。宗廟之中,以爵爲位,崇德也。崇,高也。宗人授事以官,尊賢也。官各有能。登餕、受爵以上嗣,尊祖之道也。上嗣,祖之正統。喪紀以服之輕重爲序,不奪人親也。紀猶事也。公與族燕則以齒,而孝弟之道達矣。以至尊不自異於親之列。其族食世降一等,親親之殺也。殺,差也。
○殺,色戒反,徐所例反。差,初隹反,徐初宜反。戰則守於公禰,孝愛之深也。行主,君父之象。正室守大廟,尊宗室,而君臣之道著矣。以其不敢以庶守君所重。諸父諸兄守貴室,子弟守下室,而讓道達矣。以其貴者守貴,賤者守賤。上言父子孫,此言兄弟,互相備也。
[疏]“公族”至“達矣”。
○正義曰:此謂第三節中之下節,覆明在上公族九條之義。
○“公族朝於內朝,內親也”,此覆釋前第一條,言公族所以朝於內朝者,其內親也。欲使親在其內,故於內朝也。
○“雖有貴者以齒,明父子也”者,此覆釋在上第二條,言宗族在內朝雖貴,猶與賤者計年以爲齒列者,欲明父子昭穆之本恩故也。
○“外朝以官,體異姓也”者,此覆釋在上第三條也,若族入朝,則不復計年,各隨官爲次者,外朝主尊別,不得以私恩爲異,故雖族人悉以計爵爲位,是欲與異姓相連結以爲體也。“宗廟之中,以爵爲位,崇德也”者,覆釋上第四條也。所以在廟中行禮時不計年,而以官爵列位者,爵以德序,而廟中行禮時,是先祖尊嚴之所,所主在德,不可私恩,故列爵爲位,是崇高於有德也。
○“宗人授事以官,尊賢也”者,此覆釋廟中所以授事必隨官序,司徒奉牛之屬者,官由賢能而興,今欲尊崇此賢,故授事以表之也。
○“登餕、受爵則以上嗣,尊祖之道也”者,此覆釋所以登餕、受爵用適子者。夫祭祀是尊嚴於祖也,適子是先祖之正體,故使受爵於屍,及升餕屍饌,是尊祖之道理也。“喪紀以服之輕重爲序,不奪人親也”者,此覆釋前第五條,臣服君皆斬而巳,又以本輕者爲下,本重者爲上,不計爵尊卑爲次序者,是不奪人本親之恩,故輕重爲序也。
○“公與族燕則以齒,而孝弟之道達矣”者,此覆釋前第六條,公所以降巳尊而與族人燕會齒列,是欲使孝弟之道通達於下也。君尚有親而與族人燕,則民有親屬者,豈得相遺棄,此孝弟之道達於下也。
○“其族”至“殺也”者,此覆釋族食之事,近者食稠,遠者食希,每世降一等,是親親之殺也。
○“戰則守於公禰,孝愛之深也”者,此覆釋前第七條公在軍戰伐之事,而載遷主將行又使庶子官主守之者,是爲孝愛情深故也。載主將行,示不自專,是孝也。使守而尊之,是愛也。乃是孝愛之深也。
○“正室守大廟,尊宗室”者,此覆釋所以遣適子守大廟,適子是宗室之正,大廟是祖之正,用適子守大廟,是尊於宗及廟之室故也。
○“而君臣之道著矣”者,臣下不敢以庶賤之人守君所重,是君臣之道著明也。
○“諸父諸兄守貴室,子弟守下室,而讓道達矣”者,此覆釋前諸父諸子諸孫守貴宮下室之事,而貴者守貴,賤者守賤,賤者讓於貴,貴者不相陵犯,是讓道達也。
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及庶人,冠、取妻必告,死必赴,不忘親也。親未絕而列於庶人,賤無能也。敬吊、臨、賻、賵,睦友之道也。古者庶子之官治而邦國有倫,邦國有倫而衆鄉方矣。鄉方,言知所鄉。
○臨如字,徐力鴆反。治,直吏反。鄉,許亮反,注同。公族之罪雖親,不以犯有司正術也,所以體百姓也。犯猶幹也。術,法也。
○百姓,本或作異姓,非。刑于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弗吊,弗爲服,哭於異姓之廟,爲忝祖,遠之也。素服居外,不聽樂,私喪之也,骨肉之親無絕也。公族無宮刑,不翦其類也。翦,割截也。
○遠,於萬反。
[疏]“五廟”至“類也”。
○正義曰:此覆釋前第八條祖廟未毀,雖及庶人冠、取妻必告,死必赴之事。所以告、必赴者,君不以貴仍統於親,故族人有事告、赴是不忘親也。
○“親未絕而列於庶人,賤無能也”。
○此解既與君有親,何得爲庶人者,賤其無能也。
○“敬吊、臨、賻、賵,睦友之道也”者,此覆釋前宜吊不弔,宜免不免,及賵賻必有正焉,之事言君敬重吊臨賵賻不使闕失者,是君親睦和友之道也。
○“古者庶子之官治而邦國有倫”者,此合結須庶子官義也。不待於第九條覆而先在第八結者,第九是罪惡之事,今結邦國之功,不宜與罪惡相連,故於此結也。倫,理也,言庶子宮治則邦國治理也。
○“邦國有倫,而衆鄉方矣”者,若邦國治理,則天下之人衆皆知其所鄉之方矣。
○“公族之罪雖親,不以犯有司正術也”者,此釋前第九條也。犯,幹也。有司,獄官也。術,法也。公族之親有罪,公應宜放赦之,而猶在五刑者,國立有司之官,以法齊治一切。今不可以私親之罪,而幹壞有司之正法也。
○“所以體百姓也”者,此解公所以不幹有司正法義也。法無二制,故雖公族之親猶治之,與百姓爲一體,不得獨有私也。
○“刑于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者,此覆釋上致刑于甸人之事。若異姓則刑之於市,此同姓刑於甸師隱僻之處者,不與國人謀慮兄弟也。
○“弗吊,弗爲服,哭於異姓之廟,爲忝祖,遠之也”者,此覆釋上無服及公親哭之事,所以不弔無服哭於異姓之廟者,爲其犯罪忝辱先祖,於公法合疏遠之也。“素服居外,不聽樂,私喪之也,骨肉之親無絕也”者,覆釋上君爲之素服爲之變之事。所以素服居在外寢不在內,又不聽樂爲之變常者,以其實是已親,私心喪之也。所以私喪之者,骨肉之親,雖犯刑戮,無斷絕之理故也。
○“公族無宮刑,不翦其類也”者,覆釋上公族無宮刑。所以無宮刑者,不可翦其同類也。上公族無宮刑在哭與素服之前,此在哭與素服之後。此覆說刑殺之後,君則哭之,及素服文相連接,待其事終,然後別釋公族無宮刑,故在後也。
○注“翦,割截也”。
○正義曰:公族既無宮刑,當髡去其發,故《掌戮》雲“髡者使守積”,鄭康成注法雲“謂同族不宮者”是也。
天子視學,大昕鼓徵,所以警衆也。早昧爽擊鼓,以召衆也。警猶起也。《周禮》“凡用樂”,大胥“以鼓徵學士”。
○昕音欣,《說文》雲:“旦明日將出也。讀若希。”警音景。衆至,然後天子至,乃命有司行事,興秩節,祭先師、先聖焉。興猶舉也。秩,常也。節猶禮也。使有司攝其事,舉常禮祭先師、先聖。不親祭之者,視學觀禮耳,非爲彼報也。有司卒事反命。告祭畢也。祭畢,天子乃入。始之養也。又之養老之處。凡大合樂,必遂養老,是以往焉。言始,始立學也。
○養如字,徐主尚反,後皆依徐音。處,昌慮反,下同。適東序,釋奠於先老。親奠之者,已所有事也。養老東序,則是視學於上庠。遂設三老、五更、羣老之席位焉。三老五更各一人也,皆年老更事致仕者也。天子以父兄養之,示天下之孝悌也。名以三五者,取象三辰五星,天所因以照明天下者。羣老無數,其禮亡。以《鄉飲酒禮》言之,帝位之處,則三老如賓,五更如介,羣老如衆賓必也。
○更,江衡反,注同,蔡作叟,音系口反。適饌省醴,養老之珍具。親視其所有。遂發詠焉。退脩之,以孝養也。發詠,謂以樂納之。退脩之,謂既迎而入,獻之以醴,獻畢而樂闋。反,登歌《清廟》。反,謂獻羣老畢,皆升就席也。反就席,乃席正於西階上,歌《清廟》以樂之。既歌而語,以成之也。言父子、君臣、長幼之道,合德音之致,禮之大者也。既歌,謂樂正告正歌備也。語,談說也。歌備而旅,旅而說父子君臣長幼之道,說合樂之所美,以成其意。《鄉射記》曰:“古者於族也語。”下管《象》,舞《大武》,大合衆以事,達有神,興有德也。《象》,周武王伐紂之樂也。以管播其聲,又爲之舞,皆於堂下。衆謂所合學士也。達有神,明天授命周家之有神也。興有德,美文王武王有德,師樂爲用,前歌後舞。正君臣之位,貴賤之等焉,而上下之義行矣。由《清廟》與《武》也。有司告以樂闋,闋,終也。告君以歌舞之樂終,此所告者,謂無筭樂。王乃命公、侯、伯、子、男及羣吏,曰:“反,養老幼於東序。”終之以仁也。羣吏,鄉、遂之官。王於燕之末,而命諸侯時朝會在此者,各反養老如此禮,是終其仁心。《孝經說》所謂諸侯歸各帥於國,大夫勤於朝,州里<馬豈>於邑是也。
○<馬豈>,皇音冀,冀,及也;本又作愷,又作駿,駿亦作驥。
[疏]“天子視學,大昕鼓,所以警衆也”至“之以仁也”。
○正義曰:此一節是第四節中之上節,論天子視學必遂養老之法則,養老既畢,乃命諸侯羣吏令養老之事。“天子視學”者,謂仲春合舞,季春合樂,仲秋合聲。於此之時,天子親往視學也。“大昕鼓徵”者,謂視學之晨,大猶初也。昕猶明也。徵猶召也。謂初始昕明,擊鼓以召學士。所以警衆者,初昕擊鼓,警動衆人,令早起也。
○“衆至然後天子至”者,衆人既聞鼓聲而起,先至會聚之處,然後天子始至,尊者體盤故也。
○“乃命有司行事,興秩節”者,天子既至,乃命遣有司,行此釋奠之事。興,舉也。秩,常也。節,禮也。謂興舉尋常舊禮,以祭先師先聖焉。有司則《詩》、《書》、《禮》、《樂》之教官也。
○“有司卒事反命”者,卒事謂終卒釋奠之事,行事畢而反命於天子,於時天子視學在虞庠之中,有司釋奠既畢,天子乃從虞庠入反於國,明日乃之東序而養老,故云“始之養也”。
○“適東序,釋奠於先老”者,若其尋常視學,則於東膠中唯行養老之禮。若始立學,既視學畢,則適之養老之處,東序之中,天子親自釋奠於先世之老,祀先老既畢,遂設三老五更羣老之席位焉。
○禮先老畢,遂之於東序中,設三老五更羣老之席位焉。若非始立學,則不釋奠於先老也。
○“適饌省醴,養老之珍具”者,布席既畢,天子親適陳饌之處,省視醴酒,並省視養老之珍具。遂發詠焉者,省具既畢,出迎三老五更,將入門之時,遂作樂,發其歌詠,以樂納之也。
○“退脩之以孝養也”,謂三老五更入,而即位於西階下,天子乃退酌醴獻之,以脩行孝養之道也。
○“反,登歌清廟”者,反謂反席,三老五更羣老初受獻畢,皆立於西階下東面,今皆反升就席,乃使工登堂上西階北面,歌《清廟》之詩以樂之也。“既歌而語以成之也”者,謂既歌《清廟》之後,則至旅酬之節,語謂談說善道,以成就天子養老之義也。言父子君臣長幼之道者,所談說善言,論父子君臣長幼尊卑上下之道理也。
○“合德音之致”者,德音謂歌《清廟》之詩,文王道德之音。致謂致極也。言說父子君臣長幼之道理,合會《清廟》文王道德音聲,理之至極也。
○“禮之大者也”,言登歌《清廟》,語說父子君臣之道,是禮之大者也。
○“下管《象》,舞《大武》”者,謂登歌之後,笙入立於堂下,《象》謂象武王伐紂之樂,堂下管中,奏此《象》、《武》之曲,庭中舞此《大武》之舞,《大武》即《象》也,變文耳。
○“大合衆以事”者,衆謂大會聚學士,以登歌下管之事。
○“達有神”者,謂歌舞其樂,明達上天授命周家之有神也。“興有德”者,興謂發起文王武王之有德,使衆前歌後舞也。
○“正君臣之位,貴賤之等焉”者,登歌《清廟》,文王詩也。君詩在上,下管象,是武王詩,臣詩在下,是正君臣之位,貴賤之等也。
○“而上下之義行矣”者,既以此教上下,衆知之,是上下之義行於衆庶也。
○“有司告以樂闋”者,闋,終也。謂養老之末,無筭樂之終也。有司告王以樂終。
○“王乃命公侯伯子男及羣吏”者,於時諸侯及鄉遂之吏在此席,王燕末,乃告之,令其養老幼也。
○“曰反養老幼於東序”者,此則王所告諸侯之辭也。令其各反其國,養老幼如我於東序之禮也。
○“終之以仁也”者,謂仁恩,王家恆自養老,是仁恩也。又令諸侯州里而行養老,是終之以仁,謂仁恩之心也。
○注“早昧”至“學士”。
○正義曰:經雲“大昕”,昕,明也。恐是盛明之時,故云早昧爽之前,凡物以初爲大,以末爲小。必知早昧爽者,以雲鼓徵衆至,然後天子至。若其盛明始召學士則晚矣。
○注“興猶”至“報也”。
○正義曰:“秩,常也”,《釋詁》文也。雲“舉常禮祭先師先聖”者,此謂因大合樂之時,在虞庠之中,祭先師先聖也。若四時常奠,各於其學之中,又不祭先聖也。雲“視學觀禮耳,非爲彼報也”者,解天子不親釋奠之意。所以視學者,觀看有司行禮耳,非是爲彼學士而報先聖先師也。
○注“凡大”至“學也”。
○正義曰:言“凡大合樂必遂養老”者,爲其養老,是以往焉。大合樂者,鄭前注春合舞、秋合聲爲大合樂,其實《月令》季春合樂亦是也。雲“言始,始立學也”者,以上文稱雲始立學,故以此始爲始立學。若然始立學則之養老,而尋常視學則不養老,何得雲“凡大合樂必遂養老”者?然此雲始之養也,爲下釋奠於先老之學,故云始立學也。若非始立學之後,則視學凡養老於東膠,不釋奠於先老也。皇氏雲:“若尋常視學,則養老於東膠;若始立學,則養老於東序。”以爲周立三代之學,又立周之大學於東謂之東膠,立小學於西郊謂之虞庠,故以東膠別也。
○注“三老”至“必也”。
○正義曰:“三老五更,各一人”,蔡邕以爲更字爲叟。叟,老稱。又以三老爲三人,五更爲五人,非鄭義也,今所不取。雲“皆年老更事致仕”者,三老亦有更名,五更亦有老稱,但尊此老名,特屬三老耳。以其天子父兄所事,故知致仕者,知天子以父兄養之者,以天子冕而總幹而舞,執醬而饋,是父兄事也。雲“取象三辰五星”者,三辰謂日月星,五星謂東方歲星,南方熒惑,西方大白,北方辰星,中央鎮星。其三辰之星者,二十八宿及諸星也。雲“三老如賓,五更如介”者,案《鄉飲酒注》“敷席,賓席,牖前南面。介席,西階上東面”是也。雲“羣老如衆賓必也”者,三老既如賓,五更既如介,故羣老如衆賓,以其無文,故云必也。案《鄉飲酒注》“席衆賓於賓之西南面,各特焉”是也。
○注“發詠”至“樂闋”。
○正義曰:此文承“設席省醴”之後也,雲發詠,以大射之禮約之,當納賓之節。案《大射》賓入及庭,奏《肆夏》,此養老既尊,故用兩君敵禮,入門即奏《肆夏》,故《仲尼燕居》雲“入門而縣興”是也。雲“退脩之,謂既迎而入,獻之以醴”者,謂迎老、更就位,主人乃退酌醴獻之也。
○注“反就”至“樂之”。
○正義曰:知反就席,乃席工於西階上者,約《鄉飲酒禮》文知之也。
○注“既歌”至“也語”。
○正義曰:案《鄉飲酒》登歌之後,乃下管,間歌合樂之後,樂正告雲正歌備。定本雲正歌雲工歌備,誤也。工當爲正也。雲“歌備而旅”者,案《鄉飲酒》之禮,告正歌備後,作相爲司正,賓取觶酬主人,主人酬衆賓,是歌備而旅酬也。旅酬之時則語說,合於樂之所美,以成其意者,解經“合德音之致”。樂之所美,謂《清廟》之詩,所美文王有君臣父子長幼之德。今於旅之時,論說君臣父子之道,合會《清廟》所美之事,以成就其升歌《清廟》之意。
○注“象周”至“後舞”。
○正義曰:案《詩》“維清奏《象》舞”,是武王作樂稱《象》也。故《左傳》雲:“見舞象箾南籥。”必知此是武王伐紂樂者,以上文雲“登歌《清廟》”,此雲“下管象”,下雲“正君臣之位,上下之義”,故知此《象》爲武王樂在堂下也。雲“師樂爲用,前歌後舞”者,是今文《泰誓》之文也。
○注“由清廟與武也”。
○正義曰:“登歌《清廟》,下管《象》,父詩在上,子詩在下,故得正君臣之位,貴賤之等也。
○注“此所告者,謂無筭樂”。
○正義曰:以上雲“登歌《清廟》”,次“下管《象》”,此雲“告以樂闋”,下即雲王乃命諸侯反養者,是燕末之事,故知樂闋者,謂無筭樂也。
○注“羣吏”至“是也”。
○正義曰:經雲“乃命公侯伯子男”,又云“及羣吏”,諸侯既爲畿外,故知羣吏謂畿內鄉遂之官也。雲“各反養老如此禮,是終其仁心”者,此是王命諸侯羣吏,使之養老如此禮,謂如王家於東序之禮,是終竟其仁心也。雲“《孝經說》”以下者,《孝經援神契》文。雲“諸侯歸各帥於國”者,諸侯還歸帥行於國;雲“大夫勤於朝”者,大夫勤力行之於朝;雲“州里<馬豈>於邑”者,州長里宰之官希<馬豈>慕仰行之於邑是也,謂此在下奉行在上之事也。
是故聖人之記事也,慮之以大,謂先本於孝弟之道。愛之以敬,謂省其所以養老之具。行之以禮,謂親迎之如見父兄。脩之以孝養,謂親獻之薦之。紀之以義,謂既歌而語之。終之以仁。謂又以命諸侯歸於國復自行之。
[疏]“是故”至“以仁”。
○正義曰:此一節是第四節中之下節,申說視學養老之義。“是故聖人之記事也”者,方釋養老之義。記事,謂聖人親行養老之禮,記序前代之事也。“慮之以大”者,先解初將謀慮養老之時也。慮,謀也。大謂孝弟也。言謀慮於養老之事,是本於孝弟故也,故云“慮之以大也”。
○“愛之以敬”者,解“適饌省醴”,是愛而又敬之也。
○“行之以禮”者,解“遂發詠焉”而自迎之,如見父兄之禮也。
○“脩之以孝養”者,解既迎又親獻醴薦饌,是脩於孝養故也。
○“紀之以義”者,解“既歌而語”,是紀錄德音之義,亦存天下之大義也。
○“終之以仁”者,解樂闋而又命諸臣,令歸國各行此禮,是終之以仁心也。
是故古之人,一舉事,而衆皆知其德之備也。古之君子,舉大事必慎其終始,而衆安得不喻焉。言其爲之本末露見,儘可得而知也。喻猶曉也。《兌命》曰:“念終始典於學。”兌當爲說,《說命》書篇名,殷高宗之臣傅說之所作。典,常也。念事之終始常於學。學,禮義之府。
○兌,注作說,同音悅。
[疏]“是故”至“於學”。
○正義曰:此亦是第四節中之下節,覆說養老而在下衆庶知道德之備其在學乎。“一舉事而衆皆知其德之備”者,謂一舉養老之事以示於下,而衆皆知其在上道德備具。其備具者,則“上慮之以大,愛之以敬,行之以禮”之屬是也。
○“古之君子,舉大事必慎其終始”者,大事謂養老,初則慮之以大,是慎其始,末則終之以仁,是慎其終也,而衆安得不喻焉。聖人養老,既慎其本末終始,一一露見,盡以示衆庶,而衆何得不曉喻焉?言衆皆曉喻養老之德也。
○“《兌命》曰:念終始典於學”者,《兌命》,《尚書》篇名,殷高宗之臣傳說所作,錄記者既美養老終始,而衆得曉喻,是由學而來,故引《兌命》學爲可重之事以結之。雲“念終始”者,言人君念錄事之終始,常在於學中念之,以學爲禮義之府,故聖人於中而行養老之禮,是念終始常於學也。
○注“兌當”至“之府”。
○正義曰:案《尚書序》雲“高宗夢傅說”,“得諸傅巖,作《說命》三篇”,故知兌當爲說也。“典,常也”,《釋詁》文。
《世子之記》曰:朝夕至於大寢之門外,問於內豎曰:“今日安否何如?”朝夕,朝朝暮夕也。日中又朝,文王之爲世子,非禮之制。世子之禮亡,言此存其《記》。
○朝夕至於,直遙反,旦曰朝,暮曰夕,舊如字。朝朝,上如字,下文“朝夕之食上”同;下直遙反。內豎曰:“今日安。”世子乃有喜色。其有不安節,則內豎以告世子,世子色憂不滿容。色憂,憂淺也。不及文王行不能正履。內豎言“復初”,然後亦復初。朝夕之食上,世子必在視寒暖之節。食下,問所膳。羞必知所進,以命膳宰,然後退。羞必知所進,必知親所食。
○上,時掌反。若內豎言疾,則世子親齊玄而養,親猶自也。養疾者齊玄,玄冠、玄端也。
○齊,側皆反,注同。膳宰之饌,必敬視之。疾者之食,齊和所欲或異。
○齊,才細反。和,胡臥反。疾之藥,必親嘗之。試毒味也。嘗饌善,則世子亦能食。善謂多於前。嘗饌寡,世子亦不能飽。又不及武王一飯再飯。以至於復初,然後亦復初。復常所服。
[疏]“世子”至“復初”。
○正義曰:此第三節也。以文王爲世子,是聖人之法也,不可以爲常行,故此記尋常世子之禮也。
○“則世子親齊玄而養”者,內豎既言有疾,則世子親自齊戒,衣玄冠玄端而養也。
○注“親猶”至“端也”。
○正義曰:經雲“親齊”,恐是世子親視齊戒之事,非身自爲,故云“親猶自也”。以其玄冠而養,是世子自養,故知齊是世子自齊也。雲“齊玄,玄冠玄端也”,以經直雲“齊玄”,故知冠衣皆玄也,是以爲玄冠玄端。此則齊服,故《玉藻》雲:“玄冠丹組纓,諸侯之齊冠也。玄冠綦組纓,士之齊冠也。”玄端其衣,則緇布衣也。謂之端者,端,正也。其制正幅,袂二尺二寸,袪尺二寸。鄭注《玉藻》雲:“天子諸侯,玄端朱裳。大夫素裳。”《士冠禮》:“上士玄端玄裳,中士玄端黃裳,下士玄端雜裳。”齊必用玄者,玄是陰之色,陰氣靜,齊亦靜,故用玄也。
卷二十一 禮運第九
陸曰:“鄭雲《禮運》者,以其記五帝茸荃相變易及陰陽轉旋之道。”
[疏]正義曰:按鄭《目錄》雲:“名曰《禮運》者,以其記五帝茸荃相變易、陰陽轉旋之道,此於《別錄》屬《通論》。”不以子游爲篇目者,以曾子所問,事類既煩雜,不可以一理目篇;子游所問唯論禮之運轉之事,故以《禮運》爲標目耳。
昔者仲尼與於蠟賓,蠟者,索也,歲十二月合聚萬物而索饗之,亦祭宗廟,時孔子仕魯,在助祭之中。
○與音預。蠟,仕嫁反,祭名。夏曰“清祀”,殷曰“嘉平”,周曰“蠟”,秦曰“蠟”,《字林》作礻昔。索,所百反,事畢,出遊於觀之上,喟然而嘆。觀,闕也。孔子見魯君於祭禮有不備,於此又睹象魏舊章之處,感而嘆之。
○觀,古亂反,注同。喟,去位反,又苦怪反,《說文》雲:“大息。”處,昌慮反,下“同處”同。仲尼之嘆,蓋嘆魯也。言偃在側,曰:“君子何嘆?”言偃,孔子弟子子游。孔子曰:“大道之行也,與三代之英,丘末之逮也,而有志焉。”大道,謂五帝時也。英,俊選之尤者。逮,及也,言不及見。志,謂識古文。不言魯事,爲其大切廣言之。
○逮音代,一音代計反。選,宣面反,下文皆同。爲,於僞反,下文“爲巳”皆同。
[疏]“昔者”至“而嘆”。
○正義曰:皇氏雲:“從‘昔者仲尼’以下至於篇末,此爲四段。自初至“是謂小康”爲第一,明孔子爲禮不行而致發嘆。發嘆所以最初者,凡說事必須因漸,故先發嘆,後使弟子因而怪問,則因問以答也。又自‘言偃復問曰:如此乎禮之急’至‘天下國家,可得而正也’爲第二,明須禮之急。前所嘆之意,正在禮急,故以禮急次之也。又自‘言偃復問曰:夫子之極言禮也’至‘此禮之大成也’爲第三,明禮之所起。前既言禮急,急則宜知所起之義也。又自‘孔子曰:嗚呼哀哉’訖篇末爲第四,更正明孔子嘆意也。以前始發,未得自言嘆意,而言偃有問,即隨問而答,答事既畢,故更備述所懷也。”今此第一段明孔子發嘆,遂論五帝茸荃道德優劣之事,各隨文解之。
○“昔者仲尼與於蠟賓”者,謂仲尼與於蜡祭之賓也。“事畢”者,謂蜡祭畢了。
○“出遊於觀之上”者,謂出廟門,往雉門。雉門有兩觀。皇氏雲:“登遊於觀之上。”熊氏雲:“謂遊目看於觀之上。”“喟然而嘆”者,“喟”是嘆之形貌,言口輔喟然而爲嘆也。
○注“蠟者”至“之中”。
○正義曰:“蠟者,索也。歲十二月合聚萬物而索饗之”者,《郊特牲》文。十二月者,據周言之,若以夏正言之,則十月,以殷言之,則十一月,謂建亥之月也。以萬物功成報之。雲“亦祭宗廟”者,以《月令 孟冬》雲“祈來年於天宗,大割祠於公社,及門閭,臘先祖五祀”,以臘先祖,故云“亦祭宗廟”,總而言之謂之爲蠟。若析而言之,祭百神曰“蠟”,祭宗廟曰“息民”,故鄭注《郊特牲》雲:“息民與蠟異。”此據總而言之,故祭宗廟而云“與於蠟賓”也。《廣雅》雲“夏曰清祀”,以清絜祭祀;“殷曰嘉平”,嘉,善也,平,成也,以歲終萬物善成,就而報功。其蠟與臘名,巳具於上,知此蠟是祭宗廟者,以下雲“出遊於觀之上”,故知是祭宗廟也。雲“時孔子仕魯,在助祭之中”者,以其與蜡祭,故知仕魯也。魯臣而稱賓者,以祭祀欲以賓客爲榮,故雖臣亦稱賓也。
○注“觀闕”至“嘆之”。
○正義曰:《爾雅 釋宮》雲:“觀謂之闕。”孫炎雲:“宮門雙闕者,舊縣法象,使民觀之處,因謂之闕。”熊氏雲:“當門闕處,以通行路。既言雙闕,明是門之兩旁相對爲雙。”熊氏得焉。《白虎通》雲:“闕是闕疑。”義亦相兼。案何休注《公羊》:“天子兩觀外闕,諸侯臺門。”則諸侯不得有闕。魯有闕者,魯以天子之禮,故得有之也。《公羊傳》雲“設兩觀,乘大路,此皆天子之禮”是也。案定二年,雉門災及兩觀,魯之宗廟在雉門外左,孔子出廟門而來至雉門遊於觀。此觀又名象魏,以其縣法象魏。巍也,其處巍巍高大,故哀三年桓宮災,“季桓子至,御公立於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舊章不可亡也”。熊氏雲:“天子藏舊章於明堂,諸侯藏於祖廟。”知者,以天子視朔於明堂,諸侯於祖廟故也。《穀梁傳》雲:“天子班告朔於諸侯,諸侯受乎禰廟。”非鄭義也。雲“感而嘆之”者,一感魯君之失禮,二感舊章廢棄,故爲嘆也。
○“仲尼”至“何嘆”。
○作《記》者言其所嘆之由,又言其所嘆之事,故云“仲尼之嘆,蓋嘆魯也”。言“蓋”者,謙爲疑辭,不即指正也。於時言偃在側,而問之曰:“君子何嘆?”言嘆恨何事。不雲“孔子”而云“君子”者,以《論語》雲“君子坦蕩蕩”,不應有嘆也,故云“君子何嘆”。
○注“言偃”至“子游”。
○正義曰:案《仲尼弟子傳》雲:“姓言名偃,字子游,魯人也。”
○“孔子”至“志焉”。
○孔子既見子游所問,若指言魯失禮,恐其大切,故廣言五帝以下及茸荃盛衰之事。此一經孔子自序,雖不及見前代而有志記之書,披覽可知。自“大道之行”至“是謂大同”,論五帝之善。自“大道既隱”至“是謂小康”,論茸荃之後。今此經雲“大道之行也”,謂廣大道德之行,五帝時也。
○“與三代之英”者,“英”謂英異,並與夏殷週三代英異之主,若禹湯文武等。
○“丘未之逮也”者,未,猶不也。逮,猶及也。言生於周衰,身不及見上代,不能備知。雖然不見大道三代之事,而有志記之書焉,披覽此書,尚可知於前代也。
○注“大道”至“言之”。
○正義曰:以下雲禹湯文武成王周公,此大道在禹湯之前,故爲五帝時也。雲“英,俊選之尤”者,案《辨名記》雲:“倍人曰茂,十人曰選,倍選曰俊,千人曰英,倍英曰賢,萬人曰傑,倍傑曰聖。”《毛詩傳》又云:“萬人爲英。”是英皆多於俊選,是俊選之尤異者。即禹湯文武茸荃之中俊異者。雲“志,謂識古文”者,“志”是記識之名,“古文”是古代之文籍,故《周禮》雲:“掌四方之志。”《春秋》雲:“其善志。”皆志記之書也。
“大道之行也,天下爲公,選賢與能,講信脩睦。公猶共也。禪位授聖,不家之。睦,親也。
○禪,善面反。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孝慈之道廣也。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無匱乏也。
○長,丁丈反。矜,古頑反。匱,其魏反。男有分,分,猶職也。
○分,扶問反。注同。女有歸,皆得良奧之家。
○奧,烏報反。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爲己。勞事不憚,施無吝心,仁厚之教也。
○惡,烏故反,下同。憚,大旦反。吝,力刃反,又力覲反。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尚辭讓之故也。故外戶而不閉,御風氣而已。是謂大同。”同,猶和也,平也。
[疏]“大道”至“大同”。
○正義曰:既雲見其遺記,此以下說記中之事,故此先明五帝時也。
○“天下爲公”,謂天子位也。爲公,謂揖讓而授聖德,不私傳子孫,即廢朱均而用舜禹是也。
○“選賢與能”者,曏明不私傳天位,此明不世諸侯也,國不傳世,唯選賢與能也,黜四凶、舉十六相之類是也。鄭注《鄉大夫》雲:“賢者,有德行者;能者,有道藝者。”四凶:共工、驩兜、鯀、三苗。十六相,八元謂伯奮、仲堪、叔獻、季仲、伯虎、仲熊、叔豹、季貍,八愷謂蒼舒、隤豈攵、檮戭、大臨、尨降、庭堅、仲容、叔達也。
○“講信脩睦”者,講,談說也。信,不欺也。脩,習。睦,親也。世淳無欺,談說輒有信也。故哀公問周豐雲“有虞氏未施信於民,而民信之”是也。又凡所行習,皆親睦也,故《孝經》雲“民用和睦”是也。
○“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者,君既無私,言信行睦,故人法之,而不獨親己親,不獨子已子。使老有所終者,既四海如一,無所獨親,故天下之老者皆得贍養,終其餘年也。
○“壯有所用”者,壯,謂年齒盛壯者也。所用,謂不愛其力以奉老幼也。亦重任分輕任並,班白者不提挈是也。
○“幼有所長”者,無所獨子,故天下之幼,皆獲養長以成人也。
○“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者,壯不愛力,故四者無告及有疾者,皆獲恤養也。
○“男有分”者,分,職也。無才者耕,有能者仕,各當其職,無失分也。
○“女有歸”者,女謂嫁爲歸。君上有道,不爲失時,故有歸也。若失時者,則《詩》衛女淫奔,“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宮”,是失時也。故注云:“皆得良奧之家。”
○“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已”者,貨,謂財貨也。既天下共之,不獨藏府庫,但若人不收錄,棄擲山林,則物壞世窮,無所資用,故各收寶而藏之。是惡棄地耳,非是藏之爲巳,有乏者便與也。
○“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爲巳”者,力,謂爲事用力。言凡所事,不憚劬勞,而各竭筋力者,正是惡於相欺,惜力不出於身耳。非是欲自營贍。故云“不必爲巳”也。
○“是故謀閉而不興”者,興,起也。夫謀之所起,本爲鄙詐。今既天下一心,如親如子,故圖謀之事,閉塞而不起也。“盜竊亂賊而不作”者,有乏輒與,則盜竊焉施?有能必位,則亂賊何起作也?
○“故外戶而不閉”者,扉從外闔也。不閉者,不用關閉之也,重門擊柝,本御暴客。既無盜竊亂賊,則戶無俟於閉也,但爲風塵入寢,故設扉耳。無所捍拒,故從外而掩也。
○“是謂大同”者,率土皆然,故曰“大同”。
○注“禪位”至“親也”。
○正義曰:“禪位授聖”,謂堯授舜也。不家之者,謂不以天位爲己家之有授子也。天位尚不爲己有,諸侯公卿大夫之位灼然與天下共之,故選賢與能也。己子不才,可舍子立他人之子,則廢朱均而禪舜禹是也。然巳親不賢,豈可廢已親而事他人之親?但位是天位,子是卑下,可以舍子立他人之子。親是尊高,未必有位,無容廢已之親,而事他親。但事他親有德,與已親同也。案《祭法》:“有虞氏禘黃帝而郊嚳,祖顓頊而宗堯。”配天事重,不以瞽叟爲祖宗。此亦不獨親之義也。
○注“勞事”至“教也”。
○正義曰:以經雲“力惡其不出於身”,欲得身出氣力,是勞事無憚也。憚,難也。謂不難勞事。雲“施無吝心”者,經雲“不必藏於已”,財貨欲得施散,是無吝留之心。先釋“力”,然後釋“財”,便文,無義例也。
“今大道既隱,隱,猶去也。天下爲家。傳位於子。
○傳,丈專反。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爲已。俗狹嗇。
○狹音洽。嗇音色。大人世及以爲禮,城郭溝池以爲固。亂賊繁多,爲此以服之也。大人,諸侯也。禮義以爲紀,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制度,以立田裏,以賢勇知,以功爲巳。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以其違大道敦樸之本也。教令之稠,其弊則然。《老子》曰:“法令滋章,盜賊多有。”
○知音智。樸,普角反。稠,直由反。禹、湯、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選也。由,用也,能用禮義以成治。
○治,直吏反。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謹於禮者也。以著其義,以考其信,著有過,刑仁、講讓,示民有常。考,成也。刑,猶則也。如有不由此者,在埶者去,衆以爲殃。埶,埶位也。去,罪退之也。殃,猶禍惡也。
○埶音世,本亦作勢。去,羌呂反。注同。是謂小康。”康,安也。大道之人以禮,於忠信爲薄,言小安者失之,則賊亂將作矣。
[疏]“今大”至“小康”。
○正義曰:前明五帝已竟,此明三代俊英之事。孔子生及三代之末,故稱今也。隱,去也。干戈攻伐,各私其親,是大道去也。
○“天下爲家”者,父傳天位與子,是用天下爲家也,禹爲其始也。
○“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者,君以天位爲家,故四海各親親而子子也。
○“貨力爲已”者,藏貨爲身,出力贍已。
○“大人世及以爲禮”者,大人,謂諸侯也。世及,諸侯傳位自與家也。父子曰世,兄弟曰及,謂父傳與子,無子則兄傳與弟也,以此爲禮也。然五帝猶行德不以爲禮,三王行爲禮之禮,故五帝不言禮,而三王雲“以爲禮”也。“城郭溝池以爲固”者,城,內城。郭,外城也。溝池,城之巉。既私位獨傳,則更相爭奪,所以爲此城郭溝池,以自衛固也。
○“禮義以爲紀”者,紀,綱紀也。五帝以大道爲紀,而茸荃則用禮義爲紀也。
○“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者,緣此諸事有失,故並用禮義,爲此以下諸事之紀也。君臣義合,故曰“正”。父子天然,故云“篤”。篤,厚也。兄弟同氣,故言“睦”。夫婦異姓,故言和,謂親迎合巹之事。
○“以設制度”者,又用禮義設爲宮室、衣服、車旗、飲食、上下、貴賤,各有多少之制度也。
○“以立田裏”者,田,種穀稼之所。裏,居宅之地,貴賤異品。
○“以賢勇知”者,賢,猶崇重也。既盜賊並作,故須勇也。
○更相欺妄,故須知也。所以勇知之士,皆被崇重也。
○“以功爲已”者,立功起事,不爲他人也。
○“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者,故奸詐之謀,用是貨力爲已而興作,而戰爭之兵,由此貨力爲已而發起。“禹、湯、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選也”者,以其時謀作兵起,遞相爭戰,禹湯等能以禮義成治,故云“由此其選”。由,用也。此,謂禮義也。用此禮義教化,其爲三王中之英選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謹於禮者也”,言此聖賢六人,皆謹慎於禮,以行下五事也。
○“以著其義”者,此以下皆謹禮之事也。著,明也。義,宜也。民有失所,則用禮義截斷之,使得其宜也。
○“以考其信”,考,成也。民有相欺,則用禮成之使信也。“著有過”者,著,亦明也。過,罪也。民有罪則用禮以照明之也。
○“刑仁”者,刑,則也。民有仁者,用禮賞之,以爲則也。
○“講讓”者,民有爭奪者,用禮與民講說之,使推讓也。
○“示民有常”者,以禮行上五德,是示見民下爲常法也。然此五德,即仁、義、禮、知、信也。能明有罪是知也,能講推讓即是禮也。
○“如有不由此者,在埶者去,衆以爲殃”者,由,用也。去,罪退之。殃,禍惡也。若爲君而不用上謹於禮以下五事者,雖在富貴埶位,而衆人必以爲禍惡,共以罪黜退之。
○“是謂小康”者,康,安也。行禮自衛,乃得不去埶位,及不爲衆所殃,而比大道爲劣,故曰“小安”也。
○注“大人,諸侯也”。
○正義曰:上既雲“天下爲家”,是天子之治天下也。以“大人世及而爲禮”,明大人非天子,又云“世”,及復非卿大夫,故以爲諸侯。凡文各有所對,《易 革卦》“大人虎變”,對“君子豹變”,故大人爲天子。《士相見禮》雲:“與大人言,言事君。”對士文。雲“事君”,故以大人爲卿大夫。
○注“教令之稠,其弊則然”。
○正義曰:以三王之時,教令稠數,徵責繁多,在下不堪其弊,則致如此。然,謂謀作兵起也。案《史記》“黃帝與蚩尤戰於涿鹿之野”,《尚書》舜徵有苗,則五帝有兵。今此三王之時,而云“兵由此起”者,兵設久矣,但上代之時用之希少,時有所用,故雖用而不言也。三王之時,每事須兵,兵起煩數,故云“兵猶此起”也。
言偃復問曰:“如此乎禮之急也?”孔子曰:“夫禮,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詩》曰:‘相鼠有體,人而無禮。人而無禮,胡不遄死?’相,視也。遄,疾也。言鼠之有身體,如人而無禮者矣。人之無禮,可憎賤如鼠,不如疾死之愈。
○復,扶又反,下“復問”同。相,息亮反,注同。遄,巿專反。是故夫禮必本於天,殽於地,列於鬼神。聖人則天之明,因地之利,取法度於鬼神以制禮,下教令也。既又祀之,盡其敬也,教民嚴上也。鬼者,精魂所歸,神者,引物而出,謂祖廟山川五祀之屬也。
○殽,戶教反,法也,徐戶交反。達於喪、祭、射、御、冠、昏、朝、聘。民知嚴上,則此禮達於下也。
○冠,古亂反。朝,直遙反。故聖人以禮示之,故天下國家可得而正也。”民知禮則易教。
○易,以豉反。
[疏]“言偃”至“正也”。
○正義曰:言偃既見夫子所云三王得禮則興,失禮則亡,故云“禮之急”也。故孔子乃答以禮所用,既上以承天之道,下以治民之情,不雲“承地”者,承天則承地可知。
○“故失之者死”者,言失禮則死,若桀紂也。
○“得之者生”者,若禹湯也。引《詩 鄘風》者,證人若無禮,不如速死。此《詩》衛文公以禮化其臣子,臣子無禮之人。相,視也。視鼠有其形體,人亦有其形體,鼠無禮故賤,人有禮故貴。若人而無禮,何異於鼠?鼠之無禮,不能損害。人之無禮,傷害更多,故云“胡不遄死”。胡,何也。遄,疾也。何不疾死,無所侵害。既言無禮則死,又言禮之所起,其本尊大,故云“夫禮必本於天”,言聖人制禮,必則於天。禮從天出,故云“必本於天”。非但本於天,又殽於地。殽,效也。言聖人制禮,又效於地,天遠故言本,地近故言效。
○“列於鬼神”,言聖人制禮,佈列效法於鬼神,謂法於鬼神以制禮。聖人既法天地鬼神以制禮,本謂制禮以教民,故祀天禋地,享宗廟,祭山川,一則報其禮之所來之功,二則教民報上之義。
○“達於喪、祭、射、御、冠、昏、朝、聘”者,民既知嚴上之義,曉達喪禮,喪有君親,知嚴上則哀其君親,是曉達喪禮也。祭是享祀君親,既知嚴上則達於祭也。射、御是防禦供御尊者,人知嚴上,則達於射御。冠有著代之義,昏有代親之感,人知嚴上,則達冠昏矣。朝是君之敬上,聘是臣之事君,民知嚴上則達於朝聘,在下既曉於此八者之禮,無教不從。“故聖人以禮示之,故天下國家可得而正也”者,天下,謂天子。國,謂諸侯。家,謂卿大夫。下既從教,不復爲邪,故得而正也。
○注“聖人”至“屬也”。
○正義曰:“則天之明,因地之利”,昭二十五年《左傳》文。“則天之明”者,彼傳雲“爲昏媾姻亞”。杜預雲:“若衆星之共辰極也。”猶昏媾姻亞,系於家人。雲“因地之利”者,彼傳雲:“爲君臣上下,以則地義”是也。雲“取法度於鬼神”者,下文雲“降於祖廟之謂仁義”,謂教令由於祖廟出者,謂取仁於禰,取義於祖,是取仁義法度於祖禰之鬼神。下文雲“降於山川之謂興作”,謂教令由山川下者,山川有草木鳥獸,可以興作器物,是取興作於山川之鬼神也。下文雲“降於五祀之謂制度”,謂教令由於五祀下者,此五祀之神,始謂中霤、門、戶、竈、行之法。后王制禮,取之以爲制度,是取法度於五祀之鬼神也。下文又云“必本於天,殽於地”之後,乃雲“祖廟、山川、五祀”。此文“本天、效地”之下,總雲“列於鬼神”,則鬼神之文,包此三事,故鄭注云“謂祖廟山川五祀之屬”也。雲“以制禮,下教令也”者,謂法天地鬼神以制禮既畢,下此禮之教令以教民,故下文雲“殽以降命”,又云“命降於社”,又云“降於祖廟”,又云“降於山川”,又云“降於五祀”,降則下也,謂法此等之神,以下教令,又祀此等之神,教民嚴上,故鄭解此雲:“既又祀之,盡其敬也,教民嚴上也。”雲“鬼者,精魂所歸。神,引物而出”者,謂之宗廟山川五祀,據其精魂歸藏,不知其所,則謂之鬼。宗廟能引出仁義,山川能引出興作,五祀能引出制度,又俱能引出福慶謂之神也。三者皆爲鬼神,故下文雲“聖人蔘於天地,並於鬼神”,又云“山川所以亻寶鬼神”,是山川稱鬼神也。皇氏以此鬼神謂宗廟山川五祀,其義非也。
言偃復問曰:“夫子之極言禮也,可得而聞與?”欲知禮終始所成。
○極,如字,徐紀力反。與音餘。孔子曰:“我欲觀夏道,欲行其禮,觀其所成。是故之杞,杞,夏后氏之後也。而不足徵也。徵,成也。無賢君,不足與成也。吾得《夏時》焉。得夏四時之書也。其書存者有《小正》。
○有《小正》,音徵,本或作“有《夏小正》”。我欲觀殷道,是故之宋,而不足徵也。宋,殷人之後也。吾得《坤乾》焉。得殷陰陽之書也。其書存者有《歸藏》。
○坤,苦門反。乾,其連反。《坤乾》之義,《夏時》之等,吾以是觀之。觀於二書之意。
[疏]“言偃”至“觀之”。
○正義曰:言偃既見孔子極言禮,故問其禮之終始,可得聞不?“孔子曰:我欲觀夏道”以下至“禮之大成”,答以所成之事。但語意既廣,非一言可了。所答之辭,凡有數節,今略言之。前雲“大道之行,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此“我欲觀夏道”至“以是觀之”,論披撿二記之書,乃知上代之禮運轉之事。自“夫禮之初”至“皆從其初”,論中古祭祀之事及死喪之禮,今時所法於前取以行者。自“昔者先王”至“皆從其朔”,論昔者未有宮室火化,後聖有作,始制宮室炮燔醴酪之事,今世取而行之,故云“皆從其朔”。但今世一祭之中,凡有兩節,上節是薦上古、中古,下節是薦今世之食。自“玄酒在室”至“承天之祜”,總論今世祭祀饌具所因於古,及其事義,總論兩節祭祀獲福之義。自“作其祝號”至“是謂合莫”,別論祭之上節薦上古、中古之食,並所用之物。自“然後退而合亨”至“是謂大祥”,論祭之下節薦今世之食。“此禮之大成”一句,總結上所陳之言也。
○“我欲觀夏道”者,我欲行夏禮,故觀其夏道可成以不,是故之適於杞,欲觀夏禮而與之成。
○“而不足徵”者,徵,成也。謂杞君闇弱,不堪足與成其夏禮。然因往適杞,而得夏家四時之書焉。夏禮既不可成,我又欲觀殷道可成與不,是故適宋,亦以宋君闇弱,不堪足與成其禮。吾得殷之《坤乾》之書,謂得殷家陰陽之書也。其殷之《坤乾》之書,並夏四時之書,吾以二書觀之,知上代以來,至於今世,時代運轉,禮之變通,即下雲“夫禮之初”以下是也。
○注“欲行”至“所成”。
○正義曰:言我欲行夏禮,觀此夏禮堪成與不。知非直觀其禮,而云觀其所成者,以下雲“而不足徵”。
○注“杞,夏后氏之後”。
○正義曰:案《樂記》雲“武王下車而封夏后氏之後於杞”。又《史記》雲:“武王伐紂,求夏後之後,而得東樓公,封之於杞”是也。
○注“徵成”至“成也”。
○正義曰:“徵”者,徵驗之義,故爲成。若有賢君,則自然成之,當不須孔子。而云“無賢君,不足與成”者,以杞是夏後,雖有賢君,欲成夏禮,必須聖人贊佐。若其君之不賢,假令孔子欲往贊助,終不能舉行夏禮,雖助無益,故《論語》雲:“夏禮吾能言之,杞不足徵。”則說之在孔子,行之在杞君。以杞君不能行,故不足與成。所以不能行者,《論語》雲:“文獻不足故也。”
○注“得陰陽之書”。
○正義曰:先言“坤”者,熊氏雲:“殷《易》以坤爲首。”故先坤後乾。
○注“觀於二書之意”。正義曰:案孔子以大聖之姿,無所不覽,故脩《春秋》,贊《易》道,定禮樂、明舊章。今古墳典無所不載,而獨觀此二書,始知禮之運轉者,以《詩》、《書》、《禮》、《樂》,多是周代之書,皇帝墳典又不論陰陽轉運之事,而夏之四時之書,殷之坤乾之說,並載前王損益陰陽盛衰,故觀此二書,以知其上代也。
“夫禮之初,始諸飲食,其燔黍捭豚,汙尊而抔飲,蕢桴而土鼓,猶若可以致其敬於鬼神。言其物雖質略,有齊敬之心,則可以薦羞於鬼神,鬼神饗德不饗味也。中古未有釜、甑,釋米捭肉,加於燒石之上而食之耳,今北狄猶然。汙尊,鑿地爲尊也。抔飲,手掬之也。蕢讀爲凷,聲之誤也。凷,堛也,謂摶土爲桴也。土鼓,築土爲鼓也。
○燔音煩。捭,卜麥反,注作擗,又作擘,皆同。污尊,烏華反,注同,一音作烏。杯,步侯反。蕢,依注音凷,苦對反,又苦怪反,土塊也。桴音浮,鼓搥。齊,側皆反。釜,本又作鬴,音父。甑,即孕反。燒,如字,又舒照反。鑿,在洛反。掬,九六反,本亦作臼,音蒲侯反。堛,普逼反。扌專,徒端反。築,徐音竹。及其死也,升屋而號,告曰:‘皋某復!’招之於天。
○號音戶毛反。皋音羔。然後飯腥而苴孰,飯以稻米,上古未有火化。苴孰,取遣奠有火利也。苴或爲俎。
○飯,扶晚反,注同。腥音星。苴,子餘反,苞也,徐爭初反。遣,棄戰反。故天望而地藏也。體魄則降,知氣在上。地藏謂葬。
○知音智。故死者北首,首,陰也。
○首,手又反,注同。生者南鄉。鄉,陽也。
○鄉,許亮反,注同。皆從其初。謂今行之然也。
[疏]“夫禮”至“飲食”。
○正義曰:此一節論上代物雖質略,以其齊敬,可以致祭神明。“夫禮之初,始諸飲食”者,從此以下,至“禮之大成”,皆是二書所見之事。“夫”者,發語之端。禮,謂吉禮,此吉禮元初始諸飲食。諸,於也。始於飲食者,欲行吉禮,先以飲食爲本。但中古之時,飲食質略,雖有火化,其時未有釜甑也。“其燔黍捭豚”者,“燔黍”者,以水洮釋黍米,加於燒石之上以燔之,故云“燔黍”。或捭析豚肉,加於燒石之上而孰之,故云“捭豚”。
○“污尊而抔飲”者,謂鑿池汙下而盛酒,故云“污尊”,以手掬之而飲,故云“抔飲”。“蕢桴”者,又搏土凷爲桴。皇氏雲“桴謂擊鼓之物”,故云蕢桴。
○“土鼓”,築土爲鼓。故云“土鼓”。
○“猶若可以致其敬於鬼神”者,言上來之物,非但可以事生,若,如也,言猶如此,亦可以致其恭敬於鬼神,以鬼神享德,不享味也。
○注“中古”至“鼓也”。正義曰:伏犧爲上古,神農爲中古,五帝爲下古。若《易》歷三古,則伏犧爲上古,文王爲中古,孔子爲下古,故《易緯》雲:“蒼牙通靈,昌之成運,孔演命明道經。”蒼牙則伏犧也,昌則文王也,孔則孔子也。故《易 繫辭》雲:“《易》之興也,其於中古乎?”謂文王也。若三王對五帝,則五帝亦爲上古,故《士冠禮》雲:“大古冠布。”下雲:“三王共皮弁。”則大古五帝時,大古亦上古也。不同者,以其文各有所對,故上古、中古不同也。此雲“中古”者,謂神農也。知者,以《明堂位》雲:“土鼓、葦籥,伊耆氏之樂。”又《郊特牲》雲:“伊耆氏始爲蠟。”是報田之祭。伊耆氏始爲蠟,則於時始爲田也。今此雲“蕢桴”、“土鼓”,故知此謂神農也。“蕢讀爲凷”者,以經中蕢字,乃是草名,不可爲桴。桴與土鼓相連,凷是土之流類,故讀爲凷。“凷,堛也”,《廣雅》文。“土鼓,築土爲鼓”者,以與“污尊抔飲”相連,貴尚質素,故知築土爲鼓,周代極文而不爾也。故杜注《周禮 籥章》雲:“以瓦爲匡,不須築土。或以爲桴,則搏拊也。”謂摶土爲搏拊,以手擊之而爲樂。其築土爲鼓,先儒未詳,蓋築地以當鼓節。不雲“築地鼓”者,以經稱土鼓,故言“築土”,順經文也。經雲“禮之初,始諸飲食”,謂祭祀之禮,故始諸飲食。其人情之禮,起則遠矣。故昭二十六年《左傳》雲“禮之可以爲國也久矣,與天地並”是也。
○“及其”至“其初”。
○正義曰:上言古代質素,此言後世漸文,謂五帝以下至於三王。及其身之死也,升上屋而號呼,“告曰皋某復”者,謂北面告天曰皋。皋,引聲之言。某,謂死者名。令其反覆魄,復魄不復,然後浴屍而行含禮。於含之時,飯用生稻之米,故云“飯腥”,用上古未有火化之法。“苴孰”者,至欲葬設遣奠之時,而用苞裹孰肉,以遣送屍,法中古脩火化之利也。熊氏雲:“升屋而號,爲五帝時,或爲三王時。”皇氏雲:“中古也。”中古未有宮室,皇說非也。
○“故天望而地藏也”者,天望,謂始死望天而招魂。地藏,謂葬地以藏屍也。
○“體魄則降,知氣在上”者,覆釋所以天望地藏之意。所以地藏者,由體魄則降故也,故以天望招之於天,由知氣在上故也。
○“故死者北首,生者南鄉”者,體魄降入於地爲陰,故死者北首,歸陰之義。死者既歸陰,則生者南鄉歸陽也。
○“皆從其初”者,謂今世飯腥苴孰,與死者北首生者南鄉之等,非是今時始爲此事,皆取法於上古中古而來,故云“皆從其初”。前文雲“燔黍捭豚”,謂中古之時。次雲及其死也,似還論中古之死,但中古神農,未有宮室,上棟下宇。乃在五帝以來,此及其死也,而云“升屋”,則非神農時也。故熊氏雲及其死也,以爲五帝時,或爲三王時。皇氏以爲及其死也,還論中古時;飯腥苴孰,謂五帝時,故云“然後”,其義非也。
“昔者先王未有宮室,冬則居營窟,夏則居橧巢。寒則累土,暑則聚薪柴居其上。
○窟,苦忽反。橧,本又作增,又作曾,同,則登反。樔,本又作巢,助交反。未有火化,食腥也。食草木之實,鳥獸之肉,飲其血,茹其毛,未有麻絲,衣其羽皮。此上古之時也。
○茹音汝。衣,於既反。
○後聖有作,作,起。然後脩火之利,孰冶萬物。範金,鑄作器用。
○鑄,之樹反。合土。瓦瓴、甓及甒、大。
○合如字,徐音閤。瓴音令。甓,步歷反。甒音武。大音泰。甒、大,皆樽名。以爲臺榭、宮室、牖戶。榭,器之所藏也。
○榭音謝,本亦作謝。牖音酉。以炮,裹燒之也。
○炮,薄交反,徐扶交反。裹音果。以燔,加於火上。
○燔音煩。以亨,煮之鑊也。
○享,普伻反,煮也。下“合亨”同。鑊,戶郭反。以炙,貫之火上。
○炙,之石反。貫,古亂反。以爲醴酪。烝釀之也。酪酢。
○醴音禮。酪音洛。烝,之承反。釀,女亮反。酢,,七故反。,纔再反,徐祖冀反。治其麻絲,以爲布帛,以養生送死,以事鬼神上帝,皆從其朔。朔亦初也,亦謂今行之然。
[疏]“昔者先王”至“其朔”。
○正義曰:此一節更論上古之事,昔者先王既雲“未有宮室”,則總是五帝之前。雲“未有火化”之事,則唯爲伏犧之前,以上文中古神農有火故也。
○“冬則居營窟”者,營累其土而爲窟,地高則穴於地,地下則窟於地上,謂於地上累土而爲窟。
○“夏則居橧巢”者,謂橧聚其薪以爲巢。
○“飲其血,茹其毛”者,雖食鳥獸之肉,若不能飽者,則茹食其毛以助飽也。若漢時蘇武以雪雜羊毛而食之,是其類也。
○“後聖”至“其朔”。
○正義曰:此一節論中古神農及五帝並三王之事,各隨文解之。
○“後聖有作”者,謂上古之後,聖人作起。
○“然後脩火之利”者,謂神農也。火利言脩者,火利,先有用之,簡少,至神農更脩益使多,故云“脩”。知者,以《世本》雲:“燧人出火。”案鄭《六藝論》雲:“燧人在伏犧之前。凡六紀九十一代。”《廣雅》雲:一紀二十六萬七千年。六紀計一百六十萬二千年也。
○“範金合土”者,“範金”者,謂爲形範以鑄金器。“合土”者,謂和合其土,燒之以作器物。
○“以爲臺榭宮室牖戶”者,謂五帝時也。
○“以炮,以燔”、“以爲醴酩”及“治其麻絲,以爲布帛”之屬,亦五帝時也。
○“皆從其朔”者,謂今世所爲範金合土燒炙醴酪之屬,非始造之,皆仿法中古以來,故云“皆從其朔”。
○注“孰冶萬物”。
○正義曰:孰,謂亨煮。冶,謂陶鑄也。
○注“瓦瓴甓及甒大”。
○正義曰:《檀弓》雲:“有虞氏之瓦棺。”《釋器》雲:“瓴甋謂之甓。”郭注云:“塶,磚也。”《禮器》雲:“君尊瓦甒。”又《明堂》雲:“泰,有虞氏之尊。”此等皆燒土爲之。
○注“榭,器之所藏也”。
○正義曰:知者,案宣十六年成周宣榭火,《公羊》雲“樂器藏焉爾”,《穀梁》雲“樂器之所藏”是也。
“故玄酒在室,醴醆在戶,粢醍在堂,澄酒在下。陳其犧牲,備其鼎俎,列其琴、瑟、管、磬、鍾、鼓,脩其祝、嘏,以降上神與其先祖,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齊上下。夫婦有所,是謂承天之祜。此言今禮饌具所因於古及其事義也。粢讀爲齊,聲之誤也。《周禮》:“五齊,一曰泛齊,二曰醴齊,三曰盎齊,四曰醍齊,五曰沈齊。”字雖異。醆與盎、澄與沈,蓋同物也。奠之不同處,重古略近也。祝,祝爲主人饗神辭也。嘏,祝爲屍致福於主人之辭也。祐,福也,福之言備也。
○盞,側眼反。粢,依注爲齊,才細反,注“五齊”皆同。醍音體。嘏,本或作假,古雅反。祜音戶。粢讀音諮。泛,芳斂反,徐音汎。盎,烏浪反。
[疏]“故玄”至“之祜”。
○正義曰:此一節明祭祀因於古昔所供之物,並酒之所陳之處。
○“玄酒在室”者,玄酒,謂水也。以其色黑謂之玄。而大古無酒,此水當酒所用,故謂之玄酒。以今雖有五齊三酒,貴重古物,故陳設之時,在於室內而近北。“醴醆在戶”,醴,謂醴齊。醆,謂盎齊。以其後世所爲,賤之,陳列雖在室內,稍南近戶,故云“醴醆在戶”。皇氏雲“醴在戶內,醆在戶外”,義或然也。其泛齊所陳,當在玄酒南,醴齊北,雖無文,約之可知也,以熊氏、崔氏並雲:“此據禘祭,用四齊,不用泛齊也。”
○“粢醍在堂”者,以卑之,故陳列又南近戶而在堂。“澄酒在下”者,澄,謂沈齊也。酒,謂三酒:事酒,昔酒,清酒之等,稍卑之,故陳在堂下也。
○“陳其犧牲”者,謂將祭之夕,省牲之時,及祭日之旦,迎牲而人麗於碑。案《特牲禮》:陳鼎於門外北面,獸在鼎南東首,牲在獸西西上北首,其天子諸侯夕省牲之時,亦陳於廟門外,橫行西上。
○“備其鼎俎”者,以牲體於濩,鑊在廟門之外,鼎隨鑊設,各陳於鑊西,取牲體以實其鼎,舉鼎而入,設於阼階下,南北陳之,俎設於鼎西,以次載於俎也。故云“備其鼎俎”。案《少牢》“陳鼎於廟門之外,東方北面北上”,又云“鼎入陳於東方,當序西面北上,俎皆設於鼎西”是也。
○“列其琴瑟”者,琴瑟在堂而登歌,故《書》雲“搏拊琴瑟以詠”是也。
○“管磬鐘鼓”者,堂下之樂,則書雲“下管鼗鼓,笙鏞以間”是也。其歌鐘歌磬,亦在堂下。
○“脩其祝嘏”者,祝,謂以主人之辭饗神。嘏,謂祝以屍之辭致福而嘏主人也。
○“以降上神與其先祖”者,上神,謂在上精魂之神,即先祖也。指其精氣,謂之上神;指其亡親,謂之先祖,協句而言之,分而爲二耳。皇氏、熊氏等雲:“上神,謂天神也。”
○“以正君臣”者,《祭統》雲:“君在廟門外則疑於君,入廟門則全於臣。”是以正君臣也。
○“以篤父子”者,《祭統》雲:“屍南面,父北面而事之。”是以篤父子也。
○“以睦兄弟”者,《祭統》雲:“昭與昭齒,穆與穆齒。”《特牲》雲:“主人洗爵,獻長兄弟、衆兄弟。”是以睦兄弟也。
○“以齊上下”者,《祭統》雲:“屍飲五,君洗玉爵獻卿;屍飲七,以瑤爵獻大夫”是也。
○“夫婦有所”者,《禮器》雲“君在阼,夫人在房”,及《特牲》夫婦交相致爵是也。
○“是謂承天之祜”者,言行上事得所,則承受天之祜福也。
○注“此言”至“備也”。
○正義曰:“今禮饌具所因於古”者,此玄酒在室,及下作其祝號,並然後退而合亨,皆是今世祭祀之禮。醴、醆,犧牲之屬,是饌具也。用古玄酒醴醆,是所以因於古,故言“今禮饌具所因於古”也。雲“及其事義”者,從“玄酒”以下至“其先祖”以上是事也,“以正君臣”以下至“承天天之祐”是義也。雲“粢讀爲齊”者,案《爾雅》雲:“粢,稷也。”作酒用黍不用稷,故知粢當爲齊,聲相近而致誤。引《周禮》“五齊”者,是《酒正》文也。鄭注云:“泛者,成而滓浮泛泛然,如今宜成醪矣。醴,猶體也,成而汁澤相將,如今恬酒矣。盎,猶翁也,成而翁翁然蔥白色,如今酇白矣。緹者成而紅赤,如今下酒矣。沈者成而滓沈,如今造青矣。”雲“醆與盎,澄與沈,蓋同物”者,以《酒正》文醴緹之間有盎,此醴醍之間有醆,又《周禮》緹齊之下有沈齊,此醍齊之下有澄齊,故云“醆與盎,澄與沈,蓋同物也”。案此注澄是沈齊。案《酒正》注,澄酒是三酒,二注不同,故趙商疑而致問,鄭答之雲:“此本不誤,轉寫益‘澄’字耳。”如鄭所答,是轉寫《酒正》之文,誤益“澄”字,當雲“酒三酒也”,則是與《禮運》注同。然案《坊記》雲:“醴酒在室,醍酒在堂,澄酒在下,示民不淫也。”注云:“淫,猶貪也。”又以澄爲清酒,田瓊疑而致問,鄭答之雲:“《禮運》雲:醴醆醍澄,各是一物。”皆不言酒,故推其意,澄爲沈齊,酒爲三酒。《坊記》雲:“醴也,醍也,澄也。”皆言酒,故因注云:“澄酒,清酒也,其實沈齊也。”如鄭此言,《坊記》所云:“醴酒醆酒。”五齊亦言酒,則澄酒是沈齊也。是五者最清,故云澄酒,非爲三酒之中清酒也,是與《禮運》不異也。雲“奠之不同處,重古略近”者,奠之或在室,或在堂,或在下,是“不同處”。古酒奠於室,近酒奠於堂,或奠於下,是“重古略近”。雲“祝,祝爲主人饗神辭”者,案《特牲少牢禮》雲“祝稱孝孫某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尚饗”。是祝爲主人饗神辭。雲“嘏,祝爲屍致福於主人之辭”者,此下雲“嘏以慈告”,《詩 小雅》雲:“錫爾純嘏,子孫其湛。”是致福於主人之辭也。雲“祐,福也”者,《釋詁》文。“福之言備”,《郊特牲》文,言嘉慶備具,福之道也。其用酒之法,崔氏雲:《周禮》大祫,於大廟則備五齊、三酒。朝踐,王酌泛齊,後酌醴齊。饋食,王酌盎齊,後酌醍齊。朝獻,王酌泛齊。因朝踐之尊,再獻,後酌醍齊。因饋食之尊,諸侯爲賓,則酌沈齊。屍酢,王與後皆還用所獻之齊。賓長酳屍,酢用清酒,加爵亦用三酒。大禘則用四齊、三酒者,醴齊以下悉用之,故《禮運》雲:“玄酒在室,醴醆在戶,粢醍在堂,澄酒在下。”用四齊者,朝踐,王酌醴齊,後酌盎齊。饋食,王酌醍齊,後酌沈齊。朝獻,王酌醴齊,再獻,後還酌沈齊。亦尊相因也。諸侯爲賓,亦酌沈齊,用三酒之法,如祫禮也。四時之祭,唯二齊三酒,則自祫禘以下至四時祭,皆通用也。二齊,醴、盎也。故鄭注《司尊彝》四時祭法,但云醴、盎而巳。用二齊者,朝踐,王酌醴齊,後亦酌醴齊。饋食,王酌盎齊,後亦酌盎齊。朝獻,王還用醴齊,再獻,後還用盎齊,亦尊相因也。諸侯爲賓,亦酌盎齊,三酒同於祫。三酒所常同不差者,三酒本爲王以下飲,故尊卑自有常,依尊卑之常,不得有降。祫禘時祭,本明所用總有多少,故正祭之齊,有差降也。魯及王者之後,大祫所用,與五禘之禮同。若禘與王四時同,用三酒亦同於王。侯伯子男祫禘皆用二齊醴、盎而巳,三酒則並用。用二齊之法,朝踐,君夫人酌醴齊;饋食,君夫人酌盎齊。朝獻,君還酌醴齊;再獻,夫人還酌盎齊。諸臣爲賓,酌盎齊。屍酢君夫人用昔酒,酢諸臣用清酒,加爵皆清酒。時祭之法,用一齊,故《禮器》雲:“君親制祭,夫人薦盎。”鄭雲:“謂朝事時也。”又云:“君親割牲,夫人薦酒。”鄭雲:“謂進孰時也。”其行之法,朝踐君制祭,則夫人薦盎。爲獻進孰時,君親割,夫人薦酒。朝獻時,君酌盎齊以酳屍,再獻時,夫人還酌酒,以終祭也。賓獻皆酒,加爵如禘祫之禮。天子諸侯酌奠,皆用齊酒,卿大夫之祭,酌奠皆用酒。其祫祭之法,既備五齊三酒,以實八尊,祫祭在秋。案《司尊彝》:“秋嘗,冬烝。”朝獻用兩著尊,饋獻用兩壺尊,則泛齊醴齊,各以著尊盛之;盎齊、醍齊、沈齊,各以壺尊盛之,凡五尊也。又五齊各有明水之尊,凡十尊也。三酒三尊,各加玄酒,凡六尊也。通斝彝盛明水,黃彝盛鬱鬯。凡有十八尊,故崔氏雲:“大祫祭凡十八尊,其明水鬱鬯,陳之各在五齊三酒之上,祭日之旦,王服袞冕而入,屍亦袞冕,祝在後侑之。”王不出迎屍,故《祭統》雲:“君不迎屍,所以別嫌也。”屍入室,乃作樂降神,故《大司樂》雲“凡樂,圜鍾爲宮,九變而降人鬼”是也。乃灌,故《書》雲:“王入大室,祼當灌之。”時衆屍皆同在太廟中,依次而灌,所灌鬱鬯。《小宰注》雲“屍祭之,啐之,奠之”,是爲一獻也。王乃出迎牲,後從灌,二獻也。迎牲而入至於庭,故《禮器》雲:“納牲詔於庭。”王親執鸞刀,啓其毛,而祝以血毛告於室,故《禮器》雲:“血毛詔於室。”凡牲則廟各別牢,故《公羊傳》雲:“周公白牡,魯公騂犅。”案《逸禮》雲:“毀廟之主,昭共一牢,穆共一牢,於是行朝踐之事,屍出於室。太祖之屍,坐於屍西南面,其主在右,昭在東,穆在西,相對坐,主各在其右。”故鄭注《祭統》雲:“天子諸侯之祭,朝事延屍於戶外,是以有北面事屍之禮。”祝乃取牲膟膋,燎於爐炭,入以詔神於室,又出以墮於主前,《郊特牲》雲“詔祝於室,坐屍於堂”是也。王乃洗肝於鬱鬯而燔之,以制於主前,所謂制祭。次乃升牲首於室中,置於北墉下。後薦朝事之豆籩,乃薦腥於屍主之前,謂之朝踐,即此《禮運》“薦其血毛,腥其俎”是也。王乃以玉爵酌著尊泛齊以獻屍,三獻也。後又以玉爵酌著尊醴齊以亞獻,四獻也。乃退而合亨,至薦孰之時,陳於堂,故《禮器》雲“設饌於堂”,乃後延主入室,大祖東面,昭在南面,穆在北面,徙堂上之饌於室內坐前,祝以斝爵酌奠於饌南,故《郊特牲》注云“天子奠斝,諸侯奠角”,即此之謂也。既奠之後,又取腸間脂,焫蕭合馨薌,《郊特牲》注云:“奠,謂薦孰時。”當此大合樂也。自此以前謂之接祭,乃迎屍入室,舉此奠斝,主人拜以妥屍,故《郊特牲》雲:“舉斝角,拜妥屍”是也。後薦饌獻之豆籩,王乃以玉爵酌壺尊盎齊以獻屍,爲五獻也。後又以玉爵酌壺尊醴齊以獻屍,是六獻也。於是屍食十五飯訖,王以玉爵因朝踐之尊,泛齊以酳屍,爲七獻也,故鄭雲:“變朝踐雲朝獻,尊相因也。”朝獻,謂此王酳屍因朝踐之尊也。後乃薦加豆籩,屍酌酢主人,主人受嘏,王可以獻諸侯。於是後以瑤爵,因酌饋食壺尊醍齊以酳屍,爲八獻也。鄭注《司尊彝》雲:“變再獻爲饋獻者,亦尊相因也。”再獻,後酳屍。獻,謂饋食時後之獻也,於時王可以瑤爵獻卿也。諸侯爲賓者,以瑤爵酌壺尊醍齊以獻屍,爲九獻。九獻之後,謂之加爵。案《特牲》有三加,則天子以下,加爵之數依尊卑,不秖三加也。故《特牲》三加爵,別有嗣子舉奠。《文王世子》諸侯謂之“上嗣”,舉奠亦當然。崔氏以爲後獻皆用爵,又以九獻之外加爵,用璧角璧散。今案《內宰》雲:“後祼獻則贊,瑤爵亦如之。”鄭注云:“瑤爵,謂屍卒食,王既酳屍,後亞獻之。”始用瑤爵,則後未酳屍以前不用也。又鄭注《司尊彝》雲:“王酳屍用玉爵,而再獻者用璧角、璧散可知。”此璧角、璧散則瑤爵也。崔氏乃雲:“正獻之外,諸臣加爵,用璧角璧散。”其義非也。其禘祭所用四齊者,禘祭在夏,醴齊盎齊,盛以犧尊,醍齊沈齊,盛以象尊。王朝踐獻用醴齊,後亞獻用盎齊,王饋獻用醍齊,後亞獻用沈齊,屍卒食,王酳屍因朝踐醴齊,後酳屍因饋食沈齊,諸臣爲賓,獻亦用沈齊。禘祭無降神之樂,熊氏以爲大祭皆有三始,有降神之樂,又未毀廟者,皆就其廟祭之,其餘皆如祫祭之禮。天子時祭用二齊者,春夏用犧尊盛醍齊,用象尊盛沈齊,秋冬用著尊盛醴齊,用壺尊盛盎齊,是一齊用一尊,《司尊彝》皆雲“兩”者,以一尊盛明水,故皆雲“兩”。若禘祫之祭,其齊既多,不得唯兩而巳。前巳備釋也。時祭唯用二齊,其諸侯用齊及酒,皆視天子,具如前說,其魯及王者之後皆九獻,其行之法與天子同。侯伯七獻,朝踐及饋獻時,君皆不獻,於九獻之中減二,故爲七獻也。《禮器》雲“君親制祭,夫人薦盎,君親割牲,夫人薦酒”是也。子男五獻者,亦以薦腥饋孰二,君皆不獻,酳屍之時,君但一獻而巳。九獻之中去其四,故爲五。此皆崔氏之說,今案《特牲少牢》屍食之後,主人主婦及賓備行三獻,主婦因獻而得受酢。今子男屍食之後,但得一獻,夫人不得受酢,不如卿大夫,理亦不通。蓋子男饋孰以前,君與夫人並無獻也。食後行三獻,通二灌爲五也。《禮器》所云,自據侯伯七獻之制也。一曰:屍酢侯伯子男,亦用所獻之齊也。
“作其祝號,玄酒以祭,薦其血毛,腥其俎;孰其殽,與其越席,疏布以冪,衣其澣帛,醴醆以獻,薦其燔炙。君與夫人交獻,以嘉魂魄。是謂合莫。此謂薦上古中古之食也。《周禮》祝號有六:“一曰神號,二曰鬼號,三曰祇號,四曰牲號,五曰齎號,六曰幣號。”號者,所以尊神顯物也。腥其俎,謂豚解而腥之,及血毛,皆所以法於大古也。孰其殽,謂體解而爓之。此以下,皆所法於中古也。越席,翦蒲席也。冪,覆尊也。澣帛,練染以爲祭服。嘉,樂也。莫,虛無也。《孝經說》曰:“上通無莫。”
○祝,之六反,徐之又反,注同。殽,本或作餚,戶交反。越席,音活,注同,字書作趏,杜元凱雲:結草。冪,本又作鼏,同,莫歷反。衣其,於既反。浣,戶管反。示號,音祇,本又作祗。齍音諮,皇雲:“黍稷。”大音太,下“大史”同。爓,似廉反。染,如豔反,又如琰反。樂也,音洛。
○然後退而合亨,體其犬豕牛羊,實其簠、簋、籩、豆、鉶、羹。祝以孝告,嘏以慈告,是謂大祥。此謂薦今世之食也。體其犬豕牛羊,謂分別骨肉之貴賤,以爲衆俎也。祝以孝告,嘏以慈告,各首其義也。祥,善也,今世之食,於人道爲善也。
○鈃,本又作鉶,音刑,盛和羹器,形如小鼎。羹音庚,舊音衡。別,彼列反,下文同。此禮之大成也。”解子游以禮所成也。
[疏]“作其祝號”至“是謂合莫”。
○正義曰:此一節明祭祀用上古中古之法也。“玄酒以祭,薦其血毛,腥其俎”,此是用上古也,“孰其殽”以下用中古也。“作其祝號”者,謂造其鬼神,及牲玉美號之辭,史、祝稱之,以告鬼神,故云“作其祝號”。
○“玄酒以祭”者,謂朝踐之時,設此玄酒於五齊之上,以致祭鬼神。此重古設之,其實不用以祭也。
○“薦其血毛”者,亦朝踐時延屍在堂,祝以血毛告於室也。
○“腥其俎”者,亦謂朝踐時,既殺牲,以俎盛肉,進於屍前也。
○“孰其殽”,骨體也。孰,謂以湯爓之,以其所爓骨體進於屍前也。
○“與其越席”至“浣帛”,皆謂祭初之時。越席,謂蒲席。疏布,謂粗布。若依《周禮》,越席、疏布是祭天之物。此經雲“君與夫人”,則宗廟之禮也。此蓋記者雜陳夏殷諸侯之禮,故雖宗廟而用越席疏布也。
○“衣其澣帛”者,謂祭服練帛,染而爲之。
○“醴醆以獻”者,朝踐之時用醴,饋食之時用醆。
○“薦其燔炙”者,謂燔肉炙肝。案《特牲禮》:主人獻屍,賓長以肝從,主婦獻屍,賓長以燔從。則此君薦之用炙也,夫人薦用燔是也。皇氏雲:“燔謂薦孰之時,焫蕭合馨薌。”知不然者,案《詩 楚茨》雲:“或燔或炙。”鄭雲:“燔,燔肉也。炙,肝炙也。”則知此燔炙亦然,皇說非也。君與夫人交獻,第一君獻,第二夫人獻,第三君獻,第四夫人獻,是君與夫人交錯而獻也。
○“以嘉魂魄”者,謂設此在上祭祀之禮,所以嘉善於死者之來魂魄是於死者之魂魄。
○“是謂合莫”,莫,謂虛無寂寞,言死者精神虛無寂寞,得生者嘉善,而神來歆饗,是生者和合於寂寞。但《禮運》之作,因魯之失禮,孔子乃爲廣陳天子諸侯之事,及五帝茸荃之道,其言雜亂,或先或後,其文不次,舉其大綱,不可以一代定其法制,不可以一概正其先後,若審此理,則無所疑惑。
○注“《周禮》”至“元莫”。
○正義曰:案《周禮》大祝辨六號,“一曰神號”,注:“若皇天上帝”;“二曰鬼號”,注:“若皇祖伯某”;“三曰祇號”,“若后土地祇”;“四曰牲號”,“若牛,曰一元大武”;“五曰齍號”,“若稷曰明粢”;“六曰幣號”,“若幣曰量幣”是也。雲“號者,所以尊神顯物”者,其神號、鬼號、祇號,是尊神也。牲號、齍號、幣號,是顯物也。雲“腥其俎謂豚解而腥之”者,案《士喪禮》小斂之奠,載牲體兩髀、兩肩、兩胉,並脊凡七體也。《士虞禮》:“主人不視豚解。”注云:“豚解,解前後脛脊脅而已。”是豚解七體也。案《特牲少牢》以薦孰爲始之時,皆體解,無豚解,以無朝踐薦腥故也。其天子諸侯既有朝踐薦腥,故知腥其俎之時豚解。雲“孰其殽”,謂體解而爓之者。體解,則《特牲少牢》“所升於俎,以進神者”是也。案《特牲》九體,肩一、臂二、臑三、肫四、胳五、正脊六、橫脊七、長脅八、短脅九,《少牢》則十一體,加以脡脊、代脅爲十一體也。是分豚爲體解,此“孰其殽”,謂體解訖,以湯爓之,不全孰。次於腥而薦之堂,故《祭義》曰“爓祭,祭腥而退”是也。此則腥以法上古,爓法中古也。雲“浣帛,練染以爲祭服”者,此亦異代禮也。周禮則先染絲乃織成而爲衣,故《玉藻》雲:“士不衣織。”雲“《孝經說》曰:上通無莫”者,《孝經緯》文,言人之精靈所感,上通元氣寂寞。引之者,證“莫”爲虛無。正本元字作無,謂虛無寂寞,義或然也。
○“然後”至“大祥”。
○正義曰:論祭饋之節,供事鬼神及祭未獻賓,並祭竟燕飲饗食賓客兄弟。
○“然後退而合亨”者,前明薦爓既未孰,今至饋食,乃退取曏爓肉,更合亨之今孰,擬更薦屍。又屍俎唯載右體,其餘不載者及左體等,亦於鑊中亨煮之,故云“合亨”。
○“體其犬豕牛羊”者,亨之既孰,乃體別骨之貴賤,以爲衆俎,供屍及待賓客兄弟等。體其犬豕牛羊,謂分別骨之貴賤,以爲衆俎。知非屍前正俎者,以此經所陳,多是祭末之事。若是屍前正俎,當雲“是謂合莫”,不得雲“是謂大祥”。既是人之祥善,故爲祭末饗燕之衆俎也。
○“實其簠、簋、籩、豆、鉶、羹”者,此舉事屍之時所供設也。若籩豆亦兼據賓客及兄弟之等,故《特牲少牢》賓及衆賓兄弟之等,皆有籩豆及俎是也。
○“祝以孝告,嘏以慈告”者,此論祭祀祝嘏之辭。案《少牢》:“祝曰:孝孫某敢用柔毛剛鬛,嘉薦普淖,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是祝以孝告。《少牢》又云:“主人獻屍,祝嘏主人云:皇屍命工祝,丞致多福無疆,於女孝孫,來女孝孫,使女受祿於天,宜稼于田,眉壽萬年,勿替引之。”是嘏以慈告,言祝嘏於時以神之恩慈而告主人。
○“是謂大祥”者,祥,善也。謂饋食之時,薦今世之食,於人道爲善,故爲大祥。
○注“各首其義”者。
○正義曰:首,猶本也。孝子告神,以孝爲首。神告孝子,以慈爲首。各本祝嘏之義也。
孔子曰:“於呼哀哉!我觀周道,幽、厲傷之,吾舍魯,何適矣!政亂禮失,以爲魯尚愈。
○於音烏。呼,好奴反。舍音舍,下“舍禮”皆同。魯之郊,禘,非禮也,周公其衰矣!非,猶失也。魯之郊,牛口傷、鼷鼠食其角,又有四卜郊不從,是周公之道衰矣。言子孫不能奉行興之。
○禘,大計反。鼷音兮。
[疏]“孔子”至“適矣”。
○正義曰:此明孔子嘆意。前始發嘆,末言自嘆之意。子游有問,即隨問而答。答事既畢,故更述其所懷。“於呼哀哉”是傷嘆之辭。言觀周家文武之道,以經幽、厲之亂傷,此禮儀法則,無可觀瞻,唯魯國稍可,吾舍此魯國,更何之適而觀禮乎!言魯國尚愈。愈,勝也,言尚勝於餘國,故韓宣子適魯雲:“周禮盡在魯矣。”
○“魯之郊禘”至“其衰矣”。
○正義曰:魯合郊禘也,非,是非禮。但郊失禮,則牛口傷,禘失禮,躋僖公。
○注“非猶”至“興之”。
○正義曰:“郊,牛口傷”,宣三年經文。“鼷鼠食其角”,成七年經文。“四卜郊不從”,僖三十一年經文。言子孫不能承奉興行周公之道,故致使郊牛有害,卜郊不從。
“杞之郊也,禹也。宋之郊也,契也。是天子之事守也。先祖法度,子孫所當守。
○契,息列反。故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
○祝嘏莫敢易其常古,是謂大假。假亦大也。不敢改其常古之法度,是謂大大也。將言今不然。
[疏]“杞之”至“守也”。
○正義曰:杞郊禹,宋郊契,蓋是夏、殷天子之事,杞、宋是其子孫,當所保守,勿使有失。案《祭法》雲:“夏郊鯀,殷郊冥。”今杞郊禹,宋郊契者,以鯀、冥之德薄,故更郊禹、契,蓋時王所命也。
○“祝嘏”至“大假”。
○正義曰:言天子諸侯所祭之時,祝以主人之辭而告神,神以嘏福而與主人,二者皆依舊禮,無敢易其常事古法,是謂大假。假,大也。既不敢易法,是於禮法大中之大,謂大大之極也。
○注“假亦”至“不然”。
○正義曰:“假,大也”,《釋詁》文。以經既有“大”字,故云“假亦大也”。從此以前皆論法於古道則爲善,故上文“承天之祐”,次文“是謂合莫”,又次雲“是謂大祥”,又次文“是謂大假”,皆論其善也。所以論其善者,將欲論其惡故也。鄭雲“將言今不然”,今,謂孔子之時也,禮廢政壞,不如大祥大祥假之等。自此以下,皆論今時之惡,故下雲“是謂幽國”、“是謂僣君”是也。
“祝嘏辭說,藏於宗祝巫史,非禮也,是謂幽國。藏於宗祝巫史,言君不知有也。幽,暗也。國闇者,君與大夫俱不明也。
[疏]“祝嘏”至“幽國”。
○正義曰:謂主人之辭告神;嘏,謂屍之辭致福告於主人,皆從古法。依舊禮,辭說當須以法用之於國,今乃棄去不用,藏於宗祝巫史之家,乃更改易古禮,自爲辭說,非禮也。而國之君臣秖聞今日祝嘏之辭,不知古禮舊說,當是君臣俱暗,故云“是謂幽國”。
“醆,斝及屍君,非禮也,是謂僣君。僣禮之君也。醆、斝,先王之爵也,唯魯與王者之後得用之耳,其餘諸侯用時王之器而已。
○醆斝,古雅反,又音嫁,爵名也。夏曰醆,殷曰斝,周曰爵。
[疏]“醆斝”至“僣君”。
○正義曰:醆是夏爵,斝是殷爵。若是夏殷之後祭祀之時,得以醆、斝及於屍君,其餘諸侯於禮不合。今者諸侯等祭祀之時,乃以醆、斝及於屍君,非禮也,此諸侯乃是僣禮之君。
○注“醆斝”至“用之”。
○正義曰:案《明堂位》雲:“夏曰醆,殷曰斝。”是先王之爵也。天子有六代之樂,王者之後,得用郊天,故知唯天子王者之後得用之,其餘諸侯用時王之器而已。此醆、斝謂祭祀屍未入之時,祝酌奠於鉶南者也。故《郊特牲》雲“舉斝角”是也。若尋常獻屍,則用王爵耳。
“冕弁兵革藏於私家,非禮也。是謂脅君。劫脅之君也。冕弁,君之尊服。兵革,君之武衛及軍器也。
○脅,許劫反。
[疏]“冕弁”至“脅君”。
○正義曰:“冕弁兵革藏於私家,非禮”者,私家,大夫以下稱家。冕是袞冕,弁是皮弁。冕弁是朝廷之尊服,兵革是國家防衛之器,而大夫私家藏之,故云“非禮也”。
○“是謂脅君”,脅,劫脅也。私藏公物,則見此君恆被臣之劫脅。
“大夫具官,祭器不假,聲樂皆具,非禮也。是謂亂國。臣之奢富儗於國君,敗亂之國也。孔子謂:“管仲官事不攝,焉得儉?”
○儗音擬。焉,於虔反。
[疏]“大夫”至“亂國”。
○正義曰:“大夫具官”者,天子六卿,諸侯三卿。卿大夫若有地者,則置官一人,用兼攝羣職,不得官官各須具是如君也。故孔子譏管仲雲“官事不攝,焉得儉”是也。
○“祭器不假”者,凡大夫無地,則不得造祭器。有地雖造而不得具足,並須假借。若不假者,唯公孤以上得備造,故《周禮》:“四命受器。”鄭雲:“此公之孤,始得有祭器者也。”又云:“王之下大夫亦四命。”
○“聲樂皆具”者,大夫自有判縣之樂,而不得如三桓舞八佾。一曰大夫祭,不得用樂者,故《少牢饋食》無奏樂之文,唯君賜乃有之。
○“非禮也”者,若大夫併爲上事,則爲非禮也。
○“是謂亂國”者,大夫爲此上諸事,與君相敵,乃是敗亂之國也。
“故仕於公曰臣,仕於家曰僕。三年之喪,與新有昏者,期不使。以衰裳入朝,與家僕雜居齊齒,非禮也。是謂君與臣同國。臣有喪昏之事而不歸,反服其衰裳以入朝,或與僕相等輩而處,是謂君臣共國,無尊卑也。有喪昏不歸唯君耳。臣有喪昏,當致事而歸。僕又不可與士齒。
○期,居其反。朝,直遙反,注同。或與僕相,息亮反,一讀如字,則連下爲句。等輩,卜內反。
[疏]“故仕”至“同國”。
○正義曰:“仕於公曰臣”者,公是諸侯之號,臣是至賤之稱,今若仕於諸侯,其自稱以至賤之辭而曰臣,自貶退也。
○“仕於家曰僕”者,謂卿大夫之僕,又賤於臣。若仕於大夫之家,即自稱曰僕,彌更卑賤也。
○“三年之喪,與新有昏者,期不使”者,若君有喪昏,則恆在於國不歸。臣有喪昏,則歸向家,一期之間,不復使役也,故云“期不使”。
○“以衰裳入朝,與家僕雜居齊齒,非禮也”者,今臣之有喪,乃不致事,身著衰裳而入君朝,或與家臣之僕錯雜而居,齊齒等輩,是爲非禮也。
○“是謂君與臣同國”者,君之喪昏而在國,臣有喪昏而不歸家,亦在國,是君與臣同國。又臣是卿大夫,與僕雜居。且臣是君之臣,僕是臣之僕,今卿大夫與僕雜居,尊卑無別,亦是君臣共國也。
“故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大夫有采以處其子孫,是謂制度。言今不然也。《春秋》昭元年:”泰伯之弟針出奔晉。”剌其有千乘之國,不能容其母弟。
○針,其廉反,又祇廉反。乘,時證反。故天子適諸侯,必舍其祖廟,而不以禮籍入,是謂天子壞法亂紀。以禮籍入,謂大史典禮執簡記奉諱惡也。天子雖尊,舍人宗廟,猶有敬焉,自拱敕也。
○壞音怪。惡,烏路反。拱,徐居勇反,後“拱持”同。諸侯非問疾弔喪,而入諸臣之家,是謂君臣爲謔。無故而相之,是獻謔也。陳靈公與孔甯儀行父數如夏氏,以取弒焉。
○謔,許約反,甯本又作寧。案《左傳》作“寧”,《公羊》作“甯”,各依字讀。父音甫。數,邑角反。取弒,申志反,又如字。
[疏]故“天子”至“爲謔”。
○正義曰:“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者,案《王制》雲“天子之田,方千里”是也。“以處其子孫”者,謂子孫若有功德者,封爲諸侯,無功德直食邑於畿內也。
○“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者,謂諸侯子孫,封爲卿大夫。若有其大功德,其子孫亦有采地,故《左傳》雲:“官有世功,則有官族,邑亦如之。”是處其子孫。
○“大夫有采地以處其子孫”者,大夫位卑,不合割其采地以處子孫。但大夫以采地之祿,養其子孫,故云“以處其子孫”。然從“是謂幽國”以下,皆論其臣惡。今此雲“是謂制度”而論善者,此論古之制度如此,今日則不然,謂今惡起文,故云“是謂制度”,非論今日之好,故注云“言今不然也。”
○注“昭元”至“毋弟”。
○正義曰:此所引《春秋》昭元年《公羊傳》文,引之者,證諸侯有國處子孫之義,譏秦伯不然也。
○注“陳靈”至“殺焉”。
○正義曰:此宣十年《左傳》文:陳靈公與孔寧儀行父通於夏徵舒之母夏姬,公謂孔寧儀行父曰:“徵舒似女。”行父對曰:“亦似君。”徵舒病之,公出,自其廄射而殺之。二子奔楚。後楚殺徵舒,立成公,是取弒也。
是故禮者,君之大柄也,所以別嫌明微、儐鬼神、考制度、別仁義,所以治政安君也。疾今失禮如此,爲言禮之大義也。柄,所操以治事。
○柄,兵命反。儐,必刃反。治政,皇如字,徐直吏反,下文注“以治事”同。爲,於僞反,下“又爲”、“遂爲”皆同。操,士刀反。故政不正,則君位危;君位危則大臣倍,小臣竊。刑肅而俗敝,則法無常;法無常而禮無列;禮無列,則士不事也。刑肅而俗敝,則民弗歸也。是謂疵國。又爲言政失君危之禍敗也。肅,駿也。疵,病也。
○倍,步內反。敝音弊,本亦作弊。疵,才斯反。峻,恤俊反。
[疏]“是故”至“君也”。正義曰:此一經疾時失禮致此在上禍敗之事,故言禮之大義。
○“禮者,君之大柄”者,言人君治國須禮,如巧匠治物,執斤斧之柄。
○“所以別嫌明微”者,此以下亦並明用禮爲柄之事,使寡婦不夜哭,是別嫌;君子表微,是明微也。
○“儐鬼神”者,以接賓以禮曰儐,以郊天祀地及一切神明,是儐鬼神也。
○“考制度”者,考,成也。制度爲廣狹丈尺,以禮成之也。
○“別仁義”者,仁生義殺,各使中禮,有分別也。
○“所以治政安君也”者,用禮爲柄,如前諸事,故治國得政,君獲安存,故《孝經》雲:“安上治民,莫善於禮。”
○“大臣”至“俗敝”。
○正義曰:大臣,謂大夫以上。倍,謂倍君行私也。或有屢諫不聽,皆越關倍君而去。
○“小臣竊”者,小臣,士以下。竊者,盜也。職闇位卑,但爲竊盜府庫之事。
○“刑肅而俗敝,則法無常”者,肅,駿急也。敝,凋殘也。君位已危,大臣又倍,小臣盜竊,愚君無奈此何,唯知暴怒,急行刑罰,故云“刑肅”。上下乖離,故云“俗敝”。俗敝刑肅、故法教無常。
○注“肅,駿也。疵,病也”。
○正義曰:案《釋詁》文。雲肅、駿俱訓爲疾,是肅爲駿也。《釋詁》文又云:“疵,病也。”疵國者,君既危於上,臣又叛於下,刑肅嚴重,風俗凋敝,皆國之病,故云“疵國”。
故政者,君之所以藏身也。於此又遂爲之言政也。藏,謂輝光於外,而形體不見,若日月星辰之神。
○輝音暉。見,賢遍反。是故夫政必本於天,殽以降命。降,下也。殽天之氣,以下教令,天有運移之期,陰陽之節也。
○殽,戶教反。注及下同。命降於社之謂殽地,謂教令由社下者也。社,土地之主也。《周禮》土會之法,有五地之物生。
○會,古外反。降於祖廟之謂仁義,謂教令由祖下者,《大傳》曰:自禰率而上至於祖,遠者輕,仁也。自祖率而下至於禰,高者重,義也。
○上,時掌反。下“上配”、“上生”皆同。降於山川之謂興作,謂教令由山川下者也。山川有草木禽獸,可作器物,共國事。
○共音恭。降於五祀之謂制度。謂教令由五祀下者。五祀有中霤、門、戶、竈、行之神,此始爲宮室制度。此聖人所以藏身之固也。政之行如此,何用城郭溝池之爲。
[疏]“故政”至“固也”。正義曰:此一節以上文雲政之不正,則國亂君危。此則廣言政之大理,本於天地及宗廟山川五祀而來,所來既重,故君用之,得藏身安固也。
○“故政者,君之所以藏身也”者,故,因上起下之辭。人君身在於中,施政於外,人但見其政,不見其身。若政之美盛,則君身安靜,故云“政者,所以藏身也”。鄭雲“藏謂煇光於外,而形體不見,若日月星辰之神”是也。
○“是故夫政必本於天”,是故,謂政是藏身之固。其事既重,所施教令,必本於天而來。天有運移,若星辰圍繞北極;氣有陰陽,若冬夏之有寒暑。
○“殽以降命”者,殽,效也,言人君法效天氣,以降下政教之命,效星辰運轉於北極,爲昏媾姻亞;效天之陰陽寒暑,爲刑獄賞罰,是“殽以降命”。
○“命降於社之謂殽地”者,上雲“政本於天”,此論政降於地。上既雲“必本於天,殽以降命”,此亦當雲“必本於地,殽以降命”。但上文既具,故此略而變文,直雲“命降於社之謂殽地”。命者,政令之命,降下於社,謂從社而來以降民也。社即地也,指其神謂之社,指其形謂之地。法社以下教令,故云“謂之殽地”。地有五土,生物不同,人君法地,亦養物不一也。
○“降於祖廟”者,此亦政教之命降下於民,由祖廟而來,謂法祖廟以下政令。
○“之謂仁義”者,父親,仁也。祖尊,義也。言法此父祖,施仁義於民也。上雲“命降於社之謂殽地”,此亦當雲“命降於祖之謂殽廟”,以上文既具,故此又略而變文,與上不同,自下皆然也。
○“降於山川”者,謂所施政令之命下於民者,從山川而來,謂法效山川,以爲教令也。
○“之謂興作”者,山川有草木鳥獸,可作器物,人君法山川,以興作其物也。
○“降於五祀”者,所施政令降於民者,從五祀而來,謂法此五祀之神,以施政令也。
○“之謂制度”者,初造五祀之人,既立中霤、門、戶、竈、行大小形制,各有法度,后王所以取爲制度等級也。
○“此聖人所以藏身之固也”者,政既法天地,法祖廟山川五祀,所重若此,謹慎行之,所以藏其身而堅固。
○注“殽天”至“之節”。
○正義曰:案昭二十五年《左傳》雲:“禮者,天之經,地之義,爲父子兄弟昏媾姻亞以象天明,爲溫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長育,爲刑罰威獄以類其震曜殺戮。”此注云“天有運移之期,陰陽之節”,總包之也,皆法天之所爲,以下教令也。
○注“社土”至“物生”。
○正義曰:下雲“社者,神地之道”,此雲“土地之主”,主則神也。“土會之法,有五地之物生”者,此《大司徒》文。五地則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各有所生。五地總生萬物,人君法之,施政令,亦總養萬民也。
○注“《大傳》”至“義也”。
○正義曰:引此者,證祖禰廟有仁義也。雲“自禰率而上至於祖,遠者輕,仁也”者,自,用也。率,循也。言用禰之仁,依循而上,以至於祖,遠者恩愛漸輕,是據仁恩也。“自祖率而下至於禰,高者重,義也”者,言用祖之義,依循而下,以至於禰,高者尊重,是義事也。祖廟之中,自然有此仁義,人君法之,施此仁義教令,以教下民也。
○注“五祀”至“制度”。
○正義曰:此五祀,鄭雲“有中霤、門、戶、竈、行之神,此始爲宮室制度”者,如鄭此言,則五祀神者,謂初造五祀之神。此人造五祀,有其制度,后王法此人之神,更爲制度,此人造五祀,非五祀本神也。其五祀亦自然有其虛無之神,非后王所取法也,故此不言之。
○注“政之”至“之爲”。
○正義曰:言政之行若能如此法天陰陽,使賞罰得所,法地高下,令尊卑有序,法之祖廟而行仁義,法之山川五祀而爲興作制度,若能如此,則民懷其德,禍害不來,何所防禦?故云:“何用城郭溝池之爲?”言不用城郭溝池也。
卷二十二 禮運第九
“故聖人蔘於天地,並於鬼神,以治政也。處其所存,禮之序也;玩其所樂,民之治也。並,並也,謂比方之也。存,察也。治,所以樂其事居也。
○所樂,音嶽,又音洛,又五孝反,好也,注同。治,直吏反,注同,下“以自治”、注“身治”、“成治”皆放此。並,步頂反。故天生時而地生財人,其父生而師教之。四者君以正用之,故君者,立於無過之地也。順時以養財,尊師以教民,而以治政,則無過差矣。《易》曰:“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財。”
○差,初佳反,一音初買反。曰仁,本亦作“人”。
[疏]“故聖”至“地也”。
○正義曰:此一節結上政令之命降於天地宗廟之等,使禮儀有序,民之治理。
○“故聖人蔘於天地”者,政是聖人藏身之固,所以聖人蔘擬於天地,則法於天地是也。
○“並於鬼神”者,並,謂比方。鬼神,則祖廟、山川、五祀也。言比方祖廟、山川、五祀而爲事。
○“以治政”者,治,謂脩冶也。言參擬天地,比並鬼神,以脩治政教也。
○“處其所存,禮之序也”者,存,謂觀察也。天有運移寒暑,地有五土生殖,廟有祖禰仁義,皆是人之所觀察。言聖王能處其人所觀察之事以爲政,則禮得次序也。
○“玩其所樂,民之治也”者,謂興作器物,宮室制度,皆是人之所樂。聖人能愛玩民之所樂,以教於民,則民所治理,各樂其事業居處也。
○“故君者,立於無過之地也”者。
○正義曰:若天不生時,地不生財,父不生子,師不教訓,直欲令人君教之。不可教誨,則君多有過。今人君順天時以養財,尊師傅以教民,因自然之性,其功易成,故人君得立於無過之地,言其功易成,無過差也。
“故君者所明也,非明人者也。君者所養也,非養人者也。君者所事也,非事人者也。故君明人則有過,養人則不足,事人則失位。明猶尊也。
○養,羊向反,又如字,下同。故百姓則君以自治也,養君以自安也,事君以自顯也。故禮達而分定,故人皆愛其死而患其生。則,當爲明。人之道,身治、居安、名顯,則不苟生也。不義而死,舍義而生,是不愛死患生也。
○則君,則音明,出注。分,扶問反,後文注除“三分去一”、“三分益一”皆同。舍音舍。
[疏]“故君”至“其生”。
○正義曰:此一節論政之大體,皆下之事上,非上之事下也。上下分定,人皆以死事上。
○“君者所明也”者,明猶尊也,謂在下百姓所尊奉君,使之光顯尊明人君。
○“非明人者也”者,非謂遣君尊明在下之人。下雲“君者所養也,非養人者也,君者所事也,非事人者也”,並與此義同,以所明與所養所事文同相類,故鄭以“明”爲“尊”也。
○“故君明人則有過”者,君位既尊,乃自下鄉尊人,於理不順,故云“則有過”
○“養人則不足”者,君唯一身,若養百姓,力不能周贍,故云“養人則不足”也。
○“事人則失位”者,君尊在上,而屈事於在下之人,是失位也。
○“故禮達而分定”者,達,謂曉達。分,謂尊卑之分。以下之事上,於禮當然,人皆知之,是禮之曉達。尊者居上,卑者處下,是上下分定也。
○“故人皆愛其死而患其生”者,愛,謂貪愛。患,謂恥患。人皆知禮,上下分定,君有危難,皆欲救之,故人皆貪愛其以義而死,競欲致死救之,恥患其不義而生,不欲苟且生也。
○注“則當爲明”。
○正義曰:以此“則君以自治”,覆述上文,故知“則”當爲“明”。
“故用人之知,去其詐;用人之勇,去其怒;用人之仁,去其貪。用知者之謀,勇者之斷,仁者之施,足以成治矣。詐者害民信,怒者害民命,貪者害民財,三者亂之原。
○知音智,注同。去,羌呂反,後皆同。斷,丁亂反。施,始豉反,下“施生”同。
○故國有患,君死社稷,謂之義;大夫死宗廟,謂之變。變,當爲辯,聲之誤也,辯,猶正也。君守社稷,臣衛君宗廟者。患,謂見圍入。
○之變,音辯,出注。
[疏]“故用”至“之變”。
○正義曰:上既達禮分定,患其不義而生,因上生下,故云“故”也。此論去不義之事。
○“用人之知,去其詐”者,知,謂謀計曉達前事,詐者不敢爲之,故云“去其詐”。
○“用人之勇,去其怒”者,勇,謂果敢決斷,能除惡人兇暴,怒者不敢爲之,故云“去其怒”也。
○“用人之仁,去其貪”者,仁者好施,不苟求其財,貪者見之,心慚止息也,故云“去其貪”也。
○注“用知”至“之原”。
○正義曰:言用此三者,足以成治。如鄭此言,但得知者、勇者、仁者,則足以成治矣,何須用詐、怒、貪者乎?故云去之。如鄭此言,則解之當雲:選用人知者退去其奸詐者,不須用之,爲其害民信也;用人之勇者,去其忿怒,不須用之,爲其害民命也;用人之仁者,去其貪殘,不須用之,爲其害民財也。如注之意指當如此。先師既爲前解,故備載之,任後哲擇焉。
○注“變當”至“圍入”。
○正義曰:變與義相對,是正禮,明變是惡事,故讀爲辯,辯即正也。以聲相近,故致字誤。雲“臣衛君宗廟”者,恐是臣之宗廟,故云“衛君宗廟”致死。按《孝經》雲“守其宗廟”,謂大夫家之宗廟,此所以爲君宗廟者,以人臣義則進,不則退,不可致死於已宗廟,故爲君宗廟也。《孝經》謂不被黜削,恆得守之,故爲已宗廟,所據意異也。
“故聖人耐以天下爲一家,以中國爲一人者,非意之也,必知其情,闢於其義,明於其利,達於其患,然後能爲之。耐,古能字。傳書世異,古字時有存者,則亦有今誤矣。意,心所無慮也。闢,開也。
○耐音能。闢,婢亦反,徐芳益反。傳,丈專反。
[疏]“故聖”至“爲之”。
○正義曰:此承上“君死社稷”以統於下,然後能治其國,因上生下,故云“故”也。
○“聖人耐以天下爲一家,以中國爲一人”者,此孔子說聖人所能以天下和合共爲一家,能以中國共爲一人者,問其所能致之意。
○“非意之也”者,釋其能致之理,所以能致者,非是以意測度謀慮而已,須知其諸事,謂以下之事。
○“必知其情”者,謂必知民之情也,則下文七情是也。
○“闢於其義”者,謂開闢其義以教之,則下文“父慈、子孝”十者之類是也。
○“明於其利”者,謂顯明利事以安之,則下文“講信脩睦”是也。
○“達於其患”者,謂曉達其禍患而防護之,則下文“爭奪相殺”是也。
○“然後能爲之”者,聖人必知此情義利患,然後能使天下爲一家,中國爲一人,皆感義懷德而歸之。
○注“耐古”至“開也”。
○正義曰:按《說文》雲:耐者,須也。須謂頤下之毛,象形字也。古者犯罪以髡其須,謂之耐罪,故字從寸,寸爲法也。以不虧形體,猶堪其事,故謂之耐。《漢書 惠帝紀》中具有其事,古之能字爲此耐字,取堪能之義,故古之能字,皆作耐字。後來能字乃假借鱉三足爲能,是後世傳書世人殊異,耐字悉作能也,故云“傳書世異”。今書雖悉作能,或有作耐字者,則此“耐以天下爲一家”及《樂記》雲“人不耐無樂”,仍作耐字,是“古字時有存者”。雲“則亦有今誤矣”者,今書雖存古字爲“耐”,亦有誤不安“寸”,直作“而”字,則《易 屯 彖》雲“利建侯,而不寧”及劉向《說苑》“能”字皆爲“而”也,是“亦有今誤矣”。按鄭注《樂記》:“耐,古能字,後世變之,此獨存焉,古以能爲三合字。”兩注雖異,其意同矣。彼雲“後世變之”,即此“傳書世異”也。彼雲“此獨存焉”,即此雲“古字時有存者”,雲“古以能爲三臺字”者,謂今世以“能”字爲堪能之“能”,古者以“能”字爲三臺字,是古今異也。雲“意,心所無慮”者,謂於無形之處,用心思慮,無慮,即慮無也。宣十二年《左傳》雲:“前茅慮無。”是備慮無形之處,謂聖人以德義而感天下,非是以意豫前無時以惻度思慮,故云“非意”也。一雲:心所無慮,謂心無所思慮,但知其情等而已。
“何謂人情?喜、怒、哀、懼、愛、惡、欲,七者弗學而能。何謂人義?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十者謂之人義。講信脩睦,謂之人利,爭奪相殺,謂之人患。極言人事。
○惡,烏路反,下皆同。弟弟,上如字,下音悌。長,丁丈反。爭,爭鬥之爭。故聖人之所以治人七情,脩十義,講信脩睦,尚辭讓,去爭奪,舍禮何以治之?唯禮可耳。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貧苦,人之大惡存焉。故欲惡者,心之大端也。人藏其心,不可測度也。美惡皆在其心,不見其色也。欲一以窮之,舍禮何以哉!言人情之難知,明禮之重。
○度,大洛反。見,賢遍反。
[疏]“何謂”至“以哉”。
○正義曰:此一節以上經情義利患四者,聖人皆知之,能有天下,故此覆釋情義利患必須禮以治之,又明人之慾惡在心難知,若其舍禮,無由可化。
○“喜、怒、哀、懼、愛、惡、欲”者,案昭二十五年《左傳》雲:“天有六氣,在人爲六情,謂喜怒哀樂好惡。”此之喜怒及哀惡與彼同也。此雲“欲”則彼雲“樂”也,此雲“愛”則彼“好”也,謂六情之外,增一“懼”而爲七。熊氏雲:“懼則怒中之小別,以見怒而怖懼耳。”六氣,謂陰陽風雨晦明也。按彼傳雲:“喜生於風,怒生於雨,哀生於晦,樂生於明,好生於陽,惡生於陰。”其義可知也。
○“何謂人義?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者,此文先從親者爲始,以漸至疏,故長幼在後,君臣處未。按昭二十六年《左傳》雲:“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愛、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婦聽。”與此大同。“兄愛”即此“兄良”也,“弟敬”即此“弟弟”也,“夫和”即此“夫義”也,故彼雲“夫和而義”。“妻柔”即此“婦聽”也,“君令”即此“君仁”也,以仁恩而號令。“臣共”即此“臣忠”也。又隱三年《左傳》雲:“君義、臣行、父慈、子孝、兄愛、弟敬。”義亦同。但傳之二文,皆以國家之事言之,故先君臣,後父子,但異人之說,既有多少,不皆同也。
○“治人七情,脩十義,講信脩睦”者,七情好惡不定,故云“治”。十義俱是義事,故云“脩”。信是深隱,故須“講”。睦恐乖離,故云“脩”。各隨事立文也。
○“欲惡者,心之大端也”者,端,謂頭緒。飲食男女,是人心所欲之大端緒也。死亡貧苦,是人心所惡之大端緒也。
○“人藏其心,不可測度”者,言人深心厚貌,內外乖違,包藏欲惡之心,既無形體,不可測度而知,故美惡皆在其心,外邊不見其色。
○“欲一窮之,舍禮何以哉”者,一,謂專一。窮,謂窮盡,言人君欲誠愨專一,窮盡人美惡之情,若捨去其禮,更將何事以知之哉!禮所以知人心者,有事於中心,貌必見於外。若七情美善,十義流行,則舉動無不合禮。若七情違闢,十義虧損,則動作皆失其法,故云:“舍禮何以哉!”
“故人者,其天地之德,陰陽之交,鬼神之會,五行之秀氣也。言人兼此氣性純也。
[疏]“故人”至“氣也”。
○正義曰:上既言禮知人情,從此以下言人感天地鬼神而生,聖王還因天地鬼神作其法則以化人,所以人情萬物可知也。
○“故人者,其天地之德”者,天以覆爲德,地以載爲德,人感覆載而生,是天地之德也。
○“陰陽之交”者,陰陽,則天地也。據其氣謂之陰陽,據其形謂之天地。獨陽不生,獨陰不成,二氣相交乃生,故云“陰陽之交”也。
○“鬼神之會”者,鬼謂形體,神謂精靈。《祭義》雲:“氣也者,神之盛也。魄也者,鬼之盛也。”必形體精靈相會,然後物生,故云“鬼神之會”。
○“五行之秀氣也”者,秀,謂秀異。言人感五行秀異之氣,故有仁義禮知信,是五行之秀氣也。故人者天地之德,陰陽之交,是其氣也;鬼神之會,五行之秀,是其性也,故注云“兼此氣性純也”。今按下文雲:“鬼神以爲徒。”覆說此經鬼神,不雲陰陽鬼神者,陰陽鬼神,天地中物,故不重陳。鄭下注:“鬼神謂山川也。”此義未知孰是,故兩存焉。
“故天秉陽,垂日星;秉,猶持也。言天持陽氣,施生照臨下也。地秉陰,竅於山川。播五行於四時,和而後月生也。是以三五而盈,三五而闕。竅,孔也。言地持陰氣,出內於山川,以舒五行於四時,比氣和,乃後月生而上配日,若臣功成進爵位也。一盈一闕,屈伸之義也。必三五者,播五行於四時也。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合爲十五之成數也。
○竅,徐苦吊反。播,彼佐反,舒也。五行四時,絕句,本亦作播五行於四時。伸音升。五行之動,迭相竭也。五行四時十二月,還相爲本也。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爲宮也。五味六和十二食,還相爲質也。五色六章十二衣,還相爲質也。竭,猶負載也。言五行運轉,更相爲始也。五聲:宮、商、角、徵、羽也。其管陽曰律,陰曰呂,布十二辰,始於黃鍾,管長九寸,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終於南呂,更相爲宮,凡六十也。五味:酸、苦、辛、鹹、甘也。和之者,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鹹,皆有滑甘,是謂六和。五色六章,畫繢事也。《周禮 考工記》曰:“土以黃,其象方,天時變,火以圜,山以章,水以龍,鳥獸蛇,雜四時五色之位以章之,謂之巧也。”
○迭,大計反,又田結反。竭,義作揭,其列反。負,擔也。還音旋,下同。六和,戶臥反,注同。更,古衡反,下同。徵,張裏反。南事,律名,京房律始於執始,終於南事,凡六十。饋,戶對反。圜音環,又音圓。
[疏]“故天”至“質也”。
○正義曰:此一節以上經人稟天地陰陽鬼神五行,而生此又述明天地之德及五行之氣也。以陰陽鬼神是天地中物,故不重陳,但陳天地與五行耳。
○“故天秉陽,垂日星”,此論大德,言天秉持陽氣,垂懸日星,以施生照臨於下也。
○“地秉陰,竅於山川”,此一經總論地之德也,謂地秉持於陰氣。竅,孔也,爲孔於山川,以出納其氣也。
○“播五行於四時”者,播,謂播散五行金木水火土之氣,於春夏秋冬之四時也。
○“和而後月生也”者,若四時不和,日月乖度,寒燠失所,則月不得依時而生。若五行四時調和,道度不失,而後月依時而生也。
○“是以三五而盈,三五而闕”者,以其依時得節,是以三五十五日而得盈滿,又三五十五日而虧闕也。日無虧闕之理,故前經天德直言“垂日星”。地既播五行之氣,月有虧盈之理,故須備言之,故略於天德而詳於地德也。
○“五行之動,迭相竭也”,前經論天地既畢,故此更論五行之動。動,謂運轉。竭,謂負載。言五行運轉,迭相負竭,猶若春時木王,則水爲終謝迭往。王者爲負竭,夏火王,則負竭於木也。
○“五行四時十二月,還相爲本也”,猶若孟春則建寅之月,爲諸月之本,仲春則以建卯之月,爲諸月之本,是還回迭相爲本也。
○“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爲宮”也,五聲,謂宮、商、角、徵、羽。六律,謂陽律也。舉陽律則陰呂從之可知,故十二管也。十一月黃鍾爲宮,十二月大呂爲宮,是還回迭相爲宮也。
○“五味六和十二食,還相爲質也”,五味爲酸、苦、辛、鹹,加之以滑與甘,爲六和也。每月之首,各以其物爲質,是十二月之食,還相爲質也。
○“五色六章十二衣,還相爲質也”,五色,謂青、赤、黃、白、黑,據五方也。六章者,兼天玄也。以玄、黑爲同色,則五中通玄,繢以對五方,則爲六色爲六章也。爲十二月之衣,各以色爲質,故云“還相爲質也”。
○注“竅孔”至“數也”。
○正義曰:地持陰氣,出納於山川,氣有陰氣陽氣,皆出於地,地體是陰,故雖陽氣,亦總謂之陰氣也。雲“以舒五行於四時”者,謂氣在地中,含藏聚斂,出於地則舒散,故云“舒五行於四時”也。定本無“於”字,直雲“播五行四時”,謂宣“播五行及四時也”。五行四時者,以金木水火各爲一行,土無正位,分寄四時,故云“播五行於四時也”。雲“此氣和,乃後月生而上配日,若臣功成進爵位也”者,此氣,謂此五行之氣。凡月體之生,稟於日光。若氣之不和,日月行度差錯,失於次序,則月生不依其時。若其五行氣和,則月依其時而生,上配日也。猶若治理得所,臣之功成,進受爵位,上配君也。雲“一盈一闕,屈伸之義也”者,盈,謂月光圓滿,若臣之進受高位,是其伸也。闕,謂月光虧損,君臣之退就下位,是其屈也。雲“一曰水,二曰火”以下,是《尚書 洪範》文也。積一二三四五,總爲十五也。
○注“竭猶”至“巧也”。
○正義曰:“竭”是擔竭之名,故爲負戴,“負”爲揹負,“戴”謂頭戴也。雲“言五行運轉,更相爲始也”者,解負戴之義也。物之在人上謂之爲負戴。氣之過去在上者,其在下者,亦負戴也。春爲木王,負戴於水。夏爲火王,負戴於木;秋爲金王,負戴於火;冬爲水王,負戴於金是也。“更相爲始”,負戴前氣也。雲“其管陽曰律,陰曰呂,布十二辰,始於黃鍾,管長九寸,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皆《律曆志》文。雲“終於南呂,更相爲宮,凡六十也”者,以十二管更相爲宮,以黃鍾爲始,當其爲宮,備有五聲。言黃鍾下生林鍾,林鍾上生大蔟,大蔟下生南呂,南呂上生姑洗,姑洗下生應鍾,應鍾上生蕤賓,蕤賓上生大呂,大呂下生夷則,夷則上生夾鍾,夾鍾下生無射,無射上生中呂,此則相生之次也。隨其相生之次,每辰各自爲宮,各有五聲十二管相生之次,至中呂而匝。黃鍾爲第一宮,下生林鍾爲徵,上生大蔟爲商,下生南呂爲羽,上生姑洗爲角。林鍾爲第二宮,上生大蔟爲徵,下生南呂爲商,上生姑洗爲羽,下生應鍾爲角。大蔟爲第三宮,下生南呂爲徵,上生姑洗爲商,下生應鍾爲羽,上生蕤賓爲角。南呂爲第四宮,上生姑洗爲徵,下生應鍾爲商,上生蕤賓爲羽,上生大呂爲角。姑洗爲第五宮,下生應鍾爲徵,上生蕤賓爲商,上生大呂爲羽,下生夷則爲角。應鍾爲第六宮,上生蕤賓爲徵,上生大呂爲商,下生夷則爲羽,上生夾鍾爲角,蕤賓爲第七宮,上生大呂爲徵,下生夷則爲商,上生夾鍾爲羽,下生無射爲角。大呂爲第八宮,下生夷則爲徵,上生夾鍾爲爲商,下生無射爲羽,上生中呂爲角。夷則爲第九宮,上生夾鍾爲徵,下生無射爲商,上生中呂爲羽,上生黃鍾爲角。夾鍾爲第十宮,下生無射爲徵,上生中呂爲商,上生黃鍾爲羽,下生林鍾爲角。無射爲第十一宮,上生中呂爲徵,上生黃鍾爲商,下生林鍾爲羽,上生大蔟爲角。中呂爲第十二宮,上生黃鍾爲徵,下生林鍾爲商,上生大蔟爲羽,下生南呂爲角。是十二宮各有五聲,凡六十聲。南呂最處於末,故云“終於南呂”。以此言之,則南呂爲是。然諸本及定本多作“終於南事”,則是京房律法。按漢元帝時,郎中京房知五音十二律之數,上使大子大傅韋玄成等親試問房於樂府,房對受學故小黃令焦延壽等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生陰,陰上生陽,終於中呂,而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上下相生,終於南事,六十律畢矣。夫十二律之變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也。宓犧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爲律法。建日冬至之聲,以黃鍾爲宮,大蔟爲商,姑洗爲角,林鍾爲徵,南呂爲羽,應鍾爲變宮,蕤賓爲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統一月,其餘以次運行,當月者各自爲宮,而商、徵以類定焉。《禮運》篇曰“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爲宮”,此之謂也。以六十律分一期之日,黃鍾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後陰陽寒燠風雨之佔生焉,於以檢攝羣音,考其高下。黃鍾下生林鍾,黃鍾爲宮,大蔟爲商,林鍾爲徵,一日,律九寸。色育下生謙待,色育爲宮,未知商,謙待徵,六日,律八寸九分,分,微強。執始下生去滅,執始爲宮。時息商,去滅徵,六日,律八寸八分,小分八,弱。丙盛下生安度,丙盛爲宮,屈齊商,安度徵,六日,律八寸七分,小分六,微弱。分勳下生歸嘉,分勳爲宮,隨期商,歸嘉徵,六日,律八寸六分,小分四,強。質未下生否與,質未爲宮,刑晉商,否與徵,六日,律八寸五分,小分二,半強。大呂下生夷則,大呂爲宮,夾鍾商,夷則徵,八日,律八寸四分,小分三,弱。分否下生解刑,分否爲宮,開時商,解刑徵,八日,律八寸三分,小分一,強。陵陰下生去南,陵陰爲宮,侯嘉商,去南徵,八日,律八寸二分一,少弱。少出下生分積,少出爲宮,爭南商,分積徵,六日,律八寸,小分九,強。大蔟下生南呂,大蔟爲宮,姑洗商,南呂徵,一日,律八寸。未知下生白呂,未知爲宮,南授商,白呂徵,六日,律七寸九分,小分八,強。時息下生結躬,時息爲宮,變虞商,結躬徵,二日,律七寸八分,小分九,強。屈齊下生歸期,屈齊爲宮,路時商,歸期徵,七日,律七寸七分,小分九,強。隨期下生未卯,隨期爲宮,刑始商,未卯徵,六日,律七寸六分,小分八,強。刑晉下生夷汗,刑晉爲宮,依行商,夷汗徵,六日,律七寸五分,小分八,弱。夾鍾下生無射,夾鍾爲宮,中呂商,無射徵,六日,律七寸四分,小分九,強。開時下生閉掩,開時爲宮,南中商,閉掩徵,七日,律七寸三分,小分九,微強。侯嘉下生鄰齊,侯嘉爲宮,內負商,鄰齊徵,七日,律七寸一分,小分九,微強。爭南下生期保,爭南爲宮,總應商,期保徵,七日,律七寸一分,小分九,強。姑洗下生應鍾,姑洗爲宮,蕤賓商,應鍾徵,一日,律七寸一分,小分一,微強。南授下生分烏,南授爲宮,南事商,分烏徵,六日,律七寸,小分九,大強。變虞下生遲內,變虞爲宮,盛變商,遲內徵,六日,律七寸,小分一,強。路時下生未育,路時爲宮,離躬商,未育徵,六日,律六寸九分,小分二,微強。刑始下生遲時,刑始爲宮,制時商,遲時徵,五日,律六寸八分,小分三,弱。依行上生色育,依行爲宮,嫌待商,色育徵,七日,律六寸七分,小分三,大強。中呂上生執始,中呂爲宮,去滅商,執始徵,八日,律六寸六分,小分六,弱。南中上生丙盛,南中爲宮,安度商,丙盛徵,七日律六寸五分,小分七,微弱。內負上生分勳,內負爲宮,歸嘉商,分勳徵,八日,律六寸四分,小分八,強。總應上生質未,總應爲宮,否與商,質未徵,七日,律六寸三分,小分九,強。蕤賓上生大呂,蕤賓爲宮,夷則商,大呂徵,一日,律六寸三分,小分二,微強。南事下生南事,窮,無商、徵,不爲宮,七日,律六寸三分,小分一弱。盛變上生分否。盛變爲宮,解刑商,分否徵,七日,律六寸二分,小分三,半強。離躬上生陵陰,離躬爲宮,去南商,陵陰徵,七日,律六寸一分,小分五,微強。制時上生少出,制時爲宮,分積商,少出徵,八日,律六寸,小分七,弱。林鍾上生大蔟,林鍾爲宮,南呂商,大蔟徵,一日,律六寸。謙待上生未知,謙待爲宮,白呂商,未知徵,五日,律五寸九分,小分九,弱。去滅上生時息,去滅爲宮,結躬商,時息徵,七日,律五寸九分,小分三,弱。安度上生屈齊,安度爲宮,歸期商,屈齊徵,六日,律五寸八分,小分四,微弱。歸嘉上生隨期,歸嘉爲宮,未卯商,隨期徵,六日,律五寸七分,小分六,微強。否與上生刑晉,否與爲宮,夷汗商,刑晉徵,五日,律五寸六分,小分八,強。夷則上生夾鍾,夷則爲宮,無射商,夾鍾徵,八日,律五寸六分,小分二,弱。解刑上生開時,解刑爲宮,閉掩商,開時徵,八日,律五寸五分,小分四,強。去南上生侯嘉,去南爲宮,鄰齊商,侯嘉徵,八日,律五寸四分,小分六,大強。分積上生爭南,分積爲宮,期保商,爭南徵,七日,律五寸三分,小分九,強。南呂上生姑洗,南呂爲宮,應鍾商,姑洗徵,一日,律五寸二分,小分三,強。白呂上生南授,白呂爲宮,分烏商,南授徵,五日,律五寸三分,小分二,強。結躬上生變虞,結躬爲宮,遲內商,變虞徵,七日,律五寸二分,小分六,強。歸期上生路時,歸期爲宮,未育商,路時徵,六日,律五寸一分,小分九,微強。未卯上生刑始,未卯爲宮,遲時商,刑始徵,六日,律五寸一分,小分二,微強。夷汗上生依行,夷汗爲宮,色育商,依行徵,五日,律五寸,小分五,強。無射上生中呂,無射爲宮,執始商,中呂徵,八日,律四寸九分,小分九,強。掩閉上生南中,掩閉爲宮,丙盛商,南中徵,八日,律四寸九分,小分二,弱。鄰齊上生內負,鄰齊爲宮,分勳商,內負徵,七日,律四寸八分,小分六,微強。期保上生總應,期保爲宮,質未商,總應徵,八日,律四寸七分,小分九,微強。應鍾上生蕤賓,應鍾爲宮,大呂商,蕤賓徵,一日,律四寸九分,小分四,微強。分烏上生南事,分烏窮,次無徵,不爲宮,七日,律四寸七分小分三,微強。遲內上生盛變,遲內爲宮,分否商,盛變徵,八日,律四寸六分,小分八,弱。未育上生離躬,未育爲宮,陵陰商,離躬徵,八日,律四寸六分,小分一,少強。遲時上生制時,遲時爲宮,少出商,制時徵,六日,律四寸五分,小分五,弱。又京房《易》雲:“十二律得位者生五子,失位者生三子,不失不得生四子。五律得位,各生五子,謂黃鍾、大蔟、姑洗、林鍾、南呂也。五五二十五,並本五,凡三十也。失位者生三子,亦五律,謂大呂、夾鍾、中呂、夷則、無射,三五十五,並本五,凡二十。二十就三十,合成五十也。不得不失者生四子,謂蕤賓、應鍾也。二四爲八,並本二爲十也。十就五十,合爲六十也。”言其得位者,謂以陽居陽,以陰居陰,失位者,謂以陽居陰,以陰居陽。不失不得者,處陰陽交際之間也。又黃鍾、大蔟等七律各統一日,自爲宮,其餘五十三律,隨所生日六七等,爲其日之宮,則週一期日數,如京房所述。然其所生者,則黃鍾生色育、執始,大呂生分否、陵陰之類是也。其上生三分益一,下生三分損一,皆《漢書 律曆志》文。雲“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鹹,皆有滑甘”,《周禮 食醫》之文。以四時有四味,皆有滑有甘,益之爲六也,是爲六和也。雲“五色六章,畫繢事也”者,繢,猶畫也。然初畫曰畫,成文曰繢,鄭注《司服》雲“畫以爲繢”是也。雲“《周禮 考工記》曰”至“謂之巧也”,證繢畫有五色六章也。“土以黃其象方”者,言若畫作土,必黃而四方之,象地之黃而方。鄭注:“古人之象無天地也,爲此記者,見時有之耳。”雲“天時變”者,畫作天,則無定色,是隨四時色而爲之也。鄭司農雲:“畫天隨四時色。”雲“火以圜”者,鄭司農雲:“爲圜形似火。”鄭康成雲:“形如半環然。”雲“山以章”者,鄭康成雲:“獐,山物也。”雲“水以龍”者,鄭雲:“龍,水物。”雲“鳥獸蛇”者,鄭康成雲:“所謂華蟲也,蟲之毛鱗有文采者。”雲“雜四時五色之位以章之,謂之巧”者,鄭康成雲:“章,明也。繢繡皆用五采鮮明之,是爲巧。”庾雲:“鄭注《考工記》以六章爲當時行,非古人之象,而引之以會此者,明亦周制也。其十二管每月各一,得有還相爲宮,其事可明。其食與衣服,唯有四時之異,故《周禮》春多酸,謂《月令》食麥與羊,春三月其食皆同,夏、秋、冬亦然,無月別之異,故《月令》雲:“春衣青衣,夏衣赤衣。”三月俱同,亦無每月之異。此雲十二食十二衣,似月別各別衣食者,熊氏雲:“此是異代之法,故與《周禮 月令》不同。”或則每時三月衣食雖同,大總言之,一歲之中,有十二月之異,故總雲“十二”也。
“故人者,天地之心也,五行之端也,食味、別聲、被色而生者也。此言兼氣生之效也。
○別,彼列反。被,皮義反,徐法義反。故聖人作則,必以天地爲本,以陰陽爲端,以四時爲柄,以日星爲紀,月以爲量,鬼神以爲徒,五行以爲質,禮義以爲器,人情以爲田,四靈以爲畜。天地以至於五行,其製作所取象也。禮義人情,其政治也。四靈者,其徵報也。此則《春秋》始於元,終於麟,包之矣。呂氏說《月令》而謂之“春秋”,事類相近焉。量,猶分也。鬼神,謂山川也,山川助地通氣之象也。器,所以操事。田,人所捊治也。禮之位,賓主象天地,介僎象陰陽,四面之位象四時,三賓象三光,夫婦象日月,亦是也。
○柄,本又作枋,兵命反。量音亮,下同。畜,許六反,下同。治,直吏反。麟,艮人反。近,附近之近。操,七刀反。桴,薄侯反,徐音普溝反。介僎,上音界,下音遵。
[疏]“故人”至“爲畜”。
○正義曰:此一節以前文論人稟天地五行氣性而生,此以下論稟氣性之有效驗,各依文解之。
○“故人者,天地之心也”者,天地高遠在上,臨下四方,人居其中央,動靜應天地,天地有人,如人腹內有心,動靜應人也,故云“天地之心也”。王肅雲:“人於天地之間,如五藏之有心矣。”人乃生之最靈,其心五藏之最聖也。
○“五行之端也”者,端,猶首也。萬物悉由五行而生,而人最得其妙氣,明仁義禮智信爲五行之首也。王雲:“端,始。”用五行者也。
○“食味”者,人既是天地之心,五行之端,故有此下之事也。五行各有味,人則並食之。
○“別聲”者,五行各有聲,人則含之,皆有分別也。
○“被色”者,五行各有色,人則被之以生也。被色,謂人含帶五色而生者也。五行有此三種,最爲彰著,而人皆稟之以生,故爲五行之端者也。然味言“食”,聲言“別”,色言“被”,各別,隨義爲言也。
○注“此言兼氣性之效也”。
○正義曰:此並是五行彰著之事,而人氣性有之,故云“兼氣性之效也”。然前注“五行秀氣”,亦言“兼此氣性純”,而此雲“氣性效”者,前明之始,此明之末,以末故云“效”。效,猶驗實也,即五味五聲五色,是其效也。
○“故聖”至“爲畜”。
○“故聖人作則,必以天地爲本”,則,法也。本,根本也。人既是天地之心,又帶五色、五行、五味,故聖人作法,必用天地爲根本也。祭帝於郊,祭社於國,是用天地爲本也。然則自此至“四靈以爲畜”,凡十句,分爲三重;此至“五行以爲質”七句,明聖人制教所法象也;又自“禮義”、“人情”二句,明聖人爲治政之時事也;又“四靈”一句,明徵報之功也。
○“以陰陽爲端”者,端,猶首也。用天地爲根本,又自陰陽爲端首也。猶如劍戟以近柄處爲根本,以鋒杪爲端首也。聖人制法,左右法陰陽,及賞以春夏,刑以秋冬,是法陰陽爲端首也。
○“以四時爲柄”者,春生夏長,秋斂冬藏,是法四時爲柄也。劍戟須柄而用之,聖人爲教象,須法四時而通也。
○“以日星爲紀”者,紀,綱紀也。日行有次度,星有四方,列宿分部昏明,敬授民時,是法日星爲綱紀也。
○“月以爲量”者,量,猶分限也。天之運行,每三十日爲一月,而聖人制教,亦隨人之才分,是法月爲教之限量也。
○“鬼神以爲徒”者,鬼神,謂山川鬼神,助地以通氣,是以爲地之徒屬,聖王象之,樹立羣臣,助已以施教,爲已徒屬也。
○“五行以爲質”者,質,體也。五行循回不停,週而復始,聖人爲教,亦循還復始,是法五行爲體也。
○“禮義以爲器”者,此以下二句,明聖人爲治政時事也。上既有法象爲先,故可執禮義爲器用,如農夫之執耒耜也。
○“人情以爲田”者,禮義以爲器,可耕於人情。人情得禮義之耕,如田得耒耜之耕也。
○“四靈以爲畜”者,此一句明徵報也。聖人既法象天地,用禮義耕人情,故獲天地應以徵報也。四靈並至,聖人畜之,如人養牛馬爲畜。然“自天地爲本”至此凡十句,上四句皆以“以”字在於事上,從“月以爲量”以下六句,“以”字置於事下者,上明天道,事遠,故“以”字在事上,連於天也;後明地道,事近,故“以”字居下,欲連於人。按前經雲“人者,天地之德,陰陽之交,鬼神之會,五行之秀氣”,備論四者,此經雲“天秉陽”,覆說天有日星;次經雲“地秉陰”,地有四時,並有月也;次經雲五行之動,覆說五行也,於前天地陰陽鬼神五行之中,唯說天地與五行,舉其大者。此經總覆前事,故云“以天地爲本,以陰陽爲端,以四時爲柄,以日星爲紀,月以爲量,鬼神以爲徒,五行以爲質”,皆覆說前事,“禮義以爲器”,覆說上“舍禮何以哉”。
○“人情以爲田”,覆說上人情也。
○“四靈以爲畜”一句,論若行以前諸事,施之得所,則四靈報應也。
○注“天地”至“是也”。
○正義曰:“天地以至於五行,製作所取象也”者,天地陰陽四時日星月量鬼神五行等,皆外物,非人所行,故云“所取象也”,謂聖人所法象以爲教也。雲“禮義人情,其政治也”者,此是人親自行,故云“其政治”,謂聖人行之爲政,以治天下也。雲“此則《春秋》始於元,終於麟,包之矣”者,言此一經初以天地爲本,終以四靈爲畜,是當《春秋》始於元年,終於獲麟也。“包之”者,謂《春秋》元年以後,獲麟以前,包籠此天地陰陽四時星辰日月之等。按《春秋》書“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爲五始。元者,氣之始,則天地也。春者,四時之始,則四時也。王者,政教之始,則禮義也。正月者,十二月之始,則月以爲量也。公即位者,即一國之始,亦禮義也。熊氏雲:“《春秋》書‘郊祭天’,是天也。書‘地震’,是地也。書‘冬無冰’,是陽也。書‘大雨雹’,是陰也。書‘春夏秋冬’,是四時也,又四時陰陽也。隱元年,‘公子益師卒’,公不與小斂,故不書‘日’。《春秋》記事皆書‘日’,是日也。莊七年,‘恆星不見’,是星也。《春秋》記事皆有‘月’,是月也。僖十四年,‘沙鹿崩’;成五年,‘梁山崩’:是鬼神也。桓二年,‘取郜大鼎’,是金也。成十六年,‘雨木冰’,是木也。桓元年秋,‘大水’,是水也。宣十六年,‘成周宣榭火’,是火也。莊二十九年,‘城諸及防’是土也。金木水火土,即五行也。《春秋》得禮則褒,失禮則貶,是禮義也。恆元年,‘公即位’,先君被弒而行即位,安忍其喪?其情惡也。莊元年不書‘即位’,文姜出,不忍行即位之禮,其情善也,此是人情也。哀十四年,‘西狩獲麟’,是四靈爲畜也。”雲“呂氏說《月令》而謂之“春秋”,事類相近焉”者,呂氏,謂呂不韋也。說十二月之令,謂爲《呂氏春秋》,事之倫類,與孔子所脩《春秋》相隨近焉。《月令》亦載天地、陰陽、四時、日月、星辰、五行、禮義之屬,故云“相近”也。雲“器所以操事”者,操,執也,謂操執所爲之事,若手秉耒耜耕田之事,手操執之。雲“田人所捊治也”者,捊,謂以手捊聚,即耕種耘鋤也,即上“污尊而抔飲”之類也。雲“禮之位”至“三光”,是《鄉飲酒義》文。賓於西北象天,主於東南象地。介是賓副,坐於西南,象天嚴凝之氣,始於西南;僎是主人之觀禮者,坐於東北,象陽氣之始:是介、僎象陰陽。主人在阼階西面,賓在戶西南面,介在西階東面,僎在房戶之間南面,以四者位殊,故爲“四面之位象四時”。雲“三賓”者,衆賓三人,在正賓西南面,是爲“三賓”也。《禮器》雲“君在阼,夫人在房”,象日月也。雲“亦是也”者,以禮之取象,其數非一,以無正文,故取此義而明之,故云“亦是”,言亦是法象之義也。
“以天地爲本,故物可舉也。物,天地所養生。以陰陽爲端,故情可睹也。情以陰陽通也。
○睹,丁古反。以四時爲柄,故事可勸也。事以四時成。以日星爲紀,故事可列也。事以日與星爲侯,與作有次第。月以爲量,故功有藝也。藝,猶才也。十二月各有分,猶人之才各有所長也。藝或爲倪。
○倪,五計反,視也。鬼神以爲徒,故事有守也。山川守職不移。五行以爲質,故事可復也。事下竟,復由上始也。禮義以爲器,故事行有考也。考,成也,器利則事成。人情以爲田,故人以爲奧也。奧,猶主也,田無主則荒。四靈以爲畜,故飲食有由也。由,用也。四靈與羞物爲羣。
[疏]“以天”至“由也”。
○正義曰:此一節覆明前經諸事,若行諸事,治理皆應,則萬事得成也。以天地爲本,故萬物可舉也。天地生養萬物,今本天地而爲政教,故萬物可舉而興也。
○“以陰陽爲端,故人情可睹也”,人情與陰陽相通,今法陰陽爲教,故人情無隱,所以可睹見也。
○“以四時爲柄,故事可勸也”,生長收藏,隨時無失,故民不假督勵,而事自勸成也。
○“以日星爲紀,故事可列也”,列,猶次第也。日中星鳥,敬授民時,無失早晚,故民事有次第也。
○“月以爲量,故功有藝也”,藝,猶才也。十二月限分,猶人才各有所長,聖人隨人才而教之,則人竭其才之所長而爲功,故云“功有藝也”。
○“鬼神以爲徒,故事有守也”,山川鬼神,各有分職不移,今爲教引鬼神爲徒屬,則事無失業,故云“事有守也”。
○“五行以爲質,故事可復也”,五行週而復始,運回無窮,爲教法則此,則事必不絕,故云“可復”,復,反也。
○“禮義以爲器,故事行有考也”,考,成也。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若治國用禮義爲器,是器之利者,故所治之事,行必有成也。
○“人情以爲田,故人以爲奧也”,上“人”是人民,下“人”是聖人。奧,主也。田無主則荒廢,故用人爲主。今以人情爲田,用聖人以爲田主,則人情不荒廢也。
○“四靈以爲畜,故飲食有由也”,由,用也。靈是衆物之長,長既至爲聖人所畜,則其屬並隨其長而至,得以充庖廚,是“飲食有用也”。
○注“情以陰陽通也”。
○正義曰:按《易 文言》雲:“同聲相應,同氣相求,水流溼,火就燥。”是萬物之情,因陰陽而通也。
○注“事下竟,復由上始也”。
○正義曰:五行相次,終而復始,凡所營爲之事,亦終而復始,故云“事下竟,復由上始也”,謂事於下終未竟了,更復從上而始也。
○注“考成”至“事成”。
○正義曰:考,成也,《釋詁》文。《論語》雲:“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是器利則事成也。
“何謂四靈?麟、鳳、龜、龍謂之四靈。故龍以爲畜,故魚鮪不淰。鳳以爲畜,故鳥不獝。麟以爲畜,故獸不狘。龜以爲畜,故人情不失。淰之言閃也。獝、狨,飛走之貌也。失,猶去也。龜,北方之靈,信則至矣。
○鮪,於軌反,魚名。淰音審,徐舒冉反。矞,字又作獝,況必反。狘,況越反。閃,失冉反。
[疏]“何謂”至“不失”。
○正義曰:此一經以上有四靈之文,更復解四靈之事,故記人假問答以明四靈也。“何謂四靈?麟、鳳、龜、龍謂之四靈”者,問答四靈名也。謂之“靈”者,謂神靈。以此四獸皆有神靈,異於他物,故謂之靈。
○“故龍以爲畜,故魚鮪不淰”,解飲食有由之義也。淰,水中驚走也。魚鮪,從龍者,龍既來爲人之畜,故其屬見人不淰然驚走也。
○“鳳以爲畜,故鳥不獝”,獝,驚飛也。鳥從鳳來,鳳既來爲人之畜,故其屬見人不獝然驚飛也。
○“麟以爲畜,故獸不狘”,狘,驚走也。獸,從麟者,麟既來爲人之畜,故其屬見人不狘然驚走也。
○“龜以爲畜,故人情不失”,以龜知人情,龜既來應人,知人情善惡,故人各守其行,其情不失也。然上三靈皆言其長來而族至,則此應雲“龜以爲畜,而甲族馴狎”,今獨雲“其感信而至”者,與上三族相互也。此言感信,則上亦感仁義禮而至也。但因龜是知人情之易見者,故就龜而言耳。又初陳四靈,麟在初者,孔子獲麟,記者,隨時所見爲先也。後列以龍爲首,依四方之舊次也。
○注“淰之”至“至矣”。正義曰:讀淰爲閃者,淰是水中之形狀,故字從水。閃是忽有忽無,故字從門中人也。人在門,或見或不見。獝見飛而獝起,狘是狘然驚走,故云獝、狘,飛走之貌也。雲“龜,北方之靈,信則至矣”者,按《月令》冬雲“其蟲介”,注云:“龜鱉之屬。”則龜爲水蟲,水主信,故信則至。知水主信者,《易 乾鑿度》雲:“陽氣合閉信之類。”故北方水爲信。水既爲信,則土爲知也,故《乾鑿度》雲:“四時之義,皆法中央。”中央土者,可以兼四方之行,知之決也,是土爲知。但水、土二行俱有信、知,故《樂緯》雲:“宮致鳳皇身信,羽致幽昌身知。”又《中庸》注云:“水神則信,土神則知。”是土、水俱有信。知龜屬北方水,《大戴禮》及《樂緯》雲:“介蟲三百六十,龜爲長。鱗蟲三百六十龍,爲長羽蟲三百六十,鳳爲長。毛蟲三百六十,麟爲長。”按《月令》“春,其蟲麟”,則龍屬東方木也。“夏,其蟲羽”,則鳳屬南方火也。“秋,其蟲毛”,則麟屬西方金也。按《異義》:“說《左氏》者以昭二十九年傳雲:水官不脩,故龍不至。以水生木,故爲脩母致子之說。故服虔注‘獲麟’雲:‘麟,中央土獸,土爲信。信,禮之子,脩其母,致其子,視明禮脩而麟至,思睿信立而白虎擾,言從父成而神龜在沼,聽聰知正則名川出龍,貌恭性仁則鳳皇來儀。’又《毛詩傳》雲:‘麟信而應禮。’又云:‘騶虞,義獸,有至信之德則應之。’皆爲以脩母致子之義也。”若鄭康成之說,則異於此,脩當方之事,則當方之物來應。故《異義》:“《公羊》說哀十四年獲麟,此受命之端,周亡失天下之異。《左氏》說麟是中央軒轅大角獸,孔子脩《春秋》者,札脩以致其子,故麟來爲孔子瑞。陳欽說:麟,西方毛蟲,孔子作《春秋》有立言,西方兌,兌爲口,故麟來。許慎謹按:公議郎尹更始、待詔劉更生等議石渠,以爲吉凶不併,瑞災不兼。今麟爲周亡天下之異,則不得爲瑞,以應孔子至,玄之暗也。”《洪範》五事,二曰言。言作從,從作乂。乂,治也。言於五行屬金。孔子時,周道衰亡,已有聖德,無所施用,作《春秋》以見志,其言少從,以爲天下法,故應以金獸性仁之瑞,賤者獲之,則知將有庶人受命而行之。受命之徵已見,則於周將亡,事勢然也。興者爲‘立言’之說密也。“如鄭此說,從陳欽之義,以孔子有立言之教,故致其方毛蟲。熊氏申鄭義雲:“若人臣官脩,則脩母致子之應,《左氏》之說是也,若人君脩其方,則當方來應。孔子脩《春秋》爲素王法以立言,故西方毛蟲來應,未知然否,且具錄焉。或以脩母致子,康成所以不用也。故《異義》:“《公羊》說麟,木精,《左氏》說麟,中央軒轅大角之獸,陳欽說麟是西方毛蟲。許慎謹按:《禮運》雲麟、鳳、龜龍謂之四靈。龍,東方也。虎,西方也。鳳,南方也。龜,北方也。麟,中央也。”鄭駮雲:“古者聖賢言事亦有效,三者取象天地人,四者取象四時,五者取象五行。今雲麟鳳龜龍謂之四靈,是則當四時明矣。虎不在靈中,空言西方虎者,麟中央得,則無近誣乎?”如鄭此言,是麟非土精,無脩母致子之義也。四靈配四方,如上所說,若其取象,理有多途,虎雖屬西方,以其淺毛,得屬中央土也。故《月令》“中央土,其蟲倮。”注云“虎豹之屬恆淺毛,又於陰陽虎屬寅”是也。麟屬東方,取其性仁,則屬木也,故《公羊》說“麟者,木精”。鄭雲:“金九以木八爲妻,金性義,木性仁。得陽氣,性似父,得陰氣,性似母。麟,毛蟲,得木八之氣而性仁。”《鶡冠子》雲:“麟,北方玄枵之獸。”是取象不一也。鳳屬南方,亦屬中央,故《樂緯》雲“官致鳳皇”是也,龜屬北方,亦屬東方,《五行傳》雲“一曰貌,時有龜孽”是也。龍屬東方,亦屬天,《五行傳》雲“皇之不極,則有龍蛇之孽”是也。《五行傳》又云:“二曰言,時則有介蟲之孽;三曰視,時則有倮蟲之孽。”是取象既多,理非一概。今以煩而無用,故不備言其數也。《釋獸》雲:“<鹿吝>,麕身,牛尾,一角。”京房《易傳》雲:“麟,麕身,牛尾,馬蹄,有五采,腹下黃,高丈二。”《廣雅》雲:“麒麟,狼頭,肉角,含仁懷義,音中鍾呂,行中規矩,遊必擇地,詳而後處,不履生蟲,不折生草,不羣居,不侶行,不入檻檻阱,不入羅網,文章斌斌,故呼爲大角之獸也。”
“故先王秉蓍龜,列祭祀,瘞繒,宣祝嘏辭說,設制度。故國有禮,官有御,事有職,禮有序。皆卜筮所造置也。埋牲曰瘞,幣帛曰繒。宣猶揚也。繒或作贈。
○蓍音屍。瘞,於例反,一音於器反。繒,本又作增,同,似仍反,又則登反,又似登反。
○故先王患禮之不達於下也。患下不信也。
[疏]“故先”至“有序”。
○正義曰:此一節論上既言龜知人情,故此言卜筮所造置之事,故先王有事,秉蓍龜。龜既知人情,因美龜德也。先王聖人,將有大事,必秉執蓍龜而問吉凶。言蓍者,凡卜皆先筮,故兼言之也。
○“列祭祀”,自此至“禮有序”,皆秉蓍龜事也。陳列祭祀,謂郊廟以下,皆用卜筮也。
○“瘞繒”者,瘞,埋也,謂祀地埋牲也。《祭法》雲:“瘞埋於泰折,祭地也。”幣帛曰繒,繒之言贈也,謂埋告又贈神也。
○“宣祝嘏辭說”,宣,揚也。祝嘏有舊辭,更宣揚告神也。
○“設制度”者,謂造宮室城隍車旗之屬也。
○“故國有禮”者,上諸事既並用卜筮,故國家必有其禮也。
○“官有御”者,國既有禮,故百官各御其事也。
○“事有職”者,官既有御,故百事各有職主也。
○“禮有序”者,凡所行禮,皆有次序也。
○“故先王患禮之不達於下也”。
○正義曰:此一經爲下生文,雖並用卜筮,而民下猶未見信,先王患之,更爲下諸事,使達下也。
“故祭帝於郊,所以定天位也;祀社於國,所以列地利也;祖廟,所以本仁也;山川,所以儐鬼神也;五祀,所以本事也。故宗祝在廟,三公在朝,三老在學,王前巫而後史,卜筮瞽侑皆在左右。王中心無爲也,以守至正。此所以達禮於下也。教民尊神,慎居處也。宗,宗人也。瞽,樂人也。有,四輔也。
○儐,皇音儐,敬也,舊必信反。朝,直遙反,下同。筮,巿制反。瞽音古。侑音又。
[疏]“故宗”至“至正”。
○正義曰:此一節論上雲“禮有序”,故記人因說禮須達下之事。
○“故祭帝於郊,所以定天位也”者,天子至尊,而猶祭於郊,以行臣禮而事天也,是欲使嚴上之禮達於下。天高在上,故云“定天位也”,亦即是必本於天也。
○“祀社於國,所以列地利也”者,天子至尊,而猶自祭社,欲使報恩之禮達於下也。地出財,故云“列地利也”,亦即是命降於社之謂殽地也。
○“祖廟,所以本仁也”者,王在宗廟,以子禮事屍,是欲使仁義之教達於下也,亦即降於祖廟之謂仁義。
○“山川,所以儐鬼神也”者,王自祭山川,是欲使儐敬鬼神之教達於下也。儐,敬也,亦即是降於山川之謂興作也。
○“五祀,所以本事也”者,王自祭五祀,是欲使本事之教達於下也。五祀是制度,故云“本事也”,亦即是降於五祀之謂制度也。
○“故宗祝在廟”者,前明因事鬼神,使禮達於下,此明因委於人,使禮達於下也。宗,宗伯也。祝,大祝也。王在宗廟,則委於宗、祝,示不自專以達下也。
○“三公在朝”者,在朝職事,則委在三公也。
○“三老在學”者,乞言則受之三老。
○“王前巫”者,若王吊臨,則前委於巫也。
○“而後史”者,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不敢爲非也。既言“前巫”,故云“後史”也。
○“卜筮瞽侑,皆在左右”者,卜筮主決疑。瞽是樂人,主和也。侑是四輔,典於規諫者也。示不自專,故並置左右也。
○“王中心無爲也,以守至正”者,既祭祀尊神及委任得人,故中心無爲,以守至正之道也。
○注“此所”至“輔也”。
○正義曰:自“祭帝於郊”至“五祀,所以本事”,是祭祀尊神也。自“宗祝在廟”至“皆在左右”,是慎居處也。左輔右弼,前疑後承,皆侑勸人君爲善,故以侑爲輔。其四輔之義,已具於《文王世子》。
“故禮行於郊,而百神受職焉;禮行於社,而百貨可極焉;禮行於祖廟,而孝慈服焉;禮行於五祀,而正法則焉。言信得其禮,則神物與人皆應之。百神,列宿也。百貨,金玉之屬。
○應,應對之應。宿音秀。故自郊社、祖廟、山川、五祀,義之脩而禮之藏也。脩猶節也。藏,若其城郭然。
○藏,如字,徐才浪反。
[疏]“故禮”至“藏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上文禮既達於下,有功而見徵應。
○“故禮行於郊,而百神受職焉”者,百神,天之羣神也。王郊天備禮,則星辰不忒,故云“受職”。
○“禮行於社,而百貨可極焉”者,王祀社盡禮,則五穀豐稔,金玉露形,盡爲國家之用,故云“可極焉”。
○“禮行於祖廟,而孝慈服焉”者,王祭廟盡禮,而天下皆服行孝慈也。《詩》雲“無思不服”是也。王雲:“孝慈之道,爲遠近所服也。”
○“禮行於五祀,而正法則焉”者,王祭五祀以禮,而天下法則各得其正也。然前有山川興作,此不言者,法則之事包之也。“故自郊社、祖廟、山川、五祀,義之脩而禮之藏也”,此經覆說祭在上諸神,是義之脩飾禮之府藏也。
“是故夫禮必本於大一,分而爲天地,轉而爲陰陽,變而爲四時,列而爲鬼神。其降曰命。聖人象此,下之以爲教令。
○大音泰,下注同。其官於天也。官,猶法也。此聖人所以法於天也。
[疏]“是故”至“天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上言禮既藏於郊社天地之中,是故制禮必本於天以爲教也。
○“必本於大一”者,謂天地未分,混沌之元氣也。極大曰大,未分曰一,其氣既極大而未分,故曰大一也。禮理既與大一而齊,故制禮者用至善之大理以爲教本,是本於大一也。
○“分而爲天地”者,混沌元氣既分,輕清爲天在上,重濁爲地在下,而制禮者法之,以立尊卑之位也。
○“轉而爲陰陽”者,天地二形既分,而天之氣運轉爲陽,地之氣運轉爲陰。而制禮者,貴左以象陽,貴右以法陰。又因陽時而行賞,因陰時而行罰也。
○“變而爲四時”者,陽氣則變爲春夏,陰氣則變爲秋冬,而制禮者,吉禮則有四面之坐,兇時有恩理節權,是法四時也。
○“列而爲鬼神”者,鬼神,謂生成萬物鬼神也。四時變化,生成萬物,皆是鬼神之功。聖人制禮,則陳列鬼神之功以爲教也。
○“其降曰命”者,降,下也。言聖人制禮,皆仰法“太一”以下之事,而下之以爲教命也。
○“其官於天也”者,結之也。官,猶法也。言聖人所以下爲教命者,皆是取法於天也。
“夫禮必本於天,本於大一與天之義。動而之地,後法地也。列而之事,後法五祀。五祀所以本事也。變而從時,後法四時。協於分藝,協,合也。言禮合於月之分,猶人之才也。
○合於月之分,本或作“日月之分”。“日”,衍字。其居人也曰養,養,當爲“義”字之誤也。下之則爲教令,居人身爲義。《孝經說》曰:“義由人出。”
○養音義,出注。其行之以貨力、辭讓、飲食、冠、昏、喪、祭、射、御、朝、聘。貨,摯幣庭實也。力,筋骸強者也,不則偃罷。
○冠,古亂反。摯,本又作贄,音至。罷音皮。
[疏]“夫禮”至“朝聘”。
○正義曰:此一節論上本說禮從天地四時五行而生也,而教於人,故此以下,論人用之以行刑罰冠昏朝聘之等,皆得其宜也。
○“夫禮必本於天”,謂本於大一與上天也。謂行至誠大道,是本大一,效天降命,是本於天也。
○“動而之地”,祀社於國是也。
○“列而之事”,謂五祀,即“五祀,所以本事”是也。
○“變而從時”,時,四時也。則四時以爲柄是也。
○“協於分藝”,協,合也;分,是日月之量也;藝,人之才也。言制禮以月爲量,合人才之長短也。
○“其居人也曰養”者,養,宜也。言制度以上諸事之禮,居人中身,則人得其宜也。
○“其行”至“朝聘”,此皆居人身曰義之禮也,謂諸禮皆須義行,故云“行”也。貨,庭實也。力,筋力,拜伏也。辭讓,賓主三辭三讓。飲食,饗食之屬也。冠,二十成人而冠。昏,三十而取。射,五射。御,五馭。朝,五年朝及諸侯自相朝相見之禮。聘,謂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言人若有義在身,則能行此諸禮也。
○注“養當”至“人出”。
○正義曰:知“養當爲義”者,以上雲“義之脩,禮之藏”,下雲聖人“陳義以種之”,又云“義者,藝之分,仁之節”,故知“養當爲義”也。按《聖證論》王肅以下雲:“獲而弗食,食而弗肥,字宜曰養。”《家語》曰:“其居人曰養。”鄭必破爲義者,馬昭雲:“立人之道曰仁與義。又此雲‘禮義者,人之大端’,下每雲‘義’,故知‘養當爲義’也。”張融謹案:“亦從鄭說。”雲“下之則爲教令;居人身爲義”者,鄭爲此注,欲明改養爲義之意,言法天地山川,下教於民者,則爲教令;法天地山川,居在人身之中者,則爲義事,是不得爲養也。引“《孝經說》曰:義由人出”者,證義從人身而出也。
“故禮義也者,人之大端也。所以講信脩睦,而固人之肌膚之會,筋骸之朿也。所以養生送死,事鬼神之大端也。所以達天道順人情之大竇也。竇,孔穴也。
○竇音豆。
○故唯聖人爲知禮之不可以已也,故壞國,喪家、亡人,必先去其禮。言愚者之反聖人也。
○壞音怪,又呼怪反。喪,息浪反。
[疏]“故禮”至“其禮”。
○正義曰:此一節論上文說禮爲治理之本,故今說禮不可去之事。
○注“竇,孔穴也”。
○正義曰:按哀元年《左傳》雲“逃出自竇”,又“篳門閨竇”,是竇孔穴也。孔穴開,通人之出入。禮義者,亦是人之所出入,故云“達天道順人情之大竇也”。
故禮之於人也,猶酒之有糵也,君子以厚,小人以薄。皆得以爲美味,性善者醇耳。
○糵,魚列反。醇,巿春反。
[疏]“故禮”至“以薄”。
○正義曰:此一節論上雲禮不可去,故次雲禮之在人有厚薄之事。
○“禮之於人也,猶酒之有糵也”者,禮不可以已之,故在人,譬如釀酒,須用麴糵則成酒,無麴糵則酒不成,人無禮則敗壞也。
○“君子以厚,小人以薄”者,君子,譬精米嘉器也。小人,譬粗米弊器。言譬如釀酒,共用一麴,分半,持釀精美嘉器,則其味醇和,一半釀粗米弊器,則其味醨薄。亦猶如禮,自是一耳,行之自有厚薄,若君子性識純深,得禮而彌深厚,小人智慮淺薄,得禮自虛薄者,也。
“故聖王脩義之柄、禮之序,以治人情。治者,去瑕穢,養菁華也。
○菁,子丁反。故人情者,聖王之田也,脩禮以耕之,和其剛柔。陳義以種之,樹以善道。講學以耨之,存是去非類也。
○耨,奴豆反,鉏也。本仁以聚之,合其所盛。
○盛,巿正反,又音成。播樂以安之。感動使之堅固。故禮也者,義之實也。協諸義而協。協,合也。合禮於義,則與義合,不乖剌。
○剌,力達反,本或作制。則禮雖先王未之有,可以義起也。以其合於義,可以義起作。義者,藝之分,仁之節也。藝,猶才也。協於藝,講於仁,得之者強。有義則人服之也。仁者,義之本也,順之體也,得之者尊。有人則人仰之也。
[疏]“故聖”至“者尊”。正義曰:此一節論因上君子小人厚薄不同,故此論聖人脩禮義治人情,以至大順也,各依文解之。
○“故聖王脩義之柄”者,柄,操也。謂執持而用者,謂脩理義之要柄,脩理禮之次序,以治正人情,使去其瑕穢之惡,養其菁華之善也。
○“故人情者,聖王之田也”者,土地是農夫之田,人情者亦是聖王之田也。
○“脩禮以耕之”者,農夫之田,用耒耜以耕之,和其剛柔。聖人以禮耕人情,正其上下。
○“陳義以種之”者,農夫耕田既畢,以美善種子而種之。聖王以禮正人情既畢,用此善道而教之。
○“講學以耨之”者,農夫種苗既畢,勤力耘鋤,去草養苗,則苗善矣。聖王以善道教民既畢,又須講說學習以勸課之,存是去非,則善也。
○“本仁以聚之”者,農夫既勤耘耨,苗稼成孰,當本此仁恩愛惜之心,以聚集所收,勿令浪爲費散,聖王勸課行善既畢,本此仁恩和親聚集善道,使不廢棄也。
○“播樂以安之”者,播,布也。農夫收穫既畢,布其歡樂之心,共相飲食以安美之。聖王既勸民善道備足,又說樂感動,使其勤行善道,保寧堅固也。
○“故禮也者,義之實也”,前既明禮耕義種仁聚之,今此以下,廣明上三者相須也。此明禮義相須,禮是造物,爲實,義以脩飾,爲禮之華,故云“禮也”者,義之實也”。
○“協諸義而協”者,協,合也。諸,之也。今將此禮合會於義,謂以禮比方於義而協,謂禮與義相協會也。
○“則禮雖先王未之有,可以義起也”者,起,作也。禮既與義合,若應行禮,而先王未有舊禮之制,則便可以義作之,如將軍文子之子是也。先無其禮,臨時以義斷之,垂涕洟待賓於廟,是其以義而作禮也。庾雲:“謂先王制禮,雖所未有,而此事亦合於義,則可行之以,義與禮合也。”
○“義者,藝之分,仁之節也”者,此明仁須義也。義者,裁斷合宜也。藝,才也。仁,施也。人有才能,又有仁施。若非義裁斷則過失,故用義乃得分節也。此唯明仁須義,而云“才”者,因明一切皆須義斷。庾雲:“藝者審其分,仁者宜得節,皆須義以斷之。”是義爲藝之分,仁之節,明義之貴也。
○“協於藝”者,斷才得分,即是義能合藝也。
○“講於仁”者,講,猶明也。使仁得節,是義能明於仁也。
○“得之者強”者,若能得才分仁節之理,則是豪強,爲衆所畏服也。
○“仁者,義之本也”者,上雲“義者,藝之分,仁之節”,明義能與仁爲節;此言“仁者,義之本”,謂仁能與義作本。
○“順之體也”者,仁者施生,故爲順之體也。
○“得之者尊”,既能施生,又爲順體,故爲人所尊仰也。但義主斷割,能服於人,故得義者強。仁是恩施,衆所敬仰,故得仁者尊也。
○注“協合”至“乖剌”。
○正義曰:“合禮於義”,解經“協諸義”。“則與義合”者,解經“而協”也。雲“合禮於義”者,謂將禮比方於義。雲“則與義合”者,言禮與義相合,不乖剌也。禮所以與義合者,禮者,體也。統之於心,行之合道,謂之禮也。義者,宜也,行之於事,各得其宜,謂之義也。是禮據其心,義據其事,但表裏之異,意不相違,故禮與義合也。
○注“以其”至“起作”。正義曰“雲以其合於義”者,謂此禮以其合會於義,故雖當無禮,臨事制宜而行禮,是可以義起作也。衛將軍文子之子,既除喪而後越人來吊,於時無除喪後受吊之禮,主人乃量事制宜,練冠垂涕洟,待於廟而受吊,是以義而起作此禮也。
“故治國不以禮,猶無耜而耕也。無以入也。
○耜音似。爲禮不本於義,猶耕而弗種也。嘉穀無由生也。
○種,之用反。不,亦作弗,何休注《公羊》雲:“弗者,不之深也。”下皆放此。爲義而不講之以學,猶種而弗耨也。苗不殖,草不除。講之於學,而不合之以仁,猶耨而弗穫也。無以知收之豐荒也。
○獲,戶郭反。收,如字,又手又反。合之以仁,而不安之以樂,猶獲而弗食也。不知味之甘苦。安之以樂,而不達於順,猶食而弗食也。功不見也。
○見,賢遍反。四體既正,膚革充盈,人之肥也。父子篤,兄弟睦,夫婦和,家之肥也。大臣法,小臣廉,官職相序,君臣相正,國之肥也。天子以德爲車,以樂爲御,諸侯以禮相與,大夫以法相序,士以信相考,百姓以睦相守,天下之肥也。是謂大順。大順者,所以養生,送死、事鬼神之常也。常謂皆有禮,用無匱乏也。車或爲居。故事大積焉而不苑,並行而不繆,細行而不失,深而通,茂而有間,連而不相及也,動而不相害也。此順之至也。言人皆明於禮,無有蓄亂滯合者,各得其分,理順其職也。
○苑,於粉反,積也。繆音謬。畜,醜六反。故明於順,然後能守危也。能守自危之道也。君子居安如危,小人居危如安,《易》曰:“危者安其位。”
[疏]“故治”至“危也”。
○正義曰:此以下顯前譬也。人君治人情若無禮,猶農夫耕而無耜也。
○“爲禮不本於義,猶耕而弗種也”者。治國雖用禮,不本其所宜,如農夫徒耕而不下種子也。
○“爲義而不講之以學,猶種而弗耨也”者,治國雖用善道所宜,而不更爲講學,使民知其理道,如農夫雖種嘉穀而不耘壅,則苗不滋茂厚實也。
○“講之以學,而不合之以仁,猶耨而弗獲也”者,治國雖講之以學,而不聚其仁行者,如農夫雖耘壅成熟,而不收穫取之也。
○“合之以仁,而不安之以樂,猶獲而弗食也”者,治國雖聚仁,若不奏樂和之,則仁心不堅,如農夫雖聚穀而不食,則甘穀空失也。
○“安之以樂而不達於順,猶食而弗肥也”者,前陳聖人禮耕以至安樂,今顯譬農夫耒耜以至食之,其事相似。今更欲設譬以人身之肥,譬家國禮足,聖人爲教,反覆相明,正在此矣。言雖奏樂於仁人而不使知達至順之理,亦爲未善,猶如人雖食五味,而調和溫清不順,則雖食不肥也。
○“四體”至“常也”。
○此一節明人及國家天下等皆悉肥盛,所以養生送死,常事鬼神。
○“膚革充盈”者,膚是革外之薄皮,革是膚內之厚皮革也。
○“天子以德爲車,以樂爲御”,率土皆達順,故合天下之肥也。“天子以德爲車”,謂用孝悌以自載也。德,孝悌也。“以樂爲御”,謂用要道以行之。樂,要道也。行孝悌之事須禮樂,如車行之須人御也。
○“大順者,所以養生、送死、事鬼神之常也”者,前雖明國家之順,而皆局有條目,而順理廣被,無所不在,此更總說其事也。一切生死鬼神,無不用順爲常也。故孔子答孟武伯問“無違”之言,雲“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是也。養生、送死、事鬼神,無違道之常也。
○“故事”至“危也”。
○皇氏雲:“事大積焉而不苑者,既用順爲常,事無苑滯。”事大者,天子事也,雖復萬機輻湊,而應之有次序,不使苑積也。
○“並行而不繆”者,並行,謂諸侯來朝也。既四方隨時貢賦有序,雖並列俱陳,而不錯繆也。
○“細行而不失”者,謂大夫士出聘者也。天子不遺小國之臣,是不失也。
○“深而通”者,深,爲九州之外也。雖地在遠荒,而皆通貢王庭,越常是也。
○“茂而有間”者,謂萬國貢賦,庭實密茂,而國朝之間,自不廁雜。
○以國之相次,小則讓大,不相及入也。萬乘龍趨,幹乘雷動,不相妨害。自“四體既正”至此,皆由王者順之至也。熊氏雲:“此普據天下萬事,有大有細,有深有通,有連有動。”言人皆明禮順政事,無蓄亂滯合,各得其分理,順於其職,所以大小深淺,併合得其宜,此順之至。結自“四體既正”以下至此,並是順之至極也。
○“故明於順,然後能守危也”者,上言順之至,此明順有益。“明於順,然後能守危”者,既明順道,不敢爲非,則能守自危之道,謂以危戒慎而自守保也。
○注“《易》曰:危者安其位”。
○正義曰:此《易 上系》文也。按《易 系》乃雲:“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危者安其位,謂所以今日危亡者,正爲不知畏懼,偷安其位,故致危也。引之者,證人之所居,恆須危懼也。
“故禮之不同也,不豐也,不殺也,所以持情而合危也。豐、殺,謂天子及士,名位不同,禮亦異數,所以拱持其情,合安其危。
○殺,所戒反,徐所戒反,注同。故聖王所以順,山者不使居川,不使渚者居中原,而弗敝也。小洲曰渚,廣平曰原。山者利其禽獸,渚者利其魚鹽,中原利其五穀,使各居其所安,不易其利勞敝之也。民失其業則窮,窮則濫。
○渚,之汝反。用水、火、金、木、飲食必時。用水,謂漁人以時漁爲梁,“春獻鱉蜃,秋獻龜魚”也。用火,謂《司爟》“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及“季春出火”“季秋納火”也。用金,謂《丱人》“以時取金玉錫石”也。用木,謂《山虞》“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飲食,謂“食齊視春時,羹齊夏時,醬齊視秋時,飲齊視冬時”。
○漁音魚。鱉,必列反。蜃,石忍反。爟,古亂反。丱,革猛反,又瓜猛反,徐古猛反。夏,戶嫁反,下同。謂食,音嗣。齊,才細反,下皆同。合男女,頒爵位,必當年德。謂《媒氏》“令男三十而取,女二十而嫁”;《司士》“稽士任,進退其爵祿”也。
○頒音班。當,丁浪反。媒音梅。取音娶,本又作娶。稽,古兮反。用民必順,不奪農時。故無水旱昆蟲之災,民無兇飢妖孽之疾。言大順之時,陰陽和也。昆蟲之災,螟螽之屬也。
○烖音災。妖孽,又作{嶭蟲},魚列反。妖又作祅,《說文》雲:“衣服歌謠草木之怪謂之祅,禽獸蟲蝗之怪謂之{嶭蟲}。”螟,亡丁反。螽,徐音終。故天不愛其道,地不愛其寶,人不愛其情。言嘉瑞出,人情至也。故天降膏露,地出醴泉,山出器車,河出馬圖,鳳皇麒麟皆在郊棷,龜龍在宮沼,其餘鳥獸之卵胎,皆可俯而闚也。膏,猶甘也。器,謂若銀罋丹甑也。馬圖,龍馬負圖而出也。棷,聚草也。沼,池也。
○澧,本又作醴,音禮。麒麟,音其,下音慄人反。棷,素口反,徐總會反,澤也,本或作藪。沼,之紹反。卵,力管反。胎,士才反。俯音府。窺,本又作闚,去規反。甕,本又作罋,烏弄反,徐於弄反。則是無故,非有他事使之然也。先王能脩禮以達義,體信以達順,故此順之實也。”實,猶誠也,盡也。
[疏]“故禮”至“實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上既得明順乃安位,此以下說行順以致大平之事,各依文解之。
○“故禮之不同也”者,天子至士,貴賤宜順,故禮不得同也。
○“不豐也”者,禮應須少,不可求多也。
○“不殺也”者,禮應須多,不可殺少也。
○“所以持情而合危也”者,能順序如上,故使扶持其情,合安其危,不使危也。
○“故聖王所以順,山者不使居川”,既使天下皆肥,由於至順,此更廣說順也。既欲其順,本居山者,所利便於禽獸,本居川者,所利在舟楫,故聖人隨而安之,不奪宿習,不使居山之人居川也,不使渚者居中原。小洲曰渚,渚利魚鹽。廣平曰原,原利五穀。既順安之,故不使渚者徙中原。
○“而弗敝也”者,必各保其業,故恆豐而不敝困也。
○“用水、火、金、木、飲食必時”者,舉動皆順,故必時也。水時者,謂虞人入澤梁,及出入水之屬也。火時者,鄭注《司爟》引司農說:“以鄹子曰:春取榆柳之火,夏取棗杏之火,季夏取桑柘之火,秋取柞楢之火,冬取槐檀之火。”釋者曰:“榆柳青,故春用之。棗杏赤,故夏用之。桑柘黃,故季夏時用之。柞楢白,故秋用之。槐檀黑,故冬用之。”金謂金錫石卝也。木謂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也。“飲酒必時”者,謂“食齊視春”之屬也。
○“合男女”者,《媒氏》“仲春令男三十而取,女二十而嫁”。
○“頒爵位”者,頒,分也,謂《司士》“稽士任,而進退其爵祿”也。
○“必當年德”者,合男女使當其年,頒爵位必當其德。年,謂男三十,女二十也。當德,謂“君十卿祿”,“下士食九人”等是也。
○“用民必順”者,使之以時,不奪農務也。
○“故無水旱昆蟲之災”,此論聖王用大順之道,故致陰陽和調,羣瑞並至,正由順之誠實,故至於此也。
○“故天不愛其道”者,此以下明天地爲至順之主,下瑞應也。“四時和”,“甘露降”,是天不愛其道也。
○“地不愛其寶”者,謂五穀豐,醴泉生,器車出也。
○“人不愛其情”者,皆盡孝悌及越常至也。
○山出器車,按《禮緯 鬥威儀》雲:“其政大平,山車垂鉤。”注云:“山車,自然之車。垂鉤,不揉治而自圓曲。”
○“河出馬圖”,按《中侯 握河紀》:“堯時受河圖,龍銜赤文綠色。”注云:“龍而形象馬,故云馬圖。”是龍馬負圖而出。又云:“伏羲氏有天下,龍馬負圖出於河,遂法之,畫八卦。”又龜書,洛出之也。
○“鳳皇麒麟,皆在郊棷”,按《中侯 握河紀》雲:“鳳皇巢阿閣。”今雲“在郊棷”者,言鳳皇之衆,或郊棷,或阿閣也。
○“其餘鳥獸之卵胎,皆可俯而窺也”者,此飲食有由也,各隨其長而至,既不獝狘,故生乳而衆多也。俯,下頭也。鳥不畏人,作巢在下,故下頭可闚其巢卵也。手撫獸背,則知有胎也。
○“則是無故”者,言致此上事,則是更無他故,由先王能脩禮達義,體信達順之誠盡,故致此也。
○注“器,謂若銀罋丹甑也”。
○正義曰:此“銀罋丹甑”,《援神契》文。按《援神契》:“德及於天,斗極明,日月光,甘露降。德及於地,嘉禾生,蓂莢起,秬鬯出。德至八極,則景星見。德至草木,則朱草生,木連理。德至鳥獸,則鳳皇來,鸞鳥舞,麒麟臻,白虎動,狐九尾,雉白首。德至山陵,則景雲出。德至深泉,則黃龍見,醴泉湧,河出龍圖,洛出龜書。”其所致羣瑞非一,不可盡也。故略記之而已。
卷二十三 禮器第十
陸曰:“鄭雲:‘以其記禮,使人成器。孔子謂子貢瑚璉之器是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爲《禮器》者,以其記禮,使人成器之義也。故孔子謂子貢:‘汝,器也。’曰‘何器也’?曰‘瑚璉也’。此於《別錄》屬《制度》。”
禮器,是故大備。大備,盛德也。禮器,言禮使人成器,如耒耜之爲用也。“人情以爲田”,“脩禮以耕之”,此是也。大備,自耕至於食之而肥。禮,釋回,增美質,措則正,施則行。釋猶去也。回,邪辟也。質猶性也。措,置也。
○錯,七路反,本又作措,又厝,音同。去,起呂反。邪,似嗟反。闢,四亦反。其在人也,如竹箭之有筠也,如松柏之有心也。二者居天下之大端矣,故貫四時而不改柯易葉。箭,筱也。端,本也。四物於天下最得氣之本,或柔刃於外,或和澤於內,用此不變傷也。人之得禮,亦猶然也。
○箭,節見反。筠,於貧反,鄭雲:“竹之青皮也。”貫,古亂反。柯,古何反。筱,西了反,徐音小。刃,而慎反。故君子有禮,則外諧而內無怨。人協服也。故物無不懷仁,鬼神饗德。懷,歸也。
[疏]“禮器”至“饗德”。
○正義曰:此一節論禮能使人成器,則於外物無不備。各依文解之。
○“禮器”至“德也”。
○言禮能使人成器,故云禮器也。既得成器,則於事無不足,故云“是故大備”也。身既成器,又能備足,則是盛德也。此“大備”者,則上《禮運》所云自“人情以爲田”,“脩禮以耕之”,至“食而弗肥”是也。
○“禮釋”至“則行”。
○“禮,釋回”,此以下用禮爲器,以耕人情之事釋去也。回,邪也。用禮爲器,能除去人之邪惡也。“增美質”者,增,益也;質,性也。禮非唯去邪而已,人有美性者,禮又能益之也。“措則正”者,措,置也。言置禮在身,則身正也。“施則行”者,施,用也。若以禮用事,事皆行也。
○“其在”至“易葉”。
○“其在人也,如竹箭之有筠也”,禮道既深,此爲設譬也。竹,大竹也。箭,筱也。言人情備德由於禮禮,譬如竹箭四時蔥翠由於外有筠也。筠是竹外青皮。《顧命》雲:“敷重筍席”。鄭雲:“筍,析竹青皮也。《禮記》曰:‘如竹箭之有筠。’”按鄭引《禮記》之“筠”以爲“青皮”,是知呼竹爲筠。“如松柏之有心也”者,又設譬也。人經夷險,不變其德,由禮使然,譬如松柏陵寒而鬱茂,由其內心貞和故也。“二者居天下之大端矣”者,二者,竹、松也。端猶本也。松、竹居於天下,比於衆物,最得氣之本也,“故貫四時不改柯易葉”。貫,經也,既得氣之本,故經四時柯葉無凋改也。改、易,互言也。
○“故君”至“無怨”。
○解“外諧內無怨”者,謂於外疏遠之處,與人諧和,於內親近之處,無相怨恨,以其有禮接人,故內外協服也。爲譬既畢,此合之也。前並舉筠、心二事,正欲譬於君子內外俱美,外柔刀如筠,故能與一切物相諧,內和澤如松心,故能與人無怨。經雲二者,據譬也。鄭雲四物者,析別言之。
○“故物”至“饗德”。
○“故物無不懷仁”者,懷,歸也。由外內協服,故悉歸仁,故云物無不懷仁。“鬼神饗德”者,鬼神聰明正直,依人而行,物既懷仁,故神亦饗德也。
先王之立禮也,有本有文。忠信,禮之本也。義理,禮之文也。無本不立,無文不行。言必外內具也。
○禮也者,合於天時,設於地財,順於鬼神,合於人心,理萬物者也。鬼神,所祀事有德也。是故天時有生也,地理有宜也,人官有能也,物曲有利也。言皆有異。故天不生,地不養,君子不以爲禮,鬼神弗饗也。天不生,謂非其時物也。地不養,謂非此地所生。居山以魚鱉爲禮,居澤以鹿豕爲禮,君子謂之不知禮。不順其鄉之所有也。故必舉其定國之數,以爲禮之大經。定國之數,謂地物所出多少。禮之大倫,以地廣狹。謂貢賦之常差。
○狹音洽,又戶夾反。差,初隹反,徐初宜反。禮之薄厚,與年之上下。用年之豐兇也。
○上,時掌反。是故年雖大殺,衆不匡懼,則上之制禮也節矣。言用之有節也。殺謂穀不熟也。匡猶恐也。
○殺,色戒反,徐所例反,注同。匡懼音匡,又丘往反。恐,丘勇反。
[疏]“先王”至“節矣”。
○正義曰:此一節論因上禮則人外內諧和,遂雲禮須信義,兼說行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忠信,禮之本也”者,禮之爲本,即忠信是也。忠者內盡於心也,信者外不欺於物也。內盡於心,故與物無怨;外不欺物,故與物相諧也。義理,禮之文也。禮雖用忠信爲本,而又須義理爲文飾也。得理合宜,是其文也。無本不立,解須本也。無忠信,則禮不立也。無文不行,解須文也。行禮若不合宜得理,則禮不行也。
○“禮也”至“知禮”。
○此一節論禮者合於天地,協於鬼神,合於人心,而行其禮,若不得天時,不得地財,而行其禮,則不知禮也。“禮也者,合於天時”者,前雲忠信爲本易見,而義理爲文難睹,故此以下,廣說義理爲文之事也。夫君子行禮,必須使仰合天時,俯會地理,中趣人事,則其禮乃行也。仰合天時,即依於四時,及豐儉隨時也。
○“設於地財”者,俯會地理也。財,物也。所設用物爲禮,各是其土地之物也。
○“順於鬼神”者,鬼神助天地爲化之鬼神也,祀之必順,不濫逆也。
○“合於人心”者,中趣人事也。雖合天會地,順於鬼神,又須與人心符合,其神乃行也,是以《書》雲“謀及卿士,謀及庶人,謀及卜筮”是也。
○“理萬物者也”者,若能使事事如上,則行葦得所,豚魚戴賴,是萬物各得其理也。
○“是故天時有生也”者,言天四時自然,各有所生,若春薦韭卵,夏薦麥魚是也。
○“地理有宜也”者,地之分理,自然各有所宜,若高田宜黍稷,下田宜稻麥是也。
○“人官有能也”者,人居其官,各有所能,若司徒奉牛,司馬奉羊,及庖人治庖,祝治尊俎是也。
○“物曲有利也”者,謂萬物委曲,各有所利,若曲糵利爲酒醴,絲竹利爲琴笙,皆自然有其性各異也。皇氏雲:“有聖人制禮得宜,故致天時有生,地理有宜之等。”非其義也。
○“故天不生”者,既得時財,而爲天地人物美功,故君子行禮,不爲失時非財之事。故此以下明之也:此是不合天時也。“天不生”,謂非時之物,若寒瓜夏橘,及李梅冬實之屬也。
○“地不養”者,此是不設地財也。“地不養”,若山之魚鱉,澤之鹿豕也。
○“君子不以爲禮”者,此是不合人心也。
○“鬼神弗饗”者,此是不順鬼神也。
○“居山以魚鱉爲禮,居澤以鹿豕爲禮,君子謂之不知禮”者,此翻廣設地財也,鹿豕是山養,魚鱉是澤物,今若非其地所養而設爲禮,此是謂爲不知禮也。
○注“鬼神”至“德也”。
○正義曰:以經雲“順於鬼神”,先王制禮,所以能順鬼神者,以鬼神是有德之人,死乃祀爲鬼神。禮既合於人心,故得順於鬼神也。
○“故必”至“節矣”。
○此一節,以上文制禮,因合天時地宜,故此論隨地之所有以制禮也。舉其定國之數,以爲禮之大經。禮,物必鄉之所有,故有國者,必書其國內所生物多少定數,以爲國之大法也。經,法也。
○“禮之大倫,以地廣狹”者,倫猶例也。制禮之大例,又宜隨地廣狹爲法,謂貢賦之常差也。
○“禮之薄厚,與年之上下”者,此廣順天時。上猶豐也,下猶荒也。雖以地廣狹爲制,而又皆須隨於天時也。多少隨年豐荒也。
○“是故年雖大殺,衆不匡懼”者,此言得時之美也。大殺謂五穀不孰也。匡猶恐也。雖大凶殺之年,則人主隨而省斂狹用,故天下之衆不恐懼也,則上之制禮也節矣。合結地財天時也,廣狹隨地而賦,豐兇逐時而斂,衆之不恐,並由君上制禮有節故也。
禮,時爲大,順次之,體次之,宜次之,稱次之。言聖人制禮所先後也。
○稱,尺證反,後皆同。堯授舜,舜授禹,湯放桀,武王伐紂,時也。言受命改制度。《詩》雲:“匪革其猶,聿追來孝。”革,急也。猶,道也。聿,述也。言文王改作者,非必欲急行巳之道,乃追述先祖之業,來居此爲孝。
○革,紀力反,注同。
○天地之祭,宗廟之事,父子之道,君臣之義,倫也。倫之言順也。
○社稷山川之事,鬼神之祭,體也。天地人之別體也。
○喪祭之用,賓客之交,義也。義之言宜也,人道之宜。
○羔豚而祭,百官皆足,大牢而祭,不必有餘,此之謂稱也。足猶得也。稱,稱牲之大小而爲俎,此指謂助祭者耳。而云百官,喻衆也。
[疏]“禮時”至“稱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亦因上制禮得節,故以下諸事皆由禮洽天時。今各依文解之。
○“禮,時爲大”者,揖讓干戈之時,於禮中最大,故云“時爲大”也。
○“順次之”者,雖合天時,又須順序,故順次之也。
○“體次之”者,有時有順,又須小大各有體別也。
○“宜次之”者,大小雖有體,行之又須各當其宜也。
○“稱次之”者,稱猶足也,行禮又須各自足也。
○“堯舜”至“來孝”。
○此釋時爲大也,堯、舜所以相授者,堯、舜知子不賢,自能遜退而授人,此時使之然也。桀、紂兇虐,不能傳立與人,湯、武救民之災,不可不伐,亦時使之然也。
○“《詩》雲:‘匪革其猶,聿追來孝’”,此《大雅 文王有聲》之篇。革,急也。猶,道也。聿,述也。言文王改作豐邑,非是急行巳之道,能述追先祖之業,來行孝道於此豐邑,時使之然,不得不爾,釋時之義也。今《詩》本“革”作“棘”,“猶”作“欲”,“聿”作“遹”,字不同者,鄭答炅模雲:“爲記注之時,依循舊本,此文是也。後得《毛詩傳》而爲《詩》注,更從毛本,故與記不同。”革、棘、聿、遹,字異義同,《詩》注“來,勤也”,言作豐邑,“非急成巳之慾”,“乃追述王季勤行孝之道也”。
○注“革急”至“述也”。
○正義曰:革,急;聿,述,並《釋言》文。猶,道也,《釋詁》文。
○“天地”至“倫也”。
○此事皆是下之事上,以敬順爲本,故云倫也。以前經雲時爲大,順次之,故以倫爲順也。
○“社稷”至“體也”。
○以前經雲體次之,此覆說體也。社稷山川爲天地之別體,鬼神是人之別體,各有軀體也。
○注“天地”至“體也”。
○正義曰:神是天之別體,社稷山川是地之別體,鬼是人之別體,兼雲天者,社稷山川雖形屬於地,精靈上連於天也。此經鬼神之祭,則上宗廟之事而別屬體者,宗廟至尊,事之須順,故屬順也,體是人死所爲,故後屬體也,故云天地人之別體也。
○“喪祭”至“義也”。
○此釋宜次之也。宜,義也。主人有喪祭之事,應須費用,而賓客有賻賵之交,是人道之宜也。故後雲:喪禮,忠之至,賓客用幣,義之至也。
○“羔豚”至“稱也”。
○此釋稱次之。“羔豚而祭,百官皆足”,足猶得也。夫臣助祭,則各有俎。祭竟,播及胞翟,雖復羔豚之小,而百官一切皆悉得也。
○“大牢而祭,不必有餘”者,假令大牢亦不至有餘也。
○“此之謂稱也”者,小而皆得,大而不餘,是各稱在體也。
○注“此指”至“衆也”。
○正義曰:按《儀禮》:“士祭用特牲,大夫祭用少牢,皆以成牲,不用羔豚。”此得有羔豚祭者,按《王制》雲:“大夫士有田則祭,無田則薦。”則無地大夫士薦羔豚也。無地則無臣助祭,故云百官喻衆也。
諸侯以龜爲寶,以圭爲瑞;家不寶龜,不藏圭,不臺門,言有稱也。古者貨貝寶龜,大夫以下有貨耳。《易》曰:“十朋之龜。”瑞,信也。諸侯執瑞,孤卿以下執摯。闍者謂之臺。
○堵,本又作闍,音都,又丁古反,徐音常邪反。
[疏]“諸侯”至“稱也”。
○正義曰:此一節還明上經稱次之事也。但禮主威儀,以尊卑大小,多少質文,各有所宜,其稱非一,故從此以下,更廣明爲稱之事。各依文解之。
○“諸侯以龜爲寶”者,諸侯有保土之重,宜須佔詳吉凶,故得以龜爲寶也。
○“以圭爲瑞”者,圭兼五等玉也。諸侯之於天子,如天子之於天也。天子得天之物謂之瑞,故諸侯受封於天子,天子與之玉,亦謂爲瑞也。《書》雲“輯五瑞”,又云“班瑞於羣后”是也。此雲圭,不雲璧,從可知也。
○“家不寶龜”者,家,卿大夫也。大夫卑輕,不得寶龜,故臧文仲居蔡爲僣也。
○“不藏圭”者,卿大夫不得執玉,故不得藏圭。
○“不臺門”者,兩邊築闍爲基,基上起屋曰臺門,諸侯有保捍之重,故爲臺門,而大夫輕,故不得也。
○“言有稱”者,結上得與不得,各有所稱。
○注“古者”至“之臺”。
○正義曰:言古者貨貝,以貝爲貨,若今之用錢爲貨也。貝有五種,按《食貨志》:王莽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品,名曰寶貨。大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爲一朋,直二百一十六文;壯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爲一朋,直五十文;麼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爲一朋,直三十文也;小貝一寸二分以上,二枚爲一朋,直十文也;
○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爲朋,率枚直錢三文,是爲貨貝五品。又以龜爲寶,故云“古者貨貝寶龜”。雲“《易》曰‘十朋之龜’”者,按《損卦 六五爻》雲:“或益之十朋之龜。”鄭注引《爾雅》雲:“一曰神龜。”郭注:“此當龜以爲畜在宮沼者。”“二曰靈龜。”注云:“今江東所用卜龜黃靈黑靈者,此蓋與天龜靈屬一也。”“三曰攝龜。”注云“以腹甲翕然攝斂頭閉藏之”,即當《周禮》地與四方之龜,知者,以皆有奄斂之義故也。“四曰寶龜”。即“遺我大寶龜”,及《樂記》曰“青黑綠者,天子之寶龜”,及《公羊》定公八年“龜青純”皆是也。“五曰文龜”。注“甲有文采者,《河圖》雲靈龜負書丹甲青文”是也。言靈者直是神龜之義,非天龜也。“六曰筮龜”。注云“常在蓍叢下”者。“七曰山龜,八曰澤龜,九曰水龜,十曰火龜”。注“此皆說龜所生處”也。大凡神、靈、寶、文、攝,唯五體而巳。《家語》臧氏家有守龜,名曰蔡。文仲三年爲一兆,武仲三年而爲二兆,孺子容三年而爲三兆,此雲家不寶龜。按《三正記》、《白虎通》天子之龜尺二寸,諸侯一尺,大夫八寸者,彼謂卜龜。士亦有龜,故《士喪禮》卜宅是也。龜出於蔡,故得以爲名也。臣瓚注《漢書》雲:“蔡,龜名。”非也。臧氏又有僂句,故《左氏》昭二十五年傳雲“僂句不餘欺”是也。《食貨志》雲:“元龜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爲大貝十朋。公龜九寸以上,直五百,爲壯貝十朋。侯龜七寸以上,直三百,爲玄貝十朋。子龜五寸以上,直百,爲小貝十朋。”此等皆爲一貝有十朋,與十朋之龜義同也。雲“闍者謂之臺”,《爾雅 釋宮》文。
禮有以多爲貴者。天子七廟,諸侯五,大夫三,士一。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諸公十有六,諸侯十有二,上大夫八,下大夫六。諸侯七介七牢,大夫五介五牢。天子之席五重,諸侯之席三重,大夫再重。天子崩,七月而葬,五重八翣;諸侯五月而葬,三重六翣;大夫三月而葬,再重四翣。此以多爲貴也。豆之數,謂天子朔食,諸侯相食,及食大夫。《公食大夫禮》曰:“宰夫自東房薦豆六,設於醬東。”此食下大夫而豆六,則其餘著矣。《聘禮》:“致饔餼於上大夫,堂上八豆,設於戶西。”則凡致饔餼,堂上之豆數亦如此。《周禮》:公之豆四十,其東西夾各十有二。侯伯之豆三十有二,其東西夾各十。子男之豆二十有四,其東西夾各六。諸侯七介七牢者,周之侯伯也。大夫五介五牢者,侯伯之卿使聘者也。《周禮》:上公九介九牢,侯伯七介七牢,子男五介五牢。《聘儀》所云“上公七介,侯伯五介,子男三介”,乃謂其使者也。天子葬五重者,謂杭木與茵也。葬者,杭木在上,茵在下。《士喪禮》下篇陳器曰:“杭木橫三縮二,加杭席三,加茵,用疏布緇翦,有幅,亦縮二橫三。”此士之禮一重者,以此差之,上公四重。
○介音介,副也,後皆同;俗讀古賀反,非也。重,直龍反,下及注皆同。翣,所甲反。相食音嗣,下同。餼,許既反。夾,古洽反,又古協反。使,色吏反。杭木,苦浪反,又音剛,又戶剛反。茵音因。縮,所六反。
[疏]“禮有”至“爲貴也”。正義曰:“天子七廟”,尊者誠深孝篤,故立廟乃多世爲稱也。“諸侯五,大夫三,士一”者,德轉薄,故廟少爲稱也。“士一廟”者,據下士爲言,若適士則二廟也。
○“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者,謂天子朔食也。尊者宜備味,多乃稱之,故多致豆二十有六也。
○“諸公十有六”,上公也,謂更相朝時堂上之豆數也。
○“諸侯十有二”者,侯、伯、子、男也,亦謂相朝時堂上之豆數也。
○“上大夫八,下大夫六”者,皆謂主國食使臣堂上之豆數。
○“諸侯七介七牢”者,介,副也;牢,大牢也。謂諸侯朝天子,天子以大牢禮賜之也。《周禮》:公九介九牢,侯伯七,子男五。今言七,舉中言之也。
○“大夫五介五牢”者,臣爲君使,各降其君二等,此五介五牢,謂侯伯之卿,亦舉中言之。
○“諸侯之席三重”者,謂相朝時賓主皆然也。尊者須溫厚,故多重乃稱也。三重則四席也。熊氏雲:“三重則三席也。”
○“大夫再重”者,卑於人君故也。
○“天子崩,七月而葬,五重”者,五重謂杭木與茵也。尊者宜堅固,故多重也。
○“八翣”者,尊宜多鄣蔽以稱之也。
○“三重六翣”者,五等同也,卑於王,故鄣蔽少也。然前介及牢不雲天子者,天子無介,牢禮無等,及爲賓客之事。
○“再重四翣”者,諸侯大夫又卑,故從而少飾也。此以多爲貴也者,都結上之文也。
○注“豆之”至“四重”。
○正義曰:“豆之數,謂天子朔食,諸侯相食”者,以文連下,大夫六豆,上大夫八豆,皆食饗大禮,明天子諸侯之豆數,亦是大禮,故爲天子朔食,諸侯相食也。其天子齊則無文,亦當與朔食同也。皇氏雲:“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者,天子庶羞百二十品,籩豆各六十。今雲二十六者,說堂上數也。堂下東西夾各十七,兩十七合三十四,三十四就二十六,故合六十也。”今按禮有正羞庶羞,故《公食大夫禮》設韭菹醓醢六豆,“設於醬東”,是正羞也。將食士,羞庶羞,設於稻南膷臐膮牛炙之等。十六豆,謂之庶羞。又《掌客》雲“公豆四十”,又云“食四十”,則豆盛正羞。食,謂庶羞也,故鄭注《掌客》雲“食者,其庶羞美可食者”,是庶羞與正羞別。此上大夫八豆、下大夫六豆,皆爲正羞,而天子二十六豆亦爲正羞,故熊氏以爲正羞,醯醢百二十罋之等。但不知堂夾,若爲陳列皇氏以爲庶羞,其義非也。雲“《公食大夫禮》曰宰夫自東房薦豆六,設於醬東”者,鄭引以證下大夫六豆之義,雲“此食下大夫而豆六,則其餘著矣”者,下大夫六豆,設於堂上,則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諸公十有六、諸侯十有二亦設於堂上顯著可知,故云“其餘著矣”。雲“《聘禮》致饔餼於上大夫,堂上八豆,設於戶西”者,證明此經上大夫八豆之義也。按《公食大夫禮》亦有“上大夫八豆”之文,必引《聘禮》上大夫者,此以《公食大夫》是食禮,《聘禮》上大夫是致饔餼禮,欲見食與饔餼,堂上豆數同,故鄭此雲:“凡致饔餼,堂上豆數亦如此”,謂亦如此食下大夫之禮。雲“《周禮》;公之豆四十,其東西夾各十有二,侯伯之豆三十有二,其東西夾各十,子男之豆二十有四,其東西夾各六”,此豆數皆《周禮 掌客》文。其陳於堂上以東西夾,此鄭以意量之。按《聘禮》“致饔餼於上大夫,堂上八豆,西夾六豆,東方亦如之”,此是堂上東西夾各設其豆,東西夾又減於堂上之數。上公堂上十六豆,故知東西夾各十二。侯伯堂上十二,故知東西夾各十也。子男堂上亦十二,故知東西夾各六也。雲“諸侯七介七牢者,周之侯伯也”者,《大行人》雲:“上公介九人,禮九牢,侯伯介七人,禮七牢,子男介五人,禮五牢。”此獨言侯伯者,舉中言也。雲“大夫五介五牢者,侯伯之卿使聘者也”者,按《大行人》雲:凡卿大夫士之禮,各下其君二等,侯伯七介七牢,其臣既降二等,故卿大夫五介五牢,其介數得各下其君二等。君牢,則以爵等。五等之卿同牢。今言五牢者,唯據侯伯之卿降君二等也,其餘牢禮則否。雲“天子葬五重者,謂杭木與茵也”者,明五重之義。雲“葬者,杭木在上,茵在下”者,古者爲槨,累木於其四邊,上不不周,致茵於槨下,所以藉棺從上,下棺之後,又置杭木於槨之上,所以杭載於上。引“《士喪禮》下篇陳器曰:‘杭木橫三縮二,加杭席三,加茵,用疏布緇翦,有幅,亦縮二橫三。’此士之禮一重”者,引之者,證此經葬五重三重之義也。皇氏雲:“下棺之後,先加折於壙上,以承杭席。折,猶庪也。方鑿連木爲之,蓋如牀,縮者三,橫者五。無簀,於上加抗木。杭木之上加杭席三,此爲一重。如是者五,則爲五重。茵者,藉棺外下縟,用淺色緇布爲之,每將一幅,輒合縫爲囊,將茅秀及香草着其中,如今有絮縟也。而縮二橫三,每爲一重也。杭木上橫三,下縮二,以其在上象天,天數奇,故上三也;下象地,地數偶,故下二也。茵則上直二,下橫三,茵既在下,下法地也;上數二象地,下數三象天,以天三合地二,人中央也。故鄭注《士喪禮》下篇雲:“謂天三合地二,人藏其中焉。’”此皆皇氏之說也。今按《既夕禮》“杭木橫三縮二”,“茵縮二橫三”,鄭注云:“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象天三合地二,人藏其中。”如鄭此注,則茵縮二在下。皇氏雲:“茵縮二在上,橫三在下,象天裹於人。”與鄭注違,其義非也。雲“以此差之,上公四重”者,按天子既五,諸侯乃三,按豆數及棺之重數,上公與諸侯不同,今諸侯既三,明上公四重也。熊氏於此明筵之例,既是禮之通義,今略載焉。熊氏雲:“天子祫祭席五重,此文是也。禘則宜四重也。時祭三重,《司几筵職》是也。受神酢席亦然,大朝覲、大饗食、封國、命諸侯皆然。”知者,《司几筵職》文。其平常朝覲及燕,綯亦三重席,知者,以諸侯燕禮有加席故也。其臥席則亦“下莞上簟”,則《詩 斯干》所云是也。天子待諸侯則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待諸侯之孤亦然,故《公食大夫禮》注云:“孤爲賓,則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是也。待諸侯之卿大夫,則《公食》雲:上下大夫“蒲筵,常,緇布純,加萑席尋,玄帛純”,注云“謂三命大夫”是也。公食大夫雖是諸侯之法,然天子待之亦然也。天子於已臣子孤卿以下,蓋亦然。若其燕,此上等之人皆單席,故燕禮賓無加席,注云:“燕,私禮,臣屈也。”然天子燕臣亦然也。祭天則蒲越瑽鞂,《郊特牲》雲是也。自天地以外,日月山川五祀,則《郊特牲》鬼神之祭單席是也。及《司几筵》雲:“甸役則設熊席。”注:“表貉所設席。”亦是也。“顧命席”鄭注:“不用生時席,新鬼神之事故也。”諸侯則《司几筵》雲:“祭祀席,蒲筵繢純,加莞席酢席,紛純加繅席。”是祭祀二重也。諸侯相朝,亦二重也。相饗,此經三重,及《郊特牲》雲:“大饗君三重席而酢焉。”於燕則兩重,以介爲賓,或可賓亦單席也。待聘卿大夫諸侯,自坐,蓋亦兩重也。其聘者身則禮,時及饗食,孤則莞筵藻席,卿大夫則蒲筵萑席,故聘禮之賓改筵。注引《公食大夫禮》曰:“蒲筵萑席,公燕則以介爲賓。”故《郊特牲》雲:“三獻之介,君專席而酢焉。”此降尊以就卑是也。於已臣子,則燕禮賓無加席。卿辭重席,則司宮徹之。諸公亦無加席。大射,則賓有加席,以射辯尊卑故也。然則饗食已卿大夫亦重席。其祭社稷山川亦單席,大夫士祭祀止一席也,故《特牲》、《少牢》無異席也。其卿大夫依法再重席,燕禮,賓及卿一席,屈也。聘,賓爲苟敬席屈。大射,賓雖加席,餘卿一席,亦屈也。然則孤卿大夫再重正也,故《鄉射》注“大夫再重席正也”。然則《鄉飲酒》諸公三重席者,鄉人特尊之也。故諸公“升如賓禮,辭一席,使人去之”,注“謙自同於大夫”是也。“大夫再重”,“有諸公則辭加席,委於席端,主人不徹,無諸公則大夫辭加席,主人對,不去加席”,注云“大夫席再重也”。卿大夫爲主人正一重席者,以賓,鄉人之賢者,故下之也。《公食》“賓坐,遂卷加席,公不辭”者,注云:“贊者以告公,公聽之,重來優賓也。”凡儀禮之例,一種席皆稱重,故《燕禮》注云:“重席,重蒲筵。”是也。所以鄉射大夫辭加席,亦是一種。稱加者,以上己雲公三重,大夫再重,故變雲加耳。若餘經雖異席亦稱重,則此經是也。凡席有兩則稱二重,有一則稱一重,與棺重別也。
有以少爲貴者。天子無介,祭天特牲。天子適諸侯,諸侯膳以犢。諸侯相朝,灌用鬱鬯,無籩豆之薦。大夫聘禮以脯醢。天子一食,諸侯再,大夫、士三,食力無數。大路繁纓一就,次路繁纓七就,圭璋特,琥璜爵。鬼神之祭單席。諸侯視朝,大夫特,士旅之。此以少爲貴也。天子無介,無客禮也。灌,獻也。一食、再食、三食,謂告飽也。食力謂工商農也。大路繁纓一就,殷祭天之車也。《周禮》“王之五路”,“玉路繁纓十有二就”,“金路九就”,“象路七就”,“革路五就”,“木路翦繁鵠纓”。圭璋特,朝聘以爲瑞,無幣帛也。琥璜爵者,天子酬諸侯,諸侯相酬,以此玉將幣也。大夫特,士旅之,謂君揖之。
○犢音獨,本亦作特。朝,直遙反,下及注同。灌,古亂反,注同。鬯,醜亮反。脯醢,上音甫,下音海。繁,步幹反,下及注同。琥音虎,又作虎。璜音黃。單音丹。翦,子淺反,一音箋。鵠,胡毒反。
[疏]“有以”至“貴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以少爲貴,亦是稱之義也。
○“天子無介”者,爲賓用介,而天子以天下爲家,既不爲賓客,故無介也。
○“祭天特牲”者,特,一也。天神尊,尊質,故止一特也。
○“天子適諸侯,諸侯膳以犢”者,諸侯事天子如天子事天,天子事天既用一牛,故天子巡守過諸侯境土,諸侯奉膳亦止一牛而已也。
○“諸侯相朝,灌用鬱鬯”者,轉卑,須味轉多也。諸侯相朝,謂五等自相朝也。灌,獻也。天子祭天不用鬱鬯,諸侯膳天子亦無鬱鬯,而自相朝,朝享禮畢,未饗食之前,主君酌鬱鬯之酒以獻賓,示相接以芬芳之德,不在殽味也。何以知朝享畢而灌?按《司儀職》雲:凡諸公相爲賓,將幣畢,雲儐亦如之。鄭雲:儐,謂以鬱鬯禮儐也。上於下曰禮,敵者曰儐,而引《禮器》“諸侯相朝,灌用鬱鬯,無籩豆之薦”,謂此朝禮畢。儐,賓也。按《大行人》雲:“上公”、“王禮再祼而酢”,則諸侯朝天子,天子灌用鬱鬯。此特雲“諸侯相朝”者,此經據以少爲貴,諸侯於天子無鬱鬯,諸侯相朝,則設鬱鬯,欲見卑者禮多,故特舉諸侯相朝也。
○“無籩豆之薦”者,義在少而不在味,故唯有鬯而無殽也。
○“大夫聘禮以脯醢”者,大夫出使行聘禮畢,主國禮之,酌以酒,而又有脯醢,無芬芳之德,故須味稍多也。
○“天子一食”者,食猶飧也。尊者常以德爲飽,不在食味,故每一飧輒告飽,而待勸之乃更飧,故云一食也。
○“諸侯再”者,德降天子,故至再飧而告飽,須勸乃又食。
○“大夫士三”者,德轉少,告轉疏也,故《少牢特牲禮》皆三飯而告飽也。
○“食力無數”者,食力謂工商農庶人之屬也。以其無德不仕,無祿代耕,故但陳力就業乃得食,故呼食力也。此等無德,以飽爲度,不須告勸,故飧無數也。庾雲:“食力,力作以得食也。”
○“大路繁纓一就”者,大路,殷祭天之車也。殷猶質,以木爲車,無別雕飾,乘以祭天,謂之大路也。繁謂馬腹帶也。纓,鞅也。染絲而織之曰罽,五色一匝曰就,就,成也,言五色匝一成,車既樸素,故馬亦少飾,止一就也。
○“次路繁纓七就”者,次路,殷之第三路也。供卑用,故就多也。然《郊特牲》雲:“大路一就,先路三就,次路五就。”而此雲次路七就,鄭注《郊特牲》以此雲“七”爲誤。
○“圭璋特”者,圭璋,玉中之貴也。特,謂不用他物媲之也。諸侯朝王以圭,朝後執璋,表德特達,不加物也。
○“琥璜爵”者,琥璜,是玉劣於圭璋者也。天子饗諸侯,或諸侯自相饗,行禮至酬時,則有幣將送酬爵,又有琥璜之玉將幣,故云琥璜爵也。琥璜既賤,不能特達,故附爵乃通也。崔氏雲:諸侯貴者以琥,賤者以璜,則公侯以琥,伯子男以璜也。
○“鬼神之祭單席”者,神道異人,不假多重自溫,故單席也。
○“諸侯視朝,大夫特,士旅之”者,視朝,謂日出視諸臣之朝者也。特猶獨也。旅,衆也。君行日出路門視諸臣之朝,若大夫,則君人人揖之;若士,則不問多少,而君衆共一揖之也。是大夫貴,故人人得揖,士賤,故衆共得一揖。是以少爲貴也。此諸侯所尊者少,故大夫特、士旅之。若天子之朝,所尊者多,故《司士》雲:“孤卿特揖,大夫以其等旅揖,士旁三揖。”是也。
○注“天子”至“揖之”。
○正義曰:此雲天子無介,謂無以客禮陳擯介也。其實餘事亦有介副,故鬯人共介鬯,是天子臨鬼神使介執鬯也。雲“一食、再食、三食,謂告飽也”者,按《儀禮 特牲》有九飯,《少牢》十一飯,鄭雲:“諸侯十三飯,天子十五飯。”此雲“一食、再食”,與彼不同,此據食畢更加飯告飽之數也。雲“食力謂工商農也”者,以經既雲“大夫、士”,別雲“食力”,大夫士之下,唯有工商農,故知食力是工商農也。若對文言之,則庶人食力,故《晉語》雲:“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也。”雲《周禮》王之五路,玉路繁纓十有二就,金路九就,象路七就,革路五就,水路翦繁鵠纓”者,皆《周禮 巾車》文。按《巾車》雲:“一曰玉路,鍚樊纓十有再就,建大常,十有二斿以祀。二曰金路,鉤樊纓九就,建大旂以賓。三曰象路,朱樊纓七就,建大赤以朝。四曰革路,龍勒條纓五就,建大白以即戎。五曰木路,前樊鵠纓,建大麾以田。”雲“圭璋特,朝聘以爲瑞,無幣帛也”者,《聘禮》曰:聘君以圭,聘夫人以璋。是聘也。《典瑞》雲:“公執桓圭,侯執信圭,伯執躬圭。”諸侯以相見及朝天子亦無束帛。是圭璋朝聘以爲瑞無幣帛。按《聘禮》行享之時,則璧以帛,琮以錦,是加束帛。又《小行人》雲“以玉合六幣,圭以馬”,注云:“二王之後享天子。”“璋以皮“,注云:“二王之後享後。”皮馬不上堂,唯圭璋特升堂,亦是圭璋特義也。雲“琥璜爵”者,天子酬諸侯,諸侯相酬,以此玉將幣也者,琥璜非爵名,經雲“琥璜爵”,故知琥璜送爵也。按《聘禮》:禮賓之幣,束帛乘馬,又“致饗以酬幣”,又“致食以侑幣”。鄭雲:“禮束帛乘馬,亦不是過也。”則諸侯於聘賓唯用束帛乘馬,皆不用玉,今琥璜送爵,故知是天子酬諸侯及諸侯自相酬也。
有以大爲貴者。宮室之量,器皿之度,棺槨之厚,丘封之大,此以大爲貴也。
○有以小爲貴者。宗廟之祭,貴者獻以爵,賤者獻以散,尊者舉觶,卑者舉角。五獻之尊,門外缶,門內壺,君尊瓦甒。此以小爲貴也。凡觴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觶,四升曰角,五升曰散。五獻,子男之饗禮也。壺大一石,瓦甒五斗,缶大小未聞也。《易》曰:“尊酒簋貳用缶。”
○量音亮。皿,命景反,《字林》音猛。散,悉旦反,注同。觶,文豉反。缶,方有反。甒音武。觚音孤。
[疏]“有以”至“貴也”。
○正義曰:“貴者獻以爵,賤者獻以散”,按《特牲》雲:“主人獻屍用角,角受四升,其器小。佐食洗散以獻屍,散受五升,其器大。”是尊者小,卑者大。按天子諸侯及大夫皆獻屍以爵,無賤者獻以散之文,禮文散亡,略不具也。《特牲》“主人獻屍用角”者,下大夫也。“尊者舉觶,卑者舉角”者,崔氏雲:按《特牲》、《少牢禮》,屍入舉奠觶,是尊者舉觶。《特牲》“主人受屍,酢受角飲”者,是卑者舉角,此是士禮耳。天子諸侯祭禮亡失,不具也。
○“五獻之尊”者,五獻,子男之饗禮也。凡王饗臣,及其自相饗,行禮獻數,各隨其命,子男五命,知五獻是子男。其饗有酒列尊之法,故云尊也。
○“門外缶”者,缶,尊名也。列尊之法,缶盛酒在門外。
○“門內壺”者,壺亦尊也,盛酒陳尊在門內。
○“君尊瓦甒”者,君尊,子男尊也,子男用瓦甒爲尊,故云君尊。瓦甒雲君尊,則壺、缶但飲諸臣也。不雲內外,則陳之在堂,人君而尊專惠也。
○“此以小爲貴也”者,小尊近君,大尊在門,是不重味,故以小爲貴爵也。
○注“凡觴”至“用缶”。
○正義曰:“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觶,四升曰角,五升曰散”者,皆《韓詩說》文。按《異義》:“今《韓詩說》一升曰爵,爵,盡也,足也。二升曰觚,觚,寡也,飲當寡少。三升曰觶,觶,適也,飲當自適也。四升曰角,角,觸也,不能自適,觸罪過也。五升曰散,散,訕也,飲不能自節,爲人所謗訕也。總名曰爵,其實曰觴,觴者餉也。觥亦五升,所以罰不敬,觥,廓也,所以著明之貌,君子有過,廓然明著,非所以餉,不得名觴。古《周禮說》:爵一升,觚三升,獻以爵而酬以觚,一獻而三酬則一豆矣。食一豆肉,飲一豆酒,中人之食。《毛詩說》:觥大七升。許慎謹按:《周禮》雲一獻三酬當一豆,若觚二升不滿一豆。又觥罰不過一,一飲而七升爲過多。”即駮之雲:“《周禮》獻以爵而酬以觚,觚,寡也。觶字角旁著氏,是與觚相涉誤爲觚也。南郡太守馬季長說:‘一獻三酬則一豆,豆當爲鬥,與一爵三觶相應。’”如鄭此言,是《周禮》與《韓詩說》同一也。此《周禮》一獻三酬,按《燕禮》獻以觚,又《燕禮》四舉酬,熊氏雲:“此一獻三酬,是士之饗禮也。若是君燕禮,則行無筭爵,非唯三酬而巳。若是大夫以上饗禮,則獻數又多,不唯一獻也。故知士之饗禮也。”雲“壺大一石,瓦甒五斗”者,《漢禮器制度》文也。此瓦甒即《燕禮》公尊瓦大也。雲“缶大小未聞也”者,今以小爲貴,近者小,則遠者大,缶在門外,則大於壺矣。按《禮圖》,瓦大受五斗,口徑尺,頸高二寸,徑尺大中,身銳下平。瓦甒與瓦大同。引《易》曰:“尊酒簋貳用缶。”《易 坎卦 六四爻辭》。按《六四》“尊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鄭雲:“六四上承九五,又五體在震上,天子大臣以王命出會諸侯。尊於簋副,設玄酒而用缶也。”
有以高爲貴者。天子之堂九尺,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天子諸侯臺門。此以高爲貴也。
○有以下爲貴者。至敬不壇,埽地而祭。天子、諸侯之尊廢禁,大夫、士棜禁。此以下爲貴也。廢猶去也。棜,斯禁也,謂之棜者,無足,有似於棜,或因名雲耳。大夫用斯禁,士用棜禁,如今方案,隋長局足,高三寸。
○壇,大丹反。棜,於據反。去,起呂反。斯禁,如字,劉昌宗音賜。隋,池果反。高如字,又古根反。
[疏]“有以”至“貴也”。
○正義曰:“天子之堂九尺”,此周法也。按《考工記》“殷人重屋”,“堂崇三尺”,鄭差之,雲“夏高一尺”,故知此九尺者,周法也。
○“至敬不壇,掃地而祭”者,此謂祭五方之天,初則燔柴於大壇,燔柴訖,於壇下掃地而設正祭,此周法也。
○“天子,諸侯之尊廢禁”者,謂廢去其禁。《司尊彝》爵鬯之尊用舟以承之,其犧象等六尊皆無用舟。又《燕禮》諸侯之法,“瓦大兩,有豐”,是無禁也。是天子諸侯廢禁。
○“大夫、士棜禁”者,謂大夫用棜,士用禁。
○注“棜斯”至“高三寸”。
○正義曰:棜,斯禁,此文謂之棜。按《鄉飲酒》是大夫禮謂之斯禁也。棜長四尺,廣二尺四寸,深五寸,無足,赤中,畫青雲氣,菱苕華爲飾。禁長四尺,廣二尺四寸,通局足高三寸,漆赤中,畫青雲氣,菱苕華爲飾,刻其足爲褰帷之形也。雲“謂之棜者,無足,有似於棜,或因名雲耳”者,棜是輿名,故《既夕禮》雲“設棜於東堂下”,注云:“棜,今之轝也。”又注《特牲》雲:“棜之制,如今大木轝矣。”上有四周,下無足,今大夫斯禁亦無足,似木轝之棜。故周公制禮,或因名此斯禁雲棜耳,故《少牢》“司宮尊兩甒於房戶之間,同棜”,是周公時已名斯禁爲棜也。今定本無“世人”二字,熊氏以爲後世人因名雲耳,謂後世作記之人,始名爲棜。其義非也。雲“大夫用斯禁”者,按《玉藻》雲:“大夫側尊用棜,則斯禁也。”按《鄉飲酒》“兩壺斯禁”,是大夫用斯禁也。《玉藻》雲:“士用禁。”又《士冠禮》、《士昏禮》承尊皆用禁,是士用禁也。謂之禁者,鄭注《士冠禮》雲:“名之禁者,因爲酒戒也。”按《鄉射》是士禮,而用斯禁者,以禮樂賢從大夫也。按《特牲》是士禮,而云“棜禁在東序”,士亦言棜者,鄭注云:“棜禁者,祭尚厭飫,故得與大夫同也。”雲“禁,如今方案,隨長局足,高三寸”者,按《漢禮器制度》而知。今按鄭注《儀禮》“棜,今無足”。轝,皇氏以爲棜,一頭足,一頭無足。未知有何馮據?且高下不等,何以承尊?其義非也。
禮有以文爲貴者。天子龍袞,諸侯黼,大夫黻,士玄衣纁裳。天子之冕,朱綠藻,十有二旒,諸侯九,上大夫七,下大夫五,士三。此以文爲貴也。此祭冕服也。朱綠,似夏、殷禮也。周禮,天子五采藻。
○卷本又作袞,同古本反。黼音甫。黻音弗。燻字又作纁,詳雲反。繰,本又作璪,亦作藻,同子老反,注同。
○有以素爲貴者,至敬無文,父黨無容。大圭不琢,大羹不和,大路素而越席,犧尊疏布鼏,樿杓,此以素爲貴也。大圭長三尺,抒上,終葵首。琢當爲“篆”,字之誤也。《明堂位》曰:“大路,殷路也。”鼏或作幕。樿,木白理也。
○“琢字又作琢,文轉反,徐又依字丁角反。大羹音泰。和,胡臥反。越席音活。犧尊,鄭素何反,王如字。幎,本又作幕,又作鼏,莫歷反。樿,章善反,又市戰反。杓,市幼反。長,直亮反。杼,直呂反。幕音莫。
孔子曰:“禮不可不省也。禮不同、不豐、不殺。”此之謂也。蓋言稱也。省,察也。不同,言異也。
○殺,所戒反,又所例反,下“而殺”、注“芟殺”皆同。
[疏]“禮有”至“稱也”。
○正義曰:“天子龍袞,諸侯黼,大夫黻,士玄衣纁裳”,人君因天之文章以表於德,德多則文備,故天子龍袞,諸侯以下,文稍少也。然《周禮》上公亦袞,侯伯鷩,子男毳,孤卿絺,大夫玄,士爵弁玄衣纁裳。今言諸侯黼,大夫黻,雜明夏、殷禮也。但夏、殷衣有日月星辰山龍,今雲龍袞者,舉多文爲首耳。日月之文,不及龍也。崔云然也。
○“天子之冕,朱綠藻,十有二旒”者,亦是夏、殷也。周藻五采也。十二謂旒數也。
○“諸侯九,上大夫七,下大夫五,士三”者,亦夏、殷也,周家旒數隨命數,又士但爵弁無旒也。
○“此以文爲貴也”者,是其稱也。
○注“此祭”至“採藻”。正義曰:此祭冕服也。既漫雲龍袞黼黻,故鄭雲此是祭祀冕服也。雲“朱綠,似夏、殷禮也。周禮,天子五采藻”者,鄭據經,非周法也。而云“似夏、殷”者,夏、殷無服禮文,今此文非周制,故云似也。熊氏雲:“朱綠以下,是夏、殷禮,其天子龍袞,諸侯黼,大夫黻等,皆周法,無嫌。諸侯雖九章七章以下,其中有黼也。孤絺冕而下,其中有黻,特舉黼黻而言耳。故《詩 採蘋》雲:‘玄袞及黼。’是特言黼也。《詩 終南》美秦襄公‘黻衣繡裳’,是特言黻也。”熊氏之義,逾於皇氏耳。
○“有以素”至“貴也”。
○“至敬無文”,“至敬”謂敬之至極,謂祭天服用大裘,是“無文”也。
○“父黨無容”者,謂父之族黨,是親質素,故事之無有折旋揖讓之容。
○“大圭不琢”者,大圭,天子朝日月之圭也,尚質之義但抒上,終葵首,而無琢桓蒲之文也。
○“大羹不和”者,大羹,肉汁也;不和,無鹽梅也。大古初變腥,但煮肉而飲其汁,未知調和,後人祭既重古,故但盛肉汁,謂之大羹不和。
○“大路素而越席”者,大路,殷家祭天車也。越席,蒲席也。祭天本質素,故素車蒲席也。
○“犧尊”者,先儒雲:“刻尊爲犧牛之形,用以爲尊。”鄭雲:“畫尊作鳳羽婆娑然,故謂娑尊也。”祭天既用陶匏,蓋以瓦爲尊,畫犧羽於上,或可用犧爲尊,是夏、殷禮也。周用陶也。皇氏以爲犧尊,即《周禮》犧象也。而祭天用陶匏者,謂盛牲牢及酌酒器,其義非也。具在《特牲疏》。“疏布鼏”者,疏,粗也;鼏,覆也。謂郊天時以粗布爲巾以覆尊也。故《冪人》雲:“祭祀,以疏布巾冪八尊。”注云:“以疏布者,天地之神尚質也。”
○“樿杓”者,樿,白理木也。貴素,故用白理木爲杓,而鄭注《周禮》亦云:“祭天爵不用玉也。”
○注“大圭”至“葵首”。
○正義曰:杼,殺也。長三尺,下頭方而殺其上,故云杼上。“終葵首”者,椎名也。於杼上之頭又爲方椎,故云終葵首也。
○“孔子”至“稱也”。
○“禮不可不省”,記者引孔子語證上諸事也。省,察也。禮既有諸事,所趣不同,不可不察,不察則禮道無由可知也。“禮不同”者,此是可省之事也,不同謂或高下、大小、文素之異也。
○“不豐”者,應少不可多,是不豐也。
○“不殺”者,應多不可少也,是不殺也。此之謂也。
○“蓋言稱也”者,此之謂上諸事也,上事各異,蓋是各言其有稱故也。此經總說在人稱之事也。
禮之以多爲貴者,以其外心者也。外心,用心於外,其德在表也。德發揚,詡萬物,詡猶普也,徧也。
○詡,況矩反。徧音遍。大理物博,如此,則得不以多爲貴乎?故君子樂其發也。發猶見也。樂,多其外見也。
○樂,五孝反,注同。見,賢遍反,下“外見”、“告見”皆同。
[疏]“禮之”至“發也”。
○正義曰:此一節以上言稱,作記之人因廣明稱之事。
○“禮之以多爲貴”者,此說禮之所以須多爲貴之意。
○“以其外心者也”,謂其用心於外也。用心於外,謂起自朝廷,廣及九州四海也。王者居四海之上,宜爲四海所畏服,故禮須自多厚顯德於外,於外亦以接物也,故云以其外心者也。《隱義》雲:“萬物在人,外非已所有,故以多爲貴也。”
○“德發揚,詡萬物”者,此以下解心在外義也。詡,普也,遍也。言王者撫有四海,宜發揚其德普遍萬物也。
○“大理物博”者,言王者大領理萬物之事,廣博如此,則得不以多爲貴乎者,結上也。既有德發於外,遍萬物,理博事條如此,則豈得不貴多乎?故貴之也。
○“故君子樂其發也”者,君子,則天子也。發,見也。既須外接,故所行事樂得其禮跡發見於外也。一雲君子謂民下識禮道者也。庾雲:“王功被於物,君子樂其外見也。”
禮之以少爲貴者,以其內心者也。內心,用心於內,其德在內。德產之致也精微,致,緻密也。
○致,直置反,注皆同。觀天下之物無可以稱其德者,萬物皆天所生,孰可奉薦以稱也。如此,則得不以少爲貴乎?是故君子慎其獨也。少其牲物,致誠愨。
○殼字又作愨,苦角反,下文同。
[疏]“禮之”至“獨也”。
○正義曰:此一節亦覆說禮之以少爲貴之意,以其內心者也。內心謂用心於內也。用心於內,謂行禮不使外跡彰著也。
○“德產之致也精微”者,此以下解心在內義也。德,天地之德也。產,生也。致,密也。言天地之德,生於萬物,深密,唯精唯微,無所遺忘者也。盧雲:“天地之德,所生至精至微也。”
○“觀天下之物,無可以稱其德”者,觀猶覽視也。言視天下萬物,皆是天地所生。若待彼所生,以報於彼,終非報義,故云無可以稱其德者也。如此則得不以少爲貴乎者,既無物可稱,則宜少外多內也。是其外跡,豈得不貴少乎?王雲:欲遍取萬物以祭天,終不能稱其德報其功,故以特犢貴誠愨之義也。
○“是故君子慎其獨也”者,獨,少也。既外跡應少,故君子用少而極敬慎也。前雲“故”,此雲“是故”者,慎之情深,故加“是”也。
古之聖人,內之爲尊,外之爲樂,少之爲貴,多之爲美。是故先王之制禮也,不可多也,不可寡也,唯其稱也。
[疏]“古之”至“稱也”。
○正義曰:此一節覆說聖人制禮,或內或外,或少或多,然後爲稱也。
○“古之聖人,內之爲尊”者,解內心也。天不可外報,所以內極敬慎,而其理爲尊也。
○“外之爲樂”者,解外心接物須廣大,故外極繁富,而其事可樂也。《隱義》雲:“樂多其外見者,謂衣服萬物,悉外見物也。已有功德,故得使有此物,以光輝祀先人爲樂也。”
○“少之爲貴”者,極心於內,故外以少爲貴也。
○“多之爲美”者,極禮跡於表,故以外多爲美也。
○“是故先王之制禮也,不可多也,不可寡也”者,合結多少乃異,而以有稱爲禮也。
是故君子大牢而祭謂之禮,匹士大牢而祭謂之攘。君子謂大夫以上。攘,盜竊也。
○匹士,本或作正士。攘,如羊反。上,時掌反。
[疏]“是故”至“之攘”。
○正義曰:此一節說禮既須稱中,則得禮,僣則盜竊。
○“君子大牢而祭謂之禮”者,君子,大夫以上。大夫常祭少牢,遣奠及卒哭、祔用大牢,故祭用大牢而謂之禮也。
○“匹士大牢而祭謂之攘”者,匹士,士也。攘,盜也。士常祭特豚,遣奠、卒哭、祔加一等少牢。若用大牢,則是盜竊用君子之禮也。然不直言士而言匹士者,更雲士,言其微賤,不得特使爲介乃行,故謂之匹也。《白虎通》雲“庶人稱匹夫”者,匹,偶也,與其妻偶,陰陽相戒之義也,故《論語》雲“匹夫匹婦”。檢於禮,本時有“匹”字作“正”字者,有通者雲:天子大夫常祭亦大牢,故此文雲大夫大牢,謂之禮正也。若諸侯大夫自常祭少牢,加一等乃大牢耳,少牢饋食是諸侯大夫禮也。崔氏亦用此義,然盧、王《禮》本並作“匹”字矣,今定本及諸本並作“正”字,熊氏依此本而爲“正”字,恐誤也。
管仲鏤簋朱紘、山節藻梲,君子以爲濫矣。濫亦盜竊也。鏤簋謂刻而飾之,大夫刻爲龜耳,諸侯飾以象,天子飾以玉。朱紘,天子冕之紘也,諸侯青組紘,大夫士當緇組紘纁邊。栭謂之節,樑上楹謂之梲。宮室之飾,士首本,大夫達棱,諸侯斫而礱之,天子加密石焉。無畫山藻之禮也。
○鏤簋,力豆反,下音軌。紘音宏。藻梲,章悅反,依字當作棳,樑上朱儒柱。栭音而。棱,力登反。斫,陟角反。礱,力工反。
[疏]“管仲”至“濫矣”。
○正義曰:此一節明奢而失禮之事。
○“管仲鏤簋朱紘”者,此是不稱之人也。管仲,齊大夫也。簋,黍稷器也。紘,冕之飾,用組爲之,以其組從下屈而上屬之,於兩旁垂餘爲纓。此鏤簋朱紘,是天子之飾,而管仲僣濫爲之也。
○“山節”者,山節謂刻柱頭爲斗拱,形如山也。
○“藻梲”者,謂畫樑上短柱爲藻文也。此是天子廟飾,而管仲僣爲之也。鄭注《明堂》雲:山節,刻盧爲山也;藻梲,畫侏儒柱爲藻文也。
○“君子以爲濫矣”者,君子識禮者也,謂管仲行此事是爲竊濫也。
○注“鏤簋”至“禮也”。
○正義曰:鏤簋謂刻而飾之,鏤謂刻鏤,故知刻而飾之。雲“大夫刻爲龜耳”者,按《少牢》“敦皆南首”鄭注云:“敦有首者,尊者器飾也。飾蓋象龜,周之禮:飾器各以其類,龜有上下甲也。龜、簋聲相近,故知爲龜形也。
○雲“諸侯飾以象”者,按《燕禮》有象觚,故知飾以象也。雲“天子飾以玉”者,按《周禮》九嬪雲:“贊玉齍。”《玉府》雲:“共玉敦。”是也。雲“朱紘,天子冕之紘也,諸侯青組紘”,皆《祭義》文也。
○雲“大夫士當緇組紘纁邊”者,按《士冠禮》“緇組紘纁邊”是士也。天子諸侯用純,大夫當用雜,故宜與士同也。雲“栭謂之節,樑上楹謂之梲”者,《釋宮》文。其樑上楹謂之梲,孫炎雲:“樑上侏儒柱也。”又云:“栭謂之節,李巡本‘節’作‘楶’,謂薄盧一名節,皆謂斗栱也。”熊氏雲:“栭上著木須檼,謂之盧,即今之<木沓>木也。”以盧與栭異物,其說非也。雲“宮室之飾,士首本,大夫達棱,諸侯斫而礱之,天子加密石焉”者,此莊二十四年《穀梁傳》文,彼雲“大夫斫之,士斫本”,與此異。按《禮緯 含文嘉》雲:“大夫達棱,謂斫爲四棱,以達兩端。”士首本者,士斫去木之首本,令細與尾頭相應,《晉語》及《含文嘉》並《穀梁傳》,雖其文小異,大意略同也。此管仲所僣,皆天子之禮。知者,《明堂位》雲“山節,藻梲”,“梲子之廟飾”故也。
晏平仲祀其先人,豚肩不揜豆,澣衣濯冠以朝,君子以爲隘矣。隘猶狹陋也。祀不以少牢,與無田者同,不盈禮也。大夫士有田則祭,無田則薦。澣衣濯冠,儉不務新。
○澣又作浣,戶管反。濯,直角反。朝,直遙反。隘,本又作阨,於賣反。
○是故君子之行禮也,不可不慎也。衆之紀也,紀散而衆亂。言二大夫皆非也。紀,絲縷之數有紀。
[疏]“晏平”至“衆亂”。
○正義曰:此一節論儉而不中禮,非稱之事。
○“豚肩不揜豆”者,晏平仲,齊大夫也。大夫祭用少牢,士用特豚,而平仲今用豚,豚又過小,並豚兩肩不揜豆也。必言肩者,周人貴肩也。肩在俎,今雲豆,喻其小,假豆言之,其實在俎,不在豆也。
○“澣衣濯冠以朝”者,大夫須鮮華之美,而晏氏澣衣濯冠以朝君,是不華也。
○“君子以爲隘矣”者,隘,狹也。識禮君子,評其大儉褊狹。
○注“祀不”至“者同”。
○正義曰:“與無田者同”,謂與無田之士同,不關大夫也。無田大夫,猶用羔羊也。
孔子曰:“我戰則克,祭則受福,蓋得其道矣。”我,我知禮者也。克,勝也。
[疏]“孔子”至“道矣”。
○此一節論孔子述知禮之人,自稱戰、克、祭、受福之事。
○“我戰則克,祭則受福”者,又引《郊特牲》語結稱也。我謂知禮者。克,勝也。言知禮之人,戰必勝,祭必受福,蓋得其道矣者,解所以戰勝而祭受福也。戰勝、祭受福,是所爲得道,不多不少,隨而稱當也,祗爲二大夫之不稱也。然此無戰事,祇應雲祭受福,而此連言戰者,彼爲二句相連,故合引之也,且彼因祭之田獵,而教戰選兵,祭有戰事。
○注“我,我知禮者也”。
○正義曰:知非孔子自我者,君子務在謙光,不應自言祭祀受福之事,故知述知禮者而言我也。
君子曰:“祭祀不祈,祈,求也。祭祀不爲求福也。《詩》雲“自求多福”,福由巳耳。
○爲,於僞反,下“爲母”、“爲父母”皆同。不麾蚤,麾之言快也。祭有時,不以先之爲快也。齊人所善曰麾。
○摩,本又作麾,毀皮反,齊人謂快爲麾。蚤音早。不樂葆大,謂器幣也。葆之言褒也。
○葆音保,又保毛反,本又作保。不善嘉事,嘉事之祭,致夫人是也。禮宜告見於先祖耳,不善之而祭。牲不及肥大,薦不美多品。”以禮之義,有以小少爲貴也。
[疏]“君子”至“多品”。
○正義曰:此一節論祭祀之事,依禮而行,不樂華美。祭祀不祈者,祈,求也。凡祭祀之禮,本爲感踐霜露思親,而宜設祭以存親耳,非爲就親祈福報也。
○“不麾蚤”者,麾,快也;蚤謂先時也。孝子感霜露應心而思親,思親而宜祭,不以霜露未至而先時早設爲快也。
○“不樂葆大”者,葆者,褒也。褒,崇高之稱也。祭之器幣,大小長短自有常宜,幣通丈八尺,豆盛四升,不以貴者貪高大爲之也。
○“不善嘉”者,嘉事,冠、昏也。人年二十成人,自宜冠,三十嗣世自宜昏。若無親者,昏三月祭以告廟,冠畢掃地而祭禰,並是有爲而然,非謂善之而設祭。
○“牲不及肥大”者,謂郊牛繭栗、宗廟角握、社稷尺,各有所宜,不必須並及肥大也。
○“薦不美多品”者,薦祭品味宜有其定,不以多爲美,故《郊特牲》而社稷大牢是也。
○注“祈求”至“已耳”。
○正義曰:按《鄭志》答趙商問:“祭祀不祈,商按:《周禮》設六祈之科禱攘而祭,無不祈,故敢問《禮記》者何義也?”鄭答雲:“祭祀常禮,以序孝敬之心,當專一其志而已。禱祈有爲言之,主於求福,豈禮之常也。又鄭《發墨守》雲:“孝子祭祀,雖致其誠信與其忠敬而巳,不求其爲,而祝、屍嘏主人曰:皇屍命工祝,承致多福無疆於女孝孫,來女孝孫,使女受祿於天,宜稼于田,眉壽萬年,勿替引之。”若此祭祀,內盡巳心,外亦有祈福之義也。
○注“嘉事”至“是也”。
○正義曰:按桓三年齊侯使仲年來聘致夫人,於時公取文姜三月廟見,故仲年來致夫人。於時無祭,而云嘉事之祭者,當致夫人之時,必告廟也。故《曾子問》卿大夫取妻三月,有廟見之禮。
孔子曰:“臧文仲安知禮!夏父弗綦逆祀而弗止也。燔柴於奧。文仲,魯公子彄之曾孫臧孫辰也。莊、文之間爲大夫,於時爲賢,是以非之不正禮也。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始逆祀,是夏父弗綦爲宗人之爲也。奧當爲爨字之誤也,或作竈。禮,屍卒事,而祭饎爨饔爨也。時人以爲祭火神乃燔柴。
○父音甫。不綦音忌;不,亦作弗。燔音煩,又芳雲反。奧依注作爨,七亂反,下同。彄,苦侯反。大廟音太,下注“太平”、下文“太廟”並同。躋,子西反,升也,本又作躋。饎爨,昌志反,下七亂反。夫奧者,老婦之祭也。盛於盆,尊於瓶。”老婦,先炊者也。盆、瓶,炊器也。明此祭先炊,非祭火神,燔柴似失之。
○盛音成。瓶,步丁反。
[疏]“孔子”至“於瓶”。
○正義曰:此以下引仲尼證不得所宜之人也。文仲,魯大夫也,事莊閔僖文四君,時人衆尊爲知禮,故孔子證其不知禮之事,以譏時人也。
○“夏父弗綦逆祀而弗止也”者,此非禮之一事也。魯閔公、僖公俱是莊公之子,閔適而小,僖庶而大。莊公死而立閔爲君,僖時爲臣,閔少而死,後乃立僖爲君。僖死,僖公子文公立。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是時夏父弗綦爲宗伯典禮,佞文公雲:“吾見新鬼大故鬼小。”使列昭穆,以閔置僖下,是臣在君上爲逆亂昭穆。時臧文仲爲卿大夫,見有此逆祀之事而不諫使止,故云安知禮也。
○“燔柴於奧”者,此又非禮之事。奧音爨,爨以爨煮爲義也。禮,祭至屍食竟而祭爨神,言其有功於人,人得飲食,故祭報之。而夏父弗綦爲禮官,謂爨神是火神,而遂燔柴祭之,此是失禮。而文仲又不能諫止之,又爲不知禮也。
○“夫奧者,老婦之祭也”者,既譏燔柴於爨,又明祭爨不可以燔柴之義。爨者,是老婦之祭,其祭卑,唯盛食於盆,盛酒於瓶,卑賤若此,何得燔柴祭之也?
○注“文仲”至“燔柴”。
○正義曰:雲“文仲,魯公子彄之曾孫臧孫辰也”者,按《世本》:”孝公生僖伯彄,彄生哀伯達,達生伯氏瓶,瓶生文仲辰“,是公子彄曾孫也。雲“莊、文之間爲大夫”者,按莊二十八年臧孫辰告糴於齊,文二年縱逆祀,是莊、文之間爲大夫。雲“於時爲賢”者,襄二十四年《左傳》雲:先大夫曰臧文仲,既沒,其言立於後世,死猶不朽。是於時爲賢也。雲“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始逆祀”者,按文二年《公羊傳》雲:“大事者何?大祫也。逆祀奈何?先禰而後祖也。”何休雲:“近取法《春秋》,惠公與莊公當同南面西上,隱、桓與閔、僖亦當同北面西上。閔、僖爲兄弟,以繼代言之,有父子君臣之道。”此恩義逆順,故云“先禰後祖”,此《公羊》之義也。按《外傳》雲:“躋僖公,弗綦雲:明爲昭,其次爲穆。”以此言之,終文公至惠公七世,惠公爲昭,隱公爲穆,桓公爲昭,莊公爲穆,閔公爲昭,僖公爲穆。今躋僖公爲昭,閔公爲穆,自此以下,昭、穆皆逆,故定公八年順祀先公,服氏雲:“自躋僖公以來,昭、穆皆逆。”是同《國語》之說,與何休義異。《公羊》董仲舒說躋僖雲逆祀,小惡也;《左氏》說爲大惡也。許君謹按:同《左氏》說。鄭駮之雲:“兄弟無相後之道,登僖公主於閔公主上,不順,爲小惡也。”如鄭此意,正以僖在閔上謂之爲昭,非昭穆也。雲“奧,當爲爨字之誤也”者,下文雲“老婦之祭,盛於盆,尊於瓶”,故知非奧也。奧者,夏祀竈神,其禮尊,以老婦配之耳。故《中霤禮》祭竈,先薦於奧,有主有屍,用特牲迎屍,以下略如祭宗廟之禮,是其事大也。爨者,宗廟祭祀,屍卒食之後,特祭老婦,盛於盆,尊於瓶,是其事小也。雲“或作竈”者,諸《禮記》本有作“竈”字,故云“或”也。雲“禮,屍卒食,而祭饎爨饔爨也”者,《特牲記》注舊說雲:“宗婦祭饎爨,亨者祭饔爨,用黍肉而已,無籩豆俎。”雲“時人以爲祭火神乃燔柴”者,依屍卒食而祭饎爨饔爨,當時失禮,又以此爲祭火神,遂乃燔柴,故文雲燔柴於奧,明失禮也。皇氏雲:“弗綦既以逆祀爲是,又以燔柴祭爨爲是。”雲“祭火神乃燔柴”者,熊氏雲:“宗伯以實柴祀日月星辰,有大火之次,故祭火神乃燔柴。”按《異義》:竈神,今禮戴說引此燔柴盆瓶之事,古《周禮》說顓頊氏有子曰黎,爲祝融,祀以爲竈神。許君謹按:同《周禮》。鄭駮之雲:“祝融乃古火官之長,猶后稷爲堯司馬,其尊如是。王者祭之,但就竈陘,一何陋也?祝融乃是五祀之神,祀於四郊,而祭火神於竈陘,於禮乖也。”如鄭此言,則祝融是五祀之神,祀於郊。奧者,正是竈之神,常祀在夏,以老婦配之,有俎及籩、豆,設於竈陘,又延屍入奧。爨者,宗廟祭後,直祭先炊老婦之神,在於爨竈。此祝融並奧及爨三者所以不同也。
禮也者,猶體也。若人身體。體不備,君子謂之不成人。設之不當,猶不備也。禮有大有小,有顯有微。大者不可損,小者不可益,顯者不可揜,微者不可大也。故《經禮》三百,《曲禮》三千,其致一也。致之言至也。一,謂誠也。《經禮》謂《周禮》也,《周禮》六篇,其官有三百六十。曲猶事也,事禮謂今禮也。禮篇多亡,本數未聞,其中事儀三千。
○當,丁浪反。未有入室而不由戶者,三百、三千,皆猶誠也。
[疏]“禮也”至“屍者”。
○正義曰:此一節論因上禮之有稱,故此以下,廣明三代之禮皆由誠信乃合。亦各依文解之。
○“禮也者,猶體也”者,猶若人身體也。
○“體不備,君子謂之不成人”,釋體也。人身體髮膚、骨肉、筋脈備足,乃爲成人。若片許不備,便不爲成人也。
○“設之不當,猶不備也”者,合譬也。禮既猶如人之有體,體雖備,但設之不當,則不成人,則設禮不當亦不成禮,猶人體之不當也。所以已祭天地,復祭山川社稷;已事生人,復祭宗廟,是備祭之義也。“禮有大”者,謂有大及多爲貴也。“有小”者,謂有小及少爲貴也。“有顯”者,謂有高及文爲貴也。“有微”者,謂有素及下爲貴也。“大者不可損,小者不可益,顯者不可揜,微者不可大也”者,各隨其體而設禮,不得不當也。
○“故《經禮》三百,《曲禮》三千”者,既設禮大小隨於萬體,不可不備,故周公制禮,遂有三千三百之多也。“其致一也”者,致,至也。一,誠也。雖三千三百之多,而行之者皆須至誠,故云一也。若損大益小,揜顯大微,皆失至誠也。周公攝政七年,制禮作樂,爲設官分職之法,亦名《周官》,有六卿,每卿下各有屬官六十,凡三百六十經。秦焚燒之後,至漢孝文帝時,求得此書,不見《冬官》一篇,乃使博士作《考工記》補之,非上之義,唯證《周禮》三百六十職也。
○“未有入室而不由戶”者,室猶禮也。戶猶誠也。入室必由戶,行禮必由誠,故云未有入室而不由戶,行禮不由誠者,言皆由誠也。
君子之於禮也,有所竭情盡慎,致其敬而誠若,謂以少小下素爲貴也。若,順也。有美而文而誠若。謂以多大高文爲貴也。
[疏]“君子”至“誠若”。
○正義曰:此經覆明上以少小下素之義。
○“有所竭情盡慎,致其敬而誠若”者,謂所以少小下素爲貴者,當求諸於內,有所求竭已情,盡其戒慎,致其恭敬而行,至誠和順,故以少小下素爲貴也。
○“有美而文而誠若”:此一經明多大高文爲貴之義。“有美而文”者,謂有威儀之美,而文章顯著,而行至誠和順者,章之於外,故須多大高文也。言內行誠順,則以少小下素求諸內也,外行誠順,則以多大高文章之外也。
君子之於禮也,有直而行也,謂若始死哭踊無節也。有曲而殺也,謂若父在爲母期也。
○期音基。有經而等也,謂若天子以下至士庶人爲父母三年。有順而討也,討猶去也,謂若天子以十二,公以九,侯伯以七,子男以五爲節也。
○去,起呂反,下“去之”同。有摲而播也,摲之言芟也,謂芟殺有所與也。若祭者貴賤皆有所得,不使虛也。
○摲,所監反,又所覽反。芟,所鹹反。有推而進也,謂若王者之後,得用天子之禮。有放而文也。謂若天子之服,服日月以至黼黻。
○放,方往反,下“有放”、“必放”同。有放而不致也,謂若諸侯自山龍以下。
○不致,本或作“不至”。有順而摭也。謂若君沐梁,大夫沐稷,士沐梁。
○摭,之石反。
[疏]“君子”至“摭也”。
○正義曰:此經廣明禮意不同。
○“有直而行也”者:君子於禮,一事也。直而行,謂親始死,孝子哀慼哭踊無節,直在已天性而行也。
○“有曲而殺也”者:二事也。曲殺謂服父斬衰三年,爲母齊衰期,是曲殺也。
○“有經而等也”者:三事也。經,常也。常而等,謂上自天子,下至庶人,雖尊卑有異,而服其父母,則貴賤同等也。
○“有順而討也”者:四事也。順猶順序,討猶去也,謂天子至尊,每十二爲節,自此以下,轉相降差,公九,侯伯七,子男五,順序而稍去之也。
○“有摲而播也”者:五事也。摲,芟也。播,布也。謂君祭而羣臣助祭得俎,而下至胞翟一切悉有所得,是芟上貴之分,以布遍於下也。
○“有推而進也”者:六事也。謂二王之後,已喪天位,而天子必推而進之,使用王禮也。
○“有放而文也”者:七事也。放,法也。謂天子畫日月星辰於衣服,是法天以爲文。
○“有放而不致也”者:八事也。致,極也。謂諸侯以下,亦有放法而不得極也。
○“有順而摭也”者:九事也。摭猶拾取也。謂若君沐梁,大夫用稷,士用梁,士卑不嫌,是拾君之禮而用之也。
三代之禮一也,民共由之,或素或青,夏造殷因。一也,俱趨誠也。由,用也。素尚白,黑尚青者也。言所尚雖異,禮則相因耳。孔子曰:“殷因於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於殷禮,所損益可知也。”變白黑言素青者,秦二世時,趙高欲作亂,或以青爲黑、黑爲黃,民言從之,至今語猶存也。
[疏]“三代”至“殷因”。
○正義曰:此一節廣明三代損益不同。
○“三代之禮一也”者,謂三代所行之禮雖各別,一皆趍於至誠,故云一也。
○“民共由之”者:由,用也。非唯君行禮用誠如一也,民亦共用誠如一也。
○“或素”者:前明三代雖異,而俱用誠是同,此述其跡異也。或素,尚白也,尚白,殷世之禮也。
○“或青”者:尚黑,夏世之禮也。然夏先殷後,今先雲“或素”者,記是周時,今欲見周因於殷,殷因於夏禮也。
○“夏造”者,往來之禮雖同,而先從夏始,故云夏造也。
○“殷因”者,因於夏禮而用之,故云殷因也。
○注“一也”至“存也”。
○正義曰:“一也,俱趨誠也”,文承上“《經禮》三百,《曲禮》三千,其致一也”。一謂至誠,故知此一亦至誠也。雲“青尚黑者也”者,夏以十三月爲正,於時草之萌牙變白而青也,夏正尚黑,故也青謂黑也。雲“秦二世時,趙高欲作亂,或以青爲黑、黑爲黃,民言從之,至今語猶存也”者,按《史記》秦二世名胡亥,於時丞相趙高欲殺二世,未知人從己否,乃指鹿爲馬,人畏趙高,皆稱鹿爲馬,是其事也。其以青爲黑以黑爲黃,即鹿馬之類也。鄭去胡亥既近,相傳知之。此作記之人在胡亥之後,故或素或青。若王肅之說,則異於此,故《家語》雲:“夏後以水德而王,色尚黑。周以木德王,色尚黃。舜以土德王,色尚白。”《聖證論》王肅以爲夏同堯,皆尚其紫色,舜土德王尚白,而尚青者,土以生爲功,東方生物之始,故尚青。土既尚青,水則闢之青而用白也,故殷是水德而尚白。王肅此說,與《檀弓》、《緯候》文乖,不可用也。
卷二十四 禮器第十
周坐屍,詔侑武方,其禮亦然,其道一也。言此亦周所因於殷也。武,當爲“無”,聲之誤也。方猶常也。告屍行節,勸屍飲食無常,若孝子之爲也。孝子就養無方。詔侑,或爲韶囿。
○侑音又,本或作宥。武音無。養,羊讓反。詔圜音圓,下“圜丘”同,本亦作詔圓。夏立屍而卒祭,夏禮,屍有事乃坐。殷坐屍,無事猶坐。周旅酬六屍。使之相酌也。后稷之屍,發爵不受旅。曾子曰:“周禮其猶醵與?”合錢飲酒爲醵,旅酬相酌似之也。《王居明堂之禮》:“仲秋,乃命國醵。”
○醵,其庶反,又其約反。與音餘。
[疏]“周坐”至“醵與”。
○正義曰:此一節論三代屍不同。
○“周坐屍”者,此言有周之所因於殷也,殷人坐屍,周因坐之也。
○“詔侑武方”者,亦因殷也。詔,告也。侑,勸也。方,常也。子事父母,就養無方,故在宗廟之中,禮主於孝,凡預助祭者,皆得告屍威儀,勸屍飲食,無常人也。
○“其禮亦然”者,其於周禮侑屍及詔侑無方之禮,亦因於殷禮,故云“亦然”也。“其道一也”者,其用至誠之道一也。
○“夏立屍而卒祭”者,此更本殷周所損益相因也。夏祭乃有屍,但立,猶質,言屍是人,人不可久坐神坐,故屍唯飲食暫坐。若不飲食時,則屍倚立,以至祭竟也。
○“殷坐屍”者,此殷因夏之有立屍,而損其不坐之禮,益爲恆坐之法也,是殷轉文也。言屍本象神,神宜安坐,不辯有事與無事皆坐也。
○“周旅酬六屍”者,此周之因殷而益之也。旅酬六屍,謂祫祭時聚羣廟之主於太祖后稷廟中,后稷在室西壁東向,爲發爵之主,尊,不與子孫爲酬酢,餘自文武二屍就親廟中,凡六,在後稷之東,南北對爲昭穆,更相次序以酬也。殷但坐屍,未有旅酬之禮,而周益之也。然大祫多主,而唯雲“六屍”者,先儒與王肅並雲:“毀廟無屍,但有主也”。
○“曾子曰周禮其猶醵與”者,曾子引世事證周禮旅酬之儀象也。醵,斂錢共飲酒也。凡相敵斂錢飲酒,必非忘懷之酌,得而遽飲,必令平遍不偏頗,與《周禮》次序旅酬相似也。其,王肅禮作“遽”,注云:“曾子以爲使六屍旅酬,不三獻,猶遽而略。”
○“告屍”至“爲也”。
○正義曰:告屍行節,解經詔也。勸屍飲食,解經侑也。案《特牲》、《少牢》延屍及詔侑相屍之禮,皆是祝官,則是有常,而云無常者,熊氏雲:“謂就衆祝之中,但是祝官皆得爲之,不常用一祝也。”案《周禮》大祝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小祝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是皆得相侑屍也。
君子曰:禮之近人情者,非其至者也。近人情者褻,而遠之者敬。
○近,附近之近,注同。遠,於萬反。郊血,大饗腥,三獻爓,一獻孰。郊,祭天也。大饗,祫祭先王也。三獻,祭社稷五祀。一獻,祭羣小祀也。爓,沉肉於湯也。血腥爓孰遠近備古今也。尊者先遠,差降而下,至小祀孰而已。
○爓,似廉反。是故君子之於禮也,非作而致其情也,作,起也。敬非已情也,所以下彼。
○下,戶嫁反。此有由始也。有所法也。是故七介以相見也,不然則已愨,三辭三讓而至,不然則已蹙。已猶甚也。愨、蹙,願貌,大願則辭不見,情無由至也。
○蹙,本又作慼,子六反,又音促。願音原。大音泰。見,賢遍反,下“龍見”同。故魯人將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頖宮;上帝,周所郊祀之帝,謂蒼帝靈威仰也。魯以周公之故,得郊祀上帝,與周同。先有事於頖宮,告后稷也。告之者,將以配天,先仁也。頖宮,郊之學也,《詩》所謂頖宮也,字或爲郊宮。
○頖,本或作泮,依注音判。晉人將有事於河,必先有事於惡池;惡,當爲“呼”,聲之誤也。呼池、漚夷,幷州川。
○惡,依注音呼,又音虖,好故反。池,大河反。注同。嘔夷,烏侯反。齊人將有事於泰山,必先有事於配林。配林,林名。
○泰,本或作大,音同,下注放此。三月系,七日戒,三日宿,慎之至也。系,系牲於牢也。戒,散齊也。宿,致齊也。將有祭祀之事,必先敬慎如此,不敢切也。
○順之至也,順當作慎。散齊,悉旦反,下側皆反,後放此。
○故禮有擯詔,樂有相步,溫之至也。皆爲溫藉重禮也。擯詔,告道賓主者也。相步,扶工也。詔或爲紹。
○相,息亮反,注同。溫,紆運反,注同。藉,徐子夜反。道音導。
[疏]“君子”至“至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禮以尊遠爲敬,近人情爲褻。
○“禮之近人情”者,謂若一獻孰,飲食既孰,是人情所欲食啖,最近人情也。
○“非其至者也”,既近人情,非是敬之至極也。
○“郊血”者,以近者爲褻,遠者爲敬,其事非一。今此先從鬼神之事而說也。郊用犢,犢有血有肉,肉於人食啗之事,於人情爲近。血於人食啗最遠,天神尊嚴,不可近同人情,故薦,遠人情者以爲極敬也。
○“大饗腥”者,大饗,祫祭宗廟也。腥,生肉也。宗廟爲私,比郊爲劣,故薦去人情稍近之腥,示爲敬,降於天也。“三獻爓”者,三獻謂祭社稷五祀也。其禮三獻,故因名其祭爲三獻也。爓,沈湯肉,去人情漸近,而社稷五祀降於宗廟,故用爓,又明其敬劣也。
○“一獻孰”者,一獻祭羣小祀,小祀卑,酒一獻也。其用孰肉,孰肉是人情所食,最爲褻近,小祀神爲最輕,故以褻近人之食祭之,表其敬又劣也。
○注“郊祭”至“而已”。
○正義曰:知郊祭天者,《郊特牲》雲“於郊故謂之郊是郊”,爲祭天也。雲“大饗,祫祭先王者也”,案《宗伯》以肆獻祼,饗先王以下,宗廟之祭,凡有六享,此此雲大饗,享中最大,故爲祫也。此“大饗”之文,在“郊血”之下,故知非大饗帝也。雲“三獻,祭社稷五祀。一獻,祭羣小祀也”者,以冕服差之。案《司服》”祀四望山川則毳冕,毳冕子男之服。子男五獻,以下差之也”。祭社稷、五祀,則絺冕,宜三獻也。祭羣小祀,則玄冕,宜一獻也。雲“血腥爓孰遠近備古今也”者,血爲遠,腥次之,爓稍近,孰最近,遠者爲古,近者爲今,一祭之中,兼有此事,故云備古今也。雲“尊者遠近,差降而下,至小祀孰而已”者,郊祭是尊而用血,是尊者先遠也。案《宗伯》祭廟以祼鬯爲始,祭社稷五祀以血爲始。此雲“郊血,大饗腥,三獻爓”者,謂祭祀初始降神之外,於正祭之時,有此郊血大饗腥之屬也。凡郊與大饗三獻之屬,正祭之時,皆有血有腥,有爓有孰。此雲“郊血”,是郊有血也。《郊特牲》雲“毛血告幽全”,是宗廟有血也。《宗伯》雲“以血祭祭社稷五祀”,是三獻有血也。《周語》雲“禘郊之祀,則有全烝”,是郊祭天有孰也。有孰則有腥可知也。《宗伯》雲:“以肆獻祼享先王”,是大饗有腥有孰也。此雲“三獻爓”,《宗伯》雲“以血祭社稷五祀”,既有血有爓,明有孰有腥可知也。然則郊天與大饗三獻,並有血腥爓孰。今所以各言者,皇氏雲:此據設之先後,郊則先設血也,後設腥與爓、孰,雖以郊爲主,其祭天皆然也;大饗之時,血與腥同時俱薦,當朝事迎屍於戶外,薦血、腥也,雖以大饗爲主,其宗廟之祭皆然也;其三獻之祭,血、腥與爓一時同薦。凡薦爓之時,皆在薦腥之後,但社稷五祀初祭降神之時已埋血,《宗伯》之文是也。至正祭薦爓之時又薦血,此文是也。若羣小祀之屬,唯有薦孰,無血、腥、爓也,以其神卑故耳。先薦者設之在先,後進者設之居後,皆皇氏之說,義當然也。熊氏雲:宗廟之祭無血,鄭注《論語》雲禘祭之禮自血腥始者,謂腥肉有血。今案《詩 小雅》論宗廟之祭雲:“執其鸞刀,以薦其毛,取其血膋。”則是有用血之明文也,熊氏雲“無血”,其義非也。
○“是故”至“至也”。
○此一節論君子行禮當降下於彼,積漸擯相,敬慎之至。
○“非作而致其情也”者,作,起也。君子行禮,本意所爲,上下前人,非是私自專,輒徒起而致其已情也。
○“此有由始也”者,既非直任我情,而凡有所行,皆有由以爲始也。由,謂法天地之道,先人後已。
○“是故七介以相見也”者,行敬既非直起已情,皆有所由爲始,故陳七介以相見,申賓主之情也。此言七介者,舉中言之也。
○“不然則已愨”者,已,甚也。愨,願貌。若不如是陳擯介相見,則甚爲願愨,言願愨大甚也。
○“三辭三讓而至”者,依《司儀》,賓至大門外,陳擯介,交擯,三辭畢,君迎賓,拜辱,至大門,三讓,三讓入大門,主君每門讓,賓一辭,是三辭三讓,而情意相至也。
○“不然則已蹙”者,謂愨願急蹙,若不爲此三辭三讓,則大急蹙,情無由達也。
○“故魯人將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頖宮”者,明相見有積漸之義。“有事於上帝”,謂祭天也。必先有事於頖宮之中,告后稷,告以將配天也。是先告卑,然後祭尊也。
○“晉人將有事於河,必先有事於惡池”者,“有事於河”,謂祭河也。必先告惡池小川,從小而祭也。先告從祀者,然後祭河也。
○“齊人將有事於泰山,必先有事於配林”者,有事於泰山,謂祭泰山也。先告配林,配林是泰山之從祀者也,故先告從祀,然後祭泰山,此皆積漸從小至大之義也。
○“三月系,七日戒,三日宿,慎之至也”者,上雲先小後大,此言事神積漸絜敬之義。“三月系”,謂祭前三月系牲於牢也。“七日戒”,謂祭前十日,於七日之中散齊戒慎也。
○“三日宿”者,謂祭前三日而嚴宿,以致齊也。將祭之時,以漸如此,謹慎至極也。禮須積漸,不敢切迫也。
○“故禮有賓詔,樂有相步,溫之至也”者,禮既不可卒迫,故賓主相見,有擯相詔告也。但作樂之人,今既無目,有扶相行步,所以擯詔輔相者,溫藉之至極也。
○注“上帝”至“學也”。
○正義曰:“上帝,周所郊祀之帝,謂蒼帝靈威仰也”者,《孝經》雲:“郊祀后稷以配天。”《喪服小記》雲:“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周人出自靈威仰,則后稷配靈威仰也。雲“魯以周公之故,得郊祀上帝,與周同”者,《明堂位》雲:“祀帝於郊,配以後稷,天子之禮。”故知也。雲“先有事於頖宮告后稷也”者,魯人無後稷之廟,今將祭天而於頖宮告后稷也。雲“將以配天,先仁也”者,謂將欲以後稷配天,先以仁恩存偶之也。雲:“頖宮,郊之學也”者,周人立大學於東郊,則天子魯侯大學在公宮東也。小學在郊,《詩》雲:“思樂泮水,薄採其藻”,則魯以小學爲頖宮,頖宮在郊,天子以小學爲辟廱,故鄭駮《異義》雲:“三靈一廱在郊明矣。”
○注“呼池、嘔夷,幷州川”。
○正義曰:此《夏官 職方》之文。
○注“繫系”至“切也”。
○正義曰:《充人》雲:“祀五帝,則繫於牢,芻之三月。”是系於牢也。雲“戒,散齊也。宿,致齊也”者,《祭義》曰:“散齊七日,致齊三日,謂之宿者。”鄭注《儀禮》雲:“宿是又戒,宿之言肅,肅敬之義也。”雲“不敢切也”者,以積漸敬慎,不敢逼切也。
○注“皆爲”至“爲紹”。
○正義曰:皇氏雲:溫謂丞藉,凡玉以物縕裏丞藉,君子亦以威儀擯相以自丞藉,今定本作“溫”字,則當雲溫潤相丞藉也。
禮也者,反本脩古,不忘其初者也。故凶事不詔,朝事以樂,二者反本也,哭泣由中,非由人也。朝廷養賢,以樂樂之也。醴酒之用,玄酒之尚,割刀之用,鸞刀之貴,莞簟之安,而鞂之設。三者脩古。穗去實曰鞂,《禹貢》:“三百里納鞂服。”
○鸞,刀端反。莞音官,一音丸。簟,徒點反。稿,字亦作藁,古老反。鞂,江八反。是故先王之制禮也,必有主也,主謂本與古也。故可述而多學也。以本與古求之而已。
[疏]“禮也”至“學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禮之所設,反本脩古,故可述而多學。反本,謂反其本性。脩古,謂脩習於古;定本及諸本作“循”字,當作“脩”。
○“不忘其初者”也,由其反本脩古,故不忘其初也。
○“故凶事不詔”者,此凶事及朝事是反本也。本,謂心也。凶事,喪親之事也。詔,告也。孝子親喪,痛由心發,故啼號哭泣,不待外告而哀自至,是反本還其孝性之本心也。
○“朝事以樂”者,朝事,謂朝廷之事也。以樂,奏音樂也。朝廷是養老尊賢之地,爲賢所樂也。故臣入門必縣興奏樂之事,是反本還其樂朝廷之本心。
○“醴酒之用,玄酒之尚”者,此下三事是脩古也。醴酒,五齊第二酒也。玄酒是水也。尚,上也。言四時祭祀有醴酒之美,而陳尊在玄酒之下,以玄酒之尊置在上,此是脩古也。
○“割刀之用,鸞刀之貴”者,割刀,今之刀也。鸞刀,古刀也。今刀便利,可以割物之用。古刀遲緩,用之爲難。而宗廟不用今刀而用古刀,亦是脩古故也。
○“筦簟之安,而稿鞂之設”者,筦簟,今之席也。《詩》雲:“下筦上簟,乃安斯寢。”言其細精而可安人也。稿鞂,除穗粒,取稈爲席,郊祭不用莞簟之可安,而用設鞂之粗席,亦脩古也。
○“是故先王之制禮也,必有主也”者,主,謂本與古也。既初不可忘,故先王制禮,必有反本脩古之法也。
○“故可述而多學也”者,禮既反本而脩古,若欲述行學習,但用本與古以求之,則可得也,故云“可述而多學也”。
○注“穗去”至“鞂服”。
○正義曰:案《禹貢》“五百里甸服,百里賦納銍”,謂所刈禾也。“二百里納許”,謂刈禾穗也。“三百里納秸服”,謂禾去其實唯穗也。四百里粟,五百里米。
君子曰:“無節於內者,觀物弗之察矣。節猶驗也。欲察物而不由禮,弗之得矣;故作事不以禮,弗之敬矣;出言不以禮,弗之信矣。故曰:禮也者,物之致也。”致之言至也,極也。
[疏]“君子”至“致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作事云爲,非禮不可。“無節於內者,觀物弗之察矣”者,節猶驗也。內猶心也。物,萬物也。察猶分辯也。言若欲外觀察先萬物,必先內有識驗之明,若心內無明,則外不能分辯也。
○“欲察物而不由禮,弗之得矣”者,心由內所識,是可節是禮也。言若外慾觀察萬物,而心不由禮,則察物不能得也。
○“故曰:禮也者,物之致也”者,引舊語結察物必須禮也。致猶至極也。無禮既不爲民物敬信,故禮所爲萬物之至極也。
是故昔先王之制禮也,因其財物而致其義焉爾,故作大事必順天時,大事,祭祀也。《春秋傳》曰:“啓蟄而郊,龍見而雩,始殺而嘗,閉蟄而烝。”
○烝,之承反。爲朝夕必放於日月,日出東方,月生西方。爲高必因丘陵,謂冬至祭天於圓丘之上。爲下必因川澤。謂夏至祭地於方澤之中。是故天時雨澤,君子達亹亹焉。達猶皆也。亹亹,勉勉也。君子愛物,見天雨澤,皆勉勉勸樂。
○亹,亡匪反,徐音尾。樂音洛。
[疏]“是故”至“亹焉”。
○正義曰:此一節論必因其財物之性而事天地。
○“因其財物而致其義焉爾”者,財物猶雲才性也,禮既爲一切萬物之至極,故聖人制禮,因萬物之才性而致其義也。
○“故作大事必順天時”者,自此以下,皆因財物之事也。但財物大莫過於天,故順天時而行也。順於天時,其事在下。
○“爲朝夕必放於日月”者,亦順天時也。爲朝,謂天子春分之日,朝日於東門之外;爲夕,謂天子秋分之夕,祀月於西門之外也。日是陽,故朝旦用事;月爲陰,故夕晚用事也。日旦出自東方,故於東方而朝之;月初生出自西方,故於西方而祀之。朝禮有東西之異,是放法於日月之始。
○“爲高必因丘陵”者,爲高,謂冬至祭皇天大帝耀魄寶也。丘陵,謂圓丘,天圓而高,故祭其天神於圓丘之上也。是爲高必因丘陵也。
○“爲下必因川澤”者,爲下,謂夏至祭崑崙之神也。川澤,方澤也。地方而下,故祭其神於方澤,是爲下必因川澤也。
○“是故天時雨澤,君子達亹亹焉”者,達猶皆也。亹亹,勉勉勸樂之貌也。君子,謂天子也。天以高圓爲質,地以下方爲體,天子愛物爲用,故天地感祭而降雨澤,天子皆愛物生而勉勉勸樂,所以與天地合德也。
○注“大事”至“而烝”。
○正義曰:案成十三年《左傳》雲:“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故知大事謂祭祀也。引《春秋傳》者,桓五年《左傳》文。雲“啓蟄而郊”者,謂夏正建寅之月,蟄蟲啓戶,郊祭天也。雲“龍見而雩”者,謂建巳之月,龍星昏而見,雩祭天求雨也。雲“始殺而嘗”者,謂建酉之月,陰氣始殺而嘗祭宗廟也。雲“閉蟄而烝”者,謂建亥之月,烝祭宗廟。烝,衆也。萬物皆成,可薦者衆。
是故昔先王尚有德,尊有道,任有能,舉賢而置之,聚衆而誓之。古者將有大事,必選賢誓衆,重事也。是故因天事天,天高,因高者以事也。因地事地,地下,因下者以事也。因名山升中於天,名猶大也。升,上也。中猶成也。謂巡守至於方獄,燔柴祭天,告以諸侯之成功也。《孝經說》曰:“封乎泰山,考績燔燎,禪乎梁甫,刻石紀號也。”
○上,時掌反。守,手又反。燎,力妙反,又力吊反。禪,善戰反。梁父音甫,本亦作甫。因吉土以饗帝於郊。吉土,王者所卜而居之土也。饗帝於郊,以四時所兆,祭於四郊者也。今漢亦四時迎氣,其禮則簡。升中於天,而鳳凰降,龜龍假。功成而太平,陰陽氣和,而致象物。
○假音格,至也。饗帝於郊,而風雨節寒暑時。五帝主五行,五行之氣和,而庶徵得其序也。五行木爲雨,金爲暘,火爲燠,水爲寒,土爲風。
○暘音陽。燠,於六反。是故聖人南面而立,而天下大治。南面立者視朝。
○治,直吏反,及下注同。
[疏]“是故”至“大治”。
○正義曰:上經論作大事,必順天時,故此經明舉賢任能,敬事天地,遂致龜龍降集,寒暑順時。
○“尚有德”者,謂貴尚有德之人。“尊有道”者,謂尊崇有道之士。
○“任有能”者,謂使任有能之衆。
○“舉賢而置之,聚衆而誓之”者,謂至將祭之時,選舉賢能,置之在於祭位,則射以擇士是也。而又聚集其衆,而誓戒之,則其有不恭,則服大刑是也。
○“是故因天事天”者,謂因天體之高,以高處以事天,則上文爲高必因丘陵是也。
○“因地事地”者,地體卑下,因卑下之處以事地,則前文爲下必因川澤是也。
○“因名山升中於天”者,此還因天事天,但事天非在一所,此謂封禪之時。中,成也。謂天子巡守,至方岳之下,因此有名之大山升進諸侯成功之事,以告於天。
○“因吉土以饗帝於郊”者,此謂祭五方之帝,因其所卜吉土以爲都,饗祭五方之帝於都之四郊。
○“升中於天,而鳳凰降,龜龍假”者,假,至也。此覆說上文升中於天,以天下太平,故鳳凰隨德而降,龜龍感化而至。
○“饗帝於郊,而風雨寒暑時”者,覆說前文,因吉土以饗帝,以陰陽順序,故風雨應節,寒暑順時。然上因天事天,因地事地,是圓丘方澤,不有感致者。以圓丘方澤等,未太平之時,未能感致,故不雲升中於天。此是大平之後,故致鳳凰與龜龍。吉土饗帝,雖未太平,已行此禮,但功成之後,陰陽彌更順之,故舉以言焉。若據太平饗帝則致時和,自然圓丘方澤太平之時致祥瑞可知。
○“是故聖人南面而立,而天下大治”者,以其尚德尊賢,奉天事地,陰陽既合,嘉瑞並來,以是之故,聖人但南面而立,朝夕視朝,而天下大治。
○注“名猶”至“號也”。
○正義曰:大山,謂方岳也。巡守至於方岳,燔柴祭天,告以諸侯之成功也,此謂封禪也。太平乃封禪,其封禪必因巡守而爲之。若未太平,但巡守而已。其未太平,巡守之時,亦燔柴以告至,故《王制》說天子巡守必先柴。若太平巡守之時,初到方岳,以燔柴告至之後,乃考諸侯功績,及封土爲壇,更燔柴祭天,告諸侯之成功也。此唯泰山爲之,餘嶽則否。其巡守則每嶽皆至也。而皇氏雲:“太平乃巡守。”案《詩 頌 時邁》:“巡守告祭柴望。”《時邁》,武王之詩,而有巡守之禮,武王未太平,何得雲太平乃巡守?其義非也。雲“《孝經》說曰”至“刻石紀號”,皆《孝經緯》文也。“封乎泰山”者,謂封土爲壇,在於泰山之上。“考績燔燎”者,謂考諸侯功績燔柴,燎牲以告天。“禪乎梁甫”者,禪讀爲墠,謂除地爲墠,在於梁甫,以告地也。梁甫是泰山之旁小山也。“刻石紀號也”者,謂刻石爲文,紀錄當代號諡。案《白虎通》雲:“王者易姓而起,必升封泰山何?報告之義。所以必於泰山何?萬物之所,交代之處也。必於其上何?因高告高,順其類,故升封者增高也。下禪梁甫之基,廣厚也。”“刻石紀號”者,著已之功跡以自勸也。增泰山之高以報天,附梁甫之基以報地。或曰封者,金泥銀繩,或曰石泥金繩,封之印璽,故孔子曰:“封泰山,觀易姓而王可得數者七十有餘,三皇禪於繹繹之山,五帝禪於亭亭之山,三王禪於梁甫之山。”繹繹,無窮之意。禪於有德者,而居之無窮已。亭亭者,制度審諦,道德著明。“梁甫”者,梁,信也;甫,輔也,信輔天地之道。今案《書說》禪者除地爲墠,而《白虎通》雲“以禪讓有德”其義非也。案《史記 封禪書》:齊桓公欲行封禪,管仲諫止,辭雲:自古封禪七十二家,夷吾所識十有二焉。昔有無懷氏封泰山禪云云。伏犧氏封泰山禪云云。神農、炎帝、黃帝、顓頊、帝嚳、堯、舜、禹、湯、周成王皆封泰山。唯禹禪會稽,成王禪社首,其餘皆禪云云者,亦泰山旁小山名也。但《白虎通》與《史記》禪處不同,未知孰是也。《白虎通》又云:“王所以巡守何?巡者循也,守者牧也,謂循行天下,長人道德。大平恐遠近不同,政化幽隱,有不得其所者,故必自行之,謹敬重民之至也。”熊氏雲:“大平乃巡守。”其義非也,已難於上。
○注“吉土”至“則簡”。
○正義曰:“饗帝於郊,以四時所兆,祭於四郊者也”,謂木帝於東郊,火帝於南郊,金帝於西郊,水帝於北郊,土帝亦於南郊。又王者各祭感生之帝於南郊,故《小宗伯》雲“兆五帝於四郊”,謂此也。
○注“五帝”至“爲風”。
○正義曰:“五帝主五行”者,即蒼帝靈威仰之屬,分主五行,各主七十二日,故《坤靈圖》雲“五帝,東方木色蒼,七十二日”云云是也。雲“庶徵得其序也”者,即《尚書 洪範》“八曰念用庶徵”。庶,衆也;徵,驗也,謂衆行得失之驗。雲“五行木爲雨,金爲暘,火爲燠,水爲寒,土爲風”,案《洪範》:“曰肅,時雨若;曰乂,時暘若;曰哲,時燠若;曰謀,時寒若;曰聖,時風若。”是五行之氣,各有所主也。鄭義五行所主如此也。
天道至教,聖人至德。目下事也。廟堂之上,罍尊在阼,犧尊在西。廟堂之下,縣鼓在西,應鼓在東。禮樂之器,尊西也。小鼓謂之應犧,《周禮》作“獻”。
○罍音雷。犧,素河反,注及下同。縣音玄。應,應對之應。作獻,本又作戲,同素河反,下同。君在阼,夫人在房。人君尊東也。天子諸侯,有左右房。大明生於東,月生於西。此陰陽之分,夫婦之位也。大明,日也。分,扶問反。
○君西酌犧象,夫人東酌罍尊,象日出東方而西行也,月出西方而東行也。《周禮》曰:“春祠夏禴,祼用雞彝鳥彝,皆有舟。其朝踐用兩獻尊,其再獻用兩象尊,皆有罍,諸臣之所酢。”
○夏禴,戶嫁反,下音藥。祼,古亂反。彝,徐音夷。禮交動乎上,樂交應乎下,和之至也。言交乃和。
[疏]“天道”至“至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天道用教以示人,聖人則放之以爲德,故君立於阼以象日,夫人在西房以象月。
○“天道至教”者,謂天垂日月以示人,以至極而爲之教。
○“聖人至德”者,聖人法天之至極而爲德。
○“廟堂之上,罍尊在阼,犧尊在西”者,罍尊在阼,謂夫人所酌也。犧尊在西,謂君所酌也。
○“廟堂之下,縣鼓在西,應鼓在東”者,縣鼓謂大鼓也,在西方而縣之。應鼓謂小鼓也,在東方而縣之。熊氏雲:此謂諸侯時祭所用之禮,故罍尊,夫人所酌也。若天子之祭,則罍尊在堂下,故《禮運》雲:“澄酒在下。”酒謂三酒在堂下。《司尊彝》雲“皆有罍,諸臣之所酢”,則君不酌罍也。案《大射禮》“建鼓在阼階西,南鼓,應鼙在其東;一建鼓在南,東鼓朔鼙在其北;一建鼓在西階之東,南面。”大射禮是諸侯之法,此亦諸侯之禮,所以大鼓及應所縣不同者,熊氏雲:“大射謂射禮也。”此謂祭禮也。是諸侯之法雖同,諸侯祭、射有異。案《大射》注云:“應鼙,應朔鼙也。”又云:“便其先擊小,後擊大也。”以此言之,則朔鼙、應鼙皆大鼓之旁,先擊朔鼙,次擊應鼙,乃擊太鼓,以其相近,故云便也;以其稱朔,朔,始也,故知先擊朔鼙;以其稱應,故知應朔鼙也。又《大射》稱建鼓,此雲縣鼓,大射應鼓既在大鼓之旁,此應鼓在東,乃與縣鼓別縣者,皆謂祭與射別也。
○“君西酌犧象,夫人東酌罍尊”者,案上雲罍尊在阼,當阼階堂上而設之,則犧尊在西,當西階堂上而陳之,故君於阼階而鄉酌犧尊,夫人於西房之前東鄉酌罍尊。
○“禮交動乎上”者,謂君與夫人酌獻之禮,交相動於堂上也。
○“樂交應乎下”者,謂縣鼓應鼓相應在於堂下。
○“和之至也”者,謂堂上下禮樂交相應會,和諧之至極也。
○注“禮樂”至“作獻”。
○正義曰:“禮樂之器,尊西也”者,鄭據此經而論,犧尊貴於罍尊,而犧尊在西,縣鼓大於於應鼓,而縣鼓在西,故云禮樂之器尊西。雲“犧,《周禮》作獻”者,案《周禮 司尊彝》“兩犧尊”字作“兩獻尊”,鄭雲“獻”讀爲“犧”。
○注“人君”至“右房”。
○正義曰:此以經雲“君在阼,夫人在房”,故云“君尊東”。雲“天子諸侯,有左右房”者,以卿大夫以下,唯有東房,故《鄉飲酒》、《鄉射》尊於房戶間,賓主夾之,無西房也。知天子諸侯有左右房者,以《士喪禮》主婦髽於室,在主人西;《喪大記》君之喪,婦人髽帶麻於房中,亦當在男子之西,故彼注亦云“則西房”也。又《顧命》雲:“天子有左右房。”此雲“夫人在房”,又云“夫人東酌罍尊”,是西房也。故云“天子諸侯,有左右房。”
○注“象日”至“所酢”。
○正義曰:引《周禮 司尊彝》者,證罍尊與此經中夫人東酌罍尊不同,故引以明之,見其不同之意。春祠夏禴,祼用雞彝鳥彝之屬,其義具於《明堂疏》,於此略之。
禮也者,反其所自生。自,由也。制禮者,本己所由,得民心也。樂也者,樂其所自成。作樂緣,民所樂於已之功。舜之民樂其紹堯而作《大韶》,湯武之民樂其濩伐而作《濩武》。
○護,戶故反,又作濩。是故先王之制禮也以節事,動反本也。脩樂以道志。勸之善也。
○道音導。故觀其禮樂而治亂可知也。國亂禮慢而樂淫也。蘧伯玉曰:“君子之人達。”觀其禮樂,則知治亂也。蘧伯玉,衛大夫也,名瑗。
○蘧,其居反。瑗,於卷反。故觀其器而知其工之巧,觀其發而知其人之知。禮樂亦猶是也。
○知音智。故曰:君子慎其所以與人者。將以是觀。
[疏]“禮也”至“人者”。
○正義曰:前經明禮樂相交,故此經更論先王制禮樂以節事道志,化民治下也。
○“禮也者,反其所自生”者,自,由也,言王者制禮,各反其本,王業所由生以制禮也,猶若殷周爲民除害,以得民心。初生王業,其制禮還以得民心之事而爲禮本。
○“樂也者,樂其所自成”者,自,亦由也,言王者制樂,樂已所由成者以制樂,若殷周之等,民樂其用武,除殘討惡,以成王業,故作樂以尚其威武也。但禮之與樂,俱是象其王業所由,但禮據王業之初,樂據王業之末,但太平功成治定之後,制禮本論其初,故云“反其所自生”,作樂論其末,故云“樂其所自成”。
○“是故先王之制禮也以節事”者,以禮爲反本,故用禮以節萬事。動皆反本,以初生王業,用此禮以得民心,故用民心之義,以節事宜。
○“脩樂以道志”者,王者脩治所作之樂以道達已志,由已用此樂以成王業,故脩正其樂,以勸道已志,使行之不倦。
○“故觀其禮樂而治亂可知也”者,若能以禮節事,以樂道志,則國治也。若不以禮節事,不以樂道志,則國亂也,故云“治亂可知也”。
○“蘧伯玉曰君子之人達”者,達,謂通達,言有德君子,自達義理,觀其禮樂,則知治亂。蘧伯玉先有此言,故記者引之,結成治亂可知之事。
○“故觀其器而知其工之巧”者,此又工匠之事譬喻禮樂。觀其器之善惡,而知工匠巧拙,器善則工巧,器惡則工拙。
○“觀其發而知其人之知”者,此又以人事譬喻禮樂,觀其人之發動所爲,而知其人之有知。若發而皆中,則知有知;若發而不中,則知無知。禮樂亦猶是也,若禮正而樂和,則知其國治;若禮慢而樂淫,則知其國亂也。
○“故曰君子慎其所以與人”者,禮樂既爲人之所觀,以此之故,君子治國以謹慎其所以與人相接者,謂禮樂之事。此禮樂者,謂與人交接之具,故慎之。言將以見觀之。
○注“自由”至“心也”。
○正義曰:“制禮者,本已所由,得民心”者,若舜元由能紹堯之功,得民心,而初王業全,制禮之時,還基本初時得民心之事而制禮。若舜質素,初則陶於河濱,後製禮則尚質素,故《考工記》雲“有虞氏尚陶”是也。禹則治水,始立溝洫,後製禮,則尚其工匠之事,夏后氏尚匠是也。湯則以桀荒淫,器物失所,湯以制禮樂之器而得民心,殷人尚梓是也。周武王以紂昏淫,尊卑無敘,故尚文物車服之屬而得民心,周人尚輿是也。此皆本其所以得民心是也。
○湯“作樂”至“濩武”。
○正義曰:“作樂“者,緣民所樂於已之功,作樂章功成之事,已之功成,人之所樂,故云“所樂於已之功”也。“舜之民樂舜紹堯而作《大韶》,湯武之民樂其濩伐而作《濩武》”者,此亦因其所由,與禮不異。但禮雖治定乃作,則本其初始得民心之時,樂以成功乃爲,即歌當時喜樂之事,所以與禮異也。但禮是初始得民心而已,樂是樂其末,故其民心樂其紹堯,樂其濩伐。
○注“動反本也”。
○正義曰:王者治國,動皆反本。萬事皆以禮節之。
○注“勸之善也”。
○正義曰:經雲“脩樂以道志”,樂是功成之極,故王者作樂之後,恆脩治此樂,以勸道已志,行善不忘,故云勸之善也。
太廟之內敬矣!君親牽牲,大夫贊幣而從。納牲於庭時也,當用幣告神而殺牲。
○從,才用反,下同。君親制祭,夫人薦盎。親制祭,謂朝事進血膋時。所制者,制肝洗於鬱鬯,以祭於室及主。
○盎,烏浪反。膋,了彫反。君親割牲,夫人薦酒。親割,謂進牲孰體時。卿大夫從君,命婦從夫人。洞洞乎其敬也,屬屬乎其忠也,勿勿乎其欲其饗之也!勿勿,猶勉勉也。
○洞音慟。屬,之玉反。納牲詔於庭,血、毛詔於室,羹定詔於堂:三韶皆不同位,蓋道求而未之得也。肉謂之羹。道,猶言也。
○定,徐丁罄反,一音如字。設祭於堂,設祭之饌於堂,人君禮焉。爲祊乎外,祊祭,明日之繹祭也。謂之祊者,於廟門之旁因名焉,其祭之禮,既設祭於室,而事屍於堂,孝子求神,非一處也。《周禮》曰:“夏后氏世室門堂三之二,室三之一。”《詩 頌 絲衣》曰:“自堂徂基。”
○祊,百彭反。繹音亦。處,昌慮反。故曰:於彼乎?於此乎?不知神之所在也。
[疏]“太廟”至“此乎”。
○正義曰:此一節論祭宗廟之事。
○“太廟之內敬矣”者,舉大祫之祭,故云大廟。其實諸廟亦皆敬矣。此章所論,謂侯伯子男祭廟之禮。
○“君親牽牲,大夫贊幣而從”者,此謂祼鬯既訖,君出廟門以迎牲,牽牲而入納於庭之時也。於時須告神以殺牲,大夫則贊佐執幣而從君,君乃用幣以告神。
○“君親制祭,夫人薦盎”者,此謂殺牲已畢,進血腥之時。君斷制牲肝,洗以鬱鬯,入以祭神於室。於此之時,夫人薦盎齊以獻之。侯伯子男之君朝踐,君不獻,故夫人薦盎。
○“君親割牲,夫人薦酒”者,謂薦孰時,君親割牲體,於時君亦不獻,故夫人薦酒。
○“卿大夫從君,命婦從夫人”者,謂制祭割牲之時,則卿大夫從君也。薦盎酒之時,命婦從夫人也。
○“洞洞其敬也”者,洞洞,質愨之貌。言君與夫人卿大夫之等,皆容貌洞洞然,其爲恭敬也。
○“屬屬乎其忠也”者,屬屬,專一之貌。其心則屬屬然專一,盡其忠誠也。
○“勿勿乎其欲其饗之也”者,勿勿,猶勉勉也。言中心勉勉乎,慾望神之歆饗。
○“納牲詔於庭”者,詔,告也。謂牲入在庭,以幣告神,故云詔於庭。
○“血毛詔於室”者,謂殺牲取血及毛,入以告神於室。
○“羹定詔於堂”者,羹,肉湆也。定,孰肉也。謂煮肉既孰,將欲迎屍,主入室乃先以俎盛之,告神於堂,是薦孰未食之前也。
○“三詔皆不同位,蓋道求而未之得也”者,道,言也,所以“三詔皆不同位”者,蓋言求而未之得也,故於三處告之。
○“設祭於堂”者,謂薦腥爓之時,設此所薦饌在於堂。
○“爲祊乎外”者,祊,謂明日繹祭在廟門之旁謂之祊,言爲此祊祭在於廟門外之西也。
○“故曰:於彼乎?於此乎”者,以其不知神之所在,或祭之於堂,或祭之於外,不知此於彼堂乎,於彼室乎,於此祊乎!以古語有此,故記者引以結之。
○注“納牲”至“殺牲”。
○正義曰:下雲“納牲詔於庭”,此有“大夫贊幣”,故知納牲於庭時,用幣以告神。
○注“親制”至“及主”。
○正義曰:“親制祭,謂朝事進血膋時”者,案《郊特牲》雲:“取膟膋,燔燎,升首,報陽也。”又《祭義》取膟膋之後,又爓祭,祭腥,則膟膋所用在腥爓之前,故知血膋是朝事時也。雲“所制者,制肝洗於鬱鬯”者,約漢禮而知也。知祭於室及主者,《郊特牲》雲“詔祝於室”是也。
○注“親割”至“體時”。
○正義曰:皇氏以爲謂薦孰之時,進牲之孰體也。熊氏禮本“牲”爲“腥”也,謂薦腥體孰體。薦腥體,謂朝踐薦腥時。孰體,謂饋食薦孰時。案經文“君親制祭,夫人薦盎”,“君親割牲,夫人薦酒”,薦酒薦盎,既不得同時,則割牲何得薦腥兼薦孰?熊氏之說非也。
○注“肉謂之羹”。
○正義曰:《爾雅 釋器》文。
○注“設祭”至“禮焉”。
○正義曰:知者,《特牲》、《少牢》皆設饌在奧,此言設饌於堂,故知人君禮也。
○注“祊祭”至“徂基”。
○正義曰:此雲“爲祊乎外”,稱外,故知明日繹祭也。《郊特牲》雲“索祭祝於祊”,不雲“外”,故鄭彼注不雲明日繹祭也。雲“謂之祊者,於廟門外之旁因名焉”者,以《釋宮》雲:“廟門謂之祊。”今日繹祭於廟門外之西旁,因以廟門爲稱,故云因名焉。雲“其祭之禮,既設祭於室,而事屍於堂”者,以正祭設饌在室,故知繹祭亦設饌在室。案《有司徹》“上大夫賓屍,坐屍侑於堂,酌而獻屍”,故知人君繹祭亦事屍於堂也。但卿大夫賓屍禮略,不設祭於室,又不在廟門,異於君也。雲“夏后氏世室門堂三之二,室三之一”者,證廟門之旁有室有堂也。又引《詩 頌 絲衣》之篇者,證繹祭在堂事屍也。《絲衣》之篇,論繹祭之時,從堂上往於堂下之基,故云“自堂徂基”。
○注“不知”至“在也”。
○正義曰:案《郊特牲》雲:“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於此乎?”此文唯雲:“於彼乎?於此乎?”故鄭引彼上文爲注,以會此文,明是一也。
一獻質,謂祭羣小祀也。三獻文,謂祭社稷五祀。五獻察,察,明也。謂祭四望山川也。七獻神。謂祭先公。
[疏]“一獻”至“獻神”。
○正義曰:此一節明祭諸神獻數之差,取義各別。
○“一獻質”者,謂祭羣小祀最卑,但一獻而已,其禮質略。
○“三獻文”者,謂祭社稷五祀,其神稍尊,比羣小祀禮儀爲文飾也。
○“五獻察”者,謂祭四望山川,其神既尊,神靈明察。
○“七獻神”者,謂祭先公之廟,禮又轉尊,神靈尊重也。
○注“謂祭先公”。
○正義曰:鄭知然者,案《周禮 司服職》玄冕一章,祭羣小祀,故知一獻當祭羣小祀。絺冕三章,祭社稷五祀,故知三獻祭社稷五祀也。毳冕五章,祀四望山川,故知五獻祭四望山川也。鷩冕七章,享先公,故知七獻祭先公也。案此社稷三獻,卑於四望山川,而《大宗伯職》雲:“以血祭社稷、五嶽。”又《大司樂》祭社稷,奏大簇祀四望,奏姑洗。又《禮緯》雲:“社稷牛角握,五嶽四瀆角尺。”以此言之,則社稷尊於四望山川,而獻與衣服卑者,熊氏雲:“獻與衣服從神之尊卑,其餘處尊者,以其有功,與地同類,故進之在上。從國中之神,莫貴於社稷之類,直以功見尊,其實卑也。以是地別神,故不爲尊也。
大饗,其王事與?盛其饌與貢,謂祫祭先王。
○事與,音餘。三牲、魚、臘,四海九州之美味也。籩、豆之薦,四時之和氣也。此饌,諸侯所獻。
○臘音昔。內金,示和也。此所貢也。內之庭實,先設之,金從革性和,荊、楊二州,貢金三品。
○內音納。束帛加璧,尊德也。貢享所執致命者,君子於玉比德焉。龜爲前列,先知也。龜知事情者,陳於庭在前。荊州納錫大龜。金次之,見情也。金炤物。金有兩義,先入後設。
○見,賢遍反,下注“世一見”同。炤音照,本亦作照。丹、漆、絲、纊、竹、箭,與衆共財也。萬民皆有此物,荊州貢丹,袞州貢漆絲,豫州貢纊,楊州貢筱簜。
○纊音曠,綿也,劉昌宗古曠反。簜,大黨反。其餘無常貨,各以其國之所有,則致遠物也。其餘,謂九州之外夷服鎮服蕃服之國,《周禮》九州之外謂之蕃國,世一見,各以其所貢寶爲摯。周穆王徵犬戎,得白狼、白鹿,近之。
○蕃本亦作藩,方煩反,下同。近,附近之近。其出也,《肆夏》而送之,蓋重禮也。出,謂諸侯之賓也,禮畢而出,作樂以節之。《肆夏》當爲《陔夏》。
○肆,依注作陔,古來反,注又作械,音同。
[疏]“大饗”至“禮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天子大饗之事,諸侯各貢其方物奉助祭之禮。
○“大饗,其王事與”者,饗,謂饗祭先王。饗中之大謂祫也,其王家之事與?“與”是語辭也。諸侯雖有祫祭,不可致有九州之物,唯王者乃然,故云“其王事與”也。
○“三牲、魚、臘,四海九州之美味也”者,言此等是諸侯所貢,故云九州之美味也。
○“籩、豆之薦,四時之和氣也”者,此亦諸侯所貢,實於籩豆,是四時和氣所生,故云四時和氣也。
○“內金,示和也”者,謂諸侯所貢納金,以爲庭實,示其柔和也,以金能從革故也。
○“束帛加璧,尊德也”者,謂朝而行享之時,以束帛加璧於上,尊崇其德也。以君子之德與玉相似,故尊之也。“龜爲前列,先知也”者,此謂布庭實之時,龜在衆物之前而爲列,先其有知也。以龜有靈知,故云“先知”也。
○“金次之,見情也”者,陳列此金次在龜後,所以次在龜後者,以金能炤物,露見其情。
○“丹、漆、絲、纊、竹、箭,與衆共財也”者,龜、金之後,布陳丹之與漆也、絲也、纊也、竹也、箭也,與天下衆人共有此財也。故諸侯之朝來而貢之,陳列在下。
○“其餘無常貨,各以其國之所有,則致遠物也”者,知以上所陳,謂九州之內諸侯。此言“其餘”者,謂九州之外,其於四海之國,無常貢之貨,各於其國之當時所有而貢之,則招致遠物也。
○“其出也,《肆夏》而送之,蓋重禮也”者,《肆夏》當爲《陔夏》,其諸侯之賓禮畢而出去,則奏《陔夏》之樂而送之,蓋貴重於禮。雖禮畢而出,猶《陔夏》而戒之,使不失禮。
○注“盛其”至“先王”。
○正義曰:“盛其饌”者,即三牲、魚、臘、籩豆是也。貢者則內金示和、龜爲先列之屬是也。“謂祫祭先王”者,以有三牲魚臘,則非祭天,以內金布庭實,又非饗賓,饗賓時無此庭實故也。知非朝而貢物謂之大饗者,以朝而貢物,不名大饗。《孝經》雲:“四海之內,各以其職來助祭。”故知此大饗是祫祭也。以饗中最大,故稱大饗。
○注“此所”至“三品”。
○正義曰:知爲“庭實”者,《左傳》雲:“庭實旅百,奉之以玉帛。”故知金爲庭實。今先設金者,發首先雲“內金”,故知先設金。雲“荊、楊二州,貢金三品”者,《禹貢》文。鄭注以爲金、者、銅三品者,三色也。
○注“貢饗”至“德焉”。
○正義曰:知“束帛加璧”行享之時“所執致命”者,《覲禮》文也。
○雲“君子於玉比德焉”者,謂諸侯執玉來貢,欲自勖勵以玉比德,又示敬王以玉比王。
○注“龜知”至“大龜”。
○正義曰:龜能豫知吉凶,故云“知事情”。雲“陳於庭在前”者,據與所陳衆物最在前,仍在馬之後,故《覲禮》“匹馬卓上,九馬隨之”,鄭注云:“初享以馬若皮,然後乃陳龜金竹箭之等。”是也。
○注“金炤”至“後設”。
○正義曰:“金炤物”者,解經見情。“金有兩義”者,一示和,二是見情,故云“兩義”。雲“先入後設”者,此經先雲“內金,示和”,是“先入”;陳在龜後,是“後設”。
○注“萬民”至“筱簜”。
○正義曰:“荊州貢丹,袞州貢漆絲,豫州貢纊,楊州貢筱簜”,皆《禹貢》文也。
○注“其餘”至“近之”。
○正義曰:“其餘,謂九州之外,夷服鎮服蕃服之國”者,案《周禮 大行人》陳六服之貢,乃雲九州之外謂之蕃國,各以其所貴寶爲摯。其六服之外,於九州言之,唯有夷鎮蕃三服是九州之外也。雲“周穆王徵犬戎,得白狼、白鹿,近之”者,案《周語》穆王徵犬戎,祭公謀父諫不從,遂往徵之,得四白狼,四白鹿。言近之者,彼因徵而得,非因貢而來,故云近之。近者,謂近其貢寶也。
○注“出謂”至“陔夏”。
○正義曰:“《肆夏》當爲《陔夏》”者,案《大司樂》雲:“王出入奏《王夏》,屍出入奏《肆夏》,牲出入奏《昭夏》。”大饗不入牲,其它皆如祭祀。今破爲《陔夏》者,以《大司樂》之文,大饗諸侯,則諸侯出入奏《肆夏》。此經是助祭之後,無算爵,禮畢,客醉而出,宜奏《陔夏》,故《燕禮》大射賓出奏《陔夏》,明不失禮也。
祀帝於郊,敬之至也。言就而祭之,不敢致也。宗廟之祭,仁之至也。仁,恩也,父子主恩也。喪禮,忠之至也。謂哭踊袒襲也。
○袒襲音但,下音習。備服器,仁之至也。謂小斂大斂之衣服,葬之明器。賓客之用幣,義之至也。謂來賻賵。故君子欲觀仁義之道,禮其本也。言禮有節於內,可以觀也。
[疏]“祀帝”至“本也”。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祭祀死喪賓客之等,所以禮爲備具人道之至也。
○“祀帝於郊,敬之至也”者,天尊彌遠,祭之宜極盡於敬,故云“敬之至也”。
○“宗廟之祭,仁之至也”者,宗廟主親,祭之必極盡於仁愛,故云“仁之至也”。
○“喪禮,忠之至也”者,親戚之喪,必盡忠心追念,故云“忠之至也”。
○“備服器,仁之至也”者,此亦據喪禮,備此小斂大斂之衣服,及葬之明器,亦是仁愛之親,故云“仁之至也”。
○“賓客之用幣,義之至也”者,此亦喪禮賓客用幣帛,以相賻賵,於事合宜,故云“義之至也”。
○“故君子欲觀仁義之道,禮其本也”者,言君子欲觀其人行仁義之道,必須用禮爲其本。若行合於禮則有仁義,若不合於禮則無仁義,故云“禮其本也”。案前文有仁、有義、有敬、有忠,此不言敬與忠者,舉仁義則忠敬可知也。
君子曰:“甘受和,白受採,忠信之人可以學禮。苟無忠信之人,則禮不虛道。是以得其人之爲貴也。”道,猶由也,從也。
○和,戶臥反。
[疏]“君子”至“貴也”。
○正義曰:前文觀仁義之道,禮爲其本,此經明學禮之人,唯須有忠信。
○“甘受和,白受採”者,記者舉此二物,喻忠信之人,可得學禮。甘爲衆味之本,不偏主一味,故得受五味之和。白是五色之本,不偏主一色,故得受五色之採。以其質素,故能包受衆味及衆採也。
○“忠信之人可以學禮”者,心致忠誠,言又信實,質素爲本,不有雜行,故可以學禮也。
○“苟無忠信之人,則禮不虛道”者,苟猶誠也,道猶從也。言人若誠無忠信爲本,則禮亦不虛空而從人也。言雖學禮而不得也。
○“是以得其人之爲貴也”者,其人,即忠信之人也。學禮得忠信之人,則是禮道爲貴也。
孔子曰:“誦《詩》三百,不足以一獻。一獻之禮,不足以大饗。大饗之禮,不足以大旅。大旅具矣,不足以饗帝。誦《詩》三百,喻習多言而不學禮也。大旅,祭五帝也。饗帝,祭天。毋輕議禮。”謂若誦《詩》者,不可以強言禮。
○強,其丈反。
[疏]“孔子”至“議禮”。
○正義曰:此一節明禮之爲貴,貴於衆事。
○“誦詩三百,不足以一獻”者,假令習誦此《詩》,雖至三百篇之多,若不學禮,此誦《詩》之人,不足堪爲一獻之祭。言一獻祭羣小祀,不學禮則不能行也。
○“一獻之禮,不足以大饗”者,言雖習一獻小祀,其禮既小,不堪足以行大饗之禮。大饗,謂祫祭宗廟也。
○“大饗之禮,不足以大旅”者,大饗其禮雖繁,仍是去人不遠其禮可知。大旅是總祭五帝,天與人道隔,其禮轉難,故雖能行大饗之禮,不堪足以行大旅事天。
○“大旅具矣,不足以饗帝”者,大旅雖總祭五帝,是有故而祭,其禮簡略,不如饗帝正祭之備,故云大旅具矣,不堪足以正饗天帝,謂郊祭天也。故《典瑞》雲:“四圭有邸,以祀天旅上帝。”是祀天重於旅帝。又《郊特牲》雲:“郊之祭,大報天而主日。”是郊爲祭天之重。
○“毋輕議禮”者,若不學於禮,無得輕脫論議於禮,猶如誦《詩》三百篇,不能行小祀禮也。
○注“大旅”至“祭天”。
○正義曰:知“大旅,五帝”者,案《典瑞》雲:“兩圭有邸,以祀地旅四望”,與上“四圭有邸,以祀天旅上帝”,其文相對。祀地雲“旅四望”,則知上雲“旅上帝”是旅五帝也。雲“饗帝祭天”者,經既雲“大旅”,又云“饗帝”,是饗帝與大旅不同,故知此“饗帝”是常祀祭天也。鄭直雲“祭天”,則感生之帝,與圓丘俱包之也。
子路爲季氏宰。宰,治邑吏也。季氏祭,逮闇而祭,日不足,繼之以燭。謂舊時也。雖有強力之容、肅敬之心,皆倦怠矣。以其久也。有司跛倚以臨祭,其爲不敬大矣。偏任爲跛,依物爲倚。
○跛,彼義反,注同。倚,於綺反,注同。他日祭,子路與,室事交乎戶,堂事交乎階,質明而始行事,晏朝而退。室事,祭時。堂事,儐屍。
○與音豫。朝,直遙反,又張遙反。孔子聞之,曰:“誰謂由也而不知禮乎!”多其知禮。
[疏]“子路”至“禮乎”。
○正義曰:前經既明禮爲其重,故記者引子路能行禮之事。
○“季氏祭,逮闇而祭”者,逮,及也。言季氏祭於宗廟,逮至日闇而行祭禮。
○“日不足,繼之以燭”者,謂祭祀未終,日已昏沒,故云日不足。祀事未畢,故繼日明而以燭也。
○“有司跛倚以臨祭”者,以其事久,有司倦怠,故皆偏跛邪倚於物,臨於祭祀,其爲不敬甚大矣。
○“他日祭,子路與”者,言往舊以來所祭之時恆皆如此。他日謂別日,其後別日而祭,子路與在行禮之中。
○“室事交乎戶”者,室事謂正祭之時,事屍在室,故云“室事交乎戶”。外人將饌至戶,內人於戶受饌,設於屍前,相交承接在於戶也。
○“堂事交乎階”者,謂正祭之後,儐屍之時,事屍於堂,故云“堂事交乎階”。謂堂下之人,送饌至階,堂上之人,於階受取,是“交乎階”。
○“質明而始行事,晏朝而退”者,質,正也。晏,晚也。謂正明之時而始行事,朝正向晚,禮畢而退,言敬而能速也。
○“孔子聞之,曰:‘誰謂由也而不知禮乎!’”者,子路好勇,時人多不尚其所爲,故孔子以此明之。“誰謂由也而不能知禮乎”,言其知禮也,以其禮從宜,寧可禮略而敬,不可禮煩而怠也。
卷二十五 郊特牲第十一
陸曰:“鄭雲:‘以其記祭天用騂犢之義也。郊者,祭天之名,用一牛,故曰特牲。’”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郊特牲》者,以其記郊天用騂犢之義,此故《別錄》屬《祭祀》
郊特牲而社稷大牢。天子適諸侯,諸侯膳用犢。諸侯適天子,天子賜之禮大牢。貴誠之義也。故天子牲孕弗食也,祭帝弗用也。犢者,誠愨未有牝牡之情,是以小爲貴也。孕,任子也,《易》曰:“婦孕不育。”
○膳,市戰反。犢音獨。孕,餘證反。愨,苦角反。大路繁纓一就,先路三就,次路五就。此因小說,以少爲貴者,《禮器》言“次路七就”,與此乖,字之誤也。
○繁,步幹反。郊血,大饗腥,三獻爓,一獻孰。至敬不饗味而貴氣臭也。血、腥、爓祭用氣。
○爓,本又作<月閻>,夕廉反。諸侯爲賓,灌用鬱鬯,灌用臭也。大饗尚腶脩而已矣。亦不饗味也。此大饗,饗諸侯也。
○灌,本又作祼,古喚反。腶,丁喚反。鍛,脯加薑桂曰腶脩。
[疏]“郊特”至“已矣”。
○正義曰:此一節論少小及薄味爲貴。各依文解之。既以郊祭名篇,先儒說郊,其義有二:案《聖證論》以天體無二,郊即圓丘,圓丘即郊。鄭氏以爲天有六天,丘、郊各異,今具載鄭義。兼以王氏難鄭氏,謂天有六天,天爲至極之尊,其體秪應是一。而鄭氏以爲六者,指其尊極清虛之體,其實是一;論其五時生育之功,其別有五:以五配一,故爲六天。據其在上之體謂之天,天爲體稱,故《說文》雲:“天,顛也。”因其生育之功謂之帝,帝爲德稱也,故《毛詩傳》雲:“審諦如帝。”故《周禮 司服》雲:“王祀昊天上帝,則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五帝若非天,何爲同服大裘?又《小宗伯》雲:“兆五帝於四郊。”《禮器》雲:“饗帝於郊,而風雨寒暑時。”帝若非天,焉能令風雨寒暑時?又《春秋緯》“紫微宮爲大帝”,又云“北極耀魄寶”,又云“大微宮有五帝坐星,青帝曰靈威仰,赤帝曰赤熛怒,白帝曰白招拒,黑帝曰汁光紀,黃帝曰含摳紐”。是五帝與大帝六也。又五帝亦稱上帝,故《孝經》曰:“嚴父莫大於配天,則周公其人也。”下即雲:“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帝若非天,何得雲嚴父配天也?而賈逵、馬融、王肅之等以五帝非天,唯用《家語》之文,謂大皞、炎帝、黃帝五人之帝屬,其義非也。又先儒以《家語》之文,王肅私定,非孔子正旨。又王肅以郊丘是一,而鄭氏以爲二者,案《大宗伯》雲:“蒼璧禮天。”《典瑞》又云:“四圭有邸以祀天。”是王不同。《宗伯》又云:“牲幣各放其器之色。”則牲用蒼也。《祭法》又云:“燔柴於泰壇,用騂犢。”是牲不同也。又《大司樂》雲:“凡樂,圜鍾爲宮,黃鍾爲角,大蔟爲徵,姑洗爲羽。”“冬日至於地上之圜丘奏之,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上文雲:“乃奏黃鍾,歌大呂,舞《雲門》,以祀天神。”是樂不同也。故鄭以雲蒼璧、蒼犢、圜鍾之等爲祭圜丘所用,以四圭有邸、騂犢及奏黃鍾之等以爲祭五帝及郊天所用。王肅以《郊特牲》周之始郊日以至,與圜丘同配以後稷。鄭必以爲異,圜丘又以帝嚳配者,鄭以周郊日以至,自是魯禮,故注《郊特牲》雲:“周衰禮廢,儒者見周禮盡在魯,因推魯禮以言周事。”鄭必知是魯禮非周郊者,以宣三年正月郊牛之口傷,是魯郊用日至之月。案周郊祭天大裘而冕,《郊特牲》雲:“王被袞,戴冕璪十有二旒。”故知是魯禮,非周郊也。又知圜丘配以帝嚳者,案《祭法》雲:“周人禘嚳而郊稷。”禘嚳在郊稷之上,稷卑於嚳,以明禘大於郊。又《爾雅》雲:“禘,大祭也。”大祭莫過於圓丘,故以圓丘爲禘也。圓丘比郊,則圓丘爲大。《祭法》雲“禘、嚳”是也。若以郊對五時之迎氣,則郊爲大,故《大傳》雲:“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故郊亦稱禘,其宗廟五年一祭,比每歲常祭爲大,故亦稱禘也。以《爾雅》唯雲“禘爲大祭”,是文各有所對也。后稷配天,見於《周頌》,故《思文》雲:“思文后稷,克配彼天。”周若以嚳配圓丘,《詩 頌》不載者,后稷,周之近祖,王業所基,故配感生之帝,有勤功用,故《詩》人頌之;嚳是周之遠祖,爲周無功,徒以遠祖之尊,以配遠尊天帝,故《詩》無歌頌。或可《詩》本亦有也,但後來遺落,故正考甫得商之遺《頌》十二篇,至孔子之時,唯五篇而已。以此言之,明《詩》有遺落也。皇氏雲:“天有六天,歲有六祭,冬至圓丘,一也,夏正郊天,二也,五時迎氣,五也,通前爲七也,九月大饗,八也。雩與郊禖爲祈,祭不入數。”崔氏以雩爲常祭,九也。凡祭天,其服皆大裘,《周禮 司服》文。其屍服亦大裘,故《節服氏》雲“郊祀裘冕,送逆屍”是也。其樂,除圓丘所用圜鍾爲宮之外,皆奏黃鍾,歌大呂,舞《雲門》,故《大司樂》雲:“乃奏黃鍾,歌大呂,以祀天神。”注云“天神謂五帝及日月星辰也,王者又各以夏正月祀其所受命之帝於南郊”是也。冬至圓丘用蒼璧,夏正郊天用四圭有邸。其五時迎氣,東方用青圭,南方用赤璋,西方用白琥,北方用玄璜,其中央無文,先師以爲亦用黃琮,熊氏以爲亦用赤璋,鄭注《宗伯》雲:“璧圓象天;琮八方象地;圭銳,象春物初生;半圭曰璋,象夏物半死;琥猛象秋嚴;半璧曰璜,象冬月閉藏,地上無物,唯天半見。其牲幣各放其玉之色。”案“天色玄而用蒼犢”者,但天色雖玄,遠望則蒼,取其遠色,故用蒼也。其祭天之器,則用陶匏。陶,瓦器,以薦菹醢之屬,故《詩 生民》之篇述后稷郊天雲“於豆於登”,注云:“木曰豆,瓦曰登。”是用薦物也。匏酌獻酒,故《詩 大雅》美公劉雲:“酌之用匏。”注云:“儉以質。”祭天尚質,故酌亦用匏爲尊。皇氏雲“祭天用宗廟犧尊”,皇氏又云“祭天既用犧尊,其陶匏者,是盛牲牢之器”。今案陶匏所用,如上所陳。而皇氏以匏爲盛牲之器,義無此理,其說非也。其祭天之處,冬至則祭於圜丘。圓丘所在,雖無正文,應從陽位,當在國南,故魏氏之有天下,營委粟山爲圓丘,在洛陽南二十里。然則周家亦在國南,但不知遠近者。其五時迎氣,則在四郊,故《小宗伯》雲:“兆五帝於四郊。”鄭雲:“春迎青帝於東郊,夏迎赤帝於南郊,季夏迎黃帝亦於南郊,秋迎白帝於西郊,冬迎黑帝於北郊。”《司馬法》:“百里遠郊。”鄭注《書序》雲:“近郊,半遠郊,去國五十里。”謂今河南洛陽相去則然,是天之郊去國皆五十里也。其夏正祭感生之帝亦於南郊,知者,《孝經緯》雲“祭帝於南郊,就陽位”是也。其雩祭五天帝,亦於國城南,故鄭注《論語》雲“沂水在魯城南,雩壇在其上”是也。其九月大饗五帝,則在明堂,鄭駁《異義》雲:“明堂在國之南丙巳之地,三里之外,七里之內,其圓丘之祭。”崔氏雲:“其初先燔柴,及牲玉於丘,訖,次乃掃丘下,而設正祭。”若夏正及五郊,初則燔柴,及牲玉於壇,故《祭法》雲:“燔柴於泰壇,祭天也。”次則於壇下掃地而設正祭,故《禮器》雲“至敬不壇,掃地而祭”是也。其所配之人,虞夏商周用人各異,文具《祭法》。圓丘之祭用人,則以嚳配之,《祭法》“禘嚳”是也。其感生之帝,則以後稷配之。五時迎氣及雩祭,則以五方人帝配之。九月大饗五帝,則以五人帝及文武配之。以文王配五天帝,則謂之祖。以武王配五人神,則謂之宗。崔氏雲:皆在明堂之上。祖宗通言,故《祭法》雲“祖文王”,文王稱祖;《孝經》雲“宗祀文王於明堂”,是文王稱宗。文王既爾,則武王亦有祖宗之號,故云祖宗通言。其祭天之樂,皆用雷鼓,故《鼓人》雲“以雷鼓鼓神祀”是也。其圓丘之祭,皇氏雲:祭日之旦,王立丘之東南西向,燔柴及牲玉於丘上,升壇以降其神。故《韓氏內傳》雲:“天子奉玉升柴加於牲上。”《詩》又云:“圭璧既卒。”是燔牲玉也。次乃奏圜鍾之樂,六變以降其神。天皇之神爲尊,故有再降之禮。次則埽地而設正祭,置蒼璧於神坐以禮之。其在先燔者,亦蒼璧也。次則以豆薦血腥,祭天無祼,故鄭注《小宰》雲:“唯人道宗廟有祼,天地大神至尊不祼,莫稱焉。”然則祭天唯七獻也,故鄭注《周禮》雲:“大事於大廟,備五齊三酒。”則圓丘之祭,與宗廟祫同。朝踐,王酌泛齊以獻,是一獻也,後無祭天之事。《大宗伯》“次酌醴齊以獻”,是爲二獻也。王進爵之時皆奏樂,但不皆六變。次薦孰,王酌盎齊以獻,是爲三獻也。宗伯次酌醍齊以獻,是爲四獻也。次屍食之訖,酌朝踐之泛齊,是爲五獻也。又次宗伯酌饋食之醍齊以獻,是爲六獻也。次諸臣爲賓長酌泛齊以獻,是爲七獻也。以外皆加爵,非正獻之數。其屍酢王以清酒,酢宗伯以昔酒,酢諸臣以事酒。其祭感生之帝,則當與宗廟禘祭同,唯有四齊無泛齊,又無降神之樂,惟燔柴升煙,一降神而已。王朝踐獻以醴齊,宗伯亞獻以盎齊,次饋孰王獻以醍齊,宗伯又獻以沈齊。屍食訖,王獻以朝踐之醴齊,宗伯獻以饋孰之沈齊,諸臣爲賓長亦獻以沈齊,不入正數。其五時迎氣,與宗廟時祭同,其燔柴以降神及獻屍與祭感生之帝同,但二齊醴盎而已。諸臣終獻,亦用盎齊。從上至此,皆皇氏所說。皇氏以圓丘之祭,賓長終獻,不取沈齊而取泛者,以《禮運》約之,沈齊當在堂丘下,不可用之,故更上取泛齊。案《禮運》沈齊在廟堂之下,尚得酌之升堂以獻。又皇氏祭感生帝及五時迎氣,沈齊亦在壇下,賓長皆得用之升堂以獻,何爲圓丘沈齊獨不可用乎?若以圓丘高遠,不可下取沈齊,凡齊,泛、醴爲尊,盎、醍爲卑,賓長終獻,祗可以次用醴齊,何得反用泛齊乎?今謂圓丘賓長之獻用沈齊也,以其賓長是臣助祭終獻,遠下於君,故從丘下酌沈齊。又崔氏雲:“以清酌酢王,昔酒酢後。案《司尊彝》雲:“皆有罍,諸臣之所酢也。”鄭注云:“酌罍以自酢,不敢王之神靈共尊,罍盛三酒,唯雲諸臣所酢,不雲酢王酢後。”崔氏所說,於義疑也。皇氏於此經之首,廣解天地百神用樂委曲,及諸雜禮制,繁而不要,非此經所須。又隨事曲解,無所憑據,今皆略而不載。其必有所須者,皆於本經所須處各隨而解之。他皆仿此。熊氏雲:“四時迎氣,及諸神小祀等,並有降神之樂,則大司樂分樂而序之,以下降神正祭,同用其樂,亦是一義也。”然此“郊特牲”以下至“降尊以就卑”,文承《禮器》之下,覆說以少爲貴之事。郊所以用特牲者,郊謂於南郊祭感生之帝,但天神至尊,無物可稱,故用特牲。郊與配坐皆特牲,故下文雲:養牲必養二,帝牛不吉,以爲稷牛。又《召誥》雲“用牲於郊,牛二”是也。然祭天初有燔燎,後有正祭,皆須有牲,故《大宗伯》雲:“實柴,祀日月星辰。”鄭司農雲:“實牛柴上也。”鄭康成雲:“實牲體焉。”郊唯特牲,得供燔燎正祭二處所用者,熊氏、皇氏等以爲分牲體供二處所用,其實一特牲也。而《月令》郊禖用大牢者,彼是求子之祭,不與常祭同,故不用犢。我將祀文王於明堂,經雲“維羊維牛”者,據文武配祭得用大牢也。若孔安國之義,后稷配天,亦用大牢。故《召誥》雲:“后稷貶於天,有羊豕。”案《羊人》雲:“釁積共其羊牲。”注云:“積,積柴。”則祭天用羊者。熊氏雲:“謂祭日月以下故燔燎用羊也。”祭日月以下既用羊,《小司徒》雲:“凡小祭祀奉牛牲。”鄭注云:“小祭祀,王玄冕所祭。”然則王者之祭,無不用牛。又《禮緯》雲:“六宗五嶽四瀆之牛角尺。”則日月以下之祀皆用牛者,蓋日月以下,常祀則用羊,王親祭則用牛,故《小司徒》注云:“玄冕所祭。”據王親祭也。此《郊特牲》指用而言,故下文雲“用騂犢”。故《牧人》雲:“陽祀用騂牲,毛之。”注云:“陽祀,祭天於南郊及宗廟。”以此約之,夏殷以上,祭感生之帝,各用其正之色,其迎五方之帝,其牲上已備陳帝牛稷牛。其牲雖異,其色宜汀,凡配祭之人、牲與天同色也。其四月大雩,九月大饗,其天及配人、其牲各依當方之色,其文武泛配,則用大牢,其牲色無文,周人尚赤,當用騂也。《論語》雲:“敢用玄牡,敢昭告於皇皇后帝。”注云:“帝謂大微五帝。”用玄牡者,彼謂告祭也,其四鎮五嶽之等,各用當方之色。故《牧人》雲:“望祀,各以其方之色牲,毛之。”若尋常山川時祭以下,則用純物,不隨四方之色。若國外表貉磔禳之等,則用雜色。故《牧人》雲:“凡時祀之牲,則用牷物。凡外祭毀事,用尨可也。”其常祀之牲,則皆用牡,祈禱之祭,或用牝,唯孟冬禁之。故《月令》孟春“犧牲無用牝”。其日月以下,及五祀之等,常祀用羊,王親祭則用牛,具如前說。
○“而社稷大牢”者,社,五土總神。稷,是原隰之神,功及於人,人賴其功,故以大牢報祭,其牲則黝色。《牧人》雲:“陰祀用黝牲。”注云:“陰祀,祭地北郊及社稷也。”則神州亦用黝牲也。其崑崙地祗用黃犢,故《大宗伯》“黃琮禮地牲幣,各放其器之色”是也。其社稷與神州,其樂用大蔟與應鍾,故《大司樂》雲:“乃奏大蔟,歌應鍾,以祭地祗。”注云:“謂神州之神及社稷,其玉,神州則用兩圭有邸。”其社稷無文。崔氏雲:“玉當神州同用兩圭有邸,以四望亦用兩圭故也。”其服,社稷則絺冕。神州與崑崙服無明文。崔氏雲:“用大裘爲崑崙之神,玉則用黃琮。”鄭注《宗伯》:“琮,八方,象地。”其樂則用函鍾爲宮,故《大司樂》雲:凡樂,函鍾爲官,大蔟爲角,姑洗爲徵,南呂爲羽。夏日至於澤中之方丘奏之,若樂八變,則地示皆出。可得而禮矣是也。其夏至祭方澤之禮,齊酒獻數與圓丘同。其神州獻數與夏正郊天同,而社稷之祭,尊用大瓦罍三獻。文具崔氏《義宗》,於此煩而不錄也。
○“天子適諸侯,諸侯膳用犢”,謂天子巡守至諸侯之國,諸侯致膳於天子,則用犢也。
○“諸侯適天子,天子賜之禮大牢。”謂諸侯朝天子,天子賜之禮用大牢。熊氏雲:“大牢者,則《掌客》雲‘殷膳大牢’,非是飧積饔餼之等。”皇氏雲:“此直雲大牢,則總包饔餼飧積之等,雖牢數多少有異,皆用大牢也。”今謂此經說以小爲貴,天子少而諸侯多,又膳文與殷膳同,則熊氏、皇氏,未知孰是也。
○“貴誠之義也”,釋郊所以用特牲,天子所以膳用犢之意。郊之特牲,亦是犢也。貴此犢未有牝牡之情,貴其誠愨之心,故云貴誠之義也。然社稷及諸侯大牢非是貴誠,而載之者,言社稷大牢,以明郊用特牲,言諸侯大牢,以明天子用犢,顯其貴誠也,不取大牢之意。
○“故天子牲孕弗食也,祭帝弗用也”,天子尊極,貴其誠愨之心,故因上起下之辭,是以雲故。
○注“《易》曰:‘婦孕不育。’”
○正義曰:此《易 漸卦 九三爻辭》雲:“夫徵不復,婦孕不育。”案:《漸卦》艮下巽上,九三上與九五互體爲離,離爲大腹,孕之象也。又互體爲坎,坎爲丈夫,坎爲水,水流而去,是夫徵不復也。夫既不復,則婦人之道顛覆,故孕而不育。引之者,證經“孕”是懷任之意也。
○“大路”至“五就”,因貴誠重小,故說以少爲貴也。大路,殷祭天車也,用以祭天,故曰大路。五采一成曰就,天質愨,故止一就也。故《明堂位》雲“大路,殷路”是也。“先路三就”者,先路亦殷路也。殷則有三路,其世猶質,故以少飾爲先。先,相次爲言,對次故稱先也。每加以兩,大路一先路三也,次路故五就也。
○注“禮器”至“誤也”。
○正義曰:今此經大路一就,先路三就,次路五就,是節級相降以二。案《禮器》大路一就,次路七就,無先路之文。若以先路爲三,則於次路七就非加兩之差。若以先爲五,則於大路一就又非加兩之差。故知此經“次路五就”爲是,《禮器》雲“次路七就”爲誤也。
○“郊血”至“臭也”,因貴少,更說不貴味也。所進血腥,如《禮器》中說。崔氏雲:“周禮之法,郊天燔柴爲始,宗廟以祼地爲始,社稷以血爲始,小祀辜爲始。”此雲“郊血,大饗腥,三獻爓,一獻孰”者,謂正祭之時,薦於屍坐之前也。
○“至敬不饗味,而貴氣臭也”者,此解郊血義。血,氣也。夫孰食有味,味者爲人道,人道卑近,而天神尊貴,事宜極敬,極敬不褻近,故用血也。用血,是貴氣而不重味,故云貴氣臭也。而宗廟敬降於天,故用腥,腥稍近味。社又降於宗廟,故用爓,爓又稍近味。
○“諸侯”至“已矣”,此一經亦明貴氣義也。
○“諸侯爲賓,灌用鬱鬯”者,灌猶獻也。謂諸侯來朝,在廟中行三享竟,然後天子以鬱鬯酒灌之也。故《大行人》雲:“上公之禮,廟中將幣三享,王禮,再祼而酢。侯伯之禮,廟中將幣三享,王禮,壹祼而酢。諸子諸男之禮,廟中將幣三享,王禮,壹祼不酢。”鄭注云:“王禮,王以鬱鬯禮賓也。禮者,使宗伯攝酌圭瓚而祼,王既拜送爵,又攝酌璋瓚而祼,後又拜送爵,是謂再祼。再祼,賓乃酢王也。”禮侯伯一祼而酢者,祼賓,賓酢王而已,後不祼也。禮子男一祼不酢者,祼賓而已,不酢王也。
○“灌用臭也”者,覆說諸侯爲賓灌用鬱鬯之意。鬱鬯是臭,故云灌用臭也。此亦明貴氣之禮。
○“大饗尚腶修而巳矣”者,謂諸侯行朝享及灌以後,而天子饗燕食之也。若上公則三饗三食三燕,若侯伯則再饗再食再燕,若子男則壹饗壹食壹燕也。南本或雲“侯伯亦三饗”,誤也。其行饗之時,雖設大牢之禮,於時先薦腶脩於筵前,然後始設餘饌,故云尚腶脩而巳矣。此亦明不饗味之義也。
○注“此大”至“侯也”。
○正義曰:以文承上大饗腥之下,上大饗謂祫祭,恐此大饗者亦是祫祭,故云“饗諸侯也”。必知饗諸侯者,以此經前雲“諸侯爲賓”,下雲“大饗”、“君三重席而酢然”,皆論待諸侯之事,故以爲饗諸侯也。
大饗,君三重席而酢焉。言諸侯相饗,獻酢禮敵也。
○重,直龍反,下注同。酢,才各反。三獻之介,君專席而酢焉。此降尊以就卑也。三獻,卿大夫。來聘,主君饗燕之,以介爲賓,賓爲苟敬,則徹重席而受酢也。專猶單也。
○介音界,注同。單音丹,下文注同。
[疏]“大饗”至“酢焉”。
○正義曰:此一節論尊卑之席,各依文解之。
○此大饗謂諸侯相朝,主君饗賓,賓主禮敵,故主君設三重之席而受酢焉。
○注“言諸”至“敵也”。
○正義曰:知非諸侯朝天子天子饗之,而云“諸侯相饗”者,以經雲君三重席而酢,三重席是諸侯之禮,而又稱君,故知諸侯相饗也。案《周禮 司几筵》:“諸侯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上有二席,得爲三重者,皇氏雲:“三重者有四席爲三重,謂鋪莞筵三,上加繅席一。”熊氏以爲席之重數異於棺也,三重止三席也。雲“獻酢禮敵也”者,以賓與主人俱是諸侯,並有三重之席,無所降下,對下三獻之介,君專席而酢,降尊就卑之義,是尊卑不敵也,故此雲“獻酢禮敵也”。
○“三獻之介,君尊專席而酢焉”至“此以就卑也”。
○此謂諸侯遣卿來聘,卿禮三獻,其副既是大夫,與卿爲介,謂之三獻之介。此介是大夫,大夫席雖再重,今爲介降一席,秪合專席。主君若受此介之酢爵,雖是諸侯合三重之席,必徹去重席,單席而受此介之酢爵焉。所以然者,降諸侯之尊以就介之卑故也。
○注“三獻”至“單也”。
○正義曰:“三獻,卿大夫”者,以五等諸侯有九獻、七獻、五獻,故五等諸侯之卿皆三獻也。大夫,卿之總號。若春秋之時,則與此禮有異。若大國之卿,則禮同子男。故昭元年,“鄭人饗趙孟,具五獻籩豆”,杜元凱注云:“朝聘之制,大國之卿五獻,其侯伯次國,其卿與大國大夫同。”故昭六年季武子如晉,晉人享之,武子辭雲:“下臣得貺不過三獻。”杜雲“大夫三獻”是也。雲“來聘,主君饗燕之,以介爲賓,賓爲苟敬”者,案《燕禮記》雲:“若以四方之賓燕,賓爲苟敬,席於阼階之西北面,其介爲賓。”注云:“主國君饗時親進醴於賓,今燕又宜獻焉。人臣不敢褻煩尊者,至此升堂而辭讓,欲以臣禮燕爲恭敬也。於是席之,如獻諸公之位。言苟敬者,賓,實主國所宜敬。”如鄭此言,則燕時賓爲苟敬,饗時則否。今此注云饗燕之賓爲苟敬,連言饗者,因燕而連言饗,其實饗時賓自爲賓,不爲苟敬也。案《燕禮》注:“介門西北面西上,公降迎上介以爲賓,揖讓升,乃命宰夫爲主人獻賓於西階上,其有媵爵,羣臣入即位,如燕禮。”案禮:主人與賓俱升自西階,主人酌於賓筵前,獻賓;賓西階上拜,筵前受爵,反位;主人賓右拜送爵;賓就筵祭酒西階上,卒爵,賓酢主人,主人於賓右北面受酢。此是使宰夫爲主人與賓客相獻之禮。據《燕禮》之文,唯有賓酢主人,無賓酢主君之禮。今此主君專席而受賓酢者,案《燕禮》無賓酢公禮,至於說屨升堂坐之後,賓降洗升媵觚於公,公受賓爵飲以賜下。此雲受酢,蓋謂此也。或可燕已臣子,賓不酢公;若與鄰國賓燕,以介爲賓,賓得酢公也,但禮不具耳。皇氏以介爲賓,宰夫爲主人,賓與主人席於西階上,主人在東,賓在西,俱北面;又席主君於堂中南面。今案:鄭注《燕禮》主君迎上介爲賓,宰夫爲主人獻賓之後,如燕禮。如是則事事如燕禮。案《燕禮》筵賓於戶西南面,席公於阼階上西面,胥薦主人於洗北西面。《燕禮》席位分明如此,而皇氏乃雲主人與賓俱席西階上北面,主君堂中南面。未審何所馮據以知之。
饗、禘有樂,而食、嘗無樂,陰陽之義也。凡飲,養陽氣也。凡食,養陰氣也。故春禘而秋嘗,春饗孤子,秋食耆老,其義一也,而食,嘗無樂。言義同,而或用樂或不用樂也。此“禘”當爲“禴”字之誤也。《王制》曰:“春禴夏禘。”
○饗禘音藥,下“春禘”同。食音嗣。夏,戶嫁反。飲,養陽氣也,故有樂。食,養陰氣也,故無聲。凡聲,陽也。
[疏]“饗禘”至“陽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饗、禘、食、嘗有樂無樂之異。
○“饗、禘有樂”者,饗謂春饗孤子,禘謂春祭宗廟也,以其在陽時,故有樂。
○“而食、嘗無樂”者,食謂秋食耆老,嘗謂秋祭宗廟,以其在陰時,故無樂。
○“陰陽之義也”者,無樂爲陰,有樂爲陽,故云陰陽之義也。
○“凡飲,養陽氣也。凡食,養陰氣也”者,此覆釋上文饗有樂而食無樂之義,以飲是清虛養陽氣,故有樂,而食是體質養陰氣,故無樂。
○“故春禘而秋嘗,春饗孤子,秋食耆老”者,此明饗、禘在春爲陽,食、嘗在秋爲陰也。
○“其義一也”者,禘之與嘗,俱是追慕,饗之與食,同是賞功,其事無殊,故云一也。
○“而食、嘗無樂”者,文承“秋食耆老”之下,以秋是陰時,故云“食、嘗無樂”,重結之也。舉“食、嘗無樂”,亦應重結“饗、禘有樂”,不言者,略可知也。
○“飲,養陽氣也,故有樂”者,更覆釋上文飲養陽氣、饗有樂也。
○“食,養陰氣也,故無聲”者,覆釋上文食養陰氣,故無樂也。
○“凡聲,陽也”者,釋所以饗有樂、食無樂。凡聲是陽也,陽時爲饗,故有樂;陰時爲食,故無樂也。
○注“禘”至“夏禘”。
○正義曰:依禮,三代無春禘之文,周則春曰祠,《王制》夏、殷之禮雲“春曰禴”,今雲“春曰禘”,故知“禘”當爲“禴”。此經所論,謂夏、殷禮也。熊氏雲:此夏、殷禮,秋嘗無樂。而下文雲殷人先求諸陽,則秋嘗亦有樂者,謂殷人春夏祭時有樂,秋冬即無也。舉春見夏、舉秋見冬也。若周則四時祭皆有樂,故《祭統》雲:“內祭則大嘗禘,升歌《清廟》,下管《象》。”是秋嘗有樂也。案《王制》:“夏后氏養老以饗禮。”則夏家養老用春時有樂,無秋食之禮。殷人養老以食禮,而秋時不作樂,無春饗之禮。周人脩而兼用之,則周人養老,春夏用饗禮,秋冬用食禮,四時皆用樂,故《文王世子》雲:“凡大合樂,必遂養老。”注云:“春合舞,秋合聲。”下雲:“養老之禮,遂發詠焉,登歌《清廟》。”是秋時養老亦用樂也。皇氏雲:“春是生養之時,故饗孤子,取長養之義。秋是成熟之時,故食耆老,取老成之義。”熊氏雲:“春饗孤子,亦饗耆老,秋食耆老,亦食孤子。”而皇氏雲此既破禘爲禴,故於《祭統》春禘秋嘗,不復更破,從此可知也。
鼎俎奇而籩豆偶,陰陽之義也。籩、豆之實,水土之品也。水土之品,言非人常所食。
○奇,居宜反,下“鼎俎奇”同。不敢用褻味而貴多品,所以交於旦明之義也。旦當爲神,篆字之誤也。
○褻,息列反。旦音神,出注。篆,直轉反。
[疏]“鼎俎”至“義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鼎俎籩豆所法陰陽之事。
○“鼎俎奇”者,以其盛牲體,牲體動物,動物屬陽,故其數奇。
○“籩豆偶”者,其實兼有植物,植物爲陰,故其數偶,故云“陰陽之義也”。
○“籩豆之實,水土之品也”者,謂籩豆所充實之物皆是水土所生品類,非人所常食也。
○“不敢用褻味而貴多品”者,覆釋籩豆所以用水土品族之意,言不敢用褻美食味,而貴重衆多品族也。何意如此?所以交接神明之義也。神道與人既異,故不敢用人之食味,神以多大爲功,故貴多品。“鼎俎奇”者,案《聘禮》牛一、羊二、豕三、魚四、臘五、腸胃六、膚七、鮮魚八、鮮臘九也。是鼎九,其數奇也。又有陪鼎,膷一也,臐二也,膮三也,亦其數奇也。正鼎九,鼎別一俎,俎亦九也。又《少牢》陳五鼎:羊一,豕二,膚三,魚四,臘五。其腸胃從羊,五鼎五俎,又肵俎一,非是正俎也。《特牲》三鼎:牲鼎一,魚鼎二,臘鼎三。亦有三俎,肵俎一,非正俎,不在數。是皆鼎俎奇也。《有司徹》陳六俎者,屍及侑俎,主人主婦各一俎,其餘二俎者,司馬以一俎羞羊肉湆,其一俎司士羞豕肉湆,此二者益肉之俎也。此雲“鼎俎奇”者,謂一處並陳。又“籩豆偶”者,案《掌客》雲:“上公豆四十,侯伯三十二,子男二十四。”又《禮器》雲:“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諸公十有六,諸侯十有二,上大夫八,下大夫六。”案禮,籩與豆同,是籩豆偶也。《鄉飲酒義》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而奇數者,彼是年齒相次,非正豆也。《士喪禮》注“小斂一豆一籩”者,降於大斂,又不同於吉故也。《籩人》“饋食之籩,棗、慄、桃、乾{艹橑}、榛實”,凡有五物,似五籩者。熊氏雲:“乾{艹橑}之中有桃諸、梅諸,則爲六物,實六籩也。”
賓入大門,而奏《肆夏》,示易以敬也;賓,朝聘者。易,和說也。
○易,以豉反,注同。朝,直遙反,下注“朝覲”、“朝服”同。卒爵而樂闋,孔子屢嘆之。美此禮也。
○闋,苦穴反,止也。婁,力佳反,本又作屢。奠酬而工升歌,發德也。以《詩》之義,發明賓主之德。歌者在上,匏竹在下,貴人聲也。匏,笙也。
○匏,步交反。竹,篪笛也。樂由陽來者也,禮由陰作者也,陰陽和而萬物得。得,得其所。
[疏]“賓入”至“物得”。
○正義曰:此一節論朝聘之賓,及已之臣子有王事勞者,設燕饗之禮,奏樂之節。各依文解之。饗禮既亡,無可憑據,今約《大射》及《燕禮》解其奏樂及樂闋之節。案《大射禮》:“主人納賓。”賓是己之臣子,又無王事之勞,故賓入不奏《肆夏》。賓入及庭,公升即席,乃奏《肆夏》,於是主人引賓升,主人酌獻賓,賓拜受爵,坐啐酒,拜,告旨,樂闋。賓飲卒爵,酢主人,主人受酢畢。主人盥洗獻於公,公拜受爵,乃奏《肆夏》。公飲卒爵,拜,主人答拜,樂闋,主人洗爵受酢於公。主人受酢畢,主人又盥洗媵觚於賓。所謂酬也。主人飲畢,爵以酬賓,賓筵前受酬,奠於薦東,不舉,下大夫二人於阼階下媵爵於公公,取一大夫所媵爵以立飲,卒爵,酬賓。賓受爵,請於大夫。公許,賓以旅大夫於西階上。大夫受旅爵畢,主人洗獻卿於西階上。獻卿遍,又二大夫媵爵於公。公又行一爵。若賓若長,唯公所賜,以旅於西階上。大夫受旅畢,主人又洗升獻大夫於西階上。大夫受獻畢,乃席工升歌,歌《鹿鳴》,三終。主人獻工,乃管《新宮》。此是《大射》賓入門至工升歌之節也。《燕禮記》雲:“若以樂納賓,則賓及庭奏《肆夏》。賓拜酒,主人答拜而樂闋,公拜受爵而奏《肆夏》。公卒爵,而樂闋。”鄭注云:“卿大夫有王事之勞,則奏此樂。”此是己之臣子,有王事之勞,賓及庭而奏《肆夏》也,其餘與《大射禮》同。以《大射禮》、《燕禮》而言,此雲賓入大門,謂朝聘之賓,行朝聘既畢,受燕享之時,燕則大門是寢門也,饗則大門是廟門也。
○“而奏《肆夏》,示易以教也”者,樂主和易,今奏此《肆夏》大樂者,示主人和易嚴敬於賓也。
○“卒爵而樂闋”者,賓至庭,樂作,乃至。主人獻賓,賓受爵,啐酒,拜,告旨,而樂止。賓飲訖,酢主人。主人受酢畢,主人獻公而樂作,公飲卒爵而樂止。是“卒爵而樂闋”也。此“卒爵”謂兼賓及主君也,依《大射禮》,主人受酢不作樂,若其享時,主君親獻賓,賓親酢主君,賓主俱作樂也。
○“孔子屢嘆之”者,孔子見禮入門而縣興,卒爵而樂闋。屢,數也,數數嘆美此禮,善其和易恭敬之義。
○“奠酬而工升歌”者,據《大射禮》獻卿之後,大夫媵觶於公。所謂酬也,公奠置此酬而未舉,於時工升歌也,或可饗時主君親酬賓,賓初奠酬薦東,於時,即工升歌也。《大射》與《燕禮》異也。
○“發德也”者:所以奠酬升歌,歌詠其詩,發明賓主之德。案《燕禮記》賓及庭奏《肆夏》,此入大門即奏《肆夏》者,熊氏雲:“燕禮,燕已之臣子,此謂朝聘之賓,故入即奏《肆夏》也,皇氏雲:“鍾師奏‘九夏’,一曰《王夏》。”《大司樂》雲:“王出入所奏。”“二曰《肆夏》”,《大司樂》雲:“屍出入所奏。”“三曰《昭夏》”,《大司樂》雲:“牲出入所奏也。”“四曰《納夏》”,注云:“四方賓來所奏也。”“五曰《章夏》”,注云:“臣有功所奏也。”“六曰《齊夏》”,注云:“夫人祭所奏也。”“七曰《族夏》”,注云:“族人侍所奏也。”“八曰《陔夏》”,注云:“客醉出所奏也。”“九曰《驁夏》”,注云:“公出入所奏也。”皇氏又云:襄四年《左氏傳》雲: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文王》、《大明》、《緜》,兩君相見之樂也,燕禮歌《鹿鳴》合鄉樂。凡合樂,降於升歌一等。王享燕元臣,升歌《三夏》,《三夏》即《頌》,合樂降一等,即合《大雅》也。元侯自相享,亦歌《頌》合《大雅》,故《仲尼燕居》兩君相見,歌《清廟》是也。侯伯子男相見,既歌《文王》合《鹿鳴》也。準約元侯,則天子享燕侯伯子男,亦歌《文王》合《鹿鳴》也。諸侯燕臣子,歌《鹿鳴》合鄉樂,燕禮是也。其天子燕在朝臣子,工歌《鹿鳴》合鄉樂,故鄭作《詩譜》雲:“天子諸侯燕羣臣及聘問之賓,皆歌《鹿鳴》,合鄉樂。”是也。升歌合樂,所以異者,案《鄉酒禮》及《燕禮》:工升自西階,歌《鹿鳴》、《四牡》、《皇皇者華》。歌訖,笙入立於堂下,奏《南陔》、《白華》、《華黍》。奏訖,乃間歌《魚麗》,笙《由庚》,歌《南有嘉魚》,笙《崇丘》,歌《南山有臺》,笙《由儀》。間歌訖,乃合鄉樂。《周南 關雎》、《葛覃》、《卷耳》,《召南 鵲巢》、《采蘩》、《採蘋》。間者,謂堂上堂下,一歌一吹,更遞而作。合者,上下之樂並作,此其所以異也。皇氏雲:“此經卒爵樂闋之義,主人受酢之時作樂。”今案《大射禮》:“宰夫爲主人受酢之時,不作樂。”皇氏說非也。皇氏又云:“卒爵而樂闋,凡樂三闋也,一是賓飲畢,樂闋也;二是主人受酢飲畢,樂闋也;三是賓奠酬之後,工升歌畢,將於酢之時,樂闋也。”今案此經初雲“入門而奏《肆夏》”,次雲“卒爵而樂闋”,下雲“奠酬而工升歌”,所陳之事,依先後次第,則樂闋之中,不得並數奠酬升歌樂闋也。且工升歌之後,則有笙入奏《南陔》之等,及間歌合樂,無樂闋之文,何得卒爵樂闋之中數之爲三闋?皇氏非也。案鍾師《九夏》,皆夏文在下,而南本《納夏》,獨夏文在上,其義疑也。皇氏雲:“天子燕享已之臣子,與燕饗諸侯,同歌《文王》合《鹿鳴》。”今案《詩譜》雲:“天子諸侯燕羣臣及聘問之賓,歌《鹿鳴》合鄉樂。”皇說非也。
○“歌者在上,匏竹在下,貴人聲也”者,解所以不升笙之義也。匏,笙也。竹,篪笛也。歌是人聲,人聲可貴,故升之在堂。匏竹可賤,故在堂下。然瑟亦升堂者,瑟工隨歌工故也。
○“樂由”至“物得”。
○此因上有賓主禮樂之事,遂說禮樂之義。
○“樂由陽來者也”者,此明樂也。陽,天也。天氣化,故作樂象之,樂以氣爲化,是“樂由陽來者也”。陽化,謂五聲八音也。
○“禮由陰作者也”者,陰,地也。地以形生,故制禮象之,禮以形爲教,是禮由陰作也。形教,謂尊卑大小拜伏之事也。
○“陰陽和而萬物得”者,和,猶合也。得,謂各得其所也。若禮樂由於天地,天地與之和合,則萬物得其所也。
旅幣無方,所以別土地之宜,而節遠邇之期也。旅,衆也。邇,近也。
○別,彼別反,下注“無別”同。龜爲前列,先知也。以鍾次之,以和居參之也。鍾,金也。獻金爲作器,鍾其大者,以金參居庭實之間,示和也。
○爲作,於僞反,下文“爲君”同。虎豹之皮,示服猛也。束帛加璧,往德也。
[疏]“旅幣”至“德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朝聘貨賄庭實之物。
○“旅幣無方”者,旅,衆也;幣,庭實也。衆國貢獻幣物,非止一方,故云“無方”。
○“所以別土地之宜”者,五方各殊,所出有異,所以分別土地所生之宜。
○“而節遠邇之期也”者,邇,近也,六服有遠近,或嬪或貨,所貢之屬,各有期也。
○“龜爲前列,先知也”者,此即旅幣無方之事也。龜是靈知之物,陳之於庭,則列龜最在前,故云“先知也”。
○“以鍾次之”者,鍾,金也。陳金則次於龜後也。不謂之爲金,而謂之爲鍾者,貴金以供王之鑄器。器之大者,莫大於鍾,故言以鍾次之也。
○“以和居參之也”者,解以金次龜義也。金性柔和,從時變革也。金列庭實,前龜後皮帛,以金參廁,居龜帛之中間,故云“以和居參之也”。
○“虎豹之皮,示服猛也”者,釋庭實有皮義也。虎豹是威猛之獸,今得其皮來列在王庭,是表示君臣之德,能服四方之威猛者也。
○“束帛加璧,往德也”者,解享用束帛,帛上又加璧之義也。玉以表德,今將玉加於束帛,或錦繡黼黻之上,是以表往歸於德故也。謂主君有德而往歸之。南本及定本皆作“往德”,北本爲“任德”。熊氏雲:任用德,恐非也。
庭燎之百,由齊桓公始也。僣天子也。庭燎之差,公蓋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
○燎,力妙反,徐力吊反。僣,子念反,後同。大夫之奏《肆夏》也,由趙文子始也。僣諸侯,趙文子,晉大夫,名武。
[疏]“庭燎”至“始也”。
○正義曰:自此以下至“夷王”以下,總論朝聘失禮之事。各隨文解之。
○“庭燎之百”者,謂於庭中設火,以照燎來朝之臣夜入者,因名火爲庭燎也。禮:天子百燎,上公五十,侯伯子男三十。齊桓公是諸侯,而僣用百,後世襲之,是失禮從齊桓公爲始。
○注“僣天”至“三十”。
○正義曰:此數出《大戴禮》也,但崇翱問:“引《大戴禮》也何以言‘蓋’?”沈閣對曰:“言‘蓋’無別意,猶如《禮運》雲:‘仲尼之嘆,蓋嘆魯也。’亦無別意。百者,皇氏雲:“作百炬列於庭也,或雲百炬共一束也。”
○注“僣諸”至“名武”。
○正義曰:案《大射禮》:“公升即席,奏《肆夏》。”《燕禮》雲:“若以樂納賓,則賓及庭奏《肆夏》,是諸侯之禮。”今文子亦奏之,故云“僣諸侯”。此謂納賓樂也。若登歌下管正樂,則天子用三夏以饗元侯;元侯相饗,亦得用之。《周禮》“九夏”,《王夏》者,天子所用,其餘八夏,諸侯皆得用之。其《陔夏》,卿大夫亦得用之,故《鄉飲酒》客醉而出,奏《陔夏》,但非堂上正樂所用也。
朝覲,大夫之私覿,非禮也。大夫執圭而使,所以申信也。其君親來,其臣不敢私見於主國君也,以君命聘,則有私見。
○覿,大力反,下同。使,色吏反。見,賢遍反,下同。不敢私覿,所以致敬也。而庭實私覿,何爲乎諸侯之庭?非其與君無別。爲人臣者無外交,不敢貳君也。私覿,是外交也。
[疏]“朝覲”至“君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大夫從君朝覲,行私覿,非禮之事。
○“朝覲,大夫之私覿,非禮也”者,朝覲,謂君親往鄰國行朝覲之禮。大夫從君而行,輒行私覿,是非禮也。
○“大夫執圭而使,所以申信也”者,既從君而行,不可私覿。若專使而出,則可爲之。故云大夫執圭而使,謂受命執圭,專使鄰國,得行私覿,所以申己之誠信也。
○“不敢私覿,所以致敬也”者,覆明從君而行,不敢行私覿,所以致敬於已君也。
○“而庭實私覿,何爲乎諸侯之庭”者,當週衰之後,有臣從君而行,設庭實私覿於主國之庭,作記者譏之。庭實私覿,何得爲乎諸侯之庭?譏其與君無別也。
○“爲人臣者無外交,不敢貳君也”者,解所以從君而行,不敢私覿之意。爲人之臣,既無外交,唯專一事君。既從君而行,不敢貳心於他君,所以不行私覿之禮。
○注“其君”至“私見”。
○正義曰:案《聘禮》:“臣出使有私覿。”今雲“私覿”非禮也,故知從君行也,且經雲“朝覲”,是君親行之事。雲“以君命聘,則有私見”者,解經文“執圭而使,所以申信也”。約《聘禮》有私覿,故云“以君命聘,則有私見”也。
大夫而饗君,非禮也。其饗君,由強且富也。大夫強而君殺之,義也,由三桓始也。三桓,魯桓公之子,莊公之弟,公子慶父、公子牙、公子友。慶父與牙通於夫人以脅公,季友以君命鴆牙。後慶父弒二君,又死也。
○慶父音甫。鴆,直陰反。弒音試。天子無客禮,莫敢爲主焉。君適其臣,升自阼階,不敢有其室也。明饗君非禮也。
○升自阼,才路反,本又作“升自阼階”。覲禮,天子不下堂而見諸侯。正君臣也。下堂而見諸侯,天子之失禮也,由夷王以下。夷王,周康王之玄孫之子也。時微弱,不敢自尊於諸侯。
[疏]“大夫”至“始也”。
○正義曰:大夫富強,專制於君,召君而饗之,非禮也。“大夫強而君殺之,義也”者,大夫強盛,則幹國亂紀,而君能殺之,是銷絕惡源,得其義也。
○“由三桓始也”者,從三桓以後,有能誅殺強臣,由三桓而來,故云“由三桓始也”。
○注“三桓”至“死也”。
○正義曰:案《春秋》公子慶父、公子牙、公子友皆莊公弟,是桓公子也。雲“慶父與牙通於夫人以脅公”者,案莊公二十七年,公子友如陳,葬原仲。《公羊》雲:“闢內難。內難者何?公子慶父、公子牙通乎夫人以脅公。”何休雲:“公病問後於牙,牙對曰:“魯一生一及,君已知之。牙欲立慶父,是脅公也。”雲“季友以君命鴆牙”者,案莊三十二年《左傳》雲:“公疾問後於叔牙,對曰:‘慶父材。’問於季友,對曰:‘臣以死奉般。’公曰:‘鄉者牙曰慶父材。’成季使以君命,命僖叔待於針巫氏,使針季酖之。”是也。“後慶父弒二君”者,莊公三十二年《左氏》雲:“八月癸亥,公薨於路寢,子般即位。冬十月己未,共仲使圉人犖賊子般於黨氏”,閔二年秋八月辛丑,“共仲使卜齮賊公於武闈”。是弒二君也。雲“又死也”者,案《左氏》雲:“成季以僖公適邾,共仲奔莒,乃入,立之,以賂求共仲於莒,莒人歸之,及密,使公子魚請,不許,哭而往。共仲曰:奚斯之聲也。乃縊。”是慶父又死也。案三桓之前,齊有公孫無知作亂,衛有州籲,宋有長萬,皆以強盛被殺。而云“由三桓始”者,熊氏雲:據魯而言,猶如《論語》雲“十世五世希不失矣”。三桓之後,若襄仲季孫意如雖強,君不能殺。據時有能殺者言之。然此經注並《公羊》文,以《左氏傳》爲解耳。
○注“明饗君非禮也”。
○正義曰:“天子無客禮,莫敢爲主焉。君適其臣,升自阼階,臣不敢有其室”,臣既不敢爲主,明饗君非禮,結上文也。春秋之時,則有諸侯饗天子,故莊二十一年,鄭伯享王於闕西闢樂備,亂世非正法也。
○“覲禮”至“以下”。
○案《覲禮》“天子負斧依南面,侯氏執玉入”,是不下堂見諸侯也。若春朝夏宗,則以客禮待諸侯,以車出迎。熊氏雲:“春夏受三饗之時,乃有迎法。”義或然也。故《齊僕》雲:“各以其等爲車送逆之節。”注云:“節謂王乘車迎賓客及送,相去遠近之數。”是也。
○“由夷王以以下”者,夷王下堂而見諸侯,自此以後或有然者,故云“以下”。
○注“夷王”至“子也”。
○正義曰:案《世本》康王生昭王,昭王生穆王,穆王生恭王,恭王生懿王。懿王崩,弟孝王立。孝王崩,懿王大子燮立,是爲夷王。懿王是康王之玄孫,夷王是懿王之子,故云玄孫之子也。
諸侯之宮縣,而祭以白牡,擊玉磬、朱幹設鍚,冕而舞《大武》,乘大路,諸侯之僣禮也。言此皆天子之禮也。宮縣,四面縣也。幹,盾也,鍚傅其背如龜也。《武》,萬舞也。白牡,大路,殷天子禮也。
○縣音玄,注及下同。錫音陽,注同。盾,本亦作楯,純尹反,又音尹。傅音附。背,補佩反。臺門而旅樹,反坫,繡黼丹朱中衣,大夫之僣禮也。言此皆諸侯之禮也。旅,道也。屏謂之樹,樹所以蔽行道。管氏樹塞門,塞猶蔽也。禮:天子外屏,諸侯內屏,大夫以簾,士以帷。反坫,反爵之坫也,蓋在尊南,兩君相見,主君既獻,於反爵焉。繡黼丹朱以爲中衣領緣也。繡讀爲綃。綃,繒名也。《詩》雲:“素衣朱綃。”又云:“素衣朱襮。”襮,黼領也。
○坫,丁念反。繡,依注作綃,音消,注或作綃,亦同。黼音甫。簾音廉。“於反爵焉”,本或作“賓反爵焉”。領緣,移絹反。繒,似陵反。襮音博。故天子微,諸侯僣,大夫強,諸侯脅。於此相貴以等,相覿以貨,相賂以利,而天下之禮亂矣。言僣所由。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而公廟之設於私家,非禮也,由三桓始也。言仲孫、叔孫、季孫氏皆立桓公廟,魯以周公之故,立文王廟,三家見而僣焉。
[疏]“諸侯”至“始也”。
○正義曰:此一節總論諸侯及大夫奢僣強盛之事。各依文解之。
○“諸侯之宮縣”者,諸侯唯合軒縣,今乃有宮縣。又諸侯祭用時王牲,今用白牡。又諸侯擊石磬,今擊玉磬。又諸侯得舞《大武》,故《詩》雲“方將萬舞”,宣八年“萬入去籥”是也。但不不得朱幹設鍚,冕服而舞。今“朱幹設鍚,冕而舞《大武》”,諸侯合乘時王之車,今乃乘殷之大路,並是諸侯僣禮也。
○注“言此”至“禮也”。
○正義曰:案《小胥》:“天子宮縣。”案文十三年《公羊傳》雲:“周公用白牡。”又《明堂位》雲:“祀周公於太廟,牲用白牡,擊玉磬。”則《皋陶謨》雲“鳴球”是也。《祭統》雲:“朱干玉鏚,冕而舞《大武》。”《明堂》雲:“魯君孟春乘大路。”其《祭統》、《明堂》所云“皆天子禮樂,特賜周公”,故云皆天子之禮。魯唯文王周公廟得而用之,若用於他廟,則爲僣也。若他國諸侯,非二王之後,祀受命之君而用之,皆爲僣也。雲“錫傅其背如龜也”者,《詩》雲“鏤錫”,謂以金飾之,則此錫亦以金飾也,謂用金琢傅其盾背,盾背外高,龜背亦外高,故云“如龜也”。蓋見漢禮然也。白牡,是殷之正色,“大路”與“白牡”同文,故知白牡大路,是殷天子之禮也。
○“臺門”至“禮也”。
○此一經明大夫僣諸侯禮。“臺門”者,兩邊起土爲臺,臺上架屋曰臺門。
○“而旅樹”者,旅,道也;樹,立也。人君當門道立屏,蔽內外爲蔽也。
○“反坫”者,反爵之坫也,若兩君相享,則設尊兩楹間,坫在其南。坫以土爲之。
○“繡黼丹朱中衣”者,綃,繒也;黼,刺繒爲黼文也。丹朱,赤色,謂染繒爲赤色也。中衣,謂以素爲冕服之裏衣,猶今中衣單也。
○“大夫之僣禮也”者,自臺門以下,於時大夫皆有此事,故言僣禮也。
○注“言禮”至“領也”。
○正義曰:旅,道也,所行處,故以爲道也。雲“屏謂之樹”,《釋宮》文。引“管氏樹塞門”者,據經“旅樹”之義。雲“禮:天子外屏,諸侯內屏,大夫以簾,士以帷”者,《禮緯》文,南本雲及定本皆然,或雲大夫以帷,士以簾,誤也。雲“反坫,反爵之坫也”者,以《明堂》雲“反坫出尊”,則坫爲尊而設,故知反坫,反爵也。以言出尊,故云“蓋在尊南”也。《鄉飲酒》是卿大夫之禮,尊於房戶間。《燕禮》是燕已之臣子,故尊於東楹之西。若兩君相敵,則尊於兩楹間,故其坫在兩楹間。雲“兩君相見,主君既獻,於反爵焉”者,案《論語》雲:“邦君爲兩君之好,有反坫。”故知“兩君相見”也,故注云:“其獻酬之禮,更酌,酌畢,則各反爵於坫上。”故云“主君既獻,於反爵焉”,謂於此坫上而反爵焉。熊氏雲:“主君獻賓,賓筵前受爵,飲畢,反此虛爵於坫上,於西階上拜。主人於阼階上答拜,賓於坫取爵,洗爵,酌以酢主人。主人受爵飲畢,反此虛爵於坫上。主人阼階上拜,賓答拜。”是賓主飲畢,反爵於坫上也。而《論語》注“酌畢,各反爵於坫上”者,文不具耳。其實當雲:飲畢,或可初酌之時,則奠於坫。與《鄉飲酒禮》異也。義有疑,故具存焉。雲“繡黼丹朱以爲中衣領緣也”者,中衣,謂冕及爵弁之中衣,以素爲之,繡黼爲領,丹朱爲緣。雲“繡讀爲綃,綃,繒名也”者,案注《昏禮》引《詩》雲:“素衣朱綃。”《魯詩》亦以爲綃。綃,綺屬,以《魯詩》既爲綃字,又五色備曰繡,白與黑曰黼,繡黼不得共爲一物,故以繡爲綃也,謂於綃上而刺黼文也。引《詩》雲“素衣朱綃”者,證以繡爲綃。又引《詩》“素衣朱襮”者,證黼領也。案《釋器》“黼領謂之襮”,故云“襮,黼領也”。案《玉藻》雲:“以帛里布,非禮也。”此素衣是絲,當爲冕及爵弁之中衣。禮:朝燕之服,皆以布爲之。皇氏雲:“此素爲中衣,兼爲朝燕服之中衣。”非也。案《禮》公之孤四命,則爵弁自祭也。則天子大夫四命,亦當爵弁自祭,則中衣得用素,但不得用綃黼爲領、丹朱爲緣耳。熊氏雲:此雲大夫僣,謂非四命大夫而著素衣爲僣。今爲四命得著素衣,但以綃黼丹朱猶爲僣也。其大夫士助祭於君,服爵弁以上,雖中衣用素,亦不得用綃黼丹朱以爲領緣,以其是諸侯之服,故《唐詩 揚之水》“刺晉昭公微弱”,雲:“素衣朱綃,從子於鵠。”國人慾進此服,去從桓叔爲諸侯也。
○“於此相貴以等,相覿以貨”。
○謂臣下不畏懼於君,而擅相尊貴以等列,故庾雲:“擅相封爵也。”
○“相覿以貨”者,大大私相覿以貨賄,不闢君。
○注“魯以”至“僣焉”。
○正義曰:知魯得立文王廟者,案襄十二年秋,“吳子壽夢卒,臨於周廟,禮也”。注云:“周廟,謂文王廟也。”此經雲“諸侯不敢祖天子”,而文二年《左傳》雲:“宋祖帝乙,鄭祖厲王。”“大夫不敢祖諸侯”,而莊二十八年《左傳》雲:“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與此文不同者,此據尋常諸侯大夫,彼據有大功德者,故《異義》:《禮戴》引此《郊特牲》,雲“又匡衡說支庶不敢薦其禰,下士諸侯不得專祖於王”。古《春秋左氏》說,天子之子,以上德爲諸侯者,得祖所自出。魯以周公之故,立文王廟。《左傳》“宋祖帝乙,鄭祖厲王,猶上祖也。”又曰“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以其有先君之主,公子爲大夫,所食采地亦自立所出公廟,其立先公廟準禮。公子得祖先君,公孫不得祖諸侯。許慎謹案:“周公以上德封於魯,得郊天,兼用四代之禮樂。”知亦得祖天子。諸侯有德祖天子者,知大夫亦得祖諸侯。鄭氏無駮,與許氏同也。其王子母弟無大功德,不得出封食採畿內,賢於餘者,亦得采地之中立祖王廟,故都宗人,家宗人,皆爲都家祭所出祖王之廟也。
天子存二代之後,猶尊賢也。尊賢不過二代。過之,遠難法也。二或爲三。
○過,古臥反。
[疏]“天子”至“二代”。
○正義曰:此一節論王者立二王后尊賢之事。
○“天子存二代”者,天子繼世而立,子孫以不肖滅亡,見在子孫,又無功德,仍須存之,所以存二代之後者,猶尚尊其往昔之賢所能法象。
○“尊賢不過二代”者,所以尊賢之事,取其法象,但代異時移,今古不一。若皆法象先代,今則不可盡行,故所尊之賢,不過取二代而已。若過之,遠難爲法也。案《異義》:“《公羊》說,存二王之後,所以通天三統之義,引此文;古《春秋左氏》說周家封夏、殷二王之後以爲上公,封黃帝、堯、舜之後,謂之三恪。”許慎謹案雲:“治《魯詩》丞相韋玄成,治《易》施犨等說引《外傳》曰:‘三王之樂,可得觀乎。’知王者所封三代而已。”不與《左氏》說同。鄭駮之雲:“所存二王之後者,命使郊天,以天子之禮祭其始祖,受命之王自行其正朔服色。恪者,敬也,敬其先聖而封其後,與諸侯無殊異,何得比夏殷之後?”如鄭此言,《公羊》自據二王之後,《左氏》兼論三恪,義不乖異也。熊氏雲:“周之三恪,越、少昊、高辛,遠存黃帝者,取其製作之人,故《易 繫辭》雲:神農氏沒,黃帝堯舜氏作。”義當然也。
諸侯不臣寓公,故古者寓公不繼世。寓,寄也。寄公之子,非賢者,世不足尊也。寓或爲“託”。
○寓音遇。
[疏]“諸侯”至‘繼世“。
○正義曰:此一節論寄公之子爲臣之事。
○注“寓寄”至“尊也”。
○正義曰:案《喪服傳》雲:“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或天子削地,或被諸侯所逐,皆爲失地也。諸侯不臣者,不敢以寄公爲臣也。”
君之南鄉,答陽之義也。臣之北面,答君也。答,對也。
○鄉,許亮反,下“君南鄉”同。
○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以闢君也。闢國君也。
○闢音避,注同。
[疏]“大夫”至“君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大夫君闢正君之事。諸侯則稽首於天子,大夫則稽首於諸侯,皆盡其臣禮以事君。今大夫家臣於大夫之處,拜時不爲稽首,非是尊敬此家臣不令稽首,所以不稽首者,以闢國之正君。臣於國君已皆稽首,今大夫之臣又稽首於大夫之君,便是一國兩君,故云“以闢君也”。大夫得稽首於諸侯,不闢天子者,謂諸侯有大功德,出封畿外,專有其國,故大夫得專盡臣禮事之也。
大夫有獻弗親,君有賜不面拜,爲君之答已也。不面拜者,於外告小臣,小臣受以入也。小臣掌三公孤卿之覆逆也。
[疏]“大夫”至“已也”。
○正義曰:此經論君尊大夫之事。
○“大夫有獻弗親”者,謂大夫有物獻君,使人獻之,不親來獻。
○“君有賜不面拜”者,謂君有物賜大夫,大夫不面自來拜,所以然者,恐爲君之答已,故不自來,不報而去。
○注“小臣”至“逆也”。
○正義曰:案大僕掌諸侯之覆逆,御僕掌羣吏之逆及庶民之復,皆無大夫之文,即此小臣所掌孤卿中兼之,故鄭雲:“復謂奏事也,逆謂受下奏也。”
鄉人禓,禓,強鬼也。謂時儺,索室驅疫,逐強鬼也。禓,或爲獻,或爲儺。
○禓音傷,鬼名也。強,其丈反。難,乃多反,下同,本又作“儺”。索,色百反,下文注皆同。驅又作驅,同,起居反。孔子朝服立於阼,存室神也。神依人也。
[疏]“鄉人”至“神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孔子存神之事。
○“鄉人禓”者,廋雲:“禓是強鬼之名,謂鄉火驅逐此強鬼。”孔子則身著朝服立於阼階之上,所以然者,以時驅逐強鬼,恐已廟室之神時有驚恐,故著朝服立於廟之阼階,存安廟室之神,使神依已而安也。所以朝服者,大夫朝服以祭,故用祭服以依神。
孔子曰:“射之樂也,何以聽?何以射?”多其射容與樂節相應也。孔子曰:“士使之射,不能則辭以疾,縣弧之義也。”男子生,而設弧於門左,示有射道而未能也。女子設帨。
○弧音胡。帨,始銳反。
[疏]“孔子”至“義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嘆美祭廟擇士之射,必使容體合樂,故云“射之以樂”。
○“何以聽”者,言何以能聽此樂節,使與射容相應。
○“何以射”者,言何以能使射與樂節相應,故各善其兩事相應,故鄭注《射義》雲:“何以,言其難也。”
○“孔子曰:士使之射,不能則辭以疾,縣弧之義也”者,孔子既美射之與樂相應,又論身之不可不習。爲士之法,理合能射,今使之射,若其不能,便是乖於爲士之義,則當辭以疾病。
○“縣弧之義也”者,以男子初生,縣弧於門左,示有射道而未能也。今士亦有射道,以其疾病而不能,與男子初生縣弧相似,故云“縣弧之義也”。
○注“男子”至“設帨”。
○正義曰:“案《內則》雲:“子生,男子設弧於門左,女子設帨於門右。”男子所以設弧者,示其有射道,所以縣之者,以其未能也。長大不得不能,故辭以疾也。
孔子曰:“三日齊,一日用之,猶恐不敬。二日伐鼓,何居?”居讀爲姬,語之助也。何居,怪之也。伐猶擊也。齊者止樂,而二日系鼓,則是成一日齊也。
○齊,本又作齋,同側皆反,後放此。何居音姬。
[疏]“孔子”至“何居”。
○正義曰:此一經論祭之失禮之事。祭前宜齊而專一,不得伐鼓也。凡祭,必散七日,致齊三日,不樂不弔,致齊三日,專其一心,用以祭祀,猶恐爲敬不足,故云“猶恐不敬”也。於時祭者,在致齊三日之中,而二日伐鼓,使祭者情散意逸以違禮,故譏而問之:“二日伐鼓,何姬?”姬是語助之辭也。
孔子曰:“繹之於庫門內,祊之於東方,朝市之於西方,失之矣。”祊之禮,宜於廟門外之西室,繹又於其堂,神位在西也。此二者同時,而大名曰繹。其祭禮簡,而事屍禮大,朝市宜於巿之東偏。《周禮》巿有三期,“大巿,日側而巿,百族爲主。朝巿,朝時而巿,商賈爲主。夕市,夕時而市,販夫販婦爲主”。
○繹音亦。祊,百彭反。賈音古。販,甫萬反。
[疏]“孔子”至“之矣”。
○正義曰:此一經論魯失禮之事。
○“繹之於庫門內”者,繹祭之禮,當於廟門外之西堂,今乃於庫門內。
○“祊之於東方”者,祊當在廟門外西室,今乃於廟門外東方。
○“朝巿之於西方”者,朝巿,謂朝時而巿,當於巿內東方,謂市內道東也。今乃於巿內西方。
○“失之矣”者,言此三事,皆違於禮,故言“失之矣”。
○注“祊之”至“爲主”。
○正義曰:“祊之禮,宜於廟門外之西室”者,下文索祭祝於祊,是爲祭設,故當在廟門外。又《釋宮》雲:“閍謂之門。”孫炎雲:“謂廟門外。”又引《詩》雲:“祝祭於祊。”故知廟門也。“知廟門外”者,《禮器》雲:“爲祊乎外。”故知在外也。以西是鬼神之位,室又求神之處,故知在廟門外之西室。雲“繹又於其堂”者,祊是求神之名,繹是接屍之稱,求神在室,接屍在堂,故云“繹又於其堂”。雲“此二者同時,而大名曰繹”者,祊是室內求神,繹是堂上接屍,一時之事,故云“二者同時”。案《春秋》宣八年壬午“猶繹”,《釋天》雲:“繹,又祭。”《詩 絲衣》雲:“繹賓屍。”但有繹名,而無祊稱,是大名曰繹。雲“其祭禮簡,而事屍禮大”者,案《儀禮 有司徹》,是上大夫亻寶屍也。但於堂上獻屍獻侑,全無室中之事。又《絲衣》雲:“自堂徂基,自羊徂牛。”是祭神也。下雲:“兕觥其,旨酒其柔。”是接屍也。故知“祭神禮簡”,“事屍禮大”。天子諸侯謂之爲繹,其祭之明日,於廟門外西室,及堂而行禮也。上大夫曰儐屍,與祭同日,於廟堂之上而行禮也。下大夫及士雖有獻屍及賓等相酬酢行禮於廟之事,不謂之儐屍也。引《周禮》“大巿,日側而巿”以下,皆《周禮 司巿》文。日中百族爲主者,注云:“百族必容來去。商賈爲主,謂商賈家在外巿城。販夫販婦,朝資夕賣。”凡日中朝夕,百族商賈及販夫販婦皆言爲主者,據其多耳。皇氏以爲“日側,日將中而未中,猶在東側”。故鄭注彼雲:“日昃,昳中也。”
社祭土而主陰氣也,君南鄉於北墉下,答陰之義也。牆謂之墉,北墉,社內北牆。
○庸,本亦作墉,音容。日用甲,用日之始也。國中之神,莫貴於社。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風雨,以達天地之氣也。大社,王爲羣姓所立。
○大音太,下文注“大社”、“大王”、“大廟”、“大古”、“大王”皆同。爲,於僞反,下文“爲社”、“爲焚”皆同。是故喪國之社屋之,不受天陽也;薄社北牖,使陰明也。絕其陽通其陰而已。薄社,殷之社,殷始都薄。
○喪,息浪反。薄,本又作亳,步各反。牖音酉。社,所以神地之道也。地載萬物,天垂象,取財於地,取法於天,是以尊天而親地也,故教民美報焉。家主中霤而國主社,示本也。中霤,亦土神也。唯爲社事,單出裏;唯爲社田,國人畢作;唯社,丘乘共粢盛,所以報本反始也。單出裏,皆往祭社於都鄙,二十五家爲裏。畢作,人則盡行,非徒羨也。丘,十六井也。四丘六十四井曰甸,或謂之乘。乘者以於車賦出長轂一乘,乘或爲鄰。
○乘,時證反,注同,又徒遍反。共音恭。粢音資。甸,徒練反,又繩證反。
[疏]“社稷”至“始也”。
○正義曰:此一節總論社神之義,兼明所祭之禮。
○“社祭土而主陰氣也”者,土,謂五土,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也,以時祭之,故云社祭土。土是陰氣之主,故云“而主陰氣也”。
○“君南鄉於北墉下,答陰之義也”者,墉,牆也。社既主陰,陰宜在北,故祭社時,以社在南,設主壇上北面,而君來在北牆下,而南鄉祭之,是對陰之義也。
○“日用甲,用日之始也”者,社是國中之貴神,甲是旬日之初始,故用之也。
○“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風雨,以達天地之氣也”者,是解社不屋義也。達,通也。風雨至則萬物生,霜露降則萬物成,故不爲屋,以受霜露風雨,霜露風雨至,是天地氣通也,故云“達天地之氣也”。
○“是故喪國之社屋之,不受天陽也”者,喪國社者,謂周立殷社也,立以爲戒。不生成,天是生法,其無生義,故屋隔之,令不受天之陽也。《白虎通》雲:“王者諸侯必有誡社者何?示有存亡也。明爲善者得之,爲惡者失之。”
○“薄社北牖,使陰明也”者,即喪國社也。殷始都薄,故呼其社爲薄社也。周立殷社爲戒而屋之,塞其三面,唯開北牖,示絕陽而通陰,陰明則物死也。
○“社,所以神地之道也”者,言立社之祭,是神明於地之道故也。發此句,爲下張本也。
○“地載萬物”者,釋地所得神之由也。地之爲德,以載萬物爲用故也。
○“天垂象”者,欲明地之貴,故引天爲對也。地有其物,天上皆垂其象,所謂在天成象,在地成形也。
○“取財於地”者,地須產財,並在地出,爲人所取也。
○“取法於天”者,人知四時早晚,皆仿日月星辰,以爲耕作之候,是取法於天。
○“是以尊天而親地也”者,所以法者,故尊而祭之,天子祭天是也。所取財者,故親而祭之,一切親地而共祭社是也。
○“故教民美報焉”者,此結祀社也。地既爲民所親,故與庶民祭之,以教民美報故也。
○“家主中霤”者,中霤謂土神,卿大夫之家主祭土神在於中霤。
○“而國主社”者,謂天子諸侯之國,主祭土神於社。
○“示本也”者,以土神生財,以養官之與民,故皆主祭土神,示其養生之本也。
○“唯爲社事,單出裏”者,社事,祭社事也。單,盡也。裏,居也。社既爲國之本,故若祭社,則合裏之家並盡出,故云“單出裏”也。此唯每家出一人,不人人出也。
○“唯爲社田,國人畢作”者,田,獵也。畢,盡也。作,行也。既人人得社福,故若祭社,先爲社獵,則國中之人皆盡行,無得住家也。
○“唯社,丘乘共粢盛”者,向說“祭社用牲”,此明祭社用米也。“丘乘”者,都鄙井田也。九夫爲井,四井爲邑,四邑爲丘,四丘爲乘。唯祭社而使丘乘共其粢盛也。粢,稷也。稷曰明粢,在器曰盛。庾蔚雲:“粢盛所須者少,故丘乘共之也。”皇氏雲:“若天子諸侯祭社,則用藉田之穀。大夫以下無藉田,若祭社,則丘乘之民共之,示民出力也。”
○“所以報本反始也”者,結美報也。皇氏雲:“國人畢作,是‘報本’,而丘乘共粢盛,是‘反始’。言粢盛是社所生,故云‘反始也’。”熊氏雲:“祭社稷之神爲報本,祭所配之人爲反始。”未知孰是,故兩存焉。
○注“大社”至“所立”。
○正義曰:知“爲羣姓所立”者,《祭法》文,但社稷之義,先儒所解不同。鄭康成之說,以社爲五土之神,稷爲原隰之神,句龍以有平水土之功,配社祀之,稷播五穀之功,配稷祀之。鄭必以爲此論者,案《郊特牲》雲“社祭土而主陰氣”,又云“社所以神地之道”。又《禮運》雲:“命降於社之謂殽地。”又《王制》雲:“祭天地社稷,爲越紼而行事。”據此諸文,故知社即地神,稷是社之細別,別名曰稷,稷乃原隰所生,故以稷爲原隰之神。故賈逵、馬融、王肅之徒,以社祭句龍,稷祭后稷,皆人鬼也,非地神。故《聖證論》王肅難鄭雲:“《禮運》雲:‘祀帝於郊,所以定天位;祀社於國,所以列地利。’社若是地,應雲定地位,而言列地利,故知社非地也。”爲鄭學者馬昭之等通之雲:“天體無形,故須雲定位。地體有形,不須雲定位,故唯雲列地利。”肅又難鄭雲:“祭天牛角繭栗而用特牲,祭社用牛角尺而用大牢。又祭天地大裘而冕,祭社稷絺冕,又唯天子令庶民祭社,社若是地神,豈庶民得祭地乎?”爲鄭學者通之雲:“以天神至尊而簡質事之,故牛角繭栗而用特牲,服著大裘。天地至尊,天子至貴,天子祭社,是地之別體,有功於人,報其載養之功,故用大牢,貶降於天,故角尺也。祭用絺冕,取其陰類,庶人蒙其社功,故亦祭之,非是方澤、神州之地也。”肅又難鄭雲:“《召誥》用牲於郊牛二,明後稷配天,故知二牲也。”又云:“社於新邑,牛一、羊一、豕一,明知唯祭句龍,更無配祭之人。”爲鄭學者通之雲:“是后稷與天,尊卑所別,不敢同天牲,句龍是上公之神,社是地祇之別,尊卑不盡縣絕,故云配同牲也。”肅又難鄭雲:“后稷配天,《孝經》言配天明夫,后稷不稱天也。《祭法》及昭二十九年傳雲:‘句龍能平水土,故祀以爲社。’不雲祀以配社,明知社即句龍也。爲鄭學者通之雲:“后稷非能與天同,功唯尊祖配之,故云不得稱天。句龍與天同功,故得雲祀以爲社,而得稱社也。”肅又難雲:“《春秋》說伐鼓於社責上公,不雲責地祇,明社是上公也。又《月令》‘命民社’鄭注云:‘社,后土也。’《孝經》注云:‘后稷,土也。句龍爲后土。’鄭既雲:‘社,后土’,則句龍也。是鄭自相違反。”爲鄭學者通之雲:“伐鼓責上公者,以日食,臣侵君之象,故以責上公言之。句龍爲后土之官,其地神亦名后土,故《左傳》雲:‘君戴皇天而履后土。’地稱后土,與句龍稱后土名同而無異也。鄭注云‘后土’者,謂土神也,非謂句龍也。故《中庸》雲:‘郊社之禮。’注云:‘社,祭地神。’又《鼓人》雲:‘以靈鼓鼓社祭。’注云:‘社祭,祭地祇也。’是社祭地祇也。”其社稷制度,《白虎通》雲:“天子之社,壇方五丈,諸侯半之。”說者又云:“天子之社,封五色土爲之,若諸侯受封,各割其方色土與之,則東方青,南方赤之類是也。”上皆以黃土也。其天子諸侯皆有二社者,《祭法》雲:“王爲羣姓立社,曰大社,王自爲立社,曰王社。諸侯爲百姓立社曰國社,諸侯自爲立社曰侯社。”是各有二社。又各有勝國之社,故此雲喪國之社屋之,是天子有之也。案《春秋》亳社災,《公羊》雲:“亡國之社,蓋揜之。揜其上而柴其下。”是魯有之也。襄三十年《左傳》雲:“鳥鳴於亳社。”是宋有之也。此是天子諸侯二社之義。其所置之處,《小宗伯》雲:“右社稷,左宗廟。”鄭雲:“庫門內、雉門外之左右。”爲羣姓立社者,在庫門內之西,自爲立者,在藉田之中。其亡國之社,《穀梁傳》雲:“亡國之社以爲廟屏,戒。”或在廟,或在庫門內之東。則亳社在東也,故《左傳》雲:“間於兩社,爲公室輔。”魯之外朝,在庫門之內,東有亳社,西有國社,朝廷執政之處。故云間於兩社也。其卿大夫以下,案《祭法》雲:“大夫以下,成羣立社曰置社。”注云:“大夫不得特立社,與民族居,百家以上則共立一社。今時里社是也。”如鄭此言,則周之政法,百家以上得立社,其秦漢以來,雖非大夫,民二十五家以上則得立社,故云今之里社。又《鄭志》雲:《月令》命民社謂秦社也。自秦以下,民始得立社也。其大夫以下所置社者,皆以土地所宜之木,則《論語》雲“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慄”,故《大司徒》雲“而樹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是也。其天子大社之等,案《尚書》無逸篇曰:“大社唯松,東社唯柏,南社唯梓,西社唯慄,北社唯槐。”其天子諸侯大夫等皆有社也。故注《司徒》“田主”、“田神”、“后土”、“田正”之所依也。田正則稷神也,田主尚然,故知天子諸侯社皆有稷,其亡國之社亦有稷。故《士師》雲:“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爲之屍。”是有稷也。但亡國之社稷,故略之,用刑官爲屍,則其祭餘社爲屍,不用刑官也。其社之祭,一歲有三:仲春命民社,一也;《詩》雲“以社以方”,謂秋祭,二也;孟冬雲大割祠於公社,是三也。其社主用石,故鄭注《宗伯》雲:“社之主蓋用石。”案《條牒論》:稷壇在社壇西,俱北向,營並壇共門;或曰在社壇北。其用玉無文,不可強言,今禮用兩圭有邸。《異義》:今《孝經說》曰: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廣博,不可遍敬,封五土以爲社。古《左氏說》共工爲后土,后土爲社。許君謹案亦曰:“《春秋》稱公社,今人謂社神爲社公,故知社是上公,非地祇。”鄭駮之雲:“社祭土而主陰氣,又云社者神地之道。謂社神但言上公,失之矣。今人亦謂雷曰雷公,天曰天公,豈上公也!”《異義》:“稷神,今《孝經說》:稷者,五穀之長,穀衆多不可遍敬,故立稷而祭之。古《左氏》說:列山氏之子曰柱,死祀以爲稷,稷是田正,周棄亦爲稷。自商以來祀之。”許君謹案:“禮緣生及死,故社稷人事之。既祭稷,穀不得,但以稷米祭稷,反自食。”同《左氏》義。鄭駁之雲:“《宗伯》以血祭祭社稷、五嶽、四瀆。社稷之神,若是句龍、柱棄,不得先五嶽而食。又引司徒五土名。又引大司樂五變而致介物,及土示;土示,五土之總神,即謂社也。六樂於五地無原隰,而有土祇,則土祇與原隰同用樂也。又引《詩 信南山》雲:“畇畇原隰。”下雲:“黍稷或雲。”原隰生百穀,黍爲之長。然則稷者原隰之神,若達此義,不得以稷米祭稷爲難。
○注“單出裏,皆往祭社於都鄙,二十五家爲裏,畢”至“轂一乘”。
○正義曰:“單出裏,皆往祭社於都鄙”者,案《周禮》:“都鄙,公卿大夫采地,公卿大夫祭社,其裏之人皆往就祭。”此據采地言之,故云“往祭社於都鄙。”必知據采地者,以經雲“唯社,丘乘”,“丘乘”是采地井田之制,故舉采地言焉。其公邑之民,所屬酇鄙縣遂,有祭社之事,則亦往酇鄙中助之。其六鄉之內,於祭酺,黨祭禜。雖滿百家以上,不祭社也。唯其州祭社,其所屬閭民祭社祭禜祭酺之時,亦皆往也。但此文主於社,故特言社耳。雲“人則盡行,非徒羨也”者,案《周禮 小司徒》雲:“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爲羨。”則家一人之外,皆爲羨也。此雲“人則盡行,非徒羨”,似羨外更有人者,若六鄉上劑致民,一人爲正卒,又一人爲羨卒,其餘爲餘夫。則據都鄙及六遂之外,羨卒外有餘夫,故云“非徒羨也”。雲“丘,十六井也”以下,皆《司馬法》文。
季春出火,爲焚也。謂焚萊也,凡出火,以火出,建辰之月,火始出。然後簡其車賦,而歷其卒伍,而君親誓社,以習軍旅,左之右之,坐之起之,以觀其習變也。簡、歷謂算具陳列之也,君親誓社,誓吏士以習軍旅。既而遂田,以祭社也。言祭社,則此是仲春之禮也。仲春以火田,田止弊火,然後獻禽,至季春火出,而民乃用火。今雲季春出火,乃誓社,記者誤也。社或爲省。
○卒,祖忽反。算,思管反。省,思淺反。而流示之禽,而鹽諸利,以觀其不犯命也。流,猶行也,行,行田也。鹽讀爲豔。行田示之以禽,使歆豔之,觀其用命不也。謂禽爲利者,凡田,大獸公之,小禽私也。
○鹽,依注音豔。行行,上如字,下及下“行田”皆下孟反。歆,許金反。求服其志,不貪其得。失伍而獲,猶爲犯命。故以戰則克,以祭則受福。
○天子適四方,先柴。所到必先燔柴,有事於上帝也。《書》曰:“歲二月,東巡守,至於岱宗,柴。”
○燔音煩。守,手又反。岱音代。
[疏]“季春”至“先柴”。
○正義曰:此一節論仲春祭社之前,田獵取禽以祭社獲福之事。
○“季春出火,爲焚也”者,祭社既用仲春,此出火爲焚,當在仲春之月。今雲季春者,記者以季春之時,民始出火,記者錯誤,遂以爲天子諸侯用焚亦在季春,故誤爲季春,當爲仲春也。爲焚者,謂焚燒除治宿草。
○“然後簡其車賦”者,謂既焚之後,簡選車馬及兵賦器械之屬。
○“而歷其卒伍”者,謂歷其百人之卒,五人之伍。
○“而君親誓社”者,謂君親自誓此士衆,以習軍旅,既而遂田,以所得之禽獸,因以祭社,故云“親誓社”。
○“左之右之,坐之起之”者,謂戒敕之以習軍旅之事,或左或右,或坐或起。
○“以觀其習變也”者,謂君親自觀於習武變動之事。
○“而流示之禽”者,流,行也。謂教陳訖而行田禮,謂驅禽於陳前,以示士卒也。
○“而鹽諸利”者,鹽者,豔也。諸,於也。利則禽也,所以驅禽示之,而歆豔之,以小禽之利。
○“以觀其不犯命也”者,於此之時,觀其士卒犯命與不犯軍命者。
○“求服其志,不貪其得”者,所以觀其犯命與否者,求欲服其士卒之志,使進退依禮,不欲貪其犯命,苟得於禽,言失伍得禽,猶爲犯命,不免罰也。
○“故以戰則克,以祭則受福”者,以其所爲得禮,戰則克勝,祭則受福。
○注“爲焚”至“始出”。
○正義曰:“出火,以火出”者,案《春秋》火出爲夏三月,此出火者,謂出陶冶之火,故《左氏》昭六年,鄭人鑄刑書,火未出而用火,故晉士文伯譏之。若田獵之火,則昆蟲蟄後得火田以至仲春也。
○注“簡歷”至“誤也”。
○正義曰:“簡、歷謂算具陳列之”者,經雲“左之右之”,軍或須左,或須右;“坐之起之”,謂須坐須起。崔氏雲:“謂士卒至前表而坐,將行而起。”崔氏所言,是仲冬大閱之禮,未知春時亦然以否?雲“言蔡社,則此是仲春之禮也”者,此經無祭社之文,以連前經祭社之事,故云“此是仲春之禮”。雲“仲春以火田,田止弊火”者,《周禮 大司馬職》文。引之者,證仲春火弊而田止。雲“至季春出火,而民及用火”者,案《司爟》雲:“季春出火,民鹹從之。”故民乃用火。雲“今雲季春出火,乃誓社,記者誤也”者,謂作記之人,見季春民之出火,謂爲焚萊祭社,故稱“季春”。
○注“鹽諸”至“私之”。
○正義曰:鹽、豔聲相近,歆豔是愛慾之言,故讀從豔也。雲“大獸公之,小禽私之”,二者《大司馬》文。
○“天子適四方,先柴”。
○正義曰:此一節明天子巡守祭天之禮。
○“天子適四方,先柴”者,謂巡守至方岳,先燔柴以告天,是尊天故也。
○注“書曰”至“宗柴”。
○正義曰:此《虞書 舜典》文。案鄭注《尚書》以爲別有《舜典》之篇,將此爲《堯典》,與古文異也。此祭上帝,謂祭當方帝。皇氏雲:“謂祭感生帝。”義非也。
卷二十六 郊特牲第十一
郊之祭也,迎長日之至也。《易說》曰:“三王之郊,一用夏正。夏正,建寅之月也。”此言迎長日者,建卯而晝夜分,分而日長也。
○正音徵,下同。
[疏]“郊之”至“至也”。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郊祭之義。
○“迎長日之至也”者,明郊祭用夏正建寅之月,意以二月建卯春分後日長。今正月建寅,郊祭,通而迎此長日之將至。
○注“易說”至“長也”。
○正義曰:此《易緯 乾鑿度》文,必用夏正,彼文雲:“方此之時,天地交,萬物通,所以順四時,法天地之道。”按《書傳》雲:“迎日,謂春分迎日也。”即引寅賓出日,皆謂春分。知此迎長日非春分者,此雲“兆於南郊,就陽位”,若是春分朝日,當在東郊,故知非也。又下雲“帝牛不吉,以爲稷牛”。故知祭天非唯祭日也。
大報天而主日也。大,猶徧也。天之神,日爲尊。
○徧音遍。兆於南郊,就陽位也。日,太陽之精也。
[疏]“大報”至“位也”。
○正義曰:大,猶徧也。雖特尊所出之帝,而又徧報天之一切神,而天之諸神,唯日爲尊。故此祭者,日爲諸神之主,故云主日也。不用所出之帝爲主,而主日者,所出尊,不與諸神爲賓主也,猶如君燕羣臣,使膳宰爲主人,不以君爲主也。
○注“大猶”至“爲尊”。
○正義曰:天之諸神莫大於日,祭諸神之時,日居諸神之首,故云日“爲尊”也。凡祭日月之禮,崔氏雲:“一歲有四,迎氣之時,祭日於東,祭月於西。故《小宗伯》雲‘兆五帝於四郊,四望、四類亦如之’,是其一也。春分朝日,秋分夕月,是其二也。此等二祭,日之與月各祭於一處,日之與月,皆爲壇而祭,所謂王宮祭日,夜明祭月,皆爲燔柴也。夏正郊天之時而主日,配以月,《祭義》雲‘大報天而主日,配以月’,是其三也。孟冬大蜡之時,又祭日月,故《月令》孟冬‘祈來年於天宗’,是其四也。此二祭並祭日月,共在一處,則祭日於壇,祭月於坎。壇則實柴,坎則瘞埋也。其牲皆用犢,故《小司徒》雲:‘凡小祭祀奉牛牲。’鄭雲:‘小祭祀,王玄冕所祭。’是也。若所祈禱,則用少牢,故《祭法》雲‘埋少牢於泰昭,祭時及日月等’,鄭注云:‘凡以此下,皆祭用少牢。’是也。”皇氏雲:“以爲日月合祭之時用犢,分祭之時用少牢。”其義非也。
掃地而祭,於其質也。器用陶匏,以象天地之性也。觀天下之物,無可以稱其德。
○稱,尺證反。於郊,故謂之郊。牲用騂,尚赤也。用犢,貴誠也。尚赤者,周也。
○騂,息營反,徐呼營反。
[疏]“掃地”至“誠也”。
○正義曰:燔柴在壇,正祭於地,故云掃地而祭。陶謂瓦器,謂酒尊及豆簋之屬,故《周禮 人》爲簋匏謂酒爵。此等已具解於上。
○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言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陽氣新用事,順之而用辛日。此說非也。郊天之月而日至,魯禮也。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魯以無冬至祭天於圓丘之事,是以建子之月郊天,示先有事也。用辛日者,凡爲人君,當齊戒自新耳。周衰禮廢,儒者見周禮盡在魯,因推魯禮以言周事。
○圓,本又作圓,音員。凡爲,如字,或於僞反,非也。
[疏]“郊之”至“以至”。
○正義曰:王肅用董仲舒、劉向之說,以此爲周郊。上文雲“郊之祭,迎長日之至”,謂周之郊祭於建子之月,而迎此冬至長日之至也。而用辛者,以冬至陽氣新用事,故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者,對建寅之月,又祈穀郊祭。此言始者,對建寅爲始也。鄭康成則異於王肅,上文雲迎長日之至,自據周郊,此雲“郊之用辛”,據魯禮也。言郊用辛日者,取齋戒自新。“周之始郊,日以至”者,謂魯之始郊日以冬至之月。雲始者,對建寅之月天子郊祭。魯於冬至之月初始郊祭,示先有事,故云始也。
○注“言日”至“周事”。
○正義曰:“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者,謂日體以周郊天建子之月而南至。雲“陽氣新用事,順之而用辛日”者,以冬至一陽生,故云“新用事”、“而用辛日”。雲“此說非也”者,謂日以周禮郊天之月而日至,陽氣新用事,此等之說非也,謂董仲舒、劉向而爲此說。所以非者,按《周禮》冬至祭天圓丘,不論郊也;又此下雲“戴冕璪十有二旒”,《周禮》祀昊天上帝則大裘而冕,是服不同;《周禮》玉路以祀天,此下雲“乘素車”,是車不同也;《祭法》雲“燔柴於泰壇,用騂犢”,《周禮》蒼璧禮天,牲從玉色,是牲不同也;《爾雅》曰“非人爲之丘”,泰壇則人功所作,是圓丘與泰壇別也。以是知郊與圓丘所祭非一,故云此說非也。雲“郊天之月而日至,魯禮也”者,言此經始郊日以至,是魯國之禮。必知魯禮者,以《明堂》雲:“魯君孟春乘大路,載弧韣旂,十有二旒。日月之章,祀帝於郊。”又《雜記》雲:“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故知冬至郊天,魯禮也。雲“三王之郊一用夏正”者,證明天子之郊必用夏正。魯既降下天子,不敢郊天與周同月,故用建子之月而郊天,欲示在天子之先而有事也。但魯之郊祭,師說不同。崔氏、皇氏用王肅之說,以魯冬至郊天,至建寅之月又郊以祈穀,故《左傳》雲“啓蟄而郊”,又云“郊祀后稷,以祈農事”,是二郊也。若依鄭康成之說,則異於此也。魯唯一郊,不與天子郊天同月,轉卜三正。故《穀梁傳》雲:“魯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若不從,則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若不從,則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若不從則止。”故《聖證論》馬昭引《穀梁傳》以答王肅之難,是魯一郊則止。或用建子之月郊,則此雲日以至,及宣三年正月郊牛之口傷是也;或用建寅之月,則《春秋左傳》雲“郊祀后稷,以祈農事”是也。但《春秋》,魯禮也,無建醜之月耳。若杜預不信《禮記》,不取《公羊》、《穀梁》,魯唯有建寅郊天,及龍見而雩。雲“周衰禮廢,儒者見周禮盡在魯”者,欲見經文實是魯郊而爲“周”字,故云“因推魯禮以言周事”,誤作周也。從上說郊是周禮,自此以下是魯禮。爲此周禮雜亂也。按《聖證論》王肅難鄭雲:“《郊特牲》曰‘郊之祭,迎長日之至’,下雲‘周之始郊日以至’,玄以爲迎長日謂夏正也。郊天日以至,玄以爲冬至之日。說其長日至於上而妄爲之說,又徙其始郊日以至於下,非其義也。玄又云‘周衰禮廢,儒者見周禮盡在魯,因推魯禮以言周事’,若儒者愚人也,則不能記斯禮也;苟其不愚,不得亂於周、魯也。鄭玄以《祭法》禘黃帝及嚳爲配圓丘之祀,《祭法》說禘無圓丘之名,《周官》圓丘不名爲禘,是禘非圓丘之祭也。玄既以《祭法》禘嚳爲圓丘,又《大傳》‘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而玄又施之於郊祭后稷,是亂禮之名實也。按《爾雅》雲:‘禘,大祭也。’‘繹,又祭也。’皆祭宗廟之名。則禘是五年大祭先祖,非圓丘及郊也。周立后稷廟,而嚳無廟,故知周人尊嚳不若后稷之廟重。而玄說圓丘祭天祀大者,仲尼當稱昔者周公禘祀嚳圓丘以配天。今亡此言,知禘配圓丘非也。又《詩 思文》后稷配天之頌,無帝嚳配圓丘之文。知郊則圓丘,圓丘則郊。所在言之則謂之郊,所祭言之則謂之圓丘。於郊築泰壇象圓丘之形。以丘言之,本諸天地之性,故《祭法》雲:‘燔柴於泰壇,則圓丘也。’《郊特牲》雲:‘周之始郊日以至。’《周禮》雲:‘冬至祭天於圓丘。’知圓丘與郊是一也。言始郊者,冬至陽氣初動,天之始也。對啓蟄及將郊祀,故言始。《孔子家語》雲:‘定公問孔子郊祀之事,孔子對之。’與此《郊特牲》文同,皆以爲天子郊祀之事。如《聖證論》之言,王肅所據經傳分明,鄭必別爲其說者,按《聖證論》馬昭申鄭雲:“《易緯》雲‘三王之郊,一用夏正’,則周天子不用日至郊也。夏正月陽氣始升,日者陽氣之主,日長而陽氣盛,故祭其始升而迎其盛,《月令》‘天子正月迎春’是也。若冬至祭天,陰氣始盛,祭陰迎陽,豈爲理乎?《周禮》雲‘冬日至,祭天於地上之圓丘’,不言郊,則非祭郊也。言凡地上之丘皆可祭焉,無常處,故不言郊。周官之制,祭天圓丘,其禮,王服大裘而冕,乘玉路,建大常。《明堂位》雲:魯君以孟春祀帝於郊,服袞服,乘素車,龍旂。衣服車旂皆自不同,何得以諸侯之郊說天子圓丘?言始郊者,魯以轉卜三正,以建子之月爲始,故稱始也。又《禮記》雲:‘魯君臣未嘗相弒,禮俗未嘗相變,而弒三君;季氏舞八佾,旅於泰山;婦人髽而相吊。’儒者此記豈非亂乎?據此諸文,故以郊、丘爲別,冬至之郊特爲魯禮。”按《聖證論》王肅與馬昭之徒,或雲祭天用冬至之日,或雲用冬至之月。據《周禮》似用冬至之日,據《禮記》郊日用辛,則冬至不恆在辛,似用冬至之月。按張融謹按:郊與圓丘是一。又引《韓詩》說三王各正其郊,與王肅同。又魯以轉卜三正,王與鄭玄同。《周禮》圓丘服大裘,此及《家語》服袞冕,《家語》又云:“臨燔柴,脫袞冕,著大裘,象天。”臨燔柴,輟祭,脫袞,著大裘,象天,恭敬之義。既自不通,是張融以《家語》及此經郊祭併爲魯禮,與鄭玄同。融又爲圓丘是祭皇天,孟春祈穀於上帝,及龍見而雩。此五帝之等,並是皇天之佐,其實天也。融又云祀大神,率執事而卜日。圓丘既卜日,則不得正用冬至之日。此是張融之說。鄭此注云:“以建子之月郊天,用辛日者,當齋戒自新。”如鄭此言,是亦不用冬至日也。但郊、丘大事,王、鄭不同,故略陳二家所據而言之也。按《聖證論》及《異義》,皆同《穀梁》之義,魯轉卜三正之內,一郊則止。而崔氏、皇氏以爲魯冬至郊天,夏至又郊,凡二郊,非鄭義也。
卜郊,受命於祖廟,作龜於禰宮,尊祖親考之義也。受命,謂告之,退而卜。
[疏]“卜郊”至“義也”。
○正義曰:郊事既尊,不敢專輒,故先告祖,後乃卜,亦如受命也。故《禮器》雲:“魯人將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頖宮。”是也。
○“作龜於禰宮”者,作,灼也。禰宮,禰廟也。先告祖受命,又至禰廟卜之也。
○“尊祖親考之義也”者,考亦禰也。尊祖故受之命,命宜由尊者出。親禰故作龜,作龜,是事事宜就親近者也。
卜之日,王立於澤,親聽誓命,受教諫之義也。澤,澤宮也,所以擇賢之宮也。既卜必到澤宮,擇可與祭祀者,因誓敕之以禮也。《禮器》曰:“舉賢而置之,聚衆而誓之。”是也。
○可與,如字,一音預。
[疏]“卜之”至“義也”。
○正義曰:澤,澤宮也。王在於澤宮中,於其宮以射擇士,故因呼爲澤宮也。王卜已吉,又至澤宮射,以擇賢者爲助祭之人,故云“王立於澤”也,《禮器》雲“舉賢而置之”是也。然王者獵在囿,而主皮射亦在澤,故鄭注《鄉射記》引《尚書傳》:“主皮射,陳於澤,然後卿大夫相與射也。”又云:“向之取也於囿中,勇力之取也。今之取也於澤宮,揖讓之取也。”澤,習禮之處。
○“親聽誓命”者,因以澤宮中,又使有司誓敕舊章齋戒之禮,王又親聽受命之,故《禮器》雲“聚衆而誓之”是也。
○“受教諫之義也”者,釋前義也。告祖作禰,是受教義也。又立澤聽誓,是受諫義也。
獻命庫門之內,戒百官也。大廟之命,戒百姓也。王自澤宮而還,以誓命重相申敕也。庫門,在雉門之外,入庫門則至廟門外矣。大廟者,祖廟也。百官,公卿以下也。百姓,王之親也。入廟,戒親親也,王自此還齊路寢之室。庫或爲廄。
○還音旋,下同。重,直用反。廄,九又反。祭之日,王皮弁以聽祭報,示民嚴上也。報,猶白也,夙興朝服以待白祭事者,乃後服祭服而行事也。《周禮》“祭之日,小宗伯逆粢省鑊,告時於王,告備於王”也。
○鑊,戶郭反。
[疏]“獻命”至“上也”。
○正義曰:王自澤宮而還,至欲致齊之時,有司獻王,所以命百官之事,王乃於庫門之內戒百官,大廟之內戒百姓。百官疏,故在公朝重戒之。百姓,王之親屬,故在大廟而重戒之。
○注“百姓”至“之室”。
○正義曰:以上有百官之文,故以百姓爲王之親也。王親謂之百姓也者,皇氏雲:“姓者,生也,並是王之先祖所生。”雲“王自此還齊路寢之室”者,卜法必在祭前十日,《祭義》雲:“散齋七日,致齋三日。”又云“七日戒,三日齋。”
○鄭既雲“王自此還齋路寢之室”,則此經戒百官百姓,則祭前三日,欲致齋之時,以誓命重相申敕也。
○“祭之日,王皮弁以聽祭報”者,報,白也。郊日之朝,天子早起,服弁服以聽之,小宗伯告日時早晚,及此事之備具也。未郊,故未服大裘,而衣當且服日視朝之服也。
○“示民嚴上也”者,結早朝著皮弁朝服以聽祭報之義,示教人尊,嚴其君上之義也。
○注“周禮”至“王也”。
○正義曰:引之者,證小宗伯既有告事,王皮弁聽之是也。
喪者不哭,不敢凶服,汜埽反道,鄉爲田燭。謂郊道之民爲之也。反道,劃令新土在上也。田燭,田首爲燭也。
○汜,芳劍反,本亦作泛。埽,素報反。剗,初產反,徐又初展反。令,力呈反。弗命而民聽上。化王嚴上。
[疏]“喪者”至“聽上”。
○正義曰:郊祭之旦,人之喪者不哭,又不敢凶服而出,以幹王之吉祭也。
○“汜埽反道”者,汜埽,廣埽也;反道,剗路之土反之,令新土在上也。郊道之民,家家各當界廣埽新道也。
○鄭氏曰:鄉者田燭者,鄉,謂郊內六鄉也。六鄉之民,各於田首設燭照路,恐王祭郊之早。
○“弗命而民聽上”者,合結“喪者不哭”以下至此,並非王命,而民化王嚴上故也。然《周禮 蠟氏》雲:“凡國之大祭祀,令州里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凶服者以及郊野。”而此雲“不命者”者,《蠟氏》所云有司常事,至郊祭之時,王不特命,故云“不命”。且作記之人,盛美民之聽上之義,未必實然也。《蠟氏》雲“除不蠲及刑者任人”等,此不言者,文不備也。
祭之日,王被袞以象天。謂有日月星辰之象,此魯禮也。《周禮》王祀昊天上帝,則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魯侯之服,自袞冕而下也。
○被,皮義反。卷,本又作袞,同古本反,注“卷冕”同。冕,亡展反,《字林》亡辨反。戴冕璪十有二旒,則天數也。天之大數不過十二。
○戴,丁代反,本亦作戴。璪音早。過,古和反。乘素車,貴其質也。旂十有二旒,龍章而設日月,以象天也。設日月,畫於旂上。素車,殷路也。魯公之郊,用殷禮也。天垂象,聖人則之,郊所以明天道也。則,謂則之以示人也。
[疏]“祭之”至“道也”。
○正義曰:當祭之日,王被袞冕,袞冕有日月星辰,以象天也,首戴袞冕,其璪十二旒,法則天數也。
○“乘素車”者,乘殷之樸素之車,貴其象天之質也。所建之旂十有二旒,畫龍爲章,而設日月以象天也者,旂十有二旒象天數十二也,龍爲陽氣變化,日月以光照下,皆是象天也。
○“聖人則之,郊所以明天道也”者,總結上王被袞冕以下之事,言天垂日月之象,各有其數,故聖人則之,郊天象日月,所以光明天之道,以示於人,故事事則之。
○注“謂有”至“下也”。
○正義曰:此明被象天。《明堂位》雲:“日月之章,故袞有日月星辰也。”與周不同,故云此魯禮也。引《周禮》以下者,證王禮與魯禮不同。雲“魯侯之服,自袞冕而下也”者,證魯侯得著袞冕,故經雲袞也。魯公得稱王者,作記之人,既以魯禮而爲周郊,遂以魯侯而稱王也。皇氏雲:《書》用王禮,故稱王。或亦當然也。
○注“天之大數不過十二”。
○正義曰:此哀七年《左氏傳》文。
○注“素車”至“禮也”。
○正義曰:《明堂位》雲:“大路,殷路也。乘路,周路也。”又此上文雲“大路繁纓一就”,此雲乘素車,故知殷路也。雲“魯公之郊,用殷禮也”者,《公羊傳》雲:“周公用白牡,魯公用騂犅。”周公既用殷之白牡,故知用殷禮也。
帝牛不吉,以爲稷牛。養牲必養二也。帝牛必在滌三月,稷牛唯具,所以別事天神與人鬼也。滌,牢中所搜除處也。唯具,遭時又選可用也。
○滌,範音迪,徐徒嘯反。別,彼列反。所搜,本又作廋,所流反。處,昌慮反,下“之處”、“同處”皆同。
[疏]“帝牛”至“鬼也”。
○正義曰:郊天既以後稷爲配,故養牲養二,以擬祭也。若帝牛不吉,或死傷,以爲稷牛者。爲,猶用也。爲用稷牛而爲帝牛,其祭稷之牛,臨時別取牛用之。
○“帝牛必在滌三月,稷牛唯具”者,此覆說上文帝牛不吉而取稷牛之事。以帝牛既尊,必須在滌三月,今帝牛不吉,故取稷牛已在滌三月也。其祀稷之牛,臨時別取,故云“稷牛唯具”。天神既尊,故須在滌;人鬼稍卑,唯具而已。是分別天神與人鬼不同。
○注“養牲必養二也”。
○正義曰:按《春秋》宣三年,正月,“郊牛之口傷,改卜牛,牛死,乃不郊”。《公羊》雲:“曷爲不復卜?養牲養二,卜帝牲不吉,則扳稷牲而卜之。”何休雲:“先卜帝牲,養之有災,更引稷牲卜之。以祭天,牲養之凡當二,卜爾,復不吉,則止不郊。”
○注“滌牢”至“用也”。
○正義曰:“滌,牢中所搜除”者,搜謂搜埽清除,故《周禮》主掌馬者謂之廋人。雲“唯具,遭時又選可用也”者,遭時,謂帝牲遭災之時。既取稷牲而用之,其祀稷之牲,臨時選其可者。凡帝牲稷牲,尋常初時皆卜,取其牲系於牢,芻之三月,若臨時有故,乃變之也。
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此所以配上帝也。言俱本可以配。郊之祭也,大報本反始也。
[疏]“萬物”至“始也”。
○正義曰:此一經論祖配天之義。人本於祖,物本於天,以配本故也。
○“郊之祭也,大報本反始也”,此一經釋所以郊祭天之義。天爲物本,祖爲王本,祭天以祖配,此所以報謝其本。反始者,反其初始。以財言之,謂物爲本,以終言之,謂初爲始。謝其財,謂之報,歸其初,謂之反。大義同也。皇氏雲:“上文‘社稷’下直雲‘報本反始’,此文天神尊,故加‘大’字。”義或然也。
天子大蜡八,所祭有八神也。
○蠟八,仕詐反。蜡祭有八神,先嗇一,司嗇二,農三,郵表畷四,貓虎五,坊六,水庸七,昆蟲八。伊耆氏始爲蠟。伊耆氏,古天子號也。
○耆,巨夷反,或雲即帝堯是也。蠟也者,索也,謂求索也。歲十二月,合聚萬物而索饗之也。歲十二月,周之正數,謂建亥之月也。饗者,祭其神也,萬物有功加於民者,神使爲之也,祭之以報焉,造者配之也。
○蠟之祭也,主先嗇而祭司嗇也。先嗇,若神農者。司嗇,后稷是也。祭百種,以報嗇也。嗇所樹蓺之功,使盡饗之。
○種,之勇反,下“之種也”同。
[疏]“天子”至“嗇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蜡祭之事。各依文解之。
○“大蜡八”者,即鄭注云:先嗇一,司嗇二,農三,郵表畷四,貓虎五,坊六,水庸七,昆蟲八。所祭之神,合聚萬物而索饗之,但以此八神爲主。蠟雲“大”者,是天子之蠟對諸侯爲大。天子既有八神,則諸侯之蠟未必八也。謂若先嗇,古之天子,諸侯未必得祭也。知諸侯亦有蠟者,《禮運》雲“仲尼與於蠟賓”,是諸侯有蠟也。按《周禮 大司樂》雲:“六變而致象物,及天神。”鄭雲:“有象在天,所謂日月。”此神不數象物及日月者,先嗇、司嗇並是一神,有益於人。水庸之屬,在地益其稼穡,故索而祭之,急其近者故也。天神象物,去人縣遠,雖祭,不爲八神之數。
○注“伊耆氏,古天子號也”。
○正義曰:《明堂》雲:“土鼓葦籥,伊耆氏之樂。”《禮運》雲:“夫禮之初,始諸飲食,蕢桴而土鼓。”俱稱土鼓,則伊耆氏神農也。以其初爲田事,故爲蜡祭以報天也。下雲“主先嗇”,神農即爲始蠟,豈自祭其身以爲先嗇乎?皇氏雲:“神農伊耆,一代總號,其子孫爲天子者,始爲蜡祭,祭其先祖造田者,故有先嗇也。”
○注“歲十”至“之也”。
○正義曰:知是周十二月者,下雲“既蠟而收,民息巳”。收,謂收斂,則《詩》所謂“十月納禾稼”。又《月令》孟冬“祈來年於天宗”,足知蠟周。建亥之月,三代皆然。此經文據周,故爲十二月。皇氏以爲三代各以十二月爲蠟,其義非也。已具於《月令》疏。雲“饗者,祭其神也”者,解經“合聚萬物而索饗之”。萬物非所饗,但饗其萬物之神。所以饗其神者,萬物所以能功加於民者,神使爲之,故云祭之以報焉。雲“造者配之也”者,賀瑒雲:“謂造此蜡祭,配此八神而祭。”
○注“先嗇”至“是也”。
○正義曰:“若神農”者,若是不定之辭,以神農比擬,故云“若”。司嗇、后稷無所疑,故不言“若”,直雲“后稷是也”。經言“主先嗇而祭司嗇”者,以先嗇爲主,司嗇從祭。種曰稼,斂曰嗇。不雲稼而云嗇者,取其成功收斂,受嗇而祭也。
○“祭百種,以報嗇也”者,
○此一經爲下“饗農及郵表畷”起文。百種,則農及郵表畷、禽獸等,所以祭之者,報其助嗇之功,使盡饗焉。
饗農及郵表畷、禽獸,仁之至,義之盡也。農,田畯也。郵表畷,謂田畯所以督約百姓於井間之處也。《詩》雲:“爲下國畷。”郵禽,獸服不氏所教擾猛獸也。
○郵,本亦作尤,有周反,字或作卸。畷,丁劣反,又丁衛反。畯音俊。督約,因妙反。擾,而沼反,馴也。古之君子,使之必報之。迎貓,爲其食田鼠也。迎虎,爲其食田豕也。迎而祭之也。迎其神也。
○貓,字又作貓,音苗。爲,於僞反,下同。祭坊與水庸,事也。水庸,溝也。
○坊音房,後注同。
[疏]“饗農”至“事也”。
○正義曰:此一經總明祭百種之事。農,謂古之田畯,有功於民。
○“郵表畷”者,是田畯於井間所舍之處。郵,若郵亭屋宇處所。表,田畔。畷者,謂井畔相連畷。於此田畔相連畷之所,造此郵舍,田畯處焉。“禽獸”者,即下文雲貓虎之屬,言禽獸者,貓虎之外,但有助田除害者,皆悉包之。下特雲貓虎,舉其除害甚者。
○“仁之至,義之盡也”者,不忘恩而報之是仁,有功必報之是義也,蜡祭有仁義之至盡也。
○注“詩云”至“獸也”。正義曰:所引《詩》者,齊、魯、韓詩也。郵,謂民之郵舍,言成湯施布仁政,爲下國諸侯任畷民之處所,使不離散。今《毛詩》作“綴旒”,在《商頌 長髮》之篇。雲“禽獸,服不氏所教擾猛獸也”者,若非猛獸,不能殺害於物,以助天故也。
○注“迎其神也”。
○正義曰:恐迎貓虎之身,故云迎其神而祭之。
○“祭坊與水庸,事也”者,是營爲所須之事,故云事也。坊者,所以畜水,亦以鄣水。庸者,所以受水,亦以泄水。謂祭此坊與水庸之神。
曰:“土反其宅,水歸其壑,昆蟲毋作,草木歸其澤。”此蠟祝辭也。若辭同,則祭同處可知矣。壑猶坑也。昆蟲,暑生寒死,螟螽之屬,爲害者也。
○壑,火各反。祝,之六反,又之又反。坑,若衡反。螟,莫經反。螽音終,又作。
[疏]“曰土”至“殺也”。
○正義曰:此以下皆蜡祭之祝辭。土,即坊也。反,歸也。宅,安也。土歸其安,則得不崩。
○“水歸其壑”者,水即水庸。壑,坑坎也。水歸其壑,謂不汎溢。
○“昆蟲母作”者,昆蟲,螟螽之屬也,得陰而死,得陽而生,故曰昆蟲母作,謂不爲災。
○“草木歸其澤”者,草苔、稗木、榛梗之屬也,當各歸生藪澤之中,不得生於良田害嘉穀也。蜡祭乃是報功,故亦因祈禱有此辭也。一雲祝辭,言此神由有此功,故今得報,非祈禱也。
○注“此蠟”至“可知矣”。
○正義曰:蠟有八神,恐祭處各別,故言“則祭同處可知也”。陳辭有水土昆蟲草木者,以其無知,故特有辭也。而先嗇之屬有知,故不假辭也。據此祭草木有辭,則草木當有神。八蜡不數之者,以草木遍地皆是,不如坊與水庸之屬各指一物,故不數。
皮弁素服而祭。素服,以送終也。葛帶、榛杖,喪殺也。蠟之祭,仁之至,義之盡也。送終、喪殺,所謂老物也。素服,衣裳皆素。
○榛杖,側巾反,以榛木爲杖也。殺,所界反,徐所例反,注及下“德之殺”並同。黃衣、黃冠而祭,息田夫也。祭,謂既蠟,臘先祖五祀也,於是勞農以休息之。《論語》曰:“黃衣狐裘。”
○臘,力合反。勞,力報反。
[疏]“皮弁”至“夫也”。
○正義曰:素服送終,是仁恩也,故云“仁之至”。葛帶、榛杖,示陰氣喪殺,斷割其理,是義也,故云“義之盡也”。
○注“送終”至“皆素”。
○正義曰:“送終喪殺,所謂老物”者,按《周禮 籥章》雲:“國祭蠟,則龡《豳頌》,擊土鼓,息老物。”以物老,故素服。物老將終,故葛帶榛杖。素服,衣裳皆素者,謂白素衣積素裳。輕直雲“素服,以送終”,不雲“皮弁”者,從上省文也。
○注“祭謂”至“狐裘”。
○正義曰:上雲“蠟”,此雲“祭,故知既蠟,臘先祖五祀。對文蠟、臘有別,總其俱名蠟也。故《月令》孟冬“祈來年於天宗,大割祠於公社及門閭,臘先祖五祀”。鄭注云:“此《周禮》所謂蠟。”是也。雲“於是勞農以休息之”者,即經文“息田夫”是也。勞農,《王制》文。
野夫黃冠。黃冠,草服也。言祭以息民。服象其時物之色,季秋而草木黃落。
[疏]“野夫”至“服也”。
○正義曰:此解上息田夫用黃衣黃冠之意。田夫,則野夫也。野夫著黃冠,黃冠是季秋之後草色之服,故息田夫而服之也。
大羅氏,天子之掌鳥獸者也,諸侯貢屬焉。草笠而至,尊野服也。諸侯於蠟,使使者戴草笠,貢鳥獸也。《詩》雲:“彼都人士,臺笠緇撮。”又曰:“其餉伊黍,其笠伊糾。”皆言野人之服也。
○笠音立。使使,上音史,下及下使者,皆色吏反。撮,七活反,又七括反。餉,始尚反。糾,居黝反。羅氏致鹿與女,而詔客告也,以戒諸侯曰:“好田、好女者亡其國。詔使者,使歸以此告其君,所以戒之。
○好,呼報反,下“好女”、“可好”皆同。天子樹瓜華,不斂藏之種也。”華,果蓏也。又詔以天子樹瓜蓏而已,戒諸侯以畜藏蘊財利也。
○蓏,力果反。蓄,醜六反,又許六反。蘊,於粉反。
[疏]“大羅”至“種也”。
○正義曰:此一節因上蠟祭,廣釋歲終蠟時之事。天子掌鳥獸之官,謂大羅也。謂爲大羅者,鄭雲“能以羅捕鳥獸者也”。《周禮 羅氏》“掌羅烏鳥,蠟則作羅襦”。鄭司農雲:“襦,細密之羅也。”解者雲:“順秋冬殺物,故羅氏用細密之羅網以捕禽鳥矣。”然《周禮》不雲掌獸,此雲獸者,以其受貢獸故也。
○“諸侯貢屬焉”者,大羅氏既以羅爲名,能張羅得鳥獸,故四方諸侯有貢獻鳥獸於王者,皆入屬大羅氏也。
○“草笠而至”者,草笠,以草爲笠也。此諸侯所使貢獻鳥獸之使者,著草笠而至王庭也。
○“尊野服也”者,草笠是野人之服。今歲終功成,是由野人而得,故重其事而尊其服。
○“羅氏致鹿與女,而詔客告也”者,詔,亦告也。客,謂貢鳥獸之使者。羅氏先受貢畢,使者臨去,羅氏又以鹿及女子致與使者,而宣天子之詔於使者,令使者反還其國,以告戒其君,故云“詔客告也”。
○“以戒諸侯曰:好田、好女者,亡其國”者,此宣詔所告之言也。令使者還其國,以如此告汝君曰,不得好田獵及女色,使國亡也。言鹿是田獵所得之物,女是亡國之女,而王所以獲者也。故與之鹿、女,明以此爲戒也。一雲豈每國輒與女、鹿邪!正當羅氏以鹿與女示使者爾。
○“天子樹瓜華,不斂藏之種也”者,瓜,今之瓜。華,果蓏也。言天子唯樹瓜與果蓏,所以唯樹植此瓜華者,是供一時之食,不是收斂久藏之種。若其可久藏之物,則不樹之,不務畜藏,與民爭利,令使者歸告其君亦當如此,不得畜藏,與民爭利。
○注“詩云”至“伊糾”。
○正義曰:“彼都人士,臺笠緇撮”,是《小雅 都人士》篇也。《毛詩》箋雲:“臺,夫須,都人以臺夫須爲笠,緇布爲冠。”雲“又曰:其餉伊黍,其笠伊糾”者,此周頌良耜之篇也。引此三詩者,證笠是野人所著之服。
○注戒諸至利也。
○正義曰:天子可畜聚斂藏之物既不種殖,戒諸侯不可畜藏蘊積財利也。
八蜡以記四方。四方,方有祭也。四方年不順成,八蜡不通,以謹民財也。其方穀不熟,則不通於蠟焉,使民謹於用財。蠟有八者,先嗇一也,司嗇二也,農三也,郵表畷四也,貓虎五也,坊六也,水庸七也,昆蟲八也。順成之方,其蠟乃通,以移民也。移之言羨也,《詩 頌 豐年》曰:“爲酒爲醴,烝畀祖妣,以洽百禮。”此其羨之與?
○移,以豉反,注同。羨,才箭反,又辭見反。烝,之承反。畀,必利反。妣,必履反。與音餘。既蠟而收,民息已。故既蠟,君子不興功。收,謂收斂積聚也。息民與蠟異,則黃衣黃冠而祭,爲臘必矣。
○“既蠟而收”絕句。積聚,並如字,徐上音茲賜反,下方樹反。
[疏]“八蜡”至“興功”。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蜡祭,四方不同,豐荒有異,兼記臘祭宗廟息民之事。各依文解之。
○“八蜡以記四方”者,言蜡祭八神,因以明記四方之國,記其有豐稔、有凶荒之異也。
○“四方年不順成,八蜡不通”者,謂四方之內,年穀不得和順成熟,則當方八蜡之神,不得與諸方通祭。所以然者,以謹慎民財,欲使不熟之方,萬民謹慎財物也。
○“順成之方,其蠟乃通”者,因四方之內,有順成之方,其蠟之八神,乃與諸方通祭。所以然者,以蜡祭豐饒,皆醉飽酒食,使民歆羨也。皇氏以此一節皆據諸侯之國而爲蜡祭,以記其功,當國不成,則不爲蠟,成則爲蠟,義亦通也。
○注“蠟有”至“八也”。
○正義曰:鄭數八神,約上文也。王肅分貓、虎爲二,無昆蟲。鄭數昆蟲,合貓虎者,昆蟲不爲物害,亦是其功。貓虎俱是除田中之害,不得分爲二,不言“與”,故合爲一也。
○注“詩頌”至“百禮”。
○正義曰:所引《詩》者,《周頌 豐年》之篇。烝,進也。畀,與也。言豐年多黍多稻,故爲酒醴,進與祖妣,謂烝嘗於廟之祭也。
○注“息民”至“必矣”。
○正義曰:上文雖雲“黃衣黃冠而祭”,不雲臘之與蠟似爲一。此文雲“既蠟而收,民息已”,先蠟,後息民是息民爲臘,與蠟異也。前“黃衣黃冠”在蜡祭之下,故知是臘也,是以雲“爲臘必矣”,故《月令》臘在祈天宗之下,但不知臘與蜡祭相去幾日,唯隋禮及今禮皆蠟之後日。經雲“既蠟不興功”者,謂不興農功。若其土功,則《左氏傳》雲:“龍見而畢,務戒事也。”火見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日至而畢土功,建亥之月起,日至而畢也。
恆豆之菹,水草之和氣也。其醢,陸產之物也。加豆,陸產也。其醢,水物也。此謂諸侯也。天子朝事之豆有昌本、麋贊、茆菹、紝贊饋食之豆有葵菹、蠃醢、豚拍、魚醢,其餘則有雜錯雲也。
○菹,爭居反。醢音海。麋音眉。贊字又作{難月},乃兮反,《字林》作腝,人兮反。茆音卯,又力首反。麏,九倫反。嬴,力戈反。拍音博。籩豆之薦,水土之品也。不敢用常褻味而貴多品,所以交於神明之義也,非食味之道也。言禮以異爲敬。
○{藨豕},即見反,又作薦,同,或作廌,非。先王之薦,可食也,而不可耆也。卷冕、路車,可陳也,而不可好也。《武》壯,而不可樂也。宗廟之威,而不可安也。宗廟之器,可用也,而不可便其利也。所以交於神明者,不可以同於所安樂之義也。《武》,萬舞也。
○耆,市志反。路,本亦作輅,音同。樂,皇音洛,下同,徐五孝反。便,婢面反,徐比絹反。酒醴之美,玄酒、明水之尚,貴五味之本也。黼黻、文繡之美,疏布之尚,反女功之始也。莞蕈之安,而蒲越、瑽鞂之尚,明之也。大羹不和,貴其質也。大圭不琢,美其質也。丹漆雕幾之美,素車之乘,尊其樸也。貴其質而已矣。所以交於神明者,不可同於所安褻之甚也。如是而後宜。尚質貴本,其至如是,乃得交於神明之宜也。明水,司烜以陰鑑所取於月之水也。蒲越、瑽鞂,藉神席也。明之者,神明之也。琢當爲“篆”,字之誤也。幾,謂漆飾沂鄂也。
○莞音官,徐音丸。簟,六點反。越音活,注同。槀,又作藁,古老反。鞂,簡八反,徐古八反。和,胡臥反。琢,依注爲丈轉反。雕,多調反,又作彫。幾,巨依反,注同。乘,時證反。樸,普角反。烜音毀。鑑,古暫反。藉,字夜反。沂,魚斤反。鄂,五各反。鼎、俎奇而籩、豆偶,陰陽之義也。牲,陽也。庶物,陰也。
○奇,居宜反。黃目,鬱氣之上尊也。黃者,中也。目者,氣之清明者也。言酌於中而清明於外也。黃目,黃彝也,周所重,於諸侯爲上也。祭天,掃地而祭焉,於其質而已矣。醯醢之美,而煎鹽之尚,貴天產也。割刀之用,而鸞刀之貴,貴其義也。聲和而後斷也。
[疏]“恆豆”至“斷也”。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祭祀籩豆、酒醴、莞蕈、尊彝、醯醢、鸞刀之屬,明其尚質所用之宜。自“恆豆之菹”至“之道也”,遍明諸侯祭祀之禮。
○“恆豆之菹”者,謂朝事恆常所薦之豆,所盛之菹,是水草和羹之氣,若昌本、茆菹是也。其所盛之醢,陸地所產之物也。
○“加豆,陸產也”者,謂祭末酳屍之後,其菹,陸地產生之物而爲之,若葵菹、豚拍之屬是也。
○“其醢,水物也”者,加豆所盛之醢,用水中之物,若蠃醢、魚醢是也。
○“籩豆之薦,水土之品也”者,其籩豆所薦之物,或水或土所生品類也。前文唯雲豆,此連言籩者,籩是配豆之物,所盛亦有水土所生也。而《周禮 籩人》雲:“天子朝事之籩,其寔有麷蕡白黑。”則土所生也。鮑魚則水物也。但籩之所盛,陸產甚多也。
○“不敢用常褻味而貴多品”者,言所薦之物,不敢用常褻美味,貴其多有品類,言物多而味不美也。
○“所以交於神明之義也,非食味之道也”者,解所以物多不美之意,所以交接神明之義,取恭敬質素,非如人事飲食美味之道也。
○注“此謂”至“雲也”。
○正義曰:知此謂諸侯者,以其與《周禮》天子豆物不同,故知是諸侯也。按《醢人》:“加豆,謂屍食訖酳屍所加之豆。”則此“恆豆”者,謂朝事及饋食俱爲恆豆也。諸侯菹悉用水物,醢悉用陸產,與天子不同,故引“天子朝事之豆”以下不同之事以明之。天子朝事之豆,有昌本、麋贊、茆菹、紝贊,與此經同。其菁菹、紝贊,其菁菹非水物,與此無異也。天子饋食之豆,有葵菹、蠃醢、豚拍、魚醢,與諸侯加豆不同。其天子加豆,有芹菹、兔醢、深蒲、醓醢、菭菹、雁醢、筍菹、魚醢,芹菹與深蒲及菭菹等,非陸產也,鹿與醓醢非水物也,與此經異也。又天子饋食有蜃蚔醢,蜃爲水物,亦與此經不同。故鄭總雲“其餘則有雜錯”,是天子與諸侯異也。
○“先王”至“義也”,此以下總明祭祀之物,不可同於尋常安樂之義。
○“而不可嗜”者,祭祀薦羞,質而無味,不可歆嗜。
○“而不可好也”者,袞冕路車,尊嚴不可尋常乘服以爲榮好也。
○“《武》壯,而不可樂也”者,《武》是萬舞,大武也,以示壯勇之容,不可常爲娛樂。
○“宗廟之威,而不可安也”者,言宗廟尊嚴肅敬,不可寢處其中以自安也。
○“而不可便其利也”者,宗廟之器,供事神明之道,不可回便以爲私利也。
○“所以交於神明”者,不可以同於所安樂之義也。是總結上文。
○“酒醴”至“後宜”。
○此明祭祀所用之物,不尚繁華,皆取尚質貴本。
○“玄酒、明水之尚”者,玄酒,謂水也。明水,謂取於月中水也。陳列酒尊之時,明水在五齊之上,玄酒在三酒之上,是“玄酒、明水之尚”。謂尊尚其古,故設尊在前也。
○“疏布之尚”者,《冪人》雲:“疏布冪八尊。”《禮器》雲:“犧尊疏布鼏。”是也。
○”蒲越瑽、鞂之尚”者,凡常而居,下莞上簟,祭天則蒲越藁鞂之上也。
○“明之也”者,釋所以祭天用蒲越瑽鞂之意,是神明矣。此祭天不敢用褻美味,故用質也。
○“丹漆雕幾之美,素車之乘,尊其樸也”者,雕,謂刻鏤。幾,謂沂鄂。言尋常車以丹漆雕飾之,以爲沂鄂,而祭天以素車之乘者,尊其樸素。
○“貴其質而已矣”者,此一句包上酒醴以下諸事,言祭祀之時,不重華飾,唯質素而已。故用玄水、疏布、瑽鞂之屬。
○“所以交於神明者,不可同於所安褻之甚也”者,解所以諸事貴質者,以其交接神明,不可同於尋常身所安褻之甚極也者。若其安褻之不甚者,亦得同之。
○“如是而後宜”者,言尚質尚儉,如是而後得交神明之義也。
○注“尚質”至“鄂也”。
○正義曰:尚質則“大羹不和”,“大圭不琢”,“素車之乘”是也。貴本則“玄酒、明水之尚”,及“疏布之尚”是也。雲“明水,司烜以陰鑑所取於月之水也”者,《周禮 秋官 司烜氏》文也。雲“蒲越、瑽鞂,藉神席也”者,今禮及隋禮瑽鞂爲祭天席,蒲越爲配帝席,俱藉神也。雲“幾,謂漆飾沂鄂也”者,幾與畿字相涉畿,是畿限之所,故以幾爲沂鄂也。
○注“牲,陽也。庶物,陰也”。
○正義曰:按《宗伯》雲:“以天產作陽德。”注云:“天產者動物,謂六牲之屬也。動物故爲陽也。”“庶物,陰也”者,庶物雖出於牲體,雜以植物相和,非復牲之全體,故爲陰也。然《聘禮》“陳醢醢,醯在碑東,醢在碑西”,鄭雲:“醯穀,陽也。醢肉,陰也。”與此不同者,醯是穀物所爲,其體清輕,故爲陽也。醢是肉物所爲,肉有形質,故爲陰也。文各有所對,故不同也。
○“黃目”至“外也”。
○“黃目,黃彝也”,以黃金鏤其外以爲目,因取名也。因將貯鬱鬯酒,故云鬱氣也。祭祀時列之,最在諸尊之上,故云上也。故鄭注《司尊彝》雲:“黃目,以黃金爲目。”是也。
○“黃者,中也。目者,氣之清明者也”,解用黃目之義也。黃是中方色,目是氣之清明者也。
○“言酌於中而清明於外也”者,又解必用中及清明義也。言酒清明在尊中而可斟酌,示人君慮於祭事,必斟酌盡於中也。目在尊外而有清明,示人君行祭,必外盡清明絜淨也。
○注“黃目”至“上也”。
○正義曰:按《明堂位》雲:“夏后氏有雞彝,殷以以斝,周以黃目。”是周所造也。天子則黃彝之上,有雞彝鳥彝,備前代之器,諸侯但有黃彝,故云於諸侯爲上也。
○“祭天”至“斷也”。
○此所論亦尚質,及貴天產及聲和之義。
○“貴天產也”者,餘物皆人功和合爲之,鹽則天產自然,故云貴天產也。言“煎”者,煎此自然之鹽釒柬治之也。言煎鹽之尚者,皇氏雲:“設之於醯醢之上,故云尚。”熊氏雲:“煎鹽,祭天所用,故云尚。”義俱通也。
○“貴其義也”者,言割刀之用必用鸞刀,貴其聲和之義。
○“聲和而後斷也”者,必用鸞刀,取其鸞鈴之聲宮商調和,而後斷割其肉也。
冠義,始冠之,緇布之冠也。始冠三加,先加緇布冠也。
○冠也,古亂反,下文注“始冠”、“冠而敝之”、“而冠”、“冠於阼”、“冠而字之”、“冠禮”、“士禮冠”皆同。大古冠布,齊則緇之。其緌也,孔子曰:“吾未之聞也。”太古無飾,非時人緌也。《雜記》曰:“大白緇布之冠不緌。”大白即太古白布冠,今喪冠也。“齊則緇之”者,鬼神尚幽闇也,唐虞以上曰太古也。
○齊,側皆反。緌,耳隹反。上,時掌反,後“以上”皆同。冠而敝之可也。此重古而冠之耳,二代改制,齊冠不復用也。以白布冠質,以爲喪冠也。
○敝本亦作弊,婢世反,徐又房列反,棄也。復,扶又反。適子冠於阼,以著代也。東序少北,近主位也。
○適,丁歷反。近,附近之近。醮於客位,加有成也。每加而有成人之道也,成人則益尊,醮於客位尊之也。
○醮,子妙反。三加彌尊,喻其志也。始加緇布冠,次皮弁,次爵弁,冠益尊則志益大也。冠而字之,敬其名也。重以未成人之時呼之。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毋追,夏后氏之道也。常所服以行道之冠也,或謂委貌爲玄冠也。
○毋追,上音牟,下多雷反。周弁、殷哻、夏收,齊所服而祭也。
○哻,況甫反,《字林》作{曰紆},火於反。三王共皮弁、素積。所不易於先代。無大夫冠禮,而有其昏禮。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禮之有?言年五十乃爵爲大夫也,其有昏禮,或改取也。諸侯之有冠禮,夏之末造也。言夏初以上,諸侯雖有幼而即位者,猶以士禮冠之,亦五十乃爵命也。至其衰末,未成人者,多見篡弒,乃更即位,則爵命之,以正君臣,而有諸侯之冠禮。
○篡,初患反。弒音試。天子之元子,士也。天下無生而貴者也。儲君副主,猶雲士也,明人有賢行著德,乃得貴也。
○行,下孟反,下“德行”同。繼世以立諸侯,象賢也。賢者子孫,恆能法其先父德行。以官爵人,德之殺也,言德益厚,官益尊也。死而諡,今也。古者生無爵,死無諡。古,謂殷以前也。大夫以上乃謂之爵,死有諡也。周制,爵及命士,雖及之,猶不諡耳。今記時,死則諡之,非禮也。禮之所尊,尊其義也。言禮所以尊,尊其有義也。失其義,陳其數,祝史之事也。故其數可陳也,其義難知也。知其義而敬守之,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言政之要盡於禮之義。
[疏]“冠義”至“下也”。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尊卑加冠,因明官爵及禮義之意。各依文解之。
○“冠義”者一節,總論初冠之義,以《儀禮》有《士冠禮》正篇,此說其義,故云“冠義”,如下篇有《燕義》、《昏義》,與此同。皇氏雲:冠義秪明用緇布,重古之義。其說非也。
○“始冠,緇布之冠也”者,謂人之加冠必三加,初始所加之冠,緇布之冠也。
○“大古冠布,齊則緇之”者,此釋有緇布冠之由。大古之時,其冠唯用白布,常所冠也。若其齊戒則染之爲緇,今始冠重古,先冠之也。
○“其緌也,孔子曰:‘吾未之聞也。’”者,以緇布之冠,古禮不合有緌,而後世加緌,故記者雲:其今世加緌,非禮。故引孔子之言,雲我未之聞也,言未聞緇布冠有緌之事。
○“冠而敝之可也”者,言緇布之冠初加,暫用冠之,罷冠則敝棄之可也。以其古之齊冠,後世不復用也。
○注“始冠”至“冠也”。
○正義曰:鄭雲此者,解經“始冠”之義。始冠者,謂三加之時,以緇布冠爲始,故云先加緇布冠。先加,即始也。
○注“大古”至“古也”。正義曰:大古無飾,緇布冠無緌也。雲“《雜記》曰:‘大白緇布之冠不緌’”者,孔子云:“吾未之聞。”是非駮時人加緌也。引《雜記》文者,證緇布冠無緌。而《玉藻》雲“緇布冠繢緌”,則緇布冠有緌者。皇氏雲:此經所論,謂大夫士,故緇布冠無緌,諸侯則位尊盡飾,故有緌也。雲“大白即大古白布冠,今喪冠也”,《禮運》雲後世有絲麻,雖絲麻同出,尚質,故用白布也。雲“‘齊則緇之’者,鬼神尚幽闇也”者,謂祭前齊時著緇布冠,正祭則著祭服,有虞氏皇而祭是也。雲“唐虞以上曰大古也”者,以下雲三王共皮弁素積,三王之前雲“大古”,故云“唐虞以上曰大古”,與《易》之大古別也。
○注“三代改制,齊冠不復用也”。
○正義曰:唐虞既用之爲齊冠,三代改唐虞之制,齊冠不復用之,以委貌章甫牟追,三代去緇布冠。其唐虞白布冠,三代用之爲喪冠,緇布冠既棄而不用,所以《詩》“彼都人士,臺笠緇撮”注云“緇撮,緇布冠”者,彼謂儉且質,故著古冠耳。
○注“東序”至“位也”。
○正義曰:按《士冠禮》“冠者,在主人之少北”,是近主位也。其庶子則冠於房戶外南面。
○注“醮於”至“之也”。
○正義曰:客位,謂戶牖之間南面,此謂適子也。若夏殷醮用酒,冠一加則一醮於客位,周則用醴,三加畢,乃一醴於客位,其庶子則皆醮於房戶外。
○“三加彌尊,喻其志也”。
○言“三加”者,初加緇布冠,次加皮弁,是益尊。至三加爵弁,是彌尊。所以尊者,曉喻其冠者之志意,令其志意益大。初加緇布冠,欲其尚質重古。次加皮弁,欲其行三王之德。後加爵弁,欲其行敬事神明,是志益大也。
○注“始加緇布冠,次皮弁,次爵弁”。
○正義曰:此皆約《士冠禮》文。按《士冠禮》三加者,謂冠時三遍加冠也,至冠日賓至,而主人設冠身之席於阼階上,近主人之北,又設笄纚櫛具於席南。冠身立於東房,賓揖冠身出就位,佐冠爲冠身梳頭著纚畢,賓洗手,爲正髻。正髻畢,往西階,至第一等,受取緇布冠,還至冠席前跪,爲冠身著冠畢。冠身起,入東房,著玄端玄裳,士子皆隨其父朝夕之服,朝用玄衣素裳,夕用上士玄裳,中士黃裳,下士雜裳,雜裳前黃後玄,若大夫以上至天子,當同上士玄裳也。畢,又揖冠身出就位,就位畢,賓又下西階至第三等受皮弁冠,還爲冠身著冠,然後又著爵弁。其儀皆如緇布冠也。
○注“重以”至“呼之”。
○正義曰:賀氏雲:重,難也。難未成人之時呼其名,故以字代之。按《冠禮》“冠身既冠見母畢,立於西階東南面,賓東面字之曰‘伯某甫’”是也。
○“委貌”至“素積”。
○此下三代,恆所服行道之冠,然三代乃俱用緇布,而其形自殊,周爲委貌之形,殷則爲章甫之形,夏則爲毋追之形,故云“委貌,周道也”。鄭注《士冠禮》:“委,安也,言所以安正容貌。章,明也。殷質,言所以表明丈夫。毋發聲,追猶推也。夏后氏質,以其形名之。
○“周弁、殷冔、夏收”者,鄭注《冠禮記》雲:弁名出於槃。槃,大也,言所以自光大。冔名出於幠。幠,覆也,言所以自覆飾也。收,言所以收斂發也。其制之異亦未聞。
○“三王共皮弁、素積”者,以其質素,故三王同服,無所改易也。
○注“常所”至“冠也”。
○正義曰:行道,謂養老燕飲燕居之服,若視朝行道,則皮弁也。此雲“委貌”,而《儀禮》記稱“玄冠”,故云“或謂委貌爲玄冠”。
○注“齊所服而祭也”。
○正義言齊及祭時所服也,若三命以下,齊祭同冠,四命以上,齊祭則異冠。“委貌”一條,論三加始加之冠。“周弁”一條,論第三所加之冠。“皮弁”一條,論第二所加之冠,在後言“皮弁”者,以其三王共同,故在後言之。
○“無大”至“之有”。
○前所明悉士禮,故無大夫冠禮也,所以然者,二十而冠,五十爵爲大夫,故無大夫冠禮也。然四十強而仕,亦應無士冠禮,而云士有冠禮者,士是有識之目,故立禮悉用士爲正,所以五等並依士禮冠子也。若試爲大夫者,亦用士禮,故鄭注《冠禮記》雲:“周之初禮,年未五十而有賢才者,試以大夫之事,猶服士服,行士禮。”
○“而有其昏禮”者,言有大夫昏禮也。然禮三十而昏,五十乃爲大夫,亦應無大夫昏禮。而云有者,是改取也。
○“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禮之有”者,記者覆解無大夫冠禮所由也。
○注“言夏”至“冠禮”。
○正義曰:諸侯雖有幼而即位者,猶以士禮冠之,知用士禮者,以《儀禮 冠禮》是士之正禮,於冠禮之末雲“公侯之有冠禮,夏之末造也”者,明夏初以前,諸侯未有冠禮,與土冠同。其夏末以來,諸侯有冠禮,與士禮異,故《大戴禮》有《公冠篇》,加玄冕爲四加也。皇氏雲:諸侯亦三加,與《大戴禮》違,其義非也。此經直明諸侯,不雲天子,又下雲天子之元子猶與士同,則天子與士異也。然則天子冠禮,其來已久,但無文以言之。《玉藻》雲:“玄冠朱組纓,天子之冠也。”鄭注云:“始冠之冠也。”是天子別有冠禮。
○注“儲君”至“貴也”。
○正義曰:此文系冠禮之下,皇氏雲:天子元子,唯冠同於士,其餘則與土不同也。故《喪服》諸侯之兄弟得行大夫之禮也。
○“繼世以立諸侯,象賢也”者。
○此釋夏末以來,有諸侯冠禮之意也。
○“以官爵人,德之殺也”者,此明所以無大夫冠義也,言官爵之授,隨德隆殺也。大夫以上,雖以德授爵,猶無冠禮,兼明士又德薄而無爵也。
○“死而”至“無諡”。
○此一經明士禮,此是《士冠禮記》之文也。以士爲主,故此論士死而加諡,是爲記之時加諡,故云今也。
○“古者生無爵,死無諡”者,古謂殷以前。士生時無爵,謂爵不及也。死時無諡,謂不制諡也。
○注“周制”至“諡耳”。
○正義曰:按《典命》雲:“小國之君,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士既有命,命即爵也。故知爵及命士,猶不諡者,《檀弓》雲:“士之有誄,自此始也。”既從縣賁父卜國爲始,明以前無誄也。無誄,則無諡也。
○“禮之”至“下也”。
○此經所論,因上論冠義,下論昏義,故記人因上起下,於中說重禮之義也。
○“禮之所尊,尊其義也”者,言禮之所以可尊重者,尊其有義理也。
○“失其義,陳其數,祝史之事也”者,若不解禮之義理,是失其義;惟知佈列籩豆,是陳其數,其事輕,故云祝史之事也。
○“故其數可陳,其義難知也”者,謂籩豆事物之數可布陳,以其淺易故也。其禮之義理難以委知,以其深遠故也。
○“知其義而敬守之,天子所以治天下也”者,言聖人能知其義理而恭敬守之,是天子所以治天下也。
天地合,而後萬物興焉。目禮之義。夫昏禮,萬世之始也。取於異姓,所以附遠厚別也。同姓或取,多相褻也。
○取音娶,本又作娶。遠,皇於萬反。別,兵列反,下及注皆同。幣必誠,辭無不腆。誠,信也。腆猶善也。
○腆,大典反。告之以直信。直猶正也,此二者所以教婦正直信也。信,事人也,信,婦德也。事猶立也。
○信事,側吏反,又如字,注同。壹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齊,謂共牢而食,同尊卑也。齊或爲“醮”。男子親迎,男先於女,剛柔之義也。天先乎地,君先乎臣,其義一也。先謂倡道也。
○迎,魚敬反。先,採見反,下及注同。倡,昌亮反。道音導。執摯以相見,敬章別也。言不敢相褻也。摯,所奠雁也。
○贄音至,本亦作“摯”。男女有別,然後父子親。父子親,然後義生。義生,然後禮作。禮作,然後萬物安。言人倫有別,則氣性醇也。無別無義,禽獸之道也。言聚麀之亂類也。
○麀音憂。婿親御授綏,親之也。親之也者,親之也。言已親之,所以使之親已。敬而親之,先王之所以得天下也。先王,若太王、文王。出乎大門而先,男帥女,女從男,夫婦之義由此始也。先者,車居前也。
○出乎大門而先,如字,絕句,又悉遍反。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從,謂順其教令。夫也者,夫也。夫也者,以知帥人者也。夫之言丈夫也,夫或爲“傅”。
○知音智。玄冕齊戒,鬼神陰陽也。將以爲社稷主,爲先祖後,而可以不致敬乎?玄冕,祭服也。陰陽,謂夫婦也。共牢而食,同尊卑也。故婦人無爵,從夫之爵,坐以夫之齒。爵,謂夫命爲大夫,則妻爲命婦。器用陶、匏,尚禮然也。此謂大古之禮器也。三王作牢,用陶、匏。言大古無共牢之禮,三王之世作之,而用太古之器,重夫婦之始也。厥明,婦盥饋,舅姑卒食,婦餕餘,私之也。私之猶言恩也。
○盥音管。饋,其位反。一本無“婦盥饋”三字。餕音俊。舅姑降自西階,婦降自阼階,授之室也。明當爲家事之主也。昏禮不用樂,幽陰之義也。樂,陽氣也。幽,深也。欲使婦深思其義,不以陽散之也。昏禮不賀,人之序也。序猶代也。
[疏]“天地”至“序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聖人重昏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天地合,而後萬物興焉”者,言天氣下降,地氣上騰,天地合配,則萬物生焉。若夫婦合配,則子胤生焉。此與下《昏禮》爲目,故鄭雲:“目禮之義也。”皇氏雲:“‘禮之所尊,尊其義也’以下結上爵德之事。”其義非也。
○“所以附遠厚別也”者,取異姓者,所以依附相疏遠之道厚,重分別之義,不欲相褻,故不取同姓也。
○“幣必”至“德也”。
○“幣必誠”者,誠謂誠信。幣帛必須誠信,使可裁製,勿令虛濫。
○“辭無不腆”者,腆,善也。謂之傳辭,無自謙退。雲幣不善,不詐飾也。
○“告之以直信”者,所以幣必信,辭必直,欲告戒婦人以正直誠信也。
○“信,事人也”者,事,立也。言婦人立身之道,非信不立。“信,婦德也”者,言貞信是婦人之德。
○注“此二”至“信也”。
○正義曰:二者,謂辭也、幣也。辭不虛飾,是正也;幣不濫惡,是信也。故《昏禮記》雲:“辭無不腆,反帛必可制。”鄭注云:“賓不稱,幣不善。”此二者正也、信也,下唯雲“信,事人”、“信,婦德”,不雲“正”者,正是信之小別,信則兼之。
○“執摯以相見,敬章別也”者,摯,雁也。章,明也。婿親迎入門,而先奠雁,然後乃與婦相見,是先行敬,以明夫婦禮有分別,不妄交親。
○“婿親”至“之也”。
○按《昏禮》:“婦降自西階,婿親御婦車授綏。”是婿親御授綏也。
○“親之也”者,謂婿御婦車授綏,欲親愛於婦也,故云“親之也”。
○言婿所以親其婦者,欲令婦之親已也,故云“親之也者,親之也”。
○“玄冕”至“敬乎”,玄冕齊戒,廣陳敬事也。玄冕,謂助祭服也,五冕通玄,故合爲玄冕也。今用助祭之服,以親迎也。“齊戒”者,齊戒自整敕也。
○“鬼神陰陽也”者,陰陽謂夫婦也。著祭服而齊戒親迎,是敬此夫婦之道,如事鬼神,故云“鬼神陰陽也”。
○“將以爲社稷主,爲先祖後,而可以不致敬乎”者,釋所爲者重,故宜用敬,所以冕而親迎也。妻爲內主,故有國者,是爲社稷內主也。始此嗣廣後世,故云先祖後也。明如此之重,可以不致敬乎,言宜敬也。
○注“玄冕,祭服也”。
○正義曰:按《昏禮》士昏用上服以爵弁,爵弁是士服之上者,則天子以下皆用上服。以五冕色俱玄,故總稱“玄冕”也。
○“器用陶匏,尚禮然也”者,謂共牢之時,俎以外,其器但用陶匏而已。此乃貴尚古之禮自然也,陶是無飾之物,匏非人功所爲,皆是天質而自然也。
○“厥明”至“序也”。
○厥,其也。其明,謂共牢之明日也。舅姑卒食,謂明日婦見舅姑訖,婦乃盥饋特豚,舅姑食特豚之禮竟也。食餘曰餕。婦餕餘,謂舅姑食竟以餘食與之也。而《禮》本亦有云“厥明,婦盥饋”者也。
○“私之也”者,解婦餕餘義也。私猶恩也。所以食竟以餘食賜婦者,此示舅姑相恩私之義也。
○“舅姑降自西階,婦降自阼階,授之室也”者,謂適婦也。婦見餕餘之禮畢,舅姑從賓階而下,婦從主階而降,是示授室與婦之義也。按《昏禮》:既昏之後,夙興,贊見婦於舅姑。席於阼,舅即席;席於房外,南面,姑即席。婦執笄棗慄,奠於舅席,又執腶脩奠於姑席。訖,贊者醴婦,席於戶牖間,贊者酌醴以醴婦,薦脯醢。婦受醴畢,取脯醢,降出授人於門外。舅姑入於室,共席於奧,婦盥饋特豚,無魚臘,無稷,卒食,一酳,席於北墉下。婦徹,設於席前,婦即席,餕姑之餘,卒食,姑酳之。此士禮也。其大夫以上,牲牢則異也。
○“昏禮不用樂,幽陰之義也。樂,陽氣也。”昏禮所以不用樂者,幽,深也,欲使其婦深思陰靜之義,以脩婦道。“樂,陽氣也”者,陽是動散,若其用樂,則令婦人志意動散,故不用樂也。
有虞氏之祭也,尚用氣。血、腥、爓祭、用氣也。尚,謂先薦之。爓,或爲“<月>”。
○<月>,直輒反。
○殷人尚聲,臭味未成,滌盪其聲,樂三闋,然後出迎牲。聲音之號,所以詔告於天地之間也。滌盪,猶搖動也。
○滌音狄,徐又同吊反。三,如字,徐息暫反。周人尚臭,灌用鬯臭,鬱合鬯,臭陰達於淵泉。灌以圭璋,用玉氣也。既灌,然後迎牲,致陰氣也。蕭合黍、稷,臭陽達於牆屋,故既奠,然後焫蕭合羶、薌。灌,謂以圭瓚酌鬯始獻神也,巳,乃迎牲於庭殺之,天子諸侯之禮也。奠,謂薦孰時也,《特牲饋食》所云“祝酌奠於鉶南”是也。蕭,薌蒿也,染以脂,含黍、稷燒之。《詩》雲:“取蕭祭脂。”羶當爲“馨”,聲之誤也。奠或爲“薦”。
○灌用鬯臭,絕句,庾以“鬯”字絕句,鬱字,又作,同。合鬯,絕句。焫蕭,如悅反,下音簫。合,如字,徐音閤。羶,依注同“馨”,許經反。薌音香。瓚,在旦反。鉶音刑。蒿,呼毛反。梁,如琰反。羶當,失然反。凡祭,慎諸此。魂氣歸於天,形魄歸於地,故祭求諸陰陽之義也。殷人先求諸陽,周人先求諸陰。此其所以先後異也。詔祝於室,坐屍於堂,謂朝事時也,朝事延屍於戶西,南面,布主席東面,取牲膟膋,燎於爐炭,先肝於鬱鬯而燔之,入以詔神於室,又出以墮於主人。主人親制其肝,所謂制祭也。時屍薦以籩、豆,至薦孰,乃更延主於室之奧。屍來升席,自北方,坐於主北焉。
○祝,之六反,下及注並同,又之又反。膟音律。膋,力彫反。燎,力炒反,又力吊反,下文同。壚音盧。墮,許恚反,或許垂反。奧,烏報反。用牲於庭,謂殺之時。升首於室。制祭之後,升牲首於北墉下,尊首尚氣也。
○墉音容。直祭祝於主,謂薦孰時也,如特牲少牢饋食之爲也。直,正也,祭以孰爲正,則血腥之屬盡敬心耳。索祭祝於祊。索,求神也。廟門曰祊,謂之祊者,以於繹祭名也。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於此乎?室與堂與?
○室與、堂與,並音餘,下“遠者與”同。本作“室與堂也”,與,則如字讀。或諸遠人乎?祭於祊,尚曰求諸遠者與?尚,庶幾也。
○遠人,徐於萬反。祊之爲言倞也,倞猶索也,倞或爲“諒”。
○倞音諒。肵之爲言敬也。爲屍有肵俎,此訓也。
○肵音祈。爲屍,於僞反。富也者,福也。人君嘏辭有富,此訓之也。或曰“福也者,備也”。
○嘏,古雅反。首也者,直也。訓所以升首祭也,直或爲“犆”也。
○犆,徒得反。相,饗之也。相,謂詔侑也,詔侑屍者,欲使饗此饌也。《特牲饋食禮》曰:“主人拜妥屍,屍答拜,執奠,祝饗。”
○相,息亮反,注及下“之相”並注同。侑音又。妥,他果反。嘏,長也,大也。主人受祭福曰嘏,此訓也。
○長,直良反,徐知兩反。屍,陳也。屍或詁爲主,此屍神象,當從主訓之,言陳非也。
○詁音古。毛、血,告幽全之物也。幽,謂血也。告幽全之物者,貴純之道也。純,謂中外皆善。血祭,盛氣也。祭肺、肝、心,貴氣主也。氣主氣之所舍也,周祭肺,殷祭肝,夏祭心。祭黍稷加肺,祭齊加明水,報陰也。祭黍稷加肺,謂綏祭也。明水,司烜所取於月之水也。齊,五齊也,五齊加明水,則三酒加玄酒也。
○齊,才細反,注及下“涗齊”並注同。綏,許恚反。取膟膋燔燎,升首,報陽也。膟膋,腸間脂也,與蕭合燒之,亦有黍稷也。明水涗齊,貴新也。涗猶清也,五齊濁,泲之使清,謂之涗齊。及取明水,皆貴新也。《周禮 <巾荒>氏》以涗水漚絲。涗齊,或爲“汎齊”。
○說齊,姑銳反,字又作涗。泲,子禮反,下同。<巾荒>,莫剛反。漚,烏豆反。汎,本又作泛,同。凡涗,新之也。新之者,敬也。其謂之明水也,由主人之絜著此水也。著猶成也,齊主人齊絜,此水乃成,可得也。
○齊,側皆反,篇末文注同。君再拜稽首,肉袒親割,敬之至也。敬之至也,服也。拜,服也。稽首,服之甚也。肉袒,服之盡也。割解牲體。祭稱“孝孫”、“孝子”,以其義稱也。謂事祖禰。稱“曾孫某”,謂國家也。謂諸侯事五廟也,於曾祖以上,稱曾孫而已。祭祀之相,主人自致其敬,盡其嘉,而無與讓也。相,謂詔侑屍也。嘉,善也。腥、肆、爓、腍祭,豈知神之所饗也?主人自盡其敬而已矣。治肉曰肆。腍,熟也。爓,或爲<月>。
○肆,敕歷反,注同。腍,而審反。<月>,直輒反。舉斝、角,詔妥屍。古者屍無事則立,有事而後坐也。屍,神象也。祝,將命也。妥,安坐也。屍始入,舉奠斝若奠角。將祭之,祝則詔主人拜,妥屍,使之坐。屍即至尊之坐。或時不自安,則以拜妥之也。天子奠斝,諸侯奠角,古謂夏時也。
○斝,古雅反。坐,才臥反。縮酌用茅,明酌也。謂泲醴齊以明酌也。《周禮》曰:“醴齊縮酌。”五齊醴尢濁,和之以明酌。泲之以茅,縮去滓也。明酌者,事酒之上也,名曰明者。事酒,今之醳酒,皆新成也,《春秋傳》曰:“爾貢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泲以酌酒,酌猶斟也。酒已泲,則斟之以實尊彝。《昏禮》曰:“酌玄酒,三注於尊。”凡行酒亦爲酌也。
○縮,所六反,注同。齊,才細反,下皆同。去,起呂反。醳音亦。共音恭。斟,章金反。彝音夷。注,之樹反。醆酒涗於清,謂泲盞酒以清酒也。醆酒,盎齊。盎齊差清,和之以清酒泲之而已。泲盎齊必和以清酒者,皆久味相得。
○醆,側產反。盎,烏浪反。差,初賣反,又初佳反。汁獻涗於醆酒,謂泲秬鬯以醆酒也。獻,讀當爲莎,齊語聲之誤也。秬鬯者,中有煮鬱,和以盎齊,摩莎泲之,出其香汁,因謂之汁莎。不以三酒泲秬鬯者,秬鬯尊也。
○汁,之十反。獻,依注爲莎,素何反,下注同。猶明、清與醆酒於舊澤之酒也。猶,若也。澤,讀爲醳,舊醳之酒,謂昔酒也。泲醴齊以明酌,泲醆酒以清酒,泲汁獻以醆酒,天子諸侯之禮也。天子諸侯禮廢,時人或聞此而不審知。雲若今明酌清酒與醆酒,以舊醳之酒泲之矣,就其所知以曉之也。泲清酒以舊醳之酒者,爲其味厚臘毒也。
○澤,依注讀爲醳,音亦,徐詩石反。爲其,於僞反。臘毒,上音昔,《隱義》雲:“臘,久也,久酒有毒。”祭有祈焉,祈猶求也,謂祈福祥,求永貞也。有報焉,謂若穫禾報社。有由闢焉。由,用也。闢讀爲弭,謂弭災兵,遠罪疾也。
○闢,依注作弭,亡妣反。遠,於萬反。齊之玄也,以陰幽思也。故君子三日齊,必見其所祭者。齊三日者,思其居處,思其笑語,思其志意,思其所樂,則見之也。
[疏]“有虞”至“祭者”。
○正義曰:此一節總論祭祀之事。各依文解之。
○“有虞氏之祭也,尚用氣”者,尚謂貴尚,其祭祀之時,先薦用氣物也。
○“血、腥、爓祭,用氣也”者,此解用氣之意。血,謂祭物以血詔神於室。腥,謂朝踐薦腥肉於堂。爓,謂沈肉於湯,次腥,亦薦於堂。《祭義》雲“爓祭,祭腥而退”是也。今於堂以血、腥、爓三者而祭,是用氣也。以其並未熟,故云“用氣也”。
○注“尚,謂先薦之”。
○正義雲:言先薦者,對合享饋熟爲先也。此虞氏尚氣,殷人尚聲,周人尚臭,皆謂四時常祭也。若其大祭祫,周人仍先用樂也,故《大司樂》雲:“若樂九變,則人鬼可得而禮矣。”鄭雲:“先奏是樂,以致其神,而後祼焉。”推此言之,虞氏大祭亦先作樂也。故鄭注《大司樂》引《虞書》雲:“戛擊鳴球,搏拊琴瑟以詠,祖考來格,蕭韶九成,鳳凰來儀。”此宗廟九奏之郊。此虞氏大祭,與周同樂九奏。夏殷大祭雖無文,或當與周同。熊氏以爲殷人先求諸陽,謂合樂在灌前,周人先求諸陰,謂合樂在灌後,與降神之樂別。熊氏又云:“凡大祭並有三始:祭天,以樂爲致神始,以煙爲歆神始,以血爲陳饌始。祭地,以樂爲致神始,以腥爲歆神始,以血爲陳饌始。祭宗廟,亦以樂爲致神始,以灌爲歆神始以腥爲陳饌始。”義或然也。按禮:宗廟之祭先薦血,後薦腥。熊雲“宗廟腥爲陳饌始”,於義未安也。熊氏又云:“社稷以下之祭,皆有三始。”於義非也。
○“殷人”至“間也”。
○“殷人尚聲”者,帝王革異,殷不尚氣而尚聲,謂先奏樂也,不言夏,或從虞也。
○“臭味未成,滌盪其聲”者,臭味未成,謂未殺牲也。滌盪猶搖動也。殷尚聲,故未殺牲而先搖動樂聲以求神也。
○“樂三闋,然後出迎牲”者,闋,止也。奏樂三遍止,乃迎牲入殺之。
○“聲音之號,所以詔告於天地之間也”者,解以先奏樂之義。言天地之間,虛豁亦陽也,言鬼神在天地之間。聲是陽,故用樂之音聲,號呼告於天地之間,庶神明聞之而來,是先求陽之義也。
○“周人”至“羶薌”。
○“周人尚臭”者,周禮變於殷,故先求陰,尚臭也。
○“灌用鬯臭”者,臭,謂鬯氣也。未殺牲,先酌鬯酒灌地以求神,是尚臭也。
○“鬱合鬯”者:鬱,鬱金草也。鬯,謂鬯酒,煮鬱金草和之,其氣芬芳調鬯也,又以搗鬱汁和合鬯酒,使香氣滋甚,故云鬱合鬯也。鄭注《鬱人》雲:“鬱,鬱金香草,宜以和鬯。”盧雲:“言取草芬芳香者,與秬黍鬱合釀之,成必爲鬯也。”馬氏說鬱草名,如鬱金香草,合爲鬯也。庾氏讀句,則雲“臭鬱合鬯”。
○“臭陰達於淵泉”者,用鬱鬯灌地,是用臭氣求陰達於淵泉也。
○“灌以圭璋,用玉氣也”者,王肅雲:以圭璋爲瓚之柄也,瓚,所以<奭鬥>鬯也,玉氣絜潤,灌用玉瓚,亦求神之宜也。玉氣亦是尚臭也,周言用玉,則殷不用圭瓚。
○“既灌然後迎牲”者,先求神後迎牲也。
○“致陰氣也”者,解所以先灌,是先求陰也。先致氣於陰,故云“致陰氣也”。蕭合黍稷者,周人後求陽也,取蕭草及牲脂膋合黍稷燒之也,此謂饋食時也。
○“臭陽達於牆屋”者,謂以蕭合黍稷之臭氣求陽,達於牆屋也。
○“故既奠,然後蕭合羶、薌”者,明上蕭之時節也。既奠,謂薦熟時也。堂上事屍竟,延屍戶內,更從此始也。於薦熟時祝先酌酒,奠於鉶羹之南,訖,屍未入。於是又取香蒿,染以腸間脂,合黍稷燒之於宮中,此又求諸陽之義也。馨香,謂黍稷。
○注“天子”至“燒之”。
○正義曰:知此經所云天子諸侯禮也,以《儀禮 少牢》、《特牲》是大夫士之禮,無臭鬱灌鬯之事故也。雲“奠謂薦熟時也,《特牲饋食禮》所云‘祝酌奠於鉶南’是也”者,屍未入之前,當饋孰之始,饋孰有黍稷,此雲蕭合黍稷,既奠然後蕭,故知當饋孰之時也。雲“染以脂,合黍、稷燒之”者,此雲蕭合黍稷,是蕭與黍稷合。《詩》雲“取蕭祭脂”,是蕭與脂合也。故知有蕭及脂黍稷合馨香也。
○“詔祝”至“於堂”。
○“詔祝於室”,謂朝事時也。詔,告也。祝,咒也。天子諸侯朝事之時,坐屍於堂戶西,南面,坐主在西方,東面,屍、主之前,則薦用籩豆也。祝乃取牲膟膋,燎於爐炭,入告神於室。又出墮於主。當此時,王乃親洗肝於鬱鬯而燔之,以制於主前。今雲詔祝於室,是燎於爐炭,入告於室也。
○“坐屍於堂”者,既灌鬯之後,屍出堂,坐戶西而南面也。
○注“謂朝”至“北焉”。
○正義曰:“謂朝事時”者,以下雲“用牲於庭,升首於室”,此雲“詔祝於室”,當殺牲之初,故知當朝事時也。雲“朝事延屍於戶西,南面,布主席東面,取牲膟膋,燎於爐炭,洗肝於鬱鬯而燔之”者,此等並於堂上而燔燎之,故始雲“入以詔神”,明以前在堂也。雲“入以詔神於室,又出以墮於主前”者,墮,謂墮祭也,謂分減肝膋以祭主前也。雲“主人親制其肝,所謂制祭也”者,制,割也,謂割其肝而不相離,按《禮器》雲:“君親制祭,夫人薦盎。”此雲“詔祝於室”,下雲“用牲於庭”,故知制祭當此節也。雲“時屍薦以籩、豆”者,即是朝事籩豆也。雲“至薦熟,乃更延主於室之奧”者,約《少牢》、《特牲》饋食在奧室也。雲“屍來升席,自北方,坐於主北焉”者,以在奧東面以南爲尊,主尊,故在南。主既居南,故屍來升席自北方也。屍、主各席,故朝事延屍於戶外,屍南面,主席於東面是也。鄭之此注,雖參《禮記》及《少牢》、《特牲》而言之,亦約漢時祭宗廟之禮言也,故其事委曲也。
○注“制祭”至“氣也”。
○正義曰:知在制祭後者,熊氏雲:見下文升首在燔燎下,故知在制祭後也。又知在北牖下者,見下雲升首以報陽,明是當戶北牖,可知此升首非說有虞氏祭以首者,故《羊人》雲“祭祀割羊牲,登其首”,則三牲之首皆升也。
○“直祭祝於主”,直,正也。祭以薦熟爲正,言薦熟正祭之時,祝官以祝辭告於主,若《儀禮 少牢》“敢用柔毛剛鬛,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是也。
○注“謂薦”至“心耳”。
○正義曰:知薦熟時者,以上文雲“詔祝於室”,次雲“用牲於庭,升首於室”,下雲“索祭祝於祊”,以文次之,知此當薦熟之節也。
○“索祭祝於祊”,索,求也,廣博求神,非但在廟,又爲求祭,祝官行祭在於祊也。祊,謂廟門。祭於廟門,凡祊有二種,一是正祭之時,既設祭於廟,又求神於廟門之內。《詩 楚茨》雲:“祝祭於祊。”注云:“祊門內平生待賓客之處,與祭同日也。”二是明日繹祭之時,設饌於廟門外西室,亦謂之祊,即上文雲“祊之於東方”,注云:“祊之禮,宜於廟門外之西室。”是也。今此索祭於祊,當是正祭日之祊矣。知者,《禮器》雲:“爲祊乎外,以其稱外。”故注云:“祊祭,明日之繹祭。”鄭又註上“祊之於東方”雲:“祊之禮,宜於廟門外之西室。”此經直雲“祊”,不雲“外”,又注直雲“廟門曰祊”,亦不雲“外”,是據正祭日祊也。故下雲“肵之爲言敬也”,“相,饗之也”,“假,大也”,“血、毛,告幽全之物”,是皆據正祭之日,明此祊亦正祭日。
○注“廟門”至“名也”。
○正義曰:“廟門曰祊”,《爾雅 釋宮》文。雲“謂之祊者,以於繹祭名也”者,此既正祭日於廟門內求神,應總稱雲廟,而謂之祊者,以祊是廟門,明日繹祭稱祊,雖今日之正祭,假以明日繹祭祊名,同稱之曰祊也。
○“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於此乎?”者,此解正祭在廟之時,或設饌在室,或設饌在堂,不知神之所在之處,爲於彼室乎,爲於此堂乎,故兩處設饌也。
○“或諸”至“者與”。
○此解索祭爲祊之時或諸遠人乎者。“諸”是語辭,其神靈或遠離於人不在廟乎。
○“祭於祊,尚曰求諸遠者與?”者,尚,是庶幾也。言正祭之時,祭於廟門祊者,庶幾求於遠處者與?言於遠處求神也。
○“祊之”至“陳也”,此皆訓祭祀所爲之事。
○注“爲屍有肵俎”。
○正義曰:按《特牲》、《少牢》:設饌之後,屍祭饌訖,祝取牢心舌,載於肵俎,設於饌北,屍每食牲體,反置於肵俎,是主人敬屍之俎也。
○注“人君”至“備也”。
○正義曰:《少牢》雲:“皇屍命工祝,承致多福無疆,於女孝孫,使女受祿於天,宜稼于田,眉壽萬年,勿替引之。”此是大夫嘏辭也。人君則福慶之辭更多,故《詩 楚茨》雲“永錫爾極,時萬時億”,“卜爾百福,如幾如式”是也。
○注“訓所”至“犆也”。
○正義曰:經雲“首者,直也”。直,正也。言首爲一體之正。
○“相,饗之也”,相,謂詔侑,所以立祝詔侑屍者,欲屍歆饗此饌。
○注“特牲”至“祝饗”。
○正義曰:引《特牲》者,證饗屍時節,延屍初入,主人拜妥屍,屍答拜訖,執此鉶南之奠,祝則設辭以饗之,欲屍饗此奠也。屍遂祭與啐之。嘏,長也,大也。
○屍嘏主人,欲使長久廣大也。
○注“屍或”至“非也”。
○正義曰:此經屍爲陳,諸本屍爲主。屍是神象,當從主,主是人所主事,陳是器物陳列。今訓之爲陳,故云非也。
○“毛血”至“道也”。
○此謂祝初薦血、毛於室時也。血,是告幽之物,毛,是告全之物。告幽者,言牲體肉里美善;告全者,牲體外色完具。所以備此告幽全之物者,貴其牲之純善之道也,故鄭雲“純,謂中外皆善”,言中善則血好,外善則毛好也。
○“血祭”至“主也”,此是堂上制祭後,又薦血腥時也。
○“祭肺、肝、心,貴氣主也”,此三者併爲氣之宅,故祭時先用之,是貴於氣之主故也。血是氣之所舍,故云“盛器也”。三者非即氣,故云“氣之主也”。
○“祭黍”至“水也”。
○“祭黍稷加肺”者,謂屍既坐綏祭之時,祭黍稷加之以肺,言兼肺而祭,故云“加肺”也。
○“祭齊加明水”者,謂於正祭之時,陳列五齊之尊,上又加明水之尊,故云“祭齊加明水”也。
○“報陰也”者,解加肺、加明水之意。肺是五臟在內,水又屬北方,皆是陰類,又親形魄歸地是陰,以陰物祭之,故云“報陰也”。
○“取膟膋燔燎,升首”者,此謂朝踐時,祝取膟膋燎於爐炭,入以告神於室,出以綏於主前,又升首於室,至薦孰之時,祝更取膟膋及蕭,以黍稷合燒之,是臭陽達於牆屋也。
○“報陽也”者,言膟膋黍稷,並是陽氣之物,首又是牲體,亦是陽,親之魂氣在天爲陽。今以陽物祭之,故云報陽也。
○“明水涗齊,貴新也”者,明水,謂以陰鑑取月中之水也。涗,猶清也。謂泲五齊使清,故云涗齊。所以設明水及涗齊者,貴其新潔之義也。
○“凡涗,新之也”者,釋涗齊之意。言所以涗此齊者,以敬於鬼神,故新潔之也。
○“其謂之明水也,由主人之潔,著此水也”者,此釋明水之意,所以謂之清明之水者。著,成也。由主人清潔成就,此水乃成,可得而用也。
○注“祭黍”至“酒也”。
○正義曰:“祭黍稷加肺,謂綏祭”者,按《特牲禮》雲:“祝命綏祭尸,左執觶,右取菹,扌耎於醢,祭於豆間,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屍,屍祭之。”是屍綏祭之時,有黍稷肺也。《少牢》亦然。皇氏以爲屍綏祭之時無黍稷,至主人綏祭之時,乃有黍稷,解此祭爲主人綏祭也,違背《儀禮》正文,其義非也。雲“五齊加明水,則三酒加玄酒也”者,崔氏雲:五齊尊上,加明水之尊,五齊重,明水亦重,故加明水,三酒輕,玄酒亦輕,故云“三酒加玄酒也”。此雲“玄酒”對“明水”,直謂水也。若總而言之,明水亦名玄酒,故《禮運》雲:“玄酒在室。”及《司烜》注云:“明水以爲玄酒。”是也。此經“祭齊加明水”之文,謂總據祭時而用五齊,非謂綏祭之時也。故鄭雲“祭黍稷加肺,謂綏祭”,不雲祭齊也。按《儀禮》綏祭之後,亦祭酒,必知此祭齊非綏祭者,以鄭雲“三酒加玄酒”,三酒本非綏祭之用故也。
○注“與蕭”至“稷也”。
○正義曰:凡祭血腥之時,已有膟膋燔燎,故前文“詔祝於室”鄭注云“取牲膟膋,燎於爐炭,洗肝於鬱鬯而燔之”,是也。至薦熟之時,又取膟膋而燔之,故上經雲“蕭合黍、稷”,“故既奠,然後炳蕭合馨香”,故鄭此注云“與蕭合燒之”,謂饋熟時也。雲“亦有黍稷也”者,非但有蕭與膟膋,兼有黍稷,故云“亦”也。
○“敬之”至“盡也”。
○“敬之”至“也,服也”者,言君所以再拜稽首肉袒者,是恭敬之至極。恭敬之至極,乃是服順於親也。此總結上“再拜稽首,肉袒”之文,下又各釋“拜稽首,肉袒”之事。
○“拜,服也”者,釋再拜之文,拜者,是服順於親也。
○“稽首,服之甚也”者,釋稽首之文。拜既是服,而稽首頭至於地,是服之甚極也。
○“肉袒,服之盡也”者,釋肉袒之文。言心雖內服,外貌不盡,今肉袒去飾,是服之竭盡也。
○“祭稱”至“家也”,熊氏雲:“祭稱孝孫,對祖爲言,稱孝子,對禰爲言。”
○“以其義稱也”者,義,宜也。事祖禰宜行孝道,是以義而稱孝也。
○“稱‘曾孫某’,謂國家也”者,國謂諸侯,家謂卿大夫、既有國家之尊,不但祭祖禰而已,更祭曾祖以上,但自曾祖以上,唯稱曾孫而已。言己是曾重之孫。
○注“謂諸”至“而已”。
○正義曰:熊氏雲:經既稱國家,則兼諸侯及大夫。今注直雲“諸侯”者,註文略也。大夫三廟,亦事曾祖而得稱曾孫也,其諸侯大夫事祖禰之時,亦稱孝子、孝孫。事曾祖以上,雖是內事,則同於外稱,故下《曲禮》雲“諸侯內事曰孝子某侯某,外事曰曾孫某侯某”是也。此記不雲某侯者,略也。上士二廟,祖禰各一廟,中下士一廟,祖禰共廟。前經注云“謂祖禰”,據上士也。
○“祭祀”至“讓也”。
○解爲相之法也。相,謂詔侑也。嘉,善也。庾氏雲:“賓主之禮,相告以揖讓之儀。祭祀之禮,則是主人自致其敬,盡其善,故詔侑屍者,不告屍以讓,是其無所與讓也。”
○“腥肆”至“已矣”。
○“腥、肆、爓、腍祭”者:肆,剔也;腍,熟也。言祭或進腥體,或薦解剔,或進湯沈,或薦煮熟,故云“腥、肆、爓、腍祭”也。
○“豈知神之所饗也,主人自盡其敬而已矣”者,四種之薦,豈知神適所饗邪?正是主人自盡敬心而求索之心不一耳。
○“舉斝”至“命也”。
○斝、角,爵名也。天子曰斝,諸侯曰角。若依此,則饋食薦熟之時,屍未入,祝先奠爵於饌南,屍入,即席而舉之,如《特牲禮》“陰厭後,屍入舉奠焉也”,但云“舉斝、角”,恐非周禮耳。崔雲是周也。
○“詔妥屍”者,詔,告也;妥,安也。屍始即席舉奠斝、角之時,既始即席,至尊之坐,未敢自安,而祝當告主人拜屍,使屍安坐也。
○“古者屍無事則立,有事而後坐也”者,古,夏時也。夏立屍,唯有飲食之事時乃坐,若無事則倚立也,由世質故耳。
○“屍,神象也”者,屍是神象,故無事則立,有事而後坐也。
○“祝,將命也”者,祝以傳達主人及神之辭令也。
○“縮酌”至“酒也”。
○正義曰:此一節,記人總釋《周禮 司尊彝》泲二齊及鬱鬯之事。
○“縮酌用茅,明酌也”者,縮,泲也;酌是斟酌。謂醴齊既濁,泲而後可斟酌,故云“縮酌”也。“用茅”者,謂泲醴齊之時而用茅也。“明酌也”者,謂事酒之上,酒色清明,謂之明酌。言欲泲醴齊時,先用明酌和此醴齊,然後用茅泲之,不雲泛齊者,與醴齊同。
○注“謂泲”至“酌也”。
○正義曰:“謂泲醴齊以明酌”者,言泲醴齊之時,以明酌和之,引《周禮》“醴齊縮酌”者,證此經縮酌是醴齊也。雲“五齊醴尤濁”者,以醴比盎齊、醍齊、沈齊,以次漸清,故云“尢濁”,其實泛齊亦濁也。雲“明酌者,事酒之上也”者,《周禮》三酒,“一曰事酒,二曰昔酒,三曰清酒”。三酒之中,事酒尤濁,三齊之內,醴齊尢濁。醆酒清於,醴齊清酒又清於事酒,故知以事酒泲醴齊也。明,謂清明,故知是事酒之上清明者也。雲“事酒,今之醳酒,皆新成也”者,言古之事酒,正是漢之醳酒,事酒與醳酒,皆是新作而成,故鄭注《周禮》雲:“事酒,酌有事者之酒。”謂爲事而新作者。醳是和醳醞釀之名,即今卒造之酒也。引《春秋傳》者,僖四年《左傳》文,證此用茅是縮酒也。雲“酒已泲,則斟之以實尊彝”者,以別器泲之,泲訖,取之以實尊彝也。言彝者,通鬱鬯而言也,引《昏禮》曰“酌玄酒三注於尊者”,證實尊稱酌之意。雲“凡行酒亦爲酌也”者,言非但實尊爲酌,凡以爵行酒,亦爲酌,故《儀禮 鄉飲酒》燕禮,實爵與人,皆稱爲酌也。
○“醆酒涗於清”,醆酒,盎齊也。涗,泲也。謂泲之以清酒,盎齊差清,先和以清酒而後泲之。泲,謂泲漉也。以其差清不用茅,其醍齊沈齊,泲之與醆酒同。鄭注《司尊彝》雲:“泛從醴,緹沈從盎。”此記不言五齊,獨舉醴、盎二齊者,以《司尊彝》涗時祭二齊三酒與鬱,故此言記者釋之。天子時祭,所用尢多,故特言之。
○注“醆酒”至“相得”。正義曰:“醆酒,盎齊”者,《周禮》雲:“盎齊涗酌。”此雲“醆酒涗於清”,涗又是同。又《周禮》醴齊之後有“盎齊”,《禮運》醴後有“醆”,故知醆謂盎齊也。雲“皆久味相得”者,盎齊既清,作之必久,清酒又冬釀接夏而成,故云“皆久味相得”也。
○“汁獻涗於醆酒”,獻,謂摩莎。涗,謂泲也。秬鬯之中,既有煮鬱,又和以盎齊,摩莎泲之出其香汁,是汁莎泲之以醆酒也。
○注“不以”至“尊也”。
○正義曰:既以事酒泲醴齊、清酒泲盎齊,則泲秬鬯應亦用三酒。今泲秬鬯乃用盎齊,故曰“不以三酒泲秬鬯者,秬鬯尊”,以其尊,故用五齊泲之;五齊卑,故用三酒泲之,事相宜也。
○“猶明、清與醆酒於舊醳之酒也”,猶,若也。明,謂明酌。清,謂清酒。醆酒,謂盎齊。作記之時,呼明酌及清酒與醆酒等,皆泲於舊醳之酒。謂以舊醳昔酒,和此明酌清酒等三者而泲之。作記之時,其道如此。古禮廢亡,恐人不知泲醴齊以明酌、泲醆酒以清酒、泲汁莎以醆酒之意,故記者雲:泲此醴齊之等,猶若今時明清醆酒泲於舊澤之酒也者。就其今日所知以曉古者難知之事。
○注“天子”至“毒也”。
○正義曰:“天子諸侯禮廢”者,謂祭禮廢則今日見存。此經所云泲酒,皆天子諸侯之事,以其禮廢,其事難知,故舉今事以譬曉之。雲“泲清酒以舊醳之酒者,爲其味厚臘毒也”者,舊醳之酒,謂昔酒,作雖久成,比清酒爲薄,故用薄酒。泲此清酒,爲其清酒是冬釀夏成,其味厚,久臘毒害,故以薄酒泲之,故《國語》雲:“高位實疾顛,厚味實臘毒。”鄭之此注,解記時清酒泲於舊醳之酒。
○“祭有”至“闢焉”。
○正義曰:“有祈”者,謂求福祥也。“有報焉”者,謂獲福而報之,有由闢焉者。由,用也。闢,弭也。謂用此祭之,以弭止災兵罪戾之事。
○注“闢讀”至“疾也”。
○正義曰:祭既有祈有報,除祈福之外,唯有攘除兇惡,故解爲“弭災兵,遠罪疾”,取《周禮 小祝》之文也。
○“齊之”至“祭者”。
○正義曰:解齊服所以用玄冠之衣義也。玄,陰色,鬼神幽陰,故齊者玄服以表心思幽陰之理,故云“陰幽思也”。
○“故君子三日齊,必見其所祭者”:解思陰義也。三日,謂致齊時也。所祭者謂親也,爲親而祭,故云“所祭者”也。鬼神居陰,故三日齊,思其親之居處笑語,故祭時如見其所祭之親也。
卷二十七 內則第十二
陸曰:“鄭雲:‘以其記男女居室事父母舅姑之法。’”
[疏]正義曰:按鄭《目錄》雲:“名曰《內則》者,以其記男女居室事父母舅姑之法,此於《別錄》屬《子法》。以閨門之內,軌儀可則,故曰《內則》。
后王命冢宰,降德於衆兆民。後,君也。德,猶教也。萬億曰兆,天子曰兆民,諸侯曰萬民。《周禮》:冢宰掌飲食,司徒掌十二教。今一雲“冢宰”,記者據諸侯也。諸侯並六卿爲三,或兼職焉。
○后王,鄭雲:“後,君也,謂諸侯也。王,天子也。”盧雲:“後,王后也。王,天子也。”孫炎、王肅雲:“后王,君王也。”並,必政反。兼,如字,一音古念反。
[疏]“后王”至“兆民”。
○正義曰:此一經論子事父母,由此後王之教使之然,故先雲施教之法。
○“后王”者,後,君也。君謂諸侯,王謂諸侯,王謂天子,不先雲“王”者,闢天子妃後之嫌,故言“后王”也。
○“命冢宰”者,若天子,則天官爲冢宰,若諸侯,則司徒爲冢宰。今記者據諸侯爲文,命此司徒之冢宰。
○“降德於衆兆民”者,降,下也;德,教也。諸侯命冢宰降下教令於羣衆兆民也。既據諸侯,當雲萬民。而云“兆民”者,此經雖以諸侯爲主,雜以天子言之,故又稱“王”,又稱“兆民”也。
○注“後君”至“職焉”。
○正義曰:“後,君也”,《釋詁》文。雲“萬億曰兆”者,依如算法,億之數有大小二法,其小數以十爲等,十萬爲億,十億爲兆也。其大數以萬爲等,萬至萬,是萬萬爲億,又從億而數至萬億曰兆,億億曰秭,故《詩 頌》毛傳雲:“數萬至萬曰億,數億至億曰秭。”兆在億秭之間,是大數之法。鄭以此據天子天下之民,故以大數言之。《詩 魏風》刺在位貪殘,魏國褊小,不應過多,故以小數言之,故云“十萬曰億”。雲“天子曰兆民,諸侯曰萬民”者,閔元年《左傳》文。《周禮》是天子之法,每雲萬民者,據畿內言之,或可通稱也。鄭引此者,明天子、諸侯之異。經雲“兆民”,互明天子也。雲“《周禮》:冢宰掌飲食,司徒掌十二教”者,欲明飲食、教令,所掌各有別官,不得獨雲冢宰。雲“今一雲‘冢宰’,記者據諸侯也”者,今此《內則》之篇,既有飲食,又有教令,則經文當雲命冢宰、司徒,兩官備言之。今唯一雲“冢宰”,不兼言“司徒”者,是司徒兼冢宰之事,故云記者據諸侯而言之。雲“諸侯並六卿爲三,或兼職焉”者,此明司徒兼冢宰之事,意疑而不定,故稱或焉。盧氏雲:後謂天子之妃者不定。后妃唯主內事,不得降德於衆兆民。孫炎、王肅皆雲:后王,君王,謂天子也。此經論教訓法則是司徒所掌,不可獨據冢宰。盧與孫、王之說,其義皆非,故鄭以爲據諸侯言也,但雜陳王事耳。
子事父母,雞初鳴,鹹盥、漱,櫛、縰、笄、總,拂髦、冠、緌、纓、端、韡、紳,搢笏。鹹,皆也。縰,韜發者也。總,束髮也,垂後爲飾。拂髦,振去塵著之;髦用發爲之,象幼時鬌,其制未聞也。緌,纓之飾也。端,玄端,士服也;庶人深衣。紳,大帶,所以自紳約也。搢猶扱也,扱笏於紳。笏,所以記事也。
○盥音管,洗手。漱,所救反,徐素遘反,漱,漱口也,下同。櫛,側乙反,梳也。縰,所買反,徐所綺反,黑繒韜發。笄,古兮反。總,子孔反。髦音毛。緌,耳佳反。韡音必。紳音申。搢,徐音箭,又如字,音晉,插也。笏音忽。韜,吐刀反。去,起呂反。著,丁略反,下文及注同。鬌,多果反。扱,本又作“捷”,又作“插”,初洽反,徐採協反。左右佩用,自佩也。必佩者,備尊者使令也。
○令,力呈反。左佩紛帨、刀、礪、小觿、金燧,紛帨,拭物之佩巾也,今齊人有言紛者。刀、礪,小刀及礪礱也。小觿,解小結也,觿貌如錐,以象骨爲之。金燧,可取火於日。
○紛,芳雲反,或作“帉”,同。帨,始銳反,佩巾也。觿,許規反,本或作“鑴”,音同,解結錐。燧音遂,火鏡。拭音拭。礱,力工反。右佩、玦、捍、管、遰、大觿、木燧。捍,謂拾也,言可以捍弦也。管,筆彄也。遰,刀鞞也。木燧,鑽火也。
○捍,戶旦反,謂射捍。遰,時世反,徐作“滯”。彄,苦侯反。鞞,必頂反。鑽,子官反。偪,偪,行縢。
○逼本又作“幅”,彼力反。縢,徒登反。屨、著綦。綦,屨系也。
○屨,九具反。綦,其記反,注及下同。
[疏]“子事”至“著綦”。
○正義曰:自此以下,至“不敢私祭”以上,總論在內法則。子事父母,婦事舅姑,男女出入之禮,長幼相事之法,其文既多,各隨事節而解之。自“子”至“著綦”以上,還論子事父母之法也。此子謂男子,知者,以經雲“端、韡、紳、搢笏”故也。“鹹盥、漱”者,盥謂洗手,漱謂漱口。此據年稍長者,若其孺子,則晏起,而不能雞初鳴也。“笄”者,著縰既畢,以笄插之。熊氏雲:“此笄謂安髻之笄,以縰韜發作髻,既訖,橫施此笄於髻中以固髻也。”故《士喪禮》雲:“笄用桑,長四寸,糹中。”是也。糹中謂殺其中使細,非固冠之笄,故文在冠上,且玄冠有纓,約《士冠禮》“有纓者無笄”。《問喪》雲:“親始死雞斯之時,去玄冠而有笄縰。”是知笄縰不得爲冠。“總”者,裂練繒爲之,束髮之本,垂餘於髻後,故以爲飾也。此經所陳,皆依事先後。櫛訖加縰,縰訖加笄,笄訖加總,然後加髦,著冠,冠畢,然後服玄端著韡,又加大帶也。
○“左佩紛帨、刀礪、小觿、金燧”者,皇氏雲:“左旁用力不便,故佩小物。”
○“右佩玦、捍、管、遰、大觿、木燧”者,皇氏雲:“以右廂用力爲便,故佩大物。”
○注“縰韜”至“事也”。
○正義曰:縰,韜發者也。《士冠禮》雲:“緇纚長六尺。”鄭雲:“纚一幅長六尺,足以韜發而結之矣。”盧雲:“所以裹髻承冠,以全幅疊而用之。”未知孰是,盧說爲優。雲“緌,纓之飾也”者,結纓頷下以固冠,結之餘者,散而下垂,謂之緌。雲“端,玄端,士服也”者,《特牲禮》:“士祭服玄端。”故云“士服也”。雲“庶人深衣”者,以深衣是服之最下者,庶人是人之賤者,故知服深衣也。雲“紳,大帶”者,其製備於《玉藻》。雲“笏,所以記事也”者,《玉藻》文,其制亦備於《玉藻》。
○注“紛帨”至“於日”。
○正義曰:鄭恐人不識佩巾,當鄭之時,齊人呼佩巾爲紛,故鄭指而言之。雲“今齊人有言紛者”是也。雲“刀、礪,小刀及礪礱也”者,鄭恐刀、礪是一物,故明之雲“小刀及礪礱也”。知小刀者,與小觿連文,故知也。
○注“捍謂”至“火也”。
○正義曰:拾,斂也。故《鄉射》、《大射》將射謂之“遂”,射罷謂之“拾”。拾是收斂之意也。雲“遰,刀鞞也”者,此刀大於左廂刀也。雲“木燧,鑽火也”者,皇氏雲:晴則以金燧取火於日,陰則以木燧鑽火也。
○注“綦,屨系也”。
○正義曰:皇氏雲:屨頭施系以爲行戒。未知然否。或可著屨之時,屨上自有系,以結於足也。故鄭注《士冠禮》“黑屨青絇”雲“絇之言拘也”,以爲行戒。
婦事舅姑,如事父母,雞初鳴,鹹盥、漱,櫛、縰、笄、總,衣紳。笄,今簪也。衣紳,衣而著紳。
○如父母,一本作“如事父母”。衣紳,如字,又於既反,注同。簪,徐側林反,又作南反。左佩紛帨、刀礪、小觿、金燧,右佩箴、管、線、纊、施縏袠,大觿、木燧,縏,小囊也。縏袠言“施”,明爲箴、管、線、纊有之。
○箴,之林反。線,本又作線,息賤反。纊音曠。縏,字又作槃,同步幹反。袠,陳乙反,又作帙。囊,奴郎反,又作橐,徐音託。明,爲,於僞反。衿纓、綦屨。衿猶結也。婦人有纓,示系屬也。
○衿嬰,本又作紟,其鴆反,注同;嬰又作纓。
[疏]“婦事”至“綦屨”。
○正義曰:此一節論女事父母,婦事舅姑所服之衣,所佩之物,皆異於男子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笄今”至“著紳”。
○正義曰:雲:“笄,今簪也”者,謂婦人之笄異於上男子笄縰,故於此始雲“笄,今之簪也。則與《士冠禮》男子爵弁笄、皮弁笄同。故鄭注《冠禮》亦云“笄,今之簪也”。則喪服女子吉笄尺二寸也。雲“衣紳,衣而著紳”者,鄭恐經雲“衣紳”,謂衣著此紳,故云“衣而著紳”,謂加玄端綃衣而後著紳帶,此異於男子,故不有冠緌端韡紳搢笏之屬。
○注“縏小”至“有之”。
○正義曰:熊氏雲:“袠,刺也。以針刺袠而爲縏囊,故云縏袠也。餘物皆不言施,獨於箴、管、線、纊之下而言施縏袠,明爲四物而施矣。
○注“衿猶”至“屬也”。
○正義曰:按鄭注《昏禮》雲“婦人十五許嫁,笄而禮之”,因著纓,明有系,蓋以五采爲之,其制未聞。鄭注《昏禮》既雲“笄而著纓”,則未笄無纓也。下“男女未冠笄”,亦云“衿纓”者,彼未冠笄之纓用之以佩容臭,故下注雲“容臭香物,以纓佩之”,故童子男女皆有之,與此婦人既笄之纓別也。
以適父母舅姑之所。適,之。及所,下氣怡聲,問衣燠寒,疾痛苛癢,而敬抑搔之。怡,說也。苛,疥也。抑,按。搔,摩也。
○燠,本又作奧,同於六反,暖也。苛音何。養,本又作癢,以想反。搔,素刀反。說音悅。疥音界。《說文》雲:“瘙,癢也。”出入則或先或後,而敬扶持之。先後之,隨時便也。
○便,婢面反。進盥,少者奉槃,長者奉水,請沃盥,盥卒,授巾。槃,承盥水者。巾以帨手。
○少,詩召反,後皆同。奉,芳勇反,本或作捧,下同。長,丁丈反,後皆同。帨,始銳反,拭手也,本又作挩,同。問所欲而敬進之,柔色以溫之。溫,藉也。承尊者必和顏色。
○溫,本又作薀,又作慍,同於運反,注同。藉,字夜反。饘、酏、酒、醴、芼、羹、菽、麥、蕡、稻、黍、粱、秫唯所欲。酏,粥也。芼,菜也。蕡,熬枲實。
○饘,之然反,厚粥也。酏,羊皮反,薄粥也。芼,毛報反。蕡,字又作<麻賁>,扶雲反,徐扶畏反,大麻子,注同。梁音良。秫音述。粥,之六反,又羊六反。熬,五羔反。枲,思裏反。棗、慄、飴、蜜以甘之,堇、荁、枌、榆、免、薧、滫、瀡以滑之,脂、膏以膏之。謂用調和飲食也。荁,堇類也。冬用堇,夏用荁。榆白曰枌。免,新生者。薧,乾也。秦人溲曰滫,齊人滑曰瀡也。
○飴,羊之反,餳也。堇音謹,菜也。荁音丸,似堇而葉大也。枌,扶雲反。免音問,注同。薧,字又作稾,苦老反。滫,思酒反,溲也。瀡音髓,滑也。滑,胡八反,又於八反,諸卷皆同。膏之,古報反。調,如字,又徒吊反。和如字,又胡臥反。夏用,戶嫁反。溲,所九反。父母、舅姑必嘗之而後退。敬也。
[疏]“以適”至“後退”。
○正義曰:此一節論子事父母,婦事舅姑,至其處所奉扶沃盥之儀,奉進酒醴膳羞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苛,疥也”。
○正義曰:“苛,疥”者,以其“苛”與“癢”共文,故知“苛,疥也”。
○注“溫,藉也”。
○正義曰:藉者,所以承藉於物,言子事父母,當和柔顏色,承藉父母,若藻藉承玉然。
○注“酏粥”至“枲實”。
○正義曰:酏既爲粥,粥是薄者,則饘爲厚者,故《左傳》雲:“饘於是。”注云:“饘,鬻也。”《爾雅 釋言》雲:“糊,饘也。”郭景純謂糜也。“芼,菜”者,按《公食大夫禮》三牲皆有芼者,“牛藿、羊苦、豕薇”也。是芼乃爲菜也。用菜雜肉爲羹。雲“蕡,熬枲實”者,《釋草》雲:“<麻賁>,枲實也。”此中菽豆以下,供尊者所食,悉皆須孰,或煮或熬,故云“熬,枲實”也。
○“棗慄”至“膏之”,以“甘之”者,謂以此棗慄飴蜜以和甘飲食。
○“以滑之”者,謂用堇用荁,及枌、榆,及新生乾薧相和,滫瀡之,令柔滑之。
○“脂、膏以膏之”者,凝者爲脂,釋者爲膏,以膏沃之,使之香美。此等總謂調和飲食也。
○注“冬用”至“瀡之”。
○正義曰:按《士虞禮記》“夏用葵,冬用荁”,鄭玄雲:“荁,堇類也,乾則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荁。”與此不同者,此經“堇”“荁”相對,故“冬用堇,夏用荁”。《士虞禮》“葵”與“荁”相對,故“夏用葵,冬用荁也。所對不同,故注有異。雲“榆白曰枌”者,《釋木》雲:“榆白,枌。”孫炎雲:“榆白者名枌。”郭景純曰:“枌,榆,先生葉,卻著莢皮,色白。”雲“免,新生者。薧,乾也”者。按《庖人》雲:“共鮮、薧之物。”鮮、薧相對,此經以“免”對“薧”,薧既是乾,故知免爲新生。凡免、薧於《周禮》後因爲言,熊氏、皇氏皆失雲“文承堇、荁、枌、榆之下,據堇、荁等爲免、薧”。義或爲然。
男女未冠笄者,雞初鳴,鹹盥、漱、櫛、縰、拂髦;總角、衿纓,皆佩容臭,總角,收發結之。容臭,香物也,以纓佩之,爲迫尊者,給小使也。
○冠,古亂反。爲迫,於僞反。昧爽而朝,後成人也。
○朝,直遙反,下“而朝”同。後,如字,徐胡豆反,下同。問:“何食飲矣?”若已食則退,若未食,則佐長者視具。具,饌也。
[疏]“男女”至“視具”。
○正義曰:此一節論未冠笄者事親之禮。
○注“容臭”至“使也”。
○正義曰:臭謂芬芳,臭物謂之容者,庾氏雲:“以臭物可以脩飾形容,故謂之容臭。以纓佩之者,謂纓上有香物也。”
凡內外,雞初鳴,鹹盥、漱、衣服,斂枕簟,灑掃室堂及庭,布席,各從其事。斂枕簟者,不使人見已褻者。簟,席之親身也。
○衣,如字,又於既反。簟,徒玷反。灑,本又作酒。所買反,又所賣反。埽,素報反。
○孺子蚤寢晏起,唯所欲,食無時。又後未成人者,孺子,小子也。
○孺,如樹反。蚤音早。
[疏]“凡內”至“無時”。
○正義曰:此一經總論子婦之外卑賤之人,爰及僕隸之等,故云“斂枕簟,灑掃室堂及庭,布席”之屬。
由命士以上,父子皆異宮,昧爽而朝,慈以旨甘。日出而退,各從其事。日入而夕,慈以旨甘。異宮,至敬也。慈,愛敬進之。日出乃從事,食祿不免農也。
○士以上,“以”或作“已”;上,時掌反,後放此。
[疏]“由命”至“旨甘”。
○正義曰:此一經論命士以上事親,異於命士以下之禮。
父母舅姑將坐,奉席請何鄉;將衽,長者奉席請何趾,少者執牀與坐。將衽,謂更臥處。
○奉,芳勇反,下同。鄉,許亮反。衽,而鴆反,又而甚反,臥席也。止,本又作趾,足也。處,昌慮反。御者舉幾,斂席與簟,縣衾,篋枕,斂簟而襡之。須臥乃敷之也。襡,韜也。
○縣音玄。篋,口協反。襡音獨。
[疏]“父母”至“襡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父母舅姑將坐將臥奉席之禮。及未臥之前,且斂枕簟衾篋舉藏,須臥乃鋪。
○“御者舉幾”者,謂早旦親起之後,侍御之人則奉舉其幾,以進尊者,使馮之。
○“斂席與簟”者,斂此所臥在下大席,與上衤親身之簟,又縣其所臥之衾,以篋貯所臥之枕也。
○“斂簟而襡之”者,簟既衤親身,恐其穢污,故斂此細簟以襡韜之,言簟則韜藏,席則否。
父母舅姑之衣、衾、簟、席、枕、幾不傳;杖、屨祇敬之,勿敢近;傳,移也。
○傳,丈專反,注同。近,附近之近。敦、牟、卮、匜,非餕莫敢用。餕乃用之。牟讀曰鍪也。卮、匜,酒漿器。敦、牟,黍稷器也。
○敦音對,又丁雷反。牟,木侯反,齊人呼土釜爲牟。卮音支。匜,羊支反。一音以氏反,杜預注《左傳》雲:“沃,盥器也。”餕音俊。鍪,字又作蝥,木侯反。與恆食飲,非餕莫之敢飲食。餕乃食之。恆,常也,旦夕之常食。
[疏]“父母”至“飲食”。
○正義曰:此一節論父母舅姑所服用之物,子婦不得輒用,所恆飲食之饌,不得輒食。
○“衣、衾、簟、席、枕、幾不傳”者,侍御之人,停貯常處,子婦不得輒更傳移,令鄉他處。
○“杖、屨祇敬之,勿敢近者,杖、屨是尊者服御之重,彌須恭敬,故云“祇敬之”,勿敢逼近也。
○“與恆食飲,非餕莫之敢飲食”者,與,及也。接上“敦牟”之文,非但不敢用,及父母恆食飲食,非因餕時,莫敢飲食。
○注“牟讀”至“漿器”。
○正義曰:敦則周禮有玉敦,今之柸盂也。《隱義》曰:“鍪,土釜也。”今以木爲器,象土釜之形。卮,酒器也。匜,盛酒漿之器,故《春秋》僖二十三年《左傳》雲“懷嬴奉匜沃盥”,是也。
父母在,朝夕恆食,子婦佐餕,婦皆與夫餕也。既食恆餕。每食餕而盡之,末有原也。父沒母存,冢子御食,羣子婦佐餕如初。御,侍也。謂長子侍母食也。侍食者不餕,其婦猶皆餕也。旨甘柔滑,孺子餕。
[疏]“父母”至“子餕”。
○正義曰:此一節論父母之食,子婦餕餘之禮也。
○“子婦佐餕”者,謂長子及長子之婦佐餕者,食必須盡,以父母食不能盡,故子婦佐助餕食之使盡,勿使有餘,恐再進,故注云:“末有原也。”末,無也。原,再也。無使有餘而再設也。
○“羣子婦佐餕如初”者,冢子既侍母而食,羣子婦謂冢子之弟婦及衆弟婦,而佐餕如初者,如上“父母在”、“子婦佐餕”之禮,故云“如初”也。
○注“侍食”至“餕也”。
○正義曰:經雲“冢子御食”,則雲“羣子婦佐餕”,不雲冢子,故知侍食者不餕,冢子無父,故得侍母而食。冢婦既不侍食,故云“猶皆餕也”。
在父母舅姑之所,有命之,應“唯”,敬對,進退、周旋慎齊。齊,莊也。
○唯,於癸反,徐伊水反。齊,側皆反。升降、出入、揖遊不敢噦、噫、嚏、咳、欠、伸、跛、倚、睇視,不敢唾、洟。睇,傾視也。《易》曰:“明夷睇於左股。”
○噦,於月反。噫,於畏反。嚏音帝。咳,苦愛反。欠,丘劍反。伸音申。跛,彼義反。倚,於義反,又其寄反。睇,大計反。視如字,徐市志反。唾,吐臥反。涕,本又作洟,同吐細反。寒不敢襲,癢不敢搔。襲謂重衣。
○重,直龍反。不有敬事,不敢袒裼。父黨無容。
○袒音但。裼,思歷反。不涉不撅。撅,揭衣也。
○撅,居衛反。揭,起例反,又起列反,一音起言反。褻衣衾不見裏。爲其可穢。
○見,賢遍反,下同。爲,於僞反。穢,紆廢反,又烏會反。父母唾、洟不見;輒刷去之。
○刷,色劣反。去,丘呂反。冠帶垢,和灰請漱;衣裳垢,和灰請澣;手曰漱。足曰澣。和,漬也。
○垢,古口反。漱,素侯反,後皆同。澣,本又作浣,戶管反。漬,似賜反。衣裳綻裂,紉箴請補綴。綻猶解也。
○綻,字或作礻定,直莧反,徐治見反。裂,本又作列。紉箴,女陳反,徐而陳反;下之林反。綴,丁劣反,又丁衛反。解,胡賣反,又隹買反。五日則燂湯請浴,三日具沐。其間面垢,燂潘請靧;足垢,燂湯請洗。潘,米瀾也。
○燂,詳廉反,溫也。潘,芳煩反,淅米汁。靧音悔,洗面。瀾,力旦反。少事長,賤事貴,共帥時。共猶皆也。帥,循也。時,是也。禮皆如此也。
[疏]“在父”至“帥時”。正義曰:此一節論事父母舅姑,在尊者之所,畏敬之法,並論漱澣沐浴,並明少事長賤事貴,如事父母舅姑。
○注“睇傾”至“左股”。
○正義曰:“明夷睇於左股”者,是《明夷》六二爻辭,彼注云:“旁視爲睇,六二辰在酉,酉是西方。”又下體離,離爲目,九三體在震,震東方,九三又在辰,辰得巽氣爲股。此謂六二有明德,欲承九三,故云“睇於左股”。引之者,證睇爲旁視也。
○注“撅,揭衣也”。
○正義曰:言於尊所,不因涉水,不敢揭衣。
○注“手曰漱,足曰澣”。
○正義曰:以冠帶既尊,故以手漱之,用力淺也。衣裳既卑,故以足澣之,用力深也。此據士,故冠帶得漱。晏子是大夫,故譏其澣衣濯冠也。此漱、澣對文爲例耳,散則通也。故上《曲禮》雲“諸母不漱裳”,是裳亦漱也。《詩 周南》箋雲:“澣謂濯之耳。”亦是不用足。
男不言內,女不言外。謂事業之次序。非祭非喪,不相授器。祭嚴,喪遽,不嫌也。
○遽,其據反。其相授,則女受以篚,其無篚,則皆坐奠之而後取之。奠,停地也。
○篚,非鬼反。外內不共井,不共湢浴,不通寢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內言不出,外言不入。湢,浴室也。
○湢,彼力反,本又作逼。男子入內,不嘯不指;夜行以燭,無燭則止。嘯,讀爲叱,叱,嫌有隱使也。
○嘯,依注音叱,尺失反。女子出門,必擁蔽其面;夜行以燭,無燭則止。擁猶障也。
○障音章,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地道尊右。
[疏]“男不”至“由左”。
○正義曰:此經論男子女子殊別之宜。
○注“祭嚴,喪遽,不嫌也”。
○正義曰:以經雲“非祭非喪,不相授器”,則是祭與喪時得相授器,所以得者,祭是嚴敬之處,喪是促遽之所,於此之時,不嫌男女有淫邪之意。
○注“嘯讀”至“使也”。
○正義曰:嘯是自嘯,叱謂叱人。經言“不嘯”,與“不指”連文,而指既指物,明嘯是叱人,故以嘯爲叱矣。雲“嫌有隱使”者,若其常事,以言語處分,是顯使人也。如有奸私,恐人知聞,不以言語,但諷叱而已。是幽隱而使,故云“叱,嫌有隱使也”。
子婦孝者敬者,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恃其孝敬之愛,或則違解。
○解,隹賣反,下“解倦”同。若飲食之,雖不耆,必嘗而待。待後命而去也。
○飲,於鴆反。食音嗣。耆,市志反。去,起呂反,本又作“而食之”。加之衣服,雖不欲,必服而待。待後命釋藏也。加之事,人待之,已雖弗欲,謂難其妨已業。
○難,乃旦反。姑與之,而姑使之,而後復之。遠懟怨於勞事。姑猶且也。
○姑與,以渚反,下同。遠,於萬反。懟,直類反,本又作{勤心}。子婦有勤勞之事,雖甚愛之,姑縱之,而寧數休之。不可愛此而移苦於彼也。
○縱,本又作從,足用反。數,色角反。子婦未孝未敬,勿庸疾怨,庸之言用也。姑教之。若不可教,而後怒之;怒,譴責也。
○譴,棄戰反。不可怒,子放婦出而不表禮焉。表猶明也。猶爲之隱,不明其犯禮之過也。
○爲,於僞反。
[疏]“子婦”至“禮焉”。
○正義曰:此一節論子婦事父母舅姑,受飲食衣服之事,並明父母舅姑接待子婦之禮。“子婦孝者敬者,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者,子孝於父母,婦敬於舅姑,或恐倚恃孝敬之心,違逆其命意,有怠惰具身,故戒令勿逆勿怠也。
○“若飲食之,雖不耆,必嘗而待”者,謂尊者以飲食與已,已雖不嗜愛,必且嘗之,而待尊者後命,令已去之,而後去之。
○“加之衣服,雖不欲,必服而待”者,爲尊者加已衣服,已雖不欲,必且服之,而待後命而藏去之。
○“加之事,人代之,已雖弗欲”者,謂尊者言加已以事業,事業欲成,尊者又使人代已。此事既向成,不欲他人代已而難其妨已之業。
○“姑與之,而姑使之”者,姑,且也。且與代已者之事,而且使代已者爲之。
○“而後復之”者,待代已者休解,而後複本事業於已身也。
○“子婦有勤勞之事,雖甚愛之”者,從此以下,論尊者接待卑者之禮。“有勤勞之事”者,謂子婦有辛苦勤勞之事。“雖甚愛之”者,謂父母舅姑素來雖甚愛此勤勞之子婦。
○“姑縱之”者,姑,且也。所愛子婦,既有勤勞,且緩縱之。
○“而寧數休之”者,寧可數數休息此所愛子婦,不可移此勤勞於他不愛之子婦也。
○“子婦未孝未敬,勿庸疾怨”者,庸,用也。子婦既不孝敬,勿用憎疾怨惡之。
○“姑教之”者,姑,且也。且教誨之。
○“若不可教,而後怒之”者,不可教,謂教而不從,然後責怒之。
○“不可怒”者,謂雖責怒之而不從命者。
○“子放婦出而不表禮焉”者,既不可責怒,子被放逐,婦被出棄。表,明也。雖被出棄,猶爲之隱,不顯明言其犯禮之過也。
父母有過,下氣怡色,柔聲以諫。諫若不入,起敬起孝,說則復諫。子事父母,有隱無犯。起猶更也。
○說音悅,下同。不說,與其得罪於鄉黨州閭,寧孰諫;子從父之令,不可謂孝也。《周禮》曰:“二十五家爲閭,四閭爲族,五族爲黨,五黨爲州,五州爲鄉也。”父母怒,不說,而撻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撻,擊也。
○撻,吐達反。
[疏]“父母”至“起孝”。
○正義曰:此一節論父母有過子諫諍之禮。
○“不說”者,謂父母有過,子犯顏諫諍,使父母不說也。
○“與其得罪於鄉黨州閭”者,謂子恐父母不說,不敢孰諫,使父母有過,得罪於鄉黨州閭,謂鄉黨州閭所共罪也。“寧孰諫”者,犯顏而諫,使父母不說,其罪輕。畏懼不諫,使父母得罪於鄉黨州閭,其罪重。二者之間,寧可孰諫,不可使父母得罪。孰諫,謂純孰殷勤而諫,若物之成孰然。
父母有婢子若庶子庶孫,甚愛之,雖父母沒,沒身敬之不衰。婢子,所通賤人之子。子有二妾,父母愛一人焉,子愛一人焉,由衣服飲食,由執事,毋敢視父母所愛,雖父母沒不衰。由,自也。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說,出。宜猶善也。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沒身不衰。
[疏]“父母”至“不衰”。
○正義曰:此一節謂父母有婢子、庶子、庶孫,父母所愛,已亦愛之。並明已有妻妾,被父母之所愛,已亦當愛之。
○“由衣服飲食,由執事,毋敢視父母所愛”者,由,自也。爲自已身所愛妾衣服飲食及執事,毋敢比於父母所愛者,故鄭雲:“由,自也。”
○“子甚宜其妻”者,宜,謂與之相善而寵愛。
○“子不宜其妻”者,謂不與之相善,被疏薄。
○“父母曰‘是善事我’”者,言此妻汝雖疏薄,是善能事我,子當行夫婦之禮焉。子雖寵愛其妻。
○“父母不說,出”者,出,謂出去也。按《大戴禮 本命》雲:“婦有七出: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口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爲逆德也,無子爲其絕世也,淫爲亂其族也,妒爲亂其家也,有惡疾爲其不可共粢盛也,口多言爲其離親也,竊盜爲其反義也。”《大戴禮》又云:“婦有三不去:有所受無所歸,不去。曾經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何休又云:“喪婦長女,不娶,無教戒。世有惡疾,不娶,棄於天。世有刑人,不娶,棄於人。亂家女,不娶,類不正。逆家女,不娶,廢人倫也。”按《周易 同人 六二》鄭注云“天子諸侯後夫人,無子不出”,則猶有六出也。其天子之後雖失禮,亦不出,故《鼎卦 初六》鄭注云:“嫁於天子,雖失禮,無出道,廢遠而已。若其無子,不廢,遠之。後尊,如其犯六出,則廢之。”
父母雖沒,將爲善,思貽父母令名,必果。將爲不善,思貽父母羞辱,必不果。貽,遺也。果,決也。
○貽,以之反。遺,以季反。
[疏]“父母”至“不果”。
○正義曰:此一節論子事父母,父母雖沒,思行善事,必果決爲之。若爲不善,思遺父母羞辱,必不得果決爲之。
舅沒則姑老,謂傳家事於長婦也。
○傳,丈專反。冢婦所祭祀賓客,每事必請於姑。婦雖受傳,猶不敢專行也。介婦請於冢婦。以其代姑之事。介婦,衆婦。
○介音界,注及下同。舅姑使冢婦,毋怠、雖有勤勞,不敢解倦。
○勌,本又作倦,其卷反。不友、無禮於介婦。衆婦無禮,冢婦不友之也。善兄弟爲友,姊姒猶兄弟也。舅姑若使介婦,毋敢敵耦於冢婦,雖有勤勞,不敢掉磬。
○掉磬,徒吊反。《隱義》雲:“齊人以相絞訐爲掉磬。”崔雲:“北海人謂相激事爲掉磬也。”不敢並行,不敢並命,不敢並坐。下冢婦也。命,爲使令。
○下,戶嫁反。令,力呈反。凡婦不命適私室不敢退。婦侍舅姑者也。婦將有事,大小必請於舅姑。不敢專行。子婦無私貨,無私畜,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家事統於尊也。
○畜,許六反,又許又反,又敕六反。婦或賜之飲食、衣服、布帛、佩帨、茝蘭,則受而獻諸舅姑。舅姑受之則喜,如新受賜。或賜之,謂私親兄弟。
○茝蘭,本又作芷,昌改反,韋昭注《漢書》雲“香草也”。昌以反。又《說文》雲:“虈也。”虈,火喬反。齊人謂之茝,昌在反。若反賜之,則辭;不得命,如更受賜,藏以待乏。待舅姑之乏也。不得命者,不見許也。婦若有私親兄弟,將與之,則必復請其故賜,而後與之。
[疏]“父母”至“與之”。正義曰:此一節論婦事舅姑之禮,並明冢婦介婦相於之節,又明婦有私親賜之美物當獻於舅姑也。
○注“謂傳”至“婦也”。
○正義曰:若舅姑未沒,年七十以上,傳家事於長子,其婦亦從夫知家事也。若舅沒姑未老,則其婦不得專知家事也,故經雲“姑老”。若其不老,則不得知也。
○注“衆婦”至“弟也”。
○正義曰:“衆婦無禮,冢婦不友之也”者,以其無禮,故冢婦疏薄之。此無禮,謂非七出之罪者;若其七出,自當棄之。若冢婦無禮,罪非七出,衆婦當友之,以適婦尊故也。
○注“雖有”至“掉磬”。
○正義曰:庾氏雲:“齊人謂之差訐。”崔氏雲:“北海人謂相激之事爲掉磬。”《隱義》雲:“齊人謂相絞訐爲掉磬。”
○注“命,爲使令”。
○正義曰:謂介婦不敢與冢婦並有教令之命,下冢婦也。
○注“或賜”至“兄弟”。
○正義曰:以下文雲“婦若有私親兄弟,將賜之”,此雲“或賜之”,獻諸舅姑,故知私親兄弟賜也。雖藏之以待舅姑之乏,若舅姑不乏,私親兄弟既貧,將欲以物與之,不敢別請其財,則必於舅姑處復請其故賜所藏之物。舅姑既許,然後取而與之。
適子、庶子,祇事宗子、宗婦。祇,敬也。宗,大宗。
○復,扶又反。適,丁歷反。
○雖貴富,不敢以貴富入宗子之家,雖衆車徒,舍於外,以寡約入。入,謂入宗子家。子弟猶歸器,衣服、裘衾、車馬,則必獻其上,而後敢服用其次也。猶,若也。子弟若有功德,以物見饋賜,當以善者與宗子也。若非所獻,則不敢以入於宗子之門,謂非宗子之爵所當服也。不敢以貴富加於父兄宗族。加猶高也。若富,則具二牲,獻其賢者於宗子,賢猶善也。夫婦皆齊而宗敬焉,當助祭於宗子之家。
○齊,側皆反。終事而後敢私祭。祭其祖禰。
[疏]“適子”至“私祭”。
○正義曰:此一節論族人敬事宗子之禮。
○“適子、庶子,祇事宗子、宗婦”者,適子謂父及祖之適子,是小宗也。庶子謂適子之弟。宗子謂大宗子。宗婦謂大宗子之婦。言小宗及庶子等敬事大宗子及宗婦也。
○“子弟猶歸器,衣服、裘衾、車馬”者,猶,若也。歸謂歸遺也。子弟若有功德,被尊上歸遺衣服裘衾車馬,則必獻其善者於宗子。
○“若富,則具二牲,獻其賢者於宗子”者,賢猶善也。善者獻宗子使祭之,不善者私用自祭也。
○“夫婦皆齊而宗敬焉”者,大宗子將祭之時,小宗夫婦皆齊戒以助祭於大宗,以加敬焉,謂敬事大宗之祭。
○“終事而後敢私祭”者,謂大宗終竟祭事,而後敢以私祭祖禰也。此文雖主事大宗子,其大宗之外,事小宗子者亦然。
飯:目諸飯也。黍、稷、稻、粱、白黍、黃粱,稰、穛。孰穫曰稰。生穫曰穛。黍,黃黍也。
○稰,思呂反。穛,側角反。膳:目諸膳也。膷、臐、膮、醢、牛炙,醢、牛胾、醢、牛膾、羊炙、羊胾、醢、豕炙,醢、豕胾、芥醬、魚膾,雉、兔、鶉、遲。此上大夫之禮,庶羞二十豆也。以《公食大夫禮》饌校之,則膮、牛炙間不得有“醢”。“醢”,衍字也。又以“遲”爲“鴽”也。
○膷音香,牛臛也。臐,許雲反,羊臛也。膮,許臛也,《字林》雲“豕羹也”,火攸反。炙,章夜反,下同。胾,側吏反。膾,古外反。芥,徐姬邁反。鶉,順倫反。遲音晏。食音嗣,“酏食”、“糝食”並同。鴽音如,下文同。
○飲:目諸飲也。重醴,稻醴清、糟,黍醴清、糟,粱醴清、糟,重,陪也。糟,醇也。清,泲也。致飲有醇者,有泲者,陪設之也。
○重,直龍反,注同。糟,子曹反,徐但到反。醇,常倫反。泲,子禮反。或以酏爲醴,釀粥爲醴。黍酏,酏,粥。漿,酢泲。
○酢,七故反。,才載反。水,清新。醷,梅漿。
○醷,本又作臆,於紀反,徐於力反。濫。以諸和水也。以《周禮》六飲校之,則濫,涼也。紀、莒之間,名諸爲濫。
○濫,力暫反。以諸乾桃乾梅皆曰諸。酒:目諸酒也。清、白。白,事酒,昔酒也。
○羞:目諸羞也。糗餌、粉酏。糗,搗熬穀也,以爲粉餌與餈,此記似脫。《周禮》:“羞籩之實,糗餌粉餈”,“羞豆之實,酏食糝食。”此“酏”當爲“餰”,以稻米與狼臅膏爲餰是也。
○糗,起九反,又昌紹反。餌音二,下同。酏讀曰{衍食},又作餰,之然反,又之善反。搗,本又作搗,丁老反,下同。餈,本又作粢,自私反,下同。糝,西感反。臅,昌錄反,徐又音燭。
○食:目人君燕食所用也。
○食音嗣,飯也,下“蓏食”、“麥食”、“食齊”皆同,徐如字。蝸醢而蓏食、雉羹,麥食、脯羹、雞羹,析稌、犬羹、兔羹,和糝不蓼。蓏,彫胡也。稌,稻也。凡羹齊宜五味之和,米屑之糝,蓼則不矣。此脯,所謂析乾牛羊肉也。
○蝸,力戈反。蓏音孤,字又作菰,同。雉羹,絕句。麥食脯羹雞羹,絕句。折,之列反。稌音杜,徐他古反。和糝,上胡臥反,下三敢反,注同。蓼音了。齊,才細反,下文同。析,星曆反,下同。濡豚包苦實蓼,濡雞醢醬實蓼,濡魚卵醬實蓼,濡鱉醢醬實蓼。凡濡,謂亨之以汁和也。苦,苦荼也,以包豚,殺其氣。卵讀爲鯤。鯤,魚子,或作也。
○濡音而,下同。苞,伯交反。醢音海,一本作醯,呼兮反,次下句同。卵,依注音鯤,古門反。亨,普彭反,煮也。荼音徒。音關,本又作捫,音門。腶脩,蚳醢;腶脩,捶脯施薑桂也。蚳,蚍蜉子也。
○腶,丁亂反。蚳,直其反,蟻子也。捶,徐之反。蜱,本又作蚍,音毗。蜉,本又作<蟲不>,音浮。脯羹,兔醢;麋膚,魚醢;魚膾,芥醬;麋腥,醢,醬;桃諸,梅諸,卵鹽。自蝸醢至此二十六物似皆人君燕所食也。其饌則亂。膚,切肉也。膚或爲胖。卵鹽,大鹽也。
○卵,力管反。胖音判。
○凡食齊視春時,飯宜溫也。羹齊視夏時,羹宜熱也。
○夏,戶嫁反,下放此。醬齊視秋時,醬宜涼也。飲齊視冬時。飲宜寒也。
○凡和,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鹹,調以滑甘。多其時味以養氣也。
○牛宜稌,羊宜黍,豕宜稷,犬宜粱,雁宜麥,魚宜蓏。言其氣味相成。
○春宜羔、豚,膳膏薌;夏宜腒、鱐,膳膏臊;秋宜犢、麛,膳膏腥;冬宜鮮、羽,膳膏羶。此八物,四時肥美也。爲其大盛,煎以休廢之膏,節其氣也。牛膏薌,犬膏臊,雞膏腥,羊膏羶。腒,乾雉也。鱐,乾魚也。鮮,生魚也。羽,雁也。
○薌音香。腒,其居反,盧雲:“雉臘。”《說文》雲:“北方謂烏臘曰腒。”鱐,本又作<月肅>,所求反。臊,素刀反。麛音迷,鹿子也。腥音星,雞膏也,《說文》作勝,雲:“犬膏臭也。”羶,升然反。爲,於僞反。大盛音太。
○牛脩、鹿脯、田豕脯、麋脯、麕脯,麋、鹿、田豕、麕皆有軒;雉、兔皆有芼。脯,皆析乾肉也。軒,讀爲憲,憲,謂藿葉切也。芼,謂菜釀也。軒或爲胖。
○麏,九倫反,本又作麇,又作麕,下“田豕麕”同。軒音憲,出注,後放此。爵、遲、蜩、範、蜩,蟬也。範,蜂也。
○蜩範,上音條;下音犯。範,螽也。螽,本又作蜂,芳兇反。芝栭、菱、椇、棗、慄、榛、柿、瓜、桃、李、梅、杏、柤、梨、姜、桂。菱,芰也。椇,枳椇也。椇,藜之不臧者。自“牛脩”至此三十一物,皆人君燕食所加庶羞也。《周禮》天子羞用百有二十品,記者不能次錄。
○芝音之。栭音而,本又作檽。菱音陵。椇音矩。榛,側巾反。柿音俟。柤,側加反。芰,其寄反。枳,居氏反。
[疏]“飯黍”至“薑桂”。正義曰:此一節總論飯、飲、膳、羞調和之宜,又明四時膳食所用,並明善惡治擇之等,又顯貴賤所食之別。各依文解之。
○“飯黍”至“稰穛”;此飯之所載,凡有六種,下雲白黍,則上黍是黃黍也。下言黃粱,則上粱是白粱也。按《玉藻》諸侯朔食四簋:黍、稷、稻、粱。此則據諸侯,其天子則加以麥,蓏爲六,但記文不載耳。
○注“孰穫”至“曰穛”。
○正義曰:穛是斂縮之名,明以生獲,故其物縮斂也。稰既對穛,故爲孰穫。
○“膳膷”至“鶉遲”,此一節論豆上所盛美膳,謂羹與胾醢之屬也。
○注“此上”至“鴽也”。
○正義曰:知“上大夫之禮,庶羞二十豆”者,按《公食大夫禮》文雲:二十豆者,膷一,謂牛臛也;臐二,謂羊臛也;膮三,謂豕臛也;牛炙四,炙牛肉也。此依《公食大夫禮》所陳設,此等四物共爲一行,最在於北,從西爲始。醢五謂肉醬也,牛胾六謂切牛肉,醢七,牛膾八,此等四物,又爲第二行,陳之從東爲始。羊炙九,羊胾十,醢十一,豕炙十二,此等四物爲第三行,陳之從西爲始。醢十三,豕胾十四,芥醬十五,魚膾十六,此等四物爲第四行,陳之從東爲始。以上十六豆,是下大夫之禮也。雉十七,兔十八,鶉十九,遲二十,此等四物爲第五行,陳之從西爲始,此是上大夫所加二十豆。按《公食大夫禮》,“膮”之下,“牛炙”爲上無“醢”字,故云以《公食大夫禮》饌校之,則“膮”、“牛炙”間不得有“醢”,“醢”,衍字也。又《公食大夫禮》以“遲”爲“鴽”。按《釋鳥》雲:“鴽,鴾母。”某氏雲:“謂鵪。”李巡雲:“鴽鵪,一雲鴾母。”郭景純雲:“鵪,青州呼爲鴾母。”皇氏用賀氏之說“鴽,蝙蝠”,其義未聞。熊氏雲:“此經‘醢’文豕、牛、羊之下,則是牛肉羊肉之醢,以其庶羞,故得用三牲爲醢。若其正羞,則不得用三牲,故《醢人職》無雲牲之醢也。”
○“飲重”至“醷濫”,此一節明諸飲之物也。
○注“重陪”至“之也”。
○正義曰:此稻、黍、粱三醴各有清、糟,以清、糟相配重設,故云“重醴”。凡致飲之時有清者,有糟者,按《周禮 漿人》“共王之六飲”,有水、漿、醴、涼、醫、酏,不雲糟也。“共夫人致飲於賓客之禮,清醴,醫、酏糟”,注云:“三物有清有糟,夫人不體王,得備之。若後之致飲於賓客,有糟無清。”故《酒正》“共後之致飲於賓客之禮,醫、酏糟”,注云:“後致飲無醴,醫、酏不清者,與王同體,屈也。”
○注“以諸”至“爲濫”。
○正義曰:按《漿人》六飲有“涼”,注云:“涼,今寒粥,若糗飯雜水也。”康成以涼與濫是一物矣,則此以諸和水,謂以諸雜糗飯之屬和水也。諸者,衆雜之辭。按《漿人》六飲,一曰水,則此經“水”一也;二曰漿,則此經“漿”一也;三曰醴,則此經“重醴”一也,但用清耳;四曰涼,則此經“濫”一也;五曰醫,則此經“或以酏爲醴”一也。六曰酏,則此經“黍酏”一也。除六飲之外,此經別有“醷”也。若鄭司農之意,醷與醫爲一物,即以酏爲醴者,非康成義也。鄭必知醷爲梅漿者,見下文雲“調之以醯醢”,及“若醯醷”,則醷是醯之類也。又云“獸用梅”,故知梅漿也。按《酒正》雲:“一曰清”,則此“醴”也;“二曰醫”,則此“以酏爲醴”也;“三曰漿”,則此“漿”也。“四曰酏”,則此“黍酏”也。但無水、涼二物。鄭雲無厚薄之齊,故《酒正》不辨矣。
○“酒:清、白”,此一節論酒之所用。清謂清酒,白謂事酒、昔酒,以二酒俱白,故以一“白”標之,配清酒則三酒,故鄭雲:“白,事酒、昔酒也。”此無“五齊”者,五齊是祭祀獻神所飲,非人常用故也。
○“羞:糗餌、粉酏”,按《周禮》:“羞籩之實,糗餌、粉餈。”鄭注云:“合蒸曰餌,餅之曰餈,此二物皆粉稻米黍米爲之。糗者,搗粉熬大豆,爲餌餈之黏著,故以粉糗搗之。”據《周禮》“粉”下有“餈”,今無者,記人脫漏,更以“酏”益之。酏者,於《周禮》“羞豆之實”,故《周禮》雲:“羞豆之實,酏食糝食。”酏,謂{衍食}也。
○注“此‘酏’當爲‘餰’”。
○正義曰:上以黍酏是粥,知此酏當爲餰者,按《周禮》“酏食”共“糝食”文連,則酏是糝之般類,此《內則》作糝與餰,其事相連,故云“此‘酏’當爲‘餰’”。若其黍酏,非膳羞所用,且餰雖雜以狼臅膏,亦粥之般類也。
○“食蝸”至“卵鹽”,此一節總明人君燕食所用。
○“蝸醢而蓏食、雉羹”者,謂以蝸爲醢,以蓏米爲飯,以雉爲羹。三者味相宜。
○“麥食、脯羹、雉羹”者,謂以麥爲飯,析脯爲羹,又以雞爲羹。此三者亦味相宜也。
○“析稌、犬羹、兔羹”者,稌,稻也,謂細析稻米爲飯,以犬、兔爲羹。此三者亦味相宜也。
○“和糝不蓼”者,此等之羹,宜以五味調和米屑爲糝,不須加蓼也。
○“濡豚包苦實蓼”者,濡謂亨煮,以其汁調和。言濡豚之時,苞裹豚肉,以苦菜殺其惡氣,又實之以蓼。
○“濡雞醢醬實蓼”者,言亨濡此雞,加之以醢及醬,又實之以蓼。“濡魚卵醬實蓼”者,卵,謂魚子,以魚子爲醬,濡亨其魚,又實之以蓼。
○“濡鱉醢醬實蓼”者,謂亨其鱉,加醢及醬,又實之以蓼。凡言實蓼者,皇氏雲:“謂破開其腹,實蓼於其腹中,又更縫而合之。”
○“腶脩,蚳醢”者,腶脩謂腶脯也。言食腶脯之時,以蚳醢配之。
○“脯羹,兔醢”者,脯羹,即上析脯爲羹,以兔醢配之。
○“麋膚,魚醢”者,麋膚謂麋肉外膚,食之以魚醢配之。
○“麋腥,醢,醬”者,腥謂生肉,言食麋生肉之時,還以麋醢配之。此雲“麋腥”,即上麋膚謂孰也。
○“桃諸,梅諸,卵鹽”者,言食桃諸、梅諸之時,以卵鹽和之。王肅雲:“諸,菹也,謂桃菹、梅菹,即今之藏桃也、藏梅也。欲藏之時,必先稍乾之,故《周禮》謂之‘乾{艹橑}’,鄭雲‘桃諸、梅諸’是也。”
○注“卵讀”至“魚子”。
○正義曰:知“卵讀爲鯤”者,以鳥卵非爲醬之物,蚳醢是蚍蜉之子,今卵醬承濡魚之下,宜是魚之般類,故讀爲鯤。鯤是魚子也。
○注“自蝸”至“鹽也”。
○正義曰:“自蝸醢至此二十六物”者,皇氏雲:“蝸,一也。蓏食,二也。雉羹,三也。麥食,四也。脯羹,五也。雞羹,六也。析稌,七也。犬羹,八也。兔羹,九也。濡豚,十也。濡雞,十一也。濡魚,十二也。濡鱉,十三也。自此以上,醢之與醬,皆和調濡漬雞豚之屬,爲他物而設之,故不數矣。自此以下,醢及醬各自爲物,但相配而食,故數之。腶脩,十四也。蚳醢,十五也。脯羹重出。兔醢,十六也。麋膚,十七也。魚醢,十八也。魚膾,十九也。芥醬,二十也。麋醢,二十一也。醢,二十二也。醬,二十三也。桃諸,二十四也。梅諸,二十五也。卵鹽,二十六也。”諸儒更無所說,今依用之。雲“似皆人君燕所食也”者,按《周禮 掌客》雲:諸侯相食,皆鼎、簋十有二。其正饌與此不同。其食臣下,則《公食大夫禮》具有其文,與此又異,故疑是人君燕食也。雲“其饌則亂”者,按上陳庶羞有膷、臐、膮,有牛炙、牛胾,始雲牛炙、豕炙,而依牲大小先後而陳,此則先雲“雉羹”,後雲“脯羹”,又先雲“雞羹”,後雲“犬羹”,不依牲之次第,又飯食在簋,醢羹之屬在豆,是上下雜亂,故云“其饌則亂”也。雲“膚,切肉也”者,以其與醢醬相類,在豆之物,故爲“切肉”。若其正膚則在俎,故《少牢》、《特牲》膚皆在俎也。雲“卵鹽,大鹽也”者,以其鹽形似鳥卵,故云“大鹽也”。
○注“多其”至“氣也”。
○正義曰:依經方“春不用食酸,夏不用食苦,四時各減其時味也”。此雲“多其時味以養氣”者,經方所云,謂時氣壯者,減其時味以殺盛氣。此經所云食以養人,恐氣虛羸,故多其時味以養氣也。
○注“言其氣味相成”。
○正義曰:此雲“牛宜稌”,上雲“析稌”用“犬羹”,又云“犬宜粱“,而以犬羹配析稌者,此”牛宜稌“之屬,據尊者正食,上之所云,據人君燕食以滋味爲美,故與此不同。
○“春宜”至“膏羶”。
○上文“食齊視春時”至“魚宜蓏”,皆《周禮 食醫》之文,記者載之於此,論調和食飲之法。此“春宜羔、豚”一經,又記《庖人》論四時煎和膳食之宜,以王相休廢相參,其味乃善。
○“春宜羔、豚,膳膏薌”者,春爲木王。膏薌,牛膏也。牛中央,土畜春,春東方木,木剋土,木盛則土休廢,用休廢之膏,故用牛膏也。
○“夏宜腒、鱐,膳膏臊”者,腒,乾雉;鱐,乾魚;膏臊,犬膏也。犬屬西方金,夏南方火,火剋金,火盛則金休廢,故用犬膏也。
○“秋宜犢、麛,膳膏腥”者,膏腥謂雞膏也。雞屬東方木,秋西方金,金剋木,金盛則木休廢,故用雞膏也。
○“冬宜鮮、羽,膳膏羶”者,鮮,魚;羽,雁。膏羶謂羊膏也。羊屬南方火,冬水王,水剋火,水盛則火休廢,故用羊膏也。《周禮 庖人》文與此同。鄭彼注云:羔、豚物生而肥,犢與麋物成而充,腒、鱐熱而乾,魚、雁水涸而性定,此八物者,得四時之氣尢盛,爲人食之弗勝,是以用休廢之脂膏煎和膳之。義與此同。
○注“牛膏”至“雁也”。
○正義曰:按《洪範五行傳》雲:“思之不睿,則有牛禍,牛屬土也。言之不從,則有犬禍,犬屬金也。貌之不恭,則有雞禍,雞屬木也。視之不明,則有羊禍,羊屬火也。”今四時各有所剋脂膏而和膳食,故知牛膏薌,犬膏臊,雞膏腥,羊膏羶也。雲“腒,乾雉也”者,《士相見禮》雲:“冬執雉,夏執腒。”故知腒爲乾雉。雲“鱐,乾魚也”者,《周禮 籩人》雲:“膴、鮑魚、鱐。”“鱐”與“鮑”相對,鮑爲溼魚,故知鱐是乾魚也。雲“鮮,生魚也”者,鱐既爲乾魚,故鮮爲生魚也。《月令》雲“季冬獻魚”,又《王制》雲“獺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是冬魚成也。雲“羽,雁也”者,羽族既多,而冬來可食者唯雁,故知“羽,雁也”。《庖人》雲:“春行羔豚。”行謂行用,此雲宜,謂氣味相宜,其事同也。
○“牛脩”至“薑桂”。
○“麋、鹿、田豕、麕皆有軒”者,言此等非但爲脯,又可腥食。腥食之時,皆以藿葉起之,而不細切,故云“皆有軒”。不雲牛者,牛唯可細切爲膾,不宜大切爲軒,故不言之。
○“雉、兔皆有芼”者,爲雉羹兔羹,皆有芼菜以和之。
○“芝栭”者,庾蔚雲:“無華葉而生者曰芝栭。”盧氏雲:“芝,木芝也。”王肅雲:“無華而實者名栭,皆芝屬也。”庾又云:“自‘牛脩’至‘薑桂’凡三十一物。”則芝栭應是一物也。今春夏生於木,可用爲菹,其有白者不堪食也。賀氏雲:“栭,軟棗,亦云芝,木椹也。”以芝栭爲二物。鄭下注雲“三十一物”,則數芝栭爲一物也,賀氏說非也。
○注“菱芰”至“次錄”。
○正義曰:“椇,犁之不臧者”,柤是犁屬,其味不善,故云“不臧”也。
○雲“自牛脩至此三十一物”者,牛脩一,鹿脯二,田豕脯三,麋脯四,麕脯五,麋軒六,鹿軒七,田豕軒八,麕軒九,雉芼十,兔芼十一,爵十二,遲十三,蜩十四,範十五,芝栭十六,菱十七,椇十八,棗十九,慄二十,榛二十一,柿二十二,瓜二十三,桃二十四,李二十五,梅二十六,杏二十七,柤二十八,梨二十九,姜三十,桂三十一。雲“皆人君燕食所加庶羞也”者,以下文雲“大夫燕食,有膾無脯”,故知此是人君燕食也。按《周禮 籩人》《醢人》正羞,惟有棗、慄、榛桃,無以外雜物,故知所加庶羞也。引“《周禮》天子惟用百有二十品”以下者,證天子庶羞既多,不惟三十一物而已。雲“記者不能次錄”者,謂作記之人,不能依次條錄天子之事,但錄諸侯燕食三十一物而已,亦不能依次也。
大夫燕食,有膾無脯,有脯無膾。士不貳羹、胾。庶人耆老不徒食。尊卑差也。
[疏]“大夫”至“徒食”。
○正義曰:此一經接上人君燕食,因明大夫、士、庶人燕食不同。
○“有脯無膾”者,言大夫燕食,若有脯則不得有膾。按《鄭志》雲:“脯非食殽。”此燕得食脯者,脯非食殽,謂食不專用脯以爲食餚。若有餘饌兼之,則得有脯。
○“士不貳羹、胾”者,謂士燕食也。若朝夕常食,則下雲“羹食,自諸侯以下至於庶人,無等”。
卷二十八 內則第十二
膾,春用蔥,秋用芥。豚,春用韭,秋用蓼。芥,芥醬也。脂用蔥,膏用薤,脂肥凝者,釋者曰膏。
○,戶界反,俗本多作薤,非也。三牲用藙,藙,煎茱萸也。《漢律》:“會稽獻焉。”《爾雅》謂之樧。
○藙,魚氣反。會,古外反。稽,古兮反。樧,色八反,似茱萸而實赤小。和用醯,畜與家物,自相和也。
○和,戶臥反,注皆同,注又如字。醯,呼兮反,酢也。畜,許又反,又許六反。獸用梅。亦野物自相和。鶉羹、雞羹、鴽、釀之蓼。釀謂切雜之也。鴽在羹下,烝之,不羹也。
○鶉、雞羹,本又作鶉羹、雞羹。魴、鱮烝,雛燒,雉薌,無蓼。薌,蘇荏之屬也。燒煙於火中也。自膾用至此,言調和菜釀之所宜也。
○魴鱮,上音房,下音敘。烝,皇絕句,之丞反。雛,字又作雛,仕俱反,又匠俱反,賀讀“魴鱮烝雛”爲句。燒如字,一音焦,皇絕句。雉,皇此一句,一讀“雉薌”爲句。蘇荏,而甚反。調,徒吊反。
○不食雛鱉。狼去腸,狗去腎,狸去正脊,兔去尻,狐去首,豚去腦,魚去乙,鱉去醜。皆爲不利人也。雛鱉,伏乳者。乙,魚體中害人者名也,今東海容魚有骨名乙在,目旁,狀如篆乙,食之鯁人,不可出。醜,謂鱉竅也。
○去,起呂反,下並同。尻,苦刀反。腦,奴老反。爲,於僞反,下“皆爲”同。伏,扶又反。乳,而樹反。鰫音容。篆,直轉反。鯁,本又作哽,古猛反,《字林》雲“鯁,魚骨也”,又工孟反。竅,苦叫反。
○肉曰脫之,魚曰作之,棗曰新之,慄曰撰之,桃曰膽之,柤梨曰攢之。皆治擇之名也。
○膽,丁敢反。攢,再官反,本又作鑽。
○牛夜鳴則庮;羊泠毛而毳,羶;狗赤股而躁,臊;鳥皫色而沙鳴,鬱;豕望視而交睫,腥;馬黑脊而般臂,漏;雛尾不盈握弗食。舒雁翠,鵠、鴞胖,舒鳧翠,雞肝,雁腎,鴇奧,鹿胃。亦皆爲不利人也。庮,惡臭也。《春秋傳》曰:“一薰一庮。”泠毛毳,毛別聚於不解者也。赤股,股裏無毛也。皫色,毛變色也。沙,猶嘶也。鬱,腐臭也。望視,視遠也。腥,當爲“星”,聲之誤也。星,肉中如米者。般臂,前脛般般然也。漏,當爲“螻”,如螻蛄臭也。舒雁,鵝也。翠尾肉也。鵠、鴞胖,謂脅側薄肉也。舒鳧,鶩也。鴇奧,脾胔也。鵠,或爲鴞也。
○庮音由。泠音零,泠,結毛如氈也。毳,昌銳反。躁,早報反。麃,本又作皫,劉昌宗音普保反,徐芳表反,又普表反。沙如字,一音所嫁反,注同。睫音接。腥,依注作星,《說文》雲:“腥,星見食豕,令肉中生小息肉也。”《字林》音先定反。般音班。臂,本又作擘,必避反,徐方避反。漏,依注音螻,力侯反。鵠,胡篤反。鴞,於驕反。胖音判。鴇音保。奧,於六反。胃音謂,字又作<月胃>,同。薰,許雲反,或作焄,又作葷。解,胡買反。嘶音西,字又作斯,音同。腐,扶甫反。脛,胡定反。蛄音姑。鵝,五何反。鶩音木。脾,扶移反。胔,昌私反。
○肉腥,細者爲膾,大者爲軒。言大切、細切異名也。膾者必先軒之,所謂“聶而切之也”。
○腥音星,《字林》作勝,雲“不熟也”,先丁反。聶,本又作攝,又作<月枼>,皆之涉反,下同。或曰:麋、鹿、魚爲菹,麕爲闢雞,野豕爲軒,兔爲宛脾。切蔥若薤,實諸醯以柔之。此軒、闢雞、宛脾,皆菹類也。釀菜而柔之以醯,殺腥肉及其氣。今益州有鹿<歹委>者,近由此爲之矣。菹、軒,聶而不切;闢雞、宛脾,聶而切之。軒或爲胖,宛或作鬱。
○麏爲,九倫反。闢,必益反,徐芳益反,注同。宛,於晚反。脾,婢支反。醯,徐呼兮反,本或作。<歹委>,於僞反,益州人取鹿殺而埋之地中,令臭乃出食之,名鹿<歹委>是也。近,附近之近。
○羹食,自諸侯以下至於庶人,無等。羹食,食之主也。庶羞乃異耳。
○食音嗣,注“羹食”並下文“食禮”同。大夫無秩膳,謂五十始命,未甚老也。秩,常也。大夫七十而有閣。有秩膳也。閣以板爲之,皮食物也。
○庪,又作庋,九委反,或居彼反,本亦作處。天子之閣,左達五,右達五。公、侯、伯於房中五,大夫於閣三,士於坫一。達,夾室,大夫言於閣,與天子同處,天子二五,倍諸侯也。五者,三牲之肉,及魚、臘也。
○坫,丁念反。夾,古洽反,又古協反。處,昌慮反。
[疏]“膾春”至“無蓼”。
○正義曰:此一節論調和飲食之宜。
○“鶉羹、雞羹”者,謂用鶉用雞爲羹,鴽者唯烝煮之而已,不以爲羹,故文在羹下。
○“釀之蓼”者,釀謂切雜和之,言鶉羹雞羹,及烝之等,三者皆釀之以蓼。
○“魴、鱮烝”者,魴、鱮二魚皆烝熟之。
○“雛燒”者,雛是鳥之小者,火中燒之,然後調和。若今之<月韱>也。
○“雉”者,文在烝燒之下,或燒或烝,或可爲羹,其用無定,故直雲“雉”。
○“薌,無蓼”者,薌謂蘇荏之屬,言魴、鱮烝及雛燒並雉等三者,調和唯以蘇荏之屬,無用蓼也。
○注“芥,芥醬也”。
○正義曰:上雲魚膾芥醬,則謂秋時用芥。芥辛,於秋宜也。
○注“藙煎”至“之樧”。
○正義曰:賀氏雲:“今蜀郡作之,九月九日取茱萸,折其枝,連其實,廣長四五寸,一升實,可和十升膏,名之藙也。
○“不食”至“攢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治擇肉物惡者及果實之屬。
○“肉曰脫之”者,皇氏雲:“治肉除其筋膜,取好處。”故李巡注《爾雅 釋器》雲:“肉去其骨曰脫。”郭雲:“剝其皮也。”
○“魚曰作之”者,皇氏雲:“作,謂動搖也。凡取魚,搖動之,視其鮮餧,餧者不食。”李巡注《爾雅》雲:“作之,魚骨小,無所去。”郭氏《爾雅》今本作“斫之”,注云:“謂削鱗也。”
○“棗曰新之”者,棗易有塵埃,恆治拭之使新。
○“慄曰撰之”者,慄,蟲好食,數數布陳,撰,省視之。
○“桃曰膽之”者,桃多毛,拭治去毛,令色青滑如膽也。或曰:膽謂苦,桃有苦如膽者,擇去之。
○“柤犁曰攢之”者,恐有蟲,故一一攢看其蟲孔也。
○“牛夜”至“鹿胃”。
○正義曰:此一節論腥臊羶臭及諸物不可食者,從“牛夜鳴”至“般臂漏”,皆與《周禮 內饔職》文同。
○“牛好夜鳴則庮”者,庮,是臭惡之氣,牛夜鳴則其肉庮臭。
○經“羊泠毛而毳,羶”者,羶,謂羶氣。泠,謂毛本稀泠。毳,謂毛頭毳結。羊若如此,其肉羶氣。
○“狗赤股而躁,臊”者,臊,謂臊惡。赤股,股裏無毛。躁,謂舉動急躁。狗若如此,其肉臊惡。
○“鳥皫色而沙鳴,鬱”者,鬱,謂腐臭也。皫色,其色變無潤澤。沙鳴者,沙,嘶也,謂鳴而聲嘶。鳥若如此其肉腐臭。
○“豕望視而交睫,腥”者,腥,謂肉結如星。望視,謂豕視望揚。交睫,謂目睫毛交。豕若如此,則其肉似星也。
○“馬黑脊而般臂,漏”者,漏,謂螻蛄臭。黑,謂馬脊黑。般臂,謂馬之前脛,其色般般然。馬若如此,其肉如螻蛄臭也。
○“雛尾不盈握弗食”者,雛,謂小鳥。尾盈一握,然後堪食。若其過小未盈握,不堪食也。自此以下,因廣言不堪食之物。
○“舒雁翠”者,舒雁,鵝也。翠,謂尾肉也。言鵝尾之肉不堪食也。
○“鵠、鴞胖”者,胖,謂脅側薄肉也。謂鵠鳥、鴞鳥脅側薄肉不可食。
○“舒鳧翠”者,舒鳧謂鶩,鶩即是鴨,其翠不可食。雞肝雁腎亦不可食。
○“鴇奧”者,奧,謂脾胔,謂藏之深奧處。鴇奧及鹿胃亦不可食。凡此皆爲不利人也。
○注“庮惡”至“鴇也”。
○正義曰:引《春秋傳》者,僖四年《左傳》文,論晉獻公卜娶驪姬,其繇曰:“一薰一蕕,十年尚猶有臭。”薰謂香草,蕕謂臭草,薰蕕一時相和,十年臭氣尚在,言善易銷,惡難除也,蕕比於驪姬之惡也。雲“沙,猶嘶也”者,嘶,謂酸嘶,古之“嘶”字,單作“斯”耳。雲“腥,當爲‘星’”者,謂肉中白點似星也,故不得爲腥臊之字也。雲“漏,當爲‘螻’”者,以漏非臭惡氣名,故讀爲螻也。雲“舒雁,鵝”、“舒鳧,鶩也”者,《爾雅 釋鳥》文。某氏雲:“在野舒翼飛,遠者爲鵝。”李巡雲:“野曰雁,家曰鵝。”李巡又云:“野曰鳧,家曰鶩。
○“或曰”至“柔之”。
○正義曰:此一節明齏菹之異,用肉不同。言“或曰”者,作記之人,爲記之時,無菹軒、闢雞、宛脾之制,作之未審,舊有此言,記者承而用之,故稱“或曰”。
○“麋、鹿、魚爲菹”者,凡大切,若全物爲菹,細切者爲齏。其牲體大者菹之,其牲體小者齏之。用此麋鹿魚爲菹,及野豕爲軒,是菹也。麕爲闢雞、兔爲宛脾者,是齏也。故鄭注《醢人》雲:“細切爲齏,全物若<月枼>爲菹。”《少儀》曰:“麋鹿爲菹,野豕爲軒,皆<月枼>而不切。麕爲闢雞,兔爲宛脾,皆<月枼>而切之。是菹大而齏小也。按《少儀》不雲魚,此雲魚者,記者異聞也。此“魚”與“麋鹿”相對,是魚之大者,故以爲菹,其闢雞、宛脾及軒之名,其義未聞。
○“切蔥若薤,實諸醯以柔之”者,此亦《少儀》文也。或用蔥,或用薤,故云“切蔥若薤”。肉與蔥薤,置諸醋中,故云“實諸醯”。物置醯中,悉皆濡熟,故云“柔之”。
○注“釀菜”至“切之”。
○正義曰:此經雲“蔥薤”是釀菜而柔之,故鄭注《醢人》雲:“齏菹之稱,菜肉通也。”雲“今益州有鹿<歹委>者,近由此爲之矣”者,鄭以今益州人有將鹿肉畜之<歹委>爛,謂之鹿<歹委>,附近由此名古之菹軒,而爲此鹿<歹委>也。雲“菹軒,聶而不切,闢雞、宛脾,聶而切之”者,皆《少儀》文。聶,則<月枼>也,聲相近耳。
○“羹食”至“坫一”。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諸侯及大夫士等尊卑膳食節級之等差。
○注“羹食”至“異耳”。
○正義曰:食,謂飯也。言羹之與飯,是食之主,故諸侯以下無等差也。此謂每日常食,若非是依常禮,食之外,或別有牛羊豕之肉,隨時得爲羹也。其黍稷稻粱之屬,依禮正食之外,隨等別有稼穡收穫,皆得爲飯,故云羹食無等。若依禮正食、天子日食,即《周禮 膳夫》王日一舉,鼎十有二物,皆有俎。及天子八簋,諸侯六簋,大夫四簋,此等即尊卑亦有差降也。言“羹食,食之主也”者,凡人所食,羹飯爲主,助以雜物,醬是衆食所須,故《曲禮》雲:“醯醬處內。”注云:“近醯醬者,食之主。”又按《公食大夫禮》“宰夫自東房授醯醬,公設之”,注云“以其爲饌本”是也。又牲與黍稷亦諸食之本,故《掌客》雲“鼎簋十有二”,注云:“合言鼎簋者,牲與黍稷俱食之主也。”雖文各有所施,大理不異。雲“庶羞乃異耳”者,《公食大夫禮》:“下大夫十六豆,上大夫二十豆。”又《周禮 掌客》雲:“上公食四十,侯伯食三十二,子男食二十四。”鄭注云:“食,謂庶羞羹可食者。”是“庶羞乃異”也。
○注“謂五”至“常也”。
○正義曰:知“五十始命,未甚老也”者,以下雲:“六十宿肉,是有常秩。”此經雲“無秩膳”,故知是五十也。“秩,常”,《釋詁》文。
○注“有秩”至“物也”。
○正義曰:此經雲“七十而有閣”,故知有“秩膳也”。然則六十者,比五十者則有常肉,比七十者則有無肉時也。
○注“達夾”至“臘也”。
○正義曰:崔氏雲:宮室之制,中央爲正室,正室左右爲房,房外有序,序外有夾室。天子尊,庖廚遠,故左夾室五閣,右夾室五閣。諸侯卑,庖廚宜稍近,故於房中,減降於天子,唯在一房之中而五閣也。大夫既卑無嫌,故亦於夾室而閣三也。三者,豕、魚、臘也。士卑不得作閣,但於室中爲土坫庋食也。雲“五者,三牲之肉,及魚臘也”者,以天子臘用六牲,今雲五閣,是不一牲爲一閣,以魚臘是常食之物,故知三牲及魚臘也。
凡養老,有虞氏以燕禮,夏后氏以饗禮,殷人以食禮,周人脩而兼用之。凡五十養於鄉,六十養於國,七十養於學,達於諸侯。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瞽亦如之;九十者使人受。五十異粻,六十宿肉,七十二膳,八十常珍,九十飲食不違寢,膳飲從於遊可也。六十歲制,七十時制,八十月制,九十日脩,唯絞、紟、衾、冒死而後制。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飽,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九十雖得人不暖矣。五十杖於家,六十杖於鄉,七十杖於國,八十杖於朝,九十者,天子欲有問焉,則就其室,以珍從。七十不俟朝,八十月告存,九十日有秩。五十不從力政,六十不與服戎,七十不與賓客之事,八十齊、喪之事弗及也。五十而爵,六十不親學,七十致政。凡自七十以上,唯衰麻爲喪。凡三王養老,皆引年。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其家不從政,瞽亦如之。凡父母在,子雖老不坐。有虞氏養國老於上庠,養庶老於下庠。夏后氏養國老於東序,養庶老於西序。殷人養國老於右學,養庶老於左學。周人養國老於東膠,養庶老於虞庠,虞庠在國之西郊。有虞氏皇而祭,深衣而養老。夏后氏收而祭,燕衣而養老。殷人哻而祭,縞衣而養老。周人冕而祭,玄衣而養老。記《王制》有此。
○粻,知良反,糧也,《字林》雲:“量也。”絞,古交反。紟,其鴆反,本又作衿,同。冒,亡報反。暖,乃管反。朝,直遙反,下同。珍從,才用反,又如字。與音預,下同。齊,側皆反。衰,七回反。膠音交。哻,況甫反。縞,古老反,又古報反。
[疏]“凡養”至“養老”。
○正義曰:此一節皆《王制》文,記者重而錄之,後人雖知其重,因而不去,慎疑,不敢刪易也。
曾子曰:“孝子之養老也。樂其心,不違其志,樂其耳目,安其寢處,以其飲食忠養之。孝子之身終,終身也者,非終父母之身,終其身也。是故父母之所愛亦愛之,父母之所敬亦敬之。至於犬馬盡然,而況於人乎。”賤喻貴也。
○樂音洛,下同。養,羊亮反。
[疏]“曾子”至“人乎”。
○正義曰:此一節因上陳養老之事,遂陳孝子事親之禮。
○“孝子之身終”者,謂安樂其親之心,不違其志,樂其耳目,安其寢處,以其飲食,中心養之,是孝子事親之身終也。
○“終身也”者,非終父母之身,終其身也”者,作記之人既雲:“孝子之身終恐人不解謂言孝子事親至親身終故解雲:“終身也”者,非終竟父母之身也”,終其孝子之身也。言父母雖沒,終竟是身而行孝道,與親在無異。“至於犬馬盡然,而況於人乎”者,言父母所敬愛犬馬之屬,盡須敬愛,而況於父母所敬愛人乎。
凡養老,五帝憲,憲,法也。養之爲法其德行。三王有乞言。“有”讀爲“又”。又從之求善言可施行也。五帝憲,養氣體而不乞言,有善則記之爲惇史。三王亦憲,既養老而後乞言,亦微其禮,皆有惇史。惇史,史惇厚是也。“微其禮”者,依違言之,求而不切也。
○惇音敦。
[疏]“凡養”至“惇史”。
○正義曰:此一節論五帝茸荃養老之禮。
○“五帝憲”者,憲,法也。言五帝養老,法其德行。
○“三王有乞言”者,言茸荃其德漸薄,非但法其德行,又從求乞善言。
○“五帝憲,養氣體而不乞言”者,覆說上五帝憲之法,奉養老人,就氣息身體,恐其勞動,故不乞言,有善,則記之爲惇史者。惇,厚也。言老人有善德行,則記錄之,使衆人法,則爲惇厚之史。
○“亦微其禮,皆有惇史”者,言三王養老,既法德行,又從乞言,其乞言之禮,亦依違求之,而不逼切。三代皆法其德行善言,爲惇厚之史,故云“皆”。皆者,皆三代也。
淳熬:煎醢加於陸稻上,沃之以膏,曰淳熬。淳,沃也。熬亦煎也。沃煎成之,以爲名。
○淳熬,之純反,下五羔反,下及注同。淳毋:煎醢加於黍食上,沃之以膏,曰淳毋。毋讀曰模,模,象也。作此象淳熬。
○毋,依注音模,莫胡反,下同。食音嗣。
[疏]“淳熬”至“淳毋”。
○正義曰:此一節論養老須飲食如養親之事,明八珍之饌,並明羞豆糝{衍食}之等。
○“淳熬”者,是八珍之內,一珍之膳名也。淳謂沃也,則沃之以膏是也。熬謂煎也,則煎醢是也。
○“陸稻”者,謂陸地之稻也,謂以陸地稻米熟之爲飯,煎醢,使熬加於飯上,恐其味薄,更沃之以膏,使味相湛漬曰淳熬。
○注“毋讀”至“淳熬”。
○正義曰:以經雲“淳毋”,“毋”是禁辭,非膳羞之體,故讀爲“模”。模,象也。法象淳熬而爲之,但用黍爲異耳。經雲“黍食”,食,飯也,謂以黍米爲飯。不言陸者,黍皆在陸,無在水之嫌,故不言陸。
炮:取豚若將,刲之刳之,實棗於其腹中,編萑以苴之,塗之以謹塗。炮之,塗皆乾,擘之。濯手以摩之,去其皽,爲稻、粉、糔溲之以爲酏,以付豚。煎諸膏,膏必滅之,鉅鑊湯,以小鼎薌脯於其中,使其湯毋滅鼎,三日三夜毋絕火,而後調之以醯醢。炮者,以塗燒之爲名也。“將”當爲“牂”,牂,牡羊也。刲、刳,《博異》語也。“謹”當爲“墐”,聲之誤也,墐塗,塗有穰草也。皽,謂皮肉之上魄莫也。糔溲,亦《博異》語也,糔,讀與滫瀡之滫同。薌脯,謂煮豚若羊於小鼎中,使之香美也;謂之脯者,既去皽,則解析其肉,使薄如爲脯然,唯豚全耳,豚、羊入鼎三日,乃內醯醢可食也。
○炮,步交反。將,依注音牂,子郎反。刲,苦圭反。刳,口孤反,又口侯反。編,必縣反,又步典反。萑音丸,蘆也。苴,子餘反,苞裹也。謹,依注作墐,音斤,徐如字。炮之,絕句。塗皆乾,絕句。塗本亦作塗。擘之,必麥反,絕句。濯,直角反,去,起呂反,注同。皽,章善反。糔,息酒反,又相流反,又息了反。溲,所九反。付,徐音賦。鉅音巨,其據反。鑊,戶郭反。使湯,一本作“使其湯”。穰,如羊反,草也。魄莫,上普伯反,或普博反;下亦作膜,武博反。析,星曆反。
○搗珍:取牛、羊、麋、鹿、麕之肉,必脄,每物與牛若一,捶,反側之,去其餌,孰,出之,去其皽,柔其肉。脄,脊側肉也。捶,搗之也。餌,筋腱也,柔之爲汁和也,汁和亦醯醢與。
○脄音每,徐亡代反,夾脊肉。餌音二,本或作皽,下句作餌。筋音斤。腱,徐其偃反,皇紀偃反,一音其言反,《隱義》雲“筋之大者”,王逸注《楚詞》雲:“筋頭也。”與音餘。
○漬:取牛肉必新殺者,薄切之必絕其理,湛諸美酒,期朝而食之以醢若醯、醷。湛亦漬也。
○湛,子潛反,直蔭反,又將鴆反,一音陟鴆反,注同。期音期。
[疏]“炮取”至“醯醷”。
○正義曰:“炮:取豚若將”者,言爲炮之法,或取豚,或取牂,故云“取豚若將”。刲刳其腹,實香棗於其腹中。
○“編萑以苴之”者,萑是亂草也。苴,裹也。編連亂草,以裹匝豚牂。裹之既畢,塗之以謹塗,謂穰草相和之塗也。以此墐塗而泥塗之,炮之,塗皆乾。
○“擘之”者,謂擘去乾塗也。
○“濯手以摩之,去其皽”者,手既擘泥不淨,其肉又熱,故濯手摩之,去其皽莫。
○“爲稻、粉、糔溲之以爲酏”者,付全豚之外,煎之於膏,若羊,則解析肉以粥和之。
○“膏必滅之”者,滅,沒也。小鼎盛膏,以膏煎豚羊,膏必沒此豚牜羊也。
○“鉅鑊湯,以小鼎薌脯於其中”者,謂以大鑊盛湯,以小鼎之香脯實於大鑊湯中。
○“使其湯毋滅鼎”者,使鑊中之湯,無得沒此小鼎。若湯沒鼎,恐湯入鼎中,令食壞也。
○“三日三夜毋絕火”者,欲令用火微熱,勢不絕。
○注“將當”至“全耳”。
○正義曰:以經雲“取豚若將”,則將是豚類,故知“將當爲‘牜羊’”,聲相近,又字體一邊相似。雲“刲、刳,《博異》語也”者,按《易》雲:“土刲羊。”又云:“刳木爲舟。”意同而語異。雲“謹當爲‘墐’”者,以謹非泥塗之物,以聲相近,故爲“墐”也。雲“墐塗,塗有穰草也”者,用之炮豚,須相黏著,故知“塗有穰草也”。雲“糔溲,亦《博異》語也”者,亦者,亦上“刲、刳”,“刲、刳”既《博異》語,故云“糔溲,亦《博異》語也”。雲“唯豚全耳”者,按《周禮 封人》有毛炮之豚,豚形既小,故知全體。《周禮》鄭注云:“毛炮豚者,爓去其毛而炮之。”豚既毛炮,則此牜羊或亦毛炮。既無正文,不敢定也。
○注“脢脊”至“醢與”。
○正義曰:知脢是“脊側肉”者,以脊側肉美,今搗以爲珍,宜取美處,故爲“脊側肉”。雲“餌,筋腱也”者,以經雲“去其餌”,又曰“去其皽”,皽既爲皮莫,則餌非復是皮莫,故以爲筋腱。腱即筋之類。雲“汁和亦醯醢與”者,以上炮豚炮牜羊,調以醯醢,下漬亦食之以醢若醯,故知搗珍,和亦用醯醢。
爲熬:捶之,去其皽,編萑,布牛肉焉。屑桂與姜,以灑諸上而鹽之,乾而食之。施羊亦如之。施麋、施鹿、施麕皆如牛羊。映佴肉,則釋而煎之以醢。欲乾肉,則捶而食之。熬,於火上爲之也,今之火脯似矣。映佴欲乾,人自由也。醢或爲“醯”。此七者,《周禮》八珍,其一肝膋是也。
○灑,所買反,徐西見反。鹽音豔,又如字。乾而食,一本無“而食之”三字。濡音儒,下同。膋音遼,徐音勞。
[疏]“爲熬”至“食之”。
○正義曰:此一經論作熬之法。
○“施羊亦如之”者,爲熬之法,於牛如上所陳,若施設於羊,亦如牛也。
○“映佴肉,則釋而煎之以醢”者,言食熬之時,唯人所欲,若欲得濡肉,則以水潤釋而煎之以醢也。
○注“此七”至“是也”。
○正義曰:七者謂第一淳熬也。第二淳模也。第三、第四炮取豚若牜羊也。第五搗珍也。第六漬也。第七熬也。雲“其一肝膋”者,則此糝下肝膋也。但作記之人,文不依次,故在糝下陳之。
糝:取牛、羊、豕之肉,三如一,小切之。與稻米,稻米二,肉一,合以爲餌,煎之。此《周禮》“糝食”也。
○食音嗣,下酏食同。
○肝膋:取狗肝一,幪之以其膋,濡炙之,舉燋其膋,不蓼。膋,腸間脂。舉,或爲巨。
○幪音蒙。焦,字又作燋,子消反。取稻米,舉糔、溲之,小切狼臅膏,以與稻米爲酏。狼臅膏,臆中膏也,以煎稻米,則似今膏矣。此《周禮 酏食》也。此“酏”當從“餰”。
○酏讀爲{衍食},之然反,又之善反,注{衍食}同。臆音憶。,本又作{衍食},又作礻衍,並同,之然反,音旃。
[疏]“糝取”至“煎之”。
○正義曰:“三如一”者,謂取牛羊豕之肉,等分如一。
○“稻米二,肉一”者,謂二分稻米一分肉也。
○注“此《周禮》‘糝食’也”。
○正義曰:按《周禮 醢人》雲:“羞豆之實,酏食糝食。”故云然也。此先陳糝食者,亦記人不次。
○注“膋腸”至“爲巨”。
○正義曰:舉,皆也,謂炙膋皆燋也。
○注“以煎”至“從{衍食}”。
○正義曰:“則似今膏矣者,似漢時膏以膏煎稻米。鄭舉時事以說之。雲“此‘酏’當從‘{衍食}’”者,此《內則》及《周禮》“酏”之字當從“{衍食}”字,以酏是粥,非是膏煎稻米,故改酏從{衍食}也。
禮始於謹夫婦。爲宮室,辨外內。男子居外,女子居內,深宮固門,閽、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閽,掌守中門之禁也。寺,掌內人之禁令也。
○閽音昏。男女不同椸枷,不敢縣於夫之楎、椸,不敢藏於夫之篋、笥,不敢共湢浴。竿謂之椸。楎,杙也。
○杝,本又作椸,以支反。枷音嫁。縣音玄。楎音輝。笥,息吏反。竿音幹。杙音弋。夫不在,斂枕篋簟席,襡器而藏之。不敢褻也。少事長,賤事貴,鹹如之。鹹,皆也。夫婦之禮,唯及七十,同藏無間,衰老無嫌。及,猶至也。
○間,徐“間廁”之“間”,皇如字讀。故妾雖老,年未滿五十,必與五日之御。五十始衰,不能孕也。妾閉房不復出御矣,此御謂侍夜勸息也。五日一御,諸侯制也。諸侯取九女,侄娣兩兩而御,則三日也。次兩媵,則四日也。次夫人專夜,則五日也。天子十五日乃一御。
○年未五十,本又作年未滿五十。與音預。復,扶又反,下文“夫復”同。侄,大結反。娣,大計反。媵,羊證反,又繩證反。將御者,齊、漱、澣、慎衣服,櫛、縱、笄、總角、拂髦、衿纓、綦屨。其往如朝也。角,衍字也。拂髦,或爲繆髦也。
○齊,爭皆反,下皆同。澣音浣。朝,直遙反,下文“朝服”、注“朝於君”皆同。繆,居虯反。雖婢妾,衣服飲食必後長者。人貴賤不可以無禮。
○後,胡豆反。妻不在,妾御莫敢當夕。闢女君之御日也。
○闢音避,下“闢人”、“雖闢”皆同。
[疏]“禮始”至“當夕”。
○正義曰:此一節論夫婦男女及內外之別,又明妾與適妻尊卑相降之等。各依文解之。
○注“竿謂之椸。揮,杙也”。
○正義曰:按《爾雅 釋宮》雲:“枳謂之杙。”郭景純注云:“枳音杙。”李巡曰:“謂橛杙也。”《釋宮》又云:“在牆者謂之楎。”郭景純引《禮》雲:“不敢縣於夫之楎、椸。植曰楎,橫曰椸。”然則楎、椸是同類之物,橫者曰椸,則以竿爲之,故云“竿謂之椸”。
○“唯及七十,同藏無間”者,間,別也。夫婦唯至七十同處居藏,無所間別,以其衰老,無所嫌疑故也。夫七十,則婦六十以上,若夫雖七十,婦唯六十以下,則猶間居也。《詩傳》雲:“男女不六十不間居。”據婦人言之。若其宗子,雖七十無妻,猶得更娶,故《曾子問》宗子雖七十無無主婦,是必須有主婦也。
○注“五十”至“一御”。
○正義曰:此經據妾言之,未滿五十,必與五日之御,五十以上,則不與也。然則妻雖五十以上,猶得與也。雲“侄娣兩兩而御,則三日也”者,以夫人及二媵各有侄娣,凡六人,故三日也。雲“次兩媵,則四日也”者,如鄭此言,夫人侄娣卑於兩媵,若望前,卑者在前,尊者在後,望後乃反之。知者,約天子御法。雲“天子十五日乃一御”者,按《九嬪》注云:“女御八十一人,當九夕;世婦二十七人,當三夕;九嬪九人,當一夕;三夫人當一夕;後當一夕,亦十五日而遍。”雲自望後反之,是也。
○注“女君之御日也”。
○正義曰:此謂卿大夫以下,故經雲“妻”,而注云“女君”。大夫一妻二妾,則三日御遍。士一妻一妾,則二日御遍。妾恆闢女君之御日,非但不敢當女君之御日,縱令自當君之御日,猶不敢當夕而往,故《詩 小星》雲:“肅肅宵征,夙夜在公。”注引此,雲凡妾御於君不當夕,是也。
妻將生子,及月辰,居側室。側室,謂夾之室,次燕寢也。夫使人日再問之。作而自問之,妻不敢見,使姆衣服而對。至於子生,夫復使人日再問之。作,有感動。
○見,賢遍反,下及注同。姆音茂,《字林》亡又反,女師也,一音母,又音亡久反。夫齊,則不入側室之門。若始時使人問。子生,男子設弧於門左,女子設帨於門右。表男女也。弧者,示有事於武也。帨,事人之佩巾也。三日始負子,男射女否。始有事也。負之,謂抱之而使鄉前也。
○鄉,休亮反,下文“西鄉”皆同。
[疏]“妻將”至“女否”。
○正義曰:從此以下終篇末,論國君以下至庶人生子之禮,及適庶差別,妻妾異等,所生男女養教之法。從此“妻將生子”至“男射女否”,則明大夫以下未生子之前,夫問之宜及生子設弧矢之法。
○注“側室”至“寢也”。
○正義曰:夫正寢之室在前,燕寢在後。側室,又次燕寢,在燕寢之旁,故謂之“側室”。妻既居側室,則妾亦當然也,故《春秋傳》雲“趙有側室曰穿”,是妾之子也。生子不於夫正室及妻之燕寢,必於側室者,以正室燕寢尊故也。經雲“及月辰”,謂生月之辰,初朔之日也。
○注“若始時使人問”。
○正義曰:夫不齊之時,未動作之前,夫使人日再問之。今雖動作之後,以其齊故但使人問之,故云“若始時使人問”之也。
國君世子生,告於君,接以大牢,宰掌具。接讀爲“捷”,捷,勝也。謂食其母,使補虛強氣也。
○接,依注音捷,字妾反,下“接子”同。食音嗣,下注“食子”、“食乳”皆同。三日,卜士負之,吉者宿齊,朝服寢門外,詩負之。射人以桑弧蓬矢六,射天地四方。詩之言承也。桑弧蓬矢,本大古也。天地四方,男子所有事也。
○射天地,食亦反。承,如字,徐音拯救之拯。大音泰。保受,乃負之。代士也。保,保母。宰醴負子,賜之束帛。醴,當爲禮,聲之誤也。禮以一獻之禮。酬之以幣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食子不使君妾,適、妾有敵義,不相褻以勞辱事也。士妻、大夫之妾,謂時自有子。
○嫡,本亦作適,同丁歷反。
[疏]“國君”至“食子”。
○正義曰:此一經論國君世子生及三日負子及食之法。
○注“接讀”至“氣也”。
○正義曰:王肅、杜預並以爲接待夫人以大牢,鄭必讀爲“捷”,爲“補虛強氣”者,以婦人初產,必困病虛羸,當產三日之內必未能以禮相接,應待負子之後。今在前爲之,故知補虛強氣宜速故也。
○注“詩之”至“事也”。
○正義曰:《詩 含神霧》雲:“詩者,持也。以手維持,則承奉之義,謂以手承下而抱負之。”雲“桑弧蓬矢本大古也”者,以桑與蓬皆質素之物,故知“本大古也”。雲“天地四方,男子所有事也”者,男子上事天,下事地,旁御四方之難,故云“所有事”。然《射禮》唯四矢者,謂天地非射事所及,唯御四方,故止四矢。蓬,是御亂之草。桑,衆木之本。
○注“禮以”至“幣也”。
○正義曰:此約《士昏禮》禮賓酬幣之法,此士負子,故禮之還用士禮。
○注“士妻”至“有子”。
○正義曰:使其食子須有乳汁,故知“時自有子”者,皇氏雲:“士之妻,大夫之妾者,隨課用一人。”故桓六年《左傳》雲:“卜士負之,士妻食之。”不雲有大夫妾,文略也。
凡接子擇日,雖三日之內,尊卑必皆選其吉焉。冢子則大牢,天子世子也。冢,大也。冢子,猶言長子,通於下也。庶人特豚,士特豕,大夫少牢,國君世子大牢。皆謂長子。其非冢子,則皆降一等。謂冢子之弟,及衆妾之子生也。天子諸侯少牢,大夫特豕,士特豚,庶人猶特豚也。
[疏]“凡接”至“一等”。
○正義曰:此一節論國君以下,至庶人以上,接子牲牢之異,並適庶不同。
○注“天子”至“下也”。
○正義曰:此雲冢子大牢,下雲國君世子大牢,既別言國君世子,故知此冢子大牢,謂天子世子也。雲“冢子,猶言長子,通於下也”者,《喪服》父爲長子,是上下通稱長子,故云“通於下”。鄭雲此者,以天子特雲“冢子則大牢”,恐冢子之名唯施天子世子,故云“通於下”。必知冢子通於下者,以下文雲“庶人特豚,士特豕,大夫少牢,國君大牢”,下即雲“其非冢子,則皆降一等”,明冢子之名,庶人、大夫、士等皆有其號。
○注“庶人猶特豚也”。
○正義曰:以冢子,庶人特豚,士特豕,大夫少牢,國君大牢,庶子既降一等,天子諸侯少牢,大夫特豕,士特豚,則庶人全應無牲,今以禮窮,欲與士同,故云“猶特豚”。此是三日接子之禮,故牲牢如此。若三月名子之時,則與此異,故下文雲:“具視朔食。”注云:“朔食,天子大牢,諸侯少牢,大夫特豕,士特豚也。”與此接子適庶參差不同。
異爲孺子室於宮中。特掃一處以處之。
○一處,尺御反。擇於諸母與可者,必求其寬裕、慈惠、溫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爲子師,其次爲慈母,其次爲保母,皆居子室。此人君養子之禮也。諸母,衆妾也。可者,傅、御之屬也。子師,教示以善道者。慈母,知其嗜慾者。保母,安其居處者。士妻食乳之而已。
○耆,市志反。他人無事不往。爲兒精氣微弱,將驚動也。
○爲,士僞反,下“爲改”、“爲大溫”皆同。
[疏]“異爲”至“不往”。
○正義曰:此一節謂三日負子之後,三月名子之前,諸侯養子,選擇諸母及養子之法。此文雖據諸侯,其實亦兼大夫士也。但士不具三母耳,大夫以上則具三母,故《喪服》小功章中,君子爲庶母慈己者,鄭注引此《內則》三母,獨言“慈母”,舉中以見上下,是知大夫有三母也。爲之服小功,若諸侯之子,三母則不服也。又此雖在三月之前,其實三月之後,養子亦當然也。
○注“士妻食乳之而已”。
○正義曰:既有子師、慈母、保母各爲其事,故知士妻但食乳之而已。
三月之末,擇日翦發爲鬌,男角女羈,否則男左女右。鬌,所遺發也。夾{八兇}曰角。午達曰羈也。
○鬌,丁果反,徐大果反。{八兇}音信,又思忍反。是日也,妻以子見於父,貴人則爲衣服,由命士以下皆漱、浣。貴人,大夫以上也。由,自也。男女夙興,沐浴,衣服,具視朔食。朔食,天子大牢,諸侯少牢,大夫特豕,士特豚也。夫入門,升自阼階,立於阼,西鄉。妻抱子出自房,當楣立,東面。入門者,入側室之門也。大夫以下,見子就側室,見妾子於內寢,闢人君也。
○楣音眉。
[疏]“三月”至“東面”。
○正義曰:此一節明三月之末,卿大夫以下名子之法,又書名藏之州府,妻遂適寢,夫人與妻饌食之事。各依文解之。
○“鬌所”至“羈也”。
○正義曰:三月翦發,所留不翦者,謂之鬌。雲“夾{八兇}曰角”者,{八兇}是首腦之上縫,故《說文》雲:“十,其字象小兒腦不合也。”夾{八兇}兩旁,當角之處,留髮不翦。雲“午達曰羈也”者,按《儀禮》雲:“度尺而午。”注云:“一從一橫曰午。”今女翦發留其頂上,縱橫各一,相交通達,故云“午達”。不如兩角相對,但縱橫各一在頂上,故曰羈。羈者,只也。文雖據大夫、士,天子諸侯之子亦當然也。
○注“入門”至“君也”。
○正義曰:知“入側室之門也”者,上文雲“妻將生子”“居側室”,至此三月之末,未有妻出之文,則知但在側室。此雲夫入門謂“入側室之門”,但側室在燕寢之旁,亦南向,故有阼階、西階。夫立於阼,西向,但卿大夫之室,唯有東房。妻抱子出自房者,出東房當楣東面立,與夫相對。雲“大夫以下,見子就側室”者,見子,謂見適妻子。就側室,則此文是也。雲“見妾子於內寢”者,則下文雲“妾將生子”“三月之末,漱、浣、夙齊,見於內寢”是也。鄭注云:“內寢,適妻寢也。”大夫所以見適子於側室,見庶子於適妻寢者,闢人君也。人君則見適子於路寢,見庶子於側室,故云“闢人君也”。知人君見世子於路寢者,下文雲:“世子生,則君沐浴朝服,夫人亦如之,皆立於阼階,西鄉。世婦抱子升自西階。”既著朝服,又東西階相對,故知在路寢也。又知人君見庶子在側室者,下雲:“公庶子生,就側室。三月之末,其母見於君,擯者以其子見。”是就側室也。然大夫見妾子於內寢,諸侯見妾子於側室,何以下文“適子庶子見於外寢”?注云:“此適子謂世子弟也。庶子,妾子也。外寢,君燕寢也。”又是人君見妾子於外寢,本在側室者。但人君世子之弟見於外寢,妾子見於側室,但庶子撫首咳而名之,與世子弟同,故連文雲“見於外寢”,其實在側室也。熊氏、皇氏俱爲此說,故今從焉。
姆先相,曰:“母某敢用時日,祇見孺子。”某,妻姓,若言姜氏也。祇,敬也,或作振。
○相,息亮反。夫對曰:“欽有帥。”父執子之右手,咳而名之。欽,敬也。帥,循也。言教之敬使有循也。執右手,明將授之事也。
○孩,字又作咳,戶才反。妻對曰:“記有成。”遂左還授師。記猶識也,識夫之言,使有成也。師,子師也。
○還音旋,轉也。子師辯告諸婦、諸母名。後告諸母,若名成於尊。
○辯音遍,下同。妻遂適寢。復夫之燕寢。夫告宰名,宰辯告諸男名,書曰“某年某月某日某生”而藏之。宰謂屬吏也。《春秋》書桓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宰告閭史,閭史書爲二:其一藏諸閭府,其一獻諸州史。州史獻諸州伯,州伯命藏諸州府。四閭爲族,族,百家也。閭胥,中士一人。五黨爲州,州,二千五百家也,州長中大夫一人也,皆有屬吏。獻猶言也。夫入,食如養禮。夫入,已見子入室也。其與妻食如婦始饋舅姑之禮也。
○養,羊尚反。
[疏]“姆先”至“適寢”。正義曰:此一節論母以子見父,及父名子、妻遂適寢之事。
○“姆先相”者,妻既抱子,當楣東面而立,傅姆在母之前,而相佐其辭曰:“母某氏,敢用時日祇見孺子。”祇,敬也。孺,稚也。謂恭敬奉見稚子。
○“夫對曰:‘欽有帥者。’”欽,敬也。帥,循也。夫對妻言,當教之,令其恭敬,使有循善道。對妻既訖,父遂執子右手,咳而名之,謂以一手執子右手,以一手承子之咳而名之。
○“妻對曰:‘記有成’”者,當記識夫言,教之使有成就。
○“遂左還投師”者,妻對既訖,遂左向回還,轉身西南,以子授子師也。
○“子師辯告諸婦、諸母名”者,諸婦,謂同族卑者之妻。諸母,同族尊者之妻。後告諸母,欲名成於尊。
○注“某妻”至“敬也”。
○正義曰:“祇,敬”及下注“欽,敬”、“帥,循”,皆《釋詁》文也。
○注“宰謂”至“同生”。
○正義曰:此經所陳,謂卿大夫以下,故以名遍告同宗諸男也。若諸侯既絕宗,則不告諸男也。此舉諸男,舉其卑者。卑者尚告,則告諸父可知。此既據卿大夫以下,而引《春秋》桓六年“子同生”者,欲證明子生年月日之事,彼謂諸侯也。直雲“子同生”,不雲“世子“者,杜元凱雲:“不雲‘世子’書‘始生’,言始生之時,未立爲世子也。”經雲書名而藏之者,謂以簡策書子名而藏之家之書府。
○注“四閭”至“屬吏”。
○正義曰:“四閭爲族”以下,皆《周禮 地官》文。雲“皆有屬吏”者,閭之屬吏,則有閭史也。州之屬吏,則有州史也。州伯,則州長也。州府,是州長之府藏。
○注“夫入”至“禮也”。
○正義曰:“夫人,巳見子入室也”者,夫既就側室而見子,見子既畢,從側室而入正室。雲“其與妻食如婦始饋舅姑之禮也”者,經雲“如養禮”,是如養舅姑之禮。按《士昏禮》:婦始饋舅姑特豚,合升側載,右胖載之舅俎,左胖載之姑俎。其大夫以上則無文,必知“如婦始饋舅姑”者,以下文雲妾生子及三月之末,見子之禮,如始入室,明知此如養禮,如始入室,養舅姑之禮也。
世子生,則君沐浴朝服,夫人亦如之,皆立於阼階,西鄉。世婦抱子升自西階,君名之,乃降。子升自西階,則人君見世子於路寢也,見妾子就側室。凡子生皆就側室,諸侯夫人朝於君,次而褖衣也。
○褖,通亂反。
[疏]“世子”至“乃降”。
○正義曰:此一節明人君見世子及適庶之禮。各依文解之。
○注“子升”至“衣也”。
○正義曰:“几子生皆就側室”者,按上文妻將生子居側室,是卿大夫生子居側室。此文人君見世子在路寢,經雲“世婦抱子升自西階”,是世婦抱子從外而入。其內寢,是君之常居之處,夫人不可於此寢生子,故知亦在側室也。雲“夫人朝於君,次而褖衣也”者,按《內司服》注云:“後六服,後從王祭先王,則服褘衣;祭先公,則服揄翟;祭羣小祀,則服闕翟。鞠衣,黃桑服也。展衣,以禮見王及賓客。褖衣,御於王之服。諸侯夫人以下,所得之服,各如王后之服,則夫人亦如王后也。”此既在路寢,與咀墁著朝服,則是以禮見君,合服展衣。此雲“次而褖衣”者,此謂見子。又見子若訖,則當進入君寢,侍御於君,故服進御之服,異於尋常。以禮見君,故不服展衣也。“次”者,首飾次鶪發爲之,則《少牢禮》“發鬄”是也。鄭注云:“古者或剔賤者刑者之發爲之。”其褘衣、揄翟、闕翟,首服副。副者,覆首爲飾。鄭注云:“若今步繇矣。”鞠衣、展衣,首服編,鄭雲:“編,列發爲之,若今假紒矣。”
適子庶子見於外寢,撫其首,咳而名之。禮帥初,無辭。此適子謂世子弟也。庶子,妾子也。外寢,君燕寢也。無辭,辭謂欽有帥記有成也。
○適,丁歷反,注及下同。
[疏]“適子”至“無辭”。
○正義曰:此一節明人君見世子弟及妾子之禮。
○“適子庶子見於外寢”者,適子,謂大子之弟,見於外寢,庶子則見側室,但撫首咳名,無辭之事,與世子之弟同,故與“適子”連文。同雲“見於外寢”,其實庶子見於側室也。
○“禮帥初,無辭”者,禮,謂威儀也。帥,循也。初,謂前文世子生,見於路寢,君夫人皆西鄉。言見適子庶子威儀,依循初世子之法,但無敕戒之辭。然夫人所生之子,容可如世子見禮,君與夫人俱西鄉。若妾之見子,則不得與夫人同,當與卿大夫之妻見適子同,但不親抱子耳。
○注“外寢”至“成也”。
○正義曰:燕寢當在內,而云“外寢”者,對側室而爲外耳。側室在旁處內,故謂燕寢爲外寢也。雲“無辭,辭謂欽有帥記有成也”者,按前世子生,直雲“世婦抱子升自西階,君名之,乃降”,亦無辭也。而云“適子庶子”“無辭”者,以前文卿大夫妻見適子之時,既有“父執右手,咳而名之”,及戒告之辭,其文既具,故於見世子之禮略而不言。其實世子亦執右手,咳而名之,及戒告也,故鄭引前文卿大夫見子之辭而言之也。
凡名子,不以日月,不以國,終使易諱。
○易,以豉反。不以隱疾。諱衣中之疾,難爲醫也。大夫、士之子,不敢與世子同名。尊世子也,其先世子生,亦勿爲改。
[疏]“凡名”至“同名”。
○正義曰:此一節論子名之法。尊卑上下,同有諱闢。又大夫士之名子,辟世子之名。
○注“其先”至“爲改”。
○正義曰:知“先世子生,亦勿爲改”者,按《春秋》衛襄公名惡,其大夫有齊惡,明齊惡先衛侯生,故得與衛侯同名,是知先生者不改也。
妾將生子,及月辰,夫使人日一問之。子生三月之末,漱、浣、夙齊,見於內寢,禮之如始入室。君已食,徹焉,使之特餕。遂入御。內寢,適妻寢也。禮,謂巳見子,夫食而使獨餕也。如始入室,始來嫁時,妾餕夫婦之餘亦如之。既見子可以御,此謂大夫士之妾也。凡妾稱夫曰君。
○三月之末,一本作“子生三月之末”。
[疏]“妾將”至“入御”。
○正義曰:此一節論大夫妾生子之禮,異於適子之法。
○“君巳食,徹焉”者,君,謂夫也。以妾賤,故謂夫爲君。
○“使之特餕”者,尋常夫食之後,衆妾共餕,今以其生子,故“使之特餕”也。
○注“內寢”至“曰君”。
○正義曰:知“內寢,適妻寢”者,以其稱內,故知是適妻寢也。凡宮室之制,前有路寢,次有君燕寢,次夫人正寢。卿大夫以下,前有適室,次有燕寢,次有適妻之寢。但夫人燕寢,對夫人及適妻之寢,及側室等。其燕寢在外,亦名外寢,故前注云“外寢,君燕寢”是也。雲“妾餕夫婦之餘亦如之”者,按《昏禮》夫婦同牢之後,媵餕夫餘,御餕婦餘,故謂正妻。若妾初嫁始來,夫婦共食。初來之妾,特餕其餘。今妾巳見子之後,夫婦共食,令生子之妾特餕其餘,亦如始來時,故云“亦如之”。雲“既見子可以御,此謂大夫士之妾也”者,以前文大夫之妻,見子之後,妻遂適夫寢,未即進御,後婦雲“夫入食,如養禮”,是夫始入與妻食,乃後進御。此文雲見子遂入御,故謂雲“此大夫士之妾也”,言其異正妻也。
公庶子生,就側室。三月之末,其母沐浴,朝服見於君,擯者以其子見。君所有賜,君名之。衆子,則使有司名之。擯者,傅姆之屬也。人君尊,雖妾不抱子,有賜於君,有恩惠也。有司,臣有事者也。魯桓公名子,問於申繻也。
○繻音須。
[疏]“公庶”至“名之”。
○正義曰:此一經明君庶子生處,及三月見父異於世子之禮。前文巳雲適子庶子見於外寢,異於世子。今此更重出者,以前文庶子與適子連文,恐事事皆同適子,故以此經特見庶子之法。按前注云“凡子生皆就側室”,則世子亦就側室。今特雲“庶子就側室”者,舉庶子,世子可知也。
○“君所有賜,君名之”者,謂生子之妾,君所特有恩賜偏所愛幸,君則自名其子,故云“君名之”。
○“衆子,則使有司名之”者,衆子,謂衆妾之子,不特寵御,則使有司以名其子也。
○注“人君”至“繻也”。
○正義曰:“人君尊,雖妾不抱子”者,以經雲“其母朝服見於君”,乃雲“擯者以其子見”於君,是擯者抱子也,故知“妾不抱子”。引《春秋》問名於申繻者,證有司名之,一邊同耳,其實異也。《春秋》所云謂世子也。
庶人無側室者,及月辰,夫出居羣室。其問之也,與子見父之禮,無以異也。夫雖闢之,至問妻及見子禮,同也。庶人或無妾。
[疏]“庶人”至“異也”。
○正義曰:此一經論庶人之禮。
○“庶人無側室者,及月辰,夫出居羣室”者,以無側室,妻在夫寢,妻將生子,故夫出闢之。若有側室,則妻在側室,夫自居正寢,不須出居羣室也。
○“其問之也,與子見父之禮,無以異也”者,與,及也。言夫問妻及子見父之禮,無以異於卿大夫士,言與卿大夫士同也。亦夫使人日再問之,作而自問之。其見父之時,父亦執子之右手,咳而名之,及有戒告之事,一如上矣。
凡父在,孫見於祖,祖亦名之。禮如子見父,無辭。見子於祖,家統於尊也。父在則無辭,有適子者無適孫,與見庶子同也。父卒而有適孫,則有辭,與見冢子同。父雖卒,而庶孫猶無辭也。
[疏]“凡父”至“無辭”。
○正義曰:此一節論孫見祖之禮,卿大夫以下之事,故鄭注云:“家統於尊。”所以無辭者,若父之於子,有傳重之事,故有戒告之辭。今孫見於祖,而隔於父,故無辭也。
○注“父在”至“辭也”。
○正義曰:所以無辭者,適子既在,其孫猶爲庶孫,無所傳重,故云“有適子者無適孫,與見庶子同”。若所生適子,其父既卒,則適孫與長子相似,當有辭也。故云“父卒而有適孫,則有辭,與見冢子同”。若庶孫,父雖卒,見祖亦無辭也。
食子者三年而出,見於公宮則劬。劬,勞也。士妻、大夫之妾食國君之子,三年出歸其家,君有以勞賜之。
○食音嗣,注及下文“食母”同。勞賜,力報反。大夫之子有食母。選於傅御之中,《喪服》所謂乳母也。士之妻自養其子。賤不敢使人也。
[疏]“食子”至“其子”。
○正義曰:此一節論國君以下,及大夫士適妻養子之人,尊卑有別。
由命士以上及大夫之子,旬而見。旬當爲均,聲之誤也。有時適、妾同時生子,子均而見者,以生先後見之。既見乃食,亦闢人君也。《易 說卦》“坤爲均”,今亦或作“旬”也。
○旬音均,出注。冢子未食而見,必執其右手。適子庶子已食而見,必循其首。天子諸侯尊別,世子雖同母,禮則異矣。未食、巳食,急正緩庶之義也。
○別,彼列反,下“其別”同。
[疏]“由命”至“其首”。
○正義曰:此一節論大夫及命士適妻與妾同時生子,見之先後差異之別,並明天子諸侯見冢子及適子庶子綏急之儀。
○“旬而見”者,旬,均也,謂大夫命士適妾生子,皆以未食之前均齊見。又先生者先見,後生者後見。雖見有先後,同是未食之前,故云“均而見”。
○“冢子未食而見,必執其右手”者,此謂天子諸侯之禮。未食,謂未與後、夫人禮食。而先見冢子,是急於正也。故先見乃食也。
○“適子庶子已食而見”者,謂先與後、夫人禮食之後,然後始見適子、庶子,是緩於庶也。
○“必循其首”者,言見適子庶子之時,必以手撫循其頭首,示恩愛之情也。
○注“《易 說卦》‘坤爲均’”。
○正義曰:引《易 說卦》者,證此經“旬”爲“均”義。按《易 說卦》以“坤爲均”,象地之均平。今《易》之文,或以“均”爲“旬”者,是均得爲旬也。皇氏雲:“母之禮見子,象地之生物均平,故引《易》以爲均,若然按《周禮 均人職》雲“上年公旬用三日”,鄭注亦引《易》“坤爲均”,豈是母見子之禮!皇氏說非也。
○注“天子”至“世子”。
○正義曰:知此經是天子諸侯者,以上文“命士以上及大夫之子”適庶均見,此則有食前食後,見之不同。又前文雲“世子生”,其次雲“適子庶子見於外寢”,是國君之禮。此經亦云“適子庶子”,故知是天子諸侯也。
子能食食,教以右手。能言,男“唯”女“俞”。男鞶革,女鞶絲。俞,然也。鞶,小囊,盛帨巾者。男用韋;女用繒;有飾緣之,則是鞶裂與?《詩》雲:“垂帶如厲。”紀子帛名裂繻,字雖今異,意實同也。
○食食,上如字,下音嗣。唯,於癸反,徐以水反,俞以朱反。鞶,步幹反。盛音成。緣,於絹反。裂音列,或音厲。與音預。厲音列。
[疏]“子能”至“鞶絲”。
○正義曰:此一節論男女自幼少之時,教之言語及鞶革鞶絲之事也。
○注“鞶小”至“同也”。
○正義曰:此鞶是小囊盛帨巾,男用韋爲之,女用繒帛爲之。雲“有飾緣之,則是鞶裂與?”者,言男女鞶囊之外,更有繒帛之物,飾而緣之,則是《春秋》桓二年所稱“鞶裂”者。與,疑而未定,故稱“與”。按傳作“鞶厲”,鄭此注云“鞶裂”,厲、裂義同也。秖謂鞶囊裂帛爲之飾,又引《詩》雲“垂帶如厲”者,證厲是鞶囊裂帛之飾也。此《詩 小雅 都人士》之篇也。按彼注云:“而,如也。而厲,如鞶厲也。”鞶必垂厲以爲飾,厲字當作裂,謂彼都之士,垂此紳帶,如似鞶囊之裂,是以厲爲裂也。又引“紀子帛名裂繻”者,雖引《毛詩》以厲爲裂,其義未顯,故引紀子帛名裂繻者以證之,言帛必分裂也。此隱二年經稱“紀子帛莒子盟於密”,又“紀裂繻來逆女”。雲“字雖今異,意實同也”者,言古時“厲”、“裂”通爲一字,今時“厲”、“裂”字義俱異,大意是同。故云“字雖今異,意實同”,言同爲分裂之義也。此是鄭康成之義,若如服虔、杜預,則以鞶爲大帶,厲是大帶之垂者,故服氏雲:“鞶,大帶。”杜雲:“紳,大帶。厲是大帶之垂者。”《詩毛傳》亦云:“厲,帶之垂者。”並與鄭異。
六年,教之數與方名。方名,東西。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蚤其別也。八年,出入門戶及即席飲食,必後長者,始教之讓。示以廉恥。後,胡豆反。
○九年,教之數日。朔望與六甲也。
○數,所主反。十年,出就外傅,居宿於外,學書記。衣不帛襦袴。禮帥初,朝夕學幼儀,請肄簡、諒。外傅,教學之師也。不用帛爲襦袴,爲大溫,傷陰氣也。禮帥初,遵習先日所爲也。肄,習也。諒,信也。請習簡,謂所書篇數也。請習信,謂應對之言也。
○襦,字又作衤馬,音儒。袴,苦故反。肆,本又作肄,同以二反。大音泰。十有三年,學樂誦《詩》,舞《勺》。成童,舞《象》,學射御。先學《勺》,後學《象》,文武之次也。成童,十五以上。勺,章略反,注同。二十而冠,始學禮,可以衣裘帛,舞《大夏》,惇行孝弟,博學不教,內而不出。《大夏》,樂之文武備者也。內而不出,謂人之謀慮也。
○冠,古亂反。衣,於既反。行,如字,又下孟反。弟音悌。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博學無方,孫友視志。室猶妻也。男事,受田給政役也。方猶常也。至此學無常在,志所好也。孫,順也。順於友,視其所志也。
○孫音遜,注同。好,呼報反。四十始仕,方物出謀發慮,道合則服從,不可則去。方猶常也。物猶事也。
○去如字。五十命爲大夫,服官政。統一官之政也。七十致事。致其事於君,而告老。
○凡男拜,尚左手。左陽。
[疏]“六年”至“左手”。
○正義曰:此一節論男子教之從幼及長,居官至致事之事。
○“衣不帛襦袴”者,謂不以帛爲襦袴。
○“禮帥初”者,帥,循也。行禮動作,皆帥循初日所爲。
○“朝夕學幼儀”者,言從朝至夕,學幼少奉事長者之儀。“請肄簡、諒”者,肄,習也。簡,禮篇章也。諒,信也,謂言語信實。言請長者習學篇章簡禮,及應對信實言語也。
○“舞《勺》”者,熊氏雲:勺,篇也。言十三之時,學此舞勺之文舞也。
○“成童,舞象”者,成童謂十五以上,舞象謂舞武也。熊氏雲:“謂用干戈之小舞也。以其年尚幼,故習文武之小舞也。”
○“可以衣裘帛”者,二十成人血氣強盛,無慮傷損,故“可以衣裘帛”也。
○“舞《大夏》”者,《大夏》是禹樂,禪代之後,在干戈之前,文武俱備,故二十習之也。
○“博學不教”者,唯須廣博學問,不可爲師教人。
○“內而不出”者,唯蘊畜其德在內,而不得出言爲人謀慮。
○“始理男事”者,三十丁壯,受其田土,供給徵役,始理男事,故《韓詩說》三十受兵,若口率出泉,國中則二十,野則十五也。
○“孫友視志”者,言孫順朋友,視其志意所尚。
○“四十始仕,方物出謀發慮”者,方,常也。物,事也。言年壯仕宦,行其常事,無所謙孫,出其謀計,發其思慮,以爲國也。
女子十年不出,恆居內也。姆教婉、娩、聽從,婉謂言語也。娩之言媚也,媚謂容貌也。
○婉,紆晚反,徐紆原反。娩音晚,徐音萬。執麻枲,治絲繭,織紝、組、紃,學女事以共衣服。紃,絛。
○枲,思裏反。繭,古典反。紝,女金反,又如林反。組音祖。紃音巡。共音恭。絛,他刁反。觀於祭祀,納酒漿、籩豆、菹醢,禮相助奠。當及女時而知。
○相,息亮反。十有五年而笄。謂應年許嫁者,女子許嫁,笄而字之。其未許嫁,二十則笄。
○應,應對之應。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故,謂父母之喪。聘則爲妻,聘,問也。妻之言齊也。以禮則問,則得與夫敵體。奔則爲妾。妾之言接也。聞彼有禮,走而往焉,以得接見於君子也。奔,或爲“衒”。
○見,賢遍反。衒,古縣字,本又作御字,魚據反。凡女拜,尚右手。右陰也。
[疏]“女子”至“右手”。
○正義曰:此一節論女子自幼及嫁爲女事之禮。
○注“婉謂”至“貌也”。
○正義曰:按《九嬪》注云:“婦德貞順,婦言辭令,婦容婉娩,婦功絲枲。”則婉娩合爲婦容。此分婉爲言語,娩爲容貌者,其意以此上下備其四德,以婉爲婦言,娩爲婦容,聽從爲婦順,執麻枲以下爲婦功。
○注“紃絛”。
○正義曰:組,紃俱爲絛也。紝爲繒帛,故杜注《左傳》:“紝謂繒帛。”皇氏雲:“組是綬也。”然則薄闊爲組,似繩者爲紃。
○注“當及女時而知”。
○正義曰:下雲“十有五年而笄”,此觀於祭祀,是未嫁之前,故云:“及女時而知。”經雲“納酒漿、籩豆、菹醢”,謂於祭祀之時,觀看須於廟外,納此酒漿、籩豆、菹醢之等,置於神坐,一納之文,包此六事言之也。
○“聘則爲妻”者,妻,齊也。“奔則爲妾”者,妾,接也,接見於君子也。”女拜,尚右手”者,右,陰也,漢時行之也。
卷二十九 玉藻第十三
陸曰:“鄭雲:‘以其記服冕之事也。冕之旒以藻訓,貫玉爲飾,因以名之。’”
[疏]正義曰:按鄭《目錄》雲:“名曰《玉藻》者,以其記天子服冕之事也。冕之旒以藻紃爲之,貫玉爲飾。此於《別錄》蜀《通論》。”
天子玉藻,十有二旒,前後邃延,龍捲以祭。祭先王之服也。雜採曰藻。天子以五采藻爲旒,旒十有二。“前後邃延”者,言皆出冕前後而垂也,天子齊肩,延冕上覆也,玄表纁裏。龍捲,畫龍於衣,字或作“袞”。
○藻,本又作璪,音早。旒,力求反。邃,雖醉反,深也,注同。延,如字,徐餘戰反,《字林》作綖,弋善反。卷音袞,古本反,注同。玄端而朝日於東門之外,聽朔於南門之外,閏月則闔門左扉,立於其中。端當爲“冕”,字之誤也。玄衣而冕,冕服之下。朝日,春分之時也。東門、南門,皆謂國門也。天子廟及路寢,皆如明堂制。明堂在國之陽,每月就其時之堂而聽朔焉,卒事反宿,路寢亦如之。閏月,非常月也。聽其朔於明堂門中,還處路寢門,終月。凡聽朔,必以特牲,告其帝及神,配以文王、武王。
○端音冕,出注,下“諸侯玄端”同。朝,直遙反,篇內除下注“朝之”,餘皆同。闔,胡獵反。扉音非,一本作“則闔門左扉”。
[疏]“天子”至“其中”。
○正義曰:從“天子玉藻”至“食無樂”,此一節總論天子祭廟朝日,及日視朝,並饌食、牲牢、酒醴及動作之事,並明凶年貶降之禮。
○“天子玉藻”者,藻,謂雜採之絲繩以貫於玉,以玉飾藻,故云“玉藻”也。
○“十有二旒”者,天子前之與後,各有十二旒。
○“前後邃延”者,言十二旒在前後垂而深邃,以延覆冕上,故云“前後邃延”。
○“龍捲以祭”者,卷,謂捲曲,畫此龍形捲曲於衣,以祭宗廟。
○注“祭先”至“作袞”。正義曰:知“祭先王之服”者,以《司服》雲“享先王則袞冕”故也。雲“天子齊肩”者,以天子之旒十有二就,每一就貫以玉。就間相去一寸,則旒長尺二寸,故垂而齊肩也。言“天子齊肩”,則諸侯以下各有差降,則九玉者九寸,七玉者七寸,以下皆依旒數垂而長短爲差。旒垂五采玉,依飾射侯之次,從上而下,初以朱,次白,次蒼,次黃,次玄。五采玉既質遍,週而復始。其三採者先朱,次白,次蒼。二色者,先朱,後綠。皇氏、沈氏併爲此說,今依用焉。後至漢明帝時,用曹褒之說,皆用白旒珠,與古異也。雲“延冕上覆也”者,用三十升之布,染之爲玄,覆於冕上,出而前後。冕,謂以板爲之,以“延覆”也。故云“延冕上覆”也。但延之與板,相著爲一。延覆在上,故云“延冕”也。故《弁師》注:“延冕之覆在上,是以名焉。”與此語異而意同也。皇氏以《弁師》注“冕延之覆在上”,以《弁師》經有“冕”文,故先雲“冕延之覆在上”,此經唯有“延”文,故解雲“延冕上覆”。今刪定諸本《弁師》注皆雲“延冕之覆在上”,皇氏所讀本不同者,如皇氏所讀《弁師》“冕延之覆在上”,是解“冕”不解“延”。今按《弁師》注意,雲“延冕之覆在上”,是解“延”不解“冕”也,皇氏說非也。雲“玄表纁裏”者,纁是朱之小別,故《周禮 鍾氏》雲“三入爲纁”。鄭注《士冠禮》雲“朱則四入與”,是纁、朱同類。故注《弁師》“朱裏”與此不異。雲“字或作袞”者,按《司服》作“袞”字,故云“或作袞”,是字或作“袞”也。但《禮記》之本,或作“卷”字,其正經《司服》及《覲禮》皆作“袞”字,故鄭注《王制》雲“卷,俗讀,其通則曰袞”是也。其六冕玉飾,上下貴賤之殊,並已具《王制》疏,於此略而不言。
○注“端當”至“武王”。
○正義曰:知“端”當爲“冕”者,凡衣服,皮弁尊,次以諸侯之朝服,次以玄端。按:下諸侯皮弁聽朔,朝服視朝。是視朝之服卑於聽朔。今天子皮弁視朝,若玄端聽朔,則是聽朔之服卑於視朝,與諸侯不類。且聽朔大,視朝小,故知“端”當爲“冕”,謂玄冕也。是冕服之下。按《宗伯》,實柴祀日月星辰,則日月爲中祀。而用玄冕者,以天神尚質。按《魯語》雲:“大采朝日,少採夕月。”孔晁雲:“大采,謂袞冕。”少採,謂黼衣。”而用玄冕者,孔氏之說非也。故韋昭雲:“大采,謂玄冕也。”少採夕月,則無以言之。雲“朝日春分之時也”者,以春分日長,故朝之。然則夕月在秋分也。按《書傳略說》雲:“祀上帝於南郊。”即春迎日於東郊。彼謂孟春,與此春分朝日別。《朝事儀》雲:“冕而執鎮圭,帥諸侯朝日於東郊。”此雲朝日於東門者,東郊在東門之外,遙繼門而言之也。雲“東門、南門,皆謂國門也”者,以《朝事儀》雲“朝日東郊”,故東門是國城東郊之門也。《孝經緯》雲:“明堂在國之陽。”又《異義》:淳于登說明堂在三里之外,七里之內,故知南門亦謂國城南門也。雲“天子廟及路寢皆如明堂制”者,按《考工記》雲:“夏后氏世室。”鄭注云:“謂宗廟。”“殷人重屋”,注云:“謂正寢也。”“周人明堂”,鄭雲“三代各舉其一”,明其制同也。又《周書》亦云,宗廟、路寢、明堂,其制同。文按《明堂位》:“大廟,天子明堂。”魯之大廟如明堂,則知天子大廟亦如明堂也。然大廟、路寢既如明堂,則路寢之制,上有五室,不得有房。而《顧命》有東房、西房,又鄭注《樂記》雲:“文王之廟,爲明堂制。”按《覲禮》,朝諸侯在文王廟,而《記》雲“凡俟於東箱”者,鄭答趙商雲:“成王崩,時在西都。文王遷豐鎬,作靈臺、闢癰而已。其餘猶諸侯制度焉,故知此喪禮,設衣物有夾有房也。周公攝政,制禮作樂,乃立明堂於王城。”如鄭此言,是成王崩時,路寢猶如諸侯之制,故有左右房也。《覲禮》在文王之廟,而《記》雲“凡俟於東箱”者,是記人之說誤耳。或可文王之廟,不如明堂制,但有東房、西房,故魯之大廟如文王廟。《明堂位》雲“君卷冕立於阼,夫人副褘立於房中”是也。《樂記》注稱“文王之廟如明堂制”,有“制”字者,誤也。然西都宮室既如諸侯制。按《詩 斯於》雲:“西南其戶。”箋雲:“路寢制如明堂。”是宣王之時在鎬京,而云“路寢制如明堂”,則西都宮室如明堂也。故張逸疑而致問,鄭答之雲:“周公制於土中,《洛誥》雲:‘王入大室祼。’是《顧命》成王崩於鎬京,承先王宮室耳。宣王承亂,又不能如周公之制。”如鄭此言,則成王崩時,因先王舊宮室。至康王已後所營,依天子制度。至宣王之時,承亂之後,所營宮室,還依天子制度,路寢如明堂也,不復能如周公之時先王之宮室也。若然,宣王之後,路寢制如明堂。按《詩 王風》:“右招我由房。”鄭答張逸雲:“路寢,房中所用。男子而路寢,又有左右房者。”劉氏雲:“謂路寢下之燕寢,故有房也。”熊氏雲:“平王微弱,路寢不復如明堂也。”《異義》:“明堂制,今《禮戴》說,《禮 盛德記》曰:‘明堂自古有之,凡有九室,室有四戶八牖,三十六戶,七十二牖,以草蓋屋,上圓下方,所以朝諸侯,其外名曰辟廱。’明堂,《月令書》說雲:‘明堂高三丈,東西九仞,南北七筵,上圓下方,四堂十二室。室四戶八牖。宮方三百步,在近郊。近郊三十里。’講學大夫淳于登說:‘明堂在國之陽,丙已之地,三里之外,七里之內,而祀之就陽位。上圓下方,八窗四闥,佈政之宮。周公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上帝,五精之帝。大微之庭,中有五帝座星。’其古《周禮》、《孝經》說:‘明堂,文王之廟,夏后氏世室,殷人重屋,周人明堂,東西九筵。筵九尺,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蓋之以茅。’謹按:今禮、古禮,各以其義說,說無明文以知之。玄之聞也,《禮戴》所云,雖出《盛德記》,及其下,顯與本異章。九室、三十六戶、七十二牖,似秦相呂不韋作《春秋》時,說者所益,非古制也。‘四堂十二室’,字誤,本書雲‘九室十二堂’。淳于登之言,取義於《援神契》。《援神契》說‘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曰明堂’者,上圓下方,八窗四闥,佈政之宮,在國之陽。帝者,諦也,象上可承五精之神。五精之神,實在大微,於辰爲巳。是以登云然。今說立明堂於已,由此爲也。水木用事,交於東北;木火用事,交於東南;火土用事,交於中央;金土用事,交於西南;金水用事,交於西北。周人明堂五室,帝一室,合於數。”如鄭此言,是明堂用淳于登之說;《禮戴》說,而明堂、辟廱是一;古《周禮》、《孝經說》,以明堂爲文王廟。又僖五年公既視朔,遂登觀臺。服氏雲:“人君入大廟視朔、告朔,天子曰靈臺,諸侯曰觀臺,在明堂之中。”又文二年服氏雲:“明堂祖廟。”並與鄭說不同者,按《王制》雲:“小學在公宮南之左,大學在郊。”又云:“天子曰辟廱。”辟廱是學也,不得與明堂同爲一物。又天子宗廟在雉門之外。《孝經緯》雲:“明堂在國之陽。”又此雲“聽朔於南門之外”,是明堂與祖廟別處,不得爲一也。《孟子》雲:“齊宣王問曰:‘人皆謂我毀明堂。’孟子對曰:‘夫明堂者,王者之堂也。王欲行王政,則勿毀之矣。’”是王者有明堂,諸侯以下皆有廟,又知明堂非廟也。以此,故鄭皆不用,具於鄭《駮異義》也。雲“每月就其時之堂而聽朔焉”者,《月令》孟春“居青陽左個”,仲春“居青陽大廟”,季春“居青陽右個”。以下所居,各有其處,是每月就其時之堂也。雲“卒事反宿,路寢亦如之”者,路寢既與明堂同制,故知反居路寢,亦如明堂每月異所。反居路寢,謂視朔之一日也,其餘日即在燕寢,視朝則恆在路門外也。雲“閏月,非常月也”者,按文六年雲“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公羊》雲:“不告月者何?不告朔也。曷爲不告朔?天無是月也,閏月矣。何以謂之天無是月?是月非常月也。”何休雲:“不言朔者,閏月無告朔禮也。”《穀梁》之義,與《公羊》同。《左氏》則閏月當告朔。按《異義》:“《公羊》說:‘每月告朔朝廟,至於閏月不以朝者,閏月,殘聚餘分之月,無政,故不以朝。經書閏月猶朝廟,譏之。’《左氏》說:‘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於是乎在。不告閏朔,棄時政也。’許君謹按:從《左氏》說,不顯朝廟、告朔之異,謂朝廟而因告朔。”故鄭駮之,引《堯典》以閏月定四時成歲,閏月當告朔。又云:“說者不本於經,所譏者異其是與非,皆謂朝廟而因告朔,似俱失之。朝廟之經在文六年,冬,‘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辭與宣三年,春,‘郊牛之口傷,改卜牛,牛死,乃不郊,猶三望’同。言‘猶’者,告朔然後當朝廟,郊然後當三望。今廢其大,存其細,是以加‘猶’譏之。《論語》曰:‘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周禮》有朝享之禮祭。然則告朔與朝廟祭異,亦明矣。”如此言從《左氏》說,又以先告朔而後朝廟。鄭以《公羊》閏月不告朔爲非,以《左氏》告朔爲是。二傳皆以先朝廟而因告朔,二者皆失,故鄭雲:“其是與非,皆謂朝廟而因告朔,俱失之也。”鄭必知告朔與朝廟異者,按天子告朔於明堂,其朝享從祖廟下至考廟,故《祭法》雲“曰考廟,曰王考廟,皆月祭之”是也。又諸侯告朔在太廟,而朝享自皇考至考,故《祭法》雲:“諸侯自皇考以下,皆月祭之。是告朔與朝廟不同。又天子告朔以特牛,諸侯告朔以羊,其朝享各依四時常禮,故用大牢。故《司尊彝》朝享之祭用虎彝、蜼彝、大尊、山尊之等,是其別也。雲“聽其朔於明堂門中,還處路寢門,終月”者,以閏非常月,無恆居之處,故在明堂門中。按《大史》雲:“閏月,詔王居門終月。”是“還處路寢門,終月”,謂終竟一月所聽之事,於一月中耳,於尋常則居燕寢也。故鄭注《大史》雲:“於文,王在門謂之閏。”是閏月聽朔於明堂門,反居路寢門。皇氏雲:“明堂有四門,即路寢亦有四門。閏月各居其時當方之門。”義或然也。雲“凡聽朔,必以特牲,告其帝及神,配以文王、武王”者,《論語》雲:“告朔之餼羊。”注曰:“天子特牛與,以其告朔禮略,故用特牛。”按《月令》每月雲其帝、其神,故知告帝及神,以其在明堂之中,故知配以文王、武王之主,亦在明堂,以汎配五帝。或以武王配五神於下,其義非也。
皮弁以日視朝,遂以食。日中而餕,奏而食。日少牢,朔月大牢。餕,食朝之餘也。奏,奏樂也。
○餕音俊。五飲:上水,漿、酒、醴、酏。上水,水爲上,餘其次之。
○酏,以支反。卒食,玄端而居。天子服玄端燕居也。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其書,《春秋》、《尚書》其存者。御瞽幾聲之上下。瞽,樂人也。幾,猶察也。察其哀樂。
○瞽音古。上,時掌反。哀樂音洛。年不順成,則天子素服,乘素車,食無樂。自貶損也。
[疏]“皮弁”至“無樂”。
○正義曰:此一節明天子每日視朝皮弁食之禮。“遂以食”者,既著皮弁視朝,遂以皮弁而朝食,所以敬養身體,故著朝服。
○“日中而餕”者,至日中之時,還著皮弁而餕朝之餘食。
○“奏而食”者,言餕餘之時,奏樂而食。餕尚奏樂,即朝食奏樂可知也。
○“朔月大牢”者,以月朔禮大,故加用大牢。按《鄭志》趙商問:“《膳夫》雲‘王日一舉,鼎十有二,物皆有俎’,有三牲備。商按:《玉藻》天子之食,日少牢,朔月大牢。禮數不同,請問其說。鄭答雲:“《禮記》,後人所集,據時而言。或諸侯同天子,或天子與諸侯等,所施不同。故鄭據《王制》之法,與周異者多,當以經爲正。”如鄭此言,《記》多錯雜,不與經同。按《王制》雲“諸侯無故不殺牛”,及《楚語》雲:“天子舉以大牢,祀以會。”孔晁雲:“四方來會,助祭也。”又云:“諸侯舉以特牛,祀以大牢。大夫舉以特牲,祀以少牢。士食魚炙,祀以特牲。庶人食菜,祀以魚。”此等與《周禮》及《玉藻》或合或否,異人之說,皆不可以禮論。按《周禮 大司樂》雲:“王大食,令奏鐘鼓。”鄭注云“大食,朔月月半”是也。《周禮》六飲,此以下五飲,亦非周法也。
○注“其書”至“存者”。
○正義曰:經雲“動則左史書之”,《春秋》是動作之事,故以《春秋》當左史所書。左陽,陽主動,故記動。經雲“言則右史書之”,《尚書》記言誥之事,故以《尚書》當右史所書。右是陰,陰主靜故也。《春秋》雖有言,因動而言,其言少也。《尚書》雖有動,因言而稱動,亦動爲少也。《周禮》有五史,有內史、外史、大史、小史、御史,無左史、右史之名者,熊氏雲:“按《周禮 大史之職》雲:‘大師,抱天時,與大師同車。’又襄二十五年《傳》曰:‘大史書曰:崔杼弒其君。’是大史記動作之事,在君左廂記事,則大史爲左史也。按《周禮》‘內史掌王之八枋’,其職雲:‘凡命諸侯及孤卿大夫,則策命之。’僖二十八年《左傳》曰:‘王命內史叔興父,策命晉侯爲侯伯。’是皆言誥之事,是內史所掌在君之右,故爲右史。是以《酒誥》雲:‘矧大史友,內史友。’鄭注:‘大史、內史,掌記言記行。’是內史記言,大史記行也。此論正法,若其有闕,則得交相攝代,故《洛誥》史逸命周公伯禽,服虔註文十五年傳雲:‘史佚,周成王大史。’襄三十年,鄭使大史命伯石爲卿,皆大史主爵命,以內史闕故也。以此言之,若大史有闕,則內史亦攝之。按《覲禮》,賜諸公奉篋服,大史是右者,彼亦宣行王命,故居右也。此論正法,若春秋之時,則特置左、右史官,故襄十四年左史謂魏莊子,昭十二年楚左史倚相。《藝文志》及《六藝論》雲:‘右史紀事,左史記言。’與此正反,於傳記不合,其義非也。”
○“御瞽幾聲之上下”,御者,侍也。以瞽人侍側,故云“御瞽”。“幾聲之上下”,幾,察也。瞽人審音,察樂聲上下哀樂,若政和則樂聲樂,政酷則樂聲哀。察其哀樂,防君之失。
○“天子素服乘素車”者,此由“年不順成”,則天子恆素服素車,食無樂也。若大札大災,則亦素服,故《司服》雲“大札大荒,大災素服”。此是天子諸侯罪己之義,故素服。此素服者,謂素衣,故下文“諸侯年不順成,君衣布”,與此互文也。若其臣下,即不恆素服,唯助君禱請之時乃素耳。故《司服》雲:士服“玄端素端”。注云:“素端者,爲札、荒,有所禱請也。”
諸侯玄端以祭,祭先君也。端,亦當爲“冕”,字之誤也。諸侯祭宗廟之服,唯魯與天子同。裨冕以朝,朝天子也。裨冕:公袞,侯伯鷩,子男毳也。
○裨,婢支反。鷩,必列反。毳,昌銳反。皮弁以聽朔於大廟,皮弁,下天子也。
○大音泰,後“大廟”同。下,戶嫁反。朝服以日視朝於內朝。朝服,冠玄端素裳也。此內朝,路寢門外之正朝也。天子、諸侯皆三朝。朝,辨色始入。羣臣也。入,入應門也。辨,猶正也、別也。
○辨,如字,徐扶免反。別,彼列反。君日出而視之,退適路寢聽政,使人視大夫,大夫退,然後適小寢釋服。小寢,燕寢也。釋服,服玄端。又朝服以食,特牲,三俎,祭肺,食必復朝,服所以敬養身也。三俎:豕、魚、臘。
○復,扶又反。夕深衣,祭牢肉。祭牢肉,異於始殺也。天子言“日中”,諸侯言“夕”;天子言“餕”,諸侯言“祭牢肉”,互相挾。
○挾,戶頰反。朔月少牢,五俎四簋。五俎,加羊與其腸胃也。朔月四簋,則日食粱、稻,各一簋而已。
○簋音甫,本或作簋。<月胃>也音胃。子卯稷食菜羹。忌日貶也。
○食音嗣。夫人與君同庖。不特殺也。
○庖,步交反,徐扶交反,下同。
[疏]“諸侯”至“同庖”。
○正義曰:此一節論諸侯自祭宗廟及朝天子,自視朝食飲牢饌之禮,與天子不同之事。
○注“祭先”至“子同”。
○正義曰:知“祭先君”者,與“上天子龍捲以祭”其文相類,故知“祭先君”也。雲“端,亦當爲冕”者,以玄端賤於皮弁,下文“皮弁聽朔於大廟”,不應玄端以祭先君,故知亦當爲玄冕。雲“唯魯與天子同”者,按《明堂位》雲“君卷冕立於阼,夫人副褘立於房中”是也。熊氏雲:“此謂祭文王周公之廟,得用天子之禮。其祭魯公以下,則亦玄冕。故《公羊》雲:‘周公白牡,魯公騂犅,羣公不毛。’是魯公以下,與周公異也。二王之後,祭其先王,亦是用以上之服。二王之後不得立始封之君廟,則祭微子以下亦玄冕。”
○注“朝天”至“毳也”。
○正義曰:知“朝天子”者,按《覲禮》雲:“侯氏裨冕。”鄭注:“裨之爲言埤也。天子六服,大裘爲上,其餘爲裨,是以總雲裨冕。”
○注“皮弁,下天子也”。
○正義曰:以天子用玄冕,諸侯用皮弁,故云“下天子”也。此諸侯聽朔於大廟。熊氏雲:“周之天子,於洛邑立明堂,唯大享帝就洛邑耳。”其每月聽朔,當在文王廟也,以文王廟爲明堂制故也。此聽朔於大廟,《穀梁傳》雲:“諸侯受乎禰廟,與禮乖,非也。”凡每月以朔告神,謂之告朔。即《論語》雲“告朔之餼羊”是也。則於時聽治此月朔之事,謂之“聽朔”,此《玉藻》文是也。聽朔,又謂之“視朔”,文十六年“公四不視朔”是也。告朔,又謂之告月,文六年“閏月不告月”是也。行此禮,天子於明堂,諸侯於大祖廟。訖,然後祭於諸廟,謂之朝享,《司尊彝》雲“朝享”是也。又謂之“朝廟”,文六年雲“猶朝於廟”是也。又謂之“朝正”,襄二十九年“釋不朝正於廟”是也。又謂之“月祭”,《祭法》雲“皆月祭之”是也。
○注“朝服”至“三朝”。
○正義曰:按《王制》雲:“周人玄衣而養老。”注云:“玄衣素裳,天子之燕服,爲諸侯朝服。”彼注云“玄衣”,則此“玄端”也。若以素爲裳,則是朝服。此朝服素裳,皆得謂之玄端,故《論語》雲“端章甫”,注云:“端,玄端,諸侯朝服。”若上士以玄爲裳,中士以黃爲裳,下士以雜色爲裳,天子、諸侯以朱爲裳,則皆謂之玄端,不得名爲朝服也。雲“此內朝,路寢門外之正朝也”者,以下文雲“君日出而視之,退適路寢”,故知此路寢,門外朝也。雲“天子、諸侯皆三朝”者,《大僕》雲“掌燕朝之服位”,注云“燕朝,朝於路寢之庭”,是一也;《司士》雲“正朝儀之位”,注云“此王日視朝事於路門外”,是二也;《朝士》雲“掌外朝之法”,注云“外朝在庫門之外,皋門之內”,是三也。“諸侯三朝”者,《文王世子》雲“公族朝於內朝”,路寢朝,是一也;《世子》又云“其在外朝,司士爲之”,與此“視朝於內朝”,皆謂路寢門外每日視朝,是二也;此但云“內朝”,對中門外朝謂爲內也,《文王世子》雲“外朝”者,對路寢庭爲外,此據路寢門外而稱“內朝”,明知中門之外別更有朝也。諸侯三門,是中門外大門內又有外朝,是三朝也。巳具於《文王世子》疏。
○注“羣世”至“門也”。
○正義曰:應門之內,則路門之外,謂尋常諸侯中門爲應門,外有皋門。若魯則庫雉路,入者則入雉門也。
○注“釋服,服玄端”。
○正義曰:此經文據君,故“服玄端”也。若卿、大夫釋服,服深衣也。
○注“食必”至“魚臘”。
○正義曰:此經雲朝服以食,謂釋服之後,將食之時。“又”者,又如朝時服“朝服以食”。然則上天子云“遂以食”者,亦退於小寢釋服,至將食之時又朝服,互相明也。雲“三俎:豕、魚、臘”者,約《特牲禮》,故知豕、魚、臘也。
○注“祭牢”至“相挾”。
○正義曰:早起初殺之時,將食,先祭肺。以周人重肺,至夕將食之時,切牢肉爲小段而祭之,故云“異於始殺”也。雲“互相挾”者,以天子言日中,諸侯亦當有日中;諸侯言夕,則天子亦言夕;天子言餕,則諸侯亦餕;諸侯言祭牢肉,則天子亦祭牢肉。以諸侯之夕挾天子日中,故云“互相挾”。
○注“五俎”至“而已”。
○正義曰:知“五俎加羊與其腸胃”者,約《少牢禮》,五俎但少牢,祭神加羊,與膚爲五。此皆人君所食,無膚而有腸胃也。雲“朔月四簋,則日食粱、稻,各一簋而已”者,以朔月四簋,故知日食二簋;以粱、稻美物,故知各一簋。《詩》雲:“每食四簋。”注云:“四簋,黍、稷、稻、粱。”是簋盛稻粱也。且此文諸本皆作“簋”字,皇氏以注云“稻粱以簠,宜盛稻粱”,故以“四簋”爲“四簠”,未知然否?以此而推,天子朔月大牢當六簋,黍、稷、稻、粱、麥、菰各一簋。若盛舉則八簋,故《小雅》“陳饋八簋”,當加以稻、粱也。按《公食大夫禮》“簠盛稻粱”,此用簋者,以其常食異於禮食,又禮食其數更多,故公食下大夫黍稷六簋,上大夫八簋。其稻粱,上下大夫俱兩簋。又《聘禮》,“饔餼,上大夫堂上八簋,東西夾各六簋”,是其數多也。其諸侯,按《掌客》上公簠十,侯伯八,子男六,簋則俱同十二。其祭禮則天子八簋,故《祭統》雲“八簋之實”,注云:“天子之祭八簋。”然則諸侯六簋,《祭統》諸侯禮雲“四簋黍稷”者,見其遍於廟中,不雲六簋,二簋留之,厭故也。大夫祭則當四敦,《少牢禮》是也。士則二敦,《特牲禮》是也。其諸侯與大夫食亦四簋,故《秦詩》雲:“每食四簋。”熊氏更說卿大夫以下日食及朔食牲牢及敦數多少,上下差別。並無明據,今皆略而不言也。
○注“忌日貶也”。
○正義曰:紂以甲子死,桀以乙卯亡。以其無道被誅,后王以爲忌日。“稷食”者,食,飯也。以稷穀爲飯,以菜爲羹而食之,故云“忌日貶”也。
○注“不特殺也”。
○正義曰:諸侯夫人與君同庖,則後亦與王同庖。舉諸侯,天子可知。
君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士無故不殺犬豕。故,謂祭祀之屬。君子遠庖廚,凡有血氣之類,弗身踐也。踐,當爲“翦”,聲之誤也。翦,猶殺也。
○遠,於萬反。踐音翦,子俴反,出注。至於八月不雨,君不舉。爲旱變也。此謂建子之月不雨,至建未月也。《春秋》之義,周之春夏無雨,未能成災。至其秋秀實之時而無雨則雩。雩而得之,則書“雩”,喜祀有益也。雩而不得,則書“旱”,明災成也。
○爲,於僞反,下“皆爲”、“猶爲”、“明爲”、“爲失”皆同。夏,戶嫁反。
[疏]“君無”至“不舉”。
○正義曰:自此以下終篇末,或論天子,或論諸侯,或論大夫士所爲尊卑之異,隨文爲義,無復總科。今各隨文解之。
○注“故,謂祭祀之屬”。
○正義曰:此君非一。據作《記》之時言之,此君得兼天子,以天子日食少牢;若據《周禮》正法言之,此君唯據諸侯,以天子日食大牢,無故得殺牛也。大略此文謂諸侯也。
○“大夫無故不殺羊”者,亦諸侯大夫也。若天子大夫有故得殺牛,故知此據諸侯大夫。言“祭祀之屬”者,若待賓客饗食,亦在其中,故云“祭祀之屬”。
○注“踐,當爲翦”。
○正義曰:此謂尋常,若祭祀之事,則身自爲之,故《楚語》雲“禘郊之事,天子自射其牲,又刲羊擊豕”是也。
○注“爲旱”至“成也”。
○正義曰:此謂建子之月至建未月也者,按文公十年,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傳雲“不曰旱,不爲災”者,據周正言之。既言“秋七月不雨”,雲“不爲災”,明八月不雨,則爲災。此據文十年,自正月不雨,故云“謂建子之月”也。按僖公三年傳雲:“自十月不雨,至於五月,不曰‘旱’,不爲災。”文十三年“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此經直雲“至於八月不雨”,不雲初不雨之月,鄭必知自“建子之月”者,以周之歲首,陽氣生養之初;又文十年有“自正月不雨”之文,故據而爲說。雲“雩而得之則書‘雩’,喜祀有益也。雩而不得則書‘旱’,明災成也”者,按僖十一年《穀梁傳》雲:“得雨曰雩,不得雨曰旱。”範寧雲:“喜其有益也。”則《春秋經》諸書“雩”,皆是得雨。“不得雨曰旱”者,僖二十一年夏大旱,宣七年秋大旱是也。然傳雲“至秋七月不雨”,“不爲災”。僖二十一年“夏大旱”,則是周之夏也。建卯、建辰、建巳之月而書大旱者,至秋仍不雨,而追書於夏,故云“夏大旱”。
年不順成,君衣布,搢本,關梁不租,山澤列而不賦,土功不興,大夫不得造車馬。皆爲凶年變也。君衣布者,謂若衛文公大布之衣,大帛之冠是也。搢本,去珽荼,珮士笏也。士以竹爲笏,飾本以象。關梁不租,此《周禮》也。殷則關恆譏而不徵。列之言遮列也。雖不賦,猶爲之禁,不得非時取也。造,謂作新也。
○
○衣,於既反,注“君衣布”同。搢,徐音箭,又如字。去,丘呂反,下“刷去”同。珽,他頂反。荼音舒。笏音忽。遮,支奢反。
[疏]“年不”至“車馬”。
○正義曰:前經論天子素服素車,此論諸侯及大夫遭凶年之禮。“君衣布”者,謂身衣布衣也。“搢本”者,本,謂士笏,以竹爲之,以象飾本。君遭凶年,搢插士笏,故云“搢本”。
○“關梁不租”者,關,謂關門。梁,謂津樑。租,謂課稅。以其凶年,故不課稅。此周禮,殷則雖非凶年,亦不課稅也。“山澤列而不賦”者,列,謂遮列。但遮列人不得非時而入,恐有損傷於物,不賦斂也。
○“土功不興”者,謂人食不得滿二鬴之歲,若人食二鬴,則猶興土功也。故《均人》雲:“豐年旬用三日,中年用二日,無年用一日。”《廩人》雲:“人食四鬴,上;三鬴,中;二鬴,下。”是無年猶有一日之役。
○注“若衛”至“不徵”。
○正義曰:按《春秋》閔二年,狄入衛,後,“衛文公大布之衣,大帛之冠”。爲國之破亂,與凶年同,故引之。雲“殷則關恆譏而不徵”者,按《王制》雲“關譏而不徵”。譏,謂呵察。但呵察其非,不徵稅。《王制》是殷禮,故云“殷”也。
卜人定龜,謂靈射之屬,所當用者。
○射音亦,《周禮》作繹,《爾雅》作謝。史定墨,視兆坼也。
○坼,敕白反。君定體。視兆所得也。周公曰:“體,王其無害。”
[疏]“卜人”至“定體”。
○正義曰:此一經論君卜龜所定之異。“定龜”者,按《龜人》雲:“天龜曰靈屬,地龜曰繹屬,東龜曰果屬,西龜曰雷屬,南龜曰獵屬,北龜曰若屬。各以其方之色,與其體辨之。”鄭雲:“屬言非一也。色,謂天龜玄,地龜黃,東青,西白,南赤,北黑也。龜俯者靈,仰者繹,前弇果,後弇獵,左倪雷,右倪若。”定之者,定其所當用,謂卜祭天用靈,祭地用射,射則繹也,春用果,秋用雷之屬也。
○“史定墨”者,凡卜必以墨畫龜,求其吉兆。若卜從墨而兆廣,謂之下從。《周禮 占人》注云:“墨,兆廣也。”但拆是從墨,而裂其旁岐細出,謂之爲亹拆,故《占人》雲:“君佔體,大夫佔色,史佔墨,卜人佔拆。”注云:“體,兆象也。色,兆氣也。墨,兆廣也。拆,兆亹也。”是大坼稱爲“兆廣”,小坼稱爲“兆亹”也。
○“君定體”者,謂五行之兆象,既得兆體,君定其體之吉凶,尊者視大,卑者視小。
○注“視兆”至“無害”。
○正義曰:此《尚書 金縢》文,以武王有疾,周公代其請命,卜得吉兆,周公爲此言也。
君羔幦虎犆;幦,覆苓也。犆,讀皆如“直道而行”之“直”。直,謂緣也。此君齋車之飾。
○幦音覓,徐苦狄反。犆,依注音直,下同。苓,本又作軨,音零。緣,尹絹反,後文、注皆放此。齊,側皆反,下文、注皆同。大夫齊車鹿幦豹犆,朝車;士齊車鹿幦豹犆。臣之朝車與齊車同飾。
[疏]“君羔”至“豹犆”。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及大夫、士等齊車、朝車所飾之物,尊卑不同。
○注“幦覆”至“之飾”。
○正義曰:苓即式也。但車式以苓爲之,有豎者,有橫者,故《考工記》注云:“轛,式之犆者、衡者也。”此雲“幦覆苓”,《詩 大雅》:“鞟鞃淺幭。”《毛傳》雲:“幭覆式。”幭,即幦也。又《周禮 巾車》作“衤冥”,但古字耳,三者同也。知幦是覆笒者,《少儀》雲“負良綏申之面拖諸幦”是也。雲“犆,讀皆如直道而行之直者,按《論語》雲“三代之所直道而行”,故讀如之。雲“此君齋車之飾”者,以大夫及士皆雲齊車,故知此君齋車之飾。此經或有齊字者,若誤也。若有齊字,鄭不須此注。皇氏雲:“君,謂天子、諸侯也。《詩》雲‘淺幭’,以虎皮爲幭,彼據諸侯與玄袞、赤舄連文,則亦齊車之飾。此用羔幦者,當是異代禮,或可《詩傳》據以虎皮飾臂,謂之淺幭也。”
○注“臣之”至“同飾”。
○正義曰:據此注言之,則君之朝車與齊車異飾也。但無文以言之。
君子之居恆當戶,鄉明。
○鄉,許亮反。寢恆東首。首生氣也。
○首,手又反,注同。若有疾風、迅雷、甚雨,則必變。雖夜必興,衣服冠而坐。敬天之怒。
○迅音峻,又音信。衣,於既反,下“衣布”同,又如字。日五盥,沐稷而靧粱,櫛用樿櫛,發晞用象櫛,進禨進羞,工乃升歌。晞,乾也。沐靧必進禨作樂,盈氣也。更言“進羞”,明爲羞籩豆之實。
○盥音管。靧音悔。櫛,則乙反。樿,章善反。禨,其既反。浴用二巾,上絺下綌。刷去垢也。
○絺,醜疑反。綌,去逆反。刷,色劣反。垢,古口反。出杅,履蒯席,連用湯,杅,浴器也。蒯席,便於洗足也。連,猶釋也。
○杅音雩。蒯,苦怪反。連,力旦反,猶也,注同。,所戢反。便,婢面反。履蒲席,衣布晞身,乃屨,進飲。進飲,亦盈氣也。
○屨,九具反,本又作履。將適公所,宿齊戒,居外寢,沐浴。史進象笏,書思對命。思,所思念,將以告君者也。對,所以對君者也。命,所受君命者也。書之於笏,爲失忘也。既服,習容、觀玉聲,玉佩。乃出。揖私朝,煇如也,登車則有光矣。私朝,自大夫家之朝也。揖其臣乃行。
○煇音暉。
[疏]“君子”至“光矣”。
○正義曰:此一節明卿大夫以下所居處及盥浴,並將朝君之義。
○“日五盥”者,盥,洗手也。
○“沐稷而靧粱”者,沐,沐發也。靧,洗面也。取稷粱之潘汁,用將洗面沐發,並須滑故也。然此大夫禮耳,又人君沐靧皆粱也。
○“櫛用樿櫛”者,樿,白理木也。櫛,梳也。沐發爲除垢膩,故用白理木以爲梳。
○“發晞用象櫛”者,晞,乾燥也。沐已,燥則發,故用象牙滑櫛以通之也。
○“進禨進羞”者,禨,謂酒也。故《少儀》注云“沐而飲酒曰禨”,是沐畢必進禨酒,又進羞。羞,謂羞籩羞豆之實。知非庶羞者,庶羞爲食而設。今“進禨”則飲酒之進,爲飲設羞,故知是羞籩羞豆。是以《籩人》“羞籩”之下,注引《少牢》“主人酬屍,宰夫羞房中之羞”,是酬屍之後,而有羞籩羞豆也。故知非庶羞,是進羞也。
○“工乃升歌”者,又進羞之後,樂工乃升堂以琴瑟而歌。所以“進禨進羞”乃歌者,以其新沐體虛,補益氣也。皇氏雲:“進禨,謂飧。”與《少儀》注違,非其義也。
○“出杅”者,杅,浴之盆也。浴時入盆中浴,浴竟而出盆也。
○“履蒯席”者,履,踐也。蒯菲草蓆,出杅而腳踐履草蓆上,颳去垢也。
○“連用湯”者,連,猶釋也。言釋去足垢而用湯闌也。
○“史進象笏”者,史謂大夫亦有史官也。熊氏雲:“按下大夫不得有象笏,有‘象’字者,誤也。”熊氏又解與明山賓同,雲“有地大夫,故用象”。皇氏載諸所解,皆不同,以此爲勝,故存之耳。
○“書思對命”者,思,謂意所思念,將以告君;對,謂君有所問,以事對君;命,謂所受君命將以奉行,以笏書此三事,故云“書思對命”也。
○“既服,習容、觀玉聲”者,既服,著朝服已竟也。服竟而私習儀容,又觀容聽已珮鳴,使玉聲與行步相中適。玉,珮玉也。
○“乃出”者,習儀竟而出也。
○“揖私朝,煇如也”者,私朝,大夫自家之朝也。煇,光儀也。大夫行出至已之私朝,揖其屬臣煇如也。
○“登車則有光矣”者,揖竟,出登所乘之車,有光煇也,而往適君朝矣。
天子搢珽,方正於天下也。此亦笏也。謂之珽,珽之言珽然無所屈也。或謂之大圭,長三尺,杼上終葵首。終葵首者,於杼上又廣其首,方如椎頭,是謂無所屈,後則恆直。《相玉書》曰:“珽玉六寸,明自炤。”
○長,直亮反,後放此。杼,直呂反。葵如字。終葵,椎也。椎,直追反,下同。相,息亮反。珽,他頂反,本又作珵,音呈。炤音照。諸侯荼,前詘後直,讓於天子也。荼,讀爲“舒遲”之“舒”。舒懦者,所畏在前也。詘,謂圜殺其首,不爲椎頭。諸侯唯天子詘焉,是以謂笏爲荼。
○荼音舒。詘,丘勿反。後如字,徐胡豆反。懦,乃亂反,又奴臥反,怯懦也,又作懦,人於反,弱也,皇雲:“學士。”圜音員。殺,色界反,徐所例反,篇內皆同。大夫前詘後詘,無所不讓也。大夫,奉君命出入者也,上有天子,下有已君,又殺其下而圜。
[疏]“天子”至“讓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以下笏制不同之事。
○“方正於天下也”者,言珽然無所詘,示已之端平正直,而布於天下。
○“諸侯荼,前詘後直”者,前詘,謂圜殺其首。後直,下角正方。
○“讓於天子也”者,降讓於天子,故“前詘”也。“大夫前詘後詘,無所不讓也”者,大夫上有天子,下有已君,上下皆須謙退,故云“無所不讓”也。
○注“此亦”至“自炤”。
○正義曰:以下文雲“笏,天子以球玉”,故知此珽亦笏也。雲“或謂之大圭,長三尺,杼上終葵首”者,“或”者,《玉人》文也。《玉人》注:“大圭,或謂之珽。”“或”者,“或”此文也。雲“終葵首者,於杼上又廣其首,方如椎頭”者,終葵首,謂椎頭也。故許慎《說文》雲:“椎,擊也。”齊人謂之“終葵首”,言所杼之上,又廣其首,廣於珽身,頭方如椎,故云“終葵首”。引“《相玉著》:珽玉六寸,明自炤”者,證珽是玉也。餘物皆光炤於外,此珽玉光自炤於內,內含明也。
○注“荼讀”至“爲荼”。
○正義曰:“舒懦者,所畏在前也”者,按《說文》:“懦,柔也。”所畏在前,多舒緩,故云“舒懦者,所畏在前也”。
○注“又殺”至“而圜”。
○正義曰:知“又殺其下”者,以經雲前後詘,故知“又殺其下”,故下注雲“大夫士文杼其下首,廣二寸半”是也。
侍坐則必退席,不退則必引而去君之黨。引,卻也。黨,鄉之細者。退謂旁側也。闢君之親黨也。
○黨,鄉之細也。退,謂旁側也。一本或作“黨,鄉之細者,謂旁側也。避君之親黨”。登席不由前,爲躐席。升必由下也。
○爲,於僞反,未又如字。躐,力輒反。徒坐不盡席尺。示無所求於前,不忘謙也。讀書,食,則齊。豆去席尺。讀書,聲當聞尊者。食,爲污席也。
○爲,於僞反,下“爲大有”同。汙,污穢之污,烏臥反。
○若賜之食,而君客之,則命之祭然後祭,雖見賓客,猶不敢備禮也。侍食則正不祭。先飯,辯嘗羞,飲而俟。俟君食而後食也。君將食,臣先嚐之,忠孝也。
○飯,扶晚反。下至“三飯”文注皆同。辯嘗音遍。若有嘗羞者,則俟君之食,然後食,飯飲而俟。不祭,侍食不敢備禮也。不嘗羞,膳宰存也。飯、飲,利將食也。君命之羞,羞近者。闢貪味也。
○闢音避。命之品嚐之,然後唯所欲。必先遍嘗之。
○徧音遍,本又作備。凡嘗遠食,必順近食。從近始也。君未覆手,不敢飧。覆手,以循咡,已食也。飧,勸食也。
○覆,芳服反,注同。飧音孫,注及下同。咡,耳侍反。君既食,又飯飧。不敢先君飽。
○先,息薦反,下同。飯飧者,三飯也。臣勸君食,如是可也。君既徹,執飯與醬,乃出授從者。食於尊者之前,當親徹也。
○從,才用反。
[疏]“侍坐”至“從者”。
○正義曰:自此以下至“士側尊用禁”,此一節廣論臣之侍坐於君之儀,並顯君賜食、賜酒肉飲之節,兼明與凡人飲食之禮。
○“侍坐則必退席”者,若側旁有別席,則退就側席。
○“不退則必引而去君之黨”者,不退,謂旁無別席可退,或雖有別席,君不命之使退,則必引而去君之黨。黨,是鄉之細者,而屬於鄉,居在鄉之旁側。今借之爲喻,言臣侍君坐,若不退席,則引而卻去君之旁側也。黨,謂君之親黨,則君命令與君之親黨同席,則卑讓卻引而去離君之親黨,在君之親黨之下而坐,故注云:“闢君之親黨也。”“登席不由前,爲躐席”者,庾雲:“失節而踐爲躐席。”應從於下升。若由前升,是躐席也。按《鄉飲酒禮》,賓席於戶西,以西頭爲下。主人席於阼階,介席於西階,皆北頭爲下。賓升席自西方。注云:“升由下也。”又《鄉飲酒記》雲:“主人介,凡升席自北方,降自南方。”注云:“席南上,升由下,降由上,由便。”則主人升席自北方,降席自南方。按《鄉飲酒禮》,主人受獻,自席前適阼階。是主人降席自北方者,以其受獻正禮,須席未啐酒,因從北方降也。故注云:“啐酒席末,因從北方降,由便也。”若其尋常無事,則升由下而降由上。若賓則升降皆由下也。
○“徒坐不盡席尺”者,徒,空也。空坐,謂非飲食及講問時也。不盡席之前畔,有餘一尺,示無所求於前,不忘謙也。
○“讀書,食,則齊”者,讀書,聲則當聞尊者。食爲其汙席,坐則近前與席畔齊。
○“豆去席尺”者,解食所以近前之意。以設豆去席一尺,不得不前坐就豆。或雲“讀書聲當聞尊鍘邊,故人頭臨前一尺。食爲污席,人頭臨豆與豆齊,故云“齊豆”。其豆徑一尺,與去席尺亦一也。
○“若賜”至“從者”。
○正義曰:此一節論人君賜食之禮。
○“而君客之,則命之祭然後祭”者,此廣明侍坐法也。祭,祭先也。禮:敵者共食則先祭;若降等之客,則後祭;若臣侍君而賜之食,則不祭,若賜食而君以客禮待之,則得祭。雖得祭,又先須君命之祭,後乃敢祭也。
○“先飯,辯嘗羞”者,飯,食也。謂君未食而臣先食,徧嘗羞膳也。所以爾者,示猶行臣禮,爲先嚐食之義也。
○“飲而俟”者,禮:食未飧,必前啜飲,以利滑喉中,不令澀噎。君既未飧,故臣亦不敢飧而先嚐羞。嘗羞畢而歠飲以俟,君飧臣乃敢飧。
○“若有嘗羞”者,此謂臣侍食得賜食,而非君所客者也。既不得爲客,故不得祭,亦不得嘗羞。則君使膳宰自嘗羞,故云“有嘗羞”者也。
○“則俟君之食然後食”者,既不祭、不嘗,則俟君食後,已乃食也。
○“飯飲而俟”者,飯飲者,飲之也。雖不嘗羞,亦先飲,飲則利喉以俟君也。
○“君命之羞,羞近”者,猶是君所不客者也。雖君已食,己乃後食,而猶未敢食羞,故又須君命。雖得君命,又猶未自專嘗,先食近其前者一種而止也。所以然者,若越次前食遠者,則爲貪好味也。
○“命之品嚐之,然後唯所欲”者,品,猶徧也。既未敢越次多食,故君又命徧嘗而已。乃徧嘗之後,則隨已所欲,不復次第也。
○“凡嘗遠食,必順近食”者,客與不客,悉皆如此,故云“凡”也。意在嘗遠者,且從近始,闢貪味也。
○“君未覆手,不敢飧”者,侍食者悉然也。覆手者,謂食飽必覆手以循口邊,恐有殽粒污著之也。飧,謂用飲澆飯於器中也。禮:食竟更作三飧,以勸助令飽,實使不虛也。“君既食又飯飧”者,既,猶畢竟也。飯,飧也。君食畢竟而又飧,則臣乃敢飧,明不先君而飽也。
○“飯飧者,三飯也”者,三飯,並謂飧也,謂三度飧也。
○“君既徹”者,既,已也。謂君食竟已徹饌也。
○“執飯與醬,乃出授從者”,謂君饌已徹,則臣乃自徹己饌,以授從者。飯醬是食之主,故自執之。此食合己之所得,故授從者。
○注“食於”至“徹也”。
○正義曰:此經食不客,故君既徹之後,執飯與醬,乃出授從者。若君與己禮食,則但親徹之,不敢授己之從者也。故《公食大夫禮》:“賓北面坐取梁與醬以降,西面坐奠於階西。”注云:“不以出者,非所當得是也。”若非君臣,但降等者,則徹以授主人相者。故《曲禮》雲“客若降等”,又云“卒食,客自前跪徹飯,齊以授相者”,注云“謙也”。相者,主人贊饌者。以非己所得,故授主人之相。若賓主敵者,則徹於西序端,故《公食大夫禮》雲“大夫自相食,徹於西序端”,注云“亦親徹”是也。
凡侑食,不盡食。食於人不飽。謙也。
○侑音又。唯水漿不祭,若祭,爲己卑。水漿,非盛饌也。己,猶大也。祭之爲或有所畏迫,臣於君則祭之。
○偞,虛涉反,厭也。大音泰,下同,下“瓦大”亦同。
[疏]“凡侑”至“卑”。
○正義曰:此一節以上文明侍君之食,因明凡人相敵爲食之禮。
○“凡侑食,不盡食”者,此明勸食於尊者之法。
○“食於人不飽”者,此通包食於尊者,及禮敵之人,所以不盡食不飽者,謙退不敢自足。
○“唯水漿不祭”者,言食於禮敵之人,所設水漿不以祭先。
○“若祭,爲己卑”者,己,大也。,厭也。此解不祭水漿之意。若祭水漿,爲大厭降卑微,有所畏迫也。
○注“臣於君則祭之”。
○正義曰:所以知者,按《公食大夫禮》,宰夫執觶漿以進,賓受,坐祭,遂飲。故知之也。
君若賜之爵,則越席再拜稽首受,登席祭之。飲,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後授虛爵。不敢先君盡爵。君子之飲酒也,受一爵而色灑如也。灑如,肅敬貌。灑,或爲“察”。
○灑,先典反,又西禮反,王肅作“察”,雲“明貌也”。二爵而言言斯,言言,和敬貌。斯,猶耳也。
○言言,魚斤反,注同。禮已三爵而油油,油油,說敬貌。
○油油,音由,本亦作由。王肅本亦作“二爵而言”,注云:“飲二爵,可以語也。”又云“言斯禮”,注云:“語必以禮也。”“三爵而油”,注云:“說敬貌。”無“己”及下“油”字也。說音悅。以退。禮,飲過三爵則敬殺,可以去矣。退則坐取屨,隱闢而後屨,坐左納右,坐右納左。隱闢,俛逡巡而退著屨也。
○闢,匹亦反,徐房亦反,注同。而後屨,一本作而後屨。俛音免。逡,七巡反。巡音巡。著屨,丁略反。
○凡尊必上玄酒。不忘古也。唯君面尊。面,猶鄉也。《燕禮》曰:“司宮尊於東楹之西,兩方壺,左玄酒,南上。公尊瓦大兩,有冪,在尊南,南上。”
○鄉,諱亮反。唯饗野人皆酒。蠟飲,故不備禮。
○蠟,鋤駕反。大夫側尊,用棜;士側尊,用禁。棜,斯禁也。無足,有似於棜,是以言棜。
○棜,於據反,注同。斯如字,又音賜。
[疏]“君若”至“用禁”。
○正義曰:此一節論臣於君前受賜爵之禮。
○“飲,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後授虛爵”者,俟君飲盡,己乃授虛爵與相者也。必在君前先飲者,亦示其賤者先即事。
○“後授虛爵”者,亦不敢先君盡爵,然此謂朝夕侍者始得爵也。若其大禮,則君先飲而臣後飲,故《曲禮》雲“長者舉未釂,少者不敢飲”,《燕禮》“公卒爵而後飲”是也。此經雲再拜稽首,受於尊所,《曲禮》雲“拜受於尊所”;此經先再拜稽首而後受,《燕禮》“興受爵,降下奠爵,再拜稽首”,則先受而後再拜。與此不同者,熊氏雲:“文雖不同,互以相備,皆先受而後再拜。”今刪定。以爲《燕禮》據大飲法,故先受爵而後奠爵再拜。此經據朝夕侍君而得賜爵,故再拜而後受。必知此經非饗燕大飲者,以此下雲“受一爵”以至“三爵”而退,明非大饗之飲也。若《燕禮》,非惟三爵而已。
○“受一爵而色灑如也”者,言初受一爵,而顏色肅敬灑如也。如者,如此義,謂如似灑然。故《論語》雲“申申如也”,“夭夭如也”,及“踧如也”,皆謂容色如此。
○“二爵而言言斯”者,此事上恆敬,既受二爵,顏色稍和,故言言斯。斯,耳也。耳是助句之辭,皇氏雲“讀言爲誾”,義亦通也。
○“禮已三爵而油油”者,言侍君小燕之禮,唯已止三爵,顏色和說,而油油說敬。故《春秋左氏傳》雲:“臣侍君宴,過三爵,非禮也。”
○“退則坐取屨,隱闢而後屨”者,坐,跪也。初跪說屨堂下爲敬,故退而跪取屨,起而逡巡,隱闢而著之。
○“坐左納右”者,納,猶著也。若坐左膝,則著右足之屨,若坐右膝,則著左足之屨。
○“唯君面尊”者,面,鄉也。謂人君燕臣子,專其恩惠,故尊鼻鄉君,故引《燕禮》燕臣子之禮以解之。若兩君相見,則尊鼻於兩楹間,在賓主之間夾之,不得面鄉尊也。
○“唯饗野人皆酒”者,饗野人,謂蜡祭時也。野人賤,不得比士,又無德,又可飽食,則宜貪味,故唯酒而無水也。
○“大夫側尊,用棜;士側尊,用禁”者,側,謂旁側,在賓主雨楹間,旁側夾之,又東西橫行,異於君也。若側尊近於君南比列之,則《燕禮》所云者是也。大夫、士側尊者,《鄉飲酒》義,雲尊於房戶之間,賓主共之也。據大夫、士旁著一尊,亦曰側尊,故《士冠禮》雲:“側尊一甒,醴在服北。”注云:“無偶曰側。”與此側別。
○注“棜斯”至“言棜”。
○正義曰:按《鄉飲酒禮》,設兩壺於房戶間,有斯禁。彼是大夫禮,此雲大夫用棜,故知棜是斯禁也。按《特牲禮》注云:“棜,今木輿,上有四周,下無足。”今斯禁亦無足,故云“有似於棜,是以言棜”也。
始冠緇布冠,自諸侯下達,冠而敝之可也。本大古耳,非時王之法服也。
○冠,古亂反,下“冠而”,注“始冠”同,敝音弊,本亦作弊。玄冠朱組纓,天子之冠也。緇布冠繢緌,諸侯之冠也。皆始冠之冠也。玄冠,委貌也。諸侯緇布冠有緌,尊者飾也。繢,或作繪。緌,或作蕤。
○繢,戶內反,注“繪”同。緌,本又作“蕤”,耳隹反,注及下皆同。玄冠丹組纓,諸侯之齊冠也。玄冠綦組纓,士之齊冠也。言齊時所服也。四命以上,齊、祭異冠。
○齊,側皆反,下同。綦音其,徐其記反,雜色也。上,時掌反,下“而上”同,後皆放此。縞冠玄武,子姓之冠也。謂父有喪服,子爲之不純吉也。武,冠卷也。古者冠、卷殊。
○縞,古老反,又古報反,下同。爲,於僞反。卷,起權反,下同。縞冠素紕,既祥之冠也。紕,緣邊也。紕,讀如“埤益”之“埤”。既祥之冠也,已祥祭而服之也。《間傳》曰:“大祥,素縞麻衣。”
○紕音埤,又婢支反。間,古閒反。傳,直專反。
[疏]“始冠”至“冠也”。
○正義曰:自此至“魯桓公始也”,此一節廣論上下及吉凶冠之所用,唯五十不散送,及親沒不髦,記者雜錄,廁在其間。
○“始冠緇布冠”者,言初加冠,大夫、士皆三加,諸侯則四加,其初加者是緇布冠。
○“自諸侯下達”者,自,從也。從諸侯下達於士,始冠緇布冠。
○“冠而敝之可也”者,言緇布冠重古,始冠,暫冠之耳,非時王之服,不復恆著,冠而敝去之可也。
○注“皆始”至“作蕤”。
○正義曰:知“始冠之冠”者,以文承上“始冠”之下,故知“玄冠朱組纓”是“天子始冠也”。雲“諸侯緇布冠有緌,尊者飾也”者,按《郊特牲》及《士冠記》皆雲“其緌也,吾未之聞”,謂大夫、士也。此雲“繢緌,諸侯之冠”,故云“緇布冠有緌,尊者飾也”。上雲“始冠緇布冠,自諸侯下達”,則“諸侯緇布冠”可知。更雲“緇布冠繢緌,諸侯之冠”者,爲“緌”起文也。諸侯唯繢緌爲異,其頍項青組纓等皆與士同。
○注“言齊”至“異冠”。
○正義曰:言齊者,兼祭祀之時,故《曲禮》雲“立如齊”,謂祭祀時。恐此齊亦兼祭祀,故言“齊時所服”。其祭,諸侯則玄冕也。雲“四命以上,齊、祭異冠”者,以諸侯玄冕祭,玄冠齊,孤則爵弁祭,亦玄冠齊,是齊、祭異冠也。必知孤亦玄冠齊者,以諸侯尚玄冠齊,明孤亦玄冠齊也。其三命以下大夫則朝服以祭,士則玄端以祭,皆玄冠也。此雲“玄冠綦組纓,士之齊冠”,是齊、祭同冠也。其天子之士與諸侯上大夫同,故《深衣目錄》雲:“士祭以朝服,謂天子之士也。祭用朝服,與諸侯大夫同。”然則天子大夫與諸侯孤同,亦爵弁祭、玄冠齊。此是熊氏之說也。皇氏以爲,天子大夫與諸侯大夫同。但朝服以祭,便與鄭注四命以上齊、祭異冠於文爲妨,皇氏之說非也。其天子之祭,玄冕祭,則玄冠齊;絺冕祭,則玄冕齊;以次差之可知也。此亦熊氏說。此雲四命“齊、祭異冠”者,謂自祭也。若助祭於君,則齊、祭同冠,故《鄭志》答趙商問雲:“以《雜記》雲,大夫冕而祭於公,弁而祭於己;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是爲三命以下齊、祭異冠,何但四命以上也?觀注,似若但施於己祭,不可通之也。”鄭答雲:“齊、祭謂齊時一冠,祭時亦一冠,四命乃然,大夫冕、士弁而祭於君,齊時服之,祭時服之,何以亦異?”如鄭此言,是助祭、齊祭同冠,故云“何以亦異”。若然,士之助祭齊服,應服爵弁。而鄭注《旅賁氏》雲“王齊服服袞冕”,則士之齊服,服玄端不服爵弁者,熊氏雲:“若士助王祭祀,服爵弁,若助王受朝覲,齊服則服玄端。”義或然也。
○注“謂父”至“卷殊”。
○正義曰:姓,生也。孫是子之所生,故云“子姓”。雲“不純吉也”者,武用玄,玄是吉,冠用縞,縞是兇。吉而雜兇,故云“不純吉”也。卷用玄而冠用縞,冠、卷異色,故云“吉者冠、卷殊”。如鄭此言,則漢時冠、卷共材。
○注“紕緣”至“麻衣”。
○正義曰:“紕,緣邊”者,謂緣冠兩邊及冠卷之下畔,其冠與卷身皆用縞,但以素緣耳。縞是生絹而近吉,當祥祭之時,身著朝服,首著縞冠,以其漸吉故也。不言以素爲紕,故《喪服小記》雲:“除成喪者,朝服縞冠。”注云:“縞冠,未純吉祭服也。”《雜記》曰:“祥,主人之除也。於夕爲期朝服。”鄭雲:“祭猶縞冠,未純吉。”《雜記》又云:“既祥,雖不當縞者必縞。”鄭雲:“縞,祥祭之服。”據此兩經二注,皆雲祥祭縞冠。若既祥之後,微申孝子哀情,故加以素紕,以素重於縞也。故此文雲:“既祥之冠。”《間傳》曰:“大祥素縞麻衣。”檢勘經、注,分明如此,而皇氏以爲縞重素輕,祥祭之時,以素爲冠,以縞爲紕,紕得冠名,故云“縞冠”;祥祭之後,以縞爲冠,以素爲紕,亦紕得冠名,而云“素冠”。文無所出,不知有何憑據也?
垂緌五寸,惰遊之士也。惰遊,罷民也。亦縞冠素紕,凶服之象也。垂長緌,明非既祥。
○惰,徒臥反。罷音皮。玄冠縞武,不齒之服也。所放不帥教者。居冠屬武,謂燕居冠也。著冠於武,少威儀。
○屬,章欲反。著,皇直略反,徐丁略反。自天子下達,有事然後緌。燕無事者去飾。
○去,丘呂反,下同。五十不散送。送喪不散麻,始衰不備禮。
○散,悉但反,注同。衰,所追反。親沒不髦,去爲子之飾。
○不髦音毛。大帛不緌。帛,當爲“白”,聲之誤也。大帛,謂白布冠也。不緌,凶服去飾。玄冠紫緌,自魯桓公始也。蓋僣宋王者之後服也。緌當用繢。
○僣,子念反,後同。
[疏]“垂緌”至“士也”。
○正義曰:此亦用“既祥冠”而加“垂緌五寸”也。
○注“惰遊”至“既祥”。
○正義曰:鄭知“惰遊,罷民”者,與下“不齒”相連,故知是《周禮》坐嘉石之罷民。知“亦縞冠素紕”者,以文承上“縞冠素紕”之下,但“垂緌”爲異。
○注“謂燕居冠也”。
○正義曰:燕居之冠,屬武於冠冠,武相連屬,燕居率略少威儀故也。又不加緌,若非燕居,則冠與武別,臨著乃合之,有儀飾故也。
○注“送喪”至“備禮”。
○正義曰:始死三日之前,要絰散垂,三日之後乃絞之。至葬,啓殯己後,亦散垂。既葬乃絞。五十既衰,不能備禮,故不散垂。及親沒不髦,不關冠之義,紀者雜廁其間。
○注“帛當”至“去飾”。
○正義曰:知“帛,當爲白”者,以《雜記》雲,大白冠、緇布冠,皆不緌。彼“大白”與“緇布”連文,故知此“大帛”謂白布冠也。《左傳》閔二年,衛文公“大布之衣,大帛之冠”,白繒冠也。與“大布”相對,與此異也。
○注“蓋僣宋王者之後”。
○正義曰:知疑“僣宋”者,以祭周公用白牡,乘大路,是魯用殷禮,故疑魯桓公用紫緌,“僣宋王者之後”。雲“緌當用繢”者,以上文雲“緇布冠繢緌,緒侯之冠”,故知也。
朝玄端,夕深衣。深衣三袪,謂大夫、士也。三袪者,謂要中之數也。袪尺二寸;圍之爲二尺四寸;三之,七尺二寸。
○朝,直遙反。深衣三袪,起魚反,本或無“衣”字。要,一遙反。下文、注同。縫齊,倍要,縫,紩也。紩下齊倍要中。齊,丈四尺四寸。縫,或爲逢,或爲豐。
○縫音逢。齊音諮,本又作齊,注同。紩,直已反,徐治慄反。衽當旁,衽,謂裳幅所交裂也。凡衽者,或殺而下,或殺而上,是以小要取名焉。衽屬衣則垂而放之,屬裳則縫之,以合前後,上下相變。
○衽,而審反,又而鴆反。屬音燭,下同。袂可以回肘。二尺二寸之節。
○袂,面世反。肘,竹醜反。長、中,繼揜尺。其爲長衣、中衣,則繼袂揜一尺,若今褎矣。深衣則緣而已。
○褎音袖,下文同。袷二寸,曲領也。
○袷音劫。
○袪尺二寸,袂口也。緣廣寸半。飾邊也。
○廣,徐公曠反,後放此。以帛裹布,非禮也。中外宜相稱也。冕服,絲衣也。中衣用素。皮弁服、朝服、玄端,麻衣也,中衣用布。
○裹音裏。稱,尺證反。士不衣織。織,染絲織之。士衣染繒也。
○衣,於既反,注及下注同。織音志,注“織染”同。繒,以綾反。無君者不貳採。大夫去位,宜服玄端玄裳。
○去如字。衣正色,裳間色。謂冕服,玄上纁下。
○間,間廁之間。非列採不入公門。列採,正服。振絺、綌不入公門,表裘不入公門。振,讀爲袗。袗,襌也。表裘,外衣也。二者形且褻,皆當表之乃出。
○振,依注爲袗,之忍反。襌音丹,下文,注同。
[疏]“朝玄”至“公門”。
○正義曰:自此以下至“弗敢充也”一節,廣論衣服及裘裼襲之事。
○“朝玄端,夕深衣”者,謂大夫、士早朝在私朝,服玄端,夕服深衣,在私朝及家也。
○“深衣三袪”者,袪謂袂末,言深衣之廣,三倍於袂末。
○“縫齊,倍要”者,齊,謂裳之下畔。要,謂裳之上畔。言縫下畔之廣,倍於要中之廣,謂齊廣一丈四尺四寸,要廣七尺二寸。
○“衽當旁”者,衽,謂裳之交接之處,當身之畔。
○“袂可以回肘”者,袂上下之廣二尺二寸,肘長尺二寸,故可以回肘也。
○“長、中,繼揜尺”者,謂長衣、中衣,繼袂之末,揜餘一尺。
○“袷二寸”者,袷,謂深衣曲領,廣二寸。
○“袪尺二寸”者,袪,謂深衣袂口,謂口之外畔上下尺二寸也。故注云“衽,袂口也”。
○“緣廣寸半”者,謂深衣邊以緣飾之廣,寸半也。
○注“謂大”至“二寸”。
○正義曰:上文雲君朝服,日出而視朝;夕深衣,祭牢肉。此雲“朝玄端”,與君不同,故知是“大夫、士”也。以視私朝,故服“玄端”。若朝君之時,則朝服也。朝服,其衣與玄端無異,但其裳以素耳。若大夫莫夕蓋亦朝服,其士則用玄端。故《士冠禮》注云“玄端,士莫夕於朝之服”是也。其私朝及在家,大夫、士夕皆深衣也。皇氏以爲,此玄端是朝君之服。若然,朝禮君臣同服,上文“君朝服,夕深衣”,此文與君無異,鄭何得注云“大夫、士也”?恐皇氏之說非也。雲“三之七尺二寸”者,按《深衣》雲“幅十有二”以計之,幅廣二尺二寸,一幅破爲二,四邊各去一寸,餘有一尺八寸,每幅交解之,闊頭廣尺二寸,狹頭廣六寸,比寬頭向下,狹頭向上,要中十二幅,廣各六寸,故爲七尺二寸。下齊十二幅,各廣尺二寸,故爲一丈四尺四寸。
○注“衽謂”至“相變”。
○正義曰:“衽,謂裳幅所交裂也”者,裳幅下廣尺二寸,上闊六寸,狹頭向上,交裂一幅而爲之。雲“凡衽者,或殺而下,或殺而上”者,皇氏雲:“言‘凡衽’,非一之辭,非獨深衣也。‘或殺而下’,謂喪服之衽,廣頭在上,狹頭在下。‘或殺而上’,謂深衣之衽,寬頭在下,狹頭在上。”雲“是以小要取名焉”者,謂深衣與喪服,相對爲小要,兩旁皆有此衽。熊氏大意與皇氏同,“或殺而下”,謂“朝祭之服”耳。雲“衽屬衣,則垂而放之”者,謂喪服及熊氏朝祭之衽。雲“屬裳則縫之,以合前後”者,謂深衣之衽。雲“上下相變”者,上體是陽,陽體舒散,故垂而下。下體是陰,陰主收斂,故縫而合之。今刪定,深衣之上獨得衽名,不應假他餘服相對爲衽。何以知之?深衣衣下屬幅而下,裳上屬幅而上,相對爲衽。鄭注《深衣》“鉤邊,今之曲裾”,則宜兩邊而用也。但此等無文言之,且從先儒之義。
○注“其爲”至“而已”。
○正義曰:“繼袂揜一尺”者,幅廣二尺二寸,以半幅繼續袂口,揜餘一尺。雲“深衣則緣而已”者,若長衣揜必用素,而中衣揜或布或素,隨其衣而然。長、中制同而名異者,所施異故也。裏中著之,則曰“中衣”,若露著之,則曰“長衣”。故鄭注《深衣目錄》:“素紕曰長衣,有表謂之中衣。”
○“以帛里布,非禮也”,若朝服用布,則中衣不得用帛也。“皮弁服、朝服、玄端服,麻衣也,中衣用布”,三衣用麻,麻即十五升布,故中衣並用布也。然雲“朝服”,又云“玄端”者,朝服指玄衣素裳,而玄端裳色多種,或朱裳玄黃雜裳之屬,廣言之也。而小祥衰裏孰帛中衣者,吉凶異故也。
○“士不衣織”。
○織者,前染絲後織者。此服功多色重,故士賤不得衣之也。大夫以上衣織,染絲織之也。士衣染繒。《詩》庶人得“衣錦”者,禮不下庶人,有經而等也,故服錦衣。下雲“居士錦帶”者,直以錦帶非爲衣也。《唐傳》雲:古者有命,民有飾車駢馬衣錦者,非周法,大夫以上得衣織衣。而《禮運》雲“衣其澣帛”,謂先代禮尚質故也。
○注“大夫”至“玄裳”。
○正義曰:此謂大夫、士去國,三月之內服素衣素裳,三月之後,別服此玄端玄裳。以經雲“不貳採”,是有采色,但不貳耳。采色之中,玄最貴也。
○注“謂冕服,玄上纁下”。
○正義曰:玄是天色,故爲正。纁是地色,赤黃之雜,故爲間色。皇氏雲:“正謂青、赤、黃、白、黑,五方正色也。不正,謂五方間色也,綠、紅、碧、紫、緌黃是也。“青是東方正,綠色東方間,東爲木,木色青,木刻土,土黃,並以所刻爲間,故綠色,青,黃也。朱是南方正,紅是南方間,南爲火,火赤刻金,金白,故紅色,赤、白也。白是西方正,碧是西方間,西爲金,金白刻木,故碧色,青、白也。黑是北方正,紫是北方間,北方水,水色黑,水刻火,火赤,故紫色,赤、黑也。黃是中央正,緌黃是中央間,中央爲土,土刻水,水黑,故緌黃之色,黃、黑也。
○注“振讀”至“乃出”。
○正義曰:按《士昏禮》雲:“女從者畢袗玄。”彼注以袗爲同,此雲“袗、襌”者,以振與袗聲相近,袗字從衣,故讀從袗蓋袗。字得爲同,又得爲襌,故下《曲禮》注引《論語》雲“當暑袗絺綌”,是《論語》本有爲袗字者。雲“形且褻”者,形,解袗絺綌,其形露見。褻,解表裘在衣外,可鄙褻。二者皆上加表衣乃出也。
襲裘不入公門。衣裘必當裼也。
○裼,思歷反。纊爲繭,縕爲袍。衣有著之異名也。纊,謂今之新綿也。縕,謂今纊及舊絮也。
○纊音曠。繭,古典反。縕,紆粉反,又紆郡反。袍,步羔反。絮,胥慮反。襌爲絅,有衣裳而無裏。
○絅,苦迥反,徐又音逈。帛爲褶,有表裏而無著。
○褶音牒,裌也。
○朝服之以縞也,自季康子始也。亦僣宋王者之後。
[疏]“襲裘”至“始也”。
○正義曰:《檀弓》雲“裼裘”、“襲裘”,謂若子游裼裘而吊,曾子襲裘而吊,皆謂裘上有裼衣,裼衣之上有襲衣,襲衣之上有正服,但據露裼衣、不露裼衣爲異耳。若襲裘,不得入公門也。
○注“縕,謂今纊及舊絮也”。
○正義曰:如鄭此言,雲“縕謂今纊”者,謂好綿也。則鄭注之時,以好者爲綿,惡者爲絮,故云“縕,謂今纊及舊絮”也。
○注“亦僣宋王者之後”。
○正義曰:雲“亦”者,亦上“玄冠紫緌”,是“僣宋王者之後”。知宋朝服以縞者,按《王制》雲,殷人“縞衣而養老”,燕服則爲朝服。宋是殷後,故“朝服以縞”。
孔子曰:“朝服而朝,卒朔然後服之。”謂諸侯與羣臣也。諸侯視朔皮弁服。曰:“國家未道,則不充其服焉。”謂若衛文公者。未道,未合於道。
[疏]“孔子”至“服之”。
○正義曰:朝服緇衣素裳而朝,謂每日朝君。
○“卒朔然後服之”者,卒朔,謂卒告朔之時,服皮弁告朔,禮終脫去皮弁而後服朝服也。
○注“謂諸侯與羣臣也”。
○正義曰:知非天子之朝服,而云“諸侯與羣臣”者,以上文次皆雲“不入公門”,下雲“唯君有黼裘”,又云君衣狐白裘,皆據諸侯之禮,故知此亦據諸侯也。
唯君有黼裘以誓省,大裘非古也。僣天子也。天子祭上帝,則大裘而冕。大裘,羔裘也。黼裘,以羔與狐白雜爲黼文也。“省”當爲“獮”,獮,秋田也。國君有黼裘誓獮田之禮。時大夫又有大裘也。
○黼音甫。“省”依注作“獮”,息典反,秋獵名。
[疏]“唯君”至“古也”。
○正義曰:君,諸侯也。黼裘,以黑羊皮雜狐白爲黼文,以作裘也。誓者,告敕也。獮,秋獵也。大裘,天子郊服也。禮,唯許諸侯服黼裘,以誓軍衆田獵耳,不得用大裘。當時存者,非但諸侯用大裘,又有大夫僣用大裘者,故譏之雲“非古也”。
○注“時大夫又有大裘也”。
○正義曰:經直雲黼裘以誓獮,大裘非古,而云大夫用大裘者,以經雲“唯君”,則知時臣亦爲之,故言“唯君”以譏之也。冬始裘而秋雲裘者,爲秋殺始誓衆須威,故秋而用黼爲裘也。
卷三十 玉藻第十三
君衣狐白裘,錦衣以裼之。君衣狐白毛之裘,則以素錦爲衣覆之,使可裼也。袒而有衣曰“裼”。必覆之者,裘褻也。《詩》雲:“衣錦絅衣,裳錦絅裳。”然則錦衣復有上衣明矣。天子狐白之上衣,皮弁服與?凡裼衣,象裘色也。
○衣,於既反,下文“不衣”同。復,扶又反。與音餘。君之右虎裘,厥左狼裘。衛尊者宜武猛。士不衣狐白。闢君也。狐之白者少,以少爲貴也。
○闢音避。
[疏]“君衣”至“狐白”。
○正義曰:君,謂天子以狐之白毛皮爲裘,其上用錦衣以裼之。
○注“《詩》雲”至“色也”。
○正義曰:鄭引《詩》者,證錦衣之上,更有衣覆之,以無正文,故引“《詩》雲”。然則錦衣復有上衣明矣。雲“天子狐白之上衣,皮弁服與”者,亦以無正文,故言“皮弁服與”。與,爲疑辭也。必知狐白上加皮弁服者,以狐白既白,皮弁服亦白,錦衣亦白,三者相稱,皆爲白也。雲“凡裼衣,象裘色也”者,狐白裘用錦衣爲裼,狐青裘用玄衣爲裼,羔裘用緇衣爲裼,是裼衣與裘色相近也。天子視朝服皮弁服,則天子皮弁之下有狐白錦衣也。諸侯於天子之朝亦然,故《秦詩》曰:“君子至止,錦衣狐裘。”此經雲“君”,則天子兼諸侯也。凡在朝,君臣同服。然則三公在天子之朝,執璧與子、男同,則皮弁之下,狐白錦衣與子、男同也。其天子卿大夫及諸侯卿大夫在天子之朝,亦狐白裘,以下雲“士不衣狐白”,則卿大夫得衣狐白也。其裼則不用錦衣,故下注雲“非諸侯則不用錦衣爲裼”。熊氏雲:“當用素衣爲裼。”其天子之士,及諸侯之士,在天子之朝,既不衣狐白,熊氏雲“用麛裘素裼也”。諸侯朝天子受皮弁之裼,歸來鄉國,則亦錦衣狐裘以告廟,則《秦詩》雲“君子至止,錦衣狐裘”是也。告廟之後則服之,其在國視朔,則素衣麑裘。卿大夫士亦皆然,故《論語》注云“素衣麑裘,視朔之服”是也。其受外國聘享,亦素衣麛裘,故《聘禮》“公裼降立”。注引《玉藻》雲“麛裘青犴褎,絞衣以裼之”,又引《論語》雲“素衣麑裘皮弁,時或素衣”。如鄭此言,則裼衣或絞,或素不定也。熊氏雲:“臣用絞,君用素。”皇氏雲:“素衣爲正,記者亂言絞耳。”
君子狐青裘豹褎,玄綃衣以裼之;君子,大夫、士也。綃,綺屬也,染之以玄,於狐青裘相宜。狐青裘,蓋玄衣之裘。
○豹,包教反。綃音消。麛裘青犴褎,絞衣以裼之;犴,胡犬也。絞,蒼黃之色也。孔子曰:“素衣麛裘。”
○麛音迷。犴音岸,胡地野犬。絞,戶交反。羔裘豹飾,緇衣以裼之;飾,猶褎也。孔子曰:“緇衣羔裘。”狐裘,黃衣以裼之。黃衣,大蜡時臘先祖之服也。孔子曰:“黃衣狐裘。”
○蠟,仕嫁反。臘,力合反。錦衣狐裘,諸侯之服也。非諸侯則不用錦衣爲裼。犬羊之裘不裼。質略,亦庶人無文飾。
[疏]“君子”至“不裼”。
○正義曰:君子,謂大夫、士也。以狐青爲裘,豹皮爲褎,用玄綃之衣,以覆裼之。
○注“君子”至“之裘”。
○正義曰:知“君子,大夫士”者,以其上文已雲“君”,此文雲“君子”,故知是“大夫、士”也。雲“蓋玄衣之裘”者,皇氏雲:“玄衣,謂玄端也。”皇氏又云:“畿內諸侯朝服用緇衣,畿外用玄衣。此狐青,又是畿外諸侯朝服之裘。”皇氏又云:“凡六冕及爵弁無裘,先加明衣,次加中衣;冬則次加袍繭,夏則不袍繭,用葛也,次加祭服。若朝服布衣,亦先以明衣親身,次加中衣;冬則次加裘,裘上加裼衣,裼衣之上加朝服;夏則中衣之上不用裘而加葛,葛上加朝服。”此皆皇氏之說。熊氏雲:“六冕皆有裘,此雲‘玄’,謂六冕及爵弁也,則天子諸侯皆然。而云‘大夫、士’者,君用純狐青,大夫、士雜以豹褎。”熊氏又以“內外諸侯朝服皆緇衣,以羔爲裘,不用狐青也。狐青既是冕服之裘,《周禮 司裘》謂之功裘者,以在冕服之內,人功微粗,不如黼裘、大裘之美,故故謂之功耳”。劉氏雲:“凡六冕之裘,皆黑羔裘也。故《司服》雲:‘祭昊天大裘而冕。’以下冕皆不雲裘,是皆用羔裘也。又《論語》注‘緇衣羔裘’,皆祭於君之服,是祭服用羔裘也。”劉氏又以此玄衣爲玄端,與皇氏同。今刪定。三家之說,雖各有通塗,皆互有長短。皇氏以畿內諸侯緇衣,畿外諸侯玄衣。按《王制》直雲“玄衣而養老”,不辨外內之異。又《詩 唐風》“羔裘豹袪”,卿大夫之服。《檜風》雲:“羔裘逍遙。”鄭玄雲:“朝燕之服也。”《論語》雲“緇衣羔裘”,注云:“諸侯之朝服羔裘者,必緇衣爲裼。”唐、檜、魯,非畿內之國,何得並雲“羔裘”?若此玄衣爲畿外諸侯,則鄭注此何得雲“君子,大夫、士也”?又祭服無裘,文無所出,皇氏之說非也。劉氏以六冕皆用大裘,按《鄭志》大裘之上有衣,則與玄冕無異,是以小祭與昊天服同。此則劉氏之說非也。今彼此商量,以熊氏之說逾於二家。《論語》注云“緇衣祭於君之服”者,謂助君祭、朝服而祭也,亦卿大夫祭於君之服也。
○注“犴,胡犬也”。
○正義曰:熊氏以“犴,胡犬”謂胡地野犬,一解此胡作“狐”字,謂狐犬雜,未知孰是也。
○注“黃衣”至“狐裘”。
○正義曰:按《郊特牲》雲“黃衣黃冠而祭,所以息田夫”者,文在蜡祭之下,又云“既蠟而收民息已”,是蜡祭之後,爲息民之祭也。此息民謂之臘,故《月令》孟冬雲“臘先祖五祀”,是黃衣爲臘先祖之服。皇氏用《白虎通義》雲“天子狐白,諸侯狐黃,大夫狐蒼,士羔”,並與經傳不同,鄭所不取。裘乃各有所施,皇氏說非也。
不文飾也,不裼。裼,主於有文飾之事。
[疏]“不文飾也,不裼”。
○正義曰:按《聘禮》:“使臣行聘之時,主於敬,不主於文,故襲裘也。”是“不文飾”之事,不裼裘也。至行享之時,主於文,故裼裘也。
裘之飾也,見美也。君子於事,以見美爲敬。
○見,賢遍反,注、下注及下文同。
[疏]“裘之裼也,見美也”。
○正義曰:“裘之裼”者,謂裘上加裼衣,裼衣上雖加他服,猶開露裼衣,見裼衣之美以爲敬也。
吊則襲,不盡飾也。喪非所以見美。
[疏]“吊則襲,不盡飾也”。
○正義曰:凡此吊襲,謂主人既小斂之後,若未斂之前,則裼裘也。故《檀弓》雲“子游裼裘而吊”是也。
君在則裼,盡飾也。臣於君所。
[疏]“君在則裼,盡飾也”。
○正義曰:凡君在之時,則露此裼衣,盡其文飾之道,以敬於君也。
服之襲也,充美也。充,猶覆也。所敬不主於君則襲。
[疏]“服之襲也,充美也”。
○正義曰:此謂君之不在,臣所加上服揜襲裼衣。充,猶覆也,謂覆蓋裼衣之美,以君不在,敬心殺故也。
○注“所敬”至“則襲”。
○正義曰:凡敬有二體,一則父也,二則君也。父是天性至極,以質爲敬,故子於父母之所不敢袒裼。君非血屬,以文爲敬。故臣於君所則裼。若平敵以下則亦襲,以其質略故也。所襲雖同,其意異也。《聘禮》行聘致君命亦襲者,彼是聘、享相對,聘質而享文,欲文質相變,故裼、襲不同也。
是故屍襲,屍尊。
[疏]“是故屍襲”。
○正義曰:屍處尊位,無敬於下,故襲也。
執玉,龜襲。重寶瑞也。
[疏]“執玉,龜襲”。
○正義曰:凡執玉得襲,故《聘禮》“執圭璋致聘得襲”也。若執璧琮行享,雖玉裼。此“執玉”或容非聘享,尋常執玉則亦襲也。龜是享禮庭實之物,執之亦裼。若尋常所執及卜則襲,敬其神靈也。
無事則裼,弗敢充也。謂已致龜玉也。
[疏]“無事”至“充也”。
○正義曰:謂行禮已致龜玉之後則裼,不敢充覆其美也,亦謂在君之前故裼也。若不在君所,故無事則襲,前文雲者是也。
笏,天子以球玉,諸侯以象,大夫以魚須文竹,士竹,本,象可也。球,美玉也。文,猶飾也。大夫、士飾竹以爲笏,不敢與君並用純物也。
○球音求。魚須文竹,崔雲:“用文竹及魚班也。”《隱義》雲:“以魚須飾文竹之邊。”須音班。見於天子與射,無說笏。入大廟說笏,非古也。言凡吉事無所說笏也。大廟之中,唯君當事說笏也。
○說,本又作稅,同他活反,下及注同。小功不說笏,當事免則說之。免,悲哀哭踊之時,不在於記事也。小功輕,不當事,可以搢笏也。
○免音問,注同。既搢必盥,雖有執於朝,弗有盥矣。搢笏,輒盥,爲必執事。
○爲,於僞反。凡有指畫於君前,用笏;造受命於君前,則書於笏。笏,畢用也,因飾焉。畢,盡也。
○畫,呼麥反。造,皇七報反,舊七刀反。笏度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其殺六分而去一。殺,猶杼也。天子杼上終葵首,諸侯不終葵首,大夫、士又杼其下首,廣二寸半。
○去,起呂反,下注“去上”、“則去”、“去飾”同。
[疏]“笏天”至“去一”。
○正義曰:此一節明天子以下笏之所用之物,並明用笏之事,及闊狹長短。
○“大夫以魚須文竹”者,文,飾也。庾氏雲“以鮫魚須飾竹以成文”。“七竹,本,象可也”者,士以竹爲本質,以象牙飾其邊緣,飾之可也。言“可”者,通許之辭。
○注“球美”至“物也”。
○正義曰:按《釋地》雲:“西北之美者,有崑崙虛之璆、琳、琅玕焉。”李巡、孫炎、郭璞等並雲“璆、琳,美玉”。此之“球”字則與璆同,故云球是美玉也。雲“文,猶飾也”,謂以魚須文飾其竹。盧雲“以魚須及文竹爲笏”,非鄭義也。雲“大夫、士飾竹以爲笏者”,大夫以魚須,士用象。
○注“言凡”至“笏也”。
○正義曰:經總雲“見於天子”,則諸侯事在其間,故云“言凡吉事無所說笏”。“凡”者非一之辭。下文雲“小功不說”,則大功以上皆說之,故云:惟吉事無說笏也。雲“大廟之中,唯君當事則說笏也”者,以臣見君無不執笏,明大廟之中,雖當事之時亦執笏也。君則大廟之中,當事之時則說笏。時臣驕泰,僣傚於君,當事之時亦說笏,故記者明之雲:臣入大廟當事說笏,非古禮也。是當時之僣,記者據時而言,故鄭雲“唯君當事說笏也”。必知“當事說”者,以下文雲“小功不說笏,當事免則說之”,明君入大廟,當事則亦說耳。凡臣見君皆執笏,笏所以記事,射所以兆威儀。獨雲“見於天子”者,以天子尊極,恐臣下畏懼,不敢執笏,故特言“見於天子”,明臣下見於君皆然。
○“既搢”至“盥矣”。
○言“既搢笏必盥”者,謂有執事於朝,須預絜淨,故既搢笏於帶,必盥洗其手於後。雖有執事於朝,更不須清絜,不須盥矣。以其初盥已畢。
○“造受”至“飾焉”。
○“造受命”,謂造詣君前而受命,則書記於笏。
○“笏,畢用也”者,畢,盡也,謂事事盡用笏記之。
○“因飾焉”者,謂因其記事所須,而飾以爲上下等級焉。
○“其中博三寸”者,天子、諸侯上首廣二寸半,其天子椎頭不殺也。大夫士下首又廣二寸半,唯笏之中央同博三寸,故云“其中博三寸”也。“其殺六分而去一”者,天子、諸侯從中以上,稍稍漸殺,至上首六分三寸而去其一分,餘有二寸半。在大夫士又從中以下,漸漸殺至下首,亦六分而去一。
○注“殺猶”至“寸半”。
○正義曰:按《玉人》雲“天子杼上。”此雲“殺”,故知“殺,猶杼也”。雲“諸侯不終葵首”者,以玉人云:天子終葵首”,則諸侯不終葵首可知也。雲“大夫士又杼其下”者,以經特雲“其中博三寸”,明笏上下二首不博三寸。諸侯既南面之君,同殺其上,大夫士北面之臣,宜俱殺其下也。
而素帶,終闢,大夫素帶,闢垂,士練帶,率,下闢,居士錦帶,弟子縞帶,並紐約用組。“而素帶,終闢”,謂諸侯也。諸侯不朱裏,合素爲之,如今衣帶爲之,下天子也。大夫亦如之。率,繂也。士以下皆襌,不合而繂積,如今作幧頭爲之也。闢,讀如“裨冕”之“裨”。裨,謂以繒採飾其側。人君充之,大夫裨其紐及末,士裨其末而已。居士,道藝處士也。此自“而素帶”亂脫在是耳,宜承“朱裏終闢”。
○帶音戴。闢,依注爲裨,婢支反,下同,徐又音卑,下“緇闢”、“終闢”皆放此。率音律,注及下同。並,必政反。紐,女久反。組音祖。下,戶嫁反。繂音律。幧,七綃反,又七曹反。
[疏]“而素帶,終闢”。
○正義曰:自此以下至“皆從男子”明帶及韡韍,及王后以下衣服等差,其文雜陳,又上下爛脫,今一依鄭注以爲先後:“天子素帶,朱裏,終闢。而素帶,終闢,大夫素帶,闢垂,士練帶,率,下闢,居士錦帶,弟子縞帶,並紐約用組,三寸,長齊於帶。紳長制:士三尺,有司二尺有五寸。子游曰:‘參分帶下,紳居二焉。’紳、韡、結三齊。大夫大帶四寸。雜帶,君朱綠,大夫玄華,士緇闢二寸,再繚四寸。凡帶有率,無箴功。”此等總論帶之義也,今依而解之。
○“天子素帶朱裏”者,以素爲帶,用朱爲裏。終闢,闢則裨也。終竟帶身在要及垂皆裨,故云“終闢”。
○“而素帶,終闢”者,謂諸侯也,以素爲帶,不以朱爲裏,亦用朱綠終裨。
○“大夫素帶,闢垂”者,大夫亦用素爲帶,不終裨,但以玄華裨其身之兩旁及屈垂者。
○“士練帶,率,下闢”者,士用孰帛練爲帶,其帶用單帛,兩邊繂而已。繂,謂緶緝也。“下裨”者,但士帶至者,必反屈向上,又垂而下,大夫則總皆裨之。士則用緇,唯裨鄉下一垂者。
○“居士錦帶”者,用錦爲帶,尚文也。
○“弟子縞帶”者,用生縞爲帶,尚質也。
○“並紐約用組”者,並,並也。紐,謂帶之交結之處,以屬其紐。約者,謂以物穿紐、約結其帶。謂天子以下,至弟子之等,其所紐約之物,並用組爲之,故云“並紐約用組”。“三寸”者,謂紐約之組闊三寸也。
○“長齊於帶”者,言約紐組餘長三尺,與帶垂者齊,故云“長齊於帶”。
○“紳長制:士三尺,有司二尺有五寸”者,紳,謂帶之垂者。紳,重也,謂重屈而舒申。其制:士長三尺,有司長二尺五寸。
○“子游曰:參分帶下,紳居二焉”,記者引子游之言,以證紳之長短。人長八尺,大帶之下,四尺五寸,分爲三分,紳居二分焉,紳長三尺也。
○“紳、韡、結三齊”者,紳,謂紳帶。韡,謂蔽膝。結,謂約紐餘紐。三者俱長三尺,故云“三齊”也。
○“大夫大帶四寸”,謂合素爲之廣四寸。
○“雜帶,君朱綠,大夫玄華,士緇闢”者,雜,猶飾也,謂飾帶君用朱綠,大夫用玄華,士用緇也。
○“士緇闢二寸,再繚四寸”,謂用單練廣二寸。繚,繞也。再度繞要,亦四寸也。
○“凡帶有率,無箴功”者,凡帶,謂有司之帶。有繂,謂其帶既襌,亦以箴緶緝其側,但繂俵之而已,無別裨飾之箴功,故云“無箴功”。
○注“而素”至“終闢”。
○正義曰:以文承“天子素帶”,“終闢”,故知“素帶”“謂諸侯”。以絰不雲“朱裏”,故云“諸侯不朱裏”,“下天子也”。雲“率,繂也,士以下皆襌,不合而繂積”者,以“率”非縫繞之事,故讀爲“繂”,與碑繂同也。知“士以下皆襌”者,以經雲“士練帶,率”,繂,是縫俵之名,以縫旁邊,故知“襌”也。雲“闢,讀如裨冕之裨”者,讀如《曾子問》“大祝裨冕”之裨也。雲“人君充之”者,充,滿也。人君,謂天子諸侯。飾帶從首及末遍滿皆飾,故云“充之”。雲“大夫裨其紐及末”者,大夫卑,但飾其帶紐以下,至於末也。雲“士裨其末而已”者,士又卑,但裨其一條下垂者,故云裨末而已。雲“宜承朱裏終闢”者,以下文雲“天子素帶,朱裏,終闢”,此文即雲“素帶終闢”,次雲“大夫”,故知宜承“天子素帶”之下文相次也。
○注“三寸”至“爲衿”。
○正義曰:知“三寸,約帶紐組之廣”者,以帶廣四寸,此雲“三寸,長齊於帶”,承上“紐約用組”之下,故知是紐廣也。雲“言其屈而重也”者,解垂帶名紳之意,申,重也。雲“宜承約用組”者,以此經直雲“三寸,長齊於帶”,非發語之端,明知有所承次,故以爲宜承“約用組”之下。
○注“雜猶”至“三齊”。
○正義曰:上雲“裨”,此雲“雜”,故知“雜”即上之“裨”也。雲“君裨帶上以朱,下以綠”者,君,謂天子、諸侯。崔氏、熊氏並雲:“據要爲正,飾帶外邊,上畔以朱,朱是正色,故在上也。下畔以綠,綠是間色,故在下也。”雲“大夫裨垂,外以玄,內以華。華,黃色也”者,熊氏雲:“近人爲內,遠人爲外。”玄是天色,故在外。以華對玄,故以爲黃也。黃是地色,故在內也。雲“士裨垂之下,外內皆以緇”者,士既練帶,而《士冠禮》謂之“緇帶”,濛裨色言之,故謂之“緇帶”,以裨之外內皆用緇也。雲“宜承紳、韡、結三齊”者,以下文“三寸,長齊於帶”,合承上“紐約用組”之後,則此“大夫大帶”一經,不得廁在其間,故知宜承下“紳、韡、結三齊”之後也。
韡,君朱,大夫素,士爵韋。此玄端服之韡也。韡之言蔽也。凡韡,以韋爲之,必象裳色。則天子、諸侯玄端朱裳,大夫素裳。唯士玄裳,黃裳,雜裳也。皮弁服皆素韡。
○韡音必。圜,殺,直:目韡制。
○圜音圓。天子直,四角直,無圜、殺。公侯前後方,殺四角,使之方,變於天子也。所殺者去上下各五寸。大夫前方後挫角,圜其上角,變於君也。韠以下爲前,以上爲後。
○挫,作臥反。士前後正。士賤,與君同,不嫌也。正,直、方之間語也。天子之士則直,諸侯之士則方。韠下廣二尺,上廣一尺,長三尺,其頸五寸,肩,革帶,博二寸。頸五寸,亦謂廣也。頸中央,肩兩角,皆上接革帶以系之,肩與革帶廣同。凡佩,系於革帶。
○頸,吉井反,又吉成反。大夫大帶四寸。雜帶,君朱綠,大夫玄華,士緇闢二寸,再繚四寸。凡帶有率,無箴功。雜猶飾也,即上之裨也。君裨帶,上以朱,下以綠終之。大夫裨垂,外以玄,內以華。華,黃色也。士裨垂之下,外內皆以緇,是謂緇帶。大夫以上以素,皆廣四寸。士以練,廣二寸,再繚之。凡帶,有司之帶也,亦繂之如士帶矣。無箴功,則不裨之。士雖繂帶裨,亦用箴功。凡帶不裨,下士也。此又亂脫在是,宜承“紳、韠、結三齊”。
○繚音了。箴音針。下士,崔如字,或戶嫁反。一命縕韍幽衡,再命赤韍幽衡,三命赤韍蔥衡。此玄冕爵弁服之韠,尊祭服異其名耳。韍之言亦蔽也。縕,赤黃之間色,所謂韎也。衡,佩玉之衡也。幽,讀爲“黝”。黑謂之黝,青謂之蔥。《周禮》“公侯伯之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
○縕音溫。韍音弗。幽,讀爲黝,出注,幼糾反,黑也,下同。韎,莫拜反,又音妹。天子素帶,朱裏,終闢。謂大帶也。
[疏]“韠君”至“終闢”。
○正義曰:此一經總明韠韍上下尊卑之制,唯有“大夫大帶”一經廁在其間,已於“帶條”說訖。
○注“此玄”至“素韠”。
○正義曰:知“此玄端服之韠也”者,按《士冠禮》玄端、玄裳、黃裳、雜裳、爵韠,謂士玄端之韠。此雲“士爵韋”,故知是玄端之韠也。雲“天子、諸侯玄端朱裳”者,以韠從裳色。君既用朱,故知裳亦硃色也。然天子諸侯祭服,玄衣纁裳。知此朱韠非祭服韠者,若其祭服則君與大夫士無別,同是赤色,何得雲“大夫素,士爵韋”?且祭服之韠,大夫以上謂之韍,士爵弁謂之韎韐,不得稱韠也。雲“大夫素裳”者,大夫玄端,以素爲裳,故素韠也。此則大夫、士朝君之服。大夫既以素裳爲朝服,又以玄端服,禮窮則同故也。雲“唯士玄裳,黃裳,雜裳也”者,《士冠禮》謂玄端之裳也。士朝服則素裳,故鄭注《士冠禮》,朝服則玄端之衣,易其裳耳。雲“皮弁服皆素韠”者,按《士冠禮》“皮弁服素韠”。雲“皆”者,君與大夫、士皮弁皆然,故云“皆”也。
○注“目韠制”。
○正義曰:經雲“圜”,則下文“大夫前方後挫角”,則圜也。經雲“殺”,則下文“公侯前後方”,方則“殺”也。經雲“直”,則下文雲“天子直”。是“目韠制”也。
○注“殺四”至“五寸”。
○正義曰:以經雲“前後方”,是“殺四角”也。上下各去五寸,所去之處,以物補飾之使方,變於天子也。雲“所殺者去上下各五寸”者,按《雜記》雲“韠會去上五寸”,是上去五寸。又云“紕以爵韋,六寸”,不至下五寸,是去下五寸。鄭注《雜記》雲:“會,謂上領縫也。領之所用,蓋與紕同。”如鄭此言,即上去五寸是領也。以爵韋爲領,故云“領之所用”,“與紕同”。下雲“所去五寸,純以素”。故鄭注《雜記》雲:“純紕所不至者五寸。”然則上去五寸是領也,下去五寸是純也。若然,唯去上畔下畔,而云“殺四角”者,蓋四角之處別異之,使殊於餘邊也。其會之下,純之上,兩邊皆紕以爵韋,表裏各三寸。故《雜記》雲:“韠長三尺,下廣二尺,上廣一尺,會去上五寸。紕以爵韋六寸,不至下五寸,純以素,紃以五采。”韠制大略如此。但古制難知,不可委識,或據《禮圖》,天子韠制,形如要鼓也,以今參驗,不附人情。故今依附《記》文,參驗情事而爲此說,以俟後賢。
○注“圜其”至“爲後”。
○正義曰:以經雲“後挫角”,謂殺上角使圜,不令方也。
○注“正,直、方之間語也”。
○正義曰:正,謂不邪也。直而不邪謂之正,方而不邪亦謂之正,故云“正,直、方之間語”。
○注“頸五”至“革帶”。
○正義曰:雲“頸五寸亦謂廣”者,鄭恐上下長五寸,故云“亦謂廣”也。其上下及肩與革帶俱二寸也。雲“凡佩,系之革帶”者,以韠系於革帶,恐佩系於大帶,故云然。以大帶用組約,其物細小,不堪縣韠佩故也。
○注“此玄”至“不命”。
○正義曰:以上經雲“君朱,大夫素,士爵韋”,是玄端服之韠,故云“此玄冕爵弁服之韠”,言異於上也。此據有孤之國,以卿大夫雖三命再命,皆著玄冕。若無孤之國,則三命再命之卿大夫皆絺冕,不得唯玄冕也。爵弁,則士所服。雲“尊祭服,異其名耳”者,他服稱韠,祭服稱韍,是異其名。韍、韠皆言爲蔽,取蔽鄣之義也。知祭服稱韍者,按《易 困卦 九二》“朱紱方來,利用享祀”,是祭祀稱韍也。按《詩毛傳》,天子純朱,諸侯黃朱。黃硃色淺,則亦名赤韍也。則大夫赤韍,色又淺耳。有虞氏以前,直用皮爲之,后王漸加飾焉,故《明堂位》雲:“有虞氏服韍,夏后氏山,殷火,周龍章。”彼注云:“天子備焉,諸侯火而下,卿大夫山,士韎韐而已。”雲“縕,赤、黃之間色,所謂韎也”者,按此雲“一命,縕韍”,一命,謂公侯伯之士。《士冠禮》“爵弁韎韐”,此“縕韍”則當彼“韎韐”,故云“所謂韎也”。《毛詩》雲:“韎韐茅蒐染。”齊人謂“茅蒐”爲“韎韐”聲也。茅蒐,則蒨草也。以蒨染之,其色淺赤,則縕爲赤、黃之間色。若子、男大夫,但名“縕韍”,不得爲韎韐也,以其非士故耳。雲“黑謂之黝,青謂之蔥”者,《周禮 牧人》雲:“陰祀用黝牲。”又孫炎注《爾雅》雲:“黝青黑,蔥則青之異色。”三命則公之卿玄冕,侯伯之卿絺冕,皆赤韍蔥衡。
王后褘衣,夫人揄狄,褘讀如翬,揄讀如搖,翬、搖皆翟雉名也。刻繒而畫之,著於衣以爲飾,因以爲名也。後世作字異耳。夫人,三夫人,亦侯伯之夫人也。王者之後,夫人亦褘衣。
○褘音翬,許韋反,注及下同。揄音搖,羊消反。《爾雅》雲:“伊洛而南,素質五色,皆備成章曰翬。江淮而南,青質五色,皆備成章曰鷂。”鷂音搖。謂刻畫此雉形,以爲後夫人服也。翟,直歷反。著,直略反,又竹略反。三寸,長齊於帶,紳長制:士三尺,有司二尺有五寸。子游曰:“參分帶下,紳居二焉。”紳、韠、結三齊。三寸,謂約帶紐組之廣也。長齊於帶,與紳齊也。紳,帶之垂者也,言其屈而重也。《論語》曰:“子張書諸紳。”有司,府史之屬也。三分帶下而三尺,則帶高於中也。結,約餘也。此又亂脫在是,宜承“約用組”。結,或爲“衿”。
○紳音申,本亦作申,下同。重,直龍反。君命屈狄,再命褘衣,一命襢衣,士褖衣。君,女君也。屈,《周禮》作“闕”,謂刻繒爲翟,不畫也。此子、男之夫人,及其卿、大夫、士之妻命服也。褘,當爲“鞠”,字之誤也。禮,天子諸侯命其臣,後夫人亦命其妻以衣服,所謂“夫尊於朝,妻榮於室”也。子、男之卿再命,而妻鞠衣,則鞠衣、襢衣、褖衣者,諸侯之臣皆分爲三等,其妻以次受此服也。公之臣,孤爲上,卿、大夫次之,士次之。侯、伯、子、男之臣,卿爲上,大夫次之,士次之。褖,或作“稅”。
○屈音闕,注同。褘,依注音鞠,居六反,又曲六反。襢,張戰反。褖,吐亂反,注作稅,音同。唯世婦命於奠繭,其他則皆從男子。奠,猶獻也。凡世婦已下,蠶事畢獻繭,乃命之以其服。天子之後、夫人、九嬪,及諸侯之夫人,夫在其位,則妻得服其服矣。自“君命屈狄”至此,亦亂脫在是,宜承“夫人揄狄”。
[疏]“王后”至“男子”。
○正義曰:此一節論王后以下命婦之服,唯有“三寸,長齊於帶”一經,廁在其間。帶事前文已解訖,
○“王后褘衣”者,褘,讀如“翬”,謂畫翬於衣,六服之最尊也。
○“夫人揄狄”者,揄,讀如“搖”,狄,讀如“翟”,謂畫讀翟之雉於衣,謂三夫人及侯伯夫人也。
○“君命屈狄”者,君,謂女君,子男之妻也。被後所命,故云“君命屈狄”者。屈,闕也。狄,亦翟也。直刻雉形,闕其採畫,故云“闕翟”也。
○“再命褘衣”者,再命,謂子男之卿。褘,當爲“鞠”,謂子、男卿妻服鞠衣也。
○“一命襢衣”者,襢,展也。子、男、大夫一命,其妻服展衣也。
○“士褖衣”者,謂子、男之士不命,其妻服褖衣。鄭注《士喪禮》,褖之言緣,黑衣裳,以赤緣之。
○“唯世婦命於奠繭”者,世婦,謂天子二十七世婦以下也。奠,獻也。獻繭,謂世婦及命婦入助蠶畢獻繭也。凡夫尊於朝,妻貴於室,皆得各服其命服。今唯世婦及卿大夫之妻並卑,雖已被命,猶不得即服命服,必又須經入助蠶,蠶畢獻繭,繭多功大,更須君親命之著服,乃得服耳,故云“命於奠繭”。
○“其他則皆從男子”者,其他,謂後、夫人、九嬪及五等諸侯之妻也。其夫得命,則其妻得著命服,不須奠繭之命,故云“皆從男子”。
○注“褘讀”至“褘衣”。
○正義曰:按鄭注《內司服》引《爾雅 釋鳥》:“伊雒而南,素質五色,皆備成章曰翬。江淮而南,青質五色,皆備成章曰搖。”鄭又云:“王后之服刻繒爲之形而採畫之,綴於衣以爲文章。褘衣,畫翬者。榆翟,畫搖者。闕翟,刻而不畫。從王祭先王則服褘衣,祭先公則服榆翟,祭羣小祀則服闕翟。鞠衣,黃桑服也。色如鞠塵,服之以告桑。展衣,以禮見王及賓客。褖衣,御於王之服。闕翟赤,搖翟青,褖衣玄,鞠衣黃,展衣白,褖衣黑。”又《鄭志》雲:“三狄首服副,副,覆也,所以覆首爲之飾。其遺象,若今步繇矣。鞠衣首服編編,列發爲之。其遺象,若今假紒矣。展衣,褖衣,首服以次第髮長短爲之,所謂髲髢。若燕居之時,則亦褖衣驪笄總而已。”其六服皆以素紗爲裏,故《內司服》“陳六服”之下雲“素紗”,鄭注云:“六服皆袍,制以白縳爲裏。”雲“夫人,三夫人,亦侯伯之夫人也”者,以經雲“王后褘衣”,則雲“夫人榆狄”,其文相次,故以夫人爲三夫人。但三夫人與三公同對王爲屈,三公執璧與子男同,則三夫人亦當與子男夫人同,故鄭注《司服》疑而不定,雲“三夫人,其闕狄以下乎”,爲兩解之也。雲“王者之後,夫人亦褘衣”者,以《禮記》每雲“君袞冕”、“夫人副褘”。王者之後,自行正朔,與天子同,故祭其先王,服上服也。若祭先公則降焉。魯祭文王、周公,其夫人亦褘衣,故《明堂位》雲“君袞冕立於阼,夫人副褘立於房中”是也。
○注云“君女”至“作稅”。
○正義曰:以禮,君命其夫,後命其婦,則子男之妻不得受天子之命,故以爲君謂女君。是子男之妻,受後之命,或可。女君,謂後也,命子男妻,故云“君命”。雲“此子、男之夫人,及其卿、大夫、士之妻命服也”者,以《典命》雲:“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此雲“再命褘衣,一命襢衣,士褖衣”,又承“闕狄”下,正與子男同,故知據“子、男夫人及卿、大夫、士之妻”也。褘衣是王后之服,故疑當爲鞠衣。雲“子、男之卿再命,而妻鞠衣,則鞠衣、襢衣、褖衣者,諸侯之臣,皆分爲三等,其妻以次受此服也”者,鄭爲此言,欲明諸侯臣之妻,唯有三等之服。雲“公之臣,孤爲上,卿、大夫次之,士次之”者,以《司服》雲孤“絺冕而下”,卿大夫“玄冕而下”,士“皮弁而下”。此謂上公臣爲三等。雲“侯、伯、子、男之臣,卿爲上,大夫次之,士次之”者,以此經“再命鞠衣,一命襢衣,士褖衣”,士與大夫不同。又《典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尚分爲三等。侯、伯之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是亦三等,可知鄭云然也。
○注“奠猶”至“榆狄”。
○正義曰:凡獻物必先奠於地,故云“奠,猶獻也”。雲“凡世婦以下,蠶事畢獻繭,乃命之”者,三夫人九嬪,其位既尊,不須獻繭,自然得命也。世婦以下位卑,因獻繭,乃得命,言以下則女御亦然。經唯雲“世婦”,舉其貴者。
凡侍於君,紳垂,足如履齊,頤霤,垂拱,視下而聽上,視帶以及袷,聽鄉任左。紳垂,則磬折也。齊,裳下緝也。袷,交領也。
○齊音諮,本又作齋,注同。頤,以支反。霤,力救反。袷,居業反。鄉,許亮反。折,之列反,又市列反,篇末放此。緝,七入反。凡君召以三節,二節以走,一節以趨。節,所以明信,輔君命也。使使召臣,急則持二,緩則持一。《周禮》曰“鎮圭以徵守”,其餘未聞也。今漢使者擁節。
○使使,上音史,下色吏反。鎮,珍刃反,徐音珍。守,手又反。漢使,色吏反。在官不俟屨,在外不俟車。趨君命也。必有執隨授之者,官謂朝廷治事處也。
○處,昌慮反。
[疏]“凡侍”至“俟車”。
○正義曰:此一節論人臣侍君及被君召之儀。
○“凡侍於君”者,謂臣侍君法也。凡者,臣無貴賤皆然也。
○“紳垂”者,紳,大帶也。身直則帶倚,磬倚則帶垂。“足如履齊”者,齊,裳下緝也。身折則裳前下緝委地,故行則足恆如踐履裳下也。“頤霤”者,霤,屋檐。身俯,故頭臨前,垂頤如屋霤。
○“垂拱”者,拱,沓手也。身俯則宜手沓而下垂也。
○“視下而聽上”者,視高則敖,故下矚也。聽上,謂聽尊者語宜諦聽,故仰頭而面鄉上以聽之也。
○“視帶以及袷”者,視尊者之處也。袷,交領也。視君之法,下不過帶,高不過袷,故《曲禮》雲“凡視上於面則敖,下於帶則憂”是也。
○“聽鄉任左”者,此解“聽上”也。庾雲:“‘聽上’及‘聽鄉任左’,皆備君教使也。”鄭注《少儀》曰:“立者尊右,則坐者尊左也。”侍君之時君坐,故侍者在右。是以“聽鄉”皆以左爲任也。此謂臣以左耳近君,故云“任左”。
○“凡君召以三節,二節以走,一節以趨”者,節者,以玉爲之,所以明信,輔於君命者,也。君使使召臣有二節時,有一節時,故合雲“三”也。隨事緩急,急則二節,臣故“走”也。緩則一節,臣故“趨”也。庾氏雲:“君召以三節者,謂君召臣急,則以二節,緩則以一節。急、緩不出於三耳,不謂節盡於三也。”“在官不俟屨,在外不俟車”者,急趨君召也。官,謂朝廷治事處也。外,謂其室及官府也。在官近,不須車,故言“屨”。在外遠,故云“車”。
○注“《周禮》”至“擁節”。
○正義曰:此《周禮 典瑞》文。引之者,證君召臣之節,謂徵召守國諸侯,以鎮圭召之。雲“其餘未聞”者,謂召諸侯之外,別召餘臣未聞。雲“今漢使擁節”者,擁,持也。漢時使人召臣,持節召之也。
士於大夫,不敢拜迎,而拜送。禮不敵,始來拜,則士闢也。
○闢音避,下“亦闢”、“闢先”、“闢德”皆同。士於尊者先拜,進面,答之拜則走。士往見卿大夫,卿大夫出迎,答拜亦闢也。
[疏]“士於”至“則走”。
○正義曰:此一節明士於尊者之法。“士於大夫,不敢拜迎”者,此謂大夫詣士,禮既不敵,故士不敢迎而先拜,大夫雖拜,士則闢之。
○“而拜送”者,按《儀禮 鄉射》、《鄉飲酒》、《公食》、《聘禮》,但是主人送賓者,皆主人再拜,賓不答拜。鄭注云:“不答拜者,禮有終故也。”“士於尊者先拜”者,謂士往詣卿大夫,即先於門外拜之也。
○“進面”,士先於外拜,拜竟乃進面,親相見也。
○“答之拜則走”者,若大夫出迎而答拜於士,則士走闢之也。
士於君所言大夫,沒矣,則稱諡若字,名士。與大夫言,名士,字大夫。君所,大夫存亦名。
[疏]“士於”至“大夫”。
○正義曰:此一節論士於君及大夫之所言羣臣之法。
○“士於君所言大夫”者,謂士在君前,與君言論及於大夫也。
○“沒矣,則稱諡若字”者,君前臣名,若彼大夫生則士呼其名;若彼大夫已死沒,而士於君前言,則稱彼諡;無諡則稱字:不呼其名,敬貴故也。
○“名士”者,士賤,雖已死,而此生士與君言,猶呼死士名也。
○“與大夫言,名士,字大夫”者,謂士與大夫言次論及他生大夫、士之法也。士賤,故呼之名,大夫貴,故呼之字也。若大夫、士卒,則字士、諡大夫。
於大夫所,有公諱,無私諱。公諱,若言語所闢先君之名。凡祭不諱,廟中不諱,謂祝嘏之辭中,有先君之名者也。凡祭,祭羣神。廟中上不諱下。
○嘏,古雅反。教學、臨文不諱。爲惑未知者。
○爲,於僞反,下“爲幼”、“爲起事”同。
[疏]“於大”至“不諱”。
○正義曰:此一節論諱與不諱之法。
○“有公諱無私諱”者,謂士及大夫言,但諱君家,不自私諱父母也。崔氏雲:“謂伯叔之諱耳。若至親則不得言。”庾雲:“謂士與大夫言,有音字同己祖禰名字,皆不得諱,闢敬大夫,故不重敬。”“凡祭不諱,廟中不諱”者,謂祝嘏之辭,中有先君名者也。凡祭,祭羣神也,謂社稷、山川百神也。祝嘏辭中有先君之名,不諱之也。“廟中上不諱下”,若有事於祖,則不諱父也。有事於父則諱祖。
○“教學臨文不諱”者,教學,爲師長也。教人若諱,疑誤後生也。臨文,謂簡牒及讀法律之事也,若諱則失於事正也。
古之君子必佩玉,比德焉。君子,士已上。右徵、角,左宮、月,玉聲所中也。徵、角在右,事也,民也,可以勞。宮,羽在左,君也,物也,宜逸。
○徵,張裏反,注同。中,丁仲反,下文同。趨以《採齊》,路門外之樂節也。門外謂之趍。齊,當爲“楚薺”之薺。
○趍,七須反,本又作“趣”。齊,依注作“薺”,疾私反。《採薺》,《詩》篇名。行以《肆夏》,登堂之樂節。周還中規。
○反行也,宜圜。
○還音旋,本亦作“旋”,下同。圜音圓,折還中矩,曲行也,宜方。
○折,之設反。進則揖之,退則揚之,然後玉鏘鳴也。揖之,謂小俛,見於前也。揚之,謂小仰,見於後也。鏘,聲貌。
○鏘,七羊反。見,賢遍反,下同。故君子在車則聞鸞、和之聲,行則鳴佩玉,是以非闢之心無自入也。鸞在衡,和在式。自,由也。
○闢,本又作“僻”,匹亦反,又婢亦反,徐芳益反。
○君在不佩玉,左結佩,右設佩。謂世子也。出所處而君在焉,則去德佩而設事佩,闢德而示即事也。結其左者,若於事有未能也。結者,結其綬不使鳴也。居則設佩,謂所處而君不在焉。朝則結佩。朝於君亦結左。齊則綪結佩,而爵韠。綪,屈也。結又屈之,思神靈,不在事也。爵韠者,齊服玄端。
○齊,側皆反,注同。綪,側耕反。凡帶必有佩玉,唯喪否。喪主於哀,去飾也。凡,謂天子以至士。佩玉有衝牙,居中央以前後觸也。
○衝,昌容反。君子無故玉不去身,君子於玉比德焉。故,謂喪與災眚。
○災音災。眚,色耿反。天子佩白玉而純組綬,公侯佩山玄玉而朱組綬,大夫佩水蒼玉而純組綬,世子佩瑜玉而綦組綬,士佩瓀玟而縕組綬。玉有山玄、水蒼者,視之文色所似也。綬者,所以貫佩玉,相承受者也。純,當爲“緇”。古文“緇”字或作絲旁才。綦,文雜色也。縕,赤黃。
○綬音受。純,讀爲緇,側其反。瑜,羊朱反。綦音其。瓀,而兗反,徐又作萩,同。玟,武巾反,字又作“<石攵>”,同。縕音溫。孔子佩象環五寸而綦組綬。謙不比德,亦不事也。象,有文理者也。環,取可循而無窮。
[疏]“古之”至“中矩”。
○正義曰:此一節廣明佩玉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比德”至“已上”。
○正義曰:按《詩 秦風》雲:“言念君子,溫其如玉。”是玉以“比德”。按《聘義》雲:“溫潤而澤,仁也。縝密以慄,知也。廉而不劌,義也。垂之如隊,禮也。”“孚筠旁達,信也。”是玉以比德也。按下文雲“天子佩白玉”,下至“士佩瓀玟”,士是君子含士以上也。
○注“玉聲”至“宜逸”。
○正義曰:“玉聲所中也”者,謂所佩之玉,中此徵、角、宮、羽之聲。雲“事也,民也,可以勞”者,按《樂記》:“角爲民,徵爲事。”右廂是動作之方,而佩徵、角。事則須作而成,民則供上役使,故可勞而在右也。雲“君也,物也,宜逸”者,按《樂記》雲:“宮爲君,羽爲物。”今宮、羽在左,是無事之方。君宜靜而無爲,物宜積聚,故在於左,所以“逸”也。
○注“路門”至“之薺”。
○正義曰:路寢門外至應門謂之“趨”,於此趨時,歌《採齊》爲節。雲“齊,當爲‘楚薺’之薺”者,按《詩 小雅》有《楚茨》之篇,此作“齊”字,故讀爲《楚茨》之“茨”,音同耳,其義則異。
○注“登堂之樂節”。
○正義曰:路寢門內至堂,謂之“行”,於行之時則歌《肆夏》之樂。按《爾雅 釋宮》雲:“室中謂之時,堂上謂之行,堂下謂之步門,外謂之趨,中庭謂之走,大路謂之奔。”此對文耳。若總而言之,門內謂之行,門外謂之趨。鄭注《樂師》雲:“行,謂於大寢之中。趨,謂於朝廷。”然則王出,既服至堂而《肆夏》作,出路門而《採薺》作。其反,入至於應門、路門亦如之。此謂步迎賓客。王如有車出之事,登車於大寢西階之前,反降於阼階之前,《尚書傳》曰“天子將出,撞黃鐘之鐘,右五鍾皆應,入則撞蕤賓之鐘,左五鍾皆應”是也。
○注“反行也,宜圜”。
○正義曰:反行謂到行,反而行,假令從北向南,或從南向北。
○注“曲行也,宜方”。
○正義曰:曲行,謂屈曲而行,假令從北向南行,曲折而東向西向也。
○“進則”至“鳴也”。
○揖,俯也。若行前進,則身恆小俯俛也。
○“退則揚之”者,揚,仰也。卻退遷行則身微仰也。
○“然後玉鏘鳴也”者,若進俯退仰,則然後佩離身而直行搖動,佩自擊,所以玉聲得鏘鏘而鳴也。
○注“揖之”至“後也”。
○正義曰:“見於前”者,謂佩鄉前垂而見之。“見於後”者,謂佩鄉後垂而見也。
○“是以非闢之心,無自入也”,謂君子恆聞鸞和佩玉之正聲。自,由也。是以非類邪辟之心,無由入於身也。
○注“鸞在衡,和在式”。
○正義曰:“鸞在衡,和在式”,《韓詩外傳》文也。若鄭康成之意,此謂平常所乘之車也。若田獵之車,則鸞在馬鑣也。故注《秦詩》雲:“置鸞於鑣,異於乘車。”鄭於《秦詩》既巳明言,故於《毛詩傳》雲“在軾曰和,在鑣曰鸞”,鄭不復易毛也。又於《商頌》箋雲“鸞在鑣”,同毛氏之說,亦不復具言,以《秦詩》箋已明言故也。
○“君在”至“設佩”。
○謂世子出所處而與君同在一處,則不敢佩玉。玉以表德,去之示己無德也。
○“左結佩”者,佩亦玉佩。既不佩玉,而結左佩也。鄭雲“結者,結其綬不使鳴也”。賀雲:“事佩綬且不鳴,今雲‘結綬使不鳴’,則猶在佩玉也。”
○“右設佩”者,結左邊玉佩而設右邊事佩。事佩,是木燧大觿之屬。
○注“謂世”至“鳴也”。
○正義曰:知“謂世子也”者,以臣之對君,則恆佩玉,故下雲:“君子無故玉不去身。”前文雲:“然後玉鏘鳴也。”是臣之去朝君,備儀盡飾,當佩玉。今雲“君在不佩玉”,故知非臣,下雲“世子佩瑜玉”,是以知世子也。雲“出所處而君在焉”者,以下文“朝則結佩”,謂朝時,明此君在,非朝處也。雲“去德佩”者,謂結玉佩不使鳴,非謂全去也。雲“而設事佩”者,大觿木燧之屬也。雲“闢德而示即事也”者,以闢德不敢當,故“去德佩”而示有勞役之事,以奉於上,故設事佩也。自朝則結佩,朝結佩及設佩,亦皆謂世子。
○“齊則綪結佩”,此謂總包凡應佩玉之人,非唯世子綪結佩。綪,屈也。謂結其綬,而又屈上之也。
○“而爵韠”者,謂士玄端,齊故爵韋爲韠也。而熊氏、皇氏並謂諸侯以下皆以玄端,齊而以爵韋爲韠,同士禮,以其齊,故不用朱韠素韠也。義或然也。
○“佩玉有衝牙”,凡佩玉必上系於衝,下垂三道,穿以蠙珠,下端前後以縣於璜,中央下端縣以衝牙,動則衝牙前後觸璜而爲聲。所觸之玉,其形似牙,故曰“衝牙”。皇氏謂衝居中央,牙是外畔兩邊之璜,以衝、牙爲二物。若如皇氏說,鄭何得雲牙“居中央以爲前後觸也”。
○注“玉有”至“赤黃”。
○正義曰:“玉有山玄、水蒼者,視之文色所似也”者,玉色似山之玄而雜有文,似水之蒼而雜有文,故云“文色所似”。但尊者玉色純,公侯以下,玉色漸雜,而世子及士唯論玉質,不明玉色,則玉色不定也。瑜是玉之美者,故世子佩之。承上天子、諸侯,則世子,天子、諸侯之子也。然諸侯之世子雖佩瑜玉,亦應降殺天子世子也。瓀玟,石次玉者,賤,故士佩之。雲“純,當爲緇”者,以經雲玄組、朱組皆是色,則純亦是色也,故讀“純”爲“緇”。鄭讀純爲緇,其例有異。若經文絲帛義分明而色不見者,即讀純爲緇。《媒氏》雲“純帛不過伍兩”,以有“帛”字,故“純”爲“緇”。《祭統》雲“後夫人蠶事以供純服”,以其供蠶絲義分明,故讀“純”爲“緇”。《論語》雲:“麻冕,禮也,今也純,儉。”稱古用麻,今用純,則絲可知也。以色不見,故讀“純”爲“緇”。若色見而絲不見,則不破純字,以義爲絲,《昏禮》“女次純衣”,注云“純衣,絲衣”,如此之類是也。雲“綦,文雜色也”者,《顧命》“四人綦弁”,雲“綦,青黑色”。《鄭風》“縞衣綦巾”,注云“綦,蒼艾色”,是綦爲雜色。又《說文》雲:“綦,蒼艾色。”是雜色也。
○“孔子佩象環五寸而綦組綬”。
○孔子以象牙爲環,廣五寸,以綦組爲綬也。所以然者,失魯司寇,故謙不復佩德佩及事佩,示己無德、事也。“佩象環”者,象牙有文理,言己有文章也。而爲環者,示己文教所循環無窮也。五寸,法五行也。言文教成人,如五行成物也。
童子之節也,緇布衣,錦緣,錦紳並紐,錦束髮,皆朱錦也。童子,未冠之稱也。《冠禮》曰“將冠者采衣紒”也。
○並紐,必正反,下女丑反。冠,古亂反,下並同。稱,尺證反。紒音計。肆束及帶,勤者有事則收之,走則擁之。肆,讀爲“肄”。肆,餘也。餘束,約紐之餘組也。勤,謂執勞辱之事也。此亦亂脫在是,宜承“無箴功”。
○肆音肄,以四反。童子不裘不帛,不屨絇,無緦服,聽事不麻。無事則立主人之北,南面。見先生,從人而入。皆爲幼少,不備禮也。雖不服緦,猶免,深衣無麻,往給事也。裘、帛溫,傷壯氣也。絇,屨頭飾也。
○絇,其俱反。見,賢遍反。少,詩照反,下“少儀”同。免音問。
[疏]“童子”至“而入”。
○正義曰:此一節論童子之儀,唯有“肆束及帶”一經,鄭雲“爛脫”廁在其間,宜承上“無箴功”之下。今先釋之,後論“童子”之事。
○“肆束及帶”者,“肆,餘也”。謂約束帶之餘組及帶之垂者。若身充勤勞之事,當有事之時,則收斂之,爲其事之切迫,身須趍走,則擁抱之。收,謂斂持在手。擁,謂抱之於懷也。
○“童子之節也”者,謂童稚之子未成人之禮節。
○“緇布衣”者,謂用緇布爲衣,尚質故也。
○“錦緣,錦紳並紐”者,謂用錦爲緇布衣之緣,又用錦爲紳帶,並絇帶之紐,皆用錦也。
○“錦束髮”者,以錦爲總而束髮也。
○“皆朱錦也”者,言童子所用之錦,皆用硃色之錦。童子尚華,示將成人有文德,故皆用錦,示一文一質之義也。
○“童子不裘不帛”者,爲大溫,傷壯氣也。
○“不屨絇”者,絇,屨之飾也。未成人不盡飾爲節也。
○“無緦服”者,童子唯當室,與族人爲禮,有恩相接之義,故遂服本服之緦耳。若不當室,則情不能至緦,故不服也。
○“聽事不麻”者,鄭注云:“雖不服緦,猶免,深衣無麻,往給事也。”然鄭意是言童子雖不緦,猶著免,深衣無絰,以往給事緦喪使役也。王雲聽事不麻也,庾謂此雲“無麻”,謂不當室也。按《問喪》及鄭注之意,皆以童子不當室,則無免。而此注云“猶免”者,崔氏、熊氏並雲:“不當室而免者,謂未成服而來也。《問喪》雲‘不當室不免’者,謂據成服之後也。”
○“無事則立主人之北,南面”者,主人,喪主也。此童子來聽使,若有事則使之。若無事時在旁,謂在主人之北,南面而立。
○“見先生從人而入”者,先生,師也。童子不能獨爲禮,若往見師,則隨成人而入也。
○注“雖不服緦,猶免,深衣”。
○正義曰:知“猶免,深衣”者,以經但云“無緦服”,是但不著緦服耳,猶同初著深衣也。知“免”者,以《問喪》雲:免者,不冠者之服。故知未成服童子,雖不當室,猶著免也。
侍食於先生、異爵者,後祭先飯。謙也。
○飯,扶晚反。客祭,主人辭曰:“不足祭也。”祭者,盛主人之饌也。客飧,主人辭以“疏”。飧者,美主人之食也。“疏”之言粗也。
○飧音孫,注及下同。主人自置其醬,則客自徹之。敬主人也。徹,奠千序端。一室之人,非賓客,一人徹。同事合居者也。賓客則各徹其饌也。壹食之人,一人徹。壹,猶聚也,爲赴事聚食也。凡燕食,婦人不徹。婦人質,不備禮。
[疏]“侍食”至“不徹”。
○正義曰:此一節論侍食及徹饌之節。“侍食於先生”及“異爵”者,此謂凡成人禮,異爵,謂尊於己也。
○“後祭先飯”者,此饌不爲己,故“後祭”而“先飯”者,示爲尊者嘗食也。
○“客祭”者,盛主人之饌具,故祭之。“主人辭曰不足祭也”者,凡主人於客,悉皆然也。祭,是盛主人之饌也。故主人致辭雲:疏食不足備禮也。
○“客飧”者,若食竟作三飯飧也。“主人辭以疏”者,疏,粗也。飧,是巳食飽。飽,猶食美。故主人見客飧而致辭雲,粗食傷客,不足致飽,若欲使更食然也。
○“主人自置其醬,則客自徹之”者,主人敬客,則自置其醬,則客宜報敬,故“自徹之”。《曲禮》曰“主人親饋”是也。“一室之人,非賓客,一人徹”者,謂同事而合居一室,若賓客則各徹其饌,今合居既無的賓主,故必少者一人徹饌也。
○“壹食之人,一人徹”者,壹,猶聚也。謂暫爲赴事,壹聚共食。共食竟則亦不人人徹,亦推一人徹也。
○“凡燕食,婦人不徹”者,婦人質,不備禮也。緣男子有徹義,故明婦人禮也。
食棗、桃、李,弗致於核。恭也。
○核,行隔反。瓜祭上環,食中,棄所操。上環,頭忖也。
○操,七刀反。忖,本又作刌,寸本反,徐子本反。凡食果實者,後君子,陰陽所成,非人事也。
○後,胡豆反。火孰者,先君子。備火齊不得也。
○先,悉薦反。齊,才細反。有慶,非君賜不賀。唯君賜爲榮也。有憂者。此下絕亡,非其句也。勤者有事則收之,走則擁之。此補脫重。
○脫音奪。重,直用反,又直龍反。
[疏]“食棗”至“擁之”。
○正義曰:此一節明食果實及“非君賜不賀”之事,謂其懷核不置於地也。
○“瓜祭上環”者,食瓜亦祭先也。環者,橫斷形如環也。斷,則有上下環也。上環是疐間,下環是脫華處也。祭時取上環祭之也。
○“食中”者,用上環將祭而食中也。
○“棄所操”者,操謂手所持者,棄之不食。忖切,謂切瓜頭切去疐。此庶人法也。
○“凡食果實者,後君子”者,果實是陰陽所成,非關人事,故不得先嚐也。
○“火孰者,先君子”者,人孰和調,是人之所爲,恐和齊不備,故先於君子而嘗之。
○“有慶,非君賜不賀”者,有慶,謂或宗族、親戚燕飲聚會,雖吉不相賀,不足爲榮故也。唯受君之賜爲榮,故相拜賀,故云“非君賜不賀”也。
孔子食於季氏,不辭,不食肉而飧。以其待己及饌非禮也。
[疏]“孔子”至“而飧”。
○正義曰:凡客將食興辭,而孔子“不辭”者,必是季氏進食不合禮也。
○“不食肉而飧”者,凡禮食,先食胾,次食殽,乃至肩。至肩則飽,乃飧。孔子在季氏家食,不食肉而仍爲飧者,是季氏饌失禮故也。
君賜車馬,乘以拜。賜衣服,服以拜。敬君惠也。賜,君未有命,弗敢即乘、服也。謂卿大夫受賜於天子者,歸必致於其君,君有命乃服之。君賜,稽首,據掌,致諸地。致首於地。據掌,以左手覆按右手也。
○覆,芳服反。酒肉之賜弗再拜。輕也。受重賜者,拜受,又拜於其室也。凡賜,君子與小人不同日。慎於尊卑。
○慎,一本作順。
[疏]“君賜”至“同日”。
○正義曰:此一節論受君賜之法。
○“君賜車馬,乘以拜。賜衣服,服以拜”者,謂受君賜,賜至則拜。至明日更乘、服所賜,往至君所又拜,敬重君恩故也。
○“賜,若未有命,弗敢即乘、服也”者,此使臣雖受賜於王,不敢即乘、服,當歸國獻其君,君命與之,則臣乃乘、服耳。若君未有命,即不敢乘、服也。
○“君賜”者,明受君賜拜謝之法也。
○“稽首”者,頭至地也。“據掌”者,據,按也,謂卻右手而覆左手,按於右手之上也。“致諸地”者,致,至也。謂頭及手俱至地,左手按於右手之上至地也。
○“酒肉之賜,弗再拜”者,亦謂君賜也。再,猶重也。酒肉輕,但初賜至時則拜,至明日不重往拜也。
○“凡賜,君子與小人不同日”者,“凡”,於君子、小人也。“不同日”者,慎尊卑之雜也。
凡獻於君,大夫使宰,士親,皆再拜稽首送之。敬也。膳於君,有葷、桃、茢,於大夫去茢,於士去葷,皆造於膳宰。膳,美食也。葷、桃、茢,闢兇邪也。大夫用葷、桃,士桃而巳。葷,姜及辛菜也。茢,菼帚也。“造於膳宰”,既致命而授之。葷,或作“焄”。
○葷,許雲反,注“焄”同。茢音列,又音例。去,起呂反,下同。造,七報反,注同。闢,必亦反。邪,似嗟反。菼,吐敢反,郭璞雲:“烏蓲也,取其苗爲帚。”帚,本或作箒,之手反。大夫不親拜,爲君之答己也。不敢變動至尊。
○爲,於僞反,下注“爲其”同。
[疏]“凡獻”至“己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臣獻君之物,及致膳於尊者之義。
○“凡獻於君”者,“凡”,於大夫、士也。謂大夫、士有食,獻君法也。
○“大夫使宰”者,大夫尊,恐君拜已之獻,故不自往,而使已膳宰往獻也。
○“士親”者,以士賤,不嫌君拜,故身自親送也。
○“皆再拜稽首送之”者,雖大夫使人,初於家亦自拜送。而宰將命,及士自送,至於君門付小臣之時,宰及士皆再拜而送之也。
○“膳於君有葷桃茢”者,美食曰膳。謂天子、諸侯之臣,獻孰食於君法也。恐邪氣干犯,故用闢兇邪之物覆之。葷,謂姜之屬也。桃,桃枝也。茢,菼帚也。
○“於大夫去茢”者,謂大夫之臣,以食獻大夫,降於正君,除去茢,餘有葷與桃也。
○“於士去葷”者,謂士之臣吏,以食獻士也,又去葷,唯餘桃耳。
○“皆造於膳宰”者,皆,皆於君大夫士也。造,至也。膳宰,主飲食官也。獻孰食者,操醬齊以致命,致命竟而以所獻之食,悉付主人之食官也。
○“大夫不親拜,爲君之答已也”者,解大夫所以不自獻義也。自獻,則屈動君拜答已也,故不親也。
大夫拜賜而退,士待諾而退,又拜,弗答拜。小臣受大夫之拜,復以入告,大夫拜,便辟也。
○復,扶又反,下“不復”同。闢音避,下“闢尊者”同。大夫親賜士,士拜受,又拜於其室。衣服弗服以拜。異於君惠也。拜受,又就拜於其家,是所謂“再拜”也。敵者不在,拜於其室。謂來賜時不見也,見則不復往也。
○敵,本又作適,音狄。凡於尊者有獻,而弗敢以聞。此謂獻辭也。《少儀》曰:“君將適他,臣若致金玉貨貝於君,則曰:‘致馬資於有司。’”是其類也。士於大夫不承賀。下大夫於上大夫承賀。承,受也。士有慶事,不聽大夫親來賀已,不敢變動尊也。
○聽,天丁反。親在,行禮於人稱父。人或賜之,則稱父拜之。事統於尊。
[疏]“大夫”至“拜之”。
○正義曰:此一節明尊卑受賜拜謝之禮。各隨文解之。
○“大夫拜賜而退”者,大夫往拜,至於門外,告君之小臣,小臣受其辭,入以白君,小臣亦入,大夫乃拜之。拜竟則退,不待白報,恐君召進答已故也。“士待諾而退”者,君不拜士,士故於外拜,拜竟,又待小臣傳君之報諾,出以退。
○“又拜”者,小臣傳君諾出,則士又拜君之諾報也。
○“弗答拜”者,謂君不答士拜也。
○“大夫親賜士,士拜受,又拜於其室”者,初亦即拜受,又往彼家拜也。
○“衣服弗服以拜”者,得君賜服,服以拜,大夫輕,故不服其所賜而往拜之也。
○注“拜受”至“拜也”。
○正義曰:“所謂再拜也”者,前雲“酒肉之賜弗再拜”,此非酒肉賜,故“再拜也”。
○“敵者不在,拜於其室”。
○其室,獻者之家也。敵者相獻,若當時主人在,則主人拜受,不復往彼家拜也。若獻時主人不在,所留物置家,主人還,必往彼家拜謝獻也。若朋友,則《論語》雲:“朋友之饋,非祭肉不拜也。”
○“凡於尊者有獻,而弗敢以聞”者,凡,謂賤者也,謂臣有獻於君,士有獻於大夫也。“不敢以聞”者,謂有物以獻尊者,其辭不敢雲“獻聞於尊者”,但當雲“致馬資於有司”,及“贈從者”之屬也。
○注“此謂”至“類也”。
○正義曰:引《少儀》者,證“不敢聞”也。他,他國也。君或朝天子,或往朝諸侯,若臣有金玉貨貝物獻君,當但云“致馬資於有司”,不敢言獻君也。言君尊恆足,應無所乏故也。
○“士於大夫不承賀”者,承,受也。“不受賀”者,謂士有慶事,不聽大夫親來賀已,不敢變動尊者故也。
○“下大夫於上大夫承賀”者,尊相近,故受也。
禮不盛,服不充。禮盛者服充,大事不崇曲敬。故大裘不裼,乘路車不式。謂祭天也。《周禮》,王祀昊天上帝,則服大裘而冕,乘玉路。或曰“乘兵車不式”。
[疏]“禮不”至“不式”。
○正義曰:此一節明禮盛者不崇小敬。
○“禮不盛,服不充”者,充,猶襲也。服襲是充美於內,唯盛禮乃然也。故聘及執玉龜皆襲,是爲盛禮故也。“故大裘不裼”者,證禮盛服充時也。郊禮盛,服大裘,則無別衣裼之,是不見美也。
○“乘路車不式”者,路車,謂玉路,郊天車也。不式,謂乘車從門閭過不式,亦是禮盛不爲曲敬之例也。
父命呼,唯而不諾,手執業則投之,食在口則吐之,走而不趨。至敬。
○唯,於癸反,徐以水反。親老,出不易方,復不過時不可以憂父母也。易方,爲其不信已所處也。復,反也。親瘠,色容不盛,此孝子之疏節也。言非至孝也。瘠,病也。王季有疾,文王色憂,行不能正履。
○瘠,才細反。父沒而不能讀父之書,手澤存焉爾。母沒而杯圈不能飲焉,口澤之氣存焉爾。孝子見親之器物,哀惻不忍用也。圈,屈木所爲,謂卮、匜之屬。
○圈,起權反,注同。卮音支。匜,以支反。
[疏]“父命”至“焉爾”。
○正義曰:此一節明子事親之禮。
○“父命呼”者,父召子也。命,謂遣人呼,非謂自喚也,亦云爲父命所呼也。
○“唯而不諾”者,應之以“唯”,而不稱“諾”,“唯”恭於“諾”也。“手執業則投之,食在口則吐之”者,急趍父命,故投業、吐食也。
○“走而不趍”者,趍,疾趍也。但急走往而不暇疾趍也。
○“親老,出不易方”者,方,常也。若啓往甲,則不得往乙也。若覓不見,則老人易憂愁也。
○“復不過時”者,復,還也。假旦啓雲日中還,不得過中。謂若屢易方,親忽須見之,則不復信己得往常處也。此雲老者。若親未老,子出,或苟有礙,則亦許易方、過期也。而《論語》雲“父母在,不遠遊,遊必有方”,亦當謂老者耳。
○“親瘠”者,瘠,病也。謂父母病也。
○“色容不盛”者,謂親之病,孝子當憂愁危懼,行不能正履也。今親病唯色容不充盛而已,不能憔悴憂愁危懼,此乃是孝子疏簡之節,言孝心不篤也。
○“父沒而不能讀父之書,手澤存焉爾”者,此孝子之情,父沒之後,而不忍讀父之書,謂其書有父平生所持手之潤澤存在焉,故不忍讀也。
○“母沒而杯圈不能飲焉,口澤之氣存焉爾”者,言孝子母沒之後,母之杯圈,不忍用之飲焉,謂母平生口飲潤澤之氣存在焉,故不忍用之,經雲“不能”者,謂不能忍爲此事。書是男子之所有,故父言“書”。杯圈是婦人所用,故母言“杯圈”也。
君入門,介拂闑,大夫中棖與闑之間,士介拂棖。此謂兩君相見也。棖,門楔也。君入必中門,上介夾闑,大夫介、士介雁行於後,示不相沿也。君若迎聘客,擯者亦然。
○介音界,下及注同。闑,魚列反,門橛也。棖,直衡反,門楔也,謂兩旁木。楔,徐古八,反皇先結反。行,戶剛反。沿,悅宣反。
○賓入不中門,不履閾,闢尊者所從也。此謂聘客也。閾,門限。
○閾音域,又況域反。公事白闑西,聘、享也。私事自闑東。覿、面也。
[疏]“君入”至“闑東”。
○正義曰:此一節論兩君朝聘,卿大夫入門之儀。各依文解之。
○“君入門”者,此一經明朝法也。入門,謂入大門也。君必中門。
○“介拂闑”者,介,謂上介稍近君,故“拂闑”。
○“大夫中棖與闑之間”者,大夫之介徵遠於闑,故當“棖與闑之間”。
○“士介拂棖”者,士介卑,去闑遠,故“拂棖”。闑,謂門之中央所豎短木也。棖,謂門之兩旁長木,所謂門楔也。介者,副也。
○注“此謂”至“亦然”。
○正義曰:以經雲“君入門”,故知“兩君相見”也。雲“雁行於後,示不相沿也”者,雁行,參差節級。崔氏、皇氏並雲:“君‘必中門’者,謂當棖闑之中,主君在闑東,賓在闑西。主君上擯在君之後,稍近西而拂闑;賓之上介在賓之後,稍近東而拂闑;大夫擯、介各當君後,在棖闑之中央。”義或當然,今依用之。
○“賓入不中門,不履閾”者,前經明朝,此經明聘。“賓入”者,賓謂聘賓也。“不中門”,謂不當闑西棖闑之中央也,而稍東近闑也。
○“不履閾”者,閾,門限。足不履踐門限之上。以言“賓入不中門”,故注云“謂聘客也”。
○“公事自闑西”者,謂行聘享之禮。聘享是奉君命而行,故謂之“公事”。“自闑西”,用賓禮也。
○“私事自闑東”者,謂私覿私面,非行君命,故謂之“私事”。“自闑東”者,從臣禮,示將爲主君之臣也。
君與屍行接武,尊者尚徐。蹈半跡。
○蹈,呼報反。大夫繼武,跡相及也。士中武。跡間容跡徐趨皆用是,君大夫、士之徐行也,皆如“與屍行”之節也。疾趨則欲發,而手足毋移。疾趨,謂直行也,疏數自若。發,謂起屨也。移之言靡匜也。毋移,欲其直且正。欲,或爲“數”。
○毋移,上音無,下如字。數,色角反,下同。迆,羊爾反。圈豚行,不舉足,齊如流。圈,轉也。豚之言若有所循。不舉足,曳踵則反之齊如水之流矣。孔子執圭則然,此徐趨也。
○圈,舉遠反,又去阮反,注同。腞,本又作豚,同大本反,徐徒困反,注同。齊如音諮,本又作齋,同。踵,章勇反。席上亦然。尊處亦尚徐也。
○處,尺慮反。端行,頤霤如矢。弁行,剡剡起屨。此疾趨也。端,直也。頤或爲“{雨追}”也。
○頤霤,上音夷,下力救反。弁,皮彥反,急也。剡,以漸反,《字林》因冉反。{雨追}音夷,徐音追。執龜、玉,舉前曳踵,蹜蹜如也。著徐趨之事。
○宿宿,色六反,本或作“蹜”,同。
[疏]“君與”至“如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行步徐趨、疾趨之儀。
○“君與屍行接武”者,明貴賤與屍,行步廣狹不同也。君,天子、諸侯也。武,跡也。接武者,二足相躡每蹈於半,未得各自成跡,故云“接武”也。尊者舒遲,故君及屍並步遲狹。
○“大夫繼武”者,謂大夫與其屍行時。繼武者,謂兩足跡相接繼也。大夫漸卑,故與屍行步稍廣速也。
○“士中武”者,謂士與其屍行也。中,猶間也。每徙足,間容一足地,乃躡之也。士極卑,故及屍行步極廣也。“徐趨皆用是”者,徐趨皆遲行也。皆,皆於君、大夫、士也。是,此也。言皆用此與屍行步之節。
○“疾趨則欲發”者,疾趨,謂他事行禮,須直身速行時也。發,起也。既無所執持,而映兗頭恆起,無復繼接之異,其跡或疏或數,自若尋常,故注云“疏數自若”,貴賤同然也。
○“而手足毋移”者,移,謂靡匜搖動也。雖屨恆欲起,而手足猶宜直正,不得邪低靡匜搖動也。
○“圈豚行”者,此釋言徐趨之形也。圈,轉也。豚,循也。言徐趨法曳轉足循地而行也。
○“不舉足”者,謂足不離地。
○“齊如流”者,齊,裳下緝也。足既不舉,身又俯折,則裳下委地,曳足如水流狀也。。
○“席上亦然”者,然,如是也。言在席上未坐,其行之時亦如是“圈豚行”、“齊如流”也。
○“端行,頤霤如矢”者,此一經覆上“疾趨”之節也。端行,謂直身而行也。“頤霤”者,行既疾,身乃小折,而頭直俯臨前,頤如屋霤之垂也。
○“如矢”者,矢,箭也。身趨前進,不邪如箭也。
○“弁行”者,弁,急也。既是疾趨,宜急行也。
○“剡剡起屨”者,剡剡,身起貌也。急行欲速,而身屨恆起也。
○“執龜玉,舉前曳踵,蹜蹜如也”者,此一經論“徐趨”之事。言執龜、玉之時,有此徐趨也。
○“舉前曳踵”者,踵,謂足後跟也。謂將行之時,初舉足前,後曳足跟,行不離地,“蹜蹜如也”。言舉足狹數,“蹜蹜如也”。
凡行,容愓愓,愓愓,直疾貌也。凡行,謂道路也。
○愓音傷,又音陽,直而疾也。
○廟中,齊齊,恭愨貌也。
○齊,才兮反,賀在啓反。朝廷,濟濟、翔翔。莊敬貌也。
○濟,徐子禮反,有威儀也。翔,本又作洋,音詳。
[疏]“凡行,容愓愓,廟中齊齊,朝廷濟濟翔翔”。
○正義曰:此一節明道路、廟中、朝廷行步之法。
○“凡行,容愓愓”者,愓愓,直而疾貌也。道路雖速疾,又不忘於直,故其容直而疾也。
○“廟中,齊齊”者,齊齊,自收持嚴正之貌也。以對神不敢舒散,故貌恭愨齊齊然。
○“朝廷,濟濟、翔翔”者,濟濟,有威儀矜莊也;翔翔,行而張拱也,並朝廷所須也。
君子之容舒遲,見所尊者齊遬。謙愨貌也。遬,猶蹙蹙也。
○齊遬,一音諮,又則皆反,下文音速。猶蹙蹙,子六反。足容重,舉欲遲也。
○手容恭,高且正也。目容端,不睇視也。
○睇,大計反。口容止,不妄動也。聲容靜,不噦咳也。
○噦,於厥反。咳,苦大反。頭容直,不傾顧也。氣容肅,似不息也。立容德,如有予也。
○德如字,得也,徐音置。色容莊,勃如戰色。坐如屍。屍居神位,敬慎也。
○燕居告溫溫。告,謂教使也。《詩》雲:“溫溫恭人。”
[疏]“君子”至“溫溫”。
○正義曰:此一節明君子動止之儀,手足口目之節也。
○“君子之容舒遲”者,舒遲,閒雅也。
○“見所尊者齊遬”者,君子雖尋常舒遲,若見所尊之人,則“齊遬”。齊,謂齊齊也。遬,謂蹙蹙。言自斂持迫促,不敢自寬奢,故注云“謙愨貌也”。是“齊愨”爲謙敬之貌。皇氏雲:“齊,謂裳不緝。遬,謂蹙斂。見所尊之人,自俯下身,裳下蹙斂。”則齊蹙是裳之體,注何得雲“謙愨貌也”?皇氏說非也。“目容端”者,目宜端正,不邪睇而視之。
○“立容德”者,德,得也。立則磬折如人授物與己,己受得之形也。賀雲:“德,有所施與之名也。”立時身形小俯向前,如授物與人時也,故注云“如有予也”。會前兩注也。
○“色容莊”者,欲常矜莊,“勃如戰色”,不乍變動也。
○“燕居告溫溫”者,燕居,謂私燕所居也。色尚和善,教人使人之時,唯須溫溫,不欲嚴慄。
○注“《詩》雲溫溫恭人”。
○正義曰:此《詩 小雅 小宛》之篇,刺幽王之詩。
凡祭,容貌顏色如見所祭者。如睹其人在此。
○如睹,丁古反。
[疏]“凡祭”至“祭者”。
○正義曰:此一節明祭之時也。凡祭,謂諸祭也。“容貌顏色如見所祭”者,容貌恭敬,顏色溫和,如似見所祭之人,謂“祭如在也”。
喪容累累,羸憊貌也。
○累,良追反。羸,力皮反。憊,皮拜反。
○色容顛顛,憂思貌也。
○顛字又作<真真>,音田,又丁年反。思,息嗣反。
○視容瞿瞿、梅梅,不審貌也。
○視容,又作“目容”。瞿,紀具反,又紀力反。言容繭繭。聲氣微也。
○繭,古典反。
[疏]“喪容”至“繭繭”。
○正義曰:此一節論居喪容貌、言語、瞻視之儀。
○“喪容累累”者,謂容貌瘦瘠累累然。
○“色容顛顛”者,顏色憂思,顛顛然不舒暢也。
○“視容瞿瞿、梅梅”者,瞿瞿,驚遽之貌。梅梅,猶微微,謂微昧也。孝子在喪,所視不審,故“瞿瞿、梅梅”然。
○“言容繭繭”者,繭繭猶綿綿,聲氣微細繭繭然。
戎容暨暨,果毅貌也。
○暨,其記反。言容詻詻,教令嚴也。
○詻,五格反。色容厲肅,儀形貌也。視容清明。察於事也。
○視,如字,徐市志反。立容辨卑,毋讇。辨,讀爲貶。自貶卑,謂磬折也。讇,爲傾身以有下也。
○辨,讀爲貶,彼檢反,《字林》貶音方犯反。音諂,舊又音鹽,注同。有下,戶嫁反。頭頸必中。頭容直。山立,不搖動也。時行,時而後行也。《詩》雲:“威儀孔時。”盛氣顛實揚休,顛讀爲闐,揚讀爲陽,聲之誤也。盛聲中之氣,使之闐滿。其息若陽氣之休物也。
○顛,依注讀爲“闐”,音田。
○玉色。色不變也。
[疏]“戎容”至“玉色”。
○正義曰:此一節明戎容之體。暨暨,果毅剛強之貌。
○“言容詻詻”者,謂教令嚴猛也。軍旅行教令,宜嚴猛也。
○“色容厲肅”者,厲,嚴也。肅,威也。軍中顏色尚威嚴也。以義斷割,使義形貌,故嚴威也。
○“視容清明者”,謂瞻視之容,須清察明審。
○“立容辨卑”者,謂在軍中立之形容,常貶損卑退,磬折恭敬,不得驕敖忽略士卒。
○“毋讇”者,軍中尚威武,雖自貶退,當有威可畏,無得過爲讇曲以屈下於人。
○“頭頸必中”者,頭容直不低迴也。
○“山立”者,若住立,則嶷如山之固,不搖動也。《樂記》雲:“總幹而山立,不動搖也。”
○“時行”者,觀時而行也。
○“盛氣顛實揚休”者,顛,塞也。實,滿也。揚,陽也。休,養也。言軍士宜怒其氣,塞滿身中,使氣息出外咆勃,如盛陽之氣,生養萬物也。“玉色”者,軍尚嚴肅,故色不變動,常使如玉也。
凡自稱,天子曰“予一人”,謙自別於人而已。
○別,彼列反,又如字。伯曰“天子之力臣”。伯,上公九命分陝者。
○陝,失冉反。諸侯之於天子,曰“某土之守臣某”;其在邊邑,曰“某屏之臣某”;其於敵以下,曰“寡人”。小國之君曰“孤”,擯者亦曰“孤”。邊邑,謂九州之外。大國之君自稱曰“寡人”,擯者曰“寡君”。
○守,手又反。
[疏]“凡自”至“曰孤”。
○正義曰:此一節明天子以下至士自稱,及擯者,傳辭之法也。各隨文解之。
○“凡自稱,天子曰予一人”者,按《曲禮》下雲“天子曰餘一人”,予、餘不同者,鄭注《曲禮》雲:“餘、予古今字耳。”蓋古稱予,今稱餘,其義同。此雲“自稱”,《曲禮》注云“擯者辭”,則天子與臣下言,及遣擯者接諸侯,皆稱“予一人”。言我於天下之內,但秪是一人而已。自謙退,言與餘人無異。若臣下稱一人,則謂率土之內,唯有此一人,尊之也。
○“伯曰天子之力臣”,按《曲禮》雲“天子之吏”,不同者,此謂自稱,謂身自稱於諸侯也,言己是天子運力之臣;《曲禮》所云“謂二伯擯於天子,曰天子之吏,鄭注《曲禮》雲“擯者辭”,以此不同也。皇氏雲:“所以不同者,殷、周之異。”不顧經文,繆爲異說,其義非也。
○“諸侯”至“曰孤”,明諸侯自稱之號。
○“諸侯之於天子,曰某土之守臣某”者,謂諸侯身對天子自稱辭,故上文總以“自稱”冠之。若諸侯上介致辭於天子之擯者,亦當然也。其天子之擯告天子,則曰“臣某”、“侯某”,故《曲禮》雲:“諸侯之於天子曰臣某侯某。”鄭注《曲禮》謂“嗇夫承命”,“告天子辭”也。
○“其在邊邑,曰某屏之臣某”者,謂在九州之外,邊鄙之邑,自稱於天子,雲“某屏之臣某”。若使上介告天子之擯,亦當然。其天子之擯告天子,則曰臣某子某、某男某,故《曲禮》雲:“其在東夷、北狄、西戎、南蠻,雖大曰子。”注云“入天子之國曰子,男者亦曰男”是也。此與《曲禮》不同者,亦以自稱及擯者不同,皇氏皆以爲殷、周之異,其義非也。
○“其於敵以下,曰寡人”者,謂諸侯於敵以下,自稱“寡人”。言“以下”,通及民也。謹按《曲禮》雲“其與民言,自稱曰‘寡人’”是也。
○“小國之君曰孤,擯者亦曰孤”者,此謂夷狄子、男之君自稱,及介傳命雲“某土之孤某”,故云“小國之君曰孤”。擯者告天子,亦應雲“某孤”,故云“擯者亦曰孤”。其在國自稱亦曰孤,故《曲禮》雲“庶方小侯,於外曰子,自稱曰孤”是也。
○注“大國”至“寡君”。正義曰:按《春秋》,大夫出使之時,稱己君爲“寡君”,則知爲君擯者,稱己君爲“寡君”也。
上大夫曰“下臣”,擯者曰“寡君之老”。下大夫自名,擯者曰“寡大夫”。世子自名。擯者曰“寡君之適”。擯者之辭主,謂見於他國君。下大夫自名於他國君曰“外臣某”。
○適,丁歷反。見,賢遍反。公子曰“臣孽”。孽,當爲枿,聲之誤。
○孽音枿,五葛反,徐五列反。士曰“傳遽之臣”,於大夫曰“外私”。傳遽,以車馬給使者也。士臣於大夫者曰“私人”。
○傳,陟戀反,注同。遽,其庶反。大夫私事使,私人擯則稱名,私事使,謂以君命私行,非聘也。若魯成公時,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於齊之類。
○使,色吏反,注同。公士擯,則曰“寡大夫”、“寡君之老”。大夫有所往,必與公士爲賓也。謂聘也。大聘使上大夫,小聘使下大夫。公士爲賓,謂作介也。往,之也。
○賓,必刃反,注同。
[疏]“上大”至“之適”。
○正義曰:此一節明上下大夫、世子在己國,及出使往他國稱謂之異。
○“上大夫曰下臣”者,上大夫,卿也。自於己君之前稱曰“下臣”。君前臣名,稱“下臣某”也。
○“擯者曰寡君之老”者,謂此上大夫出使他國,在於賓館,主國致禮上大夫,設擯禮待之,此擯者稱大夫爲“寡君之老”。雖以“擯”爲文,其實謂介接主君之時,辭亦當然。擯、介通也。“下大夫自名”者,謂對己,君稱名而已,不敢稱下臣,卑遠於卿也。
○“擯者曰寡大夫”者,謂下大夫出使,設擯者以待,主國此擯者稱下大夫雲“寡大夫”,不敢稱“寡君之老”。
○“世子自名”者,謂對己國之君稱名。
○“擯者曰寡君之適”,謂對他國之辭。
○注“擯者”至“臣某”。
○正義曰:“擯者之辭主“,謂見他國君,則是出使之臣,在客曰“介”,當雲“介”,而云“擯”者,謂出使他國,在於賓館,主國致禮,己爲主人,故稱“擯”也。且擯、介,散文則通也。雲“下大夫自名於它國君曰外臣某”者,如鄭此言,則下大夫自名,謂對己君也,則經雲“上大夫曰下臣”,亦對己君也。故熊氏以爲皆對己君。而皇氏雲“對它國君”,違鄭注意,其義非也。“公子曰臣孽”,稱“臣”,謂對己君也。若對它國,當雲“外臣”。注從枿者,枿是樹生之餘,故《盤庚》雲“若顛木之有由孽”是也。
○“士曰”至“外私”。
○遽,是促遽。士位卑,給車馬役使,故稱“傳遽”,亦謂對己君也。皇氏以爲“對它國君”,其義亦通。
○“於大夫曰外私”者,凡大夫家臣稱“私”。此士既不與大夫爲臣,故對大夫稱曰“外私”。
○注“士臣”至“私人”。
○正義曰:此下文雲“大夫私事使,私人擯則稱名”,故知大夫之臣曰“私人”也。
○“大夫”至“稱名”。
○“大夫私事使”者,謂非正聘之禮,謂以君之私事而出使。
○“私人擯則稱名”者,謂以己之屬臣爲擯相,雖是上大夫及下大夫擯者,則皆稱大夫之名。以其非公事正聘,故降而稱名也。
○注“若魯”至“之類”。
○正義曰:按:成二年,晉及魯、衛伐齊,使齊人歸魯汶陽之田。至成八年,齊人服晉,“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於齊”。雲“之類”者,若乞師、告糴,故云“之類”。
○“公士”至“賓也”。
○前經明大夫以君之私事出使,此經明大夫以國之公事出聘及私問也。“公士擯”者,謂正聘之時,則用公家之士爲擯,不用私人也。“則曰寡大夫,寡君之老”者,若小聘使下大夫,擯者則稱下大夫曰“寡大夫”。若大聘使上大夫,擯者則稱上大夫曰“寡君之老”。
○“大夫有所往,必與公士爲賓也”者,覆明上正聘使公士爲擯之事。往,謂之適也。言大夫正聘者,有所往之、適之時,必與公士爲賓。賓,介也,言使公士作介也。
○注“大聘”至“大夫”。
○正義曰:按《聘禮》“及竟張旃”,《周禮》“孤卿建旃”,故知大聘使卿。《聘禮》又云:“小聘曰問。”其禮如爲介。按:大聘,大夫爲上介,今雲如其爲“介”,故知“小聘”是大夫也。
卷三十一 明堂位第十四
陸曰:‘鄭雲以其記諸侯朝周公於明堂所陳列之位。’”
[疏]正義曰:按鄭《目錄》雲:“名曰《明堂位》者,以具記諸侯朝周公於明堂之時,並陳列之位也。在國之陽,其制東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此於《別錄》屬《明堂陰陽》。”按《異義》:今《戴禮說 盛德記》曰:“明堂者,自古有之。凡九室,室四戶八牖,共三十六戶,七十二牖,以茅蓋屋,上圓下方,所以朝諸侯。其外有水,名曰辟雍。”《明堂月令說》:“明堂高三丈,東西九仞,南北七筵,上圓下方,四堂十二室,室四戶八牖,其宮方三百步,在近郊三十里。”講學大夫淳于登說雲:“明堂在國之陽,三里之外,七里之內,丙巳之地,就陽位,上圓下方,八窗四闥,佈政之宮,故稱明堂。明堂,盛貌。周公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五精之神,太微之庭,中有五帝坐位。”古《周禮》、《孝經說》:“明堂,文王之廟。夏后氏曰世室,殷人曰重屋,周人曰明堂。東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蓋之以茅。周公所以祀文王於明堂,以昭事上帝。”許君謹按:“今禮古禮,各以義說,無明文以知之。”鄭駁之雲:“《戴禮》所云,雖出《盛德》篇,雲九室三十六戶七十二牖,似秦相呂不韋作《春秋》時說者,蓋非古制也。四堂十二室,字誤,本書雲九堂十二室。淳于登之言,取義於《孝經 援神契》,說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曰明堂者,上圓下方,八窗四闥,佈政之宮,在國之陽。帝者,諦也,象上可承五精之神。五精之神,實在大微,在辰爲巳,是以登云然。今漢立明堂於丙巳,由此爲之。”如鄭此言,用淳于登之說。此《別錄》所云,依《考工記》之文。然先代諸儒各爲所說不一,故蔡邕《明堂月令章句》:“明堂者,天子大廟,所以祭祀。夏后氏世室,殷人重屋,周人明堂,饗功養老,教學選士,皆在其中。”故言取正室之貌,則曰大廟;取其正室,則曰大室;取其堂,則曰明堂;取其四時之學,則曰大學;取其圓水,則曰辟雍:雖名別而實同。鄭必以爲各異者,袁準《正論》:“明堂、宗廟、大學,禮之本物也。事義不同,各有所爲。而世之論者,合以爲一體,取《詩》、《書》放逸之文,經典相似之語,推而致之。考之人情,失之遠矣。宗廟之中,人所致敬,幽隱清淨,鬼神所居,而使衆學處焉,饗射其中,人鬼慢黷,死生交錯,囚俘截耳,瘡痍流血,以幹鬼神,非其理也。茅茨採椽,至質之物,建日月,乘玉路,以處其中,非其類也。夫宗廟,鬼神所居,祭天而於人鬼之室,非其處也。王者五門,宗廟在一門之內,若射在於廟,而張三侯。又辟雍在內,人物衆多,殆非宗廟之中所能容也。”如準之所論,是鄭不同之意。然《考工記》:“明堂,南北七筵,每室二筵。”則南北三室,居六筵,室外南北唯有一筵,宗廟路寢,制如明堂。既殯在路寢室外,得容殯者,路寢雖制似明堂,其室不敢逾廟,其實寬大矣。故《多士》傳雲:“天子堂廣九雉,三分其廣,以二爲內,五分其內,以一爲高。東房、西房、北堂各三雉。”是其闊得容殯也。或可殯在中央土室之前,近西,在金室之東,不必要在堂檐之下。
昔者周公朝諸侯於明堂之位,周公攝王位,以明堂之禮儀朝諸侯也。不於宗廟,闢王也。
○朝,直遙反,注及下皆同。闢,王音避,一本作“闢正王”。天子負斧依,南鄉而立。天子,周公也。負之言背也。斧依,爲斧文屏風於戶牖之間,周公於前立焉。
○斧音甫。依本又作扆,同,於豈反,注同。鄉,許亮反。偝,本又作背,音倍。屏,並經反。牖音酉。三公,中階之前,北面東上。諸侯之位,阼階之東,西面北上。諸伯之國,西階之西,東面北上。諸子之國,門東,北面東上。諸男之國,門西,北面東上。九夷之國,東門之外,西面北上。八蠻之國,南門之外,北面東上。六戎之國,西門之外,東面南上。五狄之國,北門之外,南面東上。九採之國,應門之外,北面東上。四塞,世告至,此周公明堂之位也。朝之禮不於此,周公權用之也。朝位之上,上近主位,尊也。九採,九州之牧,典貢職者也。正門謂之應門,二伯帥諸侯而入,牧居外而糾察之也。四塞謂夷服、鎮服、蕃服,在四方爲蔽塞者。新君即位,則乃朝。《周禮》:“侯服歲一見,甸服二歲一見,男服三歲一見,採服四歲一見,衛服五歲一見,要服六歲一見。九州之外,謂之蕃國,世一見。”
○採,七在反。塞,先代反,注同,又先則反。“此周公明堂之位也”,本或無“周公”之字。近,附近之近。藩,本又作蕃,方元反,下同。壹見,壹又作一,下賢遍反,下同。要,一遙反。
[疏]“昔者”至“位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周公朝諸侯於明堂之儀,及諸侯夷狄所立之處,各依文解之。
○注“周公”至“王也”。
○正義曰:“周公攝王位“者,攝,代也。以成王年幼,周公代之居位,故云“攝王位”。然周公攝位而死稱薨,不雲崩,魯隱公攝諸侯之位而稱薨,同正諸侯者,鄭《箴膏肓》雲:“周公歸政,就臣位乃死,何得記崩?隱公見死於君位,不稱薨云何?”又玄《發墨守》雲:“隱爲攝位,周公爲攝政,雖俱相幼君,攝政與攝位異也。”雲“不於宗廟,闢王也”者,按《覲禮》,諸侯受次於廟門外,是覲在廟。今在明堂,故云“闢王”,謂闢成王也。
○注“天子”至“立焉”。
○正義曰:以周公朝諸侯,居天子位,故云“天子,周公也”。故《大誥》雲“王若曰”。鄭雲:“王謂周公,居攝命大事,則權稱王也。”王肅以爲稱成王命,故稱王,與鄭異也。王肅以《家語》之文“武王崩,成王年十三”,鄭康成用衛宏之說,武王崩時,成王年十歲,與王肅異也。雲“斧依,爲斧文屏風於戶牖之間”者,《釋宮》雲:“牖戶之間謂之扆。”今雲“斧依”,故知“爲斧文屏風於戶牖間”。皇氏雲:“在明堂中央,大室戶牖間。”
○“三公,中階之前,北面東上”,此以下一經明朝位之法。周公已居天子位,餘有二公,而云“三公”者,舉國本數言之。“中階”者,南面三階,故稱“中”。
○“諸侯之位,阼階之東,西面北上”者,侯對伯爲尊,故在阼階,阼階近主位也。按“諸伯”以下,皆雲“之國”,此雲“位”者,以三公既雲“中階之前”,不雲“位”。諸侯在諸國之上,特舉位言之,明以下皆朝位也。
○“九夷之國,東門之外,西面北上”者,皇氏雲:“在東門外之南,故北上。”
○“八蠻之國,南門之外,北面東上”者,皇氏雲:“在南門外之西,故東上。”
○“六戎之國,西門之外,東面南上”者,皇氏雲:“在西門外之北,故南上。”
○“五狄之國,北門之外,南面東上”者,皇氏雲:“在北門外之東。”今按經雲“東上”,則宜在北門外之西,故“東上”。
○“九採之國,應門之外,北面東上”,皇氏雲:“在應門外之西。”此是九州之牧,謂之採者,以採取當州美物,而貢天子。故《王制》雲:“千里之外曰採。”注云:“取其美物以當穀稅。”採亦是事,言各掌其當州諸侯之事,即此注云“牧居外而糾察之”是也。
○“四塞,世告至”者,此謂九州之外,夷、鎮、蕃三服夷狄爲四方蕃塞,每世一來朝告至,或新王即位而來朝,或已君初即位,故云“世告至”也。
○注“朝位”至“一見”。
○正義曰:“上近主位,尊也”者,三公則東上,侯尊於伯,故在東。子尊於男,亦在東,是“上近主位,尊也”。雲“正門謂之應門”者,以明堂更無重門,非路門外之應門,以《爾雅 釋宮》雲:“正門謂之應門。”李巡雲:“宮中南向大門,應門也。”應,是當也。以當朝正門,故謂之應門。但天子宮內有路寢,故應門之內有路門。明堂既無路寢,故無路門及以外諸門,但有應門耳。雲“二伯帥諸侯而入”者,按《顧命》,畢公率東方諸侯入應門右,召公率西方諸侯入應門左是也。雲“牧居外而糾察之也”者,伯既領之入應門,故牧居應門外,糾察諸侯後入不如儀者。引《周禮》“侯服歲一見”以下,是《大行人》文也。引之者,證夷狄世一見,則經之“四塞,世告至”是也。其夷狄之名,此雲“九夷、八蠻、六戎、五狄”,按《職方》雲“四夷、八蠻、七閩、九貉、五戎、六狄”,《爾雅 釋地》文雲“九夷、八狄、七戎、六蠻,謂之四海”,不同者,《爾雅 釋地》所云謂殷代,此“明堂”,周公朝諸侯及《職方》,並謂《周禮》,但戎狄之數,五、六不同。故《鄭志》趙商問曰:“《職方》掌四夷、八蠻、七閩、九貉、五戎、六狄之數,注云:‘周之所服國數。’《明堂》雲:朝位服事之國數,夷九蠻八戎六狄五。禮文事異,不達其數。”故鄭答雲:“《職方》:四夷,謂四方夷狄也。九貉即九夷,在東方。八蠻在南方,閩其別也。戎狄之數,或六或五,兩文異。《爾雅》雖有與同,皆數爾,無別國之名,不甚明,故不定也。”如鄭此言,夷狄之名,既無別國顯其名,數或六或五,不可知也。明堂也者,明諸侯之尊卑也。朝於此,所以正儀辨等也。
[疏]“明堂”至“卑也”。
○正義曰:所以朝諸侯於明堂者,欲顯明諸侯之尊卑,故就尊嚴之處以朝之。
○注“朝於”至“等也”。
○正義曰:解周公所以朝諸侯在此明堂之意。雲“正儀辨等”者,《大司馬職》文。彼雲“設儀辨位,以等邦國”,鄭略言之。
昔殷紂亂天下,脯鬼侯以饗諸侯。以人肉爲薦羞,惡之甚也。
○紂,直九反。是以周公相武王以伐紂。武王崩,成王幼弱,周公踐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諸侯於明堂,制禮作樂,頒度量,而天下大服。踐猶履也。頒讀爲班。度,謂丈尺高卑廣狹也。量謂豆、區、鬥、斛、筐、筥所容受。
○相,息亮反。頒音班。量,徐音亮,注同。區,烏侯反。筐音匡。筥,紀呂反。七年,致政於成王。成王以周公爲有勳勞於天下。致政,以王事歸授之。王功曰勳,事功曰勞。
[疏]“昔殷”至“天下”。
○正義雲:此一節明周公有勳勞之事,以殷紂亂天下,周公相武王而伐之。成王幼,不能蒞阼,周公踐天子之位以攝之,有大勳勞於天下,所以封周公於魯,行天子之禮樂及四代服器。
○“脯鬼侯”者,《周本紀》作“九侯”,故庾氏雲:“《史記 本紀》雲:九侯有女入於紂,九侯女不好淫,紂怒殺之。”九與鬼聲相近,故有不同也。
○“武王崩,成王幼弱”者,《家語》雲:“武王崩,成王年十三。”鄭康成則以爲武王崩,成王年十歲,是幼弱也。
○“六年朝諸侯於明堂,制禮作樂,頒度量”者,周公攝政三年,天下太平,六年而始制禮作樂者,《書傳》雲:“周公將制禮作樂,優遊三年,而不能作。將大作,恐天下莫我知也。將小作,則爲人子不能揚父之功烈德澤,然後營洛邑,以期天下之心。於是四方民大和會。周公曰:示之以力役且猶至,而況導之以禮樂乎?”其度量六年則頒,故鄭注《尚書 康王之誥》雲:“攝政六年,頒度量,制其禮樂。成王即位,乃始用之。”故《洛誥》雲:“王肇稱殷禮,祀於新邑。”是攝政七年冬也。鄭雲“猶用殷禮”者,至成王即位,乃用周禮是也。其周公制禮攝政,孔、鄭不同。孔以武王崩,成王年十三,至明年攝政,管叔等流言,故《金縢》雲:“武王既喪,管叔及其羣弟流言於國,曰:‘公將不利於孺子。’”時成王年十四即位,攝政之元年,周公東征管、蔡,後二年克之。故《金縢》雲:“周公居東二年,則罪人斯得。”除往年,時成王年十六,攝政之三年也。故《詩序》雲:“周公東征,三年而歸。”攝政七年,營洛邑,封康叔而致政,時成王年二十,故孔注《洛誥》以時成王年二十是也。鄭則以爲,武王崩成王年十歲,《周書》以武王十二月崩,至成王年十二。十二月喪畢,成王將即位,稱己小,求攝,周公將代之,管、蔡等流言,周公懼之,闢居東都。故《金縢》雲“武王既喪,管叔等流言,周公乃告二公曰:‘我之不闢,無以告我先王。’”既喪,謂喪服除。闢,謂闢居東都。時成王年十三,明年成王盡執拘周公屬黨,故《金縢》雲:“周公居東二年,則罪人斯得。”罪人,謂周公屬黨也。時成王年十四,至明年秋大熟,有雷風之異,故鄭注《金縢》雲:“秋大熟,謂二年之後。”明年秋迎周公而反,反則居攝之元年,時成王年十五。《書傳》所謂“一年救亂,明年誅武庚管蔡”等,《書傳》所謂“二年克殷,明年自奄而還”,《書傳》所謂“三年踐奄,四年封康叔”,《書傳》所謂“四年建侯、衛”,時成王年十八也。故《康誥》雲“孟侯”,《書傳》雲“天子”,太子十八稱孟侯。明年營洛邑,故《書傳》雲“五年營成周,六年制禮作樂,七年致政於成王”,年二十一,明年乃即政,時年二十二也。禮既是鄭學,故具詳焉。
○注“致政”至“曰勞”。
○正義曰:“致政,以王事歸授之”者,按《洛誥》雲:“朕復子明辟。”是以王事歸授之也。雲“王功曰勳,事功曰勞”者,是《司勳職》文。彼注云:“上功輔成王業,若周公也。”“事功曰勞“者,注云:“以勞定國,若禹也。”周公則勳、勞兼有也。
是以封周公於曲阜,地方七百里,革車千乘。曲阜,魯地。上公之封,地方五百里,加魯以四等之附庸,方百里者二十四,並五五二十五,積四十九,開方之得七百里。革車,兵車也。兵車千乘,成國之賦也。《詩 魯頌》曰:“王謂叔父,建爾元子,俾侯於魯。大啓爾宇,爲周室輔。乃命魯公,俾侯於東,錫之山川,土田附庸。”又曰:“公車千乘,朱英綠縢。”
○乘,繩證反,注同。卑,必爾反,本又作俾,下同。縢,大登反。命魯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禮樂。同之於周,尊之也。魯公,謂伯禽。是以魯君孟春乘大路,載弧韣,旂十有二旒,日月之章,祀帝於郊,配以後稷,天子之禮也。孟春,建子之月,魯之始郊日以至。大路,殷之祭天車也。弧,旌旗所以張幅也,其衣曰韣。天子之旌旗,畫日月。帝,謂蒼帝靈威仰也。昊天上帝,故不祭。
[疏]“是以”至“禮也”。
○正義曰:自此以下,皆爲周公有勳勞之事,故成王特賜魯家用天子之禮,兼四代服器,各隨文解之。
○注“曲阜”至“綠縢”。
○正義曰:雲“曲阜,魯地”者,按《費誓序》雲:“魯侯伯禽,宅曲阜。”又按定四年《左傳》:“封於少皞之虛。”臣瓚注《漢書》:“雲魯城內有曲阜,逶迤長八九里。”雲“加魯以四等之附庸”者,魯受上公五百里之封,又加四等附庸,四等謂侯、伯、子、男也。按《大司徒》注云:“公無附庸,侯附庸九同,伯附庸七同,子附庸五同,男附庸三同。”爲二十四同,謂百里也。既受五百里之封,五五二十五,爲二十五同。又加二十四同,故云“積四十九,開方計之,得七百里”。雲“兵車千乘,成國之賦也”者,按《左傳》雲:“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按《論語》千乘之賦,居地方三百一十六里有畸,諸侯之地三百里而下,未成國也,公則五百里,侯四百里,計地餘有千乘,故謂之“成國”。引《詩 魯頌》以下者,《詩 頌 閟宮》文也。引之者,證魯廣開土宇,兵車千乘之事。雲“朱英綠縢”者,言以朱爲英飾,以綠爲縢約也。
○注“同之”至“伯禽”。
○正義曰:“同之於周”者,謂同此周公於周之天子。雲“魯公,謂伯禽”者,《尚書 費誓》雲:“魯侯伯禽,宅曲阜。”時伯禽歸魯,周公不之魯,故《公羊》文十三年傳:“封魯公以爲周公也。周公拜乎前,魯公拜乎後。曰生以養周公,死以爲周公主。然則周公之魯乎?曰不之魯也。曷爲不之魯?欲天下之一乎周也。”言若周公之魯,恐天下歸心於魯,故不之魯,使天下一心以事周。
○注“孟春”至“不祭”。
○正義曰:知孟春是建子之月者,以下雲“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若是夏之季夏,非禘祭之月,即是周之季夏。明此孟春亦周之孟春。又《雜記》:“孟獻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故知此孟春是建子之月也。雲“魯之始郊日以至”者,《郊特牲》雲:“周之始郊日以至。”鄭既破周爲魯,故云“魯郊日以至”。雲“大路,殷之祭天車也”者,以下文雲“大路,殷路”。知“祭天車”者,以祭天尚質,器用陶匏,大路一就,故知是祭天所用也。以尊敬周公,故用先代殷禮,牲用白牡,車乘殷路。雲“弧,旌旗所以張幅也”者,弧以竹爲之,其形爲弓,以張縿之幅。故《考工記》:”弧旌枉矢,以象弧也。”注云:“弧以張縿之幅。”雲“其衣曰韣”者,謂此弓之衣,謂之爲韣。雲“天子之旌旗,畫日月”者,《周禮》:“日月爲常。”又云:“王建大常。”此雲“日月之章”,與天子同也。雲“帝謂蒼帝靈威仰”者,鄭恐是昊天上帝,故明之雲“靈威仰”也。知非昊天上帝者,以其配后稷,后稷唯配靈威仰,不配昊天上帝也。鄭以此經唯雲配以後稷,故知昊天上帝,魯不祭也。
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牲用白牡,尊用犧、象、山罍,鬱尊用黃目,灌用玉瓚大圭,薦用玉豆雕篹,爵用玉盞仍雕,加以璧散、璧角。俎用梡嶡,升歌《清廟》,下管《象》,朱干玉鏚,冕而舞《大武》。皮弁素積,裼而舞《大夏》。《昧》,東夷之樂也。《任》,南蠻之樂也。納夷蠻之樂於大廟,言廣魯於天下也。季夏,建巳之月也。禘,大祭也。周公曰大廟,魯公曰世室,羣公稱宮。白牡,殷牲也。尊,酒器也。犧尊,以沙羽爲畫飾。象,象尊,骨飾之。鬱尊,鬱鬯之器也。黃目,黃彝也。灌,酌鬱尊以獻也。瓚,形如槃,容五升,以大圭爲柄,是謂“圭瓚”。篹,籩屬也,以竹爲之,彫刻飾其直者也。爵,君所進於屍也。仍,因也,因爵之形爲之飾也。加,加爵也。散、角,皆以璧飾其口也。梡,始有四足也,嶡爲之距。《清廟》,《周頌》也。《象》謂《周頌 武》也,以管播之。朱幹,赤大盾也。戚,斧也。冕,冠名也。諸公之服,自袞冕而下,如王之服也。《大武》,周舞也。《大夏》,夏舞也。《周禮》:“昧師掌教昧樂。”《詩》曰:“以雅以南,以籥不僣。”廣,大也。
○季夏,戶嫁反,注及下“季夏”、“夏礿”皆同。禘,大計反。大廟,音泰,後“大廟”皆同。犧象,素何反,注下皆同。罍音雷。灌,古亂反。瓚,才旦反,圭瓚也。彫,本亦作雕。篹,息緩反,又祖管反。盞,側眼反,夏爵名,用玉飾之。散,先旦反,注同。梡,苦管反,虞俎名。嶡,居衛反,又作橛,音同,夏俎名。裼,星曆反。昧音妹。任,而林反,或而鴆反。沙,素何反。彝音夷。直如字,柄也。盾,字又作楯,常準反,又音允。卷,本又作袞,同,音古本反,下文同。僣,七尋反,又則念反。
[疏]“季夏”至“下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禘禮祀周公於大廟,文物具備之儀。
○“牲用白牡”者,白牡殷牲,尊敬周公,不可用己代之牲,故用白牡。
○“尊用犧、象、山罍”者,魯得用天子之尊也。犧,犧尊也。《周禮》:春夏之祭,朝踐堂上,薦血腥時,用以盛醴齊,君及夫人所酌以獻屍也。象,象尊也。《周禮》:春夏之祭,堂上薦朝事竟,屍入室饋食時,用以盛盎齊,君及夫人所酌以獻屍也。山罍,謂夏后氏之尊,天子於追享朝享之祭,再獻所用,今褒崇周公,於禘祭之時,亦雜用山尊,但不知何節所用。
○“鬱尊用黃目”者,鬱,謂鬱鬯酒,黃目,嘗烝所用。今尊崇周公,故於夏禘用之。
○“灌用玉瓚大圭”者,灌,謂酌鬱鬯,獻屍求神也。酌之所用玉瓚,以玉飾瓚,故曰“玉瓚”也;以大圭爲瓚柄,故曰“大圭”也。
○“薦用玉豆”者,薦,謂祭時所薦菹醢之屬也。以玉飾豆,故曰玉豆,下雲“殷玉豆”是也。
○“彫篹”者,篹,籩也,以竹爲之,形似筥,亦薦時用也,彫鏤其柄,故曰“雕篹”也。
○“爵用玉盞仍雕”者,爵,君酌酒獻屍杯也。盞,夏后氏之爵名也,以玉飾之,故曰“玉盞”。仍,因也,因用爵形而爲之飾,故曰“仍雕”。
○“加以璧散、璧角”者,加,謂屍入室饋食竟,主人酌醴齊酳屍,名爲“朝獻”。朝獻竟,而夫人酌盎齊,亞獻,名爲“再獻”,又名爲“加”,於時薦加豆籩也。此再獻之時,夫人用璧角,內宰所謂瑤爵也。其璧散者,夫人再獻訖,諸侯爲賓用之,以獻屍。雖非正加,是夫人加爵之後總而言之,亦得稱加。故此總雲“加以璧散、璧角”,先散后角,便文也。“俎用梡嶡”者,梡、嶡,兩代俎也。虞俎名梡,梡形四足如案。《禮圖》雲:“梡長二尺四寸,廣一尺二寸,高一尺。諸臣加雲氣,天子犧飾之。夏俎名嶡,嶡亦如梡,而橫柱四足,中央如距也。”賀雲:“直有腳曰梡,加腳、中央橫木曰嶡。”
○“升歌《清廟》”者,升,升堂也。《清廟》,《周頌》文王詩也。升樂工於廟堂而歌《清廟》詩也。“下管《象》”者,下,堂下也。管,匏竹,在堂下,故云“下管”也。《象》謂象《武》詩也。堂下吹管,以播象《武》之詩,故云“下管《象》”也。
○“朱干玉鏚”者,幹,盾也。戚,斧也,赤盾而玉飾斧也。
○“冕而舞《大武》”者,冕,袞冕也。《大武》,武王樂也。王著袞冕,執赤盾玉斧而舞武王伐紂之樂也。
○“皮弁素積,裼而舞《大夏》”者,皮弁,三王之服也。裼,見美也。《大夏》,夏禹之樂也。王又服皮弁裼而舞夏后氏之樂也。六冕是周制,故用冕而舞周樂;皮弁是三王服,故用皮弁舞夏樂也。而周樂是《武》,《武》質,故不裼。夏家樂文,文,故裼也。若諸侯之祭,各服所祭之冕而舞,故《祭統》雲:“諸侯之祭也,與竟內樂之,冕而總幹,率其羣臣,以樂皇屍。”是知用冕服舞也。
○“《昧》,東夷之樂也。《任》,南蠻之樂也”者,周公德廣,非唯用四代之樂,亦爲蠻夷所歸,故賜奏蠻夷之樂於庭也。唯言夷蠻,則戎狄從可知也。又一通雲正樂,既不得六代,故蠻夷則唯與二方也。《白虎通》雲:“《樂元語》曰:東夷之樂曰《朝離》,萬物微,離地而生,樂持矛舞,助時生也。南夷樂曰《南》,南,任也,任養萬物,樂持羽舞,助時養也。西夷樂曰《味》,《味》,昧也,萬物衰老,取晦昧之義也,樂持羽舞,助時殺也。北夷樂曰《禁》,言萬物禁藏,樂持幹舞,助時藏也。”又曰:“誰制夷狄樂?聖王也。先王推行道德,和調陰陽,覆被夷狄,故制夷狄樂,何不制夷禮?禮者,身當履而行之,夷狄不能行禮也。”此東曰《昧》,西曰《株離》,與《白虎通》正相反者,以《春秋》二方,俱有“昧”、“株離”之義,故《白虎通》及此,各舉其一。《白虎通》雲:“朝離,則《株離》也。”《鉤命》決亦云:“東夷之樂曰《昧》,南夷之樂曰《南》。”與此同。
○“納夷蠻之樂於大廟”者,皆於大廟奏之。
○“言廣魯於天下也”者,廣魯,欲使如天子示於天下,故云“廣魯於天下也”。
○注“季夏”至“大也”。
○正義曰:羣公稱宮,此《公羊》文。十三年傳曰:“周公稱大廟,魯公稱世室,羣公稱宮。此魯公之廟也,曷爲謂之世室?世室猶世世不毀也。”《左氏經》以爲大室屋壞,服氏雲“大廟之室”,與《公羊》及鄭違,今所不取。雲“犧尊,以沙羽爲畫飾”者,《鄭志》張逸問曰:“《明堂》注‘犧尊,以沙羽爲畫飾’,前問曰:犧讀如沙。沙,鳳皇也。不解鳳皇何以爲沙?”答曰:“刻畫鳳皇之象於尊,其形婆娑然,或有作獻字者,齊人之聲誤耳。”又鄭注《司尊彝》雲:“由罍,亦刻而畫之,爲山雲之形。”鄭司農注《周禮 司尊彝》雲:“獻讀爲犧,犧尊飾以翡翠,象尊以象鳳皇。或曰以象骨飾尊。”王注《禮器》雲:“爲犧牛及象之形,鑿其背,以爲尊故謂之犧尊。”阮諶《禮圖》雲:“犧尊畫以牛形。”雲“篹,籩屬也。以竹爲之,雕刻飾其直者也”,知篹爲籩屬者,與豆連文,故知籩屬。以字從竹,故知以竹爲之。直,柄也。篹既用竹,不可刻飾,今雲“雕其直”者,是刻其柄也。雲“仍,因也”者,《釋詁》文也。雲“加,加爵也”者,以其非正獻,故謂之“加”。雲“散角皆以璧飾其口也”者,鄭恐散角以璧爲之,故云以璧飾其口。內宰謂之瑤爵,此處謂之璧角者,瑤是玉名,爵是總號。璧是玉之形制,角是爵之所受之,名異,其實一物也。雲“梡始有四足也”者,以虞氏尚質,未有餘飾,故知始有四足。雲“嶡爲之距”者,以夏世漸文,故知以橫木距於足中。雲“《清廟》,《周頌》也”者,以文王有清明之德,祭之於廟而作頌也。雲“《象》謂《周頌 武》也,以管播之”者,按《詩》:“維清,奏象舞。”襄二十九年見舞象箾南籥,知非文王樂。必以爲《大武》,武王樂者,以經雲“升歌《清廟》,下管《象》”,以父詩在上,子詩在下,故知爲武王樂也。“以管播之”,謂吹管播散詩之聲也。雲“《大武》,周舞也”者,上雲“下管《象》”,謂吹《大武》詩,此雲“舞《大武》”,謂爲《大武》之舞。雲“《大夏》,夏舞也”者,以《大夏》是禹樂,故爲夏舞。引“《周禮》昧師”者,證經之《昧》樂。引詩“以雅以南”者,證經之南夷之樂,“任”即南也,則此《詩 小雅 鼓鍾》之詩。鄭雲:“雅,萬舞也。萬也,南也,籥也。三舞不僣,言進退之旅也。周樂尚武,故謂萬舞爲雅。”
君卷冕立於阼,夫人副褘立於房中。君肉袒迎牲於門,夫人薦豆籩。卿大夫贊君,命婦贊夫人,各揚其職,百官廢職,服大刑,而天下大服。副,首飾也,今之步搖是也。《詩》雲:“副笄六珈。”《周禮》:“追師掌王后之首服,爲副。”褘,王后之上服,唯魯及王者之後夫人服之,諸侯夫人則自揄翟而下。贊,佐也。命婦,於內則世婦也,於外則大夫之妻也。祭祀,世婦以下佐夫人。揚,舉也。大刑,重罪也。天下大服,知周公之德宜饗此也。
○褘音輝,注同。袒音誕。搖,本又作繇,同,以昭反。珈音加。追,丁回反。揄,羊昭反。
[疏]“君卷”至“大服”。
○正義曰:前經明祀周公所用器物,此經明祀周公之時,君與夫人卿大夫命婦行禮之儀。
○“夫人副褘立於房中”者,屍初入之時,君待之於阼階,夫人立於東房中,魯之大廟,如天子明堂。得立房中者,房則東南之室也,總稱房耳。皇氏雲:“祭姜嫄之廟,故有房。”按此文承上“禘祀周公”之下,下雲“天下大服”,鄭注“知周公之德,宜饗此也”,則是祀周公於大廟,而云“姜嫄廟”,非辭也。
○“迎牲於門”者,謂祼鬯之後,牲入之時,迎於門。
○“夫人薦豆籩”者,謂朝踐及饋孰並酳屍之時,薦豆籩也。
○“卿大夫贊君”者,贊,助也。卿大夫助君,謂初迎牲幣告,及終祭以來之屬也。
○“命婦贊夫人”者,命婦,於內則世婦以下,於外則卿大夫妻,並助夫人薦豆籩及祭事之屬也。
○“各揚其職,百官廢職,服大刑”者,當祭之時,命百官各揚舉其職事,如有廢職不供,服之以大刑。
○“而天下大服”者,以祭周公,文物備具,禮儀整肅,百官供命,而天下大服。明周公之德,宜合如此。
○注“副首”至“此也”。
○正義曰:經雲“副褘”,副是首飾,以其覆被頭首,漢之步搖亦覆首,故云“今之步搖”。引《詩》“副笄六珈”者,《詩 鄘風》,刺衛宣姜之詩也。言宣姜首著副珈,而又以以笄六玉加於副上。引“《周禮》追師”者,證副者是王后首服,言追師掌爲副,以供後之首服。雲“褘,王后之上服”者,按《周禮》雲“褘衣、揄翟、闕翟”等,皆是後之所服。但褘衣則是王后服之上者。雲“唯魯及王者之後夫人服之”者,此經“夫人副褘”,是魯得服之,王者之後得行先代天子禮樂,是王者之後夫人得服之。雲“諸侯夫人則自揄翟而下”者,言其餘諸侯夫人不得服褘衣也。雲“命婦,於內則世婦也,於外則大夫之妻也”者,按《喪服傳》雲:“命婦者,婦人之爲大夫妻。”世婦與大夫位同,故知“內則世婦也”。不雲“女御及士妻”者,以經雲卿大夫贊君。士賤,略而不言,明士妻及女御亦略之。
是故夏礿,秋嘗、冬烝、春社、秋省而遂大蜡,天子之祭也。不言春祠,魯在東方,主東巡守以春,或闕之。省讀爲獮。獮,秋田名也。春田祭社,秋田祀祊。大蜡,歲十二月,索鬼神而祭之。
○礿音藥。省,讀爲獮,仙淺反。蠟,仕嫁反。守,手又反。祊音方,本又作方。索,所白反。
[疏]“是故”至“祭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魯得祭之事。
○注“不言”至“祀祊”。
○正義曰:雲“魯在東方”者,朝恆用春,當朝之年,以朝闕祭。雲“王東巡守以春”者,鄭既明朝時闕春祭,又明王巡守之時,魯亦闕春祭。巡守在於二月,不於正月祭者,皇氏雲:“諸侯預前待於竟,故不得正月祭也。”雲“省,讀爲獮。獮,秋田名也”者,以省、獮聲相近。《大司馬》雲:“中秋教治兵,遂以獮田。”故知秋田名也。雲“春田祭社,秋田祀祊”者,《大司馬職》文。彼雲:“秋祀祊。”鄭雲:“祊當爲方,謂四方句芒之屬也。”
大廟,天子明堂。庫門,天子皋門。雉門,天子應門。言廟及門如天子之制也。天子五門:皋、庫、雉、應、路。魯有庫、雉、路,則諸侯三門與?皋之言高也。《詩》雲:“乃立皋門,皋門有伉。乃立應門,應門將將。”
○與音餘。伉,苦浪反。將將,七良反。
[疏]“大廟”至“應門”。
○正義曰:此一經明魯之門及廟之制。
○“大廟,天子明堂”者,言周公大廟,制似天子明堂。
○“庫門,天子皋門者,言魯之庫門,制似天子皋門。“雉門,天子應門”者,言魯之雉門,制似天子應門。
○注“言廟”至“將將”。
○正義曰:“言廟及門如天子之制也”者,謂制度高大,如似天子耳。不必事事皆同,故前文祭天,不得祭圓丘。又《郊特牲》祭天服裘冕,不服大裘,是不得盡如天子,記者美之,雲天子之禮耳,是知魯之大廟,不可一一似明堂也。雲“天子五門:皋、庫、雉、應、路”者,此經雲“天子皋門”;“天子應門”,是天子有皋門、應門;《顧命》有畢門,畢門則路門也,是天子有路門;此經魯有庫門、雉門:明天子亦有五門。雲“魯有庫、雉、路,則諸侯三門與”者,此經有庫門、雉門,又《檀弓》雲“魯莊公之喪,既葬而絰,不入庫門”,定二年雉門災,是魯有庫、雉,則又有路門可知。魯既有三門,則餘諸侯亦有三門,故云“諸侯三門與?”但其餘諸侯有皋門、應門及路門也。引《詩》“乃立皋門、應門”者,證諸侯有皋門、應門也。所引《詩》者,《大雅 文王 緜》之篇也。言大王徙居岐周,爲殷諸侯,立此皋門、應門。衛亦有庫門,故《家語》雲:“衛莊公反國,孔子譏其繹之於庫門內,祊之於東方,失之矣。”是衛有庫門也。
振木鐸於朝,天子之政也。天子將發號令,必以木鐸警衆。
○鐸,大各反。警,京領反。
○山節,藻梲,復廟,重檐,刮楹,達鄉,反坫出尊,崇坫康圭,疏屏,天子之廟飾也。山節,刻欂盧爲山也。藻稅,畫侏儒柱爲藻文也。復廟,重屋也。重檐,重承壁材也。刮,刮摩也。鄉,牖屬,謂夾戶窗也,每室八窗爲四達。反坫,反爵之坫也。出尊,當尊南也。唯兩君爲好,既獻,反爵於其上。禮,君尊於兩楹之間。崇,高也。康,讀爲“亢龍”之“亢”,又爲高坫,亢所受圭,奠於上焉。屏謂之樹,今桴思也,刻之爲雲氣蟲獸,如今闕上爲之矣。
○藻,本又作繰,音早。梲,專悅反。複音福,注同。重,直龍反,注同。檐,以佔反。刮,古八反。鄉,許亮反,注同。坫,丁念反。康音抗,苦浪反。欂音博,又皮麥反,一音旁各反,徐又薄歷反,《字林》平碧反。盧如字,本又作櫨,音同。侏音朱。劘,莫何反。爲好,呼報反。桴思也,音浮。
[疏]“山節”至“飾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魯之大廟之飾。
○“山節”,謂欂盧刻爲山形。
○“藻稅”者,謂侏儒柱畫爲藻文也。
○“復廟”者,上下重屋也。
○“重檐”者,皇氏雲:“鄭雲:重檐,重承壁材也,謂就外檐下壁復安板檐,以闢風雨之灑壁,故云:重檐,重承壁材。”
○“刮楹”者,刮,摩也,楹,柱也,以密石摩柱。
○“達鄉”者,達,通也,鄉謂窗牖也。每室四戶八窗,窗戶皆相對,以牖戶通達,故曰“達鄉”也。
○“反坫”者,兩君相見,反爵之坫也。築土爲之,在兩楹間,近南。人君飲酒既獻,反爵於坫上,故爲之“反坫”也。
○“出尊”者,尊在兩楹間,坫在尊南,故云“出尊”。
○“崇坫康圭”者,崇,高也。亢,舉也。爲高坫,受賓之圭,舉於其上也。
○“疏屏”者,疏,刻也。屏,樹也,謂刻於屏樹,爲雲氣蟲獸也。
○“天子之廟飾也”者,自“山節”以下,皆天子廟飾也。反坫亦在廟,故合言廟飾也。
○注“山節”至“之矣”。
○正義曰:“刻欂盧也”者,“節”名欂盧,《釋宮》雲:“檽謂之楶。”李巡雲:“檽,今欂盧也,則今之斗拱。”雲“畫侏儒柱”者,按《釋宮》雲:“杗廇謂之梁,其上楹謂之梲。”李巡曰:“樑上短柱也。”雲“鄉,牖屬”者,《詩 豳風》“塞向墐戶”,是牖屬也。雲“出尊,當尊南也”者,以當近南迴露鄉外爲出,今言“出尊”,故知“尊南”也。雲“禮,君尊於兩楹之間”者,以燕禮燕臣子,列尊於東楹之西。今兩君敵體,當尊在兩楹之間,故《鄉飲酒》賓主敵體,“尊於房戶間”是也。皇氏解此,用《燕禮》之文“尊於東楹之西”爲兩楹之間,失之矣。雲“康,讀爲亢龍之亢”者,按《易 乾 上九》:“亢龍有悔。”讀從之。雲“屏謂之樹,今浮思也”者,屏謂之樹,《釋宮》文。漢時謂屏爲浮思,故云“今浮思”。解者以爲天子外屏,人臣至屏俯伏思念其事。按《匠人》注云:“城隅謂角浮思也。”漢時東闕浮思災,以此諸文參之,則浮思,小樓也,故城隅闕上皆有之。然則屏上亦爲屋,以覆屏牆,故稱屏曰“浮思”。或解屏則“闕”也。古詩云:“雙闕百餘尺。”則闕於兩旁,不得當道,與屏別也。闕雖在兩旁,相對近道,大略言之,亦謂之當道。故讖雲:“代漢者當塗高,謂巍闕也。”雲“刻之爲雲氣蟲獸,如今闕上爲之矣”者,言古之疏屏,似今闕上畫雲氣蟲獸。如鄭此言,似屏與闕異也。
鸞車,有虞氏之路也。鉤車,夏后氏之路也。大路,殷路也。乘路,周路也。鸞,有鸞和也。鉤,有曲輿者也。大路,木路也。乘路,玉路也。漢祭天,乘殷之路也。今謂之桑根車也,《春秋傳》曰:“大路素。”鸞,或爲欒也。
○鉤,古侯反。乘,徐食證反,注同。欒,力九反。
[疏]“鸞車”至“路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魯有四代之車,其制各別。
○鸞車,車有鸞和也。路,則車也。
○“鉤車,夏后氏之路也”者,鉤,曲也。輿,則車牀。曲輿,謂曲前闌也。虞質,未有鉤矣。
○“大路,殷路也”者,大路,木路也。
○“乘路,周路也”者,乘路,玉路也。周王禮,故用玉。
○注“《春秋傳》曰:大路素”。
○正義曰:按桓二年《左氏》雲:“大路越席。”越席是祀天之席,則大路亦祭天之車。以祭天尚質,故鄭雲:“大路素。”
有虞氏之旂,夏后氏之綏,殷之大白,周之大赤。四者,旌旗之屬也。綏當爲緌,讀如冠蕤之“蕤”。有虞氏當言緌,夏后氏當言旂,此蓋錯誤也。緌,謂注旄牛尾於槓首,所謂大麾。《書》雲:“武王左杖黃鉞,右秉白旄以麾。”《周禮》:“王建大旂以賓,建大赤以朝,建大白以即戎,建大麾以田也。”
○綏,依注爲緌,耳隹反。注,之樹反。旄音毛。槓音江。麾,毀皮反。左杖,直亮反。鉞音越。
[疏]“有虞”至“大赤”。
○正義曰:此一經論魯有四代旌旗。“有虞氏之旂”者,旂當爲緌,但注旄竿首,未有旒縿。“夏后氏之綏”者,鄭雲綏當爲旂。夏后氏漸文,既注旄竿首,又有旒縿。
○“殷之大白”,謂白色旗。“周之大赤”者,赤色旗。此大白大赤,各隨代之色。無所畫也。
○注“有虞”至“田也”。
○正義曰:知“有虞氏當言緌,夏后氏當言旂”者,以虞質於夏,故知虞世但注旄,夏世始加旒縿。知“注旄牛尾於槓首”者,《爾雅 釋天》雲“注旄首曰旌”是也。雲“所謂大麾”者,所謂“巾車建大麾以田”者是也。必知此緌當“大麾”者,彼大麾上有大白大赤,此經“夏后氏之綏”下有“大白,大赤”,故知緌當大麾也。然《巾車》注云:“正色言之,大麾,夏后氏之旗,色黑。”鄭此注以緌爲有虞氏所建緌,則大麾不同者,有虞氏但有注旄竿首,夏后氏之旗,若去旒縿,則與虞氏不異,同謂之緌也。以“巾車”連“大白大赤”,故以緌麾爲之旗。引“《書》曰”者,《牧誓》文。引之者,證白旄以指麾,是“大麾”也。引《周禮》者,《巾車職》文,明天子所用。然則魯之所用,亦當然也。
夏后氏駱馬黑鬛,殷人白馬黑首,周人黃馬蕃鬛。
○夏后氏牲尚黑,殷白牡,周騂剛。順正色也。白馬黑鬛曰駱。殷黑首,爲純白兇也。騂剛,赤色。
○駱音洛,鬛,力輒反。蕃鬛,字又作番,音煩。郭璞雲:“兩披髮。”騂,息營反,又呼營反。正音徵,又如字。爲,於僞反。
[疏]“夏後”至“騂剛”。
○正義曰:此一經明魯有三代之馬,及牲色不同。“夏后氏駱馬黑鬛”者,駱,白黑相間也。此馬白身黑鬛,故云“駱”也。夏尚黑,故用黑鬛也。“殷人白馬黑首”者,殷尚白,故白馬也。純白似兇,故黑頭也。頭黑而鬛白,從所尚也。然類三代,俱以鬛爲所尚也。
○“周人黃馬蕃鬛”者,蕃,赤也。周尚赤,用黃,近赤也。而用赤鬛,爲所尚也。熊氏以爲蕃鬛爲黑色,與周所尚乖,非也。“夏后氏牲尚黑,殷白牡,周騂剛”者,賜魯用三代牲也。騂,赤色也。剛,牡也。騂言剛,則白亦剛,白言牡,黑亦牡也。故殷告天雲“敢用玄牡”,從天色也。
泰,有虞氏之尊也。山罍,夏后氏之尊也。著,殷尊也。犧、象,周尊也。泰用瓦。著,著地無足。
○大音太,本亦作泰。著,直略反,注同。
[疏]“泰有”至“尊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魯用四代尊也。虞尊用瓦名泰也。然或用三代,或用四代者,隨其禮存者而用之耳,無別義也。
○“山罍,夏后氏之尊也”者,罍爲雲雷也,畫爲山雲之形也。
○“著,殷尊也”者,無足而底著地,故謂爲著也。然殷尊無足,則其餘泰、罍、犧,並有足也。
○“犧、象,周尊也”者,畫沙羽及象骨飾尊也。然殷名“著”,周名“犧象”,而《禮器》雲:“君西酌犧象。”亦是周禮也。
○注“泰用”至“無足”。
○正義曰:以《考工記》雲:“有虞氏尚陶。”《檀弓》又云:“有虞氏瓦棺。”故知泰尊用瓦也。
爵,夏后氏以盞,殷以斝,周以爵。斝,畫禾嫁也。《詩》曰:“洗爵奠斝。
○斝音嫁,又古雅反,注同。
[疏]“爵夏”至“以爵”。
○正義曰:此一經明魯有三代爵,並以爵爲形,故並標名於其上。
○“夏后氏以盞”者,夏爵名也,以玉飾之故,前雲“爵用玉盞仍雕”是也。
○“殷以斝”者,殷亦爵形而畫爲禾嫁,故名斝,斝,嫁也。
○“周以爵”者,皇氏雲:“周人但用爵形,而不畫飾。”按《周禮 太宰》:“贊玉幾玉爵。”然則周爵或以玉爲之,或飾之以玉。皇氏雲“周爵無飾”,失之矣。
灌尊,夏后氏以雞夷,殷以斝,周以黃目。
○其勺,夏后氏以龍勺,殷以疏勺,周以蒲勺。夷讀爲彝,《周禮》:“春祠夏禴,祼用雞彝鳥彝。秋嘗冬烝,祼用斝,裸用彝黃彝。”龍,龍頭也。疏,通刻其頭。蒲,合蒲如鳧頭也。
○勺,市灼反,下同。禴音藥。祼,古亂反。
[疏]“灌尊”至“蒲勺”。
○正義曰:此一節明魯有三代灌尊及所用之勺。
○“夏后氏以雞夷”者,夷即彝,彝,法也。與餘尊爲法,故稱彝。“雞彝”者,或刻木爲雞形,而畫雞於彝。
○“殷以斝”者,鄭司農雲:“畫爲禾稼。”“周以黃目”者,以黃金爲目。皇氏雲:“夏后氏以瓦泰之上畫以雞彝,殷著尊畫爲稼彝。”然尊、彝別作,事不相依,而皇氏以當代之尊爲彝,文無所據。假因當代尊爲彝,則夏后氏當因山罍,不得因虞氏瓦泰。皇氏之說,其義並非也。
○“夏后氏以龍勺”者,勺爲龍頭。
○“殷以疏勺”者,疏,謂刻鏤,通刻勺頭。
○“周以蒲勺”者,皇氏雲:“蒲謂合蒲,當刻勺爲鳧頭,其口微開如蒲草,本合而末微開也。”
○注“夷讀”至“頭也”。
○正義曰:引《周禮 春祠》“夏禴”以下,《司尊彝職》之文。雲“春祠夏禴,祼用雞彝鳥彝”者,雞彝盛明水,鳥彝盛鬱鬯也。秋嘗冬烝,祼用斝彝黃彝”者,義亦然。必知一時之祭並用兩彝者,以下雲“朝踐用兩犧尊,再獻用兩象尊”,犧、象不可即爲二時,故知兩彝祗當一節。皇氏、沈氏並雲:“春用雞彝,夏用鳥彝,秋用斝彝,冬用黃彝。春屬雞,夏屬鳥,秋屬收禾稼,冬屬土色黃,故用其尊。”皇氏等此言,文無所出,謂言及於數,非實論也。種曰稼,斂曰穡,秋時不得稱稼。《月令》:“季秋草木黃落。”冬即色玄,不得用黃彝也。下“追享”“朝享”用虎彝蜼彝,追享謂祈禱也,朝享謂月祭也,若有所法,則四時不同,何以獨用虎蜼?又崔氏義,宗廟祫祭用十八尊,祫在秋;禘祭用十六尊,禘在夏也。是一時皆數兩彝,得爲十八、十六。若每時用唯有一彝,秪十七,十五,是知皇氏等之說,其義非也。
土鼓,蕢桴,葦籥伊耆氏之樂也。蕢當爲塊,聲之誤也。籥如笛,三孔。伊耆氏,古天子有天下之號也。今有姓伊耆氏者。
○蕢讀爲塊,苦對反。桴音浮。葦,於鬼反。籥音藥。蕢,其位反,又苦怪反。笛,本又作篴,音狄。
[疏]“土鼓”至“樂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魯用古代之樂,“土鼓”謂築土爲鼓,“簣桴”以土塊爲桴。
○“葦籥”者,謂截葦爲籥,此等是伊耆氏之樂,魯得用也。
○注“蕢當”至“氏者”。
○正義曰:經雲“蕢”者,草名,與土鼓相對,故讀爲塊。雲“伊耆氏,古天子有天下之號也”者,《禮運》雲:“伊耆氏始爲蠟。”蠟是報田之祭。按《易 繫辭》神農始作耒耜,是田起於神農,故說者以伊耆氏爲神農也。
拊搏,玉磬,揩擊,大琴,大瑟,中琴,小瑟,四代之樂器也。拊搏,以韋爲之,充之以糠,形如小鼓。揩擊,謂祝、敔,皆所以節樂者也。四代,虞、夏、殷、周也。
○拊,芳甫反。搏音博。揩,居八反,注同。大琴,徐本作瑟。糠音康。祝,昌六反。敔,魚呂反,本又作圉。
[疏]“拊搏”至“器也”。
○正義曰:此一經論魯有四代樂器,但四代漸文,不如土鼓、葦籥之質,故別起其文也。
魯公之廟,文世室也。武公之廟,武世室也。此二廟,象周有文王、武王之廟也。世室者,不毀之名也。魯公,伯禽也。武公,伯禽之玄孫也,名敖。
[疏]“魯公”至“室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魯有二廟不毀,象周之文、武二祧也。
○“文世室”者,魯公伯禽有文德,世世不毀其室,故云“文世室”。“武世室”者,伯禽玄孫武公有武德,其廟不毀,故云武世室。
○注“武公”至“名敖”。
○正義曰:按成六年立武宮,《公羊》、《左氏》並譏之,不宜立也。又武公之廟,立在武公卒後,其廟不毀,在成公之時,此《記》所云,美成王褒崇魯國而已。雲“武公之廟,武世室”者,作《記》之人,因成王褒魯,遂盛美魯家之事。因武公其廟不毀,遂連文而美之,非實辭也。故下雲“君臣未嘗相弒,禮樂、刑法、政俗未嘗相變也”,鄭雲:“亦近誣矣。”是不實也。“伯禽玄孫”者,按《世本》:“伯禽生煬公熙,熙生弗,弗生獻公具,具生武公敖。”是伯禽玄孫名敖。
米廩,有虞氏之庠也。序,夏后氏之序也。瞽宗,殷學也。泮宮,周學也。庠、序,亦學也。庠之言詳也,於以考禮詳事也。魯謂之米廩。虞帝上孝,令藏粢盛之委焉。序,次序王事也。瞽宗,樂師瞽朦之所宗也,古者有道德者使教焉,死則以爲樂祖,於此祭之。泮之言班也,於以班政教也。
○廩,力甚反。泮音判。委,於僞反,又作積,丁賜反。朦音蒙。
[疏]“米廩”至“學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魯得立四代之學也。
○“米廩,有虞氏之庠也”者,言魯之米廩,是有虞氏之庠。魯以虞氏之庠爲廩,以藏粢盛。
○“序,夏后氏之序也”者,是夏家之學也。
○注“魯謂”至“祭之”。
○正義曰:“虞帝上孝”者,《尚書》雲:“烝烝又。”《禮記》雲:“舜其大孝也與?”是“虞帝上孝”也。雲“今藏粢盛之委焉”者,委謂委積,言魯家於此學中,藏此粢盛委積。按桓十四年御廩災,《公羊》雲:“御廩者何?粢盛委之所藏也。”雲“古者有道德者使教焉,死則以爲樂祖”者,《大司樂》文。雲“於此祭之”者,謂於此瞽宗祭之,故《大司樂》雲“祭於瞽宗”是也。
崇鼎,貫鼎,大璜,封父龜,天子之器也。崇、貫、封父,皆國名。文王伐崇。古者伐國,遷其重器,以分同姓。大璜,夏后氏之璜,《春秋傳》曰:“分魯公以夏后氏之璜。”
○貫,古喚反。璜音黃。父音甫,注同。分魯,扶問反。
[疏]注“崇貫”至“之璜”。
○正義曰:知皆國名者,《春秋》宣元年晉趙穿侵崇,又《書傳》有崇侯、虎貫,與“崇”連文,故知崇貫皆國名。定四年《左氏傳》:“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封父與夏后氏相對,故知封父亦國名。雲“文王伐崇”者,《詩 大雅》文。雲“古者伐國,遷其重器,以分同姓”者,按昭十五年《左傳》雲:“密須之鼓、關鞏之甲以賜晉。”是遷其重器,以分同姓也。
越棘、大弓,天子之戎器也。越,國名也。棘,戟也。《春秋傳》曰:“子都拔棘。”
[疏]注“越國”至“拔棘”。
○正義曰:以崇鼎、貫鼎是崇貫所出之鼎,則知越棘是越國所有之棘。引《春秋傳》曰“子都拔棘”者,隱十一年《左傳》文,證棘爲戟。“棘,戟”,《方言》文也。
夏后氏之鼓足,殷楹鼓,周縣鼓。足,謂四足也。楹謂之柱,貫中上出也。縣,縣之簨虡也。《殷頌》曰:“植我鼗鼓。”《周頌》曰:“應<申柬>縣鼓。”
○縣音玄,注及下注同。簨,本又作筍,恤尹反。虡音巨。植,而力反,又音置,徐音徒吏反,又徒力反。鼗音桃。應,應對之應。<申柬>音胤。
[疏]注“殷頌”至“縣鼓”。正義曰:所引《殷頌》者,《那》之篇,鄭注云:“置讀曰植,植鼗鼓。”引之者,證“殷楹鼓”。引《周頌 有瞽》之篇者,按《周頌 有瞽》:“始作樂,合於大祖。”經雲:“應田縣鼓。”《毛傳》雲:“田,大鼓。”鄭雲:“田當爲<申柬>,<申柬>,小鼓,在大鼓之旁。”引之者,證周之“縣鼓”。
垂之和鍾,叔之離磬,女媧之笙簧。垂,堯之共工也。女媧,三皇承宓羲者,叔,未聞也。和、離,謂次序其聲縣也。笙簧,笙中之簧也。《世本 作》曰:“垂作鍾,無句作磬,女媧作笙簧”。
○鍾,章兇反,《說文》作“鍾”,以此鍾爲酒器,《字林》之用反。媧,徐古蛙反,又古華反。共音恭。宓音密,本又作虙,音伏。戲音羲。句,其俱反,字又作劬。
[疏]“垂之”至“笙簧”。正義曰:此一經明魯有先代之樂。
○“垂之和鍾”者,垂之所作調和之鍾。
○“叔之離磬”者,叔之所作編離之磬。
○“女媧之笙簧”者,女媧所作笙中之簧,言魯皆有之。
○注“垂,堯之共工也”至“女媧作笙簧”。
○正義曰:按《舜典》垂作共工,謂舜時也。鄭不見古文,故以爲堯時。雲“女媧,三皇承宓羲”者,按《春秋緯 運鬥樞》:“差德序命,宓羲、女媧、神農爲三皇。”是“承宓羲者”。《帝王世紀》雲“女媧氏風姓,承庖羲制度,始作笙簧,無所革造。故《易》不載,不序於行,蛇身人首”是也。雲“和、離,謂次序其聲縣也”者,“聲”解“和”也。“縣”解“離”也。言縣磬之時,其磬希疏相離。雲“《世本 作》曰”者,《世本》,書名,有《作》篇,其篇記諸作事。雲“無句作磬”者,皇氏雲:“無句,叔之別名。”義或然也。
夏后氏之龍簨虡,殷之崇牙,周之璧翣。簨虡,所以縣鍾、磬也。橫曰簨,飾之以鱗屬;植曰虡,飾之以裸屬、羽屬。簨以大版爲之,謂之業。殷又於龍上刻畫之爲重牙,以掛縣紘也。周又畫繒爲翣,戴以璧,垂五采羽於其下,樹於簨之角上,飾彌多也。《周頌》曰:“設業設虡,崇牙樹羽。”
○翣,所甲反,又作翣。植,巿力反,徐徒力反。臝,力果反。重,直龍反。掛音卦。紘,徐音宏。載以,音戴。
[疏]“夏後”至“璧翣”。正義曰:此一經明魯有三代樂縣之飾。
○“夏后氏之龍簨虡”者,謂簨虡之上,以龍飾之。
○“殷之崇牙”者,謂於簨之上,刻畫木爲崇牙之形以掛鍾磬。
○“周之璧翣”者,謂周人於此簨上畫繒爲翣,戴之以璧,下縣五采羽,掛於簨角,后王彌文,故飾彌多也。
○注“橫曰”至“樹羽”。
○正義曰:“橫曰簨,飾之以鱗屬,植曰虡,飾之以裸屬”者,按《考工記》:筍,飾之以鱗屬;鍾虡,飾之以臝屬;磬虡,飾之以羽屬。如《考工記》之文,則筍飾以龍此經並雲虡者,蓋夏時簨之與虡,皆飾之以鱗,至周乃別,故云“龍簨虡”,或可因簨連言虡也。雲“簨以大版爲之,謂之業”者,《詩周頌》雲:“設業設虡。”以業、虡相對,故知業則簨也。其實簨上更加大版,刻崇牙謂之業。故《詩 大雅》雲:“虡業惟樅。”注云“虡也,拘也。所以縣鍾鼓也。設大版於上,刻畫以爲飾”是也。雲“周又畫繒爲翣,戴以璧”者,翣,扇也。言周畫繒爲扇,戴小璧於扇之上。雲“垂五采羽於其下,樹於虡之角上”者,按《漢禮器制度》而知也。引《周頌》者,證簨虡及崇牙樹羽之義。皇氏雲:“崇牙者,崇,重也,謂刻畫大版,重疊爲牙。”
有虞氏之兩敦,夏后氏之四連,殷之六瑚,周之八簋。皆黍稷器,制之異同,未聞。
○敦音對,又都雷反。連,本又作璉,同,力展反。瑚音胡。簋音軌。
[疏]注“皆黍”至“未聞”。
○正義曰:簋是黍稷之器,敦與瑚璉共簠簋連文,故云黍稷器也。按鄭注《周禮 舍人》雲:“方曰簠,圓曰簋。”此雲未聞者,謂瑚璉之器,與簋異同未聞也。鄭注《論語》雲:“夏曰瑚,殷曰璉。”不同者,皇氏雲:“鄭注《論語》誤也。此言兩敦、四璉、六瑚、八簋者,言魯之所得唯此耳。”
俎,有虞氏以梡,夏后氏以嶡,殷以椇,周以房俎。梡,斷木爲四足而已。之言蹶也,謂中足爲橫距之象,周禮謂之距。椇之言枳椇也,謂曲橈之也。房,謂足下跗也,上下兩間,有似於堂房。《魯頌》曰:“籩豆大房。”
○椇,俱甫反。斷,丁亂反,又丁管反。嶡,俱衛反。橫,古曠反,又音光,又華盲反。枳,吉氏反。橈音擾。跗,方於反。
[疏]注“梡斷”至“大房”。
○正義曰:知“梡,斷木爲四足”者,以虞氏尚質,未有餘飾,故知但有四足而已。雲“謂中足爲橫距之象”者,以言嶡謂足以橫蹶,故鄭讀嶡爲蹶,謂足橫闢不正也。今俎足間有橫,似有橫<厥足>之象,故知足中央爲橫距之象,言雞有距,以距外物,今兩足有橫而相距也。雲“周禮謂之距”者,非《周禮》正文,言周代禮儀,謂此俎之橫者爲距。故《少牢禮》:“腸三胃三。”長皆及俎距是也。雲“椇之言枳椇也,謂曲橈之也”者,椇枳之樹,其枝多曲橈,故陸機《草木疏》雲:“椇曲來巢,殷俎似之。”故云“曲橈之也”。雲“房,謂足下跗也,上下兩間,有似於堂房”者,按《詩》注云:“其制足間有橫,下有跗。”似乎堂後有房,然如鄭此言,則俎頭各有兩足,足下各別爲跗,“足間橫”者,似堂之璧橫,下二跗,似堂之東西頭各有房也。但古制難識,不可委知。南北諸儒亦無委曲解之,今依鄭注,略爲此意,未知是否。
夏后氏以楬豆,殷玉豆,周獻豆。楬,無異物之飾也。獻,疏刻之。齊人謂無發爲禿楬。
○楬,徐苦瞎反,注同,又苦八反。獻,素何反。禿,土木反。
[疏]注“獻,疏刻之”。
○正義曰:獻音娑,娑是希疏之義,故爲疏刻之。
有虞氏服韍,夏后氏山,殷火,周龍章。韍,冕服之韠也,舜始作之,以尊祭服,禹湯至周,增以畫文,后王彌飾也。山,取其仁可仰也。火,取其明也。龍,取其變化也。天子備焉,諸侯火而下,卿大夫山,士韎韋而已。韍,或作黻。
○黻音弗。韎,莫拜反。
[疏]“有虞”至“龍章”。
○正義曰:此一經論魯有四代韍制。
○“有虞氏服紱”者,直以韋爲韍,未有異飾,故云“服韍”。夏后氏畫之以山,殷人增之以火,周人加龍以爲文章。
○注“韍冕”至“而已”。
○正義曰:《易 困卦 九二》爻辭:“朱紱方來,利用享祀。”是韍爲祭服也。雲“天子備焉,諸侯火而下,卿大夫山,士韎韋而已”者,按《士冠禮》:“士韎韐。”是士無飾。推此即尊者飾多,此有四等,天子至士亦爲四等,故知卿大夫加山,諸侯加火,天子加龍。
有虞氏祭首,夏后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氣主盛也。夏后氏尚明水,殷尚醴,周尚酒。此皆其時之用耳,言“尚”非。
[疏]注“此皆”至“尚非”。
○正義曰:夏后氏尚質,故用水。殷人稍文,故用醴。周人轉文,故用酒。故云“此皆其時之用耳”。雲“言尚非”者,按《儀禮》設尊尚玄酒,是周家亦尚明水也。按《禮運》雲:“澄酒在下。”是三酒在堂下,則周世不尚酒,故知經言“尚”者,非也。
有虞氏官五十,夏后氏官百,殷二百,週三百。周之六卿,其屬各六十,則週三百六十官也。此雲三百者,記時《冬官》亡矣。《昏義》曰:“天子立六官,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凡百二十。”蓋謂夏時也。以夏、周推前後之差,有虞氏官宜六十,夏后氏宜百二十,殷宜二百四十,不得如此記也。
[疏]“有虞”至“三百”。
○正義曰:此經明魯家兼有四代之官,然魯是諸侯。按《大宰職》,諸侯唯有三卿五大夫,故《公羊傳》司徒司空之下,各有二小卿,司馬之下一小卿,是三卿五大夫也。今魯雖被褒崇,何得備立四代之官?而備三百六十職者?當成王之時,褒崇於魯,四代官中,雜存官職名號,是使魯有之,非謂魯得盡備其數。但記者盛美於魯,因舉四代官之本數而言之。
○“有虞氏官五十”者,鄭差之,當爲六十。
○“夏后氏官百”者,鄭差之,當爲百二十。
○“殷二百者,鄭差之,當爲二百四十。
○“週三百”者,鄭據《記》時《冬官》亡矣,故言三百。若兼《冬官》,則三百六十也。
○注“周之”至“記也”。
○正義曰:雲“周之六卿,其屬各六十”者,《小宰職》文。雲“此雲三百者,《記》時《冬官》亡矣”者,以此經四代相對,各陳其官,宜舉實數,故云“《冬官》亡矣”。若文無所對,即舉其成數,故《禮器》經禮三百,《曲禮》三千。鄭《禮序》雲“舉大略小,闕其殘”者,是與此經不同。引“《昏義》”者,欲證明夏官百二十,夏倍於虞,殷倍於夏。殷官既多,周不可倍之,故但加殷百二十耳。按《尚書 周官》雲:“唐虞稽古,建官惟百。夏商官倍,亦克用乂。”與此數不同者,《禮》是記事之典,須委曲備言,《書》是疏通之教,故舉大略小。
有虞氏之綏,夏后氏之綢練,殷之崇牙,周之璧翣。綏亦旌旗之緌也。夏綢其槓,以練爲之旒。殷又刻繒爲崇牙,以飾其側,亦飾彌多也。湯以武受命,恆以牙爲飾也。此旌旗及翣皆喪葬之飾。《周禮》:大喪葬,巾車執蓋,從車持旌,御僕持翣,旌從遣車,翣夾柩路左右前後。天子八翣,皆戴璧垂羽。諸侯六翣,皆戴圭。大夫四翣,士二翣,皆戴緌。孔子之喪,公西赤爲志,亦用此焉。《爾雅》說旌旗曰:“素錦綢槓,纁帛縿素,升龍於縿,練旒九。”
○緌,耳隹反,注並同。綢,吐刃反,注同,徐音籌。從,才用反,下同。遣,棄戰反。夾,古洽反。柩,其久反。燻,字又作纁,香雲反。縿,所銜反。
[疏]“有虞”至“璧翣”。
○正義曰:此一經明魯有四代喪葬旌旗之飾。“有虞氏之綏”者,則前經注旄於竿首。
○“夏后氏之綢練”者,謂綢槓以練,又爲之旒。
○“殷之崇牙”者,謂刻繒爲崇牙之形,飾旌旗之側。
○“周之璧翣”者,謂周代以物爲翣,翣上戴之以璧,陳之而鄣柩車。
○注“綏亦”至“旒九”。
○正義曰:“綏亦旌旗之緌”者,以前經雲“夏后氏之綏”,是旌旗之緌,故云“綏亦旌旗之緌”,緌,謂注旄竿首也。雲“夏綢其槓,以練爲之旒”者,既綢槓以練,又知以練爲旒者,以《爾雅》雲“練旒九”也。雲“湯以武受命,恆以牙爲飾也”者,前經雲簨虡既以崇牙爲飾,此旌旗又飾以崇牙,故云“恆”也。周亦武取天下,但殷既以牙爲飾,周世尚文,更取他物飾之,不復用牙。雲“此旌旗及翣皆喪葬之飾”者,以前文“崇牙”、“璧翣”是飾簨虡,此與夏後“綢練”連文。按《檀弓》:“綢練設旐,夏也。”是喪葬旌旗,故知喪葬之飾。引“《周禮》:大喪葬,巾車執蓋,從車持旌,御僕持翣”者,證明葬有旌旗及翣之義。雲“天子八翣皆戴璧”者,天子八翣,《禮器》文,“皆戴璧”,即此璧翣,天子之禮也。雲“諸侯六翣,皆戴圭,大夫四翣,士二翣,皆戴緌”,並《喪大記》文也。引《檀弓》“孔子之喪”及《爾雅》者,證明此經是喪葬之飾,並明綢練之義。
凡四代之服、器、官,魯兼用之。是故魯,王禮也,天下傳之久矣,君臣未嘗相弒也。禮樂、刑法、政俗,未嘗相變也。天下以爲有道之國,是故天下資禮樂焉。王禮,天子之禮也。傳,傳世也。資,取也。此蓋盛周公之德耳。春秋時魯三君弒;又士之有誄,由莊公始;婦人髽而吊,始於臺駘。雲“君臣未嘗相弒,政俗未嘗相變”,亦近誣矣。“資”或爲“飲”。
○傳,丈專反,注同。弒,本又作殺,音試,注同。誄,力軌反。髽,側瓜反。臺音胡。駘,大來反。近如字,又附近之近。
[疏]“凡四”至“樂焉”。
○正義曰:此一經,記者既陳四代服器官於前,此經結之後,美大魯國也。然言“土鼓,葦籥,伊耆氏之樂”,又有女蝸氏笙簧,非唯四代而已。今此秪言四代者,據其多者言之,唯舉四代耳。其間亦有但舉三代者,此四代服器,魯家每物之中得有用之,不謂事事盡用。
○“天下以爲有道之國”者,作《記》之時,是周代之末,唯魯獨存周禮,故以爲“有道之國”。“是故天下資禮樂焉”者,《左傳》襄十年雲:“諸侯宋、魯,於是觀禮。”宋爲王者之後,魯是周公之胤,是“天下資禮樂焉”。
○注“春秋”至“臺駘”。
○正義曰:按隱十一年,羽父請殺桓公,將以求大宰,隱公不許,羽父使賊弒隱公,是弒一君也。莊三十二年,慶父使圉人犖賊子般,是弒二君也。閔二年,慶父又使卜齮賊公於武闈,是弒三君也。雲“士之有誄,由莊公始”者,《檀弓》文,在《左傳》莊十年乘丘之役也。雲“婦人髽而吊,始於臺駘”者,亦《檀弓》文。《左氏》襄四年,臧武仲與邾人戰於狐駘,被邾人所敗,是其事也。
卷三十二 喪服小記第十五
陸曰:“鄭雲:‘以其記喪服之小義。’”
[疏]正義曰:按鄭《目錄》雲:“《喪服小記》者,以其記喪服之小義也。此於《別錄》屬《喪服》
斬衰,括髮以麻,爲母括髮以麻,免而以布。母服輕,至免可以布代麻也。爲母,又哭而免。
○衰,七雷反,下並同。括,古活反。爲,於僞反。注及下注同。免音汶,篇內同。齊衰,惡笄,帶以終喪。笄所以捲髮,帶所以持身也。婦人質,於喪所以自卷持者,有除無變。
○齊音諮,又作齋。笄,古兮反。卷,俱免反,下皆同。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其義:爲男子則免,爲婦人則髽。別男女也。
○冠,古亂反,下同。髽,側巴反。別,彼列反,下文“有別”、注“不服別”、“卑別”皆同。
[疏]“斬衰”至“則髽”。
○正義曰:此一節論斬衰齊衰之喪,男女括髮免髽之異。
○“斬衰”者,主人爲父之服也。“括髮”者,爲父未成服之前所服也。禮:親始死,子布深衣去冠,而猶有笄縰、徒跣,衱上衽,至將小斂,去笄縰,著素冠,視斂,斂訖,投冠而括髮。“括髮”者,鄭注《喪服》雲:“括髮以麻者,自項以前,交於額上,卻繞紒,如著幓頭焉。”
○“爲母括髮以麻”者,爲母初喪,至小斂後括髮,與父禮同。故亦云“括髮以麻”也。
○“免而以布”者,此謂爲母與父異者也,亦自小斂後而括髮,至屍出堂,子拜賓之時,猶與爲父不異。至拜賓竟後,子往即堂下之位時則異也。若爲父,此時猶括髮而踊,襲絰帶,以至大斂而成服。若母喪,於此時則不復括髮,乃著布免踊而襲絰帶,以至成服,故云“免而以布”也。
○注“母服”至“而免”。
○正義曰:“又哭”是小斂拜賓竟後,即堂下位哭踊時也。故《士喪禮》雲:“卒小斂,主人髻發袒。”此是初括髮哭踊之時也。又云:“男女奉屍侇於堂訖,主人降自西階,東即位。主人拜賓,即位踊,襲絰於序東,復位。”此是“又哭”之節。若爲父,於此時猶括髮,若爲母,於此時以免代括髮,故云“爲母,又哭而免”。
○“齊衰惡笄以終喪”。
○此一經明齊衰,婦人笄帶終喪無變之制。
○“惡笄”者,榛木爲笄也。婦人質,笄以捲髮,帶以持身,於其自卷持者,有除無變,故要絰及笄,不須更易。至服竟一除,故云“惡笄,帶以終喪”。
○“男子”至“則髽”。
○此明男子婦人冠笄髽免相對之節,但吉時男子首有吉冠,則女首有吉笄,是明男女首飾之異,故云“男子冠而婦人笄”也。若親始死,男去冠,女則去笄。若成服爲父,男則六升布爲冠,女則箭篠爲笄。爲母,男則七升布爲冠,女則榛木爲笄。故云“男子冠而婦人笄”也。
○“男子免而婦人髽”者,吉時首飾既異,今遭齊衰之喪,首飾亦別,當襲斂之節,男子著免,婦人著髽,故云“男子免而婦人髽免”者,鄭注《士喪禮》雲:“以布廣一寸,自項中而前,交於額上,卻繞紒也,如著幓頭矣。“髽”者,形有多種,有麻、有布、有露紒也,其形有異,同謂之“髽”也。今辨男女,並何時應著此免、髽之服。男子之免,乃有兩時,而唯一種。婦人之髽,則有三,別其麻髽之形,與括髮如一,其著之以對男子括髮時也。前雲“斬衰括髮以麻”,則婦人於時髽亦用麻也。何以知然?按《喪服》:“女子子在室,爲父髽衰三年。”鄭玄雲:“髽,露紒也,猶男子之括髮。斬衰,括髮以麻,則髽亦用麻。以麻者,自項而前,交於額上,卻繞紒,如著幓頭焉。”依如彼注,既雲猶男子括髮,男子括髮先去冠縰用麻,婦人亦去笄縰用麻,故云“猶”也。又同雲“用麻”,不辨括髮形異,則知其形如一也。以此證據,則知有麻髽以對男括髮時也。又知有布髽者,按此雲“男子免”對“婦人髽”,男免既用布,則婦人髽不容用麻也。是知男子爲母免時,則婦人布髽也。又若成服後,男或對賓必踊免,則婦人理自布髽對之。知有露紒髽者,《喪服傳》雲:“布總、箭笄、髽、衰,三年。”明知此服並以三年,三年之內,男不恆免,則婦人不用布髽,故知恆露紒也。故鄭注《喪服》雲:“髽,露紒也。”且《喪服》所明,皆是成服後,不論未成服麻布髽也。何以然?《喪服》既不論男子之括免,則不容說女服之未成義也。既言髽衰三年,益知恆髽是露紒也。又就齊衰輕期,髽無麻布,何以知然?按《檀弓》:“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髽曰:‘爾無總總爾,爾無扈扈爾。’”是但戒其高大,不雲有麻布別物,是知露紒悉名髽也。又按《奔喪》雲:“婦人奔喪,東髽。”鄭雲:“謂姑、姊、妹女子子也。去纚大紒曰髽。”若如鄭旨,既謂是“姑、姊、妹女子子”等,還爲本親父母等,唯雲“去纚大紒”,不言“布麻”,當知期以下無麻布也。然露紒恆居之髽,則有笄,何以知之?按笄以對冠,男在喪恆冠,婦則恆笄也。故《喪服》:“婦爲舅姑,惡笄有首以髽。”鄭雲:“言以髽,則髽有著笄者明矣。”以兼此經注,又知恆居笄而露紒髽也。此王髽之殊,是皇氏之說。今考校以爲正有二髽,一是斬衰麻髽,二是齊衰布髽,皆名露紒。必知然者,以《喪服》“女子子在室爲父箭笄、髽、衰”,是斬衰之髽用麻。鄭注以爲露紒,明齊衰髽用布,亦謂之露紒髽也。
○“其義:爲男子則免,爲婦人則髽”者,庾蔚雲:“喪服往往寄異以明義,或疑免、髽亦有其旨,故解之以其義。言於男子則免,婦人則髽,獨以別男女而已,非別有義也。賀瑒雲:“男去冠,猶婦人去笄,義盡於此,無復別義,故云其義也。”此經既論括髮、免髽之異,須顯所著之時。崔氏雲:“立義既載五服變除,今要舉變除之旨。凡親始死,將三年者,皆去冠笄纚如故,十五升白布深衣,衱上衽,徒跣,交手而哭。”故《禮記 問喪》雲:“親始死,雞斯徒跣,衱上衽。”又鄭注《士喪禮》雲:“始死將斬衰者,雞斯是也。”其婦人則去纚衣,與男子同,不徒跣,不衱衽。知“不徒跣,不衱衽”者,《問喪》文。知“去纚”者,鄭注《士喪禮》雲:“始死,婦人將斬衰者,去纚。”知“著白布深衣”者,《曾子問》雲:“女改服布深衣,縞總以趨喪。鄭注云:“婦人始喪未成服之服。”其齊衰以下,男子著素冠,齊衰以下,婦人骨笄而纚。知者,鄭注《士喪禮》文。男子婦人皆吉屨無絇,其服皆白布深衣。知者,鄭注《喪服變除》文。至死之明日,士則死日襲,明日小斂,故《士喪禮》雲:“小斂,主人髻發。”若大夫死之明日,襲而括髮。故鄭注《喪服變除》雲:“屍襲,去纚括髮,在二日小斂之前。”是據大夫也。大夫與士括髮,於死者皆俱二日。故鄭注《問喪》雲:“二日去笄纚括髮,通明大夫士也。”始死以後,小斂之前,大夫與士皆加素冠於笄纚之上,故《檀弓》雲:“叔孫武叔之母死,既小斂,舉者出戶,出戶袒,且投其冠括髮。”是素冠也。以其始死哀甚,未暇分別尊卑,故大夫與士其冠皆同也。至小斂投冠括髮之後,大夫加素弁。士加素委貌。”故《喪大記》雲:“君大夫之喪,子弁絰。”又《喪服變除》雲:“小斂之後,大夫以上冠素弁,士則素委貌。”其素弁素冠,皆加環絰。故《雜記》雲:“小斂環絰,君大夫士一也。”鄭注云“大夫以上素爵弁,士素委貌”是也。凡括髮之後,至大斂成服以來,括髮不改,故鄭注《士喪禮》雲:“自小斂以至大斂,括髮不改,但死之三日,說髦之時,以括髮因而壞損,更正其括髮。故《士喪禮》既殯說髦。《喪大記》雲:“小斂說髦,括髮是正。”其故括髮也,非更爲之。但士之既殯,諸侯小斂,於死者皆三日說髦同也。其齊衰以下,男子於主人括髮之時則著免,故《士喪禮》:“小斂主人髻發,衆主人免”是也。而《喪服變除》“不杖齊衰”條雲“襲屍之時雲括髮”者,誤也。其婦人將斬衰者,於男子括髮之時,則以麻爲髽。故《士喪禮》雲:“主人髻發,婦人髽於室。”其齊衰者,於男子免時,婦人則以布爲髽,故此經雲“男子免而婦人髽”是也。其大功以下無髽也,其服斂畢,至成服以來,白布深衣不改。士死後二日,襲帶絰,故《士喪禮》小斂之前,陳苴絰大鬲,下本在左,要絰小焉。散帶垂,長三尺。牡麻絰,亦散垂。斂訖,主人拜賓,乃襲絰於序東。《既夕禮》:“三日絞垂。”鄭注云:“成服日絞要絰之散垂者。”是主人及衆主人皆絞散垂,此襲帶絰絞垂日數,皆士之禮也。其大夫以上成服,與士不同,其襲帶絰之屬,或與士同,或與士異,無文以言之。其斬衰,男子括髮齊衰。男子免,皆謂喪之大事斂殯之時,若其不當斂殯,則大夫以上加素弁,士加素冠,皆於括髮之上。天子七日成服,諸侯五日成服,大夫士三日成服。服之精粗,及日月多少,及葬之時節,皆具在《喪服》及《禮》文,不能繁說。其葬之時,大夫及士男子散帶,婦人髽,與未成服時同,其服則如喪服,故《既夕禮》雲:“丈夫髽,散帶垂。”鄭注云:“爲將啓變也。”此互文以相見耳。諸文言髽,見婦人也。若天子諸侯,則首服素弁,以葛爲環絰,大夫則素弁加環絰,士則素委貌加環絰。故下《檀弓》雲:“弁絰葛而葬。”鄭注云:“接神不可以純兇,天子諸侯變服而葬,冠素弁,以葛爲環絰。”是王侯與卿大夫士異也。至既虞卒哭之時,乃服變服,故鄭注《喪服》雲:“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其受服之時,首絰要帶,男子皆以葛易之,齊斬之婦人則易首絰,不易要帶。大功小功婦人,則易要帶爲葛。雖受變麻爲葛,卒哭時亦未說麻,至祔乃說麻服葛。故《士虞禮》雲:“婦人說首絰,不說帶。”鄭雲:“不說帶,齊斬婦人也。婦人少變而重帶。”大功小功者,葛帶,時亦不說者,未可以輕文變於主婦之質也,至祔,葛帶以即位。按文直雲婦人不辨輕重,故鄭爲此解。其斬衰,至十三月,練而除首絰。練冠素纓,中衣黃裏,縓爲領袖緣,布帶,繩屨無絇。若母三年者小祥,亦然。斬衰二十五月大祥,朝服縞冠,故《雜記》雲:“祥,主人之除也。於夕爲期,朝服。”又《喪服小記》雲:“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既祥,乃服十五升布,深衣領緣皆以布,縞冠素紕,故《間傳》雲“大祥,素縞麻衣”。二十七月而禫,服玄冠玄衣黃裳而祭,祭畢服朝服,以黑經白緯爲冠,所謂纖冠。而練纓吉屨,逾月服吉。《間傳》所謂“禫而纖”,父沒爲母與父同。父在,爲母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大祥,十五月而禫,其服變除,與父沒爲母同。其不杖齊衰及大功以下服畢,皆初服朝服素冠,逾月服吉也。此皆崔氏準約《禮》經及記而爲此說,其有乖僻者,今所不取。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
[疏]“苴杖”至“桐也”。
○正義曰:此一經解喪服苴杖削杖也。然杖有苴、削異者。苴者,黯也。夫至痛內結,必形色外章,心如斬斫,故貌必蒼苴,所以衰裳絰杖,俱備苴色也。必用竹者,以其體圓性貞,履四時不改,明子爲父禮中痛極,自然圓足,有終身之痛故也。故斷而用之,無所厭殺也。
○“削杖”者,削,殺也,削奪其貌,不使苴也。必用桐者,明其外雖被削,而心本同也,且桐隨時凋落。此謂母喪,示外被削殺,服從時除,而終身之心當與父同也。
祖父卒,而後爲祖母后者三年。祖父在,則其服如父在爲母也。
[疏]“祖父”至“三年”。
○正義曰:此一經論適孫承重之服。
○“祖父卒”者,謂適孫無父而爲祖後,祖父已卒,今又遭祖母喪。故云“爲祖母后”也。事事得中,如父卒爲母,故三年。若祖父卒時父已先亡,亦爲祖父三年。若祖卒時父在,已雖爲祖期,今父沒,祖母亡時,已亦爲祖母三年也。
○注“祖父”至“沒也”。
○正義曰:言亦謂無父者,若父在則不然也。
爲父母、長子稽顙。喪尊者及正體,不敢不盡禮。
○爲,於僞反,下“爲夫”、注“爲無後”並同。長,丁丈反,篇內並同。稽音啓。顙,素黨反。大夫吊之,雖緦必稽顙。尊大夫,不敢以輕待之。婦人爲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恩殺於父母。
○殺,所戒反,徐所例反,後文注同。
[疏]“爲父”至“則否”。
○正義曰:此一節論喪合稽顙之事,各依文解之。
○“爲父母、長子稽顙”者,謂重服先稽顙而後拜者也。父母長子,並重故也。其餘期以下,先拜後稽顙也。
○“大夫吊之,雖緦必稽顙”,前文“爲父母、長子稽顙”,謂平等來吊,故先稽顙而後拜。若爲不杖齊衰以下,則先拜賓後稽顙。今大夫吊士,雖是緦麻之親,必亦先稽顙而後拜,故皇氏載此稽顙,謂“先拜而後稽顙”,若平等相吊,小功以下,皆不先拜後稽顙;若大夫來吊,雖緦麻,必爲之先拜而後稽顙,今刪定。雲“小功以下不稽顙”,文無所出。又此稽顙與上文稽顙是一,何得將此爲先拜後稽顙?其義非也。
○“婦人爲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亦先稽顙而後拜,“其餘否”者,謂父母也。以受重他族,其恩減殺於父母也。
男主必使同姓,婦主必使異姓。謂爲無主後者爲主也。異姓,同宗之婦也。婦人外成。
[疏]“男主”至“異姓”。
○正義曰:此一經論婦人外成之事,庾氏雲:“喪有男主以接男賓,女主以接女賓。若父母之喪,則適子爲男主,適婦爲女主也。”今或無適子適婦爲正主,遣他人攝主。若攝男主,必使喪家同姓之男。若攝婦主,必使喪家異姓之女。
○注“謂爲”至“外成”。正義曰:“知謂爲無主後者爲主也”者,以經雲“必使同姓”,“必使異姓”,故知先無主後。雲“異姓,同宗之婦也”者,同宗謂喪家同宗,其婦必與喪家異姓,故云“異姓,同宗之婦”。雲“婦人外成”者,解婦主使異姓之意。今與死者同姓婦人,不得與喪家爲喪主,以其外成,適於他族,故不得自與已同宗爲主。此雲“異姓”者,與夫家爲異姓。
爲父後者,爲出母無服。不敢以已私廢父所傳重之祭祀。
○爲出,於僞反,下注“爲其族人”、“爲其兄弟”同。傳,丈專反,下“傳重”皆同。
[疏]“爲父”至“無服”。
○正義曰:此一經論適子承重,不得爲出母著服之事。出母,謂母犯七出,爲父所遣。而母子至親,義不可絕。父若猶在,子皆爲出母期。若父沒後,則適子一人不復爲母服,所以然者,已係嗣烝嘗,不敢以私親廢先祖之祀,故無服。
親親以三爲五,以五爲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已上親父,下親子,三也。以父親祖,以子親孫,五也。以祖親高祖,以孫親玄孫,九也。殺,謂親益疏者,服之則輕。
○已音紀。
[疏]“親親”至“畢矣”。
○正義曰:此一經廣明五服之輕重,隨人之親疏,著服之節。
○“親親以三”者,以上親父,下親子,並已爲三,故云“親親以三”。“爲五”者,又以父上親祖,以子下親孫,曏者三,今加祖及孫,故言五也。
○“以五爲九”者,已上祖下孫則是五也,又以曾祖故親高祖,曾孫故親玄孫,上加曾高二祖,下加曾玄兩孫,以四籠五,故爲九也。然已上親父,下親子,合應雲“以一爲三”,而云“以三爲五”者,父子一體,無可分之義,故相親之說不須分矣。而分祖孫,非已一體,故有可分之義,而親名著也。又以祖親曾祖,以孫親曾孫,應雲“以五爲七”,今言“九”者,曾祖、曾孫,爲情已遠,非已一體所親,故略其相親之旨也。庾氏雲:“由祖以親曾、高二祖,由孫以親曾、玄二孫。服之所同,義由於此也。”
○“上殺”者,據已上服父祖而減殺故服父三年,服祖減殺至期,以次減之,應曾祖大功,高祖小功,而俱齊衰三月者,但父祖及於已,是同體之親,故依次減殺。曾祖、高祖非已同體,其恩已疏,故略從齊衰三月,曾、高一等,所以《喪服》注云:“重其衰麻,尊尊也。減其日月,恩殺也。”不可以大功小功旁親之服加至尊,故皆服齊衰也。
○“下殺”者,謂下於子孫而減殺。子服父三年,父亦宜報服,而父子首足,不宜等衰,故父服子期也。若正適傳重,便得遂情,故《喪服》雲“不敢降”是也。父服子期,孫卑,理不得祖報,故爲九月。若傳重者,亦服期也。爲孫既大功,則曾孫宜五月,但曾孫服曾祖正三月,故曾祖報亦一時也。而曾祖是正尊,自加齊衰服,而曾孫正卑,故正服緦麻。曾孫既緦麻三月,玄孫理不容異。且曾孫非已同體,故服不依次,減殺略同三月。
○“旁殺”者,世叔之屬是也。父是至尊,故以三年。若據祖期年,則世叔宜九月,而世叔是父一體,故加至期也;從世叔既疏,加所不及,據期而殺,是以五月;族世叔又疏一等,故宜緦麻;此外無服也。此是發父而旁漸至輕也。又祖是父一體,故加至期,而祖之兄弟非已一體,故加亦不及,據於期之斷殺,便正五月;族祖又疏一等,故宜緦麻;此外無服。是發祖而旁漸殺也。又曾祖據期本應五月,曾祖之兄弟謂族曾祖,既疏一等,故宜三月也。自此以外,及高祖之兄弟悉無服矣。又至親期斷,兄弟至親一體,相爲而期;同堂兄弟疏於一等,故九月;從祖兄弟又疏一等,故小功;族之昆弟又殺一等,故宜三月;此外無服。是發兄弟而旁殺也。又父爲子期,而兄弟之子但宜九月,而今亦期者,父爲其子,本應報以三年,特爲尊,是故降至期;而兄弟之子爲世叔,本應九月,但言世叔與尊者一體,而加至期,世叔旁尊,不得自比彼父祖之重,無義相降,故報兄弟子期,且已與兄弟一體,兄弟之子,不宜隔異,欲見猶子之義,與己子等,所以至期,故《檀弓》雲“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是也;又同堂兄弟之子,服從伯叔無加,則從伯叔亦正報五月也;族兄弟之子又疏,故宜緦耳。此發子而旁殺也。又孫服祖期,祖尊,故爲孫大功;兄弟之孫服從祖五月,故從祖報之小功也;同堂兄弟之孫既疏,爲之理自緦麻;其外無服矣。曾祖爲曾孫三月,爲兄弟曾孫以無尊降之,故亦爲三月。
○“而親畢矣”者,結親親之義也。始自父母,終於族人,故云“親畢”矣。且五屬之親,若同父則期,同祖則大功,同曾祖則小功,同高祖則緦麻,高祖外無服,亦是畢也。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禘,大祭也。始祖感天神靈而生,祭天則以祖配之。自外至者,無主不上。
○王如字,又於況反,下同。禘,大計反。而立四廟。高祖以下與始祖而五。庶子王亦如之。世子有廢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祭天立廟,亦如世子之立也。春秋時,衛侯元有兄縶。
○兄縶,知急反。
[疏]“王者”至“如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王者庶子之郊天立廟,與適子同之義,各依文解之。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者,禘,大祭也,謂夏正郊天。自,從也。王者夏正,禘祭其先祖所從出之天,若周之先祖出自靈威仰也。“以其祖配之”者,以其先祖配祭所出之天。
○“而立四廟”者,既有配天始祖之廟,而更立高祖以下四廟,與始祖而五也。
○“庶子王亦如之”者,天位尊重,故雖庶子而爲王者,則郊天立祀五廟事,事亦如適子爲王也。嫌其不得,故特明之。
○注“禘大”至“不上”。
○正義曰:禘,大祭也,《爾雅 釋天》文。雲“自外至者,無主不上”,《公羊》宣三年傳文,“外至”者,天神也,“主”者,人祖也。故祭以人祖配天神也。
○注“世子”至“兄縶”。
○正義曰:以其庶子爲主,明知世子有廢疾不可立也。雲“春秋時,衛侯元有兄縶”者,按昭七年《左傳》稱長子孟縶之足不良,而立次子元,元即衛靈公也。
別子爲祖,諸侯之庶子,別爲後世爲始祖也。謂之別子者,公子不得禰先君。繼別爲宗。別子之世長子,爲其族人爲宗,所謂百世不遷之宗。繼禰者爲小宗。別子,庶子之長子,爲其昆弟爲宗也。謂之小宗者,以其將遷也。
○禰,乃禮反。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謂小宗也。小宗有四,或繼高祖,或繼曾祖,或繼祖,或繼禰,皆至五世則遷。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也。宗者,祖、禰之正體。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明其尊宗以爲本也,禰則不祭矣。言不祭祖者,主謂宗子、庶子,俱爲適士,得立祖禰廟者也。凡正體在乎上者,謂下正猶爲庶也。
○適,丁歷反,篇內同。
[疏]“別子”至“宗也”。
○正義曰:此一節並論尊祖敬宗之義,各依文解之。
○“別子爲祖”者,謂諸侯適子之弟,別於正適,故稱“別子”也。“爲祖”者,別與後世爲始祖,謂此別子子孫爲卿大夫,立此別子爲始祖。
○注“謂之”至“先君”。
○正義曰:鄭雲此者,決上文“庶子王”,今諸侯庶子乃謂之別子,是別爲始祖。若稱庶子及公子,若世子不立,則庶子公子皆得有禰先君之義。今言“別子”,明適子在,故云“謂之別子者,公子不得禰先君”。
○“繼別爲宗”。
○謂別子之世世長子,恆繼別子,與族人爲百世不遷之大宗。
○“繼禰者爲小宗”。
○禰謂別子之庶子,以庶子所生長子,繼此庶子,與兄弟爲小宗。謂之“小宗”者,以其五世則遷,比大宗爲小,故云“小宗”也。
○“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
○“五世”者,謂上從高祖,下至玄孫之子。此玄孫之子,則合遷徙,不得與族人爲宗。故云“有五世則遷之宗,其繼高祖者”。此五世合遷之宗,是繼高祖者之子,以其繼高祖之身,未滿五世,而猶爲宗。其繼高祖者之子,則已滿五世,禮合遷徙,但《記》文要略,唯雲“繼高祖”,其實是繼高祖者之子也。
○注“謂小”至“則遷”。
○正義曰:言“或繼高祖,或繼曾祖,或繼祖,或繼禰”者,以別子之後,族人衆多,或有繼高祖者,與三從兄弟爲宗,或有繼曾祖者,與再從兄弟爲宗,或有繼祖者,與同堂兄弟爲宗,或有繼禰者,與親兄弟爲宗,不廢族人。一身凡事四宗:事親兄弟之適,是繼禰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適,是繼祖小宗也;事再從兄弟之適,是繼曾祖小宗也;事三從兄弟之適,是繼高祖小宗也。於族人唯一俱時事四小宗,兼大宗爲五也。又云“皆至五世則遷”者,繼高祖者,至子五世。繼曾祖者,至孫五世。繼祖者,至曾孫五世。繼禰者,至玄孫五世也。是皆五世,不復與四從兄弟爲宗,故云“皆至五世則遷”,各自隨近相宗。然則小宗所繼非一,前文獨雲“繼禰者爲小宗”,雖四初皆繼禰爲始,據初爲元,故特雲“繼禰”也。
○“是故”至“禰也”。
○四世之時,尚事高祖,至五世之時,謂高祖之父,不爲加服,是“祖遷於上”。四世之時,仍宗三從族人,至五世,不復宗四從族人,各自隨近爲宗,是“宗易於下”。宗是先祖正體,所以“尊祖故敬宗”。更覆說雲“敬宗所以尊祖禰”,覆結尊祖之文也。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此猶尊宗之義也。庶子適子,俱是人子,並宜供養,而適子烝嘗,庶子獨不祭者,正是推本崇適,明有所宗,故云“明其宗”也。
○注“禰則”至“庶也”。
○正義曰:鄭據子名對父,此言庶子,則是父庶。父庶即不得祭父,何假言祖?故云“禰則不祭”也。而《記》不應言“不祭祖”,祖是對孫。今既雲“庶子不祭祖”,故知是宗子庶子俱爲適士。適士得立二廟,自禰及祖,是適宗子得立祖廟祭之,而已是祖庶,雖俱爲適士,得自立禰廟,而不得立祖廟祭之,故云“庶子不祭祖”。雲“凡正體在乎上者,謂下正猶爲庶也”者,解所以謂禰適爲庶子之義也。正體謂祖之適也,下正謂禰之適也。雖正爲禰適,而於祖猶爲庶,故禰適謂之爲庶也。五宗悉然。
庶子不爲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尊先祖之正體,不二其統也。言不繼祖禰,則長子不必五世。
○爲,於僞反,下注“爲君母”、“自爲已”同。
[疏]“庶子”至“故也”。
○正義曰:此亦尊宗之義也。然此所明,與《喪服》中義同而語異也。《喪服》明父是適,爲長子斬,此明父是庶子,不得爲長子服斬者也,是互相明也。但經、記文混,正不知幾世之適得遂茲極服,馬季長注《喪服》雲:“此爲五世之適,父乃爲之斬也。”而鄭注此雲:“言不繼祖禰,則長子不必五世矣。”庾氏雲:“用恩則禰重,用義則祖重。父之與祖,各有一重,故至己承二重,而爲長子斬。若不繼祖,則不爲長子斬也。”如庾氏此言,則父適二世承重,則得爲長子三年也。而鄭不明言世數者,鄭是馬季長弟子,不欲正言相非,故依違而言曰“不必”也。然孫系於祖,乃爲長子三年,而此不雲庶孫不得爲長子,必雲庶子者,孫語通遠,嫌或多世。今欲明比祖非遠,故言子以示近。既義須繼礻爾,言不繼祖自足,又曰“與禰”者,庾氏雲:“若直雲不繼祖,恐人謂據庶子長子死者之身不繼祖,故更言‘不繼祖與禰’,欲明死者之父不繼祖與禰,非據死者之身。”鄭注《喪服》雲:“此言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則是父之適子,即得爲長子三年,此經雲“必爲父適祖適,乃得爲長子斬”者,但禮有適子者無適孫,雖已是祖正,若父猶在,則已未成適,未成適則不得重長,重長必是父沒後者,故云“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也。然己身雖是祖庶,而是父適,則應立廟,立廟則已長子傳重。當祭而不爲斬者,以是祖庶厭降,故不敢服斬。且死者其父見在,父自供祭。然禮,爲後者有四條皆不爲斬,何者?有“體而不正,有正而不體,有傳重而非正體,有正體而不傳重”是也。“體而不正”,庶子爲後是也。“正而不體”,適孫爲後是也。“傳重非正體”庶孫爲後是也。“正體不傳重”,適子有廢疾不立是也。四者皆期,悉不得斬也。唯正體又傳重者,乃極服耳。
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不祭殤者,父之庶也。不祭無後者,祖之庶也。此二者,當從祖祔食。而已不祭祖,無所食之也。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體焉。祖庶之殤,則自祭之。凡所祭殤者,唯適子耳。“無後”者,謂昆弟諸父也。宗子之諸父無後者,爲墠祭之。
○殤音傷。祔,徐音附。所食,音嗣。共音恭。墠,皇音善,徐徒丹反。
[疏]“庶子”至“祔食”。
○正義曰:此事與《曾子問》中義同而語異也。《曾子問》中是明宗子所得祭,就宗子之家,宗子主其禮。今此所言,是庶子不得在當家祭者也。
○“庶子”者,謂父庶及祖庶也。“殤”者,未成人而死者也。“無後”,謂成人未婚,或已娶無子而死者。“不得祭殤”者,謂父庶也。“不祭無後”者,謂祖庶也。
○“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者,解庶所以不自祭義也。已不得祭父祖,而以此諸親皆各從其祖祔食,祖廟在宗子之家,故已不得自祭之也。
○注“不祭”至“祭之”。
○正義曰:雲“不得祭殤”者,父之庶也”者,謂已是父之庶子,及餘兄弟亦是父之庶子庶子。所生之適子爲殤而死者,不得自祭之,以其已是父庶,不合立父廟,故不得自祭其子殤也。殤尚不祭,成人無後,不祭可知。雲“不祭無後者,祖之庶也”者,已是祖庶,不合立祖廟,故兄弟無後者,不得祭之。已若是曾祖之庶,亦不得祭諸父無後者。諸父無後,當於曾祖之廟而祭。已是曾祖庶,不合立曾祖之廟,故不祭之。此直雲“祖之庶”,不雲“曾祖之庶”者,言祖兼曾祖也。此“無後”者,身並是庶,若在殤而死,則不合祭也。雲“此二者當從祖祔食。已不祭祖,無所食之也”者,一是殤,二是無後,此二者當從死者之祖而附食,祖廟在宗子之家,故已不得祭祖,無所食,以私家不合祭祖,無處食之也。雲“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禮焉”者,謂殤者之親,共其牲物,而宗子直掌其禮。庾氏雲:“此殤與無後者所祭之時,非唯一度四時,隨宗子之家而祭也。”但牲牢不得同於宗子祭享之禮,故《曾子問》注云:“凡殤特豚。”其義具《曾子問》疏。雲“祖庶之殤,則自祭之”者,已於祖爲庶,故謂已子爲祖庶之殤。已是父適,得立父廟,故自祭子殤在於父廟也。雲“無後者,謂昆弟諸父也”者,昆弟謂已之昆弟,已是祖庶,祭無後昆弟,當就祖廟,已無祖廟,故不祭無後昆弟。雲“諸父也”者,已是曾祖之庶,祭諸父當於曾祖之廟。已無曾祖之廟,故不祭無後諸父。雲“宗子之諸父無後者,爲墠祭之”者,宗子合祭諸父,諸父當於宗子曾祖之廟,宗子是士,唯有祖、禰二廟,無曾祖廟,故諸父無後者,爲墠祭之。若宗子爲大夫得立曾祖廟者,則祭之於曾祖廟,不於墠也。若宗子有太祖者,不立曾祖廟,亦祭之於墠,按《祭法》雲:“先壇後墠。”今祭之墠者,皇氏雲:“以其無後,賤之,故於墠也。”
“庶子”不祭禰者,明其宗也。謂宗子庶子俱爲下士,得立禰廟也。雖庶人亦然。
[疏]“庶子”至“宗也”。
○正義曰:解庶所以不祭殤義也。禰適故得立禰廟,故祭禰,禰庶不得立禰廟,故不得祭其禰,明其有所宗。既無禰廟,故不得祭子殤也。
○注“謂宗”至“亦然”。
○正義曰:前文雲“不祭祖”,以有祖廟,故注云:“宗子庶子,俱爲適士。”此文雲“不祭禰”,唯有禰廟,故注云:“宗子庶子,俱爲下士。”若庶子是下士,宗子是庶人,此下士立廟於宗子之家,庶子共其牲物,宗子主其禮,雖庶人是有祭義。若宗子爲下士,是宗子自祭之,庶子不得祭也。
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者也。言服之所以隆殺。
[疏]“親親”至“者也”。
○正義曰:此一經論服之降殺之義。親親謂父母也,尊尊謂祖及曾祖、高祖也,長長謂兄及旁親也。不言卑幼,舉尊長則卑幼可知也。“男女之有別”者,若爲父斬爲母齊衰,姑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爲夫斬,爲妻期之屬,是男女之有別也。
○“人道之大者也”,言此親親、尊尊、長長,男女有別,人間道理最大者。皇氏雲:“親親,結上‘以三爲五’。尊尊,結上‘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長長,結上‘庶子不祭祖’。按鄭注云:“言服之所以隆殺。”爲服發文,記者別言其事,非是結成上義,上文自論尊祖敬宗,不論服之降殺。皇氏說非也。
從服者,所從亡則已。謂若爲君母之父母、昆弟、從母也。
○巳音以。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謂若自爲己之母黨。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爲女君之子服。妾爲女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而今俱出,女君猶爲子期,妾於義絕無施服。
○則不爲、於僞反,注“妾爲”、“猶爲”皆同。期音期,下文及注“不及期”皆同。施,以豉反。
[疏]“從服”至“子服”。正義曰:此一節論從服之事,各依文解之。
○“從服”者,按服術有六,其一是“徒從”者,徒,空也,與彼非親屬,空從此而服彼。徒中有四:一是妾爲女君之黨,二是子從母服於母之君母,三是妾子爲君母之黨,四是臣從君而服君之黨。就此四徒之中,而一徒所從雖亡,則猶服。如女君雖沒,妾猶服女君之黨,其餘三途,則所從亡而已,謂君母死,則妾子不復服君母之黨,及母亡,則子不復服母之君母,又君王,則臣不服君黨親也。其中又有妾攝女君,爲女君黨,各有義故也。今上雲“所從亡則已”,已,止也,止謂徒從亡則止而不服者。
○注“謂若”至“母也”。
○正義曰:鄭此謂略舉一隅也。
○“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此,明屬從也。屬者骨血連續,以爲親也,亦有三:一是子從母服母之黨,二是妻從夫服夫之黨,三是夫從妻服妻之黨。此三從,雖沒猶從之,服其親也。注特雲“謂若自爲己之母黨”者,亦舉一隅也。
○“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爲女君之子服”。
○妾服女君之子,皆與女君同,此雲“從而出”,謂侄娣也。侄娣從女君而人,若女君犯七出,則侄娣亦從而出。母自爲子猶期,侄娣不復服出女君之子,巳義絕故也。
禮,不王不禘。禘謂祭天。
[疏]“禮不王不禘”。
○正義曰:此一節論王者郊天之事。王,謂天子也。禘,謂郊天也。禮,唯天子得郊天,諸侯以下否。故云:“禮,不王不禘。”此經上下皆論服制,記者亂錄不禘之事廁在其間,無義例也。以承上文“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故知謂郊天也,非祭昊天之禘也。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爲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世子,天子諸侯之適子也,不降妻之父母,爲妻故親之也。爲妻亦齊衰不杖者,君爲之主,子不得伸也。主,言“與大夫之適子同”,據《喪服》之成文也。本所以正見父在爲妻不杖,於大夫適子者,明大夫以上雖尊,猶爲適婦爲主。
○其爲妻,於僞反,注“爲妻”、“猶爲”皆同。伸音申。正見,賢遍反。以上,時掌反,凡“以上”皆同。父爲士子爲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屍服以士服。祭以天子諸侯,養以子道也。屍服士服,父本無爵,子不敢以己爵加之,嫌於卑之。
○養,以尚反。父爲天子諸侯,子爲士,祭以士,其屍服以士服。謂父以罪誅,屍服以士服,不成爲君也。天子之子,當封爲王者後,以祀其受命之祖。雲“爲士”,則擇其宗之賢者若微子者,不必封其子爲王者後,及所立爲諸侯者,祀其先君以禮卒者,屍服天子諸侯之服。如遂無所封立,則屍也祭也,皆如士,不敢僣用尊者衣物。
[疏]“世子”至“士服”。
○正義曰:“世子不降妻之父母”者,世子謂天子諸侯之適子,與君連體,故不降妻之父母,親親之故也。
○“其爲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者,世子既不降妻之父母,其爲妻也亦不降,與大夫之適子爲妻同也。
○注“世子”至“爲主”。
○正義曰:知“世子是天子諸侯之適子”者,以其《春秋》王與諸侯適子皆稱“世子”。雲“爲妻亦齊衰不杖者,君爲之主,子不得伸也”者,言世子爲妻,亦齊衰不杖。“亦”者,亦如大夫之適子爲妻。知“齊衰不杖”者,以《喪服》齊衰不杖者,稱大夫適子爲妻,故知“齊衰不杖”。所以“不杖”者,父爲主,其子不得伸。今世子爲妻亦不杖,故云“君爲主,子不得伸也”。雲“主,言與大夫之適子同,據《喪服》之成文也”者,此解經所以言世子與大夫適子同齊衰,以大夫適子,《喪服》齊衰不杖,有成文,故云據《喪服》之成文也。雲“本所以正見父在爲妻不杖,於大夫適子者,明大夫以上雖尊,猶爲適婦爲主”者,言“本”主謂《喪服》本文也。《喪服》若舉世子爲妻,嫌大夫以下有降,《喪服》若舉士子爲妻,其士既職卑,本無降理,大夫是尊降之首,恐其爲適婦而降,故特顯之。
○注“祭以”至“卑之”。
○正義曰:雲“屍服士服”者,謂屍服玄端。若君之先祖爲士大夫,則服助祭之服。故《曾子問》雲:“屍弁冕而出。”是爲君屍,有著弁者,有著冕者。若爲先君士屍,則著爵弁,若爲先君大夫屍,則著玄冕是也。若大夫士之屍,則服家祭之服。故鄭注《士虞記》“屍服,卒者之上服,士玄端”是也。
○注“謂父”至“衣物”。
○正義曰:知“謂父以罪誅”者,以其屍服士服故也。以其嘗爲天子諸侯,不可以庶人之禮待之。士是爵之最卑,故服其士服。雲“若微子者,不必封其子”者,按《尚書序》雲“成王既黜殷,命殺武庚,命微子啓代殷後,是擇其賢者,不立封紂子”是也。雲“祀其先君以禮卒者,屍服天子諸侯之服”者,按《左傳》雲:“宋祖帝乙。”帝乙是以禮卒者,而宋祀以爲祖,明其服天子之服,推此則諸侯亦然。
婦當喪而出,則除之。爲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巳,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當喪,當舅姑之喪也。出,除喪,絕族也。
○爲,於僞反,下文“不爲”、注“不相爲”同。
[疏]“婦當”至“遂之”。
○正義曰:此一經明婦人遭喪出入之節。“當喪而出”者,謂正當舅姑之服時,被夫遣出者也。恩情既離,故出即除服也。
○“爲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者,謂妻自有父母喪時也。女出嫁爲父母期,若父母喪未小祥,而妻被夫遣歸,值兄弟之小祥,則隨兄弟服三年之受。既巳絕夫族,故其情更隆於父母也。故云“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者,巳,止也,若父母喪巳小祥,而女被遣,其期服巳除,今歸,雖在三年內,則止,不更反服也。所以然者,若反本服,須隨兄弟之節,兄弟小祥之後,無服變節,故女遂止也。
○“未練而反則期”者,此謂先有父母喪,而爲夫所出,今喪猶未小祥,而夫命巳反,則還夫家,至小祥而除,是依期服也。
○“既練而反則遂之”者,若被遣之還家,巳隨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受,而夫反命之,則猶遂三年乃除,隨兄弟故也。
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言喪之節,應歲時之氣。
○應,應對之應。故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爲除喪也。此謂練祭也。禮:正月存親,親亡至今而期,期則宜祭。期,天道一變,哀惻之情益衰,衰則宜除,不相爲也。
○衰衰,並色追反,下“益衰”同。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再祭,練、祥也。間不同時者,當異月也。既祔,明月練而祭,又明月祥而祭,必異月者,以葬與練、祥本異歲,宜異時也。而除喪,已祥則除,不禫。
○禫,大感反。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爲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謂死者之從父昆弟來爲喪主。有三年者,謂妻若子幼少,大功爲之再祭,則小功、緦麻爲之練祭可也。
○必爲,於僞反。注“爲之”,下注“父爲之”,下“爲君”皆同。少,詩照反。士妾有子而爲之緦,無子則已。士卑,妾無男女,則不服,不別貴賤。
[疏]“再期”至“喪也”。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遭喪時節除降之義。“故期而祭,禮也”者,孝子之喪親,應歲時之氣,歲序改易,隨時悽感,故一期而爲練祭,是孝子存親之心,故云“禮”也。言於禮當然。
○“期而除喪,道也”者,言親終一期,天道故變,哀情益衰,而除說其喪,天道當然。故云“道”也。
○“祭不爲除喪也”者,言爲此練祭,自爲存念其親,不爲除喪而設,除喪、祭,自爲天道感殺,不爲存親,兩事雖同一時,不相爲也,故云“祭不爲除喪也”。此除喪謂練時除喪也,男子除首絰,女子除要帶,與小祥祭同時,不相爲也。若至大祥除喪,此除喪亦兼之也。大祥祭除喪,亦與大祥同日,不相爲元意各別也。但祭爲存親,除喪爲天道之變。庾氏、賀氏並雲:“祭爲存親,幽隱難知。除喪事顯,其理易識。”恐人疑之祭爲除喪而祭,故記者特明之,雲“祭不爲除喪也”。然祭雖不爲除喪,除喪與祭同時,總而言之,練祭、祥祭,亦名除喪也。故下文雲:“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也。”又云“除成喪者,朝服縞冠”。是練祥之祭,總名除喪。
○注“禮正”至“爲也”。
○正義曰:按莊元年三月,夫人孫於齊。《公羊傳》雲“其言孫於齊何?念母也。正月以存君,念母以首事”是也。
○“三年”至“除喪”。
○此謂身有事故,不得及時而葬,故三年而後始葬。必再祭者,謂練祥祭也。既三年未葬,屍柩尚存,雖當練祥之月,不可除親服,故三年葬後,必爲此練祥。
○“其祭之間不同時”者,練之與祥,本是別年別月。今雖三年之後,不可同一時而祭,當前月練後月祥,故云“不同時”。於練祥之時而除喪,謂練時男子除首絰,婦人除要帶,祥時除衰杖。
○注“再祭”至“不禫”。
○正義曰:“知再祭,練、祥”者,下雲:“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爲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再祭,非虞、祔。又《雜記》雲:“三年之喪,則既顈,其練、祥皆行。”故知再祭謂練、祥也。雲“既祔,明月練而祭,又明月祥而祭”者,如鄭此言,則虞、祔依常禮也。必知虞、祔依常禮者,以經雲“必再祭”,恐不爲練、祥,故特雲“必再祭”,明虞、祔依常禮可知。雲“已祥則除,不禫”者,以經直雲“必再祭”,故知不禫。禫者本爲思念情深,不忍頓除,故有禫也。今既三年始葬,哀情巳極,故不禫也。
○“大功”至“而巳”。
○此明爲人主喪法也。大功,從父兄弟也。“主人之喪”者,謂死者無近親,而從父昆弟爲之主喪,故云主人喪也。“有三年者”,謂死者有妻若子,妻不可爲主,而子猶幼少,未能爲主,故大功者主之,爲之練、祥再祭。
○“朋友虞、祔而已”者,朋友疏於大功,不能爲練、祥,但爲之虞祔而已。然則大功尚爲練、祥,則虞、祔亦爲之可知。
○注“大功”至“可也”。
○正義曰:親重者爲之遠祭,親輕者爲之近祭。故大功爲之祥及練,小功、緦麻爲之練,朋友但爲之虞、祔也。皇氏雲:“死者有三年之親,大功主者爲之練、祥。若死者有期親,則大功主者爲之至練。若死者但有大功,則大功主者至期,小功、緦麻至祔。若又無期,則各依服月數而止。”故《雜記》雲:“凡主兄弟之喪,雖疏亦虞之。”謂無三年及期者也。
○注“士卑”至“貴賤”。
○正義曰:雲“不別貴賤”者,大夫貴妾,雖無子猶服之,故《喪服》雲:“大夫爲貴妾緦。”是別貴賤也。士妾賤,士妾無子則不服,不殊別妾之貴賤。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已則否。謂子生於外者也。父以他故居異邦而生己,己不及此親存時歸見之,今其死,於喪服年月巳過乃聞之。父爲之服,巳則否者,不責非時之恩於人所不能也,當其時則服。稅,讀如“無禮則稅”之稅。稅喪者,喪與服不相當之言。
○說喪,皇他活反,徐他外反,注及下同。爲君之父、母、妻、長子,君巳除喪而後聞喪,則不稅。臣之恩輕也,謂卿大夫出聘問,以他故久留。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謂正親在齊衰大功者,親緦小功,不稅矣。《曾子問》曰:“小功不稅,則是遠兄弟,終無服也。”此句補脫誤在是,宜承“父稅喪,已則否”。
○補稅,音奪。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餘從而服,不從而稅。謂君出朝覲,不時反而不知喪者。近臣,閽寺之屬也。其餘,羣介、行人、宰、史也。
○朝,直遙反。閽音昏。介音界。君雖未知喪,臣服已。從服者,所從雖在外,自若服也。
[疏]“生不”至“不稅”。
○正義曰:此一節明稅服之禮。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者,鄭意雲:謂父先本國有此諸親,後或隨宦出遊,居於他國,更取而生此子。此子生則不及歸與本國祖父以下諸親相識,故云“不及”,謂不及歸見也。而“父稅喪,已則否”者,若此諸親死,道路既遠,喪年限已竟,而始方聞,父則稅之,稅之謂追服也。父雖追服,而此子否,故云“已則否”也。所以否者,鄭言“不責非時之恩於人所不能也”。若時年未竟,則稅服其全服。然已在他國後生,得本國有弟者,謂假令父後又適他國,更取所生之子,則爲已弟,故有弟也。王雲:“以爲計已之生,不及此親之存,則不稅。若此親未亡之前而已生,則稅之也。”又謂:“昆弟爲諸父之昆弟也。”劉知、蔡謨等解“生”義與王同,而以“弟”爲衍字。庾氏以爲已謂死者爲昆,則謂已爲弟。已不能稅昆,則昆亦不能稅已。昆弟尚不能相稅,則餘疏者不稅可知也。此等並非鄭義,今所不取。
○注“當其”至“之言”。
○正義曰:知“當其時則服”者,以稅是不相當之言。若服未除,則猶是服內服,故知則服,謂服其全服。按《禮論》雲“有服其喪服者”,庾氏以爲非也。雲“稅,讀如無禮則稅之稅”者,按《左傳》僖三十三年,“秦師襲鄭,過周北門,超乘者三百人。王孫滿尚幼,觀之,言於王曰:秦師輕而無禮,必敗。輕則寡謀,無禮則稅”。今讀從之也。雲“稅喪者,喪與服不相當之言”者,稅是輕稅,或前後不與正時相當,故云“稅”也。
○“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此句廣釋《檀弓》中曾子所說也。曾子所云“小功不稅”,是正小功耳。若本大功以上,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爲稅之,本情重故也。
○注“此句”至“則否”。
○正義曰:鄭玄此雲,一則爲此句應連親屬之下,不應孤在君服中央也。二則若此諸父昆弟在下殤死者,則父亦稅之,故知宜承“父稅喪,已則否”之下也。
○“爲君”至“服已”。
○正義曰:此一節明臣爲君親稅之與否,今各依文解之。
○“爲君之父母”者,此謂臣出聘不在,而君諸親喪,而臣後方聞其喪時,若君未除,則從爲服之。若君已除,則臣不稅之。所以然者,恩輕故也。
○“近臣,君服斯服矣”者,曏明臣獨行不稅,此明賤臣從君出朝覲在外,或遇險阻,不時反國,比反而君諸親喪,君自稅之,而臣之卑近者,則從君服之,非稅義也。其餘爲臣之貴者,羣介、行人、宰、史之屬,若君親服限未除,而君既服之,則臣下亦從而服之也。若限已竟,而君稅之,此臣不從君而稅。
○“君雖未知喪,臣服已”者,此謂君出而臣不隨君,而君之親於本國內喪,君雖未知,而在國之臣即服之也。嫌從君之未服,臣不先服,故明得先服也。
○注“從服”至“服也”。
○正義曰:若,如也,謂自如尋常,依限著服也。凡從服者,悉然也。
卷三十三 喪服小記第十五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哀益衰,散彌多也。虞於寢,祔於祖廟。
[疏]“虞杖”至“於堂”。
○正義曰:此論哀殺去杖之節也。
○注“虞於寢,祔於祖廟”。
○正義曰:按《士虞禮》:“虞於寢。”又按《檀弓》雲:“明日祔於祖。”是祔於祖廟也。
爲君母后者,君母卒,則不爲君母之黨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不爲,於僞反,下“妾爲君”、注“大夫爲庶子”同。
[疏]“爲君”至“黨服”。
○正義曰:此經論徒從、所從亡則巳之事。“爲君母后者”,謂無適立庶爲後也。妾子於君母之黨悉徒從,若君母卒,則不服君母之黨,今既君母沒,爲後者嫌同於適,服君母之黨,故特明之徒從也。“所從亡則巳”,謂與不爲後同也。
絰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絰。如要絰也。
○去,起呂反,下“去杖”並注同。絰,大結反。要,一遙反,下文“要絰”、注“上至要”皆同。
[疏]“絰殺”至“如絰”。
○正義曰:此一節論杖大如要絰之義。“絰殺”者,按《喪服傳》雲:“苴絰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爲帶。”是首尊而要卑,卑宜小,故五分而去一,象服數有五也。
○“杖大如絰”者,謂如絰也。鄭所以知然者,以其同在下之物故也。
妾爲君之長子,與女君同。不敢以恩輕,輕服君之正統。
[疏]“妾爲”至“君同”。
○正義曰:此一經論妾從女君服同。女君爲長子三年,妾亦爲女君長子三年,故云“與女君同”也。
除喪者,先重者,謂練,男子除乎首,婦人除乎帶。易服者,易輕者。謂大喪既虞卒哭,而遭小喪也,其易喪服,男子易乎帶,婦人易乎首。
[疏]“除喪”至“輕者”。
○正義曰:此一節論服之輕重相易,及除脫之義。“重”謂男首絰,女要絰。男重首,女重要。凡所重者,有除無變,所以卒哭不受以輕服,至小祥,各除其重也,“謂練,男子除乎首,婦人除乎帶”是也。
○“易服者,易輕者”,易,謂先遭重喪,後遭輕喪。變先者輕,則謂男子要,婦人首也。謂先遭斬服,虞卒哭巳變葛絰,大小如齊衰之麻。若又遭齊衰之喪,齊衰要、首皆牡麻,牡麻則重於葛服,宜從重,而男不變首,女不易要,以其所重故也。但以麻易男要女首,是所輕故也。男子易乎要,婦人易乎首,若未虞卒哭,則後喪不能變也。
無事不闢廟門,鬼神尚幽闇也。廟,殯宮。
○闢,婢亦反,徐扶亦反。哭皆於其次。無時哭也,有事則入即位。
[疏]“無事”至“其次”。
○正義曰:此一經論在殯無事之時。
○“無事不闢廟門”者,闢,開也;廟門,殯宮門也。鬼神尚幽暗,若朝夕入即位哭,則暫開之,若無事則不開也。
○“哭皆於其次”者,“次”謂倚廬,唯朝夕哭,入門內即位耳;若晝夜無時之哭,則皆於廬次之中也。凡葬前哭,晝夜無時。若有事,謂賓來吊之時,則入即位。若朝夕哭,及適子受吊之事,併入門即位而哭。
復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如不知姓,則書氏。此謂殷禮也。殷質,不重名,復則臣得名君。周之禮:天子崩,復曰皋天子復,諸侯薨,復曰皋某甫復,其餘及書銘則同。
○“如不知姓”,一本無“知姓”二字。
[疏]“復與”至“書氏”。
○正義曰:此一經論復與書銘男女名字之別也。書銘,謂書亡人名字於旌旗也。天子書銘於大常,諸侯以下,則各書於旌旗也。
○“達於士,其辭一也”者,謂士與天子同也。
○“男子稱名”者,此並殷禮,殷質不重名,故復及銘皆書稱名也。周世則尚文,臣不名君,天子復,曰皋天子復矣;諸侯復,曰皋某甫復矣。
○“婦人書姓與伯仲”者,與,及也,復則婦人稱字,此雲“書姓及伯仲”,是書銘也。姓,謂如魯姬、齊姜也,而伯仲隨其次也,此亦殷禮也。周之文,未必有伯仲,當雲“夫人”也。
○“如不知姓,則書氏”者,氏,如孟孫三家之屬。謂書銘亦殷禮也,殷無世系,六世而昏,故婦人有不知姓者,周則不然,有宗伯掌定繫世,百世昏姻不通,故必知姓也。若妾有不知姓者,當稱氏矣。
○注“其餘”至“則同”。
○正義曰:若周天子、諸侯復與殷異,其餘,謂卿大夫以下書銘,則與殷同矣。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絰之大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帶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皆”婦人則絰下服之麻同,自帶其故帶也,所謂“易服,易輕者”也。“兼服”之文,主於男子。絰之大,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帶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
[疏]“斬衰”至“服之”。
○正義曰:此一節明前遭重喪,後遭輕喪,麻、葛兼服之義。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者,斬衰既虞,受服之葛,首絰要帶,與齊衰初喪麻絰帶同,絰則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帶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
○“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者,齊衰變服之葛,與大功初死之麻同,絰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帶俱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
○“麻同,皆兼服之”者,皆上斬衰、齊衰、大功麻、葛之事也。“兼服”謂服麻又服葛也。斬衰既虞,遭齊衰新喪,男子則要服齊衰之麻帶,首服斬衰之葛絰,婦人則首服齊衰之麻絰,要仍服斬衰之麻帶,婦人上下皆麻。此雲麻、葛兼服之,謂男子也。
○注“絰之”至“十九”。
○正義曰:知絰帶大小如此者,按《喪服傳》雲:“苴絰大搹,去五分一以爲帶。齊衰之絰,斬衰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爲帶。大功之絰,齊衰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爲帶。”《喪服》所云,謂初喪麻之絰帶也,至既虞變葛之時,絰帶漸細,降初喪一等。斬衰葛絰帶,與齊衰初死麻之絰帶同,故云“絰俱七寸五分寸之一”。所以然者,就苴絰九寸之中五分去一,以五分分之去一分,故七寸五分寸之一。其帶又五分去一,又就葛絰七寸五分寸之一之中五分去一,故帶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此即齊衰初死之麻絰帶矣。齊衰既虞,變葛之時又漸細,降初喪一等,與大功初死麻絰帶同。大功首絰,與齊衰初死麻帶同,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其帶五分首絰去一,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之中去其一分,故餘有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也。凡算之法,皆以五乘母,乘母既訖,納子餘分,以爲積數,然後以寸法除之。但其事繁碎,故略舉大綱也。
○注“皆者”至“男子”。
○正義曰:二事謂斬衰葛與齊衰麻同,齊衰葛與大功麻同,故云“皆上二事也”。雲“男子則絰上服之葛,帶下服之麻”者,以前文雲“易服者,易輕者”。《閒傳》篇雲:“男子重首,則要輕也。”是男子易要帶不易首絰,故云“則絰上服之葛,帶下服之麻”也。雲“婦人則絰下服之麻同,自帶其故帶也”者,以下服初死,故服下服之麻,故《檀弓篇》雲“婦人不葛帶”是也。前服受服之時不變葛,仍服前麻帶,故云“帶其故帶也”。雲“兼服之文,主於男子”者,言婦人絰、帶俱麻,今經雲麻、葛兼服之,故云“主於男子也”。
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報,讀爲“赴疾”之赴。謂不及期而葬也。既葬即虞。虞,安神也。卒哭之祭,待哀殺也。
○報,依注音赴,芳付反,下同。
[疏]“報葬”至“卒哭”。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得依常葬之禮也。赴,猶急疾也,急葬謂貧者或因事故死而即葬,不得待三月也。急虞,謂亦葬竟而急設虞,謂是安神,故宜急也。
○“三月而後卒哭”者,雖急即虞而不即卒哭,卒哭猶待三月,所以然者,卒哭是奪於哀痛,故不忍急而待齊哀殺也。
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偕,俱也,謂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母也。《曾子問》曰:“葬先輕而後重。”又曰:“反葬奠,而後辭於殯,遂備葬事。其虞也,先重而後輕。”待後事,謂如此也。“其葬,服斬衰”者,喪之隆衰宜從重也。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猶服斬衰,不葬不變服也。言其葬服斬衰,則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練、祥皆然,卒事反服重。
○偕音皆。令,力呈反。
[疏]“父母”至“斬衰”。
○正義曰:此一節論並遭父母喪虞、祔及衣服之制也。
○“父母之喪偕”者,“偕”謂同月若同日死也。
○“先葬者不虞、祔”者,雖有同日月死,而不得同月葬,如《曾子問》篇中所言“葬先輕而後重”者,謂先葬母也。葬母既竟,不即虞祔,而更脩葬父之禮也。所以不即虞祔者,虞祔稍飾,父喪在殯,故未忍爲虞祔也。
○“待後事”者,“後事”謂葬父也。葬母竟,不即虞祔,待葬父竟,先虞父,乃虞母,所謂“祭先重而後輕”也。
○“其葬,服斬衰”者,言父母俱喪而猶服斬者,從重也。雖葬母亦服斬衰葬之,以其父未葬,亦不得變服也。
○注“皆俱”至“服重”。
○正義曰:“謂同月若同日死”者,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者。前月謂母死前之月也,或一月,或二月、三月,但是未葬之間,皆是前月,未必唯母死前之一月也。以其父死未葬不變服故也。雲“及練葬皆然”者,以經雲“其葬服斬衰”,直以葬爲文,明爲母虞祔、練祥皆齊衰也。雲“卒事反服重”者,卒事之後,還服父服,故云“卒事反服重”。
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祖不厭孫也,大夫爲庶子大功。
○厭,一妾反,徐於豔反,下文注皆同。大夫不主士之喪。士之喪雖無主,不敢攝大夫以爲主。
[疏]“大夫”至“之喪”。
○正義曰:此一節論大夫尊降庶子一等,兼不爲主之事,各依文解之。
○“大夫降其庶子”,故爲其庶子不爲大夫者,服其大功也。而《喪服條例》雲:“父之所不服,其子亦不敢服。”故大夫不服其妾,故妾子爲母大功也。今嫌既降其子,亦厭其孫,故此明雖降庶子,而不厭降其孫矣。庶子之子不降其父,猶爲三年也。
○“大夫不主士之喪”,謂士死無主後,其親屬有爲大夫者,尊不得主之。
爲慈母之父母無服。恩不能及。
○爲,於僞反,下“其妻爲”、“爲母之”,“爲妻禫”、“爲庶母”、“爲祖庶母”皆同。
[疏]“爲慈”至“無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慈母雖如母,猶不爲慈母之黨服。此慈母即是喪服中慈母者,父雖命爲母子,而本非骨肉,故慈母之子不爲慈母之父母有服者,爲恩所不及也。
夫爲人後者,其妻爲舅姑大功。以不貳降。
○“降”,一本作隆。
[疏]“夫爲”至“大功”。
○正義曰:此一節論婦人不貳隆之義。賀雲:“此謂子出時巳昏,故此婦還,則服本舅姑大功。若子出時未昏,至所爲後家方昏者,不服本舅姑,以婦本是路人,來又恩義不相接,猶臣從君而服,不從而稅,人生不及祖之徒,而皆不責非時之恩也。”今按夫爲本生父母期,故其妻降一等服大功,是從夫而服,不論識前舅姑與否。假令夫之伯叔在他國而死,其婦雖不識,豈不從夫服也?熊氏雲:“然恐賀義未盡善也。”
士祔於大夫,則易牲。不敢以卑牲祭尊也,大夫少牢也。
[疏]“士祔”至“易牲”。
○正義曰:謂祖爲大夫,孫爲士。孫死祔祖,則用大夫牲,不敢用士牲。士牲卑,不可祭於尊者之前也。祭殤與無後者,不雲“易牲”,而此雲“易牲”者,前是宗子家爲祭,不得同如宗子之禮,故殤及無後者,依亡人之貴賤禮供之。此是士卑,許進用大夫牲,故曰“易牲”。然又此下雲“賤不祔貴”,而此雲“士祔大夫”者,謂無士可祔,則不得不祔於大夫,猶如妾無妾祖姑,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若有士則當祔於士,故《雜記》雲:“士不祔於大夫。”謂先祖兄弟有爲士者,當祔於士,不得祔於大夫也。
繼父不同居也者,必嘗同居。皆無主後,同財而祭其祖禰爲同居,有主後者爲異居。錄恩服深淺也,見同財則期,同居異財,故同居。令異居,及繼父有子,亦爲異居。則三月。未嘗同居則不服。
○見,賢遍反。
[疏]“繼父”至“異居”。
○正義曰:此一經明繼父同居、異居之禮,此解《喪服》經中“有繼父同居及不同居”之文也。
○“繼父”者,謂母后嫁之夫也。若母嫁而子不隨,則此子與母繼夫,固自路人,無繼父之名,故自無服也。今此言謂夫死妻,稚子幼,子無大功之親,隨母適後夫,後夫亦無大功之親,後以其貨財爲此子同築宮廟,四時使之祭祀,同其財計,如此則是繼父同居,故爲服期。若經同居而今異居,異居之道,其理有三:一者昔同今異,二者今雖共居,而財計各別,三者繼父更有子,便爲異居,異居則服齊衰三月而巳。今言“有主後者爲異居”者,謂繼父更有子也。舉此一條,餘亦可知矣。然既雲“皆無主後”爲同居,則有主後者爲異居,則此子有子,亦爲異居也。
哭朋友者,於門外之右,南面。變於有親者也。門外,寢門外。祔葬者,不筮宅。宅,葬地也。前人葬既筮之。
[疏]“哭朋”至“南面”。
○正義曰:此一經論哭朋友之處也。門外,寢門外也。右,西邊也。南面,向南也。鄉南爲主,以對答吊賓。
○注“變於”至“門外”。
○正義曰:按《檀弓》雲:“有殯聞遠兄弟之喪,哭於側室。無側室,哭於門內之右。”今哭門外,是變於有親也。雲“門外,寢門外”者,按《檀弓》雲“兄弟,吾哭諸廟;父之友,吾哭諸廟門之外;師,吾哭諸寢;朋友,吾哭諸寢門之外”是也。
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諸祖父之爲士、大夫者。其妻祔於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士、大夫,謂公子、公孫爲士、大夫者。不得祔於諸侯,卑別也。既卒哭,各就其先君爲祖者兄弟之廟而祔之。中,猶間也。
○亡如字,又音無。昭,常遙反,後“昭穆”皆放此。間,間廁之間。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人莫敢卑其祖也。
[疏]“士大”至“於士”。
○正義曰:此一節論貴賤祔祭之義,此謂祔祭也。禮:孫死祔祖。今祖爲諸侯孫,爲士大夫而死,則不得祔祖,謂祖貴,宜自卑遠之故也。
○“祔於諸祖父之爲士大夫”者,諸祖,祖之兄弟也。既不得祔祖,當祔祖之兄弟亦爲大夫、士者也。
○“其妻祔於諸祖姑”者,夫既不得祔祖,故妻亦不得祔於祖姑,而可以祔於諸祖姑也。諸祖姑,是夫之諸祖父兄弟爲士大夫者之妻也。若祖無兄弟可祔,亦祔宗族之疏不爲諸侯者也。然上雲“士易牲,祔於大夫”,而大夫不得易牲祔於諸侯者,諸侯之貴絕宗,故大夫士不得輕親也。
○“妾祔於妾祖姑”者,言妾死,亦祔夫祖之妾也。
○“亡則中一以上而祔”者,亡,無也。中,間也。若夫祖無妾,則又間曾祖而祔高祖之妾也。
○“祔必以其昭穆”者,解所以祖無妾,不祔曾祖而祔高祖之義也。凡祔必使昭、穆同,曾祖非夫同列也。然此下雲“妾母不世祭”,於孫否,則妾無廟,今乃雲祔及高祖者,當爲壇祔之耳。後別釋。
○“諸侯不得祔於天子”者,亦謂祔祭卑孫不可祔於尊祖也。
○“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者,祖雖賤而孫雖貴,祔之不嫌也。若不祔之,則是自尊,欲卑於祖也。
爲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母之君母,外祖適母,徒從也,所從亡則巳。
[疏]“爲母”至“不服”。
○正義曰:此一節論不責恩所不及之事。
○“母之君母”者,謂母之適母也。此親於子爲輕,故徒從也。已母若在,母爲之服,已則服之。已母若亡,則已不服母之君母矣。
宗子,母在爲妻禫。宗子之妻,尊也。
[疏]“宗子”至“妻禫”。
○正義曰:此一節諭宗子妻尊,得爲妻伸禫之事。宗子爲百世不遷之宗。賀瑒雲:“父在,適子爲妻不杖。”不杖則不禫。若父沒母存,則爲妻得杖又得禫。凡適子皆然。嫌畏宗子尊厭其妻,故特雲“宗子,母在爲妻禫”。宗子尚然,則其餘適子母在爲妻禫可知。賀循雲:“出居廬,論稱杖者必廬,廬者必禫。”此明杖章尋常之禮,謂杖章之內,居廬必禫。若別而言之,則杖有不禫,禫有不杖者。按《小記》篇雲:“宗子,母在爲妻禫。”則其非宗子,其餘適庶母在,爲妻並不得禪也。《小記》又云:“父在,爲妻以杖即位。”鄭玄雲:“庶子爲妻。”然父在爲妻猶有其杖,則父沒母存,有杖可知。此是杖有不禫者也。《小記》篇雲:“庶子在父之室,則爲其母不禫。”若其不杖,則《喪服》不杖之條,應有庶子爲母不杖之文。今無其文,則猶杖可知也。前文雲“三年而後葬”者,但有練、祥而無禫,是有杖無禫。此二條是杖而不禫。賀循又云:“婦人尊微,不奪正服,並厭,其餘哀。”如賀循此論,則母皆厭,其適子庶子不得爲妻杖也。故宗子妻尊,母所不厭,故特明得禫也。
爲慈母后者,爲庶母可也,爲祖庶母可也。謂父命之爲子母者也,即庶子爲後,此皆子也,傳重而巳。不先命之與適妻,使爲母子也,緣爲慈母后之義,父之妾無子者,亦可命己庶子爲後。
[疏]“爲慈”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爲庶母后之事。《喪服》:“有慈母如母。”《傳》曰:“慈母者,何也?”傳曰:“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爲子母,而子服此慈母三年,此即爲慈母后之義也。記者見《喪服》既有妾子爲慈母后之例,將欲觸類言之,則妾子亦可爲庶母后也。“爲庶母后”者,謂妾經有子,而子巳死者,餘他妾多子,則父命他妾之子爲無子之妾立後,與爲慈母后同也。故云“爲庶母后可也”。
○“爲祖庶母可也”者,又觸類言之。此既可爲庶母后,則亦可爲祖庶母之後。故云“爲祖庶母之後可也”。祖庶母者,謂巳父之妾,亦經有子,子死今無也。父妾既無子,故巳命己之妾子與父妾爲後,故呼己父之妾爲祖庶母。既爲後,亦服之三年,如已母矣。必知妾經有子者,若無子則不得立後故也。賀瑒雲:“雖有子道,服於慈庶母三年,而猶爲已母不異,異於後大宗而降本也。”
○注“謂父”至“爲後”。
○正義曰:“謂父命之爲子母者也”,皇氏雲“此鄭注總解經慈母、庶母、祖庶母三條也,皆是庶子父命之使事妾母也,故云父命爲子母也”。雲“即庶子爲後,此皆子也,傳重而巳。不先命之與適妻,使爲母子也”者,庾氏雲:“鄭注此一經,明庶子爲適母后者,故云即庶子爲後,謂爲適母后。此皆子者,此庶子皆適母之子。今命之爲後,但命之傳重而已。母道舊定,不須假父命之與適妻使爲母子也。”雲“緣爲慈母后之義,父之妾無子者,亦可命已庶子爲後”者,言緣《喪服》有妾子爲慈母后義,今起此妾爲後之文也。然緣《喪服》慈母而起命二妾之後,而注不雲“命後已妾”,唯言“後父妾”者,緣已妾既可爲慈,亦可爲庶母后易見,不言自顯但以已子後父妾,於文難明,故特言之也。
爲父、母、妻、長子禫。日所爲禫者也。
○爲父母,於僞反,注“目所爲”,下文“則爲其母子”,“爲妻”,下注“恩爲已”、“爲之變”、“爲今死者”皆同。
[疏]“爲父”至“子禫”。
○正義曰:此一經,鄭雲“自所爲禫者”。此一人而巳,然慈母亦宜禫也。而下“有庶子在父之室,爲其母不禫”,則在父室,爲慈母亦不禫也,故不言之。妻爲夫亦禫也,但《記》文不具。
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以其非正。《春秋傳》曰:“於子祭,於孫止。”
[疏]“慈母”至“祭也”。
○正義曰:此一經論禮有不合世祭之事。祭慈母即所謂承庶母、祖庶母后者也,妾母謂庶子自爲其母也。既非其正,故唯子祭之,而孫則否。
○注“以其”至“孫止”。
○正義曰:《春秋傳》“於子祭,於孫止”者,此《穀梁傳》隱五年,謂魯孝公之妾,是惠公之母。五年傳:“九月考仲子之宮,考,成也。成之爲夫人也。”注云:“仲子本孝公之妾。”以其子本孝公之妾子,則惠公也。惠公立爲仲子之後,故成之爲夫人也。傳又云:“禮:庶子爲君,爲其母築宮,使公子主其祭。”注云:“公子者,長子之弟,及妾之子也。”傳又云“於子祭,於孫止”者,此經雲“妾母不世祭也”,故鄭引爲注,此明不得世祭也。
丈夫冠而不爲殤,婦人笄而不爲殤。言成人也,婦人許嫁而笄,未許嫁,與丈夫同。
○冠,古亂反。爲殤後者,以其服服之。言“爲後”者,據承之也。殤無爲人父之道,以本親之服服之。
[疏]“爲殤”至“服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宗子殤死,族人不得以父道爲後之事。
○“爲殤後”者,謂大宗子在殤中而死,族人爲後大宗,而不得後此殤者爲子也,以其父無殤義故也。既不後殤,而宗不可絕。今來爲後殤者之人,不以殤者之爲父,而依兄弟之服,服此殤也。
○注“言爲”至“服之”。
○正義曰:言“爲後者,據承之也”者,既不與殤爲子,則不應雲“爲後”,今言“爲後”,是據巳承其處爲言也。雲“以本親之服服之”者,謂既不以父服服殤,而今來後其宗,事事如子,爲彼殤服,依其班秩,如本列也。爲人後者,若子於無後之宗,既爲殤者父作子,則應服以兄弟之服,而云“以本親之服服”者,當在未後之前,不復追服,不責人以非時之恩。故推此時本親兄弟亡在未後之前者,亦宜終其本服之日月。唯爲後及所後,如有母亡,而猶在三年之內,則宜接其餘服,不可以吉居兇。若出三年,則不追服矣。
久而不葬者,唯主喪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巳。其餘,謂旁親也,以麻終月數,不葬者喪不變也。
[疏]“久而”至“則巳”。
○正義曰:此一節論久而不葬不變服之事。
○“久而不葬”者,謂有事礙,不得依月葬者,則三年服,身皆不得祥除也。今雲“唯主喪者”,亦欲廣說子爲父,妻爲夫,臣爲君,孫爲祖得爲喪主,四者悉不除也。
○“其餘以麻終月數”者,其餘,謂期以下至緦也。“麻終月數”者,主人既未葬,故諸親不得變葛,仍猶服麻,各至服限竟而除也。
○“除喪則巳”者,謂月足而除,不待主人葬除也。然此皆藏之,至葬則反服之也,故下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是也。然雖緦亦藏服,以其未經葬故也。盧曰:“其下子孫皆不除也,以主喪爲正耳,餘親者以麻,各終其月數除矣。”庾雲:“謂昔主,《要記》按《服問》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故謂此在不除之例,定更思詳,以尊主卑,不得同以卑主尊,無緣以卑之未葬,而使尊者長服衰絰也。且前儒說‘主喪不除,無爲下流’之義,是知主喪不除,唯於承重之身爲其祖曾。若子之爲父,臣之爲君,妻之爲夫,此之不除也,不俟言而明矣。”盧植雲:“下子孫皆不除。”蕭望之又云:“獨謂子。”皆未善也,謂庾言爲是。
箭笄終喪三年。亦於喪所以自卷持者,有除無變。
[疏]“箭笄終喪三年”。
○正義曰:此一經論婦人以箭笄終喪之事,前雲“惡笄以終喪”,是女子爲母也。此雲“箭笄終喪三年”,謂女子在室爲父也。自卷持者,有除無變也。
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雖尊卑異,於恩有可同也。
[疏]“齊衰”至“繩屨”。
○正義曰:此一經論尊卑屨同之事。
○大功以上,同名重服,故大功與齊衰三月,可同繩屨,謂以麻繩爲屨,雖尊卑則異,於恩有可同者。齊衰爲尊,大功爲卑,而三月爲恩輕,九月恩稍重,制之在尊卑深淺之間。禮法有常,乘權而降,在尊既爲深,故宜有異也,所以衰服殊,而爲恩情處爲淺深矣,故有可同也,所以同其末屨,以表恩而不同也。
練,筮日、筮屍、視濯,皆要絰、杖、繩屨,有司告具而後去杖。筮日、筮屍,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拜送賓。臨事去杖,敬也。濯,謂溉祭器也。
○濯,大角反。溉,故代反。大祥吉服而筮屍。凡變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不以兇臨吉也。《間傳》曰:“大祥素縞麻衣。”
○縞,古老反。
[疏]“練筮”至“筮屍”。
○正義曰:此一經論練祥筮日筮屍之時,所著衣服也。練爲小祥也。
○“筮日”謂筮佔小祥之日,“筮屍”亦筮佔小祥之屍。
○“視濯”者,謂視小祥之祭器。祭器須潔,而視其洗濯也。
○“皆要絰、杖、繩屨”者,爲喪至小祥,男子除首絰,唯有要絰,而病尚深,故猶有杖,屨是末服,又變爲繩麻。將欲小祥,前日豫筮其日,而佔於屍。及視濯器,則豫著小祥之服,以臨此三事也。所以然者,此前三事悉是爲祭,祭欲吉,故豫服也。不言“衰與冠”者,亦同小祥矣。
○“有司告具而後去杖”者,有司謂執事者。曏者變服猶杖,今執事之人既告三事辦具,將欲臨事,故孝子便去杖,亦敬生故也。
○“筮日、筮屍,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拜送賓”者,“筮日與屍”二事皆有賓來,曏當臨事時去杖,今若執事之人告筮佔之事巳畢,則孝子更執杖,以拜送於賓矣。不言“視濯”者,視濯輕而無賓,故不言也。
○“大祥吉服而筮屍”者,吉服,朝服也。大祥之日,縞冠朝服。今將欲祥,亦於前日豫服大祥之服,以臨筮日及筮屍、視濯,今唯雲“屍”,不言“日”及“濯”者,從小祥可知也。大祥則並去絰、杖、繩屨,故不雲杖、絰、屨。
○注“凡變”至“麻衣”。
○正義曰:“凡變除者,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不以兇臨吉也”者,下雲“大祥,朝服縞冠”,是祥祭之時,唯著朝服。此筮屍又在祥祭前已著吉服,不以兇臨吉故也。引《閒傳》者,以大祥之後著素縞麻衣,此雲“吉服”,則非祥後之服,是朝服也。故引以證之。
庶子在父之室,則爲其母不禫。妾子父在厭也。庶子不以杖即位,下適子也。位,朝夕哭位也。
○下適,戶嫁反。適,丁歷反。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祖不厭孫,孫得伸也。
○伸音申。父在,庶子爲妻,以杖即位可也。舅不主妾之喪,子得伸也。
[疏]“庶子”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庶子父在應杖及不應杖之節。
○“庶子在父之室,則爲其母下禫”者,此謂不命之士,父子同宮者也。若異宮則禫之,如下言則亦猶杖也。禫爲服外,故微奪之可。
○“庶子不以杖即位”者,謂適、庶俱有父母之喪也,適子得執杖進阼階哭位,庶子至中門外而去之,以下於適子也。然此承前而云杖,則似庶子不禫亦不杖,如賀言也。
○“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者,父主適子喪而有杖,故適子子不得以杖即位,以闢祖故耳,非厭也。今此父不主庶子喪,故庶子子則得杖即位也。祖不厭孫,孫得伸也。父皆厭子,故舅主適婦喪而適子不杖,大夫不服賤妾。妾子亦厭而降服,以服其母也。至於祖雖尊貴,而並不厭孫,故大夫降庶子,爲其孫不降其父也。庾雲:“謂《雜記》上:爲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鄭注:‘闢尊者。’按祖不厭孫,而長子之子不以杖即位者,以祖爲其父主,故闢尊,不敢俱以杖即位耳,猶如庶子之子亦非厭也。父不爲庶子主,故其子以杖即位可也。”
○“父在,庶子爲妻以杖即位可也”者,此謂庶子也。父不主其妻,故其子得爲妻以杖即位也。《雜記》雲“爲妻,父母在不杖”,亦是庶子。而云“不杖”者,亦謂同宮者也。又《喪服》注云:“爲其妻以杖即位,謂庶子也。”舅主適婦,則適子不得杖,舅不主庶婦,故庶子爲妻可以杖即位。謂父主妻喪,故主適婦,所以適子不杖也,明主適婦猶於主妻故也。父既不主妾喪,故不主庶婦,所以庶子得杖。庶子得杖,由於父不主妾故也。若妻次子既非正嗣,故亦同妾子之限也。或問者雲:“但以杖自足,何須言即位?言即位,如似適婦之喪,長子亦得有杖,祗不得即位耳。”答曰:“庶子爲父母厭,下於適子,雖有杖,不得持即位。今嫌爲妻亦得杖,而不即位,故明之也。
諸侯吊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爲主。君爲之主,吊臣,恩爲已也。子不敢當主,中庭北面哭,不拜。諸侯吊,必皮弁錫衰。所吊雖巳葬,主人必免。主人未喪服,則君亦不錫衰。必免者,尊人君,爲之變也。未喪服,未成服也。既殯成服。
[疏]“諸侯”至“錫衰”。
○正義曰:此一節明諸侯弔喪衣服之節。
○“吊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爲主”者,君無吊他臣之禮,若來在此國,遇主國之臣喪時,爲彼君之故而吊,故主國君代其臣之子爲主。
○“諸侯吊,必皮弁錫衰”者,此有二種:一雲此句因前而發,吊必皮弁錫衰,謂吊異國臣也;若自吊己臣,則素弁環絰錫衰也,故鄭注:“國君於其臣弁絰,他國之臣皮弁。”一雲此亦爲自吊已臣而未當事,則皮弁錫衰,至當事乃弁絰耳,《檀弓》巳論。
○“所吊雖巳葬,主人必免”者,此承上也,謂諸侯來吊,主人必爲之重禮:凡五服,自大功以上爲重,重服爲免之節,自始死至葬卒哭後,乃不復免也。小功以下爲輕,輕服爲免之節,自始死至殯,殯後不復免,至葬啓殯之後而免,以至卒哭,如始死。今若人君來吊,雖非服免時,必爲免,以尊重人君故也。而此雲“主人必免”,謂大功以上也。小功以下則不然也。何以知然?下雲:“親者皆免。”注云:“大功以上。”故知之。
○注“君爲”至“不拜”。
○正義曰:雲“子不敢當主,中庭北面哭,不拜”者,按《士喪禮》:“君吊,主人出迎於門外,見馬首,入門右北面,君升,主人中庭,拜稽顙,成踊。”彼爲主人爲主,故中庭拜。今鄰國君吊,君爲之主拜賓,則主人中庭北面哭,不拜。《曾子問》稱“季桓子之喪,衛君來吊,魯君爲主,季康子立於門右北面,拜而後稽顙”,故譏其喪有二主,當唯哭、踊而巳,是於禮不拜也。
○注“必免”至“成服”。
○正義曰:“未喪服,未成服也”者,以經雲“未喪服”,嫌謂未括髮、未散麻帶絰之屬,故云“未成服”。雲“既殯成服”者,《士喪禮》:“既殯三日成服。”是殯後乃成服也。
養有疾者不喪服,遂以主其喪。不喪服,求生主吉,惡其兇也。遂以主其喪,謂養者有親也,死則當爲之主。其爲主之服,如素無喪服。
○養,羊尚反。惡,烏路反。非養者入主人之喪,則不易己之喪服。入,猶來也。謂養耆無親於死者,不得爲主,其有親來爲主者,素有喪服而來爲主,與素無服者異。素無服,素有服,爲今死者當服,則皆三日成也。養尊者必易服,養卑者否。尊,謂父兄,卑,謂子弟之屬。
[疏]“養有”至“者否”。
○正義曰:此一節論自有喪服親族有疾患者養之法,各依文解之。
○“養有疾”者,謂養此親屬有疾者,不喪服,爲巳先有喪服,養疾之時,不著巳之喪服,求生主吉,惡其兇故也。
○“遂以主其喪”者,疾者既死無生後,此養者遂以主先來無服之法,主其死者之喪也。
○注“不喪”至“喪服”。
○正義曰:雲“遂以主其喪,謂養者有親也”者,養者若於病者無親,疾時雖養,死不得爲主。今死得爲主,故知養者於死者有親也。雲“其爲主之服,如素無喪服”者,身雖先有服,養時既去其服。今疾者身死,巳爲之主,還與素無服同也。
○“非養”至“喪服”。
○此謂死者之親屬當死者病時,不得來爲養,而死時來爲主。此主雖身有前喪之服,今來爲主,則不易已喪服。所以然者,已既前不養,不經變服,故今爲新死者不易已之喪服。
○注“入猶”至“成也”。
○正義曰:雲“謂養者無親於死者,不得爲主,其有親來爲主者”,謂養者無親者也,病者若死,而此養者不得爲主,既不得爲主,故知死者之親來入主喪者也。雲“素有喪服而來爲主”者,素,猶本也,本有喪,謂有前喪之服也,已服前喪之服而來主之,不易服也。雲“與素無服者異”者,本無服,謂若來爲喪主者,身本吉,無喪服。既來爲主,則爲此死者服始死之服。若本有喪服,今來爲喪主,仍以先喪之服主之,故云“異”也。雲“素無服,素有服,爲今死者當服,則皆三日成也”者,謂巳身若本有服,及本無服,若與死者有親,則皆至三日成服,皆爲死者服其服也。若本有服重,而新死者輕,則爲一成服,而反前服也。若新死重,則仍服死者新服也。身本吉而來爲主,則計今親而依限服之也。庾雲:“謂此無主後,親族爲其喪主者。鄭雲‘養者無親於死者,不得爲主’,謂親族不得養其病,朋友養之者。又云‘有其親來爲主’,謂親族也。前雲喪服者及其主喪,則與素無服者同,此明既死而往主,即不易已之喪服,故鄭又云‘與素無服者異也’。”
○“養尊”至“者否”。
○此廣結前文“養有疾者不喪服”之文。尊,謂父兄也,卑,謂子弟也。前雖雲“養有疾者不喪服”,不分明尊卑,故此明之。養尊者必易已之喪服也。若養卑者不變也。庾雲:“前雲去喪服而養之,遂以主喪,是必父兄之行也。”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女君,適祖姑也。易牲而祔,則凡妾下女君一等。
○適,丁歷反。下,戶嫁反。
[疏]“妾無”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祔祭之法也。
○雲“妾無妾祖姑”者,謂妾當祔於妾祖姑,若無妾祖姑,當祔於高祖妾祖姑。故前文雲:“亡則中一以上。”今又無高祖妾祖姑,則當易妾之牲,用女君之牲,祔於女君可也。
○注“女君”至“一等”。
○正義曰:鄭恐女君是見在之女君,故云:“女君,適祖姑也。”妾與女君牲牢無文,既雲“易牲”,故云“下女君一等”。下女君一等者,若女君少牢,妾則特牲。若女君特牲,妾則特豚也。
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婦,謂凡適婦庶婦也。虞、卒哭祭婦,非舅事也。祔於祖廟,尊者宜主焉。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士之喪雖無主,不敢攝大夫以爲主。宗子尊,可以攝之。主人未除喪,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爲主。親質,不崇敬也。
[疏]“婦之”至“爲主”。
○正義曰:此一節論喪祭爲主之事,各依文解之。
○“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者,虞與卒哭,具在於寢,故其夫或子則得主之,祔是祔於祖廟,其事既重,故舅主之。婦之所祔者,則舅之母也。
○“士不”至“宗子”。
○此謂士喪無主,不敢使大夫兼攝爲主也。
○“士攝大夫,唯宗子”者,謂若宗子爲士,而無主後者,可使大夫攝主之也。士之喪雖無主,不敢攝大夫爲主,士卑故也。宗子尊則可以攝之也。
○“主人”至“爲主”。
○“主人未除喪”者,謂在國主人之喪服未除,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爲主者,謂五屬之親,從遠歸奔者也。夫免必有時,若葬後唯君來吊,雖非時,亦爲之免。崇敬欲新其事故也。若五屬之親,非時而奔,則主人不須爲之免也,嫌親始奔,亦應崇敬爲免如君,故明之也。
陳器之道,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多陳之,謂賓客之就器也,以多爲榮。省陳之,謂主人之明器也,以節爲禮。
○省,所領反,下及注同。
[疏]“陳器”至“可也”。正義曰:此一節論以明器送葬之事。
○“陳器之道,多陳之”者,謂朋友賓客,贈遺明器,多陳列之以爲榮也。
○“而省納之可也”者,雖復多陳,不可盡納入壙,故省少納之可也。以納有常數故也。
○“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者,謂主人所作明器,依禮有限,故省陳之。省陳既少,而盡納之於壙可也。
○注“多陳”至“爲禮”。
○正義曰:雲“謂賓客之就器也”者,而遺死者謂之“就”者,以其可用故也。故《既夕禮》注云:“就,猶善也。”贈無常,唯玩好所有也。總而言之,亦曰明器。故《宰夫》雲:“凡吊,與其幣器。”注云:“器,所致明器也。”是賓客致者,亦曰明器也。雲“省陳之,謂主人之明器也”者,此正明器主人所作,故上《檀弓》雲“旬而布材與明器”,又《檀弓》雲“竹不成用,瓦不成沬”之屬是也。
奔兄弟之喪,先之墓而後之家,爲位而哭。所知之喪,則哭於宮而後之墓。兄弟先之墓,骨肉之親,不由主人也。宮,故殯宮也。
[疏]“奔兄”至“之墓”。
○正義曰:此一節論奔兄弟之喪之事。
○注“兄弟”至“宮也”。
○正義曰:言“骨肉之親,不由主人也”者,解“兄弟之喪,先之墓”之意。兄弟骨肉,自然相親,不由主人,故先往之墓。若所知之喪,由主人乃致哀戚,故先哭於宮而後至墓。
父不爲衆子次於外。於庶子略,自若居寢。
○爲,於僞反。下注“猶來爲”、下文“爲出母”、“爲夫杖”同。
[疏]“父不”至“於外”。
○正義曰:衆子,庶子。次,謂中門外次也。庶子賤略之,故父不爲之次,自若常居於寢也,不爲之處門外爲喪次也,長子則次於外爲喪次也。
與諸侯爲兄弟者服斬。謂卿大夫以下也,與尊者爲親,不敢以輕服服之。言諸侯者,明雖在異國,猶來爲三年也。
[疏]“與諸”至“服斬”。
○正義曰:熊氏以爲謂諸侯死,凡與諸侯有五屬之親者,皆服斬也。以諸侯體尊,不可以本親輕服服之也。
○注“謂卿”至“年也”。
○正義曰:“謂卿大夫以下也”者,經雲“與諸侯爲兄弟服斬”,恐彼此俱作諸侯爲之服斬,故云“謂卿大夫以下”。若俱爲諸侯,則各依本服。然卿大夫與君自應服斬,而云“兄弟”者,或服本義之服,故明之雲“服斬”也,以與尊者爲親,不敢以輕服服之雲:“言諸侯者,明雖在異國猶來爲三年也”者,鄭以經不雲“與君爲兄弟”,而言“與諸侯爲兄弟”,故知客在異國也。然既在異國,仕於他君,得反爲舊君服斬者,以其曾在本國作卿大夫,今來他國未仕,故得爲舊君反服斬。鄭言“謂卿大夫”者,據本國經爲卿大夫者也,或可與諸侯爲兄弟,雖在他國仕爲卿大夫,得爲舊君服斬,異於尋常。按下《雜記》雲:“外宗爲君夫人,如內宗。”注云:“謂嫁於國中者。”此雲“異國”,二注不同者,《雜記》據婦人,故云“嫁於國中”;此據男子,故得雲“異國”。是以鄭注云“謂卿大夫以下”,惟謂男子。賀循雲:“以鄭二注不同,故著《要記》以爲男子及婦人皆謂在國內者。”譙周亦以爲然,並非鄭義,今所不取也。
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詘而反以報之。報猶合也,下殤小功,本齊衰之親,其絰帶,澡率治麻爲之。帶不絕其本,屈而上至要,中合而糾之,明親重也。凡殤散帶垂。
○澡麻,本又作藻,音早,一本無“麻”字。不絕,本或作“子絕本”,非也。詘,丘勿反。澡率,上音早,下所律反,又音律。上,時掌反。糾,居黝反,徐居虯反。散,先但反,下文注並同。
[疏]“下殤”至“報之”。
○正義曰:謂本期親,在下殤降在小功者,服澡麻爲絰帶,而斷麻根本,示輕故也。今若下殤在小功者,則但首絰無根,而要帶猶有根,示其重故也,故云“帶澡麻不絕”,不絕,謂不斷本也。“詘而反以報之”者,凡殤不糾要垂,皆散其帶,而此下殤則不散垂,免麻向下,又屈反向上,故云“屈而反也。屈向上,合而糾之,故云報也。
○注“報猶”至“帶垂”。
○正義曰:謂合糾爲繩,賀瑒雲:“下殤小功,男子絰牡麻而帶澡,婦人帶牡而絰澡。”故小功殤章雲:“牡麻絰。”若依其次,不應前帶,故知前言男子之帶,後言婦人之絰也。雲“澡率治麻爲之”者,謂戛率其麻,使其潔白也。雲“帶不絕其本,屈而上至要”者,其帶本垂,今乃屈上至要也。雲“中合而糾之,明親重也”者,謂屈所垂散麻,上至於要,然後中分麻爲兩股,合而糾之,以垂向下也。所以然者,明親重也。雲“凡殤散帶垂”者,謂成人大功以下之殤,其殤既輕,唯散麻帶垂而下,不屈而上糾之,異於下殤小功故也。
婦祔於祖姑,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謂舅之母死,而又有繼母二人也。親者,謂舅所生。其妻,爲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爲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妻卒而後夫爲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以大夫牲。妻爲大夫,夫爲大夫時卒。不易牲,以士牲也。此謂始來仕無廟者,無廟者不祔,宗子去國,乃以廟從。
○從,才用反。爲父後者,爲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適子正體於上,當祭祀也。
[疏]“婦祔”至“故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婦人祔祭之事,各依文解之。
○“祖姑有三人,則祔於親”者,謂舅之母有三人,親者謂舅之所生者,言婦祔祖姑,則祔於舅之所生者也。
○“其妻,爲大夫而卒”者,謂夫爲大夫時而妻死者也。
○“而後其夫不爲大夫”者,謂妻死後夫或黜退,不復爲大夫而死也。
○“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者,謂夫既不爲大夫,死若祔祭此妻,但依夫今所得用之牲,不得易用昔大夫時牲。
○“妻卒而後夫爲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以大夫牲”者,此謂妻死時,夫未得爲大夫也。妻死後,夫乃得爲大夫。今既祔祭其妻,則得用大夫牲,妻從夫之禮故也。
○注“妻爲”至“廟從”。正義曰:此謂始來仕無廟者,若其有廟,則死者當祔於祖,不得祔於其妻。今夫死祔於其妻,故知是“無廟者”。若其宗子去他國,乃以廟從,則祔於祖矣。
婦人不爲主而杖者,姑在爲夫杖。姑不厭婦。母爲長子削杖。嫌服男子當杖竹也。母爲長子服,不可以重於子爲巳也。女子子在室爲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無男昆弟,使同姓爲攝主,不杖,則子一人杖,謂長女也。許嫁及二十而笄,笄爲成人,成人正杖也。
[疏]“婦人”至“人杖”。
○正義曰:此一節論婦人應杖之節,各隨文解之。
○“姑在爲夫杖”者,鄭義唯謂出嫁婦人禮也。若成人婦人在家爲父母,雖不爲主亦杖。若在夫家,唯爲主乃杖,故爲夫與長子雖不爲主亦杖,若餘非爲主,則不爲杖。但夫是移天之重,婦雖不爲主而杖,而云“姑在”者,舅主適婦喪,則厭適子,使不杖;今有姑在,姑主子喪,恐姑既爲主則亦厭婦,明今姑雖爲主,不厭婦也。所以知鄭意然者,注下經“一人杖”雲:“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成人則正杖。”又《喪大記》雲:“主之喪二日,婦人皆杖。”注云:“婦人皆杖,謂主婦、容妾爲君、女子子在室者也。”故《喪服傳》雲:“婦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是爲鄭學者,則謂爲童子婦人,不能爲父母杖也。而難鄭者,雲鄭以婦人不杖,唯謂童子婦人,然童女未嫁,何以得稱婦人?又《喪服傳》雲“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乃雲“婦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明知婦人非童子也。故賀循等以爲,婦人不杖,謂出嫁之婦人不爲主,則不杖,其不爲主而杖者,唯姑在爲夫杖,故此《記》特明之。鄭必以爲童子婦人乃不杖者,鄭以此下經雲“女子子在室爲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既雲“女子子在室”,是童女可知。雲“主喪者不杖”,若主喪者杖,則此童女不杖,今由主喪者不杖,則此童女一人杖。鄭據此文,故知婦人謂童子之婦人也。若其成人出嫁,婦人爲主皆杖,故《喪大記》雲:“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授大夫世婦杖。”《喪服傳》:“妻爲夫杖。”《小記》雲:“母爲長子杖。”是成人婦人皆杖也。童女得稱婦人者,《喪服》小功章雲:“爲侄、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是殤之童得稱婦人,未嫁而稱婦人者,以其將有適人之端,故得稱婦人也。
○注“許嫁”至“杖也”。
○正義曰:知“許嫁及二十而笄,爲成人正杖”者,以其許嫁,則巳有出適人之理,非覆在室,其雖未許嫁巳在二十而笄,猶男子之冠,非復童子,故知“成人則正杖”也。
緦、小功,虞、卒哭則免。棺柩已藏,嫌恩輕可以不免也。言則免者,則既殯先啓之間,雖有事不免。既葬而不報虞,則雖主人皆冠,及虞則皆免。有故不得疾虞,雖主人皆冠,不可久無飾也。皆免,自主人至緦麻。
○報音赴,下同。冠如字,又古亂反,下及注皆同。爲兄弟,既除喪巳,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報虞、卒哭則免,如不報虞則除之。小功以下。
○爲,於僞反,下注“爲人君”、“爲母”,下文“爲之小功”皆同。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後免,反哭。墓在四郊之外。
○比,必利反。君吊,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雖異國之君,免也,親者皆免。不散麻者,自若絞垂,爲人君變,貶於大斂之前、既啓之後也。親者,大功以上也。異國之君免,或爲吊。
○絞,古卯反。
[疏]“緦小”至“皆免”。
○正義曰:此一節論著免之節,各隨文解之。
○“緦、小功,虞、卒哭則免”者,言遭緦、小功之喪,棺柩在時,則當著免。今至虞、卒哭之時,棺柩雖藏已久,至虞、卒哭之時,亦著免也。
○注“言則”至“不免”。
○正義曰:言“則免”者,則既殯先啓之間,雖有事不免者,以經雲:“虞、卒哭則免。”明未虞之前,則不免也。虞前有葬,葬是喪之大事,棺柩既啓,著免可知。嫌虞與卒哭棺柩既掩,不復著免,故特言“虞、卒哭”以明之也。
○注“有故”至“緦麻”。
○正義曰:前雲“赴葬”者,赴虞,於疾葬者疾虞,今依時而葬,不依時而虞,主人以下則皆冠,不可久無飾也。經雲“及虞則皆免”,承上文“緦、小功”之下,故知主人及緦麻皆免也。
○“遠葬”至“反哭”。
○“遠葬”者,謂葬在四郊外遠處。
○“比反哭者皆冠”者,既葬在遠處郊野之外,不可無飾,故至葬訖,臨欲反哭之時,乃皆著冠。
○“及郊而後免,反哭”者,謂著冠至郊,而後去冠著免,反哭於廟。
○“君吊”至“皆免”。
○凡大斂之前著免,大功以上散麻,大斂以後著冠,不散麻,糾其乖也。至將葬啓殯之後、巳葬之前,亦免,大功以上亦散麻。若君吊,雖不當免時,必爲之著免,不散麻帶,貶於大斂之前及既啓之後。
○“雖異國之君,免也,親者皆免”者,已君之來,其免如此。雖他國君來,與己國君同,主人爲之著免。主人既免,大功以上親者皆從主人之免,敬異國君也。異國之君尚然,已君來吊,主人著免,則親者亦免可知也。
○注“不散”至“爲吊”。
○正義曰:“不散麻者,自若絞垂”者,若,如也。大斂以前,散麻帶垂,大斂畢後,絞其垂者,今人君來吊,自如尋常,絞垂不散麻也。所以然者,爲人君變,貶於大斂之前及既啓之後也。雲“親者,大功以上也”者,以經雲“不散麻”,謂大功以上,今雲親者皆免,明據應合散麻之人,故云大功以上”也。雲“異國之君免,或爲吊”者,以經中既“免”字非一,恐皆或爲“吊”,故云異國之君免,一字或爲“吊”也。
除殤之喪者,其祭也必玄。殤無變,文不縟,玄冠、玄端、黃裳而祭,不朝服,未純同也。於成人爲釋禫之服。
○朝,直遙反,下文同。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成,成人也。縞冠,未純吉祭服也。既祥祭,乃素縞麻衣。
[疏]“除殤”至“縞冠”。
○正義曰:此一節明除殤及成人之喪,各依文解之。
○“除殤之喪”者,謂除長殤、中殤、下殤之喪。其祭也必玄者,其除喪祭服必玄冠、玄端、黃裳,異於成人之喪也。
○注“殤無”至“之服”。
○正義曰:“殤無變”者,無虞、卒哭及練之變服,所以然者,文不縟。本服既重者,意在於質,不在繁縟。若成人喪服初,除著朝,服禫祭始從玄端。今除殤之喪,即從禫服,是文不繁縟也。故鄭注《喪服》雲:“縟,數也。”“玄冠、玄端、黃裳而祭,不朝服,未純吉也”者,以經雲“必玄”,故知玄冠、玄端也。知黃裳者,若其素裳,則與朝服純吉同,故知黃裳也。知不玄裳者,以玄、黃相對之色,故知釋禫之服。若雲“玄裳”,即與上士吉服“玄端”同文,非釋禫服也。
○“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
○成喪,謂成人之喪。其祥祭也,衣朝服而縞冠,所以朝服縞冠者,未純吉也。
○注“縞冠”至“服也”。
○正義曰:大夫朝服而祭。朝服者,玄冠、緇衣、素裳,是純吉之祭服也。今用縞冠,是未純吉之祭服也。
奔父之喪,括髮於堂上,袒,降、踊,襲絰於東方。奔母之喪,不括髮,袒於堂上,降、踊,襲免於東方。絰即位,成踊,出門,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凡奔喪,謂道遠,巳殯乃來也。爲母不括髮,以至成服,一而巳,貶於父也。“即位”以下,於父母同也。三日五哭者,始至,訖夕反位哭,乃出就次,一哭也,與明日又明日之朝、夕而五哭。三袒者,始至袒,與明日又明日之朝而三也。
[疏]“奔父”至“三袒”。
○正義曰:此一節論奔喪之法。
○“奔父之喪,括髮於堂上”者,於殯宮堂上,不笄纚者,奔喪異於初死也。
○“袒,降、踊,襲絰於東方”者,袒,謂堂上去衣,降堂阼階東而踊,爲踊故袒。既畢,襲絰於東方。襲,謂掩所袒之衣。帶絰東方,謂東方既踊畢,升堂襲帶絰於東序東。
○“奔母之喪,不括髮”者,初時括髮,至又哭以後至於成服,不括髮。
○“袒於堂上,降、踊”者,與父同。
○“襲免於東方”者,東方亦東序東。父則括髮而加絰,母則不括髮而加免,此是異於父也。此東方,《奔喪禮》皆爲東序東。
○“絰即位,成踊”者,著免加絰巳後,即位於阼階之東,而更踊,故云“成踊”。其即位成踊,父母同。於此之時,賓來吊者則拜之,《奔喪禮》所謂“反位拜賓成踊”是也。
○“出門,哭止”者,出殯宮之門,就於廬,故哭者止。初來一哭,與明日又明日朝、夕之哭爲五哭也。
○“三袒”者,初至袒,明日朝袒,又明日朝袒,故爲三袒。雖其初死在家之時,哭踊無節,今聞喪巳久,奔喪禮殺,故三日五哭,異於在家也。
○注“凡奔”至“三也”。
○正義曰:此謂巳殯而來者,若未殯之前而來,當與在家同,不得減殺也。雲“即位以下,於父母同也”者,約《奔喪禮》文,故知同也。三日五哭三袒,鄭約初來及明日又明日朝、夕之節而知也。
適婦不爲舅後者,則姑爲之小功。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婦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不傳重於適。及將所傳重者非適,服之皆如庶子、庶婦也。
[疏]“適婦”至“小功”。正義曰:適子之婦,不爲舅後者,則姑爲之服,庶婦小功而巳。
○注“謂夫”至“婦也”。
○正義曰:“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鄭知此者,以其經稱“適婦”,明是適子之婦,今雲不爲舅後,明知是夫有廢疾及他故死而無子者也。雲“小功,庶婦之服也”者,以父母於子適者正服期,則適婦宜大功,庶婦故小功也。雲“將不傳重於適”者,如上所云“廢疾他故死而無子”之屬是也。雲“及將所傳重非適”者,爲無適子,以庶子傳重,及養他子爲後者也。
卷三十四 大傳第十六
陸曰:“鄭雲:‘以其記祖宗人親之大義,故以《大傳》爲篇。’”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大傳》者,以其記祖宗人親之大義。此於《別錄》屬《通錄》。”
禮,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凡大祭曰禘。自,由也。大祭其先祖所由生,謂郊祀天也。王者之先祖,皆感大微五帝之精以生,蒼則靈威仰,赤則赤熛怒,黃則含樞紐,白則白招拒,黑則汁光紀,皆用正歲之正月郊祭之,蓋特尊焉。《孝經》曰“郊祀后稷以配天”,配靈威仰也;“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泛配五帝也。
○不王,如字,又於況反,下同。禘,徒細反,下同。大微,音泰,下文注“大祖”、“大王”皆同。熛,必遙反。樞,昌朱反。紐,女九反。拒,俱甫反。葉,本又作汁,戶牒反。汜配,芳劍反。諸侯及其大祖。大祖,受封君也。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幹,祫及其高祖。大事,寇戎之事也。省,善也,善於其君,謂免於大難也。幹,猶空也。空祫,謂無廟祫,祭之於壇墠。
○省,舊仙善反。案《爾雅》雲“省”即訓“善”,息靖反,無煩改字。祫,徐音洽。難,乃旦反。壇,大丹反。墠音善。
[疏]“禮不”至“高祖”。
○正義曰:此一節論王及諸侯、大夫、士祭先祖之義,各隨文解之。
○此“禘”謂郊祭天也,然郊天之祭,唯王者得行,故云“不王不禘”也。“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者,此文具於《小記》,於彼已釋之。
○注“禮大”至“帝也”。
○正義曰:案《爾雅 釋天》雲:“禘,大祭也。”此“禘”謂祭天。雲“王者之先祖,皆感太微五帝之精以生”者,案師說引《河圖》雲:“慶都感赤龍而生堯。”又云:“堯赤精,舜黃,禹白,湯黑,文王蒼。”又《元命包》雲:“夏,白帝之子。殷,黑帝之子。周,蒼帝之子。”是其王者,皆感大微五帝之精而生。雲“蒼則靈威仰”至“汁光紀”者,《春秋緯 文耀鉤》文。雲“皆用正歲之正月郊祭之”者,案《易緯 乾鑿度》雲:“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雲“蓋特尊焉”者,就五帝之中,特祭所感生之帝,是特尊焉。注引《孝經》雲“郊祀后稷以配天”者,證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又引“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者,證文王不特配感生之帝,而泛配五帝矣。
○“諸侯及其大祖”,大祖,始封君也。諸侯非王,不得郊天配祖於廟,及祭大祖耳。
○“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幹祫及其高祖”。
○省,善也。幹,空也。空祫,謂無廟也。大夫、士知識劣於諸侯,故無始封之祖。若此大夫、士有勳勞大事,爲君所善者,則此是識深,故君許其祫祭至於高祖,但無始祖廟,雖得行祫,唯至於高祖,並在於壇,空而祫之,故云“空祫及其高祖”也。《祭法》雲:“大夫二廟二壇,顯考無廟。”雖是無廟,而有壇,爲祈禱而祭之。今唯雲“及高祖”,是祫不及始祖,以卑故也。然此對諸侯爲言,言支庶爲大夫、士者耳,若適爲大夫,亦有大祖,故《王制》雲“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大祖之廟而三”是也。師說雲:“大夫有始祖者,鬼其百世,若有善於君得祫,則亦祫於大祖廟中,遍祫大祖以下也。”
○注“祭之於壇墠”。
○正義曰:案《祭法》:“大夫二壇。”則大夫無墠,而此言墠者,通言耳。或通雲“上士二廟一罈,下士一廟無壇”。若有功,當爲墠而祫祭之也。
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既事而退,柴於上帝,祈於社,設奠於牧室。柴、祈,奠告天地及先祖也。牧室,牧野之室也。古者郊關皆有館焉。先祖者,行主也。遂率天下諸侯,執豆籩,逡奔走。逡,疾也。疾奔走,言勸事也。《周頌》曰:“逡奔走在廟。”
○逡,息俊反,注同。追王大王亶父、王季歷、文王昌,不以卑臨尊也。不用諸侯之號臨天子也。文王稱王早矣,於殷猶爲諸侯,於是著焉。
○追王,於況反。亶,丁但反。父音甫。著,知慮反。
[疏]“牧之”至“尊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武王伐紂,率領諸侯以祭祖廟,追王大王、王季,上尊祖禰之事,與前相接也。
○“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者,言牧野之戰,是武王之事大者也。
○“既事而退”者,既戰罷而退也。
○“柴於上帝”者,謂燔柴以告天。“祈於社”者,陳祭以告社也。
○“設奠於牧室”者,設此奠祭於牧野之館室,以告行主也。
○“遂率天下諸侯”者,上言告祭既訖,遂率領天下諸侯執豆籩疾奔走而往在廟祭先祖。於此之時,乃追王大王,大王名亶父者,又追王王季歷及文王昌等爲王,所以然者,不以諸侯之卑號臨天子之尊也。
○注“古者”至“主也”。
○正義曰:知“郊關有館”者,《遺人》雲:“凡國野十里廬,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巿。”道路尚然,明郊關亦有館舍。鄭言此者,證牧野有室。雲“先祖者,行主也”者,案《曾子問篇》雲:“古者師行,必以遷廟主行。”故《甘誓》雲:“用命賞於祖。”此武王所載行主者也。案《周本記》雲載文王木主,以其成文王之業,故不載遷廟主。其社則在野外祭之,故不在牧室。此社是土地之神,故鄭雲“柴祈,告天地也”。
○注“《周頌》”至“在廟”。
○正義曰:《周頌》所云,謂周公攝政六年祭清廟,此經“逡奔走”,謂武王伐紂而還告廟,其事不同,引之者,證奔走不異,故引之。知執豆籩行還告廟者,以此經上雲柴、祈、設奠,下雲“遂率天下諸侯”,是柴、祈禮畢。故《武成》雲:“丁未,祀於周廟,駿奔走,執豆籩。”而皇氏雲:“爲柴、祈奠於牧室之時,諸侯執豆籩。”非此經文之次,又與《武成》違,其義非也。
○注“不用”至“著焉”。
○正義曰:案此武王追王大王亶父、王季歷、文王昌,案合符。後雲“文王立后稷配天,追王大王亶甫,王季歷”,與此不同者,文王暫追王耳,號諡未定,至武王時乃定之矣。《中庸》雲“周公追王大王、王季”者,謂以王禮改葬耳。不改葬文王者,先以王禮葬故也。此大王、王季追王者,王跡所由興,故追王也。所以追王者,以子爲天子,而不以卑臨尊。若非王跡所由,不必追王也。故《小記》雲“父爲士,子爲天子、諸侯,祭以天子、諸侯,其屍服以士服”是也。《周語》雲:“先王不窋。”《武成》雲:“先王建邦啓土。”謂后稷皆稱先王者,以王者之先祖,故通稱先王也。契稱玄王,與此同矣。“文王稱王早矣”者,土無二王,殷紂尚存,即爲早。所以早稱王者,案《中候我應》雲:“我稱非早,一民固下。”注云:“一民心,固臣下,雖於時爲早,於年爲晚矣。”故《周本記》雲:文王受命六年,立靈臺,布王號。於時稱王,九十六也。故《文王世子》雲“君王其終撫諸”是也。文王既稱王,文王生雖稱王,號稱猶未定,故武王追王,乃定之耳。
上治祖禰,尊尊也。下治子孫,親親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繆,別之以禮義,人道竭矣。治,猶正也。繆讀爲穆,聲之誤也。竭,盡也。
○禰,本或作禰,年禮反。繆音木。別,彼列反,下至“其庶姓別”文注並同。繆,讀莫侯反,又音謬。
[疏]“上治”至“竭矣”。
○正義曰:此一節論武王伐紂之後,因治親屬合族之禮,敘昭穆之事。
○“上治祖禰,尊尊也”者,治,猶正也。上正治祖礻爾,是尊其尊也。
○“下治子孫,親親也”者,下正於子孫,是親其親也。上主尊敬,故云“尊尊”,下主恩愛,故云“親親”。
○“旁治昆弟”者,謂旁正昆弟,逾遠疏也。
○“合族以食”者,言旁治昆弟之時,合會族人以食之禮,又次序族人以昭穆之事,所謂“旁治昆弟”也。
○“別之以禮義,人道竭矣”者,總結“上治祖禰,下治子孫,旁治昆弟”,言此三事皆分別之以禮義,使人義之道理竭盡於此矣。
聖人南面而聽天下,所且先者五,民不與焉。且先,言未遑餘事。
○聽,體寧反。與音預。一曰治親,二曰報功,三曰舉賢,四曰使能,五曰存愛。功,功臣也。存,察也,察有仁愛也。五者一得於天下,民無不足,無不贍者。五者一物紕繆,民莫得其死。物,猶事也。紕繆,猶錯也。五事得,則民足,一事失,則民不得其死,明政之難。
○贍,本又作瞻,食豔反。紕,匹彌反,徐孚夷反,又方齊反。繆音謬,本或作謬。聖人南面而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人道謂此五事。立權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號,異器械,別衣服,此其所得與民變革者也。權,秤也。度,丈尺也。量,鬥斛也。文章,禮法也。服色,車馬也。徽號,旌旗之名也。器械,禮樂之器及兵甲也。衣服,吉凶之制也。徽或作褘。
○量音亮,注同。正音徵。徽,諱韋反。械,戶戒反。別,彼列反。稱,尺證反。褘,許韋反。其不可得變革者,則有矣。親親也,尊尊也,長長也,男女有別,此其不可得與民變革者也。四者人道之常。
○長長,並丁丈反,後除注“隸者長”並同。別,彼列反。
[疏]“聖人”至“者也”。正義曰:此一節廣明聖人受命,以臨天下,有不可變革及有可變革之事,各隨文解之。雲“所且先者五”,謂聖人即位,未遑餘事,所且欲先行者,而有五種之事也。即下雲“一曰治親”之屬是也。
○“民不與焉”者,言此五事,皆王者所急行,民不得干與焉。言民未行也。以治報親功之事,皆非民所行,故不得干與焉。
○“一曰治親”者,此治親即鄉者三事,三事若正,則於家國皆正,故急在前。
○“二曰報功”者,既巳正親,故下又報於有所功勞者,使爲諸侯之屬是也。緩於親親,故次治親。
○“三曰舉賢”者,雖巳報於有功,若巖穴有賢德之士,未有功者,舉而用之。報功宜急,此又次也。
○“四曰使能”者,能謂有道藝,既無功德,又非賢能,而有道藝,亦祿之,使各當其職也。輕於賢德,故次之。
○“五曰存愛”者,存,察也。愛,仁也。治親、報功、舉賢、使能,爲政既足,又宜察於民下側陋之中者,若有雖非賢能而有仁愛之心,亦賞異之。
○“五者一得於天下”者,謂上五事,一皆得行於天下,則民無有不足,無有不周贍者,贍是優足之餘也。
○“五者一物紕繆”者,謂此五事之中,但有一事紕繆,則民莫得其死。莫,無也,言無得以理壽終而死也。
○“聖人南面而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者,人道即治親、報功、舉賢、使能、存愛,是以理相承順之道。聖人先以此爲始,故云“必自人道始也”。
○“立權度量”者,此一經至“與民變革者也”,廣明損益之事並輕,故可隨民與變改革也。“權”謂稱錘,“度”謂丈尺,“量”謂鬥斛也。言新制天下,必宜造此物也。
○“考文章”者,考,校也。文章,國之禮法也。
○“改正朔”者,“正”謂年始,“朔”謂月初,言王者得政,示從我始改故用新,隨寅醜子所損也。周子、殷醜、夏寅,是改正也。周夜半,殷雞鳴,夏平旦,是易朔也。
○“易服色”者,服色,車馬也。易之,謂各隨所尚赤白黑也。
○“殊徽號”者,殊,別也。徽號,旌旗也。周大赤,殷大白,夏大麾,各有別也。
○“異器械”者,器爲楬豆、房俎、禮樂之器也。械謂戎路、革路、兵甲之屬也。
○“別衣服”者,周吉服九章,虞以十二章。殷兇不厭賤,周貴則降卑也。
○“此其所得與民變革者也”,結權度量以下諸事是末,故可變革,與民爲新,亦示禮從我始也。
○注“文章”至“制也”。
○正義曰:“禮法”謂夏、殷、周損益之禮是也。雲“服色,車馬也”者,謂夏尚黑,殷尚白,周尚赤。車之與馬,各用從所尚之正色也。雲“徽號,旌旗之名也”者,謂《周禮》九旗是也。然九旗之外,又有小旌旗,故《司常》雲:“官府各象其事,州里各象其名,家各象其號。”與此同也。鄭引《士喪禮》雲:“爲銘各以其物,亡則以緇長半幅,赬末長終幅,廣三寸。”是徽號與此同矣。
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名著而男女有別。合,合之宗子之家,序昭穆也。異姓,謂來嫁者也,主於母與婦之名耳。際會,昏禮交接之會也。著,明也。母、婦之名不明,則人倫亂也。亂者,若衛宣公、楚平王爲子取而自納焉。
○際音祭。著,知慮反。爲,於僞反,下“相爲”同。
[疏]“同姓”至“有別”。
○正義曰:此一節論同姓從宗,異姓主名,明男女有別之事,各隨文解之。
○“同姓從宗”者,同姓,父族也。從宗,謂從大小宗也。
○“合族屬”者,謂合聚族人親疏,使昭爲一行,穆爲一行,同時食,故曰“合族屬”也。
○“異姓主名,治際會”者,異姓謂他姓之女,來爲巳姓之妻,系夫之親,主爲母、婦之名。夫若爲父行,則主母名。夫若子行,則主婦名。治,正也。際會,所以主此母、婦之名,正昏姻交接會合之事。
○“名著而男女有別”者,若母、婦之名著,則男女尊卑異等,各有分別,不相淫亂,凡姓族異者,所以別異人也,猶萬物皆各有名,以相分別。天子賜姓賜氏,諸侯但賜氏,不得賜姓,降於天子也。故隱八年《左傳》雲:“無駭卒,公問族於衆仲,衆仲對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諸侯以字爲諡,因以爲族,官有世功,則有官族,邑亦如之’”以此言之,天子因諸侯先祖所生,賜之曰姓。杜預雲:“若舜生嬀汭,賜姓曰嬀;封舜之後於陳,以所封之土,命爲氏。舜後姓嬀而氏曰陳,故鄭《駮異義》雲:“炎帝姓姜,大皞之所賜也。黃帝姓姬,炎帝之所賜也。故堯賜伯夷姓曰姜,賜禹姓曰姒,賜契姓曰子,賜稷姓曰姬,著在《書傳》。”如鄭此言,是天子賜姓也。諸侯賜卿大夫以氏,若同姓,公之子曰公子,公子之子曰公孫。公孫之子,其親巳遠,不得上連於公,故以王父字爲氏,若適夫人之子,則以五十字伯仲爲氏,若魯之仲孫、季孫是也。若庶子妾子,則以二十字爲氏,則展氏、臧氏是也。若男女,則以父祖官及所食之邑爲氏,以官爲氏者,則司馬、司城是也;以邑爲氏者,若韓、趙、魏是也。凡賜氏族者,此爲卿乃賜。有大功德者,生賜以族,若叔孫得臣是也。雖公子之身,若有大功德,則以公子之字賜以爲族,若“仲遂”是也。其無功德,死後乃賜族,若無駭是也。若子孫不爲卿,其君不賜族,子孫自以王父字爲族也。氏、族對之爲別,散則通也。故《左傳》雲“問族於衆仲”,下雲“公命以字爲展氏”是也。其姓與氏,散亦得通,故《春秋》有姜氏、子氏,姜、子皆姓而云氏是也。
○注“若衛”至“納焉”。
○正義曰:案《春秋左氏傳》桓十六年:“初,衛宣公烝於夷姜,生急子,娶於齊而美。公取之,生壽及朔。”又昭十九年《左傳》:楚平王,郹陽封人之女奔之,生大子建,爲大子建良秦女而美,平王自納之。是其淫亂之事也。
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言母、婦無昭穆於此,統於夫耳。母焉則尊之,婦焉則卑之,尊之卑之,明非已倫,以厚別也。
○屬音燭。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言不可也,謂之婦與嫂者,以其在己之列,以名遠之耳。復謂嫂爲母,則令昭穆不明,昆弟之妻,夫之昆弟,不相爲服,不成其親也。男女無親,則遠於相見。
○嫂,本又作A3,悉早反。遠,於萬反,下同。復,扶又反。令,力呈反。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人治所以正人。
○治,真吏反,注同。
[疏]“其夫”至“道也”。
○正義曰:此一經言他姓婦人來嫁已族,本無昭穆於己親,惟系夫尊卑,而定母、婦之號也。
○“其夫屬乎父道”者,道,猶行列也。若其夫隨屬於己之父行者,其妻皆即己之母行也,故云“妻皆母道”也。
○“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者,謂其夫隨屬於己之子行者,其妻皆婦行也。故婦人來嫁已伯父之列,即謂之爲母也。來嫁於己之子侄之行,即謂之爲婦也。
○注“言母”至“別也”。
○正義曰:雲“母、婦無昭穆於此”者,此謂己之族也。言他姓之女,或爲婦,或爲母,先無昭穆於己之親族。雲“統於夫耳”者,言所以有母、婦名者,謂系統於夫,始有母、婦之名也。雲“尊之卑之,明非己倫,以厚別也”者,謂之爲母者則尊敬之,謂之爲婦者即卑遠之。既尊卑縣絕,明知非已之倫位,所以厚重相分別之義也。凡男女若無尊卑,倫類相聚,即淫亂易生,爲無相分別也。
○“謂弟”至“母乎”。
○此一經論兄弟之妻相稱謂之義。凡子行之妻,乃謂之爲婦,弟非子行,其妻亦謂之婦者,以兄弟同倫,嫌相褻瀆。弟雖非子行,其妻同子行之妻,謂之爲婦,欲卑遠之。弟妻既得爲婦號,記者恐兄妻得爲母號,故記者明之雲:“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言嫂不可亦謂之爲母也。然弟妻既得爲婦,兄妻不可亦得爲母者,然弟小於己,妻必幼稚,故可謂之爲婦。而嫂不可借子妻之名謂之爲婦。嫂雖是兄妻,年必與巳相類,既不甚縣絕,何得謂之爲母?且弟妻既爲婦,兄妻又爲母,便是昆弟之倫翻爲父子之例,故嫂不可謂之爲母,而借嫂老之名以爲兄妻之號也。
○注“言不”至“相見”。
○正義曰:“言不可”者,謂嫂不可爲母也。雲“謂之婦與嫂者,以其在己之列,以名遠之耳”者,謂之婦者弟妻,謂之嫂者兄妻。“在己之列”,謂兄弟之妻作己之倫列,恐相褻瀆,故弟妻假以同子婦之名,兄妻假以嫂老之名,殊遠之也。雲“復謂嫂爲母,則令昭穆不明”者,既以子妻之名名弟妻爲婦,若又以諸父之妻名名兄妻爲母,則上下全亂,昭穆不明,故不可也。鄭注《喪服》亦云:“弟之妻爲婦者,卑遠之,故謂之婦。嫂者,尊嚴之,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言其不可也。故言乎以疑之,是弟妻可借婦名,是兄妻不可借母名,與此注正合,無相違也。而皇氏引諸儒異同,煩而不當,無所用也。雲“昆弟之妻,夫之昆弟,不相爲服,不成其親也”者,若男女尊卑隔絕,相服成親,義無混雜。此兄弟之妻,己之倫列,若其成親爲服,則數相聚見,奸亂易生,故令之無服,所以疏遠之。雲“男女無親,則遠於相見”者,以其全同路人,恩親不接,故云遠以相見。
○“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
○名謂母、婦之名,言得之則昭穆明,失之則上下亂,是人治之大者也,可得不慎之乎?言須慎名也。
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四世共高祖,五世高祖昆弟,六世以外,親盡無屬名。
○免音問。殺,色界反,徐所列反。其庶姓別於上,而戚單於下,昏姻可以通乎?問之也。玄孫之子,姓別於高祖。五世而無服。姓,世所由生。
○戚,千歷反。單音丹。昏姻,如字。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周之禮,所建者長也。姓,正姓也,始祖爲正姓,高祖爲庶姓。系之弗別,謂若今宗室屬籍也。《周禮》:“小史掌定繫世,辨昭穆。”
○系,音計,又戶計反。別,皇如字,舊彼列反,注及下同。綴,丁衛反。連,合也。食音嗣。定系,戶計反,一音計。
[疏]“四世”至“然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殷、周統敘宗族之異,各依文解之。
○“四世而緦,服之窮也”者,四世,謂上至高祖以下至已兄弟,同承高祖之後,爲族兄弟,相報緦麻,是服盡於此,故緦麻服窮,是“四世”也。爲親兄弟期,一從兄弟大功,再從兄弟小功,三從兄弟緦麻,共承高祖爲四世,而緦服盡也。
○“五世祖免,殺同姓也”者,謂其承高祖之父者也,言服袒免而無正服,減殺同姓也。
○“六世,親屬竭矣”者,謂其承高祖之祖者也,言不服袒免,同姓而巳,故云“親屬竭”矣。
○“其庶姓別於上”者,此作《記》之人,以殷人五世以後,可以通婚,故將殷法以問於周,雲周家五世以後,庶姓別異於上,與高祖不同,各爲氏族,不共高祖,別自爲宗,是“別於上”也。
○“而戚單於下”者,戚,親也;單,盡也。謂四從兄弟,因親盡於下,各自爲宗,不相尊敬。庶,衆也。高祖以外,人轉廣遠,分姓衆多,故曰庶姓也。高祖以上,復爲五宗也。
○“婚姻可以通乎”者,問者既見姓別親盡,雖是周家,婚姻應可以通乎?問其可通與否。
○注“問之”至“由生”。
○正義曰:“問之”者,是記者以殷法而問週五世後,昏姻可以通否。雲“玄孫之子,姓別於高祖”者,玄孫與高祖服屬仍同,其姓與高祖不異。玄孫之子則四從兄弟,承高祖父之後,至已五世而無服,各事小宗,因字因官,爲氏不同高祖之父。是庶姓別於上,庶姓爲衆姓也,則氏族之謂也。雲“姓,世所由生”者,據五世無服,不相稟承,各爲氏姓,故云“姓,世所由生”。
○“系之”至“然也”。
○前文記者以殷法而問周,此經記者以周法而答問。言周法婚姻不可通也。
○“系之以姓而弗別”者,周法雖庶姓別於上,而有世系連繫之以本姓,而不分別,若姬氏、姜氏。大宗百世不改也。
○“綴之以食而弗殊”者,連綴族人以飲食之禮,而不殊異也。
○“雖百世婚姻不通”者,言雖相去百世,而婚姻不得通。
○“周道然也”者,言周道如此,異於殷也。是不許問者之辭也。
○注“姓正”至“昭穆”。
○正義曰:“姓,正姓”者,對氏族爲正姓也。雲“始祖爲正姓”者,若炎帝姓姜,黃帝姓姬。周姓姬,本於黃帝;齊姓姜,本於炎帝;宋姓子,本於契。是始祖爲正姓也。雲“高祖爲庶姓”者,若魯之三桓,慶父、叔牙、季友之後,及鄭之七穆,子游、子國之後爲遊氏、國氏之等。雲“若今宗室屬籍也”者,以漢之同宗有屬籍,則周家系之以姓是也。雲“小史掌定繫世”者,《周禮》小史之官,掌定帝繫世本,知世代昭穆,故云“定繫世,辨昭穆”也。
服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長幼,六曰從服。術猶道也。親親,父母爲首;尊尊,君爲首;名,世母叔母之屬也;出入,女子子嫁者及在室者;長幼,成人及殤也;從服,若夫爲妻之父母,妻爲夫之黨服。
○夫爲妻,於僞反,下至“其義然也”注皆同。
[疏]“服術”至“從服”。
○正義曰:此經明服術之制也。“一曰親親”者,父母爲首,次以妻、子、伯、叔。“二曰尊尊”者,君爲首,次以公卿、大夫。
○“三曰名”者,若伯叔母及子婦並弟婦兄嫂之屬也。
○“四曰出入”者,若女子子在室爲入,適人爲出,及出繼爲人後者也。
○“五曰長幼”者,長,謂成人;幼,謂諸殤。
○“六曰從服”者,即下“從服”有六等是也。
○注“從服”至“黨服”。
○正義曰:案從服有六,略舉夫妻相爲而言之也。
從服有六,有屬從,子爲母之黨。有徒從,臣爲君之黨。有從有服而無服,公子爲其妻之父母。有從無服而有服,公子之妻爲公子之外兄弟。有從重而輕,夫爲妻之父母。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爲其皇姑。
[疏]“從服”至“而重”。
○正義曰:“從服有六”者,從術之中,別有六種。“有屬從”,一也。屬,謂親屬,以其親屬爲其友黨,鄭雲“子爲母之黨”是也。鄭舉一條耳,妻從夫、夫從妻並是也。
○“有徒從”,二也。徒,空也。與彼無親,空服彼之支黨,鄭雲“臣爲君之黨”。鄭亦略舉一條,妻爲夫之君、妾爲女君之黨、庶子爲君母之親,子爲母之君母並是也。
○“有從有服而無服”,三也。鄭引《服問篇》雲:“公子爲其妻之父母。”其妻爲本生父母期,而公子爲君所厭,不得服從,是妻有服,而公子無服,是“從有服而無服”。嫂、叔無服亦是也。
○“有從無服而有服”,四也。鄭亦引《服問篇》雲:“公子之妻爲公子之外兄弟也。”公子被君厭,爲巳外親無服,而妻猶服之,是“從無服而有服”。娣、姒亦是也。
○“有從重而輕”,五也。鄭引《服問篇》雲:“夫爲妻之父母。”妻自爲其父母期,爲重;夫從妻服之三月,爲輕,是“從重而輕”也。舅之子亦是也。
○“有從輕而重”,六也。鄭引《服問》雲:“公子之妻爲其皇姑。”公子爲君所厭,自爲其母練冠,是輕;其妻猶爲服期,是“從輕而重”也。
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於祖,名曰輕。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於禰,名曰重。一輕一重,其義然也。自,猶用也。率,循也。用恩則父母重而祖輕,用義則祖重而父母輕。恩重者爲之三年,義重者爲之齊衰。然,如是也。
○上,時掌反。
[疏]“自仁”至“然也”。
○正義曰:此一經論祖禰仁義之事也。
○自,用也。仁,恩也。率,循也。親,謂父母也。等,差也。子孫若用恩愛依循於親,節級而上,至於祖遠者,恩愛漸輕,故云“名曰輕”也。
○“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於禰,名曰重”者,義主斷割,用義循祖,順而下之,至於禰,其義漸輕,祖則義重,故云“名曰重”也。
○“一輕一重,其義然也”者,言恩之與義,於祖與父母,互有輕重,若義則祖重而父母輕,若仁則父母重而祖輕。一輕一重,義宜也。然,如是也,言人情道理,宜合如是。祖是尊嚴以上漸,宜合輕,父母恩愛漸近,宜合重,故云“其義然”也。故鄭雲:“恩重者爲之三年,義重者爲之齊衰。”言其事合宜如此矣。案《喪服條例》衰服表恩,若高、曾之服,本應緦麻小功而進以齊衰,逾數等之服,豈非爲尊重而然也?至親以期斷,而父母加三年,寧不爲恩深?故亦然矣。
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慼慼君,位也。君恩可以下施,而族人皆臣也,不得以父兄子弟之親自戚於君。位,謂齒列也。所以尊君別嫌也。
○別,彼列反。
[疏]“君有”至“位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人君既尊,族人不以慼慼君,明君有絕宗之道也。
○“合族”者,言設族食燕飲,有合食族人之道。既管領族人,族人不得以其戚屬上戚於君位,皆不得以父兄子弟之親上親君位也。
○注“所以”至“嫌也”。
○正義曰:不敢計巳親戚,與君齒列,是尊君也。兄弟相屬,多有篡代之嫌,今遠自卑退,是別嫌疑也。
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明,猶尊也,一統焉。族人上不戚君,下又闢宗,乃後能相序。
○爲,於僞反,下“爲其士”,注“死爲之”、“爲其妻”、“爲之大功”、“不相爲”皆同。闢音避。別子爲祖,別子,謂公子若始來在此國者,後世以爲祖也。繼別爲宗,別子之世適也,族人尊之,謂之大宗,是宗子也。
○適,丁歷反,下文及注皆同。繼禰者爲小宗。父之適也,兄弟尊之,謂之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遷,猶變易也。繼別子,別子之世適也。繼高祖者,亦小宗也。先言“繼禰”者,據別子子弟之子也。以高祖與禰皆有繼者,則曾祖亦有也,則小宗四,與大宗凡五。
[疏]“庶子”至“義也”。
○正義曰:上經論人君絕宗,此一節論卿、大夫以下繼屬小宗大宗之義,各依文解之。
○“庶子不祭,明其宗也”者,案《小記》雲:“庶子不祭祖。”下文雲:“不祭禰。”此直雲“不祭”者,嫌祖、禰俱不祭,但《小記》辨明上士、下士,故有“不祭祖”、“不祭禰”之文,此則總而言之,故直雲“不祭”。
○“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者,案《小記》雲:“庶子不爲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斬則三年,與此一也。《小記》文詳,故云“不繼祖與禰”,此文解略,故直雲“不繼祖”也,其義具在《小記》,已備釋之。
○“別子爲祖”。
○前既雲明其宗,故此以下廣陳五宗義也。“別子”謂諸侯之庶子也,諸侯之適子適孫繼世爲君,而第二子以下悉不得禰先君,故云“別子”併爲其後世之始祖,故云“爲祖”也。
○注“別子”至“祖也”。
○正義曰:“別子謂公子者”,諸侯適子繼世爲君,其適子之弟別於正適,是諸侯之子,故謂之“別子”也。雲“若始來在此國者”,此謂非君之戚,或是異姓始來在此國者,故亦謂之“別子”,以其別於在本國不來者。
○“繼別爲宗”。
○謂別子之適子世繼別子爲大宗也,族人與之爲絕宗也,五世外皆爲之齊衰三月,母、妻亦然。
○“繼禰者爲小宗”。
○謂父之適子,上繼於禰,諸兄弟宗之,謂之小宗,以本親之服服之。
○“有百世不遷之宗”,此一經覆說大宗小宗之義,並明敬宗所以尊祖也。雲“有百世不遷之宗”者,謂大宗也。雲“有五世則遷之宗”者,謂小宗也。雲“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此覆明大宗子百世不遷之義也。雲“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此覆明小宗五世則遷之義。雲“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者,此總結大宗小宗,以大宗是遠祖之正體,小宗是高祖之正體,尊崇其祖,故敬宗子,所以敬宗子者,尊崇先祖之義也。
○注“遷猶”至“凡五”。
○正義曰:“繼別子,別子之世適也”者,解經“宗其繼別子”之文,以是別子適子適孫,世世繼別子,故云“別子之世適”。經雲“別子之所自出”者,自,由也,謂別子所由出,或由此君而出,或由他國而來,後世子孫,恆繼此別子,故云“繼別子之所自出”。雲“繼高祖者,亦小宗也”者,以前文雲“繼禰者爲小宗”,是小宗定稱在於繼禰。今此經雲“宗其繼高祖者”,緣無小宗之文,故云“繼高祖者”亦小宗也。雲“先言繼禰者,據別子子弟之子也”者,鄭以經繼高祖爲小宗,何以前文先雲“繼禰者爲小宗”?鄭釋此意,先雲“繼禰者,又承上繼別爲大宗之下,則從別子言之。別子子者,別子之適子弟之子者。別子適子之弟所生子也。弟則是禰,其長子則是小宗,故云“繼禰爲小宗”,因別子而言也。雲“以高祖與禰皆有繼者,則曾祖亦有也”者,鄭以此經文宗其繼高祖者,上文雲“繼禰爲小宗”,是高祖與禰皆有繼文,唯曾祖及祖無繼文,故云“明曾祖亦有也”。雲“小宗四與大宗凡五”者,小宗四謂:一是繼禰,與親兄弟爲宗;二是繼祖,與同堂兄弟爲宗;三是繼曾祖,與再從兄弟爲宗;四是繼高祖,與三從兄弟爲宗。是小四並繼別子之大宗,凡五宗也。
有小宗而無大宗者,有大宗而無小宗者,有無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公子有此三事也。公子,謂先君之子,今君昆弟
[疏]“有小”至“是也”。
○正義曰:以前經明卿、大夫、士有大宗有小宗,以相繼屬,此經明諸侯之子,身是公子,上不得宗君,下未爲後世之宗,不可無人主領之義,各依文解之。
○“有小宗而無大宗”者,謂君無適昆弟,遣庶兄弟一人爲宗,領公子禮如小宗,是“有小宗而無大宗”。
○“有大宗而無小宗”者,君有適昆弟,使之爲宗,以領公子,更不得立庶昆弟爲宗,是“有大宗而無小宗”也。
○“有無宗亦莫之宗”者,公子唯一,無他公子可爲宗,是有無之宗”,亦無他公子來宗於巳,是亦“莫之宗”也。
○“公子是也”,言公子有此三事,他人無,唯公子也。
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爲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適者,公子之宗道也。公子不得宗君,君命適昆弟爲之宗,使之宗之,是公子之宗道也。所宗者適,則如大宗,死爲之齊衰九月,其母則小君也,爲其妻齊衰三月。無適而宗庶,則如小宗,死爲之大功九月。其母、妻無服,公子唯己而巳,則無所宗,亦莫之宗。
○唯己,音紀。
[疏]“公子”至“道也”。
○正義曰:此一節覆說上公子宗道之意,雲“公子有宗道”一句,爲下起文,言公子有族人來,與之爲宗敬之道。
○“公子之公”者,公,君也。謂公子之君,是適兄弟爲君者。
○“爲其士大夫之庶者”,則君之庶兄弟爲士大夫,所謂“公子”者也。
○“宗其士大夫之適”者,言君爲此公子士大夫庶者,宗其士大夫適者,謂立公子適者。士大夫之身與庶公子爲宗,故云“宗其士大夫之適”也。此適者即君之同母弟,適夫人所生之子也。
○“公子之宗道也”者,言此適公子爲庶公子宗,是公子宗道,結上“公子有宗道”文也。
○注“公子”至“之宗”。
○正義曰:雲“公子不得宗君”者,君尊,族人不敢以戚君,故不得宗君也。雲“君命適昆弟爲之宗,使之宗之”者,公子既不得宗君,其父子宗親之事,無人主領,故君命適兄弟爲之宗,使宗領之也。雲“所宗者適,則如大宗,死爲之齊衰九月,其母則小君也”者,以經文公子既有小宗大宗,故知適者如大宗,庶者如小宗。雲“則如大宗”者,大宗之正,本是別子之適,今公子爲大宗,謂禮如之耳,非正大宗,故云“如”也。“死爲齊衰九月”者,以君在厭降兄弟降一等,故九月,以其爲大宗,故齊衰;與君同母,故云“其母則小君也”。雲“爲其妻齊衰三月”者,同喪宗子之妻也。既立適爲大宗,則不復立庶爲小宗。前經所謂“有大宗而無小宗”是也。雲“無適而宗庶,則如小宗,死爲之大功九月。其母、妻無服”者,此則庶子爲宗,禮如小宗,與尋常兄弟相爲,君在厭降一等,故死爲之大功九月,母則庶母,妻則兄弟之妻,故無服也。既無適子可立,但立庶子爲小宗,前文所謂“有小宗而無大宗者”也。雲“公子唯巳而巳,則無所宗,亦無之宗”者,無所宗,則前經雲“有無宗”也;亦無之宗者,則前經雲“亦莫之宗”。鄭於此注遙釋前耳。
絕族無移服,族昆弟之子,不相爲服。
○移,本或作施,同,以豉反。移,猶旁也。親者屬也。有親者,服各以其屬親疏。
[疏]“絕族”至“屬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親盡則無服,有親則有服。“絕族”者,謂三從兄弟同高祖者。族兄弟應麻,族兄弟之子及四從兄弟爲族屬,既絕,故無移服。在旁而及曰“移”,言不延移及之。
○“親者屬也”者,謂有親者各以屬而爲之服,故云“親者屬也”。
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於祖,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於禰。是故人道親親也。言先有恩。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重社稷,重社稷故愛百姓,愛百姓故刑罰中,刑罰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財用足,財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禮俗刑,禮俗刑然後樂。收族,序以昭穆也。嚴,猶尊也,《孝經》曰:“孝莫大於嚴父。”百志,人之志意所欲也。刑,猶成也。
○罰中,丁仲反。《詩》雲:“不顯不承,無斁於人斯。”此之謂也。斁,厭也,言文王之德,不顯乎?不承成先人之業乎?言其顯且承之,人樂之無厭也。
○斁音亦。厭,於豔反,下同。
[疏]“自仁”至“謂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人道親親,從親己以至尊祖,由尊祖,故敬宗,以收族人,故宗廟嚴,社稷重,乃至禮俗成,天下顯樂而無厭倦,各依文解之。
○“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於祖,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於禰”者,前文巳具,此重說之者,前文論服之輕重,故云“一輕一重”,此論親親之道,故先親親而後尊祖,故云“親親”,不言“輕重”也。
○“親親故尊祖”者,以巳上親於親,親亦上親於祖,以次相親,去巳高遠,故云“尊祖”。
○“尊祖故敬宗”者,祖既高遠,無由可尊,宗是祖之正胤,故敬宗。
○“敬宗故收族”者,族人既敬宗子,宗子故收族人,故《喪服傳》雲“大宗,收族者也”是其事。
○“收族故宗廟嚴”者,若族人散亂,骨肉乖離,則宗廟祭享不嚴肅也。若收之,則親族不散,昭穆有倫,則宗廟之所以尊嚴也。
○“宗廟嚴故重社稷”者,此以下並立宗之功也,始於家邦,終於四海,若能先嚴宗廟,則後乃社稷保重也。
○“重社稷故愛百姓”者,百姓,百官也。既有社稷可重,故有百官可愛也。
○“愛百姓故刑罰中”者,百官當職,更相匡輔,則無淫刑濫罰,刑罰所以皆得中也。
○“刑罰中故庶民安”者,上無淫刑濫罰,故庶民安也。
○“庶民安故財用足”者,民皆手足有所措,各安其業,故財用得足也。
○“財用足故百志成”者,百姓足,君孰與不足?既天下皆足,所以君及民人百志悉成,是謂“倉廩實,知禮節;衣食足,知榮辱”也。
○“百志成故禮俗刑”者,“刑”亦“成”也。天下既足,百志又成,則禮節風俗於是而成,所以太平告功成也。
○“禮俗刑然後樂”者,“樂”謂不厭也。禮俗既成,所以長爲民庶所樂而不厭也。
○“《詩》雲:‘不顯不承,無斁於人斯’,此之謂也”者,此《周頌 清廟》之篇,祀文王之廟,美文王之功,言文王之德豈不光顯乎?言光顯矣。文王豈不承先父之業乎?言承之矣。“無斁於人斯”,斁,厭也。文王之德,既能如此,無見厭於人,謂人無厭倦之者。斯,語辭也。今尊祖敬宗,人皆原樂,亦無厭倦,故云“此之謂也”,謂與文王相似矣。《詩箋》雲:“周公祭清廟,是不光明文王之德與?言其光明之也。是不承順文王志意與?言其承順之也。”與此注不同者,《禮注》在前,《詩箋》在後,故《詩》有與《禮注》不同,故鄭答炅模云然也。
卷三十五 少儀第十七
陸曰:“少,詩照反。少猶小也。鄭雲:‘以其記相見及薦羞之小威儀。’”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少儀》者,以其記相見及薦羞之少威儀,少猶小也。此於《別錄》屬《制度》。”
聞始見君子者,辭曰:“某固原聞名於將命者。”君子,卿大夫若有異德者。固,如故也。將,猶奉也。即君子之門,而云原以名聞於奉命者,謙遠之也。重則雲“固”。奉命,傳辭出入。
○始見,賢遍反,下文注,除注“二相見”並同。聞名,如字,徐音問,注皆同。謙音謙,本又作謙。遠,於萬反。重,直用反。傳,文專反,下“傳辭”同。
[疏]“聞始”至“命者”。
○正義曰:此一經論見君子之法,但此一篇雜明細小威儀,不復局以科段,各隨文解之。
○“聞始見君子者”,謂作《記》之人,心自謙退,不敢自專制其儀,而傳聞舊說,故云“聞始見君子者”,謂始欲見君子貴勝之人。
○“辭曰:某固原聞名於將命者”,辭,客之辭也。某,客名也。再辭曰固,固,如故也。聞名,謂名得通達也。將命,謂傳辭出入、通客主之言語者也。客雲願以已名使通聞於將命之人也。然客實原見君子,而云“原聞名於傳命者”,不敢必斥見於君子,但原將命者聞之而已。不雲“初辭”,而云“固”者,欲明主人不即見己,已乃再辭,故云“固”也。若初辭則不雲“固”,當惟雲“某原聞名於將命者”耳。
不得階主。階,上進者,言賓之辭不得指斥主人。
○上,時掌反。
[疏]正義曰:解上經文雲“聞名”之義也。階,進也。主,謂主人也。客宜卑退,故其辭不得斥進主人也。
○注“階,上進者”。
○正義曰:“階”是等,故人升階,必上進,故以階爲上進。《隱義》雲:“階可升上,故云上進也。”
適者,曰:“某固願見。”敵,當也。願見,願見於將命者,謙也。
[疏]正義曰:此明敵體始相見言,敵體不謙,故云“願見”也。雖雲“原見”,亦應雲願見於將命者,因上巳有,故此略之。又云“固”者,義亦如前。
罕見曰聞名,罕,希也。希相見,雖於敵者,相爲尊主之辭,如於君子。
○罕見,賢遍反。
[疏]正義曰:前二條明始相見,此明已經相見而疏者。罕,少也。若少見尊者,辭雲“願聞名於將命者”。若少見敵者,亦云“願聞名於將命者”。然敵者始來曰“原見”,重來而疏,翻曰“聞名”者,亦獎之使不疏也。或雲:“始來禮隆,故尊卑宜異;重來禮殺,故宜同也。”
○注“罕希”至“君子”。
○正義曰:案《爾雅 釋詁》文,罕,希也,是罕得爲希。雲“希相見,雖於敵者,猶爲尊主之辭,如於君子”者,尊而希者,故宜同於始來相見,敵而希者,其辭重於始來,故鄭偏解之也。
亟見曰“朝夕”。亟,數也。於君子則曰“某原朝夕聞名於將命”者,於敵者則曰“某願朝夕見於將命者”。
○亟,去冀反,注及下同。數,色角反。瞽曰聞名。瞽,無目也。以無目,辭不稱見。
[疏]“亟見”至“聞名”。
○正義曰:此謂數相見者也。亟,數也。若數見尊者,則其辭雲“某願朝夕聞名於將命者”,若數見敵者,則雲“某願朝夕見於將命者”。
○注“亟,數也”。
○正義曰:《爾雅 釋詁》文。
○“瞽曰聞名”者,瞽無目也,其來不問見貴賤,則並通雲原聞名於將命者,其目無所見,故不雲“願見”。
適有喪者曰“比”,適,之也。曰“某願比於將命者”。比,猶比方,俱給事。
[疏]正義曰:前明吉禮相見,此以下明凶事相見者也。適,往也,此謂往適者喪家也。比,比方也。喪不主相見,凡往者,皆是助事,故云“比”,謂比方其年力,以給喪事也。君五十從反哭,四十持盈次,皆是比方其事,故鄭雲“比謂比方,俱給事”,故辭雲“原比於將命者”也。
童子曰“聽事”。曰“某願聽事於將命者”,童子未成人,不敢當相見之禮。
[疏]正義曰:童子未成人,雖往適它喪,不敢以成人爲比方,但來聽主人以事見使,故云“原聽事於將命者”也。
適公卿之喪,則曰“聽役於司徒”。喪憂戚,無賓主之禮,皆爲執事來也。
○爲,於僞反,下文“爲君喪”、注“雖爲”並同。
[疏]正義曰:前往適喪,此敵貴者喪也。不敢雲相比方而使,但聽主人之見役,輕重唯命,不敢辭也。不直雲“聽役於將命”,而云“於司徒”者,司徒主國之事,故國有大喪,謂公卿之喪,則司徒皆率其屬掌之。故《司徒職》雲:“大喪,帥六卿之衆庶屬其六引而治其政令。”鄭雲:“衆庶所致役也。”又《檀弓》雲“孟獻子喪,司徒旅歸四布”是也。《隱義》雲“公卿亦有司徒官,以掌喪事”也。
君將適他,臣如致金玉貨貝於君,則曰“致馬資於有司”。敵者曰“贈從者”。適他,行朝會也。資,猶用也。贈,送也。
○適它,音他。從,才用反。朝,直遙反。
[疏]“君將”至“從者”。
○正義曰:此一經論臣致物於君及適者之辭。前明吉凶相見之禮,此以下明吉凶相送遺之禮也,此明送吉也。君,謂已君也。適它,謂朝會出往它國也。
○“臣如置金玉貨貝於君”者,如,若也。君欲往它國,而臣若奉獻財物,以充君路之資者也。金玉貨貝,略舉其梗概耳。
○“則曰致馬資於有司”者,臣雖以物贈君,君體尊備物,不有乏少,故臣不敢言“將物與君”。但恐君行有車馬,路中或須資給,故云此物以充馬資。物不可付馬,故云“致馬資於有司”。有司,謂主典君物者也。
○“敵者曰贈從者”,若物送敵者,亦不雲贈送敵者,當言贈於左右從行者也。
臣致襚於君,則曰“致廢衣於賈人”。敵者曰“襚”。言廢衣,不敢必用斂也。賈人,知物善惡也。《周禮》“玉府掌凡王之獻金玉、兵器、文織、良貨賄之物,受而藏之”,有賈八人。
○襚音遂。賈音嫁,徐音估,注同。斂,力豔反。織音志,鄭注《周禮》雲:“兇繡之屬。”
[疏]“臣致”至“曰襚”。
○正義曰:此因前送吉,此明送兇。“襚”者,以衣送死人之稱。禮:以衣送敵者死曰“襚”。襚者,遂彼生時之意也。若臣以衣送君死,不得曰“襚”,但云“致廢衣”。廢衣者,不敢言“必充君斂”,但充以廢致不用之例,故云“致廢衣”也。賈人者,識物賈貴賤而主君之衣物者也。又不敢雲“與君”,故云“致賈人”也。然《喪大記》雲:“君無襚。”注云:“無襚者,不陳不以斂。”
○“敵者曰襚”者,衣送敵者死,既無謙,故云“襚”也。
○注“《周禮》”至“八人”。
○正義曰:引之者,證君有賈人藏獻物也。鄭注《周禮》雲:“文,謂物織畫繡之屬也。”
親者兄弟,不以襚進。不執將命者,以即陳而已。
[疏]正義曰:此明親者相襚之法。進,謂執之將命也。若非親者相襚,則擯者傳辭將進,以爲禮節。若有親者相襚,但直將進即陳之,不須執以將命也。案《士喪禮》:大功以上同體之親襚,不將命,即陳於房中;小功以下及同姓等皆將命。
臣爲君喪,納貨貝於君,則曰“納甸於有司”。甸,謂田野之物。
○甸,大見反。
[疏]正義曰:言臣爲君喪,而臣進物納爲獻也。納,入也。甸,田也。言人此物,是自田野之所出,合獻入之於君有司也。必雲“田所出”者,臣皆受君地,明地物本由君出也。尤是送君,故與賈人貨貝但供喪用,故付有司也。
賵馬入廟門。以其主於死者。
○賵,考仲反。賻馬與其幣,大白兵車,不入廟門。以其主於生人也。兵車,革路也。雖爲死者來,陳之於外,戰伐田獵之服,非盛者也。《周禮》:“革路建大白以即戎。”
○賻音附。
[疏]“賵馬”至“廟門”。
○正義曰:此一節論賻、賵之異。
○“賵馬入廟門”者,以馬送死曰賵,賻副亡者之意也。既送亡者,故將入廟門也。庾雲:“禮:既袒訖,而後賵馬入。設於廟庭,而入門者,欲以供駕廟車也。”故鄭雲“主於死者”。
○“賻馬與其幣,大白兵車,不入廟門”者,以馬助生營喪曰“賻馬”。幣,謂以財貨賻助主人喪用。並助主人之物,故不將入廟也,故鄭雲“以其主於生人也”。大白兵車,革路之旗。《周禮》“革路建大白以即戎”也。兵車即革路也,雖併爲送喪之從車,而其本是田戰之具,故不可入廟門,故鄭雲:“雖爲死者來,陳之於外,戰伐田獵之服,非盛者也。”然所以得有大白兵車來助主人者,此謂諸侯有喪,鄰國之君有以大白兵車而賵之者,或家國自有也。
賻者既致命,坐委之,擯者舉之,主人無親受也。喪者非屍柩之事,則不親也。舉之,舉以東。
○柩音舊。
[疏]“賻者”至“受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賻者授物及主人受之禮。
○“賻者既致命,坐委之”者,此明來賻者之法。坐,猶跪也,謂賻者跪,委物於地。
○“擯者舉之”者,謂主人擯者舉而取之。
○“主人無親受也”者,吉時,若人饋物,主人皆自拜受之。若有喪,主於哀慼,凡有四方使者以物賻己,悉不得拜受,故使擯者受舉之而已。
○注“舉之,舉以東”。
○正義曰:知“舉以東”者,《雜記》雲:“含者入,升堂,致命,坐委於殯東南,宰夫朝服即喪屨,升自西階,西面,坐取璧,降自西階以東。”後襚者賻者並然。而升堂致命,是告擯之辭也。若賻生人,則致命擯者,不告殯而不升堂。然車馬不舉以陳,而鄭雲“舉以東”者,謂幣之屬也。
受立授立,不坐,由便。
○便,婢面反。性之直者,則有之矣。有之,有跪者也。謂受授於尊者,而尊者短則跪,不敢以長臨之。
○跪,其委反。長,直良反。
[疏]“受立”至“之矣”。
○正義曰:此一節明相授受之禮,前明吉凶相見及送贈之禮,禮有擯相授受之法,故此明之。坐亦跪也。凡尊卑相授,乃以跪爲敬也。
○“受立”,謂尊者立,以物與卑者,卑者受此尊者之物。“授立”,謂尊者立,巳以物授尊者之立。此二事皆不坐,以尊者立故也。若坐,則尊者屈而低身,類尊者故也。
○“性之直者,則有之矣”者,性,謂天性。言尊者天性直自如此短小,尊者雖立,若授受尊者之物,則有坐而授受。所以然者,以尊者短小,若立對之,則以長臨尊,故有坐也。
始入而辭,曰:“辭矣。”即席,曰:“可矣。”可,猶止也,謂擯者爲賓主之節也。始入則告之辭,至就席則止其辭。排闔,說屨於戶內者,一人而巳矣。雖衆敵,猶有所尊者。
○排,薄皆反。闔,初獵反,又音合。說,吐活反,本又作脫,下注同。有尊長在,則否。在,在內也。後來之衆,皆說屨於戶外。
○長,丁丈反,下文注“尊長”皆同。
[疏]“始入”至“則否”。
○正義曰:此一節明賓主之入,擯者告之辭讓之節及說屨之儀。
○“始入而辭”者,謂始入門,主人辭謝賓之節。
○“曰:辭矣”者,當此之時,擯者告主人曰辭謝賓矣,謂辭讓賓,令賓先入。至階之時,擯者亦應告主人曰辭讓賓先登矣。此不言者,始入之文,包入門登階矣。
○“即席,曰可矣”者,謂賓主升堂,各自就席而立。擯者恐賓主辭謝即席,故擯者告之曰“可矣”。可,猶止也。言既即席之時,止此辭讓,不須辭矣。
○“排闔,說屨於戶內者,一人而巳矣”者,謂賓主登席,其衆須入戶內者,雖尊卑相敵,猶推一人爲尊。闔,謂門扇,謂排推門扇。“說屨於戶內者,一人而巳矣”,言止許一人,不得並皆如此也。
○“有尊長在,則否”者,謂先有尊長已在於堂或室,衆人後入,不得一人說屨加戶內也。
問品味,曰:“子亟食於某乎?”問道藝,曰:“子習於某乎?子善於某乎?”不斥人,謙也。道,三德三行也。藝,六藝。
○某音母。行,下孟反。
[疏]“問品”至“某乎”。
○正義曰:此一經明賓主相問飲食及道藝之事也。
○“問品味,曰:子亟食於某乎”者,謂客來,賓主相問,禮也。“品味”者,殽饌也。亟,數也。凡問人,若欲問彼人巳嘗食某殽饌與否者,則不可斥問嘗食否,但當問其數食某食乎?如言彼已嘗經數食也。然彼若不嘗食,則自當依事而答之也。
○“問道藝”者,亦謂賓主先巳明知所習道藝,及其問之,亦不敢指斥,故云:子習於某道乎?子善於某藝乎?道難,故稱習。藝易,故稱善也。
○注“不斥”至“六藝”。
○正義曰:“不斥人,謙也”者,雖先知其所食、所習、所善,及其問之,猶疑而稱“乎”。“乎”者,謙退之辭,是以不正指斥人所能。此人,兼賓主也,南本雲“不斥主人”,非也。雲“道,三德三行也”者,案《師氏》教國子三德三行者,一曰至德,二曰敏德,三曰孝德。三行者,一曰孝行,二曰友行,三曰順行也。皆國子所習,故知道是三德三行也。雲“藝,六藝”者,案《保氏》教六藝,禮、樂、射、馭、於、書數也。
不疑在躬,躬,身也。不服行所不知,使身疑也。不度民械,械,兵器也。不計度民家之器物,使巳亦有。
○度,大洛反,計也,注同。械,戶戒反。不原於大家,大,謂富之廣也。不訾重器。訾,思也。重,猶寶也。
○訾,子斯反。
[疏]“不疑”至“重器”。
○正義曰:此一節承上賓主相問之事,因明賓主之禮,賓不得願主人所有之物。
○“不疑在躬”者,既問主人之道藝,則己亦當習學明瞭,不得使疑事在其躬,則爲賓爲主皆然也。
○“不度民械”者,謂爲客至主人之家,不得計度民家所有器械,使己亦有也。
○“不原於大家”者,大家,謂富貴廣大之家,謂大夫之家也。謂士往於卿大夫之家,見彼富大,不可願斆之也,非分而願,必有亂心也。
○“不訾重器”者,訾,思也。重器,寶珍之物。言謂客至主人之家,見有重器,重器不可思玩之若思玩之,則憎疾已貧賤,生淫亂濫惡也。
汜掃曰掃,掃席前曰拚。拚席不以鬛,執箕膺擖。鬛,謂帚也,帚恆帚地,不潔清也。膺,親也。擖,舌也,持箕將去糞者,以舌自鄉。
○汜埽,上芳劍反,下悉報反。拚,弗運反,又作A2,鬛,力陳反。膺,於陵反,胸前也。擖,以涉反,舌也,徐音葉。清,徐才性反,又如字。去,起呂反,下“擢去”同。鄉,許亮反。
[疏]“汜埽”至“膺擖”。
○正義曰:此一經明主人與賓灑掃之事。“汜埽”者,汜,廣也。若遠路大賓來,主人宜廣掃之,謂外內俱埽謂之“埽”。
○“埽席前曰拚”者,若近路小賓來,則止埽席前,不得名“埽”,則但曰“拚”也,所以然者,拚是除穢,埽是滌盪。
○“拚席不以鬛”者,鬛,謂掃地帚也。若埽席上,不得用埽地帚也。
○“執箕膺擖”者,膺,人之胸前。擖,箕之舌也。箕是去物之具,賤者執之,不可持鄉尊者,當持箕舌,自鄉胸前。
不貳問。當正已之心,以問吉凶於蓍龜。不得於正,兇則卜筮其權也。
○蓍音屍。問卜筮曰:“義與?志與?”義則可問,志則否。大卜問來卜筮者也。義,正事也。志,私意也。
○與音餘,下同。大音泰。
[疏]“不貳”至“則否”。
○正義曰:此一節明卜筮之法。
○“不二問”者,凡卜筮之法,當正已心志而來問於蓍龜,則得吉兆,不得二心不正。若二心不正,必兇,則卜筮權時妄告。
○“問卜筮曰:義與,志與”者,謂大卜問來卜筮者,爲是道理正義與?爲是私意志與?
○“義則可問,志則否”者,若卜筮者是公義,則可爲卜筮。若所問是私心志意,則不爲之卜筮。
尊長於已逾等,不敢問其年。逾等,父兄黨也。問年,則已恭孫之心不全。
○孫音遜,本亦作遜,同。燕見不將命。自不用賓主之正來,則若子弟然。
○見,賢遍反,下“請見”同。遇於道,見則面,可以隱則隱,不敢煩動也。不請所之。尊長所之或卑褻。
○{艹褺},息列反。喪俟事,不犆吊。亦不敢故煩動也。事,朝夕哭時。
○特,本亦作犆,音特。侍坐,弗使,不執琴瑟,不畫地,手無容,不翣也。端愨所以爲敬也。尊長或使彈琴瑟,則爲之可。
○畫,胡麥反。翣,本亦作菨,所角反,盧雲:“扇也。”愨,苦角反。寢,則坐而將命。命有所傳辭也。坐者,不敢臨之。侍射則約矢,不敢與之拾取也。
○射,食夜反,下注“客射”同。拾,其劫反。侍投則擁矢。不敢釋於地也。投,投壺也。投壺坐。勝則洗而以請。洗爵請行觴,不敢直飲之。
○飲音蔭。客亦如之。客射,若投壺不勝,主人亦洗而請之。
○勝,詩證反。不角,角,謂觥,罰爵也。於尊長與客,如獻酬之爵。
○觥,古橫反。不擢馬。擢,去也,謂徹也。巳徹馬嫌勝,故薄之。
○擢,直角反。
[疏]“尊長”至“擢馬”。
○正義曰:此一節論卑幼奉命於尊長諸雜之儀。
○“燕見不將命”者,謂卑幼,私燕而見,不使擯者將傳其命,無賓主之禮。
○“遇於道,見則面”者,若於道路遇逢尊者,尊者若見己,己則面見。若尊者不見已,已則隱也。
○“不請所之”者,雖面自見,而不得問尊者何處往也。
○“喪俟事,不犆吊”者,謂吊於尊長喪法也。俟事,謂侍主人朝夕哭時也。不犆吊,謂不非時而獨吊也。
○“侍坐,弗使,不執琴瑟”者,卑侍尊者之法也。侍坐於尊,尊者若不使已,已則不得執琴瑟而鼓之。若使己,則得執之也。
○“不畫地”者,盧雲:“不敢無故畫地也。”
○“手無容”者,盧雲:“不弄手也。”
○“不翣也”者,盧雲:“翣,扇也。”雖熱亦不敢搖扇也。此皆端愨,所以爲敬。
○“寢,則坐而將命”者,寢,臥也。坐,跪也。若尊者眠臥,而侍者,若傳辭,當跪前,不可以立,恐臨尊者。
○“侍射則約矢”者,矢,箭也。凡射必計耦,先設楅在中庭。楅者,兩頭爲龍頭,中央共二身,而倚箭於幅身上,上耦前取一矢,下耦又進取一,如是更進,各得四箭而升堂,插三於要,而手執一隻。若卑者侍射,則不敢更拾進取,但一時並取四矢,故云“則約矢”也。
○“侍投則擁矢”者,投,投壺也。擁,抱也。矢,謂投壺箭也,若柘若棘爲之。投壺禮,亦賓主各四矢,從委於身前坐,一一取之。若卑者侍投,則不敢釋置於地,但手並抱投之也。故鄭雲“不敢釋於地”。庾雲:“擁抱己所當投矢也。”《隱義》雲:“尊者委四矢於地,一一取以投,卑者不敢委於地,悉執之也。”
○“勝則洗而以請”者,若敵射及投壺竟,司射命酌,而勝者當應曰“諾”。而勝者弟子,酌酒南面以置豐上,豐在西階上兩楹之西。而不勝者下堂,揖讓升堂,就西階上立,北面,就豐上取爵,將飲之,而跪之曰“賜灌”,灌,猶飲也。而勝者立於不勝者東,亦北面,跪而曰“敬養”。若卑者得勝,則不敢直酌當前,洗爵而請行觴,然後乃行也。
○“客亦如之”者,客若不勝,則主人亦洗而請,如卑侍之法,所以優賓也。
○“不角”者,角,謂行罰爵,用角酌之也。《詩》雲“酌彼兕觥”是也。今飲尊者及客,則不敢用角,但如常獻酬之爵也。
○“不擢馬”者,擢,去也,徹也。投壺立籌爲馬,馬有威武,射者所尚也。凡投壺,每一勝輒立一馬,至三馬而成勝。但頻勝馬三難得,若一朋得二馬,一朋得一馬,於是二馬之朋,徹取一馬者足以爲三馬,以成定勝也。今若卑者朋,雖得二馬,亦不敢徹尊者馬足成巳勝也。
執君之乘車則坐。執,執轡,謂守之也,君不在中坐,示不行也。
○乘,繩證反。轡,冰媚反。僕者右帶劍,負良綏,申之面,扡諸幦,面,前也。幦,覆苓也。良綏,君綏也。負之,由左肩上,入右腋下,申之於前覆笭上也。
○扡,徒可反,引也,又他左反。幦,徐音覓。答,力丁反。腋音亦。以散綏升,執轡然後步。步,行也。
○散,悉旦反。
[疏]“執君”至“後步”。
○正義曰:此一節明爲君僕御之法。
○“執君之乘車則坐”者,執,執轡也,謂不在車,而僕執轡守君車時也。凡御則立,今守空車則坐,示君不在車,車不行也。
○“僕者右帶劍”者,謂初御法也,“僕”即御者也。“右帶劍”者,帶之於腰右邊也,帶劍之法在左,以右手抽之便也。今御者劍右帶者,御人在中,君在左,若左帶劍則妨於君,故右帶也。
○“負良綏,申之面”者,良,善也。善綏,君綏也。君猶後升,僕者在車背君,面向前,取君綏,由左腋下加左肩上,繞背入右腋下,申綏之末於面前。
○“拖諸幦”者,拖,猶擲也,亦引也。幦,車覆蘭也。綏申於面前,而拖末於車前幦上也,亦云“引之”,可置車幦上也。
○“以散綏升”者,謂初升時也。散綏,副綏也。僕登車,既不得執君綏,故執副綏而升也。
○“執轡然後步”者,步,猶行也。既升車,執策分轡,而後行車也。行車五步而立待君,君出上,則授良綏而升君也。
○注“幦,覆笭也”。
○正義曰:笭,車前蘭也,亦名爲“式”。故《詩傳》雲“幭覆式”,與此同。知“良綏,君綏”者,以下雲“散綏”,既有二種,明良綏、君綏,其散綏則本系於車僕者,攬之而登車也。
請見不請退。去止不敢自由。
○見,賢遍反。朝廷曰退,近君爲進。
○朝,直遙反,後“朝廷”皆同。近,附近之近。燕遊曰歸,禮褻,主於家也。師役曰罷。罷之言罷勞也。《春秋傳》曰:“師還曰疲。”
○罷音皮,注同。還音旋,下文注皆同。
[疏]“請見”至“曰罷”。
○正義曰:此一節明卑者見尊,及朝廷退歸之辭。
○“請見不請退”者,謂卑者於尊所,有請見之理,既見,去必由於尊者,故不敢請退。
○“朝廷曰退”者,謂於朝廷之中,若欲散還,則稱曰“退”。以近君爲進,還私遠君,故稱“退”。《論語》“子退朝”,又云“冉子退朝”,並是對“進”爲言也。
○“燕遊曰歸”者,若在燕及遊退還稱曰“歸”,以燕遊禮褻,主於歸家。
○“師役曰罷”者,謂於師役之中,欲散退之時,稱曰“罷勞”。
○注“春秋”至“曰疲”。
○正義曰:案莊八年夏,魯師及齊師圍郕,郕降於齊師。秋,師還。《公羊傳》曰:“還者何?善辭也。此滅同姓,何善爾?病之也。”何休雲:“慰勞其罷病也。”是鄭用《公羊》爲注也。
侍坐於君子,君子欠伸、運笏、澤劍首、還屨、問日之蚤莫,雖請退可也。以此皆解倦之狀,伸,頻伸也。運、澤,謂玩弄也。金器弄之,易以汙澤。
○欠,起劍反。伸音申。笏音忽。還音旋。蚤音早。莫音暮。解,古賣反。頻,本又作嚬,音頻。玩,五亂反。易,以豉反。汙,戶旦反,一音烏。
[疏]“侍坐”至“可也”。
○正義曰:此明侍坐法也。志倦則欠,體疲則伸,爲君子久坐而自爲之也。
○“運笏”者,運,動也,謂君子搖動於笏澤劍首者。澤,謂光澤,玩弄劍首,則生光澤。
○“還屨”者,還,轉也,謂君子自轉屨也。尊者說屨於戶內,是屨恆在側,故得自還轉之也。
○“問日之蚤莫”者,尊者忽問日之蚤晚。
○“雖請退可也”者,雖,假令也。前言侍者不得請退,今若見君子有“欠伸”以下諸事,皆是坐久體倦欲起、或欲臥息之意,故侍者當此時,假令請退則可也。
事君者量而後入,不入而後量。凡乞假於人,爲人從事者亦然。然,故上無怨而下遠罪也。量,量其事意合成否。
○量音亮。乞如字,又音氣。爲,於僞反。遠,於萬反。
[疏]“事君”至“罪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臣事君之法。
○“事君者量而後入”者,凡臣之事君者,欲請爲其事,先商量事意堪合以否,然後入而請之。
○“不入而後量”者,不得先入請見君,然後始商量成否。
○“凡乞假於人,爲人從事者亦然”者,非直事君如此,凡乞貸假借於人,謂就人乞貸假借,爲人從事,謂求請事人,如此之屬,亦須先商量事意成否,不可不先商量,即當其事,故云“亦然”。
○“然,故上無怨而下遠罪也”者,然猶如此。事君若能如此,下不忤上,故上無怨;上不青下,故下遠罪。然唯解“上”、“下”,不結“乞假”、“從事”者也,可略。
不窺密,嫌伺人之私也。密,隱曲處也。
○窺,苦規反。伺音司。處,昌慮反。不旁狎,妄相服習,終或爭訟。
○爭,爭鬥之爭。不道舊故,言知識之過失,損友也。孔子曰:“故舊不遺,則民不偷。”
○偷,他侯反。不戲色。暫變傾顏色爲非常,則人不長,失敬也。
○不長,丁丈反。絕句。
[疏]“不窺”至“戲色”。
○正義曰:此一節明在於僚類當自矜持之事。
○“不窺密”者,人當正視,不得窺覘隱密之處,故鄭雲:“嫌伺人之私也。”
○“不旁狎”,旁,猶妄也,不得妄與人狎習,或至忿爭,因狎而爭訟也。
○“不道舊故”者,不道說故舊之罪過。
○“不戲色”者,不戲弄其顏色。
○注“暫變”至“敬也”。
○正義曰:人當恆自矜持,尊其瞻視。若暫傾變顏色,爲非常褻慢,則人不復長久,失他人所敬,故云“則人不長,失敬也”。
爲人臣下者,有諫而無訕,有亡有無疾,亡,去也。疾,惡也。
○訕,所諫反,徐所奸反。惡,烏路反。頌而無讇,諫而無驕。頌,謂將順其美,匡救其惡。驕,謂恃知而慢也。
○讇,稔變反。怠則張而相之,怠,墮也。相,助也。
○相,息亮反,注同。惰,徒臥反。廢則掃而更之,廢,政教壞亂,不可因也。
○更音庚。謂之社稷之役。役,爲也。
[疏]“爲人”至“之役”。
○正義曰:此明臣事君之道。
○“有諫而無訕”者,“訕”爲道說君之過惡及謗毀也。君若惡,臣當諫之,不得向人道說謗毀。故《論語》雲:“惡居下流而訕上者。”
○“有亡而無疾”者,亡,猶去也。疾,猶憎惡也。君若有過,三諫不從,乃出境而去,不得強留而而憎惡君也。
○“頌而無讇”者,頌,美盛德之形容也。讇,謂橫求見容。若君有盛德,臣當美而頌之也。君苟無德,則匡而救之,不得虛妄以惡爲美,橫求見容。故《孝經》雲:“將順其美,匡救其惡。”
○“諫而無驕”者,君若從已諫,則已不得藉已言行謀用,恃知而生驕慢。
○“怠則張而相之”者,怠,惰也。相,助也。若君政怠隋,則臣當爲張起而助成之也。《隱義》雲:“若怠隋,當張設法而助之,或張強其志,以廣大之也。”
○“廢則掃而更之”者,君政若巳廢壞,無可復張助者,則當埽蕩而更創立爲新政也。
○“謂之社稷之役”者,役,爲,謂事君如上者,是可謂爲社稷之臣也。故衛君雲:“柳莊者,是社稷之臣也。”
○注“役,爲也”。
○正義曰:爲,謂助爲也。社稷之臣,謂爲助社稷之臣也。
毋拔來,毋報往。報,讀爲赴疾之赴。拔、赴,皆疾也。人來往所之,常有宿漸,不可卒也。
○拔,蒲末反,注同。急,疾也,王本作校,古孝反。報音赴。卒,才忽反。毋瀆神,瀆,謂數而不敬。
○數,色角反。毋循枉,前日之不正,不可復遵行以自伸。
○循枉,上音旬,下紆往反,邪曲也。復,扶又反。毋測未至。測,意度也。
○意度,如字,本又作億,音抑。下,大各反。士依於德,遊於藝。德,三德也,一曰至德,二曰敏德,三曰孝德。藝,六藝也,一曰五禮,二曰六樂,三曰五射,四曰五御,五曰六書,六曰九數。工依於法,遊於說。法,謂規矩尺寸之數也。說,謂鴻殺之意所宜也。《考工記》曰:“薄厚之所震動,清濁之所由出,侈弇之所由興,有說。”說,或爲伸。
○於說,如字,注同,又始銳反。鴻又作洪。殺,色戒反。侈,昌氏反。弇,於檢反。毋訾衣服成器,訾,思也。成,猶善也。思此則疾貪也。
○訾,子斯反。毋身質言語。質,成也,聞疑則傳疑,若成之,或有所誤也。
○傳,丈專反。
[疏]“毋拔”至“言語”。
○正義曰:此一節廣明爲人之法。
○“毋拔來,毋報往”者,報,謂赴也。拔、赴,皆速疾之意。凡人所之適,必有宿漸,毋得疾來,毋得疾往。
○“毋瀆神”者,謂瀆慢也。神明正直,敬而遠之,不可慢。
○“毋循枉”者,循,循追述也。枉,邪曲也。人非圓煨,不免時或邪曲,若前已行之,今當改正,不得猶追述已之邪事也。
○“毋測未至”者,未至之事,聖人難之,凡人故不可豫欲測量之也。若終不知,則傷知也。
○“士依於德”者,士,謂進士有德行者,當依附於三德。
○“遊於藝”者,謂敖遊於六藝。
○“工依於法”者,謂規矩尺寸之法式。言工巧,皆當依附於法式。
○“遊於說”者,說,謂論說規矩法式之辭,言遊息於規矩法式之文書。
○“毋訾衣服或器”者,訾,思也。成,善也。無得思念衣服善器。
○“毋身質言語”者,凡言語有疑則稱疑,無得以身質成言語之疑者,其言既疑,若必成之,或有所誤也。
○注“德三”至“九數”。
○正義曰:案《周禮 師氏》:“以三德教國子,一曰至德,二曰敏德,三曰孝德。”彼注云:“至德,中和之德,覆燾持載含容者也。敏德,仁義順時者也。孝德,尊祖愛親。”案《大司徒職》雲:“以鄉三物教萬民,一曰六德,知、仁、聖、義、忠、和。”知此“依於德”非六德者,六德所以教萬民,而云三德所以教國子。此經雲“士”,故知是三德也。雲“一曰五禮”至“九數”者,是《周禮 保氏職》文。案彼注云:“五禮:吉、兇、賓、軍、嘉也。六樂:《雲門》、《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也。五射:白矢、參連、剡注、襄尺、井儀也。五御:鳴和鸞、逐水曲、過君表、舞交衢、逐禽左。六書:象形、會意、轉註、處事、假借、諧聲也。九數:方田、粟米、差分、少廣、商功、均輸、方程、贏不足、旁要。今有重差、句股。”然五禮六樂之等,皆鄭康成所注,其五射以下,鄭司農所解。但九數之名,書本多誤,儒者所解,方田一、粟米二、差分三、少廣四、商功五、均輸六、方程七、贏不足八、旁要九。雲“今有重差、句股”者,鄭司農指漢時,雲今世於九數之內有重差、句股二篇,其重差即與舊數差分一也。去舊數旁要,而以句股替之,爲漢之九數,即今之《九章》也。先師馬融、幹寶等更雲今有夕桀各爲二篇,未知所出。今依司農所注《周禮》之數,餘並不敢。
○注“說謂”至“宜也”。
○正義曰:此經雲“依於法,遊於說”,法既是規矩法式,法外又云“說”,是說與法不同,謂說此法式文書,論其法式大小鴻殺之意,與法大同小異,法式據其體,論法據其文。引《考工記》者,證說是說法度之意,彼說鑄鐘形狀,言鍾或薄或厚,聲之振動,其聲清濁,由薄厚而出。雲“侈弇之所由興”者,“侈”謂鐘口寬大,“弇”謂鐘口內小,從此法式所由興,有說,或大或小,或侈或弇,皆有所宜之意:鍾厚則聲不散,薄則聲散;大短,出聲疾易竭;小長,聲緩深遠;弇則聲不舒揚,故云“有說”。
言語之美,穆穆皇皇。朝廷之美,濟濟翔翔。祭祀之美,齊齊皇皇。車馬之美,匪匪翼翼。鸞和之美,肅肅雍雍。匪,讀如“四牡騑騑”。齊齊皇皇,讀如歸往之往。“美”皆當爲“儀”字之誤也。《周禮》:“教國子六儀,一曰祭祀之容,二曰賓客之容,三曰朝廷之容,四曰喪紀之容,五曰軍旅之容,六曰車馬之容。”
○美音儀,出注,下同。濟,子禮反。齊齊皇皇,齊如字,皇音往,徐於況反。匪,讀爲騑,芳非反。牡音母。
[疏]“言語”至“雍雍”。
○正義曰:此一節明諸事之宜。此美皆當爲儀。
○“言語之美”者,謂與賓客言語,故鄭注《保氏》雲:“賓客之容。”
○“穆穆皇皇”者,謂言語形狀穆穆皇皇。然其天子諸侯行容亦穆穆皇皇,故《曲禮》雲:“天子穆穆,諸侯皇皇。”鄭雲:“皆行容止之貌。”穆穆皇皇,皆美大之狀。
○“濟濟翔翔”者,據在朝威儀。“濟濟翔翔”者,謂威儀厚重寬舒之貌。言語則穆穆皇皇,威儀則濟濟翔翔。
○“齊齊皇皇”者,皇,讀爲歸往之往。皇氏雲:“謂心所繫往。孝子祭祀,威儀嚴正,心有繼屬,故齊齊皇皇。”然其言語及威儀皆當如此。
○“匪匪翼翼”者,匪,讀曰騑。“騑騑翼翼”者,皆是車馬之形狀,故《詩》雲:“四牡騑騑。”下又云:“四牡翼翼。”皆是馬之行容貌。翼翼騑騑,皆是馬之嚴止。
○“肅肅雍雍”者,鸞和聲之形狀,肅肅然,雍雍然。肅肅是敬貌,雍雍是和貌。
○注“匪讀”至“之容”。
○正義曰:《詩 小雅》雲:“四牡騑騑,周道倭遲。”述文王聘臣之勞。雲“美皆當爲儀”者,以《保氏》雲:“教國子六儀,一曰祭祀之容。”容即儀也,故知“美皆當爲儀”。鄭彼注“祭祀之容”,“朝廷之容”,“車馬之容”,皆引此文。其“賓客之容”,則此“言語穆穆皇皇”也。彼注“喪紀之容,累累顛顛;軍旅之容,暨暨詻詻”,是《玉藻》文也。
問國君之子長幼,長,則曰“能從社稷之事矣”;幼,則曰“能御”、“未能御”。御,謂御事。
○長,丁丈反,下及注同。問大夫之子長幼,長,則曰“能從樂人之事矣”;幼,則曰“能正於樂人”、“未能正於樂人”。正,樂政也。《周禮 大司樂》:“以樂德教國子,中、和、祗、庸、孝、友。以樂語教國子,興道、諷誦、言語。以樂舞教國子,舞《雲門》、《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
○樂人,音嶽。興如字,又許證反。道音導。諷,福鳳反。卷音權。濩,戶故反。問士之子長幼,長,則曰“能耕矣”;幼,則曰“能負薪”、“未能負薪”。士祿薄,子以農事爲業。執玉、執龜筴不趨,堂上不趨,城上不趨。於重器,於近尊,於迫狹,無容也。步張足曰趨。
○筴音策。近,附近之近。狹音合。武車不式,介者不拜。兵車不以容禮下人也,軍中之拜肅拜。
○下戶嫁反。
[疏]“問國君”至“不拜”。
○正義曰:此一節明問國君及大夫士之子長幼之稱。
○“長,則曰能從社稷之事矣”者,謂彼人所問君之子長幼。若長,則答之雲能從君供社稷之事若幼則曰:“能御御治也。謂巳能治事若大幼則曰:“未能治事此治事,謂尋常細小事也,小於社稷事。
○“問大夫之子長幼,長,則曰能從樂人之事矣”者,以大夫之子,恆習學於樂,長則己能習樂,故曰“能從樂人之事矣”。
○“幼,則曰能正於樂人,未能正於樂人”者,正,謂政令。以幼者習樂未成,但聽政令於樂人,受樂人所教。幼,則雲“已能受命令於樂人”,若大幼,則雲“未能受政令於樂人”。
○注“正樂”至“大武”。
○正義曰:鄭恐經“正”是樂正之官,故讀爲政令之“政”,謂年幼受政於樂人也。引《大司樂》者,證卿大夫之子習樂之事。雲“以樂德教國子,中、和、袛、庸、孝、友”者,彼注云:“中,猶忠也,和,剛柔適也。祗,敬。庸,有常也。善父母曰孝,善兄弟曰友。”雲“以樂語教國子,興、道、諷、誦、言、語”者,彼注云:“興,謂以善物喻善事。導者,言古以剴今也。倍文曰諷,以聲節之曰誦,發端曰言,答述曰語。”雲“教國子舞《雲門》”以下者,故注云:“黃帝曰《雲門》、《大卷》,言其德如雲之所出,民得以有族類。”如鄭此言,“如雲之所出”,解《雲門》也,“民得以有族類”,解《大卷》也,言有族類而集聚也。彼注:“《大咸》、《咸池》,堯樂也,言其德無所不施。《大韶》,舜樂也,言有德能紹堯之道。《大夏》,禹樂也,禹治水,言其德能大中國。《大濩》,湯樂也,言其德能使天下得其所。《大武》,武王樂也,言其德能成武功也。”《曲禮》問其父身,此問其子者,皇氏雲:“記人之意異耳。”
婦人吉事,雖有君賜,肅拜;爲屍坐,則不手拜,肅拜;爲喪主,則不手拜。肅拜,拜低頭也。手拜,手至地也。婦人以肅拜爲正,凶事乃手拜耳。爲屍,爲祖姑之屍也。《士虞禮》曰:“男,男屍。女,女屍。”“爲喪主,不手拜”者,爲夫與長子當稽顙也,其餘亦手拜而巳。雖或爲唯,或曰喪爲主,則不手拜,肅拜也。
○低,丁兮反。爲夫,於僞反。
[疏]“婦人”至“手拜”。
○正義曰:此一節論婦人拜儀。婦人吉禮不手拜,但肅拜。肅拜,如今婦人拜也。吉事及君賜悉然也。
○“爲屍坐”者,謂虞祭,婦人爲祖姑作屍也。《周禮》“坐屍”,嫌婦人或異,故明之也。若平常祭,無婦人之屍,示主於夫,故設同幾而已。
○“則不手拜,肅拜”者,手拜,手至地。婦人爲屍,或答拜時,但肅拜,而不手拜也。
○“爲喪主,則不手拜”者,婦人若有喪而不爲主,則手拜也。若爲夫及長子喪主,則稽顙,不手拜。
○注“肅拜”至“拜也”。
○正義曰:“手拜,手至地”者,解手拜之義。言手拜之拜,但以手至地,則《周禮》“空首”。案鄭注《周禮》:“空首,頭拜至手。”此雲“手至地”,不同者,此手拜之法,先以手至地,而頭來至手。故兩注不同,其實一也。雲“婦人以肅拜爲正”者,言肅拜是婦人之常。而昏禮拜扱地,以其新來爲婦,盡禮於舅姑故也。《左傳》穆羸頓首於宣子之門者,有求於宣子,非禮之正也。雲“凶事乃手拜耳”者,言婦人除爲喪主,其餘輕喪,凶事乃有手拜耳。鄭知然者,以經雲“爲喪主,則不手拜”,明不爲喪主,則手拜,故云“凶事乃有手拜耳。雲“爲屍,爲祖姑之屍也”者,以《士虞禮》“男,男屍;女,女屍”故也。若平常吉祭,則共以男子一人爲屍,故《祭統》雲“設同幾”是也。雲“爲夫與長子,當稽顙也”者,《小記》文。以其稽顙,故不手拜。雲“其餘亦手拜而巳”者,除夫與長子之外,則上雲“凶事乃手拜”是也。雲“或曰喪爲主,則不手拜,肅拜也”者,鄭更引或解之辭,云爲喪主,不作手拜,但爲肅拜,與前爲稽顙異,違《小記》正文,其義非也。
葛絰而麻帶。謂既虞、卒哭也。帶,所以自結束也。婦人質,少變,於喪之帶,有除而無變。
[疏]“葛絰”而“麻帶”。
○正義曰:此謂婦人既虞、卒哭,其絰以葛易麻,故云“葛絰”。婦人尚質,所貴在要,帶有除無變,終始是麻,故云“麻帶也”。
取俎、進俎不坐。以其有足,亦柄尺之類。
○柄,兵命反。執虛如執盈,入虛如有人。重慎。
[疏]“取俎、進俎不坐”。
○正義曰:取俎,謂就俎上取肉。進俎,謂進肉於俎。俎既有足,立而進取便,故不坐。
○注“亦柄尺之類”。
○正義曰:案《管子書 弟子職》雲“進柄尺,謂爵豆之屬”是也。
凡祭,於室中、堂上無跣,燕則有之。祭不跣者,主敬也。燕則有跣,爲歡也。天子諸侯祭,有坐屍於堂之禮。祭,所尊在室,燕,所尊在堂。將燕,降說屨,乃升堂。
○跣,悉典反。爲,於僞反。稅屨,本又作脫,又作說,吐活反。
[疏]“凡祭”至“有之”。
○正義曰:此一經論堂上有跣無跣之事。
○“凡祭,於室中、堂上無跣”者,凡祭,謂天子至士悉然也。跣,說屨也。下大夫及士陰、陽二厭及燕屍,皆於室中,上大夫陰厭及祭在室,若擯屍則於堂,天子諸侯則有室有堂。祭禮主敬,故凡祭在室中者,非唯室中不說屨,堂上亦不敢說屨,故云“凡祭,於室中、堂上無跣”。
○“燕則有之”者,有之謂堂上有跣也。燕禮主歡,故得說屨而升堂坐也。《燕禮》雲:“賓及卿大夫皆說屨,升就席。”注云:“凡燕坐必說屨,屨賤不在堂也。禮者尚敬,敬多則不親,燕,安坐相親之心。”
○注“祭不”至“升堂”。
○正義曰:雲“祭不跣者,主敬也”者,跣,謂說屨坐而相親。祭禮主敬,不敢私自相親,故云“祭不跣者,主敬也”。雲“天子諸侯祭,有坐屍於堂之禮”者,朝事延屍於戶外,故坐屍於堂。若卿大夫以下,祭禮於室,無坐屍於堂也。雲“祭所尊在室”者,以經雲“凡祭,於室中、堂上無跣”,故辨之也。此則貴賤通,故卿大夫士正祭饋食,並在室中,而天子諸侯,雖朝事延屍於戶外,非禮之盛節,初入室灌及饋熟之時,事神大禮,故云“祭所尊在室”。雲“燕所尊在堂”者,於《燕禮》文無在室,唯在堂行禮,初時立而致敬,故云“燕所尊在堂”。雲“將燕,降說屨,乃升堂”者,《燕禮》文也。
未嘗不食新。嘗,謂薦新物於寢廟。
[疏]“未嘗不食新”。
○正義曰:嘗,謂薦新物於寢廟也。未嘗,則人子不忍前食新也。
僕於君子,君子升下則授綏,始乘則式。君子下行,然後還立。還車而立,以俟其去。
○還音旋,注同。
[疏]“僕於”至“還立”。
○正義曰:此一經論僕御之禮,必授人綏,故君子升及下,僕者皆授綏也。
○“始乘則式”者,謂是僕者始乘,君子未至,御者則式,以待君子升也。
○“君子下行,然後還立”者,僕人之禮。若君子將升,則僕先升,君子下行,則僕後下,更還車而立,待君子去後,乃敢自安。或雲君車將駕,則僕執策立於馬前,故君子將下車,則僕亦下車立於馬前,待君子下行,乃更還車立,以俟君去。
乘貳車則式,佐車則否。貳車、佐車皆副車也。朝祀之副曰貳,戎獵之副曰佐。魯莊公敗於乾,時公喪戎路,傳乘而歸。
○朝,直遙反。喪,息浪反。傳乘,上文專反,又陟戀反,下繩證反,下文除“乘車”同。貳車者,諸侯七乘,上大夫五乘,下大夫三乘。此蓋殷制也。《周禮》:貳車,公九乘,侯伯七乘,子男五乘,卿大夫各如其命之數。
[疏]“乘貳”至“則否”。
○正義曰:謂僕乘副車法也。朝祀副車曰“貳”,戎獵副車曰“佐”。朝祀尚敬,乘副車者式,戎獵尚武,乘副車者不式也。
○注“貳車”至“而歸”。
○正義曰:雲“朝祀之副曰貳,戎獵之副曰佐”者,以此經佐車、貳車相對車。貳車雲式主敬,故謂“朝祀之副曰貳”,佐車不式主武,故云“戎獵之副曰佐”。若戎、獵自相對,則戎車之副曰“倅”,田車之副曰“佐”,故《周禮》:“戎僕馭倅車,田僕馭佐車。”熊氏雲:“此雲‘戎獵之副曰佐’者,據諸侯禮也。”故莊九年“公及齊師戰於乾時,公喪戎路,佐車授綏”是也。
○注“此綯”至“之數”。
○正義曰:按《周禮 大行人》雲:上公貳九乘,侯伯七乘。又《典命》雲:“卿六命,其大夫四命,車服各如其命數。”並與此經不同,故疑爲殷制。
有貳車者之乘馬、服車不齒,尊有爵之物,廣敬也。服車,所乘車也。車有新舊。觀君子之衣服,服劍、乘馬弗賈。平尊者之物,非敬也。
○賈音嫁。
[疏]“有貳”至“弗賈”。
○正義曰:此一節明廣敬之義。
○“有二車者之乘馬、服車不齒”者,有二車,則謂下大夫。二車之乘以下者,謂其所乘之馬、所服之車,不敢齒次論其年歲,評其價數高下。車所以不得齒者,以車有新舊,則年歲有多少,價數有貴賤,以尊者之物,故不敢齒也。
○“觀君子之衣服、服劍、乘馬弗價”者,觀,視也,亦不得輕平尊者物堪直多少之價,亦爲不敬,故觀而不平。
其以乘壺酒、束脩、一犬賜人。若獻人,則陳酒、執脩以將命,亦曰“乘壺酒、束脩、一犬”。陳重者,執輕者,便也。乘壺,四壺也。酒,謂清也,糟也。不言“陳犬”,或無修者,牽犬以致命也。於卑者曰“賜”,於尊者曰“獻”。
○便,婢面反,下同。糟,早勞反。其以鼎肉,則執以將命。鼎肉,謂牲體巳解,可升於鼎。
○巳如字,又音異。解,庚買反。其禽加於一雙,則執一雙以將命,委其餘。加猶多也。犬則執緤,守犬、田犬則授擯者,既受,乃問犬名。牛則執紖,馬則執靮,皆右之。緤、紖、靮皆所以系制之者。守犬、田犬問名,畜養者當呼之名,謂若“韓盧”、“宋鵲”之屬。“右之”者,執之宜由便也。
○緤,息列反。守,手又反,又如字,注同。紖,文引反。靮,丁歷反。畜,許六反。鵲,七略反。臣則左之。異於衆物。臣,謂囚俘。
○俘音孚。車則說綏,執以將命。甲,若有以前之,則執以將命;無以前之,則袒櫜奉胄。甲,鎧也。有以前之,謂他摯幣也。櫜,弢鎧衣也。胄,兜鍪也。袒其衣,出兜鍪以致命。
○稅,本又作脫,又作說,同,吐活反。袒音但。櫜音羔,甲衣也。奉,芳勇反。胄,直又反。鎧,苦代反。弢,吐刀反。鍪,丁侯反。鍪,亡侯反。器則執蓋,謂有表裏。弓則以左手屈韣執拊。韣,弓衣也。左衣屈衣,並於拊執之,而右手執簫。
○韣音獨。拊,芳武反。並,必政反。劍則啓櫝,蓋襲之,加夫橈與劍焉。櫝,謂劍函也。襲,卻合之。夫襓,劍衣也,加劍於衣上。夫,或爲煩,皆發聲。
○櫝音獨。夫橈,上音扶,注同,下如遙反。函音鹹。卻,去略反,下文同。笏、書、脩、苞苴、弓、茵、席、枕、幾、熲、杖、琴、瑟、戈有刃者櫝、筴、籥,其執之,皆尚左手。苞苴,謂編束萑葦以裹魚肉也。茵,著蓐也。熲,警枕也。莢,蓍也。籥如笛,三孔。皆,十六物也。左手執上,上陽也。右手執下,下陰也。
○苴,子餘反。茵音因。熲,京領反,注同。警,忱也,又炯迥反。編,必綿反。菅音奸。葦,於鬼反。裹音果。著蓐,上音佇,下音辱。刀,卻刃授穎,削授拊。闢用時。穎,鐶也。拊,謂把。
○穎,役頂反。削音笑。闢音避。把音霸。凡有剌刃者,以授人則闢刃。闢刃,不以正鄉人也。
○剌,七智反,又七亦反。闢,匹亦反,注同。鄉,許亮反,下“鄉國”同。
[疏]“其以乘壺酒、束脩、一犬賜人”至“凡有剌刃者,以授人則闢刃”。
○正義曰:此一節廣明以物獻遺人法,各隨文解之。
○“其以乘壺酒、束脩、一犬賜人,若獻人”者,四馬曰“乘”,故知四壺酒亦曰“乘壺”。束脩,十脡脯也,酒脯及犬皆可爲禮也。與卑者曰“賜”,奉尊者曰“獻”,隨其所與,故云“賜人,若獻人”也。
○“則陳酒、執脩以將命”者,陳,列也。酒重脯輕,故陳列重者於門外,而執輕者進以奉命也。
○“亦曰乘壺酒、束脩、一犬”者,謂將命之時辭也。雖陳酒、犬,而單執脯致命,而其饋,亦猶曰有酒、脯、犬也。若二犬,亦當言二也。
○注“酒謂”至“命也”。
○正義曰:案《內則》,酒醴有清有糟,泲者曰清,不泲者曰糟,故知此酒或清或糟。雲“不言陳犬,或無脩者,牽犬以致命也”者,鄭釋初雲“有酒脯犬”,而後唯雲“陳酒執脯”,不言“陳犬”,故明之也。若言“陳犬”,則嫌無脯,時亦猶陳之。今欲明若無脯者,則陳酒牽犬以將命”,故不言“陳犬”也。犬馬不上於堂,牽之當在下耳。
○“其以鼎肉,則執以將命”,謂無脯犬而有酒肉者也,則亦陳酒而執肉以將命也。雲“鼎肉”者,謂肉巳解剔,可升於鼎者,解剔則易執也。
○“其禽加於一雙,則執一雙以將命,委其餘”者,謂以禽獸賜也。二隻曰雙,加於一雙,謂或十或百雙也。假令多雙,則唯執一雙將命也。“委其餘”者,所餘多雙,則委陳門外也。
○“犬則”至“右之”。
○緤,牽犬繩也。若牽犬將命,則執系犬繩也。
○“守犬、田犬則受擯者,既受,乃問犬名”者,犬有三種:一曰守犬,守禦宅舍者也;二曰田犬,田獵所用也;三曰食犬,充君子庖廚庶羞用也。田犬、守犬有名,食犬無名。獻田犬、守犬,則主人擯者既受之,乃問犬名。
○“牛則執紖,馬則執靮”者,紖、靮俱牽牛馬之物,故執之。
○“皆右之”者,謂以右手牽之,由便故也。此謂田大、守犬,蓄養馴善,無可防禦。若充食之犬,則左手牽之,右手防禦,故《曲禮》雲“效犬者,左牽之”是也。
○注“謂若”至“之屬”。
○正義曰:《戰國策》雲:“韓子盧者,天下之壯犬也。”桓譚《新論》雲:“夫畜生賤也,然其尤善者,皆見記識,故犬道韓盧宋犭足。”又魏文帝說諸方物亦云:“狗於古則韓盧宋鵲。”則犭足、鵲音同字異耳,故鄭亦爲“鵲”字。
○“臣則左之”者,謂征伐所獲民虜者也。左之,謂左手操其右袂也,以其異於衆物。衆物,犬馬之屬。犬馬不生變異,故皆右之。民虜或起惡慮,故以左手操右袂,右手當制之,是與衆物異也。
○“車則”至“奉胃”。
○獻車馬者,執策、綏,故知陳車馬而說綏,執以將命。
○“甲,若有以前之,則執以將命”者,甲,鎧也。有以前之,謂他物也,謂獻鎧,若復有他物,與鎧同獻,則陳鎧而執他物輕者以將命也。
○“無以前之,則袒櫜奉胃”者,袒,開也。櫜弢,鎧衣也。胄,兜鍪也。若無他物,唯獻甲而已,則開甲出櫜胄,奉之將命也。《曲禮》雲“獻甲者執胄”是也。
○“器則執蓋”。
○器,凡器若獻,則陳底執蓋以將命,蓋輕便也。
○“弓則以左手屈韣執拊”,韣,弓衣。拊,弓把也。獻弓,則左手屈弓衣,並於把而執之,以其右手執簫以將命。《曲禮》雲“右手執簫,左手承附”是也。
○“劍則”至“劍焉”。
○啓,開也。櫝,劍函也。獻劍則先開函也。
○“蓋襲之”者,蓋,劍函之蓋也。襲,謂卻合也。開函而以蓋卻合於函下,底於蓋上。“加夫襓”者,襓,劍衣也。先卻合蓋於函下,又加劍衣函中也。
○“與劍焉”者,加衣於函中竟,而以劍置衣上也。
○注“襲卻”至“發聲”。
○正義曰:皇氏雲:“卻,仰也。”謂仰蓋於函底之下,加函底於上,重合之,故云“襲”。雲“夫襓,劍衣也”者,熊氏雲:“依《廣雅》,夫襓,木劍衣。”謂以木爲劍衣者,若今刀榼。雲“夫,或爲煩,皆發聲”者,以《禮記》本“夫”或作“煩”字者,故云“夫,或爲煩”,皆是發聲,故云“皆發聲”。然則“襓”之一字,是衣之正名,襓字從衣,當以繒帛爲之。熊氏用《廣雅》以木爲之,其義未善也。
○“笏、書”至“左手”。
○笏也,書也,脩,脯也,苞苴也,弓也,茵也,席也,枕也,幾也,穎,警枕也,杖也,琴也,瑟也,戈有刃者櫝也,謂戈之有刃者,以櫝韜之。筴,蓍也。籥,笛也。
○“其執之,皆尚左手”者,言執此諸物,皆尊尚左手。左手在上而執之,右手在下而承之。
○注“苞苴”至“陰也”。
○正義曰:“苞苴,謂編束萑葦以裹魚肉”者,案《既夕禮》雲“葦苞長三尺。”《內則》雲:“炮取豚,編萑以苞之。”是編萑葦以裹魚及肉也,亦兼容他物,故《禹貢》雲“厥包橘柚”,《孔叢子》雲“吾於木瓜之惠,見苞苴之禮行”是也。“茵,著蓐也”者,謂茵是以物所著之蓐。言有著者,謂之曰“茵”。故《既夕》雲“茵著用荼”,謂茅莠也,用荼以著茵也。雲“穎,警枕也”者,以經枕外別言穎,穎是穎發之義,故爲“警枕”。雲“莢,蓍也”者,《曲禮》雲:“莢爲筮。”故莢爲蓍也。雲“籥如笛,三孔”者,案《漢禮器》知之。《詩》注或雲“籥六孔”,兩不同者,蓋籥有大小,《詩》箋:或雲管如篴,並而吹之。雲“皆,十六物也”者,前解經以“也”間之,即是其數也。
○“刀,卻刃授穎”,言授人以刀,卻仰其刃,授之以穎。穎,謂刀鐶也,言以刃鐶授之。
○“削授拊”者,削,謂曲刀。拊,謂削把。言以削授人,則以把授之。
○注“穎,鐶也”。
○正義曰:穎是穎發之義。刀之在手,謂之爲穎;禾之秀穗,亦謂之爲穎;枕之警動,亦謂之穎。其事雖異,大意同也。
○“凡有剌刃者,以授人則闢刃”,謂不以刃正向人也。
乘兵車,出先刃,入後刃。不以刃鄉國也。軍尚左,左,陽也。陽主生,將軍有廟勝之策,左將軍爲上,貴不敗績。卒尚右。右,陰也,陰主殺。卒之行伍,以右爲上,示有死志。
○卒,子忽反,注同。行伍,戶羽反,下音五。
[疏]“乘兵”至“尚左”。
○正義曰:此一節論兵車出入及將士所處之宜。
○“出先刃,入後刃”者,不欲以刃向國。
○“軍尚左”者,軍,謂軍將。行伍尊尚左方,左是陽,陽主生,欲其生不敗績也。
○“卒尚右”者,言士卒行伍貴尚於右,右爲陰,示其有必死之心。
賓客主恭,祭祀主敬,喪事主哀,會同主詡。恭在貌也,而敬又在心。詡,謂敏而有勇,若齊國佐。
○詡,況矩反。
[疏]“賓客”至“主詡”。
○正義曰:恭在貌,敬在心。賓客輕,故主恭。祭祀重,故主敬。“會同主詡”者,詡,謂敏大言語。會同之時,貴在敏捷勇武自光大。
○注“詡謂”至“國佐”。
○正義曰:成二年《左傳》齊、晉戰於鞍,齊國佐陳辭以拒晉師,是“敏而有勇”也。
軍旅思險,隱情以虞。險,阻,出奇覆諼之處也。隱,意也,思也。虞,度也。當思念已情之所能,以度彼之將然否。
○阻,側呂反。覆,芳富反。謂伏兵也,徐音赴。諼,況煩反。諼,詐也,或雲:“諼,譁。”處,昌慮反。度,大各反,下同。
[疏]“軍旅”至“以虞”。
○正義曰:“軍旅思險”者,言軍旅行處,思其險阻之地,出奇設謀,以覆敗前敵。
○“隱情以虞”者,隱,意也,思也。虞,度也。謂以意思念彼情,豫測度前敵,知其所欲爲事。記者明軍旅之中,當須如此。
○注“險阻”至“然否”。
○正義曰:“險,阻,出奇覆諼之處也”者,鄭解經中“險”字,“險”是地形險阻。諼,詐也。地形既險,得出奇謀覆詐,故云“險,阻,出奇覆諼之處”。若其平地,則不得設奇謀設詐也。虞,度也。《釋言》文。雲“當思念己情之所能,以度彼之將然否”者,言在軍旅,先須思念已國之情所堪能,以測度彼軍將欲如此以否。
燕侍食於君子,則先飯而後巳。所以勸也。
○飯,煩晚反,下“小飯”同。毋放飯,毋流歠,小飯而亟之,亟,疾也。備噦噎,若見問也。
○歠,昌悅反。亟,紀力反,注同。噦噎,上於月反,下伊結反。數噍,毋爲口容。口容,弄口。
○數,色角反。噍,字又作嚼,子笑反,又在笑反。客自徹,辭焉則止。主人辭其徹。
[疏]“燕侍”至“則止”。
○正義曰:此一節明侍食之法。
○“先飯而後巳”者,先飯,先君子之飯,若嘗食然,君子食罷而後巳,若勸食然。
○“小飯而亟之”者,小飯,謂小口而飯。亟,謂疾速而咽小飯,而備噦噎也。速咽之,備見問也。
○“數噍,毋爲口容”者,數噍,謂數數嚼之。“無爲口容”者,無得弄口以爲容也。
○“客自徹,辭焉則止”者,謂食訖,客欲自徹其俎,主人辭其徹俎,客則止而不徹。
客爵居左,其飲居右。客爵,謂主人所酬賓之爵也,以優賓耳。賓不舉,奠於薦東。介爵、酢爵、僎爵,皆居右。三爵皆飲爵也。介,賓之輔也。酢,所以酢主人也。古文《禮》“僎”作“遵”,遵爲鄉人爲卿大夫來觀禮者,酢,或爲作。僎,或爲騶。
○介音界,注同。僎音遵。騶,責留反,本又作馴,一音巡。
[疏]“客爵”至“居右”。
○正義曰:此一節明客爵所在。客爵,依《鄉飲酒禮》,主人酬賓之爵。賓受奠觶於薦東,是客爵居左也。
○“其飲居右”者,《鄉飲酒禮》旅酬之時,一人舉觶於賓,賓奠觶於薦西,至旅酬賓,取薦西之觶,以酬主人,是其飲居右也。
○“介爵、酢爵、僎爵,皆居右”者,介,賓副也。酢,謂客酌還答主人也。僎,謂鄉人來觀禮,副主人者也。此三人既不被優,故爵並居右,示爲飲之,案《鄉飲酒》,介爵及主人受酢之爵並僎爵,皆不明奠置之所,故記者於此明之。
○注“客爵”至“賓耳”。
○正義曰:案《鄉酒禮》,主人酬賓,奠觶於薦東。所以不奠薦西者,欲優饒其賓,且令閒裕,故不奠於薦西。賓又不盡主人之歡,還奠薦東,示不敢飲也。
○注“三爵”至“禮者”。
○正義曰:案《鄉飲酒禮》,主人獻介,介飲。獻賓,賓酢主人,主人飲。主人獻僎,僎飲。是三爵皆飲爵。雲“遵謂鄉人爲卿大夫來觀禮”者,案《鄉射禮》:“若有遵者,則入門左。”注云:“此謂鄉之人爲大夫者也。謂之爲遵者,方以禮樂化民,欲其遵法之也。”今文“遵”或爲“僎”。雲“酢,或爲作。僎,或爲馴”者,謂他文書本有作此字者,故云“或”。他皆仿此。
羞濡魚者進尾。擗之由後,鯁肉易離也。乾魚進首,擗之由前,理易析也。
○濡音儒。擗,補麥反,下同。鯁,格猛反。易,以豉反,下同。析,星曆反。冬右腴,氣在下。腴,腹下也。
○腴,以朱反。夏右鰭,氣在上。鰭,脊也。
○右鰭,音祈。脊,子昔反。祭膴。膴,大臠,謂刳魚腹也。膴讀如哻。
○膴,舊火吳反,依注音哻,況甫反,徐況紆反。臠,力轉反。刳,口胡反,又苦侯反。
[疏]“羞濡”至“祭膴”。
○正義曰:此一節明進魚之禮。
○“羞濡魚者進尾”,濡,溼也,謂膳羞有溼魚也。“進尾”者,擗溼魚從後來,則脅肉易離也。
○“冬右腴”者,腴,謂魚腹。冬時陽氣下在魚腹,故“右腴”。
○“夏右鰭”者,鰭,謂魚脊。夏時陽氣上在魚脊,故“右鰭”。凡陽氣所在之處肥美,故進魚使鄉右,以右手取之便也。此濡魚進尾,乾魚進首,及右腴、右鰭之屬,皆謂尋常燕食所進魚體,非祭祀及饗食正禮也。若祭祀,魚在於俎,皆縮載,俎既橫設,魚則隨俎而從,於人爲橫,無進首進尾之理。故《少牢》:“魚用鮒而俎縮載。”其主人正饗亦然。《公食大夫禮》“魚七,縮俎”是也。正祭,魚既縮載。《少牢》:主人獻祝佐食,三魚一橫之。彼是正祭,魚橫者,以魚與牲體共俎,故特橫之,殊於牲體也。若天子諸侯繹祭,及卿大夫擯屍,魚則橫載之於俎。俎在人前而橫魚,則於人爲從,得有進首尾也。故《有司徹》雲:“屍俎五魚,橫載之,侑主人皆一魚,亦橫載之。”彼注云:“橫載之者,異於牲體。”如鄭此言,正祭之時,牲體橫而魚縮載。儐屍之時,牲體縮而魚橫載之,故云“橫載之者,異於牲體也”。正祭則右首進腴,故《少牢》魚右首進腴,變於生人。若生人,右首進鰭,故《公食大夫》雲:“寢右。”注云:“右首也。寢右,進鰭也。乾魚近腴多骨鯁。”案《特牲》、《少牢》“魚皆十有五”,鄭雲:“從陰類。”《昏禮》“魚十有四”,減一從偶數。《士喪禮》大斂,及《士虞禮》及《公食禮》魚皆七,其天子諸侯魚數未聞。
○“祭膴”者,膴,謂刳魚腹下爲大臠。此處肥美,故食魚則刳取以祭先也。
凡齊,執之以右,居之以左。齊,謂食羹醬飲有齊和者也。居於左手之上,右手執而正之,由便也。
○齊,才細反,注及下“以齊”並同。食音嗣。和,戶臥反,下“齊和”同。便,婢面反。
[疏]“凡齊”至“於左”。
○正義曰:此一經明齊和之宜。“凡齊”者,謂以鹽梅齊和之法。
○“執之以右”者,謂執此鹽梅以右手。“居之於左”者,謂居處羹食於左手之上,以右手所執鹽梅調和正之,於事便也。
贊幣自左,詔辭自右。自,由也。謂爲君授幣,爲君出命也。立者尊右。
○爲,於僞反,下“爲君”同。
[疏]“贊幣”至“自右”。
○正義曰:此一經論贊幣讚辭之異。自,由也。贊,助也。謂爲君授幣之時由君左。
○“詔辭自右”者,詔辭,謂爲君傳辭也。君辭貴重,若傳與人時,則由君之右也。
酌屍之僕,如君之僕。當其爲屍則尊。其在車,則左執轡,右受爵,祭左右軌、範,乃飲。《周禮 大御》“祭兩軹,祭軌,乃飲”。軌與軹於車同謂轊頭也。軓與範聲同,謂軾前也。
○軌,媿美反。範音犯。軹音旨。轊音衛。軾音式。
[疏]“酌屍”至“乃飲”。
○正義曰:此一節明爲屍之僕祖道祭軷之宜。
○“酌屍之僕”者,僕,爲屍御車之人,將欲祭軷,酌酒與屍之僕,令爲軷祭,如似酌酒與君之僕,以其爲屍,則尊之似君也。
○“其在車,則左執轡,右受爵”者,屍僕受酒法也。“其在車”,謂僕在車中時也。僕既所主屍車,故於車執轡而受爵也。尸位在左,僕立於右,故左執轡,右受爵祭酒也。君僕亦然。
○“祭左右軌、範”者,軌謂轂末,範謂式前。僕受爵將飲,則祭之酒於車左右軌及前範也。所以祭者,爲其神助已,不使傾危故也。“乃飲”者,祭遍乃自飲也。
○注“周禮”至“前也”。
○正義曰:案《周禮 大馭》“祭兩軹,祭軌”,此雲“祭右右軌、範”,兩文不同,則左右軌與兩軹是一,故云“軌與軹於車同謂轊頭”,謂車轂小頭也。此雲“範”,《大馭》雲“軓”,兩事是一,聲同字異,故云“聲同”。謂式前之“範”,與此“範”俱是式前也。但式前之軓,車旁著凡,或作“範”字。雖作“範”字,聲同而字異,即《詩 邶風》“濟盈不濡軓”,亦車旁凡,與此同也。若轂末之軌,則車旁著九,此經“左右軌”是也。其車轍亦謂之“軌”,亦車旁著九,則《考工記》經“塗九軌”,是與此字同而事異也。
凡羞有俎者,則於俎內祭。俎於人爲橫,不得祭於間也。君子不食圂腴。《周禮》“圂”作“豢”,謂大豕之屬,食米穀者也。腴,有似人穢。
○圂與豢同,音患。濊,本又作穢,紆廢反,一音烏外反。小子走而不趨,舉爵則坐立飲。小子,弟子也。卑,不得與賓、介具備禮容也。凡洗必盥。先盥乃洗爵,先自絜也。盥有不洗也。
○盥音管,又古亂反。牛羊之肺,離而不提心。提猶絕也。奎刂離之,不絕中央少者,使易絕以祭耳。
○不提心,丁禮反,注同,絕句。奎刂,苦圭反。犁,本又作離,同,力兮反,又力知反。凡羞有湆者,不以齊。齊,和也。湆,起及反。爲君子擇蔥薤,則絕其本末。爲有萎乾。
○爲,於僞反,注同。薤,戶戒反。萎乾,上於範反,又於僞反,下音竿。羞首者,進喙祭耳。耳出見也。
○喙,許穢反。見,賢遍反。尊者以酌者之左爲上尊。尊者,設尊者也。酌者鄉尊,其左則右尊也。
○遵,本又作尊,注下皆同。鄉,許亮反,下“鄉人”同。尊壺者面其鼻。鼻在面中,言鄉人也。飲酒者、禨者、醮者,有折俎不坐。折俎尊,徹之乃坐也。已沐飲曰禨。酌始冠曰醮。
○禨,其記反。醮,子笑反。折,之設反,下及注皆同。冠,古亂反。末步爵,不嘗羞。步,行也。牛與羊魚之腥,聶而切之爲膾。聶之言<月枼>也。先藿葉切之,復報切之,則成膾。
○聶,之涉反,注反下皆同。膾,古外反。<月枼>,直輒反。復,扶又反。麋鹿爲菹,野豕爲軒,皆聶而不切。麕爲闢雞,兔爲宛脾,皆聶而切之。切蔥若薤實之,醯以柔之。此軒、闢雞、宛脾,皆菹類也。其作之狀,以醯與葷菜淹之,殺肉及腥氣也。
○麋音眉。軒音獻,注同,俱倫反。闢音壁,又補麥反,徐扶益反,注同。兔,他故反。宛脾,上於阮反,下毗支反。“切蔥若薤實之”,絕句。菹,莊居反。葷,許雲反。淹,於廉反,又於劫反。。
○其有折俎者,取祭肺,反之,不坐,燔亦如之。亦爲尺柄之類也。燔,炙也。《鄉射》曰:“賓奠爵於薦西,興,取肺,坐,絕祭,左手嚌之,興,加於俎,坐帨手。”
○璠音煩。柄,兵命反。齊之,才細反。帨,本亦作稅,始銳反。屍則坐。屍尊也。《少牢饋食禮》曰:“屍左執爵,右兼取肝肺,擩於俎鹽,振祭嚌之,加於菹豆。”
○食音嗣。擩,本又作扌耎,而專反,又而悅反,徐耳誰反。
[疏]“凡羞”至“則坐”。
○正義曰:此一節廣明祭俎及羞膳之事。
○“凡羞有俎者,則於俎內祭”者,若羞在豆,則祭於豆間,若脩在俎,則於俎內而祭。俎在人前橫設,俎內近人之處,以俎於人爲橫,不得祭於俎間也。俎橫在人前,故不得祭於俎外及兩俎間也。
○“君子不食圂腴”,圂,豬、犬也。腴,豬、犬腸也。言豬、犬亦食米穀,其腹與人相似,故君子但食他處,闢其腴,謂腸胃也。故鼎闕一也。
○“小子”至“立飲”,小子,弟子也。趨,徐趨也。弟子不得與賓主參預禮,但給役使,故宜驅走,不得趨翔爲容也。
○“舉爵則坐祭立飲”者,謂弟子若得酒,舉爵時則先以坐祭,祭竟而立飲之也。
○“凡洗必盥”,洗,洗爵也。盥,洗手也。
○凡飲酒必洗爵,洗爵必宜先洗手也。
○“牛羊之肺,離而不提心”,謂祭肺法也。提,猶絕也。取肺奎刂離之,不絕心,心謂肺中央少許耳。“凡羞有湆者,不以齊”,庾雲:“湆,汁也。”若羞有汁,則有鹽梅齊和。若食者更調和之,則嫌薄主人味,故“不以齊”也。賀瑒雲:“凡湆皆謂大羹,大羹不和也。”
○“爲君”至“本末”。
○本,根也。蔥薤根不淨,末萎乾,故擇者必絕其二處。爲君子如此,則非君子不然。
○“羞首”者,進喙祭耳。羞亦膳羞也。首,頭也。喙,口也。若膳羞有牲頭者,則進口以向尊者,尊者若祭,先取牲耳祭之也。
○“尊者”至“嘗羞”。
○此一節論設尊及折俎行爵嘗羞之儀。尊者,謂設尊人也。人君陳尊在東楹之西,於南北列之,設尊之人,在尊東西面,以右爲上,則尊以南爲上也。酌謂酌酒人也。酌人在尊東西面,以左爲上,亦上南也。二人俱以南爲上也,故云“以酌者之左爲上尊”。
○注“尊者”至“尊也”。
○正義曰:庾雲:“《燕禮》:‘司宮尊於東楹之西,兩方壺,左玄酒南上。’注《玉藻》雲:唯君面尊,玄酒在南,順君之面也。‘下雲:‘公席阼階上,西鄉。’下又云:‘執幕者升自西階,立於尊南北面東上。’案‘左玄酒南上’之言,是設尊者東鄉,酌者西鄉,設者之右,則酌者之左也。”
○“尊壺者面其鼻”者,尊與壺悉有面,面有鼻,鼻宜向於尊者,故言“面其鼻”也。
○“飲酒者”,則下文“禨者”、“醮者”是也,總以“飲酒”目之。禨者,謂沐而飲酒,醮者,謂冠而飲酒者。
○“有折俎不坐”者,折俎,謂折骨體於俎也。禨、醮者,若折俎爲尊,禨、醮小事爲卑,故不得坐也。折俎所以爲尊者,賀雲:“折俎則殽饌尊。”故《冠禮》:庶子冠於房戶之前,而冠者受醮不敢坐,及禨者並不敢坐也。案《鄉飲酒》、《燕禮》有折俎者皆不坐,獨雲禨者、醮者不坐者,以禨者、醮者無酒俎之時則得坐,嫌畏有折俎亦坐,故特明之,雲“有折俎不坐”。
○“未步爵,不嘗羞”者,步,行也。羞,殽羞也。殽羞本爲酒設,若爵未行而先嚐羞,是貪食矣,故不先爵嘗之也。此謂無筭爵之時。羞,庶羞,行爵之後始嘗之。若正羞脯醢折俎,未飲酒之前則嘗之。故《鄉飲酒》、《鄉射》、《燕禮》、《大射》獻後乃薦賓,皆先祭脯醢,嚌肺,乃飲卒爵。
○“牛與”至“柔之”。此一節明膾及齏菹粗細之異。
○“聶而切之”者,謂先牒爲大臠,而後報切之爲膾也。“麋鹿爲菹”以下,已於《內則》具釋之。
○“其有”至“則坐”。
○此一節明祭菹之儀。折俎,謂折骨於俎。俎既有足,柄尺之類,故就俎取所祭肺,立而取之,升席坐祭。祭訖,反此所祭之物,加之於俎,皆立而爲之,故云“取祭,反之,不坐”,祭時坐耳。
○“燔亦如之”者,燔,謂燔肉。雖非折骨,其肉在俎,其取及祭、反時,皆亦不坐,故云“燔亦如之”。
○“屍則坐”者,前雲“不坐”者,是賓客耳。若爲屍,屍尊,雖折俎,初取祭、反之,皆坐也。
○注“屍尊”至“菹豆”。
○正義曰:引《少牢饋食禮》者,證“屍坐”之義。前注引《鄉射禮》雲“賓奠爵於薦西,興,取肺”,雲“興則立”也。此引《少牢禮》雲“屍左執爵,右兼取肝肺”,不雲“興”,故知屍則坐。菹豆,盛菹之豆也。
衣服在躬,而不知其名爲罔。罔,猶罔罔,無知貌。
○罔,本亦作岡,又作網,雲兩反。
[疏]“衣服”至“爲罔”。
○正義曰:衣服文章,所以表人之德,亦勸人慕德,若著之而不識知其名義者,則是罔罔無知之人也。
其未有燭,而後至者,則以在者告。道瞽亦然。爲其不見,意欲知之也。師冕見,及階,子曰:“階也。”及席,子曰:“席也。”皆坐,子告之曰:“某在斯,某在斯。”
○道音導。爲,於僞反,下“爲宵”,下文“爲人”、“爲已”同。冕見,賢遍反。凡飲酒,爲獻主者,執燭抱燋,客作而辭,然後以授人。爲宵言也。主人親執燭敬賓,示不倦也。言“獻主者”,容君使宰夫也。未蓺曰“燋”。
○燋,側角反,又子約反,又音在遙反。蓺,人悅反。執燭不讓,不辭,不歌。以燭繼晝,禮殺。
○殺,色戒反。
[疏]“其未”至“不歌”。
○正義曰:此一節明有燭無燭之儀,爲主人法也。在者,謂已在於坐者。若日已暗,而坐中未有燭繼,新有人後來至者,則主人以在坐中者而告之,雲某人在此,某人在此,使後來人知之也。
○“道瞽亦然”者,瞽無目,恆如日暗,故道示之,亦如無燭時也。
○“凡飲酒,爲獻主者”,獻主,主人也,謂爲飲酒主人法也。凡飲酒,主人自獻賓。若尊卑不敵,則使宰夫爲主人以獻賓,故“爲獻主”也。
○“執燭”者,謂夜暗執燭。
○“抱燋”者,燋,謂未蓺之炬。既欲留客,又取未然之炬抱之也。
○“客作而辭”者,作,起也。客既見主人執燭抱燋,故自起辭之也。
○“然後以授人”者,主人見客起辭,故從辭而止,以燭乃授已執事之人。
○“執燭不讓,不辭,不歌”者,執燭,夜時也。禮:賓主有讓,及更相辭謝,又各歌《詩》相顯德。今既夜莫,所以殺於三事。
洗、盥、執食飲者,勿氣。有問焉,則辟咡而對。示不敢歆臭也。
○口旁曰咡。
○闢,四亦反,徐孚益反。咡,而志反。歆,許金反。臭,許又反。
○
[疏]“洗盥”至“而對”。
○正義曰:洗,謂與尊長洗爵也。盥,謂與尊長洗手也。若爲尊長洗盥及執尊長飲食,則勿氣,謂不鼻嗅尊長飲食也。
○“有問焉,則辟咡而對”者,咡,口旁也。當爲尊者洗盥及執飲食之時,而尊者有事問已,已則闢口而對,不使口氣及尊者。
爲人祭曰“致福”,爲已祭而致膳於君子曰“膳”,祔、練曰“告”。此皆致祭祀之餘於君子也。攝主言“致福”,申其辭也。自祭言“膳”,謙也。祔、練言“告”,不敢以爲福膳也。凡膳、告於君子,主人展之,以授使者於阼階之南,南面,再拜稽首送,反命,主人又再拜稽首。展,省具也。
○使,色吏反。其禮:大牢則以牛左肩、臂、臑折九個,少牢則以羊左肩七個,犆豕則以豕左肩五個。折,斷分之也。皆用左者,右以祭也。羊豕不言臂、臑,因牛序之可知。
○臂,本亦作闢,以豉反,注同。儒,奴報反,又奴到反。《說文》雲:“臂羊犬,讀若儒。”《字林》人於反。個,古賀反,下同。犆,大得反。斷,丁管反,又大喚反。分,方雲反,又扶問反,本又作個,古賀反。
[疏]“爲人”至“五個”。
○正義曰:此一節明致福及膳於君子及所膳牲體之數,謂爲人攝祭而致飲酢於君子也。其致胙將命之辭則曰“致福”也,謂致彼祭祀之福於君子也。
○“爲已祭而致膳於君子曰膳”者,若已自祭而致胙於君子,則不敢雲“福”,而言致“膳”。膳,善也,言致善味耳。
○“祔、練曰告”者,若已祔祥而致胙,又不敢雲“福”、“膳”,但云“告”,言以祭胙告君子,使知已祔祥而已,故顏回之喪,饋孔子祥肉是也。
○“凡膳告於君子”者,結上也,膳自祭及告祥也。
○“主人展之,以授使者於阼階之南,南面,再拜稽首送”者,謂初遣使膳,告君子之去時也。展,省視,敬君子,故主人自省視飲食多少備具,而阼階南稽首拜送使者。
○“反命,主人又再拜稽首”者,使從君子處還反,則主人亦再拜稽首受命也,亦當在阼階南,南面也。《曲禮》雲“使者反,必下堂而受命”是也。
○“其禮:大牢則以牛左肩、臂、臑折九個”者,明所膳數也。若得大牢祭者,則用牛膳也。周人牲體尚右,右邊已祭,所以獻左也。周貴肩,故用左肩也。“九個”者,取肩自上斷折之,至蹄爲九段,以獻之也。臂、臑,謂肩腳也。
○“少牢則以羊左肩七個”者,若禮得少牢者,則膳羊左肩。折爲七個,不雲“臂臑”,從上可知也。然並用上牲,不併備饌,故大牢者唯牛,少牢者唯羊也。
○“犆豕則以豕左肩五個”者,若祭唯特豕以用豕左肩,亦用五個以爲膳也。
國家靡敝,則車不雕幾,甲不組縢,食器不刻鏤,君子不履絲屨,馬不常抹。靡敝,賦稅亟也。雕,畫也。幾,附纏爲沂鄂也。組縢,以組飾之及紟帶也。《詩》雲:“公徒三萬,貝冑朱綅。”亦鎧飾也。
○靡,亡皮反,注同。幾,其衣反,注同。組音祖。縢,大登反。常如字,恆也,本亦作嘗。秣音末,穀馬。亟,本又作極,紀力反,急也,一音其力反。沂,魚巾反。鄂,五合反。紟,其蔭反,結也。綅,息廉反,又音侵。鎧,若代反。
[疏]“國家”至“常秣”。
○正義曰:此一節明國家靡敝減省之禮。靡,謂侈靡。敝,謂凋敝。由君造作侈靡,賦稅煩急,則物凋敝,則改往脩來或可。靡爲糜,謂財物麋散凋敝,古字通用。
○“車不雕幾”者,幾,謂沂鄂,不雕畫漆飾以爲沂鄂。
○“甲不組縢”者,縢,謂紟帶,其甲不用組以爲飾及紟帶。
○“君子不履絲屨”者,絲屨謂絇繶純之屬,不以絲飾之,故云“不履絲屨”。
○注“組縢”至“飾也”。
○正義曰:雲以組飾者,謂以組飾甲也。雲“及紟帶也”者,謂以組連甲及爲甲。帶言紟帶,解經“縢”字。縢是縳約之名,故《秦詩》雲:“竹閉緄縢。”注云:“縢,約也。”引《詩》“公徒三萬”者,《魯頌 閟宮》文。引之者,“貝冑朱綅”,貝冑,謂以貝飾胄,朱綅綴之也,謂以朱繩綴甲,故鄭雲“亦鎧飾也”。
卷三十六 學記第十八
陸曰:“鄭雲:《學記》者,以其記人學教之義。”
[疏]正義曰:按鄭《目錄》雲:“名曰《學記》者,以其記人學教之義,此於《別錄》屬《通論》。”
發慮憲,求善良,足以謏聞,不足以動衆。憲,法也,言發計慮當擬度於法式也。求,謂招來也。謏之言小也。動衆,謂師役之事。
○憲音獻。謏,思了反,徐所穆反。聞音問,聲聞。度,大各反。就賢體遠,足以動衆,未足以化民。就,謂躬下之。體,猶親也。
○下,戶嫁反。君子如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學乎!所學者,聖人之道在方策。
○策,初革反。
[疏]“發慮”至“學乎”。
○正義曰:此一節明雖有餘善,欲化民成俗,不如學之爲重。
○“發慮憲”者,發,謂起發。慮,謂謀慮。憲,謂法式也。言有人不學,而起發謀慮,終不動衆,舉動必能擬度於法式,故云“發慮憲”。
○“求善良”者,良亦善也,又能招求善良之士。
○“足以謏聞”者,謏之言小。聞,聲聞也。言不學之人,能有片識謀慮法式,求善以自輔。此是人身上小善,故小有聲聞也。
○“不足以動衆”者,衆,謂師役也。雖有以小善,恩未被物,若御軍動衆則不能,故云“不足以動衆”也。
○“就賢體遠”者,賢,謂德行賢良,屈下從就之。遠,謂才藝廣遠,心意能親愛之也。
○“足以動衆”者,以恩被於外,故足以動衆也。“未足以化民”者,雖復恩能動衆,識見猶淺,仁義未備,故未足以化民也。
○“君子如欲化民成俗”者,君,謂君於上位。子,謂子愛下民。謂天子諸侯及卿大夫欲教化其民,成其美俗,非學不可,故云“其必由學乎”。學則博識多聞,知古知今,既身有善行,示民軌儀,故可以化民成俗也。
○注“憲,法也,言發計慮當擬度於法式也。求,謂招來也。謏之言小也。動衆,謂師役之事。
○正義曰:“憲,法”,《釋詁》文。“謏之言小也”,言謏音近小,故云“謏之言小也”。雲“動衆,謂師役之事”者,動衆以與化民相對,化民事難,動衆稍易,故知是師役之事。
○注“所學者,聖人之道在方策”。
○正義曰:鄭恐所學惟小小才藝之事,故云“所學者,聖人之道”。以其化民成俗,非聖人之道不可。雲“在方策”者,下篇“文武之道,布在方策”是也。
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學不知道。是故古之王者建國君民,教學爲先。謂內則設師、保以教,使國子學焉;外則有大學、庠、序之官。
○琢,丁角反,治玉曰琢。太音泰,後“大學”皆同。《兌命》曰:“念終始典於學。”其此之謂乎!典,經也。言學之不捨業也。兌,當爲“說”字之誤也。高宗夢傅說,求而得之,作《說命》三篇,在《尚書》,今亡。
○兌,依注作“說”,音悅,下《兌命》放此,舍音舍。兌當,徒外反。
[疏]“玉不”至“謂乎”。
○正義曰:此一節論喻學之爲美,故先立學之事。
○“王者建國君民,教學爲先”者,建國,謂建立其國。君民,謂君長其民。內則設師、保,外則設庠、序以教之,故云“教學爲先”。
○“《兌命》曰:念終始典於學”者,記者明教學事重,不可暫廢,故引《兌命》以證之。言殷相傅說告高宗雲“意恆思念,從始至終,習經典於學也”。
○“其此之謂乎”者,言此經所謂教學爲先,則《兌命》“念終始典於學也”。
○注“典經”至“今亡”。
○正義曰:“典,經也”,《釋言》文。言“學不捨業”,即經雲“終始思念經典”,是不捨業也。言“高宗夢傅說”者,《書序》雲:“高宗夢得說,作《說命》三篇。”高宗,殷王武丁,其德高可尊,故號“高宗”。其事具《尚書》篇,見在。鄭雲“今亡”者,鄭不見《古文尚書》故也。
雖有嘉餚,弗食不知其旨也;雖有至道,弗學不知其善也。旨,美也。
○餚,戶交反。是故學然後知不足,教然後知困。學則睹已行之所短,教則見已道之所未達。
○睹,丁古反。行,下孟反,下注“德行”同。知不足,然後能自反也。知困,然後能自強也。故曰:“教學相長也。”自反,求諸已也。自強,脩業不敢倦。
○強,其丈反,又其良反,下注同。長,丁兩反。下注“長稚”、“長者”皆同。《兌命》曰:“學學半。”其此之謂乎!言學人乃益已之學半。
○學學,上胡孝反,下如字。學人,胡孝反。又音教。
[疏]“雖有”至“謂乎”。
○正義曰:此一節明教學相益。
○“雖有嘉餚,弗食不知其旨也”者,嘉,善也。旨,美也。雖有嘉美之餚,兼陳列於前,若不食,即不知其餚之美也。
○“雖有至道,弗學不知其善也”者,至,謂至極。雖有至極大道,若不學,則不知大道之善。
○“是故學然後知不足”者,若不學之時,諸事蕩然,不知已身何長何短。若學,則知已之所短,有不足之處也。
○“教然後知困”者,不教之時,謂已諸事皆通。若其教人,則知已有不通,而事有困弊,困則甚於不足矣。
○“知不足,然後能自反也”者,凡人皆欲向前相進,既知不足,然後能自反向身,而求諸已之困,故反學矣。
○“知困然後能自強也”者,凡人多有解怠,既知困弊,然後能自強學,其身不復解怠也。
○“故曰:教學相長也”者,謂教能長益於善。教學之時,然後知已困而乃強之,是教能長學善也。學則道業成就,於教益善,是學能相長也。但此禮本明教之長學。“《兌命》曰:學學半”者,上“學”爲教,音教,下“學”者,謂習也,謂學習也。言教人乃是益已學之半也。《說命》所云“其此之謂乎”,言學習不可暫廢,故引《說命》以證之。言恆思念,從始至終,習禮典於學也。
古之教者,家有塾,黨有庠,術有序,國有學。術,當爲“遂”,聲之誤也。古者仕焉而已者,歸教於閭里,朝夕坐於門,門側之堂謂之塾。《周禮》:五百家爲黨,萬二千五百家爲遂。黨屬於鄉,遂在遠郊之外。
○塾音熟,一音育。術音遂,出注。比年入學,學者每歲來入也。中年考校。中,猶間也。鄉遂大夫間歲則考學者之德行道藝。《周禮》:三歲大比乃考焉。
○中,徐丁仲反,注同。間,間側之間,下同。比,毗志反。一年視離經辨志,三年視敬業樂羣,五年視博習親師,七年視論學取友,謂之小成。九年知類通達,強立而不反,謂之大成。離經,斷句絕也。辨志,謂別其心意所趣鄉也。知類,知事義之比也。強立,臨事不惑也。不反,不違失師道。
○樂,五孝反,又音嶽,下“不能樂學”同。斷句,丁亂反。別,彼列反。趣,七住反。鄉,許亮反。比,必履反,一音必利反。夫然後足以化民易俗,近者說服,而遠者懷之。此大學之道也。懷,來也,安也。
○說音悅。記曰:“蛾子時術之。”其此之謂乎!蛾,蚍蜉也。蚍蜉之子,微蟲耳,時術蚍蜉之所爲,其功乃覆成大垤。
○蛾,魚起反,注同,本或作蟻。蚍音毗。蜉音孚。《爾雅》雲:“蚍蜉,大蟻。”復,扶又反。垤,大結反,《毛詩傳》雲:“蟻冢也。”
[疏]“古之”至“謂乎”。
○正義曰:此一節明國家立庠、序上下之殊,並明入學年歲之差。
○“古之教”者,謂上代也。
○“家有塾”者,此明學之所在。《周禮》:百里之內,二十五家爲閭,同共一巷,巷首有門,門邊有塾,謂民在家之時,朝夕出入,恆受教於塾,故云“家有塾”。《白虎通》雲:“古之教民者裏皆有師,裏中之老有道德者,爲裏右師,其次爲左師,教裏中之子弟以道藝、孝悌、仁義也。”
○“黨有庠”者,黨,謂《周禮》五百家也。庠,學名也。於黨中立學,教閭中所升者也。
○“術有序”者,術,遂也。《周禮》:萬二千五百家爲遂。遂有序,亦學名。於遂中立學,教黨學所升者也。
○“國有學”者,國,謂天子所都及諸侯國中也。《周禮》天子立四代學,以教世子及羣后之子,及鄉中俊選所升之士也。而尊魯,亦立四代學。餘諸侯於國,但立時王之學,故云“國有學”也。
○“比年入學”者,比年,謂每年也,謂年年恆入學也。
○“中年考校”者,“中”猶間也。謂每間一歲,鄉遂大夫考校其藝也。
○“一年視離經辨志”者,謂學者初入學一年,鄉遂大夫於年終之時,考視其業。離經,謂離析經理,使章句斷絕也。辨志,謂辨其志意趣鄉,習學何經矣。
○“三年視敬業樂羣”者,謂學者入學三年,考校之時,視此學者。敬業,謂藝業長者,敬而親之。樂羣,謂羣居,朋友善者,原而樂之。
○“五年視博習親師”者,言五年考校之時,視此學者。博習,謂廣博學習也。親師,謂親愛其師。
○“七年視論學取友”者,言七年考校之時,視此學者。論學,謂學問向成,論說學之是非。取友,謂選擇好人,取之爲友。“謂之小成”者,比六年巳前,其業稍成,比九年之學,其業小,故曰“小成”。
○“九年知類通達,強立而不反”者,謂九年考校之時,視此學者,言知義理事類,通達無疑。強立,謂專強獨立,不有疑滯。“而不反”,謂不違失師教之道,謂之大成。“此大學之道也”者,言如此所論,是大學賢聖之道理,非小學技藝耳。
○“《記》曰:蛾子時術之”者,謂舊人之《記》,先有此語,記禮者引舊《記》之言,故云“蛾子時術之”。蟻子小蟲,蚍蜉之子,時時術學銜土之事,而成大垤,猶如學者時時學問,而成大道矣。《記》之所云,其此學問之謂乎?
○注“術當爲遂,聲之誤也。古者仕焉而已者,歸教於閭里”至“在遠郊之外”。
○正義曰:此雲“術”,《周禮》作“遂”者,此《記》與“黨”連文,故知“術”當爲“遂”,以聲相近而錯誤也。雲“古者仕焉而巳者,歸教於閭里,朝夕坐於門”者,“已”猶退也,謂仕年老而退歸者。案《書傳說》雲:“大夫七十而致仕,而退老歸其鄉里。大夫爲父師,士爲少師。新穀已入,餘子皆入學,距冬至四十五日始出學,上老乎明坐於右塾,庶老坐於左塾,餘子畢出,然後皆歸,夕亦如之。雲“門側之堂謂之塾”者,《爾雅 釋宮》文。引《周禮》者,證黨、遂之異。案《周禮》:六鄉之內,五家爲比,五比爲閭,四閭爲族,五族爲黨,五黨爲州,五州爲鄉。六遂之內,五家爲鄰,五鄰爲裏,四里爲酇,五酇爲鄙,五鄙爲縣,五縣爲遂。今此經六鄉舉“黨”,六遂舉“序”,則餘閭里以上,皆有學可知,故此注云“歸教於閭里”。其比與鄰近,止五家而巳,不必皆有學。雲“遂在遠郊之外”者,案《周禮》:遂人,掌野之官,百里之外。故知遂在遠郊之外。鄭注《州長職》雲:“序,州黨之學。”則黨學曰“序”。此雲“黨有庠”者,鄉學曰“庠”,故《鄉飲酒》之義雲:“主人拜迎賓於庠門之外。”注云:“庠,鄉學也。”州黨曰序,此雲“黨有庠”者,是鄉之所居黨爲鄉學之庠,不別立序。凡六鄉之內,州學以下皆爲庠。六遂之內,縣學以下皆爲序也。皇氏雲“遂學曰庠”,與此文違,其義非也。庾氏雲“黨有庠,謂夏殷禮,非周法”,義或然也。
○注“中猶間也。鄉遂大夫、間歲則考學者之德行道藝。《周禮》:三歲大比乃考焉”。
○正義曰:間年,謂下一年、三年、五年、七年之類是也。雲“鄉遂大夫間歲則考學者”,計學者入學多少之間歲,非是鄉遂大夫間歲三年入學也。雲“《周禮》:三歲大比乃考焉”者,鄭引《周禮》“三年大比考校”,則此中年考校,非《周禮》也。故《周禮 鄉大夫職》雲:“三年大比,而興賢者能者。”皇氏雲“此中年考校亦周法”,非也。皇氏又以此“中年考校”,謂鄉遂學也,下文雲“一年視離經辨志”以下,皆謂國學,亦非也。但應入大學者,自國家考校之耳。其未入大學者,鄉遂大夫考校也。
○注“蛾,蚍蜉也。蚍蜉之子”。按《釋蟲》雲:“蚍蜉,大蟻。小者蟻。”是蟻爲蚍蜉大者,又云“蟻子”,故云“蚍蜉之子”也。
大學始教,皮弁祭菜,示敬道也。皮弁,天子之朝朝服也。祭菜,禮先聖先師。菜,謂芹藻之屬。
○朝朝,並直遙反。芹音勤。藻音早。《宵雅》肄三,官其始也。宵之言小也。肄,習也。習《小雅》之三,謂《鹿鳴》、《四牡》、《皇皇者華》也。此皆君臣宴樂相勞苦之詩,爲始學者習之,所以勸之以官,且取上下相和厚。
○宵音消。肄,本又作肆,同,以二反,注同。樂音洛。勞,力告反,又如字。爲,於僞反。入學鼓篋,孫其業也。鼓篋,擊鼓警衆,乃發篋,出所治經業也。孫,猶恭順也。
○篋,古協反。孫音遜,注及下皆同。警,京領反。
○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夏,槄也。楚,荊也。二者所以撲撻犯禮者收,謂收斂整齊之。威,威儀也。
○夏,古雅反,注同。槄,吐刀反。《爾雅》雲:“槄,山檟。”撲,普卜反,《尚書》雲:“作教刑。”撻,他達反。禘不視,學遊其志也。禘,大祭也。天子諸侯既祭,乃視學考校,以遊暇學者之志意。
○禘,大計反。斿音由,本亦作遊。暇,戶嫁反,舊古雅反。時觀而弗語,存其心也。使之悱悱憤憤,然後啓發也。
○語,魚庶反。悱,芳鬼反。憤,扶粉反,一本直作“悱憤”。幼者聽而弗問,學不躐等也。學,教也,教之長稚。
○學,胡孝反,注同。躐,音裏輒反。稚,直吏反。此七者,教之大倫也。倫,理也。自大學始教至此,其義七也。《記》曰:“凡學,官先事,士先志。”其此之謂乎!官,居官者也。士,學士也。
[疏]“大學”至“謂乎”。
○正義曰:此一節明天子諸侯教學大理,凡有七種,各依文解之。
○“大學始教”者,大學,謂天子諸侯使學者入大學,習先王之道矣。熊氏雲:“始教,謂始立學教。”“皮弁祭菜”者,謂天子使有司服皮弁,祭先聖先師以蘋藻之菜也。
○“示敬道也”者,崔氏雲:“著皮弁,祭菜蔬,並是質素,示學者以謙敬之道矣。”
○注“祭菜”至“先師”。
○正義曰:熊氏雲:“以注‘禮先聖先師’之義解經。‘始教’謂始立學也。若學士春始入學,唯得祭先師,故《文王世子》雲:‘春官釋奠於其先師,秋冬唯祭先師。’巳不祭先聖,故《大胥》‘春釋菜合舞’,鄭雲:‘釋菜,禮先師。’是春始入學,不祭先聖也。”皇氏雲:“以爲‘始教,謂春時學始入學也’,其義恐非。”
○“《宵雅》肄三,官其始也”,宵,小也。肄,習也。當祭菜之時,便歌《小雅》,習其三篇,《鹿鳴》、《四牡》、《皇皇者華》,取其上下之官,勸其始學之人,使上下順序也,故云“官其始也”。亦謂以官勸其始也。
○注“宵之”至“和厚”。
○正義曰:宵,音近小,故讀從“小”。按《鄉飲酒禮》、《燕禮》皆歌《鹿鳴》、《四牡》、《皇皇者華》。又襄四年穆叔如晉,歌《小雅》三篇,故知“《鹿鳴》、《四牡》、《皇皇者華》也”。雲“爲始學者,習之所以勸之以官者,《小雅》三篇,皆君臣燕樂及相勞苦。今爲學者歌之,欲使學者得爲官,與君臣相燕樂,各自勸勵,故云“所以勸之以官也”。此雲“始者”,謂學者始來入學,故云“始入學習之”也。
○“入學鼓篋,孫其業也”。
○入學,謂學士入學之時,大胥之官,先擊鼓以召之。學者既至,發其筐篋,以出其書,故云“鼓篋”也。所以然者,欲使學者“孫其業”,謂恭順其所持經業。
○注“鼓篋”至“業也”。
○正義曰:鼓,謂擊鼓,故《大胥》雲:“用樂者,以鼓徵學士。”《文王世子》雲:“大昕鼓徵,所以警衆也。”《文王世子》雲:謂天子視學之時,擊鼓警衆也。若是凡常入學用樂,及爲祭祀用樂者,“以鼓徵學士”是也。
○“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學者不勸其業,師則以夏、楚二物以笞撻之。所以然者,欲令學者畏之,收斂其威儀也。
○注“夏槄”至“禮者”。
○正義曰:《爾雅 釋木》雲:“槄,山檟。”郭景純雲:“今之山楸。”盧氏雲:“撲作教刑。”是撲撻犯禮者。
○“未卜禘,不視學,遊其志也”。
○夏氏雲:“禘,大祭,在於夏。”天子諸侯視學之時,必在禘祭之後。“未卜禘”,謂未爲禘也。禘是大祭,必先卜,故連言之。是未爲禘祭,不視學。所以然者,欲遊其學者之志,謂優遊縱暇學者之志,不欲急切之,故禘祭之後,乃視學考校優劣焉。
○注“禘大”至“考校”。
○正義曰:“禘,大祭”,《爾雅 釋天》文。雲“天子諸侯既祭,乃視學”者,謂於夏祭之時,既爲禘祭之後,乃視學考校。當祭之年,故云“未卜禘,不視學”。若不當禘祭之年,亦待時祭之後,乃視學也。此視學,謂考試學者經業,或君親往,或使有司爲之,非天子大禮視學也。若大禮視學,在仲春、仲秋及季春,故《文王世子》雲:“凡大合樂,必遂養老。”注云:“大合樂,謂春入學舍菜合舞,秋頒學合聲。於是時也,天子則視學焉。”《月令》:“季春大合樂,天子率三公九卿而視學焉。”與此別也。視學既在夏祭之後,則天子春秋視學,亦應在春秋時祭之後。此舉“未卜禘,不視學”,則餘可知也。熊氏雲:“此禘謂夏正郊天,視學謂仲春視學。若郊天則不視學。”若如熊氏義,禮不王不禘,鄭注何得雲“天子諸侯既祭、乃視學”?既連諸侯言之,則此禘非祭天。熊說非也。
○“時觀而弗語,存其心也”者,時觀,謂教者時時觀之,而不丁寧告語。所以然者,欲使學者存其心也。既不告語,學者則心憤憤,口悱悱,然後啓之,學者則存其心也。
○“幼者聽而弗問”。
○教學之法,若有疑滯未曉,必須問師,則幼者但聽長者解說,不得輒問,推長者諮問,幼者但聽之耳。
○“學不躐等也”者,學,教也。躐,逾越也。言教此學者,令其謙退,不敢逾越等差。若其幼者輒問,不推長者,則與長者抗行,常有驕矜。今唯使聽而不問,故云“學不躐等”也。
○“此七者,教之大倫也”者,倫理也。言前七等之事,是教學大理也。
○“記曰”至“謂乎”,引舊記結上七事。“凡學”,謂學爲官,學爲士者。“官先事,士先志”者,若學爲官,則先教以居官之事。若學爲士,則先喻教以學士之志。故先七事,皆是教學居官及學士者。
○“其此之謂乎”者,記者所云:其此在上七事之謂乎。
大學之教也,時。教必有正業,退息必有居。有居,有常居也。學不學操縵,不能安弦。操縵,雜弄。
○操,七刀反,注同。縵,未但反。雜,徂合反。不學博依,不能安詩。博依,廣譬喻也。依或爲衣。
○依,於豈反,注皆同。不學雜服,不能安禮。雜服,冕服、皮弁之屬。雜,或爲推。不興其藝,不能樂學。興之言喜也,歆也。藝,謂禮、樂、射、御、書、數。
○興,虛應反。歆,許金反。故君子之於學也,藏焉,脩焉,息焉,遊焉。藏,謂懷抱之。脩,習也。息,謂作勞休止於之息。遊,謂閒暇無事於之遊。
○閒音閒。夫然,故安其學而親其師,樂其友而信其道。是以雖離師輔而不反也。《兌命》曰:“敬孫務時敏,厥脩乃來。”其此之謂乎!敬孫,敬道孫業也。敏,疾也。厥,其也。學者務及時而疾,其所脩之業乃來。
○樂其,音嶽,又音洛,又五孝反。離,力智反。
[疏]“大學”至“謂乎”。
○正義曰:此一節論教學之道,必當優柔寬緩,不假急速,遊息孫順,其學乃成。
○“大學之教也,時”者,言教學之道,當以時習之。
○“教必有正業”者,正業,謂先王正典,非諸子百家,是教必用正典教之也。
○“退息必有居”者,退息,謂學者疲倦而暫休息。有居,謂學者退息,必有常居之處,各與其友同居,得相諮決,不可雜濫也。
○“學不學操縵,不能安弦”者,此以下並正業積漸之事也。此教樂也。樂主和,故在前,然後須以積漸,故操縵爲前也。操縵者,雜弄也。弦,琴瑟之屬。學之須漸,言人將學琴瑟,若不先學調絃雜弄,則手指不便;手指不便,則不能安正其弦。先學雜弄,然後音曲乃成也。
○“不學博依,不能安詩”者,此教詩法者。詩是樂歌,故次樂也。博,廣也。依,謂依倚也,謂依附譬喻也。若欲學詩,先依倚廣博譬喻。若不學廣博譬喻,則不能安善其詩,以詩譬喻故也。
○“不學雜服,不能安禮”者,此教禮法也。前詩後禮,亦其次也。雜服,自袞而下至皮弁至朝服玄端服屬。禮謂《禮經》也。《禮經》正體在於服章,以表貴賤。今若欲學禮,而不能明雜衣服,則心不能安善於禮也。“不興其藝,不能樂學”者,此總結上三事,並先從小起義也。興,謂歆喜也,故《爾雅》雲:“歆、喜,興也。”藝,謂操縵、博依、六藝之等。若欲學《詩》、《書》正典,意不歆喜其雜藝,則不能耽玩樂於所學之正道。
○“故君子之於學也,藏焉,脩焉,息焉,遊焉”者,故,謂因上起下之辭。學雖積漸,故君子之人爲學之法,恆使業不離身。藏,謂心常懷抱學業也。脩,謂脩習不能廢也。息,謂作事倦息之時而亦在學也。遊,謂閒暇無事遊行之時亦在於學,言君子於學無時暫替也。“夫然,故安其學而親其師”者,此明親師愛友也。然,如此也。若能藏、脩、遊、息、遊,無時暫替,能如此者,乃能安其所學業。言安學業既深,必知此是深由本師,故至於親愛師也。
○“樂其友”者,師既獲親,而同志之友亦被於樂重。然前三年樂羣,五年親師,親師在樂羣之後,而此前親後樂友者,羣即友也,爲義然也。前明始學,故樂友在前。此明學業已成,故親師爲首矣。
○“而信其道”者,其道,已道也。既親師樂友,已道深明,心自說信,不復虛妄。一雲:信師友之道,前安學,故乃親師樂友,後乃信道也。
○“是以雖離師輔而不反也”者,“輔”即友也,友主切磋,是輔已之道深遠也。“離”猶違也。已道深明,不復虛妄,心自信之。若假令違離師友,獨在一處而講說,不違反於師友昔日之意旨,此則強立不返也。
○“《兌命》曰”者,引《尚書》合結之。
○“敬孫務時敏”者,此句結積習也。當能敬重其道,孫順學業,而務習其時,疾速行之,故云“敬孫務時敏”。敏,猶疾速也。
○“厥脩乃來”者,此句結親師敬道也。厥,其也。若敬孫以時,疾行不廢,則其所脩之業乃來。謂所學得成也,所以尊師樂友。“其此之謂乎”者,《兌命》所云,其此經之謂乎?
今之教者,呻其佔畢,多其訊,呻,吟也。佔,視也。簡謂之畢。訊,猶問也。言今之師自不曉經之義,但吟誦其所視簡之文,多其難問也。呻,或爲慕。訊,或爲訾。
○呻音申,一音親,吟也。佔,敕沽反,視也。訊,字又作誶,音信,問也。呻吟,魚金反,又作訡,同。難,乃旦反。訾,才斯反,又音紫。言及於數,其發言出說,不首其義,動雲“有所法象”而已。
○數,色住反。進而不顧其安,務其所誦多,不惟其未曉。使人不由其誠,由,用也。使學者誦之而爲之說,不用其誠。教人不盡其材,材,道也,謂師有所隱也。《易》曰“兼三材而兩之”,謂天地人之道。其施之也悖,其求之也佛。教者言非,則學者失問。
○施,始移反,下同。悖,布內反。佛,本又作拂,扶弗反。夫然,故隱其學而疾其師,苦其難而不知其益也。隱,不稱揚也。不知其益,若無益然。雖終其業,其去之必速。速,疾也。學不心解,則亡之易。
○去,如字,又起呂反。解,胡買反。忘,亡亮反。之易,以豉反,下文注皆同音。教之不刑,其此之由乎!刑猶成也。
[疏]“今之”至“由乎”。
○正義曰:此一節論教者違法,學者所以不成,是今師之失,故云“今之教者”。
○“呻其佔畢”者,此明師惡也。呻,吟也。佔,視也。畢,簡也。故《釋器》雲:“簡謂之畢。”言今之師,不曉經義,但詐吟長詠,以視篇簡而已。
○“多其訊”者,訊,問難也。既自不曉義理,而外不肯默然,故假作問難,詐了多疑,言若已有解之然也。
○“言及於數”者,數,謂法象。既不解義理,若有所言,而輒詐稱有法象也。
○“進而不顧其安”者,務欲前進誦習使多,而不曾反顧其義理之安,不謂義理危闢而不自知也。
○“使人不由其誠”者,人,謂學者也。由,用也。誠,忠誠。使學者誦文,而已爲之說義,心皆不曉而猛浪,是不用己之忠誠也。
○“教人不盡其材”者,材,道也。謂已既不曉其義,而縱有所悟者,又不能多,恆恐人勝之,故凡有所知,又爲所隱,惜不盡其道也。
○“其施之也悖”者,謂教者有上五者之短,故施教於人,違背其理也。
○“其求之也佛”者,佛,戾也,教者佛戾也。教者既背違其理,其學者求之則又違戾。受學者心既不解,求問於師,師又不曉違戾義意也。
○“夫然,故隱其學而疾其師”者,由師教既悖,而受者又違,故受學者弟子不荷師教之德,乃隱沒其師之學,而憎疾其師也。“苦其難而不知其益也”者,師說既不曉了,故弟子受之,苦其難。既難不解,故不自知其有益。
○“雖終其業,其去之必速”者,學者勉力自強,雖得終竟其業,爲心不曉解,其亡去之必速疾矣。
○“教之不刑,其此之由乎”者,刑,猶成也。言師教弟子不成,由此在上諸事,故云“其此之由乎”。其此之由在上,謂此經文也。以例推之,前文雲“其此之謂乎”,則是他書所云其此經之謂乎。
○注“其發”至“而已”。
○正義曰:“其發言出說,不有其義”者,首,猶本也。教者爲弟子發言出說,不本其義理,謂不解此義之言也。雲“動雲有所法象而已”者,既不解義理,舉動所云則言此義有所法象,猶若一則稱配大一,二則稱配二儀,但本義不然,浪爲配當。
○注“務其”至“未曉”。
○正義曰:“務其所誦多”者,謂師務欲得所誦使多,釋經“進”也。雲“不惟其未曉”者,惟,思也,不思其誦得未曉解者,釋經“不顧其安”也。
○注“使學”至“其誠”。
○正義曰:“使學者”解經“使人”也,而“爲之說”解經“不用其誠”也。言師爲學者而說,不用其忠誠實之心,以心不解,誑惑學者。
○注“材道”至“之道”。
○正義曰:鄭恐“材”是材藝,故以“材”爲道。道,謂道理。言教人道理。引“《易》曰”者,《易 說卦》文也。但伏羲書上法天,下法地,中法人,謂之三材。《說卦》雲“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三材各有其兩,故云“兼三材而兩之”,而有六爻也。鄭引之,證“材”爲道也。
○注“教者”至“失問”。
○正義曰:教者言非,是其施之也悖;學者失問,是其求之也佛。
大學之法,禁於未發之謂豫,未發,情慾未生,謂年十五時。
○禁,居鴆反。欲音欲。當其可之謂時,可,謂年二十,時成人。不陵節而施之謂孫,不陵節,謂不教長者、才者以小,教幼者、鈍者以大也。施,猶教也孫,順也。
○鈍,徒困反。相觀而善之謂摩。不併問,則教者思專也。摩,相切磋也。
○摩,莫波反,徐亡髲反。思,息吏反。磋,七多反。此四者,教之所由興也。興,起也。
[疏]“大學”至“由興”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教之得理,則教興也。
○“禁於未發之謂豫”者,發,謂情慾發也。豫,逆也。十五以前,情慾未發,則用意專一,學業易入。爲教之道,當逆防未發之前而教之,故云“禁於未發之謂豫”。
○“當其可之謂時”者,可,謂年二十之時。言人年至二十,德業已成,言受教之端,是時最可也。
○“不陵節而施之謂孫”者,陵,猶越也。節,謂年才所堪。施,猶教也。孫,順也。謂教人之法,當隨其年才,若年長而聰明者,則教以大事,而多與之;若年幼又頑鈍者,當教以小事,又與之少,是不越其節分而教之,所謂“孫,順也”,從其人而設教也。
○“相觀而善之謂摩”者,善,猶解也。受學之法,言人人競問,則師思不專,故令弟子共推長者能者一人諮問,餘小不能者,但觀聽長者之問答,而各得知解。此朋友琢磨之益,故謂之“摩”也。
○“此四者,教之所由興也”者,結上四者。興,起也。四事並是教成之所起也。
發然後禁,則扞格而不勝。教不能勝其情慾。格,讀如“凍冫各”之“冫各”。扞格,不可入之貌。
○扞,胡半反,注同。格,胡客反,又戶隔反。扞格,不入也,注同。勝音升,又升證反。冫各,胡客反,下同。此二字並從冫各,或水旁作非,一音戶各反。時過然後學,則勤苦而難成。時過則思放也。
○過,姑臥反。雜施而不孫,則壞亂而不脩。小者不達,大者難識,學者所惑也。
○壞者怪,徐戶拜反。獨學而無友,則孤陋而寡聞。不相觀也。燕朋逆其師。燕,猶褻也。褻其朋友。
○燕音燕。褻,息列反,下同。燕闢廢其學。褻師之譬喻。
○闢音譬,注及下“罕闢”同。此六者,教之所由廢也。廢,滅。
[疏]“發然”至“廢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學不依理,教之廢耳。
○“發然後禁,則扞格而不勝”者,發,謂情慾既生也。扞,謂拒扞也。格,謂堅強。若情慾既發而後乃禁,教則扞格於教,教之不復入也。是教弱而欲強,爲教不勝矣。
○“時過然後學,則勤苦而難成”者,時過,謂學時巳過,則心情放蕩,雖欲追悔欲學,精明巳散,徒勤苦四體,終難成也。
○“雜施而不孫,則壞亂而不脩”者,雜施,謂教雜亂無次越節,則大才輕其小業,小才苦其大業,並是壞亂之法,不可復脩治也。
○“獨學而無友,則孤陋而寡聞”者,獨學,謂獨自習學而無朋友。言有所疑,無可訁諮問,則學識孤偏鄙陋,寡有所聞也。
○“燕朋逆其師”者,以前四條皆反上教之所興,此“燕朋”、“燕譬”,特加二條,不與上相對。燕朋,謂燕褻朋友,不相遵敬,則違逆師之教道也。
○“燕譬廢其學”者,譬,譬喻也。謂義理鉤深,或直言難曉時,須假設譬喻,然後可解。而墮學之徒,好褻慢笑師之譬喻,是廢學之道也。
○“此六者,教之所由廢也”者,結上六事,是廢學之由。前興有四,後廢有六者,庾雲:“不褻朋友及師之譬喻,自是學者之常理。若不爲燕朋、燕譬,則亦不足以致興。”言若作此燕朋、燕譬,則學廢朁矣。
○注“格讀”至“之冫各”。
○正義曰:言格是堅強,譬如地之凍,則堅強難入,故云“如凍冫各之冫各”。但今人謂地堅爲冫各也。
君子既知教之所由興,又知教之所由廢,然後可以爲人師也。故君子之教喻也,道而弗牽,強而弗抑,開而弗達。道,示之以道塗也。抑,猶雜也。開,爲發頭角。
○道音導,注“道示”及下同。強,沈其良反,徐其兩反,下同。爲,於僞反,下“爲學者”同。道而弗牽則和,強而弗抑則易,開而弗達則思。和易以思,可謂善喻矣。思而得之則深。
[疏]“君子”至“喻矣”。
○正義曰:此一節明君子教人方便善誘之事。
○“故君子之教喻也,道而弗牽”者,喻,猶曉也;道,猶示也;牽,謂牽逼。師教既識學之廢興,故教喻有節,使人曉解之法,但廣開道,示語學理而巳。若人苟不曉知,亦不逼急,牽令速曉也。
○“強而弗抑”者,抑,推也。謂師微勸學者,使神識堅強,師當隨才而與之,使學者不甚推抑其義而教之。
○“開而弗達”者,開,謂開發事端,但爲學者開發大義頭角而巳,亦不事事使之通達也。
○“道而弗牽則和”者,此下三句,釋上三事之所由也。若心苟不曉而牽逼之,則彼心必生忿恚,師與弟子不復和親。今若但示正道,寬柔教之,則彼心和而意乃覺悟也。
○“強而弗抑則易者,賀氏以爲:師但勸強其神識,而不抑之令曉,則受者和易,和易亦易成也。
○“開而弗達則思”者,但開發義理,而不爲通達,使學者用意思念,思得必深,故云“則思”也。
○“和易以思,可謂善喻矣”者,結上三事之功,若師能教弟子如此三事,則可謂“善教喻矣”。
學者有四失,教者必知之。人之學也,或失則多,或失則寡,或失則易,或失則止。此四者,心之莫同也。失於多,謂才少者。失於寡,謂纔多者。失於易,謂好問不識者,失於止,謂好思不問者。
○好,呼報反,下“好思”、“好述”同。知其心,然後能救其失也。救其失者,多與易則抑之,寡與止則進之。教也者,長善而救其失者也。
[疏]“學者”至“者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教者識學者之心,而救其失也。故云“學者有四失,教者必先知之”。
○“人之學也,或失則多”者,一失也。假若有人才識淺小,而所學貪多,則終無所成,是失於多也。
○“或失則寡”者,二失也。或有人才識深大,而所學務少,徒有器調,而終成狹局,是失於寡少也。
○“或失則易”者,三失也。至道深遠,非凡淺所能,而人不知思求,唯好氾濫外問,是失在輕易於妙道,故云“或失則易”,此是“學而不思則罔”。
○“或失則止”者,四失也。人心未曉知,而不肯諮問,惟但止住而自思之,終不能達其實理,此失在於自止也。此是“思而不學則殆”。
○“此四者,心之莫同也”者,結前四失,是由人心之異故也。
○“知其心,然後能救其失也”者,結救失四事。師既前識其四心之不同,故後乃能隨失而救之也。“教也者,長善而救其失者也”者,使學者“和易以思”,是長善,使學者無此四者之失,是救失,唯善教者能知之。
善歌者使人繼其聲,善教者使人繼其志。言爲之善者,則後人樂放傚。
○長,丁丈反,下文及注同。教如字,一本作學,胡孝反。放,方往反。傚,胡教反。其言也約而達,微而臧,罕譬而喻,可謂繼志矣。師說之明,則弟子好述之,其言少而解。臧,善也。
○臧,子即反。解,胡買反,下文注同。
[疏]“善歌”至“志矣”。
○正義曰:此一節論教者若善,則能使學者繼其志於其師也。言學者繼師之志,記者以善歌而比喻之,故云“善歌者使人繼其聲”。善歌,謂音聲和美,感動於人心,令使聽者繼續其聲也。
○“善教者使人繼其志”者,設譬既畢,故述其事,而言善教者必能使後人繼其志,如善歌之人能以樂繼其聲,如今人傳繼周、孔是也。
○“其言也約而達”者,此釋所以可繼之事。言善爲教者,出言寡約,而義理顯達易解之。
○“微而臧”者,微,謂幽微。臧,善也。謂義理微妙,而說之精善也。
○“罕譬而喻”者,罕,少也。喻,曉也。其譬罕少而聽者皆曉。
○“可謂繼志矣”者,能爲教如上,則可使後人繼其志意。不繼聲而繼志者,本爲志設,故不繼聲也。
君子知至學之難易,而知其美惡,然後能博喻;能博喻然後能爲師;能爲師然後能爲長;能爲長然後能爲君。美惡,說之是非也。長,達官之長。
○惡,烏路反,又如字。故師也者,所以學爲君也,弟子學於師,學爲君。是故擇師不可不慎也。師善則善。《記》曰:“三王、四代唯其師。”此之謂乎!四代:虞、夏、殷、周。
[疏]“君子”至“謂乎”。
○正義曰:此一節明爲師法。君子,謂師也。教人至極之美,可以爲君長之事。
○“君子知至學之難易”者,三王、四代所以敬師,隨器與之,是至學之易;隨失而救之,是至學之難。
○“而知其美惡”者,罕譬而喻,言約而達,是爲美。反此則爲惡也。
○“然後能博喻”者,博喻,廣曉也。若知四事爲主,觸類長之,後乃得爲廣有曉解也。
○“能博喻然後能爲師”者,前能廣解,後乃可爲人作師也。
○“能爲師然後能爲長”者,爲師是學優,學優宜仕,故能爲一官之長也。
○“能爲長然後能爲君”者,既能治一官之長有功,能爲一國之君也。
○“故師也者,所以學爲君也”,《宵雅》肄三,官其始也。師既有君德,則弟子就師可學爲君之德,故前雲:“君子如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學乎!”即是學能爲君也。
○“是故擇師不可不慎也”者,師善,則能教弟子,弟子則能爲君,故弟子必宜慎擇其師,不可取惡師也。
○“《記》曰:三王、四代唯其師”者,引舊《記》結此擇師之重也。三王,謂夏、殷、周,四代,則加虞也。言三王、四代雖皆聖人,而無不擇師爲慎,故云“唯其師”。庾雲:“舉四代以兼包三王,所以重言者證前雲“擇師不可不慎”,即此“唯其師”之謂也。
凡學之道,嚴師爲難。嚴,尊敬也。師嚴然後道尊,道尊然後民知敬學。是故君之所不臣於其臣者二:當其爲屍,則弗臣也;當其爲師,則弗臣也。屍,主也,爲祭主也。大學之禮,雖詔於天子,無北面,所以尊師也。尊師重道焉,不使處臣位也。武王踐阼,召師尚父而問焉,曰:“昔黃帝、顓頊之道存乎意,亦忽不可得見與?”師尚父曰:“在丹書。王欲聞之,則齊矣。”王齊三日,端冕,師尚父亦端冕,奉書而入,負屏而立。王下堂南面而立。師尚父曰:“先王之道不北面。”王行西、折而南,東面而立,師尚父西面道書之言。
○顓音專。頊,許玉反。與音餘。齊,側皆反,下同。奉,芳勇反。折,之設反。
[疏]“凡學”至“師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師德至善,雖天子以下,必須尊師。
○“是故君之所不臣於其臣者二”者,二,謂當其爲屍及師,則不臣也。此文義在於師,並言屍者,欲見尊師與屍同。
○“當其爲屍,則弗臣也”者,若不當其時,則臣之。案《鉤命決》雲:“暫所不臣者五,謂師也,三老也,五更也,祭尸也,大將軍也。”此五者,天子諸侯同之。此唯雲屍與師者,此經本意據尊師爲重,與屍相似,故特言之,所以唯舉此二者,餘不言也。又按《鉤命決》雲:“天子常所不臣者三,唯二王之後、妻之父母、夷狄之君。不臣二王之後者,爲觀其法度,故尊其子孫也。不臣妻之父母者,親與其妻共事先祖,欲其歡心。不臣夷狄之君者,此政教所不加,謙不臣也。諸侯無此禮。”
○“大學之禮,雖詔於天子,無北面,所以尊師也”者,此證尊師之義也。此人既重,故更言大學也。詔,告也。雖天子至尊,當告授之時,天子不使師北面,所以尊師故也。
○注“尊師”至“之言”。
○正義曰:“武主踐阼”以下,皆《大戴禮 武王踐阼篇》也。雲“黃帝、顓頊之道存乎意,亦忽不可得見與”者,武王言黃帝、顓頊之道恆在於意,言意恆念之,但其道超忽已遠,亦恍惚不可得見與。與,語辭。今檢《大戴禮》唯雲“帝顓頊之道”,無“黃”字,或鄭見古本不與今同,或後人足“黃”字耳。雲“丹書”者,師說雲:“赤雀所銜丹書也。”雲“端冕”者,謂袞冕也。其衣正幅與玄端同,故云“端冕”。故皇氏雲“武王端冕”,謂袞冕也。《樂記》“魏文侯端冕”,謂玄冕也。雲“師尚父亦端冕”者,案《大戴禮》無此文,鄭所加也。雲“西折而南,東面”者,案《大戴禮》唯雲“折而東面”,此“西折而南”,“南”字亦鄭所加。雲“師尚父西面道書之言”者,皇氏雲:“王在賓位,師尚父主位,故西面。”王庭之位,若尋常師徒之教,則師東面,弟子西面,與此異也。其“丹書”之言,案《大戴禮》雲:“其書之言曰:敬勝怠者強,怠勝敬者亡。”《瑞書》雲:“敬勝怠者吉,怠勝敬者滅,義勝欲者從,欲勝義者兇。”與《瑞書》同矣。“凡事不強則枉,不敬則不正。枉者滅廢,敬者萬世。以仁得之,以仁守之,其量百世。以仁得之,以不仁守之,其量十世。以不仁得之,以不仁守之,必傾其世。王聞書之言,惕然若懼,退而爲戒,書於席之四端爲銘”,及幾、鑑、盂、盤、楹、杖、帶、屨、劍、矛爲銘,銘皆各有語,在《大戴禮》也。
善學者師逸而功倍,又從而庸之。不善學者師勤而功半,又從而怨之。從,隨也。庸,功也。功之,受其道,有功於巳。善問者如攻堅木,先其易者,後其節目,及其久也,相說以解。不善問者反此。言先易後難,以漸入。
○說音悅。善待問者如撞鐘,叩之以小者則小鳴,叩之以大者則大鳴,待其從容,然後盡其聲。不善答問者反此。從,讀如“富父舂戈”之舂。舂容,謂重撞擊也,始者一聲而已。學者既開其端意,進而復問,乃極說之,如撞鐘之成聲矣。從,或爲松。
○撞,丈江反。叩音口。從,依注讀爲舂,式容反。父音甫。重,直用反。復,扶又反。此皆進學之道也。此皆善問善答也。
[疏]“善學”至“道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善學及善問,並善答不善答之事。
○“善學者師逸而功倍”者,受者聰明易入,是爲學之善,故師體逸豫,而弟子所解又倍於他人也。
○“又從而庸之”者,庸亦功也。所得既倍於他人,故恆言我師特加功於我者,是“從而功之”也。
○“不善學者師勤而功半”者,此明劣者也。巳既闇鈍,故師體勤苦,而功裁半於他人也。
○“又從而怨之”者,已既闇鈍,而不自責已不明,乃反怨於師,獨不盡意於我也。
○“善問者如攻堅木,先其易者,後其節目”者,此明能問者。問,謂論難也。攻,治也。言善問之人,如匠善攻治堅木,先斫治其濡易之處,然後斫其節目。其所問師之時,亦先問其易,後問其難也。
○“及其久也,相說以解”者,言問者順理,答者分明,故及其經久,師徒共相愛說,以解義理。
○“不善問者反此”者,若闇劣不解問之人,則與能問者意反也。謂先問其難,心且不解,則答問之人,不相喜說,義又不通也,故云“反此”矣。
○“善待問者如撞鐘,叩之以小者則小鳴,叩之以大者則大鳴”者,嚮明問,此明答也。以爲設喻譬,善能答問難者,如鍾之應撞,撞小則小鳴應之,撞大則大鳴應之。能答問者,亦隨彼所問事之大小而答之。
○“待其從容,然後盡其聲”者,又以鍾爲喻也。
○“不善答問者反此”者,謂不善答他所問,則反此。上來之事,或問小而答大,或問大而答小,或暫問而說盡,此皆無益於所問,故云“不善答問者反此”。
○“此皆進學之道也”者,言上善問善答,此皆進益學者之道也。
○注“從謂”至“之舂”。
○正義曰:舂,謂擊也。以爲聲之從容,言鍾之爲體,以待其擊。每一舂而爲一容,然後盡其聲。言善答者,亦待其一問然後一答,乃後盡說義理也。按《左傳》文十一年冬,叔孫得臣敗狄於鹹,獲長狄僑如,富父終甥以戈扌春長狄喉而殺之,是也。
記問之學,不足以爲人師,記問,謂豫誦雜難、雜說,至講時爲學者論之。此或時師不心解,或學者所未能問。
○難,乃旦反。必也其聽語乎。必待其問乃說之。力不能問,然後語之。語之而不知,雖舍之可也。舍之須後。
○語,魚據反,下同。舍音舍,又如字,下注同。
[疏]“記問之”至“舍之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教者不可爲記問之學。又教人之時,不善教學者,謂心未解其義,而但逆記他人雜問,而謂之解。至臨時爲人解說,則先述其所記而示人,以其不解,無益學者,故云“不足以爲人師”。
○“必也其聽語乎”者,聽語,謂聽其問者之語。既不可記問,遂說教人之時,必待學者之問,聽受其所問之語,然後依問爲說之也。
○“力不能問,然後語之”者,若受業者才力苟不能見問,待憤憤悱悱之間,則師然後乃示語之矣。
○“語之而不知,雖舍之可也”者,弟子既不能問,因而語之,語之不能知,且舍住,待後別更語之可也。
良冶之子,必學爲裘。仍見其家錮補穿鑿之器也。補器者,其金柔乃合,有似於爲裘。
○冶音也。錮音固。穿,字又作{穴身},音川。鑿,在洛反。良弓之子,必學爲箕。仍見其家橈角幹也。橈角幹者,其材宜調,調乃三體相勝,有似於爲楊柳之箕。
○箕音基,注同。橈,而小反,下同,曲屈也,一音乃孝反。幹,古旦反。勝音升,任也,一本作稱,尺證反。始駕馬者反之,車在馬前。以言仍見則貫,即事易也。
○始駕者,一本作“始駕馬者”。貫,古患反,習也。君子察於此三者,可以有志於學矣。仍讀先王之道,則爲來事不惑。
[疏]“良冶”至“於學矣”。正義曰:此一節論學者數見數習,其學則善,故三譬之。此爲第一譬。良,善也。冶,謂鑄冶也。
○裘,謂衣裘也。言積言善冶之家,其子弟見其父兄世業鋾鑄金鐵,使之柔合,以補治破器,皆令全好,故其子弟仍能學爲袍裘,補續獸皮,片片相合,以至完全也。
○“良弓之子,必學爲箕”者,此第二譬,亦世業者。箕,柳箕也。言善爲弓之家,使幹角撓屈調和成其弓,故其子弟亦睹其父兄世業,仍學取柳和軟撓之成箕也。
○“始駕馬者反之,車在馬前”者,此第三譬,明新習者也。始駕者,謂馬子始學駕車之時。反之者,駕馬之法。大馬本駕在車前,今將馬子系隨車後而行,故云“反之,車在馬前”,所以然者,此駒既未曾駕車,若忽駕之,必當驚奔,今以大馬牽車於前,而系駒於後,使此駒日日見車之行,其駒慣習而後駕之,不復驚也。言學者亦須先教小事操縵之屬,然後乃示其業,則道乃易成也。
○“君子察於此三者,可以有志於學矣”者,結上三事。三事皆須積習,非一日所成,君子察此三事之由,則可有志於學矣。
古之學者,比物醜類。以此相況而爲之,醜猶比也。醜或爲之計。鼓無當於五聲,五聲弗得不和。水無當於五色,五色弗得不章。學無當於五官,五官弗得不治。師無當於五服,五服弗得不親。當猶主也。五服,斬衰至緦麻之親。
○當,丁浪反,主也,下及注皆同。治,直吏反。
[疏]“古之”至“不親”。
○正義曰:此一節論弟子當親師之事,各依文解之。
○“比物醜類”者,既明學者仍見舊事,又須以時事相比方也。物,事也。言古之學者,比方其事以醜類,謂以同類之事相比方,則事學乃易成。既雲古學如斯,則今學豈不然?
○“鼓無當於五聲,五聲弗得不和”者。
○此經論師道之要,以餘事譬之。此以下四章,皆上比物醜類也。鼓,革也。當,主也。五聲:宮、商、角、徵、羽。言鼓之爲聲,不宮不商,故言“無當於五聲”,而宮商等之。五聲不得鼓,則無諧和之節,故云“弗得不和”也。所以五聲必鼓者,爲俱是聲類也。若奏五聲,必求鼓以和之而巳,即是比類也。
○“水無當於五色,五色弗得不章”者,“水”謂清水也。五色:青、赤、黃、白、黑。章,明也。言清水無色,不在五色之限,無主青黃,而五色畫繢者,不得水則不分明,故云“弗得不章”也。五色是其水之出也,故五色須水,亦其類也。
○“學無當於五官,五官弗得不治”者,本學先王之道也。五官:金、木、水、火、土之官也。夫學爲官之理,本求博聞強識,非主於一官,而五官不得學,則不能治,故云“弗得不治”也。故化民成俗,必由學乎!能爲師,然後能爲君長,故“官”是學之類也。
○“師無當於五服,五服弗得不親”者,師,教之師也。五服:斬衰也,齊衰也,大功也,小功也,緦麻也。師於弟子,不當五服之一也,而弟子之家,若無師教誨,則五服之情,不相和親也,故云“弗得不親”,是師情有在三年之義,故亦與親爲類。
君子曰:“大德不官,謂君也。大道不器。謂聖人之道,不如器施於一物。大信不約,謂若“胥命於蒲”,無盟約。
○約,徐於妙反,沈於略反,注同。大時不齊。或時以生,或時以死。
○齊如字。察於此四者,可以有志於學矣。”本立而道生。言以學爲本,則其德於民無不化,於俗無不成。三王之祭川也,皆先河而後海,或源也,或委也。此之謂務本。源,泉所出也。委,流所聚也。始出一勺,卒成不測。
○原,本又作源。委,於僞反,注同。勺,時酌反。
[疏]“君子”至“務本”。
○正義曰:此一節論學爲衆事之本。
○“君子曰”者,記者引君子之言,故云“君子曰”也。“大德不官”者,大德,謂聖人之德也。官,謂分職在位者。聖人在上,垂拱無爲,不治一官,故云“大德不官”也,不官而爲諸官之本。
○“大道不器”者,大道,亦謂聖人之道也。器,謂物堪用者,夫器各施其用,而聖人之道弘大,無所不施,故云“不器”,不器而爲諸器之本也。《論語》雲“君子不器”,又云“孔子博學而無所成名”是也。
○“大信不約”者,大信,謂聖人之信也。約,謂期要也。大信,不言而信。孔子曰:“予欲無言。天何言哉?四時行焉。”不言而信,是大信也。大信本不爲細言約誓,故云“不約”也,不約而爲諸約之本也。“大時不齊”者,大時,謂天時也。齊,謂一時同也。天生殺不共在一時,猶春夏華卉自生,薺麥自死,秋冬草木自死,而薺麥自生,故云“不齊”也,不齊爲諸齊之本也。
○“察於此四者,可以有志於本矣”者,結之也。若能察此在上四者之事,則人當志學爲本也。庾雲:“四者,謂不官爲羣官之本,不器爲羣器之本,不約爲羣約之本,不齊爲羣齊之本。言四者莫不有本,人亦以學爲本也。”
○“三王之祭川也,皆先河而後海,或源也,或委也”者,言三王祭百川之時,皆先祭河而後祭海也。或先祭其源,或後祭其委,河爲海本,源爲委本,皆曰川也,故總雲“三王之祭川”。源、委,謂河海之外,諸大川也。
○“此之謂務本”者,先祭本,是務重其本也。本小而後至大,是小爲大本。先學然後至聖,是學爲聖本也。
○注“謂若”至“盟約”。
○正義曰:案桓公三年夏,齊侯、衛侯胥命於蒲。左氏雲:“不盟也。”杜雲:“不歃血也。”案彼直以言語相告命,非大信之事,引之者,取其不盟之一邊,而與此不約相當,故引證。
○注“源泉”至“不測”。
○正義曰:皇氏以爲河海之外,源之與委”也,今依用焉。或解雲:“源則河也,委則海也。”申明先河而後海,義亦通矣。雲“始出一勺,卒成不測”者,《中庸》篇雲:“水一勺之多,及其不測,鮫龍生焉。”是其始一勺也,後至不測也。猶言學初爲積漸,後成聖賢也。
卷三十七 樂記第十九
陸曰:“鄭雲:名《樂記》者,以其記樂之義。”
[疏]正義曰:按鄭《目錄》雲:“名曰《樂記》者,以其記樂之義。此於《別錄》屬《樂記》。”蓋十一篇合爲一篇,謂有《樂本》、有《樂論》、有《樂施》、有《樂言》、有《樂禮》、有《樂情》、有《樂化》、有《樂象》、有《賓牟賈》、有《師乙》、有《魏文侯》。今雖合此,略有分焉。案《藝文志》雲:“黃帝以下至三代,各有當代之樂名。孔子曰:‘移風易俗,莫善於樂也。’周衰禮壞,其樂尤微,以音律爲節,又爲鄭、衛所亂,故無遺法矣。漢興,制氏以雅樂聲律,世爲樂官,頗能記其鏗鎗鼓舞而巳,不能言其義理。武帝時,河間獻王好博古,與諸生等共採《周官》及諸子云樂事者,以作《樂記》事也。其內史丞王度傳之,以授常山王禹,成帝時,爲謁者數言其義,獻二十四卷《樂記》。劉向校書,得《樂記》二十三篇,與禹不同,其道浸以益微。”故劉向所校二十三篇,著於《別錄》。今《樂記》所斷取十一篇,餘有十二篇,其名猶在。三十四卷,記無所錄也。其十二篇之名,案《別錄》十一篇,餘次《奏樂》第十二,《樂器》第十三,《樂作》第十四,《意始》第十五,《樂穆》第十六,《說律》第十七,《季札》第十八,《樂道》第十九,《樂義》第二十,《昭本》第二十一,《招頌》第二十二,《竇公》第二十三是也。案《別錄》:《禮記》四十九篇,《樂記》第十九。則《樂記》十一篇入《禮記》也,在劉向前矣。至劉向爲《別錄》時,更載所入《樂記》十一篇,又載餘十二篇,總爲二十三篇也。其二十三篇之目,今總存焉。
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動,物使之然也。感於物而動,故形於聲。宮、商、角、徵、羽雜比曰音,單出曰聲。形,猶見也。
○徵,張裏反,後放此。比,毗志反,下文同。見,賢遍反。聲相應,故生變,樂之器,彈其宮則衆宮應,然不足樂,是以變之使雜也。《易》曰:“同聲相應,同氣相求。”《春秋傳》曰:“若以水濟水,誰能食之?若琴瑟之專一,誰能聽之?”
○應,應對之應,篇內同。彈,徒丹反。樂音嶽,又音洛。變成方,謂之音。方,猶文章也。
○比音而樂之,及干鏚、羽旄,謂之樂。幹,盾也;戚,斧也,武舞所執也。羽,翟羽也;旄,旄牛尾也,文舞所執。《周禮》舞師、樂師掌教舞,有兵舞,有幹舞,有羽舞,有旄舞。《詩》曰:“左手執籥,右手秉翟。”
○旄音毛。盾,本又作楯,述允反,又音允。翟音狄。籥,羊灼反。
[疏]“凡音”至“之樂”。
○正義曰:此一節論《樂本》之事,章句既多,各隨文解之。名爲《樂本》者,樂以音聲爲本,音聲由人心而生,此章備論音聲起於人心,故名《樂本》。此《樂本》之中,論人心感於物而有聲,聲相應而生變,變成方而爲之音,比音而爲樂,展轉相因之勢。
○“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者,言凡樂之音曲所起,本由人心而生也。
○”人心之動,物使之然也”者,言音之所以起於人心者,由人心動則音起,人心所以動者,外物使之然也。
○“感於物而動,故形於聲”者,人心既感外物而動,口以宣心,其心形見於聲。心若感死喪之物而興動,於口則形見於悲慼之聲,心若感福慶而興動,於口則形見於歡樂之聲也。
○“聲相應,故生變”者,既有哀樂之聲,自然一高一下,或清或濁,而相應不同,故云生變。變,謂不恆一聲,變動清濁也。
○“變成方,謂之音”者,方,謂文章。聲既變轉,和合次序,成就文章,謂之音也。音則今之歌曲也。
○“比音而樂之,及干鏚、羽旄,謂之樂”者,言以樂器次比音之歌曲,而樂器播之,並及干鏚、羽旄,鼓而舞之,乃“謂之樂”也。是樂之所起,由人心而生也。
○注“宮商”至“曰聲”。
○正義曰:言“聲”者,是宮、商、角、徵、羽也。極濁者爲宮,極清者爲羽,五聲以清濁相次。雲“雜比曰音”者,謂宮、商、角、徵、羽清濁相雜和比謂之音。雲“單出曰聲”者,五聲之內,唯單有一聲,無餘聲相雜,是“單出曰聲”也。然則初發口單者謂之聲,衆聲和合成章謂之音,金石干鏚羽旄謂之樂,則聲爲初,音爲中,樂爲末也,所以唯舉音者,舉“中”見上、下矣。
○注“樂之”至“聽之”。
○正義曰:“彈其宮則衆宮應,然不足樂”者,明直唯一聲,不足可爲樂,故須變之使雜也。引“《易》曰:同聲相應,同氣相求”者,《易 文言》文,證“同聲相應”之義也。同聲雖相應,不得爲樂,必有異聲相應,乃得爲樂耳。引《春秋傳》以下者,證“同聲不得爲樂”也。案《春秋》昭二十年《左傳》:“齊景公曰:‘唯據與我和夫!’晏子對曰:‘據亦同也,焉得爲和?同者,若以水濟水,誰能食之?琴瑟之專一,誰能聽之?’”言琴瑟專一,唯有一聲,不得成樂故也。
○注“方,猶文章也”。
○正義曰:凡畫者,青黃相雜分佈,得成文章,言音清濁上下分佈次序,得成音曲也,以畫者文章,故云“方,猶文章也”。
○注“幹盾”至“秉翟”。
○正義曰:“幹,盾也,戚,斧也,武舞所執也”者,武舞之樂,執此盾與斧也。雲“羽,翟羽也,旄,旄牛尾也,文舞所執”者,言文舞執此羽旄也。引“舞師、樂師”者,證有干鏚、羽旄舞等。案《樂師》有帗舞,有羽舞,有皇舞,有旄舞,有幹舞,有人舞也。無兵舞,但有幹舞。鄭司農彼注云:“幹舞者,兵舞。”又《舞師》雲:“掌教兵舞,帥而舞山川之祭祀。”無干舞,但有兵舞。鄭司農彼注:“幹舞,兵舞也。”此引《樂師》既謂幹舞,引謂兵舞者,兵舞非《樂師》之文,但經雲“干鏚”,用戚則是大武。大武,兵舞,此引《樂師》益以兵舞,解經之“干鏚”也。但此經“干鏚、羽旄”,包含文、武之大舞。鄭引《樂師》小舞,明羽舞也。引《詩》者,證羽舞是翟舞也,此《詩 邶風》,刺衛君不用賢。衛之賢者,仕於泠官,但左手執籥、右手秉翟而已。
樂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於物也。是故其哀心感者,其聲嘽以殺。其樂心感者,其聲嘽以緩。其喜心感者,其聲發以散。其怒心感者,其聲粗以厲。其敬心感者,其聲直以廉。其愛心感者,其聲和以柔。六者非性也,感於物而後動。言人聲在所見,非有常也。噍,踧也。嘽,寬綽貌。發,猶揚也。粗,{分鹿}也。
○噍,子遙反,徐在堯反,沈子堯反,踧也,謂急也。殺,色界反,徐所列反。其樂,音洛。嘽,昌善反,寬緩也。散,思旦反。粗,採都反,又才古反。踧,子六反。綽,處約反。是故先王慎所以感之者。故禮以道其志,樂以和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刑、政,其極一也,極,至也。
○道音導。行,下孟反。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此其所謂“至”也。
○治,直吏反,下同。
[疏]“樂者”至“道也”。
○正義曰:此一節覆明上文“感物而動”之意,結樂聲生起所由也。合音乃成樂,是樂由比音而生,故云“音之所由生也”。
○“其本在人心之感於物也”者,欲將明樂隨人心見,故更陳此句也。本,猶初也。物,外境也。言樂初所起,在於人心之感外境也。
○“是故其哀心感者,其聲噍以殺”者,心既由於外境而變,故有此下六事之不同也。噍,踧急也。若外境痛苦,則其心哀。哀感在心,故其聲必踧急而速殺也。
○“其樂心感者,其聲嘽以緩”者,嘽,寬也。若外境所善,心必歡樂,歡樂在心,故聲必隨而寬緩也。
○“其喜心感者,其聲發以散”者,若外境會合其心,心必喜悅,喜悅在心,故聲必隨而發揚放散無輒礙。但樂是長久之歡,喜是一時之悅,遇有善事而心喜也。昭二十五年《左傳》雲“喜生於好”,是喜與樂別也。
○“其怒心感者,其聲粗以厲”者,怒謂忽遇惡事,而心恚怒,恚怒在心,則其聲粗以猛厲也。
○“其敬心感者,其聲直以廉”者,直,謂不邪也。廉,廉隅也。若外境見其尊高,心中嚴敬,嚴敬在心,則其聲正直而有廉隅,不邪曲也。
○“其愛心感者,其聲和以柔”者,和,調也。柔,軟也。若外境親屬死亡,心起愛情,愛情在心,則聲和柔也。
○“六者非性也,感於物而後動”者,結外感物也。人生而靜,天之性也。性本靜寂,無此六事。六事之生,由應感外物而動”,故云非性也。所以知非性者,今設取一人,以此六事觸之,言此人必隨觸而動,故知非本性也。庾雲:“隨其所感而應之,是知非性也。”此聲皆據人心感於物而口爲聲,知是人聲也。故鄭注云:“言人聲在所見。”皇氏雲“樂聲”,失之矣。
○“是故先王慎所以感之”者,既六事隨見而動,非關其本性,故先代聖人在上,制於正禮正樂以防之,不欲以外境惡事感之,故云“先王慎所以感之”者也。
○“故禮以道其志,樂以和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者,此四事,是防慎所感之具矣。政,法律也。既防慎其感,故用其正禮教道其志,用正樂諧和其聲,用法律齊一其行,用刑辟防其兇奸,則民不復流僻也。“禮、樂、刑、政,其極一也”者,極,至也。用其四事齊之,使同其一致,不爲非也。賀雲:“雖有禮、樂、刑、政之殊,及其檢情歸正,同至理極,其道一也。”
○“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者,結四事之功也,言民心所觸,有前六事不同,故聖人用後四者制之,使俱得其所也。
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動於中,故形於聲。聲成文,謂之音。是故治世之音,安以樂,其政和。亂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國之音,哀以思,其民困。聲音之道,與政通矣。言八音和否,隨政也。《玉藻》曰:“御瞽幾聲之上下。”
○治世之音,絕句。安以樂,音洛,絕句。雷讀上至“安”絕句,樂音嶽,“以樂”二字爲句。其政和,崔讀上句依雷,下“以樂其政和”總爲一句。下“亂世”、“亡國”各放此。思,息吏反,又音笥。否音不。藻音早,瞽音古。幾,居希反,又音祈。上下,時掌反。
[疏]“凡音”至“通矣”。
○正義曰:上文雲音從人心生,乃成爲樂,此一節明君上之樂隨人情而動。若人情歡樂,樂音亦歡樂,若人情哀怨,樂音亦哀怨。
○“凡音者,生人心者也”者,言君上樂音生於下民心者也。
○“情動於中,故形於聲”者,言在下人心情感君政教善惡,動於心中,則上文“感於物而後動”是也。既感物動,故形見於口,口出其聲,則上文雲“故形於聲”者是也。
○“聲成文,謂之音”者,謂聲之清濁雜比成文謂之音,則上文雲“變成方,謂之音”是也。上雲“比音而樂之,及干鏚、羽旄謂之樂”,此雲音,不雲樂者,以下雲“治世之音”、“亂世之音”,故云音而不言樂也。必言音者,樂以音爲本,變動由於音也,所以特言音也。
○“是故治世之音,安以樂”者,是故,謂情動於中,而有音聲之異,故言治平之世,其樂音安靜而歡樂也。治世之音,民既安靜以樂而感其心,故樂音亦安以樂,由其政和美故也。君政和美,使人心安樂,人心安樂,故樂聲亦安以樂也。
○“亂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者,亂世,謂禍亂之世,樂音怨恨而恚怒。亂世之時,其民怨怒,故樂聲亦怨怒流亡,由其政乖僻故也。
○“亡國之音,哀以思,其民困”者,亡國,謂將欲滅亡之國,樂音悲哀而愁思。言亡國之時,民心哀思,故樂音亦哀思,由其人困苦故也。前“治世”、“亂世”皆雲世,“亡國”不雲世者,以國將亡,無復繼世也。其“治世”、“亂世”皆雲政,“亡國”不雲政者,言國將滅亡,無復有政,故云“其民困”也。
○“聲音之道,與政通矣”者,若政和則聲音安樂,若政乖則聲音怨怒,是“聲音之道,與政通矣”。
宮爲君,商爲臣,角爲民,徵爲事,羽爲物。五者不亂,則無怗{滯心}之音矣。五者,君、臣、民、事、物也。凡聲濁者尊,清者卑。怗{滯心},敝敗不和貌。
○怗,徐昌廉反,弊也。{滯心},昌制反,又昌紙反,敗也。敝音弊。宮亂則荒,其君驕。商亂則陂,其官壞。角亂則憂,其民怨。徵亂則哀,其事勤。羽亂則危,其財匱。五者皆亂,迭相陵,謂之慢。如此,則國之滅亡無日矣。君、臣、民、事、物,其道亂,則其音應而亂。荒猶散也。陂,傾也。《書》曰:“王耄荒。”《易》曰:“無平不陂。”
○陂,彼義反,注同,傾也。匱,其愧反,乏也。迭,田節反。散,蘇旦反。耄,莫報反。
[疏]“宮爲”至“日矣”。
○正義曰:此一節論五聲宮、商、角、徵、羽之殊,所主之事,上下不一,得則樂聲和調,失則國將滅亡也。
○“宮爲君”者,宮則主君,所以然者,鄭注《月令》雲:宮屬土,土居中央,總四方,君之象也。又“土爰稼穡”,猶君能滋生萬民也。又五音,以絲多聲重者爲尊,宮弦最大,用八十一絲,故“宮爲君”。崔氏雲:“五音之次,以宮最濁,自宮以下,則稍清矣。君、臣、民、事、物,亦有尊卑,故以次配之。”
○“商爲臣”者,商所以爲臣者何?以鄭注《月令》雲:“商屬金,以其濁,次宮,臣之象也。”解者雲:“宮八十一絲,商七十二絲,次宮,如臣之得次君之貴重也。”崔氏雲:“商是金,金以決斷。爲臣事君,亦以義斷爲賢矣。”
○“角爲民”,所以爲民者,鄭注《月令》雲:“角屬木,以其清濁中,民之象也。”解者雲:“宮濁而羽清,角六十四絲,聲居宮、羽之中,半清半濁,故云以其清濁中也。民比君、臣爲劣,比事、物爲優,故云角,清濁中,民之象矣。”崔氏雲:“角屬春,春時物生衆,皆有區別,亦象萬民衆多而有區別也。”
○“徵爲事”,所以爲事者,鄭注《月令》雲:“徵屬火,以其徵清,事之象也。”解者雲:“羽最清,徵次之,故用五十四絲,是徵清,徵清所以爲事之象也。”夫事是造爲,造爲由民,故先事後乃有物也。是事勝於物,而劣於民,故次民,居物之前,所以徵爲事之象也。崔氏雲:“徵屬夏,夏時生長萬物,皆成形體,事亦有體,故以徵配事也。”
○“羽爲物”,羽所以爲物者,鄭注《月令》雲:“羽屬水者,以其最清,物之象也。”解者雲:“羽者最清,用四十八絲而爲,物劣於事,故最處末,所以‘羽爲物’也。”崔氏雲:“羽屬冬,冬物聚則成財用,冬則物皆藏聚,與財相類也。”
○“五者不亂,則無怗{滯心}之音矣”者,怗,敝也。{滯心},敗也。敝敗,謂不和之貌也。若君、臣、民、事、物五者各得其所用,不相壞亂,則五聲之響無敝敗矣。
○“宮亂則荒,其君驕”者,前明音聲與政通,若五事皆正,則音不敝敗,是聲與政通,故此以下明聲與政通也。若五音之敝敗,則政亂各有所由也。荒,猶散也。若宮音之亂,則其聲放散,是知由其君驕溢故也。崔氏雲:“宮聲所以散者,由君驕也,若君驕則萬物荒散也。”
○“商亂則陂,其官壞”者,陂,不平正也。若商音之亂,則其聲欹斜而不正也,是知由其臣不治於官,官壞故也。崔氏雲:“商聲所以傾邪者,由臣官壞也,官若壞,則物皆傾邪也。”
○“角亂則憂,其民怨”者,若角音之亂,則其聲憂愁,是知由政虐,其民怨故也。崔氏雲:“角聲所以亂者,由民不安業,有憂愁之心也。”民無自怨,皆君上失政,故下民生怨也。
○“徵亂則哀,其事勤”者,若徵音之亂,則其聲哀苦,是知由繇役不休,其民事勤勞故也。崔氏雲:“徵所以亂者,由民勤於事,悲哀之所生。”
○“羽亂則危,其財匱”者,匱,乏也。若羽音之亂,則其聲傾危,是知由君賦重,其民貧乏故也。崔氏雲:“危者,謂聲不安也。”羽音所以不安者,由君亂於上,物散於下,故知財乏,不能得安,故有匱乏也。
○“五者皆亂,迭相陵,謂之慢”者,迭,互也。陵,越也。若五聲並和,則君臣上下不失。若五聲不和,則君臣上下互相陵越,所以爲“慢”也。崔氏雲:“前是偏據一亂以爲義,未足以爲滅亡,今此以五者皆亂,故滅亡無日矣。”滅者,絕也。亡,叛也。無日,言無復一日也。若君臣互相陵慢如此,則國必叛滅,旦夕可俟,無復一日也。
○注“《書》曰”至“不陂”。
○正義曰:所引之者,《尚書 呂刑》之文也。“王耄荒”者,謂穆王享國百年耄荒也。引之者,證經之“荒”字矣。雲“《易》曰:無平不陂”者,《易 泰卦》九三爻辭。引之者,證經之“陂”字矣。案《樂緯 動聲儀》雲:“宮爲君,君者當寬大容衆,故聲弘以舒,其和情以柔,動脾也。商爲臣,臣者當以發明君之號令,其聲散以明,其和溫以斷,動肺也。角爲民,民者當約儉,不奢僣差,故其聲防以約,其和清以靜,動肝也。徵爲事,事者君子之功,既當急就之,其事當久流亡,故其聲貶以疾,其和平以功,動心也。羽爲物,物者不有委聚,故其聲散以虛,其和斷以散,動腎也。”《動聲儀》又云:“若宮唱而商和,是謂善,太平之樂。”注云:“君臣相和。”又云:“角從宮,是謂哀,衰國之樂。”注云:“象人自怨訴。”又云:“羽從宮,往而不反,是謂悲,亡國之樂也。”注云“悲傷於財竭。”又云:“音相生者和。”注云:“彈羽角應,彈宮徵應,是其和樂。”以此言之,相生、應即爲和,不以相生、應,則爲亂也。
鄭、衛之音,亂世之音也,比於慢矣。比,猶同也。
○比,毗志反,注同。又如字。桑間、濮上之音,亡國之音也,其政散,其民流,誣上行私而不可止也。濮水之上,地有桑間者,亡國之音,於此之水出也。昔殷紂使師延作靡靡之樂,巳而自沈於濮水。後師涓過焉,夜聞而寫之,爲晉平公鼓之,是之謂也。桑間在濮陽南。誣,罔也。
○濮音卜,水名。誣音無,注同。涓,古玄反。爲,於僞反,下“爲作法度”同。
[疏]“鄭、衛”至“止也”。
○正義曰:前經明五者皆亂,驕慢滅亡,此一節論亂世滅亡之樂。比,猶同也。鄭國之音,好濫淫志,衛國之樂,促速煩志,並是亂世之音也。雖亂而未滅亡,故云“比於慢”,即同前謂之慢也。
○“桑間濮上之音,亡國之音也”者,於濮水之上桑林之間所得之樂,是亡國之音矣,故云“亡國之音”。
○“其政散”者,謂君之政教荒散也。
○“其民流”者,流,謂流亡。君既荒散,民自流亡也。
○“誣上行私而不可止也”者,君既失政,在下則誣罔於上,行其私意,違背公道,不可禁止也。
○注“濮水”至“罔也”。
○正義曰:“濮水之上,地有桑間”者,言濮水與桑間一處也。雲“昔殷紂使師延作靡靡之樂”以下,皆《史記 樂書》之文也。言衛靈公之時,將之晉,至於濮水之上,舍,夜半之時,聞鼓琴之聲,問左右,皆對曰:“不聞。”乃召師涓,聽而寫之。明日即去,乃至晉國,見平公,平公享之。靈公曰:“今者來聞新聲,請奏之。”平公曰:“可。”即命師涓坐師曠之旁,援琴鼓之。未終,而師曠撫而止之曰:“此亡國之聲也,不可遂。”平公曰:“何?”師曠曰:“昔師延所作也,與紂爲靡靡之樂。武王代紂,師延東走,自投濮水之中。故聞此聲,必於濮水之上而聞之。”是其事。案《異義》雲:“今《論語》說鄭國之爲俗,有溱、洧之水,男女聚會,謳歌相感,故云鄭聲淫。《左傳》說‘煩手淫聲’,謂之鄭聲者,言煩手躑躅之聲,使淫過矣。許君謹案:《鄭詩》二十一篇,說婦人者十九矣,故鄭聲淫也。”今案《鄭詩》說婦人者唯九篇,《異義》雲十九者,誤也,無十字矣。
凡音者,生於人心者也。樂者,通倫理者也。倫,猶類也。理,分也。
○分,扶問反。是故知聲而不知音者,禽獸是也。知音而不知樂者,衆庶是也。唯君子爲能知樂。禽獸知此爲聲耳,不知其宮商之變也。八音並作,克諧曰樂。
○諧,戶皆反。是故審聲以知音,審音以知樂,審樂以知政,而治道備矣。是故不知聲者,不可與言音。不知音者,不可與言樂。知樂,則幾於禮矣。禮樂皆得,謂之有德。德者得也。幾,近也。聽樂而知政之得失,則能正君、臣、民、事、物之禮也。
○治,直吏反,下“民治行”同。幾音譏,一音巨依反,注同。是故樂之隆,非極音也。食饗之禮,非致味也。隆,猶盛也。極,窮也。
○食音嗣,下“食饗”同。《清廟》之瑟,朱弦而疏越,壹倡而三嘆,有遺音者矣。大饗之禮,尚玄酒而俎腥魚。大羹不和,有遺味者矣。《清廟》,謂作樂歌《清廟》也。朱弦,練朱弦,練則聲濁。越,瑟底孔也,畫疏之,使聲遲也。倡,發歌句也。三嘆,三人從嘆之耳。大饗,袷祭先王,以腥魚爲俎實,不臑熟之。大羹,肉湆,不調以鹽菜。遺,猶餘也。
○疏音疏,下同。倡,昌諒反,注同。腥音星。和,胡臥反。底,都禮反。畫音獲。袷音洽。臑音而。湆,去及反。是故先王之制禮樂也,非以極口腹耳目之欲也,將以教民平好惡,而反人道之正也。教之使知好惡也。
○好惡,上呼報反,下烏路反,又並如字,後“好惡”二字相連者,皆放此。
[疏]“凡音”至“正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音樂之異,音易識而樂難知,知樂則近於禮。又明禮樂隆極之旨,先王所以禮樂教人之意。
○“凡音者,生於人心者也”,言音從聲生,聲從心生,故云“生於人心者也”。
○“樂者,通於倫理者”也,倫,類也。理,分也。比音爲樂,有金、石、絲、竹、幹、戚、羽、旄,樂得則陰陽和,樂失則羣物亂,是樂能經通倫理也。陰陽萬物,各有倫類分理者也。
○“是故知聲而不知音者,禽獸是也”者,言禽獸知其聲,不知五音之和變,是聲易識而音難知矣。
○“知音而不知樂者,衆庶是也”者,言衆庶知歌曲之音,而不知樂之大理,是音猶易而樂極難也。
○“唯君子爲能知樂”者,君子謂大德聖人,能知極樂之理,故云“爲能知樂”。
○“是故審聲以知音,審音以知樂,審樂以知政,而治道備矣”者,音由聲生,先審識其聲,然後可以知音。樂由音生,先審識其音,然後知樂。政由樂生,先審識其樂,可以知政。所以“審樂知政”者,樂由音、聲相生,聲感善惡而起,若能審樂,則知善惡之理,行善不行惡,習是不習非,知爲政化民。
○“而治道備矣”者,政善樂和,音聲皆善,人事無邪僻,則治道備具矣。
○“知樂,則幾於禮矣”者,幾,近也。知樂則知政之得失,知政之得失,則能正君、臣、民、事、物,故云“近於禮矣”。但禮包萬事,萬事備具,始是禮極。今知樂,但知正君、臣、民、事、物而已,於禮未極,故云“近於禮矣”。
○“禮樂皆得,謂之有德。德者得也”者,言王者能使禮樂皆得其所,謂之有德之君。所以名爲德者,得禮樂之稱也。
○“是故樂之隆非極音也”者,隆,謂隆盛,言樂之隆盛,本在移風易俗,非崇重於鍾鼓之音,故云“非極音也”。案《論語》雲“樂雲樂雲,鍾鼓云乎哉”是也。
○“食饗之禮非致味也”者,食饗,謂宗廟袷祭。此禮之隆重,在於孝敬也,非在於致其美味而已。“禮”雲食饗之禮,則“樂”應雲祭祀之樂,互可知也。
○“清廟之瑟,朱弦而疏越,壹倡而三嘆”者,覆上樂之隆非極音也。《清廟》之瑟,謂歌《清廟》之詩,所彈之瑟朱弦,謂練朱絲爲弦,練則聲濁也。越,謂瑟底孔也,疏通之使聲遲,故云“疏越”。絃聲既濁,瑟音又遲,是質素之聲,非要妙之響。以其質素,初發首一倡之時,而唯有三人嘆之,是人不愛樂。雖然,有遺餘之音,言以其貴在於德,所以有遺餘之音,念之不忘也。
○“大饗之禮,尚玄酒而俎腥魚。大羹不和,有遺味者矣”者,此覆上饗之禮非致味也。大饗,謂袷祭,尚玄酒在五齊之上,而俎腥魚。腥,生也。俎雖有三牲,而兼載腥魚也。大羹,謂肉湆也。不和,謂不以鹽菜和之。此皆質素之食,而大饗設之,人所不欲也。雖然,有遺餘之味矣,以其有德質素,其味可重,人愛之不忘,故云“有遺味者矣”。
○“是故先王之制禮樂也,非以極口腹耳目之欲也”者,以玄酒、腥魚、大羹是非極口腹也,以朱弦疏越是非極耳目也。
○“將以教民平好惡,而反人道之正也”者,言先王制禮樂,不爲口腹耳目,而將以教民均平好惡,使好者行之,惡者避之,而反歸人道之正也。
○注“能止”至“之禮”。
○正義曰:以宮爲君,商爲臣,角爲民,徵爲事,羽爲物。既能知樂,則能正此五事,五事之外,則餘禮未能弘通,故經雲“近於禮”,未盡禮之用也。
○注“朱弦”至“餘也”。
○正義曰:“朱弦,練朱弦“者,案《虞書傳》雲:“古者帝王升歌清廟之樂,大瑟練弦”。此雲“朱弦”者,明練之可知也。雲“練則聲濁”者,不練則體勁而聲清,練則絲熟而弦濁。雲“越,瑟底孔也”者,案《鄉飲酒禮》“二人皆左何瑟,後首,垮越”,是“越,瑟底孔也”。故《燕禮》注云:“越,瑟下孔也。”雲“畫疏之使,聲遲也”者,熊氏雲:瑟兩頭有孔,畫疏之。疏,通也,使兩頭孔相達而通,孔小則聲急,孔大則聲遲,故云“使聲遲也”。雲“三嘆,三人從嘆之耳”者,三嘆,謂擊瑟讚歎美者,但有三人嘆之耳,言嘆者少也。雲“大饗,袷祭先王”者,案《郊特牲》“郊血,大饗腥”,此雲“腥魚”,故爲宗廟袷祭也。雲“以腥魚爲俎實”者,謂薦血腥之時,以俎薦腥魚。熊氏雲:其牛羊之俎,至薦熟之時,皆亨之而熟。薦腥魚,則始末不亨。”故云“而俎腥魚”也。雲“大羹,肉湆”者,《特牲》雲“大羹湆”,此雲“不和”,故知不調以鹽菜。鉶羹則和之。雲“遺,猶餘也”者,樂聲雖質,人貴之不忘矣,食味雖惡,人念之不息矣,是有遺音遺味矣。熊氏雲“聲有五聲,但有三人嘆之,餘兩聲未嘆,是有遺音”。非其辭也。
人生而靜,天之性也。感於物而動,性之慾也。言性不見物則無慾。物至知知,然後好惡形焉。至,來也。知知,每物來,則又有知也,言見物多則欲益衆。形,猶見也。
○見,賢遍反。好惡無節於內,知誘於外,不能反躬,天理滅矣。節,法度也。知,猶欲也。誘,猶道也,引也。躬,猶已也。理,猶性也。
○誘音酉。道音導。夫物之感人無窮,而人之好惡無節,則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慾者也。窮人慾,言無所不爲。於是有悖逆詐僞之心,有淫泆作亂之事。是故強者脅弱,衆者暴寡,知者詐愚,勇者苦怯,疾病不養,老幼孤獨不得其所,此大亂之道也。
[疏]“人生”至“道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人感物而動。物有好惡,所感不同。若其感惡則天理滅,爲大亂之道,故下文明先王所以制禮樂而齊之。
○“人生而靜,天之性也”。
○正義曰:言人初生,未有情慾,是其靜稟於自然,是天性也。
○“感於物而動,性之慾也”者,其心本雖靜,感於外物,而心遂動,是性之所貪慾也。自然謂之性,貪慾謂之情,是情、性別矣。
○“物至知知,然後好惡形焉”者,至,猶來也,言外物既來。知,謂每一物來,則心知之。爲每一物皆知,是“物至知知”也。物至既衆,會意者則愛好之,不會意者則嫌惡之,是好惡形焉。
○“好惡無節於內,知誘於外”者,所好惡恣己之情,是“無節於內”。知,謂欲也。所欲之事,道誘於外,外見所欲,心則從之,是“知誘於外”也。
○“不能反躬,天理滅矣”者,躬,己也。恣己情慾,不能自反禁止。理,性也,是天之所生本性滅絕矣。
○“夫物之感人無窮”者,物既衆多,來感於人,無有窮巳也。
○“而人之好惡而無節”者,見物之來,所好所惡,無有法節也。
○“則是物至而人化物也”者,則是外物來至,而人化之於物,物善則人善,物惡則人惡,是“人化物也”。
○“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慾者也”者,人既化物,逐而遷之,恣其情慾,故滅其天生清靜之性,而窮極人所貪嗜慾也。
○“知者詐愚”,謂欺詐愚人也。
○“勇者苦怯”,謂困苦怯者。
○“疾病不養”,謂人所嫌惡,不收養也。
○“老幼孤獨不得其所”者,此並是人之嫌惡,無所哀矜,故“老幼孤獨不得其所”也。
是故先王之制禮樂,人爲之節。言爲作法度,以遏其欲。
○遏,於遏反,本亦作節。衰麻哭泣,所以節喪紀也。鐘鼓干鏚,所以和安樂也。昏姻冠笄,所以別男女也。射、鄉食饗,所以正交接也。男二十而冠,女許嫁而笄,成人之禮。射、鄉,大射、鄉飲酒也。
○衰,七雷反。樂音洛。冠,古亂反,注同。笄音雞。別,彼列反,下文注皆同。禮節民心,樂和民聲,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禮、樂、刑、政,四達而不悖,則王道備矣。
[疏]“是故”至“備矣”。
○正義曰:此一節以下至“樂雲”,廣明禮樂相須之事。
○“是故先王之制禮樂,人爲之節”者,庾雲:“人爲,猶爲人也,言爲人作法節也。”
○“射、鄉食饗,所以正交接也”者,射,大射也。鄉,鄉飲酒也。食饗,饗食賓客也。凡此皆是正交接之節,不使相陵越也。
○“禮節民心”者,前經雲“禮樂,人爲之節”,故此經明其所節之事。禮有尊卑上下,故裁節民心,謂無不敬也。
○“樂和民聲”者,樂有宮、商、角、徵、羽及律呂,所以調和民聲也。
○“政以行之”者,政謂禁令用禁令以行禮樂也。
○“刑以防之”者,若不行禮樂,則以刑罰防止也。
○“禮、樂、刑、政,四達而不悖,則王道備矣”者,若此四事通達流行而不悖逆,則王道備具矣。
樂者爲同,禮者爲異,同則相親,異則相敬。同,謂協好惡也。異,謂別貴賤也。樂勝則流,禮勝則離。流,謂合行不敬也。離,謂析居不和也。
○勝,治證反。析,思歷反。合情飾貌者,禮樂之事也。欲其並行斌斌然。
○飭音敕,本亦作飾,音式。斌,彼貧反,本又作彬。禮義立,則貴賤等矣。樂文同,則上下和矣。好惡著,則賢不肖別矣。刑禁暴,爵舉賢,則政均矣。仁以愛之,義以正之。如此,則民治行矣。等,階級也。
○著,張慮反。肖音笑。
[疏]“樂者”至“行矣”。
○正義曰:皇氏雲:“從‘王道備矣’以上爲《樂本》,從此以下爲《樂論》,今依用焉。此十一篇之說,事不分明。鄭《目錄》十一篇略有分別,仔細不可委知。”熊氏雲:“十篇,鄭可具詳。依《別錄》十一篇,所有《賓牟賈》,有《師乙》,有《魏文侯》,今此《樂記》有《魏文侯》,乃次《賓牟賈》、《師乙》爲末,則是今之《樂記》十一篇之次與《別錄》不同。推此而言,其《樂本》以下亦雜亂,故鄭略有分別。”案熊氏此說,不與皇氏同。
○“樂者爲同”者,此言《樂論》之事,謂上下同聽。莫不和說也。
○“禮者爲異”者,謂尊卑各別,恭敬不等也。此章凡有四段,自此至“民治行矣”爲第一段,論樂與禮同異。將欲廣論,先論其異同也。自“樂由中出”至“天子如此,則禮行矣”爲第二段,論樂與禮之功。論同異既辨,故次宜有功也。自“大樂與天地同和”至“述作之謂也”爲第三段,論樂與禮唯聖人能識。既有其功,故宜究識也。自“樂者天地之和”至“則此所與民同也”爲第四段,論樂與禮使上下和合,是爲同也。禮使父子殊別,是爲異。
○“同則相親”,無所間別,故相親也。“異則相敬”,有所殊別,故相敬也。
○“樂勝則流,禮勝則離”者,此明雖有同異,而又有相須也。勝,猶過也。若樂過和同而無禮,則流慢,無復尊卑之敬。若禮過殊隔而無和樂,則親屬離析,無復骨肉之愛。唯須禮樂兼有,所以爲美。故《論語》雲“禮之用,和爲貴”,是也。
○“合情飾貌者,禮樂之事也”者,合情,謂樂也。樂和其內,是合情也。飾貌,謂禮也,禮以撿跡於外,是飾貌也。貌與心半,二者無偏,則是禮樂之事也。
○“禮義立,則貴賤等矣”者,義,宜也。等,階級也。若行禮得其宜,則貴賤各有階級矣。
○“樂文同,則上下和矣”者,文,謂聲成文也。若行樂文采諧同,則上下各自和好也。
○“好惡著,則賢不肖別矣”者,謂所好得其善,所惡得其惡,是好惡著,則賢與不肖自然分別矣。
○“刑禁暴”者,謂用刑罰禁止暴慢也。
○“爵舉賢”者,謂用爵以舉賢良也。
○“則政均矣”者,刑爵得所,政教均平矣。刑者則慎罰,爵者則明德。
○“仁以愛之”者,謂王者用仁以愛民也。
○“義以正之”者,謂王者用義以正惡矣。
○“如此則民治行矣”者,言用仁用義,則民行治也。此經凡有五事,各以“矣”結之。從“禮義立,則貴賤等矣”,是其一也。“樂文同,則上下和矣”,是其二也。“好惡著,則賢不肖別矣”,是其三也。“刑禁暴,爵舉賢,則政均矣”,是其四也。“仁以愛之,義以正之,如此則民治行矣”,是其五也。
樂由中出,和在心也。禮自外作。敬在貌也。樂由中出,故靜。禮自外作,故文。文,猶動也。大樂必易,大禮必簡。易、簡,若於《清廟》大饗然。
○易,以鼓反,注同。樂至則無怨,禮至則不爭。揖讓而治天下者,禮樂之謂也。至,猶達也,行也。
○爭,爭鬥之爭。暴民不作,諸侯賓服,兵革不試,五刑不用,百姓無患,天子不怒,如此,則樂達矣。合父子之親,明長幼之序,以敬四海之內,天子如此,則禮行矣。賓,協也。試,用也。
○長,丁丈反。
[疏]“樂由”至“行矣”。
○正義曰:此一節明禮樂自內自外,或易或簡,天子行之得所,則樂達禮行。
○“樂由中出”者,謂樂從心起也。
○“禮自外作”者,謂禮敬在外貌也。“樂由中出,故靜”者,行之在心,故靜也。
○“禮自外作,故文”者,禮肅人貌,貌在外,故云“動也”。庾雲:“樂成在中,是和合反自然之靜。禮節在貌之前,動合文理,文猶動也。”
○“大樂必易”者,“朱弦而疏越”是也。
○“大禮必簡”者,“玄酒腥魚”是也。
○“樂至則無怨”者,至,謂達也,行也。樂行於人由於和故,無怨矣。
○“禮至則不爭”者,禮行於民由於謙敬,謙敬則不爭也。
○“揖讓而治天下者,禮樂之謂也”者,民無怨爭,則君上無爲,但揖讓垂拱,而天下自治。其功由於禮樂,故云”禮樂之謂也“。
○“暴民不作”此下至“樂達矣”,偏舉樂之功,前雲“樂達則無怨”,故致此以下之功也。暴民,謂兇暴之民。不作,謂不動作也。
○“如此,則樂達矣”者,由樂和,故至天子不怒,以致前事,是樂道達矣。
○“天子如此,則禮行矣”者,天子若能使海內如此,則是禮道興行矣。樂雲達,禮雲行者,互文也。禮雲“天子如此”,樂不雲“天子”者,樂既雲“天子不怒”,故略其文,不復雲“天子”也。
大樂與天地同和,大禮與天地同節。言順天地之氣與其數。和,故百物不失;不失其性。節,故祀天祭地。成物有功報焉。明則有禮樂,教人者。幽則有鬼神。助天地成物者也。《易》曰:“是故知鬼神之情狀,與天地相似。”《五帝德》說黃帝德曰:“死而民畏其神者百年。”《春秋傳》曰:“若敖氏之鬼。”然則聖人之精氣謂之神,賢知之精氣謂之鬼。
○敖,五羔反。賢知,音智。如此,則四海之內,合敬同愛矣。禮者,殊事合敬者也。樂者,異文合愛者也。禮樂之情同,故明王以相沿也。沿,猶因述也。孔子曰:“殷因於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於殷禮,所損益可知也。”沿,或作緣。
○沿,悅專反,因也,述也。故事與時並,舉事在其時也。《禮器》曰:“堯授舜,舜授禹,湯放桀,武王伐紂,時也。”名與功偕。爲名在其功也。偕,猶俱也。堯作《大章》,舜作《大韶》,禹作《大夏》,湯作《大濩》,武王作《大武》,名因其得天下之大功。
○偕,古諧反,俱也。濩,戶故反,下同。
[疏]“大樂”至“功偕”。
○正義曰:此一節明禮樂與天地合德,明王用之,相因不改,功名顯著。
○“大樂與天地同和”者,天地氣和,而生萬物。大樂之體,順陰陽律呂,生養萬物,是“大樂與天地同和”也。
○“大禮與天地同節”者,天地之形,各有高下大小爲限節。大禮辨尊卑貴賤,與天地相似,是“大禮與天地同節”也。
○“和,故百物不失”者,以大樂與天地同和,能生成百物,故不失其性也。
○“節,故祀天祭地”者,以大禮與天地同節,有尊卑上下,報生成之功,故““祀天祭地”。
○“明則有禮樂”者,聖王既能使禮樂與天地同和節,又於顯明之處尊崇禮樂以教人。
○“幽則有鬼神”者,幽冥之處尊敬鬼神以成物也。
○“如此,則四海之內,合敬同愛矣”者,聖人若能如此上事行禮樂得所,以治天下,故四海之內合其敬愛;以行禮得所,故四海會合其敬;行樂得所,故四海之內齊同其愛矣。
○“禮者,殊事合敬者也”者,尊卑有別,是殊事;俱行於禮,是合敬也。
○“樂者,異文合愛者也”者,宮商別調,是異文;無不歡愛,是合愛也。
○“禮樂之情同,故明王以相沿也”者,禮樂之狀,質文雖異,樂情主和,禮情主敬,致治是同。以其致治情同,故明王所以相因述也。言前代後代,同禮樂之情,因時質文,或有損益,故云“以相沿也”。沿,謂因而增改也。
○“故事與時並”者,事,謂聖人所爲之事,與所當時而並行,若堯、舜揖讓之事,與淳和之時而並行;湯、武干戈之事,與澆薄之時而並行。此一句明禮也。
○“名與功偕”者,名,謂樂名。偕,俱也。言聖王制樂之名,與所建之功而俱作也。若堯之《大章》,舜之《大韶》。堯章明之功,舜紹堯之德,及禹、湯等樂名,皆與功俱立也。此一句明樂,聖王雖同禮樂之情,因而脩述,但時與功不等,故禮與樂亦殊。
○注“言順”至“其數”。
○正義曰:天地與陰陽生養爲氣,樂有六律、六呂,調和生養,是順天地之氣,解經“同和”也。雲“與其數”,謂天有日月星辰,地有山川高下,其數不同,故云“與其數”,解經“同節”也。
○注“成物有功報焉”。
○正義曰:言天地春夏生物,秋冬成物。獨雲“成物”者,對則生、成有異。總而言之,生亦成也,故云“成物有功”,下注雲“助天地成物”是也。
○注“易曰”至“之鬼”。
○正義曰:引“《易》曰:是故知鬼神之情狀,與天地相似”者,《易 上繫辭》雲:“精氣爲物,遊魂爲變,是故知鬼神之情狀,與天地相似。”注云:“精氣謂七八,遊魂謂九六。遊魂謂之鬼,物終所歸。精氣謂之神,物生所信也。言木火之神,生物東南。金水之鬼,終物西北。二者之情,其狀與春夏生物、秋冬終物相似。”雲“《五帝德》說黃帝德曰:死而民畏其神者百年”,案《大戴禮 五帝德篇》雲:“宰我問孔子曰:‘黃帝三百年,請問黃帝人也?抑非人也?何以至三百年乎?’孔子曰:‘生而民利其德百年,死而民畏其神百年,亡而民用其教百年。’”雲“《春秋傳》曰:若敖氏之鬼”,引《春秋》者,宣四年《左傳》:“楚司馬子良生子越椒,初生,令尹子文請殺之。其父子良不可,子文以爲大慼,曰:‘鬼猶求食,若敖氏之鬼不其餒而。’”雲“聖人之精氣謂之神”者,則黃帝是也,言聖人氣強,能引生萬物,故謂之神。雲“賢知之精氣謂之鬼”者,則若敖氏是也,氣劣於聖,但歸終而已,故謂之鬼。熊氏雲:“《繫辭》鬼神者,謂七八九六,自然之鬼神。”又聖人賢人鬼神,與自然鬼神,俱能助天地而成物,故鄭總引之也。又鄭注《祭法》“七祀”,謂鬼神“司察小過”,引此“幽則有鬼神”。然則有天地自然之鬼神,有聖人賢人之鬼神,有七祀之鬼神。崔氏雲:“明人君及臣,生則有禮樂化民,死則爲鬼神以成物。”此唯據聖人賢人之鬼神也。與鄭引《易 繫辭》不合,其義非也。
○注“沿猶”至“知也”。
○正義曰:五帝茸荃同用禮樂,是因也,就而損益,是述也。故引《論語》“損益”之事以解之。損益者,則下文“事與時並,名與功偕”是也。
故鐘鼓管磬,羽籥干鏚,樂之器也。屈伸俯仰,綴兆舒疾,樂之文也。簠簋俎豆,制度文章,禮之器也。升降上下,周還裼襲,禮之文也。綴,謂酇,舞者之位也。兆,其外營域也。
○伸音申。綴,丁劣反,徐丁衛反,下“綴遠”、“綴短”皆同。簠簋,上音甫,下居洧反,並祭器名。上下,時掌反。還音旋。裼,思歷反。襲音習。酇,作管反,後同。故知禮樂之情者能作,識禮樂之文者能述。述,謂訓其義也。作者之謂聖,述者之謂明。明聖者,述作之謂也。
[疏]“故鍾”至“謂也”。
○正義曰:此一節申明禮樂器之與文,並述作之體。“綴兆疾徐”者,綴,謂舞者行位相連綴也。兆,謂位外之營兆也。
○“周還裼襲”者,周,謂行禮周曲迴旋也。裼,謂袒上衣而露裼也。襲,謂掩上衣也。禮盛者尚質,故襲。不盛者尚文,故裼。
○“故知禮樂之情者能作”者,下文雲“窮本知變,樂之情”,若能窮極其本,識其變通,是知樂之情也。下文雲“著誠去僞,禮之經也”,若能顯著誠信,棄去浮僞,是知禮之情也。凡製作者,量事制宜,既能窮本知變,又能著誠去僞,所以能製作者。“識禮樂之文者能述”者,文,謂上經雲“屈伸俯仰”、“升降上下”是也。述,謂訓說義理。既知文章升降,辨定是非,故能訓說禮樂義理,不能製作禮樂也。
○“作者之謂聖”,聖者通達物理,故“作者之謂聖”,則堯、舜、禹、湯是也。
○“述者之謂明”,明者辨說是非,故脩述者之謂明,則子游、子夏之屬是也。
樂者,天地之和也。禮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羣物皆別。化,猶生也。別,謂形體異也。樂由天作,禮以地制。言法天地也。過制則亂,過作則暴。過,猶誤也,暴失文武之意。明於天地,然後能興禮樂也。
[疏]“樂者”至“樂也”。
○正義曰:此一節申明禮樂從天地而來,王者必明於天地,然後能興禮樂。樂者,調暢陰陽,是“天地之和也”。
○“禮者,天地之序也”,禮明貴賤,是“天地之序也”。
○“樂由天作”者,樂生於陽,是法天而作也。
○“禮以地制”者,禮主於陰,是法地而制,言法天地也。
○“過制則亂”者,過,謂誤也。惟聖人識合天地者,則制禮作樂不誤。若非聖識,則必誤,誤制禮,則尊卑淫亂也,猶地體誤,則亂於高下也。
○“過作則暴”者,謂違暴失所。若過誤作樂,則樂體違暴,失文武之意,謂文樂武樂雜亂也。
論倫無患,樂之情也。欣喜歡愛,樂之官也。倫,猶類也。患,害也。官,猶事也。中正無邪,禮之質也。莊敬恭順,禮之制也。質,猶本也。
○邪,字又作斜,同,似嗟反。若夫禮樂之施於金石,越於聲音,用於宗廟社稷,事乎山川鬼神,則此所與民同也。言情官質制,先王所專也。
[疏]“論倫”至“同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禮樂文質不同,事爲有異。
○“論倫無患”者,樂主和同,論說等倫,無相毀害,是“樂之情也”。言樂之本情,欲使倫等和同,無相損害也。
○“欣喜歡愛,樂之官也”者,官,猶事也。賀瑒雲:“八音克諧,使物歡欣,此樂之事蹟也。”在心則倫類無害,故爲樂情。在貌則欣喜歡愛,故爲樂事也。
○“中正無邪,禮之質也”者,謂內心中正,無有邪僻,是禮之本質也。
○“莊敬恭順,禮之制也”者,外貌莊敬,謙恭謹慎,是禮之節制也。
○“若夫禮樂之施於金石,越於聲音”者,此明樂也。
○“用於宗廟社稷,事乎山川鬼神”者,此明禮也。若通而言之,則禮樂相將矣。
○“則此所與民同也”者,言施於金石,越於聲音,用於宗廟社稷,事乎山川鬼神,此等與民共同有也。前經論樂之情,樂之官,禮之質,禮之制,是先王所專有也,言先王獨能專此四事。
王者功成作樂,治定製禮,功成、治定,同時耳。功主於王業,治主於教民。《明堂位》說周公曰:“治天下六年,朝諸侯於明堂,制禮作樂。”
○王如字,徐於況反。治定,直吏反,注“治定”、“治主”、下“治辯”同。其功大者其樂備,其治辯者其禮具。辯,徧也。
○辯,本又作辯,舊音遍,按《廣雅》:“辨,徧也。”薄莧反。徧音遍。干鏚之舞,非備樂也。樂以文德爲備,若《咸池》者,孔子曰:“《韶》盡美矣,又盡善也。”謂:“《武》盡美矣,未盡善也。”孰亨而祀,非達禮也。達,具也。《郊特牲》曰:“郊血,大饗腥,三獻爓,一獻孰。至敬不饗味而貴氣臭也。”
○亨,沈普衡反,徐許兩反。爓,在廉反。五帝殊時,不相沿樂。三王異世,不相襲禮。言其有損益也。樂極則憂,禮粗則偏矣。樂,人之所好也,害在淫侉。禮,人之所勤也,害在倦略。
○粗,倉都反,後皆同。偏音篇,下同。好,呼報反。侉,苦瓜反。及夫敦樂而無憂,禮備而不偏者,其唯大聖乎。敦,厚也。
○夫音扶,下皆放此。
[疏]“王者”至“聖乎”。
○正義曰:此章是《樂記》第三章,名曰《樂禮》章也。章中明王者爲治,必制禮作樂,故名《樂禮》章也。案鄭《目錄》雲第三是《樂施》,第四是《樂言》,第五是《樂禮》。今記者以《樂禮》爲第三言,鄭《目錄》當是舊次未合之時,此今所列,或記家別起意,意趣不同故也。
○“王者功成作樂,治定製禮”者,功成,謂天子功業既成。治定,謂民得王教,尊卑位定也。然功成治定,俱是一時,但所斷義,各有異也,故分言耳。“功成作樂”者,王者先王之功,由民所樂,故功成命而作樂,以應民所樂之心,猶如民樂。周有干戈而業成,故周王成功,制干戈之樂也。“治定製禮”者,禮以體別爲義,今治人得體,故制禮應之。如周王太平乃制禮也。而樂雲“作”,禮雲“制”者,作是動用,制是裁斷,禮是形化,故言“制”。樂是氣化,故言“作”,亦相互也。《白虎通》雲:“樂者,陽也,動作倡始,故言作也。禮者,陰也,系制於陽,故云制也。”治定,謂教民從化。若用質教民治定者,則制禮省略也。若用文教民而治定者,則制禮繁多也。其法雖殊,若大判而論,則五帝以上尚樂,三王之世貴禮,故樂興五帝,禮盛三王,所以爾者,五帝之時尚德,故義取於同和;三王之代尚禮,故義取於儀別。是以樂隨王者之功,禮隨治世之教也。
○“其功大者其樂備,其治辯者其禮具”者,辯,遍也。夫禮樂必由其功治,功治有大小,故禮樂亦應以廣狹也。若以一代而言,則武王功治尚小,故禮樂未得備遍。至周公功成治大,故禮樂應之而備也。若異代言之,則堯、舜功大治辯,樂備禮具。若湯、武比於堯、舜,則功小治狹,樂不備,禮不具也。樂備,謂文德備具;不備,謂干鏚之舞矣。禮具,則血腥而祭,不具,謂孰亨而祀。言禮樂之體,皆以德爲備具也。
○“干鏚之舞,非備樂也”者,言周樂干鏚之舞,非如舜時文德之備樂也。
○“孰亨而祀,非達禮也”者,言後世孰亨牲體而祭祀,非如五帝之時血腥之達禮也。
○“五帝殊時,不相襲樂”者,沿,因也。五帝既先後殊時,不相共同用一樂也。
○“三王異世,不相襲禮”者,三王前後異世,不相共襲因一禮也。若論禮樂之情,則聖王同用也。故前文雲“禮樂之情同,故明王以相沿”是也。此論禮樂之跡,損益有殊,隨時而改,故云不相襲也。
○“樂極則憂”者,樂人之所好,害在淫侉。若極而不止,則必至憂蹙也。
○“禮粗則偏矣”者,偏,謂倦略。禮者,人之所勤,言人不能勤行於禮,好生懈倦,則致粗略。偏,謂不周備也。
○“及夫敦樂而無憂者,敦,厚也。厚重於樂,知足則止,而無至於憂也。
○“禮備而不偏”者,行禮安靜,委曲備具,不致勤苦倦略。能如此者,其唯大聖乎?言大聖之人,能行禮樂如此也。
○注“功成”至“作樂”。
○正義曰:“功成治定,同時耳”者,謂一時之事,若周公攝政六年是也。雲“功主於王業”者,功,謂王業之功。樂者,聖人所樂,發揚已之功德,故云“功成作樂”。雲“治主於教民”者,治定,謂治人安定,使上下有序。禮者,主於施下,明下之從順,故治定製禮也。
○注“樂以”至“善也”。
○正義曰:鄭之此注,據異代。此經雲“干鏚非備樂”,明以文德爲備,故云“若《咸池》者”,下文雲“《咸池》備矣”是也。引《論語》舜以文德爲備,故云“《韶》盡美矣”,謂樂音美也,“又盡善也”,謂文德具也。虞舜之時,雜舞幹羽於兩階,而文多於武也。謂“《武》盡美矣”者,《大武》之樂,其體美矣,下文說《大武》之樂是也。“未盡善”者,文德猶少,未致太平。
○注“達具”至“臭也”。
○正義曰:案《禮運》雲“薦其血毛”,謂上古也。“腥其俎,熟其殽”,謂中古也。“退而合亨”,謂三王也。是上代質,用血腥,次代文,用亨孰,故引《郊特牲》“郊血,大饗腥,三獻爓,一獻孰”以結之。是卑者爓孰,尊者血腥。尊者禮具,卑者不具。然三王之世,禮文煩多。五帝之時,禮文簡略。今以上世爲具禮,下世爲不具禮者,禮之所具在於德,上代禮文雖略,德備也。下代禮文雖煩,德不具也。故前文雲“大禮與天地同節”,故下篇雲“無體”之禮,是其具也。
○注“樂人”至“倦略”。
○正義曰:“樂,人之所好也,害在淫侉”者,樂聲之作,人聽而不厭,是人之所好,好而不止,放蕩奢佚,故害在淫侉。若朋淫於家,俾晝作夜,物極則反,樂去憂來。又煩手淫聲,慆堙心耳,則哀痛生也。雲“禮,人之所勤也”者,一獻之禮,賓主百拜,是所勤也。勞而不堪,有司跛倚,是害在倦略也。
天高地下,萬物散殊,而禮制行矣。禮爲異也。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樂興焉。樂爲同也。春作夏長仁也。秋斂冬藏,義也。仁近於樂,義近於禮。言樂法陽而生,禮法陰而成。
○夏長,上戶嫁反,下丁丈反,下注“長養”皆同。近,附近之近,又其靳反,下皆同。樂者敦和,率神而從天。禮者別宜,居鬼而從地。敦和,樂貴同也。率,循也。從,順也。別宜,禮尚異也。居鬼,謂居其所爲,亦言循之也。鬼神,謂先聖先賢也。
○惇音純,本又作敦。故聖人作樂以應天,制禮以配地。禮樂明備,天地官矣。官,猶事也。各得其事。
[疏]“天高”至“官矣”。
○正義曰:此一節申明禮樂配於天地,若禮樂備具,則天地之事各得其宜。
○“天高地下,萬物散殊,而禮制行矣”者,以天高地下不同,故人倫尊卑有異,其間萬物各散殊塗。禮者,別尊卑,定萬物,是禮之法制行矣
○“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樂興焉”者,言天地萬物流動不息,合會齊同而變化者也。樂者,調和氣性,合德化育,是樂興也。樂主和同,故云“興”,禮主異,故云“行”。此“樂興”與“禮行”相對,樂雲“興”,禮加“制”字,而云“禮制行”者,禮以裁製爲義,故特加“制”。樂以興作爲本,故不雲“制”也。
○“仁近於樂,義近於禮”者,仁主仁愛,樂主和同,故仁近於樂也。義主斷割,禮爲節限,故義近於禮也。
○“樂者敦和,率神而從天”者,率,循也。言樂之爲體,敦重和同,因循聖人之神氣,而從於天也。
○“禮者別宜,居鬼而從地”者,居,謂居處也。言禮之爲體,殊別萬物所宜,居處鬼之所爲而順地也。樂所以率神者,聖人之魂爲神,樂者調和其氣,故云“率神”。禮所以居鬼者,賢人之魂爲鬼,禮者裁製形體,故云“居鬼”。居者亦率循之義,變文爾。
○“禮樂明備,天地官矣”者,官,猶事也。言聖人能使禮樂顯明備具,則天地之事,各得其利矣。
○注“敦和”至“賢也”。
○正義曰:“敦和,樂貴同也”者,謂敦重於和,由其貴同,故知敦則貴也,和則同也。“敦和”與“別宜”相對者,“別宜”謂分別其所宜,明“敦和”是敦重其所和也。雲“別宜,禮尚異也”者,樂言“敦和”,樂貴同也,禮言“別宜”,是禮尚異也。雲“居鬼,謂居其所爲,亦言循之也”者,“居鬼”謂居處之所爲,“居處”則依循之義也,故云“亦言循之也”。與率神不異,故言“亦”。雲“鬼神,謂先聖先賢也”者,鬼則先賢,神即先聖。聖人魂強,能神通變化,樂者清虛無體,亦能變化,故云“率神”也。賢人魂弱,但歸處居住有形,上下之禮亦有體,依循鬼之尊卑,故云“居鬼”也。賀雲:以爲居鬼者,居其所爲,謂若五祀之神,各主其所造而受祭,不得越其分,是不變化也。五祀之神造門,故祭於門;造祭,故祭於竈,故云“居”。義亦通也。
天尊地卑,君臣定矣。卑高巳陳,貴賤位矣。動靜有常,小大殊矣。方以類聚,物以羣分,則性命不同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如此,則禮者,天地之別也。卑、高,謂山澤也。位矣,尊卑之位,象山澤也。動靜,陰陽用事。大小,萬物也。大者常存,小者隨陰陽出入。方,謂行蟲也。物,謂殖生者也。性之言生也。命,生之長短也。象,光耀也。形,體貌也。
○卑如字,又音婢,下同。
[疏]“天尊”至“別也”。
○正義曰:自此以下至“禮樂雲”,廣明禮樂之功,包天地之德,各隨文解之。此天尊地卑一經,明禮爲天地之別也。
○“卑高已陳,貴賤位矣”者,卑謂澤也,高謂山也。山澤列在天地之中,故云“已陳”也。貴賤,即公卿以下,象山川而有貴賤之位也,所以鄭雲“位矣”。尊卑之位,象山澤,故鄭注《周易》雲:“君臣尊卑之貴賤,如山澤之有高卑也。”
○“動靜有常,小大殊矣”者,動靜,謂雷風也。動散有常,故云“常”也。小大,謂萬物也。小,謂草木春生秋殺,及昆蟲夏生冬伏者。大,謂常存,不隨四時變化。變化不等,故云“殊”也。鄭注《易》雲“動靜,雷風也”,而鄭此雲“陰陽用事”者,亦得會通也。
○“方以類聚”者,方,謂走蟲禽獸之屬,各以類聚,不相雜也。
○“物以羣分”者,物,謂殖生,若草木之屬,各有區分,自殊於藪澤者也。鄭注《易》雲“類聚羣分,謂水火也”,而此注云“方,謂行蟲。物,謂殖生者”,言二注不同,各有以也。類聚無“方”者,行蟲有性識道理,故稱“方”也。羣分稱“物”者,謂殖生無心靈,但一物而已,故云“物”也。
○“則性命不同矣”者,性,生也。各有嗜好,謂之爲性也。命者,長短夭壽也。行殖之物,既稟大小之殊,故性命夭壽不同。萬物各有羣類區分性命之別,故聖人因此制禮,類族緣物,各遂性命也。
○“在天成象”者,馬融、王肅注《易》並雲:“象者,日月星。”鄭注《易》雲:“成象,日月星辰也。”注此雲:“象,光耀也。”
○“在地成形”者,馬融注《易》雲:“植物、動物也。”王肅注《易》雲:“山川、羣物也。”鄭注《易》雲:“謂草木鳥獸也。”注此雲:“形,體貌也。”按此三者,所注雖異,其意皆同。
○“如此,則禮者,天地之別也”者,合結禮者,天地有別,聖人制禮有殊別,是從天地之分別也。
地氣上齊,天氣下降,陰陽相摩,天地相蕩,鼓之以雷霆,奮之以風雨,動之以四時,暖之以日月,而百化興焉。如此,則樂者,天地之和也。齊讀爲躋,躋,升也。摩,猶迫也。蕩,猶動也。奮,訊也。百化,百物化生也。
○上齊,時掌反。齊,注讀爲躋,又作隮,子兮反,升也。摩,本又作磨,末河反,迫也。蕩,本或作蕩,同,大黨反。霆音廷,又作挺。奮,甫問反,《易》作“潤之”。暖,徐詩遠反,沈況遠反。迫音伯。訊,本又作迅,音信。
[疏]“地氣”至“和也”。
○正義曰:“地氣上齊”者,齊,升也,謂地氣上升天。“天氣下降”者,謂降下與地氣交合。積氣從下升,在樂象氣,故先從地始。形以上爲尊,故先禮象形,從天爲初。
○“陰陽相摩”者,摩,謂切迫,陰陽二氣相切迫也。“天地相蕩”者,蕩,動也,言天地之氣相感動。
○“鼓之以雷霆”者,雖以氣生而物未發,故用雷霆以鼓動之。
○“奮之以風雨”者,萬物得風雨,奮迅而出也。
○“動之以四時”者,言萬生長,隨四時而動也。
○“暖之以日月”者,萬物之生,必須日月暖煦之。自“鼓之以雷霆”至“暖之以日月”,皆以天地相蕩之事細別言之耳。
○“而百化興焉”者,百化,百物也。興,生也。百物化生由天地,“齊”、“降”以下諸事。
○“如此,則樂者,天地之和也”者,此結樂也。言作樂者法象天地之和氣,若作樂和,則天地亦和。前經雲“禮者,天地之別”,言制禮者法象之也。若制禮得所,亦能使天地別異。此經“樂者,樂之不和”,則是法天地之和氣,故云“樂者,天地之和也”。
化不時則不生,男女無辨則亂升,天地之情也。辨,別也。升,成也。樂失則害物,禮失則亂人。
[疏]“化不”至“情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天地不時,由禮樂失所。
○“化不時”者,謂天地化養,不得其時,則不生物也。此明樂所以調和變化故也。
○“男女無辨則亂升”者,升,成也。辨,別也。若男女雜亂無別,則亂成也。此明禮之所以別男女故也。
○“天地之情也”者,樂以法天,化得其時則物生,不得其時則物不生,是天之情也。禮以法地,男女有別則治興,男女無別則亂成,是地之情也。皇氏雲:“天地無情,以人心而謂之耳。”
及夫禮樂之極乎天而蟠乎地,行乎陰陽而通乎鬼神,窮高極遠而測深厚。極,至也。蟠,猶委也。高遠,三辰也。深厚,山川也。言禮樂之道,上至於天,下委於地,則其間無所不之。
○蟠,步丹反,或蒲河反,注同。
[疏]“及夫”至“深厚”。
○正義曰:此一節盛說禮樂之大。
○“極乎天”者,極,至也。言禮樂上至乎天。
○“而蟠乎地”者,蟠,委也。言禮樂下委於地。禮法天地高下,是禮至委於天地。樂法地氣上升,天氣下降,是樂至委於天地。天高故言“至”,地下故言“委”。
○“行乎陰陽”者,禮法動靜有常,樂法陰陽相摩,是禮樂行乎陰陽,陰陽和,四時玉燭,應於禮樂,是禮樂行乎陰陽。
○“而通乎鬼神”者,禮樂用之以祭鬼神,是“通乎鬼神”也。
○“窮高極遠”者,窮,盡也。高遠,謂天之三光,三光應禮樂而明,是禮樂盡三光之道也。
○“而測深厚”者,測,知也。深厚,謂地之山川。山川應禮樂而出瑞應,是測深厚。此經盛論禮樂之大厚,雖取象於天地功德,又能遍滿於天地之間。《禮運》雲“天降膏露”,是極乎天也。“地出醴泉”,是蟠乎地也。日月歲時無易,百穀用成,是行乎陰陽也。作樂一變,以至六變,百神俱至,是通乎鬼神也。《孝經緯》雲“景星出”,是窮高極遠也。《禮運》雲“山出器車”,“魚鮪不淰”,是測深厚也。言禮樂無所不至。
樂著大始,而禮居成物。著之言處也。大始,百物之始主也。
○著,直略反,處也,注“著之言”同。大音泰,注同。處,昌呂反。著不息者,天也。著不動者,地也。著,猶明白也。息,猶休止也。《易》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一動一靜者,天地之間也。間,謂百物也。故聖人曰“禮樂”雲。言禮樂之法天地也,樂靜而禮動,其並用事,則亦天地之間耳。
[疏]“樂者”至“樂雲”。
○正義曰:“樂著大始,而禮居成物”者,言樂象於天,天爲生物之始。著,猶處也,是“樂處大始”。禮法於地,言禮以稟天氣以成於物,故云“禮居成物”。“著”與“居”相對,故注以“著”爲“處”也。
○“著不息者,天也,著不動者,地也”者,“著”謂顯著。言顯著明白,運生不息者,是天也。案《易 乾 象》雲:“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也。”顯著養物不移動者,地也,故《坤卦 彖》雲:“安貞吉。”言樂法於天,動而不息,禮象於地,靜而不動。
○“一動一靜,天地之間也”者,動者,或一物飛走蠢動,感天之陽氣也。靜者,或一物安伏而止靜,感地之陰氣也。“天地之間也”者,言此一動一靜,在天地之間所有百物也。動則《周禮》動物及雷風日月之屬是也,靜則植物山陵之屬是也。
○“故聖人曰禮樂雲”者,雲,言也。謂禮樂所言,法天地也。記者引聖人語證此一章也,言聖人云此一章,是禮樂法天地,故言“聖人曰禮樂雲”。
○注“樂靜”至“間耳”。
○正義曰:言禮樂之法天地也,樂靜而禮動,其並用事,則亦天地之間耳。釋禮樂所以亦是天地之間物義也。若離而言之,則樂靜禮動。若禮樂合用事,則同有動靜,故如天地之間,物有動靜也。
卷三十八 樂記第十九
昔者,舜作五絃之琴以歌《南風》,夔始制樂以賞諸侯。夔欲舜與天下之君共此樂也。南風,長養之風也,以言父母之長養己,其辭未聞也。夔舜時典樂者也。《書》曰:“夔,命女典樂。”
○夔,求龜反,舜臣。女音汝。
[疏]“昔者”至“諸侯”。
○正義曰:此一節論《樂記》第四章,名爲《樂施》,施者,用於天下,此章中明樂施被之事也。本是第三,前既推禮章爲第三,此爲第四,亦明禮樂既備,後乃施布天下也。自此至“知其行也”,此一節特明聖人制樂以賞諸侯,其功大者其樂備。
○“昔者,舜作五絃之琴以歌《南風》”者,五絃,謂無文武二絃,唯宮、商等之五絃也。《南風》,詩名,是孝子之詩。南風,長養萬物,而孝子歌之,言己得父母生長,如萬物得南風生也。舜有孝行,故以此五絃之琴歌《南風》之詩,而教天下之孝也。此詩今無,故鄭注云:“其辭未聞也。”案《世本》雲:“神農作琴。”今雲舜作者,非謂舜始造也,正用此琴特歌《南風》,始自舜耳。或五絃始舜也。
○“夔始制樂以賞諸侯”者,夔是舜典樂之官,名夔,欲天下同行舜道,故歌此《南風》以賞諸侯,使海內同孝也。然樂之始,亦不正在夔也,正是夔始以此詩與諸侯。
○注“夔欲”至“典樂”。
○正義曰:“夔欲舜與天下之君共此樂”者,舜既獨歌《南風》,夔爲典樂之官,欲令舜與天下諸侯共歌此《南風》之樂,故制此《南風》之樂以賞諸侯。雲“其辭未聞也”者,此《南風》歌辭,未得聞也。如鄭此言,則非《詩 凱風》之篇也。熊氏以爲《凱風》,非矣。案《聖證論》引《屍子》及《家語》難鄭雲:“昔者舜彈五絃之琴,其辭曰:‘南風之薰兮,可以解吾民之慍兮。南風之時兮,可以阜吾民之財兮。’鄭雲‘其辭未聞’,失其義也。”今案馬昭雲:“《家語》王肅所增加,非鄭所見。”又《屍子》雜說,不可取證正經,故言“未聞”也。
故天子之爲樂也,以賞諸侯之有德者也。德盛而教尊,五穀時熟,然後賞之以樂。故其治民勞者,其舞行綴遠。其治民逸者,其舞行綴短。民勞則德薄,酇相去遠,舞人少也。民逸則德盛,酇相去近,舞人多也。
○行,戶剛反,下同。
[疏]“故天”至“綴短”。
○正義曰:此一經明諸侯德尊樂備舞具,各隨文解之。
○“故其治民勞者,其舞行綴遠”者,綴,謂酇也。“遠”是舞者外營域行列之處。若諸侯治理於民,使民勞苦者,由君德薄,賞之以樂,舞人既少,故其舞人相去行綴遠,謂由人少舞處寬也。
○“其治民逸者,其舞行綴短”者,此諸侯治理於民使逸樂,由其君德盛,故賞之以樂,舞人多,故去行綴短也,謂由人多舞處狹也。舞處之綴一種,但人多則去之近,人少則去之遠也。
○注“民勞”至“多也”。
○正義曰:酇,謂酇聚。舞人行位之處,立表酇以識之。
故觀其舞,知其德,聞其諡,知其行也。諡者,行之跡也。
○行,下孟反,注同。
[疏]“故觀”至“行也”。
○正義曰:此覆結上文。
○觀其舞之遠近,則知其德之薄厚,由舞所以表德也。
○“聞其諡,知其行也”者,此一句以諡比擬其舞也,聞諡之善否,知其行之所好惡,由諡所以跡行也。
《大章》,章之也。堯樂名也,言堯德章明也,《周禮》闕之,或作《大卷》。《咸池》,備矣,黃帝所作樂名也,堯增脩而用之。鹹,皆也。池之言施也,言德之無不施也。《周禮》曰《大咸》。
○大咸,如字,一本作“大卷”,並音權。《韶》,繼也。舜樂名也,韶之言紹也,言舜能繼紹堯之德,《周禮》曰《大韶》。
○韶,上遙反,注同。《夏》,大也。禹樂名也。言禹能大堯舜之德,《周禮》曰《大夏》。殷、周之樂盡矣。言盡人事也,《周禮》曰《大濩》、《大武》。
○濩音護。
[疏]“大章”至“盡矣”。
○正義曰:此一節論六代之樂也。
○“《大章》,章之也”者,章,明也。堯樂謂之《大章》者,言堯之德章明於天下也。
○“《咸池》,備矣”者,鹹,皆也。池,施也。《咸池》,皇帝之樂名,言黃帝之德皆施被於天下,無不周遍,是爲備具矣。
○“《韶》,繼也”者,韶,舜樂名。言舜之道德能繼紹於堯也。
○“《夏》,大也”者,《夏》禹樂名,言禹能光大堯、舜之德。
○“殷,周之樂盡矣”者,殷樂,謂湯之《大濩》也。周樂,謂周之《大武》也,言於人事盡極矣。但自夏以前,皆以文德王有天下,殷、週二代,唯以武功爲民除殘伐暴,民得以生,人事道理盡極矣。
○注“堯樂”至“《大卷》”。
○正義曰:知《大章》堯樂者,案《樂緯》及《禮樂志》雲:“黃帝曰《咸池》,堯作《大章》。”故知《大章》堯樂名也。雲“《周禮》闕”者,言《周禮》無《大章》,故云“闕”也。此本雲《大章》,《周禮》曰《大卷》,言此《大章》當《周禮》《大卷》也。
○注“黃帝”至“《大咸》”。
○正義曰:今知《咸池》是黃帝所作樂名者,案《樂緯》及《禮樂志》雲:“皇帝曰《咸池》。”故知《咸池》是黃帝樂名。雲“堯增脩而用之”者,此黃帝所作《咸池》之樂,至堯之時,更增改脩治而用之。《周禮 大司樂》謂之《大咸》。《咸池》雖黃帝之樂,若堯既增脩而用之者,則《世本》名《咸池》是也,故此文次在《大章》之下矣。又《周禮》雲:“《咸池》以祭地。”黃帝之樂,堯不增脩者,則別立其名,則此《大章》是也。其《咸池》雖黃帝之樂,堯增脩者,至周謂之《大咸》。其黃帝之樂,堯不增脩《大章》者,至周謂之《大卷》。於周之世,其黃帝樂,堯不增脩,謂之《大卷》者,更加以《雲門》之號,是《雲門》、《大卷》一也。熊氏雲:“知《大卷》當《大章》者,案《周禮》雲‘《雲門》、《大卷》’,《大卷》在《大咸》之上,此《大章》在《咸池》之上,故知《大卷》當《大章》。知周別爲黃帝堯名《雲門》者,以此《樂記》唯雲《咸池》、《大章》,無《雲門》之名。《周禮》,《雲門》在六代樂之首,故知別爲黃帝立《雲門》之名也。知於《大卷》之上加《雲門》者,以黃帝之樂,堯增脩者既謂之《咸池》,不增脩者別名《大卷》。明周爲黃帝於不增脩之樂別更立名,故知於《大卷》之上別加《雲門》,是《雲門》、《大卷》一也。”故《周禮》“《雲門》、《大卷》,鄭注云:“黃帝曰《雲門》、《大卷》,言黃帝之德,如雲之出,民得以有族類。”知黃帝之樂,堯增脩曰《咸池》者,以《禮樂志》雲:“黃帝曰《咸池》。”今《周禮》《大咸》在《雲門》之下、《大韶》之上,當堯之代,故知堯增脩曰《咸池》。增脩者,以五帝殊時,不相沿樂,故知堯增脩也。知樂有增脩者,《禮樂志》:“漢之《文始舞》者,《韶舞》,高帝六年更雲改名《文始》也。漢之《五行舞》者,本週舞,始皇二十六年更立《五行舞》。”是知有增脩之法。熊氏又云:“案《孝經 鉤命決》雲:‘伏犧樂爲《立基》,神農樂爲《下謀》,祝融樂爲《祝續》。”案《樂緯》雲:“黃帝曰《咸池》,帝嚳曰《六英》,顓頊曰《五莖》,堯作《大章》,舜曰《簫韶》禹曰《大夏》,商曰《大濩》,周曰《大武》,《象》。”《禮樂志》雲:“顓頊作《六莖》,帝嚳作《五英》。”與《樂緯》不同,其餘無異名。曰《六英》者,宋均注云:“爲六合之英華。”五龍爲五莖者,能爲五行之道立根莖也。
○注“韶之言紹也”。
○正義曰:案《元命包》雲:“舜之時,民樂紹堯業。”故云“韶之言紹也”。
○注“言禹能大堯舜之德”。
○正義曰:案《大司樂》注云:“禹德能大中國。”此雲“大堯舜之德”者,以廣大中國,則是大堯舜德,其義然也。
○注“《周禮》曰《大濩》、《大武》”。
○正義曰:案《大司樂》注云:“湯德能使天下得其所,是其德也。”《元命包》曰:“湯之時,民樂其救之於患害,故曰《濩》。”救世由救之,故民得所,義亦通也。《大武》,武王樂也,以武取定天下,周公制焉。
天地之道,寒暑不時則疾,風雨不節則飢。教者,民之寒暑也,教不時則傷世。事者,民之風雨也,事不節則無功。教,謂樂也。
○飢,居祈反。然則先王之爲樂也,以法治也,善則行象德矣。以法治,以樂爲治之法。行象德,民之行順君之德也。
○治,直吏反,下同。
[疏]“天地”至“德矣”。
○正義曰:此一節明樂之爲善。樂得其所,則事有功也。
○“然則先王之爲樂也,以法治也”者,言先王作樂以爲治爲法,若樂善則治得其善,若樂不善則治乖於法,則前文“教不時則傷世,事不節則無功”是也。
○“善則行象德矣”者,言人君爲治得其所教化美善,則下民之行法象君之德也。
夫豢豕爲酒,非以爲禍也,而獄訟益繁,則酒之流生禍也。以穀食犬豕曰豢。爲,作也,言豢豕作酒,本以饗祀養賢,而小人飲之善酗,以致獄訟。
○豢音患,養也。食音嗣。酗,許具反。是故先生因爲酒禮。壹獻之禮,賓主百拜,終日飲酒而不得醉焉,此先王之所以備酒禍也。壹獻,士飲酒之禮。百拜,以喻多。故酒食者,所以合歡也。樂者,所以象德也。禮者,所以綴淫也。綴,猶止也。
○綴,知劣反。是故先王有大事,必有禮以哀之。有大福,必有禮以樂之。哀樂之分,皆以禮終。大事,謂死喪也。
○樂音洛,下“所樂”、“哀樂”、“康樂”皆同。分,扶問反。樂也者,聖人之所樂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風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著,猶立也,謂立司樂以下,使教國子。
○著,知慮反。
[疏]“夫豢”至“教焉”。
○正義曰:此一節明言禮樂之設不得其所,則禍亂興,故先王節其禮樂以防淫亂也。
○“夫豢豕爲酒,非以爲禍也”者,豢,養也,言養豕作酒,本爲行禮,非以爲禍亂而爲也。
○“而獄訟益繁,則酒之流生禍也”者,言由酒至酗,鬥爭殺傷,而刑獄增益繁多,則是酒之流害,所以生此獄訟之禍也。
○“是故先王因爲酒禮”者,由其生禍,故先王因此爲飲酒之禮也。
○“壹獻之禮,賓主百拜”者,謂士之饗禮,唯有壹獻,言所獻酒少也。從初至末,賓主相答而有百拜,言拜數多也。是意在於敬,不在酒也。
○“終日飲酒而不得醉焉”者,謂饗禮也。以其恭敬,示飲而已,故不得醉也。
○“樂者,所以象德也”者,謂君作樂以訓民,使民法象其德也。“禮者,所以綴淫也”者,綴,止也。言人君制禮以教天下,所以綴止淫邪也。
○“樂也者,聖人之所樂也”者,言樂體者,聖人心所愛樂也。聖人貪愛此樂,以樂身化民。
○“而可以善民心”者,言用樂化民,調善民心。
○“其感人深”者,言樂本從民心而來,乃成於樂,故感動人深也。
○“其移風易俗”者,風,謂水土之風氣,謂舒疾剛柔。俗,謂君上之情慾,謂好惡趣舍。用樂化之,故使惡風移改,弊俗變易。
○“故先王著其教焉”者,著,立也。以其樂功如此,故先王立樂官,以樂教化焉。
○注“壹獻”至“喻多”。
○正義曰:凡饗禮,案《大行人》雲:上公九獻,侯伯七獻,子男五獻,並依命數。其臣介則孤同子男,卿大夫略爲一節,但三獻,則天子諸侯之士同壹獻。故昭六年“季孫宿如晉,晉侯享之,有加籩。武子退,使行人告曰:得貺,不過三獻”,是其事也。但春秋亂世之法,或有大夫五獻者,故昭元年鄭伯享趙孟,“具五獻之籩豆於幕下”,是亂世之法也。或者鄭以公孤之禮享趙孟,故五獻也。言“百拜喻多”者,案今《鄉飲酒》之禮,是壹獻,無百拜。今雲“百拜”,故喻多也。
夫民有血氣心知之性,而無哀樂喜怒之常,應感起物而動,然後心術形焉。言在所以感之也。術,所由也。形,猶見也。
○知音智。應,於甑反,篇內同。見,賢遍反。是故志微、噍殺之音作,而民思憂。嘽諧、慢易、繁文、簡節之音作,而民康樂。粗厲、猛起、奮末、廣賁之音作,而民剛毅。廉直、勁正、莊誠之音作,而民肅敬。寬裕、肉好、順成、和動之音作,而民慈愛。流闢、邪散、狄成、滌濫之音作,而民淫亂。志微,意細也。吳公子札聽《鄭風》,而曰:“其細已,甚民弗堪也。”簡節,少易也。奮末,動使四支也。賁讀爲憤,憤,怒氣充實也。《春秋傳》曰:“血氣狡憤。”肉,肥也。狄滌,往來疾貌也。濫,僣差也。此皆民心無常之效也。肉,或爲“潤”。
○噍,子遙反。殺,色界反,又色例反。思,息吏反,又音斯。嘽,昌善反。諧,戶皆反。慢,本又作慢,莫諫反。易,以豉反,注同。粗,七奴反。賁,依注讀爲憤,扶粉反。勁,吉正反。裕,羊樹反。肉,而救反,肥也,注同。好,呼報反。闢,匹亦反。邪,似嗟反,後皆同。狄,他歷反,注同。滌,大曆反,注同。濫,力暫反。札,測八反。賁,讀音奔,又補義反。狡,本又作交,古卯反,又音郊。僣,子念反。效,戶教反。
[疏]“夫民”至“淫亂”。
○正義曰:皇氏以爲自此以下至“君子賤之也”,是樂言之科,各隨文解之。此一節“民有血氣以下”至“淫亂以上”,論人心皆不同,隨樂而變。夫樂聲善惡,本由民心而生,所感善事則善聲應,所感惡事則惡聲起。樂之善惡,初則從民心而興,後乃合成爲樂。樂又下感於人,善樂感人,則人化之爲善,惡樂感人,則人隨之爲惡。是樂出於人,而還感人,猶如雨出於山而還雨山,火出於木而還燔木。故此篇之首,論人能興樂,此章之意,論樂能感人也。
○“故民有血氣心知之性”者,人由血氣而有心知,故“血氣”“心知”連言之,其性雖一,所感不恆,故云“而無哀樂喜怒之常”也。“應感起物而動”者,言內心應感,起於外物,謂物來感己,心遂應之,念慮興動,故云“應感起物而動”。
○“然後心術形焉”者,術,謂所由道路也。形,見也。以其感物所動故,然後心之所由道路而形見焉。心術見者,即下文是也。
○“是故志微、噍殺之音作,而民思憂”者,志微,謂人君志意微細。噍殺,謂樂聲噍蹙殺小。如此音作,而民感之,則悲思憂愁也。
○“嘽諧、慢易、繁文、簡節之音作,而民康樂”者,嘽寬也。諧,和也。慢,疏也。繁,多也。簡節,易少也。康,安也。言君若道德嘽和疏易,則樂音多文采,而節奏簡略,則下民所以安樂也。
○“粗厲、猛起、奮末、廣賁之音作,而民剛毅”者,粗厲,謂人君性氣粗疏威厲。猛起,謂武猛發起。奮末,謂奮動手足。廣賁,謂樂聲廣大,憤氣充滿。如此音作,而民感之,則性氣剛毅也。
○“廉直、勁正、莊誠之音作,而民肅敬”者,君若廉直勁正,則樂音矜莊、嚴慄而誠信,故民應之而肅敬也。
○“寬裕、肉好、順成、和動之音作,而民慈愛”者,肉,謂厚重者也。君上如寬裕厚重,則樂音應序而和諧動作,故民皆應之而慈愛也。
○“流闢、邪散、狄成、滌濫之音作,而民淫亂”者,流闢,謂君志流移不靜。邪散,謂違闢不正,放邪散亂。狄成、滌濫,皆謂往來速疾,謂樂之曲折,速疾而成,疾速而止。僣濫,止謂樂聲急速。如此音作,民感之淫亂也。此六事所云音者,皆據君德及樂音相雜也。君德好而樂音亦好,君德惡而樂音亦惡,皆上句論君德,下句論樂音。其意易盡者,則一句四字以結之,“志微、噍殺”是也。其狀難盡者,則兩句八字以結之,“嘽諧、慢易、繁文、簡節”之類是也。意稍可盡者,或六字以結之,“廉直、勁正、莊誠”是也。
○注“志微”至“貌也”。
○正義曰:雲“志微,意細也”者,謂君德也,言君意苛細,樂聲亦苛細也。故鄭引襄二十九年吳公子札聽《鄭風》,雲“其細已甚”,是聽《鄭風》而知君德苛細也。雲“簡節,少易也”者,謂樂聲曲折雖繁多,其節簡少,謂緩歌而疏節也。雲“奮末,動使四支也”者,以身爲本,以手足爲末,故云“動使四支”。雲“賁讀爲憤,憤,怒氣充實也”者,以經之“賁”字,於《易卦》賁爲“飾賁”,又爲“大”,皆非猛厲之類,故讀爲“憤”,引《春秋傳》以證之。案僖十五年《左傳》,稱晉侯欲乘鄭之小駟,慶鄭諫雲:“小駟,鄭之所入也。”言馬之血氣狡作憤怒也。雲“肉,肥也”者,言人肉多則體肥,以喻人之性行敦重也。雲“狄滌,往來疾貌也”者,《詩》雲:“踧踧周道。”字雖異,與此狄同。《詩》又云:“滌滌山川。”皆物之形狀故,雲“往來疾貌”。謂樂之曲折,音聲速疾也。
是故先王本之情性,稽之度數,制之禮義,合生氣之和,道五常之行,使之陽而不散,陰而不密,剛氣不怒,柔氣不懾,四暢交於中,而發作於外,皆安其位,而不相奪也。生氣,陰陽氣也。五常,五行也。密之言閉也。懾,猶恐懼也。
○“稽,古奚反。道音導。行,下孟反。懾,之涉反。暢,敕亮反。恐,曲勇反。然後立之學等,廣其節奏,省其文采,以繩德厚,等,差也,各用其才之差學之。廣,謂增習之。省,猶審也。文采,謂節奏合也。繩,猶度也。《周禮 大司樂》:“以樂語教國子,興、道、諷、誦、言、語。以樂舞教國子,舞《雲門》、《大卷》、《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
○省,西領反。度,大各反。興道,上許膺反,下音導。諷,芳鳳反。卷音權。律小大之稱,比終始之序,以象事行,律,六律也。《周禮 典同》:“以六律六同濟天地四方陰陽之聲,以爲樂器。”小大,謂高聲、正聲之類也。終始,謂始於宮,終於羽。宗廟黃鍾爲宮,大呂爲角,大蔟爲徵,應鍾爲羽,以象事行。君爲宮,商爲臣。
○稱,尺證反。比,毗志反。大蔟,音泰,蔟,七豆反。使親疏、貴賤,長幼、男女之理,皆形見於樂,故曰:“樂觀其深矣。”謂同聽之,莫不和敬,莫不和順,莫不和親。
○長幼,丁丈反,下同。見,賢遍反。
[疏]“是故”至“深矣”。
○正義曰:上經既明樂之感人,故此節明先王節人情性,使之和其律呂,親疏有序,男女不亂,乃成爲樂也。
○“本之情性”者,言自然所感謂之性,因物念慮謂之情。言先王制樂,本人情性。
○“稽之度數”者,稽之言考也,既得人情,考之使合度數。
○“制之禮義”者,謂裁製人情以禮義。
○“合生氣之和,道五常之行”者,言聖人裁製人情,使合生氣之和,道達人情以五常之行,謂依金木水火土之性也。
○“使之陽而不散”者,陽主發動,失在流散,先王教之感陽氣者,不使放散也。
○“陰而不密”者,密,閉也。陰主幽靜,失在閉塞,先王節民情感陰氣者,不有閉塞也。
○“剛氣不怒,柔氣不懾”者,言先王節之,使剛氣者不至暴怒,感柔氣者不至恐懼也。
○“四暢交於中,而發作於外”者,四暢謂陰陽剛柔也。四者通暢,交在身中,而發見動作於身外也。
○“皆安其位,而不相奪也”者,言陰陽剛柔各得其所,是“安其位”也。不相侵犯,是“不相奪”也。
○“然後立之學等”者,先王欲稽之度數,制之禮義,非教不可,故立之學等,使依其才藝等級而教學之。
○“廣其節奏”者,廣,謂增習寬廣其樂之節奏也。
○“省其文采”者,省,謂省審也。文采,謂樂之宮商相應,若五色文采,省其音曲文采也。
○“以繩德厚”者,繩,度也。謂準度以道德仁厚也。
○“律小大之稱”者,律,謂六律。小之與大,以爲樂器,使音聲相稱也。
○“比終始之序”者,五聲始於宮,終於羽,比五聲終始,使有次序也。
○“以象事行”者,謂使人法象五聲,是“事行”也。若宮象君,商象臣,角象民,徵象事,羽象物,是“以象事行”也。
○“皆形見於樂”者,以先王制樂如此,以化於民,由樂聲調和,故親疏之理,見於樂聲也。樂聲有清濁高下,故貴賤長幼,見於樂也。以樂聲有陰陽律呂,故男女之理見於樂也。
○“故曰:樂觀其深矣”者,皇氏雲:“古語云:‘樂觀其深。’言樂爲道,人觀之益大深。”古語有此,故記者引古語以結之。
○注“生氣”至“行也”。
○正義曰:雲:“生氣,陰陽氣也”者,下雲“陽而不散,陰而不密”,故爲陰陽。雲“五常,五行也”者,此經有陰陽剛柔,皆自天地之氣,故以五常爲五行,非父義母慈之德謂五常之行者。若木性仁,金性義,火性禮,水性智,土性信,五常之行也。
○注“等差”至“國子”。
○正義曰:經雲:“立之學等”,是學有等差,隨才高下而爲等。雲“廣,謂增習之”者,學者習音樂,使其廣大也。雲“文采,謂節奏合也”者,文,謂宮、商相應,若畫採成文,即上文“聲成文”是也。雲“繩,猶度也”,繩是量度之物,經雲“以繩德厚”,謂量度之以道德仁厚,故鄭引《周禮 大司樂》“以樂語教國子,興、道、諷、誦、言、語。以樂舞教國子之等”是也。
○注“律六”至“爲臣”。
○正義曰:引《周禮 典同》者,證樂器用六律、六呂也。案《典同》雲:“辨天地四方陰陽之聲。”鄭注云“六律六呂,布於四方,陽聲屬天,陰聲屬地”,故云“天地四方陰陽之聲”,陰聲謂六呂,陽聲謂六律。雲“以爲樂器小大”者,若黃鐘之律長九寸,應鐘之律長四寸半強,各自倍半爲鍾,是其“小大”也。雲“謂高聲、正聲之類也”者,案《周禮 典同》雲“高聲混”,鄭注云:“玄謂高鍾形大上,上大也,高則聲上藏袞然。”“正聲緩”,鄭雲:“正,謂上下直,正則聲緩無所動。”“下聲肆”,鄭雲:“下,謂鐘形大下,下大也,下則聲出去放肆。”“陂聲散”,鄭雲:“陂,謂偏侈,陂則聲離散也。”“險聲斂”,鄭雲:“險,謂偏弇也,險則聲斂不越也。”“達聲贏”,鄭雲:“達,謂其形微大也,達則聲有餘。”“微聲”,鄭雲:“微,謂其形微小,聲小不成也。”“回聲衍”,鄭雲:“回,謂形微圜也,回則其聲淫衍,無鴻殺也。”“侈聲筰”,鄭雲:“侈,謂中央約也,侈則聲迫筰出去疾也。”“弇聲鬱”,鄭雲:“弇,謂中央寬也,弇則聲鬱勃不出也。”“薄聲甄”,鄭雲:“甄,猶掉也,鍾微薄則聲掉。”“厚聲石”,鄭雲:“大厚則如石,叩之無聲。”此等之聲,皆鐘形不得其所,此引之,證“大小稱”者,以作鍾之法,須小大稱宜。今鐘不得其所,明其不稱也。雲“宗廟黃鐘爲宮,大呂爲角,大簇爲徵,應鐘爲羽”者,《大司樂》文,袷祭降神之樂也。案《大司樂》祭天祭地,皆有降神,獨引宗廟降神者,以經雲“終始之序”。宗廟降神,黃鐘爲宮,是律之最長者;應鐘爲羽,是律之最短者,故特引之,證經之“終始”。
土敝則草木不長,水煩則魚鱉不,大氣衰則生物不遂,世亂則禮慝而樂淫。是故其聲哀而不莊,樂而不安,慢易以犯節,流湎以忘本。廣則容奸,狹則思欲。感條暢之氣,而滅平和之德。是以君子賤之也。遂,猶成也。慝,穢也。廣謂聲緩也。狹,謂聲急也。感,動也。動人條暢之善氣,使失其所。
○“敝音弊。慝,吐得反,注及下同。易,以豉反。湎,綿鮮反。狹音洽,注同。和,胡臥反。穢,字又作濊,紆廢反,徐烏會反。
[疏]“土敝”至“之也”。
○正義曰:此經論聖王作樂,不得其所,則滅和平之德,故君子賤之。
○“土敝則草木不長”者,土之勞敝,故草木不長。
○“水煩則魚鱉不大”者,水之煩擾,故魚鱉不大。
○“氣衰則生物不遂”者,陰陽之氣衰亂,故生物不得遂成。
○“世亂則禮慝而樂淫”者,慝,惡也。淫,過也。世道衰亂,上下無序,故禮慝。男女無節,故樂淫。以上三事,皆喻“禮慝樂淫”也。
○“是故其聲哀而不莊,樂而不安”者,謂男女相愛,涕泗旁沱,是其哀也;男女相說,歌舞於市井,是不莊也;俾晝作夜,是其樂也;終至滅亡,是不安也。慢易以犯節,流湎以忘本”者,朋淫於家,是“慢易以犯禮節”也。淫酗肆虐。是“流湎以忘根本”也。
○“廣則容奸”者,廣謂節間疏緩。言音聲寬緩,多有姦淫之聲也。
○“狹則思欲”者,狹,謂聲急。節間迫促,樂聲急則動發人心,思其情慾而切急。
○“感條暢之氣,而滅平和之德”者,感,謂感動也。條,遠也。暢,舒也。言淫聲感動於人,損長遠舒暢之善氣,而毀滅平和之善德矣。
○“是以君子賤之也”者,賤謂棄而不用也。若師曠聞桑間濮上之聲,撫而止之是也。
凡奸聲感人,而逆氣應之。逆氣成象,而淫樂興焉。正聲感人,而順氣應之。順氣成象,而和樂興焉。倡和有應,回邪曲直,各歸其分,而萬物之理,各以類相動也。成象者,謂人樂習焉。
○倡,昌尚反,又音唱,下同。分,扶問反。是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比類以成其行。奸聲亂色,不留聰明;淫樂慝禮,不接心術;惰慢邪辟之氣,不設於身體。使耳、目、鼻、口、心知、百體,皆由順正,以行其義。反,猶本也。術,猶道也。
○行,下孟反。惰,徒臥反。闢,匹亦反。知音智。
[疏]“凡奸”至“其義”。
○正義曰:皇氏雲:“自此以下至‘贈諸侯也’,爲《樂象》之科。”各隨文解之。從此至“以行其義”,明樂有奸聲、正聲,以類相感,君子當去淫聲,用正聲也。“凡奸聲感人,而逆氣應之”者,奸聲,謂奸邪之聲感動於人。逆氣,謂違逆之氣,即奸邪之氣也。人既感奸邪之聲,則有奸邪之氣來應也。
○“逆氣成象,而淫樂興焉”者,既感奸邪之聲,心又感奸邪之氣,二者相合而成象,淫樂遂興。若人耳初聽奸邪之聲,其奸邪未甚,心又感奸邪之氣,其亂乃成,不可救止,紂作靡靡之樂是也。
○“正聲感人,而順氣應之。順氣成象,而和樂興焉”者,正聲感動於人,而順氣來應。既聞順聲,又感順氣,二者相合而成象,則和樂興。若周室太平頌聲作也。
○“倡和有應”者,初有奸聲、正聲感人,是“倡”也。後有逆氣、順氣,是“和”也。善倡則善和,惡倡則惡和,是“倡和有應”。
○“回邪曲直,各歸其分”者,回,謂乖違。邪,謂邪辟。言乖違邪辟,及曲之與直,各歸其善惡之分限也。言善歸善分,惡歸惡分。
○“而萬物之理各以類相動也”者,既善惡各歸其分,是萬物之情理各以類自相感動也。
○“是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者,反情,謂反去淫弱之情理,以調和其善志也。
○“比類以成其行”者,比,謂比擬善類,以成己身之美行。
○“奸聲亂色,不留聰明”者,謂不使奸聲亂色留停於耳目,令耳目不聰明也。
○“淫樂慝禮,不接心術”者,謂不使淫樂慝禮而連接於心術,謂心不存念也。
○“惰慢邪辟之氣,不設於身體”者,以耳目心術所爲皆善,則怠惰邪辟之氣無由來入也,故邪辟之氣不施設於身體。
○“使耳、目、鼻、口、心知、百體,皆由順正,以行其義”者,既邪辟不在於身,耳目口鼻想知慮百事之體,皆由順正。由,從也。皆從和順,以行其正直義理也。
然後發以聲音,而文以琴瑟,動以干鏚,飾以羽旄,從以簫管。奮至德之光,動四氣之和,以著萬物之理。奮,猶動也。動至德之光,謂降天神,出地祇,假祖考。著,猶成也。
○著,張慮反。假,古迫反。是故清明象天,廣大象地,終始象四時,周還象風雨。五色成文而不亂,八風從律而不奸,百度得數而有常。小大相成,終始相生,倡和清濁,迭相爲經。清明,謂人聲也。廣大,謂鐘鼓也。周還,謂舞者。五色,五行也。八風從律,應節至也。百度,百刻也,言日月晝夜,不失正也。清,謂蕤賓至應鐘也。濁,謂黃鐘至中呂。
○還音旋,注同。迭,大結反。中音仲。故樂行而倫清,耳目聰明,血氣和平,移風易俗,天下皆寧。言樂用則正人理,和陰陽也。倫,謂人道也。
[疏]“然後”至“皆寧”。
○正義曰:前經明君子去奸聲,行正聲,故此一節明正聲之道,論大樂之德,可以移風易俗,安天下也。
○“發以聲音”者,謂其動發心志以聲音也。
○“而文以琴瑟”者,謂文飾聲音以琴瑟也。
○“動以干鏚”者,謂其振動形體以干鏚。
○“飾以羽旄”者,其裝飾樂具以羽旄也。
○“從以簫管”者,謂其隨從諸樂以簫管。
○“奮至德之光”者,謂用上諸樂,奮動天地職極之德。光明,謂神明來降也。
○“動四氣之和”者,謂感動四時之氣序之和平,使陰陽順序也。
○“以著萬物之理”者,樂既和平,故能著成萬物之道理,謂風雨順,寒暑時,鬼神降其福。萬物得其所也。
○“是故清明象天”者,由樂體如此,故人之歌曲清潔顯明,以象於天也。
○“廣大象地”者,謂鐘鼓鏗鏘,寬廣壯大,以象於地也。
○“終始象四時”者,終於羽,始於宮,象四時之變化,終而復始也。
○“周旋象風雨”者,言舞者周匝回還,象風雨之回覆也。
○“五色成文而不亂”者,五色,五行之色也。既有所象,故應達天地五行之色,各依其行色成就文章,而不錯亂。崔氏雲:“五色者,五行之音,謂宮、商、角、徵、羽之聲,和合成文不亂也。而云五色,因五行之色,別廣以明義也。”
○“八風從律而不奸”者,八風,八方之風也。律,謂十二月之律也。樂音象八風,其樂得其度,故八風十二月律應八節而至,不爲奸慝也。八風者,《白虎通》雲:“距冬至四十五日,條風至。條者,生也。四十五日,明庶風至。明庶者,迎衆也。四十五日,清明風至。清明者,芒也。四十五日,景風至。景者,大也,言陽氣長養也。四十五日,涼風至。涼,寒也,陰氣行也。四十五日,閶闔風至。閶闔者,鹹收藏也。四十五日,不周風至。不周者,不交也,言陰陽未合化矣。四十五日,廣莫風至。廣莫者,大莫也,開陽氣也。”八節者,立春、春分、立夏、夏至、立秋、秋分、立冬、冬至。
○“百度得數而有常”者,百度,謂晝夜百刻。昏明晝夜不失其正,故度數有常也。
○“小大相成”者,賀瑒雲:“十二月律,互爲宮羽而相成也。”
○“終始相成”者,賀瑒雲:“五行宮商,迭相用爲終始。”
○“倡和清濁”者,謂十二月律,先發聲者爲倡,後應聲者爲和。黃鐘至仲呂爲濁,長宅濁也。蕤賓至應鐘爲清,短者清也。
○“迭相爲經”者,十二月之律,更相爲常,即還相爲宮,是樂之常也。
○“故樂行而倫清”者,倫,類也。以其正樂,如上所爲,故其樂施行而倫類清美矣。人聽之則耳目清明,血氣和平也。樂法既善,變移敝惡讙風,改革昏亂之俗,人無惡事,故天下皆寧矣。
○注“清明”至“行也”。
○正義曰:八音氣濁,唯人聲清明,故知清明“謂人聲也”。雲“廣大,謂鐘鼓也”者,下雲鐘聲鏗,又云鼓鼙之聲讙,鏗之與讙,皆廣大之意。雲“五色,五行也”者,五行之聲,宮、商、角、徵、羽,相應成文,如清黃相雜,故云“五色也”。
故曰:樂者,樂也。君子樂得其道,小人樂得其欲。以道制欲,則樂而不亂;以欲忘道,則惑而不樂。道,謂仁義也。欲,謂邪淫也。
[疏]“故曰”至“不樂”。
○正義曰:前經明正樂感人情,此經明君子小人各有所樂,故云“樂者,樂也”。“故”者,因上起下,所以言“故曰”諸例皆然矣。
○“樂者,樂也”者,謂所名樂者,是人之所歡樂也。
○“君子樂得其道,小人樂得其欲”者,道,謂仁義。欲,謂邪淫。君子所歡樂,在於得仁義之道,得其道則歡樂也。小人所歡樂,在於邪淫,得邪淫則歡樂也。若君子在上,以仁義之道制邪淫之慾,則意得歡樂而不有昏亂也。若小人在上,以淫邪之慾忘仁義之道,則志意迷惑而不得歡樂也。
是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廣樂以成其教。樂行而民鄉方,可以觀德矣。方,猶道也。
○鄉,許亮反。德者,性之端也。樂者,德之華也。金石絲竹,樂之器也。詩,言其志也。歌,詠其聲也。舞,動其容也。三者本於心,然後樂器從之。是故情深而文明,氣盛而化神,和順積中,而英華髮外,唯樂不可以爲僞。三者本志也、聲也、容也。言無此本於內,則不能爲樂也。
○詩言其志,一本無“言”字。詠音訁永。
[疏]“是故”至“爲僞”。
○正義曰:前文明君子小人歡樂不同,此明君子敦行善樂也。
○“反情以和其志”者,反己淫慾之情,以諧和德義之志也。
○“廣樂以成其教”者,謂寬廣樂之義理,以成就其政教之事也。
○“樂行而民鄉方”者,君既如此正樂興行,方,猶道也,而民歸鄉仁義之道也。
○“可以觀德矣”者,人君既如此,是樂可以觀其德行矣。
○“德者,性之端也”者,言德行者,是性之端正也。
○“樂者,德之華也”者,德在於內,樂在於外,樂所以發揚其德,故樂爲德之光華也。
○“金石絲竹,樂之器也”者,樂爲德華,非器無以成樂,故金石絲竹爲樂之器也。
○“詩,言其志也”者,欲見樂之爲體,有此三事。詩,謂言詞也。志在內,以言詞言說其志也。
○“歌,詠其聲也”者,歌謂音曲,所以歌詠其言詞之聲也。
○“舞,動其容也”者,哀樂在內,必形見於外,故以其舞振動其容也。此雲“詩,言其志”,則《詩序》雲“《詩》者,志之所之也”,“歌,詠其聲”,則《詩序》雲“言之不足,故嗟嘆之;嗟嘆之不足,故詠歌之”是也。“舞,動其容”,則《詩序》雲“詠歌之不足,則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省鼻也。
○“三者本於心,然後樂氣從之”者,三者,謂志也、聲也、容也。容從聲生,聲從志起,志從心發,三者相因,原本從心而來,故云“本於心”。先心而後志,先志而後聲,先聲而後舞。聲須合於宮商,舞須應於節奏,乃成於樂,是故“然後樂氣從之”也。
○“是故情深而文明”者,志起於內,思慮深遠,是“情深”也。言之於外,情由言顯,是“文明”也。
○“氣盛而化神”者,志意蘊積於中,故氣盛。內志既盛,則外感動於物,故變化神通也。氣盛,謂“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是也。而化神者,謂“動天地,感鬼神,經夫婦,成孝敬”是也。
○“和順積中,而英華髮外”者,謂思念善事日久,是和順積於心中,言詞聲音發見於外,是英華髮於身外。此據正樂也,若其奸聲,則悖逆積中,淫聲發外也。
○“唯樂不可以爲僞”者,僞,謂虛僞。若善事積於中,則善聲見於外。若惡事積於中,則惡聲見於外。若心惡而望聲之善,不可得也,故云“唯樂不可以爲僞也”。
樂者,心之動也。聲者,樂之象也。文采節奏,聲之飾也。君子動其本,樂其象,然後治其飾。是故先鼓以警戒,三步以見方,再始以著往,復亂以飭歸,奮疾而不拔,極幽而不隱,獨樂其志,不厭其道,備舉其道,不私其欲。是故情見而義立,樂終而德尊,君子以好善,小人以聽過。故曰:生民之道,樂爲大焉。文采,樂之威儀也。先鼓,將奏樂,先擊鼓,以警戒衆也。三步,謂將舞,必先三舉足,以見其舞之漸也。再始以著往,武王除喪,至盟津之上,紂未可伐,還歸二年,乃遂伐之。武舞再更始,以明伐時再往也。復亂以飭歸,謂鳴鐃而退,明以整歸也。奮疾,謂舞者也。極幽,謂歌者也。
○警音景。見方,賢遍反,下及注皆同。著,張慮反,注同。複音伏。飭音敕,注同。拔,步葛反,又皮八反。獨樂,皇音洛,庾音嶽。厭,於豔反。好,呼報反。以聽過,本或作“以聖過”,如字。鐃,女交反。
[疏]“樂者”至“大焉”。
○正義曰:前經論“志也、聲也、容也”,三者相將,故此經廣明舞之義理,與聲音相應之事。
○“樂者,心之動也”者,心動而見聲,聲成而爲樂,樂由心動而成,故云“樂者,心之動也”。
○“聲者,樂之象也”者,樂本無體,由聲而見,是聲爲樂之形象也。
○“文采節奏,聲之飾也”者,聲無曲折,則太質素,故以文采節奏而飾之使美,故云“文采節奏,聲之飾也”。
○“君子動其本”者,則亦心之動也。
○“樂其象”者,則亦樂之象也。
○“然後治其飾”者,則亦聲之飾也。以此三者結上三事。自此以下,記者引周之《大武》之樂,以明此三者,之義。
○“是故先鼓以警戒”者,謂作武王伐紂《大武》之樂,欲奏之時,先擊打其鼓聲,以警戒於衆也。
○“三步以見方”者,謂欲舞之時,必先行三步以見方,謂方將欲舞,積漸之意也。
○“再始以著往”者,謂作《大武》之樂,每曲一終,而更發始爲之,凡再更發始,以著明往伐紂之時。初發始爲曲,象十一年往觀兵於盟津也,再度發始爲曲,象十三年往伐紂也。
○“復亂以飭歸”者,亂,治也。復謂舞曲終,舞者復其行位而整治,象武王伐紂既畢,整飭師旅而還歸也。
○“奮疾而不拔”者,拔,疾也,謂舞者奮迅疾速,而不至大疾也。故庾雲:“舞者雖貴於疾,亦不失節,謂不大疾也。”
○“極幽而不隱”者,謂歌者坐歌不動,是極幽靜而聲發起,是“不隱”也。
○“獨樂其志,不厭其道”者,樂其志者,多違道理。言武王今獨能樂其志意,不違厭其仁義之道理也,恆以道自將。
○“備舉其道,不私其欲”者,武王既不違厭其道理,能備具舉行仁義之道,以利天下,不私自恣巳之情慾也。
○“是故情見而義立”者,情見,謂武王伐紂之情見於樂也。義立,謂伐紂之義而興立。
○“樂終而德尊”者,謂觀武王伐紂樂終,而知武王道德尊盛也。
○“君子以好善”者,謂在位尊者,既觀武王之樂德類如此,故庶幾好行善道也。
○“小人以聽過”者,小人,謂士庶之等。既觀武王樂音,以聽伏己之愆過也。
○“故曰:生民之道,樂爲大焉”者,記者既引《大武》之樂,利益如此,是生養民人之道,樂最爲大,此特引武王樂者,以武王之樂,利益爲深,餘樂莫能及故也。但前文舞與聲心相應,故引武王樂,明心見於舞也。
○注“文采”至“者也”。
○正義曰:上文雲“省其文采”,謂節奏。今此“文采”謂樂威儀者,以經雲“聲之飾”,故此以文采爲威儀也。雲“武王除喪,至盟津之上,紂未可伐,還歸二年,乃遂伐之”者,並出今文《泰誓》,鄭撮而用之,非正文也。雲“復亂以飭歸,鳴鐃而退,明以整歸也”者,經雲“復亂”,鄭雲“整歸”,則亂爲治也,謂反覆整治而還。“鳴鐃而退”,出《大司馬職》文也。雲“奮疾,謂舞者也”者,以奮迅速疾,故爲舞者,謂武舞者。雲“極幽,謂歌者也”者,以“極幽”與“奮疾”相對,“歌”與“舞”相次,以歌者不動,經稱“極幽”,故知是歌者也。
樂也者,施也。禮也者,報也。言樂出而不反,而禮有往來也。
○施,始豉反。樂,樂其所自生,而禮,反其所自始。樂章德,禮報情,反始也。自,由也。
[疏]“樂也”至“始也”。
○正義曰:此明禮樂之別,報、施不同。
○“樂也者,施也”者,言作樂之時,衆庶皆聽之,而無反報之意,但有恩施而已,故云“樂也者,施也”。
○“禮也者,報也”者,禮尚往來,受人禮事,必當報之也。故《曲禮》雲“往而不來非禮”,故云“禮也者,報也”。
○“樂,樂其所自生”者,此廣明上樂者施也。自,由也,言王者正樂,歡樂其己之所由生,似若武王民樂其武德,武王由武功而生王業,即以武爲樂名。以受施處立名,無報反之義也。
○“而禮,反其所自始”者,言王者制禮,必追反其所由始祖,若周由后稷爲始祖,即追祭后稷,報其王業之由,是禮有報也。
○“樂章德”者,覆說“樂者,施也”,言樂但施恩而已,不望其報,是樂章明其盛德也。
○“禮報情,反始也”者,此覆說上“禮者,報也”,言行禮者,他人有恩於己,己則報其情,但先祖既爲始於子孫,子孫則反報其初始。以人竟言之,則謂之報情;以父祖子孫言之,則謂之反始,其實一也。
所謂大輅者,天子之車也。龍旂九旒,天子之旌也。青黑緣者,天子之寶龜也。從之以牛羊之羣,則所以贈諸侯也。贈諸侯,謂來朝將去,既之以禮。
○流,本又作“旒”,音流。緣,悅絹反。朝,直遙反。
[疏]“所謂”至“侯也”。
○正義曰:前經明樂者爲施,禮者爲報,此明禮報之事。諸侯守士,奉其土地所有,來朝天子,故天子以此等之物報之,是禮報之事也。不覆明樂施者,以樂施之恩,其事易知,記者略而不言也。
○“大輅者,天子之車也”者,大輅,謂金輅也。據上公及同姓侯伯,故下雲“龍旂九旒”,亦上公也。若異姓則象輅,若四衛則革輅,蕃國則木輅。受於天子,總謂之大輅也。
○“龍旂九旒,天子之旌也”者,據上公言之,侯伯則七旒,子男則五旒。
○“青黑緣者,天子之寶龜也”者,寶龜之甲,並以青黑爲之緣。
○“從之以牛羊之羣”者,天子既與大輅、龍旂及寶龜佔兆,又隨從以牛羊,非一,故稱“羣”,將此以與諸侯,故云“則所以贈諸侯也”。
樂也者,情之不可變者也。禮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理,猶事也。樂統同,禮辨異。統同,同和合也。辨異,異尊卑也。禮樂之說,管乎人情矣。管,猶包也。
[疏]“樂也”至“情矣”。
○正義曰:皇氏雲“自此以下名爲《樂情》”,各隨文解之。
○“樂也者,情之不可變者也”,樂出於心,聽之則歡悅,是情之不可變也。
○“禮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禮見於貌,行之則恭敬理事也,言事之不可改易也。樂出於心,故云“情”,禮在於貌,故云“理”也,變易換文也。
○“樂統同”者,統,領也。言樂主相親,是主領其同。
○“禮辨異”者,辨,別也。禮殊別貴賤,是分別其異也。
○“禮樂之說,管乎人情矣”者,言禮樂所說義理,包管於人情。樂主和同,則遠近皆合。禮主恭敬,則貴賤有序。人情所懷,不過於此,是管人情也。
窮本知變,樂之情也。著誠去僞,禮之經也。禮樂偩天地之情,達神明之德,降興上下之神,而凝是精粗之體,領父子君臣之節。偩,猶依象也。降,下也。興,猶出也。凝,猶成也。精粗,謂萬物大小也。領,猶理治也。
○去,起呂反。偩音負。粗,七奴反。
[疏]“窮本”至“之節”。
○正義曰:此一節更廣明禮樂之義,言父子君臣之節。
○“窮本知變,樂之情也”者,以樂本出於人心,心哀則哀,心樂則樂,是可以原窮極本也。若心惡不可變惡爲善,是知變也,則上文雲“唯樂不可以爲僞”是也。此言窮人根本,知內外改變,唯樂能然,故云“樂之情也”。
○“著誠去僞,禮之經也”者,誠,謂誠信也。僞,謂虛詐也。經,常也。言顯著誠信,退去詐僞,是禮之常也。若人內心虛詐,則外貌敖狠,唯禮知之,故云“禮之經也”。
○“禮樂偩天地之情”者,負,猶依象也。禮出於地,尊卑有序,是負依地之情也。樂出於天,遠近和合,是負依天之情也。
○“達神明之德”者,禮樂出於人,心與神明和會,故云“達神明之德”。
○“降興上下之神”者,興,猶出也。禮樂既與天地相合,用之以祭,故能降出上下之神,謂降上而出下也。
○“而凝是精粗之體”者,凝,猶成也。是,謂正也。精粗,謂萬物大小也。言禮樂之能成就正其萬物大小之形體也。
○“領父子君臣之節”者,領,猶理治也。言禮樂理治父子君臣之限節。而樂主於和,聽之則上下相親。又宮爲君,商爲臣,是領能領父子君臣也。禮定貴賤長幼,是禮能領父子君臣也。
是故大人舉禮樂,則天地將爲昭焉。言天地將爲之昭焉,明也。天地訢合,陰陽相得,煦嫗覆育萬物,然後草木茂,區萌達,羽翼奮,角生,蟄蟲昭蘇,羽者嫗伏,毛者孕鬻,胎生者不殰,而卵生者不殈,則樂之道歸焉耳。訢讀爲熹,熹,猶蒸也。氣曰煦,體曰嫗。屈生曰區,無腮曰。昭,曉也。蟄蟲以發出爲曉,更息曰蘇。孕,任也。鬻,生也。內敗曰殰。殈,裂也,今齊人語有“殈”者。
○訢,依注音熹,許其反,一讀依字音欣。煦,許具反,徐況甫反。嫗,於具反,徐於甫反,下及注同。區,依注音句,古侯反,徐丘於反,一音烏侯反。萌,莫耕反。奮,方問反。,古伯反。蟄,直力反。伏,扶又反。孕,以證反。鬻音育,生也,徐又扶袁反。胎,他才反。殰音獨,鄭雲:“內敗曰殰。”按謂懷任不成也。《字林》雲:“胎敗。”卵,力管反。殈,呼闃反,範音溢,徐況逼反,一音況狄反。卵拆不成曰殈,猶裂也。蒸,之膺反。<角思>,息才反。內,乃對反,或作骨肉之字者,誤。
[疏]“是故”至“焉耳”。
○正義曰:此一節論大人舉用禮樂,則天地協和而生養萬物,爲之昭著之事,則下文“天地訢合”以下是也。但此經禮樂並論,其天地訢合,唯論樂之所感,不論禮之功用也。記者主在於樂,故特美樂功。樂功既爾,禮亦同也。
○“天地訢合”者,訢,猶熹也,熹,謂蒸動,言樂感動天地之氣,是使二氣蒸動,則天氣下降,地氣上騰。
○“陰陽相得”者,言體謂之天地,言氣謂之陰陽。天地動作,則是陰陽相得也。
○“煦嫗覆幼茯物”者,天以氣煦之,地以形嫗之,是天煦覆而地嫗育,故言“煦嫗覆幼茯物”也。
○“然後草木茂”者,草木據其成體,故云“茂”。
○“區萌達”者,據其新生,故云“達”也。
○“羽翼奮”者,謂飛鳥之屬,皆得奮動也。
○“角生”者,謂走獸之屬,悉皆生養也。
○“蟄蟲昭蘇”者,昭,曉也。蘇,息也。言蟄伏之蟲,皆得昭曉蘇息也。
○“羽者嫗伏”者,謂飛鳥之屬,皆得體伏而生子也。
○“毛者孕鬻”者,言走獸之屬,以氣孕鬻而繁息也。
○“胎生者不殰”者,謂不有殰敗也。
○“卵生者不殈”者,言不有殈裂也。
○“則樂之道歸焉耳”者,言所以致此在上諸物各順其性,由此樂道使然,故云“樂之道歸焉耳”,謂歸功於樂也。樂道所以然者,樂之根本由人心而生,人心調和則樂音純善。協律呂之體,調陰陽之氣,二氣既調,故萬物得所也。
○注“訢讀”至“裂也”。
○正義曰:訢、熹,聲相近,故讀爲熹。熹,天地氣,故云“熹,猶蒸也”,言天地氣之蒸動,猶若人之喜也。雲“氣曰煦”者,謂天體無形,而降其氣以養物,故云“氣曰煦”也。雲“體曰嫗”者,言地體有形,故云“體曰嫗”也。此對文爾,其實地氣矣。雲“屈生曰區”者,謂鉤曲而生,出菽豆是也。雲“無甗曰”者,<角思>,謂角外皮滑澤者,鹿角之屬是也。雲“蟄蟲以發出爲曉,更息曰蘇”者,言蟄蟲之類,皆理藏其體近於死,今復得活,似暗而遇曉,死而更息也。雲“內敗曰殰”者,以經雲“胎生”,懷胎在內,故云“內敗”也。“殰”也。雲“殈裂也”者,卵體多裂,又齊語稱裂爲殈,故以殈爲裂也。
樂者,非謂黃鐘、大呂、絃歌、幹揚也,揚,鉞也。樂之末節也,故童者舞之。鋪筵席,陳尊俎,列籩豆,以升降爲禮者,禮之末節也,故有司掌之。言禮樂之本,由人君也。禮本著誠去僞,樂本窮本知變。
○鋪,普胡反,又音敷。去,起呂反。樂師辨乎聲詩,故北面而弦。宗祝辨乎宗廟之禮,故後屍。商祝辨乎喪禮,故後主人。辨,猶別也,正也。弦,謂鼓琴瑟也。後屍,居後贊禮儀。此言知本者尊,知末者卑。是故德成而上,藝成而下,行成而先,事成而後。德,三德也。行,三行也。藝,才技也。先,謂位在上也。後,謂位在下也。
○上如字,或時掌反。行,下孟反,注同。技,其綺反。是故先王有上有下,有先有後,然後可以有制於天下也。言尊卑備,乃可製作以爲治法。
○治,直吏反。
[疏]“樂者”至“下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禮樂各有根本,本貴而末賤。君子能辨其本末,可以有制於天下。
○“黃鍾、大呂、絃歌、幹揚也,樂之末節也”者,此等之物,唯是樂器,播揚樂聲,非樂之本,故云“樂之末節”。其本在於人君之德,“窮本知變”是也,故云“樂之末節也,故童者舞之”。皇氏雲:“揚,舉也。幹揚,舉幹以舞也”。
○“鋪筵席,陳尊俎,列籩豆,以升降爲禮者,禮之末節也”者,此等物所以飾禮,故云“禮之末節”。其本在於人君“著誠去僞”,恭敬節儉。以末節非貴,“故有司掌之”。
○“樂師辨乎聲詩,故北面而弦”者,此明知禮樂末者,其位處卑,即樂師以辨曉聲詩,但知樂之末節,故北面而鼓弦,言其位處卑也。
○“宗祝辨乎宗廟之禮,故後屍”者,宗,謂宗人。祝,謂大祝。但辨曉於宗廟詔相之禮,故在屍後也。
○“商祝辨乎喪禮,故後主人”者,商祝,謂習商禮而爲祝者。但辨曉死喪擯相之禮,故後主人,謂在主人之後。言此宗祝、商祝但知禮之末節,故在屍與主人後,言其位處卑賤也。
○“是故德成而上”者,則人君及主人之屬是也,以道德成就,故在上也。
○“藝成而下”者,言樂師、商祝之等,藝術成就而在下也。
○“行成而先”者,行成則德成矣。言德在內,而行在外也。
○“事成而後”者,事成則藝成矣。在身謂之藝,所爲謂之事。
○“是故”至“天下也”者,人有多少品類,故先王因其先後,使尊卑得分,然後乃可制禮作樂,爲法以班天下,如周公六年乃制禮樂也。
魏文侯問於子夏曰:“吾端冕而聽古樂,則唯恐臥。聽鄭衛之音,則不知倦。敢問古樂之如彼,何也?新樂之如此,何也?”魏文侯,晉大夫畢萬之後,僣諸侯者也。端,玄衣也。古樂,先王之正樂也。
[疏]“魏文”至“何也”。
○正義曰:自此以下至“有所合之也”,明魏文侯問古樂今樂之異,並子夏之答,辨明古樂今樂之殊,各隨文解之。
○“吾端冕而聽古樂,則唯恐臥”者,文侯言身著端冕,明其心恭敬而聽古樂,唯恐臥,聽鄭、衛之音,則心所愛樂,不知休倦也。
○“敢問古樂之如彼,何也”者,言古樂何以樸素之如彼,使人不貪,至於臥也。
○“新樂之如此,何也”者,新樂何以婉美,使人嗜愛志樂,不如其倦也。
○注“魏文”至“衣也”。
○正義曰:雲“魏文侯畢萬之後,僣諸侯者也”者,按《春秋》閔元年,晉獻公滅魏,以魏賜畢萬。按《世本》雲:“萬生芒,芒生季,季生武仲州,州生莊子降,降生獻子荼,荼生簡子取,取生襄子多,多生桓子駒,駒生文侯斯。”是畢萬之後也。雲“端,玄衣也”者,謂玄冕也。凡冕服皆其制正幅,袂二尺二寸,袪尺二寸,故稱“端”也。
子夏對曰:“今夫古樂,進旅退旅,和正以廣,弦匏笙簧,會守拊鼓。始奏以文,復亂以武。治亂以相,訊疾以雅。君子於是語,於是道古。脩身及家,平均天下。此古樂之發也。”旅,猶俱也。俱進俱退,言其齊一也。和正以廣,無奸聲也。會,猶合也,皆也。言衆皆待擊鼓乃作。《周禮 大師職》曰:“大祭祀,帥瞽登歌,合奏擊<申柬>,下管播樂器,合奏鼓<申柬>。”文,謂鼓也。武,謂金也。相,即拊也,亦以節樂。拊者,以韋爲表,裝之以穅。穅,一名“相”,因以名焉,今齊人或謂“穅”爲“相”。雅亦樂器名也,狀如漆筒,中有椎。
○夫音扶,下同。廣如字,舊古曠反。匏,白交反。笙音生。簧音黃。拊音撫,注同。複音伏。相,息亮反,注同,即拊也,以韋爲之,實之以穅,王雲“輔相也”,徐思章反。訊音信。大師,音泰。播,彼佐反。<申柬>音胤。穅音康。漆音七。筩音勇。椎,直追反。
[疏]“子夏”至“發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子夏對文侯古樂之體也。古樂,謂古者先王正樂也。
○“進旅退旅”者,旅,謂俱齊。言古樂進則俱齊,退亦俱齊,進退如一,不參差也。
○“和正以廣”者,樂音相和,正以寬廣,無奸聲也。
○“弦匏笙簧,會守拊鼓”者,言弦也,匏也,笙也,簧也,其器雖多,必會合保守,待擊拊鼓,然後作也,故曰“會守拊鼓”。
○“始奏以文”者,文,謂鼓也。言始奏樂之時,先擊鼓。前文雲“先鼓以警戒”是也。
○“復亂以武”者,武,謂金鐃也。言舞畢,反覆亂理欲退之時,擊金鐃而退,故云“復亂以武”也。
○“治亂以相”者,相,即拊也,所以輔相於樂,故謂“拊”爲“相”也。亂,理也。言治理奏樂之時,先擊相,故云“治亂以相”。
○“訊疾以雅”者,雅,謂樂器名。舞者訊疾,奏此雅器以節之,故云“訊疾以雅”。
○“君子於是語”者,謂君子於此之時,語說樂之義理也。
○“於是道古”者,言君子作樂之時,亦謂說古樂之道理也。
○“脩身及家,平均天下”者,言君子既門古樂,近脩其身,次及其家,然後平均天下也。
○正義曰:此古樂之發也”者,言此上來諸事,古樂之發動也。
○注“旅猶”至“有椎”。
○正義曰:雲“旅,猶俱也”者,旅,衆也。經雲“進旅退旅”,是衆俱進退,故云“俱也”。雲“和正以廣,無奸聲也”者,謂邪淫要妙,煩手淫聲,曲折切急。今經雲“和正以廣”,故云“無奸聲也”。雲“言衆皆待擊鼓乃作”者,衆,謂弦、匏、笙、簧,衆器皆待擊鼓乃始動作,解經“會守拊鼓”,言“會守”,謂器之聲也,以待拊鼓也。經有“拊”及“鼓”,鄭直雲“擊鼓乃作”者,拊即鼓之類,言擊鼓必擊拊也。引《周禮 大師職》者,證擊拊也。故《大師職》雲:“大祭祀,師瞽登歌。”謂大師領人登堂而唱歌也。雲“合奏擊拊”者,謂大師合奏樂之時,則先擊拊而合奏之也。雲“下管播樂器,合奏鼓<申柬>”者,謂大祭祀,堂下諸人吹管,播揚樂器之聲,大師合奏之時,先擊<申柬>而合奏。言<申柬>謂小鼓,在大鼓之下,引是大師登歌合奏之時,親擊拊,而以合下管。合奏時,親擊<申柬>以奏之。雲“文,謂鼓也。武,謂金也”者,金屬西方,可以爲兵刃,故金爲武。鼓主發動,象春,無兵器之用,故鼓爲文也。雲“相即拊也”者,前文既雲拊,故知相即拊。鄭必知相爲拊者,按《書傳》雲:“以韋爲鼓,謂之搏拊。”白虎通引《尚書大傳》:“拊革著以穅。”鄭以此知也,今《書傳》無“著穅”之文,謂齊人以穅爲相,故知穅爲相,即拊也。雲“雅亦器名也,狀如漆筒,中有椎”者,按《周禮 笙師職》雲:“掌舂牘、應、雅。”鄭司農雲:“雅,狀如漆筒,而弇口,大二圍,長五尺六寸,以羊韋鞔之,有兩紐疏畫。”並以漢時制度而知也。
卷三十九 樂記第十九
“今夫新樂,進俯退俯,奸聲以濫,溺而不止,及優、侏,獶雜子女,不知父子。樂終,不可以語,不可以道古。此新樂之發也。俯,猶曲也,言不齊一也。濫,濫竊也。溺而不止,聲淫亂,無以治之。獶,獮猴也。言舞者如獮猴戲也,亂男女之尊卑。獶或爲亻。
○俯,本又作府。濫,力暫反。溺,乃狄反。優音憂。侏音朱。音儒。獶,乃力反,獮猴也,依字亦作猱。獮音彌,武移反,本亦作彌。猴音侯,本亦作侯。
[疏]“今夫”至“發也”。
○正義曰:此經明子夏對文侯新樂之禮。新樂者,謂今世所作淫樂也。“進俯退俯”者,謂俯僂曲折,不能進退齊一,俱曲屈進退而已,行伍雜亂也。
○“奸聲以濫”者,謂濫竊不正,言奸邪之聲,濫竊不正,不能和正以廣也。
○“溺而不止”者,聲既淫妙,人所貪溺,不可禁止也,不能始奏以文,復亂以武也。
○“及優、侏、獶雜子女”者,言作樂之時,及有俳優雜戲侏短小之人。優雜,謂獮猴也,言舞戲之時,狀如獮猴,間雜男子婦人,言似獮猴,男女無別也。
○“不知父子”者,言樂之混雜,不復知有父子尊卑之禮也。
○“樂終,不可以語”者,言作樂雖復終畢,盡皆邪辟,不可以語。既與古樂乖違,故不可語道於古也。此皆新樂之爲,故云:“此新樂之發也。”
○注“獶,獮猴也”。
○正義曰:按《詩 小雅》雲:“毋教猱升木。”《毛傳》雲:“猱,猿屬也。”是“獶,獮猴也”。《漢書》檀長卿爲獮猴舞,是“狀如獮猴”。
今君之所問者樂也,所好者音也。夫樂者,與音相近而不同。”言文侯好音而不知樂也。鏗鏘之類皆爲音,應律乃爲樂。
○好,呼報反,注同。近,附近之近,徐如字。鏗,苦耕反。鏘,七羊反,又士衡反。文侯曰:“取問何如?”欲知音、樂異意。
[疏]“今君”至“何如”。
○正義曰:前兩經子夏既答文侯論古樂新樂之異事畢,此經答文侯所好古樂今樂之不同也。文侯之意,古樂今樂並皆爲樂。子夏之意,以古樂德正聲和,乃爲樂;今樂但淫聲音曲而已,不得爲樂也,故云“今君之所問者樂也”,謂古今皆名樂。
○“所好者音也”,子夏之意,君之所愛者,謂音聲也。
○“夫樂者,與音相近而不同”者,古樂有音聲律呂,今樂亦有音聲律呂,是樂與音相近也。樂則德正聲和,音則心邪聲亂,是“不同”也。
○“文侯曰:敢問何如”者,文侯既見子夏論樂、音不同,不曉不同之狀,故云“敢問何如”。
子夏對曰:“夫古者天地順而四時當,民有德而五穀昌,疾疢不作而無妖祥,此之謂大當。然後聖人作爲父子君臣,以爲紀綱。紀綱既正,天下大定。天下大定,然後正六律,和五聲,絃歌《詩 頌》,此之謂德音,德音之謂樂。當,謂樂不失其所。
○當,丁浪反,下及注同。疢,敕覲反。《詩》雲:‘莫其德音,其德克明。克明克類,克長克君。王此大邦,克順克俾。俾於文王,其德靡悔。既受帝祉,施於孫子。’此之謂也。此有德之音,所謂樂也。德正應和曰“莫”,照臨四方曰“明”,勤施無私曰“類”,教誨不倦曰“長”,慶賞刑威曰“君”,慈和徧服曰“順”。“俾”當爲“比”,聲之誤也。擇善從之曰“比”。施,延也。言文王之德,皆能如此,故受天福,延於後世也。
○莫,亡伯反。長,丁丈反,注同。正此,於仿反。俾,依注音比,必覆反,注同,徐扶志反。祉,敕紀反。施,以豉反,注“施延”同。和如字,又胡臥反。炤,上音照,本亦作照。臨如字。施,始豉反。徧音遍。
[疏]“子夏”至“謂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子夏與文侯明古樂之正,引《詩》以結之。
○正義曰:此之謂大當”者,當謂不失其所。如上所謂,是大得其所當也。
○“作爲父子君臣,以爲紀綱”者,按《禮緯 含文嘉》雲:“三綱,謂君爲臣綱,父爲子綱,夫爲妻綱矣。六紀,謂諸父有善,諸舅有義,族人有敘,昆弟有親,師長有尊,朋友有舊,是六紀也。”
○“絃歌詩頌”者,謂以琴瑟之弦,歌此《詩 頌》也。
○“《詩》雲:莫其德音詩頌,此《大雅 皇矣》之篇,美王季之德,雲“維此王季,帝度其心”,莫然而靖,定其道德之音。以道德既正,天下應和,所以莫然而靖也。
○“其德克明”者,以其莫然而靖,故其德能照臨天下之明也。
○“克明克類”者,類,謂勤施無私。施惠勤勞,不私於己,外及等類,以明能然,故云“克明克類”也。
○“克長克君”者,克長,謂教誨不倦,能爲人師長。克君,謂慶賞刑威,能與人作君教化,故云“克長克君”也。
○“王此大邦,克順克俾”者,俾,當爲比,謂比方善事,擇善而從之。既能慈和徧服,又能擇善從之,故云“克順克俾”。
○“俾於文王,其德靡悔”者,《詩》美王季之德,比擬文王。其王季之德,無可恥悔,言堪比文王也。《左傳》引此《詩》“唯此文王”,所以爲文王之德,言比於文王。
○“其德靡悔”者,謂此校文王之德,事事皆美,無可悔恨也。是《左傳》與《詩》文互意別也。
○“既受帝祉,施於孫子”者,《詩》雲王季既受天福祉,以遺子孫,子孫有天下也。《左傳》雲:“文王既受帝祉,以遺後世子孫。”
○正義曰:此之謂也”者,言《詩》雲“德音”,則此經之所謂也。
○注“德正應和曰莫”。
○正義曰:以下皆昭二十八年《左傳》文也。
今君之所好者,其溺音乎?”言無文王之德,則所好非樂也。文侯曰:“敢問溺音何從出也?”玩習之久,不知所由出也。
○玩又作<元>,音五換反。
[疏]“今君”至“出也”。
○上既雲君之所好音有善惡,故上雲“治世之音”,“亂世之音”。今君之所好者,非正音,是淫溺之音乎?不敢指斥,故言“乎”而疑之也。
○“文侯曰:敢問溺音何從出也”者,文侯既聞子夏之言善,遂問溺音所出之由。
子夏對曰:“鄭音好濫淫志,宋音燕女溺志,衛音趨數煩志,齊音敖闢喬志。”此四者,皆淫於色而害於德,是以祭祀弗用也。言四國皆出此溺音。濫,濫竊,奸聲也。燕,安也。《春秋傳》曰:“懷與安,實敗名。”趨數讀爲“促速”,聲之誤也。煩,勞也。祭祀者不用淫樂。
○燕,於見反。趨音促。數音速。傲,字又作敖,同,五報反。闢,匹亦反,徐芳益反。喬,徐音驕,本或作驕。敗,必邁反。
[疏]“子夏”至“用也”。
○此一節,子夏爲文侯明溺音所出也。
○“鄭音好濫淫志”者,濫,竊也,謂男女相偷竊。言鄭國樂音好濫相偷竊,是淫邪之志也。
○“宋音燕女溺志”者,燕,安也。溺,沒也。言宋音所安,唯女子,所以使人意志沒矣,即前“溺而不止”是也。
○“衛音趨數煩志”者,言衛音既促且速,所以使人意志煩勞也。
○“齊音敖闢喬志”者,言齊音既敖很闢越,所以使人意志驕逸也。
○正義曰:此四者,皆淫於色而害於德,是以祭祀弗用也”者,既淫色害德,故不用祭祀也。
○注“言四”至“敗名”。
○正義曰:經雲“鄭音好濫,宋音燕女”,其事是一,而爲別音者,濫竊,非已儔匹,別相淫竊;燕女,謂己之妻妾燕安而已,所以別好濫也。上雲“鄭、衛之音”,則鄭、衛亦淫聲也。又此雲“四者皆淫於色”,是衛與齊皆有淫聲也。而經唯雲“衛音趨數煩志,齊音敖闢喬志”,都不雲“女色”者,按《詩》有桑中、淇上,是淫佚可知,則淫佚之外,更有促速敖闢。推此而言,齊詩有哀公荒淫怠慢,襄公淫於妹,亦女色之外,加以傲闢驕志也,故總謂之“溺音”也。
○注“《春秋傳》曰:懷與安,實敗名”者,僖二十三年《左氏》之文,齊女姜氏勸重耳出奔也。
“《詩》雲‘肅雍和鳴,先祖是聽。’夫肅,肅敬也。雍,雍和也。夫敬以和,何事不行?”言古樂敬且和,故無事而不用,溺音無所施。
[疏]“《詩》雲”至“不行”。
○正義曰:此一節,子夏重爲文侯明正樂敬和之事,所以勸勵文侯用古樂也。此《詩 周頌 有瞽》之篇。肅,敬也。雍,和也。言樂音敬和而鳴,先祖之神,聽而從之。若能敬和,施設於政教,何事不行也?
“爲人君者,謹其所好惡而已矣。君好之,則臣爲之。上行之,則民從之。《詩》雲:‘誘民孔易。’此之謂也。”誘,進也。孔,甚也。言民從君所好惡,進之於善無難。
○易,以豉反。
[疏]“爲人”至“謂也”。
○正義曰:此經明子夏既勸文侯所好古樂,又謹慎行之,以此化民,無不從也。引“《詩》雲:誘民孔易”者,此厲王《大雅 板》之篇也。誘,進也。孔,甚也。言在上教道於民甚易也,但己行於上,則民化之於下。《詩》之所云,則此之謂也。
○注“誘,進也。孔,甚也”。
○正義曰:“誘,進也”,《釋詁》文。“孔,甚也”,《釋言》文也。
然後聖人作爲鼗、鼓、椌、楬、壎、篪。此六者,德音之音也。六者爲本,以其聲質也。椌、楬謂柷、敔也。壎、篪,或爲簨、虡。
○鼗音桃。椌,苦江反,柷也。楬,苦瞎反,敔也。壎,許袁反。篪,直支反。柷,昌六反。圉,本又作敔,魚呂反。簨,恤尹反。虡音巨。然後鍾、磬、竽、瑟以和之,幹、戚、旄、狄以舞之。此所以祭先王之廟也,所以獻、酬、酳、酢也,所以官序貴賤各得其宜也,所以示後世有尊卑長幼之序也。官序貴賤,謂尊卑,樂器列數有差次。
○竽音於。和如字,徐胡臥反。酬,市由反。酳音胤,又仕覲反。酢音昨。長,丁丈反。
[疏]“然後”至“序也”。
○正義曰:上經言人君謹慎所好惡以誘人,故此一節論聖人作爲樂器道德之音,以示後世也。
○正義曰:此六者,德音之音也”者,言此鼗、鼓、椌、楬、壎、篪,其聲質素,是道德之音,以尚質故也。
○“然後鍾、磬、竽、瑟以和之,幹、戚、旄、狄以舞之”者,既用質素爲本,然後用此鍾、磬、竽、瑟華美之音以贊和之,使文質相雜。幹,楯也。戚,斧也。狄,羽也。聲既文質備足,又用幹、戚、旄、羽以舞動之。
○正義曰:此所以祭先王之廟也”者,以前雲鄭、宋、齊、衛四者爲祭祀之所不用,故此雲六器爲道德之音,四器之和,文武之舞,並可在於宗廟之中奏之,若樂九變而鬼神格也。
○“所以獻、酬、酳、酢也”者,又用於宗廟中接納賓客也,“賓入而奏《肆夏》,及卒爵而樂闋,孔子屢嘆之”是也。
○“所以官序貴賤,各得其宜也”者,又用樂體別尊卑於朝廷,使各得其宜也。天子八佾,諸侯六佾,是也。
○“所以示後世有尊卑長幼之序也”者,聞樂知德,及施於子孫,是示後世。又宗族長幼同聽之,莫不和順;閨門之內,父子兄弟同聽之,莫不和親,是長幼之序也。
○注“椌、楬”至“簨虡”。
○正義曰:按鄭注《詩 有瞽》篇雲:“柷,形如漆筒,中有椎。”“敔,狀如伏虎,背上有二十四齟齬。”又鄭司農注《笙師》雲:“篪,七室。”壎,六孔,鄭雲:“壎,燒土爲之,大如雁卵。鼗,如鼓而小,持其柄搖之,旁耳自擊。”鼓,革也,椌、楬,木也,其聲質素,故周語單穆雲:“革木一聲。”注云“一聲,無宮商清濁”是也。
“鍾聲鏗,鏗以立號,號以立橫,橫以立武。君子聽鍾聲,則思武臣。號,號令。所以警衆也。橫,充也,謂氣作充滿也。
○鏗,古耕反,徐苦庚反。號,胡到反。橫,古曠反,充也,下及注同。
[疏]“鍾聲”至“武臣”。
○正義曰:此一節論樂器之聲各別,君子之聽,思其所用之臣,各隨文解之。
○“鍾聲鏗”者,言金鍾之聲,鏗鏗然矣。
○“鏗以立號”者,言鏗是堅剛,故可以興立號令也。
○“號以立橫”者,謂橫氣充滿也,若號令威嚴,則軍士勇敢而壯氣充滿。崔氏雲:“若嚴正立號,則其號必充滿於萬物矣。”
○“橫以立武”者,言壯氣充滿,所以武事可立也。崔氏雲:“若教令充遍,則武矣。”
○“君子聽鍾聲,則思武臣”者,君子,謂識樂之情者,所以聞聲達事,鍾既含號令立武,故聽之而思武臣也。
石聲磬,磬以立辨,辨以致死。君子聽磬聲,則思死封疆之臣。石聲磬,磬當爲罄,字之誤也。辨,謂分明於節義。
○磬,依注音罄,口挺反,一音口定反。聽磬,口定反。疆,居良反,下“是疆”同。
[疏]“石聲”至“之臣”。
○此一經明石聲。磬者,石磬也。磬是樂器,故讀聲音罄然矣。其聲能和,故次鍾也。言磬輕清響矣,叩其磬,則其聲之罄罄然也。
○“磬以立辨”者,辨,別也。崔雲:“能清別於衆物,則分明辨別也。”
○“辨以致死”者,既各有部分,不相侵濫,故能使守節者致死矣。若諸侯死社稷,大夫死衆,士死制之屬也。崔雲:“若能明別於節義,則不愛其死也。”
○“君子聽磬聲,則思死封疆之臣”者,言守分不移,即固封疆之義矣。磬含守分,故聽其聲而思其事也。
○注“石聲”至“誤也”。
○正義曰:讀磬爲罄者,其字下著石,樂器之磬;其下著缶,是罄然之罄。今經雲“石聲磬”,恐是樂器,故讀爲罄,取聲音罄罄然。
絲聲哀,哀以立廉,廉以立志。君子聽琴瑟之聲,則思志義之臣。廉,廉隅。
[疏]“絲聲”至“之臣”。
○此一經明絲聲哀者。哀,謂哀怨也,謂聲音之體婉妙,故哀怨矣。
○“哀以立廉”者,廉,謂廉隅。以哀怨之,故能立廉隅,不越其分也。
○“廉以立志”者,既不越分,故能自立其志。
○“君子聽琴瑟之聲,則思志義之臣”者,言絲聲舍志不可,犯故聞絲聲而思其事也。
竹聲濫,濫以立會,會以聚衆。君子聽竽、笙、簫、管之聲,則思畜聚之臣。“濫”之意,猶攬聚也。會,猶聚也。聚,或爲最。
○濫,力敢反,下及注皆同。會,戶外反,及古外反,下同。畜,敕六反。攬,力敢反。
[疏]“竹聲”至“之臣”。
○此一經明“竹聲濫”者,濫,猶攬也。言竹聲攬然有積聚之意也。
○“濫以立會”者,以竹聲既攬聚,故能立會矣。
○“會以聚衆”者,以合會而能聚其衆也。
○“君子聽竽、笙、簫、管之聲,則思畜聚之臣”者,亦聞其音而思其事也。笙以匏爲之,而在竹聲之中者,但笙以匏爲體,插竹於匏,匏竹兼有,故笙文在竹也。
鼓鼙之聲讙,讙以立動,動以進衆。君子聽鼓鼙之聲,則思將帥之臣。聞讙囂,則人意動作。讙或爲歡,動或爲勳。
○鼙,步西反。讙,呼端反,又音喧。將,子亮反,下注“大將”、下“將帥”同。帥,本又作率,用類反,下“將帥”同。囂,許驕反,又五羔反。
[疏]“鼓鼙”至“之臣”。
○正義曰:此一經明鼓鼙之聲讙者,讙,謂讙囂也,其聲讙雜矣。
○“讙以立動”者,以其聲讙,故使人意動作也。
○“動以進衆”者,以動作,故能進發其衆也。
○“君子聽鼓鼙之聲,則思將帥之臣”者,將帥,衆,聚也。言鼓能進衆,故聞其聲而思其事也。不雲“鼗”而云“鼙”者,廣其類也。
○注“聞讙囂,則人意動作”。
○正義曰:是聲能感動於人也。如鄭此言,則五者之器,皆據其聲。聲各不同,立事有異,事隨聲起,是聲能立事也。皇氏用崔氏之說,雲“鐘聲爲兌,石聲爲乾,絲聲爲離,竹聲爲震,鼓鞞爲坎”,妄取五方之義,棄其五器之聲,背經違注,曲爲雜說。言及於數,非關義理,又無明文,今並略而不用也。
君子之聽音,非聽其鏗鎗而已也,彼亦有所合之也。”以聲合成己之志。
○鎗,七羊反,又吐衡反,徐敕庚反。
[疏]“君子”至“合之也”。
○正義曰:此一經總結上文五者,言君子之聽音聲,非徒聽其音聲鏗鎗而已彼謂樂聲亦有合成巳之志意也。崔氏雲:“但釋五音。八卦屬四方四維之音,所以皆應,與四方同。所以應同者,四維處四方之間,四方皆五行相生。水生木,匏同竹音。木生火,木音同絲。火生土,土不當於方。土生金,土處金火之間,土音屬金。金生水,石不可屬於水,故不同於革,而不同者,以乾爲君父,君父之音不可屬於人,故不同於革,而磬別有所感。乾爲天,坤爲地。天既不屬人,坤所以不別出者,爲坤卑故也。”今按崔氏此說浮虛,體例不等,上下混雜,記人之意,不應如此。鄭注無文,不可附會。今略存崔氏之義,賢者擇焉。今謂八音,唯論五者,以鍾與武臣相會,石與死封疆相將,絲與志義是同,竹與畜聚相類,鼓鼙與將帥同等,故五器而有五事。其匏與土、木不同,無此五器之象,故記者不言。
賓牟賈侍坐於孔子,孔子與之言,及樂,曰:“夫《武》之備戒之已久,何也?”對曰:“病不得其衆也。”《武》,謂周舞也。備戒,擊鼓警衆。病,猶憂也,以不得衆心爲憂,憂其難也。
○牟,亡侯反。坐,才臥反,又如字。
[疏]“賓牟”至“衆也”。
○正義曰:此一經,《別錄》是“賓牟賈問”章,自此以下至“不亦宜乎”,總是賓牟賈與夫子相問答之事。今各依文解之。
○“賓牟賈侍坐於孔子”者,姓賓牟,名賈,侍坐於孔子。
○“孔子與之言,及樂”者,孔子與賓牟賈言說,初論他事,次及於樂。
○“曰:夫《武》之備,戒之已久,何也”者,此是孔子之問。凡有五。“夫”,是發語之端。《武》,謂周之武樂,欲作武樂之前,先擊鼓備戒其衆。備戒之後,久始作舞,故孔子問之雲:“《武》樂先擊鼓備戒已久,乃始作舞何?
○“對曰:病不得其衆也”者,此賓牟賈所答,亦有五,但三答是,二答非,今此答是也。病,謂憂也。言武王伐紂之時,憂病不得士衆之心,故先鳴鼓以戒士衆,久乃出戰。今《武》樂故令舞者久而不即出,是象武王憂不得衆心故也。
○注“武謂”至“難也”。
○正義曰:此以下王事,故知周舞也。“憂其難”者,憂其不得士衆之難,故擊鼓久而不舞。
“詠歎之,淫液之,何也?”對曰:“恐不逮事也。”詠歎、淫,液歌遲之也。逮,及也。事,戎事也。
○詠歎,上音訁永,下音嘆。液音亦。逮音代,又代計反。遲,直冀反。“發揚蹈厲之已蚤,何也?”對曰:“及時事也。”時至,武事當施也。
○蹈音悼,蚤音早。“《武》坐,致右憲左,何也?”對曰:“非《武》坐也。”言《武》之事無坐也。致,謂膝至地也。憲讀爲軒,聲之誤也。
○憲,依注音軒。“聲淫及商,何也?”對曰:“非《武》音也。”言《武》歌在正其軍,不貪商也。時人或說其義爲貪商也。子曰:“若非《武》音,則何音也?”對曰:“有司失其傳也。若非有司失其傳,則武王之志荒矣。”有司,典樂者也。傳,猶說也。荒,老耄也。言典樂者失其說也,而時人妄說也。《書》曰:“王耄荒。”
○“傳,直專反,下及注同。傳,猶說也。旄,莫報反,下同。子曰:“唯。丘之聞諸萇弘,亦若吾子之言是也。”萇弘,周大夫。
○萇,直良反。
[疏]“詠歎”至“是也”。
○正義曰:“詠歎之,淫液之,何也”者,此孔子之問,欲舞之前,其歌聲吟詠之,長嘆之,其聲淫液,是貪羨之貌,言欲舞之前,其歌聲何意吟歆長嘆歆羨也。
○“對曰:恐不逮事也”,此是賓牟賈答孔子之詞。所以舞前有此詠歎淫液之歌者,象武王伐紂,恐諸侯不至,不逮及戰事,故歌聲吟詠而歆羨。此答是也。
○注“詠歎、淫液,歌遲之也”。
○正義曰:詠歎者,謂長聲而嘆矣。淫液,謂音連延而流液不絕之意。歌遲之,謂作此歌吟思之,欲待衆之至也。
○“發揚蹈厲之已蚤,何也”者,此又明是孔子之問。初舞之時,手足發揚蹈地而猛厲言,舞初則然,故云:“已蚤,何也?”意謂舞時發揚蹈厲即大蚤。
○“對曰:及時事也”者,此亦賓牟賈對詞。所以舞時蚤爲發揚蹈厲,象武王及時伐紂戰事也,故發揚象戰。此答非也,知非者,下雲“發揚蹈厲”,是“大公之志”,故知此答非也。
○“《武》坐,致右憲左,何也”者,此亦孔子問詞。坐,跪也。致,志也。軒,起也。問武人何忽有時而跪,以右膝至地,而左足仰起,何故也?
○“對曰:非《武》坐也”,此是賓牟賈答雲。致右軒左,非是武人之坐,言以舞法無坐也。此答亦非。知者,下雲“武亂皆坐,周、召之治”也。是武法有坐,故知此答非也。
○“聲淫及商,何也”者,此亦孔子問詞。淫,貪也。問奏樂之聲,何意有貪商之聲也?王氏雲:“聲韻歆羨,淫液貪商也。”
○“對曰:非《武》音也”者,此賓牟賈之答。非武音,謂非是《武》樂之音。賓牟賈言武王應天從人,不得已而伐之,何容有貪商之聲,故言“非《武》音”。此答是。
○注“言《武》”至“商也”。
○正義曰:言“《武》歌在正其軍不貪商”者,解經“非《武》音”,言《武》歌象武王正其軍事,不得有貪商之歌,故知貪商者非《武》樂之音也。雲“時人或說其義爲貪商也”者,解經中“聲淫及商”之義,言當時人不曉《武》音,謂此歌聲爲貪商,故云“或說其義爲貪商”。孔子以時人之意而問賓牟賈,然時人之說非也。孔子大聖,應知其非,而問之者,孔子雖知其非,而問賓牟賈,是知非而故問矣。
○“子曰:若非《武》音,則何音也”者,賓牟賈既答貪商非是《武》音,孔子因而問之,雲:貪商之歌,若非《武》樂之音,則何音也?
○“對曰:有司失其傳也”者,此賓牟賈答雲。有司,謂典樂者。失傳說也,言《武》樂之歌,有貪商之意者,是典樂有司失其傳說。謂爲貪商,故時人惑之。
○“若非有司失其傳,則武王之志荒矣”者,賓牟賈又云,若非是有司失其傳說,將言武王實爲貪商,則是武王之志荒耄矣。言武王荒耄,遂有貪商也。然武王大聖,伐暴除殘,何有貪商之意?故知有司妄說爲貪商,使時人致惑。
○注“荒老”至“耄荒”。
○正義曰:按《大戴禮》雲:“文王年十五而生武王發。”又《文王世子》篇雲:“文王九十七而崩。”則武王九十三而終矣。文王受命七年而崩,十三年伐紂,是文王崩後六年伐紂,時武王八十九矣,年雖老而大聖不荒耄也。《書》曰“王耄荒”,《呂刑》文也。言穆王享國百年而耄荒,證荒爲老耄也。
○“子曰:唯丘之聞諸萇弘”者,孔子既得賓牟賈之答,故云“聞諸萇弘”。諸,於也,聞於萇弘之說。
○“亦若吾子之言是也”者,謂賓牟賈爲吾子者,《儀禮》注云:“子,男子之美稱。言吾子,相親之詞。
賓牟賈起,免席而請曰:“夫《武》之備戒之已久,則既聞命矣,敢問遲之遲而又久,何也?”遲之遲,謂久立於綴。
○遲之遲,並直詩反,徐直尼反。
[疏]“賓牟”至“何也”。
○正義曰:自此以前,孔子問賓牟賈。自此以後,是賓牟賈問孔子。此一經是賓牟賈問詞也。
○“免席而請曰”者,免席,謂避席也。言賓牟賈前答孔子,雖被孔子所許,於前答之事猶有不曉,而反請問孔子,故曰“免席而請”焉。
○“夫《武》之備戒之已久,則既聞命矣”者,前經是夫子之問,賓牟賈前答其已久之意,被孔子所許,不得爲非,是“既聞命矣”。
○“敢問遲之遲而又久,何也”者,此賓牟賈問孔子之詞。“遲之遲”者,賀氏雲:“備戒已久是遲,久立於綴亦是遲。”而又久,何意如此?
子曰:“居,吾語汝。夫樂者,象成者也。總幹而山立,武王之事也。發揚蹈厲,大公之志也。《武》亂皆坐,周、召之治也。居,猶安坐也。成,謂已成之事也。總幹,持盾也。山立,猶正立也,象武王持盾正立待諸侯也。發揚蹈厲,所以象威武時也。《武》舞,象戰鬥也。亂,謂失行列也。失行列則皆坐,象周公、召公以文止武也。
○語,魚據反。女音汝,下“且女”同。大音泰。召音邵,注及下同。治,直吏反,下注及下同。盾,述尹反,又音允。行,戶剛反,下同。
[疏]“子曰”至“治也”。
○正義曰:自此以下,孔子爲賓牟賈說《武》樂之意,並廣明克殷以後之事。此一經爲賓牟賈說其將舞之事。
○“夫樂者,象成者也”,言作樂者放象其成功者也。
○“總幹而山立”者,言將舞之時,舞人總持幹盾以正立,似山不動搖,象武王持盾,以待諸侯之至也。
○“發揚蹈厲,大公之志也”者,言《武》樂之舞,發揚蹈厲,象大公威武鷹揚之志也。
○“《武》亂皆坐,周、召之治也”者,亂,謂失行列。作此《武》舞,回移轉動,亂失行列皆坐,所以坐者,象周公、召公以文德治之,以文止武,象周、召之治也。
“且夫《武》,始而北出,再成而滅商,三成而南,四成而南國是疆,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六成復綴以崇。成,猶奏也。每奏《武》曲一終爲一成。始奏,象觀兵盟津時也。再奏,象克殷時也。三奏,象克殷有餘力而反也。四奏,象南方荊蠻之國侵畔者服也。五奏,象周公召公分職而治也。六奏,象兵還振旅也。復綴,反位止也。崇,充也。凡六奏以充《武》樂也。
○夫音扶。綴,丁劣反,又丁衛反,注及下同。孟,本亦作盟,音孟。
[疏]“且夫”至“以崇”。
○正義曰:此一經孔子爲賓牟賈說《武》樂六成之意。上說三者之事已訖,更別廣說《武》樂,故云。
○“且夫《武》,始而北出”者,謂初舞位最在於南頭,從第一位而北出者。次及第二位稍北出者。熊氏雲:“則前雲三步以見方,見一成也。作樂一成而舞,象武王北出觀兵也。”
○“再成而滅商”者,謂作樂再成舞者從第二位至第三位,象武王滅商,則與前文再始以著往爲一也。
○“三成而南”者,謂舞者從第三位至第四位,極北而南反,象武王克紂而南還也。
○“四成而南國是疆”者,謂《武》曲四成舞者,從北頭第一位卻至第二位,象武王伐紂之後,南方之國於是疆理也。
○“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者,從第二位至第三位,分爲左右,象周公居左,召公居右也。
○“六成復綴以崇”者,綴,謂南頭初位,舞者從第三位南至本位,故言復綴以崇。崇,充也。謂六奏充其《武》樂,象武王之德充滿天下。此並熊氏之說也,而皇氏不雲次位。舞者本在舞位之中,但到六成而已。今舞亦然,義亦通也。
○注“成猶”至“樂也”。
○正義曰:成,謂曲之終成。每一曲終成而更奏,故云“成,猶奏也”。雲“復綴,反位止也”者,謂最在南第一位,初舞之時,從此位入北,至六成還反覆此位。如鄭所注,熊氏得之。雲“凡六奏以充《武》樂也”者,充,謂充備。言六奏其曲,《武》樂充備,故云“六奏以充《武》樂”,言《武》樂充備,是功成大平,周德充滿於天下也。
“天子夾振之而駟伐,盛威於中國也。夾振之者,王與大將夾舞者,振鐸以爲節也。駟當爲四,聲之誤也。《武》舞,戰象也。每奏四伐,一擊一剌爲一伐。《牧誓》曰:“今日之事,不過四伐五伐。”
○夾,古洽反,注及下同。鐸,大各反。一剌,本亦作壹剌,七亦反。
[疏]“天子”至“國也”。
○正義曰:“天子夾振之”者,謂《武》樂之作,言天子與大將夾舞者,振鐸以節之。
○“而駟伐”者,駟當爲四。四伐,謂擊剌。作《武》樂之時,每一奏之中,而四度擊剌。象武王伐紂四伐也。
○“盛威於中國也”者,象武王之德,盛大威武於中國。
○注“夾振”至“五伐”。
○正義曰:“王與大將夾舞者,振鐸以爲節也”者,經雲“天子夾振”,是兩邊相夾。天子與大將相對,明是尊者,故知王與大將也。經雲“振之”,鐸是所振之物,故知振鐸以爲舞者之節也。《武》樂在庭,天子尊極,所以得親夾舞人爲振舞者。熊氏按《祭統》雲:“君執干鏚就舞位,冕而總幹,率其羣臣以樂皇屍。”又下雲:“食三老五更於大學,冕而總幹。”尚得親舞,何以不得親執鐸乎?此執鐸爲祭天時也。皇氏雲:“武王伐紂之時,王與大將親自執鐸以夾軍衆。今作《武》樂之時,令二人振舞夾舞者,象武王與大將伐紂之時矣。”皇氏此說,稍近人情,理通,勝於熊氏。但注云“王與大將夾舞”者,則似天子親夾舞人,則皇氏說不便,未知孰是,故備存焉。王肅讀“天子”上屬,謂“作樂六成,尊崇天子之德矣”。以是《聖證論》王肅引《家語》而難鄭雲:“六成而復綴,以崇其爲天子,此《家語》之文也。”馬昭申鄭意,雲:“凡樂之作,皆所以昭天子之德,豈特六成之末而崇之乎?”孔晁又難馬昭雲:“天子夾振用舞之法,在於經典。今謂天子夾振,此經之正文,又親舞總幹具。”如熊氏之說,此則經典之證也。雲“駟當爲四,聲之誤也”者,以《牧誓》有四伐之文,故讀爲四也。雲“每奏四伐”者,《武》樂六奏,每一奏之中,舞者以戈矛四度擊剌,象伐紂時也。引“《牧誓》曰:今日之事,不過四伐五伐”者,此武王戒誓士衆,雲“今日戰事,前進不得過四伐五伐,乃止齊焉”。今《武》樂惟用四伐,不用五伐者,尚其少也。
分夾而進,事蚤濟也。分,猶部曲也。事,猶爲也。濟,成也。舞者各有部曲之列,又夾振之者,象用兵務於早成也。
○分,扶問反,注同。分,部曲。久立於綴,以待諸侯之至也。象武王伐紂待諸侯也。且女獨未聞牧野之語乎?欲語以作《武》樂之意。
○牧野,音也,徐又以汝反。欲語,魚據反。武王克殷反商,未及下車而封黃帝之後於薊,封帝堯之後於祝,封帝舜之後於陳,下車而封夏后氏之後於杞,投殷之後於宋,封王子比干之墓,釋箕子之囚,使之行商容而復其位。庶民弛政,庶士倍祿。濟河而西,馬散之華山之陽而弗復乘,牛散之桃林之野而弗復服,車甲釁而藏之府庫而弗複用,倒載干戈,包之以虎皮,將帥之士使爲諸侯,名之曰‘建櫜’,然後天下知武王之不復用兵也。“反”當爲“及”字之誤也。及商,謂至紂都也。《牧誓》曰:“至於商郊牧野。”封,謂故無土地者也。投,舉徙之辭也。時武王封紂子武庚於殷墟,所徙者,微子也,後周公更封而大之。積土爲封。封比干墓,崇賢也。行,猶視也。使箕子視商禮樂之官,賢者所處,皆令反其居也。弛政,去其紂時苛政也。倍祿,復其紂時薄者也。散,猶放也。桃林,在華山旁。甲,鎧也。釁,釁字也,包乾戈以虎皮,明能以武服兵也。建,讀爲鍵,字之誤也。兵甲之衣曰櫜。鍵櫜,言閉藏兵甲也。《詩》曰:“載櫜弓矢。”《春秋傳》曰:“垂櫜而入。”《周禮》曰:“櫜之慾其約也。”薊或爲續。祝或爲鑄。
○反,依注音及。封黃帝之後於薊,音計,今涿郡薊縣是也,即燕國之都也。孔安國、司馬遷及鄭皆雲:“燕國郡。”邵公與周同姓。按黃帝姓姬,君奭蓋其後也。或黃帝之後封薊者,滅絕而更封燕郡乎?疑不能明也。而皇甫謐以邵公爲文王之庶子,記傳更無所出。又《左傳》富辰之言,亦無燕也。祝,之六反。杞音起。使之行,下孟反,注同。視也。商容,如字,孔安國雲:“殷之賢人也。”鄭雲:“商禮樂之官也。”複音伏。弛,始氏反,注同,廢也。華如字,又戶化反。而弗復,扶又反,下同。釁,字又作釁,同,許靳反。倒,丁老反。建,依注讀爲鍵,其展反,徐其偃反。櫜音羔,注同。虛音墟。令,力呈反。去,起呂反。苛音何,本又作荷,役也。鎧,苦代反,又開改反。鑄,止樹反。
[疏]“分夾”至“兵也”。
○正義曰:“分夾而進,事蚤濟也”者,分,謂部分;夾,謂振鐸夾之。言舞者各有部分,振鐸夾之而進也。事,爲也。象武王伐紂爲蚤。濟,成也,象爲事之蚤成,故前進也。
○“久立於綴,以待諸侯之至也”者,言未舞之前舞者,久立於酇綴,象武王待諸侯之至。
○“且女獨未聞牧野之語乎”,孔子既爲賓牟賈說《武》樂之體也,又欲爲賓牟賈廣論牧野作《武》樂之意,故云“且女獨未聞牧野之語乎”。將欲語以牧野之事,畢周道四達之意也。
○“武王克殷反商”,此孔子爲賓牟賈說牧野克殷後事。反商者,反當爲及,言武王牧野克殷已畢,及至商紂之都也。
○“未及下車”者,言速封諸侯,未遑暇及下車,即封黃帝、堯、舜之後也。
○“下車而封夏殷之後”者,以二王之後,以其禮大,故待下車而封之。按《周本紀》雲:武王以與戰伐紂,兵皆崩畔。武王入,至紂死之所。周公把大鉞,畢公把小鉞,以夾武王。武王既入,立於社南。召公奭貢兵,師尚父牽牲。尹逸祝曰:“殷之末孫季紂,殄廢先王明德。”又云:乃封紂子祿父,使其弟管叔、蔡叔相祿父。命召公釋箕子之囚。命畢公釋百姓之囚,表商容之閭。命南宮适散鹿臺之財,發鉅橋之粟。命閎天封比干之墓。武王追思先聖,乃褒封神農之後於焦,及封黃帝之後於薊,封帝堯之後於祝,封帝舜之後於陳。大禹與此同。然如武王追思先聖,乃封之,與此未及下車義反,當以《禮記》爲正。此不雲封神農者,舉三恪二代也。
○“釋箕子之囚,使之行商容而復其位”者,既釋箕子,使之行商容者。行,視也。容,謂禮樂之官。使箕子檢視殷家禮樂之官。若有賢者所處,皆令復居其故位也。
○“庶民弛政”者,弛,去也。庶民被紂虐政者而放去之也。
○“庶士倍祿”者,謂庶士紂時祿薄者而倍益之。
○“車甲釁而藏之府庫”者,言車甲不復更,用故以血釁而藏之。
○“倒載干戈”者,倒載而還鎬京也,所以倒之者,熊氏雲:“凡載兵之法,皆刃向外。今倒載者,刃向國,不與常同,故云倒載也。”
○“包之以虎皮”者,虎皮,武猛之物也。用此虎皮包裹兵器,示武王威猛,能包制服天下兵戈也。或以虎皮有文,欲以見文止武也。
○“將帥之士使爲諸侯,名之曰建櫜”者,封爲諸侯者,以報勞賞其功也。即《牧誓》雲“千夫長”是也。“名之曰建櫜”者,鍵,籥牡也。櫜,兵鎧之櫜也。言鎧及兵戈悉櫜韜之,置於府庫而鍵閉之,故云“名之曰建櫜”也。
○“然後天下知武王之不復用兵也”者,見其放牛藏器,故知也。
○注“反當”至“約也”。
○正義曰:“反當爲及”者,以下文雲“濟河而西”,明知此反商是及至商也。雲“投,舉徙之詞也”者,以武王之時,封紂子武庚於殷墟。初克紂,微子復其故位。《左傳》雲“武王親釋其縛,使復其所《武》是也。而暫時復所,武王即徙而居宋也,故云“所徙者,微子也”。雲“後周公更封而大之”者,以武庚於周公居攝之時作亂被滅,周公因封微子。先在於宋,更封而大之者,按《書序》雲:“成王既黜殷命,命微子啓作《微子之命》。”是封而大之。其實封爲五百里,在制禮之後。故《發墨守》雲“六年制禮作樂,封殷之後,稱公於宋”是也。雲“使箕子視商禮樂之官”者,容爲禮樂,故云“視商禮樂之官”。知容爲禮樂者,《漢書 儒林傳》雲:“孝文時,徐生善爲容。”是善禮樂者謂之容也。而《武成》篇雲“式商容閭”,則商容人名。鄭不見古文,故爲禮樂也。雲“釁,釁字也”者,以《禮傳》所云“以血塗物皆爲釁”,故從釁也。雲“建,讀爲鍵”者,鍵是管籥閉藏之名,故讀爲鍵。或以管籥,或以櫜衣閉藏兵革,故云“鍵櫜”也。引“《詩》曰:載櫜弓矢”者,《詩 頌 時邁》篇也。論武王伐紂畢,載櫜弓矢也。引“《春秋傳》:垂櫜而入”者,昭元年《左傳》文。時楚公子圍聘於鄭,公孫段雲:“請垂櫜而入。”示無弓,但垂櫜而已。引“《周禮》櫜之慾其約也”者,《考工記》文,言以皮爲甲,櫜中盛之,欲其約。所引此諸文者,證櫜是韜盛之物也。
“散軍而郊射,左射《貍首》,右射《騶虞》,而貫革之射息也。裨冕搢笏,而虎賁之士說劍也。祀乎明堂,而民知孝。朝覲,然後諸侯知所以臣。耕藉,然後諸侯知所以敬。五者,天下之大教也。郊射,爲射宮於郊也。左,東學也。右,西學也。《貍首》、《騶虞》,所以歌爲節也。貫革,射穿甲革也。裨冕,衣裨衣而冠冕也。裨衣,袞之屬也。搢,猶插也。賁,憤怒也。文王之廟爲明堂制。耕藉,藉田也。
○郊射,食亦反,“左射”、下“右射”同,沈皆食夜反。貍,力之反。騶,側由反。貫,古亂反,後同。裨,婢支反。搢音進。笏音忽。賁音奔,注同。孔安國雲:“虎賁,若虎賁獸,言其猛也。”說,吐活反。朝,直遙反。射穿,食亦反。衣裨衣,上於既反,下如字。而冠,古亂反。猶捷,本亦作插,初洽反,徐採協反。憤,扶粉反。食三老、五更於大學,天子袒而割牲,執醬而饋,執爵而酳,冕而總幹,所以教諸侯之弟也。三老五更,互言之耳,皆老人更知三德五事者也。冕而總幹,親在舞位也。周名大學於東膠。
○食音嗣。更,古衡反,注同。大學,音泰,注“大學”同。饋,其愧反。酳音胤,又仕覲反。弟,大計反。膠音交。
[疏]“散軍”至“弟也”
○正義曰:此一經論克商之後脩文教也。
○“散軍而郊射”者,還鎬京,止武而習文也。郊射,射於射宮,在郊學之中也。天子於郊學而射,所以擇士簡德也。
○“左射《貍首》”者,左,東學也,亦在於東郊。《貍首》,諸侯之所射詩也。周立虞庠之學於西郊,故知使諸侯習射於東,學歌《貍首》詩也。所以歌《貍首》者,皇氏以爲舊解雲:“貍之取物,則伏下其頭,然後必得,言射亦必中,如貍之取物矣。”鄭注《大射》雲:“《貍首》,逸詩。貍之言不來也,其《詩》有射諸侯首不朝者之言,因以名篇。”不取於貍之伏物。而皇氏所說違鄭注,其義非也。
○“右射《騶虞》”者,右是西學,在西郊也。《騶虞》,天子於西學中習射也。騶虞,白虎黑文,義應之獸也,故知唯天子射歌之《詩》。其《騶虞》篇雲:“彼茁者葭,一發五豝。”鄭注《射義》雲:“一發五豝,喻得賢者多也。”
○“而貫革之射息也”者,貫,穿也。革,甲鎧也。所謂軍射也,言軍中不習於容儀,又無別物,但取甲鎧張之而射,唯穿多重爲善,謂爲“貫革”也。《春秋》養由基射七札是也。此既習禮射於學,故貫革之射止息也。
○“裨冕搢笏,而虎賁之士說劍也”者,裨冕,入廟之服也。搢笏,插笏也。虎賁,言奔走有力如,虎之在軍。說劍者既並習文,故皆說劍也。
○“祀乎明堂,而民知孝”者,罷武而教民之行孝於明堂。明堂是文王之廟也,於時未有明堂,而云“明堂”者,文王廟如明堂之制,故云“明堂”也。天子於中祀其父也,故教民知孝之道矣。然不於后稷廟,而於文王廟者,既是述父之志,故初於中祀也。
○“朝覲,然後諸侯知所以臣”者,六服更朝,故諸侯知爲臣之道,還國而教也。
○“耕藉,然後諸侯知所以敬”者,王自耕藉田,以供粢盛,故諸侯見而知其敬,亦還國而耕也。
○“五者,天下之大教也”者,郊射一,裨冕二,祀乎明堂三,朝覲四,耕藉五。此五者大益於天下,並使諸侯還其本國而爲教,故云“大教”也。
○注“郊射”至“田也”。
○正義曰:“郊射,爲射宮於郊也”者,皇氏雲:“於東郊。”熊氏雲:“《王制》篇雲:殷禮:小學在公宮南之左,大學在郊。”武王伐紂之後,猶用殷制,故小學射《貍首》,大學射《騶虞》也。言爲射宮於郊者,據《大學》也。雲“裨冕,衣裨衣而冠冕也”者,《覲禮》雲:“侯氏裨冕。”鄭雲:“裨之爲言埤也。天子六服,大裘爲上,其餘爲埤。”故此雲:“裨衣,袞之屬也。”袞謂從袞冕之衣以下皆是也。言身著衣而首冠冕,故云:“裨冕,衣裨衣而冠冕”也。雲“文王之廟爲明堂制”者,以周公攝政六年始朝諸侯於明堂,當武王伐紂之時,未有明堂。今雲“祀乎明堂”,故知是文王之廟制耳,非正明堂也。
○“天子袒而割牲”者,謂天子養三老五更之時,親袒衣而割牲也。
○“執醬而饋”者,謂天子親執醬而饋之。
○“執爵而酳”者,謂食訖,天子親執爵而酳口也。
○“冕而總幹”者,謂天子親自著冕,手持幹盾而親舞也。此冕當鷩冕,享先公以饗射養老之類。
○“所以教諸侯之弟也”者,天子親自養老,則諸侯亦然。不言教以孝者,與上互文。
○注“三老”至“東膠”。
○正義曰:“三老五更,互言之耳”者,三老亦五更,五更亦三老,故云:“皆老人更知三德五事者也。”三德,謂正直、剛、柔。五事謂貌、言、視、聽、思也。《文王世子》注云:“象三辰五星者,義相包矣。”雲“周名大學曰東膠”者,按《王制》雲:“周人養國老於東膠。”以“養國老”,故知大學也。此經雲“食三老五更於大學”,亦謂殷禮,周則右射《騶虞》之處矣。
若此,則周道四達,禮樂交通,則夫《武》之遲久,不亦宜乎!”言武遲久爲重禮樂。
○夫音扶。爲,於僞反。
[疏]“若此”至“宜乎”。
○正義曰:若,如也。言周德如此之後,則是周之道德四方通達,禮樂交通,無所不備也。
○“則夫《武》之遲久,不亦宜乎”者,凡功小者易就,其時速也。功大者難成,其時久也。周之禮樂功大,故作此《大武》之樂,遲停而久。“不亦宜乎”者,其宜合當然也。以其功德盛大,故須遲久重慎之也。
君子曰:禮樂不可斯須去身。致樂以治心,則易、直、子、諒之心油然生矣。易、直、子、諒之心生則樂,樂則安,安則久,久則天,天則神。天則不言而信,神則不怒而威,致樂以治心者也。致,猶深審也。子,讀如不子之子。油然,新生好貌也。善心生則寡於利慾,寡於利慾則樂矣。志明行成,不言而見信如天也,不怒而見畏如神也。樂由中出,故治心。
○易,以豉反,下及注皆同。子諒,子如字,徐將吏反,諒音亮。油音由。行,下孟反,下同。
[疏]“君子”至“者也”。
○正義曰:自此以下,至“可謂盛矣”,名爲《樂化》,言樂能化人,始至於善,故名《樂化》。各隨文解之。
○正義曰:此一經明樂以治心,記者引君子之言,故云“君子曰:禮樂不可斯須去身”者,言禮樂是治身之具,不可斯須去離於身也。
○“致樂以治心,則易、直、子、諒之心油然生矣”者,致,謂深致詳審。易,謂和易。直,謂正直。子,謂子愛。諒,謂誠信。言能深遠詳審此樂以治正其心,則和易、正直、子愛、誠信之心油油然從內而生矣。言樂能感人,使善心生也。
○“易、直、子、諒之心生則樂”者,四善之心生,則令人和樂。
○“樂則安”者,心樂故體安而不躁也。
○“安則久”者,既身不躁,故性命長久也。
○“久則天”者,志明行成,久而不改,則人信之如天。
○“天則神”者,既爲人所信如天,故又爲人所畏如神也。
○“天則不言而信”者,謂四時不失。
○“神則不怒而威”者,言宗廟社稷之中,而民自敬,是“不怒而威也”。言聖王既能用樂和心,故不言而信似天也,不怒而威似神也。“致樂以治心者也”。言聖王所以能如此者,正由詳審於樂以和治民心,遂能如此。
○注“致猶”至“治心”。
○正義曰:“致,猶深審也”者,言深遠詳審樂之道理,能致如此,故云“致,猶深審也”。雲“子,讀如不子之子”者,按《尚書》雲:“啓呱呱而泣,予弗子。”是子愛之義。而此經“子”亦是慈愛,故讀如不子之子。雲“油然,新生好貌也”,《書傳》:“箕子歌雲:禾黍之油油,潤澤好之貌。”然善心內生,其貌美好油然也。雲“善心生則寡於利慾”者,凡利慾之發,由貪鄙而來。心若思利慾,則神勞形苦。今善心既生,則利慾寡少,利慾既少,則情性和樂。雲“志明行成”者,不貪於利,用是志意清明,神和性樂,是善行得成矣。雲“不言而見信,如天也。不怒而見畏,如神也”者,以其志明行成之後,故人皆信其德行,敬其威重,不須言,見信之如天,不須怒,而見畏如神也。但天之與神,其事是一,俱不言,而信不怒而威。天則有形,事似稍近;神則無體,理如幽深。故經先雲“久則天”,後雲“天則神”也。但天者四時不失,故云“不言而信”。神是人所畏敬,故云“不怒而威”,其實一也,所從之異耳。雲“樂由中出,故治心”者,解“樂以治心”之意也。
致禮以治躬,則莊敬,莊敬則嚴威。躬,身也。禮自外作,故治身。心中斯須不和不樂,而鄙詐之心入之矣。鄙詐,是貪多詐僞。外貌斯須不莊不敬,而易慢之心入之矣。易,輕易也。
[疏]“致禮”至“之矣”。
○正義曰:“致禮以治躬,則莊敬,莊敬則嚴威”者,前經雲“致樂”,此經雲“致禮而治躬”,謂致禮意以治躬,外貌則莊嚴而恭敬。若能莊嚴而恭敬,則嚴肅威重也。言內心莊嚴恭敬,則人懼之嚴肅威重。
○“心中斯須不和不樂,而鄙詐之心入之矣”者,前經明致樂治心,則向善心生。此經明樂治心失,則怨心起。言不能致樂治心,心中斯須不能調和,則不能喜樂,而有鄙吝詐僞之心入於內矣。由貪慾多,故鄙詐起也。
○“外貌斯須不莊不敬,而慢易之心入之矣”者,前經致禮以治躬,得則莊敬起。此經明致禮以治躬,失則易慢生。故云“外貌斯須不莊不敬”,不能致禮治躬,故輕易怠慢之心從外而入內矣。
故樂也者,動於內者也。禮也者,動於外者也。樂極和,禮極順,內和而外順,則民瞻其顏色而弗與爭也,望其容貌而民不生易慢焉。故德煇動於內,而民莫不承聽。理髮諸外,而民莫不承順。德煇,顏色潤澤也。理,容貌之進止也。
○爭,爭鬥之爭。煇音輝。
[疏]“故樂”至“承順”。
○正義曰:此一經言聖人用禮樂以治身,內外兼備,使德煇動於內,而民順於外。
○“故樂也者,動於內者也”者,但樂從心起,故感動於內。
○“禮也者,動於外者也”,禮從外生,故發動於外也。
○“樂極和”者,樂能感人心,故極益於和也。
○“禮極順”者,禮以檢貌,故極益於順也。
○“內和而外順,則民瞻其顏色而弗與爭也”者,由心內和,色和於外順之,能望其顏色,而弗與爭。內和色見於外,故不爭矣。此覆結上“內和”也。
○“望其容貌而民不生易慢焉”者,外貌和順,故民不生易慢。此覆結“外順”也。
○“故德煇動於內,而民莫不承聽”者,由樂以和心,故德煇美髮動於內,而民莫不承奉聽從也。
○“理髮於外,而民莫不承順”者,由禮以治貌,故理髮見於外,而民莫不承奉敬順也。
○注“德煇”至“止之”。
○正義曰:“德煇,顏色潤澤也”,由內心和順,故和順之德,煇然發見於顏色,是德煇由動於內而來也。雲“理,容貌之進止也”者,以經雲“理髮諸外”。凡道理從內心而生,今雲“理髮諸外”,非道理之理,止謂容貌進止之理。鄭恐有道理之謙,故云“容貌之進止也”。
故曰:致禮樂之道,舉而錯之天下,無難矣。
[疏]“故曰”至“難矣”。
○正義曰:此一經總結致備禮樂之道也。言聖人若能詳審極致禮樂之道,舉而錯置於天下,悉皆敬從,無復有難爲之事也。
樂也者,動於內者也。禮也者,動於外者也。故禮主其減,樂主其盈。禮主於減,人所倦也。樂主其盈,人所歡也。
○錯,本亦作措,同,七路反。減,胡斬反,又古斬反,注及下同。禮減而進,以進爲文。樂盈而反,以反爲文。進,謂自勉強也。反,謂自抑止也。文,猶美也,善也。
○強,其丈反。又其兩反。禮減而不進則銷,樂盈而不反則放,故禮有報而樂有反。放於淫聲,樂不能止也。報讀曰褒,猶進也。
○銷音消。報,依注讀曰褒,音保毛反,下同。禮得其報則樂,樂得其反則安。得,謂曉其義,知其吉凶之歸。
○樂樂,上音洛,下音嶽。禮之報,樂之反,其義一也。俱趨立於中,不銷不放也。
[疏]“樂也”至“一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樂之體,或減或盈,其事各異,王者當各依其事而和節之也。
○“故禮主其減”者,行禮在於困匱,主在減損,謂人不能行也。
○“樂主其盈”者,作樂,人所歡樂,言樂主於盈滿,人皆欲得聞也。
○“禮減而進,以進爲文”者,禮既減損,當須勉勵於前。進文,謂美善之名。若能前進,則爲美善也。
○“樂盈而反以反爲文”者,樂主其盈,當須抑退而自反,則爲美善也。
○“禮減而不進則銷”者,覆明前經禮須進之意。禮既減損,若不勉強自進,則禮道銷衰也。
○“樂盈而不反則放”者,言樂主盈滿,若不反自抑損,則樂道流放也。
○“故禮有報而樂有反”者,報讀爲褒,褒,猶進也。以其病害如此,故行禮之道,須有自進,作樂之道,須有自退反也。
○“禮得其報則樂”者,言禮能曉其義理而自進,則和樂不至困苦,故和樂也。
○“樂得其反,則安”者,言樂能知吉凶之歸而得其反,則安靜而不流放也。
○“禮之報,樂之反,其義一也”者,言禮能自進,樂能自反,其義於中和之義一也。言俱得其中,故云“一也”。
○注“得謂”至“之歸”。
○正義曰:“得,謂曉其義”者,言禮樂俱有義理。雲“知其吉凶之歸”者,謂禮之與樂俱有吉凶,行禮得所爲吉,失禮則兇;爲樂美善則吉,爲樂惡則兇。今按注意分明,兼解禮樂,故鄭唯言“得,謂曉其義”,是兼解“禮得”“樂得”之字,則自然吉凶之言解禮樂。皇氏之意,乃謂“曉其義”者解“禮”,“知其吉凶所歸”解“樂”,其義非也。
夫樂者,樂也,人情之所不能免也。樂必發於聲音,形於動靜,人之道也。聲音動靜,性術之變,盡於此矣。免,猶自止也。人道,人之所爲也。性術,言此出於性也。盡於此,不可過。
[疏]“夫樂”至“此矣”。
○“夫樂者,樂也”者,言樂之爲體,是人情所歡樂也。
○“人情之所不能免也”者,免,猶止退也。言喜樂動心,是人情之所不能自抑退也。
○“樂必發於聲音”者,言人歡樂之事,發見於聲音,言內心歡樂,聲音發見,前“嗟嘆之,詠歌之”是也。
○“形於動靜”者,形,見也。內心歡樂,發見於外貌動靜,則“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是也。
○“人之道也”者,謂內心歡樂,發見聲音動靜,是人道自然之常。
○“聲音動靜,性術之變,盡於此矣”者,術,謂道路。變,謂變動。言口爲聲音,貌爲動靜,是人性道路之變轉,竭盡於此矣,而不可過也。內心善則變轉出音聲,善外貌變轉爲動靜,此自然情性爲變改,不過於此度。此外不復更有餘事,故云“盡於此矣”。
故人不耐無樂,樂不耐無形。形而不爲道,不耐無亂。形,聲音動靜也。耐,古書“能”字也,後世變之,此獨存焉。古以能爲三臺字。
○耐,古能字,下及注同。臺,味才反。
[疏]“故人”至“無亂”。
○正義曰:此一節明人稟自然之性而有喜樂。
○“故人不耐無樂”者,言人感五常之性,自然之常,若見好事,內心不能無喜樂也。
○“樂不耐無形”者,內既歡樂,不能無形見於外,謂聲音動靜而見於外也。
○“形而不爲道,不耐無亂”者,歡樂既形於外,而不依道理,或歌舞不節,俾晝作夜,是不依道理。既不爲道,不能無淫亂之事,以至於亡國喪家也。
○注“耐古”至“臺字”。
○正義曰:言經之“耐”字,是古書“能”字之義,言古書“能”字皆作“耐”字。雲“後世變之”者,言後世以來變耐爲能,不作耐字也。雲“此獨存焉”者,言此《樂記》獨存“耐”字以爲“能”也。雲“古以‘能’爲三臺字”者,言古時以今“能”字爲三臺之字,是古者之“耐”字爲今之“能”字,“能”字爲三臺之字,後世以來廢古“耐”字,以三臺之“能”替“耐”字之變而爲“能”也,又更作三臺之字,是今古變也。
先王恥其亂,故制《雅》、《頌》之聲以道之,使其聲足樂而不流,使其文足論而不息,使其曲直、繁瘠、廉肉、節奏,足以感動人之善心而已矣,不使放心邪氣得接焉。是先王立樂之方也。流,謂淫放也。文,篇辭也。息,猶銷也。曲直,歌之曲折也。繁瘠、廉肉,聲之鴻殺也。節奏,闋作進止所應也。方,道也。
○以道,音導。瘠,在亦反。肉,如又反,注同。邪,似差反。折,之設反。鴻,本亦作洪。殺,色戒反。徐所例反。闋,苦穴反。
[疏]“先王”至“方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先王恥惡其亂,故立正樂以節之。
○“使其聲足樂而不流”者,言先王制其《雅》、《頌》之聲,作之有節,使人愛樂,不至流逸放蕩也。
○“使其文足論而不息”者,文,謂樂之篇章。足可談論義理而不息止也。
○使其曲直、繁瘠、廉肉、節奏,足以感動人之善心而已矣”者,曲,謂聲音回曲。直,謂聲音放直。繁,謂繁多。瘠,謂省約。廉,謂廉棱。肉,謂肥滿。節奏,謂或作或止,作則奏之,止則節之。言聲音之內,或曲或直,或繁或瘠,或廉或肉,或節或奏,隨分而作,以會其宜。但使會其宜,足以感動人之善心,如此而已。
○“不使放心邪氣得接焉”者,放心,謂放恣之心。邪氣,謂淫邪之氣。既節之以《雅》、《頌》,又調之以律呂,貌得其敬,心得其和,故放心邪氣,不得接於情性矣。
○“是先王立樂之方也”者,方,猶道也。言此上來之事,是先王立樂之道也。
○注“流猶”至“道也”。
○正義曰:“流,猶淫放也”者,謂樂聲流動,淫邪放逸。聲既如此感動人心,人若聽之,心亦流移淫放也。雲“息,猶銷也”,言樂德深遠,論量義理而不可銷盡,故云論而不息。雲“曲直,歌之曲折也”,言爲歌之體,其聲須有曲時,有折時,故云“歌之曲折”也。雲“繁瘠、廉肉,聲之鴻殺也”者,鴻,謂粗大。殺,謂細小。言樂聲須弘大而多,則肉與繁聲是也。殺,謂聲音細小,則瘠與廉聲是也。言聲音之宜,或須繁多肉滿者,或須瘠少廉瘦者。凡樂器大而弦粗者,其聲鴻,器小而弦細者,其聲殺矣。雲“節奏,闋作進止所應也”,闋,謂樂息。作,謂樂動。進則作也,止則闋也,故云“進止所應也”。
是故樂在宗廟之中,君臣上下同聽之,則莫不和敬;在族長鄉里之中,長幼同聽之,則莫不和順;在閨門之內,父子兄弟同聽之,則莫不和親。故樂者,審一以定和,比物以飾節,節奏合以成文,所以合和父子君臣,附親萬民也。是先王立樂之方也。審一,審其人聲也。比物,謂雜金、革、土、匏之屬也。以成文,五聲八音,克諧相應和。
○長,丁丈反。閨音圭。比,毗惑反,注同,雜也。飾音式,又音敕。
[疏]“是故”至“方也”。
○正義曰:此一經覆說聖王立樂之事,使君臣上下同聽之,則莫不和敬者。以君臣主敬,故君臣上下同聽之,則莫不和敬也。鄉里主順,故云“莫不和順”。父子主親,故云“莫不和親”也。
○“故樂者,審一以定和”者,一,謂人聲,言作樂者詳審人聲,以定調和之音。但人聲雖一,其感有殊,或有哀樂之感,或有喜怒之感,當須詳審其聲,以定調和之曲矣。
○“比物以飾節”者,物謂金、石、匏、土之屬。言須比八音之物,以飾音曲之節也。
○“節奏合以成文”者,謂奏作其樂,或節止其樂,使音聲和合,成其五聲之文也。所以合和父子君臣者,則上文“君臣同聽,莫不和敬;父子同聽,莫不和親”是也。
○“附親萬民也”者,則上文“族長鄉里之中,長幼同聽,莫不和順”之屬。言親以及疏,言近以至遠,是“親附萬民”也。
故聽其《雅》、《頌》之聲,志意得廣焉;執其干鏚,習其俯仰詘伸,容貌得莊焉;行其綴兆,要其節奏,行列得正焉,進退得齊焉。故樂者,天地之命,中和之紀,人情之所不能免也。綴,表也,所以錶行列也。《詩》雲:“荷戈與綴。”兆,域也。舞者進退所至也。要,猶會也。命,教也。紀,總要之名也。
○詘,丘勿反。要,一遙反,注“要,猶會”同。行,戶剛反,注同。荷,本又作何,胡可反。一音河。綴,《詩》作祋,同,都外反。
[疏]“故聽”至“免也”。
○正義曰:此一經論先王制樂得天地之和,則感動人心,使之和善。
○“故聽其《雅》、《頌》之聲,志意得廣焉”者,《雅》以施正道,《頌》以贊成功,若聽其聲,則淫邪不入,故志意得廣焉。
○“執其干鏚,習其俯仰詘伸,容貌得莊焉”者,干鏚是威儀之容,俯仰詘伸,以禮進退,動止必以禮,故容貌得莊敬焉。
○“行其綴兆,要其節奏,行列得正焉,進退得齊焉”者,綴,表也。兆,域也。言舞者綴表兆域,方正得其所矣。節,謂曲節。奏,謂動作。言作樂或節或奏,是依其綴兆,故行列得正,由隨其節奏,故進退得齊焉。
○“故樂者,天地之命”者,命,教也。言樂者感天地之氣,是天地之教命也。
○“中和之紀”,者,紀謂綱紀總要之所言。樂和律呂之聲,是中和紀綱,總要之所言也。
○“人情之所不能免也”者,人感天地而生,又感陰陽之氣。樂既合天地之命,協中和之紀,感動於人,是人情不能自免退。言人感樂聲,自然敬畏也。
○注“綴表”至“名也”。
○正義曰:引“《詩》雲:荷戈與綴”者,證綴爲表也,今按《詩》“荷戈與祋”,不同者,蓋鄭所見齊、魯、韓《詩》本不同也。雲“紀,總要之名也”者,紀是綱紀衆物之名,與衆物爲總要,言樂者與中和之聲爲總要也。
夫樂者,先王之所以飾喜也。軍、旅、鈇、鉞者,先王之所以飾怒也。故先王之喜怒,皆得其儕焉。儕,猶輩類。
○鈇,方夫反,又音甫。鉞音越。儕,仕皆反。輩,布內反。喜則天下和之,怒則暴亂者畏之。先王之道,禮樂可謂盛矣。天子之於天下喜怒,節之以禮樂,則兆民和從而畏敬之。禮樂,王者所常興則盛矣。
[疏]“夫樂”至“盛矣”。
○正義曰:此一經覆說樂道之盛。
○“故先王之喜怒,皆得其儕焉”者,言樂以飾喜,非喜不樂,是喜得其儕類焉。鈇鉞飾怒,非怒不可橫施鈇鉞,是怒得其儕類焉。是樂非合喜不喜,鈇鉞非合怒不怒也。
○“喜則天下和之”者,以心內而喜,故天下和也。
○“怒則暴亂者畏之”者,非惡不怒,故暴亂者畏之。
○“先王之道,禮樂可謂盛矣”者,上經以來,但論樂,此兼雲禮者,以此一章總兼禮樂,故於章末總以“禮樂”結之。
子贛見師乙而問焉,曰:“賜聞聲歌各有宜也,如賜者宜何歌也?”子贛,孔子弟子。師,樂官也。乙,名。聲歌各有宜,氣順性也。
○贛音貢。師乙曰:“乙,賤工也,何足以問所宜?請誦其所聞,而吾子自執焉。樂人稱工。執,猶處也。
○請,七穎反,悉音情。愛者宜歌《商》,溫良而能斷者宜歌《齊》。夫歌者,直己而陳德也,動己而天地應焉,四時和焉,星辰理焉,萬物育焉。故《商》者,五帝之遺聲也。寬而靜,柔而正者,宜歌《頌》。廣大而靜,疏達而信者,宜歌《大雅》。恭儉而好禮者,宜歌《小雅》。正直而靜,廉而謙者,宜歌《風》。肆直而慈愛,此文換簡失其次。“寬而靜”宜在上,“愛者宜歌商”宜承此下行讀雲“肆直而慈愛者宜歌《商》”。肆,正也。《商》,宋詩也。愛,或爲哀。“直己而陳德”者,因其德,歌所宜育生也。
○斷,丁亂反,下及注同。好,呼報反。換,戶亂反。行,戶剛反。商之遺聲也,商人識之,故謂之《商》。《齊》者,三代之遺聲也,齊人識之,故謂之《齊》。雲“商之遺聲”也,衍字也。又誤,上所云“故《商》者,五帝之遺聲也”,當居此衍字處也。
○處,昌慮反。明乎商之音者,臨事而屢斷;明乎齊之音者,見利而讓。屢,數也。數斷事,以其肆直也。見利而讓,以其溫良能斷也。斷,猶決也。
○屢,力住反。數,色角反,下同。臨事而屢斷,勇也。見利而讓,義也。有勇有義,非歌孰能保此?保,猶安也,知也。故歌者上如抗,下如隊,曲如折,止如槁木,倨中矩,句中鉤,累累乎端如貫珠。言歌聲之著,動人心之審,如有此事。
○上,時掌反。抗,苦浪反。隊,直愧反。折,之設反。槁,苦老反。倨音據。中,丁仲反。句,紀具反。鉤,古侯反。{畾糸},本又作累,力追反。故歌之爲言也,長言之也。說之,故言之;言之不足,故長言之;長言之不足,故嗟嘆之;嗟嘆之不足,故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長言之,引其聲也。嗟嘆,和續之也。“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歡之至也。
○說音悅。和,胡臥反。《子貢問樂》。上下同美之也。
[疏]“子貢”至“問樂”。
○正義曰:子貢見師乙,依《別錄》是《師乙》之章。
○“聞聲歌各有宜也”者,子貢問師乙,言凡聲歌各逐人性所宜者也。
○“如賜者,宜何歌也”者,如賜同之氣性,宜作何歌?是欲令師乙觀己氣性,宜聽何歌也。
○“請誦其所聞,而吾子自執焉”者,此師乙答子貢,請爲論述。不敢定其所宜,故請誦其所聞之詩,令子貢自量己性,執處所宜之歌。但此經倒錯,上下失敘,今依鄭之所注,次而解之。所次,依《史記 樂書》也。
○“寬而靜,柔而正者,宜歌《頌》”者,寬,謂德量寬大。靜,謂安靜。柔,謂和柔。正,謂正直。頌成功德澤弘厚,若性寬柔靜正者,乃能包含,故宜歌頌也。
○“廣大而靜,疏達而信者,宜歌《大雅》”者,廣大,謂志意宏大而安靜。疏達,謂疏朗通達而誠信。《大雅》者,歌其大正,故性廣大疏達,直歌《大雅》,但廣大而不寬,疏達而不柔,包容未盡,故不能歌《頌》。
○“恭儉而好禮者,宜歌《小雅》”者,恭,謂以禮自持。儉,謂以約自處。若好禮而動,不越法也。《小雅》者,王者小正,性既恭儉好禮而守分,不能廣大疏通,故宜歌《小雅》者也。
○“正直而靜,廉而謙者,宜歌《風》”者,正直而不能包容,靜退即不知機變,廉約自守,謙恭卑退,不能好禮自處,其德狹劣,故宜歌諸侯之《風》,未能聽天子之《雅》矣。
○“肆直而慈愛者,宜歌《商》”者,謂情性四放質直,慈心愛敬者宜歌《商》。《商》者,五帝之遺聲,言五帝道大,故肆直慈愛者宜歌之,以慈愛故也。
○“溫良而能斷者,宜歌《齊》”者,《齊》,三代之遺聲。三代干鏚所起,裁斷是非,故溫良能斷者,宜歌《齊》也。
○“夫歌者,直己而陳德也”者,言夫歌者,當直己身而陳論其德,謂己有此德而宜此歌,亦是正直已身而敷陳其德,故云“直己而陳德也”。
○“動己而天地應焉”者,言能直己陳德,故有四事而來應之,言歌者運動己德,而天地應焉。
○“四時和焉”者,謂陰陽順也。
○“星辰理焉”者,謂不悖逆也。
○“萬物育焉”者,謂羣生所得也。
○“故《商》者,五帝之遺聲也”者,言五帝德既顯盛,遺聲在於後代矣。
○其“肆直而慈愛”者,宜聽之耳,未能行五帝之德也。
○“商之”至“之《齊》”,“商之遺聲也”者,此五字鄭雲衍字者,上已有“《商》者,五帝遺聲”,故此雲“商人識之”,故云“謂之《商》”矣。
○“《齊》者,三代之遺聲”者,前經雲“溫良而能斷”者,宜歌《齊》”,故此雲“《齊》者,三代之遺聲也”。
○“齊人識之”,既識其音曲,故謂之《齊》矣。言茸荃德備,五帝道盛,但遺聲於後代,故溫良而能斷者宜歌之。言宜聽歌聲,非謂能行三代之德也。
○“明乎商之音”者,以其肆直而慈愛,故臨事屢斷也。
○“明乎齊之音”者,見利而讓者,以其溫良能斷,故見利而讓,不私於己也。
○“臨事而屢斷,勇也”者,臨危疑之事,數能斷割,是勇也。
○“見利而讓,義也”者,言見利能讓,是有義也。
○“有勇有義,非歌孰能保此”者,保,猶安也,知也。故有勇有義之人,不是歌聲辨之,誰能知其有勇有義?言觀其所宜之歌,宜歌《商》者,知其有勇;宜歌《齊》者,知其有義。
○“故歌”至“貫珠”,此一經論感動人心形狀,如此諸事。
○“上如抗”者,言歌聲上饗,感動人意,使之如似抗舉也。
○“下如隊”者,言音聲下響,感動人意,如似隊落之下也。
○“曲如折”者,言音聲回曲,感動人心,如似方折也。
○“止如槁木”者,言音聲止靜,感動人心,如似枯槁之木,止而不動也。
○“倨中矩”者,言其音聲雅曲,感動人心,如中當於矩也。
○“句中鉤”者,謂大屈也,言音聲大屈曲,感動人心,如中當於鉤也。
○“累累乎端如貫珠”者,言聲之狀累累乎,感動人心,端正其狀,如貫於珠,言聲音感動於人,令人心想形狀如此。
○“故歌”至“之也”,上論歌之形狀,此論歌之始終相生,至於舞蹈。
○“故歌之爲言也,長言之也”者,言歌之爲言,引液其聲,長遠而言之。
○“說之,故言之”者,此更覆說歌意,前境有可說之事來感己情,則言之。
○“言之不足,故長言之”者,直言之不足,更宣暢己意,故引液長言之也。
○“長言之不足,故嗟嘆之”者,以長言永歌之意猶不足,故嗟嘆之,美而和續之。
○“嗟嘆之不足,故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者,言雖復嗟嘆,情由未滿,故不覺揚手舞之,舉足蹈之,而手舞其體,足蹈其地也。“之”是助句辭也。按《詩》先雲“嗟嘆”,後雲“詠歌之”,此先雲“長言之”,後雲“嗟嘆之”,文先後不同者何也?但《詩序》是屬文之體,又略言之,故彼雲“言之不足,故嗟嘆之。嗟嘆之不足,故永歌之”。此經委曲說歌之狀,其言備具,“故言之,言之不足,故長言之,長言之不足”,故後始雲“嗟嘆之”矣。
○注“《商》,宋詩也”。
○正義曰:以下文“商人識之”,“齊人識之”,皆據其代也。故知此《商》謂宋人所歌之詩,宋是商後也。
○注“雲商”至“處也”。
○正義曰:此經中“商之遺聲也”五字,言無此五字,以上經雲“《商》者,五帝之遺聲”,故此經不得更有“商之遺聲也”,故知衍字。雲“《商》者,五帝之遺聲也,當居此衍字處也”者,前雲“《商》者,五帝之遺聲”,當居此《商》之處也。
卷四十 雜記上第二十
陸曰:“鄭雲:《雜記》者,以其雜記諸侯及士之喪事。”
[疏]正義曰:按鄭《目錄》雲:“名曰《雜記》者,以其雜記諸侯以下至士之喪事。此於《別錄》屬《喪服》,分爲上下,義與《曲禮》、《檀弓》分別不殊也。”
諸侯行而死於館,則其復如於其國。如於道,則升其乘車之左轂,以其綏復。館,王國所致舍。復,招魂復魄也。如於其國,主國館賓,予使有之,得升屋招用襃衣也。如於道,道上廬宿也。升車左轂,象升屋東榮。“綏”當爲“緌”,讀如蕤賓之蕤,字之誤也。緌,謂旌旗之旄也,去其旒而用之,異於生也。
○乘,繩證反,下及注同。轂,工木反。綏,依注作緌,耳隹反,下及注同。複音伏,下同。予,羊汝反。襃,本又作褒,保毛反,後皆同。去,起呂反,下“去輤”同。
[疏]正義曰:自此以下至“蒲席以爲裳帷”,總明諸侯及大夫士在路而死,招魂復魄,並明飾館貴賤之等。此一經下至“廟門外”,論諸侯之制,今各依文解之。
○“諸侯行而死於館”者,謂五等諸侯朝覲天子,及自相朝會之屬而死者,謂諸侯於時,或在主國,死於館者,謂主國有司所授館舍也。
○“則其復如於其國”者,其復,謂招魂復魄也。雖在他國所授之舍,若復魄之禮,則與在己本國同,故云“如於其國”也。
○“如於道,則升其乘車之左轂”者,如,若也。道,路也。謂若諸侯在道路死,則復魄與本國異也。“乘車”,其所自乘之車也。其復魄,則俱升其所乘車左邊轂上而復魄也。此車以南面爲正,則左在東也。升車左轂,象在家升屋東榮也。其五等之復,人數各如其命數。今轂上狹,則不知以幾人。崔氏雲:“一人而已。”
○“以其綏復”者,綏,旌旗綏也。若在國中招魂,則衣各用其上服。今在路死,則招用旌旗之綏,是在路則異於在國,故云“於道用之”,亦冀魂魄望見識之而還也。若王喪於國,而復於四郊,亦建綏而復。《周禮 夏採》雲“以乘車建綏,復於四郊”是也。
○注“館主”至“生也”。
○正義曰:“館,主國所致舍”者,按《曾子問》雲“公館與公之所爲曰公館”,是主國館賓之舍也。雲“與使有之”者,謂主國與賓此舍,使賓專自有之,故得升屋招魂,複用褒衣也。褒衣者,天子褒賜之衣,即下文“複用褒衣”是也。雲“如於道,道上廬宿也”者,按《遺人》雲“凡野都之道,十里有廬,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市”,故云“道上廬宿也”。雲“升車左轂,象升屋東榮”者,車轅向南,左轂在東,故象東榮。不於廬宿之舍復者,廬宿供待衆賓,非死者所專有,故復於乘車左轂。雲“綏當爲緌,讀如蕤賓之蕤”者,但經中綏字絲旁著妥,其音雖,訓爲安。此復之所用者,是緌也。緌,絲旁著委,故云“緌當爲綏”。讀此緌字爲蕤賓之蕤者,音與蕤賓字聲同也。以經作綏,故云“字之誤也”。“綏,謂旌旗之旄也”者,按《夏採》雲:“乘車建綏,復於四郊。”乘車,王路,當建大常。今乃建綏,無大常也。《明堂位》雲:“有虞氏之緌,夏后氏之旂。”后王文飾,故知有虞氏之緌但有旄也。雲“去其旒而用之,異於生也”者,諸侯建交龍之旂,今以其綏復,是去其旒,異於生也。
其輤有裧,緇布裳帷,素錦以爲屋而行。輤,載柩將殯之車飾也。輤取名於櫬與蒨,讀如蒨旆之蒨。櫬,棺也。蒨,染赤色者也。將葬,載柩之車飾曰柳。裧,謂鱉甲邊緣。緇布裳帷,圍棺者也。裳帷用緇,則輤用赤矣。輤象宮室屋,其中小帳衤親覆棺者。若未大斂,其載屍而歸,車飾皆如之。
○輤,千見反,注與蒨同。裧,昌佔反。緇裳帷,本或作緇布裳帷。殯,必刃反,本或作賓,音同。櫬,初靳反,又楚陣反。“與蒨”絕句,一本作輤,讀以“與”字絕句,與,則音餘。蒨旆,上千見反,下步貝反。緣,說絹反。
[疏]正義曰:此一經明諸侯車飾。輤,謂載柩之車。
○“有裧”者,謂輤之四旁有物裧垂,象鱉甲邊緣。
○“緇布裳帷”者,輤下棺外用緇色之布,以爲裳帷,以圍繞棺也。
○“素錦以爲屋”者,於此裳帷之中,又用素錦以爲屋小帳,以覆棺而行者,於死處既設此飾而後行。
○注“輤載”至“如之”。
○正義曰:“輤,載柩將殯之車飾也”者,以下經雲“遂入,適所殯”,是將殯車飾也。雲“輤取名於櫬與蒨”者,言此車所以名輤,凡有二義:一者取名於櫬,櫬,近屍也;二取名於蒨,蒨,草也。故云“取名於櫬與蒨”。雲:“讀如蒨旆之蒨”者,言經中輤字讀如蒨旆之蒨。按《左傳》定四年祝鮀雲:封康叔以綪茷。謂以蒨草染旆爲赤色,故讀此蒨與彼同,是亦蒨草以染布也。雲“櫬,棺也”者,覆說取名於櫬義也。雲“蒨,染赤色者也”者,說取名於蒨草之義也。雲“將葬,載柩之車飾曰柳”者,證此經中輤非將葬車也。雲“裧,謂鱉甲邊緣”者,覆說輤象鱉甲,覆於棺上,中央隆高,四面漸下,裧象邊緣,垂於輤之四邊,與輤連體,則亦赤也。若葬車之飾,則上用荒,不用輤也。雲“裳帷用緇,則輤用赤矣”者,前雖讀輤爲蒨草,其色未明。今因裳帷用緇,故知定輤爲赤色,以玄纁相對之物,故以赤色對緇也。但玄纁天地之色,取象不同,或上或下,非一例也,要玄纁是相對之色。雲“若未大斂,其載屍而歸,車飾皆如之”者,此經所論,謂大斂後也,故下雲“適所殯”。若未大斂,則《曾子問》雲“屍入門,升自阼階”,不得雲“適所殯”也。知未大斂之前,車飾亦然者,以載屍柩車飾,經唯有此一文,故知其飾同也。
至於廟門,不毀牆,遂入,適所殯,唯輤爲說於廟門外。廟,所殯宮。牆,裳帷也。適所殯,謂兩楹之間。去輤乃入廟門,以其入自有宮室也。毀,或爲徹凡柩自外來者,正棺於兩楹之間,屍亦侇之於此,皆因殯焉。異者柩入自闕,升自西階,屍入自門,升自阼階。其殯必於兩楹之間者,以其死不於室,而自外來,留之於中,不忍遠也。
○說,吐奪反,本亦作脫,下並注皆同。侇音夷。《隱義》雲:“侇之言移也。”庾依《韻集》大兮反,息也。遠,於萬反。
[疏]正義曰:此一經明諸侯禮載柩入制也。
○“至於廟門”者,謂殯宮門也。
○“不毀牆”者,“牆”謂裳帷,但毀去上輤,不毀去牆帷。
○“遂入,適所殯”者,遂入殯宮,正柩於兩楹之間,而遂殯焉。
○“唯輤爲說於廟門外”者,者,言餘物不說,唯輤一物脫於殯宮門外。
○注“廟所”至“遠也”。
○正義曰:“廟,所殯宮”者,以殯之所在,故謂爲“廟”。雲“牆,裳帷也”者,鄭恐是宮牆之嫌,故云“牆,裳帷也”。以飾棺之物稱牆。門是入自門也。雲“適所殯,在兩楹之間”者,以死在外來,故殯於兩楹間。雲“去輤乃入廟門,以其入自有宮室也”者,解經所以去輤乃入之意。輤乃覆棺上,象宮室。今入之有宮室,故去輤也。“不去裳帷”者,以裳帷鄣棺,未可去也。雲“凡柩自外來者,正棺於兩楹之間”者,按《公羊》定元年:“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正棺於兩楹之間,然後即位。”鄭以是推之,則知屍自外來者,亦停於兩楹之間,故屍亦侇之於此,皆因殯焉。雲“異者柩入自闕,升自西階,屍入自門,升自阼階”者,皆《曾子問》文。雲“留之於中,不忍遠也”者,以周人殯於客位,今殯於兩楹之間,是不忍遠之也。
大夫士死於道,則升其乘車之左轂,以其綏復。如於館死,則其復如於家。綏亦緌也。大夫復於家以玄冕,士以爵弁服。大夫以布爲輤而行,至於家而說輤,載以輲車,入自門,至於阼階下而說車,舉自阼階,升適所殯。大夫輤言用布,白布不染也。言輤者,達名也。不言裳帷,俱用布,無所別也。至門,亦說輤乃入,言“載以輲車,入自門”,明車不易也。輲讀爲輇,或作槫。許氏《說文解字》曰:“有輻曰輪,無幅曰輇。”《周禮》又有蜃車,天子以載柩。蜃、輇聲相近,其制同乎。輇崇綯半乘車之輪。諸侯言“不毀牆”,大夫士言“不易車”,互相明也。不易者,不易以楯也。廟中有載柩以輴之禮,此不耳。
○輲,依注作輇及槫,同,市專反,又市轉反,注及下同。別,彼列反。蜃,慎忍反。近,附近之近。楯,敕倫反,下同。一本作輴,同。
[疏]“大夫”至“所殯”。
○正義曰:此一經明大夫車飾也。
○“大夫以布爲輤”者,以白布爲輤,不以蒨草染之,亦言“輤”者,通名耳。是有輤櫬近之義也。
○“載以輲車”者,大夫初死及至家,皆以輲車。今至家說輤,唯輲車在,故云“載以輲車”。
○“入自門,至於阼階下而說車”者,謂說去其車矣。
○“舉自阼階,升適所殯”者,謂舉自阼階下,而升適兩楹之間所殯之處,此雲“升適阼階”,謂屍矣,若柩則升自西階。
○注“大夫”至“不耳”。
○正義曰:雲“白布不染也”者,以經雲用布,故知白布不染。下經“士輤,葦蓆以爲屋,蒲席以爲裳帷”,以諸侯爲裳帷,則知大夫亦有裳帷,俱用布耳。雲“言輤者,達名也”者,既不用蒨草染之,而言輤者,輤是櫬近之義,通達於下,是大夫與士皆有櫬近之名也。雲“至門,亦說輤乃入,言載以輲車,入自門,明車不易也”者,鄭以經雲“至於家而說輤,載以輲車”,恐至家乃載以輴車,故云“明車不易”。上雲“不毀牆,遂入”,不雲“車不易”,此雲“載以輲車”,明車亦不易。雲“輲讀爲輇,或作槫”者,言經之輲字,當讀爲車旁之全,或《禮記》諸本此用輲車作木旁專字者。雲“許氏《說文解字》曰:有輻曰輪,無輻曰輇”者,有輻,謂別施木爲輻。無輻,謂合大木爲之,不施輻曰輇。雲“《周禮》又有蜃車,天子以載柩”者,按《周禮 遂師職》“共蜃車之役”,是天子以載柩也。雲“蜃輇聲相近,其制同乎”者,言天子蜃車,與此大夫輇車聲既相近,其制宜同,故云“其制同乎”。雲“輇崇蓋半乘車之輪”者,此無文證,以其蜃類,蓋迫地而行,其輪宜卑,故疑半乘車之輪。蓋,疑辭矣。《周禮 考工記》:“乘車之輪,六尺有六寸。”今雲半之,得三尺三寸也。雲“諸侯言不毀牆,大夫士言不易車,互相明也”者,諸侯言“不毀牆”,則大夫亦不毀牆。大夫士言“不易車”,明諸侯亦不易車。雲“不易者,不易以輴也”者,謂大夫士在路,載以輲車,至家說載亦載,以輲車,是不易以輴也。若天子諸侯載柩以蜃車,至門亦以蜃車,其殯時,則易之以輴也。雲“廟中有載柩以輴車之禮,此不耳”者,謂天子諸侯殯時用輴,又天子諸侯及大夫朝廟之時,有用輴車載柩之禮。此喪從外來,大夫士不合用輴,故云“此不耳”。凡在路載柩,天子以下至士,皆用蜃車,與輲車同。故《周禮 遂師》“共蜃車之役”,是天子也。《既夕禮》雲:“遂匠納車於階間。”注云:“車,載柩車,《周禮》謂之蜃車,《雜記》謂之團。”是士用蜃車也。《雜記》雲:“大夫載以輲車。”輲車,則蜃車也,是大夫用蜃車,則諸侯不言亦可知。其蜃車之形,鄭注《既夕禮》雲:“其車之輿狀如牀,中央有轅,前後出設輅輿,輅輿上有四周,下則前後有軸,以輪爲輪。許叔重說:‘有輻曰輪,無輻曰輲。’”鄭又注《周禮 遂師》雲:“四輪迫地而行,有似於蜃,因取名焉。”此是蜃之制也,上下通用在路載柩也。輲車之制,亦與蜃車同,但不用輻爲輪。天子諸侯殯皆用之,故《檀弓》雲:天子菆塗龍輴,謂畫轅爲龍。諸侯殯亦用輴車,不畫轅爲龍,故《喪大記》雲:“君殯用輴。”注云:“君,諸侯也,輴不畫龍。”大夫殯不用輴,故鄭注《喪大記》:“大夫之殯廢輴。”是大夫不用輴。土掘肂見衽,是亦廢輴也。其朝廟,大夫以上皆用輴,士朝廟用輁軸,故《既夕禮》雲:“遷於祖用軸。”鄭注云“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輴,天子畫之以龍”是也。輴與輁軸所以異者,輴有四周,輁軸則無,故鄭注《既夕禮》雲“軸狀如轉轔,刻兩頭爲軹,軹狀如長牀穿桯,前後著金而關軸焉”是也。
士輤,葦蓆以爲屋,蒲席以爲裳帷。言以葦蓆爲屋,則無素錦爲帳。
○葦,於鬼反。
[疏]正義曰:此一經明士輤也。
○“葦蓆以爲屋”者,謂用葦蓆屈之,以爲輤棺之屋也。
○“蒲席以爲裳帷”者,又以蒲席以爲裳帷,圍繞於屋旁也。
○注“言以”至“爲帳”。
○正義曰:言以士雲,葦蓆以爲屋,屋當帷帳之處,故云“無素錦爲帳”矣。然大夫無以他物爲屋之文,則是用素錦爲帳矣,與諸侯同。按諸侯與大夫上有輤,旁有裳帷,內有素錦屋。今士唯雲“葦蓆以爲屋,蒲席以爲裳帷”,不雲屋上所有之物。據文言之,葦蓆爲屋,則當覆上輤處,將蒲席爲裳帷,接屋之四邊以鄣棺。或可大夫既有素錦爲帳,帳外上有布,輤旁有布裳帷,則士之葦蓆屋之外,旁有蒲席裳帷,則屋上當以蒲席爲輤覆於上,但文不備也。未知孰是,故兩存焉。
凡訃於其君,曰:“君之臣某死。”訃,或皆作赴。赴,至也。臣死,其子使人至君所告之。
○訃音赴,注及下同。父、母、妻、長子,曰:“君之臣某之某死。”此臣於其家喪所主者。
○長,丁丈反,後“長子”皆同。君訃於他國之君,曰:“寡君不祿,敢告於執事。”夫人曰:“寡小君不祿。”大子之喪,曰:“寡君之適子某死。”君夫人不稱薨,告他國君,謙也。
○大音泰,後“大子”同。適,丁歷反,下文注“適子”、“其適”、“宗適”、“適妻”並同。
[疏]“凡訃”至“某死”。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遭喪訃告於君及敵者,並訃於鄰國稱謂之差,各隨文解之。
○“父、母、妻、長子,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生者臣名,下“某”是臣之親屬死者。雲君之臣姓某甲之父死也。
○“曰:寡君”至“執事”者,以謙,故稱“寡君”,若雲寡德之君。雖復壽考,仍以短折言之,故云“不祿”。不敢指斥鄰國君身,故云“敢告於執事”也。
○“夫人”至“某死”者,皆當雲“告於執事”,不言者,略之故也。
○注“君夫”至“謙也”。
○正義曰:按下《曲禮》雲:“諸侯曰薨。”夫人尊,與咀墁也。今夫人與咀墁不稱薨者,以告他國之君,及夫人自謙退,是不敢從君及夫人之禮也。按下《曲禮》篇雲:“士曰不祿。”今雖謙退而同士稱者,按《異義》:“今《春秋公羊》說諸侯曰薨,訃於鄰國亦當稱薨。經書諸侯言卒者,《春秋》之文王魯,故稱卒以下魯。古《春秋左氏》說,諸侯薨,赴於鄰國稱名,則書名稱卒。卒者,終也。取其終身,又以尊不出其國。許君謹按:《士虞禮》雲:‘屍服,卒者之上服。’不分別尊卑,皆同年‘卒’者,卒,終也。是終沒之辭也。”鄭駮之雲:“按《雜記》上雲:‘君薨,訃於他國之君,曰:寡君不祿。’《曲禮》下曰:‘壽考曰卒,短折曰不祿。’今君薨而云‘不祿’者,言臣子於君父,雖有考終眉壽,猶若其短折然。若君薨而訃者曰‘卒’,卒是壽終矣,斯無哀惜之心,非臣子之辭。鄰國來赴,書以‘卒’者,言無所老幼,皆終成人之志,所以相尊敬。”如《異義》所論,是君稱“不祿”之意,若杜元凱注《左氏傳》,則與此異。按隱三年聲子卒,傳雲:“不赴,故不曰薨。”杜雲:“鄰國之赴,魯史書卒者,臣子惡其薨名,改赴書也。”如鄭此雲,不祿謂赴者口辭矣。《春秋》所云“薨”,謂赴書之策,所以不同者,言壽考曰“卒”,短折曰“不祿”。杜以爲《禮記》後人所作,不正與《春秋》同,杜所不用也。
大夫訃於同國適者,曰:“某不祿。”訃於士,亦曰:“某不祿。”訃於他國之君,曰:“君之外臣寡大夫某死。”訃於適者,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使某實。”訃於士,亦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使某實。”適,讀爲匹敵之敵,謂爵同者也。實當爲至,此讀,周秦之人聲之誤也。
○適,依注音敵,大曆反,下“適者”同。實,依注音至,下同。
[疏]正義曰:此一經明大夫之卒,相訃告之禮也。
○“適者,曰:某不祿”者,謂同國大夫位相敵者,曰“某不祿”。
○“訃於”至“不祿”者,大夫既尊於士,士處亦得稱不祿。稱“某”者,或死者之名,或死者官號,而赴者得稱之。
○“訃於”至“外臣”者,大夫不屬他國,故云“外臣”,自謙退無德,故云“寡大夫某”矣。尊敬他君,不敢申辭,故云“某死”。
○“訃於”至“某實”者,“訃於適者”,謂大夫死,訃於他國大夫相敵體者,謂訃告大夫,以是別國私有恩好,故曰“外私”。以赴大夫,其辭得申,故云“某不祿”。以身赴告,故云“使某實”。
○“訃於士”至“某實”者,謂大夫之喪,訃他國之士,其辭與訃大夫同。此所云“大夫”者,上下皆同,曰大夫無以爲異也。
士訃於同國大夫,曰:“某死。”訃於士,亦曰:“某死。”訃於他國之君,曰:“君之外臣某死。”訃於大夫,曰:“吾子之外私某死。”訃於士,亦曰:“吾子之外私某死。”
[疏]正義曰:此一經論士喪相訃告之稱。雲某死者,以其士賤,赴大夫及士,皆雲“某死”。若訃他國之君及大夫士等,皆雲“某死”,但於他君稱“外臣”,於大夫士言“外私”耳。
大夫次於公館以終喪,士練而歸,士次於公館。公館,公宮之舍也。練而歸之士,謂邑宰也。練而猶處公館,朝廷之士也,唯大夫三年無歸也。
○朝,直遙反,下注同。大夫居廬,士居堊室。謂未練時也,士居堊室,亦謂邑宰也。朝廷之士,亦居廬。
[疏]“大夫”至“堊室”。
○正義曰:此一節明大夫士遭君喪,次舍居處及歸還之節。“公館”,君之舍也,大夫恩深祿重,故爲君喪“居廬”。終喪畢,乃還家也。
○“士練而歸”者,謂邑宰之士也。士卑恩輕,故至小祥,而反其所治邑也。
○“士次於公館”者,此謂朝廷之士也,雖輕而無邑事,故亦留次公館三年也。
○“大夫居廬”者,以位尊恩重,故居廬。
○“士居堊室”者,士位卑恩輕,故居堊室也。
○注“公館”至“歸也”。
○正義曰:雲“練而歸之士,謂邑宰也”者,以下文雲“士次於公館”。今雲“練而歸”,明是邑宰,以爲君治邑。若久而不歸,即廢其職事也。若身爲大夫,雖位得采地,亦終喪乃歸也。
○注“謂未”至“居廬”。
○正義曰:知此是未練時者,按《間傳》雲:“斬衰之喪,居倚廬。”既練居堊室,此經若練後,則大夫居堊室。今雲大夫居廬,明未練時也。雲“士居堊室,亦謂邑宰也”者,士若非邑宰,未練之前,當與大夫同居廬。今雲“居堊室”,故知是邑宰也。必知邑宰者,以上文雲“大夫終喪,士練而歸”,言邑宰之士,降於大夫。此雲“士居堊室”,亦降於大夫,故知是邑宰之士也。雲“朝廷之士,亦居廬”者,以臣爲君喪,俱服斬衰,故知未練之前,士亦居廬也。然《周禮 宮正》注云:“親者貴者居廬,疏者賤者居堊室。”引此《雜記》雲:“大夫居廬,士居堊室。”則是大夫以上定居廬,士以定居堊室。此雲“朝廷之士,亦居廬”,與彼不同者,尋鄭之文意,若與王親者,雖雲士賤亦居廬,則此雲“朝廷之士,亦居廬”是也。若與王無親,身又是士,則居堊室,則此經“士居堊室”是也。故鄭於《宮正》之注,引此“士居堊室”,證賤者居堊室也。若與王親,雖疏,但是貴者,則亦居廬也。庾氏、熊氏併爲此說。熊氏或說雲:若天子,則大夫居廬,士居堊室。則《雜記》言是也。若諸侯,則朝廷大夫士皆居廬也,邑宰之士居堊室。《宮正》之注是也。此義得兩通,故並存焉。
大夫爲其父母兄弟之未爲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士爲其父母兄弟之爲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大夫雖尊,不以其服服父母兄弟,嫌若逾之也。士,謂大夫庶子爲士者也。己卑,又不敢服尊者之服。今大夫喪服禮逸,與士異者,未得而備聞也。《春秋傳》曰:“齊晏桓子卒,晏嬰粗衰斬,苴絰帶,杖,菅屨,食粥,居倚廬,寢苫,枕草。其老曰:非大夫之禮也。曰:惟卿爲大夫。”此平仲之謙也。言己非大夫,故爲父服士服耳。“粗衰斬”者,其縷在齊斬之間,謂縷如三升半,而三升不緝也。斬衰以三升爲正,微細焉則屬於粗也。然則士與大夫爲父服異者,有粗衰斬,枕草矣。其爲母五升縷而四升爲兄弟六升,縷而五升乎。惟大夫以上,乃能備儀盡飾,士以下則以臣服君之斬衰爲其父,以臣從君,而服之齊衰,爲其母與兄弟,亦以勉人爲高行也。大功以下,大夫、士服同。
○大夫爲其,於僞反,下“士爲其”同,注除“爲士”、“卿爲”、“爲正”,皆仿此。晏,於諫反。嬰,一盈反。衰,七雷反。苴,七餘反。絰,大結反。菅,古顏反。屨,九具反。粥,之六反。倚,於綺反。苫,始佔反。枕,之鴆反,下同。縷,力住反。齊音諮,下“齊衰”皆同。緝,七入反。上,時掌反。行,下孟反。
[疏]正義曰:此篇雜記喪事也。經次上下無義例科段,今各依文解之。此一經明大夫士爲其父母昆弟之服也。
○注“大夫”至“服同”。
○正義曰:“嫌若逾之也”者,大夫之父母兄弟或作士,或無官,今大夫爲之,若著大夫之服,是自尊逾越父母兄弟。今不以大夫之服服父母兄弟,是嫌畏逾之也。雲“士,謂大夫庶子爲士者也”者,此士解經中下文“士爲”之文,知此士是大夫庶子爲士者。若大夫適子,雖未爲士,猶服大夫之服,即下文是也。若其適子爲士,則服大夫服可知。故知此士爲父母之爲大夫者,但服士服是庶子也。所以不服大夫服者,己卑,不敢服尊者之服。雲“今大夫喪禮逸,與士異者,未得而備聞也”者,欲見大夫與《士喪禮》殊異,未甚分明。引《春秋傳》者,欲證大夫與士之喪服不同。所引傳者,襄十七年《左傳》文。雲“齊晏桓子卒”至“唯卿爲大夫”,皆《左傳》辭也。“齊晏桓子卒”者,是晏嬰之父晏弱,諡曰“桓子”也。雲“晏嬰粗衰斬”者,桓子之子,晏嬰身服粗衰而斬。雲“苴絰帶,杖”者,以苴麻爲首絰、要帶,以苴色之竹爲杖。雲“菅屨”者,以菅草爲屨。雲“食粥,居倚廬,寢苫”者,是喪禮之常。“枕草”者,非《喪禮》之文。雲“其老曰:非大夫之禮也”者,老謂晏嬰家臣,見晏嬰服士服,故其老言所服雲:非大夫之喪禮也。雲“曰:唯卿爲大夫”者,此晏嬰對家老之言:若身爲卿,得著大夫之服。若身爲大夫,惟得服士服。雲“此平仲之謙也”者,言平仲之言,非禮也,謙退之辭。雲“言己非大夫,故爲父服士服耳”者,若是卿,則得爲父服大夫服,故云“非”。從此以下,皆鄭君解釋之辭。雲“粗衰斬者,其縷在齊斬之間”者,按《喪服》初章“斬衰”,次章“疏衰”,疏即粗也。今言“粗衰斬”者,是下向粗,上向兼斬有粗,故云“粗衰斬”者。其縷在齊、斬之間,齊即粗也,言其布縷在齊、斬之間,斬衰三升,粗衰四升,其布在三升四升之間,故云“縷如三升半”,言粗如三升半,而計縷唯三升,故云“縷如三升半,而三升不緝也”。但縷如三升半是粗衰,不緝是斬,而成布三升,爲父之服也。雲“斬衰以三升爲正,微細焉則屬於粗也”者,解晏子實斬衰而兼言粗也。雲“然則士與大夫爲父服異者,有粗衰斬,枕草矣”者,鄭既約《左傳》晏嬰之事,始明大夫與士不同,故云“然則士與大夫爲父異,粗衰枕草矣”。則大夫以上斬衰枕凷,士則疏衰枕草。按《既夕禮》,士禮而云“枕塊”者,記者廣說,非辭也。雲“其爲母五升縷而四升,爲兄弟六升縷而五升半”者,鄭既約士之父服縷細降一等,經文有母及兄弟,故此約母與兄弟之服也。《喪服》“爲母四升”,此雲“爲母五升縷”,謂粗細似五升之縷,成布四升。《喪服》“爲兄弟五升”,此雲“爲兄弟六升縷”,謂粗細如六升之縷,成布五升。皆謂縷細成布,升數少也。雲“唯大夫以上,乃能備儀盡飾”者,大夫以上,則兼天子諸侯,德高能備,儀服無降殺,是“盡飾”。雲“士以下則以臣服君之斬衰爲其父,以臣從君而服之齊衰,爲其母與兄弟”者,以《喪服》義服皆降正服一等。今爲父母兄弟降從義服,是卑屈也。雲“以臣從君而服之齊衰,爲其母與兄弟”者,按《喪服》臣從君義服齊衰六升,今士爲兄弟縷如六升,成布五升,得與臣爲君義服齊衰同。其士爲母,父卒,縷如五升,成布四升,與臣爲君義服齊衰全異。而云爲其母與臣爲君義服齊衰同者,前注所云因粗衰降斬衰一等,即連言父卒爲母。雲“縷如五升,成布四升”,據父卒爲母言之也。此注以士爲兄弟,與臣爲君義服齊衰同,則父在爲母與兄弟服亦同。縷如六升而成布五升,據父在爲母言之,爲此前後注異。雲“亦以勉人爲高行也”者,居喪之禮,以服重爲申,以服輕爲屈。今大夫爲父母兄弟之未爲大夫者服士服,是勉勵其父母兄弟,使爲高行,作大夫之禮。士爲其父母兄弟之爲大夫者服士服,亦是勉勵士身,使爲高行作大夫也。雲“大功以下,大夫、士服同”者,以經唯雲父母兄弟,士與大夫之異,不雲大功以下有殊,是大功以下與大夫同。所以然者,以重服情深,故使士有抑屈,使之勉勵。大功以下,輕服情殺,故上下俱申也。按《聖證論》王肅雲:“喪禮自天子以下無等,故曾子云:哭泣之哀,齊斬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達。且大國之卿與天子上士俱三命,故曰一也。晉士起大國上卿,當天子之士也。平仲之言,唯卿爲大夫,謂諸侯之卿,當天子之大夫,非謙辭也。春秋之時,尊者尚輕簡,喪服禮制遂壞,羣卿專政,晏子惡之,故服粗衰枕草,於當時爲重。是以平仲雲:‘唯卿爲大夫。’遜辭以闢害也。”又《孟子》雲:“諸侯之禮,三年之喪,齊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達於庶人,三代共之。”又此記雲:“端衰喪車皆無等。”又《家語》雲:“孔子曰:平仲可爲能遠於害矣。不以己之是駮人之非,遜辭以闢咎也。”王肅謂大夫與士異者,大夫以上,在喪斂時弁絰,士冠素委貌。馬昭答王肅曰:“《雜記》雲:大夫爲其父母兄弟之未爲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是大夫與士喪服不同者。而肅雲無等,則是背經說也。”鄭與言禮,張融評雲:“士與大夫異者,皆是亂世尚輕涼,非王者之達禮。小功輕重,不達於禮。鄭言謙者,不異於遠害。”融意以王肅與鄭,:義略同。如融之說,是周公制禮之時,則上下同,當喪制無等。至後世以來,士與大夫有異,故記者載之,鄭因而解之。禮是鄭學,今申鄭義。雲“端衰喪車無等”者,端,正也。正爲衰之制度上下無等,其服精粗,卿與大夫有異也。又曾子云“齊斬之情,據其情爲一等,無妨服有殊異耳。若王肅之意,大夫以上弁絰,士唯素冠,此亦得施於父母。此經云爲昆弟,豈亦弁絰素冠之異乎?此是肅之不通也。杜元凱注《左傳》,說與王肅同。服虔注《左傳》,與端衰喪車無等,其老之問,晏子之答,皆爲非禮,並與鄭違,今所不用也。
大夫之適子,服大夫之服。仕至大夫,賢著而德成,適子得服其服,亦尊其適象賢。
○著,知慮反。
[疏]注“仕至”至“象賢”
○正義曰:雲“仕至大夫,賢著而德成,適子得服其服”者,以經雲“大夫之適子,服大夫之服”。所以然者,以其父在仕官,身至大夫,賢行既著,道德又成,故其適子雖未仕官,得服大夫之服也。雲“亦尊其適象賢”者,非但尊此大夫之身,亦當尊其適子,使服大夫之服也,能象似其父之賢者。皇氏雲:“大夫適子,若爲士,爲其父唯服士服。注云仕至大夫,謂此子若仕官至大夫,始得服大夫服,以其賢德著成。”如皇氏之意,解此“仕至大夫”爲大夫之子,按前經注云“士,謂大夫庶子爲士”者,明大夫適子未仕官,及爲士,皆得服大夫之服。皇氏之言,違文背注,不解鄭意,其說非也。
大夫之庶子爲大夫,則爲其父母服大夫服,其位與未爲大夫者齒。雖庶子,得服其服,尚德也。使齒於士,不可不宗適。
○爲,去聲。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大夫庶子爲大夫,則得爲父母服大夫之服。其位與未爲大夫者齒。大夫庶子雖爲大夫,得服大夫之服,其行位之處,與適子未爲大夫者相齒列。
○注“雖庶”至“宗適”。
○正義曰:雲“尚德也”者,言此大夫之子,身雖是庶,所以得服者,以其仕至大夫,由身有德行,故云“尚德也”。雲“使齒於士,不可不宗適”者,此庶子雖爲大夫,猶齒列於適子之下。其年雖長於適子,猶在適子之下,使適子爲主。若年少於適子,則固在適子之下,是不可不宗適也。
士之子爲大夫,則其父母弗能主也,使其子主之。無子,則爲之置後。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禮,而士不得也。置,猶立也。
[疏]正義曰:“其父母弗能主也”者,士子身爲大夫,若死,則父母不能爲喪主也,以身是士,故不可爲大夫喪主。
○“使其子主之”者,謂使此死者之子爲主,以其子是大夫適子,故得爲大夫之主,以其服大夫服故也。
○“無子則爲之置後”者,若死宅無子,則爲死者別置其後,所置之後,即大夫適子,同得行大夫之禮。此所置之後,謂暫爲喪主,假用大夫之禮。若其大宗子,則直爲之立後,自然用大夫禮也。
○注“大夫”至“得也”。
○正義曰:雲“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禮”者,則前雲“大夫之適子,服大夫之服”是也。解經“使其子主之”文,其子爲適子。若無適子,則以庶子當適處。若無庶子,則以族人之子當適子之處,皆得用大夫之禮,故云“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禮”總結此文。雲“而士不得也”者,其父是士,不得主大夫喪,故云“而士不得也”。所以然者,父貴可以及子,故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禮。子貴不可以及父,故其父不得用大夫之禮。
大夫卜宅與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帶,因喪屨,緇布冠不蕤,佔者皮弁。有司,卜人也。麻衣,白布深衣而著衰焉,及布帶緇布冠,此服非純吉,亦非純兇也。皮弁,則純吉之尤者也。佔者尊於有司,卜求吉,其服彌吉,大夫士朔服皮弁。
○著,丁略反。
[疏]正義曰:“大夫卜宅與葬日”者,宅謂葬地。大夫尊,故得卜宅並葬日。
○“有司”至“喪屨”者,有司,謂卜人。麻衣,謂白布深衣。布衰,謂粗衰也。皇氏雲:“以三升半布爲衰,長六寸,廣四寸,綴於衣前,當胸上。後又有負版,長一尺六寸,廣四寸。”布帶,以布爲帶。因喪屨,謂因喪之繩屨。
○“緇布冠不蕤”者,以緇布爲冠,不加緌。
○“佔者皮弁”者,謂卜龜之人,尊於卜之有司,故皮弁純吉也。
○注“有司”至“皮弁”。
○正義曰:雲“麻衣,白布深衣”者,謂吉服十五升之布,與緇布冠皮弁相類,故知吉布也。雲“而著衰焉”者,熊氏雲:“謂以吉布爲衰,綴於深衣。”雲“及布帶緇布冠,此服非純吉,亦非純兇也”者,謂麻衣白布深衣十五升是吉,布衰是兇,布帶亦兇,緇布冠是吉,不蕤亦兇,故云“非純吉,亦非純兇”。然緇布冠,古法不蕤,今特雲“緇布冠不蕤”者,以後代緇布冠有蕤。此以凶事,故不蕤。雲“皮弁,則純吉之尤者也”者,以上麻衣緇布冠雜有吉禮,此皮弁是純吉尤甚者。雲“卜求吉,其服彌吉”者,解用皮弁之意。雲“大夫士朔服皮弁”者,於諸侯是視朔之服,於天子是視朝之服也。
如筮,則史練冠長衣以筮,佔者朝服。筮者,筮宅也。謂下大夫若士也。筮史,筮人也。長衣,深衣之純以素也。長衣練冠,純凶服也。朝服,純吉服也。大夫士日朝服以朝也。
○朝,直遙反。注及下文皆同。純音準,又之閏反。
[疏]正義曰:“如筮”者,謂下大夫及士不合用卜,故知用筮也。
○“則史練冠、長衣”者,此謂無地大夫筮葬禮也,唯筮宅卜日耳。卜時緇布冠,麻衣布衰,雜以吉凶之服。如筮,則練冠長衣。以筮輕,故用純凶服也。
○“佔者朝服”者,卜重,故佔者皮弁;筮輕,故佔者朝服。
○注“筮者”至“朝也”。
○正義曰:“筮者,筮宅也。謂下大夫若士也”者,以《士喪禮》雲“筮宅卜日”,故知此筮謂筮宅也。雲“長衣,深衣之純以素也”者,長衣深衣,其制同耳。言此經長衣是深衣之純以素者,兇時深衣純以布。上經麻衣深衣亦純以布,以經長衣純以素,故云“長衣,深衣之純以素”者也。雲“長衣練冠,純凶服也”者,以長衣則布衣純之以素也。故《聘禮》雲:“主人長衣練冠以受。”鄭注彼雲“長衣,素純布衣”是也。練冠是小祥以後,以練爲冠,都無吉象,故云“純凶服”雲“大夫士日朝服以朝也”者,謂緇衣素裳,諸侯之朝服,每日視朝之服。按《士喪禮》雲:“族長蒞卜,及宗人吉服。”鄭注云:“吉服,服玄端也。”此佔者朝服者,彼謂士之上禮,故佔者著玄端。此據筮禮,故佔者朝服。按《士虞禮》注云:“士之屬吏爲其長吊服如麻。”此史練冠長衣者,此經文舍大夫,其臣爲大夫,以布帶繩屨,故史練冠長衣,若士之卜,史當從吊服,不得練冠長衣也。
大夫之喪,既薦馬,薦馬者哭踊,出乃包奠,而讀書。嫌與士異,記之也。《既夕禮》曰:“包牲取下體。”又曰:“主人之史請讀賵”。
○“{廌豕}音薦,本又作薦。賵,芳鳳反。
[疏]正義曰:此明大夫將葬,啓柩朝廟之後,欲出之時。
○“既薦馬”者,按《士喪禮》下篇雲:薦馬之節,凡有三時,一者柩初出至祖廟,設奠,爲遷祖之奠,訖,乃薦馬,是其一也。至日側祖奠之時,又薦馬,是其二也。明日將行,設遣奠之時,又薦馬,是其三也。此雲既薦馬,謂第三薦馬之時也。以下則雲“包奠而讀書”,於《既夕禮》當第三薦馬之節。
○“薦馬者哭踊”者,謂主人見薦馬。薦,進也,進馬至乃哭踊。
○“出乃包奠”者,出,謂馬出。“乃包奠”者,取遣奠牲下體包裹之,以遣送行也。然馬出在包奠之前,而必雲“出乃包奠”者,明“出”即“包奠”,包奠爲出之節,故言“出”也。
○“而讀書”者,書,謂凡送亡者賵入槨之物書也。讀之者,省錄之也。
○注“嫌與”至“讀賵”。
○正義曰:“嫌與士異”者,按《既夕禮》薦馬,馬出之後,雲“包牲取下體”也,又云“主人之史請讀賵”。今此大夫亦薦馬出後,包奠讀書,與士同。記者嫌畏大夫之尊,與士有異,故特記之,明與士同也。故引《既夕禮》以下者,證包牲讀賵之節,謂主人見薦馬送行物而哭踊,故云“薦馬者器踊”也。所以馬進而主人哭踊者,馬是牽車爲行之物,今見進馬,是行期已至,故孝子感之而哭踊。雲“《既夕禮》曰:包牲車下體”者,士則羊豕也,鄭注:“包者,象既饗而歸賓俎者也。前脛折取臂臑,後脛折壤也。”臂,謂膝上膊下也。臑,謂肘後。取骼,謂取膊下股骨也。羊豕各三牲,必取下體者,下體能行,亦示將行也。有遣車者,亦先包之也。雲“又曰:主人之史請讀賵”者,賵,猶送者人名也。
大夫之喪,大宗人相,小宗人命龜,卜人作龜。卜葬及日也。相,相主人禮也。命龜,告以所問事也。作龜,謂楊火灼之以出兆。
○相,息亮反,注同。
[疏]正義曰:“大夫”,謂卿也。明卿喪用人及卜之法也。
○“大宗”,謂大宗伯也。相,佐威儀。
○“小宗人命龜”者,小宗,謂小宗伯也。命龜,謂告龜道所卜之辭也。
○卜人,亦有司。作,爲用楊火灼之也,並皆有司也。皇氏雲:“大小二宗,並是其君之職,來爲喪事,如司徒旅歸四布是也。”故《宗伯 肆師》雲:“凡卿大夫之喪相其禮。”
○注“卜葬及日也”。
○正義曰:“知卜葬及日”者,以文承上“大夫卜宅與葬日”之下,故知此經是上大夫之卜葬宅及日者也。
內子以鞠衣、褒衣,素沙。下大夫以襢衣,其餘如士。此復所用衣也,當在“夫人狄稅素沙”下,爛脫失處在此上耳。內子,卿之適妻也,《春秋傳》曰“晉趙姬請逆叔隗於狄,趙衰以爲內子,而已下之”是也。下大夫,謂下大夫之妻。襢,《周禮》作“展”。王后之服六,唯上公夫人亦有褘衣,侯伯夫人自揄狄而下,子男夫人自闕狄而下,卿妻自鞠衣而下,大夫妻自展衣而下,士妻稅衣而已。素沙,若今紗縠之帛也。六服皆袍制,不禪,以素紗裹之,如今袍撚重繒矣。“褒衣”者,始爲命婦見加賜之衣也。其餘如士之妻,則亦用稅衣。
○鞠,九六反,又曲六反,注同。襢,張戰反。複音伏。狄稅,他喚反,下文放此。爛,力旦反。脫音奪,下同。隗,五罪反。衰,初危反。下,戶嫁反。展,張戰反,下同。襈音輝。揄音遙,下文並注同。縠,戶木反。袍,步羔反。襌音丹。袿音圭。襈,士眷反。重,直龍反。繒,茨陵反。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卿大夫以下之妻所復之衣。
○“內子以鞠衣、褒衣”者,內子,謂卿妻。“復以鞠衣、褒衣”者,始命爲內子,尚所褒賜之衣,復時亦用此衣,故云“鞠衣、褒衣”。褒衣則鞠衣也,但上命時褒賜,故曰“褒衣”也。
○“素沙”者,言此鞠衣褒衣,亦以素沙爲裏。
○“下大夫以襢衣”者,是下大夫之妻所復襢衣也。對卿妻爲下,故服用襢,《周禮》作“展”。王后之服六,唯上公夫人亦有褘衣,侯伯夫人自揄狄而下,子男夫人自闕狄而下,卿妻自鞠衣而下,大夫妻自展衣而下,士妻稅衣而已。六服皆袍制不禪,以素紗裏之。袍制,謂連衣裳,有表有裏似袍,故云“皆袍制不禪”。漢時有袿袍,其袍下之襈,以裏繒爲之。古之服皆以素紗爲裏,似此袿袍撚之裏繒,故注云“如今之袿袍襈重繒也”。
○“其餘如士”者,謂內子鞠衣褒衣,已見於經。大夫以襢衣,亦見於經。唯有褖衣未見,故云“其餘如士”,謂鞠衣襢衣之外,其餘褖衣如士之妻。士妻既用褖衣而復,則內子下大夫妻等亦用褖衣也。
○注“此復”至“稅衣”。
○正義曰:“此復所用衣也”者,以下“復諸侯以褒衣”,故知此亦復衣也。雲“當在‘夫人狄稅素沙’下”者,以記者作記,當依尊卑順序,此內子宜承夫人之下,故云“當在‘夫人狄稅素沙’下”也。引“《春秋傳》曰”以下者,僖二十四年《左傳》文也。初晉文公在狄,狄人以季隗妻文公,以叔隗妻趙襄。後文公反國,以趙姬妻趙衰,趙姬請趙衰逆叔隗於狄,既逆還趙姬,又請趙衰將叔隗爲內子,趙姬之身卑下之,故云“而已下之”。引之者,證卿妻爲內子之文也。其王后以下之服,已具於《玉藻》,故此略而不言。雲“六服皆袍制,不禪,以素紗裏之,如今袿、袍、襈重繒矣”者,皆袍制,謂連衣裳,有表裏似袍。故云“皆袍制不襌”。漢時有袿袍,其袍下之襈,以重繒爲之。故云六服以素紗爲裏,似此袿袍襈重繒矣。雲“褒衣者,始爲命婦見加賜之之衣也”者,謂內子初始爲卿妻,加賜之以衣,以褒崇之,故云“褒衣”。
復,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復,招魂復魄也。冕服者,上公五,侯伯四,子男三。褒衣,亦始命爲諸侯及朝覲見加賜之衣也。褒,猶進也。
[疏]正義曰:自此以下,至“復西上”,總明諸侯以下及夫人命婦招魂所用之衣。但此經爛脫,上下顛倒,如鄭所次,以此諸侯褒衣一經爲首,次以夫人稅衣揄狄之經,然後次內子以鞠衣之經。今依鄭次,各隨文解之。
○“復,諸侯以褒衣”者,謂復時以始命褒賜之衣。
○“冕服爵弁服”者,諸侯既用褒衣,又以冕服爵弁服而復也。
○注“冕服”至“進也”。
○正義曰:“冕服”者,上公自袞冕而下,故爲五;侯伯自鷩冕而下,故爲四;子男自毳冕而下,故爲三也。凡服,各依其命數,則上公五冕之外,更加爵弁服以下皮弁、冠弁之等,而滿九;侯伯冕服之外,亦加爵弁以下,而滿七;子男冕服之外,加爵弁、皮弁,而滿五。其褒衣,君特所褒賜,則宜在命數之外也。故《王制》雲:三公一命袞,若有加,則賜是褒衣,故不入命數也。此褒衣或是冕之最上者。
夫人稅衣揄狄,狄稅素沙。言其招魂用稅衣上至揄狄也。狄稅素沙,言皆以白紗縠爲裏。
○稅,他喚反,下文放此。揄音遙,下文同。縠,戶木反,下注同。
[疏]正義曰:此明婦人復衣也,婦人衣有六也。
○“夫人稅衣揄狄”者,諸侯夫人複用稅衣上至揄狄,謂諸侯伯夫人也。
○“狄稅素沙”者,言從揄狄以下,至於稅衣,皆用素沙白縠爲裏。
復西上。北面而西上,陽長左也。復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數。
○長,丁丈反。
[疏]正義曰:凡招魂皆北面而招,以西頭爲上。
○注“北面”至“之數”。
○正義曰:雲“北面而西上,陽長左也”者,以招魂冀生氣之來,生氣爲陽,又北面言之,南方是陽,左在西方,故言“陽長左”。雲“復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數”者,按《士喪禮》:“復者一人,以爵弁服。”言諸侯之士一命而用一人。明覆者各依命數,其復處不同。故《檀弓》雲:“君復於小寢大寢庫門四郊。”而云“復西上”者,但有兩人以上一處復者,則西上也。
大夫不揄絞,屬於池下。謂池飾也。揄,揄翟也。採青黃之間曰絞。屬,猶系也。人君之柳,其池系絞繒於下,而畫翟雉焉,名曰“振容”,又有銅魚在其間。大夫去振容,士去魚。此無“人君”及“士”,亦爛脫。
○絞,戶交反,注同。屬音燭,注及下“條屬”並注同。翟音狄。去,起呂反。下同。
[疏]正義曰:此一經明大夫葬時車飾。若諸侯以上則畫揄翟於絞,屬於池下。若大夫降下人君,不得畫以揄絞,屬於池下。其池上,則畫於揄,得有揄絞也。故《喪大記》士亦有揄絞,與大夫同,但不得屬於池下。
○注“人君”至“爛脫”。
○正義曰:按《喪大記》雲:“君三池振容。”是人君之柳有振容。振容者,其池系揄繒於下,而畫翟雉焉,名曰“振容”。雲“又有銅魚在其間”者,上有池,下有振容,池與振容之間而有魚,故云“在其間”。雲“大夫去振容,士去魚”者,以《喪大記》大夫不振容,士不雲“魚躍拂池”故也。大夫不振容者,謂不以揄絞屬於池下爲振容。雲“此無人君及士,亦爛脫”者,以前經雲“復”,尊卑俱顯明也。此直雲“大夫”,故云亦如前文,爛脫君與士也。
大夫附於士。士不附於大夫,附於大夫之昆弟。無昆弟則從其昭穆。雖王父母在,亦然。附讀皆爲祔。大夫祔於士,不敢以己尊自殊於其祖也。士不祔於大夫,自卑,別於尊者也。大夫之昆弟,謂爲士者也,從其昭穆中一以上,祖又祖而已。祔者,祔於先死者。
○附,依注作祔,音同,下並同。昭,常遙反,卷內皆同。別,彼列反。
[疏]正義曰:自此以下,至“附於公子”,廣明祔祭之義,各依文解之。
○“大夫附於士”者,謂祖爲士,孫爲大夫。若死,可以祔祭於祖之爲士者也。
○“士不附於大夫”者,謂先祖爲大夫,孫爲士,不可祔祭於大夫,唯得祔於大夫之兄弟爲士者。
○“無昆弟則從其昭穆”者,謂祖爲大夫,無昆弟爲士,則從其昭穆,謂祔於高祖爲士者。若高祖爲大夫,則祔於高祖昆弟爲士者。
○“雖王父母在,亦然”者,謂孫死之後,應合祔於王父。王父見在,無可祔。然,猶如是也,亦如是祔於高祖也。
○注“附讀”至“而已”。
○正義曰:祔者,祔祭於神,當從示旁爲之。雲“大夫之昆弟,謂爲士者也”者,鄭恐經雲“祔於大夫之昆弟”,恐大夫之昆弟身作大夫,士亦得祔之,故云“大夫昆弟爲士”者。若大夫昆弟全無者,其孫雖士,亦得祔之。故前文雲“大夫祔於士”,是孫之尊,可以祔祖之卑也。雲“從其昭穆中一以上,祖又祖而已”者,謂父爲昭,子爲穆,中猶間也。謂自祖以上,間一世各當昭穆而祖祔之。若不得祔祖,則間去曾祖一世祔於高祖,若高祖無可祔,則間高祖之父一世祔高祖之祖,故云“祖又祖而已”。是“中一”以上,《喪服小記》文也。
婦附於其夫之所附之妃,無妃,則亦從其昭穆之妃。妾附於妾祖姑,無妾祖姑,則亦從其昭穆之妾。夫所附之妃,於婦則祖姑。
[疏]正義曰:此一經論婦之所附,義與夫同。
○“無妃,則亦從其昭穆之妃”者,其孫婦祔祖姑,祖無妃,謂無祖姑,則亦從其昭穆之妃,謂亦間一以上,祔於高祖之妃。高祖無妃,則亦祔於高祖之祖妃。若其祖有昆弟之妃,班爵同者,則亦祔之。
男子附於王父則配,女子附於王母則不配。配,謂並祭。王母不配,則不祭王父也。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有事於卑者,不敢援尊。配與不配,祭饌如一,祝辭異,不言“以某妃配某氏”耳。女子,謂未嫁者也。嫁未三月而死,猶歸葬於女氏之黨。
○並,必政反。援音袁。
[疏]正義曰:“男子祔於王父則配”者,謂祭王父,並祭所配王母。
○“女子祔於王母則不配”者,謂在室之女及已嫁未三月而死,祔祭於王母,則不祭所配之王父。
○注“配謂”至“之黨”。
○正義曰:雲“配,謂並祭王母。不配,則不祭王父也”者,王父母相配之人,祭王父及王母是其配,祭王母不祭王父是不配。雲“配與不配,祭饌如一,祝辭異,不言‘以某妃配某氏’耳”者,按《特牲禮》不雲配,《少牢禮》雲“以某妃配”。但士用特牲,大夫用少牢,其餘皆同,是祭饌如一。按《少牢》雲:“以某妃配某氏。”鄭注云:“某妃,某妻也。某氏,若言姜氏子氏也。”此是言配也。不言配者,若《特牲》雲:“用薦歲事於皇祖某子。”不雲以某妃配。特牲雖是常祭,容是禫月吉祭,故不舉配。雲“嫁未三月而死,猶歸葬於女氏之黨”者,《曾子問》文也。
公子附於公子。不敢戚君。
[疏]正義曰:“公子”者,若公子之祖爲君,公子不敢祔之。祔於祖之兄弟爲公子者,不敢戚君故也。
君薨,大子號稱“子”,待猶君也。謂未逾年也,雖稱子,與諸侯朝會如君矣。《春秋》魯僖公九年夏葵丘之會,宋襄公稱子,而與諸侯序。待,或爲侍。
[疏]正義曰:“君薨”,謂先君薨也。
○“大子號稱子”者,其本大子,君存稱世子。今君既薨,故稱子,不言世子。
○“待猶君也”者,謂與諸侯並列,共待之禮,猶如正君。
○注“謂未”至“侯序”。
○正義曰:知“未逾年”者,若逾年則稱君,此雲“稱子”,故知“未逾年”也。引《春秋》者,證未逾年稱“子”及“待猶君”之義。按僖九年三月,宋公緯說卒,夏,公會宰周雲齊侯宋子以下於葵丘。是宋襄公稱子,序在齊侯之下,與尋常宋公同,是與諸侯序。按《公羊傳》雲:“君存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逾年稱公。”今宋襄公未葬君,當宋子某而稱子者,鄭用《左氏》之義,未葬已前則稱子,既葬已後逾年則稱公。故僖九年傳雲:“凡在喪,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是“未葬”爲在喪之稱也。若杜元凱之意,未葬以前皆稱子。若既葬雖未逾年,亦稱公,若未葬雖逾年,猶稱子,其義具在下《曲禮》疏,其與諸侯序列,宋襄公在喪稱子,自在本班;定四年陳懷公稱子,進在鄭上;僖二十八年,陳共公稱子,降在鄭下;衛侯弟叔武稱子,亦序在鄭下:此皆春秋之時霸者所次,不與此記同也。
卷四十一 雜記上第二十
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屨不易。謂既練而遭大功之喪者也,練除首絰,要絰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言練冠、易麻,互言之也。唯杖、屨不易,言其餘皆易也。屨不易者,練與大功俱用繩耳。
○要,一遙反。
[疏]“有三”至“不易”。
○正義曰:此一經,明先有三年練冠之節,今遭大功之麻易之。先師解此,凡有三義。按《聖證論》雲:“範宣子之意,以母喪既練,遭降服大功則易衰。以母之既練,衰八升,降服大功,衰七升,故得易之,其餘則否。賀瑒之意,以三等大功,皆得易三年練衰。其三等大功,衰雖七升、八升、九升之布,有細於三年之練衰,以其新喪之重,故皆易之。”皇氏雲:“或不易。”庾氏之說,唯謂“降服大功,衰得易三年之練,其餘七升、八升、九升之大功,則不得易三年之練”。今依庾說。此大功者,時據降服大功也。故下文雲“而祔兄弟之殤”,雖論小功之兄弟,而云降服,則知此大功之麻易,據殤也。
○“有三年之練冠”者,謂遭三年之喪,至練時之冠,以首絰已除,故特雲冠。
○“則以大功之麻易之”者,初死者是降服大功,則以此大功之麻,易三年之練。
○“唯杖、屨不易”者,言大功無杖,無可改易;三年練,與大功初喪同是繩屨,故杖,屨不易。
○注“謂既”至“繩耳”
○正義曰:雲“練除首絰”者,《閒傳》文。首絰既除,故著大功麻絰。雲“要絰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者,斬衰既練,要絰與大功初死要絰粗細同。斬衰是葛,大功是麻,故云“要絰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雲“言練冠、易麻,互言之也”者,麻謂絰帶。大功言絰帶,明三年練亦有絰帶;三年練雲冠,明大功亦有冠,是大功冠與絰帶易三年冠及絰帶,故云“互言之”。雲“唯杖、屨不易,言其餘皆易也”者,經既言冠言麻,以明換易,又云“杖、屨不易”,則知衰亦在易中,故言“其餘皆易”,謂冠也,要帶也,衰也,言悉易也。然練之首絰除矣,無可易也;又大功無杖,亦無可易也,而云“易”與“不易”者,因其餘有易者連言之。
有父母之喪,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殤,則練冠附於殤,稱“陽童某甫”,不名,神也。此兄弟之殤,謂大功親以下之殤也。斬衰、齊衰之喪練,皆受以大功之衰,此謂之功衰。以是時而祔大功親以下之殤,大功親以下之殤輕,不易服。冠而兄爲殤,謂同年者也。兄十九而死,己明年因喪而冠。陽童,謂庶殤也。宗子則曰陰童。童,未成人之稱也。某甫,且字也。尊神不名,爲之造字。
○衰,七雷反。冠,古亂反。稱,尺證反。
[疏]“有父”至“神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已有父母之喪,既練之後,得祔兄弟小功之殤。“尚功衰”者,衰謂三年練後之衰,升數與大功同,故云功衰。今已有父母之喪,猶尚身著功衰。今兄弟有殤,在小功者當須祔祭,故云“而祔兄弟之殤”。“則練冠祔於殤”者,小功以下既輕,不合改練時之服,則身著練冠,祔祭於殤。
○“稱童子某甫,不名,神也”者,當祔祭此殤之時,其祝辭稱此殤曰“陽童”,又稱此殤曰“某甫”,所以不呼其名者,尊神之也,故爲之造字,稱曰“某甫”,且字也。
○注“此兄”至“造字”。
○正義曰:知“大功親以下之殤也”者,若大功正服,則變三年之練。此著練冠,故知大功親以下之殤。若成人合服之大功,其若長殤小功,若成人小功親,其長殤則緦麻,皆得著此三年練冠,爲之祔祭,故云“大功親以下之殤”。言“以下”,兼小功也。己是祖之適,孫若祔大功兄弟長殤,得在祖廟。若祔小功兄弟長殤,則是祖之兄弟之後,所以得祔者,己是曾祖之適,共小功。兄弟同曾祖。今小功兄弟當祔於從祖之廟,其小功兄弟身及父是庶人,不合立祖廟,則曾祖適孫爲之立壇,祔小功兄弟之長殤於從祖,立神而祭也。皇氏雲:小功兄弟爲士,從祖爲大夫,士不可祔於大夫,當祔於大功親以下,從祖爲士,故祔小功兄若長殤於己祖廟,義亦得通。雲“大功親以下之殤輕,不易服”者,按《服問》大功殤長、中,變三年之葛,得易首絰要帶,不得易服。故此祔祭者練冠也。此注諸本或誤雲“大功親之下殤”,故諸儒等難鄭雲:“既是下殤,何得有弟冠?”範宣子、庾蔚等雲:“下殤者,傳寫之誤,非鄭繆也。”雲“冠而兄爲殤,謂同年者也”者,此鄭自難,雲弟冠而兄得爲殤者,謂弟與兄同年十九也。雲“兄十九而死,己明年因喪而冠”者,此新死之兄,既是小功之服,不合變三年之練,而得有因喪冠者,謂己明年之初,用父母喪之練節而加冠,以後始祔兄弟也。雲“陽童謂庶殤也,宗子則曰陰童,童,未成人之稱也”者,《曾子問》:“庶子之殤,祭於室白,故曰陽童。宗子殤死,祭於室奧,則曰陰童。”雲“某甫,且字也”者,《檀弓》雲“五十以伯仲”,是正字。二十之時曰某甫,是且字,言且爲之立字。雲“尊神,不名,爲之造字”者,以字者,冠時所有,此兄去年已死,未得有字,雖雲“某甫”,是死後祔時爲之造字,必造字者,以神道事之,可謂名是也。
凡異居,始聞兄弟之喪,唯以哭對可也。側怛之痛,不以辭言爲禮也。
○怛,旦末反。其始麻,散帶絰。與母家同也。凡喪,小斂而麻。
○散,悉但反。後“散帶”皆同。未服麻而奔喪,及主人之未成絰也,疏者與主人皆成之,親者終其麻帶絰之日數。疏者,謂小功以下也。親者,大功以上也。疏者及主人之節則用之,其不及,亦自用其日數。
[疏]“凡異”至“日數”。
○正義曰:此一節,明異居聞兄弟喪,哭及奔赴之禮。“凡異居”者,言“凡”,非一之辭,異居別所,而始聞兄弟之喪。
○“唯以哭對可也”者,初聞其喪,惻怛情重,不暇問其餘事,唯哭對使者,赴於禮可也。
○“其始麻,散帶絰”者,此謂大功以上,兄弟其初聞喪,始服麻之時,散垂要之帶絰。若小功以下服麻,則糾垂不散也。
○“未服麻而奔喪”者,謂聞喪未及服麻,而即奔喪。
○“及主人之未成絰也”者,謂道路既近,聞喪即來至,在主人小斂之前,故云“及主人未成絰也”。
○“疏者與主人皆成之”,者,疏謂小功以下,值主人成服之節,則與主人皆成就之。
○“親者終其麻帶絰之日數”者,親,謂大功以上,初來奔至,雖值主人成服,未即成之,必終竟其麻帶絰滿依禮日數而後成服也。
○注“與居”至“而麻”。
○正義曰:按《士喪禮》小斂襲絰於序東,是凡士喪,小斂而麻也。又《士喪禮》三日絞垂,此雲“始麻散帶絰”,是與居家同。
○注“疏者”至“日數”。
○正義曰:知“疏者,謂小功以下”者,《喪服傳》雲大功以上,同居爲同財,故知疏者謂小功以下。雲“其不及,亦自用其日數”者,謂疏者若其及主人之節,則與主人同成服。若其不及主人之節,亦自用其依禮之日數,奔喪之後,至三日而成服也。此未奔喪而散帶絰,按奔喪禮聞喪即襲絰絞帶不散者,彼謂有事,故未得即奔喪,故不散帶。此謂即欲奔喪,故散麻也。此經奔喪來至猶散麻,按奔喪禮聞喪則襲絰,至即絞帶不散麻者,此經即來奔者,故散麻,以見屍柩故也。彼謂奔喪來遲,故注云不見屍柩,不散帶也。
主妾之喪,則自祔,至於練、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殯、祭不於正室。祔自爲之者,以其祭於祖廟。君不撫僕、妾。略於賤也。
[疏]“主妾”至“僕妾”。
○正義曰:妾既卑賤,得主之者,崔氏雲:“謂女君死,攝女君也。”
○“則自祔”者,以其祔祭於祖姑,尊祖,故自祔也。以其祔廟也,妾合祔於妾祖姑,若無妾祖姑,則祔於女君可也。
○“其殯祭不於正室”者,雖攝女君,猶不正適,故殯之與祭,不得在正室。庾蔚雲:“妾祖姑無廟,爲壇祭之。”鄭雲於廟者,崔氏雲於廟中爲壇祭之,此謂“攝女君”。若不攝女君之妾,則不得爲主,則別爲壇,不在祖廟中,而子自主之也。
女君死,則妾爲女君之黨服。攝女君,則不爲先女君之黨服。妾於女君之親,若其親然。
○爲,於僞反,下注並同。
[疏]“女君”至“黨服”。
○正義曰:“女君死,則妾爲女君之黨服”者,賀瑒雲:“雖是徒從而抑妾,故爲女君黨服,防覬覦也。攝女君,則不爲先女君之黨服者,以攝女君差尊,故不爲先女君之黨服也。”
聞君弟之喪,大功以上,見喪者之鄉而哭。奔喪節也。適兄弟之送葬者,弗及,遇主人於道,則遂之於墓。言骨肉之親,不待主人也。凡主兄弟之喪,雖疏,亦虞之。喪事虞祔乃畢。
[疏]“聞兄”至“虞之”。
○正義曰:此一節明奔兄弟喪之法。
○“見喪者之鄉而哭”者,謂此親兄弟、同氣及同堂兄弟也。《奔喪禮》雲:“齊衰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此雲“大功以上,見喪者之鄉而哭”者,盧雲“謂降服大功者也”,鄭無別辭,當同盧也。若如此,則兄弟之名,通輕重也。
○“適兄弟之送葬”者,此兄弟,通緦小功也。適,往也。謂往送五服之親喪而不及者,謂往送不及喪柩在家。
○“遇主人於道”者,主人是亡者之子,謂孝子葬竟已還,而此往送葬之人,與孝子於路相逢值也。“則遂之於墓”者,雖孝子已還,而此送葬之人不及者,不得隨孝子而歸,仍自獨往於墓也。
○“凡主兄弟之喪,雖疏亦虞之”者,此疏謂小功、緦麻,喪事虞祔乃畢,雖服緦、小功之疏,彼既無主,故疏緦、小功者亦爲之主虞祔之祭。按《小記》雲:“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爲之再祭。”鄭注云:“小功、緦麻,爲之練祭可也。”與此不同者,彼承大功有三年者,此則緦小功有三年者,故至小祥,同於三年,故主虞祔也。今此言疏者亦虞,但虞者謂無服者,朋友相爲亦虞祔也。故熊氏雲:“主喪者於死者無服,謂袒免以外之兄弟。”
○注“喪事虞祔乃畢”。
○正義曰:經雲“虞”,而注連言“祔”者,以祔與虞相近,故連言之。
凡喪服未畢,有吊者,則爲位而哭,拜,踊。客始來,主人不可以殺禮待之。
○殺,色界反。
[疏]“凡喪”至“拜踊”。
○正義曰:“凡喪服未畢”者,是喪服將終,但未畢了,猶有餘日未滿,其禮以殺。若有人始來吊,當爲位哭,踊,不以殺禮而待新吊之賓也。言“凡”者,五服悉然。
大夫之哭大夫,弁絰。大夫與殯,亦弁絰。弁絰者,大夫錫衰相吊之服也,如爵弁而素加環絰曰弁絰。
○與音預。
[疏]“大夫”至“弁絰”。
○正義曰:“大夫之哭大夫,弁絰”者,此謂成服以後,大夫往吊哭大夫,身著錫衰,首加弁絰。
○“大夫與殯,亦弁絰”者,此謂未成服之前,故與殯之時,首亦加弁絰,其餘則異,身著當時所服之服,故《士喪禮》注云:“主人成服之後,往則錫衰。主人未成服,君亦不錫衰,則著皮弁服也。”若此,大夫主人未成服之前,身亦皮弁服而弁絰也。若主人未小斂之前,則吉服而往,不弁絰也。
○注“弁絰”至“服也”。
○正義曰:按禮:主人未成服之前,小斂之後,大夫著弁絰,而衣皮弁服。此雲“弁絰,大夫錫衰相吊”者,如鄭此意,則經雲大夫之哭大夫弁絰,經據主人成服之後,故云“大夫錫衰相吊之服”。但文在“大夫與殯”之上,故南北諸儒皆以此“大夫之哭大夫,弁絰”是二斂之間,怪其鄭注云“錫衰”,所以各爲異說。今謂“大夫之哭大夫”,廣解成服之後,於義無妨,但既成服之後,又卻明與殯之前理,亦既殯。
大夫有私喪之葛,則於其兄弟之輕喪則弁絰。私喪,妻子之喪也。輕喪,緦麻也。大夫降焉,吊服而往,不以私喪之末臨兄弟。
[疏]正義曰:“私喪之葛”者,謂妻子之喪,至卒哭,以葛代麻之後,是私喪之葛。
○“則於其兄弟之輕喪則弁絰”者,於此之時,遭兄弟之輕喪緦麻,亦著吊服,弁絰而往,不以私喪之末臨兄弟也。若成服之後,則錫衰,未成服之前,身著素裳,而首服弁絰也。
○注“私喪”至“兄弟”。
○正義曰:既言“私喪”,故知謂妻子之喪也。“葛”,謂卒哭後也。“兄弟輕喪”,謂緦麻也。大夫降一等,雖不服以骨肉之親,不可以妻子之末服而往哭之,故服弁絰也。
爲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闢尊者。
[疏]“爲長”至“即位”。
○正義曰:父“爲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者,其子,長子之子,祖在不厭孫,其孫得杖,但與祖同處,不得以杖即位,闢尊者。
爲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顙。尊者在,不敢盡禮於私喪也。
○稽,徐音啓。顙,桑黨反。
[疏]“爲妻”至“稽顙”。
○正義曰:此謂適子爲妻,父母見存,不敢爲妻杖,又不可爲妻稽顙。故云“不杖,不稽顙”。按《喪服》雲:“大夫爲適婦爲喪主。”父爲己婦之主,故父在,不敢爲婦杖。若父沒,母在,不爲適婦之主。所以母在不杖者,以父母尊同,因父而連言母。父沒,母存,爲妻雖得杖,而不得稽顙,以杖與稽顙文連,不杖屬於父在,不稽顙文屬母在,故云:“父母在,不杖,不稽顙。”而《禮論》範宣子申雲:“有二義,一者生存爲在,二者旁側爲在。此雲母在,謂在母之側,爲妻不杖。故《問喪》雲:‘則父在不敢杖矣,尊者在故也。’鄭雲:‘父在不杖,謂爲母。’按爲母則削杖,而云父在不杖,謂爲母也,是父在謂在側之在,若《論語》雲‘君在,踧如也’。”此範氏之釋,其義可通。但父母在之文相連爲一,而父爲存在之在,母爲在側之在。又《小記》雲:“父在,庶子爲妻,以杖即位。”然庶子豈得父見在則?庶子爲妻,得以杖即位乎?是範義未安也。今見具載之。
母在,不稽顙。稽顙者,其贈也,拜。言獨母在,於贈,拜,得稽顙,則父在,贈,拜,不得稽顙。
[疏]正義曰:前明父母俱在,故不杖、不稽顙。此明父沒母在,爲妻得有稽顙、不稽顙二義。“母在,不稽顙”者,謂母在,爲妻子尋常拜賓之法也。
○“稽顙者,其贈也,拜”者,但父沒母在,稍降殺於父,故爲妻得有稽顙。稽顙之時,其稽顙者,有他人以物來贈己,其恩既重,其謝此贈之人時,爲拜,得稽顙,故云“其贈也,拜”,於此拜時,而得稽顙。
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其君尊卑異也。違,猶去也。去諸侯,仕諸侯;去大夫,仕大夫,乃得爲舊君服。
[疏]“違諸”至“反服”。
○正義曰:違,去也。去諸侯,謂不便其君及闢仇也。之,往也。己若本是諸侯臣,如去往仕大夫,此是自尊適卑,若舊君死,則此臣不反服也。言“不反”者,謂今仕卑,臣不可反服於前之尊君也。
○“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者,此謂本是大夫臣,今去,仕諸侯,此是自卑適尊,若猶服卑君,則爲新君之恥也,故亦不反服舊君也。
○注“其君”至“君服”。
○正義曰:鄭以經尊卑不敵,不反服。若所仕敵,則反服舊君,服齊衰三月。
喪冠,條屬,以別吉凶。三年之練冠,亦條屬,右縫。別吉凶者,吉冠不條屬也。條屬者,通屈一條繩,若布爲武,垂下爲纓。屬之冠,象大古,喪事略也。吉冠則纓、武異材焉。右縫者,右闢而縫之。
○別,徐彼列反,注同。縫音逢,注同,又扶用反。大,古音泰,下“大古”同。材,纔再反,又如字,闢必亦反,下同。小功以下,左。左闢,象吉,輕也。緦冠,繰纓。繰當爲“澡麻帶絰”之“澡”,聲之誤也。謂有事其布以爲纓。
○繰,依注音縿,所銜反。
[疏]“喪冠”至“繰纓”。
○正義曰:此一節明喪冠輕重之制,各隨文解之。此言吉冠則纓與武各別,喪冠則纓與武共材也。
○“條屬”者,屬猶著也,謂取一條繩屈之爲武,垂下爲纓,以著冠,故云“條屬”也。吉凶既異,故云“別吉凶”也。
○“三年之練冠,亦條屬,右縫”者,三年練冠,小祥之冠也。雖微入吉,亦猶條屬,與兇冠不異也。吉冠則襵上,闢縫向左,左爲陽,陽,吉也。而兇冠縫向右,右爲陰,陰,喪所尚也。過小祥猶條屬,故縫猶鄉右也。
○注“別吉”至“縫之”。
○正義曰:雲“吉冠不條屬”也。條屬者,通屈一條繩。若布爲武,垂下爲纓,屬之冠,象大古,喪事略也”者,釋“喪冠,條屬”之意。雲“吉冠則纓武異材焉”者,《玉藻》雲“縞冠,玄武之屬”,是異材也。材謂材具。
○“小功以下,左”,小功以下輕,故縫同吉,向左也。
○“緦冠繰纓”,緦衰,冠治縷不治布,冠又用澡治,緦布爲纓,以輕故也。
○注“繰當”至“爲纓”。
○正義曰:經之“繰”字,絲旁爲之,非澡治之義,故讀從《喪服小記》下“殤,澡麻帶絰”之澡。雲“謂有事其布以爲纓”者,緦麻既有事其縷,就上繰之,是又治其布。故云“有事其布以爲纓”,謂縷、布俱治。
大功以上散帶。小功緦輕,初而絞之。
[疏]“大功以上散帶”。
○正義曰:小斂之後,主人拜賓,襲絰於序東。小功以下,皆絞之。大功以上,散此帶垂,不忍即成之,至成服,乃絞。
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緦,加灰,錫也。緦,精粗與朝服同。去其半,則六百縷而疏也。又無事其布,不灰焉。
○朝,直遙反,後“朝服”放此,注同。去,起呂反,注同。
[疏]“朝服”至“錫也”。
○正義曰:朝服精細,全用十五升布爲之。
○“去其半而緦”者,緦麻於朝服十五升布之內,抽去其半,以七升半用爲緦麻服之衰服也。鄭注《喪服》雲“去其半而緦,加絲”是也。
○“加灰,錫也”者,取緦以爲布,又加灰治之,則曰錫,言錫然滑易也。
○注“又無事其布,不灰焉”。
○正義曰:經雲“去其半而緦”,始雲“加灰”、“錫”,明此緦衰不加灰、不治布故也。
諸侯相襚,以後路與冕服。先路與褒衣不以襚。不以己之正者施於人,以彼不以爲正也。後路,貳車,貳車行在後也。
○襚音遂。
[疏]“諸侯”至“以襚”。
○正義曰:“諸侯相禭”者,禭謂以物送死用也。
○“以後路與冕服”者,後路爲上路之後次路也。冕服,謂上冕之後次冕也。
○“先路與褒衣不以禭”者,是己之車服之上,不可以施遺於人。以彼不以爲正服所用也。
遣車視牢具。言車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然則遣車載所包遣奠而藏之者與?遣奠,天子大牢,包九個;諸侯亦大牢,包七個;大夫亦大牢,包五個;士少牢,包三個。大夫以上乃有遣車。
○遣,棄戰反,注同,下“遣車”、“遣奠”,皆放此。與音餘。個,古賀反,下同。
[疏]“遣車視牢具”。
○正義曰:遣車,送葬載牲體之車也。牢具,遣奠所包牲牢之體,貴賤各有數也。一個爲一具,取一車載之也,故云“視牢具”。
○注“言車”至“遣車”。
○正義曰:“言車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者,以言“視牢具”,故如其數。雲“然則遣車載所包遣奠而藏之者與”者,以遣車所用無文,因此視牢具,故云“載所包遣奠而藏之者與”,與,疑辭也。雲“天子大牢,包九個”以下者,以《既夕禮》遣奠,用少牢以上約之,明大夫以上皆大牢。“包九個”者,以《檀弓》雲“國君七個,遣車七乘”,則天子九個,遣車九乘。以下差降,義已具於下《檀弓》疏。雲“大夫以上乃有遣車”者,諸侯大夫位尊,雖無三命,則有車馬之賜。及天子上士三命,皆得有遣車。諸侯士以下賤,故無遣車也。
疏布輤,四面有章,置於四隅。輤,其蓋也。四面皆有章蔽,以隱翳牢肉。四隅,槨中之四隅。
○章,本或作鄣,音同,注亦同。翳,於計反。
[疏]“疏布”至“四隅”。
○正義曰:此經明載牢肉之時,因以物章蔽。“疏布輤”者,輤,蓋也。以粗布爲上蓋,而四面有物章之。入壙,置於槨之四隅。
載粻,有子曰:“非禮也。粻,米糧也。
○粻,陟良反。喪奠,脯醢而已。”言死者不食糧也。遣奠,本無黍稷。
○醢音海。
[疏]“載粻”至“而已”。
○正義曰:粻,米糧也。用遣車載粻,遣亡人也。而有子譏其爲失也。然《既夕》士禮有黍、稷、麥者,但遣奠之饌無黍、稷,故遣車所載遣車之奠,不合載粻。《既夕》士禮者,謂遣奠之外,別有黍稷麥喪奠脯醢而已者,此亦有子之言也,言死者不食糧,故遣奠不用黍稷,而牲體是脯醢之義也。
祭,稱孝子、孝孫。喪,稱哀子、哀孫。各以其義稱。
○義稱,昌升反,又尺證反。
[疏]“祭稱”至“哀孫”。
○正義曰:祭,吉祭也,謂自卒哭以後之祭也。吉則申孝子心,故祝辭雲孝也。或子或孫,應其人也。
○“喪稱哀子、哀孫”者,兇祭謂自虞以前祭也。喪則痛慕未申,故稱哀也,故《士虞禮》稱哀子,而卒哭乃稱孝子也。
端衰,喪車,皆無等。喪車,惡車也。喪者衣衰及所乘之車,貴賤同。孝子於親,一也。衣衰言端者,玄端,吉時常服,喪之衣衰當如之。
○衣衰,上於既反,下七雷反,下同。
[疏]“端衰”至“無等”。
○正義曰:端衰,謂喪服上衣,以其綴六寸之衰於心前,故衣亦曰衰。端,正也。吉時玄端服,身與袂同,以二尺二寸爲正,而喪衣亦如之。而今用縗綴心前,故曰“端衰”也。
○“喪車”者,孝子所乘惡車也。惡車,喪車也。等,等差也。言喪之衣衰及惡車,天子至士制度同,無貴賤等差之別也。以孝子於其親,情如一也。
○注“喪車”至“如之”。
○正義曰:言“喪車,惡車也”者,《既夕禮》雲:“主人乘惡車。”鄭雲:“王喪之木車也。”按鄭注《巾車》“喪車凡五等”,《巾車》雲:“木車,蒲蔽。”注云:“木車,不漆者,以蒲爲蔽。始遭喪所乘也。”“素車,棼蔽。”注云:“素車以白土堊車。薠麻以爲蔽,卒哭所乘。”“藻車,藻蔽。”注云:“以蒼玉堊車,以蒼繒爲蔽也。既練所乘。”“駹車,雚蔽。”注云:“駹車邊側有漆飾也。以細葦蓆爲蔽,大祥所乘。”“漆車,藩蔽。”注云:“漆車,黑車。漆席以爲蔽,禫所乘。”
○雲“衣衰言端者,玄端,吉時常服,喪之衣衰當如之”者,按《喪服記》:袂,二尺二寸。“袪,尺二寸”。其制正服,故云端。此雲“端衰”,則與玄端同也。
大白冠、緇布之冠,皆不蕤。委武,玄、縞而後蕤。不蕤,質無飾也。大白冠,大古之布冠也。《春秋傳》曰:“衛文公大布之衣,大白之冠。”委武,冠卷也。秦人曰委,齊東曰武。玄,玄冠也。縞,縞冠也。
○縞,古老反,又古報反,注同。卷,苦圓反。
[疏]“大白”至“後蕤”。
○正義曰:大白者,古之白布冠也。緇布冠,黑布冠也。二冠無飾,故皆不蕤。此緇布冠謂大夫士之冠,故不蕤。其諸侯緇布冠則蕤,故《玉藻》雲“緇布冠繢緌,諸侯之冠”是也。
○“委武,玄縞而後蕤”者,委、武皆冠卷也。秦人呼卷爲委,齊人呼卷爲武也。玄、玄冠也。縞,縞冠也。率、縞二冠,既有先別卷,後乃可蕤,故云“而後蕤”也。而大祥縞冠亦有蕤。何以知之?前既雲“練冠,亦條屬,右縫”,則知縞不條屬。既別安卷,灼然有蕤也。
○注“不蕤”至“冠也”。
○正義曰:引《春秋左傳》曰“衛文公大布之衣,大白之冠”者,證大白冠是布也。閔公二年冬,狄入衛,衛懿公爲狄人所滅。僖二年,齊桓公救而封之。衛文公以國未道,故不充其服,自貶損,所以大白冠、大布衣也。
大夫冕而祭於公,弁而祭於己,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弁,爵弁也。冠,玄冠也。祭於公,助君祭也。大夫爵弁而祭於己,唯孤爾。士弁而親迎,然則士弁而祭於己可也。緣類欲許之也。親迎雖亦己之事,攝盛服爾,非常也。
○迎,魚敬反,注同。
[疏]“大夫”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大夫、士公私祭服。
○“大夫冕而祭於公”者,大夫謂“孤”也。冕,絺冕也。祭於公,謂助君祭也。
○“弁而祭於己”者,弁,爵弁也。祭於己,自祭廟也。助祭爲尊,故服絺冕。自祭爲卑,故服爵弁。崔雲:孤不悉絺冕,若王者之後及魯之孤,則助祭用絺。若方伯之孤助祭,則以其君玄冕自祭,不可逾之也。
○“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者,弁謂爵弁也。士以爵弁爲上,故用助祭也。冠玄冠爲卑也,自祭不敢同助君之服,故用玄冠也。
○“士弁而親迎,然則士弁而祭於己可也”者,作記之人,雖雲“士冠而祭於己”,以己既爵弁親迎,親迎輕於祭,尚用爵弁,則士亦當用爵弁自祭於己廟可也。言於禮可用也。爵弁,是記者緣事類欲許之著爵弁。
○注“弁爵”至“孤爾”。
○正義曰:知“弁,爵弁也”者,與“士弁”連文,士弁祭於公,爵弁,故知大夫弁者,亦爵弁也。雲“大夫爵弁而祭於己,唯孤爾”者,以《儀禮 少牢》上大夫自祭用玄冠,此亦云弁而祭於己者,與《少牢》異,故知是孤。知非卿者,以《少牢禮》有卿賓屍,下大夫不賓屍,明卿亦玄冠,不爵弁。
○注“緣類”至“常也”。
○正義曰:以祭、親迎,事類相似。親迎既弁,故自祭欲許其著弁,其理不可。故鄭雲:親迎雖亦己之事,攝盛服爾,非常著之服。所以親迎攝盛服者,以親迎配偶,一時之極,故許其攝盛服。祭祀,常所供養,故須依其班序。
暢,臼以椈,杵以梧,所以搗鬱也。椈,柏也。
○搗,丁老反。枇以桑,長三尺,或曰五尺。枇,所以載牲體者。此謂喪祭也。吉祭,枇用棘。
○枇音匕,本亦作朼,音同,注同。長,直亮反,下同。畢用桑,長三尺,刊其柄與末。畢,所以助主人載者。刊,猶削也。
○刊,苦幹反。柄,兵命反。
[疏]“暢臼”至“與末”。
○正義曰:此一節明吉凶暢及枇畢之義,各隨文解之。暢,謂鬱鬯也者。
○“臼以椈,杵以梧”者,謂搗鬯所用也。椈,柏也。梧,桐也。謂以柏爲臼,以桐爲杵,搗鬱鬯用柏臼桐杵,爲柏香,桐絜白,於神爲宜。
○注“椈,柏也”。
○正義曰:“椈,柏”,《爾雅 釋木》文。
○“枇以桑,長三尺,或曰五尺”,枇者,所以載牲體從鑊,以枇升入於鼎,從鼎以枇載之於俎。
○注“此謂”至“用棘”。
○正義曰:知“謂喪祭也”者,以其用桑,故知喪祭也。雲“吉祭,枇用棘”者,《特牲記》雲“枇用棘心”是也。
○“畢用桑,長三尺,刊其柄與末”,主人舉肉之時,則以畢助主人舉肉。“用桑”者,亦喪祭故也。“刊其柄與末”,謂畢末頭亦刊削之。畢既如此,枇亦當然,若吉時亦用棘。
率,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採。此謂襲屍之大帶,率繂也。繂之不加箴功。大夫以上,更飾以五采,士以朱、綠。襲事成於帶,變之,所以異於生。
○率,上音律,下音帶,本亦作帶。繂音律。箴,之金反。
[疏]“率帶”至“二採”。
○正義曰:此謂屍襲竟而著此帶也。率謂爲帶也。但攝帛邊而熨殺之,不加箴功,異於生也。以五采飾之,亦異於生也。大夫與諸侯同,而士二採,並異於生而尊者,可同也。然此士,天子之士也。諸侯之士則緇帶,故《士喪禮》緇帶。
○注“此謂”至“於生”。
○正義曰:知“襲屍之大帶”者,以吉時大帶,唯有朱、綠、玄華,無五采。此連上枇、畢用桑之下,則知此亦喪之大帶。小斂大斂,衣數既多,有絞不可加帶,故知“襲屍之大帶”也。以其稱率與大帶同,故知是大帶也。雲“襲事成於帶,變之,所以異於生”者,鄭以襲衣與生同,唯帶與生異。凡襲事著衣畢,加帶乃成,故云“襲事成於帶,變之,異於生也”。
醴者,稻醴也。甕、甒、筲、衡,實見間,而後折入。此謂葬時藏物也。衡,當爲桁,所以庪甕、甒之屬,聲之誤也。實見間,藏於見外、槨內也。折,承席也。
○甕,於貢反,盛醯醢之器。甒音武,瓦器。筲,所交反,竹器。衡,依注作桁,戶剛反,徐戶庚反,庪也。見音間廁之間,棺衣也,注同。間如字,注同,徐古莧反。一解雲:鄭合見、間二字,共爲覸字,音古辯反。折,之設反,注同,形如牀,無足也。庪,九委反,又九僞反,徐居綺反,字亦作庋,同。
[疏]“醴者”至“折入”。
○正義曰:此一經是送葬所藏之物。
○“醴者,稻醴也”者,言此醴是稻米所爲。
○“甕”者,盛醯、醢。
○“甒”者,盛醴、酒。
○“筲”者,盛黍、稷。
○“衡”者,以大木爲桁,置於地,所以庪舉於甕、甒之屬。
○“實見間”,見謂棺外之飾,言實此甕、甒、筲等於見外、槨內二者之間,故云“實見間”。
○“而後折入”者,折謂槨上承席,實物槨內既畢,然後以此承席加於槨上。
○注“此謂”至“席也”。
○正義曰:知“葬時藏物也”者,言此甕、甒、筲、衡等葬時所藏之物。皇氏雲:“甕、甒、筲,明器也。故實此醴與醯醢之屬。”雲“實見間,藏於見外槨內也”者,按《既夕禮》:“乃窆,藏器於旁,加見。”注云:“器,用器、役器也。”見,棺飾也。先言“藏器”,乃雲“加見”者,“器”在“見”內也。《既夕禮》又云:“藏苞、筲於旁。”注云:“於旁者,在見外也。”不言甕、甒、饌,相次可知。知是“藏於見外、槨內”者,則見內是用器、役器,見外是明器也。此是士禮,略,實明器耳。大夫以上,則兼有人器、明器也。人器實,明器虛。雲“折,承席也”者,按《既夕禮》注云:“折猶庪也。方鑿連木爲之,蓋如牀,而縮者三,橫者五,無簀。窆事畢,加之壙上,以承抗席。”是也。
重,既虞而埋之。就所倚處埋之。
○重,直龍反。埋,亡皆反。倚,於倚反。處,昌慮反。
[疏]“重既虞而埋之”。
○正義曰:按《既夕禮》:“初喪朝禰廟,重止於門外之西,不入。”重不入者,謂將鄉祖廟,若過之然,故不入。明日自禰廟隨至祖廟庭,厥明將出之時,“重出自道,道左倚之”。鄭注云:“道左,主人位。”此注“就所倚之處埋之”,謂於祖廟門外之東也。
凡婦人,從其夫之爵位。婦人無專制,生禮死事,以夫爲尊卑。小斂、大斂、啓,皆辯拜。嫌當事,來者終不拜,故明之也。此既事,皆拜。
○辯音遍。
[疏]“小斂”至“辯拜”。
○正義曰:禮:凡當大斂、小斂及啓攢之時,唯有君來,則止事而出拜之。若他賓客至,則不止事。事竟,乃即堂下之位,悉遍拜,故云“皆辯拜”也。
○注“嫌當”至“皆拜”。
○正義曰:嫌當三事終竟不拜,故明竟即拜也。雲“此既事,皆拜”者,皆拜即此雲辯拜三事也。然若士當事,而大夫至,則士亦爲大夫出也。故《雜記》下雲“當袒,大夫至,雖當踊,絕踊而拜之。反,改成踊,乃襲”是也。
朝夕哭,不帷。緣孝子心欲見殯、肂也。既出,則施其<戶去>,鬼神尚幽闇也。
○帷,位悲反,下同。肂,以二反,埋棺之坎。<戶去>,《字林》戶臘反,闔也。《纂文》雲:“古闔字。”《玉篇》羌據、公答二反,皆雲閉也。
[疏]“朝夕哭,不帷”。
○正義曰:孝子心欲見殯,故當朝夕進入廟門內哭位之時,除去殯宮帷也。哭竟,則帷之。
○注“既出,則施其<戶去>”。
○正義曰:按《士喪禮》:“君使人吊,徹帷。”鄭雲:“徹帷,<戶去>之事畢,則下之。”鄭此注會《儀禮》注也,則<戶去>是褰舉之名。初哭,則褰舉,事畢,則施下之。
無柩者,不帷。謂既葬也。棺柩已去,鬼神在室,堂無事焉,遂去帷。
○去,起呂反。
[疏]“無柩者,不帷”。
○正義曰:無柩,謂葬後也。神主祔廟還在室,則在堂無事,故不復用帷也。
君若載而後吊之,則主人東面而拜,門右北面而踊,出待,反而後奠。主人拜、踊於賓位,不敢迫君也,君即位車東。出待,不必君留也。君反之,使奠。
[疏]“君若”至“後奠”。
○正義曰:謂君來吊臣之葬,臣喪朝廟,柩已下堂,載在柩車,而君吊之,故云“君若載而後吊之”。
○“則主人東面而拜”者,君既吊位於車東,故主人在車西東面而拜。
○“門右北面而踊”者,門,謂袒廟門也。右,西邊也。若門外來,則右在東。若門內出,右在西。此據車出家,故右在西。孝子拜君竟,從位立近門內西邊北面而哭踊,爲禮也。
○“出待”者,孝子哭踊畢,而先出門待君者。君來則出門拜迎,君去則出門拜送也。今君入臨,吊事竟,便應去,不敢必君之久留,故孝子先出,待君出。
○“反而後奠”者,反,謂君來未去,使人命孝子反還喪所也。“而後奠”者,凡君來必設奠,告柩知之也。或雲:此謂在廟載柩車時也。奠,謂反設袒奠也。
子羔之襲也。繭衣裳與稅衣、纁袡爲一,素端一,皮弁一,爵弁一,玄冕一。曾子曰:“不襲婦服。”繭衣裳者,若今大衤屬也。纊爲繭,縕爲袍,表之以稅衣,乃爲一稱爾。稅衣,若玄端而連衣裳者也。大夫而以纁爲之緣,非也。唯婦人纁袡。禮以冠名服,此襲其服,非襲其冠。曾子譏“襲婦服”而已。玄冕,又大夫服,未聞子羔曷爲襲之。玄冕,或爲爲玄冠,或爲玄端。
○繭,古典反。稅,他喚反,注同。纁,許雲反。柟,字又作袡,而佔反。裳,下襈也,王肅雲:“婦人蔽膝也。”衤屬音燭。絖,字又作纊,音曠。縕,於粉反。袍,薄勞反。稱,尺證反,下放此。緣,悅絹反。
[疏]“子羔”至“婦服”。
○正義曰:此明大夫死者襲衣稱數也。
○“繭衣裳”者,纊爲繭,謂衣裳相連,而綿纊著之也。
○“與稅衣”者,稅謂黑衣也。若玄端而連衣裳也。玄端多種,今衣裳連是玄端,玄端,玄裳也。
○“纁袡爲一”者,纁,絳也。袡,裳下緣撚也。以絳爲緣,故云“稅衣、纁袡”也。繭衣既褻,故用稅衣表之,合爲一稱,故云“繭衣裳與稅衣、纁袡爲一”也。
○“素端一”者,此第二稱也。以服既不褻,並無復別衣表之也。盧雲:“布上素下皮弁服。”賀瑒雲:“以素爲衣裳也。”
○“皮弁一”者,第三稱也。十五升白布爲衣,積素爲裳也。
○“爵弁一”者,第四稱也。玄衣,纁裳也。
○“玄冕一”者,第五稱也。大夫之上服也。
○“曾子曰:不襲婦服”者,曾子非之。纁袡是婦人之服,而子羔襲用之,故曾子譏之。依禮不合襲婦人之服。
○注“繭衣”至“襲之”。
○正義曰:“禮以冠名服,此襲其服,非襲其冠”者,鄭恐經雲“皮弁”“爵弁”,但云冠,不雲服,恐襲其冠,不襲其服,故云“以冠名服,此襲其服,非襲其冠”。雲“曾子譏襲婦服而已”者,鄭意以曾子但譏婦服而已,不譏其著玄冕之服,是子羔合著玄冕。子羔爲大夫,無文,故注云:“未聞子羔曷爲襲之。”
爲君使而死,公館復,私館不復。公館者,公宮與公所爲也。私館者,自卿大夫以下之家也。公所爲,君所作離宮別館也。
○爲,於僞反,又如字。使,色吏反。複音伏。館,本亦作觀,音同。公七踊,大夫五踊,婦人居間,士三踊,婦人皆居間。公,君也。始死及小斂、大斂而踊,君、大夫、士一也,則皆三踊矣。君五日而殯,大夫三日而殯,士二日而殯。士小斂之朝不踊,君、大夫大斂之朝乃不踊。婦人居間者,踊必拾,主人踊,婦人踊,賓乃踊。
○拾,其劫反,下同。
[疏]“公七”至“居間”。
○正義曰:此一經明諸侯至士初死、在室、殯踊節及明貴賤踊數也。公、諸侯去死日五日而殯,則合死日六日也。
○“七踊”者,始死一踊,明日襲之時又一踊。襲明日朝、又明日小斂朝一踊,爲四也。其日晚小斂時又一踊,是小斂日再踊,就於前三日爲五也。小斂明日朝又踊,爲六也。至明日大斂之朝不踊,當大斂時乃踊,凡爲七踊也。
○“大夫五”者,大夫三日殯,合死日爲四日。始死一,明日襲朝一,又明日小斂日再,小斂明日大斂,凡五也。
○“士三”者,士三日殯,合死日數也。始死一,小斂朝不踊,至小斂時一,又明日大斂一,是凡三也。
○“婦人皆居間”者,謂婦人與丈夫更踊也。男子先踊,踊畢而婦人踊,踊畢,賓乃踊。婦人居賓主之中間也。又云“皆居間”者,言皆於貴賤,婦人悉居賓主間也。然親始死及動屍、舉柩,哭踊無數。今雲七、五、三者,謂爲禮有節之踊。每踊輒三者,三爲九而謂爲一也。
公襲:卷衣一,玄端一,朝服一,素積一,纁裳一,爵弁二,玄冕一,褒衣一,朱綠帶,申加大帶於上。朱綠帶者,襲衣之帶,飾之雜以朱綠,異於生也。此帶亦以素爲之。申,重也。重於革帶也。革帶以佩韍,必言重於大帶者,明雖有變,必備此二帶也。士襲三稱,子羔襲五稱。今公襲九稱,則尊卑襲數不同矣。諸侯七稱,天子十二稱與?
○卷音袞。重,直龍反,又直用反。韍音弗。稱,尺證反。
[疏]“公襲”至“於上”。
○正義曰:此一經明襲用衣稱卷冕之制。公襲以上服最在內者,公身貴,故以上服親身。欲尊顯加賜,故褒衣最外,而細服居中也。子羔賤,故卑服親身也。
○“玄端一”者,賀雲:“燕居之服,玄端朱裳也。”
○“朝服一”者,緇衣素裳,公日視朝之服也。
○“素積一”者,皮弁之服,公視朔之服也。
○“纁裳一”者,賀雲:“冕服之裳也,亦可鷩、毳,任取中間一服也。”
○“爵弁二”者,玄衣、纁裳二通也。此是始命之服,示之重本,故二通也。招魂,君亦用爵弁服也。玄冕之下,又取一也。
○“褒衣一”者,所加賜之衣,最上,華君賜也。自卷衣至此,合爵弁二通,合九稱。朱綠帶者,諸侯襲屍,除五采之大帶外,又別有此帶,以素爲之,而朱綠飾之,亦異於生時也。
○“申加大帶於上”者,申,重也。謂已用此朱綠小帶結束之,今重加大帶於革帶之上者,象生時大帶也。用素爲之,士則二採,大夫、諸侯皆五采飾之,故前雲“率帶,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採”。鄭雲:“此謂襲屍之大帶也。”鄭既謂前爲襲屍之大帶,此重言加大帶,是用襲屍如一,故知前所言即此大帶也。
○注“朱綠”至“稱與”。
○正義曰:雲“朱綠帶者,襲衣之帶,飾之雜以朱綠,異於生也”者,此帶既非革帶,又非大帶,只是衣之小帶。衣之小帶用素,故云“亦以素爲之”。雲“申,重也”者,《釋詁》文。雲“重於革帶也”者,謂於革帶之上,重加此大帶。知非對小朱綠帶爲重者,以朱綠小帶散在於衣,非是總束其身。若總束其身,唯有革帶大帶,故知對革帶爲重者。雲“必言重加大帶者,明雖有變,必備此二帶也”者,解經文“申加”之字。既無革帶,又加大帶雲“申”者,何以革帶必見革帶與大帶者,明雖有變,必備此二帶。雲“士襲三稱以下”者,鄭欲歷明天子、諸侯以下襲之數,《士喪禮》襲三稱,前文子羔襲五稱,此文公襲九稱,是尊卑襲數不同。唯天子、諸侯無文,故約之,雲“諸侯七稱,天子十二稱與”。與者,疑辭也。
小斂,環絰,公、大夫、士一也。環絰者,一股,所謂纏絰也。士素委貌,大夫以上素爵弁,而加此絰焉,散帶。
○纏,直連反。
[疏]“小斂”至“一也”。
○正義曰:環絰,一股而纏也。親始死,孝子去冠,至小斂不可無飾。士素委貌,大夫以上素弁,而貴賤悉得加於環絰,故云“公、大夫、士一也”。
○注“環絰”至“散帶”。
○正義曰:知以“一股,所謂纏絰”者,若是兩股相交,則謂之絞。今雲環絰,是週迴纏繞之名,故知是一股纏絰也。又鄭注《弁師》雲:“環絰者,大如緦之麻絰,纏而不糾。”今此所謂彼經注也。知“士素委貌”者,武叔投冠括髮,諸侯之大夫當天子之士也。雲“大夫以上,素爵弁”者,《雜記》雲:“大夫與殯亦弁絰,以大夫與他殯尚弁絰,則天子弁絰明矣。”諸侯以上尊,固宜弁絰。
公視大斂,公升,商祝鋪席,乃斂。《喪大記》曰:“大夫之喪,將大斂,既鋪絞、紟、衾,君至。”此君升乃鋪席,則君至爲之改,始新之也。
○鋪,普吳反,一音升胡反,又音敷。紟,其鴆反。絞,戶交反。爲,於僞反。
[疏]“公視”至“乃斂”。
○正義曰:公,君也。明君臨臣喪大斂禮也。
○“公升,商祝鋪席,乃斂”者,“公升”,謂君來升堂時。商祝,主斂事者也。此臣喪,大斂,君來至之前,主人既已鋪席,布絞、紟、衾,聞君將來至,則主人徹去之。此君至,升堂,而商祝更鋪席,待君至乃斂也。所以然者,重榮君來,爲新之也。亦示若事由君也。
魯人之贈也,三玄二纁。廣尺,長終幅。言失之也。《士喪禮》下篇曰:“贈用制幣,玄纁束帛。”
○廣,古曠反。長,直亮反。幅,方服反。
[疏]“魯人”至“終幅”。
○正義曰:記魯失也。贈,謂以物送亡人於槨中也。贈別用玄纁束帛,三玄二纁,故《既夕禮》曰“贈用制幣,玄纁束”。今魯人雖三玄二纁,而用廣尺,長終幅,不復丈八尺,則失禮也。
吊者即位於門西,東面。其介在其東南,北面西上,西於門。賓立門外,不當門。
○介音界,後皆同。主孤西面。立於阼階下。相者受命曰:“孤某使某請事。”客曰:“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受命,受主人命以出也。不言擯者,喪無接賓也。淑,善也。如何不善,言咀艽之甚,使某吊。
○相,悉亮反,下皆同。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稱其君名者,君薨,稱子某,使人知適嗣也。須矣,不出迎也。
○適,丁歷反。吊者入,主人升堂,西面。吊者升自西階,東面,致命曰:“寡君聞君之喪,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子拜稽顙,吊者降,反位。子,孤子也。降反位者,出反門外位。無“出”字,脫。
[疏]“吊者”至“反位”。
○正義曰:自此以下終於篇末,明諸侯相吊含贈賵之禮,今各隨文解之。從此至反位,明吊禮。
○“吊者即位於門西”者,謂主國大門之西。
○“其介在其東南,北面西上”者,以其凶事,異於吉,故介在東南,北面西上,以使在門西故也。
○“相者受命”者,相者,相主人傳命者也,不稱擯而言相者,鄭雲“喪無接賓”,故不言擯,此對例耳。若通而言之,吉事亦云相,故《司儀》雲:“每門止一相。”又《大宗伯》雲:“朝、覲、會、同,則爲上相。”凶事亦稱擯,故《喪大記》雲:“君吊,擯者進。”又按《士喪禮》“賓有襚,擯者出請入告”是也。
○“出曰:孤某須矣”者,孤謂嗣子也。某爲嗣子之名,必稱嗣子名者,欲使使者知適嗣之名,故鄭引《公羊傳》雲“君薨,稱子某”。但《公羊》對殯之辭,稱子某,此對賓之辭,故稱孤某。雲“須矣”者,異於吉禮,不出迎,故云須矣。
○“主人升堂,西面”者,謂從阼階升也。知者,以吊者升由西階故也。又下文孤降自阼階拜之,明升亦阼階也。《曲禮》雲“升降不由阼階”者,或大夫、士也,或平常無賓時也。
○“子拜稽顙”者,不雲孤某而稱子者,客既有事於殯,故稱子以對殯之辭也,以下皆然。若對賓之辭,則稱孤某也。
含者執璧將命曰:“寡君使某含。”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含玉爲璧制,其分寸大小未聞。
○含,本又作唅,《說文》作琀,同胡闇反,下同。含者入,升堂致命,再拜稽顙。含者坐委於殯東南,有葦蓆。既葬,蒲席。降,出反位。言“降,出反位”,則是介也。《春秋》有既葬歸含賵襚,無譏焉,皆受之於殯宮。
○襚音遂。宰夫朝服,即喪屨,升自西階,西面坐取璧,降自西階以東。朝服,告鄰國之禮也。即,就也。以東,藏於內也。
[疏]“含者”至“以東”。
○正義曰:此一經明含禮。
○“執璧”者,含玉爲璧制。鄭雲:“分寸大小未聞。”含之所用,已具《檀弓》疏。
○“含者坐委於殯東南,有葦蓆。既葬,蒲席”者,謂含者坐委所含之璧於殯之東南席上。未葬之前,有葦蓆承之。既葬以後,則以蒲席承之。
○注“言降”至“殯宮”。
○正義曰:“言降,出反位,則是介也”者,以此經直雲“降,出反位”,不知何人反位。前文雲“吊者降,反位”,則此謂含者降,反位。即吊者既爲上賓,故下文雲“上客臨”,注云:“上客,吊者。”既爲上客,明含者是介也。雲“《春秋》有既葬歸含賵襚,無譏焉,皆受之於殯宮”者,按《左傳》隱元年“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歸惠公賵,緩也。《公羊》亦云:“其言來何?不及事也。”是《左氏》、《公羊》皆譏其緩。雲“無譏”者,取《穀梁》之義,故文五年《穀梁》雲“王使榮叔歸含且賵,不言來,不周事之用也”。明宰咺言來,得周事也。是宰咺歸賵,《穀梁》不譏,是既葬歸含且賵,無譏也。《穀梁》所以不譏宰咺者,《釋廢疾》雲:“平王新有幽王之亂,遷於成周,欲崇禮於諸侯,原情免之。”若無事而晚者,去來以譏之,榮叔是也。文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最晚,不譏者,《釋廢疾》雲:“以其殽敗,兵無休時,君子原情。”不責晚也。
○“宰夫朝服,即喪屨”者,宰謂上卿也。言“夫”,衍字。朝服者,吉服也。必用吉服者,以鄰國執玉而來。執玉不麻,故著朝服。以仍在喪,不可純吉,故即喪屨也。此遭喪已久,故嗣子親受禮,宰著朝服。若新始遭喪,則主人不親受,使大夫受於殯宮,故《聘禮》雲:“聘遭喪,入竟則遂也。”鄭雲:“遭喪,主國君薨也。”《聘禮》又云:“不筵几。”鄭雲:“致命不於廟,就屍柩於殯宮。”《聘禮》又云:“遭喪,將命於大夫,主人長衣練冠以受。”
○注“朝服,告鄰國之禮”。
○正義曰:鄰國來吊,不敢純兇待之,而著朝服,是以吉待鄰國之禮。所以必用吉服以待鄰國者,以已國遭喪,他國是吉,不可以喪禮待於他國,故以吉禮待之。此吊者既爲上客,又賵者是上介,則此含者、襚者當是副介、末介。但含、襚於死者爲切,故在先陳之。
襚者曰:“寡君使某襚。”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襚者執冕服,左執領,右執要;入,升堂致命曰:“寡君使某襚。”子拜稽顙。委衣於殯東。亦於席上所委璧之北,順其上下。
○要,一遙反。襚者降,受爵弁服而門內霤,將命,子拜稽顙如初。受皮弁服於中庭,自西階受朝服,自堂受玄端,將命,子拜稽顙,皆如初。襚者降,出反位。授襚者以服者,賈人。
○霤,力救反。賈音嫁。宰夫五人舉以東,降自西階,其舉亦西面。亦西面者,亦襚者委衣時。
[疏]“襚者”至“西面”。
○正義曰:此一節明襚禮。按上文含者稱執璧,下文賵者稱執圭,則此襚者當稱執衣。不雲者,文不備也。以下文雲“襚者執冕服”,故於此略之。
○注“亦於”至“上下”。
○正義曰:以璧委於席上,今衣而委於席北,故云“亦於席上所委璧之北”。以經文先含而後襚,則含重而襚輕。所委殯東西面,南頭爲上,故云“順其上下”,謂上者在前,下者在後。
○注“授襚者以服者,賈人”。
○正義曰:按《聘禮》有賈人,故知授襚者之服是賈人也。
○注“亦西”至“衣時”。
○正義曰:上雲“委衣於殯東”,又云“受爵弁”、“受皮弁”、“玄端”,皆雲“如初”,是皆在殯東西面而鄉殯。今雲舉者“亦西面”,是亦如襚者西面也。其服重者,使執而入,爵弁受於內霤,皮弁受於中庭,朝服受於西階,玄端受於堂。既受處不同,則陳於璧北,亦重者在南。凡諸侯相襚,衣數無文。據此,其服有五。又先路褒衣不以襚,以外無文。
上介賵,執圭將命曰:“寡君使某賵。”相者入告,反命曰:“孤某須矣。”陳乘黃大路於中庭,北輈,執圭將命。客使自下由路西,子拜稽顙。坐委於殯東南隅。宰舉以東。輈,轅也。自,率也。下,謂馬也,馬在路之下,《覲禮》曰:“路下四亞之。”客給使者入,設乘黃於大路之西,客入則致命矣。使,或爲史。
○賵,方鳳反。孤須矣,從此盡篇末,皆無某字,有者非。乘,繩證反,注同。輈,竹由反,車轅也。
[疏]“上介”至“以東”。
○正義曰:此一節明賵禮。
○“陳乘黃大路於中庭,北輈”者,乘黃,謂馬也。大路,謂車也。陳四黃之馬於大路之西,於殯宮中庭。北輈者,謂大路輈轅北鄉也。
○“客使自下由路西”者,客使,謂使客之從者也。爲客所使,故曰客使也。自,率也。下,猶馬也。由,在也。路即大路也。陳路北轅既竟,賵客執圭升堂致命,而客之從者,率馬設在車之西也。馬雲客使設之,則大路亦使設之也。
○注“輈轅”至“命矣”。
○正義曰:“自,率也”者,按《爾雅 釋詁》文“率,自也”。展轉相訓,是自得爲率。雲“下,謂馬也”者,凡陳車馬,馬在車下,故云“下,謂馬也”。引《覲禮》曰“路下四亞之”者,證馬爲下也。四亞之謂馬四匹,亞次路車也。雲“客給使者入,設乘黃於大路之西”者,解經中“客使自下由路西”也。但喪禮車馬以屬主人,故路在東,統於主人也。若尋常吉禮,車馬爲賓而設,則路在馬西,故《覲禮》“路下四亞之”,注云“亞之,次車而東”,是車在西,統於賓也。按《既夕禮》車以西爲上者,彼謂死人而設於鬼神之位。凡賵,隱元年《公羊傳》雲:“賵者,蓋以馬,以乘馬、束帛、車馬曰賵,貨財曰賻,衣被曰襚。”《穀梁》雲:“乘馬曰賵,衣衾曰襚,貝玉曰含,錢財曰賻。”按《既夕禮》雲“賵馬兩,無車”者,士卑,不合有車。何休雲:“周制,謂士無車。”非也。此《禮記》“陳乘黃大路”,則周制有車。《穀梁》直雲“乘馬曰賵”,無車者,文不備也。散而言之,車馬亦曰襚,故前文雲“諸侯相襚以後路”是也。此無賻,賻是加厚,非常故也。故《宰夫》注云“其間加恩厚,則有賻焉”。雖有貨,亦有馬,故《少儀》雲“賻馬不入廟門”是也。《既夕》有贈者,贈施於死,必及葬節。此未必一當葬時。賵,《既夕》有“奠”,此無奠者,以奠主於親者,故《既夕禮》雲“兄弟賵奠,所知則賵而不奠”。此諸侯相於既疏,故無奠。按《釋廢疾》雲:“天子於諸侯,含之,賵之;諸侯於卿大夫,如天子於諸侯;諸侯於士,如天子於諸侯臣,襚之,賵之;天子於二王之後,含爲先,襚則次之,賵爲後;諸侯相於,如天子於二王后。”鄭知天子於二王后含、襚、賵者,爲約此《雜記》兩諸侯相敵,明天子於二王后亦相敵也。知諸侯亦然者,約《雜記》文。鄭知天子於諸侯含、賵者,約文五年“榮叔歸含且賵”,三《傳》但譏兼禮,不譏其數是也。鄭知天子於諸侯臣襚之、賵之者,約《士喪禮》諸侯於士有襚、有賵,明天子於諸侯臣亦然。鄭知諸侯於卿大夫,如天子於諸侯者,更無所尊,明尊此卿大夫,含之賵之也。凡此,於其妻亦如其夫。知者,約“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又約魯夫人成風之喪,“王使榮叔歸含且賵”以外,推此可知。
凡將命,鄉殯,將命,子拜稽顙,西面而坐委之。宰舉璧與圭,宰夫舉襚,升自西階,西面坐取之,降自西階。凡者,說不見者也。鄉殯將命,則將命時立於殯之西南。宰夫,宰之佐也。此言宰舉璧與圭,則上“宰夫朝服”衍“夫”字。
○鄉,許亮反,注同。見,賢遍反。
[疏]“凡將”至“西階”。
○正義曰:此一經廣明從上以來吊、含、襚及賵,文不見者,於此總明之。
○“凡將命,鄉殯”者,在殯之西南,東北面鄉殯。
○“西面而坐委之”者,謂將命既畢、子拜稽顙之後,將命者來就殯東西面而坐委之。
○“宰舉璧與圭”者,主人上卿坐,舉含者之璧與賵者之圭。
○“宰夫舉襚”者,謂宰之屬官舉此襚者之衣。
○“升自西階,西面坐取之”者,謂宰與宰夫欲舉時升自西階,不敢當主孤之位。來鄉殯東席之東,西鄉坐,取之,降自西階也。
○注“凡者”至“夫字”。
○正義曰:此一經將命,言凡是總說上文,前文所不見者,則上“宰夫朝服”衍“夫”字者,以此經既雲宰舉璧舉圭,宰夫舉襚。按上宰夫朝服取璧,既雲取璧,明是宰也,非宰夫,故知“夫”爲衍字。
賵者出,反位於門外。乃著言門外,明禮畢將更有事。
上客臨,曰:“寡君有宗廟之事,不得承事,使一介老某相執綍。”上客,吊者也。臨,視也,言欲入視喪所不足而給助之,謙也。其實爲哭耳。
○臨如字,徐力鴆反,注及下同。介音界,舊古賀反。相,息亮反。綍音弗。爲,於僞反。相者反命曰:“孤某須矣。”臨者入門右,介者皆從之,立於其左,東上。入門右,不自同於賓客。宗人納賓,升,受命於君。降曰:“孤敢辭吾子之辱,請吾子之復位!”客對曰:“寡君命,某毋敢視賓客,敢辭。”宗人反命曰:“孤敢固辭吾子之辱,請吾子之復位!”客對曰:“寡君命,使臣某毋敢視賓客,是以敢固辭。固辭不獲命,敢不敬從!”賓三辭而稱使臣,爲恭也。爲恭者,將從其命。
○“寡君命”絕句,下放此。毋音無,下同。使,色吏反,注同。爲如字,舊於僞反,下同。客立於門西,介立於其左,東上。孤降自阼階,拜之。升,哭,與客拾踊三。拜客,謝其厚意。
○拾,其劫反。客出,送於門外,拜稽顙。不迎而送,喪無接賓之禮。
[疏]“上客”至“稽顙”。
○正義曰:此一節明吊、含、襚、賵既畢,上客行臨哭之禮。
○“使一介老某相執綍”者,某者,上客名也。相,助也。謙言使一介老臣某助主人執其葬綍,其實爲哭而來,謙言助執綍耳。一介者,言己使來,唯有一人爲介,謙辭耳。其實介數各下其君二等。
○“臨者入門右,介者皆從之,立於其左,東上”者,不敢自同賓,故入門右從臣位。
○“宗人納賓,升,受命於君”者,謂主國宗人掌禮,欲納此吊賓,先受納賓之命於主國嗣君。
○“降曰:孤敢辭吾子之辱,請吾子之復位”者,此宗人受嗣君之命後,下階請客之辭也。復位者,欲合在門西客位也。
○“宗人反命”者,謂反此客之辭命於嗣君。
○“曰:孤敢固辭”者,是宗人受嗣君之命以告客。雲“孤敢固辭”,前文雲“孤某須矣”,此直雲孤,子云某者,以親對客辭。客是使臣,故不復稱名也。按《左傳》昭三十年雲:“君之喪,士吊,大夫會葬。”文襄之霸,君喪,大夫吊,卿會葬。此上客者,若於古禮,士也;若於文襄,則大夫也。雲“一介老某”者,則若《曲禮》雲“七十使於四方,稱老夫”之類。前四禮,客皆在門西,此臨在門東者,前者四禮皆是奉君命而行,如《聘禮》聘之與享也。此臨是私禮,若《聘禮》私覿,故在門東。
○注“不迎”至“之禮”。
○正義曰:上雲“孤某須矣”,是不出迎。所以不迎者,以主人在喪,身既悲慼,無暇接賓之禮。主拜送者,謝其勞辱來也。
其國有君喪,不敢受吊。闢其痛傷已之親如君。
○闢音避,下“闢之”同。
[疏]“其國”至“受吊”。
○正義曰:此謂國有君喪,而臣又有親喪,則不敢受他國賓來吊也。以義斷恩,哀痛主於君,不私於親也。
外宗房中南面,小臣鋪席,商祝鋪絞、紟、衾,士盥於盤北,舉遷屍於斂上。卒斂,宰告。子馮之踊,夫人東面坐馮之,興踊。此《喪大記》脫字,重著於是。
○盥音管。斂,力劍反,下同。馮,皮冰反,本或作憑,下同。脫音奪。重,直用反。士喪有與天子同者三,其終夜燎,及乘人,專道而行。乘人,謂使人執引也。專道,人闢之。
○燎,力召反,又力吊反。乘,繩證反,注同。引,以刃反,一音餘刃反。
[疏]“外宗”至“興踊”。
○正義曰:此一經是《喪大記》君喪之節,於此重記之。但《大記》雲“夫人東面亦如之”,此雲“夫人東面坐馮,興踊”,惟此四字別,義皆同也。
○“士喪”至“而行”。
○正義曰:言士喪與天子三事同也,其終夜燎,一也。及乘人,二也。專道而行,三也。終夜燎,謂柩遷之夜須光明,故竟夜燎也。乘人,謂人引車,不用馬也。《既夕禮》雲:“屬引。”鄭引:“古者人引柩,專道行,謂喪在路不闢人也。”三事爲重,故云“與天子同”也。
卷四十二 雜記下第二十一
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沒,猶竟也。除服,謂祥祭之服也。卒事,既祭。反喪服,服後死者之服。唯諸父、昆弟之喪,如當父母之喪,其除諸父、昆弟之喪也,皆服其除喪之服。卒事,反喪服。雖有親之大喪,猶爲輕服者除,骨肉之恩也。唯君之喪不除私服,言當者,期大功之喪,或終始皆在三年之中。小功、緦麻則不除。殤長、中乃除。
○爲,於僞反,下“乃爲”同。期音基。長,丁丈反,下雲“長子”同。如三年之喪,則既顈。其練、祥皆同。言今之喪既服顈,乃爲前三年者變除而練、祥祭也。此主謂先有父母之服,今又喪長子者。其先有長子之服,今又喪父母,其禮亦然。然則言未沒喪者,已練、祥矣。顈,草名,無葛之鄉,去麻則用顈。
○顈,口迥反,徐孔穎反,沈苦頂反,草也,注同。又喪,如字,又息浪反,下“又喪”同。去,起呂反。王父死,未練、祥而孫又死,猶是附於王父也。未練、祥,嫌未袷祭序於昭穆爾。王父既附,則孫可祔焉。猶,當爲由,由,用也。附,皆當作祔。
○附,義作祔,出注。祫音洽。
[疏]“有父”至“父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前後兩服之中,有變除喪祭之節,今各隨文解之。此一經明先有父喪,而後遭母死,爲父變除之節。如“未沒喪”者,謂父喪小祥後,在大祥之前,未竟之時也,於時又遭母喪,故云“而母死”也。
○“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者,謂母死既葬後,值父應大祥,除服以行祥事,故云“服其除服”也。
○“卒事,反喪服”者,卒事謂父祥竟,更還服母服也。故云“卒事,反喪服”。若母喪未葬,而值父二祥,則不得服其祥服也。所以爾者,二祥之祭爲吉,未葬爲兇,故不忍兇時行吉禮也。
○“雖諸”至“喪服”。此一經明諸父兄弟之喪,當父母服內變除之節。
○“如當”者,言此諸親自始死至除服,皆在父母服內,故云如當也。
○“其除諸父昆弟之喪也,皆服其除喪之服。卒事,反喪服”者,亦爲服除服,而除竟亦反先服也。此亦謂重喪葬後之時也。何以知然?既始末在重喪中,則其除自然知在重喪之葬後也。上文爲父祥尚待母葬後乃除,則輕親可知也。然但舉此輕,足明前之重。而在前文雲:言母喪得爲父變除者,庾氏雲:“蓋以變除事大故也。”
○注“雖有”至“乃除”。
○正義曰:“雖有親之大喪,猶爲輕服者,除骨肉之恩也”者,鄭釋所以輕服在大喪之中得爲輕服除者,乃輕服是骨肉恩親,故得除之。若君之大喪,不得自除私服,故曾子問曰:“大夫、士有私喪,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喪服於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是有君服不得除己私服。其私,謂父母以下及諸父昆弟,皆不得除也。雲“小功、緦麻則不除”者,按《服問》雲“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據此言之,是尋常小功、緦麻不得易大功以上之服,故知有大功以上之服,不得爲小功、緦麻除服也。雲“殤長,中乃除”者,以《服問》雲:“殤長、中,變三年之葛。”既變三年之葛,明在大功以上服中,爲殤長、中著服,而又爲之除也。
○“如三年之喪,則既顈。其練祥皆行”者,此明前後俱遭三年之喪,後喪既受葛之後,得爲前喪。練、祥既顈者,謂後喪既虞卒哭,合以變麻爲葛,無葛之鄉則用顈也。後喪既顈之後,其前喪須練祭、祥祭皆舉行之。
○注“言今”至“用顈”。
○正義曰:雲“此主謂先有父母之服,今又喪長子”者,以前文皆據先有父喪,後有母喪。此又先有父母之喪,後有諸父、昆弟死者,皆以重喪在前,輕喪在後,此亦類上文,故云“先有父母之服,今又喪長子”。雲“其先有長子之服,今又喪父母,其禮亦然”者,以經不雲長子之喪,而云“三年之喪,既顈”,明三年之文互包父母,故知先有長子之喪,既顈也。依禮,父在不爲長子三年。今雲“先有長子之服,今又喪父母”者,庾氏及熊氏並雲“有父者,誤也,當應雲又喪母,不得並稱父也”。庾氏又云:“後喪既顈,又前喪練、祥皆行,若後喪既殯,得爲前喪虞祔。”未知然否,且依錄之。雲“未沒喪者,已練祥矣”者,以此經雲“三年之喪,既顈”,不雲“未沒喪”,則知既顈與未沒喪者別也。既顈是既虞受服之時,明未沒喪是既練之後稱,言未沒,是將沒之文,故知練後也。若先有父喪,而後母死,練、祥亦然,以前文“父死,爲母三年”也。故《喪服》齊衰三年章雲“父卒則爲母”是也。若先有母喪,而後父卒,母喪雖有期,父喪既顈,母之練、祥亦皆行也。
○“王父死,未練祥,而孫又死,猶是祔於王父也”,猶爲由,由,用也。禮,孫死祔祖。今此明若祖喪雖未二祥,而孫死,則孫亦得用是祔禮祔於祖也。
○注“未練”至“祔焉”。
○正義曰:禮:祔在練前。若祔後未練之前則得祔。直雲未練足矣,兼言祥者,按文二年《穀梁傳》雲:“作主壞廟有時日,於練焉壞廟,壞廟之道,易檐可也,改塗可也。”注云:“親過高祖,則毀其廟,以次而遷,將納新神,故示有所加。”以此言之,則練時壞祖與高祖之廟,改塗易檐,未有壞意。其以先祖入於太祖之廟,其祖傳入高祖廟,其新死者入祖廟,是練時遷廟也。入三年喪畢,祫於太祖廟,是祥後祫也。故云“未練祥,嫌未祫祭,序於昭穆爾”。兼言祥者,恐未祫故也,故練、祥兼言。但祖祔祭之後,即得祔新死之孫。故云“王父既附,則孫可祔焉”。然王父雖祔未練,無廟,孫得祔於祖,其孫就王父所祔祖廟之中而祔祭王父焉。
有殯,聞外喪,哭之他室。明所哭者異也,哭之爲位。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禮。謂後日之哭朝,入奠於其殯。既,乃更即位,就他室,如始哭之時。
[疏]“有殯”至“之禮”。
○正義曰:有殯謂父母喪未葬,喪柩在殯宮者也。外喪謂兄弟喪在遠者也。他室,別室也。若聞外喪,猶哭於殯宮,然則嫌是哭殯,則於別室哭之,明所哭者爲新喪也。
○“入奠”者,謂明日之朝,著已重喪之服入奠殯宮及下室。
○“卒奠出”者,謂卒終已奠而出。
○“改服即位”者,謂改己重喪服,著新死未成服之服。即位謂即昨日他室之位。
○“如始即位之禮”者,謂今日即哭位之時,如昨日始聞喪即位之時。
大夫、士將與祭於公,既視濯而父母死,則猶是與祭也,次於異宮。既祭,釋服出公門外,哭而歸。其它如奔喪之禮。如未視濯,則使人告,告者反而後哭。猶,亦當爲由。次於異宮,不可以吉與兇同處也。使者反而後哭,不敢專已於君命也。
○與音預,下同。濯,大角反。它音他。處,昌慮反,下“之處”同。使,色吏反。如諸父、昆弟、姑、姊妹之喪,則既宿則與祭。卒事,出公門,釋服而後歸。其它如奔喪之禮。如同宮,則次於異宮。宿則與祭,出門乃解祭服,皆爲差緩也。
○差,初賣反,又初隹反。
[疏]“大夫”至“異宮”。
○正義曰:此一節明大夫、士與祭於公,而有私喪之禮。
○“則猶是與祭也”者,既與祭於公祭日前、既視濯之後而遭父母之喪,則猶是吉禮,而與於祭也。
○“次於異宮”者,其時止次異宮,不可以吉與兇同處也。
○“如未視濯,則使人告”者,謂未視濯之前遭父母之喪,則使人告君。
○“告者反而後哭”者,必待告君者反,而後哭父母也。
○“既宿則與祭”者,宿謂祭前三日,將致齊之時。既受宿戒,雖有期喪,則與公家之祭。
○“如同宮,則次於異宮”者,若諸父、昆弟、姑、姊妹等,先是同宮而死,則既宿之後,出次異宮,不可以吉凶雜處故也。
○注“宿則”至“緩也”。
○正義曰:按前遷父母之喪,既視濯而與祭。此遭期喪,宿則與祭。又前遭父母之喪,既祭,釋祭服乃出公門。此者期喪,出門乃解祭服,以其期喪緩於父母,故云“皆爲差緩”。
曾子問曰:“卿大夫將爲屍於公,受宿矣,而有齊衰內喪,則如之何?”孔子曰:“出舍乎公宮以待事,禮也。”屍重受宿,則不得哭。內喪,同宮也。孔子曰:“屍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屍必式,必有前驅。”冕兼言弁者,君之屍,或服士大夫之服也。諸臣見屍而下車,敬也。屍式以禮。
[疏]注“內喪,同宮也”。
○正義曰:按上文不爲屍之時,未視濯之前、受宿之後父母喪,使人告,告者反而後哭。今此齊衰內喪,亦謂諸父、昆弟、姑、姊妹也。與前與後祭同,但屍尊,故出舍公之公館,以待君之祭事,不在已之異宮耳。
父母之喪,將祭,而昆弟死,既殯而祭。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祭,主人之升、降、散等,執事者亦散等。雖虞、附亦然。將祭,謂練、祥也。言若同宮,則是昆弟異宮也。古者昆弟異居同財,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有父母之喪,當在殯宮,而在異宮者,疾病或歸者。主人,適子。散等慄階,爲新喪略威儀。
[疏]“父母”至“亦然”。
○正義曰:“將祭”,謂將行大小祥祭也。
○“而昆弟死,既殯而祭”者,若將祭而有兄弟死,則待殯後乃祭也。今不待葬後者,兄弟輕,故始殯後,便可行吉事也。
○“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者,兄弟既殯後,而行父母之喪,謂異宮者耳。若同宮,雖臣妾之輕卑,死,猶待葬後乃行父母祭也。所以爾者,吉凶不相干,故《喪服傳》雲“有死於宮中者,則爲之三月不舉祭”。庾氏雲:“小祥之祭,已涉於吉,屍柩至兇,故不可以相干。其虞、祔則得爲之矣。若喪柩即去者,則亦祭,不待於三月,可知矣。”
○“祭,主人之升降散等”者,祭猶謂二祥祭。散,慄也。等,階也。吉祭則涉級聚足,喪祭則慄階,故云散等也。如此祥祭,宜涉級。於時爲有兄弟喪,故少威儀,作散等也。
○“執事者亦散等”者,助執祭者亦慄階也。
○“雖虞祔亦然”者,謂主人至昆弟虞、附而行父母二祥祭,而執事者亦散等。
○注“將祭”至“威儀”。
○正義曰:知“將祭,謂練祥也”者,以經雲:昆弟死,既殯而祭,故知非吉祭也。前經雲“三年之喪既顈,練祥皆行”,故知此祭謂練、祥也。但前文主論變除,故委曲言練祥;以前文既具,故此經略言祭也。雲“言若同宮,則是昆弟異宮也”者,以經雲:如同宮則葬而後祭,明上“昆弟既殯而祭”者,是異宮也。雲“有父母之喪,當在殯宮”者,既遭父母之喪,兄弟悉應同在殯宮,不得有在異宮而死之。所以在異宮死者,以其疾病或有歸者,故得異宮而死。雲“散等慄階”者,謂升一等,而後散升不連步也。故《燕禮記》雲“慄階不過二等”,注云:“其始升,猶聚足連步,趨二等,左右足各一發而升堂。”以此知散等、慄階是一也。
自諸侯達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嚌之,衆賓、兄弟則皆啐之。大祥,主人啐之。衆賓、兄弟皆飲之可也。嚌,啐,皆嘗也。嚌至齒,啐入口。
○酢音胙。嚌,才細反。啐,七內反,徐蒼怏反。
[疏]“自諸”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喪祭飲酒之儀。
○“主人之酢也嚌之”者,謂正祭之後,主人獻賓長,賓長酢主人,主人受賓長酢則嚌之也。
○“衆賓、兄弟則皆啐之”者,亦謂衆賓及兄弟祭末受獻之時啐之也,以其差輕故也。
○“大祥,主人啐之”者,謂主人受賓酢之時,主人啐之。
○“衆賓兄弟皆飲之可也”者,必知此主人之酢,非受屍酢者,以《士虞禮》主人、主婦獻屍受酢之時,皆卒爵。虞祭比小祥爲重,尚卒爵。今大祥祭,主人受屍之酢,何得唯嚌之而已?故知受賓酢也。受屍酢,神惠爲重,雖在喪,亦卒爵;賓禮爲輕,受賓之酢,但嚌之。知喪祭有受賓酢者,鄭注《曾子問》雲“虞不致爵,小祥不旅酬,大祥無”,無算爵,故知小祥之祭,旅酬之前皆爲之也。皇氏雲“主人之酢謂受屍之酢”,與《士虞禮》文違,其義非也。
凡侍祭喪者,告賓祭薦而不食。薦,脯、醢也。吉祭,告賓祭薦,賓既祭而食之,喪祭賓不食。
[疏]“凡祭”至“不食”。
○正義曰:侍祭喪,謂相於喪祭禮者。薦謂脯、醢也。吉時祭,相者則告賓祭薦,賓祭竟而食之。喪禮既不主飲食,故相者告賓,但祭其薦而已,遂不食之也。此亦謂喪之正祭之後,主人獻賓之時,賓受獻,主人設薦,賓祭而不食,謂練、祥祭也。其虞、祔,不獻賓也。
子貢問喪。子曰:“敬爲上,哀次之,瘠爲下。顏色稱其情,戚容稱其服。”問喪,問居父母之喪也。喪尚哀,言敬爲上者,疾時尚不能敬也。容,威儀也。《孝經》曰:“容止可觀。”,
○瘠,徐在益反。稱,尺證反,下同。“請問兄弟之喪”。子曰:“兄弟之喪,則存乎書策矣。”言疏者如禮行之,未有加也。齊、斬之喪,哀容之體,經不能載矣。君子不奪人之喪,重喪禮也。亦不可奪喪也。不可以輕之於己也。
[疏]“子貢”至“喪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居父母兄弟喪禮。
○“君子不奪人之喪”者,謂不奪他人居喪之禮,謂他人居喪,任其行禮,不可抑奪。
○“亦不可奪喪也”者,不可自奪己喪,謂已之居喪當須依禮,不可自奪其喪,使不如法。不奪人喪,恕也。不奪己喪,孝也。
○注“言疏”至“載矣”。
○正義曰:“言疏者如禮行之,未有加也”者,以疏者禮文具載,故云“存其書策”,其“齊斬之喪”,謂父母喪也。父母至親,哀容體狀不可名言,故經不能載。上文雲“顏色稱其情”,當須毀瘠也。“戚容稱其服”,當須憔悴也。
孔子曰:“少連、大連善居喪,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東夷之子也!”言其生於夷狄而知禮也。怠,惰也。解,倦也。
○少,詩召反。解,佳買反,注同。期音基。惰,徒臥反。倦,其眷反。
[疏]“孔子”至“子也”。
○正義曰:此明居喪得禮之事。
○“三日不怠”者,親之初喪三日之內,禮不怠,謂水漿不入口之屬。
○“三月不解”者,以其未葬之前,朝奠、夕奠,及哀至則哭之屬。
○“期悲哀”者,謂練以來,常悲哀,朝哭、夕哭之屬。
○“三年憂”者,以服未除,憔悴憂戚。
三年之喪,言而不語,對而不問。廬、堊室之中,不與人坐焉。在堊室之中,非時見乎母也,不入門。言,言己事也。爲人說爲語。在堊室之中,以時事見乎母,乃後入門,則居廬時不入門。
○堊,烏各反,字亦作惡,同。見,賢遍反,注同。疏衰皆居堊室,不廬。廬,嚴者也。言廬,哀敬之處,非有其實則不居。
[疏]“三年”至“入門”。
○正義曰:皇氏雲:上雲“少連大連”,及此經雲“三年之喪”,並下“疏衰”之等,皆是總結上文,敬爲上,哀次之,及“顏色稱其情,戚容稱其服”。今按別稱孔子是時之語,不連子貢之問,此“三年之喪”以下,自是記者之言,非孔子之語。前文“顏色稱其情”,謂據父母之喪。此下文“疏衰”,謂期親以下。何得將此結上“顏色稱其情”?皇說非也。
○“三年之喪,言而不語”者,謂大夫、士言而後事行者,故得言己事,不得爲人語說也。
○“對而不問”者,謂有問者得對,而不得自問於人。此謂與有服之親者行事之時,若與賓客疏遠者言,則《間傳》雲“斬衰唯而不對,齊衰對而不言”是也。
○“廬堊室之中不與人坐”者,按《喪大記》雲“練,居堊室,不與人居”,居即坐也,與此同
妻視叔父母,姑、姊妹視兄弟,長、中、下殤視成人。視,猶比也,所比者,哀容居處也。
○長,丁丈反。
[疏]“妻視”至“成人”。
○正義曰:此一經明此等之親,服雖有異,其哀慼輕重各視所正之親:妻居廬而杖,抑之視叔父母;姑、姊妹出適,服輕,進之視兄弟;長、中、下殤服輕,上從本親,視其成人也。
親喪外除。日月已竟,而哀未忘。兄弟之喪內除。日月未竟,而哀已殺。
○已殺,已或作以。殺,色界反,徐所例反。
[疏]“親喪”至“內除”。
○正義曰:“親喪外除”者,謂父母之喪。外謂服也。服猶外,隨日月漸除,而深心哀未忘。
○“兄弟之喪內除”者,兄弟謂期服以下及小功、緦也。內,心也。服制未釋,而心哀先殺,由輕故也。
視君之母與妻,比之兄弟,發諸顏色者,亦不飲食也。言小君服輕,亦內除也。發於顏色,謂醲美酒食,使人醉飽。
○醲,女龍反。
[疏]“視君”至“食也”。
○正義曰:“視君之母與妻”者,視,比也,謂比視君之母與君之妻,輕重之宜,比於巳之兄弟。
○“發諸顏色者,亦不飲食也”者,若其酒食不發見於顏色者,則得飲食之;若發見於顏色者,亦不得飲食也。
色喪之外,行於道路,見似目瞿,聞名心瞿,吊死而問疾,顏色戚容必有以異於人也。如此而後可以服三年之喪,其餘則直道而行之是也。惻隱之心能如是,則其餘齊衰以下直道而行,儘自得也。似,謂容貌似其父母也。名,與親同。
○瞿,九遇反,下同。
[疏]“免喪”至“是也”。
○正義曰:“見似目瞿”者,謂既除喪之後,若見他人形狀似於其親,則目瞿然。
○“聞名心瞿”者,聞他人所稱名與父名同,則心中瞿瞿然。上雲“目瞿”,此應雲“耳瞿”,而云“心瞿”者,但耳狀難明,因心至重,惻隱之慘,本瞿於心,故直雲“心瞿”。
○“必有以異於人也”者,謂免喪之後,弔死問疾,其顏色戚容必有殊異於無喪之人,餘行皆應如此。獨雲“弔死問疾”者,以弔死問疾是哀痛之處。身又除喪,戚容應甚,故舉弔死問疾言也。
○“其餘則直道而行之是也”者,其餘謂期親以下也,則直依喪之道理而行之,於義是也。父在爲母,雖期年,亦從上三年之內也。
祥,主人之除也。於夕爲期,朝服。祥因其故服。爲期,爲祭期也。朝服以期,至明日而祥祭,亦朝服,始即吉,正祭服也。《喪服小記》曰“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是也。祭猶縞冠,未純吉也。既祭,乃服大祥素縞麻衣。《釋禫之禮》雲“玄衣黃裳”,則是禫祭,玄冠矣。黃裳者,未大吉也。既祭,乃服禫服、朝服、綅冠。逾月吉祭,乃玄冠,朝服。既祭,玄端而居,復平常也。
○朝,直遙反,及下“武叔朝”皆同。禫,大感反。綅,息廉反,黑經白緯曰綅。
[疏]“祥主”至“故服”。
○正義曰:“祥,主人之除也”者,言祥謂祥祭之時,主人除服之節。
○“於夕爲期”者,謂於祥祭前夕,豫告明日祥祭之期。
○“朝服”者,於此爲期之時,主人著朝服,謂緇衣素裳,其冠則縞冠也。
○“祥因其故服”者,謂明旦祥之時,主人因著其前夕故朝服也。
○注“爲期”至“常也”。
○正義曰:“始即吉,正祭服也”者,以其往前居喪,今將除服,故云“始即吉”。於練祭之時,不著祭服。於此祥時,正著祭服,故云“正祭服”。此朝服謂之正祭服者,以諸侯、卿大夫朝服而祭,故《少牢禮》雲“主人朝服”是也。按上《雜記》端衰、喪車皆無等,則祥後並禫服,尊卑上下無別,皆服此緇衣素裳也。此據諸侯、卿大夫言之,故云“正祭服”。引《喪服小記》者,證此經中“朝服”,是除成喪之服。雲“祭猶縞冠,未純吉也”者,以純吉朝服玄冠。今著縞冠,故云“未純吉”。雲“既祭,乃服大祥素縞麻衣”者,《間傳》文。以祥祭奪情,故朝服縞冠。祥祭雖訖,哀情未忘,其服稍重,故著縞冠素紕麻衣。引《釋禫之禮》者,是《變除禮》也。其禮雲玄衣黃裳,既著玄衣,應著玄冠,故云“則是禫祭,玄冠”矣。雲“黃裳者,未大吉也”者,以大吉當玄衣素裳。今用黃裳,故云“未大吉”。雲“既祭,乃服禫服、朝服、綅冠”者,亦《變除禮》文。以祥祭之後乃著大祥素縞麻衣,故知禫祭之後亦著禫服、朝服、綅冠也。雲“逾月吉祭,乃玄冠朝服”者,以《少牢》吉祭朝服故也。若天子諸侯以下,各依本官吉祭之服也。雲“既祭,玄端而居,復平常也”者,謂既祭之後,同平常無事之時故也。從祥至吉,凡服有六祥。祭,朝服縞冠,一也。祥訖,素縞麻衣,二也。禫祭,玄冠黃裳,三也。禫訖,朝服綅冠,四也。逾月吉祭,玄冠朝服,五也。既祭,玄端而居,六也。
子游曰:“既祥,雖不當縞者,必縞,然後反服。”謂有以喪事贈賵來者,雖不及時,猶變服,服祥祭之服以受之,重其禮也。其於此時始吊者,則衛將軍文子之爲之是矣。反服,反素縞麻衣也。
[疏]“子游”至“反服”。
○正義曰:“既祥”,謂大祥之後有人以喪事來吊者。
○“雖不當縞者”,謂來吊者既晚,不正當祥祭縞冠之時。
○“必縞,然後反服”者,主人必須反著此祥服縞冠受來吊者之禮,然後反服大祥素縞麻衣之服。
○注“謂有”至“麻衣”。
○正義曰:知此“以喪事贈賵來”者,若其由未來,今始吊者,雖禫祭除喪之後,猶練冠而受吊,則衛將軍文子之子是也。練重,於此禫祭之前,主人尚吉而受禮。明此來者,是於前先已來,今重至,故主人著縞冠,輕於練冠也。雲“其於此時始吊者,則衛將軍文子之爲之”者,鄭雲此者,證其來雖在後,其實事不同,衛將軍文子之子是除喪服之後始來吊。此據於先已來吊之,後始來贈賵也。雲“反服,反素縞麻衣”者,鄭恐反服,反吉服之服,此謂禫祭之前,故知反服素縞麻衣也。
當袒,大夫至,雖當踊,絕踊而拜之,反,改成踊,乃襲。尊大夫來,至則拜之,不待事已也。更成踊者,新其事也。
○袒音但。於士,既事成踊,襲而後拜之,不改成踊。於士,士至也。事謂大小斂之屬。
[疏]“當袒”至“成踊”。
○正義曰:此一節明士有喪,大夫及士來吊之禮。
○“當袒,大夫至”者,謂士有喪,當袒之時,而大夫來吊也。崔雲:“謂斂竟時也。”
○“雖當踊”者,假令大夫至,當主人踊時也。
○“絕踊而拜之”者,主人則絕止踊而拜此大夫也。
○“反,改成踊”者,反,還也。改,更也。拜大夫竟,而反還先位,更爲踊,而始成踊,尊大夫之來,欲新其事也。故云“反,改成踊”。按《檀弓》雲“大夫吊,當事而至則辭焉”,是當大夫絕踊,則士大小斂時,主人不出,故辭大夫也。今此雲“絕踊而拜之”,故知是斂已竟,當其袒踊時出之也。
○“乃襲者”,謂更成踊竟,乃襲初袒之衣也。此雲“乃襲”,則知鄉者止踊拜大夫時未襲也。
○“於士,既事成踊”者,既,猶畢也。若當主人有大小斂諸事,而士來吊,則主人畢事竟而成踊,不即出拜也。然士言既事,則大夫亦然。大夫言絕踊,則士固不絕踊也。
○“襲而後拜之”者,成踊畢而襲,襲畢乃拜之也。
○“不改成踊”者,拜之而止,不更爲成踊也。
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卒哭成事,附,言皆,則卒哭成事,附,與虞異矣。下大夫虞以犆牲,與士虞禮同與?
○犆音持。同與,音餘。
[疏]“上大”至“少牢”。
○正義曰:上大夫平常吉祭,其禮少牢。虞依平常禮,故用少牢也。
○“卒哭成事,附,皆大牢”者,卒哭謂之成事,成事,成吉事也。故云“卒哭成事”。附,附廟也。
○此二祭皆大,並加一等,故皆大牢也。
○“下大夫之虞也,犆牲”者,下大夫吉祭,用少牢。今虞祭降一等,用犆牲。
○“卒哭成事,附,皆少牢”者,依平常吉祭禮也。不雲“遣奠加”者,略可知也。
○注“卒哭”至“異矣”。
○正義曰:鄭以《士虞禮》雲:“三虞卒哭,他,用剛日。”先儒以此三虞、卒哭同是一事,鄭因此經雲“上大夫虞用少牢,卒哭用大牢”,其牢既別,明卒哭與虞不同。鄭引此文破先儒之義,故云“卒哭成事,與虞異矣”。
祝稱卜葬虞,子孫曰“哀”,夫曰“乃”,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祝稱卜葬虞者,卜葬,卜虞,祝稱主人之辭也。孫謂爲祖後者,稱曰“哀孫某卜葬其祖某甫”。夫曰“乃某卜葬其妻某氏”。兄弟相爲卜,稱名而已。
○祝,之六反,徐之又反。稱,昌升反,徐尺證反。
[疏]“祝稱”至“子某”。
○正義曰:謂卜葬擇日,而卜人祝龜所稱主人之辭也。而云葬虞者,虞用葬日,故並言“葬虞”也。
○“子孫曰哀”者,若子卜葬父,則祝辭稱雲“哀子某卜葬某父某甫”。若孫卜葬祖,則祝辭稱雲“哀孫某卜葬某祖某甫”。
○“夫曰乃”者,若夫卜葬其妻,則祝辭雲“乃某卜葬某妻某氏”。乃者,言之助也。妻卑,故假助句以明夫之尊也。
○“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者,若兄弟相爲,其弟爲兄,則祝辭雲“某卜葬兄伯子某”。若兄爲弟,則雲“某卜葬其弟某”。兄弟稱名,則子孫與夫皆稱名,故鄭注於子孫通稱可知也。
古者貴賤皆杖。叔孫武叔朝,見輪人以其杖關轂而輠輪者,於是有爵而後杖也。記庶人失禮所由始也。叔孫武叔,魯大夫叔孫州仇也。輪人,作車輪之官。
○關轂,工木反。輠,胡罪反,又胡瓦反,又胡管反,回也。仇音求。
[疏]“古者”至“杖也”。
○正義曰:此一節記庶人失禮所由。
○“以其杖關轂而輠輪”者,關,穿也;輠,回也。謂作輪之人,以扶病之杖關穿車轂中而回轉其輪。
○“於是有爵而後杖也”者,以其爵位既尊,其杖不鄙褻而許用也。
鑿巾以飯,公羊賈爲之也。記士失禮所由始也。士親飯,必發其巾,大夫以上,賓爲飯焉,則有鑿巾。
○鑿,在各反。飯,扶晚反,注同。
[疏]“鑿巾”至“之也”。
○正義曰:亦記士失禮所由也。飯,含也。大夫以上貴,故使賓爲其親含,恐屍爲賓所憎穢,故設巾覆屍面,而當口鑿穿之,令含得入口也。而士賤,不得使賓,則子自含其親,不得憎穢之,故不得鑿巾,但露面而含耳。於是公羊賈是士,自含其親,而用鑿巾,則是自憎穢其親,故爲失禮也。
冒者何也?所以揜形也。自襲以至小斂,不設冒則形,是以襲而後設冒也。言設冒者,爲其形人將惡之也。襲而設冒,言後,衍字耳。
○冒,莫報反,下及注同。揜,於儉反。惡,烏路反。
[疏]“冒者”至“冒也”。
○正義曰:此一經論設冒之事。
○“冒者何也”者,記人自問何以須冒。
○“所以揜形也”者,記者自答,言冒所以揜蓋屍形。
○“自襲以至小斂,不設冒則形”者,若未襲之前,始死,事須沐浴。自既襲以後以至小斂之前,雖已著衣,若不設冒,則屍象形見,爲人所惡。
○“是以襲而後設冒也”,言後者,衍字也。襲則設冒,至小斂之前,則以衣總覆於冒上。皇氏雲“大斂脫冒”,未之聞也。
或問於曾子曰:“夫既遣而包其餘,猶既食而裹其餘與?君子既食則裹其餘乎!”言遣既奠而又包之,是與食於人、已而裹其餘將去何異與?君子寧爲是乎?言傷廉也。
○遣,棄戰反,注同。裹音果。與音餘,“何異與”同。曾子曰:“吾子不見大饗乎?夫大饗,既饗,卷三牲之俎歸於賓館。父母而賓客之,所以爲哀也。子不見大饗乎?”既饗歸賓俎,所以厚之也。言父母家之主,今賓客之,是孝子哀親之去也。
○見如字。夫音扶。卷,紀轉反,又厥挽反。歸如字,徐音匱,注同。
[疏]“或問”至“饗乎”。
○正義曰:此一節明或人問曾子喪之遣奠之事。
○“夫既遣而包其餘,猶既食而裹其餘與”者,或人問曾子云:喪禮既設遣奠,事畢,而包裹遣奠之餘,載車之而去,猶如生人於他家既食訖、而裹其餘相似乎?故云與。
○“君子既食,則裹其餘乎”者,或人云:君子於他家既食之後,則更裹其餘食去乎?“寧有是也”,不應如此。既設遣奠,亦不應包餘而去。
○“曾子曰:吾子不見大饗乎”者,曾子答或人之問。吾,我也。子,男子美稱。《儀禮》注云:“言我子,相親之辭也。”謂或人爲吾子,豈不見大饗賓客之禮乎?
○“夫大饗,既饗,卷三牲之俎歸於賓館”者,謂大饗賓客既畢,主人卷斂三牲俎上之肉,歸於賓館。
○“父母而賓客之,所以爲哀也”者,己家父母今日既去,遂同賓客之疏,是孝子所以悲哀也。爲此之故,包遣奠而去。
○“子不見大饗乎”者,重結前文,以語或人也。
非爲人喪,問與?賜與?此上滅脫,未聞其首云何。是言非爲人喪而問之與?人喪而賜之與?問,遺也。久無事曰問。
○爲,於僞反,注及下注“爲母”、“爲姑姊妹”皆同。問與、賜與,並音餘,注皆同。脫音奪,下同。遺,於季反,下文皆同。
[疏]“非爲”至“賜與”。
○正義曰:鄭雲“此上滅脫,未聞其首云何”,此語接上之辭。與,語助也。豈非爲人有喪而問遺之與?人之有喪而賜與之與?平敵則問,卑下則賜,故云“問與、賜與”。
三年之喪,以其喪拜,非三年之喪,以吉拜。謂受問、受賜者也。稽顙而後拜,曰喪拜。拜而後稽顙,曰吉拜。
[疏]“三年”至“吉拜”。
○正義曰:從上問與、賜與以下至遺人可也,皆明在喪受問遺之事。此一經論身有喪,拜謝之禮。
○“三年之喪,以其喪拜”者,謂父母、長子也。其實杖期以上,皆爲喪拜。非三年之喪,以吉拜者,謂不杖期。以下此義已備在《檀弓》疏。
三年之喪,如或遺之酒肉,則受之,必三辭。主人衰絰而受之。受之必正服,明不苟於滋味。
○必三,如字,又息暫反。
[疏]“三年”至“受之”。
○正義曰:“如或遺之酒肉”至“主人衰絰而受之”者,雖受之,猶不得食也。尊者食之,乃得食肉,猶不得飲酒,故《喪大記》雲“既葬,若君食之,則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不闢粱肉,若有酒醴則辭”是也。
如君命,則不敢辭,受而薦之。薦於廟,貴君之禮。喪者不遺人。人遺之,雖酒肉,受也。從父、昆弟以下,既卒哭,遺人可也。言齊斬之喪重,志不在施惠於人。
○施,始豉反。縣子曰:“三年之喪如斬,期之喪如剡。”言其痛之惻怛有淺深也。
○縣音玄。期音基,下同。剡,徐以漸反。怛,旦末反。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此謂父在爲母也。當在“練則吊”上,爛脫在此。
○禫,大感反。三年之喪,雖功衰,不弔,自諸侯達諸士。如有服而將往哭之,則服其服而往。功衰,既練之服也。諸侯服新死者之服而往哭,謂所不臣也。練則吊。父在爲母功衰,可以吊人者,以父在,故輕於出也。然則凡齊衰十一月,皆可以出矣。既葬,大功,吊,哭而退,不聽事焉。聽,猶待也。事,謂襲、斂、執綍之屬。
○綍音弗。期之喪未葬,吊於鄉人,哭而退,不聽事焉。功衰,吊,待事,不執事。謂爲姑、姊妹無主,殯不在己族者。
○“功衰,吊”,本又作“大功衰,吊”。庾雲“有大字,非”。小功緦,執事,不與於禮。禮,饋奠也。
○與音預,下文注“不與”同。相趨也,出宮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問也,既封而退。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附而退。此吊者恩薄厚、去遲速之節也。相趨,謂相聞姓名,來會喪事也。相揖,嘗會於他也。相問,嘗相惠遺也。相見,嘗執摯相見也。附,皆當爲祔。
○封,彼驗反,又如字。摯音至。。吊,非從主人也。四十者執綍。言吊者必助主人之事。從,猶隨也。成人,二十以上至四十,丁壯時。鄉人,五十者從反哭,四十者待盈坎。非鄉人,則長少皆反。優,遠也。坎或爲壙。
○坎,口敢反,下同。長少,丁丈反;下詩詔反。壙,苦晃反,又音曠。
[疏]“三年”至“盈坎”。
○正義曰:從此以下,至“待盈坎”,明弔喪之節,各隨文解之。
○“三年之喪,雖功衰,不弔”者,謂重喪小祥後衰與與大功同,故曰“功衰”。衰雖外輕,而痛猶內重,故不得吊人也。
○“自諸侯達諸士”者,貴賤同然,故云“自諸侯達諸士也”。
○“如有服而將往哭之,則服其服而往”者,亦貴賤同也。如有服,謂有五服之親喪,功衰雖不弔人,若自有五服之親喪,則往哭之。將往哭,則不著已功衰,而依彼親之節以服之,申於骨肉之情故也。故云“則服其服而往”也。但著彼服,不著已功衰也。賀瑒雲:“若新死者服輕,則不爲之制服。雖不爲重,變而爲之制服。往奔喪哭之,則蹔服所制之服。往彼哭之事畢,反服故服也。”庾氏雲:“將往哭之,乃服其服者,謂小功以下之親輕也。始聞喪,不能爲之制服,至於往哭吊,乃服其服。”注《要記》通之已祥。皇氏雲:“此文雖在功衰之下,而實通初喪也。假令初喪而有五屬之親死,則亦蹔服五服之服而往彼哭也。”上雲“自諸侯達諸士”,然諸侯絕期,不應有諸親始死服。今雲“服其服而往”,當是敵體。及所不臣者,謂始封君,不臣諸父昆弟也。故鄭明之也。
○“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者,此禫杖期,主謂父在爲母,亦備二祥節也。文本應在“服而往”下,爛脫故在此。
○“練則吊”者,謂至十一月小祥後,而可出吊人也。
○注“父在”至“出矣”。
○正義曰:此“練則吊”又承“十一月練”之下,故知是父在爲母,以經雲練,故云“功衰”也。大祥始除衰杖而練,得吊人者,以父在爲母,故輕於出,言得出也。以母喪至練,父在而得出,則其餘喪,雖無父亦得出也。母既可矣,諸父灼然。
○“既葬,大功”者,謂身有大功之喪,既葬之後,往吊他喪。
○“吊,哭而退,不聽事焉”者,謂吊,哭既畢而即退去,不待主人襲斂之事。期喪練,吊則亦然也。
○“期之喪未葬,吊於鄉人,哭而退,不聽事焉”者,謂姑、姊妹無主,爲之服期喪,未至於葬,往吊於鄉人之喪,哭畢則退,不聽待主人襲斂之事焉。
○“功衰,吊,待事,不執事”者,謂此姑、姊妹等期喪至既,葬受以大功衰,謂之功衰。至此之後,若吊於鄉人,其情稍輕於未葬之前,得待主人襲斂之事,但不親自執事。此雲“功衰”,他本或雲“大功衰”。今按,鄭注在此文下雲“謂爲姑、姊妹無主”,則此功衰還是姑、姊妹無主之功衰,不得別雲“大功”也。皇氏雲:“有大字者,誤也。”
○注“謂爲姑姊妹無主,殯不在已族者”。
○正義曰:經直雲“期喪”,鄭知是“姑姊妹無主”者,以前雲大功既葬,始得吊人。今此經期喪未葬,已得吊人,明知此期服輕,故知是“姑姊妹無主,殯不在已族”者。女未廟見,反葬女氏之黨。此姑、姊妹巳於他族成婦日久,但夫既蚤死,故擯在夫族。
○“小功緦,執事,不與於禮”者,執事,殯相也。禮,饋奠也。緦、小功服輕,故未葬便可吊人,今不論鄉人之同異也。亦爲彼擯相,但不得助彼饋奠耳。按《曾子問》雲:“廢喪服,可以與於饋奠之事乎?”孔子曰:“說衰與奠,非禮也,以擯相可也。”是擯相輕而饋奠重也。
○“相趨”至“而退”,此以下明凡吊者恩之厚薄,去留遲速之節也。
○“相趨也,出宮而退”者,相趨,謂與孝子本不相識,但相聞姓名,而來會趨喪也。情既輕,故柩出廟之宮門而遂去。
○“相揖也,哀次而退”者,相揖,謂經會他處,已相揖者也。恩微深,故待柩出至大門外之哀次而退去也。
○“相問也,既封而退”者,相問,謂曾相餉遺,恩轉深,故至窆竟而退也。
○“相見也,反哭而退”者,相見,謂身輕自執摯相詣往來,恩轉厚,故至葬竟,孝子反哭還至家時而退也。
○“朋友,虞附而退”者,朋友疇昔情重,生死同殷,故至主人虞附而退也。然與死者相識,其禮亦當有吊。禮,知生者吊,知死者傷。今注云吊,則知是吊生人也。
○“吊非”至“盈坎”。此一節論助葬及執事反哭之節。言弔喪者本是來助事,非爲空隨從主人而已。故云“非從主人也”。
○“四十者執綍”者,既助主人,故使年二十以上至四十強壯者,皆執綍也。
○“鄉人五十者從反哭”者,鄉人,同鄉之人也。五十始衰,故待主人窆竟而孝子反哭。故鄉人助葬,老者亦從孝子反也。
○“四十者待盈坎”者,謂窆竟以土盈滿其坎,四十強壯,不得即反,故醋芰滿坎而反也。若非鄉人,則無問長少,皆從主人歸,優饒遠者。
喪食雖惡,必充飢,飢而廢事,非禮也。飽而忘哀,亦非禮也。視不明,聽不聰,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疾飲酒食肉,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飲酒食肉,皆爲疑死。病,猶憂也。疑,猶恐也。
○視如字,徐市志反。爲,於僞反,注“爲食父”、“爲王父母”、“以爲”、“亦爲”、“不爲”並同。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大功以下,既葬,適人,人食之,其黨也食之,非其黨弗食也。往而見食,則可食也。爲食而往,則不可。黨,猶親也。非親而食,則是食於人無數也。
○人食之,音嗣,注“見食”同。功衰,食菜果,飲水漿,無鹽、酪,不能食食。鹽、酪可也。功衰,齊、斬之末也。酪,酢。
○酪音洛。食食,上如字,下音嗣。酢,七故反。,才代反。孔子曰:“身有瘍則浴,首有創則沐,病則飲酒食肉。毀瘠爲病,君子弗爲也。毀而死,君子謂之無子。”毀而死,是不重親。
○瘍音羊。創,初良反。
[疏]“喪食”至“無子”。
○注“非親而食,則是食於人無數也”。
○正義曰:解所以非親不食義也。夫親族不多,食,則其食有限。若非類而輒食,則無復限數,必忘哀也。
非從柩與反哭,無免於堩。言喪服出入,非此二事皆冠也。免,所以代冠,人於道路,不可以無飾。堩,道路。
○免音問,注同。堩,古鄧反。
[疏]“非從”至“於堩”。
○正義曰:“從柩”,謂孝子送葬從柩去時也。“與反哭”,謂葬竟孝子還時也。堩,道路也。道路不可無飾,故孝子唯送葬從柩去時及葬竟還、反哭時,於道得免而行。自非此二條,則不得免於道路也。此謂葬近而反哭者。若葬遠反哭,在路則著冠,至郊則乃反著免,故《小記》雲“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後免”是也。
凡喪,小功以上,非虞、附、練、祥無沐浴。言不有飾事則不沐浴。
[疏]“凡喪”至“沐浴”。
○正義曰:凡居喪之禮,自小功以上恩重哀深,自宜去飾。以沐浴是自飾,故不有此數條祭事,則不自飾。言“小功以上”,則至斬同。然各在其服限如此耳。練祥不主大功、小功也。若三年之喪,虞祭之時但沐浴不櫛,故《士虞禮》雲“沐浴不櫛”,鄭注云“唯三年之喪不櫛,期以下櫛可也”。又《士虞禮》雲:“明日,以其班祔,沐浴,櫛。”注云:“彌自飾。”此雖士禮,明大夫以上亦然。
疏衰之喪,既葬,人請見之則見,不請見人。小功,請見人可也。大功不以執摯,唯父母之喪,不闢涕泣而見人。言重喪不行求見人爾。人來求見己,亦可以見之矣。不闢涕泣,言至哀無飾也。
○闢音避,注同。
[疏]“疏衰”至“見人”。
○正義曰:此一節明在喪與人相見之義。
○“小功,請見人可也”者,輕,可請見於人。然言小功可,則大功不可也。此小功文承疏衰、既葬之下,則此小功亦謂既葬也。凡言見人者,謂與人尋常相見,不論執摯之事。故云父母之喪,不闢涕泣而見人,是尋常相見也。而皇氏以爲見人謂執摯相見,若然,父母之喪,豈謂執摯見人乎?皇氏則非也。
三年之喪,祥而從政。期之喪,卒哭而從政。九月之喪,既葬而從政。小功緦之喪,既殯而從政。以《王制》言之,此謂庶人也。從政,從爲政者,教令謂給繇役。
○期音基。繇音遙,本又作傜。曾申問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聲乎?”曰:“中路嬰兒失其母焉,何常聲之有?”嬰,猶鷖彌也,言其若小兒亡母啼號,安得常聲乎?所謂哭不偯。
○鷖,於奚反。彌,五兮反,一音迷。啼,徒奚反,本又作諦,同。號,徐本作唬,胡刀反。偯,於豈反,下同,《說文》作。
[疏]注“以王”至“繇役”。
○正義曰:按《王制》雲:“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齊衰大功,三月不從政。”此雲“期之喪,卒哭而從政。九月之喪,既葬而從政”,與《王制》不同者,此庶人,依士禮,卒哭與既葬同三月,故《王制》省文,總雲“三月”也。若大夫、士三年之喪期不從政,是正禮也;卒哭,金革之事無闢,是權禮也。
卒哭而諱。自此而鬼神事之,尊而諱其名。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與父同諱。父爲其親諱,則子不敢不從諱也。謂王父母以下之親諱,是謂士也。天子、諸侯諱羣祖。母之諱,宮中諱。妻之諱,不舉諸其側。與從祖昆弟同名,則諱。母之所爲其親諱,子孫於宮中不言。妻之所爲其親諱,夫於其側亦不言也。孝子聞名心瞿,凡不言人諱者,亦爲其相感動也。子與父同諱,則子可盡曾祖之親也。從祖昆弟在其中,於父輕,不爲諱;與母、妻之親同名重,則諱之。
[疏]“卒哭而諱”至“則諱”。
○正義曰:此一節論親戚死亡諱闢名之事,各隨文解之。
○“卒哭而諱”者,謂卒哭之前,猶以生禮事之。卒哭之後,去生漸遠,以鬼道事之,故諱其名。
○“王父母”者,謂父之王父母,於己爲曾祖父母,正服小功,不合諱也。以父爲之諱,故子亦自於父而諱之。“兄弟”者,是父之兄弟,於己爲伯叔,正服期,父亦爲之期,是子與父同是有諱也。“世父、叔父”者,是父之世父、叔父,於己是從祖也,正服小功,不合諱。以父爲之諱,故己從父而諱。“姑”者,謂父之姑也,於己爲從祖姑,在家正服小功,出嫁緦麻,不合諱。以父爲之諱,故己從父而諱。“姊妹”者,謂父之姊妹,於己爲姑。在家正服期,出嫁大功九月,是己與父同爲之諱也。
○“子與父同諱”者,言此等之親,子之與父同爲之諱。
○注“父爲”至“羣祖”。
○正義曰:雲“父爲其親諱,則子不敢不從諱也”者,謂父之王父母、世父、叔父及姑等於己小功以下,不合諱,但父爲之諱,故子不敢不從諱。其父之兄弟及姊妹己爲合諱,不假從父而諱。鄭此注者,據己不合諱者而言之也。雲“謂王父母以下之親諱,是謂士也”者,此士者,謂父身也。以父身是士,故諱王父。若是庶人子,不逮事父母,則不諱王父母也。直雲“王父母以下”足矣,復雲“之親諱”者,父之世父,叔父與姑等皆是王父所生,今爲之諱,故云“王父母以下之親諱”也。雲“天子諸侯諱羣祖”者,以其“天子七廟,諸侯五廟”,故知諱羣祖。
○“母之諱,宮中諱”者,謂母所爲其親諱,其子於一宮之中,爲諱而不言也。
○“妻之諱,不舉諸其側”者,謂妻諸親之諱,其夫不得稱舉其辭於其妻之側,但不得在側言之,則於宮中、遠處得言之也。
○“與從祖昆弟同名,則諱”者,謂母與妻二者之諱與己從祖昆弟名同,則爲之諱。不但宮中、旁側,其在餘處皆諱之。
○注“子與”至“諱之”。
○正義曰:雲“子與父同諱,則子可盡曾祖之親也”者,父爲王父諱,於子則爲曾祖父之伯叔及姑,則是子曾祖之親,故云“子與父同諱,則子不盡曾祖之親也”,前經所云者是也。雲“從祖昆弟在其中”者,從祖昆弟共同曾祖之親,故云“在其中”。雲“於父輕,不爲諱”者,從祖昆弟於父言之,是父之同堂兄弟子也。父服小功,不爲之諱,己又不得從父而諱。若“與母、妻之親同名重,則諱之”,重,謂重累,謂母、妻諱與從祖昆弟名相重累,則諱之。不但爲母、妻而諱,若從祖昆弟身死,亦爲諱。故云於父輕,不爲之諱;與母、妻之親同名重,則諱之。觀檢注意,是爲從祖昆弟諱而生文也。
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既冠於次,入哭踊三者三,乃出。言雖者,明齊衰以下,皆可以喪冠也。始遭喪,以其冠月,則喪服因冠矣。非其冠月,待變除卒哭而冠。次,廬也。雖,或爲唯。
○冠,古亂反,下及注皆同。三,息暫反。
[疏]“以喪”至“乃出”。
○正義曰:自此以下,明遭喪冠取之節,今各隨文解之。
○“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者,謂將欲加冠而值其喪,則當成服之時,因喪服加冠。非但輕服得冠,雖有三年重喪亦可爲。因喪服而冠,故云“可也”。
○“既冠於次”者,此謂加冠於廬次之中。若齊衰以下,加冠於次舍之處。
○“入哭踊三者三,乃出”者,謂既冠之後,入於喪所,哭而跳踊。謂每哭一節而三踊,如此者三,凡爲九踊,乃出就次所。
○注“言雖”至“廬也”。
○正義曰:經雲“雖三年之喪可也”,故知三年以下,皆得因喪而冠也。雲“始遭喪,以其冠月,則喪服因冠矣”者,知當冠月則喪服因冠者,以《曾子問》雲:將冠子未及期日而有齊衰、大功、小功之喪,則因喪服而冠。言未及期日,期及月,可知但未及冠之日耳。以此言之,知冠月則可冠也。雲“非其冠月,待變除卒哭而冠”者,按《夏小正》二月“綏多士女”,是冠用二月。假令正月遭喪,則二月不得因喪而冠,必待變除受服之節乃可冠矣。雲“次廬也”者,據重服而言也。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此皆謂可用吉禮之時。父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婦。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妻,必偕祭乃行也。下殤小功,齊衰之親,除喪而後可爲昏禮。凡冠者,其時當冠,則因喪而冠之。
○取,七住反,又如字。
[疏]“大功”至“不可”。
○正義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者,末謂卒哭之後,謂已有大功之喪,既卒哭,可以冠子、嫁子也。
○“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者,謂父有小功,喪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大功之末”,雲身不雲父;“小功之末”,雲父不以身,互而相通。是嫁及冠,於身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小功之末,非但得冠子、嫁子,復可取婦。所以取婦必在小功之末者,以取婦有酒食之會,集鄉黨僚友,涉近歡樂,故小功之末乃可得爲也。
○“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妻”者,以前文雲“父小功之末,可以取婦”,恐己有小功,於情爲重,不得冠、取,故云己身雖同有小功,既卒哭之後,可以冠、取。此文雲“既卒哭”,明上雲“末”者,並卒哭後也。
○“下殤之小功則不可”者,謂其餘小功可以冠、取。若本服齊衰下殤,降在小功者,則不可。不可者,不可冠、嫁也。以本服是齊衰,重故也。若其長殤、中殤之大功者,庾氏注《要記》雲“卒哭之後,則得與尋常大功同,於大功之末,可以身自冠、嫁。所以然者,雖本期年,但降在大功,其服稍伸,故得冠、嫁也”。賀氏雲:“小功下殤,本是期親,以其重,故不得冠、取。”推此而言之,降在大功,理不得冠、嫁矣。今謂齊衰下殤尚不可冠、取,而況齊衰長殤、中殤,降在大功,何可冠、嫁?庾記非也,今從賀義。
○注“父大”至“冠之”。
○正義曰:“父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婦”者,以經文大功據己身,小功據其父。今鄭同之,謂父及己身俱有大功之末,小功之末,故又注云“己大功卒哭,而可以冠子。小功卒哭,而可以取妻”,是父子同也。雲“必偕祭乃行也”者,偕,俱也。父是大功之末,己亦是大功之末,乃得行此冠子、嫁子,父小功之末,己亦小功之末,可以嫁取。必父子俱然,乃得行事,故云“必偕祭乃行”。知父子俱大功小功者,若姑及姊妹出適,父子俱爲大功。若從祖兄弟,父爲之小功,己亦爲之小功,是父子其服同也。若父有齊衰,子有大功,則不可。若父有大功,子有小功,可以冠、嫁,未可以取婦。必父子俱有小功之末,可以取婦。若父是小功,己在緦麻,灼然合取可知。又按正本雲“必偕祭乃行”者,言爲諸吉禮,必待祭訖乃行也。雲“下殤小功,齊衰之親,除喪而後可爲昏禮”者,言除訖可爲昏禮,則未除喪不可爲昏禮。經雲“小功則不可”者,唯謂昏也,其冠、嫁則可也。雲“凡冠者,其時當冠,則因喪而冠之”者,鄭以經雲大功、小功之末,可以吉冠。則大功、小功之初,當冠之時,則因喪服而冠矣。前經雲“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者,特據重服喪中可冠,恐輕服大功、小功者在喪不合冠,故鄭於注特明之。
卷四十三 雜記下第二十一
凡弁絰,其衰侈袂。侈,猶大也。弁絰,服者吊服也,其衰錫也,緦也,疑也。袂之小者二尺二寸,大者半而益之,則侈袂三尺三寸。
○侈,昌氏反。袂,彌世反。
[疏]“凡弁絰,其衰侈袂”。
○正義曰:弁絰者,謂吊服也。其首著弁絰,身著錫衰、緦衰、疑衰。侈,大也。其此等三衰,大作其袂。凡常之袂二尺二寸,此等三衰,其袂半而益一,袂大三尺三寸也。若士,則其衰不侈也。故《周禮 司服》有“玄端素端”,注云“變素服言素端者,明異制”,“大夫以上侈之”,明士不侈,故稱端。
父有服,宮中子不與於樂。母有服,聲聞焉,不舉樂。妻有服,不舉樂於其側。官中子,與父同宮者也。禮,由命士以上,父子異宮。不與於樂,謂出行見之,不得觀也。
○與音預,注同。聞音問,又如字。大功將至,闢琴瑟。亦所以助哀也。至,來也。
○闢音避,一音婢亦反。小功至,不絕樂。
[疏]“父有”至“絕樂”。
○正義曰:父有服在於宮中,則子不與於樂者,謂出行見之,不得觀也。此謂命士以下,與父同宮者。若異宮則得與樂。崔雲:“父有服,齊衰以下之服也。若重服,則期後猶有子姓之冠,自當不得與於樂。”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妻之黨雖親,弗主。此謂姑、姊妹無子,寡而死也。夫黨無兄弟,無緦之親也。其主喪不使妻之親,而使夫之族人。婦人外成,主必宜得夫之姓類。夫若無族矣,則前後家、東西家,無有,則裏尹主之。喪無無主也。裏尹,閭胥、里宰之屬。《王度記》曰:“百戶爲裏,裏一尹,其祿如庶人在官者。”裏,或爲士。諸侯吊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爲主。裏尹主之,亦斯義也。或曰主之,而附於夫之黨。妻之黨自主之,非也。夫之黨,其祖、姑也。
[疏]“姑姊”至“之黨”。
○正義曰:此一節明姑、姊妹在夫家而死,無後,使外人爲主之事。夫既先死,而夫之黨又無兄弟;今既身死,使夫之族人主其喪也。
○“妻之黨雖親,弗主”者,妻黨雖親,不得與之爲主。明婦人外成於夫,不合卻歸本族也。
○“或曰主之”者,或人之說,雲妻黨主之,而附祭之時,在於夫之黨主之,其義非也。
○注“喪無”至“義也”。
○正義曰:雲“喪無無主也”者,言死喪之禮,無得無人爲之主,必須有人爲主也。雲“裏尹,閭胥、里宰之屬也”,按《周禮》六鄉之內,二十五家爲閭,閭置一胥,中士也。六遂之內,二十五家爲裏,裏置一宰,下士也。引《王度記》者,更證裏尹之事。按《別錄》,《王度記》雲似齊宣王時淳于髡等所說也,其記雲“百戶爲裏,裏一尹,其祿如庶人在官者”,則裏尹之祿也。按《撰考》雲:“古者七十二家爲裏。”《洛誥》傳雲:“古者百家爲鄰,三鄰爲朋,三朋爲裏。”鄭雲:“蓋虞夏時制也。其百戶爲裏,未知何代,或雲殷制。”雲“諸侯吊於異國之臣,則其君爲主。裏尹主之,亦斯義也”者,以己國臣在國而死,他國君來吊,則君爲主。死者雖有至親,不得爲主。今此婦人死於此裏,正得裏尹主之,妻家之親不得爲主,故云“亦斯義”也。斯,此也。亦是此國君爲主之義。
麻者不紳。執玉不麻。麻不加於採。吉凶不相干也。麻,謂絰也。紳,大帶也。喪以要絰代大帶也。麻不加於采衣,採者不麻,謂弁絰者必服吊服是也。採,玄纁之衣。
○紳音申。要絰,一遙反;下大結反。衣,於既反,又如字。纁,許雲反。
[疏]“麻者”至“於採”。
○正義曰:“麻者不紳”,麻謂絰,紳謂大帶,言著要絰者而不得復著大帶也。故在喪,以絰代紳。
○“執玉不麻”者,謂平常手執玉行禮,不得服衰麻也。按《聘禮》己國君薨,至於主國,衰而出注雲“於是可以凶服將事”。似行聘、享之事,執玉得服衰絰者,彼謂受主君小禮,得以凶服。若行聘享大事,則吉服。故鄭雲“其聘享之事,自若吉也”,謂得著吉服。
○“麻不加於採”者,謂弁絰之麻,不得加於玄衣纁裳之採也。
國禁哭則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禁哭,謂大祭祀時,雖不哭,猶朝夕奠。自因,自用故事。童子哭不偯,不踊,不杖,不菲,不廬。未成人者,不能備禮也。當室則杖。
○扉,本又作菲,扶味反。孔子曰:“伯母叔母疏衰,踊不絕地。姑、姊妹之大功,踊絕於地。如知此者,由文矣哉!由文矣哉!”由,用也。言知此踊絕地、不絕地之情者,能用禮文哉!能用禮文哉!美之也。伯母,叔母,義也。姑,姊妹,骨肉也。
[疏]“國禁”至“矣哉”。
○正義曰:“國禁哭則止”者,謂有大祭祀,禁哭之時,則止而不哭。
○“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者,謂孝子於殯宮朝夕兩奠之時,即阼階下位,自因其故事而設奠也。
○注“當室則杖”。
○正義曰:按《問喪》雲童子“當室,則免而杖矣”,戴德雲“童子當室,謂十五以上。若世子,生則杖”。故《曾子問》雲“子衰、杖,成子禮”是也。皇氏雲:“童子當室,則備此經中五事。特雲杖者,舉重言也”。
世柳之母死,相者由左。世柳死,其徒由右相。由右相,世柳之徒爲之也。亦記失禮所由始也。世柳,魯穆公時賢人也。相,相主人之禮。
○柳,良九反。相,息亮反,下及注皆同。
天子飯九貝,諸侯七,大夫五,士三。此綯夏時禮也。周禮,天子飯含用玉。
○飯,扶晚反,注同。含,本又作唅,胡闇反,下文同。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士三虞,大夫五,諸侯七。尊卑恩之差也。天子至士,葬即反虞。
[疏]“世柳”至“侯七”。
○正義曰:此明相主人之喪禮有失之事。
○注“亦記”至“之禮”。
○正義曰:相主人之禮法,相者由左。世柳死,其徒黨相禮由右,故云“記失禮所由始也”。按《孟子》雲:“魯穆公時,公儀子爲政。子柳、子思爲臣,魯之削也滋甚,若是乎賢者之無益於國也。”彼子柳即此泄柳也,故云“魯穆公時賢人”。
○注“此蓋”至“用玉”。
○正義曰:以非周法,故疑夏禮,故云蓋也。《典瑞》雲“大喪,共飯玉,含玉”,是周禮天子飯含用玉。按《禮戴》說天,子飯以珠,含以玉;諸侯飯以珠;大夫、士飯以珠,含以貝。此等皆非周禮,並夏、殷之法。《左傳》成十七年子叔聲伯夢食瓊瑰,哀十一年齊陳子行,“命其徒貝含玉”,此等皆是大夫,而以珠玉爲含者,以珠玉是所含之物,故言之,非謂當時實含用珠玉也。
○注“尊卑”至“反虞”。
○正義曰:大夫以上,葬與卒哭異月者,以其位尊,念親哀情,於時長遠。士職卑位下,禮數未申,故三月而葬,葬罷即卒哭。知天子至士,葬即反虞者,以其不忍一日未有所歸,尊卑皆然,故知“葬即反虞”。下《檀弓》雲:“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不顯尊卑,是貴賤同然也。
諸侯使人吊,其次含、襚、賵、臨,皆同日而畢事者也。其次如此也。言五者相次同時。
○臨,如字,徐力鴆反。
[疏]“諸侯”至“此也”。
○正義曰:謂諸侯使人吊鄰國,先行吊禮,急宣君命。人以飲食爲急,故含次之。食後須衣,故襚次之。有衣即須車馬,故賵次之。君事既畢,則臣私行己禮,故臨禮在後。其事雖多,而同一日取畢也。
卿大夫疾,君問之無筭。士,壹問之。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爲士,比殯不舉樂。
[疏]“卿大”至“舉樂”。
○正義曰:按《喪大記》“君於大夫疾,三問之”,此雲無筭,謂有師保恩舊之親,故問之無筭。或可《喪大記》雲“三問”者,謂君自行。此雲“無筭”,謂遣使也。
升正柩,諸侯執綍五百人,四綍皆銜枚。司馬執鐸,左八人,右八人。匠人執羽葆御柩。大夫之喪,其升正柩也,執引者三百人,執鐸者左右各四人,御柩以茅。升正柩者,謂將葬朝於祖,正棺於廟也。五百人,謂一黨之民。諸侯之大夫,邑有三百戶之制。綍、引同耳,廟中曰綍,在塗曰引,互言之。御柩者,居前道正之,大夫、士皆二綍。
○筭,悉亂反。比,必利反,下同。爲,於僞反。枚音梅。鐸,大洛反。葆音保。遙以慎反,注同。茅,亡交反。朝於,直遙反。道音導。
[疏]“升正”至“以茅”。
○正義曰:此一經明諸侯大夫送葬正柩之禮、執鐸之差。
○“升正柩”者,謂將葬,朝於祖廟,柩升廟之西階,於兩楹之間。其時柩北首,故《既夕禮》雲“遷於祖用軸”,“升自西階,正柩於兩楹間”是也。
○“四綍皆銜枚”者,謂執綍之人口皆銜枚,止喧囂也。
○“司馬執鐸,左八人,右八人”者,司馬,夏官,主武。故執金鐸率衆,左右各八人,夾柩以號令於衆也。
○“匠人執羽葆御柩”者,匠人,工人也。羽葆者,以鳥羽注於柄頭,如蓋,謂之羽葆。葆,謂蓋也。匠人主宮室,故執蓋物御柩。謂執羽葆居柩葆前,御行於道,示指揮柩於路,爲進止之節也。然《周禮》喪祝御柩,此雲匠人者,《周禮》王禮,此諸侯禮也。
○注“五百”至“二綍”。
○正義曰:按《周禮》注“六鄉主六引,六遂主六綍”,經雲執綍,則應舉六遂,而言黨者,此是非辨鄉、遂之殊,正取五百人是一黨之人數耳。或是略舉鄉中之黨,則遂之鄙亦可知。雲“諸侯之大夫,邑有三百戶之制”者,謂小國中下大夫也。故鄭注《易 訟卦》雲“小國之下大夫采地方一成,其定稅三百家,故三百戶也”。其實大國下夫夫亦三百戶。故《論語》雲“管仲奪伯氏駢邑三百”,注云“伯氏,齊大夫”。是齊爲大國,下大夫亦三百家也。其天子公卿大夫,按《小司徒職》注云“百里之國凡四都,五十里之國凡四縣,二十五里之國凡四甸,然則大都公之采地方百里,小都卿之采地方五十里,家邑大夫采地方二十五里”。熊氏雲:以此推之,公之大都采地方百里,侯伯大都采地方五十里,子男大都采地方二十五里。以畿外地闊,故公之大都與天子大都同也。其中都采地無文,其小都則下大夫二百家一成之地也。一成所以三百家者,一成九百夫。宮室塗巷山澤,三分去一,餘有六百夫。地又不易再易,通率一家而受二夫之地,是定稅三百家也。雲“綍、易墁耳”者,其義具在《檀弓》疏。
孔子曰:“管仲鏤簋而朱紘,旅樹而反坫,山節而藻梲,賢大夫也,而難爲上也。言其僣天子、諸侯,鏤簋刻爲蟲獸也。冠有笄者爲紘,紘在纓處兩端,二屬下不結。旅樹,門屏也。反坫,反爵之坫也。山節,薄櫨刻之爲山梲,侏儒柱畫之爲藻文。
○鏤音陋。簋音軌。紘音宏。坫,下念反。藻音早。梲,章悅反。笄音雞。屬音燭。薄音博,又反麥反,又步博反,徐又薄歷反。櫨音盧。侏音朱。晏平仲祀其先人,豚肩不揜豆,賢大夫也,而難爲下也。言其偪士、庶人也。豚,俎實。豆徑尺。言並豚兩肩不能覆豆,喻小也。
○弇,於檢反,本亦作揜。並,步頂反。君子上不僣上,下不偪下。
婦人非三年之喪,不逾封而吊。逾封,越竟也。或爲越疆。
○逼音偪,本又作損。疆,紀良反。
[疏]“孔子”至“而吊”。
○正義曰:此一節明奢儉失禮之事。
○“賢大夫也而難爲上也”者,當時謂管仲是大夫之賢者。鏤簋者,天子、諸侯之制,而管仲鏤之。朱紘者,亦天子之紘,而管仲朱之,故《祭義》雲“天子冕而朱紘,諸侯冕而青紘”,管仲大夫,當緇組紘而與士同,今僣天子朱紘。旅樹而反坫者,是諸侯之禮。《論語》雲“邦君樹塞門”,“邦君爲兩君之好,有反坫”。今管仲爲之山節而藻梲者,天子之廟,飾而管仲亦爲之,是皆僣也。故云賢大夫,是賢者尚爲此僣上之事,是難可爲上者也。言他人在管仲之上,皆被僣之,故云難爲上。《禮器》雲“君子以爲藻,鑑謂盜竊”。亦僣上之事也。
○注“言其”至“藻文”。
○正義曰:言其僣天子、諸侯者,朱紘、山節、藻梲、鏤簋,是僣天子。旅樹、反坫者,是僣諸侯。雲“鏤簋刻爲蟲獸也”者,按《梓人》雲“小蟲之屬,以爲雕琢”,是刻蟲獸也。《禮器》注云:“簋,天子飾以玉。”此不雲者,文不具也。其旅樹山節之屬,已具於《禮器》及《郊特牲》疏,故於此不復釋也。
○“晏平”至“爲下也”。
○“豚肩不揜豆”者,依禮豚在於俎,今雲“不揜豆”者,以豆形既小,尚不揜豆,明豚小之甚,不謂豚在豆也。
○“而難爲下也”者,平仲賢大夫,猶尚偪下,是在平仲之下者,恆被平仲而偪也。是難可爲下。
如三年之喪,則君夫人歸。奔父母喪也。夫人其歸也,以諸侯之吊禮;其待之也,若待諸侯然。謂夫人行道車服,主國致禮。夫人至,入自闈門,升自側階,君在阼。其他如奔喪禮然。女子子,不自同於女賓也。宮中之門曰闈門,爲相通者也。側階,亦旁階也。他,謂哭、踊、髽、麻。闈門,或爲帷門。
○闈音韋,宮中之門,劉昌宗音暉。髽,側瓜反。
嫂不撫叔,叔不撫嫂。遠別也。
○嫂,悉早反。
[疏]“如三”至“禮然”。
○正義曰:此一節明諸侯大夫奔父母喪節也。
○“如三年之喪”者,如,若也。若遭父母三年之喪,則雖曰君之夫人,歸往奔喪也。若非三年之喪,則不歸也。女子出適,爲父母期。而云三年者,以本親言也。
○“夫人至,入自闈門”者,謂夫人至於父母之國,入自旁側闈門。不由正門,異於女賓也。
○“升自側階”者,謂夫人升自旁側之階,不升正階,亦異於女賓也。
○“君在阼”者,謂主國之君待之在阼階之上,不降階而迎也。
○“其他如奔喪禮然”者,他謂哭、踊、髽、麻之屬,如似奔喪之禮。然嫌諸侯夫人位尊,恐與卿大夫之妻奔喪禮異,故明之也。
○注“女子”至“階也”。
○正義曰:雲“不自同於女賓也”者,按《喪大記》“夫人吊於大夫、士,主人出迎於門外。夫人入,升堂即位”,是女賓入自大門,升自正階。今此不然,是不自同於女賓。以女子子是父母之親,不可同於女賓之疏也。雲“宮中之門曰闈門”者,《釋宮》文也。雲“側階,亦旁階也”者,闈門是旁側之門,故云側階亦旁階。此謂東旁之旁階,故《奔喪禮》婦人升自東階,故知側階謂東面階也。
君子有三患:未之聞,患弗得聞也。既聞之,患弗得學也。既學之,患弗能行也。君子有五恥:居其位,無其言,君子恥之。有其言,無其行,君子恥之。既得之而又失之,君子恥之。地有餘而民不足,君子恥之。衆寡均而倍焉,君子恥之。恥民不足者,古者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也。衆寡均,謂俱有役事,人數等也。倍焉,彼功倍己也。
○其行,下孟反。
[疏]“君子”至“恥之”。
○正義曰:此一節明君子有三患五恥之事,此“君子”謂在位之君子。
○“未之聞,患弗得聞也”者,言人須多聞多識,若未聞知古事,恆憂患不得聞也。
○“地有餘而民不足,君子恥之”者,以地邑民居,必參相得。今不能撫養,使民逃散,是土地有餘而民不足,故君子恥之。
○“衆寡均而倍焉,君子恥之”者,言役用民衆,彼之與己民衆寡均等,而他人功績倍多於己。由不能勸課督率,故君子恥之。
孔子曰:“凶年則乘駑馬,祀以下牲”。自貶損,亦取易供也。駑馬,六種最下者。下牲,少牢,若特豕、特豚也。
○駑音奴。貶,必檢反。易供,上以豉反;下音恭。種,章勇反。
恤由之喪,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學士喪禮。《士喪禮》於是乎書。時人轉而僣上,士之喪禮巳廢矣,孔子以教孺悲,國人乃復書而存之。
○,而樹反,本亦作孺。復,扶又反。
[疏]“孔子”至“下牲”。
○正義曰:此一節明凶荒之年,君自貶損也。
○“乘駑馬”者,駑馬,六種之最下者也。馬有六種,一曰種馬,天子玉路所乘。二曰戎馬,兵車所乘。三曰齊馬,金路所乘。四曰道馬,象路所乘。五曰田馬,木路所乘。六曰駑馬,負重載遠所乘。若年歲凶荒,則人君自貶,故乘駑馬也。
○“祀以下牲”者,諸侯常祭大牢,若凶荒則用少牢。大夫、士各降一等,並用下牲也。
○注“自貶”至“豚也”。
○正義曰:雲“自貶損”者,言乘駑馬降牲牢,是貶損也。雲“駑馬,六種最下”者,按《校人》雲:“種馬一物,戎馬一物,齊馬一物,道馬一物,田馬一物,駑馬一物”,是六種馬中最下也。雲“下牲,少牢,若特豕特豚也”者,天子、諸侯及天子大夫常祭用大牢,若凶年,降用少牢。諸侯之卿大夫常祭用少牢,降用特豕。士常祭用特豕,降用特豚。如此之屬,皆爲下牲也。
子貢觀於蠟。孔子曰:“賜也,樂乎?”對曰:“一國之人皆若狂。賜未知其樂也。”蠟也者,索也,歲十二月,合聚萬物而索饗之祭也。國索鬼神而祭祀,則《黨正》以禮屬民,而飲酒於序,以正齒位。於是時,民無不醉者如狂矣。曰未知其樂,怪之。
○蠟,仕嫁反。樂音洛,下及注同。索,色百反,下同。屬音燭。子曰:“百日之蠟,一日之澤,非爾所知也。蠟之祭,主先嗇也。大飲烝勞農以休息之,言民皆勤稼穡,有百日之勞,喻久也,今一日使之飲酒燕樂,是君之恩澤,非女所知,言其義大。
○嗇音色。烝,之承反。勞,力報反。女音汝。
[疏]“子貢”至“知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蜡月鄉飲酒之樂,各依文解之。
○“蠟”,謂王者各於建亥之月,報萬物,息老休農。又各燕會飲酒於黨學中,故子貢往觀之也。
○“孔子曰:賜也,樂乎”者,呼子貢名而問之,雲:汝觀蠟飲燕,見此之事,是歡樂否乎?
○“對曰:一國之人皆若狂,賜未知燕樂也”者,子貢以謂禮儀有序,乃可是樂。今此蠟,人恣性酣飲,載號載呶,大小悉爾,故云“一國之人皆若狂”也。既皆如狂,則非歡樂,故云“未知其樂也”。
○注“蠟也””至“怪之”。
○正義曰:雲“蠟也者,索也”至“而索饗之”,皆《郊特牲》文。言經之蠟者,是索饗之祭也。雲“歲十二月”者,周正建亥之月。雲“國索鬼神而祭祀,則《黨正》以禮屬民,而飲酒於序”者,謂州黨之學。雲“以正齒位”者,以歲終事畢,黨正屬民,以正齒位,若《鄉飲酒義》雲“六十者坐,五十者立,壹命齒於鄉里之屬”。雲“於是時,民無不醉者如狂矣”者,以飲初之時正齒位,及飲末醉,無不如狂者也。
○“子曰:百日之蠟,一日之澤,非爾所知也”者,孔子解蠟是樂之義也。言此蠟而飲,是報民一年勞苦,故云“百日之蠟”也。言百日者,舉其全數,喻久矣,實一年之勞苦也。今一日歡休,故恣其醉如狂,此是由於君之恩澤,故云“一日之澤”也。其理深遠,故曰“非爾所知也”。
○注“蠟之”至“義大”。
○正義曰:雲“蠟之祭,主先嗇也”者,謂以先嗇神農爲主。雲“大飲烝勞農以休息之”者,謂於時天子、諸侯有羣臣大飲於學。烝,升也。謂升牲體於俎。於此之時,慰勞農人,使令休息。雲“言民皆勤稼穡,有百日之勞,喻久也”者,解經“百日之蠟”,言百日勞苦,而有此蠟。其實一年,而云百日,舉其成數,以喻其久也。雲“今一日飲之飲酒燕樂,是君之恩澤”者,解經“一日之澤”,言一日之中,由人君之恩澤。
張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張,文、武弗爲也。一張一弛,文、武之道也。”張、弛,以弓弩喻人也。弓弩久張之,則絕其力,久弛之,則失其體。
○弛,屍是反,下及注同。弩,弓乃反。
[疏]“張而”至“道也”。
○正義曰:此孔子以弓喻於民也。張謂張弦,弛謂落弦。若弓久張而不落弦,則絕其弓力,喻民久勞而不息,則亦損民之力也。
○“文武弗能也”者,言若使民如此,縱令文武之治,不能使人之得所,以言其苦,故稱其不能。
○“弛而不張,文武弗爲也”者,言弓久落弦而不張設,則失其弓之往來之體,喻民久休息而不勞苦,則民有驕逸之志。民若如此,文、武不能爲治也,而事之逸樂,故稱不爲也。
○“一張一弛,文武之道也”者,言弓一時須張,一時須弛,喻民一時須勞,一時須逸。勞逸相參,若調之以道,化之以理,張弛以時,勞逸以意,則文、武得其其中道也,使可以治。文、武爲政之道,治民如此,故云文武之道也。
孟獻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七月而禘,獻子爲之也。記魯失禮所由也。孟獻子,魯大夫仲孫蔑也。魯以周公之故,得以正月日至之後郊天,亦以始祖后稷配之。獻子欲尊其祖,以郊天之月對月禘之,非也。魯之宗廟,猶以夏時之孟月爾。《明堂位》曰:“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太廟。”
○太廟,音泰。
[疏]“孟獻”至“之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魯之郊禘之事。獻子,魯大夫仲孫蔑,諡曰獻子。正月,周正月,建子之月也。日至,冬至日也。有事,謂南郊祭所出之帝也,上帝靈威仰也。而周以十一月爲正,其月日至。注云“若天子則圜丘,魯以周公之故得郊天,所以於此月得郊所出之帝靈威仰而已”,故云“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也”。此言是也。
○“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者,七月,周七月,建午之月也。日至,夏至日也。有事,謂禘祭於祖廟,故云“有事於祖”。獻子言十一月建子,冬既祭上帝,故建午夏至亦可禘祖,以兩月日至相對,故欲祭祖廟,與天相對也,故云“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也。此言非也。所以爲非者,魯之祭祀宗廟,亦猶用夏家之法。凡大祭宜用首時,應禘於孟月,孟月於夏家是四月,於周爲六月,故《明堂位》雲“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是夏之孟月也。獻子舍此義,欲以此二至相當,以天對祖,乖失禮意。
○“七月而禘,獻子爲之也”者,獻子有此之失,故記其失所由也。
○注“記魯”至“大廟”。
○正義曰:雲“記魯失禮所由”者,言七月而禘,是魯之失禮時暫爲之,非是恆行,故《春秋》獻子之後,無七月禘廟之事。又此不雲“自獻子始”,是不恆行也。雲“孟獻子,魯大夫仲孫蔑也”者,以《左傳》稱孟獻子,經書仲孫蔑也。雲“魯以周公之故,得以正月日至之後郊天,亦以始祖后稷配之”者,此是《明堂位》文,故《明堂》雲“魯君孟春乘大路,祀帝於郊,配以後稷”,是后稷配之也。“亦”者,天子正月郊祭,以始祖配天。魯以十一月郊祭,亦以後稷配天,故云“亦”也。雲“魯之宗廟,猶以夏時之孟月爾”者,以《明堂位》稱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周之季夏,即夏之孟月,建巳之月。又《春秋》宣八年“六月辛巳,有事於大廟”,謂禘祭也,是用建巳之月。按《春秋》宣九年,獻子始見經,按僖八年,於時未有獻子。而“七月禘”者,鄭答趙商雲“以僖八年正月,公會王人於洮”。六月應禘,以在會未還,故至七月乃禘。君子原情免之,理不合譏,而書之者,爲致夫人,故書“七月禘”也。獻子既七月而禘,非時失禮。《春秋》之例,非時祭者皆書於經,以示譏。獻子以後,之禘而用七月,不書於經,而不譏者,鄭《釋廢疾》雲“宣八年六月,‘有事於大廟’,禘而云‘有事’者,雖爲卿佐卒張本,而書有事,其實當時有用七月而禘,因宣公六月而禘得禮,故變文言有事。《春秋》因事變文,見其得正也”。如鄭此言,則獻子之時禘皆非正,因宣公六月禘爲得正,故變文雲有事,以明餘禘之不正也。故餘禘不載於經,唯譏於宣公得正之禘也。鄭又一解雲《禮記》之言,不可合於《春秋》書例,故鄭答趙商雲“《禮記》之雲,何必皆在《春秋》之例”,是《禮記》不與《春秋》合也。
夫人之不命於天子,自魯昭公始也。亦記魯失禮所由也。周之制,同姓,百世昏姻不通。吳,大伯之後,魯同姓,昭公取於吳,謂之吳孟子,不告於天子。自此後取者遂不告於天子,天子亦不命之。
[疏]“夫人”至“始也”。
○正義曰:諸侯夫人亦天子所命,或是王后無畿外之事,故天子命畿外諸侯夫人,此文是也。若畿內諸侯及卿大夫之妻,則《玉藻》注云“天子諸侯命其臣,後夫人亦命其妻”是也。
外宗爲君、夫人,猶內宗也。皆謂嫁於國中者也。爲君服斬,夫人齊衰,不敢以其親服服至尊也。外宗,謂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及從母皆是也。內宗,五屬之女也。其無服而嫁於諸臣者,從爲夫之君,嫁於庶人,從爲國君。
○外宗爲,於僞反,注同,下“爲夫、爲之服”,下注“爲其”亦同。
[疏]“外宗”至“宗也”。
○正義曰:外宗者,謂君之姑、姊妹之女及舅之女及從母皆是也。內宗,謂君五屬內之女。君內宗爲君悉服斬衰,爲夫人齊衰,則君之外宗之女,爲君及夫人與內宗同,故云“猶內宗也”。亦即是與諸侯爲兄弟者服斬之例也。
○注“皆謂”至“國君”。
○正義曰:知“皆謂嫁於國中”者,以經雲“爲君夫人”,則君夫人者,是國人所稱號,故知嫁於國中。國外當雲諸侯。雲“爲君服斬,夫人齊衰,不敢以其親服服至尊也”者,按禮:族人不敢以其慼慼君,則異族者亦不可以慼慼君,故不得以其親服服至尊也。雲“外宗,謂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及從母皆是也”者,古者大夫不外取,故君之姑、姊妹嫁於國內大夫爲妻,是其正也。舅之女及從母皆是者,謂君之舅女及君之從母在國中者,非正也。所以非正者,以諸侯不內取,故舅女及從母不得在國中。諸侯雖曰外取,舅及從母元在他國,而舅之女及從母不得來嫁與已國卿大夫爲妻,以卿大夫不外取。知“內宗,五屬之女”者,以其稱內,故內五屬之女也。凡外宗內宗,皆據有爵者,雲“其無服而嫁於諸臣者,從爲夫之君”者,總謂外宗內宗之女皆然也。雲“嫁於庶人,從爲國君”者,亦內外宗之女並言之,則服齊衰三月。此等內宗外宗,熊氏雲“雖嫁在他國,皆爲本國諸侯服斬也,今依用之”。若賀循、譙周之等雲在己國則得爲君服斬,夫人齊衰;若在他國則不得也。今並存焉,任賢者擇之,此外宗與《喪服》外宗爲君別也。故鄭注彼雲“外宗是君之外親之婦”,此外宗唯據君之宗。崔氏雲兼據夫人外宗,其義非也。又《周禮》外宗、內宗,謂外內之女。而崔氏雲“鄭注《特牲》雲女者,女有出適,嫌有降理,故舉女,不言男”,其義亦非也。
廄焚,孔子拜鄉人爲火來者。拜謝之。拜之,士壹,大夫再,亦相吊之道也。言拜之者,爲其來吊己。《宗伯職》曰:“以吊禮哀禍災。”
[疏]“廄焚”至“道也”。
○正義曰:廄焚,孔子馬廄被火焚也。
○“孔子拜鄉人爲火來”者,謂孔子拜謝鄉人爲火而來慰問孔子者。
○“拜之,士壹,大夫再”者,言拜此鄉人之時,若士則壹拜之,大夫則再拜之。
○“亦相吊之道”者,此言雖非大禍災,亦是相哀弔之道也。
孔子曰:“管仲遇盜,取二人焉,上以爲公臣,曰:‘其所與遊,闢也,可人也。’言此人可也,但居惡人之中,使之犯法。
○上,時掌反。闢,匹亦反。管仲死,桓公使爲之服。宦於大夫者之爲之服也,自管仲始也,有君命焉爾也。”亦記失禮所由也,善桓公不忘賢者之舉。官,猶仕也。此仕於大夫,更升於公,與違大夫之諸侯同爾,禮不反服。
[疏]“孔子”至“爾也”。
○正義曰:此二節明大夫之臣雖仕於公,反服大夫之服。孔子論說管仲之事,故云“孔子曰”。
○“管仲遇盜,取二人焉”者,謂管仲逢遇羣盜,於此盜中,簡取二人焉。
○“上以爲公臣”者,謂管仲薦上此二人,以爲桓公之臣。
○“曰:其所與遊,闢也,可人也”者,此管仲薦此盜人之辭,言此盜人所與交遊是邪辟之人,故犯法爲盜。可人也者,謂其人性行是堪可之人也,可任用之。
○“管仲死,桓公使爲之服”者,謂管仲之死,桓公使此二人著服也。
○“宦於大夫者之爲之服也,自管仲始也”者,言依禮仕宦於大夫、升爲公臣,不合爲大夫著服。今此二人,是仕宦於大夫、升爲公臣者之爲大夫而著服也。從管仲爲始,言自此以後,升爲公臣,皆服官於大夫之服也。
○“有君命焉爾也”者,言此二人,所以爲管仲著服者,有桓公之命使之焉爾。作記之者亦記失禮所由,又記桓公不忘賢者之舉也。
過而舉君之諱,則起。舉,猶言也。起立者,失言而變自新。與君之諱同,則稱字。謂諸臣之名也。
[疏]“過而”至“稱字”。
○正義曰:此一節明闢君之諱也。過,謂過誤也。舉,猶言也。若過誤言君之諱,則起而改變自新。
內亂不與焉,外患弗闢也。謂卿大夫也。同僚將爲亂,己力不能討,不與而已。至於鄰國爲寇,則當死之也。《春秋》魯“公子友如陳葬原仲”,傳曰:“君子闢內難而不闢外難。”
○與音預,注同。闢音避,注同。僚,本又作寮。力,雕反。難,乃旦反,下同。
[疏]“內亂”至“闢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卿大夫之禮。有內亂,力不能討,可闢之事。
○“內亂不與焉”者,謂國內有同僚爲亂,則身自畏闢,不幹與焉,以其力弱,不能討也。雖不與而已,若力能討,則當討之。
○“外患弗闢也者,外,謂在外。鄰國爲其寇患,雖力不能討,不得闢之,當盡死於難也。
○注“《春秋》”至“外難”。
○正義曰:引《春秋》者,莊二十七年《公羊傳》文。按注云“公子友如陳,葬原仲。大夫不書葬,此何以書?通乎季子之私行也。又云“君子闢內難而不闢外難。內難者何?公子慶父、公子才通乎夫人以脅公,季子起而治之,則不得與於國政;坐而視之,則親親”。何休雲:“不忍見其如此,故請至於陳而葬原仲,時季友討慶父,爲不與國政,力不能討。至莊三十二年,季子與國政,故逐慶父而酖叔牙也。”此注云力不能討,亦謂不與國政。若與國政、力能討之而不討,則責之,故宣二年晉史董孤書趙盾以“弒君”,雲“子亡不越竟”是也。
《贊大行》曰:“圭,公九寸,侯、伯七寸,子、男五寸,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玉也。藻,三採六等。”《贊大行》者,書說大行人之禮者名也。藻,薦玉者也,三採六等,以朱白蒼畫之再行也。子、男執璧,作此《贊》者失之矣。
○厚,戶豆反。剡,以冉反。畫,胡卦反,徐胡麥反。再行,戶剛反。哀公問子羔曰:“子之食奚當?”問其先人始仕食祿,以何君時。
○當,如字,注同,舊才浪反。對曰:“文公之下執事也。”
[疏]“贊大”至“事也”。
○正義曰:此明五等諸侯所執圭玉之制。
○“《贊大行》曰”者,贊,明也。大行,謂《周禮》有《大行人》篇,掌諸侯五等之禮。舊作記之前,有人說書贊明大行人之事,謂之贊大行。今亦作記者,引此舊書,故云“《贊大行》曰”,曰,發語端也。
○“博三寸”者,謂圭博三寸也。
○“厚半寸”者,謂圭與璧各厚半寸。
○“剡上左右各寸半”者,謂圭與璧則殺也,殺上左右角各寸半也。
○“玉也”者,言五等諸侯,圭璧長短雖異,而俱以玉爲之,故云玉也。
○“藻,三採六等”者,藻,謂以韋衣、扳以藉玉者。三採,朱、白、蒼也。六等,六行也。謂畫上三色,每色爲二行,是三採六等。
○注“贊大”至“之矣”。
○正義曰:雲“書說大行人之禮者名也”者,謂作此記之前,別有書論說大行人之禮,其篇名謂之《贊大行》。雲“三採六等,以朱白蒼畫之再行也”者,按《聘禮記》雲“朝天子,圭與繅,皆九寸”,“繅三採六等,朱、白、蒼;朱、白、蒼”是也。既重雲朱、白、蒼,是一採爲三等,相間而爲六等也。若五等諸侯皆一採爲一就,《典瑞》雲公、侯、伯“皆三採三就”,謂一採爲一就,故“三採三就”,其實採別二就,三採則六等也。《典瑞》又云子、男“皆二採再就”,二採謂朱綠也。二採故二就,其實採別二就,二採則四等也。《典瑞》又云“瑑圭、璋、璧、琮、繅皆二採一就,以覜、聘”,此謂卿大夫每採唯一等,是二採共一就也,與諸侯不同。其天子,則《典瑞》雲“繅五采五就”,亦一採爲一就,五采故五就。其實採別二就,五采則十等也。雲“子男執璧,作此《贊》者失之矣”者,以此經列公侯伯子男,總雲“博三寸,剡上左右各寸半”,此謂圭也。今總包子男,則子男亦執圭,故云作此《贊》者失之矣。
成廟則釁之,其禮: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純衣。廟新成必釁之,尊而神之也。宗人先請於君曰:“請命以釁其廟”,君諾之,乃行。
○釁,許靳反。純,側甚反。雍人拭羊,宗人視之,宰夫北面於碑南,東上。居上者,宰夫也。宰夫,攝主也。拭,靜也。
○拭音式。碑,彼皮反。覲,本亦作靜,同才性反。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於前,乃降。門、夾室皆用雞,先門而後夾室。其皆於屋下。割雞,門當門,夾室中室。自,由也。謂將刲割牲以釁,先滅耳旁毛薦之。耳,聽聲者,告神,欲其聽之,《周禮》有刉。
○刲,苦圭反。夾,古洽反。,如志反。刉,古伐反,又古對反,一音其既反。珥,如志反。有司皆鄉室而立,門則有司當門北面。有司,宰夫、祝、宗人。
○鄉,許亮反,下同。既事,宗人告事畢,乃皆退。告者,告宰夫。反命於君曰:“釁某廟事畢。”反命於寢,君南鄉於門內,朝服。既反命,乃退。君朝服者,不至廟也。
○朝,直遙反,注同。路寢成,則考之而不釁。釁屋者,交神明之道也。言路寢者,生人所居。不釁者,不神之也。考之者,設盛食以落之爾。《檀弓》曰“晉獻文子成室,諸大夫發焉”是也。凡宗廟之器,其名者成,則釁之以豭豚。宗廟名器,謂尊、彝之屬。
○豭音加。彝,以之反。
[疏]“成廟”至“豭豚”。
○正義曰:此一節論釁廟及考路寢之事。
○“成廟則釁之”者,謂宗廟初成,則殺羊取血以釁之,尊而神之也。
○“其禮: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純衣”者,其禮謂釁廟之禮,欲釁之時,宗人先請於君曰“請命以釁某廟”,君諾之乃行事。爵弁者,士服也。純衣者,謂絲衣,則玄衣纁裳也。
○“雍人拭羊”者,雍人是廚宰之官。拭羊謂拭靜其羊,拭於廟門外。按《大戴禮 釁廟篇》雲:“成廟則釁以羊。君玄服立於寢門內,南鄉,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玄服。宗人曰:‘請命以釁某廟。’君曰:‘諾。’遂入。雍人拭羊,乃行入廟門。碑南北面,雍人舉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於前,乃降。”此皆《大戴禮》文。既雲拭羊乃行入廟門,是拭羊在廟門之外。但初受命於寢門內之時,君與祝、宗人、宰夫、雍人等皆著玄服,謂朝服、緇衣、素裳等,其祝、宗人、宰夫、雍人等著玄服,謂朝服、緇衣、素裳等,其祝、宗人、宰夫、雍人等皆入廟之時,則爵弁、純衣,雍人舉羊升屋者,熊氏雲“謂抗舉其羊升於屋上。自中者,自,由也。謂升屋之時,由屋東西之中,謂兩階之間而升也”。
○“中屋南面”者,謂當屋棟之上,亦東西之中,而南面刲割其羊,使血流於前,雍人乃降。皇氏雲:“舉羊,謂縣羊。升屋,謂掛羊於屋。自中,謂在屋之中。中屋謂羊在屋棟之下,縣之上下處中。”今謂屋者,謂室之在上之覆也。前雲升屋,下雲乃降,與《喪大記》“復者升屋”其文正同,何得以升爲縣?又中屋爲屋棟,去地上下爲中。此正得雲屋中,不得雲中屋。若室裏縣羊,血則當羊而下,何得雲“血流於前”?又下文“其皆於屋下”,明知其釁則在屋上。檢勘上下,皇氏之說非也。
○“門、夾室皆用雞”者,門,廟門也。夾室,東西廂也。其減於廟室,故釁不用羊也。門與夾室各一雞,凡用三雞,故云“皆”也。謂釁門、夾室用雞之時,如上用羊之法,亦升屋而割之。
○“先門而後夾室”者,謂先釁門,後釁夾室,又卑於門也。
○“其皆於屋下”者,謂未刲割羊與雞之時,先滅耳旁毛以薦神,廟則在廟之屋下,門與夾室則在門、夾室之屋下,故云“其皆於屋下”,訖然後升屋而釁也。
○“門當門,夾室中室”者,謂訖爲釁之時,門則當門屋之上中,夾室則當夾室上之中,以割雞使血流,故云“門當門,夾室中室”。此釁廟以羊,門、夾室以雞,總雲其,則毛牲羽牲,皆謂之。而鄭注《周禮》雲“毛牲曰刉,羽牲曰”者,以此經有羊有雞,無別刉文,故總以包之。《周禮》刉、相對,故以毛牲曰刉,羽牲曰。
○“有司皆鄉室而立”者,謂釁夾室之時,宰夫、祝、宗人皆當於夾室而立。門,則有司當門北面而立。
○“既事,宗人告事畢,乃皆退”者,謂釁事既畢,宗人告攝主宰夫以事畢,宰夫及祝、宗人等乃退。
○“反命於寢”者,謂釁既畢,反報君命於路寢。
○“君南鄉於門內,朝服”者,謂君受命之時,南鄉於路寢門內,南面而立,身著朝服。即《大戴禮》雲“玄衣以不入廟,故朝服”。
○“路寢成,則考之而不釁”者,路寢是生人所居,不用神之,故不釁也。考之者,謂設盛饌以落之,如《檀弓》晉獻文子成室是也。庾蔚雲:“落謂與賓客燕會,以酒食流落之,即歡樂之義也。”
○“釁屋者,交神明之道也”者,釋所以不釁路寢之義,言此屋與神明相交,故釁之也。
○“凡宗廟之器,其名者成,則釁之以豭豚”者,器之名者,尊、彝之屬也。若作名者成,則釁之,若細者成,則不釁。名器則殺豭豚血塗之也。不及廟,故不用羊也。
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於其國,以夫人之禮行。至,以夫人入。行道以夫人之禮者,棄妻致命其家,乃義絕,不用此爲始。
○比,必利反。使者將命,曰:“寡君不敏,不能從而事社稷宗廟,使使臣某敢告於執事。”主人對曰:“寡君固前辭不教矣。寡君敢不敬須以俟命!”前辭不教,謂納采時也。此辭賓在門外,擯者傳焉。賓入致命如初,主人卒辭曰:“敢不聽命!”
○使,巴吏反。有司官陳器皿,主人有司亦官受之。器皿,其本所齎物也。律:“棄妻畀所齎。”
○皿,武景反,《字林》又音猛。齎,子兮反,下同。畀,必利反,與也;又婢支反,償也。妻出,夫使人致之曰:“某不敏,不能從而共粢盛,使某也敢告於侍者。”主人對曰:“某之子不肖,不敢闢誅,敢不敬須以俟命。”使者退,主人拜送之。肖,似也,不似,言不如人。誅,猶罰也。
○共音恭。粢盛,上音諮,下音成。肖音笑。闢音避。如舅在則稱舅,舅沒則稱兄,無兄則稱夫。言棄妻者,父兄在則稱之,命當由尊者出也。唯國君不稱兄。主人之辭曰:“某之子不肖。”如姑、姊妹亦皆稱之。姑、姊妹見棄,亦曰:“某之姑,某之姊若妹不肖。”
[疏]“諸侯”至“稱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諸侯出夫人及卿大夫以下出妻之事。
○“諸侯出夫人”者,謂夫人有罪,諸侯出之,命歸本國。
○“使者將命”者,使者謂送夫人歸者,將行,君命以告夫人之國君。
○“寡君不敏,不能從而事社稷宗廟”者,禮尚謙退,不能指斥夫人所犯之罪,故引過自歸。雲寡君才知不敏,不能隨從夫人共事社稷宗廟,故君使臣某敢告在下之執事。
○“寡君敢不敬,須以俟命”者,須,待也。俟,亦待也。主人報客,雲君既有命,寡君豈敢不恭敬,須待君命。
○“有司官陳器皿”者,使者既得主人答命,故使從己來有司之官陳夫人嫁時所齎器皿之司,以還主國也。
○“主人有司亦官受之”者,主國亦使有司官領受之也。並雲“官”者,明付受悉如法也。
○“妻出”者,此以下明夫出妻法也。
○“如舅在則稱舅,舅沒則稱兄”者,謂凡遣妻必稱尊者之命,舅在稱舅者,謂妻之被出,則應稱夫名“使某來告”。若夫之父在,則稱父名“使某來告”。是舅在則稱舅也。“舅沒則稱兄”者,謂稱夫兄之名“使某來告”。不雲舅沒則稱母者,婦人之名,不合外接於人也。若有死喪,則稱母吊,即《曾子問》雲“母喪稱母”是也。
○“無兄則稱夫”者,謂夫身無兄,則稱夫名“使某來告”,則上文是也。夫遣人致命則得雲“某不敏,不能從而共粢盛”。若夫之父兄遣人致命,其致命之辭未聞也。
○“主人之辭曰:某之子不肖”者,前文已具,重更發者,爲姑、姊妹張本,故云:“如姑、姊妹亦皆稱之。”鄭雲:“某之姑,某之姊若妹不肖”是也。
孔子曰:“吾食於少施氏而飽,少施氏食我以禮。言貴其以禮待己,而爲之飽也。時人倨慢,若季氏則不以禮矣。少施氏,魯惠公子施父之後。
○少,失召反,下及注同。食我,音嗣。爲,於僞反,下“來爲”、“亦爲”同。倨音據。慢,武諫反,書亦作慢。父音甫。吾祭,作而辭曰:‘疏食不足祭也。’吾飧,作而辭曰:‘疏食也,不敢以傷吾子’”
[疏]“孔子”至“吾子”。
○正義曰:此一節明少施氏以禮而食孔子。吾祭者,謂孔子祭也。
○“作而辭曰:疏食不足祭也”者,作,起也。少施氏起而辭謝,雲疏粗之食,不足祭也。
○“吾飧”者,謂孔子食後而更飧、而強飯以答主人之意。
○“作而辭曰:疏食也,不敢以傷吾子”者,少施氏又起而辭謝,雲疏粗之食,不可強飽,以致傷害,故云“不敢以傷吾子”。
納幣一束,束五兩,兩五尋。納幣,謂昏禮納徵也。十個爲束,貴成數。兩兩者合其卷,是謂五兩。八尺曰尋,五兩五尋,則每卷二丈也,合之則四十尺。今謂之匹,猶匹偶之雲與?
○飧音孫。個,古賀反。卷音眷,徐紀勉反,下同。與音餘。婦見舅姑,兄弟、姑、姊妹皆立於堂下,西面,北上,是見已。婦來爲供養也,其見主於尊者,兄弟以下在位,是爲已見,不復特見。
○婦見,賢遍反,下注同。供,恭用反。養,羊尚反。復,扶又反。見諸父,各就其寢。旁尊也,亦爲見時不來。女雖未許嫁,年二十而笄,禮之;婦人執其禮。雖未許嫁,年二十亦爲成人矣。禮之,酌以成之。言婦人執其禮,明非許嫁之笄。燕則鬈首。既笄之後去之,猶若女有鬌紒也。
○鬈音權,又居阮反。去,起呂反。鬌,丁果反。音計,字又作髻。
[疏]“納幣”至“鬈首”。
○正義曰:此一節論昏禮婦見舅姑,及女求許嫁、加笄分別之事。
○“納幣一束”者,謂昏禮納財幣之時,其幣一束,謂十個也。“束五兩”者,兩個合爲一卷,取配偶之義,是束五兩也。一兩有四十尺,八尺曰尋,五八四十,是兩五尋也。今謂之匹,由匹偶也。
○“婦見舅姑”者,謂婦來,明日而見舅姑也。
○“兄弟、姑、姊妹皆立於堂下,西面北上”者,見舅姑之時,則夫之兄弟、姑、姊妹皆立於舅姑之堂下,東邊西鄉,以北爲上,近堂爲尊也。
○“是見已”者,舅姑在堂上,婦自南門而入,入則從於夫之兄弟、姑、姊妹前度,以因是即爲相見,不復更別詣其室見之,故云“是見已”,謂是已見也。
○“見諸父,各就其寢”者,諸父,謂夫之伯叔也。既是旁尊,則婦於明日乃各往其寢而見之,不與舅姑同日也。
○“女雖未許嫁,年二十而笄,禮之”者,女子十五許嫁而笄,若未許嫁,至二十而笄,以成人禮言之。
○“婦人執其禮”者,賀瑒雲:“十五許嫁而笄者,則主婦及女賓爲笄禮。主婦爲之著笄,女賓以醴禮之。未許嫁而笄者,則婦人禮之,無主婦、女賓,不備儀也。”
○“燕則鬈首”者,謂既笄之後,尋常在家燕居,則去其笄而鬈首,謂分發爲鬌紒也。此既未許嫁,雖已笄,猶爲少者處之
韠長三尺,下廣二尺,上廣一尺,會去上五寸。紕以爵韋六寸,不至下五寸。純以素,紃以五采。會,謂領上縫也,領之所用蓋與紕同。在旁曰紕,在下曰純。素,主帛也。純六寸者,中執之,表裏各三寸也。純、紕所不至者五寸,與會去上同。紃,施諸縫中,若今時條也。
○“韠音必。長,直諒反。廣,古曠反,下同。會,古外反,注同。紕,婢支反,又方移反,注同。純,之閏反,又支允反,注同;徐方移反。紃音巡,徐辭均反。縫,扶用反,下同。絛,本又作條,同吐刀反。
[疏]“韠長”至“五采”。
○正義曰:韠,韍也,長三尺,與紳齊也。下廣上狹,象天地數也。
○“會去上五寸”者,會,謂韠之領縫也。此縫去韠上畔廣五寸,謂會上下廣五寸。
○“紕以爵韋六寸”者,謂會縫之下,韠之兩邊,紕以爵韋闊六寸倒攝之,兩廂各三寸也。
○“不至下五寸”者,謂紕、韠之兩邊,不至韠之下畔闊五寸。
○“純以素”者,素謂生帛,謂紕所不至之處,橫純之以生帛,此帛上下各闊五寸也。
○“紃以五采”者,紃,絛也,謂五采之絛置於諸縫之中。
○注“會謂”至“上同”。
○正義曰:韠旁緣謂之紕,上緣謂之會。以其在下總會之處,故謂之爲會。此上緣緣韠之上畔,其縫廣狹去上畔五寸也。雲“領之所用蓋與紕同”者,紕既用爵韋,會之所用無文,會、紕同類,故知會之所用與紕同也。雲“純紕所不至者五寸”者,純,緣也。緣之所施,是兩旁之紕不至下五寸之處,以素緣之。雲“與會去上同”者,純之上畔去韠下畔五寸,會之下畔去韠之上畔五寸,以其俱五寸,故云與會去上同。如諸儒所說,雲會者是韠之上畔,殘緣而已。去上五寸,謂與兩旁之紕,去韠上畔會縫之下有五寸。若如此說,何得鄭注“與會去上同”?明知會之闊狹五寸也。
卷四十四 喪大記第二十二
陸曰:“鄭雲‘以其記人君以下始死、小斂、大斂、殯葬之大事’,故以《大記》爲名。”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喪大記》者,以其記人君以下始死、小斂、大斂、殯葬之事,此於《別錄》屬《喪服》。”《喪大記》者,劉元雲“記謂之大者,言其委曲、詳備、繁多,故云大”。
疾病,外內皆埽。爲賓客將來問病也。疾困曰病。
○埽,悉報反。爲,於僞反。下“爲其”、“爲賓”、“爲主人”皆同。
[疏]“外內皆埽”者,爲賓客來問病者,以尋常每日皆埽,案《內則》雲“雞初鳴,鹹盥漱,酒埽室堂”者,此是平生無事時,每日恆埽。今既疾病,不應更有華飾,故知埽者,爲賓客來也。
○注“疾病曰困”。
○正義曰:按《既夕禮》雲有疾病者齊。乃雲疾病內外皆埽,是疾困曰病。此對文耳,散則通也。《檀弓》雲“孔子寢疾,七日而沒”是也。
君、大夫徹縣,士去琴瑟。聲音動人,病者欲靜也。凡樂器,天子宮縣,諸侯軒縣,大夫判縣,士特縣。去琴瑟者,不命之士。
○縣音玄,注同。去,起呂反,注及下注同。寢東首於北牖下,謂君來視之時也,病者恆居墉北下,或爲北墉下。
○首,手又反,下注“南首”同。牖音酉,舊音容。下注“牖下”放此。墉音容。廢牀,徹褻衣,加新衣,體一人。廢,去也,人始生在地,去牀庶其生氣反。徹褻衣,則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加朝服者,明其終於正也。體,手足也,四人持之,爲其不能自屈伸也。
○牀,仕良反,本或作牀字。褻,息列反。新朝,直遙反,後“朝服”皆同。男女改服。爲賓客來問病,亦朝服也,庶人深衣。屬纊以俟絕氣。纊,今之新綿,易動搖,置口鼻之上以爲候。
○屬音蜀。纊音曠,一音古曠反。易,以豉反。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君子重終,爲其相褻。
[疏]“君大”至“之手”。
○正義曰:此明君及大夫等疾困去樂之事。君,謂諸侯也,及大夫等徹縣,知不包天子者,以此篇所記,皆據諸侯以下也。
○注“天子”至“之事”。
○正義曰:案《周禮 小胥》“王宮縣,諸侯軒縣,卿大夫判縣,士特縣”。鄭雲:“宮縣,四面象宮室。軒縣去其一面,判縣又去其一面,特縣又去其一面。縣於東方,或於階間而已。”又云“凡縣鍾磬,半爲堵,全爲肆”。鄭雲:“諸侯之大夫半,天子之大夫西縣鍾,東縣磬,士亦半。天子之士縣磬而已。”案《典命》:“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壹命,其士不命。”此雲不命之士,謂子、男之士。
○注“謂君”至“墉下”。
○正義曰:知“謂君來視之時也”者,案《論語 鄉黨》雲“疾,君視之,東首,加朝服”。此雲東首,故知是君來視之時也。以東方生長,故東首鄉生氣。雲“病者恆居北牖下”者,《士喪》下篇雲“東首於北牖下”,是恆在北牖下也。若君不視之時,則不恆東首,隨病者所宜此熊氏所說也。今謂病者雖恆在北牖下,若君來視之時,則暫時移鄉南墉下,東首,令君得南面而視之。
○注“廢去”至“伸也”。
○正義曰:“人始生在地,去牀庶其生氣反”者,釋所以病困而除牀取地義也。人初生時在地,今病困而反在地,冀生氣還反,得活如初生時也。雲“徹褻衣,則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者,上雲“徹褻衣”,則知所加者正也。下雲“加新衣”,則知所徹者褻衣,故云互也。朝服雲衣素裳也,雲加朝服者,明其終於正也者,解所以加朝服義也。明君子雖卒,必以正自處也。
○注“爲賓”至“服也”。
○正義曰:案《既夕禮》雲“養者皆齊”。案《文王世子》雲“則世子親齊玄而養,至病困易之以朝服”,故《檀弓》雲“親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易羔裘玄冠,即朝服也。
君、夫人卒於路寢。大夫、世婦卒於適寢。內子未命,則死於下室,遷屍於寢。士、之妻皆死於寢。言死者必皆於正處也。寢、室通耳,其尊者所不燕焉。君謂之路寢,大夫謂之適寢,士或謂之適室。此變命婦言世婦者,明尊卑同也。世婦以君下寢之上爲適寢。內子,卿之妻也。下室,其燕處也。
○適,丁歷反,注同。處,昌慮反,下同。
[疏]“君夫”至“於寢”。
○正義曰:此一經明貴賤死寢不同也。君,謂諸侯也,諸侯三寢,一正者,曰路寢,餘二曰小寢,卒歸於正,故在路寢也。夫人亦有三寢,一正二小,亦卒正者也。
○“大夫世婦卒於適寢”者,適寢,猶今聽事處也,其制異諸侯也。大夫死適寢,其妻亦死適寢也。大夫妻曰命婦,而云“世婦”,世婦是諸侯之次婦,今既明諸侯世婦尊與命婦敵,故互言見義。今命婦死於正寢,則世婦死女君次寢之上也。
○“內子未命,則死於下室,遷屍於寢”者,內子,卿妻也。若未爲夫人所命,則初死在下室,至小斂後遷屍,乃復還其正寢也。
○“士之妻皆死於寢”者,亦各死其正室也,夫妻俱然,故云皆也。
○注“言死”至“處也”。
○正義曰:“寢、室通耳”者,案《士喪禮》雲“死於適室”,此雲卒於適寢,是寢、室通也。雲“其尊者所不燕焉”者,謂尊嚴之處,不就而燕息焉。雲“君謂之路寢,大夫謂之適寢,士或謂之適室”者,此雲士死於寢,《士喪禮》雲“死於適室”,故云“或”也。雲“世婦以君下寢之上爲適寢”者,皇氏雲“君謂女君,而世婦以夫人下寢之上爲適寢”。熊氏雲“諸侯夫人、大夫妻及士之妻卒,皆於夫之正寢”,解此“世婦以君下寢之上爲適寢”者,夫人卒於君之正寢,世婦卒於君之下寢之上者,與皇氏異。雖卒夫寢,皆婦人供視之,是亦婦人不死男子之手也。案服虔注《左傳》義與皇氏同。夫人之卒在於夫人路寢,比君路寢爲小寢,故僖八年:夫人不薨於寢,則不殯於廟。服虔注云“寢,謂小寢也”。皇氏、熊氏,其說各異,未知孰是,故兩存焉。知死正寢者,案《春秋》成公薨於路寢道也。僖公薨於小寢,譏即安,謂夫人寢也。隱公薨,不書地,失其所。文公薨於臺下,襄公薨於楚宮,定公薨於高寢,皆非禮也。案莊公三十二年《公羊傳》何休注云:“天子諸侯皆有三寢,一曰高寢,二曰路寢,三曰小寢。孫從王父之寢。”案《周禮》掌正之六寢之修,何休雲:“天子三寢,與《周禮》違,不可用。”
復,有林麓則虞人設階,無林麓則狄人設階。復,招魂復魄也。階,所乘以升屋者。虞人,主林麓之官也。狄人,樂吏之賤者。階,梯也,簨虡之類。
○麓音鹿。梯,他兮反。簨,恤尹反。虡音巨。
[疏]正義曰:自此至“復而後行死事”,明覆是招魂之禮也。
○“復,有林麓則虞人設階”者,復,謂升屋招魂,其死者所封內若有林麓,則所主林麓虞人設階梯而升屋。
○“無林麓則狄人設階”者,謂官職卑小,不合有林麓,無虞人可使。狄人是家之樂吏之賤者,掌設簨龔,簨虡,階梯之類,故狄人設階也。
小臣復,復者朝服。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玄赬,世婦以襢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稅衣,皆升自東榮,中屋履危,北面三號。扌卷衣投於前,司命受之,降自西北榮。小臣,君之近臣也。朝服而復,所以事君之衣也。用朝服而復之者,敬也。複用死者之祭服,以其求於神也。君以卷,謂上公也。夫人以屈狄,互言耳。上公以袞,則夫人用禕衣;而侯伯以鷩,其夫人用榆狄;子、男以毳,其夫人乃用屈狄矣。赬,赤也。玄衣赤裳,所謂卿大夫自玄冕而下之服也,其世婦亦以襢衣。榮,屋翼。升東榮者,謂卿大夫、士也。天子、諸侯言東霤。危,棟上也。號,若雲“皋禁復”也。司服以篋待衣於堂前。
○卷,本又作袞,同古本反,注同。屈音闕,注同。赬,敕貞反。襢,知彥反。稅,他亂反。榮,如字,屋翼也,劉昌宗音營。號,戶高反,注同。扌卷,俱勉反,徐紀阮反。褘音輝。鷩,必列反。榆音遙。毳,昌銳反。霤,力又反。篋,苦牒反。
其爲賓,則公館復,私館不復。其在野,則升其乘車之左轂而復。私館,卿大夫之家也。不於之復,爲主人之惡。
○乘,繩證反。轂,工木反。惡,烏路反。
[疏]“小臣”至“而復”。
○正義曰:此一節明覆時所用之衣及招魂升降之節。
○“小臣復,復者朝服”者,此明諸侯小臣、君之近臣與君爲招魂復魄。既是君之親近,與君所爲招魂之時,冀君魂神來依之,則大夫士以下,皆用近臣也。所復之人,皆著朝服,奉事君之魂神,故朝服。
○“君以卷”者,謂上公以袞冕而下。
○“夫人以屈狄”者,謂子、男之夫人,自屈狄而下。
○“大夫以玄赬”者,玄,纁也。言大夫招魂用玄冕玄衣纁裳,故云“玄赬”也。
○“世婦以襢衣”者,世婦,大夫妻也。其上服唯襢衣,故用招魂也。言世婦者,亦見君之世婦服與大夫妻同也。
○“士以爵弁”者,士亦用助祭上服以招魂。大冕明以衣名冠,諸侯爵弁,則以冠名衣。今言爵弁者,但用其衣,不用其弁也。
○“士妻以稅衣”者,稅衣,六衣之下也。上妻得服之,故死用以招魂也。
○“皆升自東榮”者,此復者初上屋時也。榮,屋翼也。天子、諸侯,四注爲屋。而大夫以下,不得四注,但南北二注,而爲直頭,頭即屋翼也。復者,升東翼而上也。賀瑒雲:“以其體下於屋,故謂上下在屋,兩頭似翼。故名屋翼也。”
○“中屋履危”者,中屋者,當屋東西之中央。履危者,踐履屋棟上高危之處而復也。
○“北面三號”者,復者,北面求陰之義也,鬼神所鄉也。三號,號呼之聲三遍也。必三者,一號於上,冀神在天而來也。一號於下,冀神在地而來也。一號於中,冀神在天地之間而來也。號輒雲“皋某復”矣。鄭注《士喪禮》雲:“皋,長聲也。”
○“扌卷衣投於前,司服受之”者,三招既竟,扌卷斂所復之衣,從屋前投與司服之官,司服以篋待衣於堂前也。前謂陽生之道,復是求生,故云從生處來也。然如《雜記》所言,則應每衣三號也。
○“降自西北榮”者,復者投衣畢,而回往西北榮而下也。初復是求生,故升東榮而上。求既不得,不忍虛從所求不得之道還,故自陰幽而下也。不正西而西北者,因徹西北厞爲便也,必徹西北厞者,亦用陰殺之所也。故鄭注《士喪禮》雲“不由前降,不以虛反也”。降因徹西北厞,若雲此室兇不可居然也。
○注“小臣”至“堂前”。
○正義曰:“君以卷,謂上公也,夫人以屈狄,互言耳”者,男子舉上公,婦人舉子男之妻,男子舉上以見下,婦人舉下以見上,是互言也。雲“升東榮”者,謂卿大夫士也者,以鄉飲酒、鄉射是大夫、士之禮。雲設洗當東榮,此雲東榮,故知是卿大夫、士禮。今之兩下屋,雲“天子諸侯言東霤”者,霤謂東西兩頭爲屋檐霤下。案《燕禮》雲:設洗當東霤,人君殿屋四注。《燕禮》是諸侯禮,明天子亦然也。
復衣不以衣屍,不以斂。不以衣屍,謂不以襲也。復者,庶其生也,若以其衣襲斂,是用生施死,於義相反。《士喪禮》雲:“以衣衣屍,浴而去之。”
○衣屍,於既反,注“衣屍”同。斂,力驗反,後不出者皆同。去,起呂反。婦人復,不以袡。袡,嫁時上服,而非事鬼神之衣。
○袡,而廉反,婦人嫁時上服。凡復,男子稱名,婦人稱字。婦人不以名行。唯哭先復,復而後行死事。氣絕則哭,哭而復,復而不蘇,可以爲死事。
[疏]“復衣不以衣”至“以斂”。
○正義曰:復是求生,若用復衣而襲斂,是用生施死,於義爲反,故不得將衣襲屍及斂也。
○“婦人復,不以袡”者,袡是嫁時上服,乃是婦人之盛服,而非是事神之衣,故不用招魂也。絳襈衣下曰袡。
○“凡復”至“稱字”者,自殷以上,貴賤復同呼名。周則天子,稱天子;諸侯稱某甫,且字矣;大夫、士稱名。而婦人並稱字。
○“唯哭”至“死事”者,唯哭先復者,氣絕而孝子即哭,哭訖乃復,故云“唯哭先復”也。“復而後行死事”者,復而後望生,若復而不生,故得行於死事,謂正屍於牀乃浴襲之屬也。
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婦人哭踊。悲哀有深淺也。若嬰兒中路失母,能勿啼乎?
○啼,大兮反。
[疏]“始卒”至“人哭踊”。
○正義曰:主人,孝子男子女子也。親始死,孝子哀痛嗚咽不能哭,如嬰兒失母,故啼也。
○“兄弟哭”者,有聲曰哭,兄弟情比主人爲輕,故哭有聲也。
○“婦人哭踊”者,婦人,衆婦也。宗婦亦啼,衆婦人輕,則哭也。然婦人雀踊,而此雲踊者,通自上諸侯並踊也。
既正屍,子坐於東方,卿、大夫、父、兄、子姓立於東方,有司、庶士哭於堂下,北面。夫人坐於西方,內命婦、姑、姊妹、子姓立於西方,外命婦卒外宗哭於堂上,北面。正屍者,謂遷屍牖下,南首也。子姓謂衆子孫也,姓之言生也。其男子立於主人後,女子立於夫人後。世婦爲內命婦,卿大夫之妻爲外命婦。外宗,姑、姊妹之女。
[疏]“既正”至“北面”。
○正義曰:此經明人君初喪,子及夫人以下哭位也。
○“子坐於東方”者,子謂世子,世子尊,故坐於東方,謂室內屍東,故《士喪禮》雲“主人入坐於牀東”是也。
○“卿、大夫、父、兄、子姓立於東方”者,案《士喪禮》“衆主人在其後”,又云“親者在室”,鄭雲:謂大弓以上依唯士禮,父、兄、子姓大功以上,正立於室內東方。今此經總雲卿、大夫、父、兄、子姓立於東方,以士禮言之,當在室內,但諸侯以上位尊,不可不正定世子之位,故《顧命》康王之“人翼室,恤宅宗”,不宜與卿、大夫、父、兄、子姓俱在室內也。卿、大夫等或當在戶外之東方,遙繼主人之後。
○“有司、庶士哭於堂下,北面”者,以其卑,故在堂下、北面,不雲東方稍近西而當戶,以堂下西方無婦人位故也。案《士喪禮》雲小功以下,“衆兄弟堂下北面”,此經直雲有司、庶士在堂下,則諸父、兄、子姓等雖小功以下,皆在堂上西面也。
○“夫人坐於西方”者,亦近屍,故《士喪禮》雲“婦人俠牀東面”,但士禮略,但言俠牀,人君則當以帷鄣之也。
○“內命婦、姑、姊妹、子姓立於西方”者,內命婦則子婦也。姑、姊妹謂君姑、姊妹也。子姓,君女孫。皆立於西方也。
○“外命婦率外宗哭於堂上,北面”者,外命婦謂卿大夫妻,外宗謂姑、姊妹之女。外命婦、外宗等疏於內命婦,故在屍外。婦人無堂下之位,故皆堂上北面。
○注“正屍”至“之女”。
○正義曰:知“正屍,謂遷屍牖下,南首也”者,《既夕禮》雲“設牀策當牖,及遷屍”是也。知“南首”者,按《士喪禮》“將含之時,商祝入,當牖北面,受具奠於屍西”。鄭注云“如商祝之事位,則屍南首明矣”是也。雲“子姓,謂衆子孫也”者,謂子孫所生也。雲“其男子立於主人後,女子立於夫人後”者,約《士喪禮》文,或諸侯位尊,男子等當立於戶外東方,已具前說。雲“世婦爲內命婦,卿大夫之妻爲外命婦”者,前文雲大夫世婦,則世婦與大夫妻相敵。此經內命婦與外命婦相當,故知內命婦是世婦也。案《喪服傳》雲命婦者大夫之妻,故云外命婦卿大夫妻。又《周禮》命及於士,則其妻亦爲命婦,故鄭注《內宰》雲“士妻亦爲命婦”,士妻與女御相對,俱褖衣,則君之女御,內命婦中兼之也。雲“外宗,姑姊妹之女”者,但姑、姊妹必嫁於外族,其女是異姓所生,故稱外宗。案《周禮》“外宗,外女之有爵者”,若其有爵則爲外命婦,此別雲“外宗”,容無爵者。女之女亦是異姓所生,而不雲者,則上文所謂子姓是也。《周禮》有“內宗,內女之有爵者”,此不言者,則前文姑、姊妹是也。但姑、姊妹已嫁國中,則爲命婦,別雲姑、姊妹者,各在室女未嫁及嫁於他國,或雖嫁國中,從本親之位,故別雲姑、姊妹也。不雲舅之女及從母之女者,外宗中兼之,略可知也。
大夫之喪,主人坐於東方,主婦坐於西方,其有命夫命婦則坐,無則皆立。命夫命婦來哭者,同宗父、兄、子姓、姑、姊妹,子姓也。凡此哭者,尊者坐,卑者,立。士之喪,主人、父、兄、子姓皆坐於東方;主婦、姑、姊妹、子姓皆坐於西方。士賤,同宗尊卑皆坐。凡哭屍於室者,主人二手承衾而哭。承衾哭者,哀慕若欲攀援。
○扳,本又作攀,普班反,一音班。援音爰,徐於原反。
[疏]“大夫”至“而哭”。
○正義曰:此一經明大夫初有喪,哭位之禮。
○“其有命夫命婦則坐,無則皆立”者,謂哭位之中,有命夫命婦,雖有卑於死者,以其位尊,故坐哭。若其無命夫命婦,能尊於死者,亦皆立哭。
○注“命夫”至“者立”。
○正義曰:知“命夫命婦來哭者,同宗父、兄、子姓姑、姊妹,子姓也”者,案《左氏傳》“士逾月,外姻至”。今大夫初喪,正屍,無容即有異姓,故知是同宗之親來哭者。知非異姓卿大夫來吊者,以其與主人等並列哭位,故知是爲喪來哭者。若有吊者,當立哭,不得坐也。此大夫之喪,不顯父、兄、子姓及姑、姊妹哭位者,約上文君喪及下文士喪略可知也。雲“凡此哭者,尊者坐,卑者立”,皇氏雲:凡,謂君與大夫,其哭者若爵位尊者則坐,故上文君喪,子及大夫坐;大夫之喪,主人主婦、命夫命婦皆坐是也。君之喪,卿大夫皆立;大夫之喪,非命夫命婦者皆立是也。此雲尊卑,非謂對死者爲尊卑也。若其今所行之禮,與古異也。成服之後,尊於死者,則坐。卑於死者,則立也。
○注“士賤”至“皆坐”。
○正義曰:君與大夫位尊,故坐者殊其貴賤。士既位下,故坐者等其尊卑,無所異也。
君之喪未小斂,爲寄公、國賓出。大夫之喪未小斂,爲君命出。士之喪,於大夫不,當斂而出。父母始死悲哀,非所尊不出也。出者,或至庭,或至門。國賓,聘大夫。不當斂,其來非斂時。
○爲寄,於僞反,下皆同,下注“爲母”、“爲其罷倦”皆同。
[疏]正義曰:此一經明君、大夫、士等未小斂之前,主人出迎賓之節。
○“士之喪,於大夫,不當斂則出”者,謂士之喪,大夫來吊,其主人於大夫來吊之時不當小斂之時,則出迎大夫。
○注“出者”至“斂時”。
○正義曰:雲或至庭者,謂世子迎寄公及國賓,士出迎大夫、士也,皆至庭,故下文雲“降自西階”。又云“上於大夫親吊,則與之哭,不逆於門外”是也。雲或至門者,謂大夫於君命,故下文雲“大夫於君命,迎於寢門外”是也。以此言之,則世子於天子之命,士於君命,亦皆然也。雲“不當斂,其來非斂時”者,上君與大夫。雲“未小斂”,謂未斂之前去小斂遠也。士雲“不當斂”,謂去小斂近,大夫與士至小斂相逼也。士於大夫,雖與小斂相逼,不當斂之時尚爲大夫出,若未小斂之前,爲大夫出可知也。案《檀弓》雲“大夫吊,當事而至,則辭焉”。注云“辭,猶告也,擯者以主人有事告也。主人無事,則爲大夫出”,彼亦謂小斂之事,與此同。斂訖,大夫至,即拜之。故《雜記》雲“當袒,大夫至,絕踊而拜之,反改成踊”是也。此但云斂,不雲襲者,未襲之前,唯士爲君命出,其餘則不出,故《士喪禮》未襲之前,“君使人吊,主人迎於寢門外,見賓不哭,先入門右,北面”是也。君使退,主人哭拜,送於外門外。於時賓有大夫,則特拜之。因送君使而拜之,非謂特出迎賓也。此雲不當斂則出迎賓,《雜記》雲“士喪當袒,大夫至,絕踊而拜之”,與此違者,皇氏雲:若正當斂時不出,若斂後而有大夫至,則絕踊而拜之。
凡主人之出也,徒跣,扱衽,拊心,降自西階。君拜寄公、國賓於位。大夫於君命,迎於寢門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於下。士於大夫親吊,則與之哭,不逆於門外。“拜寄公、國賓於位”者,於庭鄉其位而拜之。此時寄公位在門西,國賓位在門東,皆北面。小斂之後,寄公東面,國賓門西,北面。士於大夫親吊,謂大夫身來吊士也。與之哭,既拜之,即位西階東面哭。大夫特來則北面。
○跣,悉典反。扱,初洽反。衽,而審反,又而鴆反。裳,際也。拊音撫。使,色吏反。鄉,許諒反。
[疏]“凡主”至“門外”。
○正義曰:前經明出迎賓遠近,此經更辨拜迎委曲之儀。
○“降自西階”者,不忍當主位,降自西階。
○“君拜寄公、國賓於位”者,寄公,謂失位之君也。國賓,謂鄰國大夫來聘者。遇主國君之喪拜於位者,於庭鄉其位而拜之。
○“士於大夫親吊,則與之哭,不逆於門外”者,謂士之喪,大夫親來吊,立於西階下東面,主人則降自西階下,南面拜之。拜訖,即位西階下,與大夫俱哭,不迎大夫於門外。
○注“拜寄”至“北面”。
○正義曰:“此時寄公位在門西,國賓位在門東,皆北面”者,熊氏雲“凡賓吊,北面,是其正”。故《檀弓》雲“曾子北面而吊焉”,且屍在堂上,鄉之可知也。知寄公在門西者,寄公有賓義,故在賓位,故知在門西。知國賓在門東者,賓雖爲君命使,或本是吉使,而遭主國之喪,而行私吊之禮,故從主人之位,故知在門東。雲“小斂之後,寄公東面,國賓門西北面”者,熊氏雲“小斂之後,主人位於阼階下西面,寄公稍依吉禮,漸就賓位,東面鄉主人也。國賓亦以小斂後漸吉,轉就門西賓位,但爵是卿大夫,猶北面也”。又《士喪禮》雲“他國之異爵者,門西少進”是也。雲“既拜之,即位西階東面哭”者,以大夫身來吊士之時,在西階之南,主人降自西階,鄉其位而拜之。拜訖,主人即位於西階下,東面哭之,故《士喪禮》雲“賓有大夫,則特拜之。即位於西階下,東面不踊”。鄭注云“即位西階下”,未忍在主人位,是據主人也。而皇氏雲“即位西階東面哭,謂大夫之位也”。下雲“大夫特來則北面”,皇氏即雲“是大夫之位”,俱與《士喪禮》違,又與鄭注《士喪禮》不同,其義非也。雲“大夫特來則北面”者,以大夫與士若俱來,皆東面,故主人即位西階,在大夫之北俱東面而哭。今大夫獨來,不與士相隨,故大夫北面也。必知北面者,以凡特吊皆北面,故《檀弓》雲“曾子北面而吊”,是特吊也。
夫人爲寄公夫人出,命婦爲夫人之命出,士妻不當斂則爲命婦出。出,拜之於堂上也。此時寄公夫人、命婦位在堂上,北面。小斂之後,屍西,東面。
[疏]正義曰:前經明男子迎賓,此經明婦人迎賓也。
○“夫人爲寄公夫人出”者,出,謂出房也。婦人不下堂,但出房而拜於堂上也,婦人尊卑與夫同,故所爲出者亦同也。
○“命婦爲夫人之命出”者,亦同其夫爲君命也,此出亦不下堂耳。
○“士妻不當斂則爲命婦出”者,前經明士於大夫不當斂出,故此士妻於命婦亦不當斂而出也。
○注“出拜”至“東面”。
○正義曰:知拜於堂上者,男子降階,拜賓於庭,婦人無外事,故知拜於堂上。雲“此時寄公夫人、命婦位在堂上北面”者,以前文雲君之喪,外命婦率外宗哭於堂上,北面,故知此命婦在堂上,北面。知寄公夫人亦然者,以《士喪禮》“他國異爵者門西”,北堂,與己國大夫同,則知寄公夫人亦與命婦同也。雲“小斂之後,屍西,東面”者,以小斂之後,遷屍於堂,故知從婦人之位,在屍西,東面也。
小斂,主人即位於戶內,主婦東面,乃斂。卒斂,主人馮之踊,主婦亦如之。主人袒,說髦,括髮以麻。婦人髽,帶麻於房中。士既殯,說髦,此雲小斂,蓋諸侯禮也。士之既殯,諸侯之小斂,於死者但三日也。婦人之髽、帶麻於房中,則西房也。天子、諸侯有左右房。
○馮,皮冰反,本或作憑,後皆同。袒,大旱反。說髦,本作稅,同他活反,徐他外反,注同。髦音毛。髽,側瓜反。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人君、大夫、士等小斂之節,及拜迎於賓及奠祭弔者之儀,各隨文解之。
○“主人即位於戶內”者,以初時屍在牖下,主人在屍東,今小斂當戶內,故主人在戶內稍東,西面。
○“主人馮之踊”者,斂訖,主人馮屍而踊。
○“主婦亦如之”者,馮屍竟,亦踊,與男子同也。
○“主人袒”者,向小斂不袒,今方有事,故袒衣也。《士喪禮》馮屍已竟而云“髻發袒”,此未括髮先雲袒者,或人君禮也。
○“說髦”者,髦,幼時翦發爲之,至年長則垂著兩邊,明人子事親,恆有孺子之義也。若父死說左髦,母死說右髦,二親並死則並說之,親沒不髦是也。今小斂竟,喪事已成,故說之也。案鄭注“士既殯,說髦”,今小斂而說者,人君禮也。
○“括髮以麻”者,以,用也。人君小斂,說髦竟,而男子括髮,括髮用麻也。士小斂後亦括髮,但未說髦耳。
○“婦人髽”者,婦人髽亦用麻也,對男子括髮也。
○“帶麻於房中”者,帶麻,麻帶也,謂婦人要絰也。《士喪禮》雲“婦人之帶牡麻,結本在房”,鄭雲:“婦人亦有苴絰,但言帶者,記其異,此齊衰婦人。斬衰婦人,亦苴絰也。”帶,男子帶絰於東房,而婦人帶絰在西房。既與男子異處,故特記其異也。婦人重帶,故云帶而略於絰也。於房中者,謂男子說髦、括髮在東房,婦人髽、帶麻於西房也。
○注“士既”至“右房”。
○正義曰:“士之既殯,諸侯之小斂,於死者俱三日也”者,謂數往日也。雲“婦人之髽、帶麻於房中,則西房也”者,案《士喪禮》“主人髻發袒,衆主人免於房”,鄭注云“釋髻發宜於隱”者,是主人等括髮在東房。《士喪禮》又云“婦人髽於室”,以男子在房,故婦人髽於室。大夫士唯有東房故也。此經兼明諸侯之禮有東西房,男子既括髮於東房,故知婦人髽及帶麻於西房。雲“天子諸侯有左右房”者,欲明經中房是西房也。天子路寢制如明堂,熊氏雲:“左房則東南火室也,右房則西南金室也。諸侯路寢室在於中房,在室之東西也。”
徹帷,男女奉屍夷於堂,降拜。夷之言屍也,於遷屍,主人、主婦以下從而奉之,孝敬之心。降拜,拜賓也。
○奉,芳勇反,注同。夷於堂,如字,陳也,本或作侇,同音移,一本作奉屍於堂。從,才用反,又如字。
[疏]正義曰:此一經明士之喪,小斂訖,徹帷夷屍之節。
○“徹帷”者,初死恐人惡之,故有帷也。至小斂衣屍畢,有飾,故除帷也。此士禮耳,諸侯及大夫賓出乃徹帷,事見於下文。
○“男女奉屍夷於堂”者,夷,陳也。小斂竟,相者舉屍將出戶,往陳於堂,而孝子男女親屬並而扶捧之至堂,以極孝敬之心也。
○“降拜”者,降,下也,既陳於堂,則適子下堂拜賓也。
君拜寄公、國賓、大夫、士拜卿大夫於位,於士旁三拜。大夫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大夫內子、士妻特拜命婦,氾拜衆賓於堂上。衆賓,謂士妻也。尊者皆特拜,拜士與其妻皆旅之。
○氾,芳斂反。主人即位,襲帶絰、踊。即位,阼階之下位也。有襲絰乃踊,尊卑相變也。母之喪,即位而免。記異者,禮:斬衰括髮,齊衰免,以至成服而冠。爲母重,初亦括髮,既小斂則免。
○免音問,後放此。乃奠。小斂,奠也。吊者襲裘,加武帶絰,與主人拾踊。始死,吊者朝服裼裘如吉時也。小斂則改襲而加武與帶絰矣。武,吉冠之卷也。加武者,明不改冠,亦不免也。《檀弓》曰:“主人既小斂,子游趨而出,襲裘帶絰而入。”
○拾,其劫反。裼,思歷反。卷,起權反。
[疏]正義曰:此一節明君、大夫、士小斂訖拜賓也。
○“君拜寄公,國賓”者,君,謂嗣君也。小斂畢,屍出堂,嗣君下堂,拜賓也。寄公尊,故先言之也。拜寄公及國賓,並就於其位卿而拜之,故鄭注《士喪禮》雲“拜賓,鄉賓位拜之”是也。
○“大夫,士”者,嗣君又次拜大夫、士也。大夫、士既是先君之臣,皆同有斬衰之服,而小斂訖,出庭列位,故嗣君出拜之也。
○“拜卿大夫於位”者,此更申明拜卿大夫、士之異,卿大夫則就其位鄉而拜之也。
○“於士旁三拜”者,旁,猶面也。若拜於士,士賤,不可人人拜之,故每一面並唯三拜也。必三拜者,士有三等,故三拜之。故《士喪禮》雲“大夫特拜,士旅之”。《隱義》雲:“士有三等,一等一拜,故三下膝也。”一雲:旁,猶不正也,或雲衆士都共三拜也。
○“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者,婦人無下堂位,並在堂上,故夫人拜寄公妻於堂上也。
○“大夫內子、士妻”者,夫人亦拜大夫、士之妻也。卿妻曰內子,大夫妻曰命婦。此不雲“命婦”者,欲見卿妻與命婦同也。
○“特拜命婦”者,此更申明拜命婦與士妻之異也。特,猶獨也,謂人人拜之,尊故也。特拜命婦,則內子亦然也。
○“氾拜衆賓”者,謂不待也。衆賓、士妻賤,故氾拜之,亦旁三拜也。
○“於堂上”者,拜命婦及士妻,亦並於堂上也。此經唯舉君喪拜賓,不雲大夫士喪拜賓者,文不具也。其大夫士之喪拜賓亦然也。故《士喪禮》雲“主人拜賓,大夫特拜,士旅之”是也。按上注小斂之後,寄公門西東面,國賓門西北面,大夫當在門東北面,士當在門西國賓之南,東面,嗣君於阼階之下,少南鄉其位而拜之。案上注云寄公夫人、命婦小斂之後,屍西東面,其嗣君夫人本位在西房,當在西房之外,南面拜女賓也。若士妻於阼階上西面拜賓也,以無西房故也。以上皆是皇氏所說。熊氏以爲,大夫、士拜卿大夫、士者,是卿大夫、士家自遭喪,小斂後拜卿大夫於位,士旁三拜。大夫內子、士妻,亦謂大夫、士妻家自遭喪,小斂後拜命婦及拜士妻之禮。大夫、士各自遭喪,並言之者,以其大夫、士家喪,小斂後拜賓同故也。此即君、大夫、士之喪,小斂後拜賓,且與上文未小斂時文類,其義逾於皇氏矣。
○“主人即位”。
○正義曰:主人拜賓之後,稍近北,即阼階下位。
○“襲帶絰,踊”者,拜賓時袒,今拜訖,襲衣加要帶首絰於序東,復位,乃踊也。
○注“即位”至“變也”。
○正義曰:前經注云未小斂,主人即位西階下東面位,恐此亦然,故明之。雲“阼階之下”,必知然者,以《士喪禮》小斂後“衆主人東即位”,又云主人“即位踊,襲絰於序東,復位”,故知此即位在阼階下也。雲“有襲絰乃踊,尊卑相變也”者,案《士喪禮》先踊乃襲絰,此先襲絰乃踊,士爲卑,此據諸侯爲尊,故云“尊卑相變”也。
○“母之喪,即位而免”。
○正義曰:爲父喪,拜賓竟而即阼階下位,又序東帶絰,猶括髮。若爲母喪,至拜賓竟,即位時不復括髮,以免代之。免以襲絰,至大斂乃成服也。所以異於父也。
○“乃奠”者,奠,謂小斂奠也。拜賓、襲絰、踊竟後始設小斂之奠也。
○“吊者”至“拾踊。
○“吊者”,謂小斂之後來吊者,揜襲裘之上裼衣。若未小斂之前來吊者,裘上有裼衣,裼衣上有朝服,開朝服,露裼衣。今小斂之後,吊者以上朝服揜襲,裘上裼衣加武者,賀氏雲:“武,謂吉冠之卷。主人既素冠素弁,故吊者加素弁於武。”
○“帶絰”者,帶謂要帶,絰謂首絰。緦之絰帶,以朋友之恩,故加帶與絰也。若無朋友之恩,則無帶,唯絰而已。
○“與主人拾踊”者,拾,更也。謂主人先踊,婦人踊,吊者踊,三者三,是與主人更踊。
○注“始死”至“而入”。
○正義曰:知“始死,吊者朝服裼裘”者,《檀弓》雲“子游裼裘而吊”是也。知朝服者,《論語》雲“羔裘玄冠不以吊”是也。小斂之後不用吊,則小斂之前可以吊。雲“小斂則改襲而加武與帶絰”者,約子游之吊也。雲“加武者,明不改冠,亦不免也”者,兇冠則武與冠連,不別有武免,亦無武。今雲“加武”,明不改作兇冠,亦不作免吊,所以有免。以四代袒免親及朋友皆在他邦,嫌有免理,故云“亦不免”。引《檀弓》曰以下者,證小斂之前裼裘,小斂之後襲裘。賀氏以爲加素弁於吉冠之武,解經文似便,與鄭注不改冠其義相妨。熊氏雲:“加武帶絰,謂有朋友之恩,以經加於武,連言帶耳。”熊氏又云:“小斂之時,君於臣,大夫之士,士於朋友之恩,若兩大夫不假朋友之恩,皆朝服、襲裘加絰於玄冠之上。若大夫、士無朋友之恩,皆玄冠、朝服,襲裘而已。”若士大斂之時有朋友之恩者,及兩大夫相爲,並君於大夫皆皮弁服,襲裘加弁絰。故《雜記》雲“大夫與殯亦弁絰”,殯則大斂也。君於士大夫,士自相於無朋友恩者,視大斂則亦皮弁服、襲裘,無弁、絰也。故《士喪禮》雲君於士視大斂,注云“皮弁服,襲裘,無絰也”。故《服問》雲“公爲卿大夫鍚衰”,若“當事,則弁、絰”。不雲士,則士雖當事,不弁絰。君於士尚皮弁,明君於卿大夫亦皮弁。當事弁絰,與士異也。比所云皆謂未成服之前吊服也。若成服之後,其錫衰、緦衰之等已具上《檀弓》疏。然熊氏以武上加絰與帶,帶文相妨,其義未善。兩家之說,未知孰是,故備存焉。
君喪,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壺,雍人出鼎,司馬縣之。乃官代哭。代,更也。未殯,哭不絕聲,爲其罷倦,既小斂可以爲漏刻,分時而更哭也。木,給爨竈。角,以爲<奭鬥>水斗。壺,漏水之器也。冬漏以火爨鼎,沸而後沃之。此挈壺氏所掌也,屬司馬,司馬蒞縣其器。
○壺音胡。縣音玄,及下注同。更,古行反,下同。罷音皮。倦,其卷反。漏音陋。爨,七亂反,下七官反。下“爨鼎”同。<奭鬥>音俱,水斗也,《隱義》雲“容四升也”。挈,苦結反,又音結。大夫,官代哭,不縣壺。下君也。
○下,戶嫁反。“下成君”、“不相下”、“下大夫”同。士,代哭不以官。自以親疏哭也。君堂上二燭,下二燭。大夫堂上一燭,下二燭。士堂上一燭,下一燭。燭,所以照饌也,滅燎而設燭。
○饌,仕眷反。燎,力召反,又力吊反。
[疏]“君喪”至“一燭”。
○正義曰:此一節論君及大夫、士小斂後代哭之異。
○“君喪,虞人出木角”者,虞人,主山澤之官,故出木與角。
○“狄人出壺”者,狄人,樂吏,主挈壺漏水之器,故出壺。
○“雍人出鼎”者,雍人主亨飪,故出鼎也。所以用鼎及木者,冬月恐水凍,則鼎漏遲,遲更無準,則故取鼎暖水,用虞人木爨鼎煮之,故取鼎及木也。
○“司馬縣之”者,司馬,夏官卿也。其屬有挈壺氏,掌知漏事,故司馬自臨視縣漏器之時節,故《挈壺氏》雲“凡喪,縣壺以代哭者”。
○“乃官代哭”者,縣漏分時,使均其官屬,更次相代而哭,使聲不絕也。
○注“燭所”至“設燭”。
○正義曰:有喪則於中庭終夜設燎,至曉滅燎,而日光未明,故須燭以照祭饌也。
賓出,徹帷。君與大夫之禮也。士卒斂,即徹帷,徹或爲廢。
[疏]正義曰:士小斂竟而徹帷。此至小斂竟,下階拜賓,賓出,後乃除帷,是人君及大夫禮舒也。注云:“士卒斂,即徹帷”者,《士喪禮》文。
哭屍於堂上,主人在東方,由外來者在西方,諸婦南鄉。由外來,謂奔喪者也。無奔喪者,婦人猶東面。
○鄉,許亮反。
[疏]正義曰:此一節通明小斂後屍出在堂時法也。
○“主人在東方”者,主人之位,猶在屍東。婦人之位,亦猶在屍西,如室中也。
○“由外來者在西方”者,由,從也,從外來,謂新奔喪者,若於時有新奔喪從外來者,則居屍西方也。所以爾者,阼階有事,故升自西階,乃就西方。又一通雲:欲見異於在家者,故在西方也。若未小斂而奔者,則在東方也。故《奔喪》注云“其未小斂而至,與在家同”是也。
○“諸婦南鄉”者,諸婦,主婦以下在家者,若無奔喪者,則婦人位本在西方,東鄉。今既有外新奔者,故移闢之,而近北以鄉南也。
婦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男子出寢門見人,不哭。婦人所有事,自堂及房,男子所有事,自堂及門。非其事處而哭,猶野哭也。出門見人,謂迎賓客者也。
○處,昌慮反。其無女主,則男主拜女賓於寢門內;其無男主,則女主拜男賓於阼階下。子幼,則以衰抱之,人爲之拜。爲後者不在,則有爵者辭,無爵者,人爲之拜。在竟內則俟之,在竟外則殯葬可也。喪有無後,無無主。拜者,皆拜賓於位也。爲後者有爵,攝主爲之辭於賓耳,不敢當尊者禮也。
○衰,七雷反。人爲,於僞反,下“人爲”、注“爲下”、“爲君”皆同。竟音境,下同。
[疏]“婦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至“喪有無後,無無主”。
○正義曰:此一節明小斂之後,男主女主迎送吊賓及拜賓之位,又廣明喪主不在之義。婦人質,故迎客送客不下堂。
○“下堂不哭”者,敵者不下堂,若有君夫人吊,則主婦下堂至庭,稽顙而不哭也。
○“男子出寢門見人,不哭”者,男子遭喪,敵者來吊,不出門。若有君命,則出門迎,亦不哭也。故《士喪禮》“君使人吊,徹帷。主人迎於寢門外,見賓不哭”是也。
○“其無女主,則男主拜女賓於寢門內”者,此以下明喪無主而使人攝者禮也。若有主,則使男主拜男賓,女主拜女賓。若無女主者,則男主拜女賓於寢門內也。
○“其無男主,則女主拜男賓於阼階下”者,若無男主者,亦使女主拜男賓於阼階下位也。鄉雲女有下堂,明謂此也。男拜女賓於門內少遠階下,而猶不出門也。
○“子幼,則以衰抱之,人爲之拜”者,若有子,雖幼小,則以衰抱之爲主,而人代之拜賓也。
○“爲後者不在”者,謂主出行不在,而家有喪。
○“則有爵者辭”者,謂不在家之主有官爵,其攝主無官爵,則辭謝於賓雲:己無爵,不敢拜賓。
○“無爵者,人爲之拜”者,謂不在之主無官爵,其攝主之人而爲主拜賓也。
○“在竟內則俟之”者,若主行近在國竟之內,則俟其還乃殯葬也。
○“在竟外則殯葬可也”者,若主行在國外,計不可待則殯,殯後又不可待則葬可也。
○“喪有無後,無無主”者,釋所以必使人攝及其衰抱幼之義。無後,已自絕嗣,無闕於人,故可無後也。若無主則相對賓有闕,故四鄰、裏尹主之,是無得無主也。
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殯,授大夫、世婦杖。子、大夫寢門之外杖,寢門之內輯之。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即位則使人執之。子有王命則去杖,國君之命則輯杖,聽卜、有事於屍則去杖。大夫於君所則輯杖,於大夫所則杖。三日者,死之後三日也。爲君杖不同日,人君禮大,可以見親疏也。輯,斂也。斂者,謂舉之不以柱地也。夫人、世婦次於房中,即位堂上。堂上近屍殯,使人執杖,不敢自持也。子於國君之命輯杖,下成君,不敢敵之也。卜,卜葬,卜日也。凡喪祭,虞而有屍。大夫於君所輯杖,謂與之俱即寢門外位也。獨焉則杖。君,謂子也。於大夫所杖,俱爲君,杖不相下也。
○輯,側立反,下同,斂也。去,起呂反,後“去杖”皆同。見,賢遍反。斂,力檢反,下同。柱,知主反。近,附近之近。
[疏]“君之”至“則杖”。
○正義曰:此一節廣明君及大夫、士三日之後杖之節制,各依文解之。
○“子、大夫寢門之外杖”者,子,謂兼適、庶及世子也。寢門,殯官門也。子、大夫廬在寢門外,得持杖柱地行以至寢門也。
○“寢門之內輯之”者,斂之不柱地,殯柩在門內,神明所在,故入門斂之,不敢柱地也。若庶子至寢門則去杖,不得持入也。此大夫與子同者,謂大夫特來,不與子相隨也。若與子相隨,子杖則大夫輯,子輯則大夫去杖,故下文雲“大夫於君所則輯杖”是也。“”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者,次,謂婦人居喪之地,在房內則得持杖柱地也。
○“即位則使人執之”者,婦人之位在堂,堂上有殯。若出房即位,則不復自執,但使人代執之自隨,不柱地也。
○“子有王命則去杖”者,子亦謂世子也。世子若有天子之命則對之,則不敢杖,故之以尊王命也。
○“國君之命則輯杖”者,國君若鄰國之君,使人來吊,雖爲敵國,而世子自卑,未敢比成君,故自斂杖以敬彼君命也。
○“聽卜、有事於屍則去杖”者,聽卜,謂卜葬、卜日也。有事於屍,謂虞及卒哭、祔祭事屍時也。敬卜及屍,故去杖也。
○“大夫於君所則輯杖”者,君,謂世子也。若大夫與世子俱來在門外,位大夫則輯杖,敬嗣君也。
○“於大夫所則杖”者,大夫若不與世子俱來,而與諸大夫俱在門外位。既同是爲君杖,無相敬下,故並得執杖柱地也。
○注“三日”至“下也”。
○正義曰:知死後三日者,下文雲“士之喪二日而殯,三日之朝,主人杖”,則知君、大夫三日者,與士同,故知死後三日也。雲“爲君杖不同日,人君禮大,可以見親疏也”者,以下雲大夫之喪既殯,“主人、主婦、室老皆杖”。今君喪,親疏杖不同日,是人君禮大,可以見親疏也。熊氏雲:“經雲子杖,通女子在室者,若嫁爲他國夫人則不杖,嫁爲卿夫夫之妻,與大夫同五日杖也。”《喪服四制》“七日授士杖”,君之女及內宗外宗之屬,嫁爲士妻,及君之女御,皆十日杖。雲“夫人、出婦次於房中”者,謂西房也,故上文雲“婦人髽、帶麻於房中”是也。雲“即位堂上”者,前文雲“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是即位堂上也。雲“卜,卜葬,卜日也”者,以經文卜在有事於屍之前,虞而立屍,虞祭之前,卜者唯卜葬日耳。故知卜,謂卜葬日也。雲“凡喪祭,虞而有屍”者,《檀弓》雲“虞而立屍”,又《上虞禮》有屍,是虞有屍也。雲“大夫於君所輯杖,謂與之俱即寢門外位也”者,以經雲“子、大夫寢門之外杖”,故知是寢門外位。若寢門內位,則君亦輯之,大夫當去杖也。雲“君,謂子也”者,以經前雲子,後雲君,嫌是別人,故云“君,謂子也”者。
○“於大夫所杖,俱爲君杖,不相下也”者,謂大夫於大夫所,是兩大夫相對,故云“俱爲君”,不相降下也。
大夫之喪,三日之朝既殯,主人、主婦、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則去杖,大夫之命則輯杖。內子爲夫人之命去杖,爲世婦之命授人杖。大夫有君命去杖,此指大夫之子也。而云大夫者,通實大夫有父母之喪也。授人杖,與使人執之同也。
○爲夫,於僞反,下及注“妾爲君”、“爲人得”並同。
[疏]“大夫”至“人杖”。
○正義曰:此一節明大夫杖節。
○“三日之朝既殯”者,謂死後三日,既殯之後乃杖也。
○“主人、主婦、室老皆杖”者,應杖者,三日悉杖也。
○“大夫有君命則去杖”者,大夫,即大夫嗣子也。嗣子而云大夫者,鄭雲“通實大夫有父母之喪也”,對君命亦然也,大夫及嗣子有君命則去杖以敬之也。
○“大夫之命則輯人”者,若嗣子對彼大夫之使,則斂杖,以自卑下之也。若兩大夫自相,對則不去杖,敵,無所下也。
○“內子爲夫人之命去杖”者,內子,卿妻。若卿大夫妻,有夫及長子喪,君夫人有命吊己者,皆爲夫人之命去杖也。
○“爲世婦之命授人杖”者,若有君之世婦命吊,內子敬之,則使人執杖以自隨也。世婦卑於夫人,隨而不去也。經雲“大夫之喪”,不舉命婦,而舉內子、卿妻者,舉內子則命婦可知也,文相互也。欲見卿喪與大夫同。
○注“通實”至“喪也”。
○正義曰:經雲“大夫之喪”,則其子非大夫也。今雲大夫有君命,是謂子爲大夫。經雖以子爲主,兼通身實爲大夫有父母喪也。
士之喪,二日而殯。三日之朝,主人杖,婦人皆杖。於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士二日而殯者,下大夫也。士之禮,死與往日,生與來日,此二日於死者,亦得二日也。婦人皆,杖謂主婦,容妾爲君、女子子在室者。子皆杖,不以即位。子,謂凡庶子也。不以即位,與去杖同。大夫、士哭殯則杖,哭柩則輯杖。哭殯,謂既塗也。哭柩,謂啓後也。大夫、士之子於父,父也,尊近,哭殯可以杖。天子、諸侯之子於父,父也,君也,尊遠,杖不入廟門。棄杖者,斷而棄之於隱者。以喪至尊,爲人得而褻之也。
○棄,本亦作古棄字。斷,下管反,注“斷瓜”同。
[疏]“士之”至“隱者”。
○正義曰:此一節明士之杖節。
○“二日而殯”者,除死日爲二日也。
○“三日之朝”者,謂殯之明日是也。
○“於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者,謂士之子於君命,其妻於夫人之命,如大夫之禮,君命、夫人之命皆去杖。
○“於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者,謂士之子於大夫之命,其妻於世婦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之禮,大夫之命則輯杖,世婦之命則授人杖也。“於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定本“如大夫”作“如夫人”,二字異義,亦通。
○注“士二日”至“室者”。
○正義曰:案前文大夫三日殯,此士二日殯,是降下大夫也。雲“士之禮,死與往日,生與來日”者,殯是爲死者,故首薺日爲三日。杖是爲生者,故數來日爲三日。雲“主婦,容妾爲君、女子子在室”者,前經“大夫之喪”雲“主人、主婦”,此士之喪直雲“婦人皆杖”,婦人是衆羣婦,故知容妾爲君及妻子子在室者也,以其皆杖故也。
○“子皆杖,不以即位”。
○正義曰:皇氏雲:“子謂大夫、士之庶子也。不以杖即位,闢適子也。所以知此是大夫、士庶子者,見下有大夫、士適子哭殯哭柩,推此大夫、士適子,故知此是大夫、士之庶子也。”然案鄭注此雲“子,謂凡庶子也”,凡於貴賤則庶子是也。容人君適子入門輯杖,猶得即位,庶子宜在門外之位去之,故無即門內之位理也。大夫、士之適子則得哭殯哭柩,如下所說,其庶子則宜與人君之庶子同,並不得以杖即位也。熊氏雲:“此文承注君、大夫、士之喪下,則此謂君、大夫、士之庶子,故注云:子謂凡庶子。”義亦通也。
○注“不以”至“杖同”。
○正義曰:不以杖即位,鄭恐人疑庶子雖不得以杖即位,猶得輯之人門,故明之也。言與去杖同,凡去杖者不復輯也。
○“夫夫、士哭殯則杖,哭柩則輯杖”。
○正義曰:大夫、士,謂大夫、士之適子。“哭殯則杖”者,既攢塗之後,於父,父也,其尊逼近,故哭殯可以杖也。“哭柩則輯杖”者,謂將葬,既啓之後,對柩爲尊,則斂去其杖。
○注“哭殯”至“廟門”。
○正義曰:“哭柩,謂啓後也”者,啓謂將葬啓殯而出柩也,知非未殯之前而哭柩者,大夫、士之喪未殯之前則未杖也。雲“天子諸侯之子於父,父也,君也,尊遠,杖不入廟門”者,天子、諸侯,其尊廣遠,廟門之內則去杖。廟門,謂殯宮之門,柩之所在,故云廟也。
○“棄杖者,斷而棄之於隱”者,杖是喪至尊之服,雖大祥棄之,猶恐人褻慢,斷之不堪他用,棄於幽隱之處,使不穢污。
君設大盤,造冰焉。大夫設夷盤,造冰焉。士並瓦盤,無冰。設牀,襢第。有枕,含一牀,襲一牀,遷屍於堂又一牀,皆有枕蓆。君、大夫、士一也。此事皆沐浴之後,宜承“濡濯棄於坎”下,札爛脫在此耳。造猶內也。襢第,祖簀也,謂無席,如浴時牀也。禮:自仲春之後,屍既襲,既小斂,先內冰盤中,乃設牀於其上,不施席而遷屍焉。秋涼而止。士不用冰,以瓦爲盤,並以盛冰耳。漢禮:大盤廣八尺,長丈二,深三尺,赤中。夷盤小焉。《周禮》天子夷盤,《士喪禮》君賜冰亦用夷盤。然則其制宜同之。
○盤,本又作槃,步於反。造,七報反,下及注皆同。並,步頂反,注同。襢,之善反,單也,注同。第,側裏反。含,胡暗反。濡,奴亂反,下文同。濯,直孝反,下文同。坎,口感反。札,側八反。爛,力旦反。簀音責。盛音成。廣,古曠反。長,直亮反。深,屍鴆反。
[疏]“君設”至“一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初死沐浴之節。
○“造冰焉”者,謂造內其冰於盤中也。
○“大夫設夷盤”者,小於大盤,亦內冰焉。
○“上並瓦盤,無冰”者,瓦盤既小,故並盤。士卑,故無冰。
○“設牀,襢第”者,置冰於下,設牀於上,去席襢,袒第簀。
○“有枕,含一牀,襲一牀,遷屍於堂又一牀”者,言此三節各自有牀也。
○“皆有枕蓆”者,唯含一時暫徹枕,使面平,故《士喪禮》雲“商祝徹枕設巾”是也。含竟而並有枕也,而含、襲、及堂皆有席,故鄭注《士喪禮》“商祝襲衣於牀,牀次含牀之東,衽如初”。又注《士喪禮》“設牀第於兩楹之間,衽如初,有枕”。雲“衽,寢臥之席也”,亦下莞上簟是也。
○“君、大夫、士一也”者,自設牀襢策至此以下,貴賤同然也。
○注“造猶”至“同之”。
○正義曰:造是造詣。凡造詣者,必入於內,故云造猶內也。雲“襢策,袒簀也,謂無席,如浴時牀也”者,浴時無席,爲漏水也;設冰無席,爲通寒氣也。雲“禮:自仲春之後,屍既襲,既小斂,先內冰盤中”者,若人君仲春則用冰,若命夫命婦則火出之後而用冰,故昭四年《左傳》雲“獻羔而啓之,公始用之”,謂仲春也。又云“火出而畢賦”。《周禮 凌人》:“夏頒冰。”是卿大夫以下,三月以後而得用冰也。雲“既襲,既小斂”者,謂大夫、士也。既襲,謂大夫也。既小斂,謂士也。皆是死之明日。若天子、諸侯亦三日而設冰也,在襲、斂之前也。雲“夷盤小焉”者,謂小於大盤。雲“《周禮》天子夷盤”者,案《周禮 凌人》雲“大喪,共夷盤冰”是也。但天子之夷盤,即此之大盤也。依屍而言,則曰夷盤。此雲夷盤者,據大夫所用,對君大盤爲小。雲“《士喪禮》君賜冰亦用夷盤”者,案《士喪禮》雲“士有冰,用夷盤”。何不言君賜,知君賜者,諸侯之士既卑,若無君賜,何得用冰?雲“其制宜同之”者,以天子夷盤,此大夫雲夷盤,《士喪禮》又云夷盤,三者俱有夷名,是其制宜同,但大小稍異也。
始死,遷屍於牀,幠用斂衾,去死衣。小臣楔齒用角柶,綴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牀,謂所設牀第當牖者也。《士喪禮》曰:“士死於適室。”幠用斂衾,去死衣,病時所加新衣及復衣也,去之以俟沐浴。
○幠,荒胡反。去死,起呂反,注同。楔,桑結反。柶音四。綴,丁劣反,又丁衛反,下注同。適室,丁歷又。
[疏]正義曰:此一節又明初死沐浴之節,此經論初死之時,下經論死後而沐浴,前經論浴後設冰,經文顛倒,故鄭注前經雲“此事皆沐浴之後,宜承濡濯棄於坎下”,今依鄭次隨文解之。
○“遷屍於牀”者,屍初在地,冀生氣復。而既不生,故更遷屍於牀,而離初死處以近,南當牖也。即前所謂“既正屍”也。
○“幠用斂衾”者,幠,覆也。斂衾者,將擬大斂之時衾被也。既遷屍在牀,而用斂衾覆之也。
○“去死衣”者,既覆之,故除去死時衣所加新衣及復衣,爲屍將浴故也。
○“小臣楔齒用角柶”者,楔,柱也。柶以角爲之,長六寸,兩頭曲屈。爲將含,恐口閉急,故使小臣以楔柱張屍齒,令開也。
○“綴足用燕几”者,爲屍應著屨,恐足闢戾,亦使小臣用燕几綴拘之,令直也。案《既夕禮》雲“綴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鄭注云“屍南首,凡脛在南,以拘足”。如鄭此言,則側幾於足,令幾腳南出,以拘屍足兩邊,不令足戾。崔氏雲:“燕几,今之燕几,其形曲仰而拘足。”與鄭違,其義非也。
○“君、大夫、士一也”者,自始死至此,貴賤同。
○注“牀謂”至“者也”。
○正義曰:笫,牀簀也。初廢牀者,牀在北壁當戶。至復魄後遷之在牀,而當牖南首,所以死後必遷當牖南首者,以平生寢臥之處。故《士昏禮》同牢在奧。又云:“御衽於奧,勝衽良席在東,北上。”又《曲禮》雲:“爲人子者,居不主奧。”是尊者常居之處。若晝日常居,則當戶。故《玉藻》雲“君子之居恆當戶。若病時亦當戶,在北牖下,取鄉明之義”。故鄭前注“病者恆居北牖下”,明不病不恆居北牖下也。
管人汲,不說繘,屈之。盡階,不升堂,授御者。御者入浴,小臣四人抗衾,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浴用絺巾,挋用浴衣,如它日。小臣爪足,浴餘水棄於坎。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抗衾而浴。抗衾者,蔽上,重形也。挋,拭也。爪足,斷足瓜也。
○管人,如字,掌管籥之人;又古亂反,掌館舍之人也,下同。汲音急。說,吐活反。繘,均必反。汲,水綆也。抗,苦浪反,舉也。盆,蒲奔反。沃,烏谷反。枓音主,又音鬥。絺,敕其反,一本作綌,去逆反。挋音震。它音他,下同。拭音式。
[疏]“管人”至“而浴”。
○正義曰:此一經明浴時也。
○“管人”,主館舍者,故鄭注《士喪禮》:“管人,有司主館舍者。”“汲”,謂汲水。
○“不說繘,屈之”者,繘,汲水瓶索也。遽促於事,故不說去井索,但縈屈執之於手中。
○“盡階,不升堂”者,以水從西階而升,盡,不上堂。知西階者,以《士喪禮》雲“爲垼於西牆下”,故知從西階而升也。
○“浴水用盆”者,用盆盛於浴水也。
○“沃水用枓”者,用枓酌盆水沃屍。熊氏雲:“用盤於牀下承浴水。”
○“浴用絺巾”者,絺是細葛,除垢爲易,故用之也。《士喪禮》雲:“浴巾二,皆用綌。”熊氏雲:“此蓋人君與大夫禮。”或可大夫上絺下綌,故《玉藻》雲“浴用二巾,上絺下綌”是也。
○“挋用浴衣”者,挋拭也,用生時浴衣拭屍肉,令燥也。賀氏雲:“以布作之。”生時有此也。《士喪禮》雲“浴衣於篋”,注云“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以布爲之,其制如今通裁”是也。
○“如它日”者,它日,謂平生尋常之日也。
○“小臣爪足”者,屍浴竟而小臣翦屍足之爪也。
○“浴餘水棄於坎”者,浴盆餘汁棄之於坎中。坎者,是甸人所掘於階間取士爲竈之坎。甸人,主郊野之官。
○“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抗衾而浴”者,內外宜別,故用內御舉衾也。內御,婦人,亦管人汲,事事如前,唯浴用人不同耳。
管人汲,授御者。御者差沐於堂上。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甸人爲垼於西牆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管人授御者沐,乃沐。沐用瓦盤,挋用巾,如它日。小臣爪手翦須,濡濯棄於坎。差,淅也,淅飯米,取其潘以爲沐也。浴沃用枓,沐於盤中,文相變也。《士喪禮》沐稻,此雲“士沐梁”,蓋天子之士也。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黍與?
○差,七何反,注“差淅”同。沐音木。甸,田遍反。垼音役。鄭注《儀禮》雲:“塊,竈也。”陶音桃。重,直龍反。鬲音歷。煮,諸許反。厞,扶味反,隱也,舊作扉,音非,門扉也。爨,七逭反。淅,先歷反。潘,方袁反,米汁也。差,初隹反。率音律,又音類。上,時掌反。
[疏]“管人”至“於坎”。
○正義曰:此一節明沐也。
○“管人汲,授御者。御者差沐於堂上”者,差,謂淅米取其潘汁也。
○“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者,皆謂用其米取其汁而沐也。
○“甸人爲垼於西牆下”者,謂將沐之時,甸人之官爲垼於西牆下,士垼,塹竈,甸人具此爲垼竈以煮沐汁。
○“陶人出重鬲”者,陶人,作瓦器之官也。重鬲者,謂縣重之罌也,是瓦瓶受三升,以沐米爲粥實於瓶,以疏布冪口,系以篾,縣之,覆以葦蓆。
○“管人受沐,乃煮之”者,淅於堂上,管人亦升,盡等,不上堂,而就御者受淅汁,下往西牆於垼竈鬲中煮之也。
○“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者,爨,然也。甸人爲竈竟,又取復魄人所徹正寢西北厞以然竈,煮沐汁也。謂正寢爲廟,神之也。然舊雲厞是屋檐也,謂抽取屋西北檐也。熊氏雲“厞謂西北隅厞隱之處,徹取屋外當厞隱處薪”,義亦通也。何取此薪而用者?示主人已死,此堂無複用,故取之也。
○“管人授御者沐”者,煮汁孰,而管人又取以升階,授堂上御者,使沐也。
○“乃沐”者,御者授汁,入爲屍沐也。
○“沐用瓦盤”者,盤貯沐汁,就中沐也。
○“挋用巾”者,用巾拭發及面也。《士喪禮》雲“沐巾一”,又云“挋用巾”,注云:“巾,晞也,清也。”
○“如它日”者,事事亦如平生也。
○“小臣爪手翦須”者,沐竟而翦手爪,又治須,象平生也。
○“濡濯棄於坎”者,皇氏雲:“濡,謂煩潤其發,濯,謂不淨之汁也。”言所濡濯汁棄於坎中。鄭注《士喪禮》雲:“巾櫛浴衣,亦並棄之其坎。”案《既夕禮》雲:“掘坎南,順廣尺,輪二尺,深三尺,南其襄。”此沐汁棄於坎,則浴汁亦然。
○注“差淅”至“黍與”。
○正義曰:差是差摩,故云淅。《詩》雲“澤之叟叟”,是釋,淅米也。雲“取其潘以爲沐也”者,《士喪禮》雲“受潘煮於垼,用重鬲”。雲“浴沃用枓,沐於盤中,文相變也”者,謂沐與浴俱有枓,俱有盤。浴雲“用枓”,沐雲“用盤”是文相變也。雲“《士喪禮》沐稻,此雲士沐粱,蓋天子之士也”者,若《士喪禮》雲是諸侯之士而沐稻,今此雲“士沐粱”,故疑天子之士也。雲“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黍與”者,案《公食大夫禮》“黍稷爲正饌,稻粱爲加”,是稻粱卑於黍稷。就稻粱之內,粱貴而稻賤,是稻人所常種,梁是穀中之美,故下《曲禮》雲“歲凶,大夫不食粱”。故諸侯之士用稻,天子之士用粱。黍稷相對,稷雖爲重,其味短,故大夫用之。黍則味美而貴。故特牲、少牢“爾黍於席”,以其味美故也。《詩 頌》雲:“其饟伊黍。”鄭注:“豐年之時,雖賤者猶食黍。”是黍貴也。故天子用之,無正文,故疑而云“與”也。
君之喪,子、大夫、公子、衆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食粥,納財,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無筭。士疏食水飲,食之無筭。夫人、世婦、諸妻皆疏食水飲,食之無筭。納財,謂食穀也。二十兩曰溢。於粟米之法,一溢爲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諸妻,御妾也。同言無筭,則是皆一溢。米,或粥或飯。
○粥,之育反,又音育,下同。溢音逸,劉昌宗又音實,下同。莫音暮。疏食音嗣,下及下注“疏食”皆同。
[疏]“君之”至“無筭”。
○正義曰:此一節廣明五服之喪,自初死至除服君及大夫、士食斂之節,今各依文解之。今此經特明君喪,食之禮。
○“納財”者,財,謂穀也,謂所食之米也,言每日納用之米,朝唯一溢米,莫唯一溢米也。“食之無筭”者,言居喪困病,不能頓食,隨須則食,故云“無筭”。
○“士疏食水飲”者,疏,粗也。食,飯也。士賤病輕,故疏食粗米爲飯,亦水爲飲。
○“夫人、世婦、諸妻皆疏食水飲”者,婦人質弱,恐食粥傷性,故言“疏食水飲”也。
○注“納財,謂食穀也,二十兩曰溢”至“是皆一溢,米,或粥或飯”。
○正義曰:財,謂穀也,故《大宰》雲“以九賦斂財賄也”,注云“財謂泉穀”,是穀爲財。但米由穀出,經已稱米,故鄭雲食穀必言納財者,以一日之中,或粥或飯,雖作之無時,不過朝夕二溢之米,當須豫納其米,故云“納財”也。雲“一溢爲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案《律曆志》:“黃鍾之律,其實一籥。”《律曆志》合籥爲合,則二十四銖合重一兩,十合爲一升,升重十兩,二十兩則米二升。與此不同者,但古秤有二法,說《左傳》者雲“百二十斤爲石”,則一斗十二斤,爲兩則一百九十二兩,則一升爲十九兩有奇。今一兩爲二十四銖,則二十兩爲四百八十銖,計一十九兩有奇爲一升,則總有四百六十銖八參,以成四百八十銖,唯有十九銖二參在,是爲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此大略而言之。雲“同言無筭,則是皆一溢,米,或粥或飯”者,粥與疏食,俱言無筭,是疏食與粥者皆一溢米。或粥,謂食粥者,或飯,謂疏食也。
大夫之喪,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衆士疏食水飲,妻妾疏食水飲。室老,其貴臣也。衆士,所謂衆臣。士亦如之。如其子食粥,妻妾疏食水飲。
[疏]“大夫”至“如之”。
○正義曰:此經明大夫禮也。
○“室老、子姓皆食粥”者,室老,謂貴臣。子姓,謂孫也。不雲衆子者,主人中兼之。
○“衆士疏食”者,謂非室老也。案《喪服傳》雲“卿大夫室老,士貴臣,其餘皆衆臣”,鄭注云:“士邑宰。”此不雲者,邑宰雖貴,以其遠於君,與衆臣同。案《檀弓》主人、主婦歠粥,此夫人、世婦、妻皆疏食者,熊氏雲“《檀弓》雲主婦,謂女主,故食粥也。
既葬,主人疏食水飲,不食菜果,婦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練而食菜果,祥而食肉。果,爪桃之屬。
[疏]“既葬”至“食肉”。
○正義曰:此一節明既葬至練祥,君、大夫、士之食節也。
○“主人疏食水飲”者,熊氏雲“既葬,哀殺,可以疏食,不復用一溢米也”。
食粥於盛,不盥,食於篹者盥。食菜以醯、醬。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始飲酒者,先飲醴酒。盛,謂今時杯杅也。篹,竹筥也。歠者不盥,手飲者盥。篹或作簨。
○盥,古緩反。篹,本又作匴,又作算,悉緩反,又蘇管反。醯,呼雞反。杅音於。筥,居呂反。歠,昌悅反。飯,扶晚反。簨,息尹反,徐音撰。
[疏]“食粥”至“醴酒”。
○正義曰:此一節明食之雜禮。“食粥於盛,不盥”者,以其歠粥不用手,故不盥。
○“食於篹者盥”者,篹,謂竹筥,飯盛於篹,以手就篹取飯,故盥也。
○“食菜以醯、醬”者,謂練而食菜果者,食之時以醯、醬也。
○“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始飲酒者,先飲醴酒”,文承既祥之下,謂祥後也。然《間傳》曰“父母之喪”,“大祥有醯醬”,“禫而飲醴酒”,二文不同。文庾氏雲:“蓋記者所聞之異。大祥既鼓琴,亦可食乾肉矣。食菜用醯醬,於情爲安。且既祥食果,則食醯醬無嫌矣。”熊氏雲:“此據病而不能食者,練而食醯醬,祥而飲酒也。
期之喪,三不食。食疏食水飲,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飲酒。期,終喪不食肉,不飲酒。父在,爲母爲妻,九月之喪,食飲猶期之喪也。食肉飲酒,不與人樂之。食肉飲酒,亦謂既葬。
○期音基,下同。爲母、爲妻,並於僞反,下注“爲其”同。與音預,下同。
[疏]“期之”至“樂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期與大功喪食之節也。
○“期之喪,三不食”者,謂大夫、士旁期之喪,三不食者,謂義服也。其正服則二日不食也。故《間傳》雲“齊衰二日不食”。
○“九月”至“喪也”者,謂事同期也。
五月,三月之喪,壹不食,再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飲酒,不與人樂之。叔母、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飲酒。義服恩輕也。故主,謂舊君也,言故主者,關大夫及君也。
○比,必利反。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謂性不能者,可食飯菜羹。有疾,食肉飲酒可也。爲其氣微。五十不成喪。成猶備也,所不能備,謂不致毀不散送之屬也。
[疏]“五月”至“成喪”。
○正義曰:此一經明五月、三月喪食之節。
○“壹不”至“可也”者,壹不食,謂緦麻。再不食,謂小功。並言之也,容殤降之,緦麻再不食,義服小功壹不食,故總以“壹不食,再不食”結之。故《間傳》去“小功緦麻,再不食”,殤降者也。
○注“故主”至“君也”。
○正義曰:若是諸侯,當雲舊君。主者,大夫之稱,經雲“故主”,關大夫、君也。
○注“謂不致毀不散送之屬也”。
○正義曰:致毀,謂致極哀毀,散送謂絰帶垂散麻以送葬。故《雜記》雲“五十不致毀”。《玉藻》雲:“五十不散送。”注云:“送喪不散麻。”
七十唯衰麻在身。言其餘居處飲食與吉時同也。既葬,若君食之則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不闢粱肉,若有酒醴則辭。尊者之前可以食美也,變於顏色亦不可。
○食音嗣。闢音闢。粱音良。
[疏]“既葬”至“則辭”。
○正義曰:此一經明已有喪,既葬,尊者賜食之禮,葬後情殺,可從尊者奪也。
○“君食之”,謂君食臣也,“大夫”,謂大夫食士也,父友,謂父同志者也,其人並尊,若命食孝子,則可從之食也。
○“不闢粱肉”者,粱,粱米也。雖以粱米之飯及肉命食,孝子食之。
○“若有酒醴則辭”者,若酒醴飲之,則變見顏色,故辭而不飲也。
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君以簟席。大夫以蒲席。士以葦蓆。簟,細葦蓆也。三者下皆有莞。
○簟,徒點反。葦,於鬼反。莞音官,又音完。
[疏]“小斂”至“葦蓆”。
○正義曰:此一節明君、大夫、士小斂大斂所用之席也。士以葦蓆,與咀墁者,士卑不嫌,故得與咀墁用簟也。
○注“三者下皆莞”。
○正義曰:“知下皆有莞”者,案《士喪禮記》雲“設牀,當牖,下莞上簟”,《士喪經》雲“布席於戶內,下莞上簟”,謂小斂席也。大斂雲“布席如初”,注云“亦下莞上簟,如士始死”,至大斂,用席皆同也。士尚有莞,則知君及大夫皆有莞也。但此大夫闢君,上席以蒲也。若吉禮祭祀,則蒲在莞下,故《司几筵》“諸侯祭祀,席蒲筵、繢純,加莞席、紛純”,與此異也。
小斂:布絞,縮者一,橫者三。君錦衾,大夫縞衾,士緇衾,皆一,衣十有九稱。君陳衣於序東,大夫、士陳衣於房中,皆西領,北上。絞,紟不在列。絞,既斂所用束堅之者。縮,從也。衣十有九稱,法天地之終數也。《士喪禮》“小斂陳衣於房中,南領,西上”,與大夫異。今此同,亦蓋天子之士也。絞、紟不在列,以其不成稱,不連數也。小斂無紟,因絞不在列見之也。或曰縮者二。
○絞,戶交反,後同。縮,所六反。縞,古老反。稱,尺證反,杜預雲:“衣單復具曰稱。”後於此。紟,其鴆反,後皆同。從,足容反。數,色主反。見,賢遍反。
[疏]“小斂”至“在列”。
○正義曰:此以下至“絺、綌、紵不入”,廣明君、大夫、士小斂大斂及襚所用之衣並所陳之處,各隨文解之。此一經明小斂之衣。
○“布絞,縮者一,橫者三”者,以布爲絞,縮,從也。謂從者一副豎置於屍下,橫者三幅亦在屍下。從者在橫者之上,每幅之末析爲三片,以結束爲便也。
○“君錦衾,大夫縞衾,士緇衾,皆一”者,謂大夫、士等各用一衾,故云“皆一”,舒衾於此絞上。
○“衣十有九稱”者,君、大夫、士同用十九稱衣,布於衾上,然後舉屍於衣上,屈衣裹,又屈衾裹之,然後以絞束之。
○“君陳衣於序東,大夫、士陳衣於房中”者,謂將小斂,陳衣也。房中者,東房也。大夫、士唯有東房故也。
○“絞紟不在列”者,謂不在十九稱之列,不入數也。小斂未有紟,因絞不在列而言紟耳。
○注“衣十”至“之也”。
○正義曰:“衣十有九稱,法天地之終數”者,案《易 繫辭》雲“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數終於九也,地數終於十也,人既終,故云以天地終數斂衣之也。雲“亦蓋天子之士”者,以前文“士沐粱”,與《士喪禮》不同,已雲“此蓋天子之士”,此經陳衣與《士喪禮》衣不同,故云“亦蓋天子之士”也。雲“以其不成稱,不連數也”者,上衣下裳相對,故爲成稱。絞、紟非衣,故云“不成稱”。經雲“不在列”,鄭恐今不佈列,故云“不連數”,謂不連爲十九稱之列。其實亦布陳也。雲“小斂無紟”者,以下文大斂始雲“布紟”,今此經直雲“布絞”,故知無紟也。
卷四十五 喪大記第二十二
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五。布紟,二衾。君、大夫、士一也。君陳衣於庭,百稱,北領,西上。大夫陳衣於序東,五十稱,西領,南上。士陳衣於序東,三十稱,西領,南上。絞、紟如朝服。絞一幅爲三,不闢。紟五幅,無紞。二衾者,或覆之,或薦之。如朝服者,謂布精粗朝服十五升。小斂之絞也,廣終幅,析其末,以爲堅之強也。大斂之絞,一幅三析用之,以爲堅之急也。紞,以組類爲之,綴之領側,若今被識矣。生時襌被有識,死者去之,異於生也。《士喪禮》“大斂亦陳衣於房中,南領,西上”,與大夫異,今此又同,亦蓋天子之士。紞,或爲點。
○幅,本又作畐,方服反。“爲三”絕句,“不闢”絕句,補麥反,又音壁,徐扶移反。紞,丁覽反。廣,古曠反。析,思歷反,下同。強,其丈反。識,式志反,又音志,又音式,下同。去,起呂反,下注同。
[疏]“大斂”至“無紞”。
○正義曰:此一節明大斂之事。
○“大斂布絞,縮者三”者,謂取布一幅,分裂之作三片,直用之三片,即共是一幅也。兩頭裂,中央不通。
○“橫者五”者,又取布二幅,分裂之作六片,而用五片,橫之於縮下也。
○“布紟”者,皇氏雲“紟,襌被也,取置絞束之下,擬用以舉屍也。《孝經》雲‘衣衾而舉之’是也”。今案,經雲紟在絞後,紟或當在絞上,以絞束之。且君衣百稱,又通小斂與襲之衣,非單紟所能舉也。又《孝經》雲衾不雲紟,皇氏之說未善也。
○“二衾”者,小斂,君、大夫、士各一衾。至大斂,又各加一衾,爲二衾,其衾所用與小斂同。但此衾一是始死覆屍者,故《士喪禮》雲“幠用斂衾”,注“大斂所並用之衾”,一是大斂時複製。又注《士喪禮》雲“衾二者,始死斂衾”,今又複製。士既然,則大夫以上亦耳。
○“君陳衣於庭,百稱,北領西上”者,衣多,故陳在庭爲榮顯。案鄭注《雜記篇》以爲,襲禮,大夫五,諸侯七,上公九,天子十二稱,則此大斂,天子當百二十稱,上公九十稱,侯伯子男七十稱。今雲君百稱者,據上公舉全數而言之,餘可知也。或大斂襲五等,同百稱也。“北領”者,謂屍在堂也。
○“西上”者,由西階取之便也。
○大夫、士陳衣於序東,“西領,南上”,異於小斂北上者,小斂衣少,統於屍,故北上。大斂衣多,故南上,取之便也。
○“絞紟如朝服”者,言絞之與紟,二者皆以布精粗皆如朝服,俱十五升也。
○“絞一幅爲三”者,謂以一幅之布分爲三段。
○“不闢”者,闢,擘也,言小斂絞全幅,析裂其末爲三。而大斂之絞既小,不復擘裂其末。但古字假借,讀闢爲擘也。
○“紟五幅,無紞”者,紟,舉屍之襌被也。紞,謂緣飾爲識,所以組類綴邊爲識,今無識,異於生也。
○注“二衾”至“之上”。
○正義曰:“朝服十五升”者,《雜記》文。雲“以爲堅之強也”者,解小斂用全幅布爲絞,欲得堅束力強,以衣少,故用全幅。雲“以爲堅之急也”者,解大斂一幅分爲三片之意,凡物細則束縛牢急,以衣多,故須急也。雲“紞,以組類爲之”者,組之般類,其制多種,故云組類。雲“綴之領側,若今被識矣”者,領爲被頭,側謂被旁,識謂記識。言綴此組類於領及側,如今被之記識。引《士喪禮》以“陳衣於房中”,與大夫異。今此士陳衣與大夫同,故云“今此又同,亦蓋天子之士”。
小斂之衣,祭服不倒。尊祭服也。斂者要方,散衣有倒。
○倒,丁老反,注及下同。散,悉但反。君無襚,大夫、士畢主人之祭服,親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陳。無襚者,不陳不以斂。
○襚音遂。小斂,君、大夫、士皆用復衣復衾。大斂,君、大夫、士祭服無筭。君褶衣褶衾,大夫、士猶小斂也。褶,袷也。君衣尚多,去其著也。
○複音福。褶音牒。袷,古袷反。
[疏]“小斂”至“斂也”。
○正義曰:“祭服不倒”者,祭服,謂死者,所得用祭服以上者,小斂十九稱,不悉著之,但用裹屍,要取其方,而衣有倒領在足間者。唯祭服尊,雖散不著,而領不倒在足也。
○“君無襚”者,國君陳衣及斂,悉宜用己衣,不得陳用他人見襚送者。
○“大夫、士畢主人之祭服”者,降於君也,大夫、士小斂,則先畢盡用己正服,後乃用賓客襚者也。盧雲:“畢,盡也。小斂盡主人衣美者,乃用賓客襚衣之美者,欲以美之,故言祭服也。”
○“親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陳”者,君親屬有衣相送,受之,而不以即陳列也。《士喪禮》鄭注云:“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襚之不將命,自即陳於房中。小功以下及同姓皆將命。”
○注“無襚”至“以斂”。
○正義曰:如皇氏之意,臣有致襚於君之禮,故《少儀》雲“臣致襚於君,但君不陳,不以斂”。熊氏雲:“君無襚大夫、士,謂小斂之時,君不合以衣襚。大夫、士雖有君襚,不陳,不以斂,故云無襚。大夫、士至大斂,則得用君襚,故《士喪禮》大斂時雲君襚,祭服不倒。”其義俱通,故兩存焉。
○“祭服無筭”。
○正義曰:筭,數也。大斂之時,所有祭服皆用之無限數也。
○注“褶袷”至“著也”。
○正義曰:“君衣尚多,去其著也”者,經雲“大夫、士猶小斂”,則復衣復衾也。據主人之衣,故用復,若襚亦得用袷也,故《士喪禮》雲“襚以褶”是也。
袍必有表,不襌,衣必有裳,謂之一稱。袍,褻衣,必有以表之乃成稱也。《雜記》曰“子羔之襲,繭衣裳與稅衣纁袡爲一”是也。《論語》曰“當暑,袗絺綌,必表而出之”,亦爲其褻也。
○袍,步毛反。襌音單。繭,古典反。稅,吐亂反。纁,許雲反。袡,而廉反。袗,之忍反。亦爲,於僞反,下文“則爲之”同。
[疏]“袍必”至“一稱”。
○正義曰:“袍必有表,不襌”者,袍是褻衣,必須在上有衣以表之,不使襌露,乃成稱也。
○注“袍褻”至“褻也”。
○正義曰:引《雜記》者,證子羔之襲有袍,繭衣上加稅衣爲表乃成稱。引《論語》者,證衣上加表。死則冬夏並用袍,上並加表。熊氏雲:“褻衣所用,尊卑不同,士襲而用褻衣,故《士喪禮》‘陳襲事,爵弁服,皮弁服,褖衣’。注云‘褖,所以表袍’者,是襲有袍。《士喪禮》小斂雲‘祭服次,散衣次’,注云‘褖衣以下,袍、繭之屬’,是小斂有袍。《士喪禮》又大斂散衣,是亦有袍。若大夫,襲亦有袍,案《雜記》雲‘子羔之襲,繭衣裳’是也。斂則必用正服,不用褻衣,故《檀弓》雲‘季康子之母死,陳褻衣’。注云‘將以斂’,‘敬姜曰:將有四方之賓來,褻衣何爲陳於斯?命徹之’。若公,則襲及大小斂皆不用褻衣。知者,案《雜記》雲‘公襲無袍、繭’,襲輕尚無,則大小斂無可知也。”
凡陳衣者實之篋,取衣者亦以篋,升降者自西階。取猶受也。
○篋,古協反。凡陳衣不詘,非列採不入,絺、綌、紵不入。不屈,謂舒而不卷也。列採,謂正服之色也。絺、綌、紵者,當暑之褻衣也。襲屍重形,冬夏用袍,及斂則用正服。
○詘,丘勿反。紵,直呂反。
[疏]“凡陳”至“不入”。
○正義曰:“陳衣不詘”者,謂舒而不卷也。
○“非列採不入”者,列採,謂五方正色之採。非列採,謂雜色也,不入陳之也。
○“絺、綌、紵不入”者,絺是細葛,綌是簏葛,紵是紵布,此褻衣,故不入陳也。
○注“襲屍”至“正服”。
○正義曰:如熊氏之意,此謂大夫以下,若公則襲亦不用袍。
凡斂者袒,遷屍者襲。袒者,於事便也。
○便,婢面反。君之喪,大胥是斂,衆胥佐之。大夫之喪,大胥侍之,衆胥是斂。士之喪,胥爲侍,士是斂。胥,樂官也,不掌喪事。胥當爲“祝”,字之誤也。侍,猶臨也。大祝之職,“大喪贊斂”;喪祝,卿大夫之喪掌斂。《士喪禮》“商祝主斂”。
○大胥,依注作祝,之六反,下同。胥,樂官,思餘反。
[疏]“凡斂”至“是斂”。
○正義曰:此一節明斂之所用之人,有袒有襲之法。
○“凡斂者袒”者,凡斂,謂執大小斂事也。事多,故袒爲便也。
○“遷屍者襲”者,謂大斂於地,乃遷屍入棺之屬,事少,故襲也。
○“君之喪”者,此明人君斂用人之法。
○“大胥是斂”者,大祝是接神者,故使之執斂事也。是,猶執也。
○“衆胥佐之”者,衆祝,喪祝也。衆祝賤,故副佐於大祝也。
○“大夫之喪,大胥侍之”者,大祝,猶君之大祝也。侍,猶臨也。君尊,故大祝親執斂。大夫卑,故大祝臨之。
○“衆胥是斂”者,衆祝,《周禮》喪祝,卑,故親執斂也。庾雲:“侍者,臨檢之也。大夫言侍,則君亦應有侍者,未知何人也。”
○“士之喪,胥爲侍”者,胥亦喪祝也。士卑,故祝臨之。
○“士是斂”者,士之朋友來助斂也。《士喪禮》雲“士舉遷屍”是也。
○注“胥當”至“主斂”。
○正義曰:知胥當爲祝者,以胥是樂官,不掌斂事,故引《大祝》“大喪贊斂”,及《喪祝》“卿大夫之喪掌斂”,並引《士喪禮》“商祝主斂”,明諸祝主斂也,故引此文以證之。“商祝”者,案《士喪禮》注云:“商祝,祝習商禮”者,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也。”
小斂大斂,祭服不倒,皆左衽,結絞不紐。左衽,衽鄉左,反生時也。
○紐,女九反,舊而慎反。鄉,許亮反。
[疏]“小斂”至“不紐”。
○正義曰:此一節明斂衣之法。
○“小斂大斂,祭服不倒”者,大斂亦不倒。前已言“小斂不倒”,此又言小斂者,爲下諸事出也。
○“皆左衽”者,大斂小斂同然,故云皆也。衽,衣襟也。生鄉右,左手解抽帶便也。死則襟鄉左,示不復解也。
○“結絞不紐”者,生時帶併爲屈紐,使易抽解。若死則無復解義,故絞末畢結之,不爲紐也。
斂者既斂,必哭。士與其執事則斂,斂焉則爲之壹不食。凡斂者六人。斂者必使所與執事者,不欲妄人褻之。執,或爲亻執。
○與音預,注同。亻執音執,本亦作執。
[疏]“斂者”至“六人”。
○正義曰:斂者,即謂大祝、衆祝之屬也。既斂是斂竟也,斂竟必皆哭也。所以然者,以其與亡者或臣舊,或有恩。今手爲執事,專心則增感,故哭也。
○“士與其執事則斂”者,釋前“士是斂”義也。與執事,謂平生曾與亡者共執事。今與喪所則助斂也,所以鬚生經共執事,死乃爲斂也。若不經共執事,則褻惡之,故不使斂也。
○“斂焉則爲之壹不食”者,生經有恩,今又爲之斂,爲之廢壹食也。
○“凡斂者六人”者,凡者,貴賤同也。兩邊各三人,故用六人。
君錦昌黼殺,綴旁七。大夫玄水黼殺,綴旁五。士緇冒赬殺,綴旁三。凡冒,質長與手齊,殺三尺。自小斂以往用夷衾,夷衾質殺之裁猶冒也。冒者,既襲所以韜屍,重形也。殺,冒之下稖,韜是上行者也。小斂又覆以夷衾。裁,猶制也,字或爲材。
○冒,奧報反,下及注同。黼音甫。殺,色戒反,徐所例反,下及注同。裁,纔再反,注同。韜,本又作,吐刀反,下同。
[疏]“君錦”至“冒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尊卑冒制。
○“君錦冒黼殺”者,冒,謂襲後小斂前所用以韜屍也。冒有質、殺者,作兩囊,每輒橫縫合一頭,又縫連一邊,餘一邊不縫,兩囊皆然也。正義曰質,下者曰殺。君質用錦,殺用黼,故云“錦冒黼殺”也。故鄭注《士喪禮》雲“冒,韜屍者,制如直囊,上曰質,下曰殺。質,正也。其用之,先以殺韜足而上,後以質韜首而下”。
○“綴旁七”者,不縫之邊,上下安七帶,綴以結之,故云“綴旁七”也。
○“大夫玄冒黼殺,綴旁五,士緇冒赬殺,綴旁三”者,尊卑之差也。鄭注《士喪禮》雲:“上玄下纁,象天地也。”以此推之,士赬殺,則君、大夫盡殺爲斧文也。又鄭雲“象天地”,則大夫以上,無疑有象也。
○“凡冒,質長與手齊”者,凡謂貴賤冒通名也。言冒之質從頭韜來,至下,長短與手相齊也。
○“殺三尺”者,殺從足韜,上長三尺。
○“自小斂以往用夷衾”者,往,猶後也。小斂前有冒,故不用夷衾。自小斂後,衣多,不可用冒,故用夷衾覆之也。《士喪禮》雲:無用夷衾覆屍柩之衾也。
○“夷衾質殺之裁猶冒也”者,裁,猶制也,言夷衾所用,上齊於手,下三尺所用繪色及長短制度,如冒之質、殺也。但不復爲囊及旁綴也。熊氏分質字屬上,殺字屬下爲句,其義非也。然始死,幠用斂衾,是大斂之衾。自小斂以前覆屍,至小斂時,君錦衾,大夫縞衾,士緇衾,用之小斂,斂訖,則制夷衾以覆之,其小斂以前所用大斂之衾者,小斂以後停而不用。至將大斂及陳衣,又更制一衾,主用大斂也。所謂大斂二衾者,其夷衾至大斂時所用無文,當應總入大斂衣內,並斂之也。
君將大斂,子弁絰,即位於序端。卿、大夫即位於堂廉楹西,北面,東上,父、兄堂下,北面;夫人、命婦屍西,東面,外宗房中南面。小臣鋪席,商祝鋪絞、紟、衾、衣,士盥於盤上,士舉遷屍於斂上。卒斂,宰告,子馮之踊,夫人東面亦如之。子弁絰者,未成服,弁如爵弁而素。大夫之喪,子亦弁絰。
○鋪,普吳反,又音斂,下皆同。
[疏]“君將”至“如之”。
○正義曰:此一經明君大斂時節也。
○“子弁絰,即位於序端”者,序,謂東序。端,謂序之南頭也。
○“卿、大夫即位於堂廉楹西”者,卿、大夫,謂羣臣也。堂廉,謂堂基南畔廉陵之上。楹,謂南近堂廉者。子位既在東序端,故羣臣列於基上東楹之西也。案《隱義》雲:“堂廉即堂上,近高霤爲廉也。”
○“北面,東上”者,在基上俱北面,東頭爲上也。子在東,屍在阼階,故在基者以東爲上也。
○“父、兄堂下,北面”者,謂諸父諸兄不仕者,以其賤,故在堂下而向北,以東爲上也。若士則亦在堂下。
○“外宗房中南面”者,外宗,君之姑、姊妹之女及姨舅之女也。輕,故在房中而鄉南也。皇氏雲:“當在西房,以東爲上也。”今謂屍在阼,夫人、命婦在屍西北,外宗等當在東房。
○“小臣鋪席”者,謂下莞上簟,敷於阼階上,供大斂也。《士喪禮》雲:“布席如初。”注云:“亦下莞上簟也。鋪於阼階上,於堂南北爲少南。”
○“商祝鋪絞、紟、衾、衣”者,商祝亦是《周禮》喪祝也。其鋪絞、紟、衾、衣等,致於小臣所鋪席上以待屍。
○“士盥於盤上”者,士亦喪祝之屬也。《周禮》:“喪祝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是將應舉屍,故先盥手於盤上也。《雜記》雲“士盥於盤北”是也。
○“士舉遷屍於斂上”者,斂上,即斂處也。
○“卒斂”者,大斂衣裝畢也。
○“宰告”者,宰,大宰也。斂畢,大宰告孝子道:斂畢也。
○“子馮之踊”者,孝子待得告,乃馮屍而起踊。
○“夫人東面亦如之”者,亦馮屍而踊。曏者夫人、命婦俱東鄉於屍西,今獨雲夫人馮者,命婦賤,不得馮也。馮竟乃斂於棺。
○注“子弁”至“弁絰”。
○正義曰:成服則著喪冠,此雲弁絰,是未成服。此雖以大斂爲文,其小斂時,子亦弁絰,君、大夫、士之子皆然。故《雜記》雲“小斂環絰,公、大夫、士一也”。雲“弁絰,爵弁而素”者,已具於下《檀弓》疏。雲“大夫之喪,子亦弁絰”者,案《雜記》雲“大夫與殯亦弁絰”,與他殯事尚弁絰,明自爲父母弁絰可知。其士則素冠。故武叔小斂投冠,是諸侯大夫與天子士同。
大夫之喪,將大斂,既鋪絞、紟、衾、衣,君至,主人迎,先入門右,巫止於門外。君釋菜,祝先入,升堂。君即位於序端。卿、大夫即位於堂廉楹西,北面,東上。主人房外南面。主婦屍西,東面。遷屍。卒斂,宰告,主人降,北面於堂下,君撫之。主人拜稽顙。君降,升主人馮之,命主婦馮之。先入右者,入門而右也。巫止者,君行必與巫,巫主闢兇邪也。釋菜,禮門神也。必禮門神者,禮:君非問疾、弔喪不入諸臣之家也。主人房外南面,大夫之子尊,得升視斂也。
○“巫止”,本或作“巫止門外”,“門外”,衍字耳。闢,必赤反。邪,似嗟反。
[疏]“大夫”至“馮之”。
○正義曰:此一經明大夫大斂節也。
○“主人迎”者,主人,適子也。聞君至而出門迎君也。
○“先入門右”者,右門內東邊也。適子出門迎君,望見馬首,不哭不拜,而先還入門右,北面以待君至也。《士喪禮》雲:“見馬首不哭,還入門右,北面。”注云:“不哭,厭於君,不敢伸其私恩也。”
○“巫止於門外”者,君臨臣喪,巫祝桃茢以辟邪氣。今至主人門,恐主人惡之,故止巫於門外也。《士喪禮》雲:“巫止於廟門外,祝代之。”巫止祝代,具在《檀弓》疏也。
○“君釋菜”者,鄭雲“釋菜,禮門神也”。禮:君非間疾弔喪,不入諸臣之家,故禮門神而入也。
○“祝先入,升堂”者,巫止而祝代入,故先於君而入門,升自阼階也。祝,以其事接通鬼神者也。
○“君即位於序端”者,君隨祝後而升堂,即位於東序之端阼階上之東,是適子臨斂處也。《士喪禮》雲:“君升自阼階,西鄉。”
○“主人房外南面”者,主人鄉者在門右,君升則主人亦升,立君之北,東房之外,面鄉南,俱欲視斂也。
○“遷屍”者,鄉鋪絞、紟、衾、衣而君至。今列位畢,故舉屍於鋪衣上也。
○“宰告”者,亦告主人道:斂畢也。
○“主人降,北面於堂下”者,主人得告斂畢事竟,故降西階堂下,而鄉北立待君也。
○“君撫之”者,君臣情重,方爲分異,故斂竟而君以手撫案屍,與之別也。
○“主人拜稽顙”者,主人在堂下鄉北,見君撫屍,故拜稽顙,以禮君之恩。
○“君降”者,君撫屍畢而下堂也。
○“升主人馮之”者,君馮之已畢,降堂,而主人升,還馮屍也。升主人者,君命升之也,主人升降皆西階也。《士喪禮》雲:“主人中庭,君坐撫當心,主人拜稽顙。”“君降,西鄉,命主人馮屍。主人升自西階,由足西面馮屍,不當君所。”
○“命主婦馮之”者,君亦又命主婦馮屍也。
○注“巫止”至“斂也”。
○正義曰:所以“巫止”者,禮敬主人,故不用將巫入對屍柩。雲“君非間疾弔喪,不入諸臣之家”者,《禮運》文也。雲“大夫之子尊,得升視斂也”者,以《士喪禮》其子不得升。今大夫之子將斂之時在房外南面,故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視斂”也。
士之喪,將大斂,君不在,其餘禮猶大夫也。其餘,謂卿、大夫及主婦之位。
[疏]“士之”至“夫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士斂之節,士喪,卑,無恩,君不視斂,故云“君不在”也。
○“其餘禮猶大夫也”者,謂鋪衣、列位、男女之儀事,悉如大夫也。若有大夫來而君在位,則卿、大夫位亦在堂廉近西也。《士喪禮》雲:“君升主人,主人西楹東北面升。公、卿、大夫繼主人東上。”案彼意,則在主人西也。
鋪絞、紟踊,鋪衾踊,鋪衣踊,遷屍踊,斂衣踊,斂衾踊,斂絞、紟踊。目孝子踊節。
[疏]“鋪絞”至“紟踊”。
○正義曰:此一經明孝子貴賤踊節也。
君撫大夫,撫內命婦。大夫撫室老,撫侄、娣。撫,以手按之也。內命婦,君之世婦。
○姪,大結反。娣,大計反。君、大夫馮父、母、妻、長子,不馮庶子。士馮父、母、妻、長子、庶子。庶子有子,則父母不馮其屍。凡馮屍者,父、母先,妻、子後。目於其親所馮也。馮,謂扶持服膺。
○長,丁丈反,下同。膺,於陵反。君於臣撫之。父母於子執之。子於父母馮之。婦於舅姑奉之。舅姑於婦撫之。妻於夫拘之。夫於妻、於昆弟執之。此恩之深淺尊卑之儀也。馮之類,必當心。
○奉,芳勇反。拘音俱,一音古侯反。馮屍不當君所。不敢屯尊者所馮同處。
○處,昌慮反。凡馮屍,興必踊。悲哀悲哀之至,馮屍必坐。
[疏]“君撫”至“必踊”。
○正義曰:此一節明撫屍及馮屍之節。
○“君撫大夫”者,大夫貴,故自撫之。“撫內命婦”者,命婦,君之世婦。撫內命婦,則不撫賤者,可知也。
○“大夫撫室者,撫侄娣”者,大夫以室老爲貴臣,以侄、娣爲貴妾。死則爲之服,故並撫之也。既撫侄娣,則賤妾不撫也。
○“君、大夫馮父、母、妻、長子”者,君及大夫雖尊,而自主此四人喪,故同馮之。馮父母、撫妻子而並雲馮,通言耳。
○“不馮庶子”者,賤,故不得也。
○“士馮父母妻長子庶子”者,士賤,故所馮及庶子也。
○“庶子有子,則父母不馮其屍”者,庶子若有子,則父母亦不馮。前所馮之庶子是無子者也。然君、大夫之庶子雖無子,並不得馮也。
○“凡馮屍者,父母先,妻子後”者,凡,主人也。父、母、妻、子,謂屍之父、母、妻、子也,父母尊,故馮屍在先。妻子卑,故馮屍在後。
○“君於臣撫之”者,此以下目恩深淺尊卑,馮撫之異也。君尊,但以手撫案屍心,身不服膺也。盧雲:“賤者略也。”
○“父母於子執之”者,盧雲“執當心上衣也”。
○“子於父母馮之”者,謂服膺心上也。
○“婦於舅姑捧之”者,盧雲“尊故捧當心上衣也”。
○“舅姑於婦撫之”者,亦手案屍心,與君爲臣同也。
○“妻於夫拘之”者,盧雲“拘輕於馮,重於執也”,庾雲“拘者,微引心上衣也”,賀雲“拘其衣衾領之交也”。
○“夫於妻、於昆弟執之”者,爲妻及自爲兄弟,但執之。盧無別釋,而賀雲“夫於妻執其心上衣也,於兄弟亦執心上衣”。
○“馮屍不當君所”者,所,猶處也。假令君已馮心,則餘人馮者不敢當君所馮之處,則宜少避之。
○“凡馮屍,興必踊”者,凡者,貴賤同然也。馮屍竟則起,俱馮必哀殞,故起人踊,泄之也。
○注“目於其親所馮也”。
○正義曰:“目於其親”,謂死者之親馮屍也。父母先,謂死者父母。妻、子後,是死者之妻、子。故云“目於其親所馮”,謂題目所馮之人。
○注“此恩”至“當心”。
○正義曰:馮者爲重,奉次之,拘次之,執次之。尊者則馮、奉,卑者則撫、執。執雖輕於撫,而恩深,故君於臣撫,父母於子執,是兼有尊卑深淺。雲“馮之類,必當心”者,《士喪禮》“君坐,撫當心”,此下雲馮屍不敢當君所,明君不撫,得當君所也。
父母之喪,居倚廬,不塗,寢苫枕凷,非喪事不言。君爲廬,宮之。大夫、士襢之。宮,謂圍障之也。襢,袒也,謂不障。
○倚,於綺反。苫,如佔反。枕,之鴆反。凷,苦內反。襢,章善反,注同。露也。障音章,下同。
[疏]“父母”至“襢之”。
○正義曰:自此以下,至“兄不次於弟”,明君、大夫、士遭喪,斬衰、齊衰、大功等居廬及堊室至祥、襢以來降殺之節,各依文解之。
○此一經論初遭喪,君、大夫、士居廬之禮。
○“居倚廬”者,謂於中門之外,東牆下倚木爲廬,故云“居倚廬”。
○“不塗”者,但以草夾障,不以泥塗之也。
○“寢苫枕凷”者,謂孝子居於廬中,寢臥於苫,頭枕於凷。
○“非喪事不言”者,志在悲哀,若非喪事,口不言說。
○“君爲廬,宮之”者,謂廬次以帷障之,如宮牆。
○“大夫、士襢之”者,襢,袒也。其廬袒露,不帷障也。案《既夕禮》注云:“倚木爲廬,在中門外,東方北戶。”定本無“枕凷”字,唯有“寢苫”二字。
既葬,柱楣,塗廬,不於顯者;君、大夫、士皆宮之。不於顯者,不塗見面。
○柱,張玉反。楣音眉。見,賢遍反。
[疏]“既葬”至“宮之”。
○正義曰:“既葬,柱楣”者,既葬,謂在墓,柱楣梢舉,以納日光,又以泥塗闢風寒。
○“不於顯”者,言塗廬不塗廬外顯處。
○“君、大夫、士皆宮之”者,以大夫、士既葬,故得皆宮之。
凡非適子者,自未葬,以於隱者爲廬。不欲人屬目,故廬於東南角,既葬猶然。
○適,丁歷反。屬音燭。
[疏]“凡非”至“爲廬”。
○正義曰:凡非適子,謂庶子也。
○“自未葬,以於隱者爲廬”者,既非喪主,不欲人所屬目,故於東南角隱映處爲廬。經雖雲未葬,其實葬竟亦然也。
既葬,與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國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此常禮也。
[疏]“既葬”至“家事”。
○正義曰:此一經明居喪常禮。
○“既葬,與人立”者,未葬,不與人並立。既葬後可與人並立也,猶不羣耳。
○“君言王事,不言國事”者,君,諸侯;王,天子也。既可並立,則諸侯可得言於天子之事,而猶不自私言己國事也。
○“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者,尊君也。大夫、士葬後,亦得言君事,而未可言私事也。
○注“此常禮也”。
○正義曰:庾氏雲“案《曾子問》三年之喪,練不羣立,不旅行。”此言既葬而與人立,得爲常禮者,鄭以下經“君既葬,王政入於國。既卒哭而服王事”是權禮,故以此經不言國事及不言家事,大判爲常禮也。且《曾子問》據無事之時,故不羣立,不旅行。凡有事須言,故與人立也。
君既葬,王政入於國。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絰帶,金革之事無闢也。此權禮也。弁絰帶者,變喪服而吊服,輕,可以即事也。
○闢音避,下注“猶闢”同。
[疏]“君既”至“闢也”。
○正義曰:此一經是權禮也。若值國家有事,孝子不得遵恆禮,故從權事。故云“既葬”,謂葬竟未卒哭也。
○“王政入於國”者,謂王政令之事入於己國也。
○“既卒哭而服王事”者,謂身出爲王服金革之事也。庾雲:“謂此言君既葬,王政便入國。候卒哭乃身服王事。前雲‘君言王事’,謂言答所訪逮而已,王政未入於國也。”
○“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者,亦權事也,謂國之政令入大夫家也。
○“既卒哭,弁絰帶,金革之事無闢也”者,此謂服國事也。“弁絰帶”者,吊服也,言卒哭則有吊服。今有事,不得服已變服而服吊服,以從金革之事,無所闢也。變服重,吊服輕,故從戎便也。此與君互也,此言服弁絰,則國君亦弁絰。國君言服王事,則此亦服國事也。但君尊,不言奪服耳。然此言弁絰帶,弁絰,謂吊服,帶,謂喪服要絰。明雖吊服,而有要絰,異凡吊也。
○注“此權禮也”。
○正義曰:案《曾子問》雲“金革之事無闢也”者,魯公伯禽有爲爲之,是權禮也。
既練,居堊室,不與人居。君謀國政,大夫、士謀家事。既祥,黝堊。祥而外無哭者,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故也。黝堊,堊室之節也。地謂之黝,牆謂之堊。外無哭者,於門外不哭也。內無哭者,入門不哭也。祥逾月而可作樂,作無哭者。黝堊,或爲要期。禫或皆作道。
○黝,於糾反。堊,烏路反,又烏谷反,注同。禫,大感反。道音導。
[疏]“既練”至“故也”。
○正義曰:此一經論練及祥、禫之節。
○“不與人居”者,謂在堊室之中,猶不與人居也。
○“君謀國政,大夫、士謀家事”者,此常禮也。練後漸輕,故得自謀己國家事也。
○“既祥,黝堊”者,祥,大祥也。黝,黑也,平治其地令黑也。堊,白也,新塗堊於牆壁,令白,稍飾故也。
○“祥而外無哭”者,祥亦大祥也。外,中門外,即堊室中也。祥之日鼓素琴,故中門外不哭也。
○“祥而內無哭”者,內,中門內也。禫巳縣八音於庭,故門內不復哭也。
○“樂作矣故也”者,二處兩時不哭,是並有樂作故也。《隱義》雲:“練後三日一哭於次,次在中門外,謂堊室也。至大祥則不復於外。若有吊者,則入即位哭,是外無哭者。”
○注“黝堊”至“哭者”。
○正義曰:黝,謂治堊室之地。堊,謂塗堊室之牆。雲“地謂之黝,牆謂之堊”者,《釋宮》文。雲“祥逾月而可作樂”者,《檀弓》雲“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孔子曰“逾月則其善也”,是祥逾月而可作樂也。雲“樂作無哭”者,以其樂作,故無哭。如鄭此注之意,以祥逾月作樂,故禫時無哭矣,則經雲“樂作”之文,但釋禫時無哭之意,不釋祥之無哭。皇氏以爲祥之日鼓素琴,“樂作”之文,釋“二處兩時”無哭,與鄭注違,皇說非也。定本“禫逾月作樂”,祥字作禫字,禫之逾月,自然從吉,樂作可知,恐禫字非也。
禫而從御,吉祭而復寢。從御,御婦人也。復寢,不復宿殯宮也。
○不復,扶又反。期,居廬,終喪不御於內者。父在爲母、爲妻齊衰期者,大功布衰九月者,皆三月不御於內。婦人不居廬,不寢苫。喪父母,既練而歸。期、九月者,既葬而歸。歸,謂歸夫家也。
○期音基,下同。爲母、爲並於僞反,下“爲之賜”、注“爲之”、“則爲”並同。
[疏]“禫而”至“而歸”。
○正義曰:此一經明釋禫節,言禫時從御婦人於內也。
○“吉祭而復寢”者,謂禫祭之後,同月之內值吉祭之節,祭吉祭訖,而後復寢。若不當四時吉祭,則逾月吉祭,乃復寢,故《士虞記》雲“中月禫,是月也,吉祭,猶未配”,注云“是月,是禫月也”。當四時之祭月,則祭也,亦不待逾月,故熊氏雲“不當四時祭月,則待逾月也”。案《間傳》:“既祥,復寢。”與此吉祭復寢不同者,彼謂不復宿中門外,復於殯宮之寢。此吉祭後不復宿殯宮,復於平常之寢。文雖同,義別,故此注“不復宿殯宮也”。明大祥後宿殯宮也。杜預以爲“禫而從御”謂從政御職事,鄭以爲御婦人者,下文雲“期,居廬,終喪不御於內”。既言“不御於內”,故知此御是御婦人也。“喪父母,既練而歸。期九月者,既葬而歸”,注云“歸,謂歸夫家也”。
○正義曰:女子出嫁,爲祖父母及兄弟爲父後者皆期,九月謂不是期而降在大功者。案《喪服》:女子爲父母“卒哭,折笄首”,玄謂“卒哭,喪之大事畢,可以歸於夫家”。此是既練歸,不同者,熊氏雲:“《喪服》注云卒哭可以歸,是可以歸之節,其實歸時在練後也。”
公之喪,大夫俟練,士卒哭而歸。此公,公士、大夫有地者也。其大夫、士歸者,謂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
[疏]“公之”至“而歸”。
○正義曰:此一經明公士、大夫有地之君喪,其臣歸之節。
○“公之喪”者,臣下呼此有地大夫之君爲公,故云“公之喪”。
○“大夫俟練”者,此君下之臣大夫待練而歸。
○注“此公”至“之臣”。
○正義曰:知此公是“公士大夫有地”者,以其臣大夫待練,士待卒哭,故知非正君。若正君,案《雜記》“大夫次於公館以終喪,士練而歸”。彼謂正君,與此殊,故知此非正君。雲“其大夫、士歸者,謂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者,皇氏雲“素,先也。君所食都邑,謂公士、大夫之君采地,言公士、大夫在朝廷而死,此臣先在其君所食之采邑,故云‘素在君所食都邑之臣’,君喪而來服,至小祥而各反,故云歸也”。皇氏所解於文爲便。然唯近國中而死,若在采邑,理則不包也。熊氏雲:“素在君之所,謂此家臣爲大夫者素先在君所;食都邑之臣,謂家臣不在君所、出外食都邑者。今君喪皆在,若大夫、士練及卒哭後,素在君所者歸於家,素食都邑者歸於都邑。”若如熊氏解,鄭當雲“素在君所及食都邑之臣”。今不雲“及”,其義疑也。
大夫、士父母之喪,既練而歸,朔月、忌日則歸哭於宗室。諸父、兄弟之喪,既卒哭而歸。歸,謂歸其宮也。忌日,死日也。宗室,宗子之家,謂殯宮也。禮:命士以上,父子異宮。
○上,時掌反。
[疏]“大夫”至“而歸”。
○正義曰:此一經明庶子遭喪歸家之節。大夫、士,謂庶子爲大夫、士也。禮:命士以上,父子異宮。故大夫、士有父母之喪,至小祥各歸其宮也。《隱義》曰:“大夫、士父母之喪,既小祥而歸,庶子爲大夫、士者也,適子終喪在殯宮也。”
○“朔月、忌日則歸哭於宗室”者,朔月,朔、望也。忌日,死日也。宗室,適子家殯宮也。雖練各歸,至忌日及朔、望而歸殯宮也。
○“諸父、兄弟之喪,既卒哭而歸”者,諸父諸兄弟並期爲輕,故至卒哭而各歸。賀氏雲:“此弟謂適弟,則庶兄爲之次,雲至卒哭乃歸也。下雲兄不次於弟,謂庶弟也。”
父不次於子,兄不次於弟。謂不就其殯宮爲次而居。
[疏]“父不”至“於弟”。
○正義曰:喪既畢,故尊者不居其殯宮次也。
君於大夫、世婦,大斂焉。爲之賜,則小斂焉。爲之賜,謂有恩惠也。
[疏]“君於”至“斂焉”。
○正義曰:此經以下至“君退必奠”,明君於大夫及士、並夫人於大夫、士恩賜、吊臨,主人迎送之節,各隨文解之。
○此一經論君於大夫、世婦之禮。此世婦,謂內命婦,大斂爲常,爲之恩賜則小斂而往。然則君於大夫,大斂是常,小斂是恩賜。案隱元年“公子益師卒”,“公不與小斂,故不書日”者,熊氏雲“彼謂卿也,卿則小斂焉,爲之賜則未襲而往”。故昭十五年“有事於武宮,籥入,叔弓卒,去樂卒事”,《公羊》雲“君聞大夫之喪,去樂卒事而往可也”,故鄭雲“去樂卒事而往,未襲也”。是卿未襲而往。案柳莊非卿,衛君即吊,急吊賢也。
於外命婦,既加蓋而君至。於臣之妻略也。
[疏]“於外”至“君至”。
○正義曰:外命婦恩輕,故既大斂入棺、加蓋之後而君至也。則知大夫及世婦未加蓋以前君至也。
於士,既殯而往。爲之賜,大斂焉。夫人於世婦,大斂焉。爲之賜,小斂焉。於諸妻,爲之賜,大斂焉。於大夫、外命婦,既殯而往。大夫、士既殯而君往焉,使人戒之。主人具殷奠之禮,俟於門外,見馬首,先入門右。巫止於門外,祝代之先。君釋菜於門內。祝先升自阼階,負墉南面。君即位於阼,小臣二人執戈立於前,二人立於後。殷,猶大也。朝夕小奠,至月朔則大奠。君將來,則具大奠之禮以待之,榮君之來也。祝負墉南面,直君北,房戶東也。小臣執戈先、後君,君升而夾階立。大夫殯即成服,成服則君亦成服,錫衰而往吊之。
○直如字,又音值,當也。先後,悉見反,下胡豆反;一音並如字。夾,古洽反。擯者進,當贊主人也。始立門,東北面。主人拜稽顙。君稱言,視祝而踊,主人踊。稱言,舉所以來之辭也。視祝而踊,祝相君之禮,當節之也。
○相,息亮反,下相上並同。
[疏]“於上”至“人踊”。
○正義曰:此一經明君賜及夫人於大夫、士及妻妾恩賜之差,又明君吊士、夫夫之禮。
○“於諸妻,爲之賜,大斂焉”,諸妻,侄娣及同姓女也,同士禮,故爲之賜,大斂焉。若夫人侄娣尊同世婦,當大斂焉;爲之賜,小斂焉。
○“於大夫、外命婦,既殯而往”者,謂夫人於大夫及外命婦,既殯而往,但有一禮,無恩賜差降之事。
○“大夫、士既殯而咀薺焉”者,君於大夫,雖視大斂,或有既殯之後而始往,與士同也。
○“使人戒之”者,謂君將往,使人豫戒告主人,使知之。
○“主人具殷奠之禮”者,殷,大也。主人得君之戒告,先備具月朔大奠之禮,重君之來故也。
○“俟於門外”者,君來之時,主人待於門外。
○“見馬首,先入門右”者,謂見君馬首,先君而入門右,謂門東北面。
○“祝先升自阼階”者,君應升自阼階,故祝先道君升阼階。
○“負墉南面”者,墉,壁也。祝先升阼階,在君之北,立於房戶之東,皆負闢而鄉南也。
○“君即位於阼”者,主人不敢有其室,故君位於阼而西鄉也。
○“小臣二人執戈立於前,二人立於後”者,前後小臣各二人執戈,辟邪氣也。君升而小臣夾階,北面俟君也。盧雲:“上言‘即位於序端’,謂君臨大夫將大斂時。禮未成,闢執事,故即位於序端。此是大夫、士既殯而君往,禮已成,故即位於阼階也。”
○注“祝負”至“吊之”。
○正義曰:“直君北”者,直,當也。君既在阼階,祝立當君北,在房戶東而南鄉也。雲“小臣執戈先、後君,君升而夾階立”者,《顧命》雲“夾階上刃”,是夾階立也。雲“大夫殯即成服”者,大夫除死日,三日殯,與成服同日。主人既成服,故君錫衰而往吊。“擯者進”,擯謂贊於主人禮者。擯者始在門東,北面。今君既升阼,則此擯者進於孝子前,告孝子使行禮也。然喪贊曰相,而此雲擯者,以君之吊禮,無嫌擯道之義,故得以擯言之也。
○“主人拜稽顙”者,以君臨視,故主人於庭中北面拜而稽顙。
○“君稱言”者,稱,舉也。君舉其所來之言,謂吊辭也。舉言既畢,當哭踊。祝以相君,祝先踊,君乃視祝而踊。君踊畢,主人乃踊。
大夫則奠可也,士則出俟於門外。命之反奠,乃反奠。卒奠,主人先俟於門外。君退,主人送於門外,拜稽顙。迎不拜,拜送者,拜迎則爲君之答己。君於大夫疾,三問之;在殯,三往焉。士疾,壹問之;在殯,壹往焉。所以致殷勤也。
[疏]“大夫”至“往焉”。
○正義曰:此一節明君來吊士與大夫,其禮不同。
○“大夫則奠可也”者,君既在阼,主人在庭,踊畢,則釋此殷奠於殯可也。言對人君可爲此奠。
○“士則出俟於門外”者,士卑,不敢留君待奠,故先出,俟君於門外,謂君將去也。
○“命之反奠,乃反奠”者,君使人命反設奠,士乃反入設奠也。
○“卒奠”者,設奠畢也。
○“主人先俟於門外”者,奠畢,主人又先出門待君,大夫、士同然。
○“君退,主人送於門外,拜稽顙”者,出去也,主人於門外送之而拜也。
○注“迎不”至“答已”。
○正義曰:案《曲禮》“凡非弔喪,非見國君,無不答拜”。然則喪法孝子拜賓,無答拜之理。今者君出,孝子雖拜,君無答理。而云“拜迎,則爲君之答己”者,以尋常禮敵,孝子雖拜,賓無答理。今君來臨臣,臣既拜迎,奠卑禮隔,意恐君之答己,故不敢拜迎。案僖三十四年有傳“宋,先代之後,於周爲客。有喪,拜焉”者,謂其餘諸侯來吊國喪,以其卑,王不拜之;若宋來吊,王用敵禮拜謝之,亦是主人拜賓之義也。
君吊,則復殯服。復,反也。反其未殯、未成服之服,新君事也。謂臣喪既殯後,君乃始來吊也。復,或爲服。
[疏]“君吊”至“殯服”。
○正義曰:謂臣喪大斂與殯之時,君有故不得來;至殯後,主人已成服,而君始來吊,主人則復殯服者。復,反也。殯服謂殯時未成服之服,主人於時反服此服,新君之事,其服則首絰、免、布深衣也,不散帶。故《小記》雲“君吊,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注云“爲人君變,貶於大斂之前、既啓之後也”。
夫人吊於大夫、士,主人出迎於門外,見馬首,先入門右。夫人入,升堂即位。主婦降自西階,拜稽顙於下。夫人視世子而踊,奠如君至之禮。夫人退,主婦送於門內,拜稽顙。主人送於大門之外,不拜。視世子而踊,世子從夫人,夫人以爲節也。世子之從夫人,位如祝從君也。
[疏]“夫人”至“不拜”。
○正義曰:此一經明夫人吊臣禮。
○“先入門右”者,門,亦大門也,謂孝子迎君之妻禮,亦如迎君禮也。
○“夫人入,升堂即位”者,亦升阼階,西鄉,如君也。
○“主婦降自西階,拜稽顙於下”者,主婦,臣妻也。既夫人來吊,故婦人爲主人。當夫人升堂即位時,而主婦從西階而下,拜稽顙於堂下,如男主也。
○“夫人視世子而踊”者,世子,夫人之世子,隨夫人來也。夫人來吊,則世子在前道引,其禮如祝道君也。
○“奠如君至之禮”者,亦先戒,乃具殷奠。夫人即位哭後,主婦拜竟而設奠事,如君吊禮者。若士則亦主人先出而聽命反奠也。
○“夫人退,主婦送於門內,拜稽顙”者,門,寢門也。婦人迎送不出門,故夫人去,於路寢門內而拜送之。而不拜迎而拜送之義,與君同也。
○“主人送於大門之外,不拜”者,亦如送君也。而不拜者,喪無二主,主婦已拜,故主人不拜。
大夫君,不迎於門外,入即位於堂下。主人北面,衆主人南面,婦人即位於房中。若有君命、命夫命婦之命、四鄰賓客,其君後主人而拜。入即位於下,不升堂而立阼階之下,西面,下正君也。衆主人南面於其北,婦人即位於房中。君雖不升堂,猶闢之也。後主人而拜者,將拜賓,使主人陪其後,而君前拜。不俱拜者,主人無二也。
○下正,戶嫁反。
[疏]“大夫”至“而拜”。
○正義曰:此一節明大夫君之禮,不迎於門外者,貶於正君。謂大夫下臣稱大夫爲君,故曰“大夫君”也。
○“入即位於堂下”者,阼階下也。大夫君入寢門,不得升堂,乃即阼階下位而西鄉也。
○“主人北面”者,主人,適子也。其君既即阼階下位,故適子闢之,位所以在君之南,北面也。
○“衆主人南面,婦人即位於房中”者,婦人之位在堂,其君既來,故婦人併爲位於東房中也。然此言婦人即位房中,非止大夫之君,亦總正君來禮如此也。又不言大夫之君妻來者,當同夫人禮也。又前君臨大斂,雲“主婦屍西”,不言闢者,大斂哀深,故不闢君。今既殯後哀殺,故闢也。亦與前互也。
○“若有君命、命夫命婦之命、四鄰賓客,其君後主人而拜”者,若當此大夫君來吊時,或有其本國之君命,或有國中大夫、命婦之命,或有昔經使四鄰之國卿大夫遣使來吊。若或有此諸賓在庭,則此大夫之君代主人拜命及拜諸賓也。所以爾者,喪用尊者拜賓故也。君雖代爲主拜賓,而猶不敢同於國君專代爲主,故以主人倍置君之後也。主人在君後而拜,謂君先拜,主人後拜也。
○注“婦人”至“二也”。
○正義曰:“婦人即位於房中”者,東房中也。“君雖不升堂,猶闢之也”者,以婦人合在戶西東面,君來升堂,婦人闢之在房中。今大夫君來雖不升堂,婦人猶闢之於房中也。然案未大斂之前,君雖來,主婦猶在屍西,其既殯已後,君雖來,不顯婦人之位。今此大夫君雲“婦人即位房中”,明正君既殯而來,婦人亦即位房中也,故云“猶闢之”。雲“而君前拜。不俱拜者,主人無二也”者,以經雲“其君後主人而拜”,是君在前,主人在後。又君拜在前,主人拜在後,是主人立與拜皆在君後,不與君同時拜。君既爲主,當推君在前,故云“主人無二”也。
君吊,見屍柩而後踊。塗之後,雖往不踊也。踊,或爲哭,或爲浴。
[疏]“君吊”至“後踊”。
○正義曰:君吊臣,唯見屍柩乃踊者。若不見屍柩,則不踊。案前文“既殯”,君往,“視祝而踊”。殯後有踊者,皇氏雲“雖殯未塗,則得踊”,故鄭此注云“塗之後,雖往不踊也”。是既殯未塗,得有踊也。
大夫、士,若君不戒而往,不具殷奠。君退,必奠。榮君之來。
[疏]“大夫”至“必奠”。
○正義曰:君不先戒,故臣不得具殷奠。
○“君退,必奠”者,君來不先戒,當時雖不得殷奠,而君去後必設奠告殯,以榮君來故也。
君大棺八寸,屬六寸,椑四寸。上大夫大棺八寸,屬六寸。下大夫大棺六寸,屬四寸。士棺六寸。大棺,棺之在表者也。《檀弓》曰:“天子之棺四重,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梓棺二,四者皆周。”此以內說而出也。然則大棺及屬用梓,椑用杝,以是差之,上公革棺不被,三重也。諸無革棺,再重也。大夫無椑,一重也。士無屬,不重也。庶人之棺四寸。上大夫,謂列國之卿也。趙簡子云:“不設屬、椑。”時僣也。
○屬音燭,後皆同。椑,步歷反。重,直龍反,下同。兕,訶履反。被,皮義反,下同。厚,屍豆反。杝,以支反。差,初隹反,徐初宜反。僣,子念反。
[疏]“君大”至“六寸”。
○正義曰:此一節以下至篇末,總論君、大夫、士等棺槨及飾棺之異,並碑繂之殊,各依文解之。
○此一經論君、大夫、士等棺槨厚薄之制。禮:天子之棺四重,故《檀弓》雲“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杝棺一”,注云“所謂椑棺也”;“梓棺二”,注云“所謂屬與大棺”。然則天子四重之棺,都合厚三尺四寸也。若上公棺則去水皮,所餘三重,合厚二尺一寸也。若侯、伯、子、男則又去兕皮,但餘三棺,爲二重,合厚一尺八寸也。若上大夫則又去椑,所餘屬六寸及大棺八寸,爲一重,合厚一尺四寸。若下大夫亦有屬四寸及大棺六寸,但寸數減耳。大棺六寸,屬四寸,合厚一尺也。若士則不重,唯大棺六寸也。
○“君大棺八寸,屬六寸,椑四寸”者,屬六寸,椑四寸,二者合一尺,就大棺八寸爲一尺八寸。
○“上大夫大棺八寸,屬六寸”,去椑四寸,所餘二種合爲一尺四寸。
○“下大夫大棺六寸,屬四寸”者,各減二寸,合餘一尺也。
○“士棺六寸”者,無屬,唯大棺六寸也。
○注“大棺”至“僣也”。
○正義曰:以名大棺,故知在表,雲“四者皆周”者,謂水、兕革棺、杝棺、梓棺等皆周於屍,惟槨不周。“此以內說而出也”者,謂《檀弓》此文從內而說,以次出外,而謂近屍有水革,次外有兕革,次外有椑,次外有屬,次外有大棺。雲“然則大棺及屬用梓,椑用杝”者,以《檀弓》雲“杝棺一,梓棺二”,從內出外而言。此先雲大棺及屬,乃始雲椑,是從外鄉內而說,故知大棺及屬當梓棺也,椑當杝棺也。雲“上公革棺不被,三重也”者,以天子四,上公三,去其一重,故知革棺不被,但有兕也。雲“諸侯無革棺,再重也”者,以此經但云君大棺、屬、椑,不雲革,故知無革棺也。此“君”謂侯、伯、子、男也。此經上、下大夫但云大棺與屬,無杝椑,是大夫無椑,一重也。經唯雲“大棺六寸”,是士無屬,不重也。案《檀弓》“孔子爲中都宰,制四寸之棺,五寸之槨”,是庶人之棺四寸。雲“趙簡子云,不設屬、椑,時僣也”者,案哀公二年,簡趙子與鄭師戰於鐵。簡子自誓雲“桐棺三寸,不設屬、闢”,“下卿之罰也”。案此,大夫依禮無椑,趙簡子所云罰始無椑,故知當時大夫常禮用椑,是時僣也。
君裏棺用朱綠,用雜金鐕。大夫裏棺用玄綠,用牛骨鐕。士不綠。鐕,所以琢著裏。
○鐕,子南反,釘也。椓,陟角反,本又作椓。著,直略反。
[疏]“君裏”至“不綠”。
○正義曰:此一經明裏棺之制。裏棺,謂以繪貼棺裏也。朱繒貼四方,以綠繒貼四角。定本經中“綠”字皆作“琢”,琢謂鐕,琢朱繒貼著於棺也。
○“用雜金鐕”者,鐕,釘也。舊說雲用金釘,又用象牙釘,雜之以琢朱綠著棺也。《釋義》雲:“朱綠皆繒也。”
○“雜金鐕”,《尚書》曰:“貢金三品,黃、白、青色。”
○“大夫裏棺用玄綠”者,四面玄,四角綠。
○“用牛骨鐕”者,不用牙金也。
○“士不綠”者,悉用玄也。亦同大夫用牛骨僣,不言,從可知也。
君蓋用漆,三衽三束。大夫蓋用漆,二衽二束。士蓋不用漆,二衽二束。用漆者,塗合牝牡之中也。衽,小要也。
○要,一遙反,下同。
[疏]“君蓋”至“二束”。
○正義曰:此一經明衽束之數。
○“君蓋用漆”者,蓋棺上蓋用漆,謂漆其衽合縫處也。
○“三衽三束”者,衽,謂燕尾合棺縫際也。束,謂以皮束棺也。棺兩邊各三衽,每當衽上輒以牛皮束之,故云“三衽三束”也。
○“大夫蓋用漆,二衽二束”者,亦漆衽合縫處也。大夫、士橫衽有束,每衽有束,故云“二衽二束”也。
○“士蓋不用漆,二衽二束”者,士卑,故不漆也。言二衽二束者,與大夫同。《檀弓》雲“棺束,縮二,衡三”者,據君言也。若大夫、士,橫唯二束,此文是也。故鄭注《司士》雲:“結披必當棺束,於束系紐,天子、諸侯載柩三束,大夫、士二束。”《喪大記》曰:“君纁披六,大夫披四,前纁後玄。士二披,用纁。”人君禮文,欲其數多,圍數兩旁言六耳,其實旁三是也。皇氏不見鄭之此注,以爲此經大夫、士二衽二束者,據披從束而言,其橫皆爲三束,其義非也。
君、大夫鬊爪實於綠中,士埋之。綠當爲角,聲之誤也。角中,謂棺內四隅也。鬊,亂髮也。將實爪、發棺中,必爲小囊盛之,此綠或爲簍。
○“鬊音舜。爪,側巧反。囊,乃剛反,徐音託。盛音成。簍,魯口反。
[疏]“君大”至“埋之”。
○正義曰:此一節明鬊、爪之異。
○“實於綠中”者,綠即棺角也,其死者亂髮及手足之爪,盛於小囊,實於棺角之中。
○“士埋之”者,士賤,亦有物盛發、爪而埋之。
○注“綠當爲角”。
○正義曰:知綠當爲角者,上文綠爲色,以飾棺裏,非藏物之處。以綠與角聲相近,經雲綠中,故讀綠爲角。
君殯用輴,欑至於上,畢塗屋。大夫殯以幬,欑置於西序,塗不暨於棺。士殯見衽,塗上帷之。欑,猶菆也。屋,殯上覆如屋者也。幬,覆也。暨,及也。此記參差,以《檀弓》參之,天子之殯,居棺以龍輴,欑木題湊象槨,上四注如屋以覆之,盡塗之。諸侯輴不畫龍,欑不題湊象槨,其他亦如之。大夫之殯,廢輴,置棺西牆下,就牆欑其三面塗之。不及棺者,言欑中狹小,裁取容棺。然則天子、諸侯差寬大矣。士不欑,掘地下棺,見小要耳。帷之,鬼神尚幽闇也。士達於天子皆然。幬,或作錞,或作焞。
○輴,敕倫反。欑,才冠反,下同。幬音道,注同。暨,其器反,注同。見,賢遍反,注同。菆,才工反,本亦作叢。參,初金反。差,初宜反。題音啼。湊,七豆反,注徐之樹反,下同。差寬,初賣反,又初隹反。掘,其越反,又其勿反。錞,徒對反,又徒臥反,又徒偎反。焞依字支允反,又支悶反,徐都臥反,沈都雷反。
[疏]“君殯”至“帷之”。
○正義曰:此一經明尊卑殯之制度。
○“君殯用輴”者,君,諸侯也。殯時置棺於輴內。
○“欑至於上”者,以休欑輴至於棺上。
○“畢塗屋”者,畢,盡也。此所欑殯之大,有似屋形。欑之既訖,盡塗其屋也。
○“大夫殯以幬”者,幬,覆也,謂棺衣覆之也。大夫言幬覆,則王侯並幬覆也。謂棺衣覆之,言大夫幬即加斧之類是也。
○“欑置於西序”者,屋堂西頭壁也。大夫不輴,又不四面欑,以一面倚西壁,而三面欑之,又上不爲屋也。
○“塗不暨於棺”者,暨,及也。王侯塗之,而欑廣,去棺遠;大夫亦塗,而欑狹,去棺近,裁使塗不及棺,故云“不暨棺”也。
○“士殯見衽,塗上帷之”者,士掘肂見衽,其衽之上所出之處亦以木覆上而塗之,故謂“塗上”也。《士喪禮》雲:“乃塗。”注云:“以木覆棺上而塗之,爲火備也。帷之者,帷障也。貴賤悉然,故朝夕哭乃徹帷也。
○注“欑猶”至“皆然”。
○正義曰:雲“欑猶菆也”者,謂菆聚其木,周於外也。雲“屋,殯上覆如屋者”也,解經“畢塗屋”,屋是殯上之覆,形似於屋,故云“如屋”。雲“此記參差”者,謂記此《大記》之文,其事參差。若君據天子,應稱龍輴,不得直雲殯用輴。若君據諸侯,不得雲“欑至於上,畢塗屋”。其文或似天子,或似諸侯,故云參差。雲“以《檀弓》參之”,《檀弓》雲:“天子之殯,菆塗龍輴以槨”,故知天子殯居棺以龍輴。又云“以槨”,故知欑木題湊象槨”。雲“上四注如屋以覆之”者,謂上以四注垂而鄉下,如似屋檐,以覆其上。雲“盡塗之”者,謂四邊及上皆塗之。雲“諸侯輴不畫龍,欑不題湊象槨”者,以《檀弓》唯雲“天子龍輴”,此經直雲“君殯用輴”,不雲龍,是諸侯不龍也,謂不畫輴轅爲龍。《檀弓》唯雲“天子菆塗龍輴以槨”,則知諸侯不題湊象槨。雲“其他亦如之”者,除此龍輴、題湊象槨之外,其他亦如之。其他謂菆木、畢塗屋,亦如天子也。必知天子槨四阿者,成二年《左傳》雲“朱文公卒,槨有四阿”,是僣天子禮。但凡殯之禮,天子先以龍輴置於客位殯處,然後從阼階舉棺於輴中,輴外以木菆輴之四邊,木高於棺,乃從上加綃黼於棺上,然後以木題湊。題,頭也。湊,鄉也,謂以木頭相湊鄉內也。象槨上之四注以覆之如屋形,以泥塗之於屋之上,又加席三重於殯上。其諸侯則居棺以輴,亦菆木輴外,木高於棺,後加布幕於棺上,又菆木於塗上,不題湊象槨也。雖不象槨,亦中央高似屋形,但不爲四注,故經雲“畢塗屋”,總包君也。塗上加席三重,雲大夫之殯廢輴者,案下《檀弓》雲“三臣廢輴”,據殯時也,是大夫之殯廢輴。雲“欑中狹小,裁取容棺”者,以經雲“塗不暨於棺”,明其狹小。卑者既狹,則知天子諸侯差寬大矣。雲“士達於天子皆然”者,謂皆帷之。
熬,君四種八筐,大夫三種六筐,士二種四筐,加魚臘焉。熬者,煎穀也,將塗,設於棺旁,所以感蚍蜉,使不至棺也。《士喪禮》曰:“熬,黍稷各二筐。”又曰:“設熬,旁各一筐。”大夫三種,加以粱。君四種,加以稻,四筐。則手足皆一,其餘設於左右。
○熬,五羔反。種,章勇反,下及注同。筐音匡。臘音昔。蚍音毗。蜉音浮。
[疏]“熬君”至“臘焉”。
○正義曰:此一經明熬穀之異。熬者謂火熬其穀使香,欲使蚍蜉聞其香氣食穀,不侵屍也。
○“加魚臘焉”者,魚臘謂乾臘。案《特牲》士臘用兔,《少牢》大夫臘用麋,天子諸侯無文,當用六獸之屬,亦爲感蚍蜉。
○注“士喪”至“左右”。
○正義曰:此雲“士二種四筐”,《士喪禮》“熬,黍、稷各二筐”,又與此同,故引之。又引《士喪禮》雲“設熬,旁一筐”者,證設熬之處。雲“大夫三種,加以粱”者,以《曲禮》雲“歲凶,大夫不食粱”。明豐年常食粱,故知大夫加以粱。《公食大夫禮》:“黍、稷、稻、粱。”雲“君四種,加以稻,四筐,則手足皆一”者,當以士喪四筐,設熬旁各一筐,則兩旁有兩筐,首有一筐,足有一筐也。雲“其餘設於左右”者,兩旁在首足以外,皆設於左右旁也。
飾棺:君龍帷、三池、振容、黼荒,火三列,黼三列,素錦褚,加僞荒;纁紐六,齊五采,五貝;黼翣二、黻翣二、畫翣二,皆戴圭;魚躍拂池。君纁戴六,纁披六。大夫畫帷,二池,不振容;畫荒,火三列,黻三列,素錦褚;纁紐二,玄紐二,齊三採,三貝;黻翣二,畫翣二,皆戴綏;魚躍拂池。大夫戴前纁後玄,披亦如之。士布帷,布荒,一池,揄絞;纁紐二,緇紐二,齊三採,一貝,畫翣二,皆戴綏。士戴前纁後緇,二披用纁。飾棺者,以華道路及壙中,不欲衆惡其親也。荒,蒙也,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所以衣柳也。“士布帷,布荒”者,白布也。君、大夫加文章焉。黼荒,緣邊爲黼文,畫荒,緣邊爲雲氣。火黻爲列於其中耳。僞,當爲帷,或作於,聲之誤也。大夫以上,有褚以衤親覆棺,乃加帷荒於其上。紐,所以結連帷荒者也。池,以竹爲之,如小車笭,衣以青布,柳象宮室,縣池於荒之爪端,若承霤然雲。君、大夫以銅爲魚,縣於池下。揄,揄翟也,青質五色,畫之於絞繒而垂之,以爲振容,象水草之動搖,行則又魚上拂池。《雜記》曰“大夫不揄絞繒屬於池下”,是不振容也。士則去魚。齊,象車蓋蕤,縫合雜採爲之,形如瓜分然。綴貝落其上乃旁。戴之言值也,所以連繫棺束與柳材,使相值,因而結前後披也。漢禮:翣以木爲筐,廣三尺,高二尺四寸,方,兩角高,衣以白布。畫者,畫雲氣,其餘各如其象;柄長五尺,車行使人持之而從,既窆,樹於壙中。《檀弓》曰“周人牆置翣”是也。綏,當爲緌,讀如冠蕤之蕤,蓋五采羽,注於翣首也。
○黻音弗。褚,張呂反,下同。僞,依注讀爲。帷,位悲反,齊如字,齊才細反。翣,所甲反。戴,丁代反,下及注同。披,彼義反,彼甫發反,下同。綏,依注爲緌,音蕤,耳隹反,下同。揄音遙,注同。紐,女九反。緇,側具反。壙,古晃反。惡,烏路反。衣,於既反,下“衣以”皆同。以上,時掌反,下“魚上”同。笭音零。縣音玄,下皆同。搖音遙,一音以照反。去,起呂反。“車蓋蕤”絕句,一讀以蕤向下。瓜,古華反。分,扶問反,又皮莧反,又夫雲反。壙,古曠反。高,古報反,又如字。長,直諒反,又如字,後放此。從,才用反。
[疏]“飾棺”至“用纁”。
○正義曰:此一經明葬時尊卑棺飾。
○“君龍帷”者,君,諸侯也。帷,柳車邊障也,以白布爲之。王侯皆畫爲龍,象人君之德,故云“龍帷”也。
○“三池”者,諸侯禮也。池謂織竹爲籠,衣以青布,桂著於柳上荒邊爪端,象平生宮室有承霤也。天子生有四注屋,四面承霤,柳亦四池,象之。諸侯屋亦四注,而柳降一池,闕於後一,故三池也。
○“振容”者,振,動也。容,飾也,謂以絞繒爲之,長丈餘,如幡。畫幡上爲雉,縣於池下爲容飾。車行則幡動,故曰“振容”。
○“黼荒”者,荒,蒙也,謂柳車上覆,謂鱉甲也。緣荒邊爲白黑斧文,故云黼荒。
○“火三列”者,列,行也。於鱉甲黼文之上,荒中央,又畫爲火三行也。火,形如半環也。
○“黼三列”者,又畫爲兩“己”相背,爲三行也。
○“素錦褚”者,素錦,白錦也。褚,屋也。於荒下又用白錦以爲屋也。葬在路象宮室也。故《雜記》雲“素錦以爲屋而行”,即褚是也。
○“加僞荒”者,帷是邊牆,荒是上蓋,褚覆竟而加帷荒加褚外也。“纁紐六”者,上蓋與邊牆相離,故又以纁爲紐連之相著,旁各三,凡用六紐,故云“纁紐也”。
○“齊五采”者,謂鱉甲上當中央,形員如華蓋,高三尺,徑二尺餘。五采,謂人君以五采繒衣之列行相次,故云“五采”也。
○“五貝”者,又連貝爲五行,交絡齊上也。
○“黼翣二,黻翣二”者,“畫翣二”者,翣形似扇,以木爲之,在路則障車,入槨則障柩也。凡有六枚,二畫爲黼,二畫爲黻,二畫爲雲氣。諸侯六,天子八。《禮器》雲:“天子八翣,諸侯六,大夫四。”鄭注《縫人》雲:“《漢禮器制度》‘飾棺,天子龍、火、黼、黻,皆五列’。又有龍翣二,其載皆加璧也。”
○“皆戴圭”者,謂諸侯六翣,兩角皆戴圭玉也。
○“魚躍拂池”者,凡池必有魚,故此車池縣絞雉,又縣銅魚於池下。若車行則魚跳躍上拂池也。《隱義》曰“振容在下”,是魚在振容間。
○“君纁戴六”者,事異飾棺,故更言君也。纁藏,謂用纁帛系棺紐者柳骨也。謂之戴者,戴,值也。使棺堅值,棺橫束有三,亦每一束兩邊輕各屈處爲紐,三束有六紐。今穿纁戴於紐以系柳骨,故有六戴也。
○“纁披六”者,纁,謂亦用絳帛爲之,以一頭系所連柳纁戴之中,而出一頭於帷外,人牽之,每戴系之,故亦有六也。謂之披者,若牽車登高,則引前以防軒車;適下則引後以防翻車,欹左則引右,欹右則引左,使車不傾覆也。
○“大夫畫帷”者,不得爲龍,畫爲雲氣。
○“二池”者,不得三,故二也。庾雲:“兩邊而已。”賀雲:“前後各一。”
○“不振容”者,謂不以揄絞屬於池下爲振容,故云“不振容”也。爲池上揄絞則有也。
○“畫荒”者,不爲斧而爲雲氣也。
○“火三列,黼三列,素錦褚”者,與咀墁也。
○“纁紐二,玄紐二”者,不得六,故用四,以連四旁也。不併一色,故二爲纁,二爲玄也。
○“齊三採”者,絳黃、黑也。
○“三貝”者,又降二也。
○“黼翣二,畫翣二”者,降兩龍也。
○“皆戴綏”者,翣角不圭,但用五采用作綏,注翣兩角也。
○“魚躍拂池”者,無絞雉而有縣銅魚也。
○“大夫戴前纁後玄”者,事異,故更言大夫也。降人君,故不併用纁也,其數與披同,用四也。
○“披亦如之”者,色及數悉與戴同也。
○“士布帷,布荒”者,士帷及荒者,白布爲之而不畫也。
○“一池”者,唯一池在前也。
○“揄絞”者,亦畫揄雉於絞,在於池上,而池下無振容。知者,大夫既不振容,明士亦不振容於池下。
○“纁紐二,緇紐二”者,又降玄用緇也,猶用四,連四旁。
○“齊三採”者,與大夫同也。
○“一貝”者,又降二行,但一行絡之耳。
○“畫翣二,皆戴綏”者,又降二黻也。池上翣悉綏,故云“皆”也。
○“士戴前纁後緇”者,事異,故直言士也。戴當棺束,每束各在兩邊,前頭二戴用纁,後頭二戴用緇,通兩邊爲四戴,舉一邊即兩戴也。
○“二披用纁”者,據一邊前後各一披,故云“二披用纁”。若通兩旁,則亦四披也。
○注“飾棺”至“首也”。
○正義曰:“以華道路及壙中”者,以翣入壙中,則知餘物堪入壙中者皆入。雲“荒,蒙也”者,以《爾雅》荒、蒙俱訓爲“奄”,故荒得爲蒙。雲“皆所以衣柳也”者,謂木材有此帷荒在外衣覆之,故云“皆所以衣柳”。雲“黼荒,緣邊爲黼文,畫荒,緣邊爲雲氣”者,既雲“黼荒、畫荒”,又云“火三列,黻三列”,火、黻既爲三列,其處寬多,宜在荒之中央,則知黼之與畫宜在荒之外畔。鄭雲“僞當爲帷,或作於”者,僞字與帷聲相近。又諸本僞字作於者,於、帷聲又相近,因聲相近而遂誤作僞字,或作於字,故云“聲之誤”也。雲“紐,所以結連帷荒”者,荒在上,帷在旁,屬紐以結之,與束棺屬披之紐別也。故鄭注《司士》雲“謂結披必當棺束,於束系紐”,是披紐與此異也。雲“池以竹爲之,如小車笭,衣以青布”者,鄭以漢之制度而知“如小車笭”者,以小車之箱必猶狹長,故云“如小車笭”。雲“縣池於荒之爪端,若承霤然雲”者,荒之爪,謂荒之材出外,若人之指爪,而縣此池於荒之爪端,其池若官室之承霤然。雲,語辭也。雲“以銅爲魚,縣於池下”者,以參漢之制度而知也。雲“揄,揄翣也,青質五色”者,《爾雅 釋鳥》文。經雲“揄絞”,故知畫揄於絞繒也。經雲“振容”,故知垂之以爲振容,象水草之揄搖。雲“行則魚躍上拂池”者,以經雲“魚躍拂池”,躍是鄉上之名,非行不動,故知行則魚上拂池。引《雜記》曰“大夫不揄絞屬於池下”,是不振容也者。此經雲“不振容”,《雜記》雲:“大夫不揄絞屬於池下。”若屬於池,則振容;不屬於池下,是不振容也。雲“士則去魚”者,言士同大夫不振容,更又去魚,故云“士則去魚”。此雲士揄絞,明大夫亦揄絞,但大夫不以揄絞屬於池下爲振容,而皇氏不解鄭之此旨,謂大夫不揄絞而有銅魚,士無銅魚而有揄絞,以爲魚陰而絞陽,大夫逼君,故奪其陽。不尋其義,一何疏妄之甚!雲“齊,象車蓋蕤”者,此車蓋四面有垂下蕤,今此齊形象此車蓋及蕤,謂上象車蓋,旁象蓋蕤。雲“縫合雜採爲之,形如爪分然”者,言齊形既圓,上下縫合雜採,豎有限襵,如瓜內之子,以穰爲分限然也。皇氏雲:“如虎掌之爪,皮外其色有部分若然。”此注唯據班瓜,事恐不合耳。雲“所以連繫棺束與柳材,使相值,因而結前後披”者,謂用此戴索連繫棺束之紐與外畔柳材,使相當值。謂連棺著柳,將披一頭以結此戴,更垂披頭鄉外,使人執之,備柩車傾動。雲“以木爲筐”者,謂以木爲翣之筐,若門戶四面筐也。雲“廣三尺,高高二尺四寸,方,兩角高”者,謂廣、方,正不圓曲也。雲“綏當爲緌”至“翣首也”者,以《周禮》夏採掌染鳥羽爲夏翟之色,故名夏採。其職掌復建綏,故知綏五采用注翣首,謂翣之兩角,諸侯則戴以圭。
君葬用輴,四綍二碑,御棺用羽葆。大夫葬用輴,二綍二碑,御棺用茅。士葬用國車,二綍無碑,比出宮,御棺用功布。大夫廢輴,此言輴,非也。輴,皆當爲“載以輇車”之輇,聲之誤也。輇,字或作團,是以文誤爲國。輇車,柩車也,尊卑之差也。在棺曰綍,行道曰引,至壙將窆又曰綍,而設碑,是以連言之。碑,桓楹也。御棺,居前爲節度也。士言比出宮,用功布,則出宮而止,至壙無矣。綍,或爲率。
○輴依注音輇,市專反,下同;王敕倫反。綍音弗。碑,彼皮反。御棺,一本作御柩。葆音保。用國,依注亦作輇,市專反,王如字,雲“一國所用”。比,必例反,注同。柩,尹九反。引音胤。率音律。
[疏]“君葬”至“功布”。
○正義曰:此一經明葬時在路,尊卑載柩之車及碑綍之等。
○“君葬用輴”者,諸侯載柩在路而用輴,當用輇車,用輴非也。
○“四綍二碑”者,綍有四條,條有二所,此諸侯也。天子則六綍四碑。
○“御棺用羽葆”者,《雜記》雲:諸侯用匠人執羽葆以鳥羽。注:於柄末如蓋,而御者執之居前,以指麾爲節度也。
○“大夫葬用輴”者,言輴非,亦當爲用輇也。
○“二綍二碑”者,碑各一孔,樹於壙之前後,綍各穿之也。
○“士葬用國車”者,國亦當爲輇也。
○“二綍無碑”者,手縣下之。
○“比出宮,御棺用功布”者,比出宮,謂柩在宮牆內也。功布,大功布也,士用大功布爲御也。大夫用茅,自廟至墓。士卑,御自廟至大門牆內而止,出路便否,至墓不復御也。《隱義》雲:“羽葆、功布等,其象皆如麾。”
○注“大夫”至“無矣”。
○正義曰:鄭引大夫廢輴,此經雲“葬用輴”,與《檀弓》違,故云“此言輴,非也”。雲“輴皆當爲載以輇車之輇”者,謂經雲“君葬用輴”,“大夫葬用輴”,此二“輴”皆當爲“載以輇車”之輇,讀從《雜記》之文,謂君及大夫皆載以輇車,明不以輴也。必知非輴者,以此文雲“士葬用國車”,國字與團字相似,因誤耳。團與輇聲相類,輇則蜃車也。在路載柩,尊卑同用蜃車,故知經雲輴者,非也。輴、國皆當爲輇,雲尊卑之差也。“在棺曰綍”者,皇氏雲:“天子諸侯以下載柩車同皆用輇也。其尊卑之差異,在於棺飾耳,則前經棺飾是尊卑異也。”熊氏雲:“尊卑之差,謂此經君四綍二碑,御於用羽葆。大夫二綍二碑,御棺用茅,士葬用二綍無碑,御棺用功布”,失鄭注意,其說非也。雲“行道曰引,至壙將窆又曰綍,而設碑,是以連言之”者,此一經所論在道之時,未論窆時下棺之節,既是在塗,經當應雲引。而云“綍與碑”者,其初時在塗,後遂窆葬,因在塗,連言窆時,故云“是以連言之”。至窆時下棺,天子則更載以龍輴,故《遂師》注云“蜃車,柩路也。行至壙,乃設奠覆載以龍輴”。是天子殯用龍輴,至壙去蜃車,載以龍輴。以此約之,則諸侯殯以輴,葬則用輇明矣。若大君,唯朝廟用輴,殯則不用輴,葬時亦無輴也。士則殯,不用輴,朝廟得用輴軸。若天子元士,葬亦用輴軸,與大夫異。禮有損之而益之也。雲“碑,桓楹也”者,下《檀弓》雲“三家視桓楹”,是僣也,則天子用大木爲碑,謂之豐碑。諸侯則樹兩大木爲碑,謂之桓楹。此經言稱二綍二碑,故云“桓,楹也”。謂每一碑樹兩楹。雲“士言此出宮,用功布,則出宮而止,至壙無矣”者,以士卑,故出宮在路,無御柩之物。
凡封,用綍去碑負引。君封以衡,大夫、士以鹹。君,命毋譁,以鼓封。大夫,命毋哭;士,哭者相止也。封,《周禮》作“窆”,窆,下棺也。此封,或皆作斂,《檀弓》曰“公輸若方小斂,般請以機封”,謂此斂也。然則棺之入坎爲斂,與斂屍相似,記時同之耳。鹹讀爲緘。比柩車及壙,說載除飾,而屬紼於柩之緘,又樹碑於壙之前後,以紼繞碑間之鹿盧,輓棺而下之。此時棺下窆,使輓者皆系紼而繞要、負引,舒縱之,備失脫也。用紼去碑者,謂縱下之時也。衡,平也。人君之喪,又以木橫貫緘耳,居旁持而平之,又擊鼓爲縱舍之節。大夫、士旁牽緘而已。庶人縣窆,不引紼也。禮:唯天子葬有隧。今齊人謂棺束爲緘繩,鹹,作爲椷。
○封,依注作窆,彼驗反,下及注“機封”同。鹹,依注讀爲緘,古鹹反。毋音無,下同。譁音華。說,吐活反。輓音晚。繞,而沿反。要,一遙反。縱,子用反,下同。舍音捨。隧音遂。延,道也。椷,古鹹反,一本作緘。
[疏]“凡封”至“止也”。
○正義曰:此一經論尊卑下棺之制。
○“凡封,用綍去碑負引”者,封當爲窆,窆謂下棺。下棺之時,將綍一頭以系棺緘,又將一頭繞碑間鹿盧,所引之人在碑外,背碑而立。負引者漸漸應鼓聲而下,故云“用綍去碑負引”也。
○“君封以衡”者,諸侯禮大物多,棺重,恐棺不正,下棺之時別以大木爲衡,貫穿棺束之緘,平持而下,備傾頓也。
○“大夫、士以鹹”者,大夫、士無衡,使人以綍直系棺束之緘,而下於君也。
○“君命無譁,以鼓封”者,謂君下棺時命令衆人無得喧譁,以擊鼓爲窆時縱舍之節,無一鼓漸縱綍也。
○“大夫命母哭”者,大夫卑,不得擊鼓,直命人使無哭耳。
○“士哭者相止也”者,士又卑,不得施教令,直以哭者自相止。
○注“封周”至“緘繩”。
○正義曰:“此封,或皆作斂”者,謂《禮記》餘本此經中“封”字皆作“斂”字者,鄭以窆有斂義,故引《檀弓》之文“,斂般請以機窆”,故云謂此斂也。雲“然則棺之入坎爲斂,以斂屍相似,記時同之耳”者,以下棺與斂屍相似,故作記之時,他本同稱斂,故下棺亦以爲斂也。雲“屬紼於柩之緘者”,至壙說載除飾之後,謂解此蜃車之綍,系於柩之緘束之繩。雲“又樹碑於壙之前後,以紼繞碑間之鹿盧,輓棺而下之”者,諸侯四綍二碑,前後二紼,各繞前後二碑之鹿盧,其餘兩綍於壙之兩旁,人輓之而下。其天子,則下《檀弓》注云“天子六綍四碑,前後各重鹿盧”,如鄭此注,天子紼既有六,碑但有四,故以前碑後碑各鹿盧,每一碑用二綍,前後用四綍,其餘兩綍系於兩旁之碑。案下《檀弓》注云“諸侯之繂”,不雲前後重鹿盧,則諸侯之碑前後不重鹿盧也。前碑後碑各用一紼,其餘二紼在旁,人持而下棺也。經雲“用綍去碑”,謂前後綍耳。其在旁之綍無碑也,故前經“士二綍,無碑也”。是綍有人持之法,不要在碑也。案《檀弓》注云:“前後重鹿盧,唯據天子。”皇氏雲:“諸侯亦有前後重鹿盧,四紼系於前後二碑,旁邊無紼。”既違鄭注,下棺又危,其義恐非也。雲“禮:唯天子葬有隧”者,案僖二十五年《左傳》雲:晉侯請隧,王弗許,曰“王章也”。是隧爲天子典章,諸侯請,故知天子有隧也。杜元凱注《左傳》:“闕地通路曰隧。”諸侯皆縣柩而下,路則輴也。故《遂師》注云“至壙說載除飾,更復載以龍輴”,是載以輴入隧道。皇氏雲:“棺從而下,遂以納明器。”其說兼路也。雲“今齊人謂棺束爲緘繩”者,以今人之語證經緘是束棺之物。
君松槨,大夫柏槨,士雜木槨。槨,謂周棺者也。天子柏槨以端,長六尺。夫子制於中都,使庶人之槨五寸。五寸,謂端方也。此謂尊者用大材,卑者用小材耳。自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庶人,六等,其槨長自六尺而下,其方自五寸而上,未聞其差所定也。抗木之厚,蓋與槨方齊。天子五重,上公四重,諸侯三重,大夫再重,士一重。
○而上,時掌反。抗,苦浪反,徐戶剛反。重,直龍反,下同。
[疏]“君松”至“木槨”。
○正義曰:此一經明所用槨木不同。
○“君松槨”者,君,諸侯也。諸侯用松爲槨材也。盧雲:“以松黃腸爲槨。”盧雲:“黃腸,松心也。”
○“大夫柏槨”者,以柏爲槨,不用黃腸,下天子也。
○“士雜木槨”者,士卑,不得同君,故用雜木也。
○注“槨謂”至“一重”。
○正義曰:“天子柏槨以端,長六尺。夫子制於中都,使庶人之槨五寸,五寸謂端方也”者,鄭以槨木長短及厚薄無文,故引柏槨以端、長六尺,明槨材每段長六尺也。又庶人厚五寸者,欲明槨材每段厚薄廣狹五寸也,故云“謂端方也”。端,頭也,謂材頭之方,天子長六尺,謂尊者用大材,庶人方五寸,是卑者用小材。雲“六等,其槨長自六尺而下,其方自五寸而上,未聞其差所定也”者,天子既六尺而下,未知諸侯、卿、大夫、士、庶人節級之數,庶人自五寸而上,未知士及大夫、卿與諸侯、天子差益之數,故云“未聞其差所定”。案《檀弓》“柏槨以端,長六尺”,注云“其方蓋一尺”。以此差之,諸侯方九寸,卿方八寸,大夫七寸,士六寸,庶人五寸。雖有此約,又無正文可定。雲“抗木之厚,蓋與槨方齊”者,以槨繞四旁,抗木在上,俱在於外,故疑厚薄齊等。雲“天子五重以下”者,據抗木之數言之,故《禮器》“天子五重八翣”是也。每一重縮二在下,衡三在上,故《既夕》注云“象天二合地二也”。
棺槨之間,君容柷,大夫容壺,士容甒。間可以藏物,因以爲節。
○祝,昌六反。甒音武。
[疏]“棺槨”至“容甒”。
○正義曰:此一經明棺槨之間廣狹所容也。
○“君容柷”者,柷如漆筩,是諸侯棺槨間所容也。若天子棺槨間則差寬大,故《司几筵》雲“柏席用萑”,玄謂“柏,槨字摩滅之餘。槨席,藏中神坐之席是也”。諸侯棺槨間亦容席,故《司几筵》雲“柏席”,“諸侯則紛純”,稍狹於天子,故此雲“容柷”。
○“大夫容壺”者,壺是漏水之器,大夫所掌。
○“士容甒”者,甒,盛酒之器,士所用也。
君裏槨、虞筐。大夫不裏槨。士不虞筐。裏槨之物,虞筐之文,未聞也。
[疏]“君裏”至“虞筐”。
○正義曰:盧氏雖有解釋,鄭雲未聞,今略盧氏不錄也。
卷四十六 祭法第二十三
陸曰:“鄭雲:‘以其記有虞氏至周天子以下所制祀羣神之數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祭法》者,以其記有虞氏至周天子以下所制祀羣神之數,此於《別錄》屬《祭祀》。”
祭法:有虞氏禘黃帝而郊嚳,祖顓頊而宗堯。夏后氏亦禘黃帝而郊鯀,祖顓頊而宗禹。殷人禘嚳而郊冥,祖契而宗湯。周人禘嚳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禘、郊、祖、宗,謂祭祀以配食也。此禘,謂祭昊天於圜丘也。祭上帝於南郊,曰郊。祭五帝、五神於明堂,曰祖、宗,祖、宗通言爾。下有禘、郊、祖宗。《孝經》曰:“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明堂月令》:“春曰其帝大昊,其神句芒。夏曰其帝炎帝,其神祝融。中央曰其帝黃帝,其神后土。秋曰其帝少昊,其神蓐收。冬曰其帝顓頊,其神玄冥。”有虞氏以上尚德,禘、郊、祖、宗,配用有德者而已。自夏已下,稍用其姓代之,先後之次,有虞氏、夏后氏宜郊顓頊,殷人宜郊契。郊祭一帝,而明堂祭五帝,小德配寡,大德配衆,亦禮之殺也。
○禘,大計反。嚳,口毒反。顓音專。頊,許玉反。鯀,本又作<骨系>,古本反,篇末皆同。冥,莫經反。契,息列反,下同。圜音圓。大昊音泰,下“大廟”、“大祖”、“大昊”同。昊,亦作皞,胡老反,下放此。句,古侯反。芒音亡。夏,戶嫁反,後“夏曰”皆同。少,詩召反,下放此。蓐音辱,本亦作辱。以上,時掌反,下“上去”、“以上”同。殺,色界反,徐所例反。
[疏]“祭法”至“武王”。
○正義曰:此一經論有虞氏以下四代禘、郊、祖、宗所配之人。“有虞氏禘黃帝”者,謂虞氏冬至祭昊天上帝於圜丘,大禘之時,以黃帝配祭。
○“而郊嚳”者,謂夏正建寅之月,祭感生之帝於南郊,以嚳配也。
○“祖顓頊而宗堯”者,謂祭五天帝、五人帝及五人神於明堂,以顓頊及堯配之,故云“祖顓頊而宗堯”。祖,始也,言爲道德之初始,故云“祖”也。宗,尊也,以有德可尊,故云“宗”。其夏后氏以下禘、郊、祖、宗,其義亦然,但所配之人當代各別。虞氏雲“有”者,以虞字文單,故以有字配之,無義例也。夏雲後氏者,後,君也,受位於君,故稱後。殷周稱人,以人所歸往,故稱人。此並熊氏之說也。
○注“禘郊”至“殺也”。
○正義曰:“此禘,謂祭昊天於圜丘也”者,但經傳之文稱禘非一,其義各殊。《論語》雲“禘自既灌”,及《春秋》“禘於大廟”,謂宗廟之祭也。《喪服小記》雲“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也”,及《左傳》雲“禮,不王不禘”,謂祭感生之帝於南郊也。以禘文既多,故云“此禘,謂祭昊天上帝於圜丘”。必知此是圜丘者,以禘文在於郊祭之前,郊前之祭,唯圜丘耳。但《爾雅 釋天》雲“禘,大祭”,以比餘處爲大祭,總得稱禘。案《聖證論》:“以此禘黃帝,是宗廟五年祭之名,故《小記》雲‘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謂虞氏之祖出自黃帝,以祖顓頊配黃帝而祭,故云以其祖配之。”依《五帝本紀》黃帝爲虞氏九世祖,黃帝生昌意,昌意生顓頊,虞氏七世祖。以顓頊配黃帝而祭,是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也。肅又以祖、宗爲祖有功,宗有德,其廟不毀。肅又以郊與圜丘是一,郊即圜丘,故肅難鄭雲:“案《易》‘帝出乎震’,‘震,東方’,生萬物之初,故王者制之。初以木德王天下,非謂木精之所生。五帝皆黃帝之子孫,各改號代變,而以五行爲次焉。何大微之精所生乎?又郊祭,鄭玄雲‘祭感生之帝,唯祭一帝耳’。《郊特牲》何得雲‘郊之祭大報天而主日’?又天唯一而已,何得有六?又《家語》雲‘季康子問五帝。孔子曰:天有五行,木、火、金、水及土,四分時化育以成萬物。其神謂之五帝’。是五帝之佐也,猶三公輔王,三公可得稱王輔,不得稱天王。五帝可得稱天佐,不得稱上天。而鄭玄以五帝爲靈威仰之屬,非也。玄以圜丘祭昊天最爲首禮,周人立后稷廟,不立嚳廟,是周人尊嚳不若后稷。及文、武以嚳配至重之天,何輕重顛倒之失?所郊則圜丘,圜丘則郊,猶王城之內與京師,異名而同處。”又王肅、孔晁雲:“虞、夏出黃帝,殷、周出帝嚳,《祭法》四代禘此二帝,上下相證之明文也。《詩》雲‘天命玄鳥’,‘履帝武敏歆’,自是正義,非讖緯之妖說。”此皆王肅難,大略如此。而鄭必爲此釋者,馬昭申鄭雲:“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案文自了,不待師說。則始祖之所自出,非五帝而誰?《河圖》雲‘姜原履大人之跡生后稷,大姒夢大人死而生文王’,又《中候》雲‘姬昌,蒼帝子’,經、緯所說明文。又《孝經》雲‘郊祀后稷以配天’,則周公配蒼帝靈威仰。漢氏及魏據此義而各配其行。《易》雲:‘帝出乎震。’自論八卦養萬物於四時,不據感生所出也。”又張融評雲:“若依《大戴禮》及《史記》,稷、契及堯俱帝嚳之子,堯有賢弟七十,不用須舜舉之,此不然明矣。漢氏,堯之子孫,謂劉媼感赤龍而生高祖,薄姬亦感而生文帝,漢爲堯夙而用火德。大魏紹虞,同符土行。又孔子刪《書》,求史記,得黃帝玄孫帝魁之書。若五帝當身相傳,何得有玄孫帝魁?”融據經典三代之正,以爲五帝非黃帝子孫相續次也。一則稽之以湯武革命不改稷、契之行,二則驗之以大魏與漢襲唐虞火土之法,三則符之堯舜湯武無同宗祖之言,四則驗以帝魁繼黃帝之世,是五帝非黃帝之子孫也。此是馬昭、張融等申義也。但張融以禘爲五年大祭,又以圜丘即郊,引董仲舒、劉向、馬融之論,皆以爲《周禮》圜丘,則《孝經》雲南郊,與王肅同,非鄭義也。又《春秋命歷序》:“炎帝號曰大庭氏,傳八世,合五百二十歲。黃帝一曰帝軒轅,傳十世,二千五百二十歲。次曰帝宣,曰少昊,一曰金天氏,則窮桑氏傳八世,五百歲。次曰顓頊,則高陽氏傳二十世,三百五十歲。次是帝嚳,即高辛氏,傳十世,四百歲。”此鄭之所據也。其《大戴禮》“少典產軒轅,是爲黃帝;產玄囂,玄囂產喬極,喬極產高辛,是爲帝嚳;帝嚳產放勳,是爲帝堯。黃帝產昌意,昌意產高陽,是爲帝顓頊;產窮蟬,窮蟬產敬康,敬康產句芒,句芒產蟜牛,蟜牛產瞽叟,瞽叟產重華,是爲帝舜;及產象敖。又顓頊產鯀,鯀產文命,是爲禹”。司馬遷爲《史記》依而用焉,皆鄭所不取。雲“祭五帝五神於明堂,曰祖、宗,祖、宗通言爾”者,以《明堂月令》雲“春曰其帝大皞,其神句芒”。五時皆有帝及神,又《月令》“季秋大享帝”,故知明堂之祭,有五人神及五天帝也。又《孝經》雲“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故知於明堂也。以《孝經》雲“宗祀文王於明堂”,此雲“宗武王”,又此經雲“祖文王”,是文王稱祖,故知“祖、宗通言爾”。《雜問志》雲:“春曰其帝大皞,其神句芒。祭蒼帝靈威仰,大皞食焉。句芒祭之於庭。祭五帝於明堂,五德之帝亦食焉,又以文武配之。”《祭法》“祖文王而宗武王”,此謂合祭於明堂。漢以正禮散亡,《戴禮》文殘缺,不審周以何月也。於《月令》以季秋,此文武之配,皆於明堂,上或解雲武王配五神於下,屈天子之尊而就五神在庭,非其理也。此祖、宗祭五帝,《郊特牲》祭一帝,而在祖、宗上者,以其感生之帝,特尊之,故鄭注《典瑞》雲“所郊亦猶五帝”。殊言天者,尊異之,是異也。雲“有虞氏以上尚德,禘、郊、祖、宗,配用有德者而已”者,以虞氏禘、郊、祖、宗之人皆非虞氏之親,是尚德也。雲“自夏已下,稍用其姓代之”者,而夏之郊用鯀,是稍用其姓代之。但不盡用己姓,故云稍也。雲“先後之次,有虞氏、夏后氏宜郊顓頊,殷人宜郊契”者,今有虞氏先雲“郊嚳”,後雲“祖顓頊”;夏后氏先雲“郊鯀”,後雲“祖顓頊”;殷人先雲“郊冥”,後雲“祖契”:是在前者居後,在後者居前,故云“宜”也。雲“郊祭一帝,而明堂祭五帝,小德配寡,大德配衆,亦禮之殺也”者,郊祭雖尊,但祭一帝,以嚳與鯀及冥、后稷之等配之,皆不如所祖、宗之人,是“小德配寡”。明堂雖卑於郊,總祭五帝,而以顓頊、契、湯、文、武配之,皆優之於所配郊之人,是“大德配衆,禮之殺也”。
燔柴於泰壇,祭天也。瘞埋於泰折,祭地也。用騂犢。壇、折,封土爲祭處也。壇之言坦也。坦,明貌也。折,炤晢也。必爲炤明之名,尊神也。地,陰祀,用黝牲,與天俱用犢,連言爾。
○燔音煩,《爾雅》雲“祭天曰燔柴”。壇,大丹反,下同。瘞,於滯反。埋,武皆反,《爾雅》雲“祭地曰瘞埋”。折,之設反,注同;舊音逝,又音制。騂,私營反,《字林》雲“火營反”。處,昌慮反。坦,吐但反。炤,本又作昭,同章遙反,又之召反。晢,之設反,一音制。黝,於糾反。
[疏]“燔柴”至“騂犢”。
○正義曰:此經論祭感生之帝於南郊、神州地祗於北郊也。
○“燔柴於泰壇”者,謂積薪於壇上,而取玉及牲置柴上燔之,使氣達於天也。
○“用騂犢”,鄭雲“陰祀用黝牲,與天俱用犢,連言爾”,然宜用黑犢,今因言以騂犢祭天所用,而立其文祭地,承祭天之下,故連言用騂犢也。騂犢之義,已具《郊特牲》疏。
○“瘞埋於泰折,祭地也”者,謂瘞繒埋牲,祭神州地祗於北郊也。
○注“壇折”至“言爾”。
○正義曰:案《禮器》雲“至敬不壇”,此雲“燔柴於泰壇”者,謂燔柴在壇,設饌在地,義亦具《禮器》及《郊特牲》疏也。雲“地,陰祀,用黝牲,與天俱用犢,連言爾”者,案《牧人》雲“陰祀用黝牲毛之”,鄭康成注云:“陰祀,祭地北郊及社稷也。”又《郊特牲》雲“郊之用犢,貴誠也”。彼文雖主南郊,其北郊與天相對,故知俱用犢也。
埋少牢於泰昭,祭時也。相近於坎、壇,祭寒暑也。王宮,祭日也。夜明,祭月也。幽宗,祭星也。雩宗,祭水旱也。四坎、壇,祭四方也。山林、川穀、丘陵能出雲,爲風雨,見怪物,皆曰神。有天下者祭百神。諸侯在其地則祭之,亡其地則不祭。昭,明也,亦謂壇也。時,四時也,亦謂陰陽之神也。埋之者,陰陽出入於地中也。凡此以下,皆祭用少牢。相近,當爲“禳祈”,聲之誤也。禳,猶卻也。祈,求也。寒暑不時,則或禳之,或祈之。寒於坎,暑於壇。王宮,日壇。王,君也,日稱君。宮,壇,營域也。夜明,亦謂月壇也。宗,皆當爲禜,字之誤也。幽禜,亦謂星壇也,星以昏始見,禜之言營也。雩禜,亦謂水旱壇也。雩之言吁嗟也。《春秋傳》曰:“日月星辰之神,則雪霜風雨之不時,於是乎禜之。山川之神,則水旱癘疫之不時,於是乎禜之。”四方,即謂山林、川穀、丘陵之神也。祭山林、丘陵於壇,川穀於坎,每方各爲坎爲壇。怪物,雲氣非常見者也。有天下,謂天子也。百者,假成數也。
○相近,依注讀爲禳,如羊反;下音巨依反,王肅作“祖迎”也。坎,若感反。幽宗、雩宗,並依注讀爲禜,榮敬反。王如字。見,賢遍反,注同。亡,如字,無也,一音無。籲,許於反。疫音役。
[疏]“埋少”至“不祭”。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四時以下諸神所祭之處,及明天子諸侯之禮不同之事也。
○“埋少牢於泰昭,祭時也”者,謂祭四時陰陽之神也。泰昭,壇名也。昭,亦取明也,春夏爲陽,秋冬爲陰,若祈陰則埋牲,祈陽則不應埋之。今總雲“埋”者,以陰陽之氣俱出入於地中而生萬物,故並埋之,以享陰陽爲義也。用少牢者,降於天地也。自此以下及日月至山林,並少牢也,先儒並雲不薦熟,唯殺牲埋之也。
○“相近於坎、壇,祭寒暑也”者,相近,當爲禳祈,禳,卻也。寒暑之氣應退而不退,則祭禳卻之,令退也。祈,求也。寒暑之氣應至而不至,則祭求之,令至也。寒則於坎,寒陰也,暑則於壇,暑陽也。
○“王宮,祭日也”者,王,君也;宮,亦壇也,營域如宮也。日神尊,故其壇曰君宮也。
○“夜明,祭月也”者,夜明者,祭月壇名也。月明於夜,故謂其壇爲夜明也。
○“幽宗,祭星也”者,祭星壇名也。幽,闇也。宗,當爲禜,禜,壇域也。星至夜而出,故曰“幽”也。爲營域而祭之,故曰“幽禜”也。
○“雩宗,祭水旱也”者,亦壇名也。雩,吁嗟也,水旱爲人所吁嗟。禜,亦營域也,爲營域而祭之,故曰“雩禜”也。
○“四坎、壇,祭四方也”者,謂山林、川穀、丘陵之神有益於人民者也。四方各爲一坎一罈,壇以祭山林、丘陵,坎以祭川穀、泉澤,故言“坎、壇,祭四方也”。
○“山林、川穀、丘陵能出雲,爲風雨,見怪物,皆曰神”者,此明四坎、壇所祭之神也。怪物,慶雲之屬也。風雨雲露並益於人,故皆曰神,而得祭也。
○“有天下者祭百神”者,有天下,謂天子也。祭百神者,即謂山林川穀,在天下而益民者也。天子祭天地四方,言“百神”,舉全數也。
○“諸侯在其地則祭之”者,諸侯不得祭天地,若山林、川澤在其封內而益民者,則得祭之,如魯之泰山、晉之河、楚之江漢是也。
○“亡其地則不祭”者,亡,無也。謂其境內地無此山川之等,則不得祭也。
○注“昭明”至“數也”。
○正義曰:“時,四時也,亦謂陰陽之神也”者,以天是陽神,地爲陰神。春夏爲陽,秋冬爲陰,故云“亦謂陰陽之神”。言“亦”者,亦天地也。案《周禮 大宗伯》備列諸祀,而不見祭四時、寒暑、水旱者,《宗伯》所謂依《周禮》常祀,歲時恆祭。此經所載,謂四時乖序,寒暑愆逆,水旱失時,須有祈禱之禮,非關正禮之事,故不列於《宗伯》也。是以康成之意,謂此諸神爲祈禱之禮,故康成六宗之義,不以此神尊之,明非常禮也。“祭時”者,謂春、夏、秋、冬四時之氣不和,爲人害,故祭此氣之神也。“祭寒暑”者,或寒暑大甚,祭以禳之;或寒暑頓無,祭以祈之。“祭水旱”者,水甚祭水,旱甚祭旱,謂祭此水旱之神。若王肅及先儒之意,以此爲六宗,歲之常禮,《宗伯》不見,文不具也。非鄭義,今不取。雲“凡此以下,皆祭用少牢”者,以埋少牢之文在諸祭之首,故知“以下皆祭用少牢”。案《小司徒》“小祭祀,奉牛牲”,則王者之祭無不用牛。此用少牢者,謂祈禱之祭也。必知祈禱者,以有寒暑水旱,非歲時常祀,是祈禱所爲,故鄭皆以爲祈禱之祭也。故讀相近爲禳祈,爲禱祈之祈,讀宗爲禜也。然案莊四十五年《左傳》雲“凡天災,有幣無牲”,此禱祈得用少牢者,彼天災者,謂日月食之,示以戒懼。人君初有水旱之災,先須修德,不當用牲,故天災有幣無牲;若水旱歷時,禱而不止,則當用牲。故《詩 雲漢》雲“靡愛斯牲”,又鄭注《大祝》雲“類、造、禬、禜,皆有牲,攻、說用幣而已”,故說以是日月之災,又暫時之事,且不假用牲故也。案何休《膏肓》引《感精符》雲“立推度以正陽,日食則鼓,用牲於社,朱絲營社,鳴鼓脅之”,《左氏》雲用牲非常,明《左氏》說非夫子《春秋》,於義《左氏》爲短。鄭箴之曰:“用牲者,不宜用《春秋》之通例,此讖說正陽、朱絲、鳴鼓,豈說用牲之義也。讖用牲於社者,取經宛句耳。”如鄭此言,是用牲於社,非,當從《左氏》義也。雲“宗皆當爲禜”者,以經雲“幽宗”、“雩宗”之字,義無所取。宗字與禜字相近,故並讀爲禜也。“禜之言營”者,案莊二十五年《公羊傳》雲“以朱絲營社,或曰脅之,或曰爲闇,恐人犯之,故營之”。是禜有營義,故讀爲禜。雲“雩之言吁嗟也”者,案《考異郵》雲“雩呼籲嗟哭位”,故云雩爲吁嗟也。引《春秋傳》曰以下者,昭元年《左傳》文。時晉侯有疾,卜實沈臺駘爲崇,子產以此對晉侯,言晉侯之疾非由日月星辰及山川之神也。鄭引此文者,證經中宗爲禜,禜是除去兇災之祭也。雲“百者,假成數也”者,計天下山川、丘陵之神,非但百數而已,假此成數而言之。案《聖證論》王肅“六宗”之說,用《家語》之文“以此四時也,寒暑也,日也,月也,星也,水旱也爲六宗”。孔注《尚書》亦同之。伏生與馬融以天、地、四時爲六宗。劉歆、孔晁以爲乾坤之子六,爲六宗。賈逵雲:“天宗三,日、月、星也。地宗三,河、海、岱也。”《異義》:“今《尚書》歐陽夏侯說:六宗:上不及天,下不及地,旁不及四方、中央,恍惚助陰陽變化,有益於人者也。古《尚書》說:天宗日、月、北辰,地宗岱、河、海也。日、月爲陰陽宗,北辰爲星宗,河爲水宗,海爲澤宗,岱爲山宗。”許君謹案:“與古《尚書》同。”鄭駮之雲:“《書》雲‘類於上帝,禋於六宗,望于山川’,既六宗雲禋,山川言望,則六宗無山川明矣。《太宗伯》雲:‘以禋祀祀昊天上帝,以實柴祀日月星辰,以槱燎祀司中、司命、風師、雨師。凡此所祭,皆天神也。’《郊特牲》曰:‘郊之祭也,大報天而主日也。’又《祭義》曰:‘郊之祭,大報天而主日,配以月。’則郊天並祭日、月可知。其餘星也、辰也、司中也、司命也、風師也、雨師也,此之謂‘六宗’亦明矣。”如鄭此言,六宗稱禋,則天神也、日月也在郊祀之中,又類於上帝之內,故以其餘爲六宗也。案《禮論》六宗,司馬彪等各爲異說,既非鄭義,今略而不論。
大凡生於天地之間者皆曰命,其萬物死皆曰折,人死曰鬼,此五代之所不變也。生時形體異,可同名。至死,腐爲野士,異其名,嫌同也。折,棄敗之言也。鬼之言歸也。五代,謂黃帝、堯、舜、禹、湯,周之禮樂所存法也。
○大如字,徐音泰。腐音輔。七代之所更立者,禘、郊、宗、祖,其餘不變也。七代通數顓頊及嚳也。所不變者,則數其所法而已。變之則通數所不法,爲記者之微意也。少昊氏修黃帝之法,后王無所取焉。
○更,古行反。數,色主反,下同。
[疏]“大凡”至“變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人死與萬物不同,及五代七代變與不變之,義各依文解之。
○“大凡生於天地之間者皆曰命”者,總包萬物,故曰“大凡”。皆受天之賦命而生,故云“皆曰命”也。
○“其萬物死皆曰折,人死曰鬼”者,萬物無知,死者皆曰折。人爲有識,故死曰鬼。
○“此五代之所不變也”者,言此之名號從黃帝正名百物以來,至堯舜禹湯及周所不變更也。
○“七代之所更立者,禘、郊、宗、祖”者,前論五代不變,此論七代更變者,故曰黃帝以下七代之所變易而立者,是禘之與郊及宗、祖也。
○“其餘不變也”者,除此禘、郊、宗、祖之外,其餘社稷、山川、五祀之等不改變也。上先祖後宗,此先宗後祖,故鄭上注云“祖、宗通言爾”,又引此以證之。
○注“生時”至“法也”。
○正義曰:雲“生時形體異,可同名”者,以生時形體既異,不嫌是同,故可名爲命。雲“至死腐爲野土,異其名,嫌同也”者,人與萬物死,至同爲野士,嫌恐人與萬物是同,故殊異其名,謂“萬物死者曰折,人死曰鬼”,嫌其同故也。雲“五代謂黃帝、堯、舜、禹、湯,周之禮樂所存法也”者,周有六樂,去周言之,唯五代。周備其樂,是周之禮樂所存法也。
○注“七代”至“取焉”。
○正義曰:知“通數顓頊及嚳”者,以上雲禘、郊、祖、宗有顓頊及嚳,又《易緯》及《樂緯》有五莖六英,是顓頊及嚳之樂,故數顓頊及嚳也。雲“所不變者,則數其所法而已”者,所不變則上經是也。數所法則上經五代是也。論不變者,必數所法者,以五代以來不變,至周亦不變法而象之,故不變者,數所法五代而已。雲“變之則通數所不法”者,以前七代變易更立,至周亦變易法象,故數變者通數顓頊、帝嚳所不法象者,謂之爲“七代”也。雲“爲記者之微意也”者,爲,作也。作記者之有此微意也,所以微意者,謂作記之人,周法所不變,故數前代不變;周所變,亦數前代變,不指斥而言,故云微意。雲“少昊氏脩黃帝之法,后王無所取焉”者,以《易緯》有黃帝及顓頊以下之樂,無少昊之樂。又《易 繫辭》雲:“神農氏沒,黃帝、堯、舜氏作。”皆不雲少昊,故知無取焉。《月令》“秋其帝少昊”者,直以五行在金,唯託記之耳。皇氏雲:“其餘不變者,唯謂生曰命,萬物死曰折,人死曰鬼。”若如皇說,前經既雲“不變”,後經何須重雲“不變”。後經既雲“更立者,禘、郊、宗、祖”,即雲“其餘”,明此禘、郊、宗、祖外,其餘諸事不更立者,皆不變也。不可獨據前三事以外總包之。其社稷神配祭,雖是更立,非當代之親,而禘、郊改易也。
天下有王,分地建國,置都立邑,設廟、祧、壇、墠而祭之,乃爲親疏多少之數。是故王立七廟,一罈一墠,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皆月祭之。遠廟爲祧,有二祧,享嘗乃止。去祧爲壇,去壇爲墠,壇、墠有禱焉,祭之;無禱,乃止。去墠曰鬼。諸侯立五廟,一罈一墠,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皆月祭之。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去祖爲壇,去壇爲墠,壇、墠有禱焉,祭之;無禱,乃止。去墠爲鬼。大夫立三廟二壇,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享嘗乃止。顯考、祖考無廟,有禱焉,爲壇祭之。去壇爲鬼。適士二廟一罈,曰考廟,曰王考廟,享嘗乃止。顯考無廟,有禱焉,爲壇祭之。去壇爲鬼。官師一廟,曰考廟,王考無廟而祭之,去王考爲鬼。庶士、庶人無廟,死曰鬼。建國,封諸侯也。置都立邑,爲卿大夫之采地及賜士有功者之地。廟之言貌也,宗廟者,先祖之尊貌也。祧之言超也,超上去意也。封土曰壇,除地曰墠。《書》曰:“三壇同墠。”王、皇,皆君也。顯,明也。祖,始也。名先人以君明始者,所以尊本之意也。天子遷廟之主,以昭穆合藏於二祧之中。諸侯無祧,藏於祖考之廟中。《聘禮》曰“不腆先君之祧”,是謂始祖廟也。享嘗,謂時之祭,天子、諸侯爲壇、墠,所禱謂後遷在祧者也。既事則反其主於祧,鬼亦在祧,顧遠之於無事,祫乃祭之爾。《春秋》文二年秋“大事於大廟”,傳曰“毀廟之主,陳於大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大祖”是也。魯踄公者,伯禽之子也,至昭公、定公,久已爲鬼,而季氏禱之,而立其宮,則鬼之主在祧明矣。唯天子、諸侯有主禘、祫,大夫有祖考者,亦鬼其百世,不禘、祫無王爾。其無祖考者,庶士以下鬼其考、王考,官師鬼其皇考,大夫、適士鬼其顯考而已。大夫祖考,謂別子也。凡鬼者,薦而不祭。《王制》曰:“大夫、士有田則祭,無田則薦。”適士,上士也。官師,中士、下士。庶士,府史之屬。此適士雲“顯考無廟”,非也。當爲“皇考”,字之誤。
○廟,本亦作庿,古字。墠音善。禱,丁老反,一音丁報反。適,丁歷反,篇內同。顯考無廟,顯音皇,出注。採,七代反。昭,上遙反。腆,他典反。祫音洽。踄,餘讓反,徐音傷。
[疏]“天下”至“曰鬼”。
○正義曰:此一經明天子以下尊卑既異,上祭祖廟多少不同之事。“天下有王”者,謂上天之下,有天子之王。
○“分地建國”者,此既王天下,分九州之地,建立諸侯之國。
○“置都立邑”者,天子王畿之內及諸侯國中,置此公卿之都,立大夫、士之邑也。
○“設廟、祧、壇、墠而祭之,乃爲親疏多少之數”者,則以下所云是也。
○“王立七廟”者,親四,始祖一,文、武不遷,合爲七廟也。“一罈一墠”者,七廟之外,又立壇、墠各一也。起土爲壇,除地曰墠。近者起土,遠親除地,示將去然也。
○“曰考廟”者,父廟曰考,考,成也。謂父有成德之美也。
○“曰王考廟”者,祖廟也。王,君也。君考者,言祖有君成之德也,祖尊於父,故加君名也。
○“曰皇考廟”者,曾祖也。皇,大也,君也。曾祖轉尊,又加大君之稱也。
○“曰顯考廟”者,高祖也。顯,明高祖居四廟最上,故以高祖目之。
○“曰祖考廟”者,祖,始也。此廟爲王家之始,故云“祖考”也。計則祖考之廟當在二祧、壇、墠之上,應合在後始陳,今在此言之者,因皇考、顯考同皆月祭之,故此先言之。
○“皆月祭之”者,此之五廟則並同,日月祭之也。
○“遠廟爲祧”者,遠廟謂文、武廟也。文、武廟在應遷之例,故云“遠廟”也。特爲功德而留,故謂爲祧,祧之言超也,言其超然上去也。
○“有二祧”者,有文、武二廟不遷,故云“有二祧”焉。
○“享嘗乃止”者,享嘗,四時祭祀,文、武特留,故不得月祭,但四時祭而巳。
○“去祧爲壇”者,謂高祖之父也。若是昭行,寄藏武王祧。若是穆行,即寄藏文王祧,不得四時而祭之。若有四時之祈禱,則出就壇受祭也。
○“去壇爲墠”者,謂高祖之祖也,不得在壇。若有祈禱則出就墠受祭也。高祖之父,既初寄在祧,而不得於祧中受祭,故曰“去祧”也。高祖之祖,經在壇而今不得祭,故云“去壇”也。壇、墠有禱焉,祭之者在壇、墠者,不得享嘗,應有祈禱於壇、墠乃祭之也。
○“無禱乃止”者,若無所祈禱,則不得祭也。
○“去墠曰鬼”者,若又有從壇遷來墠者,則此前在墠者,遷入石函爲鬼。雖有祈禱,亦不得及,唯禘、祫乃出也。
○“諸侯立五廟,一罈一墠”者,降天子,故止有五廟。壇、墠與天子同。無功德之祖爲二祧也。
○“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皆月祭之”者,天子月祭五,諸侯卑,故唯得月祭三也。
○“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者,顯考,高祖也;祖考,大祖也。大祖乃不遷,而與高祖並不得月祭,止預四時,又降天子也。
○“去祖爲壇”者,去祖,謂去大祖也,即高祖之父,諸侯無功德二祧,若高祖之父亦遷,即寄大祖,而不得於大祖廟受時祭。唯有祈禱,則去大祖而往壇受祭也。
○“大夫立三廟二壇”者,大夫異於君,故立二壇,而不墠也。
○“顯考、祖考無廟”者,以其卑,故高祖、大祖無廟也。
○“有禱焉,爲壇祭之”者,大夫無主,故無所寄藏,而高、大二祖既又無廟,若應有祈禱,則爲壇祭之。二壇之設,實爲於此矣。然墠輕於壇,今二壇無墠者,爲大祖雖無廟,猶重之故也。
○“去壇爲鬼”者,謂高祖若遷去於壇,則爲鬼,不復得祭,但薦之於大祖壇而已。若大夫有大祖之廟者,其義已具在《王制》疏。
○“適士二廟一罈”者,上士也。天子三等,諸侯上士,悉二廟一罈也。
○“顯考無廟”者,顯,當爲皇。皇考,曾祖也。曾祖無廟也。
○“有禱焉,爲壇祭之曾祖既無廟若有祈禱則爲壇祭之一罈之設爲於此也。亦無禱乃止。
○“去壇爲鬼者”,謂曾祖若遷去於壇,則爲鬼,不復祭也。
○“官師一廟”者,謂諸侯中士、下上也。謂爲官師者,言爲一官之長也。一廟,祖、禰共之,又無壇也。
○“曰考廟”者,爲父立之也。
○“王考無廟而祭之”者,王考,祖也。雖無廟而猶獲祭也。謂在考廟者。
○“去王考爲鬼”者,謂曾祖則不得祭,又無壇。若有祈禱,則薦之於廟也。
○“庶士、庶人無廟”者,庶士,府史之屬。庶人,平民也。賤,故無廟也。
○“死曰鬼”者,既無廟,故死則曰鬼。鬼亦得薦之於寢也。《王制》雲“庶人祭於寢”是也。
○注“建國”至“之誤”。
○正義曰:引“《書》曰三壇同墠”者,證壇、墠之義。案《金縢》“武王有疾,周公爲之請命,爲三壇同墠,以告大王、王季、文王”,故三壇也。雲“王、皇皆君也。顯,明也。祖,始也”者,皆《爾雅 釋詁》文。雲“天子遷廟之主,以昭穆合藏於二祧之中”者,昭之遷主,其數雖多,總合藏武王祧中。穆之遷主,總合藏文王祧中。故鄭注《周禮 守祧》“先公遷主,藏於后稷之廟。先王之遷主,藏於文、武之廟”。鄭必知然者,案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公羊傳》雲“大事者何?大祫也。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是毀廟在大廟,祫乃陳之,故知不窋以下先公遷主藏於后稷廟也。文、武二廟既不毀,則文武以下遷主,不可越文、武上藏后稷之廟,故知藏於文、武廟也。此遷主所藏曰祧者,是對例言之耳。若散而通論,則凡廟曰祧。故昭元年《左傳》雲“其敢愛豐氏之祧”,彼祧,遠祖廟也。襄九年《左傳》雲:“君冠,必以先君之祧處之。”服虔注云:“曾祖之廟曰祧者,以魯襄公於時冠於衛成公之廟,成公是衛今君之曾祖,曰祧也。”雲“享嘗,謂四時之祭”者,以四時之祭,秋嘗物之備具,故持舉享嘗以明四時之祭。此經祖、禰月祭,《楚語》雲“日祭祖禰”,非鄭義,故《異義》駮鄭所不用。雲“鬼亦在祧,顧遠之於無事,祫乃祭之爾”者,以壇、墠之主祈禱禮畢,乃藏之於祧。去墠爲鬼主,亦如壇、墠之主藏在祧,故云“亦”也。既俱在祧,所以特名鬼者,反顧以其疏遠,主在無事,唯祫乃祭之,故特曰鬼也。引《春秋》文二年傳者,證毀廟之主,祫祭乃及。雲“魯煬公者,自伯禽之子也,至昭公、定公,久已爲鬼,而季氏禱之,而立其宮,則鬼之主在祧明矣”者,鄭引更證明鬼主恆在。《春秋》定公元年立煬宮,依《世本》,煬公,伯禽之子,定公元年始立煬公宮,於時昭公出、定公未入之前,季氏禱於煬公之鬼,明知於煬公鬼主而禱之也。雲“唯天子、諸侯有主禘祫”者,案《王制》天子諸侯有禘祫,故知有主。雲“大夫有祖考者,亦鬼其百世”者,案《王制》雲“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大祖而三”,大祖即是大夫之祖考,既有祖考,明應遷之祖,以制幣招其神而藏焉,故云“亦鬼其百世”。大夫若無祖考,只得立曾祖與祖及父三廟而已,則不得鬼百世也。雲“不禘、祫無主爾”者,雖有百世之鬼,不得禘祫無主爾。案《左傳》衛大夫孔悝有主者,鄭《駁異義》從《公羊》說“大夫無主”,許君謹案“卿大夫士無昭穆,不得有主”,鄭雲“孔悝祏主者,祭其所出之君,爲之主耳”。宗廟之主所用之木,案《異義》:“今《春秋公羊》說‘祭有主者,孝子之主繫心,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慄’。又《周禮》說‘虞主用桑,練主以慄’,無夏后氏以松爲主之事。許君謹案:‘從《周禮》說’,《論語》所云‘謂社主也’。”鄭氏無駁,從許義也。其主之制,案《漢儀》:“高帝廟主九寸,前方後圓,圍一尺。後主七寸。”文二年作僖公主,何休雲:“主狀正方,穿中央,達四方。天子長一尺二寸,諸侯長一尺。”此是木主之制也。雲“其無祖考”者,上既明其有祖考之文,此明無祖考者,謂庶士以下及官師等,並適士等,總舉有祖考之人於前,歷說無祖考之人於下。雲“庶士以下鬼其考、王考”者,此即無祖考之一色。庶士及庶人無廟,故鬼其祖父與於寢中薦之。雲“官師鬼其皇考”者,此又是無祖考之一色,官師一廟,祖、禰共之,曾祖無廟,故曰鬼其皇考於祖廟,而薦皇考也。雲“適士鬼其顯考”者,此又是無祖考之一色,適士得立祖、禰二廟,又立曾祖一罈,唯高祖爲鬼,故云“鬼其顯考”而已。就曾祖之壇,而薦顯考,諸本或雲大夫、適士者,若大夫鬼其顯考,於義不合。庾氏雲:“諸侯之大夫雲‘大夫祖考,謂別子也’者,以上雲大夫有祖考,故鄭明之,雲‘大夫祖考,謂別子也’。”謂於周之世,別子爲卿,大夫後世子孫立其廟不毀,謂之祖考。雖於周之世,非別子爲大夫,但立父、祖及曾祖三廟,無祖考廟者,則經中三廟是也。若夏、殷之世,雖非別子,但始爵者及異姓爲卿大夫者,其後世子孫皆立之爲祖考,此義已具於《王制》。雲“凡鬼者薦而不祭”者,若其薦祭祖爲,則鬼與見廟,其事何異?若都不薦祀,何須存鬼?薦輕於祭,鬼疏於廟,故知薦而不祭。雲“此適士雲‘顯考無廟’,非也”者,適士二廟,祖廟、禰廟,曾祖無廟。故云“顯考無廟,非也”,是顯考當爲皇考,字之誤也。
王爲羣姓立社,曰大社。王自爲立社,曰王社。諸侯爲百姓立社,曰國社。諸侯自爲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羣立社,曰置社。羣,衆也。大夫以下,謂下至庶人也。大夫不得特立社,與民族居。百家以上則共立一社,今時里社是也。《郊特牲》曰:“唯爲社事單出裏。”
○爲,於僞反,下皆同。注“爲社事”亦同。
[疏]“王爲”至“置社”。
○正義曰:此一經明天子以下立社之義。
○“王爲羣姓立社,曰大社”者,羣姓,謂百官以下及兆民,言羣姓者,包百官也。大社在庫門之內之右,故《小宗伯》雲“右社稷”。
○“王自爲立社,曰王社”者,其王社所在,《書傳》無文,或雲與大社同處,王社在大社之西。崔氏並雲“王社在藉田,王自所祭,以供粢盛”。今從其說,故《詩 頌》雲“春藉田而祈社稷”是也。其諸侯國社亦在公宮之右,侯社在藉田。
○“大夫以下成羣立社,曰置社”者,大夫以下,謂包士、庶。成羣聚而居,其羣衆滿百家以上,得立社,爲衆特置,故曰“置社”。
○注“羣衆”至“出裏”。
○正義曰:此雲“大夫以下”,謂下至士庶人者,謂大夫至庶人等共在一處也。雲“大夫不得特立社,與民族居。百家以上則共立一社,今時里社是也”者,大夫,北面之臣,不得自專土地,故不得特立社,社以爲民,故與民居。百家以上,則可以立社。知百家者,《詩 頌》雲“百室盈止,殺時犉牡”。故曰百家,言以上,皆不限多少,故鄭《駁異義》引《州長職》曰“以歲時祭祀州社”,是二千五百家爲社也。雖雲“百家以上”,唯治民大夫乃得立社,故鄭《駁異義》雲“有國及治民之大夫,乃有社稷”是也。此大夫所主立社稷,則田主是也。故鄭《駁異義》引《大司徒職》雲“樹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與其野”,注云“田主,田神,后土、田正之所依也”。后土則社神,田正則稷神。其義已具《郊特牲》疏。
王爲羣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國門,曰國行,曰泰厲,曰戶,曰竈。王自爲立七祀。諸侯爲國立五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國門,曰國行,曰公厲。諸侯自爲立五祀。大夫立三祀,曰族厲,曰門,曰行。適士立二祀,曰門,曰行。庶士、庶人立一祀,或立戶,或立竈。此非大神所祈報大事者也,小神居人之間,司察小過,作譴告者爾。《樂記》曰:“明則有禮樂,幽則有鬼神。”鬼神謂此與?司命,主督察三命。中霤,主堂室居處。門、戶,主出入。行,主道路行作。厲,主殺罰。竈,主飲食之事。《明堂月令》:“春曰其祀戶,祭先脾。夏曰其祀竈,祭先肺。中央曰其祀中霤,祭先心。秋曰其祀門,祭先肝。冬曰其祀行,祭先腎。”《聘禮》曰使者出,“釋幣於行”;歸,“釋幣於門”。《士喪禮》曰“疾病”,“禱於五祀”。司命與厲,其時不著。今時民家,或春秋祠司命、行神、山神,門、戶、竈在旁,是必春祠司命,秋祠厲也。或者合而祠之。山即厲也,民惡言厲,巫祝以厲,山爲之,繆乎!《春秋傳》曰:“鬼有所歸,乃不爲厲。”
○霤,力又反。譴,棄戰反。此與音餘。脾,婢支反。肺,芳廢反。肝音幹。腎,上忍反。使,色厲反。惡言,烏路反。繆音謬。
[疏]“王爲”至“或立竈”。
○正義曰:此一經明天子以下立七祀、五祀之義。
○“曰司命”者,宮中小神。熊氏雲:“非天之司命,故祭於宮中。”皇氏雲“司命者,文昌宮星”,其義非也。
○“曰中霤”者,主堂室神。
○“曰國門”者,國門謂城門也。
○“曰國行”者,謂行神在國門外之西。
○“曰泰厲”者,謂古帝王無後者也。此鬼無所依歸,好爲民作禍,故祀之也。
○“王自爲立七祀”者,前是爲民所立,與衆共之,四時常祀,及爲羣姓禱祀。其自爲立者,王自禱祭,不知其當同是一神,爲是別更立七祀也。
○“諸侯爲國立五祀”者,減天子戶、竈二祀,故爲立五祀也。
○“曰公厲”者,謂古諸侯無後者,諸侯稱公,其鬼爲厲,故曰“公厲”。
○“諸侯自爲立五祀”者,義與天子同。
○“大夫立三祀”者,減諸侯司命、中霤,故爲祀也。
○“曰族厲”者,謂古大夫無後者鬼也。族,衆也。大夫衆多,其鬼無後者衆,故言“族厲”。
○“曰門,曰行”者,其大夫無民、國,故不言“國門、國行”也。然鄭注《曲禮》“大夫五祀,爲夏、殷法”,注《王制》“大夫五祀,是有采地者”,鄭何以知然?《曲禮》文連於“大夫五祀”,故知非周,而《王制》立七廟,故知是周禮。以彼推此,大夫三祀,則周諸侯之大夫無地者也。
○注“此非”至“爲厲”。
○正義曰:“小神居人之間,司察小過,作譴告”者,以其非郊廟社稷大神,故云“小神”。以其門、戶、竈等,故知居人間也。以小神所祈,故知司察小過。作譴告,謂作譴責以告人。雲“幽則有鬼神,鬼神謂此與”者,以禮:天神、人鬼、地祗,皆列其名。《樂記》直雲“幽則有鬼神”,是幽闇之處有細小之鬼神,謂此小祀者與?與是疑辭也。雲“司命,主督察三命”者,案《援神契》雲“命有三科,有受命以保慶,有遭命以謫暴,有隨命以督行。受命謂年壽也。遭命謂行善而遇兇也。隨命謂隨其善惡而報之”。雲“《聘禮》曰使者,出釋幣於行;歸,釋幣於門”者,證大夫有門、行。雲“《士喪禮》曰疾病,禱於五祀”者,證祀亦有五祀。雲“司命與厲,其時不著”者,以其餘五祀,《月令》所祀,皆著其時,唯司命與厲祀時不顯著。雲“今時民家,或春秋祠司命、行神、山神、門、戶、竈在旁”者,鄭以無文,故引今漢時民家或有春秋二時祠司命、行神、山神也。民或然,故云“或”也。其祀此司命、行神、山神之時,門、戶、竈三神在諸神之旁,列位而祭也。雲“是必春祠司命,秋祠厲也”者,漢時既春秋俱祠司命與山神,則是周時必應春祠司命,司命主長養,故祠在春。厲主殺害,故祠在秋。雲“或者合而祠之”者,鄭又疑之,以見漢時司命與山神春秋合祭,故云“或者合而祠之”。雲“山即厲也”者,以漢時祭司命、行神、山神、門、戶、竈等,此經亦有司命、門、行、戶、竈等,漢時有山而無厲,此有厲而無山,故云“山即厲也”。雲“民惡言厲,巫祝以厲山爲之”者,鄭解厲稱山之意。漢時人民嫌惡厲,漢時巫祝之人,意以厲神是厲山氏之鬼爲之,故云“厲山”。雲“謬乎”者,謂巫祝以厲爲厲山之鬼,於理謬乎!所以爲謬者,鬼之無後,於是爲厲。厲山氏有子曰柱,世祀厲山之神,何得其鬼爲厲,故云“謬”也。引《春秋傳》者,昭七年《左傳》文。於時鄭良霄被殺而死,其鬼爲厲。子產立良霄之子良止爲後,子大叔問其故,子產曰“鬼有所歸,乃不爲厲”。引之者,證厲山氏既有所歸,不得爲厲。
王下祭殤五:適子、適孫、適曾孫、適玄孫、適來孫。諸侯下祭三,大夫下祭二,適士及庶人祭子而止。祭適殤者,重適也。祭適殤於廟之奧,謂之陰厭。王子、公子祭其適殤於其黨之廟。大夫以下、庶子祭其適殤於宗子之家,皆當室之白,謂之陽厭。凡庶殤不祭。
○殤音傷。奧,烏報反。厭,於豔反。下同。
[疏]“王下”至“而止”。
○正義曰:此明天子以下祭殤之差也。
○注“王子、公子祭其適殤於其黨之廟”。
○正義曰:王子,謂王之庶子;公子,謂諸侯庶子,不得爲先王先公立廟,無處可祭適殤,故祭於黨之廟。謂王子、公子但爲卿大夫,得自立廟,與王子、公子同者,就其廟而祭之。適殤其義,已具《曾子問》。
夫聖王之制祭祀也,法施於民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能御大菑則祀之,能捍大患則祀之。是故厲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農,能殖百穀。夏之衰也,周棄繼之,故祀以爲稷。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爲社。帝嚳能序星辰以著衆,堯能賞均刑法以義終,舜勤衆事而野死,鯀鄣鴻水而殛死,禹能脩鯀之功,黃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財,顓頊能脩之,契爲司徒而民成,冥勤其官而水死,湯以寬治民而除其虐,文王以文治,武王以武功去民之菑,此皆有功烈於民者也;及夫日、月、星辰,民所瞻仰也,山林、川穀、丘陵,民所取財用也。非此族也,不在祀典。此所謂大神也,《春秋傳》曰:“封爲上公,祀爲大神。”厲山氏,炎帝也,起於厲山,或曰“有烈山氏”。棄,后稷名也。共工氏無錄而王,謂之霸,在大昊、炎帝之間。著衆,謂使民興事,知休作之期也。賞,賞善,謂禪舜,封禹、稷等也。能刑,謂去四凶。義終,謂既禪二十八載乃死也。野死,謂徵有苗,死於蒼梧也。殛死,謂不能成其功也。明民,謂使之衣服有章也。民成,謂知五教之禮也。冥,契六世之孫也,其官玄冥,水官也。虐、菑,謂桀、紂也。烈,業也。族,猶類也。祀典,謂祭祀也。
○御,魚呂反。菑音哉,下同;下文或作災,注作烖,並同。扞,胡旦反。厲,力世反,《左傳》作“列山”。共音恭,下及注同。鄣音章。殛,紀力反,注同。《尚書》雲“殛鯀於羽山”,又云“鯀則殛死”。“顓頊能脩之”,本或作“顓頊修黃帝之功”。文治,直吏反。去,起呂反。夫音扶。{丱一},此古丘字,王於況反。梧音吾。
[疏]“夫聖”至“祀典”。
○正義曰:前經明禘、郊、祖、宗及社稷之等、所配之人,又論天地、日、月、星辰、山谷、丘陵之等,此經總明其功,有益於民,得在祀典之事,從此至“能捍大患則祀之”,與下諸神爲總也。
○“法施於民則祀之”者,若神農及后土,帝嚳與堯,及黃帝、顓頊與契之屬是也。
○“以死勤事則祀之”者,若舜及鯀、冥是也。
○“以勞定國則祀之”者,若禹是也。
○“能御大菑”及“能捍大患則祀之”者,若湯及文、武也。
○“其子曰農,能殖百穀”者,農謂厲山氏後世子孫名柱,能殖百穀,故《國語》雲“神農之名柱,作農官,因名農”是也。
○“夏之衰也,周棄繼之”者,以夏末湯遭大旱七年,欲變置社稷,故廢農祀棄。
○“故祀以爲稷”者,謂農及棄,皆祀之以配稷之神。
○“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爲社”者,是共工後世之子孫爲后土之官。後,君也,爲君而掌土,能治九州五土之神,故祀以爲配祀之神。
○“帝嚳能序星辰以著”者,嚳能紀星辰,序時以明著,使民休作有期,不失時節,故祀之也。
○“堯能賞均刑法以義終”者,堯以天下位授舜,封禹、稷,官得其人,是能賞均平也。五刑有宅,是能刑有法也。禪舜而老,二十八載乃殂,是義終也。
○“舜能勤衆事而野死”者,舜徵有苗,仍巡守陟方而死蒼梧之野,是勤衆事而野死。
○“鯀鄣鴻水而殛死”者,鯀塞水而無功,而被堯殛死於羽山,亦是有微功於人,故得祀之。若無微功,焉能治水九載?又《世本》雲“作城郭”是有功也。鄭答趙商雲:“鯀非誅死,鯀放居東裔,至死不得反於朝。禹乃其子也,以有聖功,故堯興之。若以爲殺人父、用其子,而舜、禹何以忍乎?”而《尚書》雲“鯀則殛死,禹乃嗣興”者,箕子見武王誅紂,今與己言,懼其意有慚德,爲說父不肖則罪,子賢則舉之,以滿武王意也。
○“禹能修鯀之功”者,謂禹能脩父之功,故祀之。
○“黃帝正名百物”者,上雖有百物,而未有名,黃帝爲物作名,正名其體也。
○“以明民”者,謂垂衣裳,使貴賤分明得其所也。
○“共財”者,謂山澤不鄣,教民取百物以白贍也。其如上事,故得祀之。
○“顓頊能修之”者,謂能脩黃帝之法。
○“契爲司徒而民成”者,契爲堯之司徒,司徒掌五教,故民之五教得成。
○“冥勤其官而水死”者,冥,契六世孫,其官玄冥,水官也。
○“湯以寬治民而除其虐”,謂放桀於南巢也。
○“文王以文治,武王以武功去民之菑”者,謂伐紂也,此皆有功烈於民者也。結上厲山以下也。所得祀之人,有功烈於人故也。
○“及夫日、月、星辰,民所瞻仰也”者,釋上文“燔柴於泰壇,瘞埋於泰折,王宮祭日,夜明祭月,幽禜祭星”之等,及上有祭地、祭天、祭四時、祭寒暑、祭水旱。此不言之者,舉日、月則天地可知,四時、寒暑、水旱則日、月陰陽之氣,故舉日、月以包之也。
○“非此族也,不在祀典”者,合結上事也。族,類也,若非上自厲山以下及日、月、丘陵之等,無益於民者悉不得預於祭祀之典也。案上陳宗廟及七祀,並通適殤以下,此經不覆明之者,此經所云,謂是外神,有功於民,故具載之。其宗廟與殤以下之親屬七祀之等,宮中小神,所以此經並皆不載。
○注“春秋”至“祀也”。
○正義曰:引《春秋左傳》昭二十九年蔡墨辭雲:“厲山氏,炎帝也,起於厲山”者,案《帝王世紀》雲“神農氏本起於烈山,或時稱之神農,即炎帝也”,故云“厲山氏,炎帝也”。雲“或曰有烈山氏”者,案二十九年傳文也。雲“棄,后稷名也”者,稱《舜典》雲“棄汝后稷”,是棄爲后稷名也。雲“共工氏無錄而王,謂之霸,在大昊、炎帝之間”者,是《漢 律曆志》文。又案《月令》“春,其帝大皞。夏,其帝炎帝”,不載共工氏,是無錄,以水紀官,是無錄而王。案昭十七年《左傳》郯子稱“黃帝氏以雲紀,炎帝以火紀,共工氏以水紀,大皞氏以龍紀”。從下逆陳,是在炎帝之前、大昊之後也。雲“著衆,謂使民興事,知休作之則也”者,由序歷星辰,敬授明時,使民興造其事,知休作之期,民得顯著。雲“二十八載乃死也”者,《虞書》文也。雲“殛死,謂不能成其功也”者,鯀被殛羽山,以至於死,所以殛者,由不能成其功也。雲“明民,謂使之衣服有章”者,案《易 系》雲“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蓋取乾坤是也。雲“冥,契六世之孫也”者,案《世本》“契生昭明,昭明生相士,相士生昌若,昌若生曹圉,曹圉生根國,根國生冥”,是契六世孫也。
卷四十七 祭義第二十四
陸曰:“鄭雲‘名《祭義》者,以其記齋戒薦羞之義’。”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祭義》者,以其記祭祀齋戒薦羞之義也,此於《別錄》屬《祭祀》。”
祭不欲數,數則煩,煩則不敬。祭不欲疏,疏則怠,怠則忘。是故君子合諸天道,春禘秋嘗。忘與不敬,違禮莫大焉。合於天道,因四時之變化,孝子感時念親,則以此祭之也。春禘者,夏、殷禮也。周以禘爲殷祭,更名春祭曰祠。
○數,色角反,下同。怠,大改反。祠,嗣思反。霜露既降,君子履之必有悽愴之心,非其寒之謂也。春,雨露既濡,君子履之必有怵惕之心,如將見之。非其寒之謂,謂悽愴及怵惕,皆爲感時念親也。霜露既降,《禮說》在秋,此無秋字,蓋脫爾。
○悽音妻。愴,初亮反。,本亦作濡,音儒。怵,敕律反。惕,他歷反。爲,於僞反,下文“見所爲”並注同。樂以迎來,哀以送往,故禘有樂而嘗無樂。迎來而樂,樂親之將來也。送去而哀,哀其享否不可知也。小言之,則爲一祭之間,孝子不知鬼神之期;推而廣之,放其去來於陰陽。
○放,方往反。
[疏]“祭不欲數,數則煩,煩則不敬。祭不欲疏,疏則怠”至“無樂”。
○正義曰:此一節總論祭祀。其事既雜,義相附者結爲一節,各隨文解之。此一節明孝子感時念親,所以四時設祭之意。
○“合諸天道”者,諸,於也。禘者,陽之盛也;嘗者,陰之盛也。陰陽氣盛,孝子感而思念其親,故君子制禮,合於天道。
○“春禘秋嘗”者,舉春、秋、冬、夏可知。
○“非其寒之謂也”者,言孝子於秋霜露既降,有悽愴之心者,非是寒之,謂有此悽愴者,爲感時念親也。
○“如將見之”者,言孝子於春雨露之時,必有怵惕之心焉。意想念親,如似得見親也。春、秋二時,於文相互。上雲“悽愴”,下雲“非其寒之謂”,此“怵惕之心”,下宜云“非其暖之謂”。今“怵惕之心”下“如將見之”,則“悽愴之心”下亦宜云“如將見之”,是其互也。但作記以秋是物去,寒爲甚,故不雲“如將見之”,但言寒也。春是物來,暖輕於寒,故云“如將見之”,故不言暖之謂也。先秋後春,以涼悽愴之甚,故先言之。
○注“春禘者,夏、殷禮也。周以禘爲殷祭,更名春祭”至“曰祠”。
○正義曰:案《王制》雲:“春礿夏禘。”《周禮 大宗伯》:“春祠夏禴。”今雲“春禘”,故云“夏、殷禮”案《王制》春曰礿,此雲“春禘爲夏、殷禮”者,《郊特牲》以注“禘當爲礿”,則此春禘亦當爲礿,於《郊特牲》已注而破之,故此不言也。
○注“迎來”至“陰陽”。
○正義曰:雲“小言之,則爲一祭之間,孝子不知鬼神之期”者,解經“樂以迎來,哀以送往”之二句,謂一祭之間也,一祭比於一年,其事爲小,故云“小言之”,爲一祭之間,既不知鬼神來去期節,故祭初似若來,故樂,祭末似去,故哀。據孝子之心,雖春有樂及鍾鼓送屍,孝子之心,祭末猶哀也。雲“推而廣之,放其去來於陰陽”者,解經雲“故禘有樂而嘗無樂”二句也。言推此一祭,而廣論一年,放神之去來似於陰陽二氣,但陽主生長,春、夏陽來,似神之來,故春、夏祭之有樂;秋、冬陰,象神之去,故秋、冬之祭無樂。然《周禮》四時之祭皆有樂,殷則烝、嘗之祭亦有樂,故那《詩》雲“庸鼓有斁,萬舞有奕”,下雲“顧予烝、嘗”,則殷秋、冬亦有樂者。熊氏雲:“殷秋、冬但有管絃之樂。”又云:“烝、嘗全無樂。”其義已具《郊特牲》。
致齊於內,散齊於外。齊之日,思其居處,思其笑語,思其志意,思其所樂,思其所嗜。齊三日,乃見其所爲齊者。致齊思此五者也,散齊七日不御、不樂、不弔耳。見所爲齊者,思之熟也。所嗜,素所欲飲食也。《春秋傳》曰:“屈到嗜芰。”
○齊,側皆反,後不出者同。散,悉但反,注同。所樂音嶽,又五嶽反。嗜,市志反,注及下並同。屈,居勿反。屈到,楚莫敖。芰,其寄反。
[疏]“致齊”至“齊者”。
○正義曰:此一節明祭前齊日之日。
○“思其居處”者,謂祭致齊之日也,思其居處以下五事,謂孝子思念親存之五事也。先思其粗,漸思其精,故居處在前,樂、嗜居後。
○“齊三日,乃見其所爲齊”者,謂致齊思念其親,精意純熟,目想之若見其所爲齊之親也。
○注“《春秋傳》曰:屈到嗜芰”。
○正義曰:《楚語》雲:“屈到嗜芰。有疾,召其宗老而屬之曰:‘祭我,必有芰。’”
祭之日,入室,僾然必有見乎其位。周還出戶,肅然必有聞乎其容聲。出戶而聽,愾然必有聞乎其嘆息之聲。周還出戶,謂薦設時也。無屍者,闔戶若食間,則有出戶而聽之。
○僾音愛,微見貌。還音旋,本亦作旋,注同。愾,開代反。闔,戶獵反。
[疏]“祭之”至“之聲”。
○正義曰:此一經明祭之日,孝子想念其親。
○“入室,僾然必有見乎其位”者,謂祭之日朝初入廟室時也。初入室陰厭時,孝子當想象僾僾{髟方}々見也。《詩》雲:“愛而不見。”見,如見親之在神位也。故《論語》雲“祭如在”。
○“周還出戶,肅然必有聞乎其容聲”者,謂薦饌時也。孝子薦俎酌獻,行步周旋,或出戶。當此之時,必有悚息肅肅然,如聞親舉動容止之聲。
○“出戶而聽,愾然”者,謂祭此人爲無屍之時,設薦已畢,孝子出戶而靜聽,愾愾然也,必有聞乎其嘆息之聲也。
○注“周還”至“聽之”。
○正義曰:“,出戶謂薦設時也”者,若《特牲》、《少牢》主婦設豆及佑食設俎之屬是也。雲“無屍者,闔戶若食間,則有出戶而聽之”者,案《士虞禮》雲:“無屍,則禮及薦饌皆如初,主人哭,出復位,祝闔牖戶如食間。”注云:“如屍一食九飯之須。”彼謂虞祭無孫行爲屍者,則吉祭亦當然也。此鄭雲闔戶若食間,見如正祭九飯之間也。而皇氏謂屍謖之後,陽厭之時,又云無屍謂之陰厭,屍未入前,其義並非也。
是故先王之孝也,色不忘乎目,聲不絕乎耳,心志嗜慾不忘乎心。致愛則存,致愨則著,著、存不忘乎心,夫安得不敬乎?存、著則謂其思念也。
○愨,苦角反。
[疏]“是故”至“敬乎”。
○正義曰:此一經覆說孝子祭時念親之事。
○“致愛則存”者,謂孝子致極愛親之心,則若親之存,以嗜慾不忘於親故也。
○“致愨則著”者,謂孝子致其端愨敬親之心,則若親之顯著,以色不忘於目、聲不忘於耳故也。
○“著、存不忘乎心”者,言如親之存在,恆想見之,不忘於心。既思念如此,何得不敬乎!
君子生則敬養,死則敬享,思終身弗辱也。享,猶祭也,饗也。
○養,羊尚反。鄉也,許亮反,下文“鄉也”、“鄉之”、注“鄉”並同。君子有終身之喪,忌日之謂也。忌日不用,非不祥也。言夫日誌有所至,而不敢盡其私也。忌日,親亡之日。忌日者,不用舉他事,如有時日之禁也。祥,善也。志有所至,至於親以此日亡,其哀心如喪時。
○言夫日,音扶,本或作言夫忌日。
[疏]“君子”至“私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孝子終身念親不忘之事。
○“忌日不用,非不祥也”者,謂忌日不用舉作他事者,何?非謂此日不善,別有禁忌,不舉事也。
○“言夫日誌有所至,而不敢盡其私也”者,所以不舉者,言夫忌日,謂孝子志意有所至,極思念親,不敢盡其私情而營他事,故不舉也。
唯聖人爲能饗帝,孝子爲能饗親。謂祭之能使之饗也。帝,天也。饗者,鄉也,鄉之然後能饗焉。言中心鄉之,乃能使其祭見饗也。上饗,或爲相。
○相,息亮反,下文同。是故孝子臨屍而不怍,君牽牲,夫人奠盎。君獻屍,夫人薦豆。卿、大夫相君,命婦相夫人。齊齊乎其敬也,愉愉乎其忠也,勿勿諸其欲其饗之也!色不和曰怍。奠盎,設盎齊之奠也。此時君牽牲,將薦毛血。君獻屍而夫人薦豆,謂繹日也。儐屍,主人獻屍,主婦自東房薦韭、菹、醢。勿勿,猶勉勉也,愨愛之貌。
○怍,才各反。盎,烏浪反。齊齊,如字,舊子禮反。愉,羊朱反。盎齊,才細反。繹音亦。儐音賓。
[疏]“唯聖”至“之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孝子祭祀欲親歆饗之意。
○“唯聖人爲能饗帝”者,以饗帝爲難,故聖人能之。饗親不易,故孝子能之。欲饗親與饗帝同,故以饗帝比饗親,言饗親難也。此本爲饗親而發,故下文專論饗親之事。
○“饗者,鄉也”者,言神之所以饗者,由孝子之所歸鄉也,鄉之故然後能使神靈歆饗焉。
○“是故孝子臨屍而不怍”者,怍,謂顏色不和悅。以祭祀須饗屍,故孝子臨對屍前,不得顏色不和。
○“君牽牲,夫人奠盎”者,熊氏雲:“此謂繹祭。君當牽牲之時,夫人奠設盎齊之奠。”
○“君獻屍,夫人薦豆”者,繹祭,故先獻後薦。
○“齊齊乎其敬也”者,卿大夫相君,命婦相夫人,皆齊齊乎其恭敬。齊齊,謂整齊之貌,故《玉藻》雲“廟中齊齊”。
○“愉愉乎其忠也”者,愉愉,和悅之貌,忠,謂忠心,言孝子顏色愉愉然和悅盡忠心。
○“勿勿諸其欲其饗之也”者,勿勿,猶勉勉也。言孝子之心與貌勉勉然,欲得親之歆饗也,其,皆語助。
○注“色不”至“之貌”。
○正義曰:案《曲禮》雲“容戎怍怍”,謂顏色變,即不和之意。雲“奠盎,設盎齊之奠也”者,此謂繹祭,故牽牲之時,夫人預設盎齊之尊。假令正祭牽牲時,夫人設奠盎之尊,至君親制祭,夫人酌盎齊以獻屍,義無妨也。皇氏怪此奠盎在牽牲之時,於事大早,以奠盎爲洗牲。勘諸經傳,無洗牲以酒之文。皇氏文無所據,其義非也。雲“謂繹日也”者,以其先雲“君獻屍”,後雲“夫人薦豆”,故知繹日也。雲“儐屍,主人獻屍,主婦自東房薦韭、菹、醢”者,此是《有司徹》文。引之者,證儐屍之時,先獻後薦,上大夫儐屍,即天子、諸侯之繹也。
文王之祭也,事死者如事生,思死者如不欲生。忌日必哀,稱諱如見親,祀之忠也。如見親之所愛,如欲色然,其文王與?思死者如不欲生,言思親之深也。如欲色者,以時人於色厚假以喻之。
○忠,如字,謂盡中心。與音餘。《詩》雲:“明發不寐,有懷二人。”文王之《詩》也。祭之明日,明發不寐,饗而致之,又從而思之。祭之日,樂與哀半,饗之必樂,已至必哀。”明發不寐,謂夜至旦也。祭之明日,謂繹日也。言繹之夜不寐也,二人,謂父、母,容屍侑也。
○樂與音洛,下同,侑音又。
[疏]“文王”至“必哀節”。
○正義曰:此一節明文王祭思親忠敬之甚。
○“思死者如不欲生”者,言文王思念死者,意欲臨之而死,如似不復欲生。
○“稱諱如見親”者,言文在廟中,上不諱下,於祖廟稱親之諱,如似見親也。
○“祀之忠”者,言文王祭祀之盡忠誠也。
○“如見親之所愛,如欲色然”者,解祀之忠敬之事,言齊時思念親之平生嗜慾,如似真見親所愛在於目前,又思念親之所愛之甚,如似凡人貪慾女色然也。
○“其文王與”者,唯文王能如此與?與,是不執定之辭。王肅然解“欲色,如欲見父母之顏色,鄭何得比父母於女色”!馬昭申雲:“孔子曰‘吾未見好德如好色’者,如此,亦比色於德。”張融:“亦如好色,取其甚也。於文無妨。”
○“文王之詩也”者,此幽王《小雅 小宛》之篇,而云文王詩也”者,記者引《詩》,斷章取義;且詩人陳文王之德,以剌幽王,亦得爲文王之詩也。
○“祭之明日,明發不寐”者,謂正祭明日繹祭之時,祭既訖,得其夜發,夕至明而不寐。
○“饗而致之,又從而思之”者,申明發之意。既設繹祭之饗而致於神,其夜又從而思之也。
○“饗之必樂,已至必哀”者,孝子想神之歆饗,故必樂;又想及饗已至之後必分離,故必哀也。
○注“祭之”至“侑也”。
○正義曰:“知祭之明日,謂繹日也”者,案宣八年“六月辛巳,有事於大廟,仲遂卒於垂,壬午猶繹”是祭之明日爲繹也。雲“二人,謂父母,容屍侑也”者,祭有念親,故二人謂父母。案《有司徹》“上大夫儐屍,別立一人爲侑,以助屍”,似鄉飲酒禮,介介之副賓也。繹祭與儐屍同,故知二人,容屍與侑侑也。
仲尼嘗,奉薦而進,其親也愨,其行趨趨以數。嘗,秋祭也。親,謂身親執事時也。愨與趨趨,言少威儀也,趨讀如促。數之言速也。
○仲尼嘗,絕句。嘗,秋祭。奉薦而進,絕句。其親也愨,絕句。趨音促,注及下注皆同。數,色角反,徐音速,注同。已祭,子贛問曰:“子之言祭,濟濟漆漆然,今子之祭,無濟濟漆漆,何也?”子曰:“濟濟者,容也,遠也。漆漆者,容也,自反也。容以遠,若容以自反也,夫何神明之及交?夫何濟濟漆漆之有乎?漆漆,讀如朋友切切。自反,猶言自脩整也。容以遠,言非所以接親親也。容以自反,言非孝子所以事親也。及,與也。此皆非與神明交之道。
○贛音貢。濟,子禮反,下同。漆,依注音切,下同。客也,口白反,賓客也,下“客以遠”同。容也,羊兇反,儀容也。下“若容以自反”同。“反饋樂成,薦其薦俎,序其禮樂,備其百官,君子致其濟濟漆漆,夫何慌惚之有乎?天子諸侯之祭,或從血、腥始,至反饋,是進熟也。薦俎,豆與俎也。慌惚,思念益深之時也。言祭事既備,使百官助己祭,然而見其容而自反,是無慌惚之思念。
○樂成,音嶽,又五教反。慌,況往反,注及下同;一音荒。惚音忽,注及下同;本又作忽。夫言豈一端而已,夫各有所當也。”豈一端,言不可以一概也,禮各有所當。行祭宗廟者,賓客濟濟漆漆,主人愨而趨趨。當,丁浪反。概,古代反。
[疏]“仲尼”至“當也”。
○正義曰:此一節記仲尼嘗祭之儀。
○“奉薦而進,其親也愨”者,愨,謂質愨,謂仲尼奉薦進尺之時,其身執事,其形貌愨質,少威儀。
○“其行也趨趨以數”者,其行步促促,速疾少威儀,舉足而數也。
○“今子之祭,無濟濟漆漆何也”者,子贛先聞夫子說祭事威儀,須濟濟漆漆然也。今子之爲祭無濟濟漆漆者,何也?子曰濟濟者,何也?
○“遠也”,夫子爲子贛說濟濟之義,言濟濟者,是容貌自疏遠。
○“漆漆者,容也,自反也”,謂容貌自反覆而脩正也。
○“容以遠,若容以自反也”者,覆結上文,言孝子若容貌以疏遠,若容貌以自脩正,此乃賓客之事。
○“夫何神明之及交”者,及,與也。言孝子若作賓客之容,何得神明之與交?言不得與神明交也。
○“夫何濟濟漆漆之有乎”者,更覆結上之。雲夫孝子何得濟濟漆漆之有乎,言不得有也。其“容也,遠也”,王肅以容爲客,皇氏用王肅以客有其容之義,其義亦通,但於文勢不便,至注更具詳。
○“反饋樂成”者,此天子、諸侯之祭,血腥而始,及至進是設饌進孰,合樂成畢。定本“反饋”作“及”字,至注更釋。
○“薦俎”者,謂薦孰之時,薦其饋食之豆並牲體之俎。
○“序其禮樂,備其百官”者,進饋之前與神明而交,貴其誠敬。進饋之後,人事之盛,故序其禮樂,備其百官。
○“君子致其濟濟漆漆”者,言於此之時,君子、助祭之人致其濟濟漆漆賓客之事。
○“夫何慌惚之有乎”者,此一句覆結前文子貢問之。若孝子自濟濟漆漆,何得慌惚思念之有乎!言無念親之意也。
○“夫言豈一端而已”者,夫子答子貢,雲一端,猶一概也。凡言語豈一概而已?言不可以一概,所屬各異。
○“夫各有所當也”者,謂其言語各有所當,若愨而趨,當孝子也。濟濟漆漆,當賓客也。
○注“漆漆”至“之道”。
○正義曰:雲“漆漆,讀如朋友切切”者,以漆漆非形貌之狀,漆音近切。“朋友切切偲偲”語,《子路》文也。雲“自反,猶言自修整也”者,凡脩整之人,必自反覆顧省,故云“自反,猶言自修整”。雲“容以遠,言非所以接親親也”者,凡接親親,不事容貌,又相附近。今既事容貌,又相疏遠,故云“非所以接親親”。言親親,對孝子之辭。或容爲客字,則是義遠。何須雲“容以遠”,又“容以自反”與“容以遠”相對,一字爲容,一字爲客,未之有也。又王肅爲客字破鄭義,明鄭義“容”字也。
○注“天子”至“思念”。
○正義曰:“天子、諸侯之祭,或從血、腥始”者,謂以卿大夫從饋孰始,故云“天子諸侯或從血、腥始”,言或者不盡然,故三獻爓,一獻孰,是不從血、腥始。雲“至反饋,是進孰也”者,既以血、腥爲始,至於反饋之時,是進孰也。但“至”與“反”字,於文爲煩,定本又爲“及”字,故皇氏雲“初祭,屍入於室,後出在堂門,屍更反入而設饋”。故云“及饋”,義當然也。
孝子將祭,慮事不可以不豫;比時具物,不可以不備;虛中以治之。比時,猶先時也。虛中,言不兼念餘事。
○比,必利反,徐甫至反,注同。先,悉薦反,又如字。
[疏]“孝子”至“治之”。
○正義曰:自此以下至“成人之道”,廣明孝子祭祀之義,今各隨文解之。
○“將祭慮事,不可以不豫”者,言孝子慮事,不可於祭前不豫思慮之。
○“比時具物,不可以不備”者,比時謂先時。言在祭之先,以備具於物。至於祭時,不可以不備具也。
○“虛中以治之”者,言不可兼念餘事,心中實虛,唯思此祭而已,故云“虛中以治之”也。
宮室既脩,牆屋既設,百物既備,夫婦齊戒,沐浴,盛服奉承而進之。洞洞乎,屬屬乎,如弗勝,如將失之,其孝敬之心至也與!脩、設,謂除及黝堊。
○洞音動,下同。屬音燭,下同。弗,本亦作不,何休雲“弗者,不之深也”。勝音升。與音餘。黝,於糾反。堊,烏路反。薦其薦俎,序其禮樂,備其百官,奉承而進之。百官助主人進之。
[疏]“宮室”至“進之”。
○正義曰:“洞洞”、“屬屬”,是嚴敬之貌。言孝子之心,奉承而進祭之時,其心洞洞乎,屬屬乎!恭敬心盛,如舉物之弗勝。心所奉持,如似將失於物,此是孝子心敬之至極也。案《廣雅》:“洞洞、屬屬,敬也。”
於是諭其志意,以其慌惚以與神明交,庶或饗之。庶或饗之,孝子之志也。諭其志意,謂使祝祝饗及侑屍也。或,猶有也,言想見其彷彿來。
○祝祝,上之六反,下之又反;又並之六反。仿,孚往反。佛,孚味反。
[疏]“於是”至“志也”。
○正義曰:孝子既薦其俎,於是使其祝官啓告鬼神,曉諭鬼神以志意。
○“以其慌惚以與神明交,庶或饗之”者,言孝子以其思念情深,慌惚似神明交接,庶望神明或來歆饗,故云庶幾神明饗之者,是孝子之志意也。言想見其親彷彿而來也。
孝子之祭也,盡其愨而愨焉,盡其信而信焉,盡其敬而敬焉,盡其禮而不過失焉。進退必敬,如親聽命,則或使之也。言當盡已而已,如居父母前,將受命而使之。
[疏]“孝子”至“之也”。
○正義曰:“盡其愨而愨焉”者,盡愨,謂心盡其愨也。而愨焉,謂外亦愨焉。其信與敬,皆處內。內有其心,外著於貌。
○“盡其禮而不過失焉”者,以其禮包衆事,非可極,故不得雲而“盡其禮焉”,雲“不過失焉”,則是禮也。
○“進退必敬,如親聽命,則或使之也”者,言孝子祭時,進之與退,必恆恭敬,如似親聽父母之命,而父母或使之也。
孝子之祭可知也,其立之也,敬以詘,其進之也,敬以愉,其薦之也,敬以欲。退而立,如將受命。已徹而退,敬齊之色不絕於面。詘,充詘,形容喜貌也。進之,謂進血腥也。愉,顏色和貌也。薦之,謂進熟也。欲,婉順貌。齊,謂齊莊。
○詘,求勿反,注及下並篇末同,徐丘勿反。敬齊如字,注及下同;王、徐側皆反。婉,憂阮反。
孝子之祭也,立而不詘,固也。進而不愉,疏也。薦而不欲,不愛也。退立而不如受命,敖也。已徹而退,無敬齊之色,而忘本也。如是而祭,失之矣。固,猶質陋也。而忘本,而,衍字。
○敖也,五報反。
[疏]“孝子”至“之矣”。
○正義曰:此一節明孝子之祭,觀其貌而知其心,故孝子之祭可知也者,以下諸事是也。
○“其立之也,敬以詘”者,詘,謂充詘,形容歡喜之貌,言孝子屍前而立,形貌恭敬,而顏色歡喜。
○“其進之也,敬以愉”者,進,謂進血腥。愉,謂顏色溫和。言孝子薦血腥之時,容貌恭敬,而顏色溫和。
○“其薦之也,敬以欲”者,言孝子薦熟之時,容貌恭敬,顏色婉順,如欲得物然。
○“退而立,如將受命”者,言孝子或有退之時,如似前進將受命。
○“已徹而退,敬齊之色不絕於面”者,謂祭畢已徹饌食,孝子退者,恭敬齊莊之色不離絕於面。
○“立而不詘,固也”者,言其固陋不知禮。
○“進而不愉,疏也”者,言與親疏遠,不相親附。
○“薦而不欲,不愛也”者,言不愛親。
○“退立而不如受命,敖也”者,言敖其親,不恭敬。“已徹而退,無敬齊之色,而忘本也”者,而,衍字,忘本,謂不思其親。
孝子之有深愛者,必有和氣。有和氣者,必有愉色。有愉色者,必有婉容。和氣,謂立而詘。孝子如執玉,如奉盈,洞洞屬屬然如弗勝,如將失之。嚴威儼恪,非所以事親也,成人之道也。成人,既冠者。然則孝子不失其孺子之心也。
○奉,芳勇反。儼,魚檢反。恪,苦各反。冠,古亂反。孺,而樹反。
[疏]“孝子”至“道也”。
○正義曰:“如執玉,如奉盈”,言孝子對神,容貌敬慎,如執持玉之大寶,如奉盈滿之物。
○“嚴威儼恪,非所以事親也”者,嚴,謂嚴肅;威,謂威重;儼,謂儼正;恪,謂恭敬。言四者容貌非事親之體,事親當和順卑柔也。
○“成人之道也”者,言嚴、威、儼、恪,只是既冠成人之道也。
先王之所以治天下者五,貴有德,貴貴,貴老,敬長,慈幼。此五者先王之所以定天下也。貴有德,何爲也?爲其近於道也。貴貴,爲其近於君也。貴老,爲其近於親也。敬長,爲其近於兄也。慈幼,爲其近於子也。言治國有家道。長,丁丈反,下及下注皆同。爲其,於僞反,下“爲其”同。近,附近之近。是故至孝近乎王,至弟近乎霸。至孝近乎王,雖天子必有父。至弟近乎霸,雖諸侯必有兄。先王之教,因而弗改,所以領天下國家也。天子有所父事,諸侯有所兄事,謂若三老五更也。天子衰,諸侯興,故曰“霸”。
○乎王,於況反。弟音悌,下同。更,古衡反,下“及下更”相同。
[疏]“先王”至“家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貴德及孝弟之事。皇氏雲:“此亦承上夫子答子贛之辭畢,廣明孝弟之義。”今以皇氏說未知然否,或是說雜錄之辭。
○“貴有德,何爲也?爲其近於道也”者,德是在身善行之名,道者於物開通之稱。以己有德,能開通於物,故云“近於道也”。凡言近者,非是實到,附近而已。
○“是故至孝近乎王,至弟近乎霸”者,孝能感物,故近乎王。弟能親愛,故近乎霸。
○“雖天子必有父”者,以聖人之德,無加於孝乎,故雖天子之尊,必有事之如父者,謂養三老也。
○“雖諸侯必有兄”者,以教民禮順莫善於弟,故雖諸侯之貴,必有事之如兄者,謂養五更也。
○“先王之教,因而弗改”者,言先王設教之原,因人之心孝弟,即以孝弟教人,是因而不改,從人之所欲,故可以領天下國家也。
○注“天子”至“曰霸”。
○正義曰:雲“天子有所父事,諸侯有所兄事”者,案天子、諸侯俱有養老之禮,皆事三老五更,故《文王世子》注“三老如賓,五更如介”。但天子尊,故以父事屬之。諸侯卑,故以兄事屬之。雲“天子衰,諸侯興,故曰霸”者,案《中候》:“諸侯曰霸。”注云:“霸,把也,把天子之事也。”
子曰:“立愛自親始,教民睦也。立教自長始,教民順也。親、長,父、兄也。睦,和厚也。教以慈睦,而民貴有親。教以敬長,而民貴用命。尊長出教令者。孝以事親,順以聽命,錯諸天下,無所不行。”
[疏]“子曰”至“不行”。
○正義曰:此一節明愛敬之道。皇氏雲:“因上答子貢之問,別愛敬,語更端,故別言‘子曰’。自此以下,皆展轉相因,廣明其事。”今謂記者雜錄以事類相接爲次,非本相因之辭也。
○“立愛自親始”者,言人君欲立愛於天下,從親爲始言先愛親也。
○“教民睦也”者,己先愛親,人亦愛親,是教民睦也。
○“立敬自長始”者,言起敬於天下,從長爲始,言先自敬長。
○“教民順也”者,己能敬長,民亦敬長,是教民順也。
○“教以慈睦,而民貴有親”者,覆上“教民睦”也。睦則恩慈,故云“慈睦”也。民既慈睦,各貴所有之親。
○“教以敬長,而民貴用命”者,覆結上文“教民順”也。既教以敬長,民心和順,不有悖逆,故貴用在上之教命。
○“孝以事親,順以聽命”者,孝以事親,覆說“而民貴有親”也。“順以聽命”,覆說“而民貴用命”也。以此二者錯置於天下,故無所不行,言皆行也。
郊之祭也,喪者不敢哭,凶服者不敢入國門,敬之至也。祭者告禮,不欲聞見兇人。
○錯諸,七路反。
[疏]“郊之”至“至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祭祀之禮,以是吉禮大事,故喪與凶服皆闢之。
祭之日,君牽牲,穆荅君,卿、大夫序從。祭,謂祭宗廟也。穆,子姓也。荅,對也。序,以次第從也,序或爲豫。
○從,才用反,注同。既入廟門,麗於碑,卿大夫袒,而毛牛尚耳,鸞刀以刲,取膟膋,乃退。爓祭祭腥,而退,敬之至也。麗,猶系也。毛牛尚耳,以耳毛爲上也。膟膋,血與腸間脂也。爓祭祭腥,祭爓肉、腥肉也。湯內曰爓。爓祭祭腥,或爲“合祭腥、泄、<月>熟”也。
○碑,彼皮反。袒,徒旦反。鸞力端反。刲,苦圭反。膟音律。膋,力彫反。爓音尋。泄,息列反。<月>,直輒反。
[疏]“祭之”至“至也”。
○正義曰:前經郊祭之致敬,此一節明祭廟牽牲致敬。
○“穆答君”者,穆,謂子姓;答,對也。言祭廟,君牽牲之時,子姓對君共牽牲。
○“卿、大夫序從”者,卿夫夫作幣,士奉芻,依次第而從君也。
○“既入廟門,麗於碑”者,麗,系也。君牽牲入廟門,系著中庭碑也。王肅雲:“以紖貫碑中,君從此待之也。”
○“卿大夫袒,而毛牛尚耳”者,將殺牲,故袒取牛毛薦之,故云“毛牛”也。以耳毛爲上,故云“尚耳”。耳主聽,欲使神聽之。
○“鸞刀以刲,取膟膋”者,謂用鸞刀刲割牲體,以取血及腸間指血以供薦,而膋以供炙肝及爇蕭也。
○“乃退”者,謂殺牲竟,而取卿、大夫所刲血毛膟膋薦之,竟而退也。祭有三節,此一節竟,故退。
○“爓祭,祭腥”者,爓,謂爓肉而祭。腥,謂以腥肉而祭。言薦膟膋之後,以俎載爓肉、腥肉而祭也。
○“而退”者,謂爓祭祭腥之後,祭事既卒而退,是恭敬之至極也。
○注“穆,子姓也”。
○正義曰:知穆是子姓者,熊氏雲“父昭子穆。姓,生也。是昭穆所生謂子孫。直言穆者,文不備”。
○注“膟膋”至“熟也”。
○正義曰:案《說文》及《字林》雲:膟血、祭膋,是牛腸間脂也。是膟爲血,膋爲腸間脂也。雲“爓祭祭腥,祭爓肉、腥肉也”者,既疊出經文爓祭之事、祭腥之語,然後解雲謂祭爓肉也、腥肉也。“祭爓肉”即經之“爓祭”也,雲“腥肉”即經之“祭腥”也。其祭腥肉、爓肉,並當朝踐之節。此腥肉則《禮運》雲“腥其俎”也。爓肉即《禮運》雲“熟其殽”也。此先雲“爓”者,記者便文耳,非先後之次。雲“湯肉曰爓”者,以鬼神異於生,雖曰熟殽,但湯肉而已。若其小祀,則煮肉令熟,故《郊特牲》雲“一獻熟”,是爓與熟又別也。雲“爓祭祭腥”,或雲“合祭腥、泄、<月>、熟也”者,謂“爓祭祭腥”四字,《禮記》他本爲“合祭腥、泄、<月>、熟”六字者,故云“或”。
郊之祭,大報天,而主日,配以月。夏后氏祭其闇,殷人祭其陽。周人祭日,以朝及闇。主日者,以其光明,天之神可見者莫著焉。闇,昏時也。陽讀爲“曰雨曰暘”之暘,謂日中時也。朝,日出時也。夏后氏大事以昏,殷人大事以日中,周人大事以日出,亦謂此郊祭也。以朝及闇,謂終日有事。
○神見,賢遍反,一本作“神可見”,則如字。暘音陽。
[疏]“郊之”至“及闇”。
○正義曰:自此以下至“致天下之和”,論郊祭及日月之義。此郊之祭一經,止明郊祭之禮。
○“郊之祭”者,謂夏正郊天。
○“大報天”者,謂於此郊時大報天之衆神,雖是春祈天,生養之功大,故稱大報天。
○“天主日,配以月”者,謂天無形體,縣象著明不過日、月,故以日爲百神之主,配之以月。自日以下皆祭,特言月者,但月爲重,以對日耳。蓋天帝獨爲壇,其日、月及天神等共爲一罈,故日得爲衆神之主也。
○“夏后氏祭其闇”者,以夏后氏尚黑,故祭在於昏時。
○“殷人祭其陽”者,以尚白,故祭在日中時。
○“周人祭日,以朝及闇”者,以其尚文,祭百神禮多,故以朝及闇也。故季氏之祭,大夫之家禮儀應少,而亦以朝及暗,故夫子譏之。
○注“陽讀”至“有事”。
○正義曰:案《洪範》“庶徵雲曰雨、曰暘”,暘,謂亢暘乾燥,日中之時亦明。日中乾燥,異於昏明,故讀從“曰雨曰暘”之暘也。必讀之者,恐人以夜爲陰,晝爲陽,恐終日而祭,故謂從暘也。雲“亦謂此郊祭”者,以《檀弓》大事非止是喪,亦兼謂祭,故云大事亦謂此郊祭。
祭日於壇,祭月於坎,以別幽明,以制上下。幽明者,謂日照晝,月照夜。
[疏]“祭日”至“上下”。
○正義曰:此經及下經皆據春分朝日,秋分夕月。
○“祭日於擅”,謂春分也。“祭月於坎”,謂秋分也。月爲幽,日爲明。日在壇,月在坎,是殊別幽明,制定上下。
祭日於東,祭月於西,以別外內,以端其位。端,正。
○別,彼列反,下同。
[疏]“祭日”至“其位”。
○正義曰:端,正也。日爲陽,在外。月爲陰,在內。今祭日於東,用朝旦之時,是爲外。祭月於西,鄉夕之時,是爲內。是以別外內以正其位也。而崔氏雲“祭日於壇,祭月於坎,還據上文郊祭之時”,今謂若是郊祭,日與月當應同處,何得祭日於壇,祭月於坎,日於東,月於西,祭不同處?則崔氏說非也。崔又云:“日月有合祭之時。謂郊祭天而主日,配以月,其禮大,用牛。合祭之時,謂春分朝日,秋分夕月,其禮小,故《祭法》用少牢。”今謂《小司徒》雲“小祭祀,奉牛牲”,鄭注謂“玄冕所祭”,自玄冕皆用牛也,何得用少牢?今謂《祭法》日月用少牢,鄭雲“禱祈之祭也”,崔氏說又非。崔氏又云:“迎春之時,兼日月者。”今案:諸文迎春迎秋無祭日月之文,《小宗伯》雲“兆五帝於四郊,四望、四類亦如之”,謂四望、四類之祭,亦如五帝在四郊,故鄭雲“兆日於東郊,兆月與風師於西郊”,不謂兆五帝之時即祭日月,崔說又非。
日出於東,月生於西。陰陽長短,終始相巡,以致天下之和。巡,讀如“沿漢”之沿,謂更相從道。
○巡,依注依音沿,悅專反。
[疏]“日出”至“之和”。
○正義曰:陰,謂夜也。陽,謂晝也。夏則陽長而陰短,冬則陽短而陰長,是陰陽長短。
○“終始相巡”者,又月之與日同行黃道,其晦朔之時,月與日同處。自朔之後,月與日先後而行,至月終日還,與月同處,亦是終始相巡。
○“以致天下之和”者,以日月交相依巡,是陰陽和會,故致天下之和也。
○注“巡,讀如沿漢之沿”。
○正義曰:案文十年《左傳》雲“子西沿漢沂江,將入郢”,是沿爲順流而下,故讀從之。
天下之禮,致反始也,致鬼神也,致和用也,致義也,致讓也。因祭之義,汎說禮也。致之言至也,使人勤行至於此也,至於反始,謂報天之屬也。至於鬼神,謂祭宗廟之屬也。至於和用,謂治民之事以足用也。
○汜說,芳劍反。致反始,以厚其本也。致鬼神,以尊上也。致物用,以立民紀也。致義,則上下不悖逆矣。致讓,以去爭也。合此五者以治天下之禮也。雖有奇邪,而不治者則微矣。物,猶事也,變和言物,互之也。微,猶少也。
○悖,布內反。去,起呂反。爭,爭鬥之爭。奇,紀宜反。邪,似嗟反。治,直吏反。
[疏]“天下”至“微矣”。
○正義曰:此一節明禮之大用,凡有五事,若能行之得理,則天下治矣。
○“天下之禮”者,言天下所用之禮,所致凡有五事也。
○“致反始也”者,致之言至也。言禮之至極於天,反報初始,言人始於天,反而報之。
○“致鬼神也”者,言禮之致極至於鬼神,謂祭宗廟之等。
○“致和用也”者,和,謂百姓和諧;用,謂財用豐足,言禮之至極,治理於民,使百姓和諧,財用富足也。
○“致義也”者,義,謂斷割得宜,治惡討暴,言禮之至極於義也。
○“致讓也”者,讓謂遞相推讓,言禮之至極於讓也。
○“致反始,以厚其本也”者,天爲人本,今能反始以報於天,是厚重其本也。上能厚本,教下,下亦能厚本也。
○“致鬼神,以尊上也”者,謂至於祭祀鬼神,是尊嚴其上也。以此教民,民亦尊上也。
○“致物用,以立民紀也”者,民豐物用,則知榮辱禮節。故至於物用,可以立人紀也。
○“致義,則上下不悖逆矣”者,義能除兇去暴,故上下不有悖逆也。
○“致讓,以去爭也”者,以讓,故無爭。
○“合此五者,以治天下之禮也”者,言能和合此五者以治理天下之禮。
○“雖有奇邪,而不治者則微矣”者,奇,謂奇異;邪,謂邪惡,皆據異行之人。言用此五事爲治,假令有異行、不從治者,亦當少也,故云“則微矣”。
○注“物猶”至“少也”。
○正義曰:上文雲“致和用”,明和能立事,是和用互言之,有事用也。下文雲“致物用”,物,謂事也,謂事須和也,是致事用互致和用也,是事必須和,和能立事,故云“互”也。
宰我曰:“吾聞鬼神之名,不知其所謂。”子曰:“氣也者,神之盛也。魄也者,鬼之盛也。合鬼與神,教之至也。氣,謂噓吸出入者也。耳目之聰明爲魄。合鬼、神而祭之,聖人之教致之也。
○魄,普白反。噓音虛。吸,許及反。
[疏]“宰我”至“至也”。
○正義曰:自此以下至“以祀先王先公,敬之至也”,此一節明宰我問鬼神之事,夫子答以鬼神、魂魄、祭祀之禮,又廣明天子、諸侯耕藉及公桑之事,今各隨文解之。
○“不知其所謂”者,宰我善問孔子:吾唯聞鬼神之名,不知此鬼神所謂何物爲鬼神。
○“子曰:氣也者,神之盛也”者,此夫子答宰我以神名,言神是人生有之氣,氣者是人之盛極也。
○“魄也”者,鬼之盛也”者,是夫子答鬼之事言人形魄者,鬼之盛極也。
○“合鬼與神,教之至也”者,言人死,神上於天,鬼降於地,聖王合此鬼之與神以祭之,至教之致也,是聖王設教致合如此,故云“教之至也。
○注“氣謂”至“之也”。
○正義曰:“氣,謂噓吸出入也”者,謂氣在口噓吸出入,此氣之體無性識也。但性識依此氣而生,有氣則有識,無氣則無識,則識從氣生,性則神出入也。故人之精靈而謂之神。雲“耳目之聰明爲魄”者,魄,體也。若無耳目形體,不得爲聰明,故云“耳目聰明爲魄”。雲“合鬼神而祭之,聖人之教致之也”者,人之死,其神與形體分散各別,聖人以生存之時神形和合,今雖身死,聚合鬼神,似若生人而祭之,是聖人設教興致之,令其如此也。
“衆生必死,死必歸土,此之謂鬼。骨肉斃於下,陰爲野土。陰,讀爲依蔭之蔭,言人之骨肉蔭於地中,爲土壤。
○斃,本亦作弊,婢世反。陰,依注音蔭,於鴆反。壤,如羊反。
[疏]“衆生”至“野土”。
○正義曰:此一經明鬼神之事。
○“衆生必死”者,言物之衆賓而生必皆有死。
○“死必歸土”者,言萬物死者皆歸於土。此一經因而言物,實是本說人也。
○“此之謂鬼”者,鬼,歸也,此歸土之形,故謂之鬼也。
○“骨肉斃於下,陰爲野土”者,此覆說歸土之義也。言死,骨肉斃敗於地下,依陰於地爲野澤土壤。謂在田野,故稱爲“野土”。俗本“陰”作“蔭”字也。
其氣發揚於上,爲昭明,焄蒿悽愴,此百物之精也,神之著也。焄,謂香臭也。蒿,謂氣烝出貌也。上言衆生,此言百物,明其與人同也,不如人貴爾。蒿,或爲藨。
○焄,許雲反,香臭之氣耳。蒿,許羔反。烝,之膺反。藨,表驕反,又皮表反。
[疏]“其氣”至“著也”。
○正義曰:一經申明神也。此利擇人氣爲神,言人生賦形體與氣合共爲生,其死則形與氣分。
○“其氣之精魂發揚升於上,爲昭明”者,言此升上爲神靈光明也。
○“焄蒿悽愴,此百物之精也”者,焄,謂香臭也,言百物之氣,或香或臭。蒿,謂烝出貌,言此香臭烝而上,出其氣蒿然也。“悽愴”者,謂此等之氣,人聞之情有悽有愴。“百物之精也”者,人氣揚於上爲昭明,百物之精氣爲焄蒿悽愴,人與百物共同,但情識爲多,故特謂之“神”。此經論人,亦因人神言百物也。
○“神之著也”者,人氣發揚於上爲昭明,是人神之顯著。
因物之精,製爲之極,明命鬼神,以爲黔首則,百衆以畏,萬明以服。明命,猶尊名也,尊極於鬼神,不可復加也。黔首,謂民也。則,法也。爲民作法,使民亦事其祖禰鬼神,民所畏服。
○黔首,其廉反,徐又其嚴反,黑也。黑首謂民也,秦謂民爲黔首。復,扶又反。爲民,於僞反。
[疏]“因物”至“以服”。
○正義曰:此一經明聖人設教,合鬼與神而祭之,欲使人事其祖禰,畏敬鬼神。
○“因物之精,製爲之極”者,言聖人因人與物死之精靈,遂造製爲之尊極之稱。
○“明命鬼神,以爲黔首則”者,明,猶尊也;命,猶名也;黔首,謂萬民也;則,法也。故尊名人及萬物之精,謂之鬼神,以爲萬民之法則也。
○“百衆以畏萬民以服”者,“百衆”謂百官衆庶,“萬民”謂天下衆民。既敬之以鬼神,下皆畏敬之,故云“百衆以畏,萬民以服”。
○注“明命”至“畏服”。
○正義曰:鬼神本是人與物之魂魄,若直名魂魄,其名不尊,故尊而名之爲鬼神,別加畏敬之也。雲“尊極於鬼神,不可復加也”者,解經“製爲之極”。所以明鬼神爲極者,言物中尊極莫過鬼神,言以外他名不可復加,故聖王造製爲之極,名鬼神也。雲“黔首謂民也”者,黔,謂黑也。凡人以黑巾覆頭,故謂之“黔首”。案《史記》雲“秦命民曰黔首”,此紀作在週末秦初,故稱黔首。此孔子言,非當秦世以爲黔首,錄記之人在後變改之耳。漢家僕隸謂蒼頭,以蒼巾爲飾,異於民也。此經鬼神本爲民神,故下文“築爲宮室,設爲宗祧”,其實此鬼神亦兼山川五祀百物之屬,故《禮運》雲“列於鬼神”,注云“謂祖廟山川五祀之屬”。《樂記》雲“幽則有鬼神”,注云“助天地成物”者,是百物之魄謂之鬼。對則精靈爲魂,形體爲魄,故昭七年《左傳》雲:“人生始化曰魄。既生魄,陽曰魂。”是形爲魄,氣爲魂。若散而言之,魄亦性識,識與魄無異。故昭二十五年《左傳》雲:“心之精爽,是謂魂魄。魂魄去之,何以能久?”又襄二十九年《左傳》雲:“天奪伯有魄。”又對而言之,天曰神,地曰祗,人曰鬼;散而言之,通曰鬼神。
“聖人以是爲未足也,築爲宮室,設爲宮祧,以別親疏遠邇。教民反古復始,不忘其所由生也。衆之服自此,故聽且速也。自,由也,言人由此服於聖人之教也。聽,謂順教令也。速,疾也。
○邇音爾。
[疏]“聖人”至“速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聖人爲鬼神立宗廟之事。
○“聖人以是爲未足也”者,謂以是尊名鬼神爲未足,謂未稱其意也。
○“築爲宮室,設爲宗祧,以別親疏遠邇,教民反古復始”者,古,謂先祖,追而祭之,是反古也;始謂初始,父母始生於己,今追祭祀,是復始也。
○“不忘其所由生也”者,追遠報祭,是不忘其所由生也。
○“衆之所服自此”者,自,由也。言衆人服從於上,由此反古、復始而教之也。
○“故聽且速也”者,聽,謂順其教令,以此之故,在下順其教令,而且疾速也。
“二端既立,報以二禮:建設朝事,燔燎羶薌,見以蕭光,以報氣也。此教衆反始也。薦黍稷,羞肝、肺、首、心,見間以俠甒,加以鬱鬯,以報魄也。教民相愛,上下用情,禮之至也。”二端既立,謂氣也、魄也,更有尊名雲鬼神也。二禮,謂朝事與薦黍稷也。朝事,謂薦血腥時也。薦黍稷,所謂饋食也。“見”及“見間”,皆當爲覸字之誤也。羶,當爲馨,聲之誤也。燔燎馨香,覸以蕭光,取牲祭脂也。光,猶氣也。有虞氏祭首,夏后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覸以俠甒,謂雜之兩甒醴酒也。相愛用情,謂此以人道祭之也。報氣以氣,報魄以實,各首其類。
○燔音煩。燎,力召反,又力吊反。羶,依注音馨,許經反,後“羶鄉”同。薌音香。見以,依注見作覸,音間廁之間,徐古辯反。見間,依注合爲覸字,音間廁之間。俠,右洽反。甒音武。
[疏]“二端”至“至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氣、魄既殊,明設祭之時,二禮亦異。
○“二端既立覸者,謂氣也、魄也,既見乃更立,尊名雲鬼神也。
○“報以二禮”者,謂報此氣、魄以二種祭禮,報氣,謂朝踐之節也;報魄,謂饋熟之節也。
○“建設朝事,燔燎羶薌,見以蕭光,以報氣也”者,此明朝踐報氣之義也。朝事,謂旦朝祭事。燔燎,謂取膟膋燎於爐炭。羶,謂馨香。見以蕭光,謂見覸,覸謂雜也。光,謂氣也。謂燔膟膋兼爇蕭蒿,是雜以蕭氣。此等三祭,是以報氣也。
○“此教衆反始也”者,言此上之祭氣,是古昔尚質之義。是故教衆之以反於初始,此上“反古復始”,總包之也。
○“薦黍稷,羞肝、肺、首、心,見間以俠甒,加以鬱鬯,以報魄也”者。
○“薦黍稷”者,謂饋熟時薦此黍稷。
○“羞肝、肺、首、心”者,羞,進也。謂薦黍稷之時,進肝之與肺及首之與心。殷祭以肝,周祭以肺,虞氏以首,夏后氏以心,皆謂祭黍稷之時,兼此物祭也。故《郊特牲》雲“祭黍稷加肺”,謂周法也。
○“見間以俠甒”者,見間讀爲覸,亦雜也。“俠甒”謂兩甒醴酒,言祭黍稷之時,雜以兩甒醴酒。
○“加以鬱鬯覸者,謂薦此黍稷,加肝肺之薦,更加之以鬱鬯,然後薦黍稷、饋熟。報魄之時始雲加鬱鬯者,言非但薦熟是報魄,言祭初所以加鬱鬯,亦是報魄也。以魄在地下,鬱鬯灌地,雖是祭初,亦是報魄,不當薦熟之時,故云“加”也。
○“以報魄也”者,言薦黍以下,皆是報祭形魄之氣。
○“教民相愛,上下用情”者,言此饋熟之時,皆以飲食實味,遍於燕飲,是教民相愛。上以恩賜逮下,下愛上恩賜,故上下用情。
○“禮之至也”者,至,謂至極也,謂報氣報魄,二禮備足,是祀奉上王,禮之至極也。
○注“二端”至“其類”。
○正義曰:雲“更有尊名雲鬼神也”者,解經“二端既立”,氣也、魄也是二端,更有尊名名鬼神。是既立,謂尊名立也。雲“二禮,謂朝事與薦黍稷也”者,以經雲朝事以報氣,薦黍稷以報魄也。雲“見及見間,皆當爲覸字之誤也”者,經雲“見以蕭光”,但有見字在,旁無間,間旁無見字,此等據意皆是覸雜之理,故知誤加。以間邊加見,凡覸者,所見錯雜之義故間旁見也。雲“羶,當爲馨”以與香連文,無取羶義。羶、馨聲相近,故云“聲之誤”也。雲“取牲祭脂也”者,案《詩 生民》雲“取蕭祭脂”,是取蕭與祭牲之時雜燒之。一祭之中,再度焫蕭,朝踐燔膟膋之時,亦有蕭也。故《郊特牲》雲“取膟膋升首報陽也”,注云“膟膋,腸間脂也,與蕭合燒之”,是朝踐焫蕭也。《郊特牲》又云“既奠,祭後焫蕭合羶薌”,是饋熟焫蕭也。雲“有虞氏祭首”至“周祭肺”,皆《明堂位》文。雲“兩甒醴酒也”者,以《士喪禮》、《既夕》等皆以甒盛醴,故知醴酒也。此用甒者,蓋是天子追享朝踐用大尊,此甒即大尊,或可子男之禮。《禮器》雲“君尊瓦甒”,謂子男也。皇氏以爲異代法也。雲“報氣以氣,報魄以實,各首其類”者,燔燎馨香、蕭光之屬,是氣也。黍稷、肝肺之屬,是實物也。首,本也。報氣,以氣是虛,還以馨香、虛氣報之。報魄以實,還以黍稷、實物報之,各本其事類,故云“各首其類也”。
卷四十八 祭義第二十四
“君子反古復始,不忘其所由生也。是以致其敬,發其情,竭力從事,以報其親,不敢弗盡也。從事,謂修薦可以祭者也。
[疏]“君子”至“盡也”。
○正義曰:此一節申明反古復始、竭力報親之事。
○“是以致其敬,發其情”者,以君子反古復始,不忘其所由生,是以故致其恭敬,發其情性,竭力從事,以報其親。謂竭盡氣力,隨從其事,以上報其親,不敢不極盡也。
“是故昔者天子爲藉千畝,冕而朱紘,躬秉耒;諸侯爲藉百畝,冕而青紘,躬秉耒,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以爲醴酪齊盛於是乎取之,敬之至也。藉,藉田也。先古,先祖。
○藉,在亦反。藉田,《說文》作耤。紘音宏。耒,方內反。酪音洛。齊音諮,本亦作齊。
[疏]“是故”至“至也”。
○正義曰:以君子報親,不敢不盡心以事之,故古天子、諸侯有藉田以親耕。
○“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者,上雖總論天子、諸侯,此言天地者,特據天子,自外則通。先古,謂先祖也。“以爲醴酪齊盛於是乎取之”者,爲祭祀諸神須醴酪粢盛之屬,於是乎藉田而取之,敬之至也。
古者天子、諸侯必有養獸之官,及歲時,齊戒沐浴而躬朝之。犧、牷祭牲必於是取之,敬之至也。君召牛,納而視之,擇其毛而卜之,吉,然後養之。君皮弁素積,朔月、月半君巡牲,所以致力,孝之至也。歲時齊戒沐浴而躬朝之,謂將祭祀,卜牲。君朔月、月半巡視之,君召牛,納而視之,更本擇牲意。
○朝,直遙反,注“躬朝”同。牷音全。
[疏]“古者”至“至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孝子報親,竭力養牲之事。“及歲時,齊戒沐浴而躬朝之”者,雲“歲時”,謂每歲依時,謂朔月、月半也。躬,親也。既卜牲,吉,在牢養之而身朝之,言朝者,敬辭也。
○“犧、牷祭牲,必於是取之”者,犧,純色,謂天子牲也;牷,完也,謂諸侯牲也。犧、牷,所祭之牲,必於是養獸之官受擇取之。養獸者,若《周禮》牧人也。
○“君召牛,納而視之”者,此更本擇牲之時,君於牧處,更命取牛,採納之於內而視之。
○“君皮弁素積,朔月、月半君巡牲”者,即前言歲時朝之也。巡,行也。皮弁,諸侯視朔之服。朔月、月半,君服此衣而巡牲。
○“所以致力,孝之至也”者,是孝道之至極。耕藉雲“敬之至”,養牲雲“孝之至”,互文也。
“古者天子、諸侯必有公桑蠶室,近川而爲之,築宮仞有三尺,棘牆而外閉之。及大昕之朝,君皮弁素積,卜三宮之夫人、世婦之吉者,使入蠶於蠶室,奉種浴於川,桑於公桑,風戾以食之。大昕,季春朔日之朝也。諸侯夫人三宮,半王后也。風戾之者,及早涼脆採之,風戾之使露氣燥,乃以食蠶,蠶性惡溼。
○近,附近之近。仞音刃,七尺曰仞。昕,許斤反,日欲出。蠶,才南反。奉,芳勇反,下及注同。種,章勇反。戾,力計反,燥也。食音嗣。蚤音皁,本亦作早。脆,七歲反。燥,悉皁反。惡,烏路反。歲既單矣,世婦卒蠶,奉繭以示於君,遂獻繭於夫人。夫人曰:‘此所以爲君服與!’遂副、褘而受之,因少牢以禮之。歲單,謂三月月盡之後也。言歲者,蠶,歲之大功,事畢於此也。副、褘,王后之服。而云夫人,記者容二王之後與?禮之,禮奉繭之世婦。
○單音丹。繭,古典反。與音餘,注同。褘音暉。古之獻繭者,其率用此與?問者之辭。
○率音類,又音律,又所律反。及良日,夫人繅,三盆手,遂佈於三宮夫人、世婦之吉者,使繅。遂朱綠之,玄黃之,以爲黼黻文章。服既成,君服以祀先王先公,敬之至也。”三盆手者,三淹也。凡繅,每淹大總,而手振之,以出緒也。
○縿,悉刀反,下同;《說文》作繅,雲抽繭出絲也,以此爲旒縿字,音所鹹反。盆,蒲奔反,淹也。掩,本亦作淹,徐於驗反,又於斂反。
[疏]“古者”至“至也”。
○正義曰:此一節廣明孝子報親,養蠶爲祭服,祀先王先公之事。
○“公桑蠶室”者,謂官家之桑,於處而築養蠶之室。
○“近川而爲之”者,取其浴蠶種便也。
○“築宮仞有三尺,棘牆而外閉之”者,築宮,謂築養蠶宮。牆七尺曰仞,言牆之七尺又有三尺,高一丈也。傳曰“雉有三尺”,雉字者,誤也。棘牆者,謂牆上置棘。外閉,謂扇在戶外閉也。
○“大昕之朝”,爲季春朔日之朝。
○“卜三宮之夫人”者,諸侯之夫人半王后,故三宮。
○“世婦之吉”者,亦諸侯世婦,卜取之吉者。前雖則總舉天子、諸侯,此特舉諸侯,互言之。
○“奉種浴於川”者,言蠶將生之時而又浴之,初於仲春已浴之,至此更浴之。
○“風戾以食之”者,戾,乾也。凌早採桑必帶露而溼,蠶性惡溼,故乾而食之。
○“歲既單矣”者,單,盡也。三月之末、四月之初。
○“遂獻繭於夫人”者,蠶是婦人之事,故獻繭於夫人。
○“夫人曰:此所以爲君服與”者,所舉奉處重。
○“遂副、褘而受之”者,既擬於君之祭服,故夫人首著副,身著褘衣,受此所獻之繭。
○“因少牢以禮之”,接獻繭之世婦。
○“古之獻繭者,其率用此與”者,率,法也。夫人曰:“獻繭之法,自古如此邪!”重事之義,故問之也。
○“及良日,夫人繅”者,良日謂吉日,宜繅之日,明繅更擇吉利之日,日至而後,乃夫人自繅。
○“三盆手”者,猶三淹也。手者,每淹以手振出其緒,故云“三盆手”。
○“遂佈於三宮夫人、世婦之吉者,使繅”者,以夫人親繅,三盆,以手振出其緒訖,遂布與三宮夫人、世婦之吉者。既據諸侯言之,則夫人唯一人。世婦之吉者,此雜互天子而言之,以天子有三夫人,就其中取吉者,若諸侯唯世婦之吉者養蠶。繅非一人而已,唯雲“世婦之吉”者,擇其吉者以爲主領,非唯一人而已。
○“以祀先王先公,敬之至也”者,前雲解耕藉,男子之事,故云“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兼雲先祖;養蠶,是婦人之事,婦人不與外祭,故云“以祀先王先公”。其實養蠶爲衣,亦事天地、山川、社稷。
○注“副褘”至“後與”。
○正義曰:案《內司服》注云“唯二王后褘衣”,與此注同。案《明堂位》魯公夫人亦用褘衣,此不言者,魯爲特賜,非常法。此據常者,故不言。
君子曰:“禮樂不可斯須去身。”斯須,猶須臾也。致樂以治心,則易直子諒之心油然生矣。易直子諒之心生則樂,樂則安,安則久,久則天,天則神。天則不言而信,神則不怒而威,致樂以治心者也。子,讀如不子之子。諒,信也。油然,物始生好美貌。
○易,以豉反,下同。子,如字,徐將吏反,及下注同。諒音亮,下同。油音由。樂樂,並音洛,下“不樂”同。致禮以治躬則莊敬,莊敬則嚴威。躬,身也。心中斯須不和不樂,而鄙詐之心入之矣。外貌斯須不莊不敬,而慢易之心入之矣。故樂也者,動於內者也。禮也者,動於外者也。樂極和,禮極順。內和而外順,則民瞻其顏色而不與爭也,望其容貌而衆不生慢易焉。極,至也。
○爭,爭鬥之爭。故德煇動乎內,而民莫不承聽;理髮乎外,而衆莫不承順。理,謂言行也。
○煇音輝。行,下孟反,下“理行”、“而行”皆同。故曰:‘致禮樂之道,而天下塞焉,舉而錯之無難矣。’塞,充滿也。
○而措,本又作錯,七故反。樂也者,動於內者也;禮也者,動於外者也。故禮主其減,樂主其盈。禮減而進,以進爲文。樂盈而反,以反爲文。減,猶倦也。盈,猶溢也。樂以統情,禮以理行。人之情有溢而行有倦,倦而進之,以能進者爲文。溢而使反,以能反者爲文。文,謂才美。
○減,胡斬反,又古斬反,下同。禮減而不進則銷,樂盈而不反則放。故禮有報而樂有反。報,皆當爲褒,聲之誤。
○銷音消。報,依注音褒,保毛反,下音同。禮得其報則樂,樂得其反則安。禮之報,樂之反,其義一也。”
[疏]“君子”至“一也”。
○正義曰:此一節已具於《樂記》,但記者別人,故於此又記之,其義已具在《樂記》故於此不繁文也。
曾子曰:“孝有三,大孝尊親,其次弗辱,其下能養。”公明儀問於曾子曰:“夫子可以爲孝乎?”曾子曰:“是何言與!是何言與!君子之所爲孝者,先意承志,諭父母於道。參直養者也。安能爲孝乎?”公明儀,曾子弟子。
○養,羊尚反,後皆同。與音餘。先,悉薦反。參,徐所材反。曾子曰:“身也者,父母之遺體也。行父母之遺體,敢不敬乎?居處不莊,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蒞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戰陳無勇,非孝也。五者不遂,烖及於親,敢不敬乎?遂,猶成也。
○蒞音利,又音類,本又作涖。陳,直覲反。烖音災。“於親”,本又作“烖及於身”。亨、孰、羶、薌,嘗而薦之,非孝也,養也。君子之所謂孝也者,國人稱願然,曰:‘幸哉,有子如此!’所謂孝也已。然,猶如也。
○亨,普彭反。薦,將見反。衆之本教曰孝,其行曰養,養可能也,敬爲難。敬可能也,安爲難。安可能也,卒爲難。父母既沒,慎行其身,不遺父母惡名,可謂能終矣。仁者仁此者也,禮者履此者也,義者宜此者也,信者信此者也,強者強此者也。樂自順此生,刑自反此作。”曾子曰:“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溥之而橫乎四海,施諸後世而無朝夕。推而放諸東海而準,推而放諸西海而準,推而放諸南海而準,推而放諸北海而準。無朝夕,言常行無輟時也。放,猶至也。準,猶平也。
○遺,如字,又於季反。樂音嶽,皇五孝反。溥,本亦作敷,同芳於反。放,甫往反,下同,至也。準,諸尹反,平也。輟,張劣反。《詩》雲:‘自西自東,自南自北,無思不服。’此之謂也。”曾子曰:“樹木以時伐焉,禽獸以時殺焉。夫子曰:‘斷一樹,殺一獸,不以其時,非孝也。’夫子,孔子也,曾子述其言以雲。
○斷,丁管反。孝有三,小孝用力,中孝用勞,大孝不匱。勞,猶功也。
○匱,其媿反,下同。思慈愛忘勞,可謂用力矣。尊仁安義,可謂用勞矣。博施備物,可謂不匱矣。思慈愛忘勞,思父母之慈愛已而自忘已之勞苦。
○施,始豉反。父母愛之,嘉而弗忘。父母惡之,懼而無怨。無怨,無怨於父母之心。
○惡,烏路反。父母有過,諫而不逆。順而諫之。父母既沒,必求仁者之粟以祀之。此之謂禮終。”喻貧困猶不取惡人物以事亡親。
[疏]“曾子”至“禮終”。
○正義曰:此一節以下至“可謂孝矣”,廣明爲孝子之事,今各依文解之。
○“孝有三”者,大孝尊親,一也,即是下文雲“大孝不匱,聖人爲天子者”也。尊親,嚴父配天也。
○“其次弗辱”,二也,謂賢人爲諸侯及卿大夫士也,各保社稷宗廟祭祀,不使傾危以辱親也。即與下文“中孝用勞”亦爲一也。
○“其下能養”,三也,謂庶人也,與下文雲“小孝用力”爲一。能養,謂用天分地,以養父母也。
○“先意承志,諭父母於道”者,先意,謂父母將欲發意,孝子則預前逆知父母之意而爲之,是先意也。“承志”,謂父母已有志,已當承奉而行之。“諭父母於道”者,或在父母意前,或在父母意後,皆曉諭父母,將歸於正道也。
○“五者不遂,烖及於親,敢不敬乎”者,遂,猶成也。若行在上五者事不成,其如是,烖害必及親,所以爲非孝。然則君子於上五者,豈敢不敬而承之者乎?
○“亨、熟、羶、薌,嘗而薦之,非孝也,養也”者,言亨、熟、羶、薌之美,先自口嘗而後薦之父母。此非孝也,唯是供養。
○“君子之所謂孝也者,國人稱原然,曰:幸哉,有子如此!所謂孝也己”者,言嘗薦美食,但是養也,非論孝子。言若人將爲孝,曰此子百行皆美,一國之人稱揚羨願。然曰如此,是羨原之。雲:此子父母有幸遇哉,而有孝子如此!所謂孝也已,謂然而令人羨原如此,乃所謂孝也。
○“衆之本教曰孝”者,言孝爲衆行之根本,以此根本而教於下,名之曰孝。則《孝經》雲“孝者德之本”,又云“教民親愛,莫善於孝”,是衆行之根本以教於民,故謂之孝也。
○“其行曰養”者,言不能備孝之德,其唯行奉上之禮,但謂之養者也。
○“養可能也,敬爲難”者,言供養父母可能爲也,但尊敬父母是爲難也。
○“敬可能也,安爲難”者,其敬雖難,猶可爲也,但使父母安樂爲難也。
○“安可能也,卒爲難”者,卒,終也,父母在日,使之安樂,猶可能也;但父母沒後,終身行孝,是爲難也。
○“父母既沒,慎行其身,不遺父母惡名,可謂能終矣”者,解卒爲難之事。其卒者,謂父母既沒之後,謹慎奉行其身,恆在善道,不遺與父母惡名。孝子如此,可謂能卒矣。
○“仁者仁此者也”,此,謂孝也。言欲行仁者,先仁恩於此孝也。言欲行仁於外,必須行仁恩於父母也。故云“仁者仁此者也”。
○“禮者履此者也”,履,踐履也。言欲行禮於外者,必須履踐此孝者也。
○“義者宜此者也”,言欲行義於外者,必須得宜於此孝也。行孝得宜,乃可施義於外。
○“信者信此者也”,言欲行誠信於外,須誠信於孝道。言行孝道誠信,始可誠信於外。
○“強者強此者也”,言欲強盛於外者,必須強盛於孝道。言行孝道強盛,則能強盛於外。
○“樂自順此生”者,自,由也。言身之和樂,由順從孝道而生。若能順從孝道,則身和樂。“刑自反此作”者,言身受刑戮,由反此孝道而興作。若違反孝道,則刑戮及身。
○“曾子曰: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者,自此以前,皆曾子之言,但此以下事異,故更言“曾子曰”。
○“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者,置,謂措置也,言孝道措置於天地之間,塞滿天地。言上至天,下至地,謂感天地神明也。
○“溥之而行乎四海”者,溥,布也。布此孝道而橫被於四海,言孝道廣遠也。“溥”字,而定本作“傅”。傅,溥古字,溥著之名,義俱通,其義如此一也。
○“施諸世後世而無朝夕”者,諸,於也,謂施此孝道於後世,而無一朝一夕而不行也。終長行之,言長久。
○“推而放諸東海而準”至“北海而準”者,推,謂推排也;放,至也。諸於也。言推排孝道至於四海,能以爲法,準平而法象之,無所不從也。
○“《詩》雲:自西自東,自南自北,無思不服”者,《詩 大雅 文王有聲》之詩,美武王也。言武王之德能如此,今孝道亦然,四海之內,悉以準法而行之,與武王同,故引以證之。
○“曾子曰:樹木以時伐焉”者至“此之謂禮終”,亦是曾子之言,以語更端,故更雲“曾子”。
○“思慈愛忘勞,可謂用力矣”者,以庶人思父母慈愛,忘躬耕之勞,可謂用力矣。
○“尊仁安義,可謂用勞矣”者,諸侯、卿、大夫、士尊重於仁,安行於義,心無勞倦,是可謂用勞矣。
○“博施備物,可謂不匱矣”者,匱,乏也,廣博於施,則德教加於百姓,刑于四海是也。備物,謂四海之內,各以其職來助祭,如此即是大孝不匱也。
樂正子春下堂而傷其足,數月不出,猶有憂色。門弟子曰:“夫子之足瘳矣,數月不出,猶有憂色,何也?”樂正子春曰:“善如爾之問也,善如爾之問也!吾聞諸曾子,曾子聞諸夫子曰:‘天之所生,地之所養,無人爲大。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歸之,可謂孝矣。不虧其體,不辱其身,可謂全矣。曾子聞諸夫子述,曾子所聞於孔子之言。
○數,色主反,下同。瘳,醜留反,差也。故君子頃步而弗敢忘孝也。’今予忘孝之道,予是以有憂色也。頃當爲跬,聲之誤也。予,我也。
○頃,讀爲跬,缺婢反,又丘弭反。一舉足爲跬,再舉足爲步。壹舉足而不敢忘父母,壹出言而不敢忘父母。壹舉足而不敢忘父母,是故道而不徑,舟而不遊,不敢以先父母之遺體行殆。壹出言而不敢忘父母,是故惡言不出於口,忿言不反於身。不辱其身,不羞其親,可謂孝矣。”徑,步邪趨疾也。忿言不反於身,人不能無忿怒,忿怒之言,當由其直,直則人罰墬不敢以忿言來也。
○徑,古定反。邪,似嗟反。趨,七俱反。
[疏]“樂正”至“孝矣”。
○正義曰:此一節論樂正子春傷其足而憂,因明父母遺體不可損傷之事。
○“無人爲大”者,言天地生養萬物之中,無如人最爲大。故《孝經》雲“天地之性,人爲貴”是也。
○“不虧其體,不辱其身,可謂全矣”者,非直體全,又須善名得全。若能不虧損,形體得全,不損辱其身,是善名得全也。
○“故君子頃步而弗敢忘孝也”者,頃,跬也,謂一舉足。君子於一舉足之間,不敢忘父母也。言忘之恐有傷損。
○“是故道而不徑”者,謂於正道而行,不遊邪徑。正道平易,於身無損傷。邪徑險阻,或於身有患。
○“舟而不遊”者,言渡水必依舟船,不浮游水上。乘舟則安,浮水則危。
○“不敢以先父母之遺體行殆”者,以其不忘父母之遺體,故不敢以先父母遺餘之體而行歷危患處。
○“惡言不出於口”者,悖逆惡戾之言不出於口,爲人所賤也。
○“忿言不反於身”者,謂己之言必能正直,人則服之,故他人瞋忿之言不反於身。定本反於身,作“及”字。
○“不辱其身,不羞其親,可謂孝矣”者,總結舉足、出言二事,身及親並不羞辱,可謂孝矣也。
昔者有虞氏貴德而尚齒,夏后氏貴爵而尚齒,殷人貴富而尚齒,周人貴親而尚齒。貴,謂燕賜有加於諸臣也。尚,謂有事尊之於其黨也。臣能世祿曰富。舜時多仁聖有德,後德則在小官。
[疏]“昔者”至“尚齒”。
○正義曰:此前經明孝,以下至“不敢犯”,又兼明孝弟,故下雲“孝弟發諸朝廷”,事兼孝弟也。各隨文解之。今此一經,論四代悌順尚齒之義。
○“有虞氏貴德而尚齒”者,虞氏帝德弘大,故貴德。德之中,年高者在前,是德中尚齒。
○“夏后氏貴爵而尚齒”者,夏後之世漸澆薄,不能貴德而尚功,功高則爵高。既貴其官爵,德雖下而爵高者則貴之,由道劣故也。故貴爵之中,年高者在前,故云尚齒。
○“殷人貴富而尚齒”者,殷人又劣於夏,但身有功,則與之重爵。殷家累世有功,世爵而富,乃貴之,故云貴富。亦年高者在前,故云尚齒。
○“周人貴親而尚齒”者,周人又劣於殷,敬愛彌狹。殷人疏而富者,猶貴之,周人於已有親乃貴之。就此之中,亦年高者在前,故云尚齒。
○注“貴謂”至“小官”。
○正義曰:鄭恐經雲貴者,皆班序在上,故名之“貴,謂燕賜有加於諸臣”。凡四代朝位班序,皆以官爵爲次,悉皆重爵,而夏后氏貴者,但於爵高者加恩賜。雲“尚,謂有事尊之於其黨也”者,謂德、爵、富、親各於其黨類之中而被尊也。雲“舜時多仁聖有德,後德則在小官”者,鄭解虞氏貴德之意,以舜時仁聖者多,人皆有德,其德小先來者已居大官,其德大後來者則在小官,是小官而德尊者,故有虞氏貴之,所以燕賜加於大官,俗本“後德”多作“小得”字。
虞、夏、殷、周,天下之盛王也,未有遺年者。年之貴乎天下久矣,次乎事親也。言其先老也。
[疏]“虞夏”至“事親也”。
○正義曰:此一經覆述虞、夏以來尚年之事。虞、夏、殷、周,天下之盛王也。“未有遺年”者,言虞、夏、殷、周雖是明盛之王也,未有遺棄其年者,悉皆尚齒,更無他善以加之。
○“年之貴乎天下久矣”者,從虞、夏以來,貴年是久矣。
○“次乎事親也”者,言貴年之次弟,近於事親之孝,除孝則次弟也。
是故朝廷同爵則尚齒,七十杖於朝,君問則席;八十不俟朝,君問則就之,而弟達乎朝廷矣。同爵尚齒,老者在上也。君問則席,爲之布席於堂上,而與之言。凡朝位立於庭,魯哀公問於孔子,命席。不俟朝,君揖之即退,不待朝事畢也。就之,就其家也。老而致仕,君或不許,異其禮而已。
○於朝,直遙反,後皆同。弟音悌,下及下注同。爲,於僞反。
[疏]“是故”至“廷矣”。
○正義曰:此一經明朝廷之中行於弟也。
○“是故朝廷同爵則尚齒”者,此因前文尚年,以是之故,朝廷之中同爵則尚齒,官爵同者則貴尚於齒,四代皆然。
○“七十杖於朝,君問則席”者,以其尚齒,故七十者許之據杖於朝。若君有問,則布席令坐也。
○“八十不俟朝,君問則就之”者,年已八十,不但杖於朝而已,見君揖則退,不待朝事畢也。若君有事問之,則就其室,是遜弟敬老之道通達於朝廷矣。
○注“凡朝”至“而已”。
○正義曰:知“朝位立於庭”者,案《燕禮》大射,君與卿大夫皆立,卿大夫立於庭,君立於阼階上。是也。雲“魯哀公問於孔子,命席”者,《儒行》文。雲“不俟朝,君揖之即退”者,案《燕禮》:大射,卿、大夫立於庭,北面。君降自阼階,南鄉,爾卿。卿西面,爾大夫。大夫皆少進,皆北面。爾,謂揖也。於時老臣,君揖則退,不待朝事畢也。則於路寢門外,曰視朝,亦揖竟即退,不待朝事畢也。雲“老而致仕,君或不許,異其禮而已”者,案《曲禮》雲“大夫七十而致仕,若不得謝”,是或不許也。此經中所云,是君不許者,故“七十杖於朝,君問則席”,又“八十不俟朝”,是異其禮。若其致事,君許,則《王制》雲“七十不俟朝,八十杖於朝”,是君許者與此異。
行,肩而不併,不錯則隨,見老者則車、徒闢。斑白者不以其任行乎道路,而弟達乎道路矣。鍇,雁行也。父黨隨行,兄黨雁行。車、徒闢,乘車、步行,皆闢老人也。斑白者,發雜色也。任,所擔持也。不以任,少者代之。
○並,步頃反,徐扶頂反。闢音避,注同。行,戶剛反,下同。擔,都甘反。少,詩照反,下同。居鄉以齒,而老窮不遺,強不犯弱,衆不暴寡,而弟達乎州巷矣。老窮不遺,以鄉人尊而長之。雖貧且無子孫,無棄忘也。一鄉者五州。巷,猶閭也。
○遺如字,一本作匱,其媿反。長,丁丈反,下文皆同。
[疏]“行肩”至“巷矣”。
○正義曰:此一節明弟通達於道路。
○“行,肩而不併”者,謂老少並行,言肩臂不得並行,少者差退在後,則朋友肩隨是也。
○“不錯則隨”者,若兄黨爲雁行之差錯,是父黨則隨從而爲行。
○“見老者則車、徒闢”者,謂少者或乘車,或徒步,若逢見老者則闢之。
○“班白者不以其任行乎道路”者,任,謂擔持,言班白不以所任之物行於道路。少者必代之,是弟通達於道路。
○注“錯雁”至“雁行”。
○正義曰:錯,參差,假雁行爲行。“父黨隨行”,《王制》文。
古之道,五十不爲甸徒,頒禽隆諸長者,而弟達乎獀狩矣。四井爲邑,四邑爲丘,四丘爲甸,甸六十四井也,以爲軍田出役之法。五十始衰,不從力役之事也。頒之言分也。隆,猶多也。及田者分禽,多其老者,謂竭作未五十者。春獵爲獀,冬獵爲狩。
○甸,田見反。頒音班。獀,本亦作廋,音蒐,所求反。狩音獸。軍旅什伍,同爵則尚齒,而弟達乎軍旅矣。什伍,士卒部曲也。《少儀》曰:“軍尚左,卒尚右。”
○卒,子忽反,下同。
[疏]“古之”至“旅矣”。
○正義曰:此一節明弟道達於獀狩。
○“古之道”者,謂作記之人在於週末,於時力役煩重,卻道周初之事,故云“古之道”也。
○“五十不爲甸徒”者,謂方八里之甸。徒謂步卒。軍法:八里出長轂一乘,步卒七十二人。謂之甸者,以供軍賦及田役之事。五十者氣力始衰,不爲此甸役徒卒。
○“頒禽隆諸長”者,謂四十九以下,田畢頒禽之時,多長者。
○注“四井”至“爲狩”。
○正義曰:“四井爲邑”至“六十四井也”,《司馬法》文。雲“以爲軍田出役之法”者,謂一甸之中,出長轂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供君田役事,故云“以爲軍田出役之法”。雲“五十始衰,不從力政之事也”者,《王制》文。雲“謂竭作未五十”者,案《小司徒》雲“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爲羨。唯田與追胥竭”。作若田與追胥竭作之時,此未五十者猶任田役,故頒禽之時,多此長者。雲“春獵爲獀,冬獵爲狩”,《爾雅 釋天》文。經雲“獀、狩”,夏苗、秋獮可知也。
○注“什伍”至“部也”。
○正義曰:五人爲伍,二伍爲什。士謂甲,士卒謂步卒。在軍旅之中時,主帥部領團曲而聚,故云部曲。
孝弟發諸朝廷,行乎道路,至乎州巷,放乎獀狩,脩乎軍旅,衆以義死之,而弗敢犯也。死之,死此孝弟之禮。
○放,方往反。
[疏]“孝弟”至“犯也”。
○正義曰:此一節總論結上文。
○“孝弟發諸朝廷”者,即上文“而弟達乎朝廷”是也。在上諸文但云“弟”,此兼雲“孝”者,以孝故能弟,弟則孝之次也。此經總結前諸文,故云“孝弟”也。
○“衆以義死之,而弗敢犯也”者,言孝弟之道通於朝廷,行於道路、州巷、獀狩、軍旅,無處不行孝弟以教衆庶也。故衆以道理之義死於孝弟也。言行孝弟,雖死不捨,不敢犯此孝弟而不行也。
祀乎明堂,所以教諸侯之孝也。食三老五更於大學,所以教諸侯之弟也。祀先賢於西學,所以教諸侯之德也。耕藉,所以教諸侯之養也。朝覲,所以教諸侯之臣也。五者天下之大教也。祀乎明堂,宗祀文王。西學,周小學也。先賢,有道德,王所使教國子者。
○食音嗣,下同。更,古衡反,下同。大學音泰,下“大學”、注“大下”皆同。
[疏]“祀乎”至“教也”。
○正義曰:此一節廣明孝弟之道,養三老五更及齒學之事。
○“祀乎明堂,所以教諸侯之孝也”者,於周言之,祀文王也。故《樂記》雲“祀文王於明堂”是也。
○“食三老五更於大學,所以教諸侯之弟也”者,案《孝經》雲“雖天子必有父”也,注“謂養老也”。父,謂君老也。此食三老而屬弟者,以上文祀文王於明堂爲孝,故以食三老五更爲弟,文有所對也。
○“祀先賢於西學,所以教諸侯之德也”者,以先賢有德,故祀之,令諸侯尊敬有德,故云“教諸侯之德”。此西學,鄭注云“周小學”,則周之小學在西郊,則《王制》雲“養庶老於虞庠虞庠,在國之西郊”是也。
○注“祀乎”至“子者”。
○正義曰:雲“祀乎明堂,宗祀文王”者,鄭以《樂記》武王伐紂,稱祀乎明堂,而民知孝。彼謂文王廟制如明堂,武王伐紂後而祀之。恐此“祀乎明堂”亦與彼同,故云謂“宗祀文王”也,實於明堂之中。知者,以此經廣明周法,故五者天下之大教,明不獨論武王,是指周公制禮之後、宗祀文王也。雲“西學,周之小學也”者,謂虞庠也。以祀先賢,明於虞庠小學,故《大司樂》雲“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則以爲樂祖,祭於瞽宗”。《文王世子》又云:“《書》在上庠。”以此知祭先賢所通之經,各於所習之學。若瞽宗則在國,虞庠爲小學者,則在西郊。今祀先賢,則於西郊也。
食三老五更於大學,天子袒而割牲,執醬而饋,執爵而酳,冕而總幹,所以教諸侯之弟也。是故鄉里有齒而老窮不遺,強不犯弱,衆不暴寡,此由大學來者也。割牲,制俎實也。冕而總幹,親在舞位,以樂侑食也。教諸侯之弟,次事親。
○酳音胤,又事覲反。天子設四學,當入學而大子齒。四學,謂週四郊之虞庠也。《文王世子》曰:“行一物而三善皆得,唯世子而已。其齒於學之謂也。”
[疏]“食三”至“子齒”。
○正義曰:此一節明養三老五更之禮而竭其力,下象其德。
○“天子袒而割牲”者,謂牲入之時,天子親割也。
○“執醬而饋”者,謂食之時,親執醬而饋也。
○“執爵而酳”者,謂食罷,親執爵而酳之也。
○“冕而總幹”者,幹,盾也。親在舞位,持盾而舞也。
○“是故鄉里有齒”者,以天子敬老,鄉里化之,故有齒也。
○“老窮不遺”者,老而被養,故在下年老及困窮者,皆化上而養之,故不見遺棄。作記者以老弱被尊養,人皆化上,故“強不犯弱,衆不暴寡”。
○“此由大學來者也”,所致此養三老五更於大學,故此化而來。
○“天子設四學”者,謂設四代之學。周學也,殷學也,夏學也,虞學也。
○“當入學而大子齒”,天子設四學,以有虞庠爲小學,設置於四郊,是天子設四學,據周言之。“當入學而大子齒”者,當入學之時,而大子齒於國人,故云“而大子齒”。
○注“四學”至“庠也”。
○正義曰:皇氏雲:“四郊虞庠,以爲四郊皆有虞庠。”
天子巡守,諸侯待於竟。天子先見百年者。問其國君以百年者所在,而往見之。
○守,手又反,本亦作狩。竟,居領反。八十九十者東行,西行者弗敢過;西行,東行者弗敢過。欲言政者,君就之可也。弗敢過者,謂道經之則見之。
[疏]“天子”至“可也”。
○正義曰:此一節亦明尚齒貴老之義。
○“天子巡守”者,謂巡行守土諸侯。
○“諸侯待於竟,天子先見百年”者,謂天子問此諸侯之國內有百年之人,天子則先往就見百年者。
○“八十九十者東行,西行者弗敢過”者,既未滿百歲,不可一一就見。若天子、諸侯因其行次,或東行、西行至八十九十者,或閭里之旁,不敢過越而去,必往就見之。
○“欲言政者,君就之可也”者,謂八十九十之人,雖不當道路左右,欲共言論政教,君即往就之可也。
壹命齒於鄉里,再命齒於族,三命不齒。族有七十者弗敢先。此謂鄉射飲酒時也。齒者,謂以年次立若坐也。三命,列國之卿也,不復齒,席之於賓東。不敢先族之七十者,謂既一人舉觶乃入也,雖非族亦然,承“齒乎族”,故言族爾。
○復,扶又反,下文注“將復入”同。觶,之豉反。七十者不有大故不入朝。若有大故而入,君必與之揖讓,而後及爵者。謂致仕在家者,其入朝,君先與之爲禮,而後揖卿、大夫、士。
[疏]“一命”至“爵者”。
○正義曰:此一節明鄉里之中敬齒之法。
○“一命齒於鄉里”者,此謂鄉射飲酒之時,身有一命官者,或立或坐,齒與鄉人同。
○“再命齒於族”者,謂身有再命之官,其命既高,鄉人疏者,雖復年高,不與之齒。但族親之內,計長幼爲班序。
○“三命不齒”者,謂身在三命官,其命轉尊,不復齒於親族,謂特坐賓東。
○“族有七十者,弗敢先”者,若此飲酒之時,族親之內有年七十者,令其先入,此三命者乃始後入,故云“不敢先”也。
○注“此謂”至“族爾”。
○正義曰:此經雲齒於鄉里,齒於族,未知何時如此,故明之雲“謂鄉射飲酒時”,鄉射,謂鄉人詢衆庶而爲射,於時先行飲酒之禮,是鄉射有飲酒者也。又云飲酒者,謂鄉人飲酒及黨正飲酒。此注鄉射飲酒,兼此三義也。今案《儀禮 鄉飲酒》及《鄉射》無“一命齒於鄉里,再命齒於族”之文。此一命、再命之文,在《黨正》。故鄭注《鄉飲酒》雲“此篇無正齒位之事”是也。雖無正齒位之事,其實《鄉射》、《鄉飲酒》亦有正齒位之禮,但文不備也。故此雲鄉射飲酒,以總正齒位之事也。雲“齒”者,謂以年次立若坐也者。士立於堂,下大夫坐於堂上。知者,《鄉射》雲“大夫受獻訖,及衆賓皆升就席”。於時雖立,至徹俎即坐。《鄉射記》又云“既旅,士不入”,不見士坐之文,明立於堂下。雲“三命,列國之卿也”者,據諸侯言之,謂當飲酒之時,若天子國黨正飲酒,三命不齒,謂上士也。以天子上士三命故也。此經雖據諸侯,亦謂黨正飲酒,故云“三命不齒”。鄭注:“三命,列國之卿。”若其鄉飲酒,諸侯之國,但爵位爲卿大夫,雖再命一命,皆得不齒,以鄉飲酒賓賢能,其賓必少,其得爵爲卿大夫者,必年長於賓,故在賓東,西面,而不齒。若《黨正》飲酒“以正齒位”,其賓必長,故天子、諸侯之國,三命乃不齒。知鄉飲酒爵爲卿大夫乃不齒者,案《鄉飲酒》雲:“席於賓東,公三重,大夫再重。”注云:“席此二者於賓東,尊之,不與鄉人齒也。”天子之國,三命者乃不齒。於諸侯之國,爵爲大夫則不齒。是大夫坐於上,士立於下者,謂諸侯之國。若天子黨正飲酒,一命下士立於下;再命中士齒於父族,坐於堂上;三命上士席於賓東。雲“不敢先族之七十者,謂既一人舉觶乃入也”者,族七十者初飲酒之時,則與衆賓先入,此三命者,得爲待獻賓獻介獻衆賓之後,至一人舉觶之時,乃始入也。故《鄉飲酒》、《鄉射記》皆大夫樂作之前、一人舉觶之後,乃始得入也。若然,大夫之入,依禮自當一人舉觶之時,縱令無族人七十者亦當如此。又族之七十者及鄉人少者於先已入,今特雲“族有七十者不敢先”,記人之意,以身有三命,應合在族人七十者之先,欲明敬齒上老,故云“不敢先”爾,是以鄭注云“雖非族亦然”,但鄉人長老皆上之,既入,然後始入。此有“族有七十”者,熊氏雲“謂黨正飲酒,故‘正齒位’,故有七十。若《鄉飲酒》之禮,則無七十者。故《鄉飲酒》明日‘乃息司正’,‘告於先生君子’,是老者明日乃入也”。
天子有善,讓德於天。諸侯有善,歸諸天子。卿、大夫有善,薦於諸侯。士、庶人有善,本諸父母,存諸長老。祿爵慶賞,成諸宗廟,所以示順也。薦,進也。成諸宗廟,於宗廟命之。《祭統》有十倫,六曰見爵賞之施焉。
○見,賢遍反。施,始豉反。
[疏]“天子”至“順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有善讓於尊上,示以敬順之道,不敢專也。
昔者聖人建陰陽天地之情,立以爲《易》,易抱龜南面,天子卷冕北面,雖有明知之心,必進斷其志焉,示不敢專,以尊天也。善則稱人,過則稱己,教不伐以尊賢也。立以爲《易》,謂作《易》。易抱龜,易,官名,《周禮》曰“大卜”,大卜主三兆、三《易》、三夢之佔。
○卷,古本反。知音智。斷,丁亂反。
[疏]“昔者”至“賢也”。
○正義曰:此一節亦明其不敢專輒尊賢之事也。
○“立以爲《易》”者,聖人謂伏羲、文王之屬,興建陰陽天地之情,仰觀天文,俯察地理,立此陰陽,以作《易》,即今時易也。“易抱龜南面,天子卷冕北面”者,立爲佔《易》之官,抱龜南面。尊其神明,故南面。天子親執卑道,服袞冕北面。
○“必進斷其志焉”者,言天子雖有顯明哲知之心,必進於龜之前,令龜斷決其已之所有爲之志,示不敢自專,以尊敬上天也。
○“教不伐以尊賢也”者,有善稱人,有過稱己,教在下不自伐其善,以尊敬賢人也。
○注“周禮”至“之佔”。
○正義曰:此稱官者,於《周禮》稱大卜。三兆者,玉、瓦、原也。鄭注云:“言兆形似玉、瓦、原之亹罅原田也。”杜子春雲:“玉兆,帝顓頊之兆;瓦兆,帝堯之兆;原兆,有周之兆。”三《易》者,《連山》、《歸藏》、《周易》,杜子春雲:“《連山》,宓戲。《歸藏》,黃帝。”鄭作《易贊》雲:“夏曰《連山》,殷曰《歸藏》,周曰《周易》。”三夢:一曰致夢,二曰觭夢,三曰鹹陟。
孝子將祭祀,必有齊莊之心以慮事,以具報物,以脩宮室,以治百事。謂齊之前後也。及祭之日,顏色必溫,行必恐,如懼不及愛然。如懼不及見其所愛者。
○恐,曲勇反。其奠之也,容貌必溫,身必詘,如語焉而未之然。奠之,謂酌尊酒奠之,及酳之屬。如語焉而未之然,如有所以語親而未見答。
○以語,魚預反。宿者皆出,其立卑靜以正,如將弗見然。宿者皆出,謂賓助祭者事畢出去也。如將弗見然,祭事畢,而不知親所在,思念之深,如不見出也。及祭之後,陶陶遂遂,如將復入然。思念既深,如睹親將復入也。陶陶遂遂,相隨行之貌。
○陶音遙。遂,本又作燧,音遂。是故愨善不違身,耳目不違心,思慮不違親。結諸心,形諸色,而術省之,孝子之志也。術當爲述,聲之誤也。
○思,息嗣反。術,義作述。
[疏]“孝子”至“志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孝子將祭祀之時,顏色容貌務在齊莊卑詘,思念其親存也。
○“以慮事”者,言孝子先齊莊其心,以謀慮祭事。
○“以具服物”者,以備具衣服及祭物。
○“以治百事”者,謂齊前後,凡治百衆之事。
○“行必恐,如懼不及愛然”者,言孝子色必溫和,行必戰恐,其形貌如似畏懼不及見親之所愛然。止由如是,言心貌必溫。
○“身必詘”者,言孝子設奠及酳之時,容貌溫和,身形必卑詘。
○“如語焉而未之然”者,如以語諮白於親,而未之見報答者。
○“宿者皆出”者,謂助祭所宿之賓,今祭事已畢,並皆出去。孝子其立,卑柔靜默,然後以正定心意,以思念其親,如似將不復見顏色出然。
○“及祭之後,陶陶遂遂,如將復入然”者,孝子思念親深,及至祭後想像親來形貌,陶陶遂遂,如似親將復反。更入然。
○“是故愨善不違身”者,以孝子思念親深,爲是之故精愨純善之,故行不違離於身,言恆愨善也。
○“耳目不違心者,言忠心思慮不違於親,無時歇也。
○“結諸心”者,言思念深結積於心。
○“形諸色”,思念其親,形見於色。
○“而術省之”者,術,述;省,視也。言思念其親,但遍循述而省視之,反覆不忘也。此乃孝子思念親之志也。
建國之神位,右社稷而左宗廟。周尚左也。
[疏]“建國”至“宗廟”。
○正義曰:此一節明神位所在,周人尚左,故宗廟在左,社稷在右。案桓二年:“取郜大鼎,納於大廟。”何休雲:“質家右宗廟,尚親親,文家右社稷,上尊尊。”此說與鄭合,故鄭雲“周尚左”也。
卷四十九 祭統第二十五
陸曰:“鄭雲:‘統,猶本也,以其記祭祀之本,故名祭統。’”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祭統》者,以其記祭祀之本也。統,猶本也。此於《別錄》屬《祭祀》。”
凡治人之道,莫急於禮。禮有五經,莫重於祭。禮有五經,謂吉禮、凶禮、賓禮、軍禮、嘉禮也。莫重於祭,謂以吉禮爲首也。《大宗伯職》曰:“以吉禮事邦國之鬼、神、祇。”
○五經,吉、兇、軍、賓、嘉之五禮。祇,祈之反。夫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自中出生於心也。心怵而奉之以禮,是故唯賢者能盡祭之義。怵,感念親之貌也,怵或爲述。
○怵,敕律反。
[疏]“凡治”至“之義”。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祭事。但祭禮既廣,其事又多,記者所說,各有部分,今各隨文解之。此一節明祭祀於禮中最重,唯賢者能盡祭義。凡祭爲禮之本,禮爲人之本,將明禮本,故先說治人,言治人之道,於禮最急。
○“禮有五經”者,經者,常也。言吉、兇、賓、軍、嘉,禮所常行,故云“禮有五經”。五經之中,於祭更急。上說人之以禮爲急,此說禮爲急者,案《大宗伯》:吉禮之別十有二,凶禮之別五,賓禮之別八,軍禮之別五,嘉禮之別六。五禮之別,總三十有六。
○“夫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自中出生於心也”者,自,猶從也,言孝子祭親,非假他物從外至於身,使己爲之,但從孝子身中出,生於孝子之心也。
○“心怵而奉之以禮”者,言孝子感時心中怵惕而奉親以祭祀之禮。
○“是故唯賢者能盡祭之義”者,言非賢者不能怵惕,怵惕之義,唯必賢人,故能盡恭敬祭。
賢者之祭也,必受其福,非世所謂福也。福者,備也,備者,百順之名也,無所不順者謂之備。言內盡於己,而外順於道也。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親,其本一也。世所謂福者,謂受鬼神之祐助也。賢者之所謂福者,謂受大順之顯名也。其本一者,言忠、孝俱由順出也。
○祐音又。上則順於鬼神,外則順於君長,內則以孝於親,如此之謂備。唯賢者能備,能備然後能祭。是故賢者之祭也致其誠信,與其忠敬,奉之以物,道之以禮,安之以樂,參之以時,明薦之而已矣,不求其爲。此孝子之心也。明,猶絜也。爲,謂福祐爲己之報。
○長,丁丈反,下“所長”同。道音導。其爲,於僞反,注“爲謂”同;一音如字。祭者,所以追養繼孝也。孝者,畜也,順於道,不逆於倫,是之謂畜。畜,謂順於德教。
○養,羊尚反,下同。畜,許六反,下同。
[疏]“賢者”至“謂畜”。
○正義曰:此一節明祭祀受福是百順之理。
○“非世所謂福也”者,言世人謂福爲壽考吉祥,祐助於身。若賢者受福,身外萬事皆順於道理,故云“非世所謂福也”。“福者,備也,備者,百順之名也,無所不順者之謂備”,此是賢者之福。謂內盡其心,外極其禮,內外俱順,於祭具也。
○“言內盡於己,而外順於道也”者,釋“百順”之義也。謂心既內盡,貌又外順,此之行善,無違於道理也。
○“其本一也”者,言忠臣事君,孝子事親,其本皆從順而來,故云“其本一也”。
○“上則順於鬼神”者,廣大順也,體尊,故云“上”也。
○“外則順於君長”者,謂朝廷也,出事公卿,故云“外”也。
○“不求其爲”者,言孝子但內盡孝敬,以奉祭祀,不求其鬼神福祥爲己之報。案《少牢》嘏辭雲:“皇屍命工、祝承致多福無疆於女孝孫,使女受祿於天,宜稼于田”,則是祭祀有求。所云不求者,謂孝子之心無所求也,但神自致福,故有受祿於天之言。若水旱災荒,禱祭百神,則有求也。故《大祝》有六祈之義,《大司徒》有荒政索鬼神之禮。
○“追養繼孝也”者,養者,是生時養親。孝者,生時事親。親今既沒,設禮祭之,追生時之養,繼生時之孝。
○“孝者,畜也”者,畜,謂畜養,謂孝子順於德教,不逆於倫理,可以畜養其親,故釋孝謂畜。此據《援神契》:“庶人之孝曰畜,五孝不同,庶人但取畜養而已,不能百事皆順。”《援神契》又云:“天子之孝,曰就諸侯,曰度大夫,曰譽士,曰究庶人,曰畜分之。”則五總之曰畜,皆是畜養。但功有小大耳。
是故孝子之事親也,有三道焉:生則養,沒則喪,喪畢則祭。養則觀其順也,喪則觀其哀也,祭則觀其敬而時也。盡此三道者,孝子之行也。沒,終也。
○盡,徐子忍反,下同。行,下孟反。
[疏]“是故”至“行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孝子事親有三種之道。
既內自盡,又外求助,昏禮是也。故國君取夫人之辭曰:“請君之玉女,與寡人共有敝邑,事宗廟社稷。”此求助之本也。言玉女者,美言之也。君子於玉比德焉。
○取,七住切。夫祭也者,必夫婦親之,所以備外內之官也,官備則具備。具,謂所供衆物。
○共音恭,下文“以共”皆同。水草之菹,陸產之醢,小物備矣。三牲之俎,八簋之實,美物備矣。昆蟲之異,草木之實,陰陽之物備矣。水草之菹,芹、茆之屬。陸產之醢,蚳、蝝之屬。天子之祭八簋。昆蟲,謂溫生寒死之蟲也。《內則》可食之物,有蜩、範。草木之實,蓤、芡、榛、慄之屬。
○芹,其斤反。茆音卯。蚳,丈之反。蝝,悅專反。蜩音條。菱本亦作菱,又音陵。芡音儉。榛,側巾反。
[疏]“既內”至“備矣”。
○正義曰:此一節以上文孝子事親,先能自盡,又外求伉儷,供粢盛之事。
○注“水草”至“之屬”。
○正義曰:雲“水草之菹,芹、茆之屬”者,案《醢人》雲“加豆之實,芹菹、兔醢”;“朝事之豆,茆菹、麋臡”,是芹、茆也。又“朝事之豆”,有昌本、麋臡,“加豆之實,有深蒲、醓醢、菭菹、雁醢、筍菹、魚醢”。其昌本、深蒲、箈、筍是水草,故云“之屬”。雲“陸產之醢,蚳、蝝之屬”者,案《醢人》“饋食之豆,蜃、蚳”。蝝即蚳之類。《醢人》加豆之實有兔醢,又有醓醢,皆是陸產,故云“之屬”。雲“天子之祭八簋”者,《明堂位》雲“周之八簋”,又《特牲》士“兩敦”,《少牢》“四敦”,則諸侯六,故天子八。雲“《內則》可食之物有蜩、範”者,蜩,蟬也;範,蜂也,昆蟲之屬。雲“草木之實,蓤、芡、榛、慄之屬”者,按《籩人》“加籩之實”有蓤、芡,“饋食之籩”有棗、慄、榛實,是草木,故云“之屬”。
凡天之所生,地之所長,苟可薦者,莫不鹹在,示盡物也。外則盡物,內則盡志,此祭之心也。鹹,皆也。是故天子親耕於南郊,以共齊盛。王后蠶於北郊,以共純服。諸侯耕於東郊,亦以共齊盛。夫人蠶於北郊,以共冕服。天子、諸侯非莫耕也,王后、夫人非莫蠶也。身致其誠信,誠信之謂盡,盡之謂敬,敬盡然後可以事神明,此祭之道也。純服,亦冕服也,互言之爾。純以見繒色,冕以著祭服。東郊,少陽,諸侯象也。夫人不蠶於西郊,婦人禮少變也。齊,或爲粢。
○齊盛,本亦作齍,與粢同,音諮,下及注同。純,側真反,注及下“純冕”同。見,賢遍反。少,詩召反。
[疏]“凡天”至“道也”。
○正義曰:此一經總結上文既內自盡、外又求助祭之事。
○“苟可薦者”,悉在祭用,故云“示盡物也”,則上陰陽之物備矣。
○“外則盡物,內則盡志,此祭之心也”者,此是孝子祭親之心。
○“是故天子親耕於南郊,以共齊盛。王后蠶於北郊,以共純服”者,此覆結上文也。必夫婦親之及盡物、盡志之事,祭須盡物、志,故人君、夫人各竭力從事於耕、蠶也。鄭雲:“王藉田在遠郊,故甸師氏掌之。”《內宰》雲:“中春,詔後帥內外命婦始蠶於北郊。”注云“婦人以純陰爲尊”故也。純服者,亦冕服也。純以見繒色,冕以著祭服。
○“諸侯耕於東郊,亦以共齊盛”者,天子太陽,故南也;諸侯少陽,故東也。然藉田並在東南,故王言南,諸侯言東。
○“夫人蠶於北郊,以共冕服”者,後太陰,故北;夫人少陰,故合西郊。然亦北者,婦人質少變,故與後同也。
○“天子、諸侯非莫耕也,王后、夫人非莫蠶也”者,莫,無也。王侯豈貧無穀帛,而夫婦自耕蠶乎!其有以也。
○“身致其誠信,誠信之謂盡”,是所有以其欲致誠信,故身自親之。
○“盡之謂敬,敬盡然後可以事神明”者,祭盡敬,則乃是盡也。此祭之道,結上文也。
○注“純服”至“繒色”。
○正義曰:“純服,亦冕服也”者,天子云純,諸侯言冕。冕,祭服,故知純亦是祭服。天子言衣色,諸侯亦有衣色,是其互也。鄭氏之意,凡言純者,其義有二:一,絲旁才,是古之緇字;二是絲旁屯,是純字,但書文相亂,雖是緇字,並皆作純。鄭氏所注,於絲理可知、於色不明者,即讀爲緇,即《論語》雲“今也純儉”,及此“純服”,皆讀爲黑色。若衣色見、絲文不明者,讀純以爲絲也。
及時將祭,君子乃齊。齊之爲言齊也,齊不齊以致齊者也。是以君子非有大事也,非有恭敬也,則不齊。不齊則於物無防也,嗜慾無止也。及其將齊也,防其邪物,訖其嗜慾,耳不聽樂,故《記》曰“齊者不樂”,言不敢散其志也。心不苟慮,必依於道。手足不苟動,必依於禮。訖,猶止也。
○乃齊,側皆反,本又作齊,下不出者同言齊也。齊不齊,並如字,下“以齊之”同。耆,市志反。邪,似嗟反。訖,居乙反。是故君子之齊也,專致其精明之德也,故散齊七日以定之,致齊三日以齊之。定之之謂齊,齊者,精明之至也,然後可以交於神明也。定者,定其志意。是故先期旬有一日,宮宰宿夫人,夫人亦散齊七日,致齊三日。宮宰,守宮官也。宿,讀爲肅。肅猶戒也,戒輕肅重也。
○先,悉薦反,又如字。君致齊於外,夫人致齊於內,然後會於大廟。君純冕立於阼,夫人副褘立於東房。君執圭瓚祼屍,大宗執璋瓚亞祼。及迎牲,君執紖,卿、大夫從,士執芻。宗婦執盎,從夫人,薦涗水;君執鸞刀,羞嚌;夫人薦豆。此之謂夫婦親之。大廟,始祖廟也。圭瓚、璋瓚,祼器也,以圭、璋爲柄,酌鬱鬯曰祼。大宗亞祼,容夫人有故,攝焉。紖,所以牽牲也,《周禮》作絼。芻,謂藁也,殺牲時用薦之。《周禮 封人》“祭祀,飾牲,共其水藁”。涗,盎齊也。盎齊,涗酌也。凡尊有明水,因兼雲水爾。嚌,嚌肺、祭肺之屬也。君以鸞刀割制之。天子諸侯之祭禮,先有祼屍之事,乃後迎牲。芻,或爲<禾芻>。
○大廟音泰,下“大廟”皆同。褘音輝。瓚,才旦反。祼,古亂反。紖,直忍反,注同,徐以忍反。從,才用反,下皆同。芻,初俱反。盎,烏浪反,注同。“從夫人”,絕句,一讀以“從”字絕句。涗,舒銳反,徐音歲。羞齊,本亦作嚌,才細反,注同。柄,兵命反。絼,直忍反。藁,苦老反,下同。共音恭。盎齊,才細反,下“盎齊”同。
[疏]“及時”至“親之”。
○正義曰:此一節明將祭齊戒之義,並明君與夫人皆致齊,會於大廟,夫婦交親行祭之義。
○“及時將祭,君子乃齊”者,謂四時應祭之前,未旬時也,方將接神,先宜齊整身心,故齊也。
○“齊不齊以致齊者”也,言齊者,齊也,所以正此不齊之事。
○謂未齊之時,心慮散蕩,心所嗜慾有不齊正;及其齊也,正此不齊之事,以致極齊戒之道。
○“君致齊於外,夫人致齊於內”者,外,謂君之路寢,內,謂夫人正寢,是致齊並皆於正寢,其實散齊亦然。但此文對“會於大廟”,故云“君致齊於外,夫人致齊於內”耳。
○“然後會於大廟”者,祭日,君與夫人俱至大廟之中。廟,即始祖廟也。
○“君純冕立於阼”者,純,亦緇也。上文已解,故鄭於此略而不論。冕皆上玄下纁,其服並然,故通雲緇冕。若非二王之後及周公廟,即悉用玄冕而祭。
○“夫人副褘立於東房”者,副及褘,後之上服,魯及二王之後夫人得服之。侯、伯夫人揄狄,子、男夫人狄,而並立東房,以俟行事。屍既入之後,轉就西房,故《禮器》雲“夫人在房”。雖不雲東西、房,下雲“夫人東酌罍尊”,則知夫人在房,謂西房也。
○“大宗執璋贊亞祼”者,大宗,主宗廟禮者。以亞祼之禮,夫人親爲之。此不雲夫人而云“大宗”者,記者廣言容夫人有故,故大宗伯代夫人行禮,執璋瓚亞祼之禮。圭瓚、璋瓚,並是祼器也。以圭、璋爲柄,酌鬱鬯曰祼也。
○“君執紖”者,紖,牛鼻繩,君自執之入系於碑。
○“卿、大夫從”者,謂卿、大夫從驅之,及殺與幣告也,皆從於君。
○“士執芻”者,芻,謂藁也。以其殺牲用芻藁藉之。
○“宗婦執盎從”者,謂同宗之婦執盎以從夫人。
○“夫人薦涗水”者,涗即盎齊,由其濁,用清酒以涗泲之。涗水是明水。宗婦執盎齊從夫人而來,奠盎齊於位,夫人乃就盎齊之尊,酌此涗齊而薦之者,因盎齊有明水,連言水耳。上雲“夫人副褘”,此則上公之祭,宜有醴齊、盎齊,但言盎者,略言之,亦容侯、伯、子、男之祭,但有盎齊、無醴齊也,故執盎從。
○“君執鸞刀,羞嚌”者,嚌,肝、肺也。齊有二時,一是朝踐之時,取肝以膋貫之,入室燎於爐炭,出薦之主前;二者謂饋熟之時,君以鸞刀割制所羞嚌肺,橫切之使不絕,亦奠於俎上。屍並嚌之,故云“羞嚌”。一雲:羞,進也,謂君用鸞刀制此嚌肉以進之,故云“鸞刀羞嚌”。
○“夫人薦豆”者,於君羞嚌之時,夫人薦此饋食之豆。“此之謂夫婦親之”者,君親執紖及鸞刀、羞嚌,是夫親之也;夫人薦涗水及羞豆,是婦親之也,故云“夫婦親之”。
○注“大宗”至“迎牲”。
○正義曰:“大宗亞祼,容夫人有故,攝焉”者,解大宗所以亞祼之義。案此下雲夫人薦涗水及薦豆,則是夫人親行,而云“夫人有故”者,記者亂陳言大宗亞祼,容夫人有故之時;下雲夫人薦盎、薦豆,顯夫人親行其事:各有所明,不可一揆。雲“盎齊,涗酌也”者,《周禮 司尊彝》文。案彼注云:“盎齊羞清,和以清酒泲之,謂之涗酌。”鄭引此者解經“夫人薦涗”是盎齊也。雲“凡尊有明水,因兼雲水爾”者,以經“夫人薦涗”,只是薦盎,不薦明水。今經“薦涗”之下別更言水,此謂明水也。以盎齊加明水,故記者因盎而連言明水爾。知盎齊加明水者,《郊特牲》雲“祭齊加明水”是也。雲“嚌,嚌肺祭肺之屬也”者,案《少牢》、《特牲》薦熟之時,俎有祭肺,及舉肺切之,舉肺離而不提心。二肺皆嚌之,故云“嚌肺、祭肺之屬”。雲“天子、諸侯之祭禮,先有祼屍之事,乃後迎牲”者,以《特牲》、《少牢》無此禮。今此經祼後有迎牲之文,是天子、諸侯之事,故鄭明之也。
及入舞,君執干鏚就舞位。君爲東上,冕而總幹,率其羣臣,以樂皇屍。是故天子之祭也,與天下樂之。諸侯之祭也,與竟內樂之。冕而總幹,率其羣臣,以樂皇屍,此與竟內樂之之義也。君爲東上,近主位也。皇,君也。言君屍者,尊之。
○以樂,音洛,下同。竟音境,篇內皆同。近,附近之近。
[疏]“及入”至“義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祭時,天子、諸侯親在舞位,以樂皇屍也。
夫祭有三重焉:獻之屬莫重於祼,聲莫重於升歌,舞莫重於《武宿夜》,此周道也。《武宿夜》,武曲名也。周道,猶周之禮。
○獻之屬莫重於祼,一本無“之屬”二字。凡三道者,所以假於外而以增君子之志也。故與志進退,志輕則亦輕,志重則亦重。輕其志而求外之重也,雖聖人弗能得也。是故君子之祭也,必身自盡也,所以明重也。道之以禮,以奉三重而薦諸皇屍,此聖人之道也。
[疏]“夫祭”至“之道也”。
○正義曰:此一節並明祭祀之禮,有三種可重之事。
○“舞莫重於《武宿夜》”者,《武宿夜》是武曲之名,是衆舞之中,無能重於《武宿夜》之舞。皇氏雲:“師說《書傳》雲:‘武王伐紂,至於商郊,停止宿夜,士卒皆歡樂歌舞以待旦,因名焉。’《武宿夜》,其樂亡也。”熊氏雲:“此即《大武》之樂也。”
○“凡三道者,所以假於外而以增君子之志也”者,言三種所重之道,皆假借外物,而以增益君子內志。祼則假於鬱鬯,歌則假於聲音,舞則假於干鏚,皆是假於外物。
○“故與志進退”者,此外物增成君子內志,故與志同進同退。若內心志輕略,則此等亦輕略。內志殷重,此等亦殷重。
夫祭有餕,餕者祭之末也,不可不知也。是故古之人有言曰“善終者如始,餕其是已”。是故古之君子曰“屍亦餕鬼神之餘”也。惠術也,可以觀政矣。術,猶法也。爲政尚施惠,盡美能知能惠。《詩》雲:“維此惠君,民人所瞻。”
○道之,音導。餕音俊。施惠,始豉反,下文注並同。能知,音智。是故屍謖,君與卿四人餕。君起,大夫六人餕,臣餕君之餘也。大夫起,士八人餕,賤餕貴之餘也。士起,各執其具以出,陳於堂下,百官進,徹之,下餕上之餘也。進,當爲餕,聲之誤也。百官,謂有事於君祭者也,既餕,乃徹之而去,所謂自卑至賤。進、徹,或俱爲餕。
○謖,所六反,起也。百官進,依注作“餕”。卑如字,《隱義》音必利反。凡餕之道,每變以衆,所以別貴賤之等,而興施惠之象也。是故以四簋黍見其脩於廟中也。廟中者,竟內之象也。鬼神之惠遍廟中,如國君之惠遍竟內也。
○別,彼列反,下同。見,賢遍反,下同。脩於,一本脩作徧,徧音遍,下同。祭者,澤之大者也,是故上有大澤,則惠必及下,顧上先下後耳,非上積重而下有凍餒之民也。是故上有大澤,則民夫人待於下流,知惠之必將至也,由餕見之矣。故曰:“可以觀政矣。”鬼神有祭,不獨饗之,使人餕之,恩澤之大者也。國君有蓄積,不獨食之,亦以施惠於竟內也。
○重,直龍反,下同。餒,乃罪反。夫音扶。見如字,舊賢遍反。畜,敕六反。
[疏]“夫祭”至“政矣”。
○正義曰:此一節明祭末餕餘之禮,自求多物,恩澤廣被之事。
○“是故古之人有言曰:善終者如始,餕其是已”者,引古人之言證餕爲美也。夫“靡不有初,鮮克有終”,而祭之有餕,即是克有終而禮猶盛,故云“善終者如始,餕其是已”。已,語辭也。
○“是故古之君子曰:屍亦餕鬼神之餘也”者,又引古言證餕義也。言亦者,亦人餕屍之餘,乃是人食屍餘。而云“屍亦餕鬼神餘”者,若王侯初薦毛血燔燎,是薦於鬼神。至薦熟時,屍乃食之,是屍餕鬼神之餘。若大夫、士陰厭,亦是先薦鬼神而後屍乃食,亦屍餕鬼神餘,故並雲“屍亦餕鬼神之餘”也。
○“惠術也,可以觀政矣”者,術,猶法也。屍餕鬼神之餘,是施恩惠之術法,言爲政之道,貴在於惠,可以觀省人君之政教。能施恩惠者,即其政善,不能施恩惠者,則其政惡,故云“可以觀政矣”。
○“臣餕君之餘也”者,以君於廟中,事屍如君,則君爲臣禮。君食屍餘,是臣食君餘,與大夫食君餘相似,故云“臣餕君之餘也”。諸侯之國有五大夫,此雲六者,兼有采地助祭也。以下漸遍及下,示溥恩惠也。
○“士起,各執其具以出,陳於堂下”者,士廟中餕訖而起,所司各執其饌具以出廟戶,陳於堂下。“百官進,徹之”者,進,當爲餕,謂有祭事之百官餕訖,各徹其器而乃去之。
○“凡餕之道,每變以衆,所以別貴賤之等”者,初君四人,次大夫六人,次士八人,是變以衆,加之以兩,是別貴賤之等。
○“而興施惠之象也”者,興,起也。其餕之禮,初餕貴而少,後餕賤而多,皆先上而後下。施惠之道亦當然,皆先貴後賤,故云“施惠之象”。
○“是故以四簋黍見其脩於廟中也”者,謂餕之時君,與三卿以四簋之黍脩整普遍也。所以用四簋多黍而餕者,欲見其恩惠脩整遍於廟中。諸侯之祭有六簋,今雲以四簋者,以二簋留爲陽厭之祭,故以四簋而餕。簋有黍、稷,特雲“黍”者,見其美,舉黍,稷可知也。
○“廟中者,竟內之象也”者,以四簋而遍廟中,如君之恩惠遍於竟內也。
○“顧上先下後耳”者,言上有大澤,惠必及下,無不周遍。但瞻顧之時,尊上者在先,卑下者處後耳。一雲顧,故也。謂君上先餕,臣下後餕,示恩則從上起也。“非上有積重而下有凍餒之民也”者,言非是在上有財物積重而不以施惠,而使在下有凍餒之民。言有積重,必施散在下,不使凍餒。
○“由餕見之矣”者,言民所以知上有財物恩惠及於下者,祗祭祀之餕,見其恩逮於下之理,故曰“可以觀政矣”者,餕若以禮,則能施惠,其善政也。餕若不以禮,則不能施惠,其政惡也。故云“可以觀政矣”。
夫祭之爲物大矣,其興物備矣。順以備者也,其教之本與!爲物,猶爲禮也。興物,謂薦百品。
○與音餘,下“是與”同。是故君子之教也,外則教之以尊其君長,內則教之以孝於其親。是故明君在上,則諸臣服從。崇事宗廟社稷,則子孫順孝。盡其道,端其義,而教生焉。崇,猶尊也。
○長,丁丈反,下長幼皆同。是故君子之事君也,必身行之,所不安於上,則不以使下;所惡於下,則不以事上。非諸人,行諸己,非教之道也。必身行之,言恕己乃行之。
○惡,烏路反。是故君子之教也,必由其本,順之至也,祭其是與!故曰“祭者,教之本也已”。教由孝順生也。
[疏]“夫祭”至“也已”。
○正義曰:此一節明祭祀禮備具,內外俱兼脩之於己,然後及物,是爲政之本。“夫祭之爲物大矣”者,物,謂事物,物大,言祭之爲物盛大矣,以所行皆依禮,故爲大。
○“其興物備矣”者,謂庶羞之屬,言興造庶羞百品皆是,故“興物備矣”。
○“順以備者也,其教之本與”者,祭必依禮,是順也。百品皆足,是備也。若能上下和順,物皆備具,是爲教之本。言聖人設教,惟以順以備,故云“其教之本與”。
○“是故君子”至“其親”者,祭既順、備,可爲教,故人君因爲教焉。外教謂郊天,內教謂孝於親、祭宗廟。
○“是故明君”至“順孝”者,由咀茆教尊君長,故諸臣服從。內教孝則親,故子孫順孝。
○“盡其道,端其義,而教生焉”者,謂人君身自行之,盡其事上之道,又端正君臣上下之義,則政教由此生焉。
○“所不安於上,則不以使下”者,謂在上所爲之事施之於己,己所不安,則不得施於下。
○“所惡於下,則下以事上”者,在下有不善之事施於己,己所憎惡,則不得以此事於上,上亦憎惡也。
○“非諸人,行諸己,非教之道也”者,結上二事。諸,於也,謂他人行此惡事加於己,己以爲非,是非於人。己乃行此惡事而施人,是行於己也。若如此,非政教之道。言爲政教必由於己,乃能及物,故下雲“必由其本,順之至也”。
夫祭有十倫焉:見事鬼神之道焉,見君臣之義焉,見父子之倫焉,見貴賤之等焉,見親疏之殺焉,見爵賞之施焉,見夫婦之別焉,見政事之均焉,見長幼之序焉,見上下之際焉。此之謂十倫。倫,猶義也。
○見事,賢遍反,下皆同。殺,色界反,徐所例反,下同。
[疏]“夫祭”至“十倫”。
○正義曰:此一節廣明祭有十種倫禮,今各隨文解之。從此至“此之謂十倫”一經,總明十倫之目。從上雖雲祭,其事隱;此廣陳祭含十義,以顯教之本十倫義也。
鋪筵設同幾,爲依神也。詔祝於室而出於祊,此交神明之道也。同之言詷也。祭者以其妃配,亦不特幾也。詔祝,告事於屍也。出於祊,謂索祭也。
○鋪,普胡反,又芳夫反。筵,羊然反。爲,於僞反,下注“爲其”皆同。祊,伯更反。詷,徒貢反。索,所伯反。
[疏]“鋪筵”至“道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第一倫交鬼神之道。
○“鋪筵設同幾”者,設之曰筵,坐之曰席,同之言詷,詷,共也。言人生時形體異,故夫婦別幾,死則魂氣同歸於此,故夫婦共幾。鋪席設幾,使神依之。設此夫婦所共之幾,席亦共之。必雲“同幾”者,筵席既長,幾則短小,恐其各設,故特雲“同幾”。
○“詔祝於室”者,詔,告也。祝,祝也。謂祝官以言詔告,祝請其屍於室求之。
○“而出於祊”者,謂明日繹祭而出廟門旁,廣求神於門外之祊。
○正義曰:“此交神明之道也”者,神明難測,不可一處求之,或門旁不敢定,是與神明交接之道,鬼、神通,故云道。
○注“同之”至“祭也”。
○正義曰:“同之言詷也”者,若單作“同”字,是“齊同”之“同”,非“詷共”之“詷”,所以物有異類而同時也,則同死同生同出同入之類。不齊,其物異也。若詷共之詷,則言旁作同,故古文、《字林》皆訓“詷”爲“共”,是漢魏之時字義如此,是以讀“同”爲“詷”。今則總爲一字。雲“祭者以爲妃配”者,《儀禮 少牢》文,謂祭,夫祝辭雲以某妃配。雲“亦不特幾也”者,謂不但不特設辭,亦不特設其幾。謂祝辭與幾皆同於夫,不特設也。故鄭注《司几筵》雲“祭於廟,同幾,精氣合也”。雲“詔祝告事於屍也”者,謂灌鬯、饋熟、酳屍之等,祝官以祝辭告事於屍,其事廣也。以總論事,神故廣言之。知非朝踐之時血毛詔於室者,以朝踐屍、主皆在戶外,蹔時之事,非終始事神之道,故知非也。雲“出於祊,謂索祭也”者,案《郊特牲》“索祭祀於祊”,故云“謂索祭也”。
君迎牲而不迎屍,別嫌也。屍在廟門外則疑於臣,在廟中則全於君。君在廟門外則疑於君,入廟門則全於臣、全於子。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義也。不迎屍者,欲全其尊也。屍,神象也。鬼神之尊在廟中,人君之尊出廟門則伸。
○伸音申。
[疏]“君迎”至“義也”。
○正義曰:此經明第二倫君臣之義也。
○“君迎牲不迎屍,別嫌也”者,屍體既尊,君宜自卑。若出迎屍,屍道未伸,則嫌君猶欲自尊之義也。
○“屍在廟門外,則疑於臣”者,則解別嫌事也。屍本是臣,而爲屍時,則尊在廟中耳。君若未入廟,其尊未伸。君若出迎,則疑屍有還爲臣之道,故云“疑於臣”也。
○“在廟中則全於君”者,屍若入廟,則君、父道全也。唯雲全君,不雲全父者,此本是明君臣,故略於全父也。下既雲臣、子,故知此爲君、父也。且廟中行禮,屍皆答拜。然父無答子之禮,君有答臣之法,故據君言之耳。
○“君在廟門外則疑於君”者,釋君疑也。君道之全,全在廟門外。若出門外,則君道還尊,與平常不異,故不出門也。
○“入廟門則全於臣、全於子”者,君若入廟,則臣、子道全,無所疑也。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義也者,結第二倫也。君至尊而受屈廟中,以臣子自處,不敢出廟門,恐屍尊不極,欲示天下鹹知君臣之義也。君臣由義而合,故云“義”也。
夫祭之道,孫爲王父屍。所使爲屍者,於祭者子行也。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此父子之倫也。子行,猶子列也。祭祖則用孫列,皆取於同姓之適孫也。天子、諸侯之祭,朝事延屍於戶外,是以有北面事屍之禮。
○行,戶剛反,注同,徐胡孟反。適,丁歷反。
[疏]“夫祭”至“倫也”。
○正義曰:此第三倫,明父子之理。
○“孫爲王父屍”者,謂王父之孫行與王父作屍。
○“所使爲屍者,於祭者,子行也”者,謂孝子所使令爲屍者,於祭者孝子身爲子之行秩也。
○“父北面而事之”者,父則祭者之身,北面而事子行之屍也。
○“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此父子之倫也”者,主人爲欲孝敬己父,不許己尊而北面事子行,則凡爲子者,豈得不自尊事其父乎!是見子事父之道也。
○注“皆取”至“尊之禮”。
○正義曰:“天子、諸侯之祭,朝事延屍於戶外”者,以《少牢》、《特牲》屍皆在室之奧,主人西面事之,無北面事屍之禮,故知是天子、諸侯也。知當“朝事”者,以《郊特牲》“詔祝於室,坐屍於堂”。詔祝於室,當朝事之節,故知坐屍於堂,當朝事也。
屍飲五,君洗玉爵獻卿。屍飲七,以瑤爵獻大夫。屍飲九,以散爵獻士及羣有司,皆以齒。明尊卑之等也。屍飲五,謂酳屍五獻也,大夫、士祭,三獻而獻賓。
○瑤音遙。散,悉但反。差,本又作之等。酳音胤,又仕覲反。
[疏]“屍飲”至“等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第四倫,尊卑差等。
○“屍飲五,君洗玉爵獻卿”至“皆以齒,明尊卑之等”者,謂獻卿、大夫、士及有司等,其爵雖同,皆長者在先,故云“皆以齒”。
○注“屍飲”至“獻賓”。
○正義曰:此據備九獻之禮者。至主人酳屍,故屍飲五也。凡祭二獻,祼用鬱鬯,屍祭奠而不飲。朝踐二獻,饋食二獻,及食畢,主人酳屍。此等皆屍飲之,故云“屍飲五”。於此之時以獻卿,獻卿之後,乃主婦酳屍。酳屍畢,賓長獻屍,是屍飲七也。乃瑤爵獻大夫,是正九獻禮畢,但初二祼不飲,故云屍飲七。自此以後,長賓、長兄弟更爲加爵,屍又飲二,是並前屍飲九,主人乃散爵獻士及羣有司也。此謂上公九獻,故以酳屍之一獻爲屍飲五也。若侯伯七獻,朝踐、饋食時各一獻。食訖酳屍,但飲三也。子男五獻,食訖,酳屍,屍飲一。雲“大夫、士祭,三獻而獻賓”者,欲明諸侯獻賓時節與大夫、士獻賓不同。知大夫、士祭三獻而獻賓者,《特牲禮》文。下大夫不賓屍,與士同,亦三獻而獻賓。知者,《有司徹》文。其上大夫別行賓屍之禮,與此異也。
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別父子、遠近、長幼、親疏之序而無亂也。是故有事於大廟,則羣昭羣穆鹹在,而不失其倫,此之謂親疏之殺也。昭、穆鹹在,同宗父子皆來。
○昭,上遙反,後放此。
[疏]“夫祭”至“殺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第五倫也,親疏之殺也。昭、穆,謂屍主行列於廟中,所以至無亂者,謂父南面,子北面,親者近,疏者遠,又各有次序。“是故有事於大廟,則羣昭羣穆鹹在”者,祭大廟之時,則衆廟屍主皆來,及助祭之人、同宗父子皆至,則羣昭穆鹹在。若不於大廟,餘廟之祭,唯有當廟屍主及所出之廟子孫來至,不得羣昭羣穆鹹在也。
○“而不失其倫”者,屍主既有昭穆,故主人及衆賓亦爲昭穆列在廟,不失倫類。
○正義曰:“此之謂親疏之殺也”者,殺,漸也。列昭穆存亡名有遠近,示天下親疏有漸也。
古者,明君爵有德而祿有功,必賜爵祿於大廟,示不敢專也。故祭之日,一獻,君降立於阼階之南,南鄉,所命北面,史由君右,執策命之,再拜稽首,受書以歸,而舍奠於其廟。此爵賞之施也。一獻,酳屍也。舍,當爲釋聲之誤也。非時而祭曰奠。
○鄉,許亮反。舍,依注音釋。
[疏]“古者”至“施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第六倫也,爵賞之施焉。
○“爵有德而祿有功”者,爵表德,故云“有德”。祿賞功,故云“有功”也。
○“而舍奠於其廟”者,謂受策命,卿、大夫等既受策書,歸還而釋奠於家廟,告以受君之命,似非時而祭,故稱奠。此爵賞之施也者,君尊上爵賞於廟,不自專,故民知施必由尊也。
○注“一獻,一酳屍也”。
○正義曰:經雲“一獻”,知非初祼及朝踐、饋食之一獻,必爲一酳屍者,以一酳屍之前,皆爲祭事,承奉鬼神,未暇策命,而屍食已畢,祭事方了,始可以行其爵賞及賜勞臣下。此一獻則上屍飲五,君獻卿之時也。若天子命羣臣,則不因常祭之日,特假於廟。故《大宗伯》雲“王命諸侯則儐”,注云“王將出命,假祖廟,立,依前南鄉”是也。
君卷冕立於阼,夫人副褘立於東房。夫人薦豆執校,執醴授之,執鐙。屍酢夫人執柄,夫人授屍執足。夫婦相授受,不相襲處,酢必易爵,明夫婦之別也。校,豆中央直者也。執醴,授醴之人。授夫人以豆,則執鐙。鐙,豆下跗也。
○卷,古本反。校,戶教反,又戶交反,柄也。鐙音登,又丁鄧反。
[疏]“君卷”至“別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第七倫也。
○“夫人副褘立於東房”者,此謂上公之夫人,故副褘立於東房。若其餘夫人則不副褘也。
○“夫人薦豆執校”者,校,謂豆之中央直者。夫人薦豆之時,手就此校。
○“執醴授之,執鐙”者,鐙,謂豆下跗。夫人薦豆之時,此執醴之人以豆授夫人之時,則執豆之下跗。夫人授之,乃執校也。
○“屍酢,夫人執柄”者,爵爲雀形,以尾爲柄。夫人獻屍,屍酢夫人,屍則執雀尾授夫人也。
○“夫人授屍執足”者,夫人受酢於屍,則執爵足也。
○“夫婦相授受,不相襲處”者,謂夫婦交相致爵之時。襲,因也。其執之物不相因故處。若夫婦交相致爵不能執故處,以明男女有別。
○“酢必易爵”者,謂夫婦交相致爵之時,主人授主婦之酢,易換其爵,故《特牲》主人受主婦之酢爵,“更爵”酢。鄭注云“主人更爵自酢,男子不承婦人爵”,即引此文雲“夫婦相授受不相襲處,酢必易爵”也。皇氏雲:“夫婦猶男女不相襲處,則上執校、執鐙之屬違鄭注《儀禮》之文,其義非也。”
○注“執醴授醴”至“執鐙”。
○正義曰:謂夫人獻屍以醴齊之時,此人酌醴以授夫人。至夫人薦豆之時,此人又執豆以授夫人,是獻之與薦皆此人所事,故云“執醴,授醴之人”,執鐙,謂授夫人以豆而執鐙也。
凡爲俎者,以骨爲主。骨有貴賤,殷人貴髀,周人貴肩。凡前貴於後。俎者,所以明祭之必有惠也。是故貴者取貴骨,賤者取賤骨。貴者不重,賤者不虛,示均也。惠均則政行,政行則事成,事成則功立。功之所以立者,不可不知也。俎者,所以明惠之必均也,善爲政者如此,故曰:“見政事之均焉。”殷人貴髀,爲其厚也。周人貴肩,爲其顯也。凡前貴於後,謂脊、脅、臂、臑之屬。
○髀,必氏反,又必履反。重,直龍反。臑,乃報反,肱骨也。
[疏]“凡爲”至“均焉”。
○正義曰:此一經明第八倫也。
○“幾爲俎者,以骨爲主”者,俎爲助祭者各將物於俎也。
○“殷人貴髀,周人貴肩”者,殷質,貴髀之厚,賤肩之薄。周文,貴肩之顯,賤髀之隱,各隨所貴。
○“凡前貴於後”者,據周言之,以周人之貴肩故也。
○“俎者,所以明祭之必有惠也”者,助祭者,故賜之俎也。
○“貴者不重,賤者不虛,示均也”者,言貴者不特多而重,賤者不虛而無分俎,多少隨其貴賤,是示均平也。
○“功之所以立者,不可不知也”者,言功立由於分俎,其事既重,人君不可不知分俎之事也。
○“善爲政者如此”者,言人君欲善爲政教者,必須如此分俎均平。
○注“凡前”至“之屬”。
○正義曰:此脊、脅、臂、臑,舉其貴者,言之屬中包其賤者。不雲肩者,以經雲“周人貴肩”,故此略之。前體臂、臑爲貴,後體膊、胳爲賤。就脊、脅之中,亦有貴賤。正脊在前爲貴,脡脊、橫脊在後爲賤。脅則正脅在前爲貴,短脅爲賤。故總雲“之屬”以包之。
凡賜爵,昭爲一,穆爲一。昭與昭齒,穆與穆齒。凡羣有司皆以齒,此之謂長幼有序。昭、穆,猶《特牲》、《少牢》饋食之禮衆兄弟也。羣有司,猶衆賓下及執事者。君賜之爵,謂若酬之。
[疏]“凡賜”至“有序”。
○正義曰:此一節明祭之第九倫,長幼之序。
○“凡賜爵”者,爵,酒爵也。謂祭祀旅酬時,賜助祭者酒爵,故云“賜爵”。
○“昭爲一,穆爲一”者,言君衆兄弟、子孫等在昭列者則爲一色,在穆列者自爲一色,各自相旅。尊者在前,卑者在後。若同班列,則長者在前,少者在後,是“昭與昭齒,穆與穆齒”。
○注“君賜之爵,謂若酬之”。
○正義曰:案《特牲饋食禮》初有主人獻衆賓、兄弟之禮,後乃旅酬衆賓、兄弟。此經直雲“賜爵”,知非獻時,而特雲酬者,以獻時不以昭、穆爲次者。此雲昭與昭齒,穆與穆齒,當旅酬之事,故知賜爵爲酬。
夫祭有畀煇、胞、翟、閽者,惠下之道也。唯有德之君爲能行,此明足以見之,仁足以與之。畀之爲言與也,能以其餘畀其下者也。煇者,甲吏之賤者也。胞者,肉吏之賤者也。翟者,樂吏之賤者也。閽者,守門之賤者也。古者不使刑人守門,此四守者,吏之至賤者也。屍又至尊,以至尊既祭之末而不忘至賤,而以其餘畀之。是故明君在上,則竟內之民無凍餒者矣。此之謂上下之際。明足以見之,見此卑者也。仁足以與之,與此卑者也。煇,《周禮》作韗,謂韗磔皮革之官也。翟,謂教羽舞者也。古者不使刑人守門,謂夏、殷時。
○畀,必利反,下及注同,與也。煇,依注作韗,同況萬反,又音運,下同,甲吏也。胞,步交反,下同,肉吏也。翟,狄也。樂,吏也。閽音昏,守門者也。以見,賢遍反,注皆同。此卑如字,舊必利反,下同。磔,知宅反。
[疏]“夫祭”至“之際”。
○正義曰:此一節明祭之第十倫也。
○“夫祭有畀煇、胞、翟、閽者,惠下之道也”者,畀,與也。煇也,胞也,翟也,昏也,此四者皆是賤官,於祭之末,與此四者以恩賜,是惠施之道也。
○“明足以見之”者,謂有德之君,德能昭明,足以見其惠下之義。
○“仁足以與之”者,以君有仁恩,足能賜與於下。
○“古者不使刑人守門”者,此作記之人以見周刑人守門,以祭末又何恩賜與刑人,故明之,雲古者夏、殷之時,不使刑人守門。雖是賤人,所以得恩賜。
○“此四守者,吏之至賤者也”者,既每言賤,明但是各守其職之人,能爲四物,故云“四守”也。
○“屍又至尊,以至尊既祭之末而不忘至賤,而以其餘畀之,是故明君在上,則竟內之民無凍餒者矣”者,更廣明貴有餘分與至賤,爲恩之深也。人君身尊,而屍又更尊,故言又也。
○“此之謂上下之際”者,結十倫也。際,接也,至尊與賤者,其道接也。
○注“煇周”至“殷時”。
○正義曰:案《周禮 考工記》“韗人爲皋陶”,鄭雲:“皋陶,鼓木也。言韗人之官,掌作鼓木,張皮兩頭鞔之以爲鼓,是韗磔皮革之官。”雲“翟,謂教羽舞者也”者,羽,翟羽,故《詩 邶風》雲“左手執籥,右手秉翟”,翟即狄也,古字通用。雲“古者不使刑人守門,謂夏殷時”者,以《周禮》墨者使守門,故知不使刑人守門,謂夏殷時也。
凡祭有四時,春祭曰礿,夏祭曰禘,秋祭曰嘗,冬祭曰烝。謂夏、殷時禮也。
○礿,羊灼反,字又作禴。夏,戶嫁反,下“注夏”“孟夏”同。礿、禘,陽義也。嘗、烝,陰義也。禘者陽之盛也,嘗者陰之盛也。故曰:“莫重於禘、嘗。”夏者尊卑著,而秋萬物成。古者於禘也,發爵賜服,順陽義也。於嘗也,出田邑,發秋政,順陰義也。言爵命屬陽,國地屬陰。故記曰:“嘗之日,發公室,示賞也。”草艾則墨,未發秋政,則民弗敢草也。發公室,出賞物也。草艾,謂艾取草也。秋,草木成,可芟艾給爨亨,時則始行小刑也。
○艾音刈。芟,所御反。發,七亂反。亨,普彭反,徐普益反。故曰:“禘、嘗之義大矣,治國之本也,不可不知也。明其義者,君也。能其事者,臣也。不明其義,君人不全。不能其事,爲臣不全。”全,猶具也。夫義者,所以濟志也,諸德之發也。是故其德盛者其志厚,其志厚者其義章,其義章者其祭也敬。祭敬,則竟內之子孫莫敢不敬矣。濟,成也。發,謂機發也。竟內之子孫,萬人爲子孫。是故君子之祭也,必身親蒞之。有故則使人可也。雖使人也,君不失其義者,君明其義故也。蒞,臨也。君不失其義者,言君雖不自親祭,祭禮無闕,於君德不損也。其德薄者其志輕,疑於其義而求祭,使之必敬也,弗可得已。祭而不敬,何以爲民父母矣!
[疏]“凡祭”至“母矣”。
○正義曰:此一節明祭祀之重禘、嘗之義,人君若能明於其義,可以爲民父母,今各隨文解之。
○“禘者,陽之盛也”者,以禘祭在夏,夏爲炎暑,故爲陽盛。
○“嘗者,陰之盛也”者,以嘗祭在秋之時,陰功成就,故爲陰盛。冬雖嚴寒,以物於秋成,故不得以冬烝對夏禘。
○注“言爵”至“屬陰”。
○正義曰:爵命是生養之事,故屬陽。國地是土地之事,故屬陰。
○“故記”至“草也”。
○以記錄之前,先有此記之文,故作記者載前記之文,所以言“記曰”也。此記雲嘗祭之日,發出公室貨財以示賞也。
○“草艾則墨”者,謂初秋草堪艾給炊爨之時,則行小刑之墨。
○“未發秋政,則民不敢艾草也”,言夏節雖盡,人君未發行秋政,則民不敢艾草也。
○注“發公室,出賞物也”。
○正義曰:案《左傳》雲:“賞以春夏,刑以秋冬。”此嘗之日發公室示賞者,文各有所對,以賞對刑,則賞屬春、夏,刑屬秋、冬,其實四時之間皆有賞,故車服屬夏,田邑屬秋。出田邑之時,亦有物也。故《覲禮》秋時賜侯氏車服及篋服也。
○“夫義者,所以濟志也”者,濟,成也。言禘、嘗之義,若人君明之,所以成就其志。
○“諸德之發也”者,發,謂機發也。諸,衆也,言義者,是人君衆德之發,謂諸衆人之德發在於義。
○“是故其德盛者其志厚”者,謂人君道德顯盛,則念親志意而深厚。若能念親深厚,則事親祭祀,其義章明顯著。若能事親章明顯著,則其祭也恭敬。以此化下,則竟內民之子孫,無敢不恭敬其親矣,以化於上故也。
○“雖使人也,君不失其義者,君明其義故也”者,言祭祀之時,身既有故,使人攝之。雖使人攝,由君能恭敬,不喪失於爲君之義。所以然者,由君自明曉於禘嘗之義故也。
○“其德”至“志輕”。
○言人君道淺義薄,則其念親志意不能厚重。
○“疑於其義”至“民父母矣”者,謂志意既輕,疑惑於祭祀之義,皆不能盡心致敬。身既危疑,而欲求祭,使之必敬,不可得已。“已”是語辭。
夫鼎有銘,銘者自名也,自名以稱揚其先祖之美,而明著之後世者也。爲先祖者,莫不有美焉,莫不有惡焉。銘之義,稱美而不稱惡,此孝子孝孫之心也,唯賢者能之。銘,謂書之刻之以識事者也。自名,謂稱揚其先祖之德,著已名於下。
○自名,如字,徐武政反,下及注“自名”同。銘者,論譔其先祖之有德善,功烈、勳勞、慶賞、聲名,列於天下,而酌之祭器,自成其名焉,以祀其先祖者也。顯揚先祖,所以崇孝也。身比焉,順也;明示後世,教也。勳,業也,王功曰勳,事功曰勞。酌之祭器,言斟酌其美,傳著於鐘鼎也。身比焉,謂自著名於下也。順也,自著名以稱揚先祖之德,孝順之行也。教也,所以教後世。
○譔音撰。比,毗志反,謂次比也,下及注皆同。斟,之林反。傅音附,徐音賦;一音直專反,謂傳述。著,直略反,徐張慮反。行,下孟反。夫銘者,壹稱,而上下皆得焉耳矣。是故君子之觀於銘也,既美其所稱,又美其所爲。美其所爲,美此人爲此銘。爲之者,明足以見之,仁足以與之,知足以利之,可謂賢矣。賢而勿伐,可謂恭矣。明足以見之,見其先祖之美也。仁足以與之,與其先祖之銘也。非有仁恩,君不使與之也。知足以利之,利己名得此於先祖。
○見,賢遍反,注同。知音智,又同。故衛孔悝之鼎銘曰:“六月丁亥,公假於大廟。孔悝,衛大夫也。公,衛莊公蒯聵也,得孔悝之立己,依禮褒之以靜國人,自固也。假,至也。至於大廟,謂以夏之孟夏禘祭。
○悝,口回反。假,加百反,注同。蒯,苦怪反。聵,五怪反。褒,保毛反。公曰:‘叔舅!乃祖莊叔,左右成公。成公乃命莊叔隨難於漢陽,即宮於宗周,奔走無射。公曰叔舅者,公爲策書,尊呼孔悝而命之也。乃,猶女也。莊叔,悝七世之祖,衛大夫孔達也。隨難者,謂成公爲晉文公所伐,出奔楚,命莊叔從焉。漢、楚之川也。即宮於宗周,後反得國,坐殺弟叔武,晉人執而歸之於京師,寘之深室也。射,厭也,言莊叔常奔走,至勞苦而不厭倦也。周既去鎬京,猶名王城爲宗周也。
○左音佐。右音又,下“啓右”並注同,一讀此左右並如字。難,乃旦反。奔,本亦作犇。射音亦,注同。爲筴,初革反。女音汝,後皆同。從,才用反。坐,才臥反。寘,之豉反。厭,於豔反,下同。鎬,胡老反。啓右獻公。獻公乃命成叔纂乃祖服。獻公,衛侯衎。成公,魯孫也,亦失國得反。言莊叔之功流於後世,啓右獻公,使得反國也。成叔,莊叔之孫成子蒸鉏也。右,助也。纂,繼也。服,事也。獻公反國,命成子繼女祖莊叔之事,欲其忠如孔達也。
○纂,子管反。衎,苦旦反。烝,之承反,下文注同。鉏,仕居反。乃考文叔,興舊耆欲,作率慶士,躬恤衛國。其勤公家,夙夜不解,民鹹曰:休哉!’文叔者,成叔之曾孫文子圉,即悝父也。作,起也。率,循也。慶,善也。士之言事也。言文叔能興行先祖之舊德,起而循其善事。
○耆欲,市志反。解,古賣反。休,許虯反。圉,魚呂反。公曰:‘叔舅!予女銘,若纂乃考服。’若、乃,猶女也,公命悝:予女先祖以銘,以尊顯之;女繼女父之事。欲其忠如文子也。成公、獻公、莊公,皆失國得反,言孔氏世有功焉,寵之也。
○女,羊許反,注同。悝拜稽首曰:‘對揚以闢之。對,遂也。闢,明也。言遂揚君命,以明我先祖之德也。
○闢,必亦反,又婢尺反,注同,明也。勤大命,施於烝彝鼎。’”施,猶著也,言我將行君之命,又刻著於烝祭之彝鼎。彝,尊也。《周禮》:“大約劑,書於宗彝。”
○施如字。彝,以支反。著,張慮反,又直略反,下同。約如字,徐於妙反。劑,子隨反。此衛孔悝之鼎銘也。言銘之類衆多也,略取其一以言之。古之君子論譔其先祖之美,而明著之後世者也,以比其身,以重其國家如此。如莊公命孔悝之爲也。莊公、孔悝,雖無令德以終其事,於禮是,行之非。子孫之守宗廟社稷者,其先祖無美而稱之,是誣也;有善而弗知,不明也;知而弗傳,不仁也。此三者,君子之所恥也。
[疏]“夫鼎”至“恥也”。
○正義曰:以前經明事親致敬,此一節明稱揚先祖之美,今各依文解之。
○“銘者自名也”者,言爲先祖之銘者,自著己之功名於下。
○“自名以稱揚其先祖之美,而名著之後世者”也,謂自著己名之時,先稱揚其先祖之美於上,而使昭明顯著於後世。“銘者,論譔其先祖之有德善”者,論,謂論說;譔,則譔錄。言子孫爲銘論說、譔錄其先祖道德善事。
○“功烈、勳勞、慶賞、聲名列於天下”者,此先祖美善之事也。烈,業也。謂有功業勳勞,有慶賞聲名著於天下者也。
○“而酌之祭器”者,酌,斟酌也。祭器,鐘鼎也。若有聲名遍普天下者,則斟酌列書,著於君之鐘鼎也。
○“自成其名焉”者,先書先祖之德於器上,又自成已名於先祖銘下也。
○“以祀其先祖者也”者,祀祖,謂預君給祭也。禮:功臣既得銘鼎,則得預君大祫,令先祖被銘預祫,是尊其先祖也。
○“顯揚先祖,所以崇孝也”者,釋所以必銘預也,爲崇於孝道,故稱揚先祖也。
○“身比焉,順也”者,比,次也。先稱祖德,而己身親自著名次於下,是崇孝順之行也。
○“明示後世,教也”者,爲人子孫能得稱揚先祖,明示後世,使後世斆慕,即是教也。
○注“烈業”至“後世”。
○正義曰:“烈,業也”,《釋詁》文。“王功曰勳”,“事功曰勞”《周禮 司勳》文。雲“傅著於鐘鼎也”者,傅,附也,言鐫勒先祖功名附著於鐘鼎。或解傅爲傳述於鐘鼎,義亦通也。雲“自著名以稱揚先祖之德”者,解經“身比焉”。雲“孝順之行也”者,以解經“順”也。雲“教也,所以教後世”者,言稱先祖,明示後世,所以教後世便如先祖之善也,故云“教”也。
○“夫銘”至“所爲”。
○“銘者,壹稱”,謂造銘唯一稱先祖之善。
○“而上下皆得焉耳矣”者,上謂光揚先祖,下謂成己順行,又垂教來世也。
○“既美其所稱,又美其所爲”者,釋“上下皆得”也,所稱,謂先祖也。所爲,謂己身行業也。君子有德之士觀銘,必見此二事之美。
○“爲之”至“恭矣”。
○“爲之”者,謂爲銘之人也。
○“明足以見之”者,謂己有顯明之德,足以見先祖之美。
○“仁足以與之”者,謂己有仁恩,故君上足以著先祖之銘與之。
○“知足以利之”者,謂己有知謀,足以利益於己,得上比先祖也。
○“可謂賢矣”者,言爲銘之人備此三事,所以爲賢。
○“賢而勿伐,可謂恭矣”者,既備三事爲賢,又不自伐,是爲恭也,故云“可謂恭矣”。
○注“孔悝”至“禘祭”。
○正義曰:雲“得孔悝之立己”者,按哀公二年,晉趙鞅納蒯聵於成。至哀十五年傳雲:衛孔圉娶蒯聵之姊,生悝。孔氏之豎渾良夫通於伯姬,伯姬使良夫往蒯聵,蒯聵與良夫入衛,舍孔氏之外圃,遂入適伯姬氏。伯姬與大子五人迫孔悝於廁,強盟之。遂劫以登臺,於是得國,是得孔悝之立己也。“假,至也”,《釋詁》文。雲“至於大廟,謂以夏之孟夏禘祭”者,以經雲六月,是周之六月,是夏之孟月禘祭之時,以諸侯命臣在於祭日。案《左傳》哀十五年冬,蒯聵得國。十六年六月,衛侯飲孔悝酒而逐之。此謂六月命之者,蓋命後即逐之,故俱在六月。
○“公曰”至“休哉”。
○此一節是孔悝父祖鼎銘之辭。
○“叔舅”者,孔悝是異姓大夫,年幼,故稱叔舅。
○“乃祖莊叔”者,乃,女也。祖莊叔者,謂孔悝之七祖孔達也。
○“左右成公”者,左右,助也。輔助衛成公。
○“成公乃命莊叔隨難於漢陽”者,難,謂成公被晉所伐,出奔於楚。謂成公命孔達隨出逃難而往漢陽,即是楚地,在漢水之北。
○“即宮於宗周”者,即,就也。宮,謂宮室。成公後得反國,又坐殺弟叔武,被晉執之,歸於京師,寘於深室之中,是即宮也。
○“奔走無射”者,言孔達隨難漢陽及即宮於宗周,常奔走勞苦無厭倦。
○“啓右獻公,獻公乃命成叔纂乃祖服”者,啓,開也;右,助也。言莊叔餘功流於後世,能右助獻公,獻公雖復出奔,乃得反國。其時孔達之孫成叔,輔佐獻公,故獻公乃命成叔纂繼女祖孔達舊所服行之事。
○“乃考文叔”者,孔圉是孔悝之父,故云乃考。
○“興舊嗜慾”者,言父圉能興行先祖舊德嗜慾所爲。
○“作率慶士,躬恤衛國,其勤公家,夙夜不解,民鹹曰:休哉”者,作,起也;率,循也;慶,善也;士,事也。言孔悝能起發依循善事,躬憂恤衛國,勤勞公家,早夜不解倦,民皆曰:功德休美哉!此是孔悝先祖功業鼎銘之辭也。
○注“莊叔”至“周也”。
○正義曰:案《世本》:“莊叔達生得閭叔穀,穀生成叔烝鉏,鉏生頃叔羅,羅生昭叔起,起生文叔圉,圉生悝。”莊叔是悝七世祖也。雲“成公爲晉文公所伐,出奔楚”者,案僖二十八年《左傳》稱,衛與楚,晉文公敗楚於城濮。衛侯懼,出居於襄牛,遂奔楚。雲“坐殺弟叔武,晉人執而歸之於京師,寘之深室也”者,亦僖二十八年《左傳》文。晉人歸衛侯,入其室,弟叔武將沐,聞君至喜,捉髮走出,前驅歂犬,射而殺之,其大夫元咺出奔晉,訟衛侯。衛侯不勝,執衛侯歸之於京師,寘諸深室。是其事也。案《左傳》於時無孔達之事,而云之者,傳文不具,或者蒯聵欲褒美孔悝,故假其先祖之功而言之也。
○注“獻公”至“達也”。
○正義曰:案《衛世家》衛成公生穆公,穆公生定公,定公生獻公,是衎爲成公曾孫。雲“亦失國得反”者,案襄十四年《左傳》稱,衛孫文子甯惠子逐衛侯,衛侯出奔齊,是“亦失國”也。稱亦者,亦成公也。其時亦非成叔之功,假言之也。雲“纂,繼也”,“服,事也”,《釋詁》文。下注“率,循也”,亦《釋詁》文。
○“公曰:叔舅!予女銘,若纂乃考服”,此一節明蒯聵與孔悝銘之言也,及敕戒之,使繼先祖,故云“纂乃考服”。
○“悝拜”至“彝鼎”。
○正義曰:此一節明孔悝拜受君恩,言己光揚先祖之德、行君之大命,著於彝鼎。
○“對揚以闢之”者,對,遂也;揚,稱揚也;闢,明也。言己遂稱揚君命,以光明我先祖之美。
○“勤大命,施於烝彝鼎”者,勤,行也;施,著也;烝謂烝祭。言己勤行君之大命,著於烝祭之彝尊及鼎也。“此衛孔悝之鼎銘也”,記者錄其銘,故以結之,但“休哉”以上,是稱其先祖;“公曰叔舅”以下至“彝鼎”,是自著其名。於下是以身比焉,比先祖也。
昔者周公旦有勳勞於天下,周公既沒,、成王康王追念周公之所以勳勞者,而欲尊魯,故賜之以重祭。外祭則郊、社是也,內祭則大嘗禘是也。言此者王室所銘,若周公之功。
○誣音無。不傳,直專反,不,本亦作弗。夫大嘗禘,升歌《清廟》,下而管《象》,朱干玉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此天子之樂也。康周公,故以賜魯也。《清廟》,頌文王之詩也。管《象》,吹管而舞《武》、《象》之樂也。朱幹,赤盾。戚,斧也,此《武》、《象》之舞所執也。佾,猶列也。《大夏》,禹樂,文舞也,執羽籥。文、武之舞皆八列,互言之耳。康,猶褒大也,《易 晉卦》曰“康侯用鍚馬”。
○佾音逸。盾,食準反,又音允。籥,羊灼反。子孫纂之,至於今不廢,所以明周公之德,而又以重其國也。不廢,不廢其此禮樂也。重,猶尊也。
[疏]“昔者”至“國也”。
○正義曰:此一節因上說鼎銘,明先祖之善,故此明周公之勳,子孫纂之,特重於餘國,亦光揚之事。
○“外祭則郊、社”者,諸侯常祭,唯社稷以下。魯之祭,社與郊連文,則備用天子之禮也。
○“內祭則大嘗禘”者,祫祭在秋也,大嘗禘祭在夏也,是大嘗禘得用天子之禮,則升歌《清廟》及舞《大武》、《大夏》之屬,皆用天子之禮,所以爲大嘗禘也。餘諸侯則不得大常禘。
○“升歌《清廟》”者,升堂歌《清廟》。《清廟》,頌文王之詩也。
○“下而管《象》”者,堂下吹管而舞《武》、《象》之樂也。
○“朱干玉鏚,以舞《大武》”者,朱幹,亦盾也。戚,斧也。以玉飾其柄,此《武》、《象》之武所執。
○“八佾以舞《大夏》”者,《大夏》,禹樂,之舞也,執羽籥。此天子之樂也。
○“康周公,故以賜魯也”者,升歌《清廟》以下,並是天子之樂,故以此結之也。
○注“武象”至“錫馬”。
○正義曰:言“文、武之舞皆八列,互言之耳”者,以經雲“八佾以舞《大夏》”,舞《大武》不顯佾數,則舞《大武》亦八佾也。《大武》雲“朱干玉鏚”其《大夏》則不用朱干玉鏚,當用羽籥。而云“互文”者,以《大夏》言舞數,則《大武》亦當有舞數。《大武》言所執舞器,則《大夏》亦有舞器,故云“互”也。
○“《易 晉卦》康侯用錫馬”者,證康是褒崇之義,案《易 晉卦》坤下離上,日出於地爲晉。晉,進也。言明晉也。
○“子孫”至“國也者”,言魯是周公子孫,繼周公之後,至今不廢此禮樂。謂作記之時也。所以明周公之有德,而又以尊重其魯國也。
卷五十 經解第二十六
陸曰:“鄭雲《經解》者,以其記六藝政教得失。解,音隹買反,徐胡賣反,一音蟹。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經解》者,以其記六義政教之得失也,此於《別錄》屬《通論》。”
孔子曰:“入其國,其教可知也。觀其風俗,則知其所以教。其爲人也溫柔敦厚,《詩》教也。疏通知遠,《書》教也。廣博易良,《樂》教也。絜靜精微,《易》教也。恭儉莊敬,《禮》教也。屬辭比事,《春秋》教也。屬,猶合也。《春秋》多記諸侯朝聘、會同,有相接之辭。罪辯之事。
○易良,以豉反,下“易良”同。屬音燭,注及下同。比,毗志反,下同。朝聘,直遙反,篇內同。故《詩》之失愚,《書》之失誣,《樂》之失奢,《易》之失賊,《禮》之失煩,《春秋》之失亂。失,謂不能節其教者也。《詩》敦厚,近愚。《書》知遠,近誣。《易》精微,愛惡相攻,遠近相取,則不能容人,近於傷害。《春秋》習戰爭之事,近亂。
○近愚,附近之近,下除“遠近”一字並同。惡,烏路反。爭,爭鬥之爭,下文同。其爲人也溫柔敦厚而不愚,則深於《詩》者也。疏通知遠而不誣,則深於《書》者也。廣博易良而不奢,則深於《樂》者也。絜靜精微而不賊,則深於《易》者也。恭儉莊敬而不煩,則深於《禮》者也。屬辭比事而不亂,則深於《春秋》者也。”言深者,既能以教,又防其失。
[疏]“孔子”至“者也”。
○正義曰:《經解》一篇總是孔子之言,記者錄之以爲《經解》者,皇氏雲:“解者分析之名,此篇分析六經體教不同,故名曰《經解》也。六經其教雖異,總以禮爲本,故記者錄入於禮。”
○“孔子曰:入其國,其教可知也”者,言人君以六經之道,各隨其民教之,民從上教,各從六經之性觀民風俗,則知其教,故云“其教可知也”。
○“溫柔敦厚,《詩》教也”者,溫,謂顏色溫潤;柔,謂情性和柔。《詩》依違諷諫不指切事情,故云“溫柔敦厚”,是《詩》教也。
○“疏通知遠,《書》教也”者,書錄帝王言誥,舉其大綱,事非繁密,是疏通上知帝皇之世,是知遠也。
○“廣博易良,《樂》教也”者,《樂》以和通爲體,無所不用,是廣博簡易良善,使人從化,是易良。
○“絜靜精微,《易》教也”者,《易》之於人,正則獲吉,邪則獲兇,不爲淫濫,是絜靜。窮理盡性,言入秋毫,是精微。
○“恭儉莊敬,《禮》教也”者,《禮》以恭遜、節儉、齊莊敬慎爲本,若人能恭敬節儉,是《禮》之教也。
○“屬辭比事,《春秋》教也”者,屬,合也;比,近也。《春秋》聚合、會同之辭,是屬辭,比次褒貶之事,是比事也。凡人君行此等六經之教,以化於下。在下染習其教,還有六經之性,故云《詩》教《書》教之等。
○“故《詩》之失愚”者,《詩》主敦厚,若不節之,則失在於愚。
○“《書》之失誣”者,《書》廣知久遠,若不節制,則失在於誣。
○“《樂》之失奢”者,《樂》主廣博和易,若不節制,則失在於奢。
○“《易》之失賊”者,《易》主絜靜嚴正,遠近相取,愛惡相攻,若不節制,則失在於賊害。
○“《禮》之失煩”者,《禮》主文物,恭儉莊敬,若不能節制,則失在於煩苛。
○“《春秋》之失亂”者,《春秋》習戰爭之事,若不能節制,失在於亂。此皆謂人君用之教下,不能可否相濟、節制合宜,所以致失也。
○“其爲人也溫柔敦厚而不愚,則深於《詩》者也”,此一經以《詩》化民,雖用敦厚,能以義節之。欲使民雖敦厚,不至於愚,則是在上深達於《詩》之義理,能以《詩》教民也。故云“深於《詩》者”也。以下諸經,義皆放此。
○注云“易精”至“之事”。
○正義曰:“《易》精微”者,《易》理微密,相責褊切,不能含容。雲“愛惡相攻”者,謂《易》卦六爻,或陰爻乘陽,或陽爻據陰,近而不得,是愛惡相攻也。雲“遠近相取”者,謂彼此有應,是遠近相取也。或遠而無應,近而不相得,是遠近不相取也。雲“則不能容人,近於傷害”者,若意合則雖遠必相愛,若意離雖近必相惡,是不能容人不與己同,浪被傷害,是失於賊害也。雲“《春秋》習戰爭之事”者,以《春秋》記諸侯相侵伐,又有鬥爭之辭。若僖二十八年,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昭十三年平丘之會,子產爭丞之類是也。故前注云《春秋》記罪辯之事也。然《詩》爲《樂》章,《詩》、《樂》是一,而教別者,若以聲音、干鏚以教人,是《樂》教也;若以《詩》辭美刺、諷喻以教人,是《詩》教也。此爲政以教民,故有六經。若教國子弟於庠序之內,則唯用四術。故《王制》雲“《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是也。此六經者,惟論人君施化,能以此教民,民得從之,未能行之至極也。若盛明之君,爲民之父母者,則能恩惠下極於民,則《詩》有好惡之情,禮有政治之體,樂有諧和性情,皆能與民至極,民同上情,故《孔子間居》雲“志之所至,《詩》亦至焉。《詩》之所至,禮亦至焉。禮之所至,樂亦至焉”是也。其《書》、《易》、《春秋》,非是恩情相感、與民至極者,故《孔子閒居》無《書》、《易》及《春秋》也。
天子者,與天地參,故德配天地,兼利萬物,與日月並明,明照四海而不遺微小。其在朝廷則道仁聖禮義之序,燕處則聽《雅》、《頌》之音,行步則有環佩之聲,升車則有鸞和之音。居處有禮,進退有度,百官得其宜,萬事得其序。《詩》雲:“淑人君子,其儀不忒。其儀不忒,正是四國。”此之謂也。道,猶言也。環佩,佩環、佩玉也,所以爲行節也。《玉藻》曰:“進則揖之,退則揚之。然後玉鏘鳴也。”環取其無窮止,玉則比德焉。孔子佩象環,五寸。人君之環,其制未聞也。鸞、和,皆鈴也,所以爲車行節也。《韓詩內傳》曰:“鸞在衡,和在軾。前升車則馬動,馬動則鸞鳴,鸞鳴則和應。”居處,朝廷與燕也。進退,行步與升車也。
○淑,常六反。忒,吐得反。鎗,七羊反,本又作鏘。鈴音零。軾音式。應,應對之應。發號出令而民說,謂之和。上下相親,謂之仁。民不求其所欲而得之,謂之信。除去天地之害,謂之義。義與信,和與仁,霸王之器也。有治民之意而無其器,則不成。器,謂所操以作事者也。義、信和仁,皆存乎禮。
○說音悅。去,羌呂反,下同。王,徐於況反。操,七刀反。
[疏]“天子”至“不成”。
○正義曰:此一節盛明天子霸王,唯有禮爲霸王之器,言禮之重也。
○“與天地參”者,天覆地載,生養萬物,天子亦能覆載生養之功,與天地相參齊等,故云“與天地參”。
○“《詩》雲:淑人君子,其儀不忒,其儀不忒,正是四國”者,此《詩 曹風 鳲鳩》之篇,剌上下不均平之詩,言善人君子用心均平,其威儀不有差忒,以其不差,故能正此四方之國。
○“此之謂也”者,言《詩》之所云,正當此聖人有禮之謂也。“民不求其所欲而得之,謂之信”者,謂明君在上,周贍於下,民不須營求所欲之物,自然得之,是在上信實,恩能覆養故也。猶若《尚書傳》稱“民擊壤而歌,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有何力”,是不求其所欲也。天不言而四時行,是信若四時,故云“謂之信”也。
○“除去天地之害,謂之義”者,義,宜也。天地無害於物,有宜故爲義。天地害者,謂水旱之等及疫癘之屬,及天地之內有惡事害人,皆名天地之害也。
○“霸王之器”者,器,謂人所操持以作事物者。欲爲其事,必先利其器,言欲作霸王,必須義、信和仁,是霸王之器也。
○注云“韓詩”至“軾前”。
○正義曰:此鸞和所在,謂朝祀所乘之車,若田獵之車則鸞在鑣也。故《詩 秦風》雲“輶車鸞鑣”,箋雲“置鸞於鑣,異於乘車”。是乘車鸞在衡也。然鄭於《商頌》箋雲“在軾曰和,在鑣曰鸞”,彼亦乘車,鸞在鑣,與《秦詩》箋不同者,鄭於《秦詩》已解,故於《商頌》略而不言,或可以經無正文,鄭爲兩說。
禮之於正國也,猶衡之於輕重也,繩墨之於曲直也,規矩之於方圜也,故衡誠縣,不可欺以輕重。繩墨誠陳,不可欺以曲直。規矩誠設,不可欺以方圜。君子審禮,不可誣以奸詐。衡,稱也。縣,謂錘也。陳、設,謂彈畫也。議,猶審也,或作成。
○圜音圓。縣音玄,與注同。稱,尺證反。錘,直僞反。彈,徒丹反。畫,胡麥反。是故隆禮由禮,謂之有方之士。不隆禮,不由禮,謂之無方之民。敬讓之道也。故以奉宗廟則敬;以入朝廷則貴賤有位;以處室家則父子親,兄弟和;以處鄉里則長幼有序。孔子曰:“安上治民,莫善於禮。”此之謂也。隆禮,謂盛行禮也。方,猶道也。《春秋傳》曰:“教之以義方。”
[疏]“禮之於正國也”至“治民莫善於禮,此之謂也”。
○正義曰:此一節贊明禮事之重,治國之急。
○“故衡誠縣,不可欺以輕重”者,衡,謂稱衡。縣,謂稱錘。誠,審也。若稱衡詳審縣錘,則輕重必正,故云“不可欺以輕重”。
○“繩墨誠陳,不可欺以曲直”,陳,謂陳列,若繩墨審能陳列,則曲直必當,故云“不可欺以曲直”。
○“規矩誠設,不可欺以方圜”者,規,所以正圜;矩,所以正方;設謂置設。若規矩詳審置設,則方圜必得,故云“不可欺以方圜”。
○“君子審禮,不可誣以奸詐”,設譬既畢,故以此言結之。言君子之人,若能審詳於禮,則奸詐自露,不可誣罔也。
○“是故隆禮由禮,謂之有方之士”者,隆,盛也;由,行也;方,道也。若君子能隆盛行禮,則可謂有道之士也。反此則爲無知之民,民是無知之稱故也。
○“敬讓之道也”者,此言禮之爲用,是敬讓之道也。爲下文而起。
○“此之謂也”者,從篇首“孔子曰:入其國,其教可知也”至此“長幼有序”,事相連接,皆是孔子之辭,記者錄之而爲記。其理既盡,記者乃引孔子所作《孝經》之辭以結之,故云“此之謂也”。言孔子所云者,正此經之所謂也。
○注“春秋”至“義方”。
○正義曰:《春秋左氏》隱三年傳文,衛莊公寵公子州籲,石碏諫雲:“臣聞愛子,教之以義方,弗納於邪。”引之者,證方爲道也。
故朝覲之禮,所以明君臣之義也。聘問之禮,所以使諸侯相尊敬也。喪祭之禮,所以明臣子之恩也。鄉飲酒之禮,所以明長幼之序也。昏姻之禮,所以明男女之別也。夫禮,禁亂之所由生,猶坊止水之所自來也。故以舊坊爲無所用而壞之者,必有水敗。以舊禮爲無所用而去之者,必有亂患。春見曰朝,小聘曰問,其篇今亡。昏姻,謂嫁取也。婿曰昏,妻曰姻。自,亦由也。
○覲,其靳反。長,丁丈反,下同。姻音因。別,彼列反。坊音房,本又作防,下同。壞音怪。見,賢遍反。取,七注反,本亦作娶。
[疏]“故朝”至“亂患”。
○正義曰:此一經明禮之所用,各有所主,又明舊禮不可不用之意。但自此以下,上丞孔子曰“此之謂也”,以後則是記者廣明安上治民之義,非復孔子之言也。
○“夫禮,禁亂之所由生”者,由,從也。禮禁亂之所從生,亂生之處,則豫禁之。若深宮固門,閽寺守之;諸侯夫人父母沒,不得歸寧之類是也。
○“猶坊止水之所自來也”,坊,謂堤坊,人築堤坊,止約水之所從來之處,言若有汙下水來之處,則豫防障之。
○“故以舊坊爲無所用而壞之者,必有水敗”者,譬言舊禮不可去也。坊以止水,忽有無知之人,謂舊坊爲無所用而壞之,坊壞則水必來敗於產業也。
○“以舊禮爲無所用而去之者,必有亂患”者,禮本坊亂,忽有愚人,謂舊禮爲無所用而壞去之者,則必有亂患之事也。
○注“婿曰昏,妻曰姻”。
○正義曰:案《爾雅 釋親》雲:“婿之父爲姻,婦之父爲婚。”此雲“婿曰昏,妻曰姻”者,《爾雅》據男女父、母,此據男女之身。婿則昏時而迎,婦則因而隨之,故云“婿曰昏,妻曰姻”。
故昏姻之禮廢,則夫婦之道苦,而淫闢之罪多矣。鄉飲酒之禮廢,則長幼之序失,而爭鬥之獄繁矣。喪祭之禮廢,則臣子之恩薄,而倍死忘生者衆矣。聘覲之禮廢,則君臣之位失,諸侯之行惡,而倍畔恰敝痢瓣之敗起矣。苦,謂不至、不答之屬。
○闢,匹亦反。倍音佩,下同。行,下孟反。
[疏]“故昏姻”至“起矣”。
○正義曰:此明禮諸事不可闕廢,若其闕廢,則禍亂興也。
○“而爭鬥之獄繁矣”者,以鄉飲酒之禮,明上下長幼共相敬讓。今若廢而不行,則尊卑無序,故爭鬥之獄繁多矣。
○“而倍死忘生者衆矣”者,喪祭之禮,所以敦勖臣子恩情,使死者不見背違,生者恆相從念。若廢不行,故臣子恩薄而死者見背,生者被遺忘。如此者多,故云“衆矣”。
○“而倍畔侵陵之敗起”者,倍畔,謂據倍天子也。侵陵,謂侵陵鄰國也。
○注“苦謂”至“之屬”。
○正義曰:“不至”者,謂夫親迎而女不至。若《詩 陳風》雲:“昏以爲期,明星煌煌。”注云:“女留他色,不肯時行。”序雲“親迎,女猶有不至者”是也。不答者,謂夫不答耦於婦,故《邶風》雲“日月,衛莊姜傷已不見答於先君”是也。此經覆說前經,反明上事。但前經尊重者在前,卑輕者在後,故先朝覲,後昏姻也。又殊別君臣,故先朝覲,後聘問。下經所翻,則據人倫切急者在前,先昏姻,次以鄉飲酒,乃至於聘覲也。聘覲合之者,以其聘覲禮廢,則君臣位失,倍畔、侵陵,其惡相通,故合言之也。
故禮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於未形,使人日徙善遠罪而不自知也,是以先王隆之也。《易》曰:“君子慎始,差若豪氂,繆以千里。”此之謂也。隆,謂尊盛之也。始,謂其微時也。
○邪,似嗟反。遠,於萬反。差,初隹反,徐初宜反。豪,戶刀反,依字作毫。氂,李其反,徐音來,本又作釐。繆音謬。
[疏]“故禮”至“謂也”。
○正義曰:“故禮之教化也微”者,言禮之教人豫前,事微之時豫教化之,又教化之時,依微不甚指斥。
○“其止邪也於未形”者,謂止人之邪,在於事未形著,是教化於事微者也,使人至之也。又使人日日徙善、遠於罪惡而不自覺知。是教化依微,不甚指斥。爲此之故,是以先世之王隆尚之也。
○“《易》曰:君子慎始,差若豪氂,繆以千里,此之謂也”者,此《易 繫辭》文也。言君子謹慎事之初始,差錯若豪氂之小,至後廣大錯繆以至千里之大。引之者,證禮之防人在於未形著之前。若初時不防,則後致千里之繆,故云“此之謂也”。
卷五十 哀公問第二十七
陸曰:“魯哀公也。鄭雲:‘善其問禮,著諡以顯之。’”
[疏]正義曰:案鄭《錄目》雲:“名曰《哀公問》者,善其問禮,著諡顯之也,此於《別錄》屬《通論》。”但此篇哀公所問,凡有二事,一者問禮,二者問政。問禮在前,問政在後。
哀公問於孔子曰:“大禮何如?君子之言禮,何其尊也?”孔子曰:“丘也小人,不足以知禮。”謙不答也。君曰:“否,吾子言之也。”孔子曰:“丘聞之,民之所由生,禮爲大,非禮無以節事天地之神也,非禮無以辨君臣、上下、長幼之位也,非禮無以別男女、父子、兄弟之親,昏姻疏數之交也。君子以此之爲尊敬然。言君子以此故尊禮。
○長,於丈反。別,彼列反。數,色角反。然後以其所能教百姓,不廢其會節。君子以其所能於禮,教百姓,使其不廢此上事之期節。有成事,然後治其雕鏤、文章、黼黻以嗣。上事行於民,有成功,乃後續以治文飾,以爲尊卑之差。
○彫,本亦作雕。鏤,力豆反。黼音甫。黻音弗。其順之,然後言其喪筭,備其鼎俎,設其豕臘,脩其宗廟,歲時以敬祭祀,以序宗族。即安其居,節醜其衣服,卑其宮室,車不雕幾,器不刻鏤,食不貳味,以與民同利。昔之君子之行禮者如此。言,語也。筭,數也。即,就也。醜,類也。幾,附纏之也。言君子既尊禮,民以爲順,乃後語以喪祭之禮,就安其居處,正其衣服,教之節儉,與之同利者,上下俱足也。
○筭,悉讓反。備其鼎俎,本亦無此句。臘音昔。卑如字,又音婢。幾音祈,注同。語以,魚據反。公曰:“今之君子胡莫行之也?”孔子曰:“今之君子好實無厭,淫德不倦,荒怠敖慢,固民是盡,午其衆以伐有道,求得當欲不以其所。昔之用民者由前,今之用民者由後,今之君子,莫爲禮也。”實,猶富也。淫,放也。固,猶故也。午其衆,逆其族類也。當,猶稱也。所,猶道也。由前,用上所言;猶後,用下所言。
○好,呼報反。厭,於豔反。敖,五報反。午,五故反,一音如字,注同;王肅作迕,迕,違也。當,丁浪反,注同。稱,尺證反。
[疏]“哀公”至“禮也”。
○正義曰:此一節是哀公問禮之事。“大禮何如”者,以禮之所用,其事廣大,包含處廣,故云“大禮”。
○“君子之言禮何其尊也”者,哀公問夫子雲:賢人君子言說禮之事重,此禮何事可尊?問其所尊之事意。
○“君曰:否,吾子言之也”者,孔子既辭以不堪足以識知於禮。君,謂哀公,哀公止其謙讓曰:“否。”否,不也,言不得謙退,吾子但言說之也。
○“然後以其所能教百姓”者,人君既知所生由禮,故尊而學之,學之既能,回持此能以教百姓也。
○“不廢其會節”者,會,由期也。期節,謂天地、君臣、男女之期節也。既教百姓,故使百姓不廢此三事之期節也。
○“有成事”者,謂有上三事行於民,有成功之事,故云“有成事”,則上事天地、辨君臣、別男女等之事。
○“然後治其雕鏤、文章、黼黻以嗣”者,言既有在上諸事,然後聖人能治理其雕畫刻鏤、文章、黼黻以嗣續其事,便每事有尊卑上下文彩之異。
○“其順之”者,謂其民也。君既尊敬於禮,故民得教而百姓順從之。
○“然後言其喪筭”者,言,猶示語也;筭數也。民既從順,然後示語其喪紀節數以教之也。
○“設其豕臘”者,謂喪中之奠,有豕有臘也。前示服數,後設喪奠之禮也。
○“脩其宗廟,歲時以敬祭祀”者,謂除服之後,又教爲之宗廟,以鬼享之。
○“以序宗族”者,又教祭祀末,留同姓燕飲,序會宗族也。
○“即安其居”者,即,就也。就安其居,謂隨其風俗、山川、溪谷之異而安之,不使山者居川,渚者居中原是也。
○“節醜其衣服”者,節,正也;醜,類也。又正其民衣服,使得其類也。衣服異宜,器械異制是也。
○“卑其宮室”者,制使有度,不峻宇雕牆也。
○“車不雕幾”者,幾,謂沂鄂也。謂不雕鏤,使有沂鄂也。
○“器不刻鏤”者,謂常用之器不用採飾。
○“食不貳味”者,謂不副貳餚膳也。
○“以與民同利”者,非唯教民如此,而君亦不奢飾,但與百姓同其利潤也。
○“昔之君子之行禮者如此”,以哀公問君予尊禮所由,故結之雲古昔之君子之行禮如此上事,剌公今不然。
○“孔子曰:今之君子好實無厭”者,實,謂財貨充實,言今之君子性行貪婪,好此財貨,無知厭足。
○“固民是盡”者,固,故也;盡,謂竭盡。言不恤於下,故使人之財力於是盡竭。
○“午其衆以伐有道”者,午,忤也;忤,違逆也,言專意自縱,不順衆心,是違逆其衆族類也。守道者被害,是以伐有道也。“求得當欲不以其所”者,當,稱也,所道也。言不以道而侵民,求其所得,必須稱己所欲,不用其養民之道。
○“今之君子,莫爲禮也”者,言古之君子用前經所云以化民,今之君子用後經所說以害下。故今之君子無能爲先世君子之禮也。
孔子侍坐於哀公。哀公曰:“敢問人道誰爲大?”子愀然作色而對曰:“君之及此言也,百姓之德也,固臣敢無辭而對?人道政爲大。”愀然,變動貌也。作,猶變也。德,猶福也。辭,讓也。
○坐,才臥反。愀,七小反,舊慈糾反,又在由反,又音秋,又子了反,下同。公曰:“敢問何謂爲政?”孔子對曰:“政者正也,君爲正,則百姓從政矣。君之所爲,百姓之所從也。君所不爲,百姓何從?”言君當務於政。公曰:“敢問爲政如之何?”孔子對曰:“夫婦別,父子親,君臣嚴。三者正,則庶物從之矣。”庶物,猶衆事也。
○別,被列反。公曰:“寡人雖無似也,原聞所以行三言之道。可得聞乎?”無似,猶言不肖。
○肖音笑。孔子對曰:“古之爲政,愛人爲大。所以治愛人,禮爲大。所以治禮,敬爲大。敬之至矣,大昏爲大,大昏至矣!大昏既至,冕而親迎,親之也。親之也者,親之也。是故君子興敬爲親,舍敬是遺親也。弗愛不親,弗敬不正,愛與敬,其政之本與!”大昏,國君取禮也。至矣,言至大也。興敬爲親,言相敬則親。
○迎,逆敬反,下及注同。舍音舍。“不親”、“不正”,一本“不”皆作“弗”。與音餘,下本“與敬與”並同。公曰:“寡人原有言然。冕而親迎,不已重乎?”已,猶大也。怪親迎乃服祭服。
○大音泰。孔子愀然作色而對曰:“合二姓之好,以繼先聖之後,以爲天地宗廟社稷之主,君何謂已重乎?”先聖,周公也。
○好,呼報反。公曰:“寡人固。不固,焉得聞此言也?寡人慾問,不得其辭,請少進。”固,不固,言吾由鄙固故也。請少進,欲其爲言以曉己。
○焉,於虔反。爲,於僞反。孔子曰:“天地不合,萬物不生。大昏,萬世之嗣也。君何謂已重焉!”孔子遂言曰:“內以治宗廟之禮,足以配天地之神明。出以治直言之禮,足以立上下之敬。物恥足以振之,國恥足以興之。爲政先禮,禮其政之本與!”宗廟之禮,祭宗廟也。夫婦配天地,有日月之象焉。《禮器》曰:“君在阼,夫人在房,大明生於東,月生於西,此陰陽之分,夫婦之位也。”直,猶正也,正言謂出政教也。政教有夫婦之禮焉。《昏義》曰:“天子聽外治,後聽內職,教順成俗,外內和順,國家理治,此之謂盛德。”物,猶事也。事恥,臣恥也。振,猶救也。國恥,君恥也。君臣之行有可恥者,禮足以救之,足以興復之。
○分,扶問反。治,直吏反,下同。行,下孟反,下“君之行”同。孔子遂言曰:“昔三代明王之政,必敬其妻、子也,有道。妻也者,親之主也,敢不敬與?子也者,親之後也,敢不敬與?君子無不敬也,敬身爲大。身也者,親之枝也,敢不敬與?不能敬其身,是傷其親。傷其親,是傷其本。傷其本,枝從而亡。三者,百姓之象也。身以及身,子以及子,妃以及妃。君行此三者,則愾乎天下矣,大王之道也。如此,國家順矣。愾,猶至也。大王居幽,爲狄所伐,乃曰:“土地,所以養人也。君子不以其所養害所養,乃去之岐。”是言百姓之身猶吾身也,百姓之妻、子猶吾妻、子也,不忍以土地之故而害之。去之岐,而王跡興焉。
○妃,芳非反。愾,詐乞反,又許氣反。大音泰,注同。豳,彼貧反。
[疏]“孔子”至“順矣”。
○正義曰:此一節明哀公問政之事,並問爲政何以必須親迎。孔子對之三事,今各隨文解之。
○“孔子侍坐於哀公”者,謂哀公命孔子坐而侍之,因問以爲政之事。自此以下終篇末,皆侍坐時言也。此雲“侍坐”,則以前問者,非侍坐時也,當立而與之言也。
○“百姓之德也”者,德,謂恩德,謂福慶之事。言君今問此人道之大,欲憂恤於下,是百姓受其福慶。
○“公曰:寡人雖無似也”者,無似猶言不肖也,肖,亦似也。哀公謙退,言己愚蔽,無能似類賢人也。
○“原聞所以行三年之道”者,則上經夫婦別、父子親、君臣嚴是也。
○“古之爲政,愛人爲大”者,人爲國本,是以爲政之道,愛養民人爲大。
○“所以治愛人,禮爲大”者,人有禮則生,所以治理愛人,非禮不可,故禮爲大。
○“所以治禮,敬爲大”者,禮以敬爲主,故欲治禮者,則先須敬,故敬爲其大也。
○“敬之至矣,大昏爲大”者,敬有大小,若敬至極之中,大昏爲大。大昏,謂天子、諸侯之昏也。
○“大昏”至“矣者”,美大昏是敬中至極也。
○“大昏既至,冕而親迎,親之也”者,上親,猶自也;下親,親愛也。言大昏既是至敬,故國君雖尊,而服其冕服,以自迎也。所以自迎者,欲親此婦也,故云“親之”也。
○“親之也者,親之也”,謂所以親此婦人,亦親己也,是故君子興敬爲親者,言君子冕而親迎,興起敬心,爲欲相親也。
○“舍敬是遺親也”者,若不冕而親迎,則是舍夫敬心,是遺棄相親之道也。
○“弗愛不親”者,若夫不愛重,不自親迎,則夫婦之情不相親愛矣。
○“弗敬不正”者,若夫不冕服親迎,是不敬於婦,則室家之道不正矣。“愛與敬,其政之本與”者,愛謂親愛,則仁也;敬謂尊敬,則義也。是仁義爲政教之本也。
○“冕而親迎,不已重乎”者,冕則祭服也,天子則袞冕,諸侯以下各用助祭之服,故《士昏禮》主人爵弁服是也。已,猶大也。君身著祭服而親迎,不亦大重乎!
○注“怪親迎乃服祭服”。
○正義曰:昏禮迎婦,二《傳》不同。《春秋公羊》說自天子至庶人皆親迎;《左氏》說天子至尊無敵,故無親迎之禮,諸侯有故,若疾病,則使上卿逆,上公臨之。許氏謹案:“高祖時,皇太子納妃,叔孫通制禮,以爲天子無親迎,從《左氏》義。”玄駁之雲:“大姒之家在渭之涘,文王親迎於渭,即天子親迎明文也。”引《禮記》:“‘冕而親迎’,‘繼先聖之後,以爲天地、宗廟、社稷之主’,非天子則誰乎?”如鄭此言,從《公羊》義也。又《詩說》雲:“文王親迎於渭,紂尚南面,文王猶爲西伯耳。”以《左氏》義爲長,鄭駮未定。
○注云“先聖,周公也”。
○正義曰:以哀公所問,當問己諸侯,唯魯出周公,故解先聖爲周公。又魯得郊天,故云“天地、宗廟、社稷之主”。若《異義》駮所云,則以先聖及天地據天子,以事含兩義,故彼此各舉一邊。
○“公曰”至“本與”。
○“固,不固”者,上固是彼固,下固,故也。言寡人由鄙固,之故所以得聞此言,由其固陋,殷重問之,故得聞此言。皇氏用王肅之義,二固皆爲固陋,上固言已之固陋,下固言若不鄙固則不問,不問,焉得聞此言哉!
○“寡人慾問,不得其辭,請少進”者,寡人更欲問所疑之事,不能得其所問之辭。請孔子少進,言使簡約易了。
○“內以治宗廟之禮,足以配天地之神明”者,謂君祼獻、後夫人亞獻之屬,是治宗廟之禮也。天地,謂日月也,夫配日,婦配月,注引《禮器》文是也。
○“出以治直言之禮,足以立上下之敬”者,直,正也。若夫婦出在於外,治理政直、言教之禮,足以立君臣上下之恭敬也,則注引《昏義》文是也。“物恥足以振之”者,物,事也;振,救也。謂臣之職事有可恥愧者,其禮足以救之。
○“國恥足以興之”者,謂君於治國有可恥愧,其禮足以興起之也。
○“爲政先禮,禮其政之本與”者,言欲爲國家之政,先行於禮。禮,謂夫婦之道內則治宗廟、配天地,外則施政教、立上下,故爲政教之本與!
○“孔子”至“順矣”。
○上經孔子答哀公以問政之事,遂更廣言三代明王爲政之道,敬其妻、子及敬其身,乃可施政教於天下,言“敬其妻、子也,有道”者,謂三代敬其妻、子,必有道理,故言“有道”也。
○“妻也者,親之主也”,言妻所以供粢盛祭祀,與親爲主,故云“親之主”也。
○“三者,百姓之象也”者,謂身也、子也、妃也。若愛百姓,先須敬身及子及妃,乃能及百姓,故云“百姓之象也”。
○“身以及身,子以及子,妃以及妃”者,此言百姓之象,能愛己身,則以及百姓之身。能愛己子,則以及百姓之子。能愛己妃,則以及百姓之妃。是身與妻、子,還是百姓身與妻、子,故云“百姓之象”也。前泛言,故云妻,此論人君治國政,故云妃。
○“君行此三者,則愾乎天下矣,大王之道也”者,言人君行此三事,從近而能廣至於天下矣,唯大王能然,故云“大王之道也”。
○“如此國家順矣”者,既能愛百姓之身及妻、子如似已身及己之妻、子也,則天下懷德,無不順從,故云“國家順矣”。
○注“愾猶”至“興焉”。
○正義曰:愾,音近憩,憩爲息,息是至之義,故云“愾,猶至也”。雲大王居豳,爲狄所伐者,《毛詩傳》文。案《詩》稱:“大王居豳,狄人侵之,事之以皮幣,不得免焉。事之以犬馬,不得免焉。事之以珠玉,不得免焉。乃屬其耆老而告之曰:‘狄人之所欲,吾土地。吾聞之,土地所以養人,君子不以其所養人而害人。’遂去之,邑於岐山之下。”《毛傳》所引者,皆《孟子》文。又《莊子》及《呂氏春秋》稱大王亶父曰:“與人之兄居而殺其弟,與人之父居而殺其子,吾不忍也。且吾聞之,不以其所養害所養。於是乃策杖而去。民相隨而從之,遂成國於岐山之下。”又《書傳略說》雲:“事之以菽、粟、貨財,狄人攻而不止,遂策杖而去。國人束脩奔走而從者三千乘,止而民成三千戶之邑也。”此注“君子不以其所養害所養”,取《莊子》、《呂氏春秋》文也。
公曰:“敢問何謂敬身?”孔子對曰:“君子過言則民作辭,過動則民作則。君子言不過辭,動不過則,百姓不命而敬恭。如是則能敬其身。能敬其身,則能成其親矣。”則,法也。民者,化君者也,君之言雖過,民猶稱其辭。君之行雖過,民猶以爲法。
[疏]“公曰”至“親矣”。
○正義曰:以前經對哀公爲政,在於敬身。故此經公問敬身之事,孔子對以敬身之理。
○“君子過言,則民作辭”者,以君爲民表,下之所從。假令過誤出言,民猶法之稱,作其辭。
○“過動則民作則”者,君子假令過誤舉動,而民作其法則,所以君子出言不得過誤其辭,舉動不得過誤法則。
公曰:“敢問何謂成親?”孔子對曰:“君子也者,人之成名也。百姓歸之名,謂之君子之子,是使其親爲君子也。是爲成其親之名也己。”孔子遂言曰:“古之爲政,愛人爲大。不能愛人,不能有其身。不能有其身,不能安土。不能安土,不能樂天。不能樂天,不能成其身。”有,猶保也,不能保身者,言人將害之也。不能安土,動移失業也。不能樂天,不知己過而怨天也。
○樂天,音洛,下及注同。怨,於元反,又於原反。
[疏]“公曰”至“其身”。
○正義曰:前經對哀公敬身則能成親,故此經明公更問敬身之事何以成親?夫子答以成親之義,遂廣明成身之理。“君子也者,人之成名也”者,言凡謂之君子者,人之成就美名。王肅雲:“君上位,子下民。”
○“百姓歸之名,謂之君子之子”者,言己若能敬身,則百姓歸己善名,謂己爲君子所生之子,是己之脩身,使其親有君子之名,是脩身成其親也。
○“不能有其身,不能安土”者,既不能泛愛於人,人則害之,故不能保有其身避其禍害,流移失業,是不能安土。
○“不能樂天”者,身既失業,不知己過所招,乃更怨天,是不能愛樂於天也。
○“不能成其身”者,既不能樂天,不自知其罪,將謂天之濫罰罪惡之事,無所不爲,是不能成其身。
公曰:“敢問何謂成身?”孔子對曰:“不過乎物。”物,猶事也。
[疏]“公曰”至“乎物”。
○正義曰:以前經對哀公以成身,故此經明公問成身,夫子答以成身之事。
○“不過乎物”者,過,謂過誤;物,事也。言成身之道,不過誤其事,但萬事得中,不有過誤,則諸行並善,是所以成身也。
公曰:“敢問君子何貴乎天道也?”孔子對曰:“貴其不已,如日月東西相從而不已也,是天道也。不閉其久,是天道也。無爲而物成,是天道也。已成而明,是天道也。”已,猶止也。是天道也者,言人君法之,當如是也。日月相從,君臣相朝會也。不閉其久,通其政教,不可以倦。無爲而成,使民不可以煩也。已成而明,照察有功。
○朝,宣遙反。炤音照,本亦作照。
[疏]“公曰”至“道也”。
○正義曰:以前經孔子對以成身之事,公更無疑,更改問君子何貴乎天道。孔子又答以貴天道之事。
○“如日月東西相從而不已也,是天道也”者,言天體無形,運行不息,如似日月東西相從而不休已,是天道也。人君設法,當則上天之道,君臣朝會往來不已也。
○“不閉其久,是天道也”者,言天開生萬物,不使閉塞,其能久長,是天道也。謂人君施政,當則天道,施爲政教,開通萬物,而能長久不懈倦也,故云“是天道也”。
○“無爲而物成,是天道也”者,言春生夏長,無見天之所爲,而萬物得成,是天道。謂人君當則天道,以德潛化,無所營爲而天下治理,故云“是天道也”。
○“已成而明,是天道也”者,言天之生物已能成就而功之明著,是天道。人君當則天道,化民治理,而功成大平。故云“是天道也”。
公曰:“寡人憃愚,冥煩,子志之心也。”志,讀爲識,識,知也。冥煩者,言不能明理此事。子之心所知也,欲其要言,使易行。
○憃,如容反,徐昌容反,又湯邦反,一音丁絳反。《字林》:“醜兇反,又醜絳反,愚也。”冥,莫亭反,徐亡定反。志,依注音識,徐音試。易,以豉反。孔子蹴然闢席而對曰:“仁人不過乎物,孝子不過乎物。是故仁人之事親也如事天,事天如事親,是故孝子成身。”蹴然,敬貌。物,猶事也。事親、事天,孝、敬同也。《孝經》曰:“事父孝,故事天明。”舉無過事,以孝事親,是所以成身。
○蹴,子六反,又在育反。闢音避。
[疏]“公曰”至“成身”。
○正義曰:前經明天道之事,人君當則之無已。公欲孔子要陳所行何事能得如天不已,孔子答以所行不已之事。“寡人憃愚”者,是哀公謙退,言己憃然愚蔽,無所瞭解。
○“冥煩,子志之心也”,皇氏雲:“子志,夫子之志。志是知也。言我之心冥煩不能明理此事,子心所知也。今謂志是識知也,言孔子識知廣博,故己欲使夫子出要言以示己。”
○“孔子蹴然闢席而對曰”者,以公謙退,故蹴然恭敬,闢席而起對。
○“仁人不過乎物”者,物,事也。言仁德之人不過失於其事,言在事無過失也。
○“孝子不過乎物”者,言孝子事親,亦於事無過也。
○“是故仁人之事親也如事天”者,言仁人事親以敬,如以事天相似,言敬親與敬天同。
○“事天如事親”者,言仁人事天以孝愛,如人事親孝愛相似,言愛親與愛天同。
○“是故孝子成身”者,上稱仁人,則孝子也,據其泛愛,則稱仁人;據其事親,則稱孝子。內則孝敬於父母,外則孝敬於天地。其間無所不行孝敬,故云“孝子成身”也。
公曰:“寡人既聞此言也,無如後罪何!”既聞此言也者,欲勤行之也,無奈後日過於事之罪何?爲謙辭。孔子對曰:“君之及此言也,是臣之福也。”善哀公及此。言此,言善言也。
[疏]“公曰”至“福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哀公問事畢,有謙退之辭。孔子答以君懼後罪,是臣之福也。
○“無如後罪何”者,如,柰也。言寡人以聞子之言,勤力而行,但己之才弱,無柰後日過於其事而有罪戾何?是謙退之辭。
卷五十 仲尼燕居第二十八
陸曰:“鄭雲:‘善其不倦,燕居猶使三子侍,言及於禮。著其字,言可法也。退朝而處曰燕居。’”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仲尼燕居》者,善其不倦,燕居猶使三子侍之,言及於禮。著其字,言事可法。退朝而處曰燕居。此於《別錄》屬《通論》。”此之一篇是仲尼燕居,子張、子貢,言遊三子侍側,孔子爲說禮事,各依文解之。
仲尼燕居,子張、子貢、言遊侍,縱言至於禮。言遊,言偃,子游也。縱言,汎說事。
○燕,於見反。汎,芳劍反。子曰:“居!女三人者,吾語女禮,使女以禮周流,無不遍也。”“居,女三人者”,女三人且坐也,使之坐。凡與尊者言,更端則起。
○女音汝,後同,本亦作汝。語,魚據反,下及注“語女”皆同。遍音遍。
[疏]“仲尼”至“遍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問更端,三子陪侍夫子,欲語以禮之大綱。
○“縱言至於禮者”,縱,謂放縱。仲尼與三子等放縱廣言,汎說諸事,遂至於禮。
○“使女以禮周流,無不遍也”,周流,謂周旋流轉,言我使女等恆以禮周旋流轉,無不遍於天下。
子貢越席而對曰:“敢問何如?”對,應也。子曰:“敬而不中禮謂之野,恭而不中禮謂之給,勇而不中禮謂之逆。”子曰:“給奪慈仁。”奪,猶亂也,巧言足恭之人似慈仁,實鮮仁。特言是者,感子貢也。子貢辨,近於給。
○中,丁仲反,下同。給音急,徐渠急反,又其劫反,下同。足,將注反,又如字。鮮,仙淺反。近,附近之近。
[疏]“子貢”至“慈仁”。
○正義曰:此一節明子貢問禮,辨而不讓,夫子因感而喻之。言若不中禮,則於事爲失。“敬而不中禮謂之野”者,野,謂鄙野。雖有恭敬,而不合禮,是謂鄙野之人,無所知也。“恭而不中禮謂之給”者,給,謂捷給、便僻。足恭而不合禮,是謂捷給足恭之貌。“勇而不中禮謂之逆”,逆,謂逆亂,雖有壯勇而不合禮,則爲逆亂。
○“子曰:給奪慈仁”者,言捷給之人貌爲恭敬,似慈愛寬仁,而實不慈仁,但其貌奪亂真慈仁也。故注云“特言是者,感子貢也。子貢辨,近於給”。
子曰:“師,爾過,而商也不及。子產猶衆人之母也,能食之,不能教也。”過與不及,言敏、鈍不同,俱違禮也。衆人之母,言子產慈仁,多不矜莊,又與子張相反。子產嘗以其乘車濟冬涉者,而車梁不成,是慈仁亦違禮。
○食音嗣。敏頓,徒遜反。乘,繩證反,又如字。
[疏]“子曰”至“教也”。
○正義曰:以上經子貢辨而捷給,不中於禮,故此經因明不中禮之人,亦言子張之過,子夏不及,子產之恩惠、不能教也。
○“子產猶衆人之母也”者,言父義母慈,父能教而不能愛,母則能愛而不能教,言子產若衆人之母,但能恩慈食之,不能嚴厲教之。
○注“過與”至“違禮”。
○正義曰:敏、鈍不同者,師也過,是於事敏疾;商也不及,是於事遲鈍,故言“敏、鈍不同”。雲“子產嘗以其乘車濟冬涉者,而車梁不成”者,《孟子》雲“子產聽鄭國之政,以其乘車濟人於溱洧。孟子曰:‘惠而不知爲政。歲十一月,徒槓成。十二月,輿梁成,民未病涉也’。”是鄭約《孟子》爲注。既言十一月、十二月,明是濟冬涉者。
子貢越席而對曰:“敢問將何以爲此中者也。”子曰:“禮乎禮!夫禮所以制中也。”禮乎禮,唯有禮也。子貢退,言遊進曰:“敢問禮也者,領惡而全好者與?”子曰:“然。”領,猶治也。好,善也。
○與音餘,下“無相與”同。“然則何如?”子曰:“郊社之義,所以仁鬼神也。嘗禘之禮,所以仁昭穆也。饋奠之禮,所以仁死喪也。射鄉之禮,所以仁鄉黨也。食饗之禮,所以仁賓客也。仁,猶存也,凡存此者,所以全善之道也。郊社、嘗禘、饋奠,存死之善者也。射鄉、食饗,存生之善者也。郊有後稷,社有句龍。
○昭穆,上遙反,穆亦作繆,音同。食饗,音嗣,注同。句,古侯反。子曰:“明乎郊社之義、嘗禘之禮,治國其如指諸掌而已乎!是故以之居處有禮,故長幼辨也。以之閨門之內有禮,故三族和也。以之朝廷有禮,故官爵序也。以之田獵有禮,故戎事閒也。以之軍旅有禮,故武功成也。是故宮室得其度,量鼎得其象,味得其時,樂得其節,車得其式,鬼神得其饗,喪紀得其哀,辨說得其黨,官得其體,政事得其施,加於身而錯於前,凡衆之動得其宜。”治國指諸掌,言易知也。郊社、嘗禘,尊卑之事,有治國之象焉。辨,別也。三族,父、子、孫也。凡言得者,得法於禮也。量,豆、區、鬥、斛也。味,酸苦之屬也。四時有所多,及獻所宜也。式,謂載也,所載有尊卑。辨禮之說,謂禮樂之官教學者。黨,類也。體,尊卑異而合同。
○長,丁丈反,後皆同。量音諒,注及下同。錯,七故反,本又作措,後同。易,以豉反。別,彼列反,下“其別”同。區,烏侯反。子曰:“禮者何也?即事之治也。君子有其事,必有其治。治國而無禮,譬猶瞽之無相與!倀倀乎其何之?譬如終夜有求於幽室之中,非燭何見?若無禮,則手足無所錯,耳目無所加,進退揖讓無所制。是故以之居處,長幼失其別,閨門三族失其和,朝廷官爵失其序,田獵戎事失其策,軍旅武功失其制,宮室失其度,量鼎失其象,味失其時,樂失其節,車失其式,鬼神失其饗,喪紀失其哀,辨說失其黨,官失其體,政事失其施,加於身而錯於前,凡衆之動失其宜。如此,則無以祖洽於衆也。”凡言失者,無禮故也。策,謀也。祖,始也。洽,合也。言失禮無以爲衆倡始,無以合和衆。
○治,直吏反,下“其治”、“治國”並同。瞽音古。相,息亮反。倀,敕良反,無見貌。策,初革反。爲衆,於僞反,又如字。倡,屍亮反。
[疏]“子貢”至“衆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子游問禮,夫子爲說禮之事。凡有三節,各隨文解之。
○“領惡而全好者與”,領,治也;好,善也;“與”是語辭。子游問禮之爲體,治去惡事而留全善事者與?子曰然。然,猶如是,夫子答以禮之爲意,如是領惡全善也。
○“然則何如”者,子游既聞夫子稱治惡全好之事,更問夫子治惡全好之事如何。
○“子曰:郊社之義,所以仁鬼神也”者,仁,謂仁恩,相存念也。郊社之祭,所以存念鬼神也。
○“饋奠之禮,所以仁死喪也”者,謂人之初死,設此饋食之奠,所以存念死喪。此以上皆是存留死事之善者,善事既全,則惡事除去也。
○“射鄉之禮,所以仁鄉黨也”,射,謂鄉射;鄉,謂鄉飲酒也。禮:鄉黨中有鄉射,有鄉飲酒者,存鄉黨故也。然射在鄉上者,欲明鄉射與鄉飲酒別也。此“仁鄉黨”及下“仁賓客”皆是存生之善者也。
○注“郊有後稷,社有句龍”。
○正義曰:注稱此者,解經郊社仁鬼神之義。鬼神,謂人之鬼神,故以後稷、句龍言之。此鬼神與昭穆死喪相類,故知非陰陽七八九六之鬼神也。
○“子曰”至“其宜”。
○正義曰:前經明郊社等之禮各有所由,故此經更廣明郊、社、嘗、禘明而用之,則有功也;又廣明諸禮所用有功之事。
○“治國其如指諸掌而已乎”者,郊、社,所以祭天地;嘗、禘,所以祭宗廟,皆是事之難者。若能明之得理,則治之諸事,其如指掌中之物,言其易了。
○“是故宮室得其度”者,前經以說明乎郊、社、嘗、禘,治國如指物於掌中,此以下明治國諸事各得其所。“宮室得其度”者,度,謂制度,高下大小得其依禮之度數。凡言得者,皆得法於禮也。
○“量鼎得其象”者,象,謂法象,言斛鬥之量,三牲之鼎,各得其制,依禮之法象,故《易 繫辭》雲“以制器者尚其象”。
○“味得其時”者,謂春酸夏苦之屬,得其依禮之時。
○“樂得其節”者,謂樂曲之節。
○“車得其式”者,式,載也,言所乘之車,各得其所載之尊卑。
○“鬼神得其饗”者,謂天神人鬼,各得其饗食也。
○“喪紀得其哀”者,謂五服親疏,各得其哀情也。
○“辨說得其黨”者,謂分辨論說《詩》、《書》、《禮》、《樂》之等,各得其黨類,不乖事之義理。
○“官得其體”者,體,謂容體,謂設官分職,各得其尊卑之體。
○“政事得其施”者,言佈政治事,各得其所施之處也。
○“加於身而錯於前,凡衆之動得其宜”者,合結用禮之功也。錯,置也。衆,謂萬事也。以禮加身,而錯置行之於前,則凡萬事動用,皆得其所宜也。
○注“三族”至“合同”。
○正義曰:雲“三族,父、子、孫也”者,族,屬也。從己而言父、子、孫,於己最近唯父、子、孫耳。案《昏禮》“三族之不虞”,鄭注云“三族,謂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與此不同者,彼爲請期,恐有期喪廢昏,故云三族宜據期喪者,故與此不同。雲“量,豆、區、鬥、斛也”者,案《春秋左氏》昭三年傳雲“齊舊四量,四升爲豆,各自其四,以登於釜”,注云“四豆爲區,四區爲釜”。又《律曆志》雲“十升爲鬥,十鬥爲斛”。是豆、區、鬥、斛。雲“四時有所多,及獻所宜也”者,案《周禮 食醫》“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鹹”,又《獸人》雲“冬獻狼,夏獻麋”是也。雲“式,謂載也”者,謂車有式以載人,故云“式,猶載也”。雲“辨禮之說,謂禮樂之官教學者”以下,別雲官得其體,政事得其施,則此辨說非政事,故以爲禮樂之官教學者。舉禮、樂則《詩》、《書》可知。雲“黨類也”者,言教學各以其書之義類,故云“得其黨”。雲“體,尊卑異而合同”者,猶人身之有手足,手足異於身而共體,猶若長官與屬官,亦尊卑異而共掌一事。
○“子曰”至“衆也”。
○正義曰:前經明諸事得禮,則有其功。此經明諸事失禮,則其事有害。
○“即事之治也”者,夫子更廣明禮事,更自設問雲禮者何也,即事之治理。言萬物之治,皆由禮。
○“譬猶瞽之無相與!倀倀乎其何之”者,瞽,謂無目,相,謂扶相,言治國無禮,譬猶瞽者無人扶相,倀倀乎何所之適。
○“是故以之居處,長幼失其別”者,此以下皆謂無禮有失也,翻前經得禮之事也。長幼失其別者,別即辨也。
○“戎事失其策”者,前雲戎事閒也,今雲失其策者,策,謀也。若失其謀,則不能閒暇也。
○“軍旅武功失其制”者,前雲武功成也,此雲失其制,由不成,故失制也。
○“政事失其施”者,失施,若春行夏令之屬也。
○“加於身而錯於前,凡衆之動失其宜”者,以無禮自加,而錯於行事,故萬事皆失所宜也。
○“如此,則無以祖洽於衆也”者,結失禮之惡也。祖,始也;洽,合也。每事如此,則爲君上失德,不可爲衆人之倡始,而使和合者也。
子曰:“慎聽之,女三人者!吾語女。禮猶有九焉,大饗有四焉。苟知此矣,雖在畎畝之中,事之,聖人已。兩君相見,揖讓而入門,入門而縣興,揖讓而升堂,升堂而樂闋,下管《象》、《武》,《夏》籥序興,陳其薦俎,序其禮樂,備其百官。如此而後,君子知仁焉。行中規,還中矩,和鸞中《採齊》,客出以《雍》,徹以《振羽》,是故君子無物而不在禮矣。入門而金作,示情也。升歌《清廟》,示德也。下而管《象》,示事也。是故古之君子,不必親相與言也,以禮樂相示而已。”猶有九焉,吾所欲語女餘有九也。但大饗有四,大饗,謂饗諸侯來朝者也。四者,謂金再作,升歌《清廟》,下管《象》也。事之,謂立置於位也。聖人已者,是聖人也。縣興,金作也。金再作者,獻主君又作也。下,謂堂下也。《象》、《武》,武舞也。《夏》籥,文舞也。序,更也。堂下吹管,舞文、武之樂,更起也。知仁焉,知禮樂所存也。《採齊》、《雍》、《振羽》,皆樂章也。《振羽》、《振鷺》及《雍》,金作,示情也,賓、主人各以情相示也。金性內明,象人情也。示德也,相示以德也,《清廟》頌文王之德。示事也,相示以事也,《武》、《象》武王之大事也。
○畎,古犬反。縣音玄,注同。闋,苦冗反。籥音藥。中,丁仲反,下同。還音旋。齊,本又作薺,在細、在私二反,注同。更音庚,下同。鷺音路。子曰:“禮也者,理也,樂也者,節也。君子無理不動,無節不作。不能《詩》,於禮繆。不能樂,於禮素。薄於德,於禮虛。”繆,誤也。素,猶質也。歌《詩》,所以通禮意也。作樂,所以同成禮文也。崇德,所以宴禮行也。《王制》:“曰樂正崇四術,立四教,順先王《詩》、《書》、禮、樂以造士。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王大子、王子、羣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國之俊選,皆造焉。則古之人皆知諸侯之禮樂。
○繆音謬,注同。行,下孟反,又如字。夏,戶嫁反。大子,音泰,下“大子”、下文“大平”同。適,丁歷反。選,宣面反。造,才早反,徐七到反。子曰:“制度在禮,文爲在禮。行之其在人乎!”文爲,文章所爲。子貢越席而對曰:“敢問夔其窮與?”見其不達於禮。
○夔,求龜反。與音餘。子曰:“古之人與?古之人也!達於禮而不達於樂,謂之素。達於樂而不達於禮,謂之偏。夫夔達於樂,而不達於禮,是以傳於此名也,古之人也。”素與偏,俱不備耳。夔達於樂,傳世名,此賢人也。非不能,非所謂窮。
○傳,丈專反,注同。
[疏]“子曰”至“人也”。
○正義曰:以前經子游問禮,孔子特爲說之。自此以下,孔子總爲三人說禮之大意。但於禮之內,大饗爲重,故此經特明之。今各隨文解之。
○“猶有九焉”者,言上經所說禮外,猶有九事焉。今爲汝說之。
○“大饗有四焉”者,言九事之中,兩君相見,大饗有四。四者,謂賓初入門而縣興,揖讓而升堂,主人獻賓,賓飲訖而樂闋,是一也;賓酢主人,金奏作,主人飲畢而樂闋;是二也;至工入,升歌《清廟》,是三也;歌畢,堂下管《象》、《武》,是四也,是大饗有四焉。
○“苟知此矣,雖在畎畝之中,事之,聖人已”者,苟,誠也,謂誠能知此四事,其身雖在畎畝之中,衆人奉而事之,立置於位,戴以爲君。“聖人已”者,已,謂語辭,言如此者,是聖人也。
○“兩君相見,揖讓而入門”者,諸侯來朝,兩君相見,揖讓而入門。
○“入門而縣興”者,謂鍾磬興而動作,謂金奏作也。
○“揖讓而升堂,升堂而樂闋者”,賓主及階,揖讓升堂。主人獻賓,賓卒爵而樂闋,是大饗之一也。又於此之後,賓酢主君而縣興,主君飲畢而樂闋,是大饗之二也,鄭注所謂“金再作”是也。
○“下管《象》、《武》”者,謂升歌《清廟》,是大饗之三也。堂下管中吹《象》、《武》之曲,是大饗之四也。但此“下管《象》、《武》”之上少“升歌《清廟》”之一句,下文既詳,故於此略之。
○“《夏》籥序興”者,《夏》籥,謂大夏文舞之樂,以《象》、《武》次序更遞而興,於是陳列薦俎,次序禮樂,備具百官。從“《夏》籥序興”至此,重讚揚在上之事。
○“如此而後君子知仁焉”者,仁,猶存也。君子見上大饗四焉,知禮樂所存在也。
○“行中規”至“徹以《振羽》”者,是大饗四禮之外,加有此五事,總爲九也。但以前四事,義廣意深,故特明於上。此之五事折旋揖讓,其理淺露,故別於下。
○“行中規”者,謂曲行,配前爲第五。
○“還中矩”者,謂方行也,通爲六也。
○“和鸞中《採齊》”者,《採齊》,樂章名,言和鸞之聲中《採齊》之曲,謂出門迎賓之時。通前爲七也。
○“客出以《雍》”者,《雍》,《詩》樂章名也。言客出之時,歌《雍》以送之。通前爲八也。
○“徹以《振羽》”者,《振羽》即《振鷺》詩,亦樂章名也。言禮畢通徹器之時,歌《振鷺》也。通爲九也。
○“是故君子無物而不在禮矣”者,言無事不在禮,萬事皆在於禮也。
○“入門而金作,示情也”者,謂賓入門之後,至主人飲畢,而金鐘之聲再度興作。金性內明,主人獻賓而金作,是主人示賓以恩情,賓酢主人而金作,是賓示主人以敬情,覆上縣興之文也。
○“升歌《清廟》,示德也”者,《清廟》頌文王之德,故云“示德”也。此覆說上文,但前文略而不載也。
○“下而管《象》,示事也”者,《象》,謂武王伐紂之樂;事,謂王業之大事,故下管《象》、《武》,示王業之事也。此覆釋前文下管《象》、《武》也。
○“古之君子,不必親相與言也,以禮樂相示而已”者,言古之君子相朝會,不必親自以事相與丁寧而言,但以禮樂微相示語依違而已。
○注“猶存”至“事也”。
○正義曰:“大饗”謂饗諸侯來朝者也,經雲“兩君相見”,故知是饗。諸侯來朝,謂鄰國相會也。雲“四者,謂金再作,升歌《清廟》,下管《象》也”者,是數大饗有四之事,金再作是二也,升歌《清廟》是三也,下管《象》是四也。雲“事之,謂立置於位也”者,以經先雲大饗有四焉,乃雲“事之”,故鄭注亦先數四事,乃解“事之”也。而皇氏“以《夏》籥序興”與“下管《象》、《武》”合爲一,爲大饗之事四。今鄭數四事,直雲“下管《象》、《武》”,不數“《夏》籥序興”。又經雲金作示情,《清廟》示德,下《管》示事,不論《夏》籥。皇氏通數《夏》籥,其義非也。雲“縣興金作也”者,解經“入門而縣興”,謂金奏第一作也。案《大射禮》賓乃庭,奏《肆夏》,至主人獻賓,賓再拜受爵樂闋,是金一作也。但大射以臣爲賓,故及庭始金奏。若鄰國君來,入門即金奏也。雲“金再作者,獻主君又作也”者,案《大射禮》主人獻賓之後,主人洗象觚獻於公,公拜受爵,乃奏《肆夏》,公卒爵而樂闋。《大射禮》謂臣爲主而獻君,若兩君相見則賓獻主君,故獻主君又作也。雲“堂下吹管,舞文、武之樂,更起也”者,以經雲下管《象》、《武》,即雲《夏》籥序興,是初時管中吹《象》、《武》之曲,已後與《夏》籥文舞更遞而作,故云“舞文、武之樂,更起也”。雲《採齊》、《雍》、《振羽》,皆樂章也。以《雍》是詩篇,名《振羽》,即《振鷺》,故知與《採齊》之等皆是樂章之名也。雲“《武》、《象》,武王之大事也”,以此《象》、《武》與《清廟》相對。《清廟》是文王之詩,故知《象》、《武》是武王之樂。案《周頌》“維清奏《象》、《武》”也,注云“武王制焉”。盧解:“大饗有九者:揖讓而入門,一也。入門而縣興,二也。揖讓而升堂,三也。升堂而樂闋,四也。下管《象》、《武》,五也。《夏》籥序興,六也。陳其薦俎,七也。序其禮樂,八也。備其百官,九也。”王肅以爲大饗九者,其下五事與鄭同,又以揖讓而入門、入門而縣興、揖讓而升堂爲一也;升堂而樂闋,二也;下管《象》、《武》,《夏》籥序興,三也;陳其薦俎,序其禮樂,備其百官,爲四也。添下五事爲九也。
○“子曰”至“禮虛”。
○正義曰:以前經大饗有禮樂之事,故此經申明禮樂之義。理,謂道理。言禮者,使萬事合於道理也。
○“樂也者,節也”者,節,制也。言樂者使萬物得其節制。
○“君子無理不動,無節不作”者,言古之君子,若無禮之道理,不妄興動。無樂之節制,不敢興作。
○“不能《詩》,於禮繆”者,以《詩》能通達情意,得則行禮審正。若不能習《詩》,則情意隔絕,於禮錯繆,言行禮必須《詩》。
○“不能樂,於禮素”者,素,謂質素。言樂能有音聲綴兆於戚,文飾於禮。若不能習樂,則於禮樸素。
○“薄於德,於禮虛”者,言內心厚於其德,則外充實;若內心淺薄於德,則於外禮空虛,言行禮必須德。言此經雖禮、樂並陳,德是百行之本,樂是禮中之別,故明禮須《詩》、樂及德乃爲善也。
○注“王制”至“禮樂”。
○正義曰:引《王制》者,明上從天子下至國之俊選,皆須禮樂而成,證經之“君子無理不動,無節不作”也。雲“皆知諸侯之禮樂”者,以前經大饗是兩君相見、諸侯禮樂之事,此經申說前經雲“君子無理不動”,故知尊卑皆是諸侯之禮樂。
○“子曰”至“人也”。
○正義曰:前經明禮爲諸事之本,此經明行禮在人。
○“制度在禮”者,言國家尊卑、上下制度存在於禮。
○“文爲在禮”者,人之文章所爲,亦在於禮,言禮爲制度、文章之本。
○“行之其在人乎”者,言能行其禮,全在人乎!謂人能行禮也。
○“子貢”至“人也”。
○正義曰:前經孔子稱唯人能行禮,子貢唯聞夔之善樂,不聞夔之達禮,意謂夔身全不解禮,故越席而對夫子雲敢問此夔於禮,其窮困與。
○“子曰:古之人與”者,言今人解樂則全不知禮。夔是古之人與,但不曉達於禮耳,非全不知也。
○“古之人也,達於禮而不達於樂,謂之素”者,古與今異,古之人也,明達於禮而不甚明達於樂者,但謂之樸素,不備具耳,不得稱於樂爲窮。
○“達於樂而不達於禮謂之偏”者,言古之人但明達於樂,而不甚明達於禮者,謂之偏,半而不備耳,非是於禮爲窮。
○“夫夔達於樂而不達於禮,是以傳於此名也”,言夔禮、樂兼有,但樂優於禮,故特通達於樂,不甚通達於禮,是以傳於此賢名流於後世。若全不解禮,何以傳於此名也?“古之人也”,更重美夔,雲是古之人與今之人別也。若今人達於樂而不達於禮者,則全不知禮也。
○“素與”至“謂窮”。
○正義曰:“素與偏,俱不備耳”者,言素之與偏俱是不具,非是全不知也,故稱“耳”以結之。雲“非不能,非所謂窮“者,言夔非是不能行禮,但不特通達,非謂全不知於禮爲窮困也。故《虞書》舜命伯夷“典朕三禮”,伯夷讓夔。是夔知禮也。而皇氏以達爲掌,言夔掌樂不掌禮。達訓爲掌,於義無文,又與鄭注意乖,其義非也。
子張問政。子曰:“師乎!前,吾語女乎!君子明於禮樂,舉而錯之而已。”言禮樂足以爲政也。錯,猶施行也。
○子曰師乎,絕句。子張復問。子曰:“師,爾以爲必鋪几筵,升降,酌、獻、酬、酢,然後謂之禮乎?爾以爲必行綴兆,興羽籥,作鍾鼓,然後謂之樂乎?言而履之,禮也。行而樂之,樂也。君子力此二者,以南面而立,夫是以天下大平也。諸侯朝,萬物服體,而百官莫敢不承事矣。禮之所興,衆之所治也。禮之所廢,衆之所亂也。目巧之室,則有奧阼,席則有上下,車則有左右,行則有隨,立則有序,古之義也。室而無奧阼,則亂於堂室也。席而無上下,則亂於席上也。車而無左右,則亂於車也。行而無隨,則亂於塗也。立而無序,則亂於位也。昔聖帝、明王、諸侯,辨貴賤、長幼、遠近、男女、外內,莫敢相逾越,皆由此塗出也。”服體,體服也,謂萬物之符長,皆來爲瑞應也。衆之所治,衆之所以治也。衆之所亂,衆之所以亂也。目巧,謂但用巧目善意作室,不由法度,猶有奧阼,賓主之處也。自“目巧”以下,古今常事,不可廢改也。
○復,扶又反。鋪,普胡反,徐音孚。樂之音洛,又音嶽。治,直吏反,注同。奧,字又作隩,烏報反。阼,才故反。符長,丁丈反。《隱義》雲:“符,謂甘露醴泉之屬,長,謂麟鳳五靈之屬。”應,應對之應,徐於甑反。處,昌慮反。三子者既得聞此言也於夫子,昭然若發矇矣。乃曉禮樂不可廢改之意也。
○昭,章遙反,徐之紹反,明也。矇音蒙。矣,本亦無矣字。
[疏]“子張”至“矇矣”。
○正義曰:“舉而錯之而已”者,錯,行也。言爲政之道,明於禮樂,興舉而錯行之,言爲政在此而已。
○“言而履之,禮也”者,言爲禮之體,不在於几筵、升降、酬酢乃謂之禮,但在乎出言履踐行之謂之禮也。
○“行而樂之,樂也”者,言樂不在於羽籥、鍾鼓乃謂之樂,但在乎身之行,天下愛樂謂之樂也。
○“君子力此二”者,力,謂勉力也,言君子勉力勤行此二者禮樂之事,則天下太平。
○“萬物服體”者,服謂屈服,體謂形體,言飛、走、動、植之物而皆來爲瑞應也。
○“目巧之室,則有奧阼”者,言但用目準視,巧思存意,雖不由法度,猶有奧阼賓主之處,不可不有也。
○“席則有上下”者,言布席之時,不可無上下。
○“車則有左右”者,言乘車之時,不可無左右。
○“行則有隨”者,謂少者在後相隨。
○“立則有序”者,謂並立則有次序。
○“古之義也”者,自古以來,禮樂之意。
○“室而無奧阼,則亂於堂室也”,上言得禮則治,自此以下言失禮則亂,故準上文。
○“皆由此塗出也”者,由,從也;塗,道也。道謂禮樂。言古之聖帝、明王所以能使貴賤、長幼、遠近、男女殊別,外內莫敢相逾越者,皆由此禮樂塗道出其此事也。
○注“服體”至“改也”。
○正義曰:“謂萬物之符長”者,符,謂甘露體泉之屬,長,謂五方瑞應之長也。雲“奧阼賓主之處也”者,《爾雅》雲“西南隅謂之奧”,奧之外則有賓位所在,東階謂之阼,故曰“賓主之處”。雲“自目巧以下,古今常事,不可廢改也”,言經中目巧以上論說禮樂之事,或質文沿革,隨時變改。自目巧以下尊卑上下萬代恆行,故云“古今常事,不可廢改”也。
卷五十一 孔子閒居第二十九
陸曰:“閒音閒。鄭雲:‘名《孔子閒居》者,善其倦而不褻,猶使一子侍,爲之說《詩》。著其氏,言可法也。退燕避人曰閒居。’”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孔子閒居》者,善其無倦而不褻,猶使一弟子侍,爲之說《詩》。著其氏,言可法也。退燕避人曰閒居。此於《別錄》屬《通論》。”
孔子閒居,子夏侍。子夏曰:“敢問《詩》雲:‘凱弟君子,民之父母。’何如斯可謂民之父母矣?”凱弟,樂易也。
○凱,本又作“愷”,又作“豈”,丘在反,注同。弟,本又作“悌”,徒禮反,注同。樂音洛。易,以豉反。孔子曰:“夫民之父母乎,必達於禮樂之原,以致五至而行三無,以橫於天下。‘四方’有敗,必先知之,此之謂‘民之父母矣’。”原,猶舉也。橫,充也。敗,謂禍烖也。
○烖音災。
[疏]正義曰:但此篇子夏之問,大略有二,從此至“施於孫子”,問“民之父母”之事;自“三王之德,參於天地”以下,問三王之德何以參於天地以終篇末。但上節問民之父母,“以致五至而行三無”,子夏覆五至三無之事。今各隨文解之。
○“《詩》雲凱弟君子,民之父母”者,此《詩 大雅 泂酌》之篇,美成王之德。凱,樂也。弟,易也。謂成王行此樂易之德,爲民之父母。“何如斯可謂民之父母矣”者,子夏舉此《詩》義而問夫子,欲爲何事,得爲民之父母。
○“四方有敗,必先知之”者,以聖人行五至三無,通幽達微,無所不悉,觀其萌兆,觀微知著。若見其積惡,必知久有禍災,故云“四方有敗,必先知之”。若“爲民父母”者,當須豫知禍害,使民免離於禍,故爲“民之父母”。然四方有福,亦先知之,必雲“四方有敗”者,此主爲民除害爲本,故舉“敗”言之。
子夏曰:“‘民之父母’,既得而聞之矣,敢問何謂‘五至’?”孔子曰:“志之所至,詩亦至焉。詩之所至,禮亦至焉。禮之所至,樂亦至焉。樂之所至,哀亦至焉。哀樂相生。是故正明目而視之,不可得而見也。傾耳而聽之,不可得而聞也。志氣塞乎天地,此之謂‘五至’。”凡言“至”者,至於民也。志,謂恩意也。言君恩意至於民,則其詩亦至也。詩,謂好惡之情也。自此以下,皆謂民之父母者,善推其所有,以與民共之。人耳不能聞,目不能見,行之在胸心也。塞,滿也。
○哀樂音洛,舊音嶽。頃耳,音傾。好惡並如字,一音上呼報反,下烏路反。
[疏]“敢問”至“五至”。
○正義曰:此經子夏問“五至”之事,孔子爲說“五至”之理。“志之所至,詩亦至焉”者,“志”,謂君之恩意之至,“所至”,謂恩意至極於民。詩者,歌詠歡樂也。君之恩意既至於民,故詩之歡樂亦至極於民。
○“詩之所至,禮亦至焉”者,君既能歡樂至極於民,則以禮接下,故禮亦至極於民焉。
○“禮之所至,樂亦至焉”者,既禮能至極於民,必爲民之所樂,故樂亦至極於民焉。
○“樂之所至,哀亦至焉”者,君既與民同其歡樂,若民有禍害,則能悲哀憂恤,至極於下,故云“哀亦至焉”。“哀樂相生”者,言哀生於樂,故上雲“樂之所至,哀亦至焉”。凡物先生而後死,故先樂而後哀,哀極則生於樂,是亦樂生於哀,故云“哀樂相生”。此言哀之與樂,及志與詩、禮,凡此五者,皆與民共之。
○“是故正明目而視之,不可得而見也。傾耳而聽之,不可得而聞也”者,以此五者,君與民上下同有,感之在於胸心,外無形聲,故目不得見,耳不得聞。
○“志氣塞乎天地”者,塞,滿也。人君既與民五事齊同,上下俱有,是人君志氣塞滿天地。“此之謂五至”者,所以能致如此者,由行“五至”之道,故云“此之謂五至”。
○注“凡言”至“心也”。
○正義曰:雲“凡言至”者,謂經中五事至者也。雲“至於民也”者,君行五事,至極於民。雲“志謂恩意也”者,但志兼善惡,此至下極於民,故知是恩意也。雲“詩謂好惡之情也”者,詩者詠歌,所好者則美之,所惡者則剌之,是《詩》有“好惡之情”也。君之爲民,上下共同,故經雲“詩亦至焉”。雲“自此以下,皆謂民之父母”者,謂自此志之所至以下五事,皆是民之父母所行也。雲“善推其所有,以與民共之”者,謂推其已之所有,亦欲民之俱有。若己欲恩愛,民亦欲恩愛。已有好惡,民亦有好惡。己欲禮樂,民亦欲禮樂。己欲哀恤,民亦欲哀恤。是推己所有,與民共之也。
子夏曰:“‘五至’既得而聞之矣,敢問何謂‘三無’?”孔子曰:“無聲之樂,無體之禮,無服之喪,此之謂‘三無’。”子夏曰:“三無既得略而聞之矣,敢問何詩近之?”於意未察,求其類於詩。詩長人情。
○近,附近之近。長,丁丈反。孔子曰:“‘夙夜其命宥密’,無聲之樂也。‘威儀逮逮,不可選也’,無體之禮也。‘凡民有喪,匍匐救之’,無服之喪也。”《詩》讀“其”爲“基”,聲之誤也。基,謀也。密,靜也。言君夙夜謀爲政教以安民,則民樂之,此非有鐘鼓之聲也。逮逮,安和之貌也。言君之威儀,安和逮逮然,則民效之,此非有升降揖讓之禮也。“救之”,周恤之,言君於民有喪,有以周恤之,則民效之,此非有衰絰之服。
○其命,依注音基。宥音又。逮,大計反,注同。選,宣面反。匍音扶,又音蒲。匐音服,又蒲北反。效,胡孝反。賙音周。哀,七雷反。絰,大結反。
[疏]“敢問”至“喪也”。
○正義曰:此一節子夏問“三無”之事,夫子答以“三無”。子夏意猶未曉,更問“何詩近之”,夫子答以所近之詩,以開子夏之意。
○“無聲之樂,無體之禮,無服之喪”,此三者皆謂行之在心,外無形狀,故稱“無”也。
○“孔子曰:夙夜其命宥密,無聲之樂也”者,此《詩 周頌 昊天有成命》之篇。其詩云:在上昊天,有成實之命。“二後受之”,謂文武二君承受之。“成王不敢康”,言文、武成此王功,不敢康寧。“夙夜基命宥密”者,夙,早也;夜,暮也;基,始也;命,信也;宥,寡也;密,靜也,言文、武早暮始信順天命,行寬弘仁靜之化。今此言以“基”爲“謀”,言早夜謀爲政教於國,民得寬和寧靜,民喜樂之。於是無鐘鼓之聲而民樂,故爲“無聲之樂”也。
○“威儀逮逮,不可選也”者,此《詩 邶風 柏舟》之篇,剌衛頃公之詩。言仁人不遇,其“威儀逮逮”然安和,不可選數。有威可畏,有儀可象,民則效之,非有升降揖讓之禮,故爲“無體之禮”也。
○“凡民有喪,匍匐救之”者,此《詩 邶風 穀風》之篇,婦人怨夫棄薄之辭也。言凡人之家有死喪,鄰里匍匐往救助之。此《記》謂人君見民有死喪,則匍匐往周敬之。民皆仿效之,此非有衰絰之服,故云“無服之喪”也。
子夏曰:“言則大矣,美矣,盛矣!言盡於此而已乎?”孔子曰:“何爲其然也?君子之服之也,猶有五起焉。”言盡於此乎,意以爲說未盡也。服,猶習也。君子習讀此詩,起此詩之義,其說有五也。子夏曰:“何如?”孔子曰:“無聲之樂,氣志不違;無體之禮,威儀遲遲;無服之喪,內恕孔悲。無聲之樂,氣志既得;無體之禮,威儀翼翼;無服之喪,施及四國。無聲之樂,氣志既從;無體之禮,上下和同;無服之喪,以畜萬邦。無聲之樂,日聞四方;無體之禮,日就月將;無服之喪,純德孔明。無聲之樂,氣志既起;無體之禮,施及四海;無服之喪,施於孫子。”不違者,民不違君之氣志也。孔,甚也。施,易也。從,順也。畜,孝也,使萬邦之民競爲孝也。就,成也。將,大也。使民之效禮,日有所成,至月則大矣。起猶從也。
○施及,以豉反,下同。畜,許六反。聞音問,下“令聞”並注同。施,易也,並以豉反。
[疏]“子夏”至“孫子”。
○正義曰:此一節言子夏既聞“三無”,意以說義未盡,故孔子更爲說三種之無,猶有五種起發之事。“孔子曰:何爲其然也”者,子夏既聞孔子之言,猶疑其未盡,故更問夫子,而夫子答雲“何爲其然”。“然”猶“如是”,言何爲如是盡也。言其義猶未盡。
○“君子之服之也,猶有五起焉”者,服,習也。言君子習此“三無”,猶有五種起發其義。言猶有五種翻覆說其義,興起也。
○“無聲之樂,氣志不違”者,此以下五節,從輕以漸至於重。初言不違,民但不違君之志氣。二雲“志氣既得”,言君之志氣得於下。三雲“既從”,民所從也。四雲“日聞四方”,及於遠也。五雲“既起”,是既發起也。是從微至著。“威儀遲遲”者,初時但舒遲而已,二則“威儀翼翼”而恭敬,三則上下和同無不從也,四則日就月將漸興進也,五則施及四海所及遠也。“內恕孔悲”者,初則親族之內悲哀,其處近也。二則“施及四國”,所被遠也。三則“以畜萬邦”,皆爲孝也。四則“純德孔明”,益甚也。五則“施於孫子”,垂後世也。
○注云“孔,甚也。畜,孝也”。
○正義曰:“孔,甚”,《釋言》文。“畜,孝”,《祭統》雲“孝者,畜也”,故畜爲孝也。
子夏曰:“三王之德,參於天地,敢問何如斯可謂‘參於天地’矣?”孔子曰:“奉三無私,以勞天下。”三王,謂禹、湯、文王也。參天地者,其德與天地爲三也。勞,勞來。
○勞,力報反,注及下同。來,力代反。子夏曰:“敢問何謂‘三無私’?”孔子曰:“天無私覆,地無私載,日月無私照。奉斯三者,以勞天下,此之謂‘三無私’。其在《詩》曰:‘帝命不違,至於湯齊。湯降不遲,聖敬日齊。昭假遲遲,上帝是祗,帝命式於九圍。’是湯之德也。帝,天帝也。《詩》讀“湯齊”爲“湯躋”。躋,升也。降,下也。齊,莊也。昭,明也。假,至也。祗,敬也。式,用也。九圍,九州之界也。此《詩》雲:殷之先君,其爲政不違天之命,至於湯升爲君。又下天之政教甚疾,其聖敬日莊嚴,其明道至於民遲遲然安和,天是用敬之,命之用事於九州,謂使王也。“是湯之德”者,是湯奉天無私之德也。
○昭音照,本亦作照。湯齊,依注音躋,亦作躋,子兮反,《詩》如字。日,人實反。齊,側皆反,注“齊莊”同,《詩》作躋,子兮反。假音格,注同。遲,直私反。祗,諸夷反。使王,於況反,下“王天下”、“王功”皆同。
[疏]“子夏”至“德也”。
○正義曰:自此以德下至“大王之德”一節,子夏問“三王之德,參於天地”。夫子答以行“三無私”之事,並明湯及文、武三代大王之德,今各隨文解之。
○“其在《詩》曰:帝命不違,至於湯齊”者,此《詩 商頌 長髮》之篇,美成湯之辭。言天帝命此殷家,世世行之不違,至於成湯乃與天心齊也。
○“湯降不遲”者,降,下也。言湯降下賢士不遲緩,甚能速疾。
○“聖敬日齊”者,言其聖敬之德日日升進。
○“昭假遲遲”者,昭,明也;假,暇也。言湯以昭明寬暇天下之士,心遲遲然甚舒緩。
○“上帝是祗”者,上帝,天也;祗,敬也。言天於是敬愛之。
○“帝命式於九圍”者,式,用也;九圍,九州之界也。言天命湯之用事於九州爲天子也。《詩》之本注如此。今此《記》注意,言殷之先君施其政教,奉行天命不敢違也。“至於湯齊”者,齊,躋也;躋,升也。言至於成湯,升爲國君,湯降下政教不遲緩,其聖敬之德日日齊莊。昭,明也;假,至也。言湯之明德,下至於民,遲遲然安和不急疾。此與《詩》注稍殊,大略同。
○注“帝天”至“德也”。
○正義曰:“帝,天帝”者,恐有人帝之嫌,故曰“天帝”。“降,下也”,“式,用也”,《釋言》文。“假,至也”,“祗,敬也”,《釋詁》文。雲“是湯奉天無私之德也”者,以上雲“奉三無私”,下即引《詩》論湯之德,言湯之明德,下降於民,遲遲安和,是無私之事。
“天有四時,春秋冬夏,風雨霜露,無非教也。地載神氣,神氣風霆,風霆流形,庶物露生,無非教也。言天之施化牧殺,地之載生萬物,此非有所私也。“無非教”者,皆人君所當奉行以爲政教。
○神氣風霆,音廷,絕句。“風霆流形”絕句。
[疏]“天有”至“教也”。
○正義曰:前經雲“奉三無私”,次論湯德。此經論天地無私,聖人則之以爲教。“天有四時,春秋冬夏,風雨霜露,無非教也”者,言天春生夏長,秋殺冬藏,以風以雨,以霜以露,化養於物。聖人則之,事事仿法以爲教,故云“無非教也”。
○“地載神氣,神氣風霆,風霆流形,庶物露生,無非教也”者,“神氣”謂神妙之氣。風霆,霆,雷也。神氣風霆流形,謂地以神氣、風雷之等,流佈其形。“庶物露生”,庶,衆也。言衆物感此“神氣風霆”之形,露見而生,人君法則此地之生物,事事奉之以爲教也,故云“無非教也”。神氣風霆,亦天之所有,故《春秋》雲“天有六氣”,此經雲天有風雨,不偏屬於地。今屬於地者,其實“神氣風霆”,天地共有。“春秋冬夏”,是天之神氣。既稱“春秋冬夏”,故於地變言“神氣”。但氣從地出,又風著於土,雷出於地,故神氣風雷,偏系於地。
“清明在躬,氣志如神。嗜慾將至,有開必先。天降時雨,山川出雲。其在《詩》曰:‘嵩高惟嶽,峻極於天。惟嶽降神,生甫及申。惟申及甫,惟周之翰。四國幹蕃,四方於宣。’此文、武之德也。“清明在躬,氣志如神”,謂聖人也。“耆欲將至”,謂其王天下之期將至也,神有以開之,必先爲之生賢知之輔佐,若天將降時雨,山川爲之先出雲矣。峻,高大也。翰,幹也。言周道將興,五嶽爲之生賢輔佐仲山甫及申伯,爲周之幹臣,天下之蕃衛,宣德於四方,以成其王功。“此文、武之德也”,是文王、武王奉天地無私之德也。此宣王詩也。文、武之時,其德如此,而《詩》無以言之,取類以明之。
○嗜慾,市志反,注同。嵩,息忠反。嶽音嶽。峻,私俊反。翰,胡旦反,徐音寒。蕃,方袁反。爲之,於僞反,下“川爲”、“嶽爲”皆同。賢知音智。
[疏]“清明”至“德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周之文武之德。
○“清明在躬”者,清謂清靜,明謂顯著,言聖人清靜光明之德在於躬身。
○“氣志如神”者,氣志變化,微妙如神,謂文、武也。
○“嗜慾將至”者,“嗜慾”,謂王位也。王位是聖人所貪,故云“嗜慾”。方欲王天下,故云“將至”。“有開必先”者,言聖人慾王天下,有神開道,必先豫爲生賢知之輔佐。
○“天降時雨,山川出雲”者,此譬其事由如天將降時雨,山川先爲之出雲。言文、武將王之時,豫生賢佐。但文、武之時,無此生賢佐之詩,故孔子引周宣王之時生賢佐之詩以證之。
○“其在詩曰:嵩高惟嶽,峻極於天”者,此《詩 大雅 嵩高》之篇,美宣王之詩。嵩然而高者,惟是五嶽,其形高峻至於天。
○“惟嶽降神,生甫及申”者,惟此五嶽,降此神靈和氣而生甫侯及申伯也。以甫侯、申伯先祖伯夷掌嶽神有功,故嶽神輔助宣王爲生申、甫也。
○“惟周之翰”者,翰,幹也,言申伯、甫侯爲周之楨幹之臣。
○“四國於蕃,四方於宣”者,言此申、甫爲四方之國作蕃屏,又於四方宣揚王之德化。“此文、武之德也”者,《詩》之所論,當此文、武之德,以文、武無私,所得賢臣,唯遣爲四方蕃屏,及四方宣揚威德,不私爲己,是文、武奉天無私之德也。
○注“仲山甫及申伯”。
○正義曰:案《詩 嵩高》之篇,“甫侯及申伯”,“甫侯”,謂呂侯也。穆王之時,“訓夏贖刑”,謂呂刑與申伯俱出伯夷之後,掌四嶽之祀。又《詩 烝民》稱仲山甫之賢,與《崧高》“生甫及申”全別。此雲“仲山甫”者,案《鄭志》注《禮》在先,未得《毛詩傳》。然則此注在前,故以“甫”爲仲山甫。在後箋《詩》,乃得《毛傳》,知甫侯、申伯同出伯夷之後,故與《禮》別也。
“三代之王也,必先令聞。《詩》雲:‘明明天子,令聞不已。’三代之德也。令,善也。言以名德善聞,天乃命之王也。不已,不倦止也。
[疏]“三代”至“德也”。
○正義曰:此一節總結三代,以其無私,故“令聞不已”。
○“三代之王也,必先其令聞”者,所以王天下者,必父、祖未王之前,先有令聞也。
○“《詩》雲:明明天子,令聞不已”者,此《詩 大雅 江漢》之篇,美宣王之詩。“明明天子”,謂宣王也,令善聲聞不休已。此《記》之意,“明明天子”謂三代之王也。言父子及身令聞不休已,故云“三代之德”也。案:上子夏問“三王之德參於天地”,孔子答以三王之德“奉三無私”,此文雲“三代之王也,必先其令聞”,所以前文唯雲湯與文、武,不稱“夏”者,以夏承禹後,爲天下治水,過門不入,無私事,明但殷、周以戰爭而取天下,恐其有私,故特舉湯與文、武也。
‘弛其文德,協此四國’,大王之德也。”弛,施也。協,和也。大王,文王之祖,周道將興,始有令聞。
○弛,徐式氏反,一音式支反,注同。皇作<弓>。大音泰,注同。弛、施如字,皇本作施,布也。子夏蹶然而起,負牆而立,曰:“弟子敢不承乎?”承,奉承,不失隊也。起負牆者,所問竟,闢後來者。
○蹶,居衛反,徐音厥。隊,直媿反。闢音避。
[疏]“弛其”至“德也”。
○正義曰:此亦《江漢》之詩,接“令聞不已”之下。《詩》本文雲:“矢其文德。”矢,陳也。言宣王陳其文德,和協此四方之國。此雲“弛其文德”,弛,施也。言大王施其文德,和此四方之國,則大王居邠,狄人侵之,不忍鬥其民,乃徙居岐山之陽,王業之起,故云“大王之德也”。
卷五十一 坊記第三十
陸曰:“坊音防,徐扶訪反。經文皆同。鄭雲:‘名《坊記》者,以其記六藝之義,所以坊人之失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坊記》者,以其記六藝之義,所以坊人之失者也。此於《別錄》屬《通論》。
子言之:“君子之道,闢則坊與?坊民之所不足者也。民所不足,謂仁義之道也。失道則放辟邪侈也。
○闢,匹亦反,注同,舊芳益反,徐又音譬。與音餘。邪,似嗟反。侈,昌氏反,又尺氏反。大爲之坊,民猶逾之。言嚴其禁尚不能止,況不禁乎!故君子禮以坊德,刑以坊淫,命以坊欲。”命,謂教令。
[疏]“子言”至“坊欲”。
○正義曰:此一節發端起首總明所坊之事。但此篇凡三十九章,此下三十八章悉言“子云”,唯此一章稱“子言之”者,以是諸章之首、一篇總要,故重之,特稱“子言之”也。餘章其意稍輕,故皆言“子云”也。諸書皆稱“子曰”,唯此一篇皆言“子云”,是錄記者意異,無義例也。但此篇所“坊”,體例不一。或數經共論一事,每稱“子云”、“以此坊民”;或有一經之內發初言“子云”,唯說一事,下即雲“以此勞民”結之;或有一經之內雖說一事,即稱“民猶犯齒”,“民猶犯貴”,“民猶犯君”;或有每事之下引《詩》、《書》結之者;或有一事之下不引《詩》、《書》者:如此之屬,事義相似,體例不同,是記者當時之意,無義例也。今各隨文解之。
○“闢則坊與”者,君子之道,坊民之過,譬如坊之礙水,故云“闢則坊與”。但言“坊”字,或上旁爲之,或阜旁爲之,古之通用也。
○“坊民之所不足者也”,釋立坊之義也。言設坊坊民者,爲民行仁義不足故也。
○“大爲之坊,民猶逾之”者,解不可無坊也。聖人在上,大設其坊坊之,而人猶尚逾越犯躐,況不坊乎?“故君子禮以坊德”者,由民逾德,故人君設禮以坊民德之失也。
○“刑以坊淫”者,制刑以坊民淫邪也。
○“命以防欲”者,命,法令也;欲,貪慾也。又設法令以坊民之貪慾也。
子云:“小人貧斯約,富斯驕。約斯盜,驕斯亂。約,猶窮也。
○喬音驕,本亦作驕,下同。禮者,因人之情而爲之節文,以爲民坊者也。故聖人之制富貴也,使民富不足以驕,貧不至於約,貴不慊於上,故亂益亡。”此“節文”者,謂農有田裏之差,士有爵命之級。慊,恨不滿之貌也。慊,或爲“嫌”。
○慊,口簟反。級音給。
[疏]“子云”至“益亡”。
○正義曰:此一節明小人貧富皆失於道,故聖人制禮而爲之節文,使富不至驕,貧不至約。
○“故聖人之制富貴也”者,既其置坊,故聖人制爲富貴貧賤之法也。不雲貧賤,略其文也。
○“使民富不足以驕”者,此爲富者製法也。“制富”者,居室、丈尺、俎豆、衣服之事須有法度,不足至驕也。
○“貧不至於約”者,此爲貧者製法也。制農田百畝,桑麻自贍,比閭相賙,不令至於約也。
○“貴不慊於上”者,此爲貴者製法也。“貴”,謂卿士之屬也;“慊”,恨不滿之貌也。聖君制其祿秩,隨功爵而施,則貴臣無復恨君祿爵以薄於已者也。
○“故亂益亡”者,結上文也。益,漸也。亡,無也。使富而不驕,貧而不盜,貴又不恨,故爲亂之道漸無也。不雲賤者,亦從可知也。
子云:“貧而好樂,富而好禮,衆而以寧者,天下其幾矣!言如此者寡也。寧,安也。大族衆家,恆多作亂。
○好,呼報反,下同。樂音洛,又音嶽。幾,居豈反,又音譏。《詩》雲:‘民之貪亂,寧爲荼毒。’言民之貪爲亂者,安其荼毒之行。惡之也。
○荼音徒。行,下孟反。惡,烏路反,下“猶惡”皆同。故制國不過千乘,都成不過百雉,家富不過百乘,以此坊民,諸侯猶有畔者。”古者方十里,其中六十四井出兵車一乘,此兵賦之法也。成國之賦千乘。雉,度名也,高一丈長二丈爲雉。百雉爲長三百丈,方五百步。子男之城方五里。百雉者,此謂大都,三國之一。
○乘,繩證反,下注同。高,古報反。長,直亮反,下同。
[疏]“子云”至“畔者”。
○正義曰:此一節明上下制度有限,防其奢僣畔逆之事。
○“衆而以寧者,天下其幾矣”者,言家族衆多,必致禍亂。家族衆而得寧者,普天之下,其幾多人矣?言“貧而好樂,富而好禮,衆而得寧”如此三者,言天下極少,故云“其幾”矣。
○“《詩》雲:民之貪亂,寧爲荼毒”者,此《詩 大雅 桑柔》之篇,刺厲王之詩。言民之惡者,貪爲禍亂,安爲荼毒之行以害於人。民多如此,故云上三事天下甚少。
○“故制國不過千乘,都城不過百雉家,富不過百乘”者,以天下爲惡者多,故爲限節制,諸侯之國,不得過千乘之賦;卿大夫都城,不得過越百雉;卿大夫之富,采地不得過越百乘。“以此坊民,諸侯猶有畔者”,於時卿大夫亦有畔,而獨言“諸侯”者,舉其重,餘可知也。
○注“古者”至“之一”。
○正義曰:“古者方十里,其中六十四井出兵車一乘,此兵賦之法也”,案《司馬法》雲:“成方十里,出革車一乘。”《司馬法》又云:“甸方八里,出長轂一乘。”鄭注《小司徒》雲:“若通溝洫之地,則爲十里。若除溝洫之地,則爲八里。”故云“六十四井出車一乘”。雲“成國之賦千乘”者,襄十四年《左傳》“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謂滿千乘則爲成國,是公侯之封也。案千乘之賦,地方三百一十六里有畸。案《周禮》“公五百里,侯四百里”,則是過千乘。雲“不過千乘”者,其地雖過,其兵賦爲千乘,故《論語》注云:“雖大國之賦,亦不是過焉。”其兵賦之法,王畿之內六鄉之法,家出一人,萬二千五百家爲鄉。《小司徒》雲“五師爲軍”,則萬二千五百家爲一軍,是一鄉出一軍。又云天子六軍,是出於六鄉。凡軍制,《小司馬》雲:“五人爲伍,五伍爲兩,四兩爲卒,五卒爲旅,五旅爲師,五師爲軍。”此師之制也。凡出軍之法,鄉爲正,遂爲副,則遂之出軍與鄉同。故鄭注《小司徒》雲“鄉之田制與遂同”,則知遂之軍法與鄉同。其公邑出軍,亦與鄉同,故鄭注《匠人》雲:“采地制井田,異於鄉、遂及公邑。”則知公邑地制與鄉遂同,明公邑出軍,亦與鄉同。其公卿大夫采地,既爲井田,殊於鄉遂,則出軍亦異於鄉、遂也。故鄭注《小司徒》:“井十爲通,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爲成,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爲終,革車十乘,士一百人,徒二百人。十終爲同,革車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此謂公卿大夫采地出軍之制也。其王畿之外,謂諸侯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皆出鄉遂,故《費誓》雲“三郊三遂”,是諸侯有遂也。其諸侯計地出軍,則《司馬法》雲:“九夫爲井,四井爲邑,四邑爲丘,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爲甸,出長轂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馬四匹,牛十二頭。”故成元年作丘甲,杜、服俱引此文以釋之。又《論語》雲:“道千乘之國。”鄭注引《司馬法》“成出革車一乘”,但十里、八里不同,於上已釋,此皆謂天子諸侯兵賦也。又《異義》雲:“天子萬乘,諸侯千乘,大夫百乘。”此大判言之,尊卑相十之義,其間委曲,鄉遂、公邑分別不同也。故《魯頌》雲“公車千乘”謂大總計地出軍也。“公徒三萬”,謂鄉遂兵數也。是國界計地與鄉遂數不同。諸侯城方十里,出賦之時雖革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其臨敵對戰之時,則同鄉法“五人爲伍、五伍爲兩”之屬也。故《左傳》雲:邲之戰,楚廣有一卒,卒偏之兩。又云:兩之一卒適吳。是兩軍對陣同鄉法也。《牧誓》雲:“武王戎車三百兩。”孔注云:“一車,步卒七十二人。”則出軍法也。經雲“千夫長,百夫長”,謂對敵時也。據《司馬法》之文,諸侯車甲牛馬,皆計地令民自出。若鄉遂之衆七十五人,則遣出革車一乘,甲士三人,馬四匹,牛十二頭。恐非力之所能,皆是國家所給,故《周禮 巾車職》:“毀折,入齎於職幣。”又《周禮 馬質》雲:“凡受馬於有司者,書其齒毛,與其賈。馬死則旬之內更。”又《司兵職》雲:“及授兵,從司馬之法以頒之。及其受兵輸,亦如之。”是國家所給也。雲“高一丈長三丈爲雉”者,《異義》古《春秋左氏》說雲“百雉爲長三百丈,方五百步”者,六尺爲步,五六三十,故三百丈爲五百步。雲“子男之城方五百里”者,《周禮 典命》雲:“子男五命,其國家、宮室以五爲節。”國家謂“城方”也。是子男城方五里也。雲“百雉者,此謂大都,三國之一”者,言子男五里,積千五百步。《左傳》雲:“大都參分國之一。”子、男大都三分國城而居其一,是大都五百步爲百雉也。但國城之制,凡有二義,鄭之此注,子、男五里,則侯、伯七里,公九里,天子十二里。案鄭注《駁異義》又云:“天子城九里,公城七里,侯、伯之城五里,子、男之城三里。此雲‘百雉’者,謂侯、伯之大都。”杜預同焉。與鄭此注異也。經雲“家富不過百乘”者,諸侯之卿采地也。故《左傳》雲“唯卿備百邑”,地方百里也。直雲唯卿百邑,未知天子、諸侯、公、卿、大夫采地大小。案鄭注《小司徒》雲:“百里之國,凡四都。五十里之國,凡四縣。二十五里之國,凡四甸。”又云:“采地食者皆四之一。”說者據此以爲公食百里,卿食五十里,大夫食二十五里。其諸侯之卿、大夫,傳雲“卿備百邑”,《論語》雲“百乘之家”。此據諸侯臣之采地,則公之孤、侯伯之卿與天子三公同,俱方百里;公之卿與侯伯之大夫,俱方五十里;公之大夫與侯伯之下大夫,俱方二十五里。其子、男之地,唯方二百里以下,其卿之采地不得複方百里。案《易 訟卦》注云:“小國之下大夫,采地方一成。”其定稅三百家,唯有此文。其子、男中都、大都,無以言之。案鄭注《論語》雲:“伯氏駢邑三百家。”雲齊下大夫之制,似公侯伯下大夫唯三百家者。但春秋之時,齊之強臣尢多,故伯氏唯食三百家之邑,不與《禮》同也。此皆皇氏之說。熊氏以爲卿備百邑者,《鄭志》以爲邑方二里,與百乘別。又以諸侯臣賜地無常,得地者卿百乘,下大夫同十里之成。
子云:“夫禮者,所以章疑別微,以爲民坊者也。故貴賤有等,衣服有別,朝廷有位,則民有所讓。”位,朝位也。
○別,彼列反,下同。朝,直遙反,下皆同。子云:“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家無二主,尊無二上,示民有君臣之別也。《春秋》不稱楚、越之王喪。禮:君不稱天,大夫不稱君,恐民之惑也。楚、越之君,僣號稱王,不稱其喪,謂不書“葬”也。《春秋傳》曰:“吳、楚之君不書‘葬’,闢其僣號也。”臣者天君,稱天子爲天王,稱諸侯不言天公,闢王也。大夫有臣者稱之曰主,不言君,闢諸侯也。此者皆爲使民疑惑,不知孰者尊也。《周禮》曰:“主友之讎,視從父昆弟。”
○僣,子念反,下同。闢音避,下同。皆爲,於僞反。《詩》雲:‘相彼盍旦,尚猶患之。’”“盍旦”,夜鳴求旦之鳥也,求不可得也,人猶惡其欲反晝夜而亂晦明,況於臣之僣君,求不可得之類,亂上下惑衆也。
○相,息亮反。盍音褐。徐苦盍反,注同。子云:“君不與同姓同車,與異姓同車不同服,示民不嫌也。以此坊民,民猶得同姓以弒其君。”同姓者,謂先王、先公,子孫有繼及之道者也,其非此則無嫌也。僕、右恆朝服,君則各以時事,唯在軍同服於。
○殺音試,本又作弒。
[疏]“子云”至“患之”。
○正義曰:此一節明章疑別嫌,恐尊卑相僣,使人疑惑之事。
○“章疑”者,疑謂是非不決,當用禮以章明之。
○“別微”者,微,謂幽隱不著,當用禮以分別之。
○“《春秋》不稱楚、越之王喪”者,言《春秋》之義,但書其“卒”,不稱其楚、越王喪葬之事,謂書“卒”不書“葬”也。若書葬則當稱葬楚、越某王,闢王之名,故不書“葬”。案:《春秋》越子卒,經、傳全無其事,但記者據越稱王之後追而言之,非當時之事也。
○“禮:君不稱天”者,謂諸侯之君,臣子不得稱之曰“天公”,闢天子。“大夫不稱君”,謂諸侯之大夫,家臣不得稱之爲君,闢諸侯也。
○“恐民之惑也”者,所以不稱者,恐民之疑惑也。
○“《詩》雲:相彼盍旦,尚猶患之”者,鶡旦,是求旦之鳥,夜中而鳴以求早旦,不可得也。言人視彼求旦之鳥,欲反夜作晝,是鳥無識也,求不可得之物。人猶尚惡之,況人上僣於君,求不可得之物,以下亂上,人惡之可知也。
○注“春秋”至“昆弟”。
○正義曰:所引《春秋傳》者,案宣公十八年楚子旅卒,《公羊傳》曰:“吳、楚之君不書‘葬’,闢其號也。”若書“葬”,當書葬楚莊王,闢其王之號,故不書“葬”。雲“臣者天君”者,言臣尊君如天,故云“臣者天君”。雲“稱天子爲天王”者,則《春秋》稱“天王使南季來聘之屬”是也。雲“稱之曰主,不言君,闢諸侯也”,則下引《周禮》“主友之讎”,是稱主,亦據臣下自稱己大夫之君但得言主,不得稱君。若官人泛例言之,大夫有采地者,亦得稱君,故《喪服》雲“爲其君布帶繩屨”,傳言“君,謂有采地者”也;若通而言之,諸侯亦稱主,《曲禮》雲:“執主器,謂君也。”大夫自相命亦稱主也,故《左傳》晉士匄,謂荀偃爲主雲“事吳不敢如事主”是也。稱大夫之妻亦得曰“主”者,案《魯語》雲“季孫問於公文伯之母曰:主亦有以語肥也”是也。
○注“盍旦”至“衆也”。
○正義曰:此逸《詩》也,言夜是闇時,此鳥必欲求明,是求而不可得者也。意欲反夜而爲旦,猶若臣之奢僣,欲反下而爲上也。
○注“同姓”至“服爾”。
○正義曰:雲“其非此則無嫌也”者,謂非此先王、先公,子孫不有相承繼之勢,則無所嫌疑,得同車也。雲“僕、右恆朝服”者,謂僕及車右身衣朝服,故《曲禮》雲“乘路馬必朝服”是也。其朝服之內,則有虎裘狼裘,故《玉藻》雲“君之右虎裘,厥左狼裘”是也。雲“唯在軍同服爾”者,案《春秋》僖五年《左傳》雲:“均服振振,取虢之旂。”又《公羊》成二年鞍之戰,逢醜父爲齊桓公車右也,衣服與頃公相似,是“在軍同服”。
子云:“君子辭貴不辭賤,辭富不辭貧,則亂益亡。亡,無也。
○“子云”,自此以下,本或作“子曰”。故君子與其使食浮於人也,寧使人浮於食。”食,謂祿也。在上曰浮。祿勝己則近貪,己勝祿則近廉。
○近,附近之近。子云:“觴酒豆肉,讓而受惡,民猶犯齒。衽席之上,讓而坐下,民猶犯貴。朝廷之位,讓而就賤,民猶犯君。犯,猶僣也。齒,年也。禮:六十以上,籩豆有加。貴,秩異者。
○觴音傷。衽,而審反,又而鴆反。上,時掌反。《詩》雲:‘民之無良,相怨一方。受爵不讓,至於己斯亡。’”良,善也。言無善之人,善遙相怨,貪爵祿,好得無讓,以至亡己。
○好,呼報反。子云:“君子貴人而賤己,先人而後己,則民作讓,故稱人之君曰君,自稱其君曰寡君。”寡君,猶言少德之君,言之謙。子云:“利祿先死者而後生者,則民不偝;先亡者而後存者,則民可以託。言不偷於死亡,則於生存信。
○偝音佩,下及注同。愉音偷,本亦作偷。《詩》雲:‘先君之思,以畜寡人。’此衛夫人定姜之詩也。定姜無子,立庶子衎,是爲獻公畜孝也。獻公無禮於定姜,定姜作詩,言獻公當思先君定公,以孝於寡人。
○畜,許六反,注同,毛《詩》作“勖”。定姜之詩,此是是《魯詩》,《毛詩》爲莊姜。衎,苦旦反。以此坊民,民猶偝死而號無告。”死者見偝,其家之老弱號呼稱冤。無所告,無理也。
○號,戶羔反,注同。冤,於苑反。
[疏]“子云”至“無告”。
○正義曰:此一節明坊人偝死鄉生之事。
○“利祿先死者而後生者”,謂財利榮祿之事,假令死之與生併合俱得,君上先與死者。而後生者。“則民不偝”者,謂在上以此化民,則民皆不偝於死者。
○“先亡者而後存”者,亡,謂身爲國事亡在外。存,謂存在於國內。若君有利祿,先與在外亡者而後與國內存者。
○“則民可以託”者,謂在上以此化民,民皆仁厚,皆可以大事相付託也。
○“《詩》雲:先君之思,以畜寡人”者,此《邶風 燕燕》之篇,衛莊姜送歸妾之詩。言歸妾戴嬀思念先君莊公,以婦道勖勉寡人。寡人,莊姜自謂。此《記》引《詩》以“勖”爲“畜”,鄭又以爲衛定公大夫定姜之詩。定姜無子,立庶子衎,是爲獻公。獻公無禮於定姜,欲令獻公當思念先君,以畜孝於寡人。
○“民猶偝死,而號無告”者,言民猶尚偝棄死者,其生者老弱號呼,無所控告。
○注“言不偷於死亡,則於生存信”。
○正義曰:偷,謂苟且。言人既不苟且棄偝於死亡,則於生存在者不棄薄信著矣。
○注“此衛”至“寡人”。
○正義曰:雲“此衛夫人定姜之詩”,“獻公無禮於定姜”者,案襄十四年《左傳》雲:“衛獻公出奔,使告宗廟以無罪。”夫人定姜曰:“餘以巾櫛事先君,而暴妾使餘,若何無罪?”是無禮之事,與《詩》注不同者,案《鄭志》答炅模雲:“注《記》時就盧君,後得《毛傳》乃改之。”凡注與《詩》不同,皆仿此。
子云:“有國家者,貴人而賤祿,則民興讓;尚技而賤車,則民興藝。言人君貴尚賢者、能者,而不吝於班祿賜車服,則讓道興。賢者、能者,人所服也。技,猶藝也。
○技,其綺反,注同。吝,力刃反,又力鎮反。故君子約言,小人先言。”言人尚德不尚言也。“約”與“先”互言爾。君子約則小人多矣,小人先則君子後矣。《易》曰:“君子以多識前言往行,以畜其德。”
○行,下孟反。畜,敕六反。
[疏]“子云”至“先言”。
○正義曰:此一節明尚賢能、重言行之事。
○“君子約言”者,省約其言,則小人多言也。
○“小人先言”者,小人行在於後,必先用其言。君子則後言先行其行,二者相互也。
子云:“上酌民言,則下天上施。上不酌民言則犯也,下不天上施則亂也。酌,猶取也。取衆民之言以爲政教,則得民心。得民心則恩澤所加,民受之如天矣。言其尊。
○施,始豉反,下同。故君子信讓以蒞百姓,則民之報禮重。蒞,臨也。報禮重者,猶言能死其難。
○蒞音利,又音類。難,乃旦反。《詩》雲:‘先民有言,詢於芻蕘。’”先民,謂上古之君也。詢,謀也。芻蕘,下民之事也。言古之人君將有政教,必謀之於庶民乃施之。
○詢音荀。芻,初俱反。蕘,如遙反。
[疏]“子云”至“芻蕘”。
○正義曰:此一節論上取民心則民報禮重之事。
○“上酌民言,則下天上施”者,酌,取也。言在上人君取下民之言以爲政教,既得民心,民皆喜悅,則在下之民仰君之德如天,敬此在上所施之恩澤。言受上恩澤如受之於天,尊之也,故云“下天上施”。
○“上不酌民言則犯也”者,若在上不取民言,違戾於下,則民人怨怒以犯於上。
○“下不天上施則亂”者,言在下之民若不仰君如天,敬此在上,則施之恩澤,雖有君恩,而在下不領,則禍亂之事起也。
○“民之報禮重”者,以君子在上用信讓以臨百姓,則民之報上之禮心意厚重,能死其難。
○“《詩》雲:先民有言,詢於芻蕘”者,此《詩 大雅 板》之篇,刺厲王之詩也。言厲王不用賢人之言,故詩人刺之。雲先民謂先世之君王將有政教之言,必先詢謀採於芻蕘之賤者。引之者,證“上酌民言”之事。
子云:“善則稱人,過則稱己,則民不爭。善則稱人,過則稱己,則怨益亡。《詩》雲:‘爾卜爾筮,履無咎言。’”爾,女也。履,禮也。言女鄉卜筮,然後與我爲禮,則無咎惡之言矣。言惡在己,彼過淺。
○爭,爭鬥之爭。履,如字,《毛詩》作“體”。女音汝,下及下文皆同。鄉,許亮反,本亦作鄉。子云:“善則稱人,過則稱己,則民讓善。《詩》雲:‘考卜惟王,度是鎬京。惟龜正之,武王成之。’度,謀也。鎬京,鎬宮也。言武王卜而謀居此鎬邑,龜則出吉兆正之,武王築成之。此臣歸美於君。
○度,徒洛反,注同,《毛詩》作“宅”。鎬,胡老反。子云:“善則稱君,過則稱己,則民作忠。《君陳》曰:‘爾有嘉謀喜猷,入告爾君於內,女乃順之於外。’曰:‘此謀此猷,惟我君之德,於乎是惟良顯哉!’”《君陳》,蓋周公之子、伯禽弟也,名篇在《尚書》,今亡。嘉,善也。猷,道也。“於乎是惟良顯哉”,美君之德。
○於音烏,下火吳反,注同。子云:“善則稱親,過則稱己,則民作孝。《大誓》曰:‘予克紂,非予武,惟朕文考無罪。紂克予,非朕文考有罪,惟予小子無良。’”《大誓》,《尚書》篇名也。克,勝也。“非予武”,非我武功也。“文考”,文王也。“無罪”,則言有德也。“無良”,無功善也。此武王誓衆以伐紂之辭也。今《大誓》無此章,則其篇散亡。
○大音泰,本亦作泰,注同。
[疏]“子云”至“無良”。
○正義曰:此一節論“善則稱人,過則稱己”之事。凡有三節,上經論與凡人,次經論臣於君,下經論子於親,各引《詩》、《書》以結成之。其經首皆言“子云”。
○“《詩》雲考卜惟王”至“武王成之”者,此《大雅 文王有聲》之篇,美武王之詩。“考卜惟王”者,言稽考於龜而卜者,惟是武王。
○“度是鎬京”者,度,謀也。言所以卜者,謂謀居是鎬京。“惟龜正之”者,謂龜能正其吉兆。
○“武王成之”者,謂築成都邑。
○“《君陳》曰:爾有嘉謀嘉猷,入告爾君於內”者,嘉,善也;猷,道也。言爾有善謀善道,則入告爾君於內。
○“女乃順之於外”者,言先告君於內,乃順行之於外。“曰此謀此猷,惟我君之德”者,言此善謀善道,惟是我君之德也。
○“於乎是惟良顯哉”者,既推德於君,又嘆美君德。雲於乎是君德,惟良善顯明哉。
○“《泰誓》曰”至“予小子無良”者,克,勝也。武王雲:我之克紂,非我武,惟我文考無罪於天,爲天所佐。若紂克於我,非我文考有罪,惟我小子無良善之德,故致敗也。
○注“此臣歸美於君”。
○正義曰:下經始據臣之於君。此經據凡人相於而云“歸美於君”者,以歸美於它人,《詩》無其證,故引此“惟龜正之”,歸美於君以證之。
○注“君陳蓋周公之子伯禽弟也”。
○正義曰:知“君陳蓋周公子”者,以《書序》雲:“周公既沒,命君陳分正東郊成周。”似若《蔡仲之命》,《書序》雲“蔡叔既卒,王命蔡仲踐諸侯位”相似,皆是父卒命子,故疑周公子以伯禽。周公元子既封於魯,命君陳令居東郊,故知伯禽弟也。
○注“今《泰誓》無此章,則其篇散亡”。
○正義曰:鄭不見《古文尚書》。漢時別有《尚書》逸篇,“四月太子發上祭於畢”以下三篇之事,鄭謂篇中有此經之語,但其事散亡。
子云:“君子弛其親之過,而敬其美。弛猶棄忘也,孝子不藏識父母之過。
○弛,式氏反,注同。《論語》曰:‘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可謂孝矣。’不以己善駮親之過。
○駮,邦角反。高宗雲:‘三年其惟不言,言乃讙。’”高宗,殷王武丁也,名篇在《尚書》。三年不言,有父小乙喪之時也。讙,當爲“歡”,聲之誤也。其既言,天下皆歡喜,樂其政教也。
○讙,依注音歡,火官反。樂音洛。子云:“從命不忿,微諫不倦,勞而不怨,可謂孝矣。“微諫不倦”者,子於父母尚和順,不用鄂鄂。《論語》曰:“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內則》曰:“父母有過,下氣怡色,柔聲以諫。諫若不入,起敬起孝。說則復諫。”此所謂“不倦”。
○鄂,五各反,本又作“諤”。說音悅。復,扶又反。詩云:‘孝子不匱。’”匱,乏也。孝子無乏止之時。
○匱,其愧反。子云:“睦於父母之黨,可謂孝矣。睦,厚也。黨,猶親也。故君子因睦以合族。合族,謂與族人燕,與族人食。《詩》雲:‘此令兄弟,綽綽有裕,不令兄弟,交相爲瘉。’”令,善也。綽綽,寬容貌也。交猶更。瘉,病也。
○綽,昌灼反。裕,羊樹反。瘉,羊主反。更,古衡反。子云:“於父之執,可以乘其車,不可以衣,其衣君子以廣孝也。”“父之執”,與父執志同者也。“可以乘其車”,車於身差遠也,謂今與己位等。
○衣,於既反。差,初賣反。子云:“小人皆能養其親,君子不敬,何以辨?”辨,別也。
○養,羊尚反。子云:“父子不同位,以厚敬也。同位尊卑等,爲其相褻。
○爲,於僞反,下“專爲”同。褻,息列反。《書》雲:‘厥闢不闢,忝厥祖。’”厥,其也。闢,君也。忝,辱也。爲君不君,與臣子相褻,則辱先祖矣。君父之道宜尊嚴。
○厥闢不闢,並必亦反,注同。子云:“父母在不稱老,言孝不言慈,閨門之內,戲而不嘆。孝上施,言慈則嫌下流也。戲,謂孺子言笑者也。孟子曰:“舜年五十而不失其孺子之心。”嘆,謂有憂戚之聲也。
○孺,而注反。君子以此坊民,民猶薄於孝而厚於慈。”子云:“長民者,朝廷敬老則民作孝。”長民,謂天子、諸侯也。
○長,丁丈反,注及下“事長”同。子云:“祭祀之有屍也,宗廟之主也,示民有事也。脩宗廟,敬祀事,教民追孝也。有事,有所尊事。以此坊民,民猶忘其親。”
[疏]“子云”至“其親”。
○正義曰:上文承“善則稱親”,“則民作孝”,故此一節廣明爲孝之道以坊於民,民猶有忘孝之事,各依文解之。
○“君子弛其親之過”者,弛謂棄忘,若親有過失,孝子棄忘之,不藏記在心也。
○“高宗雲”者,此《尚書 說命》之篇,論高宗之事,故言“高宗雲”,高宗非書篇之名。“三年其惟不言”者,在父喪三年之內,其惟不言政教。
○“言乃讙”者,謂三年服畢之後,言論政教,天下皆歡樂也。注“高宗,殷王武丁也,名篇在《尚書》”。
○正義曰:案“其惟不言”之文在《尚書 說命》之篇,“言乃讙”在《無逸》之篇,而鄭雲“名篇在《尚書》”,則是高宗篇上有此二言,與《書》之文不同者,鄭不見《古文尚書序》有高宗之訓,此經有“高宗雲”,謂是高宗之訓篇有此語,故云“名篇在《尚書》”。
○“子云”至“不匱”。
○正義曰:“《詩》雲孝子不匱”者,是《大雅 既醉》之篇,美成王之時告大平之詩。言孝子行其孝道,不有匱乏之時。
○“子云”至“爲瘉”。
○正義曰:“故君子因睦以合族”者,言親睦於父母之黨,乃得爲孝,故君子因此親睦之道,以會聚宗族爲燕食之禮。
○“《詩》雲此令兄弟,綽綽有裕”者,此《詩 小雅 角弓》之篇,刺幽王之詩。幽王不親宗族,故父兄刺之。令,善也。言此有德之人,善於兄弟,故綽綽然而有寬裕。
○“不令兄弟,交相爲瘉”者,瘉,病也。言無德小人不善兄弟,交相爲病害。
○注“車於”至“位等”。
○正義曰:以父之執友得乘其車,不得衣其衣。以衣在身,車比衣稍遠,故可以乘其車。知“今與己位等”者,若尊卑懸絕,假非執友,不可傳通車服,故知“與己位等”。但是父之執,故不可衣其衣也。
○“《書》雲厥闢不闢,忝厥祖”。
○正義曰:此《尚書 太甲》三篇,伊尹戒太甲之辭。厥,其也。闢,君也。忝,辱也。言爲君不自尊高,而與臣子相褻,則辱其先祖也。若爲人父,不自尊嚴,而與卑下相瀆,亦辱累其先祖,故鄭注云“君父之道,宜尊嚴”也。此則因君見父耳。
○“子云”至“其親”。
○正義曰:“示民有事也”者,言所以祭祀有屍,宗廟有主者,下示於民,有所尊事故也。
○“脩宗廟,敬祀事,教民追孝也”者,言人君脩立宗廟恭敬祀事者,下教於民,追孝於親也。
子云:“敬則用祭器,祭器,籩、豆、簋、鉶之屬也。有敬事於賓客則用之,謂饗食也。盤、盂之屬爲燕器。
○簋音軌。鉶音刑。食音嗣,下文“食禮”同。盤,步於反。盂音於。故君子不以菲廢禮,不以美沒禮。言不可以其薄不及禮而不行禮,亦不可以其美過禮而去禮。禮主敬,廢滅之是不敬。
○菲,芳鬼反,薄也。去,起呂反。故食禮,主人親饋則客祭,主人不親饋則客不祭。故君子苟無禮,雖美不食焉。《易》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寔受其福。’東鄰,謂紂國中也。西鄰,謂文王國中也。此辭在《既濟》。《既濟》,離下坎上,離爲牛,坎爲豕。西鄰禴祭則用豕。與言殺牛而兇,不如殺豕受福,喻奢而慢不如儉而敬也。《春秋傳》曰“黍稷非馨,明德惟馨”,信矣。
○饋,其位反。禴音藥。寔,時力反,《易》作實。與音餘。《詩》雲:‘既醉以酒,既飽以德。’言君子饗燕,非專爲酒餚,亦以觀威儀,講德美。
○餚,戶交反。以此示民,民猶爭利而忘義。”
[疏]“子云”至“忘義”。
○正義曰:前經坊民以爲孝之道,此經教民以爲敬行義之事。
○“故君子不以菲廢禮”者,菲,薄也。言君子不以貧窶菲薄,廢禮不行。
○“不以美沒禮”,沒,過也。不可以財物豐多,華美其事,沒過於禮也。
○“《易》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寔受其福”者,東鄰謂紂,西鄰謂文王也。紂之國中奢而慢禮,雖殺牛以祭,不如西鄰文王國中以爲禴祭,但殺豕而已。以其祭儉而恭敬故也。
○“寔受其福”,寔,實也,言寔爲神所加福祐。
○“《詩》雲:既醉以酒,既飽以德”者,此《大雅 既醉》之篇,言成王祭祀,合於禮儀。既,盡也,言君臣上下盡醉以酒,至於祭之末,觀十倫之義,盡飽以德。
○注“東鄰”至“信矣”。
○正義曰:東鄰謂紂國中也,既雲東鄰西鄰,總據一國之辭,非唯紂、文王一身而已,故云“國中”,言一國皆然也。雲“此辭在《既濟》”者,是《既濟》九五爻辭也。鄭注《易》九五曰:“互體爲坎也,又互體爲離。離爲日,坎爲月。日出東方,東鄰象也。月出西方,西鄰象也。”此注坎爲豕,西鄰禴祭則用豕,與此文異。又注云“離爲牛”是東鄰之祭殺牛也。則鄭之《易》注九五一爻,有坎有離。此注總論《既濟》之卦,下體爲離,上體爲坎,與《易》注不同者,但《易》含萬象,俱得明義也。此據一國風俗奢儉,故舉豕、牛以言之。不得以天子諸侯俱用大牢爲妨。
子云:“七日戒,三日齊,承一人焉以爲屍,過之者趨走,以教敬也。戒,謂散齊也。承猶事也。
○齊,側皆反,注同。散,悉但反。醴酒在室,醍酒在堂,澄酒在下,示不淫也。淫猶貪也。澄酒,清酒也。三酒尚質不尚味。
○醍音體。屍飲三,衆賓飲一,示民有上下也。“上下”猶尊卑也。主人主婦上賓獻屍,乃後主人降,洗爵獻賓。因其酒肉,聚其宗族,以教民睦也。言祭有酒肉,羣昭羣穆皆至而獻酬之,鹹有薦俎。
○昭,常遙反。故堂上觀乎室,堂下觀乎上。謂祭時肅敬之威儀也。《詩》雲:‘禮儀卒度,笑語卒獲。’”卒,盡也。獲,得也。言在廟中者,不失其禮儀,皆歡喜得其節也。
○度,如字,法度也,徐塗洛反。
[疏]“子云”至“卒獲”。
○正義曰:此一節明祭祀恭敬之義,使禮儀各得其所。
○“七日戒”者,謂散齊也。
○“三日齋者,謂致齊也。
○“承一人焉以爲屍”者,謂承奉一人焉,尊之爲屍也。
○“示民不淫也”者,淫猶貪也。然醴齊、醍齊、澄酒,味薄者在上,味厚者在下,貴薄賤厚,示民不貪淫於味也。
○“屍飲二,衆賓飲一,示民有上下也”者,言尊上者得酒多,卑下者得酒少,是“示民有上下也”。
○“因其酒肉,聚其宗族,以教民睦也”者,謂因其祭祀之酒肉,於祭祀之末聚其宗族昭穆相獻酬,教民相親睦也。
○“故堂上觀乎室”者,沈重雲:“祭祀之時在堂上者,觀望在室之人以取法。”
○“堂下觀乎上”者,謂在堂下之人觀看於堂上之人以爲則,言上下內外,更相仿法。
○“《詩》雲:禮儀卒度,笑語卒獲”者,此《小雅 楚茨》之篇,刺幽王之詩。言古之祭祀,禮儀盡合其法度,笑語盡得其節制。
○注“澄酒”至“尚味”。
○正義曰:澄酒,清酒也,謂澄齊也。以其清於醴齊、醍齊,故云“清酒”也。以此三齊皆雲酒,故知“澄酒”惟“澄齊”也。《禮運》雲:“玄酒在室,醴醆在戶,粢醍在堂,澄酒在下。”彼陳酒事,故鄭分釋澄爲沈齊,酒爲三酒也。以此雲“示民不淫”,故知非三酒,以三酒味厚美故也。《禮運》雲“醴醆在戶”,此雲“在室”,不同者,在戶之內,則是在室也。但《禮運》有“玄酒在室”之文,故云“醴醆在戶”爾。
○注“主人”至“獻賓”。
○正義曰:知主人主婦賓獻屍,乃後主人降,洗爵獻賓者,《儀禮 特牲》文也。
子云:“賓禮每進以讓,喪禮每加以遠。浴於中霤,飯於牖下,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殯於客位,祖於庭,葬於墓,所以示遠也。遠之所以崇敬也。阼,或爲“堂”。
○霤,力救反。飯,扶晚反。牖音酉。殷人吊於壙,周人吊於家,示民不偝也。既葬,哀而哭踊,於是吊之。
○壙,苦晃反。子云:“死,民之卒事也,吾從周。周於送死尤備。以此坊民,諸侯猶有薨而不葬者。”
[疏]“子云”至“葬者”。
○正義曰:此一節明送喪漸遠,吊哭有節,示民不偝之事。“賓禮每進以讓”者,案《鄉飲酒禮》,主人迎賓,至門三辭,至階三讓,皆主人先入先登,是“賓禮每進以讓”。
○“死,民之卒事也,吾從周”者,上既雲殷、周吊節不同,孔子明言所從之事,故更言“子云:死,民之卒事也,吾從周”,言死是民之終卒之事,宜須送終備具。若殷人吊於壙,情猶未盡,即壙上而吊,於送死大簡。周人孝子反哭至家,乃後始吊,於送死殷勤,是情禮備具,故云“吾從周”也。
子云:“升自客階,受吊於賓位,教民追孝也。謂反哭時也。既葬矣,猶不由阼階,不忍即父位也。未沒喪,不稱君,示民不爭也。故《魯春秋》記晉喪曰:‘殺其君之子奚齊,及其君卓。’沒,終也。《春秋傳》曰:“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至其臣子逾年則謂之君矣。奚齊與卓子皆獻公之子也,獻公卒,其年奚齊殺,明年而卓子殺矣。
○爭,爭鬥之爭,下“民爭”同。殺音試,注及下同,一音如字。卓,敕角反,注同。以此坊民,子猶有弒其父者。”弒父,不子之甚。
[疏]“子云”至“父者”。
○正義曰:此節明民追孝於親,諸侯未終喪之前,不得稱君,示民不爭之事也。
○“升自客階,受吊於賓位”者,謂既葬反哭之時,孝子升自客階,受吊於堂上西方賓位之處,不敢在東方以即父位,示民追孝之心也。
○“未沒喪,不稱君”者,沒,終也,謂未終三年之喪,嗣子不合稱君,所以然者,示民不令父子相爭也。
○“殺其君之子奚齊及其君卓”者,案僖九年秋九月,晉侯詭諸卒。冬,晉裏克弒其君之子奚齊。十年,裏克弒其君卓子。《公羊》雲:其年奚齊殺,明年卓子弒。是逾年稱君。
○注云“謂反哭時也”。
○正義曰:知“反哭時”者,以承上文“葬於墓”,又云“薨而不葬”者,即雲“升自客階”,承葬文之下,故知“反哭時”。又《既夕禮》雲“乃反哭,入,主人升自西階”是也。
○注“春秋”至“君矣”。
○正義曰:“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者,此文九年《公羊傳》文。“其臣子逾年則謂之君”者,此卓子逾年弒而經書“弒其君”,是史之策書臣子稱君也。
子云:“孝以事君,弟以事長,示民不貳也。故君子有君不謀仕,唯卜之日稱二君。”不貳,不自貳於尊者也。自貳謂若鄭叔段者也。“君子有君”,謂君之子父在者也。不謀仕,嫌鷃爲政也。卜之日,謂君有故而爲之卜也。二當爲“貳”,唯卜之時,辭得曰君之貳某爾。晉惠公獲於秦,命其大夫歸擇立君,曰:“其卜貳圉也。”
○弟音悌。鄭段,徒亂反,本亦云“鄭叔段”也。遲,直志反。而爲,於僞反。圉,魚呂反,晉惠公太子懷公名。喪父三年,喪君三年,示民不疑也。不疑於君之尊也。君無骨肉之親,不重其服,至尊不明。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財,示民有上下也。身及財皆當統於父母也。有猶專也。故天子四海之內無客禮,莫敢爲主焉。故君適其臣,升自阼階,即位於堂,示民不敢專其室也。臣亦統於君。父母在,饋獻不及車馬,示民不敢專也。車馬,家物之重者。
○饋,本又作“饋”,音同。以此坊民,民猶忘其親而貳其君。”
[疏]“子云”至“其君”。
○正義曰:此一節明事君父之道。
○“孝以事君,弟以事長,示民不貳也”者,用孝以事君,用弟以事長,示民以恭敬之情,不敢自副貳於其君,謂與尊者相敵,若鄭叔段貳君於兄也。
○“故君子有君不謀仕”者,“君子”,謂國君之子,有君在,不謀欲仕官。若謀仕官,似嫌爲政之遲,故欲速爲仕也。
○“唯卜之日,稱二君”者,二當爲貳,謂副貳也。謂君有事故,不得親臨卜筮,其嗣子爲君而卜其辭,得稱“君之貳某”,告龜筮也。
○“示民不疑”者,君無骨肉之親,若不爲重服,民則疑君不尊。今喪君三年,與喪父同,示民不疑於君之尊也。
○注“自貳”至“圉也”。
○正義曰:案隱元年《左傳》稱:鄭莊公弟共叔段封於京邑,請西鄙、北鄙貳於己,段又收貳以爲己邑。公子呂曰:“國不堪貳。”謂除君身之外,國中不堪更有副貳之君,是段之自貳於君也。雲“卜之日,謂君有故而爲之卜也”者,言當卜之日,君應須親臨,君有事故,而適子爲君卜也。雲“二當爲貳”者,小二是一二之二,大貳是副貳之貳。此取副貳之貳,不取一二之二,故轉二爲貳也。雲“惟卜之時,辭得曰君之貳某爾”者,言嗣子於他餘事皆不得自稱“君之貳”,惟代君臨卜之時,得稱“君之貳某”。所以然者,敬重卜之神靈,不敢私顧父子之嫌,若不稱“君貳”,無緣代君而卜,辭窮,不得不稱君二故也。此謂世子對君自稱也。王肅不曉鄭旨,乃引傳雲太子之二,又云子者身之二,又以旁人稱二而難鄭,其義非也。雲“晉惠公獲於秦,命其大夫歸擇立君,曰:其卜二圉也”者,鄭以書傳無世子爲君卜稱貳之文,故引僖公十五年《左傳》之文以證君貳之事,與此經文不正相當,取其一邊耳。“惠公獲於秦”者,案僖公十五年傳稱晉惠公被秦伯所納,既而背秦,秦伯伐之,戰於韓,被秦所獲,命其大夫歸立其子圉爲君,稱卜副貳之子圉今爲君。
子云:“禮之先幣帛也,欲民之先事而後祿也。此禮,謂所執之贄以見者也。既相見,乃奉幣帛以修好也。或雲:禮之先辭而後幣帛。
○贄音至。見,賢遍反。好,呼報反。先財而後禮則民利,財,幣帛也。利,猶貪也。無辭而行情則民爭,辭,辭讓也。情主利慾也。故君子於有饋者弗能見,則不視其饋。饋,遺也。不能見,謂有疾也。不視,猶不內也。
○遺,於季反,下“遺民”同。內音納,又如字。《易》曰:‘不耕穫,不菑畬,兇。’言必先種之乃得獲,若先菑乃得畬也。安有無事而取利者乎?田一歲曰“菑”,二歲曰“畬”,三歲曰“新田”。
○獲,戶郭反。菑,側其反。畬音餘。以此坊民,民猶貴祿而賤行。”行猶事也,言務得其祿,不務其事。
○行,下孟反,注同。
[疏]“子云”至“賤行”。
○正義曰:此一節明坊民使輕財重禮、貴行賤祿之事。
○“禮之先幣帛也”,謂相見之禮先於幣帛,言先行相見之禮,乃後用幣帛。“欲民之先事而後祿也”者,先相見是“先事”,而後幣帛是“後祿”也。
○“先財而後禮則民利”者,利,貪也。若先用財而後行禮,民則化之貪於財也。
○“無辭而行情則民爭”者,辭謂辭讓,言與人相見,無辭讓之禮,直行己情,則有利慾,故民爲爭。“故君子於有饋者弗能見,則不視其饋”者,饋,遺也;視,納也。言君子之人,於有他人饋遺己者,己若疾病不能見其所饋之人,則不納其所饋之物也。
○“《易》曰:不耕穫,不菑畬,兇”,此《易 無妄》六二爻辭。《無妄》,震下乾上。六二既在震卦,居中得位,宜合仕者,謂合事九五,被六三所隔,不得往仕,是道之不行;雖食其祿,猶不耕刈,不菑畬田,無功得物,是其兇。引之者,證貪財之事。
○注“田一”至“新田”。
○正義曰:案《爾雅 釋地》雲“田一歲曰菑”,孫炎雲“始菑殺其草木”。“二歲曰新田”,孫炎雲“新成柔田也”。“三歲曰畬”,孫炎雲“畬,舒緩”。《周頌》傳亦云“三歲曰畬”。此雲“三歲曰新田”者,誤也。
子云:“君子不盡利,以遺民。不與民爭利也。《詩》雲:‘彼有遺秉,此有不斂穧,伊寡婦之利。’言獲者之遺餘,捃拾所以爲利。
○穧,子賜反,又才計反。捃,君運反。拾音十。故君子仕則不稼,田則不漁,食時不力珍。大夫不坐羊,士不坐犬。食時,謂食四時之膳也。力,猶務也。天子、諸侯有秩膳,古者殺牲食其肉,坐其皮。不坐犬羊,是不無故殺之。《詩》雲:‘採葑採菲,無以下體。德音莫違,及爾同死。’葑,蔓菁也,陳、朱之間謂之“葑”。菲,{艹富}類也。下體,謂其根也。採葑菲之菜者,採其葉而可食,無以其根美則並取之,苦則棄之。並取之,是盡利也。此詩故親、今疏者,言人之交,當如採葑採菲,取一善而已。君子不求備於一人,能如此,則德美之音不離令名,我原與女同死矣。《論語》曰:“故舊無大故,則不棄也。”
○葑,芳容反。菲,芳尾反。蔓音萬,徐音蠻。菁音精,又子丁反。{艹富}音富,又音福。並,必政反,又如字,下同。離,力智反。女音汝。以此坊民,民猶忘義而爭利,以亡其身。”
[疏]“子云”至“其身”。
○正義曰:此一節明貴義輕利以坊民之事也。
○“不盡利以遺民”者,言君子不盡竭其利,當以餘利遺與民也。
○“《詩》雲:彼有遺秉,此有不斂穧,伊寡婦之利”者,此《詩富 小雅 大田》之篇,剌幽王之詩。言幽王無道,矜寡不能自存,故陳明王之時,陰陽和調,年歲豐稔,田稼既多,獲刈促遽,彼處有遺秉把,此處有不斂之穧束,與寡婦捃拾以爲利。引之者,證以利遺民者也。
○“食時不力珍”者,力,務也。言人君食四時之膳,不更用力務求珍羞。
○“大夫不坐羊,士不坐犬”者,言大夫無故不得殺羊坐其皮,士無故不得殺犬坐其皮,皆謂不貪其利以厚已也。
○“《詩》雲:採葑採菲,無以下體”者,此《詩 邶風 穀風》之篇,婦人怨夫棄己,故以此言恨之。言採其葑菲之菜,無以下體根莖之惡並棄其葉。言取妻之時,無以花落色衰並棄其夫婦之禮。
○“德音莫違,及爾同死”者,如此則道德音聲無相乖違,則可與汝同至於死。《詩》之文義,其理如此。今此《記》者引《詩》斷章爲義,凡有二意:一則雲採此葑菲之菜,但採其葉,無得並採其下體之根莖,言根莖雖美,不可並取,則是不盡取其利,當遺與於下。二則雲採其葑菲之菜,無以下體之惡並棄其葉,據下體有苦惡之時,言交友之道,無以一處之惡並棄其遺事之善。如此則德音莫違,與汝同至於死作《記》者據其根善,則無得並取其根,無盡利也;據其根惡,則無得並棄其葉,不求備也。
○注云“葑蔓”至“棄也”。
○正義曰:案《詩傳》雲:“葑,須也。”《爾雅 釋草》雲:“須,葑蓯。”陸機雲:“又謂之蓯,吳人謂葑蓯‘蔓菁’,幽州人或謂之芥。”雲:“芥,{艹富}類”者,《釋草》雲:“菲,蒠菜。”郭景純雲:“菲草生下溼地,似蕪菁,華紫赤色,可食。”雲“採葑菲之菜者,採其葉而可食,無以其根美則並取之,苦則棄之。並取之,是盡利也”者,鄭之此註解此《記》所引,本明無盡利之事,則“德音莫違,及爾同死”當解雲上無盡利於民,則道德之音無有乖違,民之及君可同至於死。今鄭以下所注,更別主一義,與《記》意稍乖。雲“此詩故親、今疏”者,此鄭別解《詩》義,以注《記》之時,未見《毛傳》,不知夫婦相怨,謂交友相於,所以雲“故親、今疏”。雲“採葑採菲,取一善而已”者,此謂根惡,但取葉處一善而已,不棄其根也。雲“君子不求備於一人”者,謂一人身上既有善處亦有惡處,不可以惡處並棄其善也。《論語》雲:“故舊無大故,則不棄也。”鄭引之者,證交友不以小惡而相棄。鄭此注前釋正合《記》文,鄭之後釋不知何意如此,今所未詳。
子云:“夫禮,坊民所淫,章民之別,使民無嫌,以爲民紀者也。淫,猶貪也。章,明也。嫌,嫌疑也。故男女無媒不交,無幣不相見,恐男女之無別也。重男女之會,所以遠別之於禽獸也。有幣者必有媒,有媒者不必有幣。仲春之月,會男女之時,不必待幣。
○媒音梅,注同。以此坊民,民猶有自獻其身。獻猶進也。《詩》雲:‘伐柯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藝麻如之何?橫從其畝。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伐柯,代木以爲柯也。克,能也。藝,猶樹也。橫從,橫行治其田也。言取妻之法,必有媒,如伐柯之必須斧也;取妻之道必告父母,如樹麻當先易治其田。
○柯,古何反,斧柄。取,七樹反,後皆同。從,子容反,注同。橫行治其田,本亦作“遊行治其田”。易,以豉反。
[疏]“子云”至“父母”。
○正義曰:自此以下終於篇未,總坊男女奔淫之事,夫婦重慎之義也。此節明男女非媒非幣不相交見。
○“夫禮,坊民所淫”者,淫,貪也。言禮者,坊民所貪慾之事,知非直是坊民淫泆,而云“貪”者,以文雲“所淫”,稱“所”,是“所貪”也。若其淫泆,則當雲“坊民淫”,不須雲“所”也。
○“章民之別”者,章,明也。明民之男女,令相分別,使民無嫌。
○“以爲民紀者也”,謂使民無色慾之嫌疑以爲民之綱紀也。
○“民猶有自獻其身”,謂民之女人猶有自進其身以求男者也。
○“《詩》雲:代柯如之何,匪斧不克”者,此《詩 齊風 南山》之篇,剌齊襄公與妹文姜姦淫之事。
○“藝麻如之何,橫從其畝”者,藝,種也;橫,行也。言將種麻如之何,必須橫行耕治其田,然後得麻。
子云:“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別也。厚,猶遠也。
○不取,如字,又七樹反。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妾言“買”者,以其賤,同之於衆物也。士庶之妾,恆多凡庸,有不知其姓者。以此坊民,《魯春秋》猶去夫人之姓,曰‘吳’其死,曰‘孟子卒’。”吳,大伯之後,魯同姓也。昭公取焉,去“姬”曰“吳”而已,至其死,亦略雲“孟子卒”,不書夫人某氏薨。“孟子”蓋其且字。
○去,起呂反,注同。大音泰。
[疏]“子云”至“子卒”。
○正義曰:此一節坊民取同姓爲妻之事。
○“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者,妾既卑賤,不可盡知其所生本姓,但避其兇害,唯卜其姓,吉乃取之。
○“《魯春秋》猶去夫人之姓曰吳”者,依《春秋》之例,如夫人齊女,即雲“姜氏至自齊”。以例言之,此吳女亦當雲“夫人姬氏至自吳”,魯則諱其姬姓,而不稱夫人姬氏至自吳,是“去夫人之姓,曰吳”也。但《春秋》經文不載其事,其春秋簡牘雜記則有之,故《論語》雲:“謂之吳孟子。”是當時之言,有稱“吳”也。
○“其死,曰孟子卒”者,哀十二年稱“孟子卒”。若其不諱,當雲“夫人姬氏薨”,以諱取同姓,而云“孟子卒”。孟子是夫人之且字。沒其氏,書其且字,又沒其薨而略言“卒”而已,皆爲同姓諱之。鄭與何休皆以諱取同姓,而書“卒”;《左氏》則以不成喪,故稱“卒”,與鄭、何異也。
○注“孟子”至“且字”。
○正義曰:若既笄而字,當雲伯叔季,若伯姬、季姬。今雲孟子,故知“且字”也。
子云:“禮,非祭,男女不交爵。交爵,謂相獻酢。以此坊民,陽侯猶殺繆侯而竊其夫人,同姓也,以貪夫人之色,至殺君而立。其國未聞。
○殺音試,注同,一音如字。繆音穆。故大饗廢夫人之禮。”大饗,饗諸侯來朝者也。夫人之禮,使人攝。
○朝,直遙反。
[疏]“子云”至“之禮”。
○正義曰:此一節坊男女非因祭祀不得相集會也。
○“非祭,男女不交爵”者,言唯祭之時乃得交爵。故《特牲饋食禮》雲“主婦獻屍,屍酢主婦”,是交爵也。
○“故大饗廢夫人之禮”者,以大饗之時,夫人與咀墁饗於賓。是繆侯及夫人共出饗賓,陽侯是繆侯同姓之國,見繆侯夫人之美,乃殺繆侯,而取其夫人,又篡其國而自立。故大饗廢夫人之禮,不使夫人得預其禮也。以此言之,則陽侯以前大饗,夫人出饗鄰國之君,得有男女交爵。此雲“非祭,男女不交爵”者,謂侯、伯、子、男及卿、大夫、士祭及交爵。若王於上公及上公相饗時,後與夫人亦男女交爵與祼同也。故《大行人》雲“上公之禮王,禮再祼而酢”是也。
○注“同姓”至“未聞”。
○正義曰:言“同姓”者,則上文雲“君不與同姓同車”是也。雲“其國未聞”者,唯有陽侯、繆侯是兩君之諡,未聞何國君,故云“未聞”。又案:王饗諸侯及諸侯自相饗,同姓則後夫人親獻,異姓則使人攝獻,則繆侯所饗,蓋同姓也。且王於同姓,雖爲侯伯,車服與上公同,上公既再祼後,與王俱祼,則上公相於與王同也。其同姓上公,則後與夫人親祼獻拜送也。若異姓上公,使人攝祼,故《宗伯職》雲“大賓客則攝而載祼”,謂異姓也。《內宰職》雲:“凡賓客之祼獻瑤爵皆贊。”注云“謂王同姓及二王之後來朝覲王”,以鬱鬯禮之後,以瑤爵亞獻,謂同姓也。自陽侯殺繆侯後,其後夫人獻禮遂廢,並使人攝也。
子云:“寡婦之子,不有見焉,則弗友也,君子以闢遠也。有見,謂睹其才藝也。同志爲“友”。
○見,賢遍反,注及下同。闢。音避。遠,於萬反,下“遠色”同。故朋友之交,主人不在,不有大故則不入其門。大故,喪病。以此坊民,民猶以色厚於德。”子云:“好德如好色,此句似不足,《論語》曰“未見好德如好色”,疾時人厚於色之甚,而薄於德也。
○好,呼報反,下及注同。諸侯不下漁色,謂不內取於國中也。內取國中爲“下漁色”。昏禮始納采,謂採擇其可者也。國君而內取,象捕魚然,中網取之,是無所擇。
○捕,蒲布反。中網,丁仲反。故君子遠色,以爲民紀。故男女授受不親,不親者,不以手相與也。《內則》曰:“非祭非喪,不相授器。其相授,則女受以篚。其無篚,則皆坐奠之,而後取之。”
○篚音匪。御婦人則進左手,御者在右,前左手,則身微背之。姑、姊妹、女子已嫁而反,男子不與同席而坐。女子十年而不出也,嫁及成人,可以出矣,猶不與男子共席而坐,遠別。寡婦不夜哭,嫌思人道。婦人疾,問之,不問其疾。嫌媚,略之也,問增損而已。以此坊民,民猶淫泆而亂於族。”亂族,犯非妃匹也。
○泆音逸,本又作“佚”,同。妃匹,音配,一音如字。
[疏]“子云”至“於族”。
○正義曰:此一節更申明男女相遠,又坊人同姓淫泆之事。
○“諸侯不下漁色”,漁色,謂漁人取魚,中網者皆取之。譬如取美色,中意者皆取之,若漁人求魚,故云“漁色”。諸侯當外取,不得下向國中取卿、大夫、士之女。若下向內取國中,似漁人之求魚無所擇,故云“不下漁色”。
○“御婦人則進左手”者,以御者之禮,婦人於車上左廂,御者在婦人之右,“進左手”謂左手在前,轉身向右,微偝婦人。
○“婦人疾,問之,不問其疾”者,謂不問其疾所委曲,若問其委曲,嫌似媚,故不丁寧,但略問增損而已。
子云:“昏禮,婿親迎,見於舅姑,舅姑承子以授婿,恐事之違也。舅姑,妻之父母也。妻之父爲外舅,妻之母爲外姑。父戒女曰“夙夜無違命”,母戒女曰“毋違宮事”。
○迎,魚敬反。以此坊民婦,猶有不至者。”不至,不親夫以孝舅姑也。《春秋》成公九年春二月,伯姬歸於宋,夏五月季孫行父如宋致女,是時宋共公不親迎,恐其有違而致之也。
○父音甫。
[疏]“子云”至“至者”。
○正義曰:“見於舅姑,舅姑承子以授婿”者,謂親迎之時,婿見於舅姑。舅姑謂婦之父母也。婦之父母承奉女子以付授於婿,則昏禮父戒女曰“夙夜無違命”,母戒女曰“毋違宮事”是也。“恐事之違”者,謂恐此女人於昏事乖違,故親以女授婿也。
卷五十二 中庸第三十一
陸曰:“鄭雲:‘以其記中和之爲用也。庸,用也。孔子之孫子思作之,以昭明聖祖之德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中庸》者,以其記中和之爲用也。庸,用也。孔子之孫子思伋作之,以昭明聖祖之德。此於《別錄》屬《通論》。”
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修道之謂教。天命,謂天所命生人者也,是謂性命。木神則仁,金神則義,火神則禮,水神則信,土神則知。《孝經說》曰:“性者,生之質命,人所稟受度也。”率,循也。循性行之,是謂道。脩,治也。治而廣之,人放效之,是曰“教”。
○率,所律反。知音智,下“知者”、“大知”皆同。放,方往反。效,胡教反。道也者,不可須臾離也,可離非道也。道,猶道路也,出入動作由之,離之惡乎從也?
○離,力智反,下及注同。惡音烏。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懼乎其所不聞。小人閒居爲不善,無所不至也。君子則不然,雖視之無人,聽之無聲,猶戒慎恐懼自脩正,是其不須臾離道。
○睹,丁古反。恐,匡勇反,注同。閒音閒,下同。莫見乎隱,莫顯乎微,故君子慎其獨也。慎獨者,慎其間居之所爲。小人於隱者,動作言語,自以爲不見睹,不見聞,則必肆盡其情也。若有佔聽之者,是爲顯見,甚於衆人之中爲之。
○見,賢遍反,注“顯見”同,一音如字。佔,敕廉反。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發而皆中節謂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中爲大本者,以其含喜怒哀樂,禮之所由生,政教自此出也。
○樂音洛,注同。中,丁仲反,下注“爲之中”同。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致,行之至也。位,猶正也。育,生也,長也。
○長,丁丈反。
[疏]“天命”至“育焉”。
○正義曰:此節明中庸之德,必脩道而行;謂子思欲明中庸,先本於道。
○“天命之謂性傚者,天本無體,亦無言語之命,但人感自然而生,有賢愚吉凶,若天之付命遣使之然,故云“天命”。老子云:“道本無名,強名之曰道。”但人自然感生,有剛柔好惡,或仁、或義、或禮、或知、或信,是天性自然,故云“謂之性”。
○“率性之謂道”,率,循也;道者,通物之名。言依循性之所感而行,不令違越,是之曰“道”。感仁行仁,感義行義之屬,不失其常,合於道理,使得通達,是“率性之謂道”。
○“脩道之謂教”,謂人君在上脩行此道以教於下,是“脩道之謂教”也。
○注“天命”至“曰教”。
○正義曰:雲“天命,謂天所命生人者也,是謂性命”,案《易 乾 彖》雲“乾道變化,各正性命”是也。雲“木神則仁”者,皇氏雲“東方春,春主施生”,仁亦主施生。雲“金神則義”者,秋爲金,金主嚴殺,義亦果敢斷決也。雲“火神則禮”者,夏爲火,火主照物而有分別,禮亦主分別。雲“水神則信”,冬主閉藏,充實不虛,水有內明,不欺於物,信亦不虛詐也。雲“土神則知”者,金、木、水、火,土無所不載,土所含義者,多知亦所含者衆,故云“土神則知”。雲“《孝經說》曰:性者,生之質命,人所稟受度也”,不雲命者,鄭以通解性命爲一,故不復言命。但性情之義,說者不通,亦略言之。賀瑒雲:“性之與情,猶波之與水,靜時是水,動則是波;靜時是性,動則是情。”案《左傳》雲天有六氣,降而生五行。至於含生之類,皆感五行生矣。唯人獨稟秀氣,故《禮運》雲:人者五行之秀氣,被色而生。既有五常仁、義、禮、智、信,因五常而有六情,則性之與情,似金與鐶印,鐶印之用非金,亦因金而有鐶印。情之所用非性,亦因性而有情,則性者靜,情者動。故《樂記》雲:“人生而靜,天之性也。感於物而動,性之慾也。”故《詩序》雲“情動於中”是也。但感五行,在人爲五常,得其清氣備者則爲聖人,得其濁氣簡者則爲愚人。降聖以下,愚人以上,所稟或多或少,不可言一,故分爲九等。孔子云:“唯上智與下愚不移。”二者之外,逐物移矣,故《論語》雲:“性相近,習相遠也。”亦據中人七等也。“道也者,不可須臾離也”者,此謂聖人脩行仁、義、禮、知、信以爲教化。道,猶道路也。道者,開通性命,猶如道路開通於人,人行於道路,不可須臾離也。若離道則礙難不通,猶善道須臾離棄則身有患害而生也。“可離非道也”者,若荒梗塞澀之處是可離棄,以非道路之所由。猶如兇惡邪辟之行是可離棄,以亦非善道之行,故云“可離非道也”。
○“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者,言君子行道,先慮其微。若微能先慮,則必合於道,故君子恆常戒於其所不睹之處。人雖目不睹之處猶戒慎,況其惡事睹見而肯犯乎?故君子恆常戒慎之。
○“恐懼乎其所不聞”者,言君子恆恐迫畏懼於所不聞之處。言雖耳所不聞,恆懷恐懼之,不睹不聞猶須恐懼,況睹聞之處恐懼可知也。
○“莫見乎隱,莫顯乎微”者,莫,無也。言凡在衆人之中,猶知所畏,及至幽隱之處,謂人不見,便即恣情,人皆佔聽,察見罪狀,甚於衆人之中,所以恆須慎懼如此。以罪過愆失無見於幽隱之處,無顯露於細微之所也。
○“故君子慎其獨也”者,以其隱微之處,恐其罪惡彰顯,故君子之人恆慎其獨居。言言雖曰獨居,能謹慎守道也。
○“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者,言喜怒哀樂緣事而生,未發之時,澹然虛靜,心無所慮而當於理,故“謂之中”。
○“發而皆中節謂之和”者,不能寂靜而有喜怒哀樂之情,雖復動發,皆中節限,猶如鹽梅相得,性行和諧,故云“謂之和”。
○“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者,言情慾未發,是人性初本,故曰“天下之大本也”。
○“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者,言情慾雖發而能和合,道理可通達流行,故曰“天下之達道也”。
○“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致,至也。位,正也。育,生長也。言人君所能至極中和,使陰陽不錯,則天地得其正位焉。生成得理,故萬物其養育焉。
仲尼曰:“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時中。小人之中庸也,小人而無忌憚也。”庸,常也。用中爲常,道也。“反中庸”者,所行非中庸,然亦自以爲中庸也。“君子而時中”者,其容貌君子,而又時節其中也。“小人而無忌憚”,其容貌小人,又以無畏難爲常行,是其“反中庸”也。
○“小人之中庸也”,王肅本作“小人之反中庸也”。忌憚,徒旦反。忌,畏也。憚,難也。難,乃旦反。行,下孟反。子曰:“中庸其至矣乎!民鮮能久矣。”鮮,罕也。言中庸爲道至美,顧人罕能久行。
○“中庸其至矣乎”,一本作“中庸之爲德,其至矣乎”。鮮,息淺反,下及注同。罕,胡坦反,希也,少也。子曰:“道之不行也,我知之矣,知者過之,愚者不及也。道之不明也,我知之矣。賢者過之,不肖者不及也。人莫不飲食也,鮮能知味也。”罕知其味,謂“愚者所以不及也”。過與不及,使道不行,唯禮能爲之中。
○知音智,下文“大知也”、“予知”,注“有知”皆同。肖音笑,下同。子曰:“道其不行矣夫。”閔無明君教之。
○夫音扶。
[疏]“仲尼”至“矣夫”。
○正義曰:此一節是子思引仲尼之言,廣明中庸之行,賢者過之,不肖者不及也;中庸之道,鮮能行之。
○“君子中庸”者,庸,常也。君子之人用中以爲常,故云“君子中庸”。
○“小人反中庸”者,小人則不用中爲常,是“反中庸”也。
○“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時中”者,此覆說君子中庸之事,言君子之爲中庸,容貌爲君子,心行而時節其中,謂喜怒不過節也,故云君子而時中。
○“小人反中庸也,小人而無忌憚也”者,此覆說小人反中庸之事,言小人爲中庸,形貌爲小人,而心行無所忌憚,故云“小人而無忌憚也”。小人將此以爲常,亦以爲中庸,故云“小人之中庸也”。
○“子曰中庸,其至矣乎”,前既言君子、小人不同,此又嘆中庸之美,人寡能久行,其中庸之德至極美乎!
○“民鮮能久矣”者,但寡能長久而行。鮮,罕也。言中庸爲至美,故人罕能久行之。
○“子曰:道之不行也,我知之矣”者,此覆說人寡能行中庸之事。道之所以不行者,言我知其道之不行所由,故云“我知之矣”。
○“知者過之,愚者不及也”,以輕於道,故“過之”。以遠於道,故“不及”。
○“道之不明也,我知之矣”者,言道之所以不顯明,我亦知其所由也。
○“賢者過之,不肖者不及也”,言道之不行爲易,故“知者過之,愚者不及”;道之不明爲難,故云“賢者過之,不肖者不及”。是以變知稱賢,變愚稱不肖,是賢勝於智,不肖勝於愚也。
○“人莫不飲食也,鮮能知味也”者,言飲食,易也;知味,難也。猶言人莫不行中庸,但鮮能久行之。言知之者易,行之者難,所謂愚者不能及中庸也。案《異義》雲:張華辨鮓,師曠別薪,符朗爲青州剌史,善能知味,食雞知棲半露,食鵝知其黑白。此皆《晉書》文也。“子曰:道其不行久矣夫”者,夫子既傷道之不行,又哀閔傷之,雲時無明君,其道不復行也。
○注“反中”至“庸也”。
○正義曰:“反中庸者,所行非中庸者”,言用非中以爲常,是“反中庸”,故云“所行非中庸”。雲“亦自以爲中庸也”,解經“小人之中庸”,雖行惡事,亦自謂爲中庸。雲“其容貌君子,而又時節其中也”,解經“君子而時中”。雲“其容貌小人,又以無畏難爲常行”者,解經“小人而無忌憚”。既無忌憚,則不時節其中庸也。
子曰:“舜其大知也與?舜好問而好察邇言,隱惡而揚善,執其兩端,用其中於民,其斯以爲舜乎!”邇,近也。近言而善,易以進人,察而行之也。“兩端”,過與不及也。“用其中於民”,賢與不肖皆能行之也。斯,此也。其德如此,乃號爲“舜”,舜之言“充”也。
○與音餘,下“強與”皆同。好,呼報反,下同。易,以豉反。
[疏]“子曰”至“舜乎”。
○正義曰:此一經明舜能行中庸之行,先察近言而後至於中庸也。
○“舜其大知也與”者,既能包於大道,又能察於近言,即是“大知”也。
○“執其兩端,用其中於民”者,端謂頭緒,謂“知者過之,愚者不及”,言舜能執持愚、知兩端,用其中道於民,使愚、知俱能行之。
○“其斯以爲舜乎”者,斯,此也,以其德化如此,故號之爲“舜”。
○注“舜之言充也”。
○正義曰:案《諡法》雲:“受禪成功曰舜。”又云:“仁義盛明曰舜。”皆是道德充滿之意,故言舜爲“充”也。
子曰:“人皆曰予知,驅而納諸罟擭陷阱之中,而莫之知闢也。人皆曰予知,擇乎中庸,而不能期月守也。”予,我也。言凡人自謂有知,人使之入罟,不知闢也。自謂擇中庸而爲之,亦不能久行,言其實愚又無恆。
○罟音古,罔之總名。擭,胡化反,《尚書傳》雲:“捕獸機檻。”陷,陷沒之陷。阱,才性反,本或作穽,同。阱,穿地陷獸也。《說文》雲:“穽或爲阱字也。”闢音避,注“知闢”、“闢害”皆同。期音基。
[疏]“子曰”至“守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無知之人行中庸之事。予,我也。世之愚人,皆自謂言我有知。
○“驅而納諸罟擭陷阱之中,而莫之知闢也”者,此謂無知之人設譬也。罟,網也。擭,謂柞<木咢>也。陷阱,謂坑也。穿地爲坎,豎鋒刃於中以陷獸也。言禽獸被人所驅,納於罟網、擭陷阱之中,而不知違闢,似無知之人爲嗜慾所驅,入罪禍之中而不知闢,即下文是也。
○“擇乎中庸,而不能期月守也”者,鄭雲:“自謂擇中庸而爲之,亦不能久行,言其實愚又無恆也。”小人自謂選擇中庸,而心行亦非中庸。假令偶有中庸,亦不能期匝一月而守之,如入陷阱也。
子曰:“回之爲人也,擇乎中庸,得一善,則拳拳服膺而弗失之矣。”拳拳,奉持之貌。
○拳音權,又起阮反,徐羌權反。膺,徐音應,又於陵反。奉,芳勇反。子曰:“天下國家可均也,爵祿可辭也,白刃可蹈也,中庸不可能也。”言中庸難爲之難。
○蹈音悼,又徒報反。
[疏]“子曰”至“能也”。
○正義曰:此一節是夫子明顏回能行中庸,言中庸之難也。
○“得一善,則拳拳服膺而弗失之矣”者,言顏回選擇中庸而行,得一善事,則形貌拳拳然奉持之。膺,謂胸膺,言奉持守於善道,弗敢棄失。
○“子曰:天下國家可均也”,“天下”謂天子,“國”謂諸侯,“家”謂卿大夫也。
○“白刃可蹈也”者,言白刃雖利,尚可履蹈而行之。
○“中庸不可能”也,言在上諸事,雖難猶可爲之,唯中庸之道不可能也。爲知者過之,愚者不及,言中庸難爲之難也。
子路問強。強,勇者所好也。
○強,其良反,下同。好,呼報反。子曰:“南方之強與?北方之強與?抑而強與?言三者所以爲強者異也。抑,辭也。“而”之言“女”也,謂中國也。
○女音汝,下“抑女”同。寬柔以教,不報無道,南方之強也,君子居之。南方以舒緩爲強。“不報無道”,謂犯而不校也。
○校,交孝反,報也。衽金革,死而不厭,北方之強也,而強者居之。衽猶席也。北方以剛猛爲強。
○衽,而忍反,又而鴆反。厭,於豔反。故君子和而不流,強哉矯;中立而不倚,強哉矯;國有道,不變塞焉,強哉矯;國無道,至死不變,強哉矯。”此抑女之強也。流,猶移也。塞,猶實也。國有道,不變以趨時。國無道,不變以闢害。有道、無道一也。矯,強貌。塞,或爲“色”。
○矯,居表反,下同。倚,依彼反徐其蟻反。
[疏]“子路”至“哉矯”。
○正義曰:此一節明中庸之道,亦兼中國之強。子路聞孔子美顏回能擇“中庸”,言己有強,故問之,問強中亦兼有中庸否?庾氏雲:問強中之中庸者。然此問之,亦如《論語》雲“子謂顏淵曰:‘用之則行,舍之則藏,唯我與爾有是夫?’子路曰‘子行三軍,則誰與’之類”是也。
○“子曰:南方之強與,北方之強與,抑而強與”者,抑,語助也,“而”之言“女”也;女,子路也。夫子將答子路之問,且先反問子路,言強有多種,女今所問,問何者之強,爲南方,爲北方,爲中國,女所能之強也。子路之強,行中國之強也。
○“寬柔以教,不報無道,南方之強也,君子居之”者,反問既竟,夫子遂爲歷解之。南方,謂荊陽之南,其地多陽。陽氣舒散,人情寬緩和柔,假令人有無道加己,己亦不報,和柔爲君子之道,故云“君子居之”。
○“衽金革,死而不厭,北方之強也,而強者居之”者,衽,臥席也。金革,謂軍戎器械也。北方沙漠之地,其地多陰。陰氣堅急,故人生剛猛,恆好鬥爭,故以甲鎧爲席,寢宿於中,至死不厭,非君子所處,而強梁者居之。然唯雲南北,不雲東西者,鄭衝雲:“是必南北互舉,蓋與東西俗同,故不言也。”“故君子和而不流,強哉矯”,此以下,皆述中國之強也。流,移也。矯亦強貌也。不爲南北之強,故性行和合而不流移,心行強哉,形貌矯然。
○“中立而不倚,強哉矯”者,中正獨立而不偏倚,志意強哉,形貌矯然。
○“國有道,不變塞焉,強哉矯”者,若國有道,守直不變,德行充實,志意強哉,形貌矯然。
○“國無道,至死不變,強哉矯”者,若國之無道,守善至死,性不改變,志意強哉,形貌矯然。
○注“此抑”至“強貌”。
○正義曰:“此抑女之強也”,何以知之?上文既說三種之強,又見南方之強,又見北方之強,唯“抑而之強”未見,故知此經所云者,是“抑女之強也”。雲“流,移也”者,以其性和同,必流移隨物,合和而不移,亦中庸之德也。雲“國有道,不變以趨時”者,國雖有道,不能隨逐物以求榮利。今不改變己志,以趨會於時也。雲“矯,強貌”者,矯是壯大之形,故云“強貌”也。
子曰:“素隱行怪,後世有述焉,吾弗爲之矣。“素”讀如攻城攻其所傃之“傃”,傃,猶鄉也。言方鄉闢害隱身,而行詭譎以作後世名也。“弗爲之矣”,恥之也。
○傃音素。鄉,本又作“鄉”,許亮反,下皆同。佹,久委反,下同譎音決。君子遵道而行,半塗而廢,吾弗能已矣。廢,猶罷止也。“弗能已矣”,汲汲行道,而爲時人之隱行。
○汲音急。隱行,下孟反。君子依乎中庸,遯世不見,知而不悔,唯聖者能之。言隱者當如此也。唯舜爲能如此。
○遯,本又作“遁”,同徒頓反。君子之道,費而隱。言可隱之節也。費,猶佹也。道不費則仕。
○費,本又作“拂”,同扶弗反,徐音弗,注同。夫婦之愚,可以與知焉。及其至也,雖聖人亦有所不知焉。夫婦之不肖,可以能行焉。及其至也,雖聖人亦有所不能焉。“與”讀爲贊者皆與之“與”。言匹夫匹婦愚耳,亦可以其與有所知,可以其能有所行者。以其知行之極也,聖人有不能,如此舜好察邇言,由此故與。
○以與音預,注“皆與之與”、“以其與”同。好,呼報反。故與音餘。天地之大也,人猶有所憾。憾,恨也。天地至大,無不覆載,人尚有所恨焉,況於聖人能盡備之乎。
○憾,本又作“感”,胡暗反,注同。故君子語大,天下莫能載焉;語小,天下莫能破焉。語猶說也。所說大事,謂先王之道也。所說小事,謂若愚、不肖夫婦之知行也。聖人盡兼行。《詩》雲:‘鳶飛戾天,魚躍於淵。’言其上下察也。察,猶著也。言聖人之德至於天,則“鳶飛戾天”;至於地,則“魚躍於淵”,是其著明於天地也。
○鳶,悅專反,字又作“<鳥>”。戾,力計、呂結二反。躍,羊灼反。著,張慮反,下同。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婦,及其至也,察乎天地。”夫婦,謂匹夫匹婦之所知、所行。
○造,在老反。
[疏]“子曰”至“天地”。
○正義曰:此一節論夫子雖隱遯之世,亦行中庸。又明中庸之道,初則起於匹夫匹婦,終則遍於天地。
○“素隱行怪,後世有述焉”者,素,鄉也。謂無道之世,身鄉幽隱之處,應須靜默。若行怪異之事,求立功名,使後世有所述焉。
○“吾弗爲之矣”者,恥之也。如此之事,我不能爲之,以其身雖隱遯而名欲彰也。
○注“素讀如攻城攻其所傃之傃”。
○正義曰:《司馬法》文。言身隱而行佹譎,以作後世之名,若許由洗耳之屬是也。
○“君子遵道而行,半塗而廢”者,言君子之人,初既遵循道德而行,當須行之終竟。今不能終竟,猶如人行於道路,半塗而自休廢。廢,猶罷止也。
○“吾弗能已矣”,已,猶止也。吾弗能如時人半塗而休止,言汲汲行道無休已也。
○注“不爲時人之隱行”。
○正義曰:謂作佹譎求名是也。君子以隱終始,行道不能止也。
○“君子”至“能之”。
○言君子依行中庸之德,若值時無道隱遯於世,雖有才德,不爲時人所知,而無悔恨之心,如此者非凡人所能,唯聖者能然。若不能依行中庸者,雖隱遯於世,不爲人所知,則有悔恨之心也。
○注“唯舜爲能如此”。
○正義曰:知者,《史記》雲:“舜耕於歷山,漁於雷澤,陶於河濱。”是不見知而不悔。
○“君子之道,費而隱”,注云:“言可隱之節。費,猶佹也。”言君子之人,遭值亂世,道德違費則隱而不仕。若道之不費,則當仕也。
○“夫婦之愚,可以與知焉”,言天下之事,千端萬緒,或細小之事,雖夫婦之愚,偶然與知其善惡,若萏蕘之言有可聽用,故云“與知”。
○“及其至也,雖聖人亦有所不知焉”者,言道之至極,如造化之理,雖聖人不知其所由,故云“及其至也,雖聖人亦有所不知焉”。
○“夫婦之不肖,可以能行焉”,以行之至極故也。前文據其知,此文據其行,以其知、行有異,故別起其文。但知之易,行之難,故上文雲“夫婦之愚”。行之難,故此經雲“夫婦之不肖”。不肖勝於愚也。
○“及其至也,雖聖人亦有所不能焉”者,知之與行之皆是至極,既是至極,故聖人有不能也。
○注“與讀爲贊者皆與之與”,
○正義曰:《士冠禮》雲“其饗冠者,贊者皆與”,謂於與也。雲“舜好察邇言,由此故與”者,即愚夫愚婦有所識知故也。與,語助也。
○“天地之大也,人猶有所憾”者,憾,恨也。言天地至大,無物不養,無物不覆,載於冬寒夏暑,人猶有怨恨之,猶如聖人之德,無善不包,人猶怨之,是不可備也。中庸之道,於理爲難,大小兼包,始可以備也。
○“故君子語大,天下莫能載焉”者,語,說也;大,謂先王之道。言君子語說先王之道,其事既大,天下之人無能勝載之者。
○“語小,天下莫能破焉”者,若說細碎小事,謂愚不肖,事既纖細,天下之人無能分破之者。言事似秋亳,不可分破也。
○注“聖人盡兼行”。
○正義曰:謂兼行大、小之事。小事則愚夫愚婦所知行,大事則先王之道。前文雲雖聖人有所不知、不能,此雲大事聖人兼行之者,前雲有所“不知”、“不能”,謂於小事不勝匹夫匹婦耳,非謂大事不能也,故此雲盡兼行之。
○“《詩》雲:鳶飛戾天,魚躍於淵,言其上下察也”者,《詩 大雅 旱麓》之篇,美文王之詩。引之者,言聖人之德上至於天,則“鳶飛戾天”,是翱翔得所。聖人之德下至於地,則“魚躍於淵”,是游泳得所。言聖人之德,上下明察。《詩》本文雲“鳶飛戾天”,喻惡人遠去;“魚躍於淵”,喻善人得所。此引斷章,故與《詩》義有異也。
○“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婦”者,言君子行道,初始造立端緒,起於匹夫匹婦之所知所行者。
○“及其至也,察乎天地”者,言雖起於匹夫匹婦所知所行,及其至極之時,明察於上下天地也。
子曰:“道不遠人,人之爲道而遠人,不可以爲道。言道即不遠於人,人不能行也。《詩》雲:‘伐柯伐柯,其則不遠。’執柯以伐柯,睨而視之,猶以爲遠。則,法也。言持柯以伐木,將以爲柯近,以柯爲尺寸之法,此法不遠人,人尚遠之,明爲道不可以遠。
○柯,古何反。睨,徐音詣,睥睨也。故君子以人治人,改而止。言人有罪過,君子以人道治之,其人改則止赦之,不責以人所不能。忠恕違道不遠,施諸己而不願,亦勿施於人。違猶去也。君子之道四,丘未能一焉。所求乎子以事父,未能也。所求乎臣以事君,未能也。所求乎弟以事兄,未能也。所求乎朋友先施之,未能也。聖人而曰我未能,明人當勉之無巳。庸德之行,庸言之謹,有所不足,不敢不勉,有餘不敢盡,言顧行,行顧言。庸猶常也,言德常行也,言常謹也。聖人之行,實過於人,“有餘不敢盡”,常爲人法,從禮也。
○行行,皆下孟反,注“聖人之行”同,或一讀皆如字。君子胡不慥慥爾。君子,謂衆賢也。慥慥,守實言行相應之貌。
○慥,七到反。行,下孟反。應,於陵反。舊音應對之應。君子素其位而行,不願乎其外。素富貴行乎富貴,素貧賤行乎貧賤,素夷狄行乎夷狄,素患難行乎患難。君子無入而不自得焉。傃皆讀爲素。“不願乎其外”,謂思不出其位也。“自得”,謂所鄉不失其道。
○難,乃旦反,下同。在上位不陵下,在下位不援上。援,謂牽持之也。
○援音園,注同。正己而不求於人,則無怨。上不怨天,下不尤人。“無怨”,人無怨之者也。《論語》曰:“君子求諸己,小人求諸人。”
○己音紀。怨,於願反,又於元反,下及注並同。故君子居易以俟命,小人行險以徼倖。”易,猶平安也。俟命,聽天任命也。險,謂傾危之道。
○易,以豉反,注同。徼,古堯反。
[疏]“子曰”至“徼倖”。
○正義曰:此一節明中庸之道去人不遠,但行於己則外能及物。“道不遠人”者,言中庸之道不遠離於人身,但人能行之於己,則中庸也。“人之爲道而遠人,不可以爲道”,言人爲中庸之道,當附近於人,謂人所能行,則己所行可以爲道。若違理離遠,則不可施於己,又不可行於人,則非道也,故云“人之爲道而遠人,不可以爲道也”。
○“《詩》雲‘伐柯伐柯,其則不遠’。執柯以伐柯,睨而視之,猶以爲遠”,此《豳風 伐柯》之篇,美周公之詩。柯,斧柄也。《周禮》雲:“柯長三尺,博三寸。”則,法也。言伐柯,斫也。柯柄長短,其法不遠也,但執柯睨而視之,猶以爲遠。言欲行其道於人,其法亦不遠,但近取法於身,何異持柯以伐柯?人猶以爲遠,明爲道之法亦不可以遠。即所不原於上,無以交於下;所不原於下,無以事上。況是在身外,於他人之處,欲以爲道,何可得乎?明行道在於身而求道也。
○“故君子以人治人,改而止”者,以道去人不遠,言人有過,君子當以人道治此有過之人。“改而止”,若人自改而休止,不須更責不能之事。若人所不能,則己亦不能,是行道在於己身也。
○“忠恕違道不遠”者,忠者,內盡於心,恕者,外不欺物。恕,忖也。忖度其義於人。違,去也。言身行忠恕,則去道不遠也。
○“施諸己而不願,亦勿施於人”者,諸,於也。他人有一不善之事施之於己,己所不願,亦勿施於人,人亦不原故也。“所求乎子以事父,未能也”,言此四者,欲明求之於他人,必先行之於己,欲求其子以孝道事己,己須以孝道事父母,故云“所求乎子以事父,未能也”。恐人未能行之。夫子,聖人,聖人猶曰我未能行,凡人當勉之無己。“所求乎臣以事君,未能也”,譬如己是諸侯,欲求於臣以忠事己,己當先行忠於天子及廟中事屍,是全臣道也。“所求乎朋友先施之,未能也”,欲求朋友以恩惠施己,則己當先施恩惠於朋友也。“庸德之行,庸言之謹”,庸,常也。謂自修己身,常以德而行,常以言而謹也。
○“有所不足,不敢不勉”,謂己之纔行有所不足之處,不敢不勉而行之。
○“有餘不敢盡”,謂己之纔行有餘,於人常持謙退,不敢盡其纔行以過於人。
○“言顧行”者,使言不過行,恆顧視於行。
○“行顧言”者,使行副於言,謂恆顧視於言也。
○“君子胡不慥慥爾”,“慥慥,守實言行相應之貌”。胡,猶何也。既顧言行相副,君子何得不慥慥然守實言行相應之道也。
○“君子素其位而行不願乎其外”至“行乎患難”,素,鄉也。鄉其所居之位,而行其所行之事,不願行在位外之事。《論語》雲:“君子思不出其位也。”鄉富貴之中,行道於富貴,謂不驕、不淫也。鄉貧賤之中,則行道於貧賤,謂不諂、不懾也。鄉夷狄之中,行道於夷狄,夷狄雖陋,雖隨其俗而守道不改。鄉難患之中,行道於患難,而臨危不傾,守死於善道也。
○“君子無入而不自得焉”者,言君子所入之處,皆守善道。在上位不陵下,此“素富貴行富貴”也。若身處富貴,依我常正之性,不使富貴以陵人。若以富貴陵人,是不行富貴之道。
○“在下位不援上”者,此“素貧賤行貧賤”也。援,牽持也。若身處貧賤則安之,宜令自樂,不得援牽富貴。若以援牽富貴,是不行貧賤之道。
○“正己而不求於人,則無怨”,此“素夷狄行夷狄”也。若身入夷狄,夷狄無禮義,當自正己而行,不得求於彼人,則被人無怨己者。《論語》雲:“言忠信,行篤敬,雖之夷狄,不可棄。”
○“上不怨天,下不尢人”,此“素患難行患難”也。尢,過也,責也。苟皆應之患難,則亦甘爲,不得上怨天下尤人,故《論語》雲“不怨天,不尢人”是也。
○“故君子居易以俟命”者,易,謂平安也。言君子以道自處,恆居平安之中,以聽待天命也。
○“小人行險以徼倖”,小人以惡自居,恆行險難傾危之事以徼求榮幸之道,《論語》曰“不仁者,不可以久處約”是也。
子曰:“射有似乎君子,失諸正鵠,反求諸其身。反求於其身,不以怨人。畫曰正,棲皮曰鵠。
○正音徵,注同。鵠,古毒反,注同。正、鵠皆鳥名也,一曰正,正也;鵠,直也。大射則張皮侯而棲鵠,賓射張布侯而設正也。棲,細兮反。君子之道,闢如行遠必自邇,闢如登高必自卑。自,從也。邇,近也。行之以近者、卑者,始以漸致之高遠。
○闢音譬,下同。邇音爾。卑音婢,又如字,注同。《詩》曰:‘妻子好合,如鼓瑟琴。兄弟既翕,和樂且耽。宜爾室家,樂爾妻帑。’”琴瑟,聲相應和也。翕,合也。耽,亦樂也。古者謂子孫曰“帑”,此《詩》言和室家之道,自近者始。
○好,呼報反。翕,許急反。樂音洛,下及注同。耽,丁南反。帑音奴,子孫也,本又作孥,同《尚書傳》、《毛詩箋》並雲“子”也,杜預注《左傳》雲:“妻子也。”應,應對之應。和,胡臥反。子曰:“父母其順矣乎?”謂其教令行,使室家順。
[疏]“子曰”至“妻帑”。
○正義曰:以上雖行道在於己身,故此一節覆明行道在身之事,以射譬之。
○“射有似乎君子”者,言凡人之射,有似乎君子之道。
○“失諸正鵠,反求諸其身”者,諸,於也;求,責也;正,謂賓射之侯;鵠,謂大射之侯。言射者失於正鵠,謂矢不中正鵠。不責他人,反鄉自責其身,言君子之人,失道於外,亦反自責於己。“君子之道,譬如行遠必自邇,譬如登高必自卑”者,自,從也;邇,近也;卑,下也。行之以遠者近之始,升之以高者卑之始,言以漸至高遠。不雲近者遠始,卑者高始,但勤行其道於身,然後能被於物,而可謂之高遠耳。
○“《詩》雲妻子好合,如鼓瑟琴。兄弟既翕,和樂且耽”,此《小雅 常棣》之篇,美文王之詩。記人引此者,言行道之法自近始,猶如詩人之所云,欲和遠人,先和其妻子兄弟,故云妻子好合,情意相得,如似鼓彈瑟與琴,音聲相和也。兄弟盡皆翕合,情意和樂且復耽之。耽之者,是相好之甚也。“宜爾室家,樂爾妻帑”者,宜善爾之室家,愛樂爾之妻帑。帑,子也。古者謂子孫爲帑,故《甘誓》雲:“予則帑戮汝。”於人則妻子爲帑,於鳥則鳥尾爲帑。《左傳》雲“以害鳥帑”是也。
○“子曰父母其順矣乎者”。
○正義曰:因上和於遠人,先和室家,故此一經次之。“父母其順矣乎”,謂父母能以教令行乎室家,其和順矣乎。言中庸之道,先使室家和順,乃能和順於外,即上雲道不遠、施諸己。
子曰:“鬼神之爲德,其盛矣乎!視之而弗見,聽之而弗聞,體物而不可遺。體,猶生也。可,猶所也。不有所遺,言萬物無不以鬼神之氣生也。使天下之人,齊明盛服,以承祭祀。洋洋乎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明,猶潔也。洋洋,人想思其傍僾之貌。
○齊,側皆反,本亦作齋。洋音羊。傍,皇薄剛反,謂左右也,徐方岡反。僾,徐於愷反,又音愛。《詩》曰:‘神之格思,不可度思,矧可射思。’格,來也。矧,況也。射,厭也。思,皆聲之助。言神之來,其形象不可億度而知,事之盡敬而已,況可厭倦乎。
○格,古百反。度,待洛反,注同。矧詩忍反,注同。射音亦。厭,於豔反,字又作“厭”,下同。盡,子忍反。夫微之顯,誠之不可揜,如此夫。”言神無形而著,不言而誠。
○揜音掩,於檢反。此夫音扶。著,張慮反。
[疏]“子曰”至“此夫”。
○正義曰:此一節明鬼神之道無形,而能顯著誠信。中庸之道與鬼神之道相似,亦從微至著,不言而自誠也。
○“體物而不可遺”者,體,猶生也;可,猶所也。言萬物生而有形體,故云“體物而不可遺”者,言鬼神之道,生養萬物,無不周遍而不有所遺,言萬物無不以鬼神之氣生也。
○“使天下之人,齊明盛服,以承祭祀”者,明,猶絜也。言鬼神能生養萬物,故天下之人齊戒明絜,盛飾餘服以承祭祀。
○“洋洋乎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者,言鬼神之形狀,人想像之,如在人之上,如在人之左右,想見其形也。
○“詩曰:神之格思,不可度思,矧可射思”者,格,來也;思,辭也;矧,況也;射,厭也。此《大雅 抑》之篇,剌厲王之詩。詩人剌時人祭祀懈倦,故云神之來至,以其無形不可度知,恆須恭敬,況於祭祀之末可厭倦之乎?言不可厭倦也。記者引《詩》,明鬼神之所尊敬也。
○“夫微之顯”者,言鬼神之狀微昧不見,而精靈與人爲吉凶,是“從微之顯”也。
○“誠之不可揜”者,言鬼神誠信,不可揜蔽。善者必降之以福,惡者必降之以禍。“如此夫”者,此詩人所云,何可厭倦?夫,語助也。此鬼神即與《易 繫辭》雲“是故知鬼神之情狀,與天地相似”,以能生萬物也。案彼注:“木火之神生物,金水之鬼終物。”彼以春夏對秋冬,故以春夏生物,秋冬終物。其實鬼神皆能生物、終物也,故此雲“體物而不可遺”。此雖說陰陽鬼神,人之鬼神亦附陰陽之鬼神,故此雲“齊明盛服,以承祭祀”,是兼人之鬼神也。
子曰:“舜其大孝也與?德爲聖人,尊爲天子,富有四海之內,宗廟饗之,子孫保之。保,安也。
○與音餘。故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祿,必得其名,必得其壽。名,令聞也。
○聞音問,下令聞同。故天之生物,必因其材而篤焉。材,謂其質性也。篤,厚也。言善者天厚其福,惡者天厚其毒,皆由其本而爲之。故栽者培之,傾者覆之。栽讀如“文王初載”之“栽”。栽猶殖也。培,益也。今時人名草木之殖曰“栽”,築牆立板亦曰“栽”,栽或爲“茲”。覆,敗也。
○栽,依注音災,將才反,注同,植也。培,蒲回反。覆,芳伏反。載之載並音災,本或作哉,同。《詩》曰:‘嘉樂君子,憲憲令德。宜民宜人,受祿於天。保佑命之,自天申之。’故大德者必受命。”憲憲,興盛之貌。保,安也。佑,助也。
○嘉,戶嫁反,《詩》本作“假”,音同。假,嘉也,皇音加,善也。憲音顯,注同,一音如字。佑音祐,下注同。
[疏]“子曰”至“受命”。
○正義曰:此一節明中庸之德,故能富有天下,受天之命也。
○“子孫保之”者,師說雲:舜禪與禹,何言保者,此子孫承保祭祀,故云“保”。周時陳國是舜之後。
○“故大德必得其位”者,以其德大能覆養天下,故“必得其位”。如孔子有大德而無其位,以不應王錄,雖有大德,而無其位也。案《援神契》雲:“丘爲製法,上黑綠,不代蒼黃。”言孔子黑龍之精,不合代周家木德之蒼也。《孔演圖》又云“聖人不空生,必有所制以顯天心,丘爲木鐸制天下法”是也。“必得其壽”者,據舜言之,而夫子不長壽,以勤憂故也。
○“故天之生物,必因其材而篤焉”,材謂質性也;篤,厚也。言天之所生,隨物質性而厚之。善者因厚其福,舜、禹是也;惡者因厚其毒,桀、紂是也。故四凶黜而舜受禪也。
○“故栽者培之,傾者覆之”,栽,殖也;培,益也。言道德自能豐殖,則天因而培益之。
○“傾者覆之”者,若無德自取傾危者,天亦因而覆敗之也。
○注“栽讀”至“曰栽”。
○正義曰:“栽讀如文王初載之載”者,案《詩 大明》雲:“文王初載,天作之合。”彼注云:“載,識也。言文王生適有所識,天爲之生配,謂生大姒。”此載爲栽殖者,載容兩義,亦得爲識,亦得爲殖。此對傾者覆之,故以爲殖。雲“築牆立板亦曰栽”者,案莊二十九年《左傳》雲“水昏正而栽”,謂立板築也。
○“《詩》曰:嘉樂君子,憲憲令德”,此《大雅 嘉樂》之篇,美成王之詩。嘉,善也。憲憲,興盛之貌。詩人言善樂君子,此成王憲憲然,有令善之德。案《詩》本文“憲憲”爲“顯顯”,與此不同者,齊魯、韓《詩》與《毛詩》不同故也。
○“宜民宜人,受祿於天。保佑命之,自天申之。故大德者必受命”者,宜民,謂宜養萬民,宜人,謂宜官人。其德如此,故受福於天。佑,助也。保,安也。天乃保安佑助,命之爲天子,又申重福之。作《記》者,引證大德必受命之義,則舜之爲也。
子曰:“無憂者,其唯文王乎?以王季爲父,以武王爲子,父作之,子述之。聖人以立法度爲大事,子能述成之,則何憂乎?堯、舜之父子則有兇頑,禹、湯之父子則寡令聞。父子相成,唯有文王。武王纘大王、王季、文王之緒,壹戎衣而有天下,身不失天下之顯名,尊爲天子,富有四海之內,宗廟饗之,子孫保之。纘,繼也。緒,業也。戎,兵也。衣讀如“殷”,聲之誤也。齊人言殷聲如“衣”,虞、夏、商、周氏者多矣。今姓有衣者,殷之胄與?“壹戎殷”者,壹用兵伐殷也。
○纘,徐音纂,哉管反。大音泰,下及注“大王”皆同。“壹戎衣”,依注衣作殷,於巾反,謂一用兵伐殷也。《尚書》依字讀,謂一著戎衣而天下大定。胄與,直救反,下音餘。武王末受命,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大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禮。斯禮也,達乎諸侯、大夫及士、庶人。父爲大夫,子爲士,葬以大夫,祭以士。父爲士,子爲大夫,葬以士,祭以大夫。期之喪,達乎大夫。三年之喪,達乎天子。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末,猶老也。“追王大王、王季”者,以王跡起焉,先公組紺以上至后稷也。“斯禮達於諸侯、大夫、士、庶人”者,謂葬之從死者之爵,祭之用生者之祿也。言大夫葬以大夫,士葬以士,則“追王”者,改葬之矣。“期之喪,達於大夫”者,謂旁親所降在大功者,其正統之期,天子諸侯猶不降也。大夫所降,天子諸侯絕之不爲服,所不臣乃服之也。承葬、祭說期、三年之喪者,明子事父以孝,不用其尊卑變。
○末,亡遏反。追王,於況反,注“追王”同。期音基,注同。組音祖。紺,古闇反。組紺,大王之父也,亦曰諸盩,盩音置留反。以上,時掌反。不爲服,於僞反。
[疏]“子曰”至“一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夫子論文王、武王聖德相承王有天下,上能追尊大王、王季,因明天子以下及士、庶人葬、祭祀之禮,各隨文解之。
○“以王季爲父,以武王爲子,父作之,子述之”者,言文王以王季爲父,則王季能製作禮樂,文王奉而行之。文王以武王爲子,武王又能述成文王之道,故“無憂”也。
○“武王纘大王、王季、文王之緒”者,纘,繼也;緒,業也。言武王能纘繼父祖之業,以王天下也。
○“壹戎衣而有天下”者,戎,兵也。言一用兵伐殷而勝之也。
○注“衣讀爲殷”。
○正義曰:案《尚書 武成》雲“一戎衣”,謂一著戎衣而滅殷。此雲“一”者,以經武王繼大王、王季、文王三人之業,一用滅殷,對三人之業爲“一”耳。由三人之業,故一身滅之。鄭必以衣爲“殷”者,以十一年觀兵於孟津,十三年滅紂,是再著戎服,不得稱“一戎衣”,故“以衣爲殷”,故注云“齊人言殷聲如衣”。
○“武王末受命”,此美周公之德也。末,猶老也,謂武王年老,而受命平定天下也。“斯禮也,達乎諸侯、大夫及士、庶人”者,斯,此也。言周公尊崇先公之禮,非直天子所行,乃下達於諸侯、大夫、士、庶人等,無問尊卑,皆得上尊祖父,以己之祿祭其先人,猶若周公以成王天子之禮祀其先公也。
○“父爲大夫,子爲士,葬以大夫,祭以士”者,謂父既爲大夫,祭以士禮,貶其先人而云尊之者,欲明以已之祿祀其先人也。
○“期之喪,達乎大夫”者,欲見大夫之尊,猶有期喪,謂旁親所降在大功者,得爲期喪,還著大功之服,故云“達乎大夫”。若天子、諸侯旁期之喪,則不爲服也。
○“三年之喪,達乎天子”者,謂正統在三年之喪,父母及適子並妻也。“達乎天子”者,言天子皆服之。不雲“父母”,而云“三年”者,包適子也。天子爲後服期,以三年包之者,以後卒必待三年然後娶,所以達子之志,故通在三年之中。是以昭十五年《左傳》雲:“穆後崩”,“大子壽卒”。叔向雲:“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是包後爲三年也。直雲“達乎天子”,不雲“諸侯”者,諸侯旁親尊同則不降,故《喪服 大功章》雲:“諸侯爲姑姊妹嫁於國君者”是也。
○“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唯父母之喪,無問天子及士、庶人,其服並同,故云“無貴賤一也”。
○注“末猶”至“卑變”。
○正義曰:“末猶老也”者,謂文王受命,十一年武王觀兵於孟津,白魚入王舟,是老而受命,受命後七年而崩。故鄭注《洛誥》,文王受赤雀,武王俯取白魚,皆七年是也。雲“追王大王、王季者,以王跡起焉”,案《詩 頌 閟宮》雲大王“居岐之陽,實始翦商”,是王跡起也。雲“先公組紺以上至后稷也”者,組紺,太王之父,一名諸盭,《周本紀》雲:“亞圉卒,子太公叔穎立。太公卒,子古公亶父立。”又《世本》雲:“亞圉雲生太公組紺諸盭”,則叔穎、組紺、諸盭是一人也。此文雲“追王大王、王季,上祀先公”,則先公之中包后稷也。故云“組紺以上至后稷”也。案《司服》雲:“享先王則袞冕,先公則鷩冕。”以後稷爲周之始祖,祫祭於廟,當同先王用袞,則先公無後稷也。故鄭注《司服》雲,先公不窋至諸盭。若四時常祀,唯后稷及大王、王季之等,不得廣及先公。故《天保》雲:“禴祀蒸嘗於公。”先王是四時常祀,但有後稷諸盭以下,故鄭注《天保》雲:“先公謂后稷至諸盭。”此皆盡望經上下釋義,故不同,或有至字誤也。雲“則追王者,改葬之矣”者,以大王、王季身爲諸侯,葬從死者之爵,則大王、王季祗得爲諸侯葬禮,不得言“追王”,從天子法。故知追王之時,而更改葬,用天子禮。案《大傳》雲:“武王追王大王亶父、王季歷。”此雲周公追王,不同者,武王既伐紂,“追王”佈告天下,周公追而改葬,故不同也。雲“期之喪,達於大夫者,謂旁親所降在大功”者,熊氏雲:“此對天子、諸侯,故云‘期之喪達乎大夫’,其實大夫爲大功之喪得降小功,小功之喪得降緦麻。”是大功小功,皆達乎大夫。熊氏又云:“天子爲正統之喪,適婦大功,適孫之婦小功。”義或然,但無正文耳。雲“所不臣乃服之也”者,《喪服傳》雲:“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但不臣者,皆以本服服也。
子曰:“武王周公,其達孝矣!乎夫孝者,善繼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者也。春秋脩其祖廟,陳其宗器,設其裳衣,薦其時食。脩,謂掃糞也。宗器,祭器也。裳衣,先祖之遺衣服也,設之當以授屍也。時食,四時祭也。
○掃,悉報反。糞,弗運反,本亦作盭,亦作拚,同。宗廟之禮,所以序昭穆也。序爵,所以辨貴賤也;序事,所以辨賢也。旅酬下爲上,所以逮賤也。燕毛,所以序齒也。序,猶次也。爵,謂公、卿、大夫、士也。事,謂薦羞也。“以辨賢”者,以其事別所能也。若司徒“羞牛”,宗伯“共雞牲”矣。《文王世子》曰:“宗廟之中,以爵爲位,崇德也。”宗人授事以官,尊賢也。“旅酬下爲上”者,謂若《特牲饋食》之禮賓,弟子、兄弟之子各舉觶於其長也。“逮賤”者,宗廟之中,以有事爲榮也。“燕”,謂既祭而燕也。燕以髮色爲坐,祭時尊尊也,至燕親親也。齒,亦年也。
○昭穆,常遙反。穆,又作繆,音同。遝,本又作逮,同音代。燕,於見反,注並同。別,彼列反。共音恭。饋,其位反。觶音至。長,丁丈反,下“謂長”同。踐其位,行其禮,奏其樂,敬其所尊,愛其所親,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踐,猶升也。“其”者,其先祖也。踐或爲“纘”。郊社之禮,所以事上帝也。宗廟之禮,所以祀乎其先也。社,祭地神,不言后土者,省文。
○省,色領反。明乎郊社之禮,禘嘗之義,治國其如示諸掌乎!”示讀如“寘諸河干”之“寘”。寘,置也。物而在掌中,易爲知力者也。序爵、辨賢,尊尊、親親,治國之要。
○示,依注音寘,之豉反。易,以豉反。知力音智,本亦無力字。治之要也,治,直吏反,一本作“治國之要”,治則如字。
[疏]“子曰”至“掌乎”。
○正義曰:以前經論文王、武王聖德相承,此論武王、周公上成先祖,脩其宗廟,行郊社之禮,所以能治國如置物掌中也,各隨文解之。
○“夫孝者,善繼人之志”者,人,謂先人。若文王有志伐紂,武王能繼而承之。《尚書 武成》曰:“予小子,其承厥志。”是“善繼人之志”也。
○“善述人之事者也”,言文王有文德爲王基,而周公制禮以贊述之。故《洛誥》雲“考朕昭子刑,乃單文祖德”,是善述人之事也。此是武王、周公繼孝之事。
○“宗廟之禮,所以序昭穆也”者,若昭與昭齒,穆與穆齒是也。
○“序爵,所以辨貴賤也”者,序,謂次序;爵,謂公、卿、大夫、士也。謂祭祀之時,公、卿、大夫各以其爵位齒列而助祭祀,是“辨貴賤”也。故《文王世子》雲“宗廟之中,以爵爲位,崇德也。宗人授事以官,尊賢也”是也。
○“序事,所以辨賢也”者,序謂薦羞也,序謂次序,所共祭祀之事,若司徒奉牛,司馬奉羊,宗伯供雞,是分別賢能,堪任其官也。
○“旅酬下爲上,所以逮賤也”者,旅,衆也;逮,及也。謂祭末飲酒之時,使一人舉觶之後,至旅酬之時,使卑者二人各舉觶於其長者。卑下者先飲,是下者爲上,賤人在先,是恩意先及於賤者,故云“所以逮賤也”。案《特牲饋食》之禮,主人洗爵,獻長兄弟,獻衆兄弟之後,衆賓弟子於西階,兄弟弟子於東階,各舉觶於其長也。弟子等皆是下賤而得舉觶,是有事於宗廟之中,是其榮也。又制受爵,是“逮賤”也。
○“燕毛,所以序齒也”者,言祭末燕時,以毛髮爲次序,是所以序年齒也。故注云:“燕謂既祭而燕也。燕以髮色爲坐,祭時尊尊也,至燕親親也。”
○“踐其位,行其禮”者,踐,升也,謂孝子升其先祖之位,行祭祀之禮也。
○“治國其如示諸掌乎”,注云“‘示’,讀如‘寘諸河干’之‘寘’,寘,置也”者,若能明此序爵辨賢尊親,則治理其國,其事爲易,猶如置物於掌中也。
哀公問政。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方,板也。策,簡也。息,猶滅也。
○方策,初革反。版音板,本亦作“板”。人道敏政,地道敏樹。敏,猶勉也。樹,謂殖草木也。人之無政,若地無草木矣。敏或爲“謀”。夫政也者,蒲盧也。蒲盧,蜾蠃謂土蜂也。《詩》曰:“螟蛉有子,蜾蠃負之。”螟蛉,桑蟲也。蒲盧取桑蟲之子,去而變化之,以成爲己子。政之於百姓,若蒲盧之於桑蟲然。
○蒲盧,並如字,《爾雅》雲“蜾蠃,蒲盧”,即今之細腰蜂也,一名蠮螉。蜾音果。螺,力果反,本亦作蠃,音同。蜂,芳封反,字亦作,同。螟,莫瓶反。蛉音零。己音紀。故爲政在人,在於得賢人也。取人以身,脩身以道,脩道以仁。取人以身,言明君乃能得人。仁者,人也,親親爲大。義者,宜也,尊賢爲大。親親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生也。人也,讀如相人偶之“人”。以人意相存問之言。
○殺,色界反,徐所例反。在下位不獲乎上,民不可得而治矣。此句其屬在下,著脫誤重在此。
○治,直吏反,一音如字。脫音奪。重,直用反。故君子不可以不脩身。思脩身,不可以不事親。思事親,不可以不知人。思知人,不可以不知天。言修身乃知孝,知孝乃知人,知人乃知賢、不肖,知賢、不肖乃知天命所保佑。天下之達道五,所以行之者三,曰君臣也、父子也、夫婦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五者,天下之達道也。知、仁、勇三者,天下之達德也。所以行之者一也。達者常行,百王所不變也。
○知音智,下“近乎知”,注“言有知”皆同。或生而知之,或學而知之,或困而知之,及其知之一也。“困而知之”,謂長而見禮義之事,己臨之而有不足,乃始學而知之,此“達道”也。
○長,丁丈反。己音紀。或安而行之,或利而行之,或勉強而行之,及其成功,一也。”利,謂貪榮名也。“勉強”,恥不若人。
○強,其兩反,注同。
[疏]“哀公”至“一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哀公問政於孔子,孔子答以爲政之道在於“取人”、“脩身”,並明“達道”有五,行之者三。今各隨文解之。
○“文武之政,布在方策”者,言文王武王爲政之道,皆佈列在於方牘簡策。
○“其人存則其政舉”者,雖在方策,其事久遠,此廣陳爲政之道。“其人”,謂賢人。舉,猶行也。存,謂道德存在也。若得其人,道德存在,則能興行政教,故云“舉”也。
○“其人亡則其政息”者,息,滅也。其人若亡,謂道德滅亡,不能興舉於政教。若位無賢臣,政所以滅絕也。
○“人道敏政”者,敏,勉也。言爲人君當勉力行政。
○“地道敏樹”者,樹,殖草木也。言爲地之道,亦勉力生殖也。人之無政,若地無草木。地既無心,雲勉力者,以地之生物無倦,似若人勉力行政然也。
○“夫政也者,蒲盧也”,蒲盧,取桑蟲之子以爲己子。善爲政者,化養他民以爲己民,若蒲盧然也。
○“故爲政在人”,言君行善政,則民從之,故欲爲善政者,在於得賢人也。
○“取人以身”,明君欲取賢人,先以脩正己身,則賢人至也。
○“脩身以道”,言欲脩正其身,先須行於道德也。
○“脩道以仁”者,言欲脩道德,必須先脩仁義。
○“仁者人也,親親爲大”者,仁謂仁愛相親偶也。言行仁之法,在於親偶。欲親偶疏人,先親己親,然後比親及疏,故云“親親爲大”。
○“義者宜也,尊賢爲大”,宜,謂於事得宜,即是其義,故云“義者宜也”。若欲於事得宜,莫過尊賢,故云“尊賢爲大”。
○“親親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生也”者,五服之節,降殺不同,是親親之衰殺。公卿大夫,其爵各異,是“尊賢之等”。禮者所以辨明此上諸事,故云“禮所生也”。
○“在下位不獲乎上”者,鄭謂此句應在下章,著脫誤重在此耳。
○“故君子不可以不脩身。思脩身,不可以不事親”,言思念脩身之道,必先以孝爲本,故云“不可以不事親”。
○“思事親,不可以不知人”,既思事親,不可不先擇友取人也。
○“思知人,不可以不知天”,欲思擇人,必先知天時所佑助也。謂人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當舍惡脩善也。“五者,天下之達道也”,五者,謂君臣、父子、夫婦、昆弟、朋夫之交,皆是人間常行道理,事得開通,故云“達道也”。
○“知、仁、勇三者,天下之達德也”,言知、仁、勇,人所常行,在身爲德,故云“天下之達德也”。
○言百王用此三德以行五道。五事爲本,故云“道”;三者爲末,故云“德”。若行五道,必須三德。無知不能識其理,無仁不能安其事,無勇不能果其行,故必須三德也。
○“所以行之者一也”,言百王以來,行此五道三德,其義一也,古今不變也。
○“或生而知之”,謂天生自知也。
○“或學而知之”,謂因學而知之。“或困而知之”,謂臨事有困,由學乃知。
○“及其知之,一也”,言初知之時,其事雖別,既知之後,並皆是“知”,故云“及其知之,一也”。
○“或安而行之”,謂無所求爲,安靜而行之。
○“或利而行之”,謂貪其利益而行之。行此五事,得其榮名,於己無害,則“利而行之”也。故《論語》雲“知者利仁”是也。
○“或勉強而行之”,或畏懼罪惡,勉力自強而行之。“及其成功,一也”,雖行之有異,及其所行成功,是一也,言皆得成功矣。皇氏雲:“所知、所行,謂上五道三德。”今謂百行皆然,非唯三五而已也。
子曰:“好學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恥近乎勇。知斯三者,則知所以脩身。知所以脩身,則知所以治人。知所以治人,則知所以治天下國家矣。言有知、有仁、有勇,乃知脩身,則脩身以此三者爲基。
○好,呼報反。近,附近之近,下同。行,皇如字,徐下孟反。凡爲天下國家有九經,曰:脩身也,尊賢也,親親也,敬大臣也,體羣臣也,子庶民也,來百工也,柔遠人也,懷諸侯也。體,猶接納也。子,猶愛也。“遠人”,蕃國之諸侯也。
○子,如字,徐將吏反,下句放此。蕃,方元反。脩身則道立,尊賢則不惑,親親則諸父昆弟不怨,敬大臣則不眩,體羣臣則士之報禮重,子庶民則百姓勸,來百工則財用足,柔遠人則四方歸之,懷諸侯則天下畏之。“不惑”,謀者良也。不眩,所任明也。
○眩,玄遍反。
[疏]“子曰”至“家矣”。
○正義曰:前文夫子答哀公爲政,須修身、知人、行五道三德之事,此以下夫子更爲哀公廣說修身治天下之道,有九種常行之事。又明修身在於至誠,若能至誠,所以贊天地、動蓍龜也。博厚配地,高明配天,各隨文解之。此一節覆明上生而知之,學而知之,困而知之。
○“好學近乎知”者,覆前文“或學而知之”,覆能好學,無事不知,故云“近乎知”也。
○“力行近乎仁”者,此則前文“或利而行之”,以其勉力行善,故“近乎仁”也。
○“知恥近乎勇”者,覆前文“困而知之”,及“勉強而行之”,以其知自羞恥,勤行善事,不避危難,故“近乎勇”也。前經“生而知之”不覆說者,以其生知自然合聖,故不須覆說也。
○“凡爲天下國家有九經”者,此夫子爲哀公說治天下國家之道有九種常行之事,論九經之次目也。
○“體羣臣也”者,體,謂接納,言接納羣臣與之同體也。
○“子庶民也”者,謂子愛庶民也。
○“來百工也”者,謂招來百工也。
○“脩身則道立”者,此一經覆說行“九經”,則致其功用也。“脩身則道立”者,謂脩正其身,不爲邪惡,則道德興立也。
○“尊賢則不惑”者,以賢人輔弼,故臨事不惑,所謀者善也。
○“敬大臣則不眩”者,眩,亦惑也,以恭敬大臣,任使分明,故於事不惑。前文不惑,謀國家大事,此雲“不眩”,謂謀國家衆事,但所謀之事,大小有殊,所以異其文。
○“體羣臣則士之報禮重”者,羣臣雖賤,而君厚接納之,則臣感君恩,故爲君死於患難,是“報禮重”也。
○“子庶民則百姓勸”,子,愛也,言愛民如子,則百姓勸勉以事上也。
○“來百工則財用足”,百工興財用也,君若賞賚招來之,則百工皆自至,故國家財用豐足。
○“柔遠人則四方歸之”,“遠”,謂蕃國之諸侯,“四方”,則蕃國也。懷諸侯則天下畏之。懷,安撫也。君若安撫懷之,則諸侯服從,兵強土廣,故“天下畏之”。
齊明盛服,非禮不動,所以脩身也。去讒遠色,賤貨而貴德,所以勸賢也。尊其位,重其祿,同其好惡,所以勸親親也。官盛任使,所以勸大臣也。忠信重祿,所以勸士也。時使薄斂,所以勸百姓也。日省月試,既廩稱事所以勸百工也。送往迎來,嘉善而矜不能,所以柔遠人也。繼絕世,舉廢國,治亂持危,朝聘以時,厚往而薄來,所以懷諸侯也。“同其好惡”,不特有所好惡於同姓,雖恩不同,義必同也。尊重其祿位,所以貴之,不必授以官守,天官不可私也。“官盛任使”,大臣皆有屬官所任使,不親小事也。“忠信重祿”,有忠信者,重其祿也。“時使”,使之以時,日省月試,考校其成功也。“既”讀爲“餼”,“餼廩”,稍食也。《槀人職》曰:“乘其事,考其弓弩,以下上其食。”
○齊,側皆反。去,起呂反。遠,於萬反。好惡,呼報反,下烏路反,又並如字,注同。斂,力驗反。既,依注音餼,許氣反。廩,彼錦反,一本又力錦反。稱,尺證反。朝,直遙反。槀,苦報反,一音古老反。上,時掌反。
[疏]“齊明”至“侯也”。
○正義曰:此一節說行“九經”之法。
○“齊明盛服”者,齊,謂整齊;明,謂嚴明;盛服,謂正其衣冠:是脩身之體也。此等“非禮不動”,是所以勸脩身。
○“尊其位,重其祿,同其好惡,所以勸親親也”者,“尊其位”,謂授以大位;“重其祿”,謂重多其祿位。崇重而已,不可任以職事。“同其好惡”,好,謂慶賞,惡,謂誅罰。言於同姓既有親疏,恩親雖不同,義必須等,故不特有所好惡。
○“勸親親也”者,尊位重祿以勉之,同其好惡以勵之,是“勸親親也”。
○“官盛任使”,所以勸大臣也。官盛,謂官之盛大。“有屬臣”者,當令任使屬臣,不可以小事專勞大臣。大臣懷德,故云“所以勸大臣”也。“日省月試,既廩稱事,所以勸百工也”,既廩,謂飲食、糧廩也。言在上每日省視百工功程,每月試其所作之事,又飲食糧廩,稱當其事,功多則廩厚,功小則餼薄,是“所以勸百工也”。
○“治亂持危”者,諸侯國內有亂,則治討之,危弱則扶持之。
○“厚往而薄來,所以懷諸侯也”,“厚往”,謂諸侯還國,王者以其材賄厚重往報之。“薄來”,謂諸侯貢獻,使輕薄而來。如此則諸侯歸服,故所以懷諸侯也。
○注“尊重”至“其食”。
○正義曰:“尊重其祿位”者,言同姓之親,既非賢才,但尊重其祿位,榮貴之而已,不必授以官守也。雲“大臣皆有屬官所任,使不親小事也”者,若《周禮》六卿其下,各有屬官,其細碎小事,皆屬官爲之,是“不親小事也”。雲“既讀爲餼,餼廩稍食也”者,以既與廩連文,又與餼字聲同,故讀既爲餼。“稍食”者,謂稍給之,故《周禮》“月終均其稍食”是也。引《槀人職》者,證其餼廩稱事。案《周禮 夏官 槀人》掌弓矢之材,其職雲“乘其事”,乘,謂計筭其所爲之事。“考其弓弩”謂考校弓弩之善惡多少。“以下上其食”,下,謂貶退;上,謂增益。善者則增上其食,惡者則減其食故也。
凡爲天下國家有九經,所以行之者一也。凡事豫則立,不豫則廢。言前定則不跲,事前定則不困,行前定則不疚,道前定則不窮。一,謂當豫也。跲,躓也。疚,病也。人不能病之。
○跲,其劫反,皇音給。行,下孟反。疚音救。躓,徐音致。
[疏]“凡爲”至“不窮”。
○正義曰:此一節明前“九經”之法,唯在豫前謀之,故云“所以行之者一也”。“一”,謂豫也。
○“言前定則不跲者,案《字林》:“跲,躓也。”躓謂行倒蹶也。將欲發言,能豫前思定,然後出口,則言得流行,不有躓蹶也。
○“事前定則不困”者,困,乏也。言欲爲事之時,先須豫前思定,則臨事不困。
○“行言定則不疚”者,疚,病也。言欲爲行之時,豫前思定,則行不疚病。
○“道前定則不窮”者,言欲行道之時,豫前謀定,則道無窮也。
○注“人不能病之”。
○正義曰:解“經行前定則不疚”。人若行不豫前先定,人或不信病害之。既前定而後行,故人不能病害也。
卷五十三 中庸第三十一
在下位不獲乎上,民不可得而治矣。獲,得也。言臣不得於君,則不得居位治民。獲乎上有道,不信乎朋友,不獲乎上矣。信乎朋友有道,不順乎親,不信乎朋友矣。順乎親有道,反諸身不誠,不順乎親矣。誠身有道,不明乎善,不誠乎身矣。言知善之爲善,乃能行誠。
[疏]“在下”至“身矣”。
○正義曰:此明爲臣爲人,皆須誠信於身,然後可得之事。
○“在下位不獲乎上”者,獲,得也。言人臣處在下位,不得於君上之意,則不得居位以治民,故云“民不可得而治矣”。
○“獲乎上有道,不信乎朋友,不獲乎上矣”者,言臣欲得君上之意,先須有道德信著朋友。若道德無信著乎朋友,則不得君上之意矣。言欲得上意,先須信乎朋友也。
○“信乎朋友有道,不順乎親,則不信乎朋友矣”者,言欲行信著於朋友,先須有道順乎其親。若不順乎其親,則不信乎朋友矣。
○“順乎親有道,反諸身不誠,不順乎親矣”者,言欲順乎親,必須有道,反於己身,使有至誠。若身不能至誠,則不能“順乎親矣”。
○“誠身有道,不明乎善,不誠乎身矣”者,言欲行至誠於身,先須有道明乎善行。若不明乎善行,則不能至誠乎身矣。言明乎善行,始能至誠乎身。能職誠乎身,始能順乎親。順乎親,始能信乎朋友。信乎朋友,始能得君上之意。得乎君上之意,始得居位治民也。
誠者,天之道也。誠之者,人之道也。誠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從容中道,聖人也。誠之者,擇善而固執之者也。言“誠者”,天性也。“誠之者”,學而誠之者也。因誠身說有大至誠。
○中,丁仲反,又如字,下“中道”同。從,七容反。
[疏]“誠者”至“者也”。
○正義曰:前經欲明事君,先須身有至誠。此經明至誠之道,天之性也。則人當學其至誠之性,是上天之道不爲而誠,不思而得。若天之性有殺,信著四時,是天之道。“誠之者人之道也”者,言人能勉力學此至誠,是人之道也。不學則不得,故云人之道。
○“誠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從容中道,聖人也”者,此覆說上文“誠者,天之道也”。唯聖人能然,謂不勉勵而自中當於善,不思慮而自得於善,從容間暇而自中乎道,以聖人性合於天道自然,故云“聖人也”。
○“誠之者,擇善而固執之者也”,此覆說上文“誠之者,人之道也”,謂由學而致此至誠,謂賢人也。言選擇善事,而堅固執之,行之不已,遂致至誠也。
○注“因誠身說有大至誠”。
○正義曰:以前經雲欲事親事君,先須修身,有大至誠,故此說有大至誠。大至誠,則經雲“誠者,天之道也”,聖人是矣。
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篤行之。有弗學,學之弗能,弗措也。有弗問,問之弗知,弗措也。有弗思,思之弗得,弗措也。有弗辨,辨之弗明,弗措也。有弗行,行之弗篤,弗措也。人一能之,己百之,人十能之,己千之。果能此道矣,雖愚必明,雖柔必強。此勸人學誠其身也。果,猶決也。
○措,七路反,下及注皆同,置也。強,其良反。
[疏]“博學”至“必強”。
○正義曰:此一經申明上經“誠之者,擇善而固執之”事。
○“有弗學,學之弗能,弗措也”者,謂身有事,不能常學習,當須勤力學之。措,置也。言學不至於能,不措置休廢,必待能之乃已也。以下諸事皆然,此一句覆上“博學之”也。
○“有弗問,問之弗知,弗措也”,覆上“審問之”也。“有弗思,思之弗得,弗措也”,覆上“慎思之”也。“有弗辨,辨之弗明,弗措也”,覆上“明辨之”也。“有弗行,行之弗篤,弗措也”,覆上“篤行之”也。
○“人一能之,己百之,人十能之,己千之”,謂他人性識聰敏,一學則能知之,己當百倍用功而學,使能知之,言己加心精勤之多,恆百倍於他人也。
○“果能此道矣,雖愚必明,雖柔必強”,果,謂果決也。若決能爲此百倍用功之道,識慮雖復愚弱,而必至明強。此勸人學誠其身也。
自誠明謂之性,自明誠謂之教。誠則明矣,明則誠矣。自,由也。由至誠而有明德,是聖人之性者也。由明德而有至誠,是賢人學以知之也。有至誠則必有明德,有明德則必有至誠。
[疏]“自誠”至“誠矣”。
○正義曰:此一經顯天性至誠,或學而能。兩者雖異,功用則相通。
○“自誠明謂之性”者,此說天性自誠者。自,由也,言由天性至誠,而身有明德,此乃自然天性如此,故“謂之性”。“自明誠謂之教”者,此說學而至誠,由身聰明,勉力學習,而致至誠,非由天性教習使然,故云“謂之教”。然則“自誠明謂之性”,聖人之德也。“自明誠謂之教”,賢人之德也。
○“誠則明矣”者,言聖人天性至誠,則能有明德,由至誠而致明也。
○“明則誠矣”者,謂賢人由身聰明習學,乃致至誠,故云“明則誠矣”。是誠則能明,明則能誠,優劣雖異,二者皆通有至誠也。
唯天下至誠,爲能盡其性。能盡其性,則能盡人之性。能盡人之性,則能盡物之性。能盡物之性,則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可以贊天地之化育,則可以與天地參矣。儘性者,謂順理之使不失其所也。贊,助也。育,生也。助天地之化生,謂聖人受命在王位致大平。
○大音泰。
[疏]“唯天”至“參矣”。
○正義曰:此明天性至誠,聖人之道也。“唯天下至誠”者,謂一天下之內,至極誠信爲聖人也。
○“爲能盡其性”者,以其至極誠信,與天地合,故能“盡其性”。既盡其性,則能盡其人與萬物之性,是以下雲“能盡人之性”。既能盡人性,則能盡萬物之性,故能贊助天地之化育,功與天地相參。上雲“誠者,天之道”,此兼雲“地”者,上說至誠之理由神妙而來,故特雲“天之道”。此據化育生物,故並雲“地”也。
其次致曲,曲能有誠,誠則形,形則著,著則明,明則動,動則變,變則化。唯天下至誠爲能化。“其次”,謂“自明誠”者也。致,至也。曲,猶小小之事也。不能儘性而有至誠,於有義焉而已,形謂人見其功也。儘性之誠,人不能見也。著,形之大者也。明,著之顯者也。動,動人心也。變,改惡爲善也,變之久則化而性善也。
[疏]“其次”至“能化”。
○正義曰:此一經明賢人習學而致至誠,故云“其次致曲”。曲,謂細小之事。言其賢人致行細小之事不能儘性,於細小之事能有至誠也。
○“誠則形,形則著”者,謂不能自然至誠,由學而來,故誠則人見其功,是“誠則形”也。初有小形,後乃大而明,著故云“形則著”也。若天性至誠之人不能見,則不形不著也。
○“著則明,明則動”者,由著故顯明,由明能感動於衆。
○“動則變,變則化”者,既感動人心,漸變惡爲善,變而既久,遂至於化。言惡人全化爲善,人無復爲惡也。
○“唯天下至誠爲能化”,言唯天下學致至誠之人,爲能化惡爲善,改移舊俗。不如前經天生至誠,能盡其性,與天地參矣。
○注“其次”至“善也”。
○正義曰:以前經雲“自明誠謂之教”,是由明而致誠,是賢人,次於聖人,故云“其次,謂自明誠也”。雲“不能儘性而有至誠,於有義焉而已”者,言此次誠不能如至誠盡物之性,但能有至誠於細小物焉而已。雲“形謂人見其功也”者,由次誠彰露,人皆見其功也。雲“儘性之誠,人不能見也”者,言天性至誠,神妙無體,人不見也。雲“著,形之大者也”,解經“形則著”,初有微形,後則大而形著。雲“變之久則化而性善也”者,解經“變則化”,初漸謂之變,變時新舊兩體俱有,變盡舊體而有新體謂之爲“化”。如《月令》鳩化爲鷹,是爲鷹之時非復鳩也,猶如善人無復有惡也。
至誠之道,可以前知。國家將興,必有禎祥。國家將亡,必有妖孽。見乎蓍龜,動乎四體,禍福將至,善必先知之,不善必先知之,故至誠如神。“可以前知”者,言天不欺至誠者也。前,亦先也。禎祥、妖孽,蓍龜之佔,雖其時有小人、愚主,皆爲至誠能知者出也。四體,謂龜之四足,春佔後左,夏佔前左,秋佔前右,冬佔後右。
○禎音貞。妖,於驕反。《左傳》雲:“地反物爲妖。”《說文》作“祅”,雲“衣服、歌謠、草木之怪謂之祅”。孽,魚列反,《說文》“蠥”,雲“禽獸蟲蝗之怪謂之蠥”。一本乎作於。蓍音屍。爲,於僞反。
[疏]“至誠”至“如神”。
○正義曰:“至誠之道,可以前知”者,此由身有至誠,可以豫知前事。此至誠之內,是天生至誠,亦通學而至誠,故前經雲“自明誠謂之教”,是賢人至誠同聖人也。言聖人、賢人俱有至誠之行,天所不欺,可知前事。“國家將興,必有禎祥”者,禎祥,吉之萌兆;祥,善也。言國家之將興,必先有嘉慶善祥也。《文說》:“禎祥者,言人有至誠,天地不能隱,如文王有至誠,招赤雀之瑞也。”國本有今異曰禎,本無今有曰祥。何爲本有今異者?何胤雲:“國本有雀,今有赤雀來,是禎也。國本無鳳,今有鳳來,是祥也。”《尚書》“祥桑、穀共生於朝”,是惡,此經雲善,何?得入國者,以吉凶先見者皆曰“祥”,別無義也。“國家將亡,必有妖孽”者,妖孽,謂兇惡之萌兆也。妖猶傷也,傷甚曰孽,謂惡物來爲妖傷之徵。若魯國賓鵒來巢,以爲國之傷徵。案《左傳》雲:“地反物爲妖。”《說文》雲:“衣服、歌謠、草木之怪爲妖,禽獸、蟲蝗之怪爲孽。”
○“見乎蓍龜,動乎四體”者,所以先知禎祥妖孽見乎蓍龜,卦兆發動於龜之四體也。
○“福福將至”者。禍謂妖孽,福謂禎祥。萌兆豫來,是“禍福將至”。
○“善必先知之”者,善,謂福也。
○“不善必先知之”者,不善謂禍也。
○“故至誠如神”者,言至誠之道,先知前事,如神之微妙,故云“至誠如神”也。注云“雖其時有小人、愚主,皆爲至誠能知者出也”。
○正義曰:鄭以聖人君子將興之時,或聖人有至誠,或賢人有至誠,則國之將興,禎祥可知。而小人、愚主之世無至誠,又時無賢人,亦無至誠,所以得知國家之將亡而有妖孽者,雖小人、愚主,由至誠之人生在亂世,猶有至誠之德,此妖孽爲有至誠能知者出也。案《周語》雲:“幽王二年,三川皆震,伯陽父曰:‘周將亡矣。昔伊、洛竭而夏亡,河竭而商亡。’”時三川皆震,爲周之惡瑞,是伯陽父有至誠能知周亡也。又周惠王十五年,有神降於莘。莘,虢國地名。周惠王問內史過,史過對曰:“夏之興也,祝融降於崇山,其亡也,回祿信於聆隧。商之興也,檮杭次於丕山,其亡也,夷羊在牧。周之興也,鸑鷟鳴於岐山,其衰也,杜伯射宣王於鎬。今虢多涼德,虢必亡也。”又內史過有至誠之德,神爲之出。是愚主之世,以妖孽爲至誠能知者出也。
誠者自成也,而道自道也。言人能至誠,所以“自成”也。有道藝所以自道達。
○自道音導,注“自道”同。誠者物之終始,不誠無物。物,萬物也,亦事也。大人無誠,萬物不生,小人無誠,則事不成。是故君子誠之爲貴。言貴至誠。誠者非自成己而已也,所以成物也。成己,仁也。成物,知也。性之德也,合外內之道也。以至誠成己,則仁道立。以至誠成物,則知彌博。此五性之所以爲德也,外內所須而合也,外內猶上下。
○知音智,注同。故時措之宜也。時措,言得其時而用也。故至誠無息,不息則久,久則徵,徵則悠遠,悠遠則博厚,博厚則高明。徵,猶效驗也。此言至誠之德既著於四方,其高厚日以廣大也。徵或爲“徹”。博厚所以載物也,高明所以覆物也,悠久所以成物也。博厚配地,高明配天,悠久無疆。後言悠久者,言至誠之德,既至“博厚”、“高明”,配乎天地,又欲其長久行之。
○疆,居良反。如此者,不見而章,不動而變,無爲而成,天地之道,可壹言而盡也。言其德化與天地相似,可一言而盡,要在至誠。其爲物不貳,則其生物不測。言至誠無貳,乃能生萬物多無數也。
○不貳,本亦作亻貳,音二。天地之道博也,厚也,高也,明也,悠也,久也。此言其著見成功也。
[疏]“誠者”至“久也”。
○此經明巳有至誠能成就物也。“誠者非自成己而已也,所以成物也”者,言人有至誠,非但自成就己身而已,又能成就外物。
○“成己,仁也。成物,知也”者,若成能就己身,則仁道興立,故云“成己,仁也”。若能成就外物,則知力廣遠,故云“成物,知也”。
○“性之德也”者,言誠者是人五性之德,則仁、義、禮、知、信皆猶至誠而爲德,故云“性之德也”。
○“合外內之道也”者,言至誠之行合於外內之道,無問外內,皆須至誠。於人事言之,有外有內,於萬物言之,外內猶上下。上謂天,下謂地。天體高明,故爲外;地體博厚閉藏,故爲內也。是至誠合天地之道也。
○“故時措之宜也”,措,猶用也。言至誠者成萬物之性,合天地之道,故得時而用之,則無往而不宜,故注云“時措,言得其時而用也”。
○“故至誠無息”,言至誠之德,所用皆宜,無有止息,故能久遠、博厚、高明以配天地也。
○“不息則久”者,以其不息,故能長久也。
○“久則徵”,徵,驗也。以其久行,故有徵驗。
○“徵則悠遠”者,悠,長也。若事有徵驗,則可行長遠也。
○“悠遠則博厚”,以其德既長遠,無所不周,故“博厚”也。養物博厚,則功業顯著,故“博厚則高明”也。
○“博厚所以載物也”,以其德博厚,所以負載於物。
○“高明所以覆物也”,以其功業高明,所以覆蓋於萬物也。
○“悠久所以成物也”,以行之長久,能成就於物,此謂至誠之德也。
○“博厚配地”,言聖人之德博厚配偶於地,與地同功,能載物也。
○“高明配天”,言聖人功業高明配偶於天,與天同功,能覆物也。
○“悠久無疆”疆,窮也。言聖人之德既能覆載,又能長久行之,所以無窮。“悠久”,則上經“悠遠”。“悠久”在“博厚高明”之上,此經“悠久”在“博厚高明”之下者,上經欲明積漸先悠久,後能博厚高明。此經既能博厚高明,又須行之悠久,故反覆言之。
○“如此者,不見而章,不動而變,無爲而成”者,言聖人之德如此博厚高明悠久,不見所爲而功業章顯,不見動作而萬物改變,無所施爲而道德成就。
○“天地之道,可壹言而盡也”者,言聖人之德能同於天地之道,欲尋求所由,可一句之言而能盡其事理,正由於至誠,是“壹言而盡也”。
○“其爲物不貳,則其生物不測”者,言聖人行至誠,接待於物不有差貳,以此之故,能生殖衆物不可測量,故鄭雲“言多無數也”。
今夫天,斯昭昭之多,及其無窮也,日月星辰系焉,萬物覆焉。今夫地,一撮土之多,及其廣厚,載華嶽而不重,振河海而不泄,萬物載焉。今夫山,一拳石之多,及其廣大,草木生之,禽獸居之,寶藏興焉。今夫水,一勺之多,及其不測,黿鼉蛟龍魚鱉生焉,貨財殖焉。此言天之高明,本生“昭昭”;地之博厚,本由“撮土”;山之廣大,本起“卷石”;水之不測,本從“一勺”:皆合少成多,自小致大,爲至誠者,以如此乎!昭昭猶耿耿,小明也。振,猶收也。卷,猶區也。
○夫音扶,下同。昭,章遙反,注同,本亦作“炤”,同。撮,七活反。華嶽,戶化、戶瓜二反,本亦作“山嶽”。泄,息列反。卷,李音權,又羌權反,範羌阮反,注同。藏,才浪反。勺,徐市若反。黿音元。鼉,徒河反,一音直丹反。鮫音交,本又作蛟。鱉,必列反。耿,公迥反,又公公頂反,舊音孔頂反。區,羌俱反。《詩》曰:“惟天之命,於穆不已。”蓋曰天之所以爲天也。“於乎不顯,文王之德之純。”蓋曰文王之所以爲文也,純亦不已。天所以爲天,文王所以爲文,皆由行之無己,爲之不止,如天地山川之雲也。《易》曰“君子以順德,積小以成高大”是與。
○於穆,上音烏,下“於乎”亦同。乎,呼奴反。慎如字,一本又作“順”。與音餘。
[疏]“今夫”至“不已”。
○正義曰:此一節明至誠不已,則能從微至著,從小至大。
○“今夫天,斯昭昭之多”者,斯,此也;昭昭,狹小之貌。言天初時唯有此昭昭之多小貌爾,故云“昭昭之多”。
○“今夫地,一撮土之多”,言土之初時唯一撮土之多,言多少唯一撮土。
○“振河海而不泄”者,振,收也。言地之廣大,載五嶽而不重,振收河海而不漏泄。
○“今夫山,一卷石之多”,言山之初時唯一卷石之多,多少唯一卷石耳。故鄭注云:“卷猶區也。”“今夫水,一勺之多”,言水初時多少唯一勺耳。此以下皆言爲之不已,從小至大。然天之與地,造化之初,清濁二氣爲天地,分而成二體,元初作盤薄穹隆,非是以小至大。今雲“昭昭”與“撮土”、“卷石”與“勺水”者何?但山或壘石爲高,水或衆流而成大,是從微至著。因說聖人至誠之功亦是從小至大,以今天地體大,假言由小而來,以譬至誠,非實論也。
○“《詩》曰:惟天之命,於穆不已”,此一經以上文至誠不已,已能從小至大,故此經引《詩》明不已之事。所引《詩》者,《周頌 維天之命》文也。《詩》稱“維天之命”,謂四時運行所爲教命。穆,美也。“於穆不已”者,美之不休已也,此《詩》之本文也。
○“蓋曰天之所以爲天也”,此是孔子之言,記者載之。此《詩》所論,蓋說天之所以爲天在乎不已。
○“於乎不顯,文王之德之純”,此亦《周頌 文王》之詩。純,謂不已。顯,謂光明。詩人嘆之雲,於乎不光明乎,言光明矣。“文王之德之純”,謂不已也,言文王德教不有休已,與天同功。
○“蓋曰文王之所以爲文也”,此亦孔子之言,解《詩》之文也。
○“純亦不已”者,言文王之德之純,亦如天之不休已,故云“純亦不已”。
○注“《易》曰君子慎德,積小以高大”。
○正義曰:此《易 升卦》之象辭。案《升卦》,巽下坤上,木生於地中,升進之義,故爲“升”也。
大哉聖人之道,洋洋乎發幼萬物,峻極於天。育,生也。峻,高大也。
○洋音羊。峻,思潤反。優優大哉,禮儀三百,威儀三千,待其人然後行,故曰:“苟不至德,至道不凝焉。”言爲政在人,政由禮也。凝,猶成也。
○優,於求反。倡,優也。凝,本又作疑,魚澄反。
[疏]“大哉”至“凝焉”。
○正義曰:此一節明聖人之道高大,苟非至德,其道不成。洋洋,謂道德充滿之貌天下洋洋。育,生也。峻,高也。言聖人之道,高大與山相似,上極於天。
○“優優大哉”,優優,寬裕之貌。聖人優優然寬裕其道。“禮儀三百”者,《周禮》有三百六十官,言“三百”者,舉其成數耳。
○“威儀三千”者,即《儀禮》行事之威儀。《儀禮》雖十七篇,其中事有三千。
○“待其人然後行”者,言三百、三千之禮,必待賢人然後施行其事。
○“故曰:苟不至德,至道不凝焉”,凝,成也。古語先有其文,今夫子既言三百、三千待其賢人始行,故引古語證之。苟,誠也。不,非也。苟誠非至德之人,則聖人至極之道不可成也。俗本“不”作“非”也。
故君子尊德性而道問學,致廣大而盡精微,極高明而道中庸,溫故而知新,敦厚以崇禮。德性,謂性至誠者。道,猶由也。問學,學誠者也。廣大,猶博厚也。溫,讀如“燅溫”之“溫”,謂故學之孰矣,後“時習之”謂之“溫”。
○燅音尋。
[疏]“故君”至“崇禮”。
○正義曰:此一經明君子欲行聖人之道,當須勤學。前經明聖人性之至誠,此經明賢人學而至誠也。
○“君子尊德性”者,謂君子賢人尊敬此聖人道德之性自然至誠也。
○“而道問學”者,言賢人行道由於問學,謂勤學乃致至誠也。
○“致廣大而盡精微”者,廣大謂地也,言賢人由學能致廣大,如地之生養之德也。“而盡精微”,謂致其生養之德既能致於廣大,盡育物之精微,言無微不盡也。
○“極高明而道中庸”者,高明,謂天也,言賢人由學極盡天之高明之德。道,通也,又能通達於中庸之理也。
○“溫故而知新”者,言賢人由學既能溫尋故事,又能知新事也。
○“敦厚以崇禮”者,言以敦厚重行於學,故以尊崇三百、三千之禮也。
○注“溫讀如燅溫之溫”。
○正義曰:案《左傳》哀十二年,公會吳於橐皋,大宰嚭請尋盟。子貢對曰:“盟,若可尋也,亦可寒也。”賈逵注云:“尋,溫也。”又《有司徹》雲“乃燅屍俎”,是燅爲溫也。雲“謂故學之孰矣,後時習之,謂之溫”者,謂賢人舊學已精熟,在後更習之,猶若溫尋故食也。
是故居上不驕,爲下不倍。國有道,其言足以興。國無道,其默足以容。興謂起在位也。
○驕,本亦作“喬”,音嬌。倍音佩。默,亡北反。《詩》曰:“既明且哲,以保其身。”其此之謂與?保,安也。
○哲,涉列反,徐本作知,音智。與音餘。
[疏]“是故”至“謂與”。
○正義曰:此一節明賢人學至誠之道,中庸之行,若國有道之時,盡竭知謀,其言足以興成其國。興,謂發謀出慮。
○“國無道,其默足以容”,若無道之時,則韜光潛默,足以自容其身,免於禍害。
○“《詩》雲:“既明且哲,以保其身”,此《大雅 烝民》之篇,美宣王之詩,言宣王任用仲山甫,能顯明其事任,且又哲知保安全其己身,言中庸之人亦能如此,故云“其此之謂與”。
子曰:“愚而好自用,賤而好自專,生乎今之世,反古之道,如此者,烖及其身者也。“反古之道”,謂曉一孔之人,不知今王之新政可從。
○好,呼報反,下同。烖音災。非天子不議禮,不制度,不考文。此天下所共行,天子乃能一之也。禮,謂人所服行也。度,國家宮室及車輿也。文,書名也。今天下車同軌,書同文,行同倫。今,孔子謂其時。
○行,下孟反。雖有其位,苟無其德,不敢作禮樂焉。雖有其德,苟無其位,亦不敢作禮樂焉。”言作禮樂者,必聖人在天子之位。
[疏]“子曰”至“樂焉”。
○正義曰:上經論賢人學至誠,商量國之有道無道能或語或默,以保其身。若不能中庸者,皆不能量事制宜,必及禍患矣。因明己以此之故,不敢專輒製作禮樂也。
○“生乎今之世,反古之道,如此者,烖及其身者也”,此謂尋常之人,不知大道。若賢人君子,雖生今時,能持古法,故《儒行》雲“今人與居,古人與稽”是也。俗本“反”下有“行”字,又無“如此者”三字,非也。
○“非天子不議禮”者,此論禮由天子所行,既非天子,不得論議禮之是非。
○“不制度”,謂不敢製造法度,及國家宮室大小高下及車輿也。
○“不考文”,亦不得考成文章書籍之名也。
○“今天下車同軌”者,今謂孔子時車同軌,覆上“不制度”。“書同文”,覆上“不考文”。“行同倫”,倫,道也,言人所行之行,皆同道理,覆上“不議禮”。當孔子時,禮壞樂崩,家殊國異,而云此者,欲明己雖有德,身無其位,不敢造作禮樂,故極行而虛己,先說以自謙也。
○注“反古之道,謂曉一孔之人”。
○正義曰:孔,謂孔穴,孔穴所出,事有多塗。今唯曉知一孔之人,不知餘孔通達,唯守此一處,故云“曉一孔之人”。
子曰:“吾說夏禮,杞不足徵也。吾學殷禮,有宋存焉。吾學周禮,今用之,吾從周。徵,猶明也,吾能說夏禮,顧杞之君不足與明之也。“吾從周”,行今之道。
○杞音起。王天下有三重焉,其寡過矣乎!“三重”,三王之禮。
○王,於況反,又如字。上焉者,雖善無徵,無徵不信,不信,民弗從。下焉者,雖善不尊,不尊不信,不信,民弗從。上,謂君也。君雖善,善無明徵,則其善不信也。下,謂臣也。臣雖善,善而不尊君,則其善亦不信也。徵或爲“證”。故君子之道,本諸身,徵諸庶民,考諸三王而不繆,建諸天地而不悖,質諸鬼神而無疑,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惑。‘質諸鬼神而無疑’,知天也。‘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惑’,知人也。知天、知人,謂知其道也。鬼神,從天地者也。《易》曰:“故知鬼神之情狀,與天地相似。”聖人則之,百世同道。徵或爲“證”。
○繆音謬。悖,布內反,後同。是故君子動而世爲天下道,行而世爲天下法,言而世爲天下則。遠之則有望,近之則不厭。用其法度,想思若其將來也。
○遠如字,又於萬反。近如字,又附近之近。厭,於豔反,後皆同。《詩》曰:‘在彼無惡,在此無射,庶幾夙夜,以永終譽。’君子未有不如此而蚤有譽於天下者也。”射,厭也。永,長也。
○射音亦,注同。蚤音早。
[疏]“子曰”至“者也”。
○正義曰:以上文孔子身無其位,不敢製作二代之禮,夏、殷不足可從,所以獨從周禮之意,因明君子行道,須本於身,達諸天地,質諸鬼神,使動則爲天下之道,行則爲後世之法,故能早有名譽於天下。蓋孔子微自明已之意。
○“子曰:吾說夏禮,杞不足徵也”,徵,成也,明也。孔子言:我欲明說夏代之禮,須行夏禮之國贊而成之。杞雖行夏禮,其君闇弱,不足贊而成之。
○“吾學殷禮,有宋存焉”者,宋行殷禮,故云“有宋存焉”。但宋君闇弱,欲其贊明殷禮,亦不足可成。故《論語》雲:“宋不足徵也。”此雲“杞不足徵”,即宋亦不足徵。此雲“有宋存焉”,則杞亦存焉。互文見義。
○“吾學周禮,今用之,吾從周”者,既杞、宋二國不足明,己當不復行前代之禮,故云“吾從周”。案趙商問:孔子稱“吾學周禮,今用之,吾從周”,《檀弓》雲“今丘也,殷人也”,兩楹奠殯哭師之處,皆所法於殷禮,未必由周,而云“吾從周”者,何也?鄭答曰:“今用之者,魯與諸侯皆用周之禮法,非專自施於己。在宋冠章甫之冠,在魯衣逢掖之衣,何必純用之。‘吾從周’者,言周禮法最備,其爲殷、周事豈一也。”如鄭此言,諸侯禮法則從周,身之所行雜用殷禮也。
○“王天下有三重焉,其寡過矣乎”,言爲君王有天下者,有三種之重焉,謂夏、殷、週三王之禮,其事尊重,若能行之,寡少於過矣。
○“上焉者,雖善無徵,無徵不信,不信,民弗從”,上,謂君也,言爲君雖有善行,無分明徵驗,則不信著於下,既不信著,則民不從。“下焉者,雖善不尊,不尊不信,不信,民弗從”,下,謂臣也,言臣所行之事,雖有善行而不尊,不尊敬於君,則善不信著於下,既不信著,則民不從,故下雲“徵諸庶民”,謂行善須有徵驗於庶民也。皇氏雲“無徵,謂無符應之徵”,其義非也。
○“故君子之道”者,言君臣爲善,須有徵驗,民乃順從,故明之也。
○“本諸身”者,言君子行道,先從身起,是“本諸身”也。
○“徵諸庶民”者,徵,驗也;諸,於也。謂立身行善,使有徵驗於庶民。若晉文公出定襄王,示民尊上也;伐原,示民以信之類也。
○“考諸茸荃而不繆”者,繆,亂也。謂已所行之事,考校與三王合同,不有錯繆也。
○“建諸天地而不悖”者,悖,逆也。言己所行道,建達於天地,而不有悖逆,謂與天地合也。
○“質諸鬼神而無疑,知天也”者,質,正也。謂己所行之行,正諸鬼神不有疑惑,是識知天道也。此鬼神,是陰陽七八、九六之鬼神生成萬物者。此是天地所爲,既能質正陰陽,不有疑惑,是識知天道也。
○“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惑,知人也”者,以聖人身有聖人之德,垂法於後,雖在後百世亦堪俟待。後世世之聖人,其道不異,故云“知人也”。
○注“知天”至“同道”。
○正義曰:以經雲知天、知人,故鄭引經總結之。雲“知其道”者,以天地陰陽,生成萬物,今能正諸陰陽鬼神而不有疑惑,是知天道也。以聖人之道,雖相去百世,其歸一揆,今能百世以待聖人而不有疑惑,是知聖人之道也。雲“鬼神從天地者也”,解所以質諸鬼神之德、知天道之意,引《易》曰“故知鬼神之情狀,與天地相似”者,證鬼神從天地之意。案《易 繫辭》雲“精氣爲物,遊魂爲變。”鄭雲:“木火之神生物,金水之鬼成物。”以七八之神生物,九六之鬼成物,是鬼神以生成爲功,天地亦以生成爲務,是鬼神之狀與天地相似。雲“聖人則之,百世同道”者,解經知人之道,以前世聖人既能垂法以俟待後世聖人,是識知聖人之道百世不殊,故“聖人則之,百世同道”也。
○“遠之則有望,近之則不厭”者,言聖人之道,爲世法則,若遠離之則有企望,思慕之深也。若附近之則不厭倦,言人愛之無已。“《詩》雲:在彼無惡,在此無射,庶幾夙夜,以永終譽”,此引《周頌 振鷺》之篇,言微子來朝,身有美德,在彼宋國之內,民無惡之,在此來朝,人無厭倦。故庶幾夙夜,以長永終竟美善聲譽。言君子之德亦能如此,故引《詩》以結成之。
○“君子未有不如此而蚤有譽於天下者也”,言欲蚤有名譽會須如此,未嘗有不行如此而蚤得有聲譽者也。
仲尼祖述堯舜,憲章文武,上律天時,下襲水土。此以《春秋》之義說孔子之德。孔子曰:“吾志在《春秋》,行在《孝經》。”二經固足以明之,孔子所述堯、舜之道而制《春秋》,而斷以文王、武王之法度。《春秋傳》曰:“君子曷爲爲《春秋》?撥亂世,反諸正,莫近諸《春秋》。其諸君子樂道堯舜之道與?末不亦樂乎?堯舜之知君子也。”又曰:“是子也,繼文王之體,守文王之法度。文王之法無求而求,故譏之也。”又曰:“王者孰謂,謂文王也。”此孔子兼包堯、舜、文、武之盛德而著之《春秋》,以俟後聖者也。律,述也。述天時,謂編年,四時具也。襲,因也。因水土,謂記諸夏之事,山川之異。
○行,下孟反。斷,丁亂反。曷爲,於僞反。以,如字。撥,生末反。近,附近之近,又如字。與音餘。編,必縣反,又甫連反。闢如天地之無不持載,無不覆幬。闢如四時之錯行,如日月之代明。萬物並育而不相害,道並行而不相悖,小德川流,大德敦化,此天地之所以爲大也。聖人制作,其德配天地,如此唯五始可以當焉。幬亦覆也。“小德川流”,浸潤萌芽,喻諸侯也。“大德敦化”,厚生萬物,喻天子也。幬或作“燾”。
○闢音譬,下同。幬,徒報反。錯,七各反。當,丁浪反,又下郎反。浸,子鴆反。燾,徒報反。唯天下至聖爲能。聰明睿知,足以有臨也。寬裕溫柔,足以有容也。發強剛毅,足以有執也。齊莊中正,足以有敬也。文理密察,足以有別也。言德不如此,不可以君天下也。蓋傷孔子有其德而無其命。
○睿音銳。知音智,下“聖知”同。齊,側皆反。別,彼列反。溥博淵泉,而時出之。言其臨下普遍,思慮深重,非得其時不出政教。
○溥音普。徧音遍。思,息嗣反,又如字。“溥博”如天,“淵泉”如淵,見而民莫不敬,言而民莫不信,行而民莫不說。是以聲名洋溢乎中國,施及蠻貊,舟車所至,人力所通,天之所覆,地之所載,日月所照,霜露所隊,凡有血氣者,莫不尊親,故曰“配天”。如天取其運照不已也,如淵取其清深不測也。“尊親”,尊而親之。
○見,賢遍反。說音悅。施,以豉反。貉,本又作“貊”,武伯反。《說文》雲:“北方人也。”隊,直類反。唯天下至誠,爲能經綸天下之大經,立天下之大本,知天地之化育。“至誠”,性至誠,謂孔子也。“大經”,謂六藝,而指《春秋》也。“大本”,《孝經》也。
○論,本又作“綸”,同音倫。夫焉有所倚,肫肫其仁,淵淵其淵,浩浩其天。安無所倚,言無所偏倚也。故人人自以被德尤厚,似偏頗者。肫肫讀如“誨爾忳忳”之“忳”。忳忳,懇誠貌也。肫肫,或爲“純純”。
○焉,於虔反。倚,依綺、於寄二反,注同。肫肫,依注音之淳反。浩,胡老反。被,皮義反。頗,破河反。懇,苦很反。純音淳,又之淳反。苟不固聰明聖知達天德者,其孰能知之。言唯聖人乃能知聖人也。《春秋傳》曰“末不亦樂乎,堯舜之知君子”,明凡人不知。《詩》曰“衣錦尚絅”,惡其文之著也。故君子之道,闇然而日章;小人之道,的然而日亡。言君子深遠難知,小人淺近易知。人所以不知孔子,以其深遠。襌爲絅。錦衣之美而君子以絅表之,爲其文章露見,似小人也。
○絅,本又作“顈”,《詩》作“褧”,同口迥反,徐口定反,一音口穎反。惡,烏路反。著,張慮反。闇,於感反,又如字。日,而一反,下同。的,丁歷反。易,以豉反,下“易舉”同。襌爲音丹。爲其,於僞反。見,賢遍反。君子之道,淡而不厭,簡而文,溫而理,知遠之近,知風之自,知微之顯,可與入德矣。淡其味似薄也,簡而文,溫而理,猶簡而辨,直而溫也。“自”,謂所從來也。“三知”者,皆言其睹末察本,探端知緒也。入德,入聖人之德。
○淡,徒暫反,又大敢反,下注同。厭,於豔反。睹音覩。探音貪。《詩》雲:“潛雖伏矣,亦孔之昭。”故君子內省不疚,無惡於志。孔,甚也。昭,明也。言聖人雖隱遯,其德亦甚明矣。疚,病也。君子自省,身無愆病,雖不遇世,亦無損害於己志。
○昭,本又作炤,同之召反,又章遙反。疚,九又反。遯,大困反,本又作“遁”,字亦同。愆,起虔反。君子所不可及者,其唯人之所不見乎?《詩》雲:“相在爾室,尚不愧於屋漏。”言君子雖隱居,不失其君子之容德也。相,視也。室西北隅謂之“屋漏”。視女在室獨居者,猶不愧於屋漏。屋漏非有人也,況有人乎?
○相,息亮反,注同。愧,本又作媿,同九位反。女音汝。故君子不動而敬,不言而信。《詩》曰:“奏假無言,時靡有爭。”假,大也。此《頌》也。言奏大樂於宗廟之中,人皆肅敬。金聲玉色,無有言者,以時太平,和合無所爭也。
○奏如字,《詩》作鬷,子公反。假,古雅反。爭,爭鬥之爭,注同。大平音泰。是故君子不賞而民勸,不怒而民威於鈇鉞。《詩》曰:“不顯惟德,百辟其刑之。爭?不顯,言顯也。闢,君也。此《頌》也。言不顯乎文王之德,百君盡刑之,諸侯法之也。
○鈇,方於反,又音斧。鉞音越。闢音璧,注同。是故君子篤恭而天下平。《詩》曰:“予懷明德,不大聲以色。”予,我也。懷,歸也。言我歸有明德者,以其不大聲爲嚴厲之色以威我也。
[疏]“仲尼”至“以色”。
○正義曰:此一節明子思申明夫子之德,與天地相似堪以配天地而育萬物,傷有聖德無其位也。今各隨文解之。
○“仲尼祖述堯舜”者,祖,始也。言仲尼祖述始行堯、舜之道也。
○“憲章文武”者,憲,法也;章,明也。言夫子發明文、武之德。
○“上律天時”者,律,述也。言夫子上則述行天時,以與言陰陽時候也。
○“下襲水土”者,襲,因也。下則因襲諸侯之事,水土所在。此言子思讚揚聖祖之德,以仲尼修《春秋》而有此等之事也。
○注“吾志”至“之異”。
○正義曰:“吾志在《春秋》,行在《孝經》”者,《孝經緯》文,言褒貶諸侯善惡,志在於《春秋》,人倫尊卑之行在於《孝經》。雲“二經固足以明之”者,此是鄭語,言《春秋》、《孝經》足以顯明先祖述憲章之事。雲“孔子祖述堯舜之道而制《春秋》”者,則下文所引《公羊傳》雲“君子樂道,堯、舜之道與”是也。雲“斷以文王武王之法度”者,則下文引《公羊》雲“王者孰謂?謂文王”是也。雲“《春秋傳》曰”至“堯舜之知君子”也。哀十四年《公羊傳》文。引之者,謂祖述堯、舜之事。“君子曷爲爲春秋”,曷,何也;“君子”,謂孔子。傳曰“孔子何爲作《春秋》”,雲“撥亂世,反諸正,莫近諸《春秋》”者,此傳之文,答孔子爲《春秋》之意。何休雲:“撥猶治也。”言欲治於亂世,使反歸正道。莫近,莫過也。言餘書莫過於《春秋》,言治亂世者,《春秋》最近之也。雲“其諸君子樂道堯舜之道與”者,上“道”,論道;下“道”,謂道德;“與”,語辭;言“君子”,孔子也。言孔子樂欲論道堯舜之道與也。雲“末不亦樂乎,堯舜之知君子也”者,末謂終末,謂孔子末,聖漢之初,豈不亦愛樂堯、舜之知君子也。案何休雲:“得麟之後,天下血書魯端門,曰‘趨作法,孔聖沒,周姬亡,彗東出。秦政起,胡破術,書記散,孔不絕’。子夏明日往視之,血書飛爲赤鳥,化爲白書。”漢當秦大亂之後,故作撥亂之法,是其事也。雲“又曰是子也,繼文王之體,守文王之法度,文王之法無求而求,故譏之也”者,此文九年《公羊傳》文。八年天王崩,謂周襄王也。九年春,毛伯來求金,傳雲:“是子繼文王之體,守文王之法度。文王之法無求而求,故譏之。”“是子”謂嗣位之王,在喪未合稱王,故稱“是子”。嗣位之王,守文王之法度。文王之法度無所求也,謂三分有二以服事殷。謂在喪之內,無合求金之法度,今遣毛伯來求金,是“無求而求”也,故書以譏之。彼傳雲“是子”,俗本雲“子是”者,誤也。雲“又曰王者孰謂,謂文王也”,此隱元年《公羊傳》文。案傳雲:“元年,春,王,正月。王者孰謂?謂文王也。”武王道同,舉文王可知也。雲“著之《春秋》,以俟後聖者也”,哀十四年《公羊傳》雲“制《春秋》之義,以俟後聖”。何休雲:“待聖漢之王,以爲法也。”雲“述天時,謂編年,四時具也”,案《合成圖》雲:“皇帝立五始,制以天道。”《元命包》雲:“諸侯不上奉王之正,則不得即位。正不由王出,不得爲正。王不承於天以制號令,則無法。天不得正其元,則不能成其化也。”
○“五始”者,元年,一也;春,二也;王,三也;正月,四也;公即位,五也。此《春秋》元年,即當《堯典》“欽若昊天”也。《春秋》四時,即當《堯典》“日中星鳥,日永星火,宵中星虛,日短星昴”之類是也。《春秋》獲麟,則當《益稷》“百獸率舞,鳳凰來儀”是也。此皆祖述堯、舜之事,言《春秋》四時皆具。桓四年及七年不書“秋七月”、“冬十月”,成十年不書“冬十月”,桓十七年直雲“五月”不雲“夏”,昭十年直雲“十二月”不雲“冬”,如此不具者,賈、服之義:若登臺而不視朔,則書“時”不書“月”;若視朔而不登臺,則書“月”不書“時”;若雖無事視朔、登臺,則空書時月。若杜元凱之意,凡時月不具者,皆史闕文。其《公羊》、《穀梁》之義,各爲曲說。今略而不取也。雲“襲,因也。因水土,謂記諸夏之事,山川之異”者,“諸夏之事”,謂諸侯征伐、會盟所在之地。“山川之異”,若僖十四年“沙鹿崩”,成五年“梁山崩”之屬是也。
○“譬如”至“大也。
○正義曰:此明孔子之德與天地日月相似,與天子、諸侯德化無異。
○“小德川流,大德敦化”者,言孔子所作《春秋》,若以諸侯“小德”言之,如川水之流,浸潤萌芽。若以天子“大德”言之,則仁愛敦厚,化生萬物也。“此天地之所以爲大也”,言夫子之德比並天地,所以爲大不可測也。
○“唯天”至“別也”。
○此又申明夫子之德聰明寬裕,足以容養天下,傷其有聖德而無位也。
○“寬裕溫柔,足以有容也”,言夫子寬弘性善,溫克和柔,足以包容也。
○“發強剛毅,足以有執也”,發,起也;執,猶斷也。言孔子發起志意,堅強剛毅,足以斷決事物也。
○“溥博”至“配天。
○此節更申明夫子蘊蓄聖德,俟時而出,日月所照之處,無不尊仰。
○“溥博淵泉”者,溥,謂無不周遍;博,謂所及廣遠。以其浸潤之澤,如似淵泉溥大也。既思慮深重,非得其時不出政教,必以俟時而出。
○“溥博如天”者,言似天“無不覆幬”。
○“淵泉如淵”,言潤澤深厚,如川水之流。
○“夫焉有所倚”至“浩浩其天”,以前經贊明夫子之德,此又云夫子無所偏倚,而仁德自然盛大也。倚,謂偏有所倚近,言夫子之德,普被於人,何有獨倚近於一人,言不特有偏頗也。
○“肫肫其仁”,肫肫,懇誠之貌。仁,謂施惠仁厚。言又能肫肫然懇誠行此仁厚爾。
○“淵淵其淵”,淵水深之貌也,言夫子之德,淵淵然若水之深也。
○“浩浩其天”,言夫子之德,浩浩盛大,其若如天也。
○注“肫肫讀如誨爾忳忳之忳”。
○正義曰:此《大雅 抑》之篇,剌厲王之詩。言詩人誨爾厲王忳忳然懇誠不已,厲王聽我藐藐然而不入也。
○“苟不固聰明聖知達天德者,其孰能知之”者,上經論夫子之德大如天,此經論唯至聖乃知夫子之德。苟,誠也。固,堅固也。言帝誠不堅固聰明睿聖通知曉達天德者,其誰能識知夫子之德?故注引《公羊傳》雲“堯舜之知君子”者,言有堯、舜之德乃知夫子,明凡人不知也。
○“《詩》曰衣錦尚褧,惡其文之著也”,以前經論夫子之德難知,故此經因明君子、小人隱顯不同之事。此《詩 衛風 碩人》之篇,美莊姜之詩。言莊姜初嫁在塗,衣著錦衣,爲其文之大著,尚著襌絅加於錦衣之上。絅,襌也,以單縠爲衣,尚以覆錦衣也。案《詩》本文雲“衣錦褧衣”,此雲“尚絅”者,斷截《詩》文也。又俗本雲“衣錦褧裳”,又與定本不同者。記人慾明君子謙退,惡其文之彰著,故引《詩》以結之。
○“故君子之道,闇然而日章”者,章,明也。言君子以其道德深遠謙退,初視未見,故曰“闇然”。其後明著,故曰日章明也。
○“小人之道,的然而日亡”者,若小人好自矜大,故初視時“的然”。以其才藝淺近,後無所取,故曰日益亡。
○“君子”至“德矣”。
○此一經明君子之道,察微知著,故能“入德”。
○“淡而不厭”者,言不媚悅於人,初似淡薄,久而愈敬,無惡可厭也。
○“簡而文”者,性無嗜慾,故簡靜,才藝明辨,故有文也。
○“溫而理”,氣性和潤,故溫也。正直不違,故修理也。
○“知遠之近”,言欲知遠處,必先之適於近,乃後及遠。“知風之自”,自,謂所從來處,言見目前之風則知之適所從來處,故鄭注云“睹末察本”。遠是近之末,風是所原空缺五字從來之末也。“知微之顯”,此初時所微之事,久乃適於顯明,微是初端,顯是縱緒,故鄭注云“探端知緒”。
○“可與入德矣”,言君子或探末以知本,或睹本而知末,察微知著,終始皆知,故可以入聖人之德矣。
○“《詩》曰:潛雖伏矣,亦孔之昭”,此明君子其身雖隱,其德昭著。所引者《小雅 正月》之篇,剌幽王之詩。《詩》之本文以幽王無道,喻賢人君子雖隱其身,德亦甚明著,不能免禍害,猶如魚伏於水,亦甚著見,被人採捕。記者斷章取義,言賢人君子身雖藏隱,猶如魚伏於水,其道德亦甚彰矣。
○“故君子內省不疚,無惡於志”者,疚,病也。言君子雖不遇世,內自省身,不有愆病,則亦不損害於己志。言守志彌堅固也。
○注“孔,甚也”。
○正義曰:《爾雅 釋言》文。
○“君子”至“屋漏”。
○此明君子之閒居獨處,不敢爲非,故云“君子所不可及者,其唯人之所不見乎”。
○“《詩》雲:相在爾室,尚不愧於屋漏”,此《大雅 抑》之篇,剌厲王之詩。詩人意稱王朝小人不敬鬼神,瞻視女在廟堂之中,猶尚不愧畏於屋漏之神。記者引之斷章取義,言君子之人在室之中“屋漏”,雖無人之處不敢爲非,猶愧懼於屋漏之神,況有人之處君子愧懼可知也。言君子雖獨居,常能恭敬。
○注“言君”至“人乎”。
○正義曰:言“君子雖隱居,不失其君子之容德也”者,隱居,謂在室獨居猶不愧畏,無人之處又常能恭敬,是“不失其君子之容德也”。雲“西北隅謂之屋漏”者,《爾雅 釋宮》文。以戶明漏照其處,故稱“屋漏”。“屋漏非有人”者,言人之所居,多近於戶,屋漏深邃之處,非人所居,故云無有人也。雲“況有人乎”者,言無人之處尚不愧之,況有人之處不愧之可知也。言君子無問有人無人,恆能畏懼也。
○“故君子不動而敬,不言而信”者,以君子敬懼如是,故不動而民敬之,不言而民信之。
○“《詩》曰:奏假無言,時靡有爭”,此《商頌 烈祖》之篇,美成湯之詩。詩本文雲“鬷假無言”,此雲“奏假”者,與《詩》反異也。假,大也。言祭成湯之時,奏此大樂於宗廟之中,人皆肅敬,無有喧譁之言。所以然者,時既太平,無有爭訟之事,故“無言”也。引證君子不言而民信。
○注“假,大也”。
○正義曰:《爾雅 釋詁》文。
○“《詩》曰:不顯惟德,百辟其刑之”,此《周頌 烈文》之篇,美文王之德。不顯乎文王之德,言其顯矣。以道德顯著,故天下百辟諸侯皆刑法之。引之者,證君子之德猶若文王,其德顯明在外,明衆人皆刑法之。
○注“闢,君也”。
○正義曰:《爾雅 釋詁》文。
○“《詩》雲:予懷明德,不大聲以色《爾雅》釋詁,此《大雅 皇矣》之篇,美文王之詩。予,我也。懷,歸也。言天謂文王曰,我歸就爾之明德,所以歸之者,以文王不大作音聲以爲嚴厲之色,故歸之。記者引之,證君子亦不作大音聲以爲嚴厲之色,與文王同也。
子曰:“聲色之於以化民,末也。《詩》曰:‘德輶如毛。’輶,輕也。言化民常以德,德之易舉而用,其輕如毛耳。
○末,下葛反。輶音酉,一音由,注同。易,以豉反。毛猶有倫。‘上天之載,無聲無臭。’至矣。”倫,猶比也。載讀曰“栽”,謂生物也。言毛雖輕,尚有所比;有所比,則有重。上天之造生萬物,人無聞其聲音,亦無知其臭氣者。化民之德,清明如神,淵淵浩浩然後善。
○載,依注讀曰栽,音災,生也。《詩》音再。比,必覆反,下同;或音毗志反,又必利反,皆非也。重,直勇反,又直容反。
[疏]“子曰”至“至矣”。
○正義曰:此一節是夫子之言。子思既說君子之德不大聲以色,引夫子舊語聲色之事以接之,言化民之法當以德爲本,不用聲色以化民也。若用聲色化民,是其末事,故云“化民末也”。
○“詩曰:德輶如毛”者,此《大雅 烝民》之篇,美宣王之詩。輶,輕也。言用德化民,舉行甚易,其輕如毛也。
○“毛猶有倫”,倫,比也。既引《詩》文“德輶如毛”,又言德之至極本自無體,何直如毛?毛雖細物,猶有形體可比並,故云“毛猶有倫”也。
○“上天之載,無聲無臭。至矣”,載,生也,言天之生物無音聲無臭氣,寂然無象而物自生。言聖人用德化民,亦無音聲,亦無臭氣而人自化。是聖人之德至極,與天地同。此二句是《大雅 文王》之詩,美文王之德。不言“《詩》雲”者,孔子略而不言,直取《詩》之文爾。此亦斷章取義。
○注“載讀”至“後善”。
○正義曰:案文以“載”爲事,此讀爲“栽”者,言其生物,故讀“載”爲“栽”也。雲“毛雖輕,尚有所比,有所比,則有重”,言毛雖輕物,尚有形體,以他物來比,有可比之形,則是有重。毛在虛中猶得隊下,是有重也。雲“化民之德,清明如神,淵淵浩浩”,則上文“淵淵其淵,浩浩其天”是也。
卷五十四 表記第三十二
陸曰:“鄭雲:‘以其記君子之德,見於儀表者也。’”
[疏]正義曰:按鄭《目錄》雲:“名曰《表記》者,以其記君子之德,見於儀表。此於《別錄》屬《通論》。
子言之:“歸乎,君子隱而顯,不矜而莊,不厲而威,不言而信。”此孔子行應聘諸侯,莫能用己,心厭倦之辭也。矜,謂自尊大也。厲,謂嚴顏色。
○矜,居陵反。應,應對之應。己音紀。厭,於豔反。
[疏]“子言”至“而信”。
○正義曰:此一篇總論君子及小人爲行之本,並論虞、夏、殷、周質文之異,又論爲臣事君之道,各依文解之。稱“子言之”,凡有八所。皇氏雲:“皆是發端起義,事之頭首,記者詳之,故稱‘子言之’。若於‘子言之’下更廣開其事,或曲說其理,則直稱‘子曰’。”今檢上下體例,或如皇氏之言。今依用之。此一節是孔子應聘諸國,莫能用己,心有厭倦而爲此辭。託之“君子”,所以自明其德。
○“歸乎”者,於時孔子身在他國,不被任用,故稱“歸乎”。
○“君子隱而顯”者,君子身雖幽隱而道德潛通,聲名顯著,故云“隱而顯”也。
○“不矜而莊”者,矜,謂自尊大;莊,敬也。言不自尊大而人尊敬也。
○“不厲而威”者,常行仁義道德,不自嚴厲而人威服也。“不言而信”者,不須出言而人體信,以其積德鹹通,故所致如此。此皆夫子自道己德而然,但假諸君子。
○注“此孔”至“辭也”。
○正義曰:知此是“應聘諸侯,莫能用己,心厭倦之辭”者,以發首雲“歸乎”,是從他國欲歸於魯,猶若《論語》雲:“子在陳,稱‘歸與、歸與,吾黨之小子’。”雲是其不用而辭歸也。
子曰:“君子不失足於人,不失色於人,不失口於人。是故君子貌足畏也,色足憚也,言足信也。失,謂失其容止之節也。《玉藻》曰:“足容重,色容莊,口容止。”
○憚,大旦反。《甫刑》曰:‘敬忌,而罔有擇言在躬。’”《甫刑》,《尚書》篇名。忌之言戒也。言己外敬而心戒慎,則無有可擇之言加於身也。
[疏]“子曰”至“在躬”。
○正義曰:此一經廣明君子之德,亦夫子竊自言也。“不失足於人”者,“足容重”,不失此足之容儀,而作夸毗進退於衆人也。
○“不失色於人”者,色容須矜莊,不失此色之容儀,而作籧篨戚施於衆人也。
○“不失口於人”者,口容須安止,不失此口之容儀,而作諂私曲媚於衆人也。
○“是故”至“足信也”,此皆覆結上文。
○“《甫刑》曰:敬忌,而罔有擇言在躬”者,《甫刑》,《尚書》篇名《呂刑》也。甫侯爲穆王說刑,故稱“《甫刑》”。忌,戒也。罔,無也。言己外貌恭敬,心能戒忌,而無有可擇去之言在於躬也。今君子之德亦能如此,故引《甫刑》以結之,證君子無可擇去之言,則上雲“言足信”是也。然則敬之與忌,則是君子貌足畏、色足憚也。
子曰:“裼襲之不相因也,欲民之毋相瀆也。”“不相因”者,以其或以裼爲敬,或以襲爲敬,禮盛者,以襲爲敬,執玉龜之屬也。禮不盛者,以裼爲敬,受享是也。
○裼襲,思歷反,下音習。毋音無,下同。瀆,大木反。子曰:“祭極敬,不繼之以樂。朝極辨,不繼之以倦。”極,猶盡也。辨,分別政事也。《祭義》曰:“祭之日,樂與哀半。饗之必樂,已至必哀。”
○樂音洛,注同,又音嶽。朝,直遙反,下注“朝聘”同。倦,本又作勌,其眷反。別,彼列反。已音以。
[疏]“子曰”至“以倦”。
○正義曰:以前經雲君子“貌足畏,色足憚”,故此經雲“毋相瀆”,即是可憚之事也。“裼襲之不相因也”者,行禮之時,禮不盛者則露見裼衣,禮盛之時則重襲上服。是行禮初盛則襲衣,禮不盛則裼衣,是裼襲不相因也。若始末恆裼襲,是相因也。其行禮之時,或初襲而後裼,或初裼而後襲,所以然者,欲使人民無相褻瀆,使禮相變革也。
○注“禮盛”至“是也”。
○正義曰:案《聘禮》賓初行聘時則襲,故《聘禮》雲“賓襲執圭”是也。至聘訖受享之時,賓裼,奉束帛加璧行享。聘爲禮盛,故襲;享爲禮不盛,故裼。聘時有玉,故云“執玉”也。《玉藻》曰“執玉龜襲”,故云“之屬”也。案行享執璧,璧亦是玉,於時裼衣,而云“以襲執玉龜”者,但享時雖執璧,以璧致享,比聘時執玉爲輕,故享雖有璧而裼也。又賓介自相授玉之時,介禮輕,裼而執圭以受賓;賓禮重,則襲而後受圭。是賓之與介,亦裼襲不相因,故《聘禮》雲“上介不襲執圭,屈繅授賓,賓襲執圭”是也。
○“子曰:祭極敬,不繼之以樂。朝極辨,不繼之以倦”。
○正義曰:以前經“毋相瀆”,故此經明行敬之時,不可以樂、倦也。極,盡也。言祭祀極盡於敬,不可以終末繼之以樂而不敬,言朝禮極盡於分別政事,不可以終末繼之以解惓而不分別也。
○注“祭義”至“必哀”。
○正義曰:引之者,證明此經不可繼之以樂之事也。
子曰:“君子慎以闢禍,篤以不揜,恭以遠恥。”篤,厚也。揜,猶困迫也。
○闢音避。揜,於檢反。遠,於萬反。
[疏]“子曰”至“遠恥”。
○正義曰:“慎以闢禍”者,言君子恆須謹慎以闢禍患也。“篤以不揜”者,篤,厚也;揜,謂困迫也。言君子篤厚行於善道,不使揜而而被困迫也。言“恭以遠恥”者,又能恭敬而遠恥辱也。
子曰:“君子莊敬日強,安肆日偷。肆,猶放恣也。偷,苟且也。肆或爲“褻”。
○日強,上人實反,下同;下其良反。肆音四。偷,他侯反,注同。恣,諮嗣反。君子不以一日使其躬儳焉如不終日。”“儳焉”,可輕賤之貌也。“如不終日”,言人而無禮,死無時。
○儳,徐在鑑反,又仕鑑反,輕賤貌。子曰:“齊戒以事鬼神,擇日月以見君,恐民之不敬也。”“擇日月以見君”,謂臣在邑竟者。
○齊,側皆反。見,賢遍反,注同。竟音境。子曰:“狎侮,死焉而不畏也。”忕於無敬心也。
○狎,下甲反,習也。侮,亡甫反。忕,時世反,又時設反。
[疏]“子曰”至“畏也”。
○正義曰:此經又廣明恭敬之事,言君子之人,恆能莊敬,故德業日強。
○“安肆日偷”者,肆,謂放恣;偷,謂苟且。言小人安樂放恣,則其情性日爲苟且。經不雲“小人”,文不具也。
○“君子不以一日使其躬儳焉如不終日”者,儳,可輕賤之貌。言君子則常行善道,不以一日之間使其身儳焉可輕賤,如小人不能終竟一日也。言不得長久也。若小人恆爲無禮,使其身可輕賤,死期促近,不能終竟一日也。
○注“擇日月以見君,謂臣在邑竟者”。
○正義曰:知者,以其經雲“擇日月以見君”,若朝廷之臣則每日朝君,何得雲“擇日月”?據此故知邑竟,或擇日出使在外,或食邑別都,見君之時,須“擇日月”也。
○“子曰:狎侮,死焉而不畏也”。
○正義曰:前經明君子恆能行恭敬,此明小人唯好狎侮。言小人遞相輕狎,侮慢相侵,雖有死焉禍害而不知畏懼也,以其“忕於無敬心”故也。言數爲無恭敬之心,好相狎侮,故至於死焉而不知畏懼也。
子曰:“無辭不相接也,無禮不相見也,欲民之毋相褻也。辭,所以通情也。禮,謂摯也。《春秋傳》曰:古者諸侯有朝聘之事,“號辭必稱先君以相接”也。
○褻,息列反。摯音至,本亦作贄。《易》曰:‘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瀆之言褻也。
○筮市制反。三息暫反。又如字。
[疏]“子曰”至“不告”。
○正義曰:前明小人狎侮至於死亡。此明君子無相褻瀆。
○“無辭不相接”者,言朝聘會聚之時,必有言辭以通情意。若無言辭,則不得相交接也。
○“無禮不相見”者,禮,謂贄幣也,贄幣所以示己情。若無贄幣之禮,不得相見,所以然者,欲民之無相褻瀆也。
○“《易》曰: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者,此《易 蒙》卦辭。《蒙》卦,坎下艮上,“艮”爲山,“坎”爲水,山下出泉,是物之矇昧童蒙之象也。筮,問也。言童蒙初來問師,師則告之。若再三來問,是爲褻瀆。問既褻瀆,師則不復告之。引者,證無相褻瀆之義也。
子言之:“仁者,天下之表也;義者,天下之制也;報者,天下之利也。”報,謂禮也。禮尚往來。子曰:“以德報德,則民有所勸;以怨報怨,則民有所懲。懲,謂創艾。
○懲,直陵反。創,初亮反,又初良反。乂或又作艾,魚廢反,皇魚蓋反。《詩》曰:‘無言不讎,無德不報。’讎,猶答也。
○讎音酬。《大甲》曰:‘民非後,無能胥以寧。後非民,無以闢四方。’”大甲,湯孫也。《書》以名篇。胥,相也。民非君,不能以相安。
○大音泰,下注同。無能胥以寧,《尚書》作“罔克胥匡以生”。闢音璧,君也。子曰:“以德報怨,則寬身之仁也;以怨報德,則刑戮之民也。”寬,猶愛也,愛身以息怨非禮之正也。仁,亦當言“民”聲之誤。
○戮音六,本又或作“僇”,音同。子曰:“無慾而好仁者,無畏而惡不仁者,天下一人而已矣。是故君子議道自己,而置法以民。”“一人而已”,喻少也。“自己”,自盡己所能行。
○好,乎報反。惡,烏路反。子曰:“仁有三,與仁同功而異情。三,謂安仁也,利仁也,強仁也。利仁、強仁,功雖與安仁者同,本情則異。
○強,其兩反。下文同。與仁同功,其仁未可知也。與仁同過,然後其仁可知也。仁者安仁,知者利仁,畏罪者強仁。功者,人所貪也。過者,人所闢也。在過之中,非其本情者,或有悔者焉。
○知者音智。闢音避。仁者右也,道者左也;仁者人也,道者義也。“右也”,“左也”,言相須而成也,“人也”,謂施以人恩也。“義也”,謂斷以事宜也。《春秋傳》曰:“執未有言舍之者,此其言舍之何?仁之也。”
○斷,丁亂反。於仁者薄於義,親而不尊。厚於義者薄於仁,尊而不親。言仁義並行者也。仁多則人親之,義多則人尊之。道有至義有考,至道以王,義道以霸,考道以爲無失。”此讀當言道有至有義有考,字脫一有“耳”。“有至”,謂兼仁義者。“有義”,則無仁矣。“有考”,考,成也,能取仁義之一成之,以不失於人,非性也。
○道有至義,依注讀爲“道有至有義”。王,於況反。脫音奪。
[疏]“子言”至“無失”。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仁義之事,各隨文解之。以其與上別端,故更稱“子言之”。
○“仁者天下之表也”,表謂儀表,言仁恩是行之盛極,故爲天下之儀表也。
○“義者天下之制也”,義,宜也;制謂裁斷。既使物各得其宜,是能裁斷於事也。
○“報者天下之利也”者,報謂禮也。禮尚往來,相反報物得其利,故云“天下之利也”。
○“詩曰:無言不讎,無德不報”者,此《詩 大雅 抑》之篇,剌厲王之詩。引之者,證經“相報”之義。
○“大甲曰:民非後,無能胥以寧,後非民,無以闢四方”者,此《尚書 大甲》之篇。大甲,湯孫,大丁之子。湯崩,大甲立。伊尹作書訓之,故云“大甲後君也”。胥,相也。伊尹言民若無君,無能相匡正以自安居也。君若無民,無以君領四方。引之者,證君之與民,上下各以其事相報,是相報答之義也,故引以結之。
○“子曰:以德報怨,則寬身之仁也”,言“子曰”者,廣明以禮相報之義。“寬身之仁”者,若以直報怨,是禮之當也。今“以德報怨”,但是寬愛己身之民,欲苟息禍患,非禮之正也。
○“以怨報德,則刑戮之民也”者,禮當“以德報德”,今“以怨報德”,其人兇惡,是合刑戮之民也。
○“子曰無慾而好仁”者,自此以下,廣明仁道。凡仁道有三,一是安仁,二是利仁,三是強仁。此明安仁之事。安仁者,無所畏惡,而自安仁道。凡人好仁,皆有所欲。今無有所求欲而自好仁道。
○“無畏而惡不仁”者,凡人憎惡不仁,皆有所畏,始惡不仁。今無有所畏而能惡不仁者。
○“天下一人而已矣”者,言無慾好仁,無畏惡不仁,雖天下之人,廣能行此者,但有一人而已喻其少也。
○“是故君子議道自已”者,好仁之法,須恩惠及人,當恕己而行,故君子謀議道理,先自已而始。
○“置法以民”者,己所能行,乃施於人,故云“置法以民”。言從己而始,乃可以施置法度於它人。
○“子曰:仁有三,與仁同功而異情”,此明仁道有三,其功雖同,其情則異,以終能泛愛,其功同也。一則無所求爲而安靜行仁,一則規求其利而行仁,一則畏懼於罪而行仁,是“異情”也。
○“與仁同功,其仁未可知也”者,此一經申明同功異情之事。三者之仁,其功俱是,泛施博愛,其事一種,是未可知也。
○“與仁同過,然後其仁可知也”者,過,謂利之與害。若遭遇利害之事,其行仁之情則可知也。
○“仁者安仁”者,此明三者可知之事,若天性仁者,非關利害而安仁也。
○“知者利仁”者,若有知謀者,貪利而行仁,有利則行,無利則止,非本情也。
○“畏罪者強仁”者,若畏懼於罪者,自強行仁,望免離於罪。若無所畏,則不能行仁也。
○“仁者右也,道者左也”,此經明仁義相須,若手之左右。仁恩者,若人之右手,右手是用之便也,仁恩亦行之急也。
○“道者左也”,道是履蹈而行,比仁恩稍劣,故爲左也。
○“仁者人也”,言仁恩之道,以人情相愛偶也。
○“道者義也”,義,宜也。凡可履蹈而行者,必斷割得宜,然後可履蹈,故云“道者義也”。
○注“人也”至“人也”。
○正義曰:“人也,謂施以人恩也”,解經中“仁者人也”。仁,謂施以人恩,言施人以恩,正謂意相愛偶人也。雲“義也,謂斷以事宜也”,謂裁斷其理,使合事宜,故可履蹈而行,是“道者義也”。引《春秋傳》者,此成十六年《公羊傳》文。案彼稱晉人執季孫行父,舍之於招丘。傳雲:“執未有言舍之者,此其言舍之何?仁也。”傳稱春秋諸侯執大夫,經不書“舍”。此執行父言“舍之招丘”何?欲人愛此行父,故特言“舍之”。引之者,證人是人偶相存愛之義也。
○“道有至義有考”者,如注所云,當雲“道有至有義有考”,“義”上脫一“有”字。言道之所用“有至”,一也。“至”,謂兼行仁義,行之至極,故云“有至”。“有義”,二也。謂仁義之中,唯有義無仁,故云“有義”。“有考”,三也。考,成也。謂於仁義之中,或取仁,或取義之一事,勉力成之,非本性也。
○“至道以王”者,既能兼行仁義,至極可以王有天下,故云“至道以王”。
○“義道以霸”者,直能斷決,若齊桓、晉文以甲兵斷割,可以霸於諸侯,故云“義道以霸”也。
○“考道以爲無失”者,既於仁義之中,隨取其一而成之以道,不違於理,故云“考道以爲無失搖輩。
○注“有至”至“性也”。
○正義曰:知“有至,謂兼仁義”者,此經雲“至道以王”,故《穀梁傳》雲“仁義歸往曰王”,是王有仁義也。又案:前經“道者義也”,是唯義與道。此經雲“道有至有義有考”,是一道之內兼有三種,與前經不同者。但道之爲義,取開通履蹈而行,兼包大小精粗。若大而言之,則天道造化,自然之理,謂之爲道。則《老子》雲:“道可道,非常道。”則自然造化虛無之謂也。若小而言之,凡人才藝,亦謂之爲道。是道無定分,隨大小異言,皆是開通於物,其身履蹈而行也。雲“考,成也”,《爾雅 釋詁》文也。雲“能取仁義之一成之,以不失於人”者,以“考道”劣於“至道”,又劣於義,但能於仁義之中隨其一能成就之,“不失於人”,謂於人不失也。雲“非性也”者,言考道勉強而行以成就之,非是天性自然所稟者。然則至道、義道,天性有之也。
子言之:“仁有數,義有長短小大。中心憯怛,愛人之仁也。率法而強之,資仁者也。資,取也。數,與長短小大互言之耳。性仁義者,其數長大。取仁義者,其數短小。
○數,所住反。憯,七惑反。怛,丹葛反。《詩》雲;‘豐水有芑,武王豈不仕。詒厥孫謀,以燕翼子。武王烝哉!’數世之人也。芑,枸檵也。仕之言事也。詒,遺也。燕,安也。烝,君也。言武王豈不念天下之事乎,如豐水之有芑矣,乃遺其後世之子孫以善謀,以安翼其子也。君哉武王,美之也。
○豐,芳弓反。芑音起。詒,以之反。烝,之承反。數,色主反。枸本亦作苟。檵音計。遺,於季反,下同。《國風》曰:‘我今不閱,皇恤我後。’終身之仁也。”閱,猶容也。皇,暇也。恤,憂也。言我今尚恐不能自容,何暇憂我後之人乎。
○“我今”,《毛詩》作“我躬”。閱音悅。
[疏]“子言”至“仁也”。
○正義曰:自此以下至“不稱其服”,更廣明仁義之道,又顯中心外貌內外相稱,故更稱“子言之”。
○“仁有數”者,行仁之道有度數多少也。
○“義有長短小大”者,言義之爲體,有長有短,有小有大。言仁有數,則義亦有數。義言長短小大,則仁亦有長短小大,互言之也。若天性仁義者,則其數長而大。若強取仁義而行者,則其數短而小。長謂國祚久遠,大謂覆養廣多,短謂世位淺促,小謂所施狹近也。
○“中心憯怛,愛人之仁也”,此明性有仁者,以天性自仁,故中心悽憯傷怛,憐愛於人,故云“愛人之仁也”。
○“率法而強之,資仁者也”,此明取仁者。率,循也。資,取也。率循善法,自強行之,非是天性,直取仁道行之者也。
○“《詩》雲:豐水有芑,武王豈不仕”者,證天性之仁其數長。所引《詩》者,《大雅 文王有聲》之篇,美武王之德,言豐水自然有芑,喻武王之身自然有天下之事,故云“武王豈不仕”。仕之言事也。言武王豈不念天下之事乎,猶如豐水豈無此芑乎。
○“詒厥孫謀”者,詒,遺也;厥,其也;孫,謂子孫;謀,謂善謀。言武王能遺其子孫以美善之謀,謂伐紂定天下,以王業遺於子孫。
○“以燕翼子”者,燕,安也;翼,助也。言武王能安助其子孫也。
○“武王烝哉”者,烝,君也。言武王有爲君之德哉。
○“數世之仁”者,以武王行仁,遺及子孫,是仁之所及其數長也。
○“《國風》曰:我今不閱,皇恤我後”,此引《國風》者,明取仁義者,其數短也。所引《詩》者,是《邶風 穀風》之篇。婦人被夫棄絕,初憂子孫困苦,還自悔之。雲“我今不閱”,閱,容也。言我今尚不能自容,被夫放棄。
○“皇恤我後”者,皇,暇也;恤,憂也。言我有何閒暇能憂我後世子孫之人乎。引之者,證取仁而行主,唯在我當身之主,何暇能憂及後世,是“終身之仁也”。唯望終竟一身,是其數短也。前文雲“仁有數,義有長短小大”,仁義並言,此獨說“仁”者,以仁事爲重,故舉仁言之,則其“義”可知也。
○注“芑枸”至“之也”。
○正義曰:“芑,枸檵”,《爾雅 釋木》文。孫炎雲:“則今枸芑也。”雲“乃遺其後世之子孫以善謀”者,孫,謂子孫也。雲“以安翼其子也”者,翼,助也。謂以王業保安翼助其子孫。案《詩箋》以“詒”爲“傳”,以“孫”爲“順”,以“翼”爲“敬”,言傳其所順天下之謀,以安其敬事之子孫,謂使其長行之也。與此乖者,引《詩》斷章。此經雲數世之仁,故以爲子孫而翼成之也。
子曰:“仁之爲器重,其爲道遠,舉者莫能勝也,行者莫能致也。取數多者,仁也。夫勉於仁者,不亦難乎?“取數多”,言計天下之道,仁居其多。
○勝音升。數,色住反。是故君子以義度人,則難爲人。以人望人,則賢者可知已矣。”言以先王成法擬度人則難中也,當以時人相比方耳。
○度,待洛反,注同。擬,魚起反。中,丁仲反。子曰:“中心安仁者,天下一人而已矣。《大雅》曰:‘德輶如毛,民鮮克舉之。我儀圖之,惟仲山甫舉之,愛莫助之。’輶,輕也。鮮,罕也。儀,匹也。圖,謀也。愛,猶惜也。言德之輕如毛耳,人皆以爲重,罕能舉行之者。作此《詩》者,周宣王之大臣也。言我之匹謀之,仲山甫則能舉行之,美之也。惜乎時人無能助之者,言賢者少。
○輶音酉,一音由。鮮,息淺反,注及下並同。《小雅》曰:‘高山仰止,景行行止。’”仰高勤行者,仁之次也。景,明也。有明行者,謂古賢聖也。
○仰止,本或作“仰之”。景行,下孟反,注“明行”同。行止,《詩》作“行之”。子曰:“《詩》之好仁如此。鄉道而行,中道而廢,忘身之老也,不知年數之不足也。俛焉日有孳孳,斃而後已。”廢,喻力極罷頓不能復行則止也。俛焉,勤勞之貌。斃,僕也,
○好,呼報反,下同。鄉,許亮反。數,色住反。強,其兩反,一本作俛,音勉,本或作儳,非也。孳音茲。斃音幣,僕也,本又作弊。已音以。罷音皮。頓如字,又徒困反。復,扶又反。僕,蒲北反,又音赴。子曰:“仁之難成久矣,人人失其所好。言仁道不成,人所由不得其志。故仁者之過,易辭也。”辭猶解說也。仁者恭儉,雖有過,不爲甚矣。唯聖人無過。
○易,以豉反,下同。解,古買反,徐又音蟹。子曰:“恭近禮,儉近仁,信近情,敬讓以行。此雖有過,其不甚矣。夫恭寡過,情可信,儉易容也。以此失之者,不亦鮮乎?言罕以此失之。
○近,附近之近。下同。《詩》曰:‘溫溫恭人,惟德之基。’”子曰:“仁之難成久矣,惟君子能之。言能成人道者少也。是故君子不以其所能者病人,不以人之所不能者愧人。病、愧,謂罪咎之。
○咎,其九反。是故聖人之制行也,不制以己,使民有所勸勉愧恥,以行其言。以中人爲制,則賢者“勸勉”,不及者“愧恥”,聖人之言乃行也。
○甫行,下孟反。己音紀。禮以節之,信以結之,容貌以文之,衣服以移之,朋友以極之,欲民之有壹也。移,讀如“禾氾移”之“移”,移,猶廣大也。極,致也。壹,謂專心於善。
○移,昌氏反,注“氾移之移”、“移猶大也”同,徐又怡耆反,一音以示反。氾,芳劍反。《小雅》曰:‘不愧於人,不畏於天。’言人有所行,當慚怖於天人也。
○怖,普故反。是故君子服其服,則文以君子之容;有其容,則文以君子之辭;遂其辭,則實以君子之德。遂,猶成也。是故君子恥服其服而無其容,恥有其容而無其辭,恥有其辭而無其德,恥有其德而無其行。“無其行”,謂不行其德。是故君子衰絰則有哀色,端冕則有敬色甲冑則有不可辱之色。言色稱其服也。
○衰,七雷反。絰,田節反。胄,直又反。《詩》雲:‘惟鵜在梁,不濡其翼。彼記之子,不稱其服。’”鵜,鵜胡,污澤也。污澤善居泥水之中。在魚原以不濡污其翼爲才,如君子以稱其服爲有德。
○鵜音啼。鵜,鵜胡,音徒兮反,一名淘河。濡,而朱反。記,徐紀吏反。污澤一音烏,下又作洿,一音化故反。濡污,污辱之污。
[疏]“子曰”至“其服”。
○此一節廣明仁,故言“子曰”。
○“仁之爲器重”者,仁是愛養,非賢聖不能行,故言“爲器重”。
○“其爲道遠”者,以廣博覆物,是爲道廣遠也。
○“舉者莫能勝也,行者莫能致也”,據凡庸,於仁不能勝致也。
○“取數多者仁也”,言於萬種善事之中,論利益於物,取數最多者是仁也。言仁恩於善事之中,利益最多也。
○“夫勉於仁者,不亦難乎”,言仁爲愛養,行之不易,故勉力行仁者不亦難乎,言其難也。
○“是故君子以義度人,則難爲人者”,義,宜也。言在上君子,以先王之義擬度於人,欲使人必行先王成法,則難可爲人,言人難中於古法也。
○“以人望人,則賢者可知已矣”者,望,比也。言以今世人道比望於古人,能合於今世事者,則是賢人也。若不能合於今世事者,則非賢人也,故云“則賢者可知已矣”。“已矣”,語助也。此明仁道不可以古義責人,當以時事擬人,是仁恩之心。
○“子曰:中心安仁者,天下一人而已矣”,言中心安靜行仁,是天性仁者,天下之間唯一人而已矣,言少也。
○“《大雅》曰:德輶如毛,民鮮克舉之。我儀圖之”,引《詩 大雅 烝民》之篇,以明行仁者少也。“德輶如毛,民鮮克舉之”者,此詩美宣王之大臣仲山甫也。輶,輕也。鮮,罕也。克,能也。言德之輕,易舉如毛然,民尚以爲重,罕能舉而行之也。“我儀圖之”者,儀,匹也;圖,謀也。詩人言我與倫匹共圖謀能舉行之也。
○“雅仲山甫舉之,愛莫助之”者,愛,惜也。言唯有仲山甫能舉行其德,可惜乎無人能助行之者。記人引此者,證中心安仁者少,亦無人能行之,言賢者少也。
○注“輶,輕也。圖,謀也”。
○正義曰:“輶,輕也”,《爾雅 釋言》文。“圖,謀也”,《釋詁》文。
○“《小雅》曰: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者,此《小雅》剌幽王之《詩 車舝》之篇。言幽王若能脩德如高山,則天下之人瞻仰之。若幽王有景明之行,則天下之人仰行之。引之者,證古昔賢聖能行仁道,則後世之人瞻仰慕行也。
○“子曰:詩之好仁如此”者,言高山景行,瞻仰慕行,是好愛仁德如此之甚也。
○“鄉道而行,中道而廢”者,言好仁之甚,鄉仁道而行,在於中道,力之罷極而始休廢之也。
○“忘身之老也,不知年數之不足也”,言行仁勤急,忘己身之衰老,不自覺知年數之不足,言己雖年老,謂爲數淺少,不復盈足,猶行仁不止。
○“俛焉日有孳孳,斃而後已”者,言形貌俛俛焉,勤勞行仁,每日恆有孳孳,唯力之斃僕而後已止,言行仁之道深也。熊氏雲:“‘俛焉’,謂前儳焉可輕賤。”以爲字同而注異。熊氏之說非也。
○“子曰:仁之難成久矣”,言仁道難成,非始今日,其來久矣。
○“人人失其所好”者,人人,謂天下衆人。由仁道不成,天下衆人皆失其所愛好之事,若有仁道,人皆得其所愛好之事。所愛好者,是吉慶福祥也。
○注“言仁”至“其志”。
○正義曰:言“仁道不成”,解“仁之難成久”矣。雲“人所由不得其志”,解經“人人失其所好”。由仁道不成,無所依恃,民人由此不得其志意之所好,多有禍害。若仁道成,人皆得所原也。“故仁者之過遙蹔辭也”者,以仁是善行,故仁者有過,其惡不甚,易可以言辭解說也。此謂取仁行者,故有過耳。其聖人天性仁者,全無過也。子曰:“恭近禮,禮主於敬。”故恭近於禮。
○“儉近仁”者,以儉不費用,無害於物,故“近仁”也。
○“信近情”者,信,謂言語信實,故“近情”也。
○“夫恭寡過”者,恆能恭敬,故寡少於過也。
○“情可信”者,以情示人,故“可信”也。
○“儉易容也”者,以儉則寡求,故“易容”也。
○“《詩》雲:溫溫恭人,惟德之基”者,此《大雅 抑》之篇,剌厲王之詩。言顏色溫溫和柔恭敬之人,惟能爲德之基也。引之者,結上文恭近,其過寡少,是爲德之基也。
○“是故君子不以其所能者病人”者,謂不以己之所能使他人必能,若他人不能則爲困病,是不以所能之事病困於人也。
○“不以人之所不能者愧人”者,謂他人力所不能,必欲使之能行,若他人之所不能則以爲愧恥,故不以人之所不能恥愧困苦於人。若能如此,亦仁者之行也。
○“是故聖人之制行也,不制以己”者,言聖人之製法立行,不造制以己之所能,謂不將己之所能以爲製法,恐凡人不能行也。
○“使民有所勸勉愧恥,以行其言”者,既不制以己之所能,但制以中人之行,使得可行,則民有所自勸勉,不能者自懷愧恥。如此則民得以行其聖人之言也。
○“衣服以移之”者,言聖人用中禮而作法,故制以禮信容貌,又用衣服移大之,使之尊嚴也。
○“朋友以極之”者,謂朋友相勸勵,以極致於道也。
○“欲民之有壹也”者,壹謂專壹於善道,所以爲此教化者,欲使民人專心壹意於善道也。
○“《小雅》曰:不愧於人,不畏於天者”,此《詩 何人斯》之篇,是蘇公剌責暴公。暴公讒譖於己,是不愧慚於人,不畏懼於天。引之者,言人之行,當須愧於人,畏於天也。
○“遂其辭,則實以君子之德”者,遂,猶成也;實,猶充也。言君子既成其文辭,則當充實之以君子之德也。
○“恥有其德,而無其行”者,德在於內,行接於外。內既有德,當須以德行之於外,以接於人民。若有德無行,是君子所恥,故云“恥有其德而無其行”也。
○“《詩》雲:惟鵜在梁,不濡其翼”者,此《詩 曹風 候人》之篇,剌曹共公之詩。鵜是污澤也,言鵜在魚梁之上,能不濡溼其翼,以其爲善,猶如君子在朝,能稱可其服,亦爲善。“彼記之子,不稱其服”者,記是語辭。言彼曹朝小人之子,內無其德,不能稱可其在外之服。引之者,以前經言君子內外皆須相稱,故引此詩結之。
○注“鵜鵜”至“有德”。
○正義曰:“鵜,污澤”,《爾雅 釋鳥》文。郭景純雲:“今之鵜鶘也,好羣飛,沈於水,食魚,故名‘污澤’,俗呼之爲‘淘河’也。”雲“以不濡污其翼爲才”者,言凡鳥居水中,必濡溼其翼。今鵜鶘在水中,獨能不濡其翼,故爲才。案《詩》注云:“鵜鳥在梁,可謂不濡其翼乎?”言必濡其翼也,猶如小人在位,必辱其職。與此乖者,《注》禮在前,注《詩》在後,故所注不同也。
子言之:“君子之所謂義者,貴賤皆有事於天下,天子親耕,粢盛秬鬯以事上帝,故諸侯勤以輔事於天子。”言無事而居位食祿,是“不義而富且貴”。
○粢盛音諮。杜預雲:“黍稷曰粢,在器曰盛。”秬音巨,黑黍。鬯,敕亮反,香酒也。子曰:“下之事上也,雖有庇民之大德,不敢有君民之心,仁之厚也。庇,覆也。無“君民之心”,是思不出其位。
○庇,必利反,徐方至反,又音祕。是故君子恭儉以求役仁,信讓以求役禮,不自尚其事,不自尊其身,儉於位而寡於欲,讓於賢,卑己而尊人,小心而畏義,求以事君。役之言爲也。“求以事君”者,欲成其忠臣之名也。得之自是,不得自是,以聽天命。言不易道徼祿利也。
○易音亦。僥,古堯反。《詩》雲:‘莫莫葛藟,施於條枚。凱弟君子,求福不回。’凱,樂也。弟,易也。言樂易之君子,其求福修德以俟之,不爲回邪之行要之,如葛藟之延蔓於條枚,是其性也。
○藟音誄,力水反。施,以豉反。條枚,亡回反。《毛詩傳》雲:“枝曰條,幹曰枚。”凱,本亦作愷,又作豈,同開待反,後放此。弟如字,本又作悌,音同,注及下皆同。樂音洛,下同。易,以豉反,下同。邪,似嗟反,曲也。行,下孟反,下至下文“行之浮於名也”及注皆同。要,一遙反。蔓音萬。其舜、禹、文王、周公之謂與?有君民之大德,有事君之小心。言此德當不回也。
○與音餘。《詩》雲:‘惟此文王,小心翼翼。昭事上帝,聿懷多福。厥德不回,以受方國。’”昭,明也。上帝,天也。聿,述也。懷,至也。言述行上帝德,以至於多福也。方,四方也。受四方之國,謂王天下。
○聿,尹必反。謂,王於況反。子曰:“先王諡以尊名,節以壹惠,恥名之浮於行也。諡者行之跡也。名者謂聲譽也。言先王論行以爲諡。“以尊名”者,使聲譽可得而尊信也。壹讀爲一。惠猶善也。言聲譽雖有衆多者,即以其行一大善者爲諡耳。在上曰“浮”。君子勤行成功,聲譽逾行是所恥。
○諡音示。是故君子不自大其事,不自尚其功,以求處情。過行弗率,以求處厚。彰人之善,而美人之功,以求下賢。率,循也。行過不復循行,猶不二過。
○下,戶嫁反。復,扶又反。是故君子雖自卑而民敬尊之。”言謙者所以成行立德。子曰:“后稷,天下之爲烈也,豈一手一足哉。”烈,業也。言后稷造稼穡,天下世以爲業。“豈一手一足”,喻用之者多無數也。唯欲行之,浮於名也,故自謂便人。”亦言其謙也。闢仁聖之名,雲自便習於此事之人耳。
○行,下孟反。便,婢面反,又婢綿反,注同。闢音避。
[疏]“子言”至“便人”。
○正義曰:此一節明天子以下,各有其事;又明舜、禹、文王、周公之德,皆能上事天帝,下庇四方。事異於上,故記者詳之,又稱“子言之”也。
○“天子親耕,粢盛秬鬯以事上帝”者,天子事上帝,諸侯事天子,是貴賤皆有事於天子。案《小宰》注云:“天地大神,至尊不祼。”此祭上帝有秬鬯者,凡鬯有二,若和之以鬱,謂之鬱鬯,“鬱人”所掌是也。祭宗廟而灌也,若不和鬱,謂之秬鬯,“鬯人”所掌是也。謂五齊之酒,以秬鬯爲之,以芬芳調暢,故言“秬鬯”,故得以事上帝。《大宗伯》雲“蒞玉鬯”者,謂享大鬼也。《棫樸》詩云“奉璋峨峨”者,謂據祭宗廟也,故與此不同也。
○“是故君子恭儉以求役仁”,“君子”,有仁德至誠之君子。言君子既有庇民大德,又自謙退不敢有君民之心,是仁愛深厚。以此之故,君子恭敬節儉,以求施爲仁道也。役,爲也。言以此求施爲仁道也。
○“信讓以求役禮”者,謂信實退讓,以求施爲於禮也。
○“得之自是,不得自是”者,“得之”,謂得利祿也,言雖得利祿,自行其爲是之道。若不得利祿,亦自行其爲是之道。言不問得之與失,恆行其是,而不行非也。
○“以聽天命”者,言不苟易其道也。
○“《詩》雲:莫莫葛藟,施於條枚”者,此《詩 大雅 旱麓》之篇,美文王之詩。言文王之興,依約先祖,莫莫然如葛藟之蔓草,延施於條枚之木,猶如子孫之興,亦由先祖而德盛也。
○“凱弟君子,求福不回”者,凱,樂也;弟,易也。言大王、王季樂易之君子求福,不爲回邪之行。引之者,證君子以聽天命,雖求福祿,不爲邪僻之行。今以爲葛藟“施於條枚”,是其性也。君子求福,不爲回邪,亦是其性。引斷章取義,故與《詩》文不同也。“其舜、禹、文王、周公之謂與”者,此是凱弟君子求福不回邪之謂與?以其雖有庇民之大德,恆有事君之小心,常能畏懼,是不回也。
○“詩云:惟此文王,小心翼翼。昭事上帝,聿懷多福”者,此《詩 大雅 大明》之篇,美文王之詩,言文王,小心翼翼。以昭明道德,尊事上帝。聿,述也。懷,至也。言文王述行上帝之德,以受衆多之福。
○“厥德不回,以受方國”者,其德不有回邪,故受四方衆國爲天子也。引之者,證上“求福不回”也。
○“子曰先王諡以尊名”,以前經論君子“求福不回”,此一節廣明君子名行相副、卑己尊人之義。“諡以尊名”者,諡謂諡號,名謂聲譽。言人身死之後,累列生時之行跡作諡號者,以尊敬生前之聲名,可得傳於後世。
○“節以一惠”者,言爲諡之時,善行雖多,但限節以一個善惠以爲諡也。
○“恥名之浮於行也”者,所以善行既多,但取一事爲諡者,恥善名之多,浮過於行,忠行不副於名,所以減衆書之名,但取一事之善爲諡也。
○“是故君子不自大其事,不自尚其功,以求處情”者,大,謂誇大。既不欲行過於名,故不自誇大其所爲之事,不自加尚其所爲之功名。所以不“大”、“尚”者,以求處情實,不欲虛爲矯節也。
○“過行弗率,以求處厚”者,率,循也。若有過失之行,不復循而行之,即脩改以求處其仁厚之道。過失即改,以求處其厚也。
○注“壹讀爲一。惠猶善也。言聲譽雖有”至“逾行所恥”。
○正義曰:上一是齊一,下一是數之一、二也。今經文爲大一之字,鄭恐是均同之理,故讀爲小一,取一個善名而爲諡耳。
○雲“在上曰浮”者,言物在水上稱浮如浮雲。雲“君子勤行成功,聲譽逾行是所恥”者,言君子之人,唯寢默勤行成功,不自彰伐。若使聲譽逾越於行,是君子所恥也。
○“子曰:后稷,天下之爲烈也,豈一手一足哉”,以上經君子取名浮於行,故此經名后稷,證名不可過行也。言后稷雖有大業,不自謂聖人,而稱“便人”。“后稷,天下之爲烈”者,言后稷周之始祖,有播殖之功。烈,業也。言天下之人,並將爲業。“豈一手一足哉”者,言后稷之功,豈止一人之手,一人之足而用之哉。言用之者多,天下皆是也。
○“唯欲行之,浮於名也,故自謂便人”者,言后稷唯欲得實行過於虛名,故自謂便於稼穡之人,不自謂己之仁聖也。
子言之:“君子之所謂仁者,其難乎?《詩》雲:‘凱弟君子,民之父母。’凱以強教之,弟以說安之。樂而毋荒,有禮而親,威莊而安,孝慈而敬,使民有父之尊,有母之親。如此而後可以爲民父母矣。非至德其孰能如此乎?“有父之尊,有母之親”,謂其尊親己如父母。
○強,其良反,徐其兩反,說音悅。毋荒音無。
[疏]“子言”至“此乎”。
○正義曰:此以下至“不勝其文”,更廣明仁道,又顯尊親之異,並論虞、夏、商、周質文不等。今各隨文解之。
○“仁者其難乎”,言行仁之道,其甚難乎爲之不易。
○“詩云:凱弟君子,民之父母”者,言仁道爲難,若有仁行可以爲民之父母。此《詩 大雅 泂酌》之篇,戒成王之詩也。凱,樂也。弟,易也。言使民樂易之君子,則得爲民之父母,言不易也。
○“凱以強教之,弟以說安之”,孔子既引《詩》,又釋“凱”、“弟”之義。凱,樂也。言君子初以仁政化下,使人樂仰,自強不息,是“凱以強教之”。弟,謂遜弟。言以遜弟之道下化於民,民皆說豫而康安,是“弟以說安之”也。
○“樂而毋荒,有禮而親”者,樂失於荒,禮失於疏,言明君教下爲樂而毋荒,有禮而相親也。“威莊而安,孝慈而敬”者,凡矜莊者,失在危懼;孝慈者,失在慢易。今明君臨下,威嚴矜莊而民安也,孝順慈愛而民敬也。
○“使民有父之尊,有母之親”者,以有威莊,故“有父之尊”,言尊之如父。以有孝慈,故“有母之親”,言親之如母也。
○“非至德其孰能如此乎”者,言若非至德之君,其誰能使民如此,言仁道難也。
今父之親子也,親賢而下無能。母之親子也,賢則親之,無能則憐之。母親而不尊,父尊而不親。水之於民也,親而不尊。火尊而不親。土之於民也,親而不尊。天尊而不親命。之於民也,親而不尊。鬼尊而不親。”或見尊或見親,以其嚴與恩所尚異也。命,謂四時政令,所以教民勤事也。鬼,謂四時祭祀,所以訓民事君也。
○憐,力田反。
[疏]“今父”至“不親”。
○正義曰:此明尊親之異,父母不同。“今父之親子也,親賢而下無能”者,言父之於子,若見賢者則親愛之,若見無能者則下賤之,以父立於義,分別善惡也。
○“母之親子也,賢則親之,無能則憐之”者,言母之於子,見賢則親愛之,見其子無能則憐愛之,母以恩愛,不能分別善惡故也。
○“水之於民也,親而不尊”者,水沐浴人多用,故“親而不尊”。
○“火尊而不親”者,火須離之,近則傷害人。不須輕近,故“尊而不親”。
○“土之於民也,親而不尊”者,土能生物載養,於人是親也。於人爲近,人所居處,遂“不尊”也。
○“天尊而不親”者,天有雷霆日月,震耀殺戮,是尊也,而體高遠,是“不親”也。
○“命之於民也,親而不尊”者,謂人君教命隨四時以教於人,欲人生厚,是親也。附近於民,使民勤事,是“不尊”。
○“鬼尊而不親”者,鬼,謂鬼神。神道嚴敬,降人禍福,是尊也。人神道隔,無形可見,是“不親”也。
子曰:“夏道尊命,事鬼敬神而遠之,近人而忠焉。先祿而後威,先賞而後罰,親而不尊。遠鬼神、近人,謂外宗廟,內朝廷。
○遠,於萬反,注及下同。近,附近之近,注及下同。朝,直遙反,下同。其民之敝,憃而愚,喬而野,樸而不文。以本不困於刑罰,少詐諼也。敝,謂政教衰失之時也。
○憃,傷容反,徐昌容反,范陽江反,又丁絳反,《字林》音醜降反,醜兇反。喬音驕。樸,普角反。諼,況袁反,詐也,忘之也。
[疏]“子曰”至“不文”。
○正義曰:此一節明夏道“親而不尊”之義。
○“夏道尊命”言夏之爲政之道,尊重四時政教之命,使人勸事樂功也。
○“事鬼敬神而遠之,近人而忠焉”者,宗廟在外,是“遠鬼神”也。朝廷在內,是“近人”也。以忠恕養於民,是“忠焉”也。所爲如此,是“親而不尊”也。
○“其民之敝憃而愚”者,敝,謂其後世政教衰敗時。夏家後世政教敗時,民皆憃愚。所以然者,昔時恆先祿後,罰則民皆承寬裕,無澆詭也。情既不澆詭,至於衰末,猶不知避嚴刑峻法,如憃愚也。
○“喬而野”者,亦因昔時寬裕忠恕,至末世民猶驕野如淳樸之時也。
○“樸而不文”者,淳時民皆質樸,不競文華。至亂時猶承奉之亦然也。
○注“以本不困於刑罰,少詐諼也”。
○正義曰:以夏尚仁恩,其民不困苦於刑罰,及其衰末,猶有先世遺風,少有詐僞諼妄。《爾雅 釋訓》雲:“萲、諼,忘也。”則忘字“亡”下著“心”。今與詐相對,則諼是詐之義,當“亡”下著“女”也。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後禮,先罰而後賞,尊而不親。先鬼後禮,謂內宗廟,外朝廷也。禮者,君臣朝會,凡以摯交接相施予。
○以摯音至。相施,始至反,下文同。其民之敝,蕩而不靜,勝而無恥。以本忕於鬼神虛無之事,令其心放蕩無所定,困於刑罰,苟勝免而無恥也。《月令》曰:“無作淫巧,以蕩上心。”
○勝而,始證反。忕音誓,與上“忕於”同。令其,力呈反。巧,苦教反,又如字。
[疏]“殷人”至“無恥”。
○正義曰:此一節明殷代“尊而不親”之事。尚虛無之事,故“率民以事神”。
○“先罰而後賞”者,案:襄二十六年《左傳》雲:“賞以春夏,罰以秋冬。”又《月令》雲:“春行夏賞,秋冬行刑。”與此違者,彼謂王者大體一歲之中法天道生殺,故春夏賞,秋冬刑。此《記》所云,謂賞罰同時所行,夏則先賞後罰,殷則先罰後賞,其民之敝蕩而不靜者,以其本尚虛無之事,尊敬鬼神,至其末世敝失,其民放蕩不能安靜也。
○“勝而無恥”者,由本“困於刑罰”,但得“苟勝”,無以慚恥。
○注云“先鬼而後禮,謂內宗廟,外朝廷也”。
○正義曰:以夏、周人“敬鬼神而遠之,近人而忠焉”,“外宗廟,內朝廷”。以此反之,則殷人先鬼後禮,是“內宗廟,外朝廷”也。
○注“以本忕於鬼神虛無之事,令其心放蕩無所定”。
○正義曰:忕,串也,習也。貴尚習鬼神,鬼神無體,故云“虛無之事”。以爲事不在實,故心放蕩無所定也。
“周人尊禮尚施,事鬼敬神而遠之,近人而忠焉。其賞罰用爵列,親而不尊。“賞罰用爵列”,以尊卑爲差。其民之敝,利而巧,文而不慚,賊而蔽。”以本數交接以言辭,尊卑多獄訟。
○蔽,畢世反,又音弊。數,色角反。
[疏]“周人”至“而敝”。
○此明周代“親而不尊”之事。
○“尊禮尚施”者,謂尊重禮之往來之法,貴尚施惠之事也。
○“其賞罰用爵列”者,既不先賞後罰,亦不先罰後賞,唯用爵列尊卑,或賞或罰也。
○“其民之敝,利而巧,文而不慚”者,以其尚禮本數交接往來,故便利機巧,多文辭而無慚愧之心也。
○“賊而蔽”者,以本爲治之時,上下有序,至其敝末,尊卑錯失,爲饒獄訟,共相賊害而困蔽。以其禮失於煩,故致然也。“夏道尊命”,至“殷人尊神”,“周人尊禮”,三代所尊不同者,案《元命包》雲:“三王有失,故立三教以相變。夏人之立教以忠,其失野,故救野莫若敬。殷人之立教以敬,其失鬼,救鬼莫若文。周人之立教以文,其失蕩,故救蕩莫若忠。”如此循環,周則復始,窮則相承,此亦三王之道,故三代不同也。
子曰:“夏道未瀆辭,不求備、不大望於民,民未厭其親。殷人未瀆禮,而求備於民。周人強民,未瀆神,而賞爵刑罰窮矣。”“未瀆辭”者,謂時王不尚辭,民不褻爲也。“不求備、不大望”,言其政寬,貢稅輕也。“強民”,言承殷難變之敝也。“賞爵刑罰窮矣”,言其繁文備設。
○厭,於豔反。強,其兩反,注同。稅,申銳反。
[疏]“子曰”至“窮矣”。
○上明三代親尊有異,此經更明三代治民有異之事。
○“未瀆辭”者,瀆謂褻瀆,辭謂言辭。夏時爲政之道,未褻瀆於言辭。君既不尚辭,民亦不爲,故言“未瀆辭”。夏言“未瀆辭”,則殷瀆辭也。
○“不求備、不大望於民”者,求備,謂每事徵求,皆令備足。大望,謂賦稅既重,大所責望於民。夏代不然,故云“不求備、不大望於民”也。
○“民未厭其親”者,以上“不求備、不大望於民”,民無困苦,故未厭其上下相親之心也。
○“殷人未瀆禮,而求備於民”者,以殷承夏後,雖已褻瀆言辭,仍未褻瀆於禮,言君臣上下,於禮事簡略,不褻瀆也。殷言“未瀆禮”,則周瀆禮矣。
○“而求備於民?瀆者,言殷不如夏寬,每事求備於民,亦大望於民也。
○“周人強民”,以周承殷後,遭紂衰亂,風俗頑兇,故周人設教,強勸人以禮義,亦比夏、殷多此一句也。
○“未瀆神”者,言周治太平之時,雖已瀆於禮,猶未褻瀆鬼神,祭天地宗廟諸神,尚有時限,未褻瀆也。則周衰之後,而瀆神也。
○“而賞爵刑罰窮矣”者,以周人貴禮,禮尚往來交接,故賞爵、刑罰之事,窮極煩多。
子曰:“虞、夏之道,寡怨於民。殷、周之道,不勝其敝。”勝,猶任也。言殷、周極文,民無恥而巧利,後世之政難復。
○勝音升,注同。敝音弊。任,如金反。複音伏。子曰:“虞、夏之質,殷、周之文至矣。言後有王者,其作質、文,不能易之。
○易音亦。虞、夏之文,不勝其質。殷、周之質,不勝其文。”言王者相變,質、文各有所多。
○勝,世證反,又音升。子言之曰:“後世雖有作者,虞帝弗可及也已矣。君天下,生無私,死不厚其子,子民如父母,有憯怛之愛,有忠利之教,親而尊,安而敬,威而愛,富而有禮,惠而能散。其君子尊仁畏義,恥費輕實,忠而不犯,義而順,文而靜,寬而有辨。“死不厚其子”,言既不傳位,又無以豐饒於諸臣也。“恥費”,不爲辭費出空言也。實,謂財貨也。辨,別也,猶寬而慄也。靜,或爲“情”。
○憯,七感反。怛,旦達反。費,芳貴反,注同。傳,文專反。別,彼列反,下“不別”同。《甫刑》曰:‘德威惟威,德明惟明。’非虞帝,其孰能如此乎?”德所威則人皆畏之,言服罪也。德所明則人皆尊寵之,言得人也。
○曰音越。威如字,威畏也,讀者亦依《尚書》音畏也。
[疏]“子曰”至“此乎”。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虞、夏、商、週四代質、文之異。
○“虞夏之道,寡怨於民”,以其政寬,故“寡怨於民”,言民怨尚少。“殷周之道,不勝其敝”者,以殷、周文煩,失在苛碎,故其民不堪勝敝敗也。不言無怨,而言“寡怨於民”者,天地之大,猶有所憾,如冬寒夏雨,民猶怨之,如聖人之德,無善不包,人猶怨之,是不備也。如舜,寡怨於民也。
○“子曰:虞夏之質,殷周之文至矣”者,至,謂至極也。言虞、夏爲質,殷、周爲文,並已至極矣。縱令后王爲質,不能過於虞、夏;后王爲文,亦不能過於殷、周,是至極矣。
○“虞夏之文,不勝其質”者,言虞、夏之時,雖有其文,但文少而質多,故文不勝於質。“殷周之質,不勝其文”者,言殷、周雖有其質,亦質少而文多,故“不勝其文”。然案《三正記》雲:“文質再而後始。”則虞質夏文,殷質周文。而云“虞夏之質,殷周之文”者,夏家雖文,比殷家之文猶質。殷家雖質,比夏家之質猶文於夏。故夏雖有文,同虞之質,殷雖有質,同周之文。
○“子言之曰:後世雖有作者,虞帝不可及也”。
○正義曰:以上經論虞、夏、商、周,此特明虞帝之美已矣者,言後世之君,雖有作其善政者,而比於虞帝,不可齊及之也。
○“君天下,生無私”者,明虞帝之德,後世雖作,不可及。言舜爲天下序爵,必以德而不用私也。
○“死不厚其子”者,厚,謂豐厚。既不傳位,又不以財物豐厚於其子,故云“不厚其子”。“子”,謂商均也。
○“子民如父母”者,子,謂子愛於民,如父母愛子也。
○“有憯怛之愛”者,言愛民之志,有悽憯惻怛,言舜天性自仁,故憐愛於人。“有忠利之教”者,言有忠恕利益之教也。
○“親而尊”者,有母之親,有父之尊。
○“安而敬”者,體安而能敬,敬,即前“威莊而安”也。
○“威而愛”者,有威而又有愛也。
○“富而有禮”者,富,有四海而不驕,是“有禮”也。
○“惠而能散”者,施惠得所,爲能散也。
○“其君子尊仁畏義”者,“其君子”,謂虞朝之臣也。君聖臣賢,是由舜而得然也,若民有仁者則尊之,有義者則畏之。
○“恥費輕實”者,費,辭費也。言而不行,謂之“辭費”也。言必履而行之,是恥於辭費也。“輕實”者,實,財貨也。貴人而賤祿,是輕財也。
○“忠而不犯”者,盡心於君,是其忠也;無違政教,是不犯也。
○“義而順”者,至極君臣之義而不悖德,是“義而順”也。
○“文而靜”者,臣皆有文章,而又清淨。“寬而有辨”者,辨,別也。臣之效舜之寬容,治政不慢而有分別也。
○“《甫刑》曰:德威惟威,德明惟明”,引之者,所以結舜德也。下“威”訓“畏”,下“明”訓“尊”。言舜之道德,欲威懼於人,則在下之民惟畏懼之,故云“德威惟威”。“德明惟明”者,謂舜以德標明善人,惟能得善人,惟天下之人皆所以尊重之。
○“非虞帝,其孰能如此乎”者,如上之事不是虞帝,其誰人能得如此乎?案今《尚書》之篇,以明堯德,而云“虞帝”者,言虞帝亦能如是,且記者斷章而爲義也。
子言之:“事君先資其言,拜自獻其身,以成其信。資,謀也。獻,猶進也。言臣事君,必先謀定其言,乃後親進爲君言也。是故君有責於其臣,臣有死於其言,故其受祿不誣,其受罪益寡。”“死其言”者,竭力於其所言之事,死而不負。於事不信曰誣。
○誣音無。
[疏]“子言”至“益寡”。
○正義曰:此一節至“辭欲巧”,廣明君子事君之道,又明君子爲行,須內外相副。今各隨文解之。
○“事君先資其言”者,言臣欲見君,必須先謀度其言,言定然後見也。
○“拜自獻其身”者,獻,進也。爲謀既定,乃拜見自進其身也。“以成其信”者,謂先謀後見,成其言之信實。
○“是故君有責於臣,臣有死於其言”者,以其先謀,乃可見君,故君有責於其臣,臣當竭力守節,死於其所言也。
○“故其受祿不誣,其受罪益寡”者,以其言善乃受祿,是受祿不誣罔也。順死其言,以竭臣力,是受罪益寡少也。
子曰:“事君,大言入則望大利,小言入則望小利。大言,可以立大事也。小言,可以立小事也。入,爲君受之。利,祿賞也。入,或爲“人”。
○爲君,於僞反。故君子不以小言受大祿,不以大言受小祿。言臣受祿,各用其德能也。《易》曰:‘不家食吉。’”此《大畜 彖》辭也。《彖》曰:“不家食吉,養賢也。”言君有大畜積,不與家食之而已。必以祿賢者,賢有大小,祿有多少。
○畜,敕六反,下同。彖,吐亂反。
[疏]“子曰”至“食吉”。
○正義曰:此一節廣事君之道,依言大小而受祿。
○“大言入則望大利”者,入,猶受也。利,祿也。大言,謂立大事之言,進入於君,君所受納,如此乃望大祿。
○“小言入則望小利”者,小言,謂立小事之言。小言進入受於君,則唯望小利也。
○“故君子不以小言受大祿,不以大言受小祿”,言臣祿各以其德能相稱。若小言受大祿則臣濫,若大言受小祿則君重財而薄德也。
○“《易》曰:不家食吉”,此《大畜》卦辭也。案:《易 大畜》:“利貞,不家食吉,利涉大川。”“不家食吉”者,言君有大畜積,不唯與家人食之而已,當與賢人食之,故得吉。此《大畜》,乾下艮上之卦,注云:“自九三至上九,有頤象居外,是不家食吉,而養賢。”引之者,證君有祿而養賢,賢有大小,故祿亦有多少。
子曰:“事君不下達,不尚辭,非其人弗自。“不下達”,不以私事自通於君也。“不尚辭”,不多出浮華之言也。“弗自”,不身與相親。《小雅》曰:‘靖共爾位,正直是與。神之聽之,式穀以女。’”靖,治也。爾,女也。式,用也。穀,祿也。言敬治女位之職事,正直之人乃與爲倫友,神聽女之所爲,用祿與女。
○共音恭,本亦作恭,同。女音汝,注同。
[疏]“子曰”至“以女”。
○此一節廣明臣之事君,當以正直之道。“不下達”者,不以在下細碎小事通達於君。
○“不尚辭”者,不貴尚浮華之言辭。“非其人弗自”者,非其好人,不身自與之相親。
○“《小雅》曰:靖共爾位,正直是與”,此《詩 小雅 小明》之篇,刺幽王之詩。大夫悔仕亂世,戒其未仕者,雲“靖共爾位”。靖,謀也。共,具也。言明君靖謀共具爾之爵位,有正直之德者,於是與也。
○“神之聽之,式穀以女”者,式,用也;穀,善也;以,用也。言神明聽聆女德,君若用其善人,則當用女也。《詩》之本文如此,今記者斷章取義,證明非善人不德與之相親。靖,治也。爾,女也。言爲女之道,治理恭敬女之職位;若見正直善人,於是與之爲朋友,如此則神明聽聆女之所爲。穀,祿也。用此福祿,以與女也。
子曰:“事君遠而諫,則讇也;近而不諫,則尸利也。”屍,謂不知人事無辭讓也。
○讇,本亦作諂,敕撿反。子曰:“邇臣守和,宰正百官,大臣慮四方。”邇,近也。和,謂調和君事者也。齊景公曰:唯據與我和。宰,冢宰也。冢宰主治百官。子曰:“事君欲諫不欲陳。陳,謂言其過於外也。《詩》雲:‘心乎愛矣,瑕不謂矣。中心藏之,何日忘之?’”瑕之言胡也。謂,猶告也。
○藏如字,鄭解《詩》作“藏”,雲“善也”。
[疏]“子曰”至“忘之”。
○此一節明臣事君諫諍之道。“遠而諫則讇也”者,若與君疏遠,強欲諫諍,則是讇佞之人,望欲自達也。
○“近而不諫,則尸利也”者,若親近於君而不諫,則似如屍之受利祿也。祭祀之屍,無言辭而受享祭時,猶似近臣不諫,不知人事,無辭讓之心,如屍之受利然也。
○“子曰邇臣守和”者,邇,近也;和,謂調和。言親近之臣,獻可替否,毗輔贊助於君,守其調和之事也。
○“宰正百官”者,宰,謂冢宰;正,治百官。
○“大臣慮四方”者,謂二伯州牧之等,謀慮四方。此大臣亦兼冢宰,但冢宰居於中,故言“正百官”耳。
○“《詩》雲:心乎愛矣,瑕不謂矣”,此《小雅 隰桑》之篇,剌幽王之詩。君子在野,詩人念之,雲心乎愛此君子矣。瑕,遠也。謂,勤也。言念此君子遠離,此不勤乎,言近於勤矣,終當念之。
○“中心藏之,何日忘之”者,藏,善也。言中心善此君子,何日忘此君子矣。《詩》之本文如此,今記人所引此,雲心乎愛此君子矣。瑕之言胡,胡,何也。謂,猶告也。言何不以事告諫於君矣。“中心藏之”,與《詩》文同。王肅以爲“藏,善”,鄭亦然也。皇氏以爲人臣中心包藏君惡,不欲鄉人陳之,非其義也。凡諫者,若常諫之時,天子諍臣七人,諸侯五人,大夫三人。唯大臣得諫,若歲初則貴賤皆得諫也,故襄十四年《左傳》師曠對晉侯雲:“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補察其政。史爲書,瞽爲詩,工誦箴諫,大夫規誨,士傳言,庶人謗,商旅於市,百工獻藝。”《國語》又云:“天下聽政公卿,至於列士獻詩,瞽獻典,史獻書,師箴,瞍賦,矇誦,百工諫,庶人傳語,近臣盡規。”此皆孟春之月,上下皆諫,故傳引《夏書》曰每歲孟春,“遒人以木鐸徇於路”是也。
子曰:“事君難進而易退,則位有序。易進而難退,則亂也。亂,謂賢否不別。
○易,以豉反,下及注“易絕”同。故君子三揖而進,一辭而退,以遠亂也。”進難者,爲主人之擇己也。退速者,爲君子之倦也。
○遠,於萬反。爲主人,於爲反,下同。子曰:“事君三違而不出竟,則利祿也。人雖曰‘不要’,吾弗信也。”違,猶去也。“利祿”,言爲貪祿留也。臣以道去君,至於三而不遂去,是貪祿,必以其強與君要也。
○竟音境。要,於遙反,注同。言爲,於僞反。強,其良反,舊其兩反。子曰:“事君慎始而敬終。”輕交易絕,君子所恥。子曰:“事君可貴可賤,可富可貧,可生可殺,而不可使爲亂。”亂,謂違廢事君之禮。
[疏]“子曰”至“爲亂”。
○此明臣事君,亦當使賢與不賢分別之事。
○“難進”,謂君擇己,易退謂君厭己。
○“則位有序”者,謂賢愚別也。
○“則亂”者,謂賢愚不別也。
○“子曰:事君慎始而敬終”者,慎,謂謹慎以盡忠,是“慎始”也。終,謂終竟擇善爲朋友。
○“子曰事君可貴可賤”者,言事君可使之貴,可使之賤,可使之富,可使之貧,可使之生,可使之死,但不可使爲亂也。亂,謂廢事君之禮也。熊氏以爲“可殺”者,謂臣可殺君,引《春秋》殺君稱君,君無道。此非辭也。
子曰:“事君,軍旅不闢難,朝廷不辭賤。言尚忠且謙也。
○闢音避。難,乃旦反。朝,直遙反。處其位而不履其事,則亂也。履,猶行也。故君使其臣,得志則慎慮而從之。否則孰慮而從之。終事而退,臣之厚也。使,謂使之聘問、師役之屬也。“慎慮而從之”者,此己志也,欲其心有成也。否,謂非己志也,“孰慮而從之”,又計於已利害也。“終事而退”,非己志者,事成則去也。事,或爲“身”。
○慎字,本亦作古昚字。《易》曰:‘不事王侯,高尚其事。’”言臣致仕而去,不復事君也,君猶高尚其所爲之事,言尊大其成功也。
○復,扶又反。
[疏]“子曰”至“其事”。
○此廣明爲臣事君之禮。
○“軍旅不闢難”者,謂使之在軍旅之中,不闢危亡之難也。
○“朝廷不辭賤”者,謂在朝廷之中,不得辭其卑賤之所也。
○“處其位而不履其事,則亂也”,履,行也。謂臣處其位而不行其事,則近亂也。
○“故君使其臣,得志則慎慮而從之”者,既必無闢,故有此以下事也。使之,謂聘問、師役之事。得志,謂君使臣當己才。雖當己才,猶宜謹慎思慮,從君之命而行之,必使成功也。
○“否則孰慮而從之”者,否,謂君所使之事非己本才也。雖非已本才而君命無擇,則彌孰思慮而從行之。
○“終事而退”者,終事,謂事畢也。既本非己才,而幸得終竟,竟即辭而退也。
○“臣之厚也”者,得志及不得志,並從而無違,是臣行之篤厚也。
○“《易》曰:不事王侯,高尚其事”者,此《易 蠱卦》上九爻辭,案:《易 蠱卦》,巽下艮上,上九艮爻,艮爲山,辰在戌,得乾氣父老之象,是臣之致事也,故“不事王侯”。是不得事君,君猶高尚其所爲之事。引之者,證臣之事君,終事而退,是臣之厚重也。
○注“使謂”至“去也”。
○正義曰:知“使謂聘問、師役”者,以經雲“慎慮而從之”,又云“孰慮而從之”,謂隨從其事,故知出使在外也。雲“慎慮而從之者,此己志也,欲其必有成也”者,所以謹慎思慮,而從就此事者,是己之思慮所及,欲其必有成功,故須“慎慮”也。雲“否謂非己志也,孰慮而從之,又計於己利害也”者,謂此事非本己志,當孰須思慮計謀此事於我已身利之與害。若於己爲利,當勤力爲之。若於己害,亦須爲之,不得辭也。雲“終事而退,非己志者,事成則去也”者,若元是己志,其事雖成,猶須爲之,不可即退。若此事元非己志,爲君暫使,己事成之後,則當退也。
子曰:“唯天子受命於天,士受命於君。言皆有所受,不敢專也。“唯”,當爲“雖”字之誤也。
○唯天子,唯音雖,出注。故君命順,則臣有順命;君命逆,則臣有逆命。言臣受順則行順,受逆則行逆,如其所受於君,則爲君不易矣。
○易,以豉反。《詩》曰:‘鵲之姜姜,鶉之賁賁。人之無良,我以爲君。’”姜姜、賁賁,爭鬥惡貌也。良,善也。言我以惡人爲君,亦使我惡如大鳥“姜姜”於上,小鳥“賁賁”於下。
○鵲,《字林》作鵲,《說文》作鵲,音七略反。姜,居良反。鶉,士倫反。賁音奔,注同。
[疏]“子曰”至“爲君”。
○此節明臣事君不敢專輒,又明君之出命不可不慎。爲與上更端,故言“子曰”。
○“唯天子受命於天”者,“唯”,當爲“雖”,雖天子之尊,不敢自專,猶須受命於天然後行也。
○“《詩》曰:鵲之姜姜”者,此《詩 鄘風 鶉之奔奔》篇,剌宣姜之詩。其詩之意,以宣姜通於公子頑,母與子淫,鶉、鵲之不若,故剌之。雲鵲自匹偶“姜姜”然,鶉自匹偶“賁賁”然,各當有匹。今宣姜與公子頑私通,不如鶉、鵲也。
○“人之無良,我以爲君”者,人,謂宣姜,無良善之行,我君惠公反以此爲小君。此經引《詩》斷章,言君有逆命,似大鳥“姜姜”爭鬥於上,小鳥“賁賁”亦爭鬥於下,謂君無良善,我等萬民以惡人爲君也。
子曰:“君子不以辭盡人。不見人之言語,則以爲善,言其餘行或時惡也。
○行,下孟反,下文並注同。故天下有道,則行有枝葉;天下無道,則辭有枝葉。“行有枝葉”,所以益德也。言有枝葉,是衆虛華也。枝葉依幹而生,言行亦由禮出。是故君子於有喪者之側,不能賻焉,則不問其所費。於有病者之側,不能饋焉,則不問其所欲。有客不能館,則不問其所舍。皆闢有言而無其實。
○賻音附。費,芳貴反。饋,其位反。闢音避。故君子之接如水,小人之接如醴。君子淡以成,小人甘以壞。水相得,合而已。酒醴相得,則敗。淡,無酸酢少味也。接,或爲“交”。
○醴,徐音禮。淡,大敢反,又大暫反,徐徒闞反,注同。酸,悉官反。酢,七故反。《小雅》曰:‘盜言孔甘,亂是用餤。’”盜,賊也。孔,甚也。餤,進也。
○餤音談,徐本作監,以佔反。
[疏]“子曰”至“用餤”。
○前明事君之道,此明君子之行,不可虛用其辭。以事殊於上,故言“子曰”。
○“君子不以辭盡人”者,皆君子與人之交,必須驗行,不得以其言辭之善,則謂行之盡善。或發言善而行惡也。
○“故天下有道,則行有枝葉”者,言有道之世,則依禮所行,外餘有美好,猶如樹幹之外,更有枝葉也。
○“天下無道,則辭有枝葉”者,無道之世,人皆無禮,行不誠實,但言辭虛美,如樹幹之外,而更有枝葉也。
○“是故君子於有喪者之側,不能賻焉,則不問其所費”者,此經皆有言無實,戒其不得虛言也。
○“君子之接如水”者,言君子相接,不用虛言,如兩水相交尋合而已。
○“小人之接如醴”者,小人以虛辭相飾,如似酒醴相合,必致敗壞。
○“君子淡以成,小人甘以壞”者,水相合爲江河,酒醴相合而久乃敗壞也。
○“《小雅》曰:盜言孔甘,亂是用餤”者,此《巧言》之篇,剌幽王之詩。孔,甚也。餤,進也。言盜賊小人,其言甚美,幽王信之,禍亂用是進益。引之者,證小人“甘以壞”。
子曰:“君子不以口譽人,則民作忠。譽,繩也。
○譽音餘,注同。繩,市升反。《左傳》以“繩”爲“譽”。故君子問人之寒則衣之,問人之飢則食之,稱人之美則爵之。皆爲有言不可以無實。
○衣,於既反。食音嗣。爲,於僞反。《國風》曰:‘心之憂矣,於我歸說。’”欲歸其所說忠信之人也。
○說音悅,又始銳反,注同。
[疏]“子曰”至“歸說”。所以前經君子不用虛言,故此經明言當以實,其事稍殊,故言“子曰”。
○注“譽,繩也”。
○正義曰:言繩可以度量於物,凡口譽於人,先須付度,亦量之於心,故以“譽”爲“繩”也。案莊十四年《左傳》雲:“蔡侯繩息嬀以語楚子。”杜注云:“繩,譽也。”繩既訓爲“譽”,譽亦訓“繩”鄭注以爲此解。
○“《國風》曰:心之憂矣,於我歸說”者,此《曹風 蜉蝣》之篇,剌曹君之詩。言曹君好絜其衣服,不修政事,國將滅亡,故賢臣之心憂矣。說,舍也。國既滅亡,於我之身,何所歸舍。此則引《詩》斷章,故義不與《詩》相當,言虛華之人,心憂矣,我今歸此所說忠信之人。引之者,證疾其虛言也。
子曰:“口惠而實不至,怨菑及其身。善言而無信,人所惡也。
○菑音災。惡,烏路反。是故君子與其有諾責也,寧有已怨。已,謂不許也。言諾而不與,其怨大於不許。
○已音以。《國風》曰:‘言笑晏晏,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反是不思,亦已焉哉。’”此皆相與爲昏禮而不終也。言始合會,言笑和說,要誓甚信。今不思其本,恩之反覆,反覆之不思,亦已焉哉。無如此人,何怨之深也。
○晏,於諫反。信誓,本亦作“矢誓”。旦如字,《字林》作“{旦心}。亦已音以。說音悅。覆,反覆,並芳服反。
[疏]“子曰”至“焉哉”。
○正義曰:前經明其言當實,此明言若不實,則怨及身。“口惠而實不至”者,言口施恩惠於人,而實行不至,人則怨之,故言“怨菑及其身”也。
○“是故君子與其有諾責也”者,諾,謂許人之物。責,謂詐而不與而被責。若其有物許人,不與被責也。
○“寧有已怨”者,已,謂休已。寧可有發初休已不許而被怨。許而不與,其責大。發初不與,其責小。
○“《國風》曰:言笑晏晏,信誓旦旦”者,《衛風 氓》之篇也。婦人被男子所誘,在後色衰見棄,追恨男子云,初時與我言笑晏晏然和悅也,信其言誓旦旦然相思懇誠也。
○“不思其反”者,謂今男子不思念其本恩之反覆,是男子不思之事如此,則無如之何。“亦已焉哉”,言恨之甚也。引者,證許而不與,被人所怨也。
子曰:“君子不以色親人。情疏而貌親,在小人則穿窬之盜也與?”子曰:“情慾信,辭欲巧。”巧,謂順而說也。
○穿音川。窬,範羊朱反,徐音旦。與音餘。說音悅。
[疏]“子曰”至“欲巧”。
○正義曰:此明更申以情行相副,故稱“子曰”。
○“君子不以色親人”者,謂不以虛僞善色詐親於人也。
○“在小人則穿窬之盜也與”,言情疏貌親,而心不愨實,恆畏於人,譬之於細小人,則“穿窬之盜”也。許慎《說文》雲穿窬者,外貌爲好,而內懷奸盜,似此情疏貌親之人,外內乖異,故云“穿窬之盜也與”。
○“子曰情慾信,辭欲巧”者,既稱“情疏而貌親”,故更明情貌信實,所以重言之也。
○“辭欲巧”者,言君子情貌欲得信實,言辭欲得和順美巧,不違逆於理,與“巧言令色”者異也。
子言之:“昔三代明王,皆事天地之神明,無非卜筮之用,不敢以其私褻事上帝。言動任卜筮也。神明,謂羣神也。是故不犯日月,不違卜筮。日月,謂冬、夏至,正月及四時也。所不違者,日與牲屍也。
○夏,戶嫁反。卜、筮不相襲也。襲,因也。大事則卜,小事則筮。大事有時日。大事,有事於大神,有常時常日也。小事無時日,有筮。有事於小神,無常時常日。“有筮”,臨有事筮之。外事用剛日,內事用柔日。順陰陽也。陽爲外,陰爲內。事之外內,別乎四郊。
○別,彼列反。不違龜筮。”子曰:“牲牷禮樂齊盛,是以無害乎鬼神,無怨乎百姓。”牷,猶純也。
○牷音全,絕色也,本亦作全,注同。齊音粢,本亦作齎。
[疏]“子言”至“百姓”。
○正義曰:此以下至於篇末,總明卜筮之用,各隨文解之。
○“昔三代明王”者,謂夏、殷、周。
○“皆事天地之神明”者,謂祭事天地及諸神明也。“無非卜筮之用”者,言皆須卜筮,唯九月大享帝於明堂,不用卜也。故《曲禮》下篇雲:“大饗不問卜。”鄭雲:“莫適卜也。以其總饗五帝,不知主何帝而卜之,故不卜矣。”所以必須卜者,不敢以其私褻奉事上帝,故皆卜之也。
○“子曰牲牷禮樂齊盛,是以無害乎鬼神,無怨乎百姓”者,以其事上帝神明,不敢自專,皆依卜筮,動合於禮,故夫子總更結之。牲牷之等,禮樂之儔,粢盛之實,皆不違龜筮。是以此等所用,無虧害於鬼神,無見怨於百姓,以其無非卜筮之用,動順於禮故也。
○注“日月”至“屍也”。
○正義曰:冬至,謂祭圜丘;夏至,謂祭方澤;正月,謂祭感生之帝;及四時迎氣,用四時之吉日也。知冬、夏及四時皆卜者,案《大宰》雲:“祀五帝,帥執事而卜日。”鄭注云“五帝,謂四郊及明堂”,是四郊有卜也。《大宰》又云:“祀大神,祭大示亦如之。”大神,則冬至祭圜丘,大示,則夏至祭方澤。案:《公羊》、《穀梁》“魯郊”傳雲“卜三正”,則知天子郊用夏正亦卜之,故知“冬、夏至,正月及四時”皆卜日也。然明堂不問卜,而注“大宰祀五帝卜日”雲“四郊及明堂”者,廣解五帝所在,其實祀明堂不卜也。案《周禮》,祀宗廟亦卜日。注不言宗廟者,以經雲“事上帝”,故唯解祭天之時。雲“不違者,日與牲屍”者,案僖三十一年《左傳》雲:“禮不卜常祀,而卜其牲日。”是有其牲日也。案《特牲》、《少牢》雲:大夫、士筮屍。則天子諸侯有卜屍也。
○注“大事則卜,小事則筮”。
○正義曰:此解經“卜、筮不相襲”之事。既大事卜,小事筮,是二者不相因襲也。此大事,謂征伐出師及巡守也。其實是中事對小事爲大耳。“小事則筮”者,若《周禮 簭人》有九簭,“筮更”、“筮鹹”之屬是也。此與《曲禮》文同而注異者,各隨文勢也。
○注“大事,有事於大神,有常時常日也”。
○正義曰:既有“常時常日”而用卜者,亦不敢專也。故《曲禮》篇雲:“日而行事則必踐之。”又《祭統》雲:“雖有明知之心,必進斷其志。”是雖有常日,猶用卜也。
○注“有事於小神,無常時常日,有筮,臨有事筮之”。
○正義曰:此經皆論祭祀之事,故解小事。雲“有小事於小神”,其實《周禮》小事非唯小祀而已。既雲小事用筮,而《大卜》雲“凡小事蒞卜”者,彼謂大事中之小事,非此之小事也。
○注“事之外內,別乎四郊”。
○正義曰:先師以爲祭天而用辛,雖外用柔日,祭社用甲,雖內用剛日,殊別於四郊之祭,言用剛、柔之日,不可與四郊同。其餘他事,今謂“事之外內,別乎四郊”者,謂四郊之外爲外事,若“甲午祠兵,吉日庚午,既差我馬”之屬是也。四郊之內爲內事,若郊之用辛,及宗廟少牢用丁亥之屬是也,故言“別於四郊”。外內別用,限別以四郊爲限。
子曰:“后稷之祀易富也。其辭恭,其欲儉,其祿及子孫。富之言備也。以傳世之祿,恭儉者之祭易備也。
○易,以豉反,注同。傳,丈專反,下同。共音恭。《詩》曰:‘后稷兆祀,庶無罪悔,以迄於今。’”兆,四郊之祭處也。迄,至也。言祀后稷於郊以配天。庶幾其無罪悔乎,福祿傳世,乃至於今。
○迄,許訖反。處,昌慮反。下“建國之處”同。
[疏]“子曰”至“於今”。
○以前經明不違卜筮,動合神明,故此經明後稷祭祀,福流後世,以證成其義。
○“后稷之事,易富也”者,富,備也。后稷乃帝嚳之子,世有祿位,后稷又祭祀恭儉,以世祿之饒供儉薄之祭,故易豐備也。
○“其祿及子孫”者,以後稷祭祀,其辭恭敬,其欲節儉,神之降福,故“祿及子孫”。
○“詩曰:后稷兆祀”者,是《大雅 生民》之篇,美成王尊祖配天。所以尊后稷配天者,以後稷生存之時,於四郊之兆域,祭祀於天,而事皆合禮,庶幾無罪過悔恨,故迄至於今文、武之時,而王有天下。
子曰:“大人之器威敬。言其用之尊嚴。天子無筮,謂征伐出師若巡守也,天子至尊,大率皆用卜也。《春秋傳》曰:“先王卜征五年,歲襲其祥。”
○守,手又反。諸侯有守筮。守筮,守國之筮,國有事則用之。天子道以筮。始將出,卜之。道有小事則用筮。諸侯非其國不以筮,卜宅寢室。入他國則不筮,不敢問吉凶於人之國也。諸侯受封乎天子,因國而國,唯宮室欲改易者,得卜之耳。天子不卜處大廟。”卜可建國之處吉,則宮廟吉可知。
○大音泰。子曰:“君子敬則用祭器。謂朝聘待賓客崇敬,不敢用燕器也。
○朝,直遙反。是以不廢日月,不違龜筮,以敬事其君長。用龜筮,問所貢獻也。
○長,丁丈反。是以上不瀆於民,下不褻於上。”言上之於下以直,則下應之以正,不褻慢也。
○應,應對之應。慢,字又作“僈”,武諫反。
[疏]“子曰”至“於上”。
○“以上經明在國內事上帝神明及國內諸事,無非卜筮之用,此一節更明天子、諸侯用卜筮,有出行之義。
○“大人之器威敬”者,大人,謂天子,所主之器,當威嚴敬重,不可私褻於小事雜用也。饗時則用,燕則不用也。
○“天子無筮”,天子既尊重,於征伐出師若巡守之大事,皆用卜,無用筮也。
○“諸侯有守筮”者,諸侯卑於天子,有守國之筮,謂在國居守,有事而用筮。
○“天子道以筮”者,天子在國既皆用卜,若出行於道路之上,臨時有小事之時,則唯用筮也。
○“諸侯非其國不以筮”者,諸侯降於天子,若出行於外,非其國境不用筮也。以其不敢問吉凶於人之國,筮尚不用,卜不用可知也。“卜宅寢室”者,謂諸侯既受天子所封,不敢卜其所建之國以否,但建國已後,宅及寢室須欲改易者得卜之,故曰“卜宅寢室”。
○“天子不卜處大廟”者,以建國之時,總卜其吉,不特更卜處大廟所在,以其吉可知。
○“子曰:君子敬則用祭器”者,猶事稍異於上,故更稱“子曰”。“敬則用祭器”者,言慎重其大事,心有恭敬,則用祭器。言慎重其事也。
○“是以不廢日月”者,總明朝聘之時,依其日月。
○“不違龜筮”者,謂貢獻之物,必先卜筮而來。
○“以敬事其君長”者,所以朝聘之時,必須如此者,以恭敬事其君長,不敢褻瀆故也。君,謂天子。言“長”者,兼諸侯相朝,小國之於大國也。
○“是以上不瀆於民”,其上爲此相敬,不褻瀆於民,言以直道接民。
○“下不褻於上”者,謂以正事上,不褻慢也。
○注“謂徵”至“其祥”。
○正義曰:知“征伐出師及巡守”者,以前雲外事用剛日,內事用柔日,據在國諸事。今此雲“無筮”,又云“天子道以筮”,又云“諸侯非其國不以筮”,皆據將欲出行,及在道之事。故知此節以下,不與上同,是將出行。下雲“天子道以筮”,此雲“無筮”,是未在道也,故知“徵代出師若巡守”欲發時也。雲“天子至尊,大事皆用卜也”者,謂不徒用筮而已,兼用卜也。此雲“無筮”,無徒筮耳,不謂全無筮也。《簭人》雲:“國之大事,先簭而後卜。”出師、巡守,皆大事者也。所引《春秋傳》者,襄十三年《左傳》文。案襄十一年,鄭先屬於楚。今楚弱,鄭又被晉收,屬於晉,鄭使良霄石告絕於楚,楚人執之,故謂楚人云:“先王卜征五年。”謂將欲巡守,預先五年,每歲卜之。雲“歲襲其祥”者,襲,重也。謂歲歲恆吉,重其吉祥,而後始行。若不吉,則更增脩其德,欲令楚脩德。引者,證巡守須卜也。
○注“守筮守國之筮”。
○正義曰:此諸侯守國筮者,非寢室改易之屬,則唯用筮也。若寢室亦用卜,故下雲“卜宅寢室”。然此節皆明將行及守國之義,而云“守筮”及“卜宅寢室”,及“不卜處大廟”,皆言國史之寧者,此舉國中以明在外,外內相明也。
○注“諸侯受封乎天子,因國而國”。
○正義曰:此諸侯初受封之時不卜者,以天子因先王舊國,而今封諸侯,不須卜也。若天子初建國則卜之,故下注雲“卜可建國之處”,是不因先王舊國也。
○注“謂朝聘若賓客崇敬,不敢用燕器也”。
○正義曰:但此章據出行朝聘之事,故以朝聘解之,則上文“非其國不以筮”,是出外行也。其實昏、冠亦不用燕器也,用祭器也,故《左傳》稱魯襄公冠,季武子云“君冠必以祼享之禮,行之以金石之樂節之”是用祭器也。
○注“用龜筮,問所貢獻也”。
○正義曰:鄭以“天子無筮”以下,論出行在外之事,故解此“不違龜筮”,謂所問貢獻之物也。前章雲“不違龜筮”,謂在國所卜諸事也。
卷五十五 緇衣第三十三
陸曰:“鄭雲:善其好賢者之厚,故述其所稱之《詩》以爲其名也。《緇衣》,鄭詩,美武公也。劉獻雲:‘公孫尼子所作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緇衣》者,善其好賢者,厚也。《緇衣》,鄭詩也。其詩曰:‘緇衣之宜兮,敝予又改爲兮。適子之館兮,還予授子之粲兮。’粲,餐也。設餐以授之,愛之慾飲食之。言緇衣之賢者,居朝廷,宜其服也。我欲就爲改制其衣,反欲與之新衣,厚之而無已。此於《別錄》屬《通論》。”
子言之曰:“爲上易事也,爲下易知也,則刑不煩矣。”言君不苛虐,臣無奸心,則刑可以措。
○“子言之曰”,此篇二十四章,唯此一“子言之”,後皆作“子曰”。易,以豉反,下同。苛音何。錯,七故反,本亦作措,同。
[疏]“子言”至“煩矣”。
○正義曰:此篇凡二十四章,唯此雲“子言之曰”,餘二十三章皆雲“子曰”。以篇首宜異故也。
○“爲上易事也”者,“爲上”謂君。君上以正理御物,則臣事之易也。
○“爲下易知也”者,“爲下”謂臣。臣下無奸詐,則君知其情易也。
○“則刑不煩矣”者,君易事,臣易知,故刑辟息止,不煩動矣。然此篇題“緇衣”,而入文不先雲“緇衣”者,欲見君明臣賢如此,後乃可服緇衣也。
子曰:“好賢如《緇衣》,惡惡如《巷伯》,則爵不瀆而民作願,刑不試而民鹹服。《緇衣》、《巷伯》,皆《詩》篇名也。《緇衣》首章曰“緇衣之宜兮,敝予又改爲兮。適子之館兮,還予授子之粲兮”,言此衣緇衣者,賢者也,宜長,爲國君。其衣敝,我願改制,授之以新衣,是其“好賢”,欲其貴之甚也。《巷伯》六章,曰“取彼讒人,投畀豺虎。豺虎不食,投畀有北。有北不受,投畀有昊”。此其“惡惡”,欲其死亡之甚也。“爵不瀆”者,不輕爵人也。試,用也。鹹,皆也。
○好,呼報反,注同。緇,側其反。惡惡,上烏路反,下如字,注同。巷,戶降反。《巷伯》,《小雅》篇名。願音原。還音旋。粲,七旦反。衣緇衣,上於既反,下如字。讒人,本又依《詩》作“譖人”。投畀,必利反,下同。豺,仕皆反。昊,胡老反,本或作皓,同。《大雅》曰:‘儀刑文王,萬國作孚。’”刑,法也。孚,信也。儀法文王之德而行之,則天下無不爲信者也。文王爲政,克明德慎罰。
[疏]“子曰”至“作孚”。
○正義曰:此一節明好賢、惡惡,賞罰得中,則爲民下所信。
○“好賢如緇衣”者,緇衣,朝服也。諸侯視朝之服,緇衣素裳。鄭武公、桓公父子併爲周司徒,善於其職,鄭人善之,願君久留鄭國,服此緇衣,衣服敗破,則又作新衣以授之,故以歌此詩,是好賢之詩也。詩人以《緇衣》爲《鄭風》之首,故云“好賢如緇衣”也。
○“惡惡如巷伯”者,《巷伯》亦《詩》篇名也,巷伯是奄人,爲王后宮巷官之長,故爲“巷伯”也。幽王信讒,詩人傷讒而懼讒及己,故作詩以疾讒也。其詩云:“取彼讒人,投畀豺虎。豺虎不食,投畀有北。有北不受,投畀有昊。”是惡讒人之甚,故云“惡惡如《巷伯》也。
○“則爵不瀆而民作願”者,此解“好賢”也。瀆,濫也。願,愨也。君若好賢如《緇衣》,則爵不濫而民皆謹愨也。
○“刑不試而民鹹服”者,此解“惡惡”也。試,用也。言君惡惡如《巷伯》,則刑措而不用,民皆服從。
○“《大雅》雲:儀刑文王,萬國作孚”者,此《大雅 文王》之篇,諫成王之辭。儀,象也;刑,法也;孚,信也。言成王但象法文王之德而行之,則天下萬國無不爲信也。言皆信敬之,故云“萬國作孚”,猶文王明德慎罰,爲民所敬。信引之者,證上“爵不瀆”、“刑不試”也。
○注“緇衣”至“甚也”。
○正義曰:《緇衣》者,《詩 鄭風》美鄭桓公、武公詩也;《巷伯》,剌幽王之詩也,故云“皆《詩》篇名”。雲“緇衣之宜兮”者,言桓公、武公並皆有德,堪爲國君。國人願之,言德宜著此緇衣;破敝,我又欲改更爲新衣。雲“適子之館兮”者,鄭人云,桓公、武公既爲卿士,適子之館舍兮,謂鄉卿士治事館舍。雲“還矛授子之粲兮”者,從館舍回還來過本國,我即授子以粲餐兮也。鄭人愛桓公、武公之甚矣,是“好賢”也。緇衣者,諸侯朝服,故《論語》雲“緇衣羔裘”,注云:“諸侯之朝服,其服緇布衣而素裳,緇帶素韠。”故《士冠禮》雲:“主人玄冠朝服,緇帶素韠。”注云:“朝服者,十五升布衣而素裳也。衣不言色者,衣與冠同也。”知朝服十五升者,《雜記》文。知用布者,《雜記》雲“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緦”,故知布也。知素裳者,以《冠禮》雲“素韠,韠從裳色”故知裳亦素也。若士之助祭者,則韠用緇,不與裳同色。熊氏雲“玄冠用黑繒爲之”,其義未甚明也。
子曰:“夫民教之以德,齊之以禮,則民有格心。教之以政,齊之以刑,則民有遯心。格,本也。遯,逃也。
○格,古伯反。遯,徒遜反,亦作“遁”。故君民者,子以愛之,則民親之;信以結之,則民不倍;恭以蒞之,則民有孫心。蒞,臨也。孫,順也。
○倍音佩,下注同。蒞音利,又音類。孫音遜,注同。《甫刑》曰:‘苗民匪用命,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是以民有惡德,而遂絕其世也。”《甫刑》,《尚書》篇名。匪,非也。命,謂政令也。高辛氏之末,諸侯有三苗者作亂,其治民不用政令,專制御之以嚴刑,乃作五虐蚩尢之刑,以是爲法。於是民皆爲惡,起倍畔也。三苗由此見滅無後世,由不任德。
○蚩,尺之反。畔,本或作叛,俗字,非也。任,而鴆反。
[疏]“子曰”至“世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教民以德不以刑也。
○“則民有格心”者,格,來也。君若教民以德,整民以禮,則民有歸上之心,故《論語》雲“有恥且格”。
○“《甫刑》曰:苗民匪用命”者,此《尚書 呂刑》之篇也。甫侯爲穆王說刑,故稱《甫刑》。匪,非也。言“苗民匪用命”者,命,謂政令,言苗民爲君,非用政令以教於下。
○“制以刑”者,言制御於下以嚴刑。
○“唯作五虐之刑,曰法”者,言唯作蚩尢五種虐刑,自謂爲法。
○“是以民有惡德”者,以此之故,民皆有怨惡之德,起倍叛之心。
○“遂絕其世也”者,言三苗不任德,遂被誅而絕其世也。
○注“甫刑”至“任德”。
○正義曰:此《甫刑》,《尚書 呂刑》也。而行《甫刑》者,案《孝經序》雲:《春秋》有呂國而無甫侯。但《孝經序》末知是鄭作以不。案《春秋》實無甫侯,國語云:“申、呂雖衰,齊、許猶在。”又云:“齊、許、申、呂皆由大姜。”然則“呂”即“甫”也。案孔注《尚書》“呂侯”後爲“甫侯”,故穆王時謂之呂侯,周宣王及平王之時爲甫侯,故《詩 崧高》雲“生甫及申”,謂宣王時也;“揚之水,不與我戍甫”,謂平王時也。則孔氏義爲是,鄭或同之。雲“高辛氏之末,諸侯有三苗者作亂”,案鄭注《呂刑》雲:“苗民,謂九黎之君也。九黎之君於少昊氏衰而棄善道,上效蚩尢重刑,必變九黎。”言“苗民”者,有苗,九黎之後,顓頊代少昊誅九黎,分流其子孫;爲居於西裔者;三苗至高辛之衰,又復九黎之君惡,堯興,又誅之;堯末又在朝,舜時又竄之。后王深惡此族三生兇惡,故著其氏而謂之“民”。“民”者,冥也,言未見仁道。以此言之,三苗是九黎之後,九黎於少昊之末而爲亂,三苗於高辛氏之末又爲亂,故此注云“高辛”,以《呂刑》於此“苗民”之下雲“皇帝清問下民”,又云“乃命三後”,三後,謂伯夷之等,故以“皇帝”爲帝堯,又以“苗民”爲高辛氏之末也。鄭以九黎爲苗民先祖,但上學蚩尢之惡,非蚩尢子孫。孔注《尚書》以爲九黎即蚩尢也,三苗則非九黎之子孫,與鄭異。
子曰:“下之事上也,不從其所令,從其所行。言民化行,不拘於言。
○行,下孟反,注同,又如字。拘音俱。上好是物,下必有甚者矣。甚者,甚於君也。
○好,呼報反,下皆同。故上之所好惡,不可不慎也,是民之表也。”言民之從君,如影逐表。
○惡,鳥路反。景如字,一音英領反。子曰:“禹立三年,百姓以仁遂焉,豈必盡仁?”言百姓效禹爲仁,非本性能仁也。遂,猶達也。
○效,胡孝反。詩云:‘赫赫師尹,民具爾瞻。’《甫刑》曰:‘一人有慶,兆民賴之。’《大雅》曰:‘成王之孚,下土之式。’”皆言化君也。孚,信也。式,法也。
○赫,許百反。王如字,徐於況反。
[疏]“子曰”至“之式”。
○正義曰:此一節申明上文,以君者民之儀表,不可不慎,故此兼言上有其善,則下賴之。
○“百姓以仁遂焉”者,遂,達也。言禹立三年,百姓悉行仁道,達於外內,故云“百姓以仁遂焉”。“豈必盡仁”者,言禹之百姓,豈必本性盡行仁道,只由禹之所化,故此禹立三年,則百姓盡行仁道。《論語》稱“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者,禹承堯、舜禪代之後,其民易化。《論語》所稱者,謂承離之後,故必世乃後仁,是以注《論語》雲“周道至美,武王伐紂,至成王乃致太平”由承殷紂敝化之後故也。
○“《詩》雲:赫赫師尹,民具爾瞻”者,此《小雅 節南山》之篇,剌幽王之詩。言幽王之時,尹氏爲大師,爲政不平,故詩人剌之。雲赫赫然顯盛之師尹者,“民具爾瞻”,視上之所爲。引者,證民之法則於上。
○“《甫刑》曰:一人有慶,兆民賴之”者,慶,善也。一人,謂天子也。天子有善行,民皆蒙賴之。引者,證上有善行,賴及於下。“《大雅》曰:成王之孚,下土之式”者,是《大雅 下武》之篇,美武王之詩。孚,信也。言武王成就王道之信者,故爲下土法。引之者,證君有善與爲法式也。
子曰:“上好仁,則下之爲仁爭先人。故長民者章志、貞教、尊仁,以子愛百姓,民致行己以說其上矣。章,明也。貞,正也。“民致行己”者,民之行,皆盡己心。
○長,丁丈反。說音悅。《詩》雲:‘有梏德行,四國順之。’”梏,大也,直也。
○梏音角,《詩》作“覺”。行,下孟反。
[疏]“子曰”至“順之”。
○正義曰:此一節贊結上經在上行仁之事。
○“則天下之爲仁爭先人”者,言上若好仁,則下皆爲仁,爭欲先他人。
○“故長民者章志、貞教、尊仁,以子愛百姓”者,章,明也;貞,正也。言尊長於人爲君者,當須章明己志,爲貞正之教,尊敬仁道,以子愛百姓也。
○“民致行已以說其上矣”者,言上能化下,如此則在下之人致盡行己之意,以說樂其上矣。
○“《詩》雲:有梏德行,四國順之”,此《詩 大雅 抑》之篇,剌厲王之詩也。梏,大也。言賢者有大德行,四國從之。引者,證上有其德,下所從也。
子曰:“王言如絲,其出如綸。王言如綸,其出如綍。言,言出彌大也。綸,今有秩嗇夫所佩也。綍,引棺素也。
○綸音倫,又古頑反,綬也。如紼音弗,大素。嗇音色。索,悉洛反。故大人不倡遊言。遊,猶浮也,不可用之言也。
○倡,昌尚反。可言也不可行,君子弗言也。可行也不可言,君子弗行也。則民言不危行,而行不危言矣。危,猶高也。言不高於行,行不高於言,言行相應也。
○行、而行,皆下孟反,注及下皆同。應,應對之應。《詩》雲:‘淑慎爾止,不愆於儀。’淑,善也。愆,過也。言善慎女之容止,不可過於禮之威儀也。
○愆,起虔反。女音汝。
[疏]“子曰”至“於儀”。
○正義曰:此一節明王者出言,下所效之,其事漸大,不可不慎,意與前經同也。
○“王言如絲,其出如綸”者,王言初出,微細如絲,及其出行於外,言更漸大,如似綸也。言綸粗於絲。
○“王言如綸,其出如綍”者,亦言漸大出如綍也。綍,又大於綸。
○“故大人不倡遊言”者,遊言,謂浮游虛漫之言,不可依用。出言,則民皆師法,故尊大之人不倡道此遊言,恐人依象之。
○“可言也不可行,君子弗言也”,謂口可言說,力不能行,則君子不言也。若“有客不能館,則不問其所舍”之類是也。“可行也不可言,君子弗行也”,熊氏雲:“可行,謂君子賢人可行此事,但不可言說爲凡人作法。如此之事,則君子不當行。若曾子有母之喪,水漿不入於口七日,不可言說以爲法,故子思非之。”是君子不行也。
○“則民言不危行,而行不危言矣”者,危,高也。如此化民,則民言行相應,言不高於行,行不高於言。
○“詩云:淑慎爾止,不愆於儀”者,此《大雅 抑》之篇,剌厲王之詩。淑,善也;愆,過也。言爲君之法當善,謹慎女之容止,不愆過於禮之容儀,言當守道以自居。引者,證言行不可過也。
○注“綸,今有秩嗇夫所佩也”。
○正義曰:案《漢書 百官公卿大夫表》雲:十里一亭,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有遊徼。三老掌教化,嗇夫掌獄訟,遊徼掌禁盜賊。故《漢書》雲:“張敞以鄉有秩,補大守卒史。”又云:“朱邑爲桐鄉嗇夫。”又《續漢書 百官志》雲:“鄉置有秩、三老、遊徼。有秩,郡所置,秩百戶。其鄉小者,縣所置嗇夫。”案此,則有秩、嗇夫職同,但隨鄉大小,故名異耳。名雖異,其所佩則同。張華雲:“綸如宛轉繩。”
子曰:“君子道人以言,而禁人以行。禁,猶謹也。
○道音導。故言必慮其所終,而行必稽其所敝,則民謹於言而慎於行。稽,猶考也,議也。
○稽,古兮反。《詩》雲:‘慎爾出話,敬爾威儀。’話,善言也。
○話,胡快反。《大雅》曰:‘穆穆文王,於緝熙敬止。’緝、熙,皆明也。言於明明乎敬其容止。
○於音烏,注同。緝,七入反。熙,許其反。《毛詩傳》雲:“緝熙,光明也。”
[疏]“子曰”至“敬止”。
○正義曰:此一節亦贊明前經言行之事。
○“道人以言”者,在上君子誘道在下以善言,使有信也。
○“而禁人以行”者,禁,猶謹也,言禁約謹慎人以行,使行顧言也。
○“故言必慮其所終”者,謂初出言之時,必思慮其此言得終末,可恆行以否。
○“而行必稽其所敝”者,稽,考也。言欲行之時,必須先考校此行至終敝之時,無損壞以否。
○“《詩》雲:慎爾出話,敬爾威儀”者,此《大雅 抑》之篇,剌厲王也。話,善言也。爾,汝也。謹慎爾之所出之善言,以爲政教,故恭敬爾之威儀,言必爲人所法則,引證言慮其所終。“《大雅》雲:穆穆文王,於緝熙敬止”者,此《大雅 文王》之篇,美文王之詩。言穆穆然美者,乃是文王。於,謂嗚呼。緝、熙,皆光明也。言文王之德,嗚呼光明乎,又敬其容止。引者,證在上當敬其言行也。
子曰:“長民者,衣服不貳,從容有常,以齊其民,則民德壹。貳,不壹也。
○長,丁丈反,下“君長”同。貳,本或作亻貳,同,音二,下同。從,七兇反。《詩》雲:‘彼都人士,狐裘黃黃。其容不改,出言有章。行歸於周,萬民所望。’”黃衣,則狐裘大蜡之服也。詩人見而說焉。章,文章也。忠信爲周。此《詩》,毛氏有之,三家則亡。
○黃,徐本作橫,音黃。蠟,仕嫁反。說音悅。
[疏]“子曰”至“所望”。
○正義曰:“從容有常”者,從容,謂舉動有其常度。
○“則民德一”者,一,謂齊一,則萬人之德,皆齊一不參差。“詩云:彼都人士”者,此《小雅 都人士》之篇,剌幽王之詩。幽王之時,君臣衣服無常,故詩人引彼明王之時,都邑之人有士行者,服此“狐裘黃黃”然。“行歸於周,萬民所望”者,周,謂忠信。言都人之士行歸忠信,萬民所以瞻望,以法則之。
○注“黃衣,則狐裘大蜡之服也”。
○正義曰:《郊特牲》雲:“黃衣黃冠而祭,息田夫也。”此雲“黃衣”,故云“大蜡之服”。《論語》雲“黃衣狐裘”,故狐裘則黃衣也。案《詩》注云“狐裘取溫裕而已”,不雲“大蜡”。此雲“蠟”者,以正衣解之。《詩》謂庶人有士行,非關蜡祭之事,故爲“溫裕”也。
子曰:“爲上可望而知也,爲下可述而志也,則君不疑於其臣,而臣不惑於其君矣。志,猶知也。尹吉曰:‘惟尹躬及湯,鹹有壹德。’吉,當爲“告”。告,古文“誥”字之誤也。尹告,伊尹之誥也。《書序》以爲《鹹有壹德》,今亡。鹹,皆也。君臣皆有壹德不貳,則無疑惑也。
○吉,依注爲告,音誥,羔報反。《詩》雲:‘淑人君子,其儀不忒。’”
[疏]“子曰”至“不忒”。
○正義曰:“爲上可望而知也”者,謂貌不藏情,可望見其貌,則知其情。
○“爲下可述而志也”,志,知也。爲臣下率誠奉上,其行可述敘而知。
○“尹吉曰:惟尹躬及湯,鹹有一德”者,吉,當爲“告”,是伊尹誥大甲,故稱“尹誥”,則《鹹有一德》篇是也。言惟尹躬身與成湯,皆有純一之德。引者,證上君臣不相疑惑。
○“詩云:淑人君子,其儀不忒”者,此《詩 曹風 鳲鳩》之篇,剌曹君之詩,言善人君子,其儀不有差忒。引者,證“一德”之義。
子曰:“有國者章<疒亶>惡,以示民厚,則民情不貳。章,明也。<疒亶>,病也。
○忒,他得反,本或作貳,音二。章義如字,《尚書》作“善”。皇雲:“義,善也。”<疒亶>,丁但反。《詩》雲:‘靖共爾位,好是正直。’”
[疏]“子曰”至“正直”。
○正義曰:“章善<疒亶>惡”者,章,明也;<疒亶>,病也。言爲國者,有善以賞章明之,有惡則以刑<疒亶>病之也。
○“詩云:靖共爾位,好是正直”者,此《詩 小雅 小明》之篇,剌幽王之詩也。言大夫悔仕亂世,告語未仕之人,言更待明君靖謀,共其爾之祿位,愛好正直之人,然後事之也。引之者,證上民情不二爲正直之行。
子曰:“上人疑則百姓惑,下難知則君長勞。“難知”,有奸心也。
○共音恭,本亦作恭。好,乎報反。故君民者,章好以示民俗,慎惡以御民之淫,則民不惑矣。淫,貪侈也。《孝經》曰:“示之以好惡,而民知禁。”
○好如字,又呼報反,注同。惡如字,又烏路反,注同。侈,昌氏反,又式氏反。臣儀行,不重辭,不援其所不及,不煩其所不知,則君不勞矣。儀,當爲“義”,聲之誤也。言臣義事君則行也。重,猶尚也。援,猶引也,不引君所不及,謂必使其君所行如堯舜也。不煩以其所不知,謂必使其知慮如聖人也。凡告喻人,當隨其才以誘之。
○行如字。援音袁,注同。知慮音智。《詩》雲:‘上帝闆闆,下民卒<疒亶>。’上帝,喻君也。闆闆,闢也。卒,盡也。<疒亶>,病也。此君使民惑之詩。
○版,布綰反,注同。亶,丁但反,本亦作<疒亶>。闢,匹亦反,字亦作僻,同。《小雅》曰:‘匪其止共,惟王之邛。’”匪,非也。邛,勞也。言臣不止於恭敬其職,惟使王之勞。此臣使君勞之詩也。
○共音恭,皇本作“躬”,雲“躬,恭也”。邛,其恭反。
[疏]“子曰”至“之邛”。
○正義曰:此一節申明上經君臣各以情相示,則君之與臣各得其所。
○“上人疑”者,謂在上之君多有疑二,則在下百姓有疑惑也。
○“下難知則君長勞”者,若在下之人,心懷欺詐,難知其心,則在上君長治之勞苦。
○“故君民者,章好以示民俗,慎惡以御民之淫,則民不惑矣”,覆上“百姓惑”。淫,貪也。言如此則民不惑矣。
○“臣儀行,不重辭,不援其所不及,不煩其所不知,則君不勞矣”者,覆上“君長勞”。如此則君不勞。“臣儀行”者,儀當爲“義”,謂臣有義事則奉行之。“不重辭”者,重,尚也。爲臣之法,不尚虛華之辭。“不援其所不及”者,謂君纔行所不能及,臣下不須援引其君行所不能及之事,謂必使其君所行如堯舜也。“不煩其所不知”者,謂君有所不知,其臣不得煩亂君所不知之事,令必行之。臣能如此,則君不勞苦。
○“《詩》雲:上帝闆闆,下民卒<疒亶>”者,上帝,君也;闆闆,闢也;卒,盡也;<疒亶>,病也。言君上邪辟,下民盡皆困病。引之者,證君使民惑之事。此《詩 大雅 板》之篇,剌厲王之詩。
○“《小雅》曰:匪其止共,惟王之邛”者,《小雅 巧言》之篇,剌幽王之詩也。言小人在朝,不止息於恭敬,惟爲奸惡,使王之邛勞。引之者,證臣使君勞也。
子曰:“政之不行也,教之不成也,爵祿不足勸也,刑罰不足恥也。故上不可以褻刑而輕爵。言政教所以明賞罰。
○褻,息列反。《康誥》曰:‘敬明乃罰。’《甫刑》曰:‘播刑之不迪。’”康,康叔也,作誥,《尚書》篇名也。播,猶施也。“不”,衍字耳。迪,道也,言施刑之道。
○播,徐補餓反。迪音狄。衍,延善反。
[疏]“子曰”至“不迪”。
○正義曰:此一節明慎賞罰之事。
○“政之不行也,教之不成也”者,皇氏雲:“言在上政令所以不行,教化所以不成者,只由君上爵祿加於小人,不足勸人爲善也。由刑罰加於無罪之人,不足恥其爲惡。”由賞罰失所,故致“政之不行,教之不成”也。
○“故上不可以褻刑而輕爵”者,刑爵不中,則懲勸失所,故君上不可輕褻之。
○“《康誥》曰:敬明乃罰”者,證刑罰不可褻也。周公作《康誥》,誥康叔雲“女所施刑罰,必敬而明之也。”
○“《甫刑》曰:播刑之不迪”,“不”爲衍字。迪,道也。此穆王戒羣臣雲:今爾何監,非是伯夷布刑之道。言所爲監鏡者,皆是伯夷布刑之道。引之者,證重刑之義也。
子曰:“大臣不親,百姓不寧,則忠敬不足,而富貴已過也。大臣不治,而邇臣比矣。“忠敬不足”,謂臣不忠於君,君不敬其臣。邇,近也。言近以見遠,言大以見小,互言之。比,私相親也。
○治心值。比,毗志反,注同,親也。見,賢遍反,下同。故大臣不可不敬也,是民之表也。邇臣不可不慎也,是民之道也。“民之道”,言民循從也。君毋以小謀大,毋以遠言近,毋以內圖外,圖以謀也。言凡謀之,當各於其黨。於其黨,知其過審也。大臣柄權於外,小臣執命於內,或時交爭,轉相陷害。
○毋音無,下同。柄音秉,兵永反。爭,爭鬥之爭。則大臣不怨,邇臣不疾,而遠臣不蔽矣。疾,猶非也。
○蔽,必世反。葉公之《顧命》曰:‘毋以小謀敗大作,毋以嬖御人疾莊後,毋以嬖御士疾莊士,大夫、卿、士。’”葉公,楚縣公葉公子高也,臨死遺書曰顧命。小謀,小臣之謀也。大作,大臣之所爲也。嬖御人,愛妾也。疾,亦非也。莊後,適夫人齊莊得禮者。嬖御士,愛臣也。莊士,亦謂士之齊莊得禮者,今爲大夫、卿、士。
○葉,舒涉反,注同。葉公,楚大夫沈諸梁也,字子高,爲葉縣尹,僣稱公也。敗,補邁反。嬖,必惠反,徐甫詣反,又補弟反,《字林》萬豉反。賤而得幸曰“嬖”,雲便嬖愛妾。莊後,側良反,齊莊也,下及注同。適,丁歷反。齊莊,側皆反,下同。子曰:“大人不親其所賢,而信其所賤。民是以親失,而教是以煩。親失,失其所當親也。教煩,由信賤也。賤者無一德也。《詩》雲:‘彼求我則,如不我得。執我仇讎,亦不我力。’言君始求我,如恐不得我。既得我,持我仇讎然不堅固,亦不力用我,是不親信我也。
○仇音求,《爾雅》雲:“讎也。”《君陳》曰:‘未見聖,若己弗克見。既見聖,亦不克由聖。’”克,能也。由,用也。
○陳,本亦作古陳字。若己弗克見,音紀,《尚書》無“己”字。
[疏]“子曰”至“由聖”。
○正義曰:此一節明在下羣臣,無問大小,皆須恭敬謹慎;又君無以小臣而謀大事也。
○“大臣不親,百姓不寧,則忠敬不足,富貴己過也”者,沈氏雲:謂大臣離二,不與上相親。政教煩苛,故百姓不寧。若其如此,臣不忠於君,君不敬於臣,是忠敬不足所以致然也,由君與臣富貴已過極也。
○“大臣不治,而邇臣比矣”者,大臣不肯爲君理治職事,由邇近之臣與上相親比故也。
○“邇臣不可不慎也,是民之道也”者,邇,近也。言親近之臣不可不慎擇其人。道,謂道路。言邇臣是民之道路,邇臣好則人從之好,邇臣惡則人從之惡也。
○“君毋以小謀大”者,言君無得與小臣而謀大臣之事也。
○“毋以遠言近”者,無得以遠臣共言近臣之事也。
○“毋以內圖外”者,無得以內臣共圖謀外臣之事。所以然者,小大之臣意殊,遠近之臣不同,恐各爲朋黨,彼此交爭,轉相陷害,故不圖謀也。“則大臣不怨,邇臣不疾,而遠臣不蔽矣”者,若能如此,則外內情通,小大意合,大臣不怨恨於君也。疾,猶非也。近臣不爲人所非毀,而遠臣不被障蔽故也。“葉公之《顧命》曰:毋以小謀敗大作”者,此葉公《顧命》之書,無用小臣之謀敗損大臣之作。
○“毋以嬖御人疾莊後”者,莊後,謂齊莊之後,是適夫人也。無得以嬖御賤人之爲非毀於適夫人。
○“毋以嬖御士疾莊士者,言毋得以嬖御之士非毀齊莊之士。
○“大夫、卿士”者,覆說言“莊士”,即大夫、卿之典事者。士,事也。
○注“言近以見遠,言大以見小,互言之”。
○正義曰:“言近以見遠”,謂言近臣親比,則遠臣不親比。雲“言大以見小”,謂大臣不治,小臣治也,故云“互言之”也。
○注“大臣”至“陷害”。
○正義曰:由大臣執權於外,小臣執命於內,或大臣忌小臣,或小臣忌大臣,所以內外交爭。若共圖謀,轉相陷害,故所謀之事,“各於其黨”,與大臣謀大臣,與小臣謀小臣,是各於其黨中,知其過失審悉也。
○注“葉公,楚縣公葉公子高也”。
○正義曰:知“葉公子高”者,《左傳》雲《世本》文。雲“臨死遺書曰顧命”者,約《尚書 顧命》之篇。
○“子曰”至“由聖”。
○正義曰:此節明君不信用臣也。
○“不親其所賢,而信其所賤”者,謂在上親任其所賢有德之人,而信用其所賤無德者,“民是以親失”者,言以此化民,民效於上,失其所當親,惟親愛羣小也。
○“而教是以煩”者,言羣小被親,既無一德,政教所以煩亂也。
○“《詩》雲:彼求我則,如不我得”,此《詩 小雅 正月》之篇,剌幽王之詩。言彼幽王初求我賢人,如不得於我,言禮命煩多也。
○“執我仇讎,亦不我力”者,既得賢人,執留我仇讎然不堅固,亦不於我上以力而用我。引之者,證“不親其所賢”也。
○“《君陳》曰:未見聖,若己弗克見,既見聖,亦不克由聖”者,此《尚書 君陳》篇,成王戒君陳之辭也。言凡人未見聖道之時,如似己不能見,既見聖道,亦不能用之也。
子曰:“小人溺於水,君子溺於口,大人溺於民,皆在其所褻也。言人不溺於所敬者。溺,謂覆沒不能自理出也。
○溺,乃歷反。覆,芳服反。夫水近於人而溺人,德易狎而難親也,易以溺人。言水,人所沐浴自潔清者,至於深淵、洪波,所當畏慎也,由近人之故,或泳之遊之,褻慢而無戒心,以取溺焉。有德者亦如水矣,初時學其近者、小者以從人事,自以爲可,則侮狎之,至於先王大道,性與天命,則遂扦格不入,迷惑無聞,如溺於大水矣。“難親”,親之當肅敬,如臨深淵。
○近,附近之近,注“由近人”同。易,以豉反,下同。狎,徐戶甲反。清如字,又才性反。洪,本又作“鴻”。泳音詠,潛行爲泳。遊音由。侮,亡甫反。捍,胡旦反。格,戶白反。口費而煩,易出難悔,易以溺人。費,猶惠也。言口多空言,且煩數也。過言一出,駟馬不能及,不可得悔也。口舌所覆,亦如溺矣。費,或爲“哱”,或爲“悖”。
○費,芳貴反,注同。數,色角反。覆,芳服反,又芳又反。哱,或爲悖,並布內反。夫民閉於人而有鄙心,可敬不可慢,易以溺人。言民不通於人道,而心鄙詐,難卒告諭,人君敬慎以臨之則可。若陵虐而慢之,分崩怨畔,君無所尊,亦如溺矣。
○慢,本又作“漫”,音武諫反。卒,寸忽反。故君子不可以不慎也。慎所可褻,乃不溺矣。《太甲》曰:‘毋越厥命,以自覆也。’‘若虞機張,往省括於厥度則釋。’越之言蹶也。厥,其也。覆,敗也。言無自顛蹶女之政教,以自毀敗。虞,主田獵之地者也。機,弩牙也。度,謂所擬射也。虞人之射禽,弩已張,從機間視括與所射參相得,乃後釋弦發矢。爲政亦當以巳心參於羣臣及萬民,可乃後施也。
○大音泰。覆,芳服反,注同。括,古活反。於厥度,如字,又大各反,注同。《尚書》無“厥”字。蹶,其厥反,又紀衛反,一音厥。女音汝。儗,魚起反,本亦作擬。射,食亦反,下同。《兌命》曰:‘惟口起羞,惟甲冑起兵,惟衣裳在笥,惟干戈省厥躬。’兌,當爲“說”,謂殷高宗之臣傅說也,作書以命高宗,《尚書》篇名也。羞,猶辱也。衣裳,朝祭之服也。惟口起辱,當慎言語也。“惟甲冑起兵”,當慎軍旅之事也。“惟衣裳在笥”,當服以爲禮也。“惟干戈省厥躬”,當恕己不尚害人也。
○兌,依注作說,本亦作“說”。兵,《尚書》作“戎”。笥,司吏反。爲說音悅,下傅說同。朝,直遙反。《太甲》曰:‘天作孽,可違也,自作孽,不可以逭。’違,猶闢也。逭,逃也。
○孽,魚列反,下同。《尚書》作“天作孽,猶可違也”。不可以⻊官,本又作逭,乎亂反,《尚書》作“弗可逭”,無“以”字。闢者避。尹吉曰:‘惟尹躬天,見於西邑夏,自周有終,相亦惟終。尹吉,亦“尹誥”也。天,當爲“先”字之誤。忠信爲“周”。相,助也,謂臣也。伊尹言:尹之先祖,見夏之先君臣,皆忠信以自終。今天絕桀者,以其“自作孽”。伊尹始仕於夏,此時就湯矣。夏之邑在亳西。見或爲敗。邑,或爲“予”。
○吉音誥,出注,羔報反。天,依注作先,西田反。相,息亮反。亳,步各反。
[疏]“子曰”至“惟終”。
○正義曰:此一節戒慎言之事。
○“小人溺於水”者,謂卑賤小人,居近川澤者,愛玩於水。溺,覆沒也。多爲水所覆,故云“小人溺於水”。
○“君子溺於口”者,言卿大夫之君子,以口傷人,而致怨恨,遂被覆沒,亦如溺於水,不能自治也。
○“大人溺於民”者,大人,謂人君也。由君在上陵虐下民,則人衆離叛,君無所尊,故“溺於民”也。“皆在其所褻也”者,言小人、君子、大人等所以被沒溺者,皆在於褻慢,而不能敬慎,故致溺也。
○“夫水近於人而溺人”者,釋上三事所以致溺也。此說水溺所由也。水若遠於民,則人不沒溺,但由水近人,則人得用之沐浴,而日日狎習,不復畏懼,或泳之,或遊之,無有誡忌。至於洪波浪起,亦猶習以爲常,故致覆溺也。
○“德易狎而難親也,易以溺人”者,“德易狎”者,言有德之人,初時學其近者、淺者,謂言可得,是易可親狎。至大者、遠者,莫測其理,是難可親也。初時易狎,是易也。終則難親,是溺人也,故云“易以溺人”也。
○“口費而煩,易出難悔,易以溺人”者,說德既竟,此還釋溺口所由。費,惠也。口虛出言,而無實從之,是口惠也。口惠不難,失在煩數,故云“而煩”也。無以實言,是“易出”也。一出言,駟馬追之不及,是“難悔”。必爲物所憾,所以有禍。口費易出,難悔被害,是溺人也。
○“夫民閉於人而有鄙心”者,此釋溺民所由也。言下民之情,常自閉塞,不通人道,故云“閉於人”也。而用心鄙詐,故云“有鄙心”。“可敬不可慢,易以溺人”者,既閉塞人道,而有鄙詐,卒難告喻,故人君當敬以臨之,庶其漸染。若又陵慢,則必怨畔,則國無民,君道便喪溺也。民處卑下,易可褻慢,終致怨畔,是“溺人”也。
○“《大甲》曰:毋越厥命,以自覆也”者,伊尹戒大甲辭。言無得顛越其教命,以自覆敗也。
○“若虞機張”者,虞,謂虞人。機,謂弩牙。言爲政之道,如虞人射獸,先弩牙以張也。
○“往省括於厥度則釋”者,謂己心往機間省視箭括,當於所射之度,乃釋弦而發矢,故云“則釋”。言爲政之道,政教已陳,當以己心省此所施政教,合於羣下,然後乃施之也。
○“《兌命》曰:惟口起羞,惟甲冑起兵”者,此《尚書》篇名,傅說戒高宗之辭。口爲榮辱之主。若出言不當,則被人所賤,故起羞辱也。甲冑,罰罪之器。若所罰不當,反被兵戎所害,故“甲冑起兵”也。
○“惟衣裳在笥,惟干戈省厥躬”者,衣裳在篋笥,當服之以行禮,不可妄與於人。惟所施干戈之事,當自省己身,不可妄加無罪,浪以害人。
○“《大甲》曰:天作孽,可違也”者,若水旱災荒,自然而有,非由人失所致,故云“天作孽”。亦可從移闢災,是“可違也”。
○“自作孽,不可以逭”者,己自作禍,物皆怨恨,所在而致禍害,故不可逃也。
○“尹吉曰:惟尹躬天,見於西邑夏”者,吉,當爲“告”;天,當爲“先”。言伊尹告大甲雲:伊尹身之先祖,見西方夏邑之君,謂禹也。夏都在亳西,故云“西邑”也。“自周有終,相亦惟終”者,周,謂忠信。言夏之先君,有能忠信,得自有其終,其輔相之臣,亦如先君,亦得終久也。引者,證人君若脩德行善,則能終。
○注“難親”至“深淵”。
○正義曰:言德易狎而難親,若其終始易親,則全無溺人之事,由其初則易狎,後則難親。當恆肅敬,如臨深淵水。若不肅敬,則致陷害,故云“溺人”也。
○注“兌當爲說”。
○正義曰:《尚書序》雲:“高宗夢得說,使百工營求諸野,得諸傅巖,作《說命》三篇。”是高宗之臣傅說也,說作書以戒高宗也。
○注“尹吉”至“亳西”。
○正義曰:雲“尹吉”者,上經已解“尹吉”爲“尹告”,故此雲“亦誥”也。雲“天當爲先”者,以“天”字與“先”相似,故爲“先”也。雲“忠信爲周”者,《國語》文也。雲“伊尹言,尹之先祖”者,鄭君不見《古文尚書》,故云“伊尹之先祖”。據《尚書》是《大甲》之篇,言尹之往先見夏之先君。是身之往先見,非謂“尹之先祖”也。雲“伊尹始仕於夏,此時就湯矣”者,《書序》雲:“伊尹去亳適夏,既醜有夏,復歸於亳。”是始仕於夏也。經雲“先見西邑夏”,故知爲誥之時就湯矣。以鄭不見古文,謂言尹誥是伊尹告成湯,故云“此時就湯矣”。與《尚書》同。雲“夏之邑在亳西”者,案《世本》及《汲冢古文》並雲禹都咸陽城,正當亳西也。及後乃徙安邑。鄭以爲湯都偃師爲亳邑,則是安邑亦在亳西也。
子曰:“民以君爲心,君以民爲體。心莊則體舒,心肅則容敬。心好之,身必安之;君好之,民必欲之。心以體全,亦以體傷;君以民存,亦以民亡。莊,齊莊也。
○好,呼報反。齊,側皆反。《詩》雲:‘昔吾有先正,其言明且清,國家以寧,都邑以成,庶民以生。誰能秉國成?不自爲正,卒勞百姓。’先正,先君長也。“誰能秉國成”,傷今無此人也。成,邦之“八成”也。誰能秉行之,不自以所爲者正,盡勞來百姓憂念之者與?疾時大臣專功爭美。
○“昔吾有先正”,從此至“庶民以生”,總五句,今《詩》皆無此語,餘在《小雅 節南山》篇,或皆逸《詩》也。清,舊才性反,一雲此《詩》協韻,宜如字,上先正,當音徵。“誰能秉國成”,《毛詩》無“能”字。勞,力報反,注“勞來”同,《詩》依字讀。長,丁丈反。來,力再反。與音餘。《君雅》曰:‘夏日暑雨,小民惟曰怨。資冬祁寒,小民亦惟曰怨。’”“雅”,《書序》作“牙”,假借字也。《君雅》,周穆王司徒作,《尚書》篇名也。資,當爲“至”,齊魯之語,聲之誤也。祁之言“是”也,齊西偏之語也。夏日暑雨,小民怨天,至冬是寒,小民又怨天,言民恆多怨,爲其君難。
○雅音牙,注同,《尚書》作“牙”。夏日,戶嫁反,注同,《尚書》無“日”字。資,依注音至,《尚書》作“諮”,連上句雲“怨諮”。祁,巨依反,徐巨屍反,《字林》上屍反。
[疏]“子曰”至“曰怨”。
○正義曰:此論君人相須,言養人之道,不可不慎也。
○“《詩》雲:昔吾有先正,其言明且清”者,此逸《詩》也。正,長也。詩人稱昔吾之有先君正長,其教令之言,分明且清絜,國家所以安也,都邑所以成也,庶人所以生也。
○“誰能秉國成,不自爲正,卒勞百姓”者,卒,益也,言詩人傷今無復有先正之賢,故云今日誰能執國之八成,又當謙退之。“不自爲正”者,得其正道,能用仁恩,盡勞來百姓,言今無復有如此之人。疾時大臣,惟專功爭美,各自爲是也。
○“《君雅》曰:夏日暑雨,小民惟曰怨”者,此穆王命君牙之辭也。言民心難稱,所怨恆多,夏日暑熱及雨,天之常道,細小之人,惟曰怨資也。
○“資冬祈寒,小民亦惟曰怨”者,至於冬日,是大寒之時,小人亦惟曰怨。猶言君政雖曰得當,人怨之不已,是治民難也。
○注“成,邦之八成也”。
○正義曰:案《周禮 小宰職》雲:“掌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一曰聽政役以比居,二曰聽師田以簡稽,三曰聽閭里以版圖,四曰聽稱責以傅別,五曰聽祿位以禮命,六曰聽取予以書契,七曰聽賣買以質劑,八曰聽出入以要會。”皆成事品式,以聽治於人。
○注“雅書”至“字也”。
○正義曰:言古牙字假雅字以爲牙,故《尚書》以爲“君牙”,此爲“君雅”。案《尚書》雲:“小民惟曰怨諮。”今此本作“資”字,鄭又讀資當爲“至”以鄭,不見《古文尚書》故也。
子曰:“下之事上也,身不正,言不信,則義不壹,行無類也。”類,謂比式。
○行,下孟反,下“行有格”同。比式如字,比方法式。子曰:“言有物而行有格也,是以生則不可奪志,死則不可奪名。物,謂事驗也。格,舊法也。
○是故,一本作“以”。故君子多聞,質而守之;多志,質而親之;精知,略而行之。質,猶少也。多志,謂博交汎愛人也。精知,孰慮於衆也。精,或爲“清”。
○知,如字,一音智,注同。氾音泛。《君陳》曰:‘出入自爾,師虞庶言同。’自,由也。師、庶,皆衆也。虞,度也。言出內政教,當由女衆之所謀度,衆言同,乃行之,政教當由一也。
○度,待洛反,下同。《詩》雲:‘淑人君子,其儀一也。’”
[疏]“子曰”至“一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下之事,上當守其一。
○“則義不一,行無類也”者,若身之不正,言之不信,則於義事不能齊一,行無有比類。言行之無恆,不可比類也。
○“言有物而行有格也”,物,謂事之徵驗;格,謂舊有法式。言必須有徵驗,行必須有舊法式。既言行不妄,守死善道,故“生則不可奪志,死則不可奪名”。言名、志俱善,欲奪不可也。“故君子多聞,質而守之”者,雖多聞前事,當簡質而守之。
○“多志,質而親之”者,謂多以志意博交汎愛,亦質少而親之。
○“精知,略而行之”者,謂精細而知,孰慮於衆,要略而行之。此皆謂聞見雖多,執守簡要也。“《君陳》曰:出入自爾,師虞庶言同”者,自,由也;師,衆也;虞,度也;庶,衆也。成王戒君陳雲:言出入政教,當由女衆人共知謀度。若衆言皆同,乃行之,言政教當由一也。
○“《詩》雲:淑人君子,其儀一也”者,此《曹風 鳲鳩》之篇,剌曹公不均平也。言善人君子,其威儀齊一也。引之者,證爲政之道須齊一也。
子曰:“唯君子能好其正,小人毒其正。正,當爲“匹”字之誤也,匹謂知識朋友。
○好,呼報反,下皆同。正音匹,出注,下同。故君子之朋友有鄉,其惡有方。“鄉”、“方”,喻輩、類也。小人徼利,其交無常也。
○鄉,許亮反,又音香,注同。輩,布內反。徼,古堯反,下同。是故邇者,不惑而遠者,不疑也。言其可望而知。邇,近也。《詩》雲:‘君子好仇。’”仇,匹也。
[疏]“子曰”至“好仇”。
○正義曰:此一節明其朋匹之事。“君子能好其正”者,匹,匹偶。言君子能愛好其朋友匹偶,以下雲“君子好仇”,故知此“正”爲“匹”也。
○“故君子之朋友有鄉,其惡有方”者,言“鄉”、“方”皆猶輩、類也。言君子所親朋友及所惡之人,皆有輩類。言君子善者則爲朋友也。既好惡不同,故君子之交,可者與之,不以榮枯爲異,是朋友。不善者,則可憎惡之,言有常也。若小人唯利是求,所善所惡,無恆定也。
○“是故邇者不惑,而遠者不疑也”,由好惡有定,可望貌而知,故近者不惑,遠者不疑也。
○“《詩》雲:君子好仇”者,此《周南 關雎》之篇,《詩》意雲:“窈窕淑女,君子好仇。”此則斷章雲:君子之人,以好人爲匹也。
子曰:“輕絕貧賤,而重絕富貴,則好賢不堅,而惡惡不著也。人雖曰‘不利’,吾不信也。言此近徼利也。
○惡惡,上烏路反,下如字。著,張慮反。近,附近之近。《詩》雲:‘朋友攸攝,攝以威儀。’”攸,所也。言朋友以禮義相攝正,不以貧富貴賤之利也。
[疏]“子曰”至“威儀”。
○正義曰:此一節明交友之道,唯善是仇,以威儀相攝佐也。
○“則好賢不堅,而惡惡不著也”者,以賢而貧賤則輕絕之,是“好賢不堅”。惡而富貴則重絕之,則惡惡不著”也。如此者,是貪利之人,故云“雖曰‘不利’,吾不信也”。
○“《詩》雲:朋友攸攝,攝以威儀”者,此《大雅 既醉》之篇,美成王之時大平之詩。於時朋友羣臣,所以禮義相攝佐之時以威儀也。言不以富貴貧賤而求利者。
子曰:“私惠不歸德,君子不自留焉。私惠,謂不以公禮相慶賀,時以小物相問遺也。言其物不可以爲德,則君子不以身留此人也。相惠以褻瀆、邪辟之物,是爲不歸於德。歸,或爲“懷”。
○遺,於季反。邪,似嗟反,徐以車反。闢,匹亦反。《詩》雲:‘人之好我,示我周行。’”行,道也。言示我以忠信之道。
○行,戶剛反,又如字。
[疏]“子曰”至“周行”。
○正義曰:此一節明君子唯以德是與。
○“私惠不歸德”者,言人以私小恩惠相問遺,不歸依道德,如此者,君子之人不用留意於此等之人,言不受其惠也。
○“《詩》雲:人之好我,示我周行”者,此《小雅 鹿鳴》之篇。言文王燕飲羣臣,愛好於我,示我以忠信之道也。周,忠信。行,道也。惟以忠信正道以示我,不以褻瀆、邪辟之物而相遺也。
子曰:“苟有車,必見其軾;苟有衣,必見其敝。人苟或言之,必聞其聲;苟或行之,必見其成。言凡人舉事,必有後驗也。“見其軾”,謂載也。敝,敗衣也。衣或在內,新時不見。
○軾音式。敝,鄭婢世反,敗也,庾必世反,隱蔽也。人苟或言之,一本無“人”字。不見如字,又賢遍反。《葛覃》曰:‘服之無射。’”射,厭也。言己原采葛以爲君子之衣,令君子服之無厭,言不虛也。
○覃,徒南反。射音亦,注同。厭,於豔反,後皆同。令,力呈反。
[疏]“子曰”至“無射”。
○正義曰:此明人言行必慎其所終也;將欲明之,故先以二事爲譬喻也。
○“苟有其車,必見其軾”者,言人苟稱家有車,必見其車有載於物,不可虛也。言有車無不載也。
○“苟有其衣,必見其敝”者,言人苟稱家有衣,必見其所著之衣,有終敝破也,不虛稱有衣而無敝也。
○“人苟或言之,必聞其聲”者,既稱有言,必聞其聲,不可有言而無聲也。
○“苟或行之,必見其成”者,人苟稱有行此事,必須見其成驗,不可虛稱有行而無成驗也。
○“《葛覃》曰:服之無射”者,此《周南 葛覃》之篇,美后妃之德也。《詩》之本意,言后妃習絺綌之事,而無厭倦之心。此則斷章雲,采葛爲君子之衣,君子得而服之無厭倦也。言君子實得其服而不虛也,引之者,證人之所行終須有效也。
○注“衣或在內,新時不見”。
○正義曰:以經雲“苟有其車必見其載,苟有其衣當言“必見其著”,今乃雲“必見其敝”,以求初新著時,或在內裏,人不見也。其敝破棄,時乃始見,故云“必見其敝”。
子曰:“言從而行之,則言不可飾也。行從而言之,則行不可飾也。從,猶隨也。
○行從,下孟反,下“則行”,下注“以行”同。故君子寡言而行,以成其信,則民不得大其美而小其惡。以行爲驗,虛言無益於善也。寡,當爲“顧”,聲之誤也。
○寡音顧,出注。《詩》雲:‘白圭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爲也。’玷,缺也。言圭之缺,尚可磨而平之,言之缺無如之何。
○玷,丁簞反,又丁念反,下及注同。摩,莫何反。《小雅》曰:‘允也君子,展也大成。’允,信也。展,誠也。《君奭》曰:‘昔在上帝,周田觀文王之德,其集大命於厥躬。’”奭,召公名也,作《尚書》篇名也。古文“周田觀文王之德”爲“割申勸寧王之德”,今博士讀爲“厥亂勸寧王之德”。三者皆異,古文似近之。割之言“蓋”也,言文王有誠信之德,天蓋申勸之,集大命於其身,謂命之使王天下也。
○奭音釋。周田觀文,依注讀爲“割申勸寧”。召,尚照反,亦本作卲。近,附近之近。王,於況反。
[疏]“子曰”至“厥躬”。
○正義曰:此一節明重言行之事。
○“言從而行之,則言不可飾也”者,從,隨也。謂言在於先,而後隨以行之,言當須實,不可虛飾也。
○“行從而言之,則行不可飾也”者,謂行在於前,言隨於後,論說於行,則行當須先實,不可虛飾也。
○“故君子寡言而行,以成其信”者,以其言行相副之,故君子當顧言而行,以成其信也。
○“則民不得大其美而小其惡”者,必須以行爲驗,不用虛辭。爲此之故,則人不得虛增大其美事,而減小其惡事。由美惡大小皆驗於行也。
○“《詩》雲:白圭之玷,尚可磨也”,此《大雅 抑》之篇,刺厲王之詩也。白圭之玉玷缺,尚可磨而平之。此言語玷缺,不可爲而改之,是“無如之何”也。
○“《小雅》曰:允也君子,展也大成”者,此《詩 小雅 車攻》之篇,美宣王之詩也。允,信也,言信實矣。君子,謂宣王。展,誠也;誠,實矣。而“大成”,大平也。引之者,證言信爲本。
○“《君奭》曰:昔在上帝”者,此周公告君奭之辭也。上帝,天也。言往昔之時,在上天也。
○“周田觀文王之德”,周,當爲“割”;田,當爲“申”;觀,當爲“勸”。言文王有誠信之德,故上天蓋申重獎勸文王之德。
○“其集大命於厥躬”者,以文王誠信,故天命之。引之者,證言當誠信也。
○注“奭召”至“下也”。
○正義曰:案《周書序》雲:“召公爲保,周公爲師。”“召公不說,周公作《君奭》。”《君奭》經雲:公曰“君奭”。是“奭”爲召公名也。謂周公既致政,仍留爲大師。召公謂其貪於寵祿,故不說也。周公以善告之,名篇爲《君奭》,故云《尚書》篇名也。雲“古文周田觀文王之德,爲割申勸寧王之德”者,以伏生所傳,歐陽、夏侯所注者爲《今文尚書》,以衛、賈、馬所注者,元從壁中所出之古文,即鄭注《尚書》是也。此“周”字,古文爲“割”;此“田”字,古文作“申”;此“觀”字,古文爲“勸”:皆字體相涉,今古錯亂。此文《尚書》爲“寧王”,亦義相涉也。雲“今博士讀爲厥亂,勸寧王之德”者,謂《今文尚書》讀此“周田觀文王之德”爲“厥亂勸寧王之德”也。雲“三者皆異,古文似近之”者,三者,謂此《禮記》及《古文尚書》,並今博士讀者,三者其文各異,而古文“周田”爲“割申”,其字近於義理,故云“古文似近之”。雲“割之言蓋也”,割、蓋聲相近,故“割”讀爲“蓋”,謂天蓋申勸之。孔《尚書》猶爲“割”,謂割制其義,與此不同。
子曰:“南人有言曰:‘人而無恆,不可以爲卜筮。’古之遺言與?龜筮猶不能知也,而況於人乎?恆,常也。“不可爲卜筮”,言卦兆不能見其情,定其吉凶也。
○與音餘。《詩》雲:‘我龜既厭,不我告猶。’猶,道也。言褻而用之,龜厭之,不告以吉凶之道也。《兌命》曰:‘爵無及惡德。’民立而正事,純而祭祀,是爲不敬。事煩則亂,事神則難。惡德,無恆之德。純,猶皆也。言君祭祀,賜諸臣爵,毋與惡德之人也。民將立以爲正,言放效之疾。事皆如是,而以祭祀,是不敬鬼神也。惡德之人使事煩,“事煩則亂”,使事鬼神又難以得福也。“純”,或爲“煩”。
○兌音悅。毋音無。放,方往反。效,戶教反。《易》曰:‘不恆其德,或承之羞。’‘恆其德偵。婦人吉,夫子兇。’”差,猶辱也。偵,問也。問正爲偵。婦人,從人者也,以問正爲常德則吉。男子當專行幹事,而以問正爲常德,是亦無恆之人也。
○偵音貞,《周易》作“貞”。幹,古半反。
[疏]“子曰”至“子兇”。
○正義曰:此一節明爲人臣之法,當有恆也。
○“人而無恆,不可以爲卜筮”者,南人,殷掌卜之人,有遺餘之言稱雲:人而性行無恆,不可爲卜筮。“古之遺言與”?龜筮猶不能得知無恆之人,而況於凡人乎。
○“詩云:我龜既厭,不我告猶”者,《小雅 小旻》之篇,刺幽王之詩。言幽王性行無恆,數誣卜筮,故云我龜既厭倦於卜,不於我身告其吉凶之道也。引之者,證無恆之人不可以爲卜筮也。
○“《兌命》曰:爵無及惡德”者,此《尚書》傅說告高宗之辭,雲祭祀之末,爵人之時,無復及此惡德之人。惡德,無恆者也。
○“民立而正,事純而祭祀”者,純,皆也。言若爵此惡德之人,則立之以爲正事,在下必學之。若每事皆爵此惡德之人,而以祭祀,是不敬鬼神也。言無恆之人,不可祭祀也。
○“事煩則亂”者,言若使無恆惡德之人主掌祭祀,其事則煩,事煩則致亂也。
○“事神則難”者,若使惡德之人事其鬼神,則難得其福。
○“《易》曰:不恆其德,或承之羞”者,《恆卦》九三爻辭。言人若不恆常其德,故承之羞辱。引之者,證“人而無恆”,其行惡也。
○“恆其德偵,婦人吉,夫子兇”者,此《恆卦》六五爻辭。偵,正也。言恆常其德,問正於人,婦人吉也。以婦人不自專,常須問正於人,故得吉。夫子,男子也,當須自專權幹於事,若問正於人,失男子之道,故爲兇。引之者,證男子之無恆德,其行惡也。
○注“純猶”至“福也”。
○正義曰:“言君祭祀,賜諸臣爵,無與惡德之人也”者,此經直雲“爵無及惡德”,必知因祭祀賜諸臣爵者,以下雲“事純而祭祀,是爲不敬”,故知因祭祀也。雲“事皆如是,而以祭祀,是不敬鬼神也”者,言於祭祀之末,不可爵此惡德人也。
○注“羞猶”至“人也”。
○正義曰:此“不恆其德,或承之羞”者,是《易 恆卦》巽下震上,九三爻辭,得正互體爲乾,乾有剛健之德,體在巽。巽爲進退,是“不恆其德”也。又互體爲兌,兌爲毀折,是將有羞辱也。雲“問正爲偵”者,此“恆其德偵”,《恆卦》六五爻辭,以陰爻而處尊位,是天子之女。又互體兌,兌爲和說。至尊主家之女,以和悅幹其家事,問正於人,故爲“吉”也。應在九二,又男子之象,體在巽,巽爲進退,是無所定而婦言是從,故云“夫子兇”也。
卷五十六 奔喪第三十四
陸曰:“鄭雲:‘《奔喪》者,居於他邦,聞喪奔歸之禮,實《曲禮》之正篇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奔喪》者,以其居他國,聞喪奔歸之禮。此於《別錄》屬《喪服之禮》矣,實逸《曲禮》之正篇也。漢興後得古文,而禮家又貪其說,因合於《禮記》耳。奔喪禮司凶禮也。”鄭雲“逸禮”者,《漢書 藝文志》雲:“漢興,始於魯淹中得古《禮》五十七篇。其十七篇與今《儀禮》正同,其餘四十篇藏在祕府,謂之逸《禮》。其《投壺禮》亦此類也。”又《六藝論》雲:“漢興,高堂生得《禮》十七篇。後孔子壁中得古文《禮》五十七篇。其十七篇與前同,而字多異。”以此言之,則此《奔喪禮》十七篇外,既謂之逸,何以下文鄭注又引逸《奔喪禮》,似此《奔喪禮》外更有逸《禮》者,但此《奔喪禮》對十七篇爲逸《禮》,內錄入於《記》,其不入於《記》者,又比此爲逸也。故二逸不同,其實祇是一篇也。此《奔喪》一篇,兼天子、諸侯,然以士爲主,故鄭下文注云:“未成服者,素委貌。”是士之所服,故知“以士爲主”也。
奔喪之禮:始聞親喪,以哭答使者,盡哀;問故,又哭盡哀。親,父母也。以哭答使者,驚怛之哀無辭也。問故,問親喪所由也。雖非父母,聞喪而哭,其禮亦然也。
○奔喪,此正字也,《說文》雲:“從哭、亡,亡亦聲也。”哭,空木反。使,色吏反,注同。怛,都達反。
[疏]“奔喪”至“盡哀”。
○正義曰:此一篇總明奔五服之喪也,從始聞至於喪所成服之節,今各隨文解之。此一節論初聞之節,五服皆然,故鄭注云“雖非父母,聞喪而哭,其禮亦然”。鄭必知五服皆然者,以下文雲“日行百里,不以夜行,唯父母之喪,見星而行”,別雲“唯父母”,則知以前兼五服也。
遂行,日行百里,不以夜行。雖有哀慼,猶闢害也,晝夜之分,別於昏明。哭則遂行者,不爲位。
○闢音避。分,扶問反,又方雲反。別,彼列反。唯父母之喪,見星而行,見星而舍。侵晨冒昏,彌益促也。言“唯”,著異也。
○冒,亡北反,又亡報反。著,張慮反。若未得行,則成服而後行。謂以君命有爲者也。成喪服,得行則行。
○爲,於僞反,一音如字。過國至竟,哭,盡哀而止。感此念親。
○竟音境,下同。哭闢巿朝。爲驚衆也。
○闢音避。朝,直遙反。爲,於僞反。望其國竟哭。斬衰者也,自是哭且遂行。
○衰,七雷反,後皆同。
[疏]“遂行”至“竟哭”。
○正義曰:此一節論奔喪在路,至其國竟奔赴之節。
○“若未得行,則成服而後行”者,此奉君命而使,使事未了,不可以己私喪廢於公事,故成服以俟君命,則人代己也。
○注“成喪服,得行則行”。
○正義曰:鄭雲此者,恐成服之後,即便得行,故明之,雲若成服已後得行,則可行;若未得行,即不可行。
○注“感此念親”。
○正義曰:案《聘禮》雲:行至他國竟上而誓衆,“使次介假道”。是國竟,行禮之處。去時親在,今返親亡,故哭盡哀慼,感此念親也。凡聞喪,若聞父母之喪,其哭之不離聞喪之處,不得爲位即奔之也。若有君命,未得奔喪者,雖父母之喪,既聞喪而哭,又爲位更哭也。
○注“斬衰者也,自是哭且遂行”。
○正義曰:以下雲齊衰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則知斬衰望其國竟而“哭且遂行”。雖雲“斬衰”,其實母之齊衰亦然也。
至於家,入門左,升自西階,殯東,西面坐,哭盡哀,括髮袒,“括髮袒”者,去飾也。未成服者,素委貌、深衣。已成服者,固自喪服矣。
○括,古活反。袒,徒早反。去,羌呂反。降,堂東即位,西鄉哭,成踊,已殯者位在下。
○鄉,許亮反,下西鄉同。襲絰於序東,絞帶,反位,拜賓,成踊,襲,服衣也。不於又哭乃絰者,發喪已逾日,節於是可也。其未小斂而至,與在家同耳。不散帶者,不見屍柩。凡拜賓者就其位,既拜,反位,哭踊。
○絞,古卯反,下同,徐戶交反。成踊音勇。散,悉但反。送賓,反位。有賓後至者,則拜之、成踊,送賓皆如初。衆主人兄弟皆出門,出門哭止,闔門,相者告就次。次,倚廬也。
○闔,戶臘反。相,息亮反,下相者皆同。倚,於綺反。於又哭,括髮袒,成踊。於三哭,猶括髮袒,成踊。又哭,至明日朝也。三哭,又其明日朝也。皆升堂括髮袒,如始至。必又哭、三哭者,象小斂、大斂時也。《雜記》曰:“士三踊。”其夕哭從朝。夕哭不括髮,不袒,不踊,不以爲數。
○不以數也,色主反,本亦作“不以爲數”。數,色具反。三日成服,拜賓、送賓皆如初。三日,三哭之明日也,既哭,成其喪服,杖於序東。
[疏]“至於”至“如初”。
○正義曰:此一節明父母之喪,奔至於家哭,及袒、踊成服之節,明父母之喪,奔入中門之左也。
○“升自西階”者,《曲禮》雲:“爲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階。”今父母新死,未忍異於生,故不忍當阼階也,故“升自西”也。“括髮袒”者,喪已經日,不笄纚,故即“括髮袒”也。若尋常在家,親始喪,則笄纚,至明日小斂畢乃括髮。此所“奔”者,謂主人也。故下雲“奔喪者非主人,則主人爲之拜賓”。此既親“拜賓”,故知主人也。此謂奔父之喪。若母之喪,又哭則免。此下文雲“又哭括髮袒”,故知爲父也。此謂未成服也,故下雲“三日成服。”
○“襲絰於序東”者,謂在堂下當序牆之東,非謂堂上之序東也。
○“送絰皆如初”者,謂前送賓畢而反位,後送賓亦畢而反位,故云“皆如初”也。“於又哭,括髮袒,成踊。於三哭,猶括髮袒,成踊”者,括髮袒,皆在堂上,殯東西面,成踊則在堂下之東西面位也。
○“三日成服,拜賓、送賓,皆如初”者,謂於堂下之東拜賓成踊,送賓反位,故云“皆如初”也。
○注“未成服者,素委貌、深衣”。
○正義曰:“知素委貌、深衣”者,案《曾子問》篇雲:婿親迎女,在塗遭喪,“女改服,布深衣,縞總”。女人之“縞總”,似男子之素冠,故知“布深衣”,“素冠”。又《小記》雲“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後免”,明知在路皆冠也。此“素委貌”,謂士、庶人,若大夫已上,則素弁也。
○注云“已殯者位在下”。
○正義曰:案《士喪禮》:小斂訖,降自西階即位。故知殯畢位在下。小斂之後,未殯之前,雖降在堂下,仍更升堂。至既殯之後,則長在阼階之下,故云既殯位在下也。
○注“襲服”至“哭踊”。
○正義曰:雲“不於又哭乃絰”者,案《士喪禮》:小斂訖,“奉屍侇於堂”,降,成踊,乃絰於序東。在家小斂,當奔之禮又哭,既小斂著絰,則合又哭乃絰,故云“不於又哭乃絰者,發喪已逾日,節於是可也”。雲“其未小斂而至,與在家同耳”者,謂威儀節度與在家同,其帶絰等,自用其奔喪日數也。雲“不散帶者,不見屍柩”者,以《士喪禮》雲:既小斂,帶絰散麻,三日乃絞垂。今奔喪初至,則絞帶與在家異,故云“不散麻者,不見屍柩”也。知此“絞帶”非象革帶之“絞帶”,而必以爲絰之散垂而絞之者,以《雜記》雲:“親者終其麻帶絰之日數。”彼“帶絰”,謂絰之垂者,是主人成絰之後,明知此“絞帶”亦謂絰之散垂而絞之,故不以爲象革帶之“絞帶”也。且要帶爲重,象革帶之絞帶爲輕,此絞當舉重者,不應舉輕之絞帶,故以爲絞絰之垂者。注又哭”至“爲數”。
○正義曰:知又哭、三哭“皆升堂,括髮袒”者,約《士喪禮》小斂、大斂主人皆升堂,故知此“皆升堂”也。引“《雜記》雲:士三踊。其夕哭從朝。夕哭,不括髮、不袒、不踊”者,彼雲“三踊”,夕無踊,唯稱“三踊”。此雲三哭而不踊,故知夕雖哭而不踊。故數“夕哭”但云“三哭”。“不袒”者,以《小記》篇雲:“三日五哭三袒。”既雲“三袒”,故知夕不袒也。
○注“既哭,成其喪服,杖於序東”。
○正義曰:知在“序東”者,約《士喪禮》文。
奔喪者非主人,則主人爲之拜賓送賓。奔喪者自齊衰以下,入門左,中庭北面,哭盡哀,免麻於序東,即位袒,與主人哭,成踊。不升堂哭者,非父母之喪,統於主人也。麻,亦絰帶也。於此言“麻”者,明所奔喪雖有輕者,不至喪所,無改服也。凡袒者於位,襲於序東,袒、襲不相因位。此麻乃袒,變於爲父母也。
○爲,於僞反,注“變於爲父”,下注“爲母”皆同。齊音諮,下同。免音問,下及注皆同。於又哭、三哭皆免袒。有賓則主人拜賓送賓。又哭、三哭,亦入門左,中庭北面,如始至時也。丈夫、婦人之待之也,皆如朝夕哭位,無變也。待奔喪者無變,嫌賓客之也。於賓客,以哀變爲敬,此骨肉,哀則自哀矣。於此乃言“待之”,明奔喪者至三哭猶不以序入也。
[疏]“奔喪”至“變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奔齊衰以下之喪。
○注“不升”至“母也”。
○正義曰:“不升堂哭者,非父母之喪,統於主人”者,解前文奔喪“升自西階”。此雲“中庭北面”,故云“不升堂哭者,非父母之喪,統屬於主人”。以主人待奔之人,但在東階之下不升堂,故奔喪者在中庭北面,繼統於主人也。主人唯饋、奠有事之時乃升堂,若尋常無事,恆在堂下也。下文雲“奔母之喪”,則前經“升自西階”者,是奔父之喪。此雲“奔母之喪”者,其實奔父母喪,亦升自西階,故下經“奔母之喪”,直雲“西面哭”,不雲“升”,從上文也。雲“於此言麻者,明所奔喪雖有輕者,不至喪所,無改服也”者,熊氏及沈氏以父母之喪,來至喪所,乃改服襲絰帶。若齊衰以下之喪,亦至喪所乃免麻而改服也。今此齊衰來至喪所,若不稱麻,恐是輕喪在路之上已改服著麻,故於此至家乃稱“麻”,欲明所奔之喪,雖有輕喪,不來至喪所,無道路之上改服著麻,故云“明所奔喪,雖有輕者,不至喪所,無改服也”。皇氏以爲謂奔齊衰之喪,不至喪所,謂不升堂。全不解注意,其義非也。此麻則帶絰變文耳。雲“凡袒者於位,襲於序東,袒、襲不相因位”者,此奔齊衰之喪,經雲“免麻於序東,即位袒”,是袒在於位也。“免麻於序東”,麻,即襲也。序東在位北隱映於序,是“袒、襲不相因位”也。雲“此麻乃袒,變於爲父母也”者,以此經先雲“免麻”,乃雲“即位袒”。案:上文父母之喪,先雲“括髮袒”,乃雲“襲絰於序東”,是與父母異也,故云“此麻乃袒,變於爲父母也”。
○注“又哭”至“時也”。
○正義曰:鄭知“又哭、三哭”,“如始至時”者,以上奔父之喪,又哭、三哭皆“括髮袒”、成踊如初至,則知齊衰以下之喪,“又哭、三哭”皆如初至時。
○注“待奔”至“入也”。
○正義曰:“待奔喪者無變,嫌賓客之”者,釋所云不變義也。禮以變爲敬,若有客則拜賓,與之成踊,示敬賓,故變也。今此奔者是骨肉之恩,哀則哀矣,則不須爲變,明不如賓客也。雲“於此乃言待之,明奔喪者至三哭猶不以序入也”者,言主人男女待此奔者,應就初哭成踊下而言之,今方於三哭以後言之者,若平常五屬入哭,則與主人爲次,重者前,輕者後。今奔喪者急哀,但獨入哭,不俟主人爲次序,非唯初至如此,至主人又哭、三哭皆然,故於三哭之下,明其待之無變,明悉如初,至三哭猶不以常禮次序以入。此謂男子奔喪,故待之無變。若婦人奔喪,則待異於男子,與賓客同。故下文“婦人奔喪”,“東髽即位,與主人拾踊”。注云:“拾,更也。主人與之更踊,賓客之。”是待婦人爲賓客禮,以婦人外成適他族故也。雖以賓客待之,亦爲異於賓客之禮,故《雜記》雲:“婦人奔喪,入自闈門,升自側階。”注:“入自闈門,升自側階,異於女賓。”若女賓則《喪大記》篇雲:“寄公夫人,入自大門。”今此入闈門,是異於女賓,以婦人雖是外成,以奔夫屬,不得全同女賓故也。
奔母之喪,西面哭盡哀,括髮袒,降,堂東即位,西鄉哭,成踊,襲、免、絰於序東。拜賓、送賓,皆如奔父之禮。於又哭,不括髮。爲母於又哭而免,輕於父也,其他則同。
○而免,本或作“而不免”者非。
[疏]“奔母”至“括髮”。
○正義曰:此一經論奔母之喪節也。此謂適子,故經雲“拜賓、送賓,皆如奔父之禮”。若庶子,則亦主人爲之拜賓送賓。
○注“爲母於又哭而免,輕於爲父也”。
○正義曰:此文“又哭不括髮”,與《喪服小記》篇雲“又哭而免”,其理雖同,其日則異。於《喪服小記》,據在家小斂之後,又哭之時,不括髮而免也。此則從外奔喪至內,乃不括髮而免也。
婦人奔喪,升自東階,殯東,西面坐,哭盡哀,東髽,即位,與主人拾踊。婦人,謂姑、姊妹、女子子也。東階,東面階也。婦人入者由闈門。東髽,髽於東序,不髽於房,變於在室者也。去纚大紒曰“髽”。拾,更也。主人與之更踊,賓客之。
○髽,側瓜反。拾,其劫反,注同。闈音違,舊音暉。去,起呂反。纚,色買、所綺二反。紒音計。更音庚,下同。
[疏]“婦人”至“拾踊”。
○正義曰:此婦人奔喪之禮也。
○注“婦人”至“客之”。
○正義曰:“婦人入者由闈門”,知入自闈門者,《雜記》篇雲:“以諸侯夫人奔喪,入自闈門。”明卿、大夫以下婦人皆從闈門入也。闈門,謂東邊之門。雲“髽於東序”者,以男子之免在東序,故知婦人亦髽於東序,既掩映之處,在堂上也。男子則堂下也。經雲“升自東階”者,謂東面之階,故《雜記》雲:“升自側階。”雲“不髽於房,變於在室”者,熊氏雲“亦未殯之前,婦人髽於室”,故《士喪禮》雲“婦人髽於室”。若既殯之後,室中是神之所處,婦人在堂,當髽於東房。今此婦人始來奔喪,故“髽於東序”耳。此文據天子、諸侯之禮。案《大記》雲:“婦人髽帶麻於房中。”
○注云:“天子諸侯之禮。房中,則西房也。”雲“去纚大紒曰髽”者,鄭注《士喪禮》雲:髽之異於髻發者,既去纚而以發爲大紒,如今婦人露紒其象也。
奔喪者不及殯,先之墓,北面坐,哭盡哀。主人之待之也,即位於墓左,婦人墓右,成踊,盡哀,括髮,東即主人位。絰絞帶,哭,成踊,拜賓,反位,成踊。相者告事畢。“主人之待之”,謂在家者也。哭於墓,爲父母則袒。“告事畢”者,於此後無事也。
○相,息亮反,下同。爲,於僞反。遂冠,歸入門左,北面,哭盡哀,括髮袒,成踊,東即位。拜賓,成踊。賓出,主人拜送。有賓後至者,則拜之,成踊,送賓如初。衆主人、兄弟皆出門,出門哭止。相者告就次。於又哭,括髮,成踊。於三哭,猶括髮、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畢。又哭、三哭不袒者,哀慼已久,殺之也。逸《奔喪禮》說不及殯日,於又哭猶括髮,即位不袒。“告事畢”者,五哭而不復哭也。成服之朝爲四哭,此謂既期乃後歸至者也。其未期,猶朝夕哭,不止於五哭。
○冠音官。袒音但。殺,色界反,下哀殺同。復,扶又反。期音基,下同。爲母所以異於父者,壹括髮,其餘免以終事。他如奔父之禮。壹括髮,謂歸入門哭時也。於此乃言爲母異於父者,明及殯、不及殯其異者同。
○爲,於僞反,注及下“爲父”同。
[疏]“奔喪”至“之禮”。
○正義曰:此一節論既葬之後,奔父母之喪禮。
○“主人之待之也,即位於墓左,婦人墓右”者,主人,謂先在家者,非謂適子也。此奔喪者自是適子,故經雲“拜賓,反位,成踊”。若非適子,則不得“拜賓”也。
○“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畢”者,“三日成服”,謂來奔喪日後三日,通奔日則爲四日,於此日成服,則“五哭”矣。“相者告事畢”,謂成服之日爲四哭,成服明日之朝爲五哭。此謂既葬已後而來歸,故唯“五哭”,“相者告事畢”,不復哭也。
○注“主人”至“事也”。
○正義曰:鄭注嫌經雲主人是適子,故云“主人,謂在家者”。必知然者,以奔喪者親自拜賓,是奔喪者身爲主人,不得待者爲主人,故云謂在家者也。雲“哭於墓,爲父母則袒”者,以下文雲“除喪而後歸,則之墓,哭,成踊,東括髮袒”。除喪畢尚“括髮袒”,明葬後歸爲父母袒可知也。雲“告事畢者,於此後無事也”,釋所以墓所初哭成踊,則“告事畢”者,以墓所既括髮絰絞帶拜賓之後,於此墓所更無事也。
○注“又哭”至“五哭”。
○正義曰:“又哭、三哭不袒者,哀慼已久,殺之也”,今經雲又哭、三哭,但云“括髮”,不雲“袒”者,既葬已後,哀情稍殺故也。雲“成服之朝爲四哭”者,以初至象始死爲一哭,明日象小斂爲二哭,又明日象大斂爲三哭,又明日成服之日爲四哭,又明日爲五哭,皆數朝哭,不數夕哭,故爲“五”也。雲“此謂既期乃後歸至者也”,若其未期之前,在家者猶朝夕哭,則知奔喪者亦朝夕哭。今雲“五哭,相者告事畢”,明是既期已後,故朔望朝哭而已。故鄭雲“其未期,猶朝夕哭,不止於五哭也”。
○注“壹括”至“者同”。
○正義曰:“壹括髮,謂婦入門哭時”者,鄭恐“壹括髮”是墓所括髮,入門則不括髮,故明之雲“壹括髮,謂入門哭時”者,謂以筵几在堂,不應入門,遂不括髮,故云“謂入門時”也。雲“於此乃言爲母異於父者,明及殯、不及殯其異者同”,釋爲母異於父,應從上文及殯奔母之喪而言之。今乃於不及殯後始言“爲母異於父”之意,若及殯則言“異於父”,恐不包“不及殯”。若不及殯處而言之,則及殯之處灼然可知,是舉後總明前也。故云“明及殯、不及殯其異者同”,謂及殯“壹括髮”,不及殯亦“壹括髮”。是異於父者,其事同也。
齊衰以下,不及殯,先之墓。西面哭,盡哀,不北面者,亦統於主人。免麻於東方,即位,與主人哭,成踊,襲。有賓,則主人拜賓送賓。賓有後職者,拜之如初,相者告事畢。不言袒,言襲者,容齊衰親者或袒可。遂冠,歸入門左,北面,哭盡哀,免袒,成踊,東即位,拜賓,成踊。賓出,主人拜送。於又哭,免袒,成踊。於三哭,猶免袒、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畢。爲父,於又哭括髮而不袒。此又哭、三哭皆言袒。“袒”,衍字也。
[疏]“齊衰”至“事畢”。
○正義曰:此一節明既葬之後,奔齊衰以下喪禮。但齊衰以下有大功、小功、緦麻,日月多少不同。若奔在葬後而三月之外,大功以上,則有免麻東方,三日成服。若小功、緦麻之喪,則不得有三日成服。小功以下不稅,無追服之理。若葬後通葬前未滿五月,小功則亦三日成服。其緦麻之喪,止臨喪節而來,亦得三日成服也。“東即位,拜賓,成踊”者,“東即位”,謂奔喪者於東方就哭位。“拜賓”,謂主人代之拜賓。“成踊”,謂奔喪者於主人拜賓之時而成踊。凡言“成踊”,每一節有三踊,凡三節九踊,乃謂之“成”也。
○注“不言袒,言襲者,容齊衰親者或袒可”。
○正義曰:今案經文直言“免麻於東方,即位”,不稱“袒”,而下雲“成踊,襲”。下既稱“襲”,則有“袒”理。經若言“袒”,恐齊衰以下皆袒,故不得總言“袒”也。經稱“襲”者,容有齊衰重爲之得襲,故言“襲”。
○注“爲父”至“字也”。
○正義曰:知“爲父,於又哭括髮而不袒”者,案上文爲父“不及殯”,“歸入門左,北面,哭盡哀,括髮袒”,下文雲“相者告就次,於又哭括髮成踊”,不言“袒”,是爲父於又哭括髮而不袒也。雲“又哭、三哭皆言袒,‘袒’,衍字也”者,今齊衰以下之喪,經文於又哭、三哭乃更言“袒”,輕喪而袒非其宜,故知經之“袒”,衍餘之字也。
聞喪不得奔喪,哭盡哀。問故,又哭盡哀。乃爲位,括髮袒,成踊,襲、絰、絞帶,即位。聞父母喪而不得奔,謂以君命有事,不然者,不得爲位。位有酇列之處,如於家朝夕哭位矣。不於又哭乃絰者,喪至此逾日,節於是可也。
○酇,子短反。處,昌慮反,下之處同。拜賓,反位,成踊。賓出,主人拜送於門外,反位。若有賓後至者,拜之、成踊、送賓如初。於又哭,括髮袒,成踊。於三哭,猶括髮袒,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拜賓、送賓如初。不言“就次”者,當從其事,不可以喪服廢公職也。其在官,亦告就次。言“五哭”者,以迫公事,五日哀殺,亦可以止。
[疏]“聞喪”至“如初”。
○正義曰:此一節明聞喪不得奔,於所聞之處發喪成服之禮。
○“聞喪不得奔”者,謂以君命有事,其事未了,故不得奔喪也。“乃爲位”者,謂以君命使,故得爲位,如朝夕哭位矣。
○“襲、絰、絞帶,即位”者,於此聞喪之日,覆哭踊畢,襲所袒之衣,著首絰絞帶之垂,即東方之位。
○“三日成服,於五哭,拜賓、送賓如初”者,三日成服通數聞喪爲四日。五哭,謂成服之明日哭也。於此哭時有賓來,即拜而迎之,去即送之,皆如初。於五哭訖,亦可以止者也。不雲“相者告事畢”,《禮》文略也。
○注“聞父”至“可也”。
○正義曰:“知聞父母喪而不得奔,謂以君命有事”者,若非君命有事,則不得爲位,當須速奔。今“乃爲位”,故知“以君命有事”也。雲“不於又哭乃絰者,喪至此逾日,節於是可也”者,“不於又哭”,謂不於明日之又哭。此經雲“又哭”,謂當日之中,對初聞喪之哭乃爲“又哭”。於此哭後,乃絰絞帶,與明日又哭別也。初聞喪,象始死。明日又哭,象小斂時也。《士喪禮》雲“小斂乃絰”,則此亦當又哭乃絰。今於聞喪之日即絰帶者,以喪至此赴者至,逾其日節,故於是聞喪之日可加絰帶也。
○注“其在”至“以止”。
○正義曰:在官,謂在官府館舍,館舍是賓之所專有,由館舍之中而作廬,故知禮畢“亦告就次”。雲“言五哭者,以迫公事,五日哀殺,亦可以止”者,此經唯雲“五哭”,不雲“哀止”。知“可以止”者,若成服之後,恆常有哭,何須特雲“五哭”之文,明五哭之後,不復朝夕有哭,故以“五哭”斷之。
若除喪而後歸,則之墓,哭,成踊,東括髮袒,絰,拜賓,成踊,送賓,反位,又哭盡哀,遂除,於家不哭。東,東即主人位,如不及殯者也。遂除,除於墓而歸。主人之待之也,無變於服,與之哭,不踊。“無變於服”,自若時服也。亦即位於墓左,婦人墓右。
[疏]“若除”至“不踊”。
○正義曰:此一節明除服之後奔父母喪節。“則之墓,哭,成踊”者,亦謂主人適子,初在墓南北面,哭,成踊,乃來就主人之位,括髮袒也。
○“主人之待之也,無變於服”者,主人,亦謂在家者。“無變於服”,謂著平常之吉服。“不踊”者,以在家者其服已除,哀情已殺,故“不踊”也。
○注“東東”至“而歸”。
○正義曰:以東方是主人之位,經雲“東”,故云“即主人之位”。雲“如不及殯者也”,以上文奔父母之喪,“不及殯,先之墓,北面哭”,下文東即主人之位,除喪之後,奔其位,如不及殯之時。雲“遂除,於墓而歸”者,以經雲“遂除,於家不哭”,鄭恐來至家始除服,故明之。雲“遂除”,謂墓所遂除服,至於家不復哭也。
自齊衰以下,所以異者免麻。
[疏]“自齊”至“免麻”。
○正義曰:此一節明齊衰以下除服之後奔喪之節,唯著免麻,不括髮,墓所哭罷即除。此“免麻”者,當謂至緦麻也。
凡爲位,非親喪,齊衰以下皆即位。哭盡哀,而東免、絰,即位,袒,成踊。謂無君事,又無故,可得奔喪,而以己私未奔者也。唯父母之喪,則不爲位,其哭之不離聞喪之處。齊衰以下,更爲位而哭,皆可行乃行。
○離,力智反。襲,拜賓,反位,哭,成踊,送賓,反位。相者告就次。三日五哭,卒,主人出送賓,衆主人、兄弟皆出門,哭止,相者告事畢。成服,拜賓。卒,猶止也。“三日五哭”者,始聞喪,訖夕爲位,乃出就次,一哭也,與明日、又明日之朝、夕而五哭。不五朝哭,而數朝、夕,備五哭而止。亦爲急奔喪,己私事當畢,亦明日乃成服。凡雲“五哭”者,其後有賓,亦與之哭而拜之。
○之朝,朝,旦也,下同。數,色主反。爲,於僞反。若所爲位家遠,則成服而往。謂所當奔者,外喪也。外喪緩而道遠,成服乃行,容待齎也。
○齎,子西反,資糧也,一音諮。
[疏]“凡爲”至“而往”。
○正義曰:此一節明齊衰以下不得往奔,則於所聞之處爲位,及免、絰、成服之禮。
○“三日五哭”者,謂初聞喪爲一哭,明日朝、夕二哭,又明日朝、夕二哭,總爲“五哭”。所以三日爲五哭者,爲急欲奔喪,以己之私事須營早了,故三日而五哭止也。
○注“謂無”至“乃行”。
○正義曰:己聞齊衰以下之喪,既不銜君事,又無私事,故可得早奔,唯以己之私事未得奔者。必知“無君事”者,若銜君命,於事爲重,唯父母之喪,乃敢顯然爲酇列之位。今若銜君使命,聞齊衰以下輕喪,不敢以私害公,不敢顯然爲位。此言“爲位”,故知無君命,自以私事未得奔者。雲“齊衰以下,更爲位而哭,皆可行乃行”者,齊衰以下,於聞喪之處已哭,哭罷更爲位而哭,“可行即行”,以齊衰以下皆然,故云“皆”也。
○注“數朝”至“拜之”。
○正義曰:前雲三日成服,於五哭皆數朝哭,五日而五哭,唯三日數夕哭爲五哭者,前文三日五哭,成服之後,乃雲“五哭”,故數“成服”後日之哭乃爲“五”。此“三日五哭”,是三日之內爲“五哭”故數夕哭爲“五哭”。經文不同,故鄭注亦異。雲“亦明日乃成服”者,鄭恐三日爲五哭,恐數聞喪三日亦成服,故云“明日乃成服”,以成服必除初聞喪爲三日也。雲“凡雲五哭者,其後有賓,亦與之哭而拜之”者,從上以來四處有“五哭”之文,上兩處於五哭之下無拜賓、送賓之事。下兩處五哭之文雖有拜賓、送賓,恐與上有異,故鄭總明之,雲“凡雲五哭者,其後有賓,亦與之哭而拜之”,總結於上也。
○注“外喪緩而道遠,成服乃行,容待齎也”。正義曰:以外喪恩輕,故哀情緩也。道路又遠,容待齎持賵贈之物,故成服乃去也。
齊衰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小功至門而哭,緦麻即位而哭。奔喪哭,親疏遠近之差也。
○差,初佳反,又初宜反,下同。
[疏]“齊衰”至“而哭”。
○正義曰:此一節明奔喪所至之處哭泣之禮。《案雜記》雲“大功望鄉而哭”,此雲“望門而哭”者,《雜記》所云者,謂本齊衰喪者降服大功。
哭父之黨於廟,母、妻之黨於寢,師於廟門外,朋友於寢門外,所識於野張帷。此因五服聞喪而哭,列人恩諸所當哭者也。黨,謂族類無服者也。逸《奔喪禮》曰:“哭父族與母黨於廟,妻之黨於寢,朋友於寢門外,壹哭而已,不踊。”言“壹哭而已”,則不爲位矣。凡爲位不奠。以其精神不在乎是。哭天子九,諸侯七,卿大夫五,士三。此臣聞君喪而未奔,爲位而哭尊卑日數之差也。士亦有屬吏,賤,不得君臣之名。大夫哭諸侯,不敢拜賓。謂哭其舊君,不敢拜賓,闢爲主。
○闢音避。諸臣在他國,爲位而哭,不敢拜賓。謂大夫、士使於列國。
○使,色吏反。與諸侯爲兄弟,亦爲位而哭。族親昏姻在異國者。凡爲位者壹袒。謂於禮正,可爲位而哭也。始聞喪,哭而袒,其明日則否。父母之喪,自若三袒也。
[疏]“哭父”至“壹袒”。
○正義曰:此一節明無服之親聞喪所哭之處。案《檀弓》雲“師,吾哭諸寢”,與此異;“兄弟,吾哭諸廟”,與此同;“朋友,哭諸寢門外”,與此同。其不同者,熊氏雲:“《檀弓》所云殷禮也。此所云周法也。”此“哭父黨於廟”,而《檀弓》雲有殯,聞遠兄弟之喪,哭於側室;若無殯,則在寢。與此不同者,異代禮也。此母黨在寢,逸《奔喪禮》“母黨在廟”者,皇氏雲:“母存則哭於寢,母亡則哭於廟。”熊氏雲:“哭於廟者,是親母黨;哭於寢者,蓋慈母繼母之黨。”未知孰是,故兩存之。沈氏雲:“事由父者哭之廟,事由己者則哭之寢。”此“師於廟門外”者,是父之友與爲師同,故“哭之廟”,義亦通也。
○注“壹哭而已,則不爲位矣”。
○正義曰:此明諸哭者,本是無服,故但哭不爲位。案《檀弓》雲“申祥之哭言思”,與哭嫂同爲位者,熊氏雲:“異代禮也。”此文朋友喪,將欲奔,故先作一哭。若朋友已久,雖聞喪則不復哭,故《檀弓》雲“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是也。
○注“謂哭其舊君,不敢拜賓,闢爲主”。
○正義曰:知“哭舊君”者,以下文雲“諸臣在他國,爲位而哭”,是於他國爲位而哭見事之君,則知此是哭諸舊君也。
○注“族親婚姻在異國者”。
○正義曰:此謂與諸侯異姓之昏姻,又在他國,不與諸侯爲臣,身又無服,故暫爲位而哭。若與諸侯同姓,是五服之內,皆服斬也。故《小記》雲“與諸侯爲兄弟者,服斬”是也。若君之姑姊妹之女,來嫁於國中者,則有服。故《雜記》雲:“諸侯之外宗猶內宗。”是有服也。
○注“謂於”至“袒也”。
○正義曰:此謂斬衰以下之喪,初聞喪應爲位者。初哭一袒而已,又哭、三哭則不袒。爲父母之喪,則又哭、三哭皆袒,前文所云者是也。
所識者吊,先哭於家而後之墓,皆爲之成踊,從主人北面而踊。從主人而踊,拾踊也。北面,自外來便也。主人墓左西面。
○爲,於僞反,下注“各爲”同。拾,其劫反。便,婢面反。
[疏]“所識者”至“而踊”。
○正義曰:此一節論哭所識者也。所識,謂與死者相識。今吊其家,後乃往墓,統於主人故也。“皆爲之成踊”者,雖相識輕,亦爲之成踊也,皆賓主治之。
○“從主人北面而踊”者,主人在墓左西向,賓從外來,而北面踊便也。主人先踊,賓從之,故云“從主人北面而踊”也。
凡喪,父在,父爲主;與賓客爲禮,宜使尊者。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各爲其妻子之喪爲主也。祔則宗子主之。
○祔音附。親同,長者主之;父母沒,如昆弟之喪,宗子主之。
○長,丁丈反。如,若也。不同,親者主之。從父昆弟之後。
[疏]“凡喪”至“主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同居主喪之事。
○“凡喪,父在,父爲主”者,言子有妻、子喪,則其父爲主。案《服問》雲“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不雲主庶婦。若此所言,則亦主庶婦,是與《服問》違者。《服問》所言,通其命士以上,父子異宮,則庶子各自主其私喪。今此言是同宮者也。
○“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者,謂各爲其妻、子爲喪主也。此言父沒同居,各主之,當知父在同居,則父主之。
○“親同,長者主之”者,親同,謂同三年期同父母者。若同父母喪者,則推長子爲主。若昆弟喪,亦推長者爲主也。
○“不同,親者主之”者,不同,謂從父昆弟,親近自主之也。
聞遠兄弟之喪,既除喪而後聞喪,免袒,成踊。拜賓則尚左手。小功、緦麻不稅者也,雖不服,猶免袒。“尚左手”,吉拜也。逸《奔喪禮》曰:“凡拜,吉、喪皆尚左手。”
○稅,吐外反。
[疏]“聞遠”至“左手”。
○正義曰:此一經論小功以下之喪,既除喪之後而始聞喪之節。
○“免袒,成踊”者,小功以下,應除之後,服雖不稅,而初聞喪,亦免袒而成其踊也,以本是五服之親,爲之變也。
○“拜賓則尚左手”者,於時有賓來吊,拜賓之時,尚其左拜,謂左手在尚,從吉拜也。
無服而爲位者,唯嫂叔,及婦人降而無服者麻。雖無服,猶吊服加麻。袒免,爲位哭也。正言“嫂叔”,尊嫂也。兄公,於弟之妻則不能也。婦人降而無服,族姑、姊妹嫁者也。逸《奔喪禮》曰:“無服袒免爲位者,唯嫂與叔。凡爲其男子服,其婦人降而無服者麻。
○嫂,悉早反。凡爲,於僞反,下注同。
[疏]“無服”至“者麻”。
○正義曰:此經論哭無服而爲位,及吊服加麻也。
○“及婦人降而無服”者,麻哭嫂與叔爲位,並及族姑、姊妹女子出嫁於人,元是緦麻,今降而無服,亦當爲位哭之,加吊服之麻,不爲之袒免,故云“無服者麻”也。
○注“雖無”至“者麻”。
○正義曰:以經雲“無服者麻”,既無服,又云“麻”,故知“吊服加麻”也。麻,謂緦之絰也。雲“兄公,於弟之妻則不能也”者,兄公,謂夫之兄也,於弟之妻則不能爲位哭之。然則弟婦於夫兄亦不能也。兄公於弟妻不服者,卑遠之也,弟妻於兄公不服者,尊絕之也。《爾雅 釋親》雲:“婦人謂夫之兄爲兄公。”郭景純雲:“今俗呼兄鍾,語之轉耳。”今此《記》俗本皆女旁置公,轉誤也。皇氏並雲:“婦人稱夫之兄爲‘公’者,須公平,尊稱也。”雲“凡爲其男子服,其婦人降而無服者麻”者,此是逸《奔喪禮》文。言“凡爲其男子服,其婦人降而無服者麻”,男子,謂族伯叔、族兄弟之等,爲其族姑及姊妹既降無服,其族姑姊爲族伯叔兄弟亦無服加麻,是男之於女,女之於男,皆無服而加麻,故云“凡爲其男子服,婦人降而無服者麻”也。
凡奔喪,有大夫至,袒,拜之,成踊,而後襲。於士,襲而後拜之。主人袒,降哭,而大夫至,因拜之,不敢成己禮,乃禮尊者。或曰“大夫後至者,袒,拜之,爲之成踊”。
[疏]“凡奔”至“拜之”。
○正義曰:此經論奔喪,大夫、士來吊待之節。
○“大夫至,袒,拜之,成踊,而後襲”者,謂大夫來至吊此奔喪之士,其奔喪者,先袒,拜之,成踊之後,然後襲衣。尊大夫,故先拜而後襲。“於士,襲而後拜之”者,謂士來吊此奔喪之人,其奔喪者,初亦袒,襲衣之後,乃始拜之。士卑,故先襲而後拜也。
○注“主人”至“成踊”。
○正義曰:此“主人”,謂奔喪者身是士,初來奔喪,主人括髮於堂上,乃降堂而哭。於此時大夫至,囚拜之於東階下,不敢成已踊及襲絰帶之事,待拜後始成踊、襲絰帶也。若士來吊,則降堂先成己禮,踊、襲絰帶之後,乃拜之。士謂兩士相敵。然則與兩大夫相敵,則亦襲後乃拜之。雲“或曰大夫後至者,袒,拜之,爲之成踊”者,以此經“袒”雲“袒,拜之,成踊”,其餘經本雲“大夫後至,袒,拜之,爲之成踊”,與此經文字多少不同,故云“或曰”。
卷五十六 問喪第三十五
陸曰:“鄭雲:‘《問喪》者,善其問以知居喪之禮所由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問喪》者,以其記善問居喪之禮所由也。此於《別錄》屬《喪服》也。
親始死,雞斯,徒跣,扱上衽,交手哭。惻怛之心,痛疾之意,傷腎、乾肝、焦肺,水漿不入口,三日不舉火,故鄰里爲之糜粥以飲食之。親,父母也。“雞斯”,當爲“笄纚”,聲之誤也。親始死去冠,二日乃去笄纚,括髮也。今時始喪者邪巾貊頭,笄纚之存象也。徒,猶空也。上衽,深衣之裳前。五藏者,腎在下,肝在中,肺在上,舉三者之焦傷,而心脾在其中矣。五家爲鄰,五鄰爲裏。
○“雞斯”,依注爲“笄纚”,笄音古兮反;纚,色買反,徐所綺反。跣,悉典反。扱,初洽反。衽,而鴆反,又而甚反,注同。怛,都達反。腎,巿軫反。乾肝並音幹。肺,芳廢反。漿,本亦作漿,子羊反。{麻食},武皮反,本亦作糜,同。粥,之六反,《字林》與六反,雲:“淖糜也。”飲音蔭。食音嗣。去冠,起呂反。耶,似嗟反,亦作邪。袹,亡瞎反,本或作貊。藏,才浪反。脾,婢支反。夫悲哀在中,故形變於外也。痛疾在心,故口不甘味,身不安美也。言人情之中外相應。
○夫音扶。應,應對之應。三日而斂,在牀曰屍,在棺曰柩。動屍舉柩,哭踊無數。惻怛之心,痛疾之意,悲哀志懣氣盛,故袒而踊之,所以動體、安心、下氣也。婦人不宜袒,故發胸、擊心、爵踊,殷殷田田,如壞牆然,悲哀痛疾之至也。故曰:“闢踊哭泣,哀以送之,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也。“故袒而踊之”,言聖人制法,故使之然也。爵踊,足不絕地。闢,拊心也。“哀以送之”,謂葬時也。迎其精神而反,謂反哭及日中而虞也。
○斂,力豔反,下同。柩,其又反。懣,亡本反,又音滿,範音悶,下同。殷殷並音隱。壞音怪,《字林》作襄攵,音同。闢,婢尺反,徐扶亦反,注及下皆同。拊,芳甫反。其往送也,望望然,汲汲然,如有追而弗及也。其反哭也,皇皇然,若有求而弗得也。故其往送也如慕,其反也如疑。望望,瞻望之貌也。慕者,以其親之在前。疑者,不知神之來否。
○汲音急。求而無所得之也,入門而弗見也,上堂又弗見也,入室又弗見也。亡矣喪矣,不可復見已矣!故哭泣闢踊,盡哀而止矣。說“反哭”之義也。
○上,時掌反。復,扶又反,下“復反”、“復生”皆同。心悵焉愴焉,惚焉愾焉,心絕志悲而已矣。祭之宗廟,以鬼饗之,徼倖復反也。說“虞”之義。
○悵,敕亮反。愴,初亮反。惚音忽。愾,徐音慨,苦代反。徼,古堯反。成壙而歸,不敢入處室,居於倚廬,哀親之在外也。寢苫枕塊,哀親之在土也。言親在外在土,孝子不忍反室自安也。入處室,或爲“入宮”。
○壙,古晃反。倚,於綺反。苫,始佔反,草也。枕,之蔭反。塊,苦對反,又苦怪反,土也。故哭泣無時,服勤三年,思慕之心,孝子之志也,人情之實也。勤,謂憂勞。或問曰:“死三日而後斂者,何也?”怪其遲也。曰:“孝子親死,悲哀志懣,故匍匐而哭之,若將復生然,安可得奪而斂之也?故曰:三日而後斂者,以俟其生也。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孝子之心,亦益衰矣。家室之計,衣服之具,亦可以成矣。親戚之遠者,亦可以至矣。是故聖人爲之斷決,以三日爲之禮制也。”匍匐,猶顛蹶,或作“扶服”。
○匍音蒲,又音扶。匐,蒲北反,又音服。衰,色追反。爲,於僞反,下注“相爲”、“爲褻”同。斷決,丁段反,下古穴反。猶傎,丁年反。蹶,求月反,又音九月反。或問曰:“冠者不肉袒,何也?”怪衣冠本之相爲也。
○冠音官。曰:“冠至尊也,不居肉袒之體也,故爲之免以代之也。言身無飾者不敢冠,冠爲褻尊服,肉袒則著免。免狀如冠,而廣一寸。
○免音問,注及下皆同。褻,息列反。著,張慮反,又張略反。廣,古曠反。然則禿者不免,亻區者不袒,跛者不踊,非不悲也,身有錮疾,不可以備禮也,故曰‘喪禮唯哀爲主’矣。女子哭泣悲哀,擊胸傷心,男子哭泣悲哀,稽顙觸地無容,哀之至也。”將踊先袒,將袒先免,此三疾俱不踊、不袒、不免,顧其所以否者,各爲一耳。擊胸傷心,稽顙觸地,不踊者若此而可。或曰“男女哭踊”。
○禿,吐祿反,無發也。亻區,於縷反,一音紆矩反,背曲也。跛,補禍反,又彼我反,足廢也。錮音故。稽音啓,注同。顙,桑朗反,下注同。或問曰:“免者以何爲也?”怪本所爲施也。
○何爲,於僞反,盡篇末文注皆同。曰:“不冠者之所服也。《禮》曰:‘童子不緦,唯當室緦。’緦者其免也,當室則免而杖矣。”“不冠者”,猶未冠也。當室,謂無父兄而主家者也。童子不杖,不杖者不免,當室則杖而免。免冠之細,別以次成人也。“緦者其免也”,言免乃有緦服也。
○緦音思。冠之,古亂反。或問曰:“杖者何也?”怪其義各異。曰:“竹、桐一也。故爲父苴杖,苴杖,竹也。爲母削杖,削杖,桐也。”言所以杖者義一也,顧所用異耳。
○苴,七餘反。削,悉若反。或問曰:“杖者以何爲也?”怪所爲施。曰:“孝子喪親,哭泣無數,服勤三年,身病體羸,以杖扶病也。言得杖乃能起也。數,或爲“時”。
○羸,力垂反,劣也,疲也。則父在不敢杖矣,尊者在故也。堂上不杖,闢尊者之處也。堂上不趨,示不遽也。此孝子之志也,人情之實也,禮義之經也。非從天降也,非從地出也,人情而已矣。”父在不杖,謂爲母喪也。尊者在不杖,闢尊者之處不杖。有事不趨,皆爲其感動,使之憂戚也。
○闢音避。處,昌慮反,下同。遽,其慮反。
[疏]“親始”至“實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初死三日以來,居喪哭踊,悲哀疾痛之意也。
○“雞斯”者,笄,謂骨笄。纚,謂縚發之繒。言親始死,孝子先去冠,唯留笄纚也。“徒跣”者,徒,空也,無屨而空跣也。
○“扱上衽”者,上衽,謂深衣前衽,扱之於帶,以號踊履踐爲妨,故扱之。
○“交手哭”者,謂交手拊心而爲哭也。
○“傷腎、乾肝、焦肺”者,言肺在上,性近於燥,故云“焦”。肝近肺,故云“乾”。腎近下,故云“傷”。言近下,性多潤而爲傷矣。舉此三者,五藏俱傷可知也。
○“不舉火”者,哀痛之甚,情不在食,故“不舉火”也。言旁親以下,食不可廢,故“鄰里爲之糜粥以飲食之”。糜厚而粥薄,薄者以飲之,厚者以食之。
○注“親父”至“爲裏”。
○正義曰:凡雲“親”者,包之五服也。以此經悲哀之甚,故知“父母也”。雲“雞斯當爲笄纚”者,以經“雞斯”二字不當始死者之義,聲與“笄纚”相涉,故云“笄纚”也。雲“親始死去冠”者,《檀弓》雲:“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是“去冠”也。雲“二日乃去笄纚”者,以《士喪禮》雲“小斂髻發”,是死二日,故云“乃去笄纚”也。雲“上衽,深衣之裳前”者,言既始死,朝服易之,故知著深衣。案《深衣》篇雲“續衽鉤邊”,故知此衽,深衣之衽。案深衣衽當旁,此雲“深衣之裳前”者,既“扱之”,恐履踐爲妨,故解爲“裳前”也。其實衽象小要屬裳處皆狹,旁與在前俱得衽名,但所扱之處當衽也。案《公羊傳》雲,昭公以衽受於齊之唁禮,亦謂裳當前者也。
○注“爵踊,足不絕地。闢,拊心也”。
○正義曰:爵踊,似爵之跳也,其足不離於地也。“殷殷田田,如壞牆然”者,言將欲崩倒也。雲“闢,拊心”者,《爾雅 釋訓》文。
○“望望然”者,瞻望之意也。
○“汲汲然”者,促急之情也。
○“皇皇然”者,意彷徨也。
○“其往送也如慕”者,如孺子啼慕於母也。
○“其反也如疑”者,不知神之來否,如人之有疑也。
○“亡矣喪矣”者,喪亦亡也。重言之者,丁寧之也。若似人之逃,不復來也。
○“故哭泣闢踊,盡哀而止矣”者,以其不可復見,故反哭之時,“哭泣闢踊”,盡哀而休止也。“心悵焉愴焉”者,此明反哭之後,虞祭之時也。
○“祭之宗廟,以鬼享之”者,謂虞祭於殯宮神之所在,故稱“宗廟”。“以鬼享之”,尊而禮之,冀其魂神復反。也。“成壙而歸”者,此明葬之後,猶居廬枕塊,不敢入於室處也。
○“故哭泣無時”者,此明終喪思慕之心也。“服勤”者,言服處憂勞勤苦也。
○“人情之實也”者,言非詐僞假爲之事,人情悲慕之實也。
○“或問曰:死三日而後斂者,何也”,此記者假設問“三日而後斂”之意也。“三日斂”者,以士言之,則大斂也;明大夫以上言之,則小斂也。此經凡言“亦”者,“亦”以俟其生。制三日者,俟其生也。若三日不生,於後“亦不生”矣也。非但不生,“孝子之心,亦益衰矣”。“衣服之具,亦可以成矣。親戚之遠者,亦可以至矣”。
○“或問曰:冠者不肉袒,何也”者,此解冠必不袒,袒必不冠之意也,又明孝子身有病,闕其居喪所以禮矣。此冠不居肉袒者,謂心既悲哀,肉袒形褻,故不可褻其尊服而冠也,若有吉事而內心肅敬,則雖袒而著冠也,故《郊特牲》雲“君袒而割牲”是也。
○“或問曰:免者以何爲也”者,此怪成人肉袒之時須著免。今非成人,肉袒亦有著免,故問之雲:免者以何所爲?
○“曰:不冠者之所服也”,此答問之辭也。不冠,謂未冠童子之所服,以未冠,故著免也。
○“禮曰:童子不緦”者,此《喪服》正經之文,記者引之,故稱“禮曰”。“童子不緦”者,言不爲族人著緦服也。
○“唯當室緦”者,謂童子無父兄當室,主於家事,唯此當室之童,乃爲族人著緦服。
○“緦者其免也”者,作記者雲:所以此童子爲族人得著緦者,以其無父兄當室之時,即著免也。以其無父兄,而可依理故得爲族人著緦服也。
○“當室則免而杖矣”者,又明童子得免所由。以其孤兒當室,則得免而杖,爲族人得著緦也。若童子不當室,則不得免及杖也。
○注云“免冠之細別,以次成人也”。
○正義曰:解當室所著之意也。言免是冠之流例也。童子當室,亞次成人,故得著免也。雲“緦者其免也”者,疊出經文也,言免乃有緦服也。鄭出緦其免之意,言內爲父母著免,乃有族人緦服。言緦服由於著免,是所以緦者,由有免故也。
○“或問曰:杖者何也”者,此明問居喪有杖,爲父母乃異,何意如此,故問之。
○“竹、桐一也”,言爲父竹,爲母桐,孝子之意,其義一也。言孝子奉親用心是一,但取義有異,故竹、桐而殊也。
○“故爲父苴杖,苴杖,竹也”者,父是尊極,故爲之苴杖。言苴惡之物以爲杖,自然苴惡之色唯有竹也,故云“苴杖,竹也”。“爲母削杖,削杖,桐也”,言爲母屈於父,不同自然苴惡之色也,故用削杖。其杖雖削,情同於父,故云“削杖,桐也”。“桐”,爲是同父之義,故不用餘木也。或解雲:竹節在外,外,陽之象,故爲父矣;桐節在內,內,陰之類也,故爲母也。
○“或問曰:杖者,以何爲也”者,此問孝子居喪,何以須杖之意也。
○“父在不敢杖矣,尊者在故也”者,爲母親對父之時,不敢據杖,以尊者在,故不敢也。
○“堂上不杖,闢尊者之處也”者,所以爲母堂上不敢杖者,堂上是父之所在,闢尊者之處,所以爲母堂上故不杖也。“堂上不趨,示不遽也”者,言孝子爲母,所以堂上不爲喪趨者,示父以間暇不促遽也。若堂上而趨,則感動父情,使父憂戚,故不杖、不趨,冀不悲哀於父也。此孝子之志意,人情之實事。
卷五十七 服問第三十六
陸曰:“鄭雲:‘《服問》者,善其問以知有服而遭喪所變易之節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服問》者,以其善問,以知有服而遭喪所變易之節。此於《別錄》屬《喪服》也。”
《傳》曰“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爲其皇姑;皇,君也。諸侯妾子之妻,爲其君姑齊衰,與爲小君同。舅不厭婦也。
○《傳》,此引《大傳》文也。從如字,範才用反。爲其,於僞反,注及下皆同。齊衰,上音諮,下七雷反,後放此。厭,於涉反,下同。“有從重而輕”,爲妻之父母;妻齊衰而夫從緦麻,不降此等,當非服差。
○差,初隹反,又初宜反,下同。“有從無服而有服”,公子之妻爲公子之外兄弟;謂爲公子之外祖父母、從母緦麻。“有從有服而無服”,公子爲其妻之父母。凡公子厭於君,降其私親。女君之子不降也。《傳》曰:“母出則爲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爲其母之黨服。”爲其母之黨服,則不爲繼母之黨服。雖外親,亦無二統。三年之喪既練矣,有期之喪既葬矣,則帶其故葛帶,絰期之絰,服其功衰。“帶其故葛帶”者,三年既練,期既葬,差相似也。絰期之葛絰,三年既練,首絰除矣。爲父,既練,衰七升;母既葬,衰八升。凡齊衰,既葬,衰或八升,或九升,服其功衰,服粗衰。期音基,下及注皆同。有大功之喪,亦如之。大功之麻,變三年之練葛,期既葬之葛帶,小於練之葛帶,又當有絰,亦反服其故葛帶,絰期之絰,差之宜也。此雖變麻服葛,大小同耳,亦服其功衰。凡三年之喪既練,始遭齊衰、大功之喪,絰帶皆麻。小功無變也。無所變於大功、齊衰之服,不用輕累重也。
○累,劣彼反,又力僞反。麻之有本者,變三年之葛。有本,謂大功以上也。小功以下,澡麻斷本。
○上,時掌反。澡音早。斷,下管反,下文同。既練,遇麻斷本者,於免絰之。既免去絰,每可以絰必絰,既絰則去之。雖無變,緣練無首絰,於有事則免絰如其倫。免無不絰,絰有不免,其無事則自若練服也。
○免音問,下及注“不免”者皆同。去,起呂反,下同。小功不易喪之練冠,如免,則絰其緦、小功之絰,因其初葛帶。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以有本爲稅。稅亦變易也。小功以下之麻,雖與上葛同,猶不變也。此要其麻有本者乃變之耳。《雜記》曰“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屨不易”也。
○爲稅,上如字,下吐外反,注及下皆同。要,一遙反。殤長、中,變三年之葛,終殤之月筭,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爲其無卒哭之稅。下殤則否。謂大功之親,爲殤在緦、小功者也。所以變三年之葛,正親親也。“三年之葛”,大功變既練麻,衰變既虞、卒哭。凡喪卒哭,受麻以葛。殤以麻終喪之月數,非重之而不變,爲殤未成人,文不縟耳。“下殤則否”,言賤也。男子爲大功之殤中從上,服小功。婦人爲之中從下,服緦麻。
○長,丁丈反。筭,徐音蒜,悉亂反。重,直勇反,徐治龍反,注同。爲,於僞反,注“除爲殤在緦”皆同。縟音辱,繁飾也。君爲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爲君也。外宗,君外親之婦也。其夫與諸侯爲兄弟服斬,妻從服期。諸侯爲天子服斬,夫人亦從服期。《喪大記》曰:“外宗,房中南面。”
○君爲,於僞反,後音皆同,注“諸侯爲天子”,下注“亦爲此三人”、“士爲國君”同。世子不爲天子服。遠嫌也。不服,與畿外之民同也。
○遠,於萬反。畿音祈。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言妻,見大夫以下亦爲此三人爲喪主也。
○大子音泰,下及注同。適,丁歷反,下同。見,賢遍反。大夫之適子爲君、夫人、大子,如士服。大夫不世子,不嫌也。士爲國君斬,小君期。大子君服斬,臣從服期。君之母非夫人,則羣臣無服,唯近臣及僕、驂乘從服,唯君所服服也。妾,先君所不服也。禮,庶子爲後,爲其母緦。言“唯君所服”,伸君也。《春秋》之義,有以小君服之者。時若小君在,則益不可。
○驂,七南反。乘音剩。爲,於僞反,下“爲其母”同。伸音申。公爲卿大夫錫衰以居,出亦如之,當事則弁絰。大夫相爲亦然。爲其妻,往則服之,出則否。弁絰,如爵弁而素,加絰也。不當事則皮弁。出,謂以他事,不至喪所。
○鍚,思歷反。凡見人無免絰,雖朝於君無免絰,唯公門有稅齊衰。《傳》曰:“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也。”見人,謂行求見人也。“無免絰”,絰重也。稅,猶免也。古者說或作稅。有免齊衰,謂不杖齊衰也。於公門有免齊衰,則大功有免絰也。
○免絰音勉,去也,下“無免絰”並注皆同,徐並音問,恐非。朝,直遙反。稅,吐活反,注同。說,吐活反,又始銳反。《傳》曰:“罪多而刑五,喪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列,等比也。
○罪本或作辠,正字也,秦始皇以其似“皇”字,改爲“罪”也。上,時掌反。列,徐音例,注同,本亦作例。比,必利反。
[疏]“傳曰”至“列也”。
○正義曰:此四條明從服輕重之異也。
○“傳曰”,皇氏雲:“此言‘傳曰’者,即前《大傳》之篇,則服術有六,不指其人。”今各以其人明之。或可“傳曰”者,是舊有成傳,記者引之,則非前《大傳》篇也。故下文“罪多而刑五,喪多而服五記”者,皆引此舊傳而記之。
○“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爲其皇姑”者,公子,謂諸侯之妾子也;皇姑,即公子之母也。諸侯在,尊厭妾子,使爲母練冠;諸侯沒,妾子得爲母大功。而妾子妻不辨諸侯存沒,爲夫之母期也。其夫練冠,是輕也;而妻爲期,是重。故云“有從輕而重”也。而謂之“皇姑”者,皇,君也。此妾既賤,若惟雲“姑”,則有嫡女君之嫌。今加“皇”字,自明非女君,而此婦所尊與女君同,故云“君姑”也。
○“有從無服而有服,公子之妻爲公子之外兄弟”者,謂公子之外祖父母也。公子被厭,不服己母之外家,是“無服”也。妻猶從公子而服公子外祖父母、從母緦麻,是“從無服而有服”也。
○“有從有服而無服,公子爲其妻之父母”者,雖爲公子之妻,猶爲父母期,是“有服”也。公子被厭,不從妻服父母,是“從有服而無服”也。
○注“謂爲公子之外祖父母、從母緦麻”。
○正義曰:經唯雲“公子外兄弟”,知非公子姑之子者,以《喪服小記》雲:“夫之所爲兄弟服,妻皆降一等。”夫爲姑之子緦麻,妻則無服。今公子之妻爲之有服,故知“公子之外祖父母、從母”也。此等皆小功之服。凡小功者,謂爲兄弟,若同宗,直稱兄弟,以外族,故稱“外兄弟”也。
○“傳曰:母出則爲繼母之黨服”者,此明“繼母之黨”,亦是舊傳之辭,事異於上,故更稱“傳曰”也。
○“三年之喪既練矣,有期之喪既葬矣”者,謂“三年之喪”練祭之後,又當“期喪既葬”之節也。
○“則帶其故葛帶”者,“故葛帶”,謂三年練葛帶也。今期喪既葬,男子則應著葛帶,與三年之葛帶粗細正同。以父葛爲重,故“帶其故葛帶”。“絰期之絰”者,謂三年練後,首絰既除,故絰期之葛絰。若婦人練後,麻帶除矣,則絰其故葛絰,帶期之麻帶,以其婦人不葛帶故也。
○“服其功衰”者,功衰,謂服父之練之功衰也。
○注“帶其”至“粗衰”。
○正義曰:“三年既練,期既葬,差相似也”者,三年既練,要帶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期之既葬,其帶亦然,故云“差相似”。但父帶爲重,故“帶其故葛帶”也。雲“絰期之葛絰,三年既練,首絰除矣”者,以三年既練,男子除於首,是男子首絰除矣,其首空,故“絰期之葛絰”。此文主於男子也。若婦人則首絰練之故葛絰;練後麻帶已除,則要絰期之麻帶也。雲“爲父既練衰七升”者,以《間傳》稱“斬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則知既練,衰七升也。雲“母既葬衰八升”者,此言八升者誤,當雲“七升”,故《間傳》雲:“爲母疏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是既葬受時爲母衰七升也。雲“凡齊衰既葬,衰或八升,或九升”者,以父之既練,母之既葬,衰皆七升,其齊衰仍有八升、九升,故更言之。八升者,是正服齊衰,或有九升者,是義服齊衰也。雲“服其功衰,服粗衰”者,功,即粗也。言齊衰既有八升、九升服也,其粗者謂七升,父之衰也。經不雲“服其父衰”,而云“功衰”者,經稱三年之衰,則父爲長子、及父卒爲母,皆是三年。今期喪既葬,反服其服,若言功衰,總道三人,故不得特言“服父衰”也。母喪既練,雖衰八升,與正服既葬齊衰同,以母服爲重,亦服母之齊衰也。皇氏雲:“謂三年既練之後,初遭期喪。”今謂此經亦三年未練之前,初有期喪未葬,爲前三年之衰爲練祭,至期既葬,乃帶其故葛帶,絰期之葛絰也。必知其期喪未葬已前,得爲三年練祭者,《雜記》篇雲:“三年之喪既顈,其練祥皆行。”彼謂後喪亦三年,既顈之後,得行前三年之喪練祭,則知後喪期年未顈之前,得爲三年之喪而行練也。熊氏雲“爲母既葬,衰八升”,言父在爲母也。今鄭注云“爲父既練,衰七升,爲母既葬,衰八升”矣;又經雲“三年之喪既練”,皆爲父卒爲母。今熊氏雲“父在爲母”,其義非也。
○“有大功之喪,亦如之”者,此明三年之喪練後,有大功之喪也。“大功之喪”者,爲大功喪既葬以前,經雲“期之喪既葬”,則此大功之喪亦“既葬”。不雲“既葬”者,從上省文也。“亦如之”者,言亦帶其故葛帶,絰期之葛絰也,故云“亦如之”。
○注“大功”至“皆麻”。
○正義曰:言大功初死之麻,變三年練後之葛,首、要皆麻矣,故《間傳》謂之“重麻”也。雲“期既葬之葛帶”者,謂大功既葬,葛帶以次差之,三寸有餘。三年練之葛帶,以次差之,則四寸有餘。大功既葬葛帶,小於練之葛帶,故反服練之故葛帶也。又大功既葬者,首絰四寸有餘,若要服練之葛帶,首服大功既葬之葛絰,既粗細相似,不得爲五分去一爲帶之差,故首絰與期之絰,五寸有餘,進與期之既葬同也,故云“絰期之絰”,是差次之宜也。此注亦主於男子矣。其婦人之服,於下《間傳》篇具釋也。雲“此雖變麻服葛,大小同耳”者,大功初喪服麻之時,首絰五寸餘,要帶四寸餘,大功既葬之後,首絰應合四寸餘,要帶本合三寸餘。既服練之要帶四寸餘,則其首絰合五分加一成五寸餘也。是大功初死之麻,齊衰既葬之葛,與初死之麻大小同,故云“此雖變麻服葛,大小同耳”。雲“亦服其功衰”者,亦上文也。“服其功衰”,謂服父之練衰也。以大功初喪者,衰七升、八升、九升,既葬之後,則有十升,然服父七升也。雲“凡三年之喪,既練始遭齊衰、大功之喪,絰帶皆麻”者,《間傳》篇雲“斬衰既練,遭大功之喪,既重麻”。則知斬衰既練,遭齊衰,灼然重麻,故云“絰帶皆麻”也。此熊氏、皇氏之說。檢勘鄭意,其義然也。崔氏雲:“此經大功之喪,承前經之下,既有三年之練,又有期喪既葬,合大功既葬之後,故帶其練之故葛帶,絰期之葛絰。於此經文其義得通,然於《間傳》之文於義不合。”案《間傳》“斬衰既虞、卒哭,遭齊衰之喪”,又云“既練遭大功之喪”,文各別,則此經文“大功”,唯據三年練後,不合期喪既葬也。注云“男子絰期之葛絰,婦人帶期之葛帶”,其誤者爲期絰、期帶,謂其大功之絰、大功之帶。然於鄭注,其義稍乖也。當以熊、皇爲正也。
○“小功無變也”,謂凡常小功,無變於大功以上之服。言先有大功以上喪服,今遭小功之喪,無變於前服,不以輕服減累於重也。
○“麻之有本者,變三年之葛”者,謂大功以上爲帶者,麻之根本並留之,合糾爲帶。如此者,得變三年之練葛。若麻之無本,謂小功以下,其絰澡麻斷本,是麻之無本,不得變三年之葛也。言“變三年葛”,舉其重者,其實期之葛有本者,亦得變之矣。
○“既練遇麻斷本”者,此明斬衰既練之後,遭小功之喪,雖不變服,得爲之加絰也。既練之後,遭遇麻之斷本,小功之喪。
○“於免絰之”者,以練無首絰,於小功喪有事於免之時,則爲之加小功之絰也。
○“既免去絰”者,謂小功以下之喪,斂殯事竟,既免之後,則脫去其絰也。
○“每可以絰”者,謂於小功以下之喪,當斂殯之節,每可以絰之時,必爲之加麻也。
○“既絰則去之”者,謂不應絰之時,則去其絰,自若練服也。
○注“雖無”至“服也”。
○正義曰:“有事則免絰如其倫”者,倫,謂倫類。雖爲之不變服,其應免絰之時,如平常有服之倫類也。雲“免無不絰”者,解經“於免絰之”。於是免之時必著絰,則大斂、小斂之節,衆主人必加絰也。雲“絰有不免”者,解經“每可以絰必絰”也。雲“絰”,謂不免,但云“絰”者,謂既葬之後,虞及卒哭之節,但著絰,不有免,以服成故也,是“絰有不免”者也。
○“小功不易喪之練冠”者,言小功以下之喪,不合變易三年喪之練冠,其期之練冠亦不得易也。
○“如免,則絰其緦、小功之絰”者,謂如當緦、小功著免之節則首絰,其緦與小功之絰,所以爲後喪緦、絰者,以前喪練冠首絰已除故也。上經雲“小功不易”,明緦不易。下經雲“緦、小功之絰”,兼言“緦”者,恐免絰不及緦故也。前經已雲“於免絰之”,此經又云“如免則絰”者,前經但云“絰”,不雲“練冠”,恐小功以下不得改前喪練冠,故重言之也。“因其初葛帶”者,言小功以下之喪,要中所著,仍因其初喪練葛帶。上文雲“期喪既葬,則帶練之故葛帶”,此小功以下之喪,亦著練之“初葛帶”,不雲“故”而云“初”者,以期初喪之時,變練之葛帶爲麻。期既葬之後,還反服練之故葛帶,故言“故”也。謂其小功以下之喪,不變練之葛帶,故云“初葛帶”也。
○“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者,謂以輕喪之麻,本服既輕,雖初喪之麻,不變前重喪之葛也。
○“以有本爲稅”者,稅,謂變易也。所以“緦之麻不變小功”者,以其緦與小功麻絰既無本,不合稅變前喪,唯大功以上麻絰有本者,得稅變前喪也。
○注“稅亦”至“易也”。
○正義曰:雲“稅亦變易”者,以一經之內有變、有稅兩文,故言“稅亦變易”也。雲“此要其麻有本者乃變上耳”者,“麻有本”,謂大功以上麻絰有本,爲重下服,乃變上服,大功得變期,期得變三年也。雲“《雜記》曰: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者,所以引此者,欲明大功之麻,非但得易期喪之葛,亦得易三年練冠之葛也。
○“殤長、中,變三年之葛”者,此論成人小功、緦麻,不得易前喪之葛,又論殤在小功、緦麻,得易三年葛也。“殤長,中”者,謂本服大功之喪,今乃降在長、中殤,男子則爲之小功,婦人爲長殤小功,中殤則緦麻。如此者,得變三年之葛也。
○“終殤之月筭”者,謂著此殤喪服之麻,終竟此殤之月筭數,如小功則五月,緦麻則三月。
○“而反三年之葛”者,此著麻月滿,還反服三年之葛也。
○“是非重麻,爲其無卒哭之稅”者,言服殤長、中之麻不改,又變三年之葛,是非重此麻也。所以服不改,又變前喪葛者,以殤服質略,初死服麻已後,無卒哭之時稅麻服葛之法,以其質略,其文不縟故也。“下殤則否”者,以大功以下殤,謂男子、婦人俱爲之緦麻,其情既輕,則不得變三年之葛也。案上文“麻之有本”得變三年之葛,則齊衰下殤雖是小功,亦是麻之有本,故《喪服小記》雲:“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本。”然齊衰下殤,乃變三年之葛。今大功長殤麻既無本,得變三年之葛者,以其殤服質略,無虞、卒哭之稅,故特得變之。若成人小功、緦麻,麻既無本,故不得變也。
○注“謂大”至“服緦”。
○正義曰:知“大功之親,爲殤在緦、小功”者,以前文雲緦、小功不得變上服,則此得變三年之葛,亦是緦麻、小功也。殤長、中在小功、緦者,本大功之親耳。雲“正親親也”者,以大功之親,其殤所以得變三年之葛者,以大功是“正親親”,故重其殤也。雲“三年之葛,大功變既練”者,則《雜記》篇雲“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是也。雲“齊衰變既虞、卒哭者,齊衰初喪,得變三年既虞、卒哭,則下《間傳》篇雲“斬衰之喪,既虞、卒哭,遭齊衰之喪。輕者包,重者特”是也。雲“爲殤未成人,文不縟耳”者,縟,謂數也,謂禮文繁數。若成人以上,則禮繁數,故變麻服葛。今殤是未成人,唯在質略,無文飾之繁,數故不變麻服葛也。雲“男子爲大功之殤中從上,服小功。婦人爲之中從下,服緦”者,《喪服傳》文。
○“君爲天子三年”者,謂列國諸侯之君,爲天子三年也。
○“夫人如外宗之爲君也”者,言諸侯夫人爲天子,如諸侯外宗之婦爲君也。諸侯外宗之婦爲君期,則夫人爲天子亦期也,故云“如外宗之爲君”。諸侯爲天子服斬衰,《喪服》正文。此《記》載之者,謂以“夫人如外宗之爲君”起文,以君與夫人,故知將欲明諸侯夫人爲天子,故載“君”爲文之首也。
○注“外宗”至“南面”。
○正義曰:“外宗,君外親之婦也”者,其夫既是君之外姓,其婦即是外宗也。雲“其夫與諸侯爲兄弟,服斬,妻從服期”者,謂夫與諸侯爲兄弟之親,在於他國。諸侯既死,來爲之服,當尊諸侯,不繼本服之親,故皆服斬,其妻從服期也。雲“諸侯爲天子服斬,故夫人亦從服期”,是爲夫之君如外宗也。熊氏雲:凡外宗有三,案《周禮》,外宗之女有爵,通卿大夫之妻,一也;《雜記》雲“外宗爲君夫人,猶內宗”,是君之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從母之女皆爲諸侯服斬,爲夫人服期,是二也;此文“外宗”,是諸侯外宗之婦也,若姑之子婦、從母子婦,其夫是君之外親,爲君服斬,其婦亦名“外宗”,爲君服期,是三也。內宗有二者,案《周禮》雲內女之有爵,謂其同姓之女悉是,一也;《雜記》雲“內宗者,是君之五屬之內女”,是二也。引《喪大記》曰“外宗,房中南面”者,證“外宗”之義也。
○“世子不爲天子服”者,此明諸侯世子有繼世之道,所以遠嫌,不爲天子服也。
○“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者,此三人既正,雖國君之尊,猶主其喪也。非此則不主也。言“妻”,欲見大夫以下亦爲妻及適子、適婦爲主也。
○“大夫之適子爲君、夫人、大子,如士服”者,此明大夫適子爲君、夫人、大子之服,是大夫無繼世之道,其子無嫌,得爲君與夫人及君之大子著服如士服也。
○“君之母非夫人,則羣臣無服”者,若君母是嫡夫人,則羣臣爲服期。今君母非夫人,君爲之服緦,則羣臣爲之無服也。
○“唯近臣及僕、驂乘從服”者,近臣,謂閽寺之屬;僕,御車者也;驂,車右也。君之母非夫人,貴臣乃不服,而此諸臣賤者,隨君之服也,故云“從服”。
○“唯君所服服也”者,君服緦,則此等之人亦服緦,故云“唯君所服服也”。
○注“妾先”至“不可”。
○正義曰:“妾,先君所不服也”者,天子、諸侯爲妾無服,唯大夫爲貴妾服緦,故知“妾,先君所不服”。雲“禮,庶子爲後,爲其母緦”者,案《喪服》緦麻章雲“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是也。雲“言唯君所服,伸君也”者,若其不爲後,則爲母無服,故《喪服記》雲:“公子爲其母練冠,麻衣縓緣。”今以爲君得著緦麻服,是伸君之尊也。君既服緦,是近臣得從君服也,此謂禮之正法。雲“《春秋》之義,有以小君服之者”,鄭既以正禮言之,又引《春秋》之時不依正禮者,有以爲小君之服服其妾母者,是文公四年“夫人風氏薨”,是僖公之母成風也。又昭十一年夫人歸氏薨,是昭公之母齊歸也。皆亂世之法,非正禮也。案《異義》雲:“妾子立爲君,得尊其母,立以爲夫人否?今《春秋公羊》既說:‘妾子立爲君,母得稱夫人,故上堂稱妾,屈於適也,下堂稱夫人,尊於國也。雲子不得爵命父妾,子爲君得爵命其母者,以妾在奉授於尊者,有所因緣故也。’《穀梁傳》曰:魯僖公立妾母成風爲夫人,是子爵於母,以妾爲妻,非禮也。故《春秋左氏》說:‘成風妾,得立爲夫人,母以子貴,禮也。’許君謹案:舜爲天子,瞽瞍爲士,起於士庶者,子不得爵父母也。至於魯僖公得尊母成風爲小君,經無譏文,從《公羊》、《左氏》之說。”鄭則從《穀梁》之說。故《異義駁》雲:“父爲長子三年,爲衆子期,明無二適也。女君卒,繼攝其事耳,不得復立爲夫人。”如鄭《駁》之言,則此雲《春秋》小君服之者,是灼然非禮也。雲“時若小君,在則益不可”者,其小君無,而以夫人服之,已爲不可,今小君既在,而以夫人服妾母,彌益不可,故云“益不可”也。
○“公爲卿大夫錫衰以居”者,此明君爲卿大夫之喪,成服之後,著錫衰以居也。
○“出亦如之”者,出,謂以他事而出,不至喪所,亦著錫衰,其首則服皮弁。
○“當事則弁絰”者,君行,往吊卿大夫,當大斂及殯,並將葬啓殯,當如此之事,則首著弁絰,身衣錫衰。若於士,雖當事,首服皮弁,故《士喪禮》雲“君視大斂”,注云“皮弁服襲裘”是也。
○“大夫相爲亦然”者,亦如君於卿大夫也。不當事則皮弁,當事則弁絰,故《雜記》雲“大夫與殯,亦弁絰”是也。大夫於士,士雖當事,亦皮弁也。
○“爲其妻,往則服之,出則否”者,謂公於卿大夫之妻,及卿大夫相爲其妻,往臨其喪則服錫衰,不恆著之以居,若餘事之出,則不服也。言居亦不服,其當殯斂之事亦弁絰也。
○“凡見人無免絰”者,謂己有齊衰之喪,無免去絰,重故也。
○“雖朝於君無免絰”者,以絰重,縱往朝君,亦無免稅於絰也。
○“唯公門有稅齊衰”者,謂己有不杖齊衰之喪,至公門稅去其衰,絰猶不去也。若杖齊衰及斬衰,雖入公門,衰亦不稅也。其大功非但稅衰,又免去絰也。
○“傳曰: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也”,解“朝君無免絰之意”,引舊《記》以明之。言君所以許臣不免絰而入朝,以君子之人以己恕物,不可奪人喪禮,使之免絰,故許著絰也。“亦不可奪喪也”,非但不奪人喪,亦不可自奪喪,所以己有重喪,猶絰以見君,申己喪禮也。
○注“有免”至“絰也”。
○正義曰:謂“不杖齊衰”者,案上《曲禮》篇雲:苞屨不入公門。藨屨,杖齊衰之屨,既不得入也。此雲“稅齊衰”,明“不杖齊衰”也。雲“於公門有免齊衰,則大功有免絰也”者,鄭以絰重於齊衰,不杖齊衰雖脫,亦不免絰。以差次約之,則大功非但脫衰,又免去其絰也。
○“罪多”至“列也”者,列,等也。言罪之與喪,其數雖多,其限同五,其等列相似,故云“列也”。
卷五十七 間傳第三十七
陸曰:“鄭雲:‘名《間傳》者,以其記喪服之間輕重所宜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間傳》者,以其記喪服之間輕重所宜。此於《別錄》屬《喪服》。
斬衰何以服苴?苴,惡貌也,所以首其內而見諸外也。斬衰貌若苴,齊衰貌若枲,大功貌若止,小功、緦麻容貌可也。此哀之發於容體者也。有大憂者,面必深黑。止,謂不動於喜樂之事。枲,或爲“似”。
○苴,七餘反。見,賢遍反。齊音諮,下同。枲,思裏反。樂音洛。斬衰之哭,若往而不反;齊衰之哭,若往而反;大功之哭,三曲而偯;小功、緦麻,哀容可也。此哀之發於聲音者也。三曲,一舉聲而三折也。偯,聲餘從容也。
○偯,於起反,《說文》作“{依心}”,雲“痛聲”。折,之設反。從,七容反。斬衰唯而不對,齊衰對而不言,大功言而不議,小功、緦麻議而不及樂。此哀之發於言語者也。議,謂陳說非時事也。
○唯,於癸反,徐以水反。斬衰三日不食,齊衰二日不食,大功三不食,小功、緦麻再不食,士與斂焉,則壹不食。故父母之喪,既殯食粥,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齊衰之喪,疏食水飲,不食菜果;大功之喪,不食醯醬;小功、緦麻,不飲醴酒。此哀之發於飲食者也。父母之喪,既虞、卒哭,疏食水飲,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醬;中月而禫,禫而飲醴酒。始飲酒者,先飲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先飲醴酒食乾肉者,不忍發御厚味。
○與音預。斂,力驗反。粥,之六反。溢音逸,劉音實,二十兩也。莫音暮。疏食音嗣,下“疏食”同。醯本亦作,呼兮反,下同。醴音禮。期音基,下及注皆同。中,如字,徐丁仲反。禫,大感反。父母之喪,居倚廬,寢苫枕塊,不說絰帶。齊衰之喪,居堊室,芐翦不納。大功之喪,寢有席。小功、緦麻,牀可也。此哀之發於居處者也。父母之喪,既虞、卒哭,柱楣翦屏,芐翦不納。期而小祥,居堊室,寢有席。又期而大祥,居復寢。中月而禫,禫而牀。芐,今之蒲萍也。
○倚,於綺反。寢,本亦作“寢”,七審反。苫,始佔反。枕,之鴆反。塊,苦對反,又苦怪反。說,吐活反。芐,戶嫁反。翦,子賤反。牀,徐仕良反。柱,知矩反,一音張炷反。楣音眉。複音伏。斬衰三升,齊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緦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此哀之發於衣服者也。此齊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服主於受,是極列衣服之差也。
○去,起呂反,下“去麻”同。縷,力主反。差,初佳反,後放此。斬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冠七升。爲母疏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冠八升。去麻服葛,葛帶三重。期而小祥,練冠縓,緣要絰不除。男子除乎首,婦人除乎帶。男子何爲除乎首也?婦人何爲除乎帶也?男子重首,婦人重帶。除服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輕者。又期而大祥,素縞麻衣。中月而禫,禫而纖,無所不佩。葛帶三重,謂男子也,五分去一而四糾之。帶既變,變因爲飾也。婦人葛絰,不葛帶。舊說雲:“三糾之,練而帶去一股。”去一股則小於小功之絰,似非也。易服,謂爲後喪所變也。婦人重帶,帶在下體之上,婦人重之,闢男子也。其爲帶,猶五分絰去一耳。《喪服小記》曰“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此素縞者,《玉藻》所云:“縞冠素紕,既祥之冠。”麻衣十五升,布亦深衣也。謂之“麻”者,純用布,無採飾也。大祥,除衰杖。黑經白緯曰“纖”。舊說:“纖冠者,採纓也。”無所不佩,紛帨之屬,如平常也。纖,或作“綅”。
○爲母,於僞反,下注“爲後”同。重,直龍反,注“三重”同。縓,七戀反。緣,徐音掾,悅絹反。要,一遙反。縞,古老反,又古報反,注同。纖,息廉反,注同。去,起呂反,下同。糾,居黝反,下同。股音古。闢音避。朝,直遙反。紕,婢反反,又音繟。緯音謂。紛,芳雲反。帨,始銳反。綅,徐息廉反,又音侵。易服者何爲易輕者也?因上說而問之。斬衰之喪,既虞、卒哭,遭齊衰之喪。輕者包,重者特。說所以易輕者之義也。“既虞、卒哭”,謂齊衰可易斬服之節也。輕者可施於卑,服齊衰之麻,以包斬衰之葛,謂男子帶,婦人絰也。重者宜主於尊,謂男子之絰,婦人之帶,特其葛不變之也。此言“包”、“特”者,明於卑可以兩施,而尊者不可貳。既練,遭大功之喪,麻葛重。此言大功可易斬服之節也。斬衰已練,男子除絰而帶獨存,婦人除帶而絰獨存,謂之單。單,獨也。遭大功之喪,男子有麻絰,婦人有麻帶,又皆易其輕者以麻,謂之重麻。既虞、卒哭,男子帶其故葛帶,絰期之葛絰,婦人絰其故葛絰,帶期之葛帶,謂之重葛。
○重,直龍反,注及下“不言重”、“言重者”同。
[疏]“斬衰”至“者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居喪外貌輕重之異。
○“苴,惡貌也”者,苴是黎黑色,故爲“惡貌也”。
○“大功貌若止”者,止,平停不動也。大功轉輕,心無斬剌,故貌不爲之變,又不爲之傾,故貌若止於二者之間。衰因鍛布,帶屨亦輕。其絰色用枲同者,自別表義耳。
○“斬衰之哭,若往而不反”者,若,如也。言斬衰之哭,一舉而乃氣絕,如似氣往而不卻反聲也。
○“哀容可也”者,言小功、緦麻,其情既輕,哀聲從容,於理可也。
○“斬衰唯而不對”者,但“唯”於人,不以言辭而對也。皇氏以爲親始死,但“唯”而已,不以言對。案《雜記》雲三年之喪,對而不問。爲在喪稍久,故對也。
○“大功言而不議”者,大功稍輕,得言他事,而不議論時事之是非。《雜記》雲:“齊衰之喪,言而不語。”彼謂言己事,故鄭彼注云:“言,言己事也。爲人說爲‘語’。”與此“言”異也。
○“斬衰三日不食”者,謂三日之內。《孝經》雲“三日而食”者,謂三日之外乃食也。
○“齊衰二日不食”者,皇氏雲:謂正服齊衰也。《喪大記》雲“三不食”者,當是義服齊衰。“小功、緦麻再不食”者,《喪大記》雲:壹不食,再不食。則是壹不食,謂緦麻;再不食,謂小功也。與此不同者,熊氏雲:“異人之說,故其義別也。”
○“父母之喪,既虞、卒哭”者,此明父母終喪以來所食之節也。
○“又期而大祥,有醯醬”者,謂至大祥之節,食醯醬。則小祥食菜果之時,但用鹽酪也。若不能食者,小祥食菜果之時,得用醯醬也。故《喪大記》雲:“小祥食菜果,以醯醬。”
○“中月而禫,禫而飲醴酒”,又云“食肉者,先食乾肉”,《喪大記》雲“祥而食肉”者,異人之說,故不同也。
○注“先飲”至“厚味”。
○正義曰:以醴酒味薄,乾肉又澀,所以先食之者,以喪服除,孝子不忍發初御醇厚之味,故飲醴酒、食乾肉也。
○“父母之喪,居倚廬”者,此明初遭五服之喪,居處之異也。
○“芐翦不納”者,芐爲蒲蘋爲席,翦頭爲之,不編納其頭而藏於內也。
○“父母之喪,既虞、卒哭”者,此明遭父母之喪,至終服以來,所居改變之節:即斬衰“居倚廬”,齊衰“居堊室”,論其正耳。亦有斬衰不居倚廬者,則《雜記》雲“大夫居廬,士居堊室”,是士服斬衰而居堊室也。亦有齊衰之喪不居堊室者,《喪服小記》雲“父不爲衆子次於外”,注云“自若居寢”是也。
○“斬衰三升”者,此明五服精粗之異。
○“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者,以三月之喪,治其麻縷,其細如緦,故云“緦麻”。以朝服十五升,抽去其半,縷細而疏也。“有事其縷”,事,謂鍛治其布纑縷也。“無事其布”,謂織布既成,不鍛治其布,以哀在外故也。
○注“此齊”至“差也”。
○正義曰:此齊衰多二等者,案《喪服記》雲“齊衰四升”,此經雲“齊衰四升、五升、六升”,多於《喪服》篇之二等,故云“多二等”也。雲“大功小功多一等”者,案《喪服記》雲“大功八升、若九升”,此雲“大功七升、八升、九升”,是多於《喪服》一等也。《喪服記》又云“小功十升,若十一升”,此雲“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是多於《喪服》一等也,故云“大功、小功多一等”也。雲“服主於受”者,以《喪服》之經,理主於受服者。而言以大功之殤無受服,不列大功七升,以《喪服》父母爲主,欲其文相值,故略而不言,故云“服主於受”也。雲“是極列衣服之差也”者,以《喪服》既略,故記者於是經極列衣服之差,所以齊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也。
○“斬衰三升”者,此明父母之喪,初死至練冠衰升數之變,並明練後匙苧之差也。“受以成布六升”者,以言三升、四升、五升之布,其縷既粗疏,未爲成布也。六升以下其縷漸細,與吉布相參,故稱“成布”也。
○“葛帶三重”者,謂男子也。既虞、卒哭受服之節,要中之帶,以葛代麻,帶又差小於前,以五分去一,唯有四分,見在三重,謂作四股糾之,積而相重,四股則三重。未受服之前,麻帶爲兩股相合也。此直雲“葛帶三重”,則首絰雖葛,不三重也,猶兩股糾之也。
○“期而小祥,練冠縓緣”者,父沒爲母,與父同也。至小祥,又以卒哭后冠受其衰,而用練易其冠也。又練爲中衣,以縓爲領緣也。
○“又期而大祥,素縞麻衣”者,謂二十五月大祥祭,此日除脫,則首服素冠,以縞紕之。身著朝服而爲大祥之祭,祭訖之後,而哀情未除,更反服微兇之服,首著縞冠,以素紕之;身著十五升麻深衣,未有采緣,故云“大祥素縞麻衣”也。
○“中月而禫”者,中,間也。大祥之後,更間一月而爲禫祭,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
○“禫而纖”者,禫祭之時,玄冠朝服。禫祭既訖,而首著纖冠,身著素端黃裳,以至吉祭。
○“無所不佩”者,吉祭之時,身尋常吉服,平常所服之物無不佩也。
○注“葛帶”至“常也”。
○正義曰:“葛帶三重,謂男子也”,以經之直雲“葛帶三重”,不辨男女之異,故明之雲“謂男子也”。雲“五分去一而四糾之”者,以《喪服傳》雲:“五服絰帶,相差皆五分去一。”故知受服之時,以葛代麻,亦五分去一。既五分去一,唯有四分見在,分爲四股而糾之,故云“四糾之”。雲“帶輕,既變,因爲飾也”者,男子重首而輕帶,既變麻用葛,四股糾之以爲飾也。則知男子首絰,婦人要帶,不三重爲飾也。雲“婦人葛絰不葛帶”者,案《少儀》雲:“婦人葛絰而麻帶。”又上《檀弓》雲“婦人不葛帶”,謂齊、斬之婦人也。故《士虞禮》曰:“婦人既練,說首絰不說帶也。”注云:“不脫帶,齊、斬婦人帶不變也。”婦人少變而重帶,帶,下體之上也。其大功以下,婦人亦葛帶也,故《喪服》大功章男女並陳,及其變服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是男女共爲,即知大功婦人亦受葛也。雲“舊說雲:三糾之,練而帶去一股”者,舊說雲所至練之時,又三分去一。此既葬,“葛帶三重”,去其一股,以爲練之帶也。雲“去一股則小於小功之絰,似非也”者,斬衰既葬,與齊衰之麻同。斬衰既練,與大功之麻同。大功之帶,即與小功首絰同。所云“同”者,皆五分去一。今乃三分,斬衰既葬三重之葛帶,去其一股以爲練帶,則是三年練帶小於小功首絰,非五服之差次,故云“似非也”。雲“易服,謂爲後喪所變也”者,以身先有前喪重,今更遭後喪輕服,欲變易前喪,故云“爲後喪所變也”。雲“其爲帶,猶五分絰去一耳”者,以婦人斬衰不變帶,以其重要故也。婦人既重其要,恐要帶與首絰粗細相似同,故云其爲帶,猶須五分首絰去一分耳。以首尊於要,但婦人避男子而重要帶耳。雲“《喪服小記》曰: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者,證當祥祭之時,所著之服非是“素縞麻衣”也。雲“此素縞者,《玉藻》所云縞冠素紕,既祥之冠”者,引之者,證此經“大祥素縞麻衣”是大祥之後所服之服也。雲“麻衣十五升,布深衣也”者,案《雜記》篇雲:朝服十五升。此大祥之祭既著朝服,則大祥之後,麻衣粗細當與朝服同者,故知“十五升布深衣也”。雲“謂之麻者,純用布,無採飾也”者,若有采飾,則謂之“深衣”,《深衣》篇所云者是也。若緣以素,則曰“長衣”,《聘禮》“長衣”是也。若緣之以布,則曰“麻衣”,此雲“麻衣”是也。雲“大祥除衰杖”者,以下《三年問》篇雲:“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既稱終畢,是“除衰杖”可知也。雲“黑經白緯曰纖”者,戴德《變除禮》文矣。雲“舊說纖冠者,採纓也”者,以無正文,故以舊說而言之。雲“無所不佩,紛帨之屬,如平常也”者,此謂禫祭既畢,吉祭以後,始得無所不佩。若吉祭之前,禫祭雖竟,未得無所不佩,以其禫後尚纖冠玄端黃裳,故知吉祭以後始從吉也。若吉祭在禫祭既畢以後,始從吉也。若吉祭在禫月,猶未純吉,《士虞記》雲:“是月也,吉祭,而猶未配。”注云“是月,是禫月也。當四時之祭月則祭,而猶未以某妃配”。則禫之後,月乃得復平常。
○“易服者何爲易輕者也”,以前文雲“易服者先易輕者”,故記者於此經更自釋“易輕”之意,故云“何爲易輕者也”。言有何所爲得易輕者,故下文釋雲,既有前喪,今又遭後喪,得以後喪易換前喪輕者也。
○“斬衰之喪,既虞、卒哭”者,謂士及庶人也,故“卒哭”與“虞”並言之矣。若大夫以上,則虞受服。故《喪服》注云:“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輕者包”,言斬衰受服之時而遭齊衰初喪,男子所輕要者,得著齊衰要帶,而兼包斬衰之帶也。若婦人輕者,得著齊衰首絰,而包斬衰之絰,故云“輕者包”也。
○“重者特”者,男子重首,特留斬衰之絰;婦人重要,特留斬衰要帶,是“重者特”也。
○注“說所”至“可貳”。
○正義曰:此言“包”、“特”者,謂於此斬衰既虞、卒哭,遭齊衰之喪,或雲“包”,或雲“特”者,斬衰、齊衰既是重服,舉此言“包”、“特”,則知齊衰、大功亦“包”、“特”也。卑,謂男子卑要,婦人卑首,欲明卑者可以兩施。兩施,謂施於齊衰,又得兼斬衰,以其輕卑之故,得可以兩施。雲“而尊者不可貳”者,尊,謂男子尊首,婦人尊要,故事尊正得尊於重服,不可差貳兼服輕也。
○“既練,遭大功之喪,麻葛兼”者,斬衰既練,男子除首絰,婦人除要絰,男子唯有要帶,婦人唯有首絰,是其單也。今遭大功之喪,男子首空,著大功麻絰,婦人要空,著大功麻帶。男子又以大功麻帶易練之葛帶,婦人又以大功麻絰易練之葛絰,是“重麻”也。至大功既虞、卒哭,男子帶以練之故葛帶,首著期之葛絰,練婦人絰其練之故葛絰,著期之葛帶,是謂之“重葛”也。
○注“此言”至“之重葛”。
○正義曰:謂大功既虞、卒哭之後,大功葛帶輕於練之葛帶,故男子反帶其練之故葛帶也。雲“絰期之葛絰”者,以男子練時首絰既除,今經大功又既葬,其首則有絰大功之葛絰。今雲“期之葛絰”,以大功葛絰既與練之葛帶粗細相似,非上下之差,故大功葛絰,但粗細與期之絰同,故云“絰期之葛絰”。但粗細與期同,其實大功葛絰,前於《服問》篇已釋也。雲“婦人絰其故葛絰,帶期之葛帶”者,大功既葬之後,大功首絰輕於練之葛絰,故反服其練之故葛絰。帶,謂婦人練後要帶已除,今大功已葬,其要則帶大功葛帶也。“謂之期葛帶”者,粗細與期同,其實是大功葛帶也。
齊衰之喪,既虞、卒哭,遭大功之喪,麻、葛兼服之。此言大功可易齊衰期服之節也。兼,猶兩也。不言“包”、“特”而兩言者,“包”、“特”著其義,“兼”者,明有絰有帶耳。不言“重”者,三年之喪,既練,或無絰,或無帶。言“重”者,以明今皆有,期以下固皆有矣。兩者,有麻、有葛耳。葛者亦特其重,麻者亦包其輕。
○著,張慮反。
[疏]“齊衰”至“服之”。
○正義曰:此明齊衰既虞、卒哭,遭大功之喪,以後服易前服之義也。
○“麻、葛兼服之”者,即前文“輕者包,重者特”之義。今齊衰既虞、卒哭,遭大功之喪,易換輕者,男子則大功麻帶易齊衰之葛帶,其首猶服齊衰葛絰,是首有葛、要有麻,故云“麻、葛兼服之”。“兼服”之文,據男子也。婦人則首服大功之麻絰,要服齊衰之麻帶,上下俱麻,不得雲“麻、葛兼服之”也。
○注“此言”至“其輕”。
○正義曰:“包、特著其義,兼者明有絰有帶耳”者,以卑者可包尊,須特著其尊卑之義,故於斬衰重服言之。兼者不取其義,直雲絰帶麻、葛兼有,故於齊衰輕服言之。於男子而論,其實同也。雲“不言重者,三年之喪既練,或無絰,或無帶,言重者,以明今皆有”者,鄭以既遭大功之喪,麻、葛重。此文承“麻葛重”下,所以不稱“麻葛重”者,以三年之喪既練之後,男子除首絰,是“或無絰”也。婦人除要帶,是“或無帶”也。所以稱“重”,以於先既單,今首絰皆有,故須稱“重”。雲“期以下固皆有矣”者,言男子首之與要,固當皆有絰帶矣,婦人亦然也。既不似既練之單,所以不得稱“重”也。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大功之葛,與小功之麻同;小功之葛,與緦之麻同。麻同則兼服之。此竟言有上服,既虞、卒哭,遭下服之差也。唯大功有變三年既練之服,小功以下,則於上皆無易焉。此言“大功之葛,與小功之麻同;小功之葛,與緦之麻同”,上爲大功之殤長、中言之。
○爲,於僞反。長,丁丈反。兼服之服重者,則易輕者也。服重者,謂特之也。“則”者,則男子與婦人也。凡下服,虞、卒哭,男子反其故葛帶,婦人反其故葛絰,其上服除,則固自受以下服之受矣。
[疏]“斬衰”至“服之”。
○正義曰:此明五服葛之與麻粗細相同。同者,與後兼前服也。
○“麻同則兼服之”者,以後服之麻,與前服之葛粗細同,則得服後麻,兼前服葛也。案《服問》篇,小功、緦不得變大功以上,此小功之麻得變大功之葛,緦之麻得變小功之葛,謂成人大功之殤在長、中,《服問》已釋也。
○“兼服之服重”者,則前文“重者特”是也。
○“則易輕者也”,謂男子婦人則易換輕者,前文“輕者包”是也。
○注“服重”至“受矣”。
○正義曰:雲“則者,則男子與婦人也”者,以前文“麻、葛兼服之”但施於男子,不包婦人。今此易輕者,男子則易於要,婦人則易於首,男子婦人俱得易輕,故云“則者,則男子與婦人也”。雲“凡下服,虞、卒哭,男子反其故葛帶,婦人反其故葛絰”者,此明遭後服初喪,男子婦人雖易前服之輕,至後服既葬之後,還須反服其前喪,故云“男子反服其故葛帶,婦人反服其故葛絰”。但經文據其後喪初死,得易前喪之輕,注意明也。後既易以滿,還反服前喪輕服,故文、注稍異也。
卷五十八 三年問第三十八
陸曰:“鄭雲:‘名《三年問》者,善其以知喪服年月所由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三年問》者,善其問以知喪服年月所由。此於《別錄》屬《喪服》。
三年之喪,何也?曰:稱情而立文,因以飾羣,別親疏、貴賤之節,而不可損益也,故曰:“無易之道也。”稱情而立文,稱人之情輕重,而制其禮也。羣,謂親之黨也。無易,猶不易也。
○稱,尺證反,注及下皆同。別,彼列反。易音亦,注同。創鉅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遲。三年者,稱情而立文,所以爲至痛極也。斬衰苴杖,居倚廬,食粥,寢苫枕塊,所以爲至痛飾也。飾,情之章表也。
○創音瘡,初良反。鉅音巨,大也。愈,徐音庾,差也。遲,徐直移反。倚,於綺反。枕塊,之鴆反。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哀痛未盡,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斷之者,豈不送死有已、復生有節也哉!復生,除喪反生者之事也。
○思,如字,一音息吏反。斷,丁亂反。複音伏。
[疏]“三年”至“也哉”。
○正義曰:此一節問喪三年所由,解釋所以三年之意。
○“三年之喪,何也”者,記者欲釋三年之義,故假設其問,雲三年喪者,意有何義理?謂稱人之情而立禮之節文。
○“因以飾羣”者,飾,謂章表也;羣,謂五服之親也。因此三年之喪差降,各表其親黨。
○“別親疏、貴賤之節,而弗可損益也”者,親,謂大功以上;疏,謂小功以下;貴,謂天子諸侯絕期,卿大夫降期以下;賤謂士庶人服族。其節分明,使不可損益也。
○“故曰無易之道也”者,引舊語成文也。無,不也。並有差品,其道不可改易。
○“創鉅者其日久”者,以釋重喪所以三年也。其事既大,故爲譬也。鉅,大也。夫創小則易差,創大則難愈,故云創鉅其日久也。“痛甚者其愈遲”者,愈,差也。賢者喪親,傷腎、乾肝斬斫之痛,其痛既甚,故其差亦遲也。
○“三年者,稱情而立文,所以爲至痛極也”者,既痛甚差遲,故稱其痛情,而立三年之文,以表是至痛極者也。
○“哀痛未盡,思慕未忘”者,言賢人君子於此二十五月之時,悲哀摧痛,猶未能盡,憂思哀慕,猶未能忘,故心之哀慕於時未盡,而外貌喪服以是斷割者。“豈不送死有已、復生有節也哉”者,若不斷以二十五月,則孝子送死之情何時得已?復吉常之禮何有限節?故聖人裁斷止限二十五月,豈不是送死須有已止,反覆生禮須有限節也哉?
凡生天地之間者,有血氣之屬必有知,有知之屬莫不知愛其類。今是大鳥獸則失喪其羣匹,越月逾時焉,則必反巡過其故鄉,翔回焉,鳴號焉,蹢躅焉,踟躕焉,然後乃能去之。小者至於燕雀,猶有啁噍之頃焉,然後乃能去之。故有血氣之屬者,莫知於人,故人於其親也,至死不窮。匹,偶也。言燕雀之恩不如大鳥獸,大鳥獸不如人。含血氣之類,人最有知而恩深也。於其五服之親,念之至死無止已。
○屬音蜀。喪,息浪反,又如字。巡,徐詞均反。過,徐音戈,一音古臥反。號音豪,戶羔反。蹢,本又作躑,直亦反,徐治革反。躅,直錄反,徐治六反。蹢躅,不行也。踶,徐音馳,字或作踟。躕音廚。燕,於見反。雀,本又作爵。啁,張留反。噍,子流反。啁噍,聲。頃,苦穎反。知音智。
[疏]“凡生”至“不窮”。
○正義曰:此一經明天地之間血氣之類,皆有所知,至於鳥獸大小各能思其種類,況在於人,何有窮已也?
將由夫患邪淫之人與?則彼朝死而夕忘之,然而從之,則是曾鳥獸之不若也。夫焉能相與羣居而不亂乎?言惡人薄於恩,死則忘之。其相與聚處,必失禮也。
○由夫音扶,下皆同。邪,似嗟反。人與,音餘,下“君子與”同。曾,則能反。焉,於虔反。
[疏]“將由”至“亂乎”。
○正義曰:此一經明小人之人曾鳥獸之不若,若不以禮節之,安能羣居而不亂?
將由夫脩飾之君子與?則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若駟之過隙,然而遂之,則是無窮也。“駟之過隙”,喻疾也。“遂之”,謂不時除也。
○駟音四,馬也。過,古臥反,徐音戈。隙,本又作卻,去逆反,空隙之地也。
[疏]“將由”至“窮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賢人君子於三年之喪,若駟之過隙,若不以禮制節之,則哀痛何時窮已。“駟之過隙”者,駟,謂駟馬;隙,謂空隙。駟馬駿疾,空隙狹小,以駿疾而過狹小,言急速之甚。
故先王焉爲之立中制節,壹使足以成文理,則釋之矣。“立中制節”,謂服之年月也。釋,猶除也,去也。
○爲,於僞反,下注“爲母”同。中如字,又丁仲反,注同。去,起呂反。
[疏]“故先”至“之矣”。
○正義曰:此一經明小人、君子其意不同,故先王爲之立中人之制節。
○“故先王焉”者,焉是語辭。“立中制節”者,言先王爲之立中人之制,以爲年月限節。
○“壹使足以成文理”者,壹,謂齊同。言君子、小人皆齊同,使足以成文章義理。
○“則釋之矣”者,釋,猶除去。既成義理,則除去其服。所以成三年文理者,以三年一閏,天道小成,又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故服以三年,成文章義理。
然則何以至期也?言三年之義如此,則何以有降至於期也?期者,謂爲人後者,父在爲母也。
○期音基,注及下同。曰:至親以期斷。言服之正,雖至親皆期而除也。
○斷,丁亂反,下注同。是何也?問服斷於期之義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法此變易,可以期也。
[疏]“然則”至“之也”。
○正義曰:上節既稱爲父母三年,何故有父母止有期者?此一節釋爲期之義。“然則何以至期也”者,言爲父母本應三年,何故爲人後者,爲本生父母、及父在爲母而止於期。“曰至親以期斷”者,記者釋之,爲至親本以期斷,故雖爲他後、及父在爲母,但以期也。
○“是何也”者,記者又起問,雲有何義故以期矣。
○“四時則已變矣”者,答“期斷”之義也。言“期”是一年之周匝,而天氣換矣。前時已畢,今時又來,是變改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者,言天地之中,動植之物,無不於前事之終,更爲今事之始也。
○“以是象之也”者,聖人以是之故,以人事法象天地,故期年也。
○注“言三”至“母也”。
○正義曰:鄭意以三年之喪何以有降至於期者,故云爲人後者爲本生之父母、及父在爲母期,事故抑屈,應降至九月十月,何以必至於期?以其本至親,不可降期以下,故雖降屈,猶至於期。今檢尋經意,父母本意三年,何以至期者,但問其一期應除之義,故答曰“至親以期斷”。是明一期可除之節。故《禮》:期而練,男子除絰,婦人除帶。下文雲加降故至三年,是經意不據爲人後及父在爲母期。鄭之此釋,恐未盡經意,但既袒鄭學,今因而釋之。
然則何以三年也?言法此變易,可以期,何以乃三年爲?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言於父母加隆其恩,使倍期也。下焉猶然。
○“加隆焉爾”,一本作“加隆爲爾焉”,徐如字,一音於虔反,焉猶然也,一雲發聲也,注及下同。倍,步罪反,注同。
[疏]“然則”至“期也”。
○正義曰:此一節釋因期及三年之義,故設問雲:“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本實應期,但子加恩隆重,故三年。“焉爾也”,語助之辭也。
○“然使倍之,故再期也”者,焉猶然也。子既加隆於父母,故然使倍之。然,猶如是。倍之,言倍一期,故至再期也。
由九月以下,何也?曰:焉使弗及也。言使其恩不若父母。故三年以爲隆,緦、小功以爲殺,期、九月以爲間。上取象於天,下取法於地,中取則於人,人之所以羣居和壹之理盡矣。取象於天地,謂法其變易也。自三年以至緦,皆歲時之數也。言既象天地,又足以盡人聚居純厚之恩也。
○殺,色界反,徐所例反。故三年之喪,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謂至隆。言三年之喪,喪禮之最盛也。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不知其所由來,喻此三年之喪,前世行之久矣。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喪也。達,謂自天子至於庶人。
[疏]“由九”至“盡矣”。
○正義曰:上節既稱“期斷”,何故有九月以下,故此經釋之。
○“由九月以下,何也”者,由,從也。記者既稱“期斷”,假設問之,何故有從九月以下。
○“曰:焉使弗及也”者,焉亦然也。然使恩隆不及於期也,則五月不及九月,三月不及五月,轉相不及也。
○“故三年以爲隆”者,謂恩愛隆重。
○“緦、小功以爲殺”者,謂情理殺薄。
○“期、九月以爲間”者,是隆殺之間也。
○“上取象於天,下取法於地”者,天地之氣,三年一閏,是三年者取象於一閏。天地一期物終,是一期者取象於一週。九月者,以象陽之數,又象三時而物成也。五月,以象於五行。三月者,取象天地一時而氣變。言五服之節,皆取法於天也。
○“中取則於人”者,則,法也。天地之中取則於人,若“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故服三年。人之一歲,情意變改,故服一期。九月、五月、三月之屬,亦逐人情而減殺,是中則於人。
○“所以羣居和壹之理盡矣”者,既取法天地與人,三才並備,故能調和羣衆聚居,和諧專壹,義理盡備矣。
○“故三”至“喪也”。
○正義曰:此一節重明三年之義。“三年之喪,人道之至文者也”,言三年喪禮,於人道之中,至極文理之盛者,則期以下,非其至極也。“夫是之謂至隆”者,言三年之喪,人恩之至極隆厚也。
○“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言三年之喪,行之自遠,未有能識知所從來也。言不知所從何代而來。引孔子者,《論語》之文,證此三年之喪也。
○注“不知”至“久矣”。
○正義曰:案《易 繫辭》雲:“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尚書》雲:“百姓如喪考妣三載。”此雲“不知所由來”者,但上古云“喪期無數”,謂無葬、練、祥之數。其喪父母之哀,猶三年也。故堯崩雲“如喪考妣三載”,則知堯以前喪考妣已三年,但不知定在何時。其喪服所起,則黃帝、堯、舜之時,雖有衣裳,仍未有喪服也。但唐、虞已前,喪服與吉服同,皆以白布爲之,故《郊特牲》雲:“大古冠布,齊則緇之。”若不齊則皆用白布也。鄭注《喪服》,其冠衰之異,從三代以下,由唐虞以上曰大古,吉凶皆用白布,則知三代吉凶異也。
卷五十九 深衣第三十九
陸曰:“鄭雲:‘以其記深衣之制也。名曰《深衣》者,謂連衣裳而純之以採也。有表則謂之中衣,以素純則曰長衣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深衣》者,以其記深衣之制也。深衣,連衣裳而純之以採者。素純曰長衣,有表則謂之中衣。大夫以上祭服之中衣用素。《詩》雲:‘素衣朱襮。’《玉藻》曰:‘以帛里布,非禮也。’士祭以朝服,中衣以布明矣。此於《別錄》屬《制度》。”鄭雲“大夫以上祭服中衣用素”者,謂天子大夫以其四命,與公之孤同爵弁自祭,故“中衣用素”。雲“士祭以朝服,中衣以布”者,亦謂天子之士與諸侯大夫同。案《少牢》:諸侯大夫祭以朝服。故天子之士亦祭以朝服。朝服用布,故“中衣以布”。其諸侯之士自祭以玄端,玄端則朝服之衣,但其裳異耳,中衣亦用布也。案《詩》雲:“素衣朱襮。”晉人慾薦桓叔,桓叔、大夫、得用素衣者,國人以國君之禮待之,故欲薦素衣也。其長衣、中衣及深衣,其制度同。《玉藻》雲“長、中繼揜尺”,若深衣,則緣而已,下雲“緣廣寸半”。凡深衣皆用諸侯大夫士夕時所著之服,故《玉藻》雲:“朝玄端,夕深衣。”庶人吉服亦深衣,皆著之在表也。其中衣在朝服、祭服、喪服之下。知喪服亦有中衣者,《檀弓》雲:“練衣黃裏。”注云“練中衣,以黃爲內”是也。但喪服中衣不得“繼揜尺”也。故《喪服傳》雲:“帶緣各視其冠。”注云:“緣如深衣之緣。”是喪服中衣用深衣,則深衣緣之以採,故下雲“具父母、大父母衣純以繢以青”之屬也。唯孤子深衣,純以素,但以緣而已,不與長衣同。其吉服中衣,亦以採緣。其諸侯得綃黼爲領,丹朱爲緣。《郊特牲》雲:“綃黼丹朱中衣,大夫之僣禮。”則知大夫、士不用綃黼丹朱,但用採純而已矣,無文以明之。其長衣以素緣,知者,若以採緣,則與吉服中衣同,故知以素緣也。若以布緣,則曰“麻衣”。知用布緣者,以其稱麻衣故知也。其喪服之中衣,其純用布,視冠布之粗細,至葬可以用素緣也。練則用縓也。其《詩》之麻衣,則以此別。彼謂吉服之衣也。所以此稱深衣者,以餘服則上衣下裳不相連,此深衣衣裳相連,被體深邃,故謂之“深衣”。
古者深衣,蓋有制度,以應規矩繩權衡。言聖人制事,必有法度。
○應,於證反。短毋見膚,衣取蔽形。
○毋音無,下同。見,賢遍反。長毋被土,爲污辱也。
○被,彼義反。爲,於僞反。污,污辱之污,一音烏臥反。續衽鉤邊,續,猶屬也。衽,在裳旁者也。屬,連之,不殊裳前後也。鉤,讀如“鳥喙必鉤”之“鉤”。鉤邊,若今曲裾也。續,或爲“裕”。
○衽,而審反,又如鴆反。鉤,古侯反。屬音燭,下皆同。喙,許穢反。裕,以樹反。要縫半下。三分要中,減一以益下,下宜寬也。要,或爲“優”。
○要,一遙反,注同。縫,扶用反,下注同。袼之高下,可以運肘;肘不能不出入。袼,衣袂當掖之縫也。
○袼,本又作胳,音各,腋也。肘,竹九反,又張柳反。掖,本又作腋,音亦。袂之長短,反詘之及肘。袂屬幅於衣,詘而至肘,當臂中爲節,臂骨上下各尺二寸,則袂肘以前尺二寸。肘,或爲“腕”。
○袂,彌世反,袪末曰袂。詘,丘勿反。腕,烏亂反。帶,下毋厭髀,上毋厭脅,當無骨者。當骨,緩急難爲中也。
○厭,於甲反,徐於涉反,下同。髀,畢婢反,徐亡婢反,一音步啓反。脅,許劫反。當,丁浪反,注同,又丁郎反。中,丁仲反,又如字。制十有二幅,以應十有二月。裳六幅,幅分之,以爲上下之殺。
○應,應對之應,下同。殺,色界反,徐所例反。袂圜以應贊規,謂胡下也。
○圜音圓。胡下,下垂曰胡。曲袷如矩以應方,袷,交領也。古者方領,如今小兒衣領。
○袷音劫,下注同。負繩及踝以應直,繩,謂裻與後幅相當之縫也。踝,跟也。
○踝,胡瓦反。裻音督。跟音根。下齊如權衡,以應平。齊,緝。
○齊音諮,亦作齋,下同。緝,古入反。故規者,行舉手以爲容。行舉手,謂揖讓。負繩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義也。故《易》曰:“《坤》六二之動,直以方也。”言深衣之“直”、“方”,應《易》之文也。政,或爲“正”。下齊如權衡者,以安志而平心也。心平志安,行乃正。或低或仰,則心有異志者與?
○行,下孟反,又如字。卬音仰,本又作仰,一音五郎反。與音餘。五法已施,故聖人服之。言非法不服也。故規矩取其無私,繩取其直,權衡取其平,故先王貴之。貴此衣也。故可以爲文,可以爲武,可以擯相,可以治軍旅。完且弗費,善衣之次也。“完且弗費”,言可苦衣而易有也。深衣者,用十五升布,鍛濯灰治,繩之以採。善衣,朝祭之服也。自士以上,深衣爲之次,庶人吉服深衣而已。
○相,息亮反。完音丸。費,芳貴反,又孚沸反,注同。苦衣,於既反。易,以豉反。鍛,丁亂反。濯音濁。純,之允反,又之閏反,後皆同。朝,直遙反。上,時掌反。具父母、大父母,衣純以繢。具父母,衣純以青。如孤子,衣純以素。尊者存,以多飾爲孝。繢,畫文也。三十以下無父稱孤。
○大父母音泰,大父母,祖父母也。繢,胡對反。純袂、緣、純邊,廣各寸半。純,謂緣之也。緣袂,謂其口也。緣,緆也。緣邊,衣裳之側,廣各寸半,則表裏共三寸矣。唯袷廣二寸。
○緣,悅絹反,注同。廣,古曠反,注同。緆,徐音以豉反,皇音錫。案鄭注《既夕禮》雲:“飾衣領袂口曰純,裳邊側曰綼,下曰緆也。”
[疏]“古者”至“篇末”。
○正義曰:此一篇從此至未,皆論深衣之制。今各隨文解之。
○“古宅深衣,蓋有制度”者,以作記之人爲記之時,深衣無複製度,故稱“古者深衣,蓋有制度”。言“蓋”者,疑辭也。
○“以應規矩繩權衡”者,此則制度之事,所應者備在下文。
○“短毋見膚”者,深衣所取覆形體,縱令稍短,不得見其膚肉,若見膚肉,則衰也。
○“長毋被土”者,其衣縱長,無覆被於土,爲污辱也。
○“續衽鉤邊”者,衽,謂深衣之裳,以下闊上狹,謂之爲“衽”。接續此衽而鉤其旁邊,即今之朝服有曲裾而在旁者是也。
○注“續猶”至“裾也”。
○正義曰:“衽當旁”者,凡深衣之裳上二幅,皆寬頭在下,狹頭在上,皆似小要之衽,是前後左右皆有衽也。今雲“衽當旁”者,謂所續之衽,當身之一旁,非爲餘衽悉當旁也。雲“屬,連之,不殊裳前後也”,若其喪服,其裳前三幅、後四幅各自爲之,不相連也。今深衣裳,一旁則連之相著,一旁則有曲裾掩之,與相連無異,故云“屬,連之,不殊裳前後也”。雲“鉤,讀如鳥喙必鉤之鉤”者,案《援神契》雲:“象鼻必卷,長鳥喙必鉤。”鄭據此讀之也。雲“若今曲裾也”,鄭以後漢之時,裳有曲裾,故以“續衽鉤邊”似漢時曲裾。今時朱衣朝服,從後漢明帝所爲,則鄭雲今曲裾者,是今朝服之曲裾也。其深衣之衽,已於《玉藻》釋之,故今不得言也。
○“要縫半下”,要縫,謂要中之縫,尺寸闊狹,半下畔之闊,下畔一丈四尺四寸,則要縫半之,七尺二寸。
○注“三分”至“寬也”。
○正義曰:此據裳之一幅,分爲二幅。凡布廣二尺二寸,四寸爲縫。一尺八寸在三分之一,分爲六寸,減此六寸,以益於下,是下二幅有二尺四寸,上二幅有一尺二寸,故云“三分要中,減一以益下”。下容舉足而行,故宜寬也。
○“袼之高下,可以運肘”,袼,謂當臂之處。袂中高下宜稍寬大,可以運動其肘。袂二尺二寸,肘尺二寸,是容運肘也。又“袂之長短,反詘之及肘”者,袂長二尺二寸,並緣寸半,爲二尺三寸半。除去其縫之所殺各一寸,餘有二尺一寸半在,從肩至手二尺四寸。今二尺一寸半之袂,得“反詘及肘”者,以袂屬於衣,幅闊二尺二寸,身脊至肩但尺一寸也。從肩覆臂,又尺一寸,是衣幅之畔覆臂將盡。今又屬袂於衣又二尺二寸半,故反詘其袂得及於肘也。
○“當無骨”者,帶若當骨,則緩急難中,故當無骨之處。此深衣帶,下於朝祭服之帶也。朝祭之帶則近上。故《玉藻》雲:“三分帶下,紳居二焉。”是自帶以下,四尺五寸也。
○“制十有二幅,以應十有二月”者,深衣其幅有六,每幅交解爲二,是十二幅也。
○注“古者方領”。
○正義曰:鄭以漢時領皆鄉下交垂,故云“古者方領”,似今擁咽,故云“若今小兒衣領,但方折之也”。
○“負繩及踝以應直”。
○正義曰:衣之背縫及裳之背縫,上下相當,如繩之正,故云“負繩”,非謂實負繩也。
○“故規者,行舉手以爲容”者,所以袂圓中規者,欲使行者舉手揖讓以爲容儀,如規也。
○“負繩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義也。負繩,背之縫也。抱方,領之方也。“以直其政”,解“負繩”。“以方其義”,解“抱方”也。言欲使人直其政教,欲使政教直。方其義,欲使義事方正也。
○“故《易》曰:《坤》六二之動,直以方也”,記者既明方直之義,故引《坤卦》之六二直方以證之。案鄭注《坤》之六二雲:“自也,方也,地之性。”此爻得中氣而在地上,自然之性,廣生萬物,故生動直而且方。
○“下齊如權衡”者,以安志而平心也者,言裳下之齊,如權之衡低仰平也,欲以安其志意,而平均其心也。
○注“完且”至“而已”。
○正義曰:“可苦衣而易有也”,以其完牢,乃可於苦事衣著,故庶人服之以完牢故也。“而易有”者,以白布爲之,不須黼黻錦繡之屬,是“易有”也。雲“深衣者,用十五升布,鍛濯灰治”者,案《雜記》雲“朝服十五升”,此深衣與朝服相類,故用十五升布鍛濯,謂打洗鍛濯,用灰治理,使和熟也。然則喪服麻衣,雖似深衣之制,不必鍛濯灰治,以其雜兇故也。雲“自士以上,深衣爲之次”者,案《玉藻》“諸侯夕深衣,祭牢肉”,又“大夫、士朝玄端、夕深衣”,是深衣爲朝祭之次服也。雲“庶人吉服深衣”者,深衣是諸侯之下,自深衣以後更無餘服,故知是庶人之吉服。喪服者衰裳,包貴賤上下無差,亦明庶人吉服乃深衣也。
○“具父母、大父母,衣純以繢”者,所尊俱在,故“衣純以繢”。言“具父母”,則父母俱在也,“大父母”則亦然也。若其不具,一在一亡,不必純以繢也。
○“具父母,衣純以青”者,唯有父母,而無祖父母者,以爲吉不具,故節少,而深衣領緣用青純,降於繢也。若父母無,唯祖父母在,亦當純以青。
○“純袂、緣、純邊,廣各寸半”者,純袂者,純,緣也,謂純其袂。緣則袂口也。又云“緣,讀爲緆”,謂深衣之下純也。純邊者,謂深衣之旁側也。“廣各寸半”者,言純袂口及裳下之緆並純旁邊,其廣各寸半。言表裏合爲三寸。
○注“純謂”至“二寸”。
○正義曰:“純謂緣之”者,解經文二個“純”字,一是純袂,二是純邊,皆謂緣之也。雲“緣袂,謂其口”也,經言“純袂”,恐口外更緣,故云“純袂”,則是緣其袂口也,非是口外更有緣也,故分明言之。雲“緣,緆也”,解經“緣”字讀爲“緆”,謂深衣下畔也。故《既夕禮》雲:“明衣縓綼緆。”鄭注云:“在幅曰綼,在下曰緆。”今經雲此緆,則深衣之下緣也。雲“緣邊,衣裳之側”,解經“純邊”也。深衣外衿之邊有緣也。裳雖前後相連,然外邊曲裾揜處,其側亦有緣也。
卷五十九 投壺第四十
陸曰:“鄭雲:‘《投壺》者,主人與客燕飲,講論才藝之禮也。《別錄》屬《吉禮》,亦實《曲禮》之正篇也。’皇雲:‘與射爲類,宜屬嘉禮。’或雲‘宜屬旁若無人禮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投壺》者,以其記主人與客燕飲,講論才藝之禮。此於《別錄》屬《吉禮》,亦實《曲禮》之正篇。”是《投壺》與射爲類。此於五禮皆屬嘉禮也。或雲:“宜屬賓禮。”
投壺之禮,主人奉矢,司射奉中,使人執壺。矢,所以投者也。中,士則鹿中也。射人案之者,投壺,射之類也。其奉之,西階上,北面。
○投壺,壺,器名,以矢投其中,射之類。奉音捧,芳勇反,下及注皆同,徐音如字,下“奉中”同。主人請曰:“某有枉矢哨壺,請以樂賓。”賓曰:“子有旨酒嘉餚,某既賜矣,又重以樂,敢辭。”燕飲酒,既脫屨升堂,主人乃請投壺也。否則或射,所謂燕射也。枉、哨,不正貌,爲謙辭。
○枉,紆往反。哨,七笑反,徐又以救反。枉、哨,不正貌。王肅雲:“枉不直,哨不正也。”樂賓音洛,下同,一讀下“以樂”音嶽,言投壺以樂。餚,戶交反。重,直用反,下及注同。稅,本亦作脫,吐活反。請,七井反,下文同。主人曰:“枉矢哨壺不足辭也,敢以請。”賓曰:“某既賜矣,又重以樂,敢固辭。”固之言如故也。言如故辭者,重辭也。主人曰:“枉矢哨壺不足辭也。敢固以請。”賓曰:“某固辭不得命,敢不敬從。”不得命,不以命見許。
[疏]“投壺”至“敬從”。
○正義曰:此一節論燕禮脫屨升堂之後,主人請投壺於賓,”賓辭及許之事。
○“主人奉矢者,謂於阼階之上,西面奉持其矢。知西面者,以賓在西,故知西面對賓也。
○“司射奉中”者,中,謂受筭之器。投壺亦射之類,故司射於西階上奉中北面也。
○“使人執壺”者,謂主人使人執所投之壺於司射之西而北面也。所以皆在西階上者,欲就賓處也。唯雲“使人”,不言“官”者,以賤略之也。
○“某有枉矢哨壺”者,枉,謂曲而不直也。哨,謂哨峻不正。是主人謙遜之辭。
○“某既賜矣,又重以樂,敢辭”者,賓稱主人設酒餚以待己,是某既受主人之賜矣,主人又請投壺樂己,是重以樂也。
○注“士則”至“北面”。
○正義曰:“士則鹿中”,案《鄉射記》雲:“大夫兕中,士鹿中。”此篇《投壺》是大夫、士之禮,故云“士則鹿中”。不雲兕中者,略之也。知此投壺是大夫、士禮者,以經雲主人請賓,是平敵之辭,與《鄉飲酒》、《鄉射》同,故知是大夫、士也。若諸侯,則《燕禮》、《大射》每事雲“請於公”,不得雲主人請賓也。此既非諸侯之禮,而經雲奏《貍首》者,別取燕飲之義,非謂尊卑之詩。其諸侯相燕,亦有投壺,故《左傳》雲:“晉侯與齊侯燕,投壺。”然則天子亦有之,但古禮亡,無以知也。其中之形,刻木爲之,狀如兕鹿而伏,背上立圓圈以盛筭。雲“奉之西階上北面”者,案《鄉射禮》將射之時,司射升自西階,階上北面告於賓,故知此司射奉中在西階上北面。其執壺之人,賤於司射,故在司射之西。以凡行禮,統於主人,雖俱在西階,而當尊東,故《燕禮》、《大射》,宰夫代公爲主人,與賓俱升西階,而主人在東也。
○注“燕飲”至“射也”。
○正義曰:知“既脫屨升堂,主人乃請投壺也”者,案《燕禮》取俎以出,卿大夫皆降,賓反入,及卿大夫皆脫屨升,就席,羞庶庶之後,乃雲“若射,則大射正爲司射”。則知此亦在脫屨升堂之後。若鄉射之禮,則在飲酒未旅之前爲射,以其詢衆庶,禮重,故早射,異於燕射也。
賓再拜受,主人般還,曰:“闢。”賓再拜受,拜受矢也。主人既闢,進授矢兩楹之間也。
○般,步幹反,下同。還音旋,下同。闢音避,徐扶亦反,注及下同。主人阼階上拜送,賓盤還,曰:“闢。”拜送,送矢也。闢亦於其階上。
[疏]“賓再”至“曰闢”。
○正義曰:此一經論賓與主人受矢送矢之節。
○“賓再拜受”者,賓既許主人投壺,賓乃於西階上北面再拜,遙受矢也。“主人般還,曰闢”者,主人見賓之拜,乃般曲折還,謂賓曰:今闢而不敢受。言此者,欲止賓之拜也。於是賓及主人各來兩楹之間相就,俱南面,主人在東,授矢與賓。
○“主人阼階上拜送”者,主人既授矢之後,歸還阼階上,北面拜送矢也。
○“賓般還,曰闢”者,賓授矢之後,歸於西階上,見主人之拜,賓爲般還而告主人曰:今闢而不敢受之。言此者,亦止主人拜。知皆北面者,案《鄉飲酒》、《鄉射》拜受爵、送爵皆北面,故知亦當北面。熊氏雲:“以拜時還辟,或可東西面相拜。又以曰‘闢’者,是贊者來辭告主人及賓,言曰‘闢’。”義亦通也。
已拜,受矢,進即兩楹間,退反位,揖賓就筵。主人既拜送矢,又自受矢。“進即兩楹間”者,言將有事於此也。退乃揖賓即席,欲與階進,明爲偶也。賓席、主人席皆南鄉,間相去如射物。
○鄉,許亮反。
[疏]“已拜”至“就筵”。
○正義曰:此一經明賓主受矢之後,就投壺之筵。
○“已拜,受矢”者,謂主人拜送矢之後,主人贊者持矢授主人。主人於阼階上受矢也。
○“退即兩楹間,退反位”者,主人受矢之後,乃獨來就兩楹間者,言將有事於此也。看投壺處所,乃卻退反阼階之位。
○“揖賓就筵”者,主人於阼階之上西面揖賓,今就投壺之筵。於是賓主各來就筵。
○注“退乃”至“射物”。
○正義曰:雲“退乃揖賓”者,解經“退反位,揖賓”也。所以揖之者,欲與賓俱即席相對爲偶而共投壺。雲“賓席、主人席皆南鄉,間相去如射物”者,以壺在於南,故知投壺南鄉也。投壺是射之類,故知席相去“如射物”也。物,謂射者,所立之處,物長三尺,闊一尺三寸,兩物東西相去容一弓,故《鄉射記》雲:“物長如笴,其間容弓,距隨長武。”注云:“笴長三尺。距隨者,物橫畫也。”
司射進度壺,間以二矢半。反位,設中,東面,執八筭興。度壺,度其辨設之處也。壺去坐二矢半,則堂上去賓席、主人席邪行各七尺也。反位,西階上位也。設中東面,既設中,亦實八筭於中,橫委其餘於中西,執筭而立,以請賓俟投。
○度,徒洛反,注同。“以二矢半”,一本無此四字,依注則有。筭,悉亂反,下皆同。處,昌慮反。坐,才臥反,又如字,下同。邪,似嗟反。
[疏]“司射”至“筭興”
○正義曰:前經賓主既就筵,此經明進度壺,並筭之節。
○“司射進度壺”者,同射於西階之上,於執壺之人處受壺,乃東鄉來賓主筵前,進所量度。其壺置於賓主筵南。
○“間以二矢半”者,投壺有三處,室中、堂中及庭中也。日中則於室,日晚則於堂,太晚則於庭,是各隨光明處也。矢有長短,亦隨地廣狹。室中矢,長五扶狹;堂上稍廣,矢長七扶;庭中大廣,矢長九扶。四指曰“扶”,扶廣四寸。五扶者,則二尺也。七扶者,則二尺八寸也。九扶者,則三尺六寸也。雖矢有長短,而度壺皆使去賓主之席各二矢半也。室中去席五尺,堂上則去席七尺,庭中則去席九尺。
○“反位”者,司射度壺既畢,反還西階上位。
○“設中”者,司射西階上取中,稍進東面而設中也。
○“東面,執八筭興”者,既設中之後,於中西東面手執八筭而興起。其中裏亦實八筭。
○注“亦實八筭於中,橫委其餘於中西”。
○正義曰:此約《鄉射》文,實八筭於中。今此投壺,射之類,故云“亦實八筭於中”。“亦”者,亦鄉射也。
請賓,曰:“順投爲入,比投不釋,勝飲不勝者。正爵既行,請爲勝者立馬,一馬從二馬。三馬既立,請慶多馬。”請主人亦如之。請,猶告也。順投,矢本入也。比投,不拾也。勝飲不勝,言以能養不能也。正爵,所以正禮之爵也,或以罰,或以慶。馬,勝筭也。請之馬者,若雲技藝如此,任爲將帥乘馬也。射、投壺,皆所以習武,因爲樂。
○比,毗志反,頻也,徐扶質反,注同。勝飲,上尺證反,下於鴆反,注及下同。爲,於僞反。勝者立馬,俗本或此句下有“一馬從二馬”五字,誤。拾,其劫反,下文及注皆同。技,其綺反。任音而林反。將,子匠反。帥,色類反。樂音洛。
[疏]“請賓”至“如之”。
○正義曰:此一經明司射告賓主以投壺之法。
○“順投爲入者,司射執八筭起而告賓黨爲投壺之法也。順,本也。言矢有本末,投矢於壺,以矢本入者,乃名爲入,則爲之釋筭也。若矢以末入,則不名爲入,亦不爲之釋筭也。
○“比投不釋者,比,頻也。又賓主投壺法,要更遞而投,不得以前既入喜悅,不待後人投之而已頻投;頻投,雖入,亦不爲之釋筭也。
○“勝飲不勝”者,又告雲,若投勝者,則酌酒飲於不勝者也。“正爵既行”者,又說飲法也。正爵,謂“勝飲不勝”之爵也。以其正禮,故謂爲“正爵”。既行,謂行爵竟也。
○“請爲勝者立馬”者,此謂行正爵畢,而爲勝者立馬者,則反取筭以爲馬,表於勝數也。必謂“筭”爲“馬”者,馬是威武之用,爲將帥所乘。今投壺及射,亦是習武,而勝者同表堪爲將帥,故云“馬”也。
○“一馬從二馬”者,每一勝輒立一馬,禮以三馬爲成。若專三馬,則爲一成。但勝偶未必專頻得三,若勝偶得二,劣偶得一,一既劣於二,故致取劣偶之一,以足勝偶之二爲三,故云“一馬從二馬”。然定本無此一句。
○“三馬既立,請慶多馬”者,若頻得三成,或取彼足爲三馬,是其勝已成,又酌酒慶賀於多馬之偶也。
○“請主人亦如之”者,司射請賓之黨爲每事,並應曰諾,竟而司射又請主人事,事亦如賓,而主人皆亦曰諾,如賓也。案《鄉射》,司射請賓於西階上,請主人於阼階上。則此請賓、請主人,皆亦就賓主之前也。
○注“正爵”至“爲樂”。
○正義曰:此經正爵謂罰爵,故下別雲“三馬既備,請慶多馬”。今鄭注“或以罰,或以慶”,則慶馬勝筭亦爲正爵者,鄭通而解之,罰、慶俱是正爵,故下文雲:“正爵既行,請徹馬。”彼謂慶爵,亦稱正爵也。案《鄉射禮》,三耦先射,賓主乃射,以射禮重也。此投壺不立三耦,以投壺禮輕故也。
命弦者曰:“請奏《貍首》,間若一。”大師曰:“諾。”弦,鼓瑟者也。《貍首》,《詩》篇名也,今逸。《射義》所云“詩曰曾孫侯氏”是也。間若一者,投壺當以爲志取節焉。
○貍,吏持反。間,間廁之間,注同。大音泰。
[疏]“命弦”至“曰諾”。
○正義曰:此一經明司射命工作樂節投壺之儀,
○“命弦者曰:請奏貍首”者,謂司射命遣鼓瑟之弦者,請奏《貍首》之篇。
○“間若一”者,謂前後樂節中間疏數如似一也。
○“大師曰:諾”者,大師應此司射曰諾。諾,承領之辭也。
○注“弦鼓”至“節焉”。
○正義曰:知“鼓瑟”者,鄭約《鄉射禮》用瑟也。案下有魯鼓、薛鼓,節亦有鼓,以弦爲重,故特雲“命弦者”。雲“《貍首》,《詩》篇名也”者,以與《射義》“《騶虞》、《採蘋》”相類,故知《詩》篇名也。既非諸侯投壺而奏《貍首》者,義取燕飲之儀,猶如鄉射奏《騶虞》,不計人之尊卑。雲“投壺當以爲志取節焉”者,解所以間若一,投壺者當聽之以爲志,取投合於樂節,故須中間若一也。案《鄉射》三番,初一番耦射不釋筭,第二番釋筭未作樂,第三番乃用樂。此投壺發初則用樂者,以投壺禮輕,主於歡樂故也。
左右告矢具,請拾投。有入者,則司射坐而釋一筭焉。賓黨於右,主黨於左。拾,更也。告矢具請更投者,司射也。司射東面立,釋筭則坐。以南爲右,北爲左也。已投者退,各反其位。
○更,古衡反,下同。
[疏]“左右”至“於左”。
○正義曰:此一經論投壺之事,中者釋筭之儀。
○“左右告矢具”者,左,謂主人;右,謂賓客。司射告主與賓以矢具也。
○“請拾投”者,拾,更也。司射又請賓主更遞而投,於是乃投壺也。
○“有入者,則司射坐而設一筭焉”者,若矢入壺者,則司射乃坐釋一筭於地也。
○“賓黨於右”者,右,謂司射之前稍南也。
○“主黨於左”者,左,謂司射之前稍北也。
○注“已投者退,各反其位”。
○正義曰:約《鄉射禮》射畢,則各反其位。則知投壺者畢,亦各反其位,闢後來也。反位,謂主黨於東,賓黨於西。
卒投,司射執筭曰:“左右卒投,請數。”二筭爲純,一純以取,一筭爲奇。遂以奇筭告,曰:“某賢於某若干純。”奇則曰“奇”,均則曰“左右鈞”。卒,已也。賓主之黨畢已投,司射又請數其所釋左右筭,如數射筭。一純以取,實於左手,十純則縮而委之,每委異之;有餘則橫諸純下;一筭爲奇,奇則縮諸純下。兼斂左筭,實於左手,一純以委,十則異之,其他如右獲。畢則司射執奇筭,以告於賓與主人也。若告雲某賢於某者,未斥主黨勝與,賓黨勝與,以勝爲賢,尚技藝也。鈞,猶等也。等,則左右手各執一筭以告。
○數,色主反,注同。爲純音全,下及注同,鄭注《儀禮》如字,雲“純,全也”。奇,紀宜反,下同。遂以奇筭告,一本此句上更有勝者司射五字,誤。鈞,居旬反。縮,色六反,直也。其它音他。勝與音餘,下“勝與”同。技,其綺反。
[疏]“卒投”至“右鈞”。
○正義曰:此一經明投壺筭數之儀。
○“卒投”者,謂投壺卒也。
○“司射執筭曰:左右卒投,請數”者,司射於壺西東面,執筭請曰:賓主之黨卒竟投,請數筭。“二筭爲純,一純以取”者,純,全也。二筭合爲一全。地上取筭之時,一純則別而取之。
○“一筭爲奇”者,一筭,謂不全純者。奇,只也,故云“一筭爲奇”。
○“遂以奇筭告”者,奇,餘也。謂左右數鈞等之餘筭,手執而告曰:某賢於某若干純者。或左或右不定,故稱“某賢”。賢,謂勝者也。勝者若有雙數,則雲若干純。假令十數,則雲五純也。
○“奇則曰奇”者,若有奇數則曰奇。假令九筭,則曰九奇也。
○“鈞則曰左右鈞”者,鈞猶等也,等則左右各執一筭以告。
○注“卒已”至“以告”。
○正義曰:雲“如數射筭”者,以投壺,射之類,故知此首芏壺之筭,如數射筭。雲“一純以取”至“其地如右獲”,此皆《鄉射》之禮文也。“一純以取,實於左手”,謂就地上之筭以右手,每一純別而取實於左手。雲“十純則縮而委之,每委異之“者,滿十純,則從而委之於地,司射東面,則東西爲縮,每十雙,則東西縮爲一委。每有十雙,更別委之,故云“每委異之”。雲“有餘則橫諸純下”者,有餘,謂不滿十雙,或八雙、九雙以下,則橫於純下。謂橫在十純之西,南北置之。雲“一筭爲奇,奇則縮諸純下”者,若唯有一筭,則縮之零純之下,在零純之西,東西置之。此謂數右筭之法。若數左筭,則異於右筭,謂總斂地之筭,實於左手之中。每一純取以委地,滿十則異之,謂滿十純總爲一委。雲“其他如右獲”者,謂所縱所橫如右獲也。
命酌,曰:“請行觴。”酌者曰:“諾。”司射又請於賓與主人,以行正爵。酌者,勝黨之弟子。
○觴,失羊反,本或作,同。當飲者皆跪,奉觴曰:“賜灌。”勝者跪曰:“敬養。”酌者亦酌奠於豐上,不勝者坐取,乃退而跪飲之。灌,猶飲也。言“賜灌”者,服而爲尊敬辭也。《周禮》曰:“以灌賓客。”賜灌、敬養,各與其偶於西階上,如飲射爵。
○跪,其委反。奉,芳勇反,下注“奉觴”同。灌,古亂反。養,羊尚反,注同。飲,於鴆反,下“飲不勝”同。
[疏]“命酌”至“敬養”。
○正義曰:此一節明飲不勝之儀。“命酌曰:請行觴”者,謂司射命此酌酒者曰:敬以請賓與主人行觴。謂罰爵之事,賓主已許,汝當酌之。
○“酌者曰:諾”者,謂勝黨之弟子曰諾,受領許酌,乃於西階上南面設豐洗觶,升,酌,坐奠於豐上也。
○“當飲者皆跪,奉觴曰:賜灌”者,謂勝者與不勝者俱升西階,勝者在東,不勝者跪取豐上之爵,手奉其觴曰:蒙賜灌。灌,猶飲也。
○“勝者跪曰:敬養”者,勝者跪執之,曰:敬以此觴而養不能。
○注“酌者,勝黨之弟子”。
○正義曰:此《鄉射禮》文也。案彼文雲:“弟子奉豐升,設於西楹之西。”勝者之弟子,洗觶升酌,南面坐奠於豐上是也。
○注“《周禮》”至“射爵”。
○正義曰:此《周禮 典瑞》文。引之者,證“灌”爲“飲”也。雲“賜灌、敬養,各與其偶於西階上,如飲射爵”者,以投壺,射類,故約《鄉射》而知也。
正爵既行,請立馬。馬各直其筭,一馬從二馬,以慶。慶禮曰:“三馬既備,請慶多馬。”賓主皆曰:“諾。”飲不勝者畢,司射又請爲勝者立馬,當其所釋筭之前。三立馬者,投壺如射,亦三而止也。三者,一黨不必三勝。其一勝者並其馬於再勝者以慶之,明一勝不得慶也。飲慶爵者偶親酌,不使弟子,無豐。
○直,如字,又持吏反。爲,於僞反。正爵既行,請徹馬。投壺禮畢,可以去其勝筭也。既徹馬,無筭爵乃行。
○去音起呂反。
[疏]“正爵”至“徹馬”。
○正義曰:此一經論飲不勝者畢,司射請爲勝者立馬,以表顯賢能之事。
○“正爵既行”者,謂正禮罰酒之爵既行,飲畢之後,司射乃請賓主,請爲勝者樹標立其馬也。
○“馬各直其筭”者,直,當也。謂所立之馬,各當其初釋筭之前,所釋之筭,東中之西也。
○“一馬從二馬”者,投壺與射禮同,亦三番而止,每番勝者則立一馬。假令賓黨三番俱勝,則立三馬。或賓黨兩勝,而立二馬;主黨一勝,但立一馬。即以主黨從就賓黨二馬,以少足益於多,以助勝者爲榮。
○“以慶”者,一馬從二馬之後,乃以慶賀多馬,故云“以慶”。但此經上雲“請立馬”者,是司射請辭。“馬各直其筭,一馬從二馬,以慶”,是禮家陳事之言也。“慶禮曰:三馬既備,請慶多馬”者,以還是司射請辭,言爲慶之禮,勝者三馬既已備具,請酌酒慶賀於多馬者。“賓主皆曰諾”者,無問勝與不勝,皆稱曰“諾”。
○注“飲不”至“無豐”。
○正義曰:雲“投壺如射,亦三而止也”者,以投壺,射之類,故知亦三番而止。案《鄉射禮》:初番三耦射,但唱獲而已,未視筭,亦未飲不勝者;第二番耦射畢,賓主之黨皆射畢,乃數筭,飲不勝者;第三番三耦及賓主等皆射中鼓節,乃釋筭,飲罰爵。今投壺初則不立三耦,唯賓主三番而止。雲“三者,一黨不必三勝”者,解一馬從二馬之意。言或賓或主之黨,黨中不必三番得勝,故以一勝之馬,並其馬於再勝者以慶之,明一勝者不得慶也。雲“飲慶爵者偶親酌,不使弟子,無豐”者,以飲不勝之時,賤其無能,故偶不親酌,使弟子酌奠於豐上,則《鄉射禮》所云者是也。今既尊賢,當須親酌,手自授之,故知不使其弟子無豐也。皇氏以爲,三番而止者,謂三耦投壺而止。案《鄉射禮》每番皆三耦而止,今雲“三耦投壺而止”,非其義也。
○“正爵既行,請徹馬”。
○正義曰:此明飲慶爵之後,司射請徹去其馬,以投壺禮畢,行無筭爵之事。
筭多少視其坐。筭用當視坐投壺者之衆寡爲數也。投壺者人四矢,亦人四筭。
○坐如字,又才臥反,注同。籌,室中五扶,堂上七扶,庭中九扶。籌,矢也。鋪四指曰扶,一指案寸。《春秋傳》曰:“膚寸而合。”投壺者,或於室,或於堂,或於庭,其禮褻,隨晏早之宜,無常處。
○籌,直由反。扶,方於反,下及注同。鋪,普烏反,又芳夫反。褻,息列反。處,昌慮反。筭,長尺二寸。其節三扶可也。或曰:筭,長尺有握。握,素也。
○長,直亮反,注同。壺頸脩七寸,腹脩五寸,口徑二寸半,容鬥五升。壺中實小豆焉,爲其矢之躍而出也。壺去席二矢半。脩,長也。腹容鬥五升,三分益一則爲二斗,得圜囷之象,積三百二十四寸也。以腹脩五寸約之,所得,求其圜周,圜週二尺七寸有奇,是爲腹徑九寸有餘也。實以小豆,取其滑且堅。
○頸,吉井反,又九領反,徐其聲反。爲,於僞反。躍,羊略反。圜音圓。囷,去倫反。奇,紀宜反。滑,乎八反。矢,以柘若棘,毋去其皮。取其堅且重也。舊說雲:“矢大七分。”或言去其皮節。
○柘,止夜反,木名。毋音無,下皆同。去,起呂反,注同。
[疏]“筭多”至“其皮”。
○正義曰:此一節明筭及矢長短之數,又明壺之大小及矢之所用。以《儀禮》準之,此亦正篇之後,記者之言也。今錄記者,既陳正禮於上,又以此諸事繼之於下。“筭多少視其坐”者,言筭之多少,視其所坐之人。每人四矢,人別四筭也。
○“籌,室中五扶,堂上七扶,庭中九扶”者,籌,矢也。室中最狹,故五扶。堂士差寬,故七扶。庭中彌寬,故九扶。
○注“投壺者人四矢”。
○正義曰:案《鄉射》及《大射》,人皆“乘矢”,故知四矢也。
○注“籌矢”至“常處”。
○正義曰:雲“《春秋傳》曰:膚寸而合”者,此僖三十一年《公羊傳》文。彼雲:“觸石而出,膚寸而合,不崇朝而遍雨乎,天下唯泰山爾。”引之者,證彼“膚”與此“扶”同也。
○注“脩長”至“餘也”。
○正義曰:“腹容鬥五升,三分益一則爲二斗”者,既稱“腹容鬥五升”,又云“三分益一”者,以鬥五升,其數難計,故加三分益一爲二斗,從整數計之。雲“得圜囷之象,積三百二十四寸也”者,以筭法方一寸、高中六尺二分爲一升,則一斗之積,方一寸、高一百六十二寸也。二斗之積,爲三百二十四寸也。於此壺之圜囷之中,凡有三百二十四寸也。雲“以腹脩五寸約之,所得”者,腹之上下高五寸,共有三百二十四寸。今且以壺底一寸約之,即於三百二十四寸之中五分之一,得六十四寸八分也。是腹脩五寸,約之所得之數也。雲“求其圜周,圜週二尺七寸有奇”者,壺底一重,既有六十四寸八分,以圜求方,須三分加一,六十四寸八分,分爲三分,則一分有二十一寸六分,並前六十六寸八分,得八十六寸八分也,即是壺底一重方積之數也。今將八十六寸開方積之,九九八十一,則爲方九寸強也。一面有九寸強,四面凡有三十六寸強。今以方求圜,四分去一,有二十七寸強,是壺圜週二尺七寸有強,故云“圜週二尺七寸有奇”也。鄭之此計,據二斗之數。必知然者,壺徑九寸,以圜求方,以方九寸計之,凡九九八十一,壺底一重有八十一寸,五重則有五個八十一寸,總爲四百五寸。今以方求圜,四分去一,去其一百一寸四分寸之一,餘三百三寸四分寸之三。於二斗之積三百二十四寸之內,但容三百二寸四分寸之三,餘有二十寸四分寸之一不盡,故云“圜週二十七寸有奇”,乃得盡也。若以鬥五升計之,計一十五升之積,有二百四十三寸,則壺之所徑唯八寸餘也,得容此數。必知然者,凡方八寸,開方計之八八六十四,得六十四寸。壺高五重,則五個六十四寸,總爲三百二十寸。以方求圜,四分去一,去八十寸,餘有二百四十寸。於一斗五升之積,餘有三寸不盡,是壺徑八寸有餘,乃得盡也。今檢鄭之文注之意,以二十整數計之,不取經文鬥五升之義,故云“圜週二尺七寸有奇”。今筭者以其二尺七寸之圍,必受鬥五升之物,數不相會也。雲壺體腹之上下,各漸減殺,苟慾望合,恐非鄭意。
魯令弟子辭曰:“毋幠,毋敖,毋偝立,毋逾言。偝立、逾言有常爵。”薛令弟子辭曰:“毋幠,毋敖,毋偝立,毋逾言。若是者浮。”弟子,賓黨、主黨年稚者也。爲其立堂下相褻慢,司射戒令之。記魯、薛者,禮衰乖異,不知孰是也。幠、敖,慢也。偝者,不正鄉前也。逾言,遠談語也。常爵,常所以罰人之爵也。浮,亦謂是也。《晏子春秋》曰:“酌者奉觴而進曰:‘君令浮!’”晏子時以罰梁丘據。浮,或作“匏”,或作“符”。逾,或爲“遙”。
○幠,好吾反,下同,敖也。敖,五報反,又五羔反,下同,敖,慢也。偝音佩,徐符代反,舊又薛敗反。浮音縛謀反,罰也。稚音直吏反。爲音於僞反。鄉,許亮反。據,本又作處,同,音據。匏,薄交反。
[疏]“魯令弟子辭曰”至“若是者浮”。
○正義曰:此一篇是周公正經,而有魯、薛之事者,錄記之人以周衰之後,魯之與薛有當時投壺號令弟子之異,未知孰是,故因以記之也。
○“毋幠,毋敖毋者,幠亦敖也。號令弟子,雲毋得幠而敖慢也。
○“毋偝立,毋逾言。偝立、逾言有常爵”者,“毋偝立”,謂不正面前。毋得逾言,謂遠相談話。若偝立逾言,有常刑之罰爵也。“若是者浮”,浮亦罰也。薛令弟子辭曰:若如是偝立諭言者,則有浮罰之爵。薛令弟子異於魯者,其魯令弟子則稱偝立逾言有常爵,薛令弟子則總稱“若是者浮”,浮亦罰也。其言辭詳略雖異,其意則同。
○注“晏子”至“丘據”。
○正義曰:引《晏子春秋》者,證“浮”是罰爵之義,故《小爾雅》雲:“浮,罰也。”
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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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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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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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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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鼓,此魯、薛擊鼓之節也。圜者擊鼙,方者擊鼓。古者舉事,鼓各有節。聞其節,則知其事矣。
○圜音圓。鼙,薄迷反,鄭呼爲“鼙”也,其聲下,其音榻榻然。榻音吐臘反。□,方鼓,鄭呼爲“鼓”也,其聲高,其音鏜鏜然。鏜音吐郎反。取半以下爲投壺禮,盡用之爲射禮。投壺之鼓半射節者,投壺,射之細也。射,謂燕射。司射、庭長及冠士立者皆屬賓黨,樂人及使者、童子皆屬主黨。庭長,司正也。使者,主人所使薦羞者。樂人,國子能爲樂者。此皆與於投壺。
○長,丁丈反,注同。冠,古亂反。與音預。魯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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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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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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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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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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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二者,記兩家之異,故兼列之。
[疏]“魯鼓薛鼓”。
○注云“此魯、薛擊鼓之節也。圜者擊鼙,方者擊鼓”。
○正義曰:以鼓節有圜點,有方點,故以爲“圜者擊鼙,方者擊鼓”。若頻有圜點,則頻擊鼙聲;每一圜點,則一擊鼙聲。若頻有方點,則頻擊鼓聲也。但記者因魯、薛擊鼓之異,圖而記之,但年代久遠,無以知其得失。
○注“射謂燕射”。
○正義曰:以此“射”與“投壺”相對,用半鼓節爲投壺,用全鼓節爲射禮。又投壺在室在堂,是燕樂之事,故知此射亦謂燕射,非大射及鄉射也。
○注“庭長”至“投壺”。
○正義曰:經雲“司射庭長”,案《鄉飲酒》,將旅之時,使相爲司正,在庭中,立於觶南北面,察飲酒不如儀者,故知“庭長,司正”也。“冠士”者,謂外人來觀投壺,成人加冠之士,尊之,故令屬“賓黨”。若童子賤,則屬“主黨”也。雲“樂人,國子能爲樂”者,以國子習樂,故云“國子能爲樂者”。欲明此樂人非瞽朦視了之徒,以其能與主人之黨而觀禮,故知非作樂瞽人也。案國子是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子,今來觀樂,士大夫投壺者,以國之俊選,皆在學習樂,共士子來觀投壺,非謂一皆是王子及公卿大夫之子也。雲“此皆與於投壺”者,鄭恐但來觀其禮,不觀投壺。經既雲屬賓黨、主黨,則是入賓、主之朋,故云“與於投壺”也。
卷五十九 儒行第四十一
陸曰:“行音下孟反。鄭雲:‘以其記有道德之所行。儒之言優也,和也。言能安人、能服人也。’此注云:《儒行》之作,蓋孔子自衛初反魯之時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儒行》者,以其記有道德者所行也。儒之言優也,柔也。能安人、能服人。又儒者,濡也,以先王之道能濡其身。此於《別錄》屬《通論》。”案下文雲儒有“過失,可微辨而不可面數”,搏猛引重,不程勇力,此皆剛猛得爲儒者。但《儒行》不同,或以遜讓爲儒,或以剛爲儒,其與人交接常能優柔,故以“儒”表名。
魯哀公問於孔子曰:“夫子之服,其儒服與?”哀公館孔子,見其服與士大夫異,又與庶人不同,疑爲儒服而問之。
○服與音餘。孔子對曰:“丘少居魯,衣逢掖之衣;長居宋,冠章甫之冠。丘聞之也,君子之學也博,其服也鄉。丘不知儒服。”逢,猶大也。大掖之衣,大袂襌衣也,此君子有道藝者所衣也。孔子生魯,長而之宋而冠焉。宋,其祖所出也。衣少所居之服,冠長所居之冠,是之謂“鄉”。言“不知儒服”,非哀公意不在於儒,乃今問其服。庶人襌衣,袂二尺二寸,袪尺二寸。
○少,詩照反,注同。衣,於既反,注“所衣也”、“衣少所居”同。逢掖,上如字,下音亦。長,丁文反,注同。冠章,古亂反,注“而冠”、“冠長所居”同。章甫,殷冠也。單衣,本亦作“襌”,音丹。袪,去居反。哀公曰:“敢問儒行?”孔子對曰:“遽數之不能終其物,悉數之乃留。更僕,未可終也。”遽,猶卒也。物,猶事也。留,久也。僕,大僕也,君燕、朝則正位,掌擯相。“更”之者,爲久將倦,使之相代。
○行,下孟反,下“力行”同。遽,其據反,急也。數,色主反,下同。更,十衡反,代也,注同,一音加孟反。卒,七忽反。大音泰。朝,直遙反。擯,必慎反。相,息亮反。爲,於僞反,下“爲孔子”同。哀公命席,爲孔子布席於堂,與之坐也。君適其臣,升自阼階,所在如主。孔子侍,曰:“儒有席上之珍以待聘,夙夜強學以待問,懷忠信以待舉,力行以待取。其自立有如此者。席,猶鋪陳也,鋪陳往古堯、舜之善道,以待見問也。大問曰“聘”。舉,見舉用也。取,進取位也。
○強,居兩反,又如字,下同。儒有衣冠中,動作慎。其大讓如慢,小讓如僞;大則如威,小則如愧。其難進而易退也。粥粥若無能也。其容貌有如此者。中,中間,謂不嚴厲也。“如慢”、“如僞”,言之不愊怛也。“如威”、“如愧”,如有所畏。
○慢音僈。易,以豉反,下“險易”同。粥,徐本作鬻,章六反,卑謙貌,一音羊六反。愊,普力反,一音逼,謂愊怛也。怛,丹達反,驚怛也,本或作恨者,非。儒有居處齊難,其坐起恭敬;言必先信,行必中正。道塗不爭險易之利,冬夏不爭陰陽之和。愛其死以有待也,養其身以有爲也。其備豫有如此者。齊難,齊莊可畏難也。行不爭道,止不選處,所以遠鬥訟。
○齊,側皆反,注同。難,乃旦反,注同。行,皇如字,舊下孟反。夏,戶嫁反。爲,於僞反。處,昌慮反。遠,於萬反。儒有不寶金玉,而忠信以爲寶;不祈土地,立義以爲土地;不祈多積,多文以爲富;難得而易祿也,易祿而難畜也。非時不見,不亦‘難得’乎?非義不合,不亦‘難畜’乎?先勞而後祿,不亦‘易祿’乎?其近人有如此者。祈,猶求也。立義以爲土地,以義自居也。難畜,難以非義久留也。勞,猶事也。積,或爲“貨”。
○積,子賜反,又如字。易,以豉反,又如字。畜,許六反。見,賢遍反。近,附近之近,下“可近”同。儒有委之以貨財,淹之以樂好,見利,不虧其義;劫之以衆,沮之以兵,見死,不更其守;鷙蟲攫搏,不程勇者;引重鼎不程其力;往者不悔,來者不豫;過言不再,流言不極;不斷其威,不習其謀。其特立有如此者。淹,謂浸漬之。劫,劫脅也。沮,謂恐怖之也。鷙蟲,猛鳥、猛獸也,字從鳥鷙省聲也。程,猶量也。重鼎,大鼎也。搏猛引重,不量勇力堪之與否,當之則往也,雖有負者,後不悔也。其所未見,亦不豫備,平行自若也。不再,猶不更也。不極,不問所從出也。“不斷其威”,常可畏也。“不習其謀”,口及則言,不豫其說而順也。斷,或爲“繼”。
○淹,於廉反。樂,五孝反,又音嶽。好,呼報反。劫,居業反。沮,在呂反,注同。鷙與摯同,音至。攫,俱縛反,一音九碧反。博音博。程音呈。斷音短,直卵反,絕也,又下亂反,注同。浸,子鴆反。漬,才賜反。脅,許劫反。恐,曲勇反。怖,普路反。省,所景反。量音亮,又音良,下同。更,居孟反。
[疏]“魯哀公問於孔子”者,言夫子自衛反魯,哀公館於孔子,問以“儒行”之事。記者錄之,以爲《儒行》之篇。孔子說儒凡十七條,其從上以來至下十五條,皆明賢人之儒。其第十六條,明聖人之儒,包上十五條賢人儒也。其十七條之儒,是夫子自謂也。今此一節,明哀公至孔子之家,見孔子衣服之異,疑其儒服,遂問“儒行”,爲孔子命席,方說儒行之事也。
○“君子之學也博”者,言遍知今古之事也。
○“其服也鄉”者,其冠服須依所居之鄉也。
○“丘不知儒服”者,不知,猶不識也。言我所服,但依其鄉之服,不知儒服。言此者,譏哀公意不在儒,欲侮笑其服,故以此言非之。
○注“逢猶”至“二寸”。
○正義曰:謂逢猶盛大之貌。《詩》雲:“維柞之枝,其葉蓬蓬。”是蓬爲盛大之貌也。雲“大掖之衣,大袂襌衣也”者,掖,謂肘掖之所寬大,故云“大袂襌衣也”。禮:大夫以上,其服侈袂。鄭注《司服》雲:“侈之者,半而益一”,“袂三尺三寸,袂尺八寸。”朝祭之服,必表裏不襌也。孔子若依尋常侈袂服,則哀公無由怪之,以其“大袂襌衣”異於士大夫常服,故問之。雲“非哀公意不在於儒”者,今若在儒,孔子新來,則應問以儒行,今乃問其服,是意欲侮戲夫子,故下文雲“不敢以儒爲戲”。明此時意以爲戲也。雲“庶人襌衣,袂二尺二寸”者,庶人無朝祭之事,故知“襌衣,袂二尺二寸”。雲“袂尺二寸”者,《玉藻》文,言深衣之制如此。今夫子著襌衣,與庶人同,其袂大,與庶人異,故謂衣爲逢掖也,則此大袂深衣也。“長居宋,冠章甫之冠”,言夫子生於魯,長於宋。魯有“大袂襌衣”,宋有“章甫之冠”,故知大袂之衣是少所居之服也,章甫之冠是長所居之冠。案《曲禮》雲:“去國三世”,“唯興之日,從新國之法。”孔子曾祖防叔,防叔生木金,木金生伯夏,伯夏生梁紇,梁紇生孔子。防叔奔魯,至孔子五世,應從魯冠,而猶著殷章甫冠者,以立爲製法之主,故有異於人。所行之事多用殷禮,不與尋常同也。且《曲禮》“從新國之法”,祗謂禮儀法用,未必衣服盡從也。禮:臣朝於君,應著朝服。而著常服者,時孔子自衛新還,哀公館之,非是常朝,服衣冠異也。
○遽數之不能終其物”者,遽,卒也;數,說也;終,盡也;物,事也。孔子答言,儒行深遠,非可造次。若急而說,則不能盡事也。
○“悉數之乃留,更僕,未可終也”者,留,久也;若欲細悉說之,則乃大久也。“更僕”者,更,代也。僕,大僕也。君燕朝,則大僕正位掌擯相也。言若委細悉說之,則大久。僕侍疲倦,宜更代之,未可終也。若不更僕,則事未可盡也。
○“哀公命席”者,哀公既聞孔子所答,稱儒行不敢造次而盡,故命掌筵者爲夫子布席也。故注云:“爲孔子布席於堂,與之坐也。君適其臣,升自阼階,所在如主。”
○“孔子侍”者,此一經明孔子侍坐於哀公,說儒行修立、己身終始之事。
○“儒有席上之珍以待聘”者,席,猶鋪陳也;珍,謂美善之道。言儒能鋪陳上古堯、舜美善之道,以待君上聘召也。盧雲儒是侍坐席之珍可重也。此經論儒者自學、修飾、立身之事,不應直雲“席上之珍可重”,故鄭不從也。
○“力行以待取”者,言己修身勵力行之,擬待進取榮位也。“其自立有如此”者,謂自修立己身,有如此行在上之諸事也。
○“儒有衣冠中”者,此明儒者容貌之事。“儒有衣冠中”者,中,間,言儒者所服衣冠,在尋常人之中間,不嚴勵自異也。“動作慎”者,謂舉動興作恆謹慎也。
○“其大讓如慢謂”,有人以大物與己,己之讓此大物之時,辭貌寬緩,如傲慢然。
○“小讓如僞”者,言讓其小物,如似詐僞,亦謂寬緩不急切也。言儒不以利動也。
○“大則如威”者,言有大事之時,形貌則如似有所畏俱也。
○“小則如愧”者,言行小事之時,則如似有所慚愧。“如威如愧”,皆謂重慎自貶損。
○“粥粥若無能也”者,粥粥,是柔弱專愚之貌。言形貌粥粥然,如無所能也。
○注“中中”至“所畏”。
○正義曰:“中,中間”者,言儒者衣冠在常人中間,則孔子“逢掖之衣”是也。雲“如慢、如僞,言之不愊怛也”者,愊怛,謂急促之意。言語之時,不愊怛切急,如似慢怠,如似僞然。廋氏雲:“讓大物不受,拒於人急,如似傲慢;讓小物之時,初讓後受,如似僞然。”與注意不合,非鄭旨也。
○“儒有居處齊難”者,此明儒者先以善道豫防,備患難之事。
○“居處齊難”者,凡所居處容貌,齊莊可畏難也。貌既如此,人則無由慢之也。
○“道塗不爭險易之利”者,塗,路也。君子行道路,不與人爭平易之地,而避險阻以利巳也。
○“冬夏不爭陰陽之和”者,冬溫夏涼,是陰陽之和,處冬日暖處則暄,夏日陰處則涼。此併爲世人所競,唯儒者讓而不爭也。故注云:“行不爭道,止不選處,所以遠鬥訟也。”
○“愛其死以有待也”者,此解“不爭”也。言愛死以待明時,養其身以有爲也者,言養身爲行道德也。
○“其豫備有如此”者,言儒者先行善道,豫防患害,有如此在諸事上也。
○“儒有不寶金玉,而忠信以爲寶”者,此解經明儒者懷忠信仁義之事也。
○“儒有不寶金玉,而忠信以爲寶”者,言儒懷忠信仁義以與人交,不貪金玉利祿以與人競,人則親而近之。
○“不祈土地,立義以爲土地”者,言儒者祈土之福,以義自居,故云“以爲土地”。
○“不祈多積,多文以爲富”者,積積聚財物也。儒以多學文章技藝爲富,不求財積以利其身也。
○“難得而易祿也”,非道之世則不仕,是“難得”也。先事後食,是“易祿”也。
○“易祿而難畜也”者,無義則去,是“難畜”也。
○“非時不見,不亦難得乎”者,非時,謂非明時則不見,是“不亦難得乎”。
○“非義不合,不亦難畜乎”者,君有義而與之合,無義則去,是難畜也。
○“其近人有如此”者,言儒者親近於人,有如此在上之諸事也。
○“儒有委之以貨財”者,此明儒者之行有異於衆,挺特而立,不與同羣之事。
○“儒有委之以貨財,淹之以樂好”者,言儒者之行,人或委聚之以貨財,謂多以貨財委之。“淹之以樂好”,謂他人淹漬之以愛樂華好之事,言以愛樂玩好浸漬之也。
○“見利,不虧其義”者,謂儒者執持操行,雖見貨財樂好之利,不虧損己之義事,苟且而愛也。“劫之以衆,沮之以兵”者,謂他人劫脅以軍衆,沮恐之以兵刃也。
○“見死,不更其守”者,言儒者雖見劫、見沮,以致於死,終不更改其所守之志,而苟從之免死也。“鷙蟲攫搏不程勇”者,言儒者若逢鷙猛之蟲,則身自攫搏,不程量武勇堪當以否,遇即行也。
○“引重鼎不程其力”者,言引重鼎,不豫備商量己力堪引以否,言見則引之。此攫搏、引鼎,喻艱難之事,言儒者見艱難之事,遇則行之,不豫度量也。此實暴虎之事,而得爲儒者,孔子此言雖託儒爲事,其實自述也。若春秋夾谷之會,孔子欲斬齊之優儒是也。案:定十年,公與齊侯會於夾谷之地,於時孔子爲都禮之事,齊人慾劫辱魯君,孔子使人拒之,而又齊人之樂、並優及侏儒者,於魯幕下弄魯君,孔子命誅之,斷其手足,異門而出。齊侯不敢輕魯,還汶陽之田,及所侵之地,並歸於魯。是夫子之功。儒者亦有勇,不避艱難。引之者,言儒者有勇。
○“往者不悔”者,言儒者有往過之事,雖有敗負,不如其意,亦不追悔也。
○“來者不豫”者,謂將來之事,其所未見,亦不豫前防備,言已往及未來平行自若也。
○“過言不再”者,再,更也。言儒者有愆過之言,不再爲之。
○“流言不極”者,極,謂窮極。若聞流傳之言,不窮其根本所從出處也。言儒者識慮深遠,聞之則解,故不窮極其所出也。
○“不斷其威”者,斷,絕也。言儒者不蹔絕其威嚴,容止常可畏也。
○“不習其謀”者,逢事則謀,不豫習也。
○“其特立有如此”者,言餘人不能,唯儒者獨行特立,有如此之行也。
○注“淹謂”至“順也”。
○正義曰:“淹,謂浸漬之”也。言樂好之事,民之所嗜,易以溺人。雲淹之樂好,故知淹爲浸漬也。雲“沮,謂恐怖之也”,以沮謂敗壞於人,是恐怖之也。俗本“沮”或爲“阻”字,謂阻難之事。雲“鷙蟲,猛鳥猛獸也”者,蟲是鳥、獸通名,故爲猛鳥、猛獸。雲“字從蟲鷙省聲也”者,言鷙蟲既是猛鳥猛獸,但獸摯從“執”,下著“手”;鳥鷙從“執”,下著“鳥”。今鷙包兩義,以獸鷙從鳥,故云“省”也。執下著“鳥”,執下著“手”,俱是“鷙”聲,故云“聲”也。但以腳取之謂之攫,以翼擊之謂之搏。雲“雖有負者,亦不悔也”者,身行往過之事,雖有負敗,不追悔也。雲“平行自若”者,若,如也。言雖有負敗及未見之事,不恥愧、憂慮,但平常而行,志意自如也。雲“不習其謀,口及則言,不豫其說而順也”者,“口及則言”,謂口及其事,則言論謀度之。不豫前備其言說,而順從所謀之也。
“儒有可親而不可劫也,可近而不可迫也,可殺而不可辱也。其居處不淫,其飲食不溽,其過失可微辨而不可面數也。其剛毅有如此者。淫,謂傾邪也。恣滋味爲溽,溽之言欲也。
○溽音辱。數,所具反。毅,魚既反。邪,似嗟反。
[疏]“儒有”至“此者”。
○正義曰:此明儒有剛毅之事。“居處不淫”者,淫,謂傾邪也。言儒者性既剛毅,故居處不傾邪也。
○“飲食不溽”者,溽之言欲也,即濃厚也。言儒性既剛毅,故飲食常質不濃厚也。
○“其剛毅有如此”者,言儒者其剛強嚴毅有如此諸事。
“儒有忠信以爲甲冑,禮義以爲幹櫓;戴仁而行,抱義而處;雖有暴政,不更其所。其自立有如此者。甲,鎧。胄,兜鍪也。幹櫓,小楯、大楯也。胄,直又反。櫓音魯。載音戴,本亦作戴。鎧,開代反。兜,丁侯反。鍪,莫侯反。小楯,時準反,又音允徐辭尹反。
[疏]“儒有忠信”至“此者”。
○此明儒者自立之事也。
○“忠信以爲甲冑”注云“甲,鎧。胄,兜鍪也。幹櫓,小盾也,大盾也”,甲、胄、幹櫓,所以御其患難。儒者以忠、信、禮、義亦御其患難,謂有忠、信、禮、義,則人不敢侵侮也。
○“戴仁而行”,仁之盛。
○“抱義而處”,義不離身。
○“雖有暴政,不更其所”者,更,改也。不改其志操,迥然自成立也。
○雖與前“自立”文同,其意異於上也。“其自立有如此者”,初第一儒言“自立”者,謂強學力行而自修立也。此經“自立”者,謂獨懷仁義忠信也。
“儒有一畝之宮,環堵之室,篳門圭窬,蓬戶甕牖;易衣而出,並日而食;上答之不敢以疑,上不答不敢以諂。其仕有如此者。言貧窮屈道,仕爲小官也。宮,爲牆垣也。環堵,面一堵也。五版爲堵,五堵爲雉。篳門,荊竹織門也。圭窬,門旁窬也,穿牆爲之如圭矣。“並日而食”,二日用一日食也。“上答之”,謂君應用其言。
○堵音睹,方丈爲堵。篳,徐音畢,杜預雲:“柴門也。”圭窬,徐音豆,《說文》雲:“穿木戶也。”郭璞《三蒼解詁》雲:“門旁小窬也,音臾。”《左傳》作“竇”,杜預雲:“圭竇,小戶也。上銳下方,狀如圭形也。”蓬,步紅反。蓬戶,以蓬爲戶也。甕,烏貢反。牖音酉,以甕爲牖。並,必政反,注同。日,而一反。諂,本又作朓讇,敕檢反。穿音川。應,應對之應。
[疏]“儒有一畝之宮”至“此者”。
○此明儒者仕宦,能自執其操也。“儒有一畝之宮”者,一畝,謂徑一步,長百步爲畝。若折而方之,則東西南北各十步爲宅也。牆方六丈,故云“一畝之宮”。宮,謂牆垣也。“環堵之室”者,環,謂週迴也。東西南北唯一堵。
○“篳門圭窬”,篳門謂以荊竹織門也。杜氏雲:“柴門也。”圭窬,門旁窬也,穿牆爲之如圭矣,故云“圭窬”。《說文》雲:“穿木爲戶。”《左傳》作“竇”,謂門旁小戶也。上銳下方,狀如圭也。
○“蓬戶甕牖”者,蓬戶,謂編蓬爲戶,又以蓬塞門,謂之“蓬戶”。甕牖者,謂牖窗圓如甕口也。又云“以敗甕口爲牖”。
○“易衣而出”者,王雲“更相衣而後可以出”。如王之意,是閤家共一衣,故言出更著之也。
○“並日而食”者,謂不日日得食,或三日二日,並得一日之食,故注云“二日用一日食”也。
○“上答之不敢以疑”者,上,君也。答之,謂已有言語,君應答而用之。不敢以疑,謂己決竭心力,不敢疑貳於君也。亦謂雖被信任用,不敢猜疑於君上也。言儒者仕官盡忠。
○“上不答不敢以諂”者,己有言語而君不用,及不見使,則己宜靜默,不敢諂媚來進也。
○注“貧窮”至“爲雉”。
○正義曰:“貧窮屈道,仕爲小官也”者,以經雲“其仕有如此者”,是仕官之人,今乃篳門圭窬,仕爲小官。儒有大德而仕小官,故知“貧窮屈道”也。雲“五版爲堵,五堵爲雉”者,定十二年《公羊傳》文。引之者,證堵之大小,高一丈、長三丈爲雉。
“儒有今人與居,古人與稽;今世行之,後世以爲楷;適弗逢世,上弗援,下弗推。讒諂之民,有比黨而危之者,身可危也,而志不可奪也。雖危,起居竟信其志,猶將不忘百姓之病也。其憂思有如此者。稽,猶合也,古人與合,則不合於今人也。援,猶引也,取也。推猶進也,舉也。危,欲毀害之也。起居,猶舉事動作。信,讀如“屈伸”之“伸”,假借字也。猶,圖也。信,或爲“身”。
○稽,古奚反,注同。楷,苦駭反,法式也。援音袁,注下同。推,昌誰反,注同。讒,仕鹹反。比,毗悲反,徐扶至反。信,依注爲伸,音申。思,息嗣反。
[疏]“儒有今人”至“此者”。
○此明儒者雖身不居明代,猶能憂思愛及於人之事也。
○“今人與居,古人與稽”者,言儒與今世小人共居住,與古人之君子意合同也。“今世行之,後世以爲楷”者,楷,法式也。言儒者行事以爲後世楷模法式。
○“適弗逢世”者,適,之也。謂己之生於澆薄之時,不逢明世也。
○“上弗援”者,援,引也,取也。既不逢明時,又不爲君上之所引取也。
○“下弗推”者,下,謂民人也。推謂進,舉也。言身在下,不遇之時,又不爲民下所薦舉也。
○“讒諂之民,有比黨而危之”者,危,謂毀害也。既不爲君所引,又不爲民所薦,唯有“讒諂之民”,其羣黨連比共危亡巳者也。“身可危也,而志不可奪也”者,言身乃可危,而心志不可變奪也。故《論語》雲“守死善道”是也。
○“雖危,起居竟信其志”者,起居,猶舉動也;竟,終也;信,讀爲“伸”。雖比黨之民共危己,而行事舉動猶能終伸我己之志操,不變易也。
○“猶將不忘百姓之病也”者,猶,圖也。身雖不遇其世,所圖謀不忘百姓之所憂病也,言常念之也。“其憂思有如此者”,謂儒者身雖不遇,猶能憂思於人,有如在上之事也。
○注“信讀如屈伸之伸,假借字也”。
○正義曰:此是“信”字,義當如“舒伸”之“伸”,但古之字皆假借此信字以爲屈伸之伸也。
“儒有博學而不窮,篤行而不倦;幽居而不淫,上通而不困;禮之以和爲貴,忠信之美,優遊之法;舉賢而容衆,毀方而瓦合。其寬裕有如此者。不窮,不止也。幽居,謂獨處時也。上通,謂仕道達於君也,既仕則不困於道德不足也。“忠信之美”,美忠信者也。“優遊之法”,法和柔者也。“毀方而瓦合”,去己之大圭角,下與衆人小合也。必“瓦合”者,亦君子爲道不遠人。
○行,下孟反。上,時掌反,又如字,注同。裕,羊樹反。去,起呂反。遠,於萬反,又如字。
[疏]“儒有博學”至“此者”。
○正義曰:此明儒有寬裕之事。
○“博學而不窮”者,謂廣博學問而不窮止。
○“篤行而不倦”者,篤,猶純也。又有純壹之行,而行之不疲倦也。
○“幽居而不淫”者,幽居,謂未仕獨處也;淫,謂傾邪也。君子雖復隱處,常自脩整,不傾邪也。
○“上通而不困”者,上通,謂身得通達於君,有道德被用也。不困,謂既在其位,必行其正,使德位相稱,不爲困弊不足也。以儒,德之備也。
○“禮之以和爲貴”者,禮以體別爲理,人用之嘗患於貴賤有隔,尊卑不親。儒者用之,則貴賤有禮而無間隔,故云“以和爲貴”也。
○“忠信之美”者,見人有忠信,則己美之。
○“優遊之法”者,優柔者,和柔也。見人和軟,則己法之。
○“慕賢而容衆”者,以見賢思齊是“慕賢”也,泛愛一切是“容衆”也。
○“毀方而瓦合”者,方,謂物之方正有圭角鋒鋩也。瓦合,謂瓦器破而相合也。言儒者身雖方正,毀屈已之方正,下同凡衆,如破去圭角,與瓦器相合也。
○注“不窮”至“遠人”。
○正義曰:“不窮,不止也”者,恐爲困窮,故云“不止”,謂不窮已。雲“幽居,謂獨處時也”者,既未仕,對已仕者爲獨處也。雲“去已之大圭角,下與衆人小合也”者,圭角,謂圭之鋒鋩有楞角。言儒者身恆方正,若物有圭角,不欲異衆過甚,去其大圭角,言猶有小圭角也。“下與衆人小合”,儒者不與衆人合,合亦於細碎小事而相合也,則大義之事不皆合也。雲“必瓦合者,亦君子爲道不遠人”者,言儒者必須瓦合,爲屈己同凡,亦是君子爲道不遠離於人,與常人小合。若破圭角與瓦之相合,故云“不遠人”也。皇氏雲“毀己之圭角,與瓦礫而相合”,義亦通也。
“儒有內稱不闢親,外舉不闢怨;程功積事,推賢而進達之,不望其報;君得其志,苟利國家,不求富貴。其舉賢援能有如此者。“君得其志”者,君所欲爲,賢臣成之。
○闢音避,下同。怨,於元反,又於原反。“推賢而進達之”,舊至此絕句,皇以“達之”連下爲句。
[疏]“儒有內稱”至“此者”。
○此明儒者舉賢能之事。
○“儒有內稱不避親”者,稱,舉也。“不闢親”,舉人以理,若祁奚舉子祁午,是“不闢親”。
○“外舉不闢怨”者,若祁奚舉讎人解狐也。按襄三年《左傳》雲:“祁奚請老致仕,晉侯問嗣焉。稱解狐,其讎也,將立之而卒。又問焉,對曰:‘午也可。’”稱其讎,不爲諂。立其子,不爲比。但審知其賢,故“不闢”也。
○“程功積事,推賢而進達之”,舊至此絕句,皇氏以“達之”連下爲句。言儒者欲舉人之時,必程效其功,積累其事,知其事堪可,乃推而進達之,不妄舉人也。
○“不望其報”者,言雖進達賢人於君,不求望其報也。
○“君得其志,苟利國家,不求富貴”者,“君得其志”者,謂君任此儒者輔助其君,使君得其志意,所欲皆成,此儒者推賢達士無所求爲,唯苟在利益國家,不於身上自求富貴也。
○“其舉賢援能有如此”者,言儒者進達引能,有如此在上諸事也。
“儒有聞善以相告也,見善以相示也,爵位相先也,患難相死也,久相待也,遠相致也。其任舉有如此者。相先,猶相讓也。“久相待”,謂其友久在下位不升,己則待之乃進也。“遠相致”者,謂己得明君而仕,友在小國不得志,則相致遠也。
○難,乃旦反。舉如字,徐音據。
[疏]“儒有聞善”至“此者”。
○此明儒者舉任同類之屬。前經“舉賢援能”,謂疏遠者;此經“任舉”,謂親近者也。
○“爵位相先也”者,相先,謂相讓,言儒者見爵位之事,必先相推讓於朋友也。
○“患難相死也”,儒者有患難,相爲致死也。“久相待也”者,謂朋友久在下位不升,己則待之而乃進也。
○“遠相致也”者,謂己得明君而仕,朋友在小國,不同得志,則遠相招致其任明君也。
○“其仕舉有如此”者,謂朋友更相委任舉薦,有如此在上諸事。
“儒有澡身而浴德,陳言而伏,靜而正之,上弗知也,粗而翹之,又不急爲也;不臨深而爲高,不加少而爲多;世治不輕,世亂不沮,同弗與,異弗非也。其特立獨行有如此者。粗猶疏也,微也。君不知巳有善言正行,則觀色緣事,而微翹發其意使知之。又必舒而脫脫焉,己爲之疾,則君納之速。君納之速,怪妒所由生也。“不臨深而爲高”,臨衆不以己位尊自振貴也。“不加少而爲多”,謀事不以己小勝自矜大也。“世治不輕”,不以賢者並衆,不自重愛也。“世亂不沮”,不以道衰廢壞己志也。
○澡音早。靜如字,徐本作諍,音爭。粗,本又作{分鹿},七奴反。翹,祁饒反。治,直吏反,注同。沮,徐在呂反,注同。行,下孟反,注及下注同,又如字。脫,並吐外反。妒,丁路反。壞,乎怪反,又音怪。
[疏]“儒有澡身”至“此者”。
○此明儒者殊異於人、特立獨行之事。
○“澡身而浴德”者,澡身,謂能澡絜其身,不染濁也。浴德,謂沐浴於德,以德自清也。
○“陳言而伏”者,謂陳設其言,而伏聽君命也。
○“靜而正之”者,謂靜退自居,而尋常守正,不傾躁也。“上弗知也”,謂己有善言正行,君上所不知。
○“粗而翹”者,粗,疏也;翹,起發也。言儒者事君,己有善言正行,君上既不知,當伺候君上顏色,因緣有事,微疏而起發之,令君上得知也。
○“又不急爲也”者,謂起發之時,不急速而爲之也。
○“不臨深而爲高”者,地既高矣,不臨此衆人深下之處更增高大,猶言不臨此衆人卑賤處而自尊顯也。又臨衆人,不以己位高尊而自振貴,言儒者卑以自牧。“不加少而爲多”者,謂己有謀事少勝,不加增少勝,自以爲多以矜大也。“世治不輕”者,世治之時,雖與羣賢並處,不自輕也。言常自重愛也。“世亂不沮”者,沮,猶廢壞也。言世亂之時,道雖不行,亦不沮壞已之本志也。
○“同弗與”者,言儒之仕,彼位雖與齊同者,行不是善,則不與之相親合也。
○“異弗非也”,謂彼人與己之疏異,所爲是善,則不非毀之也。
○“其特立獨行有如此”者,言獨能特立,獨有此行如此所云之事也。前第五儒既明“特立”,此又云“特立獨行”者,前雲“特立”,但明一身勇武,不論行之所爲。此經所云,非但身所特立,又獨有此行爲“獨行”,故更言“特立”也。
○注“粗猶”至“志也”。
○正義曰:粗猶疏也,微也。“君不知已有善言正行”者,釋經文“上不知”也。雲“則觀色緣事,而微翹發其意使知之”者,釋經“粗而翹之”也。雲“又必舒而脫脫焉,己爲之疾,則君納之速。君納之速,怪妒所由生也”者,釋經“又不急爲也”。若納已言速疾,則被衆人所怪,妒所由生也。雲“世治不輕,不以賢者並衆,不自重愛也”者,言凡人之情,見衆人無知,己之獨賢,則盡心用力。若衆人皆賢,或自替廢,儒者不以如此,恆自重愛也。
“儒有上不臣天子,下不事諸侯;慎靜而尚寬,強毅以與人;博學以知服,近文章,砥厲廉隅;雖分國如錙銖,不臣不仕。其規爲有如此者。“強毅以與人”,彼來辨言行而不正,不苟屈以順之也。“博學以知服”,不用己之知勝於先世賢知之所言也。“雖分國如錙銖”,言君分國以祿之,視之輕如錙銖矣。八兩曰錙,
○近,附近之近。砥音脂,又音旨。厲,力世反。分如字。錙,側其反,《說文》雲“六銖”。銖音殊,《說文》雲“權分十黍之重”。賢知音智。
[疏]“儒有上不臣天子”至“此者”。
○此明儒者志操規爲之事。
○“上不臣天子”,伯夷、叔齊是也。“下不事諸侯”,長沮、桀溺是也。
○“其靜而寬”者,既慎而靜,所尚寬緩也。“強毅以與人”者,若有人與己辨言行,而彼人道不正,則己不苟屈從之,是用“剛毅以與人”也。
○“博學以知服”者,謂廣博學問,猶知服畏先代賢人。言不以己之博學凌誇前賢也。
○“近文章,砥厲廉隅”者,言儒者習近文章,以自磨厲,使成己廉隅也。
○“雖分國如錙銖”者,言君雖分國以祿之,視之輕如錙銖,不貴重也。“不臣不仕”者,謂不與人爲臣,不求仕官,但自規度所爲之事而行,故云“其規爲有如此者”也。
○注“強毅”至“曰錙”。
○正義曰:“強毅以與人,彼來辨言行而不正,不苟屈以順之也”者,解經“強毅以與人”之事。謂彼人來至與己辨爭言行,而彼人爲道不正,己則不苟且屈撓以順從之。雲“不用己之知勝於先世賢知之所言也”者,解經“博學以知服”。謂不用己之所知勝於先世賢知者之所言,服從之也。雲“八兩曰錙”者,案筭法:十黍爲參,十參爲銖,二十四銖爲兩,八兩爲錙。
“儒有合志同方,營道同術,並立則樂,相下不厭,久不相見,聞流言不信。其行本方立義,同而進,不同而退。其交友有如此者。同方、同術,等志行也。“聞流言不信”,不信其友所行如毀謗也。
○並如字,又步頂反,本亦作競。樂音洛,又音嶽。下,立嫁反。厭,於豔反。行,皇音衡,又下孟反。“本方”,絕句。“立義”,絕句。志行,下孟反,下注“儒行”同。謗,補浪反。
[疏]“儒有合志”至“此者”。
○此明儒者與人交友之事。
○“合志同方”者,方,猶法也。言儒者與交友合齊志意,而同於法則也。
○“營道同術”者,謂經營道藝,同齊於術,同術則同方也。但“合志同方”,據所懷志意也。“營道同術”,據所習道藝也。
○“並立則樂”者,謂與知友並齊而立,俱同仕官,則歡樂也。
○“相下不厭”者,謂遞相卑下,不厭賤也。“久不相見,聞流言不信”者,雖有朋友久不相見,聞流謗之言欲譖毀朋友,則己不信其言也。
○“其行本方立義”者,廋氏言:其行所本必方正,所立必存義也。
○“同而進,不同而退”者,謂朋友所爲,與己同則進而從之,若不與己同則退而避之。“其交友有如此”者,言其結交爲朋友,有如此在上諸事也。自此以上,凡有十五儒所陳之事,亦有前後乖異者。此上經雲“不臣不仕”,第一儒雲“席上之珍以待聘,夙夜強學以待問,懷忠信以待舉,力行以待取”,則有仕官之志也。第十儒雲“寬裕”,第六儒雲“剛毅”,與寬裕亦別也。第三儒雲“愛其死”,“養其身”,“備豫”禍患,第五儒雲“劫之以衆,沮之以兵,見死不更其守”,亦不同也。如此儒之乖違,上下不一,略舉一二言也。所以如此不同者,言儒包百行,事非一揆,量事制宜,隨機而發。當其剛毅之節,則守死不移;論其營養之道,則寬而容衆;逢有道之世,則進而事君;遇無道之時,則退而不仕。且賢有優劣,儒有大小。大儒則理包百行,小儒則或偏守一邊。所以《尚書 皋陶》“九德”不一,德多則爲天子、諸侯,德少則爲大夫、卿、士。苟達於此,儒行亦然。雖或不同,無所怪也。
“溫良者,仁之本也。敬慎者,仁之地也。寬裕者,仁之作也。孫接者,仁之能也。禮節者,仁之貌也。言談者,仁之文也。歌樂者,仁之和也。分散者,仁之施也。儒皆兼此而有之,猶且不敢言仁也。其尊讓有如此者。此兼上十有五儒,蓋聖人之儒行也。孔子嫌若斥己,假仁以爲說。仁,聖之次也。
○孫音遜。接,似輒反,又如字。分,方雲反,徐扶問反。施,始致反。斥音尺。
[疏]“溫良者,仁之本”至“此者”。
○此明聖人之儒,兼上十五儒之行,亦是孔子嫌其斤己,假言仁者之儒以說之。
○“溫良者,仁之本也”者,言溫良之性,是仁之儒行之本。言仁者之儒,先從溫良而起,故云“仁之本也”。
○“敬慎者,仁之地也”者,亦言仁者之儒以敬慎爲地。地所以居止萬物,仁者之儒亦居止敬慎,故云“仁之地”。
○“寬裕者,仁之作也”者,言儒者之動作必以寬裕,故云“仁之作也”。
○“孫接者,仁之能也”,言孫辭接物是仁儒之技能。
○“禮節者,仁之貌也”,言禮儀撙節是仁儒之外貌。
○“言談者,仁之文也”,言語談說是仁儒之文章也。“歌樂者,仁之和也”,言歌舞喜樂是仁儒之和悅也。
○“分散者,仁之施也”,言分散蓄積而振貧窮是仁儒之恩施也。
○“儒皆兼此而有之,猶且不敢言仁也”,言儒者既兼有此行,猶尚孫讓,不敢自謂己仁也。
○“其尊讓有如此”者,尊,謂恭敬。讓,謂卑謙。謂尊敬於物,卑讓於人,有此之行也。此謂聖人之儒,但聖人理極,不可爲名言,仁亞於聖,故假仁以論聖人之儒也。
“儒有不隕穫於貧賤,不充詘於富貴,不慁君王,不累長上,不閔有司,故曰‘儒’。隕穫,困迫失志之貌也。充詘,喜失節之貌。慁,猶辱也。累,猶系也。閔,病也。言不爲天子、諸侯、卿、大夫、羣吏所困迫而違道,孔子自謂也。充,或爲“統”。閔,或爲“文”。
○隕,于敏反。穫,本又作獲,同,戶郭反,注同。詘,永勿反,注同,徐音丘勿反。慁,胡困反,注同。累,力僞反,注同,一音力追反。長,丁丈反。閔,本亦作愍,武謹反。不爲,於僞反。今衆人之命儒也妄常,以儒相詬病。”妄之言無也。言今世名儒,無有常人。遭人名爲儒,而以儒靳故相戲,此哀公輕儒之所由也。詬病,猶恥辱也。
○命儒,命,名也。妄,鄭音亡,亡,無也,王音忘尚反,虛妄也。詬,徐音遘,又呼候反。靳,居覲反,杜預雲“戲而相媿爲靳”也。孔子至舍,哀公館之,聞此言也,言加信,行加義,“終沒吾世,不敢以儒爲戲”。《儒行》之作,蓋孔子自衛初反魯時也。孔子歸至其舍,哀公就而禮館之,問儒服而遂問儒行,乃始覺焉。言沒世不敢以儒爲戲,當時服。
○行加,下孟反,注同。
[疏]“儒有”至“曰儒”。
○此明孔子自言己之儒所行如此,故系於諸儒之末也。
○“不隕穫於貧賤”者,隕穫是“困迫失志之貌”。言己雖遇貧賤,不隕穫失志也。
○“不充詘於富貴”者,充詘,是歡喜失節之貌。言雖得富貴,不歡喜失節。
○“不慁君王”者,慁,辱也。言不見慁辱於君王而違道也。
○“不累長上”者,累,猶系也。長上,謂卿大夫。言不以累系於長上而失志也。
○“不閔有司”者,閔,病也。有司,謂羣吏。言儒者不以困病於有司而失常,謂不以羣吏所困迫。
○注“閔病”至“自謂”。
○正義曰:“閔,病也”,《釋詁》文。雲“不爲天子、諸侯、卿、大夫、羣吏所困迫而違道”者,言天子、諸侯,解經“君王”也。雲“卿大夫”,解經“長上”也。羣吏,解經“有司”也。案《史記 孔子世家》雲:在魯,哀公不用;在齊,犁鉏所毀;入楚,子西所譖;適晉,趙鞅欲害;伐樹於宋,削跡於衛,畏匡厄陳,則身被辱累多矣。鄭以其如此,故釋雲不以慁累閔病而違道。雲“孔子自謂也”,鄭知者,以此一儒在衆儒之末、聖人儒後,特更說此一條,事與孔子相會,故知“孔子自謂”也。
○“今衆人之命儒也妄常”者,此一節明孔子說儒既畢,遂言今世賤儒,以譏哀公也。命,名也。妄,無也。言今世衆人名之爲儒者,無復常人,遭人則謂之爲儒。“以儒相詬病”者,詬病,猶恥辱也。言今世以命之爲儒,是相恥辱。時世如此,故哀公輕儒也。
○注“以儒靳故相戲”。
○正義曰:左魯莊公十一年,宋人戰於乘丘,長萬爲魯所獲。“宋人請之”,魯人歸之,“宋公靳之”。長萬,宋大夫也。曰:“始吾敬子,今子魯囚也。吾不敬子矣。”長萬病之,後弒閔公。杜雲:“戲而相愧曰靳。”
○“孔子至舍,哀公館之,聞此言也”。
○此經明孔子自衛反魯歸至其家,哀公就而館之,聞孔子之言,遂敬於儒也。
○“言加信,行加義”者,是記所錄也。
○“終沒吾出,不敢以儒爲戲”者,是哀公之言,記者述而錄之。
○注“儒行”至“時服”。
○正義曰:《儒行》之作,蓋孔子自衛初反魯時也。案《左傳》哀十一年冬:衛“孔文之將攻大叔也,訪於仲尼,仲尼曰:‘胡簋之事,則常學之矣。甲兵之事,未之聞也。’退命駕而行”。“文子遽止之”,“將止,魯人以幣召之”,孔子乃歸。以傳文無館事,故鄭稱“蓋”以疑之也。雲“不敢以儒爲戲,當時服”者,以哀公終竟不能用孔子,故孔子卒,哀公誄之,傳雲:“生不能用,死而誄之,非禮也。”是終意輕儒。此雲“不敢以儒爲戲”,是當時蹔服,非久也。
卷六十 大學第四十二
陸曰:“鄭雲:‘《大學》者,以其記博學,可以爲政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大學》者,以其記博學,可以爲政也。此於《別錄》屬《通論》。”此《大學》之篇,論學成之事,能治其國,章明其德於天下,卻本明德所由,先從誠意爲始。
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知止而後有定,定而後能靜,靜而後能安,安而後能慮,慮而後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後,則近道矣。“明明德”,謂顯明其至德也。止,猶自處也。得,謂得事之宜也。
○大,舊音泰,劉直帶反。近,附近之近。古之慾明明德於天下者,先治其國。欲治其國者,先齊其家。欲齊其家者,先脩其身。欲脩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誠其意。欲誠其意者,先致其知。知,謂知善惡吉凶之所終始也。
○其知如字,徐音智,下“致知”同。致知在格物。格,來也。物,猶事也。其知於善深則來善物,其知於惡深則來惡物,言事緣人所好來也。此“致”或爲“至”。
○格,古百反。好,呼報反。物格而後知至,知至而後意誠,意誠而後心正,心正而後身脩,身脩而後家齊,家齊而後國治,國治而後天下平。自天子以至於庶人,壹是皆以脩身爲本,其本亂而末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此謂知本,此謂知之至也。壹是,專行是也。
○治,國治,並直吏反,下同。所謂誠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惡惡臭,如好好色,此之謂自謙。故君子必慎其獨也。小人閒居爲不善,無所不至,見君子而後厭然,揜其不善,而著其善。人之視己,如見其肺肝,然則何益矣?此謂誠於中形於外,故君子必慎其獨也。謙,讀爲慊,慊之言厭也。厭,讀爲黶,黶,閉藏貌也。
○毋音無。惡惡,上烏路反,下如字。臭,昌救反。好好,上呼報反,下如字。謙,依注讀爲慊,徐苦簟反。閒音閒。厭,讀爲黶,烏斬反,又烏簟反。揜,於檢反。著,張慮反,注同。肺,芳廢反。肝音幹。言厭,於琰反,一音於步反。曾子曰:“十目所視,十手所指,其嚴乎?”富潤屋,德潤身,心廣體胖,故君子必誠其意。嚴乎,言可畏敬也。胖,猶大也。三者,言有實於內,顯見於外。
○胖,步丹反,注及下同。見,賢遍反。《詩》雲:“瞻彼淇澳,菉竹猗猗。有斐君子,如切如磋,如琢如磨。瑟兮僴兮,赫兮喧兮。有斐君子,終不可諠兮。”“如切如磋”者,道學也。“如琢如磨”者,自脩也。“瑟兮僴兮”者,恂慄也。“赫兮喧兮”者,威儀也。“有斐君子,終不可諠兮”者,道盛德至善,民之不能忘也。此“心廣體胖”之詩也。澳,隈崖也。“菉竹猗猗”,喻美盛。斐,有文章貌也。諠,忘也。道猶言也。恂,字或作“峻”,讀如嚴峻之“峻”,言其容貌嚴慄也。民不能忘,以其意誠而德著也。
○淇音其。澳,本亦作奧,於六反,本又作“隩”,一音烏報反。菉音綠。猗,於宜反。斐,芳尾反,一音匪,文章貌。磋,七何反。琢,丁角反。摩,本亦作磨,末何反。《爾雅》雲:“骨曰切,象曰磋,玉曰琢,石曰磨。”僴,下板反,又胡板反。赫,許百反。喧,本亦作咺,況晚反。諠,許袁反,《詩》作諼,或作暄,音同。恂,依注音峻,思俊反,一音思旬反。慄,利悉反。澳,於六反。隈,烏回反。《詩》雲:“於戲前王不忘。”君子賢其賢而親,其親小人樂其樂而利,其利此以沒世不忘也。聖人既有親賢之德,其政又有樂利於民。君子小人,各有以思之。
○於音烏,下“於緝熙”同。戲,好胡反,徐範音義。樂其樂,並音嶽,又音洛,注同。《康誥》曰“克明德”,《大甲》曰“顧諟天之明命”,《帝典》曰“克明峻德”,皆自明也。皆自明明德也。克,能也。顧,念也。諟,猶正也。《帝典》,《堯典》,亦《尚書》篇名也。峻,大也。諟,或爲“題”。
○誥,古報反。大音泰。顧諟,上音故,本又作顧,同,下音是。峻,徐音俊,又弘俊反。題,徐徒兮反。湯之《盤銘》曰:“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康誥》曰:“作新民。”《詩》曰:“周雖舊邦,其命惟新。”是故君子無所不用其極。盤銘,刻戒於盤也。極,猶盡也。君子日新其德,常盡心力不有餘也。
○盤,步幹反。銘,徐音冥,亡丁反。《詩》雲:“邦畿千里,惟民所止。”《詩》雲:“緡蠻黃鳥,止於丘隅。”子曰:“於止,知其所止,可以人而不如鳥乎?”於止,於鳥之所止也。就而觀之,知其所止,知鳥擇岑蔚安閒而止處之耳。言人亦當擇禮義樂土而自止處也。《論語》曰:“里仁爲美。擇不處仁,焉得知?”
○畿音祈,又作幾,音同。緡蠻,音綿,一音亡取反,《毛詩》作“緜,傳雲:“緜蠻,小鳥貌。”《詩》雲:“穆穆文王,於緝熙敬止。”爲人君止於仁,爲人臣止於敬,爲人子止於孝,爲人父止於慈,與國人交止於信。緝熙,光明也。此美文王之德光明,敬其所以自止處。
○緝,七入反。熙,許其反。
[疏]“大學”至“道矣”。
○正義曰:此經大學之道,在於明明德,在於親民,在止於至善。積德而行,則近於道也。
○“在明明德”者,言“大學之道”,在於章明己之光明之德。謂身有明德,而更章顯之,此其一也。
○“在親民”者,言大學之道,在於親愛於民,是其二也。
○“在止於至善”者,言大學之道,在止處於至善之行,此其三也。言大學之道,在於此三事矣。
○“知止而後有定”者,更覆說“止於至善”之事。既知“止於至善”,而後心能有定,不有差貳也。
○“定而後能靜”者,心定無慾改,能靜不躁求也。“靜而後能安”者,以靜故情性安和也。
○“安而後能慮”者,情既安和,能思慮於事也。
○“慮而後能得”者,既能思慮,然後於事得安也。
○“物有本末,事有終始”者,若於事得宜,而天下萬物有本有末,經營百事有終有始也。
○“知所先後”者,既能如此,天下百事萬物,皆識知其先後也。
○“則近道矣”者,若能行此諸事,則附近於大道矣。
○“古之慾明明德於天下”者,前章言大學之道在明德、親民、止善,覆說止善之事既畢,故此經明明德之理。
○“先治其國”者,此以積學能爲明德盛極之事,以漸到。今本其初,故言欲章明己之明德,使遍於天下者,先須能治其國。
○“欲治其國者”,“先齊其家”也。“欲齊其家者,先脩其身”,言若欲齊家,先須脩身也。
○“欲脩其身者,先正其心”,言若欲脩身,必先正其心也。
○“欲正其心者,先誠其意”者,總包萬慮謂之爲心,情所意念謂之意。若欲正其心使無傾邪,必須先至誠,在於憶念也。若能誠實其意,則心不傾邪也。
○“欲誠其意者,先致其知”者,言欲精誠其己意,先須招致其所知之事,言初始必須學習,然後乃能有所知曉其成敗,故云“先致其知”也。
○“致知在格物”,此經明初以致知,積漸而大至明德。前經從盛以本初,此經從初以至盛,上下相結也。“致知在格物”者,言若能學習招致所知。格,來也。己有所知,則能在於來物。若知善深則來善物,知惡深則來惡物。言善事隨人行善而來應之,惡事隨人行惡亦來應之。言善惡之來緣人所好也。
○“物格而後知至”者,物既來,則知其善惡所至。善事來,則知其至於善;若惡事來,則知其至於惡。既能知至,則行善不行惡也。
○“知至而後意誠”,既能知至,則意念精誠也。
○“意誠而後心正”者,意能精誠,故能心正也。
○“國治而後天下平”者,則上“明明德於天下”,是以自天子至庶人皆然也。
○“壹是皆以脩身爲本”者,言上從天子,下至庶人,貴賤雖異,所行此者專一,以脩身爲本。上言誠意、正心、齊家、治國,今此獨雲“脩身爲本”者,細別雖異,其大略皆是脩身也。
○“其本亂而末治者否矣”,本亂,謂身不脩也。末治,謂國家治也。言己身既不脩,而望家國治者否矣。否,不也。言不有此事也。
○“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者,此覆說“本亂而末治否矣”之事也。譬若與人交接,應須敦厚以加於人。今所厚之處,乃以輕薄,謂以輕薄待彼人也。“其所薄者厚”,謂己既與彼輕薄,慾望所薄之處以厚重報己,未有此事也。言己以厚施人,人亦厚以報己也。若己輕薄施人,人亦輕薄報己,言事厚之與薄皆以身爲本也。
○此謂知本,此謂知之至也”者,本,謂身也。既以身爲本,若能自知其身,是“知本”也,是知之至極也。
○“所謂誠其意”者,自此以下,至“此謂知本”,廣明誠意之事。此一節明誠意之本,先須慎其獨也。
○“毋自欺也”,言欲精誠其意,無自欺誑於身,言於身必須誠實也。
○“如惡惡臭”者,謂臭穢之氣,謂見此惡事人嫌惡之,如人嫌臭穢之氣,心實嫌之,口不可道矣。
○“如好好色”者,謂見此善事而愛好之,如以人好色,心實好之,口不可道矣。言誠其意者,見彼好事、惡事,當須實好、惡之,不言而自見,不可外貌詐作好、惡,而內心實不好、惡也。皆須誠實矣。
○“此之謂自謙”者,謙,讀如慊,慊然安靜之貌。心雖好、惡而口不言,應自然安靜也。“見君子而後厭然,揜其不善,而著其善”者,謂小人獨居,無所不爲,見君子而後乃厭然閉藏其不善之事,宣著所行善事也。
○“人之視己,如見其肺肝然,則何益矣”者,言小人爲惡,外人視之,昭然明察矣,如見肺肝然。“則何益矣”者,言小人爲惡,外人視之,昭然明察矣,如見肺肝,雖鏨時揜藏,言何益矣。
○“此謂誠於中形於外”者,言此小人既懷誠實惡事於中心,必形見於外,不可揜藏。
○注“謙讀爲慊”。
○正義曰:以經義之理,言作謙退之字。既無謙退之事,故讀爲慊,慊,不滿之貌,故又讀爲厭,厭,自安靜也。雲“厭讀爲黶”,黶爲黑色,如爲閉藏貌也。
○“曾子曰:十目所視”者,此經明君子脩身,外人所視,不可不誠其意。作《記》之人,引曾子之言以證之。“十目所視,十手所指”者,言所指、視者衆也。十目,謂十人之目,十手,謂十人之手也。
○“其嚴乎”者,既視者及指者皆衆,其所畏敬,可嚴憚乎。
○“富潤屋,德潤身”者,此言二句爲喻也。言家若富,則能潤其屋,有金玉又華飾見於外也。
○“德潤身”者,謂德能霑潤其身,使身有光榮見於外也。
○“心廣體胖”者,言內心寬廣,則外體胖大,言爲之於中,必形見於外也。“故君子必誠其意”者,以有內見於外,必須精誠其意,在內心不可虛也。
○“《詩》雲:瞻彼淇澳”者,此一經廣明誠意之事,故引《詩》言學問自新、顏色威儀之事,以證誠意之道也。
○“瞻彼淇澳,菉竹猗猗”者,此《詩 衛風 淇澳》之篇,衛人美武公之德也。澳,隈也。菉,王芻也。竹,萹竹也。視彼淇水之隈曲之內,生此菉之與竹,猗猗然而茂盛,以淇水浸潤故也。言視彼衛朝之內,上有武公之身,道德茂盛,亦蒙康叔之餘烈故也。引之者,證誠意之道。
○“有斐君子”者,有斐然文章之君子,學問之益矣。
○“如切如磋”者,如骨之切,如象之磋,又能自脩也。
○“如琢如磨”者,如玉之琢,如石之磨也。
○“瑟兮僴兮,赫兮喧兮。有斐君子,終不可喧兮”者,又瑟兮顏色矜莊,僴然性行寬大,赫然顏色盛美,喧然威儀宣美,斐然文章之君子,民皆愛念之,終久不可忘也。諠,忘也。自此以上,《詩》之本文也。自此以下,記者引《爾雅》而釋之。“如切如磋者,道學也”者,論道其學矣。
○“如琢如磨者,自脩也”者,謂自脩飾矣,言初習謂之學,重習謂之脩,亦謂《詩》本文互而相通也。
○“瑟兮僴兮者,恂慄也”者,恂,讀爲“峻”,言顏色嚴峻戰慄也。
○“道盛德至善,民之不能忘也”,謂善稱也。“有斐君子,終不可諠兮”,論道武王盛德至極美善,人之愛念不能忘也。
○注“此心”至“著也”。
○正義曰:“諠,忘也”,《釋訓》文也。雲“道猶言也”,謂經中“道”盛德至善,恐爲道德之“道”,故云“道猶言也”。雲“恂,字或作峻,讀如嚴峻之峻”者,以經之“恂”字,他本或作“峻”字,故讀爲嚴峻之“峻”。《詩》箋雲:“還爲恂也。”此《記》爲“赫兮喧兮”,《詩經》雲“赫兮喧兮”,本不同也。雲“以其意誠而德著也”,以武公用意精誠德著於人,人不忘也。以經廣明誠意之事,故鄭雲“意誠而德著也”。“《詩》雲:於戲前王不忘”者,此一經廣明誠意之事。此《周頌 烈文》之篇也,美武王之詩。於戲,猶言嗚呼矣。以文王、武王意誠於天下,故詩人嘆美之雲:此前世之王,其德不可忘也。
○“君子賢其賢而親其親”者,言後世貴重之,言君子皆美此前王能賢其賢人而親其族親也。
○“小人樂其樂而利其利”者,言後世卑賤小人,美此前王能愛樂其所樂,謂民之所樂者,前王亦愛樂之。“利其利”者,能利益其人之所利,民爲利者,前王亦利益之。言前王施爲政教,下順人情,不奪人之所樂、利之事故云“小人樂其樂而利其利”也。
○“此以沒世不忘也”,由前王意能精誠,垂於後世,故君子小人皆所美念。以此之故,終沒於世,其德不忘也。
○“《康誥》曰:克明德”者,此一經廣明意誠則能明己之德。周公封康叔而作《康誥》,戒康叔能明用有德。此《記》之意,言周公戒康叔以自明其德,與《尚書》異也。“《大甲》曰:顧諟天之明命”者,顧,念也。諟,正也。伊尹戒大甲雲:爾爲君,當顧念奉正天之顯明之命,不邪僻也。
○“《帝典》曰:克明峻德”者,《帝典》,謂《堯典》之篇。峻,大也。《尚書》之意,言堯能明用賢峻之德,此《記》之意,言堯能自明大德也。“皆自明也”,此經所云《康誥》、《大甲》、《帝典》等之文,皆是人君自明其德也,故云“皆自明也”。
○注“皆自明明德也”。
○正義曰:明明德必先誠其意,此經誠意之章,由初誠意也,故人先能明己之明德也。
○“湯之《盤銘》”,此一經廣明誠意之事。“湯之《盤銘》”者,湯沐浴之盤,而刻銘爲戒。必於沐浴之者,戒之甚也。
○“苟日新”者,此《盤銘》辭也。非唯洗沐自新。苟,誠也。誠使道德日益新也。
○“日日新”者,言非唯一日之新,當使日日益新。
○“又日新”者,言非唯日日益新,又須常恆日新,皆是丁寧之辭也。此謂精誠其意,脩德無已也。
○“《康誥》曰:作新民”者,成王既伐管叔、蔡叔,以殷餘民封康叔,《誥》言殷人化紂惡俗,使之變改爲新人。此《記》之意,自念其德爲新民也。
○“《詩》曰:周雖舊邦,其命惟新”者,此《大雅 文王》之篇。其詩之本意,言周雖舊是諸侯之邦,其受天之命,唯爲天子而更新也。此《記》之意,其所施教命,唯能念德而自新也。“是故君子無所不用其極”者,極,盡也。言君子欲日新其德,無處不用其心盡力也。言自新之道,唯在盡其心力,更無餘行也。
○“《詩》雲:邦畿千里,惟民所止”,此一經廣明誠意之事,言誠意在於所止,故上雲:“《大學》之道在於至善。”此《商頌 玄鳥》之篇,言殷之邦畿方千里,爲人所居止。此《記》斷章,喻其民人而擇所止,言人君賢則來也。
○“《詩》雲:緡蠻黃鳥,止於丘隅”者,此《詩 小雅 緡蠻》之篇,剌幽王之詩。言緡蠻然微小之黃鳥,止在於岑蔚丘隅之處,得其所止,以言微小之臣依託大臣,亦得其所也。
○“子曰:於止,知其所止”者,孔子見其《詩》文而論之,雲是觀於鳥之所止,則人亦知其所止。鳥之知在岑蔚安閒之處,則知人亦擇禮義樂土之處而居止也。
○“可以人而不如鳥乎”者,豈可以人不擇止處,不如鳥乎?言不可不如鳥也。故《論語》雲“里仁爲美,擇不處仁,焉得知”是也。
○“《詩》雲:穆穆文王,於緝熙敬止”者,此《大雅 文王》之篇,美文王之詩。緝熙,謂光明也。止,辭也。《詩》之本意,雲文王見此光明之人,則恭敬之。此《記》之意,“於緝熙”,言嗚呼文王之德緝熙光明,又能敬其所止,以自居處也。
○注“鳥擇”至“止處”。
○正義曰:岑,謂巖險。蔚,謂草木蓊蔚。言鳥之所止,必擇靜密之處也。
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情者不得盡其辭,大畏民志。情,猶實也。無實者多虛誕之辭。聖人之聽訟,與人同耳。必使民無實者不敢盡其辭,大畏其心志,使誠其意不敢訟。
○吾聽訟,似用反。“猶人也”,《論語》作“聽訟吾猶人也”。毋訟音無。誕音但。此謂知本。本,謂“誠其意”也。所謂脩身在正其心者,身有所忿懥,則不得其正;有所恐懼,則不得其正;有所好樂,則不得其正;有所憂患,則不得其正。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此謂脩身在正其心。懥,怒貌也,或作懫,或爲疐。
○忿,弗粉反。懥,敕值反,範音稚,徐丁四反,又音勩。恐,丘勇反。好,呼報反,下“故好而知”同。樂,徐五孝反,一音嶽。疐音致,又得計反。所謂齊其家在脩其身者,人之其所親愛而闢焉,之其所賤惡而闢焉,之其所畏敬而闢焉,之其所哀矜而闢焉,之其所敖惰而闢焉。故好而知其惡,惡而知其美者,天下鮮矣。故諺有之曰:“人莫知其子之惡,莫知其苗之碩。”此謂身不脩,不可以齊其家。之,適也。譬,猶喻也。言適彼而以心度之,曰:吾何以親愛此人,非以其有德美與?吾何以敖惰此人,非以其志行薄與?反以喻己,則身脩與否可自知也。鮮,罕也。人莫知其子之惡,猶愛而不察。碩,大也。
○闢音譬,下及注同,謂譬喻也。賤惡,烏路反,下“惡而知”同。敖,五報反。惰,徒臥反。其惡惡,上如字,下烏路反。鮮,仙善反,注同。諺,魚變反,俗語也。度,徒洛反。與音餘,下“薄與”同。行,下孟反。所謂治國必先齊其家者,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無之,故君子不出家而成教於國。孝者,所以事君也;弟者,所以事長也;慈者,所以使衆也。《康誥》曰:“如保赤子。”心誠求之,雖不中不遠矣。未有學養子而後嫁者也。養子者,推心爲之而中於赤子之嗜慾也。
○弟音悌。長,丁丈反,下“長長”並注同。中,丁仲反,注同。嗜慾,時志反。一家仁,一國興仁;一家讓,一國興讓;一人貪戾,一國作亂。其機如此。此謂一言僨事,一人定國。“一家”、“一人”,謂人君也。戾之言利也。機,發動所由也。僨,猶覆敗也。《春秋傳》曰:“登戾之。”又曰:“鄭伯之車僨於濟。”戾,或爲吝;僨,或爲犇。
○戾,力計反。賁,徐音奮,本又作“僨”注同。覆,芳福反。濟,子禮反。犇音奔。堯、舜率天下以仁,而民從之。桀、紂率天下以暴,而民從之。其所令反其所好,而民不從。言民化君行也。君若好貨而禁民淫於財利,不能正也。
○好,呼報反,注同。行,下孟反,或如字。是故君子有諸已而後求諸人,無諸己而後非諸人。所藏乎身不恕而能喻諸人者,未之有也。故治國在齊其家。“有於己”,謂有仁讓也。“無於己”,謂無貪戾也。《詩》雲:“桃之夭夭,其葉蓁蓁。之子于歸,宜其家人。”“宜其家人”,而後可以教國人。《詩》雲:“宜兄宜弟。”“宜兄宜弟”,而後可以教國人。《詩》雲:“其儀不忒,正是四國。”其爲父子、兄弟足法,而後民法之也。此謂治國在齊其家。“夭夭”、“蓁蓁”,美盛貌。“之子”者,是子也。
○夭,於驕反。蓁音臻。忒,他得反。所謂平天下在治其國者,上老老而民興孝,上長長而民興弟,上恤孤而民不倍,是以君子有絜矩之道也。老老、長長,謂尊老敬長也。恤,憂也。“民不倍”,不相倍棄也。絜,猶結也,挈也。矩,法也。君子有挈法之道,謂當執而行之,動作不失之。倍,或作偝。矩,或作巨。
○弟音悌。倍音佩,注同。絜音結。拒之音矩,本亦作“矩”。偝棄音佩,本亦作“倍”,下同。挈也,苦結反。巨音拒,本亦作矩,其呂反。所惡於上,毋以使下;所惡於下,毋以事上;所惡於前,毋以先後;所惡於後,毋以從前;所惡於右,毋以交於左;所惡於左,毋以交於右。此之謂“絜矩之道”。“絜矩之道”,善持其所有,以恕於人耳。治國之要盡於此。
○惡,烏路反,下皆同。毋音無,下同。《詩》雲:“樂只君子,民之父母。”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此之謂“民之父母”。言治民之道無他,取於己而已。
○只音紙。好好,皆呼報反。《詩》雲:“節彼南山,維石巖巖。赫赫師尹,民具爾瞻。”有國者不可以不慎,闢則爲天下僇矣。巖巖,喻師尹之高嚴也。師尹,天子之大臣,爲政者也。言民皆視其所行而則之,可不慎其德乎?邪辟失道,則有大刑。
○節,前切反,又音如字。巖,五銜反。闢,匹亦反,又必益反,與僻同。戮,力竹反,與戮同,注同。《詩》雲:“殷之未喪師,克配上帝。儀監於殷,峻命不易。”道得衆則得國,失衆則失國。是故君子先慎乎德。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財,有財此有用。德者本也,財者末也。外本內末,爭民施奪。是故財聚則民散,財散則民聚。是故言悖而出者,亦悖而入,貨悖而入者,亦悖而出。師,衆也。克,能也。峻,大也。言殷王帝乙以上,未失其民之時,德亦有能配天者,謂天享其祭祀也。及紂爲惡,而民怨神怒,以失天下。監視殷時之事,天之大命,得之誠不易也。道,猶言也。用,謂國用也。施奪,施其劫奪之情也。悖,猶逆也。言君有逆命,則民有逆辭也。上貪於利,則下人侵畔。《老子》曰:“多藏必厚亡。”
○喪,息浪反。峻,恤俊反。易,以豉反,注同。爭,爭鬥之爭。施如字。悖,布內反,下同。上,時掌反。藏,才浪反。《康誥》曰:“惟命不於常。”道善則得之,不善則失之矣。於,於也。天命不於常,言不專祐一家也。
○專佑音又。《楚書》曰:“楚國無以爲寶,惟善以爲寶。”《楚書》,楚昭王時書也。言以善人爲寶。時謂觀射父、昭奚恤也。
○射父,食亦反,又食衣反。父音甫。舅犯曰:“亡人無以爲寶,仁親以爲寶。”舅犯,晉文公之舅狐偃也。亡人,謂文公也,時闢驪姬之讒,亡在翟。而獻公薨,秦穆公使子顯吊,因勸之復國,舅犯爲之對此辭也。仁親,猶言親愛仁道也。明不因喪規利也。
○闢音避。驪,力宜反,本內作麗,亦作孋,同。翟音狄。顯,許遍反。爲之,於僞反。《秦誓》曰:“若有一介臣,斷斷兮,無他技,其心休休焉,其如有容焉。人之有技,若己有之。人之彥聖,其心好之,不啻若自其口出,寔能容之,以能保我子孫黎民,尚亦有利哉!人之有技,媢嫉以惡之。人之彥聖,而違之,俾不通,寔不能容,以不能保我子孫黎民,亦曰殆哉!”《秦誓》,《尚書》篇名也。秦穆公伐鄭,爲晉所敗於殽,還誓其羣臣,而作此篇也。斷斷,誠一之貌也。他技,異端之技也。有技,才藝之技也。“若己有之”,“不啻若自其口出”,皆樂人有善之甚也。美士爲“彥”。黎,衆也。尚,庶幾也。媢,妒也。違,猶戾也。俾,使也。佛戾賢人所爲,使功不通於君也。殆,危也。彥,或作“盤”。
○一個,古賀反,一讀作“介”,音界。“臣”,此所引與《尚書》文小異。斷,丁亂反。無它音他。技,其綺反,下及注同。休休,許虯反,《尚書傳》曰:“樂善也。”鄭注《尚書》雲:“寬容貌。”何休注《公羊》雲;“美大之貌。”好,呼報反。啻音試,詩豉反。媢,莫報反,《尚書》作冒,音同,謂覆蔽也。惡,烏路反,下“能惡人”同。俾,本又作卑,必爾反。敗,必邁反。殽,戶交反。樂音嶽,又音洛。妒,丁路反。佛戾,上扶弗反,下力計反。唯仁人放流之,迸諸四夷,不與同中國。此謂唯仁人,爲能愛人,能惡人。放去惡人媢嫉之類者,獨仁人能之,如舜放四罪而天下鹹服。
○迸,比孟反,又逼諍反。諍音爭鬥之爭。皇雲:“逆猶屏也。”去,丘呂反。見賢而不能舉,舉而不能先,命也。見善而不能退,退而不能遠,過也。命,讀爲“慢”,聲之誤也。舉賢而不能使君以先己,是輕慢於舉人也。
○命,依注音慢,武諫反。遠,於萬反。好人之所惡,惡人之所好,是謂拂人之性,菑必逮夫身。拂,猶佹也。逮,及也。
○好,呼報反,下皆同。惡,烏路反,下同。拂,扶弗反,注同。菑音哉,下同。逮音代,一音大計反。夫音扶。佹,九委反。是故君子有大道,必忠信以得之,驕泰以失之。道行所由。生財有大道,生之者衆,食之者寡,爲之者疾,用之者舒,則財恆足矣。是不務祿不肖,而勉民以農也。
○肖音笑。仁者以財發身,不仁者以身發財。發,起也。言仁人有財,則務於施與,以起身成其令名。不仁之人,有身貪於聚斂,以起財務成富。
○施,始豉反。予,由汝反。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義者也,未有好義其事不終者也,未有府庫財非其財者也。言君行仁道,則其臣必義。以義舉事無不成者。其爲誠然,如己府庫之時爲己有也。孟獻子曰:“畜馬乘,不察於雞豚。伐冰之家,不畜牛羊。百乘之家,不畜聚斂之臣。與其有聚斂之臣,寧有盜臣。”此謂國不以利爲利,以義爲利也。孟獻子,魯大夫仲孫蔑也。“畜馬乘”,謂以士初試爲大夫也。“伐冰之家”,卿大夫以上,喪祭用冰。“百乘之家”,有采地者也。雞豚、牛羊,民之所畜養以爲財利者也。國家利義不利財,盜臣損財耳,聚斂之臣乃損義。《論語》曰:“季氏富於周公,而求也爲之聚斂,非吾徒也,小子鳴鼓而攻之可也。”
○畜,許六反,下同。乘,徐繩證反,下及注同。蔑,莫結反。以上,時掌反。採,七代反,本亦作菜。爲之,於僞反。長國家而務財用者,必自小人矣。言務聚財爲己用者,必忘義,是小人所爲也。
○長,丁丈反。彼爲善之,小人之使爲國家,菑害並至,雖有善者,亦無如之何矣?彼,君也。君將欲以仁義善其政,而使小人治其國家之事,患難猥至,雖雲有善,不能救之,以其惡之已著也。
○難,乃旦反。猥,烏罪反。捄音救,本亦作救。著,張慮反。此謂國不以利爲利,以義爲利也。
[疏]“子曰”至“利也”。
○正義曰:此一經廣明誠意之事,言聖人不惟自誠己意,亦服民使誠意也。孔子稱斷獄,猶如常人無以異也,言吾與常人同也。
○“必也使無訟乎”者,必也使無理之人不敢爭訟也。
○“無情者不得盡其辭”者,情,猶實也。言無實情虛誕之人,無道理者,不得盡竭其虛僞之辭也。
○“大畏民志”者,大能畏脅民人之志,言人有虛誕之志者,皆畏懼不敢訟,言民亦誠實其意也。“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是夫子之辭。“無情者不得盡其辭,大畏民志”,是記者釋夫子“無訟”之事。然能“使無訟”,則是異於人也,而云“吾猶人”者,謂聽訟之時,備兩造,吾聽與人無殊,故云“吾猶人也”。但能用意精誠,求其情僞,所以“使無訟”也。
○“此謂知本”者,此從上所謂“誠意”,以下言此“大畏民志”。以上皆是“誠意”之事,意爲行本,既精誠其意,是曉知其本,故云“此謂知本”也。
○“所謂脩身”者,此覆說前脩身正心之事。
○“身有所忿懥,則不得其正”者,懥,謂怒也。身若有所怒,“則不得其正”,言因怒而違於正也。所以然者,若遇忿怒,則違於理,則失於正也。
○“有所恐懼,則不得其正”者,言因恐懼而違於正也。
○“心不在焉,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食而不知其味”者,此言脩身之本,必在正心。若心之不正,身亦不脩。若心之不在,視聽與食,不覺知也。是心爲身本,脩身必在於正心也。
○“所謂齊其家在脩其身”者,此經重明前經齊家、脩身之事。
○“人之其所親愛而闢焉”者,之,猶適也。此言脩身之譬也。設我適彼人,見彼有德,則爲我所親愛,當反自譬喻於我也。以彼有德,故爲我所親愛,則我若自脩身有德,必然亦能使衆人親愛於我也。
○“之其所賤惡而譬焉”者,又言我往之彼,而賤惡彼人者,必是彼人無德故也,亦當回以譬我。我若無德,則人亦賤惡我也。
○“之其所畏敬而譬焉”者,又我往之彼而畏敬彼人,必是彼人莊嚴故也,亦回其譬我,我亦當莊敬,則人亦必畏敬我。
○“之其所哀矜而闢焉”者,又我往之彼,而哀矜彼人,必是彼人有慈善柔弱之德故也,亦回譬我,我有慈善而或柔弱,則亦爲人所哀矜也。
○“之其所敖惰而闢焉”者,又我往之彼,而敖惰彼人,必是彼人邪僻故也,亦回譬我,我若邪僻,則人亦敖惰於我也。
○“故好而知其惡,惡而知其美者,天下鮮矣”者,知,識也;鮮,少也。人心多偏,若心愛好之,而多不知其惡。若嫌惡之,而多不知其美。今雖愛好,知彼有惡事;雖憎惡,知彼有美善,天下之內,如此者少矣。
○“故諺有之曰:人莫知其子之惡,莫知其苗之碩”者,碩,猶大也。言人之愛子其意至甚,子雖有惡不自覺知,猶好而不知其惡也。農夫種田,恆欲其盛,苗唯碩大,猶嫌其惡,以貪心過甚,故不知其苗之碩。若能以已子而方他子,已苗而匹他苗,則好惡可知,皆以已而待他物也。
○“此謂身不脩,不可以齊其家”者,此不知子惡、不知苗碩之人,不脩其身,身既不脩,不能以己譬人,故不可以齊整其家。
○注“之適”至“大也”。
○正義曰:“之,適也”,《釋詁》文。雲“反以喻己”者,謂見他人所親愛,被賤惡,以人類己,他人之事反來自譬已身也。雲“則身脩與否可自知也”者,謂彼人不脩,則被賤惡敖惰,己若不以脩身,事亦然也。若彼脩身,則被親愛敬畏,己若脩身亦當然也。故云“脩身與否,可自知也”。雲“碩,大也”,《釋詁》文。“此謂”至“其家”,此一節覆明前經治國齊家之事。
○“《康誥》曰:如保赤子”者,此成王命康叔之辭。赤子謂心所愛之子。言治民之時,如保愛赤子,愛之甚也。
○“心誠求之,雖不中不遠矣”者,言愛此赤子,內心精誠,求赤子之嗜慾,雖不能正中其所欲,去其所嗜慾,其不甚遠。言近其赤子之嗜慾,爲治人之道亦當如此也。
○“未有學養子而後嫁者也”,言母之養子,自然而愛,中當赤子之嗜慾,非由學習而來,故云“未有學養子而後嫁者”。此皆本心而爲之,言皆喻人君也。
○“一家仁,一國興仁。一家讓,一國興讓”者,言人君行善於家,則外人化之,故一家、一國,皆仁讓也。
○“一人貪戾,一國作亂”者,謂人君一人貪戾惡事,則一國學之作亂。
○“其機如此”者,機,謂關機也。動於近,成於遠,善惡之事,亦發於身而及於一國也。
○“此謂一言僨事,一人定國”者,僨,猶覆敗也。謂人君一言覆敗其事,謂惡言也。“一人定國”,謂由人君一人能定其國,謂善政也。古有此言,今記者引所爲之事以結之。上雲“一人貪戾,一國作亂”,是“一言僨事”也。又云一家仁讓,則一國仁讓,是知“一人定國”也。一家則一人也,皆謂人君,是一人之身,先治一家,乃後治一國。“其所令反其所好,而民不從”者,令,謂君所號令之事。若各隨其行之所好,則人從之。其所好者是惡,所令者是善,則所令之事反其所好,雖欲以令禁人,人不從也。“是故君子有諸己而後求諸人”者,諸,於也。謂君子有善行於己,而後可以求於人,使行善行也。謂於己有仁讓,而後可求於人之仁讓也。“無諸己而後非諸人”者,謂無惡行於己,而後可以非責於人爲惡行也。謂無貪利之事於己,而後非責於人也。
○“所藏乎身不恕而能喻諸人者,未之有也”者,謂所藏積於身既不恕實,而能曉喻於人,使從己者,未之有也。言無善行於身,欲曉喻於人爲善行,不可得也。
○“《詩》雲:桃之夭夭,其葉臻臻”者,此《周南 桃夭》之篇,論昏姻及時之事。言“桃之夭夭”少壯,其葉臻臻茂盛,喻婦人形體少壯、顏色茂盛之時,似“桃之夭夭”也。
○“之子于歸,宜其家人”者,“之子”者,是子也;歸,嫁也;宜,可以爲夫家之人。引之者,取“宜其家人”之事。
○“宜其家人,而後可以教國人”者,言人既家得宜,則可以教國人也。
○“《詩》雲:宜兄宜弟”者,此《小雅 蓼蕭》之篇,美成王之詩。《詩》之本文,言成王有德,宜爲人兄,宜爲人弟。此《記》之意,“宜兄宜弟”,謂自與兄弟相善相宜也。既爲兄弟相宜,而可兄弟之意,而後可以教國人也。
○“《詩》雲:其儀不忒,正是四國”者,此《曹風 鳲鳩》之篇。忒,差也;正,長也。言在位之君子,威儀不有差忒,可以正長是四方之國,言可法則也。
○“其爲父子兄弟足法,而後民法之也”者,“此謂治國在齊其家”,謂其脩身於家,在室家之內,使父子兄弟足可方法,而後民皆法之也。是先齊其家,而後能治其國也。
○注“一家”至“於濟”。
○正義曰:“一家一人,謂人君也”者,以經言“治家”,故知是人君也,若文王“刑于寡妻,至於兄弟,以御於家邦”是也。雲“《春秋傳》曰:登戾之”者,此隱五年《公羊傳》文。案彼傳:“文公觀魚於棠,何以書?譏。何譏爾?遠也。公曷爲遠而觀魚?登來之也。”彼注意謂以思得而來之,齊人語,謂“登來”爲“得來”也。聲有緩急,得爲登。謂隱公觀魚於棠,得此百金之魚,而來觀之。《公羊傳》爲“登來”,鄭所引《公羊》本爲“登戾之”,以“來”爲“戾”,與《公羊》本不同也。鄭意以戾爲“貪戾”,故引以證經之“貪戾”也。雲“又曰鄭伯之車,僨於濟”者,隱三年《左傳》文。
○“所謂平天下,在治其國”者,正義曰:自此以下至終篇,覆明上文“平天下在治其國”之事。但欲平天下,先須治國,治國事多,天下理廣,非一義可了,故廣而明之。言欲平天下,先須脩身,然後及物。自近至遠,自內至外,故初明“絜矩之道”,次明散財於人之事,次明用善人、遠惡人。此皆治國、治天下之綱,故總而詳說也。今各隨文解之。
○“上恤孤而民不倍”者,孤弱之人,人所遺棄,是上君長若能憂恤孤弱不遺,則下民學之,不相棄倍此人。“是以君子有絜矩之道也”者,絜,猶結也;矩,法也。言君子有執結持矩法之道,動而無失,以此加物,物皆從之也。
○“所惡於上,毋以使下”者,此以下皆是“絜矩之道”也。譬諸侯有天子在於上,有不善之事加己,己惡之,則不可回持此惡事,使己下者爲之也。
○“所惡於下,毋以事上”者,言臣下不善事己,己所有惡,則己不可持此惡事,回以事己之君上也。
○“所惡於前,毋以先後已者,前,謂在己之前,不以善事施己,己所憎惡,則無以持此惡事施於後人也。“所惡於後,毋以從前”者,後,謂在己之後,不以善事施己,己則無以惡事施於前行之人也。
○“所惡於右,毋以交於左”者,謂與己平敵,或在己右,或在己左,以惡加己,己所憎惡,則無以此惡事施於左人。舉此一隅,餘可知也。
○“此之謂絜矩之道”者,上經雲“吾子有絜矩之道也”,其“絜矩”之義未明,故此經中說。能持其所有,以待於人,恕己接物,即“絜矩之道”也。
○“《詩》雲:樂只君子,民之父母”,此記者引之,又申明“絜矩之道”。若能以己化民,從民所欲,則可謂民之父母。此《小雅 南山有臺》之篇,美成王之詩也。只,辭也。言能以己化民,從民所欲,則可爲民父母矣。
○“民之所好好之”者,謂善政恩惠,是民之原好,己亦好之,以施於民,若發倉廩、賜貧窮、賑乏絕是也。
○“民之所惡惡之”者,謂苛政重賦,是人之所惡,己亦惡之而不行也。
○“《詩》雲:節彼南山”者,上經說恕己待民,此經明己須戒慎也。“《詩》雲:節彼南山,維石巖巖”,此《小雅 節南山》之篇,剌幽王之詩。言幽王所任大臣,非其賢人也。節然高峻者,是彼南山,維積累其石,巖巖然高大,喻幽王大臣師尹之尊嚴。
○“赫赫師尹,民具爾瞻”者,赫赫,顯盛貌。是太師與人爲則者。具,俱也。爾,汝也。在下之民,俱於汝而瞻視之,言皆視師尹而爲法。此《記》之意,以喻人君在上,民皆則之,不可不慎。
○“有國者不可以不慎”者,有國,謂天子、諸侯。言民皆視上所行而則之,不可不慎其德乎,宜慎之也。
○“闢則爲天下僇矣”者,僇,謂刑僇也。君若邪辟,則爲天下之民共所誅討,若桀、紂是也。
○“《詩》雲:殷之未喪師,克配上帝”,此一經明治國之道在貴德賤財。此《大雅 文王》之篇,美文王之詩,因以戒成王也。克,能也;師,衆也。言殷自紂父帝乙之前,未喪師衆之時,所行政教,皆能配上天而行也。
○“儀監於殷,峻命不易”者,儀,宜也;監,視也。今成王宜監視於殷之存亡。峻,大也。奉此天之大命,誠爲不易,言其難也。
○“道得衆則得國,失衆則失國”者,道,猶言也。《詩》所云者,言帝乙以上“得衆則得國”,言殷紂“失衆則失國”也。
○“有德此有人”者,有德之人,人之所附從,故“有德此有人”也。“有人此有土”者,有人則境土寬大,故“有土”也。
○“有土此有財”,言有土則生植萬物,故“有財”也。
○“有財此有用”者,爲國用有財豐,以此而有供國用也。
○“德者本也,財者末也”者,德能致財,財由德有,故德爲本,財爲末也。
○“外本內末,爭民施奪”者,外,疏也;內,親也;施奪,謂施其劫奪之情也。君若親財而疏德,則爭利之人皆施劫奪之情也。
○“是故財聚則民散,財散則民聚”者,事不兩興,財由民立。君若重財而輕民,則民散也。若散財而周恤於民,則民鹹歸聚也。
○“是故言悖而出者,亦悖而入”者,悖,逆也。若人君政教之言悖逆人心而出行者,則民悖逆君上而入以報答也,謂拒違君命也。
○“貨悖而入者,亦悖而出”者,若人君厚斂財貨,悖逆民心而入積聚者,不能久如財,人畔於上,財亦悖逆君心而散出也。言衆畔親離,財散非君有也。
○注“師衆”至“厚亡”。
○正義曰:“師,衆也”,“峻,大也”,皆《釋詁》文。《爾雅》“峻”字馬旁爲之,與此同也。“克,能也”,《釋言》文也。雲“君有逆命,則民有逆辭也”者,“君有逆命”,解經“言悖而出”也。“民有逆辭”,解經“亦悖而入”,謂人有逆命之辭以拒君也。雲“《老子》曰:多藏必厚亡”者,言積聚藏之既多,必厚重而散亡也。引之者,證“貨悖而入,亦悖而出”。
○“《康誥》曰:惟命不於常”者,謂天之命,不於是常住在一家也。“道善則得之,不善則失之矣”,《書》之本意,言道爲善則得之,不善則失之,是不常在一家也。
○“舅犯曰:亡人無以爲寶,仁親以爲寶”者,此舅犯勸重耳之辭。於時重耳逃亡在翟,秦穆公欲納之反國,而勸重耳不受秦命,對秦使雲:奔亡之人,無以貨財爲寶,唯親愛仁道以爲寶也。
○注“楚書”至“奚恤”。正義曰:鄭知是“楚昭王時書”者,案《楚語》雲:“楚昭王使王孫圉聘於晉,定公饗之。趙簡子鳴玉以相問於王孫圉,曰:‘楚之白珩猶在乎?其爲寶幾何矣?’王孫圉對曰:‘未嘗爲寶。楚之所寶者,曰觀射父,能作訓辭,以行事於諸侯,使無以寡君爲口實。’”又《新序》雲:“秦欲伐楚,使者觀楚之寶器。楚王召昭奚恤而問焉,對曰:‘寶器在賢臣。’王遂使昭奚恤應之。昭奚恤發精兵三百人,陳於西門之內,爲東面之壇一,南面之壇四,西面之壇一。秦使者至,昭奚恤曰:‘君客也,請就上居東面之壇。’令尹子西南面,太宗子牧次之,葉公子高次之,司馬子發次之。昭奚恤自居西面之壇,稱曰:‘客欲觀楚之寶器乎?楚之所寶者,即賢臣也。唯大國之所觀!’秦使無以對也。使歸,告秦王曰:‘楚多賢臣,無可以圖之。’”何知有觀射父、昭奚恤者?案《戰國義》雲:“楚王築壇,昭奚恤等立於壇上。楚王指之,謂秦使曰:‘此寡人之寶。’故知有昭奚恤等也。謂賢爲寶者,案《史記》雲:“理百姓,實府庫,使黎甿得所者,有令尹子西而能也。執法令,奉圭璋,使諸侯不怨,兵車不起者,有大宗子牧能也。守封疆,固城郭,使鄰國不侵,亦不侵鄰國者,有葉公子高能也。整師旅,治兵戈,使蹈白刃,赴湯蹈火,萬死不顧一生者,有司馬子發能也。坐籌帷幄之中,決勝千里之外,懷霸王之業,撥理亂之風,有大夫昭奚恤能也。是皆爲寶也。”引之者,證爲君長能保愛善人爲寶也。
○注“舅犯”至“利也”。
○正義曰:“舅犯,晉文公之舅狐偃”者,《左傳》文也。雲“時避驪姬之讒,亡在翟而獻公薨。秦穆公使子顯吊之,因勸之復國。舅犯爲之對此辭也”,《檀弓》篇文。
○“《秦誓》曰”者,此一經明君臣進賢詘惡之事。《秦誓》,《尚書》篇名。秦穆公伐鄭,爲晉敗於殽,還歸誓羣臣而作此篇,是秦穆公悔過自誓之辭。記者引之,以明好賢去惡也。
○“若有一介臣,斷斷兮”者,此秦穆公誓辭雲,羣臣若有一耿介之臣,斷斷然誠實專一謹愨。兮是語辭。《古文尚書》“兮”爲“猗”。言有一介之臣,其心斷斷、猗猗然專一,與此本異。
○“無他技,其心休休焉,其如有容焉”者,言此專一之臣,無他奇異之技,惟其心休休然寬容,形貌似有包容,如此之人,我當任用也。
○“人之有技,若己有之”者,謂見人有技藝,欲得親愛之,如己自有也。
○“人之彥聖,其心好之,不啻若自其口出”者,謂見人有才彥美通聖,其心中愛樂,不啻如自其口出。心愛此彥聖之美,多於口說,言其愛樂之甚也。
○“實能容之,以能保我子孫黎民,尚亦有利哉”者,實,是也。若能好賢如此,是能有所包容,則我國家得安,保我後世子孫。黎,衆也。尚,庶幾也。非直子孫安,其下衆人皆庶幾亦望有利益哉也。
○“人之有技,媢疾以惡之”者,上明進賢之善,此論蔽賢之惡也。媢,妒也。見人有技藝,則掩藏媢妒,疾以憎惡之也。
○“人之彥聖,而違之,俾不通”者,見他人之彥聖,而違戾抑退之。俾,使也,使其善功不通達於君。《尚書》“通”爲“達”字也。
○“實不能容,以不能保我子孫黎民,亦曰殆哉”者,若此蔽賢之人,是不能容納,家國將亡,不能保我子孫。非唯如此,衆人亦曰殆危哉。
○注“秦誓”至“危也”。
○正義曰:“秦穆公伐鄭,爲晉所敗於崤,還誓其羣臣,而作此篇也”者,案《尚書序》,秦穆公伐鄭,晉襄公帥師敗諸崤,還歸,作《秦誓》。又《左傳》僖三十二年秦穆公興師伐鄭,蹇叔等諫之,公不從,爲晉人與姜戎要而擊之,敗諸崤,是其事也。雲“美士爲彥”者,《爾雅 釋訓》文。“黎,衆也”,“俾,使也”,皆《釋詁》文。“尚,庶幾”者,《釋言》文。《爾雅》“庶幾,尚也”,是“尚”爲“庶幾”矣。雲“媢,妒也”者,《說文》雲“媢,夫妒婦”,是“媢”爲“妒”也。
○“唯仁人放流之,迸諸四夷,不與同中國”者,言唯仁人之君,能放流此蔽善之人,使迸遠在四夷,不與同在中國。若舜流四凶,而天下鹹服是也。
○“此謂唯仁人,爲能愛人,能惡人”者,既放此蔽賢之人遠在四夷,是仁人能愛善人,惡不善之人。
○“見賢而不能舉,舉而不能先,命也”者,此謂凡庸小人,見此賢人而不能舉進於君。假設舉之,又不能使在其己之先,是爲慢也。謂輕慢於舉人也。
○“見不善而不能退,退而不能遠,過也”者,此謂小人見不善之人而不能抑退之。假令抑退之,而不能使遠退之。過者,言是愆過之人也。
○“好人之所惡”者,又謂君子,君子所惡者,兇惡之事。今乃愛好凶惡,是好人之所惡也。
○“惡人之所好”者,君子所好仁義善道。今乃惡此仁義善道,是“惡人之所好”也。
○“是謂拂人之性”者,若如此者,是謂拂戾善人之性。
○“菑必逮夫身”者,逮,及也。如此,菑必及夫身矣。
○“是故君子有大道”者,大道,謂所由行孝悌仁義之大道也。
○“必忠信以得之,驕泰以失之”者,言此孝悌仁義,必由行忠信以得之,由身驕泰以失之也。
○“生財有大道”者,此一經明人君當先行仁義,愛省國用,以豐足財物。上文“大道”,謂孝悌仁義之道,此言人君生殖其財,有大道之理,則下之所云者是也。
○“生之者衆”者,謂爲農桑多也。
○“食之者寡”者,謂減省無用之費也。
○“爲之者疾”者,謂百姓急營農桑事業也。
○“用之者舒”者,謂君上緩於營造費用也。
○“則財恆足矣”者,言人君能如此,則國用恆足。
○“仁者以財發身”者,謂仁德之君,以財散施發起身之令名也。
○“不仁者以身發財”者,言不仁之人,唯在吝嗇,務於積聚,勞役其身,發起其財。此在治家、治國天下之科,皆謂人君也。
○“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義者也”,言在上人君好以仁道接下,其下感君仁恩,無有不愛好於義,使事皆得其宜也。
○“未有好義其事不終者也”,言臣下悉皆好義,百事盡能終成,故云“未有好義其事不終者”,言皆能終成也。
○“未有府庫財非其財者也”,又爲人君作譬也。君若行仁,民必報義,義必終事。譬如人君有府庫之財,必還爲所用也,故云“未有府庫財非其財者也”。
○注“其爲”至“有也”。
○正義曰:言君行仁道,則臣必爲義。臣既行義,事必終成。以至誠相感,必有實報,如己有府庫之財,爲己所有也。其爲誠實而然,言不虛也。
○“孟獻子曰:畜馬乘,不察於雞豚”者,此一經明治國家不可務於積財,若務於積財,即是小人之行,非君上之道。言察於雞豚之所利,爲畜養馬乘。士初試爲大夫,不闚察於雞豚之小利。
○“伐冰之家,不畜牛羊”者,謂卿大夫喪祭用冰,從固陰之處伐擊其冰,以供喪祭,故云“伐冰”也。謂卿大夫爲伐冰之家,不畜牛羊爲財利,以食祿不與人爭利也。
○“百乘之家,不畜聚斂之臣”者,百乘,謂卿大夫有采地者也。以地方百里,故云“百乘之家”。言卿大夫之家,不畜聚斂之臣,使賦稅什一之外徵求采邑之物也,故《論語》雲“百乘之家”是也。
○“與其有聚斂之臣,寧有盜臣”者,覆解“不畜聚斂之臣”之本意。若其有有聚斂之臣,寧可有盜竊之臣,以盜臣但害財,聚斂之臣則害義也。
○“此謂國不以利爲利,以義爲利也”者,言若能如上所言,是國家之利,但以義事爲國家利也。
○“長國家而務財用者,必自小人矣”者,言爲人君長於國家而務積聚財以爲己財者,必自爲小人之行也。
○注“孟獻”至“可也”。
○正義曰:“孟獻子,魯大夫仲孫蔑”者,此據《左傳》文也。“畜馬乘,謂以士初試爲大夫”者,案《書傳》“士飾車駢馬”,《詩》雲“四牡騑騑”大夫以上,乃得乘四馬。今下雲“伐冰之家”,“百乘之家”,家是卿大夫。今別雲“畜馬乘者,不察雞豚”,故知“士初試爲大夫”也。伐冰之家,卿大夫者,案昭四年《左傳》雲:大夫命婦,喪浴用冰。《喪大記》注云:士不用冰。故知卿大夫也。士若恩賜及食,而得用,亦有冰也。但非其常,故《士喪禮》“賜冰則夷槃”可也。《左傳》又云“食肉之祿,冰皆與焉”是也。雲“百乘之家,有采地者也”,此謂卿也。故《論語》雲“百乘之家”,鄭雲“采地,一同之廣輪”是也。
○“彼爲”至“利也”。
○前經明遠財重義,是“不以利爲利,以義爲利”,此經明爲君治國,棄遠小人,亦是“不以利爲利,以義爲利”也。彼,謂君也。君欲爲仁義之道,善其政教之語辭,故云“彼爲善之”。“小人之使爲國家,災害並至”者,言君欲爲善,反令小人使爲治國家之事,毒害於下,故災害患難,則並皆來至。
○“雖有善者,亦無如之何矣”者,既使小人治國,其君雖有善政之亦無能奈此患難之何。言不能止之,以其惡之已著故也。
卷六十一 昏義第四十四
陸曰:“鄭雲:‘《昏義》者,以其記娶妻之義,內教之所由成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昏義》者,以其記娶妻之義,內教之所由成也。此於《別錄》屬《吉事》也。”謂之“昏”者,案鄭《昏禮目錄》雲:“娶妻之禮,以昏爲期,因名焉。”必以“昏”者,取其陰來陽往之義。日入後二刻半爲昏。以定稱之,婿曰昏,妻曰姻,故《經解》注云“婿曰昏,妻曰姻”是也。謂婿以昏時而來,妻則因之而去也。若婿之與妻之屬,名婿之親屬名之曰姻,女之親屬名之爲昏,故鄭注《昏禮》雲“女氏稱昏,婿氏稱姻”。《爾雅》“婿之父爲姻,婦之父爲婿”,又云“婿之黨爲姻兄弟,婦之黨爲婚兄弟”是也。其天地初分之後,遂皇之時,則有夫婦。故《通卦驗》雲“遂皇始出,握機矩”,是法北斗七星而立七政。《禮緯 鬥威儀》之篇,七政,則君臣父子夫婦及政等。既稱夫婦,是始自遂皇也。譙周雲“太昊制嫁娶,儷皮爲禮”,是儷皮起於太昊也。其媒官之義,具於《月令》疏。《孟子》雲“舜不告而娶”,是娶告父母,亦起於五帝也。其五帝以前爲昏,不限同姓異姓。三王以來,文家異姓爲昏,質家同姓爲昏。其昏之年幾,案《異義》:《大戴》說:男三十、女二十有昏娶,合爲五十,應大衍之數,目天子達於庶人,同一也。故《春秋左氏》說,“國君十五而生子,禮也”;二十而嫁,三十而娶,庶人禮也。禮,夫爲婦之長殤,長殤十九至十六,知夫年十四、十五,見《士昏禮》也。許君謹案:舜三十不娶,謂之鰥;文王十五而生武王,尚有兄伯邑考,知人君早、娶,不可以年三十,非重繼嗣也。若鄭意,依正禮,士及大夫皆三十而後娶。及禮雲“夫爲婦長殤”者,關異代也。或有早娶者,非正法矣。天子、諸侯昏禮則早矣。如《左氏》所釋,《毛詩》所用《家語》之說,以男二十而冠,女十五而笄,自此以後,可以嫁娶,至男三十,女二十,是正昏姻之時,與家語異也。
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皆主人筵几於廟,而拜迎於門外,入揖讓而升,聽命於廟,所以敬慎重正昏禮也。聽命,謂主人聽使者所傳婿家之命。
○昏者,一本作“昏禮者”,婚禮用昏,故經典多止作昏字。合,如字,徐音閤。好,呼報反。採,七在反,採擇也。期,徐音情,又如字。筵音延。使,色吏反。傳,直專反。
[疏]“昏禮”至“禮也”。
○正義曰:此一節總明昏禮之義,而拜迎於門外,揖讓而升,自從始至終也。
○“納采”者,謂採擇之禮,故《昏禮》雲:“下達,納采,用雁也。”必用雁者,《白虎通》雲:“雁,取其隨時而南北,不失節也。又是隨陽之鳥,妻從夫之義也。”“問名”者,問其女之所生母之姓名,故《昏禮》雲“謂誰氏”,言母之女何姓氏也。此二禮一使而兼行之。
○“納吉”者,謂男家既卜得吉,”與女氏也。
○“納徵者,納聘財也。徵,成也。先納聘財,而後昏成,《春秋》則謂之“納幣”。其庶人則緇帛五兩;卿大夫則玄纁,玄三纁二,加以儷皮;及諸侯加以大璋,天子加以穀圭,皆具於《周禮》經、注也。“請期”者,謂男家使人請女家以昏時之期,由男家告於女家。何必“請”者,男家不敢自專,執謙敬之辭,故云“請”也。女氏終聽男家之命,乃告之。納吉、納徵、請期每一事,則使者二人行。惟納徵無雁,以有幣故,其餘皆用雁。
○“主人筵几於廟”者,謂行此等之禮。主人,謂女父母設筵几於禰廟。此等皆據《士昏禮》而知之也。
○“聽命於廟”者,謂女之父母,聽受婿之使者之命於廟堂之上兩楹之間也。
父親醮子而命之迎,男先於女也。子承命以迎,主人筵几於廟,而拜迎於門外。壻執雁入,揖讓升堂,再拜奠雁,蓋親受之於父母也。降出,御婦車,而壻授綏,御輪三週,先俟於門外。婦至,壻揖婦以入,共牢而食,合巹而酳,所以合體同尊卑,以親之也。酌而無酬酢曰醮。醮之禮,如冠醮與?其異者,於寢耳。壻御婦車,輪三週,御者代之,壻自乘其車,先道之歸也。“共牢而食,合巹而酳”,成婦之義。
○醮,子妙反。迎,魚敬反,下“以迎”同。先,悉薦反。子承命,本或作“子承父命”,誤。壻,或又作聟,悉計反,女之夫也,依字從士從胥,俗從知,下作耳。奠,大見反。綏音雖。合,徐音閤,又如字。巹,徐音謹,破瓢爲卮也,《說文》作“”,雲:“蠡也。”《字林》幾敏反,以此“巹”爲“警”,身有所承。《說文》雲:“讀若赤舄幾。”酳,徐音胤,又仕覲反。酢音昨。如冠,古亂反,下“又始於冠”同。與音餘。道音導。
[疏]“父親”至“之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親迎之時,父之醮子,明夫婦之節。
○“父親醮子而命之迎”者,謂壻父身親以酒醮子,而命之親迎也。
○“男先於女也”者,釋命親迎之意。所以必命迎者,欲使男往迎之,女則從男迎來也。是男子先迎,女從後至,是男先於女也。若男子不迎,女自來至,是女自先來,不得爲“男先於女”也。
○“主人筵几於廟,而拜迎於門外”者,主人,女之父,以壻來親迎,故拜迎於門外,以敵禮待之。
○“壻執雁入,揖讓升堂,再拜奠雁”者,主人就東階,初入門將曲揖,當階北面揖,當碑揖,至階三讓。主人升自阼階,揖,壻升自西階,北面奠雁再拜,蓋親受之於父母也。於時女房中南面,母在房戶外之西,南面,壻既拜訖,旋降出。女出房南面,立於母左,父西面誡之,女乃西行,母南面誡之,是壻親受之於父母。但親受之,非是分明手有親受,示有親受之義,故云“蓋”以疑之。
○“降出,御婦車”者,謂壻降西階而出,親御婦車也。
○“而壻授綏”者,謂婦升車之時,而壻授之以綏。
○“御輪三週”者,謂壻御婦車之輪三匝,然後御者代壻御之。
○“婦至,壻揖婦以入”者,謂婦至壻之寢門,壻揖以婦入,則稍西避之。故《魏詩》雲“宛然左闢”,謂此時也。
○“共牢而食”者,在夫之寢,壻東面,婦西面,共一牲牢而同食,不異牲。
○“合巹而酳”者,酳,演也。謂食畢飲酒,演安其氣。巹,謂半瓢,以一瓢分爲兩瓢,謂之巹。壻之與婦各執一片以酳,故云“合巹而酳”。
○“所以合體同尊卑,以親之也”者,“同尊卑”,謂共牢也。“所以合體同尊卑”者,欲使壻之親婦,婦亦親壻,所以體同爲一,不使尊卑有殊也。
○注“酌而”至“歸也”。
○正義曰:以鄉飲酒禮、燕禮之屬,皆爲賓主相酬酢,故不稱醮,則但受爵者,飲而盡之,又不反相酬酢,直醮盡而已,故稱“醮”也。然醴亦無酬酢,不雲“醮”者,以醴尚質不爲飲也,故不稱“醮”,但禮敬之而已。雲“醮之禮,如冠醮與?其異者,於寢耳”者,以父之醮子,令其親迎,與醮子冠而成人其事相似,故云“如冠醮與”。但冠禮醮子在廟,此醮子在寢,故云“其異者,在寢耳”。
敬慎重正,而後親之,禮之大體,而所以成男女之別,而立夫婦之義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故曰“昏禮者,禮之本也”。言子受氣性純則孝,孝則忠也。
○別,彼列反,下同。
[疏]“敬慎”至“本也”。
○正義曰:前經明共牢合巹,使之相親。此經論謹慎重正禮之根本,各隨文解之。
○“敬慎重正”者,言行昏禮之時,必須恭敬謹慎,尊重正禮,而後男女相親。若不敬慎重正,則夫婦久必離異,不相親也。
○“昏禮者,禮之本也”者,夫婦昏姻之禮,是諸禮之本。所以昏禮爲禮本者,昏姻得所,則受氣純和,生子必孝,事君必忠。孝則父子親,忠則朝廷正,故《孝經》雲:“喪則致其哀,祭則致其嚴。”是昏禮爲諸禮之本也。
夫禮始於冠,本於昏,重於喪祭,尊於朝聘,和於射鄉。此禮之大體也。始,猶根也。本,猶幹也。鄉,鄉飲酒。
○朝聘,直遙反,下匹正反。
[疏]“夫禮”至“體也”。
○正義曰:此經因昏禮爲諸侯之本,遂廣明禮之始終。始則在於冠、昏,終則重於喪祭,其間有朝聘、鄉射,是禮之大體之事也。
夙興,婦沐浴以俟見。質明,贊見婦於舅姑,婦執笲,棗、慄段脩以見。贊醴婦,婦祭脯醢,祭醴,成婦禮也。成其爲婦之禮也。贊醴婦,當作“禮”,聲之誤也。
○沐音木。浴音欲。見,賢遍反,下及注同。笲音煩,一音皮彥反,器名,以葦若竹爲之,其形如筥,衣之以青繒,以盛棗慄腶脩之屬。棗音早,《爾雅》雲“棘實謂之棗”,俗作“{來來},誤。段脩,丁亂反,本又作腶,或作鍛,同,脩脯也。加薑桂曰腶脩。何休雲:“婦執腶脩者,取其斷斷自脩飾也。”贊醴,依注作禮。醢音海。舅姑入室,婦以特豚饋,明婦順也。以饋明婦順者,供養之禮主於孝順。
○婦以特豚饋,其位反,一本無“婦”字。供,俱用反。養,羊尚反。厥明,舅姑共饗婦以一獻之禮,奠酬,舅姑先降自西階,婦降自阼階,以著代也。言既獻之,而授之以室事也。降者,各還其燕寢。婦見及饋享於適寢。《昏禮》不言“厥明”,此言之者,容大夫以上禮多,或異耳。
○適,丁歷反。上,時掌反。
[疏]“夙興”至“代也”。
○正義曰:此論昏禮明日婦見舅姑,舅姑醴婦,又舅姑入室,婦饋特豚,又明日舅姑饗婦之節。此即士昏禮也,故有特豚饋於舅姑。若大夫以上,非惟特豚而已。雖以士爲主,亦兼明大夫,故有“厥明,舅姑共饗婦”。若士婦見舅姑之日,即舅姑享婦,故《士昏禮》舅姑醴婦,醴婦既訖,則享之,不待厥明也。
○“婦執笲,棗慄段脩以見”者,案《士昏禮》“舅坐於阼階西面,姑坐於房外南面,婦執笲,棗慄進,東面拜奠於舅席。訖,婦又執腶脩升,進北面,拜奠於姑席”是也。
○“贊醴婦,婦祭脯醢,祭醴”者,案《士昏禮》:婦席於戶牖間,贊者酌醴置於席前北面,婦於席西東面拜受,贊者西階上北面拜送,婦又拜薦脯醢。婦升席左執觶,右祭脯醢。訖,以柶祭醴三。是“祭脯醢,祭醴也”。
○“成婦禮也”者,言所以見舅姑及醴之者,成其爲婦之禮也。
○“舅姑入室,婦以特豚饋”者,案《士昏禮》:“舅姑入於室,婦盥,饋特豚,合升,側載,無魚臘,無稷,並南上。”其他如取女禮。鄭注云:“側載者,右胖載之舅俎,左胖載之姑俎,異尊卑。並南上者,舅姑共席於奧,其饌各以南爲上。”是“特豚饋”也。
○“明婦順也”者,言所以“特豚饋”者,顯明其爲婦之孝順也。
○“厥明,舅姑共饗婦以一獻之禮,奠酬”者,案《士昏禮》雲,既言舅姑薦俎醢,以《鄉飲酒》之禮約之,席在室外戶之西,舅酌酒於阼階獻婦,婦西階上拜受,即席,祭薦祭酒畢,於西階上北面卒爵。婦酢舅,舅於阼階上受酢,飲畢,乃酬婦。先酌自飲畢,更酌酒以酬姑。姑受爵奠於薦左,不舉爵,正禮畢也。
○“以著代也”者,言所以舅姑降自西階,婦降自阼階,是舅姑所升之處。今婦由阼階而降,是著明代舅姑之事也。
○注“降者”至“異日”。
○正義曰:“各還其燕寢”者,舅姑還舅姑之燕寢,婦還婦之燕寢也。雲“婦見及老於適寢”者,謂舅姑之適寢。雲“《昏禮》不言厥明,此言之者,容大夫以上禮多,或異日”,以此雲“厥明”,與《士昏禮》異也。
成婦禮,明婦順,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責婦順焉也。婦順者,順於舅姑,和於室人,而後當於夫,以成絲麻、布帛之事,以審守委積蓋藏。室人,謂女妐、女叔、諸婦也。當,猶稱也。後言稱夫者,不順舅姑,不和室人,雖有善者,猶不爲稱夫也。
○當,丁浪反,一音於郎反,下注同,下注“和當”亦同。委,於僞反。積,子賜反。藏,才浪反。猶稱,尺證反,下同。是故婦順備而後內和理,內和理而後家可長久也。故聖王重之。順備者,行和當,事成審也。
○行,下孟反。
[疏]“成婦”至“重之”。
○正義曰:此經明上經成婦禮、明婦順之事。若婦順既成,則室家長久,故聖王所重也。
○“成婦禮”者,則上經“婦祭脯醢,祭醴”之等,是成婦禮也。
○“明婦順”者,則上經“舅婦入室”,“以特豚饋”,是明婦順也。
○“又申之以著代”者,則上經“婦降自阼階,以著代”是也。申,重也。既明婦禮順,又重加之以著代之義也。
○“所以重責婦順焉也”者,言成婦禮、明婦順則重著代,所以厚重責婦人之孝順焉。分之則婦禮、婦順、著代三者別文,皆總歸於婦順,故自此以下,唯申明婦順也。
○“以審守委積蓋藏”者,言既當夫氏,又成婦事,以此詳審保守家之所有委積掩蓋藏聚之物也。
○“注室人謂女妐、女叔、諸婦也”。
○正義曰:經既言“順於舅姑”,乃“和於室人”,是在室之人,非男子也。女妐,謂婿之姊也。女叔,謂婿之妹。諸婦,謂娣姒之屬。
○注云“備順者,行和當,事成審也”。
○正義曰:行,是順於舅姑;和,謂和於室人;當,謂當於夫,則前經所說是也。雲“事成審”者,則前經“以成絲麻布帛之事,以審守委積蓋藏”,是事成審也。
是以古者婦人先嫁三月,祖禰未毀,教於公宮。祖禰既毀,教於宗室。教以婦德、婦言、婦容、婦功;教成,祭之,牲用魚,芼之以蘋藻,所以成婦順也。謂與天子、諸侯同姓者也。嫁女者,必就尊者教成之。教成之者,女師也。祖廟,女所出之祖也。公,君也。宗室,宗子之家也。婦德,貞順也。婦言,辭令也。婦容,婉娩也。婦功,絲麻也。祭之,祭其所出之祖也。魚、蘋藻,皆水物,陰類也。魚爲俎實,蘋藻爲羹菜。祭無牲牢,告事耳,非正祭也,其齊盛用黍雲。君使有司告之。宗子之家,若其祖廟已毀,則爲壇而告焉。
○先,悉薦反。芼,莫報反。蘋音頻。藻音早。《毛詩》:“於以採蘋,於以採藻。”《詩》箋雲:“蘋之言賓,藻之言早。”婉,紆免反。婉貞貌,《詩》箋雲:“婉娩,貞順貌。”又音挽。齊音諮。壇,徒丹反。
[疏]“是以”至“順也”。
○正義曰:此經更發明前經成婦順之事。所以能成婦德者,以未嫁之前,先教以四德。故此經明嫁所教之事。
○“祖禰未毀,教於公宮”者,此謂與君爲骨肉,親廟有四,高祖之廟未毀除,此欲嫁之女教於公宮也。“祖廟既毀,教於宗室”者,謂與君四從以外,同高祖之父以上,其廟既遷,是“祖廟既毀”,此女則教於大宗子之室。
○“教成,祭之”者,謂三月教之,其教已成,祭女所出祖廟,告以教成也。
○“所以成婦順也”者,以爲未嫁之前,先教四德。又祭而告,但成其爲婦之順,欲使嫁而爲婦,舉遵此教而成和順。
○注“謂與”至“告焉”。
○正義曰:此雲“教於公宮”,故知是天子諸侯同姓也。天子當言王宮。今經雲“公宮”,知兼天子者,此雲“公宮”,謂公之宮也,若天子公邑官家之宮爾,非謂諸侯公宮也。此《昏義》雖記士昏禮之事,自此以下,廣明天子以下教女及夫婦之義,故此經教女舉貴者言。雲“嫁女者,必就尊者教成之”者,按《內則》:“女子十年不出,使姆教成之。”明已前恆教,但嫁前三月特就公宮之教,欲尊之也。雲“教之者,女師也”者,即《詩 周南》雲“言告師氏”,則《昏禮》注云“姆,婦人五十無子出”者也。雲“祖廟,女所出之祖也”者,謂女父與君所分出之祖,或與君共高祖而分出,以下皆然,與諸侯共高祖,廟未毀,所出之女,皆自公宮教之。天子雖七廟,親廟上自高祖以下也。雲“公,君也”者,鄭恐唯謂諸侯之公,故解“公”爲“君”。天子、諸侯皆稱君。雲“宗室,宗子之家也”者,鄭注不雲大宗、小宗,則大宗、小宗之家悉得教之。與大宗近者,於大宗教之,與大宗遠者,於小宗教之。此《記》謂君之同姓,若君之異姓,異姓始祖在者,其後亦有大宗小宗,其族人嫁女,各於其家也。雲“祭之,祭其所出之祖也”者,此女出於君之高祖,則祭高祖廟,出於君之曾祖,則祭曾祖,以下皆然。女親行祭,《詩》雲“誰其屍之,有齊季女”是也。雲:“祭無姓牢,告事耳,非正祭也”者,以祭君之廟應用牲牢,今其俎唯魚,故云“告事耳,非正祭也”。雲“其齊盛用黍”者,以其教祭不用正牲,則無稻粱。既以蘋藻爲羹,則當有齊盛,此士祭特牲黍稷,故知此亦用黍也。雲“君使有司告之”者,約《雜記》“釁廟,使有司行之”,故知此告成之祭,亦使有司也。若有卿大夫以下,則女主之,宗子掌其禮也。雲“若其祖廟已毀,則爲壇而告焉”者,此謂與宗子或同曾祖,假令宗子爲士,只有父、祖廟,曾祖、高祖無廟,則爲壇於宗子之家而告焉。若與宗子同曾祖,則爲壇告曾祖焉。若與宗子同高祖,則爲壇告高祖焉。此注或有作“墠”者,誤也。所以知者,以《祭法》篇,適士二廟一罈,則曾祖爲壇也。大夫三廟二壇,則高祖及高祖之父爲壇。或可宗子爲中士、下士,但有二廟無壇,則爲墠而告之也。
古者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以聽天下之內治,以明章婦順,故天下內和而家理。天子立六官、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以聽天下之外治,以明章天下之男教,故外和而國治。故曰:“天子聽男教,後聽女順天子理陽道,後治陰德;天子聽外治,後聽內職。教順成俗,外內和順,國家理治,此之謂盛德。”天子六寢,而六宮在後,六官在前,所以承副,施外內之政也。三夫人以下百二十人,周制也。三公以下百二十人,似夏時也。合而言之,取其相應,有象大數也。內治,婦學之法也。陰德,謂主陰事、陰令也。
○嬪,毗人反。治,直吏反,下及注除“後治陰德”皆同。應如字,音應對之應。
[疏]“古者”至“盛德”。
○正義曰:此一經因上夫婦昏禮之事,故此明天子與後各立其官,掌內外之事,法陰陽所爲。但後之所立六宮,周之法也,天子所爲立六官,夏之制也。欲見其數相當,故以夏、周相對爲內、外也。
○注“天子”至“令也”。
○正義曰:按《宮人》雲:“掌王之六寢之修。”注云:路寢一,小寢五。是天子六寢也。雲“六宮在後”者,後之六宮在王之六寢之後,亦大寢一,小寢五。其九嬪以下,亦分居之。其三夫人,雖不分居六宮,亦分主六宮之事,或二宮則一人也,或猶如三公分主六卿之類也。雲“六官在前”者,六卿之官,在王六寢之前,其三孤亦分主六官之職,總謂之九卿。故《考工記》雲“外有九室,九卿朝焉”是也。雲“三公以下,百二十人”者,週三百,此百二十人,延於百數,故云“似夏時”。以無正文,故稱“似”也。雲“內治,婦學之法也”者,案《九嬪職》雲“掌婦學之法”,故知內治是婦學也。雲“陰德,謂主陰事、陰令也”者,案《內宰》:“掌王之陰事陰令。”注云:“陰事,謂羣妃御見之事。陰令爲王所求,爲於北宮也。”
是故男教不脩,陽事不得,適見於天,日爲之食。婦順不脩,陰事不得,適見於天,月爲之食。是故日食則天子素服而脩六官之職,蕩天下之陽事。月食則後素服而脩六宮之職,蕩天下之陰事。故天子之與後,猶日之與月,陰之與陽,相須而後成者也。適之言責也。食者,見道有虧傷也。蕩,盪滌去穢惡也。
○適,直革反,下注同。見,賢遍反,下及注同。日爲,於僞反,下文皆同。蕩,徒浪反。滌,直歷反,又杜亦反。去,起呂反。穢,紆廢反。天子脩男教,父道也。後脩女順,母道也。故曰:“天子之與後,猶父之與母也。”故爲天王服斬衰,服父之義也。爲後服資衰,服母之義也。父母者,施教令於婦子者也,故其服同。資,當爲“齊”,聲之誤也。
○衰,七雷反,下同。資,依注作齊,音諮,注又作“”者,同。
[疏]“是故”至“義也”。
○正義曰:此以下說男女之教,若其不得,日月爲之適食。又明天子與後是父之與母之義。
○“是故日食則天子素服而脩六官之職,蕩天下之陽事”者,謂救日之食者素服蕩,除天下之陽事。“有穢惡”者,案《左傳》昭三十一年“十二月,辛亥朔,日有食之”,庚午之日始有謫。謫,謂日之將食之氣,氣見於上,所以責人君也。故《詩》雲:“十月之交,朔月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醜。”又云:“此日而食,於何不臧?”是君之不善而日食。凡日食,若壬午朔日有食之,《左傳》雲:“公問於梓慎,‘禍福何爲’?對曰:‘二至二分,日有食之,不爲災也。日月之行也,分同道也,至相過也。其他月,則爲災,陽不克也,故常爲水也。’”然《詩》之十月,則夏之八月,秋分日食而爲災者,以辛卯之日,卯往侵辛,木反克金,故爲災。昭七年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而大咎衛君上卿。四月,夏之二月,爲災者,以其甲辰之日,甲爲木,辰爲士,卯當克士,今日食,土反克木,故爲災也。昭二十一年秋七月壬午朔而日食,壬爲水,午爲火,水應克火,而日食,火反克水,不爲災者,以秋七月,夏之五月,是壬午之時,得有克壬之理,故不得爲災。杜預以爲假日食之異以戒懼人君,其言若信若不信,不可定以爲驗也。
卷六十一 鄉飲酒義第四十五
陸曰:“鄭雲:‘《鄉飲酒義》者,以其記鄉大夫飲賓於庠序之禮,尊賢養老之義也。《別錄》屬《吉禮》。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鄉飲酒義》者,以其記鄉大夫飲賓於庠序之禮,尊賢養老之義。此於《別錄》屬《吉事》。”《儀禮》有其事,此《記》釋其義也。但此篇前後凡有四事,一則三年賓賢能,二則卿大夫飲國中賢者,三則州長習射飲酒也,四則黨正蜡祭飲酒。總而言之,皆謂之“鄉飲酒”。知此篇合有四事者,以鄭注“鄉人”、“鄉大夫”,又云“士,州長、黨正”。鄭又云:“飲國中賢者,亦用此禮也。”鄭必知此篇鄉大夫賓賢能,及飲國中賢者,幷州長、黨正者,以此經雲鄉人即鄉大夫士,則州長、黨正。又云:“君子,謂卿大夫飲國中賢者。”下又云:“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亦是黨正飲酒之事。下又云“合諸鄉射”是亦州長習射之禮。鄭以此參之,故知此篇兼有四事。鄉則三年一飲,射則一年再飲,黨則一年一飲也。所以然者,天子六鄉,諸侯三鄉,卿二鄉,大夫一鄉,各有鄉大夫。而鄉有鄉學,取致仕在鄉之中大夫爲父師,致仕之士爲少師,在於學中,名爲鄉先生,教於鄉中之人,謂“鄉學”。每年入學,三年業成,必升於君。若天子鄉則升學士於天子,若諸侯之鄉則升學士於諸侯。凡升之必用正月也。將用升之,先爲飲酒之禮。鄉大夫與鄉先生謀事,學生最賢使爲賓,次者爲介,又次者爲衆賓。此鄉大夫爲主人,與之飲酒而後升之。故《周禮 鄉大夫職》雲:“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鄉老及鄉大夫帥其吏,與其衆寡,以禮禮賓之。”鄭雲:“賢者,有德行者。能者,有道藝者。”故鄭雲:“古者年七十而致仕,老於鄉里,大夫名曰父師,士名少師,而教學焉。”恆知鄉人之賢者,是以大夫就而謀之,賢者以爲賓,其次以爲介,又其次爲衆賓,而與之飲酒,是亦將獻之,以禮禮賓之也。若“州一年再飲”者,是春秋習射,因而飲之,以州長爲主人也。若“黨一年一飲”者,是歲十二月,國於大蜡祭,而黨中於學飲酒,“子貢觀蠟”是也。亦黨正爲主人也。此鄉飲酒之義,說《儀禮 鄉飲酒》也。但《儀禮》所據,是諸侯之鄉大夫三年賓賢能之禮,故鄭《儀禮 鄉飲酒目錄》雲“諸侯之鄉大夫三年將獻賢者於君,以禮賓,與之飲酒”是也。鄭必知“諸侯鄉大夫”者,以《鄉飲酒禮》雲:“磬階間縮霤。”注云:“大夫而特縣,方賓鄉人之賢者,從士禮也。”若天子之大夫特縣,則鍾、磬並有。今唯雲“磬”,故知諸侯之鄉大夫也。若諸侯之州長則士也,故《儀禮 鄉射》是諸侯“州長”,經稱“鹿中”,《記》雲“士則鹿中”,明非諸侯之鄉大夫爲之也。
鄉飲酒之義,主人拜迎賓於庠門之外,入三揖而後至階,三讓而後升,所以致尊讓也。庠,鄉學也。州黨曰序。
○庠音詳,《學記》雲“古之教者家有塾,黨有庠,術有序,國有學”。盥洗揚觶,所以致絜也。揚,舉也,今禮皆作騰。
○盥音管。觶,之豉反,《說文》雲“鄉飲酒角也”,《字林》音支。絜音結,下同,一本作“致絜敬也”。拜至,拜洗,拜受,拜送,拜既,所以致敬也。拜至,謂始升時拜,拜賓至。尊讓、絜、敬也者,君子之所以相接也。君子尊讓則不爭,絜、敬則不慢。不慢不爭,則遠於鬥、辨矣。不鬥、辨,則無暴亂之禍矣。斯君子所以免於人禍也。故聖人制之以道。道,謂此禮。
○爭,爭鬥之爭,下同。遠,於萬反。辨如字,徐甫免反,下同。
[疏]“鄉飲”至“以道”。
○正義曰:此一節發明《鄉飲酒》之禮,“拜迎”至“拜洗”相尊敬之事,故“聖人制之以道”也。
○“鄉飲酒之義,主人拜迎賓於庠門之外”者,謂鄉大夫故迎賓於庠門外,若州長、黨正,則於序門外也。
○“盥洗揚觶”者,謂主人將獻賓,以水盥手而洗爵。揚觶,謂既獻之後,舉觶酬賓之時,亦盥洗也。必盥洗者,所以致其絜敬之意也。
○“拜至”者,謂賓與主人升堂之後,主人於阼階之上,北面再拜,是“拜至”也。
○“拜洗”者,謂主人拜至訖,洗爵而升,賓於西階上北面再拜,拜主人洗也。
○“拜受”者,賓於西階上拜受爵也。
○“拜送”者,主人於阼階上拜送爵也。
○“拜既”者,既,盡也。賓飲酒既盡而拜也。
○“所以致敬也”者,言賓主相拜,致其恭敬之心。
○“尊讓、絜、敬也”者,言入門而三揖三讓,是尊讓;盥洗、揚觶,是絜也。拜至、拜洗之等,是致敬也。故總結之雲“尊讓、絜、敬也者,君子之所以相接也”。
○注“庠,鄉學也。州黨曰序”。
○正義曰:案《州長職》雲:“春秋射於州序。”《黨正》雲:“屬民飲酒於序。”是州黨曰序。有室謂之庠,無室謂之序;鄉學爲庠,州黨爲序。《學記》雲“黨有庠”者,謂鄉人在州黨,但於鄉之庠學,不別立也,則“州黨曰序”必是無室。今案《鄉射》雲:“豫則鉤楹內,堂則由楹外。”故鄭注云“庠之制,有堂有室也”,“豫讀如成周宣謝災之‘謝’,凡屋無室曰謝”,“今文‘豫’爲‘序’,序乃夏后氏之學,亦非也”。以此言之,則州黨爲序,其義非也。今雲“州黨曰序”者,但州黨之序,雖並皆無室,今鄉射則鉤楹內,是內之深無室事顯,正得讀“豫”爲“謝”,是無室故也。不得讀“豫”爲“序”,以序非無室之名,故云“非也”。以有楹內、楹外之言,故鄭特雲序非也。謂正《鄉射》文非,非是餘處“序”字皆非也。餘處之序,並皆無室也。但有虞氏之庠,周以爲鄉學,夏后氏之序,周以爲州黨之學,明夏時之序則有室也,周時州黨之序則無室也。序名雖同,其制則別,故《鄉射》注云“序乃夏后氏之學”,非謂州黨之學也。以《鄉射》爲“豫”已非,今文爲“序”又非,故云“亦非”。鄉學雖爲序,雲亦有東西牆謂之序,故《鄉飲酒》或雲“序”。東西州學雖爲序,據其序內亦有堂稱,故《鄉射》或雲“堂東堂西”也。
鄉人、士、君子,尊於房中之間,煌主共之也。尊有玄酒,貴其質也。鄉人,鄉大夫也。士,州長、黨正也。君子,謂卿、大夫、士也。卿、大夫、士飲國中賢者,亦用此禮也。共尊者,人臣卑,不敢專大惠。
○鄉人、士、君子,《周禮》:“天子六鄉。”鄭司農雲:“百里內爲六鄉,外爲六遂。”《司徒職》雲:“五家爲比,五比爲閭,四閭爲族,五族爲黨,五黨爲州,五州爲鄉。”鄉大夫,每鄉卿一人。州長,每州中大夫一人。黨正,每黨下大夫一人。族師,每族上士一人。閭胥,每閭中士一人。比長,五家下士一人。諸侯則三鄉。長,丁丈反,篇內皆同。謂卿,去京反,注同。飲,於鴆反。羞出自東房,主人共之也。羞,燕私,可以自專也。
○羞音脩。共音恭。洗當東榮,主人之所以自絜而以事賓也。絜,猶清也。
○榮如字,屋翼也,劉音營。清如字,皇才性反。
[疏]“鄉人”至“賓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設尊及玄酒,貴其質素,又羞出東房及東榮設洗主人事賓之義也。鄉人,謂鄉大夫也。士,謂州長、黨正也。君子者,謂卿、大夫也。
○“尊於房戶之間,賓主共之也”者,以鄉大夫等唯有東房,故設酒尊於東房之西室戶之東,在賓主之間,示賓主之共有此酒也。酒雖主人之設,賓亦以酢主人,故云“賓主共之”也。
○“尊有玄酒,貴其質也”者,北面設尊,玄酒在左,謂在酒尊之西也。所以設玄酒在西者,地道尊右,貴其質素故也。
○“羞出自東房,主人共之也”者,謂供於賓也。
○“洗當東榮”,榮,屋翼也。設洗於庭當屋翼也。必在東者,示主人所以自絜以事賓。從《冠義》以來,皆記者疊出《儀禮》經文,每於一事之下釋明《儀禮》經義,每義皆舉經文於上,陳其義於下以釋之也。他皆仿此也。
賓主,象天地也。介僎,象陰陽也。三賓,象三光也。讓之三也,象月之三日而成魄也。四面之坐,象四時也。陰陽,助天氣養成萬物之氣也。“三賓,象天三光”者,系於天也。古文禮“僎”皆作“遵”。
○介音戒,下仿此,輔賓者。僎音遵,輔主人者。魄,普百反,《說文》作霸,雲“月始生魄然也”。坐,才臥反,又如字。天地嚴凝之氣,始於西南而盛於西北,此天地之尊嚴氣也,此天地之義氣也。天地溫厚之氣,始於東北而盛於東南,此天地之盛德氣也,此天地之仁氣也。凝,猶成也。
○凝,魚矜反。主人者尊賓,故坐賓於西北,而坐介於西南以輔賓。賓者,接人以義者也,故坐於西北。賓者接人以義,言賓故以成主人之惠。主人者,接人以德厚者也,故坐於東南。而坐僎於東北,以輔主人也。以僎輔主人,以其仕在官也。仁義接,賓主有事,俎豆有數,曰聖。聖立而將之以敬曰禮,禮以體長幼曰德。聖,通也,所以通賓主之意也。將,猶奉也。德也者,得於身也。故曰:“古之學術道者,將以得身也。是故聖人務焉。”術,猶藝也。得身者,謂成己令名,免於刑罰也。言“學術道”,則此說賓賢能之禮。
[疏]“賓主”至“務焉”。
○正義曰:此一節明賓主介僎坐謂位之義也。“賓主,象天地也。介僎,象陰陽也”者,天地則陰陽著成爲天地,故賓在西北,天地嚴凝之氣著,主在東南,天地溫厚之氣著。介坐在西南,象陰之微氣。僎在東北,象陽之微氣。
○“三賓象三光”者,謂衆賓也。
○“四面之坐,象四時也”者,主人東南象夏始,賓西北象冬始,僎東北象春始,介西南象秋始,其四時不離天地陰陽之內而坐,即是賓主介僎之所象也。
○“曰聖”者,聖,通也。謂上諸事並是通賓主之意也。“聖立而將之以敬曰禮”者,謂通賓主之事其道已立,能將行之以恭敬,乃謂之禮也。
○“禮以體長幼曰德”,德者,得也。既能有禮以體我長幼,以事得宜,故曰“德”也。
○“德也者,得於身也”,重釋稱“德”之義,是得善行於其身,謂身之所行者得於理也。
○“古之學術道者,將以得身也”者,術者,藝也。言古之人學此才藝之道也。“將以得身也”,謂使身得成也。此謂賓賢之人有術道。今以賓敬接待之,事其尊敬,學習術道,身得成就而有令名。
○“是故聖人務焉”者,以上賓主德義之事於禮最重,故聖人務行焉。
祭薦,祭酒,敬禮也。嚌肺,昏禮也。啐酒,成禮也,於席末。言是席之正,非專爲飲食也,爲行禮也,此所以貴禮而賤財也。卒觶,致實於西階上,言是席之上,非專爲飲食也。此先禮而後財之義也。先禮而後財,則民作敬讓而不爭矣。“非專爲飲食”,言主於相敬以禮也。致實,謂盡酒也。酒爲觴實。祭薦、祭酒、嚌肺於席中,唯啐酒於席末也。
○祭薦,本亦作{藨豕},同。嚌,才細反。肺,芳廢反。啐,七內反。專爲,於僞反,下及注“專爲”同。
[疏]“祭薦”至“爭矣”。
○正義曰:此一節明飲酒之禮,祭薦、祭酒相尊敬之心,貴禮賤財之義。
○“祭薦”者,主人獻賓,賓即席祭所薦時脯醢也。
○“祭酒”者,賓既祭薦又祭酒也。
○“敬禮也”者,言賓既祭薦又祭酒,是賓敬重主人之禮也。
○“嚌肺者,嘗禮也”,既祭酒之後,興,取俎上之肺嚌齒之,所以嘗主人之禮也。
○“啐酒,成禮也,於席末”者,啐,謂飲主人酒而入口,成主人之禮。“於席末”,謂席西頭也。案《鄉飲酒禮》祭薦、祭酒、嚌肺皆在席之中,唯啐酒在席之末。又《鄉飲酒禮》雲:“祭脯醢,奠爵,右取肺,郤左手。”“右絕末以祭,尚左手。嚌之,興,加於俎,坐挩手,遂祭酒。”嚌肺在前,祭酒在後,此先雲“祭酒”者,嚌是嘗嚌之名,祭酒是未飲之稱,故祭酒與祭薦相連,表其敬禮之事。
○“言是席之正,非專爲飲食也”者,若此席專爲飲食,應於席中啐酒,今乃席末啐酒。此席之設,本不爲飲食,是主人敬重於賓,故設席耳。“祭薦、祭酒、嚌肺在席中”者,敬主人之物,故在席中。啐酒入於己,故在席末也。
○“此所以貴禮而賤財也”者,於席上祭薦、祭酒是貴禮,席末啐酒是賤財也。
○“卒觶,致實於西階上,言是席之上,非專爲飲食也”者,卒觶,主人酬賓,賓卒立以兵觶也。致實,謂致盡其所實之酒於西階上。不就席卒觶者,言此席之上,“非專爲飲食也”,故不於席所而卒觶。啐纔始入口,猶在席末也。卒觶則盡爵,故遠在西階上。前文方論設席之禮,故言“是席之正”,此覆說前席,故變文“言是席之上”,上亦正也。“此先禮而後財之義也”者,先禮則貴,後財則賤,則亦上下互而相通也。
○注“致實”至“末也”。
○正義曰:以經卒觶、致實,既雲“卒觶”,論其將欲卒觶之時舉其事者;致實,論其盡酒之體,故更言“致實”也。雲“酒爲觴實”者,以盡酒稱致實之意,酒爲觴中之實,今致盡此實也。雲“祭薦、祭酒、嚌肺於席中,唯啐酒於席末也”者,皆《鄉飲酒禮》文。
鄉飲酒之禮,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以聽政役,所以明尊長也。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所以明養老也。民知尊長養老,而後乃能入孝弟。民入孝弟,出尊長養老而後成教,成教而後國可安也。君子之所謂孝者,非家至而日見之也,合諸鄉射,教之鄉飲酒之禮,而孝弟之行立矣。此說鄉飲酒,謂《黨正》“國索鬼神而祭祀,則以禮屬民而飲酒於序,以正齒位”之禮也。其鄉射,則《州長》“春秋以禮會民而射於州序”之禮也。謂之“鄉”者,州、黨,鄉之屬也。或則鄉之所居州、黨,鄉大夫親爲主人焉,如今郡國下令長於鄉射飲酒,從大守相臨之禮也。
○弟音悌,下同。行,下孟反。索,色百反。屬音燭。大守音泰,下手又反。相,悉亮反,漢制,郡有大守,國有相,或息羊反,則以連下句。
[疏]“鄉飲”至“立矣”。
○正義曰:此明《黨正》飲酒、正齒位之事。“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者,按《鄉飲酒禮》,賓賢能,則用處士爲賓,其次爲介,其次爲衆賓,皆以年少者爲之。此正齒位之禮,其賓、介等皆用年老者爲之。其餘爲衆賓,賓內年六十以上於堂上,於賓席之西南面坐,若不盡,則於介席之北東面北上。其五十者,則立於西階下,東面北上,示有陪侍之義,非即在六十者,傍同南面立也。
○“以聽政役”者,所以立於階下,示其聽受六十以上政事役使也。“所以明尊長也”者,言欲明尊敬六十之長老,故立而聽政役。
○“六十者三豆”至“九十者六豆”者,以其每十年加一豆,非正禮,故不得爲籩豆偶也。其五十者亦有豆也,但二豆而已。則《鄉飲酒禮》“衆賓立於堂下”者,皆二豆。其賓、介之豆,無正文,當依衆賓之年而加之也。
○“所以明養老也”,豆是供養之物,故云“明養老”。立侍,是陪侍之儀,故云“明尊長也”。
○“而後乃能入孝弟”者,人若知尊長養老,則能入孝弟之行也。“民入孝弟”,謂入門而能行孝弟。
○“出尊長養老”者,謂出門而能尊長養老也。
○“合諸鄉射,教之鄉飲酒之禮,而孝弟之行立矣”者,諸,於也。謂春秋二時聚合其民於州長鄉射之禮,以教之鄉飲酒之禮,謂十月黨正飲酒是教之鄉飲酒之禮,既州長教射,黨正教飲酒,則民知尊長養老,故孝弟之行以此而成立也。
○注“此說”至“禮也”。
○正義曰:鄭知此經所說是黨正正齒位者,以《儀禮 鄉飲酒》之篇無正齒位之禮。今此雲“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故知是黨正正齒位之禮。此謂初飲酒之時正齒位,及其禮末,皆以醉爲度,《雜記》雲“一國之人皆若狂”是也。雲“其鄉射,則《州長》春秋以禮會民而射於州序之禮也”者,此則《州長職》文。引之者,證經中之“鄉射”也。雲“謂之鄉者,州、黨,鄉之屬也”者,既是州長、黨正射飲,而並謂之鄉者,此州、黨屬鄉,故云“鄉之屬也”。雲“或則鄉之所居州黨”者,鄭更雲別解,此州、黨謂之鄉,鄉之所居此州、黨行飲酒射之禮,鄉大夫則代此州長、黨正爲主人,故得稱鄉射、鄉飲酒也。若鄉之州、黨,鄉所不居,則鄉大夫不得爲主人,亦不得稱鄉射、鄉飲酒,但謂之州射、黨正飲酒可也。雲“如今郡國下令長於鄉射飲酒”者,謂郡治之下,及王侯有國治之下,滿萬戶以上之令,不滿萬戶之長,於己縣或射或飲酒,則從郡之大守及王國之相來自行禮,相監臨之儀,不用令長禮也。令長射而飲酒,似州長、黨正也。太守與相來監臨,似鄉大夫監臨也,故引以相證也。
孔子曰:“吾觀於鄉,而知王道之易易也。”鄉,鄉飲酒也。易易,謂教化之本,尊賢尚齒而巳。
○易易,皆以豉反,注及下“易易”同。
[疏]“孔子”至“易也”。
○正義曰:謂孔子先觀鄉飲酒之禮,而稱“知王道之易易”,故記者引之,結成鄉飲酒之義。
○“吾觀於鄉”者,鄉,謂鄉飲酒。言我觀看鄉飲酒之禮,有尊賢尚齒之法,則知王者教化之道,其事甚易,以尊賢、尚齒爲教化之本故也。不直雲“易”,而云“易易”者,取其簡易之義,故重言“易易”,猶若《尚書》“王道蕩蕩”、“王道平平”,皆重言,取其語順故也。
主人親速賓及介,而衆賓自從之,至於門外。主人拜賓及介,而衆賓自入,貴賤之義別矣。速,謂即家召之。別,猶明也。
○別,彼列反,注及下注同。
[疏]“主人”至“別矣”。
○正義曰:此一經明《鄉飲酒》之禮主人待賓之異,明貴賤之別也。
○“衆賓自從之”者,主人親自速賓,並往速介,而衆賓不須往速,自從賓、介而來也。
○“而衆賓自入”者,謂賓、介至門,主人拜賓及介,而衆賓不須拜,自入門,是賓、介貴於衆賓,“貴賤之義別矣”。
三揖至於階,三讓以賓升,拜至,獻酬辭讓之節繁;及介,省矣。至於衆賓,升受、坐祭、立飲,不酢而降,隆殺之義別矣。繁,猶盛也。小減曰省。辨,猶別也。尊者禮隆,卑者禮殺,尊卑別也。
○省,所領反,徐疏辛反,注同。酢音胙。殺,色戒反,注及下同。
[疏]“三揖”至“辨也”。
○正義曰:此明主人於賓、介禮隆殺分別也。
○“拜至,獻酬辭讓之節繁”者,主人於賓,三揖、三讓,拜其來至,又酌酒獻賓,賓酢主人,主人又酌而自飲,以酬賓是辭讓之節,其數繁多也。
○“及介,省矣”者,案《鄉飲酒》,介酢主人則止,主人不酢介也,是“及介,省矣”。
○“至於衆賓,升受、坐祭、立飲,不酢而降”者,案《鄉飲酒》之禮,主人獻衆賓於西階上,受爵,坐祭,立飲,不酢主人,而降西階東面也。
○“隆殺之義辨矣”賓,於昏禮隆,衆賓禮殺,是隆殺之義別也。
工入,升歌三終,主人獻之。笙入三終,主人獻之。間歌三終,合樂三終,工告樂備,遂出。一人揚觶,乃立司正焉。知其能和樂而不流也。工,謂樂正也。樂正既告備而降。言“遂出”者,自此至去不復升也。流,猶失禮也。立司正以正禮,則禮不失可知。一人,或爲“二人”。
○笙音生。間,間廁之間。合如字,徐音閤。復,扶又反。
[疏]“工入”至“流也”。
○正義曰:此一節論《鄉飲酒》設樂樂賓,罷則以禮正之,不至流邪之事也。
○“工入,升歌三終”者,謂升堂歌《鹿鳴》、《四牡》、《皇皇者華》,每一篇而一終也。
○“主人獻之,笙入三終”者,謂吹笙之人,入於堂下,奏《南陔》、《白華》、《華黍》,每一篇一終也。
○“主人獻之”者,謂獻笙入也。
○“間歌三終”者,間,代也。謂笙歌已竟,而堂上與堂下更代而作也。堂上人先歌《魚麗》,則堂下笙《由庚》,此爲一終。又堂上歌《南有嘉魚》,則堂下笙《崇丘》,此爲二終也。又堂上歌《南山有臺》,則堂下笙《由儀》,此爲三終也。此皆《鄉飲酒》之文,故鄭注《鄉飲酒》雲:“間,代也。謂一歌則一吹也。《魚麗》言大平年豐物多也。此採其物多酒旨,所以優賓也。《南有嘉魚》言大平君子有酒,樂與賢者共之也。此採其能以禮下賢者,賢者‘虆蔓’而歸之,與之燕樂也。《南山有臺》言大平之治,以賢者爲本。此採其愛友賢者,爲邦家之基,民之父母,既欲其身之壽考,又欲其名德之長也。《由庚》、《崇丘》、《由儀》今亡,其義未聞也。”
○“合樂三終”者,謂堂上下歌瑟及笙並作也。若工歌《關雎》,則笙吹《鵲巢》合之。若工歌《葛覃》,則笙吹《采蘩》合之。若工歌《卷耳》,則笙吹《採蘋》合之。所以知然者,則《鄉飲酒》雲:“乃合樂,《周南》:《關雎》、《葛覃》、《卷耳》:《鵲巢》、《采蘩》、《採蘋》。”鄭雲:“合樂謂歌與衆聲俱作。《周南》、《召南》,《國風》篇也,王后國君夫人房中之樂歌也。《關雎》言后妃之德,《葛覃》言后妃之職,《卷耳》言后妃之志,《鵲巢》言國君夫人之德,《采蘩》言國君夫人不失職,《採蘋》言卿大夫之妻能脩其法度也。”
○“工告樂備,遂出”者,工謂樂正,工先告樂正,樂正告賓以樂備,而遂下堂也。言“遂出”者,樂正自此至去不復升堂也。《鄉飲酒》雲:“工告於樂正,樂正告於賓,乃降。”注云:“樂正降者,以正歌備無事也。降立西階東北面。”
○“一人揚觶,乃立司正焉”者,一人,謂主人之吏也。一人舉觶之後,乃立司正。樂既備,將留賓旅酬,爲有懈隋,故主人使相禮者一人爲司正以監之也。舉觶,示將行旅酬也。《鄉飲酒》雲:“作相爲司正。”又云:“司正洗觶,升自西階,阼階上北面受命於主人。主人曰:‘請安於賓。’司正告於賓,賓禮辭許。”注云:“爲賓欲去,留之,告賓於西階。”又云:“司正既舉觶而薦諸其位。”注云:“司正,主人之屬也。無獻,因其舉觶而薦之。”
○“知其能和樂而不流也”者,結之也。流,失禮也。工升歌后,立司正以正之,故知鄉飲酒能和樂不流邪失禮也。
賓酬主人,主人酬介,介酬衆賓,少長以齒,終於沃洗者焉。知其能弟長而無遺矣。遺,猶脫也,忘也。
○少,詩召反。沃,於木反。弟音悌,下“弟長”同。脫,徒活反,又音奪。
[疏]“賓酬”至“遺矣”。
○正義曰:此經明旅酬之時,賓主少長皆得酬酒,長幼無被遺棄之事。
○“少長以齒,終於沃洗”者,言旅酬之時,賓、主人之黨各以少長爲齒,以次相旅,至於執掌罍洗之人,以水沃盥洗爵者,皆預酬酒之限。此經主人酬介,介酬衆賓,雖據旅酬之時,其少長以齒,終於沃洗,是無筭爵之節也。但因其旅酬,遂連言無筭爵,欲見無不周遍,弟長而無遺,而知終沃洗是其無筭爵。案《鄉飲酒記》“主人之贊者,西面北上,不與,無筭爵,然後與”是也。
○“知其能弟長而無遺矣”者,弟,少也。言少之與長皆被恩澤而無遺棄也,故云知其能弟長而無遺也。
降,說屨升坐,脩爵無數。飲酒之節,朝不廢朝,莫不廢夕。賓出,主人拜送,節文終遂焉。知其能安燕而不亂也。朝、夕,朝、莫聽事也。不廢之者,既朝乃飲,先夕則罷,其正也。終遂,猶充備也。
○廢朝,直遙反,注“朝夕”、“既朝”同。莫音暮,下同。先,悉薦反。
[疏]“降說”至“亂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飲酒之禮,雖爵行無數,猶能節文,自終不至於亂也。
○“降,說屨升坐”者,此謂無筭爵之初也。以前皆立而行禮,未徹俎,故未說屨。至此徹俎之後,乃說屨升堂坐也。
○“脩爵無數”者,謂無筭爵也。熊氏雲:“謂行爵無數矣。”
○“朝不廢朝”者,朝後乃行飲酒之禮,是“朝不廢朝”也。
○“莫不廢夕”者,謂飲酒禮畢,乃治私家之事,是“莫不廢夕”也。謂鄉飲酒之禮,若黨正飲酒,一國若狂無不醉也。
○“節文終遂焉也”者,終,謂終竟也;遂,謂申也。言雖至飲畢,主人備禮拜而送賓,節制文章,終竟申遂,不有闕少。故鄭雲:“終遂,猶充備也。”“知其能安燕而不亂也”,謂安在於燕樂而不至亂也。
貴賤明,隆殺辨,和樂而不流,弟長而無遺,安燕而不亂,此五行者,足以正身安國矣。彼國安而天下安,故曰:“吾觀於鄉而知王道之易易也。”
[疏]“貴賤”至“易也”。
○正義曰:此一節總結上經,明上五種之事,又覆說前文孔子所以“知王道之易易也”。“如此五行者,足以正身安國矣”者,五行,謂上第一雲“貴賤之義別”,第二雲“隆殺之義辨”,第三雲“和樂而不流”,第四雲“弟長而無遺”,第五雲“安燕而不亂”,是五種之行也。
○“彼國安而天下安”者,以鄉飲酒於此,將天下諸侯爲彼國,故云“彼國安而天下安”也。
鄉飲酒之義,立賓以象天,立主以象地,設介僎以象日月,立三賓以象三光。古之制禮也,經之以天地,紀之以日月,參之以三光,政教之本也。日出於東,僎所在也。月生於西,介所在也。三光,三大辰也。天之政教,出於大辰焉。
○行,下孟反。
[疏]“鄉飲”至“本也”。
○正義曰:此記者更覆說《鄉飲酒》之義有所法象之事。前文雖備,故此更詳也。
○“立賓以象天,立主以象地”者,前文天、地共言,故云“賓、主象天、地”,此則析言之,“賓以象天”,“主以象地”。賓者,主之所尊敬,故以“賓象天”。主供物以養賓,故以“主象地”也。
○“設介僎以象日月”者,則前經“陰陽”也。但陰陽據其氣,日月言其體。僎在東北,象日出也。介在西南,象月出也。
○注“三光,三大辰也”。
○正義曰:案昭十七年“有星孛於大辰”,《公羊》雲:“大辰者何?大火也。火爲大辰,北辰亦爲大辰。”故《爾雅》雲:“大辰,房、心、尾也。”大火謂之大辰,北極謂之北辰,是“三大辰也”。何休雲:“大火與伐,天所以示民時早晚,天下取以爲正,故謂之‘大辰’。辰,時也。”是“天之政教,出於大辰”。
亨狗於東方,祖陽氣之發於東方也。祖,猶法也。狗,所以養賓。陽氣,主養萬物。
○亨,普萌反。洗之在阼,其水在洗東。祖天地之左海也。海水之委也。
○阼,才路反。委,於僞反。尊有玄酒,教民不忘本也。大古無酒,用水而已。
○大音泰。
[疏]“亨狗”至“本也”。
○正義曰:此一節覆明上“立主象地”以下諸文之意也。
○“亨狗於東方,祖陽氣之發於東方也”者,此覆說前文“羞出自東房”也。
○“洗之在阼,其水在洗東,祖天地之左海也”者,此覆說前經“洗當東榮”,因說水在洗東,法天地左海也。
○“尊有玄酒,教民不忘本也”者,此覆說上文“尊有玄酒,貴其質也”。
賓必南鄉,東方者春,春之爲言蠢也,產萬物者聖也。南方者夏,夏之爲言假也,養之、長之、假之,仁也。西方者秋,秋之爲言愁也,愁之以時察,守義者也。北方者冬,冬之爲言中也,中者藏也。是以天子之立也,左聖鄉仁,右義偝藏也。春,猶蠢也。蠢,動生之貌也。聖之言生也。假,大也。愁,讀爲“揫”,揫,斂也。察猶察察嚴之貌也。南鄉鄉仁,貴長大萬物也。察,或爲“殺”。
○鄉,許亮反,下及注“鄉仁”、“南鄉”、“東鄉”皆同。蠢,尺允反,蠢,動生之貌。夏,戶嫁反,下同。假,古雅反,下同。愁,依注讀爲“揫”,子留反,下同。《爾雅》雲:揫,察也。藏如字,下同。徐才浪反。偝音佩。殺如字,又色戒反。介必東鄉,介賓、主也。獻酬之禮,主人將西,賓將南,介覸其間也。
○覸音間廁之間。主人必居東方。東方者春,春之爲言蠢也,產萬物者也。主人者造之,產萬物者也。言禮之所共,由主人出也。
○共音恭。月者三日則成魄,三月則成時。是以禮有三讓,建國必立三卿。三賓者,政教之本,禮之大參也。言禮者,陰也,大數取法於月也。
○成魄,普伯反。參,七南反。
[疏]“賓必”至“參也”。
○正義曰:此一節更總明《鄉飲酒禮》坐位所在,並明三揖三讓,每事皆“三”之義。
○“產萬物者,聖也”者,聖之言生也。東方產育萬物,故爲“聖”也。
○“養之、長之、假之,仁也”者,假,大也,謂養育萬物,長之使大。仁,恩也。五行:春爲仁,夏爲禮。今春爲聖,夏爲仁者,春、夏皆生養萬物,俱有仁恩之義,故此夏亦仁也。聖既生物,以生物言之,則謂之“聖”,故東方爲聖也。各以義言之,理亦通也。
○“中者藏也”者,言北方主智,亦爲信也。若以五行言之,則爲信。若以萬物歸藏言之,則爲藏也。
○“介必東鄉,介賓、主也”者,主獻賓,將西行就賓。賓又南行,將就主人。介在西階之上,以介覸隔賓、主之間也。
○“主人者造之,產萬物也”者,釋所以主人居東方之意。東方產育萬物,主人共客所須,故主人造,爲產萬物之象也。
○“月者三日則成魄”者,謂月盡之後三日乃成魄。魄,謂明生傍有微光也。此謂月明盡之後而生魄,非必月三日也。若以前月大,則月二日生魄,前月小,則三日乃生魄。
○“三賓者,政教之本”者,凡建國既立三卿,助君治國。今《鄉飲酒》立三賓,象國之立三卿,故云“政教之本”也。
○注“言禮者,陰也,大數取法於月也”。
○正義曰:樂既爲陽,故禮爲陰。月是陰精,故禮之數取法於月也。
卷六十一 冠義第四十三
陸曰:“冠音古亂反。鄭雲:‘名《冠義》者,以其記冠禮成人之義。’”
[疏]冠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冠義》者,以其記冠禮成人之義。此於《別錄》屬《吉事》。”但冠義起早晚,書傳既無正文。案《略說》稱“周公對成王雲‘古人冒而句領’”,注云:“古人,謂三皇時,以冒覆頭,句領繞頸。”至黃帝時,則有冕也。故《世本》雲“黃帝造火食旒冕”,是冕起於黃帝也。但黃帝以前,則以羽皮爲之冠;黃帝以後,乃用布帛。其冠之年,即天子、諸侯十二而冠,故襄九年《左傳》雲:“國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禮也。”又云“一星終也”。是十二年歲星一終。案文王十五而生武王,尚有兄伯邑考。《金縢》雲:“王與大夫盡弁。”時成王十五而著弁,則成王已冠矣。是天子十二而冠,與諸侯同。又《祭法》雲:“王下祭殤五。”若不早冠,何因下祭五等之殤?大夫冠之年幾無文。案《喪服》“大夫爲昆弟之長殤”,大夫既爲昆弟長殤,則不二十始冠也。其士則二十而冠也,《曲禮》雲“二十曰弱冠”是也。其天子之子亦早冠,所以祭殤有五。其諸侯之子皆二十冠也,故下《檀弓》雲“君之適長殤,及大夫之適長殤”是也。
凡人之所以爲人者,禮義也。禮義之始,在於正容體,齊顏色,順辭令。言人爲禮,以此三者爲始。容體正,顏色齊,辭令順,而後禮義備。以正君臣,親父子,和長幼。言三始既備乃,可求以三行也。
○長,丁丈反,下同。行,下孟反。君臣正,父子親,長幼和,而後禮義立。立,猶成也。故冠而後服備,服備而後容體正,顏色齊,辭令順。言服未備者,未可求以三始也。童子之服,采衣紒。
○冠,古亂反,除下文“玄冠”及注“緇布冠”、“玄冠”以外並同。紒音計。故曰“冠者,禮之始也”。是故古者聖王重冠。古者冠禮,筮日、筮賓,所以敬冠事。敬冠事所以重禮,重禮所以爲國本也。國以禮爲本。
○筮,布至反,蓍曰筮。重,直用反,後同。故冠於阼,以著代也。醮於客位,三加彌尊,加有成也。阼,謂主人之北也。適子冠於阼。若不醴,則醮用酒於客位,敬而成之也。戶西爲客位。庶子冠於房戶外,又因醮焉,不代父也。冠者,初加緇布冠,次加皮弁,次加爵弁。每加益尊,所以益成也。
○阼,才故反。著,張慮反。醮,子笑反。彌音迷。適音嫡。醴音禮。已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字,所以相尊也。見於母,母拜之,見於兄弟,兄弟拜之,成人而與爲禮也。玄冠、玄端,奠摯於君,遂以摯見於鄉大夫、鄉先生,以成人見也。鄉先生,同鄉老而致仕者。服玄冠、玄端,異於朝也。
○見,賢遍反,下皆同。摯,本亦作贄,同音至。“鄉大夫鄉先生”,並音香,注同。朝,直遙反。成人之者,將責成人禮焉也。責成人禮焉者,將責爲人子、爲人弟、爲人臣、爲人少者之禮行焉。將責四者之行於人,其禮可不重與?言責人以大禮者,己接之不可以苟。
○少,詩照反。之行,下孟反,下同。與音餘。故孝弟忠順之行立,而後可以爲人,可以爲人,而後可以治人也。故聖王重禮。故曰“冠者,禮之始也,嘉事之重者也”。是故古者重冠。重冠,故行之於廟。行之於廟者,所以尊重事。尊重事而不敢擅重事,不敢擅重事,所以自卑而尊先祖也。嘉事,嘉禮也。宗伯掌五禮:有吉禮,有凶禮,有賓禮,有軍禮,有嘉禮。而冠屬嘉禮,《周禮》曰“以玄冠之禮,親成男女也”。
○弟音悌。治,直吏反。擅,市戰反。
[疏]“凡人”至“祖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人之所以相敘加冠之事,從始至終,各隨文解之。
○“凡人之所以爲人者,禮義也”者,言人之所以得異於禽獸者,以其行禮義也。禮義之事,終身行之。
○“禮義之始,在於正容體,齊顏色,順辭令”者,言欲一世行禮之始,先須正容體,齊顏色,順辭令爲先也。然後可以正君臣,親父子,和長幼。
○“古者冠禮”者,此明將冠之時。“筮日、筮賓”,重冠禮之事,又明冠禮三加其冠,以漸成人之禮。
○“故冠於阼,以著代也”者,言適子必加冠於阼。阼是主人接賓之處。今適子冠於阼階,所以著明代父之義也。
○“醮於客位,三加彌尊,加有成也”者,若依《周禮》適子“醴於客位”,今雲“醮”者,或因先代夏、殷之禮,醮之用酒於客位,室戶外之西。必在賓客位者,尊以成人,若賓客待之。三加,初加緇布冠,次加皮弁冠,三加爵弁冠,彌漸而尊。故云“三加彌尊,加有成也”,謂加益有成人之事矣。
○注“阼位”至“成也”。
○正義曰:“阼,謂主人之北也”,知者,案《士冠禮》文也。雲“若不醴,則醮用酒”者,亦《士冠禮》文。以《周禮》之法,適子則以醴禮之,庶子則以酒醮之。若先代之禮,雖適子皆以酒醮之。其於周時,或有舊俗行先代之禮,雖適子亦用酒醮,則因而行,不必改也。故鄭注《士冠禮》雲“若不醴,謂國有舊俗可行,聖人用焉不改”是也。醮者,醮盡之義,故鄭注《士冠禮》雲“酌而無酬酢曰醮”是也。雲“庶子冠於房戶外,又因醮焉”者,皆《士冠禮》文也。但此《記》之作,是記《儀禮 士冠禮》之事,士禮,故三加也。若大夫亦同。《士冠禮》雲:“無大夫冠禮。”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禮之有?是大夫雖冠,用士禮。若諸侯則有冠禮,故《左傳》雲:“公冠,用祼享之禮行之,金石之樂節之。”其加則四加,而有玄冕也,故《大戴禮》公冠四加也。諸侯尚四加,則天子亦當五加袞冕也。
○“已冠而字之”者,此明冠畢加字、見母父兄弟,及見君之節,以其成人而見人也。未冠之前,以其名別之。既冠之後,又改以字。且人二十有爲父之道,不可復言其名,故冠而加字之,成人之道也。
○“見於母,母拜之”,故不拜也。今唐禮,母見子,但起立不拜也。案《儀禮》,廟中冠子,以酒脯奠廟訖,子持所奠酒脯以見於母,母拜其酒脯,重從尊者處來,故拜之,非拜子也。
○“玄冠玄端,奠摯於君”者,此“玄冠玄端”,則異於朝服之衣。但玄端,上士則玄裳,中士則黃裳,下士則雜裳。以其初成人,故著玄端,異於朝服也。若朝服則素裳奠摯,奠之於君也。
○“遂以摯見於鄉大夫、鄉先生”者,以摯,謂以雉也。故《士相見禮》冬用雉,夏用腒。“見於鄉大夫”,謂在朝之鄉大夫也。“鄉先生”,謂鄉老而致仕也。
○“成人之者”,此明加冠成人之義。必“成人”者,“將責成人禮焉”。冠責以成人之事,若成人事立,可以治人也。是冠者爲治之本,故先王重之,行之於廟,士行之於禰廟,故《士冠禮》注“廟謂禰廟”。既在“禰廟”,此雲“尊先祖”者,尊禰即尊先祖之義。且下士祖禰共廟,其諸侯則冠於太祖之廟,故《左傳》雲“先君之祧以處之”,《聘禮》“不腆先君之祧”,鄭注以爲始祖之廟,則天子當冠於始祖廟也。服虔注《左傳》“先君之祧處之”,以爲曾祖廟者,以《左傳》魯襄公冠於衛成公之廟。衛成公則當今衛君獻公曾祖,服虔望時解之,故以“祧”爲“曾祖”,非鄭義也。
卷六十二 射義第四十六
陸曰:“鄭雲:‘《射義》者,以其記燕射、大射之禮,觀德行取其士之義也。《別錄》屬《吉禮》。’”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射義》者,以其記燕射、大射之禮,觀德行取於士之義。此於《別錄》屬《吉事》。”案此篇中有《鄉射》,又云“不失正鵠,正則賓射。”然則鄉射、賓射俱有之矣。今《目錄》唯雲“燕射、大射”者,但此篇廣說天子、諸侯大射、燕射之義,不專於鄉射、賓射,故鄭《目錄》特舉“大射、燕射”。其射之所起,起自黃帝,故《易 繫辭》黃帝以下九事章雲:“古者弦木爲弧,剡木爲矢。弧、矢之利,以威天下。”又《世本》雲:“揮作弓,夷牟作矢。”注云:“揮、夷牟,黃帝臣。”是弓矢起於黃帝矣。《虞書》雲“侯以明之”是射侯見於堯、舜,夏、殷無文,周則具矣。
古者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禮。卿、大夫、士之射也,必先行鄉飲酒之禮。故燕禮者,所以明君臣之義也。鄉飲酒之禮者,所以明長幼之序也。言別尊卑老稚,然後射,以觀德行也。
○長,丁丈反。別,彼列反。稚音值。行,下孟反,下文注“德行”皆同。
[疏]“古者”至“序也”。
○正義曰:此一篇之義廣說射禮,明天子以下射之樂章,上下之差;又明天子、諸侯選士與祭之法,因明孔子瞿相之圃,簡賢選士誓衆之事;又明君臣、父子“正鵠”之義,是男子有事於射,故男子初生,設桑弧蓬矢之義;又明志正射中之義,飲酒養老之事。今各隨文解之。此經明將射之時,天子、諸侯先行燕禮,所以明君臣之義;卿、大夫將射,先行鄉飲酒之禮,所以明長幼之序也。
○“古者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禮”者,案《儀禮 大射》在未旅之前,燕初似饗,即是先行饗禮。而云“先行燕禮”者,燕初似饗,正謂其行禮似饗,其餘則燕,故禮其牲狗,及設折俎,行一獻,此等皆燕之法也,故云“先行燕禮”也。
○“燕禮者,所以明君臣之義也”者,謂臣於堂下再拜稽首,升成拜,君答拜,似若臣盡竭其力致敬於君,君施惠以報之也。
○“鄉飲酒之禮者,所以明長幼之序”者,此“鄉飲酒”謂黨正飲酒,以鄉統名,則前篇雲“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是也。
故射者,進退周還必中禮。內志正,外體直,然後持弓矢審固。持弓矢審固,然後可以言“中”。此可以觀德行矣。內正外,直習於禮樂有德行者也。正鵠之名,出自此也。
○中,丁仲反,下同。正音徵。鵠,古毒反,徐又如字。
[疏]“故射”至“行矣”。
○正義曰:此一經明射者之禮,言內志審正,則射能中。故見其外射,則可以觀其內德,故云“可以觀德行矣”。
○注“正鵠之名,出自此也”。
○正義曰:以賓射之的,謂之正。正者,正也,欲明射者內志須正也。鄭注《大射》雲“正者,正也,亦鳥名。齊魯之間,名題肩爲正”是也。以大射之質,謂之鵠,鵠者,直也,欲使射者外體之直。是正鵠之名出自射者而來,故云“正鵠之名,出自此也”。
其節,天子以《騶虞》爲節,諸侯以《貍首》爲節,卿大夫以《採蘋》爲節,士以《採繁》爲節。《騶虞》者,樂官備也。《貍首》者,樂會時也。《採蘋》者,樂循法也。《採繁》者,樂不失職也。是故天子以備官爲節,諸侯以時會天子爲節,卿大夫以循法爲節,士以不失職爲節。故明乎其節之志,以不失其事,則功成而德行立。德行立,則無暴亂之禍矣,功成則國安。故曰:“射者,所以觀盛德也。”《騶虞》、《採蘋》、《採繁》,《毛詩》篇名。《貍首》逸,下雲“曾孫侯氏”是也。“樂官備”者,謂《騶虞》曰“壹發五豝”,喻得賢者多也。“于嗟乎騶虞”,嘆仁人也。“樂會時”者,謂《貍首》曰“小大莫處,御於君所”。“樂循法”者,謂《採蘋》曰“於以採蘋,南澗之濱”。循澗以採蘋,喻循法度以成君事也。樂不失職者,謂《採繁》曰“被之僮僮,夙夜在公。”
○騶,側尤反,徐側侯反。貍,力之反,貍之言不來也。首,先也。此逸《詩》也,鄭以下所引“曾孫侯氏”爲《貍首》之詩也。蘋音頻。繁音煩。循,徐辭均反。豝,百麻反,獸一歲曰豝,《詩傳》雲:“豕牝曰豝。”澗音諫,山夾水曰澗。濱音賓,涯也。被,扶義反,徐皮義反。僮音童,本亦作“童”,《毛詩傳》雲:“竦敬也。曰:“
[疏]“其節”至“德也”。
○正義曰此節明天子以下射禮樂章之異。
○“天子以《騶虞》爲節”者,歌《騶虞》之詩,《射人》雲“《騶虞》九節”。
○“諸侯以《貍首》爲節”者,謂歌《貍首》也。《射人》雲:“《貍首》七節”。
○“卿大夫以《採蘋》爲節,士以《采蘩》爲節”者,《射人》雲:“皆五節。”案《鄉射》注云:“五節,歌五終。四節四拾。其一節先以聽也。”若然,則九節者,五節先以聽,七節者,三節先以聽,皆以四節應乘矢拾發也。
○“《騶虞》者,樂官備也”者,謂射一發而得五豝,喻得賢人多,賢人多,則“官備也”。
○“《貍首》者,樂會時也”者,諸侯不來朝,射其首,是樂會及盟也。
○“《採蘋》者,樂循法也”,“於以採蘋?南澗之濱”,循澗以採蘋,喻循法度以成君事。
○“《采蘩》者,樂不失職也”,謂《采蘩》曰“被之僮僮,夙夜在公”,是其不失職也。
○“是故天子以備官爲節”,謂《騶虞》也。
○“諸侯以時會天子爲節”,謂歌《貍首》也。
○“卿大夫以循法爲節”,謂歌《採蘋》也。
○“士以不失職爲節”,謂歌《采蘩》也。
○“明乎其節之志,以不失其事”者,“其節之志”,謂天子以備官爲志,諸侯以時會爲志,卿大夫以循法度爲志,士以不失職爲志。是各明達其樂節之志,故能不失其所爲之事也。
○“德行立,則無暴亂之禍矣,功成則國安”者,是覆說上文“功成德行立”。先覆說“德行”,然後卻覆說“功成”也。以先由德行,乃功成也。
○“故曰:射者,可以觀盛德也”,盛德,無暴亂之禍,國安。射者各明其志,能致盛德,故云“所以觀盛德也”。
○注“騶虞”至“仁人”。
○正義曰:案《詩》義雲君射一發則驅五豝獸。以軍戰之禮,待禽獸之命,不忍特驅其一。此雲“喻得賢者多”,則以“豝”喻賢也。謂一發而得五豝,猶若君一求而得五賢。與《詩》文異者,斷章爲義。雲“于嗟乎騶虞,嘆仁人也”,與《詩》義同也。以騶虞不食生物,故云于嗟乎其仁人。《騶虞》既爲天子樂章,而《儀禮 鄉射》用之者,鄭注《鄉射》雲“此天子之射節也”。而用之者,方有樂賢之志,取其宜也。“曾孫”之詩,謂之“貍首”者,《貍首》,篇名;曾孫者,其章頭也。《儀禮 大射》“奏《貍首》,間若一”,鄭注云“貍之言不來也。其詩有‘射諸侯首不朝者’之言,因以名篇。”故謂之“貍首”也。
是故古者天子以射選諸侯、卿、大夫、士。射者,男子之事也,因而飾之以禮樂也。故事之盡禮樂,而可數爲以立德行者,莫若射。故聖王務焉。選士者,先考德行,乃後決之於射。男子生而有射事,長學禮樂以飾之。
○數,色角反,下同。長,丁丈反。
[疏]“是故”至“務焉”。
○正義曰:此一節明天子以射禮簡選諸侯以下德行能否。故聖王所以務以射選諸侯、卿、大夫者,諸侯雖繼世而立,卿、大夫有功乃升,非專以射而選。但既爲諸侯、卿、大夫,又考其德行,更以射辨其才藝高下,非謂直以射選補始用之也。
○“射者,男子之事也,因而飾之以禮樂也”者,男子生有縣弧之義,故云“射者,男子之事”。因此射事,更華飾以禮樂,則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是也。
○“故事之盡禮樂,而可數爲以立德行者,莫若射”者,謂諸事之中,能窮盡禮而可數數爲之以興立人之德行,諸事之中無如於射。唯射能如此,故聖王務重焉也。
○注“男子”至“飾之”。
○正義曰:“男子生而有射事”者,案《內則》篇雲“男子生,設弧於門左”是也。雲“長學禮樂以飾之”者,案《內則》篇雲“十有三年,學樂誦《詩》,舞《勺》”;“成童,舞《象》”;“二十,舞《大夏》”。是長學禮樂以華飾射事也。
是故古者天子之制,諸侯歲獻,貢士於天子,天子試之於射宮。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而中多者,得與於祭。其容體不比於禮,其節不比於樂,而中少者,不得與於祭。數與於祭而君有慶,數不與於祭而君有讓。數有慶而益地,數有讓而削地。故曰:“射者,射爲諸侯也。”歲獻,獻國事之書,及計偕物也。三歲而貢士,舊說雲:“大國三人,次國二人,小國一人。”
○比,毗志反,下同,親合也。中,丁仲反,下同。得與音預,下皆同。削,胥略反。偕音皆,俱也。是以諸侯君臣盡志於射以習禮樂。夫君臣習禮樂而以流亡者,未之有也。流,猶放也。《書》曰:“流共工於幽州。”
○共音恭。
[疏]“是故”至“有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射爲諸侯之事,又明諸侯君臣盡志於射,以習禮樂,無流亡之患。
○“諸侯歲獻”者,謂諸侯每歲獻國事之書,及獻計偕之物於天子也。
○“貢士於天子”者,諸侯三年一貢士於天子也。
○“天子試之於射宮”者,言天子試此所貢之士於射宮之中。
○“而中多者,得與於祭”者,此謂“大射”也。
○注“歲獻”至“一人”。
○正義曰:以經雲“歲獻,貢士於天子”,恐“歲獻”之文只是貢獻於士,故云“歲獻,獻國事之書”。雲“及計偕物也”者,漢時謂郡國送文書之使謂之爲“計吏”,其貢獻之功與計吏俱來,故謂之“計偕物也”。偕,俱也。非但獻國事之書,又俱獻貢物,故云“及計偕物”。知“歲獻國事之書”者,《小行人》雲:“令諸侯春入貢,秋獻功。”注云:“貢,六服所貢也。功,考績之功也,秋獻之。若今計文書斷於九月,其舊法也。”雲“三歲而貢士”者,以經“貢士”之文系“歲獻”之下,恐每歲貢士,故云“三歲而貢士”也。又知三歲者,案《書傳》雲“古者諸侯之於天子也,三年一貢士,一適謂之好德,再適謂之賢,賢三適謂之有功”。有功者,天子賜以衣服弓矢,再賜以秬鬯,三賜以虎賁百人,號曰“命諸侯”。不雲“益地”者,文不具矣。《書傳》又云“貢士一不適謂之過”,注云“謂三年時也”。“再不適謂之敖”,注云“謂六年時也”。“三不適謂之誣”,注云“謂九年時也”。一絀以爵,再絀以地,三絀而地。畢注云:“凡十五年。”鄭以此故知三歲而貢士也。
故《詩》曰:“曾孫侯氏,四正具舉。大夫君子,凡以庶士,小大莫處,御於君所。以燕以射,則燕則譽。”言君臣相與盡志於射,以習禮樂,則安則譽也。是以天子制之,而諸侯務焉。此天子之所以養諸侯而兵不用,諸侯自爲正之具也。此“曾孫”之詩,諸侯之射節也。四正,正爵四行也。四行者,獻賓、獻公、獻卿、獻大夫,乃後樂作而射也。莫處,無安居其官次者也。御,猶侍也。“以燕以射”,先行燕禮乃射也。“則燕則譽”,言國安則有名譽。譽或爲“與”。
[疏]“故《詩》曰:曾孫侯氏,四正具舉。大夫君子,凡以庶士,小大莫處,御於君所”至“具也”。
○正義曰:上經說諸侯君臣之射,此明諸侯之射所歌樂章節者,此《貍首》之詩也,所以論燕射,“則燕則譽”,故君臣相與盡志於射也。此詩名《貍首》,而發首雲“曾孫侯氏”者,但此篇之中有“貍首”之字,在於篇中撮取“貍首”之字以爲篇首之目。謂若《騶虞》之詩,其字雖在篇內,而名“騶虞”矣。“曾孫侯氏”者,謂諸侯也。此諸侯出於王,是王之曾孫也,故云“曾孫侯氏”矣,若《左傳》雲“曾孫蒯聵”之類是也。
○“四正具舉”者,將射之時,先行燕禮。其燕之時,四度正爵,悉皆舉遍,謂獻賓、獻君、獻卿、獻大夫,四獻既畢乃後射,故云“具舉”。
○“大夫君子,凡以庶士”者,言爲燕之時,大夫君子及庶衆士等。
○“小大莫處,御於君所”者,言大夫士等小之與大,無有處於職司而不來者,皆御侍於君之處所也。
○“以燕以射”者,謂先行燕禮,而後射也。
○“則燕則譽”者,燕,安也。既君臣歡樂,用是燕安而有聲譽也。
○“諸侯自爲正之具也”,正,謂脩正。言射者是諸侯自爲脩正之具,言脩正得安,由於射也。故前文雲“內志”,正謂此也。
○注“此曾”至“名譽”。
○正義曰:以諸侯射以《貍首》之篇,謂今《詩》文無《貍首》之篇。今《射義》有載“曾孫”之詩,故知是《貍首》也。雲“正爵四行,獻賓、獻公、獻卿、獻大夫”者,《大射禮》文。雲“乃後樂作而射也”者,案《大射禮》,獻大夫之後,乃後工入,樂作而後射,此謂大射也。若燕射則說屨升堂,坐之後乃射矣,故《燕禮》說屨升堂,獻士畢,“若射,則大射正爲司射,如鄉射之禮”是也。
孔子射於矍相之圃,蓋觀者如堵牆。矍相,地名也。樹菜蔬曰“圃”。
○矍,俱縛反,注同。相,息亮反。矍相,地名。圃音補,徐音布。觀如字,又古亂反。堵,丁古反。蔬,一本作疏,所魚反。射至於司馬,使子路執弓矢出延射,曰:“賁軍之將,亡國之大夫,與爲人後者,不入,其餘皆入。”蓋去者半,入者半。先行飲酒禮,將射,乃以司正爲司馬。“子路執弓矢出延射”,則爲司射也。延,進也。出進觀者欲射者也。賁,讀爲“僨”,僨,猶覆敗也。亡國,亡君之國者也。與,猶奇也。後人者,一人而已。既有爲者,而往奇之,是貪財也。子路陳此三者,而觀者畏其義,則或去也。延,或爲誓。
○賁,依注讀爲僨,音奮,覆敗也。將,子匠反。與音預,注同。不入,一本作“不得入”者,非也。賁讀音奔。覆,方卜反。奇,居宜反,下同。後如字,又音候。又使公罔之裘、序點揚觶而語。公罔之裘揚觶而語曰:“幼壯孝弟,耆耋好禮,不從流俗,脩身以俟死,者不?在此位也。”蓋去者半,處者半。序點又揚觶而語曰:“好學不倦,好禮不變,旄期稱道不亂,者不?在此位也。”蓋<廣勤>有存者。之,發聲也。射畢,又使此二人舉觶者,古者於旅也語,語,謂說義理也。三十曰壯。耆、耋,皆老也。流俗,失俗也。處,猶留也。八十、九十曰旄,百年曰期頤。稱,猶言也。道,猶行也。者不,言有此行不,可在此賓位也。序點,或爲“徐點”。壯,或爲“將”。旄期,或爲“旄勤”。今《禮》揚皆作“騰”。
○公罔,人姓也,又作罔。之裘,裘,名也;之,語助。序點,多簟反。序,姓;點,名也。觶,之豉反。弟音悌。耆音祁,巨支反,六十曰耆。耋,大結反,七十曰耋,一雲八十曰耋。好,呼報反,下同。“脩身以俟死”,絕句。“者不”,此二字一句,下及注皆同。旄,本又作“耄”,莫報反,八十、九十曰耄。期,本又作“旗”,音其,如字。百年曰“期頤”,頤,養也。稱如字。“不亂”,絕句,本或作“而不亂”。<廣勤>音勤,又音僅,少也。期頤,以支反,鄭注《曲禮》雲:“期,要也。頤,養也。”“言有此行不”,絕句。行,音下孟反。
[疏]“孔子”至“存者”。
○正義曰:從篇首以來,釋天子以下射樂之節,又說《大射》之禮,並顯諸侯《狸首》之義。故此一節載“孔子射於矍相之圃”,選賢誓衆之禮也。
○“射至於司馬”者,欲射之前,先行鄉飲酒之禮,獻賓及介。獻衆賓之後,未旅之前,作相爲司正。至於將射,轉司正爲司馬,故云“射至於司馬”也。
○“使子路執弓矢出延射”者,謂立司馬之時,孔子使子路爲司射之官,出門而延進觀者及欲射之人。“曰賁軍之將”者,賁,謂覆敗也。敗軍之將,言無勇也。
○“亡國之大夫”者,謂亡君之國,言不忠且無智也。
○“與爲人後”者,與,猶奇也。謂有人無後,既立後訖,此人復往奇之,是其貪財也。
○“不入,其餘皆入”者,言有此以前三惡,則不得入,若其餘無此三惡者,皆得入也。
○“又使公罔之裘、序點揚觶而語”者,公罔爲氏也,裘,名也。序,氏也;點,名也。揚,舉也。至將旅之時,使一人俱舉觶誓衆,而說所誓之事。此舉其目,故總舉二人,於是公罔之裘先言,序點後言矣。
○“幼壯孝弟”者,謂二十之幼,三十之壯,能於幼、壯以來能行孝弟也。
○“耆耋好禮”者,謂六十之耆,七十之耋,老而不倦,愛好於禮。
○“不從流俗”者,身行獨行,不從流移之俗也。
○“修身以俟死”者,謂脩潔其身,以俟於死。“者不,在此位也”者,“者不”,問此衆人之中有此上諸行不?若有,則可在此賓位矣。
○“好學不倦,好禮不變”者,此之所誓彌精於前,前則雖雲孝弟、好禮,未能不倦、不變。
○“旄期稱道不亂”者,旄,謂八十、九十曰旄;期,謂百年曰期頤。年雖甚老,行道不亂,亦喻前文“耆耋好禮”,是後者彌精也。但此《記》所陳,唯約《鄉射禮》也。
○“子路出延射”者,是將射之前。按《鄉射》,司射比衆耦於堂西。此“出延”者,但觀者既多,庭中不容,故出延之入,乃比耦。以初門外未入,觀者既多,未有賓主之禮,故誓,惡者令其不入。以《鄉飲酒禮》差之,射禮畢旅酬之時,乃使二人舉觶,故鄉射禮畢,司馬反爲司正,樂正升堂復位,賓取俎西之觶酬主人,主人酬大夫。自相旅畢,君使二人舉觶於賓與大夫,則當此公罔之裘、序點二人舉觶之節也。但衆賓射事既了,衆賓皆在賓位,主人以禮接之,不復斥言其惡,於此但簡其善。公罔簡而尚疏,序點簡而轉詳。旄、期之老不復能射,得雲“在位”者,此極老之人本來觀禮,雖不能射,與在賓中,故知旅酬之時其人尤在也。
○注“先行”至“去也”。
○正義曰:知“先行飲酒禮”者,按《儀禮 鄉射》先行飲酒之禮,此射矍相之圃謂賓射,故鄭注“鄉侯二正”,是用賓射之正。又《鄉大夫職》雲:“以鄉射之禮五物詢衆庶。”鄭引此“孔子射於矍相”之事,故知與此《鄉射》同也。雲“賁讀爲僨”者,若《春秋》“鄭伯之車僨於濟”,《說文》雲“僨,僵也”,是僨爲覆敗也。雲“與,猶奇也”者,謂他人無後,既有人後之,相爲合配。今已更往後之,是配合之外,更有奇只,故云“後人者,一人而已。既有爲者,而往奇之”。
○注“之發”至“位也”。
○正義曰:按經下雲“公罔裘”,上雲“之裘”,故知“之”是發聲也,即“裘”爲名矣。雲“射畢又使此二人舉觶者,古者於旅也語”者,鄭釋其“公罔之裘、序點揚觶而語”之事。“古者於旅也語”者,《鄉射記》文。鄭注云:“禮成樂備,乃可以言語先王禮樂之道也。”雲“耆、耋,皆老也”者,按《曲禮》雲:“六十曰耆。”服虔注僖九年傳雲:“七十曰耋。”大略言之,七十、八十,謂年餘七十也。又《毛詩傳》雲:“八十曰耋。”大略言之,七十、八十皆謂之“耋”也。雲“者不,言有行不,可以在此賓位”者,謂射畢旅酬之時,衆賓之位矣。
射之爲言者繹也,或曰舍也。繹者,各繹己之志也。故心平體正,持弓矢審固,持弓矢審固則射中矣。故曰:“爲人父者以爲父鵠,爲人子者以爲子鵠,爲人君者以爲君鵠,爲人臣者以爲臣鵠。”故射者,各射己之鵠。故天子之大射,謂之射侯。射侯者,射爲諸侯也。射中則得爲諸侯,射不中則不得爲諸侯。大射,將祭,擇士之射也。以爲某鵠者,將射,還視侯中之時,意曰此鵠乃爲某之鵠,吾中之則成人,不中之則不成人也。得爲諸侯,謂有慶也。不得爲諸侯,謂有讓也。
○繹音亦,徐音釋。舍如字,舊音舍。中,丁仲反,下及注皆同。鵠,古毒反,徐如字,注同。射,食亦反,下“射天地四方”同。
[疏]“射之”至“諸侯”。
○正義曰:此一經釋稱射之名及鵠之與侯之文。
○“射之爲言繹也”者,此記者訓釋射之名,射者,是繹也。繹,陳也。言陳己之志。
○“或曰舍也”者,是記者又解射名,故云“射者舍也。舍,中也。謂心平體正,“持弓矢審固”,則能中也。“繹者,各繹己之志也”者,言君臣、父子,各舒陳己之志意,則下雲“爲人父者以爲父鵠”是也。
○“持弓矢審固,則射中矣”者,此覆說釋上“或曰舍也”。舍,中也。
○“爲人父者以爲父鵠”者,凡射者大射則皮侯,賓射則正侯,燕射則獸侯。唯大射有鵠,此據《大射》而知。然鵠則上下俱同,無復君臣、父子之別。而言“以爲父鵠”者,謂升射之時,既身爲人父,則念之雲,所射之鵠,是爲人父之鵠,中則任爲人父,不中則不任爲人父,故“爲人之父者以爲父鵠”。以下放此。
○“故射者各射己之鵠”者,謂衆射之人,雖共射一鵠,各射己之所主之鵠也。
○“故天子之大射,謂之射侯”者,言天子所射之物,“謂之射侯”。言射之中,能服諸侯也。舉大射言之,其實賓射、燕射皆謂之“射侯”也。
○“射中則得爲諸侯”者,謂數有慶賜,堪得久爲諸侯也。
○“射不中,則不得爲諸侯”者,數被責讓,不堪久爲諸侯也。非爲射中封爲諸侯,不中不得爲諸侯也。
○注“大射”至“讓也”。
○正義曰:“大射,將祭,擇士之射”者,即下文雲“天子將祭,必先習射於澤”、“所以擇士”是也。雲“將射,還視侯中之時,意曰此鵠乃爲某之鵠”者,案《鄉射禮》雲,耦升自西階,並而東,皆當其物。北面揖,及物揖,皆左足履物,還視侯中。謂於此之時,南面回還,視侯中也。中謂身,謂視侯中身也。射者意雲此鵠乃爲某之鵠,謂父之鵠、子之鵠不定一,故稱“某”也。雲“吾中之則成人,不中之則不成人也”者,中之則能成其父子、君臣,若不中則不能成其父子、君臣,故知父鵠、子鵠也。雲“得爲諸侯,謂有慶也。不得爲諸侯,謂有讓也”者,鄭恐“得爲諸侯”,始封以土,“不得爲諸侯”,則奪其國,故明之也。凡天子、諸侯及卿、大夫禮射有三,一爲大射,是將祭擇士之射;二爲賓射,諸侯來朝,天子入而與之射也,或諸侯相朝而與之射也,三爲燕射,謂息燕而與之射。其天子、諸侯、大夫三射皆具,其士無大射。故《司裘職》雲:大射,唯明王及諸侯、卿、大夫,不及於士。故鄭注云:“士不大射,士無臣,祭無所擇”是也。其賓射、燕射,士皆有之,故《射人》雲“士射犴侯二正”,是士有賓射也。又《鄉射記》雲:“士布侯,畫以鹿豕。”是士有燕射矣。其侯,天子大射則射皮侯,故《考工記》雲:“張皮侯而棲鵠,則春以功。”又《司裘職》雲:“王大射,則共虎侯、熊侯、豹侯,設其鵠。”鄭注《考工記》皮侯,謂此侯也。畿內諸侯大射,則張熊侯、豹侯,故《司裘職》雲“諸侯則共熊侯、豹侯”、“設其鵠”是也。唯畿外諸侯大射亦張三侯,鄭注云“遠尊得伸”,故亦張三侯。一曰大侯,鄭注云“則天子熊侯”,謂以熊皮飾之。二曰糝侯,鄭注云“糝,雜也”,“豹鵠而麋飾”。三曰犴侯,鄭注云“犴,胡犬皮飾侯”。若畿內卿、大夫射麋侯,故《司裘》雲“卿、大夫則共麋侯”是也。其畿內卿、大夫射侯無文,於諸侯既得三侯,其卿、大夫蓋降君一等,則糝侯、犴侯,其大射之侯皆有鵠也。其鵠,則三分侯中而居其一,故《考工記》雲:“梓人爲侯,廣與崇方,參分其廣,而鵠居一焉。”凡皮侯者,各以其飾侯之側,又方制其皮以爲鵠。故鄭注《司裘》雲:“以虎、熊、豹、麋之皮飾其側,又方制之以爲{高子},謂之鵠。”“謂之鵠”者,取名於“鳱鵠”。鴻鵠小鳥而難中,是以中之爲雋;亦取鵠之言“較”,較者,直也,射所以直己志。則是但取其名,非是實鳥也。此侯道,鄭注《司裘》雲:“虎九十弓,熊七十弓,豹、麋五十弓。列國之諸侯大射,大侯亦九十,參七十,幹五十。遠尊得伸,可同耳。”其天子以下賓射,則《射人》雲:王射三侯、五正,諸侯射二侯、三正,卿、大夫射一侯、三正,士射犴侯,二正。鄭雲:“謂五正,三正,二正之侯。”五正者,中朱、次白、次蒼、次黃,玄居外。三正損玄、黃,二正畫以朱綠。”鄭又云:“二侯者,三正、二正之侯也。一侯者,一正而已。此皆與賓射於朝之禮也。《考工記 梓人職》雲:‘張五采之侯,則遠國屬。’”凡賓射之侯謂之正。鄭注《大射》雲:“正者,正也,亦鳥名。齊魯之間,名題肩爲正。”然則天子賓射,用五正、三正、二正之侯,畿內諸侯賓射,用三正之侯,卿、大夫用二正之侯,士亦用二正之侯,又飾以犴。畿外諸侯以下賓射,其侯無文,約《大射》,諸侯既同天子張三侯,則賓射亦同。天子用五正、三正、二正之侯,其卿、大夫射亦三正、二正之侯,士射二正之侯。若五正者同虎侯九十弓,三正者同熊侯七十弓,二正者同豹侯五十弓。凡中央之赤,皆方二尺,以外之色皆分佈之,其外又畫以雲氣。天子以下燕射,則尊卑皆用一侯,故《鄉射記》雲:“天子熊侯,白質;諸侯麋侯,赤質;大夫布侯,畫以虎豹;士布侯,畫以鹿豕。”鄭注云:“白質、赤質,皆謂採其地。其地不採者,白布也。熊、麋、虎、豹、鹿、豕,皆正而畫其頭,象於正鵠之處耳。君畫一,臣畫二,陽奇陰偶之數也。《燕射》射熊、虎、豹,不忘上下相犯。射麋、鹿、豕,志在君臣相養也。”《梓人》雲“張獸侯則王以息燕”,謂此也。《鄉射記》既不列畿內、畿外之異,則諸侯以下外、內同也。《鄉射記》列天子以下各一侯,下文雲“侯道五十弓,弓二寸,以爲侯中”。則天子以下皆五十弓,侯中同方一丈也。降尊以就卑,言燕主歡心故也。而皇氏、沈氏乃雲:“天子熊侯,或雲九十弓,或雲七十弓。乃同三侯。”上下之差,文無準據,其義非也。其侯用布之數,案《鄉射記》,鄉侯五十弓,則侯道五十步也。以弓之下制長六尺,以射用弓,故稱“弓”。一弓取二寸以爲中,則侯中方一丈也。《鄉射記》又云:“倍中以爲躬。”注云:“射,身也。謂中之上下幅也,用布各二丈。”《鄉射記》又云:“倍躬以爲左右舌。”舌,謂躬之上下橫一幅布,張於躬外左右而出,謂之“舌”。《考工記》謂“舌”爲“個”。躬既二丈,上舌倍躬,則用布四丈也。《鄉射記》又云:“下舌半上舌。”注云:“半者,半其出於躬者也。”上舌出躬各一丈,則下舌出躬各五尺。然則下舌用布三丈。總而計之,侯中方一丈,凡五幅,用布五丈,上下二躬,用布四丈,上舌複用布四丈,下舌用布三丈。故鄭注《鄉射記》雲“鄉射,侯用布十六丈”也。以此計之,侯道七十弓,則侯中方丈四,凡七幅,幅別丈四,是用布九丈八尺。上下二躬各倍中,用布五丈六尺。上舌倍躬,亦用布五丈六尺。上舌出躬各丈四尺。“下舌半上舌”,則左右各減七尺,則下舌用布四丈二尺。故鄭注《鄉射記》雲:“七十步之侯,用布二十五丈二尺。”其九十弓之侯,則侯中方丈八尺。凡九幅,幅別一丈八尺,侯中用布十六丈二尺。上下二躬各倍中,用布七丈二尺。上舌倍躬,長七丈二尺,其舌出躬各丈八尺。“下舌半上舌”,出躬者,則左右各減九尺,下舌長五丈四尺。故鄭注《鄉射記》雲:“九十步之侯,用布三十六丈。”其張三侯之體同道,位之近者最下,遠者漸高。故《大射》雲:“大侯之崇見鵠於參,參見鵠於幹,幹不及地武。”以此計之,犴侯下畔去地尺二寸。犴侯之體,上下躬及舌,總有四幅,凡廣八尺,侯中方一丈,是犴侯部高一丈九尺二寸。此犴侯上畔去地一丈九尺二寸。以此犴侯上畔,則是糝侯之鵠去地之數也。其糝侯下舌及躬,凡有四尺。糝侯之中鵠,下有三分之一。糝侯中方丈四,其三分之一,得四尺六寸三分寸之二。是糝侯自鵠以下,凡有八尺六寸三分寸之二,皆爲犴侯所掩。犴侯上畔去地一丈九尺二寸,去其八尺六寸三分寸之二,是糝侯下畔去地一丈五寸三分寸之一。故鄭注《大射》雲:“糝侯去地一丈五寸,少寸半也。”雲“少半寸”,則三分寸之一也。犴侯既去地一丈九尺二寸,更加糝侯之中,三分之二,九尺三寸三分寸之一,又加糝侯上躬,與個四尺,則糝侯上畔去地三丈二尺五寸三分寸之一,則是大侯鵠下之數也。其大侯下舌及躬,並侯中三分之一,總一丈,爲糝侯所掩,於三丈二尺五寸三分寸之一減其一丈,則是大侯下畔去地之數。故鄭注《大射》雲“大侯去地二丈二尺五寸少半寸”也。其耦,《射人》雲“王以六耦”,“諸侯以四耦”,“卿、大夫、士以三耦”。又《射人》雲諸侯以下,謂畿內也。若畿外諸侯以下,則皆三耦。故《大射》及《鄉射》,並《左傳》襄二十九年晉士鞅來聘,射皆三耦是也。其射宮所在,天子大射,必先習於澤宮,而後射於射宮,則此《射義》文也。其射宮,天子則在廟也。故《司服》雲:“享先公,饗、射則鷩冕。”《司几筵》雲“大朝覲、大饗射”,“依前南鄉”是也。其服鷩冕。天子賓射則在朝,故《射人》雲“諸侯在朝,則皆北面”是也。其服皮弁服矣。天子燕射則在寢,以諸侯燕於小寢,天子路寢之朝謂之燕朝者,故知天子、諸侯燕射在寢。故《鄉射記》雲:“君國中射,則皮樹中。”鄭注云:“謂燕射也。”其服則玄冕、緇衣、素裳也,諸侯以爲朝服。《燕禮》雲“燕,朝服於寢”,是其諸侯大射,不顯畿內、畿外之異。案《儀禮 大射》雲“公入,驁。”射畢而云“入”,謂從郊入國也,謂射在郊學也。故《鄉射記》雲:“於郊則閭中。”鄭注云:“大射於大學。”《儀禮》所陳,多據畿外諸侯,即畿內諸侯,或亦然也。其服無文,故用皮弁,以射在學宮,《學記》雲“皮弁祭菜”故也。其諸侯賓射,若在國,則亦在朝與天子同。若在國外相會,則在竟。故《鄉射記》雲:“於竟,則虎中。”鄭注云:“謂與鄰國君射也。”其服亦皮弁服也,以《聘禮》“君受聘皮弁”故也。其卿大夫以下射之所在及所服之衣,無明文也。此三射之外,又有鄉射,謂鄉大夫貢賢能之後,行鄉射之禮,而詢衆庶。故《鄉大夫職》雲:“獻賢能之書於王”,“退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衆庶”是也。又有州長“射於州序”之禮,其侯並同賓射之法,故鄭注云:“鄉侯二正。”又有主皮之射。凡主皮之射有二,一是卿大夫從君田獵,班餘獲而射。《書傳》雲:凡祭取餘獲陳於澤,然後卿大夫相與射也。鄭注《鄉射》雲:“主皮者無侯,張獸皮而射之,主於獲也。”二是庶人亦主皮之射,故鄭注《周禮》雲“庶人無侯,張皮而射之”是也。又有習武之射,故《司弓矢》雲“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質者”是也。
天子將祭,必先習射於澤。澤者,所以擇士也。已射於澤,而後射於射宮,射中者得與於祭,不中者不得與於祭。不得與於祭者,有讓削以地,得與於祭者,有慶益以地,進爵、絀地是也。澤,宮名也。士,謂諸侯朝者,諸臣及所貢士也。皆先令習射於澤,已乃射於射宮,課中否也。諸侯有慶者先進爵,有讓者先削地。
○與音預,下皆同。絀,敕律反。朝,直遙反。令,力呈反。已音以。課,口臥反。
[疏]“天子將祭,必先習射”至“是也”。
○正義曰:前經已言數與於祭而君有慶,數不與於祭而君有讓。此經又重言者,前經明諸侯貢士之制,故賞罰所貢之君,此經論人君將祭擇士,賞罰其士之身,故於此又重言也。又前經貢士雲容體合禮,其節比樂,此經直雲“射中”與“不中”,不雲“容體”及“射節”者,文不具也。
○“天子將祭,必先習射於澤,澤者,所以擇士也”者,澤是宮名,於此宮中射而擇士,故謂此宮爲“澤”。澤所在無文,蓋於寬閒之處,近水澤而爲之也。非唯祭而擇士,餘射亦在其中,故《書傳》論主皮射雲:“鄉之取也於囿中,勇力之取也。今之取也於澤宮,揖讓之取也。”是主皮之射,亦近於澤也。選士於澤,不射侯也,但試武而已。故《司弓矢》雲:“澤,共射椹質之弓矢。”鄭司農引此《射義》之文以釋之。是知於澤中射椹質而已。又鄭注《司弓矢》雲:“樹椹以爲射正,射甲與椹,試弓習武也。”其主皮之射則張皮,亦揖讓也。“有讓削以地”,“有慶益以地”者,謂諸侯也。
○注“澤宮”至“削地”。
○正義曰:“士,謂諸侯朝者,諸臣及所貢士也”者,以其助祭,故知是此等之人。前經論貢士與祭,故知此經之士含貢士也。雲“諸侯有慶者先進爵,有讓者先削地”者,此解經“進爵絀地”之文。以經之上文“有讓削以地”、“有慶益以地”,更總雲“進爵絀地”。據“有慶”者先“進爵”,“有讓”者先“絀地”。進則爵輕於地,故先進爵而後益以地也。退則地輕於爵,故先削地而後絀爵也。
故男子生,桑弧蓬矢六,以射天地四方。天地四方者,男子之所有事也。故必先有志於其所有事,然後敢用穀也,飯食之謂也。男子生則設弧於門左,三日負之,人爲之射,乃卜食子也。
○桑弧音胡,以桑木爲弓。蓬,步工反。飯,扶晚反。食音嗣,注同。爲,於僞反。
[疏]“故男”至“謂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男子重射之義,以男子生三日,射人以桑弧蓬矢者,則有爲射之志,故長大重之。“桑弧蓬矢”者,取其質也。所以用“六”者,“射天地四方”也。所以禮射唯四矢者,示事有不用也。四矢者,象御四方之亂。
○“故必先有志於其所有事”者,言子始生,三日用桑弧蓬矢六者,欲使此子先有志意於其所有事之處,謂於“天地四方”也。
○“然後敢用穀也”者,三日射罷之後,然後敢用穀,以食其子也。
○“飯食之謂也”者,至射畢用穀,猶若事畢設飯食,故云“飯食之謂也”。
射者,仁之道也。射求正諸己,己正而後發,發而不中則不怨勝己者,反求諸己而已矣。諸,猶於也。孔子曰:“君子無所爭,必也射乎!揖讓而升,下而飲,其爭也君子。”“必也射乎”,言君子至於射則有爭也。下,降也。飲射爵者,亦揖讓而升降。勝者,袒決遂,執張弓。不勝者襲,說決拾,卻左手,右加弛弓於其上而升飲。君子恥之,是以射則爭中。
○爭,爭鬥之爭,下及注“有爭”皆同。“揖讓而升下”,絕句。“而飲”,一句。袒音但。決,古穴反。說,吐活反。拾音十。卻,丘逆反,又羌略反。弛,式氏反,又始氏反。中,丁仲反,下文、注同。
[疏]“射者”至“君子”。
○正義曰:此一經明射是仁恩之道,唯內求諸己,不病害於物。既求諸己,恥其不勝,乃有爭心矣。
○“揖讓而升下,而飲”者,下,猶降也。言將飲射爵之時,揖讓而升堂,又揖讓而升下,而飲此罰爵。既以禮升降,其事可慚故也。
○“其爭也君子”者,言雖君子,因射亦有爭也。
○注“必也”至“爭中”。
○正義曰:此“飲射爵者,亦揖讓而升降”者,此解經“揖讓而升下”。經稱“揖讓”,謂飲射爵時揖讓,非射時揖讓也,故云“飲射爵者,亦揖讓而升降”。“亦”者,亦如射時揖讓,飲今亦揖讓。故《儀禮 大射》雲:耦進,上射在左,並行,當階北面揖,及階揖。升堂揖,皆當其物北面揖,及物揖。射畢,北面揖,揖而升射。是射時升降揖讓也。《大射》又云:飲射爵之時,“勝者皆袒,決遂,執張弓。不勝者皆襲,說決拾,卻左手,右加弛弓於其上,遂以執弣”。“揖如始升射。及階,勝者先升,升堂,少右。不勝者進,北面坐,取豐上之觶”,“立卒觶”。“坐奠於豐下,興,揖”。“不勝者先降”。是飲射爵之時,揖讓升降也。
孔子曰:“射者何以射?何以聽?循聲而發,發而不失正鵠者,其唯賢宅乎!若夫不肖之人,則彼將安能以中?”何以,言其難也。聲,謂樂節也。畫曰正。棲皮曰鵠。正之言正也。鵠之言梏也。梏,直也,言人正直乃能中也。發,或爲“射”。
○正音徵,注同。夫音扶。肖音笑。棲音西。鵠音角,下同。《詩》雲:“發彼有的,以祈爾爵。”祈,求也。求中以辭爵也。酒者,所以養老也,所以養病也。“求中以辭爵”者,辭養也。發,猶射也。的,謂所射之識也。言射的必欲中之者,以求不飲女爵也。辭養,讓見養也。爾,或爲“有”。
○的,丁歷反。養如字,徐羊尚反。識音式,一音志。女音汝。
[疏]“孔子”至“養也”。
○正義曰:前經論射求諸己乃有爭心,故此明射中之難,以中爲貴。
○“射者何以射”者,言爲射之人,何以能使射中與樂節相應也。
○“何以聽”者,言何以能聽此樂節,使以射中相合。言射中樂節,兩相應會,至極難矣。
○“循聲而發,發而不失正鵠者,其唯賢者乎”者,此論射中與樂節相會爲難之事。“循聲”者,若謂射者依循樂聲而發矢,不失正鵠。言其中矣。如此者,其由賢者乃能然,是難也。“若夫不肖之人,則彼將安能以中”者,不肖,謂小人也。言小人則不能循聲而發,又不能持弓矢審固,彼既如此,則何能以中也。“《詩》雲:發彼有的,以祈爾爵”者,此《小雅 賓之初筵》之篇,刺幽王之詩。陳古之明王大射之禮,發矢之時,射彼所祈之的。祈,求也。以求祈中,辭爾所罰之酒爵也。
○“求中以辭爵者,辭養也”者,酒既養老,又以養病。今射者非病、非老,故求射中以辭讓此爵者,辭讓見養老也,不敢當其養禮也。
○注“何以”至“中也”。
○正義曰:“何以,言其難”者,言此事難作何法以爲之者,言不可爲也。故云“言其難”也。雲“聲,謂樂節也”者,《騶虞》九節之屬也。雲“畫曰正”,則賓射也。“棲皮曰鵠”,則大射也。
○注“發猶”至“養也”。
○正義曰:雲“發猶射”者,解上“發彼有的”也。雲“的,謂所射之識也”,識,猶記識之處,即正鵠之中也。雲“辭養,讓見養也”,若己有老、病而可受養,今己爲射不中而受爵,是無功受養,不敢當之,故讓矣。
卷六十二 燕義第四十七
陸曰:“鄭雲:‘名《燕義》者,以記君與臣燕飲之禮,上下相報之義也。’”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燕義》者,以其記君臣燕飲之禮,上下相尊之義。此於《別錄》屬《吉事》。”案《儀禮目錄》雲:“諸侯無事,若卿大夫有勤勞之功,與羣臣燕飲以樂之。”勤勞,謂征伐、聘問。《詩》曰“吉甫燕喜”,是也。臣有王事之勞亦燕之,故《燕禮記》雲“若有王事”是也。
古者周天子之官有庶子官。庶子官職諸侯、卿、大夫、士之庶子之卒,掌其戒令,與其教治,別其等,正其位。職,主也。庶子,猶諸子也。《周禮》諸子之官,司馬之屬也。卒,讀皆爲“倅”,諸子副代父者也。戒令,致於大子之事。教治,脩德學道。位,朝位也。
○卒,依注音倅,七對反,又蒼忽反,副也。治,直吏反,注及下同。別,彼列反。大子音泰,後“大子學”同。朝音直遙反。國有大事,則率國子而致於大子,唯所用之。若有甲兵之事,則授之以車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軍法治之,司馬弗正。國子,諸子也。軍法:百人爲卒,五人爲伍。弗,不也。國子屬大子,司馬雖有軍事不賦也。
○合如字,徐音閤。卒伍,子忽反,注同。伍音五。正音徵。凡國之政事,國子存遊卒,使之脩德學道,春合諸學,秋合諸射,以考其藝而進退之。遊卒,未仕者也。學,大學也。射,射宮也。《燕禮》有庶子官,是以《義》載此以爲說。
○卒,七內反,注同。
[疏]“古者”至“退之”。
○正義曰:此一節明諸侯與庶子燕飲之禮,從篇首至末,皆明燕飲之義。但燕飲之禮,有庶子官,故方說燕禮之初,先陳庶子之事。各隨文解之。“周天子之官有庶子官”者,此明“庶子”之義也。謂作《記》之人在於週末,追述周初之事,故云“古者”。言周之天子,其下立官有庶子之官,天子謂之“諸子”,諸侯謂之“庶子”,其所職掌,諸子、庶子同也。故此《記》雖明諸侯庶子職掌,其所載之事皆《諸子職》文也。
○“庶子官職諸侯、卿、大夫、士之庶子之卒”者,言此官職主諸侯及卿、大夫、士衆庶之子副倅於父之事,所以官名“庶子”。
○“掌其戒令”者,此等衆子須有戒法政令,而庶子官掌之。
○“與其教治”者,與,猶及也。教,謂教學。治,謂治身。言非但掌戒令而已,及其教治亦皆掌之。
○“別其等”者,謂分別其貴賤之等。
○“正其位”者,正其朝廷所立之位也。此《記》雲“諸侯、卿、大夫、士之庶子之卒”,《周禮 諸子職》則雲“掌國子之倅”,唯此爲別。但《諸子職》總謂之“國子”,此雲“諸侯、卿、大夫、士之庶子”者,是其適子也。謂之“庶”者,庶,衆也。以其適子衆多,故衆謂之“庶子”,非適子庶弟而稱庶子也。必知“適子”者,以其雲“倅”,是副貳於父之言。故鄭注《諸子職》雲:“國子者,是公、卿、大夫、士之副貳。”又引《王》制雲“王大子,王子,羣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是也。
○注“職主”至“位也”。
○正義曰:雲“《周禮》諸子之官,司馬之屬也”者,案《周禮》,諸子,下大夫,屬司馬。雲“卒,讀皆爲倅”者,以經雲“庶子之卒”,下文雲“國子存遊卒”,以“卒”字非一,故云卒皆爲倅。若旁置“人”者,是副倅之“倅”。若不置人者,則百人爲卒之“卒”。故讀“卒”從“倅”也。雲“諸子副代父者也”,此諸適子皆副代於父,與父爲倅,故稱“倅”也。雲“戒令,致於大子之事”者,則下文雲:“國有大事,則率國子而致於大子。”其事非一,故云“戒令,致於大子之事”。雲“位,朝位也”者,此等諸子雖未爲官,皆從父尊卑以爲等級,故有別其等、正其位也。“唯所用之”者,若國有大事之時,而進致諸子於大子,唯任大子隨時所用也。
○“合其卒伍,置其有司”者,言若國有甲兵之事,則庶子之官,付授以車甲,合會之以卒伍,置立之以有司。謂立其主將,使統領之,用軍旅之法治理之。
○“司馬弗正”者,弗,不也。正,役也。以此等諸子既統屬大子,隨大子徵發,王家之事,司馬不得徵役之也。
○“凡國之政事,國子存遊卒”者,前經雲“國有大事”,謂祭祀,或宿衛,又云“甲兵之事”。此經別雲“國之政事”,則非大事與甲兵也。是國之尋常小小之政事,謂力役、士功、胥徒之屬,不與幹國子,唯民庶所爲。“國子存遊卒”,未仕者之中,不幹其事也。
○“使之脩德學道”者,既不與國子之尋常政事,但使之脩行其德,學習道藝也。
○“春合諸學”者,謂仲春之時,合此諸子在於大學。
○“秋合諸射”者,謂仲秋之時,合其諸子在於射宮,使之脩德學道,或容習射也。
○“以考其藝而進退之”者,是庶子之官,考校其藝之高下,而進退其能否,能者進之,否者退之。
○注“遊卒”至“爲說”。
○正義曰:“遊卒,未仕者也”,案《師氏職》雲:“凡國之貴遊子弟學焉。”鄭注云:“貴遊子弟,王公之子弟。遊,無官司者。”則此遊卒,是遊逸以爲副倅,故云“未仕者”。雲“學,大學也”者,以《大胥》雲“春釋菜合舞”,《文王世子》雲“春夏學干戈,秋冬學羽籥”,皆於東序。初教在東序,至合時則在周之大學,故云“學,大學也”。雲“射,射宮也”,擇士習射之宮也。又《周禮 大胥》雲:“秋頒學合聲。”其合聲之時,則亦在大學。《文王世子》雲:“凡大合樂,必遂養老。”鄭雲“春合舞,秋合聲”。是養老在東序也,故知大合樂在東序。雲“《燕禮》有庶子官,是以《義》載此以爲說”者,案《燕禮》雲:“主人升自西階,獻庶子於阼階上。”又云:“庶子執燭。”是《燕禮》有庶子官也。以庶子於燕有事,是以《燕義》於此說庶子職掌,故云“載此以爲說”也。
諸侯燕禮之義,君立阼階之東南,南鄉,爾卿,大夫皆少進,定位也。君席阼階之上,居主位也。君獨升立席上,西面特立,莫敢適之義也。定位者,爲其始入踧蠟,揖而安定也。
○鄉,許亮反。適音敵,大曆反,本亦作“敵”。爲,於僞反,下文“爲疑”同。踧,本亦作“蹴”,千六反。,子昔反,又積亦反。
[疏]“諸侯”至“義也”。
○正義曰:此經說燕禮之初,君獨升立於阼階之上,明君尊莫敢敵之義也。皆引《燕禮》正經,記者以義說之。
○“卿大夫皆少進,定位也”者,案《燕禮》:“卿大夫皆入門右,北面”,“君南鄉,爾卿。卿西面,北上,爾大夫。大夫皆少進”,皆北面,所以然者,定羣臣之位也。“定位”之語,是記者之辭也。
○“君席阼階之上,居主位也”者,居主位之語,亦記者辭也。“君獨升立席上,西面特立,莫敢適之義也”者,“莫敢適”,言臣下莫敢與君敵匹而爲禮,亦是記者之言也。
設賓主,飲酒之禮也。使宰夫爲獻主,臣莫敢與君亢禮也。不以公卿爲賓,而以大夫爲賓,爲疑也,明嫌之義也。賓入中庭,君降一等而揖之,禮之也。設賓主者,飲酒致歡也。宰夫,主膳食之官也。天子使膳宰爲主人。公,孤也。疑,自下上至之辭也。公卿尊矣,復以爲賓,則尊與君大相近。
○亢,苦浪反。使宰夫,本亦作“使膳夫”。上,時掌反。復,扶又反。大音泰,舊他佐反。近,附近之近。
[疏]“設賓”至“之也”。
○正義曰:此經明《燕禮》臣莫敢亢君,君又屈而禮之也。
○“而以大夫爲賓,爲疑也”者,公卿,朝臣之尊;賓又敵主之義。若以公卿爲賓,疑其敵君之義,爲其嫌疑,故所以使大夫爲賓,明其遠嫌之義也。
○“君降一等而揖之,禮之也”,賓既至庭,君降階一等而揖之,是以禮待於賓也,故云“禮之”。“禮之”亦記者辭也。
○注“設賓”至“相近”。
○正義曰:雲“天子使膳宰爲主人”者,《文王世子》文。雲“公,孤也”者,此諸侯燕臣子之禮,而稱“公”,故知是上公得置孤。孤止一人,而《燕禮》雲“諸公”者,鄭注彼雲:“言‘諸’者,容牧有三監也。”雲“疑,自下上至之辭也”,疑,擬也。是在下比擬於上,故云“自下上至之辭也”。雲“尊與君大相近”,言公卿在朝,位與君相近。今若使爲賓,被君所敬,則其尊與君大相逼近,故經雲“以大夫爲賓”,爲其疑故也。
君舉旅於賓,及君所賜爵,皆降,再拜稽首,升成拜,明臣禮也。君答拜之,禮無不答,明君上之禮也。臣下竭力盡能以立功於國,君必報之以爵祿,故臣下皆務竭力盡能以立功,是以國安而君寧。禮無不答,言上之不虛取於下也。上必明正道以道民,民道之而有功,然後取其什一,故上用足而下不匱也。是以上下和親而不相怨也。和寧,禮之用也。此君臣上下之大義也。故曰:“燕禮者,所以明君臣之義也。”言聖人制禮,因事以託政。臣再拜稽首,是其竭力也。君答拜之,是其報以祿惠也。
○稽,徐本作“”,音啓。以道音導,下同。什音十。匱,求位反。
[疏]“君舉”至“義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燕禮》臣盡禮於下、君答之於上、上下交歡而不相怨,明君臣之義也。
○“君舉禮於賓”者,謂舉旅酬之酒以酬賓。
○“及君所賜爵”者,特賜臣下之爵。
○“皆降,再拜稽首,升成拜”者,謂賓受君之酬,及臣受君賜爵,皆降自西階,再拜稽首。以受君恩,又升堂,更再拜稽首,以成拜也。故《燕禮》雲:“公酬賓,賓降西階下,再拜稽首。公命小臣辭,賓升成拜。”鄭雲:“升成拜,復再拜稽首也。”至禮殺之後,賓下堂,是欲拜。君則辭之,賓未拜也。賓乃升堂,再拜稽首。鄭注云不言成拜者,以其下堂,未拜故也。《燕禮》雲:“公卒觶,賓下拜,小臣辭。賓升,再拜稽首。”鄭注云:“不言成拜者,爲拜故下,賓未拜也。下不敢輒拜,禮殺也。”
○“臣下竭力盡能以立功於國”者,案《燕禮》,君賜爵之時,再拜稽首,示竭力盡能立功於國也。
○“君必報之以爵祿”者,以《燕禮》臣拜,君皆答之者,示君報之以爵祿也。
○“禮無不答,言上之不虛取於下也”者,以《燕禮》凡臣之拜,君無不答拜之,示爲上之道“不虛取於下”也,上必須報之也。
○“上必明正道以道民,民道之而有功”者,上下必須相報,故在上明正教,以教道於民,民亦依君訓道有功報上也。
○“然後取其什一”者,前明君臣相報,此明君民上下相報。君既薄斂於上,民亦什一而稅於下,故國家用足而下不匱乏,是上下和平親睦,而不相怨恨也。
○“和寧,禮之用也”者,“上下和親”,是和也。“而不相怨”,是安寧也。和之與寧,禮之所用,以結成上文也。
席:小卿次上卿,大夫次小卿,士、庶子以次就位於下。獻君,君舉旅行酬,而後獻卿。卿舉旅行酬,而後獻大夫。大夫舉旅行酬,而後獻士。士舉旅行酬,而後獻庶子。俎豆、牲體、薦羞,皆有等差,所以明貴賤也。牲體,俎實也。薦,謂脯醢也。羞,庶羞也。
○差,初佳反,又初宜反。醢音海。
[疏]“席小”至“賤也”。
○正義曰:此明尊卑上下席位之所,受獻旅酬之差,貴賤先後之義。
○“席,小卿次上卿”者,案《燕禮》,上卿在賓席之東,小卿在賓席之西,隔越於賓席,而云“次上卿”者,以俱南面東上,遙相次耳。
○“大夫次小卿”者,案《燕禮》,大夫在小卿之西,故《燕禮》雲:“辯獻大夫,遂薦之。繼賓以西,東上。”
○“士庶子以次就位於下”者,《燕禮》於西階上獻士,既受獻者立於阼階下,西面北上。獻庶子於阼階上,既獻立於阼階下,故云“士庶子以次就位於下”也。
○“獻君,君舉旅行酬”者,案《燕禮》,宰夫爲主人酌以獻賓,賓飲畢,酌以酢主人。主人飲畢,酌以獻君。君飲畢,酌以酢主人。更爵以受酢於阼階下,飲卒爵。主人又洗觚酬,主人先飲卒爵,酌以酬賓。賓受觚坐奠於薦東訖,小臣請媵爵者二人,媵爵阼階下,皆北面媵爵於公。媵爵者先自飲畢。媵爵者洗象觶,酌奠於公席之前,公坐取所媵之觶以酬賓。賓於時下,再拜稽首,公命小臣辭。賓升,成拜。公立卒觶,賓乃受公虛爵,酌之,酬大夫於西階上。衆大夫相酬畢,奠虛觶於篚。”此是“獻君,君舉旅行酬”也。
○“而後獻卿,卿舉旅行酬”者,案《燕禮》,主人洗,升,實散,獻卿於西階上。獻卿畢,小臣又請媵爵者,公使二人媵爵,奠於公前。公又行一爵,若賓若長,唯公所酬,以旅於西階上。大夫辯而止。此是爲卿旅酬也。《燕禮》直雲“卿”,不雲小卿、大卿之異,則小卿、大卿俱同獻也。
○“而後獻大夫,大夫舉旅行酬”者,案《燕禮》,主人洗,獻大夫於西階上,大夫辯受獻,乃納工。獻衆工畢,公又舉奠觶,唯公所賜,以旅於西階上。此是獻大夫,爲大夫而旅酬也。
○“而後獻士,士舉旅行酬”者,案《燕禮》,說屨,升堂坐之後,主人獻士於西階上。獻士辯,又獻旅食賓。媵觚於公,公坐取賓所媵觶,興。唯公所賜。乃就席,坐行之,終於大夫。終受者興,以酬士,士舉旅於西階上。此是獻士爲旅酬也。
○“而後獻庶子”者,庶子卑,不爲之舉旅,但無算爵之節,執爵者酌而旅之。
○“俎豆、牲體、薦羞,皆有等差”者,公及卿、大夫、士等牲體、薦羞之節,皆有等差,但《燕禮》不載,無以言也。
卷六十三 聘義第四十八
陸曰:“鄭雲:‘名《聘義》者,以其記諸侯之國交相聘問,重禮輕財之義。’”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聘義》者,以其記諸侯之國交相聘問之禮,重禮輕財之義也。此於《別錄》屬《吉事》。”此《聘義》釋《儀禮 聘禮》之義。但《儀禮 聘禮》者,謂大聘使卿,故經雲“及竟張旃”,旃是孤卿所建也。《聘禮》謂侯伯之卿,故經雲:“上介奉束錦,士介四人,皆奉玉錦。”介凡五人,故知侯伯之卿。此《聘義》所釋,包五等之卿,故此經雲“上公七介,侯伯五介,子男三介”,皆謂其卿也。
聘禮:上公七介,侯伯五介,子男三介,所以明貴賤也。此皆使卿出聘之介數也。《大行人職》曰:“凡諸侯之卿,其禮各下其君二等。”
○介音界,下及注同。下,戶嫁反。
[疏]“聘禮”至“賤也”。
○正義曰:此篇總明聘義,各顯《聘禮》之經於上,以義釋之於下。從首至末,又明聘所執玉,又因明有諸德之義。今各依文解之。今此一經以介數不同,明貴賤有異,皆謂使卿出聘之介數也。
○“上公七介”者,若上公親行則九介,其卿降二等,故“七介”。侯、伯、子、男以次差之,義可知也。
介紹而傳命,君子於其所尊弗敢質,敬之至也。質,謂正自相當。
○傳,丈專反,下同。
[疏]“介紹”至“至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聘禮》之有介傳達賓主之命,敬之至極也。
三讓而後傳命,三讓而後入廟門,三揖而後至階,三讓而後升,所以致尊讓也。此“揖”、“讓”,三謂賓也。“三讓而後傳命”,賓至廟門,主人請事時也。賓見主人陳擯,以大客禮當己,則三讓之,不得命,乃傳其君之聘命也。“三讓而後入廟門”,讓主人廟受也。《小行人職》曰:“凡四方之使者,大客則擯,小客則受其幣,聽其辭。”
○擯,必刃反,本又作亻賓,下文及注皆同。《說文》雲:“擯,或亻賓字。”使,所吏反。
[疏]“三讓”至“讓也”。
○正義曰:上經明設介傳命致敬之義,此經明欲傳命之時,先須三讓;又傳命之後,入廟門及升階揖讓之節,明賓所以尊讓主人。
○“三讓而後傳命”者,謂賓在大門外,見主人陳擯,以大客之禮待己,己不敢當,三度辭讓,主人不許,乃後傳聘君之命。
○“三讓而後入廟門”者,謂賓既傳命之後,主君延賓而入至廟,將欲廟受,賓不敢當之,故“三讓而後入廟門”。主君在東,賓差退在西,相鄉三讓乃入廟門也。
○“三揖而後至階”者,初入廟門,一揖也;當門北面又揖,二揖也;當碑又揖,三揖也。
○“三讓而後升”者,謂主君揖賓至階,主君讓賓升,賓讓主君,如此者三,主君乃先升,賓乃升也。
○“所以致尊讓也”,言如此者,是賓致其尊敬,讓主人之心也。
○注“此揖”至“其辭”。
○正義曰:知“此揖、讓,主謂賓”者,以三讓而後傳命,及三讓而後入廟門,皆賓先讓也。三揖至階,三讓而後升,雖主人爲首,皆賓讓而後至於主人。若賓不讓,則不至於三。是揖讓之事,皆賓爲主。故云“此揖、讓,主謂賓也”。雲“三讓而後傳命,賓至廟門,主人請事時也”者,鄭解三讓而後傳命之節,正當賓至主人大門,主人請事之時。案《聘禮》,賓至大門,主人陳介而請事。此雲“廟門”者,有“廟”字者誤也。案鄭注《鄉飲酒》雲:“事同曰讓,事異曰辭。”此主人以大客禮賓,賓不敢當大客之禮,乃是“事異”,應雲“三辭”,而云“三讓”者,但鄭於《儀禮》自上下爲例。此雲“三讓”,記者之言,辭之與讓,其義亦通也。雲“乃傳其君之聘命也”,解經“傳命”之言。案《聘禮》注云“賓至末介,上擯至未擯,亦相去三丈六尺”,賓乃傳聘君之命於上擯也,故云“傳其君之聘命也”。案《司儀職》,兩君相見則交擯,若臣聘於君則旅擯。交擯傳命者,《聘禮》注云:“其傳命,各鄉本受命,反面傳而下;及未,則鄉受之,反面傳而上,又受命傳而下。”其旅擯之時,不上下相傳,直賓及上擯相對而語。交擯與旅擯雖別,總而言之,皆是傳命,故注《聘禮》引此“介紹而傳命”,謂時交擯而傳命也。今此《聘義》介紹傳命,論相聘也。及“三讓而後傳命”,皆聘之旅擯,亦是傳命也。熊氏、皇氏皆以此介紹傳命爲朝之交擯。今此《聘義》不釋朝,乃於《聘義》之中而記朝之傳命,理爲不可。又鄭此注傳其聘君之命,其義分明,熊氏、皇氏之說未可善也。雲“三讓而後入廟門”者,案《聘禮》入廟門之時,無三讓之文,不備也。雲“讓主人廟受也”者,解入廟門三讓之意,主人於廟受賓之禮,言賓不敢當其廟受,故云“讓主人之廟受也”。引《小行人職》者,證大客來,主人有擯迎之法。
君使士迎於竟,大夫郊勞,君親拜迎於大門之內而廟受,北面拜貺,拜君命之辱,所以致敬也。貺,賜也。賓致命,公當楣再拜。聘君之恩惠,辱命來聘者也。
○竟音境。勞,力報反。拜況,本亦作貺,音同。楣音眉。
[疏]“君使”至“敬也”。
○正義曰:前經明賓致尊讓於主君,故此經明主君尊敬聘客,所以致敬於彼君之命也。
○“君使士迎於竟”,謂主君使士迎客於竟,故《聘禮》“賓及竟,張旃”,“君使士請事,遂以入”是也。
○大夫郊勞。
○《聘禮》雲:“賓至於近郊,君使下大夫請行”;“君又使卿朝服,用束帛勞”。此“大夫郊勞”者,即卿也。
○“君親拜迎於大門之內而廟受”,案《聘禮》,“賓入門左,公再拜”。是君拜迎於大門之內。《聘禮》又云“及廟門,公揖入”,“納賓,賓入門左”,“賓升,西楹西,東面”。是“廟受”也。“北面拜貺”者,君於阼階之上,北面再拜,拜聘君之貺。貺,謂惠賜也。《聘禮》雲“公當楣再拜”是也。
○“拜君命之辱”者,釋此“北面拜貺”之義也。言主君所以“北面拜貺”者,拜聘君之命來屈辱也。
○“所以致敬也”,言主君致敬於聘君。
敬讓也者,君子之所以相接也。故諸侯相接以敬讓,則不相侵陵。君子之相接,賓讓而主人敬也。
[疏]“敬讓”至“侵陵”。
○正義曰:此一經總結上賓致尊讓於主君,主君又致敬於聘君,故賓主交相敬讓者,是君子所以相接待也。“敬讓,則不相侵陵”者,以主人致敬,賓致讓,同心以禮相接,故“不相侵陵”。
卿爲上擯,大夫爲承擯,士爲紹擯。君親禮賓,賓私面私覿,致饔餼,還圭璋,賄贈,饗、食、燕,所以明賓客君臣之義也。設大禮,則賓客之也。或不親而使臣,則爲君臣也。
○覿,大曆反,見也。雍,字又作饔,音同。餼,許既反。還音旋,下及注同。璋音章。賄,呼罪反,《字林》音悔。享,許兩反,本又作“饗”。食音嗣,下同。
[疏]“卿爲”至“義也”。
○正義曰:主國之卿爲上擯,接迎於賓。
○“大夫爲承擯”者,承副上擯也。
○“士爲紹擯”者,紹,繼也,謂繼續承擯。案《聘禮》注“其位相承繼”。又《聘禮》注云:“主君公也,則擯者五人。侯伯也,則擯者四人。子男也,則擯者三人。”其待聘客及朝賓,其擯數皆然。故《大行人》雲上公擯者五人,侯伯四人,子男三人。謂迎朝賓也。若擯者五人,則士爲紹擯者三人;若擯者四人,則士爲紹擯者二人;若擯者三人,則士爲紹擯一人。
○“君親禮賓”者,謂行聘已訖,君親執醴以禮賓,故《聘禮》賓行聘訖,“宰夫徹幾,改筵。公出,迎賓以入”,“公側受醴,賓受醴,公拜送醴”是也。
○“賓私面私覿”者,私面,謂私以己禮面見主國之卿大夫也。私覿者,私以己禮覿主國之君。以其非公聘正禮,故謂之“私”。案《聘禮》私面在後,此先雲私面者,記者便文,無義例也。面,亦見也。以其於臣禮質,故以“面”言之。故《聘禮》注云“面,亦見也。其謂之面,威儀質也”。此於臣謂之面。而《司儀》雲“諸公之臣,相爲國客”,“私面私獻”。注云:“私面,私覿也。”又以“私面”爲“私覿”者,以《司儀》之文,但云“私面私獻”,不雲“私覿”,故以私面爲私覿也。昭六年《左傳》楚公子棄疾見鄭伯,以其乘馬八匹私面。於君而稱“面”者,因行過鄭而面鄭伯,非正禮,故雖君亦稱“面”也。
○“致饔餼”者,謂行聘之日,主君使卿致饔餼之禮於賓館。案《聘禮》:“君使卿韋弁,歸饔餼五牢。”注云:“牲,殺曰饔,生曰餼。”又曰:“餼一牢鼎九,設於西階前。腥二牢鼎二七,設於阼階前。餼二牢陳於門西,北面東上。”是也。案《聘禮》餼既爲生,而《左傳》僖三十三年雲“餼,牽竭矣”,服虔雲“死曰餼”者,以餼與牽相對,牽既爲生,餼則爲死。故《詩 匏葉》篇雲:“牲牢、饔餼。”鄭注云“腥曰餼”者,以牲牢、饔餼相對,以牲牢既爲生,饔又爲熟故以餼爲腥也。
○“還圭璋”者,謂賓將去時,君使卿就賓館,還其所聘之圭璋。故《聘禮》雲“君使卿皮弁,還玉於館”是也。“賄贈”者,因其還玉之時,主人之卿並以賄而往,還玉既畢,以賄贈之,故《聘禮》還圭璋畢,“大夫賄用束紡”是也。
○“饗、食、燕”者,謂主君設大禮以饗賓,設食禮以食賓,皆在朝也;又設燕以燕之,燕在寢也。故《聘禮》雲“公於賓,壹食,再饗,燕與羞,淑獻,無常數”,是也。“所以明賓客、君臣之義也”,謂君親禮賓,賓用私覿,及致饔餼、饗、食之屬,或主人敬賓,或賓答主人,或君親接賓,或使臣致之,是顯明賓客、君臣之義也。
○注“設大”至“臣也”。
○正義曰:鄭解賓客君臣之義也。“設大禮”,謂饗、食之屬,則以賓客禮待之,使人延賓於館,則主君親待之,是賓各其使人也。雲“或不親而使臣,則爲君臣也”者,謂主君或不親饗,則使人致禮於賓。若致饔餼、致饗、致食,及還圭、贈賄之屬,皆主君不親,使臣致禮於客。客則臣,故使臣獻之,是君臣之義也。
故天子制諸侯,比年小聘,三年大聘,相厲以禮。使者聘而誤,主君弗親饗食也,所以愧厲之也。諸侯相厲以禮,則外不相侵,內不相陵。此天子之所以養諸侯,兵不用,而諸侯自爲正之具也。“比年小聘”,所謂“歲相問”也。“三年大聘”,所謂“殷相聘”也。
○比,必履反。使,色吏反。媿,本又作愧,音同。
[疏]“故天”至“具也”。
○正義曰:此經明諸侯交相聘問,相厲以禮,則內崇敬讓,外不相侵陵,是“自爲正之具”。
○“天子制諸侯,比年小聘,三年大聘”者,謂天子立制,使諸侯相於比年使大夫小聘,三歲使卿大聘。
○“使者聘而誤,主君弗親饗食也”,謂來聘使者行聘之時,禮有錯誤,則主國之君不親自饗食以接賓,所以使賓恥愧,自勉勸厲。
○“此天子之所以養諸侯,兵不用”者,謂天子制此禮,使諸侯自相親,是存養諸侯,無兵革之患。
○“而諸侯自爲正之具也”,正,謂國無患難。國家得正,由其外親諸侯所以如此,是“自爲正之具”也。
○注“比年”至“聘也”。
○正義曰:案《大行人》雲:“諸侯之邦交,歲相問也。”案《聘禮記》雲:“小聘曰問。”故知此“比年小聘”是“歲相問”也。《大行人》又云:“殷相聘也。”殷,中也。謂三年之時,中而無事,故稱“殷”也。案昭元年《左氏傳》雲:“孟僖子如齊,殷聘禮也。”服虔注云:“自襄二十年叔老聘於齊,至今積二十年,故脩盛聘之禮。”鄭引之,以解《大行人》“殷相聘”也。鄭以“殷”爲“中”,惟取“殷聘”之文以解“殷相聘”之義。正取“殷”文是同,其年數則異,故以此三年之聘爲“殷聘”也。此經所云,謂諸侯自相聘也。而《王制》雲:“諸侯之於天子,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與此不同者,此經諸侯相聘,是周公制禮之正法,《王制》所云,謂文、襄之法,故不同也。
以圭璋聘,重禮也。已聘而還圭璋,此輕財而重禮之義也。諸侯相厲以輕財重禮,則民作讓矣。圭,瑞也。尊圭、璋之類也。用之還之,皆爲重禮。禮必親之,不可以己之有,遙復之也。財,謂璧、琮、享幣也。受之爲輕財者,財可遙復,重賄反幣,是也。
○皆爲,於僞反。琮,才工反。
[疏]“以圭”至“讓矣”。
○正義曰:此一經明既聘還圭璋,輕財重禮,教民廉讓之意。
○“以圭璋聘,重禮也”者,玉以比德,故以圭璋而聘,貴重其禮也。言其禮可貴,與玉相似。
○“已聘而還圭璋,此輕財而重禮之義也”,謂既聘之後賓將歸時,致此圭璋付與聘使,而還其聘君也。凡行聘禮之後,享君用璧,享夫人用琮。圭、璋玉之質,惟玉而已。璧琮則重其華美,加於束帛。聘使既了,還以圭璋之玉,重其禮,故還之;留其璧琮之財,是輕其財,故留之。重者難可報覆,故用本物還之;輕者易可酬償,故更以他物贈之,此是“輕財重禮”之義也。
○“則民作讓矣”者,言諸侯既能相厲以輕財重禮之義,君既行之於上,人則效之於下,故民皆作其廉讓矣。
○注“圭瑞”至“是也”。
○正義曰:雲“圭瑞”者,以器言之謂之圭,執以行禮謂之瑞。瑞,信也。謂與人爲尊卑之信驗也。雲“尊圭璋之類也。用之還之,皆爲重禮”者,言尊敬此璋同於圭,則璋是圭之等類。用之以聘,聘訖又還,皆爲尊重此禮,以圭璋所以行禮,故重之也。雲“禮必親之,不可以己之有,遙復之也”者,言行禮之義,必親自爲之。若己親往彼國,則可以已國之有執往行禮。今主國之君既不親往彼國,則不以己國所有寶玉,遙復償他國所來圭璋,故還歸之也。故云“不可以己之有,遙復之也”。復,償也。雲“財,謂璧琮享幣也,受之爲輕財”者,案《聘禮》,享君以璧,享夫人以琮。享,獻也。謂享獻之幣,主人受而不還,是謂“輕財”也。雲“財可遙復”者,解受璧琮之意。璧琮是財輕,可得以己物遙而復償於彼國齎來者,己得受之。但《聘禮》“圭璋”與“璧琮”相對,故圭璋爲聘,璧琮爲享,若諸侯之朝天子,“圭璋”與“璧璋”皆爲享也,皆爲財。故《小行人》“合六幣,圭以馬,璋以皮”。二王之後享天子用圭,享後用璋,則雖圭璋,亦受之不歸也。雲“重賄反幣,是也”者,案《聘禮》雲:“無行則重賄反幣。”注云:“無行,謂獨來複無所之也。”
主國待客,出入三積,餼客於舍,五牢之具陳於內,米三十車,禾三十車,芻薪倍禾,皆陳於外,乘禽日五雙,羣介皆有餼牢,壹食,再饗,燕與時賜無數,所以厚重禮也。厚重禮,厚此聘禮也。
○積,子賜反。芻,初俱反。倍,步罪反。乘,繩證反。一食,一又作壹,食音嗣。
[疏]“主國”至“禮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待賓之厚,所以尊重聘禮之義。“主國待客,出入三積”者,此謂上公之臣,故“出入三積”。若侯伯以下之臣,則不致積也。故《司儀》雲:“諸公之臣,相爲國客,則三積。”注云:“侯伯之臣不致積。”知者,謂《聘禮》是侯伯之臣,故文無“致積”也。此“出入三積”者,謂入三積,出亦三積,故《司儀》雲:“遂行,如入之積。”是去之積如來時積也。
○“餼客於舍,五牢之具陳於內”者,案《聘禮》,致客有饔有餼,今直雲“餼客”者,略言之。“於舍”,謂於賓館也。“五牢之具”,謂飪一牢在賓館西階也,腥二牢在賓館東階也,餼二牢在賓館門外之西,是皆“陳於內”也。“米三十車,禾三十車,芻薪倍禾,皆陳於外”者,案《聘禮》“米三十車”,“設於門東”,“東陳禾三十車”,“設於門西”,“西陳薪芻倍禾”也。鄭注:“薪,從米;芻,從禾。”
○“乘禽日五雙”者,謂乘行羣匹之禽,雁鶩之屬,聘卿則每日致五雙也。“羣介皆有餼牢”者,鄭注《掌客》雲:“爵卿也,則飧二牢,饔餼五牢,爵大夫也,則飧大牢,饔餼三牢;爵士也,則飧少牢,饔餼大牢也。”
○“壹食,再饗,燕與時賜無數”者,此謂聘卿也。一爲之設食,再爲之設饗,其歡燕與當時之賜無常數也。
○“所以厚重禮也”,言備設待賓之物所以豐厚,尊重行聘之禮。其天子待諸侯之禮,及諸侯相待之法,賓主玉帛之節,饔餼飧積之差,米禾薪芻多少,饗食牲牢隆殺,皆文具《掌客》,義見《聘禮》,可以尋文取實,故於此略而不言也。
古之用財者,不能均如此,然而用財如此其厚者,言盡之於禮也。盡之於禮,則內君臣不相陵,而外不相侵,故天子制之,而諸侯務焉爾。“不能均如此”,言無則從其實也。言“盡之於禮”,欲令富者不得過也。
[疏]“古之”至“焉爾”。
○正義曰:此一經明聘禮用財之厚,務行禮讓,則君臣內外不相侵陵,所以諸侯務焉。
○“古之用財,不能均如此”者,言古之費用其財,不能悉皆均平,常能如此之厚。言厚則從其豐,無則從其實。
○“然而用財如此其厚者,言盡之於禮也”者,言古之用財,既有隆有殺,而相聘之事,費用其財如此豐厚者,言用財盡極於禮。言以禮則止,雖有富者不得過也。
○“盡之於禮,則內君臣不相陵,而外不相侵”者,言若能豐厚用財在於禮,謂以禮自制,不得過,則於國內上下和睦,君臣不相陵也。謂四鄰歸懷,外不相侵也。
○“故天子制之,諸侯務焉爾”者,言行禮使君臣內外不相侵陵,故天子制此聘禮,而諸侯務而行焉。
○注“不能”至“過也”。
○正義曰:“言無則從其實也”者,言國若豐厚,則盡其財以行禮;國若乏無,則從其當時之實。猶如國新殺禮,凶荒殺禮,計財而行禮,故云“從其實”。雲“欲令富者不得過也”者,謂豐財以行禮,盡禮而用財,雖有其財,唯盡極於禮,不可禮外更多用其財,使貧而及禮,富者不得奢,此上下得宜,內外無怨也。
聘、射之禮,至大禮也。質明而始行事,日幾中而後禮成,非強有力者,弗能行也。故強有力者將以行禮也,禮成,禮畢也。或曰行成。
○幾,徐音畿,又音基。行成,下孟反。酒清人渴而不敢飲也,肉乾人飢而不敢食也。日莫人倦,齊莊、正齊,而不敢解惰,以成禮節,以正君臣,以親父子,以和長幼。此衆人之所難,而君子行之,故謂之有行。有行之謂有義,有義之謂勇敢。故所貴於勇敢者,貴其能以立義也。所貴於立義者,貴其有行也。所貴於有行者,貴其行禮也。故所貴於勇敢者,貴其敢行禮義也。故勇敢強有力者,天下無事則用之於禮義,天下有事則用之於戰勝。用之於戰勝則無敵,用之於禮義則順治。外無敵,內順治,此之謂盛德。故聖王之貴勇敢、強有力如此也。勇敢、強有力而不用之於禮義、戰勝,而用之於爭鬥,則謂之亂人。刑罰行於國,所誅者亂人也。如此,則民順治而國安也。勝,克敵也,或爲“陳”。
○渴,苦葛反。乾音幹。莫音暮。齊,側皆反。解,佳買反。惰,徒臥反。長,丁丈反。有行、有行,並下孟反,下“有行”同。治,直吏反。陳,直靳反。
[疏]“聘射”至“安也”。
○正義曰:以前經說聘禮既畢,此一節又申明行聘之時,禮儀既大,日晚始罷,故記者引唯勇敢之人能成禮事,故於此明之。此是聘義,兼雲“射”者,以強有餘力之士,非但聘而行禮,又能射爲武事,故此總明之也。
○“聘、射之禮,至大禮也”者,言此聘之與射,至極繁大之禮,非如冠、昏之屬,暫時即畢。
○“日幾中而後禮成”者,幾,近也。日近在於中,而後禮成畢。
○“非強有力者,弗能成也。故強有力者,將以行禮也”,言非強有德力而行禮,則禮事不成也。
○“酒清人渴不敢飲也”者,此謂射禮也。言欲射之時,先行燕禮,唯以禮獻酬,不敢恣意醉飽,但行禮而已。非謂全不得飲之。《聘禮》行聘之時,但酌醴禮賓,無酒餚之事,故知此唯據射也。
○“肉乾人飢而不敢食也”者,亦言不敢全食而令飽也。
○“日暮人倦,齊莊、正齊”者,謂日暮晚,人斯懈倦,猶齊莊而自整齊也。
○“而不敢懈惰,以成禮節”者,所以日莫猶自整齊者,以不敢懈倦,成就禮之節制。此亦謂射禮也。故此以下即雲“以正君臣,以親父子,以和長幼”,皆謂射也。前文雲“日幾中而後禮成”,聘、射總陳,特謂聘也,故“日幾中而禮成”。此雲“日莫”者,謂射禮也。酒清、餚乾,特據於射,故日莫而成禮節也。
○“以正君臣”者,謂射前行燕禮,謂君在阼,賓升成拜稽首之屬,及受君賜再拜稽首之等,是以“正君臣”也。
○“以親父子,以和長幼”者,此謂鄉射之前,行鄉飲酒之禮,有齒於父族之事。故云“以親父子,以和長幼”。但此節總結聘、射,則前篇《射義》在其中也。故《射義》雲:“諸侯之射,必先行燕禮;卿、大夫、士之射,必先行鄉飲之禮。故燕禮所以明君臣之義也,鄉飲酒之禮所以明長幼之序也”。故此經總結之也。故酒清、餚乾之屬,燕禮與鄉飲酒禮初行之時,事同於饗,皆有此也。至說屨升坐之後,乃盡歡飲食也。“此衆人之所難,而君子行之”者,言以上之事,凡衆人所難行,君子之人特能行之。
○“故謂之有行”者,以君子有能行,故謂此君子爲有行之士。身既有行,則事得宜,故云“有行之謂有義”。有義則臨敵果斷,故云“有義之謂勇敢”。此總覆說聘之與射也。
○“故勇敢強有力”者,勇敢,明射之所須;強有力,明聘之所須。故前文論聘,止稱“強有力”者,此經論射,則雲“勇敢”,故知然也。“天下無事則用之於禮義”者,無事,謂兵革休息,故用之於聘、射之禮義。
○“天下有事則用之於戰勝”者,有事,謂軍旅數起,故用之於戰鬥,必得勝也。
○“勇敢強有力而不用之於禮義、戰勝,而用之於爭鬥,則謂之亂人”者,戰勝,謂公義而戰勝。則前經“戰勝”,是謂以戰而勝也。此雲“用之於爭鬥”者,謂私爭忿鬥,與前經不同也。故云“不用之禮義、戰勝,而用之於爭鬥”。
子貢問於孔子曰:“敢問君子貴玉而賤碈者何也?爲玉之寡而碈之多與?”碈,石似玉,或作“玟”也。
○碈,武巾反,字亦作瑉,似玉之石。爲,於僞反,下同。與音餘。玟,武巾反,又音救。孔子曰:“非爲碈之多故賤之也,玉之寡故貴之也。夫昔者,君子比德於玉焉:溫潤而澤,仁也。色柔溫潤,似仁也。潤,或爲“濡”。
○濡音儒。縝密以慄,知也。縝,緻也。慄,堅貌。
○縝音軫,一音真。知音智。致,直置反,本亦作緻。廉而不劌,義也。劌,傷也。義者,不苟傷人也。
○劌音九衛反,《字林》雲“利傷也”,又音己芮反。垂之如隊,禮也。禮尚謙卑。
○隊,直位反,又音遂。叩之,其聲清越以長,其終詘然,樂也。樂作則有聲,止則無也。越,猶揚也。詘,絕止貌也。《樂記》曰:“止如槀木。”
○叩音口。詘,其勿反。槀木,苦老反,亦作槁。瑕不揜瑜,瑜不揜瑕,忠也。瑕,玉之病也。瑜,其中間美者。玉之性,善惡不相揜,似忠也。
○瑕音遐。揜音掩。瑜,羊朱反,玉中美。孚尹旁達,信也。孚,讀爲浮。尹,讀如竹箭之筠。浮筠,謂玉采色也。采色旁達,不有隱翳,似信也。孚,或作姇,或爲“扶”。
○孚,依注音浮。尹,依注音筍,又作筠,於貧反。翳,於計反。姇音孚,徐方附反。氣如白虹,天也。精神見於山川,地也。精神,亦謂精氣也。虹,天氣也。山川,地所以通氣也。
○虹音紅。見,賢遍反。圭璋特達,德也。特達,謂以朝聘也。璧琮則有幣,惟有德者無所不達,不有須而成也。
○朝,直遙反。天下莫不貴者,道也。道者,人無不由之。《詩》雲:‘言念君子,溫其如玉。’故君子貴之也。”言,我也。貴玉者,以其似君子也。
[疏]“子貢”至“之也”。
○正義曰:以聘用玉,因論玉有諸德,而結成《聘義》之篇也。
○“爲玉之寡而碈之多與”者,子貢之意所以貴玉者,豈不爲玉之寡少故貴之,碈之饒多故賤之。與,疑辭也。
○“孔子曰”至“玉焉”,言貴玉由其有德,非爲少故貴之。謂昔者君子之人於玉以比道德,所以貴玉者,爲其有德。君子之人,比德堪敬重如玉,故貴之有德,即下雲“溫潤而澤,仁”等是也。
○“溫潤而澤,仁也”者,言玉色溫和柔潤而光澤,仁者亦溫和潤澤,故云“仁也”。
○“縝密以慄,知也”者,縝,緻也;慄,謂堅剛。言玉體密緻而堅剛。人有知者,性亦密緻堅剛,故云“知也”。
○“廉而不劌,義也”,廉,棱也;劌,傷也。言玉體雖有廉棱,而不傷割於物,人有義者,亦能斷割而不傷物,故云“義也”。
○“垂之如隊,禮也”,言玉體垂之而下墜,人有禮者亦謙恭而卑下,故言“禮也”。
○“叩之,其聲清越以長,其終詘然,樂也”者,越,揚也;詘,謂止絕也。言玉體以物叩擊,其聲清冷發越以長遠而聞,其擊之終,音聲則詘然而止,不如鍾聲擊罷猶有餘音也。其爲樂之法,初作聲而發揚,樂罷則止如槁木,言玉體亦然,故云“樂也”。
○“瑕不揜瑜,瑜不揜瑕,忠也”,瑕,謂玉之病處;瑜,謂玉中美處。言玉之病處不揜映美處,玉之美處不揜映病處,皆以忠實見外,如人之忠者,亦以忠心見外,故云“忠也”。
○“孚尹旁達,信也”,孚,浮也。浮者在外之名。尹,讀如筠,筠者,若竹箭之筠,筠亦潤色在外者。旁者,四面之謂也。達者,通達之名也。信者,內不欺隱者也。玉采色彰達著見於外,無隱掩,如人有信者亦著見於外,故云“信也”。
○“氣如白虹,天也”,白虹,謂天之白氣。言玉之白氣,似天白氣,故云“天也”。
○“精神見於山川,地也”,精神,謂玉之精氣,徹見於山川,謂玉在山川之中,精氣徹見於外,地氣含藏於內亦徹見於外,與地同,故云“地也”。
○“圭璋特達,德也”,行聘之時唯執圭璋,特得通達,不加餘幣。言人之有德,亦無事不通,不須假他物而成。言圭璋之特,同人之有德,故云“德也”。
○“天下莫不貴者,道也”,道者,通也。言萬物無不由道而通,故天下無不貴之。玉者,亦天下貴之,與道相似,故云“道也”。
○“《詩》雲:言念君子,溫其如玉”,此《詩 秦風 小戎》之篇,美秦襄公之詩也。言襄公出兵征伐西戎,婦人思念其夫,言我念此君子,顏色溫然如玉。引之者,證玉以比德之事。言貴玉者,以其似君子,故云“君子貴之”也。
○注“碈,石似玉”。
○正義曰:案呂諶《字林》雲:“碈,美石。”以其石之美者,故云“似玉”也。
○注“慄,堅貌”。
○正義曰:案《詩 大雅》雲:“實穎實慄。”慄,是禾之堅熟,故云“慄,堅貌”也。
○注“《樂記》曰:止如槀木”。
○正義曰:引之者,證樂聲之止似擊枯槀之木,無餘聲也。言玉擊止之時,其聲即絕,與樂相似也。
○注“瑕玉”至“忠也”。
○正義曰:瑕,玉之病也。呂諶《字林》雲:“瑕,玉小赤。”而云“病者”,以瑕與疵瘕義同,故云“玉之病也”。雲“瑜,其中間美”者,案《字林》雲:“瑜,美玉。”是瑕之中間美善者。
○注“孚讀”至“信也”。
○正義曰:案《字林》雲:“琈,玉別名,玉旁孚也。”此讀爲“浮”者,取浮見於外,非《字林》“琈”玉之名也。
○注“有德者無所不達,不有須而成也”。
○正義曰:德者,得也。萬物皆得,故無所不通達,不更須醋茆物而自成也。以聘享之禮,有圭璋璧琮,璧琮則有束帛加之乃得達,圭璋則不用束帛,故云“特達”。然璧琮亦玉,所以琮則加於他物,圭璋得特達者,但玉既比德,於禮重處則特達,於禮輕處則加物。以玉可重可輕,美其重處言之,故云“特達”。
卷六十三 喪服四制第四十九
陸曰:“鄭雲:‘以其記喪服之制,取其仁、義、禮、智四者也。《別錄》屬《喪禮》。’”
[疏]正義曰:案鄭《目錄》雲:“名曰《喪服四制》者,以其記喪服之制,取於仁、義、禮、知也。此於《別錄》舊說屬《喪服》。”鄭雲“舊說”,案《別錄》無“喪服四制”之文,唯舊說稱此喪服之篇屬《喪服》。然以上諸篇,每篇言“義”,此不雲“喪義”,而云“喪服四制”者,但以上諸篇皆記《儀禮》當篇之義,故每篇言“義”也。此則記者別記喪服之四制,非記《儀禮 喪服》之篇,故不雲“喪服之義”也。
凡禮之大體,體天地,法四時,則陰陽,順人情,故謂之禮。訾之者,是不知禮之所由生也。禮之言體也,故謂之禮,言本有法則而生也。口毀曰“訾”。
○訾,徐音紫,毀也,一音才斯反。
[疏]“凡禮”至“生也”。
○正義曰:此一篇總論喪之大體,有四種之制。初明恩制,次明理制,次明節制,次明權制,既明四制。事畢,又明三年喪自古而行之,故引高宗之事。又明斬衰以下,節制之差,結成仁義之事。各隨文解之。
○“體天地”者,言禮之大綱之體,體於天地之間所生之物。言所生之物,皆禮以體定之。
○“法四時”者,則下文雲“喪有四制,變而從宜,取之四時”是也。
○“則陰陽”者,下文雲“吉凶異道,不得相干,取之陰陽”是也。
○“順人情”者,下文雲“有恩有理,有節有權,取之人情”是也。
○“故謂之禮”者,以其無物不體,故謂之爲禮,故注云“禮之言體”也。
○“訾之者,是不知禮之所由生也”者,言若訾毀,不信禮之體天地、法四時、則陰陽、順人情,如此之人,是不識知禮之所由生也。言不知禮之有法則也。
夫禮,吉凶異道,不得相干,取之陰陽也。吉禮、凶禮異道,謂衣服、容貌及器物也。喪有四制,變而從宜,取之四時也。有恩有理,有節有權,取之人情也。恩者仁也,理者義也,節者禮也,權者知也。仁、義、禮、知,人道具矣。“取之四時”,謂其數也。“取之人情”,謂其制也。
○知音智,下同。
[疏]“夫禮”至“具矣”。
○正義曰:此一節覆說前文禮“法四時,則陰陽,順人情”之事。不覆說“體天地”者,天地包此四時、陰陽、人情,無物不總,故不覆說“體天地”之事。
○“吉凶異道”者,言吉、兇各異其道,及衣服、容貌、器物不同也。“喪有四制,變而從宜”者,言門內主恩,若於門外,則變而行義。尊卑有定,禮制有恆,以節爲限。或有事故,不能備禮,則變而行權,是皆“變而從宜”,取人情也。
○“恩者仁也,理者義也,節者禮也”,恩屬於仁,理屬於義,節屬於禮,故云“節者禮也”。
○“權者知也”,量事權宜,非知不可,故云“權者知也”。
○“仁、義、禮、知,人道具矣”者,此總結四制之義。仁屬東方,義屬西方,禮屬南方,知屬北方。四時並備,是“人道具矣”。五常五行,四時無“信”者,知中兼之,故北方水爲知,又爲信,是取法四時,故不併數“信”也。
其恩厚者其服重,故爲父斬衰三年,以恩制者也。服莫重斬衰也。
○爲,於僞反,下及注同。衰,七回反,注及下同。
[疏]“其恩”至“者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四制之中恩制也。以父最深恩,故特舉父而言之。其實門內諸親爲之著服,皆是“恩制”也。
門內之治恩揜義,門外之治義斷恩。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貴貴尊尊,義之大者也。故爲君亦斬衰三年,以義制者也。資,猶操也。貴貴,謂爲大夫君也。尊尊,謂爲天子諸侯也。
○治,直吏反,下同。揜,於檢反。斷,丁亂反。操,七刀反,皇雲“特也”。
[疏]“門內”至“者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門外之治,四制之中義制也。“門內之治恩揜義”者,以門內之親,恩情既多,揜藏公義,言得行私恩,不行公義。若《公羊傳》雲“有三年之喪,君不呼其門”是也。
○“門外之治義斷恩”者,門外,謂朝廷之間。既仕公朝,當以公義斷絕私恩。若《曾子問》“父母之喪,既卒哭,金革之事無闢”是也。
○“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者,言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君,則敬君之禮與父同。
○“貴貴”者,貴,謂大夫之臣事大夫爲君者也。大夫始入尊境,則是貴也。此臣盡敬此君,故云“貴貴”也。
○“尊尊”者,尊尊,謂天子、諸侯之臣事天子、諸侯爲君者也。天子、諸侯同爲南面,則是尊也。此臣極敬此君,故曰“尊尊”也。
○“義之大者也”,以義斷恩,內外如一,雖復大夫與王侯有異,而其臣敬不殊,故並雲“義之大者也”。
○“故爲君亦斬衰三年,以義制者也”,言“亦”,謂亦同於父也。
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練,毀不滅性,不以死傷生也。喪不過三年,苴衰不補,墳墓不培。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終也,以節制者也。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爲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食,食粥也。沐,謂將虞祭時也。補、培,猶治也。鼓素琴,始存樂也。三年不爲樂,樂必崩。
○期音基,下同。苴,七餘反。墳,扶雲反。培,步回反,徐扶來反。爲,於僞反,下注“爲君”同。齊音諮。見,賢遍反。粥,之六反。
[疏]“三日”至“尊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四制之中節制也。
○“苴衰不補”者,言苴麻之衰,雖破不補。
○“墳墓不培”者,培,益也。一成丘陵之後,不培益其土。
○“祥之日鼓素琴”者,大祥之日,得鼓素琴。
○“告民有終也”者,言所以爲此上事,告教其民使衰有終極也。
○“以節制者也”,以情實未已,仍以禮節爲限制,抑其情也。自此以上,皆節制之事,從此以下,更申明節制。欲尊歸其一,故更明無二尊之理。
○“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者,言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母,而恩愛同。恩愛雖同,而服乃有異,以不敢二尊故也。故以“天無二日”,及“家無二尊”之等,明皆歸於尊一,以治理之也。“天無二日”至“二尊也”,此總結“無二尊”之理也。
○注“食食粥”至“必崩”。
○正義曰:沐,謂將虞祭時也。《士虞記》曰“沐而不櫛”,故知“沐,謂將虞祭時”。虞後有事得沐浴也,故《雜記》雲:“非虞附練祥,無沐浴。”雲“鼓素琴,始存樂也”。於此祥日而鼓素琴,始存省此樂縣,而作樂在既禫之後。
杖者何也?爵也。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或曰“擔主”,或曰“輔病”。婦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百官備,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身自執事而後行者,面垢而已。禿者不髽,亻區者不袒,跛者不踊,老病不止酒肉。凡此八者,以權制者也。五日、七日授杖,謂爲君喪也。扶而起,謂天子、諸侯也。杖而起,謂大夫、士也。面垢而已,謂庶民也。髽,婦人也。男子免而婦人髽。髽,或爲“免”。
○擔,是豔反,又食豔反,又餘塹反。“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一本作“扶而後起”。扶,或作“杖”,非。垢音苟。禿,吐木反。髽,側瓜反。亻區,紆主反。袒,節旱反。跛,彼我反。免音問,下同。
[疏]“杖者”至“者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四制之中權制也。
○“杖者何也?爵也”者,權制之中,所以先明杖者,以下有不應杖而杖,又有應杖而不杖,皆是權宜,故先舉正杖於上。言“爵也”者,杖之所設,本爲扶病,而以爵者有德,其恩必深,其病必重,故杖爲爵者而設,故云“爵也”。
○“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者,上雲杖者爵也,遂歷敘其有爵之人,故云“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
○“或曰擔主”者,解無爵而亦杖,故記者稱“或曰擔主”。《喪服傳》雲:“杖者何?爵也。無爵而杖者何?擔主也。”鄭注云“擔,假也”,“尊其爲主”,“假之以杖”。
○“或曰輔病”者,《喪服傳》雲:“非主而杖者何?輔病也。”謂庶子以下,雖非適子皆杖,爲其“輔病”故也。
○“婦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者,杖既扶病,何婦人童子所以不杖?爲其不能病也。婦人,謂未成人之婦人。童子,謂幼少之男子。
○“百官備,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杖而起”者,此謂王侯也。喪具觸事,委任百官,不假自言而事得行,故許子病深,雖有扶病之杖亦不能起,故又須人扶乃起也。
○“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者,此謂大夫、士,既無百官、百物,須已言而後喪事乃行,故不許極病,所以“杖而起”,不用扶也。“身自執事而後行者,面垢而已”者,此謂庶人也。卑無人可使,但身自執事,不可許病,故有杖不得用,但使面有塵垢之容而已也。子於父母,貴賤情同,而病不得一,故爲權制。
○“禿者不髽”,髽者,是婦人之大紒,重喪辮麻繞發。禿者無發,故不髽也。女禿不髽,故男子禿亦不髽也。
○“亻區者不袒”,袒者露膊,亻區者可憎,故不露也。
○“跛者不踊”,踊是跳躍。跛人腳蹇,故不跳躍也。
○“老病不止酒肉”者,孝子悲哀,非病不食滋味。若老及病,身已羸瘠,又使備禮,必致滅性,非制所許,故酒肉養之。
○“凡此八者,以權制者也”,此記者結前權數也。夫喪禮宜備,今有此八條,不可以強逼,故聖人權宜制也。所謂八者,謂應杖不杖,不應杖而杖,一也;“扶而起”,二也;“杖而起”,三也;“面垢”,四也;“禿者”,五也;“亻區者”,六也;“跛者”,七也;“老病”者,八也。庾蔚雲“父存爲母,一也”,不數杖與不杖之科。皇氏、熊氏並取以爲說。今案經文爲母期,乃屬前經。鄭於期下總注“三日而食,三月而沐”之事,是爲母期之文,乃在節制之中,不得下屬此經權制之例。又此經權制之科,乃載杖與不杖之條。此經末又總雲八者,是總此經之八事。今乃不數此經杖條,便是杖文虛設。庾氏之說,恐未爲善,聽賢者擇焉。
○注“五日”至“人髽”。
○正義曰:雲“五日、七日授杖,謂爲君喪也”者,案《喪大記》,大夫與士之喪,皆雲三日授子杖,同主爲其親也。今雲“五日、七日”,故知爲君也。
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恩之殺也。聖人因殺以制節。不怠,哭不絕聲也。不解,不解衣而居不倦息也。
○解,佳買反。期音基。之殺,色戒反。解衣,古買反。此喪之所以三年,賢者不得過,不肖者不得不及,此喪之中庸也,王者之所常行也。《書》曰“高宗諒闇,三年不言”,善之也。諒,古作“梁”,楣謂之梁。闇,讀如鶉鵪之鵪,闇謂廬也。廬有梁者,所謂柱楣也。
○肖音笑。諒闇,依注“諒”讀爲“梁”,“鵪”,烏南反,下同,徐又並如字。案:徐後音是依杜預義。鄭謂卒哭之後,翦屏杜楣,故曰“諒闇”,闇即廬也。孔安國諒爲“諒陰”,諒,信也;陰,默也。楣音眉。鶉音淳。柱,知主反。王者莫不行此禮,何以獨善之也?曰:高宗者,武丁。武丁者,殷之賢王也。繼世即位,而慈良於喪。當此之時,殷衰而復興,禮廢而復起,故善之。善之,故載之《書》中而高之,故謂之“高宗”。三年之喪,君不言。《書》雲:“高宗諒闇,三年不言。”此之謂也。然而曰“言不文”者,謂臣下也。“言不文”者,謂喪事辨不,所當共也。《孝經說》曰:“言不文者,指士民也。”
○衰,色官反。復,扶又反,下文同。文如字,徐音問。辨,本又作辯,同皮莧反。共音恭。禮:斬衰之喪,唯而不對;齊衰之喪,對而不言;大功之喪,言而不議;緦、小功之喪,議而不及樂。此謂與賓客也。唯而不對,侑者爲之應耳。言,謂先發口也。
○唯,餘癸反,徐以水反,注同。齊音諮,本又作。侑音又。爲,於僞反。應,應對之應。父母之喪,衰冠、繩纓、菅屨,三日而食粥,三月而沐,期十三月而練冠,三年而祥。
[疏]“始死”至“而祥”。
○正義曰:此一節覆明前經四制之中節制之事。以禮之大體,喪之三年爲限節之事,故重明之。
○“三日不怠”者,謂哭不休怠。
○“三月不解”者,謂不解衣而居。
○“期悲哀”者,謂期之間,朝夕恆哭。
○“三年憂”者,謂不復朝夕哭,但憂戚而已。
○“恩之殺也”者,自初以降,是恩漸減殺也。
○“聖人因殺以制節”者,言聖人因其孝子情有減殺,製爲限節。“此喪之中庸也”者,庸,常也。言三年之喪,“賢者不得過,不肖者不得不及”,是喪之中平常行之節也。
○“故王者之所常行也。《書》曰:‘高宗諒闇,三年不言’,善之也”,引《書》者,明古來王者皆三年喪。諒,讀曰梁。闇,讀曰鵪,謂廬也。謂既虞之後,施梁而柱楣,故云諒闇之中,三年不言政事。“善之”者,言是古人載之於《書》,美善之故也。
○“王者莫不行此禮,何以獨善之也”,記者自設問古人獨善之意。“曰高宗者,武丁”者,記者還自釋獨善高宗之意。
○“武丁者,殷之賢王也”者,中興殷世,故曰“賢王”也。
○“故載之《書》中”者,言以古人善此高宗,載於《書》中,又尊高其行,故謂之“高宗”。
○“三年之喪,君不言”者,是記者引古禮三年之喪,君則不言國事。
○“《書》雲:高宗諒闇,三年不言,此之謂也”者,此記者引《書》高宗所行中節,是君不言之事,故云“此之謂也”。
○“然而曰言不文者,謂臣下也”者,是記者既稱古禮“君不言”,故又云“言不文”。故記者復解,雲“言不文者,謂臣下也”。
○“禮:斬衰之喪,唯而不對”者,謂與賓客言也,但稱“唯”而已,不對其所問之事。侑者爲之對,不旁及也。
○“齊衰之喪,對而不言”者,但對其所問之事,不餘言也。
○“大功之喪,言而不議”者,但言說他事,不與人論議相問答也。
○“緦、小功之喪,議而不及樂”者,得議他事,但不能聽及於樂也。
○“三年而祥”者,此章從上以來至此,皆明三年之喪制節之事。
比終茲三節者,仁者可以觀其愛焉,知者可以觀其理焉,強者可以觀其志焉。禮以治之,義以正之,孝子、弟弟、貞婦皆可得而察焉。仁,有恩者也。理,義也。察,猶知也。
○衰,七回反。菅音奸。屨,徐紀具反。粥,之六反。期音基。比,必利反。知音智,本或作智。弟弟,上音悌,下如字。
[疏]“此終”至“察焉”。
○正義曰:此一節更覆結居父母之喪,能終此三節,可以知其德行。三節者,自初喪至沐,一也;十三月練,二也;三年祥,三也。能終此三節者,“仁者可以觀其愛”,“知者可以觀其理”,“強者可以觀其志”也。言此自初遭喪至於喪畢,有三者之節。
○“仁者可以觀其愛焉”者,孝子居喪,性有仁恩,則居喪思慕,可以觀其知愛親也。若不愛親,則非仁恩也。
○“知者可以觀其理焉”者,若孝子有知,則居喪合於道理。若不合於道理,則非知也。
○“強者可以觀其志焉”者,若孝子堅強,其居喪則能守其志節。若無志節,則非堅強。
○“禮以治之”者,言用禮以治居喪之事。“義以正之”者,謂用義以正居喪之禮。“孝子”者,謂孝順之子。
○“弟弟”者,謂遜弟之弟。
○“貞婦”者,謂貞節之婦。“皆可得而察焉”者,若能依禮合義,有仁可觀其愛,有理可觀其知,有志可見其強,則是“孝子、弟弟、貞婦”也。若無此事,則非“孝子、弟弟、貞婦”也。故云“可得而察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