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泉鄉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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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泰泉鄉禮》 六卷 (明)黃佐 撰

泰泉鄉禮序

夫道有隆污,俗由升降。故俗者,其效情者乎?情者,其效治者乎?故曰人情者,聖王之田也。故禮以耕之,義以種之,學以耨之,仁以聚之,樂以安之,故治隆而俗不庬也。周秦之際,其宇宙之大限乎?德色誶語,賈生有遺戚矣。間有興禮讓、修教化於郡縣之中,民亦翕然丕變其俗。孟子曰:“乃若其情,則可以爲善矣。”斯非其明徵哉!吾廣宮詹學士泰泉黃公諮嗟薄俗,嘅然逖慕於古之遺治。昔在家食,輯爲《鄉禮》一書,要在於敬身明倫,講信修睦,主鄉約以勵規勸,而謹鄉校,設社倉,則豫教與養,秩里社,聯保甲,則重祀與戎。身心既淑,禮樂備舉,凡以約其情而治之,使鄉之人習而行焉,善俗其有幾乎!此公之志也。是故約正以綱之,教讀以紀之,士大夫以帥之,有司以表正而董治之,斯所謂待人而行者乎!香山令文巖鄧君見而嘆曰:“韙哉!興化善治之道,其必由此歟!夫情比於禮而鄉治矣,俗成於鄉而天下治矣,不帥胡化?不令胡從?我其責哉!”則造於公而請焉曰:之邑也,公之鄉也,公實帥之。予小子,匪表正之能,敢不黽勉以承公後,矧曰嗣必有興者乎!既乃序其書而梓之,蓋廣德心而公諸天下也。謂何子鮤盍申識之,鮤鄙人也,何敢爲佞?然實幸其相與以有成,且將以風乎治政者也。夫古今人豈不相及哉?君必勉之。乃若普惠養之政,息兼併之風,使其富而可敎,從之也輕,則有孔孟之矩在,君必能與天下之英熟圖之矣。《書》曰:“邇可遠在茲。”其斯編之謂與!嘉靖己酉夏四月既望,順德何鮤撰。

詹事泰泉公先提督廣西學政,所著《鄉禮》,凡六卷,茲又以《士相見禮》及《投壺》《鄉射》諸篇附之,合七捲雲。先是,書蓋刻於廣之藩司,頒諸郡邑行矣。彼都人士講明誦說,見諸行事,夫固有所感發興起,以蹈道遷義哉!香山內周邑井,外接島夷,四顧汪洋,迥千里而孤懸海表焉。其士民錯居阻險,思奢儉之中,厪耕織之務,能知其所爲己,蓋自昔爲然。若乃親親尊尊之制,比閭族黨之交,律己教人之法,周旋升降之文,鐘鼓管絃之聲,凡以反廉愧之節、仁義之厚,使人人迴心向道,日遷善遠罪而不自知,顧在此而不在彼也。夫民剛柔輕重,遲速異齊,系水土之風氣,故謂之風。動靜取捨,唯上所好惡,故謂之俗。風俗淳厚,風雨時節,災害不生,凡民知所自愛,重犯法,亡盜賊,就地險遠和氣之應,賢於內郡,斯所謂禮教素行,政修民和之所致哉!《書》曰:“光天之下,至於海隅。”此言王者文命所敷,無遠不屆也。在昔文王之德,其下化之,《周南》《召南》之詩作焉。故論風俗茂美,於周爲盛。聖天子端拱穆清,化行海外,則斯邑諸人士,其於禮樂教化政俗雍容之會,亦維風可觀矣。夫以文王之德,詩人系之於《二南》,斯豈非周召之治哉?今公以《鄉禮》名書,行且達之天下,而上致其君,興太平,成雅俗。《書》曰:“始於家邦,終於四海。”斯大臣輔相之事,公以爲何如!遷不佞,敬取是書重刻於香山之邑齋。夫香山,公桑梓在焉,公用之於天下,其次第則自斯始。嘉靖己酉春二月之吉,知香山縣事閩鄧遷敘。

泰泉鄉禮卷一

鄉禮綱領

凡鄉禮綱領。在士大夫,表率宗族鄉人,申明四禮而力行之,以贊成有司教化。其本原有三:一曰立教,二曰明倫,三曰敬身。

鄉士大夫會同志者,擇月吉齋戒,具衣冠,相率以正本三事相砥勵,申明四禮條件,誓於神明,在城誓於城隍,在鄉則里社可也。

立教以家達鄉。其目三:

一曰小學之教。凡小兒八歲以上,出就外傅,從學鄉校。或延師家塾,教以正容體,齊顏色,順辭令。務在樸厚醇謹,事事循規蹈矩。必先孝弟,內事父母,外事師長,侍立終日,不命之坐,不敢坐。平居雖甚熱,在父母長者之側,不得去巾襪縛絝。衣服惟謹。行步出入,毋得入茶酒店肆。市井裏巷之語,鄭衛之音,毋經於耳。不正之書,非禮之色,毋經於目。其或有納於邪者,罰其父兄。

二曰大學之教。凡子弟十有五歲以上者,入庠序肄業,教以言行相顧,收其放心,以學顏子之所學。言溫而氣和,於怒時遽忘其怒,而觀理之是非,則怒漸可以至於不遷。過而能悔,又不憚改,則過漸可以至於不貳。雖質魯未通文字者,亦以是教之,使日漸脫去凡近,以遊高明。近世淺薄,以謔浪笑傲、漫無圭角而相歡狎者爲好人,以輕俊獧躁、詩酒豪放、妄自高大者爲豪傑,以讀書數千卷、高才能文章、凌忽尊長、眼空古今者爲大才,以縱談名理未及躬行、誚罵程朱自立門戶者爲道學。茲四等,始以要名,終不足齒,縱能售其奸以得志,竟成何等人物!吾黨所宜切戒!其有子弟庸鄙,私縱家人挾勢爲虐、取利肥家者,衆共罰之。事發到官,毋得營救。

三曰鄉里之教。凡士大夫居鄉,宜依古禮,尊者爲父師,長者爲少師。與閭里之人相約而告諭之曰:凡我鄉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婦順。毋以妾爲妻,毋以下犯上,毋以強凌弱,毋以富欺貧,毋以小忿而害大義,毋以新怨而傷舊恩。善相勸勉,惡相規戒,患難相恤,婚喪相助,出入相友,疾病相扶持。小心以奉官法,勤謹以辦糧役。毋學賭博,毋好爭訟,毋藏奸惡,毋幸人災,毋揚人短,毋責人不備。事從儉樸,毋奢靡以敗俗,毋論財而失婚期,毋居喪而設酒肉,毋溺風水而久停柩,毋信妖巫、作佛事而忍心火化。仍各用心修立社學,教子弟以孝弟忠信之行,使毋流於惡。所有鄉約四禮條件,各宜遵守。其有阻撓不行者,許教讀呈官問究。

明倫以親及疏。其目五:

一曰崇孝敬。凡居家務盡孝,養必薄於自奉而厚於事親。又推事親之心以厚於追遠,家必有廟,廟必有主,月朔必薦新。時祭用仲月。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禰。忌日遷主,祭於正寢。或隨俗於春秋仲月望日兼祭祖禰。事死之禮,必厚於事生者。廟主之制,同堂異室,則左昭右穆;同堂不異室者,依《家禮》,以右爲上。其有嗣續不明、陰育異姓者,衆共罰之。

二曰存忠愛。凡士大夫居鄉,雖致仕,必明吉月朝服而朝之義。正旦、冬至等節,相率盛服向北行慶賀禮如儀。其有議朝廷利害得失,及居是邦而非其大夫者,必罰。

三曰廣親睦。凡創家者,必立宗法。大宗一,統小宗四。別子爲祖,以嫡承嫡,百代不絶,是曰大宗。大宗之庶子,皆爲小宗。小宗有四,五世則遷。己身庶也,宗禰宗。己父庶也,宗祖宗。己祖庶也,宗曾祖宗。己曾祖庶也,宗高祖宗。己高祖庶也,則遷,而惟宗大宗。大宗絶,則族人以支子後之。凡祭,主於宗子。其餘庶子雖貴且富,皆不敢祭,惟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宗子死,族中雖無服者,亦齊衰三月。祭畢,而合族以食。朞而齊衰者,一年四會食。大功以下,世降一等。異居者必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族大事繁,則立司貨、司書各一人。宗子愚幼,則立家相以攝之。各修族譜,以敦親睦。或有骨肉爭訟者,衆共罰之。若肯同居共爨者,衆相褒勸。

四曰正內則。凡禮,必謹夫婦。男女必有別,妻妾必有序,宮室必辨外內。男子毋得晝寢於內,婦女毋得踰閾。雖奴婢,亦必動遵禮度。其有貞節婦女,衆共歌揚,以爲閨門之勸,以聞於有司。

五曰篤交誼。凡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詳見鄉約。

敬身以中制外。其目四:

一曰篤敬以操行。凡讀書講學,必以治心養性爲本,寡嗜慾,薄滋味,正其衣冠,攝其威儀,以爲民望。聽琴賦詩之外,聲伎演戲、博奕奇玩之類,及世利紛華,一切屏絕。其有非僻傲惰者,衆共罰之。

二曰忠信以慎言。凡出言,必主忠信,毋得誇誑。相約共行四禮條件,有始從終背,陰爲陽掩,與凡不能踐言者,衆共罰之。

三曰節儉以利用。凡一年之用,置簿開算。糧役之外,所有若干,以十分均之,留三分爲水旱不測之備,一分爲祭祀之用,六分分作十二月之用。若閏,則分作十三月之用。取一月合用之數,約爲三十分,日用其一。凡茶飯魚肉、賓客酒漿、子孫紙筆束脩及幹事奴僕等費,皆取諸其間,可餘而不可盡。用至七分爲得中,不及五分爲太嗇。其所餘者,別置簿收管,以爲冬夏裘葛、修葺牆屋、醫藥喪葬及弔喪問疾、時節饋送,毋得奢侈,侵過次日之用。一日侵過,無時可補,便有窘匱之漸。宜一味節嗇,免至於求親舊、出息通借,以招恥辱。若速客置酒,當知會數而禮勤、物薄而情厚之義。酒或七行,或十行,量洪者不過十二行而止。果五品,殽五品,羮三品,割胾二品。器用甆漆,雖親戚上客,一以爲凖。其有過用多品者,衆共罰之。元夕、上巳、端午、中秋、重陽、臘日立爲六會,相與燕遊山水,以宣樂意。果殽宜視待客爲殺。

四曰寧靜以安身。凡居鄉,閉戶端坐,自覺胸次悠然,與造物遊。故聖人主靜,君子慎動。不得已,乃可一出。語所謂“非公事,未嘗至於偃之室”,古人何等自重!若與有司往來,自有常禮,毋得私謁,自取譏議。違者衆共罰之。

右三件,本朱子《小學》,參以陸氏家制、呂氏宗法而損益之。違者宜各相糾。不悛,書於鄉約過籍以行罰。

既正本原,乃行四禮,以人戶田產厚薄別爲三等:田十頃以上者爲上戶,五頃至九頃者爲中戶,一頃至四頃者爲下戶。商賈之家,較其所積多寡,準是爲差。無財產者,通爲一等。隨其厚薄,定爲品節,俾各遵守。必先躬行,以爲宗族鄉里表率。又於各鄉推擇約正、約副以主之。毎月朔望,鄉校教讀講明,以示鄉約之衆。衆有違犯,責在約正、約副。約正、約副有過,責在教讀。容情不舉者,許裏排會同在學生員羣糾之,有司懲之。四禮:俱依文公《家禮》。此乃條件。

一曰冠(凡四條)

凡冠禮,士大夫延有德之賓行於家。鄉人行於鄉校,以教讀爲賓。衣服之美惡,酒食饗賓之豐儉,以上、中、下戶爲差等,下戶不可越中,中不可越上。凡子弟未冠者,不得以字行。冠而字之,毋得犯古聖賢及先世之諱。

凡月朔,各鄉教讀以子弟之始冠者見有司,有司誨以成人之道。

凡謝賓,束帛不必如古人之數,上戶絹一匹,中戶布一匹,下戶帕一方。

二曰昏(凡十五條)

凡昏禮,古有問名、納采、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節,今隨俗省略,惟行納采、納徵、請期、親迎。

凡男女婚嫁以時,男子未及十六、女子未及十四成昏者,謂之先時。男子二十五以上、女子二十以上未成昏者,謂之過時。先時者夭,過時者病,皆不能順陰陽交際以保合太和。鄉約正及鄉校師宜時加省諭。

凡納采,用酒牲、梹榔、果品,隨俗。上戶通計所費銀不過三兩,中戶所費不過二兩,下戶所費不過一兩。

凡納徵,用釵幣、酒牲、梹榔,隨俗。上戶通計所費銀不過十五兩,中戶所費不過十兩,下戶所費不過五兩。近日納采、納徵者,止用細茶一盒,納釵物其中,尤爲簡便,可以通行。其送禮之人,非隔水路者,毋得多與銅錢,下程惟待以酒飯。

凡請期,不分上中下戶,惟遣使通書而已,禮物不用。

凡親迎,不許用鼓吹雜劇,送迎交饋。其有隔水路而用裝彩大船、銅鼓儀仗,陸路用蒲燈、花筒、爆仗等項者,罪之。

凡納采、納徵、請期,具書如女氏,女氏復書,禮也。鄉俗疊用三緘,於親迎之日貯之銀筒以往,鄙俚之甚,今悉依《家禮》改正。

凡親迎,鄙俗先一夕燕其子,子必據尊席而坐,謂之漸老宴。所宜痛革。今後止依父醮子之禮,命之孤。子惟告於廟,受命於母。其女家先一夕燕女,聚親戚,唱鄉歌,謂之歌堂。今亦革去,惟母醮女如禮。凡婿至,奠雁畢,主人酌之酒而勞之幣,此俗已久革。若婿以次日見女之父母,設燕者聽。或婿所居去女家有三五日路程者,許隨俗候女轎出門,即見女之父母。女之父母惟致幣於婿,不必設宴。

凡女服,首飾衣裙隨俗,但不許用違禁之物。上戶通計所費銀不過三十兩,資裝器物之費半之;中戶所費不過二十兩,資裝器物之費半之;下戶所費不過十兩,資裝器物之費半之。其僭用珠冠命服、金銀器皿者有罪。上戶女從者一人,男僮一人。中戶以下女從一人。無者勿強。

凡婦見舅姑,用幣,餘皆不用,明義分也。鄉俗見諸親有帛。婦不見外姓,別男女也。鄉俗例見異姓,諸親及鄉黨無所分別。今悉正之。惟見同姓尊長。親迎後三日、七日及遇俗節,女氏使人於壻家,用米麪點心。上戶四品,每品不過二盒;中戶四品,每品不過一盒;下戶惟用茶果,亦不過四品,每品不過一斤。凡此所以撙節財用,勿爲無益之費,自取窘匱。

凡昏禮,不得用樂。賀昏非禮,宜更賀爲助,禮物隨宜。

凡三等人戶之下聘,用酒一埕,鵝二隻,各布二疋,茶一盒。婦荊釵布裙見舅姑而已。貧不能具者,約正、約副率閭里科少錢以助之,勿令失時。

凡媒妁爲人議婚,須通達二家之情,待其許諾,毋得饒舌欺誑,但求成事,以貽他日之悔。事發,罪媒妁。謝媒妁之禮,上戶銀不過一兩,中戶五錢,下戶一錢。其有溺陰陽年月不肯成昏及論財者,罪其父母。

凡生女多,懼貧難嫁,自行淹溺,訪出,將父母送官懲治如律。近聞有等村民,自殺其女,以免費奩飾。此風漸不可長,教讀及約正、約副宜早諭之。

三曰喪(凡九條)。

凡居喪,要以哀慼襄事爲主,不許匿喪成昏。吊賓至,不許用幣,不許設酒食。惟自遠至者,爲具素食,不用酒。孝子不許易兇爲吉,赴他人酒席。鄉俗有旬七會飲,及葬,有山頭等酒會,皆深爲害義,犯者有罪。

凡喪事,不得用樂,及送殯用鼓吹雜劇、紙幡紙鬼等物,違者罪之。

凡居喪,始惟食粥蔬素,不得飲酒食肉、寢處於內。大祥後,禫而後飲醴酒,食乾肉。有能盡禮者,衆共覈實,以憑旌獎。

凡停柩踰年不葬,及溺於風水、兄弟相推託不葬者,各行戒諭。違者罪之。

凡致奠,上戶用豬羊各一,所費銀不過三兩;中戶用豬一,所費銀不過二兩;下戶用五牲,所費不過一兩。不能具者,惟炙雞絮酒盡哀亦可。僭用牛馬者罪之。凡三等人戶之下葬,用薄棺,不許焚屍。貧不能葬者,約正、約副率閭里科少錢以助之,毋令暴露。

凡葬,依《家禮》,用灰隔,不必用槨。棺內毋得用金銀錢帛。

凡火化者,忍心害理,宜送官嚴懲,子孫依律死罪,工人各行重治。

凡葬埋,宜依族瘞之禮,左昭右穆,不得淆亂。其有乘時強佔他人墳地,送官懲治。

四曰祭(凡四條)。

凡祭禮,所以報本追遠,不可不重。近世多不行四時之祭,惟於忌日設祭。前期不齋,臨祭無儀,祭畢請客飲酒。皆非禮也。今宜悉依朱子《家禮》,上戶立祠,中戶以下就正寢設韜櫝奉祀,歲時朔望如禮。凡祖禰,逮事者,忌日有終身之喪,是日素服,不飲酒食肉,居宿於外。曾祖以上,不逮事者,服淺淡衣服,禮視祖禰逮事者爲殺。

凡時祭,屬吉禮,上戶有祭田者,祭畢歸胙於教讀及約正、約副。

凡上戶,準古禮,庶士得祭門、戶、井、竈、中溜,即中宮土地神。是爲五祀。有疾病,惟禱於祠堂及五祀,或里社。中戶、下戶惟禱於祠堂、里社。不許設醮禳星,聽信巫覡。違者罪之。

右四禮條件,多遵白沙陳氏與寧都丁氏所定,參以義門鄭氏《家範》而損益之。其有官爵者,宜遵洪武禮制,不在此例。

既行四禮,有司乃酌五事,以綜各鄉之政化教養及祀與戎,而遙制之:一曰鄉約,以司鄉之政事;二曰鄉校,以司鄉之教事;三曰社倉,以司鄉之養事;四曰鄉社,以司鄉之祀事;五曰保甲,以司鄉之戎事。鄉約之衆,即編爲保甲。鄉校之後,立爲社倉,其左爲鄉社。各擇有學行者爲鄉校教讀,有司聘之。月朔,教讀申明鄉約於鄉校,違約者罰於社,入谷於倉。約正、約副,則鄉人自推聰明誠信、爲衆所服者爲之,有司不與。

凡行鄉約、立社倉、祭鄉社、編保甲,有司俱毋得差人點查稽考,以致紛擾。約正、約副姓名,亦勿遽聞於有司。蓋在官則易爲吏胥所持。

各鄉教讀,待約正、約副率鄉人行四禮、舉五事各有成績,乃舉其尤最者往在城四隅社學,隨地方報姓名以聞於有司。有司覈實,乃延見,賜坐啜茶而旌賞之,免其雜泛差役。其有好爲異論、鼓衆非毀禮義、不率教之人,亦以姓名聞於有司,有司嚴懲治之。如有變警,各鄉教讀使約正、約副報聞,亦如之。

凡在城四隅社學,視各鄉校爲重,宜延聘致仕教官及監生、生員學行尤著者以爲教讀,每隅各一人。各鄉自東路入者,臧否警變,東隅教讀掌之;自南路入者,南隅教讀掌之;西隅、北隅亦然。有司欲見,則帥之入見。古人諮四嶽,闢四門,以明目達聰,意亦如此。朱子保伍法,於縣郭置隅官四人,以制諸鄉。近寧都丁氏令新會亦置四鄉,鄉老以統衆鄉都老,皆此法也。

有司與同僚各以四事自勉,而爲民去其十害。

四事:

一曰律己以廉。凡爲政者,萬分廉潔,止是小善;一點貪污,便爲大惡。不廉之吏,如蒙不潔,雖有他美,莫能自贖。故以此爲四事之首。

二曰撫民以仁。凡爲政者,當體天地生萬物之心,與父母保赤子之心,有一毫之慘刻,非仁也;有一毫之忿疾,亦非仁也。

三曰存心以公。凡爲政者,不聞諸葛公之言乎:吾心如秤,不能爲人作輕重。傳曰:公生明。私意一萌,則是非易位,欲事之當理,不可得也。

四曰蒞事以勤。凡當官者,一日不勤,下必有受其弊者。古之聖賢,猶且日昃不食,坐以待旦,況其餘乎?今之世有勤於吏事者,反以鄙俗目之,而詩酒遊宴,則謂之風流嫺雅,此政之所以多疵,民之所以受害也。不可不戒。

十害:

一曰斷獄不公。獄者民之大命,豈可少有私曲?

二曰聽訟不審。訟有虛有實,聽之不審,則實者反虛,虛者反實矣,其可苟哉!朱子曰:今世官府惟以苟且逐旋挨去爲事,捱得過時且過,曲直在前,只不理會,庶幾民自不來,以此爲止訟之道。民有寃抑,無處伸訴,只得忍遏,遂以爲無訟。此尤當戒也。

三曰淹延囚繫。一夫在囚,舉室廢業,囹圄之苦,度日如歲,其可淹久乎!

四曰慘酷用刑。刑者,不獲已而用之。人之體膚,即己之體膚也,何忍以慘酷加之?今爲吏者,好以喜怒用刑,甚者或以關節用刑。刑以代天糾罪,豈逞忿行私之具哉?不可不戒。

五曰氾濫提解。一夫被提,舉家皇擾,出官費用,貧者不免舉債,甚至破家,其可氾濫乎?動輙以一干人犯提解者,宜省。

六曰招引告訐。告訐乃敗俗亂化之原,有犯者自當痛治,何可勾引出告示,召人告首陰私?罪犯有此,實爲非法。

七曰重疊催科。稅出於田,一歲一收,豈宜再稅?懵於政者,稅已輸而注不銷,必再追重納而後已。亦有今日收訖,被其隱匿,明日復追收者。破家蕩產,鬻妻賣子,往往由之。

八曰科罰取財。民間自輸稅之外,一毫不當妄取。今有司科罰,多收紙價,與夫非法科斂者,皆民之深害也。不可不革。

九曰縱吏下鄉。鄉村小民,畏吏如虎,縱吏下鄉,猶縱虎出柙也。皁隸、防夫、快手,尤當禁戢。

十曰低價買物。物同則價同,豈有公私之異?今有所謂鋪行者,毎官司買物,視民價率減十之二三,或不即還,候久絕望,甚至白取,民何以堪!

月朔,教讀帥約正、約副之賢者,以次往見有司。有司賜坐啜茶,問各鄉風俗及民疾苦、禮教行否。四事未能,十害未屏,皆許直言無隱。言有可用者,必加褒奬。

右件,出西山真氏《政經》,參以朱子《政訓》而附註之,以爲官箴。鄉士大夫既能倡之,而有司又能自盡如此,而四禮不行、鄉約以下五事不舉者,未之有也。願相與勖焉。

泰泉鄉禮卷二 鄉約

凡鄉之約四: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規,三曰禮俗相交,四曰患難相恤。

衆推一人有齒德者爲約正,有學行者二人副之。約中月輪一人爲直月,約正、副不與直月之數。約正總理期會告諭,約副贊相禮儀,輔佐約正,直月掌走報幹辦。

置三籍,凡願入約者書於一籍,德業可觀者書於一籍,過失可規者書於一籍。直月掌之,月終則以告於約正而授於其次。

德業相勸

德謂孝於父母、友于兄弟,肅於閨門、和於親黨,言必忠信、行必篤敬,見善必行、聞過必改之類。

業謂讀書治田、營家濟物、興利除害、居官舉職,凡明倫敬身者皆是。如禮樂射御書數之類,皆可爲之。非此之類,皆爲無益。

右件德業,同約之人各自進修,互相勸勉。會集之日,相舉其能者書於籍,以警勵其不能者。

過失相規

過失謂犯義之過六,犯約之過四,不修之過五。

犯義之過

一曰酗博鬥訟。酗謂縱酒喧競。博謂賭博財物。鬥謂鬥毆罵詈。訟謂告人罪惡,意在害人,誣賴爭訴,得已不己者。若事幹負累及爲人侵損而訴之者,非。

二曰行止踰違。踰禮違法衆惡皆是。

三曰行不恭遜。侮慢齒德者,持人長短者,恃強凌人者,知過不改、聞諫愈甚者。

四曰言不忠信。爲人謀事,陷人於惡。或與人要約,退即背之。或妄說事端,熒惑衆聽者。

五曰造言誣毀。誣人過惡,以無爲有,以小爲大,面是背非。或作嘲詠匿名文書,及發揚人之隱無狀可求,及喜談人之舊過者。

六曰營私太甚。與人交易傷於掊克者,專務進取不恤餘事者,無故而好乾求假貸者,受人寄託而有所欺者。

犯約之過

一曰德業不相勸,二曰過失不相規,三曰禮俗不相交,四曰患難不相恤。

不修之過

一曰交非其人。所交不限士庶,但兇惡及遊惰無行、衆所不齒者而已。朝夕與之遊處,則爲非其人。若不得已而暫往還者,非。

二曰遊戲怠惰。遊謂無故出入及謁見人上務閒適者,戲笑無度及意在侵侮,或馳馬擊鞠與雖不賭財物而鋪牌演戲、奕棋雙陸、玩弄骨董、雅好彈唱、廣收花石、獵養禽鳥作諸無益者。怠惰謂不修事業,及家事不治、門庭不潔者。

三曰動作無儀。謂進退太疏野及不恭者,不當言而言及當言而不言者,衣冠太華飾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而入街市者。

四曰臨事不恪。主事廢亡,期會後時,臨事怠惰者。

五曰用度不節。謂不計家之有無過爲侈費者,不能安貧而非道營求者。

右件過失,同約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規戒。小則密規之,大則衆戒之。不聽,則會集之日,直月以告於約正。約正以義理誨諭之。謝過請改,則書於籍以俟。三犯,則行罰。其爭辯不服與終不能改者,皆聽其出約。

禮俗相交

禮俗之交,一曰尊幼輩行,二曰造請拜揖,三曰請召送迎,四曰慶弔贈遺。

尊幼輩行

一曰尊者,謂長於己三十歲以上、在父行者。

一曰長者,謂長於己十歲以上、在兄行者。

三曰敵者,謂年上下不滿十歲者,長者謂稍長,少者謂稍少。

四曰少者,謂少於己十歲以下者。

五曰幼者,謂少於己二十歲以下者。

造請拜揖(凡三條)

一曰凡少者、幼者於尊者、長者,歲首、冬至、四孟月朔辭見賀謝,皆爲禮見。皆具名帖,用白紙折幅,楷書,少者曰:侍生姓名再拜。幼者曰:晚侍生姓名頓首拜。或作學生契家子或姻戚,則作忝眷,或作拜謝。拜賀隨宜。服色,有官則冠帶,諸生則儒巾襴衫,餘人角巾青直領。辭見謂久出而歸則見,遠適將行則辭,出入不及一月者否。賀謝謂已有賀事當謝,人有慶事如壽旦、生子、升官、受封、起第之類,則往賀之。凡當行禮而有恙故,皆先使人白之。或遇雨雪,則尊長先使人喻止來者。

此外候問起居、質疑白事及赴請召,皆爲燕見,服深衣涼衫皆可,尊長令免,即去之。

尊者受謁,不報。歲首、冬至,具名令子弟報之,如其服。

長者歲首、冬至具名帖報之,如其服。餘令子弟以己名帖代行。

凡敵者,歲首冬至、辭見賀謝相往還,用箋紙一小片,書其上曰侍生姓名拜。稍不敵,則書友生、知生、鄉生辱交之類。服色同上。

凡尊者、長者無事而至少者、幼者之家,唯所服通名。而敵者或用老拙、老友之類,或不通名可也。敵者燕見亦然。

二曰凡見尊者、長者,門外下馬,俟於外次,乃通名。凡往見,將入門,必問主人食否、有他客否、有他幹否。度無所妨,乃命展刺。有妨,則少俟。或且退後。皆仿此。若年少居顯官而乘轎者,亦如之。

主人使將命者先出迎客,客趨入,至廡間,主人出,降階。客趨進。主人揖之,升堂。禮見,再拜而後坐。燕見不拜。旅見則旅拜。少者、幼者自爲一列。幼者拜,則跪而扶之。少者拜,則跪扶而答其半。若尊者、長者齒德殊絕,則少者、幼者堅請納拜,尊者許則立而受之,長者許則跪而扶之。拜訖,則揖而退。主人命之坐,則致謝,訖,揖而坐。若稍敵,則相對行再拜禮。凡稱呼,尊、長曰老先生,敵者相謂曰先生,於少者則字之,幼者則名之。若異爵,尊、長曰老大人,敵者、少者曰大人。

退。凡相見,主人語終,不更端,則告退。或主人有倦色,或方幹事而有所俟者,則告退可也。後皆仿此。主人送至廡下,則三辭,許則揖而退。出大門,乃上馬。不許,則從其命。若送至大門,讓尊、長先,己必隨行在後,毋得相併。

凡見,敵者門外下馬,使人通名,俟於廡下或廳側。禮見則再拜,稍少者先拜。旅見則特拜。

退,則主人請就階上馬,徒行則主人送於門外。凡少者以下,則先遣人通名,主人具衣冠以俟。客入門下馬,則趨出迎,揖,升堂。來報禮,則再拜謝,客止之則止。

退,則就階上馬,客徒行,則迎於大門之外,送亦如之。仍隨其行數步,揖之則止,望其行遠,乃敢入。

三曰凡遇尊長於道,皆徒行,則趨進揖。尊長與之言,則對,否則立於道側,以俟尊長已過,乃揖而行。或皆乘馬,於尊者則迴避之,於長者則立馬道側,揖之,俟過,乃揖而行。若己徒行而尊長乘馬,則迴避之。凡己徒行,遇所識乘轎者,皆仿此。

若己乘馬而尊長徒行,望見則下馬,前揖。己避亦然。過既遠,乃上馬。若尊長令上馬,則固辭。遇敵者,皆乘馬,則分道相揖而過。彼徒行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過則上馬。遇少者以下,皆乘馬,彼不及避,則揖之而過。或欲下,則固辭之。彼徒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若於幼者,則不必下可也。

請召迎送(凡四條)

一曰凡請尊長飲食,親往投書,諾則拜之,辭則止。既許赴,至日黎明,復遣子弟迎之。既至,明日親往拜辱。若專召他客,則不可兼召尊長。如禮薄,則不必書。召敵者,以書簡,明日交使相謝。召少者,以書列客目,明日客親往謝主人。赴尊長召,若有衆客,則約之同往。始見,則拜其見召。主人辭則止。明日人親拜。若主人預辭,則書簡謝之,非專召不拜。赴敵者召,始見,則揖謝之,明日具名帖謝之。赴少者召,始見,以言謝之,明日傳言致謝。

二曰凡聚會,皆鄉人,則坐以齒,非士類則否。若有親,則別序。若有他客,有爵者則坐以爵,不相妨者猶以齒。若有異爵,雖鄉人,亦不以齒。異爵謂命士大夫以上及京堂官皆是,雖鄉人,不敢與之序齒,以尊貴故也。若主人之族有異爵屬卑幼者,亦勿與席,或別席以禮之。

若特請召,或迎勞出餞,皆以專召者爲上客,餘爲衆賓,坐如常儀。如婚禮,則姻家爲上客。皆不以齒爵爲序。凡一命齒於鄉,再命齒於族,三命而不齒。惟祭畢而燕,雖有三命,不踰父兄,古禮也。非專召,毋及異爵,以全尊尊之義。

三曰凡燕集,初坐,別設卓子於兩楹間,置酒杯於其上。主人降席,立於卓東,西向。上客亦降席,立於卓西,東向。主人取杯,親洗。上客辭。主人洗畢,置杯卓子上,親執注,酌酒以注,授執事者,相揖再讓。客西向,主人東向,遂執杯以獻上客。上客受之。復注酒以讓主人。主人復舉杯獻客,客受之,置卓子上,再拜,興,取酒,東向跪祭。興,遍告飲於同席者,遂飲。以杯授贊者,遂拜。主人答拜。若少者以下爲客,則主人舉酒先祭,飲畢而拜,主人受之。若上客,先不拜而飲,主人勿強,此謂從俗。

上客酢主人,如前儀。主人乃獻衆賓。命贊者取衆賓酒杯一一親洗之。衆賓合詞以辭。主人執注酌酒,以次獻衆賓。衆賓各受杯以授贊者,各置於席前。若主人是尊長,則衆賓固辭洗及執注。贊者酌酒旅揖,自置於席前。若是少者以下,皆揖而跪飲,主人止之,則立飲。飲遍,乃就坐。若衆賓中有齒爵特異者,則特獻如上客之儀,不酢。

若婚會,姻家爲上客,則雖少,亦答其拜。

以上禮兼酌古今而行之,如俗所謂三寳杯諸類,皆宜革去。

四曰凡有遠出遠歸者,則送迎之,少者、幼者不過五里,敵者不過三里。各期會於一處,拜揖如禮。有飲食,則就飲食之。少者以下,俟其既歸,又至其家省之。

慶弔贈遺(凡五條)

一曰同約有吉事,則慶之。冠子、生子、預登第、進官之屬,皆可賀。婚禮雖曰不賀,然禮有曰賀娶妻者,蓋但以物助其賓客之費而已。

有凶事,則吊之。喪葬水火之類,每家只家長一人與同約者俱往,其書問亦如之。若家長有故,或與所慶弔者不相接,則其次者當之。

二曰凡慶禮,如常儀。有贈物用幣帛酒食果實之類,衆議量力定數,多不過二三千,少至一二百。如情分厚薄不同,則從其厚薄。或其家力有不足,則同約爲之藉助器用及爲營幹。

三曰凡吊禮,聞其初喪(聞同約喪),未易服,則率同約者深衣而往哭吊之。

凡吊尊者,則爲首者致辭而旅拜。敵者以下,則不拜。主人拜,則答之。少者以下,則扶之。不識生者則不弔,不識死者則不哭。

且助其凡百經營之事。主人既成服,則相率素巾素襴衫素帶(皆以白生紗絹爲之),具酒果食物而往奠之。死者是敵者以上,則拜而奠;以下,則奠而不拜。主人不易服,則亦不易服。主人不哭,則亦不哭。情重則雖主人不變不哭,亦變而哭之。賻儀用錢帛,衆議其數,如慶禮。

及葬,又相率致賵。俟發引,則素服而送之。賵如賻禮。或以酒食犒其役夫,及爲之幹事。

及卒哭,及小祥,及大祥,皆常服吊之。

四曰凡喪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俟弔客,弔客亦不可受。

五曰凡聞所知之喪,或遠不能往,則遣使致奠。就外次,衣吊服,再拜而送之。惟至親篤友爲然。過期年,則不哭。情重則哭其墓。

右禮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有期日者,爲之期日。當糾集者,督其違慢。凡不如約者,以告於約正而詰之,且書於籍。

患難相恤

患難之事

一曰水火。小則使人救之,甚則親往,多率人救且吊之。

二曰盜賊。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爲告之官司。其家貧,則爲之助出募賞。

三曰疾病。小則遣人問之,甚則爲訪醫藥,貧則助其養疾之費。

四曰死喪。闕人則助其幹辦,乏財則賻贈借貸。

五曰孤弱。孤遺無依者,若能自贍,則爲區處,稽其出納,或聞於官司,或擇人教之,及爲之求婚姻。貧者協力濟之,無令失所。若有侵欺之者,衆人力爲之辦理。若稍長而放逸不檢,亦防察約束之,毋令陷於不義。

六曰誣枉。有爲人誣枉過惡不能自申者,勢可以聞於官府,則爲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則爲解之。或其家困而失所者,衆共以財濟之。

七曰貧乏。有安貧守分而生計大不足者,衆以財濟之,或爲之假貸置產,以歲月償之。

右患難相恤之事。凡有當救恤者,其家告於約長。急則同約之近者爲之告。約正命直月遍告之,且爲之糾集而程督之。凡同約者,財物器用、車馬人僕皆有無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則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踰期不還,及損壞借物者,論如犯約之過,書於籍。鄰里或有緩急,雖非同約,而先聞知者亦當救助。或不能救助,則爲之告於同約而謀之。有能如此者,則亦書其善於籍,以告鄉人。

以上四條,本出朱子損益《藍田呂氏鄉約》。今取瓊山邱氏《儀節》以通於今,而又爲約儀如左方。

凡預約者,月朔皆會。朔日有故,則前期三日別定一日。直月報會者。將會,則先一日灑掃里社,設香案,立戒諭牌於其上。若春秋二仲月,改用祭社日,以便行禮。或社未建,設先聖神位於鄉校正堂,以便行禮。

直月率錢具食,入約人衆,毎一人不過一十文;人少則隨宜増之,毋過五十文。孟月朔具果酒三行,飯食一會。余月則去酒果。或直設飯,或米粉面食亦可。

會日,夙興,約正、約副、直月先率宗族,皆衣冠俟於鄉校。同約者如其服而至。有故,則先一日使人告於直月。同約之家子弟及在鄉校童生雖未能入籍,亦許隨衆序拜。未能序拜,亦許侍立觀禮,但不與飲食之會。或別率錢略設點心別處。

里社鳴鼓三通,約衆既集,以齒爲序,立於門外,東向,北上。約正以下西向,南上。教讀不與。約正與齒最尊者正相向揖迎入門,至庭中,北面皆再拜行禮。以約正與約副、直月三人列於左,以次而東。約衆尊者、長者列於右,以次而西。少者、幼者從尊者、長者之後。社祝立於香案之東,贊:鞠躬;拜,興;拜,興;平身。約正升堂上香,降,與在位者皆再拜。社祝讚:詣香案前。約正升自阼階上香,降。贊:鞠躬;拜,興;拜,興;平身。

乃誓於神。社祝抗聲以誓,約正以下皆跪聽應命。畢,皆再拜,乃出。社祝揚言曰:約正某等敢率同約者誓於里社之神,自今以後,凡我同約之人,祗奉戒諭,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爲。遵行《四禮條件》,毋背鄉約,齊心合德,同歸於善。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衆答曰: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者,神明誅殛。社祝讚:俯伏,興;拜,興;拜,興;平身。

詣鄉校,俟於外次。約正以下皆東向立,教讀出迎,西向立,與約正三揖。約正以下三讓,乃入。教讀、約正三揖,三讓,升堂。同約者皆從之。教讀升自阼階,約正以下及同約者升自西階。若無里社,則教讀迎入,誓於先聖,如前儀。

皆北面立。約正揖教讀,東上,南面立。教讀就位。皆再拜。教讀立於位,約正少進,西向立。約副、直月、社祝次其右,少退。直月引尊者東向南上,長者西向南上。

皆以約正之年推之,後仿此。西向者,其位在約正之右少進。餘人如故。若鄉校正堂設神位,則以北面爲尊。序次如前儀。

約正再拜。凡在位者皆再拜。此拜尊者,社祝不必贊禮。後仿此。

尊者受禮如儀。惟以約正之年爲受禮之節。若約正是尊者,則長者以下皆如少者儀,可以類推。

退北壁下,南面東上立。直月引長者東面,如初禮,退則立於尊者之西,東上。此拜長者。拜時惟尊者不拜。

直月又引稍長者東向南上,約正與在位者皆再拜。稍長者答拜,退立於西序,東向,北上。此拜稍長者。拜時尊者、長者不拜。

直月又引稍少者東面北上,拜約正。約正答之。稍少者退立於稍長者之南,直月以次引少者東北向,西北上,拜約正。約正受禮如儀。拜者復位。又引幼者,亦如之。既畢,揖,各就次。同列來講禮者,拜於西序,如初。

以上禮,若冬日晷短,或從簡便,惟東西序齒,相向再拜。

頃之,約正揖就坐。教讀正坐,稍東南向。約正坐堂東南向。約中年最尊者坐堂西南向。約副、直月次約正之東南向,西上。社祝次之。餘人以齒爲序,東西相向,以北爲上。若有異爵者,則坐於尊者之西南向,東上。若鄉校正堂設神位,則以南爲上。異爵者東北向,西上。

直月抗聲讀約一過,教讀推說其意。未達者,許其質問。於是約中有善者,衆推之;有過者,直月糾之。約正詢其實狀於衆,無異辭,乃命直月書之。能行四禮者,亦附於善籍。違者附於過籍。

直月遂讀記善籍曰:某能爲某善,能改某過,能行四禮。使人人若此,風俗焉有不厚?凡我同約,當取以爲法。或能使其族人爲某善,改某過,行四禮,則易其辭。

善者興,直月亦興,揖善者。善者對曰:某實無所有,乃勞過獎,敢不加勉!約正帥同約者北面序立,再拜。善者退居末位,答拜。或酌酒,則先善者。善者向尊、長三讓,乃飲。

復位。命執事者以記過籍遍呈在坐,各默觀一過,三犯不改,待他日誓於里社,鳴鼓罰之,毋得輒揚其過。過者不服,聽其出籍。有大惡,則言於有司懲之。

既畢,乃食。食畢,少休,復會於堂上。鳴講鼓說書,若歌詩,或習禮射。皆以鐘鼓爲節。教讀說書一章,或講切要故事,皆鳴鼓三聲。若童生歌詩習冠昏祭三禮,及習鄉射禮,皆鍾以宣之,鼓以節之,以聳衆觀聽。

講論從容書丹而退。講論須有益之事,毋得喧競失儀,言非所宜言,及揚人過惡。違者,直月糾而書之。事既畢,於入約籍中姓名各押字於其下,謂之書丹。書丹畢,教讀送至大門之外,揖讓而退。

凡約正、約副正本如士大夫立教、明倫、敬身,以爲鄉人取法。出入道路,見者拱立,避路致敬,毋得狎侮凌犯,違者直月糾而書之。若能化行一鄉,有司延至後堂,待以殊禮,爲特設位,帥各鄉約正、約副拜之。仍用花紅羊酒旌獎,遇例先給與冠帶。

泰泉鄉禮卷三 鄉校

凡在城四隅大館統各社學,以施鄉校之教。子弟年八歲至十有四者,皆入學。約正、約副書爲一籍。父兄縱容不肯送學者有罰。有司毎考送儒學肄業,非由社學者不與。凡在城坊廂、在鄉屯堡,毎一社立一社學,俱設於閭巷民居聚處,不必拘定道里,須擇寬大地基建之。其制:前爲大門,大門之左爲東塾,右爲西塾,中爲館堂,後爲寢。環之以垣。已經拆毀淫祠寺觀改建者,約正丈量界至,畫圖送官。若有名無實,有司查出治罪。先年十一月,約正、約副沿門選擇俊秀子弟,其有殘疾及猥劣者勿強。多則百餘名,少則三四十名。俱序其年齒、住居、父兄、籍貫、以某爲戶,書爲一籍。惟娼優隸卒之家不與。若縱容驕惰、不肯送學者,罰之,書於過籍。皆直月掌之。一應事宜,照《教民榜》行。有司官吏、裏甲人等毋得干與攪擾。

衆共推擇學行兼備而端重有威者,送有司考選,以爲教讀。約正率錢具禮,於正月望後擇日開學。預期,遣人齎書聘之。屆期,乃躬迎之。約正率錢,凡有子弟願入學者,人各不過五十文,多則紗一疋,侑以羊酒,少則布一疋,侑以鵝酒。書式曰:“鄉侍生某姓名頓首啓碩德某先生道丈執事:側聞先生學行純懿,里閈欽仰之日久矣。古者士大夫居鄉則推尊以爲父師,子弟從之遊,而孝弟忠信之俗興焉。茲某擇某月日,敢以鄉校教事見屈。蓋欲一鄉童蒙觀感,弗納於邪,啓其聰明,養之以正,他日成人,克遵名教,是大有造於某也。倘不遐棄,則某榮幸之至。敬因執事者以聞。某年月日,某再拜啓。”擇子弟能供事者齎赴其家,再拜敬請。教讀固辭。復再拜以請。俟諾,乃覆命。除在城大館外,俱用儒士,不許罷閒吏役及非儒流出身之官或丁憂生員及因行止有虧黜退者。其四方流寓於此者,蹤跡無常,恐或梗化,尤當精擇。屆期,約正會各父兄躬詣其家,再拜迎之。退,乃各盛服候於社學門外,諸生候而前至門,讓主人入而右,教讀入而左。至階,讓主人升自東階,教讀升自西階。至堂,讓主人東向,教讀西向,行再拜禮。師席南向。主人各前布席。席定,諸生行四拜禮,以次獻茶具飯。畢,辭而退,就館,入便室。若有司備禮延聘在城大館,亦令附近鄉約約正帥各父兄主其事。

直月於前一日,列諸生長少之序掛於門內東西兩壁。質明,生徒至,依序立於兩階下。約正、約副入,與教讀誓戒,社祝致辭。出,乃就坐開館。館堂設先聖位。約正、約副入,與教讀上香,行四拜禮。畢,社祝抗聲致辭曰:“凡預此會者,以孝弟忠信爲本。其不順於父母,不友于兄弟,不睦於宗族,不誠於朋友,言行相反,文過遂非者,不在此位。”教讀拱手應曰:“諾。”社祝復抗聲致辭曰:“凡預此會者,以立教、明倫、敬身爲本。其聞善不相告,聞惡不相警,禮俗不相交,患難不相恤,陽善陰惡,二三其德者,不在此位。”約正、約副皆拱手應曰:“諾。謹受教。”相與揖遜而出。俟先生就坐,諸生以次執事贊禮,乃升堂侍教。其未冠者,從俗總角。已冠者,平頭巾,服絹布,青圓領,或直領,不許用紵絲紗羅及違制服色。出入不許騶從輿馬。侍於先生,雖富貴,冬毋爐,夏毋扇,坐毋用腳凳。坐必依齒序。若有貴賤相遠者,亦當更處,以存大體。若先生起居及客至,俱一體執事。

施教以六行、六事、六藝而日敬敷之,一曰早學,二曰午學,三曰晚學。約衆日輪篤實老成者二人,平旦坐左右塾,以序出入。食後復至,日夕亦如之。

六行:一曰孝,二曰弟,三曰謹,四曰信,五曰愛衆,六曰親仁。六事:一曰灑,二曰掃,三曰應,四曰對,五曰進,六曰退。六藝:一曰禮,二曰樂,三曰射,四曰御,五曰書,六曰數。俱詳見《小學古訓》。

平旦施早學之教,誦書,正句讀。凡館堂設雲板,平旦,教讀出就位,擊雲板三聲。生入立兩階下,點灑掃,先以序入。其餘軒舍,以役人代之。灑掃畢,復降階立原位。觀其執事恭謹者錄之,怠忽者教而責之。次輪贊禮者二人,先升堂,正揖,分班立先生之前。唱:“序立。”諸生以序兩班升堂正立。唱:“揖。”分班圜揖。就位。靜聲端立良久,以觀德容。命執事者擊雲板命坐,以次序坐,務使從容嚴靜。良久,命擊雲板,命十人一班,依齒序出就先生位前,正立,量其少長,以《小學古訓》直白教之,使力行於身。如曰君子,便教之曰:能學成好人便爲君子,不學成好人便爲小人。如曰舒遲,便教之曰:一行一動,不須急遽輕佻,務要從容和緩。其溫凊定省之類,亦教之曰:汝果能如此,以禮待汝。不能如此,痛責不恕。他如職分所能知能行者,皆仿此。令其口誦,以上口爲節。乃命復位誦讀。務貴熟不貴多。如資性能記千字以上者,只讀六七百字,不得盡其聰明。年小者,只教一二句而止,勿強其多記。或用《孝經》、《三字經》,不許先用《千字文》、《百家姓》、《幼學詩》、《神童酒詩》、《吏家文移》等書。以次讀《大學》、《中庸》、《論語》、《孟子》,然後治經。句讀少差,必一一正之。退食,擊雲板,各以班出揖而退。出館後,察其有疾行先長及傲慢鄉里者,責而教之。

食後施午學之教,歌詩或書數。凡復午學,升堂如平旦儀。就位立聽雲板命坐。不必作對句。用顏魯公字體點畫,照《洪武正韻》楷書《詩經?鹿鳴》、《菁莪》、《關睢》、《四牡》、《伐木》、《棠棣》、《蓼莪》、《採繁》、《採蘋》、《南山有臺》、《緇衣》、《淇奧》、《抑》諸篇有關係可歌者,各一篇。或古體律詩絕句情性正、音律和者,各二篇。毋得用金榜富貴等語。亦十人一班。教以六書法,如象形、諧聲之類。若年小,則教以認字,必先其易者,或書早學口誦者示之。各寫仿書顏字一章。令端坐直筆正書,務寬緩整肅而有壯氣。其有傾敧粗弱者,責而教之。先生品評既畢,領回,就位將所書《風》、《雅》及古體律詩絕句或正音,或越吟,各讀成誦。退食,擊雲板,如早學儀。自後五日一次歌詩,免寫字,令善歌者爲倡,與衆同歌。既成聲,毎班十人歌於先生之前,用鐘鼓。其餘簫笙琴瑟之類,以漸教而和之。未升歌者,俱端坐靜聽。歌畢者復位。其聲容溫雅和平者賞之。如躁俗悲淫者,責而教之。或五日一次學算數,亦免寫字。年稍長者,教以九章算法。年小者,以四方上下、自一至十、或自甲至癸、或自子至亥等數授之。

日夕施晚學之教,溫書習禮儀。凡復晚學,如儀。就位,良久,擊雲板,命習禮。毎班十人,出先生位前,東西向立。東先出位,北面立,長東少西,揖,再拜,?復位。西揖拜如儀。退。先生坐觀其容體恭敬舒遲者賞之,鄙倍者責而教之。如有善拜揖者,免習。仍教以子事父母禮,如定省之類。習禮畢,各就位溫習早學所讀書。自後五日一次,教以朱子《小學》及《日記故事》內古人嘉言善行一段,如黃香扇枕、陸績懷橘之類,直白說之,令其靜默諦聽。抵暮,擊雲板,直日者徹先生書席,如儀揖退。諸生夜歸,仍在燈下講誦當日所教,即以所教之事事親事長、處事接物。先生與各父兄常常訪察,如有徒能講誦不能力行者,責而教之。若冠禮、昏禮、祭禮、射禮、鄉飲酒禮、士相見禮、投壺禮,皆用采色繪於壁,爲圖指示之。

諸生若有過失,師友隨事規正,毋使終陷於惡。諸生過失小者,爲師者宜端坐相對,終日不與之語,以冀其改乃止。若居家得罪父兄骨肉,或出外得罪鄉黨朋友,或自己所爲有失,即當直告於先生朋友,求知己過,不宜以不善之禍自害其身。

毎月朔望,先一日晚,設先聖牌位香案。質明,教讀帥諸生行禮。畢,乃放假。教以靜坐。月終,類查逃學者姓名,具帖聞於直月。朔望拜先聖畢,徹神位。拜先生,分班相拜而退。是日放假。教之靜坐,以求放心。若遇鄉約會日,拜畢,仍留供事,用次日放假。或於放假日演習諸禮,或聽審音樂,或仿釋奠之樂以舞《勺》,或做干鏚之制以舞《象》,務養其耳目血脈,使溫醇恭敬,不至拘迫。彼必樂於聽從,而無嬉戲逃避之事。若四時之祭及高曾祖考忌日,預期給假。若無故而逃學一次,罰誦書二百遍;二次,加樸撻,罰紙十張;三次,撻罰如前,仍罰其父兄。其有好酒博奕、逸遊驕縱者,不帥教而悖逆非毀及干犯彛倫者,重治之;不改,則送有司問罪。

在城丁多有暇者,以是爲常。鄉村務農丁少,照例毎年十月初開學,臘月終罷。各父兄務隆待師之禮。歲晚罷館,父兄帥子拜送,各申待師之敬。四時無事不許輕至社學,求師請對。其束脩務從俗加厚。在城大館官給銀二十兩,有司以禮待送。在鄉則約正等率各父兄出谷及菜錢。若待之不以禮及有始無終者,必罰。

爲師者崇四術以教諸生,鄉約會日,則舉行焉。

一曰書。凡社學,置籤筒。鄉約會日,講書一章,須有關風化者。先生講畢,抽籤,諸生以次出講。俱用正音。約衆端坐拱聽,毋得詰問譏笑。若講《小學》、《日記故事》,亦如之。若律令、《大誥》、《教民榜》,則許諸人請益。

二曰詩。

【三曰禮。】凡社學,置文公《家禮》,禮器、祭器,如三加緇布等冠,香案、祝版、酒注、杯盤之類,並楷書《四禮條約》揭於壁。鄉約會日、行冠昏等禮畢,許各父兄質問,教讀逐一講解。喪禮難習,有喪來問者,宜考究示之。

四曰樂。凡社學,置樂器,備八音,略如釋奠之數。鄉約會日。或擊魯薛鼓之半以習投壺;或擊魯薛鼓之全以習射儀;或習彈琴;或習吹笙;或審音於言,如宮舌居中、商口開張之類;或審音於聽,如凡聽宮如牛鳴竇中,凡聽商如離羣羊之類;或調聲詩以比琴瑟,或講究律呂大指。皆可。如有年長不習舉業、願來學樂歌詩者,許與諸生同事。

凡諸生有善者,直月書於善籍父兄名下,待祭社,會鄉老約衆共以三物推舉之:一曰性行,二曰經義,三曰才能。有司取入儒學,則具以名聞。中選多者,免爲師之人雜泛差徭,生員則優以廩膳。既入儒學而以學荒行虧見黜者,罪其師。

右件出明道程子《文集》、東萊呂氏《學規》及見行禮部學政,參用崑山魏氏、泰和歐陽氏社學條約而潤色之。倘肯遵行,必能正風俗,得賢才,而唐虞三代之治因可復也。在城大館器用,有司宜各措辦。若閭巷荒僻,不能盡如制者,亦宜竊取其意,務行於鄉,使風化有所禆益。

教讀任一鄉風化,與約正等公選於衆,推年高有德者,毎裏一人,類送在城四隅大館,轉聞有司,點作該圖鄉老,使專一在鄉聽訟管倉。別無可推,則約正、約副內一人爲之。又選其次者一二十人爲衆鄉老。開館之日,楷書《諭俗》六條、《勸民》二事及《四禮條件》,皆正句讀,使之傳寫,各分投勸諭,深山窮谷必至,務多方以化導之。諭俗六條:一曰教子弟以興禮義,二曰禁火化以厚人倫,三曰闢異端以崇正道,四曰敦樸儉以保家業,五曰息爭訟以免刑罪,六曰化愚頑以息盜賊。勸民二事:一曰勸農,二曰勸孝。

諭俗文

某府州縣某處社學爲諭俗事:遵奉欽差巡撫、巡按、分守分巡提學道各上司明文,除遵依外,竊以人才之賢否繫於風俗,風俗之美惡在於漸摩。近見得本省系古南越,地稱鄒魯,民雜華夷,文獻固有源流,淫邪尚當洗滌。與其治於爲惡之後,不若化於未惡之先。況民秉彛,本乎天性,好善惡惡,皆出自然。奈何閭閻有便安之習,教化無切實之功,相染爲風,遂成弊俗。苟不曉諭丁寧,何以轉移變化?上司深愛爾民,做好人,幹好事,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守本分業,爲太平民,不犯刑條,何等快活!不致禍敗,何等安康!今乃愚信邪奸好訟,強凌弱,衆暴寡,淫侈耗財,放縱敗家,傷倫亂俗,有傷風教。今上司欽奉勅諭,興復民間社學,訓教童蒙,以爲育才之本。其民間一切故弊有礙勅例教法者,悉行禁約區處。合先曉諭汝四民,毋得有違。違者送官問罪,定不敢恕。所有諭目禁約,開示於後:

教弟子以興禮義

民生有欲,非教不善。方今聖明在上,禮樂大興,茲欲一道德,同風俗,必當後刑罰,先教化。然學有大小始終,今社學之設,所以正其始於先。於是教以大人之學,斯可成其終於後。凡爲父兄者,如有子弟年六七歲至十四歲未冠者,俱要送入社學。社學之教,不專於唸書對句,務要教其愛親敬長、隆師親友,習禮樂,養性情,守教法,禁遊逸,遠玩好,戒驕縱。如此教之,斯可變化氣質,爲大學之基本。今人空教子弟唸書對對,念得對得,固是子弟聰明,但不知子弟情性何如,氣質何如,事親何如,交友何如。手不執灑掃之事,身不習趨事之勞,耳不聞正樂,目不見正禮,隨子弟自家資質做去,多有率意妄行、習與性成、惡人同歸者也。至於入大學之時,氣習已深,不復自知其非,所以陷於一偏而不能有成者衆矣。其間有能成者,亦資質之美而已。故聖人有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不如丘之好學也。”立學之後,不論文武貧富之家,皆一體遵依《社學教條》,毋得違悖。

一,立學之後,汝四民如有能從教化,樸實尚義,好詩好禮,善處彛倫,能和鄉里,篤教子孫,足爲一鄉敬信者,許裏中老而有德者告於社學之師,訪問得實,書於揚善簿內,以待上司查考,以禮褒勸。

一,父兄如有故違不送子弟入社學者,上司定行提問坐罪。

禁火化以厚人倫

孝順父母,是我太祖高皇帝親口教詔汝民第一件好事。父母當初生我,愛我如金玉,痛我如肺肝,子一有病,祈天禱地,問卜求醫,廢寢忘飡,惟恐子身不安。子或湯爛火傷,即撫胸涕淚。愛子之心,人人如此。爲人子者,以父母愛我痛我之心去愛痛父母,何患不能孝順乎?今於父母生時觸怒得罪,可殺可剮,父母死日即火燒路棄,可痛可傷。此固久安之陋習,亦由有等師巫謬彰邪說,惑亂民心,以西天爲極樂,火化爲歸仙。不知西天是夷鬼之地,父母何居?火化乃炮烙之刑,父母何罪?不思愛痛深恩,顧乃以讎報德,既煎熬其骨肉,必飄散其神魂。日後雖有思親之時,祭之不享,哀之無益,禽獸同歸,天人共怒,家道兇亡,子孫衰替,皆本於此。自今以後,切須聽我教誨,生時盡心孝順,死後隨力葬埋。葬者藏也,欲人不得見也。貧者穴土藏棺,存禮而已。不許輕信風水禍福之說,及興發某房之說,停藏父母至數十年不葬,以致屍棺暴露,鴉飡狗食,傷害天和,變生瘟疫,惜哉痛哉!曉諭明白,聽者省之。

一,民間有義舉助喪及周恤患難孤幼者,里人當報於社學師,書於簿內,待上司查賞褒勸。

一,未葬者,限一月葬畢。違者裏甲鄰人族長呈送本縣問罪。如過限不呈,上司訪出,一體治罪。

闢異端以崇正道

禁止師巫邪術,律有明條。今有等愚民,自稱師長、火居、道士及師公、師婆、聖子之類,大開壇場,假畫地獄,私造科書,僞傳佛曲,揺惑四民,交通婦女。或燒香而施茶,或降神而跳鬼。修齋則動費銀錢,設醮必喧騰閭巷。暗損民財,明違國法。甚至妖言怪術,蠱毒採生,興鬼道以亂皇風,奪民心以妨正教。弊固成於舊習,法實在所難容。爾等愚昧小民,不知死生有命,富貴在天,且如師巫之家,亦有災禍病死,既是敬奉鬼神,何以不能救護?士夫之家不祀外鬼邪神,多有富貴福壽,若說求神可以祈福免禍,則貧者盡死,富者長生,此理甚明,人所易曉。今我皇上一新政化,大啓文風,淫祠既毀,邪術當除。汝四民合行遵守,庶人祭先祖之禮,毋得因仍弊習,取罪招刑。

一、禁約之後,師長、火居、道士、師公、師婆、聖子、尼姑及無牒僧道各項邪術人等,各赴府縣自首,各歸原籍,別求生理買賣。故違者,上司定行拿問如律。

一、民家只許奉祀祖宗神主,如有私自奉祀外神、隱藏邪術者,上司訪出問罪,決不輕恕。

敦樸儉以保家業

夫四民之家,有千金之產者,有一金之產者。奢者以千金而不足,儉者以一金而有餘。何也?奢者勉強隨人,妄用無節,口好肥,身好懶,驕淫奸盜由此而至,所以雖有千金,亦必至於窮困。儉者隨分守己,節用省事,減嗜慾,務勤儉,循理避禍,不至喪敗,所以一金之家,反能長久而不困窮。今之四民,毎毎聘禮則虛張儀物,嫁女則多耀奩妝,設酒則將無作有,鬥勝則借假爲真,只取一時好看,不思日後有無,此愚僞之俗,禍敗之機也。何不反奢從儉,以圖長久受用,不致眼下窮忙!古人云:人能咬得菜根,則百事可做。此言極有理。願爾民思之念之,無貽僭侈之罪。

一、頒行《四禮條件》,各宜遵行。違者許人告首,送上司治罪。

一、民間酒店賣酒,假以賣酒爲名,實乃淫人取利,大傷風化。違者上司定行訪拿治罪。

一、服色居室,婚喪祭葬,有違國朝禮制者,送官治罪。

一、爲父兄者,有宴會,如元宵俗節,皆不許用淫樂琵琶、三絃喉管、番笛等音,以導引子弟未萌之慾,致乖正教。違者拿送上司治罪。其習琴瑟笙簫古樂器者聽。

一、不許造唱淫曲,搬演歷代帝王,訕謗古今。違者上司定行拿問。

息爭訟以免刑罪

近來風俗多好詞訟,其故何也?民不被教,喪失良心故也。陰險詭詐是殺身之藥,貪利害人是斬身之刀,強梁者不得好死,教唆者到底傷身。賭博淫行者,終身破敗。剛忿不忍者,多致官司。今特與爾民約:凡有父子兄弟夫婦不相親睦,及爭財異業以至飲酒博奕、打鄰罵裏、教唆賭博、姦淫盜惡、謀爲不善、打點誆騙等項,以毎月朔望兩日相會里人於里社中,有過失者許自陳說,或族長鄰人陳說。如小事有不平者,衆人勸戒處置。事關大惡者,衆人明言責救。如有不從,擇老者數人同至其家責勸。如再不從,許地方鄰人同族長赴各該衙門呈治。如有互相容隱、不行勸責呈治者,事發之日,拿送上司治罪。

一、裏中如有能改過自新、變惡爲善以循禮教者,許裏中老而有德者告於社學之師,訪問的實,書於改過簿內,以待上司查賞。

化愚頑以息盜賊

近來各處地方,往往爲盜,刦掠良民。方今上司留心教化,爾民切宜體悉。且爲盜一事,未必盡是爾民之罪,亦由平日養之無道,教之無術,禮義不聞,良心喪失,田疇旱潦而不知,賦役繁苛而不恤,飢寒迫身,不顧廉恥,但求一時之活,不顧後日之誅。於是惡染鄉閭,財動親戚。強者得利,富者坐分。善者無依,弱者必死。遂成大盜,流毒四方。其間弊病,難以悉舉。今爾民於無事之時,善心有時發見,即當自家思量:我如此做賊,固不勞耕作,不煩稅役,可以足食足衣。且歷觀昔時爲盜之家,今尚有幾家得存不至絕滅者乎?況且如今聖明在上,天下太平,何不乘時歸化?萬一不然,未免家散人亡。縱使逃去別方,亦是一生百死,肉膏草野,骨餧狗豬,終爲無祀之鬼。父母妻子奔亡,祖宗產業丟棄。到此時節,計拙心回,要做好人,亦做不得,豈不恨哉!若爾民自謂實有勇力,死亦不怕,此便是至愚至蠢者也。千日殺人,一朝必敗,豈有做賊而能長久者乎?今吾深惜爾民樂於禍敗而不思求活,所以誠心直說,明白曉諭,使爾民從此向化,做個好人,取些安樂福壽,豈不好過殺人爲盜、東逃西避、終遭刑戮者乎?

一、上司欽奉詔書,有能遵體各歸原籍耕種者,許爾自來聽教,上司即與爾立社定鄉約,使爾各安生理。曉諭之後,如有能先來聽教者,上司定行重賞。

勸農文

某府州縣某處社學爲勸農事:遵奉欽差巡撫、巡按、分守、分巡、提學道各上司明文,除遵依外,竊以民生之本在食,足食之本在農。農不力,則不足以養。養不贍,則不足以教。故先王之教其民也,因天地之性,順人物之生,分土受田,統之以鄉州黨族閭里,而導之以孝友睦婣任恤。故行不出倫理之外,士不出畎畝之間。《漢書》曰:“餘子遣入序室。”所謂餘子者,父在則子餘,兄在則弟餘。故天下生員,皆名弟子,其職在入孝出弟,而所以教之者,在稼穡出作入息之期。後世分教養爲二,故一登講堂,永恥民事。有父兄荷蓑笠而子弟衣輕裘,見達官貴人,雖惡人必竦然起敬,見胼手胝足,雖至親而赧然愧之者。是雖冠服如士人,其孝友之實,曾不如塗之人矣。見奉禮部學政勘合,凡入學生員,必求子弟曾知稼穡、有孝弟實行者取之,仍查篤實父老,以耕讀爲事者,量加賞勞,以廣子弟孝友務本之心。至於興修水利以便農民,招徠流民以闢土地,責令有司着實舉行,違者治罪。爲此,誠恐鄉民不知勤務農業,理合先行勸諭。今錄朱文公勸農條目,開具於後:

一、大凡秋間收成之後,須趁冬月以前,便將戶下所有田段一例犁翻,凍冷酥脆。至正月以後,更多着遍數,節次犁杷,然後布種。自然四泥深熟,土肉肥厚,種禾易長,盛水難幹。

一、耕田之後,春間須是揀選肥好田段,多用糞壤拌和種子種出秧苗。其造糞壤,亦須秋冬無事之時預先剗取土面草根,曬曝燒灰,旋用大糞拌和入種子在內,然後撒種。

一、秧苗既長,便須及時趁早栽插,莫令遲緩,過卻時節。

一、禾苗既長,稈草亦生,須是放乾田水,子細辨認,逐一拔出,踏在泥裏,以培禾根。其塍畔斜生茅草之屬,亦須節次芟削,取令淨盡,免得耗土力,侵害田苗,將來谷實必然繁盛堅好。山原陸地可種粟麥麻豆去處,亦須趁時竭力耕種,務盡地力,庶幾青黃未交之際,有以接續飲食,不至飢餓。

一、陂塘之利,農事之本,尤當協力興修。趁未耕種之時,各將自己田畝開浚陂塘,修築圩岸,毋至後時,追悔莫及。如有怠惰不趁時工作之人,仰衆列狀申縣,乞行懲戒。如有工力浩瀚去處,私下難以糾集,即仰告縣官爲修築。如官不即措置,即告於鄉約,約正及鄉老別爲區處。

一、桑麻之利,衣服所資,切須多種桑柘麻苧。婦女勤力養蠶織紡,造成布帛。其桑木,毎遇秋冬,即將旁生拳曲小枝,盡行斬削,務令大枝氣脈全盛,自然生葉厚大,餧蠶有功。

一、本鄉貧民往往逃在他鄉者,各家挨查招回,及時耕種。

一、喫酒穿衣,甚妨農事。若不繫祭祖祭社兇吉聚會,及造作屋舍之時,俱不許喫酒。其穿衣俱不許長袍大衫。

一、大凡農桑之務,不過前項數條。然鄉土風俗亦自有不同去處,尚恐體訪有所未盡,更宜廣詢博訪,謹守力行,只可過於勤勞,不可失之怠惰。《傳》曰:“民生在勤,勤則不匱。”《經》曰:“惰農自安,不昏作勞,不服田畝,越其罔有黍稷。”此皆聖賢垂訓明白,凡厥庶民,切宜遵守。

右件榜文,勸諭民間,各請體悉前件事理,父兄教誨子弟,子弟遵承教誨,務熟本業,耕耘收斂,以養父母,勿得惰遊賭博、喫酒穿衣,妨廢農桑。庶幾衣食給足,禮義興行,感召和平,共躋仁壽。

勸孝文

某府州縣某處社學爲勸孝事:遵奉欽差巡撫、巡按、分守、分巡、提學道各上司明文,除遵依外,竊以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父母之心,本於慈愛,子孫忤逆者,不欲聞之官,何也?富貴者恐貽羞門戶,貧賤者亦望其迴心反哺,故皆含容隱受。然父母吞聲飲恨之際,不覺怨氣有感,是以世之不孝者,或斃於雷,或死於疫。後世衰弱,都受天刑。嗚呼!王法可倖免,天誅不可逃,爲人子者,可不孝乎!爲此,誠恐村峒俚民及猺獞等未能知悉,理合先行勸諭,毎朔望誓於里社,有不孝者,明神誅殛。今錄勸孝文一道,開具於後:

《孝經》曰:“用天之道,因地之利。謹身節用,以養父母。此庶人之孝也。”此《孝經》乃聖人所作,我太祖高皇帝教訓庶民孝順父母,亦不過此意也。凡各村峒俚人猺獞,俱系庶民,你毎到春來便耕田,夏來便耘田,秋熟及時收割禾稻,冬閉及時修整屋舍,早起便幹家事,晚睡莫出村鄉。都看天時,幹爾生計,此便是用天之道。高田種早,低田種晚,隨地所宜,栽種果菜。硬泥築作垣牆,軟泥燒作磚瓦,鋤得深闊,砌作魚塘,此便是因地之利。又念我身父母所生,十月懷胎,三年乳哺,被人殺害,可惜父母,負了深恩,得忍且忍,莫要打人,【打人】人亦打爾。得休且休,莫要殺人,殺人人亦殺爾。常在家中,莫出外去,此便是謹身。財物難得,常要愛惜。食足充口,不須貪味。衣足蔽體,不須奢華。莫喜飲酒,飲多失事。莫喜賭博,好賭敗家。此便是節用。毎日早起,帶子弟向父母前作一揖,送上新茶一鍾。早飯、午飯、晚飯,都請父母上坐,與妻子旁邊看照飲食。父母夜睡,先去牀前看一看。毎出門,與父母說知,作一揖,歸來亦作一揖。如無父母,早起即去陰靈神座前作一揖,有茶有飯,都去供養,如在生前一般。如父母要作歹事,小心勸諫。你能謹身,便不憂惱着父母,能節用便不飢寒着父母。能此二者,即是孝順。故曰“以養父母,此庶人之孝也。”如不肯孝順父母,不犯王法,便遭天刑。我念古人詩與你聽:古人詩云:“世有不孝子,浮生空碌碌。不念父母恩,何殊生枯木。百骸未成人,十月居母腹。兒身將欲生,母身如殺戮。父爲母悲辛,妻對夫啼哭。一日見兒面,性命喜再續。母臥溼牀蓆,兒眠幹裀褥。兒睡正安穩,母不敢伸縮。全身在臭穢,不暇思沐浴。乳哺經三年,汗血計幾斛。病痛百千般,求神與占卜。出入必追隨,飲食從所欲。一旦得好妻,魚水情和睦。父母責一言,含嗔怒雙目。妻或罵百句,陪笑不爲辱。父母歸泉下,兄弟分財谷。不念父母骸,焚燒葬山谷。世間如此人,不異禽與畜。慈烏能反哺,羊羔猶跪足。天地雖廣大,不容忤逆族。早早悔前非,莫待天誅戮。”

已上四件,各用紙接續寫去。《四禮條件》一張,《諭俗文》一張,以諭四民。《勸農文》一張,專諭耕戶之民。《勸孝文》一張,一諭俚峒蠻民(俚音黎。《四禮條件》見第一卷)。

毎月,約衆輪坐東西塾者,稽考教讀善惡,以聞於直月。善者衆共加禮,惡小則鄉約會日面戒勵之,情重則公同裏排及本鄉在學生員共糾舉而斥之。徇私妄言教讀過惡者,有司各提問治罪。教讀爲一方師表,宜衣冠不離於身,言笑俱不可苟。亦不可奴顏婢膝,趨承一應官司,下同隸卒。若有等自談聖賢,行如狗彘,或陰受財賄,唆寫詞訟;或恃官長禮貌,挾此凌人;或因師生名分,動輒需索,稍不如意,立致訟端;或因鄉黨私忿,編排鄙俚詩謠,黑夜匿名竄貼,玷人德行;或因生徒不從,勉強邀致,不顧朋友情分、鄉黨非笑。凡此不惟不能化人,而反賊夫人之子。如有此等,約正、約副、本圖老人以衆斥去之。若來自異鄉者,一體驅遣。情重送官究問。另選端謹之人代替。若互相容隱及誣揑不以實,事發俱各重究。若教讀過惡小而可恕者,量罰其束脩銀谷入社倉備賑。教讀常用勸諭鄉民,毋妄興詞訟,惟聽命鄉老,亦毋得輒以故違鄉約,赴官司告擾。其有能化導一鄉成俗者,約正、約副等公舉其善呈聞,有司待以殊禮,非生員及無官者,遇例給與冠帶。

右件出《朱子大全》、西山真氏《文集》及見行禮部學政、崑山魏氏社學榜文、莆田鄭氏社規,其有不盡合鄉俗者,許教讀言於有司潤澤之,務在可行,勿爲虛文已也。

泰泉鄉禮卷四 社倉

凡社有學則有倉,保甲時當看守,立鄉老掌之,與教讀及約正等公同出納,有司毋得干預抑勒。

各社除有倉去處,若初創立者,就於大戶家借一大櫃,或竹圍,收貯滿,則復置。待積有息穀,約正與管倉鄉老以漸區處,立爲厫座三間,分囤新陳,以便挨支,使經久堅固。保甲四時巡察,謹慎盜賊水火。

儲蓄之法有三:一曰公借,二曰義勸,三曰罰入。

公借者責償。凡官司出谷本,謂之公借。冬間,教讀同約正及管倉鄉老具領有司將預備倉谷準令借支,分貯各社,聽民自便。春散冬斂。仍令每石收耗息一斗,積出本谷還官。以裏分闊狹、人民多少爲率,務在充足。或一千石,或二千石以上,隨宜定數,不足則準令借支。本衙門日逐問過詞訟贓罰紙價及稅契給引等項一應無礙官銀糴谷,俟結局日,以糴本還官。如遇地方水旱,度知歲事歉收,就將此谷賑貸,竢豐年抵鬥還官。此等公借之谷,俱官出付照,管倉鄉老具領,定立限期,責其償還。見行事例,系約正人等舉殷實戶領糴,僉撥鬥級管守,選委官員查盤。敢有約正人等妄稱殷實,意在誆騙、久借不還,及通同鬥級作弊者,許教讀及管倉鄉老檢舉,送官司治罪。若按朱子舊法,公借米六百石,積至十有四年,方以元數六百石還官,餘見儲米三千一百石,以立社倉。誠恐古今異宜,在良有司隨時斟酌。

右件雖系社倉本法,但恐有司人品不齊,交代不常,收息之時,吏胥行文易生奸弊,與有司干預抑勒何異?今定議,惟聽約正與教讀從長議處,姑存其條,以竢君子,幸毋遽舉行也。

義勸者賞善。凡軍民良善之家有願備谷,或一石、十石,不拘多寡,送倉備賑者,就赴有司告明,領賞義票一紙,徑赴本鄉社倉交納。後本人倘有過失,齎原得賞票到官,一石、二石者,或犯責,量免;三石以上者,犯笞罪者,量免;十石以上者,犯杖罪,量免。只許一次,原票銷繳。若五十石者,賞以花紅。一百石者,賞以花紅、羊酒。二百石以上者,賞以花紅、羊酒,選其子弟一人充儒學生員。一千石以上者,照例旌表門閭,選其子弟二人充儒學生員。原給與義票,遇杖罪,量免。其毎歲收成之際,除無田,不拘大小戶,沿門入谷一斗,慳吝不與者,值月紀其過於籍。

賞票式

某府州縣爲賞義事:今據某坊廂鄉都屯堡某圖良民某情願出谷若干石,貯在社倉備賑。仰管倉人役依票收貯,登簿鈐記。仍出實收一紙,連原狀付本告呈繳,毋得隱瞞,有孤善念。須至票者。

罰入者免罪。凡鄉約中犯義之過,罰谷五石,輕者或損至四石、三石。不修之過,罰谷一石,重者或增至二石、三石。直月於過籍內註銷。社學生逃學三次者,罰谷一石。管倉鄉老照《教民榜》內事理聽訟或承詞,若告情虛願息者,罰谷一石;事輕者六鬥。如被告理虧願息者,罰谷二石;事輕者六鬥。原告情真者,罰谷三鬥。俱社學移票入倉。

移票式

某社學教讀、約正、約副、社祝某人等爲鄉約事:有某裏某人等該納(罰犯、沿門)谷共若干,據送到學,理應貴倉收掌。合令該管鄉老並應納人等送倉交納,煩照數收貯給票,本老收照。仍希回票過學,以憑查考,庶不有誤。須至票者。

計開:

犯約谷若干。童生犯逃谷若干。原犯谷若干。被犯谷若干。沿門入谷若干。

回票式

某社管倉鄉老某人等爲鄉約事:準社學票送某人等該(罰犯、沿門)谷共若干,本倉依數收貯、票給本倉備照外,理合回票知會,煩爲作數施行。須至票者,計開如前。

出納之法有六:一曰正鬥斛,二曰稽斂散,三曰審借貸,四曰時糶糴,五曰恤貧窮,六曰賑荒歉。

正鬥斛(一條)

凡有司不理社倉事務,約正人等豈宜坐視鄉人窘乏?各用義勸等法,約正等公同校正鬥斛,許自花押。凡花押處,用金漆抹過,以防作弊。

稽斂散(八條)

凡春散自二月至六月初止,冬斂自十月至十二月終止。

凡耗蝕,依邊方事例,毎年每石許退耗蝕二升。

凡耗息穀,毎石一斗,豐年照數斂收,中飢減半,大飢則盡免。

凡散斂等項數目,約正、約副、社祝、直月人各相輪親寫,或本人自寫,寫畢,於尾用自已花押鈐記。毋得疏略及顧覓書手代寫,恐生弊端。

凡管倉鄉老,置籌一百根。毎散谷、收谷,只許兩人入中門,其餘並在門外,不得近前挨拶攙奪。直月插籌次第出入。

凡谷入倉時,俱要乾圓潔淨,毋得插帶糠粃沙土。及出納之時,如有此等,即系作弊,不得收受。根究作弊之人,送官懲治,仍革退出社。

凡管倉鄉老飯谷,毎月一石。簿籍筆墨錢,毎年用谷一石。俱於息穀內動支。

凡管倉人役那移隱瞞不登簿者,多收谷數及安貯不如法者,查實送官,計贓論罪,加倍追償,就貯該倉,以備賑濟。

審借貸(六條)

凡鄉禮綱領內所定上中、下戶,俱系富家。三等之下,田不及一頃者爲稍富;無田而力農佃租、歲收至五十石者,定爲稍貧;無田而傭工、衣食不充者,定爲極貧。毎遇青黃未接之際,於保甲簿內稽查。非稍貧、極貧之民,不與給貸。

凡借貸者,於保甲牌內,十人共具保結一紙,責甲總於冬收日催取還倉。

凡借者有三:士無恆產而有恆心者借,力農者借,工商者借。

凡不借者有三:遊手遊食者不借,素無信義而人不肯保結者不借,一次負欠者不借,仍要送官追革出社。若能悔罪自納、有保結者,又準借支。

凡遇春耕時,有社內貧民缺種子者,當告該甲轉告約正人等,立借票一紙,借五斗以下,不必起息;一石以上,方起耗息一斗。至冬收令各抵鬥補倉,經收人役於原借票下注收訖二字。約正收執,先鄉約二日,類總於簿內註銷。

凡遇豐年,稍貧、極貧人戶不願請貸至十八月,而稍富以上戶願借者聽,亦具保結,甲總依限催還。始不與借,慮谷易竭;終則許借,慮谷易陳。此乃時措之宜。違者必罰。

時糶糴(五條)

凡倉谷,先年藏者謂之陳,當年藏者謂之新。宜毎年囤作一處,挨陳以支,支不盡,則糶陳糴新,使勿至於紅腐。若官軍月糧不足,上司宜糴,取給價還倉。

凡積穀既多,常平之法可以間一行之。谷賤時則增價而糴,谷貴時則減價而糶,以利民。

凡積穀既多,富家請糶作本者,扣除足一年支用外,許照時價糶與,毎一石利息三鬥,用本甲保結,立數附簿。冬收償還,雖大飢不減。因而誆騙者,送官重治。

凡糴谷入倉,挑腳搬運派約衆人各一石,不足,則於息穀內動支顧覓。

凡平糴法,宜仿其意,毎遇豐年,分上中下熟三等。上熟之年,毎戶收一百石者,斂十石。中熟之年,毎戶收三百石者,斂十石。下熟之年,毎戶收五百石者,斂十石。不豐不歉之年,惟沿門入谷。及遇凶年,亦分三等。小飢則發下熟之所斂、中飢則發中熟之所斂、大飢則發上熟之所斂而糶之。

恤貧窮(三條)

凡息穀既多,當行義倉之法。社內年長不能婚、貧死不能葬、疾病不能醫及水火盜賊患難等項,俱量爲救恤,而不責償。直月免於約衆科斂。

凡社內鰥寡孤獨與殘疾無依者,謂之窮民,尤宜憐恤。息穀毎人月支三鬥,旋多旋增,以九鬥爲率。凡流民入境乞丐者,量與錢米。天暑道路多渴者,施以茶湯。皆於息穀內支。

賑荒歉(十二條)

凡遇荒歉異常,約正查社內貧民及流民多寡,量行造米,或糶取錢及銀,以濟其急。或移民就粟,或轉粟就民,隨宜斟酌。十五歲以上,毎口日支米一升。十五歲以下,毎口日支米五合。如不願米,折錢或銀與之。若民口數多,患其擁並,令各家用紙半幅,上書某家口數若干,合請米若干,或錢若干,實貼各人門首壁上。直月具數同各牌甲領出,沿門審實給散,開數送社學、約正等公同老人算結,登於文簿。

凡官司賑濟,多虛應故事,難於周遍。或委非其人,以致冒名關領、詭名盜支等項情弊多端。今鄉約、保正既行,人各相識,上中下三等富戶及三等之下,俱平日素定牌甲分領,又易周遍。然猶有二慮:一曰遲緩,二曰侵欺。遲緩則餓死數多,侵欺則民不沾惠。宜誓於里社,互相誓戒。敢有將米穀錢銀領出而託故遲緩不行、意在侵欺圖利。銀或換以低假錢,或換以新破者,約正、教讀人等公共檢舉,革退出社,仍送官重治。

凡大荒之年,倘人衆谷盡,約正等當念人命關天,不宜坐視,與同約衆公共措置,差人四散收糴米豆歸本社內,或依原價出糶,或照前法賑給。

凡流民大餓入境者,作粥人給一碗。粥要極稀,毋令至飽。若時氣相染成病者,預儲醫藥,直月同保甲沿路沿門給散。死者作急顧人埋瘞,毋令暴露燻蒸。

凡社內稍豐而鄰社大荒,閉糴及糶而索價過多者,皆紀其過於籍以行罰。若糾衆搶刦谷禾者,保甲嚴行巡察,違者以強盜送官重治。

凡遺棄小兒於道路,責付無子之家收養,長作義男使用。有慮他日父母認取推託不收者,日支米五合,長充社夫,不得歸宗。

凡饑饉後民無牛者,人給一具,於息穀內動支,保甲立數在簿。冬收取回原價,不許因而拖負。

凡救荒有藥餌,服之可以不飢。曾經效驗者,依方修合,人各給與,於息穀內動支。

凡流民數多,分與各保甲帶管,毋令生變。社內壇屋圩岸、橋樑道路之類相應修建者,毎精壯五人挾帶老弱五人,派一排甲管之。散處其人,代爲造飯,以便薪水,免其自爨,各興工修建。若一切不急之工,則皆停止。流民既已存活,願留者編入保甲,與之牛具種子,趁時耕作。其不願留者,量給口糧,發回故鄉。各書姓名,扣算支過數目併發回年月,以憑查考。

凡賑谷不足,約正查本境內山林陂澤之利可資以生者,與教讀等具呈上司,聽貧民流民擅取。

凡凶荒之年,要使男女相保。約正等於保甲內查將昏而未成婚者,減殺其禮,責令完聚。或出錢谷助之,於息穀內動支。凡凶荒之年,以喪禮從事。社學收藏樂器,不得歌詩奏樂。社祭牲酒,量行減省備賑。

直月同保甲逐年收補倉厫簿書鎖鑰,約正人等公共分掌。倉內屋宇什物,管倉鄉老人等常切照管,不得毀損及借出他用。損失者,教讀同約正、約副根究賠償。一應事宜,聽從民便,公共措置,有司不得干預抑勒。若儲蓄出納之數,歲終各送文簿,赴在城四隅大館,以憑查考。情弊不明者,各呈送治罪。

文簿式

某州縣某鄉圖某社管倉鄉老某、教讀某、約正某、約副某某、社祝某會同鄉約、保甲,從公將某年分儲蓄出納數目逐一開具於後:

一、儲蓄

公借谷若干

斂散支用各若干

扣算見在若干

義勸谷若干

同前

罰入谷若干

同前

年 月 日 管倉鄉老某押

社學教讀某押

鄉約約正某押

約副某押

某押

社祝某押

保甲甲總某押

某押

某押

借票式(借牛具等項仿此)

某鄉保甲甲總某人名下貧民某人,爲因缺乏種子、情願央凂本甲某人等作保,立票借到本社社倉(起息穀幾石,無息穀幾鬥)前去作種,至秋成仍以乾圓潔淨好谷抵鬥還納。責在甲總同保人催理,決不敢負。今恐無憑,立票約爲照。

收票式

某處社倉管倉老人某爲鄉約事:今據甲總某、保人某帶同借谷貧民某到倉納還原谷若干石(息穀若干鬥,無息則不書),收訖,立此實收,繳回貴學,以憑查考。須至票者。

以上出《朱子文集》、見行事例,參用廬陽吳氏、晉江曾氏、莆田鄭氏社倉文移,教讀與鄉約斟酌施行。若有司假此勾提富民出谷催督糶糴,因而索取贓賄者,許鄉老照《教民榜》內事理公同約衆連名具呈,上司糾舉其惡。若能留心倉谷,以朱子爲法,而因事被誣者,衆共具呈保之。

泰泉鄉禮卷五 鄉社

凡城郭坊廂以及鄉村,每百家立一社,築土爲壇,樹以土所宜木。以石爲主,立二牌位,以祀五土五穀之神。設社祝一人掌之。壇制,宜量地廣狹,務在方正,廣則一丈二尺,狹則六尺,法地數也。高不過三尺,陛各三級。壇前闊不過六丈。或仿州縣社稷壇,當北向,繚以周垣,四門紅油,由北門入。若地狹,則隨宜止爲一門,木柵,常扃鑰之。石主長二尺五寸,方一尺,埋於壇南正中,去壇二尺,上露圓尖,餘埋土中。神牌二,以木爲之,朱漆青字,高二尺二寸,闊四寸五分,厚九分;座高四寸五分,闊八寸五分。度用周尺。一曰五土之神,在左;一曰五穀之神,在右。土者社也,谷者稷也。臨祭,設於壇,以案卓盛頓。祭畢藏之。其案卓各一,各高一尺一寸,闊一尺九寸,長二尺三寸。壇前具架懸鼔,以備行事集衆。以二祭禮神。一曰祈,二曰報。以六號事神,一曰告,二曰禱,三曰誓,四曰罰,五曰禳,六曰會。約正人等預行編定,凡入約者,每歲一人輪當會首。社祝督令社夫常川潔淨壇所。祭器用牲桶二,鍋五口,牲匣二,祝板一,酒尊三,各連幕酒勺一,瓷盞六,瓷楪十二,香爐二,盥盤一,帨巾一。主祭者有官,則祭服或冠帶;無官者,如其服。祭品,富鄉用一羊一豕,酒果、香燭、楮錢隨俗從宜。貧鄉不過三牲之類。人各出銀二分,貧者半分,極貧者不必強之,仍令與會。

祈用仲春

祭期用黃曆二月內社日。

儀注:前祭一日,會首及預祭之人各齋戒一日。會首先遣執事者掃除壇所,爲瘞坎於壇所之西北,方深取足容物。會首洗滌廚房鑊器,以淨室爲饌所。至晚,宰牲。執事者以楪取毛血,與祭器俱寘於饌所。祭日,未明,執事者於廚中烹牲。社祝設五土五穀神位於壇上,五土居東,五穀居西。設讀祝位於其後,設引禮及諸執事人位又於其後。執事者於饌所實祭品於楪內,解牲體寘於二俎,寘酒於尊。教讀書祝文於紙。祭品既備,執事者各捧設於神位前,燃香明燭。自會首以下,各服常服,盥手入就拜位。立定,執事者執壺於尊中取酒,立於五土神位之左。引禮者唱:“鞠躬。拜,興;拜,興。平身。”會首以下皆鞠躬,拜、興,拜、興,平身。執事者取毛血瘞於坎中。引禮者引會首詣五土神位前,唱:“跪。”會首詣五土神位前,跪,舉盞。執壺者斟酒。引禮者唱:“三祭酒。”會首三次傾酒少許於地。訖,引禮者唱:“俯伏,興,平身。”執壺者詣五穀神位之右。引禮者引會首詣五穀神位前,唱:“跪。”會首詣五穀神位前,跪,舉盞。執壺者斟酒。引禮者唱:“三祭酒。”會首三次傾酒少許於地。訖,引禮者唱:“俯伏,興,平身。”引禮者唱:“詣讀祝位。”引禮者取祝立於讀祝位之左。會首詣讀祝位。引禮者唱:“跪。”會首跪。唱:“讀祝。”社祝跪讀祝文。訖,興,寘祝於案。引禮者唱:“俯伏,興,平身。”會首俯伏,興,平身。引禮者唱:“復位。”會首復位。引禮者唱:“鞠躬。拜,興;拜,興;平身。”會首以下皆鞠躬,拜、興,拜、興,平身。執事者徹祭品。社祝取祝文,焚瘞於坎所。禮畢,飲,行會飲讀誓文禮。祝文:“維某年某月某日,某府州縣某鄉某裏某人等謹致祭於五土之神五穀之神曰:惟神參贊造化,發育萬物,凡我庶民,悉賴生植。時維仲春,東作方興,謹具牲醴,恭伸祈祭。伏願雨暘時若,五穀豐登,官賦足供,民食充裕。神其鑑之。尚饗。”

報用仲秋

祭期用黃曆八月內社日。

儀注同祈禮。

祭文同前。惟改“仲春東作方興”作“仲秋歲事有成”,“恭伸祈祭”作“恭伸報祭”。

凡春秋二祭,當遵古人社祈年報賽之禮,務在精誠,不許扮神跳鬼,以爲盛會,致使男女混雜。有司察其違者罪之。

有事則告

凡立鄉約、延教讀、編保甲、建社倉,皆告於社。

凡民自他境來,初預鄉約、保甲者,謂之入社,社祝以告。告畢,乃書其姓名於籍。其有犯約之過、不修之過,罰而不悛者,逐之出社,告亦如之。告畢,約正等公同約衆於籍除名。

凡告,社祝鳴鼓三通,約衆皆至,立於壇前。社祝唱:“跪。”約正以下皆跪。社祝抗聲告曰:“某年月日,約正某等爲某事敢告於神:惟神聰明正直,好善惡惡,凡食此土之谷者,孰不昭鑑!尚冀默相,以底成功,使善者受福,惡者受殃,無作神羞。”告畢,約正以下皆再拜而出。

有求則禱

凡迎時雨、寧風旱、弭災兵、遠罪疾,爲一鄉致福祥、去痛苦者,社祝必禱於社。

凡禱雨,先一日齋戒。約正等禁鄉內屠宰。黎明,帥約衆詣社取齊。社祝伐鼓十二聲,用牲於社,唱:“鞠躬。再拜,平身。”約正以下皆鞠躬,再拜,平身。約正詣讀祝位,跪。社祝讀祝文曰:“維某月日,鄉約正某等敢禱時雨於五土之神、五穀之神:皇皇上天,照臨下土,集地之靈,神降甘雨。庶物羣生,鹹得其所。惟神俯從民願,某等不勝瞻望哀懇之至。”祝畢,唱:“鞠躬。再拜,平身。”約正以下皆再拜而出。次旱禱,亦如之,惟不用牲。必得雨乃止。若雨多,求止雨,則鳴鼓百聲,用牲於社,祝曰:“雨已太多,五穀不和,人民失養,傷如之何?社靈社靈,幸爲止雨,調燮陰陽,除民所苦。”禮亦如之。謝得雨及雨止,俱用牲於社。

凡水火盜賊、疾癘刑獄,將至之時,約正等令教讀直述其事,爲祝文付社祝行禱禮。害已不及,乃用牲於社。

有疑則誓

凡鄉約,誓於社,已見第二卷。若鄉老聽一鄉之訟,戶婚田土、財貨交易等情不肯輸服,與社倉出納、保甲疑難之類,皆要質於社而誓之。

凡誓,鳴鼓七聲。社祝唱:“跪。”誓者皆跪。社祝宣誓詞曰:“某人爲某事若有某情,敬誓於神,甘受天殃,遭瘟招禍,兇於其身,覆宗絕嗣,滅其家門。惟神其照察之。”誓畢,誓者三頓首而退。

凡鄉俗有社生錢者,謂衆人合錢或銀若干,總其數告於神。生此錢者,出利息若干,若此社神所與生也,用通財有無,以惠於無窮,理亦可行。社祝掌其數而誓之,如前儀。

有過則罰

凡鄉約內有不修之過、犯約之過及社學、社倉、保甲諸人有犯者,約正等督令什五之家,公同甲總以其人拱立於社,伐鼓十聲。社祝唱:“跪。”犯者跪。抗聲攻之曰:“某人有某過,犯而不改,罰贖汝罪,入谷若干於社倉。尚冀汝自今改於其德,神降之休。”犯者對曰:“某不肖,少失教以辱先人,以爲族黨羞,神將降殃,昭受大戮。今聞過,願修身改之。”再拜而退。既罰贖,後五日不改,約衆告於神,逐之出社,除名於籍。若不肯罰贖與事情重者,教讀及約正等呈與聞於有司。其不聞於有司以致事發覺者,治罪連坐。

凡童生小過當罰與小事當罰,其人甘受者,不必詣社行罰,庶免瀆神。

凡鄉人放犬豕雞畜之屬、縱容男女褻瀆壇所,及私停貨物者,直月舉出,執其人告於社,量情罰之。

有患則禳

凡寺觀淫祠既廢,修齋唸經、呪水書符師巫之徒終不可化者,難以誅戮,若使其失所,亦所不忍,皆分遣各社充社夫,令社祝掌之。每遇水旱癘疫爲人患害之時,使之行禳禮。

凡亢旱請雨,略依仿董仲舒法。約正以下齋戒三日,以水日雩祭於社而請雨,行禮如禱儀。以土爲龍,身皆黑而尾白,長九尺,使丈夫八人、小兒八人,皆衣黑衣,丈夫扛龍,小兒讙呼曰:“烏龍頭,白龍尾,小童求雨天公喜。”自北而南,又自南而北,乃歸於社,息焉。復取五蝦蟇錯置社之中,掘池方五尺,深一尺,置水,埋蝦蟇其中而閉之。及雨,則詣社行謝禮,用牲。若雨不止及大水,則縈朱繩於社,伐鼓攻之。雨止水消,謝如得雨儀。

凡鬼有所歸,乃不爲厲。每社內立厲壇一所,以祭無祀鬼神。每歲三祭,皆先一日告於社。約正主祭,遵制。以里長僉名於祝。春用清明,秋用七月十五日,冬用十月一日,俱行儺禮。或十月不儺而移於臘月,謂之大儺。

凡儺,用狂夫一人,蒙熊皮黃金,四目鬼面,玄衣朱裳,執戈揚盾。又編茅葦爲長鞭,黃冠一人執之。擇童子年十歲以上、十二以下十二人,或二十四人,皆赤幘,執桃木,而噪入各人家室逐疫鳴鞭而出。各家或用醋炭以送疫。若臘月大儺,黃冠倡,童子和,曰:“甲作食兇,胇胃食虎,雄伯食魅(句)。騰簡食不祥(句)。攬諸食咎(句)。伯奇食夢(句)。強梁、祖明共食磔死寄生(句)。委隨食觀(句)。錯斷食巨(句)。窮奇、騰根共食蠱(句)。凡使十二神追惡兇(句)。赫汝軀,拉汝幹,節解汝肉,抽汝肺腸,汝不急去,後者爲糧。”此乃古禮,雖孔子所不敢廢也。後世此禮廢絕,每逢災疾,乃至禳星告鬥,作諸無益,其傷民財甚矣。故今合時制於古,以便民從俗。

凡祭厲,用牲酒米飯,紙燭皆隨俗宜。約正等務從儉致誠,人出銀不過半分,其貧不肯與者勿強。祭徹,以分惠鄉之鰥寡孤獨,社衆不必飲宴。祭文曰:“某府州縣某鄉某里社里長某人,承本縣裁旨,欽奉皇帝聖旨:‘普天之下,后土之上,無不有人,無不有鬼神。人鬼之道,幽明雖殊,其理則一。故天下之廣,兆民之衆,必立君以主之。君總其大,又設官分職於府州縣,以各掌之。各府州縣又於每一百戶內設一里長,以細領之。上下之職,綱紀不紊,此治人之法如此。天子祭天地神祇及天下山川,王國各府州縣祭境內山川及祀典神祇,庶民祭其祖先及里社土谷之神,上下之禮,各有等第,此事神之禮如此。尚念冥冥之中無祀鬼神,昔爲生民,未知何故而沒。其間有遭兵刃而橫傷者,有死於水火盜賊者,有被人取財而逼死者,有被人強奪妻妾而死者,有遭刑禍而負屈死者,有天災流行而疫死者,有爲猛獸毒蟲所害者,有爲飢餓凍死者,有因戰鬥而隕身者,有因危急而自縊者,有因牆屋傾頹而壓死者,有死後無子孫者。此等鬼魂,或終於前代,或歿於近世,或兵戈擾攘流移於他鄉,或人煙斷絕,久缺其祭祀,姓名泯沒於一時,祀典無聞而不載。此等孤魂,死無所依,精魄未散,結爲陰靈,或倚草附木,或作妖爲怪,悲號於星月之下,呻吟於風雨之時。凡遇人間節令,心思陽世,魂杳杳以無歸;身墜沉淪,意懸懸而望祭。興言及此,憐其慘悽,故勅天下有司依時享祭。在京有泰厲之祭,在王國有國厲之祭,在各府州有郡厲之祭,在各縣有邑厲之祭,在一里有鄉厲之祭,期於神依人而血食,人敬神而知禮。仍命本處城隍以此主祭。’欽奉如此。今某等不敢有違,謹設壇於本里,以三月清明、七月十五日、十月一日率領某人等百家聯絡於此,置備羮飯殽物,祭於本里。無祀神鬼等衆,靈其不昧,依期來享。凡我一里之中、百家之內,倘有忤逆不孝不敬六親者,有奸盜詐僞不畏公法者,有拗曲作直欺壓良善者,有躲避徭役靠損貧戶者,似此頑惡奸邪不良之徒,神必報於城隍,發露其事,使遭官府輕則笞決斷杖,不爲良民,重則徒流絞斬,不得生還鄉里。若事未發露,必遭陰譴,使舉家盡染瘟疫,六畜田蠶不利。如有孝順父母、和睦六親、畏懼官府、遵守理法、不作非爲、良善正直之人,神必達之城隍,陰加護佑,使其家道安和,農事順序,父母妻子保守鄉里。如此,則鬼神有鑑察之明,我民無諂諛之祭。靈其無私,永垂昭格。尚享。”

凡禳火災,必於臘月大儺之時,略仿古八蜡禮,告於社。祭先嗇及田神、水神。使人裝扮,爲獸面,鳴鑼鼔而噪,迎貓迎虎而享之。祝辭曰:“土反其宅,水歸其壑,昆蟲無作,草木歸其澤。”夫祀及水土,則火不爲災,鼔噪震動,則陽氣勝陰,故合儺蠟爲一,便民從儉也。

有慶則會

凡春秋二祭畢,就行會飲。會中,先令社祝讀抑強扶弱之誓。其詞曰:“凡我同裏之人,各遵守禮法,毋得恃強凌弱,違者先共制之,然後經官。或貧無可贍,周給其家,三年不立,不使與會。其婚姻喪葬有乏,隨力相助。如不從衆及犯奸盜詐僞一切非爲之人,並不許入會。”讀誓詞畢。長幼以次就坐,盡歡而退。務在恭敬神明,和睦鄉里,以厚風俗。

凡正月元夕爲歲始,臘月大儺爲歲終,亦許會飲於社。教讀制相戒之詞,以見無已太康之義。或令童生歌《七月》之詩一闋,或習士相見禮,或行投壺禮,或行鄉射禮。務在雍容揖遜,敦從古雅。須用歌詠勸酬,使人觀感,不得酣唱邪曲,演戲雜劇,以導子弟未萌之慾。若爲貪圖口腹,諠譁較論短長,及科逼貧人財物者,衆共斥之。

鄉社之設,正以明則禮樂、幽則鬼神警動愚俗,使興起於爲善也。有司宜加之意,務令各鄉歡欣鼓舞以從事,毋得督迫,以致擾民。若有勢要拆毀霸佔,約正人等須竭心力呈拒,敢有阿怯詭合者,神必殛之。

右件出《大明會典》,參以見行事例。其間禮神、事神,務宜於鄉俗隨時參酌舉行。

泰泉鄉禮卷六 保甲

凡一社之內,一家爲一牌,十牌爲一甲,甲有總。十甲爲一保,保有長。爲保長者,專一倡率甲總防禦盜賊,不許因而武斷鄉曲。推選才行爲衆所信服者充之,或即以約正帶管。保甲本明道程子爲晉城令時保伍法也。其法:量鄉里遠近爲保伍,使之力役相助,患難相恤,奸僞無所容,孤煢老疾者責親黨使無失所,行旅出於其途者疾病皆有所養。及王安石行保甲法,則督民操練,使自備衣甲器械,天下始騷然矣。故今以鄉約爲主,有可推選者立爲保長。如無其人,即以約正爲之。長聯乎總,總聯乎牌,牌聯乎家,大小相維,善惡相核,一社之內,惡少自無所容。一遇盜警,保長統率各甲防截追捕。其設置之費,除粉牌所用者不多、令一牌內十家攢置外,其於鄉社前量行起立望臺,土基亦令社夫自築。或起更樓一座,則量行蓋造。買辦鑼鼔及造冊紙張之類,俱約正、約副與富家自備,俱不許科擾於民。立法大要,在於保安良善、消弭盜賊而已。中間有愚昧妄自驚疑及鄰鄉彼此平素不和者,鄉先生及教讀等務委曲開諭之。仍各給告示通知。

凡立牌有三:一曰戒諭,二曰沿門,三曰十家。

戒諭者置於社。一、欽奉太祖高皇帝戒諭。立牌一面,長一尺二寸,廣如之。大書六語於上,置於鄉社或鄉校,行鄉約,則社祝讀之。不必家至戶到皆立此牌,徒爲文具。

戒諭牌式

欽 孝順父母,尊敬長上

奉 和睦鄉里,教訓子孫

戒 各安生理,莫作非爲

諭

沿門者登於冊。

一、各傢俱用方尺紙牌照式明白書寫,置門楣上,以便鄉老查考。約正、約副公同保長人等造冊,次第書之。一樣三本,約正、鄉老、保長各執其一。如約正即爲保長,則一樣二本。每家之後,量留半頁,以備陸續開報。

各家門面牌式

某府州縣某處某鄉社(如寺觀庵院,亦仿此)

一、戶某人(系某衛所某官下舍餘,或某總小旗甲下軍餘,或某坊都、某坊廂里長某下軍、民、匠、竈等籍。若系僧道,亦仿此)

男子幾丁,某人(系官吏),某人(作何生理)。

某人(在某處買賣),某人(系生員),某人(有何手藝),某人(見當某役),某人(有何殘廢疾)。

婦女幾口(無則不開)。

一、田若干畝,該糧若干石鬥。

一、房屋門面幾間(或自已置買,或典賃某人屋住)。

一、寄住客某人(系某府州縣人,某年月日來家典住,或寄歇,作何生理,或在某衙門幹某勾當,或爲人傭工,陸續開報)。

一、牛若干頭。

一、馬若干匹。(已上三條,無則不開。)

右件,除城內居人士夫羣聚,禮義素明,宜自有處,不必編牌。或都會繁華,人煙輳雜,則酌而行之。城外不問關廂鎮店,不問軍衛有司,不問庵堂寺觀,不問深山窮谷,通行開報冊。除十歲以下小兒不報,十歲以上者,俱上牌冊。凡五丁,出一丁上十家牌,輪當甲總,蓋取四人營運以治內、一人守望以治外之意也。大家則析。如有人十丁,則取二丁上牌。有二十丁,則取四丁上牌。五十丁,則取五丁上牌。小家則並。如止有人三四丁不足五丁者,則相併之,務足五丁之數。保長、約正、約副、教讀、鄉老、社祝之家,俱免輪當甲總。其寺觀庵院,或遊僧抄化,或住持道衆,俱要明開下落。若在荒野園圃住居者,則開系某人產業,一體上冊。若冊內無名,即系鄉約不取,保甲不容,自外於王化者也。衛屯營或獨設一地,或與民相攙,俱不得紛更,軍民一體編告。正軍並城操及跟某官常川役佔者,俱明白開除,免上十家牌輪當甲總。與社相近者,即附入社內。其各州縣及軍屯原設地方火甲營長等項,俱仍舊,以應承接遞及官府公事差遣。其新編保長之屬,各鄉以聞於在城四大館,轉達有司,優免身役,毋致勞擾。

十家者輪於甲

一、各家沿門開報小牌,約正、約副公同教讀編造成冊,乃以十家爲一甲,共爲一大牌。每五丁抽一丁精壯者上牌,輪當甲總。十甲則爲一保。皆保長統領之。各甲不立甲頭者,所以防脅制侵擾之弊也。惟使之日相輪當甲總,則無弊矣。

十家牌面式

某縣某坊鄉圖第幾甲

上甲尾某人。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本甲一戶某人,男子幾丁,某人輪當甲總。

下甲頭某人。

右件,十家共置一大牌,照式開寫。日輪一家當甲總,沿門曉諭,因而審察各家動靜,但有面目生疏之人、蹤跡可疑之事,及違條約不聽勸諭者,即行報官究治。或有隱匿,十家連罪。

乃以八事糾察在社之民而勸懲之

一曰遵戒諭。甲內俱要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婦順。善相勸勉,惡相規戒。患難相恤,出入相友。小心以奉官法,勤謹以辦國課。皆仰遵聖制戒諭之意也。但有不遵條約者,務要互相勸導。果不聽改,稟官罰治。凡有水火盜賊,俱要齊心併力救護。

二曰慎宥罰。甲內但有平日習爲奸盜,及窩通賊黨、容寄賊贓者,同甲俱要首報在官,許其改過自新。凡遇警竊,即於此輩中挨查。但有隱匿,甲內坐以知情重罪。若有賭博無籍教唆健訟,造言生事,詐稱名目恃強凌弱,受人投獻,或燒香聚衆習爲鬼教,與私通外國透漏邊情,而同甲不行勸阻,及勸阻不聽而不稟告官司者,悉重加罰治。其稔惡不改者,即便捕送官司,明正典刑。違者約正、約副、保長一體連坐。

三曰聯守望。甲內各家輪當甲總者,俱要備器械,置鑼鼓。但有盜警,一家擊鼓,各家相連齊擊。一巷擊鼓,各巷相連齊擊。但聞警鼓,各家男婦大小,俱執器械出於門首排立。其丁壯上十家牌者,遇有奔賊,即要齊出併力截捕。但有後期不赴者,同甲舉告官司,量加罰治。其社前鑼鼓及懸於更樓者,聞盜發,亂擊之。旁村鄉社始聞者,以一擊爲節,次二,次三。俄頃之間,聲布百里。皆發丁壯上十家牌者,嚴守險要。故守望相連,而盜賊無可逃也。其或藩籬太分,爾汝太別,東鄰被盜而西鄰閉戶,南村殺人而北村袖手,此家失盜而彼家接買,此鄉捕捉而彼鄉窩隱者,事宜密報四隅大館,以憑稟官懲治。

四曰時操練。甲內遇有盜警,保長、約正人等點閘壯丁上十家牌者,各執戈戟聽閱練,鳴鑼擊鼓以操習之。操必於早晨。操已,歸服舊業。其不聽操練者,必罰。

五曰嚴約束。保內大小人家,凡有故而出者,須赴約正、保長處報知,返則告銷。俱不得輕自出入。敢有不告而出及朝在而夕遁者,約正人等根究來歷,果涉違法,送官懲治。

六曰稽去住。保內已經編造甲之後,或有寄住客商,或有流移寓戶,或新近因饑荒各處逃來潛住者,俱不必逐離,不時於冊內陸續開報,年終一併通算,計要見尚在者幾人、已去者幾人、新來者幾人。但有面目生疏之人、蹤跡可疑之事,即便阻逐。故縱者,事發,約正、保長人等一體有罪。

七曰恤困窮。保內如有殘廢病弱及貧薄無倚之人,各責令親黨收養,毋令失所。如無親黨,許編入有財力之家壯丁內夾帶。如一牌夫下有四丁,強壯者即夾帶殘弱一人於內。凡守望備警,仍量存之,不得需索幫補。

八曰防行旅。保內常禁宵行夜遊,每一更三點禁人行。各於閭巷之間設爲鹿角之類,以斷行路。仍擊木柝以傳更。及五更三點放人行,即除去之。其有行旅止宿者,除執節公使及官使、或公差有明文者不察外,如國有大故,遙聞寇戎大喪,恐有姦非,則令合守閭巷。如有過客異常,雖單騎孤囊,或爲僧道服飾,變詐多端,務使人不疑者,決是盜賊,量行擒捕,送官懲治。若無干礙之人偶來宿歇,則道之出境;或染疾病,共養視之。

凡保長統領牌甲,其法甚約,其治甚廣。蓋軍民之均編,則紀綱之操縱可舉;村社之詳明,則公事之勾攝可據;丁力之多寡,則糧差之分派可執;生理之虛實,則行止之善否可稽;牛馬之有無,則賑濟之等第可別;往來之稽驗,則訟獄之曲直可憑;正長之得失,則里老之公私可分;盜賊之有無,則鄉村之臧否可識;彼此之聯絡,則逃移之實數可查。因是而修之,裒其多而益其寡,則徭役可均。因是而修之,連其伍而制其什,則外侮可御。因是而修之,警其薄而勸其厚,則風俗可淳。因是而修之,導以德而訓以學,則禮樂可興。小而一縣,大而一州,不必更立法制,固已如指諸掌矣。凡有司,宜與四隅大館遙領鄉約着實舉行,潤色而修舉之,毋徒爲紙上虛言,則治化可以不勞而致矣。

凡有寇變,各保彼此相援,有司亦出兵助之。或張威以挫其鋒,或設伏以要其歸路,務使以逸待勞,不爲所詐。寇平之日,有司必加重賞。

凡立十家甲牌,專爲止息盜賊。若使每甲各自糾察甲內之人,不得容留盜賊,上甲如此,下甲復如此,城郭鄉村無不如此,以至此縣如此,彼縣如此,遠近州縣無不如此,則盜賊亦何自而生?夫以一甲之人而各自糾察十家之內,爲力甚易。使一甲而容一賊,十甲即容十賊,百甲即容百賊,千甲即容千賊矣。衆賊至於千百,雖起一縣之兵而剿除之,爲力固已甚難。今有司往往平日不嚴十家之法,及至盜賊充斥,卻乃興師動衆,欲於某處屯兵、某處截捕,不治其本而治其末,不爲其易而爲其難,皆由平日怠忽因循、未嘗思念及此也。自今務令各甲各自糾察,甲內有平日習爲盜賊者,除送官外,其或遇惡未稔、尚可教戒者,照依牌諭報名在官,令其改化自新,時加點名省諭,甲總輪流沿門覺察。如此,則奸僞無所容而盜賊自可息矣。

凡保甲所以不行者,其弊端有三:一曰壯丁上牌人懼僉名輾轉爲軍,甲可乙否,不肯編造。二曰保長、約正人之善靜無能者不喜承當,或有喜功生事,藉此營私,身有過惡,藉此掩覆,則樂爲之人心不服,建立不成。三曰盜賊之徒犯約之過,有告報在官,他日報讎,反陷不測。若有司於編造之時明出告示,破其疑惑,有告報窩盜賭博非爲等事,給與執照,則人必樂於行矣。若保甲巡防戒諭著有成効者,縣官備禮,親造其廬,重加獎勵。

右件出陽明王氏保甲條約,參以《大學衍義補》及保甲條件等書。有司遙加領轄,務以明道爲法、王安石爲戒。毋得指此科罰點閘,以致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