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禮註疏

漢 · 鄭玄 · 儒藏 › 禮經
章節目錄(52 段)
  • 正文
  • 《儀禮疏》序
  • ●卷二士冠禮第一
  • ●卷三士冠禮第一
  • ●卷四士昏禮第二
  • ●卷五士昏禮第二
  • ●卷六士昏禮第二
  • ●卷七士相見禮第三
  • ●卷八鄉飲酒禮第四
  • ●卷九鄉飲酒禮第四
  • ●卷十鄉飲酒禮第四
  • ●卷十一鄉射禮第五
  • ●卷十二鄉射禮第五
  • ●卷十三鄉射禮第五
  • ●卷十四燕禮第六
  • ●卷十五燕禮第六
  • ●卷十六大射第七
  • ●卷十七大射第七
  • ●卷十八大射第七
  • ●卷十九聘禮第八
  • ●卷二十聘禮第八
  • ●卷二十一聘禮第八
  • ●卷二十二聘禮第八
  • ●卷二十三聘禮第八
  • ●卷二十四聘禮第八
  • ●卷二十五公食大夫禮第九
  • ●卷二十六公食大夫禮第九
  • ●卷二十六下覲禮第十
  • ●卷二十七覲禮第十
  • ●卷二十八喪服第十一
  • ●卷二十九喪服第十一
  • ●卷三十喪服第十一
  • ●卷三十一喪服第十一
  • ●卷三十二喪服第十一
  • ●卷三十三喪服第十一
  • ●卷三十四喪服第十一
  • ●卷三十五士喪禮第十二
  • ●卷三十六士喪禮第十二
  • ●卷三十七士喪禮第十二
  • ●卷三十八既夕禮第十三
  • ●卷三十九既夕禮第十三
  • ●卷四十既夕禮第十三
  • ●卷四十一既夕禮第十三
  • ●卷四十二士虞禮第十四
  • ●卷四十三士虞禮第十四
  • ●卷四十四特牲饋食禮第十五
  • ●卷四十五特牲饋食禮第十五
  • ●卷四十六特牲饋食禮第十五
  • ●卷四十七少牢饋食禮第十六
  • ●卷四十八少牢饋食禮第十六
  • ●卷四十九有司徹第十七
  • ●卷五十有司徹第十七
  • 正文

    儀禮註疏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

    《儀禮疏》序

    ○竊聞道本沖虛,非言無以表其疏;言有微妙,非釋無能悟其理。是知聖人言曲事資,註釋而成。至於《周禮》、《儀禮》,發源是一,理有終始,分爲二部,並是周公攝政大平之書。《周禮》爲末,《儀禮》爲本。本則難明,末便易曉。是以《周禮》注者,則有多門,《儀禮》所注,後鄭而已。其爲章疏,則有二家:信都黃慶者,齊之盛德;李孟□者,隋日碩儒。慶則舉大略小,經註疏漏,猶登山遠望而近不知;□則舉小略大,經注稍周,似入室近觀而遠不察。二家之疏,互有修短。時之所尚,李則爲先。案士冠三加,有緇布冠、皮弁、爵弁,既冠,又著玄冠見於君。有此四種之冠,故記人下陳緇布冠、委貌、周弁,以釋經之四種。經之與記都無天子冠法,而李雲委貌與弁皆天子始冠之冠,李之謬也。《喪服》一篇,凶禮之要,是以南北二家,章疏甚多,時之所以,皆資黃氏。案鄭注《喪服》引《禮記檀弓》雲:之言實也,明孝子有忠實之心,故爲制此服焉。則之所作,表心明矣。而黃氏妄雲:衰以表心,以表首。以黃氏公違鄭注,黃之謬也。黃、李之訓,略言其一,餘足見矣。今以先儒失路,後宜易塗,故悉鄙情,聊裁此疏,未敢專欲,以諸家爲本,擇善而從,兼增己義,仍取四門助教李玄植詳論可否,僉謀已定,庶可施以函丈之儒,青衿之俊,幸以去瑕取玖,得無譏焉。

    [疏]《士冠禮》第一。

    ○鄭《目錄》雲:童子任職居士位,年二十而冠,主人玄冠朝服,則是於諸侯。天子之士,朝服皮弁素積。古者四民世事,士之子恆爲士。冠禮於五禮屬嘉禮,大、小《戴》及《別錄》此皆第一。

    ○釋曰:鄭雲“童子任職居士位,年二十而冠”,爲士身加冠。知者,鄭見下《昏禮》及《士相見》皆據士身自昏、自相見。又《大戴禮公冠》篇及下諸侯有冠禮,夏之末造,亦據諸侯身自加冠,故鄭據士身自加冠爲目也。鄭雲“四民人世事,士之子恆爲士”者,是《齊語》文。彼雲:“桓公謂管仲曰:‘成民之事若何?’管子對曰:‘四民勿雜處也。’公曰:‘處士、農、工、商若何?’管子對曰:‘昔聖王之處士就閒燕也,處工就官府也,處商就市井也,處農就田野也。少而習焉,其心安焉。是四民世事,士之子恆爲士也。”引之者,證此士身年二十加冠法。若士之子,則四十︹而仕,何得有二十爲士自加冠也?二十而冠者,鄭據《曲禮》文“二十曰弱冠”,故云年二十而冠。其大夫始仕者,二十已冠,訖五十乃爵命爲大夫,故大夫無冠禮。又案《喪服小功章》雲“大夫爲昆弟之長殤”,鄭雲:“大夫爲昆弟之長殤,小功謂爲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爲大夫無殤服也。”《小記》雲:“丈夫冠而不爲殤。”大夫身已加冠,降兄殤在小功,是身有德行,得爲大夫冠,不以二十始冠也。若諸侯則十二而冠,故《左傳》襄九年:“晉侯與諸侯伐鄭,還,公送晉侯,以公宴於河上。問公年,季武子對曰:‘會於沙隨之歲,寡君以生。’注云:沙隨在成十六年。晉侯曰:‘十二年矣,是謂一終,一星終也。國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禮也。君可以冠矣。’”是諸侯十二而冠也。若天子,亦與諸侯同十二而冠,故《尚書金》雲“王與大夫盡弁”,時成王年十五,雲王與大夫盡弁,則知天子亦十二而冠矣。又《大戴禮》雲:“文王十三生伯邑考。”《左傳》雲:“冠而生子,禮也。”是殷之諸侯亦十二而冠。若夏之天子、諸侯與殷天子亦十二而冠。可知若天子之子則亦二十而冠。故《禮記祭法》雲“王下祭殤五”。又《禮記檀弓》雲:“君之長殤,車三乘。”是年十九已下乃爲殤,故二十乃冠矣。若天子、諸侯冠,自有天子、諸侯冠禮,故《大戴禮》有《公冠》篇,天子自然有冠禮,但《儀禮》之內亡耳。士既三加,爲大夫早冠者,亦依士禮三加。若天子、諸侯禮則多矣。故《大戴禮公冠》篇雲“公冠四加”者,緇布、皮弁、爵弁後加玄冕。天子亦四加,後當加袞冕矣。案下文雲:“天子之元子猶士,天下無生而貴者。”則天子之子雖早冠,亦用士禮而冠。案《家語冠頌》雲:“王大子之冠,擬冠。”則天子元子亦擬諸侯四加。若然,諸侯之子不得四加,與士同三加可知。鄭又云“冠於五禮屬嘉禮”者,鄭據《周禮》大宗伯所掌五禮,吉、兇、賓、軍、嘉而言。《宗伯》雲“以嘉禮親萬民”,下雲“以昏冠之禮親成男女”,是冠禮屬嘉禮者也。鄭又云“大、小戴及《別錄》此皆第一”者,大戴,戴聖,與劉向爲《別錄》十七篇,次第皆《冠禮》爲第一,《昏禮》爲第二,《士相見》爲第三,自茲以下,篇次則異。故鄭雲大、小《戴》、《別錄》即皆第一也。其劉向《別錄》,即此十七篇之次是也,皆尊卑吉凶次第倫敘,故鄭用之。至於大戴即以《士喪》爲第四,《既夕》爲第五,《士虞》爲第六,《特牲》爲第七,《少牢》爲第八,《有司徹》爲第九,《鄉飲酒》第十,《鄉射》第十一,《燕禮》第十二,《大射》第十三,《聘禮》第十四,《公食》第十五,《覲禮》第十六,《喪服》第十七。小戴於《鄉飲》、《鄉射》、《燕禮》、《大射》四篇亦依此《別錄》次第,而以《士虞》爲第八,《喪服》爲第九,《特牲》爲第十,《少牢》爲第十一,《有司徹》爲第十二,《喪》爲第十三,《既夕》爲第十四,《聘禮》爲第十五,《公食》爲第十六,《覲禮》爲第十七。皆尊卑吉凶雜亂,故鄭玄皆不從之矣。

    儀禮。

    [疏]“儀禮”。

    ○釋曰:《儀禮》者,一部之大名;《士冠》者,當篇之小號。退大名在下者,取配注之意故也。然《周禮》言周不言儀,《儀禮》言儀不言周,既同是周公攝政六年所制。題號不同者,《周禮》取別夏、殷,故言周;《儀禮》不言周者,欲見兼有異代之法,故此篇有醮用酒,《燕禮》雲諸公,《士喪禮》雲商祝、夏祝,是兼夏、殷,故不言周。又《周禮》是統心,《儀禮》是履踐,外內相因,首尾是一。故《周禮》已言周,《儀禮》不須言周,同可知矣。且《儀禮》亦名《曲禮》,故《禮器》雲:“經禮三百,曲禮三千。”鄭注云:“曲猶事也,事禮謂今禮也。其中事儀三千。”言儀者,見行事有威儀;言曲者,見行事有屈曲。故有二名也。

    鄭氏注。

    [疏]“鄭氏注”。

    ○釋曰:《後漢書》雲:“鄭玄,字康成,青州北海郡高密縣人,鄭崇之後也。”言“注”者,注義於經下,若水之注物,亦名爲著。故鄭敘雲:“凡著《三禮》七十二篇。”雲著者,取著明經義者也。孔子之徒言傳者,取傳述之意。爲意不同,故題目有異也。但《周禮》六官六十,敘官之法,事急者爲先,不問官之大小。《儀禮》見其行事之法,賤者爲先,故以《士冠》爲先。無大夫冠禮,諸侯冠次之,天子冠又次之。其《昏禮》亦士爲先,大夫次之,諸侯次之,天子爲後。諸侯鄉飲酒爲先,天子鄉飲酒次之,鄉射、燕禮已下皆然。又以《冠》、《昏》、《士相見》爲先後者,以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四十強而仕,即有摯見鄉大夫、見己君及見來朝諸侯之等,又爲鄉大夫、州長行鄉飲酒、鄉射之事已下,先吉後兇,盡則行祭祀、吉禮,次敘之法,其義可知。略陳《儀禮》元本,至於禮之大義,備於《禮記疏》。

    士冠禮。筮於廟門。(筮者,以蓍問日吉凶於《易》也。冠必筮日於廟門者,重以成人之禮成子孫也。廟,謂禰廟。不於堂者,嫌蓍之靈由廟神。)

    [疏]“士冠”至“廟門”。

    ○釋曰:自此至“宗人告事畢”一節,論將行冠禮,先筮取日之事。案下文雲“布席於門中,西閾外”者,爲門限,即是門外。故《特牲禮》筮日,主人即位於門外西面。此不言門外者,閾外之文可參,故省文也。

    ○注“筮者”至“廟神”。

    ○釋曰:鄭知筮以蓍者,《曲禮》雲“龜曰卜,蓍曰筮”,故知筮以蓍也。雲“問日吉凶於《易》也”者,下雲“若不吉,則筮遠日,如初儀”;又案《周禮》大卜掌《三易》,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筮得卦,以《易》辭佔吉凶,故云問日吉凶於《易》也。不筮月者,《夏小正》雲:“二月綏多士女,冠子取妻時也。”既有常月,故不筮也。雲“冠必筮日於廟門者,重以成人之禮成子孫也”者,案《冠義》雲:“筮日筮賓,所以敬冠事。敬冠事,所以重禮。”是筮日爲重禮之事也。《冠義》又云:“古者重冠。重冠,故行之於廟。行之於廟者,所以尊重事。尊重事,而不敢擅重事。不敢擅重事,所以自卑而尊先祖也。”是成人之禮成子孫也。此經唯論父子、兄弟,不言祖孫。鄭兼言孫者,家事統於尊,若祖在則爲冠主,故兼孫也。雲“廟謂禰廟”者,案《昏禮》行事皆直雲廟,《記》雲“凡行事,受諸禰廟”,此經亦直雲廟,故知亦於禰廟也。然《儀禮》之內單言廟者,皆是禰廟,若非禰廟,則以廟名別之。故《聘禮》雲:“賓朝服問卿,卿受於祖廟。”又受聘在始祖廟,即雲“不腆先君之祧”,是不言於廟,舉祖祧以別之也。士於廟,若天子、諸侯冠,在始祖之廟。是以襄九年季武子云“以先君之祧處之”,祧則與《聘禮》先君之祧謂遷主所藏始祖同也。若然,服虔注以祧爲曾祖者,以其公還及衛,冠於衛成公之廟。服注:“成公,衛曾祖。”故以祧爲曾祖廟。時不冠於衛之始祖,以非已廟故也。無大夫冠禮,若幼而冠者,與士同在禰廟也。雲“不於堂者,嫌蓍龜之靈由廟神”者,此據經冠在廟堂,此蓍筮在門外,不同處,故以廟決堂。以蓍自有靈,知吉凶不假廟神,故云嫌蓍龜之靈由廟神也。案《天府職》雲:“季冬,陳玉,以貞來歲之美惡。”注云:“問歲之美惡,謂問於龜。”凡卜筮者,實問於鬼神,龜筮能出其卦兆之佔耳。若然,卜筮實問七八九六之鬼神,故以六玉禮耳。而龜筮直能出其卦兆之佔,似無靈者,各有所對。若以蓍龜對生數、成數之鬼神,則蓍龜直能出卦兆,不得有神。若以卦對生成之鬼神,則蓍龜亦自有神。是以《易繫辭》雲“蓍之德圓而神”,又云“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者,莫善於蓍龜。”又郭璞雲:“上有蔭叢蓍,下有千齡蔡。”凡蟲之智,莫善於龜;凡草之靈,莫善於蓍。蓍、龜自有靈也。若蓍自有神,不假廟神也。不於寢門筮者,一取成人之禮成子孫,二兼取鬼神之謀。故《易繫辭》雲“人謀鬼謀”,鄭注云:“鬼謀,謂謀卜筮於廟門。”是也。

    主人玄冠,朝服,緇帶,素,即位於門東,西面。(主人,將冠者之父兄也。玄冠,委貌也。朝服者,十五升布衣而素裳也。衣不言色者,衣與冠同也。筮必朝服者,尊蓍龜之道。緇帶,黑繒帶。士帶博二寸,再繚四寸,屈垂三尺。素,白韋,長三尺,上廣一尺,下廣二尺,其頸五寸,肩革帶博二寸。天子與其臣,玄冕以視朔,皮弁以日視朝。諸侯與其臣,皮弁以視朔,朝服以日視朝。凡染黑,五入爲糹取,七入爲緇,玄則六入與?)

    [疏]“主人”至“西面”。

    ○釋曰:此主人將欲謀日之時,先服,即位於禰廟門外,東西而立,以待筮事也。

    ○注“主人”至“八與”。

    ○釋曰:經直雲主人,當是父兄加冠之禮。知兼有兄者,《論語》雲:“出則事公卿,入則事父兄。”父兄者,一家之統,父不在則兄爲主可知,故兼其兄也。又案下文“若孤子,則父兄戒宿。冠之日,主人而迎賓”,則無親父親兄,故彼注云“父、兄,諸父、諸兄”,則知此主人迎賓是親父、親兄也。雲“玄冠,委貌”者,此雲玄冠,下記雲委貌,彼雲委貌,見其安正容體;此雲玄冠,見其色;實一物也。雲“朝服者,十五升布衣”者,《雜記》雲“朝服十五升”,布也。雲“素裳”者,雖經不言裳,裳與同色,雲素者,故知裳亦積白素絹爲之也。雲“衣不言色者,衣與冠同也”者,禮之通例,衣與冠同色,故《郊特牲》雲“黃衣黃冠”是也。裳與同色,故下爵弁服、裳、,即之類是也。經直雲朝服不言色,與冠同可知也。若然,鄭不言裳與同色者,舉衣與冠同,裳與同,亦明知,故不言也。其衣冠色異,經即別言之。是以下雲爵弁服純衣是也。雲“筮必朝服者,尊蓍龜之道”者,此決正冠時,主人服玄端爵,不服此服,朝服是尊蓍龜之道也。若然,下文雲有司如主人服,又宿賓,賓如主人服,又宿贊冠者,及夕爲期,皆朝服。雲尊蓍龜者,案《鄉飲酒》主人朝服,則此有司、賓主朝服,自是尋常相見所服,非特相尊敬之禮。此筮而朝服,決正冠時與。士之祭禮,入廟常服玄端。今此筮亦在廟,不服玄端,故云尊蓍龜之道。此筮唯有蓍草,言龜者,按《周禮》小事徒筮而已;若大事,先筮而後卜。龜筮是相將之物,同著朝服,故兼言龜,是以《雜記》卜筮皆朝服也。案《特牲禮》筮日與祭同服玄端,《少牢》筮日與祭同服朝服,不特尊蓍龜者。彼爲祭事,龜不可尊於先祖,故同服。此爲冠事,冠事龜可尊於子孫,故服異也。雲“緇帶,黑繒帶”者,案《玉藻》雲“君素帶,終裨。大夫素帶,裨垂。士練帶,率下裨”。注云:“大夫裨其紐及末,士裨其末而已。”又云“雜帶,君朱綠,大夫玄華,士緇裨”。鄭雲:“君裨帶上以朱,下以綠終之。大夫裨垂外以玄,內以華。士裨垂之下,外內皆以緇,是謂緇帶。”鄭彼雲“是謂”者,指此文也。若然,天子、諸侯帶繞腰及垂者,皆裨之。大夫則不裨其繞腰者,直裨垂之三尺屈而垂者。士則裨其末繞三尺,所垂者不裨,在者若然。大帶所用物:大夫已上用素;士練繒爲帶體,所裨者用緇。則此言緇,據裨者而言也。雲“士帶博二寸,再繚四寸,屈垂三尺”者,此亦《玉藻》文。大夫已上大帶博四寸。此士卑降於大夫已上,博二寸,再繚共爲四寸,屈垂三尺。則大夫已上亦屈垂三尺同矣。雲“素,白韋”者,案《玉藻》雲:“,君朱,大夫素,士爵韋。”彼以爲總目,而云君朱,大夫素,士爵韋,是色不同。下雲韋者,是君、大夫同用韋也。但彼是玄端服之,此士用素韋爲之,故鄭雲白韋也。又云“,長三尺”至“博二寸”,亦皆《玉藻》文。鄭彼注云:“頸五寸,亦謂廣也。頸中央、肩兩角皆上接革帶,肩與革帶廣同。”此即黻也。祭服謂之黻,朝服謂之也。雲“天子與其臣,玄冕以視朔,皮弁以日視朝”者,此約《玉藻》而知。案彼雲天子玄端,“聽朔於南門之外”,“皮弁以日視朝”。又云諸侯“皮弁以聽朔於大廟,朝服以日視朝於內朝”,彼注云:“端當爲冕。”謂天子以玄冕聽朔於南門之外、明堂之中。彼皆不言臣,此鄭兼言臣者,欲見在朝君臣同服。引之者,證此玄冕朝服而筮者是諸侯之士。則諸侯與其臣與子加冠,同服皮弁以筮日。天子與其臣與子加冠,同服玄冕以筮日矣。知天子服玄冕、諸侯服皮弁以筮日者,鄭既取君臣同服,明筮時還君臣同服。若雲天子用玄冕、諸侯用皮弁,其臣不得上同於君,君下就臣同朝服也。雲“凡染黑,五入爲糹取,七入爲緇,玄則六入與”者,案《爾雅》一染謂之糹原,再染謂之,三染謂之。”此三者皆是染赤法。《周禮鍾氏》染鳥羽雲:“三入爲,五入爲糹取,七入爲緇。”此是染黑法,故云凡染黑也。但《爾雅》及《周禮》無四入與六入之文,《禮》有色朱玄之色,故注此玄則六入,下經注云朱則四入,無正文,故皆雲“與”以疑之。但《論語》有紺糹取連文,紺又在糹取上,則以入赤爲朱,若以入黑則爲紺。故《淮南子》雲:“以涅染糹取則黑於涅。”又以紺入黑汁則爲糹取,故紺糹取連言也。若然,玄爲六入,緇爲七入,深淺不同。而鄭以衣與冠同,以緇與玄同色者,大同小異,皆是黑色,故云同也。

    有司如主人服,即位於西方,東面,北上。(有司,羣吏有事者,謂主人之吏,所自闢除,府史以下,今時卒吏及假吏是也。)

    [疏]“有司”至“北上”。

    ○釋曰:此論主人有司從主人有事,故立位於廟門外西方,東面以待事也。

    ○注“有司”至“是也”。

    ○釋曰:士雖無臣,皆有屬吏、胥徒及僕隸,故云“有司,羣吏有事者”也。雲“謂主人之吏,所自闢除,府史以下”者,案《周禮》三百六十官之下,皆有府史胥徒,不得君命,主人自闢除,去役賦,補置之,是也。又案《周禮》皆雲府史,此雲羣吏,吏、史亦一也。故舉漢法爲證。又《周禮》鄭注云:“官長所自闢除。”此雲主人者,以此經雲主人,故依經而直雲主人,主亦爲長者也。又此注以有司爲羣吏,案《特牲》以有司爲士屬吏,不同者,言羣吏則爲府吏胥徒也;言屬吏則謂君命之士。是以下文“宿贊冠者”注云:“謂賓若他官之屬,中士若下士也。”又主人贊者,亦云“其屬中士若下士”,是言屬者尊之義。《特牲》之“有司,士之屬吏”亦親類也。《特牲》有司之上有子姓,此文無者,彼祭祀事重,故子姓皆來;此冠事稍輕,故容有不至,故不言。

    筮與席、所卦者,具饌於西塾。(筮,所以問吉凶,謂蓍也。所卦者,所以畫地記爻,《易》曰:“六畫而成卦。”饌,陳也。具,俱也。西塾,門外西堂也。)

    [疏]“筮與”至“西塾”。

    ○釋曰:下雲“布席於門中西閾外”,彼據筮。此雲西塾,據陳處。

    ○注“筮所”至“堂也”。

    ○釋曰:“筮,所以問吉凶,謂蓍也”者,案《曲禮》雲:“龜爲卜,策爲筮。”故知問吉凶謂蓍。案《易》筮法用四十九蓍,“分之爲二以象兩,卦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時。歸奇於扌力以象閏”,“十有八變而成卦”是也。雲“所卦者,所以畫地記爻”者,筮法,依七八九六之爻而記之,但古用木畫地,今則用錢。以三少爲重錢,重錢則九也。三多爲交錢,交錢則六也。兩多一少爲單錢,單錢則七也。兩少一多爲拆錢,拆錢則八也。案《少牢》雲:“卦者在左坐,卦以木。”故知古者畫卦以木也。雲“《易》曰六畫而成卦”者,《說卦》文,彼雲:“昔者聖人之作《易》也,將以順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兼三才而兩之,故《易》六畫成卦。”注云:三才,天、地、人之道,六畫,畫六爻。引之者,證畫地識爻之法。雲“西塾,門外西堂也”者,案《爾雅》雲:“門側之堂謂之塾。”即《士虞禮》雲“羞燔俎在內西塾上,南順”是也。筮在門外,故知此經西塾門外西堂也。

    布席於門中,西閾外,西面。(,門橛。閾,閫也。古文爲{執木},閾爲蹙。)

    [疏]“布席”至“西面”。

    ○釋曰:此所佈之席擬卜筮之事。言在“門中”者,以大分言之。雲“西閾外”者,指陳席處也。

    ○注“門”至“爲蹙”。

    ○釋曰:雲“,門橛”者,,一名橛也。雲“閾,閫也”者,《曲禮》雲“外言不入於閫”,閫,門限,與閾爲一也。雲“古文爲{執木},閾爲蹙”者,遭於暴秦,燔滅典籍,漢興,求錄遺文之後,有古書、今文。《漢書》雲:魯人高堂生爲漢博士,傳《儀禮》十七篇。是今文也。至武帝之末,魯恭王壞孔子宅,得古《儀禮》五十六篇,其字皆以篆書,是爲古文也。古文十七篇與高堂生所傳者同,而字多不同,其餘三十九篇絕無師說,祕在於館。鄭注《禮》之時,以今、古二字並之。若從今文不從古文,即今文在經,閾之等是也,於注內疊出古文,{執木}蹙之屬是也。若從古文不從今文,則古文在經,注內疊出今文,即下文“孝友時格”,鄭注云:“今文格爲嘏。”又《喪服》注“今文無冠布纓”之等是也。此注不從古文{執木}蹙者,以{執木}蹙非門限之義,故從今不從古也。《儀禮》之內,或從今,或從古,皆逐義強者從之。若二字俱合義者,則互挽見之,即下文雲“壹揖壹讓升”,注云:“古文壹皆作一。”《公食大夫》“三牲之肺不離贊者辯取之一以授賓”,注云:“古文一爲壹。”是大小注皆疊。今古文二者俱合義,故兩從之。又鄭疊古今之文者,皆釋經義盡乃言之。若疊今古之文說,須別釋餘義者,則在後乃言之,即下文“孝友時格”注云“今文格爲嘏”,又云“凡醮不祝”之類是也。若然,下記雲“章甫殷道”,鄭雲:“章,明也。殷質,言以表明丈夫也。甫,或爲父,今文爲斧。”事相違,故因疊出今文也。

    筮人執,抽上賣,兼執之,進受命於主人。(筮人,有司主三《易》者。賣,藏筮之器。今時藏弓矢者謂之賣丸也。兼,並也。進,前也,自西方而前。受命者,當知所筮也。)

    [疏]“筮人”至“主人”。

    ○釋曰:此經所陳,據筮時之事。案《少牢》雲:史“左執筮,右抽上賣、兼與筮執之,東面受命於主人”。得主人命訖,“史曰:諾。西面於門西,抽下賣,左執筮,右兼執賣以擊筮”。乃立筮。此雲,彼雲筮,一也。但筮法不殊,此亦應不異。《少牢》具陳,此不言者,文不具,當與彼同。案《三正記》,大夫蓍五尺,故立筮;七之蓍三尺,當坐筮。與彼異也。

    ○注“筮人”至“筮也”。

    ○釋曰:案《周禮春官》:“筮人掌《三易》: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注云:“問蓍曰筮,其佔《易》。”是筮人主《三易》者也。雲“賣,藏之器”者,賣有二,其一從下向上承之,其一從上向下韜之也。雲“今時藏弓矢者謂之賣丸也”者,此舉漢法爲況,亦欲見韜弓矢者以皮爲之,故《詩》雲”象弭魚服“,是以魚皮爲矢服,則此賣亦用皮也。知“自西方而前”者,上雲“即位於西方”,故知前向東方受命也。雲“受命者,當知所筮也”者,謂執之不知以請筮何事,宰遂命之也。凡卜筮之法,案《洪範》雲:“七稽疑,擇建立卜筮人”,三人佔,從二人之言”。又案《尚書金》雲:“乃卜三龜,一習吉。”則天子、諸侯卜時三龜並用,於玉、瓦、原三人各佔一兆也。筮時,《連山》、《歸藏》、《周易》亦《三易》並用。夏殷以不變爲佔,《周易》以變者爲佔,亦三人各佔一《易》,筮皆三佔從二。三者,三吉爲大吉,一兇爲小吉,三兇爲大凶,一吉爲小兇。案《士喪禮》筮宅,“卒筮,執卦以示命筮者,命筮者受視,反之,東面,旅佔”。注云:“旅,衆也。反與其屬共佔之,謂掌《連山》、《歸藏》、《周易》者。”又卜葬日雲:“佔者三人在其南。”注云:“佔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也。”《少牢》,大夫禮,亦云三人佔。鄭既雲反與其屬佔之,則鄭意大夫卜筮同用一龜、一《易》,三人共佔之矣。其用一龜、一《易》,則三代顆用,不專一代。故《春秋緯演孔圖》雲:“孔子《春秋》,九月而成。卜之,得《陽豫》之卦。”宋均注云:“《陽豫》,夏殷之卦名。”故今《周易》無文。是孔子用異代之筮。則大夫卜筮,皆不常據一代者也。

    宰自右少退,贊命。(宰,有司主政教者。自,由也。贊,佐也。命,告也。佐主人告所以筮也。《少儀》曰:“贊幣自左,詔辭自右。”)

    [疏]“宰自”至“贊命”。

    ○注“宰有”至“自右”。

    ○釋曰:知宰是有司主政教者,士雖無臣,以屬吏爲宰,若諸侯使司徒兼冢宰以出政教之類,故云“主政教者”。引《少儀》者,取證贊命在右之義,以其地道尊右,故贊命皆在右。是以《士喪禮》亦云:“命筮者在主人之右。”注云:“命尊者宜由右出。”《特牲》雲:“宰自主人之左贊命。”不由右者,爲神求吉變故也。《士喪》在右不在左者,以其始死,未忍異於生,故在右也。《少牢》宰不讚命,大夫尊屈,士卑不嫌,故使人贊命也。

    筮人許諾,右還,即席坐,西面,卦者在左。(即,就也。東面受命,右還北行就席。卦者,有司主畫地識爻者。)

    [疏]“筮人”至“在左”。

    ○釋曰:此言筮人於主人受命訖,行筮事也。但即席坐西面者,主人爲筮人而言作坐,文宜在西面下。今退西面於下者,欲西面之文下就畫卦者,亦西向故也。

    ○注“即就”至“爻者”。

    ○釋曰:鄭知“東面受命”者,以其上文有司在西方東面,主人在門東西面,今從門西東面,主人之宰命之,故東面受命可知也。知“右還北行就席”者,以其主人在門外之東南,席在門中,故知右還北行,乃得西面就席坐也。雲“卦者,有司主畫地識爻者”,上雲所卦者,謂於此雲卦者,據人以杖畫地,記識爻之七八九六者也。

    卒筮,書卦,執以示主人。(卒,已也。書卦者,筮人以方寫所得之卦。)

    [疏]“卒筮”至“主人”。

    ○釋曰:此言所筮六爻俱了,卦體得成,更以方版畫體示主人之事也。

    ○注“卒已”至“之卦”。

    ○釋曰:雲“書卦者筮人”者,下文雲“筮人還東面旅佔”,明此書卦是筮人也。不使他人書卦者,筮人尊卦,亦是尊蓍龜之道也。案《特牲》雲:“卒筮,寫卦,筮者執以示主人。”注云:“卦者主畫地識爻,六爻備,乃以方版寫之。”則彼寫卦亦是卦者。故鄭雲卦者畫爻者。彼爲祭禮,吉事尚提提,故卦者寫卦,筮人執卦以示主人。《士喪禮》注云:“卦者寫卦示主人。”經無寫卦之文,是卦者自畫示主人。以其喪禮遽於事,故卦者自畫自示主人也。此冠禮,筮者自爲自示主人,冠禮異於祭禮、喪禮故也。

    主人受氐,反之。(反,還也。)

    [疏]“主人受氐反之”。

    ○釋曰:此筮訖,寫所得卦示主人。主人受得省視,雖未辨吉凶,主人尊,先受視以知卦體而已。主人既知卦體,反還與筮人,使人知其佔吉凶也。

    筮人還,東面旅佔,卒,進告吉。(旅,衆也。還與其屬共佔之。古文旅作臚也。)

    [疏]“筮人”至“告吉”。

    ○釋曰:此言筮人既於主人受得卦體,還於門西東面,旅共佔之,是吉卦。乃進向門東,東面告主人云:吉也。

    若不吉,則筮遠日,如初儀。(遠日,旬之外。)

    [疏]“若不”至“初儀”。

    ○釋曰:《曲禮》“吉事先近日”,此《冠禮》是吉事,故先筮近日。不吉,乃更筮遠日。是上旬不吉,乃更筮中旬;又不吉,乃更筮下旬。雲“如初儀”者,自“筮於廟門”已下至“告吉”是也。

    ○注“遠日旬之外”。

    ○釋曰:《曲禮》雲:“旬之內曰近某日,旬之外曰遠某日。”彼據吉禮而言。旬之內曰近某日,據士禮旬內筮,故云近某日,是以《特牲》旬內筮日是也。旬之外曰遠某日者,據大夫以上禮旬外筮,故言遠某日,是以《少牢》筮旬有一日是也。案《少牢》雲:“若不吉,則及遠日,又筮日如初。”鄭注云:“及,至也。遠日後丁若後己。”言至遠日,又筮日如初,明不併筮,則前月卜來月之上旬,上旬不吉;至上旬,又筮中旬,中旬不吉;至中旬,又筮下旬;下旬不吉則止,不祭祀也。若然,《特牲》不言及,則可上旬之內筮,不吉則預筮中旬,中旬不吉,又預筮下旬,又不吉則止。若此冠禮亦先近日,《士冠禮》亦於上旬之內預筮三旬,不吉則更筮後月之上旬。以其祭祀用孟月,不容入他月。若冠子,則年已二十不可止,然須冠,故容入後月也。若然,大夫已上筮旬外,士筮旬內。此士禮,而注云“遠日,旬之外”者,此遠日旬之外,自是當月上旬之內筮不吉,更筮中旬。雲遠日,非謂《曲禮》文。大夫以上,前月預筮來月上旬爲遠某日者,彼自有遠日,與此別也。

    徹筮席。(徹,去也,斂也。)

    [疏]“徹筮席”。

    ○注“徹去也斂也”。

    ○釋曰:據席則徹去之,筮則斂藏之,故兩訓之也。

    宗人告事畢。(宗人,有司主禮者。)

    [疏]“宗人告事畢”。

    ○注“宗人”至“禮者”。

    ○釋曰:士雖無臣,亦有宗人掌禮,比於宗伯,故云“有司主禮者”。

    主人戒賓,賓禮辭,許。(戒,警也,告也。賓,主人之僚友。古者有吉事則樂與賢者歡成之,有凶事則欲與賢者哀慼之。今將冠子,故就告僚友使來。禮辭,一辭而許。再辭而許曰固辭。三辭曰終辭,不許也。)

    [疏]“主人”至“辭許”。

    ○釋曰:自此以下至“賓拜送”一節,論主人筮日訖三日之前,廣戒僚友,使來觀禮之事也。雲“主人戒賓”者,謂主人親至賓大門外之西、東面,賓出大門外之東、西面戒之。雲“賓禮辭許”者,即下雲:“戒賓曰:‘某有子某,將加布於其首,願吾子之教之也。’賓對曰:‘某不敏,恐不能共事,以病吾子,敢辭。’主人曰:‘某猶原吾子之終教之也。’賓對曰:‘吾子重有命,某敢不從。’”是一度辭,後乃許之,是賓禮辭許者也。

    ○注“戒警”至“許也”。

    ○釋曰:同官爲僚,同志爲友。此賓與主人同是官,與爲同志,故以“僚友”解之。此謂上、中、下士嘗執摯相見者也。若未嘗相見,則不必戒,故鄭以僚友言之是也。雲“古者有吉事則樂與賢者歡成之”者,則此經戒賓使來者是也。雲“有凶事則欲與賢者哀慼之”者,則《士喪禮》始死命赴者使告君及同僚之等是也。雲“禮辭,一辭而許”者,即此文是也。雲“再辭而許曰固辭”者,則《士相見》雲:“‘某也原見,無由達,某子以命命某見。’主人對曰:‘某子命某見,吾子有辱,請吾子之就家也,某將走見。’賓對曰:‘某不足以辱命,請終賜見。’主人對曰:‘某不敢爲儀,固請吾子之就家也,某將走見。’賓對曰:‘某不敢爲儀,固以請。’主人對曰:‘某也固辭,不得命,將走見。’”是其再辭而許,名爲固辭之義也。雲“三辭曰終辭不許也”者,又《士相見》雲:“士見於大夫,終辭其摯。”是三辭不許爲終辭之義也。若一辭不許,後辭上許,則爲禮辭許。若再辭不許,後三辭上許,則爲再辭而許之曰固。辭若不許至於三辭,又不許,則爲三辭曰終辭不許也。又三辭而許則曰三辭,若三辭不許乃曰終辭。是以《公食大夫》戒賓,“上介出請,入告,三辭”。又《司儀》雲:“諸公相爲賓,主君郊勞,交擯,三辭,車逆,拜辱,三揖,三辭。”注云:“先辭,辭其以禮來於外。後辭,辭升堂。”皆是三辭而許稱三辭。若然,此戒賓,賓禮辭許,不固辭。案《鄉飲酒》主人“請賓,賓禮辭,許”。注云:“不固辭者,素所有志。”是賓習道藝,本望賓舉,是素所有志,故不固辭。此亦素有志,樂與主人歡成冠禮,故不固辭。諸經雲禮辭許者,是素有志之類也。

    主人再拜,賓答拜。主人退,賓拜送。(退,去也,歸也。)

    [疏]案《鄉飲酒》:“主人戒賓,賓拜辱,主人答拜。乃請賓,賓禮辭,許,主人再拜,賓答拜。主人退,賓拜辱。”《鄉射》亦然,皆與此文不同。此經文不具,當依彼文爲正。但此不言拜辱者,亦是不爲賓已故也。

    前期三日,筮賓,如求日之儀。(前期三日,空二日也。筮賓,筮其可使冠子者,賢者恆吉。《冠義》曰:“古者冠禮筮日筮賓,所以敬冠事。敬冠事所以重禮,重禮所以爲國本。”)

    [疏]“前期”至“之儀”。

    ○釋曰:此文下盡“宿贊冠者亦如之”,論筮賓若贊冠者之節。雲“前期三日”者,加日爲期,期前三日也。筮賓者,謂於僚友衆士之中,筮取吉者爲加冠之賓也。雲“如求日之儀”者,亦於廟門外,下至告事畢,唯命筮別,其餘威儀並同,故云如求日之儀也。命筮雖無文,宰、贊蓋雲:主人某爲子某加冠,筮某爲賓,庶幾從之。若庶子,則改“”爲一“庶”,字異,餘亦同。此經不雲命筮,並上筮日亦不雲命筮者,皆文不具也。

    ○注“前期”至“國本”。

    ○釋曰:雲“前期三日,空二日也”者,謂正加冠日是期日,冠日之前空二日,外爲前期三日,故云空二日也。二日之中,雖有宿賓、宿贊冠者,及夕爲期,但非加冠之事,故云空也。雲”筮賓,筮其可使冠子者”,即下文三加,皆賓親加冠於首者是也。雲“賢者恆吉”者,解經先戒後筮之意。凡取人之法,先筮後戒。今以此賓是賢者,必知吉,故先戒賓,賓已許,方始筮之。以其賢恆自吉,故先戒後筮之也。若賢恆吉,必筮之者,取其審慎重冠禮之事,故鄭引《冠義》爲證也。雲“重禮所以爲國本”者,《詩》雲:“人而無禮,胡不遄死。”《禮運》雲:“治國不以禮,猶無耜而耕也。”故云重禮所以爲國本也。然冠既筮賓,《特牲》、《少牢》不筮賓者,彼以祭祀之事,主人自爲獻主,羣臣助祭而已。天子諸侯之祭,祭前已射,於射宮擇取可預祭者,故不筮之也。

    乃宿賓。賓如主人服,出門左,西面再拜。主人東面答拜。(宿,進也。宿者必先戒,戒不必宿。其不宿者爲衆賓,或悉來或否。主人朝服。)

    [疏]“乃宿”至“答拜”。

    ○釋曰:此經爲宿賓,擯者傳主人辭,入內告賓,賓如主人服,出門與主人相見之儀也。

    ○注“宿進”至“朝服”。

    ○釋曰:鄭訓宿爲進者,謂進之使知冠日當來,故下文“宿曰:‘某將加布於某之首,吾子將蒞之,敢宿。’賓對曰:‘某敢不夙興。’”是宿之使進之義也。雲“宿者必先戒”者,謂若賓及贊冠同在上戒賓之內已戒之矣,今又宿,是宿者必先戒也。雲“戒不必宿”者,即上文戒賓之中,除正賓及贊冠者,但是僚友欲觀禮者,皆戒之。使知而已,後更不宿,是戒不必宿者也。雲“不宿者爲衆賓,或悉來或否”者,此決賓與贊冠者戒而又宿,不得不來,衆賓主來觀禮,非要須來,容有不來者,故直戒不宿也。雲“主人朝服”者,是上文筮日時朝服,至此無改服之文,則知皆朝服。凡有戒無宿者,非止於此。案《鄉飲酒》、《鄉射》主人戒賓及《公食大夫》各以其爵,皆是當日之戒,理無宿也。又《大射》“宰戒百官有事於射者,射人戒諸公卿大夫射,司士戒士射與贊者。前射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馬”,皆有戒而無宿是也。“射人宿視滌”,此言宿者,謂將射之前,於宿預視滌濯,非戒宿之意也。若然,《特牲禮》雲前期三日宿屍,前無戒而直有宿者,《特牲》文不具,其實亦有戒也。又《禮記祭統》雲:“先期旬有一日,宮宰宿夫人,夫人亦散齊七日,致齊三日。”注云:“宿,讀爲肅。肅,猶戒也。戒輕、肅重也者。彼以夫人尊,故不得言戒,而變言宿。讀爲肅者,肅亦戒之意。”彼以宿當戒處,非謂祭前三日之宿也。《大宰》雲“祀五帝則掌百官之誓戒”者,謂戒百官使之散齊,至祭前三日,當致齊也。凡宿賓之法,案《特牲》雲前期三日筮屍,乃宿屍,厥明夕,陳鼎。則前期二日宿之也。《少牢》“筮吉”下雲“宿”,鄭注云:“大夫尊,儀益多,筮月既戒,諸官以齊戒矣。至前祭一日,又戒以進之,使知祭日當來。”又云:“前宿一日,宿戒屍。”注云:“先宿屍者,重所用爲屍者,又爲將筮。”吉則乃遂宿屍。是前祭二日筮屍訖宿屍,至前祭一日又宿屍。天子、諸侯祭前三日宿之,使致齊也。

    乃宿賓。賓許,主人再拜,賓答拜。主人退,賓拜送。(乃宿賓者,親相見,致其辭。)

    [疏]“乃宿”至“拜送”。

    ○釋曰:上據擯者傳辭,賓出與主人相見。此經據主人自致辭,故再舉宿賓之文也。

    宿贊冠者一人,亦如之。(贊冠者,佐賓爲冠事者,謂賓若他官之屬,中士若下士也。宿之以筮賓之明日。)

    [疏]“宿贊”至“如之”。

    ○注“贊冠”至“明日”。

    ○釋曰:案下文冠子之時,贊者坐櫛、設糹麗、卒之類,是贊冠者佐賓爲冠事者。以其佐賓爲輕,故不筮也。雲“謂賓若他官之屬”者,此所取本由主人之意,或取賓之屬,或取他官之屬,故鄭兩言之。案《周禮》三百六十官,每官之下皆有屬官。假令上士爲官首,其下有中士、下士爲之屬。若中士爲官首,其下即有下士爲之屬也。雲“中士若下士也”者,此據主人是上士而言之。贊冠者皆降一等。假令主人是上士,賓亦是上士,則取中士爲之贊。假令主人是下士,賓亦是下士,則亦取下士爲之贊。禮窮則同,故也。雲“宿之以筮賓之明日”者,以下有“厥明夕爲期”,是冠前一日宿賓。宿贊在厥明之上,則去冠前二日矣。筮賓是前期三日,則知宿賓贊冠者是筮賓之明日,可知不在宿賓下。而在宿贊冠之下言之者,欲取爲厥明相近故也。

    厥明夕,爲期於廟門之外。主人立於門東,兄弟在其南,少退,西面,北上。有司皆如宿服,立於西方,東面,北上。(厥,其也。宿服,朝服。)

    [疏]“厥明”至“北上”。

    ○釋曰:自此至“賓之家”,論冠前一日之夕爲明日加冠之期告賓之事也。雲“厥明夕爲期”者,謂宿賓與贊冠明日向暮爲加冠之期。必於廟門者,以冠在廟,知亦在廟爲期也。主人之類在門東,賓之類在門西者,各依賓主之位,夾處東西也。

    ○注“厥其”至“朝服”。

    ○釋曰:知“宿服,朝服”者,以其宿服如筮日之服,筮日朝服,轉相如,故知是朝服也。

    擯者請期,宰告曰:“質明行事。”(擯者,有司佐禮者,在主人曰擯,在客曰介。質,正也。宰告曰,旦日正明行冠事。)

    [疏]“擯者”至“行事”。

    ○釋曰:上經布位已訖,故此經見爲期之事。言請期者,謂請主人加冠之期。言告曰者,即是宰贊命告之也。

    ○注“擯者”至“冠事”。

    ○釋曰:上雲有司,此言擯者,故知擯者是有司佐主人行冠禮者也。雲“在主人曰擯,在客曰介”者,案《聘禮》及《大行人》皆以在主人曰擯,在客稱介,亦曰相,《司儀》雲“每門止一相”是也。雲“旦日正明行冠事”者,案《特牲》“請期曰羹飪”,鄭注云:“肉謂之羹。飪,熟也。謂明日質明時而曰肉熟,重豫勞賓。”此無羹飪,故云質明。《少牢》雲“旦明行事”,故此注取彼而言旦日正明行冠事也。

    告兄弟及有司,(擯者告也。)

    [疏]“告兄弟及有司”。

    ○注“擯者告也”。

    ○釋曰:上文陳兄弟及有司位次,此告訖,下乃雲告事畢,則兄弟及有司亦廟門之外矣。必告之者,禮取審慎之義,故也。必知擯者告者,上擯者請期,此即雲告,明還是擯者告可知。

    告事畢。(宗人告也。)

    [疏]“告事畢”。

    ○注“宗人告也”。

    ○釋曰:知宗人告者,亦約上文筮日時宗人告事得知也。

    擯者告期於賓之家。

    [疏]“擯者”至“之家”。

    ○釋曰:有司是家之屬吏者,則告期皆得在位。賓是同僚之等,爲期時不在,故就家告之。於夕爲期,當暮即得告之者,以其共仕於君,其家必在城郭之內相近,故得告也。

    夙興,設洗,直於東榮,南北以堂深。水在洗東。(夙,早也。興,起也。洗,承盥洗者棄水器也,士用鐵。榮,屋翼也。周制,自卿大夫以下,其室爲夏屋。水器,尊卑皆用金,及大小異。)

    [疏]“夙興”至“洗東”。

    ○釋曰:自此至“賓升則東面”,論將冠子豫陳設冠與服、器物之事也。

    ○注“夙早”至“小異”。

    ○釋曰:雲“洗,承盥洗者棄水器也”者,謂盥手洗爵之時,恐水穢地,以洗承盥洗水而棄之,故云棄水器也。雲“士用鐵”者,案《漢禮器制度》,洗之所用,士用鐵,大夫用銅,諸侯用白銀,天子用黃金也。雲“榮屋翼也”者,即今之博風。雲榮者,與屋爲榮飾;言翼者,與屋爲翅翼也。雲“周制自卿大夫以下,其室爲夏屋”者,言周制者,夏、殷卿大夫以下屋無文,故此經是周法,即以周制而言也。案此經是士禮而云榮,《鄉飲酒》卿大夫禮,《鄉射》、《喪大記》大夫士禮,皆雲榮。又案《匠人》雲:“夏后氏世室,堂修二七,廣四修一,五室。”此謂宗廟。路寢同制,則路寢亦然。雖不雲兩下爲之,彼下文雲殷人重屋、四阿,鄭雲:四阿,四注屋。重屋謂路寢。殷之路寢四阿,則夏之路寢不四阿矣,當兩下爲之。是以《檀弓》孔子云:“見若覆夏屋者矣。”鄭注云:“夏屋,今之門廡。”漢時門廡也,兩下爲之,故舉漢法以況。夏屋兩下爲之,或名兩下屋爲夏屋。夏后氏之屋亦爲夏屋。鄭雲卿大夫以下其室爲夏屋兩下,而周之天子諸侯皆四注。故《喪大記》雲“升自屋東榮”,鄭以爲卿大夫士,其天子諸侯當言東ニ也。周天子路寢,制似明堂五室十二堂,上圓下方,明四注也。諸侯亦然。故《燕禮》雲“洗當東ニ”,鄭雲:“人君爲殿屋也。”雲“水器,尊卑皆用金,及大小異”者,此亦案《漢禮器制度》,尊卑皆用金,及其大小異。此篇與《昏禮》、《鄉飲酒》、《鄉射》、《特牲》皆直言水,不言。《大射》雖雲水,不雲鬥。《少牢》雲:“司宮設水於洗東,有鬥。”鄭注云:“設水用,沃盥用鬥,禮在此也。”欲見、鬥俱有,餘文無者,不具之意也。《儀禮》之內,設洗與設尊,或先或後,不同者,若先設洗則兼餘事。此士冠,賓與贊共洗,《昏禮》有夫婦與御媵之等,《少牢》、《特牲》兼舉鼎,不專爲酒,以是皆先設洗。《鄉飲酒》、《鄉射》先設尊者,以其專爲酒。《燕禮》、《大射》自相對,《大射》辨尊卑,故先設尊;《燕禮》不辨尊卑,故先設洗。又《儀禮》之內或有尊無洗,或尊、洗皆有,文不言設之者,是不具也。

    ●卷二士冠禮第一

    陳服於房中西墉下,東領北上。(墉,牆。)

    [疏]“陳服”至“北上”。

    ○釋曰:自此至“東面”,論陳設衣服器物之等,以待冠者。《喪大記》與《士喪禮》服或西領,或南領,此東領者,此嘉禮異於凶禮,故士之冠特先用卑服。北上,便也。

    爵弁服,裳,純衣,緇帶,。(此與君祭之服。《雜記》曰:“士弁而祭於公。”爵弁者,冕之次,其色赤而微黑,如爵頭然,或謂之糹取。其布三十升。裳,淺絳裳。凡染絳,一入謂之糹原,再入謂之,三入謂之,朱則四入與?純衣,絲衣也。餘衣皆用布,唯冕與爵弁服用絲耳。先裳後衣者,欲令下近緇,明衣與帶同色。,也。士而幽衡,合韋爲之。士染以茅,因以名焉。今齊人名爲。之制似。冠弁者不與衣陳而言於上,以冠名服耳。今文皆作燻。)

    [疏]“爵弁”至“”。

    ○釋曰:此所陳從北而南,故先陳爵弁服。

    ○注“此與”至“作燻”。

    ○釋曰:士禮昏冠,自祭以爵弁服助君祭,故云“與君祭之服”也。雲“爵弁者,冕之次”者,凡冕以木爲體,長尺六寸,廣八寸,績麻三十升布,上以玄,下以,前後有旒。其爵弁制大同,唯無旒,又爲爵色爲異。又名冕者,亻免也,低前一寸二分,故得冕稱。其爵弁則前後平,故不得冕名。以其尊卑次於冕,故云爵弁冕之次也。雲“其色赤而微黑,如爵頭然,或謂之糹取”者,七入爲緇,若以入黑則爲紺,以紺入黑則爲糹取,是三入赤,再入黑,故云其色赤而微黑也。雲“如爵頭然”者,以目驗爵頭,赤多黑少,故以爵頭爲喻也。以糹取再入黑汁,與爵同,故取《鍾氏》糹取色解之。故鄭注《鍾氏》雲:“今《禮》俗文作爵,言如爵頭色也。”玄此言赤者,對文爲赤。若將糹取比,則又黑多矣。故《淮南子》雲:“以涅染紺則黑於涅。”況更一入黑爲糹取乎!故《巾車》雲“雀飾”,鄭注云“雀,黑多赤少之色”是也。雲“其布三十升”者,取冠倍之義。是以《喪服》衰三升、冠六升、朝服十五升,故冕三十升也。雲“裳,淺絳裳”者,絳則一染至三染,同雲淺絳。《詩》雲:“我朱孔陽。”毛傳雲:“朱,深也。”故從一染至三染皆謂之淺絳也。雲“朱則四入與”者,《爾雅》及《鍾氏》皆無四入之文。經有硃色,故鄭約之,若以入黑則爲紺,若以入赤則爲朱,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也。然上注以解玄緇,故引《鍾氏》染黑法;此註解,故引《爾雅》染赤法也。雲“純衣,絲衣也”者,案鄭解純字或爲絲,或爲色,兩解不同者,皆望經爲注。若色理明者,以絲解之;若絲理明者,以色解之。此經玄衣與裳相對,上玄下,色理自明。絲理不明,則以絲解之。《昏禮》“女次純衣”,注云“絲衣”,以下文有女從者畢衤玄,色理自明,則亦絲理不明,故亦以絲理解之。《周禮媒氏》雲:“純帛無過五兩。”注云:“純,實緇字也。古緇以才爲聲,納幣用緇,婦人陰也。”以經雲純帛,絲理自明,故爲色解之。《祭統》雲:“蠶於北郊,以共純服。”絲理自明,故鄭亦以色解也。《論語》雲:“麻冕,禮也。今也純,儉。”以純對麻,絲理自明,故鄭亦以色解之。是況有不同之事,但古緇、糹才二字並行。若據布爲色者,則爲緇字。若據帛爲色者,則爲糹才字。但緇布之緇多在,本字不誤,糹才帛之糹才,則多誤爲純。雲“餘衣皆用布”者,此據朝服、皮弁服、玄端服及深衣、長衣之等,皆以布爲之,是以《雜記》雲朝服十五升布。玄端亦服之類,則皮弁亦是天子朝服。深衣或名麻衣,故知用布也。雲“唯冕與爵弁服用絲耳”者,《祭統》雲:“王后蠶於北郊,以供純服。”爵弁服是冕服之次,故知亦用絲也。雲“先裳後衣者,欲令下近緇,明衣與帶同色”者,衣在上,宜與冠相近,應先言衣。今退衣在裳下者,若衣與冠同色者,先言衣,後言裳。今爵弁與衣異,故退純衣於下,使與帶同色也。雲“,也”者,此經雲,二者一物,故鄭合爲一物解之也。雲”士而幽衡“者,《玉藻》文。言幽衡者,同系於革帶,故連引之也。雲”合韋爲之“者,鄭即因解名之字,言者韋旁著合,謂合韋爲之故名也。雲”士染以茅,因以名焉”者,案《爾雅》雲:“茹{艹慮},茅。”孫氏注:“一名,可以染絳。”若然,則一草有此三名矣。但周公時名草爲草,以此染韋合之爲,因名爲也。雲“之制似”者,案上注已釋制,其之制亦如之,但有飾無飾爲異耳。祭服謂之,其他服謂之。《易困封》:“九二,困於酒食,朱方來,利用享祀。”是祭服之也。又案《明堂位》雲:“有虞氏服,夏后氏山,殷火,周龍章。”鄭雲:“後王彌飾,天子備焉。諸侯火而下,卿大夫山,士韋而已。”是士無飾則不得單名,一名,一名而已。是有與異,以制同飾異。故鄭雲之制似也。但染韋爲之體,天子與其臣及諸侯與其臣有異。《詩》雲:“朱芾斯黃。”鄭雲:“天子純朱,諸侯黃朱。”《詩》又云“赤芾在股”,是諸侯用黃朱。《玉藻》再命、三命皆雲赤,是諸侯之臣亦用赤。《易困卦》九二雲:“困於酒食,朱方來,利用享祀。”鄭注云:二據初辰在未,未爲土,此二爲大夫有地之象。未上值天廚酒食,象困於酒食者,采地薄,不足己用也。二與日爲體,離爲鎮霍爻。四爲諸侯有明德,受命當王者。離爲火,火色赤。四爻辰在午時,離氣赤,又朱是也。文王將王,天子制用朱,故《易乾鑿度》雲:“孔子曰,天子、三公、諸侯同色。”《困卦》:“困於酒食,朱方來。”又云天子、三公、大夫不朱。諸侯亦同色者,其染之法,同以淺絳爲名,是天子與其臣純朱,諸侯與其臣黃朱,爲異也。雲“冠弁不與衣陳而言於上,以冠名服耳”者,案此文上下陳服,則於房緇布冠及皮弁,在堂下是冠弁,不與服同陳。今以弁在服上並言之者,以冠弁表明其服耳,不謂同陳之也。雲“今文皆作燻”者,是色,當從絲旁爲之,故疊今文不從燻,從經文古也。

    皮弁服,素積,緇帶,素。(此與君視朔之服也。皮弁者,以白鹿皮爲冠,象上古也。積猶闢也,以素爲裳,闢蹙其要中。皮弁之衣用布亦十五升,其色象焉。)

    [疏]“皮弁”至“素”。

    ○釋曰:此皮弁服卑於爵弁,故陳之次在爵弁之南。上爵弁服、下玄端服皆言衣,此獨不言衣者,以其上爵弁服與爵弁異,故言衣;下玄端服服但冠時用緇布冠,不用玄冠,既不言冠,故言衣也。今此皮弁之服用白布,衣與冠同色,故不言衣也。

    ○注“此與”至“象焉”。

    ○釋曰:案《玉藻》雲:“諸侯皮弁,聽朔於大廟。”又案《鄉黨》說孔子之服雲“素衣,裘”。鄭雲“視朔之服”。視朔之時,君臣同服也。雲“皮弁者,以白鹿皮爲冠,象上古也”者,謂三皇時冒覆頭,句頷繞項,至黃帝則有冕,故《世本》雲“黃帝作旒冕”。《禮運》雲“先王未有宮室”,又云“食草木之實,鳥獸之肉”,“未有麻絲,衣其羽皮”,鄭雲:“此上古之時。”則此象上古謂象三皇時。以五帝爲大古,以三皇爲上古也。若然,黃帝雖有絲麻、布帛、皮弁,至三王不變,是以下記雲“三王共皮弁”,鄭注云:“質不變。”鄭注《郊特牲》雲:“所不易於先代。”故《孝經緯》雲“百王同之不改易”也。案《禮圖》仍以白鹿皮爲冠,故云:“以白鹿皮爲冠,象上古也。”雲“積,猶闢也,以素爲裳,闢蹙其要中”者,經典雲素者有三義:若以衣裳言素者,謂白繒也,即此文之等是也;畫繢言素者,謂白色,即《論語》雲“繢事後素”之等是也;器物無飾亦曰素,則《檀弓》雲“奠以素器”之等是也。是以鄭雲以素爲裳闢蹙其要中也。知“皮弁之衣亦用十五升布”者,《雜記》雲“朝服十五升”,此皮弁亦天子之朝服,故亦十五升布也。然《喪服》注云祭服、朝服,闢積無數。則祭服、皮弁,皆闢積無數。餘不雲者,舉皮弁可知,不併言也。唯喪服裳幅三衤句有數耳。雲“其色象焉”者,謂象皮弁之色用白布也。以此言之,《論語》注云素用繒者,彼上服裼衣用素也。

    玄端,玄裳、黃裳、雜裳可也。緇帶,爵。(此莫夕於朝之服。玄端即朝服之衣,易其裳耳。上士玄裳,中士黃裳,下士雜裳。雜裳者,前玄後黃。《易》曰:“夫玄黃者,天地之雜色,天玄而地黃。”士皆爵韋爲,其爵同。不以玄冠名服者,是爲緇布冠陳之。《玉藻》曰:“,君朱,大夫素,士爵韋。”)

    [疏]“玄端”至“爵”。

    ○釋曰:此玄端服,服之下,故後陳於皮弁之南。陳三等裳者,凡諸侯之下皆有二十七士,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不同一命、不命皆分爲三等,故服分爲三等之裳以當之。上下經三等之服同用緇帶者,以其士唯有一幅裨之帶,故三服共用之。大帶,所以束衣。革帶,所以及佩玉之等。不言革者,舉有革帶可知,故略不言耳。三裳之下雲“可也”者,欲見三等之士各有所當。當者即服之,故言可以許之也。

    ○注“此莫”至“爵韋”。

    ○釋曰:雲“此莫夕於朝之服”者,當是莫夕於君之朝服也。案《玉藻》雲:“君朝服以日視朝於內朝。”“夕深衣,祭牢肉。”是君朝服,朝服、夕服,深衣矣。下又云“朝玄端,夕深衣”。朝時不服,與君不同,故鄭注云謂大夫士也。則彼朝玄端、夕深衣,是大夫、士傢俬朝也。若然,大夫、士既服玄端、深衣以聽私朝矣。此服注云莫夕於朝之服,是士向莫之時夕君之服。必以莫爲夕者,朝禮備,夕禮簡,故以夕言之也。若卿大夫莫夕於君,當亦朝服矣。案《春秋左氏傳》成十二年晉至謂子反曰:“百官承事,朝而不夕。”此雲莫夕者,無事則無夕法,若夕有事,須見君則夕。故昭十二年子革雲夕,哀十四年子我亦云夕者,皆是有事見君,非常朝夕之事也。雲“玄端即朝服之衣,易其裳耳”者,上雲“玄冠,朝服,緇帶,素”,此玄端亦緇帶。彼雲朝服,即此玄端也。但朝服亦得名端,故《論語》雲“端章甫”,鄭雲:端,諸侯視朝之服耳。皆以十五升布爲緇色,正幅爲之同名也。雲“易其裳耳”者,彼朝服素,同裳色,則裳亦素。此既易其裳,以三等裳同爵,則亦易之矣。不言者,朝服言素,不言裳,故須言易。彼言素,此雲爵,於文自明,故不須言易也。雲“上士玄裳,中士黃裳,下士雜裳”者,此無正文,直以諸侯之士皆有三等之裳,故還以三等之士記之。但玄是天色,黃是地色,天尊而地卑,故上士服玄,中士服黃,下士當雜裳。雜裳者,還用此玄黃,但前陽後陰,故知“前玄後黃”也。雲“《易》曰”者,是《文言》文,引之者,證此裳等是天地二色爲之。雲“士皆爵韋爲,其爵同”者,三裳同雲爵,故知三等之士同用爵韋爲也。其爵韋者,所引《玉藻》文是也。雲“不以玄冠名服者,是爲緇布冠陳之”者,今不以玄冠表此服者,此爲冠時緇布冠陳之冠,既不用玄冠,故不言也。雲“《玉藻》”者,案彼注云:“此玄端服之к也。”雲“”者,與下君、大夫、士爲總目。韋者,又總三者用韋爲之,言君朱,大夫素,士爵者,之韋色也。雲“君朱”者,見五等諸侯,則天子亦朱矣。同裳色,則天子諸侯朱裳。士言爵,則此經爵、亦一也。以其裳有三等,爵亦雜色,故同爵。若然,大夫素裳則與朝服不異者,禮窮則同也。

    緇布冠缺項,青組纓屬於缺;緇糹麗,廣終幅,長六尺;皮弁笄;爵弁笄;緇組,邊;同篋。(缺讀如“有者弁”之。緇布冠無笄者,著,圍髮際,結項中,隅爲四綴,以固冠也。項中有糹屈,亦由固爲之耳。今未冠笄者著卷幘,象之所生也。滕、薛名{艹國}爲。屬猶著。糹麗,今之幘梁也。終,充也。糹麗一幅,長六尺,足以韜發而結之矣。笄,今之簪。有笄者,屈組爲,垂爲飾。無笄者,纓而結其絛。邊,組側赤也。同篋,謂此上凡六物。隋方曰篋。)

    [疏]“緇布”至“同篋”。

    ○注“缺讀”至“曰篋”。

    ○釋曰:雲“缺讀如‘有者弁’之”者,讀從《弁詩》,義取在首,者,弁貌之意也。雲“緇布冠無笄”者,案經皮弁、爵弁言笄,緇布冠不言笄,故云無笄也。雲“著,圍髮際”者,無正文,約漢時卷幘亦圍髮際,故知也。雲“結項”者,此亦無正文,以經雲,明於項上結之也。雲“隅爲四綴,以固冠也”者,此亦無正文,以義言之。既武以下別有項,明於首四隅爲綴,上綴於武,然後項得安穩也。雲”項中有糹屈,亦由固爲之耳”者,此亦無正文,以義言之。之兩頭皆爲糹屈,別以繩穿糹屈中結之,然後得牢固,故云亦由固爲之也。雲“今之未冠笄者著卷幘,象之所生”者,此舉漢法以況義耳。漢時男女未冠笄者,首著卷幘之狀雖不智,知既言圍髮際,故以冠之,明漢時卷幘亦以布帛之等圍繞髮際爲之矣。雲“象之所生”者,漢時卷幘是之遺象所生,至漢時,故云象之所生也。雲“滕、薛名{艹國}爲”者,此亦舉漢時事以況之。漢時滕、薛二國雲{艹國}。{艹國},卷幘之類亦遺象,故爲況也。雲“糹麗,今之幘梁”者,亦舉漢法爲況耳。幘梁之狀,鄭目驗而知,至今久遠,亦未審也。雲“糹麗一幅,長六尺,足以韜發而結之矣”者,人之長者不過六尺,糹麗六尺,故云足以韜發。既雲韜發,乃雲結之,則韜訖乃爲矣。雲“有笄”者,即經雲皮弁及爵弁皆雲笄者,是有笄也。雲“屈組爲”者,經緇組邊,是爲有笄者而設。言屈組,謂以一條組於左笄上系定,繞頤下,又相向上仰屬於笄,屈系之有餘,因垂爲飾也。雲“無笄者,纓而結其絛”者無笄,即經緇布冠是也,則以二條組兩相屬於,故經雲“組纓屬於”也。既屬訖,則所垂絛於頤下結之,故云纓而結其絛也。雲“邊,組側赤也”者,是三入之赤色,又云邊,則於邊側赤也。若然,以緇爲中,以爲邊,側而織之也。雲“同篋,謂此上凡六物”者,“緇布”至“屬於”共爲一物;糹麗長六尺,二物;皮弁笄,三物;爵弁笄,四物;其緇組邊,皮弁、爵弁各有一,則爲二物,通前四爲六物。雲“隋方曰篋”者,《爾雅》無文,此對笥方而不隋也。隋謂狹而長也。案《周禮弁師》雲“掌五冕”,而云“玉笄朱”,則天子以玉爲笄,以朱爲。又案《祭義》雲天子“冕而朱”,諸侯“冕而青”。諸侯之笄亦當用玉矣。又案《弁師》韋弁與皮弁同科,皮弁有笄,則二者亦有笄矣。又爲笄者屬纓,不見有,則六冕無矣。然士緇布冠無,故下記雲:孔子曰“其也,吾未之聞也”。若諸侯亦以緇布冠爲始冠之冠。故《玉藻》雲:“緇布冠繢,諸侯之冠也。”鄭注云“尊者飾”,其大夫。案《禮器》雲“管仲鏤簋朱”,鄭注云“大夫、士當緇組,邊”是也。其笄亦當用象耳。

    櫛實於簞。(簞,笥也。)

    [疏]“櫛實於簞”。

    ○注“簞笥也”。

    ○釋曰:鄭注《曲禮》“圓曰簞,方曰笥”。笥與簞方圓有異,而云簞、笥共爲一物者,鄭舉其類,注《論語》亦然。

    蒲筵二,在南。(筵,席也。)

    [疏]“蒲筵二在南”。

    ○注“筵席也”。

    ○釋曰:筵二者,一爲冠子,即下雲“筵於東序少北”是也;一爲醴子,即下雲“筵於戶西南面”是也。雲“在南”者,最在南頭,對下文“側尊一С醴,在服北”也。鄭注云“筵,席也”者,鄭注《周禮司几筵》雲:“敷陳曰筵,藉之曰席。”然其散言之,筵、席通矣。前敷在地者,皆言藉,取相承之義,是以諸席在地者,多言筵也。

    側尊一С醴,在服北。有篚實勺、觶、角四,脯醢,南上。(側猶特也。無偶曰側,置酒曰尊。側者,無玄酒。服北者,裳北也。篚,竹器如グ者。勺,尊升,所以酒也。爵三升曰觶。四狀如匕,以角爲之者,欲滑也。南上者,篚次尊,籩豆次篚。古文С作廡。)

    [疏]“側尊”至“南上”。

    ○注“側猶”至“作廡”。

    ○釋曰:雲“側猶特也。無偶曰側,置酒曰尊。側者,無玄酒”者,凡禮之通例,稱側有二:一者無偶,特一爲側,則此文側是也。又《昏禮》雲“側尊С醴於房中”,亦是無玄酒曰側。至於《昏禮》合升側載,《聘禮》雲側襲,《士虞禮》雲側尊,此皆是無偶爲側之類也。一者《聘禮》雲“側受幾”者,側是旁側之義也。雲“服北者,裳北也”者,此上先陳爵弁服之時,裳最在北,向南陳之。此雲服北,明在裳北可知也。雲“篚,竹器如グ”者,其字皆竹下爲之,故以竹器言之。如グ者,亦舉漢法爲況也。雲“勺,尊升,所以酒也”者,案《少牢》雲水有鬥,與此勺爲一物,故云尊升。對彼是鬥,所以水,則此爲尊鬥酒者也。雲“爵三升曰觶”者,案《韓詩外傳》雲:“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觶,四升曰角,五升曰散。”相對爵、觶有異,散文則通皆曰爵,故鄭以爵名觶也。雲“四狀如匕,以角爲之者,欲滑也”者,對《士喪禮》用木四者,喪禮反吉也。雲“南上者,篚次尊,籩豆次篚”,知然者,以經雲尊在服北南上,則是從南北向陳之,以尊爲貴,次雲篚,後雲籩豆,故知次第然也。雲“古文С作廡”者,此С爲酒器,廡是夏屋兩下,故不從古文也。

    爵弁、皮弁、緇布冠各一<匚算>,執以待於西坫南,南面,東上。賓升則東面。(爵弁者,制如冕,黑色,但無繅耳。《周禮》:“王之皮弁,會五采玉基,象邸,玉笄。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皮弁,各以其等爲之。”則士之皮弁,又無玉象邸飾。緇布冠,今小吏冠其遺象也。<匚算>,竹器名,今之冠箱也。執之者,有司也。坫在堂角。古文<匚算>作纂,坫作。)

    [疏]“爵弁”至“東面”。

    ○釋曰:此一節論使有司三人各執其一,豫在階,以待冠事。賓未入,南面以向賓,在堂,亦以向賓。言升則東面,據終言之也。

    ○注“爵弁”至“作”。

    ○釋曰:雲“爵弁者,制如冕而黑色,但無繅耳”者,已於上解訖,今復言之者。上文直舉冠以表服,其冠實不陳,故略言其冠。至此專爲冠言之,是以注弁引皮弁以下之事。案《弁師》言冕有五采繅玉,皮弁有五采玉基、象邸、玉笄,下雲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韋弁、皮弁、弁,各以其等爲之。鄭注云:“各以其等,繅ヵ玉基如其命數也。”但上文已言上公之法,故此諸侯唯據侯伯子男,是以鄭雲:“冕則侯伯繅七就,用玉九十八;子男繅五就,用玉五十,繅玉皆三採。孤繅四就,用玉三十二;三命之卿繅三就,用玉十八;再命之大夫繅再就,用玉八,藻玉皆朱綠。韋弁、皮弁則侯伯基飾七,子男基飾五,玉亦三採。孤則基飾四,三命之卿基飾三,再命之大夫基飾二,玉亦二採。弁之弁,其闢積如冕繅之就然。庶人吊者素委貌。一命之大夫冕而無ヵ,士變冕爲爵弁。其韋弁、皮弁之會無結飾,弁之弁不闢積。”彼經文具言之,今此注略引以證士皮弁無玉,以象爲飾之意,不取於韋弁、弁及依命數之事,故不具引之。雲“緇布冠,今小吏冠其遺象也”者,但緇布冠,士爲初加之冠,冠訖則弊之不用,庶人則常著之。故《詩》雲“臺笠緇撮”,是庶人以布冠常服者。以漢之小吏亦常服之,故舉爲況。雲“<匚算>,竹器名,今之冠箱也”者,此亦舉漢法爲況。雲“執之者有司也”者,則上雲有司如主人服,有司不主一事,故知此亦有司也。雲“坫在堂角”者,但坫有二文,一者謂若《明堂位》雲“崇坫亢圭”,及《論語》雲“兩君之好,有反坫”之等,在廟中有之,以亢反爵之屬。此篇之內言坫者,皆據堂上角爲名,故云堂角。雲“古文<匚算>爲纂,坫作檐”者,皆從經今文,故疊古文也。

    主人玄端爵,立於阼階下,直東序,西面。(玄端,士入廟之服也。阼猶酢也。東階,所以答酢賓客也。堂東西牆謂之序。)

    [疏]“主人”至“西面”。

    ○釋曰:上文已陳衣冠器物,自此以下至“外門外”,論賓主兄弟等著服及位處也。雲“玄端爵”者,主人之服與上所陳子加冠玄端服亦一也。雲“立於阼階下”者,時欲與賓行禮之事也。雲“直東序”者,直,當也。謂當堂上東序牆也。

    ○注“玄端”至“之序”。

    ○釋曰:案《特牲》士禮祭服用玄端,此亦士之加冠在廟,故與祭同服,故云“士入廟之服也”。雲“東西牆謂之序”者,《爾雅釋宮》文。

    兄弟畢衤玄,立於洗東,西面,北上。(兄弟,主人親戚也。畢猶盡也。衤,同也。玄者,玄衣、玄裳也。緇帶。位在洗東,退於主人,不爵者,降於主人也。古文衤爲均也。)

    [疏]“兄弟”至“北上”。

    ○釋曰:此論兄弟來觀禮之服也。

    ○注“兄弟”至“均也”。

    ○釋曰:雲“兄弟,主人親戚也”者,既雲兄弟,故是親戚。雲“衤,同也。玄者,玄衣、玄裳也。緇帶”者,以其同玄,故知上下皆玄。雲緇帶者,緇亦玄之類,因士有緇帶,故亦言緇,實亦玄也。雲“位在洗東,退於主人”者,主人當序南,西面,洗當榮,兄弟又在洗東,故云退於主人也。雲“不爵者,降於主人也”者,爵弁同色,主人尊,故也。兄弟用緇,不用爵,兄弟卑,故云降於主人也。

    擯者玄端,負東塾。(東塾,門內東堂,負之北面。)

    [疏]“擯者”至“東塾”。

    ○釋曰:擯者不言如主人服,別言玄端,則與主人不同可知。主人與兄弟不同,故特言玄端,與下贊者玄端從之同言玄,則此擯者是主人之屬中士若下士也,故直舉玄端,不言裳也。

    ○注“東塾”至“北面”。

    ○釋曰:知是擯者是主人擯,相事在門內,故知在門內東堂。負之北面,向主人也。

    將冠者采衣,,在房中,南面。(采衣,未冠者所服。《玉藻》曰:“童子之節也,緇布衣,錦緣,錦紳,並紐,錦束髮,皆朱錦也。”,結髮。古文爲結。)

    [疏]“將冠”至“南面”。

    ○注“采衣”至“爲結”。

    ○釋曰:“將冠者”,即童子二十之人也。以其冠事未至,故言將冠者也。雲“緇布衣,錦緣”者,以其童子不帛襦,不衣裘裳,故云緇布衣,以錦爲緇布衣之緣也。雲“錦紳”者,以錦爲大帶也。雲“並紐”者,亦以錦爲紐紳之垂也。雲“錦束髮”者,以錦爲總。雲“皆朱錦也”者,童子之錦皆朱錦也。雲“,結髮”者,則《詩》雲“總角?兮”是也。以童子尚華飾,故衣此也。

    賓如主人服,贊者玄端從之,立於外門之外。(外門,大門外。)

    [疏]“賓如”至“之外”。

    ○注“外門大門外”。

    ○釋曰:雲“賓如主人服”者,以其賓與主人尊卑同,故得如之。贊者皆降主人一等,其衣冠雖同,其裳則異,故不得如主人服,故別玄端也。若然,此冠兄弟及賓贊皆得玄端。《特牲》主人與屍,祝、佐食玄端,自餘皆朝服者,彼助祭在廟,緣孝子之心,欲得尊嘉賓以事其祖禰,故朝服與主異也。

    擯者告。(告者,出請入告。)

    [疏]“擯者告”。

    ○注“告者出請入告”。

    ○釋曰:“出請入告”者,告主人也。

    主人迎,出門左,西面再拜。賓答拜。(左,東也。出以東爲左,入以東爲右。)

    [疏]“主人”至“答拜”。

    ○注“左東”至“爲右”。

    ○釋曰:“出以東爲左,入以東爲右”,據主人在西,出則以西爲右,入以西爲左也。

    主人揖贊者,與賓揖,先入。(贊者賤,揖之而已。又與賓揖,先入道之,贊者隨賓。)

    [疏]“主人”至“先入”。

    ○注“贊者”至“隨賓”。

    ○釋曰:雲“贊者賤,揖之而已”者,正謂贊者降於主人,與賓一等,爲賤也。雲“又與賓揖”者,對前爲賓拜訖,今又揖者,爲主人將先入,故又與賓揖,乃入也。雲“贊者隨賓”者,後不見更與贊者爲禮,故知隨賓入也。

    每曲揖。(周左宗廟,入外門,將東曲,揖;直廟,將北曲,又揖。)

    [疏]“每曲揖”。

    ○注“周左”至“又揖”。

    ○釋曰:“周左宗廟”者,《祭義》與《小宗伯》俱有比文,對殷右宗廟也。言此,皆欲見入大門東向入廟。雲“入外門,將東曲,揖”者,主人在南,賓在北,俱東向,是一曲,故一揖也。至廟南,主人在東,北面,賓在西,北面,是曲爲二揖,故云“直廟將北曲又揖”也。通下將入廟又揖,三也。

    至於廟門,揖入。三揖,至於階,三讓。(入門將右曲,揖;將北曲,揖;當碑,揖。)

    [疏]“至於”至“三讓”。

    ○注“入門”至“碑揖”。

    ○釋曰:經直雲入門揖,鄭知此爲三揖者,以上雲“每曲揖”,據入門東行時。此入廟門三揖,是據主人將右,欲背客,宜揖;將北曲,與客相見,又揖。雲“當碑揖”者,碑是庭中之大節,又宜揖。是知三揖,據此而言也。案《昏禮》注:“入三揖者,至內ニ,將曲,揖;既曲,北面,揖;當碑,揖。”及《聘禮》、《鄉飲酒》“入三揖”注雖不同。皆據此三節爲三揖,義不異也。

    主人升,立於序端,西面,賓西序,東面。(主人、賓俱升,立相鄉。)

    [疏]“主人”至“東面”。

    ○注“主人”至“相鄉”。

    ○釋曰:此文主人與賓立相鄉,位定,將行冠禮者也。主人升堂不拜至者,冠子爲賓客,故異於《鄉飲酒》之等也。

    贊者盥於洗西,升,立於房中,西面,南上。(盥於洗西,由賓階升也。立於房中,近其事也。南上,尊於主人之贊者。古文盥皆作浣。)

    [疏]“贊者”至“南上”。

    ○注“盥於”至“作浣”。

    ○釋曰:此賓者之贊冠者不在堂,升即位於房中,與主人贊者並立者,以其與主人贊者俱是執勞役之事,故先入房並立待事,故鄭雲“近事”也。雲“盥於洗西,由賓階升也”者,贊者盥於洗西無正文,案《鄉飲酒》主人在洗北、南面,賓在洗南、北面,如此相鄉。又主人從內,賓從外來之,便贊者亦從之。又卑不可與賓並,明在洗西、東面,及向賓階,便知在洗西也。雲由賓階升者,以與主人、贊者在房並立,恐由阼階,故明之,同於賓客也。雲“南上,尊於主人之贊”者,以其賓主贊者俱降一等,兩贊尊卑同而云尊者,直以主人尊,敬賓之贊,故云尊於主人之贊。又知與主人、贊並立者,以贊冠一人而已,而云南上,明與主人爲序也。

    主人之贊者筵於東序,少北,西面。(主人之贊者,其屬中士若下士。筵,布席也。東序,主人位也。子冠於阼,少北,闢主人。)

    [疏]“主人”至“西面”。

    ○注“主人”至“主人”。

    ○釋曰:雲“主人之贊者,其屬中士若下士”者,以主人上士爲正,故云其屬中士。若主人是中士,贊是其屬下士爲之。賓與贊冠者同。雲“筵,布席也”者,謂布冠者席也。雲“東序,主人位也”者,引《冠義》雲“子冠於阼”爲證是也。

    將冠者出房,南面。(南面立於房外之西,待賓命。)

    [疏]“將冠”至“南面”。

    ○注“南面”至“賓命”。

    ○釋曰:知在房外之西,不在東者,以房外之東南當阼階,是知房外者皆在房外之西。故《昏禮》“女出於母左”,母在房外之西,故得出時在母左也。雲“待賓命”者,以其下文有“賓揖將冠”,則賓有命也。

    贊者奠糹麗、笄、櫛於筵南端。(贊者,賓之贊冠者也。奠,停也。古文櫛爲節。)

    [疏]“贊者”至“南端”。

    ○注“贊者”至“爲節”。

    ○釋曰:前項已下六物同一篋,陳於房,今將用之,故贊冠者取置於將冠之席南,擬用。若然,六者俱用,不言纓、等四物,大略其實皆有,可知。不言櫛盛於簞,今亦並簞將來置於席南端也。服不將來置於席南者,皆加冠訖,宜房中隱處加服訖,乃見容體也。知贊者是其賓之贊冠者也者,以其贊冠者主爲冠事而來,故知取笄、糹麗是賓之贊冠者。若非賓之贊者,則雲主人以別之,故上雲主人之贊者是也。

    賓揖將冠者,將冠者即筵坐。贊者坐,櫛,設糹麗。(即,就。設,施。)

    [疏]“賓揖”至“設糹麗”。

    ○釋曰:此二者勞役之事,故贊者爲之也。

    賓降,主人降。賓辭,主人對。(主人降,爲賓將盥,不敢安位也。辭對之辭未聞。)

    [疏]“賓降”至“人對”。

    ○釋曰:雲“辭對之辭未聞”者,上筮賓、宿賓之時,雖不言其辭,下皆陳其辭。此賓主之辭,下皆不言,故云未聞也。

    賓盥,卒,壹揖,壹讓,升。主人升,復初位。(揖讓皆壹者,降於初。古文壹皆作一。)

    [疏]“賓盥”至“初位”。

    ○釋曰:雲“主人升復初位”者,謂初升序端也。

    ○注“古文壹皆作一”。

    ○釋曰:一、壹得通用,雖疊古文,不破之也。

    賓筵前坐,正糹麗,興,降西階一等。執冠者升一等,東面授賓。(正糹麗者,將加冠,宜親之。興,起也。降,下也。下一等,升一等,則中等相授。冠,緇布冠也。)

    [疏]“賓筵”至“授賓”。

    ○注“正糹麗”至“冠也”。

    ○釋曰:雲“正糹麗者,將加冠,宜親之”者,以其贊者前已設糹麗訖,今賓復出正之者,雖舊設已正,以親加冠,故糹麗亦宜親之也。雲“下一等,升一等,則中等相授”者,案《匠人》天子之堂九尺,賈、馬以爲傍九等爲階,則諸侯堂宜七尺,則七等階;大夫堂宜五尺,則五等階;士宜三尺,則三等階;故鄭以中等解之也。知冠是緇布冠者,以下文有皮弁、爵弁,故知此是緇布冠也。

    賓右手執項,左手執前,進容,乃祝。坐如初,乃冠。興,復位。贊者卒。(進容者,行翔而前,焉,至則立祝。坐如初,坐筵前。興,起也。復位,西序東面。卒,謂設缺項、結纓也。)

    [疏]“賓右”至“者卒”。

    ○注“進容”至“纓也”。

    ○釋曰:知“進容者,行翔而前,焉”者,《曲禮》雲:“堂下不趨”,“室中不翔”,則堂下固得翔矣。又云“大夫濟濟、士蹌蹌”,注云:“皆行容止之貌。”此進容是士,故知進容謂行翔而前焉。雲“至則立祝”者,以經祝下乃雲坐如初,故祝時立可知。雲“坐如初,坐筵前”者,上正糹麗時筵前坐,是初坐也。雲“卒,謂設缺項、結纓也”者,下文皮弁,贊者卒,此謂緇布冠,無笄,直項,青組纓屬於,故卒者終項與結纓也。若然,經雲“右手執項”,謂冠後爲項,非項,其下皮弁、爵弁無項,皆雲執項,故知非項也。

    冠者興,賓揖之。房,服玄端爵。出房,南面。(復出房南面者,一加禮成,觀衆以容體。)

    [疏]“冠者”至“南面”。

    ○注“復出”至“容體”。

    ○釋曰:言“復”者,對前出房,故云復。前出爲待賓命,此出爲觀衆以容體也。案《郊特牲》論加冠之事,雲“加有成”也,故此鄭雲“一加禮成”也。雲“觀衆以容體”者,以其既去緇布衣錦緣童子服,著此玄端成人之服,使衆觀知,故云觀衆以容體也。

    賓揖之,即筵坐。櫛,設笄。賓盥,正糹麗如初。降二等,受皮弁,右執項,左執前,進祝,加之如初,復位。贊者卒。(如初,爲不見者言也。卒,謂系屬之。)

    [疏]“賓揖”至“卒”。

    ○注“如初”至“屬之”。

    ○釋曰:此當第二加皮弁之節。雲“即筵坐,櫛”者,坐訖,當脫緇布冠,乃更櫛也。雲“設笄”者,凡諸設笄有二種:一是內安發之笄,一是皮弁、爵弁及六冕固冠之笄。今此櫛訖,未加冠即言設笄者,宜是內安發之笄也。若安發之笄,則緇布冠亦宜有之,前櫛訖不言設笄者,以其固冠之笄。緇布冠無笄,而皮弁、爵弁有笄,上文巳陳訖。今若緇布冠亦言設笄,即與皮弁、爵弁相亂,故緇布冠不言設笄,其實亦有也。若然,緇布冠不言設笄而言設糹麗,皮弁冠言設笄不言設糹麗,互見爲義,明皆有也。其於固冠之笄,則於賓加弁之時自設之可知。雲“如初,爲不見者言也”者,上加緇布冠時,有賓降主人降,賓辭主人對,賓盥卒一揖一讓升,主人升復初位,賓筵前坐之等相次,此皆不見,故設經省文如之而已,故云爲不見者言也。雲“卒,謂系屬之”者,即上注云有笄者,屈組以爲,伸屬之左相,系定右相,糹屈系,擬解時易,爲系屬之也。

    興,賓揖之。房,服素積素,容,出房,南面。(容者,再加彌成,其儀益繁。)

    [疏]“興賓”至“南面”。

    ○釋曰:興,謂冠者加皮弁訖,起待賓揖之也。雲“房,服素積素”者,上陳服皮弁雲緇帶素,此不言緇帶者,上唯有一帶,不言可知,故不言也。

    ○注“容者”至“益繁”。

    ○釋曰:此對上加緇布冠時,直言出房南面,不言容,此則言容,以再加彌成,其儀益繁,故言容,其實彼出亦是容,故鄭注云“觀衆以容體”也。

    賓降三等,受爵弁,加之。服裳。其他如加皮弁之儀。(降三等,下至地。他,謂卒容出。)

    [疏]“賓降”至“之儀”。

    ○注“降三”至“容出”。

    ○釋曰:雲“降三等,下至地”者,據士而言。雲“他,謂卒容出”者,以其自餘皆緇布冠見訖,皮弁如之而已。至卒容出,唯皮弁有之,故知他謂此二者也。

    徹皮弁、冠、櫛、筵,入於房。(徹者,贊冠者,主人之贊者爲之。)

    [疏]“徹皮”至“於房”。

    ○注“徹者”至“爲之”。

    ○釋曰:冠即緇布冠也,不言緇布冠者,可知故也。皮弁具言者,以有爵弁之嫌。然不言爵弁者,著之以受醴,至見母兄弟姑妒訖乃易服,故也。雲“徹者,贊冠者,主人之贊者爲之”者,以其贊冠者奠櫛,主人之贊者設筵,故知還遣之也。

    筵於戶西,南面。(筵,主人之贊者。戶西,室戶西。)

    [疏]“筵於戶西南面”。

    ○注“筵主”至“戶西”。

    ○釋曰:知主人之贊者設筵者,以上文筵於東序,已遣主人之贊,故知此亦“主人之贊者”也。雲“戶西,室戶西”者,以下記醮於客位在戶西,醮醴同處,故知戶西也。

    贊者洗於房中,側酌醴,加四,覆之,面葉。(洗,盥而洗爵者。《昏禮》曰房中之洗“在北堂,直室東隅。篚在洗東,北面盥”。側酌者,言無爲之薦者。面,前也。葉,四大端。贊酌者,賓尊不入房。古文葉爲扌葛。)

    [疏]“贊者”至“面葉”。

    ○注“洗盥”至“爲扌葛”。

    ○釋曰:雲“洗,盥而洗爵”者,凡洗爵者必先盥,盥有不洗爵者。此經直雲洗,明盥手乃洗爵,故鄭雲盥而洗爵。引《昏禮》“房中之洗”至“北面盥”者,證房中有洗之事。若然,前設洗於庭者,不爲醴,以房中有洗、醴尊也。雲“側酌者,言無爲之薦”者,謂無人爲之薦脯醢,還是此贊者,故下直言薦脯醢,不言別有他人,明還是贊者也。《昏禮》贊醴婦是贊者自酌自薦,經雖不言側酌,側自明也。雲“葉,四大端”者,謂扌及醴之面柄細,故以爲四大端,此與《昏禮》賓皆雲“面葉”者,此以賓尊,不入戶,贊者面葉授賓,賓得面枋授冠者,冠者得之面葉以扌及醴而祭。《昏禮》賓亦主人尊,不入房,贊者面葉以授主人,主人面枋以授賓,賓得面葉以扌及祭。至於《聘禮》禮賓,宰夫實觶以醴,加四於觶,面枋授公者,凡醴皆設四。《聘禮》宰夫不訝授,公側受醴,則還面枋以授賓,故面枋也。

    賓揖,冠者就筵,筵西,南面。賓受醴於戶東,加四,面枋,筵前北面。(戶東,室戶東。今文枋爲柄。)

    [疏]“賓揖”至“北面”。

    ○注“戶東”至“爲柄”。

    ○釋曰:知“室戶東”者,以其冠者筵室戶西。賓自至房戶取醴酌醴者,出向西以授也。

    冠者筵西拜受觶,賓東面答拜。(筵西拜,南面拜也。賓還答拜於西序之位。東面者,明成人與爲禮,異於答主人。)

    [疏]“冠者”至“答拜”。

    ○注“筵西”至“主人”。

    ○釋曰:雲“筵西拜,南面拜也”者,上雲冠者筵西南面,知受觶拜還南面也。知賓東面在西序者,以上文與主人相對,本位於西序也。雲“東面者,明成人與爲禮,異於答主人”者,案《鄉飲酒》、《鄉射》,賓於西階北面答主人拜,今此於西序東面拜,故云異於答主人。又《昏禮》禮賓、《聘禮》禮賓皆雲“拜送”,此雲“答拜”,不雲拜送者,彼醴是主人之物,故云拜送,此醴非賓物,故云答拜也。

    薦脯醢。(贊冠者也。)

    [疏]“薦脯醢”。

    ○注“贊冠者也”。

    ○釋曰:上文雲“贊側酌醴”是贊冠者,明此薦亦是贊冠者也。

    冠者即筵坐,左執觶,右祭脯醢,以四祭醴三,興。筵末坐,啐醴,建四,興。降筵,坐奠觶,拜。執觶興。賓答拜。(建四,扌及四於醴中。其拜皆如初。古文啐爲呼。)

    [疏]“冠者”至“答拜”。

    ○釋曰:雲“祭醴三興”者,三祭者一,如《昏禮》始扌及一祭,又扌及再祭也。雲“筵末坐啐醴,建四興。降筵”,此啐醴不拜既爵者,以其不卒爵,故不拜也。

    冠者奠觶於薦東,降筵,北面坐取脯,降自西階,東壁,北面見於母。(薦東,薦左。凡奠爵,將舉者於右,不舉者於左。東壁者,出闈門也。時母在闈門之外,婦人入廟由闈門。)

    [疏]“冠者”至“於母”。

    ○注“薦東”至“闈門”。

    ○釋曰:雲“薦東,薦左”者,據南面爲正,故云薦左也。雲“凡奠爵,將舉者於右”者,謂若《鄉飲酒》、《鄉射》是也。此文及《昏禮》贊醴婦是不舉者,皆奠之於左也。雲“東壁者,出闈門也”者,宮中之門曰闈門。母既冠子無事,故不在門外。今子須見母,故知出闈門也。雲“婦人入廟由闈門”者,《雜記》雲夫人奔喪“入自闈門,升自側階”,鄭注云:“宮中之門曰闈門,爲相通者也。”是也。

    母拜受,子拜送,母又拜。(婦人於丈夫,雖其子猶俠拜。)

    [疏]“母拜”至“又拜”。

    ○注“婦人”至“俠拜”。

    ○釋曰:鄭雲“婦人於丈夫,雖其子猶俠拜”者,欲見禮子之體例,但是婦人於丈夫皆使俠拜,故舉子以見義也。

    賓降,直西序,東面,主人降,復初位。(初位,初至階讓升之位。)

    [疏]“賓降”至“初位”。

    ○釋曰:此將欲與冠者造字而迎之位也。

    ○注“初位”至“之位”。

    ○釋曰:雲“初位,初至階讓升之位”者,謂初迎賓至階讓升之位,其賓直西序則非初讓升之位,主人直東序西者,欲迎其事,聞字之言故也。

    冠者立於西階東,南面,賓字之,冠者對。(對,應也。其辭未聞。)

    [疏]“冠者”至“者對”。

    ○注“對應”至“未聞”。

    ○釋曰:雲“賓字之”者,即下文有字辭、又有某甫之字,若孔子云尼父之字是也。雲“其辭未聞”者,下有賓祝辭,不見冠者應辭,故云未聞也。案《禮記冠義》雲“既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見於母,母拜之,據彼則字訖乃見母。此文先見乃字者,此文見母是正見。彼見母在下者,記人以下有兄弟之等皆拜之,故退見母於下,使與兄弟拜,文相近也。若然,未字先見母,字訖乃見兄弟之等者,急於母,緩於兄弟也。

    賓出,主人送於廟門外。(不出外門,將醴之。)

    [疏]“賓出”至“門外”。

    ○注“不出”至“醴之”。

    ○釋曰:以下雲請醴賓,故云“將醴之”也。

    請醴賓,賓禮辭,許。賓就次。(此醴當作禮,禮賓者,謝其自勤勞也。次,門外更衣處也,以帷幕簟席爲之。)

    [疏]“請醴”至“就次”。

    ○注“此醴”至“爲之”。

    ○釋曰:雲“此醴當作禮”者,對上文有酌醴、受醴之等,不破之,此當爲上於下之禮,不得用醴。禮即從醴字,何者?《周禮》雲諸侯用鬯,不雲鬯賓,明不得以醴禮賓,即爲醴,故破從禮也。雲“次,門外更衣處也”者,次者,舍之名,以其行禮,衣服或與常服不同,更衣之時須入於次,故云更衣處也。雲“必帷幕簟席爲之”者,案《聘禮記》雲:“宗人授次,次以帷,少退於君之次。”注云:“主國之門外,諸侯及卿大夫之所使者,次位皆有常處。”又案《周禮幕人》“掌帷幕幄綬之事”,注云:“帷幕皆以布爲之,四合象宮室,曰幄。”雲簟席者,士卑或用簟席,是以《雜記》諸侯大夫喪皆用布,士用簟席爲之,次亦當然。

    冠者見於兄弟,兄弟再拜,冠者答拜。見贊者,西面拜,亦如之。(見贊者西面拜,則見兄弟東面拜,贊者後賓出。)

    [疏]“冠者”至“如之”。

    ○注“見贊”至“賓出”。

    ○釋曰:兄弟位在東方,此贊冠者則賓之類,故贊者東面也。言贊者先拜,冠者答之也。知贊者後賓出者,文於見兄弟下始見之,明贊者後賓出也,出亦當就次待禮之也。

    入見姑姊,如見母。(入,入寢門也。廟在寢門外。如見母者,亦北面,姑與姊亦俠拜也。不見妹,妹卑。)

    [疏]“入見”至“見母”。

    ○注“入入”至“妹卑”。

    ○釋曰:男子居外,女子居內。廟在寢門外,入見,入寢門可知,不見父與賓者,蓋冠畢則已見也。不言者,從可知也。雲“不見妹,妹卑”者,以其妹卑於姑姊,故不見也。

    乃易服,服玄冠、玄端、爵,奠摯見於君。遂以摯見於鄉大夫、鄉先生。(易服不朝服者,非朝事也。摯,雉也。鄉先生,鄉中老人爲卿大夫致仕者。)

    [疏]“乃易”至“先生”。

    ○注“易服”至“仕者”。

    ○釋曰:雲“易服”者,爵弁既助祭之服,不可服見君與先生等,故易服,服玄端也。雲“易服不朝服者,非朝事也”者,此乃因加冠以成人之禮,見君非正服之節,故不朝服。經直雲玄端,則兼玄冠矣。今更雲玄冠者,以初冠時服玄端爲緇布冠服,緇布冠非常著之冠而弊之。易服宜服玄冠配玄端,故兼雲玄冠也。朝服與玄端同,玄端則玄裳、黃裳、雜裳、黑屨,若朝服玄冠、玄端雖同,但裳以素而屨色白也。以其但正幅,故朝服亦得端名。然六冕皆正幅,故亦名端。是以《樂記》雲魏文侯“端冕而聽古樂”,又《論語》雲“端章甫”,鄭雲:“端,玄端,諸侯視朝之服。”則玄端不朝,得名爲玄端也。雲“摯,雉也”者,士執雉是其常,故知摯是雉也。雲“鄉先生,鄉中老人爲卿大夫致仕者”者,此即《鄉飲酒》與《鄉射記》“先生”,及《書傳》“父師”皆一也。先生亦有士之少師,鄭不言者,經雲鄉大夫不言士,故先生亦略不言,其實亦當有士也。

    乃醴賓以壹獻之禮。(壹獻者,主人獻賓而已,即燕無亞獻者。獻、酢、酬,賓主人各兩爵而禮成。《特牲》、《少牢饋食之禮》獻屍,此其類也。士禮一獻,卿大夫三獻。禮賓不用四者,其醴。《內則》曰:“飲,重醴清糟,稻醴清糟,黍醴清糟,粱醴清糟。”凡醴事,質者用糟,文者用清。)

    [疏]“乃醴”至“之禮”。

    ○注“壹獻”至“用清”。

    ○釋曰:此“醴”亦當爲“禮”,不言可知也。雲“壹獻者,主人獻賓而已,即燕無亞獻者”者,案《特牲》、《少牢》,主人獻屍,主婦亞獻,爲二獻。此則主人獻賓而已,無亞獻,知即燕者,《鄉飲酒》末有燕,故知獻後有燕。雲“獻、酢、酬,賓主人各兩爵而禮成”者,主人獻賓,賓酢主人;主人將酬賓,先自飲訖乃酬,賓奠而不舉,是賓、主人各兩爵而禮成也。必知一獻之禮,禮備有酬酢者,《昏禮》舅姑饗婦以一獻之禮奠酬,得正禮不旅,又曰婦酢舅,更爵自薦,是備酬酢也。《鄉飲酒》亦備獻酢酬,是其義也。雲“《特牲》、《少牢饋食之禮》獻屍,此其類也”者,此賓、主人各兩爵,無亞獻。彼主人、主婦各一爵,有亞獻。雖不同,得主人一獻,義類同,故云此其類也。雲“士禮一獻”者,即《士冠》及《昏禮》、《鄉飲酒禮》、《鄉射》皆是一獻也。雲“卿大夫三獻”者,案《左氏傳》雲:“季孫宿如晉,拜莒田也。晉侯享之,有加籩。武子退,使行人告曰:小國之事大國也,苟免於討,不敢求貺。得貺不過三獻。”又《禮記郊特牲》雲“三獻之介”,亦謂卿大夫三獻之介。案《大行人》雲上公饗禮九獻,侯伯七獻,子男五獻。是以大夫三獻,士一獻,亦是其差也。雲“禮賓不用四者,其醴”者,此有獻、酢、酬,飲之者,故不用四。《冠禮》禮子用醴不,故用四也。雲“《內則》曰飲”者,鄭注云:“目諸飲也。”雲“重醴清糟”者,鄭雲:“重,陪也。糟,醇也。清,也。致飲有醇者,有者,陪設之。”稻醴以下是也。雲“凡禮事,質者用糟,文者用清”者,質者,謂若《冠禮》禮子之類是也,故以房戶之顯處設尊也。

    主人酬賓,束帛儷皮。(飲賓客而從之以財貨曰酬,所以申暢厚意也。束帛,十端也。儷皮,兩鹿皮也。古文儷爲離。)

    [疏]“主人”至“儷皮”。

    ○注“飲賓”至“爲離”。

    ○釋曰:主人酬賓,當奠酬之節,行之以財貨也。此禮賓與饗禮同,但爲饗禮有酬幣則多。故《聘禮》雲若不親饗,“致饗以酬幣”,注云:“禮幣束帛,乘馬亦不是過也。”又案《大戴禮》雲禮幣採飾而四馬,是大夫禮多,與士異也。案《禮器》雲“琥璜爵”,鄭雲:“天子酬諸侯,諸侯相酬以此玉將幣也。”則又異於大夫也。下凡酬幣之法,尊卑獻數多少不同,及其酬幣,唯於奠酬之節一行而已。《春秋》:秦後子出奔晉,後子享晉侯,“歸取酬幣終事八反”,杜注云:“備九獻之儀,始禮自齎其一,故續送其八酬酒幣。”彼九獻之皆雲幣,春秋之代奢侈之法,非正禮也。雲“束帛,十端也”者,禮之通例。凡言束者,無問脯與錦,皆以十爲數也。雲“儷皮,兩鹿皮也”者,當與《射禮》庭實之皮同,《禮記郊特牲》雲:“虎豹之皮,示服猛也。”又《覲禮》用馬,則國君用馬或虎豹皮,若臣聘則用鹿皮,故鄭注《聘禮》雲:“凡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也。”言可者,以無正文。若然,兩國諸侯自相見,亦用虎豹皮也。

    贊者皆與,贊冠者爲介。(贊者,衆賓也。皆與,亦飲酒爲衆賓。介,賓之輔,以贊爲之,尊之。飲酒之禮,賢者爲賓,其次爲介。)

    [疏]“贊者”至“爲介”。

    ○注“贊者”至“爲介”。

    ○釋曰:鄭知“贊者衆賓”者,以其下別言贊冠者,明上雲贊者是衆賓也。雲“介,賓之輔”者,以其《鄉飲酒之禮》,賢者爲賓,其次爲介,又其次爲衆賓。彼據將貢以爲優劣之次也,此雖不貢,以飲酒之禮立賓主,亦以優劣立介以輔也。雲“以贊爲之,尊之”者,謂賓此贊冠者,故遣爲介也。雲“飲酒之禮,賢者爲賓,其次爲介”者,取尊爲義也。

    賓出,主人送於外門外,再拜,歸賓俎。(一獻之禮,有薦有俎,其牲未聞。使人歸諸賓家也。)

    [疏]“賓出”至“賓俎”。

    ○注“一獻”至“家也”。

    ○釋曰:賓不言薦脯醢者,案舅姑共饗婦,以一獻有姑薦,則此一獻亦有薦脯醢可知。經有俎必有特牲,但《鄉飲酒》、《鄉射》取擇人而用狗,此《冠禮》無擇人之義,則不用狗,但無正文,故云“其牲未聞”也。知“使人歸諸賓家”者,以賓出,主人送於門外,乃始言歸賓俎,明歸於賓家也。

    ●卷三士冠禮第一

    若不醴,則醮用酒。(若不醴,謂國有舊俗可行,聖人用焉不改者也。《曲禮》曰:“君子行禮,不求變俗。祭祀之禮,居喪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國之故,謹修其法而審行之。”是。酌而無酬酢曰醮。醴亦當爲禮。)

    [疏]“若不”至“用酒”。

    ○注“若不”至“爲禮”。

    ○釋曰:自此已上說周禮冠子之法,自此已下至“取籩脯以降如初”,說夏殷冠子之法。雲“若不醴,則醮用酒”者,案上文子冠於阼,三加訖一醴於客位是周法。今雲“若不醴,則醮用酒”非周法,故知先王法矣。故鄭雲“若不醴,謂國有舊俗可行,聖人用焉不改者也”,雲“聖人”者,即周公制此《儀禮》,用舊俗則夏殷之禮是也。雲“《曲禮》曰”已下者,是《下曲禮》文也。雲“君子行禮,不求變俗”者,與下文爲目,謂君子所住之國,不求變彼國之俗,若衛居殷墟者也。雲“祭祀之禮”者,若《郊特牲》雲:“殷人先求諸陽,周人先求諸陰。”求諸陽者,先合樂乃灌地降神也;求諸陰者,謂先灌地乃合樂。若衛居殷地用殷禮,則先合樂乃灌也。雲“居喪之服”者,謂若《檀弓》周之諸侯絕旁期降上下,殷之諸侯服旁期不降上下,衛居殷墟亦不降上下也。雲“哭泣之位”者,殷禮無文,亦應有異也。雲“皆如其國之故”者,謂上所云皆如其故國之俗而行之。雲“是”者,依先王舊俗而行不改之事。向來所解引《曲禮》,據人君施化之法,不改彼國舊俗,證此醮用酒,舊俗之法也。故《康誥》周公戒康叔,居殷墟當用殷法,是以雲“茲殷罰有倫”,使用殷法。故所引《曲禮》,皆據不變彼國之俗。但君子行禮,不求變俗有二途,若據《曲禮》之文雲“君子行禮不求變俗”,鄭注云:“求,猶務也。不務變其故俗,重本也。謂去先祖之國居他國。”又云:“祭祀之禮,居喪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國之故,謹修其法而審行之。”注:“其法謂其先祖之制度若夏殷”者,謂若杞宋之人居鄭衛,鄭衛之人居杞宋。若據彼注,謂臣去己國居他國,不變己國之俗。是以定四年祝佗雲,殷人六族,在魯啓以商政。亦不變本國之俗,故開商政示之。皆據當身居他國,不變己國之俗。與此注引不同者,不求變俗,義得兩合,故各據一邊而言也。雲“酌而無酬酢曰醮”者,鄭解無酬酢曰醮,唯據此文而言。所以然者,以周法用醮,無酬酢曰醮。案《曲禮》雲“長者舉未”,鄭注云:“盡爵曰。”是醮不專於無酬酢者。若然,醴亦無酬酢不爲醮名者,但醴大古之物,自然質無酬酢。此醮用酒,酒本有酬酢,故無酬酢得名醮也。雲“醴亦當爲禮”者,亦上請醴賓之醴,故破之也。

    尊於房戶之,兩С,有禁。玄酒在西,加勺,南枋。(房戶者,房西室戶東也。禁,承尊之器也。名之爲禁者,因爲酒戒也。玄酒,新水也,雖今不用,猶設之,不忘古也。)

    [疏]“尊於”至“南枋”。

    ○注“房戶”至“古也”。

    ○釋曰:雲“禁,承尊之器也。名之爲禁者,因爲酒戒也”者,以醴不言禁,醴非飲醉之物,故不設戒也。此用酒,酒是所飲之物,恐醉,因而禁之,故云因爲酒戒。若然,玄酒非飲亦爲禁者,以玄酒對正酒,不可一有一無,故亦同有禁也。雲“不忘古也”者,上古無酒,今雖有酒,猶設之,是不忘古也。

    洗,有篚在西,南順。(洗,庭洗,當東榮,南北以堂深。篚亦以盛勺觶,陳於洗西。南順,北爲上也。)

    [疏]“洗有”至“南順”。

    ○注“洗庭”至“上也”。

    ○釋曰:知“洗,庭洗”者,上週法用醴之時,醴之尊在房。今醮用酒與常飲酒同,故洗亦當在庭。是以下雲“賓降,取爵於篚,卒洗,升酌”,故知洗在庭也。設洗法在設尊前,此洗亦當在設尊前設之,故此直雲洗有篚在西,不言設也。若然,上不言設洗者,以其上雲醮用酒,即連雲尊,文勢如此,故不言設洗。雲“當東榮,南北以堂深”者,上己有文也。雲“篚亦以盛勺觶”者,周法用醴在房,庭洗無篚。此用酒,庭洗有篚,故周公設經辨其異者。但醴篚在房,以盛勺觶,此庭洗,篚亦盛勺觶,故云“亦”也。雲“南順,北爲上也”者,席之制有首尾者,據識之先後爲首尾。此篚亦云上者,應亦有記識爲上下,以其南順之言,故北爲上也。

    始加,醮用脯醢。賓降,取爵於篚,辭降如初。卒洗,升酌。(始加者,言一加一醮也。加冠於東序,醮之於戶西,同耳。始醮亦薦脯醢。賓降者,爵在庭,酒在堂,將自酌也。辭降如初,如將冠時降盥,辭主人降也。凡薦出自東房。)

    [疏]“始加”至“升酌”。

    ○注“始加”至“東房”。

    ○釋曰:雲“始加,醮用脯醢”者,此言與周別之事。周家三加訖乃一醴,於客位用脯醢,此加訖即醮於客位用脯醢,是其不同也。但言始加醮用脯醢者,因言與周異之意,其實未行事,是以下乃始雲“賓降取爵於篚”也。雲“加冠於東序,醮之於戶西,同耳”者,經不見者,嫌與周異,故辨之。其經不言冠者,醮之處即與周同,故經不見也。雲“始醮亦薦脯醢”者,以其經雲醮用脯醢,泛言若醮用酒,未著其節,故亦如上週家三加始薦脯醢。雲“賓降者,爵在庭,酒在堂,將自酌也”者,決周家醴在房,贊者酌授賓,賓不親酌,此則賓親酌酒洗爵,故有升降也。雲“辭降如初,如將冠時降盥,辭主人降也”者,欲見用醴時,直有將冠時賓降,無賓降取爵,以其酌在房故也。今雲如初者,唯謂如將冠降盥之事也。雲“凡薦出自東房”者,用醴時,尊在房,脯醢出自東房;醮用酒,酒尊在堂,脯醢亦出自東房。《鄉飲酒》、《鄉射》、《特牲》、《少牢》薦者皆出東房,故云“凡”以該之也。

    冠者拜受,賓答拜如初。(贊者筵於戶西,賓升,揖冠者就筵。乃酌,冠者南面拜受,賓授爵,東面答拜,如醴禮也。於賓答拜,贊者則亦薦之。)

    [疏]“冠者”至“如初”。

    ○注“贊者”至“薦之”。

    ○釋曰:此經略言拜受答拜,不言處所面位。言如初者,以其雖用酒與周異,自外與周同,故直言如初也。是以鄭取上醴子法以言之,故言如初以結之也。雲“於賓答拜贊者,則亦薦之”者,經直雲拜受,答拜如初,亦不言出薦之時節,故鄭別言之,亦當如周家醴子時薦也。凡醴子、醴婦並《昏禮》禮賓,面位不同者,皆隨時之便,故不同也。

    冠者升筵,坐。左執爵,右祭脯醢,祭酒,興。筵末坐,啐酒。降筵,拜,賓答拜。冠者奠爵於薦東,立於筵西。(冠者立俟賓命,賓揖之,則就東序之筵。)

    [疏]“冠者”至“筵西”。

    ○注“冠者”至“之筵”。

    ○釋曰:此經雖用醴酒不同,其於行事與周禮醴子同,但位有異。彼一加訖入房,易服訖出房,立待賓容命。此則醮訖立於席西,待賓命爲異,皆爲更加皮弁也。雲“興。筵末坐,啐酒”者,爲醮於客位敬之故也。《昏禮》禮賓與《聘禮》禮賓在西階上啐醴者,《昏禮》注云“此筵不主爲飲食起”,《聘禮》注云“糟醴不卒”,故也。冠子用醴拜,此醮子用酒亦拜者,以與醴子同是成人法。拜啐,故雖用醮亦拜啐也。

    徹薦、爵,筵尊不徹。(徹薦與爵者,闢後加也。不徹筵尊,三加可相因,由使也。)

    [疏]“徹薦”至“不徹”。

    ○注“徹薦”至“便也”。

    ○釋曰:雲“徹薦與爵者,闢後加也”者,案下文雲:“加皮弁,如初儀,再醮,攝酒,其他皆如初。”酒則雲攝,明因前也。除酒之外,雲其他如初,明薦爵更設是後加,卒設於席前也。故知前雲徹薦爵,爲闢後加也。

    加皮弁,如初儀。再醮,攝酒,其他皆如初。(攝猶整也。整酒,謂撓之。今文攝爲聶。)

    [疏]“加皮”至“如初”。

    ○注“攝猶”至“爲聶”。

    ○釋曰:雲“攝猶整也。整酒,謂撓之”者,案《有司徹》雲“司官攝酒”,注云:“更洗益整頓之。”不可雲洗,亦當爲撓,謂更撓攪添益整頓,示新也。

    加爵弁,如初儀。三醮,有乾肉折俎,嚌之,其他如初。北面取脯,見於母。(乾肉,牲體之脯也。折其體以爲俎。嚌,嘗之。)

    [疏]“加爵”至“於母”。

    ○注“乾肉”至“嘗之”。

    ○釋曰:前二醮有脯醢,更加此乾肉折俎。言“嚌之”者,嚌謂至齒嘗之。案下若殺再醮不言攝,此經再醮言攝,三醮不言攝,則再醮之後皆有攝,互文以見義也。雲“取脯,見於母”者,亦東壁俠拜,與周同。案下文若殺已下,雲卒醮取籩脯以降,此亦取籩脯。乾肉曰脯。雲“乾肉,牲體之脯也”者,案《周禮臘人》雲“掌乾肉凡田獸之脯臘”,鄭注云:“大物解肆乾之謂之乾肉,若今梁州烏翅矣。薄析曰脯,捶之而施薑桂曰段。”若然,乾肉與脯別言。若今梁州烏翅者,或爲豚解而七體以乾之,謂之乾肉,及用之,將升於俎,則節折爲二十一體,與《燕禮》同,故總名乾肉折俎也。

    若殺,則特豚,載合升,離肺實於鼎,設扃。(特豚,一豚也。凡牲皆用左胖,煮於鑊曰亨,在鼎曰升,在俎曰載。載合升者,明亨與載皆合左右胖。離,割也,割肺者,使可祭也。可嚌也。今扃爲鉉,古文爲密。)

    [疏]“若殺”至“扃”。

    ○注“特豚”至“爲密”。

    ○釋曰:上醮子用乾肉不殺,自此至取籩脯以降,論夏殷醮子殺牲之事,殺言“若”者,是不定之辭,殺與不殺俱得雲若也。雲“載合升”者,在鼎曰升,在俎曰載,載在後。今先言載,後言升,又合字在載升之,通事之者,欲見在俎、在鑊俱曰合也。雲“設扃”者,以茅覆鼎,長則束其本,短則編其中。案《冬官匠人》“廟門容大扃七個”,注云:“大扃,牛鼎之扃,長三尺。”又曰“闈門容小扃參個”,注云:“小扃,鄉鼎之扃,長二尺。”皆依漢禮。而知今此豚鼎之扃當用小扃也。雲“特豚,一豚也”者,此特若《郊特牲》之特,皆以特爲一也。雲“凡牲皆用左胖”者,案《特牲》、《少牢》皆用右胖,《少儀》雲:“大牢則以牛左肩折九個”。爲歸胙用左,則用右而祭之。《鄉飲酒》、《鄉射》主人用右體,生人亦與祭同用右者,皆據周而言也。此雲用左,鄭據夏殷之法,與周異也。但《士虞》喪祭用左,反吉故也。雲“煮於鑊曰亨”者,案《特牲》雲:“亨於門外東方,西面北上。”注云:“亨,煮也。亨豕魚臘,以鑊各一爨。《詩》雲:誰能亨魚,溉之釜ň。”是鑊爲亨也。雲“在鼎曰升,在俎曰載”者,案《昏禮》雲“特豚合升”,又云“側載”,《特牲》亦云“卒載加匕於鼎”,《少牢》雲“司馬升羊,實於一鼎”,皆是在鼎曰升,在俎曰載之文。但在鼎直有升名,在俎則升、載兩稱也。故《少牢》雲“升羊載右胖”,升豕其載如羊。《有司徹》亦云“乃升”,注云:“升牲體於俎也。”是在俎升、載二名也。雲“載合升者,明亨與載皆合左右胖”者,以升、載並陳,又合山二者之,故知從鑊至俎,皆合左右胖也。雲“離,割也,割肺者,使可祭也,可嚌也”者,凡肺有二種:一者舉肺,一者祭肺。就舉肺之中復有三稱:一名舉肺,爲食而舉;二名離肺,《少儀》雲三牲之肺,離而不提心也;三名嚌肺,以齒嚌之。此三者皆據生人爲食而有也。就祭肺之中亦復有三稱:一者謂之祭肺,爲祭先而有之;二者謂之忖肺,忖,切之使斷;三者謂之切肺,名雖與忖肺異,切肺則忖肺也。三者皆爲祭而有。若然切肺、離肺指其形,餘皆舉其義稱也。雲“今文扃爲鉉,古文爲密”者,一部之內皆然,不從今文故疊之也。

    始醮,如初。(亦薦脯醢,徹薦爵,筵尊不徹矣。)

    [疏]“始醮如初”。

    ○注“亦薦”至“徹矣”。

    ○釋曰:雲“始醮,如初”者,此一醮與不殺同,未有所加,故云如初也。

    再醮,兩豆:葵菹、蠃醢;兩籩:慄、脯。(蠃醢,蝓醢。今文蠃爲蝸。)

    [疏]“再醮”至“慄脯”。

    ○注“蠃醢”至“爲蝸”。

    ○釋曰:此二豆、二籩增數者,爲有殺牲,故盛其饌也。案鄭注《周禮醢人》雲:“細切爲齏,全物若爲菹。”作醢及贊者,先膊乾其肉,乃後之,雜以梁麴及鹽,漬以美酒,塗置<垂瓦>中,百日則成矣,是作醢及菹之法也。雲“蠃醢,蝓醢”者,《爾雅》文。

    三醮,攝酒如再醮,加俎,嚌之,皆如初,嚌肺。(攝酒如再醮,則再醮亦攝之矣。加俎嚌之,嚌當爲祭,字之誤也。祭俎如初,如祭脯醢。)

    [疏]“三醮”至“嚌肺”。

    ○注“攝酒”至“脯醢”。

    ○釋曰:雲“攝酒如再醮,則再醮亦攝之矣”者,周公作經取省文,再醮不言攝酒,以三醮如之,則再醮攝之可知,故鄭雲再醮亦攝之矣。雲“加俎嚌之,嚌當爲祭,字之誤也”者,經有二嚌,不破“如初嚌”之嚌,唯破“加俎嚌”之字者,以祭先之法,祭乃嚌之,又不宜有二嚌,故破加俎之嚌爲祭也。雲“祭俎如初,如祭脯醢”者,以三醮唯祭俎之肺,不復祭脯醢也。若然,前不殺之時,一醮徹脯醢爲辭,再醮之脯醢,至再醮不言徹脯醢者,以三醮上唯加乾肉,不薦脯醢,故不徹也。今殷亦然,一醮徹薦辭,至再醮亦不徹薦,直徹爵而已,亦爲三醮以不加籩豆加牲俎,是以祝辭一醮,亦云嘉薦,至三醮者,直雲籩豆有楚。楚,陳列貌。是三醮不加籩豆明文也。

    卒醮,取籩脯以降,如初。

    [疏]“卒醮”至“如初”。

    ○釋曰:此取籩脯見母,與前不異。上週法與不殺皆不雲籩者,上皆直薦脯醢,不雲籩豆。此若殺雲兩籩,故云籩脯。若然,既殺有俎肉而取脯者,見其得禮而已,故不取俎肉。如若得束帛者,不須取脯,是以《冠禮》禮賓得束帛,皆不取脯也。

    若孤子,則父兄戒、宿。(父兄,諸父諸兄。)

    [疏]“若孤”至“戒宿”。

    ○注“父兄諸父諸兄”。

    ○釋曰:上陳土有父加冠禮訖,自此至“東塾北面”,論士之無父,自有加冠之法也。周公作文,於此乃見之者,欲見周與夏殷孤子同冠於阼階,禮之於客位,唯一醮三醴不同耳,是以作經言其與上異者而已。言“父兄,諸父諸兄”者,以其上文父兄非直戒宿而己,故知此是諸父諸兄,非己之親父親兄也。

    冠之日,主人而迎賓,拜,揖,讓,立於序端,皆如冠主,禮於阼。(冠主,冠者親父若宗兄也。古文爲結,今文禮作醴。)

    [疏]“冠之”至“於阼”。

    ○注“冠主”至“作醴”。

    ○釋曰:雲“主人而迎賓”者,即上“采衣”是也。雲“拜,揖,讓,立於序端”者,謂主人出先拜,賓答拜訖,揖讓而入於廟門。既入門,又三揖,至階,又三讓而升堂,乃立於東序端,賓升,立西序端,一皆如上。父兄爲主人,故作文省略,總雲“揖讓立於序端,皆如冠主”也。雲“禮於阼”者,別言其異者也。雲“今文禮作醴”者,鄭不從今文者,以其言醴則不兼於醮,言禮則兼醴、醮二法故也。

    凡拜,北面於阼階上。賓亦北面於西階上答拜。

    [疏]“凡拜”至“答拜”。

    ○釋曰:此亦異於父在者。雲“凡拜”者,謂初拜至及啐拜之等,賓主皆北面,與父在時拜於筵西、南面,賓拜於序端東面爲異也。

    若殺,則舉鼎陳於門外,直東塾,北面。(孤子得申禮,盛之。父在,有鼎不陳於門外。)

    [疏]“若殺”至“北面”。

    ○釋曰:雲“若殺”者,有則殺,無則已,故云若,不定之辭也。言舉鼎者,謂於廟門外之東壁鑊所,舉至廟門外之東,直東塾,二鼎豚魚臘鼎,皆北向,相重而列之也。

    ○注“孤子”至“門外”。

    ○釋曰:案上文父在亦有殺法。今鄭雲“孤子得申禮,盛之”者,不爲殺起,止爲陳鼎於外而言。鄭知“父在,有鼎不陳於外”者,以上文若殺,直雲特豚載合升,不辨外內。孤子乃雲舉鼎陳於門外,類於上,父在陳鼎不於門外也。凡陳鼎在外者,賓客之禮也;在內者,傢俬之禮也。是在外者爲盛也。今孤子則陳鼎在外,故云“孤子得申禮,盛之”也。

    若庶子,則冠於房外,南面,遂醮焉。(房外,謂尊東也。不於阼階,非代也。不醮於客位,成而不尊。)

    [疏]“若庶”至“醮焉”。

    ○釋曰:上已言三代子冠禮訖,此經論庶子加冠法也。周公作經,於三代之下言之,則三代庶子冠禮皆於房外同用醮矣,但不知三代庶子各用幾醮耳。今於周之子三加一醴,夏殷子三加三醮,是以下文祝辭三醴一而醮三,皆爲三代而爲言。至於三代,庶子皆不見別辭,則周之庶子宜依子用一醮,夏殷庶子亦依三醮。三代子有祝辭,言庶子則無,故下文注云:“凡醮者不祝。”

    ○注“房外”至“不尊”。

    ○釋曰:知“房外,謂尊東也”者,上陳尊在房戶之,案《鄉飲酒》賓東則東,則尊東明,此亦於尊東也。雲“不於阼階,非代也”者,案下記雲:“子冠於阼,以著代也。”明庶子不於阼,非代故也。雲“不醮於客位,成而不尊”者,下記雲:“醮於客位,加有成也。”是子於客位,成而尊之,此則成而不尊,故因冠之處遂醮焉。

    冠者母不在,則使人受脯於西階下。

    [疏]“冠者”至“階下”。

    ○釋曰:案《內則》雲:“舅沒則姑老。”若死,當雲沒,不得雲“不在”,且母死則不得使人受脯。今言不在者,或歸寧,或疾病也。使人受脯,爲母生在,於後見之也。

    戒賓,曰:“某有子某,將加布於其首,原吾子之教之也。”(吾子,相親之辭。吾,我也。子,男子之美稱。古文某爲謀。)

    [疏]“戒賓”至“之也”。

    ○注“吾子”至“爲謀”。

    ○釋曰:自此至“唯其所當”者,周公設經,直見行事,恐失次第,不言其辭。今行事既終,總見戒賓、醮及爲字之辭也。雲“某有子某”者,上某,主人名;下某,子之名。加布,初加緇布冠也。雲“原吾子之教之也”者,即此以加冠行禮爲教之也。雲“吾子,相親之辭。吾,我也”者,謂自己身之子,故云吾子,相親之辭也。雲“子,男子之美稱”者,古者稱師曰子。又《公羊傳》雲:“名不若字,字不若子。”是子者,男子之美稱也。今請賓與子加冠,故以美稱呼之也。

    賓對曰:“某不敏,恐不能共事,以病吾子,敢辭。”(病猶辱也。古文病爲秉。)主人曰:“某猶原吾子之終教之也。”賓對曰:“吾子重有命,某敢不從!”(敢不從,許之辭。)宿曰:“某將加布於某之首,吾子將蒞之,敢宿。”賓對曰:“某敢不夙興。”(蒞,臨也。今文無對。)

    始加,祝曰:“令月吉日,始加元服。(令、吉,皆善也。元,首也。)

    [疏]注“令吉”至“首也”。

    ○釋曰:元首,《左傳》曰先軫入狄師而死之,狄人歸先軫之元。是元爲首。又《尚書》雲:“君爲元首。”亦是元爲首也。

    棄爾幼志,順爾成德。壽考惟祺,介爾景福。”(爾,女也。既冠爲成德。祺,祥也。介、景,皆大也。因冠而戒,且勸之。女如是則有壽考之祥,大女之大福也。)

    [疏]注“爾女”至“福也”。

    ○釋曰:雲“既冠爲成德”者,案《冠義》,既冠責以父子君臣長幼之禮,皆成人之德。雲“祺,祥也”者,祺訓爲祥,祥又訓爲善也。雲“因冠而戒”者,則經“棄爾幼志,順爾成德”是也。雲“且勸之”者,即經雲“壽考惟祺,介爾景福”是也。

    再加,曰:“吉月令辰,乃申爾服。(辰,子醜也。申,重也。)

    [疏]“再加”至“爾服”。

    ○注“辰子”至“重也”。

    ○釋曰:上雲“令月吉日”,此雲“吉月令辰”,互見其言,是作文之體,無義例也。雲“辰,子醜也”者,以十配十二辰,直雲辰子醜,明有,可知即甲子、乙丑之類,略言之也。

    敬爾威儀,淑慎爾德,眉壽萬年,永受胡福。”(胡猶遐也、遠也,遠無窮。古文眉作麋。)三加,曰:“以歲之正,以月之令,鹹加爾服。(正猶善也。鹹,皆也。皆加女之三服,謂緇布冠、皮弁、爵弁也。)兄弟具在,以成厥德。(厥,其。)

    黃無疆,受天之慶。”(黃,黃髮也。,凍梨也。皆壽徵也。疆,竟。)

    [疏]注“黃黃”至“疆竟”。

    ○釋曰:《爾雅》雲“黃髮<齒>齒”,故以黃爲黃髮也。雲“,凍梨”者,《爾雅》雲“、老,壽也”。此雲凍黎者,以其面似凍黎之色故也。

    醴辭曰:“甘醴惟厚,嘉薦令芳。(嘉,善也。善薦,謂脯醢芳香也。)

    [疏]“醴辭”至“令芳”。

    ○注“嘉善”至“香也”。

    ○釋曰:謂脯醢爲善薦芳香者,謂作之依時,又造之依法,故使芳香而善也。

    拜受祭之,以定爾祥。承天之休,壽考不忘。”(休,美也。不忘,長有令名。)

    醮辭曰:“旨酒既清,嘉薦時。(,誠也。古文爲癉。)

    始加元服,兄弟具來。孝友時格,永乃保之。”(善父母爲孝,善兄弟爲友。時,是也。格,至也。永,長也。保,安也。行此乃能保之。今文格爲嘏。凡醮者不祝。)

    [疏]注“善父”至“不祝”。

    ○釋曰:“善父母爲孝,善兄弟爲友”者,《爾雅》文。不言善事父母、善事兄弟者,欲見非且善事兄弟而亦爲兄弟之所善者,諸行周備之意也。雲“凡醮者不祝”者,案上文前後例,周與夏殷冠子法,其加冠祝辭三節不辨三代之異,則三代祝辭同可知也。至於周醮之辭三等別陳之者,以其數異,辭宜不同故也。若然,醮辭唯據子而言,以其將著代重之,故備見祝辭也。此注云“凡醮者不祝”者,言“凡”謂庶子也,既不加冠於阼,又不禮於客位,無著代之理,故略而輕之也。亦不設祝辭者,《曾子問》注云“凡殤不祭”之類也。其天子冠禮祝辭,案《大戴禮公冠》篇,成王冠周公爲祝詞,使王近於人,遠於天,嗇於時,惠於財。其辭既多,不可具載。其諸侯無文,蓋亦有祝辭,異於士也。

    再醮,曰:“旨酒既氵胥,嘉薦伊脯。(氵胥,清也。伊,惟也。)

    [疏]注“氵胥清也伊惟也”。

    ○釋曰:氵胥,酒之稱,故《伐木》詩云“有酒氵胥我”,注云:“氵胥,{艹酉}之文。”《鳧》詩云“爾酒既氵胥”,注云:“氵胥,酒之者。”是氵胥爲清也。雲“伊,惟也”者,助句辭,非爲義也。

    乃申爾服,禮儀有序。祭此嘉爵,承天之祜。”(祜,福也。)

    三醮,曰:“旨酒令芳,籩豆有楚。”(旨,美也。楚,陳列之貌。)

    [疏]注“旨美”至“之貌”。

    ○釋曰:《楚茨》詩亦云“籩豆有楚”,注云:“楚,陳列之貌。”是用其再醮之籩豆,不增改之,故云“有楚”也。

    鹹加爾服,餚升折俎。(餚升折俎,亦謂豚。)

    [疏]注“餚升”至“謂豚”。

    ○釋曰:雲“折俎”者,即謂折上若殺之豚也。

    承天之慶,受福無疆。

    字辭曰:“禮儀既備,令月吉日,昭告爾字。(昭,明也。)

    [疏]“字辭”至“爾字”。

    ○釋曰:此字文在三代之下而言,則亦遂三代字辭同。此辭賓直西序東面,與子爲字時言之也。

    爰字孔嘉,髦士攸宜。(爰,於也。孔,甚也。髦,俊也。攸,所也。)

    宜之於假,永受保之,曰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當。(於猶爲也。假,大也。宜之是爲大矣。伯、仲、叔、季,長幼之稱。甫是丈夫之美稱。孔子爲尼甫,周大夫有嘉甫,宋大夫有孔甫,是其類。甫,字或作父。)

    [疏]“宜之”至“所當”。

    ○釋曰:雲“伯某甫”者,某若雲嘉也。但設經不得定言人字,故言甫爲且字,是以《禮記》諸侯薨,復曰“皋某甫復”。鄭雲:“某甫且字。”以臣不名,君且爲某之字呼之。既此,某甫立爲且字。言“伯、仲、叔、季”者,是長幼次第之稱。若兄弟四人,則依次稱之。夏殷質則積仲,周文則積叔,若管叔、霍叔之類是也。雲“唯其所當”者,二十冠時與之作字,猶孔子生三月名之曰丘,至二十冠而字之曰仲尼。有兄曰伯,居第二則曰仲。但殷質,二十爲字之時,兼伯、仲、叔、季呼之;周文,二十爲字之時,未呼伯、仲,至五十乃加而呼之。故《檀弓》雲“五十以伯仲”,周道也。是呼伯仲之時,則兼二十字而言。若孔子生於周代,從周禮呼尼甫,至五十去甫以尼配仲,而呼之曰仲尼是也。若然,二十冠而字之,未呼伯、仲、叔、季。今於二十加冠而言者,一則是殷家冠時,遂以二十字呼之;二則見周家若不死,至五十乃加而呼之。若二十已後死,雖未滿五十,即得呼伯仲。知義然者,見慶父乃是莊公之弟,桓六年莊公生,至閔公二年慶公死,時莊公未滿五十,慶父乃是莊公之弟,時未五十,慶父死,號曰共仲。是其死後雖未五十,得呼仲叔季。故二十冠時,則以伯、仲、叔、季當擬之,故云“唯其所當”也。

    ○注“幹猶”至“作父”。

    ○釋曰:知“甫是丈夫之美稱”者,以其人之賢愚,皆以爲字,故隱元年,“公及邾儀父盟於蔑”。《梁傳》雲:“儀,字也。父猶傅也,男子之美稱也”是也。雲“孔子爲尼甫”者,哀十六年,孔丘卒,哀公誄之曰:“哀哉,尼甫!”因字號諡曰尼甫也。雲“周大夫有嘉甫”者,桓公十五年,“天王使嘉甫來求車”是也。雲“宋大夫有孔甫,是其類”者,案《左氏傳》桓二年“孔父嘉爲司馬”是也。鄭引此者,證有冠而爲此字之意,故云是其類也。又甫字或作父者,字亦通,或尼甫、嘉甫、孔甫等,見爲父字者也。

    屨,夏用葛。玄端黑屨,青糹句糹意純,純博寸。(屨者順裳色,玄端黑屨,以玄裳爲正也。糹句之言拘也,以爲行戒,狀如刀衣鼻,在屨頭。糹意,縫中糹川也。純,緣也。三者皆青。博,廣也。)

    [疏]“屨夏”至“博寸”。

    ○注“屨者”至“廣也”。

    ○釋曰:自此至“む屨”,論三服之屨。不於上與服同陳者,一則屨用皮葛,冬夏不同;二則屨在下,不宜與服同列,故退在於此。此言夏用葛,下雲冬皮,則春宜從夏,秋宜從冬,故舉冬夏寒暑極時而言。《詩》魏地以葛屨屨霜,剌褊也。雲“屨者順裳色”者,禮之通例;衣與冠同,屨與裳同,故云順裳色也。雲“玄端黑屨,以玄裳爲正也”者,以其玄端有玄裳、黃裳、雜裳,經唯雲玄端黑屨,與玄裳同色,不取黃裳、雜裳,故云以玄裳爲正也。雲“糹句之言拘也,以爲行戒”者,以拘者自拘持之言,故云以爲行戒也。雲“狀如刀衣鼻,在屨頭”者,此以漢法言之。今之屨頭見有下鼻,似刀衣鼻,故以爲況也。雲“糹意,縫中糹川也”者,謂牙底相接之縫中有絛糹川也。雲“純,緣也”者,謂繞口緣邊也。雲“皆青”者,以經三者同雲青也。雲“博,廣也”者,謂純所施廣一寸也。

    素積白屨,以魁付之,緇糹句糹意純,純博寸。(魁,蜃蛤。付,注者。)

    [疏]“素積”至“博寸”。

    ○注“魁蜃蛤付注者”。

    ○釋曰:以魁蛤灰付之者,取其白耳。雲“魁,蜃蛤”者,魁即蜃蛤,一物,是以《周禮地官掌蜃》掌“共白盛之蜃”,鄭司農雲謂蜃炭,引此士冠白屨以魁付之,“玄謂今東萊用蛤,謂之灰雲”是也。雲“付,注者”,以蛤灰塗注於上,使色白也。

    爵弁屨,黑糹句糹意純,純博寸。(爵弁屨以黑爲飾,爵弁尊,其屨飾以繢次。)

    [疏]“爵弁”至“博寸”。

    ○注“爵弁”至“繢次”。

    ○釋曰:案此三服見屨不同,何者?玄端以衣見屨,以玄端有黃裳之等,裳不得舉裳見屨,故舉玄端見屨也。皮弁以素積見屨,屨裳同色,是其正也。爵弁既不舉裳,又不舉衣,而以爵弁見屨者,上陳服已言裳,裳色自顯,以與六冕同玄衣裳,與冕服之嫌,故不以衣裳而以首服見屨也。雲“爵弁屨以黑爲飾,爵弁尊,其屨飾以繢次”者,案《冬官》畫繢之事雲:“青與白相次,赤與黑相次,玄與黃相次。”鄭雲:“此言畫繢六色所象,及布採之第次,繢以爲衣。”又云:“青與赤謂之文,赤與白謂之章,白與黑謂之黼,黑與青謂之黻。”鄭雲:“此言剌繡採所用,繡以爲裳。”此是對方爲繢次,比方爲繡次。案鄭注《屨人》雲:“復下曰舄禪,下曰屨。”又注云:“凡舄之飾,如繢之次;凡屨之飾,如繡之次也”者,即上黑屨以青爲糹句糹意純,白屨以黑爲糹句糹意純,則白與黑,黑與青爲繡次之事也。今次爵弁屨,,南方之色赤。不以西方白爲糹句糹意純,而以北方黑爲糹句糹意純者,取對方繢次爲飾。舉舄者,尊爵弁是祭服,故飾與舄同也。

    冬,皮屨可也。

    [疏]“冬皮屨可也”。

    ○釋曰:冬時寒,許用皮,故云“可也”。

    不屨む履。(む屨,喪屨也。縷不灰治曰む。)

    [疏]“不屨む屨”。

    ○注“む屨”至“曰む”。

    ○釋曰:案《喪服》記雲:“む衰四升有半。”む衰既是喪服,明む屨亦是喪屨,故鄭雲“喪屨”也。雲“縷不灰治曰む”者,斬衰冠六升,傳雲“鍛而勿灰”,則四升半,不灰治可知。言此者,欲見大功未可以冠子,恐人以冠子,故於屨末因禁之也。

    記。冠義。

    [疏]“記冠義”。

    ○釋曰:凡言“記”者,皆是記經不備,兼記經外遠古之言。鄭注《燕禮》雲:“後世衰微,幽、厲尤甚,禮樂之書,稍稍廢棄。”蓋自爾之後有記乎?又案《喪服》記子夏爲之作傳,不應自造,還自解之。記當在子夏之前,孔子之時,未知定誰所錄。雲“冠義”者,記《士冠》中之義者,記時不同,故有二記。此則在子夏前。其《周禮考工記》,六國時所錄,故遭秦燔滅典籍,有《韋氏》、《雕氏》闕,其記則在秦漢之際儒者加之,故《王制》有正“聽之棘木之下”,異時所記,故其言亦殊也。

    始冠,緇布之冠也。大古冠布,齊則緇之。其也,孔子曰:“吾未之聞也,冠而敝之可也。”(大古,唐、虞以上。,纓飾。未之聞,大古質,蓋亦無飾。重古,始冠冠其齊冠。白布冠,今之喪冠是也。)

    [疏]“始冠”至“可也”。

    ○注“大古”至“是也”。

    ○釋曰:此經直言加緇布冠,不言有無,又不言加冠之後此緇布冠更著以不,故言不,不更著之事也。雲“大古冠布”者,謂著白布冠也。雲“齊則緇之”者,將祭而齊則爲緇者,以鬼神尚幽暗也。雲“其也,孔子曰:吾未之聞也”者,孔子時有者,故非時人之,諸侯則得著,故《玉藻》雲:“緇布冠繢,諸侯之冠也。”鄭雲:“尊者飾也。”(元缺一字)士冠不得也。雲“冠而敝之可也”者,據士以卜冠時用之,冠訖,則敝去之不復著也。若庶人猶著之,故《詩》雲:“彼都人士,臺笠緇撮。”是用緇布冠籠其發,是庶人常服之矣。雲“大古,唐、虞以上”者,此記與《郊特牲》皆陳三代之冠,雲牟追、章甫、委貌之等,鄭注《郊特牲》雲:“三代改制,齊冠不復用也。以白布冠質,以爲喪冠也。”三代既有此,明大古是唐、虞已上可知。雲“未之聞,大古質,蓋亦無飾”者,此經據孔子時非其著,未知大古有以不,故鄭雲大古質,無飾也。雲“重古,始冠冠其齊冠”者,以經雲始冠緇布之冠,即雲大古冠布則齊冠一也,故鄭雲冠其齊冠也。雲“白布冠者今之喪冠是也”者,以其大古時,吉凶同服白布冠,未有喪冠。三代有牟追之等,則以白布冠爲喪冠。若然,喪服起自夏禹以下也。

    子冠於阼,以著代也。醮於客位,加有成也。(醮,夏、殷之禮,每加於阼階,醮之於客位,所以尊敬之,成其爲人也。)

    三加彌尊,論其志也。(彌猶益也。冠服後加益尊。論其志者,欲其德之進也。)

    [疏]“子”至“成也”。

    ○注“醮夏”至“人也”。

    ○釋曰:此記人說夏、殷法,可兼於周。以其於阼及三加皆同,唯醮醴有異,故知舉二以見一也。

    冠而字之,敬其名也。(名者,質,所受於父母,冠成人,益文,故敬之也。今文無之。)

    [疏]“冠而”至“名也”。

    ○注“名者”至“無之”。

    ○釋曰:案《內則》雲,子生三月父名之,不言母。今雲“受於父母”者,夫婦一體,受父即是受於母,故兼言也。雲“冠成人,益文”者,對名是受於父母,爲質,字者受於賓,爲文。故君父之前稱名,至於他人稱字也。是敬定名也。

    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毋追,夏后氏之道也。(委猶安也。言,所以安正容貌。章,明也。殷質,言以表明丈夫也。甫,或爲父,今文爲斧。毋,發聲也。追猶堆也。夏后氏質,以其形名之。三冠皆所服以行道也,其制之異同未之聞。)

    [疏]“委貌”至“道也”。

    ○釋曰:記人歷陳此三代冠者,上緇布冠也。諸(元缺起此)侯已下,始加之冠,此委貌之等。記人以經有緇布冠、皮弁、爵弁、玄冠,故還記緇布冠以下四種之冠,以解經之四者,此委貌即解經“易服,服玄冠”是也。

    ○注“委猶”至“之聞”。

    ○釋曰:雲“今文爲斧”者,義無取,故疊之不從也。雲“毋,發聲也”者,若在上謂之發聲,在下謂之助句,義無取,則是發聲也。雲“三冠皆所常服以行道”者,以釋經三代皆言道,是諸侯朝服之冠,在朝以行道德者也。雲“其制之異同未之聞”者,委貌、玄冠於禮圖有制,但章甫、毋追相與,異同未聞也。

    周弁,殷,夏收。(弁名出於。,大也,言所以自光大也。名出於無。無,覆也,言所以自覆飾也。收,言所以收斂發也。其制之異亦未聞。)

    [疏]注“弁名”至“未聞”。

    ○釋曰:又歷陳此三者,欲見三代加冠皆有弁。雲“周弁”者,弁是古冠之大號,非直含六冕,亦兼爵弁於其中。見士之三加之冠者爵弁者,故云弁,弁者冠名也。雲“弁名出於。,大也”者,無正文,鄭以意解之。《論語》雲“服周之冕”,以五色繅服有文飾,則知有德,故云“言所以自光大也”。雲“名出於無。無,覆也,言所以自覆飾也。收,言所以收斂發也”者,皆以意解之也。雲“制之異亦未聞”者,案《漢禮器制度》弁冕、《周禮弁師》相參。周之冕以木爲體,廣八寸,長尺六寸,績麻三十升布爲之,上以玄,下以,前後有旒,尊卑各有差等。天子玉笄朱,其制可聞。雲未聞者,但夏、殷之禮亡,其制與周異,亦加上未聞也。

    三王共皮弁、素積。(質不變。)

    [疏]注“質不變”。

    ○釋曰:此亦三代自天子下至士皆是再加,當在周弁三加之上,退之在下者,欲見此是三代之冠,百王同之,無別代之稱也。故《郊特牲》雲“三王共皮弁”,注云:“所不易於先代。”故《孝經》亦云百王同之,不改易也。若然百王同之,言三王共者,以損益之極,極於三王。又上三冠亦據三代,故云“三王其皮弁”。其實先代後代皆不易,是以鄭雲質不變也。

    無大夫冠禮,而有其昏禮。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禮之有?(據時有未冠而命爲大夫者。周之初禮,年未五十而有賢才者,試以大夫之事,猶服士服,行士禮。二十而冠,急成人也。五十乃爵,重官人也。大夫或時改取,有昏禮是也。)

    [疏]“無大”至“之有”。

    ○釋曰:此經所陳,欲見無大夫冠禮之事。有大夫冠禮,記者非之。

    ○注“據時”至“是也”。

    ○釋曰:鄭雲“據時有未冠而命爲大夫”者,言週末作記之時,有二十已前未加冠而命爲大夫者,記非之也。雲“周之初禮,年未五十而有賢才者,試以大夫之事,猶服士服,行士禮”者,鄭解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禮之有?是古者未有,周大夫有冠禮,故非之。此鄭雲未五十,則二十已士,或有未二十有賢才,亦得試爲大夫者,故《喪服》“殤卜功章”雲“大夫爲昆弟之長殤”,鄭雲:“大夫爲昆弟之長殤小功,謂士若不仕,以此知爲大夫無殤服。”言爲大夫無殤服,謂兄殤在小功,則兄十九已下,死大夫則十九已下既爲兄殤服,己爲大夫,則早冠矣。大夫冠而不爲(元缺止此)殤故也。雖早冠,亦行士禮而冠,是大夫無冠禮也。雲“二十而冠,急成人也。五十乃爵,重官人也”者,解試爲大夫二十,則其爵命要待五十意也。雲“大夫或時改娶,有昏禮”者,釋經“而有其昏禮”,以其三十而取,五十乃命爲大夫,則昏時猶爲士,何得有大夫昏禮乎?五十巳後容改娶,故有大夫昏禮也。若然,案下文“古者生無爵”,鄭雲:“古謂殷。”此經以古爲周初者,下雲“古者生無爵”,對周時士生有爵,故知古者生無爵,據殷也。今此雲古者,以週末時大夫冠,對周初時無,若以古者爲殷時,則周家有大夫冠禮,何得言週末始有乎?明古者據初而言也。

    公侯之有冠禮也,夏之末造也。(造,作也。自夏初以上,諸侯雖父死子繼,年未滿五十者亦服士服,行士禮,五十乃命也。至其衰末,上下相亂,篡殺所由生,故作公侯冠禮以正君臣也。《坊記》曰:“君不與同姓同車,與異姓同車不同服,示民不嫌也。以此坊民,民猶得同姓以殺其君也。”)

    [疏]“公侯”至“造也”。

    ○注“造作”至“君者”。

    ○釋曰:記人言此者,欲見夏初已上,雖諸侯之貴,未有諸侯冠禮,猶依士禮,故記之於《士冠篇》末也。雲“自夏初以上”者,以經雲“公侯之有冠禮,夏之末造”,明夏初未有。言“以上”者,夏以前唐、虞之等,亦未有諸侯冠禮也。未滿五十者亦服士服行士禮,五十乃命也者。既雲服士服,行士禮,亦如上文五十而後爵,何公侯冠禮之有?以其與大夫同未五十服行士禮也。雲“至其衰未,上下相亂”至“以正君臣也”者,解經夏之末造公侯冠禮也。引《坊記》者,欲見夏末以後制諸侯冠禮,以防諸侯相篡弒之事也。雲“同車”者,謂參乘爲車,右及御者也。雲“不同服”者,案《玉藻》雲:“君之右虎裘,厥左狼裘。”又云僕右恆朝服,君則各以時事服,是不同服。此謂非在軍時。若在軍時,君臣同服韋弁服也。

    天子之元子猶士也,天下無生而貴者也。(元子,世子也。無生而貴,皆由下升。)

    [疏]“天子”至“者也”。

    ○注“元子”至“下升”。

    ○釋曰:此記者見天子元子冠時,亦依士冠禮,故於此兼記之也。天子之元子雖四加與十二而冠,其行事猶依士禮,故云“猶士”也。元子尚不得生而貴,則天下之人亦無生而貴者也。雲“無生而貴,皆由下升”者,天子元子冠時行士禮,後繼世爲天子,是由下升。自餘天下之人,從微至著,皆由下升也。

    繼世以立諸侯,象賢也。(象,法也。爲子孫能法先祖之賢,故使之繼世也。)

    [疏]“繼世”至“賢也”。

    ○釋曰:記此者欲見上言天子之子冠行士禮,此諸侯之子冠亦行士禮,以其士之子恆爲士,有繼世之義。諸侯之子亦繼世,象父祖之賢。雖繼世象賢,亦無生而貴者,行士冠禮,故記之於此也。雲“能法先祖之賢”者,凡諸侯出封,皆由有德。若《周禮典命》雲:“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及其出封,皆加一等。”出爲五等諸侯,即爲始封之君,是其賢也。於後子孫繼立者,皆不毀始祖之廟,是象先祖之賢也。

    以官爵人,德之殺也。(殺猶衰也。德大者爵以大官,德小者爵以小官。)

    [疏]“以官”至“殺也”。

    ○注“殺猶”至“小官”。

    ○釋曰:記人記此者,欲見仕者從士至大夫而冠,無大夫冠禮者也。雲“以官爵人”者,以,用也,謂用官爵命於人也。雲“德之殺也”者,殺,衰也,以德大小爲衰殺,故鄭雲“德大者爵以大官,德小者爵以小官”官者,管領爲名。爵者,位次高下之稱也。

    死而諡,今也。古者生無爵,死無諡。(今,謂周衰,記之時也。古,謂殷。殷士生不爲爵,死不爲諡。周制以士爲爵,死猶不爲諡耳,下大夫也。今記之時,士死則諡之,非也。諡之,由魯莊公始也。)

    [疏]“死而”至“無諡”。

    ○注“今謂”至“始也”。

    ○釋曰:記人記此者,欲見自上所陳冠禮以士爲本者,由無生而貴,皆從士賤者而升也。雲“死而諡,今也”者,據士生時雖有爵,所不合有諡,若死而諡之,正謂今周衰之時也。雲“古者生無爵,死無諡”者,古謂殷以前,夏之時,士生無爵,死無諡,是士賤。今古皆不合有諡也。鄭雲“今謂周衰,記之時也”者,以記者自雲今也,明還據周衰記之時。案《禮運》雲:“孔子曰:我觀周道,幽、厲傷之。”是周衰也。自此已後,始有作記,故云周衰記之時也。雲“古謂殷”者,周時士有爵,故知古謂殷。雲“殷士生不爲爵,死不爲諡”者,對周士生有爵,死猶不諡也。雲“周制以士爲爵,死猶不諡耳,下大夫也”者,案《周禮掌客職》雲:“羣介、行人、宰史,以其爵等爲之牢禮之陳數。”鄭注云:“以命數則參差難等,略於臣,用爵而已。”羣介、行人皆士,故知周士有爵。雖有爵,死猶不諡。卿大夫已上則有諡也。雲“今記之時,士死則諡之,非也”者,解經死而諡,今也。雲“諡之,由魯莊公始也”者,案《禮記檀弓》雲:“魯莊公及宋人戰於乘玉,縣賁父御,卜國爲右。馬驚,敗績,公墜,佐車授綏。公曰:‘未之卜也。’縣賁父曰:‘他日不敗績,而今敗績,是無勇也。’遂死之。圉人浴馬,有流矢在白肉。公曰:‘非其罪也。’遂誄之。”士之有誄,自魯莊公始也。若然,作記前莊公誄士至記時亦行之,故此禮雲“死而諡今也”,故鄭雲“今謂周衰”之時也。案《郊特牲》雲:“死而諡之,今也。古者生無爵,死無諡。”鄭注云:“古謂殷以前也。大夫以上乃謂之爵,死有諡也。”以此而言,則殷大夫以上死有諡。而《檀弓》雲“幼名,冠字,五十伯仲,死諡,周道也”者,殷已前皆因生號爲諡,若堯、舜、湯之屬是也。因生號以諡,故不得諡名。周禮死則別爲諡,故云死諡,周道也。

    ●卷四士昏禮第二

    [疏]《士昏禮》第二。

    ○鄭《目錄》雲:“士娶妻之禮,以昏爲期,因而名焉。必以昏者,陽往而陰來,日入三商爲昏。昏禮於五禮屬嘉禮,大、小《戴》及《別錄》此皆第二。”

    ○釋曰:鄭知是士娶妻之禮者,以“記”雲“記士昏禮”,故知是士娶妻。鄭雲“日入三商”者,商謂商量,是漏刻之名,故三光靈曜亦日入三刻爲昏,不盡爲明。案馬氏雲:日未出、日沒後皆雲二刻半,前後共五刻。今雲三商者,據整數而言,其實二刻半也。

    昏禮。下達,納采用雁。(達,通也。將欲與彼合昏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許之,乃後使人納其採擇之禮。用雁爲摯者,取其順陰陽往來。《詩》雲:“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昏必由媒,交接設紹介,皆所以養廉恥。)

    [疏]“昏禮”至“用雁”。

    ○釋曰:從此下至“主人許,賓入,授如初禮”,陳納采問名之禮。雲“下達”者,謂未行納采已前,男父先遣媒氏女氏之家通辭往來,女氏許之,乃遣使者行納采之禮也。言下達者,男爲上,女爲下,取陽倡陰和之義,故云下達,謂以言辭下通於女氏也。是以下記昏辭雲“吾子有惠,貺室某也”,注云:“稱有惠,明下達。”謂此下達也。雲“納采用雁”者,昏禮有六,五禮用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是也,唯納徵不用雁,以其自有幣帛可執故也。且三禮不雲納,言納者恐女氏不受,若《春秋》內納之義。若然,納采言納者,以其始相採擇,恐女家不許,故言納。問名不言納者,女氏已許,故不言納也。納吉言納者,男家卜吉,往與女氏,復恐女家翻悔不受,故更言納也。納徵言納者,納幣帛則昏禮成,復恐女家不受,故更雲納也。請期、親迎不言納者,納幣則昏禮已成,女家不得移改,故皆不言納也。其昏禮有六,尊卑皆同,故《左氏》莊公二十二年《經》書:“冬,公如齊納幣。”《梁傳》曰:“納幣,大夫之事也。禮有納采,有問名,有納徵,有告期,四者備而後娶,禮也。公之親納幣,非禮也,故譏之。”彼無納吉者,以莊公在母喪內,親行納幣,非禮之事,故關其納吉以非之也。

    ○注“達通”至“廉恥”。

    ○釋曰:鄭雲“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許之,乃後使人納其採擇之禮”者,欲見納采之前,有此下達之言也。案《周禮地官》有媒氏職,是天子之官,則諸侯之國亦有媒氏,傳通男女,使成婚姻,故云媒氏也。雲“用雁爲摯者,取其順陰陽往來”者,案《周禮大宗伯》雲:“以禽作六摯,卿執羔,大夫執雁,士執雉。”此昏禮無問尊卑皆用雁,故鄭注其意雲取順陰陽往來也。順陰陽往來者,雁木落南翔,冰泮北徂,夫爲陽、婦爲陰,今用雁者,亦取婦人從夫之義,是以昏禮用焉。引“《詩》”者,證須媒下達之義也。雲“昏必由媒,交接設紹介”者,《詩》雲“匪媒不得”,是由媒也。其行五禮,自納采已下,皆使使往,是交接設紹介也。雲“皆所以養廉恥”者,解所以須媒及設紹介者,皆所以養成男女使有廉恥也,使媒通之、媵御沃盥交之等,皆是行事之漸,養廉恥之義也。

    主人筵於戶西,西上,右幾。(主人,女父也。筵,爲神布席也。戶西者,尊處,將以先祖之遺體許人,故受其禮於禰廟也。席西上,右設幾,神不統於人,席有首尾。)

    [疏]“主人”至“右幾”。

    ○釋曰:此女將受男納采之禮,故先設神坐,乃受之。

    ○注“主人”至“首尾”。

    ○釋曰:雲“筵,爲神布席也”者,下文禮賓雲“徹幾改筵”,是爲人設席,故以此爲神席也。雲“戶西”者,以戶西是賓客之位,故爲尊處也。必以西爲客位者,以地道尊右故也。知“受禮於禰廟”者,以記雲凡行事受諸禰廟也。雲“席西上,右設幾,神不統於人”者,案《鄉射》、《燕禮》之等設席皆東上,是統於人。今以神尊,不統於人,取地道尊右之義,故席西上,幾在右也。雲“席有首尾”者,以《公食》記蒲筵萑席,皆卷自末,是席有首尾也。

    使者玄端至。(使者,夫家之屬,若羣吏使往來者。玄端,士莫夕之服,又服以事於廟。有司緇裳。)

    [疏]“使者玄端至”。

    ○注“使者”至“緇裳”。

    ○釋曰:雲“使者,夫家之屬”者,案《士冠》贊者於中士下差次爲之。此雲夫家之屬,亦當然。假令主人是上士,屬是中士;主人是中士,屬是下士;主人是下士,屬亦當是下士,禮窮即同也。雲“玄端,士莫夕之服,又服以事其廟”者,此亦如《士冠禮》玄端,士莫夕於朝之服也。但士以玄端祭廟,今使者服玄端至,亦於主人廟中行事,故云又服以事其廟也。雲“有司緇裳”者,案士唯有三等之裳:玄裳、黃裳、雜裳。此雲緇裳者,即玄裳者矣,以其緇、玄大同小異也。然士有三等裳,今直言玄裳者,據主人是上士而言。案《士冠》雲:“有司如主人服。”則三等士之有司,亦如主人服也。

    擯者出請事,入告。(擯者,有司佐禮者。請猶問也。禮不必事,雖知,猶問之,重慎也。)

    [疏]“擯者”至“入告”。

    ○注“擯者”至“慎也”。

    ○釋曰:雲“擯者,有司佐禮”者,案《士冠禮》有司並是主人之屬及羣吏佐主人行禮之人,故知此擯者亦是主人有司佐禮者也。在主人曰擯。雲“請猶問也。禮不必事,雖知,猶問之,重慎也”者,案《論語》雲“無必”,故云不必事也。以其前已有下達之事,今使者來在門外,是知有昏事也,而猶問之,重慎也。

    主人如賓服,迎於門外,再拜,賓不答拜。揖入。(門外,大門外。不答拜者,奉使不敢當其盛禮。)

    [疏]“主人”至“揖入”。

    ○釋曰:案《士冠禮》主人迎賓於大門外,雲主人西面,賓東面。此及《鄉飲酒》、《鄉射》皆不言面位者,文不具耳,當亦如《士冠》也。

    ○注“門外”至“盛禮”。

    ○釋曰:知門外是大門外者,以其大夫唯有兩門:寢門、大門而已。廟在寢門外之東,此下有至於廟門,明此門外是大門外可知也。雲“賓不答拜者,奉使不敢當其盛禮”者,此士卑,無君臣之禮,故賓雖屬吏,直言不答拜,不言闢。若諸侯於使臣,則言闢,是以《射禮》賓迎入門,公拜,賓闢,不答拜。《公食大夫》主爲賓已,故賓答拜,稽首,亦闢,乃拜之。以其君尊故也。

    至於廟門,揖入。三揖,至於階,三讓。(入三揖者:至內ニ,將曲,揖;既曲,北面,揖;當碑,揖。)

    [疏]“至於”至“三讓”。

    ○注“入三”至“碑揖”。

    ○釋曰:凡入門三揖者,以其入門,賓主將欲相背,故須揖;賓主各至堂塗北面相見,故亦須揖;至碑,碑在堂下,三分庭之一,在北曲庭中之節,故亦須揖。但《士冠》注云:“入門將右曲,揖;將北曲,揖;當碑,揖。”此注:“至內ニ,將曲,揖;既曲,北面,揖;當碑,揖。”文不同者,鄭舉二文相兼乃足也。三者,禮之大節,尊卑同,故《鄉飲酒》、《鄉射》、《聘禮》、《公食大夫》皆有此三揖之法,但注有詳略耳。

    主人以賓升,西面。賓升西階,當阿,東面致命。主人阼階上北面再拜。(阿,棟也。入堂深,示親親。今文阿爲。)

    [疏]“主人”至“再拜”。

    ○釋曰:賓則使者也。禮之通例,賓主敵者,賓主俱升,若《士冠》與此文是也。若《鄉飲酒》、《鄉射》皆主尊賓卑,故初至之時,主人升一等,賓乃升,至卒洗之後亦俱升。唯《聘禮》公升二等,賓始升者,彼注云“亦欲君行一,臣行二”也。《覲禮》,王使人勞侯氏,使者不讓,先升者,奉王命尊故也。“主人阼階上北面再拜”者,主人不言當阿,則如《鄉飲酒》主人當楣,再拜。

    ○注“阿棟”至“爲”。

    ○釋曰:案《鄉飲酒》、《聘禮》皆雲“賓當楣”,無雲“當阿”者,獨此雲賓當阿,故云“示親親”也。凡士之廟,五架爲之,棟北一楣下有室戶,中脊爲棟,棟南一架爲前楣,楣前接檐爲。《鄉射》記雲:“序則物當棟,堂則物當楣。”故云是制五架之屋也。鄉大夫射於庠,庠則有室,故物當前楣。士射於序,序則無室,故物當棟。此士之廟,雖有室,其棟在室外,故賓得深入當之也。

    授於楹,南面。(授於楹,明爲合好,其節同也。南面,並授也。)

    [疏]“授於楹南面”。

    ○注“授於”至“授也”。

    ○釋曰:楹,謂兩楹之,賓以雁授主人於楹者,明和合親好,令其賓主遠近節同也。凡賓主敵者,授於楹。不敵者,不於楹。是以《聘禮》賓覿大夫雲“受幣於楹南面”,鄭注云:“受幣楹,敵也。”《聘禮》又云“公側襲受玉於中堂與東楹之”,鄭注云:“東楹之,亦以君行一,臣行二。”至禮賓及賓私覿,皆雲“當東楹”,是尊卑不敵,故不於楹也。今使者不敵,而於楹,故云“明爲合好”也。雲“南面,並授也”者,以經雲南面不辨賓主,故知俱南面並授也。

    賓降,出,主人降。授老雁。(老,羣吏之尊者。)

    [疏]“賓降”至“老雁”。

    ○釋曰:授雁訖,賓降,自西階出門。主人降,自阼階授老雁,於階立,待後事也。

    ○注“老羣吏之尊者”。

    ○釋曰:大夫家臣稱老,是以《喪服》公士大夫以貴臣爲室老,《春秋左氏傳》雲“執臧氏老”,《論語》雲“趙魏老”,《禮記》“大夫室老行事”,皆是老爲家臣之貴者。士雖無君臣之名,雲“老”亦是羣吏中尊者也。

    擯者出請。(不必賓之事有無。)

    [疏]“擯者出請”。

    ○注“不必”至“有無”。

    ○釋曰:此主人不知賓有事,使擯出請者,亦是不必賓之事有無也。

    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賓入,授,如初禮。(問名者,將歸卜其吉凶。古文禮爲醴。)

    [疏]“賓執”至“初禮”。

    ○釋曰:此之一使,兼行納采、問名,二事相因。又使還須卜,故因即問名,乃還卜之,故共一使也。雲“主人許”者,擯請入告,乃報賓,賓得主人許,乃入門,升堂,授雁,與納采禮同,故云“如初禮”也。

    ○注“問名”至“爲醴”。

    ○釋曰:言“問名”者,問女之姓氏,不問三月之名,故下記問名辭雲“某既受命,將加諸卜,敢請女爲誰氏”,鄭雲:“誰氏者,謙也。不必其主人之女。”是問姓氏也。然以姓氏爲名者,名有二種:一者是名字之名,三月之名是也;一者是名號之名,故孔安國注《尚書》以舜爲名,鄭君《目錄》以曾子爲姓名,亦據子爲名,皆是名號爲名者也。今以姓氏爲名,亦名號之類也。鄭雲“將歸卜其吉凶”者,亦據下記文也。

    擯者出請,賓告事畢。入告,出請醴賓。(此醴亦當爲禮。禮賓者,欲厚之。)

    [疏]“擯者”至“醴賓”。

    ○注“此醴”至“厚之”。

    ○釋曰:此下至“送於門再拜”,主人禮賓之事。雲“此醴亦當爲禮”者,亦《士冠》禮賓爲醴字,彼已破從禮,故云“亦”。此以醴酒禮賓,不從醴者,以《大行人》雲上公“再而酢”,侯伯“一而酢”,子男“一不酢”,及“以酒禮之”,用齊禮之,皆不依酒醴爲名,皆取相禮,故知此醴亦爲禮敬之禮,不取用醴爲醴之義也。《秋官司儀》雲“諸公相爲賓”,及將幣,“賓亦如之”,注云:“上於下曰禮,敵者曰儐。”《聘禮》鄉亦云“無擯”,注云:“無擯,闢君是大夫已上尊,得有禮、擯兩名。”士以下卑,唯稱禮也。

    賓禮辭,許。(禮辭,一辭。)

    [疏]“賓禮辭許”。

    ○注“禮辭一辭”。

    ○釋曰:禮賓一辭許者,主人禮賓之常法,鄉已行納采、問名,賓主之情已通矣,故略行一辭而已。

    主人徹幾改筵,東上。側尊С醴於房中。(徹幾改筵者,鄉爲神,今爲人。側尊,亦言無玄酒,側尊於房中,亦有篚有籩豆,如冠禮之設。)

    [疏]“主人”至“房中”。

    ○釋曰:徹幾改筵者,於戶西禮神坐,徹去其幾,於後授賓,改設其筵,設側尊С醴在東房之中,以禮賓也。

    ○注“徹幾”至“之設”。

    ○釋曰:經雲“東上”者,統於主人。注云“鄉爲神,今爲人”者,爲神則西上,爲人則東上,不同,故辨之。雲“側尊,亦言無玄酒”者,醴糟例無玄酒配之,以其醴象大古質,故士冠與此昏禮之等皆無玄酒也。鄭知此“亦有篚有籩豆如冠禮”者,此下雲“贊者酌醴,加角四”,明有篚盛之,又云“贊者薦脯醢”,則有籩豆可知。但冠禮尊在服北,南上,則此尊與篚等亦南上,故云“如冠禮之設”也。

    主人迎賓於廟門外,揖讓如初,升。主人北面,再拜。賓西階上北面答拜。主人拂幾,授校,拜送。賓以幾闢,北面設於坐,左之,西階上答拜。(拂,拭也。拭幾者,尊賓,新之也。校,幾足。闢,逡巡。古文校爲技。)

    [疏]“主人”至“答拜”。

    ○釋曰:雲“主人迎賓於廟門外。揖讓如初,升”者,如納采時三揖三讓也。雲“主人北面再拜”者,拜賓至此堂飲之,是以《公食大夫》、《燕禮》、《鄉飲酒》、《鄉射》、《大射》皆雲“拜至”,並是拜賓至此堂也。但《燕禮》、《大射》、《公食大夫》皆雲“至,再拜”,先言至者,欲見賓至乃拜之,是有尊卑不敵之義。餘皆言拜至,至在拜下者,體敵之義也。若然,此爲禮賓,有拜至者,前雖有納采、問名之事,以昏禮有相親之義,故雖後亦拜至也。聘禮、享禮及禮賓不拜至者,聘禮不取相親之義,故不拜至。是以彼鄭注云:“以賓不於此始至也。”雲“主人拂幾”者,此拂幾雖不言外拂、內拂,又不言三,案《有司徹》:“主人西面,左手執幾,縮之,以右袂推拂幾三,二手橫執幾,進,授屍於筵前。”注云:“衣袖謂之袂。推拂,去塵示新。”雲拂者,外拂之也。則此亦外拂之三也。凡行敵禮者,拂幾皆若此。卑於尊者,則內拂之。故《聘禮》雲:“宰夫內拂幾三,奉兩端以進。”鄭雲“內拂幾,不欲塵分尊者”是也。若然,《冠禮》禮賓無幾者,冠禮比昏爲輕,故無幾。《鄉飲酒》、《鄉射》及《燕》賓,賓輕,故無幾。《聘》賓及《公食大夫》賓重,故有幾也。雲“授校”者,凡授幾之法,卑者以兩手執幾兩端,尊者則以兩手於幾執之,授皆然。是以《聘禮》宰夫奉兩端以進,《有司徹》雲:“屍進,二手受於手。”注云:“受從手,謙也。”雖不言兩手,兩手授之可知。又案《聘禮》雲:“公東南鄉,外拂幾三,卒,振袂,中攝之,進,西鄉。賓進,訝,受幾於筵前。”以此言之,公尊,中執幾以一手,則賓以兩手於幾兩端執之也。而此亦賓主不敵授校者,昏禮異於餘禮。雲“拜送”者,此當再拜送君,於聘賓則一拜,故《聘禮》雲“公一拜送”,鄭注云“公,尊也”是也。此幾以安體,非己所得,故賓受訖,然後答拜。下經受醴之時,先拜乃受者,彼是入口之物,己所當得,故先拜乃受之。雲“賓以幾闢”者,以賓卑,故以凡闢。《聘禮》賓卑,亦云以幾闢。《有司徹》不雲以幾闢者,尊屍故也。《覲禮》不雲以幾闢者,尊王使也。凡設幾之法,受時或受其足,或受於手,皆橫受之。及其設之,皆旋幾縱執,乃設之於坐南,北面陳之,位爲神則右之,爲人則左之,爲異。不坐設之者,幾輕,故也。

    ○注“拂拭”至“爲枝”。

    ○釋曰:鄭知“校,幾足者,《既夕記》雲“綴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故知校是幾足也。

    贊者酌醴,加角四,面葉,出於房。(贊,佐也,佐主人酌事也。贊者亦洗酌,加角四,覆之,如冠禮矣。出房南面,待主人迎受。古文葉作扌葛。)

    [疏]“贊者”至“於房”。

    ○注“贊佐”至“作扌葛”。

    ○釋曰:雲“贊者亦洗酌,加角四,覆之,如冠禮矣”者,案《冠禮》雲:“贊者洗於房中,側酌醴,加四覆之。”此與冠禮同,故知如冠禮矣。

    主人受醴,面枋,筵前西北面。賓拜受醴,復位。主人阼階上拜送。(主人西北面疑立,待賓即筵也。賓復位於西階上北面,明相尊敬。此筵不主爲飲食起。)

    [疏]“主人”至“拜送”。

    ○注“主人”至“食起”。

    ○釋曰:經唯雲主人西北面,知“疑立”者,《鄉飲酒》雲“主人阼階東疑立”,明此亦然也。凡主人將授酒醴,於筵前待賓,即筵前乃授之。此鄭雲“即筵”,謂就筵前,與下賓即筵別也。是以冠禮禮子及下禮婦皆於筵西受禮。然禮賓進筵前受醴,是不躐席之事也。雲“賓復位於西階上北面,明相尊敬。此筵不主爲飲食起”者,但此筵爲行禮,故拜及啐皆於西階也。

    贊者薦脯醢。(薦,進)賓即筵坐,左執觶,祭脯醢,以四祭醴三,西階上北面坐,啐醴,建四,興,坐奠觶,遂拜。主人答拜。(即,就也。左執觶,則祭以右手也。凡祭於脯醢之豆,必所爲祭者,謙敬,示有所先也。啐,嘗也。嘗之者,成主人意。建猶扌及也。興,起也。奠,停也。)

    [疏]“贊者”至“答拜”。

    ○釋曰:此經雲“坐奠觶,遂拜”,言遂者,因事曰遂,因建四興,坐奠觶,不復興,遂因坐而拜。《冠禮》禮子並醮子,及此下禮婦,不言坐奠觶遂者,皆文不具。《聘》禮賓不言拜者,理中有拜可知也。

    ○注“即就”至“停也”。

    ○釋曰:鄭雲“祭以右手”,出於《鄉射》也。雲“凡祭於脯醢之豆”者,謂祭脯醢俎豆皆於豆,此及《冠禮》、《鄉飲酒》、《鄉射》、《燕禮》、《大射》皆有脯醢,則在籩豆之。此注不言籩直言豆者,省文。《公食大夫》及《有司徹》豆多者,則言祭於上豆之也。雲“必所爲祭者,謙敬,示有所先也”者,案《曲禮》雲“主人延客祭”,注云:“祭,祭先也。君子有事不忘本也。”此雲謙敬,示有所先。先即本,謂先世造此食者也。雲“啐,嘗也。嘗之者,成主人意”者,主人設饌,望賓爲美之,今客嘗之告旨,是成主人意也。

    賓即筵,奠於薦左,降筵,北面坐取脯,主人辭。(薦左,籩豆之東。降,下也。自取脯者,尊主人之賜,將歸執以反命。辭者,辭其親徹。)

    [疏]“賓即”至“人辭”。

    ○釋曰:此奠於薦左,不言面位,下贊禮婦“奠於薦東”,注云:“奠於薦東,升席奠之。”此雲奠於薦東,升席奠之,明皆升席,南面奠也。必南面奠者,取席之正。又祭酒亦皆南面,並因祭酒之而奠之,則《冠禮》禮子亦南面奠之。《聘禮》禮賓,賓北面奠者,以公親執束帛待賜,已不敢稽留,故由便疾北面奠之也。《鄉飲酒》、《鄉射》酬酒不祭不舉,不得因祭而奠於薦東也。《燕禮》、《大射》重君物,君祭酬酒,故亦南面奠。雲“降,下也。自取脯者,尊主人之賜,將歸執以反命”者,案下記雲“賓右取脯,左奉之,乃歸執以反命”是也。

    賓降,授人脯,出,主人送於門外,再拜。(人,謂使者從者,授於階下西面,然後出去。)

    [疏]“賓降”至“再拜”。

    ○注“人謂”至“出去”。

    ○釋曰:鄭知“人,謂使者從者”者,以其此脯使者將歸,故授從者也。又知“授於階下西面,然後出去”者,以其賓位在西,授脯文在出上,故知西階下西面授之,然後出去也。

    納吉,用雁,如納采禮。(歸卜於廟,得吉兆,復使使者往告,昏姻之事於是定。)

    [疏]“納吉”至“採禮”。

    ○釋曰:案上文納采在前,問名在後,今此不雲如問名而云如納采者,問名賓不出大門,故此納吉如其納采也。

    ○注“歸卜”至“是定”。

    ○釋曰:鄭知義然者,案下記雲:“納吉曰吾子有貺命,某加諸卜,佔吉,使某也敢告。”凡卜並皆於禰廟,故然也。未卜時恐有不吉,婚姻不定,故納吉乃定也。

    納徵,玄束帛、儷皮,如納吉禮。(徵,成也。使使者納幣以成昏禮。用玄者,象陰陽備也。束帛,十端也。《周禮》曰:“凡嫁子取妻,入幣純帛無過五兩。”儷,兩也。執束帛以致命。兩皮爲庭實。皮,鹿皮。今文皆作燻。)

    [疏]“納徵”至“吉禮”。

    ○釋曰:此納徵無雁者,以有束帛爲贄故也。是以《孝經鉤命決》雲“五禮用雁”是也。案《春秋左氏》莊公二十二年:“冬,公如齊納幣。”不言納徵者,孔子制《春秋》,變周之文從殷之質,故指幣體而言周文,故以義言之。徵,成也,納此則昏禮成,故云“徵”也。

    ○注“徵成”至“作燻”。

    ○釋曰:雲“用玄者,象陰陽備也。束帛,十端也”者,《周禮》:“凡嫁子娶妻,入幣緇帛無過五兩。”鄭彼注云:“納幣帛緇,婦人陰也。凡於娶禮,必用其類。五兩,十端也。必言兩者,欲得其配合之名,十象五行十日相成也。士大夫乃以玄束帛,天子加以圭,諸侯加以大璋。《雜記》雲:‘納幣一束,束五兩,兩五尋。’然則每端二丈。”若彼據庶人空用緇色,無,故鄭雲用緇婦人陰,此玄俱有,故云象陰陽備也。案《玉人》,圭,天子以聘女;大璋,諸侯以聘女。故鄭據而言焉。“玄束帛”者,合言之陽奇陰耦,三玄二也。其大夫無冠禮而有昏禮,若試爲大夫及幼爲大夫者,依士禮。若五十而爵,改娶者,大夫昏禮,玄及鹿皮則同於士。餘有異者,無文以言也。

    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徵禮。(主人辭者,陽倡陰和,期日宜由夫家來也。夫家必先卜之,得吉日,乃使使者往,辭即告之。)

    [疏]“請期”至“徵禮”。

    ○釋曰:請期如納徵禮,納吉禮如納采禮。案上納采之禮下至“主人拜送於門外”,其中揖讓升降及禮賓迎送之事,此皆如之。

    ○注“主人”至“告之”。

    ○釋曰:婿之父使使納徵訖,乃下卜婚月,得吉日,又使使往女家告日,是期由男家來。今以男家執謙,故遣使者請女家。若雲期由女氏,故云“請期”。女氏知陽倡陰和,當由男家出,故主人辭之。使者既見主人辭,遂告主人期日也。是以下記雲:“使者曰:某使某受命吾子,不許,某敢不告!期曰某日。”注云:“某吉日之甲乙。”是告期之辭,故鄭雲“辭即告”也。

    期,初昏,陳三鼎於寢門外東方,北面,北上。其實特豚,合升,去蹄。舉肺脊二,祭肺二,魚十有四,臘一肫,髀不升。皆飪。設扃。(期,取妻之日。鼎三者,升豚、魚、臘也。寢,婿之室也。北面,鄉內也。特猶一也。合升,合左右胖升於鼎也。去蹄,蹄甲不用也。舉肺、脊者,食時所先舉也。肺者,氣之主也,周人尚焉。脊者,體之正也,食時則祭之,飯必舉之,貴之也。每皆二者,夫婦各一耳。凡魚之正,十五而鼎,減一爲十四者,欲其敵偶也。臘,兔臘也。肫,或作純,純,全也,凡臘用全。髀不升者,近竅,賤也。飪,孰也。扃,所以扛鼎。,覆之。古文純爲鈞,髀爲脾。今文扃作鉉,皆作密。)

    [疏]“期初”至“扃”。

    ○釋曰:此文下盡“合巹”一節,論夫家欲迎婦之時,豫陳同牢之饌也。雲“陳三鼎於寢門外東方,北面北上”者,謂在夫寢門外也。言“東方”、“北面”,是禮之正。但數鼎,故云“北面,北上”,則此及《少牢》皆是也。《特牲“陳鼎於門外,北面北上”,當門而不在東方者,闢大夫故也。今此亦東方,不闢大夫者,重昏禮,攝盛也。鼎不言“北上”,直言“北面”,《士冠》所云是也。凡鼎陳於外者,北面爲正。阼階下,西面爲正。《士喪禮》小斂陳一鼎於門外西面者,喪禮少變,在東方者,未忍異於生。於大斂大奠及朔月奠,《既夕》陳鼎,皆如大斂奠。門外皆西面者,亦是《喪禮》、《既夕》變也。《士虞》陳三鼎於門外之右,北面,北上,入設於西階前,東面,北上。不在東者,既葬,鬼事之反吉故也。《公食》陳鼎七,當門南面西上者,以賓是外人,向外統之。

    ○注“期取”至“作密”。

    ○釋曰:雲“期,娶妻之日”者,此陳同牢之饌。下雲親迎之禮,其中無厥明之文,明是娶婦之日也。雲“鼎三者,升豚、魚、臘也”者,即經文自顯也。雲“寢,婿之室也”者,命士以上之父子異宮,自然別有寢。若不命之士,父子同宮,雖大院同居,其中亦隔別,各有門戶,故經總雲“寢門外”也。雲“合升,合左右胖升於鼎也”者,以夫婦各一,故左右胖俱升,若祭,則升右也。雲“去蹄,蹄甲不用也”者,以其踐地,穢惡也。雲“舉肺、脊者,食時所先舉”者,案下文“贊者告具,揖婦,即對筵,皆坐祭,祭薦、黍、稷、肺”,即此祭肺也。下又云“贊爾黍稷”,授肺脊,皆食,以氵音醬,皆祭舉,食舉也”,即此舉肺、脊也。祭時二肺俱有,生人唯有舉肺,皆祭。今此得有祭肺者,《禮記郊特牲》論娶婦“玄冕齊戒,鬼神陰陽也”,故與祭祀同二肺也。據下文先用祭肺,後用舉肺,此經先言舉肺,後言祭肺者,以舉肺脊長大,故先言。是以《特牲》、《少牢》入鼎時舉肺脊在前。雲“肺者,氣之主也,周人尚焉”者,案《禮記明堂位》雲:“有虞氏祭首,夏后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鄭注云:“氣主盛也。”但所尚不同,故云周人尚焉。雲“脊者,體之正也,食時則祭之”者,對祭肺未食時祭也。雲“飯必舉之,貴之也”者,但一身之上體總有二十一節,前有肩、臂、,後有肫、胳、脊,在中央有三脊:正、廷、橫脊,而取中央正脊,故云體之正。凡雲先以對後,案《特牲》舉肺脊後食骼,注云:“肺,氣之主也。脊,正體之貴者,先食啖之,所以導食通氣。”此不言先食啖之,從彼可知也。雲“每皆二者,夫婦各一耳”者,釋經多之義。雲“凡魚之正,十五而鼎,減一爲十四”者,據《特牲》記雲“魚十有五”,注云:“魚,水物,以頭枚數,陰中之物,重數於月十有五日而盈。《少牢饋食禮》亦云十有五而俎。尊卑同。”則是尊卑同用十五而同鼎也。雲“欲其敵偶也”者,夫婦各有七也。此夫婦鬼神陰陽,故同祭禮十五而去一,若平生人則與此異,故《公食太夫》一命者七魚,再命者九魚,三命者十有一魚,天子諸侯無文,或諸侯十三魚,天子十五魚也。雲“臘,免臘也”者,《少牢》用麋臘,士兔臘可知,故《曲禮》雲“兔曰明視”也。雲“肫,或作純。純,全也,凡臘用全”者,此或《少牢》文,案《少牢》“臘一純”,注云:“純猶全也。”凡牲體則用一胖不得雲全,其臘則左右體脅相配,共爲一體,故得全名也。《特牲》、《少牢》亦用全,《士喪》大斂與《士虞》皆用左胖,不全者,《喪禮》略文。今文皆作密者,鄭以省文,故兼下冪總疊之,故云“皆”也。設洗於阼階東南。(洗,所以承盥洗之器棄水者。)

    饌於房中,醯醬二豆,菹醢四豆,兼巾之。黍稷四敦,皆蓋。(醯醬者,以醯和醬,生人尚褻味。兼巾之者,六豆共巾也。巾爲御塵,蓋爲尚溫。《周禮》曰:“食齊視春時。”)

    [疏]“饌於”至“皆蓋”。

    ○注“醯醬”至“春時”。

    ○釋曰:鄭知“以醯和醬”者,得醯者無醬,得醬者無醯,若和之,則夫妻皆有,是以知以醯和醬也。雲“生人尚褻味”者,此文與《公食》皆以醯和醬,《少牢》、《特牲》不言之,故云然也。引《周禮》釋敦皆有蓋者,飯宜溫,比春時故也。

    大羹氵音在爨。(大羹氵音,煮肉汁也。大古之羹無鹽菜。爨,火上。《周禮》曰:“羹齊視夏時。”今文氵音皆作汁。)

    [疏]“大羹氵音在爨”。

    ○注“大羹”至“作汁”。

    ○釋曰:氵音與汁一也。知“大古之羹無鹽菜”者,《左傳》桓二年臧哀伯雲:“大羹不致。”《禮記郊特牲》雲“大羹不和”,謂不致五味,故知不和鹽菜。唐虞以上曰大古,有此羹。三王以來更有羹,則致以五味。雖有羹,猶存大羹,不忘古也。引《周禮》者,證大羹須熱,故在爨,臨食乃取也。

    尊於室中北墉下,有禁。玄酒在西。冪,加勺,皆南枋。(墉,牆也。禁,所以С者。玄酒不忘古也。,粗葛。今文枋作柄。)

    [疏]“尊於”至“南枋”。

    ○注“墉牆”至“作柄”。

    ○釋曰:雲“禁所以С”者,《士冠》雲С,此亦士禮,雖不言С,然此尊亦С也。承於С。雲“禁”者,因爲酒戒,故以禁言之也。雲“玄酒不忘古也”者,古謂黃帝已前,以《禮運》雲“污尊而А飲”,謂神農時雖有黍稷未有酒醴,則神農以上以水爲玄酒也。《禮運》又云:“後聖有作,以爲醴酪。”據黃帝以後,雖有酒醴,猶是不忘古也。

    尊於房戶之東,無玄酒。篚在南,實四爵合巹。(無玄酒者,略之也。夫婦酌於內尊,其餘酌於外尊。合巹,破匏也。四爵兩巹凡六,爲夫婦各三。一升曰爵。)

    [疏]“尊於”至“合巹”。

    ○注“無玄”至“曰爵”。

    ○釋曰:雲“無玄酒者,略之”者,此對上文夫婦之尊有玄酒,此尊非爲夫婦,故略之也。雲“夫婦酌於內尊,其餘酌於外尊”者,據上文玄酒知之。雲“一升曰爵”者,《韓詩內傳》雲“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觶,四升曰角,五升曰散”是也。

    主人爵弁,裳,緇衤。從者畢玄端。乘墨車,從車二乘,執燭前馬。(主人,婿也,婿爲婦主。爵弁而裳,玄冕之次。大夫以上親迎冕服。冕服迎者,鬼神之。鬼神之者,所以重之親之。裳者,衣緇衣。不言衣與帶而言衤者,空其文,明其與衤俱用緇。衤,謂緣。衤之言施,以緇緣裳,象陽氣下施。從者,有司也。乘貳車,從行者也。畢猶皆也。墨車,漆車,士而乘墨車,攝盛也。執燭前馬,使徒役持炬火居前道。)

    [疏]“主人”至“前馬”。

    ○釋曰:此至“俟於門外”,論婿親迎之節。

    ○注“主人”至“道”。

    ○釋曰:雲“主人,婿也”者,以其親迎向女家。女父稱主人,男稱婿,已下皆然。今此未至女家,仍據男家而言,故云主人是婿。爲婦主,故下親迎至男家,婿還稱主人也。雲“爵弁而裳”者,下爵弁亦冕之類,故亦裳也。雲“玄冕之次”者,鄭注《周禮弁師》雲:“一合之大夫冕而無旒,士變冕爲爵弁。”故云冕之次也。雲“大夫以上親迎冕服”者,士家自祭,服玄端;助祭,用爵弁。今爵弁用助祭之服親迎,一爲攝盛,則卿大夫朝服以自祭,助祭用玄冕,親迎亦當玄冕,攝盛也。若上公有孤之國,孤冕,卿大夫同玄冕。侯伯子男無孤之國,卿冕,大夫玄冕也。孤卿大夫士爲臣卑,復攝盛取助祭之服,以親迎則天子諸侯爲尊,則袞矣,不須攝盛,宜用家祭之服,則五等諸侯玄冕,以家祭則親迎不過玄冕,天子親迎當服袞冕矣。是以《禮記郊特牲》雲:“玄冕齋戒,鬼神陰陽也。將以爲社稷主。”以社稷言之,據諸侯而說,故知諸侯玄冕也。其於孤卿,雖冕以助祭,至於親迎,亦用玄冕,臣乃不得過君故也。雲“冕服迎者,鬼神之。鬼神之者,所以重之親之”者,《郊特牲》文。雲“裳者,衣緇衣。不言衣與帶而言衤者,空其文,明其與衤俱用緇”者,鄭言裳者,衣緇衣,言緇衣即玄衣,大同故也。上《士冠》陳爵弁服雲“緇衣緇帶”,此文有緇衤無“衣帶”二字,故云空其文。以衤著緇者,欲見衤與衣帶色同,故云“俱用緇”也。雲“衤謂緣”者,謂純緣於裳,故字從衣。雲“衤之言施”者,義取施及於物,故作施也。雲“以緇緣裳,象陽氣下施”者,男陽女陰,男女相交接,示行事有漸,故云“象陽氣下施”,故以衣帶上體同色之物下緣於裳也。雲“從者,有司也。乘貳車,從行者也”者,以士雖無臣,其僕隸皆曰有司。使乘貳車,從婿。大夫已下有貳車,士無貳車,此有者,亦是攝也。雲“墨車,漆車”者,案《巾車》注云:“棧車不革鞔而漆之。”則士之棧車漆之,但無革爲異耳。案《考工記》雲“棧車欲其”,鄭雲:“無革鞔。”又云“飾車欲其侈”,鄭雲:“革鞔。”則大夫已上皆以革鞔,則得飾車之名。飾者,革上又有漆飾。士卑無飾,雖有漆,不得名墨車,故唯以棧車爲名。若然,自卿已上更有異飾,則又名玉金,象夏篆、夏縵之等也。雲“士乘墨車,攝盛也”者,案《周禮巾車》雲:一曰玉路以祭祀。又云:金路,同姓以封;象路,異姓以封;革路,以封四衛;木路,以封蕃國;孤乘夏篆,卿乘夏縵,大夫乘墨車,士乘棧車,庶人乘役車。士乘大夫墨車爲攝盛,則大夫當乘卿之夏縵,卿當乘孤之夏篆,已上有木路,質而無飾,不可使孤乘之,禮窮則同也。孤還乘夏篆。又於臣之外特置,亦是尊尊,則尊矣,不欲攝盛。若然,庶人當乘士之棧車,則諸侯天子尊則尊矣,亦不假攝盛,依《巾車》自乘本車矣。玉路祭祀,不可以親迎,當乘金路矣。以攝言之,士之子冠與父同,則昏亦同。但尊子,皆與父同,庶子宜降一等也。

    婦車亦如之,有衤炎。(亦如之者,車同等,士妻之車,夫家共之。大夫以上嫁女,則自以車送之。衤炎,車裳幃,《周禮》謂之容。車有容,則固有蓋。)

    [疏]“婦車”至“有衤炎”。

    ○注“亦如”至“有蓋”。

    ○釋曰:婦車亦墨車,但有衤炎爲異耳。曰“士妻之車,夫家共之”者,即此是也。雲“大夫以上嫁女,則自以車送之”者,案宣公五年冬《左傳》雲,齊高固及子叔姬來,反馬也。休以爲禮無反馬,而左氏以爲得禮。禮,婦人謂嫁曰歸,明無大,故不反於家。經書高固及子叔姬來,故譏乘行匹至也。《士昏》皆異,據《士禮》無反馬,蓋失之矣。《士昏禮》曰:“主人爵弁,裳緇衤。從者畢玄端,乘墨車,從車二乘,執燭前馬。婦車亦如之,有衤炎。”此婦乘夫家之車。《鵲巢》詩曰:“之子于歸,百兩御之。”又曰:“之子于歸,百兩將之。”國君之禮,夫人始嫁,自乘其車也。《何彼衤農矣》篇曰:“曷不肅雍,王姬之車。”言齊侯嫁女,以其母王姬始嫁之車遠送之,則天子、諸侯女嫁,留其車。可知今高固大夫反馬,大夫亦留其車。禮雖散亡,以《詩》論之,大夫以上至天子,有反馬之禮。留車,妻之道;反馬,婿之義。高固秋月逆叔姬,冬來反馬,則婦人三月祭行,故行反馬禮也。以此鄭《箴膏肓》言之,則知大夫巳上嫁女,自以其車送之。若然,《詩》注以爲王姬嫁時自乘其車,《箴膏肓》以爲齊侯嫁女,乘其母王姬始嫁時車送之,不同者,彼取《三家詩》,故與《毛詩》異也。凡婦車之法,自士已上至孤卿皆與夫同,有衤炎爲異,至於王后及三夫人並諸侯夫人皆乘翟車。案《周禮巾車》王后之五路,重翟、厭翟、安車皆有容蓋,又云翟車、輦車,鄭注云:《詩國風碩人》曰“翟蔽以朝”,謂諸侯夫人始來乘翟蔽之車,以朝見於君,成之也。此翟蔽蓋厭翟也,然則王后始來乘重翟矣。又《詩序》雲:王姬下嫁於諸侯,車服不繫其夫,下王后一等。以此差之,王后始來乘重翟,則上公夫人用厭翟,侯伯子男夫人用翟車。若然,巾車、安車次厭翟,在翟車之上者,以其安車在宮中所乘,有容蓋,與重翟、厭翟同。翟車有屋,退之在下,其實安車無翟飾,不用爲嫁時所乘也。三夫人與三公夫人當用翟車,九嬪與孤妻同用夏篆,世婦與卿大夫妻同用夏縵,女御與士妻同用墨車也。其諸侯夫人侄娣及二媵並侄娣,依次下夫人以下一等爲差也。雲“衤炎,車裳幃,《周禮》謂之容”者,案《巾車職》重翟、厭翟、安車皆有容蓋,鄭司農雲:“容謂と車,山東謂之裳幃,或謂之潼容。”後鄭從之。《衛詩》雲“漸車帷裳”,是山東名幃裳也。雲“車有容,則固有蓋”者,《巾車》雲“有容蓋”,容、蓋相配之物,此既有衤炎之容,明有蓋可知,故云固有蓋矣。

    至於門外。(婦家大門之外。)

    [疏]“至於門外”。

    ○注“婦家大門之外”。

    ○釋曰:知是大門外者,以下有揖入,乃至廟,廟乃大門內,故知此大門外也。

    主人筵於戶西,西上,右幾。(主人,女父也。筵,爲神布席。)

    [疏]“主人”至“右幾”。

    ○注“主人”至“布席”。

    ○釋曰:以先祖之遺體許人,將告神,故女父先於廟設神席,乃迎婿也。

    ●卷五士昏禮第二

    女次,純衣衤冉,立於房中,南面。(次,首飾也,今時{髟皮}也。《周禮追師》掌“爲副、編、次”。純衣,絲衣。女從者畢衤玄,則此衣亦玄矣。衤冉,亦緣也。衤冉之言任也。以緣其衣,象陰氣上任也。凡婦人不常施衤冉之衣,盛昏禮,爲此服。《喪大記》曰“復衣不以衤冉”,明非常。)

    [疏]“女次”至“南面”。

    ○注“次首”至“非常”。

    ○釋曰:不言裳者,以婦人之服不殊裳,是以《內司服》皆不殊裳。彼注云:“婦人尚專一德,無所兼,連衣裳不異其色”是也。注云“次,首飾也,今時{髟皮}也。《周禮追師》掌‘爲副、編、次’”者,案彼注云:“副之言覆,所以覆首,爲之飾其遺象,若今步繇矣。編,編列發爲之,其遺象若今假矣。次,次第髮長短爲之,所謂{髟皮}┶。”言“所謂”,謂如《少牢》“主婦{髟皮}{髟易}”也。又云“外內命婦衣鞠衣、衤衣者服編,衣衤彖衣者服次”。其副唯於三翟祭祀服之。士服爵弁助祭之服以迎,則士之妻亦服衤彖衣助祭之服也。若然,案《內司服》:“王后之六服:衤韋衣、揄翟、闕翟、鞠衣、展衣、衤彖衣,素沙。”素沙與上六服爲裏,五等諸侯、上公夫人與王后同侯伯夫人,自揄翟而下,子男夫人自闕而下。案《玉藻》有鞠衣、衤衣、衤彖衣,注云:“諸侯之臣皆分爲三等,其妻以次受此服。公之臣、孤爲上,卿大夫次之,士次之。侯伯子男之臣,卿爲上,大夫次之,士次之。”其三夫人已下內命婦,則三夫人自闕翟而下,九嬪自鞠衣而下,世婦自衤衣而下,女御自衤彖衣而下,嫁時以服之。諸侯夫人無助天子祭,亦各得申上服,與祭服同也。雲“純衣,絲衣”者,此經純亦是絲,理不明,故見絲體也。雲“女從者畢衤玄,則此衣亦玄矣”者,此鄭欲見既以純爲絲,恐色不明,故云女從衤玄,則此絲衣亦同玄色矣。雲“衤冉,亦緣也”者,上裳緇衤,衤爲緣,故云衤冉亦緣也。雲“衤冉之言任也。以緣其衣,象陰氣上任也”者,婦人陰,象陰氣上交於陽,亦取交接之義也。雲“凡婦人不常施衤冉之衣,盛昏禮,爲此服”者,此純衣即衤彖衣,是士妻助祭之服,尋常不用爲衤冉,今用之,故云盛昏禮爲此服。雲“《喪大記》曰復衣不以衤冉,明非常”者,以其始死,招魂復魄用生時之衣。生時無衤冉,知亦不用衤冉,明爲非常所服,爲盛昏禮,故服之。引之者,證衤冉爲非常服也。然鄭言凡婦人服不常施衤冉者,鄭欲見王后已下,初嫁皆有衤冉之意也。

    姆糹麗、笄、宵衣,在其右。(姆,婦人年五十無子,出而不復嫁,能以婦道教人者,若今時乳母矣。糹麗,糹舀發。笄,今時簪也。糹麗亦廣充幅,長六尺。宵,讀爲《詩》“素衣朱綃”之綃,《魯詩》以綃爲綺屬也。姆亦玄衣,以綃爲領,因以爲名,且相別耳。姆在女右,當詔以婦禮。)

    [疏]“姆糹麗”至“其右”。

    ○釋曰:此經欲見女既在房,須有傳命者之義也。

    ○注“姆婦”至“婦禮”。

    ○釋曰:雲“姆,婦人年五十無子,出而不復嫁,能以婦道教人”者,婦人年五十陰道絕,無子,乃出之。案《家語》雲:“婦人有七出:不順父母出,淫闢出,無子出,不事舅姑出,惡疾出,多舌出,盜竊出。”又莊二十七年何休注:“公羊雲:無子棄,絕世也;淫佚棄,亂類也;不事舅姑棄,悖德也;口舌棄,離親也;盜竊棄,反義也;嫉妒棄,亂家也;惡疾棄,不可奉宗廟也。”又《家語》有“三不去”:“曾經三年喪,不去。”休雲:“不忘恩也。”“賤取貴,不去。”休雲:“不背德也。”“有所受無所歸,不去。”休雲:“不窮窮也。”休又云:“喪婦長女不娶,無教戒也;世有惡疾不取,棄於天也;世有刑人不娶,棄於人也;亂家不娶,類不正也;逆家女不娶,廢人倫也。”是五不娶。又案《易同人》“六二”鄭注云:“天子諸侯後夫人,無子不出。”則猶有六出。其天子之後雖失禮,鄭雲:“嫁於天子,雖失禮,無出道,遠之而已。若其無子不廢,遠之,後尊如故,其犯六出則廢之。”然就七出之中餘六出,是無德行不堪教人,故無子出。能以婦道教人者,以爲姆,既教女,因從女向夫家也。雲“若今時乳母”者,漢時乳母與古時乳母別。案《喪服》乳母者,據大夫子有三母:子師、慈母、保母。其慈母闕,乃令有乳者,養子謂之爲乳母,死爲之服緦麻。師教之乳母,直養之而已。漢時乳母則選德行有乳者爲之,並使教子,故引之以證姆也。雲“糹麗,糹舀發”者,此糹麗亦如《士冠》糹麗,以繒爲之,廣充幅,長六尺,以糹舀發而之。姆所異於女者,女有糹麗,兼有次,此姆則有糹麗而無次也。雲“笄,今時簪”者,舉漢爲況義也。雲“宵,讀爲《詩》‘素衣朱綃’之綃”者,引《詩》以爲證也。雲“姆亦玄衣,以綃爲領,因以爲名”者,此衣雖言綃衣,亦與純衣同是衤彖衣,用綃爲領,故因得名綃衣也。必知綃爲領者,《詩》雲“素衣朱綃”,《詩》又云“素衣朱衤暴”,《爾雅釋器》雲:“黼領謂之衤暴。”衤暴既爲領,明朱綃亦領可知。案上文雲女衤彖衣,下文雲女從者畢衤玄,皆是衤彖衣,則此綃衣亦衤彖衣矣。女與女從衤單黼領,此姆以玄綃爲領也。若然,《特牲》雲綃衣者,謂以綃繒爲衣。知此綃爲領者,以下女從者雲“被[A14C]黼”據領,明此亦據領也。雲“姆在女右,當詔以婦禮”者,案《禮記少儀》雲“贊幣自左,詔辭自右”,地道尊右之義,故姆在女右也。

    女從者畢衤玄,糹麗笄,被[A14C]黼,在其後。(女從者,謂侄娣也。《詩》雲:“諸娣從之,祁祁如雲。”衤,同也,同玄者,上下皆玄。[A14C],衤單也。《詩》雲:“素衣朱衤暴。”《爾雅》雲:“黼領謂之衤暴。”《周禮》曰:“白與黑謂之黼。”天子、諸侯後夫人狄衣,卿大夫之妻,剌黼以爲領,如今偃領矣。士妻始嫁,施衤單黼於領上,假盛飾耳。言被,明非常服。)

    [疏]“女從”至“其後”。

    ○釋曰:此是從女之人,在女後爲尊卑威儀之事也。

    ○注“女從”至“常服”。

    ○釋曰:知女從是侄娣者,案下文雲“雖無娣媵先”,鄭雲:“古者嫁女,必侄娣從,謂之媵。”即此女從,故云“女從者,謂侄娣也”。雲“《詩》”者,《韓奕》篇,引之證侄之義也。雲“衤,同也,同玄者,上下皆玄”者,此衤讀從《左氏》“均服振振”一也。故云同玄,上下皆玄也。同者即婦人之服,不殊裳也。雲“[A14C],衤單也”者,此讀如《詩》雲衣之,故爲衤單也。引《詩》、《爾雅》、《周禮》者,證黼得爲領之義也。黼謂剌之在領爲黼文,名爲衤暴,故云“黼領謂之衤暴”。雲“天子、諸侯後夫人狄衣”者,案《周禮內司服》雲:“掌王后之六服:衤韋衣、揄狄、闕狄。”又注云:“侯伯之夫人揄狄,子男之夫人亦闕狄,唯二王後衤韋衣。”故云後夫人狄衣也。雲“卿大夫之妻,剌黼以爲領”者,以士妻言被,明非常,故知大夫之妻,剌之常也。不於後夫人下言領,於卿大夫妻下乃雲剌黼爲領,則後夫人亦同剌黼爲領也。但黼乃白黑色爲之,若於衣上則畫之,若於領上則剌之。以爲其男子冕服,衣畫而裳繡,繡皆剌之。其婦人領雖在衣,亦剌之矣。然此士妻言被衤單黼,謂於衣領上別剌黼文,謂之被,則大夫以下剌之,不別被之矣。案《禮記郊特牲》雲:“綃黼丹朱中衣,大夫之僭禮也。”彼天子、諸侯中衣有黼領,服則無之。此今婦人事華飾,故於上服有之,中衣則無也。雲“如今偃領矣”者,舉漢法,鄭君目驗而知,至今已遠,偃領之制,亦無可知也。雲“士妻始嫁,施衤單黼於領上,假盛飾耳。言被,明非常服”者,對大夫已上妻則常服有之,非假也。

    主人玄端,迎於門外,西面再拜。賓東面答拜。(賓,婿。)

    [疏]“主人”至“答拜”。

    ○釋曰:此言男至女氏之大門外,女父出迎之事也。

    主人揖入,賓執雁從。至於廟門,揖入。三揖,至於階,三讓。主人升,西面。賓升,北面,奠雁,再拜稽首,降,出。婦從,降自西階。主人不降送。(賓升奠雁拜,主人不答,明主爲授女耳。主人不降送,禮不參。)

    [疏]“主人”至“降送”。

    ○釋曰:此言女父迎賓婿入廟門,升堂,父迎出大門之事也。雲“賓升,北面奠雁,再拜稽首”者,此時當在房外當楣北面,知在房戶者,見隱二年“紀履糹俞來逆女”,《公羊傳》曰:“譏始不親迎也。”何休雲:“夏后氏逆於庭,殷人逆於堂,周人逆於戶。”後代漸文,迎於房者,親親之義也。

    ○注“賓升”至“不參”。

    ○釋曰:雲“賓升奠雁拜,主人不答,明主爲授女耳”者,案納采阼階上拜,至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轉相如皆拜,獨於此主人不答,明主爲授女耳。雲“主人不降送,禮不參”者,禮賓主宜各一人,今婦既從,主人不送者,以其禮不參也。

    婿御婦車,授綏,姆辭不受。(婿,御者,親而下之。綏,所以引升車者。僕人之禮,必授人綏。)

    [疏]“婿御”至“不受”。

    ○注“婿御”至“人綏”。

    ○釋曰:雲“僕人之禮,必授人綏”者,《曲禮》文。今婿御車,即僕人禮,僕人合授綏,姆辭不受,謙也。

    婦乘以幾,姆加景,乃驅。御者代。(乘以幾者,尚安舒也。景之制蓋如明衣,加之以爲行道御塵,令衣鮮明也。景亦明也。驅,行也。行車輪三週,御者乃代婿。今文景作憬。)

    [疏]“婦乘”至“者代”。

    ○注“乘以”至“作憬”。

    ○釋曰:雲“乘以幾”者,謂登車時也。幾,所以安體,謂若屍乘以幾之類。以重其初昏,與屍同也。雲“景之制蓋如明衣”者,案《既夕禮》:“明衣裳用布,袂屬幅,長下膝。”鄭注云:“長下膝,又有裳於蔽下體深也。”此景之制無正文,故云蓋如明衣,直雲制如明衣。此嫁時尚飾,不用布。案《詩》雲:“衣錦衣,裳錦裳。”鄭雲:“,衤單也。蓋以衤單爲之中衣,裳用錦而上加衤單焉。爲其文之大著也。庶人之妻嫁服也。士妻糹才衣衤冉。”彼以庶人用衤單,連引士妻糹才衣,則此士妻衣上亦用衤單。《碩人》是國君夫人,亦衣錦衣,則尊卑同用衤單。庶人卑,得與國君夫人同用錦爲衣大著。此士妻不用錦,不爲文大著,故云“行道御風塵”也。

    婿乘其車先,俟於門外。(婿車在大門外,乘之先者,道之也。男率女,女從男,夫婦剛柔之義,自此始也。俟,待也。門外,婿家大門外。)

    [疏]“婿乘”至“門外”。

    ○注“婿車”至“門外”。

    ○釋曰:雲“婿車在大門外”者,謂在婦家大門外。知者,以其婿於此始言乘其車,故知也。雲“男率女,女從男,夫婦剛柔之義,自此始也”者,並《郊特牲》文。雲“門外,婿家大門外”者,命士已上,父子異宮,故解爲婿家大門外。若不命之士,父子同宮,則大門父之大門外也。

    婦至,主人揖婦以入。及寢門,揖入,升自西階。媵布席於奧。夫入於室,即席。婦尊西,南面,媵、御沃盥交。(升自西階,道婦入也。媵,送也,謂女從者也。御,當爲訝。訝,迎也,謂婿從者也。媵沃婿盥於南洗,御沃婦盥於北洗。夫婦始接,情有廉恥,媵、御交道其志。)

    [疏]“婦至”至“盥交”。

    ○釋曰:此明夫導於婦入門升階,及對席,媵、御沃盥之儀。雲“主人揖婦以入”者,此則《詩》雲“好人提提,宛然左闢”是也。雲“夫入於室,即席”者,謂婿也。婦在尊西,未設席。婿既爲主,東面須設饌,訖,乃設對席。揖即對席爲前後至之便故也。

    ○注“升自”至“其志”。

    ○釋曰:雲“升自西階,道婦入也”者,以尋常客客,主人在東,賓在西。今主人與妻俱升西階,故云道婦入也。雲“媵,送也,謂女從者也”,即侄娣也。雲“御,當爲訝。訝,迎也,謂婿從者也”者,以其與婦人爲盥,非男子之事,謂夫家之賤者也。知“媵沃婿盥於南洗,御沃婦盥於北洗”者,以其有南北二洗。又云“媵御沃盥交”,明知夫婦與媵御南北交相沃盥也。

    贊者徹尊冪。舉者盥,出,除冪,舉鼎入,陳於阼階南,西面,北上。匕俎從設。(執匕者,執俎者,從鼎而入,設之。匕,所以別出牲體也。俎,所以載也。)

    [疏]“贊者”至“從設”。

    ○注“執匕”至“載也”。

    ○釋曰:案《特牲》、《少牢》、《公食》與《有司徹》,及此《昏禮》等,執匕俎舉鼎各別人者,此吉禮尚威儀故也。《士喪禮》舉鼎,右人以右手執匕,左人以左手執俎,舉鼎人兼執匕俎者,喪禮略也。雲“從設”者,以從男之事,故從吉祭法也。《公食》執匕俎之人,入加匕於鼎,陳俎於鼎南,其匕與載,皆舉鼎者爲之。《特牲》注云:“右人也,尊者於事指使可也。”則右人於鼎北,南面匕肉出之。左人於鼎西俎南,北面承取肉,載於俎。《士虞》右人載者,喪祭少變,故在西方,長者在左也。今《昏禮》鬼神陰陽當與《特牲禮》同,亦右人匕,左人載,遂執俎而立,以侍設也。雲“匕,所以別出牲體也”者,凡牲有體,別謂肩、臂、、肫、胳、脊、脅之等於鼎,以次別匕出之載者,依其體別,以次載之於俎,故云別出牲體也。

    北面載,執而俟。(執俎而立,俟豆先設。)

    [疏]“北面載執而俟”。

    ○注“執俎”至“先設”。

    ○釋曰:知俟豆先設者,下文菹醢後乃雲“俎入,設於豆東”,故知也。

    匕者逆退,復位於門東,北面,西上。(執匕者事畢逆退,由便。至此乃著其位,略賤也。)

    [疏]“匕者”至“西上”。

    ○注“執匕”至“賤也”。

    ○釋曰:雲“至此乃著其位,略賤也”者,案《士冠》未行事,陳主人位訖,即言兄弟及擯者之位,於此初陳鼎門外時,不見執匕者位,至此乃著其位,故言略賤也。

    贊者設醬於席前,菹醢在其北。俎入,設於豆東,魚次。臘特於俎北。(豆東,菹醢之東。)

    [疏]注“豆東菹醢之東”。

    ○釋曰:醬與菹醢俱在豆,知不在醬東者,下文醬東有黍稷,故知在菹醢東也。

    贊設黍於醬東,稷在其東,設氵音於醬南。(饌要方也。)

    [疏]“贊設”至“醬南”。

    ○注“饌要方也”。

    ○釋曰:豆東,兩俎醬東,黍稷是其要方也。

    設對醬於東,(對醬,婦醬也,設之當特俎。)

    [疏]“設對醬於東”。

    ○注“對醬”至“特俎”。

    ○釋曰:婿東面設醬,在南爲右,婦西面,則醬在北爲右,皆以右手取之爲便,故知設之當特俎東也。

    菹醢在其南,北上。設黍於臘北,其西稷。設氵音於醬北。御布對席,贊啓會,於敦南,對敦於北。(啓,發也。今文啓作開,古文爲。)

    [疏]“菹醢”至“於北”。

    ○釋曰:“菹醢在其南,北上”者,謂菹在醬南,其南有菹有醢。若婿醢在菹北,從南向北陳爲南上。此從北向南陳,亦醢在菹南,爲北上也。雲“氵音”,即上文大羹氵音。在爨者,羹宜熱,醢食乃將入,是以《公食大夫》雲“大羹氵音不和,實於鐙,由門入,公設之於醬西”是也。又生人食,《公食大夫》是也。《特牲》、《士虞》等爲神設,皆爲敬屍,屍亦不食也。《鄉飲酒》、《鄉射》、《燕禮》、《大射》不設者,氵音非飲食之具,故無也。《少牢》無氵音者,文不備。《有司徹》有氵音者,賓屍禮褻,故有之,與《少牢》禮異也。雲“設氵音於醬北”者,案上設婿氵音於醬南,在醬黍之南,特俎出於饌北,此設婦氵音於醬北,在特俎東,饌內則不得要方,上注云:“要方者,據大判而言耳。”雲“啓會,於敦南,對敦於北”者,取婿東面以南爲右,婦西面以北爲右,各取便也。,仰也,謂仰於地也。

    贊告具。揖婦,即對筵,皆坐,皆祭。祭薦、黍、稷、肺。(贊者西面告饌具也。婿揖婦,使即席,薦菹醢。)

    [疏]“贊者”至“稷肺”。

    ○注“贊者”至“菹醢”。

    ○釋曰:知“贊者西面告饌具”者,以其所告者宜告主人,主人東面,知西面告也。雲“薦菹醢”者,以其《儀禮》之內單言薦者,皆據籩豆而言也。

    贊爾黍,授肺脊。皆食,以氵音、醬,皆祭舉、食舉也。(爾,移也,移置席上,便其食也。皆食,食黍也。以,用也,用者,謂啜氵音咂醬。古文黍作稷。)

    [疏]“贊爾”至“舉也”。

    ○釋曰:雲“祭舉、食舉也”者,舉謂舉肺,以其舉以祭以食,故名肺爲舉,則上文雲“祭者,祭肺”也。

    ○注“爾移”至“作稷”。

    ○釋曰:雲“爾,移也”者,爾訓爲近,謂移之使近人,故云“移置席上,便其食也”。案《玉藻》雲“食坐盡前”,謂臨席前畔,則不得移黍於席上。此雲“移置席上”者,鬼神陰陽,故此昏禮從《特牲》祭祀法。雲“皆食,食黍也”者,案《特牲》、《少牢》祭舉、食舉乃飯,此先食黍,乃祭舉,相反者,彼九飯禮成,故先食舉,以爲導食氣。此三飯禮略,故不須導也。此先爾黍稷,後授肺,《特牲》亦然,以其士禮同也。《少牢》佐食,先以舉肺脊,授屍,乃爾黍者,大夫禮與士異故也。然《士虞》亦先授舉肺脊,後乃爾黍者,喪禮與吉反故也。雲“用者,謂啜氵音肺咂醬”者,以其大羹汁不用箸,醬又不須以箸,故用口啜氵音,用指咂醬也。

    三飯,卒食。(卒,已也。同牢示親,不主爲食起,三飯而成禮也。)

    [疏]“三飯卒食”。

    ○注“同牢”至“禮也”。

    ○釋曰:雲“同牢示親,不主爲食起”者,《少牢》十一飯,《特牲》九飯而禮成,此獨三飯,故云同牢示親,不主爲食起,三飯而成禮也。

    贊洗爵,酌主人,主人拜受。贊戶內北面答拜。婦亦如之。皆祭。(,漱也。之言演也,安也。漱,所以口,且演安其所食。酌內尊。)

    [疏]“贊洗”至“皆祭”。

    ○釋曰:自此至“尊否”,論夫婦食訖及徹饌於房節。雲“主人拜受”者,婿拜當東面,婦亦如之者,婦拜當南面。是以《少牢》雲“皆答拜”,鄭注云:“在東面席者,東面拜。在西面席者,皆南面拜。”故知婦拜南面。若贊答婦拜,亦於戶內北面也。雲“皆祭”者,祭先也。

    ○注“漱”至“內尊”。

    ○釋曰:雲“,漱也。之言演也,安也。漱,所以口,且演安其所食”者,案《特牲》雲:“主人洗角升,酌屍。”注云:“猶衍也,是獻屍也。謂之者,屍既卒食,又欲頤衍養樂之。”又《少牢》雲:“主人酌酒,乃屍。”注云:“猶羨也,既食之而又飲之,所以樂之。”三注不同者,文有詳略,相兼乃具。《士虞》亦是屍,注直雲:“,安食也。”不言養樂及羨者,喪故略之。此三俱不言獻,皆雲,直取其,故注云漱所以口,演安其所食,亦頤養樂之義。知“酌內尊”者,以下文雲贊“酌於戶外尊”,故知此夫婦酌內尊也。

    贊以肝從,皆振祭,嚌肝,皆實於菹豆。(肝,肝炙也。飲酒,宜有餚以安之。)

    [疏]“贊以”至“菹豆”。

    ○釋曰:案《特牲》、《少牢》獻屍,以肝從屍嚌之,加於菹豆,與此同禮之正也。主人與祝亦以肝從,加於俎不加於豆者,下屍,故不敢同之也。《士虞》獻屍,屍以肝加於俎者,喪祭,故鄭雲加於俎,從其牲體也,以喪不志於味,但此雲實,不雲加,異於祭故也。

    卒爵,皆拜。贊答拜,受爵。再如初,無從。三用巹,亦如之。(亦無從也。)

    [疏]“卒爵”至“如之”。

    ○注“亦無從也”。

    ○釋曰:“卒爵,皆拜,贊答拜”者,獻主處也。雲“再如初”者,如自贊洗爵已下,至答拜受爵也。雲“亦無從也”者,三用巹亦如之,亦自贊洗爵至受爵,鄭直雲“亦無從”。用巹文承再之下,明知事事如再,以其初有從,再如初無從,三用巹亦無從,故鄭以亦無從言之,其實皆同再也。

    贊洗爵,酌於戶外尊。入戶,西北面奠爵,拜。皆答拜。坐祭,卒爵,拜。皆答拜。興。(贊酌者,自酢也。)

    [疏]“贊洗”至“拜興”。

    ○釋曰:言“皆”者,皆夫婦也。三乃酌外尊,自酢者皆是略賤者也。既隔,合巹乃用爵,不嫌相襲爵,明更洗餘爵也。

    主人出,婦復位。(復尊西南面之位。)

    [疏]“主人出婦復位”。

    ○注“復尊西南面之位”。

    ○釋曰:直雲“主人出”,不雲處所,案下文雲“主人說服於房”矣,則此時亦向東房矣。雲“復尊西南面之位”者,婦人不宜出復入,故因舊位而立也。

    乃徹於房中,如設於室,尊否。(徹室中之饌設於房中,爲媵御之。徹尊不設,有外尊也。)

    [疏]“乃徹”至“尊否”。

    ○釋曰:經雲“乃徹於房中,如設於室”,雖據豆俎而言,理兼於尊矣,故云徹尊。不設有外尊,明徹中兼尊也。雲“尊否”者,唯尊不設於房中而言也。知爲媵御之者,下文雲“媵主人之餘”已下是也。

    主人說服於房,媵受。婦說服於室,御受。姆授巾。(巾,所以自清。今文說皆作稅。)

    [疏]“主人”至“授巾”。

    ○釋曰:自此至“呼則聞”,論夫婦寢息及媵、御之事也。雲“主人說服於房,媵受。婦說服於室,御受”者,與沃盥文同,亦是交接有漸之義也。疊今文爲稅不從者,稅是追服之言,非脫去之義,故不從也。

    御衽於奧,媵衽良席在東,皆有枕,北止。(衽,臥席也。婦人稱夫曰良。《孟子》曰:“將見良人之所之。”止,足也。古文止作趾。)

    [疏]“御衽”至“北止”。

    ○注“衽臥”至“作趾”。

    ○釋曰:衽於奧,主於婦席。使御布婦席,使媵布夫席,此亦示交接有漸之義也。雲“衽,臥席也”者,案《曲禮》雲:“請席何鄉,請衽何趾。”鄭雲:“坐問鄉,臥問趾,因於陰陽。”彼衽稱趾,明衽臥席也。若然,前布同牢席,夫在西,婦在東,今乃夫在東,婦在西,易處者,前者示有陰陽交會有漸,故男西女東,今取陽往就陰,故男女各於其方也。雲“《孟子》”者,案《孟子離婁篇》雲:“齊人有一妻一妾而處室者,其良人出,則必厭酒肉而後反。其妻問所與飲食者,則盡富貴者。其妻告其妾曰:良人出,則厭酒肉而後反,問所與飲食者,則盡富貴者也,而未嘗有顯者,來吾將良人之所之。”注云:“,視也。”彼爲視,亦得爲見,故鄭此注爲見也。引之者,證婦人稱夫爲良人之義也。雲“古文止作趾”者,雖疊古文,趾爲足,亦一義也。

    主人入,親說婦之纓。(入者,從房還入室也。婦人十五許嫁,笄而禮之,因著纓,明有系也。蓋以五采爲之,其制未聞。)

    [疏]“主人”至“之纓”。

    ○注“入者”至“未聞”。

    ○釋曰:知“從房還入室”者,夫前出說服於房,今言入,明從房入室也。雲“婦人十五許嫁,笄而禮之,因著纓”者,案《曲禮》雲“女子許嫁纓”,又云“女子許嫁笄而字”,鄭據此諸侯文而言。但言十五許嫁,則以十五爲限,則自十五巳上皆可許嫁也。雲“明有系也”者,纓是系物爲之,明有系也。雲“蓋以五采爲之”者,以《周禮巾車職》五路,皆有繁纓就數,鄭注:“纓皆用五采爲之。”此纓雖用絲爲之,當用五采,但無文,故云“蓋”以疑之也。雲“其制未聞”者,此纓與男子冠纓異,彼纓垂之兩傍,結其絛。此女子纓,不同於彼,故云其制未聞。但纓有二,時不同,《內則》雲:“男女未冠笄者,總角衿纓,皆佩容臭。”鄭注云:“容臭,香物也。以纓佩之,爲迫尊者給小使也。”此是幼時纓也。《內則》又云,婦事舅姑,子事父母,“衿纓、綦屨”。注云:“衿,猶結也。婦人有纓示系屬也。”是婦人、女子有二時之纓。《內則》示有系屬之纓,即許嫁之纓,與此說纓一也。若然,笄亦有二等,案《問喪》親始死,笄糹麗,據男子去冠仍有笄(元缺一字)與婦人之笄,並有安發之笄也。爵弁、皮弁及六冕之笄,皆是固冠冕之笄,是其二也。

    燭出。(昏禮畢,將臥息。)媵主人之餘,御婦餘,贊酌外尊之。(外尊,房戶外之東尊。)

    [疏]“媵”至“之”。

    ○釋曰:亦陰陽交接之義。雲“酌外尊”者,賤不敢與主人同酌內尊也。

    媵侍於戶外,呼則聞。(爲尊者有所徵求。今文侍作待。)

    [疏]“媵待”至“則聞”。

    ○釋曰:不使御待於戶外供承夫婦者,以女爲主,故使媵待於戶外也。

    夙興,婦沐浴。糹麗笄、宵衣以俟見。(夙,早也。昏,明日之晨。興,起也。俟,待也。待見於舅姑寢門之外。古者命士以上,年十五父子異宮。)

    [疏]“夙興”至“俟見”。

    ○釋曰:自此至“授人”,論婦見舅姑之事。雲“糹麗笄宵衣”者,此則《特牲》主婦宵衣也。不著純衣衤冉者,彼嫁時之盛服。今已成昏之後,不可使服,故退從此服也。

    ○注“夙早”至“異宮”。

    ○釋曰:言“昏,明日之晨”者,以昨日昏時成禮,此經言“夙興”,故知是昏之晨旦也。雲“興,起也。俟,待也。待見於舅姑寢門之外”者,因訓即解之也。雲“古者命士以上,年十五父子異宮”者,案《內則》雲:“由命士以上,父子異宮。”不雲年限。今鄭知十五爲限者,以其十五成童,是以鄭注《喪服》亦云:“子幼謂年十五以下,則不隨母嫁。”故知十五以後乃異宮也。鄭言此限者,欲見不命之士父子同宮,雖俟見,不得言舅姑寢門外也。

    質明,贊見婦於舅姑。席於阼,舅即席。席於房外,南面,姑即席。(質,平也。房外,房戶外之西。古文舅皆作咎。)

    [疏]“質明”至“即席”。

    ○注“質平”至“作咎”。

    ○釋曰:此經論設舅姑席位所在。鄭知房外是房戶外之西者,以其舅在阼,阼當房戶之東。若姑在房戶之東,即當舅之北,南面向之不便。又見下記雲“父醴女而俟迎者,母南面於戶外,女出於母左”,以母在房戶西,故得女出於母左。是以知此房外亦房戶外之西也。

    婦執棗慄,自門入,升自西階,進拜,奠於席。(,竹器而衣者,其形蓋如今之<蘆去>蘆矣。進拜者,進東面乃拜。奠之者,舅尊,不敢授也。)

    [疏]“婦執”至“於席”。

    ○釋曰:此經論婦從舅寢門外入見舅之事也。必見舅用棗慄,見姑以段者,案《春秋》莊二十四年經書:“秋,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戊寅,大夫宗婦覿,用幣。”《公羊傳》雲:“宗婦者何?夫夫之妻也。覿者何?見也。用者何?用者不宜用也。見用幣,非禮也。然則曷用?棗慄云乎?段云乎?”注云:“段者,脯也。禮,婦人見舅以棗慄爲贄,見姑以段爲贄,見夫人至尊,兼而用之。云乎?辭也。棗慄,取其早自謹敬。段,取其斷,斷自正。”是用棗慄、段之義也。案《雜記》雲:“婦見舅姑,兄弟姑姊妹皆立於堂下,西面,北上,是見已。”注云:“婦來爲供養也,其見主於尊者,兄弟以下在位,是爲已見,不復特見。”又云:“見諸父,各就其寢。”注云:“旁尊也。亦爲見時不來。”今此不言者,文略也。

    ○注“竹”至“授也”。

    ○釋曰:知“,竹器”者,以字從竹,故知竹器。知有衣者,下記雲“緇被里加於橋”,注云:“被,表也。有衣者,婦見舅姑,以飾爲敬。”是有衣也。雲“如今之[B157]{盧}矣”者,此舉漢法以況義,但漢法去今以遠,其狀無以可知也。雲“進拜者,進東面乃拜”者,謂從西階進至舅前而拜。雲“奠之者,舅尊,不敢授也”者,案下姑奠於席不授,而云舅尊不敢授者,但舅直撫之而已,至姑則親舉之。親舉者,若親授之,然故於舅得雲尊不敢授也。

    舅坐撫之,興,答拜。婦還,又拜。(還又拜者,還於先拜處拜。婦人與丈夫爲禮則俠拜。)

    [疏]“舅坐”至“又拜”。

    ○注“還又”至“俠拜”。

    ○釋曰:雲“先拜處”者,謂前東面拜處也。雲“婦人與丈夫爲禮則俠拜”者,謂若《士冠》冠者見母,“母拜受,子拜送,母又拜”。母於子尚俠拜,則不徒此婦於舅而已,故廣言婦人與丈夫爲禮則俠拜。

    降階,受段,升,進,北面拜,奠於席。姑坐,舉以興,拜,授人。(人,有司。姑執以起,答婦拜,授有司徹之,舅則宰徹之。)

    [疏]“降階”至“授人”。

    ○釋曰:此經論婦見姑之事。

    ○注“人有”至“徹之”。

    ○釋曰:雲“人,有司”者,凡行事者,皆主人有司也。知舅則使宰徹者,此見下記雲“舅答拜宰徹”是也。

    贊醴婦。(醴當爲禮。贊禮婦者,以其婦道新成,親厚之。)

    [疏]“贊醴婦”。

    ○注“醴當”至“厚之”。

    ○釋曰:自此至“於門外”,論舅姑堂上禮婦之事。雲“醴當爲禮”者,《士冠》、《內則》、《昏義》諸文,醴皆破從禮者,案《司儀》注:“上於下曰禮,敵者曰儐。”又案《大行人》雲“王禮再而酢”之等用鬱鬯,不言王鬯,再而酢而言禮,則此諸文雖用醴禮賓,不得即言主人醴賓,故皆從上於下曰禮解之。

    席於戶牖,(室戶西,牖東,南面位。)

    [疏]“席於戶牖”。

    ○注“室戶”至“面位”。

    ○釋曰:知義然者,以其賓客位於此,是以禮子、禮婦、禮賓客,皆於此尊之,故也。

    側尊С醴於房中。婦疑立於席西。(疑,正立自定之貌。)

    [疏]“側尊”至“席西”。

    ○注“疑正立自定之貌”。

    ○釋曰:雲“婦疑立於席西”者,以其禮未至而無事,故疑然自定而立,以待事也。若行之而立,則雲立,不得雲疑立也。

    贊者酌醴,加四,面枋,出房,席前北面。婦東面拜受。贊西階上北面拜送。婦又拜。薦脯醢。(婦東面拜,贊北面答之,變於丈夫始冠成人之禮。)

    [疏]“贊者”至“脯醢”。

    ○釋曰:雲“面枋,出房”者,以其贊授,故面枋。《冠禮》贊酌醴,將授賓,則面葉。賓受醴,將授子,乃面枋也。此婦又拜,並下經“婦又拜”者,皆俠拜也。

    ○注“婦東”至“之禮”。

    ○釋曰:雲“婦東面拜,贊北面答之,變於丈夫始冠成人之禮”者,案《冠禮》禮子與此禮婦俱在賓位,彼禮子南面受醴,此則東面,不同,故決之。彼南面者,以向賓拜,此東面者,以舅姑在東,亦面拜之也。

    婦升席,左執觶,右祭脯醢,以四祭醴三,降席,東面坐,啐醴,建四,興,拜。贊答拜。婦又拜,奠於薦東,北面坐取脯,降,出,授人於門外。(奠於薦東,升席,奠之。取脯降出授人,親徹,且榮得禮。人,謂婦氏人。)

    [疏]“婦升”至“門外”。

    ○注“奠於”至“氏人”。

    ○釋曰:鄭知奠者“升席奠之”者,見上《冠禮》禮子、禮賓,皆雲即筵“奠於薦東,降筵,北面坐取脯”,明此奠時升席,南面奠,乃降,北面取脯,降出授人。雲“親徹,且榮得禮”者,言且兼二事,何者?下饗婦之俎不親徹,又自出門授人,是且榮得禮。下饗不親徹俎者,於禮時禮訖,故於後略之。知人是婦氏人者,以其在門外,婦往授之,明是婦氏之人也。

    舅姑入於室,婦盥饋。(饋者,婦道既成,成以孝養。)特豚,合升,側載,無魚臘,無稷,並南上。其他如取女禮。(側載者,右胖載之舅俎,左胖載之姑俎,異尊卑。並南上者,舅姑共席於奧,其饌各以南爲上。其他,謂醬氵音菹醢。女,謂婦也。如取婦禮同牢時。今文並當作並。)

    [疏]“舅姑”至“女禮”。

    ○釋曰:自此至“之錯”,論婦饋舅姑成孝養之事。雲“其他如取女禮”者,則自“側載”以下,“南上”以上,與取女異。異者,彼則有魚臘並稷,此則無魚臘與稷。彼男東面,女西面別席,其醬醢菹,夫則南上,婦則北上;今此舅姑共席東面,俎及豆等皆南上。是其異也。

    ○注“側載”至“作並”。

    ○釋曰:豚載皆合升,若成牲載一胖,是常得雲側,此乃載胖,故云“側”。但周人尚右,故知右胖載之舅俎,左胖載之姑俎。是以鄭雲“異尊卑”也。雲“並南上者,舅姑共席於奧,其饌各以南爲上”者,決同牢男女東西相對,各上其右也。雲“其他,謂醬氵音菹醢”者,以同牢時夫婦各有此四者,今以饋舅姑,亦各有此四物,故云“如同牢時”也。雖不言酒,既有饋,明有酒在其他中,酒在內者,亦在北牖下,外尊亦當在房戶外之東。鄭不雲者,略耳。

    婦贊成祭,卒食,一,無從。(贊成祭者,授處之。今文無成也。)

    [疏]“婦贊”至“無從”。

    ○注“贊成祭者授處之”。

    ○釋曰:“贊成祭”者,謂授之,又處置,令知在於豆也。

    席於北墉下。(墉,牆也,室中北牆下。)

    [疏]“席於北墉下”。

    ○釋曰:此席將爲婦之位處也。

    婦徹,設席前如初,西上。婦,舅辭,易醬。(婦者,即席將也。辭易醬者,嫌淬。)

    [疏]“婦徹”至“易醬”。

    ○釋曰:“婦徹,設於席前如初,西上”者,此直餘。“舅辭,易醬”者,舅尊故也。不舅餘者,以舅尊,嫌相褻。言“西上”者,亦以右爲上也。

    ○注“婦”至“淬”。

    ○釋曰:言“將”者,事未至,以其此始。言婦之意至下文“婦姑之饌”乃始耳。雲“辭易醬者,婦嫌淬”者,以其醬乃以指咂之,淬也。

    婦姑之饌。御贊祭豆、黍、肺,舉肺、脊。乃食,卒。姑之,婦拜受,姑拜送。坐祭,卒爵,姑受,奠之。(奠之,奠於篚。)

    [疏]“婦”至“奠之”。

    ○注“奠之奠於篚”。

    ○釋曰:雲“御贊祭豆、黍、肺,舉肺、脊”者,御贊婦祭之也。鄭知“奠之於篚”者,此雲如取女禮,取女有篚,明此亦奠之於篚可知也。

    婦徹於房中,媵御,姑之。雖無娣,媵先。於是與始飯之錯。(古者嫁女,必侄娣從,謂之媵。侄,兄之子。娣,女弟也。娣尊侄卑。若或無娣,猶先媵,容之也。始飯謂舅姑。錯者,媵舅餘,御姑餘也。古文始爲姑。)

    [疏]“婦徹”至“之錯”。

    ○注“古者”至“爲姑”。

    ○釋曰:雲“古者嫁女,必侄娣從,謂之媵”者,媵有二種,若諸侯有二媵外別有侄娣。是以莊公十九年經書:“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鄄。”《公羊傳》曰:“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娣從。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夫人自有侄娣,並二媵各有侄娣,則九女是媵,與侄娣別也。若大夫、士無二媵,即以侄娣爲媵。鄭雲“古者嫁女,必侄娣從,謂之媵”,是據大夫、士言也。雲“侄,兄之子。娣,女弟也。娣尊侄卑”者,解經雲“雖無娣,媵先”之義,以其若有娣,乃先,媵即侄也。雲“猶先媵,容之也”者,對御是夫之從者,爲後。若然,侄與娣俱名媵,今言雖無娣媵先,似娣不名媵者,但侄娣俱是媵。今去娣,娣外唯有侄,侄言媵先,以對御爲先,非對娣也。稱媵以其侄娣,俱是媵也。雲“始飯謂舅姑”者,舅姑始飯,如今媵舅餘,御姑餘,是交錯之義,若“媵御沃盥交”也。舅姑爲飯始,不爲始,俗本雲與始之錯者,誤也。

    舅姑共饗婦以一獻之禮。舅洗於南洗,姑洗於北洗,奠酬。(以酒食勞人曰饗。南洗在庭,北洗在北堂。設兩洗者,獻酬酢以清爲敬。奠酬者,明正禮成,不復舉。凡酬酒皆奠於薦左,不舉。其燕則更使人舉爵。)

    [疏]“舅姑”至“奠酬”。

    ○注“以酒”至“舉爵”。

    ○釋曰:自此至“歸俎於婦氏人”,論饗婦之事。此饗與上盥饋同日爲之,知者,見《昏義》曰:“舅姑入室,婦以特豚饋,明婦順也。厥明,舅姑共饗婦。”鄭彼注云:“昏禮不言厥明,此言之者,容大夫以上禮多,或異日。”故知此士同日可也。此與上事相因,亦於舅姑寢堂之上,與禮婦同在客位也。雲“其饗婦以一獻之禮”者,案下記雲“饗婦姑薦焉”,注云:“舅姑共饗婦,舅獻姑薦脯醢。”但薦脯醢無盥洗之事,今設此洗,爲婦人不下堂也。雲“姑洗於北洗”,洗者洗爵,則是舅獻姑酬,共成一獻,仍無妨姑薦脯醢也。雲“凡酬酒皆奠於薦左,不舉”者,此經直雲奠酬,不言處所,故云“凡”,通《鄉飲酒》、《鄉射》、《燕禮》之等。雲“燕則更使人舉爵”者,案《燕禮》獻酬訖,別有人舉旅行酬是也。饗亦用醴酒,知者,以下記雲“庶婦使人醮之”,注云“使人醮之,不饗也。酒不酬酢曰醮,亦有脯醢。婦酌之以醴,尊之;庶婦酌之以酒,卑之”是也。若然,知記非醴婦者,以記雲“庶婦使人醮之”,明婦親之。案上醴婦雖,使贊者親,明記醮庶婦使人當饗,節也。

    舅姑先降自西階,婦降自阼階。(授之室,使爲主,明代己。)

    [疏]“舅姑”自“阼階”。

    ○注“授之”至“代己”。

    ○釋曰:案《曲禮》雲子事父母,“升降不由阼階”,是主人尊者之處。今舅姑降自西階,婦降自阼階,是授婦以室之事也。雲“授之室”,《昏義》文也。

    歸婦俎於婦氏人。(言俎,則饗禮有牲矣。婦氏人,丈夫送婦者,使有司歸以婦俎,當以反命於女之父母,明其得禮。)

    [疏]“歸婦俎於婦氏人”。

    ○注“言俎”至“得禮”。

    ○釋曰:案《雜記》雲大饗,“卷三牲之俎歸於賓館”,是賓所當得也。饗時設幾而不倚,爵盈而不飲,餚乾而不食,故歸俎。此饗婦,婦亦不食,故歸也。經雖不言牲,既言俎,俎所以盛肉,故知有牲。此婦氏人即上婦所授脯者也,故上注引此婦氏人,證所授人爲一也。

    舅饗送者以一獻之禮,酬以束錦。(送者,女家有司也。爵至酬賓,又從之以束錦,所以相厚。古文錦皆爲帛。)

    [疏]“舅饗”至“束錦”。

    ○注“送者”至“作帛”。

    ○釋曰:此一獻與饗婦一獻同,禮則異,彼兼有姑,此依常饗賓客法。知送者是女家有司者,故《左氏傳》雲:“齊侯送姜氏,非禮也。凡公女嫁於敵國,姊妹則上卿送之,以禮於先君。公子則下卿送之。於大國,雖公子亦上卿送之。於天子,則諸卿皆行,公不自送。於小國,則上大夫送之。”以此而言,則尊無送卑之法,則大夫亦遣臣送之,士無臣,故知有司送之也。雲“古文錦皆爲帛”者,此及下文錦皆爲帛,不從古文者,禮有玉錦,非獨此文,則禮有贈錦之事,故不從古文也。

    姑饗婦人送者,酬以束錦。(婦人送者,隸子弟之妻妾。凡饗,速之。)

    [疏]“姑饗”至“束錦”。

    ○注“婦人”至“速之”。

    ○釋曰:《左氏傳》雲:“士有隸子弟。”士卑無臣,自以其子弟爲僕隸,並已之子弟之妻妾,但尊無送卑,故知婦人送者是隸子弟之妻妾也。雲“凡饗,速之”者,案《聘禮》饗食速賓,則知此舅姑饗送者,亦速之也。凡速者,皆就館召之,是以下雲“若異邦則贈丈夫送者以束錦”,鄭雲:“就賓館。”則賓自有館。若然,婦人送者,亦當有館。男子則主人親速,其婦送者不親速,以其婦人迎客不出門,當別遣人速之。

    若異邦,則贈丈夫送者以束錦。(贈,送也。就賓館。)

    [疏]“若異”至“束錦”。

    ○注“贈送也就賓館”。

    ○釋曰:案莊二十七年冬,莒慶來迎叔姬,《公羊傳》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禮也。”鄭注《喪服》亦云:“古者大夫不外娶。”今言異邦得外娶者,以大夫尊,外娶則外交,故不許。士卑不嫌,容有外娶法,故有異邦送客也。鄭知就館者,贈賄之等皆就館,故知此亦就館也。

    ●卷六士昏禮第二

    若舅姑既沒,則婦入三月,乃奠菜。(沒,終也。奠菜者,以篚祭菜也,蓋用堇。)

    [疏]“若舅”至“奠菜”。

    ○釋曰:自此至“饗禮”,論舅姑沒三月廟見之事。必三月者,三月一時天氣變,婦道可以成之故也。此言“舅姑既沒”者,若舅沒姑存,則當時見姑,三月亦廟見舅。若舅存姑沒,婦人無廟可見,或更有繼姑,自然如常禮也。案《曾子問》雲:“三月而廟見,稱來婦也。擇日而祭於禰,成婦之義也。”鄭雲:“謂舅姑沒者也,必祭,成婦義者。婦有供養之禮,猶舅姑存時盥饋特豚於室。”此言奠菜,即彼祭於禰一也。奠菜亦得稱祭者,若《學記》雲“皮弁祭菜”之類也。

    ○注“沒終”至“用堇”。

    ○釋曰:此注云“奠菜者,以篚”,案下雲“婦執菜”,篚即,一也。鄭知菜“蓋用堇”者,舅姑存時用棗、慄、段、、義取早起肅慄,治段自,則此亦取謹敬。因《內則》有堇、、、榆供養,是以疑用堇,故云“蓋”也。

    席於廟奧,東面,右幾。席於北方,南面。(廟,考妣之廟。北方,墉下。)

    [疏]注“廟考”至“墉下”。

    ○釋曰:案《周禮司几筵》雲“每敦一幾”,鄭注云:“《周禮》雖合葬及時,同在殯,皆異幾,體實不同,祭於廟同幾,精氣合。”又《祭統》雲“設同幾”,同幾即同席,此即祭於廟中而別席者。此既廟見,若生時見舅姑,舅姑別席異面,是以今亦異席別面,象生,不與常祭同也。鄭知“廟,考妣廟”者,《曾子問》雲“擇日而見於禰”,又象生時見舅姑,故知考妣廟也。

    祝盥,婦盥於門外。婦執菜,祝帥婦以入。祝告,稱婦之姓,曰:“某氏來婦,敢奠嘉菜於皇舅某子。”(帥,道也。入,入室也。某氏者,齊女則曰姜氏,魯女則曰姬氏。來婦,言來爲婦。嘉,美也。皇,君也。)

    [疏]釋曰:洗在門外,祝與婦就而盥之者,此亦異於常祭,象生見舅姑,在外沐浴,乃入舅姑之寢,故洗在門外也。雲“祝帥婦以入”者,象《特牲》陰厭,祝先主人入室也。雲“某子”者,言若張子、李子也。

    婦拜,扌及地,坐奠菜於幾東席上,還,又拜如初。(扌及地,手至地也。婦人扌及地,猶男子稽首。)

    [疏]注“扌及地”至“稽首”。

    ○釋曰:雲“扌及地,手至地”者,以手之至地謂之扌及地,則首不至手,又與男子空首不同。雲“婦人扌及地,猶男子稽首”者,婦人肅拜爲正,今雲扌及地,則婦人之重拜也,猶男子之稽首,亦拜中之重,故以相況也。案《周禮大祝》:“辨九拜,一曰稽首,二曰頓首,三曰空首,四曰振動,五曰吉拜,六曰兇拜,七曰奇拜,八曰褒拜,九曰肅拜。”鄭雲:“稽首,拜頭至地也。頓首,拜頭叩地也。空首,拜頭至手,所謂拜手也。吉拜,拜而後稽顙,謂齊衰不杖以下者。言吉者,此殷之兇拜,周以其與頓首相近,故謂之吉拜雲。兇拜,稽顙而後拜,謂三年服者。振動,謂戰慄變動之拜。鄭大夫雲:“奇拜,謂一拜也。褒讀爲報,報拜,再拜是也。”鄭玄謂“一拜,答臣下拜。再拜,拜神與屍。”鄭司農雲:“肅拜,但俯下手,今時扌壹是也。”但九拜之中,四者是正拜,即稽首、頓首、空首、肅拜是也。稽首,拜中之重,是臣拜君之拜也。頓首,平敵相與之拜,故《左氏傳》齊侯拜魯侯爲稽首,魯君答以頓首。齊於魯責稽首,答曰:“天子在,無所稽首。”是臣於君以稽首,故《燕禮》臣與君皆雲稽首也。空首者,君答臣下拜也。肅拜者,婦人以肅拜爲正,若以男子於軍中亦肅拜,故《左氏傳》晉至雲“敢肅使者”是也。餘五者皆依於正拜。振拜,鄭雲《書》曰王動色變者,是武王觀兵,白魚入王舟,王動色變,武王於時拜天神,爲此拜當稽首也。奇拜既爲一拜,是君答臣下之拜,當以附空首也。褒拜爲屍及神,亦當附稽首也。其吉拜,先吉拜爲頓首,後稽顙,則吉拜當附頓首也。兇拜爲先稽顙,後吉拜之,此周之三年之喪拜,後爲吉拜,當附稽首也。《左氏傳》穆嬴抱太子趙氏,頓首於宣子者,私求法,故不爲肅拜。《喪小記》雲“婦人爲夫與長子稽顙”者,爲重喪,故亦不肅拜也。

    婦降堂,取菜入。祝曰:“某氏來婦,敢告於皇姑某氏。”奠菜於席,如初禮。(降堂,階上也。室事交乎戶,今降堂者,敬也。於姑言敢告,舅尊於姑。)

    [疏]“婦降”至“初禮”。

    ○釋曰:此爲來婦奠於姑,設於北坐之前以見姑也。

    ○注“降堂”至“於姑”。

    ○釋曰:不直雲降而云降堂者,則在階上,故云“降堂,階上”也。雲“室事交乎戶,今降堂者,敬也”者,室事交乎戶,《禮器》文。彼子路與季氏之祭,雲:“室事交乎戶,堂事交乎階”。今此既是室之事,當交於戶,今乃交於階,故言敬也。雲“於姑言敢告,舅尊於姑”者,上文於舅言“敢奠嘉菜”,不言告,是舅尊於姑,言告,是姑卑也。

    婦出,祝闔牖戶。(凡廟無事則閉之。)

    [疏]注“凡廟無事則閉之”。

    ○釋曰:先言牖後言戶者,先闔牖,後閉戶,故爲文然也。以其祭訖則闔牖戶,明是無事則閉之,以其鬼神尚幽ウ故也。

    老醴婦於房中,南面,如舅姑醴婦之禮。(因於廟見禮之。)

    [疏]釋曰:舅姑生時,見訖,舅姑使贊醴婦於寢之戶牖之。今舅姑沒者,使老醴婦於廟之房中,其禮則同,使老及處所則別也。

    ○注“因於廟見禮之”。

    ○釋曰:象舅姑生時,因見禮之,故此亦因廟見禮之也。

    婿饗婦送者丈夫、婦人,如舅姑饗禮。

    [疏]釋曰:舅姑存,舅姑自饗送者,如上文。今舅姑沒,故婿兼饗丈夫、婦人,如舅姑饗禮,並有贈錦之等。

    記。士昏禮,凡行事,必用昏昕,受諸禰廟。辭無不腆,無辱。(用昕,使者。用昏,婿也。腆,善也。賓不稱幣不善,主人不謝來辱。)

    [疏]“記士昏”至“無辱”。

    ○釋曰:凡言“記”者,皆經不備者也。

    ○注“用昕”至“來辱”。

    ○釋曰:雲“用昕,使者”,謂男氏使向女家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五者,皆用昕。昕即明之始,君子舉事尚早,故用朝旦也。雲“用昏,婿也”者,謂親迎時也。知“辭無不腆”者,《郊特牲》雲:“告之以直、信。信,事人也。信,婦德也。”注云:“此二者所以教婦正直信也。”是賓納徵之時,不得謙虛爲辭也。雲“主人不謝來辱”者,此亦是不爲謙虛,教女正直之義也。

    摯不用死,皮帛必可制。(摯,雁也。皮帛,儷皮、束帛也。)

    [疏]釋曰:雲“摯不用死”者,凡摯亦有用死者,是以《尚書》(元缺起卷首止此)雲“三帛二牲一死摯”,即士摯雉。今此亦是士禮,恐用死雁,故云不用死也。雲“皮帛必可制”者,可製爲衣物,此亦是教婦以誠信之義也。

    臘必用鮮,魚用鮒,必ゾ全。(ゾ全者,不飠委敗,不剝傷。)

    [疏]“臘必”至“ゾ全”。

    ○注“ゾ全”至“剝傷”。

    ○釋曰:臘用鮮者,義取夫婦日新之義。雲“魚用鮒”者,義取夫婦相依附者也。雲“ゾ必全”者,義取夫婦全節無虧之理。此並據同牢時也。

    女子許嫁,笄而醴之,稱字。(許嫁,已受納徵禮也。笄女之禮,猶冠男也,使主婦女賓執其禮。)

    [疏]“女子”至“稱字”。

    ○釋曰:女子許嫁,謂年十五已上至十九已下。案《曲禮》:“女子許嫁,纓。”有笄兼有纓,示有系屬。此不言纓,文不具也。雲“醴之,稱字”者,猶男於冠醴之稱字,同。是以《禮記喪服小記》雲:“丈夫冠而不爲殤,婦人笄而不爲殤。”是其義同也。

    ○注“許嫁”至“其禮”。

    ○釋曰:知“許嫁,已受納徵禮也”者,以納采、問名、納吉三禮雖使者往來,未成交親,故《曲禮》雲:“非受幣,不交不親。”鄭據納徵,唯未行請期、親迎也,二者要待女二十爲之。雲“笄女之禮,猶冠男也,使主婦女賓執其禮”者,案《雜記》雲:“女雖未許嫁,年二十而笄,禮之,婦人執其禮。”鄭注云:“言婦人執其禮,明非許嫁之笄。”彼以非許嫁笄輕,故無主婦女賓,使婦人而已。明許嫁笄,當使主婦對女賓執其禮,其儀如冠男也。又許嫁者,用醴禮之;不許嫁者,當用酒醮之,敬其早得禮也。

    祖廟未毀,教於公宮,三月。若祖廟已毀,則教於宗室。(祖廟,女高祖爲君者之廟也。以有緦麻之親,就尊者之宮,教以婦德、婦言、婦容、婦功。宗室,大宗之家。)

    [疏]“祖廟”至“宗室”。

    ○注“祖廟”至“之家”。

    ○釋曰:此謂諸侯同族之女將嫁之前教成之法。經直雲“祖廟”,鄭知“女高祖爲君者之廟也,以有緦麻之親”者,以其諸侯立五廟,大祖之廟不毀,親廟四,以次毀之。經雲“未毀”與“已毀”,是據高祖之廟而言,故云“祖廟,女高祖爲君者之廟也”。共承高祖,是四世緦麻之親。若三世共曾祖曾祖,小功之親。若共祖,大功之親。若共禰廟,是齊衰之親,則皆教於公宮。今直言“緦麻”者,舉最疏而言親者,自然教於公宮可知也。雲“教以婦德、婦言、婦容、婦功”者,《昏義》文,鄭彼注云:“婦德,貞順也。婦言,辭令也。婦容,婉娩也。婦功,絲麻也。”雲“宗室,大宗之家”者,案《喪服小記》“繼別爲宗”,謂別子之世長子族人來宗事之者,謂之宗者,收族者也。高祖之廟既毀,與君絕服者,則皆於大宗之家教之。又小宗有四,或繼祖,或繼禰,或繼曾祖,或繼高祖,此等至五代皆遷不就之教者,小宗卑故也。

    問名,主人受雁,還,西面對。賓受命乃降。(受雁於兩楹,南面,還於阼階上,對賓以女名。)

    [疏]“問名”至“乃降”。

    ○注“受雁”至“女名”。

    ○釋曰:此亦記經不具者。案經直雲“問名,如納采之禮”,納采禮中無主人西面對事,故記之也。知“受雁於兩楹,南面”者,納采時賓“當阿東面致命,主人阼階上北面再拜”,又云“授於楹南面”,問名如納采之禮,故亦楹南面授雁,於彼唯不雲“西面”,故記之也。雲“還於阼階上,對賓以女名”者,此即西面對,與拜時北面異處也。

    祭醴,始扌及壹祭,又扌及再祭。賓右取脯,左奉之,乃歸,執以反命。(反命,謂使者問名、納吉、納徵、請期,還報於婿父。)

    [疏]“祭醴”至“反命”。

    ○釋曰:雲“祭醴”者,謂贊醴婦之時,禮成於三,其爲三祭之時。始祭醴雲“初”,故始扌及壹祭,後祭醴又扌及爲再祭也。雲“賓右取脯,左奉之,乃歸”者,經直雲“降筵北面坐取脯”,不言用左右手,故記之也。雲“右取脯,左奉之”者,謂先用右手取得脯,乃用左手兼奉之,以降授從者於西階下,乃歸,執以反命。

    ○注“反命”至“婿父”。

    ○釋曰:知反命是此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者,以下雲:“凡使者歸,反命曰‘某既得將事矣,敢以禮告’。”言“凡”非一,則知四者皆有反命也。以納采與問名同使,親迎又無使者,故據此四者而言也。

    納徵,執皮,攝之,內文,兼執足,左首。隨入,西上,參分庭一在南。(攝猶闢也。兼執足者,左手執前兩足,右手執後兩足。左首,象生。《曲禮》曰:“執禽者左首。”隨入,爲門中厄狹。西上,中庭位並。)

    [疏]“納徵”至“在南”。

    ○釋曰:案經直雲“納徵,玄束帛、儷皮,如納吉禮”,則授幣得如授雁之禮,至於庭實之皮,無可相如,故記之。

    ○注“攝猶”至“位並”。

    ○釋曰:執皮者相隨而入,至庭北面,皆以西爲左,一手執兩足,毛在內,故云“內文”。雲“左首,象生”者,案《聘禮》“執皮者皆左首”,此亦執皮而左首,故云象生。與執禽者同,故引《曲禮》“執禽者左首”爲證。必象生者,取婦人生息之義。雲“隨入爲門中厄狹”者,皮皆橫執之。案《匠人》雲“廟門容大扃七個”,注云:“大扃,牛鼎之扃,長三尺,每扃爲一個,七個二丈一尺。”彼天子廟門。此士之廟門降殺,甚小,故云門中厄狹,故隨入得並也。雲“西上,中庭位並”者,俱北面西上也。

    賓致命,釋外足見文。主人受幣。士受皮者自東出於後,自左受,遂坐攝皮,逆退,東壁。(賓致命,主人受幣,庭實所用爲節。士,謂若中士、下士不命者,以主人爲官長。自,由也。)

    [疏]“賓致”至“東壁”。

    ○釋曰:此亦爲經不見主人之士受皮之事,故記之也。雲“釋外足”者,據人北面以足向上執之,足遠身爲外,釋之則文見,故釋外足見文也。雲“士受皮”者,取皮自東方,出於後者,謂自東方出於執皮者之後,至於左北面受之,故云也。雲“逆退”者,二人相隨,自東而西,今以後者先向東行,故云逆退也。

    ○注“賓致”至“由也”。

    ○釋曰:雲“賓致命,主人受幣,庭實所用爲節”者,以其上經納徵、授幣如納吉之禮,其目已具。今言之者,爲執皮者釋外足見文,及士受皮時節不見,故云賓堂上致命時,庭中執皮者釋外足見文;主人堂上受幣時,主人之士於堂下受取皮,是其庭實所用爲節也。雲“士,謂若中士、下士不命者”,但諸侯之士,國皆二十七人。依《周禮典命》: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命與不命,國皆分爲三等:上九,中九,下九。案《周禮》三百六十官,皆有官長,其下皆有屬官。但天子之士,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與諸侯之士異。若諸侯上、中、下士同命。今言士,謂若中士、下士不命者,據上士爲官長者。若主人是中士,則士是下士;若主人是下士,則士是不命之士、府史之等。此不命與子男之士不命者別,彼雖不得君簡策之命,仍得人君口命爲士。此則不得君命,是官長自闢除者也。案《既夕》宰舉幣是士之府史,則庭實胥徒爲之。雲“自,由也”者,謂由執皮者之左受之也。

    父醴女而俟迎者,母南面於房外。(女既次純衣,父醴之於房中,南面,蓋母薦焉,重昏禮也。女奠爵於薦東,立於位而俟婿。婿至,父出,使擯者請事。母出南面房外,示親授婿,且當戒女也。)

    [疏]“公醴”至“房外”。

    ○注“女既”至“女也”。

    ○釋曰:此亦前經不具,故記之。雲“女既次純衣,父醴之於房中,南面”者,見於上文。雲“蓋母薦焉”者,舅姑共饗,婦姑薦脯醢,故知父母醴女亦母薦脯醢,重昏禮,故母薦也。雲“女奠爵於薦東,立於位而俟婿”者,案《士冠禮》子與醮子及此篇禮賓、禮婦皆奠爵於薦東,明此亦奠薦東也。雲“婿至,父出,使擯者請事”者,見於上文。雲“母出南面房外,示親授婿,且當戒女也”者,並參下文而言也。

    女出於母左,父西面戒之,必有正焉。若衣、若笄,母戒諸西階上,不降。(必有正焉者,以戒使不忘。)

    [疏]“女出”至“不降”。

    ○釋曰:此記亦經不具。以母出房戶之西南面,女出房西行,故云“出於母左”。父在阼階上西面,故因而戒之。雲“母戒諸西階上”者,母初立房西,女出房,母行至西階上,乃戒之也。

    ○注“必有”至“不忘”。

    ○釋曰:雲“戒使不忘”者,謂衣笄恆在身而不忘,持戒亦然,故戒使不忘也。下文父母及庶母重行戒者,並與此文相續成也。此士禮,父母不降送。案桓公三年經書:“九月,齊侯送姜氏於ん。”《梁傳》曰:“禮,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門。”祭門則廟門,言不出廟門,則似得下堂者,彼諸侯禮,與此異。以其大夫、諸侯、天子各有昏禮,故不同也。

    婦乘以幾。從者二人坐持幾,相對。(持幾者,重慎之。)

    [疏]“婦乘以幾”。

    ○注“持幾者重慎之”。

    ○釋曰:上經雖雲“婦乘以幾”,不見從者二人持之,故記之也。此幾謂將上車時而登,若王后則履石,大夫、諸侯亦應有物履之,但無文以言。今人猶用臺,是石几之類也。

    婦入寢門,贊者徹尊冪,酌玄酒,三屬於尊,棄餘水於堂下階,加勺。(屬,注也。玄酒,氵兌水貴新,昏禮又貴新,故事至乃取之,三注於尊中。)

    [疏]“婦入”至“加勺”。

    ○釋曰:經中唯置酒尊,不見徹冪以下事,故記之。

    ○注“屬注”至“尊中”。

    ○釋曰:經雲“酌玄酒三注於尊”,謂於外器中酌取。此氵兌水三度注於玄酒尊中,禮成於三,故三注之也。雲“玄酒,氵兌水貴新”者,案《郊特牲》雲:“明水氵兌齊,貴新也。”又云:“凡氵兌,新之也。”是禮有貴新也。今昏禮,事至乃取之,故云貴新也。若然,禮有玄酒、氵兌水、明水三者,各逐事物生。名玄酒,據色而言,氵兌水據新取爲號,其實一也。以上古無酒,用水爲酒,後代雖有酒,用之配尊,不忘本故也。明水者,案《周禮秋官司ピ氏》雲“以陰鑑取明水於月”,《郊特牲》雲:“其謂之明水也,由主人之著此水也。”注云:“著猶成也。言主人齊,此水乃成可得也。”配尊之酒,三酒加玄酒,鬱鬯與五齊皆用明水配之。《郊特牲》雲五齊加明水,三酒加玄酒,不言鬱鬯者,記人文略也。相對,玄酒與明水別;通而言之,明水亦名玄酒。故《禮運》雲“玄酒在室”,彼配鬱鬯,五齊是明水,名爲玄酒也。以其俱是水,故通言水也。若天子、諸侯祭祀,得鬱鬯與五齊、三酒並用。卿大夫、士祭直用三酒與玄酒,無五齊與鬱鬯。又明水若生人相禮不忘本,亦得用,以其用醴醴,則五齊之中醴齊之類也。

    ,緇被裏,加於橋。舅答拜,宰徹。(被,表也。有衣者,婦見舅姑,以飾爲敬。橋,所以,其制未聞。今文橋爲鎬。)

    [疏]“緇”至“徹”。

    ○釋曰:上經雖雲,不言表裏加飾之事,故記之也。

    婦席薦饌於房。(醴婦,饗婦之席薦也。)

    [疏]“婦席薦饌於房”。

    ○注“醴婦”至“薦也”。

    ○釋曰:此亦於經不見,故記之。但醴婦時唯席與薦,無俎,其饗婦非直有席薦,並有俎。俎則不饌於房,從鼎升於俎,入設於席前。今據醴婦時,同有席與薦饌於房中者而言也。

    饗婦,姑薦焉。(舅姑共饗婦,舅獻爵,姑薦脯醢。)

    [疏]“饗婦姑薦焉”。

    ○釋曰:經直言“舅姑共饗婦,以一獻之禮”,時同自明,不言姑薦,故記之也。

    婦洗在北堂,直室東隅,篚在東,北面盥。(洗在北堂,所謂北洗。北堂,房中半以北。洗南北直室東隅,東西直房戶與隅。)

    [疏]“婦洗”至“面盥”。

    ○釋曰:經唯言“北洗”,不言洗處及篚,故記之也。

    ○注“洗在”至“隅”。

    ○釋曰:房與室相連爲之房,無北壁,故得北堂之名,故云“洗在北堂”也。雲“所謂北洗”者,所謂經中北洗也。雲“北堂,房半以北”者,以其南堂是戶外,半以南得堂名,則堂是戶外之稱,則知此房半以北得堂名也。知房無北戶者,見上文雲尊於房戶之東,房有南戶矣。《燕禮》、《大射》皆雲羞膳者升自北階,立於房中。不言入房,是無北壁而無戶,是以得設洗直室東隅也。雲“洗南北直室東隅”者,是南北節也。雲“東西直房戶與隅”者,是東西節也。

    婦酢舅,更爵,自薦。(更爵,男女不相因也。)

    [疏]“婦酢舅更爵自薦”。

    ○釋曰:謂舅姑饗婦獻時,舅姑薦。今婦酢舅,婦自薦之,嫌別人薦,故記之也。

    不敢辭洗,舅降則闢於房,不敢拜洗。(不敢與尊者爲禮。)

    [疏]“不敢”至“拜洗”。

    ○釋曰:此事當在婦酢舅之上,退之在下者,欲見酬酒洗時亦不辭,故也。此對《士冠》、《鄉飲酒》之等主與賓爲禮,皆辭洗,此則不敢也。此事於經不見,故記之也。

    凡婦人相饗,無降。(姑饗婦人送者於房,無降者,以北洗篚在上。)

    [疏]“凡婦人相饗無降”。

    ○注“姑饗”至“在上”。

    ○釋曰:本設北洗,爲婦人有事不下堂。今以北洗及篚在上,故不降。經不言,故記之也。言“凡”者,欲見舅姑共饗婦及姑饗婦人送者皆然,故言凡也。

    婦入三月,然後祭行。(入夫之室三月之後,於祭乃行,謂助祭也。)

    [疏]“婦入”至“祭行”。

    ○注“入夫”至“祭也”。

    ○釋曰:此據舅在無姑,或舅沒姑老者。若舅在無姑,三月不須廟見,則助祭。案《內則》雲“舅沒則姑老”者,謂姑六十亦傳家事,任長婦。婦入三月廟見,祭菜之後亦得助夫祭,故鄭雲“謂助祭也”。此亦謂婦,其庶婦無此事。亦以經不見,故記之也。

    庶婦,則使人醮之,婦不饋。(庶婦,庶子之婦也。使人醮之,不饗也。酒不酬酢曰醮,亦有脯醢。婦酌之以醴,尊之。庶婦酌之以酒,卑之。其儀則同。不饋者,共養統於也。)

    [疏]“庶婦”至“不饋”。

    ○注“庶婦”至“也”。

    ○釋曰:不饗者,以婦不醮而有饗。今使人醮之,以醮替饗,故使人醮之,不饗也。雲“酒不酬酢曰醮”者,亦如庶子醮。然知“亦有脯醢”者,以其饗婦及醮子皆有脯醢,故知亦有脯醢也。雲“其儀則同”者,婦用醴於客位,東面拜受醴,贊者北面拜送。今庶婦雖於房外之西,亦東面拜受,醮者亦北面拜送,故云其儀則同也。雲“不饋者,共養統於也”者,謂不盥饋特豚,以其共養統於婦也。

    昏辭曰:“吾子有惠,貺室某也。(昏辭,擯者請事告之辭。吾子,謂女父也。稱有惠,明下達。貺,賜也。室猶妻也。子謂公冶長可妻也。某,婿名)

    [疏]“昏辭”至“某也”。

    ○注“昏辭”至“婿名”。

    ○釋曰:鄭知昏辭是“擯者請事告之辭”者,以其言“吾子有惠貺室某也”,是使告主人之辭,明知是擯者出門請事,使者告之辭也。知“吾子,謂女父”者,請事告擯者,稱前已有惠,貺其妻於婿某,申明是女父,乃得以女許人,故知吾子女父也。雲“明下達”者,此擯者稱有惠貺室,即婿家舊已有辭下達女家,見許,今得言貺室也,故引上文下達以釋此也。引“子謂公冶長可妻也”者,證以女許人稱貺室,室猶妻也。

    某有先人之禮,使某也請納采。”(某,婿父名也。某也,使名也。)

    [疏]“某有”至“納采”。

    ○注“某婿”至“名也”。

    ○釋曰:此亦是使者門外,通連上語告擯者之辭也。以其使者稱向主人擯者,故知上某是婿父,下某是使者名也。

    對曰:“某之子愚,又弗能教。吾子命之,某不敢辭。”(對曰者,擯出納賓之辭。某,女父名也。吾子,謂使者。今文弗爲不,無能字。)

    [疏]“對曰”至“敢辭”。

    ○注“對曰”至“能字”。

    ○釋曰:鄭知“對曰者,擯出納賓之辭”者,以其上文賓告擯者辭,下經致命主人,明此是中擯者出領賓告者辭,下經致語入告主人擯者,又領主人此語,以告使者知也。

    致命,曰:“敢納采。”問名,曰:“某既受命,將加諸卜,敢請女爲誰氏?”(某,使者名也。誰氏者,謙也,不必其主人之女。)

    [疏]“致命曰:“敢納采”。

    ○釋曰:此使者升堂,致命於主人辭。若然,亦當有主人對辭,如納徵致命,主人對辭,不言之者,文不具也。問名,賓在門外請問名,主人許。無辭者,納采、問名同使,前已相親於納采,許昏訖,故於問名略,不言主人所傳辭也。是以於此直見賓升堂,致命主人之辭也。自此已下有納吉、納徵、請期之等,皆有門外賓與擯者傳辭。及升堂致命,主人對,或理有不須而言,或理須辭而文不具以情商度,義可皆知也。

    ○注“某使”至“之女”。

    ○釋曰:知“某,使者名也”者,以使者對主人稱某,既受命,明是使者之名也。雲“誰氏者,謙也”者,以其下達乃納采,則知女之姓矣。今乃更問主人女爲誰氏者,恐非主人之女,假外人之女收養之,是謙,不敢必其主人之女也。其本雲問名,而云誰氏者,婦人不以名行,明本不問女之三月名,此名即姓號之名。若《尚書》孔注云:“虞氏,舜名。”舜爲諡號,猶爲名解之,明氏姓亦得爲名。若然,本問名上氏姓,故云誰氏也。

    對曰:“吾子有命,且以備數而擇之,某不敢辭。”(卒曰某氏,不記之者,明爲主人之女。)

    [疏]“對曰”至“敢辭”。

    ○釋曰:雲“吾子有命”者,正謂行納采、問名,使者將命來,是已有命來擇,即是且以備數而擇之也。

    ○注“卒曰”至“之女”。

    ○釋曰:雲“卒曰某氏”者,主人終卒對客之辭,當雲某氏對使也。雲“不記之”者,明爲主人之女者。若是他女,當稱女氏以答。今不言之者,明是主人之女。容舊知之,故不對,是以雲“明爲主人之女”也。

    醴,曰:“子爲事故,至於某之室。某有先人之禮,請醴從者。”(言從者,謙不敢斥也。今文於爲於。)對曰:“某既得將事矣,敢辭。”(將,行)“先人之禮,敢固以請。”(主人辭,固,如故。)“某辭不得命,敢不從也。”(賓辭也,不得命者,不得許己之命,)

    納吉,曰:“吾子有貺命,某加諸卜,佔曰吉,使某也敢告。”(貺,賜也。賜命,謂許以女名也。某,婿父名。)

    [疏]注“貺賜”至“父名”。

    ○釋曰:知某是婿父名者,以其雲“命某加諸卜”是婿父卜,故知某是婿父名。

    對曰:“某之子不教,唯恐弗堪。子有吉,我與在,某不敢辭。”(與猶兼也。古文與爲豫。)

    [疏]“對曰”至“敢辭”。

    ○注“與猶兼也”。

    ○釋曰:雲“我與在”,以其夫婦一體,夫既得吉,婦吉可知,故云我兼在,佔吉中也。

    納徵,曰:“吾子有嘉命,貺室某也。某有先人之禮,儷皮束帛,使某也請納徵。”致命,曰:“某敢納徵。”對曰:“吾子順先典,貺某重禮,某不敢辭,敢不承命!”(典,常也,法也。)

    [疏]“納徵”至“承命”。

    ○釋曰:吾子有命以下至“請納徵”,是門外向擯者辭也。雲致“命曰,某敢納徵”者,是所升堂致命辭也。雲“對曰”者,是堂上主人對辭也。

    請期,曰:“吾子有賜命,某既申受命矣。惟是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請吉日。”(三族,謂父昆弟、已昆弟、子昆弟。虞,度也。不億度,謂卒有死喪,此三族者,己及子皆爲服期,期服則逾年,欲及今之吉也。《雜記》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

    [疏]“請期”至“吉日”。

    ○釋曰:雲“某既申受命矣”者,申,重也。謂前納采已後,每度重受主人之命也。雲“惟是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請吉日”者,今將成昏,須及吉時,但吉凶不相干,若值兇,不得行吉禮,故云惟是三族。死生不可億度之事,若值死時,則不得娶,及今吉時,使某請吉日以成昏禮也。

    ○注“三族”至“嫁子”。

    ○釋曰:鄭知三族是父、己、子三者之昆弟者,若大功之喪服內不廢成禮,若期,親內則廢,故舉合廢者而言。以其父昆弟則伯、叔及伯、叔母,己昆弟則已之親兄弟,子昆弟則己之子、庶子者,皆己之齊衰期服之內親故,三族據三者之昆弟也。引《雜記》者,見大功小功之末,既葬,則可以嫁子、娶妻,經曰三族,不據之矣。今據父之昆弟期,於子小功,不得與子娶妻。若於子期,於父小功,亦不得娶妻。知今皆據婿之父而言。若然,己、父昆弟於子爲小功而言,此三族者,己與子皆爲服期者,亦據大判而言耳。

    對曰:“某既前受命矣,唯命是聽。”(前受命者,申前事也。)曰:“某命某聽命於吾子。”(曰某,婿父名也。)對曰:“某固唯命是聽。”使者曰:“某使某受命,吾子不許,某敢不告期!”曰某日。(某,吉日之甲乙。)

    [疏]注“某吉日之甲乙”。

    ○釋曰:雲“曰某日”者,是使者付主人吉日之辭。雲“某,吉日之甲乙”者,謂以十日配十二辰,若雲甲子、乙丑、丙寅、丁卯之類,故鄭略舉甲乙而言之也。

    對曰:“某敢不敬須!”(須,待)

    凡使者歸,反命,曰:“某既得將事矣,敢以禮告。”(告,禮所執脯。)

    [疏]注“告禮所執脯”。

    ○釋曰:知禮是所執脯者,上文禮賓,賓皆北面取脯,降授從者。今此雲歸以反命,故知禮是所執脯也。

    主人曰:“聞命矣。”

    父醮子,(子,婿。)

    [疏]“父醮子”。

    ○釋曰:女父禮女用醴,又在廟。父醮子用酒,又在寢。不同者,父禮女者,以先祖遺體許人,以他族,婦人外成,故重之而用醴,覆在廟告先祖也。男子直取婦入室,無不反之,故輕之,而用酒在寢。知醮子亦不在廟者,若在廟以禮,筵於戶西,右幾布神位,今不言,故在寢可知也。

    命之,曰:“往迎爾相,承我宗事。(相,助也。宗事,宗廟之事。)勖帥以敬先妣之嗣,若則有常。”(勖,勉也。若猶女也。勉帥婦道,以敬其爲先妣之嗣。女之行則當有常,深戒之。《詩》雲:“大姒嗣徽音。”)

    [疏]“勖帥”至“有常”。

    ○注“勖勉”至“徽音”。

    ○釋曰:雲“以敬其爲先妣之嗣”者,謂婦人入室,使之代姑祭也。“《詩》雲大姒嗣徽音”者,《大雅文王》詩。大姒者,文王妃。嗣,繼。徽,美也。娶大姒,明以繼先妣美音也。引之者,證敬其爲先妣之嗣也。

    子曰:“諾。唯恐弗堪,不敢忘命。”

    賓至,擯者請,對曰:“吾子命某,以茲初昏,使某將,請承命。”(賓,婿也。命某,某,婿父名。茲,此也。將,行也。使某行昏禮來迎。)

    [疏]“賓至”至“承命”。

    ○注“賓婿”至“來迎”。

    ○釋曰:雲“命某,某,婿父名”者,以其經有二某,命某者,是婿自稱之,以對擯者也。經雲“使某”者,是婿名,故不言也。

    對曰:“某固敬具以須。”

    父送女,命之,曰:“戒之敬之,夙夜違命。”(夙,早也,早起夜臥。命,舅姑之教命。古文爲無。)

    [疏]“父送”至“違命”。

    ○釋曰:上送女之時,父母俱戒訖,今此記人又云此戒者,當同是送女時,並有此戒,續成前語。庶母所戒亦然。以前後語時不同,故記人兩處記之。但父戒之,使無違舅命;母戒之,使無違姑命,故父雲“命”,母雲“戒”也。然若此注有云“命舅姑之教”,命有“姑”字者,傳寫誤也。雲“古文爲無”,不從者,以許氏《說文》毋爲禁辭,故從經今文毋爲正也。

    母施衿結,曰:“勉之敬之,夙夜無違宮事。”(,佩巾。)

    [疏]“宮事”。

    ○釋曰:則姑命婦之事,若《內宰職》雲後教六宮,婦人稱宮故也。

    庶母及門內,施ひ,申之以父母之命,命之曰:“敬恭聽,宗爾父母之言。夙夜無愆,視諸衿ひ。”(庶母,父之妾也。ひ,ひ囊也。男ひ革,女ひ絲,所以盛巾之屬,爲謹敬。申,重也。宗,尊也。愆,過也。諸,之也。示之以衿ひ者,皆戒使識之也。不示之以衣笄者,尊者之戒,不嫌忘之。視乃正字,今文作示,俗誤行之。)

    [疏]“庶母”至“衿ひ”。

    ○注“庶母”至“行之”。

    ○釋曰:雲“男ひ革,女ひ絲”者,《內則》文。男女用物不同,故並引男子ひ革,於經無所當也。雲“所以盛巾之屬,爲謹敬”者,案《內則》雲“箴、管、線、糹廣,施ひ帙”,鄭雲:“ひ帙言施,明爲箴管線糹廣有之。”是ひ以盛巾之屬。此物所以供事舅姑,故云謹敬也。雲“不示之以衣笄者,尊者之戒,不嫌忘之”者,前文父戒以衣笄,此經母施衿結,庶母直示之以衿ひ,不示以衣笄,故鄭決之也。雲“視乃正字,今文作示,俗誤行之”者,案《曲禮》雲“童子常視毋誑”,注云:“視,今之示字。”彼注破視從示,此注以視爲正字,以示爲俗誤。不同者,但古文字少,故眼日視瞻與以物示人皆作視字,故此注云視乃正字,今文作示,是俗人以今示解古視,故云誤也。彼注云“視今之示字”者,以今曉古,故舉今文示而言,兩注相兼乃具也。

    婿授綏,姆辭曰:“未教,不足與爲禮也。”(姆,教人者。)

    宗子無父,母命之。親皆沒,己躬命之。(宗子者,長子也。命之,命使者。母命之,在《春秋》“紀裂來逆女”是也。躬猶親也,親命之,則“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是也。言宗子無父,是有父者,禮,七十老而傳,八十齊喪之事不及。若是者,子代其父爲宗子,其取也,父命之。)

    [疏]“宗子”至“命之”。

    ○注“宗子”至“命之”。

    ○釋曰:雲“宗子者,長子也”者,案《喪服小記》雲:“繼別宗,繼禰者爲小宗。”大宗、小宗皆是妻所生長子也。雲“命之,命使者”者,謂納采已下至請期五者,皆命使者也。雲“母命之,在《春秋》‘紀裂來逆女’是也”者,案隱二年經書:“秋九月,紀裂來逆女。”《公羊傳》曰:“裂者何?紀大夫也。何以不稱使?昏禮不稱主人。”何休雲:“爲養廉遠恥也。”又云:“然則曷稱?稱諸父兄師友。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則其稱主人何?辭窮也。辭窮者何?無母也。”休注云:“禮,有母,母當命諸父兄師友,稱諸父兄師友以行。宋公無母,莫使命之,辭窮,故自命之。自命之,則不得不稱使。”又云:“然則紀有母乎?曰有。有則何以不稱母?母不通也。”休注云:“禮,婦人無外事,但得命諸父兄師友,稱諸父兄師友以行耳。母命不得達,故不得稱母通使,文所以遠別也。”服注亦云:不稱主人,母命不通,故稱使。婦人無外事,若然,直命使子之父兄師友,使命使者,不自親命使者。此注云“命之,命使者”,似母親命者,鄭略言之,其實使子父兄師友命使者也。雲“躬,猶親也,親命之,則‘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是也”者,成八年文,義取《公羊傳》,如向說舉納幣,其餘使親命之也。雲“言宗子無父”至“不及”者,案《曲禮》“七十曰老而傳”,注云:“傳家事在子孫,是謂宗子之父。”又《王制》雲:“八十齊衰之事弗及也。”注云:“八十不齊,則不祭也。子代之祭,是謂宗子不孤。”二者皆是宗子有父,雖主家事,其昏事則父命使者也。

    支子,則稱其宗。(支子,庶昆弟也。稱其宗子命使者。)

    [疏]“支子則稱其宗”。

    ○釋曰:雲“稱其宗”者,謂命使者,當稱宗子以命之,以大、小宗皆然也。

    弟,稱其兄。(弟,宗子之母弟。)

    [疏]“弟則稱其兄”。

    ○注“弟宗子之母弟”。

    ○釋曰:知此弟是宗子同母弟者,以上支子謂庶昆弟,稱其宗子命使者,故知此弟宗子同母弟也。

    若不親迎,則婦入三月然後婿見,曰:“某以得爲外昏姻,請覿。”(女氏稱昏,婿氏稱姻。覿,見。)

    [疏]“若不”至“請覿”。

    ○釋曰:上已言親迎,自此已下至篇末論婿不親迎,過三月及婿往見婦父母事也。必亦待三月者,亦如三月婦廟見,一時天氣變,婦道成。故見外舅姑,自此至“敢不從”,並是婿在婦家大門外與擯者請對之辭。

    ○注“女氏”至“覿見”。

    ○釋曰:“女氏稱昏,婿氏稱姻者,《爾雅釋親》文。所以別男女,則男曰昏,女曰姻者,義取婿昏時往娶,女則因之而來。及其親,則女氏稱昏,男氏稱姻,義取送女者昏時往男家,因得見之故也。

    主人對曰:“某以得爲外昏姻之數,某之子未得濯溉於祭祀,是以未敢見。今吾子辱,請吾子之就宮,某將走見。”(主人,女父也。以白造緇曰辱。)

    [疏]“主人”至“走見”。

    ○釋曰:雲“某之子未得濯溉於祭祀”者,前祭之夕濯溉祭器,以其自此以前未廟見,未得祭祀,故未敢相見也。雲“請吾子之就宮”者,使婿還就家,是欲往就見也。

    ○注“主人”至“曰辱”。

    ○釋曰:雲“以白造緇曰辱”者,謂以白之物造置於緇色器中,是白色。猶今賓至己門,亦是屈辱,故云以白造緇曰辱也。

    對曰:“某以非他故,不足以辱命,請終賜見。”(非他故,彌親之辭。命,謂將走見之言。今文無終賜。)

    [疏]“對曰”至“賜見”。

    ○注“非他”至“終賜”。

    ○釋曰:此婿對擯者辭。雲“非他故,彌親之辭”者,上擯雲得爲外昏姻,是相親之辭,今又云非他故,是爲婿而來見,彌相親之辭也。

    對曰:“某得以爲昏姻之故,不敢固辭,敢不從。”(不言外,亦彌親之辭。古文曰外昏姻。)

    主人出門左,西面。婿入門,東面。奠摯,再拜,出。(出門,出內門。入門,入大門。出內門不出大門者,異於賓客也。婿見於寢。奠摯者,婿有子道,不敢授也。摯,雉也。)

    [疏]“主人”至“拜出”。

    ○注“出門”至“雉也”。

    ○釋曰:雲“出內門。入大門”者,以大夫、士迎賓皆於大門外,故此決之也。雲“婿見於寢”者,《聘禮》凡見賓客及上親迎,皆於廟者,《聘禮》敬賓客,故在廟。親迎在廟者,以先祖之遺體許人,故在廟。此婿見外舅姑非賓,非親迎,故知在寢也。雲“奠摯者,婿有子道,不敢授也”者,凡執摯相見,皆親授受,此獨奠之,象父子之道質,故不親授,奠之而已。雲“摯,雉也”者,以其士執雉,是其常也。

    擯者以摯出,請受。(欲使以賓客禮相見。)

    [疏]“擯者以摯出請受”。

    ○注“欲使”至“相見”。

    ○釋曰:案《聘禮》賓執摯入門右,從臣禮辭之,乃出,由門左西進,北面,從賓客禮。此亦然,故知所請受者,請退從賓客相見受之。

    婿禮辭,許,受摯,入。主人再拜受,婿再拜送,出。(出,已見女父。)

    [疏]“婿禮”至“送出”。

    ○注“出已見女父”。

    ○釋曰:雲“受摯,入”者,亦如《聘禮》,受摯乃更西入也。雲“出,已見女父”者,以其相見訖,擬出,更與主婦相見也。

    見主婦,主婦闔扉,立於其內。(主婦,主人之婦也。見主婦者,兄弟之道,宜相親也。闔扉者,婦人無外事。扉,左扉。)

    [疏]“見主”至“其內”。

    ○注“主婦”至“左扉”。

    ○釋曰:雲“見主婦者,兄弟之道,宜相親也”者,《爾雅》“母與妻之黨爲兄弟”,故知主婦於婿者,兄弟之道也,故云宜相親也。雲“闔扉者,婦人無外事”者,婦人送迎不出門,見弟不逾閾,是無外事也。雲“扉,左扉”者,《士喪禮》卜葬雲:“闔東扉,主婦立於其內。”既言東扉,即是左扉,故知是左扉也。

    婿立於門外,東面。主婦一拜,婿答再拜。主婦又拜,婿出。(必先一拜者,婦人於丈夫必俠拜。)

    主人請醴,及揖讓入,醴以一獻之禮。主婦薦,奠酬,無幣。(及,與也。無幣,異於賓客。)

    [疏]“主人”至“無幣”。

    ○注“及與”至“賓客”。

    ○釋曰:訓及爲與者,以主人與婿揖讓而入寢門,升堂醴婿,故訓及爲與也。雲“無幣,異於賓客”者,上《冠禮》醴賓酬之以幣,《昏禮》饗賓酬以束錦,《燕禮》、《大射》酬賓客皆有幣,此無幣,故云異於賓客也。

    婿出,主人送,再拜。

    ●卷七士相見禮第三

    [疏]《士相見禮》第三。

    ○鄭《目錄》雲:“士以職位相親,始承摯相見禮。《雜記》會葬禮曰: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而退。士相見於五禮屬賓禮。大、小戴及《別錄》皆第三。”

    ○釋曰:鄭雲“士以職位相親,始承摯相見”者,釋經亦有大夫及庶人見君之禮,亦士見大夫之法,獨以《士相見》爲名者,以其兩士職位不殊,同類暱近,故以《士相見》爲首。雲“《雜記》: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而退”者,以送葬之禮,恩厚者退遲,恩薄者退疾。引之者,證有執摯相見之義也。雲“士相見於五禮屬賓禮”者,案《周禮大宗伯》“五禮”賓禮之別有八:春朝、夏宗、秋覲、冬遇、時會、殷同,此六者,是五等諸侯見天子,兼有自相朝覲之禮。彼又云“時聘曰問,殷┹曰視”二者是諸侯使臣出聘,天子及自相聘之禮,並執玉帛而行,無執禽摯之法。此屬直新升爲士大夫之等,同國執禽摯相見及見君之禮,雖非出聘,亦是賓主相見之法,故屬賓禮也。且士卑,唯得作介,從君與卿大夫出向他國,無身自聘問之事。案《周禮》行夫是士官,其有美惡無禮,特行無介,始得出向他邦,亦非聘問之法也。然昏、冠及喪、祭,尊卑各自有禮,及執摯相見,唯有此《士相見》。其篇內含卿大夫相見,以其新升爲士,或士自相見,或士往見卿大夫,或卿大夫下見士,或見己國君,或士大夫見他國君來朝者,新出仕從微至著,以士爲先後,更有功乃升爲大夫已上,故以士爲總號也。又天子之孤卿、大夫、士與諸侯之孤卿、大夫、士,執摯既同,相見之禮亦無別也。

    士相見之禮。摯,冬用雉,夏用居。左頭奉之,曰:“某也原見,無由達。某子以命命某見。”(摯,所執以至者,君子見於所尊敬,必執摯以將其厚意也。士摯用雉者,取其耿介,交有時,別有倫也。雉必用死者,爲其不可生服也。夏用居,備腐臭也。左頭,頭,陽也。無由達,言久無因緣以自達也。某子,今所因緣之姓名也。以命者,稱述主人之意。今文頭爲ㄕ。)

    [疏]“士相見”至“某見”。

    ○釋曰:自此至“送於門外再拜”,論士與士相見之事也。雲“某也原見,無由達”者,謂新升爲士,欲見舊爲士者,謂久無紹介中之人達彼此之意,雖原見,無由得與主人通達相見也。雲“某子以命命某見”者,某子是紹介中之人姓名,以主人之命命某,是賓之名命某來見主人也。案《少儀》“始見君子者,辭曰:某固原聞名於將命”者,謂以卑見尊法。彼又云“敵者曰:某固願見”於將命者,此兩士相見,亦是敵者。不言原見於將命者者,此既言願見,無由達見敵者始欲相見。案下文及還摯者,皆雲於將命者,明此亦有原見於將命者,不言者,文不具也。

    ○注“摯所”至“爲ㄕ”。

    ○釋曰:雲“摯,所執以至”者,摯得訓爲至,升爲士者(元缺一字)彼人相見,欲相尊敬,必執禽鳥始得至,故云摯所執以至者也。雲“士摯用雉”者,對大夫已上所執羔、雁不同也。雲“取其耿介,交有時,別有倫也”者,倫,類也。交接有時,至於別後,則雄雌不雜,謂春交秋別也。士之義亦然,義取耿介不犯於上也。雲“雉必用死者,爲其不可生服也”者,經直雲冬用雉,知用死雉者,《尚書》雲:“三帛、二牲、一死摯。”則雉,義取耿介,爲君致死也。雲“夏用居,備腐臭也”者,案《周禮庖人》雲:“春行羔豚,夏行居肅。”鄭雲:“居,乾雉。肅乾魚。”居肅熱而乾,乾則不腐臭,故此取不腐臭也。冬時雖死,形體不異,故存本名,稱曰雉。夏爲乾居,形體異,故變本名稱曰居也。雲“左頭,頭,陽也”者,《曲禮》雲“執禽者左首”,雉與羔、雁同是合生執之物,以不可生服,故殺之雖死,猶尚左以從陽也。雲“某子,今所因緣之姓名也”者,謂紹介之姓名。雲“以命者,稱述主人之意”者,言紹介之人稱述主人之辭意傳來賓也。雲“今文頭爲ㄕ”者,鄭不從今文者,以其ㄕ,項也,項不得爲頭,故不從也。但此雲某子以命命某見,謂舊未相見,今始來見主人,故須某子傳,通孺悲欲見孔子,不由紹介,故孔子辭以疾。且經雲某子,鄭雲某子,今所因緣之姓名。案《鄉飲酒》雲“某子受酬”,注云:“某者,衆賓姓。”又《鄉射》雲“某酬某子”,注云:“某子者,氏也。”與此注某子爲姓名不同者。彼旅酬下爲上,尊敬在上,以《公羊傳》:“名不若字,字不若子。”故下者稱姓,以配子,彼對面語,故不言名。此非對面之言,於彼遙稱紹介之意,若不言名,直稱姓是何人,故鄭以姓名解之也。若然,《特牲》雲“皇祖某子”,注爲伯子、仲子者,以孫不宜云父祖姓,故以伯子、仲子言之,望經爲義,故注有殊。若然,注宜有名,無者誤也。

    主人對曰:“某子命某見,吾子有辱。請吾子之就家也,某將走見。”(有,又也。某子命某往見,今吾子又自辱來,序其意也。走,猶往也。今文無走。)

    [疏]“主人”至“走見”。

    ○釋曰:雲“某子命某見”者,某子則是紹介姓名,以某子是中之人,故賓主共稱之也。此上下皆言請,不言辭。辭而不受,須相見,故言請而已。

    ○注“有又”至“無走”。

    ○釋曰:鄭轉有爲又者,以言某子以命命某,往就彼見吾子,又自辱來,於義爲便,故從又,不從有也。雲“走,猶往也”者,以言走,直取急往相見之意,非走驟之義,故釋從往也。雲“今文無走”字者,無走,於文義不足,故不從今文從古文也。

    賓對曰:“某不足以辱命,請終賜見。”(命,謂請吾子之就家。)

    主人對曰:“某不敢爲儀,固請吾子之就家也,某將走見。”(不敢爲儀,言不敢外貌爲威儀,忠誠欲往也。固,如故也。今文不爲非,古文雲“固以請”也。)

    [疏]注“不敢”至“以請”。

    ○釋曰:固如故也者,固爲堅固,堅固則如故,以再請如前,故云固如故也。雲“今文不爲非”者,雲非敢於義不便,故不從今文非也。雲“古文雲‘固以請’”者,固請於文從便,若有以字於文賒緩,故不從古文“固以請”也。

    賓對曰:“某不敢爲儀,固以請。”(言如固請終賜見也。今文不爲非。)

    主人對曰:“某也固辭,不得命,將走見。聞吾子稱摯,敢辭摯。”(不得命者,不得見許之命也。走,猶出也。稱,舉也。辭其摯,爲其大崇也。古文曰“某將走見”。)

    [疏]注“不得”至“走見”。

    ○釋曰:雲“走猶出也”者,亦如上之走往,披據句賓家,故走爲往,此據出門,故云走猶出也。雲“辭其摯,爲其大崇也”者,凡賓主相見,唯此新升爲士有摯,又初不相識,故有摯爲重。對重相見,則無摯爲輕。是以始相見,辭之爲大崇,故也。雲“古文曰‘某將走見’”者,上再番皆雲“某將走見”,今此三者亦云“某將走見”,與前同,此疊古文不從者,以上第一番請賓主皆無“不敢爲儀”,第二番賓及主人皆雲“不敢爲儀”,文句既異,若不雲某,於文不便,故須雲某也。此三番於上已雲某也,固辭不得命,於下不須雲某,於文便,古文更雲“某將走見”,文疊,故不從也。

    賓對曰:“某不以摯不敢見。”(見於所尊敬而無摯,嫌大簡。)

    [疏]注“見於”至“大簡”。

    ○釋曰:此士相見唯是平敵相伉,案《曲禮》雲:“主人敬客則先拜客,客敬主人則先拜主人。”並不問爵之大小,唯以相尊敬爲先後,故雖兩士,亦得雲相尊敬,不敢空手,須以摯相見。若無摯相見,是則大簡略也。

    主人對曰:“某不足以習禮,敢固辭。”(言不足習禮者,不敢當其崇禮來見己。)

    [疏]注“言不”至“見己”。

    ○釋曰:案上經賓雲某不以摯不敢見,是賓以崇禮來見主人。今主人不敢當其崇禮來見己,故變文言“不足以習禮”,故鄭雲言不足習禮者,不敢當其崇禮來見已也。

    賓對曰:“某也不依於摯不敢見,固以請。”(言依於摯,謙自卑也。今文無也。)

    [疏]注“言依”至“卑也”。

    ○釋曰:凡相見之禮,以卑見尊必依摯。《禮記檀弓》雲“魯人有周豐也者,哀公執摯請見之”者,是下賢,非正法。今《士相見》雲“不依於摯不敢見”,謙自卑也。

    主人對曰:“某也固辭,不得命,敢不敬從!”出迎於門外,再拜。賓答再拜。主人揖,入門右。賓奉摯,入門左。主人再拜受。賓再拜送摯,出。(右,就右也。左,就左也。受摯於庭,既拜受,送則出矣。不受摯於堂,下人君也。今文無。)

    [疏]注“右就”至“無文”。

    ○釋曰:凡門出,則以西爲右,以東爲左;入門則以東爲右,以西爲左,依賓西主東之位也。知“受摯於庭”者,以其入門左右,不言揖讓而升之事,故知在庭也。雲“既拜,送則出矣”者,欲見賓拜送摯訖而言出,則去還家,無意得待主人留己也。雲“不受摯於堂,下人君也”者,《聘禮》賓升堂致命授玉,又下雲君在堂升見無方階,亦是升堂見君法,故云不升堂下人君也。

    主人請見,賓反見,退。主人送於門外,再拜。(請見者,爲賓崇禮來,相接以矜莊,歡心未交也。賓反見,則燕矣。下雲“凡燕見於君”至“凡侍坐於君子”,博記反見之燕義,臣初見於君,再拜,奠摯而出。)

    [疏]“主人請見”至“再拜”。

    ○注“請見”至“而出”。

    ○釋曰:鄭解主人留賓之意。雲“請見”者,爲賓崇禮來相接,則執摯來是也。雲“以矜莊,歡心未交也”者,正謂入門拜受,拜送時賓主俱矜莊相敬,歡心未交也。雲“賓反見,則燕矣”者,上《士冠》禮賓、《士昏》納采之等,《禮記》皆有禮賓、饗賓之事,明此行禮,主人留必不虛,宜有歡燕,故云則燕矣。以摯相見,非聘問之禮。燕既在寢,明前相見亦在寢之庭矣。若諸文有留賓者,多是禮賓之事,知此不行禮賓而云燕者,彼諸文皆是爲餘事相見,以其事重,故爲禮賓。此直當身相見,其事輕,故直有燕矣。是以諸文禮賓,此燕賓,故直雲“請見”也。雲“‘凡燕見於君’至‘反見之燕義’”者,凡燕見,或反見,或本來侍坐,非反見,下注雲“此謂特見圖事,非立賓主之燕”是也。侍坐於君子之下,乃有侍坐、問夜、膳葷、賜食爵之等,不引證燕見者,彼直是侍坐法,非燕見之禮故也。雲“臣初見於君,再拜,奠摯而出”者,鄭欲見自“燕見於君”下至“凡侍坐於君子”皆反見燕法,其中仍有臣見於君法,臣始事見於君法,禮畢,奠摯而出,君亦當遣人留之燕也。若然,下有他邦之人則還摯,雖不見反燕,臣尚燕他邦,有燕可知,但文不具也。

    主人復見之,以其摯,曰:“者吾子辱,使某見。請還摯於將命者。”(復見之者,禮尚往來也。以其摯,謂時所執來者也。,曩也。將猶傳也。傳命者,謂擯相者。)

    [疏]“主人”至“命者”。

    ○釋曰:自此至“賓退送再拜”論主人還於賓之事。

    ○注“復見”至“相者”。

    ○釋曰:雲“復見之者,禮尚往來也”者,鄭解主人還摯之意,雲“禮尚往來”,《曲禮》文。五等諸侯,身自出朝及遣臣出聘,以其圭璋重,不可遙復,朝聘訖,即還之。璧琮財輕,故不還。彼朝聘用玉,自爲一禮,有不還之義,其在國之臣,自執摯相見,雖禽摯皆還之。臣見於君,則不還。義與朝聘異,不可相決也。雲“將猶傳也。傳命者,謂擯相者”者,謂出接賓曰擯,入詔禮曰相,一也。故《聘禮》與《冠義》皆雲每一門止一相,是謂擯介爲相也。

    主人對曰:“某也既得見矣,敢辭。”(讓其來答己也。)

    [疏]“主人”至“敢辭”。

    ○釋曰:上言主人,此亦言主人者,上言主人者據前爲主人而言。此雲主人者,謂前賓今在己家而說也。

    賓對曰:“某也非敢求見,請還摯於將命者。”(言不敢求見,嫌褻主人,不敢當也。今文無也。)

    [疏]注“言不”至“當也”。

    ○釋曰:雲“嫌褻主人,不敢當也”者,者主人見己,今即來見主人,賓主頻見,是褻也。今雲“非敢求見”,嫌褻主人,不敢更相見也,故不敢當相見之法,直雲“還摯”而已。

    主人對曰:“某也既得見矣,敢固辭。”(固,如故也。)賓對曰:“某不敢以聞,固以請於將命者。”(言不敢以聞,又益不敢當。)

    [疏]注“言不敢”至“敢當”。

    ○釋曰:上雲“非敢求見”,已是不敢當,此雲“不敢以聞”,耳聞疏於目見,故云“又益不敢當”也。

    主人對曰:“某也固辭,不得命,敢不從。”(許受之也。異日則出迎,同日則否。)

    [疏]注“異日”至“則否”。

    ○釋曰:下雲“賓奉摯入”,不言主人出迎,又不言厥明,是與前相見同日。知異日出迎者,《鄉飲酒禮》雲:明日,乃息司正,主人出迎之。司正猶迎之,況同僚乎,是知異日出迎也。若然,《聘禮》公迎於大門內,至禮賓又出迎者,彼初是公迎,彼初之命不爲迎賓身,故至醴賓身,雖同日亦出迎之,故鄭注云公出迎者,已之禮更端是也。《昏禮》賓爲男家使,初時出迎,至醴賓身,雖同日亦出迎也。《有司徹》前爲屍,後爲賓,所爲異,故云雖同日亦出迎。此二者亦是更端之義也。案《鄉飲酒》及《公食大夫》皆於戒賓之時,未行賓主之禮,是以賓至乃迎之,故雖同日,亦迎賓,非更端之義也。

    賓奉摯入,主人再拜受。賓再拜送摯,出。主人送於門外,再拜。士見於大夫,終辭其摯。於其入也,一拜其辱也。賓退,送,再拜。(終辭其摯,以將不親答也。凡不答而受其摯,唯君於臣耳。大夫於士,不出迎。入一拜,正禮也。送再拜,尊賓。)

    [疏]“士見於大夫”至“再拜”。

    ○注“終辭”至“尊賓”。

    ○釋曰:雲“以將不親答也”者,事未至謂之將,如上《士相見》賓來見士,後將親答就士家,則辭而受其摯。此則以將不親答,終不受也。若然,經直雲“終辭其摯”,不言一辭、再辭,亦有可知,但略而不言也。又《少儀》雲始見君子曰“願聞名”此不言願聞,亦文不具也。雲“凡不答而受其摯,唯君於臣耳”者,見下文“他邦之人則使擯者還其摯”,見己君不言還摯。又文有三辭:初辭、中辭、終辭。初辭之時,則雲“使某”,中辭雲“命某”,以辭在中者,傳言而已,故云“命某”。然使某者是尊君卑臣之義,其心重。若雲“命某”者,尊君卑臣,稍淺漸輕之義,故鄭雲或言命某傳言耳。必知有此義者,案僖九年《左傳》曰:“天子有事於文武,使孔賜伯舅胙。”以伯舅耋老,加勞賜一級,無下拜,是尊君。稱使傳言,雲命有輕重之義也。

    若嘗爲臣者,則禮辭其摯,曰:“某也辭,不得命,不敢固辭。”(禮辭,一辭其摯而許也。將不答而聽其以摯入,有臣道也。)賓入,奠摯,再拜。主人答壹拜。(奠摯,尊卑異,不親授也。古文壹爲一。)賓出,使擯者還其摯於門外,曰:“某也使某還摯。”(還其摯者,闢正君也。)賓對曰:“某也既得見矣,敢辭。”(辭君還其摯也。今文無。)擯者對曰:“某也命某,某非敢爲儀也。敢以請。”(還摯者請使受之。)賓對曰:“某也夫子之賤私,不足以踐禮,敢固辭。”(家臣稱私。踐,行也。言某臣也,不足以行賓客禮。賓客所不答者,不受摯。)擯者對曰:“某也使某,不敢爲儀也。固以請。”(言使某,尊君也。或言命某,傳言耳。)

    賓對曰:“某固辭,不得命,敢不從!”再拜受。(受其摯而去之。)

    [疏]注“受其摯而去之”。

    ○釋曰:雲“受其摯而去”者,以其嘗爲臣爲輕,既不受其摯,又相見無饗燕之禮,故鄭雲而去以絕之也。

    下大夫相見,以雁,飾之以布,維之以索,如執雉。(雁,取知時,飛翔有行列也。飾之以布,謂裁縫衣其身也。維,謂系聯其足。)

    [疏]“下大夫”至“執雉”。

    ○釋曰:言“下大夫”者,國皆有三卿五大夫。言上大夫,據三卿,則此下是五大夫也。二十七士與五大夫轉相副貳,則三卿宜有六大夫,而五者,何休雲:司馬事省,闕一大夫。

    ○注“雁取”至“其足”。

    ○釋曰:雲“雁,取知時”者,以其木落南翔,冰泮北徂,隨陽南北,義取大夫能從君政教而施之。雲“飛翔有行列也”者,義取大夫能依其位次,尊卑有敘也。上士執雉,左頭奉之,此雲“如執雉”,明執雁者亦左頭奉之也。案《曲禮》雲:“飾羔雁者以繢。”彼天子卿大夫,非直以布,上又畫之,此諸侯卿大夫執摯,雖與天子之臣同飾羔雁者,直用布爲飾,無繢。彼不言士,則天子之士與諸侯之士同,亦無飾。士賤,故無別也。

    上大夫相見,以羔,飾之以布,四維之,結於面,左頭,如は執之。(上大夫,卿也。羔取其從帥,羣而不黨也。面,前也。系聯四足,交出背上,於前結之也。如は執之者,秋獻は,有成禮,如之。或曰は,孤之摯也。其禮蓋謂左執前足,右執後足。今文頭爲ㄕ。)

    [疏]“上大夫”至“執之”。

    ○注“上大”至“爲ㄕ”。

    ○釋曰:雲“上大夫,卿也”者,即三卿也。雲“羔取其從帥”者,凡羔羊羣皆有引帥,若卿之從君之命者也。雲“羣而不黨也”者,羊羔羣而不黨,義取三卿亦皆正直,雖羣居不阿黨也。雲“系聯四足,交出背上,於胸前結之”者,謂先以繩雙系前兩足,復以繩系後兩足,乃以雙繩於左右從腹下向背上交過,於胸前結之也。雲“如は執之者,秋獻は,有成禮,如之”者,案《周禮獸人》雲:“冬獻狼,夏獻麋,春秋獻獸物。”鹿、豕、羣獸及狐狸可也。は是鹿子,與鹿同時獻之,又《庖人》雲“秋行犢は”,則獻當在秋時,故云秋獻は也。又案《禮器》“曲禮三千”,鄭雲:“曲猶事也。事禮謂今禮也,其中事儀三千。”則禮未亡之時,三千條內有此獻は之法,是有成禮可依,故此經得如之也。雲“或曰は,孤之摯也”者,案《大宗伯》及《大行人》與《聘禮》皆雲孤執皮帛,謂天子之孤與諸侯之孤執皮帛。今此執は者,謂新升爲孤,見己君法,至餘事則皆皮帛也。雲“其禮蓋謂左執前足,右執後足”者,案經雲左頭則與雉、雁同,是以《曲禮》雲“執禽者左首”。此鄭又云執之,蓋謂左執前足,右執後足者。(元缺起此)此釋經は執之,據四足而言之。凡以摯相見之法,唯有新升爲臣,及聘朝,及他國君來,主國之臣見,皆執摯相見。常朝及餘會聚皆執笏,無執摯之禮。又執摯者,或平敵,或以卑見尊,皆用摯。尊無執摯見卑之法。《檀弓》雲哀公執摯見己臣周豐者,彼謂下賢,非正法也。

    如士相見之禮。(大夫雖摯異,其儀猶如士。)

    [疏]“如士相見之禮”。

    ○釋曰:此下大夫及卿,其摯雖有羔、雁之異,其相見之儀則皆如士也。

    ○注“大夫”至“如士”。

    ○釋曰:雲“儀猶如士”者,或兩大夫,或兩卿相見,皆如上文“某也原見無由達己”下至“主人拜送於門外”也。

    始見於君,執摯,至下,容彌蹙。(下,謂君所也。蹙猶促也,促,恭愨貌也。其爲恭,士、大夫一也。)

    [疏]注“下謂”至“一也”。

    ○釋曰:直雲“見於君”,不辨臣之貴賤,則臣之貴賤皆同。故鄭雲“其爲恭,士大夫一也”。不言所而言“下”者,凡臣視袷已下,故不言所、言下也。

    庶人見於君,不爲容,進退走。(容,謂趨翔。)

    [疏]注“容謂趨翔”。

    ○釋曰:此不言民而言庶人,則是庶人在官,謂若《王制》雲:“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爲差。”即府史胥徒是也。按鄭注《曲禮》雲:“行而張足曰趨,行而張拱曰翔。”皆是庶人貌也。此庶人見君不趨翔,謂是常法。《論語》是孔子行事,而云“趨進翼如”者,彼謂孔子與君圖事於堂,圖事訖,降堂,向時揖處至君前橫過,向門,特加肅敬,與庶人同也。

    士大夫則奠摯,再拜稽首,君答壹拜。(言君答士大夫一拜,則於庶人不答之。庶人之摯鶩。古文壹作一。)

    [疏]注“言君”至“作一”。

    ○釋曰:臣拜君雲再拜稽首,則君答一拜者,當作空首,則九拜中奇拜是也。雲“言君答士大夫一拜則於庶人不答之”者,案《曲禮》“君於士不答拜”,謂己士。此得與大夫同答一拜者,士賤,君不答拜。此以新升爲士,故答拜。《聘禮》問勞雲答士拜者,亦以新使反,故拜之也。雲“庶人之摯鶩”者,案《大宗伯》雲“以禽作六摯,庶人執鶩”,注云:“鶩取其不飛遷。”象庶人安土重遷是也。

    若他邦之人,則使擯者還其摯,曰:“寡君使某還摯。”賓對曰:“君不有其外臣,臣不敢辭。”再拜稽首,受。

    [疏]釋曰:賓不辭即受摯,以君所不臣,禮無受他臣摯法,賓如此法,故不敢亢禮於他君,故不辭即受之也。凡臣無境外之交,今得以摯執見他邦君者,謂他國之君來朝,此國之臣因見之,謂若《掌客》“卿皆見以羔”之類是也。《春秋》卿、大夫與他國之君相見者,皆因聘會乃見之,非特行也。

    凡燕見於君,必辯君之南面。若不得,則正方,不疑君。(辯猶正也。君南面,則臣見正北面。君或時不然,當正東面,若正西面,不得疑君所處邪鄉之。此謂特見圖事,非立賓主之燕也。疑,度之。)

    [疏]釋曰:案上文注以此爲博記反見之燕義,則此與燕義、燕禮立賓主之燕,別以其此經君之面位正南,臣北面向之。若不得南面,或君東、西面,則臣亦正方向之,不可預度君之面位,邪立向之,皆與《燕禮》君在阼階西面爲正異,故知此經是特見,皆圖事,並與賓反見之燕義也。知有“圖事”者,《論語鄉黨》雲孔子與君圖事於庭、圖事於堂,《燕禮》亦云君與卿同事之時,有此面位無常之法也。

    君在堂,升見無方階,辯君所在。(升見,升堂見於君也。君近東,則升東階。君近西,則升西階。)

    [疏]注“升見”至(元缺止此)“西階”。

    ○釋曰:此文據君所在,隨便升階,無常之事,亦謂反燕及圖事之法。若立賓主,君升自阼階,賓及主人升自西階,《燕禮》所云是也。

    凡言,非對也,妥而後傳言。(凡言,謂己爲君言事也。妥,安坐也。傳言,猶出言也。若君問,可對則對,不待安坐也。古文妥爲綏。)

    [疏]“凡言”至“傳言”。

    ○注“凡言”至“爲綏”。

    ○釋曰:此據臣與君言之法也。雲“凡言”,謂己爲君言事也者,謂臣有圖,爲君言也。《禮記少儀》雲:“量而後入,不入而後量。”是臣有事將入見君,須量己所言,亦當量君安坐,乃可得入,而後傳出己言,向君道之。雲“妥,安坐也”者,《爾雅釋詁》文。

    與君言,言使臣。與大人言,言事君。與老者言,言使弟子。與幼者言,言孝弟於父兄。與衆言,言忠信慈祥。與居官者言,言忠信。(博陳燕見言語之儀也。言使臣者,使臣之禮也。大人,卿大夫也。言事君者,臣事君以忠也。祥,善也。居官,謂士以下。)

    [疏]“與君”至“忠信”。

    ○釋曰:上文據與君言,此文則總說尊卑言語之別。雲“與君言,言使臣。與大人言,言事君”者,但君臣相對,有事即言,不必與君言恆言使臣,與臣言恆言事君。今唯言使臣、事君者,下供上命,禮法當然,故君以使臣爲主,臣以事君爲正,無妨更言。餘事已下,皆隨事爲主可也。雲“與老者言,言使弟子”者,謂七十致仕之人,依《書》傳:大夫致仕爲父師,士致仕爲少師,教鄉間子弟。雷次宗雲:學生事師,雖無服,有父兄之恩,故稱弟子也。雲“與幼者言,言孝弟於父兄”者,幼既與老者相對,此幼即弟子之類,孝弟事父兄之名,是人行之本,故云言孝弟於父兄。“與衆言,言忠信慈祥”者,此文承老幼之下,亦非朝廷之臣,但是鄉閭長幼共聚之處,使之行忠信慈善之事也。雲“與居官者言,言忠信”者,此與在朝之士,言以忠信爲主也。

    ○注“博陳”至“以下”。

    ○釋曰:雲“博陳燕見言語之儀也”者,據已上博陳與君燕見舉動言語,知此博陳也。雲“言使臣者,使臣之禮也”者,並事君以忠,並是《論語》孔子對定公之文。雲“大人,卿大夫也”者,此雲“言事君”,明非天子諸侯,又非士,是卿大夫可知。又案下文雲“凡與大人言,始視面,中視抱,卒視面”,並是臣視君之法,則大人據君也。又《禮運》雲:“大人世及以爲禮。”鄭解爲諸侯者,以彼上文雲“天下爲家”,以據天子,明下雲大人是諸侯可知。《易革卦》雲“君子豹變”據諸侯,則大人虎變是天子可知。又案《論語》雲“狎大人”,注爲天子諸侯爲政教者,彼據小人不在朝廷,故以大人爲天子諸侯政教解之。鄭皆望文爲義,故解大人不同。雲“居官,謂士以下”者,以上大夫雲事君,已據居官,卿大夫其居官之內,唯有二十七士並府史胥徒,故云士以下也。

    凡與大人言,始視面,中視抱,卒視面,毋改。衆皆若是。(始視面,謂觀其顏色可傳言未也。中視抱,容其思之,且爲敬也。卒視面,察其納己言否也。毋改,謂傳言見答應之,當正容體以待之,毋自變動,爲嫌解惰不虛心也。衆,謂諸卿大夫同在此者。皆若是,其視之儀無異也。古文毋作無,今文衆爲終。)

    [疏]“凡與”至“若是”。

    ○注“始視”至“爲終”。

    ○釋曰:雲“中視抱,容其思之,且爲敬”者,案《曲禮》:“天子視不上於袷。”袷,交領也。“不下於帶”,上於袷則敖,下於帶則憂。視大夫得視面。此視君得視面者,彼據尋常視君法,此據與君言時,故不同也。雲“且爲敬”者,此言抱即面相袷,不視袷是敬君之常禮,故云且爲敬也。雲“爲嫌解惰不虛心也”者,《禮記》雲“虛中以治之”,鄭注云:“虛中,言不兼念餘事。”是虛心之意也。雲“衆,謂諸卿大夫同在此”者,言於君視之高下如此,其卿大夫視君之儀與言者無異也。雲“古文毋作無”,不從者,《說文》雲毋蓋亦禁辭,故不從有無之無也。雲“今文衆爲終”,不從者,以上已有卒,卒爲終,故從古爲衆也。

    若父,則遊目,毋上於面,毋下於帶。(子於父,王孝不主敬,所視廣也,因觀安否何如也。今文父爲甫,古文毋作無。)

    [疏]“若父”至“於帶”。

    ○注“子於”至“作無”。

    ○釋曰:案《曲禮》大夫之臣視大夫得視面不得遊目,士之臣視士得旁遊目。今子視父,應與視君同,不上於袷。與士大夫同者,以子於父主孝不主敬,所視廣者,因視安否何如也。

    若不言,立則視足,坐則視膝。(不言則伺其行起而已。)

    [疏]“若不”至“視膝”。

    ○注“不言”至“而已”。

    ○釋曰:已上皆據臣子與君父言語之時,此據不言之時,鄭言“伺其行起”者,行解經立,行由立始,故以行解立。是以《論語》雲“立不中門”,鄭雲“立行不當棖之中央”,是亦以行解立,一也。又以起解坐,以其起由坐始故也。

    凡侍坐於君子,君子欠伸,問日之早晏,以食具告。改居,則請退可也。(君子,謂卿大夫及國中賢者也。志倦則欠,體倦則伸,問日晏,近於久也。具猶辯也。改居,謂自變動也。古文伸作信,早作蚤。)

    [疏]“凡侍”至“可也”。

    ○注“君子”至“作蚤”。

    ○釋曰:此陳侍坐於君子之法。鄭雲君子卿大夫者,禮之通例,大夫得稱君子,亦得稱貴人,而士賤,不得也。知“及國中賢者”者,《鄉射禮》雲:“徵唯所欲,以告於鄉先生君子,可也。”鄭雲:“鄉先生,鄉大夫致仕者。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則《曲禮》雲“博聞強識而讓,敦善行而不怠,謂之君子”是也。雲“志倦則欠,體倦則伸”,鄭注《曲禮》亦然。雲“古文伸作信,早作蚤”者,此二字古通用,故《大宗伯》雲“侯執身圭”,爲信字。《詩》雲:“四之日其蚤,獻羔祭韭。”爲蚤字既通用,疊古文者,據字體非直,從今爲正,亦得通用之義也。

    夜侍坐,問夜,膳葷,請退可也。(問夜,問其時數也。膳葷,謂食之。葷,辛物,蔥薤之屬,食之以止臥。古文葷作薰。)

    [疏]“夜侍”至“可也”。

    ○注“問夜”至“作薰”。

    ○釋曰:雲“問夜,問其時數也”者,謂若鍾鼓漏刻之數也。雲“古文葷作薰”者,《玉藻》雲“膳於君,有葷桃”,作此葷。鄭注《論語》作,義亦通。若作薰,則《春秋》“一薰一蕕”,薰,香草也,非葷辛之字,故疊古文不從也。

    若君賜之食,則君祭先飯,遍嘗膳,飲而俟。君命之食,然後食。(君祭先飯,食其祭食,臣先飯,示爲君嘗食也。此謂君與之禮食。膳,謂進庶羞,既嘗庶羞,則飲,俟君之遍嘗也。今雲佔嘗膳。)

    [疏]“若君”至“後食”。

    ○注“君祭”至“嘗膳”。

    ○釋曰:此經及下經論臣侍君坐得賜食之法。鄭雲“先飯,示爲君嘗食也”者,凡君將食,必有膳宰進食,則膳宰嘗君前之食,備火齊不得,下文是也。今此文謂膳宰不在,則侍食者自嘗自己前食,既不嘗君前食,則不正嘗食,故云示爲君嘗食也。雲“此謂君與之禮食”者,謂君與臣小小禮食法,仍非正禮食,正禮食則《公食大夫》是也。彼君前無食,此君臣俱有食,故知小小禮食。此即《玉藻》雲:“若賜之食,而君客之,則命之祭,然後祭。”彼雲客之,則此注禮食亦不得祭,故一也。但此文不雲客之命之祭然後祭,文不具也。若臣嘗食,不得雲禮食,亦不得祭,故鄭注《玉藻》雲“侍食則正不祭”是也。

    若有將食者,則俟君之食,然後食。(將食猶進食,謂膳宰也。膳宰進食,則臣不嘗食。《周禮膳夫》:“品嚐食,王乃食。”)

    [疏]“若有”至“後食”。

    ○注“將食”至“乃食”。

    ○釋曰:雲“膳宰進食,則臣不嘗食”者,臣爲君嘗食,本爲膳宰不在,今膳宰既在,明臣不嘗食也。是以《玉藻》雲:“若有嘗羞者,則俟君之食,然後食,飯飲而俟。”注云“不祭侍食,不敢備禮也。不嘗羞,膳宰存也”是也。雲“膳夫”者,天子膳夫,則諸侯之膳宰。引之者,證經將食之人是膳宰,因將膳與君品嚐食。凡君食,臣有侍食之時,唯子不侍食。是以《文王世子》雲:“命膳宰曰,末有原。應曰諾,然後退。”是大子不侍食。若卿大夫已下,則有侍食法,故《內則》雲“父沒母存,冢子御食,羣子婦佐”是也。

    若君賜之爵,則下席,再拜稽首,受爵,升席祭,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後授虛爵。(受爵者於尊所,至於授爵,坐授人耳。必俟君卒爵者,若欲其然也。今文曰“若賜之爵”,無君也。)

    [疏]“若君”至“虛爵”。

    ○注“受爵”至“君也”。

    ○釋曰:雲“受爵者於尊所”者,《曲禮》亦是賜爵法,而云“酒進則起,拜受於尊所”是也。雲“至於授爵,坐授人耳”者,見《曲禮》與《玉藻》並此文,並無立授之文,故知坐授也。雲“必俟君卒爵者,若欲其然也”者,此經文與《玉藻》文同,皆燕而君客之賜爵法。故臣先飲以酒,是甘味,欲美君之味,故先飲。必待君卒爵而後授虛爵者,臣意若欲君盡爵然也。案《曲禮》雲:“侍飲於長者,酒進則起,拜受於尊所,長者辭,少者反席而飲。長者舉未,少者不敢飲。”彼是大燕飲禮,故鄭注引《燕禮》曰“公卒爵而後飲”。案《燕禮》當無爵,後得君賜爵,待君卒爵乃飲是也。

    退,坐取屨,隱闢而後屨。君爲之興,則曰:“君無爲興,臣不敢辭。”君若降送之,則不敢顧辭,遂出。(謂君若食之飲之而退也。隱闢,亻免而逡巡。興,起也。辭君興而不敢辭其降,於已大崇,不敢當也。)

    [疏]“退坐”至“遂出”。

    ○注“謂君”至“當也”。

    ○釋曰:雲“謂君若食之飲之而退也”者,以上雲“若君賜之食”、“若君賜之爵”,下而云退者,明爲此二者而退也。雲“隱闢,亻免而逡巡”者,案《曲禮》雲“鄉長者而屨”,此亦當然。雲“不敢辭其降”者,謂君降送時,明有不降法,故《曲禮》雲“就屨跪而舉之,屏於側”,注云“謂獨退也”。雲“若”者,不定之辭也。

    大夫則辭,退下,比及門,三辭。(下亦降也。)

    [疏]“大夫”至“三辭”。

    ○釋曰:雲“大夫則辭退下”者,對上不敢辭,是士,士卑不敢辭降。大夫之內兼三卿、五大夫,臣中尊者,故得辭降也。

    若先生、異爵者請見之,則辭。辭不得命,則曰:“某無以見,辭不得命,將走見。”先見之。(先生,致仕者也。異爵,謂卿大夫也。辭,辭其自降而來。走猶出也。先見之者,出先拜也。《曲禮》曰:“主人敬賓,則先拜賓。”)

    [疏]“若先”至“見之”。

    ○注“先生”至“拜賓”。

    ○釋曰:此先生即《鄉飲酒》雲“就先生而謀賓介”,亦一也。故彼注與此注皆雲“致仕者”也。雲“異爵,謂卿大夫也”者,此《士相見》本文是士,故以卿大夫爲異爵也。訓走爲出者,亦謂士見異爵,取急意而言走,其實非走,直出也。引《曲禮》者,欲見言敬,客先拜也。彼雲客,此雲賓者,對文,賓客異;散文,賓客通;故變文雲賓也。

    非以君命使,則不稱寡。大夫士,則曰“寡君之老”。(謂擯贊者辭也。不稱寡者,不言寡君之某,言姓名而已。大夫、卿、士,其使則皆曰寡君之某。《檀弓》曰:“士而未有祿者,君有饋焉曰獻。使焉曰寡君之老。”)

    [疏]“非以”至“之老”。

    ○注“謂擯”至“之老”。

    ○釋曰:雲“非以君命使,則不稱寡”者,此則《玉藻》雲“大夫私事使,私人擯,則稱名”。以其非聘問之禮,則爲私事使,私人擯也。《聘禮》雲:“若有言,則以束帛,如享禮。”引《春秋》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於齊,《玉藻》注亦引之是也。鄭雲“謂擯贊者辭也”者,以《玉藻》自諸侯之於天子以下至大夫,皆雲“擯者曰”,故知不自稱,是擯贊之辭也。雲“其使則皆曰寡君之某”者,釋經“大夫士則曰寡君之老”,爲公事使者也。此則《玉藻》雲“公士擯,則曰寡大夫、寡君之老。大夫有所往,必與公士爲賓”,亦一也。彼注云:“謂聘也。大聘使上大夫,小聘使下大夫。”則曰寡君之某,故鄭總雲“某”也。若然,經直雲大夫,鄭兼雲士者,經本文是士,則雲非以君命使,可以兼士也。但士無特聘問,或作介,往他國亦有稱謂,而云寡君之士某也。雲“《檀弓》曰仕而未有祿”者,謂試爲大夫,士直有試功之祿,未有正祿。雲“君有饋焉曰獻”者,謂有饋物於君,亦與正祿者同稱獻。雲“使焉雲寡君之老”者,於他國君邊自稱寡君之某,此文亦兼士大夫。引之者,證公事使稱寡君之某也。

    凡執幣者,不趨,容彌蹙以爲儀。(不趨,主慎也。以進而益恭爲威儀耳。今文無容。)

    [疏]“凡執”至“爲儀”。

    ○釋曰:案《小行人》合六幣:玉、馬、皮、圭、璧、帛,皆稱幣。下文別雲“執玉”,則此幣謂皮馬享幣及禽摯皆是。

    ○注“不趨”至“無容”。

    ○釋曰:凡趨有二種:有疾趨,“行而張足曰趨”是也;有徐趨,則下文“舒武舉前曳踵”是也。今此經雲“不趨”者,不爲疾趨,故云“主慎也”。既不雲疾趨,又不爲下文徐趨,但徐疾之爲之,故“以進而益恭爲威儀”也。

    執玉者,則唯舒武,舉前曳踵。(唯舒者,重玉器,尤慎也。武,跡也。舉前曳踵,備合也。今文無者,古文曳作扌世。)

    [疏]“執玉”至“曳踵”。

    ○釋曰:此篇直見在國以禽摯相見之禮,無執玉朝聘鄰國之事。而云“執玉”者,因執摯相見,故兼見朝聘執玉之禮也。案《玉藻》記徐趨之節雲“圈豚行”,又與此不同者,文有詳略,俱是徐趨也。

    ○注“唯舒”至“作扌世”。

    ○釋曰:雲“唯舒者,重玉器,尤慎也”者,案《玉藻》雲“執龜玉不趨”,不趨者,不爲疾趨。又《曲禮》雲:“凡執主器,執輕如不克。”故爲重玉器,尤慎也。雲“備合也”者,合,則顛倒恐損玉,故徐趨也。

    凡自稱於君,士大夫則曰“下臣”。宅者在邦,則曰“市井之臣”;在野,則曰“草茅之臣”;庶人則曰“剌草之臣”。他國之人則曰“外臣”。(宅者,謂致仕者也。致仕者,去官而居宅,或在國中,或在野。《周禮載師》之職“以宅田任近郊之地”。剌猶戔刂除也。今宅爲,古文茅作苗。)

    [疏]“凡自”至“外臣”。

    ○釋曰:雲“凡自稱於君,士大夫則曰下臣”者,此與君言之時。案《玉藻》雲“上大夫曰下臣”,與此同也。

    ○注“宅者”至“作苗”。

    ○釋曰:此亦自稱於君,以其致仕不在,故指宅而言,故曰“宅者,謂致仕者”也。雲“或在國中,或在野”者,案《爾雅》“郊外曰野”,則自郊至畿五百里內皆名野。又案《鄉大夫職》“國中七尺,野自六尺”,此亦云在國在野,相對其言,國外則雲野,則雲宅在野者,城外畿內皆是也。雲“《載師》之職”者,彼鄭注云:“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也”。引之,證彼言宅田據地,此言宅據所居,一也。雲“剌猶戔刂除也”者,案《詩》有“其斯趙”,注云:“趙,剌也”,故以剌爲戔刂除草木者也。

    ●卷八鄉飲酒禮第四

    [疏]《鄉飲酒禮》第四。

    ○鄭《目錄》雲:“諸侯之鄉大夫,三年大比,獻賢者能者於其君,以禮賓之,與之飲酒,於五禮屬嘉禮。《大戴》此乃第十,《小戴》及《別錄》此皆第四。”

    ○釋曰:鄭知此鄉飲酒是諸侯之鄉大夫獻賢能法者,案《春官》小胥掌樂縣之法,而云:“凡縣鍾磬,半爲堵,全爲肆。”注云:“鍾磬者,編縣二八十六枚而在一ね,謂之堵。鍾一堵,磬一堵,謂之肆。半之者,謂諸侯之卿、大夫、士也。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西縣鍾,東縣磬。士亦半天子之士,縣磬而已。”今此下唯縣磬而無鍾,故以爲諸侯鄉大夫也。若然,謂諸侯鄉大夫,是大夫爲之,亦應鍾磬俱有,而直有磬者,鄭彼注云“賓鄉人之賢者,從士禮也”,故縣磬而已。若然,天子鄉大夫賓賢能從士禮,亦鍾磬俱有,不得獨有磬也。知諸侯之鄉大夫非士者,案《鄉射》記雲士則鹿中,大夫則兕中。又經有“堂則物當楣,序則物當棟”,則非直州射兼有諸侯。鄉大夫以五物詢衆庶,行射之禮,則知諸侯鄉大夫是大夫爲之可知也。凡鄉飲酒之禮,其名有四:案此賓賢能謂之鄉飲酒,一也;又案《鄉飲酒義》雲“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是黨正飲酒,亦謂之鄉飲酒,二也;鄉射州長春秋習射於州序,先行鄉飲酒,亦謂之鄉飲酒,三也;案《鄉飲酒義》,又有卿大夫士飲國中賢者,用鄉飲酒,四也。其《王制》雲:“習射尚功,習鄉尚齒。”還是鄉飲酒黨飲酒法。

    鄉飲酒之禮。主人就先生而謀賓、介。(主人,謂諸侯之鄉大夫也。先生,鄉中致仕者。賓、介,處士賢者。《周禮》大司徒之職:“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一曰六德,知、仁、聖、義、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藝,禮、樂、射、御、書、數。”《鄉大夫》以“正月之吉,受法於司徒,退而頒之於其鄉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藝”,及三年大比,“而興賢者、能者。鄉老及鄉大夫帥其吏與其衆寡,以禮禮賓之。厥明,獻賢能之書於王”,是禮乃三年正月而一行也。諸侯之鄉大夫,貢士於其君,蓋如此雲。古者年七十而致仕,老於鄉里,大夫名曰父師,士名曰少師,而教學焉,恆知鄉人之賢者。是以大夫就而謀之,賢者爲賓,其次爲介,又其次爲衆賓,而與之飲酒,是亦將獻之,以禮禮賓之也。今郡國十月行此飲酒禮,以《黨正》每歲“邦索鬼神而祭祀,則以禮屬民而飲酒於序,以正治謂”之說,然此篇無正齒位之事焉。凡鄉黨飲酒必於民聚之時,欲見其化,知尚賢尊長也。《孟子》曰:“天下有達尊三,爵也、德也、齒也。”)

    [疏]“鄉飲”至“賓介”。

    ○釋曰:自此至“介亦如之”,論鄉大夫與先生謀賓介,並戒告之儀。“主人就先生而謀賓介”者,謂鄉大夫尊敬之,先就庠學者,若先生謀此二人道藝優者爲賓,稍劣者爲介。

    ○注“主人”至“齒也”。

    ○釋曰:雲“賓、介,處士賢者”者,案《玉藻》雲大夫素帶,士練帶,居士錦帶,弟子縞帶。鄭玄以居士在士之下、弟子之上,解爲道藝處士,非朝廷之士。此處士亦名君子,即《鄉射禮》雲“徵唯所欲,以告於先生君子可也”。鄭亦云:“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以其未仕,有德自處,故名處士君子也。”雲賢者,義取鄉大夫之興賢能者而言也。雲“《周禮》”至“書數”,並《大司徒職》文。故彼鄭注云:“物猶事也。興猶舉也。民三事教成,鄉大夫舉其賢者能者,以飲酒之禮賓客之,既則獻其書於王矣。知,明於事;仁,愛人以及物;聖,通而先識;義,能斷時宜;忠,言以中心;和,不剛不柔。善於父母爲孝;善於兄弟爲友;睦,親於九族;姻,親於外親;任,信於友道;恤,振憂貧者。禮,五禮之義;樂,六樂之歌舞;射,五射之法;御,五御之節;書,六書之品;數,九數之計。”引此天子司徒者,欲兼諸侯司徒,亦使鄉大夫教民以三物,教成亦使鄉大夫行鄉飲酒之禮,尊之爲賓客,興舉之也。雲“《鄉大夫》”已下至“於王”,並《周禮地官鄉大夫職》文。雲“正月之吉”,謂周之正月朔日也。雲“受法於司徒”者,謂六鄉大夫皆於大司徒處受三物,教民賓舉之法也。雲“退而頒之於其鄉吏,使各以教其所治”者,吏即州長、黨正、族師、閭胥之等是也。雲“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藝”者,德行即六德、六行,道藝正謂民中有道藝者,考察知其優者,擬舉之也。雲“及三年大比,而興賢者、能者”,大比謂三年大案比戶口之時而興舉之,賢者即德行者也,能者即道藝者也。雲“鄉老”,謂三公二鄉公一人。雲“及鄉大夫帥其吏”者,即帥其鄉吏、州長已下。雲“與其衆寡”者,即鄉中之人也。雲“以禮禮賓之”者,以《鄉飲酒》之禮禮而賓舉之也。雲“厥明,獻賢能之書於王”者,今日行鄉飲酒之禮,至其明日,獻此賢能之書於王,王再拜而受之,登於天府也。雲“是禮乃三年正月而一行也”者,欲見彼是天子鄉大夫法,諸侯鄉大夫無文,以此約之,故云“諸侯之鄉大夫貢士於其君,蓋亦如此雲”。但無正文,故云“蓋”以疑之也。雲“古者年七十”至“學焉”,案《略說》雲:“大夫七十而致仕,老於鄉里,名曰父師,士曰少師,以教鄉人子弟於門塾之基,而教之學焉”是也。雲“賢者爲賓,其次爲介,又其次爲衆賓,而與之飲酒。是亦將獻之,以禮禮賓之也”者,謂據此經諸侯鄉大夫貢士之法,亦如天子之鄉大夫貢法,故云“亦”也。若據鄉貢一人,其介與衆賓不貢之矣,但立介與衆賓,輔賓行鄉飲酒之禮,待後年還以貢之耳。案《射義》雲“古者天子之制,諸侯歲獻貢士”,注引舊說“大國三人,次國二人,小國一人”。大國三鄉,次國二鄉,小國一鄉,所貢之士與鄉同。則鄉送一人至君所,其國有遂,數亦同其鄉,並有公邑、采地,皆有賢能貢之,而貢士與鄉數同。不言遂與公邑、采地所貢者,蓋當鄉送一人至君所,君又總校德之大小,取以貢之,縱取鄉外,仍準鄉數爲定。鄉大夫雖行飲酒禮客之於君,其簡訖,仍更行飲酒禮賓之於王。是《易觀》“盥而不薦”,鄭注云:“諸侯貢士於天子,鄉大夫貢士於其君,必以禮賓之。”唯主人觀而獻賓,賓盥而酢主人,設薦俎則弟子也。是鄉大夫及諸侯貢士皆行飲酒禮禮賓也。雲“今郡國”至“之說然”者,鄭欲解此鄉飲酒貢士法,彼漢時所行飲酒禮者是正齒位,與此不同之意。漢時已罷諸侯之國而爲郡,郡有大守,而封王子、母弟者仍爲國,故云郡國也。雲“十月行此飲酒禮”者,謂行此鄉飲酒禮也。雲“以《黨正》每歲邦索鬼神而祭祀”者,則《禮記郊特牲》雲:“蠟者,索也,歲十二月,合聚萬物而索饗之。”周謂之十二月,即夏之十月,農功畢而蜡祭也。雲“則以禮屬民而飲酒於序,以正齒位”者,屬,聚也,謂當蜡祭之月,黨正聚民於序學中,以三時務農,將闕於禮,此時農隙,故行正齒位之禮。則《禮記鄉飲酒義》雲:“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年長者在上。”是正齒位之法也。雲“之說然”者,漢時十月飲酒禮,取此黨正之文,而然與此篇《鄉飲酒禮》異也。雲“此篇無正齒位焉”者,以其此篇以德行爲本而貢之,無黨正正齒位法也。雲“凡鄉黨飲酒必於民聚之時”者,此鄉飲酒必於三年大比民聚之時,黨正鄉飲酒亦於大蜡民聚之時也。雲皆“欲其見化,知尚賢尊長也”者,尚賢,據此篇鄉飲酒;尊長,據《黨正》鄉飲酒也。但黨正飲酒,以鄉大夫臨觀行禮,或鄉大夫居此黨內,則亦名鄉飲酒也。雲“《孟子》”者,《孟子公孫丑》篇:齊王召,孟子不肯朝,後不得已而朝之。宿於大夫景醜之家,景子譏之曰:禮雲“父召,無諾;君召,不俟駕而行”。固將朝矣。聞君命而遂不果,宜與夫禮若不相似然。對曰:“天下有達尊三,爵也,德也,齒也。朝廷莫如爵,鄉黨莫如齒,輔世長民莫如德。惡有得其一以慢其二哉”是也。引之者,證鄉大夫飲酒是尚德也,黨正飲酒尊長尚齒也。爵則於此無所當,連引之耳。

    主人戒賓,賓拜辱。主人答拜,乃請賓,賓禮辭,許。主人再拜,賓答拜。(戒,警也,告也。拜辱,出拜其自屈辱至己門也。請,告以其所爲來之事。不固辭者,素所有志。)

    [疏]“主人”至“答拜”。

    ○注“戒警”至“有志”。

    ○釋曰:雲“拜辱,出拜其自屈辱至己門也”者,知賓出門者,見《冠禮》主人宿賓,賓出門左,《鄉射》戒賓亦出門,故知此亦出門。雲“所爲來之事”者,謂行鄉飲酒之禮也。雲“不固辭者,素所有志”者,不如《士相見》固辭,此禮辭即許者,以其主人與先生謀時,賓已知欲貢己,又賓以學習德業,擬爲賓主情意相許,是以不固辭,爲素有志也。案《冠禮》主人先拜,賓答拜,此賓先拜,主人答拜者,彼《冠禮》主人戒同寮,同寮尊,又使之加冠於子,尊重之,故主人先拜。此則鄉大夫尊矣,賓是鄉人,卑矣。又將貢己,尊敬主人,故賓先拜辱也。是以下注雲“去又拜辱者,以送謝之”也。

    主人退,賓拜辱。(退猶去也。去又拜辱者,以送謝之。)

    介亦如之。(如戒賓也。)

    [疏]“介亦如之”。

    ○注“如戒賓也”。

    ○釋曰:言“如戒賓”者,亦如上主人戒賓已下、賓拜辱已上之事。謀賓介及戒亦言賓介,意不言衆賓,衆賓德劣,但謀介時雖不言衆賓,亦當謀之,故上注兼言其次爲衆賓。至於戒速之日必當遣人戒速,使知但略而不言,故下雲“賓及衆賓皆從之”是也。《鄉飲酒義》雲:“主人親速賓及介,而衆賓自從之。”亦據不得主人戒速而爲自從也。

    乃席賓、主人、介。(席,敷席也。夙興往戒,歸而敷席。賓席牖前,南面。主人席阼階上,西面。介席西階上,東面。)

    [疏]“乃席賓主人介”。

    ○注“席敷”至“東面”。

    ○釋曰:知夙興往戒歸而敷席,不別日者,下記雲:“鄉,朝服而謀賓、介,皆使能,而不宿戒。”是同日也。鄭知賓、介與主人席位如此者,案《鄉飲酒義》雲:“主人者尊賓,故坐賓於西北,而坐介於西南以輔賓。賓者,接人以義者也,故坐於西北。主人者,接人以仁,以德厚者也,故坐於東南。而坐亻巽於東北,以輔主人也。”又云:“賓必南面,介必東鄉,介賓主也。”《鄉射》雲:“乃席賓,南面,席主人於阼階上,西面。”以此,故知賓主及介其位然也。

    衆賓之席,皆不屬焉。(席衆賓於賓席之西。不屬者,不相續也,皆獨坐,明其德各特。)

    [疏]“衆賓”至“屬焉”。

    ○注“席衆”至“各特”。

    ○釋曰:鄭知衆賓席在賓席之西者,見《鄉射》雲:“席賓,南面,東上。衆賓之席,繼而西。”此衆賓之席亦當然,但此不屬爲異耳。雲“皆獨坐,明其德各特”者,《鄉射》注云:“言繼者,甫欲習衆庶,未有所殊別。”此乃特貢於君,故衆賓之席皆不屬焉。明三物已久,其德各特,故不屬續其席。雖不屬,猶統賓爲位,同南面也。

    尊兩壺於房戶,斯禁。有玄酒,在西。設篚于禁南,東肆,加二勺於兩壺。(斯禁,禁切地無足者。玄酒在西,上也。肆,陳也。)

    [疏]“尊兩”至“兩壺”。

    ○注“斯禁”至“陳也”。

    ○釋曰:凡設尊之法,但醴尊見其質,皆在房內,故《士冠禮》禮子、《婚禮》禮婦,醴皆在房隱處。若然,《聘禮》禮賓尊於東廂、不在房者,見尊欲與卑者爲禮,相變之法。設酒之尊,皆於顯處見其文,是以此及醮子與《鄉射》、《特牲》、《少牢》、《有司徹》皆在房戶之是也。《燕禮》、《大射》尊,在東楹之西者,君尊專大惠也。雲“設篚于禁南,東肆”者,言東肆以頭首爲記,從西向東爲肆,則大頭在西也。雲“斯禁,禁切地無足”者,斯,澌也,澌盡之名,故知切地無足。《昏禮》、《冠禮》皆雲禁者,士禮以禁戒爲名,卿大夫士並有禁名,故鄭以大夫士雙言也。是以《玉藻》雲:“大夫側尊用於,士側尊用禁。”注云:“於,斯禁也,大夫士禮之異也。”《禮器》雲“大夫士於禁”,注云:“於,斯禁也。謂之於者,無足,有似於於,或因名雲耳。大夫用斯禁,士用於禁。”然則禁是定名,言於者是其義稱。故《禮器》大夫士總名爲於禁。案《特牲禮》雲“實獸於於”,注云:“於之制,如今大木輿矣。”則於是輿,非承尊之物,以禁與斯禁,無足似輿,故世人名爲於。若然,周公制禮,《少牢》名爲於,則以周公爲世人,或有本無“世人”字者,是以《少牢》不名斯禁,謂之爲於,取不爲酒戒。《特牲》雲“壺禁在東序”,記雲“壺於禁饌於東序”,注云:“禁言於者,祭尚厭飫,得與大夫同器,不爲神戒也。”其實不用雲於禁,不敢與大夫同名斯禁。作記解注,故云士用於禁,明與《少牢》於同也。若然,士之於禁,大夫之斯禁,名雖異,其形同,是以《禮器》同名於禁也。其餘《士冠》、《昏禮》禮賓用醴,不飲,故無禁,不爲酒戒。若天子諸侯承尊之物謂之豐,上有舟,是尊與卑異號也。

    設洗於阼階東南,南北以堂深,東西當東榮。水在洗東,篚在洗西,南肆。(榮,屋翼。)

    [疏]“設洗”至“南肆”。

    ○注“榮屋翼”。

    ○釋曰:雲“南北以堂深”者,堂深,謂從堂廉北至房室之壁堂下,洗北去堂遠近深淺取於堂上深淺。假令堂深二丈,洗亦去堂二丈,以此爲度。雲“榮,屋翼”者,榮在屋棟兩頭,與屋爲翼,若鳥之有翼,故《斯干》詩美宣王之室雲:“如鳥斯革,如斯飛。”與屋爲榮,故云榮也。

    羹定。(肉謂之羹。定猶孰也。)

    [疏]“羹定”。

    ○注“肉謂”至“孰也”。

    ○釋曰:雲“肉謂之羹”者,《爾雅》文。言肉,正謂其狗。孰雲定者,孰即定止然,故以定言之。言此者,以與速賓時節爲限,不敢煩勞賓,故限之也。

    主人速賓,賓拜辱,主人答拜,還,賓拜辱。(速,召也。還猶退。)

    [疏]“主人”至“拜辱”。

    ○釋曰:自此至“皆從之”,論主人往賓門召之使來之事。案《鄉射》雲:“主人朝服,乃速賓。賓朝服出迎,再拜。”彼雲乃速賓,此不雲主人乃者,彼戒速別服,故云乃以之。此戒速,雖與彼同,但此戒速同服,故不雲乃。雲“主答拜,還,賓拜辱”,案《聘禮》雲賓入境,至近郊,使下大夫至賓館,下大夫遂以賓入賓送,不拜。又《公食大夫禮》使大夫戒賓,“大夫還,賓不拜送,遂從之”,鄭注云:“不拜送者,爲從之不終事。”皆不拜送。此獨拜送者,亦是鄉大夫尊,賓卑,又擬貢,故特拜辱而送之,異於餘者。介亦如之。(如速賓也。)

    賓及衆賓皆從之。(從猶隨也。言及衆空,介亦在其中矣。)

    [疏]“賓及”至“從之”。

    ○注“從猶”至“中矣”。

    ○釋曰:鄭雲“言及衆賓,介亦在其中矣”者,上文戒及速皆言賓與介,不言衆賓,及從主人來,即言賓及衆賓,衆賓不戒不速,尚從主人,則介在從主人可知也。

    主人一相迎於門外,再拜賓,賓答拜,拜介,介答拜。(相,主人之吏,擯贊傳命者。)

    [疏]“主人”至“答拜”。

    ○注“相主”至“命者”。

    ○釋曰:自此至“答再拜”,論主人迎賓入,升堂並拜至之事。雲“主人一相迎於門外”者,謂主人於羣吏中立一相,使傳賓主之命。主人乃自出迎賓於大門外,必非一相迎賓者,案《鄉飲酒義》雲“主人拜迎賓於庠門之外”,明主人自迎。若然,主人輒言一相者,欲見使一相傳命,乃迎,故云“相主人之吏,擯贊傳命者”也。若然,《士相見》注“異日則拜迎,同日不拜迎”者,彼以摯相見法,此自以賓舉賢能,故與彼異也。

    揖衆賓。(差益卑也,拜介、揖衆賓,皆西南面。)

    [疏]“揖衆賓”。

    ○注“差益”至“南面”。

    ○釋曰:雲“差益卑”者,以上文主人迎賓而拜介,是介差卑於賓。今於衆賓不拜,直揖之而已,故云差益卑也。知拜介揖衆賓皆西南面者,以其賓、介、衆賓立位在門外,位以北爲上,主人與賓正東西相當,則介與衆賓差在南東面明。知主人正西面拜賓,則側身向西南拜介、揖衆賓矣。

    主人揖,先入。(揖,揖賓也。先入門而西面。)

    [疏]“主人揖先入”。

    ○注“揖揖”至“西面”。

    ○釋曰:此鄉大夫行鄉飲酒在庠學,唯有一門,即向階,門內既有三揖,故主人導賓,揖而先入門,至內ニ西向待賓也。

    賓厭介,入門左。介厭衆賓,入,衆賓皆入門左,北上。(皆入門西,東面,賓之屬相厭,變於主人也。推手曰揖,引手曰厭,今文皆作揖。又曰衆賓皆入左,無門。)

    [疏]“賓厭”至“北上”。

    ○注“皆入”至“無門”。

    ○釋曰:主人入後,賓乃厭介,介厭衆賓,相隨入門,皆東面北上定位。賓既北上,主人西面相向,揖訖乃相背,各向堂塗,介與衆賓亦隨賓至西階下也。雲“賓之屬,相厭變於主人也”者,以賓與介、衆賓等自用引手而入,故不揖,是變於主人也。雲“推手揖,引手曰厭”者,厭字或作扌壹字者,古字義亦通也。雲“推手揖”者,案《周禮司儀》雲:“士揖庶姓,時揖異姓,天揖同姓。”鄭以推手小下之爲士揖,平推手爲時揖,推手小舉之爲天揖,皆以推手爲揖。又案僖二年《公羊傳》:“荀息進曰:虞、郭見與?獻公揖而進之。”何休雲:“以手通指曰揖。”與此別者,推手解其厭狀,通指道其揖意也。鄭則解揖體,何氏釋其揖意,相兼乃足也。雲“引手曰厭”者,以手向身引之。雲“今文皆作揖”者,鄭不從也。雲“又曰衆賓皆入門左,無門”,亦不從也。

    主人與賓三揖,至於階,三讓。主人升,賓升。主人阼階上當楣北面再拜。賓西階上當楣北面答拜。(三揖者,將進揖,當陳揖,當碑揖。楣,前梁也。復拜,拜賓至此堂,尊之。)

    [疏]“主人”至“答拜”。

    ○注“三揖”至“尊之”。

    ○釋曰:雲“三讓,主人升”者,主人先升,賓後升,故《鄉射》雲“主人升一等,賓升”是也。雲“三揖者,將進揖,當陳揖,當碑揖”者,《爾雅》“陳,堂塗也”。雲“楣,前梁也”者,對後梁爲室戶上。雲“復拜,賓至此堂,尊之”者,案《公食禮》雲:“公升二等,賓升。”公當楣北鄉,至再拜。《燕禮》、《大射》皆雲主人升自西階,賓右至,再拜。《鄉飲酒義》亦云“拜至拜洗”,皆不雲至者,略之。是知此升堂拜亦是拜至。可知凡拜至者,皆是尊之也。

    主人坐取爵於篚,降洗。(將獻賓也。)

    [疏]“主人”至“降洗”。

    ○注“將獻賓也”。

    ○釋曰:自此至“主人阼階上答拜”,論主人盥洗獻賓之節也。雲“主人坐取爵於篚”者,篚在堂上尊南,故取之乃降也。賓降。(從主人也。)

    主人坐奠爵於階前,辭。(重以己事煩賓也。事同曰讓,事異曰辭。)

    [疏]注“重以”至“曰辭”。

    ○釋曰:主人獻賓,乃是主人事,故云“重以己事煩賓也”。雲“事同曰讓,事異曰辭”者,事同,謂若上文主人與賓俱升階,而云三讓是也;事異,若此文主人有事,賓無事,是事異則曰辭。此對文爲義,若散文則通。是以《周禮司儀》雲:“主君郊勞,交擯,三辭,車逆,拜辱,三揖,三辭,拜受。”注云:“三辭,重者先辭,辭其以禮來於外,後辭,辭升堂。”事同而云辭,是其通也。

    賓對。(對,答也。賓主之辭未聞。)

    [疏]注“賓主之辭未聞”。

    ○釋曰:其辭未聞者,謂若《冠禮》醮辭之等,雖行事,辭不見,於後以次見辭。此則無見辭之事,故云“未聞”也。

    主人坐取爵,興,洗,南面坐,奠爵於篚下,盥洗。(已盥乃洗爵,致敬也。今文無奠。)

    [疏]“主人”至“盥洗”。

    ○注“已盥”至“無奠”。

    ○釋曰:案《鄉飲酒義》雲:“主人盥洗揚觶,所以致也。拜至,拜洗,拜受,拜送,所以致敬也。”此經先言盥、後言洗,則盥手乃洗爵者,所以致,鄭取《鄉飲酒義》爲言也。若然盥手、洗爵,止是致,拜受之等乃是致敬,並言敬者,鄭注兼拜至、拜受而言耳。

    賓進,東北面,辭洗。(必進東行,示情。)

    [疏]“賓進東北面辭洗”。

    ○釋曰:案下經雲:“賓復位,當西序,東面。”注云:“言復位者,明始降時,位在此者。”案《鄉射》“賓進東北面,辭洗”,彼注云:“必進者,方辭洗,宜違其位也。言東北面,則位南於洗矣。”是其賓初降立,至於序南東鄉,至於主人洗爵乃東行,故此得北面辭洗也。雲“示情”者,實進前就主人示謙,下主人之情也。

    主人坐奠爵於篚,興對。賓復位,當西序,東面。(言復位者,明始降時位在此。)

    [疏]“主人”至“東面”。

    ○注“言復”至“在此”。

    ○釋曰:上經奠爵於階前者,主人未洗,見賓降即奠爵,故在階前奠爵。此即至洗,將洗爵,見賓辭,故奠爵於篚興對,故不同也。雲“言復位者,明始降時位在此”者,上始降時,直雲賓降,不言處所,於此見之,是舉下以明上之義也。

    主人坐取爵,沃洗者西北面。(沃洗者,主人之羣吏。)

    [疏]“主人”至“北面”。

    ○注“沃洗”至“羣吏”。

    ○釋曰:知“主人羣吏”者,下記雲:“主人之贊者,西面北上,不與。”注云:“贊,佐也。謂主人之屬,佐助主人之禮事,徹,沃盥,設薦俎。”是也。

    卒洗,主人壹揖、壹讓,升。(俱升。古文一作壹。)

    [疏]“卒洗”至“讓升”。

    ○注“俱升”。

    ○釋曰:知“俱升”者,《鄉射》雲:“主人卒洗,一揖一讓,以賓升。”明俱升可知。若然,上文主人先升,賓乃升者,以初至之時,賓客之道進宜難,故主人升導之,至此以辭讓訖,故略威儀而俱升也。

    賓拜洗。主人坐奠爵,遂拜,降盥。(復盥,爲手分。)

    [疏]“賓拜”至“降盥”。

    ○注“復盥爲手分”。

    ○釋曰:言“奠爵,遂拜”者,因事曰遂,是以《燕禮》雲:賓受酬,“坐祭酒,遂奠於薦東”,注云:“遂者,因坐而奠,不北面。”是其類也。凡賓主行事,相報皆言答,此不言答,省文也。

    賓降,主人辭,賓對,復位,當西序。卒盥,揖讓升。賓西階上疑立。(疑,讀爲疑然從於趙盾之疑。疑,正立自定之貌。)

    [疏]“賓降”至“疑立”。

    ○注“疑讀”至“之貌”。

    ○釋曰:言“揖讓”升,不言一揖一讓,從上可知。雲“疑,讀爲疑然從於趙盾之疑。疑,正立自定之貌”者,案宣公六年《公羊傳》雲:晉靈公欲殺趙盾,“於是伏甲於宮中,召趙盾而食之。趙盾之車右祁彌明者,國之力士也,仡然從乎趙盾而入,放乎堂下而立”。何休雲:“仡然,壯勇貌。”鄭氏以“仡然從乎趙盾而入,放乎堂下而立”,不取何休注義,以《鄉射》注云“疑,止也,有矜莊之色”,自定其義,不殊字義,與何少異也。

    主人坐取爵,實之賓之席前,西北面獻賓。(獻,進也,進酒於賓。)

    [疏]“主人”至“獻賓”。

    ○注“獻進”至“於賓”。

    ○釋曰:雲“西北面”者,賓在西階,北面,將就席受,故西北面向其席故也。賓西階上拜,主人少退。(少退,少闢。)

    賓進受爵,以復位。主人阼階上拜送爵,賓少退。(復位,復西階上位。)

    [疏]“賓進”至“少退”。

    ○釋曰:雲“賓進”者,以賓西階上疑立,今見主人西北面獻於己席前,故賓進,將於席前受之故也。案《鄉射》雲“賓進,受爵於席前,復位”,此不言席前,文不具也。

    薦脯醢。(薦,進也。進之者,主人有司。)

    [疏]“薦脯醢”。

    ○注“薦進”至“有司”。

    ○釋曰:知非主人自薦者,案《昏禮》禮賓“贊者薦脯醢”,《周禮膳宰》“薦脯醢”,皆非主人,故知此亦非主人,是有司也。

    賓升席,自西方。(升由下也,升必中席。)

    [疏]“賓升席自西方”。

    ○注“升由”至“中席”。

    ○釋曰:案《曲禮》雲:“席南鄉、北鄉,以西方爲上。”今升席自西方,雲“升由下”者,以賓統於主人,以東方爲上,故以西方爲升由下也。

    乃設折俎。(牲體枝解節折在俎。)

    [疏]“乃設折俎”。

    ○注“牲體”至“在俎”。

    ○釋曰:凡解牲體之法,有全蒸其豚,解爲二十一體。體解,即此折俎是也。是以下有賓俎脊、脅、肩,介俎脊、脅、肫、胳,是體解也。

    主人阼階東疑立。賓坐,左執爵,祭脯醢。(坐,坐於席。祭脯醢者以右手。)

    [疏]“主人”至“脯醢”。

    ○注“坐坐”至“右手”。

    ○釋曰:知賓坐坐於席上者,上文賓升席,下文降席,故知此坐在席可知。雲“祭脯醢者以右手”者,此經左執爵,明祭用右手,是以《鄉射》亦云“右祭脯醢”。

    奠爵於薦西,興,右手取肺,卻左手執本,坐,弗繚,右絕末以祭,尚左手,嚌之。興,加於俎。(興,起也。肺離之。本,端厚大者。繚猶糹也。大夫以上,威儀多。糹絕之,尚左手者,明垂糹之,乃絕其末。嚌,嘗也。)

    [疏]“奠爵”至“於俎”。

    ○注“興起”至“嘗也”。

    ○釋曰:奠爵於薦右者,爲取肺奠之將舉,故奠於右。《禮記少儀》雲“取俎進俎,不坐”,是以取時奠爵興,至加於俎又興也。雲“肺離之。本,端厚大”者,此是舉肺者,於下記文。本謂根本,肺之大端,故云厚大。雲“繚,猶糹也”者,弗繚即弗糹,一也。雲“大夫以上,威儀多”者,此《鄉飲酒》大夫禮,故云繚祭,《鄉射》士禮,雲絕祭。但云繚必兼絕,言絕不得兼繚,是以此經雲繚兼言絕也。言大夫以上,則天子諸侯亦繚絕兼有,但禮篇亡,無以可知也。案《周禮大祝》雲:辨九祭,“七曰絕祭,八曰繚祭”,注云:“本同,禮多者繚之,禮略者絕則祭之。”亦據此與《鄉射》而言也。大夫已上爲繚祭,《燕禮》、《大射》雖諸侯禮,以賓皆大夫爲之,臣在君前,故不爲繚祭,皆爲絕祭也。雲“嚌,嘗也”者,嚌至齒則嘗之也。

    坐扌兌手,遂祭酒。(扌兌,拭也。古文扌兌作說。)

    [疏]“坐扌兌手遂祭酒”。

    ○注“扌兌拭”至“作說”。

    ○釋曰:案《內則》事佩之中有,則賓客自有巾以拭手也。坐扌兌手,因事曰遂,因坐祭酒,故云遂也。案《鄉射》“坐扌兌手,執爵遂祭”,此不言執爵,省文也。

    興,席末坐啐酒。(啐亦嘗也。)

    [疏]“興席末坐啐酒”。

    ○注“啐亦嘗也”。

    ○釋曰:言“席末”,謂於席之尾,故云末。《鄉飲酒義》雲:“祭薦、祭酒,敬禮也。嚌肺,嘗禮也。啐酒,成禮也。於席末,言是席之正,非專爲飲食也。此所以貴禮而賤財也。”注云:“祭薦、祭酒、嚌肺於席中,唯啐酒於席末。”是也。啐酒於席末者,酒是財,賤財之義也。雲“啐亦嘗”者,亦前肺雲嚌,是至齒爲嘗。此酒雲啐,謂入口爲嘗,雖至齒,入口不同,皆是嘗也。又肺於前用之不得言成禮,酒後乃用,故云成禮,異於肺也。

    降席,坐奠爵,拜,告旨,執爵,興。主人阼階上答拜。(降席,席西也。旨,美也。)

    [疏]“降席”至“答拜”。

    ○注“降席”至“美也”。

    ○釋曰:賓拜告旨,主人拜崇酒,其節同,義即異矣。賓言旨,甘主人之位,啐則拜之。主人云崇者,崇,充也,謝賓以酒惡相充實,飲訖,乃崇酒。先後亦同也。

    賓西階上北面坐,卒爵,興,坐奠爵,遂拜,執爵,興。主人阼階上答拜。(卒,盡也。於此盡酒者,明此席非專爲飲食起。)

    [疏]“賓西”至“答拜”。

    ○注“卒盡”至“食起”。

    ○釋曰:言“遂拜”者,亦因奠爵不起,因拜也。雲“於此盡酒者,明此席非專爲飲食起”者,但此席爲賓賢能起,故謂在席盡爵,於此西階上卒之也。雲“不專爲飲食”者,啐酒於席末,兼爲飲食之事,故以不專言之也。

    ●卷九鄉飲酒禮第四

    賓降洗,(將酢主人。)

    [疏]“賓降洗”。

    ○注“將酢主人”。

    ○釋曰:自此已下至“西階上答拜”,論賓酢主人之事。雲“將酢主人”者,案《爾雅》雲:“酢,報也。”前得主人之獻,今將酌以報之,故降洗而致敬,故云將酢主人也。

    主人降。(亦從賓也。降,降立阼階東,西面。)

    [疏]“主人降”。

    ○注“降立”至“西面”。

    ○釋曰:知面位如此者,案下雲“主人復阼階東,西面”,故知此當於阼階東西面也。

    賓坐奠爵,興辭。(西階前也。)

    [疏]“賓坐奠爵興辭”。

    ○注“西階前也”。

    ○釋曰:鄭知“西階前”者,《鄉射》雲:“賓西階前東面坐奠爵,興,辭降。”此亦然,故也。

    主人對,賓坐取爵,洗南,北面。主人阼階東,南面辭洗。賓坐奠爵於篚,興對。主人復阼階東,西面。賓東北面盥,坐取爵,卒洗,揖讓如初,升。主人拜洗,賓答拜,興,降盥,如主人禮。賓實爵主人之席前,東南面酢主人。主人阼階上拜,賓少退。主人進受爵,復位,賓西階上拜送爵,薦脯醢。主人升席自北方,設折俎,祭如賓禮。(祭者,祭薦俎及酒,亦嚌啐。)

    [疏]“主人”至“賓禮”。

    ○注“祭者”至“嚌啐”。

    ○釋曰:此賓坐取爵,洗南盥,坐取爵,卒洗,以此言之,則賓未盥,主人辭洗。案《鄉射禮》盥訖將洗,主人乃辭洗,先後不同者,彼與鄉人習禮輕,故盥訖乃辭洗,此鄉人將賓舉之,故未盥先辭洗,重之故也。若然,《鄉射禮》內兼有鄉大夫,即尊與州長同於盥後辭洗者,以其盥後辭洗是禮之常故也。但《鄉射》“賓坐取爵洗,坐奠爵於篚下”,主人辭洗之時,賓方奠爵於篚下,此不奠爵篚下,便言奠爵於篚者,《鄉射》雲“賓坐取爵洗”之時,未得主人之命,故得奠於篚下,得主人之命,乃奠於篚。此則賓取爵洗,未奠之時,主人即辭,故奠於篚也。雲“揖讓如初,升”者,謂前主人卒洗,一揖一讓升也。雲“降盥,如主人禮”者,謂如主人降盥禮,則此賓降,主人亦降,賓辭降,主人對,一與主人降辭已下同也。雲“祭如賓禮”者,如上賓祭時坐,“左執爵,右祭脯醢,奠爵於薦西,興,右手取肺,左手執本,坐,弗繚,右絕末以祭,尚左手,嚌之。興,加於俎。坐扌兌手,遂祭酒。興,席末坐,啐酒。”故云祭如賓禮。雲“祭者,祭薦俎及酒”者,薦謂脯醢,俎即離肺也。雲“亦嚌啐”者,直雲祭如賓禮。嫌祭不嚌啐,故鄭明之。雲亦嚌肺啐酒,是以下文雲“不告旨”,明亦啐也。

    不告旨。(酒,己物也。)

    自席前阼階上,北面坐卒爵,興,坐奠爵,遂拜,執爵興。賓西階上答拜。(自席前者,啐酒席末,因從北方降,由便也。)

    [疏]“自席”至“答拜”。

    ○注“自席”至“便也”。

    ○釋曰:案《曲禮》雲席“東鄉、西鄉以南方爲上,南鄉、北鄉以西方爲上。”凡升席,必由下,降由上。今主人當降自南方,以啐酒於席末,遂因從席北頭降,又從北向南,北面拜,是由便也。若降由上之正,亦是便,故下雲主人作相“降席自南方”,不由北方,亦由便也。

    主人坐奠爵於序端,阼階上北面再拜崇酒。賓西階上答拜。(東西牆謂之序。崇,充也,言酒惡,相充實。)

    [疏]“主人坐奠爵於序端”。

    ○注“東西”至“充實”。

    ○釋曰:“奠爵於序端”者,擬後酬賓訖,取此爵以獻介也。雲“東西牆謂之序”者,《爾雅釋宮》文。但彼雲“東西廂”,廂即牆,故變言之也。

    主人坐取觶於篚,降洗。賓降,主人辭降。賓不辭洗,立當西序,東面。(不辭洗者,以其將自飲。)

    [疏]“主人”至“東面”。

    ○釋曰:自此至“復位”,論主人酬賓之事。

    ○注“不辭”至“自飲”。

    ○釋曰:酬酒先飲,乃酬賓,故云“將自飲”。若然,既自飲而盥洗者,禮法宜故也。若然,經雲“賓降主人辭”,應奠爵,不言者,理在可知,故爲文略也。

    卒洗,揖讓升。賓西階上疑立。主人實觶酬賓,阼階上北面坐奠觶,遂拜,執觶興。賓西階上答拜。(酬,勸酒也。酬之言周,忠信爲周。)

    [疏]“卒洗”至“答拜”。

    ○注“酬勸”至“爲周”。

    ○釋曰:雲“賓西階上疑立”者,待主人自飲故也。雲“酬之言周,忠信爲周”者,此解主人將酬賓,先自飲之意。以其酬賓若不自先飲,主人不忠信,恐賓不飲,示忠信之道,故先自飲,乃飲賓爲酬也。忠信爲周,《國語》文。

    坐祭,遂飲,卒觶,興,坐奠觶,遂拜,執觶興。賓西階上答拜。主人降洗,賓降,辭如獻禮。升,不拜洗。(不拜洗,殺於獻。)

    [疏]“坐祭”至“拜洗”。

    ○注“不拜洗殺於獻”。

    ○釋曰:雲“坐祭,遂飲”者,因坐祭即飲,飲卒觶,因事曰遂,故曰遂。雲“辭,如獻禮”者,主人辭,賓降,主人爲己洗爵,此與獻賓時同,故云“辭如獻禮”。禮殺升堂,不拜洗,與獻時異,故別言之,使不蒙如也。禮殺於獻者,獻時拜洗,禮初不殺故也。

    賓西階上立,主人實觶賓之席前,北面,賓西階上拜,主人少退,卒拜,進,坐奠觶於薦西。(賓已拜,主人奠其觶。)

    [疏]“賓西”至“薦西”。

    ○注“賓已”至“其觶”。

    ○釋曰:賓已拜,“主人奠其觶”者,非久停,下文賓取之“奠於薦東”是也。

    賓辭,坐取觶,復位。主人阼階上拜送,賓北面坐奠觶於薦東,復位。(酬酒不舉,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

    [疏]“賓辭”至“復位”。

    ○注“酬酒”至“交也”。

    ○釋曰:賓辭,不解所辭之事,案《鄉射》:“二人舉觶於賓與大夫,進,坐奠於薦右,賓與大夫辭,坐受觶以興。”注云:“辭,辭其坐奠觶。”以彼雲賓與大夫辭,即雲坐受觶以興。若自手受之以舉觶,是禮已,故賓與大夫可以當亢答之禮,得雲辭其親奠。此禮初,賓謙卑,不辭其奠,故經不雲坐受以興。然此辭是主人復親酌已,故《鄉射》主人酬賓雲賓辭,鄭注云“辭主人復親酌己”是也。雲“酬酒不舉,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者,並《曲禮》文。案彼歡謂飲食,忠謂衣服,引之並謂飲食者,鄭於彼歡與忠相對解之,故歡爲飲食,忠爲衣服,通而言之,總爲飲食,於義合也。雲“全交”者,所有飲食與已已盡之,恐人嫌貧而交絕,故不盡爲全交,酬酒不飲亦是全交,故引爲證也。此以奠於薦東,爲酬酒不舉。案《燕禮》二人媵爵於公,“奠於薦南”,彼皆舉爲旅酬而在左者,鄭彼注云:“奠於薦南,不敢必君舉也。”案《特牲》主人酬賓,“奠於薦北”,彼舉旅而在左者,鄭彼雲:“行神惠。”故不與此同也。

    主人揖,降。賓降,立於階西,當序,東面。(主人將與介爲禮,賓謙,不敢居堂上。)

    [疏]“主人”至“東西”。

    ○注“主人”至“堂上”。

    ○釋曰:自此下至“主人介右答拜”,論主人獻介之事。

    主人以介揖讓升,拜如賓禮。主人坐取爵於東序端,降洗。介降,主人辭降,介辭洗,如賓禮。升,不拜洗。(介禮殺也。)

    [疏]“主人”至“拜洗”。

    ○注“介禮殺也”。

    ○釋曰:案上主人迎賓之時,介與衆賓從入,又主人與客三揖至於階之時,介與衆賓亦隨至西階下東面。今此文雲揖讓升,如客禮,則唯於升堂時相讓,無庭中三揖之事矣。升堂而云拜者,謂拜至亦如賓矣。雲“介禮殺也”者,謂不拜洗,是以《鄉飲酒義》雲“三讓以賓升,拜至、獻酬、辭讓之節繁,及介省矣”是也。

    介西階上立。(不言疑者,省文。)

    [疏]注“不言疑者,省文”。

    ○釋曰:此決上獻酬辭賓時,賓於西階上疑立,此亦當獻酒節而不言疑者,省文也。

    主人實爵介之席前,西南面獻介。介西階上北面拜,主人少退。介進,北面受爵,復位。主人介右北面拜送爵,介少退。(主人拜於介右,降尊以就卑也。今文無北面。)

    [疏]“主人”至“少退”。

    ○注“主人”至“北面”。

    ○釋曰:雲主人“介之席前,西南面獻介”者,以介席東面,故邪向之。若獻賓時,於賓席前北面向之也。“主人拜於介右,降尊以就卑也”者,以主人獻賓時,主人自在阼階,今於獻介,主人來在西階介右,是介卑,故降主人之尊,就西階介之東北面拜也。至旅酬皆同階者,禮殺故也。

    主人立於西階東,薦脯醢。介升席自北方,設折俎。祭如賓禮,不嚌肺,不啐酒,不告旨。自南方降席,北面坐卒爵,興,坐奠爵,遂拜,執爵興。主人介右答拜。(不嚌啐,下賓。)

    [疏]“主人”至“答拜”。

    ○注“不嚌啐下賓”。

    ○釋曰:雲“主人立於西階東”者,始獻介之時近西,在介右,今於設薦之時,主人無事,稍近東。案上獻賓薦設之時,主人云“疑立”,此不言者,文略也。雲“主人介右答拜”者,還近西於前立處答拜也。

    介降洗,主人復阼階,降辭如初。(如賓酢之時。)

    [疏]“介降”至“如初”。

    ○注“如賓酢之時”。

    ○釋曰:自此至“介降立於賓南”,論介酢主人之事。雲“主人復阼階,降辭如初”者,如賓酢主人之時,介辭主人從己降,主人辭介爲己洗,一皆如之也。

    卒洗,主人盥。(盥者,當爲介酌。)

    [疏]“卒洗主人盥”。

    ○注“盥者當爲介酌”。

    ○釋曰:此主人自飲而盥者,尊介也。是以《鄉射》雲:大夫將酢,主人卒洗,“主人盥”。注云:“盥者,雖將酌自飲,尊大夫,不敢褻。”是其類也。

    介揖讓升,授主人爵於兩楹之。(就尊南授之。介不自酌,下賓。酒者,賓主共之。)

    [疏]“介揖”至“之間”。

    ○釋曰:“揖讓升”者,謂一揖一讓升也。雲“授主人爵於兩楹之間”,以爵授主人也。

    ○注“就尊”至“共之”。

    ○釋曰:知兩楹間是尊南者,以上雲尊於房戶,房戶當兩楹之北,故云“就尊南授之”也。雲“介不自酌,下賓”者,以其賓親酌以酢主人,此不自酌,故云下賓也。雲“酒者,賓主共之”者,此鄭解酒賓主共之,故賓自酌以酢主人,介卑,故不敢酌,是以《鄉飲酒義》雲“尊於房戶之,賓主共之”是也。

    介西階上立。主人實爵,酢於西階上,介右坐奠爵,遂拜,執爵興。介答拜。主人坐祭,遂飲,卒爵,興,坐奠爵,遂拜,執爵興。介答拜。主人坐奠爵於西楹南,介右再拜崇酒。介答拜。(奠爵西楹南,以當獻衆賓。)

    [疏]“介西”至“答拜”。

    ○釋曰:此主人既受爵,介無事,故於西階上立。不言疑立,可知也,亦省文。

    ○注“奠爵”至“衆賓”。

    ○釋曰:知此奠爵爲衆賓者,案下文雲“主人揖升坐取爵於西楹下”是也。鄉射無介,故獻衆賓時於東序端,取爵獻訖,奠爵於篚也。

    主人復阼階,揖降。介降立於賓南。

    [疏]“主人”至“賓南”。

    ○釋曰:向來主人與介行禮於西階上,事訖,故復阼階揖讓降。介降立於賓南者,以將獻衆賓,故介無事,就賓南也。

    主人西南面三拜衆賓,衆賓皆答壹拜。(三拜、壹拜,示遍,不備禮也。不升拜,賤也。)

    [疏]“主人”至“壹拜”。

    ○注“三拜”至“賤也”。

    ○釋曰:自此已下至“奠於篚”,論獻衆賓之事。雲“西南面”者,以其主人在阼階下,衆賓在賓、介之南,故西南向拜之。雲“三拜、壹拜,示遍,不備禮也”者,衆賓各得主人一拜,主人亦遍得一拜,是不備禮,故《鄉射》雲:“三拜衆賓,衆賓皆答壹拜。”彼注云:“三拜,示遍也。壹拜,不備禮也。”大夫禮皆然,故《少牢》雲:“主人三拜者,者皆答拜。”鄭雲:“三拜,旅之示遍也。”又《有司徹》雲:“主人降南面,拜衆賓於門東,三拜衆賓,門東北面,皆答壹拜。”大夫尊,故也。士則答再拜,故《特牲》雲:主人“三拜衆賓,衆賓答再拜。”鄭雲“衆賓再拜者,士賤,旅之,得備禮”是也。雲“不升拜,賤也”者,此決上主人與賓、介行禮皆升堂拜,至此三拜,賓賤,故不升拜至也。

    主人揖升,坐取爵於西楹下,降洗,升實爵,於西階上獻衆賓。衆賓之長升拜受者三人。(長,其老者,言三人,則衆賓多矣。)

    [疏]“主人”至“三人”。

    ○注“長其”至“多矣”。

    ○釋曰:雲“主人揖升”者,從三人爲首,一一揖之而升也。雲“降洗,升實爵”者,以下不更言洗,則以下因此不復洗矣。雲“西階上獻衆賓”者,下別言衆賓之長三人,則衆賓之中兼言堂下衆賓,故鄭雲“衆賓多矣”。自三人已下,於下便以次歷言之矣。雲“拜受者三人”,則堂下衆賓不拜受矣。

    主人拜送。(於衆賓右。)

    [疏]“主人拜送”。

    ○注“於衆賓右”。

    ○釋曰:知在衆賓右,拜送者約上文介右而知也。

    坐祭,立飲,不拜既爵。授主人爵,降復位。(既,卒也。卒爵不拜,立飲,立授,賤者禮簡。)

    [疏]“坐祭”至“復位”。

    ○注“既卒”至“禮簡”。

    ○釋曰:雲“卒爵不拜,立飲,立授,爵賤者禮簡”者,賓賢能,以賢者爲賓,其次爲介,不間長幼。其三賓德劣於賓、介,則數年之長幼,故上衆賓之長也。賓介則坐祭,坐飲,又拜既爵,此三賓則坐祭,與賓、介同不拜既爵、立飲、立授則異,賤,故禮簡也。

    衆賓獻,則不拜受爵,坐祭,立飲。(次三人以下也,不拜,禮彌簡。)

    [疏]“衆賓”至“立飲”。

    ○注“次三”至“彌簡”。

    ○釋曰:此據堂下衆賓不拜受,簡於三人,故云“禮彌簡”也。

    每一人獻,則薦諸其席。(謂三人也。)

    [疏]“每一”至“其席”。

    ○注“謂三人也”。

    ○釋曰:上已雲獻,此以下別言薦。雲每一人,還發三人而言。雲“每一人獻則薦諸、其席”,則一一得獻,即薦之,以其言席,又下別言衆賓,則此三是三人,故鄭雲“三人”也。

    衆賓辯有脯醢。(亦每獻薦於其位,位在下。今文辯皆作遍。)

    [疏]“衆賓辯有脯醢”。

    ○注“亦每”至“作遍”。

    ○釋曰:雲“亦每獻薦於其位”者,如上三人,一一薦之。知位在下者,以其言堂下立侍,不合有席,既不言席,故位在下,既不言其數,則鄉人有學識者,皆來觀禮,皆入飲酒之內。是以《鄉射》雲:旅酬堂上,“辯,卒受者興,以旅在下者”,明衆賓在堂下也。

    主人以爵降,奠於篚。(不復用也。)

    [疏]“主人”至“於篚”。

    ○釋曰:以此合一獻遍,不復用,故以主人爵降,奠於篚也。

    揖讓升。賓厭介升,介厭衆賓升,衆賓序升,即席。(序,次也。即,就也。今文厭皆爲揖。)

    [疏]“揖讓”至“即席”。

    ○注“序次”至“爲揖”。

    ○釋曰:自此至“舉觶者降”,論遍獻衆賓訖,將以旅酬之事。雲“衆賓序升”者,謂三賓堂上有席者,以年長爲首,以次即席也。雲“今文厭皆爲揖”,不從者,以賓相引以手,不得爲揖故也。

    一人洗,升,舉觶於賓。(一人,主人之吏。發酒端曰舉。)

    [疏]“一人”至“於賓”。

    ○注“一人”至“曰舉”。

    ○釋曰:此一人舉觶,爲旅酬也。雲“發酒端曰舉”者,從上至下遍飲訖,又從上而起,是發酒端曰舉也。

    實觶,西階上坐奠觶,遂拜,執觶興,賓席末答拜。坐祭,遂飲,卒觶興,坐奠觶,遂拜,執觶興,賓答拜。降洗,升實觶,立於西階上,賓拜。(賓拜,拜將受觶。)

    [疏]“實觶”至“賓拜”。

    ○注“賓拜拜將受觶”。

    ○釋曰:雲“賓席末答拜”者,謂於席西南面,非謂席上,近西爲末,以其無席上拜法也。已下賓拜皆然。

    進,坐奠觶於薦西。賓辭,坐受以興。(舉觶不授,下主人也。言坐受者,明行事相接,若親受,謙也。)

    [疏]“進坐”至“以興”。

    ○注“舉觶”至“謙也”。

    ○釋曰:雲“舉觶不授,下主人也”者,決上主人獻賓皆親授而奠之,今不親授,是下主人。《鄉射》注云:“不授,賤不敢也。”下主人明。此亦賤不敢授也。雲“言坐受者,明行事相接,若親受,謙也”者,若於人手相授受,名爲受,不於人取之,不得言受。今於地取之而言受者,以主人奠之,賓取之而無隔絕,雖於地,若手受之,故云明行事相接若親受之謙也。

    舉觶者西階上拜送,賓坐奠觶於其所。(所,薦西也。)

    [疏]“舉觶”至“其所”。

    ○注“所薦西也”。

    ○釋曰:賓奠於其所者,待作樂後立司正,賓乃取此觶以酬主人,以其將舉,故且奠之於右也。

    舉觶者降。(事已。)

    [疏]“舉觶者降”。

    ○注“事已”。

    ○釋曰:案《鄉射》“舉觶者降”後有大夫,此不言者,大夫觀禮之人,或來或否,故不言也。

    設席於堂廉,東上。(爲工布席也。側邊曰廉,《燕禮》曰:“席工於西階上少東,樂正先升,北面。”此言樂正先升,立於西階東,則工席在階東。)

    [疏]“設席”至“東上”。

    ○注“爲工”至“階東”。

    ○釋曰:自此下至“樂正告於賓乃降”,論主人樂賓之事。大判總爲作樂,其中別有四節之殊:有歌,有笙,有間,有合,次第不同也。案《燕禮》“席工於西階上”,即雲“樂正先升”,《大射》亦云“席工於西階上,工六人四瑟”,始雲“小樂正從之”,不同者,《燕禮》主於歡心,尚樂,故先雲樂正先升,《大射》主於射,略於樂,故辨工數,乃雲樂正從之也。若然,此主於樂,不與燕同,而席工下辨工數,乃雲樂正升者,此臣禮避初也。至於《鄉射》亦應主於射,略於樂,而不言工數,先雲樂正,而不與《大射》同者,亦是避初之事也。雲“爲工布席也”者,以《鄉射》、《燕禮》、《大射》皆席工連言,此不言席工,文不具爾,故此爲工布席。下雲工入升,明此席也。引《燕禮》者,欲證此席爲工,又取此工席在西階東,以其此經雲堂廉東上,不言階東,故取《燕禮》西階上少東,樂正又在工西。此下雲樂正於西階東,據樂正於西階東,而立在工西,則知工席更在階東、北面可知。但此言近堂廉,亦在階東,彼雲階東亦近堂廉也。

    工四人,二瑟,瑟先。相者二人,皆左何瑟,後首,挎越,內弦,右手相。(四人,大夫制也。二瑟,二人鼓瑟,則二人歌也。瑟先者,將入,序在前也。相,扶工也,衆賓之少者爲之,每工一人。《鄉射禮》曰“弟子相工如初入”,天子相工使視了者,凡工,瞽蒙也,故有扶之者。“師冕見,及階,子曰:‘階也。’及席,子曰:‘席也。’”固相師之道。後首者,變於君也。挎,持也。相瑟者則爲之持瑟。其相歌者,徒相也。越,瑟下孔也。內弦,側擔之者。)

    [疏]“工四”至“手相”。

    ○注“四人”至“之者”。

    ○釋曰:雲“四人,大夫制也”者,此鄉大夫飲酒而云四人,《大射》諸侯禮而云六人,故知四人者,大夫制也。《燕禮》亦諸侯禮,而云四人者,鄭彼注云:工四人者,《燕禮》輕,從大夫制也。《鄉射》是諸侯之州長,士爲之,其中兼有鄉大夫,以三物詢衆庶行《射禮》法,故工亦四人,大夫制也。若然,士當二人,天子當八人,爲差次也。雲“二瑟,二人鼓瑟,則二人歌也”者,既雲工四人二人瑟,明二人鼓瑟可知也。雲“相,扶工也,衆賓之少者爲之”者,見《鄉射》雲:“樂正西方,命弟子。”弟子則衆賓之少者也。雲“每工一人”者,案《周禮》瞽三百人,又此經二人瑟,相者二人,皆左何瑟。又《大射》僕人正相大師,以諸文言之,故知每工一人。若然,此經工四人,二人瑟,相二人,則工二人。歌雖不言相,亦二人可知。以空手無事,故不言也。雲“《鄉射禮》曰弟子相工如初入”者,彼謂將射,樂正命弟子相工遷樂於下,降時如初入之次第,亦瑟先歌後,引之,證弟子相工之事。天子相工亦使氐了爲之,知者,見《周禮氐職》雲“凡樂事相瞽”是也。雲“凡工,瞽蒙也”者,鄭司農雲:無目關謂之瞽,有目關而無見謂之蒙,有目無眸予謂之瞍,故《詩大雅》雲“矇瞍奏工”是也。引《論語》者,證瞽人無目,須扶之義也。雲師,即大師之官,無目蒙瞽之長也。雲“後首者,變於君也”者,案《燕禮》雲:“小臣左何瑟,面鼓。”注云:“燕尚樂,可鼓者在前也。”此《鄉飲酒》亦尚樂,而不面鼓,是變於君也。案《大射》主於射,略於樂,《鄉射》亦應主於射,略於樂,所以面鼓,亦是變於君也。雲“挎,持也”者,瑟底有孔越,以指深入謂之挎也。雲“其相歌者,徒相也”者,徒,空也,無可荷空,以右手相,以經不言故也。雲“內弦,側擔之者”,以左於外,側擔之使弦向內也。

    樂正先升,立於西階東。(正,長也。)

    [疏]“樂正”至“階東”。

    ○注“正長也”。

    ○釋曰:案《周禮》有大司樂、樂師,天子之官。此樂正者,諸侯及大夫、士之官,當天子大司樂。言先升,對後升。雲“長”,樂官之長也。

    工入,升自西階。北面坐。相者東面坐,遂授瑟,乃降。(降立於西方,近其事。)

    [疏]“工入”至“乃降”。

    ○注“降立”至“其事”。

    ○釋曰:工入升,不言歌瑟先後,案上文已雲瑟先其歌可知也。鄭知“降立於西方,近其事”者,《鄉射》雲:“樂正西方,命弟子贊工遷樂。”故知西方是近其事也。

    工歌《鹿鳴》、《四牡》、《皇皇者華》。(三者皆《小雅》篇也。《鹿鳴》,君與臣下及四方之賓燕,講道修政之樂歌也。此採其己有旨酒,以召嘉賓,嘉賓既來,示我以善道。又樂嘉賓有孔昭之明德,可則效也。《四牡》,君勞使臣之來樂歌也。此採其勤苦王事,念將父母,懷歸傷悲,忠孝之至,以勞賓也。《皇皇者華》,君遣使臣之樂歌也。此採其更是勞苦,自以爲不及,欲諮謀於賢知而以自光明也。)

    [疏]“工歌”至“者華”。

    ○注“三者”至“光明”。

    ○釋曰:凡歌《詩》之法,皆歌其類。此時貢賢能,擬爲卿大夫,或爲君所燕食,以《鹿鳴》詩也;或爲君出聘,以《皇皇者華》詩也;或使反爲君勞來,以《四牡》詩也。故賓賢能而預歌此三篇,使習之也。雲“三者皆《小雅》篇也”者,其詩見於《小雅》之內也。雲“《鹿鳴》,君與臣下及四方之賓燕,講道修政之樂歌也”者,自此已下,鄭皆先引《詩序》於上,復引《詩經》於下,以其子夏作序,所以序述經意,故鄭並引之也。案《鹿鳴》序雲:“《鹿鳴》,燕羣臣嘉賓也。”然後羣臣嘉賓得盡其心之事,還依序而言也。雲“此採其己有旨酒,以召嘉賓,嘉賓既來,示我以善道”至“可則效也”者,案彼經雲“我有旨酒,以燕樂嘉賓之心”,又云“示我周行”,“德音孔昭,視民不忄兆,是則是效”之事。《四牡》序雲:“勞使臣之來也。”經雲:“王事靡,我心傷悲”,“豈不懷歸”,“將母來諗。”《皇皇者華》序雲:“君遣使臣也。”經雲:“於彼原隰,先先征夫,每懷靡及”,“周爰諮謀”之事,故鄭依而引之爲證也。

    卒歌,主人獻工。工左瑟,一人拜,不興,受爵。主人阼階上拜送爵。(一人,工之長也。凡工賤,不爲之洗。)

    [疏]“卒歌”至“送爵”。

    ○注“一人”至“之洗”。

    ○釋曰:雲“一人,工之長也”者,謂就四人之內爲首者也。雲“凡工賤,不爲之洗”者,下大師爲之洗,是君賜者爲之洗,明自外不爲之洗也。案此《鄉飲酒》及《燕禮》同是主歡心尚樂之事,故有升歌笙合樂,及其獻工獻笙後合不獻,以知二節自前已得獻,故不復重獻。《鄉射》主於射,略於樂,無笙,唯有合樂,笙工併爲,至終總獻之。《大射》亦主於射,略於樂,但不歌,不合樂,故有升歌,《鹿鳴》三終,主人獻工,乃後下管新宮,不復得獻,此君禮異於《鄉射》也。若《鄉射》與《大射》同略於樂,《大射》不略升歌而略笙合者,《二南》是鄉大夫之正,《小雅》是諸侯之正,鄭注《鄉射》雲“不略合樂”者,不可略其正。諸侯不略《鹿鳴》之等,義亦然也。

    薦脯醢,使人相祭。(使人相者,相其祭酒、祭薦。)

    [疏]“薦脯醢使人相祭”。

    ○注“使人”至“祭薦”。

    ○釋曰:知“使人相祭”者,以相者扶工之人,每事使之指授,故知還使相者爲之。知“祭酒、薦祭”者,以其雲獻薦脯醢即雲相祭,知相其祭酒祭薦也。

    工飲,不拜既爵,授主人爵。(坐授之。)

    [疏]注“坐授之”。

    ○釋曰:知“坐授之”者,以經不雲“興”,故知坐授之也。

    衆工則不拜,受爵,祭飲,辯有脯醢,不祭。(祭飲,獻酒重,無不祭也。今文辯爲遍。)

    [疏]“衆工”至“不祭”。

    ○注“祭飲”至“爲遍”。

    ○釋曰:言“獻酒重,無不祭也”者,衆工諸事皆不備,尚祭飲,則知得獻酒無有不祭,故知獻酒重無不祭也。其正酬亦祭,至於旅酬以下,則不祭而已。故下記雲:“凡旅不洗,不洗者,不祭。”鄭注云:“敬禮殺也。”不甚也。此衆工亦不洗而祭,是以雲獻酒重無不祭也。

    大師,則爲之洗,賓、介降,主人辭降。工不辭洗。(大夫若君賜之樂,謂之大師,則爲之洗,尊之也。賓、介降,從主人也。工,大師也。上既言獻工矣,乃言大師者,大師或瑟,或歌也。其獻之,瑟則先,歌則後。)

    [疏]“大師”至“辭洗”。

    ○注“大夫”至“則後”。

    ○釋曰:天子諸侯有常官,則有大師也。大夫則無常官,若君賜之樂,並樂人與之,則亦謂之大師,主人爲之洗。若然,工非大師則無洗。雲“賓,介降,從主人也”者,案《鄉射》雲:“大師則爲之洗,賓降。”注云:“大夫不降,尊也。”此既大夫禮,則有大夫亦不降可知也。雲“工,大師也”者,既言大師則爲之洗,而云工不辭洗,故知工即大師。是以《論語》雲“師冕見,孔子爲之相”,鄭雲:“相,扶工。”是工爲樂人之總稱也。雲“上既言獻工矣,乃言大師者,大師或瑟,或歌也”者,以其前工有瑟有歌,後別言大師,則大師能瑟,或在瑟中,若大師能歌,或在歌中,故云大師或瑟或歌也。雲“其獻之,瑟則先,歌則後”者,以其序入及升堂,皆瑟先歌後,其獻法皆先瑟後歌,是以知獻之瑟先歌後,隨大師所在,以次獻之也。《燕禮》雲:“卒歌,主人洗升,獻工,工不興,左瑟,一人拜,受爵。”注云:“左瑟,便其右。一人,工之長者也。”《燕禮》諸侯禮有常官,不言大師,以《燕禮》主爲臣子,故工四人,從大夫制,其大師入工,不別言之也。《大射》雲:“主人洗升,實爵,獻工,工不興,左瑟。”注云:“大師無瑟,於是言左瑟者,節也。”若大師在歌,亦先得獻,與《燕》異也。

    笙入堂下,磬南,北面立。樂《南陔》、《白華》、《華黍》。(笙,吹笙者也,以笙吹此詩以爲樂也。《南陔》、《白華》、《華黍》,《小雅》篇也,今亡,其義未聞。昔周之興也,周公制禮作樂,採時世之詩以爲樂歌,所以通情,相風切也,其有此篇明矣。後世衰微,幽、厲尤甚,禮樂之書,稍稍廢棄。孔子曰:“吾自衛反魯,然後樂正,《雅》、《頌》各得其所。”謂當時在者而復重雜亂者也,惡能存其亡者乎?且正考父校商之名頌十二篇於周大師,歸以祀其先王。至孔子二百年之,五篇而已,此其信也。)

    [疏]“笙入”至“華黍”。

    ○釋曰:此升歌訖得獻,乃始入也。雲“磬南,北面”者,磬既南面,其南當有擊磬者在磬南、北面,而云笙入磬南北面者,在磬者之南北面也。

    ○注“笙吹”至“信也”。

    ○釋曰:言“《小雅》篇也”者,今序仍在《魚麗》之下,是《小雅》也。雲“今亡,其義未聞”者,案詩《魚麗》之下見子夏序,序此三篇。案彼子夏序雲“《南陔》,孝子相戒以養也。《白華》,孝子之白也。《華黍》,時和歲豐,宜黍稷也。”此已上是子夏序,文則雲“有其義而亡其辭”者,此是毛公續序。雲有其義,指子夏序有其義也;雲而亡其辭者,謂《詩》辭亡矣。若然,彼亡辭,此亡義,與此義異也。雲“昔周之興也,周公制禮作樂”至“明矣”者,欲明周公制此《儀禮》之時,有此三篇之意也。雲“後世衰微,幽、厲尤甚”者,《禮運》雲:孔子曰:我觀周道,幽厲傷之,吾舍魯何。是幽厲尤甚者也。禮樂之書稍稍廢棄者,自幽、厲已後,稍稍更加廢棄,此篇之失也。又引孔子以下至“其信”者,欲明孔子以前,言亡三篇之意也。案《南陔》注云:“孔子論《詩》,《雅》、《頌》各得其所,時俱在耳。篇第當在於此,時遭戰國及秦之世而亡之,其義則與衆篇之義合編,故存。至毛公爲詁訓傳,乃分衆篇之義,各置於其篇端。”彼《詩》鄭注又與此不同者,鄭君注《禮》之時,未見《毛傳》,以爲此篇孔子前亡。注《詩》之時,既見《毛傳》,以爲孔子後失。必知戰國及秦之世者,以子夏作序,具序三篇之義,明其《詩》見在,毛公之時亡其辭,故知當戰國及秦之世也。

    主人獻之於西階上。一人拜,盡階,不升堂,受爵,主人拜送爵。階前坐祭,立飲,不拜既爵,升授主人爵。(一人,笙之長者也。笙三人,和一人,凡四人。《鄉射禮》曰:“笙一人拜於下。”)

    [疏]“主人”至“人爵”。

    ○注“一人”至“於下”。

    ○辭曰:自此至“不祭”,論獻笙者之事。雲“一人拜”者,謂在地拜,乃盡階,不升堂受爵也。雲“一人,笙之長者也”者,笙者四人,今言一人受爵,明據爲首長者而言也。雲“笙三人,和一人,凡四人”者,案《鄉射》記雲:“三笙一和而成聲。”注:“三人吹笙,一人吹和,凡四人。”《爾雅》曰“笙小者謂之和”是也。雲“《鄉射禮》曰:笙一人拜於下”者,即此一人拜者,亦在堂下可知。但獻工之時,拜送在西階東,以工在階東故也。此主人拜送笙之時,在西階上,以其笙在階下,故不同也。

    衆笙則不拜,受爵,坐祭,立飲,辯有脯醢,不祭。(亦受爵於西階上,薦之者於其位,磬南。今文辯爲遍。)

    [疏]“衆笙”至“不祭”。

    ○注“亦受”至“爲遍”。

    ○釋曰:衆笙除一人之外,二人者不備禮,故亦受爵於西階上者,與一人同也。雲“薦之皆於其位,磬南”者,依前笙入,立於磬南之處,是其類也。

    乃歌《魚麗》,笙《由庚》;歌《南有嘉魚》,笙《崇丘》;歌《南山有臺》,笙《由儀》。(,代也,謂一歌則一吹。六者皆《小雅》篇也。《魚麗》,言大平年豐物多也。此採其物多酒旨,所以優賓也。《南有嘉魚》,言大平君子有酒樂與賢者共之也。此採其能以禮下賢者,賢者累蔓而歸之,與之燕樂也。《南山有臺》,言大平之治以賢者爲本。此採其愛友賢者,爲邦家之基,民之父母,既欲其身之壽考,又欲其名德之長也。《由庚》、《崇丘》、《由儀》,今亡,其義未聞。)

    [疏]“乃”至“由儀”。

    ○釋曰:此一經堂下吹笙,堂上升歌,代而作,故謂之“乃”也。

    ○注“代”至“未聞”。

    ○釋曰:雲“謂一歌則一吹”者,謂堂上歌《魚麗》終,堂下笙中吹《由庚》續之。以下皆然。此《魚麗》、《南有嘉魚》、《南山有臺》,其詩見在。雲“六者皆《小雅》篇也”者,見編在《小雅》之內,故知之。見在者,鄭君亦先引其序,後引其詩。案《魚麗》序雲:“《魚麗》,美萬物盛多也。”詩云:“君子有酒,旨且多。”《南有嘉魚》序雲:“大平之君子至誠,樂與賢者共之也。”詩云:“君子有酒,嘉賓式燕以樂。”《南山有臺》序雲:“樂得賢也。得賢則能爲邦家立大平之基矣。”詩云:“樂只君子,邦家之基。”又云:“樂只君子,民之父母,遐不眉壽”是也。此其鄭君所言義意。雲“《由庚》、《崇丘》、《由儀》,今亡,其義未聞”者,案《詩》序雲:“《由庚》,萬物得由其道也。《崇丘》,萬物得極其高大也。《由儀》,萬物之生,各得其宜也。”“有其義而亡其辭”,此毛公續序,義與《南陔》、《白華》、《華黍》同。堂上歌者不亡,堂下笙者即亡,蓋當時方以類聚,笙歌之詩,各自一處,故存者並存,亡者並亡也。

    乃合樂,《周南》:《關雎》、《葛覃》、《卷耳》,《召南》:《鵲巢》、《采蘩》、《採》(合樂,謂歌樂與衆聲俱作。《周南》、《召南》,《國風》篇也。王后、國君夫人房中之樂歌也。《關雎》言后妃之德,《葛覃》言后妃之職,《卷耳》言后妃之志,《鵲巢》言國君夫人之德,《采蘩》言國君夫人不失職,《採》言卿大夫之妻能修其法度。昔大王、王季居於岐山之陽,躬行《召南》之教,以興王業。及文王而行《周南》之教,以受命。《大雅》雲:“刑于寡妻,至於兄弟,以御於家邦。”謂此也。其始一國耳,文王作邑於豐,以故地爲卿士之采地,乃分爲二國。周,周公所食;召,召公所食。於時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德化被於南土,是以其詩有仁賢之風者,屬之《召南》焉;有聖人之風者,屬之《周南》焉。夫婦之道,生民之本,王政之端,此六篇者,其教之原也。故國君與其臣下及四方之賓燕,用之合樂也。鄉樂者,風也。《小雅》爲諸侯之樂,《大雅》、《頌》爲天子之樂。《鄉飲酒》升歌《小雅》,禮盛者可以進取也。《燕》合鄉樂,禮輕者可以逮下也。《春秋傳》曰:《肆夏》、《繁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也。《文王》、《大明》、《綿》,兩君相見之樂也。然則諸侯相與燕,升歌《大雅》,合《小雅》。天子與次國、小國之君燕亦如之,與大國之君燕,升歌《頌》,合《大雅》。其笙之篇未聞。)

    [疏]“乃合”至“採”。

    ○注“合樂”至“未聞”。

    ○釋曰:此一經論堂上(元缺一字)堂下衆聲俱合之事也。雲“合樂,謂歌樂衆聲俱作”者,謂堂上有歌瑟,堂下有笙磬,合奏此詩,故云衆聲俱作。雲“《周南》、《召南》,《國風》篇也”者,案《論語》注《國風》之首篇,謂“十五國風之篇首”,義可知也。雲“王后國君夫人房中之樂歌也”者,案《燕禮》記雲:“有房中之樂。”注云“絃歌《周南》、《召南》之詩,而不用鍾磬之節。謂之房中者,後、夫人之所諷誦以事其君子”是也。既名房中之樂用鍾鼓奏之者,諸侯、卿、大夫燕、饗亦得用之,故用鍾鼓。婦人用之,乃不用鍾鼓,則謂之房中之樂也。雲“《關雎》言后妃之德”以下至“修其法度”,《周南》三篇即言后妃,《召南》三篇則言夫人,不同者,此雖同是文王之化,《召南》是文王未受命已前之事,諸侯之禮,故稱夫人,《周南》是文王受命稱王之後,天子之禮,故稱後也。雲“昔大王、王季居於岐山之陽”者,案《魯頌》雲:“后稷之孫,實維大王,居岐之陽。”鄭雲:“大王自豳徙居岐陽。”是大王居於岐陽也。兼言王季者,王季,大王之子,繼大王後亦居岐陽,至文王始居於豐,故兼言王季也。雲“躬行《召南》之教,以興王業”者,大王得鳴於岐,又實始翦商,王季又纂我祖考,是其以興王業也。雲“及文王而行《周南》之教,以受命”者,文王徙居豐,得赤雀之命,故云以受命也。鄭注《鄉射》雲:“昔大王、王季、文王始居岐山之陽。”彼兼言文王者,欲見文王未受命以前,亦得《召南》之化。知者,案《羔羊》詩序雲:“召南之國,化文王之政。”《В有梅》序雲:“召南之國,被文王之化。”此不兼言文王者,據文王徙豐,受命之後,專行《周南》之教,是《周南》十一篇唯言文王之化,不言大王、王季也。《大雅》雲“刑于寡妻”者,是《大雅思齊》之詩也。引之者,證文王施化,自近及遠,自微至著之意。雲“其始一國耳”者,謂大王自豳遷於岐山,周原無々,過百里之地。言此者,欲見徙居於豐以後,二分天下,以此故國分與二公,故云文王作邑於豐,以故地爲卿士之采地,乃分爲二國也。雲“周,周公所食;召,召公所食”者,此二公身爲三公,下兼卿士,即上采地一也。雲此者,欲見采地得稱周召之意。雲“於時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德化被於南土”者,欲見周、召皆稱南之意也。雲“是以其詩有仁賢之風者,屬之《召南》焉”者,謂文王未受命以前也。雲“有聖人之風者,屬之《周南》焉”者,謂受命以後也。故《詩》序雲:“《關雎》、《麟趾》之化,王者之風,故系之周公。《鵲巢》、《騶虞》之德,諸侯之風也。先王之所以教,故系之召公。”必將《二南》系此二公者,天子不風,文王受命稱王,故系於二公也。雲“夫婦之道,生民之本,王政之端”者,欲見合樂之時,作此六篇之意也。雲“故國君與其臣下及四方之賓燕,用之合樂也”者,此據《燕禮》而言之也。雲“鄉樂者,風也”者,亦據《燕禮》而言,故《燕禮》記雲“遂合鄉樂”者,據此《鄉飲酒》、《鄉大夫》所作也。雲“《小雅》爲諸侯之樂”者,則升歌《鹿鳴》之等是也。雲“《大雅》、《頌》爲天子之樂”者,《肆夏》、《繁遏》、《渠》之等是也。雲“《鄉飲酒》升歌《小雅》,禮盛者可以進取也”者,據此《鄉飲酒》爲饗禮,升歌《鹿鳴》,進取諸侯之樂,饗禮盛,可以進取也。雲“《燕》合鄉樂,禮輕者可以逮下也”者,逮,及也,以《燕禮》輕,故言可以逮下也。鄭君據《儀禮》上下而言,其實饗、燕同樂,知者,穆叔如晉,晉侯饗之,歌《鹿鳴》之三,是與《燕禮》同樂也。若然,《小雅》雲鄉或進取,燕可以逮下者,饗亦逮下也。雲“《春秋傳》曰”者,襄公四年《左氏傳》文。彼雲:“穆叔如晉,晉侯享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工歌《文王》之三,又不拜。歌《鹿鳴》之三,三拜。韓獻子使行人子員問之曰:吾子舍其大,而重拜其細,敢問何禮也?穆叔對曰:《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也,使臣弗敢與聞。《文王》,兩君相見之樂也,臣不敢及。《鹿鳴》,所以嘉寡君也,敢不拜嘉?”引之者,證《肆夏》、《繁遏》、《渠》是《頌》,謂天子之樂歌。案《鍾師》杜子春注引呂叔玉雲:“《肆夏》,時邁也。《繁遏》,執競也。《渠》,思文也。”鄭君不從,以爲《詩》篇名《頌》之族類也,此歌之大者載在樂章,樂崩亦從而亡之,是以《頌》不能具是也。雲“然則諸侯相與燕,升歌《大雅》,合《小雅》。天子與次國、小國之君燕亦如之,與大國之君燕,升歌《頌》,合《大雅》”者,此約穆叔雲《肆夏》、《繁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肆夏》、《繁遏》、《渠》則《頌》也。元侯,大國之君也。凡合樂者,遏取卑者一節,故歌《頌》,合《大雅》也。若元侯自相享,亦依此。案《詩譜》雲:“天子、諸侯燕羣臣及聘問之賓,皆歌《鹿鳴》,合鄉樂。”鄭雲:諸侯相燕,天子與國君燕,與大國之君燕。《國語》及襄公四年公言饗見之者,亦欲饗同也。向來所言,皆據升歌合樂有此尊卑之差,若納賓之樂,天子與五等諸侯同用《肆夏》,是以《燕禮》納賓用《肆夏》。《禮記郊特牲》雲:“大夫之奏《肆夏》,由趙文子始也。”是大夫不得用之,其諸侯以上同用之也。雲“其笙之篇未聞”者,案《鄉飲酒禮》笙之樂前與升歌同在《小雅》,則知元侯及國君相饗燕,笙亦同升歌矣。而云未聞知,謂如《由庚》、《由儀》之等篇名未聞。

    工告於樂正曰:“正歌備。”樂正告於賓,乃降。(樂正降者,以正歌備,無事也。降立西階東,北面。)

    [疏]“工告”至“乃降”。

    ○注“樂正”至“北面”。

    ○釋曰:鄭知“降立西階東,北面”者,以其堂上時在西階之東,北面,知降堂下亦然。在笙磬之西,亦得監堂下之樂,故知位在此也。此《鄉飲酒》及《鄉射》大夫禮卑,無大師,故工告樂備。國君禮備,有大師告樂備。《大射》不告樂備者,是禮主於射,略於樂故也。

    主人降席自南方,(不由北方,由便。)

    [疏]“主人降席自南方”。

    ○注“不由北方由便”。

    ○釋曰:自此至“退立於觶南”,論立司正之事。雲“不從北方,由便”者,主人之席南上,升由下,降由上,是其常而言。不從北方由便者,解禮,故所以升由下,降由上者,是由便也。

    側降。(賓、介不從。)

    [疏]“側降”。

    ○注“賓介不從”。

    ○釋曰:側者,特也。賓、介不從,故言側。上來主人降,賓、介皆從降,此獨不從者,以其方燕,禮殺故也。

    作相爲司正。司正禮辭,許諾。主人拜,司正答拜。(作,使也。禮樂之正既成,將留賓,爲有解惰,立司正以監之。拜,拜其許。)

    [疏]“作相爲司正”。

    ○注“作使至其許”。

    ○釋曰:上經雲一相迎子門外,今將燕使爲司正,監察賓主之事,故使相爲司正也。雲“禮樂之正既成”者,謂主人與賓行獻酢之禮,是禮成也。升歌笙,合樂三終,是樂成也。故鄭總言禮樂之正既成也。

    主人升,復席。司正洗觶,升自西階,阼階上北面受命於主人。主人曰:“請安於賓。”司正告於賓,賓禮辭,許。(爲賓欲去,留之,告賓於西階。)

    [疏]“主人”至“辭許”。

    ○注“爲賓”至“西階”。

    ○釋曰:此司正升西階,阼階上,案《鄉射》雲司正“升自西階,由楹內阼階上,北面”,彼此同。此不言由楹內者,省文也。雲“告賓於西階”者,《鄉射》雲司正西階上,故知也。

    司正告於主人,主人阼階上再拜,賓西階上答拜。司正立於楹以相拜,皆揖,復席。(再拜,拜賓許也。司正既以賓許告主人,遂立楹以相拜。賓、主人既拜,揖就席。)

    [疏]“司正”至“復席”。

    ○注“再拜”至“就席”。

    ○釋曰:凡相拜者,當在賓主拜前。今相見,雲在賓拜下者,以經雲“司正告於主人”,因即拜賓,賓即答拜,文理切,不得先言相拜,故退之在下,其實相時在賓主拜前,是以《鄉射》雲:“司正告於主人,遂立楹以相拜,主人阼階上再拜,賓西階上答再拜。”是其相拜在前也。雲“主、賓既拜,揖就席”者,以《鄉射》賓主拜訖,即揖就席故也,知此亦然也。

    司正實觶,降自西階,階北面坐奠觶,退共,少立。(階北面,東西節也。其南北當中庭。共,拱手也。少立,自正,慎其位也。己帥而正,孰敢不正。《燕禮》曰:“右還北面。”)

    [疏]“司正”至“少立”。

    ○注“階”至“北面”。

    ○釋曰:雲“階北面,東西節也”者,階謂兩階之,東西等是東西節也。雲“其南北當中庭”者,案《鄉射》雲:“司正實觶,降自西階中庭,北面坐奠觶。”此經雖不言中庭,宜與彼同,故云中庭也。雲“己帥而正,孰敢不正”者,此是《論語》孔子語季康子之言也。彼言子帥,指季康子爲子;此言己帥,指司正爲己,欲見司正退也。雲“共,拱手也。少立,自正,慎其位也”者,欲見令賓主亦皆正,慎其位也。雲“《燕禮》曰:右還北面”者,《燕禮》司正降自西階,又還北面,取不背其君。此亦降自西階,亦右還北面,取不背大夫也,故引以爲證也。

    坐取觶,不祭,遂飲,卒觶興,坐奠觶,遂拜,執觶興,盥洗,北面坐奠觶於其所,退立於觶南。(洗觶奠之,示敬。立於其南以察衆。)

    [疏]“坐取”至“觶南”。

    ○注“洗觶”至“察衆”。

    ○釋曰:執觶興洗北面者,案《鄉射》、《大射禮》皆直雲取觶洗,南面反奠於其所,不雲盥,此俗本有盥者,誤。又此文及《鄉射》奠空觶,皆位南,北面奠之。《燕禮》、《大射》皆南面奠之者,以國君禮盛、儀多故也。

    ●卷十鄉飲酒禮第四

    賓北面坐取俎西之觶,阼階上北面酬主人。主人降席,立於賓東。(初起旅酬也。凡旅酬者,少長以齒,終於沃盥者,皆弟長而無遺矣。)

    [疏]“賓北”至“賓東”。

    ○釋曰:自此至“司正降復位”,論堂上堂下遍行旅酬之事。雲“取俎西之觶”者,謂前一人舉觶,奠於薦右,今爲旅酬而舉之。前主人酬賓奠於薦東者不舉,故言俎西以別之。雲“主人降席”,不雲自南方北方者,案下記雲:“主人、介凡升席自北方,降席自南方。”指此文也。

    ○注“初起”至“遺矣”。

    ○釋曰:雲“凡旅酬者,少長以齒”以下,並是《鄉飲酒義》文,是以彼雲:“賓酬主人,主人酬介,介酬衆賓,少長以齒,終於沃洗者焉,知其能弟長而無遺矣。”案下記雲:“主人之贊者西面北上,不與。”注云:“贊,佐也。謂主人之屬,佐助主人禮事,徹沃盥,設薦俎者。與,及也。不及,謂不及獻酒,言不及獻酒則旅酬,亦不與旅酬,所以酬正獻也。”記又云:“無爵然後與。”若然,此旅酬得終於沃洗者,鄭解酬之大法,欲見堂上賓、主人之黨無不與,故鄭君連引無爵旅酬,而言終沃洗也。其實此時未及沃洗也。

    賓坐奠觶,遂拜,執觶興,主人答拜。不祭,立飲,不拜,卒觶,不洗,實觶,東南面授主人。(賓立飲卒觶,因更酌以鄉主人,將授。)

    主人阼階上拜,賓少退。主人受觶,賓拜送於主人之西。(旅酬同階,禮殺。)

    [疏]注“旅酬同階禮殺”。

    ○釋曰:決上正酬時不同階,今同階,故云“禮殺”也。

    賓揖,復席。(酬主人訖。)

    主人西階上酬介。介降席自南方,立於主人之西,如賓酬主人之禮。主人揖,復席。(其酌,實觶西南面授介。自此以下旅酬,酌者亦如之。)

    [疏]注“其酌”至“如之”。

    ○釋曰:知“西南面授介”者,案賓酬主人時,於阼階上東南面向之,則知此主人酬介於西階上西南面可知。雲“自此已下旅酬,酌者亦如之”者,謂亦如主人酬介,其酬酌介實觶,西南面授之,以其旅酬皆西階上故也。

    司正升相旅,曰:“某子受酬。”受酬者降席。(旅,序也。於是介酬衆賓,衆賓又以次序相酬。某者,衆賓姓也,同姓則以伯仲別之。又同,則以且字別之。)

    [疏]注“旅序”至“別之”。

    ○釋曰:上文“作相爲司正”,注云:“將留賓,爲有懈惰,立司正以監之。”今以賓、主及介旅酬不監之,至衆賓乃監者,以其主人與賓、介習禮已久,又各一位,不嫌失禮。至於衆賓,既不久習禮,又同在一位,恐其失禮,故須監之也。雲“某者,衆賓姓也”者,以某在子上,故知是衆賓姓也。若單言某,則是字,故《鄉射》雲“某酬某子”,注云:“某者,字也。”雲“同姓則以伯仲別之”者,但此衆賓之內有同姓,司正命之,則呼伯仲別之也。雲“又同,則以且字別之”者,爲同姓之中有伯仲同者,則以某甫且字別之也。

    司正退立於序端,東面。(闢受酬者,又便其贊上贊下也。始升相,西階西北面。)

    [疏]“司正”至“東面”。

    ○注“闢受”至“北面”。

    ○釋曰:司正初時在堂上西階西,北面命受酬者訖,退立於西序端東面者,一則案此下文“衆受酬者受自左”,即是司正立處,故須闢之;二則東面時贊上贊下便也。雲“始升相,西階西北面”者,雖無正文,以衆賓之席在賓西南面,介酬在西階上,司正升相旅,當在西階西北面命賓,故知位如此也。

    受酬者自介右,(由介東也。尊介,使不失故位。)

    [疏]“受酬者自介右”。

    ○注“由介”至“故位”。

    ○釋曰:北面以東爲右,故鄭雲“由介東”也。雲“尊介,使不失故位”者,凡授受之法者,授由其右,受由其左,即下文“衆受酬者”是也。此受介酬者應自介左,而自介右者,介位在西,故云尊介使不失故位也。

    衆受酬者受自左,(後將受酬者,皆由西變於介也。今文無衆酬者。)

    [疏]“衆受”至“自左”。

    ○注“後將”至“酬者”。

    ○釋曰:言“衆受酬”者,謂上衆賓之內爲首者一人,自介右受之,自第二以下,並堂下衆賓皆自左受之。言“變於介”者,即是授受之常法也。

    拜,興,飲,皆如賓酬主人之禮。(嫌賓以下異也。)

    辯,卒受者以觶降,坐奠於篚。(辯,辯衆賓之在下者。《鄉射禮》曰:“辯,遂酬在下者,皆升,受酬於西階上。”)

    [疏]注“辯辯”至“階上”。

    ○釋曰:引《鄉射》者,彼禮與此同。經直言辯,不雲“遂酬在下者,皆升,受酬於西階上”者,文不具,故引以證也。

    司正降,復位。(觶南之位。)

    [疏]“司正降復位”。

    ○注“觶南之位”。

    ○釋曰:復位者,以相旅畢,堂上無事,故降復觶南之位。

    使二人舉觶於賓、介,洗,升實觶於西階上,皆坐奠觶,遂拜,執觶興。賓、介席末答拜。皆坐祭,遂飲,卒觶,興,坐奠觶,遂拜,執觶興,賓、介席末答拜。(二人亦主人之吏。若有大夫,則舉觶於賓與大夫。《燕禮》曰:“媵爵者於洗南,西面北上,序進盥洗。”)

    [疏]“使二”至“答拜”。

    ○注“二人”至“盥洗”。

    ○釋曰:自此至“無樂”,論賓主燕坐爵樂無數之事。雲“賓介席末答拜”者,賓於席西南面答拜,介於席南東面答。雲“二人亦主人之吏”者,亦上一人舉觶是主人之吏,以其主人使之,故知皆是主人之吏也。雲“若有大夫,則舉觶於賓與大夫”者,以其大夫尊於介故也。引《燕禮》者,證此二人舉觶將盥時,亦於洗南西面北,上以次盥手也。

    逆降,洗,升實觶,皆立於西階上,賓、介皆拜。(於席末拜。)

    [疏]注“於席末拜”。

    ○釋曰:言“席末拜”者,賓在席西南面,介在席南東面,以其俱是答拜,故同前席末拜也。

    皆進,薦西奠之,賓辭,坐取觶以興。介則薦南奠之。介坐受以興。退,皆拜送,降。賓、介奠於其所。(賓言取,介言受,尊卑異文。今文曰賓受。)

    [疏]“皆進”至“其所”。

    ○釋曰:言“皆進”者,一人之賓所,奠觶於薦西,一人之介所,奠觶於薦南。

    ○注“賓言”至“異文”。

    ○釋曰:尊者得卑者物言取,是以《家語》雲:“定公假馬於季氏,孔子曰:君於臣有取無假。”故賓尊言取,介卑言受也。

    司正升自西階,受命於主人。主人曰:“請坐於賓。”賓辭以俎。(至此盛禮俱成,酒清餚乾,賓主百拜,強有力者猶倦焉。張而不弛,弛而不張,非文武之道。請坐者,將以賓燕也。俎者,餚之貴者。辭之者,不敢以禮殺當貴者。)

    [疏]“司正”至“以俎”。

    ○釋曰:雲“司正升自西階,受命於主人”,此不言阼階上受,案《鄉射》:“司正升自西階,阼階上受命於主人,西階上,北面,請坐於賓。”則此亦同彼。雲“主人曰:請坐於賓”者,亦是使司正傳語於賓也。

    ○注“至此”至“貴者”。

    ○釋曰:自此以上,皆立行禮,人皆勞倦,故請坐於賓也。雲“酒清餚乾”者,案《聘義》雲:“酒清,人渴而不敢飲也;肉乾,人飢而不敢食也。”彼上雲:“聘、射之禮,至大禮也。”則是聘、射皆有飲酒禮,故此《鄉飲酒》引之。雲“賓主百拜”者,《樂記》文。彼是飲酒禮,與此同,故引而相證。但此鄉飲酒之禮雖無百拜,舉全數而言也。雲“強有力”者,亦《聘義》文。言此者,欲見自此以前未得安坐飲食也。雲“張而不弛,弛而不張,非文武之道”者,此《雜記》文。略而言之,此以弓弩喻行禮之法。張而不弛,以喻旅酬已前立行禮;弛而不張,喻無爵以後坐食。一張一弛,是文武之道。張而不弛,弛而不張,非文武之道,故後須坐也。雲“俎者,餚之貴者”,謂骨體貴而肉賤,故云餚之貴者。雲“辭之者,不敢以禮殺當貴者”,自旅以前立行禮,是盛,自此後無爵,坐以禮,謂之殺,故今將坐辭以俎,不敢以禮殺當貴者。案《燕禮》司正奠觶於中庭,請徹俎而坐。此禮司正監旅訖,二人舉觶後將行無爵,始請坐於賓,不同者,《燕禮》司正之前雲二人致爵,三舉旅,得爵多,故司正奠時即坐燕。此禮由來未行旅酬,故使二人舉觶,敵俎後乃坐也。

    主人請徹俎,賓許。(亦司正傳請告之。)

    司正降階前,命弟子俟徹俎。(西階前也。弟子,賓之少者。俎者,主人之吏設之,使弟子俟徹者,明徹俎賓之義。)

    [疏]“司正降階”。

    ○注“西階”至“之義”。

    ○釋曰:雲“弟子,賓之少者”,以其稱弟子,故知是賓之少者。西階前命之,故知賓弟子。賓敬主人而使弟子徹俎,故云“賓之義”也。

    司正升,立於席端。(待事。)

    [疏]“司正”至“席端”。

    ○釋曰:司正降階前,命弟子徹俎訖即升,立於席端。弟子仍未徹俎,故鄭雲“待事”也。

    賓降席,北面。主人降席,阼階上北面。介降席,西階上北面。遵者降席,席東、南面。(皆立,相須徹俎也。遵者,謂此鄉之人仕至大夫者也,今來助主人樂賓,主人所榮而遵法者也,因以爲名。或有無,來不來,用時事耳。今文遵爲亻巽,或爲全。)

    [疏]“賓降階”至“南面”。

    ○釋曰:“皆立”者,將取俎以授人。遵不北面者,以其尊,故席東、南面向主人。

    ○注“皆立”至“爲全”。

    ○釋曰:雲“皆立,相須徹俎也”者,須,待也,受俎之人一時徹而授之也。雲“遵者,謂此鄉之人仕至大夫者也”者,以《鄉射》雲“大夫若有遵者入門左”,注云:“謂此鄉之人爲大夫者也。謂之遵者,方以禮樂化民,欲其遵法之也。”既雲大夫若有遵,明士不得有遵,又士立於下,不得升堂,故知此遵是大夫也。雲“或有無”者,下文雲“賓若有遵”,言若者,不定之辭,故知或有或無也。雲“來不來,用時事耳”者,言來之與不來,事在當時,故云用時事耳。

    賓取俎,還授司正,司正以降,賓從之。主人取俎,還授弟子,弟子以降自西階。主人降自阼階。介取俎,還授弟子,弟子以降,介從之。若有諸公、大夫,則使人受俎,如賓禮。衆賓皆降。(取俎者皆鄉其席,既授弟子,皆降,復初入之位。)

    [疏]“賓取”至“皆降”。

    ○釋曰:主人取俎還授弟子,弟子以降自西階,案《燕禮》:“膳宰徹公俎,降自阼階。”與此不同者,彼公不降,故宰夫降阼階。此主人降自阼階,故弟子降自西階也。

    ○注“取俎”至“之位”。

    ○釋曰:雲“取俎者皆鄉其席”者,以其俎在席前,鄉席取俎,還轉授之,故經皆言“還授”也。雲“既授弟子,皆降,復初入之位”者,以其下雲“揖讓如初升”,故知此降時,亦復初入之位,位在東階,西階相讓也。

    說屨,揖讓如初,升,坐。(說屨者,爲安燕當坐也。必說於下者,屨賤,不空居堂。說屨,主人先左,賓先右。今文說爲稅。)

    [疏]“說屨”至“升坐”。

    ○釋曰:自此以下至“再拜”,論無爵飲酒禮終送賓之事也。雲“如初,升,坐”者,謂賓主初入,揖讓而升堂,升堂雖同,前則升堂立,此則即席坐,與前異也。

    ○注“說屨”至“爲稅”。

    ○釋曰:雲“說屨者,爲安燕當坐也”者,凡堂上行禮之法:立行禮不說屨,坐則說屨。屨空則不宜陳於側,故降,說屨,然後升坐也。雲“說屨,主人先左,賓先右”者,案《曲禮》雲:“上於東階則先右足,上於西階則先左足。”鄭注云“近於相鄉敬也”。案《玉藻》著屨之法,坐左納右,坐右納左。今說之亦北面鄉階,主人先坐左,賓先坐右,亦取近爲相鄉敬之義也。

    乃羞。(羞,進也。所進者,狗醢也。鄉設骨體,所以致敬也。今進羞,所以盡愛也。敬之,愛之,所以厚賢也。)

    [疏]“乃羞”。

    ○注“羞進”至“賢也”。

    ○釋曰:知“所進者,狗醢”者,案下記雲:“其牲狗。”《禮記》又云:“薦羞不逾牲。”則所羞者狗也。但醢是舊作之物,諸經又不見以狗作醢,則必狗也。醢則當兼有餘牲也。雲“鄉設骨體,所以致敬也。今進羞所以盡愛也”者,骨體貴,人不食,故云致敬。醢,賤人所食,故云盡愛也。

    無爵。(,數也。賓主燕飲,爵行無數,醉而止也。《鄉射禮》曰:“使二人舉觶於賓與大夫。”又曰:“執觶者洗,升實觶,反奠於賓與大夫。”皆是。)

    [疏]“無爵”。

    ○注“數”至“皆是”。

    ○釋曰:引“《鄉射禮》”者,證此無爵從首至末,更從上至下,唯醉乃止。鄭雲皆是者,從首至末皆是行無爵之義。

    無樂。(燕樂亦無數,或或合,盡歡而止也。《春秋》襄二十九年:吳公子札來聘,請觀於周樂。此國君之無。)

    [疏]“無樂”。

    ○注“燕樂”至“無”。

    ○釋曰:雲“燕樂亦無數”者,亦上無爵也。案上升歌笙合樂皆三終,言有數,此即無也。雲“或或合,盡歡而止也”者,以其不言《風》、《雅》,故知或如上,歌用《小雅》也;或合用《二南》也。言“或或合”者,於後科用其一,但不併用也。引“《春秋》”者,彼是國君禮,此是大夫禮,見其異也。但無之樂,還依尊卑用之。案《春秋》爲季札所歌《大雅》與《頌》者,但季札請觀周樂,魯爲之盡陳。又魯,周公之後,歌樂得與元侯同,故無之樂,《雅》、《頌》並作也。

    賓出,奏《陔》。(《陔》,《陔夏》也。陔之言戒也,終日燕飲,酒罷,以《陔》爲節,明無失禮也。《周禮鍾師》“以鍾鼓奏《九夏》”,是奏《陔夏》則有鍾鼓矣。鍾鼓者,天子諸侯備用之,大夫、士鼓而已。蓋建於阼階之西,南鼓。《鄉射禮》曰:“賓興,樂正命奏《陔》,賓降及階,《陔》作,賓出,衆賓皆出。”)

    [疏]“賓出奏陔”。

    ○注“陔陔”至“皆出”。

    ○釋曰:雲“《陔》,《陔夏》也”者,《周禮鍾師》有《陔夏》,故云《陔夏》也。雲“《周禮鍾師》以鍾鼓奏九夏”者,案《鍾師》雲:“凡樂事,以鍾鼓奏九夏:《王夏》、《肆夏》、《昭夏》、《納夏》、《章夏》、《齊夏》、《族夏》、《礻戒夏》、《驁夏》。”杜子春雲:“王出入奏《王夏》,屍出入奏《肆夏》,牲出入奏《昭夏》,四方賓來奏《納夏》,臣有功奏《章夏》,夫人祭奏《齊夏》,族人侍奏《族夏》,客醉而出奏《陔夏》,公出入奏《驁夏》。”言以鍾鼓者,庭中先擊鍾,卻擊鼓,而奏此《九夏》,故云是奏《陔夏》則有鍾鼓矣。雲“鍾鼓者,天子諸侯備用之”者,《鍾師》天子禮有鍾鼓,《大射》諸侯禮亦具有鍾鼓,故云天子諸侯備用之。雲“大夫、士鼓而已”者,案《鄉射》雲:“不鼓不釋。”明無鍾可知。此且語鍾鼓,若用九夏則尊卑不同,天子則九夏俱作,諸侯則不用《王夏》,得奏其《肆夏》以下,大夫以下,據此文用《陔夏》,其餘無文。雲“蓋建於阼階之西,南鼓”者,據此奏《陔夏》之時,其鼓約《大射》建鼓在阼階西、南鼓而知。無正文,故云“蓋”。彼注云:鼓不在東縣,南爲君也。此鄉大夫無東縣,直有一鼓而已,故縣在阼階之西,南鄉主人也。引《鄉射》者,證賓出遠近《陔》作之義。雲“賓出,衆賓皆出”者,經賓據正賓,不言衆賓與介,則賓出之時,衆賓與介俱出可知。

    主人送於門外,再拜。(門東,西面拜也。賓介不答拜,禮有終也。)

    [疏]“主人”至“再拜”。

    ○注“門東”至“終也”。

    ○釋曰:雲“門東,西面拜也”者,此約主人迎賓之時門東西面拜,今送賓,還依此位立也。雲“賓介不答拜,禮有終也”者,於迎賓介時,賓介答拜,今送賓,主人再拜,若賓介答拜,是行禮無終畢,故賓介不答,是禮有終也。不言衆賓者,迎送俱不拜,故不言也。

    賓若有遵者,諸公、大夫,則既一人舉觶,乃入。(不幹,主人正禮也。遵者,諸公大夫也。謂之賓者,同從外來耳。大國有孤,四命謂之公。)

    [疏]“賓若”至“乃入”。

    ○釋曰:自此已下至“不加席”,論鄉內有諸公、大夫來觀禮,主人迎之與行禮事也。

    ○注“不幹”至“謂之公”。

    ○釋曰:言“不幹,主人正禮”者,正禮,謂賓主獻酢是也。是以一人舉觶爲旅酬始,乃入。若然,即是作樂前入,而於此篇末乃言之者,以其無常,或來或不來,故於後言之也。雲“遵者,諸公大夫也”者,孤只一人,而言諸者,案鄭注《燕禮》雲:“諸公者,謂大國之孤也。孤一人,言諸者,容牧下三監。”案《王制》雲:“天子使其大夫監於方伯之國,國三人。”《王制》所陳是殷法,言容者,周公制禮時因而不改,故云容也。雲“大國有孤,四命”者,《周禮典命》文。謂之公者,若天子有三公也。

    席於賓東,公三重,大夫再重。(席此二者於賓東,尊之,不與鄉人齒也。天子之國,三命者不齒。於諸侯之國,爵爲大夫則不齒矣。不言遵者,遵者亦卿大夫。)

    [疏]“席於”至“再重”。

    ○注“席此”至“大夫”。

    ○釋曰:言“三重”、“再重”者,席有地可依,若衣裳在身,一領即爲一重,再重、三重猶二領、三領也。雲“席此二者於賓東”者,賓在戶牖之,酒尊又在戶東席,此二者又在酒尊之東,但繼賓而言耳。雲“尊之,不與鄉人齒也”者,鄉人謂衆賓之席,在賓西,故云不與鄉人齒。案上注云此篇無正齒位之事,今此言齒者,彼雲無正齒位者,對黨正飲酒,鄉人五十已上、九十已下有齒法。《鄉飲酒》貢士以德爲次,故云無正齒位之禮。此言齒者,謂士已上來觀禮,乃有齒法。雲“天子之國,三命者不齒”者,案《周禮黨正職》雲:“國索鬼神而祭祀,則以禮屬民而飲酒於序,以正齒位。壹命齒於鄉里,再命齒於父族,三命不齒。”彼是天子黨正飲酒法,故知天子之國三命不齒。此是天子貢人鄉飲酒法,鄭引之爲證者,欲見天子鄉飲酒三命不齒同也。雲“於諸侯之國,爵爲大夫則不齒矣”者,以此篇及《鄉射》皆雲若有大夫不辨命數,故知爵爲大夫即不齒也。皆謂《鄉射》、《鄉飲酒》之禮,若黨正飲酒則與此異。案《文王世子》雲:“其朝於公,內朝則東面北上,臣有貴者以齒。”下文雲“庶子治之,雖有三命,不逾父兄”,鄭注云:“治之,治公族之禮也。唯於內朝則然,其餘會聚之事則與庶姓同。”又引黨正飲酒雲:“一命齒於鄉里,再命齒於父族,三命不齒。不齒者,特爲位不在父兄行列中。”但《文王世子》是諸侯之法,即諸侯黨正飲酒還與天子同。但諸侯之國一命已上,至三命大夫、士具有言“一命齒於鄉里”者,公、侯、伯之士一命與堂下鄉人齒,以其士立堂下故也。子、男之士不命,與一命之士同齒於階下。子、男之大夫一命,坐於上,與六十已上齒於堂。再命齒於父族者,謂子、男之卿與公、侯、伯之大夫以父族爲賓,則與之齒,異姓爲賓,則不與之齒,席於尊東。三命不齒者,謂公、侯、伯之卿雖父族爲賓,亦不與之齒,席於尊東也。雲“不言遵者,遵者亦卿大夫”者,案上文賓若有遵者,與諸公、大夫雖文異,諸公、大夫則遵也。故鄭雲遵者,諸公、大夫也。明此經不言遵者,亦卿、大夫可知。

    公如大夫入,主人降,賓、介降,衆賓皆降,復初位。主人迎,揖讓升。公升如賓禮,辭一席,使一人去之。(如,讀若今之若。主人迎之於門內也。辭一席,謙自同於大夫。)

    [疏]“公如”至“去之”。

    ○釋曰:此據諸公、大夫入,賓、介與衆賓皆避之,降,復西階下東面位。

    ○注“如讀”至“大夫”。

    ○釋曰:鄭曰“如讀若今之若”者,前無大夫入,直以大夫與主人爲禮是其當,公則非當,故鄭讀如若今之若,謂大夫之於公,更無異禮矣。雲“主人迎於門內”者,以經公如大夫,主人不言出,故知迎於門內也。雲“辭一席,謙自同於大夫”者,大夫再重,公三重,故辭去一席,同於大夫再重。

    大夫則如介禮,有諸公,則辭加席,委於席端,主人不徹。無諸公,則大夫辭加席,主人對,不去加席。(加席,上席也。大夫席再重。)

    [疏]“大夫”至“加席”。

    ○釋曰:雲“大夫則如介禮”者,以其公如賓,故大夫則如介禮。主人迎賓,賓厭介,此公與大夫同入,公亦厭大夫,故云大夫如介禮。雲“有諸公,則辭加席,委於席端,主人不徹”者,大夫再重是其正,大夫以公在,故謙,委加席於席端,主人不徹也。

    ○注“加席”至“再重”。

    ○釋曰:雲“加席,上席也”者,以其再重、三重,席皆一種,故云上席也。記雲“蒲筵緇布純”,明無異也。以其鄉大夫賢者,公與大夫來觀禮而已,故俱加重,數更無異席也。《公食大夫禮》異國之客有別席,是以《公食大夫》雲:“宰夫設筵,加席幾。”又記雲:“司宮具幾與蒲筵常,緇布純,加萑席尋。”又上注云:謂三命大夫也。孤爲賓,則莞筵紛純,加藻席畫純,是與當國之大夫異也。《燕禮》雲“司宮筵賓於戶西東上,無加席”也者,以其燕私故也。《大射》雲:“司宮設賓席於戶西,南面,有加席。”與公侯同者,以其《大射》辨尊卑故也。

    明日,賓服鄉服以拜賜。(拜賜,謝恩惠。鄉服,昨日與鄉大夫飲酒之朝服也。不言朝服,未服以朝也。今文曰賓服鄉服。)

    [疏]“明日”至“拜賜”。

    ○注“拜賜”至“鄉服”。

    ○釋曰:鄭知鄉服是朝服者,下記雲“朝服而謀賓介”是也。此賓言鄉服,其《鄉射》賓言朝服,不同者,案《鄉射》記雲:“大夫與,則以公士爲賓。”謂在朝著朝服是其常,此賓是鄉人子弟,未仕,雖著朝服,仍以鄉服言之,故鄭雲“不言朝服未服以朝也”。

    主人如賓服以拜辱。(拜賓復自屈辱也。《鄉射禮》曰:“賓朝服以拜賜於門外,主人不見。如賓服,遂從之,拜辱於門外,乃退。”)

    [疏]“主人”至“拜辱”。

    ○注“拜賓”至“乃退”。

    ○釋曰:引《鄉射》者,於此文不具,故引以爲證,明彼此賓主皆不相見,造門外拜謝而已。

    主人釋服。(釋朝服,更服玄端也。古文釋作舍。)

    [疏]“主人釋服”。

    ○釋曰:自此已下至“鄉樂唯所欲”,論後日息司正,徵唯所欲,更行飲酒之禮。

    ○注“釋朝”至“作舍”。

    ○釋曰:言“釋朝服,更服玄端也”者,以其昨日正行賓舉飲酒之禮相尊敬,故朝服。此乃燕私輕,故玄端勞也。

    乃息司正。(息,勞也。勞賜昨日贊執事者,獨雲司正。司正,庭長也。)

    [疏]注“息勞”至“長也”。

    ○釋曰:鄭雲“勞賜昨日贊執事者”者,案下記雲:“主人之贊者西面北上,不與。”鄭注云:“主人之屬,佐助主人禮事,徹冪,沃盥,設薦(元缺起比)俎者。與,及也。不及謂不獻酒。”明此時勞,可知今獨言司正,司正是庭長,故獨言之也。

    無介,(勞禮略也,司正爲賓。)

    [疏]注“勞禮”至“爲賓”。

    ○釋曰:此勞時司正爲賓,當立介以輔賓。無介者,勞禮略故也。

    不殺,(市買,若因所有可也,不殺則無俎。)

    [疏]注“市買”至“無俎”。

    ○釋曰:市買無正文,鄭以意言之。雲“不殺則無俎”者,其殺則俎以盛骨體,既言不殺,故知無俎也。

    薦脯醢,(羞同也。)

    [疏]注“羞同也”。

    ○釋曰:以其脯醢與正行飲酒同有此薦,故云“羞同”也。

    羞唯所有。(在有何物。)

    [疏]注“在有何物”。

    ○釋曰:羞謂上文正行飲酒之時用狗,今不殺,故言羞唯所有也。雲“在有何物”者,雜物皆是也。

    徵唯所欲,(徵,召也。)

    [疏]注“徵召也”。

    ○釋曰:昨日正行飲酒,不得喚親友,故今禮食之餘,別召知友,故言“徵唯所欲”也。

    以告於先生、君子可也。(告,請也。先生不以筋力爲禮,於是可以來。君子,國中有盛德者。可者,召不召唯所欲。)

    [疏]注“告請”至“所欲”。

    ○釋曰:案《曲禮》雲:“老者不以筋力爲禮。”此先生,老人教學者,故云先生不以筋力爲禮,於是可以來也。雲“君子,國中有盛德者”者,此君子則《曲禮》“博聞強識,敦善行而不殆,謂之君子”也。又《玉藻》雲“居士錦帶”,鄭雲“居士,道藝處士”,亦一也。雲“可者,召不召唯所欲”者,上文雲“徵唯所欲”,上下相成解也。

    賓、介不與。(禮瀆則褻。古文與爲預。)

    [疏]注“禮瀆”至“爲預”。

    ○釋曰:賓介昨日正行禮,今又召之,則是數,數則瀆,瀆則不敬,故云“禮瀆則褻”,是以不與。

    鄉樂唯欲。(鄉樂,《周南》、《召南》六篇之中,唯所欲作,不從次也。不歌《鹿鳴》、《魚麗》者,闢國君也。)

    [疏]注“鄉樂”至“君也”。

    ○釋曰:雲“鄉樂,《周南》、《召南》”者,上注以《二南》爲鄉大夫之樂,《小雅》爲諸侯之樂,故知《二南》也。但鄉燕同樂,上正行飲酒,歌《小雅》,今燕不歌《鹿鳴》、《魚麗》,是避國君也。

    記。鄉,朝服而謀賓、介,皆使能,不宿戒。(鄉,鄉人,謂鄉大夫也。朝服,冠玄端,緇帶,素,白屨。今郡國行鄉飲酒之禮,玄端而衣皮弁服,與禮異。再戒爲宿戒。禮,將有事,先戒而又宿戒。)

    [疏]“記鄉”至“宿戒”。

    ○釋曰:上經直雲主人與先生謀賓介,不雲服衣,不雲使能及不宿戒之事,故記之也。

    ○注“鄉鄉”至“宿戒”。

    ○釋曰:“鄉,鄉人,謂鄉大夫”者,以鄉大夫爲主人,故知鄉大夫。知“朝服,冠玄端,緇帶,素,白屨”者,玄端即朝服之衣,裳又與同色,屨亦同裳色,故知義然也。雲“再戒爲宿戒。禮,將有事,先戒而又宿戒”者,此即《士冠》先戒賓及宿是也。此直戒而不宿,與冠禮異。

    蒲筵,緇布純。(筵,席也。純,緣也。)

    [疏]釋曰:《公食》記雲“蒲筵常緇布純”,此不言常,文不具也。倍尋曰常,丈六尺也。

    尊冪,賓至徹之。(,葛也。冪,覆尊巾。)其牲,狗也。(狗取擇人。)

    亨於堂東北。(祖陽氣之所始也。陽氣主養。《易》曰:“天地養萬物,聖人養賢以及萬民。”)

    [疏]注“祖陽”至“萬民”。

    ○釋曰:此據《鄉飲酒義》而言,以正月三陽生之月,萬物出地盛於東南,故云“祖陽氣之所始也”。引《易頤》“彖辭”者,義取養賢能而賓舉之事也。

    獻用爵,其他用觶。(爵尊,不褻用之。)

    [疏]注“爵尊不褻用之”。

    ○釋曰:案上獻賓、獻衆賓等皆用一升之爵,至酬及旅酬之等皆用三升之觶。以獻爲初相敬,故用爵,以酬之等皆用爲相勸,故用觶,是以鄭雲“爵尊,不褻用之”也。

    薦脯,五挺,橫祭於其上,出自左房。(挺猶只也。《鄉射禮》曰:“祭半只,只長尺有二寸。”左在東,陽也,陽主養。房,饌陳處也。《冠禮》之饌,脯醢南上。《曲禮》曰:“以脯置者,左朐右末。”)

    [疏]注“挺猶”至“右末”。

    ○釋曰:此橫祭於(元缺止此)其上者,於脯爲橫,於人爲縮,其挺有五,通祭者六,故《鄉射》記雲:“薦脯用籩,五只,祭半只,橫於上。只長尺二寸。”則祭半只者,長六寸。此脯不言長短者,記文不具也。雲“《冠禮》之饌,脯醢南上”者,欲見此房中之饌亦南上也。引《曲禮》者,欲見此脯與《曲禮》脯羞雖朐挺有異,其設之皆橫於人前。鄭彼注云:“屈中曰朐。”以左手案之,右手擘之便。

    俎由東壁,自西階升。(亨狗既孰,載之俎,饌於東方。)

    [疏]“俎由”至“階升”。

    ○注“亨狗”至“東方”。

    ○釋曰:亨狗於東方,孰乃載之於俎,饌陳於東壁,既饌於東方,恐由東階升,故記辯之,雲“自西階升”也。

    賓俎,脊、脅、肩、肺。主人俎,脊、脅、臂、肺。介俎,脊、脅、肫、胳、肺。肺皆離。皆右體,進腠。(凡牲,前脛骨三:肩、臂、也。後脛骨二:膊、胳也。尊者俎尊骨,卑者俎卑骨。《祭統》曰:“凡爲俎者,以骨爲主,骨有貴賤。”凡前貴後賤。離猶扌奎也。腠,理也。進理,謂前其本也。今文胳作骼。)

    [疏]“賓俎”至“進腠”。

    ○注“凡牲”至“作骼”。

    ○釋曰:此序體,賓用肩,主人用臂,介用胳,其有肫在而介不用者,蓋爲大夫俎,故此闕焉。是以《鄉射》記雲:“賓俎,脊、脅、肩、肺。主人俎,脊、脅、臂、肺。”注云:“賓俎用肩,主人用臂,尊賓也。”若有尊者,則俎其餘體,是肫爲大夫明矣。大夫雖尊,不奪賓主正禮,故用體卑於主人與賓,而尊於介也。或有介俎肫、胳,不言者,欲見用體無常,若有一大夫即介用肫,若有二大夫則介用胳,故肫、胳兩見亦徒也。雲一“脛骨二:膊、胳也”者,此皆如《特牲》、《少牢》不取觳也。雲“《祭統》”者,據祭祀歸俎之法,此據飲酒生人之禮,引之者,取一邊,骨有貴賤之義,以其賓用肩,主人用臂,介用胳,前貴於後也。

    以爵拜者不徒作。(作,起也。言拜既爵者不徒起,起必酢主人。)

    [疏]“以爵拜者不徒作”。

    ○注“作起”至“主人”。

    ○釋曰:經直雲“以爵拜者不徒作”,鄭知“拜既爵者不徒起,起必酢主人”者,以其拜受爵者有不酢主人法,故上經衆賓之長一人受爵而不酢主人,故此是拜,既爵起,必酢主人者也。

    坐卒爵者拜既爵,立卒爵者不拜既爵。(降殺各從其宜,不使相錯,唯工不從此禮。)

    [疏]“坐卒”至“既爵”。

    ○注“降殺”至“此禮”。

    ○釋曰:以其工無目,不使立卒爵,唯坐卒爵,不拜既爵與立卒爵者,同故云“唯工不從此禮”也。

    凡奠者於左,(不飲者,不欲其妨。)

    [疏]“凡奠者於左”。

    ○注“不飲”至“其妨”。

    ○釋曰:奠於左者,謂主人酬賓之觶,主人奠於薦右,客不盡主人之歡,奠之於左,是不欲其妨後奠爵也。

    將舉,於右。(便也。)

    [疏]“將舉於右”。

    ○注“便也”。

    ○釋曰:謂若上文一人舉觶爲旅酬始,二人舉觶爲無爵始,皆奠於右,是其將舉者於右,以右手舉之便也。

    衆賓之長一人辭洗,如賓禮。(於三人之中,復差有尊者,餘二人雖爲之洗,不敢辭,其下不洗。)

    [疏]“衆賓”至“賓禮”。

    ○注“於三”至“不洗”。

    ○釋曰:此記上主人獻衆賓時,主人揖升,坐取爵於西楹下,降洗爵,衆賓長一人降,亦進,東向辭洗,如賓禮。是於三人之中復差尊者得辭洗,餘二人雖爲之洗,不敢辭也。雲“其下不洗”者,謂其堂下立者不爲之洗,獻之而已。

    立者東面北上。若有北面者,則東上。(賢者衆寡無常也。或統於堂,或統於門。)

    [疏]“立者”至“東上”。

    ○注“賢者”至“於門”。

    ○釋曰:此謂堂下立者,鄉人賢者或多或少。若少,則東面北上,統於堂也;若多,東面立不盡,即門西,北面東上,統於門也。

    樂正與立者,皆薦以齒。(謂其飲之次也。尊樂正同於賓黨,不言飲而言薦,以明飲也。既飲,皆薦於其位,樂正位西階東,北面。)

    [疏]“樂正”至“以齒”。

    ○注“謂其”至“北面”。

    ○釋曰:雲“謂其飲之次也”者,謂樂正與立者以齒受旅,是飲之次也。雲薦者以先飲乃薦,依飲之次而薦之,故明飲也。必有飲薦相將者,案上經雲“衆賓偏有脯醢”,鄭注云:“以每獻薦於其位,位在下。”此言樂正與立者皆薦以齒,明受獻乃薦於衆賓,在下者同也。

    凡舉爵,三作而不徒爵。(謂獻賓、獻大夫、獻工,皆有薦。)

    [疏]“凡舉”至“徒爵”。

    ○釋曰:徒,空也。謂獻賓、獻大夫、獻工,不空以爵,獻之而已,皆有薦脯醢。

    樂作,大夫不入。(後樂賢者。)

    [疏]“樂作大夫不入”。

    ○注“後樂賢者”。

    ○釋曰:大夫之入,當一人舉觶之後,未樂作之前,以助主人樂賢。若樂作之後,後樂賢者,故不入也。

    獻工與笙,取爵於上篚。既獻,奠於下篚。(明其異器,敬也。如是,則獻大夫亦然。上篚三爵。)

    [疏]“獻工”至“下篚”。

    ○注“明其”至“三爵”。

    ○釋曰:鄭知“上篚三爵”者,以上經初主人獻賓時,雲取爵於篚,降洗,獻賓,受酢,主人奠爵於序端,酬賓訖,又取爵於東序端以獻介,受酢訖,奠爵於西楹南,降,三拜衆賓訖,猶升,取爵於西楹下,獻堂上堂下衆賓訖,主人以爵降,奠於篚。是其上篚一爵也。此記又云“獻工與笙,取爵於上篚,既獻,奠於下篚”,是上篚二爵也。又《鄉射禮》獻大夫雲:“主人揖讓,以大夫升,拜至,大夫答拜,主人以爵降。”洗獻大夫,此篇亦有大夫,故知上篚有三爵也。

    其笙,則獻諸西階上。(謂主人拜送爵也。於工拜於阼階上者,以其坐於西階東也。古文無上。)

    [疏]“其笙”至“階上”。

    ○注“謂主”至“無上”。

    ○釋曰:上經主人獻笙於西階上,此記人又言之者,爲拜送送爵而言也,故鄭雲“主人拜送爵”也。雲“於工拜於阼階上者,以其坐於西階東也”者,以工坐於西階東,主人不得西階上拜送爵故也。此笙在西階,獻於西階,工嫌亦阼階拜送,故此明之也。

    磬,階縮ニ,北面鼓之。(縮,從也。ニ以東西爲從。鼓猶擊也。大夫而特縣,方賓鄉人之賢者,從士禮也。射則磬在東。古文縮爲蹙。)

    [疏]“磬階”至“鼓之”。

    ○注“縮從”至“爲蹙”。

    ○釋曰:言“大夫而特縣”者,案《周禮小胥》“半爲堵,全爲肆”,鄭注云:“鍾磬者,縮縣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ね謂之堵。鍾一堵、磬一堵謂之肆。半之者,謂諸侯之卿、大夫、士也。”諸侯之卿、大夫西縣鍾,東縣磬。今諸侯、卿、大夫合鍾磬俱有,今直雲磬,是以鄭雲:大夫而特縣,方賓鄉人之賢者,從士禮也。雲“射則磬在東”者,據《鄉射》而言,避射位,故在東,與此階異也。

    主人、介,凡升席自北方,降自南方。(席南上,升由下,降由上,由便。)

    [疏]“主人”至“南方”。

    ○注“席南”至“由便”。

    ○釋曰:案《曲禮》雲:“席南鄉、北鄉,以西方爲上,東鄉、西鄉,以南方爲上。”鄭注云:“坐在陽則上左,在陰則上右。”是以主人與介席南方爲上,故升由下,降由上者,便也。若然,席坐在陰,以東爲上者,統於主人也。

    司正,既舉觶而薦諸其位。(司正,主人之屬也。無獻,因其舉觶而薦之。)

    [疏]“司正”至“其位”。

    ○注“司正”至“薦之”。

    ○釋曰:案下文雲“主人之贊者西面北上,不與,無爵然後與”。是其無獻也,故因舉觶薦諸其位。

    凡旅,不洗。(敬禮殺也。)

    [疏]“凡旅不洗”。

    ○注“敬禮殺也”。

    ○釋曰:案上二人舉觶皆爲旅始,不可不自,故洗。自此以後,旅酬皆不洗,故云“凡旅不洗”也。

    不洗者不祭。(不甚也。)

    既旅,士不入。(後正禮也,既旅則將燕矣。)

    [疏]“既旅士不入”。

    ○注“後正”至“燕矣”。

    ○釋曰:旅謂旅酬,所酬獻皆拜受,故云“正禮”。既旅之後無爵,行燕飲之法,非正禮,故士不入,後正禮故也。

    徹俎,賓、介、遵者之俎,受者以降,遂出授從者。(以送之。)

    [疏]“徹俎”至“從者”。

    ○釋曰:以上文正經賓、介、遵者之俎直雲降自西階,無出之文,故記之。上之必授從者,以其己所當得也。

    主人之俎,以東。(藏於東方。)

    [疏]“主人之俎以東”。

    ○注“藏於東方”。

    ○釋曰:已上文三雲主人授弟子俎,弟子以降自西階,不言以東,故記人辨之。雲“藏於東方”者,以其主人,故云藏之。

    樂正命奏《陔》,賓出,至於階,《陔》作。

    [疏]“樂正”至“陔作”。

    ○釋曰:《陔》謂《陔夏》,《詩》篇名。命擊鼓者,賓降自西階,恐賓醉失禮,故至階奏之。

    若有諸公,則大夫於主人之北,西面。(其西面者,北上,統於公。)

    [疏]“若有”至“北面”。

    ○注“其西”至“於公”。

    ○釋曰:若無諸公,則大夫南面西上,統於遵也。

    主人之贊者西面,北上,不與。(贊,佐也。謂主人之屬,佐助主人禮事,徹,沃盥,設薦俎者。西面北上,統於堂也。與,及也。不及謂不獻酒。)

    [疏]“主人”至“不與”。

    ○注“贊佐”至“獻酒”。

    ○釋曰:雲“西面北上,統於堂也”者,以其主人之屬故也。

    無爵,然後與。(燕乃及之。)

    [疏]注“燕乃及之”。

    ○釋曰:以其主人之屬,非主人所敬,故無爵乃得酒也。

    ●卷十一鄉射禮第五

    [疏]《鄉射禮》第五。

    ○鄭《目錄》雲:“州長春秋以禮會民,而射於州序之禮。謂之鄉者,州,鄉之屬,鄉大夫或在焉,不改其禮。射禮於五禮屬嘉禮。《大戴》十一,《小戴》及《別錄》皆第五。”

    ○釋曰:鄭雲“州長春秋以禮會人,而射於州序”者,《周禮地官州長職》文也,鄭引之者,證此鄉射是州長射法。雲“謂之鄉”者,欲見州長射,得名《鄉射》之意。雲“州,鄉之屬”者,《周禮大司徒職》雲:“五州爲鄉。”是州屬鄉,故云州鄉之屬。雲“鄉大夫或在焉”者,一鄉管五州,鄉大夫或宅居一州之內,則鄭注《禮記》雲“或則鄉之所居州黨,而鄉大夫來臨此射禮”,是爲鄉大夫在焉,則名《鄉射》。又鄉大夫三年大比,興賢者能者訖,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衆庶,亦行此州長射禮以詢之,亦是鄉大夫在焉,故名爲《鄉射》。雲“不改其禮”者,雖鄉大夫在,其禮仍依州長射禮,故云不改其禮。案經鄉大夫射於庠,雲堂則由楹外,又云堂則物當楣,又云大夫用兕中,其禮與士射於序別,而云不改者,《大射》鄉大夫、士射,先行鄉飲酒禮,及未旅而射,爲不改其實,亦有少異也。鄭雲“射禮於五禮屬嘉禮”者,案《周禮大宗伯》雲:“以嘉禮親萬民。”下有“以賓射之禮親故舊朋友”,故知屬嘉禮也。

    鄉射之禮。主人戒賓。賓出迎,再拜。主人答再拜,乃請。(主人,州長也。鄉大夫若在焉,則稱鄉大夫也。戒猶警也,語也。出迎,出門也。請,告也。告賓以射事,不言拜辱,此爲習民以禮樂,不主爲賓己也。不謀賓者時,不獻賢能,事輕也。今郡國行此禮以季春。《周禮》鄉老及鄉大夫,三年正月獻賢能之書於王,退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衆庶。諸侯之鄉大夫既貢士於其君,亦用此禮射而詣衆庶乎?)

    [疏]“鄉射”至“乃請”。

    ○釋曰:自此至“無介”,論州長將射,先戒賓之事。案大射前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馬,又射前一日,樂人宿縣。此不言日數,則戒賓與射同日矣,禮同鄉飲酒也。以其鄉射先行鄉飲酒,鄉飲酒戒賓與飲酒同日,知此《鄉射》戒賓,與射亦同日也。

    ○注“主人”至“庶乎”。

    ○釋曰:案鄉大夫是諸侯鄉大夫,則此州長亦諸侯之州長,以士爲之。是以經雲:“釋獲者執鹿中。”記雲“士鹿中”,是皆爲此州長射而言,是諸侯州長可知。若天子州長,中大夫爲之,若然,記雲“大夫兕中”者,爲鄉大夫詢衆庶而言也。雲“鄉大夫若在焉,則稱鄉大夫也”者,謂大夫來臨禮之時,州長戒賓不自稱,稱鄉大夫以戒賓也。雲“出迎,出門也”者,謂出序之學門,亦如鄉飲酒出庠門,皆有一門,入門即至堂耳。雲“不言拜辱者,此爲習民以禮樂,不主爲賓己也”者,對鄉飲酒主人戒賓,賓拜辱者,彼爲賓也,非爲習民以禮樂故也。雲“不謀賓者時,不獻賢能,事輕也”者,還決鄉飲酒獻賢能,故須就先生而謀賓、介,禮重,對此不獻賢能爲輕,故不謀賓也。雲“今郡國行此禮以季春”者,漢時雖無諸侯國,而置郡爲守,其王之子弟猶名國,其君曰相,故鄭注《禮記》雲“如今從大守相臨之禮”是也。引之者,證時節與周異也。雲“《周禮》”至“衆庶”,皆《周禮鄉大夫職》文。引之者,證此鄉射中兼有鄉大夫行射禮,故有射於堂及兕中之事。雲“五物”者,案彼雲:“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興舞。”鄭注云“和載六德,容包六行也。庶民無射禮,因田獵分禽則有主皮。主皮者,張皮射之,無侯也。主皮、和容、興舞,則六藝之射與禮樂與?當射之時,民必觀焉,因詢之也”是也。鄭雲和載六德者,和是六德之下,六德大,故舉下以載上也。容爲孝者,人有孝行則性行含容,故以孝爲容。孝是六行中之大,故舉上以包下,故云容包六行也。雲主皮六藝之射者,但六藝中,射總言諸射,不專據主皮。但三物教萬民,射唯有主皮,此詢衆庶,不兼士已上,故以主皮爲六藝之射。以和容爲禮者,禮之用,和爲貴。又行禮有容儀,是以漢時謂禮爲容,故以禮爲和容也。以樂爲興舞者,爲樂必興舞,故興舞以表樂也。若然,六德與六行在身所有,故可舉少以兼多,六藝施於外,非獨身所行,不可舉一以包六。但六者之中,御與書、數三者,於施化民爲緩,故特舉禮、樂與射而言之。鄭以主皮、和容、興舞,非射及禮樂之正名,故云“乎”以疑也。

    賓禮辭,許。主人再拜,賓答再拜。主人退,賓送,再拜。(退,還射宮,省錄射事。)

    [疏]注“退還”至“射事”。

    ○釋曰:射宮者,鄉庠、州序是也。知“省錄射事”者,即下文雲“乃張侯”之等是也。下言飲酒之事,知不爲飲酒事者,以飲酒者止爲射事,故以射爲主也。

    無介。(雖先飲酒,主於射也,其序賓之禮略。)

    [疏]“無介”。

    ○注“雖先”至“禮略”。

    ○釋曰:鄭雲“雖先飲酒”者,自此已下,先言飲酒,獻後乃射,以是《禮記射義》雲“古者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禮,卿、大夫、士之射也,必先行《鄉飲酒》之禮”是也。但《鄉飲酒》之禮有介一人以輔賓,此無介者,主於射,序賓之禮略,故無介以輔賓也。

    乃席賓,南面,東上。(不言於戶牖之者,此射於序。)

    [疏]“乃席”至“東上”。

    ○注“不言”至“於序”。

    ○釋曰:自此以下至“羹定”,論將射,預前設席位、尊、樂懸及張侯之事也。雲“不言於戶牖之”者,此射於序者,決鄉飲酒在庠,以其序無室,庠有室,此據州長射於序,以其無室、無戶牖,設席亦當戶牖之處耳。言“東上”,亦主人在東,故席端在東,不得以《曲禮》“席南向北向,西方爲上”,因陰陽解之也。

    衆賓之席繼而西。(言繼者,甫欲習衆庶,未有所殊別。)

    [疏]“衆賓”至“而西”。

    ○注“言繼”至“殊別”。

    ○釋曰:甫,始也。言始欲習衆庶,未有所殊別,此決《鄉飲酒》三賓之席不屬殊別,彼有德之人,故各自特,不繼,有所殊別。

    席主人於阼階上,西面。(阼階,東階。)

    尊於賓席之東,兩壺,斯禁。左玄酒,皆加勺。篚在其南,東肆。(斯禁,禁切地無足者也。設尊者北面,西曰左,尚之也。肆,陳也。)

    [疏]“尊於”至“東肆”。

    ○注“斯禁”至“陳也”。

    ○釋曰:雲“斯禁,禁切地無足者也”者,案州長是士,應言禁制,不言者,其中兼有卿、大夫禮,故舉大夫斯禁,與《鄉飲酒》同。雲“設尊者北面,西曰左,尚之也”者,經雲“左玄酒”,據人設尊,北面,故以西爲左。若據酒,則以南面爲正,地道尊右,以西爲右,玄酒在右,故云尚之。若然,雲左,據設尊,又云尚之,據酒尊也。

    設洗於阼階東南,南北以堂深,東西當東榮。水在洗東,篚在洗西,南肆。(榮,屋異也。)

    縣於洗東北,西面。(此縣謂磬也。縣於東方,闢射位也。但縣磬者,半天子之士,無鍾。)

    [疏]注“此縣”至“無鍾”。

    ○釋曰:雲“此縣謂磬也”者,對《大射》縣鍾、磬、具有也。雲“縣於東方,闢射位也”者,此言決《鄉飲酒》無射事,縣於階也。雲“但縣磬者,半天子之士,無鍾”者,案《周禮小胥職》雲:“半爲堵,全爲肆。”鄭雲:“鍾磬者,編縣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ね謂之堵。鍾一堵、磬一堵謂之肆。半之者,謂諸侯之卿、大夫、士也,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天子之卿、大夫判縣者,東西各有鍾磬爲肆。諸侯之卿、大夫判縣者,分一肆於兩廂,東縣磬,西縣鍾。若天子之士特縣者,直東廂有鍾磬,二ね爲一肆,諸侯之士分取磬而已。縣於東方爲特縣,故云無鍾,對大夫及天子士有鍾。若然,此既兼鄉大夫詢衆庶,當爲判縣,宜有鍾,而總雲無鍾者,方以禮樂化民,雖大夫亦同士特縣也。若《鄉飲酒》方賓鄉人之賢者,從士禮也。其天子諸侯鍾、磬、具,卿、大夫、天子士已下亦無。知者,以其諸侯卿、大夫、士半天子卿、大夫、士,若有,添鍾、磬爲三,半不得,故知卿大夫已下皆無也。

    乃張侯,下綱不及地武。(侯,謂所射布也。綱,持舌繩也。武,跡也。中人之跡尺二寸。侯象人,綱即其足也,是以取數焉。)

    [疏]“乃張”至“地武”。

    ○注“侯謂”至“數焉”。

    ○釋曰:此已下,論預張侯之事。鄭知侯用布,案下記雲獸侯,大夫士皆言布侯。則餘賓射、大射,其侯皆用布,此鄉射採侯二正,亦用布可知。雲“綱,持舌繩也”者,《周禮梓人》雲:“上綱與下綱出舌尋,糹員寸焉”。注云:“綱所以系侯於植者也。”故云綱持舌繩也。雲“武,跡也。中人之跡尺二寸”者,無正文,蓋目驗當時而言,似雲中人定扼圍九寸也。漢禮雲五武成步,步六尺,或據此而言也。雲“侯象人”者,案鄭注《梓人》雲:“上下皆出舌一尋者,亦人張手之節也。”以其張侯之法,下兩舌半上舌,兩頭綱皆出一尋,即是上廣下狹,象人張足六尺,張臂八尺,故云象人也。雲“綱即其足也”者,謂經下綱象足。雲“是以取數焉”者,以下綱象足,張之六尺,是取數於武也。

    不繫左下綱,中掩束之。(事未至也。)

    [疏]“不繫”至“束之”。

    ○注“事未至也”。

    ○釋曰:案下記雲:“東方謂之右個。”注云:“侯以向堂爲面也。”則此左下綱以西畔而言。雲“中掩束之”者,案記雲:鄉侯一丈,“倍中以爲躬”;躬二丈,“倍躬以爲左右舌”;舌四丈,兩舌各出一丈。又云“下舌半上舌”,則左右各出五尺。今將此五尺與下綱不繫者,中掩左廂向東,待將射乃解之,故云“事未至”也。

    乏參侯道,居侯黨之一,西五步。(容謂之乏,所以爲獲者御矢也。侯道五十步,此乏去侯北十丈,西三丈。)

    [疏]“乏參”至“五步”。

    ○注“容謂”至“三丈”。

    ○釋曰:乏參侯道者,謂三分侯道。雲“居侯黨之一”者,黨,旁也。謂在侯西北邪向之,故以旁言之。其居旁之一者,謂侯道內三分之,居一分之地十丈也。雲“西五步”者,據侯之正北落西有五步,即三丈也。雲“容謂之乏”者,案《周禮射人職》雲:“王以六耦射三侯,三獲三容。五正。”彼據王三侯有三容。容者以革爲之,可以容身,故云容也。雲“乏”者,謂矢於此匱乏不去,故云乏也。雲“獲者御矢也”者,謂唱獲者恐矢至身,故云獲者御矢也。雲“侯道五十步”者,記雲鄉侯五十弓。弓之下制六尺,與步相應,故鄭雲步也。雲“此乏去侯北十丈”者,五十步計之,步六尺,五十步則三十丈,三分取一爲十丈。雲“西三丈”者,經雲“西五步”,五六三十,故云三丈也。遠近如此者,一得避矢,一得去堂二十丈,聞唱獲聲是其節也。

    羹定。(肉謂之羹。定猶孰也,謂狗孰可食。)

    [疏]“羹定”。

    ○注“肉謂”至“可食”。

    ○釋曰:雲“謂狗孰”者,此與《鄉飲酒》同,亨狗於東方是也。

    主人朝服,乃速賓。賓朝服出迎,再拜。主人答再拜,退,賓送,再拜。(速,召也。射賓輕也。戒時玄端。今郡國行此鄉射禮,皮弁服,與《禮》爲異。)

    [疏]“主人”至“再拜”。

    ○釋曰:自此至“當楣北面答再拜”,論主召賓從己之事。此主人與賓俱朝服,案《鄉飲酒》賓主俱不言服者,以彼賓禮重,故戒與速賓俱朝服,故不言。此習禮輕,是故戒時玄端,召時乃朝服,故須言之也。必此戒時玄端者,見《公食大夫》雲:“賓朝服,即位於大門外,如聘。”注云:“於是朝服,則初時玄端。”宜與彼同,皆是戒時不言服,後速時朝服,故知此亦戒時玄端矣。且《鄉飲酒》戒速俱不言服,知皆朝服者,下記雲“鄉朝服而謀賓介”是也。雲“今郡國”已下,引之者,欲見與周異也。

    賓及衆賓遂從之。

    及門,主人一相出迎於門外,再拜。賓答再拜。(相,主人家臣,擯贊傳命者。)

    [疏]“賓及”至“再拜”。

    ○注“相主”至“命者”。

    ○釋曰:《鄉飲酒》雲:“賓及衆賓皆從之。”彼兼介,故云“皆”。此無介,故不言皆也。雲“主人一相出迎於門外”,注與《鄉飲酒》同,此亦主人自迎,而言一相者,使之傳賓,言兼相禮也。

    揖衆賓。(差卑,禮宜異。)

    [疏]“揖衆賓”。

    ○注“差卑禮宜異”。

    ○釋曰:此賓與衆賓同是鄉人無爵者,而云“差卑”者,唯據立爲賓者尊,衆賓即不爲卑,不論有爵無也。雲“禮宜異”者,賓則拜之,衆賓則揖之,是其異也。

    主人以賓揖,先入。(以猶與也。先入,入門右西面。)

    [疏]“主人”至“先入”。

    ○注“以猶”至“西面”。

    ○釋曰:雲“以,猶與”者,案《左氏傳》雲“蔡人以吳子與楚人戰於柏舉”,彼以者,能東西之曰以,以謂驅使前人之稱,此言嫌有驅使之稱,故以爲與,謂主人與賓,是以爲平敵之義,故須訓之。雲“先入,入門右西面”者,此注亦與《鄉飲酒》同。以其賓入東面,故西面待之。

    賓厭衆賓,衆賓皆入門左,東面北上。賓少進。(引手曰厭。少進,差在前也。今文皆曰揖衆賓。)

    [疏]“賓厭”至“少進”。

    ○注“引手”至“衆賓”。

    ○釋曰:此經亦與《鄉飲酒》同。此雲“賓少進”,彼亦宜然。不言者,文不具也。

    主人以賓三揖,皆行。及階,三讓,主人升一等,賓升。(三讓而主人先升者,是主人先讓於賓。不俱升者,賓客之道,進宜難也。)

    [疏]“主人”至“賓升”。

    ○注“三讓”至“難也”。

    ○釋曰:言“皆行”者,賓主既行,衆賓亦行,故云皆行。《鄉飲酒》亦皆行,不言者,文略也。知“主人先讓於賓”者(元空一字),以其主人之法先升導賓,賓後升。進宜難,禮之常然,故知主人先讓賓也。此先升一等,禮之常。《燕禮》君升二等者,尊君故也。

    主人阼階上當楣北面再拜,賓西階上當楣北面答再拜。(主人拜賓至此堂。)

    [疏]注“主人拜賓至此堂”。

    ○釋曰:知拜是拜至者,《鄉飲酒義》雲:“拜至,拜洗。”《公食》亦云:“當楣北鄉再拜。”故知拜是拜至。

    主人坐取爵於上篚,以降。(將獻賓也。)

    [疏]“主人”至“以降”。

    ○注“將獻賓也”。

    ○釋曰:自此至“主人阼階上答拜”,論主人獻賓之事。凡取爵於篚以降者,皆是上篚。《鄉飲酒》不言上者,文略也。

    賓降。(從主人也。)主人阼階前西面坐奠爵,興辭降。(重以主人事煩賓也。今文無阼階。)

    賓對。(對,答。)

    [疏]“賓對”。

    ○注“對答”。

    ○釋曰:《鄉飲酒》注云:“賓主之辭未聞。”此不注,從可知。

    主人坐取爵,興,洗,南面坐奠爵於篚下,盥洗。(盥手又洗爵,致敬也。古文盥皆作浣。)賓進,東北面辭洗。(必進者,方辭洗,宜違位也。言“東北面”,則位南於洗矣。)主人坐奠爵於篚,興對,賓反位。(反從降之位也。《鄉飲酒》曰:“當西序東面。”)主人卒洗,壹揖壹讓以賓升。賓西階上北面拜洗,主人阼階上北面奠爵,遂答拜,乃降。(乃降,將更盥也。古文壹皆作一。)

    賓降,主人辭降,賓對。主人卒盥,壹揖壹讓升,賓升,西階上疑立。(疑,止也。有矜莊之色。)

    [疏]注“疑止”至“之色”。

    ○釋曰:《鄉飲酒》注“疑讀爲疑然從於趙盾之疑”,疑,正立自定之貌。此言疑止也有矜莊之色,二注相兼乃具也。

    主人坐取爵,實之賓席之前,西北面獻賓。(進酒於賓也。凡進物曰獻。)

    [疏]注“進酒”至“曰獻”。

    ○釋曰:雲“凡進物曰獻”者,欲見此賓乃是鄉民而已,無尊卑上下。猶言獻者,此獻直是進物,而言獻,進之也。案《周禮玉府》注云:“古者致物於人,尊之則曰獻。”彼據尊敬前人,雖卑亦曰獻。若齊侯獻捷於魯之類,義與此別也。

    賓西階上北面拜,主人少退。(少退猶少闢也。)

    [疏]注“少退猶少闢也”。

    ○釋曰:《鄉飲酒》文與此同,注云:“少退,少闢。”及下文雲“賓少退”注云:“少退,逡巡。”義亦與此同。

    賓進受爵於席前,復位。(復位,西階上位。)主人阼階上拜送爵,賓少退。薦脯醢。(薦,進。)

    賓升席,自西方。(賓升降由下也。)

    [疏]注“賓升降由下也”。

    ○釋曰:凡席升由下,降由上。下文降席不由上者,以主人在東,敬主人,不得降由上。又於席西拜,便使升降皆由下,故云“賓升降由下也”。

    乃設折俎。(牲體枝解節折以實俎也。)

    主人阼階東疑立。賓坐,左執爵,右祭脯醢,奠爵於薦西,興取肺,坐絕祭。(左手執本,右手絕末以祭也。肺離,上爲本,下爲末。)

    [疏]注“卻左”至“爲末”。

    ○釋曰:鄭皆約《鄉飲酒》知之也。

    尚左手,嚌之。(嚌,嘗也。右手在下,絕以授口嘗之。)興加於俎,坐扌兌手,執爵,遂祭酒,興,席未坐啐酒。(扌兌,拭也。啐,嘗也。古文扌兌作說。)降席,坐奠爵,拜,告旨。(降席,席西也。旨,美也。)執爵興,主人阼階上答拜。賓西階上北面坐,卒爵,興,坐奠爵,遂拜,執爵興。(卒,盡。)主人阼階上答拜。

    賓以虛爵降。(將洗以酢主人。)

    [疏]“賓以虛爵降”。

    ○注“將洗以酢主人”。

    ○釋曰:自此至“賓西階上答拜”,論賓酢主人之事。《鄉飲酒》不言虛爵,直雲“降洗”,此直雲“虛爵降”,不言洗,互見爲義,相兼乃具也。

    主人降。(從賓也。降立阼階東,西面,當東序。)

    [疏]注“從賓”至“東序”。

    ○釋曰:皆《鄉飲酒》文也。

    賓西階前東面坐奠爵,興,辭降。主人對。賓坐取爵,洗,北面坐奠爵於篚下,興,盥洗。(賓北面盥洗,自外來。)

    [疏]注“賓北”至“外來”。

    ○釋曰:對主人自內出、南面是也。上文主人坐取爵,洗,南面是也。

    主人阼階之東,南面辭洗。賓坐奠爵於篚,興對。主人反位。(反位,從降之位也。主人辭洗,進。)

    [疏]注“反位”至“洗進”。

    ○釋曰:雲“反位,從降之位也”者,即上東序之西南面位。雲“主人辭洗,進”者,經直言反,不言進,鄭以言反位由前,進乃反位,故鄭卻本之,主人辭洗,進也。

    賓卒洗,揖讓如初,升。

    [疏]“賓卒”至“初升”。

    ○釋曰:言“如初”,則亦一揖一讓也。

    主人拜洗,賓答拜,興,降盥,如主人之禮。賓升,實爵主人之席前,東南面酢主人。(酢,報。)主人阼階上拜,賓少退。主人進受爵,復位。賓西階上拜送爵,薦脯醢。主人升席自北方。乃設折俎。祭如賓禮。(祭薦俎及酒,亦嚌啐。)不告旨。(酒己物。)

    自席前阼階上,北面坐卒爵,興,坐奠爵,遂拜,執爵興。賓西階上北面答拜。(自,由也。啐酒於席末,由前降,便也。)

    [疏]注“自由”至“便也”。

    ○釋曰:鄭知義然者,亦約《鄉飲酒》得知也。

    主人坐奠爵於序端,阼階上再拜崇酒。賓西階上答再拜。(序端,東序頭也。崇,充也。謝酒惡相充滿也。)

    [疏]“主人坐奠爵於序端”。

    ○釋曰:奠爵於序端,此擬下獻衆賓,故云“取爵於序端”,與《鄉飲酒》同也。

    主人坐取觶於篚,以降。(將酬賓。)

    [疏]“主人”至“以降”。

    ○注“將酬賓”。

    ○釋曰:自此至“當西序”,論酬賓之事。

    賓降。主人奠觶,辭降。賓對,東面立。主人坐取觶,洗,賓不辭洗。(不辭洗。以其將自飲。)卒洗,揖讓升。賓西階上疑立。主人實觶,酬之,阼階上北面坐奠觶,遂拜,執觶興。(酬,勸酒。)

    賓西階上北面答拜。主人坐祭,遂飲,卒觶,興,坐奠觶,遂拜,執觶興。賓西階上北面答拜。主人降洗。賓降辭,如獻禮。(以將酌己。)

    [疏]注“以將酌己”。

    ○釋曰:鄭言此者,前不辭洗,主人自飲,至此辭洗,以將酌己,故辭也。

    升,不拜洗。(酬禮殺也。)賓西階上立。主人實觶賓之席前,北面。(酬賓。)

    賓西階上拜。主人坐奠觶於薦西。賓辭,坐取觶以興,反位。(賓辭,辭主人復親酌己。)

    [疏]注“賓辭”至“酌己”。

    ○釋曰:此射前獻時親酌己,今復親酌己。

    主人阼階上拜送。賓北面坐,奠觶於薦東,反位。(酬酒不舉。)

    [疏]“主人阼階上拜送”。

    ○注“酬酒不舉”。

    ○釋曰:《鄉飲酒》注引《曲禮》不盡人之歡之事,此不言,亦從鄭注可知。

    主人揖降。賓降,東面立於西階西,當西序。(主人將與衆賓爲禮,賓謙,不敢獨居堂。)

    主人西南面三拜衆賓,衆賓皆答壹拜。(三拜,示遍也。壹拜,不備禮也。獻賓畢,乃與衆賓拜,敬不能並。)

    [疏]“主人”至“壹拜”。

    ○注“三拜”至“能並”。

    ○釋曰:雲“三拜,示遍也”(元空一字)者,衆賓無問多少,止爲三拜而已,是示遍也。雲“壹拜,不備禮也”者,衆賓人皆壹拜,是拜不備禮,此亦答大夫拜法。以其此禮中含卿大夫法,若答士拜,則亦再拜,見於《特牲》也。雲“獻賓畢,乃與衆賓拜”者,自爾來唯與賓拜,未與衆賓拜,今始拜之,故云“敬不能並”。

    主人揖升,坐取爵於序端,降洗,升,實爵,西階上獻衆賓。衆賓之長升,拜受者三人。(長,其老者。言三人,則衆賓多矣。國以多德行、道藝爲榮,何常數之有乎?)

    [疏]“主人”至“三人”。

    ○注“長其”至“有乎”。

    ○釋曰:衆賓之長升拜受者三人,此雖非賓賢能,其衆亦三人在堂上,與《鄉飲酒》數同。其堂上衆賓無定數,故鄭雲“言三人則衆賓多矣。”雲“國以多德行、道藝爲榮”者,案《周禮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一曰六德,二曰六行,三曰六藝。此既鄉人,則德行亦據六德、六行,道藝則六藝也。此並與《鄉飲酒》賓、介與衆賓之類,並來與在射中,是以孔子射於矍相之圃,觀者如堵牆。彼亦據孔子爲鄉大夫,習人以禮樂之射,至於誓之於後,僅有存焉,亦無常數之事也。

    主人拜送。(送拜爵於衆賓右。)

    [疏]“主人拜送”。

    ○注“拜送”至“賓右”。

    ○釋曰:知在衆賓右者,約《鄉飲酒》獻衆賓皆於西階上,賓右知之也。

    坐祭,立飲,不拜既爵,授主人爵,降復位。(既,盡。)

    [疏]“坐祭”至“復位”。

    ○釋曰:此還上三人者,降復賓南東面位。

    衆賓皆不拜,受爵,坐祭,立飲。(自第四已下,又不拜受爵,禮彌略。)

    [疏]“衆賓”至“立飲”。

    ○注“自第”至“彌略”。

    ○釋曰:此謂堂下衆賓無數者,故鄭雲“自第四”以下。雲“又不拜受爵,禮彌略”者,三賓雖坐祭,立飲,不拜既爵,仍拜受,此衆賓非直坐祭,立飲,不拜既爵,又不拜受爵,故云禮彌略也。

    每一人獻,則薦諸其席。(諸,於。)

    [疏]“每一”至“其席”。

    ○釋曰:此還據堂上三人有席者,故云“薦諸其席”,謂席前也。

    衆賓辯有脯醢。(薦於其位。)

    [疏]“衆賓辯有脯醢”。

    ○注“薦於其位”。

    ○釋曰:還據堂下無席者,故鄭雲“薦於其位”,不席也。

    主人以虛爵降,奠於篚。(不復用。)

    揖讓升。賓厭衆賓升,衆賓皆升,就席。

    [疏]“揖讓”至“就席”。

    ○釋曰:自此以下至“舉觶者降”,論旅酬之事。

    一人洗,舉觶於賓。(一人,主人之吏。)

    [疏]“一人洗舉觶於賓”。

    ○注“一人主人之吏”。

    ○釋曰:主人之吏,亦謂府史以下,非屬官也。

    升,實觶,西階上坐奠觶,拜,執觶興。賓席末答拜。舉觶者坐祭,遂飲,卒觶,興。坐奠觶,拜,執觶興。賓答拜,降洗,升實之,西階上北面。(將進奠觶。)賓拜。(拜受觶。)

    舉觶者進,坐奠觶於薦西。(不授,賤不敢也。)

    [疏]注“不受賤不敢也”。

    ○釋曰:以其是主人之吏,既賤,故不敢親授奠之也。

    賓辭,坐取以興。(若親受然。)

    [疏]注“若親受然”。

    ○釋曰:雲“若親受然”者,賓辭,即坐取以興,故云“若親受然”也。

    舉觶者西階上拜送。賓反奠於其所。舉觶者降。

    [疏]“舉觶”至“舉觶者降”。

    ○釋曰:雲“反奠於其所”者,還於薦西,以其射後賓北面舉之爲旅酬,故不奠於薦東也。

    大夫若有遵者,則入門左。(謂此鄉之人爲大夫者也。謂之遵者,方以禮樂化民,欲其遵法之也。其士也,於旅乃入。鄉大夫、士非鄉人,禮亦然,主於鄉人耳。今文遵爲亻巽。)

    [疏]“大夫”至“門左”。

    ○注“謂此”至“爲亻巽”。

    ○釋曰:雲“大夫若有遵”者,言若者,或無不定,故云若也。鄭知是當鄉大夫者,以其《鄉射》既與人行射禮,而言大夫者,當鄉大夫可知。雲“其士也,於旅乃入”者,下記雲“士既旅不入”,明未旅皆得入,是以未旅而射,其士皆在也。知鄉大夫、士非鄉人,禮亦然者,以其同是鄉大夫、士,禮無異,故也。但異鄉不助主人樂賓,爲別也。

    主人降,(迎大夫於門內也。不出門,別於賓。)

    [疏]“主人降”。

    ○注“迎大”至“於賓”。

    ○釋曰:鄭知“迎大夫於門內”者,以其上文大夫入門左,此經直雲“主人降”,不雲出,故知迎大夫在門內可知。

    賓及衆賓皆降,復初位。(不敢居堂,俟大夫入也。初位,門內東面。)

    [疏]“賓及”至“初位”。

    ○注“不敢”至“東面”。

    ○釋曰:知“初位,門內東面”者,上文賓厭衆賓,皆入門左,東面北上,故知也。

    主人揖讓,以大夫升,拜至,大夫答拜。主人以爵降,大夫降。主人辭降。大夫辭洗,如賓禮。席於尊東。(尊東,明與賓夾尊也。不言東上,統於尊也。)

    [疏]“主人”至“尊東”。

    ○注“尊東”至“尊也”。

    ○釋曰:上雲尊於賓席之東,則在尊西。今大夫言席於尊東,明與賓夾尊可知。雲“不言東上,統於尊也”者,席於尊東,繼尊而言,又不言東上西上,是以下雲大夫降席東南面。降由下,故知西上,統於尊也。

    升,不拜洗。主人實爵,席前獻於大夫。大夫西階上拜,進受爵,反位。主人大夫之右拜送。大夫辭加席,主人對,不去加席。(辭之者,謙不以己尊加賢者也。不去者,大夫再重席,正也。賓一席重。)

    [疏]“升不”至“加席”。

    ○注“辭之”至“重席”。

    ○釋曰:雲“升,不拜洗”者,以大夫尊,故不拜洗也。雲“反位”者,大夫反西階上位。雲“主人大夫之右拜送”者,謂在大夫之東拜送爵也。雲“辭之者,謙不敢以己尊加賢”者,《鄉射》之禮,鄉人爲賓。下記雲:若“大夫與,則以公士爲賓”,亦選賢者爲之,故辭加席,又不以己尊加賢者也。雲“不去者,大夫再重席,正也”者,《鄉飲酒》雲:“公三重,大夫再重。”故知大夫再重席,禮之正也。雲“賓一重席”者,鄉人,故一重,縱公士爲賓,亦一重也。

    乃薦脯醢。大夫升席。設折俎。祭如賓禮,不嚌肺,不啐酒,不告旨,西階上卒爵,拜。主人答拜。(凡所不者,殺於賓也。大夫升席由東方。)

    [疏]“乃薦”至“答拜”。

    ○注“凡所”至“東方”。

    ○釋曰:雲“凡所”,謂經中三事,以其殺於賓。若然,上雲“不拜洗”,亦是殺於賓之類也。雲“大夫升席由東方”者,以其大夫席西上,升由下,故知大夫升席由東方也。

    大夫降洗。(將酢主人也。大夫若衆,則辯獻,長乃酢。)

    [疏]“大夫降洗”。

    ○注“將酢”至“乃酢”。

    ○釋曰:自此至“皆升就席”,論大夫酢主人訖,賓主皆升就席之事。知“大夫若衆,則辯獻,長乃酢”者,此經據一大夫而言,故獻大夫即酢。案《有司徹》:主人洗爵,獻長賓於西階上,然後衆賓長升,拜受爵,宰夫贊主人酌,若是以辯,乃升長賓,主人酌於長賓西階上,北面,賓在左。注云:“主人酌自酢,序賓,意賓卑不敢酢。”賓屍與,凡平飲酒禮同,可以相參,亦是辯獻長乃酢也。

    主人復阼階,降辭如初。卒洗,主人盥。(盥者,雖將酌自飲,尊大夫,不敢褻。)

    [疏]“主人”至“人盥”。

    ○注“盥者”至“不敢褻”。

    ○釋曰:雲“盥者,雖將酌自飲”者,以其下文大夫洗爵升,授主人爵,是主人酌以自酢,故云雖將酌自飲。雲“不敢褻”者,決《有司徹》主人自酌不盥,是此爲尊大夫,雖自酢亦不敢褻也。

    揖讓升。大夫授主人爵於兩楹,復位。主人實爵,以酢於西階上。坐奠爵,拜,大夫答拜。坐祭,卒爵,拜,大夫答拜。主人坐奠爵於西楹南,再拜崇酒,大夫答拜。主人復阼階,揖降。(將升賓。)

    [疏]“揖讓”至“揖降”。

    ○注“將升賓”。

    ○釋曰:雲“主人坐奠爵於西楹南”者,前獻賓,賓酢主人,主人飲酢訖,奠爵於東序端。將後獻衆賓,不得奠於篚中,此受大夫酢,不奠於篚者,爲士於旅乃入,擬獻士,故奠爵於此也。

    大夫降,立於賓南。(雖尊,不奪人之正禮。)

    [疏]“大夫”至“賓南”。

    ○注“雖尊”至“正禮”。

    ○釋曰:大夫尊,在堂則席之於尊東,特尊之。今降而在賓下者,欲使賓主相對行禮。若在其北,則妨賓主揖讓之正禮,故云“不奪主人之正禮”。

    主人揖讓,以賓升,大夫及衆賓皆升,就席。

    席工於西階上,少東。樂正先升,北面立於其西。(言少東者,明樂正西側階,不欲大東,闢射位。)

    [疏]“席工”至“其西”。

    ○注“言少”至“射位”。

    ○釋曰:自此至“告於賓”,論作樂之事。雲“席工”者,謂爲工設席,下文乃升席也。雲“言少東者,明樂正西側階”者,既言席工於西階上少東,則在西階東矣。復雲樂正立於其西,則近席西,其言從近,故知樂正側近西階東,則不欲大東,闢射位,《大射》亦同此注。《燕禮》注亦然者,燕亦容有射法,《鄉飲酒》工位與此同,注不言者,不射故也。

    工四人,二瑟,瑟先。相者皆左何瑟,面鼓,執越,內弦,右手相。入,升自西階,北面東上。工坐,相者坐授瑟,乃降。(瑟先,賤者先就事也。相,扶工也。面,前也。鼓在前,變於君也。執越內弦,右手相,由便也。越,瑟下孔,所以發越其聲也。前越言執者,內有弦結,手入之淺也。相者降,立西方。)

    [疏]“工四”至“乃降”。

    ○釋曰:雲“四人二瑟”,則是二人歌可知。經不言相歌二人者,以其空相,亦與瑟者同,故不言,直言瑟之難者也。

    ○注“瑟先”至“西方”。

    ○釋曰:雲“瑟先,賤者先就事也”者,案《大射》大師、少師歌,衆工瑟,是知瑟者賤也。凡工者皆先瑟後歌,是賤者先即事,故序亦在前。若然,得獻亦在前,以隨其先後而取之故也。雲“鼓在前,變於君也”者,《鄉射》與《大射》相對,《大射》君禮而後首,此臣禮前首,故云變於君。《燕禮》與《鄉飲酒》相對,是以《燕禮》面鼓,又與《鄉飲酒》後首相變。雲“執越內弦,右手相”者,案《鄉飲酒》注云“內弦側擔之”者,據瑟體而言。《燕禮》注云“內弦弦爲主”者,據弦體而說。此言“內弦右手相,由便”,語異義同也。雲“前越言執者,內有弦結,手入之淺也”者,瑟體首寬尾狹,內越孔雖長,廣狹亦等,但弦居瑟上,近首鼓處則寬,近尾不鼓處並而狹。側持之法,近鼓持之入則近,手入則深,是以通與《燕禮》言面鼓,則雲執之手入淺也。《大射》與《鄉飲酒》言後首,則雲挎越,手入深故也。雲“相者降,立西方”者,其相者是弟子,位在西者,是以下文雲:“樂正西方,命弟子贊工遷樂於下。”故知此相工是弟子,故降立還於西方也。

    笙入,立於縣中,西面。(堂下樂相從也。縣中,磬東立,西面。)

    [疏]“笙入”至“西面”。

    ○注“堂下”至“西面”。

    ○釋曰:雲“堂下樂相從也”者,案上文雲“縣於洗東北西面”,此雲“立於縣中”,明是堂下相從,皆在東方也。雲“縣中,磬東立,西面”者,謂在磬東,當磬之東。鄭知不在磬西,西面者,若磬西、西面,則笙者背磬,不可,故知在磬東,西面也。

    乃合樂,《周南關雎》、《葛覃》、《卷耳》,《召南鵲巢》、《采蘩》、《採》。(不歌、不笙、不,志在射,略於樂也。不略合樂者,《周南》、《召南》之風,鄉樂也,不可略其正也。昔大王、王季、文王始居岐山之陽,躬行《召南》之教,以成王業,至三分天下,乃宣《周南》、《召南》之化,本其德之初,“刑于寡妻,至於兄弟,以御於家邦”,故謂之鄉樂。用之房中以及朝廷《饗》、《燕》、《鄉射》、《飲酒》,此六篇其風化之原也。是以合金石絲竹而歌之。)

    [疏]“乃合”至“採”。

    ○釋曰:言“乃”者,以其作樂之法,先歌後乃合樂。今不歌、不笙、不,唯合樂,故言乃以見非常故也。

    ○注“不歌”至“歌之”。

    ○釋曰:據《鄉飲酒》、《燕禮》作樂有四節,今不歌、不笙、不,唯有合樂,故云“志在射略於樂也”。雲“合樂者,《周南》、《召南》之風,鄉樂也”者,上注已雲《頌》及《大雅》天子樂,《小雅》諸侯樂,此《二南》鄉大夫樂,但《鄉飲酒》、《鄉射》是大夫、士爲主人,故大夫、士樂爲鄉樂者也。雲“不可略其正也”者,《二南》是大夫、士之鄉樂,己之正樂,故云不可略其正者也。雲“昔大王”已下,於《鄉飲酒》注己說,義具於彼,此注略言之耳。若然者,《燕禮》與《鄉飲酒》文同,注又與《燕禮》不異者,以其《鄉射》與《鄉飲酒》同是大夫、士禮,卿大夫、士行《射禮》,先行《鄉飲酒禮》,《鄉飲酒》與《鄉射》自爲首尾,故《鄉飲酒》注具,於此略。言《燕禮》是諸侯禮,天子、諸侯射先行《燕禮》,則《燕禮》與《大射》自爲首尾,是以《燕禮》歌、笙、、合鄭亦具注之,《大射》又略言之也。

    工不興,告於樂正曰:“正歌備。”(不興者,瞽蒙禮略也。)

    [疏]“工不”至“歌備”。

    ○注“不興”至“略也”。

    ○釋曰:言“正歌”者,升歌也。升歌,《鹿鳴》是上歌。諸侯樂非己正樂,故以《二南》爲正歌也。言“備”者,凡作樂皆三終,此備明亦三終也。雲“不興者,瞽蒙禮略也”者,以工告樂正,以卑告尊當興,今以瞽蒙無目,不可責其備禮,故不興者,於禮略也。

    樂正告於賓,乃降。(樂正降者,堂上正樂畢也。降立西階東,北面。)

    [疏]“樂正”至“乃降”。

    ○注“樂正”至“北面”。

    ○釋曰:言“告於賓”者,作樂主爲樂賓,今歌備,故告賓,言歌備也。言“樂正降者,堂上正樂畢也”者,以其《鄉飲酒》、《燕禮》但升歌、笙、合樂皆是正歌,今略去升歌、笙、三者,唯有合樂於堂上,故云堂上正樂畢也。雲正樂者,對後無樂非正樂也。下射雖歌《騶虞》,亦是堂下,非堂上,故以堂上決之也。雲“降立西階東,北面”者,此無正文,約堂上樂正位在西階東,北面,今降亦當在西階東,北面也。

    主人取爵於上篚,獻工。大師,則爲之洗。(尊之也。君賜大夫樂,又從之以其人,謂之大師。)

    [疏]“主人”至“之洗”。

    ○注“尊之”至“大師”。

    ○釋曰:自此至“反升就席”,論主人獻工笙之事。但天子、諸侯官備,有大師、少師、瞽人作樂之長,大夫、士官不備,不合有大師,君有賜大夫、士樂器之法,故《春秋左氏》雲:晉侯歌鍾二肆,取半以賜魏絳,魏絳於是乎始有金石之樂,禮也。時以樂人賜之,故鄭雲“君賜大夫樂,又從之以其人,謂之大師”也。

    賓降,主人辭降。(大夫不降,尊也。)

    [疏]“賓降主人辭降”。

    ○注“大夫不降尊也”。

    ○釋曰:雲“大夫不降,尊也”者,此賓降,大夫若降,直與賓共文,今不言大夫降,《鄉飲酒》亦云賓介,不言大夫降,明大夫皆不降,以其尊故也。

    工不辭洗。卒洗,升實爵。工不興,左瑟,一人拜受爵。(左瑟,闢主人授爵也。一人,無大師,則工之長者。)

    [疏]“工不”至“受爵”。

    ○釋曰:此言工不辭洗,及一人拜受爵,皆上大師也。不言大師,言工一人者,欲見有大師,則大師不辭洗,拜受爵;若無大師,則凡工不辭洗,拜受爵,故變言工與一人。假令大師左瑟先獻,若歌則後獻,亦先獻工一人,是以鄭雲一人無大師則工之長者。以《鄉飲酒》獻工時雲“一人不興受爵”,注云:“一人,工之長也。”大師爲歌者未得獻,先獻瑟工之長者也。

    主人阼階上拜送爵。薦脯醢。使人相祭。(人,相者。)

    [疏]“主人”至“相祭”。

    ○注“人相者”。

    ○釋曰:雲“人,相者”,則弟子相之,既相工,明祭亦相之可知。

    工飲,不拜既爵,授主人爵。衆工不拜受爵,祭飲,辯有脯醢,不祭。(祭飲,不興受爵,坐祭,坐飲。)

    [疏]“工飲”至“不祭”。

    ○注“祭飲”至“坐飲”。

    ○釋曰:雲“工飲,不拜既爵”者,還是上一人拜受爵者,雖不拜,既爵仍拜受也。下衆工又對上一人拜受爵,衆工不拜受爵也。鄭雲“祭飲,不興受爵,坐祭,坐飲”者,對上賓主坐祭,立飲,故云“坐祭,坐飲”,亦不拜既爵可知也。

    不洗,遂獻笙於西階上。(不洗者,賤也。衆工而不洗矣,而著笙不洗者,笙賤於衆工,正君賜之,猶不洗也。)

    [疏]“不洗”至“階上”。

    ○注“不洗”至“洗也”。

    ○釋曰:雲“衆工而不洗矣,而著笙不洗者,笙賤於衆工,正君賜之,猶不洗也”,鄭雲此者,欲見工在上貴,君賜之大師爲之洗,笙賤位在下,正謂君賜之,笙人猶不爲之洗,況衆笙乎?欲取賜笙人不爲之洗之意,不取衆笙不爲洗也。

    笙一人拜於下,盡階,不升堂。受爵,主人拜送爵。階前坐祭,立飲,不拜既爵,升,授主人爵。衆笙不拜,受爵,坐祭,立飲,辯有脯醢,不祭。主人以爵降,奠於篚。

    [疏]“笙一”至“於篚”。

    ○釋曰:此經總獻,笙人雖賤,中亦有尊卑,故一人升階受爵,餘者不升,不拜既爵則同也。

    反升,就席。(亦揖讓以賓升,衆賓皆升。)

    [疏]“反升就席”。

    ○注“亦揖”至“皆升”。

    ○釋曰:雲“亦揖讓以賓升,衆賓皆升”者,謂亦前大夫若有遵者,則入門左,主人降,賓及衆賓皆降,主人共大夫行禮訖,主人揖讓以賓升,大夫及衆賓皆升就席相似,故云“亦”。若然,上賓降時雖不言衆賓降,衆賓卑,從降可知,故今從賓升也。

    主人降席自南方,(禮殺,由便。)

    [疏]“主人”至“南方”。

    ○注“禮殺由便”。

    ○釋曰:自此盡“未旅”,論立司正之事也。雲“禮殺,由便”者,對上文主人受作爵時禮盛,故主人降席自北方,啐酒於席末亦然,今此立司正禮殺,故降席自南方,故云禮殺由便也。

    側降。(賓不從降。)

    [疏]“側降”。

    ○注“賓不從降”。

    ○釋曰:側降猶特降,故云“賓不從降”也。

    作相爲司正。司正禮辭,許諾,主人再拜,司正答拜。(爵備樂畢,將留賓以事,爲有解倦失禮,立司正以監之,察儀法也。《詩》雲:“既立之監,或佐之史。”)

    [疏]“作相”至“答拜”。

    ○注“爵備”至“之史”。

    ○釋曰:雲“爵備”者,謂賓及衆賓與尊者並工笙並得獻,是爵備也。雲“樂畢”者,合樂訖是樂畢。以無升笙與,故不言樂成而云畢而已也。雲“將留賓以事”者,下有射事,射訖,行旅無之事,故須立司正以監之。但中爲射系變司正爲司馬。射訖,反爲司正,以監察儀法也。引《詩》者,證監與正爲一物,皆察儀法也。

    主人升就席。司正洗觶,升自西階,由楹內阼階上,北面受命於主人。(洗觶者,當酌以表其位,顯其事也。楹內,楹北。)

    [疏]“主人”至“主人”。

    ○注“洗觶”至“楹北”。

    ○釋曰:雲“受命於主人”者,謂受主人請安賓之命,是以下雲“請安於賓”,鄭注云:“傳主人之命也。”

    西階上北面請安於賓。(傳主人之命。)賓禮辭,許。司正告於主人,遂立於楹以相拜。(相,謂贊主人及賓相拜之辭。)主人阼階上再拜,賓西階上答再拜,皆揖就席。(爲己安也。今文揖爲升。)

    司正實觶,降自西階,中庭北面坐奠觶,興,退,少立。(奠觶,表其位也。少立,自修正,慎其位也。古文曰少退立。)

    [疏]“司正”至“少立”。

    ○注“奠觶”至“退立”。

    ○釋曰:此雲“北面坐奠觶”,《鄉飲酒》亦然者,此二者皆臣禮,故北面奠觶。《燕禮》、《大射》皆司正南面奠觶者,彼是君禮,欲取還不背君,故南面奠觶。故《大射》雲:“南面坐奠觶,興,右還,北面少立。坐取觶,興,坐,不祭,卒觶,奠之,興,再拜稽首,左還,南面坐取觶,洗,南面反奠於其所,北面立。”注云:“皆所以自昭明於衆也。將於觶南北面則右還,於觶北南面則左還。如是,得從觶西往來也。必從觶西往來者,爲君在阼,不背之也。”又取威儀多。此及《鄉飲酒》在阼,非君直北面奠觶,又威儀簡故也。

    進,坐取觶,興,反坐,不祭,遂卒觶,興。坐奠觶,拜,執觶興,洗,北面坐奠於其所。(今文坐取觶,無進。又曰坐奠之拜。)

    興,少退,北面立於觶南。(立觶南,亦其故擯位。)

    [疏]“興少”至“觶南”。

    ○注“立觶”至“擯位”。

    ○釋曰:雲“立觶南,亦其故擯位”者,案上未有擯位,此雲擯位者,案《射禮》雲:“擯者退中庭。”是擯者在中庭有位。《燕禮》、《大射》皆擯者爲司馬,則此《鄉射》及《鄉飲酒》雲“作相爲司正”,相即擯者也,故知觶南者中庭,故擯位也。

    未旅。(旅,序也。未以次序相酬,以將射也。旅則禮終也。)

    [疏]“未旅”。

    ○注“旅序”至“終也”。

    ○釋曰:旅,衆也,而言序者,謂衆以次序相酬,必於未旅而射者。旅則醉,禮終恐不得射,故於未旅而射也。此大夫、士禮,將射,先行鄉飲酒行旅酬而已,故射前未旅,而射後乃始行旅酬。《燕禮》、《大射》國君禮,故先行燕禮,雖行一獻,以其辨尊卑,故行四舉旅。《大射》主爲射,故再拜訖即射。《燕禮》主爲燕,故三舉旅乃射,彼皆與此不同也。

    三耦俟於堂西,南面,東上。(司正既立,司射選弟子之中德行道藝之高者,以爲三耦,使俟事於此。)

    [疏]“三耦”至“東上”。

    ○注“司正”至“於此”。

    ○釋曰:自此已下盡“樂正北面立於其南”,論三番射事。鄭知司正既立司射,即選弟子之中爲三耦俟事於此者,經雲“俟於堂西”,明此時始選,故知既立司正,司射乃選弟子使俟事於此也。故記雲:“三耦者,使弟子。司射前戒之。”注云:“弟子,賓黨之少者也。前戒,謂先射請戒之。”

    司射堂西,袒、決、遂,取弓於階西,兼挾乘矢,升自西階。階上北面告於賓,曰:“弓矢既具,有司請射。”(司射,主人之吏也。於堂西袒、決、遂者,主人無次,隱蔽而已。袒,左免衣也。決猶也,以象骨爲之,著右大擘指,以鉤弦體也。遂,射也,以韋爲之,所以遂弦者也。其非射時,則謂之拾。拾,斂也,所以蔽膚斂衣也。方持弦矢曰挾。乘矢,四矢也。《大射》曰:“挾乘矢於弓外,見鏃於付,右巨指鉤弦。”古文挾皆作接。)

    [疏]“司射”至“請射”。

    ○注“司射”至“作接”。

    ○釋曰:雲“司射,取弓於階西,兼挾乘矢”者,以其司射之弓矢豫陳於西階,故司射於堂西袒、決、遂訖,即取弓矢於階西。是以下記雲“司射之弓矢與撲,倚於西階之西”是也。雲“有司請射”者,此有司謂司馬,故《大射》雲司射“自阼階前曰:爲政請射”,注:“爲政,謂司馬。司馬,政官,主射禮。”諸侯之州長無司馬官,直言有司請射,以比司馬也。雲“司射,主人之吏也”者,《大射》諸侯禮有大射正爲長,射人次之,司射又次之,小射正次之,皆是士爲也。則此大夫士禮,不得用士,故知是主人之吏爲之可知。雲“於堂西袒、決、遂者,主人無次,隱蔽而已”者,此對《大射》人君禮有次,在東方,不須堂西也。雲“袒左免衣也”,知袒左者,凡事無問吉凶,皆袒左,是以《士喪》主人左袒,此及《大射》亦皆袒左,不以吉凶相反。唯有受刑袒右,故《覲禮》雲:“乃右肉袒於廟門之東。”注云“右肉袒者,刑宜施於右”是也。雲“決猶也,以象骨爲之”者,《大射》注亦然。案《繕人》雲:“掌王之用弓弩矢ゅ弋決拾。”鄭注云:“《士喪禮》‘決用正,王棘若棘’,則天子用象骨與?”無正文,故引《士喪禮》,又言“與”以疑之。若然,諸侯及大夫生用象,死用棘。天子無問死生,皆用象者,蓋取其滑也。雲“著右大擘指,以鉤弦體也”,知者,以右巨指鉤弦,故知著於右大擘指也。以右擘著極,是以《大射》雲“朱極三”,注云“以朱韋爲之三者,食指、將指、無名指”是也。雲“遂,射也,以韋爲之,以遂弦者也”者,《大射》注亦云:“遂,射也。以朱韋爲之,著左臂所以遂弦也。”雲“其非射時,則謂之拾。拾,斂也,所以蔽膚斂衣也”者,此篇及《大射》將射雲袒、決、遂,射訖,則雲說、決、拾,於公雖射亦謂之拾,故《大射》雲:“公就物,小射正奉決拾以笥,大射正執弓,皆以從於物。”彼亦臨時而云拾,以公射袒朱襦言拾,以見斂衣,故變文以見義也。雲“所以蔽膚斂衣也”者,言蔽膚,據士;斂衣,據大夫已上。是以下記;“大夫與士射袒薰襦。”《燕禮》記雲君射“袒朱襦”,若對君,大夫亦與士同,亦蔽膚也。雲“方持弦矢曰挾”,知者,下記雲:“凡挾矢,於二指之橫之。”是言其方可知。引《大射》“挾乘矢於弓外,見鏃於付”,是其方也。若側持弓矢,則名執,故下文雲:“司射猶袒、決、遂,左執弓,右執一個,兼諸弦面鏃。”注云“側持弓矢曰執。面猶尚也,並矢於弦,尚其鏃”是也。雲“乘矢,四矢也”者,下雲司射“三挾一個”,又《詩》雲:“四矢反兮。”是四矢曰乘,凡物四皆曰乘也。引《大射》者,欲見挾爲方持弦矢。

    賓對曰:“某不能,爲二三子。”許諾。(言某不能,謙也。二三子,謂衆賓已下。)

    [疏]“賓對”至“許諾”。

    ○注“言某”至“已下”。

    ○釋曰:“二三子,謂衆賓以下”者,謂除三耦之外,通射者而言,故云謂衆賓以下也。若然,《投壺》禮賓固辭乃許者,彼因燕而爲之再辭乃許。此爲衆習禮,不專爲己,故一辭即許。大射不請者,彼爲擇士而射,故不須雲許,直告射節而已。此爲衆庶習禮,故云“爲二三子許諾”,亦一辭而許也。

    司射阼階上,東北面告於主人,曰:“請射於賓,賓許。”

    司射降自西階,階前西面,命弟子納射器。(弟子,賓黨之年少者也。納,內也。射器,弓、矢、決、拾、旌、中、籌、、豐也。賓黨東面,主人之吏西面。)

    [疏]“司射”至“射器”。

    ○注“弟子”至“西面”。

    ○釋曰:鄭知弟子是賓黨之年少者,以其賓黨西方,東面,今以西面命之,明是賓黨。是以鄭雲“賓東矢面,主人之吏西面”也。言弟子,故知少者。知射器弓九以下者,併案下文所陳用者知之也。雲“賓黨東面,主人之吏西面”者,案《投壺》賓黨及主黨皆爲弟子,皆得與投壺者,彼燕法主歡心,故皆與。今此射與鄉人習禮,《鄉飲酒》同,上下經文黨皆不與也。

    乃納射器,皆在堂西。賓與大夫之弓倚於西序,矢在弓下,北括。衆弓倚於堂西,矢在其上。(上,堂西廉。矢亦北括。)

    [疏]“乃納”至“其上”。

    ○注“上堂”至“北括”。

    ○釋曰:雲“賓與大夫之弓倚於西序,矢在弓下,北括。衆弓倚於堂西,矢在其上”者,以其序在堂上,故矢在弓下,堂西矢在堂上,隨其弓在堂下,隨其所宜而已。雲“上,堂西廉”者,以其在堂西,故矢在上者,還在堂上之廉棱也。雲“矢亦北括”者,其在堂上西序者北括,故知堂下者於上亦北括也。

    主人之弓矢在東序東。(亦倚於東序也。矢在其下,北括。)

    [疏]“主人”至“序東”。

    ○注“亦倚”至“北括”。

    ○釋曰:上賓大夫弓矢在西序,矢在北括,此主人弓矢如上也。

    司射不釋弓矢,遂以比三耦於堂西。三耦之南,北面,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與某子射。”(比,選次其才相近者也。古文曰某從於子。)

    [疏]“司射”至“子射”。

    ○注“比選”至“於子”。

    ○釋曰:言“遂以”者,司正因上階前令弟子納射器,不釋弓矢,遂比三耦,因曰遂,故云遂以也。雲“比,選次其才相近者也”者,才雖各自用,乃因選其力相近爲宜也。

    司正爲司馬。(兼官,由便也。立司正爲蒞酒爾,今射,司正無事。)

    [疏]“司正爲司馬”。

    ○注“兼官”至“無事”。

    ○釋曰:言“兼官”者,若以諸侯對大夫,大夫兼官,諸侯具官;特以諸侯對天子,天子具官,諸侯兼官,各有所對,故云兼官,雲“由使也”者。使司正爲司馬,不煩餘官也。案《射義》雲:“孔子射於矍相之圃,射至於司馬,使子路執弓矢,出延射。又使公罔之裘、序點揚觶而語。”但此篇是州長春秋習射法,兼士,有卿大夫三年貢士之後,以五物詢衆庶,射於庠,鄉大夫五物詢衆,而引孔子射於矍相之事,則孔子魯之鄉大夫也。以其天子鄉卿大夫爲之,諸侯鄉大夫使下大夫爲之,是其差也。但《鄉飲酒》之禮二人舉觶爲無爵,據此篇未旅先射,射訖行旅酬,酬訖,賓始二人舉觶爲無爵。未射時詢衆庶,得使公罔之裘、序點二人揚觶者,揚觶實在射後一酬訖始行之。今孔子詢衆庶之時,借取無爵時於旅也語,故使公罔之裘、序點二人揚觶以詢衆庶。此篇司射恆執弓矢,子路亦執弓矢,則子路爲司射也。射於矍相時雲射至司馬,此文又云“司正爲司馬”,則使子路詢衆庶時當此節也。

    司馬命張侯,弟子說束,遂系左下綱。(事至也。今文說皆作稅。)

    [疏]“司馬”至“下綱”。

    ○注“事至也”。

    ○釋曰:上張侯時不繫左下綱,中掩束之,今弟子說其束不致地,遂系左下綱於植,事至故也。

    司馬又命獲者倚旌於侯中。(爲當負侯也,獲者亦弟子也。謂之獲者,以事名之。)

    [疏]“司馬”至“侯中”。

    ○注“爲當”至“名之”。

    ○釋曰:案下記雲:“司馬階前命張侯,遂命倚旌。”以記言之,司馬命張侯與命倚旌,其事相因,故云“遂”,明同是西階前也。雲“爲當負侯也”者,下雲“司馬命獲者執旌以負侯”是也。知“獲者亦弟子”者,堂下位,主人之黨在東,賓弟子在西,下雲“獲者由西方坐取旌倚於侯中”,言由西方,是賓黨弟子可知,亦上張侯者也。雲“以事名之”者,以其唱獲,故名獲者也。

    獲者由西方坐取旌,倚於侯中,乃退。

    樂正西方,命弟子贊工,遷樂於丁。(當闢射也。贊,佐也。遷,徙也。)

    弟子相工,如初入。降自西階,阼階下之東南,堂前三,西面北上坐。(,矢也。今文無南。)

    [疏]“弟子”至“上坐”。

    ○注“矢也”。

    ○釋曰:言“如初入”者,亦如上升堂時,相者亦在,左何瑟,面鼓,內弦,右手以如入升時也。雲“,矢也”者,案《矢人》注:“矢長三尺。”是去堂九尺也。

    樂正北面立於其南。(北面,鄉堂,不與工序也。)

    [疏]“樂正”至“其南”。

    ○注“北面”至“序也”。

    ○釋曰:雲“不與工序也”者,工西面北上,以南北爲序,樂正北面,則東西爲列,故云不與工序也。

    ●卷十二鄉射禮第五

    司射猶挾乘矢,以命三耦:“各與其耦讓取弓矢,拾。”(猶,有故之辭。拾,更也。)

    [疏]“司射”至“拾矢”。

    ○注“猶有”至“更也”。

    ○釋曰:自此盡“取撲之以反位”,論司射誘射,教三耦射法之事。《大射》有次,“三耦取弓矢於次”,注云:“取弓矢不拾者,次中隱蔽處。”則此無次取弓矢。拾者,拾更也。遞取弓矢,見威儀故也。雲“猶,有故之辭”者,前已雲司射兼挾乘矢,此雲“猶”是有故之辭,雲此者,欲見司射恆執弓矢未改之意。

    三耦皆袒、決、遂。有司左執付,右執弦,而授弓。(有司,弟子納射器者也。凡納射器者,皆執以俟事。)

    [疏]“三耦”至“授弓”。

    ○注“有司”至“俟事”。

    ○釋曰:前有司請射,解爲司馬。此有司爲弟子者,以有事者皆有司,故鄭註解上有司請射與《大射》爲政請射同,故解爲司馬。此經以納射器使弟子,不見出文,則弟子執射器入者,即使守之以授用者,故知有司還是弟子。是以鄭雲“凡納射器者,皆執以俟事”。

    遂授矢。(受於納矢而授之。)

    [疏]“遂授矢”。

    ○注“受於”至“授之”。

    ○釋曰:此授矢者,則上文有司授弓者,以其弟子執弓矢,故授弓訖復授矢。是以鄭雲“受於納矢而授之”。

    三耦皆執弓,三而挾一個。(未違俟處也。,插也,插於帶右。)

    [疏]“三耦”至“一個”。

    ○注“未違”至“帶右”。

    ○釋曰:上雲“三耦俟於堂西”,又云“遂以比三耦於堂西”,此雲“三耦皆執弓三而挾一個”,前後皆因前位,去未違俟處。下文乃雲“三耦皆進,由司射之西,立於其西南,東面北上”,是移本位者也。雲“,插也,插於帶右”者,以其左手執弓,右手抽矢而射,故知插於帶右,故《詩》雲“左旋右抽”是也。

    司射先立於所設中之西南,東面。三耦皆進,由司射之西,立於其西南,東面北上而俟。

    司射東面立於三耦之北,三而挾一個。(爲當誘射也,固東面矣。復言之者,明卻時還。)

    [疏]“司射”至“一個”。

    ○注“爲當”至“時還”。

    ○釋曰:雲“固東面矣,復言之者,明時還”者,司射先在中西南,東面,今三耦立定,司射來向三耦之北,東面,明司射時,右還西南,東面也。

    揖進,當階,北面揖。及階揖,升堂揖。豫則鉤楹內,堂則由楹外。當左物,北面揖。(鉤楹,繞楹而東也。序無室,可以深也。周立四代之學於國,而又以有虞氏之庠爲鄉學。《鄉飲酒義》曰“主人迎賓於庠門外”是也。庠之制,有堂有室也。今言豫者,謂州學也。讀如“成周宣謝災”之謝,《周禮》作序。凡屋無室曰謝,宜從謝。州立謝者,下鄉也。左物,下物也。今文豫爲序,序乃夏后氏之學,亦非也。)

    [疏]“揖進”至“面揖”。

    ○注“鉤楹”至“非也”。

    ○釋曰:凡行射禮耦,耦各相對揖,故司射誘射,發東面位,揖進,當西階北面揖,及階揖,升堂揖訖,東行向兩楹,物須過西楹,是以豫則鉤楹內北過,以記雲:“序則物當棟。”物近北,故過由楹北也。堂則由楹外過而東行,以記雲:“堂則物當楣。”物近南,故過由楹南也。雲“當左物”者,以南面爲正,東爲左物,北面又揖也。雲“鉤楹,繞楹而東也”者,北而東也。雲“序無室,可以深也”者,據州立序而言。雲“周立四代之學於國”者,案《王制》雲:有虞氏上庠下庠,夏后氏東序西序,殷人左學右學,周人東膠虞庠。周立四代者,通己爲四代,但質家貴右,故虞殷大學在西郊,小學在國中。文家貴左,故夏周大學在國中王宮之東,小學在西郊。周所立前代學者,立虞、夏、殷三代大學。若然,則虞氏上庠,則周之小學爲有虞氏之庠,制在西郊也。立殷之右學則瞽宗,周立之亦在西郊。立夏后氏之東序,則周之東膠立在王宮之東,以其改東序爲東膠。東膠,二代名,故云周立四代學。《文王世子》亦論四代學中學樂之事。雲“而又以有虞氏之庠爲鄉學”者,與周立虞庠同制,故引《鄉飲酒義》爲證鄉立庠之義也。雲“庠之制,有堂有室也”者,則此篇雲“堂則由楹外”,又記雲“堂則物當楣”是也。《論語》雲:“由也升堂矣,未入於室。”室堂相將,有室必有堂。言此者,見庠則室堂俱有,對榭則有堂無室也。雲“今言豫者,謂州學也”者,《周禮地官州長職》雲“春秋以禮會民而射於序”是也。雲“讀如‘成周宣榭災’之榭”者,案宣公十六年《經》書:“成周宣榭火。”彼雖不據學,以其無室,與《爾雅》“無室曰榭”同,故引以爲證也。雲“《周禮》作序”者,據《州長職》文。雲“凡屋無室曰榭,宜從榭”者,鄭廣解榭名。《爾雅》雲:“謂之臺,有木者謂之榭。”及成周宣謝,及此州立謝,皆是無室,故云“凡”以該之,不得從豫及序,故云宜從榭也。雲“州立榭者,下鄉也”者,以其鄉之庠有室有堂,州謝則有堂無室,故云下鄉也。雲“今文豫爲序,序乃夏后氏之學,亦非也”,不從今文者,以其虞庠、夏序皆是有室,州之序則無室,故云“非”。言“亦”者,古文爲豫已非,今文作夏后氏之序亦非。若然,《禮記學記》及《州長職》並下記皆作序,鄭不破之者,以鄉立虞庠,依虞有室,州立夏序,去室,猶取序名,是以鄭注《州長》雲“序,州黨之學也”,故不破之也。

    及物揖。左足履物,不方足,還,視侯中,俯正足。(方猶並也。志在於射,左足至,右足還,並足則是立也。南面視侯之中,乃俯視並正其足。)

    [疏]“及物”至“正足”。

    ○注“方猶”至“其足”。

    ○釋曰:雲“志在於射”者,解足未正先視侯中之意。言“左足至”者,解左足履物也。右足還並足則是立也者,解經不方足,還及正足之言。若然,雲還時兼視侯中也。此不言畫物早晚,案《大射》納射器之下,即言“工人、士與梓人升自北階兩楹,疏數容弓,若丹,若墨,度尺而午”。此不言者,卑者文略,亦當在納射器後即畫之也。

    不去旌。(以其不獲。)

    [疏]“不去旌”。

    ○注“以其不獲”。

    ○釋曰:以其旌擬唱獲,今以三耦誘射,不唱獲,故不去旌也。

    誘射,(誘猶教也。)將乘矢。(將,行也。行四矢,象有事於四方。)

    [疏]“將乘矢”。

    ○注“將行”至“四方”。

    ○釋曰:雲“象有事於四方”者,《詩》雲:“四矢反兮,以御亂兮。”是四矢有事於四方。

    執弓不挾,右執弦。(不挾,矢盡。)

    [疏]“執弓”至“執弦”。

    ○注“不挾矢盡”。

    ○釋曰:案上文司射將射時雲“三而挾一個”,又云“將乘矢”,故知矢盡,空執弦也。

    南面揖,揖如升射。降,出於其位南,堂西,改取一個,挾之。(改,更也。不射而挾之,示有事也。今文曰序西。)

    [疏]“南面”至“挾之”。

    ○釋曰:雲“出於其位南,堂西”者,上文司射位設於所設中之西南,東面,今乃位南,而北迴堂西者,取教衆耦威儀之法故也。雲“改取一個,挾之”者,此不在西階而在堂西,故堂西即雲改取一個也。

    遂階西,取撲,之,以反位。(撲,所以撻犯教者。《書》雲:“撲作教刑。”)

    [疏]“遂”至“反位”。

    ○注“撲所”至“教刑”。

    ○釋曰:引《書》者,《舜典》文也。彼謂教學之刑,此爲教射法,教雖不同,用撲是一,故引爲證也。

    司馬命獲者執旌以負侯。(欲令射者見侯與旌,深有志於中。)

    [疏]“司馬”至“負侯”。

    ○注“欲令”至“於中”。

    ○釋曰:自此盡“撲”,論三耦爲第一番射法。雲“欲令射者見侯與旌,深有志於中”者,凡射主欲中侯,使獲者舉旌唱獲,以是豫使見之,望深有志於中也。

    獲者侯,執旌負侯而俟。(俟,待也。今文俟爲立。)

    [疏]“獲者”至“而俟”。

    ○釋曰:俟,待也,而待者謂待司馬命去侯。

    司射還,當上耦,西面作上耦射。(還,左還也。作,使也。)

    [疏]“司射”至“耦射”。

    ○注“還左還也”。

    ○釋曰:知“左還”者,經雲“還當上耦”,上耦位在司射之西南,東面。司射還欲西面與上耦相當,故知左還回身當之取便可知也。

    司射反位,上耦揖進,上射在左,並行。當階,北面揖,及階揖。上射先升三等,下射從之,中等。(中猶也。)

    [疏]“司射”至“中等”。

    ○釋曰:雲“司射反位”者,反中西南,東面位也。

    上射升堂,少左。下射升,上射揖,並行。(並,亻並也,亻並東行。)

    [疏]“上射”至“並行”。

    ○注“亻並東行”。

    ○釋曰:知並行並東行者,以其既言升,乃言並行,故知並東行向物也。雲“少左”者,言上射先升,少左,避下射升階也。

    皆當其物,北面揖,及物揖。皆左足履物,還,視侯中,合足而侯。司馬堂西,不決、遂、袒,執弓。(不決遂,因不射,不備。)

    [疏]“皆當”至“執弓”。

    ○注“不決”至“不備”。

    ○釋曰:“皆左足履物”者,謂先以左足履物,東頭合足而俟,司馬命去侯。雲“因不射,不備”,此決司射誘射行事,袒即決、遂,執弓挾矢,今司馬不射,故不備,直袒而已也。若然,《大射》司馬正不射而袒,又複決、遂者,彼《大射》志於射,故司馬正雖不射,袒複決、遂,以其不爲射,仍不挾矢也。

    出於司射之南,升自西階,鉤楹,由上射之後,西南面立於物。右執簫,南揚弓,命去侯。(鉤楹,以當由上射者之後也。簫,弓末也。《大射》曰:“左執付。”揚猶舉也。)

    [疏]“出於”至“去侯”。

    ○注“鉤楹”至“舉也”。

    ○釋曰:“鉤楹”者,於西楹西而北,東行過。由上射之後,乃西南面立於物者,欲取南揚弓,向侯便故也。右執簫者,不可一手揚弓,故引《大射》曰左手執付,左當卻手,則右執簫者,右當覆手也。

    獲者執旌許諾,聲不絕,以至於乏,坐,東面偃旌,興而俟。(聲不絕,不以宮商,不絕而已。鄉射威儀省。偃猶什也。)

    [疏]“獲者”至“而俟”。

    ○注“聲不”至“僕也”。

    ○釋曰:雲“而俟”者,待射者發矢當坐,故下雲“獲者坐而獲也”。雲“鄉射威儀省”者,決《大射》雲:“負侯皆許諾,以宮趨,直西及乏南,又諾以商,至乏,聲止。”是其唱諾爲宮商,是其威儀多,此至者,威儀省故也。

    司馬出於下射之南,還其後,降自西階,反由司射之南,堂西,釋弓,襲,反位,立於司射之南。(圍下射者,明爲二人命去侯。)

    [疏]“司馬”至“之南”。

    ○注“圍下”至“去侯”。

    ○釋曰:司馬由上射之後立於物,命去侯訖,物南行,西向,階降,是其順矣。今命去侯訖,乃圍下射之後,繞下射之東南行,而西階去。若出物西行,則似直爲上射命去侯,是以並下射圍繞之,明爲二人命去侯也。

    司射進,與司馬交於階前,相左,由堂下西階之東,北面視上射。命曰:“無射獲,無獵獲。”上射揖,司射退,反位。(射獲,謂矢中人也。獵,矢從傍。)

    [疏]“司射”至“反位”。

    ○注“射獲”至“從傍”。

    ○釋曰:雲“交於階前,相左”者,既雲司射與司馬交於階前相左,乃雲由堂下西階繞東北面,則相左之時在西階之西。司馬由北而西行,司射由南而東行,各以左相迎,故云相左也。司射既不升堂,不得雲司射向北,司馬向南,而相左也。雲“射獲,謂矢中人也”者,人謂獲者,亦以事名。雲“獵,矢從傍”者,謂從乏傍也。

    乃射。上射既發,挾弓矢,而後下射射,拾發,以將乘矢。(古文而後作後,非也。《孝經說》然後曰後者,後也當從後。)

    [疏]“乃射”至“乘矢”。

    ○注“古文”至“從後”。

    ○釋曰:引《孝經說》,取《孝經緯援神契》文。彼說《孝經》雲“然後能保其社稷”之等,皆作後,後者,後也,故不從古文後,是以雲“當從後”。

    獲者坐而獲。(射者中,則大言獲。獲,得也。射,講武田之類,是以中爲獲也。)

    [疏]“獲者坐而獲”。

    ○注“射者”至“獲也”。

    ○釋曰:此未釋,故下經雲“獲而未釋獲”,鄭雲“但大言獲,未釋其”是也。雲“獲,得也。射,講武田之類,是以中爲獲也”者,《詩》雲“舍拔則獲”,謂射著禽獸爲獲,獲則得也。戰伐得囚俘亦曰獲,射著正鵠亦曰獲,但“舉旌以宮”大言獲也,“偃旌以商”小言獲也。

    舉旌以宮,偃旌以商。(宮爲君,商爲臣,聲和律呂相生。)

    [疏]注“宮爲”至“相生”。

    ○釋曰:宮爲君,商爲臣,《禮記樂記》文。宮數八十一,數最濁,故爲君,配中央土。商數七十二,次君,故爲臣,配西方金。雲“聲和律呂相生”者,以其以黃鍾之初九,下生林鍾之初六,林鍾又上生大蔟之九二。初九與九二雖非以次相生,大蔟亦由黃鍾所生,故云聲和由律呂相生。故舉旌以宮,偃旌以商,不取其餘律呂也。

    獲而未釋獲。(但大言獲,未釋其。)卒射,皆執弓,不挾,南面揖,揖如升射。(不挾,亦右執弦,如司射。)

    上射降三等,下射少右,從之,中等,並行,上射於左。(降,下。)

    [疏]“上射”至“於左”。

    ○釋曰:此上射、下射升與降,皆上射爲先。又上射升降皆在左。

    與升射者相左,交於階前,相揖。由司馬之南堂西,釋弓,說決拾,襲而俟於堂西,南面,東上。三耦卒射,亦如之。司射去撲,倚於西階之西,升堂,北面告於賓,曰:“三耦卒射。”(去撲乃升,不敢佩刑器即尊者之側。)

    [疏]“與升”至“卒射”。

    ○注“去撲”至“之側”。

    ○釋曰:雲“不敢佩刑器即尊者之側”者,此司射將升堂即賓前,故去撲於階西,乃升,是不敢佩刑器即於尊者之側也。《大射》:“司射去撲,倚於階西,阼階下,北面告於公曰:三耦卒射。”不升堂亦去撲者,國君尊,雖堂下亦去撲也。

    賓揖。(以揖然之。)

    [疏]“賓揖”。

    ○注“以揖然之”。

    ○釋曰:《大射》司射告公三耦卒射,不見公揖,然之者,公尊故也。

    司射降,撲,反位。司馬堂西。

    [疏]“司馬堂西”。

    ○釋曰:自此盡“加於”,論三耦射訖取矢之事。

    袒,執弓,由其位南進,與司射交於階前,相左,升自西階,鉤楹,自右物之後,立於物,西南面,揖弓,命取矢。(揖,推之也。)

    [疏]注“揖推之也”。

    ○釋曰:推手曰揖,引手曰厭,故《周禮司儀》天揖、時揖、土揖,鄭注皆以“推手”解之,是以推手爲揖。但揖弓者向侯而揖之,以其命取矢故也。揚弓者,向乏而揚之,以其命去侯故也。

    獲者執旌許諾,聲不絕,以旌負侯而俟。(俟弟子取矢,以旌指教之。)

    [疏]注“俟弟”至“教之”。

    ○釋曰:此即下文弟子取矢,委於是也。

    司馬出於左物之南,還其後,降自西階,遂堂前,北面立於所設之南,命弟子設。(猶幅也,所以承矢者。)

    [疏]“司馬”至“設”。

    ○注“猶”至“矢者”。

    ○釋曰:雲“猶幅也”訓爲幅者,義取若布帛有邊幅,整齊之意,故云“所以承齊矢”,即下雲“委於北括”。又《大射》雲:“既拾取矢,困之。”注云:“困,齊等之。”是其承也。

    乃設於中庭,南當洗,東肆。(東肆,統於賓。)

    [疏]“乃設”至“東肆”。

    ○注“東肆統於賓”。

    ○釋曰:此弟子設之時,司馬教之,故《大射》雲:“小臣師設。司馬正東面以弓爲畢。”鄭注云:“畢,所以教助執事者。”明此亦然。雲“東肆,統於賓”者,然則有首尾,故下記雲:“長如,博三寸,厚寸有半,龍首。”鄭注云:“兩端爲龍首。”若然,則有首無尾。而言西上者,應有刻飾,記之爲首尾也。

    司馬由司射之南退,釋弓於堂西,襲,反位。弟子取矢,北面坐委於,北括,乃退。司馬襲進,當南,北面坐,左右撫矢而乘之。(撫,拊之也。就委矢,左右手撫而四四數分之也。上既言襲矣,復言之者,嫌有事即袒也。凡事升堂乃袒。)

    [疏]“司馬”至“乘之”。

    ○注“撫拊”至“乃袒”。

    ○釋曰:雲“司射之南退,釋弓”者,司馬往堂西釋弓,還依三耦所行之處,亦取威儀進止之事,故曰司射之南也。雲“委矢於,北括”者,順射時矢南行故也。雲“撫,拊之也”者,言撫者,撫拍之義,言拊者,取拊近之理,故轉從拊也。雲“就委矢,左右手撫而四四數分之也”者,謂司馬北面就所委矢之南,北面以右手撫四矢,於東以之手撫四矢,於西是四四數而分之也。雲“上既言襲矣,復言之者,嫌有事即袒也”者,案上文命弟子設,退時已襲,今復言襲進者,嫌有事則袒,故重言之也。雲“凡事升堂乃袒”者,堂下雖有事亦不袒,若司射不問堂上、堂下,有事即袒。司馬與司射遞行事,恐同,故明之也。

    若矢不備,則司馬又袒執弓如初,升,命曰:“取矢不索。”(索猶盡也。)

    弟子自西方應曰:“諾。”乃復求矢,加於。(增故曰加。獲者許諾,至此弟子曰諾,事同,互相明。)

    [疏]注“增故”至“相明”。

    ○釋曰:上言獲者執旌許諾,故曰“獲者許諾”,至此弟子曰諾,以其事同,互相明也。言“互”者,獲者執旌許諾,不言弟子許諾,則弟子亦許諾。此直言弟子自西方應曰諾,不言獲者應諾,則獲者亦應諾可知,以其事同,省文,故互相明之。

    司射倚撲於階西,升,請射於賓,如初。賓許諾。賓、主人、大夫若皆與射,則遂告於賓,阼階上告於主人,主人與賓爲耦。(言若者,或射或否,在時欲耳。射者繹己之志,君子務焉。大夫,遵者也。告賓曰:“主人御於子。”告主人曰:“子與賓射。”)

    [疏]“司射”至“爲耦”。

    ○注“言若”至“賓射”。

    ○釋曰:自此盡“比衆耦辯”,論次番將射比衆耦之事。但射禮三而止,第一番直司射與三耦誘射,不釋;第二番三耦與衆耦俱射,釋;第三番兼有作樂爲射節。雲“言若者,或射或否”者,以“若”是不定之辭,故知或射或否。射者繹己之志者,《禮記射義》文,繹謂陳己之志意也。雲“大夫,遵者也”者,上雲大夫有遵者是也,故與賓主同在任情之限。雲“告賓曰:‘主人御於子。’告主人曰:‘子與賓射’”,此約下大夫與士射之辭,以賓比大夫,以主人比士,尊賓之義也。

    遂告於大夫,大夫雖衆,皆與士爲耦。以耦告於大夫,曰:“某御於子。”(大夫皆與士爲耦,謙也。來觀禮,同爵自相與耦,則嫌自尊別也。大夫爲下射而云御於子,尊大夫也。士謂衆賓之在下者,及羣士來觀禮者也。禮,一命已下,齒於鄉里。)

    [疏]“遂告”至“於子”。

    ○注“大夫”至“鄉里”。

    ○釋曰:雲“大夫爲下射,而云御於子,尊大夫也”者,上命三耦雲: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與某子射。今命大夫雲某御於子,與上射同者,尊大夫也。大夫雖爲下射,其辭不與下射同也。雲“士謂衆賓之在下者”,言衆賓則與賓俱來者也。下記雲:“大夫與,則公士爲賓。”鄭注云:“公士,在官之士。”則衆賓之內亦有士矣,與賓俱至,則得主人之所命者也。其將射而至者,非主人之所命,直來觀禮者也。但是一命已下,莫問先後而至,皆齒於堂下,故鄭總雲:“士謂衆賓之在下者及羣士來觀禮者也。”雲“《禮》一命以下,齒於鄉里”者,《周禮》黨正禮十月行正齒位之禮雲:“一命齒於鄉里,再命齒於父族,三命不齒。”案《鄉飲酒》注云“此篇無正齒位之禮”,則鄉射先行鄉飲酒之禮,亦無正齒位之法。而云一命以下齒於鄉里者,《鄉飲酒》、《鄉射》雖無正齒位之禮,士立於下,是以一命者在下,與鄉里齒,是其常法。諸侯之士無再命以上,若爲公卿大夫,自在尊東,爲遵也。言士與衆賓之在下者,則堂上三賓不與大夫爲耦矣,亦皆射,故下文雲“衆賓與射者皆降”是也。

    西階上北面作衆賓射。(作,使。)

    司射降,撲,由司馬之南堂西,立,比衆耦。(衆耦,大夫耦及衆賓也。命大夫之耦曰:“子與某子射。”其命衆耦如三耦。)

    [疏]“司射”至“衆耦”。

    ○注“衆耦”至“三耦”。

    ○釋曰:雲“衆耦,大夫耦及衆賓也”者,言大夫之耦,唯謂堂下之士,言衆賓,則兼堂上三賓,故下雲衆賓皆降。雲“命大夫之耦曰:子與某總射”,此即上文命下射之辭也。雲“其命衆耦如三耦”者,上命三耦雲“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與某子射”是也。以其俱是士,故命辭同。

    衆賓將與射者皆降,由司馬之南堂西,繼三耦而立,東上。大夫之耦爲上,若有東面者,則北上。(言若有者,大夫士來觀禮及衆賓多,無數也。)

    [疏]“衆賓”至“北上”。

    ○注“言若”至“數也”。

    ○釋曰:言由司馬之南堂西者,上文司馬位在司射之南、東面是也。雲“多,無數也”者,以其言“若”,亦是不定之辭,故無常數也。衆賓若少,以南面爲正,若多不受,則西邊東面,北上。若然,大夫來在尊東爲遵,而此言之者,鄭總解來觀禮之意,不謂大夫輒在此位也。

    賓、主人與大夫皆未降。(言未降者,見其志在射。)

    [疏]“賓主”至“未降”。

    ○注“言未”至“在射”。

    ○釋曰:言“未降”,後有降階之理,故下雲“三耦卒射。賓、主人、大夫揖,皆由其階降”。與耦俱升射也。言“志在射”者,以其射在於堂上故也。

    司射乃比衆耦,辯。(衆賓射者降,比之,耦乃遍。)

    [疏]“司射”至“耦辯”。

    ○注“衆賓”至“乃遍”。

    ○釋曰:雲“衆賓射者降,比之,耦乃遍”者,以上文司射降比衆耦,下文乃雲衆賓將與射者皆降,鄭恐衆賓堂上後降者不比,故兼堂上後降亦比,乃遍也。

    遂命三耦拾取矢,司射反位。(反位者,俟其袒、決、遂來。)

    [疏]“遂命”至“反位”。

    ○注“反位”至“遂來”。

    ○釋曰:自此盡“爲上”,論拾取矢並衆耦皆就射位之事。雲“反位者,俟其袒、決、遂來”者,下文雲“三耦拾取矢,進立於司馬之西南”是也。此司射反位,不言先下,將欲爲下番射。司射堂西命三耦及衆賓,皆袒、決、遂,執弓就位,司射先反位。鄭注云:言先三耦及衆賓,不言先三耦,未有拾取矢位,無所先。以此言之,明言先反者,對未反位之辭俱有位。得言先,若一有一無,不得言先,即此文。是以下文注決此也。若俱無,亦得言先,故上雲司射比三耦於堂西。雲“司射先立於所設中之西南,東面。三耦皆進,由司射之西,立於其西南,東面北上而俟”,是其皆未有位,亦得言先。

    三耦拾取矢,皆袒、決、遂,執弓,進立於司馬之西南。(必袒、決、遂者,明將有射事。)

    [疏]“三耦”至“西南”。

    ○注“必袒”至“射事”。

    ○釋曰:“立於司馬之西南”者,案上司射位在中西南,司馬位在司射南,今立於司馬之西南,亦東面北上也。雲“必袒、決、遂者,明將有射事”者,始取未有射事而袒、決、遂者,以其取矢即訖有射,故豫著之,故云將有射事也。

    司射作上耦取矢。(作之者,還當上耦,如作射。)

    [疏]“司射”至“取矢”。

    ○注“作之”至“作射”。

    ○釋曰:案上文司射作射之時左還,當上耦西面作上耦射。今作取矢亦如之,故云“還當上耦如作射”。

    司射反位,上耦揖進,當北面揖,及揖。(當,正南之東西。)

    [疏]“司射”至“揖”。

    ○注“當”至“東西”。

    ○釋曰:此上耦發位東行時,一南一北並行。及將至南,下耦在南,稍進,當前南,俱北面揖,其時上射稍西,下射稍東,東西相當,故云“當正南之東西”也。

    上射東面,下射西面。上射揖進,坐,橫弓,卻手自弓下取一個,兼諸付,順羽,且興,執弦而左還,退反位,東面揖。(橫弓者,南踣弓也。卻手由弓下取矢者,以左手在弓表,右手從裏取之,便也。兼併矢於付,當順羽,既又當執弦也。順羽者,手放而下,備不整理也。不言毋周,在阼非君,周可也。)

    [疏]“上射”至“面揖”。

    ○注“橫弓”至“可也”。

    ○釋曰:言“順羽且興”者,謂以右手順羽之時則興,故云且興也。言“左還”者,以左手向外而西回。“東面揖”者,揖下射,使取矢也。雲“橫弓者,南踣弓也”者,覆左手以執弓,卻右手以取矢便,故知不北踣弓也。雲“以左手在弓表”者,表,弓背也,覆手以執背,故云左手在弓表。雲“右手從裏取之,便也”者,覆手在表執弓,右手在裏取矢,故云便也。雲“不言毋周,在阼非君,周可也”者,案《大射》雲:“左旋,毋周,反面揖。”鄭注云:“左還,反其位。毋周,右還而反東面也。君在阼,還周則下射將背之。”此直雲左還反位,不言毋周,明還周可也。鄭雲下射將背之,則上射背左還,毋周也。

    下射進,坐,橫弓,覆手自弓上取一個,興,其他如上射。(覆手由弓上取矢者,以左手在弓裏,右手從表取之,亦便。)

    [疏]“下射”至“上射”。

    ○注“覆手”至“亦便”。

    ○釋曰:雲“以左手在弓裏,右手從表取之,亦便”者,上射在西雲南踣弓,此不雲踣弓,則亦南踣弓。知者,以其亦用左手執弓,覆右手取矢,則執弓卻左手可知。既仰左手向上執弓而南踣,故用右手弓上向下取矢,亦便也。

    既拾取乘矢,揖,皆左還,南面揖,皆少進,當南,皆左還,北面,三挾一個。(南,鄉當之位。)

    [疏]“既拾”至“一個”。

    ○注“南”至“之位”。

    ○釋曰:雲“南,鄉當之位”者,上雲進當北面揖,今至此位,皆還北面也。

    揖,皆左還,上射於右。(上射轉居右,便其反位也。下射左還,少南行,乃西面。)

    [疏]“揖皆”至“於右”。

    ○注“上射”至“西面”。

    ○釋曰:雲“上射轉居右,便其反位也”者,此決射時升降,上射皆居左。彼自堂西,不復庭位故也。此復庭位,故上射轉在右,是以鄭雲便其反位也。雲“下射左還,少南行,乃西面”者,以其初北面時,東西相當,今西行,宜並,故下射少南行,乃西面取並行故也。

    與進者相左,相揖,反位。(相左皆由進者之北。)

    [疏]“與進”至“反位”。

    ○注“相左”至“之北”。

    ○釋曰:雲“由進者之北”者,以其進取矢者東行,此則西行,由進者之北則得相左也。

    三耦拾取矢,亦如之。後者遂取誘射之矢,兼乘矢而取之,以授有司於西方,而後反位。(取誘射之矢,挾五個,弟子逆受於東面位之後。)

    [疏]“三耦”至“反位”。

    ○注“取誘”至“之後”。

    ○釋曰:雲“三耦拾取矢亦如之”者,上雲三耦之中,上耦外而言之。雲“取誘射之矢,挾五個”者,以其前拾取矢皆進三挾一個,乃反位。此則先取四矢,亦三挾一個,乃並取誘射四矢,兼挾之,故五個也。雲“弟子逆受於東面位之後”者,弟子即納射器者,因留主授受於堂西西方,今見下耦將司射矢來向位,仍西面,弟子即往逆受之訖,下射乃反東面,故云“授有司於西方而後反位”,謂反向東面位,是以鄭亦云“弟子逆受於東面位之後”也。

    衆賓未拾取矢,皆袒、決、遂,執弓,三挾一個,由堂西進,繼三耦之南而立,東面,北上,大夫之耦爲上。(未猶不也。衆賓不拾者,未射,無上矢也。言此者,嫌衆賓三耦同倫,初時有射者,後乃射有拾取矢,禮也。)

    [疏]“衆賓”至“爲上”。

    ○注“未猶”至“禮也”。

    ○釋曰:雲“未猶不也”者,若言未,謂此第一番初時,未有拾取矢,禮以其第一番唯有三耦射,無賓射法,不得雲未。是以轉爲不以其全,不拾取矢也。雲“言此者,嫌衆賓三耦同倫,初時有射”者,此解經雲衆賓不拾之意有此嫌,故明之。雲“後乃射有拾取矢,禮也”者,據第三番衆賓乃射,自然有上拾取矢禮,後文見之也。

    司射作射如初,一耦揖升如初。司馬命去侯,獲者許諾。司馬降,釋弓反位。司射猶挾一個,去撲,與司馬交於階前,升,請釋獲於賓。(猶,有故之辭。司射既誘射,恆執弓挾矢以掌射事,備尚未知,當教之也。今三耦卒射,衆足以知之矣。猶挾之者,君子不必也。)

    [疏]“司射”至“於賓”。

    ○注“猶有”至“必也”。

    ○釋曰:自此盡“共而俟”,論第二番射之事。案《大射》第二番射,司馬命去侯雲如初。此司馬命去侯,不言如初者,此臣禮,威儀省。司馬初命去侯時,獲者許諾,聲不絕,以至於乏。再番、三番命去侯,獲者直許諾,無不絕聲,故不言如初。《大射》君禮,威儀多,故第二番與前同,獲者以宮商趨之,故言如初。於第三番禮殺,復不以宮商,直許諾,又不得言如初。雲“今三耦卒射,衆足以知之矣。猶挾矢者,君子不必也”者,三耦教射者,三耦卒射,衆賓足知射禮,猶挾矢教之者,君子不必也者。案《論語》孔子云君子“無必、無固、無我”,以不必即知,故仍教之。

    賓許,降,撲,西面立於所設中之東,北面命釋獲者設中,遂視之。(視之,當教之。)

    [疏]“賓許”至“視之”。

    ○注“視之當教之”。

    ○釋曰:雲“當教之”者,謂教其釋,安置左右,及數告勝負之事,亦教之也。

    釋獲者執鹿中,一人執以從之。(鹿中,謂射於謝也,於庠當兕中。)

    [疏]“釋獲”至“從之”。

    ○注“鹿中”至“兕中”。

    ○釋曰:以州長是士,射於榭;鄉大夫是大夫,爲之射於庠。下記雲“士則鹿中,大夫兕中”,故云“鹿中謂射於榭也,於庠當兕中也”。

    釋獲者坐設中,南當,西當西序,東面,興受,坐實八於中,橫委其餘於中西,南末。興,共而俟。(興還北面受,反東面實之。)

    [疏]“釋獲”至“而俟”。

    ○注“興還”至“實之”。

    ○釋曰:雲“設中,南當”,南北節,西當西序,東西節。雲“興還北面受,反東面實之”者,以其所納射器皆在堂西,執中與,皆從堂西來,向西序之南,南面,執中者既東面坐,設訖,興,還向北面受,迴向東面實之也。

    司射遂進,由堂下,北面命曰:“不貫不釋。”(貫猶中也。不中正不釋也。古文貫作關。)

    [疏]“司射”至“不釋”。

    ○注“貫猶”至“作關”。

    ○釋曰:言“不貫”者,以其以布爲侯,故中者貫穿布侯,故以中爲貫也。是以鄭雲貫猶中也。中則貫也。

    上射揖。司射退反位。釋獲者坐取中之八,改實八於中,興,執而俟。(執所取。)

    [疏]“上射”至“而俟”。

    ○注“執所取”。

    ○釋曰:八者,人四矢,一耦八矢。雖不知中否,要須一矢則一,改實八,擬後來者用之。

    乃射。若中,則釋獲者坐而釋獲,每一個釋一。上射於右,下射於左,若有餘,則反委之。(委餘,禮尚異也。委之,合於中西。)

    [疏]“乃射”至“委之”。

    ○注“委餘”至“中西”。

    ○釋曰:雲“上射於右,下射於左”者,以釋者東面爲正,依投壺禮,賓黨於右,主黨於左,是以上射於右,賓黨也;下射於左,主黨也。雲“委餘,禮尚異也”者,手中餘未知有幾,不可盡中所有,餘亦得於後釋,要委餘於地,別取中內八者,禮尚異,故不用餘者。雲“委之,合於中西”者,法多少視射人多少不定,要橫委其餘於中西,手中餘者與之合也。

    又取中之八,改實八於中,興,執而俟。三耦卒射。

    賓、主人、大夫揖,皆由其階降,揖。主人堂東袒、決、遂,執弓,三挾一年。賓於堂西亦如之。皆由其階,階下揖,升堂揖。主人爲下射,皆當其物,北面揖,及物揖,乃射。卒,南面揖,皆由其階,階上揖,降階揖。賓序西,主人序東,皆釋弓,說決、拾,襲,反位,升,及階揖,升堂揖,皆就席。(或言堂,或言序,亦爲庠謝互言也。賓主人射,大夫止於堂西。)

    [疏]“又取”至“就席”。

    ○注“或言”至“堂西”。

    ○釋曰:上雲“榭則鉤楹內”,謂射於榭者也;“堂則由楹外”,謂射於庠者也。此當有鄉大夫射於庠,亦有州長射於序,故互見其義。互言者,今袒、決、遂,則言堂東西,見在庠,在榭亦然。釋弓說決、拾,則言序東、序西,序則榭也,在庠亦然。故言互言之,周公省文,欲兩見之也。雲“大夫止於堂西”者,上賓、主人、大夫俱降,無堂西之文,下雲大夫袒、決、遂,就其耦,故知此時止於堂西,故記雲“大夫降,立於堂西以俟射”也。

    大夫袒、決、遂,執弓,三挾一個,由堂西出於司射之西,就其耦。大夫爲下射,揖進,耦少退。揖如三耦。及階,耦先升。卒射,揖如升射,耦先降。降階,耦少退。皆釋弓於堂西,襲。耦遂止於堂西,大夫升就席。(耦於庭,不併行,尊大夫也。在堂如上射之儀,近其事,得申。)

    [疏]“大夫”至“就席”。

    ○注“耦於”至“得申”。

    ○釋曰:言“在堂如上射之儀”者,謂耦先升,是如上射身先升法,以其近射事,故得申也。

    衆賓繼射,釋獲皆如初。司射所作,唯上耦。(於是言唯上耦者,嫌賓、主人射亦作之。《大射》三耦卒射,司射請於公及賓。)

    [疏]“衆賓”至“上耦”。

    ○注“於是”至“及賓”。

    ○釋曰:雲“於是言唯上耦者,嫌賓、主人射亦作之”,鄭言此者,若二耦射,下即言所作唯上耦,則賓、主人射作之未可知,故於衆賓射訖乃言此,明賓、主射不作可知,故於此乃言“所作唯上耦”,明除賓、主矣。故鄭雲:“於是言唯上耦,嫌賓主射亦作之。”引《大射》者,公尊,公與賓射,不作直請,記雲:“賓、主人射,則司射擯升降。”是雖不作,猶爲擯相之,但不請也。

    卒射,釋獲者遂以所執餘獲,升自西階,盡階,不升堂,告於賓曰:“左右卒射。”降,反位,坐委餘獲於中西,興,共而俟。(司射不告卒射者,釋獲者於是有事,宜終之也。餘獲,餘也,無餘則空手耳。俟,俟數也。)

    [疏]“卒射”至“而俟”。

    ○注“司射”至“數也”。

    ○釋曰:雲:“宜終之也”者,決前番射,司射告卒射,此二番射不告卒,使獲者告,是宜終之也。雲“餘獲,餘”者,一耦不必盡中,故有餘也。雲“無餘則空手耳”者,或賓、主八矢盡中,釋八,故空手告也。

    司馬袒、決,執弓升,命取矢,如初。獲者許諾,以旌負侯,如初。司馬降,釋弓,反位。弟子委矢,如初。大夫之矢,則兼束之以茅,上握焉。(兼束大夫矢,優之,是以不拾也。束於握上,則兼取之,順羽便也。握,謂中央也。不束主人矢,不可以殊於賓也。言大夫之矢,則矢有題識也。肅慎氏貢椐矢,銘其括。今文上作尚。)

    [疏]“司馬”至“握馬”。

    ○注“兼束”至“作尚”。

    ○釋曰:自此盡“司馬乘矢”,論取矢之事。雲“束於握上,則兼取之,順羽便也”者,握上則兼取之順持之處,全束於握之上,取持於中央,握之向下順羽便,故乘矢總束之也。雲“不束主人矢,不可以殊於賓也”者,主人鄉大夫,則是大夫官當束之,不敢殊別於賓,若主人是州長,則士自然不束也。肅慎氏者,《國語》文。引之者,證矢有題識,以有題識,故束者得知是大夫之矢也。

    司馬乘矢如初。

    司射遂西階西,釋弓,去撲,襲,進由中東,立於中南,北面視。(釋弓去撲,射事已。)

    [疏]“司馬”至“視”。

    ○注“釋弓”至“事已”。

    ○釋曰:凡言“遂”者,因上事。司射於上無事,而言“遂”者,以司射與司馬遞行事,今以司馬進乘矢,司射遂西階西,釋弓去撲也。雲“射事已”,此始再番射未已,而言已者,前番不釋獲,今據第二釋獲之,功成則爲已,是以下記雲:“司射釋弓矢,視,與獻釋獲者釋弓矢。”注云:“唯此二事,休武主文。”休武者,射訖數,主文者,洗爵獻釋獲者是也。

    釋獲者東面於中西坐,先數右獲。(固東面矣,復言之者,爲其少南就右獲。)

    [疏]“釋獲”至“右獲”。

    ○注“固東”至“右獲”。

    ○釋曰:釋獲者在中西東面。釋之時,賓黨於右,主黨於左。今將數,宜就之,是以少南就右獲,更東面也。

    二爲純。(純猶全也。耦陰陽。)

    [疏]“二爲純”。

    ○注“純猶”至“陰陽”。

    ○釋曰:雲“耦陰陽”者,陰陽對合,故二爲耦陰陽也。

    一純以取,實於左手,十純則縮而委之。(縮,從也。於數者東西爲從。古文縮皆爲蹙。)

    [疏]注“縮從”至“爲蹙”。

    ○釋曰:凡言“從”、“橫”者,南北爲從,東西爲橫。今釋者東面而言從橫,則據數東爲正,是以東西者爲從,南北者爲橫,故鄭雲“於數者東西爲從”也。

    每委異之。(易校數。)

    有餘純,則橫於下。(又異之也,自近爲下。)

    [疏]“有餘”至“於下”。

    ○釋曰:此則以南北爲橫也。

    一爲奇,奇則又縮諸純下。(奇猶虧也。又從之。)

    興,自前左,東面。(起由中東就左獲,少北於故,東面鄉之。)

    [疏]注“少北”至“鄉之”。

    ○釋曰:雲“少北於故”,故則右也。又移至左之後,東面鄉之,是以雲少北於故。

    坐,兼斂,實於左手,一純以委,十則異之。(變於右。)

    [疏]注“變於右”。

    ○釋曰:雲“變於右”者,右則一一取之於地,實於左手。此則總斂於左手,一一取之於左手,委於地是變也。必變之者,禮以變爲敬也。

    其餘如右獲。(謂所縮所橫。)

    司射覆位,釋獲者遂進取賢獲,執以升,自西階,盡階,不升堂,告於賓。(賢獲,勝黨之也。齊之而取其餘。)

    [疏]“司射”至“於賓”。

    ○注“賢獲”至“其餘”。

    ○釋曰:雲“齊之而取其餘”者,解經“取賢獲”,以爲獲,以其唱獲則釋,故名爲獲。左右數齊,有餘則賢獲,故以告也。

    若右勝,則曰“右賢於左”。若左勝,則曰“左賢於右”。以純數告。若有奇者,亦曰奇。(賢猶勝也。言賢者,射之以中爲俊也。假如右勝,告曰右賢於左,若干純、若干奇。)

    [疏]“若右”至“曰奇”。

    ○注“賢猶”至“幹奇”。

    ○釋曰:“若干”者,數不定之辭。凡數法,一二已上得稱若干,奇則一也,一外無若干。鄭亦言若干者,因純有若干,奇亦言若干,奇言若干者,衍字也。

    若左右鈞,則左右皆執一以告,曰:“左右鈞。”降復位,坐,兼斂,實八於中,委其餘於中西,興,共而俟。

    [疏]“若左”至“而俟”。

    ○釋曰:此將爲第三番射,故豫設之。或實或委,一如前法也。

    司射堂西,命弟子設豐。(將飲不勝者,設豐所以承其爵也。豐形蓋似豆而卑。)

    [疏]“司射”至“設豐”。

    ○注“將飲”至“而卑”。

    ○釋曰:自此盡“徹豐與觶”,論罰爵之事。雲“設豐所以承其爵也”者,案《燕禮》君尊有豐,此雲承爵,豐則兩用之。《燕禮》注:“豐形似豆,卑而大。”此不言大,彼以承尊,故言大。此承爵,不言大,或小耳。

    弟子奉豐升,設於西楹之西,乃降。勝者之弟子洗觶,升酌,南面坐奠於豐上。降,袒執弓,反位。(勝者之弟子,其少者也。耦不酌,下無能也。酌者不授爵,略之也。執弓反射位,不俟其黨,已酌有事。)

    [疏]“弟子”至“反位”。

    ○注“勝者”至“有事”。

    ○釋曰:知弟子是“少者”,以其執弟子禮使令,故知少者也。雲“執弓反射位,不待其黨,已酌有事”者,以此弟子由堂西,固在射賓中矣。黨即衆賓是也。案下文“三耦及衆射者皆與其耦進,立於射位”,今酌者不待其黨與俱進,而先反射位者,由已酌酒有事訖,其黨未得司射命,又無事,不得共酌者同就射位,故酌者先得反射位也。

    司射遂袒執弓,挾一個,撲,北面於三耦之南,命三耦及衆賓勝者:“皆袒、決、遂,執張弓。(執張弓,言能用之也。右手執弦,如卒射。)

    [疏]“司射”至“張弓”。

    ○注“執張”至“卒射”。

    ○釋曰:雲“右手執弦,如卒射”者,上文卒射,執弓不挾,右執弦,矢盡故也。此非卒射,亦執張弓,爲無矢亦右執弦也,故注云如卒射。

    不勝者皆襲,說決拾,左手,右加弛弓於其上,遂以執付。(固襲說決拾矣,復言之者,起勝者也。執弛弓,言不能用之也。兩手執付,又不得執弦。)

    [疏]注“固襲”至“執弦”。

    ○釋曰:雲“固襲說決拾矣”者,謂前降堂時既襲,說決拾矣。雲“起勝者也”者,謂至此復言不勝者,謂以此襲說決拾,以不能用也,起發勝者袒決遂,能用也。雲“兩手執付,又不得執弦”者,上勝者言執張弓,如卒射,則左手執弓,右手執弦,此則雲執付,明仰弓於左手之上,執付橫之,而不得執弦,則宜右手共執弓付,故云兩手執付又不得執弦也。

    司射先反位。(居前俟所命來。)

    [疏]“司射先反位”。

    ○注“居前俟所命來”。

    ○釋曰:雲“居前俟所命來”者,以衆射者皆止於堂西,未向射位,而司射先反位,於下文衆耦等乃來就射位,是得命即來,故云俟所命來也。來訖,司射乃作之也。

    三耦及衆射者皆與其耦進立於射位,北上。司射作升飲者,如作射。一耦進,揖如升射,及階,勝者先升,升堂,少右。(先升,尊賢也。少右,闢飲者也,亦相飲之位。)

    [疏]“三耦”至“少右”。

    ○注“先升”至“之位”。

    ○釋曰:雲“少右,闢飲者也”者,以其豐於西楹之西,正當西階,飲者升,少西,又當闢豐上之爵,故云少右闢飲酒也。雲“亦相飲之位”者,以其相飲者皆北面於西階,授者在東,飲者在西,故云亦相飲之位。

    不勝者進,北面坐取豐上之觶,興,少退,立卒觶,進,坐奠於豐下,興,揖。(立卒觶,不祭不拜,受罰爵,不備禮也。右手執觶,左手執弓。)

    [疏]注“右手”至“執弓”。

    ○釋曰:此無正文,以祭禮皆左手執爵,用右手以祭,故知此亦用左手執弓,右手執觶可知也。

    不勝者先降。(後升先降,略之,不由次。)

    [疏]注“後升”至“由次”。

    ○釋曰:此對射時,升降皆有上射在先,今後升先降,故云“略之不由次第”也。

    與升飲者相左,交於階前,相揖,出於司馬之南,遂堂西,釋弓,襲而俟。(俟復射。)

    [疏]注“俟復射”。

    ○釋曰:“待復射”者,謂待第三番射也。

    有執爵者。(主人使贊者代弟子酌也。於既升飲而升自西階,立於序端。)

    [疏]“有執爵者”。

    ○注“主人”至“序端”。

    ○釋曰:以初使勝黨弟子酌酒於豐上以發首,故使弟子。今雲“有執爵者”,明主人使贊者代弟子酌於豐上,以次至終也。贊者,謂主人之賤不射者。此則《鄉飲酒》雲“主人之贊者”之類也。雲“於既升飲而升自西階,立於序端”者,謂於上耦既飲訖,贊者乃升自西階,酌訖,奠於豐上,如下文贊者即立於序端。立於序端,文出於《大射》也。

    執爵者坐取觶,實之,反奠於豐上。升飲者如初。(每者輒酌,以至於遍。)

    [疏]“執爵”至“如初”。

    ○注“每者”至“於遍”。

    ○釋曰:雲“執爵者坐取觶,實之”者,謂初飲訖,反奠於豐上,贊者取此觶實之,反奠於豐上。雲“升飲者如初”,已下皆如初,故鄭雲“每者輒酌,以至於遍”也。

    三耦卒飲。賓、主人、大夫不勝,則不執弓,執爵者取觶,降洗,升實之,以授於席前。(優尊也。)受觶,以西階上,北面立飲。(受罰爵者,不宜自尊別。)卒觶,授執爵者,反就席。大夫飲,則耦不升。(以賓主人飲,耦在上,嫌其升。)若大夫之耦不勝,則亦執弛弓,特升飲。(尊者可以孤,無能對。)衆賓繼飲,射爵者辯,乃徹豐與觶。(徹猶除也。設豐者反豐於堂西,執爵者反觶於篚。)

    司馬洗爵,升實之以降,獻獲者於侯。(鄉人獲者賤,明其主以侯爲功得獻也。)

    [疏]“司馬”至“於侯”。

    ○注“鄉人”至“獻也”。

    ○釋曰:自此“盡負侯而俟”,論司馬獻獲者之節。雲“鄉人獲者賤,明其主以侯爲功得獻也”者,案《大射》雲:“司馬正洗散,遂實爵,獻服不。服不侯西北三步,北面拜受爵。”注云:“近其所爲獻。”彼國君禮,使服不士官唱獲,故就其所爲唱獲獻之。此鄉人獲者賤,故獻於侯,明以侯爲功得獻也。

    薦脯醢,設折俎,俎與薦皆三祭。(皆三祭,爲其將祭侯也,祭侯三處也。)

    [疏]“薦脯”至“三祭”。

    ○注“皆三”至“處也”。

    ○釋曰:“三處”者,下文右與左、中是也。

    獲者負侯,北面拜受爵,司馬西面拜送爵。(負侯,負侯中也。拜送爵不同面者,闢正主也。其設薦俎,西面錯,以南爲上。爲受爵於侯,薦之於位。古文曰再拜受爵。)

    [疏]“獲者”至“送爵”。

    ○注“負侯”至“受爵”。

    ○釋曰:知“負侯中”者,以下雲右個,又左個,後言中,明先居中可知。雲“拜送爵不同面者,闢正主也”者,案上文正主獻賓、獻衆賓皆北面,與受獻者同面,今此與受獻不同面,故云闢正主也。雲“其設薦俎,西面錯,以南爲上”者,獲者據文東面,而云西面錯,據設人而言。以南爲上者,《特牲》、《少牢》東面籩豆,皆以南方爲上,故知此亦然。雲“受爵於侯,薦之於位”者,此雲“負侯,北面拜受爵”,是受爵於侯。雲“薦之於位”者,下雲“左個之西北三步東面設薦”,是薦之於位也。若然,不薦亦在侯者,以其酒在人首,可得就侯獻獲者,薦乃設之於地。若與酒俱在侯所,則正祭侯何名獻獲也?若《大射》,則獻與薦俱在乏,乃侯祭之,君禮,與此異也。

    獲者執爵,使人執其薦與俎從之,右個,設薦俎。(獲者以侯爲功,是以獻焉。人,謂主人贊者,上設薦俎者也。爲設籩在東,豆在西,俎當其北也。言使設,新之。)

    [疏]“獲者”至“薦俎”。

    ○注“獲者”至“新之”。

    ○釋曰:此將祭侯也。雲“獲者以侯爲功,是以獻焉”者,以獲者卑賤,因侯有功乃得獻,今還以得獻之酒獻侯,故云是以獻也。雲“人,謂主人贊”者,以其前使爲獲者設薦俎,是主人之贊者,今還使之設薦俎,故知人是主人贊者。知“籩在東,豆在西,俎當其北也”者,以其侯以北面爲正,依《特牲》、《少牢》皆籩在右,故知籩在東,右廂;豆在西,左廂可知也。雲“言使設,新之”者,鄭意嫌更使人設之,其實薦此者仍前人,而云使人設薦俎,示新之而已,故云言使設也。

    獲者南面坐,左執爵,祭脯醢,執爵興,取肺,坐祭,遂祭酒。(爲侯祭也,亦二手祭酒反注,如《大射》。)

    [疏]“獲者”至“祭酒”。

    ○注“爲侯”至“大射”。

    ○釋曰:此正祭侯,故獲者南面鄉侯祭,故鄭雲“爲侯祭也”。雲“亦二手祭酒反注,如《大射》”者,案《大射》雲:“獲者左執爵,又祭薦俎,二手祭酒。”鄭注云:“二手祭酒者,南面於俎之北,當爲侯祭於豆,爵反注,爲一手不能正也。此薦俎之設,如於北面人焉。”此祭亦然,故云如《大射》也。

    興,左個,中皆如之。(先祭左個,後中者,以外即之,至中,若神在中也。)

    左個之西北三步,東面設薦、俎。獲者薦右東面立飲,不拜既爵。(不就乏者,明其享侯之餘也。立飲薦右,近司馬,於是司馬北面。)

    [疏]“左個”至“既爵”。

    ○注“不就”至“北面”。

    ○釋曰:雲“不就乏者,明其享侯之餘也”者,若就乏,則己所當得,今不就乏近侯者,明享侯之餘。雲“立飲於薦右,近司馬”者,解在薦右之意也。知“於是司馬北面”者,此約獻釋獲者司射之位,案下文司射獻釋獲者,“釋獲者薦右東面拜受爵,司射北面拜送爵”,故知此時司馬亦北面也。若然,釋獲者在司射之西,北面,立飲,此獲者不北面飲者,案《大射》注:“此受獻之位也,不北面者,嫌爲侯卒爵。”此亦然,故不北面也。

    司馬受爵,奠於篚,復位。獲者執其薦,使人執俎從之,闢設於乏南。(遷設薦俎就乏,明己所得禮也。言闢之者,不使當位,辟舉旌,偃旌也。設於南,右之也。凡他薦俎,皆當其位之前。)

    [疏]“司馬”至“乏南”。

    ○注“遷設”至“之前”。

    ○釋曰:雲“遷設薦俎就乏,明己所得禮也”者,前設近侯,見享侯之餘,此近乏者,乏者,己所有事之處,遷近乏,是明其己所得禮故也。雲“設於南,右之也”者,以右取之便也。雲“凡他薦俎,皆當其位之前”者,言“凡”,見廣解薦處,謂凡燕及食並祭祀之薦俎,皆當其位之前,唯此與《大射》獲者與釋獲者薦俎闢設,不當前也。

    獲者負侯而俟。

    [疏]“獲者負侯而俟”。

    ○釋曰:獲者既受獻,負侯而俟第三番射也。

    司射階西,釋弓矢,去撲,說決、拾,襲,洗,洗爵,升實之,以降,獻釋獲者於其位,少南。薦脯醢,折俎,有祭。(不當其位,闢中。)

    [疏]“司射”至“有祭”。

    ○注“不當其位闢中”。

    ○釋曰:自此盡“反位”,論司射獻釋獲之事。此薦脯醢及折俎有肺祭一,與獻獲者同。但彼三祭,此一祭爲異也。一祭者,亦薦有祭肺。俎有祭肺,以爲將食而祭,故言“有祭”也。雲“不當其位,闢中”者,以釋獲者位在中西,故獻之於其位少南,所以闢中也。

    釋獲者薦右東面拜受爵,司射北面拜送爵。釋獲者就其薦坐,左執爵,祭脯醢,興,取肺,坐祭,遂祭酒,興,司射之西,北面立飲,不拜既爵。司射受爵,奠於篚。釋獲者少西闢薦,反位。(闢薦少西之者,爲復射妨司射視也,亦闢俎。)

    [疏]“釋獲”至“反位”。

    ○注“闢薦”至“闢俎”。

    ○釋曰:雲“亦闢俎”者,上獻獲者訖,獲者執其薦,使人執俎從之,設於乏南。此釋獲者受獻訖,釋獲者少西闢薦,不雲闢俎,亦闢俎與獲者同可知,故云亦闢俎也。

    司射堂西,袒、決、遂,取弓於階西,挾一個,撲,以反位。(爲將復射。)

    [疏]“司射”至“反位”。

    ○注“爲將復射”。

    ○釋曰:自此盡“反位”,論將爲下番射作之,使拾取矢之事。

    司射去撲,倚於階西,升,請射於賓,如初。賓許。司射降,撲,由司馬之南堂西,命三耦及衆賓:“皆袒、決、遂,執弓,就位。”(位,射位也。不言射者,以當序取矢。)

    [疏]“司射”至“就位”。

    ○注“位射”至“取矢”。

    ○釋曰:雲“位,射位”者,知是射者,下雲“各以其耦反於射位”,故知此是射位在司射之西南東面者也。雲“不言射位者,以當序取矢”者,以此當次序拾取矢射,故不言射位也。

    司射先反位。(言先三耦及衆賓也。既命之,即反位,不俟之也。不言先三耦,未有拾取矢位,無所先。)

    [疏]“司射先反位”。

    ○注“言先”至“所先”。

    ○釋曰:言“先三耦及衆賓也”者,此下有三耦及衆賓,故知先三耦及衆賓也。雲“不言先三耦,未有拾取矢位,無所先”者,案前第二番將射,命三耦拾取矢,司射反位,不言先,未有位,無所先,故決之。第二番無位者,以司射之西南有三耦射位,至再番司射反於故位,三耦將移於司馬之西南,拾取矢之位,未往之時,末有故位,三耦既無故位,故司射不得言先,故以此決之也。凡射,大射與鄉射各有三位,此鄉射無次,有堂西取弓矢,袒、決、遂及比耦之位;又有三耦射位,在司射位西南;又有拾取矢及再番射位,是三位。《大射》有次,次內有袒、決、遂取弓矢之位;又有堂東次比耦之位;又有射位,並拾取矢之位,是亦有三位。但君臣禮異,故位事不同也。

    三耦及衆賓皆袒、決、遂,執弓,各以其耦進,反於射位。(以猶與也。今文以爲與。)

    [疏]“三耦”至“射位”。

    ○注“以猶與也”。

    ○釋曰:訓以爲與者,《春秋》之義,能東西之曰以。若存以字,謂言尊卑不同,任意以之,故轉爲與,則平敵之義也。

    司射作拾取矢。三耦拾取矢如初,反位。賓、主人、大夫降揖如初。主人堂東,賓堂西,皆袒、決、遂,執弓,皆進階前揖。(南面相俟而揖行也。)

    [疏]“司射”至“前揖”。

    ○注“南面”至“行也”。

    ○釋曰:言“南面”者,謂賓主各於堂東西,南面立相待。言“揖行”者,謂各於堂上北面相見而揖,揖訖,行向也。

    及揖,拾取矢如三耦。(及,當東西也。主人西面,賓東面,相揖拾取矢。不北面揖,由便也。)

    [疏]“及”至“三耦”。

    ○注“及”至“便也”。

    ○釋曰:雲“及,當東西也”者,賓主出堂東西相見,揖訖,東西行至所也。雲“不北面揖,由便也”者,決三耦及衆賓皆於南北面揖,及揖。此則無,南北面揖,賓主各由東西便故也。

    卒,北面三挾一個。(亦於三耦爲之位。)

    [疏]“卒北”至“一個”。

    ○注“亦於三耦爲之位”。

    ○釋曰:經雲“三挾一個”,與上三耦取矢訖,三挾一個同,又同處,故云“亦於三耦爲之位”也。

    揖退。(皆已揖左還,各由其塗反位。)

    [疏]“揖退”。

    ○注“皆已”至“反位”。

    ○釋曰:雲“皆已揖左還,各由其塗反位”者,謂賓主北面揖退之時,賓主皆左還,相背各向堂塗,反堂東西之位。知左還者,約上三耦也。

    賓堂西,主人堂東,皆釋弓矢,襲,及階揖,升堂揖,就席。(將袒先言主人,將襲先言賓,尊賓也。)

    [疏]“賓堂”至“就席”。

    ○注“將袒”至“賓也”。

    ○釋曰:袒是盡敬之事,襲是容之禮,故上經將袒先言主人,此經襲則先言賓,是尊賓故也。

    大夫袒、決、遂,執弓,就其耦。(降袒、決、遂於堂西,就其耦於射位,與之拾取矢。)

    [疏]“大夫”至“其耦”。

    ○注“降袒”至“取矢”。

    ○釋曰:知“於堂西”者,上文賓主人大夫降,賓堂西袒、決、遂,又上文大夫射時,堂西袒、決、遂,故知也。

    揖皆進,如三耦。耦東面,大夫西面。大夫進,坐,說矢束。(說矢束者,下耦,以將拾取。)

    [疏]“揖皆”至“矢束”。

    ○注“說矢”至“拾取”。

    ○釋曰:“大夫西面”者,爲下射故也。

    興,反位。而後耦揖進坐,兼取乘矢,順羽而興,反位,揖。(兼取乘矢者,尊大夫,不敢與之拾也。相下相尊,君子之所以相接也。)

    [疏]“興反”至“位揖”。

    ○注“兼取”至“接也”。

    ○釋曰:此大夫與耦取矢、踣弓、覆手、仰手,一如上三耦法,其揖退之儀亦如上,左還而西也。

    大夫進坐,亦兼取乘矢,如其耦。北面,三挾一個。(亦於三耦爲之位。)揖退。耦反位,大夫遂序西,釋弓矢,襲,升即席。(大夫不序於下,尊也。)衆賓繼拾取矢,皆如三耦,以反位。

    司射猶挾一個以進,作上射如初。一耦揖升如初。(進,前也。言還當上耦西面,是言進,終始互相明也。今文或言作升射。)

    [疏]“司射”至“如初”。

    ○注“進前”至“升射”。

    ○釋曰:自此盡“退中與而俟”,論第三番用樂射之事。雲“言還當上耦西面,是言進,終始互相明也”者,上番將射時,雲司射還當上耦西面,作上耦射,不言進,明還當上耦時者進,近上耦乃作之,此直進作射,不言還當上耦,明進時亦還當上耦而作之,故言終始互相明也。

    司馬升,命去侯,獲者許諾。司馬降,釋弓反位。司射與司馬交於階前,去撲,襲,升,請以樂樂於賓。賓許諾。司射降,撲,東面命樂正,曰:“請以樂樂於賓,賓許。”(東西,於西階之前也。不就樂正命之者,傳尊者之命於賤者,遙號令之可也。樂正亦許諾,猶北面不還,以賓在堂。)

    [疏]“司馬”至“賓許”。

    ○注“東面”至“在堂”。

    ○釋曰:知在“西階之前,不就樂正命之”者,以經雲“司射降,撲”,即言東面命樂正,無行進之事,故知西階之前遙命之也。雲“樂正亦許諾”,知者,案《大射》雲:“司射東面命樂正曰:命用樂。樂正曰:諾。”是樂正許諾之事。此不言者,文不具,故言之。雲“猶北面不還,以賓在堂”者,此亦無文,樂正位東階東南,北面;大師位東北,西面;賓在堂,南面;樂正猶北面,不還西面,是以下文特雲“東面命大師”,明此時不西面受命矣。《大射》鄭注彼雲:“樂正西面受命,左還,東面命大師。”與此禮異者,雖無正文,鄭以義言,在阼故也。

    司射遂階,堂下北面命曰:“不鼓不釋。”(不與鼓節相應,不釋也。鄉射之鼓五節,歌五終,所以將八矢,一節之當拾發,四節四拾,其一節先以聽也。)

    [疏]“司射”至“不釋”。

    ○注“不與”至“聽也”。

    ○釋曰:雲“鄉射之鼓五節”者,以卿、大夫、士用五節,是以《射人》雲:王以《騶虞》九節,諸侯以《狸首》七節,卿大夫以《採》五節,士以《采蘩》五節。是卿大夫士同五節。雲“歌五終,所以將八矢”者,下記雲:“歌《騶虞》若《採》。”歌五終是也。雲“一節之當拾發,四節四拾,其一節先以聽也”者,尊卑樂節雖多少不同,四節以盡乘矢則同,其餘外皆以聽,以知樂終始長短也。王九節者,五節先以聽;諸侯七節者,三節先以聽;卿、大夫、士五節者,一節先以聽;皆四節拾將乘矢。但尊者先以聽則多,卑者先以聽則少,優至尊,先知審政也。此節亦取侯道之數,故鄭注《射人》雲:九節、七節、五節者,奏樂以爲射耦之差,言節者,容侯道之數也。凡射皆與臣下共爲,若與尊者同耦,自然與尊者同節。若不與尊者同耦,則各自用其節,樂當與《射義》同。

    上射揖。司射退反位。樂正東面命大師,曰:“奏《騶虞》,若一。”(東面者,進還鄉大師也。《騶虞》,《國風召南》之詩篇也。《射義》曰:“《騶虞》者,樂官備也。”其詩有“一發五、五<豕從>,于嗟騶虞”之言,樂得賢者衆多,嘆思至仁之人以充其官,此天子之射節也。而用之者,方有樂賢之志,取其宜也。其他賓客、鄉大夫則歌《採》。“若一”者,重節。)

    [疏]“上節”至“若一”。

    ○注“東面”至“重節”。

    ○釋曰:雲“東面者,進還鄉大師也”者,以其大師西面,樂正北面,明知進身鄉大師乃命之。雲“此天子之射節也”者,《周禮射人》而知。雲“取其宜也”者,《騶虞》喻得賢者多,此《鄉射》亦樂賢,故云取其宜也。雲“其他賓客、鄉大夫則歌《採》”者,《採》是鄉大夫樂節,其他謂賓射與燕射,若州長他賓客自奏《采蘩》。若然,此篇有鄉大夫、州長射法,則同用《騶虞》,以其同有樂賢之志也。雲“若一者,重節”者,若一謂五節之,長短希數皆如一,則是重樂節也。

    大師不興,許諾。樂正退反位。

    乃奏《騶虞》以射。三耦卒射,賓、主人、大夫、衆賓繼射,釋獲如初。卒射,降。(皆應鼓與歌之節,乃釋。降者,衆賓。)

    [疏]“大師”至“射降”。

    ○注“皆應”至“衆賓”。

    ○釋曰:雲“樂正退反位”者,反工南北面位也。雲“降者,衆賓”者,次番射時,賓與主人、大夫卒射皆升堂,此降者衆賓也。

    釋獲者執餘獲,升告左右卒射,如初。(卒,已也。今文曰告於賓。)

    司馬升,命取矢,獲者許諾。司馬降,釋弓反位。弟子委矢,司馬乘之,皆如初。

    司射釋弓視,如初。(,獲也。今文曰視數也。)釋獲者以賢獲與鈞告,如初。降復位。

    司射命設豐,設豐、實觶如初。遂命勝者執張弓,不勝者執弛弓,升飲如初。

    司射遂袒、決、遂,左執弓,右執一個,兼諸弦,面鏃,堂西,以命拾取矢,如初。(側持弦矢曰執。面猶尚也。並矢於弦,尚其鏃,將止,變於射也。)

    [疏]“釋獲”至“如初”。

    ○注“側持”至“射也”。

    ○釋曰:言猶袒者,亦是有故之辭,以其常袒,恐不袒,故言猶以連之也。雲“側持弦矢曰執”者,對方持弦矢曰挾。並矢於弦尚其鏃將止變於射也者,亦是對將射挾矢而言。

    司射反位。三耦及賓、主人、大夫、衆賓皆袒、決、遂,拾取矢,如初。矢不挾,兼諸弦付以退,不反位,遂授有司於堂西。(不挾,亦謂執之如司射也。不以反射位授有司者,射禮畢。)

    [疏]“司射”至“堂西”。

    ○注“不挾”至“禮畢”。

    ○釋曰:雲“不挾,亦謂執之如司射也”者,執之如司射兼諸弦付,則與司射異。以其司射直執一個,無三矢兼於付,三耦以下則執一個,並於弦,又以三矢並於付,所以異也。

    辯拾取矢,揖,皆升就席。(謂賓大夫及衆賓也。相俟堂西,進立於西階之前。主人以賓揖升,大夫及衆賓從升,立時少退於大夫。三耦及弟子自若留下。)

    [疏]“辯拾”至“就席”。

    ○注“謂賓”至“留下”。

    ○釋曰:知相俟於堂西者,以經言辯拾取矢訖,乃言“揖,皆升就席”,則知先取矢者皆相待堂西,其主人則在堂東,遍取矢訖,乃揖而升堂就席也。雲“主人以賓揖升,大夫及衆賓從升,立時少退於大夫。三耦及弟子自若留下”者,衆賓則三賓也,皆依上文獻後升,及留在下之法。

    司射乃堂西,釋弓,去撲,說決、拾、襲,反位。

    [疏]“司射”至“反位”。

    ○釋曰:司射之撲在階西,今來去撲於堂西之等,以其不復射故也。

    司馬命弟子說侯之左下綱而釋之,(說,解也。釋之不復射,奄束之。)

    [疏]“司馬”至“釋之”。

    ○注“說解”至“束之”。

    ○釋曰:上初張侯時,雲“乃張侯,下綱不及地武,不繫左下綱,中掩束之”,鄭雲:“事未至也。”又至將射時,“司馬命張侯,弟子說束,遂系左下綱”。鄭注云:“事至。”今言司馬命弟子說侯之左下綱而釋之,直言“說侯之左下綱而釋之”,明未全去,備復射,故鄭下注雲:“諸所退皆俟於堂西,備復射也。”故知此釋之爲三番射畢,不復射。若有射,則行燕射,旅酬以後乃爲之,故於此時中掩左下綱,如初張時也。

    命獲者以旌退,命弟子退。司射命釋獲者退中與而俟。(諸所退皆俟堂西,備復射也。旌言“以”者,旌恆執也。獲者,釋獲者,亦退其薦俎。)

    [疏]“命獲”至“而俟”。

    ○注“諸所”至“薦俎”。

    ○釋曰:“獲者,釋獲者,亦退薦俎”者,上獻時皆有薦俎,闢之於右,今獲者以旌退,釋獲者退中,故知亦退薦俎也。

    司馬反爲司正,退復觶南而立。(當監旅酬。)

    [疏]“司馬”至“而立”。

    ○注“當監旅酬”。

    ○釋曰:自此盡“司正降復位”,論射訖行旅酬之事。故司馬反爲司正,鄭雲“當監旅酬”也。

    樂正命弟子贊工即位。弟子相工,如其降也,升自西階,反坐。(贊工遷樂也。降時如初入。樂正反自西階東,北面。)

    [疏]“樂正”至“反坐”。

    ○注“贊工”至“北面”。

    ○釋曰:前爲將射,遷工於東方西面,樂正北面。今將旅酬作樂,故遷升於堂上也。雲“降時如初入”者,以經直雲“如其降也”,降時威儀不見,故取上文降時如初入。初入則上“工四人”已下是也。雲“樂正反自西階東,北面”者,上初升於西階之東,樂正立於其西,合樂訖,工告樂正曰:“正歌備。”樂正告於賓,乃降立於西階東,北面。又將射時,樂正命弟子贊工遷樂於下,弟子相工如初入,降自西階東,北面,近其事。知不升者,以正樂畢,上無告請於賓之事,宜與正歌備已後同也。

    賓北面坐,取俎西之觶,興,阼階上北面酬主人。主人降席,立於賓東。賓坐奠觶,拜,執觶興,主人答拜。賓不祭,卒觶,不拜,不洗,實之,進東南面。(所不者,酬而禮殺也。賓立飲。)

    [疏]“賓北”至“南面”。

    ○注“所不”至“立飲”。

    ○釋曰:“賓北面坐,取俎西之觶”者,謂上一人舉觶於賓,賓奠於薦西者也。雲“賓立飲”者,《鄉飲酒》當此賓酬主人時雲賓“不祭,立飲”是也。

    主人阼階上北面拜,賓少退。(少退,少逡遁也。)

    主人進受觶,賓主人之西,北面拜送。(旅酬而同階,禮殺也。)

    [疏]注“旅酬”至“殺也”。

    ○釋曰:對獻酬之時,賓主各於其階,故云“同階,禮殺也”。

    賓揖,就席。主人以觶西階上酬大夫。大夫降席,立於主人之西,如賓酬主人之禮。(其既實觶,進西南面,立鄉所酬。)

    [疏]“賓揖”至“之禮”。

    ○注“其既”至“所酬”。

    ○釋曰:雲“主人以觶西階上酬大夫”者,旅酬恆執此觶以相酬,故言“以”。知義然者,上文“命獲者以旌退”,鄭注云“旌言以者,旌恆執也”是也。雲“其既實觶,進西南面,立所酬”,知者,以上賓酬主人,阼階上實觶進南面,則知此主人酬大夫西階上,實觶而亦進西面可知也。

    主人揖,就席。若無大夫,則長受酬,亦如之。(長,謂以長幼之次酬衆賓。)

    [疏]“主人”至“如之”。

    ○釋曰:雲“若無大夫”者,鄉人爲公卿大夫來觀禮者爲遵,或有或無,不定,故云若。有大夫先酬之,無大夫則酬長,以《鄉射》無介,直有三賓,以長幼之次受酬。此言酬衆賓,則三賓也。

    司正升自西階,相旅,作受酬者曰:“某酬某子。”(某者,字也。某子者,氏也。稱酬者之字,受酬者曰某子。旅酬下爲上,尊之也。《春秋傳》曰“字不若子”,此言某酬某子者,《射禮》略於《飲酒》,《飲酒》言某子受酬,以飲酒爲主。)

    [疏]“司正”至“某子”。

    ○注“某者”至“爲主”。

    ○釋曰:雲“旅酬下爲上,尊之也”者,以旅酬者少長以齒,逮下之道,前人雖卑,其司正命之飲酒,呼之稱謂尊於酬者,故受酬者爲某子,酬他爲某也。雲“《春秋傳》曰”者,案莊十年秋九月經書:“荊敗蔡師於莘,以蔡侯獻舞歸。”《公羊傳》曰:“荊者何?州名也。州不若國,國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何休雲:“爵最尊也。”鄭引之者,證旅酬下爲上之義。酬者稱字,受酬者稱子,子是尊稱。雲“此言某酬某子者,《射禮》略於《飲酒》,《飲酒》言某子受酬,以飲酒爲主”者,此《鄉射》主於射,略於《飲酒》,故稱酬他者字,又稱受酬飲酒者爲子,是字不若子。《飲酒》言“某子受酬”,直以飲酒爲主故也。

    受酬者降席。司正退立於西序端,東面。(退立,俟後酬者也。始升相,立階西北面。)

    [疏]“受酬”至“東面”。

    ○注“退立”至“北面”。

    ○釋曰:雲“始升相,立階西北面”者,《鄉飲酒》注亦然。知者,以司正升自西階,與西階之酬者立,故知始時在西階西北面也。

    衆受酬者拜,興、飲,皆如賓酬主人之禮。辯,遂酬在下者,皆升,受酬於西階上。(在下,謂賓黨也。《鄉飲酒》記曰:“主人之贊者,西面北上,不與,無爵然後與。”此異於賓。)

    [疏]“衆受”至“階上”。

    ○注“在下”至“於賓”。

    ○釋曰:引《鄉飲酒》記者,欲見賓黨在西,主黨在東,主黨不與酬之義。

    卒受者以觶降,奠於篚。

    ●卷十三鄉射禮第五

    司正降復位,

    [疏]“司正降復位”。

    ○釋曰:自此盡“唯賓”,論舉觶於賓與大夫,爲無爵之事。雲“司正降復位”者,司正當監旅酬訖,故降,使二人舉觶於賓與大夫,爲無始也。

    使二人舉觶於賓與大夫。(二人,主人之贊者。)

    舉觶者皆洗觶,升,實之,西階上北面,皆坐奠觶,拜,執觶興。賓與大夫皆席末答拜。舉觶者皆坐祭,遂飲,卒觶,興,坐奠觶,拜,執觶興。賓與大夫皆答拜。舉觶者逆降,洗,升實觶,皆立於西階上,北面,東上。賓與大夫拜。舉觶者皆進,坐奠於薦右。(坐奠之,不敢授。)

    [疏]“舉觶”至“薦右”。

    ○注“坐奠之不敢授”。

    ○釋曰:賓與大夫皆席末答拜者,皆席西南面答拜。雲“皆進,坐奠於薦右”者,以其將飲者於右,故也。雲“坐奠之,不敢授”者,對獻酬時親授主人之贊者,卑不敢親授觶也。

    賓與大夫辭,坐受觶以興。(辭,辭其坐奠觶。)

    [疏]“賓與”至“以興”。

    ○注“辭辭其坐奠觶”。

    ○釋曰:必辭者,贊者不敢親授,賓與大夫不可自尊,故辭之。不言“取”而言“受”者,亦是若親受之然。

    舉觶者退反位,皆拜送,乃降。賓與大夫坐,反奠於其所,興。(不舉者,盛禮已崇。古文曰反坐。)

    [疏]“舉觶”至“所興”。

    ○注“不舉”至“反坐”。

    ○釋曰:崇,重也。凡飲酒,禮成於酬。前已旅酬,所盛禮已重,今主人復舉觶,爲無爵,盡歡情,客不盡主人歡,故且奠之。未舉之,故不奠薦左。

    若無大夫,則唯賓。(長一人舉觶,如《燕禮》媵爵之爲。)

    [疏]若“無大夫則唯賓”。

    ○注“長一”至“之爲”。

    ○釋曰:二人舉觶爲賓與大夫,今若無大夫,當闕一人,故云“則唯賓”也。雲“長一人舉觶,如《燕禮》媵爵之爲”者,燕禮初,二大夫媵觶,至旅酬,復使二人,君命長媵一爵於君,與此同,故云如《燕禮》之爲彼旅酬。此爲無爵,不同,但一人是同,故引爲證也。

    司正升自西階,阼階上受命於主人,西階上,北面請坐於賓。(請坐,欲與賓燕,盡殷勤也。至此盛禮以成,酒清餚乾,強有力者猶倦焉。)

    [疏]“司正”至“於賓”。

    ○注“請坐”至“倦焉”。

    ○釋曰:自此盡“少退北上”,論請坐徹俎之事。雲“酒清餚乾,強有力者猶倦焉”者,此《禮記聘義》文。案彼雲:“故強有力者將以行禮也,酒清人渴而不敢飲也,肉乾人飢而不敢食也,日莫人倦。”引之者,證此賓須坐之義。

    賓辭以俎。(俎者,餚之貴者也。辭之者,不敢以燕坐褻貴餚。)

    [疏]“賓辭以俎”。

    ○注“俎者”至“貴餚”。

    ○釋曰:俎所盛骨體,骨體是餚之貴者,故辭之也。

    反命於主人,主人曰:“請徹俎。”賓許。司正降自西階,階前命弟子俟徹俎。(弟子,賓黨也。俎者,主人贊者設之。今賓辭之,使其黨俟徹,順賓意也。上言“請坐於賓”,此言“主人曰”,互相備耳。)

    [疏]“反命”至“徹俎”。

    ○注“弟子”至“備耳”。

    ○釋曰:知弟子是賓黨者,以其司正降自西階,階前命之,明賓黨弟子在西階東面也。必使賓黨弟子者,徹俎是賓請之,故鄭雲“俎者,主人贊者設之,今賓辭之,使其黨俟徹,順賓意也”。雲“上言請坐於賓,此言主人曰,互相備耳”者,凡辭,皆司正請於主人,主人有命,司正乃傳告賓。今上文雲司正“請坐於賓”,直見司正傳主人辭,不見“主人曰請坐於賓”之辭,此經直見“主人曰請徹俎”,不見司正傳主人以告賓,是互相備也。不言“互文”而云“互相備”者,凡言互文者,各舉一事,一事自周,是互文。此據一邊禮,一邊禮不備,文相續乃備,故云互相備。若雲“糗餌粉”,鄭注云“餌言糗,言粉,互相足”之類也。

    司正升,立於序端。賓降席,北面。主人降席自南方,阼階上北面。大夫降席,席東南面。(俟弟子升受俎。)

    [疏]“司正”至“南面”。

    ○注“俟弟子升受俎”。

    ○釋曰:雲“俟弟子升受俎”者,下雲“司正以俎出授從者”,注云:“授賓家從來者也,所以厚禮之。”則此弟子升受俎者。案下文據大夫與主人而言,若賓俎授司正,非弟子也。

    賓取俎,還授司正。司正以降自西階,賓從之降,遂立於階西,東面。司正以俎出,授從者。(授賓家從來者也。古者與人飲食,必歸其盛者,所以厚禮之。)

    [疏]注“授賓”至“禮之”。

    ○釋曰:雲“古者與人飲食,必歸其盛者,所以厚禮之”者,《鄉飲酒》、《燕禮》、《大射》賓客皆有俎,徹歸客之左右,俎是餚之貴,是歸其盛者。《公食大夫》既食,“有司卷三牲之俎,歸於賓館”。故總雲古者與人飲食必歸其盛者,所以厚禮之也。

    主人取俎,還授弟子。弟子受俎,降自西階以東。主人降自阼階,西面立。(以東,授主人侍者。)

    [疏]“主人”至“面立”。

    ○注“以東”至“侍者”。

    ○釋曰:雲“以東,授主人侍”者,弟子是賓黨,非主人之贊者,故知徹主人俎,還授主人侍者,歸入於內也。

    大夫取俎,還授弟子。弟子以降自西階,遂出授從者。大夫從之降,立於賓南。(凡言還者,明取俎各自鄉其席。)

    衆賓皆降,立於大夫之南,少退,北上。(從降,亦爲將燕。)

    [疏]注“從降亦爲將燕”。

    ○釋曰:賓、主人、大夫有俎,從俎而降。此三賓無俎,亦從大夫而降,亦如賓、主人、大夫將燕,故同降同升也。

    主人以賓揖讓,說屨,乃升。大夫及衆賓皆說屨,升,坐。(說屨者,將空坐,屨褻賤,不宜在堂也。說屨則摳衣,爲其被地。)

    [疏]“主人”至“升坐”。

    ○注“說屨”至“被地”。

    ○釋曰:自此盡“門外再拜”,論升坐行無爵,賓醉送出之事。雲“說屨則摳衣,爲其被地”者,《曲禮》雲“摳衣趨隅”,彼謂升席時,引之證說屨,低身亦然,若不摳衣,恐衣被地履之。但對文上曰衣,下曰裳,散文衣裳通,此衣即裳也。案《少儀》雲:“排闔說屨於戶內,一人而已矣。”鄭注云:“雖衆敵,猶有所尊也。”彼尊卑在室,則尊者說屨在戶內,自餘說屨於戶外。若尊卑在堂,則亦尊者一人說屨在堂,自餘說屨於堂下,是以《燕禮》、《大射》臣皆說屨於階下。公不見說屨之文,明公舄在堂矣。此乃《鄉飲酒》臣禮,賓主人行敵禮,故皆說屨於堂下也。

    乃羞。(羞,進也。所進者,狗醢也。燕設具,所以案酒。)

    [疏]“乃羞”。

    ○注“羞進”至“案酒”。

    ○釋曰:雲“所進者,狗醢也”者,以其牲用狗,故知狗醢。醢未必狗,以其醢豫造乃成,非臨時之物,故知非狗,連言之也。

    無爵。使二人舉觶。賓與大夫不興,取奠觶飲,卒觶,不拜。(二人,謂者二人也。使之升,立於西階上。賓與大夫將旅,當執觶也。卒觶者固不拜矣,著之者,嫌坐卒爵者拜既爵。此坐於席,禮既殺,不復崇。)

    [疏]“無”至“不拜”。

    ○注“二人”至“復崇”。

    ○釋曰:經“賓”上有“於”字者,誤。以此二觶仍是前二人所舉者,今以二人升者,舉發使行無爵,非新觶,以鄭注可知,故誤有也。若然,舉觶上屬,實下屬爲句也。雲“卒觶者固不拜矣,著之者,嫌坐卒爵者拜既爵”者,上正旅酬時,賓酬主人,賓不祭,卒觶,不拜,不洗,今此二人舉觶,禮彌殺,故云卒觶者固不拜矣。嫌坐卒爵者拜既爵者,以正獻酬時皆坐,卒爵拜既爵,嫌此無爵飲,卒觶,亦有拜義,故明之。雲“坐於席,禮既殺,不復崇”者,此決正行獻酬時,在於階下,有拜既爵,此說屨就席,禮既殺,不復崇重,故無拜爵也。

    執觶者受觶,遂實之。賓觶以之主人,大夫之觶長受,(長,衆賓長。)而錯,皆不拜。(錯者,實主人之觶,以之次賓也。實賓長之觶,以之次大夫,其或多者,迭飲於坐而已,皆不拜受,禮又殺也。)

    [疏]注“錯者”至“殺也”。

    ○釋曰:雲“其或多者,迭飲於坐而已”者,衆賓之長在賓西者三人,大夫則席於賓東。若大夫亦三人,則與衆賓等,得交錯相酬。言其或多者,若有一大夫,則衆賓二人無所酬,直二人迭飲而已。若大夫四人已上,多於三賓,自三人之外,亦無所酬,則亦自相酬,迭飲而已。雲“皆不拜受,禮殺也”者,上二人舉觶於賓與大夫,皆拜受,及飲卒不拜,是其殺。今衆賓與大夫不拜受觶,故言禮又殺也。

    辯,卒受者興,以旅在下者於西階上。(衆賓之末,飲而酬主人之贊者;大夫之末,飲而酬賓黨,亦錯焉。不使執觶者酌,以其將旅酬,不以己尊孤人也。其末若皆衆賓,則先酬主人之贊者,若皆大夫,則先酬賓黨而已。執觶者酌,在上辯,降復位。)

    [疏]“辯卒”至“階上”。

    ○注“衆賓”至“復位”。

    ○釋曰:經雲“辯”,謂堂上衆賓已上皆飲訖。雲“卒受”者,謂最末後飲者。雲“衆賓之末,飲而酬主人之贊者;大夫之末,飲而酬賓黨,亦錯焉”者,此亦若堂上交錯也。雲“不使執觶者酌”,謂不使二人執觶者酌。雲“以其將旅酬,不以己尊孤人也”者,其堂上皆坐行酒,至此立階上,旅在下,解經“興,以旅在下者”。雲“其末若皆衆賓,則先酬主人之贊”者,謂大夫或少或無,則衆賓爲末飲也。雲“若皆大夫”者,謂大夫多,衆賓遍後,二觶並酬大夫,則大夫爲末飲也。雲“執觶者酌在上辯,降復位”者,謂二人舉觶酌堂上衆賓已上辯,其堂下自酌相旅,二人無事,故降復於東階前,西面北上位也。故《鄉飲酒》記雲:“主人之贊者西面北上,不與,無爵然後與。”必知復位者,下經雲“執觶者皆與旅”是也。

    長受酬,酬者不拜,乃飲,卒觶,以實之。(言酬者不拜者,嫌酬堂下異位當拜也。古文曰受酬者不拜。)

    [疏]“長受”至“實之”。

    ○注“言酬”至“不拜”。

    ○釋曰:謂堂下或賓黨之長,或主人贊者之長,受堂上酬,酬者不拜。鄭雲“酬者不拜者,嫌酬堂下異位,當拜也”者,嫌堂下異位,堂上酬堂下當拜,故明之也。

    受酬者不拜受。(禮殺,進受尊者之酬,猶不拜。)

    [疏]“受酬者不拜受”。

    ○注“禮殺”至“不拜”。

    ○釋曰:堂下卑者受堂上尊者酒當拜,由禮殺,雖尊者之酬,猶不拜也。

    辯旅,皆不拜。(主人之贊者於此始旅,嫌有拜。)

    [疏]“辯旅皆不拜”。

    ○注“主人”至“有拜”。

    ○釋曰:以《鄉飲酒》記雲:“主人之贊者不與,無爵然後與。”故鄭偏言主人之贊者於此始旅,嫌有拜,故明之也。

    執觶者皆與旅。(嫌已飲不復飲也。上使之勸人耳,非逮下之惠也。亦自以齒與於旅也。)

    [疏]“執觶者皆與旅”。

    ○注“嫌已”至“旅也”。

    ○釋曰:此即上文二人舉觶者於西階上,已卒觶,故鄭雲“嫌已飲不復飲也”。

    卒受者以虛觶降,奠於篚。執觶者洗,升實觶,反奠於賓與大夫。(復奠之者,燕以飲酒爲歡,醉乃止,主人之意也。今文無執觶及賓觶、大夫之觶,皆爲爵。實觶,觶爲之。)

    [疏]“卒受”至“大夫”。

    ○注“復奠”至“爲之”。

    ○釋曰:今文此經雲執觶者,無此執觶,又今文無執觶及賓觶、大夫之觶皆爲爵,不從者,以其皆在無爵之科,明不爲爵。雲“實觶,觶爲之”者,亦不從也。

    無樂。(合鄉樂無次數。)

    [疏]“無樂”。

    ○注“合鄉樂無次數”。

    ○釋曰:知合鄉樂《二南》者,約上正歌時不略,其正已歌鄉樂。但上有次第,先歌《關雎》,次歌《葛覃》、《卷耳》,次歌《鵲巢》、《採》、《采蘩》,皆三終,有次數。今無次數,在賓主所好也。

    賓興,樂正命奏《陔》。(《陔》,《陔夏》,其詩亡。《周禮》賓醉而出,奏《陔夏》。《陔夏》者,天子諸侯以鍾鼓,大夫、士鼓而已。)

    [疏]“賓興”至“奏陔”。

    ○注“陔陔”至“而已”。

    ○釋曰:此賓興,即命奏,下文賓降,乃作樂也。雲“《陔》,《陔夏》其詩亡”者,《九夏》皆《詩》篇,鄭注《鍾師》雲:“歌之大者,載在樂章,樂崩亦從而亡。”雲“《周禮》”者,《鍾師》雲:《陔夏》,杜子春雲:“客醉而出,奏《陔夏》。”雖非正文,亦據《周禮》而言。雲“《陔夏》者,天子諸侯以鍾鼓”,知者,《鍾師》雲:“以鍾鼓奏《九夏》。”是天子法。襄公四年:“穆叔如晉,晉侯饗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則《陔夏》奏用鍾矣。大夫、士尚有鼓,明諸侯亦有鼓,故總雲“天子、諸侯以鍾鼓”。知“大夫、士用鼓”者,此《鄉射》、《鄉飲酒》皆有鼓,故知以鼓奏《陔》而已也。

    賓降及階,《陔》作。賓出,衆賓皆出,主人送於門外,再拜。(拜送賓於門東,西面。賓不答拜,禮有終。)

    [疏]“賓降”至“再拜”。

    ○注“拜送”至“有終”。

    ○釋曰:知“拜送賓於門東,西面”者,此約迎賓時於此拜也。雲“不答拜,禮有終”者,以行禮有終,故不答也。

    明日,賓朝服以拜賜於門外。(拜賜,謝恩惠也。)

    [疏]“明日”至“門外”。

    ○釋曰:自此盡“經末”,論息勞司正之事。

    主人不見,如賓服,遂從之,拜辱於門外,乃退。(不見,不褻禮也。拜辱,謝其自屈辱。)

    [疏]“主人”至“乃退”。

    ○注“不見”至“屈辱”。

    ○釋曰:不見不褻禮者,禮不欲數,數則瀆。今主人不見,恐相褻,故不見也。

    主人釋服,乃息司正。(釋服,說朝服,服玄端也。息猶勞也。勞司正,謂賓之與之飲酒,以其昨日尢勞倦也。《月令》曰:“勞農以休息之。”)

    [疏]“主人”至“司正”。

    ○注“釋服”至“息之”。

    ○釋曰:上文主人如賓服,則主人亦朝服矣。今言“釋服”,謂釋去朝服。朝服之下,衣則次玄端,故知“釋服說朝服服玄端也”。玄端即朝服之下易其裳爲異也。《月令》者,彼是十月農功畢,勞農以休息之,爲息田夫之臘祭,引之者,證息勞來休息之義也。

    無介。(勞禮略,貶於飲酒也。此已下皆記禮之異者。)

    [疏]“無介”。

    ○注“勞禮”至“異者”。

    ○釋曰:雲“勞禮略,貶於飲酒也”者,謂貶於《鄉飲酒》,《鄉飲酒》禮有介,此上司正飲酒及此勞禮皆無介,是貶於《鄉飲酒》也。雲“此以下皆記禮之異”者,謂息司正之禮與上飲酒禮異之事也。

    不殺。(無俎故也。)

    [疏]“不殺”。

    ○注“無俎故也”。

    ○釋曰:下文雲“無俎”,無俎故不殺,殺即有俎也。

    使人速。(速,召賓。)

    [疏]“使人速”。

    ○注“速召賓”。

    ○釋曰:若《公食》使人召之還,司正爲擯也。

    迎於門外,不拜,入,升。不拜至,不拜洗。薦脯醢,無俎。賓酢主人,主人不崇酒,不拜衆賓。既獻衆賓,一人舉觶,遂無爵。(言遂者,明其間闕也。賓坐奠觶於其所,擯者遂受命於主人,請坐於賓,賓降說屨升坐矣。不言遂請坐者,請坐主於無爵。)

    [疏]“迎於”至“爵”。

    ○注“言遂”至“爵”。

    ○釋曰:雲“言遂者,明其闕也”者,闕謂一人舉觶,下有工升歌,立司正旅酬,及二人舉觶及徹俎之事,以其闕此數事,故云“遂無爵”也。雲“賓坐奠觶於其所,擯者遂受命於主人,請坐於賓,賓降說屨升坐矣”,此並依正飲酒禮。不言遂請坐者,請坐主於無爵者,以其請坐主於無爵,今言無爵,自然請坐可知,故不須言請坐於賓也。

    無司正。(使擯者而已,不立之。)

    [疏]“無司正”。

    ○注“使擯”至“立之”。

    ○釋曰:不立司正,亦是與飲酒禮異。

    賓不與。(昨日至尊,不可褻也。古文與作豫。)

    [疏]“賓不與”。

    ○注“昨日”至“作豫”。

    ○釋曰:賓者,主人所尊敬,不可復召之,復召之亦是褻瀆也。

    徵唯所欲,(徵,召也。謂所欲請呼。)

    [疏]“徵唯所欲”。

    ○注“徵召”至“請呼”。

    ○釋曰:須止則止,須召則召,在主人之意,故云“所欲請呼”也。

    以告於鄉先生、君子可也。(告,請也。鄉先生,鄉大夫致仕者也。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

    [疏]“以告”至“可也”。

    ○注“告請”至“仕者”。

    ○釋曰:雲“鄉大夫致仕者也”者,此即《鄉飲酒》注云“先生,謂老人教學者”。雲“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大德行,謂六德、六行,可貢而不仕者。此即居士縞帶,亦曰處士。

    羞唯所有。(用時見物。)

    [疏]“羞唯所有”。

    ○注“用時見物”。

    ○釋曰:謂昨日所有之餘見物。

    鄉樂唯欲。(不歌《雅》、《頌》,取《周》、《召》之《詩》,在所好。)

    [疏]“鄉樂唯欲”。

    ○注“不歌”至“所好”。

    ○釋曰:此即與上無樂同,而云不歌《雅》、《頌》者,以其上飲酒主於射,略於樂,不用《小雅》。此非鄉射,而亦不歌《雅》、《頌》者,亦不可過於正飲酒禮,故云“《周》、《召》之詩在所好”也。

    記。大夫與,則公士爲賓。(不敢使鄉人加尊於大夫也。公士,在官之士。鄉賓主用處士。)

    [疏]“記大”至“爲賓”。

    ○注“不敢”至“處士”。

    ○釋曰:據此鄉射使處士無爵命者爲賓,故有大夫來,不以鄉人加尊於大夫,故易去之,使公士爲賓。若然,《鄉飲酒》貢士法:賢者爲賓,其次爲介,又其次爲衆賓。有大夫來,不易去之,以其賓擬貢故也。雲“鄉賓主用處士”,即君子者也。

    使能,不宿戒。(能者敏於事,不待宿戒而習之。)

    [疏]“使能不宿戒”。

    ○注“能者”至“習之”。

    ○釋曰:解上賓用處士。雲“能者敏於事”者,《孝經》雲:“參不敏。”鄭雲:“敏猶達也。”則此通達於事。

    其牲,狗也。(狗取擇人。)

    [疏]“其牲狗也”。

    ○注“狗取擇人”。

    ○釋曰:《鄉飲酒》、《鄉射》義取擇賢士爲賓,天子已下,燕亦用狗,亦取擇人可與燕者。

    亨於堂東北。(《鄉飲酒義》曰:“俎陽氣之所發也。”)

    [疏]“亨於堂東北”。

    ○注“鄉飲”至“發也”。

    ○釋曰:陽氣起於東北而盛於南方,亨狗於東北,飲酒是陽,故法之。

    尊,冪。賓至,徹之。(以爲冪,取其堅。)

    [疏]“尊冪賓至徹之”。

    ○注“以”至“堅”。

    ○釋曰:凡冪者皆爲塵埃加,故設之。但用冪不用冪不同者,凡用醴,皆不見用冪,質故也。即《士冠》禮子,《昏禮》禮賓贊禮婦,《聘禮》禮賓,此等用醴皆無冪是也。醮無酒,亦用冪者,從禮子,質也。或以尊厭卑,亦無冪。《燕禮》君尊,有冪,方圜壺則無冪。《昏禮》尊於室內有冪,尊於房戶外爲媵御賤,故無冪。《鄉飲酒》、《鄉射》有冪者,無所厭故也。若祭祀之冪,《冪人》雲:“以疏布冪八尊。”鄭雲:“天地之神尚質。”“以畫布冪六彝。”鄭雲:“宗廟可以文。”“凡王巾皆黼。”注云:“周尚武,其用文德則黻可。”諸侯無文,或與王同。其喪中之冪皆用疏布。《士喪禮》小斂用功布,大斂亦同。《士虞》用冪,與吉同,大夫亦當然也。雲“賓至,徹之”者,巾冪必布,執冪,賓未至,恐塵加,賓至,徹去不復用,以其《鄉射》、《飲酒》不見更用之文故也。《燕禮》君命徹冪,則未命之前重用之者。君尊,久設恐塵,故重覆之。

    蒲筵,緇布純。(筵,席也。純,緣。)

    [疏]“蒲筵緇布純”。

    ○注“筵席也純緣”。

    ○釋曰:鄉大夫、州長與鄉人習禮,雖有公卿之尊,無加席,唯一種,故記人記之雲筵席者,鄭注《周禮序官》雲:“鋪陳曰筵,藉之曰席。”然其言之筵席,通但在地者爲筵,取鋪陳之義,在上曰席,取相承藉之義耳。

    西序之席,北上。(衆賓統於賓。)

    [疏]“西序之席北上”。

    ○注“衆賓統於賓”。

    ○釋曰:衆賓之席繼賓,己西南面東上,今雲“西序之席北上”者,謂衆賓有東面者則北上,此東面非常,故記之也。若然,此鄉射上設席,雖不言衆賓之數,上文雲“三拜衆賓”,鄭雲:“三拜,示遍也。”則衆賓亦三人矣。而復有東面者,若公卿大夫多,尊東不受則於尊西,賓近於西,則三賓東面北上,統於賓也。

    獻用爵,其他用觶。(爵尊,不可褻也。)以爵拜者,不徒作。(以爵拜,謂拜既爵。徒猶空也。作,起也。不空起,言起必酢主人。)

    薦,脯用籩,五只,祭半只,橫於上。醢以豆,出自東房。只長尺二寸。(脯用籩,籩宜乾物也。醢以豆,豆宜濡物也。只猶廷也,爲記者異耳。祭橫於上,殊之也。於人爲縮。只廣狹未聞也。古文只爲,今文或作植。)

    [疏]“薦脯”至“二寸”。

    ○注“脯用”至“作植”。

    ○釋曰:雲“豆,宜濡物也”者,案《王制》雲:“一爲乾豆。”鄭雲:“謂臘之以爲祭祀,豆實。”與此違者,以其豆實則醢也。鄭注《周禮醢人》雲:“作醢及贊者,必先膊乾其肉,乃後細之,雜以梁麴及鹽漬,以美酒塗置<垂瓦>中,百日則成矣。”是乾以爲豆實,醢是也。雲“只猶廷也,爲記者異耳”者,《鄉飲酒》記雲:“脯五廷。”此雲五只,只與廷不同,非訓之,是記者異,名不同,非別有義,故鄭雲只猶廷也。雲“於人爲縮”者,脯法於人爲縮者,《鄉飲酒》記引《曲禮》雲:“以脯置者,左朐右末。”鄭注《曲禮》雲:“屈中曰朐。”取左手案之,右手擘之,便故。於人爲縮。橫,祭半只橫上,於脯爲橫,於人則爲縱也。

    俎由東壁,自西階升。(狗既亨,載於東方。)

    [疏]“俎由”至“階升”。

    ○注“狗既”至“東方”。

    ○釋曰:雲“狗既亨,載於東方”者,上雲“亨於堂東北”,今雲“俎由東壁”者,亨在東北,實俎曰載,載則於東方,東方則東壁,故云俎由東壁也。雲“自西階升”者,既由東壁,恐如祭饌由東階升,故記人明之。若祭饌則東階升,《特牲》、《少牢》是也。尊神,故由阼階升。

    賓俎,脊、脅、肩、肺。主人俎,脊、脅、臂、肺。肺皆離。皆右體也。進腠。(以骨名肉,貴骨也。賓俎用肩,主人用臂,尊賓也。離猶扌奎也。腠,膚理也。進理,謂前其本。右體,周所貴也。若有尊者,則俎其餘體也。)

    [疏]“賓俎”至“進腠”。

    ○注“以骨”至“體也”。

    ○釋曰:雲“以骨名肉”者,骨爲本,有名,肉爲末,無名。所食即肉,故以骨名肉,必知骨有肉者,《特牲》“乃食舉”,注云:“舉言食者,明凡解體皆連肉。”是有肉也。雲“賓俎用肩,主人用臂,尊賓也”者,此據前三體而言,以其體有肩、臂、。《禮記祭統》雲:“周人貴肩。”爲其顯,故賓用肩,尊賓也。雲“離猶扌奎也”者,案《禮記少儀》雲:“牛羊之肺,離而不提心。”鄭雲:“提猶絕也。扌奎離之不絕中央少者。”中央少者,即是心也。此將食,舉肺也。雲“進理,謂前其本”者,此與《公食》同,生人食法。《少牢》進下者,是鬼神食法。雲“右體,周所貴也”者,對左,殷所貴。雲“若有尊”者,則俎其餘體也者,前有三,肩、臂、,以次用之。賓、主、已用肩臂,有一大夫則用,二大夫則取後體用專,若有三大夫巳上則用胳,其脊、脅與賓、主同,故下文雲“獲者之俎折脊脅肺”,注云“,若專胳觳折之,以爲大夫之餘體”是也。

    凡舉爵,三作而不徒爵。(謂獻賓、獻大夫、獻工,皆有薦。)

    [疏]注“謂獻”至“有薦”。

    ○釋曰:知此三人者,以其言三作,故知唯此三人而已。

    凡奠者於左,(不飲,不欲其妨。)

    [疏]“凡奠者於左”。

    ○釋曰:謂若酬賓奠於右,賓奠之於左。

    將舉者於右。(便其舉也。)

    [疏]“將舉者於右”。

    ○釋曰:謂若酬一人二人,舉奠之,於薦右後舉之者也。

    衆賓之長,一人辭洗,如賓禮。(尊之於其黨。)

    [疏]“衆賓”至“賓禮”。

    ○注“尊之於其黨”。

    ○釋曰:此獻三賓之時,主人唯爲長者一人洗爵,如經文恐已後更洗,故記人明之也。

    若有諸公,則如賓禮,大夫如介禮。無諸公,則大夫如賓禮。(尊卑之差。諸公,大國之孤也。)樂作,大夫不入。(後樂賢也。)樂正與立者齒。(謂其飲之次也。尊樂正同於賓黨。《鄉飲酒》記曰:“與立者皆薦以齒。”)

    三笙一和而成聲。(三人吹笙,一人吹和,凡四人也。《爾雅》曰:“笙小者謂之和。”)

    [疏]“三笙”至“成聲”。

    ○注“三人”至“之和”。

    ○釋曰:雲“《爾雅》曰:笙小者謂之和”者,案《爾雅釋樂》雲:“大笙謂之巢。”孫氏注云:“巢高大。”又云:“小者謂之和。”注云:“和,小笙是也。”

    獻工與笙,取爵於上篚。既獻,奠於下篚。其笙,則獻諸西階上。(奠爵於下篚,不復用也。今文無與笙。)

    [疏]“獻工”至“階上”。

    ○注“奠爵”至“與笙”。

    ○釋曰:雲“奠爵於下篚,不復用也”者,謂堂上不復用,無妨堂下更入用之。知者,獻獲及釋獲者皆取而獻之是也。《大射》獻服不氏用散不用爵者,彼君禮,與此異也。

    立者,東面北上。(賓黨。)

    [疏]“立者東面北上”。

    ○注“賓黨”。

    ○釋曰:此謂一命及不命來觀禮者,與堂下衆賓齒,東面北上而立。

    司正既舉觶而薦諸其位。(薦於觶南。)

    [疏]“司正”至“其位”。

    ○注“薦於觶南”。

    ○釋曰:知薦於觶南不薦於觶北者,以司正觶南北面立,若薦觶北,與觶相隔,非位前,故知觶南位北也。

    三耦者,使弟子,司射前戒之。(弟子,賓黨之少者也。前戒,謂先射請戒之。)

    [疏]“三耦”至“戒之”。

    ○注“弟子”至“戒之”。

    ○釋曰:雲“使弟子,司射前戒之”者,謂請射之前戒之,以其經雲“三耦俟於堂西”,故鄭雲“前戒謂先射請戒之”也。

    司射之弓矢與撲,倚於西階之西。(便其事也。)

    [疏]“司射”至“之西”。

    ○注“便其事也”。

    ○釋曰:此矢謂挾一個者,初,司射堂西袒、決、遂,取弓矢於階西,兼挾一矢,則誘射之,弓矢亦在階西矣。若然,誘射訖,堂西改取一個挾之,遂階西取撲,此一個實在堂西,至視之時,於西階西釋弓矢,去撲,獻釋獲者,此亦在西階西,故鄭雲“便其事也”。

    司射既袒、決、遂而升,司馬階前命張侯,遂命倚旌。(著並行也。古文曰:遂命獲者倚旌。)

    [疏]“司射”至“倚旌”。

    ○注“著並”至“倚旌”。

    ○釋曰:雲“著並行”者,謂司射與司馬有不併行事時,案上文將射,堂西,袒決遂,取弓矢於西階上,北面告賓曰:“弓矢既具,有司請射。”其時司馬即階前令倚旌,此皆同時,故鄭雲著並行事。如上經納射器及比三耦以前,司射獨行事後及司正爲司馬,與司射並行事,故記人記之也。

    凡侯,天子熊侯,白質;諸侯麋侯,赤質;大夫布侯,畫以虎豹;士布侯,畫以鹿豕。(此所謂獸侯也,燕射則張之。鄉射及賓射,當張採侯二正。而記此者,天子諸侯之燕射,各以其鄉射之禮而張此侯,由是雲焉白質、赤質,皆謂採其地。其地不採者,白布也。熊、麋、虎、豹、鹿、豕,皆正面畫其頭象於正鵠之處耳。君畫一,臣畫二,陽奇陰偶之數也。燕射射熊、虎、豹,不忘上下相犯。射麋、鹿、豕,志在君臣相養也。其畫之皆毛物之。)

    [疏]“凡侯”至“鹿豕”。

    ○注“此所”至“物之”。

    ○釋曰:雲“此所謂獸侯也”者,《周禮梓人》雲“張獸侯以息燕”,注云“息者,休農息老物也。燕謂勞使臣,若與羣臣飲酒而射”是也。雲“燕射則張之”者,《燕禮》大射正爲司射,如鄉射之禮,是諸侯燕用鄉射之禮,故云燕射則張之也。天子雖無文,據記天子燕射記,明天子燕射亦用鄉射之法也。雲“鄉射及賓射,當張採侯二正”者,案《周禮》射人掌賓射,大夫、士同二正,是賓射二正。鄉射無文,知亦採侯二正者,《周禮》賓射與賓客爲射,此鄉射雖與鄉人習禮,亦如賓主行射禮,又非私相燕勞,故約與賓射同也。言採侯者,《梓人》雲:“張五采之侯,則遠國屬。”是賓射之侯,故云採侯也。雲“而記此者,天子諸侯之燕射,各以其鄉射之禮”者,以天子自用鄉射之禮,諸侯自用鄉射之禮,大夫士亦各隨其君用鄉射之禮也。用鄉射之禮,謂張侯道五十步及三耦,一與鄉射同。雲“張此侯”,則經獸侯是也。雲“由是雲焉”者,謂由是用鄉射法,故云獸侯,於此鄉記也。雲“白質、赤質,皆謂採其地”者,案《周禮掌蜃》雲:“共白盛之蜃。”則此以蜃灰塗之,使白爲地。赤質者亦以赤塗之,使赤爲地。雲“不採者,白布也”者,謂大夫士直雲布侯者也。雲“熊、麋、虎、豹、鹿、豕,皆正面畫其頭”者,知皆畫首者,以其言首者,射不來者之首,明此獸侯等亦正面畫其頭也。雲“象於正鵠之處耳”者,案《梓人》雲“參分其廣,而鵠居一焉”,據《大射》之侯。若賓射之侯,則三分其侯正居一焉。若燕射之侯,則獸居一焉,故云象其正鵠之處耳。雲“君畫一,臣畫二,陽奇陰偶之數也”者,《禮記郊特牲》雲:“君之南鄉,答陽之義也。臣之北面,答君也。”是君陽臣陰,又天一生水,地二生火,是一二陰陽之數,故云君一臣二,陽奇陰偶之數也。雲“燕射射熊虎豹,不忘上下相犯”者,三者皆猛獸,不苟相下,若君臣之道,亦獻可者替,否者不苟相從,輒當犯顏而諫,似獸等,故用之。雲“射麋、鹿、豕,志在君臣相養也”者,案《內則》雲麋鹿豕皆有軒,並是可食之物,故云相養也。雲“其畫之皆毛物之”者,此無正文,但畫五三三正之侯,各以其色,明畫獸侯亦以毛物畫之可知也。

    凡畫者,丹質。(賓射之侯,燕射之侯,皆畫雲氣於側以爲飾。必先以丹採其地,丹淺於赤。)

    [疏]“凡畫者質丹”。

    ○注“賓射”至“於赤”。

    ○釋曰:雲“賓射之侯,燕射之侯”者,此鄉射以採侯二正,是賓射之侯也,此獸侯也,又是燕射之侯,故鄭並言之雲“皆畫雲氣於側以爲飾”者,鄭解經凡言“畫”者,皆畫雲氣,故以雲氣解之也。蓋象雲色,若賓射之侯,天子九十步侯,朱、白、蒼、黃、玄五正者,還畫此五色雲氣於其側;七十步侯,朱、白、蒼三正者,還畫此三色雲氣於其側;五十步侯,朱、綠二正者,還畫此二色雲氣於其側,以爲飾也。雲“必先以丹採其地”者,欲畫此五色、三色雲氣時,必先用丹採此地,乃於其上畫雲氣也。天子侯九十步之內,更有七十、五十步侯。畿內諸侯七十步侯內,更有五十步侯。畿外諸侯者之九十步侯之內,更有七十、五十步侯。其畫之採皆如其數也。以侯數非一,尊卑又不同,故云“凡”以廣之,言凡畫雲氣,以丹爲質地者也。雲“丹淺於赤”者,案《月令》雲:“乘朱路,駕赤,載赤,衣朱衣。”朱與赤互言之,即爲一物。又案《冬官鍾氏》雲:“以朱湛丹秫。”四入爲朱,色深而湛丹秫,故知丹淺於赤。鄭言此者,欲見以丹爲地,丹上得見赤色雲之義,故言此也。

    射自楹,物長如,其容弓,距隨長武。(自楹者,謂射於庠也。楹,中央東西之節也。物,謂射時所立處也。謂之物者,物猶事也,君子所有事也。長如者,謂從畫之長短也。,矢也,長三尺,與跬相應,射者進退之節也。容弓者,上下射相去六尺也。距隨者,物橫畫也,始前足至東頭爲距,後足來合而南面爲隨。武,跡也,尺二寸。)

    [疏]“射自”至“長武”。

    ○注“自楹”至“二寸”。

    ○釋曰:雲“自楹者,謂射於庠”也,知者,以其言楹則是庠,則物當楣,故知非射於序者也。雲“楹,中央東西節也”者,以其楹北面無限,東楹西楹相當,故知東西之節也。雲“長如者,謂從畫之長短也”者,其下有距隨爲橫,此言物長,又是從跡之稱,故知南北之長短也。雲“,矢也,長三尺”者,以《矢人職》得知也。雲“與跬相應”者,《禮記祭義》雲:“故君子跬步而弗忘孝也。”一舉足謂之跬,再舉足謂之步。步射者,履物不過一跬,故知以三尺爲限也。雲“距隨者,物橫畫也,始前足至東頭爲距,後足來合而南面爲隨”者,謂上射下射並足處皆然。言長武,武,跡也,中人之跡尺二寸,謂橫尺二寸也。

    序則物當棟,堂則物當楣。(是制五架之屋也。正中曰棟,次曰楣,前曰。)

    [疏]“序則”至“當楣”。

    ○注“是制”至“曰”。

    ○釋曰:雲“是制五架之屋也”者,庠序皆然,但有室、無室爲異。

    命負侯者,由其位。(於賤者,禮略。)

    [疏]“命負”至“其位”。

    ○釋曰:“其位”者,正據司馬自在己位,遙命之。遙命者,由負侯者賤,略之故也。對司射比耦,則就其位,經無司馬命負侯之位,故記之也。

    凡堂西,皆出入於司馬之南。唯賓與大夫降階,遂西取弓矢。(尊者宜逸,由便也。)

    旌,各以其物。旌,總名也。雜帛爲物,大夫士之所建也。言各者,鄉射或於庠,或於謝。

    [疏]“旌各以其物”。

    ○注“旌總”至“於謝”。

    ○釋曰:雲“旌,總名也”者,以《周禮司常》雲九旗,對文“通帛爲旃,雜帛爲物,全羽爲┸,析羽爲旌”各別。今名物爲旌者,散文通,故云旌總名也。雲“雜帛爲物,大夫士之所建也”者,《司常》文。通帛者,通體並是絳帛,周所尚赤也。雜帛者,中絳,緣邊白也,白,殷之正色,故鄭彼注云言“先王正道佐職”也。雲“各者,鄉射或於庠,或於謝”者,諸侯鄉大夫是大夫,詢衆庶,射於庠;射於謝、於序,是諸侯、州長。是士春秋習射於謝。大夫、士同建物而云各者,雖同建物,仞則大夫五仞、士三仞,不同,故云各也。

    無物,則以白羽與朱羽糅,槓長三仞,以鴻ㄕ韜上,二尋。(無物者,謂小國之州長也。其鄉大夫一命,其州長士不命,不命者無物。此旌也,亦所以進退衆者。糅,雜也。槓,ㄅ也。七尺曰仞。鴻,鳥之長ㄕ者也。八尺曰尋。今文糅爲縮,韜爲。)

    [疏]“無物”至“二尋”。

    ○注“無物”至“爲”。

    ○釋曰:雲“無物者,謂小國之州長也”者,案《典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大夫一命,得建物。士不命,則無物,是以不得與上“各以其物”同,別爲此旌。雲“此旌也”者,據下文“士鹿中旌”也。下雲:“君國中射,則皮樹中,以旌獲。”此不命士與國君同者,士卑不嫌,命士以上,尊卑自異也。雲“亦所以進退衆”者,此非直用之於獲,案《喪大記》君葬時,執居前詔傾虧,亦所以進退衆人也。雲“七尺曰仞”者,無正文,鄭案《書傳》雲:雉長三丈高一丈,則牆高一丈。《禮記祭義》雲:“築宮仞有三尺。”牆高一丈,雲仞有三尺,除三尺之外只有七尺,故知七尺曰仞也。王肅則依《小爾雅》四尺曰仞,孔君則八尺曰仞,所見不同也。雲“鴻,鳥之長ㄕ者”也者,ㄕ則項也。雲“八尺曰尋”者,亦無正文,《冬官》雲“車有六等之數”,雲“殳長尋有四尺”,長丈二而云尋有四尺,除四尺則尋長八尺矣。

    凡挾矢,於二指之橫之。(二指,謂左右手之第二指,此以食指、將指挾之。)

    [疏]“凡挾”至“橫之”。

    ○注“二指”至“挾之”。

    ○釋曰:雲“二指,謂左右手之第二指”,知左右手皆挾之者,以雲“二指之橫之”,則知左右手也。雲“此以食指、將指挾之”者,以左擘指拓弓,右擘指鉤弦,故知挾矢以第二、第三指。第二指爲食指,《左傳》雲“子公之食指動”是也。第三指爲將指,《左傳》雲“吳王闔閭傷於將指”是也。故云食指將指之挾之。知不在無名指者,以無名指短,與將指不相應,故知不是也。

    司射在司馬之北。

    [疏]“司射在司馬之北”。

    ○釋曰:經不明言司射與司馬南北相當,故明之也。

    司馬無事不執弓。(以不主射,故也。)

    始射,獲而未釋獲;復,釋獲;復,用樂行之。(君子取人以漸。)

    [疏]“始射”至“行之”。

    ○釋曰:始射,獲而未釋獲,據三耦射時。雲“復釋獲”者,據第二番射時。複用樂行之,據第三番射時。

    上射於右。(於右物射。)

    ,長如,博三寸,厚寸有半,龍首,其中蛇交,韋當。(博,廣也。兩端爲龍首,中央爲蛇身相交也。蛇龍,君子之類也。交者,象君子取矢於上也。直心背之衣曰當,以丹韋爲之。司馬左右撫矢而乘之,分委於當。)

    [疏]“長”至“韋當”。

    ○注“博廣”至“於當”。

    ○釋曰:雲“蛇龍,君子之類也”者,《易》雲:“龍戰於野,其血玄黃。”鄭注云:“聖人喻龍,君子喻蛇。”是蛇龍總爲君子之類也。雲“直心背之衣曰當”者,直通身之言,其兩頭爲龍首,於背上通身著當。言當心中央也。知“丹韋爲之”者,周尚赤,上雲“凡畫者丹質”,又《周禮》九旗之帛皆用絳,故知此當亦以丹韋爲之。雲“司馬左右撫矢而乘之,分委於當”者,若未分時,總在於當,今則四四在一邊,不謂分訖,乃至於兩當也。

    ,,橫而拳之,南面坐而奠之,南北當洗。(,赤黑漆也。)

    [疏]“”至“當洗”。

    ○注“赤黑漆也”。

    ○釋曰:雲“南面坐而奠之”者,取向弟子持矢北面,故南面奠之。雲“南北當洗”者,恐南北不知遠近,故記言南北當洗,南北節也。

    射者有過,則撻之。(過,謂矢揚中人。凡射時矢中人,當刑之。今鄉會衆賢以禮樂勸民,而射者中人,本意在侯,去傷害之心遠,是以輕之,以撲撻於中庭而已。《書》曰:“撲作教刑。”)

    [疏]“射者”至“撻之”。

    ○注“過謂”至“教刑”。

    ○釋曰:雲“是以輕之,以撲撻於中庭而已”,引《書》者,謂《尚書堯典》之文,彼據教學,故彼注云:“不勤道業則撻之。”引之者,於射時司射撲,亦是教射法,故引證撻犯禮之過者,是以《尚書》亦云“侯以明之,撻以記之”是也。

    衆賓不與射者不降。(不以無事亂有事。古文與爲豫。)

    [疏]“衆賓”至“不降”。

    ○注“不以”至“爲豫”。

    ○釋曰:鄉射不得與射者,雖誓,僅有存焉。三賓已上,容其有文無武者,許其不射,故記者言之也。

    取誘射之矢者,既拾取矢,而後兼誘射之乘矢而取之。(謂反位巳禮成,乃更進取之,不相因也。)

    [疏]“取誘”至“取之”。

    ○注“謂反”至“因也”。

    ○釋曰:雲“不相因”者,既自拾取已之乘矢,反位,東西望訖,上射乃更向前,兼取誘射之矢。禮以變爲敬,故不相因。

    賓、主人射,則司射擯升降,卒射即席,而反位卒事。(擯賓主人升降者,皆尊之也。不使司馬擯其升降,主於射。)

    [疏]“賓主”至“卒事”。

    ○注“擯賓”至“於射”。

    ○釋曰:雲“不使司馬擯其升降,主於射”者,必以司射決之者,以司馬本是司正,不主射事,司射主射事,故使司射也。

    鹿中,{髟木},前足跪,鑿背,容八。釋獲者奉之,先首。(前足跪者,象教擾之獸受負也。)

    [疏]注“前足”至“負也”。

    ○釋曰:服不氏教擾猛獸,猛獸不堪受負。其有合負物者,教擾則屈前足以受負,若今受負則四足俱屈之類也。

    大夫降,立於堂西以俟射。(尊大夫,不使久列於射位。)

    [疏]“大夫”至“俟射”。

    ○注“尊大”至“射位”。

    ○釋曰:謂主人、大夫降時,賓、主先射,大夫則立於堂西,其耦在司馬之西射位,大夫且立於堂西,射至,乃取其耦共升射。

    大夫與士射,袒薰襦。(不肉袒,殊於耦。)耦少退於物。(下大夫也,既發則然。)

    司射,釋弓矢視。與獻釋獲者釋弓矢。(唯此二事,休武主文,釋弓矢耳。然則擯升降不釋。)

    [疏]“司射”至“弓矢”。

    ○注“唯此”至“不釋”。

    ○釋曰:此二者經文自具記之者,以唯此二事釋,欲顯出賓、主升降時不釋,故言之。是以鄭雲“然則擯升降不釋”也。

    禮射不主皮。主皮之射者,勝者又射,不勝者降。(禮射,謂以禮樂射也。大射、賓射、燕射是矣。不主皮者,貴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不待中爲備也。言不勝者降,則不復升射也。主皮者無侯,張獸皮而射之,主於獲也。《尚書傳》曰:戰鬥不可不習,故於狩以閒之也。閒之者,貫之也。貫之者,習之也。凡祭,取餘獲陳於澤,然後卿大夫相與射也。中者,雖不中也取;不中者,雖中也不取。何以然?所以貴揖讓之取也,而賤勇力之取。向之取也於囿中,勇力之取也。今之取也於澤宮,揖讓之取也。澤,習禮之處,非所於行禮,其射又主中,此主皮之射與?天子大射,張皮侯;賓射,張五采之侯;燕射,張獸侯。)

    [疏]“禮射”至“者降”。

    ○注“禮射”至“獸侯”。

    ○釋曰:雲“禮射,謂以禮樂射也”者,射時有禮,兼作樂,故連樂言之。不言鄉射者,鄉射用採侯,賓射中兼之,故不言也。雲“不主皮者,貴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者,此即九節、七節、五節,應於樂節是也。雲“言不勝者降,不復升射也”者,據主皮射者也。禮射二番不勝,仍待三番,復升射也。《尚書傳》者,濟南伏生爲《尚書》作傳。雲“已祭,取餘獲陳於澤,然後卿大夫相與射也”者,此則《周禮》山虞田訖,虞人植旗於中,屬禽焉。每禽擇取三十餘,將向國以祭,謂若《大司馬》雲:仲春祭社,仲夏享礻勺,仲秋祀方,仲冬享。已祭,乃以餘獲陳於澤。宮中卿大夫、士,共以主皮之禮射取之。雲“雖不中雖中”者,據內田時也。雲“非所於禮”者,雲揖讓取即是行禮,而云非所於行禮者,揖讓雖是禮,對大射之等,其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爲非所行禮也。雲“此主皮之射與”者,《書傳》不言主皮,以義約同,故云“與”以疑之也。雲“天子大射”已下者,案《梓人》雲“張皮侯而棲以鵠,則春以功”,即此鄭雲“天子大射張皮侯”,一也。《梓人》又云:“張五采之侯遠國屬”,即此鄭雲“賓射張五采之侯”也。《梓人》又云“張獸侯以息燕”,即此鄭雲“燕射張獸侯”也。鄭言此者,證此是禮射,與主皮異也。若然,天子有澤宮,又有射宮,二處皆行射禮者,澤宮之內有班餘獲射,又有試弓習武之射,若西郊學中射者,行大射之禮,張皮侯者是也。澤宮中射,將欲向射宮,先向澤宮中試弓,習武之射,此習武之射無侯,直射甲革椹質,故《司弓矢職》雲:“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質。”而注引《圉人職》曰“射則充椹質”是也。

    主人亦飲於西階上。(就射爵而飲也,己無俊才,不可以辭罰者。)

    [疏]“主人”至“階上”。

    ○注“就射”至“辭罰”。

    ○釋曰:此謂主人在不勝之黨受罰爵之時也。雲“就射爵而飲也”者,謂西楹西豐上射爵也。雲“己無俊才,不可以辭罰”者,以主人尊,恐不受罰爵,故言此也。

    獲者之俎,折脊、脅、肺、。(,若專胳觳之折,以大夫之餘體。)

    [疏]“獲者”至“肺”。

    ○注“若”至“餘體”。

    ○釋曰:上賓主人已用肩、臂,唯有及專、胳、觳,若脊脅骨多,尊卑皆有,自已下,各得其一。今鄭具言之,欲見科取其一不定,以其若無大夫,獲者得,即經所云者,故在肺下,欲見無大夫已合得。若大夫一人,大夫得,獲者得專。若大夫二人,獲者即得胳。若大夫三人,獲者即得觳。若大夫公卿更多,則折之不得整體,或更取餘體也。故鄭又云“折以大夫之餘體”也。

    東方謂之右個。(侯,以鄉堂爲面也。)

    [疏]“東方謂之右不”。

    ○注“侯以鄉堂爲面也”。

    ○釋曰:以其經直雲左右個,不辨東西,故記人明之也。

    釋獲者之俎,折脊、脅、肺。皆有祭。(皆,皆獲者也。祭,祭肺也。以言肺,謂寸刂肺不離,嫌無祭肺。)

    [疏]“釋獲”至“有祭”。

    ○注“皆皆”至“祭肺”。

    ○釋曰:雲“以言肺,謂寸刂肺不離”者,即經中脊、脅、肺,是切肺與祭肺同也。雲“嫌無祭肺”者,此明記人之意,見上已有寸刂肺不離者,即經中脊、脅、肺,是寸刂肺與祭肺同,嫌更不別有祭肺,故言皆有祭肺。言“皆,皆獲者”,欲見釋獲者與主獲者二者皆別有祭肺,故云“皆”也。若然,上肺即舉肺,案《公食大夫》有切肺與祭肺者,優賓,使賓祭。此二者亦以舉肺爲祭肺者,略賤者之義,是以《有司徹》侑俎,羊切肺一,侑豕,俎亦切肺一。鄭雲:“豕又祭肺,不嚌肺,不備禮。”則是略賤之類也。

    大夫說矢束,坐說之。(明不自尊別也。)

    歌《騶虞》若《採》,皆五終。射無。(謂衆賓繼射者,衆賓無數也。每一耦射,歌五終也。)

    [疏]“歌騶”至“無”。

    ○注“謂衆”至“終也”。

    ○釋曰:上用《騶虞》以化民,下用《採》,大夫之樂節,亦可皆五終者,大夫、士皆五節,一節一終,故云“五終”也。鄭言“衆賓無數”者,謂堂下衆賓繼射者,故無數。若堂上衆賓,則三人也。

    古者於旅也語。(禮成樂備,乃可以言語,先王禮樂之道也。疾今人慢於禮樂之盛,言語無節,故追道古也。)凡旅,不洗。(敬殺。)不洗者不祭。(不盛。)

    既旅,士不入。(後正禮也。既旅,則將燕矣。士入,齒於鄉人。)

    [疏]注“士入齒於鄉人”。

    ○釋曰:以其士立於下,故齒於鄉人也。

    大夫後出。(下鄉人,不幹其賓主之禮。)

    [疏]“大夫後出”。

    ○注“不幹其賓主之禮”。

    ○釋曰:賓主及衆賓出後乃出,故云“不幹其賓主之禮”。

    主人送於門外,再拜。(拜送大夫,尊之也。主人送賓還,入門揖,大夫乃出,送拜之。)

    [疏]“主人”至“再拜”。

    ○注“拜送”至“拜之”。

    ○釋曰:上文大夫後出,是大夫意不幹賓主之禮。此經主人意,故鄭雲“拜送大夫尊之也”。知“主人送賓還,入門揖,大夫乃出送拜之”者,以其上經雲賓出,“主人送於門外,再拜”。此記又云:“大夫後出,主人送於門外,再拜。”故知主人送賓還,入門揖,大夫乃出,送再拜之也。

    鄉侯,上個五尋。(上個,謂最上幅也。八尺曰尋,上幅用布四丈。)

    [疏]“鄉侯上個五尋”。

    ○注“上個”至“四丈”。

    ○釋曰:以五尋,尋八尺,五八四十,故四丈也。

    中十尺。(方者也,用布五丈。今官市幅廣二尺二寸,旁削一寸。《考工記》曰:“梓人爲侯,廣與崇方。”謂中也。)

    [疏]“中十尺”。

    ○注“方者”至“中也”。

    ○釋曰:雲“方者也”者,謂侯中正方十尺。雲“用布五丈。今官布幅廣二尺二寸,旁削一寸”者,鄭意此言十尺,用布五幅,幅廣二尺二寸,兩畔各削一寸爲縫,幅各二尺在,故五幅爲一丈也。漢法,幅二尺二寸,亦古制存焉,故舉以爲況。若然,《周禮》、《鄭志》純三隻,只八寸,二尺四寸者,據繒幅也。《士喪禮》雲:“亡則以緇長半幅。”注云:“半幅一尺,終幅二尺。”亦謂繒而幅二尺者。幅有二種,喪禮略,用其狹者,故《周禮》鄭雲“凡爲神之衣物,必沽而小”是也。引《梓人》者,彼總據三侯,侯中皆廣與崇方,引之證經十尺是方也。

    侯道五十弓,弓二寸以爲侯中。(言侯中所取數也。量侯道以步,而云弓者,侯之所取數,宜於躬器也。正二寸,中之博也。今文改弓爲肱也。)

    [疏]“侯道”至“侯中”。

    ○注“言侯”至“肱也”。

    ○釋曰:雲“言侯中所取數也”者,謂侯中大小取數於侯道。雲“量侯道以步”者,《大射》文,故彼雲以步張三侯,是用步耳。而云弓者六尺爲步,弓之下制六尺,與步相應。而云弓者,侯之所取數,宜於射器也,故此經雲弓也。雲“正二寸者,中之博也”者,案《周禮弓人》雲:“解中有變焉。”謂弓付把中側骨之處博二寸,故於此處取數焉。

    倍中以爲躬,(躬,身也。謂中之上下幅也,用布各二丈。)

    [疏]“倍中以爲躬”。

    ○注“躬身”至“二丈”。

    ○釋曰:身謂中,上、中、下各橫接一幅布者,故鄭雲“中之上下幅,用布各二丈”也。

    倍躬以爲左右舌。(謂上個也。居兩旁謂之個,左右出謂之舌。)

    [疏]“倍躬以爲左右舌”。

    ○注“謂上”至“之舌”。

    ○釋曰:言“謂上個”者,對下個不得倍躬,故謂上個也。雲“兩旁謂之個”,在躬之兩傍則謂之個。雲“左右出謂之舌”,謂躬外兩相各出一丈,若人舒舌,故下雲“下舌半上舌”,據出者而言也。

    下舌半上舌。(半者,半其出於射者也,用布三丈。所以半上舌者,侯,人之形類也,上個象臂,下個象足。中人張臂八尺,張足六尺,五八四十,五六三十,以此爲衰也。凡鄉侯用布十六丈,數起侯道五十弓以計。道七十弓之侯,用布二十五丈二尺;道九十弓之侯,用布三十六丈。)

    [疏]注“半者”至“六丈”。

    ○釋曰:“半者,半其出於躬者也”者,以其言“舌”,故知半其出者也。雲“用布三丈”者,上舌兩相各一丈,今下舌兩相各五尺,通躬二丈,故云用布三丈也。雲“侯,人之形類也”者,人形上廣下狹故也。雲“五八四十”,據上個四丈;五六三十,據下個三丈;以此上下爲衰差也。雲“凡鄉侯用布十六丈,數起侯道五十弓以計”者,用布十六丈者,中五幅,幅一丈,用布五丈;上下躬各二丈,總四丈;上個四丈,下個三丈,是總十六丈也。雲“道七十弓之侯,用布二十五丈二尺”者,道七十弓,弓取二寸,二七十四,侯中丈四尺。七幅,幅有丈四尺,中用布九丈八尺;上下躬各用布二丈八尺,上下總用布五丈六尺;上個倍躬,爲五丈六尺;下舌半上舌,上舌出者,兩相各出丈四尺;下舌半之,兩相各出七尺,下舌用布一丈四尺,通躬二丈八尺,總計用布四丈二尺也,通計用布二十五丈二尺。雲“道九十弓之侯,用布三十六丈”者,弓取二寸,九十弓,侯中丈八尺。侯中用布九幅,幅別丈八尺;中用布十六丈二尺;倍中以爲躬,上下躬各用布三丈六尺,上下總七丈二尺;倍躬以爲左右舌,上舌用布亦七丈二尺,下舌亦半上舌,上舌出者丈八尺,下舌半之,則下舌總用布五丈四尺,以此計之,總用布三十六丈也。

    箭籌八十。(箭,筱也。籌,也。八十者,略以十耦爲正,貴全數。其時衆寡從賓。)

    [疏]“箭籌八十”。

    ○注“箭筱”至“從賓”。

    ○釋曰:雲“箭,筱也”者,謂以箭爲籌射之耦,隨賓多少。今言八十,舉成數,以十耦爲文。但一者數之始,十者數之終,以十耦爲成數也。

    長尺有握,握素。(握,本所持處也。素,謂刊之也。刊本一膚。)

    [疏]“長尺有握握素”。

    ○注“握本”至“一膚”。

    ○釋曰:雲“長尺”,復雲有握,則握在一尺之外,則此籌尺四寸矣。雲“刊本一膚”者,《公羊傳》僖三十一年雲:“觸石而出,膚寸而合,不崇朝而遍雨乎天下者,唯泰山爾。”何休雲:“側手爲膚。”又《投壺》雲:“室中五扶。”注云:“鋪四指曰扶。一指案寸。”皆謂布四指,一指一寸,四指則四寸。引之者,證握膚爲一,謂刊四寸也。

    楚撲長如。刊本尺。(刊其可持處。)君射,則爲下射。上射退於物一,既發,則答君而俟。(答,對也。此以下雜記也。今文君射則爲下。)君樂作而後就物。君,袒朱襦以射。(君尊。)小臣以巾執矢以授。(君尊,不矢,不挾矢,授之稍屬。)若飲君,如燕則夾爵。(謂君在不勝之黨也。賓飲君如燕,賓媵觚於公之禮則夾爵。夾爵者,君既卒爵,復自酌。)

    君國中射,則皮樹中,以旌獲,白羽與朱羽糅;(國中,城中也。謂燕射也。皮樹,獸名。以旌獲,尚文德也。今文皮樹繁豎,糅爲糹舀。古文無以。)

    [疏]“以旌獲”。

    ○注“國中”至“無以”。

    ○釋曰:知城中是燕射者,以其下有賓射、大射,不在國,故國中是燕射,以其燕在寢故也。雲“以旌獲,尚文德也”者,以其燕主歡心,故旌從不命之士,亦取尚文德之義。必知取尚文德者,以其以文德者舞文舞,羽舞也,以武德者舞武舞,幹舞也。此既用羽,知取尚文德也。

    於郊,則閭中,以旌獲;(於郊,謂大射也,大射於大學。《王制》曰:“小學在公宮之左,大學在郊。”閭,獸名,如驢一角;或曰如驢歧蹄。《周書》曰:北唐以閭。析羽爲旌。)

    [疏]“於郊”至“旌獲”。

    ○注“於郊”至“爲旌”。

    ○釋曰:知“於郊,謂大射也”者,案《大射》雲:“公入《驁》。”從外來入,此既言於郊,故知大射在郊也。雲“大射於大學”者,據諸侯而言也。天子大射在虞庠小學,以其天子大學在國中,小學在郊。諸侯不得立大學在國,立大學在郊,故鄭引《王制》“小學在公宮之左,大學在郊”,是殷法,諸侯用焉,故引爲證。必知諸侯立大學在郊者,見《詩魯頌》有泮宮。《禮記》雲:“故魯人將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泮宮。”鄭雲:“泮宮,郊之學也。”則《詩》泮宮,此郊學是也。雲“閭,獸名,如驢一角,或曰如驢歧蹄。《周書》曰:北唐以閭”者,歧蹄已上,《山海經》文,《周書》見於《國語》也。

    於竟,則虎中龍旃。(於竟,謂與鄰國君射也。畫龍於旃,尚文章也。通帛爲旃。)

    [疏]“於竟則虎中龍旃”。

    ○注“於竟”至“爲旃”。

    ○釋曰:與鄰國君射,則賓射也。以其君有送賓之事,因送則射。雲“尚文章也”者,亦若旌也。雲“通帛爲旃”,《司常》文,鄭注云:“凡九旗之帛皆用絳。”則通帛者,正幅爲絳,長尋曰,系曰旆,通體皆用絳帛爲之名旃。

    大夫,兕中,各以其物獲。(兕,獸名,似牛一角。)

    [疏]“大夫”至“物獲”。

    ○注“兕,獸名,似牛一角”。

    ○釋曰:下有士,則此專據大夫爲文。而云“各以其物”者,公、侯、伯大夫再命,子男之大夫一命,爲卿大夫,刃數雖同,旒依命數不同,故云各。又下雲士“旌以獲”,唯小國之州長不命者,則公侯之州長一命,有旌,亦入物中,則各內兼之矣,故云各。兕似牛一角,案《爾雅》及《山海經》知之。

    士,鹿中,旌以獲。(謂小國之州長也。用爲旌以獲,無物也。古文無以獲。)

    唯君有射於國中,其餘否。(臣不習武事於君側也。古文“有”作“又”,今文無“其餘否”。)

    [疏]“唯君”至“餘否”。

    ○注“臣不”至“餘否”。

    ○釋曰:天子、諸侯皆燕射在國。又天子賓射在朝,亦在國。大夫、士燕射、賓射不在國。大夫又得行大射,雖無郊學,亦不得在國。是以孔子爲鄉射,射於矍相之圃,是其一隅。若然,此鄉射亦不在國,射亦宜在國外,故記人於此見之也。

    君在,大夫射則肉袒。(不袒薰襦,厭於君也。今文無射。)

    [疏]“君在”至“肉袒”。

    ○注“不袒”至“於君”。

    ○釋曰:上雲大夫與士射袒襦,今與君射爲厭,與士同,故肉袒也。

    ●卷十四燕禮第六

    [疏]《燕禮》第六。

    ○鄭《目錄》雲:“諸侯無事,若卿大夫有勤勞之功,與羣臣燕飲以樂之。燕禮於五禮屬嘉。《大戴》第十二,《小戴》及《別錄》皆第六。”

    ○釋曰:案上下經注,燕有四等。《目錄》雲諸侯無事而燕,一也;卿大夫有王事之勞,二也;卿大夫又有聘而來,還與之燕,三也;四方聘客與之燕,四也。若然,《目錄》雲卿大夫有勤勞之功,聘使之勞兼王事之勞二也者,知臣子┹聘還與之燕者,《四牡》勞使臣是也。知有王事之勞燕者,下記雲“若以樂納賓,則賓及庭,奏《肆夏》”。鄭注云“卿大夫有王事之勞,則奏此樂焉”是也。知君臣無事有燕者,案《魯頌》雲:“夙夜在公,在公明明。振振鷺,鷺於下。鼓咽咽,醉言舞。於胥樂兮。”鄭箋雲:“君臣無事則相與,明義明德而已。白之士,羣集於君之朝,君以禮樂與之飲酒。”燕樂以盡其歡,是其無事而燕也。又知賓及庭奏《肆夏》,是己之臣子有王事之勞者,案《郊特牲》雲“賓入大門而奏《肆夏》”,鄭注云:“賓朝聘者。”是異國聘賓入大門奏《肆夏》,故知。記雲“賓及庭奏《肆夏》”者,是己之臣子也。又知異國聘賓有燕者,《聘禮》所云燕與時賜者是也。

    燕禮。小臣戒與者。(小臣相君燕飲之法。與者,謂留羣臣也。君以燕禮勞使臣,若臣有功,故與羣臣樂之。小臣則警戒告語焉,飲酒以合會爲歡也。)

    [疏]“燕禮小臣戒與者”。

    ○釋曰:自此已下盡“射人告具”,論告戒羣臣及陳饌之事。必使小臣戒與者,以其燕爲聘使者爲主,兼與舊在者歡樂之,故今戒可與之人使依期而至。

    ○注“小臣”至“歡也”。

    ○釋曰:雲“小臣相君燕飲之法”者,案《周禮大僕職》雲“王燕飲則相其法”,又案《小臣職》雲“凡大事佐大僕”,則王燕飲,大僕相,小臣佐之。此諸侯禮降於天子,故宜使小臣相,是以下雲“小臣師一人在東堂下”,注云:“師,長也。小臣之長一人,猶天子大僕,正君之服位者也。”是諸侯小臣當大僕之事。雲“與者,謂留羣臣也”者,謂羣臣留在國不行者也。雲“君以燕禮勞使臣,若臣有功”者,此即《目錄》卿大夫有勤勞之功,勞使臣即《四牡》勞使臣也。若臣有功,即王事之勞也,故鄭總雲“卿大夫勤勞之功”。若然,鄭不言與羣臣無事燕者,以其經雲“戒與者”,功勞之外與及之爲有事之臣燕,不得雲無事燕者,故不言之。案《大射》雲“君有命戒射”者,以其大射辨尊卑,故云君有命,明政教由尊者出。燕禮主歡心,不辨尊卑,故不言君有命。

    膳宰具官饌於寢東。(膳宰,天子曰膳夫,掌君飲食膳羞者也。具官饌,具其官之所饌,謂酒也、牲也、脯醢也。寢,露寢。)

    [疏]“膳宰”至“寢東”。

    ○注“膳宰”至“路寢”。

    ○釋曰:以其燕在寢,故膳宰具官饌於寢東,擬燕時設之。雲“膳宰,天子曰膳夫,掌君飲食膳羞者也”者,以其天子有宰夫,兼有膳夫,掌君飲食。諸侯亦有宰夫,復有膳宰,掌君飲食,與天子膳夫同,故引天子膳夫並之。雲“具官饌,具官之所饌”者,謂卿大夫、士之饌總饌之。大射亦用燕禮,直雲官饌,不言膳宰,與此同不言者,文不具。雲“謂酒也、牲也、脯醢也”,知者,案下所設亦有此三者,牲即其牲狗也。雲“寢,路寢”者,以其饗在廟,服朝服。下記雲“燕朝服於寢”,正處在路寢,不在燕寢可知,故云路寢也。案《公食大夫》雲“凡宰夫之具饌於東房”,不使膳宰者,彼食異國之大夫,敬之,故使宰夫具饌。此燕己臣子,故使膳宰,卑者具饌。必知膳宰卑於宰夫者,案天子宰夫下大夫,膳夫上士。天子膳夫卑於宰夫,則知諸侯膳宰亦卑於宰夫者也。

    樂人縣。(縣,鍾磬也。國君無故不徹縣。言縣者,爲燕新之。)

    [疏]“樂人縣”。

    ○注“縣鍾”至“新之”。

    ○釋曰:案《大射》樂人宿縣在射前一日,又具辨樂縣之位者,以其大射在學宮。學宮不常縣樂,射乃設之,故射前一日縣之。又辨樂縣之位,此燕在路寢,有常縣之樂。今言“樂人縣”者,爲燕新之而已,故不在燕前一日,又不辨樂縣之處。又直雲“樂人”,未知樂人意是何官?案《周禮春官大司樂》雲“凡樂事宿縣”,又案《樂師》雲“凡樂成則告備”,是天子有大司樂,並有樂師之官。案《序官》:“樂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以此知天子有大司樂、樂師,諸侯無大司樂,直有大樂正、小樂正,以其諸侯兼官,此二者皆當天子樂師大夫及士。則諸侯樂師不用大夫,大樂正當上士,小樂正當下士爲之,故鄭下注雲“樂正於天子樂師也”,《大射》注亦云“小樂正於天子樂師”,若然,縣樂之法,案《周禮眠了職》雲“掌大師之縣”,鄭注云:“大師當縣則爲之。”案下僕人相大師,則諸侯無眠了,則使僕人縣樂,大師以聲展之,樂師又監之。雲“縣,鍾磬也”者,案《小胥》“天子宮縣,諸侯軒縣”,面皆鍾、磬、各一ね,“大夫判縣,士特縣”,不得有,故云鍾磬。案下唯有磬而無鍾,而云鍾磬者,鄭泛解樂縣法,故兼言鍾,其實諸侯之士特縣磬而已。雲“國君無故不徹縣”者,案《曲禮》唯有“大夫無故不徹縣,士無故不去琴瑟”,不言國君。但大夫無故不徹縣,則國君無故亦不徹縣可知。鄭以《燕禮》爲國君法,故以義約之也。雲“言縣者,爲燕新之”者,更整理樂縣之法,爲新之也。

    設洗篚於阼階東南,當東ニ。水在東,篚在洗西,南肆。設膳篚在其北,西面。(設此不言其官,賤也。當東ニ者,人君爲殿屋也。亦南北以堂深。肆,陳也。膳篚者,君象觚所饌也,亦南陳。言西面,尊之,異其文。)

    [疏]“設洗”至“西面”。

    ○注“設此”至“其文”。

    ○釋曰:雲“設此不言其官,賤也”者,決膳宰具官饌,樂人縣,司宮設尊,皆言其官,獨此不言官,故知賤也。案《少牢》司宮設水,大夫兼官。此國君禮,或可別人爲之,但無文,故鄭不細辨。雲“當東ニ者,人君爲殿屋也”者,漢持殿屋四向流水,故舉漢以況周。言東ニ,明亦有西ニ。對大夫士言東榮,兩下屋故也。雲“亦南北以堂深”者,亦《士冠禮》、《鄉飲酒》等也。雲“膳篚者,君象觚所饌也”者,案下文“洗象觚,升實之,東北面獻於公”是也。但尊君,不可與臣同篚,故別釋之也。雲“亦南陳”者,亦陳之南肆者也。言“西面,尊之,異其文”者,欲見膳篚西面,南肆者亦西面,此不可言南肆而言西面,是尊君之篚,故異其文也。

    司宮尊於東楹之西,兩方壺,左玄酒,南上。公尊瓦大兩,有豐,冪用若錫,在尊南,南上。尊士旅食於門西,兩圜壺。(司宮,天子曰小宰,聽酒人之成要者也。尊方壺,爲卿大夫士也。臣道直方,於東楹之西,予君專此酒也。《玉藻》曰:“唯君面尊。”玄酒在南,順君之面也。瓦大,有虞氏之尊也。《禮器》曰:“君尊瓦С。”豐形似豆,卑而大。冪用若錫,冬夏異也。在尊南,在方壺之南也。尊士旅食者用圜壺,變於卿大夫也。旅,衆也。士衆食,謂未得正祿,所謂庶人在官者也。今文錫爲糹易。)

    [疏]“司宮”至“圜壺”。

    ○注“司宮”至“爲糹易”。

    ○釋曰:雲“司宮,天子曰小宰,聽酒人之成要者也”者,案《天官小宰職》:“掌建邦之宮刑,以治王宮之政令。”是小宰掌宮事。此諸侯無小宰,有司宮,明司宮亦當掌宮刑,治宮之政令,可知是司宮掌宮事,與小宰同。又案《酒正》雲:“酒正之出,日入其成,月入其要,小宰聽之。”此司宮亦設酒尊,當掌酒事,與小宰同,是以知此諸侯司宮當天子小宰者也。若然,案《酒正》雲:“酒正之出,日入其成,月入其要,小宰聽之。”案彼文則是小宰聽酒正之成要,此注云聽酒人成要者,案彼注云:“出,謂授酒材及用酒之多少也。受用酒者,日言其計於酒正,酒正月盡言於小宰。”雲日言其計於酒正者,是酒人也。酒正月盡總言於小宰,則是小宰所聽者,並是酒人所言,故鄭之此注據酒人而言也。雲“尊方壺,爲卿大夫士也”者,以其燕總有卿大夫、士,又別有公尊瓦大兩,故知方尊爲此人也。雲“於東楹之西,子君專此酒也”者,此決《鄉飲酒》、《鄉射》皆於房戶之,賓主共之。此於東楹之西,向君設之,人君尊,專大惠,故云予君專此酒也。引《玉藻》者,欲見尊面向君,順君面,非賓主共之意。案《少儀》雲:“尊壺者面其鼻。”鄭注云:“鼻在面中,言鄉人也。”鄉人者,據此《燕禮》尊面向君而言。《少儀》又云:“尊者以酌者之左爲上尊。”《鄉飲酒》雲:“尊兩壺於房戶之,玄酒在西。”又《鄉射》雲:“尊於賓席之東,兩壺斯禁,左玄酒。”鄭注云:“設尊者北面,西曰左。”此等皆據酌者北面而言,玄酒在左,若據設尊之人及尊面而言,即南面,以右爲尊。此燕禮尊,面向君,據君面以左爲尊,玄酒在南。若據酌者,不得背君而西面,當尊西東面,則酌者之右爲上尊,是以下文媵爵於公者交於東楹北也。雲“瓦大,有虞氏之尊也”者,《明堂位》文。引《禮器》“君尊瓦С”,《大射》亦云“膳尊兩С”,不引《大射》而引《禮器》者,鄭欲同此三者之文,皆是一物故也。雲“豐形似豆,卑而大”者,據漢法而知。但豆徑尺,柄亦長尺,此承尊之物,不可同於常豆,故知卑而大,取其安穩也。雲“冪夏冬錫,冬夏異也”者,夏宜用,冬宜用錫。葛之粗者曰,按《喪服傳》雲:“錫者何也?麻之有錫者也。錫者十五升,抽其半,無事其縷,有事其布曰錫。”鄭注云“治其布使之滑易”是也。雲“在尊南,在方壺之南也”者,其冪本爲瓦大設,今未用陳在方壺之南者,不可在方壺、瓦大之相雜故也。瓦大不言玄酒者,以其言瓦大兩,又言南上有玄酒,在南可知。凡無玄酒者,有陳之而已,不言上下,是以此尊土旅食直雲“兩圜壺”,《大射》亦云“雨圜壺”,《特牲》尊兩圜壺於阼階,西方亦如之,皆是無玄酒,不言上下也。又凡用醴者無玄酒,《士冠禮》醴子,《昏禮》醴婦,《聘禮》醴賓,醴皆無玄酒,質故也。《昏禮》房外之尊無玄酒,鄭雲“略之”。此及《大射》尊士旅食無玄酒,鄭雲“賤也”。《特牲》、《少牢》陽厭納一尊,無玄酒,鄭注云“禮殺”也。《士喪》、《既夕》、《士虞》皆有酒,醴無玄酒者,以兇變於吉故也。《特牲》東西階兩壺無玄酒者,注云:“優之。”雲“士衆食,謂未得正祿”者,以其士大夫已上得正祿。《王制》雲:“下士九人祿,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祿。”皆正祿,此則未得正祿。雲“所謂庶人在官者也”者,所謂《王制》文,故《王制》雲:“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爲差。”謂府史胥徒,謂府八人祿,史七人祿,胥六人,徒五人。皆非正祿,號爲“士旅食者”也。

    司宮筵賓於戶西,東上,無加席也。(筵,席也。席用蒲筵,緇布純。無加席。燕私禮,臣屈也。諸侯之官無司几筵也。)

    [疏]“司宮”至“席也”。

    ○注“筵席”至“筵也”。

    ○釋曰:雲“筵,席也”者,案《周禮序官司几筵》,鄭注云:“鋪陳曰筵,藉之曰席。然其言之筵席,通。”若然,鋪陳曰筵者,先鋪一席在地者;藉之曰席,據重已上相承藉者,筵、席一也,故鄭雲“筵席通”。雲“席用蒲筵,緇布純”者,案《公食大夫》記雲:“蒲筵常,緇布純,加萑席尋,玄帛純。”彼有加席,故有萑在上。此無加席,故言席用蒲。雲“無加席。燕私禮,臣屈也”者,對《公食大夫禮》異國之賓有加席,禮得申。雲“諸侯之官無司几筵也”者,對天子有司几筵布席,諸侯兼官,使司官設尊,並設席。

    射人告具。(告事具於君,射人主此禮,以其或射也。)

    [疏]“射人告具”。

    ○注“告事”至“射也”。

    ○釋曰:雲“射人主此禮,以其或射也”者,案《公食大夫禮》“贊者負東房,告具”,以其無射,故使贊者。此乃射人告具,與《大射》同。案下文“若射則不獻庶子”,言“若”者,或射或不,故此鄭注云“以其或射”。言“或”,亦是不定之義。案《大射》告具之上有“羹定”,此不言羹定者,文不具也。

    小臣設公席於阼階上,西鄉,設加席。公升,即位於席,西鄉。(《周禮》諸侯胙席,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後設公席者,凡禮,卑者先即事,尊者後也。)

    [疏]“小臣”至“西鄉”。

    ○注“周禮”至“後也”。

    ○釋曰:自此下盡“諸公卿者”,論君臣位次及命羞者之事。注引《周禮》者,《司几筵》之文也。彼諸侯祭祀神席及受酢之席,此乃燕飲之席,引之者,欲見燕飲與受酢席同。若饗諸侯來朝,則《郊特牲》雲“大饗君三重席而酢焉”是也。燕他國之臣,即《郊特牲》雲:“三獻之介,君專席而酢焉。”此降尊以就卑也,故君單席受酢也。雲“後設公席者,凡禮,卑者先即事,尊者後也”者,此燕私禮,故賤者先即事。《大射》辨尊卑,故先設公席,後設賓席也。

    小臣納卿大夫,卿大夫皆入門右,北面東上。士立於西方,東面北上。祝史立於門東,北面東上。小臣師一人,在東堂下,南面。士旅食者立於門西,東上。(納者,以公命引而入也。自士以下,從而入即位耳。師,長也。小臣之長一人,猶天子大僕,正君之服位者也。凡入門而右由東,左則由西。)

    [疏]“小臣”至“東上”。

    ○注“納者”至“西”。

    ○釋曰:雲“卿大夫皆入門右,北面東上”者,此是擬君揖位,故下經君始爾之就庭位。雲“士立於西方,東面北上”者,此是士之定位,士賤,故不待君揖,入門即就定位。雲“祝史立於門東,北面東上”者,案《大射》“大史在犴侯之東北,北面”,不言祝,此言祝史不言大史者,《大射》及下文雲:“大史俟於所設中之西,東面以聽政。”嫌其位初在此,不在犴侯之東北,故著夫史以明之。其餘祝史彼不言者,以其《大射》先行燕禮,此《燕禮》有祝史,故於彼不言,省文也。雲“納者,以公命引而入也”者,雖無正文,進止由君,故知以公命者也。雲“自士已下,從而入即位耳”者,對大夫以上,小臣引之就門東揖位,未就庭位。自士已下,不須引,從大夫而入,徑即庭位。雲“師,長也。小臣之長一人,猶天子大僕,正君之服位者也”者,案《夏官大僕識》雲:“掌正王之服位,出入王之大命。”彼下文有小臣之官,上士四人,其職雲:“掌王之小命,詔相王之小法儀。”諸侯兼官,無大僕,唯有小臣出入君之教命,正君之服位,但諸侯小臣之官有上下,是以《大射》雲“小臣師從者在東堂下,南面,西上”,又云“小臣正贊袒”。若然,諸侯小臣正,次有小臣師,《大射禮》小臣正相君,小臣師佐之,常在君左右,不在堂下之位,故唯雲小臣師。從者在堂下南面,此燕輕,宜有小臣師及從者相君。燕飲小臣正一人,無事得在堂下,此言小臣師即大僕,小臣正一也,故鄭以爲當天子大僕。雲“凡入門而右由東,左則由西”者,鄭雲凡入門者,廣解賓主人入門之義。案《曲禮》雲:“大夫士出入君門,由右。”又《玉藻》雲:“公事自西,私事自東。”言私事即大夫士出入君門一也,又與此經卿大夫士入君門亦由右同。公事自西者,即《聘禮》聘賓入,由西是也。若然,此注云入門而右由東者,是臣朝君之法也。左即由西者,是聘賓入門之法。

    公降立於阼階之東南,南鄉。爾卿,卿西面北上;爾大夫,大夫皆少進。(爾,近也,移也,揖而移之,近之也。大夫猶北面,少前。)

    [疏]“公降”至“少進”。

    ○注“爾近”至“少前”。

    ○釋曰:《曲禮》雲“揖人必違其位”,是以公將揖卿大夫,降立於阼階之東南,南面揖之。變揖言爾者,爾訓近也,移也,卿大夫得揖,移近中庭也,是以鄭雲“揖而移之,近之也”。雲“大夫猶北面,少前”者,三卿五大夫初入門右,同北面。三卿得揖,東相西面,五大夫得揖,中庭少進,北面不改,故云大夫猶北面少前。

    射人請賓。(命當由君出也。)

    [疏]“射人請賓”。

    ○注“命當由君出也”。

    ○釋曰:案《大射》雲:“大射正擯。”擯者請賓,此直雲“射人請賓”,不云爲擯者,但射人有大小,大者爲大射正,其次爲射正,又其次爲司正,悉監射事,見於《大射》。禮大辨尊卑,故云大射正爲擯。此燕禮,或因燕而射,以其禮輕,或大射正爲擯,或小射正爲擯,此二者皆是射人,故直雲射人請賓,不定尊卑也。既當請君,不辨射人面位者,以其君南面,射人北面可知,故不言。

    公曰:“命某爲賓。”(某,大夫也。)

    [疏]“公曰命某爲賓”。

    ○注“某大夫也”。

    ○釋曰:知大夫非卿者,以其賓主相對,宰夫爲主人,是大夫,明賓亦是大夫。《燕義》雲:“不以公卿爲賓,而以大夫爲賓,爲疑也。”故知是大夫。

    射人命賓,賓少進,禮辭。(命賓者,東面南顧。禮辭,辭不敏也。)

    [疏]“射人”至“禮辭”。

    ○注“命賓”至“敏也”。

    ○釋曰:鄭知“命賓者,東面南顧”者,《少儀》雲:“詔辭自右。”明知在君之右,東面者,向君南顧者,向賓便也。知“禮辭,辭不敏”者,取《孝經》曾子云“參不敏”爲義。

    反命。(射人以賓之辭告於君。)又命之。賓再拜稽首,許諾。(又,復。)射人反命。(告賓許。)

    賓出,立於門外,東面。(當更以賓禮入。)

    [疏]“賓出”至“東面”。

    ○注“當更以賓禮入”。

    ○釋曰:前卿大夫從臣禮,相從而入,故出更以賓禮入,是以下經“賓入及庭,公降一等揖之”。

    公揖卿大夫,乃升就席。(揖之,人之也。)

    [疏]“公揖”至“就席”。

    ○注“揖之人之也”。

    ○釋曰:言“人之”者,公將及升堂,故以人意相存偶,是以揖之,乃升。

    小臣自阼階下,北面,請執冪者與羞膳者。(執冪者,執瓦大之冪也。方圜壺無冪。羞膳,羞於公,謂庶羞。)

    [疏]“小臣”至“膳者”。

    ○注“執冪”至“庶羞”。

    ○釋曰:雲“執冪者,執瓦大之冪也。方圜壺無冪”,鄭知者,以其上文“冪用”,文承瓦大之下,方圜壺不言冪,故知義然。雲“羞於公,謂庶羞”者,知羞於公者,以其言羞膳據君而言,又與執冪者連文,冪據君,明羞膳據公可知。又知是庶羞者,以其脯醢稱薦,明羞是庶羞。

    乃命執冪者,執冪者升自西階,立於尊南,北面,東上。(以公命於西階前命之也。東上,玄酒之冪爲上也。羞膳者從而東,由堂東昇自北階,房中西面南上,不言之者,不升堂,略之也。)

    [疏]“乃命”至“東上”。

    ○注“以公”至“略之也”。

    ○釋曰:鄭知“西階前命之”者,案下記雲“羞膳者與執冪者皆士也”,士位在西方,東面,故知西階前以君命命之。雲“東上,玄酒之冪爲上也”者,以其唯瓦大兩有冪,玄酒尊於正酒,經雲“東上”,故知玄酒之冪爲上。羞膳者以下盡略之。鄭知義然者,以經直雲“執冪者升自西階”,羞膳者無升文,又且東面階、西面階婦人之階,非男子之所升,則羞者升自北階。知由堂東者,以羞在房。又《大射》雲“工人士與梓人升自北階”,知“房中西面南上”者,約《士冠禮》脯醢在房中服北、贊者盥於洗西、升立於房中西面、南上,下注雲:“近其事也。”言“略之”者,解不由前堂升,執冪與羞膳臨時請者,以其諸侯兼官,有常職先定,亦有臨時命之者,是以經與記直雲士,不言其官,不請羞賓者,下記約與君同,亦用士也。

    膳宰請羞於諸公卿者。(小臣不請而使膳宰,於卑者彌略也。禮以異爲敬。)

    [疏]“膳宰”至“卿者”。

    ○注“小臣”至“爲敬”。

    ○釋曰:言“彌略”者,上請賓使射人,請執冪使小臣,已是其略。今羞諸公卿乃使膳宰,膳宰卑於小臣,故云彌略也。知膳宰卑於士者,《周禮》膳夫是上士,此諸侯膳宰,明非上士。且禮之大例,薦羞者尊於設俎者,公士爲薦羞,膳宰設俎,故知膳宰卑也。

    射人納賓。(射人,爲擯者也。今文曰擯者。)

    [疏]“射人納賓”。

    ○注“射人”至“擯者”。

    ○釋曰:自此至“賓以虛爵降”,論賓升堂主人獻賓之事。案《大射》“大射正擯”,此雲射人爲擯,與上射人請賓義同,還是小射正也。

    賓入,及庭,公降一等揖之。(及,至也。至庭,謂既入而左北面時。)

    [疏]“賓入”至“揖之”。

    ○注“及至”至“面時”。

    ○釋曰:鄭知“至庭,謂既入而左北面時”者,以其雲“賓入及庭”,賓入謂入門時,及庭謂賓入門而出堂塗北面,是其當公降揖之節,故知北面時也。

    公升就席。(以其將與主人爲禮,不參之也。)

    [疏]“公升就席”。

    ○注“以其”至“之也”。

    ○釋曰:鄭知“將與主人爲禮,不參之”者,下經雲賓升,主人亦升。是其賓與主人爲禮,不得相參之也。

    賓升自西階,主人亦升自西階,賓右北面至再拜,賓答再拜。(主人,宰夫也。宰夫,大宰之屬,掌賓客之獻飲食者也。其位在洗北西面。君於其臣雖爲賓,不親獻,以其尊,莫敢伉禮也。至再拜者,拜賓來至也。天子膳夫爲獻主。)

    [疏]“賓升”至“再拜”。

    ○注“主人”至“獻主”。

    ○釋曰:知主人是宰夫者,案《禮記燕義》雲“使宰夫爲獻主”是也。雲“宰夫,大宰之屬”者,案《天官》雲:“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宰夫屬大宰,故云“大宰之屬”。雲“掌賓客之獻飲食者也”者,案《宰夫職》雲:“凡朝覲、會同、賓客,掌其牢禮、委積、膳獻、飲食。”引之者,證宰夫爲主人之義。雲“其位在洗北西面”者,案下文獻大夫下,胥薦主人於洗北西面是也。雲“君於其臣雖爲賓,不親獻,以其尊,莫敢伉禮也”者,此略取《燕義》文。設賓主飲酒之禮,使宰夫爲獻主,臣莫敢與君伉禮也。不以公卿爲賓,而以大夫爲賓,爲疑,明嫌之義也,是君不親爲主人之事也。雲“天子膳夫爲獻主”者,案《膳夫職》雲“王燕飲酒則爲獻主”是也。案《燕義》注云“天子使膳宰爲主人”,則是膳宰、膳夫一人也。上文注云“膳宰,天子曰膳夫”者,欲見天子、諸侯之臣名異,其實同也。

    主人降洗,洗南,西北面。(賓將從降,鄉之。)

    [疏]“主人”至“北面”。

    ○釋曰:此宰夫代君爲獻主,升降不由阼階,與賓同,由西階升降,故降自西階,當洗南北面。今西北面者,鄭雲“賓將從降,鄉之”,當辭賓降故也。案《鄉飲酒》、《鄉射》主人降,洗爵,在階下辭賓降者,彼賓主異階,故在階下,不在洗南也。

    賓降,階西,東面。主人辭降,賓對。(對,答。)

    主人北面盥,坐取觚洗。賓少進,辭洗。主人坐奠觚於篚,興對。賓反位。(賓少進者,又辭,宜違其位也。獻不以爵,闢正主也。古文觚皆爲觶。)

    [疏]“主人”至“反位”。

    ○注“賓少”至“爲觶”。

    ○釋曰:“賓少進者,又辭,宜違其位也”者,言又辭,對前主人辭降,今又賓辭洗。言少進者,前賓降,賓在階下,《曲禮》雲“揖人必違其位”,以其賓又辭洗,宜違本位也。雲“獻不以爵,避正主也”者,此宰夫爲主人,非正主,故用觚,對《鄉飲酒》、《鄉射》是正主,皆用爵。

    主人卒洗,賓揖,乃升。(賓每先升,尊也。)

    [疏]“主人”至“乃升”。

    ○注“賓每先升尊也”。

    ○釋曰:“每先升”者,前賓初升時,先雲賓升自西階,後雲主人亦升自西階。此賓揖乃升,下雲主人升,故云“賓每先升”。賓先升者,尊賓故也。

    主人升,賓拜洗。主人賓右奠觚答拜,降盥。(主人復盥,爲拜手分塵也。)

    [疏]“主人”至“降盥”。

    ○注“主人”至“塵也”。

    ○釋曰:言“復盥”者,前盥爲洗爵,此盥爲污手。

    賓降,主人辭,賓對。卒盥,賓揖升,主人升,坐取觚。(取觚,將就瓦大酌膳。)

    執冪者舉冪,主人酌膳,執冪者反冪。(君物曰膳,膳之言善也。酌君尊者,尊賓也。)

    [疏]注“君物”至“賓也”。

    ○釋曰:言“君物曰膳,膳之言善也”者,言君物,總衆物之名。上雲設膳篚,設膳尊,膳之言善,所以別於臣子之尊篚也。雲“酌君尊者,尊賓也”者,大夫爲賓,賓亦臣子,而酌膳尊,尊賓故也。必尊之者,立賓以對君故也。

    主人筵前獻賓,賓西階上拜,筵前受爵,反位。主人賓右拜送爵。(賓既拜,前受觚,退復位。)

    膳宰薦脯醢,賓升筵。膳宰設折俎。(折俎,牲體骨也。《鄉飲酒》記曰:“賓俎,脊、脅、肩、肺。”)

    [疏]“膳宰”至“折俎”。

    ○注“折俎”至“肩肺”。

    ○釋曰:引《鄉飲酒》記者,《燕禮》不言賓之牲體之數,此《燕禮》既與《鄉飲酒》同用狗,則與此賓之牲體數同,故引以爲證也。

    賓坐,左執爵,右祭脯醢,奠爵於薦右,興,取肺,坐絕祭,嚌之,興,加於俎,坐扌兌手,執爵,遂祭酒,興,席末坐,啐酒,降席,坐奠爵,拜,告旨,執爵興。主人答拜。(降席,席西也。旨,美也。)

    [疏]“賓坐”至“答拜”。

    ○注“降席”至“美也”。

    ○釋曰:雲“降席,坐奠爵拜”,鄭雲“降席,席西”,不言面,案前體例降席,席西,拜者皆南面,拜訖則告旨。

    賓西階上北面坐卒爵,興,坐奠爵,遂拜。主人答拜。(遂拜,拜既爵也。)

    [疏]“賓西”至“答拜”。

    ○注“遂拜拜既爵也”。

    ○釋曰:經雲“坐卒爵”,又云“興坐奠爵遂拜”,遂拜之文,隔坐奠辭,嫌遂拜不爲拜既爵,故鄭明之,雲“遂拜拜既爵也”。

    賓以虛爵降。(將酢主人。)

    [疏]“賓以虛爵降”。

    ○注“將酢主人”。

    ○釋曰:自此已下盡“序內東面”,論賓酢主人之事。鄭知“將酢主人”者,下經論酢主人之事,故知也。

    主人降。賓洗南坐奠觚,少進,辭降。主人東面對。(上既言爵矣,復言觚者,嫌易之也。《大射禮》曰:“主人西階西,東面少進對。”今文從此以下,觚皆爲爵。)

    [疏]“主人”至“面對”。

    ○注“上既”至“爲爵”。

    ○釋曰:雲“上既言爵矣,復言觚者,嫌易之也”者,上文主人洗觚獻賓,雲“賓以虛爵降”,此經又云“坐奠觚”,中言爵者,欲見對文。一升曰爵,二升曰觚,散文即通,觚亦稱爵,以此言之,此觚即前爵。周公作經,嫌易之,故復言觚也。引《大射禮》者,此經直有“主人降”,又云“主人東面對”,不辨主人立處,又無少進之文,《大射》先行燕禮,與此同,故引以爲證。

    賓坐取觚,奠於篚下,盥洗。(篚下,篚南。)主人辭洗。(謙也。今文無洗。)

    賓坐奠觚於篚,興對,卒洗,及階,揖,升。主人升,拜洗如賓禮。賓降盥,主人降,賓辭降。卒盥,揖升,酌膳,執冪如初,以酢主人於西階上。主人北面拜受爵,賓主人之左拜送爵。(賓既南面授爵,乃之左。)

    [疏]“賓坐”至“送爵”。

    ○注“賓既”至“之左”。

    ○釋曰:鄭雲“賓既南面授爵,乃之左”,鄭知南面授爵與主人者,以經言“主人北面拜受爵”,明賓於東楹之西,東面酌膳訖,向西階南面授主人,可知授爵訖,乃之主人之左,北面拜送爵,故鄭雲南面授爵乃之左也。

    主人坐祭,不啐酒,(闢正主也。未薦者,臣也。)

    [疏]“主人坐祭不啐酒”。

    ○注“闢正”至“臣也”。

    ○釋曰:案《鄉飲酒》、《鄉射》皆是正主,經直雲“祭如賓禮”,亦不見有啐酒之事,未知正主有啐不?此雲“不啐”,闢正主者,案文可知。以《燕禮》、《大射》啐酒、告旨並不爲者,經雲“不啐酒”、“不告旨”,並言不。《鄉飲酒》、《鄉射》直雲“不告旨”,不言“不啐酒”,明主人啐矣。《有司徹》儐屍之禮,屍酢主人,雲“席末坐啐酒”。《特牲》、《少牢》屍酢主人,主人皆有啐酒,是其雖不告旨,唯有啐酒之事。雲“未薦者臣也”者,對賓禮獻訖,則薦脯醢。此主人是臣,故獻訖不薦,至獻大夫下,胥薦主人於洗北是也。

    不拜酒,不告旨。(主人之義。)

    [疏]“不拜酒不告旨”。

    ○注“主人之義”。

    ○釋曰:拜酒,主人爲告旨。但告旨者,賓拜訖,主人告酒美。《鄉飲酒》、《鄉射》正主人不拜酒,不告旨,主人無自告美,故此主人代君爲主,不得直雲“主人”,故云“主人之義”。

    遂卒爵,興,坐奠爵,拜,執爵興。賓答拜。主人不崇酒,以虛爵降奠於篚。(崇,充也。不以酒惡謝賓,甘美君物也。)

    賓降,立於西階西。(既受獻矣,不敢安盛。)

    射人升賓,賓升,立於序內,東面。(東西牆謂之序。《大射禮》曰:“擯者以命升賓。”)

    [疏]“射人”至“東面”。

    ○注“東西”至“升賓”。

    ○釋曰:“東西牆謂之序”者,《爾雅》文。引《大射禮》者,證此經雲“射人升賓”之時,亦得君命。

    主人盥,洗象觚,升實之,東北面獻於公。(象觚,觚有象骨飾也。取象觚者東面。)

    [疏]“主人”至“於公”。

    ○注“象觚”至“東面”。

    ○釋曰:自此下盡“奠於膳篚”,論主人獻公之事。雲“取象觚者東面”者,以膳篚南有臣之篚,不得北面取,又不得南面背君取,從西階來,不得篚東西面取,以是知“取象觚者東面”也。

    公拜受爵。主人降自西階,阼階下北面拜送爵。士薦脯醢,膳宰設折俎,升自西階。(薦,進也。《大射禮》曰:“宰胥薦脯醢,由左房。”)

    [疏]“公拜”至“西階”。

    ○注“薦進”至“左房”。

    ○釋曰:凡此篇內,公應先拜者,皆後拜之,尊公故也。是以下舉旅行酬,皆受酬者先拜,公乃答拜。此公先拜受爵者,受獻禮重故也。是以下雲主人受公酢,得酌膳,燕上歡故也。《大射》主人受公酢者,辨尊卑故也。雲“士薦脯醢,膳宰設折俎”者,案前獻賓薦脯醢,及設折俎皆使膳宰者,賓卑故也。今於公士薦脯醢,膳宰設折俎異人,以其士尊於膳宰,君尊,故使士薦。必知士尊於膳宰者,以其諸侯膳宰當天子膳夫,上士二人,諸侯降等,膳宰則卑,故下記雲“羞膳者與執冪者皆士也”,鄭注云:“尊君也,膳宰卑於士。”是其士尊也。《大射》主於射,略於飲酒,故公及賓同使宰胥薦脯醢,庶子設折俎。此《燕禮》燕私,主於羞,故賓之薦俎,庶羞同使膳宰,君之脯醢,庶羞同使士,尊官爲之。《大射》必使庶子設折俎者,案《周禮》庶子下大夫,《大射》序尊卑變於《燕禮》,故尊官爲之。引《大射禮》者,證此經脯醢從左房而來,天子諸侯有左右房,故得言“左房”。大夫士無右房,故言東房而已。

    公祭如賓禮,膳宰贊授肺,不拜酒,立卒爵,坐奠爵,拜,執爵興。(凡異者,君尊,變於賓也。)

    [疏]“公祭”至“爵興”。

    ○注“凡異”至“賓也”。

    ○釋曰:雲“凡異者,君尊,變於賓也”者,雲“凡”非一,謂膳宰贊授肺,立卒爵。又上文士薦脯醢,皆是異於賓,故言凡以廣之。

    主人答拜,升,受爵以降,奠於膳篚。

    更爵,洗,升,酌膳酒以降,酢於阼階下,北面坐奠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更爵者,不敢襲至尊也。古文更爲受。)

    [疏]“更爵”至“再拜”。

    ○釋曰:自此已下盡“主人奠爵於篚”,論主人受公酢之事。主人受公酢而自酌者,不敢煩公,尊君之義。

    ○注“更爵”至“爲受”。

    ○釋曰:獻君自酢同用觚,必更之者,襲因也。不敢因君之爵,《喪服傳》雲:“君至尊也。”故以君爲至尊也。

    主人坐祭,遂卒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主人奠爵於篚。

    主人盥洗,升,媵觚於賓,酌散,西階上坐奠爵,拜賓。賓降筵,北面答拜。(媵,送也,讀或爲揚,揚,舉也。酌散者,酌方壺酒也,於膳爲散。今文媵皆作騰。)

    [疏]“主人”至“答拜”。

    ○釋曰:自此盡“東南面立”,論主人酬賓之事。案前受獻訖,立於序內以來,未有升筵之事。案《鄉飲酒》、《大射》酬時皆主人西階上,坐奠爵,拜,賓西階上北面答拜,酬前賓皆無逆在席者,又以下文賓奠於薦東、賓降筵西,東南面立。以此約之,則此無升筵之事,或言降筵者,蓋誤。

    ○注“媵送”至“作騰”。

    ○釋曰:雲“媵,送也,讀或爲揚,揚,舉也”者,案《禮記檀弓下》雲:“知悼子卒,未葬。平公飲酒,師曠、李調侍,鼓鍾。杜蕢自外來,升酌,曰:曠飲斯。又酌曰:調飲斯。”注云:“皆罰平公。”曰:“寡人亦有過焉,酌而飲寡人。杜蕢洗而揚觶。”注云:“舉爵於君也。《禮》揚作媵,揚,舉也,媵,送也,揚近得之。”若然,此注今文媵作騰,騰與媵皆是送義,讀從《檀弓》杜蕢揚觶之揚,揚訓爲舉,義勝於媵送,故讀從之也。

    主人坐祭,遂飲,賓辭。卒爵,拜,賓答拜。(辭者,辭其代君行酒,不立飲也。此降於正主酬也。)

    [疏]“主人”至“答拜”。

    ○注“辭者”至“酬也”。

    ○釋曰:案《鄉飲酒》、《鄉射》主人酬賓,皆坐卒觶,此主人酬賓亦坐飲,賓辭之者,上文獻君,君立卒爵,此主人代君酬賓,亦宜立飲。今主人坐祭,遂飲,故鄭雲“辭者,辭其代君行酒,不立飲”。雲“此降於正主酬也”者,正主謂《鄉射》飲酒正主酬處。

    主人降洗,賓降,主人辭降,賓辭洗。卒洗,揖升。不拜洗。(不拜洗,酬而禮殺。)主人酌膳,賓西階上拜。(拜者,拜其酌己。)

    受爵於筵前,反位。主人拜送爵,賓升席,坐祭酒,遂奠於薦東。(遂者,因坐而奠,不北面也。奠之者,酬不舉也。)

    [疏]“主人酌膳”。

    ○釋曰:自此至“薦東”,此爲酬賓。若然,案《鄉飲酒》、《鄉射》主人酬賓,皆主人實觶,席前北面,賓始西階上拜。此及《大射》,主人始酌膳時,賓已西階上拜者,以其《燕禮》、《大射》皆是主人代君勸酒,其賓是臣,急承君勸,不敢安暇,故先拜也。主人又不坐奠於薦西,賓祭訖,遂南面奠於薦東,不北面奠也。

    主人降復位。賓降筵西,東南面立。(賓不立於序內,位彌尊也。位彌尊者,其禮彌卑,記所謂“一張一弛”者,是之類與?)

    [疏]“主人”至“面立”。

    ○注“賓不”至“類與”。

    ○釋曰:雲“賓不立於序內,位彌尊也。位彌尊者,其禮彌卑”者,案上初賓得獻,降升之時,序內立,是不敢近賓席,是禮尊而賓卑。至此酬訖,立於席西,是賓位彌尊,禮漸殺,故云彌卑也。雲“記所謂‘一張一弛’”者,《禮記雜記》文。案彼孔子謂子貢,黨正飲酒“百日之蠟,一日之澤”,以弓弩喻,是一張一弛之法。此獻時爲盛,是一張也;酬時爲殺,是一弛也。無正文,故云“是之類與”,言“與”以疑之。

    小臣自阼階下請媵爵者,公命長。(命長,使選卿大夫之中長幼可使者。)

    [疏]“小臣”至“命長”。

    ○注“命長”至“使者”。

    ○釋曰:自此盡“公答再拜”,論使下大夫媵爵於公之事。此旅酬從公而起,故須大夫之中長幼可使者。知非卿大夫最長,而云“長幼可使者”,案下文“大夫長升受旅”,是長幼次第,非專最長,則此命長非最長,是長幼之中可使者也。

    小臣作下大夫二人媵爵。(作,使也。卿爲上大夫,不使之者,爲其尊。)

    [疏]“小臣”至“媵爵”。

    ○注“作使”至“其尊”。

    ○釋曰:案《王制》“上大夫卿”,是卿爲上大夫。雲“不使之者,爲其尊”者,謂若主人與賓使下大夫,不使卿之類也。

    媵爵者阼階下皆北面,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再拜稽首,拜君命也。)

    媵爵者立於洗南,西面,北上。序進,盥,洗角觶,升自西階,序進,酌散,交於楹北。降,阼階下皆奠觶,再拜稽首,執觶興,公答再拜。(序,次第也,猶代也。楹北,西楹之北也。交而相待於西階上,既酌,右還而反,往來以右爲上。)

    [疏]“媵爵”至“再拜”。

    ○釋曰:“西面北上”者,是未盥相待之位。序進盥則北面向洗。

    ○注“序次”至“爲上”。

    ○釋曰:雲“楹北,西楹之北也”者,二大夫盥手洗爵訖,先者升西階,由西楹之北向東楹之西,東面酌酒訖,右還,由西楹北向西階上,北面。後者升西階,亦由西楹之北向東楹之西,酌酒訖,亦由西楹之北西階上,北面相待。乃次第而降,故云“交而相待於西階之上。既酌,右還而反,往來以右爲上”。雲“以右爲上”者,謂在洗南西面及階上北面時,先者在右,地道尊右故也。

    媵爵者皆坐祭,遂卒觶,興,坐奠觶,再拜稽首,執觶興。公答再拜。媵爵者執觶待於洗南。(待君命也。)

    [疏]“媵爵”至“洗南”。

    ○注“待君命也”。

    ○釋曰:雲“執觶待於洗南。待君命”者,以其君尊臣卑,雖自飲訖,故執觶待於洗南,以待君命也。

    小臣請致者。(請使一人與?二人與?優君也。)

    [疏]“小臣請致者”。

    ○注“請使”至“君也”。

    ○釋曰:案下二人俱致禮法,當然是以不敢必君舉也,故云“一人與、二人與”。取君進止,是優君也。

    若君命皆致,則序進,奠觶於篚,阼階下皆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媵爵者洗象觶,升實之,序進,坐奠於薦南,北上,降,阼階下皆再拜稽首,送觶。公答再拜。(序進,往來由尊北,交於東楹之北,奠於薦南,不敢必君舉也。《大射禮》曰:“媵爵者皆退反位。”)

    [疏]“若君”至“再拜”。

    ○注“序進”至“反位”。

    ○釋曰:雲“序進,往來由尊北,交於東楹之北”者,前二人酌酒,降自西階,故交於西楹之北。此酌酒奠於君所,故交於東楹之北。交於東楹北者,以其酒尊,所陳在東楹之西,西向,而陳其尊,有四並執冪者,在南,不得南頭以之君所。又唯君面尊,尊東西面,酌酒以背君,故先酌者東面酌訖,由尊北,又楹北往君所奠訖,右還而反。後酌者亦於尊北,又於楹北與反者而交。先者於南西過,後者於北東行,奠訖,亦右還而反,相隨降自西階。雲“奠於薦南,不敢必君舉也”者,案《鄉飲酒》、《鄉射》皆雲奠者於左,將舉者於右。是《鄉飲酒》一人舉觶及二人舉觶,皆奠於薦右。今言媵爵於公,是將舉旅,當奠於薦右,而奠於薦左,故云不敢必君舉也。引《大射禮》者,此經二人階下再拜稽首,送觶,無反位之文,故引《大射》媵爵者皆退反門右北面位。

    公坐,取大夫所媵觶,興以酬賓。賓降,西階下再拜稽首。公命小臣辭,賓升成拜。(興以酬賓,就其階而酬之也。升成拜,復再拜稽首也。先時君辭之,於禮若未成然。)

    [疏]“公坐”至“成拜”。

    ○注“興以”至“成然”。

    ○釋曰:自此至“奠於篚”,論公爲賓舉旅之節。公坐取大夫所媵觶者,取上楹北觶。雲“興以酬賓,就其階而酬之也”者,經但云“興以酬賓”,鄭知公就西階者,以其賓降拜不於阼階下,而言西階下,故知公在賓西階上也。不言西階者,以公尊,空其文也。雲“升成拜,復再拜稽首也。先時君辭之,於禮若未成然”者,凡臣於君,雖爲賓,與君相酬,受爵不敢拜於堂上,皆拜於堂下。若君辭之,聞命即升,若堂下拜訖,君辭之,即升堂,復再拜稽首。所以然者,以堂下再拜而君辭之,若未成然,故復升堂再拜稽首以成之,升則不雲再拜稽首,直雲成拜。以堂下既有再拜稽首,則此文是也。若堂下未拜之,聞命則升,升乃再拜稽首,則不得言升成拜,以其堂下未拜,即下經雲“小臣辭,賓升,再拜稽首”,鄭注:“不言成拜者,爲拜故下,實未拜是也。”凡臣拜於君有三等,初受獻,拜於堂下,或親辭,或遣小臣辭,成與不成,如上說。至於酬酒,雖下堂拜,未即拜,待君辭,即此下經雲:“公坐奠觶,答再拜,執觶興,立卒觶。賓下拜,小臣辭。賓升,再拜稽首。”注云:“不言成拜者,爲拜故下,實未拜也。下不輒拜,禮殺也。”此篇末無爵,受公賜爵者,皆下席,堂上拜稽首,不堂下拜者,禮末又輕於酬時。

    公坐奠觶,答再拜,執觶興,立卒觶。賓下拜,小臣辭。賓升,再拜稽首。(不言成拜者,爲拜故下,實未拜也。下不輒拜,禮殺也。此賓拜於君之左,不言之者,不敢敵偶於君。)

    [疏]“公坐”至“稽首”。

    ○注“不言”至“於君”。

    ○釋曰:雲“此賓拜於君之左,不言之者,不敢敵偶於君”者,上雲公酬賓於西階上,則此賓升再拜者,拜於君之左可知。經不言拜於君之左者,若言再拜於君之左,則臣與君敵偶。故鄭雲:不言之者,不敢敵耦於君。闕其文也。

    公坐奠觶,答再拜,執觶興。賓進受虛爵,降奠於篚,易觶洗。(君尊,不酌故也。凡爵,不相襲者也。於尊者言更,自敵以下言易,更作新。易,有故之辭。進受虛爵,尊君也。不言公酬賓於西階上及公反位者,亦尊君,空其文也。)

    [疏]“公坐”至“觶洗”。

    ○注“君尊”至“文也”。

    ○釋曰:雲“君尊,不酌故也”者,以其君酬賓,當親酌以授賓,今賓爵自酌者,君尊,不酌與臣故也。雲“凡爵,不相襲者也。於尊者言更,自敵以下言易”者,於尊者言更,謂受尊者之爵,及與尊者爵,皆言更。上文主人獻公訖,受爵以降,奠於膳篚,更爵洗,酌膳以自酢,是受尊者之爵言更也。下文雲賓酬卿,“若膳觶也,則降更觶”,鄭注云:“言更觶,卿尊也。”是與尊者之爵言更。雲“自敵以下言易”者,謂與卑者之爵及受卑者之爵皆雲易。此文公酬賓雲“賓進,受虛爵,降奠於篚,易觶洗”,言易者,賓尊,以公舉觶酬賓,是與卑者,故言易也。上文大夫二人媵爵於公者,卒觶,“執觶待於洗南,小臣請致者。若君命皆致,則序進,奠觶於篚,阼階下再拜稽首。媵爵者洗象觶,升實之,序進,坐奠於薦南”。是受卑者之爵。合言易而不言者,理自明。若不言易者,奠散觶,洗象觶,隔再拜稽首,故不復言易也。若然,主人受公酢,賓受公酬,二者之爵皆從尊者來,所以受酢爲受尊者之爵,言更受酬。爲與卑者之爵言易者,以其主人受酢,由己獻公,公報己,己所當得,是以爲受尊者之爵言更也。賓受公酬,以公舉媵觶,就西階上以酬賓,特爲賓舉旅,故以爲尊者與卑者之爵言易。案下士舉旅,公坐取賓所媵觶,唯公所賜受者,如初受酬之禮,降更爵洗,升酌膳,彼亦是尊者與卑者之爵,不言易而言更者,旅酬下爲上,尊前人,故不言易而言更也。雲“更作新”者,欲見此爵前人已用,今不復用,更新用一爵,故云更作新也。雲“易,有故之辭”者,言此爵我先嚐用,今由前人後用,已不用,亦以爲爵,故云易有故之辭也。案《特牲》賓長致爵於主人、主婦,言更爵酢者,欲得嘉賓美客,以事其先,故言更。《少牢》不儐屍,雲致爵於主人主婦,賓易爵酢者,大夫禮尊於賓,有君道,故言易。若然,又案《少牢》不儐屍,主婦致爵於主人,主婦更爵酢。注云:“更猶易也。”若然,更與易似不別者,但更、易不殊,以尊卑不同,設文有異。雲“不言公酬賓於西階及公反位者,亦尊君,空其文也”者,以其公就西階,是降尊就卑,敬公不言降尊,故空文不言。

    公有命,則不易不洗,反升酌膳觶,下拜。小臣辭。賓升,再拜稽首。(下拜,下亦未拜,凡下未拜有二,或禮殺,或君親辭。君親辭,則聞命即升,升乃拜,是亦不言成拜。)

    [疏]“公有”至“稽首”。

    ○注“下拜”至“成拜”。

    ○釋曰:雲“凡下未拜有二,或禮殺,或君親辭”,雲禮殺者,謂若酬時下爲拜、實未拜,辭之,即升再拜稽首是也。雲“或君親辭”者,謂若《公食大夫》雲公拜至,賓降西階東北面答拜,公降一等辭,賓不拜,直言“階上北面再拜稽首”,是階下未拜,不得言升成拜,直言再拜稽首而已。

    公答再拜。(拜於阼階上也。於是賓請旅侍臣。)

    [疏]注“拜於”至“侍臣”。

    ○釋曰:雲“於是賓請旅侍臣”者,案下記雲:“凡公所酬,既拜,請旅侍臣。”鄭注云:“既拜,謂自酌升拜時也。擯者阼階下告於公,還西階下告公許。旅,行也,請行酒於羣臣。必請者,不專君惠也。”《大射》於此時賓請旅於諸臣,此不言者,文不具,故記人辨之。

    賓以旅酬於西階上。(旅,序也,以次序勸卿大夫飲酒。)

    [疏]“賓以”至“階上”。

    ○注“旅序”至“飲酒”。

    ○釋曰:此經論旅酬先尊後卑之法,仍未行旅。下經“射人作大夫長”,乃始旅酬。

    射人作大夫長升受旅。(言作大夫,則卿存矣。長者,尊先而卑後。)

    [疏]“射人”至“受旅”。

    ○注“言作”至“卑後”。

    ○釋曰:遣人作大夫者,燕或射,故使之。雲“言作大夫,則卿存矣”者,以其卿稱上大夫,言大夫長,故知卿亦存在作中矣。雲“長者,尊先而卑後”者,賓則旅三卿,三卿遍,次第至五大夫,大夫遍,不及士。

    賓大夫之右坐奠觶,拜,執觶興,大夫答拜。(賓在右者,相飲之位。)

    [疏]“賓大”至“答拜”。

    ○注“賓在”至“之位”。

    ○釋曰:言賓在右者,賓在西階上酬卿,賓與卿並北面。賓在東,卿在西,是賓在大夫之右。賓位合在西,今在東,故云“賓在右者,相飲之位”也。

    賓坐祭,立飲,卒觶,不拜。(酬而禮殺。)

    [疏]“賓坐”至“不拜”。

    ○注“酬而禮殺”。

    ○釋曰:此對酢之時,坐卒爵,拜既爵,是禮盛也。今旅酬,立卒觶,不拜既爵,故云“禮殺”也。

    若膳觶也,則降更觶洗,升實散。大夫拜受,賓拜送。(言更觶,卿尊也。)

    [疏]“若膳”至“拜送”。

    ○注“言更觶卿尊也”。

    ○釋曰:案上文體例,與卑者之爵稱易,與尊者之爵稱更,雖立爲賓,仍是大夫爲之,是賓卑於卿,故言“更觶者,卿尊也”。

    大夫辯受酬,如受賓酬之禮,不祭。卒受者以虛觶降,奠於篚。(卒猶後也。《大射禮》曰:“奠於篚,復位。”今文辯皆作遍。)

    [疏]“大夫”至“於篚”。

    ○注“卒猶”至“作遍”。

    ○釋曰:言不祭者,亦是酬禮殺也。引《大射禮》者,此經雲“降奠於篚”,不言反位,故引《大射》。奠爵於篚訖,當復門右北面位。

    主人洗,升,實散,獻卿於西階上。(酬而後獻卿,別尊卑也,飲酒成於酬也。)

    [疏]“主人”至“階上”。

    ○釋曰:自此盡“無加席”,論主人獻孤卿之節。

    ○注“酬而”至“酬也”。

    ○釋曰:此酬非謂尋常獻酬,乃是君爲賓舉旅行酬,以其主人獻君,君酢主人,主人不敢酬君,故使二大夫媵爵於公以當酬處,所以覆獻也。但君恩既大,爲賓舉旅,飲酒之禮成於酬,故酬辨乃獻卿,以君尊卿卑,是以君禮成,卿乃得獻,故云“別尊卑”也。

    ●卷十五燕禮第六

    司宮兼卷重席,設於賓左,東上。(言兼卷,則每卿異席也。重席,重蒲筵緇布純也。卿坐東上,統於君也。席自房來。)

    [疏]“司宮”至“東上”。

    ○注“言兼”至“房來”。

    ○釋曰:此經設三卿之席,在於賓東,言兼卷,則每卿異席也者。若三卿同席,則直雲卷重席,不須言兼。今雲“兼卷”,則兼三卿重席皆卷之,故知“每卿皆異席也”。雲“重席,重蒲筵”者,案《公食大夫》記雲:“司宮具幾與蒲筵常,緇布純,加萑席尋,玄帛純。”彼爲異國之賓,有蒲筵、萑席兩種席,故稱加。上小臣設公席與公食大夫席,及賓皆稱加,亦是兩種席。兩種而稱加。此燕已臣子,一種席重設之,故不稱加。若然,案《鄉飲酒》雲:“席於賓東,公三重,大夫再重。”公升如賓禮,大夫則如介禮,有諸公則辭加席。《鄉射》亦云:“大夫辭加席。”案彼二文雖稱加,上文雲三重再重,則無異席,故彼記直雲蒲筵。彼雲加者,以上席加於下席,故鄭彼雲“加席上席”也,故此下注雲“重席雖非加,猶爲其重累去之”,是其一種席也。雲“卿坐東上,統於君也”者,決《鄉飲酒》、《鄉射》諸公大夫席於尊東,西上,彼遵尊於主人,故鄭注云“統於尊”。此爲君尊,故統於君而東上也。雲“席自房來”者,案《公食記》雲:“宰夫筵,出自東房。”故知也。

    卿升,拜受觚,主人拜送觚。卿辭重席,司宮徹之。(徹猶去也。重席雖非加,猶爲其重累去之,闢君也。)

    [疏]“卿升”至“徹之”。

    ○注“徹猶”至“君也”。

    ○釋曰:雲“重席雖非加,猶爲其重累去之,闢君也”者,案《鄉射》雲“大夫辭加席”之等,皆是異席而辭之。此重席重蒲筵,不合辭,以君有加席兩重,故辭之以闢君。

    乃薦脯醢。卿升席坐,左執爵,右祭脯醢。遂祭酒,不啐酒,降席,西階上北面坐卒爵。興,坐奠爵,拜,執爵興。主人答拜,受爵。卿降復位。(不酢,闢君也。卿無俎者,燕主於羞。)

    [疏]“乃薦”至“復位”。

    ○釋曰:此雲卿薦脯醢,不言其人,略之,故下記辨之雲“羞卿者,小膳宰”是也。

    ○注“不酢”至“於羞”。

    ○釋曰:案上主人獻公,主人酢於阼階下,此即不酢,故決之。雲“卿無俎者,燕主於羞”者,決《大射》庶子設俎辨尊卑,故與此異。

    辯獻卿,主人以虛爵降,奠於篚。(今文無奠於篚。)

    射人乃升卿,卿皆升就席。若有諸公,則先卿獻之,如獻卿之禮。(諸公者,謂大國之孤也。孤一人,言諸者,容牧有三監。)

    [疏]“射人”至“之禮”。

    ○注“諸公”至“三監”。

    ○釋曰:雲“諸公者,謂大國之孤也”,知者,《周禮典命》雲“公之孤四命”,侯伯已下不言孤,故據大國而言。雲“孤一人”者,鄭司農注《典命》雲,上公得置孤卿一人,後鄭從之,故此亦云孤一人,與司農義同。雲“言諸者,容牧有三監”者,以其言諸,非一人,案《王制》雲:“天子使其大夫爲三監,監於方伯之國,國三人。”彼是殷法,同之。周制使伯佐牧,不置監。周公制禮,因殷不改者,若《士冠》醮用酒之類,故鄭雲容。言容有異代之法,據《周禮》天子大夫四命,與孤等,故同稱公。

    席於阼階西,北面,東上,無加席。(席孤北面,爲其大尊,屈之也。亦因阼階西位近君,近君則屈,親寵苟敬私暱之坐。)

    [疏]“席於”至“加席”。

    ○注“席孤”至“之坐”。

    ○釋曰:案上文卿初設重席,辭之乃徹。此孤北面,初無加席者,皆是爲大尊屈之也。雲“親寵苟敬私暱之坐”者,案下記雲“賓爲苟敬,席於阼階之西”,以爲敬。此孤亦席於阼階之西,故爲苟敬私暱之坐也。

    小臣又請媵爵者,二大夫媵爵如初。(又,復。)

    [疏]“小臣”至“如初”。

    ○釋曰:自此至“送觶公答再拜”,論一人致爵於公之事。雲“二大夫媵爵如初”者,亦上二人媵爵,“媵爵者阼階下皆北面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媵爵者立於洗南,西面北上,序進,盥,洗角觶,升自西階,序進酌散,交於楹北。降,阼階下,皆奠觶,再拜稽首,執觶興。公答再拜,媵爵者皆坐,祭,遂卒觶,興,坐奠觶,再拜稽首,執觶興,公答再拜。媵爵者執觶待於洗南”,相似也,故言二大夫媵爵如初也。

    請致者。若命長致,則媵爵者奠觶於篚,一人待於洗南。長致,致者阼階下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命長致者,公或時未能舉,自優暇也。古文雲:阼階下北面再拜。)

    [疏]“請致”至“再拜”。

    ○注“命長”至“暇也”。

    ○釋曰:上文小臣請媵爵,則此請致者亦小臣也。雲“命長致者,公或時未能舉,自優暇也”者,脫履升坐以前,公爲賓、爲卿、爲大夫,三舉旅也。燕禮之正,不得損益,而云公或時未能舉,自優暇者,正謂周公作經以優之,非實也,故云“若命長致”。言“若”者,不定之辭,優君之義,故唯命長致。不然,似言皆致,以其三舉旅,唯有此三觶故也。

    洗象觶,升實之,坐奠於薦南,降,與立於洗南者二人皆再拜稽首送觶。公答再拜。(奠於薦南者,於公所用酬賓觶之處。二人俱拜,以其共勸君。)

    [疏]“洗象”至“再拜”。

    ○注“奠於”至“勸君”。

    ○釋曰:雲“奠於薦南者,於公所用酬賓觶之處”者,案前大夫二人媵觶奠於公,薦南,北上,其上觶已取,爲賓舉旅,下觶仍在。今大夫又媵一觶,而云“奠於薦南”,明知是所用酬賓觶之處。雲“二人俱拜,以其共勸君”者,上雲“媵爵者二大夫媵爵如初”,是共勸君酒,今始命長致,故俱拜,以其共勸君故也。

    公又行一爵,若賓若長,唯公所酬。(一爵,先媵者之下觶也。若賓若長,則賓禮殺矣。長,公卿之尊者也。賓則以酬長,長則以酬賓。)

    [疏]“公又”至“所酬”。

    ○釋曰:自此至“奠於篚”,論爲卿舉旅之事。

    ○注“一爵”至“酬賓”。

    ○釋曰:知“一爵是先媵者之下觶”者,以其前大夫二人媵爵,皆奠於薦南,以其上觶者已爲賓舉旅,今又行一爵,故知先媵者之下觶也。其後媵一觶者,留之後爲大夫舉旅也。雲“若賓若長,則賓禮殺矣”者,前爲賓舉旅,不雲“若賓若長”,專爲賓,禮盛。至此爲卿舉旅,不專爲賓舉旅,科從其一,是賓禮殺也。雲“長,公卿之尊者也”者,有諸公,公爲尊;若無諸公,三卿爲尊;長中可以兼此二者。雲“賓則以酬長,長則以酬賓”者,釋經“若賓若長”,言“若”,不定,或先或後,故兩言之。

    以旅於西階上,如初。大夫卒受者以虛觶降,奠於篚。

    [疏]“以旅”至“於篚”。

    ○釋曰:言“如初”者,一如上爲賓舉旅之節。

    主人洗,升,獻大夫於西階上。大夫升,拜受觚。主人拜送觚。大夫坐祭,立卒爵,不拜既爵。主人受爵。大夫降復位。(既,盡也。不拜之者,禮又殺。)

    [疏]“主人”至“復位”。

    ○釋曰:自此盡“皆升就席”,論獻大夫之節。

    ○注“既盡”至“又殺”。

    ○釋曰:雲“不拜之者,禮又殺”者,前卿受獻不酢,闢君,已是禮殺,今大夫受獻,不但不酢主人,又不拜既爵,故云“禮又殺”。

    胥薦主人於洗北,西面,脯醢,無┵。(胥,膳宰之吏也。主人,大夫之下,先大夫薦之,尊之也。不於上者,上無其位也。┵,俎實。)

    [疏]“胥薦”至“無┵”。

    ○注“胥膳”至“俎實”。

    ○釋曰:雲“胥,膳宰之吏也”者,案《周禮》有府史胥徒,鄭注《天官》胥讀如,謂其有才知爲什長,是庶人在官者。所羞薦者皆膳宰,胥是膳宰之吏。雲“主人,大夫之下,先大夫薦之,尊之也”者,案《大射》注直雲主人大夫,不雲“下”,此雲“大夫之下”者,謂大夫之中位次在下。下經雲“辯獻大夫,乃薦”,此薦文在上,是先大夫薦之,尊之也。雲“不於上者,上無其位也”者,案此《燕禮》大夫堂上,士在下,獨此宰夫言堂上無位者,以其主人位在阼階,君已在阼,故主人闢之,位在下,是以《大射》注云:“不薦於上,闢正主也。”雲“┵,俎實”者,┵者,升也,謂升特牲體於俎,故云俎實也。

    辯獻大夫,遂薦之,繼賓以西,東上。(遍獻之乃薦,略賤也。亦獻而後布席也。)

    [疏]“辯獻”至“東上”。

    ○注“遍獻”至“席也”。

    ○釋曰:凡大夫升堂受獻,得獻訖,即降,獻遍,不待大夫升,遂薦於其位,大夫始升,故言“遂”也。雲“遍獻之乃薦,略賤也”者,決上卿與賓得獻,即薦,貴故也。雲“亦獻而後布席也”者,亦上獻卿之時,司宮兼卷重席設於賓左,此大夫不言設席,明亦得獻後即布席也。若言案《大射》席“小卿賓西東上”,注云:“席於賓西,射禮辨貴賤也。”以此言之,燕禮主歡,不辨貴賤,小卿與大卿皆在賓東,故此賓西無小卿位。

    卒,射人乃升大夫,大夫皆升,就席。

    席工於西階上,少東。樂正先升,北面立於其西。(工,瞽蒙歌諷誦詩者也。凡執技藝者稱工。《少牢饋食禮》曰:“皇屍命工祝。”《樂記》師乙曰:“乙賤工也。”樂正,於天子樂師也。凡樂,掌其序事,樂成則告備。)

    [疏]“席工”至“其西”。

    ○釋曰:自此至“降復位”,論作樂之事。此上下作樂之中有四節:升歌一,笙二,三,合樂四。

    ○注“工瞽”至“告備”。

    ○釋曰:“工,瞽蒙歌諷誦詩者也”者,案《周禮》瞽蒙掌播鼗,諷誦詩。鄭雲:“諷誦詩,謂ウ讀之不依詠也。”彼不依琴瑟ウ讀之,即《爾雅》“徒歌曰謠”。此作樂之時依於瑟,即詩注云:“曲合樂曰歌”,一也。故下雲“工歌《鹿鳴》”之類是也。雲“凡執技藝者稱工”者,執技藝,文出於《王制》,但能其事者皆稱工。是以引《少牢饋食》祝稱工,《樂記》師乙爲大師樂官,亦稱工。至於《冬官》,巧作者皆稱工。雲“樂正,於天子樂師”也,知樂正與樂師相當者,案《周禮樂師職》雲:“凡樂成則告備。”此樂正告樂備,故知樂正當天子樂師。“樂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樂師大小多矣。此諸侯樂正亦有大小之名也,故《大射》雲:“小樂正從之。”鄭注云:“小樂正,於天子樂師也。”是其諸侯樂正雖有大小,當天子樂師。知大樂正不當天子大司樂者,以其天子大司樂不告樂備,故不得以大樂正當之。但《大射》主於射,略於樂,故小樂正告樂備。此燕主歡心,故大樂正告樂備,故不同。

    小臣納工,工四人,二瑟。小臣左何瑟,面鼓,執越,內弦,右手相。入,升自西階,北面東上坐。小臣坐授瑟,乃降。(工四人者,燕禮輕,從大夫制也。面鼓者,燕尚樂,可鼓者在前也。越,瑟下孔也。內弦,弦爲主也。相,扶工也。後二人徒相,天子大僕二人也。小臣四人,祭僕六人,御僕十二人,皆同官。)

    [疏]“小臣”至“乃降”。

    ○注“工四”至“同官”。

    ○釋曰:“工四人者,燕禮輕,從大夫制也”者,鄭言此者,決大射禮重,工六人,從諸侯制。案《公羊傳》:“諸公六,諸侯四。”若然,知非大射,是諸公制。此燕禮是諸侯制者,案《鄉射》之工四人,是大夫制,則諸侯不得有工四人。五等諸侯同六人,彼《公羊》六人、四人不同者,自是舞人之數,不得以彼決此也。雲“面鼓者,燕尚樂,可鼓者在前也”者,此決《鄉飲酒》“左何瑟,後首”,臣降於君故也。引“天子大僕二人也”者,《周禮序官》文。引之者,此經小臣相工,《大射》雲:“僕人正徒相大師,僕人師相少師,僕人士相上工。”僕人以下,同官既多,遞換相工,但大射辨尊卑,故僕人正等相工。此燕禮輕,故小臣相工,是以別《周禮》同官人多,得相參之意。

    工歌《鹿鳴》、《四牡》、《皇皇者華》。(三者皆《小雅》篇也。《鹿鳴》,君與臣下及四方之賓宴,講道政之樂歌也。此採其己有旨酒,以召嘉賓,嘉賓既來,示我以善道。又樂嘉賓有孔昭之明德,可則效也。《四牡》,君勞使臣之來樂歌也。此採其勤苦王事,念將父母,懷歸傷悲,忠孝之至,以勞賓也。《皇皇者華》,君遣使臣之樂歌也。此採其更是勞苦,自以爲不及,欲諮謀於賢知,而以自光明也。)

    [疏]“工歌”至“者華”。

    ○注“三者”至“明也”。

    ○釋曰:此經歌《詩》之類,鄭於《鄉飲酒》已注。此注與彼同,但此燕禮歌《小雅》,亦合鄉樂,下就卑也。《鄉飲酒》升歌《鹿鳴》之等,饗或上取,故彼此《詩》同注,亦不異也。

    卒歌,主人洗,升獻工。工不興,左瑟,一人拜受爵。主人西階上拜送爵。(工歌乃獻之,賤者先就事也。左瑟,便其右。一人,工之長者也。工拜於席。)

    [疏]“卒歌”至“送爵”。

    ○注“工歌”至“於席”。

    ○釋曰:雲“工歌乃獻之,賤者先就事也”者,歌《詩》是其事,先施功勞,乃始獻之,是賤者先就事。對工以上,不就事而得獻也,故《大射》注云“工歌而獻之,以事報之”是也。雲“左瑟,便其右”者,工北面,以西爲左,空其右受獻。便者,酒從東楹之西來,故以右爲便。案《大射》雲獻工,工左瑟,鄭注云:“大師無瑟,於是言左瑟者,節也。”以其經雲“僕人正徒相大師”,無瑟。言大師左瑟者,爲飲酒之節,此與《鄉飲酒》同,無所分別。大師或瑟或歌,是以不得言節之。案《鄉飲酒》大師則爲之洗,則衆工不洗也。此經主人洗升獻工,不辨大師與衆工,則皆爲之洗爵。又案《鄉飲酒》記:“不洗者不祭。”此篇與《大射》羣工與衆笙皆言祭,故知皆爲之洗。雲“工拜於席”者,以經雲工與左瑟,即雲“一人拜受爵”,不見有降席之文,明工拜於席可知。

    薦脯醢。(輒薦之,變於大夫也。)

    [疏]“薦脯醢”。

    ○注“輒薦”至“夫也”。

    ○釋曰:案上獻大夫之時雲“辨獻大夫,遂薦之”,鄭注云:“遍獻之乃薦,略賤也。”此獻工之長一人即薦脯醢,非謂貴工即獻之,正是禮尚異,變於大夫也。

    使人相祭。(使扶工者相其祭薦、祭酒。)

    [疏]“使人相祭”。

    ○注“使扶”至“祭酒”。

    ○釋曰:上雲“小臣相祭”,則此扶工相祭是小臣也。此據相長一人,文承“受爵薦脯醢”之下,故知祭薦脯醢及祭酒二事,對下衆工祭酒,不祭脯醢也。

    卒受,不拜。(賤,不備禮。)主人受爵。(將復獻衆工也。)衆工不拜,受爵,坐祭,遂卒爵。辯有脯醢,不祭。主人受爵,降奠於篚。(遂猶因也。古文曰卒爵不拜。)

    公又舉奠觶。唯公所賜。以旅於西階上,如初。(言賜者,君又彌尊,賓長彌卑。)

    [疏]“公又”至“如初”。

    ○注“言賜”至“彌卑”。

    ○釋曰:此燕尚飲酒,故工歌之後,笙奏之前,而爲大夫舉旅。《大射》雖行燕禮,主於射,故笙之至射,乃爲大夫舉旅。雲“言賜者,君又彌尊,賓長彌卑”者,案上爲賓舉旅,直雲“公興以酬賓”,爲卿舉旅而云“若賓若長”,言若不定,科酬其一,不專爲賓,是君禮漸尊,賓禮漸殺。雖然,猶言酬,至此言唯公所賜者,以上下言之,是君又彌尊,賓長彌卑也。

    卒。(旅畢也。)

    [疏]“卒”。

    ○注“旅畢也”。

    ○釋曰:言“旅畢”者,謂爲大夫舉旅酬,行於西階之上,或從賓或從卿,次第盡大夫,故云旅畢也。

    笙入,立於縣中,奏《南陔》、《白華》、《華黍》。(以笙播此三篇之詩。縣中,縣中央也。《鄉飲酒禮》曰:磬南北面奏《南陔》、《白華》、《華黍》。皆《小雅》篇也,今亡,其義未聞。昔周之興也,周公制禮作樂,採時世之詩以爲樂歌,所以通情相風切也,其有此篇明矣。後世衰微,幽、厲尤甚,禮樂之書,稍稍廢棄,孔子曰:“吾自衛反魯,然後樂正,《雅》、《頌》各得其所。”謂當時在者而復重雜亂者也,惡能存其亡者乎?且正考父校商之名《頌》十二篇於周大師,歸以祀其先王。至孔子二百年之,五篇而已,此其信也。)

    [疏]“笙入”至“華黍”。

    ○注“以笙”至“信也”。

    ○釋曰:此笙奏《南陔》、《白華》、《華黍》三篇等,經注與《鄉射》同,亦不復重釋。但此雲“笙入,立於縣中”,以其諸侯軒縣,闕南面而已,故得言“縣中”。《鄉飲酒》唯有一磬縣而已,不得言縣中而云磬南。注引《鄉飲酒》者,欲見此雖軒縣,近北面縣之南也。

    主人洗,升,獻笙於西階上。一人拜,盡階,不升堂,受爵,降,主人拜送爵。階前坐祭,立卒爵,不拜既爵,升授主人。(一人,笙之長者也。《鄉射禮》曰:“笙一人拜於下。”)

    [疏]“主人”至“主人”。

    ○注“一人”至“於下”。

    ○釋曰:引《鄉射禮》者,證笙一人拜,此與《鄉飲酒》皆直雲“一人拜”,不言拜於下,故《鄉飲酒》與此注皆引《鄉射》以爲證,欲見拜者拜於階下。

    衆笙不拜,受爵,降,坐祭,立卒爵。辯有脯醢,不祭。

    [疏]“衆笙”至“不祭”。

    ○釋曰:言不拜受爵降者,於階下受爵者亦盡階不升堂。雲“辯有脯醢”者,亦獻訖薦於位之前。

    乃歌《魚麗》,笙《由庚》;歌《南有嘉魚》,笙《崇丘》;歌《南山有臺》,笙《由儀》。(,代也,謂一歌則一吹也。六者皆《小雅》篇也。《魚麗》言大平年豐物多也,此採其物多酒旨,所以優賓也。《南有嘉魚》言大平君子有酒,樂與賢者共之也,此採其能以禮下賢者,賢者累蔓而歸之,與之宴樂也。《南山有臺》言大平之治以賢者爲本也,此採其愛友賢者,爲邦家之基,民之父母,既欲其身之壽考,又欲其名德之長也。《由庚》、《崇丘》、《由儀》今亡,其義未聞。)

    [疏]“乃”至“由儀”。

    ○注“代”至“未聞”。

    ○釋曰:此經注一與《鄉飲酒》同,彼已釋訖,不復重解。

    遂歌鄉樂,《周南》:《關雎》、《葛覃》、《卷耳》;《召南》:《鵲巢》、《采蘩》、《採》。(《周南》、《召南》,《國風》篇也。王后、國君夫人房中之樂歌也。《關雎》言后妃之德,《葛覃》言后妃之職,《卷耳》言后妃之志,《鵲巢》言國君夫人之德,《采蘩》言國君夫人不失職也,《採》言卿大夫之妻能其法度也。昔大王、王季居於岐山之陽,躬行《召南》之教,以興王樂。及文王而行《周南》之教以受命。《大雅》雲:“刑于寡妻,至於兄弟,以御於家邦。”謂此也。其始一國爾。文王作邑於豐,以故地爲卿士之采地,乃分爲二國。周,周公所食也;召,召公所食也。於時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德化被於南土,是以其詩有仁賢之風者,屬之《召南》焉;有聖人之風者,屬之《周南》焉。夫婦之道者,生民之本,王政之端。此六篇者,其教之原也。故國君與其臣下及四方之賓燕,用之合樂也。鄉樂者,《風》也。《小雅》爲諸侯之樂,《大雅》、《頌》爲天子之樂。《鄉飲酒》升歌《小雅》,禮盛者可以進取。燕合鄉樂者,禮輕者可以逮下也。《春秋傳》曰:《肆夏》、《繁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也;《文王》、《大明》、《綿》,兩君相見之樂也。然則諸侯之相與燕,升歌《大雅》,合《小雅》也。天子與次國、小國之君燕,亦如之。與大國之君燕,升歌《頌》,合《大雅》,其笙之篇未聞。)

    [疏]“遂歌”至“採”。

    ○注“周南”至“未聞”。

    ○釋曰:雲“遂歌鄉樂”者,《鄉飲酒》雲:“乃合樂。”與此文不同者,以其《二南》是大夫士樂,大夫士或作鄉大夫,或作州長,故名鄉大夫樂。飲酒不言鄉樂者,以其是己之樂,不須言鄉,故直言合樂。此燕禮是諸侯禮,下歌大夫士樂,故以鄉樂言之。又《鄉飲酒》注云合樂謂歌與衆聲俱作。彼經有合樂之字故也。此經無合樂之字,故闕而不言。其實此歌鄉樂亦與衆聲俱作,是以彼處解合爲歌,與衆聲俱作耳。此歌而解合,明同也。自《周南》以下,所注亦與《鄉飲酒》同,亦不復重釋。

    大師告於樂正曰:“正歌備。”(大師,上工也。掌合陰陽之聲,教六詩,以六律爲之音者也。子貢問師乙曰:“吾聞聲歌各有宜也,如賜者宜何歌也?”是明其掌而知之也。正歌者,聲歌及笙各三終,歌三終,合樂三終,爲一備。備亦成也。)

    [疏]“大師”至“歌備”。

    ○注“大師”至“成也”。

    ○釋曰:雲“大師,上工也”者,案《春官》:“大師下大夫二人,小師上士四人。”又云:“上瞽四十人,中瞽百人,下瞽百有六十人。”注云:“凡樂之歌,必使瞽蒙爲焉。命其賢知者。”以其大師對小師,已下二百人爲上士也。雲“掌合陰陽之聲,教六詩,以六律爲之音者也”者,並《大師職》文。案彼雲“掌六律、六同以合陰陽之聲”,注云:“陽聲,黃鍾、大蔟、姑洗、蕤賓、夷則、無射;陰聲,大呂、應鍾、南呂、林鍾、中呂、夾鍾。”又云:“皆文之以五聲:宮、商、角、徵、羽。皆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絲、木、匏、竹。”又云:“教六詩,曰風,曰賦,曰比,曰興,曰雅,曰頌。以六德爲之本,以六律爲之音。”雲“子貢問師乙”以下,至“何歌也”,並《樂記》文。師乙,魯之大師,以掌樂事,故子貢問焉。引之者,證大師知樂節,故告歌備,故鄭雲“是明其掌而知之”也。知升歌以下四節皆三終者,案《禮記鄉飲酒義》雲:“工八,升歌三終,主人獻之;笙入三終,主人獻之;歌三終,合樂三終。工告樂備。”故知皆三終。彼與此經歌合樂,不獻之者,但歌合樂還是始升歌,笙奏之前已得獻,故不復重獻。雲“備亦成也”者,案《周禮樂師職》雲:“凡樂成則告備。”故云亦成也。

    樂正由楹內、東楹之東,告於公,乃降復位。(言由楹內者,以其立於堂廉也。復位,位在東縣之北。)

    [疏]“樂正”至“復位”。

    ○注“言由”至“之北”。

    ○釋曰:“言由楹內”者,以其樂正與工俱在堂廉,則楹南無過處,故由楹內東楹之東告於公。雲“復位,位在東縣之北”者,案《大射》略於樂,小樂正升堂,經有左右正,則知亦有大樂正,至席工於西階上少東,東面時,小樂正亦降立於其南,北面。卒管,工向東坫之東南,西面北上坐時,鄭注云:“於是時,大樂正還北面立於其南。”臣位尊東,明工升堂時,小樂正升,大樂正東方,西面,工來東坫之東南,西面時,大樂正東縣之北,北面,其小樂正則立於西階下東面。此燕禮主於樂,故大樂正升堂。今降,明覆於東縣之北,北面也。

    射人自阼階下請立司正,公許。射人遂爲司正。(君許其請,因命用爲司正。君三舉爵,樂備作矣。將留賓飲酒,更立司正以監之,察儀法也。射人俱相禮,其事同。)

    [疏]“射人”至“司正”。

    ○注“君許”至“事同”。

    ○釋曰:自此盡“皆反坐”,論立司正遂行所監之事。雲“君三舉爵”者,爲賓、爲卿、爲大夫舉旅。雲“樂備作矣”者,歌、笙、、合四者備作,各三終矣。案《鄉飲酒》、《鄉射》立司正後始行旅酬者,彼是士饗禮。饗禮之法,莫問尊卑,遍獻之後,乃行旅酬,故立司正之後乃行旅酬。此《燕禮》,國君燕其臣子,雖一獻以辨尊卑,故主人獻君而受酬,主人卑,不敢酬,公獻之禮成於酬。故使大夫媵觶於公,當酬公,君行大惠,即舉之爲賓,賓得觶,請旅諸臣遍卿大夫,乃成一獻之禮。復獻,卿大夫皆爲之舉旅行酬,皆成其獻。但卿大夫皆堂上有位,近君不敢失禮,故雖舉旅行酬,而未立司正。作樂後,將獻羣士,士職卑,位在堂下,將爲士舉旅,恐失禮,故未獻之前,即立司正監之,故不同也。

    司正洗角觶,南面坐奠於中庭,升,東楹之東受命,西階上北面命卿大夫:“君曰‘以我安’。”卿大夫皆對曰:“諾。敢不安!”(洗奠角觶於中庭,明其事以自表,威儀多也。君意殷勤,欲留賓飲酒。命卿大夫以我故安,或亦其實不主意於賓。)

    [疏]“司正”至“不安”。

    ○注“洗奠”至“於賓”。

    ○釋曰:雲“洗奠角觶於中庭,明其事以自表,威儀多也”者,此奠觶於中庭,威儀多,決《鄉飲酒》不奠,是以《鄉飲酒》作相爲司正,洗觶,執以升自西階,是不奠,威儀少也。雲“君意殷勤,欲留賓飲酒。命卿大夫以我故安”者,以上人安,客乃安,故欲安賓,先語卿大夫,以我意故須安也。雲“或亦其實不主意於賓”者,鄭意兩解,前解主意爲賓,故使卿大夫爲賓安;或亦其實不專主爲賓,兼羣臣共安也。

    司正降自西階,南面坐取觶,升酌散,降,南面坐奠觶,右還,北面少立,坐取觶,興,坐不祭,卒觶,奠之,興,再拜稽首。(右還,將觶南,先西面也。必從觶西,爲君之在東也。少立者,自嚴正,慎其位。)

    [疏]“司正”至“稽首”。

    ○注“右還”至“其位”。

    ○釋曰:“右還,將觶南,先西面也”者,右還,謂奠時南面,乃以右手向外而西面,乃從觶西南行,而右還北面。雲“必從觶西,爲君之在東也”者,若從觶東而左還北面,則背君,以其君在阼故也。雲“自嚴正,慎在位”者,以司正監察,主爲使人嚴正謹慎,故先自嚴正謹慎也。

    左還,南面坐取觶,洗,南面反奠於其所。(反奠虛觶,不空位也。)

    [疏]“左還”至“其所”。

    ○注“反奠”至“位也”。

    ○釋曰:必使不空者,亦欲使衆人睹,知司正嚴正之處。

    升自西階,東楹之東請徹俎,降,公許。告於賓,賓北面取俎以出。膳宰徹公俎,降自阼階以東。(膳宰降自阼階,以賓親徹,若君親徹然。)

    [疏]“升自”至“以東”。

    ○注“膳宰”至“徹然”。

    ○釋曰:雲“降自阼階,以賓親徹,若君親徹然”者,臣之升降當西階,今見賓親徹,膳宰代君徹,不降西階,而降自阼階,當君降處,故云若君親徹降自阼然也。

    卿大夫皆降,東面,北上。(以將坐,降待賓反也。)

    [疏]“卿大”至“北上”。

    ○注“以將”至“反也”。

    ○釋曰:案《大射》雲:“大夫降復位。”注云:“門東北面位。”不與卿同東面位者,彼卿有俎,卿取俎以出。故大夫不敢獨在西階下,故復位,復門東,北面位。此燕,卿無俎,故大夫與卿同降西階下,東面,北上位也。雲“以將坐,降待賓反”者,上文賓以俎出,當反入升坐,故卿大夫待賓反,亦升坐也。

    賓反入,及卿大夫皆說屨,升就席。公以賓及卿大夫皆坐,乃安。(凡燕坐必說屨,屨賤,不在堂也。禮者尚敬,敬多則不親。燕安坐,相親之心。)

    [疏]“賓反”至“乃安”。

    ○注“凡燕”至“之心”。

    ○釋曰:凡在堂立行禮,不說屨,安坐則說屨,故鄭雲“凡燕坐必說屨”。以其屨在足,賤,不宜在堂,陳於尊者之側也。雲“禮者尚敬,敬多則不親。燕安坐,相親之心”者,《左氏傳》雲“饗以訓恭儉”,設幾而不倚,爵盈而不飲,“燕以示慈惠”,饗在廟立行禮,是敬多則不親者也。燕在寢,以醉爲度,是相親之心者也。若然,直雲賓及卿大夫說屨,不雲君降說屨,則君說屨之在堂上席側,是以《禮記少儀》雲:“排闔說屨於戶內者,一人而已矣。”彼據尊者坐在室,則尊者一人說屨在戶內。今此燕在堂上,則君尊說屨於席側可知也。

    羞庶羞。(謂巽肝,狗醢也。骨體所以致敬也,庶羞所以盡愛也。敬之愛之,厚賢之道。)

    [疏]“羞庶羞”。

    ○注“謂巽”至“之道”。

    ○釋曰:案《大射》雲“羞庶羞”,注云:“所進衆羞,謂巽肝、狗醢也。或有炮鱉、膾鯉、雉、兔、鶉、β。”大射先行燕禮,明與彼同。此注不言“炮鱉”已下,註文不具。鄭知有此物者,以經雲庶羞,不唯二豆而已。案《內則》爲:“肝,取狗肝一,之以其,濡炙之,舉ㄡ其,不蓼。”注云:“,腸脂。”此及大射其牲皆用狗,故知有肝狗。知有炮鱉膾鯉者,《詩》雲:“吉甫燕喜”,“飲御諸友,炮鱉膾鯉。”又《內則》及《公食大夫》上大夫二十豆,有雉兔鶉β。《禮記王制》雲:“庶羞不逾牲。”此燕用狗,必可有此物而已。《鄉飲酒》、《鄉射》亦有狗,但經直雲羞,不雲庶,是以鄭注云:“醢,明二豆無餘物也。”雲“骨體所以致敬也”者,據未坐以前;“庶羞所以盡愛”,據說屨已後也。

    大夫祭薦。(燕乃祭薦,不敢於盛成禮也。)

    [疏]“大夫祭薦”。

    ○注“燕乃”至“禮也”。

    ○釋曰:“不敢於盛成禮”,謂未立司正之前,立行禮,受獻之時,不祭脯醢,祭先是成禮,不敢成禮於盛時。

    司正升受命,皆命:“君曰無不醉。”賓及卿大夫皆興,對曰:“諾。敢不醉!”皆反坐。(皆命者,命賓,命卿大夫也。起對必降席,司正退立西序端。)

    [疏]“司正”至“反坐”。

    ○注“皆命”至“序端”。

    ○釋曰:雲“起對必降席”者,經雲“反坐”,不雲“降”,明起對必降席,既對乃反坐也。是以《孝經》雲:“曾子避席,曰:參不敏。”亦是起對也。知“司正退立西序端”者,此無降文,見《鄉飲酒》雲:“司正升相旅,退立於序端東面。”故知此亦然也。

    主人洗,升,獻士於西階上。士長升,拜受觶,主人拜送觶。(獻士用觶,士賤也。今文觶作觚。)

    [疏]“主人”至“送觶”。

    ○注“獻士”至“作觚”。

    ○釋曰:自此盡“立飲”,論獻士之事。雲“獻士用觶,士賤也”者,對上大夫已上獻用觚,旅酬乃用觶。此獻士即用觶,故云士賤也。不從今文觚者,若從觚,與大夫巳上何異?故不從。

    士坐祭,立飲,不拜既爵。其他不拜,坐祭,立飲。(他,謂衆士也,亦升受爵,不拜。)

    [疏]“士坐”至“立飲”。

    ○注“他謂”至“不拜”。

    ○釋曰:雲“他,謂衆士也”者,上雲士長,明此士長之外皆衆士也。知“亦升受爵”者,以其士尊於笙之長,笙之長尚受爵於階上,明士得升堂受爵也。言“不拜”者,以其士長得拜,明衆士不拜也。

    乃薦司正與射人一人、司士一人、執冪二人,立於觶南,東上。(天子射人、司士,皆下大夫二人,諸侯則上士,其人數亦如之。司正爲上。)

    [疏]“乃薦”至“東上”。

    ○注“天子”至“爲上”。

    ○釋曰:此等皆士而先薦者,以其皆有事,故先得薦。司士亦先薦者,案《周禮》司士掌羣士爵祿、廢置之事,士中之尊,故亦先得薦也。鄭引《周禮序官》射人、司士下大夫二人,約出此。“諸侯則上士”者,天子官尊,諸侯宜降一等,以是諸侯射人、司士得在士位中。雲“其人數亦如之”者,案《周禮序官》:“射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皆名射人。則諸侯雖使士爲之,人數亦等。以其畿外諸侯張三侯,與天子同,故知射人之數亦同也。言此者,欲見射時射人有事非一,故下文注云“大射正,射人之長”,是以《大射禮》大射正及小射正皆有事也。雲“司正爲上”者,雖同是士,以其爲庭長,故設在上先薦之。此經三者當官雖多,皆取長先薦,其餘在於衆位,依齒也。又士位在西有事者,別在觶南,北面東上也。

    辯獻士。士既獻者,立於東方,西面,北上。乃薦士。(每已獻而即位於東方,蓋尊之,畢獻,薦於其位。)

    [疏]“辯獻”至“薦士”。

    ○注“每已”至“其位”。

    ○釋曰:雲“即位於東方,蓋尊之”者,以其庭中之位,卿東方西面,大夫北面,士西方東面,是東方尊。今卿大夫得獻升堂,位空,故士得獻,即東方卿位,是尊之。以無正文,故云“蓋”以疑之也。知“畢獻,薦之”者,以其經雲“辯獻士”,“乃薦士”,故知當畢獻後乃薦也。

    祝史、小臣師亦就其位而薦之。(次士獻之,已,不變位,位自在東方。)

    [疏]“祝史”至“薦之”。

    ○注“次士”至“東方”。

    ○釋曰:雲“次士獻之,已,不變位”者,對先獻士,士即變位,鄉東方也。雲“位自在東方”者,案上設位之時,祝史在門,其小臣在東堂下,是先在東方也。

    主人就旅食之尊而獻之。旅食不拜,受爵,坐祭,立飲。(北面酌,南鄉獻之於尊南。不洗者,以其賤,略之也。亦畢獻乃薦之。主人執虛爵奠於篚,復位。)

    [疏]“主人”至“立飲”。

    ○注“北面”至“復位”。

    ○釋曰:雲“北面酌,南鄉獻之於尊南”者,案《大射》旅食尊,在西釒薄之南,北面。則此主人在南,亦北面以陳尊,向君,若東楹之西,東向設尊,亦是向君爲正。彼酌者,尊後東面酌,此亦尊後北面酌,南面獻之於尊南也。雲“不洗者,以其賤”者,此乃庶人在官,府史胥徒之輩,故云“賤,略之也”。雲“亦畢獻乃薦之”者,亦上文,士此畢獻,乃薦可知。雲“主人執虛爵奠於篚,復位”者,此約《大射》獻旅食訖,雲執虛爵奠於篚復位,故知也。

    若射,則大射正爲司射,如鄉射之禮。(大射正,射人之長者也。如鄉射之禮者,燕爲樂卿大夫,宜從其禮也。如者,如其“告弓矢既具”至“退中與”也。納射器而張侯,其告請先於君,乃以命賓及卿大夫,其爲司正者亦爲司馬,君與賓爲耦。《鄉射》記曰自“君射”至“龍旃”,亦其異者也。薦旅食乃射者,是燕射主於飲酒。)

    [疏]“若射”至“之禮”。

    ○注“大射”至“飲酒”。

    ○釋曰:此一經論燕末行射之節。雲“大射正,爲司射”者,燕禮輕,又不主爲射,故射人爲擯,又爲司正。至射時,大射正爲司射。大射之時略於燕,主於射,故大射正爲擯,又爲司正,至射又親其職,故不同爲司射也。雲宜從之者,《鄉射》是卿大夫禮,故樂之還從之也。雲“如者,如其‘告弓矢既具’至‘退中與’也”者,經雲如鄉射之禮,明從始至末皆如之。案《鄉射》初,司射告弓矢既具,至三番射訖,而退中與,故如之也。雲“納射器而張侯”者,欲見此與《鄉射》因納射器後即張侯,大射納射器之後無張侯之事,是以特言此也。雲“告請先於君,乃以命賓及鄉大夫”者,此《燕禮》與《大射》皆國君之禮,此《燕禮》每事皆先請於君,《大射》亦先請於君,故曰大射初,司射自阼階前請於公,公許,乃命賓。及卿大夫鄉射,西階上告賓曰,弓矢既具,乃告於主人,遂告大夫,是先後異也。雲“其爲司正者亦爲司馬”者,《鄉射》將射,雲司正爲司馬,此亦於將射,司正爲司馬,亦射之也。若然,則上文射人告具,射人請賓,又云射人請立司正,公許,射人遂爲司正,皆一人也。必雲司正爲司馬者,諸侯有常官,嫌與《鄉射》異,故言此也,若士射,則司正不爲司馬。雲“君與賓爲耦”者,欲見《鄉射》賓與主人爲耦,此君與賓爲耦,亦是異於《鄉射》也。引“《鄉射》記‘君射’至‘龍旃’,亦其異者也”者,謂旌與中異,何者?彼因記國君三處射,旌與中各不同。雲“君國中射,則皮樹中,以旌獲,白羽與朱羽糅”,言國中,則此《燕射》也。又云“於郊則閭中,以旌獲”,謂諸侯大射在郊。又云“於竟則虎中,龍旃”,謂諸侯賓射在竟。此皆諸侯禮,射雖記在《鄉射》,皆與《鄉射》異也。雲“薦旅食乃射者,是燕射主於飲酒”者,此獻士旅食後乃射,是燕射於飲酒,決《大射》未爲大夫舉旅之前則射,是彼《大射》主於射故也。

    賓降洗,升媵觚於公,酌散,下拜。公降一等,小臣辭。賓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此當言媵觶,酬之禮皆用觶。言觚者,字之誤也。古者觶字或作角旁氏,由此誤爾。)

    [疏]“賓降”至“再拜”。

    ○注“此當”至“誤爾”。

    ○釋曰:自此盡“賓反位”,論賓媵爵於公之節。雲“古者觶字或作角旁氏,由此誤爾”者,案《冬官梓人》:“爲飲器,勺一升,爵一升,觚二升。獻以爵而酬以觚,一獻而三酬,則一豆矣。”鄭引南郡大守馬季長雲:“觚當爲觶,豆當爲鬥。”鄭康成雲:“古者觶,角傍氏,似觚,故誤爲觚,時人又多間觚,寡聞,是以誤爲觚。”此注與彼同也。

    賓坐祭,卒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賓降洗象觶,升酌膳,坐奠於薦南,降拜。小臣辭。賓升成拜,公答再拜。賓反位。(反位,反席也。今文曰洗象觚。)

    [疏]“賓坐祭”至“反位”。

    ○注“反位”至“象觚”。

    ○釋曰:知“反位,是反席”者,以其堂下無席,堂上乃有之,而云賓升成拜,不雲降,明上反位者,反席可知也。

    公坐取賓所媵觶,興。唯公所賜。(至此又言興者,明公崇禮不倦也。今文觶又爲觚。)

    [疏]“公坐”至“所賜”。

    ○注“至此”至“爲觚”。

    ○釋曰:自此盡“士旅酌卒”,論君爲士舉旅之事。雲“唯公所賜”者,辭與爲大夫舉旅同也。雲“至此又言興者,明公崇禮不倦也”者,以其說屨升坐之後,理當倦,今言興,明不倦矣。

    受者如初受酬之禮,降,更爵洗,升,酌膳,下拜。小臣辭。升成拜,公答拜。乃就席,坐行之。(坐行之,若今坐相勸酒。)

    有執爵者。(士有盥升主酌授之者。)

    [疏]“有執爵者”。

    ○注“士有”至“之者”。

    ○釋曰:無,坐勸酒,有執爵行之者。今此爲士舉旅,亦有執爵行之,若無爵,然後士有盥升,主酌授之者。若然,前三舉旅皆酬者,自酌授人也。

    唯受於公者拜。(公所賜者也,其餘則否。)

    司正命執爵者爵辯,卒受者興,以酬士。(欲令惠均。)

    [疏]“司正”至“酬士”。

    ○注“欲令惠均”。

    ○釋曰:此所命者,命大夫也。以前三舉旅,辯大夫則止,今此爲士舉旅,故及之。雲“欲令惠均”者,惠均於室及均於庭也,士特牲爵止,欲得神惠均於室及均於庭。此據人君之惠,均於庭也。

    大夫卒受者以爵興,西階上酬士。士升,大夫奠爵拜,士答拜。(興酬士者,士立堂下,無坐位。)

    [疏]“大夫”至“答拜”。

    ○注“興酬”至“坐位”。

    ○釋曰:此即上文司正所命者也。雲“興酬士者,士立堂下,無坐位”者,凡禮,堂上有席者坐,堂下無席者立。是以《禮記檀弓》工尹商陽是士,而云“朝不坐”,堂下無坐位者也。

    大夫立卒爵,不拜,實之。士拜受,大夫拜送。士旅於西階上,辯。(祝史、小臣,旅食皆及焉。)

    [疏]“大夫”至“上辯”。

    ○注“祝史”至“及焉”。

    ○釋曰:知旅食皆及者,以士未得獻時,旅酬不及。得獻之後,旅則及之。旅食亦次士得獻,故知亦酬及之,其庶子以下未得獻者,至獻後無爵及焉。

    士旅酌。(旅,序也。士以次序自酌相酬,無執爵者。)卒。

    主人洗,升自西階,獻庶子於阼階上,如獻士之禮。辯,降洗,遂獻左右正與內小臣,皆於阼階上,如獻庶子之禮。(庶子,掌正六牲之體及舞位,使國子德學道,世子之官也,而與膳宰、樂正聯事。樂正亦學國子以舞。左右正,謂樂正、僕人正也。小樂正立於西縣之北,僕人正、僕人師、僕人士立於其北,北上。大樂正立於東縣之北。若射,則僕人正、僕人士陪於工後。內小臣、奄人掌君陰事陰令,後夫人之官也,皆獻於阼階上,別於外內臣也。獻正下及內小臣,則磬人、鍾人、釒薄人、鼓人、僕人之屬盡獻可知也。凡獻皆薦也。)

    [疏]“卒主”至“之禮”。

    ○注“庶子”至“薦也”。

    ○釋曰:此一經獻庶子以下之節。雲“庶子,掌正六牲之體及舞位,使國子德學道,世子之官也”者,案《周禮諸子職》雲:“大祭祀,正六牲之體。凡樂事,正舞位。”國子存遊ヘ,使之德學道,彼天子諸子之官,屬大子。若據諸侯,爲世子之官。引之者,以天子謂之諸子,諸侯謂之庶子,掌公卿大夫士之子,掌事同,故取《諸子職》解此庶子之事。雲“而與膳宰、樂正聯事”者,以掌正六牲之體,得與膳宰聯事;掌國子德學道,得與樂正聯事;以其樂正亦掌教國子故也。言此者,欲見膳宰得獻,此庶子亦得獻之意。雲“樂正亦教國子之舞”者,欲見庶子掌國子得與樂正聯事。雲“左右正,謂樂正、僕人正也”,僕人正以下至“北上”,鄭知義然者,見《大射禮》而知。雲“左右正”者,據中庭爲左右,《大射禮》工遷於東,僕人正亦與樂正同處,名曰左正,復雲右正,明是小樂正在西爲一也。若小樂正不在西,大射之禮不得有左右正之文。又兩面俱縣,明大、小樂正各監一縣。又知“僕人正”以下在小樂正之北北上者,以《鄉射》弟子相工皆在西,今僕人正以下亦是相工之人,故知亦在西方也。又工堂上西階之東相工者,宜近其事,故在西方樂正之北也。又知“北上”者,以《大射》、《鄉射》工遷在下之時,皆北上統於樂正,今相者以工爲主,明在堂下,則宜北統於堂上矣。下又知“大樂正在東縣北”者,約《鄉射》雲:“縣於洗東北。”至射時遷樂於阼階下之東南,堂前三西面,北上,坐樂正北面,立於其南,是得爲一證也。雲“若射”以下至“工後”者,案《大射》將射之時,工遷於下東坫之東南,西面,北上坐,相者以工爲主,故知相工陪於東,即在工後也。雲“內小臣、奄人掌君陰事陰令,後夫人之官也”者,案《天官小臣序官》雲:“內小臣奄上士四人。”其職雲:“掌王之陰事陰令。”鄭注云:“陰事,羣妃御見之事。陰令,王所求爲於北宮。”彼後之官,兼雲夫人者,欲見諸侯夫人內小臣亦與後之內小臣職同,故雙言之。雲“皆獻於阼階上,別於外內臣也”者,臣雲外內者,案《周禮》有外內命夫,鄭注云:“外命夫六鄉以出。”案內命夫,朝廷卿大夫,則諸侯臣在鄉遂及采地者爲外臣,在朝廷者爲內臣。但外內臣皆獻於西階上,此獻於阼階,故云“別於外內臣”也。雲“則磬人”以下至“盡獻可知也”者,此據《周禮》天子有此官,諸侯並以下士爲之,則諸侯亦有此官,以其庭中之樂,軒縣別有鍾、磬、、鼓,故知也。兼言僕人者,此經直見僕人正,不見僕人師、僕人士,《大射》見之。內小臣、奄人之賤者尚得獻,明此等皆得獻可知也。知“凡獻皆薦”者,以經雲“如獻士”,獻士有薦,凡此等獻訖,明皆有薦也。

    無爵。(,數也,爵行無次無數,唯意所勸,醉而止。)

    [疏]“無爵”。

    ○注“數”至“而止”。

    ○釋曰:自此盡“無樂”,論酒行樂作無次數之節。雲“爵行無次無數”者,此對四舉旅以前,皆有次有數,此則無次數也。

    士也,有執膳爵者,有執散爵者。執膳爵者酌以進公,公不拜,受。執散爵者酌以之公,命所賜。所賜者興,受爵,降席下,奠爵,再拜稽首。公答拜。(席下,席西也。古文曰:公答再拜。)

    [疏]“士也”至“答拜”。

    ○注“席下”至“再拜”。

    ○釋曰:自旅酬已前,受公爵皆降,拜,升成拜。至此不復降拜者,禮殺故也。雲“席下,席西也”者,賓與卿大夫席皆南面統於君,皆以東爲上,故知席下爲席西也。

    受賜爵者以爵就席坐,公卒爵,然後飲。(不敢先虛爵,明此勸惠從尊者來也。)

    [疏]“受賜”至“後飲”。

    ○注“不敢”至“來也”。

    ○釋曰:上已言君命所賜,至此經雲“受賜”,自然惠從尊者來。但先君受爵,似惠不由君來,故後飲然後授虛爵,是由尊者來,故後飲之也。此執爵者皆酌行之以遍,唯卒爵者興以酬士,自酌與之,是以《鄉飲酒》、《鄉射》皆雲:“辯,卒受者興,以旅在下者”。注云:“不使執觶者酌,以其將旅,不以已尊孤人也。”

    執膳爵者受公爵,酌,反奠之。(宴歡在於飲酒,成其意。)

    [疏]“執膳”至“奠之”。

    ○注“宴歡”至“其意”。

    ○釋曰:雲“成其意”者,君意欲得皆醉,今執膳者酌,反奠於君前,望當君心,故云“宴歡在於飲酒,成其意”也。

    受賜爵者興,授執散爵,執散爵者乃酌行之。(予其所勸者。)

    唯受爵於公者拜。卒受爵者興,以酬士於西階上。士升,大夫不拜,乃飲實爵。(乃猶而也。)

    [疏]注“乃猶而也”。

    ○釋曰:轉乃爲而者,“乃”是緩辭。此將勸士,士已升階,大夫即飲,不可爲乃,故從而解之也。

    士不拜,受爵。大夫就席。士旅酌,亦如之。公有命徹冪,則卿大夫皆降,西階下,北面,東上,再拜稽首。公命小臣辭。公答再拜,大夫皆闢。(命徹冪者,公意殷勤,必盡酒也。小臣辭,不升成拜,明雖醉,正臣禮也。不言賓,賓彌臣也。君答拜於上,示不虛受也。)

    [疏]“士不”至“皆闢”。

    ○注“命徹”至“受也”。

    ○釋曰:雲“士旅酌,亦如之”者,亦如大夫相酌之法。雲“公有命徹冪”者,此君尊,在東楹之西,專大惠,故待無爵乃徹冪。《鄉飲酒》尊在房戶之,賓主共之,故賓至則徹之,與此異也。雲“小臣辭,不升成拜,明雖醉,正臣禮也”者,臣之禮當下拜爲正,今不言升成拜者,於下已拜,是雖無爵,已醉而不倦,行臣禮,禮之正也。雲“不言賓,賓彌臣也”者,經直言“卿大夫皆降”,不別言賓,是燕末賓同於臣。言彌者,上旅酬雲“若賓若長”,猶言賓,但言賜不言酬己,是賓卑。今乃設賓,不言賓,是賓彌臣,故同臣例也。雲“君答拜於上,示不虛受也”者,案《燕義》雲:“禮無不答,言上之不虛取於下也。”彼釋此言也,但彼言不虛取於下者,總申此燕禮君答拜之事,不獨爲此言也。

    遂升,反坐。士終旅於上,如初。(卿大夫降而爵止,於其反席卒之。)

    [疏]“遂升”至“如初”。

    ○注“卿大”至“卒之”。

    ○釋曰:雲“卿大夫降而爵止”者,上文已雲“大夫不拜,乃飲實爵,士不拜受爵”,是大夫飲訖爵止也。雲“於其反席卒之”者,謂上士受得大夫爵,此經雲“士終旅於上如初”,是於大夫反席,士卒之也。

    無樂。(升、歌、、合無數也,取歡而已,其樂章亦然。)

    [疏]“無樂”。

    ○注“升歌”至“亦然”。

    ○釋曰:此無對上升歌笙合,各依次第而三終,有次有數。此則任君之情,無次無數,其《詩》樂章亦然,亦無次無數。

    宵則庶子執燭於阼階上,司宮執燭於西階上,甸人執大燭於庭,閽人爲大燭於門外。(宵,夜也。燭,ㄡ也。甸人,掌共薪蒸者。庭大燭,爲位廣也。閽人,門人也。爲,作也,作大燭以俟賓客出。)

    [疏]“宵則”至“門外”。

    ○注“宵夜”至“客出”。

    ○釋曰:凡燕法設燭者,或射之後,終燕則至宵也。或冬之日不射亦宵,夏之日不射未必至宵也。雲“燭,ㄡ也”者,古者無麻燭,而用荊ㄡ,故《少儀》雲主人“執燭抱ㄡ”,鄭雲:“未曰ㄡ。”但在地曰燎,執之曰燭,於地廣設之則曰大燭。其燎亦名大燭,故《詩》雲:“庭燎之光。”毛雲“庭燎,大燭”也,鄭雲“夜未央,而於庭設大燭。”毛、鄭並指此“甸人執大燭”之文也。《司ピ氏》雲:“凡邦之大事,共墳燭庭燎。”“玄謂墳,大也,樹於門外曰大燭,於門內曰庭燎。”言樹,則大燭亦在地,廣設之而已。此閽人爲大燭於門外者,亦是大燭在地者。案《郊特牲》雲:“庭燎之百由齊桓公始也。”注云:“僭天子也。庭燎之差,公蓋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文出《大戴禮》也。此亦諸侯禮,以燕禮輕,故不言庭燎設大燭而已。雲“甸人,掌共薪蒸者”,《天官甸師氏職》文。引之者,以其內有燭ㄡ,故使之在門爲大燭也。雲“閽人,門人也”者,案《天官閽人》“掌守王中門之禁”,諸侯亦當然。

    賓醉,北面坐取其薦脯以降。(取脯,重得君賜。)

    奏《陔》。(《陔》,《陔夏》,樂章也。賓出奏《陔夏》,以爲行節也。凡《夏》,以鍾鼓奏之。)

    [疏]“奏陔”。

    ○注“陔夏”至“奏之”。

    ○釋曰:雲“陔,陔夏”者,案《鍾師》“九夏”之中有《陔夏》,《九夏》皆是《詩》。《詩》爲樂章,故知樂章也。雲“賓出奏《陔夏》,以爲行節也”者,此及《鄉飲酒》皆於賓出奏《陔夏》,明此爲行節戒之,使不失禮。雲“凡《夏》,以鍾鼓奏之”者,案《周禮鍾師》雲:“以鍾鼓奏《九夏》。”鄭注云:“先奏鍾次擊鼓。”是凡《夏》皆以鍾鼓奏之。

    賓所執脯,以賜鍾人於門內ニ,遂出。(必賜鍾人,鍾人掌以鍾鼓奏《九夏》。今奏《陔》以節己,用賜脯以報之,明雖醉不忘禮。古文賜作錫。)卿大夫皆出。(隨賓出也。)公不送。(賓禮訖,是臣也。)

    公與客燕,(謂四方之使者。)

    [疏]“公與客燕”。

    ○注“謂四方之使者”。

    ○釋曰:自此盡“敢拜賜命”,論與異國臣將燕,使卿大夫就館戒客之辭事。但燕異國卿大夫與臣子同,唯戒賓爲異,故於禮末特見之也。雲“謂四方之使”者,以其雲“客”,以寡君對之,故知四方使卿大夫來聘,主君將燕之也。

    曰:“寡君有不腆之酒,以請吾子之與寡君須臾焉,使某也以請。”(君使人戒客辭也。禮使人各以其爵。寡,鮮也,猶言少德,謙也。腆,膳也。上介出請入告。古文腆皆作殄,今文皆曰不腆酒,無之。)

    [疏]“曰寡”至“以請”。

    ○注“君使”至“無之”。

    ○釋曰:雲“禮使人各以其爵”者,案《公食大夫》雲:“使大夫戒,各以其爵。”以其大聘使卿,小聘使大夫,爵不同,故主君亦以其爵戒之也。雲“上戒出請入告”者,亦約《公食》使者至館門外,客使者上介出請事,入告賓。但彼食禮重,故三辭,此燕禮輕,故再辭,爲異耳。又彼見賓出,拜辱,大夫不答拜,此不言者,文不具。

    對曰:“寡君,君之私也。君無所辱賜於使臣,臣敢辭。”(上介出答主國使者辭也。私,謂獨有恩厚也。君無所爲辱賜於使臣,謙不敢當也。敢者,怖懼用勢決之辭。)

    [疏]“對曰”至“敢辭”。

    ○注“上介”至“之辭”。

    ○釋曰:雲“敢者,怖懼用勢決之辭也”者,謂若怖懼之事,不避危難,用勢往決之,故云用勢決之辭也。

    “寡君固曰‘不腆’,使某固以請。”“寡君,君之私也,君無所辱賜於使臣,臣敢固辭。”(重傳命。固,如故。)“寡君固曰‘不腆’,使某固以請。”“某固辭,不得命,敢不從!”(許之也。於是出見主國使者,辭以見許爲得命。今文無使某。)致命曰:“寡君使某,有不腆之酒,以請吾子之與寡君須臾焉。”(親相見,致君命辭也。)

    “君貺寡君多矣,又辱賜於使臣,臣敢拜賜命。”(貺,賜也,猶愛也。敢拜賜命,從使者拜君之賜命,猶謙不必辭也。)

    [疏]注“敢拜”至“辭也”。

    ○釋曰:主君使大夫往戒,只爲燕事。今客從之者,來就燕。而云拜主君賜燕之命者,謙不必有燕事。

    記。燕,朝服於寢。(朝服者,諸侯與其羣臣日視朝之服也。謂冠玄端、緇帶、素,白屨也。燕於路寢,相親暱也。今辟雍十月行此燕禮。玄冠而衣皮弁服,與禮異也。)

    [疏]“記燕朝服於寢”。

    ○注“朝服”至“異也”。

    ○釋曰:凡記皆記經不具者,以經不言燕服及燕處,故記人言之也。雲“謂冠玄端、緇帶、素、白屨”者,皆《士冠禮》文。案《屨人》注:“天子諸侯吉事皆舄。”諸侯朝服素裳、素,應白舄,而云白屨者,引《士冠禮》成文。其實諸侯當白舄,其臣則白屨也。鄭注《周禮屨人》雲:“復下曰舄,衤單下曰屨。”下謂底,以此爲異也。雲“燕於路寢,相親暱也”,知燕於寢者,以其饗在廟,明燕在寢私處可知也。引漢法,欲見與古異者。周時玄冠服則緇布衣,今衣皮弁服,是其異也。

    其牲,狗也。(狗取擇人也,明非其人不與爲禮也。)

    亨於門外東方。(亨於門外,臣所掌也。)

    [疏]“亨於門外東方”。

    ○注“亨於”至“掌也”。

    ○釋曰:此君禮,故云臣使掌。案《公食》記雲:“亨於門外東方。”注云:“必於門外者,大夫之事也。”注不同者,以其饗食在廟,嚴凝宜親監視,不得言臣所掌,故注云大夫之事也。《鄉飲酒》亨狗於堂東北者,非君禮,是臣於堂東北。不在外者,宜主人親供,又法陽氣之所始,故三者注皆不同也。

    若與四方之賓燕,則公迎之於大門內,揖讓升。(四方之賓,謂來聘者也。自戒至於拜至,皆如《公食》,亦告饌具而後公即席。小臣請執冪、請羞者,乃迎賓也。)

    [疏]“若與”至“讓升”。

    ○注“四方”至“賓也”。

    ○釋曰:雲“自戒至於拜至,皆如《公食》”者,此燕用狗,彼用大牢;此戒賓再辭,彼三辭;至於卿大夫立位,皆不同。而云如《公食》者,謂除此之外如之。若然,依《公食》從首“使大夫戒,各以其爵,上介出請入告”已下,至“北面再拜稽首”,皆如之,饌具之等,不如之也。雲“亦告饌具而後公即席。小臣請執冪、請羞者,乃迎賓也”者,言此者,欲見燕四方賓,此等依上文與燕己臣子同,亦不如《公食》。以其《公食》公無席,又無入廟之事,又《公食》無請執冪羞膳,故別言此也。

    賓爲苟敬,席於阼階之西,北面。有┵,不嚌肺,不啐酒。其介爲賓。(苟,且也,假也。主國君鄉時,親進醴於賓。今燕,又宜獻焉。人臣不敢褻煩尊者,至此升堂而辭讓,欲以臣禮燕,爲恭敬也。於是席之如獻諸公之位。言苟敬者,賓實主國所宜敬也。┵,折俎也。不嚌啐,似若尊者然也。介門西北面,西上,公降迎上介以爲賓,揖讓升,如初禮。主人獻賓、獻公,既獻苟敬,乃媵觚,羣臣即位,如燕也。)

    [疏]“賓爲”至“爲賓”。

    ○注“苟且”至“燕也”。

    ○釋曰:雲“主國君饗時,親進醴於賓”者,謂行聘享訖,禮賓之時,君親酌醴進於賓。若然,前有饗食,不言之者,饗禮亡,無以可言。食禮又無酒醴所獻之事,故不言,而云饗時也。雲“今燕,又宜獻焉”者,案上燕己臣子,使宰夫爲主人,知此親獻者,若不親獻,即同己臣子,賓何須辭之而爲苟敬,故知君當親獻焉。雲“至此升堂而辭讓”者,若此時升堂,不辭即行燕賓之禮,故知辭之在初升堂時。雲“欲以臣禮燕,爲恭敬也”者,此謂在阼西,北面,故云“席之如諸公之位”也。雲“言苟敬者,賓實主國所宜敬也”者,賓實主國所宜敬,但爲辭讓,故以命介爲賓,不得敬之。今雖以介爲賓,不可全不敬,於是席之於阼階西,且敬也,故云苟敬也。雲”不嚌啐,似若尊者然也”者,案此《燕禮》與《大射》、《鄉射》皆不嚌啐,是諸公如鄉禮,今聘卿在諸公之坐,亦不嚌不啐,是爲似若諸公尊者然也。雲“介門西北面,西上”者,約《聘禮》而知也。雲“公降迎上介以爲賓,揖讓升,如初禮”者,此如上文,燕己臣子以大夫爲賓者,同故云如初禮也。雲“主人獻賓、獻公,既獻苟敬,乃媵觚”者,若上燕己臣子之時,獻賓、獻公既,即媵觶以酬賓,但苟敬之。前宜有薦、有俎,實與君同,明知獻公後即獻苟敬,乃可酬賓也。雲“羣臣即位,如燕”者,如上燕已臣子同。若然,羣臣不待迎賓入,乃從君入者,以其皆蒙獻酬,故因其先至寢門,故小臣引之即入,不待賓入後也。

    無膳尊,無膳爵。(降尊以就卑也。)

    [疏]“無膳尊無膳爵”。

    ○注“降尊以就卑”。

    ○釋曰:《郊特牲》雲:“三獻之介,君專席而酢焉,此降尊以就卑也。”注云:“三獻,卿大夫來聘,主君饗燕之,以介爲賓,賓爲苟敬,則徹重席而受酢也。專猶單也。”彼與此事同,故鄭引彼經以證此。燕己臣子,不見有君親受賓酢。若燕異國臣子,得有專席,受酢者獻卿大夫之後,依次各爲此三人舉旅。獻士之後,賓乃媵觶於公,賓取所媵觶爲士舉旅,應以爲酢君,君專席而受之也。

    與卿燕則大夫爲賓,與大夫燕亦大夫爲賓。(不以所與燕者爲賓者,燕爲序歡心,賓主敬也。公父文伯飲南宮敬叔酒,以路堵父爲客,此之謂也。君恆以大夫爲賓者,大夫卑,雖尊之,猶遠於君。今文無則,下無燕。)

    [疏]“與卿”至“爲賓”。

    ○注“不以”至“無燕”。

    ○釋曰:此謂與已臣子燕法。若與異國賓燕,皆用上介爲賓,如上說也。雲“公父文伯”已下,是《魯語》文。此三人皆魯大夫,自相燕法。雲“此之謂也”者,此謂不使所爲燕者爲賓之義。雲“君恆以大夫爲賓者,大夫卑,雖尊之,猶遠於君”者,案《禮記燕義》雲:“不以公卿爲賓,而以大夫爲賓,爲疑也,明嫌之義也。”注云:“公卿尊矣,復以爲賓,則尊與君大相近。”是不用公卿爲賓,恐逼君用大夫爲賓。雖尊之,猶遠於君,不畏逼君也。

    羞膳者與執冪者,皆士也。(尊君也。膳宰卑於士。)

    [疏]“羞膳”至“士也”。

    ○注“尊君”至“於士”。

    ○釋曰:經直雲請執冪與羞膳,不辨其人,故記人言之。雲“尊君也,膳宰卑於士”者,言膳宰,別小膳宰也,以其下雲“羞卿者小膳宰”,明於君者,士也,士尊於小膳宰也。若然,士則膳宰之長者,故下注“小膳宰”雲“膳宰之佐也”。

    羞卿者,小膳宰也。(膳宰之佐也。)若以樂納賓,則賓及庭,奏《肆夏》。賓拜酒,主人答拜而樂闋。公拜受爵而奏《肆夏》,公卒爵,主人升受爵以下而樂闋。(《肆夏》,樂章也,今亡。以鍾釒薄播之,鼓磬應之,所謂金奏也。記曰“入門而縣興”,“示易以敬也”。卿大夫有王事之勞,則奏此樂焉。)

    [疏]“若以”至“樂闋”。

    ○注“肆夏”至“樂焉”。

    ○釋曰:自此盡“若舞則勺”,論臣子有王事之勞與之燕之事。雲“若”者,不定之辭,以其常燕已臣子無樂,王事之勞,或有或無,故言若也。雲“《肆夏》,樂章也,今亡”者,鄭注《鍾師》雲:“《九夏》皆《詩》篇名,《頌》之族類也。此歌之大者,載在樂章。樂崩亦從而亡。是以《頌》不能具也。”雲“以鍾釒薄播之,鼓磬應之”者,《鍾師》雲“掌金奏”,鄭注云:“擊金以爲奏樂之節。金謂鍾及。”又云:“凡樂事以鍾鼓奏《九夏》。”鄭注云:“先擊鍾,次擊鼓。”是奏《肆夏》時有鍾、釒薄、鼓、磬。彼經注雖不言磬,但縣內有此四者,故鄭兼言磬也。言“所謂金奏也”者,所謂《鍾師》掌金奏也。雲“記曰”者,此鄭引二記之文。何者?雲“入門而縣興”,是《仲尼》之文。《仲尼燕居》雲:“兩君相見,揖讓而入門,入門而縣興,揖讓而升堂,升堂而樂闋。”《郊特牲》雲:“賓入大門而奏《肆夏》,示易以敬也。”必引二記文者,以燕在寢,賓及庭、及寢庭,與《仲尼燕居》入門而縣興事相類,故引之,證賓及庭樂作之義也。此《肆夏》以金奏之,故引《郊特牲》示易以敬,證用《肆夏》之義也。不取賓入大門者,大門非寢門故也。雲“卿大夫有王事之勞,則奏此樂焉”,知者,以發首陳君與臣子常燕,及聘使之臣燕,次論四方賓燕,今此言賓及庭奏《肆夏》,則非尋常大夫爲賓。與宰夫爲主人相對者,謂若賓爲苟敬四方賓之類,特奏《肆夏》,其事既重,若非有王事之勞,何以致此。故知是臣有王事之勞者,乃奏此樂也。

    升歌《鹿鳴》,下管《新宮》,笙入三成。(《新宮》,《小雅》逸篇也。管之入三成,謂三終也。)

    [疏]“升歌”至“三成”。

    ○注“新宮”至“終也”。

    ○釋曰:《鹿鳴》不言工,歌《新宮》不言笙,奏而言升歌、下管者,欲明笙奏異於常燕,常燕即上所陳四節是也。今工歌《鹿鳴》三終,與笙奏全別,故特言。下管《新宮》,乃始笙入三成者,止謂笙奏《新宮》三終,申說“下管”之義。雲“《新宮》,《小雅》逸篇也”,知在《小雅》者,以配《鹿鳴》,而言《鹿鳴》是《小雅》,明《新宮》,《小雅》可知。

    遂合鄉樂。(鄉樂,《周南》、《召南》六篇。言遂者,不也。)

    若舞,則《勺》。(《勺》,《頌》篇,告成《大武》之樂歌也。其《詩》曰:“於鑠王師,遵養時晦。”又曰:“實維爾公允師。”既合鄉樂,萬武而奏之,所以美王侯,勸有功也。)

    [疏]“若舞則勺”。

    ○注“勺頌”至“功也”。

    ○釋曰:言“若”者,或爲之舞,或不爲之舞,在於君意,故以不定而言。雲“舞則《勺》”者,謂爲之舞,則歌《勺》詩以爲曲。雲“《勺》、《頌》篇,告成《大舞》之樂歌也”者,《勺》詩序文。雲“其《詩》曰:‘於鑠王師,遵養時晦’”者,鑠,美也,言於呼美武王之師;遵,循也,循養晦昧之,紂三分天下猶服事於殷。又曰“實維爾公允師”者,公事允信也,言武王伐紂,實維汝武王之事,信得用師之道。雲“既合鄉樂”者,以文承合鄉樂之下,故知既合鄉樂也。雲“萬舞而奏之”者,釋經舞時,作周萬舞之舞,而奏《勺》詩。宣八年《公羊傳》雲:“壬午,猶繹,萬八去。”《傳》曰:“萬者何?幹舞也。”謂秉幹舞以奏《勺》詩也。雲“所以美王侯,勸有功也”者,天子諸侯作之,是美王侯,亦所以勸有功也。

    唯公與賓有俎。(主於燕,其餘可以無俎。)

    [疏]“唯公與賓有俎”。

    ○注“主於”至“無俎”。

    ○釋曰:主於燕其餘可以無俎者,對《大射》辨尊卑,公卿皆有俎,其牲用狗則同。

    獻公,曰:“臣敢奏爵以聽命。”(授公釋此辭,不敢必受之。)

    [疏]“獻公”至“聽命”。

    ○注“授公”至“受之”。

    ○釋曰:謂若主人獻公,賓媵觶於公,雖非獻,亦釋此辭也。

    凡公所辭,皆慄階。(慄,蹙也,謂越等急趨君命也。)

    凡慄階,不過二等。(其始升,猶聚足連步。越二等,左右足各一發而升堂。)

    [疏]“凡慄階不過二等”。

    ○注“其始”至“升堂”。

    ○釋曰:凡堂及階,尊者高而多,卑者庳而少。案《禮器》雲:“天子之堂九尺,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士冠禮》“降三等受爵弁”,鄭注云:“降三等,下至地。”則士三等階。以此推之,則一尺爲一階,大夫五尺,五等階;諸侯七尺,七等階;天子九尺,九等階可知。今雲“凡慄階不過二等”,言“凡”,則天子九等已下,至士三等皆有慄階之法。慄階不過二等,據上等而言。故鄭雲“其始升猶聚足連步”,一也。故《曲禮》雲:“涉級聚足,連步以上。”鄭注云:“涉等聚足,謂前足躡一等,後足從之並。連步,謂足相隨不相過也。”此即聚足,一也。天子已下,皆留上等爲慄階,左右足各一發而升堂。其下無問多少,皆連步。《雜記》雲:“主人之升降散等。”鄭注云:“散等,慄階。”則慄階亦名散等。凡升階之法有四等:連步,一也;慄階,二也;歷階,三也,歷階謂從下至上皆越等,無連步,若《禮記檀弓》雲“杜蕢入寢,歷階而升”是也;越階,四也。越階謂左右足越三等,若《公羊傳》雲“趙盾避靈公,躇階而走”是也。

    凡公所酬,既拜,請旅侍臣。(既拜,謂自酌升拜時也。擯者阼階下告於公,還西階下告公許。旅,行也,請行酒於羣臣。必請者,不專惠也。)

    [疏]“凡公”至“侍臣”。

    ○注“既拜”至“惠也”。

    ○釋曰:雲“既拜,謂自酌升拜時也”者,此即上賓得君酬酒飲訖,自酌降拜,升時請旅侍臣。雲“擯者阼階下告於公,還西階下告公許。旅,行”者,此約《大射》而知也。

    凡薦與羞者,小膳宰也。(謂於卿大夫以下也。上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絕於賓。羞賓者亦士。)

    [疏]“凡薦”至“宰也”。

    ○注“謂於”至“亦士”。

    ○釋曰:雲“謂於卿大夫以下”者,以其執冪與羞膳,於君是士,則知此“凡”者,於卿大夫也。雲“上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絕於賓。羞賓者亦士”者,鄭意於此言凡,總卿大夫,於文足矣。上文君下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見直言君,不須言賓,以其賓之薦俎與君同,明羞膳亦與君同,不使小膳宰,故云欲絕於賓,爲羞賓者亦士也。

    有內羞。(謂羞豆之實,酏食糝食,羞籩之實,糗餌粉。)

    [疏]“有內羞”。

    ○注“謂羞”至“粉”。

    ○釋曰:雲“謂羞豆之實,酏食糝食”者,《天官醢人》雲:“羞豆之實,酏食糝食。”鄭注云:“酏,<食衍>也。”《內則》曰:“取稻米,舉蚤溲之,小切狼蜀膏,以與稻米爲<食衍>。”又曰:“糝取牛、羊、豕之肉,三如一,小切之,與稻米,稻米二,肉一,合以爲餌,煎之。”是也。雲“羞籩之實,糗餌粉”者,《籩人職》雲:“羞籩之實,糗餌、粉。”鄭注云:“此二物者粉稻米、黍米所爲也。合蒸曰餌,餅之曰。糗者,搗粉熬大豆爲之,爲餌,之,黏著以粉之耳。餌言糗,言粉,互相足。”是也。糗熬之,亦粉之,其粉搗之,亦糗之,是互相足也。

    君與射,則爲下射,袒朱襦,樂作而後就物。(君尊。)小臣以巾授矢,稍屬。(君尊,不矢。)不以樂志。(闢不敏也。)既發,則小臣受弓以授弓人。(俟復發也。不使大射正,燕射輕。)上射退於物一,既發,則答君而俟。(答,對。)

    若飲君,燕,則夾爵。(謂君在不媵之黨,賓飲之如燕媵觚,則又夾爵。)

    [疏]“若飲君燕則夾爵”。

    ○釋曰:“夾爵”者,將飲君,先自飲,及君飲訖,又自飲,爲夾爵。

    君在,大夫射,則肉袒。(不襦,厭於君。)

    [疏]注“不襦厭於君”。

    ○釋曰:《鄉射》記大夫對士射,袒襦,此對君,肉袒,故云“厭於君”也。

    若與四方之賓燕,媵爵,曰:“臣受賜矣,臣請贊執爵者。”(受賜,謂公卿者酬之,至燕,主人事賓之禮殺,賓降洗,升媵觶於公,答恩惠也。)

    [疏]“若與”至“爵者”。

    ○注“受賜”至“惠也”。

    ○釋曰:謂公取二大夫所媵觶上者以酬賓是也。雲“賓降洗,升媵觶於公”者,謂上獻士訖,賓媵觶於公,是答恩惠也。

    相者對曰:“吾子無自辱焉。”(辭之也。對,答也。亦告公,以公命答之也。)

    有房中之樂。(絃歌《周南》、《召南》之詩,而不用鍾磬之節也。謂之房中者,後夫人之所諷誦,以事其君子。)

    [疏]“有房中之樂”。

    ○注“絃歌”至“君子”。

    ○釋曰:雲“絃歌《周南》、《召南》之詩,而不用鍾磬之節”者,此文承四方之賓,燕下而云“有”,明四方之賓而有之。知“不用鍾磬”者,以其此《二南》本後夫人侍御於君子,用樂師,是本無鍾磬。今若改之而用鍾磬,當雲有房中之奏樂,今直雲“有房中之樂”,明依本無鍾磬也。若然,案《磬師》雲:“教縵樂,燕樂之鍾磬。”注云:“燕樂,房中之樂,所謂陰聲也。二樂皆教其鍾磬。”房中樂得有鍾磬者,彼據教房中樂,待祭祀而用之,故有鍾磬也。房中及燕,則無鍾磬也。

    ●卷十六大射第七

    [疏]《大射》第七。

    ○鄭《目錄》雲:“名曰大射者,諸侯將有祭祀之事,與其羣臣射以觀其禮。數中者,得與於祭;不數中者,不得與於祭。射義於五禮屬嘉禮。《大戴》此第十三,《小戴》及《別錄》皆第七。”

    ○釋曰:雲諸侯將有祭祀之事以下,交出於《射義》。

    大射之儀。君有命戒射。(將有祭祀之事,當射,宰告於君,君乃命之。言君有命,政教宜由尊者。)

    [疏]“大射”至“戒射”。

    ○注“將有”至“尊者”。

    ○釋曰:自此盡“西”,論射前預戒諸官,及張侯設樂懸之事。不言“禮”、言“儀”者,以射禮盛,威儀多,故以儀言之。是以《射義》雲:“孔子曰:射者何以射?何以聽?循聲而發,發不失正鵠者,其唯賢者乎!若夫不肖之人,則彼將安能以中。”是其射容難,故稱儀也。雲“將有祭祀之事,當射”者,按《射義》雲:“天子將祭,必先習射於澤。澤者,所以擇士也。已射於澤,而後射於射宮。射中者得與於祭,不中者不得與於祭。”是其將祭必射也。雲“宰告於君,君乃命之”者,鄭意不雲宰戒百官者,宰先告君,君之使戒,乃戒,即雲戒百官是也。雲“言君有命,政教宜由尊者”,其經雲“戒射”,此戒亦政教之類,故以政教言之也。

    宰戒百官有事於射者。(宰,於天子冢宰,治官卿也。作大事,則掌以君命,戒於百官。)

    [疏]“宰戒”至“射者”。

    ○注“宰於”至“百官”。

    ○釋曰:按《周禮大宰職》雲:“掌百官之誓戒。”此言宰戒百官,其事同,故鄭以天子冢宰言之也。其實諸侯兼官,無冢宰,立地官司徒以兼之,故《聘禮》雲“宰命司馬”,注云:“宰,上卿貳,君事者也。諸侯謂司徒爲宰。”是諸侯立司徒兼冢宰之事也。言“大事,則掌以君命,戒於百官”者,《周禮大宰職》雲:“作大事則戒於百官,贊王命。”是鄭之所引,以證宰戒之事也。

    射人戒諸公、卿、大夫射。司士戒士射與贊者。(射人掌以射法治射儀,司士掌國中之士,治凡其戒命,皆司馬之屬也。殊戒公卿大夫與士,辨貴賤也。贊,佐也,謂士佐執事不射者。)

    [疏]“射人”至“贊者”。

    ○注“射人”至“射者”。

    ○釋曰:上文宰官尊,總戒。此射人司士,色別重戒之。謂若《天官冢宰》戒百官宗伯、大司寇之等,重戒也。雲“射人掌以射法治射儀”者,《夏官射人》文。雲“司士掌國中之士,治凡其戒令”者,此《司士職》文。雲“國中之士”,彼士總公卿大夫士而言,此射人巳戒公卿大夫,則司士戒士贊者,唯有士不兼,大夫已上不同者,斷章取義,故與本職不同也。雲“皆司馬之屬也”者,射人、司士皆屬司馬,故云司馬屬也。此上下文所云戒者,皆謂祭前旬有一日,知者,《祭統》雲:“先期旬有一日,宮宰宿夫人,夫人亦散齋七日,致齋三日。”若然,卜及戒皆在旬有一日,是《大宰》雲:“前期十日,帥執事而卜日。遂戒。”注云:“前期,前所諏之日也。十日,容散齋七日,致齋三日。”其天子又有天地及山川、社稷、宗廟,諸侯直有境內山川、社稷、宗廟,卜日及戒皆同也。按《郊特牲》雲:“卜郊,受命於祖廟,作龜於禰宮。”卜之日,王立於澤親聽。《誓命》又云:“獻命庫門之內,戒百官也。大廟之命,戒百姓也。”注云:“王自澤宮而還,以誓命重相申敕也。”王自此還齋路寢之室。若然,卜日在澤宮,又至射宮,皆同在旬有一日,空十日,故後日乃齋也。

    前射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馬。射人宿視滌。(宰夫,冢宰之屬,掌百官之徵令者。司馬,於天子政官之卿,凡大射則合其六耦。滌,謂溉器,埽除射宮。)

    [疏]“前射”至“視滌”。

    ○注“宰夫”至“射宮”。

    ○釋曰:此宰夫戒是再戒之宿,不雲“宿”者,闢下宿視滌。何者?宰夫戒是申戒,下宿是夕宿,是以《宗伯》雲:“凡祀大神、享大鬼、祭大示,帥執事而卜日宿,視滌濯。”注云:“宿,申戒也。”此前有射人戒,是七日前期。此宰夫戒是申戒,又知宿是夕宿者,以戒宿同文。明不同日,以其上雲前射三日戒,明此非三日,是前一日矣。雲“宰夫,冢宰之屬”者,按《大宰》雲:“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屬冢宰,故云冢宰之屬。雲“掌百官之徵令”者,《宰夫職》文。雲“司馬,於天子政官之卿”者,《小宰職》雲“四曰司馬,其屬六十,掌邦政”是也。雲“凡大射則合其六耦”者,《大司馬職》雲:“若大射,合諸侯之六耦。”是將祭而射,故使諸侯爲耦。若其餘射,則卿大夫以下爲耦也。雲“滌,謂溉器,埽除”者,以其諸侯射,先行燕禮,不視滌器,明滌器是射器,及埽除射宮也。

    司馬命量人量侯道與所設乏以步:大侯九十,參七十,幹五十。設乏,各去其侯西十、北十。(量人,司馬之屬,掌量道巷塗數者。侯,謂所射布也。尊者射之以威,不寧侯,卑者射之以求爲侯。量侯道,謂去堂遠近也。容謂之乏,所以爲獲者之御矢。之伺物,每舉足者,止視遠近,爲發必中也。是以量侯道取象焉。《鄉射》記曰:“侯道五十弓。”《考工記》曰“弓之下制六尺”,則此步六尺明矣。大侯,熊侯,謂之大者,與天子熊侯同。參讀爲糝,糝,雜也,雜侯者,豹鵠而麋飾,下天子大夫也。幹,讀爲犴,犴侯者,犴鵠犴飾也。大夫將祭,於己射麋侯,士無臣,祭不射。)

    [疏]“司馬”至“北十”。

    ○注“量人”至“不射”。

    ○釋曰:雲“量人,司馬之屬,掌量道巷塗數者”,《量人職》文。量人屬司馬,故云司馬之屬也。雲“侯,謂所射布也”者,以其三侯皆以布,以皮爲鵠,旁又飾以皮也。雲“尊者射之以威,不寧侯”者,即《梓人》雲“毋或若汝不寧侯,不屬於王所,故抗而射汝”是也。雲“卑者射之以求爲諸侯”者,《射義》雲“故天子之大射,謂之射侯。射侯者,射爲諸侯也。射中則得爲諸侯,射不中則不得爲諸侯”是也。“容謂之乏”所以爲獲者之御矢者,此雲“乏”,《周禮射人》雲“容”,所以爲獲者之御矢,解容乏之義。以其容身,故得御矢。言乏,矢於此乏匱不去也。雲“則此步六尺明矣”,鄭雲此者,陰破先鄭,故先鄭注《射人》步謂一舉足爲步,於今爲半步,故鄭注彼亦引弓之下制六尺以非之也。雲“大侯,熊侯,謂之大者,與天子熊侯同”者,《司裘職》雲:“王大射則共虎侯、熊侯、豹侯,設其鵠。諸侯則共熊侯、豹侯。”彼畿內諸侯二侯,以熊侯爲首,此畿外諸侯三侯,與天子同。不得與天子同其大射時所用物,宜與畿內諸侯同用熊,又與天子熊侯同,故云大侯也。雲“參讀爲糝,糝,雜也,雜侯者,豹鵠而麋飾,下天子大夫也”者,《司裘》雲:“卿大夫則共麋侯。”此則以豹皮爲鵠,以麋飾其側,不用純麋,是下天子大夫也。必知以豹爲鵠,以麋爲飾者,天子卿大夫用麋侯,諸侯卿大夫亦用麋侯,並據己家用之。若助祭,亦射君之第二侯,明君之第二侯用麋飾其側,侯以飾得名。又畿內諸侯第二侯用豹爲鵠,故知畿外諸侯亦以豹皮爲鵠可知。雲“幹,讀爲犴,犴侯者,犴鵠犴飾也”者,亦取捷黠意。“大夫將祭,於己射麋侯”者,《司裘》雲:“卿大夫共麋侯。”是天子卿大夫。以《孝經》雲:“大夫有爭臣三人。”以有臣,故將祭得大射擇士。鄭言此者,以己射用麋侯,又見助君祭,亦射君之麋侯。雲“士無臣,祭不射”者,《孝經》雲“士有爭友”,不言臣,以僕隸爲友。《司裘》卿大夫下不言士,故祭不言士大射。若然,士有賓射、燕射,不得大射,雖不得大射,得與君賓射,故《射人》注不言士者,此與諸侯之賓射,士不與也。若然,諸侯之士亦然也。

    遂命量人、巾車張三侯,大侯之崇,見鵠於參,參見鵠於乾乾,不及地武。不繫左下綱。設乏,西十、北十。凡乏用革。(巾車,於天子、宗伯之屬,掌裝衣車者,亦使張侯。侯,巾類。崇,高也。高必見鵠。鵠,所射之主。《射義》曰:“爲人君者以爲君鵠,爲人臣者以爲臣鵠,爲人父者以爲父鵠,爲人子者以爲子鵠。”言射中此乃能任己位也。鵠之言較,較,直也,射者所以直己志。或曰:鵠,鳥名,射之難中,中之爲俊,是以所射於侯取名也。《淮南子》曰:“幹鵠知來。”然則所云正者正也,亦鳥名。齊、魯之,名題肩爲正。正、鵠皆鳥之捷黠者。《考工記》曰:“梓人爲侯,廣與崇方,參分其廣而鵠居一焉。”則大侯之鵠方六尺,糝侯之鵠方四尺六寸大半寸,犴侯之鵠方三尺三寸少半寸。及,至也。武,跡也。中人之足,長尺二寸,以犴侯計之,糝侯去地一丈五寸少半寸,大侯去地二丈二尺五寸少半寸。凡侯北面,西方謂之左。前射三日,張侯設乏,欲使有事者豫志焉。)

    [疏]“遂命”至“用革”。

    ○注“巾車”至“志焉”。

    ○釋曰:上文直命量人量侯道,及乏遠近之處,此經論張侯高下之法也。雲“設乏西十北十”者,《鄉射》雲:“乏參侯道,居侯黨之一,西五步。”注云:“此乏去侯北十丈,西三丈。”雲西十北十,則西與北皆六丈,不得爲三分居侯黨之一者,以其三侯入堂深故也。若然,此三侯之下總雲西十北十,則三侯之乏皆西十北十矣。西亦六丈者,以三侯恐矢揚傷人,與一侯亦異也。雲“巾車,於天子、宗伯之屬”者,《周禮》巾車屬宗伯,故云宗伯之屬也。雲“掌裝衣車”者,天子五路:木路無革鞔,革路有革無異飾,玉路、金路、象路有革鞔,又有玉金象爲飾。孤乘夏篆,卿乘夏縵,皆以物爲飾,故云裝衣車者也。雲“侯,巾類”者,侯亦有飾,故《鄉射》記雲“凡畫者丹質”,及正鵠之飾,故云巾類也。引《射義》者,欲證射以鵠爲主也。雲“鵠之言較,較,直也,射者所以直己志”,並下注雲“然則所云正者正也”,此取《射義》解之,故《射義》雲射者“內志正,外體直,然後持弓矢審固”,注云“內正外直,正鵠之名出自此”是也。雲“或曰:鵠,鳥名,射之難中,中之爲俊,是以所射於侯取名也”,並下雲“正,亦鳥名。齊、魯之名題肩爲正。正、鵠皆鳥之捷黠者”,鄭以正鵠之名有此二義,故兩解之也。雲“《考工記》:‘梓人爲侯,廣與崇方,參分其廣而鵠居一焉’”者,三等皆高廣等,引之者,鄭欲解經見鵠之義,故先知侯鵠廣狹尺寸也。雲“則大侯之鵠方六尺”者,以侯道九十弓,弓取二寸,二九十八,侯中丈八尺,三分其侯而鵠居一,故知鵠方六尺也。雲“糝侯之鵠方四尺六寸大半寸”者,以侯道七十弓,弓取二寸,則侯中丈四尺,三分其侯,鵠居其一,丈四取丈二,三分得四尺,又於二尺之內取尺八寸又得六寸,又二寸,一寸爲三分,總六分,取二分,二分於三分爲三分寸之二,三分寸之二即是大半寸,故云糝侯之鵠方四尺六寸大半寸也。雲“犴侯之鵠方三尺三寸少半寸”者,犴侯侯道五十弓,弓取二寸,則侯中方一丈,三分其侯,鵠居一焉,一丈且取九尺得三尺,一尺取九寸得三寸,一寸分爲三分得一分,則是三分寸之一,三分寸之一則是少半寸,故云犴侯之鵠方三尺三寸少半寸也。雲“中人之足,長尺二寸”者,無正文,以目驗而知。雲“以犴侯計之”者,以大侯、糝侯高下無文,犴侯雲下綱不及地武,則犴侯下綱去地尺二寸,以是從犴侯計之也。犴侯侯中一丈,上下躬及上下舌各二尺,合八尺,是丈八尺矣。又下不及地尺二寸,則犴侯上綱去地丈九尺二寸也。糝侯侯中丈四尺,中上、中下各四尺,得八尺,並之二丈二尺也。鵠居侯中三分之一,則鵠下亦有四尺六寸大半寸,通躬身四尺爲八尺六寸三分寸之二矣。張法,糝鵠下畔與犴侯之上綱齊,所謂見鵠於犴。自餘糝侯鵠下畔八尺六寸大半寸,在掩犴侯亦如之。犴侯上犴本去地丈九尺二寸,直掩八尺,上有一丈一尺二寸在,復掩六寸,上有一丈六寸在,復掩三分寸二,唯有一丈五寸三分寸一在。少半寸者,即三分寸一也。言大半寸者,即三分寸二也。故知“糝侯下綱去地一丈五寸少半寸”也。大侯中丈八尺,中之上下各四尺,即八尺矣。中方丈八尺,更加八尺,二丈六尺也。“糝侯去地丈五寸少半寸”,本上綱下綱相去二丈二尺,其舉也上綱去地三丈二尺五寸少半寸也。大侯鵠下畔與糝侯上綱齊,所謂見鵠於糝也。侯中丈八尺,三分之則鵠下亦有六尺,下躬身四尺,一丈矣,則大侯自鵠以下掩糝侯一丈也。自一丈以下猶有二丈二尺五寸少半寸在,是大侯下綱去地亦然,故注於此數也。雲“前射三日,張侯設乏”,知“三日”者,前文雲前射三日,下雲“樂人宿縣”,下雲“厥明”,自前射三日以後,論事不著異日,故知張侯與設乏同是射前三日矣。

    樂人宿縣於阼階東,笙磬西面,其南笙鍾,其南釒薄,皆南陳。(笙猶生也。東爲陽中,萬物以生。《春秋傳》曰:“大蔟所以金奏,贊陽出滯,沽洗所以百物,考神納賓。”是以東方鍾磬謂之笙,皆編而縣之。《周禮》曰:“凡縣鍾磬,半爲堵,全爲肆。”有鍾有磬爲全。釒薄如鍾而大,奏樂以鼓釒薄爲節。)

    [疏]“樂人”至“南陳”。

    ○注“笙猶”至“爲節”。

    ○釋曰:雲“東爲陽中,萬物以生”者,陽氣起於子,盛於午,故東方爲陽中也。萬物以生,以其正月三陽生,大蔟用事,故萬物生焉。雲“《春秋傳》”者,是《外傳》伶州鳩對周景王辭。引之者,證鍾磬爲笙之事。“大蔟”者,寅上候氣之管,度律均鍾,金即鍾也,故奏之所以贊陽出滯。雲“姑洗所以百物,考神納賓”者,亦據度律均鍾,姑洗在辰,三月百物而出,考神納賓,謂祭祀而有助祭之賓客。但東方陽管唯有此二律,故據此二律言之,是以名東方鍾磬爲笙也。雲“皆編而縣之”者,言皆者,欲解磬非應律之物,與鍾同言之者,以其釒薄與鼓雖同西面,與鍾同,不編之。而磬與鍾同十六枚而在一ね,與鍾同編又同宮,故兼言磬。是以《磬師職》雲:“掌教擊磬,擊編鍾。”注云:“磬亦編於鍾。言之者,鍾有不編,不編者,鍾師擊之。”是其磬與鍾編之。此東方雲笙而西方言頌者,以其夷則、無射主西方,成功收藏,故稱頌。頌者,美盛德之形容,故云頌也。但天有十二次,地有十二辰,按《書傳》雲:“天子出撞黃鍾之鍾,右五鍾皆應,入剛撞蕤賓之鍾,左五鍾皆應。”左右雲五,則除黃鍾、蕤賓併爲陽,而應鍾、林鍾已西爲右五也,大呂、中呂已東爲左五也。雲“《周禮》曰:‘凡縣鍾磬,半爲堵,全爲肆’”者,《周禮小胥職》文。鼓釒薄亦縣,而直言鍾磬者,據編縣者爲文。鼓釒薄筍ね之上,各縣一而已,不編之。鄭彼注云“半之”者,謂諸侯之卿大夫士也,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天子之卿大夫判縣,東西各有鍾磬,是全之爲肆。諸侯卿大夫雖同判縣,半天子卿大夫,取一相鍾磬分爲兩相,西縣鍾,東縣磬。而天子之士特縣,直東有鍾磬,且是全之爲肆。諸侯之士直特縣,半天子之士,縣磬而已,或於階,或於東方。又天子宮縣,四面皆有,諸侯軒縣,闕南面,面皆有鍾磬釒薄,及鼓具有也。卿大夫士皆無釒薄者,若有釒薄,則諸侯臣半天子臣,不得具,是以闕之。雲“釒薄如鍾而大”者,《特牲》注亦云:“釒薄如鍾而大。”並據《國語》而注之。以言釒薄形如鍾而復大,以大,故特一縣,不編之也。雲“奏樂以鼓釒薄爲節”者,按《周禮釒薄師》雲:“掌金奏之鼓。”注云:“謂主擊晉鼓,以奏其鍾釒薄也。”以此言之,則先擊鼓,後擊鍾釒薄,皆是與樂爲節,故鄭注以鼓釒薄爲節,不言鍾磬,已註解,故不言也。

    建鼓在阼階西,南鼓。應鼙在其東,南鼓。(建猶樹也。以木貫而載之,樹之跗也。南鼓,謂所伐面也。應鼙,應朔鼙也。先擊朔鼙,應之。鼙,小鼓也。在東,便其先擊小後擊大也。鼓不在東縣南,爲君也。)

    [疏]“建鼓”至“南鼓”。

    ○注“建猶”至“君也”。

    ○釋曰:下西面、北面建鼓,皆言一。此建鼓不言一者,彼在本方,故須言一。見無他鼓,此鼓本東方以爲君,故移來在北方,故異其文,不言一也。雲“建猶樹也。以木貫而載之,樹之跗也”者,按《明堂位》雲:“殷楹鼓,周縣鼓。”注云:“楹爲之柱貫中上出也。縣,縣之於иね也。”此雲以木貫而載之,則爲之柱貫中上出,一也。周人縣鼓,今言建鼓,則殷法也,若醮用酒之類。主於射,略於樂,故用先代鼓。雲“鼓不在東縣南,爲君”者,決下“一建鼓在其南,東鼓”者,爲賓復不在東縣北者,取順君面故也。

    西階之西,頌磬東面,其南鍾,其南釒薄,皆南陳。一建鼓在其南,東鼓。朔鼙在其北。(言成功曰頌。西爲陰中,萬物之所成。《春秋傳》曰:“夷則所以詠歌九則,平民無忒。無射所以宣佈哲人之令德,示民軌義。”是以西方鍾磬謂之頌。朔,始也。奏樂先擊西鼙,樂爲賓所由來也。鍾不言頌,鼙不言東鼓,義同,省文也。古文頌爲庸。)

    [疏]“西階”至“其北”。

    ○注“言成”至“爲庸”。

    ○釋曰:言《春秋傳》者,亦是《外傳》文。雲“詠歌九則”者,謂六府三事,九功之德是也。以此九則平民,使無差慝。雲“無射所以宣佈哲人之令德”者,哲人,謂后稷,后稷以稼穡之功成於季秋,先王之業,以農爲本,故云示民軌義,謂軌法義理也。雲“先擊西鼙,樂爲賓所由來也”者,解先擊朔鼙之意,賓向外來,位在西,其樂主爲樂賓,故先擊朔鼙、應鼙應之也。雲“鍾不言頌,鼙不言東鼓,義同,省文也”者,決上東方言笙鍾,應鼙言南鼓,此當言頌鍾東鼓,義與上文同,亦合有,而不言者,省文也。雲“古文頌爲庸”者,此雖疊古文不從,亦通義,是《尚書》雲:“笙庸以。”笙東方,鍾磬西方。是庸亦功也,亦有成功之義也。

    一建鼓在西階之東,南面。(言面者,國君於其羣臣,備三面爾。無鍾磬,有鼓而已。其爲諸侯則軒縣。)

    [疏]“一建”至“南面”。

    ○注“言面”至“軒縣”。

    ○釋曰:雲“言面者,國君於其羣臣,備三面爾”者,言國君合有三面,爲闢射位,又與羣臣射,闕北面。無鍾磬,直有一建鼓而已,故不言“南鼓”而言“南面”也。雲“其爲諸侯則軒縣”者,若與諸侯饗燕之類,則依諸侯軒縣,三面皆有鼓與鍾磬。

    在建鼓之。(,竹也,謂笙簫之屬,倚於堂。)

    [疏]“蕩在建鼓之”。

    ○注“竹”至“於堂”。

    ○釋曰:按《禹貢》雲:“筱既敷。”注云:“,竹。”故知此亦竹也。其器則管也,是以下雲:“乃管《新宮》”,注云:“管,謂吹。”故知竹管也。按《小師職》注云:“管如笛而小,並兩而吹之,今大予樂官有焉。”《爾雅》雲:“大笙謂之巢,小者謂之和。”簫大者二十三管,長尺四寸,小者十六管,長尺二寸。大笙十九簧,小者十三簧。若然,笙、簫與管器異,以其皆用竹,故云笙簫之屬也。雲“倚於堂”者,管擬吹之,不倚在兩建鼓者,以不得倚於鼓,故知倚於堂也。

    鼗倚於頌磬西。(鼗如鼓而小,有柄。賓至,搖之以奏樂也。,編磬繩也,設鼗於磬西,倚於也。《王制》曰:“天子賜諸侯樂,則以祝將之。賜伯、子、男樂,則以鼗將之。”)

    [疏]“鼗倚”至“西”。

    ○注“鼗如”至“將之”。

    ○釋曰:知“鼗如鼓而小”者,按《那》詩云:“猗與那與,置我鼗鼓。”《傳》雲:“猗,嘆辭。那,多也。鄭讀置爲植。植鼗鼓者,爲楹貫而樹之,美湯受命伐桀定天下,而作護樂,故嘆之多。其改夏之制,乃始植我殷家之樂,鼗與鼓也。鼗雖不植,貫而搖之,亦植之類。”以其殷人植鼓,以木貫之,而下有拊,鼗亦以木爲柄而貫之,但手執而不植爲異,故云亦植之類。鼗與鼓同文,是鼗如鼓而小也。知“有柄。賓至,搖之以奏樂”者,按《氐職》雲:“掌凡樂事播鼗,擊頌磬、笙磬。”磬言擊,鼗言播,播爲搖之可知。鼗所以節樂,賓至乃樂作,故至賓至,搖之以奏樂也。雲“,編磬繩也”者,若天子諸侯冕而朱用組之類。磬又編縣之,用,故知編磬繩也。知“設鼗於磬西,倚於”者,以其鍾磬皆面向東,人居其前西面,故知鼗在磬西,倚之於也。引《王制》者,證鼗爲節樂之器,狀如漆筒,中有椎,所以節樂,鼗亦節樂,大於鼗,故賜公侯樂則以將命,賜伯、子、男樂則以鼗將命,自餘樂器陳於外也。

    厥明,司宮尊於東楹之西,兩方壺,膳尊兩С在南,有豐。冪用錫若,綴諸箭。蓋冪,如勺,又反之。皆玄尊。酒在北。(膳尊,君尊也。後陳之,尊之也。豐以承尊也。說者以爲若井鹿盧,其爲字從豆,[C116]聲,近似豆,大而卑矣。冪,覆尊巾也。錫,細布也。,細葛也。箭,筱也。爲冪,蓋卷闢,綴於筱,橫之也。又反之,爲覆勺也。皆玄尊,二者皆有玄酒之尊,重本也。酒在北,尊統於君,南爲上也。唯君面尊,言專惠也。今文錫或作糹易,或作,古文箭作晉。)

    [疏]“厥明”至“在北”。

    ○注“膳尊”至“作晉”。

    ○釋曰:自此盡“羹定”,論豫設尊洗具饌之事。案《禮記燕義》,諸侯射先行燕禮,此以下至東陳,皆陳設器物,與《燕禮》同,但文有詳略耳。雲“說者以爲若井鹿盧”者,鹿盧之形,即葬下棺,碑間重鹿盧之輩,今見井上豎柱夾之,以索繞而挽之是也。雲其爲字從豆[C116]聲者,此謂上聲下形之字,年和豆多有,故從豆爲形也。“豐”者,承尊之器,象形也。是以豐年之字,[C116]下著豆,今諸經皆以承尊爵之[C116],不用本字之[C116],而用豐年之豐,故鄭還旅豐字解之,故云其爲字從豆爲形,以[C116]爲聲也。雲“近似豆,大而卑矣”者,既用豆爲形,還近似籩豆之豆,舉漢法而知。但豆口徑尺,柄亦長尺,口徑小而又高。此承尊之物,口足徑各宜差寬,中央亦大,共高尺,比常豆而下,故云近似豆而卑。但斫一大木爲之,取其安穩,此豐若在宗廟,或兩君燕亦謂之坫,致爵在於上,故《論語》雲“邦君爲兩君之好,有反坫”,鄭注云“反坫,反爵之坫”是也。必用豐年之豐爲坫者,以其時和年豐,萬物成孰,粢盛豐備,以共郊廟,神歆其祀,祝嘏其福,至《鄉飲酒》、《鄉射》、《燕禮》、《大射》,或君與臣下及四方之賓燕,家富民足,人情優暇,旨酒嘉餚,盈尊滿俎,於以講道論政,既獻酬侑酢,至無爵,行禮交樂,和上下相歡,勸飲爲樂故也。雲“錫,細布也”者,《喪服記》曰:“錫者,十五升抽其半。無事其縷,有事其布,曰錫。”故知錫是細布也。謂之錫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雲“唯君面尊”者,《玉藻》文,注云:“面,向也。”彼謂人君燕臣子,專其恩惠,此《大射》亦謂人君燕臣下,與彼是同專惠之道,故皆尊鼻向君。雲“言專惠”者,決《鄉飲酒》尊於房戶之,賓主夾之,不得專惠故也。

    尊士旅食於西釒薄之南,北面,兩圜壺。(旅,衆也。士衆食未得正祿,謂庶人在官者。圜壺,變於方也。賤無玄酒。)

    [疏]“尊士”至“圜壺”。

    ○注“旅衆”至“玄酒”。

    ○釋曰:前設縣時,釒薄南更有一建鼓。今設尊不應在鼓北,而云釒薄南者,其實在鼓南門西,北面,與《燕禮》同。而云釒薄南者,遙繼釒薄而言,必繼釒薄者,樂以縣爲主故也。

    又尊於大侯之乏東北,兩壺獻酒。(爲隸僕人、巾車、糝侯犴侯之獲者。獻讀爲沙,沙酒濁,特之,必摩沙者也。兩壺皆沙酒。《郊特牲》曰:“汁獻氵兌於酒。”服不之尊,俟時而陳於南,統於侯,皆東面。)

    [疏]“又尊”至“獻酒”。

    ○注“爲隸”至“東面”。

    ○釋曰:知“爲隸僕人、巾車、糝侯犴侯之獲”者,以其此人皆有功,又下文以此尊獻之,故知也。知“沙酒濁”者,以五齊從下向上差之,醍沈清於泛醴,鬯鬱又在五齊之上,故知沙酒濁也。雲“特之,必摩沙者也”者,此解名沙酒之意。雲“《郊特牲》曰:汁獻氵兌於酒”者,此以五齊中取酒,盎齊鬱鬯之事。獻,沙也,鬱鬯之時,和盎齊以手摩沙,出其香汁,氵兌清也,之使清也。此爲隸僕以下卑賤之人而獻鬱鬯者,此所得獻,皆因祭侯,謂侯之神,故用鬱鬯也。雲“服不之尊,俟時而陳於南,統於侯,皆東面”,知此不爲大侯服不設者,案下文雲“服不之尊東面南上”,故鄭雲:“俟時而陳於南。”統於侯,皆東面也。

    設洗於阼階東南,水在東,篚在洗西,南陳。設膳篚在其北,西面。(或言南陳,或言西面,異其文也。)

    [疏]“設洗”至“西面”。

    ○注“或言”至“文也”。

    ○釋曰:雲“異其文也”者,洗篚言南陳,亦西面,膳篚言西面,亦南陳,其實所從言異,尊君故也。

    又設洗於獲者之尊西北,水在洗北,篚在南,東陳。(亦統於侯也。無爵,因服不也。有篚,爲奠虛爵也。服不之洗,亦俟時而陳於其南。)

    [疏]“又設”至“東陳”。

    ○注“亦統”至“其南”。

    ○釋曰:雲“亦統於侯也”者,前設尊兩獻酒,亦云“服不之尊”,俟時而陳於南,統於侯。今此設篚在南,後設服不之洗在南,亦統於侯。

    小臣設公席於阼階上,西鄉。司宮設賓席於戶西,南面,有加席。卿席賓東,東上。小卿賓西,東上。大夫繼而東上。若有東面者,則北上。席工於西階之東,東上。諸公阼階西,北面,東上。(唯賓及公席布之也,其餘樹之於位後耳。小卿,命於其君者也。席於賓西,射禮辨貴賤也。諸公,大國有孤卿一人,與君論道,亦不典職如公矣。)

    [疏]“小臣”至“東上”。

    ○注“唯賓”至“公矣”。

    ○釋曰:知“賓及公席布之,其餘樹之於位後”者,下文更有孤卿大夫席文,故知也。此實未布而言布之者,欲辨尊卑,故先言也。孤尊而後言之者,言“若”,是有無不定,故後言也。雲“小卿,命於其君者也”者,按《王制》雲:“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小國亦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若言小卿,據次國已下有之。雲“射禮辨貴賤也”者,決《燕禮》大、小卿皆在尊東,西無小卿位,彼主於燕,不辨貴賤故也。雲“與君論道,亦不典職如公矣”者,成王《周官》雲:“立太師、太傅、太保,茲惟三公。論道經邦,燮理陰陽。”是三公論道無職,比大國立孤一人,論道與公同,亦無職,故云不典職如公也。縱鄭不見《周官》,於《周禮》三公亦無職,《考工記》雲“或坐而論道”,亦通及三公矣。

    官饌。(百官各饌其所當共之物。)

    [疏]“官饌”。

    ○釋曰:《燕禮》宰饌,此不言宰而言官者,欲見非獨宰,故鄭雲“百官各饌”。

    羹定。(亨肉孰也。《射義》曰:“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禮。”燕禮牲用狗。)

    射人告具於公。公升即位於席,西鄉。小臣師納諸公卿大夫,諸公卿大夫皆入門右,北面,東上。士西方,東面,北上。大史在幹侯之東北,北面,東上。士旅食者在士南,北面東上。小臣師、從者在東堂下,南面,西上。(大史在幹侯東北,士旅食者在士南,爲有侯,入庭深也。小臣師,正之佐也。正相君,出入君之大命。)

    [疏]“射人”至“西上”。

    ○注“大史”至“大命”。

    ○釋曰:自此盡“少進”,論羣臣立位之事。雲“大史在幹侯東北,士旅食者在士南,爲有侯,入庭深也”者,決《燕禮》,士旅食者立於門西東上。此不繼門而在士南繼士者,爲有侯,故入庭深也。雲“小臣師,正之佐也”者,下有小臣正,正,長也,故以師爲佐。雲“正相君,出入君之大命”者,小臣正,小臣中尊如天子大僕,故引《大僕職》解之也。

    公降,立於阼階之東南,南鄉。小臣師詔揖諸公卿大夫,諸公卿大夫西面,北上,揖大夫,大夫皆少進。(詔,告也。變爾言揖,亦以其入庭深也。上言大夫,誤衍耳。)

    [疏]注“詔告”至“衍耳”。

    ○釋曰:《燕禮》言“爾”,以其近門去君遠而言爾。爾,近也,移也,揖之使移近。此入庭深,故不言爾而言揖,揖之而已,不須移近之也。雲“上言大夫,誤衍”者,以其大夫與公卿面有異,故下別言大夫少進,明上有大夫,誤衍“大夫大夫”四字也。

    大射正擯。(大射正,射人之長。)

    [疏]“大射正擯”。

    ○注“大射正射人之長”。

    ○釋曰:自此盡“門外北面”,論請立賓之事。大射正對射人爲長,若小臣正對小臣師亦爲長。

    擯者請賓。公曰:“命某爲賓。”(某,大夫名。)擯者命賓,賓少進,禮辭。(命賓者,東面南顧。辭,辭以不敏。)反命,(以賓之辭告於君。)又命之。賓再拜稽首,受命。(又,復。)

    擯者反命。賓出,立於門外,北面。公揖卿大夫,升就席。小臣自阼階下北面,請執冪者與羞膳者。(請士可使執君兩С之冪,及羞脯醢庶羞於君者。方圜壺獻無冪。)

    [疏]“公揖”至“膳者”。

    ○注“請士”至“無冪”。

    ○釋曰:自此盡“公卿者”,論卿大夫定位及請執冪之事。雲“請士可使”者,鄭知請士者,據《燕禮》而知。雲“方圜壺獻無冪”者,方圜壺,臣尊獻獲者,尊皆無冪。

    乃命執冪者。執冪者升自西階,立於尊南,北面,東上。(命者於西階前以公命命之,東上,執玄尊之冪爲上。羞膳者從而東,由堂東昇自北階,立於房中,西面南上。不言命者,不升堂,略之。)

    [疏]“乃命”至“東上”。

    ○注“命者”至“略之”。

    ○釋曰:知“命之在西階前”者,以其小臣位在東堂下,於阼階請公命,乃就西階請執冪者,以其執冪者士位在西故也。雲“羞膳者從而東”者,已於《燕禮》釋訖。雲“不升堂”者,但不由南方升,略之。升自北堂,是亦升堂矣。

    膳宰請羞於諸公卿者。(膳宰請者,異於君也。)

    [疏]“膳宰”至“卿者”。

    ○釋曰:不言命者,對君言命於臣,略之。

    擯者納賓,賓及庭,公降一等揖賓,賓闢。(及,至也。闢,逡遁,不敢當盛。)

    [疏]“擯者”至“賓闢”。

    ○注“及至”至“當盛”。

    ○釋曰:自此盡“賓答再拜”,論主人迎賓拜至及獻賓之事。雲“公降一等揖賓”,不言請賓至位就席者,亦是以賓與主人爲禮,禮不參,故不請也。此言“賓闢”,《燕禮》不言,文略也。

    公升,即席。(以賓將與主人爲禮,不參之。)

    奏《肆夏》。(《肆夏》,樂章名,今亡。呂叔玉雲:《肆夏》,《時邁》也。《時邁》者,大平巡守,祭山川之樂歌。其《詩》曰:“明昭有周,式序在位。”又曰:“我求懿德,肆於《時夏》。”奏此以延賓,其著宣王德,勸賢與?《周禮》曰:“賓出入,奏《肆夏》。”)

    [疏]“奏肆夏”。

    ○注“肆夏”至“肆夏”。

    ○釋曰:雲“《肆夏》樂章名,今亡”者,案《周禮鍾師》雲“以鍾鼓奏《九夏》”,杜子春引呂叔王以爲“《肆夏》,《時邁》也;《繁遏》、《執亻竟》也;《渠》,《思文》也”。後鄭雲:“以《文王》、《鹿鳴》言之,則《九夏》皆《詩》篇名,《頌》之族類也。此歌之大者,載在樂章,樂崩亦從而亡,是以《頌》不能具。”鄭彼注破呂叔玉。此注亦云“《肆夏》,樂章名,今亡”,與彼注亦同。今此又引“呂叔玉”於下者,以無正文,叔玉或爲一義,故鄭於此兩解之也。雲“祭山川之樂歌”者,以其《時邁》序雲:“巡守告祭柴望也。”謂巡守祭當方山用,則《王制》及《尚書》雲“望秩於山川”是也。雲“明昭有周”者,美武王有明,明於周。雲“式序在位”者,式,用也,任賢用能,序之使在官位。雲“我求懿德”者,懿,美也,我求取美德之人也。雲“肆於《時夏》”,肆,遂也,夏,大也,能如此遂於王道之大。雲“奏此以延賓,其著宣王德,勸賢與”者,今國君歌此詩,延賓入者,其欲著明諸侯,宣佈王之德,以勸賢人,使有德言與者?鄭以義解之,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也。雲“《周禮》曰:賓出入,奏《肆夏》”者,按《大司樂》雲:“王出入則令奏《王夏》,屍出入則令奏《肆夏》,牲出入則令奏《昭夏》。”下雲:“大饗不入牲,其他皆如祭祀。”鄭注云:“大饗,饗賓客也。”彼賓客謂諸侯來朝者也。“不入牲,牲不入,亦不奏《昭夏》也。其他謂王出入,賓客出入,亦奏《王夏》、《肆夏》。”以此言之,王用《肆夏》以饗諸侯來朝。今引之者,證燕時納賓,亦奏之。按《燕禮》記雲:“若以樂納賓,則賓及庭奏《肆夏》。”鄭雲:“卿大夫有王事之勞,則奏此樂焉。”此亦同彼注也。若臣無王事之勞,則如常燕,無以樂,納賓法也。又此納賓樂,故諸侯亦得用,若升歌則不可。若賓醉而出,奏《陔夏》,與此異也。

    賓升自西階,主人從之。賓右北面至再拜,賓答再拜。(主人,宰夫也,又掌賓客之獻飲食。君於臣雖爲賓,不親獻,以其莫敢亢禮。)

    主人降洗,洗南,西北面。(賓將從降,鄉之,不於洗北,闢正主。)

    [疏]“主人”至“北面”。

    ○注“賓將”至“正主”。

    ○釋曰:自此至“虛爵降”,論主人獻賓之事也。雲“不於洗北,闢正主”者,按《鄉飲酒》、《鄉射》主人降洗,洗北南面是正主,此宰夫代君爲主,故不於洗北南面也。

    賓降階西,東面。主人辭降,賓對。(對,答。)主人北面盥,坐取觚,洗。賓少進,辭洗。主人坐奠觚於篚,興對。賓反位。(賓少進者,所辭異,宜違其位也。獻不用爵,闢正主。)主人卒洗。賓揖,升。(賓每先升,尊也。)主人升,賓拜洗。主人賓右奠觚答拜,降盥。賓降,主人辭降,賓對。卒盥。賓揖升。主人升,坐取觚。(取觚,將就瓦С酌膳。)執冪者舉冪,主人酌膳,執冪者蓋冪。酌者加勺,又反之。(反之,覆勺。)

    筵前獻賓。賓西階上拜,受爵於筵前,反位。主人賓右拜送爵。(賓既拜,於筵前受爵,退復位。)

    [疏]注“賓既”至“復位”。

    ○釋曰:雲“賓既拜,於筵前受爵”者,鄭恐讀者以拜下讀爲句。

    宰胥薦脯醢。(宰胥,宰官之吏也,不使膳宰薦,不主於飲酒,變於燕。)

    [疏]注“宰胥”至“於燕”。

    ○釋曰:雲“不使膳宰薦者,不主飲酒,變於燕”者,決《燕禮》使膳宰薦,主於飲酒故也。

    賓升筵。庶子設折俎。(庶子,司馬之屬,掌正六牲之體者也。《鄉射》記曰:“賓俎,脊、脅、肩、肺。”不使膳宰設俎,爲射變於燕。)賓坐,左執觚,右祭脯醢,奠爵於薦右,興取肺,坐絕祭,嚌之,興加於俎,坐扌兌手,執爵,遂祭酒,興,席末坐啐酒,降席,坐奠爵,拜,告旨,執爵興。主人答拜。(降席,席西也。旨,美也。)

    樂闋。(闋,止也。樂止者,尊賓之禮盛於上也。)

    [疏]“樂闋”。

    ○注“闋止”至“上也”。

    ○釋曰:此上經雲“奠爵拜告旨”,下經雲“賓卒爵”,則此經者是賓啐酒節即樂闋。《燕禮》記亦云:“賓及庭,奏《肆夏》。賓拜酒,主人答拜而樂闋。”亦據啐酒時。按《郊特牲》“賓入大門而奏《肆夏》”,又曰“卒爵而樂闋”,與此啐酒樂闋不同者,彼注謂朝聘者,故卒爵而樂闋,此燕己臣子法,故啐酒而樂闋也。雲“尊賓之禮盛於上也”者,賓及庭,奏《肆夏》,乃至升堂飲酒,乃樂止,是尊賓之禮盛於堂上者也。

    賓西階上北面坐,卒爵,興,坐奠爵,拜,執爵興。主人答拜。

    ●卷十七大射第七

    賓以虛爵降。(既卒爵,將酢也。)

    [疏]“賓以虛爵降”。

    ○釋曰:自此盡“西序東面”,論賓酢主人之事。

    主人降。賓洗南西北面坐奠觚,少進,辭降。主人西階西、東面,少進,對。賓坐取觚,奠於篚下,盥洗。(篚下,篚南。)

    主人辭洗。賓坐奠觚於篚,興對,卒洗,及階,揖升。主人升,拜洗如賓禮。賓降盥,主人降。賓辭降,卒盥,揖升。酌膳,執冪如初,以酢主人於西階上。主人北面拜受爵。賓主人之左拜送爵。(賓南面授爵,乃於左拜。凡授爵,鄉所受者。)

    [疏]注“賓南”至“受者”。

    ○釋曰:知者,以經雲“主人北面”,明凡授爵鄉所受者,《鄉飲酒》、《鄉射》獻酬酢皆然,故云“凡”,謂南面授與所受者也。

    主人坐祭,不啐酒,(闢正主也。未薦者,臣也。)不拜酒。(主人之義。《燕禮》曰:“不拜酒,不告旨。”)遂卒爵,興,坐奠爵,拜,執爵興。賓答拜。主人不崇酒,以虛爵降,奠於篚。(不崇酒,闢正主也。崇,充也,謂謝酒惡相充實。)

    賓降,立於西階西,東面。(既受獻矣,不敢安盛。)

    [疏]“實降”至“東面”。

    ○注“既受”至“安盛”。

    ○釋曰:以堂上爲盛,故降下。下文於酬賓“降筵西,東南面立”,注云:“不立於序內,位彌尊。”《燕禮》注云:“位彌尊,禮彌卑。”是未酬已前禮盛者也。

    擯者以命升賓。賓升,立於西序,東面。(命,公命也。東西牆謂之序。)

    [疏]注“命公”至“之序”。

    ○釋曰:知“公命”者,命由尊者出,故也。雲“東西牆謂之序”者,《爾雅釋宮》文。

    主人盥,洗象觚,升酌膳,東北面獻於公。(象觚,觚有象骨飾者也。取象觚東面,不言實之,變於《燕》。)

    [疏]“主人”至“於公”。

    ○注“象觚”至“於燕”。

    ○釋曰:自此盡“於篚”,論主人獻公之事。雲“取象觚東面”者,鄉公爲敬故也。雲“不言實之,變於《燕》”者,《燕禮》雲實之主於飲酒,此雲酌,不雲實之,主於射,略於飲酒故也。

    公拜受爵,乃奏《肆夏》。(言乃者,其節異於賓。)

    [疏]“公拜”至“肆夏”。

    ○注“言乃”至“於賓”。

    ○釋曰:言“異”者,賓及庭奏,此君受爵乃奏,是其節異故也。雲“乃”者,緩辭也。

    主人降自西階,阼階下北面拜送爵。宰胥薦脯醢,由左房。庶子設折俎,升自西階。(自,由也。左房,東房也。人君左右房。《鄉射》記曰:“主人俎,脊、脅、臂、肺也。”)

    [疏]注“人君左右房”。

    ○釋曰:以人君左右房,故云“左房”,對大夫士東房而已,故云“東房”。不言左,以無右所對故也。

    公祭,如賓禮,庶子贊授肺。不拜酒,立卒爵,坐奠爵,拜,執爵興。(凡異者,君尊,變於賓。)

    [疏]注“凡異”至“於賓”。

    ○釋曰:言“異”者,使庶子授肺,不拜酒,立卒爵之等,皆異於賓也。

    主人答拜。樂闋。升受爵,降奠於篚。

    更爵洗,升酌散以降,酢於阼階下,北面坐奠爵,再拜稽首。公答拜。(更,易也。易爵,不敢襲至尊。古文更爲受。)

    [疏]“更爵”至“答拜”。

    ○注“更易”至“爲受”。

    ○釋曰:自此盡“於篚”,論主人受公酢之事。

    主人坐祭,遂卒爵,興,坐奠爵,再拜稽首。公答拜。主人奠爵於篚。

    主人盥洗,升媵觚於賓,酌散,西階上坐奠爵,拜。賓西階上北面答拜。(媵,送也。散,方壺之酒也。古文媵皆作騰。)

    [疏]“主人”至“答拜”。

    ○注“媵送”至“作騰”。

    ○釋曰:自此盡“南面立”,論主人受賓爵之事。

    主人坐祭,遂飲。賓辭。卒爵興,坐奠爵,拜,執爵興。賓答拜。(辭者,辭其代君行酒不立飲也,比於正主酬也。)

    [疏]注“辭者”至“酬也”。

    ○釋曰:上文公飲立卒爵,此則坐飲,故以公決之。雲“比於正主酬也”者,謂於《鄉飲酒》、《鄉射》下正主酬賓之節也。

    主人降洗,賓降。主人辭降,賓辭洗。卒洗。賓揖升,不拜洗。(不拜洗,酬而禮殺也。)

    主人酌膳。賓西階上拜,受爵於筵前,反位。主人拜送爵。賓升席,坐祭酒,遂奠於薦東。(遂者,因坐而奠之,不北面也。奠之者,酬不舉也。)

    [疏]“主人”至“薦東”。

    ○注“遂者”至“舉也”。

    ○釋曰:雲“不北面也”者,此決《鄉飲酒》、《鄉射》“賓北面坐奠觶於薦東”,注皆雲:“酬酒不舉。”引《曲禮》:“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

    主人降,復位。賓降筵西,東南面立。(賓不立於序內,位彌尊。)

    [疏]注“賓不”至“彌尊”。

    ○釋曰:案《鄉飲酒》注云:“位彌尊,禮彌卑。”引《雜記》“一張一弛”,此對酬時立於西序之時,不降於下,禮稍卑,位稍尊。此在席西,東面,位彌尊,禮彌卑也。

    小臣自阼階下請媵爵者,公命長。(命之使選於長幼之中也。卿則尊,士則卑。)

    [疏]“小臣”至“命長”。

    ○注“命之”至“則卑”。

    ○釋曰:自此盡“反位”,論將爲賓舉旅,使二大夫媵爵之事。雲“命之使選於長幼之中”,知不取卿大夫之年長者,以其下作大夫不取年長,又知不取臣中位長者,以其不取卿,故鄭雲“卿則尊,士則卑”,故不取之,而取下大夫尊卑處中者。

    小臣作下大夫二人媵爵。(作,使。)媵爵者阼階下皆北面再拜稽首。公答拜。(再拜稽首,拜君命。)媵爵者立於洗南,西面北上,序進,盥洗角觶,升自西階,序進,酌散,交於楹北,降,阼階下,皆奠觶,再拜稽首,執觶興。公答拜。(序,次第也,猶代也。先者既酌,右還而反,與後酌者交於西楹北,相左,俟於西階上,乃降,往來以右爲上。古文曰:降造阼階下。)媵爵者皆坐祭,遂卒觶,興,坐奠觶,再拜稽首,執觶興。公答再拜。媵爵者執觶待於洗南。(待,待君命。)小臣請致者。(請君使一人與?二人與?不必君命。)

    若命皆致,則序進,奠觶於篚,阼階下皆北面再拜稽首。公答拜。媵爵者洗象觶,升實之,序進,坐奠於薦南,北上,降,阼階下,皆再拜稽首送觶公答拜。(既酌而代進,往來由尊北,交於東楹北,亦相左,奠於薦南,不敢必君舉。)

    [疏]注“既酌”至“君舉”。

    ○釋曰:言“亦”者,亦前酬酌自飲時,相左於西楹之北時,後者南相東向,先者北相西向,向西階右旋,北面待後至降也。今此二人,先者於尊西東面酌訖,於東楹之北,東向,向公前奠之,右旋於東楹之北,北畔西過。後者亦於樽西東面酌訖,於東楹之北南過,東向,於公前奠之,是亦交於楹北,相左也。雲“奠於薦南”,不敢必君舉者,凡舉者於右,不舉者於左,今奠於薦左,是不舉之處,故云“不敢必君舉”也。

    媵爵者皆退反位。(反門右北面位。)

    [疏]注“反門右北面位”。

    ○釋曰:但大夫初與卿在門右北面,得揖,少進,中庭北面,今當反庭中位而立。雲“門右北面位”者,大夫雖得揖少進,仍是門右北面位,少進而已,故鄭還以“門右北面”言之。

    公坐取大夫所媵觶,興以酬賓。賓降,西階下再拜稽首。小臣正辭,賓升成拜。(公起酬賓於西階,降尊以就卑也。正,長也。小臣長辭,變於《燕》。升成拜,復再拜稽首,先時君辭之,於禮若未成然。)

    [疏]“公坐”至“成拜”。

    ○注“公起”至“成然”。

    ○釋曰:自此盡“復位”,論爲賓舉旅下及大夫之事。雲“小臣長辭,變於《燕》”者,《燕禮》直使小臣辭,亦是《燕》主歡,此《射禮》辨尊卑,故使小臣長辭,異於飲酒禮,故云變於《燕》也。

    公坐奠觶,答拜,執觶興。公卒觶,賓下拜,小臣正辭。賓升,再拜稽首。(不言成拜者,爲拜故下,實未拜也。下不輒拜,禮殺也。下亦降也。發端,言降拜,因上事,言下拜。)

    [疏]“公坐”至“稽首”。

    ○注“不言”至“下拜”。

    ○釋曰:自此已下皆雲“公答拜”,不言“再拜”,《燕禮》皆言“公答再拜”,不同者,《燕》主歡,不用尊卑,故公拜皆再拜。此《射禮》主辨尊卑,故直雲“答拜”,答一拜。此一拜者,正禮也,故《周禮大祝》辨九拜:一曰稽首,首至地,臣拜君法。二曰頓首,頓首平敵相拜法。三曰空首,君答臣下拜,復不爲再拜,即七曰奇拜是也。雲“下亦降也”者,此非訓下爲降,故云“發端言降拜,因上事言下拜”,直因降有上文,即雲下也。經雲“公卒觶,賓下拜”者,公尊不拜,既爵,賓降拜,若爲君拜既爵也。

    公坐奠觶,答拜,執觶興。賓進,受虛觶,降,奠於篚,易觶,興洗。(賓進以臣道,就君受虛爵,君不親酌。凡爵不相襲者,於尊者言更,自敵以下言易。更,作新;易,有故之辭也。不言公酬賓於西階上及公反位者,尊君,空其文也。)公有命,則不易不洗。反升酌膳,下拜。小臣正辭。賓升,再拜稽首。公答拜。(不易,君義也。不洗,臣禮也。)賓告於擯者,請旅諸臣。擯者告於公,公許。(旅,序也。賓欲以次序勸諸臣酒。)賓以旅大夫於西階上。擯者作大夫長升受旅。(作,使也,使之以長幼之次,先孤卿,後大夫。)

    賓大夫之右坐奠觶,拜,執觶興。大夫答拜。(賓在右,相飲之位。)

    [疏]注“賓在右相飲之位”。

    ○釋曰:賓位在左,而在大夫之右者,是相飲之位,非賓主之位也。

    賓坐祭,立卒觶,不拜。(酬而禮殺。)

    若膳觶也,則降,更觶,洗,升實散。大夫拜受。賓拜送,遂就席。(言更觶,尊卿,尊卿則賓禮殺。)

    [疏]注“言更”至“禮殺”。

    ○釋曰:上注云“不相襲”者,於尊言“更”,自敵以下言“易”。此賓於卿是自敵以下,當言易,今言更者,尊卿,尊則卑賓,禮殺也。

    大夫辯受酬,如受賓酬之禮,不祭酒。卒受者以虛觶降,奠於篚,復位。(卒猶已也。今文辯作遍。)

    [疏]“大夫”至“復位”。

    ○釋曰:言“復位”者,亦如上覆門右北面位,即中庭北面位也。

    主人洗觚,升實散,獻卿於西階上。(酬賓而後獻卿,飲酒禮成於酬。)

    [疏]“主人”至“階上”。

    ○注“酬賓”至“於酬”。

    ○釋曰:自此盡“無加席”,論獻公卿之事。

    司宮兼卷重席,設於賓左,東上。(言兼卷,則每卿異席。重席,蒲筵緇布純。席卿言東上,統於君,席自房來。)

    [疏]“司宮”至“東上”。

    ○注“言兼”至“房來”。

    ○釋曰:上文設席之下,注謂“唯賓及公席布之也,其餘樹之於位後耳”者,以至獻卿乃布之。若然,此雲“兼卷”者,不謂始卷之,直是鋪設之時,兼卷而設之也。

    卿升,拜受觚。主人拜送觚。卿辭重席,司宮徹之。(徹猶去也。重席雖非加,猶爲其重累,辭之,闢君。)

    乃薦脯醢。卿升席,庶子設折俎。(卿折俎未聞,蓋用脊、脅、、折、肺。卿有俎者,射禮尊。)

    [疏]“乃薦”至“折俎”。

    ○注“卿折”至“禮尊”。

    ○釋曰:雲“卿折俎未聞”者,以《燕禮》卿無俎,故云未聞。又云“蓋用脊、脅、、折、肺”者,案《鄉射》記雲“賓俎,脊、脅、肩、肺,主人俎,脊、脅、臂、肺”,又“獲者之俎,折脊、脅、肺、”,彼注云:“,若膊胳觳之折,以大夫之餘體。”以此言之,則此賓俎亦用脊、脅、肩、肺,君俎亦脊、脅、臂、肺,前體有肩、臂、,後體有專、胳、觳,尊卑以次用之,故卿宜用。若有公,公用,卿宜用專也。雲“卿有俎者”,《射禮》尊者,對《燕禮》不辨尊卑,故公卿等皆無俎也。

    卿坐,左執爵,右祭脯醢,奠爵於薦右,興取肺,坐絕祭,不嚌肺,興,加於俎,坐扌兌手,取爵,遂祭酒,執爵興,降席,西階上北面坐卒爵,興,坐奠爵,拜,執爵興。(陳酒餚,君之惠也。不嚌啐,事在射,臣之意。)

    [疏]注“陳酒”至“之意”。

    ○釋曰:案《燕禮》不在射亦不啐者,彼爲臣有功,君與之燕,恩及於卿,故卿不敢啐也。卿有無俎者,自然不嚌也。

    主人答拜,受爵,卿降,復位。(復西面位,不酢,闢君。)辯獻卿。主人以虛爵降,奠於篚。擯者升卿,卿皆升,就席。若有諸公,則先卿獻之,如獻卿之禮,席於阼階西,北面,東上,無加席。(公,孤也。席之北面,爲大尊,屈之也。亦因阼階上近君,近君則親寵苟敬私暱之坐。)

    小臣又請媵爵者,二大夫媵爵如初。請致者。若命長致,則媵爵者奠觶於篚。(命長致者,使長者一人致也。公或時未能舉,自優暇。)

    [疏]“小臣”至“於篚”。

    ○注“命長”至“優暇”。

    ○釋曰:自此盡“奠於篚”,論舉旅之事。

    一人待於洗南。(不致者。)長致者阼階下再拜稽首,公答拜。(再拜稽首,拜君命。)洗象觶,升實之,坐奠於薦南,降,與立於洗南者二人皆再拜稽首送觶。公答拜。(奠於薦南,先媵者上觶之處也。二人皆拜如初,共勸君飲之。)

    公又行一爵,若賓若長,唯公所賜。(一爵,先媵者之下觶也。若賓若長,禮殺也。長,孤卿之尊者也。於是言賜,《射禮》明尊卑。)

    [疏]注“於是言”至“尊卑”。

    ○釋曰:案《燕禮》爲卿舉旅,言“若賓若長,唯公所酬”,《燕禮》主於飲酒,此言所賜,是以決之也。

    以旅於西階上,如初。(賜賓則以酬長,賜長則以酬賓,大夫長升受旅以辯。)大夫卒受者以虛觶降,奠於篚。

    主人洗觚,升,獻大夫於西階上。大夫升,拜受觚。主人拜送觚。大夫坐祭,立卒爵,不拜既爵。主人受爵。大夫降復位。(既,盡也。大夫卒爵不拜,賤不備禮。)

    [疏]“主人”至“復位”。

    ○釋曰:自此盡“就席”,論獻大夫之事。

    ○注“大夫”至“備禮”。

    ○釋曰:此注云“大夫卒爵不拜,賤不備禮”,《燕禮》注云:“禮殺者,兩注相兼乃足。”對公卿拜既爵,此不拜,此獻卿後是禮殺,亦是賤不備禮也。

    胥薦主人於洗北,西面。脯醢,無┵。(胥,宰官之吏。主人,下大夫也。先大夫薦之,尊之也。不薦於上,闢正主。┵,俎實。)

    辯獻大夫,遂薦之,繼賓以西,東上。若有東面者,則北上。卒,擯者升大夫,大夫皆升,就席。(辯獻乃薦,略賤也。亦獻後布席也。)

    [疏]“辯獻”至“就席”。

    ○注“辯獻”至“席也”。

    ○釋曰:既言“辯獻大夫,遂薦之”,後乃雲“繼賓以西,東上”以下云云者,上總言獻大夫辯,乃一時薦之,下文更明布席位次,就席之儀,故云“辯獻乃薦,略賤”也。“略賤”則是獻訖,降階,獻辯,擯者乃總升之就席,就席訖,乃薦之。

    乃席工於西階上,少東。小臣納工,工六人,四瑟。(工,謂瞽蒙善歌諷誦《詩》者也。六人,大師、少師各一人,上工四人。四瑟者,禮大樂衆也。)

    [疏]“乃席”至“四瑟”。

    ○注“工謂”至“衆也”。

    ○釋曰:自此盡“西面北上坐”,論作樂及獻工之事。雲“六人者,大師、少師各一人,上工四人”,皆據文而言也。雲“禮大樂衆也”者,對《燕禮》工四人而言也。

    僕人正徒相大師,僕人師相少師,僕人士相上工。(徒,空手也。僕人正,僕人之長。師,其佐也。士,其吏也。天子視了相工,諸侯兼官,是以僕人掌之。大師、少師,工之長也。凡國之瞽蒙正焉。杜蒯曰:“曠也,大師也。”於是分別工及相者。《射禮》明貴賤。)

    [疏]“僕人正”至“上工”。

    ○注“徒空”至“貴賤”。

    ○釋曰:雲“僕人正,僕人之長。師,其佐也”者,以正爲長,師爲衆,故僕人正爲長,僕人師爲佐也。雲“士,其吏也”者,以其在僕人之下,故知僕人之吏,吏則府史之類。雲“天子視了相工”者,見於《氐了職》文。雲“大師、少師,工之長也”者,《周禮春官》:“大師,下大夫二人,小師上士四人。”鄭注云:“凡樂之歌,必使瞽蒙爲焉。命其賢知者,以爲大師、小師。”是樂工之長也。雲“杜蒯曰,曠也大師也”者,《禮記檀弓》文。引之者,證大師爲樂工之長也。雲“於是分別工及相者,《射禮》明貴賤”者,對《燕禮》主歡,不明貴賤,故不分別工貴及相賤(元空一字)。

    相者皆左何瑟,後首,內弦,挎越,右手相。(謂相上工者,後首,主於射,略於此樂。內弦挎越,以右手相工,由便也。越,瑟下孔,所以發越其聲者也。古文後首爲後手。)

    後者徒相入。(謂相大師、少師者也。上列官之尊卑,此言先後之位,亦所以明貴賤,凡相者以工出入。)

    [疏]“後者徒相入”。

    ○注“謂相”至“出入”。

    ○釋曰:“上列官之尊卑”,此陳先後之位,亦是以明貴賤者。“上列官之尊卑”,謂先言僕人正與大師,後言僕人士與上工,是列官尊卑也。此陳先後,則上工與瑟在前,大師、少師在後,是先後之位。既據入時行位,亦據升堂坐之先後,亦依此也。雲“凡相者以工出入”者,欲見入時如此,出時亦然。

    小樂正從之。(從大師也,後升者,變於《燕》也。小樂正於天子,樂師也。)

    [疏]“小樂正從之”。

    ○注“從大”至“師也”。

    ○釋曰:雲“從大師也,後升者,變於《燕》也”者。《燕禮》樂正先升,又不使小樂正者,彼主於樂,此則略於樂故也。

    升自西階,北面,東上。(工六人。)

    坐授瑟,乃降。(相者也,降立於西縣之北。)

    [疏]”坐授瑟乃降“。

    ○注”相者“至”之北“。

    ○釋曰:《鄉飲酒》注云:“降立於西方,近其事。”以取近其事,故在西縣之北也。

    小樂正立於西階東。(不統於工,明工雖衆,位猶在此。)

    [疏]“小樂”至“階東”。

    ○注“不統”至“在此”。

    ○釋曰:雲“不統於工,明工雖衆,位猶在此”者,決《燕禮》工四人,樂正升立於工之西,在西階東,不統於工,此雖六人,衆於彼,猶統於階,而云西階東不變。若使小樂正通之於工,恐工位移近西,故猶統於階也。

    乃歌《鹿鳴》三終。(《鹿鳴》,《小雅》篇也。人君與臣下及四方之賓燕,講道政之樂歌也。言已有旨酒,以召嘉賓,與之飲者,樂嘉賓之來,示我以善道,又樂嘉賓有孔昭之明德,可則效也。歌《鹿鳴》三終,而不歌《四牡》、《皇皇者華》,主於講道,略於勞苦與諮事。)

    [疏]“乃歌鹿鳴三終”。

    ○注“鹿鳴”至“諮事”。

    ○釋曰:雲“主於講道,略於勞苦”者,據《四牡》勞使臣,此不用之。雲“與諮事”者,謂《皇皇者華》有諮謀、諮度、諮詢之事,亦略之也。

    主人洗,升實爵,獻工。工不興,左瑟。(工歌而獻之,以事報之也。洗爵獻工,闢正主也。獻不用觚,工賤,異之也。工不興,不能備禮,左瑟,便其右。大師無瑟,於是言左瑟者,節也。)

    [疏]“主人”至“左瑟”。

    ○注“工歌”至“節也”。

    ○釋曰:雲“洗爵獻工,闢正主也”者,案《鄉飲酒》、《鄉射》雲“大師則爲之洗”,謂君賜之樂者,其餘工不爲之洗,是正主法。今此工六人皆爲之洗,故云“闢正主人”。必知同洗者,以其更無別獻之文,故知同洗也。雲“獻不用觚,工賤,異之也”者,《燕禮》、《大射》獻賓、獻卿大夫皆用觚,而獻工用爵,故云異之。《鄉飲酒》、《鄉射》獻同用爵者,變於君故也。雲“大師無瑟,於是言左瑟者,節也”者,上言“獻工”,下雲“一人拜受爵”,則六人皆在工內,而云“工不興”,“左瑟”,於是明大師亦入左瑟中,故須雲“大師無瑟”。於是言左瑟者,以其六人總當獻酒之節,故總入左瑟文,不謂有瑟也。

    一人拜受爵。(謂大師也。言一人者,工賤,同之也。工拜於席。)

    [疏]“一人拜受爵”。

    ○注“謂大”至“於席”。

    ○釋曰:雲“謂大師也。言一人者,工賤,同之也”者,《鄉飲酒》、《鄉射》雲:“大師則爲之洗。”則知此一人謂大師,不言大師,對君,工賤,不異其文,故同之而云一人也。

    主人西階上拜送爵。薦脯醢。(輒薦之,變於大夫。)

    [疏]“主人”至“脯醢”。

    ○注“輒薦之變於大夫”。

    ○釋曰:案上文雲“辯獻大夫遂薦之”,此工得獻,不待辯輒薦之,故云“變於大夫”也。

    使人相祭。(使人相者,相其祭薦,祭酒。)

    [疏]“使人相祭”。

    ○注“使人”至“祭酒”。

    ○釋曰:知“祭薦,祭酒”者,此文承一人受爵薦脯醢之下,明二者皆祭也,若下文衆工直祭酒,不祭脯醢也。

    卒爵,不拜。主人受虛爵。衆工不拜,受爵,坐祭,遂卒爵。辯有脯醢,不祭。(相者,相其祭酒而已。)

    主人受爵,降奠於篚,復位。大師及少師、上工皆降,立於鼓北,羣工陪於後。(鼓北,西縣之北也。言鼓北者,與鼓齊面,餘長在後也。羣工陪於後,三人爲列也。於是時,小樂正亦降立於其南,北面。工立,僕人立於其側,坐則在後。《考工記》曰:“鼓人爲皋陶,長六尺有六寸。”)

    [疏]“大師”至“於後”。

    ○注“鼓北”至“六寸”。

    ○釋曰:知“鼓北是西縣之北”者,以其下文大師、少師始遷向東,明此降者降在西縣之北可知。雲“言鼓北者,與鼓齊面,餘長在後也”者,案前列樂縣之時,鼓在釒薄南,今不言在鍾磬之北,遙據鼓而言之者,欲取形大又面向東,工亦面向東,故遙取鼓面也。言“餘長在後”者,欲見鼓長六尺六寸,工面與鼓面齊,鼓有餘長在人後矣。言此者,工與鼓前面齊、後面不齊之意也。雲“羣工陪於後,三人爲列也”者,大師、少師二人,上工四人,今若立時,三人爲列,大師後有工二人,少師後亦有工二人,故云三人爲列也。雲“於是時,小樂正亦降立於其南,北面”者,亦約遷樂於東方,工西面,樂正北面,言“亦”者,亦東方也。雲“工立,僕人立於其側,坐則在後”者,亦約遷樂東方時面位得知也。雲“《考工記》曰:鼓人爲皋陶,長六尺有六寸”者,彼雲“<韋軍>人爲皋陶”,先鄭雲:“<韋軍>,書或爲。”玄謂者以皋陶,名官,即陶字,從革,今雲鼓人者,誤。當作人,人掌鼓,後人誤言鼓,鼓人自在《地官》,掌教六鼓矣。雲“爲皋陶”者,鼓木之名,其穹隆二十板,謂鼓木長六尺六寸,賈侍中彼解爲晉鼓,引之者,證鼓東西長,工齊前面,於後有餘之義也。

    乃管《新宮》三終。(管,謂吹以播《新宮》之樂。其篇亡,其義未聞。笙從工而入,既管不獻,略下樂也。立於東縣之中。)

    [疏]“乃管《新宮》三終”。

    ○注“管謂”至“之中”。

    ○釋曰:雲:“管,謂吹”者,此雲管,上雲,故鄭合爲一事解之。雲“其篇亡,其義未聞”者,以其堂下詩,故與《由庚》之等同亡,但上《由庚》、《由儀》之等有序無詩,同雲有其義而亡其辭,此則辭義皆亡,故云其義未聞。雲“笙從工而入”者,案《燕禮》雲:“笙入,立於縣中。”有笙入之文,此上下不見笙入之文,故知笙從工而入也。上雲,解爲竹,謂笙簫之屬。竹即管也。今此經雲管,已解爲管,復雲笙從工而入者,《燕禮》記雲“下管《新宮》,笙入三成”。則吹管者亦吹笙,故兼言笙,欲見笙管相將也。雲“立於東縣之中”者,《燕禮》笙入立於縣中,則於此縣而言,此闢射位,故知立於東縣之中也。

    卒管。大師及少師、上工皆東坫之東南,西面,北上,坐。(不言縣北,統於堂也。於是時,大樂正還北面立於其南。)

    [疏]“卒管”至“上坐”。

    ○注“不言”至“其南”。

    ○釋曰:工人前不即遷於東者,爲管笙所作,不以無事亂有事,故待卒管。大師乃東坫西面北上坐,不言去堂,遠近當如《鄉射》遷工阼階下之東南,堂前三,西面北上。雲“不言縣北,統於堂也”者,上雲鼓北,不統於堂者,彼權立,非正位故也。

    擯者自阼階下請立司正。(三爵既備,上下樂作,君將留羣臣而射,宜更立司正以監之,察儀法也。)

    [疏]“擯者”至“司正”。

    ○注“三爵”至“法也”。

    ○釋曰:自此盡“北面立”,論將射,立司正察儀安賓之事。

    公許,擯者遂爲司正。(君許其請,因命用之,不易之者,俱相禮,其事同也。)

    司正洗,洗角觶,南面坐奠於中庭。(奠觶者,著其位以顯其事,威儀多也。)

    [疏]注“奠觶”至“多也”。

    ○釋曰:《燕禮》及此《射禮》,司正不以觶升而奠之於地,比《鄉飲酒》及《鄉射》爲顯,其威儀多,自此已後,還與二鄉同也。

    升,東楹之東受命於公,西階上北面命賓、諸公、卿大夫:“公曰‘以我安賓’。”諸公、卿大夫皆對曰:“諾,敢不安!”(以我安者,君意殷勤,欲留之,以我故安也。)司正降自西階,南面坐取觶,升酌散,降,南面坐奠觶,(奠於中庭故處。)興,右還,北面少立,坐取觶興,坐,不祭,卒觶,奠之,興,再拜稽首,左還,南面坐取觶,洗,南面反奠於其所,北面立。(皆所以自昭明於衆也。將於觶南北面則右還,於觶北南面則左還,如是,得從觶西往來也。必從觶西往來者,爲君在阼不背之也。)

    司射次,袒、決、遂,執弓,挾乘矢於弓外,見鏃於付,右巨指鉤弦。(司射,射人也。次,若今時更衣處,張幃席爲之。耦次在洗東南。袒,左免衣也。決,猶也,以象骨爲之,著右巨指,所以鉤弦而之。遂,射也,以朱韋爲之,著左臂,所以遂弦也。方持弦矢曰挾。乘矢,四矢。付,弓杷也。見鏃焉,順其射也。右巨指,右手大擘,以鉤弦,弦在旁,挾由便也。古文挾皆作接。)

    [疏]“司射”至“鉤弦”。

    ○注“司射”至“作接”。

    ○釋曰:自此至“於次”,論射事將至,誓射者及比三耦之事。雲“司射,射人也”者,案《燕禮》“射人告具”,注云:“射人主此禮,以其或射。”又云:“射人納賓。”又云:射人“請立司正,公許,射人遂爲司正”。則射人、司正一人也。又云:“乃薦司正與射人一人。”注:“天子射人、司士皆下大夫二人,諸侯則上士,其人數亦如之。”又曰:“若射,則大射正爲司射。”注:“大射正,射人之長。”此篇雲“射人告具”,又曰“大射正擯”,自此以後皆止雲“擯”。擯者自阼階下請立司正,公許,遂爲司正,則此篇司正與大射正爲一人也。下雲:“公就物,小射正奉決、拾以笥,大射正執弓。”注云:“大射正舍司正,親其職。”“乃薦司正”,注云:“司正,大射正是也。”雲“耦次在洗東南”者,此無正文,案《鄉射》記雲:“設橫奉之,南面坐奠之,南北當洗。”此下雲三耦出次,西行拾取矢,又當北行向,則次在洗東南矣。雲“方持弦矢曰挾”者,以矢橫爲方,《鄉射》記雲“凡挾矢,於二指橫之”是也。

    自阼階前曰:“爲政請射。”(爲政,謂司馬也。司馬,政官,主射禮。)

    [疏]“自阼”至“請射”。

    ○注“爲政”至“射禮”。

    ○釋曰:雲“爲政,謂司馬也”者,案《大宰》雲:“四曰夏官,其屬六十,掌邦政。”是爲政謂司馬也。雲“司馬,政官,主射禮”者,其屬有射人,主射事,故司馬政官主射禮也。

    遂告曰:“大夫與大夫,士御於大夫。”(因告選三耦於君。御猶侍也。大夫與大夫爲耦,不足,則士侍於大夫,與爲耦也。今文於爲於。)

    [疏]“遂告”至“大夫”。

    ○注“因告”至“爲於”。

    ○釋曰:雲“不足,則士侍於大夫,與爲耦也”者,是以《曲禮》雲:“君使士射。”注謂“以備耦”是也。

    遂西階前,東面右顧,命有司納射器。(納,內也。)

    [疏]“遂”至“射器”。

    ○釋曰:命,謂司射命之也,言有司,則前文“司士戒士射與贊者”,注云“謂士佐執事不射者”是也。《鄉射》西階前“西面命弟子納射器”,此言東面者,君在阼,宜向之,故“東面右顧”者。以其有司是士,士在西階南,東面,是以右顧向之。

    射器皆入。君之弓矢東堂,賓之弓矢與中、籌、豐,皆止於西堂下。衆弓矢不挾。總衆弓矢、,皆次而俟。(中,閭中,器也。籌,也。豐,可奠射爵者。衆弓矢,三耦及卿大夫以下弓矢也。司射矢亦止西堂下。衆弓矢不挾,則納公與衆弓矢者挾之。,承矢器。今文俟作待。)

    [疏]“射器”至“而俟”。

    ○注“中閭”至“作待”。

    ○釋曰:雲“中,閭中,器也”者,《鄉射》記雲:“於郊則閭中。”據此《大射》,故知閭中。中所以盛,故云器也。雲“司射矢亦止西堂下”者,下文雲司射卒誘射,“遂堂西,改取一個挾之”是也。若然,司射有矢無弓,在堂西有弓者,誤。或則據司射將獻釋獲者,阼階西去樸,堂西釋弓,脫決、拾,是時弓在西堂下也。

    工人、士與梓人升自北階,兩楹之,疏數容弓,若丹若墨,度尺而午,射正蒞之。(工人士、梓人,皆司空之屬,能正方圜者。一從一橫曰午,謂畫物也。射正,司射之長。)

    [疏]“工人”至“蒞之”。

    ○注“工人”至“之長”。

    ○釋曰:知“工人士與梓人皆司空之屬,能正方圜”者,《冬官》雖亡,不知官屬之號,見今《考工記》有三十官,有梓人之官,此工人士又與梓人同事,故知《冬官》未亡時,屬司空也。雲“能正方圜者”,以工巧之能知也。《繢人職》雲“火以圜,土以黃,其象方”,《梓人職》“張五采之侯”之類,是知方圜也。雲“一從一橫曰午,謂畫物也”者,則上文橫與距隨是也。但未知從者橫者,若爲用丹,若爲用墨,或科用其一。雲“午”,十字,謂之先以左足履物,右足隨而並立也。雲“度尺”者,即《鄉射記》“從如三尺,橫如武尺二寸”是也。

    卒畫,自北階下。司宮埽所畫物,自北階下。(掃物,重射事也。工人士、梓人、司宮,位在北堂下。)

    [疏]“卒畫”至“階下”。

    ○注“掃物”至“堂下”。

    ○釋曰:知“工人、梓人、司宮,位在北堂下”,雖無正文,南方不見有位,其人升降自北階,明位在北堂下。

    大史俟於所設中之西,東面以聽政。(中未設也,大史俟焉,將有事也。《鄉射禮》曰:“設中,南當,西當西序,東面。”)

    [疏]“大史”至“聽政”。

    ○注“中未”至“東面”。

    ○釋曰:注引《鄉射》者,欲見大史位之所在,在此也。

    司射西面誓之曰:“公射大侯,大夫射參,士射干。射者非其侯,中之不獲。卑者與尊者爲耦,不異侯。”大史許諾。(誓猶告也。古文異作辭。)

    [疏]“司射”至“許諾”。

    ○注“誓猶”至“作辭”。

    ○釋曰:卑者、尊者射不異侯,言此者,以其誓雲:“君射大侯,大夫射參侯,士射干侯。”恐與尊爲耦,亦各射己侯,故覆言。此賓與君爲耦,同射大侯;士與大夫爲耦,同射參侯。以其既與尊者爲耦,不可使之別侯。別侯者,則非耦類故也。

    遂比三耦。(比,選次之也。不言面者,大夫在門右北面,士西方東面。)

    [疏]“遂比三耦”。

    ○注“比選”至“東面”。

    ○釋曰:雲“不言面”者,以下雲面,故決之。雲“大夫在門右北面,士西方東面”者,仍依朝位,以其設朝之班位以來,其位未改,明知司射命誓及比次須還依舊位,司射面皆向之而比次也。若耦及侯數,天子大射、賓射六耦三侯,畿內諸侯則二侯四耦,畿外諸侯大射、賓射皆三侯三耦。但諸侯畿外、畿內各有一申一屈,故畿外三侯遠尊得申,與天子同三耦則屈。畿內二侯近尊則屈,四耦則申。若燕射,則天子、諸侯例同三耦,一侯而已,以其燕私,屈也。若卿大夫士例同一侯三耦,略言之數,備《禮記射義》也。

    三耦俟於次北,西面北上。(未知其耦。今文俟爲立。)

    [疏]“三耦”至“北上”。

    ○注“未知”至“爲立”。

    ○釋曰:雲“未知其耦”者,下經始命之,故云未知其耦。若然,此經已言面位者,三耦雖未知與誰爲耦,要知爲三耦,故立於此。

    司射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與某子射。”卒,遂命三耦取弓矢於次。(取弓矢不拾者,次中隱蔽處。)

    [疏]“司射”至“於次”。

    ○注“取弓”至“蔽處”。

    ○釋曰:雲“取弓矢不拾者,次中隱蔽處”者,對《鄉射》堂西顯露之處拾取矢也。

    司射入於次,三挾一個,出於次,西面揖,當階北面揖,及階揖,升堂揖,當物北面揖,及物揖,由下物少退,誘射。(,扌及也。挾一個挾於弦也。個猶枚也。由下物而少退,謙也。誘猶教也,“夫子循循然,善誘人”。)

    [疏]“司射”至“誘射”。

    ○注“扌及”至“誘人”。

    ○釋曰:自此至“東面”,論司射誘射之事。此射人誘射與《鄉射》同,但《鄉射》往階西取弓矢,此則入次取弓矢爲異。然此雲“入次,三挾一個”,則已前皆挾乘矢不改,《鄉射》亦然。引《論語》者,彼夫子教弟子學問事。司射教人射事,雖不同,同是教法,故引爲證也。

    射三侯,將乘矢,始射干,又射參,大侯再發。(將,行也。行四矢,象有事於四方。《詩》雲:“四矢反兮,以御亂兮。”)

    卒射,北面揖。(揖於當物之處,不南面者,爲不背卿。)

    [疏]注“不南”至“背卿”。

    ○釋曰:案《鄉射》誘射,射卒南面揖者,彼尊東,或公或卿大夫位同不別,故司射不特尊之。此《大射》辨尊卑,尊東唯有天子命卿,其餘小卿及大夫皆賓西,故特尊之,不背之也。

    及階揖,降,如升射之儀。遂堂西,改取一個挾之。(改,更也。不射而挾矢,示有事也。)

    遂取撲之,以立於所設中之西南,東面。(撲,所以撻犯教者也。於是言立,著其位也。《鄉射》記曰:“司射之弓矢與撲,倚於西階之西。”)

    [疏]注“撲所”至“之西”。

    ○釋曰:雲“於是言立,著其位”者,案《鄉射》司射先立所設中之西南,三耦從之,立於西南,司射卻就之,三挾一個,乃誘射。此則誘射卒,乃始來就位者,由此有次,就次取弓矢,射訖,無事乃於此立,故云於是言立,著其位也。引《鄉射》記者,此不言司射倚弓矢之處,引之,證此與彼記文同也。

    司馬師命負侯者:“執旌以負侯。”(司馬師,正之佐也。欲令射者見侯與旌,深志於侯中也。負侯,獲者也。天子,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掌以旌居乏待獲。析羽爲旌。)

    [疏]“司馬”至“負侯”。

    ○注“司馬”至“爲旌”。

    ○釋曰:自此盡“而俟”,論司馬師命服不負侯之事也。引“天子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者,欲見諸侯亦三侯,亦使服不氏與徒爲獲者也。雲“析羽爲旌”,《周禮司常》文。

    負侯者皆侯,執旌負侯而俟。司射次,作上耦射。(作,使也。)

    司射反位。

    [疏]“司射反位”。

    ○釋曰:此不言先反位者,爲三耦始出次,未有次前位,無所先,故不言先也。

    上耦出次,西面揖進。上射在左,並行,當階北面揖,及階揖。上射先升三等,下射從之,中等。(上射在左,便射位也。中猶也。)

    [疏]注“上射”至“也”。

    ○釋曰:雲“上射在左,便射位也”者,《鄉射》亦云上射在左,不雲便射位者,彼東面位,上射在北,故在左不取便射位之義。此次北西面位,亦上射在北,居右,故上射須在左,以其發位並行,及升北面就物位皆言居左,履物南面,上射乃在右,故云上射在左便射位也。

    上射升堂,少左。下射升,上射揖,並行。(並,亻並也,亻並東行。)

    皆當其物北面揖,及物揖。皆左足履物,還視侯中,合足而俟。(視侯中,各視其侯之中。大夫耦則視參中,參中十四尺。士耦則視幹中,幹中十尺。)

    [疏]注“視侯”至“十尺”。

    ○釋曰:弓二寸,以爲侯中。參侯七十弓,故侯中十四尺;幹侯五十弓,故侯中十尺。

    司馬政次,袒、決、遂,執弓,右挾之,出,升自西階,下物,立於物,左執付,右執簫,南揚弓,命去侯。(司馬正,政官之屬。簫,弓末。揚弓者,執下末。揚猶舉也。下物,由上射後東過也。命去侯者,將射當獲也。《鄉射禮》曰:“西南面,立於物。”)

    [疏]“司馬”至“去侯”。

    ○注“司馬”至“物”。

    ○釋曰:雲“司馬正政官之屬”者,非大司馬,大司馬之下屬大司馬,故云司馬屬。案天子有大司馬卿一人,小司馬中大夫二人。此雖諸侯禮,亦應有小司馬,號爲司馬正也。知“下物由上射後東過也”者,案《鄉射》司馬命去侯時,由上射後過至下射西,西南面揚弓,命去侯,故引《鄉射》證此亦在物西南面也。

    負侯皆許諾,以宮趨,直西,及乏南,又諾以商,至乏,聲止。(宮爲君,商爲臣,其聲和相生也。《鄉射禮》曰:“獲者執旌許諾。”古文聲爲磬。)

    [疏]“負侯”至“聲止”。

    ○注“宮爲”至“爲磬”。

    ○釋曰:雲“宮爲君,商爲臣”,《樂記》文。雲“聲和相生”者,宮生徵,徵生商,而云相生者,雖隔徵亦是相生之義也。雲“聲和”者,宮數八十一,商數七十二,彈宮則商應,故云聲和也。引《鄉射》者,彼臣禮,下雲“諾聲不絕”,不言宮商,引之,證與此不同之意。

    授獲者,退立於西方。獲者興,共而俟。(大侯,服不氏負侯,徒一人居乏,相代而獲。參侯、幹侯,徒負侯居乏,不相代。《鄉射禮》曰:“獲者執旌許諾,聲不絕,以至於乏,坐東面偃旌,興而俟。”古文獲皆作護,非也。)

    [疏]“授獲”至“而俟”。

    ○注“大侯”至“非也”。

    ○釋曰:雲“大侯,服不氏負侯,徒一人居乏,相代而獲”者,上注引《周禮》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是以鄭分之於三侯之上,大侯尊,故使服不氏與一徒居乏,自餘徒三人分之於二侯,徒以少一人,不得相代也。引《鄉射》者,此文不具,宜與彼同。

    司馬正出於下射之南,還其後,降自西階,遂次,釋弓,說決、拾,襲,反位。(拾,遂也。《鄉射禮》曰:司馬“反位,立於司射之南”。)

    [疏]“司馬”至“反位”。

    ○注“拾遂”至“之南”。

    ○釋曰:引《鄉射》者,於此司馬不言位,宜與《鄉射》同,故引爲證。

    司射進,與司馬正交於階前,相左,由堂下,西階之東,北面視上射。命曰:“毋射獲,毋獵獲。”上射揖。司射退,反位。(射獲,矢中乏也。從旁爲獵。)乃射。上射既發,挾矢,而後下射射,拾發以將乘矢。(拾,更也。將,行也。)獲者坐而獲。(坐言獲也。)舉旌以宮,偃旌以商。(再言獲也。)

    獲而未釋獲。(但言獲,未釋。古文釋爲舍。)

    [疏]“獲而未釋獲”。

    ○注“但言”至“爲舍”。

    ○釋曰:雲“但言獲,爲釋”者,鄭注《鄉射》雲:“但大言獲。”此注不言大,省文也。

    卒射,右挾之,北面揖,揖如升射。(右挾之,右手挾弦。)

    上射降三等,下射少右,從之,中等,並行。上射於左,與升射者相左交於階前,相揖。次,釋弓,說決、拾、襲,反位。(上射於左,由下射階上少右,乃降待之。言襲者,凡射皆袒。)

    [疏]“上射”至“反位”。

    ○注“上射”至“皆袒”。

    ○釋曰:雲“上射降三等”者,諸侯階有七等,言三等者,欲明下射中等,是降一等之上下,下射過向西畔由右,故上射至地待之,乃得二人並行,上射於左也。雲“與升射者相左交於階前”者,降射者仍南行,故得階前交往來也。雲“上射於左,由下射階上少右,乃降待之”者,此鄭解在階下,而上射得在左之意,由下射階上少右,向西畔乃降,上射於地待之,故並行時得上射在左也。雲“凡射皆袒”者,案《鄉射》“命三耦,各與其耦讓取弓矢,拾”,三耦取弓遂至卒射,雲“脫決、拾,襲而俟於堂西,南面”。此則前遂命三耦取弓矢於次,不言袒,至此亦言襲,故須言凡射皆袒,決在此不見袒,亦袒可知也。

    三耦卒射,亦如之。司射去撲,倚於階西,阼階下,北面告於公,曰:“三耦卒射。”反,撲,反位。

    [疏]“三耦”至“反位”。

    ○釋曰:雲“司射去撲,倚於西階西,阼階下,北面告於公”者,案《鄉射》:“司射去撲,倚於西階之西,升堂,北面告於賓曰:三耦卒射。”注云:“去撲乃升,不敢佩刑器即尊者之側。”此不升堂而在阼階下而亦去撲者,尊公故也。

    司馬正袒、決、遂,執弓,右挾之,出,與司射交於階前,相左。(出,出於次也。袒時亦次。)

    [疏]“司馬”至“相左”。

    ○注“出出”至“次”。

    ○釋曰:自此至“興反位”,論取矢設。雲“出於次也,袒時亦次”者,以此而言,則袒時入次,今更出次。知不在位上袒而入次取弓者,凡袒、襲皆隱處。《鄉射》無次,司馬堂西袒,執弓矢,不在位。此《大射》有次,明入次袒,不在位可知。

    升自西階,自右物之後,立於物,西南面,揖弓,命取矢。(揖,推之。)負侯許諾,如初去侯,皆執旌以負其侯而俟。(俟小臣取矢,以旌指教之。)

    司馬正降自西階,北面命設。(此出於下射之南,還其後而降之。)

    [疏]注“此出”至“降之”。

    ○釋曰:“此出於下射之南,還其後而降之”者,《鄉射》文。此亦然,故引爲證也。

    小臣師設。司馬正東面以弓爲畢。(畢,所以教助執事者。《鄉射》記曰:“乃設於中庭,南當洗,東肆。”)

    [疏]“小臣”至“爲畢”。

    ○注“畢所”至“東肆”。

    ○釋曰:雲“畢,所以教助執事”者,以畢是助載鼎實之物,故司馬執弓爲畢以指授,若《周禮》執殳以爲鞭度。然引《鄉射禮》文者,證經設,故亦當洗。

    既設,司馬正次,釋弓,說決、拾,襲,反位。小臣坐委矢於,北括,司馬師坐乘之,(乘,四四數之。)卒。若矢不備,則司馬正又袒執弓,升,命取矢如初,曰:“取矢不索。”乃復求矢,加於。卒,司馬正進坐,左右撫之,興,反位。(左右撫,分上下射,此坐皆北面。)

    司射西階西,倚撲,升自西階,東面請射於公。(倚樸者,將即君前,不敢佩刑器也。升堂者,欲諸公卿大夫辯聞也。)

    [疏]“司射”至“於公”。

    ○注“倚撲”至“聞之”。

    ○釋曰:自此盡“未降”,請君行第二番射,並命謂之爲。雲“倚撲者,將即君,前不敢佩刑器也”者,上以去撲告君不注,至此乃注者,彼告在阼階下,遠君,故不注。至此升堂乃注,義與彼同也。上不升者,以告以三耦射,射卒事緩,故在下。此告欲諸公卿大夫遍聞也,故升,但升者是其正,故《鄉射》升堂,《大射》告公,故前在堂下,此升者,欲公卿聞之故也。

    公許。遂西階上,命賓御於公,諸公、卿則以耦告於上,大夫則降,即位而後告。(告諸公卿於堂上,尊之也。)

    司射自西階上北面告於大夫,曰:“請降。”司射先降,撲,反位。大夫從之降,次,立於三耦之南,西面,北上。(次,由次前而北,西面立。)

    [疏]“司射”至“北上”。

    ○注“次”至“面立”。

    ○釋曰:雲“告於大夫曰請降”者,以諸公卿在上,故請大夫降。《鄉射》降告“主人與賓爲耦,遂告於大夫”,又曰:“賓主人與大夫皆未降。”注云:“言未降者,見其志在射。”大夫未降者,彼臣禮,主人與賓皆卑,故大夫未降,與此異也。雲“次,由次前而北,西面立”者,上雲司射等次,謂入次中,此次者,大夫降自西階,東行次,所過向堂東,西面立,因過次爲次,非入次也。

    司射東面於大夫之西比耦。大夫與大夫,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與某子射。”卒,遂比衆耦。(衆耦,士也。)

    衆耦立於大夫之南,西面北上。若有士與大夫爲耦,則以大夫之耦爲上。(爲上,居羣士之上。)

    [疏]“司射”至“爲上”。

    ○注“爲上”至“之上”。

    ○釋曰:雲“爲上,居羣士之上”者,若是士與大夫之尊者爲耦,故居羣士之上也。鄭雲羣士之上者,既爲上射,恐在大夫之上,故云羣士之上。是以下注雲:“士雖爲上射,其辭猶尊大夫也。”若然,國皆有三卿五大夫,三耦六人而已,而云使士爲耦者,卿大夫或有故,或出使,容其不足,使士備耦之法也。

    命大夫之耦曰:“子與某子射。”告於大夫曰:“某御於子。”(士雖爲上射,其辭猶尊大夫。)

    命衆耦,如命三耦之辭。諸公、卿皆未降。(言未降者,見其志在射。)

    [疏]注“言未”至“在射”。

    ○釋曰:言“未”者,後當降,故云未也。若終六射不得言未,是以《鄉射》記雲“衆賓不與射者不降”,注:“不以無事亂有事。”是不射不得雲未也。

    遂命三耦各與其耦拾取矢,皆袒、決、遂,執弓,右挾之。(此命入次之事也。司射既命而反位,不言之者,上射出,當作取矢,事未訖。)

    [疏]“遂命”至“挾之”。

    ○注“此命”至“未訖”。

    ○釋曰:自此盡“襲反位”,論命拾取矢之事。鄭知此是“命入次之事”者,上來未有三耦入次袒、決、遂之事,又下文乃雲“一耦出”,明此是命入次之事。若然,“司射命訖當反位,不言”者,以其三耦入次,出乃當作取矢,待作取矢,即是事未訖,故不言反位也。仍未知令入次之後,未出之,且在西方位,且在階下位。三者雖無文,以事緩急言之,三耦入次,出則作之,宜在階下位,於義可也。又《鄉射》雲“司射反位”者,司射反位,則有三耦位,得言反位。此曰射位在西方,去次遠,又曰射位若階下,去次亦遠,不得言反,故不言也。

    一耦出,西面揖,當北面揖,及揖。(三耦同入次,其出也,一上射出,西面立,司射作之,乃揖行也。當,正南之東西。)上射東面,下射西面。上射揖進,坐橫弓,手自弓下取一個,兼諸付,興,順羽,且左還,毋周,反面揖。(橫弓者,南踣弓也。手自弓下取矢者,以左手在弓表,右手從裏取之,便也。兼,並也。並矢於付,當順羽,既又當執弦。順羽者,手放而下,備不整理也。左還,反其位。毋周,右還而反東面也。君在阼,還周則下射將背之。古文且爲阻。)

    [疏]“上射”至“面揖”。

    ○注“橫弓”至“爲阻”。

    ○釋曰:雲“左還,反其位。毋周,右還而反東面也”者,毋周者,左還行至位,即位右還而反東面,是還不周也。雲“君在阼,還周則下射將背之”者,上射左還,已還背君,而據下射而言者,上射去君遠,故據下射而言。以其下射若右還周,爲背君,若左還,向東覆,即右還西面,是不背君,周即背故也。

    下射進,坐橫弓,覆手自弓上取一個,兼諸付,興,順羽,且左還,毋周,反面揖。(橫弓,亦南踣弓也。人東西鄉,以南北爲橫。覆手自弓上取矢,以左手在弓裏,右手從表取之,便也。)

    [疏]“下射”至“面揖”。

    ○注“橫弓”至“便也”。

    ○釋曰:雲“橫弓,亦南踣弓也”者,謂南踣弓以左手仰執弓裏,以覆右手,於弓表向下取矢,亦便也。上射、下射俱南踣弓者,取背君向南爲順故也。

    既拾取矢,困之。(困,齊等之也。古文困作魁。)

    兼挾乘矢,皆內還,南面揖。(內還者,上射左,下射右,不皆右還,亦以君在阼,嫌下射,故左還而背之也。上以陽爲內,下以陰爲內,因其宜可也。)

    [疏]“兼挾”至“面揖”。

    ○注“內還”至“可也”。

    ○釋曰:雲“不皆右還,亦以君在阼,嫌下射,故左還而背之”者,若上下俱向內,是相向爲順。若上射左還,是不故背君。若下射右還背君,少亦左還,初時面向君,轉身南向背君多,似故背君,故不左還也。雲“上以陽爲內,下以陰爲內,因其宜可也”者,上射東面左還時,以左手還,取東相陽方爲內,下射西面右還時,以右手還,取西相陰方爲內,隨其陰陽得左右相向,是因其宜也。

    南,皆左還,北面揖,三挾一個。(南,鄉當之位也。)

    揖,以耦左還,上射於左。(以猶與也。言以者,耦之事成於此,意相人耦也。上射轉居左,便其反位也。上射少北,乃東面。)

    [疏]“揖以”至“於左”。

    ○注“以猶”至“東面”。

    ○釋曰:雲“言以者,耦之事成於此,意相人耦也”者,揖不須言以,今雲“以者”,必有義意,故鄭雲言以者耦之事成於此,謂成於此拾取矢,以其取矢後,一番了更無事,故云成於此,人意相存耦也。雲“上射轉居左,便其反位也”者,位在次北西面,是以上射居左,至次北右還西面,便也。雲“上射少北,乃東面”,知不少南者,以其次在東南,北面揖時,已在次西面,故知上射少北,乃東面,得東當次也。

    退者與進者相左,相揖。退,釋弓矢於次,說決、拾、襲,反位。二耦拾取矢,亦如之。後者遂取誘射之矢,兼乘矢而取之,以授有司於次中。皆襲,反位。(有司納射器,因留,主授受之。)

    司射作射如初。一耦揖、升如初。司馬命去侯,負侯許諾如初。司馬降,釋弓,反位。司射猶挾一個,去撲,與司馬交於階前,阼階下,北面請釋獲於公。(猶,守故之辭,於此言之者,司射既誘射,恆執弓挾矢以掌射事,備尚未知,當教之也。今三耦卒射,衆足以知之矣,猶挾之者,君子不必也。)公許。反,撲,遂命釋獲者設中,以弓爲畢,北面。(北面立於所設中之南,當視之也。《鄉射禮》曰:“設中,南當,西當西序。”)

    大史釋獲。小臣師執中,先首,坐設之,東面,退。大史實八於中,橫委其餘於中西,興,共而俟。(先猶前也。命大史而小臣師設之,國君官多也。小臣師退,反東堂下位。《鄉射禮》曰:“橫委其餘於中西,南末。”)

    [疏]“大史”至“而俟”。

    ○注“先猶”至“南末”。

    ○釋曰:此不見執之人,案《鄉射》命釋獲者,“釋獲者執鹿中,一人執以從之”。彼臣禮,官少,釋獲者自執中設之,尚使人執,況國君官臣多,大史不自執中,豈得自執,明亦使人執之。雲“小臣師退,反東堂下位”者,其位已見篇首也。引《鄉射》者,證以南末爲順也。

    司射西面命曰:“中離維綱,揚觸,困復,公則釋獲,衆則不與。”(離猶過也,獵也。侯有上下綱,其邪制躬舌之角者爲維。或曰維當爲絹。絹,綱耳。揚觸者,謂矢中他物,揚而觸侯也。困復,謂矢至侯,不著而還。復,復反也。公則釋獲,優君也。正當中鵠而著。古文困作魁。)

    [疏]“司射”至“不與”。

    ○注“離猶”至“作魁”。

    ○釋曰:中謂中侯,注不言可知。雲“離猶過也,獵也”者,謂矢過獵,因著維與綱二者。雲“侯有上下綱,其邪制躬舌之角者爲維”者,案《梓人》雲:“上綱與下綱出舌尋,糹員寸焉。”注:“綱所以系侯於植者也。上下皆出舌一尋者,亦人張手之節也。鄭司農雲:糹員,籠綱者,維持侯者。”若然,則綱與維皆用繩爲之,又以布爲糹員,籠綱,然後以上個、下個邊綴著糹員,兩頭以綱系著,植維者於上個、下個,上下躬兩頭皆有角,又以小繩綴角系著植,故矢或離綱,或離維也。雲“或曰維當爲絹,絹,綱耳”者,鄭更爲一解,絹則維也,雲絹綱耳者,以絹爲綱耳,離著絹也。雲“衆當中鵠”者,大射鵠,則《梓人》雲“張皮侯而棲鵠”是也。

    唯公所中,中三侯皆獲。”(值中一侯則釋獲。)

    [疏]“唯公”至“皆獲”。

    ○注“值中”至“釋獲”。

    ○釋曰:雲“中三侯皆釋獲”,則離維綱及揚觸困復亦釋之,不言者,以中爲主也。

    釋獲者命小史,小史命獲者。(傳告服不,使知此司射所命。)

    [疏]注“傳告”至“所命”。

    ○釋曰:據在大侯而言告服不,則參侯、幹侯告可知,舉遠見近。

    司射遂進,由堂下北面視上射,命曰:“不貫不釋。”上射揖。司射退,反位。(貫猶中也。射不中鵠,不釋。古文貫作關。)

    [疏]“司射”至“反位”。

    ○注“貫猶”至“作關”。

    ○釋曰:案上文離維綱,公則釋獲言之,則此雲不中不釋者,據除君而言也。

    釋獲者坐取中之八,改實八,興,執而俟。(執所取。)乃射。若中,則釋獲者每一個釋一,上射於右,下射於左。若有餘,則反委之。(委餘,禮貴異。)又取中之八,改實八於中,興,執而俟。

    ●卷十八大射第七

    三耦卒射。賓降,取弓矢於堂西。(不敢與君並俟告。取之以升,俟君事畢。)

    [疏]“三耦”至“堂西”。

    ○注“不敢”至“事畢”。

    ○釋曰:自此盡“其而俟”,論第二番射三耦訖,次公卿大夫之事。但此賓先降,取弓矢即升堂者,以其“不敢與君並待告”,故下雲司射告射於公,小射正取公之決、拾,並授弓拂弓,是君得告,乃取弓矢,是不敢與君並俟告也。雲“取之以升,俟君事畢”者,案下文雲“公將射,則賓降堂西,袒、決、遂,執弓,三挾一個,升自西階”,是君事畢。君事畢,賓降,袒、決、遂,乃更升。若然,賓於此不即袒、決、遂者,去射時遠,故不可即袒也。

    諸公、卿則次,繼三耦以南。(言繼三耦,明在大夫北。)

    [疏]“諸公”至“以南”。

    ○注“言繼”至“夫北”。

    ○釋曰:言“次”者,但射位在堂東,次在洗東南,今諸公卿東南次前,北至三耦之南,以次西面立。雲“繼三耦,明在大夫北”者,以其三耦在北,大夫在南,而言繼三耦,明在大夫之北也。

    公將射,則司馬師命負侯,皆執其旌以負其侯而俟。(君尊,若始焉。)

    [疏]“公將”至“而俟”。

    ○注“君尊若始焉”。

    ○釋曰:雲“君尊,若始焉”者,案上始時,司馬命負侯,三耦將射,司馬命去侯。今三耦卒射,君將射,司馬使更命負侯,是君尊若始焉。

    司馬師反位。隸僕人埽侯道。(新之。)司射去撲,阼階下,告射於公,公許。西階東,告於賓。(告當射也。今文曰阼階下,無。)

    遂撲,反位。小射正一人,取公之決、拾於東坫上。一小射正授弓、拂弓,皆以俟於東堂。(授弓,當授大射正。拂弓,去塵。)

    [疏]“小射”至“東堂”。

    ○注“授弓”至“去塵”。

    ○釋曰:據此經上下,或雲“大射正”,或雲“司射”,或雲“小射正”,不同者,今行射禮,大射正一人,爲上,司射次之,或雲小射正。若然,大射正與司射各一人,據其行事,小射正不止一人而已。此雲“小射正一人,取公之決、拾於東坫上”,下雲“小射正奉決拾以笥”,與此一人。此又云“小射正授弓”,與取決、拾別,則小射正二人也。雲“授弓,當授大射正”者,下雲“大射正執弓”,以袂以授公,明此小射正授弓者,當授大射正也。

    公將射,則賓降,堂西,袒、決、遂,執弓,三挾一個,升自西階,先待於物北,一,東面立。(不敢與君並。,矢。東面立,鄉君也。)

    [疏]“公將”至“面立”。

    ○注“不敢”至“君也”。

    ○釋曰:雲“公將射,則賓降”者,案前文賓降堂西取弓矢,無賓升堂之文,但文不具,其實即升矣,是以此文雲賓降。雲“,矢”者,案《周禮矢人》矢長三尺,則此賓立於物北三尺矣。

    司馬升,命去侯如初,還右,乃降,釋弓,反位。(還右,還君之右也,猶出下射之南,還其後也。今文曰右還。)

    [疏]注“還右”至“右還”。

    ○釋曰:雲“還右,還君之右也”者,君爲下射,賓爲上射,司馬在君之西南,揚弓命去侯訖,還君之右東而南,西向,降自西階。“猶出下射之南,還其後也”者,由如上文初將射時,司馬立於物,南揚弓,命去侯訖,出於下射之南,還其後,降自西階,前後是同,故取彼解此。雲“今文曰右還”,不從右還者,若右還,則右還於上射,不得還君,故不從也。

    公就物,小射正奉決、拾以笥,大射正執弓,皆以從於物。(笥,萑葦器。大射正舍司正,親其職。)

    [疏]“公就”至“於物”。

    ○注“笥萑”至“其職”。

    ○釋曰:前解大射正與司射別人,案此注大射正舍司正親其職,則大射正與司正爲一人。又案上文司射請立司正,遂立司射爲司正,則司射又與大射正爲一人,與上解似相違者,以大射正與射人俱掌射事,相當,則大射正與司射別。若通而言之,射人不對大射正,射人亦名大射正,故此以射人爲大射正也。

    小射正坐奠笥於物南,遂拂以巾,取決,興,贊設決,朱極三。(極猶放也,所以韜指,利放弦也。以朱韋爲之。三者,食指、將指、無名指。無極,放弦契於此指,多則痛。小指短,不用。)

    小臣正贊袒,公袒朱襦,卒袒。小臣正退俟於東堂,小射正又坐取拾,興。贊設拾,以笥退奠於坫上,復位。(既袒乃設拾。拾,當以襦上。)

    [疏]注“既袒”至“襦上”。

    ○釋曰:案上文設決訖,乃雲“公袒朱襦”,始雲“小臣正贊設拾”,拾當拾斂膚體,宜在朱襦之上。故鄭雲“既袒乃設拾,拾當以襦上”。《鄉射》雲“袒決遂”,以其無襦,故遂與決得俱時設。若大夫對士射,袒襦,設遂亦當在袒後。

    大射正執弓,以袂順左右隈,上再下壹,左執付,右執簫,以授公。公親揉之。(順,放之也。隈,弓淵也。揉,宛之,觀其安危也。今文順爲循,古文揉爲紐。)

    [疏]“大射”至“揉之”。

    ○注“順放”至“爲紐”。

    ○釋曰:雲“順,放之也”者,以袂向下,於弓隈順放之。雲“觀其安危也”者,案《考工記弓人》雲“其弓安,其弓危”者,以弓弱者爲危,其弓強者爲安,則此雲觀安危者,謂試弓之強弱。

    小臣師以巾內拂矢而授矢於公,稍屬。(內拂,恐塵及君也。稍屬,不矢。)大射正立於公後,以矢行告於公。(若不中,使君當知而改其度。)下曰留,上曰揚,左右曰方。(留,不至也。揚,過去也。方,出旁也。)

    公既發,大射正受弓而俟,拾發以將乘矢。(公,下射也,而先發,不留尊也。)

    [疏]“公既”至“乘矢”。

    ○注“公下”至“尊也”。

    ○釋曰:案上三耦射者,上射射訖,乃次下射。此公爲下射,當後射,今君射前於賓,故鄭雲“先發不留尊也”。

    公卒射,小臣師以巾退,反位。大射正受弓。(受弓以授有司於東堂。)

    小射正以笥受決、拾,退奠於坫上,復位。大射正退,反司正之位。小臣正贊襲。公還而後賓降,釋弓於堂西,反位於階西,東面。(階西東面,賓降位。)

    [疏]注“階西”至“降位”。

    ○釋曰:案上文賓受獻訖,降立於階西東面,此雲“反位於階西,東面”,故云反位也。

    公即席,司正以命升賓。賓升復筵,

    [疏]“公即”至“復筵”。

    ○釋曰:此公與賓復升即位者,公卿以下當繼射,公與賓當觀之,故升就位也。

    而後卿大夫繼射。

    諸公卿取弓矢於次中,袒、決、遂,執弓,三挾一個,出,西面揖,揖如三耦,升射。卒射,降如三耦。次,釋弓,說決、拾,襲,反位。衆皆繼射,釋獲皆如初。(諸公卿言取弓矢,衆言釋獲,互言也。)卒射,釋獲者遂以所執餘獲阼階下,北面告於公,曰:“左右卒射。”(司射不告者,釋獲者於是有事,宜終之也。餘獲,餘也。無餘則無所執。古文曰餘。)反位,坐委餘獲於中西,興,共而俟。

    司馬袒執弓,升,命取矢如初。負侯許諾,以旌負侯如初。司馬降,釋弓如初。小臣委矢於,如初。(司馬,司馬正,於是司馬師亦坐乘矢。)

    [疏]“司馬”至“如初”。

    ○釋曰:自此盡“就席”,論射訖,取矢委於之事。

    ○注“司馬”至“乘矢”。

    ○釋曰:知“司馬,是司馬正,司馬師亦坐乘矢”者,此經皆言“如初”,案上番射,司馬正與司馬師乘矢,故知也。

    賓、諸公、卿、大夫之矢皆異束之以茅。卒,正坐,左右撫之,進束,反位。(異束大夫矢,尊殊之也。正,司馬正也。進,前也。又言束,整結之,示親也。)

    [疏]注“異束”至“殊之也”。

    ○釋曰:公卿皆異束,但言大夫者,公卿自相對,其矢俱束之,及其脫之,亦拾取。但三耦之內,大夫以士耦之,士矢不束,大夫束之,故曰尊殊之。下注雲:“不言君矢,小臣以授矢人於東堂下可知。”知者,以其小臣取矢,明取之以授矢人。

    賓之矢,則以授矢人於西堂下。(是言矢人,則納射器之有司,各以其器名官職。不言君矢,小臣以授矢人於東堂下可知。)

    司馬釋弓,反位,而後卿、大夫升就席。(此言其升,前小臣委矢於。)

    [疏]注“此言”至“於”。

    ○釋曰:雲“此言其升,前小臣委矢於”者,案上文司馬降,釋弓如初,在小臣委矢之上,其司馬降釋弓之時,卿大夫即升就席。委矢當依司馬命取矢之下,不失其次,故不即見卿大夫升事,是以於此特言“司馬降釋弓”,與卿大夫升爲節耳,故鄭亦言其次第也。

    司射階西,釋弓,去撲,襲,進由中東,立於中南,北面視。(釋弓去撲,射事已也。)

    [疏]“司射”至“去撲”。

    ○釋曰:自此盡“共而俟”,論數之事。直言“去撲”,不言去矢,矢亦去之,是以下文司射執弓,挾一個,撲。明此時去矢,後更挾之。

    釋獲者東面於中西坐,先數右獲。(固東面矣,復言之者,少南就右獲。)二爲純。(純猶全也,耦陰陽也。)一純以取,實於左手。十純則縮而委之。(縮,從也。於數者東西爲從。古文縮皆作蹙。)每委異之。(易校數。)有餘純,則橫諸下。(又異之也,自近爲下。)一爲奇,奇則又縮諸純下。(又從之。)興,自前左,(從中前北也,更端,故起。)東面坐。(少北於故。)坐,兼斂,實於左手,一純以委,十則異之。(變於右也。)其餘如右獲。(謂所縮所橫者。)司射覆位,釋獲者遂進取賢獲執之,由阼階下北面告於公。(賢獲,勝黨之也。執之者,齊而取其餘。)若右勝,則曰:“右賢於左。”若左勝,則曰:“左賢於右。”以純數告。若有奇者,亦曰奇。(告曰:某賢於某若干純、若干奇。)若左右鈞,則左右各執一以告,曰:“左右鈞。”還復位,坐,兼斂,實八於中,委其餘於中西,興,共而俟。

    司射命設豐。(當飲不勝者射爵。)

    [疏]“司射命設豐”。

    ○釋曰:自此盡“徹豐與觶”,論二番射訖,行射爵之事。

    司宮士奉豐,由西階升,北面坐設於西楹西,降復位。勝者之弟子洗觶,升酌散,南面坐奠於豐上,降反位。(弟子,其少者也。不授者,射爵猶罰爵,略之。)

    [疏]注“弟子”至“略之”。

    ○釋曰:自此以上,其疏見於《鄉射》,於此不復言。雲“不授者,射爵猶罰爵,略之”者,案《詩》雲:“兕觥其,旨酒思柔。”注云:,陳設貌。觥,罰爵,不手授。此飲射爵亦不手授,故云猶罰爵也。案獻酬之爵皆手授之,此不手授,故云略之也。若然,士以下飲罰爵者,取於豐,大夫已上皆手授,尊之,故下注雲:“授爵而不奠豐,尊大夫也。”其三耦之內,雖大夫亦取於豐者,以其作三耦與衆耦同事,故不復殊之。

    司射遂袒執弓,挾一個,撲,東面於三耦之西,命三耦及衆射者:“勝者皆袒、決、遂,執張弓。(執張弓,言能用之也。右手挾弦。)

    不勝者皆襲,說決、拾,左手,右加弛弓於其上,遂以執付。”(固襲說決、拾矣,復言之者,起勝者也。不勝者執弛弓,言不能用之也。兩手執付,無所挾也。)

    [疏]注“固襲”至“挾也”。

    ○釋曰:雲“固襲說決、拾矣,復言之者,起勝者也”者,起勝者,射畢之時,降堂,皆就次襲說決拾矣,故云固襲。今復言之者,以其勝者更袒決遂,故復言。不勝,襲,說決拾,欲與勝者相起復發,故復言之也。

    司射先反位。(居前,俟所命入次而來飲。)

    三耦及衆射者皆升,飲射爵於西階上。(不勝之黨無不飲。)

    [疏]注“不勝之黨無不飲”。

    ○釋曰:以其經雲“三耦及衆射者皆升飲射爵”者,言升之,明知不勝之黨無不飲。但大射者,所以擇士以助祭,今若罰爵,在於不勝之黨,雖數中亦受罰。及其助祭,雖飲射爵亦得助祭。但在勝黨,雖不飲爵,若不數中,亦不得助祭。以其飲罰據一黨而言,取其助祭取一身之藝,義故不同也。

    小射正作升飲射爵者,如作射。一耦出,揖如升射。及階,勝者先升升堂,少右。(先升,尊賢也。少右,闢飲者,亦因相飲之禮然。)

    [疏]注“先升”至“禮然”。

    ○釋曰:雲“亦因相飲之禮然”者,案《鄉飲酒》、《鄉射》獻酬之禮,獻者在右,酬者在左,故云“亦”也。

    不勝者進,北面坐取豐上之觶,興,少退,立卒觶,進,坐奠於豐下,興,揖。(立卒觶,不祭,不拜,受罰不備禮也。右手執觶,左手執弓。)

    [疏]注“立卒”至“執弓”。

    ○釋曰:案《鄉飲酒》皆祭坐卒爵、拜既爵,故此決之,受罰不備禮也。雲“右手執觶,左手執弓”者,以其執弛弓不釋於地,明知未飲時兩手執弓。今受罰爵,右手執爵,爲便左手執弓可知。

    不勝者先降,(後升先降,略之,不由次也。降而少右,復並行。)

    [疏]“不勝者先降”。

    ○注“後升”至“並行”。

    ○釋曰:雲“後升先降,略之,不由次也”者,案上文“勝者先升”,此文“不勝者先降”,故云略之不由次。雲“降而少右,復並行”者,見下文“與升飲者相左”,明降至堂下,此二人少右,復並行,以其闢升者在左故也。

    與升飲者相左,交於階前,相揖,次,釋弓,襲,反位。僕人師繼酌射爵,取觶實之,反奠於豐上,退俟於序端。(僕人師酌者,君使之代弟子也。自此以下,辯爲之酌。)

    升飲者如初,三耦卒飲。若賓、諸公、卿、大夫不勝,則不降,不執弓,耦不升,(此耦謂士也。諸公卿或闕,士爲之耦者,不升。其諸公卿大夫相爲耦者不降席,重恥尊也。)

    [疏]“若賓”至“不升”。

    ○注“此耦”至“尊也”。

    ○釋曰:知“此耦謂士”者,以大夫坐於上,士立於下,經雲“耦不升”,故云此耦謂士也。是以鄭解其意雲:諸公卿或闕,士爲之耦者不升,其諸公卿大夫相爲耦者不降席,以其大夫在堂上,故云“不降席”。雲“重恥尊也”者,解士不升,大夫已上不降席,意以其卑者對飲尊者是可恥之事,不對飲是重恥尊者也。

    僕人師洗,升實觶以授,賓、諸公、卿、大夫受觶於席,以降,西階上,北面立飲,卒觶,授執爵者,反就席。(雖尊亦西階上立飲,不可以己尊枉正罰也。授爵而不奠豐,尊大夫也。)

    [疏]注“雖尊”至“夫也”。

    ○釋曰:雲“不可以已尊枉正罰也”者,正罰,謂上文飲者在左,勝者在右,於西階之上北面,跪取豐上之觶飲之是也。今雖不取於豐,亦於西階北面,是不可以已尊枉正罰也。

    若飲公,則侍射者降,洗角觶,升酌散,降拜。(侍射,賓也,飲君則不敢以爲罰,從致爵之禮也。)

    [疏]“若飲”至“降拜”。

    ○注“侍射”至“禮也”。

    ○釋曰:雲“侍射,賓也”者,以其賓與君對射,耦自相飲,故知侍射者賓也。雲“飲君則不敢以爲罰,從致爵之禮也”者,罰爵,如上文罰者飲之而已,今則從《燕》,臣致爵於君之禮,下文所謂夾爵者是也。但此經雲“角觶”,與上文觶皆是“三升曰觶”。觶與角連,故謂之角觶,或單言角,或單言觶。是以《禮記少儀》雲:“侍射則約矢,侍投則擁矢,勝則洗爵而請不角。”注云:“角謂觥,罰爵也。於尊長與客,如獻酬之爵。”又《詩》雲:“我姑酌彼兕觥。”毛傳雲:“兕觥,角爵。”箋雲:“兕觥,罰爵。”是其角觶、兕觥皆罰爵。此角觶以兕角爲之,非謂“四升曰角”者也。若然,此角觶對下文飲君雲象觶,故云角觶,謂賓酌如兕,自飲君,即下文賓降洗象觶,亦從獻酬之爵,不敢用罰爵也。

    公降一等,小臣正辭,賓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賓坐祭,卒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賓降,洗象觶,升酌膳以致,下拜,小臣正辭,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公卒觶,賓進受觶,降洗散觶,升實散,下拜,小臣正辭,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賓復酌自飲者,夾爵也。但如致爵,則無以異於《燕》也。夾爵,亦所以恥公也。所謂若飲君,燕則夾爵。)

    [疏]注“賓復”至“夾爵”。

    ○釋曰:雲“所謂若飲君,燕則夾爵”者,言所謂《鄉射》文。彼雲“燕”者,則此經夾爵也。

    賓坐,不祭,卒觶,降奠於篚,階西東面立。(不祭,象射爵。)

    [疏]注“不祭象射爵”。

    ○釋曰:案上文受罰者取爵於豐,飲之,不祭。此雲君爵不祭,是以賓飲夾爵亦不祭,皆與射同,故云“象”。

    擯者以命升賓,賓升就席。(擯者,司正也。今文席爲筵。)若諸公、卿、大夫之耦不勝,則亦執弛弓,特升飲。(此耦亦謂士也。特猶獨也。以尊與卑爲耦,而又不勝,使之獨飲,若無倫匹,孤賤也。)衆皆繼飲射爵,如三耦。射爵辯,乃徹豐與觶。(徹,除也。)

    司宮尊侯於服不之東北,兩獻酒,東面,南上,皆加勺,設洗於尊西北,篚在南,東肆,實一散於篚。(爲大侯獲者設尊也。言尊侯者,獲者之功由侯也。不於初設之者,不敢必君射也。君不射,則不獻大侯之獲者。散,爵名,容五升。)

    [疏]“司宮”至“於篚”。

    ○注“爲大”至“五升”。

    ○釋曰:自此盡“侯而俟”,論設尊獻服不之事。雲“不於初設之者,不敢必君射也,君不射,則不獻大侯之獲者”。若然,此設大侯之獲者,君不射則不設之,不豫設者,不敢必君射。案上張侯先設大侯,君射大侯,張之,必君射者。但聖人設法,一與一奪,以大射者爲祭,擇士所以助祭,人君不可不親,故奪其尊,使之必射,故豫張大侯。至此設大侯之尊,君射訖乃設之者,許其自優暇,容有不射之理,是以不射則不設,射乃設之。雲“散,爵名,容五升”者,案《韓詩傳》雲:“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觶,四升曰角,五升曰散。”是其散容五升也。

    司馬正洗散,遂實爵,獻服不。(言服不者,著其官,尊大侯也。服不,司馬之屬,掌養猛獸而教擾之者。洗酌皆西面。)

    [疏]“司馬”至“服不”。

    ○注“言服”至“西面”。

    ○釋曰:雲“服不者,著其官,尊大侯也”者,自此已前皆以事名之,於此而言服不,著其官,言尊大侯故也。雲“服不,司馬之屬”者,以其服不在大司馬下六十官之屬者。雲“掌養猛獸而教擾之”者,猛獸,熊、羆之屬,教之使擾馴人,意象王者服不服諸擾,使歸服王者。雲“洗酌皆西面”者,以其設尊、設洗皆東面,故知洗爵酌酒皆西面向之也。若然,獻旅食尊,後酌者爲背君,此西面不嫌背君,以其南統於侯故也。

    服不侯西北三步,北面拜受爵。(近其所爲獻。)

    [疏]“服不”至“受爵”。

    ○注“近其所爲獻”。

    ○釋曰:雲“近其所爲獻”者,以其服不得獻,由侯所爲,故不近乏而近侯獻之,故云近其所爲獻也。

    司馬正西面拜送爵,反位。(不俟卒爵,略賤也。此終言之,獻服不之徒乃反位。)

    [疏]“司馬”至“反位”。

    ○注“不俟”至“反位”。

    ○釋曰:雲“不俟卒爵,略賤也”者,案上文獻服不訖,又案下文“卒祭,左個之西北三步,東面,設薦俎,立卒爵”。若然,卒爵禮祭侯訖,今司馬反位在未祭侯之前,故略賤也。雲“此終言之。獻服不之徒乃反位”者,但大侯尊,服不與其徒二人共在獲所獻,服不亦兼獻徒。此經唯見獻服不,不見獻其徒,即雲司馬反位,明獻徒後始反位,是以知反位者終言之,其實獻徒後乃反位,故下注雲“司馬正皆獻之”是也。

    宰夫有司薦,庶子設折俎。(宰夫有司,宰夫之吏也。《鄉射》記曰:“獲者之俎,折脊、脅、肺。”)

    [疏]“宰夫”至“折俎”。

    ○注“宰夫”至“脅肺”。

    ○釋曰:雲“宰夫有司,宰夫之吏也”者,諸侯宰夫是士,而宰夫有司明是宰夫之吏,府史也。引《鄉射》記者,此俎實無文,故引之爲證。

    卒錯,獲者右個,薦俎從之。(不言服不,言獲者,國君大侯,服不負侯。其徒居乏待獲,變其文,容二人也。司馬正皆獻之。薦俎已錯,乃右個,明此獻己,已歸功於侯也。右個由侯內。《鄉射》記曰:“東方謂之右個。”)

    [疏]“卒錯”至“從之”。

    ○注“不言”至“右個”。

    ○釋曰:雲“國君大侯,服不負侯。其徒居乏待獲,變其文,容二人也”者,案上注云:“天子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掌以旌,居乏待獲。”鄭言容二人者,欲見服不與徒二人皆得獻,故鄭雲“司馬正皆獻之”。雲“右個由侯內”者,以其既祭左個,次祭右個,乃祭於中,故云右個由侯內。

    獲者右執爵,右祭薦俎,二手祭酒。(祭俎不奠爵,不備禮也。二手祭酒者,獲者南面於俎北,當爲侯祭於豆,爵反注,爲一手不能正也。此薦俎之設,如於北面人焉。天子祝侯曰:“唯若寧侯,無或若女不寧侯,不屬於王所,故抗而射女。強飲強食,貽女曾孫諸侯百福。”諸侯以下,祝辭未聞。)

    [疏]“獲者”至“祭酒”。

    ○注“祭俎”至“未聞”。

    ○釋曰:雲“祭俎不奠爵,不備禮也”者,言祭俎者,謂祭俎上肺。但肺有二種,此雲祭是祭肺也,非是離肺。知者,案《鄉射記》雲:“獲者之俎,折脊、脅、肺、。”又曰:“釋獲者之俎,折脊、脅、肺。皆有祭。”則此俎祭肺亦離肺。若然,凡祭,祭肺皆不奠爵,是其常。雲此不奠爵,不備禮者,但祭肺、離肺兩有,祭肺不奠爵。若空有祭肺,亦不奠爵。今祭俎不奠,故云不備禮。雲“天子祝侯曰”以下,《周禮梓人》文。雲“諸侯以下,祝辭未聞”,知諸侯不與天子祝辭,同而云未聞者,以本所射侯,天子中之則能服諸侯,諸侯中之則得爲諸侯,若天子云“抗而射女”,諸侯則不得雲“抗而射女”,是以知祝辭有異,但未聞耳。

    左個,祭如右個,中亦如之。(先祭個,後中者,以外即之至中,若神在中。《鄉射禮》曰:獻獲者,“俎與薦皆三祭”。)

    [疏]注“鄉射”至“三祭”。

    ○釋曰:以其左、右及中,故三者皆三祭,非謂一處有三祭。

    卒祭,左個之西北三步,東面。(此鄉受獻之位也。不北面者,嫌爲侯卒爵。)

    [疏]“卒祭”至“東面”。

    ○注“此鄉”至“卒爵”。

    ○釋曰:雲“不北面者,嫌爲侯卒爵”者,前服不受獻之時,侯西北面者,欲歸功於侯故也。今卒爵雖同舊處而東面者,以其前受獻爲己,今卒爵還爲己卒爵,故東面,是以雲不北面者嫌爲侯卒爵也。

    設薦俎,立卒爵。(不言不拜既爵,司馬正己反位,不拜可知也。《鄉射禮》曰:“獲者薦右東面立飲。”)

    [疏]“設薦”至“卒爵”。

    ○注“不言”至“立飲”。

    ○釋曰:雲“不言不拜既爵,司馬正已反位,不拜可知也”者,決《鄉射》“獲者薦右東面立飲,不拜既爵”。此則不言之,以其司馬在,對司馬不拜既爵,司馬已反位,不拜既爵可知,故不言。引《鄉射禮》者,此不言立位之處,當同《鄉射》薦者東面立。

    司馬師受虛爵,洗,獻隸僕人與巾車、獲者,皆如大侯之禮。(隸僕人掃侯道,巾車,張大侯及參侯、幹侯之獲者,其受獻之禮,如服不也。隸僕人巾車,於服不之位受之,功成於大侯也。不言量人者,此自後以及先可知。)

    [疏]“司馬”至“之禮”。

    ○注“隸僕”至“可知”。

    ○釋曰:雲“隸僕人掃侯道”者,謂君射時,初掃之時,亦是隸僕人也。雲“巾車,張大侯”者,舉尊者而言。其參侯、幹侯亦張之,是以上文司馬“遂命量人、巾車張三侯”。此直雲大侯,舉尊而言也。雲“及參侯、幹侯之獲者”,以其上文以獻大侯服不獲者,明此經獲者是糝侯、犴侯可知。雲“隸僕人巾車,於服不之位受之”,知者,以其隸僕人、巾車素無其位,而經雲“如大侯之禮”,明就大侯之位受獻,是以鄭雲“功成於大侯也”。雲“不言量人者,此自後以及先可知”者,案上張侯之時,先言量人,後言巾車,君射之時乃有隸僕人掃侯道。受獻先言隸僕人,後言巾車,是自後以及先,隸僕尚得獻,明量人在巾車之先得獻可知。

    卒,司馬師受虛爵,奠於篚。(獲者之篚。)

    獲者皆執其薦,庶子執俎從之,設於乏少南。(少南,爲復射妨旌也。隸僕人、巾車、量人,自服不而南。)

    [疏]注“隸僕”至“而南”。

    ○釋曰:知“自服不而南”者,雖無正文,以其受獻於服不之位,明繼服不而南可知。

    服不復負侯而俟。

    司射階西,去撲,堂西,釋弓,說決、拾,襲,洗,洗觚,升實之,降,獻釋獲者於其位,少南。(獻釋獲者與獲者異,文武不同也。去撲者,撲不升堂也。少南,闢中。)

    [疏]“司射”至“少南”。

    ○釋曰:自此盡“反位”,論獻釋獲者之事。

    ○注“文武不同”。

    ○釋曰:言“文武不同”者,以其獻獲者於侯西北面受獻,歸功於侯,是其武獻;釋獲者升堂酌酒,東面獻之,就釋之所,是其文,故云文武不同。

    薦脯醢、折俎,皆有祭。(俎與服不同,唯祭一爲異。)

    [疏]注“俎與”至“爲異”。

    ○釋曰:雲“俎與服不同”者,以其俱用一俎。雲“唯祭一爲異”者,上祭侯之俎,引《鄉射》獲者“俎與薦皆三祭”,鄭《鄉射》注云:“祭侯三處。”至此獻釋獲者,不主祭侯,正唯一祭俎耳,故云唯祭一爲異。

    釋獲者薦右東面拜受爵。司射北面拜送爵。釋獲者就其薦坐,左執爵,右祭脯醢,興,取肺,坐祭,遂祭酒。(祭俎不奠爵,亦賤不備禮。)

    [疏]注“祭俎”至“備禮”。

    ○釋曰:上祭侯之時,祭俎不奠爵,不備禮,至此祭俎亦祭肺不奠爵,賤,亦不備禮。

    興,司射之西,北面立卒爵,不拜既爵。司射受虛爵,奠於篚。釋獲者少西闢薦,反位。(闢薦少西之者,爲復射妨司射視,亦闢俎也。)

    [疏]注“亦闢俎也”。

    ○釋曰:以其薦俎相將,薦既闢,俎亦闢可知。

    司射堂西,袒、決、遂,取弓,挾一個,階西,撲以反位。(爲將復射。)

    [疏]“司射”至“反位”。

    ○注“爲將復射”。

    ○釋曰:自此盡“於公如初”,論司射請公爲三番射事。

    司射倚撲於階西,阼階下,北面請射於公,如初。(不升堂,賓諸公卿大夫既射矣,聞之可知。)

    [疏]注云“不升堂,賓諸公卿大夫既射矣,聞之可知”者,決前司射升堂,請射於公升,今不升者,諸公卿大夫前已射,聞之矣。

    反撲,次,命三耦皆袒、決、遂,執弓,序出取矢。(言拾,是言序,互言耳。)

    [疏]“反”至“取矢”。

    ○注“言”至“言耳”。

    ○釋曰:自此盡“襲反位”,論三耦與卿大夫取矢之事。雲“言拾”者,謂第一射時,三耦雲拾取矢。雲“是言序”者,謂序出次時,一耦先後互者,皆次序出次,至庭拾取矢。

    司射先反位。(言先,先三耦也。司射既命三耦以入次之事,即反位。三耦入次,袒、決、遂,執弓挾矢,乃出反次外西面位。不言司射先反位,三耦未有次位,無所先也。)

    [疏]“司射先反位”。

    ○注“言先”至“先也”。

    ○釋曰:雲“不言司射先反位,三耦未有次外位,無所先也”者,凡言反位者,謂前已有位,今乃反之,是今禮反於舊位。舊位第一番之時,三耦次外舊無位,司射雖先有位,不得言先反位,是以決之。

    三耦拾取矢如初,小射正作取矢如初。(小射正,司射之佐,作取矢,禮殺,代之。)

    [疏]“三耦”至“如初”。

    ○注“小射”至“代之”。

    ○釋曰:雲“禮殺,代之”者,決第一番不言小射正作取矢。

    三耦既拾取矢,諸公、卿、大夫皆降,如初位,與耦入於次,皆袒、決、遂,執弓,皆進當,進坐,說矢束。上射東面,下射西面,拾取矢,如三耦。(皆進當,進三耦揖之位也。凡繼射,命耦而已,不作射,不作取矢,從初。)

    [疏]“三耦”至“三耦”。

    ○注“皆進”至“從初”。

    ○釋曰:雲“凡繼射,命耦而已,不作射,不作取矢,從初”者,言凡繼射命耦者,前三耦卒射後,大夫降至“三耦之南,西面北上,司射東面於大夫西,比耦,大夫與大夫,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與某子射。卒,遂比衆耦”云云。至公即席後,賓升階復位還筵,而後卿大夫繼射,後“衆皆繼射,釋獲皆如初”,注云:“諸公卿言取弓矢,衆言釋獲,互言也。”既《司射》注:“司射所作,唯上耦。”是此文小射正但作三耦拾取矢,公以下亦無作拾文,故曰“不作取矢從初”,從三耦法也。

    若士與大夫爲耦,士東面,大夫西面。大夫進坐,說矢束,退反位。(說矢束,自同於三耦,謙也。)

    [疏]注“說矢”至“謙也”。

    ○釋曰:雲“自同於三耦,謙也”者,以其三耦是士之束,既是大夫,若束則異於三耦,故云說矢束自同於三耦謙也。《鄉射》“坐說矢束”,注云:“說矢束者,下耦以將拾取。”彼不言同三耦者,彼三耦非大夫故也。

    耦揖進,坐兼取乘矢,興,順羽,且左還,毋周,反面揖。(兼取乘矢,不敢與大夫拾。)

    大夫進坐,亦兼取乘矢,如其耦。北面三挾一個,揖進。大夫與其耦皆次,釋弓,說決、拾、襲,反位。諸公、卿升就席。(大夫反位,諸公卿乃升就席,大夫與己上下位。)

    [疏]注“大夫”至“下位”。

    ○釋曰:諸公卿大夫自爲耦者,拾取矢在前,大夫與士耦者說矢束,拾取矢在後,今待大夫反位,公卿乃升就席者,以其上大夫與下大夫同是大夫爵,但上下有異耳。故上大夫待下大夫反位,乃後升就席。

    衆射者繼拾取矢,皆如三耦,遂入於次,釋弓矢,說決、拾、襲,反位。

    司射猶挾一個以作射,如初。一耦揖升如初。司馬升,命去侯,負侯許諾。司馬降,釋弓反位。司射與司馬交於階前,倚撲於階西,阼階下,北面請以樂於公,公許。(請奏樂以爲節也。始射,獲而未釋獲,復釋獲,複用樂行之。君子之於事也,始取苟能,中課有功,終用成法,教化之漸也。射用應樂爲難。孔子曰:“射者何以聽,循聲而發,發而不失正鵠者,其唯賢者乎?”)

    [疏]注“請奏”至“者乎”。

    ○釋曰:雲“請奏樂以爲節也”者,謂若天子《騶虞》九節,諸侯《首》七節,大夫《採》,士《采蘩》皆五節。雲“始射,獲而未釋獲”者,謂第一番三耦射中時,雖唱獲未釋。雲“復釋獲”者,謂第二番衆耦皆射,釋未作樂。雲“複用樂行之”者,謂第三番射,非直釋,複用樂焉。雲“射用應樂爲難”者,但禮射,其容體比於禮,其節奏比於樂,又須中於侯,名爲應樂節。雲“孔子曰”者,《禮記射義》文。引之者,證射用應樂而爲難之意。

    司射反,撲,東面命樂正曰:“命用樂。”(言君有命用樂射也。樂正在工南,北面。)

    [疏]注“言君”至“北面”。

    ○釋曰:雲“樂正在工南,北面”者,此時工在洗東西面,樂正在工南北面,司射在西階下東面。經雲“命樂正”者,東面遙命之。

    樂正曰:“諾。”司射遂堂下,北面視上射,命曰:“不鼓不釋。”(不與鼓節相應,不釋也。鼓亦樂之節。《學記》曰:“鼓無當於五聲,五聲不得不和。”凡射之鼓節,《投壺》其存者也。《周禮》射節:天子九,諸侯七,卿大夫以下五。)

    [疏]注“不與”至“下五”。

    ○釋曰:引《學記》者,證鼓得與樂爲節之事。雲“凡射之鼓節,《投壺》其存者也”者,射之鼓節多少無文,案今《禮記投壺》篇圖出魯鼓、薛鼓,雲“取半以下爲投壺節,盡用之爲射節”,是其投壺存者。雲“《周禮》射節:天子九”以下者,是《射人》、《樂師》皆有此支,引之者,證射節多少。

    上射揖,司射退反位。樂正命大師,曰:“奏《首》,若一。”(樂正西面受命,左還東面,命大師以《大射》之樂章,使奏之也。《首》,逸詩《曾孫》也。之言不來也。其詩有“射諸侯首不朝者”之言,因以名篇,後世失之,謂之《曾孫》。曾孫者,其章頭也。《射義》所載《詩》曰“曾孫侯氏”是也。以爲諸侯射節者,採其既有弧矢之威,又言“小大莫處,御於君所,以燕以射,則燕則譽”,有樂以時會君事之志也。若一者,調其聲之疏數重節。)

    [疏]“上射”至“若一”。

    ○注“樂正”至“重節”。

    ○釋曰:雲“《首》,逸詩《曾孫》也”者,以其《首》是篇名,《曾孫》是章頭。知者,以其《射義》上文雲:其節,天子以《騶虞》,諸侯以《首》,卿大夫以《採》,士以《采蘩》。以類言之,《騶虞》、《採》是篇名,《首》篇名可知。《射義》下文“諸侯君臣盡志於射”,又云“故《詩》曰:曾孫侯氏,四正具舉。小大莫處,御於君所”,注云:“此《曾孫》之詩,諸侯之射節也。四正,正爵四行也。四行者,獻賓、獻公、獻卿、獻大夫,乃後樂作而射也。”上雲《首》,下雲《曾孫》。《曾孫》,章頭也,是以鄭雲“《曾孫》其章頭,《射義》所載曾孫侯氏”是也。雲“後世失之,謂之《曾孫》”者,以《曾孫》爲篇名是失之,雲曾孫其章頭也,是正世人也。雲“小大莫處”已下,“則燕則譽”以上,皆《射義》文。彼注以燕,以射先行燕禮乃射是也。雲“若一者,調其聲之疏數重節”者,謂九節、七節、五節,中相去,或希疏或密數,中使如一。必疏數如一者,重此樂故也。

    大師不興,許諾。樂正反位,奏《首》以射。三耦卒射。賓待於物如初。公樂作而後就物,稍屬,不以樂志。其他如初儀。(不以樂志,君之射儀,遲速從心,其發不必應樂,闢不敏也。志,意所亻疑度也。《春秋傳》曰:“吾志其目。”)

    [疏]“大師”至“初儀”。

    ○注“不以”至“其目”。

    ○釋曰:此經雲“如初”者,皆如上第二番射法,唯作樂爲異耳。雲“闢不敏也”者,若以樂志,不與樂節相應,則見君不敏。今不以樂志,遲速從心,其發不必應樂,是闢不敏也。引《春秋傳》者,定八年《左氏傳》文:正月,公侵齊,門於陽州,其時魯人顏息射人中眉,退曰:“我無勇,吾志其目也。”服氏注云:志中其目,是非其誠,詐以自矜。引之者,證志是意所擬度也。

    卒射如初。賓就席,諸公、卿、大夫、衆射者皆繼射,釋獲如初。卒射,降反位。釋獲者執餘獲進告。左右卒射,如初。

    司馬升,命取矢,負侯許諾。司馬降,釋弓反位。小臣委矢,司馬師乘之,皆如初。司射釋弓、視,如初。釋獲者以賢獲與鈞告,如初。復位。

    司射命設豐、實觶,如初。遂命勝者執張弓,不勝者執弛弓,升、飲,如初,卒、退豐與觶,如初。

    司射猶袒、決、遂,左執弓,右執一個,兼諸弦,面鏃,次,命拾取矢,如初。(側持弦矢曰執。面猶尚也。兼矢於弦,尚鏃,將止,變於射也。)

    [疏]注“側持”至“射也”。

    ○釋曰:上文皆雲“挾一個”,此經雲“執一個”,故上注云:“方持弦矢曰挾。”以其將射故也。此注云:“側持弦矢曰執。”謂鏃向上,故云“兼矢於弦,尚鏃,將止,變於射”也。案《鄉射禮》雲:“矢不挾,兼諸弦付。”不言面鏃,此言面鏃,不言兼弦付,各舉一邊,省文之義。言兼弦附者,一矢兼弦,三矢兼付也。

    司射反位。三耦及諸公、卿、大夫、衆射者皆袒、決、遂,以拾取矢,如初。矢不挾,兼諸弦,面鏃,退次,皆授有司弓矢,襲,反位。(不挾,亦謂執之如司射。)卿、大夫升就席。

    司射次,釋弓,說決、拾,去撲,襲,反位。司馬正命退、解綱。小臣師退,巾車、量人解左下綱。司馬師命獲者以旌與薦俎退。(解猶釋也。今文司馬師,無司馬。)

    司射命釋獲者退中與而俟。(諸所退射器皆俟,備君復射,釋獲者亦退其薦俎。)

    [疏]注“諸所”至“薦俎”。

    ○釋曰:雲“皆俟,備君復射”者,但射已三番,於後或射或否,但臣不敢必君射,故備擬於君也。雲“釋獲者亦退其薦俎”者,前闢薦俎,今既退中與,薦俎不可虛留,明亦退之可知。

    公又舉奠觶,唯公所賜。若賓若長,以旅於西階上,如初。大夫卒受者以虛觶降,奠於篚,反位。

    [疏]“公又”至“反位”。

    ○釋曰:此一節論射訖,爲大夫舉旅之事。

    司馬正升自西階,東楹之東,北面告於公:“請徹俎。”公許。(射事既畢,禮殺人倦,宜徹俎燕坐。)

    [疏]“司馬”至“公許”。

    ○釋曰:自此盡“反位坐”,論徹俎升坐安燕之事。

    遂西階上,北面告於賓。賓北面取俎以出。諸公、卿取俎如賓禮,遂出,授從者於門外。(自其從者。)

    大夫降復位。(門東北面位。)

    [疏]“大夫降復位”。

    ○注“門東北面位”。

    ○釋曰:雲“大夫降”者,大夫雖無俎,以賓及公卿皆送俎,不可獨立於堂,故降復位。雲“門東北面位”者,謂初小臣納卿大夫門東北面揖位,案下文“賓諸公卿皆入門,東面,北上”,謂在西階下。知大夫不復在西階下位者,以其言復位者,復前位,其西階下舊無位,故知非西階下。若然,公卿入西階下,鄭雲諸公卿不入門而右,以將燕,亦因從賓者也。大夫以公卿未入,不可猶居西階,故在門東北面位也。

    庶子正徹公俎,降自阼階以東。(降自阼階,若親徹也。以東,去藏。)賓、諸公、卿皆入門,東面,北上。(諸公卿不入門而右,以將燕,亦因從賓。)司正升賓。賓、諸公、卿、大夫皆說屨,升就席。公以賓及卿、大夫皆坐,乃安。(命以我安,臣於君尚猶,至此乃敢安。)

    羞庶羞。(羞,進也。庶,衆也。所進衆羞,謂巽肝、狗醢也。或有炮鱉、膾鯉、雉、兔、鶉、β。)

    [疏]“羞庶羞”。

    ○注“羞進”至“鶉β”。

    ○釋曰:知有“巽肝”者,此《大射》先行燕禮,燕法,其牲唯有狗。又案《內則》雲:“肝,取狗肝一,之以其,濡炙之,舉ㄡ其,不蓼。”注云:“,腸脂。”故知此羞中有肝也。又知有“狗醢”者,以其《公食大夫》有牛炙、羊炙、豕炙,此燕無三牲,故知醢亦用狗。知“有炮鱉、膾鯉”者,案《六月》詩云:“吉甫燕喜,既多受祉。”又云:“飲御諸友,い鱉膾鯉。”故知有此也。《公食大夫》有王事之勞,乃有之。故《六月》詩鄭注:“以吉甫遠從鎬地來,又日月長久,今飲之酒,使其諸友恩舊者侍之。又加其珍美之饌,所以極勸之也。”是有王事之勞乃有之,無王事之勞則無,故《公食大夫》不見也。又知有雉兔鶉β者,《公食大夫》二十豆有此四者,此仍引《內則》上大夫二十豆者,不引二十豆,盡以其二十豆有三牲之物,此狗,故唯引此四者。

    大夫祭薦。(燕乃祭薦,不敢於盛成禮。)

    [疏]“大夫祭薦”。

    ○注“燕乃”至“成禮”。

    ○釋曰:雲“燕乃祭薦,不敢於盛成禮”者,此大夫卑,不敢與公卿同時於盛成禮也。

    司正升受命,皆命。公曰:“衆無不醉。”賓及諸公、卿、大夫皆興,對曰:“諾,取不醉!”皆反位坐。(皆命者,命賓、命諸公、命卿大夫,皆鄉其位也。興對必降席,敬也。司正退立西序端。)

    [疏]“司正”至“位坐”。

    ○注“皆命”至“序端”。

    ○釋曰:雲“興對必降席”者,經直雲“興”,不言降席,鄭知降席者,以爲反坐,故知降席也。言“敬也”者,決上文司正命賓與大夫以我安,雖未坐,不雲降而對,故以此爲敬。若然,上不降席者,彼直雲“安”,未盡殷勤,故不降。此命使醉,是盡殷勤,故興降,加敬也。知司正退立西序端者,案司正監酒,此將獻士,事未訖,亦如《鄉飲酒》監旅時,立於西序端也。

    主人洗、酌,獻士於西階上。士長升,拜受觶,主人拜送。(獻士用觶,士賤也。今文觶作觚。)

    [疏]“主人”至“拜送”。

    ○注“獻士”至“作觚”。

    ○釋曰:自此盡“奠於篚”,論獻士及祝史等之事。雲“獻士用觶,士賤也”者,言獻士用觶,對上獻大夫已上觚。觚二升,觶三升,用大者賤,用小者尊,故云士賤也。

    士坐祭,立飲,不拜既爵。其他不拜,坐祭,立飲。(其他,謂衆士也。升不拜受爵。)

    [疏]注“其他”至“受爵”。

    ○釋曰:雲“其他,謂衆士也”者,長謂士中之長,次雲士,謂長已下,下雲其他,謂衆士者,亦謂二十七士,以其下經旅食,謂庶人在官,故知此非府史以下。

    乃薦司正與射人於觶南,北面,東上,司正爲上。(司正,射人士也。以齒受獻,既乃薦之也。司正,大射正也。射人,小射正,略其佐。)

    [疏]注“司正”至“其佐”。

    ○釋曰:案《燕禮》薦司正與射人一人,司士一人,執冪二人,此不言其數,又不言司士與執冪者,以射人是小射正,非一人互見執事,執事者皆同獻,不言其數,不言執冪者二人,文不具。

    辯獻士。士既獻者立於東方,西面,北上。乃薦士。(士既獻易位者,以卿大夫在堂,臣位尊東也。畢獻薦之,略賤。)

    [疏]注“士既”至“略賤”。

    ○釋曰:雲“畢獻薦之,略賤”者,案上獻士,立飲,是畢獻訖,乃雲“乃薦司正與射人於觶南”,是獻士又獻司正已下。若然,薦士當在乃薦司正上,至此言之者,其實薦士在乃薦司正上,今此更言士得獻訖,立在東方,立畢乃薦,不畢獻,待司正薦,乃薦士也。是以薦司正言乃者,緩辭,明司正已下薦在士後也。

    祝史、小臣師亦就其位而薦之。(亦者,亦士也。辯獻乃薦也,祝史門東北面,東上。)

    主人就士旅食之尊而獻之。旅食不拜,受爵,坐祭,立飲。(主人既酌,西面,士旅食北面受之,不洗者,於賤略之。)

    [疏]注“主人”至“略之”。

    ○釋曰:知“主人既酌,西面,士旅食北面受之”者,以其不可背君南面授,故知位之如此。若然,大史等亦北面,則亦西面授酒也。其小臣師等,案上文位在阼階東面,自然北面授。

    主人執虛爵,奠於篚,復位。

    賓降洗,升,媵觶於公,酌散,下拜。公降一等,小臣正辭。賓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賓受公賜多矣。禮將終,宜勸公,序厚意也。今文觶爲觚。公答拜,無再拜。)

    [疏]“賓降”至“再拜”。

    ○釋曰:自此盡“旅酌”,論賓舉爵爲士舉旅行酬之事。

    ○注“賓受”至“再拜”。

    ○釋曰:雲“賓受公賜多矣。禮將終,宜勸公,序厚意也”者,上文爲賓、爲卿、爲大夫舉旅,皆臣自致爵。今此其賓爲士舉旅行酬,因得爲賓,致爵於君,故鄭雲序賓厚意也。

    賓坐祭,卒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賓降,洗象觚,升酌膳,坐奠於薦南,降拜。小臣正辭。賓升成拜,公答拜。賓反位。(反位,反席也。此觚當爲觶。)

    [疏]注“反位”至“爲觶”。

    ○釋曰:自此已前,賓位在西階下東面,無席,戶牖之位則有席。此賓升成拜,不言降反位,明反位者,反於戶牖之席位。雲“此觚當爲觶”者,凡旅酬皆用觶,獻士尚用觶,故知觚當爲觶,下經觚亦當爲觶。

    公坐取賓所媵觶,興。唯公所賜。受者如初受酬之禮,降,更爵,洗,升酌膳,下,再拜稽首。小臣正辭,升成拜。公答拜。乃就席,坐行之。(坐行之,若今坐相勸酒。)

    有執爵者。(士有盥升,主酌授之。)

    [疏]“有執爵者”。

    ○注“士有”至“授之”。

    ○釋曰:知“士有盥升”者,以其爲公卿大夫使行旅,不可不。知是士者,案下文雲士“有執膳爵者,有執散爵者”,故知士有盥升,主酌授之。

    唯受於公者拜。(公所賜者拜,其餘則否。)

    司正命:“執爵者爵辯,卒受者興以酬士。”(欲令惠均。)

    [疏]注“欲令惠均”。

    ○釋曰:以堂上公卿大夫旅遍並堂下之士,故云“欲令惠均”也。

    大夫卒受者以爵興,西階上酬士。士升,大夫奠爵拜,受答拜。(興酬士者,士立堂下,與上坐者異也。)

    [疏]注“興酬”至“異也”。

    ○釋曰:雲“興酬士者”,決向來堂上相旅,皆坐相酬,執爵者行之,大夫未能受酬者,輒興西階上,故鄭雲“士立堂下,與上坐者異也”。

    大夫立卒爵,不拜,實之。士拜受,大夫拜送。士旅於西階上,辯。(祝史,小臣師,旅食皆及焉。)

    [疏]注“祝史”至“及焉”。

    ○釋曰:鄭知“祝史”以下皆得旅酬者,前得獻祝史與旅皆得獻,明此旅酬得之可知。

    士旅酌。(旅,序也。士以次自酌相酬,無執爵者。)

    [疏]“士旅酌”。

    ○注“旅序”至“爵者”。

    ○釋曰:雲“無執爵”者,對上文卿大夫等有執爵者,以其坐故也。士無執爵者,以其賤不坐,故以次自酌,以相酬無執爵者也。

    若命曰“復射”,則不獻庶子。(獻庶子則正禮畢,後無事。)

    [疏]注“獻庶”至“無事”。

    ○釋曰:獻酬之禮,庶子以下最後得獻。若獻庶子之後,正禮畢,不得更有射事,故命復射在獻庶子之前。

    司射命射,唯欲。(司射命賓及諸公卿大夫射,欲者則射,不欲者則止。可否之事,從人心也。)

    [疏]注“司射”至“心也”。

    ○釋曰:此乃三番射後,爵行無,非直解怠,復有醉者,是以不可恣心所欲。

    卿、大夫皆降,再拜稽首。公答拜。(拜君樂與臣下執事無已。不言賓,賓從羣臣禮在上。)

    [疏]注“拜君”至“在上”。

    ○釋曰:雲“不言賓,賓從羣臣禮在上”者,謂初酬賓,直言賓,再舉旅言若長,不專於賓,已是禮殺。第三舉旅,雲“唯公所賜,若賓若長”,至此賓士舉旅,直雲“唯公所賜”,復不言若賓若長,賓從羣臣禮在上。

    壹發,中三侯皆獲。(其功一也,而和者益多,尚歡樂也。矢揚觸,或有參中者。)

    [疏]注“其功”至“中者”。

    ○釋曰:上文第二番、第三番,唯公得中三侯,皆釋獲。至此燕後復射,禮殺,臣與君同,是以鄭雲“和者益多,尚歡樂也”。雲“其功一也”者,謂三侯所中,皆是功,故云一也。雲“矢揚觸,或有參中”者,卿大夫主射參侯,士主射犴侯,其中或揚觸,容中別侯,皆與釋。

    主人洗,升自西階,獻庶子於阼階上,如獻士之禮。辯獻。降洗,遂獻左右正與內小臣,皆於阼阼上,如獻庶子之禮。(庶子既掌正六牲之體,又正舞位,授舞器,與膳宰、樂正聯事。又掌國子戒令,教治世子之官也。左右正,謂樂正、僕人正也。位在中庭之左右。小樂正在頌磬之北,右也。工在西,即北面。工遷於東,則東面。大樂正在笙磬之北,左也。工在西,則西面。工遷於東,則北面。僕人正相大師,工升堂,與其師士降立於小樂正之北,北上。工遷於東,則陪其工後。國君無故不釋縣。二正,君之近官也。內小臣,奄人,掌君陰事陰令,後夫人之官也。獻三官於阼階,別內外臣也。同獻更洗,以時事不聯也。獻正下及內小臣,則磬人、鍾人、釒薄人、鼓人、僕人師、僕人士,盡獻可知也。庶子、內小臣,位在小臣師之東,少退,西上。)

    [疏]“主人”至“之禮”。

    ○注“庶子”至“西上”。

    ○釋曰:雲“小樂正在頌磬之北,右也。工在西,即北面”者,工在西,謂遷樂於下時,大師、少師、上工立於鼓北也。雲“工遷於東,則東面”者,案上遷樂於東之時,直雲大師、少師、上工皆東坫之東,不見小樂正從之,明留在西縣之北,東面向工矣。雲“大樂正在笙磬之北,左也。工在西,則西面”者,案上文司射“東面命樂正”,單言樂正者,謂大樂正既東面命之,則大樂正元立於東矣,以其工在西階下,故知西面向之矣。雲“工遷於東,則北面”者,案上文樂正及位,大師既西面,明樂正北面可知。是以《鄉射》工遷於東,西面北上,樂正北面立於其南,此亦與彼同北面也。雲“國君無故不釋縣。二正,君之近官也”,言此者,人君路寢之廷樂縣不釋,樂正與僕人正同掌樂事,是君之近官也。雲“同獻更洗,以時事不聯也”者,以其雖同獻於阼階上,獻有前後,故更爵洗之,是以雲時事不聯也。雲“庶子、內小臣,位在小臣師之東”者,案《公食》堂上夾北有宰夫,內宰在東北,此《射禮》堂上夾北無宰位,又案執事者堂上,又非樂人,不得在樂正位,以其與小臣師同名小臣,故知小臣師之東也。又云“少退,西上”者,見《公食》在宰東北少退,故知此亦少退。知西上者,以此位皆西上故也。

    無爵。(,數也。爵行無次數,唯意所勸,醉而止。)

    [疏]“無爵”。

    ○釋曰:自此盡“無樂”,論爵與樂恣意無數之事。

    士也,有執膳爵者,有執散爵者。執膳爵者酌以進公,公不拜,受。執散爵者酌以之公,命所賜。所賜者興受爵,降席下,奠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席下,席西。)

    受賜爵者以爵就席坐,公卒爵,然後飲。(酬之禮,爵代舉。今爵並行,嫌不代也。並行猶代者,明勸惠從尊者來。)

    [疏]注“酬之”至“者來”。

    ○釋曰:凡行酬之法,轉爵遞飲,今膳、散兩有,宜得即飲,猶待公卒爵乃飲,猶代飲然。明惠從公來,嫌得即飲不代,故著嫌不卒爵然後飲,故曰嫌不代。

    執膳爵者受公爵,酌,反奠之。(燕之歡在飲酒,成其意也。)

    [疏]注“燕之”至“意也”。

    ○釋曰:雲“燕之歡在飲酒”者,謂安燕之歡,正在於飲酒,故受公爵者更酌,反奠於公所,擬公更賜爵,是其歡燕成之意也。

    受賜者興,授執散爵者。執散爵者乃酌行之。(與其所勸者。)

    唯受於公者拜。卒爵者興,以酬士於西階上。士升。大夫不拜乃飲,實爵。(乃猶而也。)

    [疏]注“乃猶而也”。

    ○釋曰:鄭轉乃爲而者,乃是緩辭,於禮不切,故爲之也。

    士不拜,受爵。大夫就席。士旅酌,亦如之。公有命徹冪,則賓及諸公卿大夫皆降,西階下北面,東上,再拜稽首。(命徹冪者,公意殷勤,欲盡酒。)

    公命小臣正辭,公答拜。大夫皆闢。升,反位。(升不成拜,於將醉正臣禮。)

    [疏]注“升不”至“臣禮”。

    ○釋曰:於例,臣於堂下再拜稽首,得小臣以君命辭,其拜不成,當升成拜。今直升不成拜者,以其拜於下,是臣之正禮,故鄭雲“於將醉正臣禮”。

    士終旅於上,如初。(卿大夫降而爵止,於其反席卒之。)

    [疏]注“卿大”至“卒之”。

    ○釋曰:上文卿大夫酬辯,始酬士,公命徹冪,公卿以下降而爵止,是以卿大夫升反席,士以下相酬而卒之。

    無樂。(升歌合無次數,唯意所樂。)

    宵則庶子執燭於阼階上,司宮執燭於西階上,甸人執大燭於庭,閽人爲燭於門外。(宵,夜也。燭,ㄡ也。甸人,掌共薪蒸者。庭大燭,爲其位廣也。爲,作也,作燭俟賓出。)

    [疏]“宵則庶子執燭”。

    ○釋曰:自此盡篇終,論禮畢容公卿出入之事。

    賓醉,北面坐取其薦脯以降。(取脯,重得君之賜。)奏《陔》。(《陔夏》,樂章也,其歌《頌》類也。以鍾鼓奏之,其篇今亡。)

    賓所執脯,以賜鍾人於門內ニ,遂出。(必賜鍾人,鍾人以鍾鼓奏《陔夏》,賜之脯,明雖醉,志禮不忘樂。)

    [疏]“賓所”至“遂出”。

    ○釋曰:案《鄉飲酒》、《鄉射》賓出無取脯賜鍾人之事者,彼是臣禮,此爲君法,故詳略不同。

    卿大夫皆出。(從賓出。)

    公不送。(臣也,與之安燕交歡,嫌亢禮也。)

    [疏]“公不送”。

    ○注“臣也”至“禮也”。

    ○釋曰:案《燕義》雲:“使宰夫爲獻主,臣莫敢與君亢禮。”來安燕交歡,君若送之,是臣與君亢禮,故君不送賓也,故《燕禮》注云“賓禮訖臣禮”是也。

    公入,《驁》。(《驁夏》,亦樂章也。以鍾鼓奏之,其詩今亡。此公出而言入者,射宮在郊,以將還爲入。燕不《驁》者,於路寢,無出入也。)

    [疏]“公入驁”。

    ○注“驁夏”至“入也”。

    ○釋曰:雲“《驁夏》,亦樂章也”者,案《周禮鍾師》有《九夏》,皆樂章,其中有《驁夏》,如《陔夏》,故云亦樂章也。雲“以鍾鼓奏之”者,案《鍾師》“以鍾鼓奏《九夏》”,鄭雲:“先擊鍾,次擊鼓。”故云以鍾鼓奏之。雲“其詩今亡”者,鄭注《鍾師》雲:“《九夏》皆詩篇名,《頌》之族類也。此歌之大者,載在樂章,樂崩亦從而亡,是以《頌》不能具。”是其今亡。雲“此公出而言入者,射宮在郊,以將還爲入”者,天子射在虞庠,周之小學在西郊,案《鄉射》記“於郊則閭中”,鄭注云諸侯“大學在郊”。是諸侯大射所,故言入者,射宮在郊,以將還爲入也。鄭知燕在路寢者,《燕禮》記雲“燕朝服於寢”,與羣臣賓客燕不合在燕寢,故知從路寢也。此篇所解多不具者,以其諸侯大夫射先行燕禮,大射三番多依《鄉射》,是以與禮同者,於此不復重釋之也。

    ●卷十九聘禮第八

    [疏]“聘禮第八”。

    ○鄭《目錄》雲:“大問曰聘。諸侯相於久無事,使卿相問之禮。小聘使大夫。”《周禮》曰:“凡諸侯之邦交,歲相問,殷相聘也,世相朝也。”於五禮屬賓禮。《大戴》第十四,《小戴》第十五,《別錄》第八。

    ○釋曰:鄭雲“大問曰聘者”,則此篇發首所論是也。雲“久無事”者,案下記雲:“久無事則聘焉。”注云:“事謂盟會之屬。”若有事,事上相見,故鄭據久無事而言。雲“小聘使大夫”者,下經雲“小聘曰問。其禮如爲介,三介”是也。“《周禮》曰”者,《大行人》文,鄭彼注:“小聘曰問殷中也,久無事又於殷朝者,及而相聘也。父死子立曰世。凡君即位,大國朝焉,小國聘焉。此皆所以習禮考義,正刑一德,以尊天子也。必擇有道之國而就修之。”然歲相問,殷相聘,《聘義》所云“比年小聘,三年大聘”是也。《大行人》雲:“上公九介,侯伯七介,子男五介。”又云:“凡諸侯之卿,其禮各下其君二等。”《聘義》:“上公七介,侯伯五介,子男三介。”是諸侯之卿、介各下其君二等者也。若小聘曰問,使大夫,又下其卿二等,此《聘禮》是侯伯之卿大聘,以其經雲五介,“上介奉束錦,士介四人,皆奉玉錦”。又云入竟張旃,孤卿建旃,據侯伯之卿之聘者。必見侯伯之卿聘者,周公作經,互見爲義,此見侯伯之卿大聘。《玉人》雲:“彖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聘。”上公之臣,《公食大夫》俎實雲“倫膚七”,據子男之臣,是各舉一邊,而言明五等俱有,是其互見爲義也。

    聘禮。君與卿圖事,(圖,謀也。謀聘故及可使者。謀事者必因朝,其位,君南面,卿西面,大夫北面,士東面。)

    [疏]“聘禮”至“圖事”。

    ○注“圖謀”至“東面”。

    ○釋曰:自此盡“官具”,論聘人及用幣之事。雲“謀聘故及可使”者,謀聘者,爲久無事,須聘,故謂有事,故或因聘,或特行。若記雲:“若有故,則卒聘,束帛加書將命。”是因聘者也。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之類,是特行者也。言及可使者,謂於三卿之中選可使者,即經雲“遂命使者”是也。其總三事皆須謀者也,言謀事者必因朝者,欲取對衆共詢之意。雲“其位,君南面”已下,知面位然者,此《儀禮》之內見諸侯三朝:燕朝,《燕禮》是也;又射朝,《大射》是也;不見路門外正朝,正朝,當與二朝面位同。案《燕禮》、《大射》皆雲“卿西面,大夫北面,士東面”,公降階南面揖之,是以知正朝面位然也。若天子三朝,射人見射朝,司士見正朝,不見燕朝,以諸侯正朝與燕朝同,明天子燕朝亦與正朝同也。

    遂命使者。(遂猶因也。既謀其人,因命之也。聘使卿。)

    [疏]“遂命使者”。

    ○注“遂猶”至“使卿”。

    ○釋曰:雲“既謀其人,因命之也”者,謂謀其人,人亦在謀事之中,故云因命,即上注可使者是也。雲“聘使卿”者,以其經雲“及竟張旃”,《周禮司常》雲“孤卿建旃”,故知使卿也。若然,使者自在謀內,審知所聘之國遠近,何以下記雲使者“既受行,出,遂見宰,問幾月之資”,注云:“古者君臣謀密草創,未知所之遠近。”問行用多少,但所謀之時,經雲出聘,不言其國,使者不得審知,故更問之。是以《左氏》吳公子季札遂聘齊晉衛鄭之等,下文雲“無行則重賄反幣”,是亦有歷聘之事也。

    使者再拜稽首,辭。(辭以不敏。)

    [疏]“使者”至“首辭”。

    ○注“辭以不敏”。

    ○釋曰:雲“辭以不敏”者,鄭取《孝經》“曾子曰參不敏”之辭爲義也。

    君不許,乃退。(退,反位也。受命者必進。)

    [疏]“君不許乃退”。

    ○注“退反”至“必進”。

    ○釋曰:知“受命者必進”者,以其雲“退”,故知進乃有退法,是受命前進,近君也。

    既圖事,戒上介,亦如之。(既,已也。戒猶命也。已謀事,乃命上介,難於使者易於介。)

    [疏]“既圖”至“如之”。

    ○注“既已”至“於介”。

    ○釋曰:既謀事乃命介,在謀後別命之,謀使者是難,謀後命介是易也。

    宰命司馬戒衆介,衆介皆逆命,不辭。(宰,上卿,貳君事者也。諸侯謂司徒爲宰。衆介者,士也,士屬司馬。《周禮》司馬之屬,司士掌作士,四方,使爲介。逆猶受也。)

    [疏]“宰命”至“不辭”。

    ○注“宰上”至“受也”。

    ○釋曰:天子有六卿:天、地、四時之官。是諸侯兼官而有三卿:立地官司徒兼冢宰,立夏官司馬兼春官,立冬官司空兼秋官。是以《左氏》杜泄雲:吾子爲司徒,叔孫爲司馬,孟孫爲司空。故《禮記內則》雲:“后王命冢宰,降德於衆兆民。”鄭雲:“《周禮》冢宰掌飲食,司徒掌十二教。今一雲冢宰,記者據諸侯也,諸侯並六卿爲三,或兼職焉。”是其諸侯並六卿爲三,諸侯以司徒爲冢宰,義與此同。宰上卿,貳君事,諸侯謂司徒爲宰者也。雲“士屬司馬”,引《周禮》者,案司士屬司馬,而云“作士四方使爲介”,諸侯之司馬亦然,故引以證諸侯司馬戒衆介也。雲“不辭”者,是其副使之賤者,故不敢辭。

    宰書幣,(書聘所用幣多少也。宰又掌制國之用。)

    [疏]“宰書幣”。

    ○注“書聘”至“之用”。

    ○釋曰:宰即上命司馬兼官者也。雲“書聘所用幣多少也”者,謂聘鄰國享君及夫人問卿之等幣。《周禮司儀》雲:“凡諸侯之交,各稱其邦而爲之幣,以其幣爲之禮。”鄭雲:“幣,享幣也。於大國則豐,於小國則殺”是也。雲“宰又掌制國之用”者,案《王制》雲:“冢宰制國用,必於歲之杪。”是以使之書幣也。

    命宰夫官具。(宰夫,宰之屬也。命之使衆官具幣及所宜齎。)

    [疏]“命宰夫官具”。

    ○注“宰夫”至“宜齎”。

    ○釋曰:所命者冢宰,司徒命之以宰夫,屬司徒。《周禮》宰夫“掌百官府之徵令”,故命諸官雲“官具”者,謂使宰夫命諸官,各具所行幣。幣在官之府,其司非一,故言“衆官”。幣謂享幣,及問大夫問卿,總具之及所宜齎者,謂行道所用多少皆是。

    及期,夕幣。(及猶至也。夕幣,先行之日,夕陳幣而視之,重聘也。)

    [疏]“及期夕幣”。

    ○注“及猶”至“聘也”。

    ○釋曰:自此盡“受書以行”,論陳幣付使者之事。雲“夕幣,先行之日夕”,知者,下雲“厥明,釋幣於禰”,是行日,明此夕是先行之日夕也。雲“視之”者,正謂賓及衆介視之,故下雲“使者朝服帥衆介夕”,注云“視其事”是也。

    使者朝服,帥衆介夕。(視其事也。古文帥皆作率。)

    管人布幕於寢門外。(管猶館也。館人,謂掌次舍帷幕者也。布幕以承幣。寢門外,朝也。古文管作官,今文布作敷。)

    [疏]“管人”至“門外”。

    ○注“管猶”至“作敷”。

    ○釋曰:雲“館人,謂掌次舍帷幕者也”者,案《天官》有《掌舍》、《掌次》、《幕人》等。《掌次》雲:“有邦事,則張幕設案。”《掌舍職》雲:“爲帷宮,設旌門。”又《幕人》雲:“掌帷幕幄綬之事。”鄭雲:“在旁曰帷,在上曰幕。幕或在地,展陳於上。”即此布幕是也。館人即彼掌舍,以諸侯兼官,故鄭總言之也。雲“幕以承幣”者,即下文“官陳幣”是也。雲“寢門外,朝也”者,謂路門外,即正朝之處也。下記雲:“宗人授次,次以帷。”則館人與宗人共掌之,若賓客則宗人掌之也。

    官陳幣:皮,北首西上,加其奉於左皮上;馬則北面,奠幣於其前。(奉,所奉以致命,謂束帛及玄也。馬言則者,此享主用皮,或時用馬,馬入則在幕南,皮馬皆乘。古文奉爲卷,今文無則。)

    [疏]“官陳”至“其前”。

    ○注“奉所”至“無則”。

    ○釋曰:雲“官陳幣”者,即上文“官具”者也。館人布幕於地,官陳幣於其上。雲“奉,所奉以致命,謂束帛及玄也”者,所奉謂後享時奉,入以致命,故知。是以下文享時所致,束帛加璧以享君,玄加琮以享夫人,鄭不言璧琮者,璧琮不陳,厥明乃授之也。雲“馬言則者,此享主用皮,或時用馬”者,主用皮,謂有皮之國。國無皮者,乃用馬。故下雲:“庭實,皮則攝之。”鄭注:“皮言則者,或用馬也。”記雲“皮馬相可也”,注“猶代也。土物有宜”也。雲“馬入則在幕南”者,以經雲“馬則北面,奠幣於其前”也,是馬在幕南。故下展幣時雲:“馬則幕南北面,奠幣於其前”也。知“皮馬皆乘”者,案下賓覿時雲“總乘馬”,又云“禮,玉束帛乘皮”,是皆乘也。

    使者北面,衆介立於其左,東上。(既受行,同位也。位在幕南。)

    [疏]“使者”至“東上”。

    ○注“既受”至“幕南”。

    ○釋曰:雲“既受行,同位”者,對未受命行已前,卿大夫士面位各異,是以記雲:“使者既受行日,朝同位。”鄭注云“謂前夕幣之,同位者,使者北面,介立於其左,少退,別其處臣也”是也。知“在幕南”者,幣在幕上,使者須視幣,故在幕南也。

    卿大夫在幕東,西面北上。(大夫西面,闢使者。)

    [疏]“卿大”至“北上”。

    ○注“大夫”至“使者”。

    ○釋曰:此謂處者,大夫常北面,今與卿同西面,故云“闢使者”。

    宰入,告具於君。君朝服出門左,南鄉。(入告,入路門而告。)

    [疏]注“入告”至“而告”。

    ○釋曰:朝在路門外,故知“入路門”,至路寢而告君,以其在路寢聽政處故也。

    史讀書展幣。(展猶校錄也。史幕東西面讀書。賈人坐撫其幣。每者曰在必。西面者,欲君與使者俱見之也。)

    [疏]“史讀書展幣”。

    ○注“展猶”至“之也”。

    ○釋曰:知“史幕東西面”者,以其君南面,使者北面,故知幕東西面讀之可知,是以鄭雲“欲君與使者俱見之也”。知賈人撫幣者,以其賈人主幣行者,故知賈人撫幣。受之其幣,謂官具之者,非直所奉而已。若然,賈人當在幕西,東面撫之,亦欲使君與賓俱見之也。

    宰執書,告備具於君,授使者。使者受書,授上介。(史展幣畢,以書還授宰,宰既告備,以授使者。其受授皆北面。)

    [疏]注“史展”至“北面”。

    ○釋曰:雲“史展幣畢,以書還授宰”者,以其宰在幕東,西面,史居前西面,讀書展幣,展幣訖,明回還授宰,宰以書授使者。雲“其受授皆北面”者,當宰以書授使者之時,宰來至使者之東,北面授使者,使者北面授介,三者皆北面,向君故也。

    公揖入。(揖,禮羣臣。)

    [疏]“公揖入”。

    ○釋曰:以展幣授使者訖,禮畢,故入於寢也。

    官載其幣,舍於朝。(待旦行也。)

    [疏]“官載”至“於朝”。

    ○注“待旦行也”。

    ○釋曰:此雲“官”,謂官人從賓行者,與前官陳幣者異。必知行者,以下文入竟又展之,又“有司展羣幣以告”,注云“有司,載幣者,自展自告”是也。雲“待旦行”者,下文“厥明,釋幣遂行”是也。

    上介視載者,(監其安處之,畢乃出。)

    [疏]“上介視載者”。

    ○注“監其”至“乃出”。

    ○釋曰:經直雲“上介視載者”,注云“監其安處之,畢乃出”,不言餘人出,則上文舍於朝,不出,待旦則行,以其須守幣故也。

    所受書以行。(爲當復展。)

    [疏]“所受書以行”。

    ○注“爲當復展”。

    ○釋曰:“書”謂前宰授使者,此書將行,爲當復展故也。

    厥明,賓朝服釋幣於禰。(告爲君使也。賓,使者謂之賓,尊之也。天子諸侯將出,告羣廟,大夫告禰而已。凡釋幣,設洗盥如祭。)

    [疏]“厥明”至“於禰”。

    ○注“告爲”至“如祭”。

    ○釋曰:自此盡“亦如之”,論賓與上介將行告禰之事。雲“朝服”者,卿大夫朝服祭,故還服朝服告也。雲“天子諸侯將出,告羣廟”者,案《禮記曾子問》雲:“孔子曰:諸侯天子,必告於祖,奠於禰。”注云:“皆奠幣以告之。”是諸侯出告羣廟。案彼下文又云:“孔子曰:天子諸侯將出,必以幣帛皮圭告於祖禰,遂奉以出。”是天子與諸侯同告羣廟之事。雲“大夫告禰而已”者,大夫三廟,降天子,不得並告,故直告禰而已。若父在則告祖,知者,下記雲:“賜饔唯羹飪。筮一屍,若昭若穆。”注云:“筮屍若昭若穆,容父在,父在則祭祖,父卒則祭禰。”以此言之,明初行時,父在釋幣於祖廟可知。案昭元年楚公子圍聘於鄭,雲“布几筵,於莊、共之廟而來”,服氏雲:“莊,謂楚莊王,圍之祖。共王,圍之父。”是大夫並告羣廟者。彼不告聘,直告娶,故得並告。古者大夫得因聘而娶,故《傳》雲“且娶於公孫段氏”是也。雲“凡釋幣,設洗盥如祭”者,案《曾子問》雲“凡告用牲幣”,注云“牲當爲制”,則告無牲,直用幣而已。但執幣須,當有洗而盥手,其設洗如祭祀之時,亦洗當東榮,南北以堂深,水在洗東,篚在洗西。必知無祭事者,下文還時雲:“乃至於禰,筵几於室,薦脯醢,觴酒陳。”鄭雲:“行釋幣,反釋奠,略出謹入。”是其差也。

    有司筵几於室中。祝先入,主人從入。主人在右,再拜,祝告,又再拜。(更雲主人者,廟中之稱也。祝告,告以主人將行也。)

    [疏]“有司”至“再拜”。

    ○注“更雲”至“行也”。

    ○釋曰:雲“更雲主人者,廟中之稱也”者,上雲“賓”,至此更雲“主人”,是廟中之稱,故《特牲》、《少牢》皆稱主人,對《聘》稱賓也。

    釋幣,制玄束,奠於幾下,出。(祝釋之也。凡物十曰束。玄之率,玄居三,居二。《朝貢禮》雲:純,四隻。制,丈八尺。)

    [疏]“釋幣”至“下出”。

    ○注“祝釋”至“八尺”。

    ○釋曰:知“祝釋幣”者,案《曾子問》:君薨而世子生,大祝裨冕執束帛,升自西階,命無哭。告曰:某之子生,敢告。奠幣於殯東。則知此亦大祝釋之可知也。雲“凡物十曰束”者,案《昏禮》“玄束”,則每卷二丈,自餘行禮雲束者,每卷一丈八尺爲制,幣帛錦十卷者皆名束,至於脯十廷亦曰束,故云凡物十曰束也。雲“玄之率,玄居三,居二”者,言“率”,皆如是也。玄三二者,象天三覆地二也。雲“《朝貢禮》雲純四隻制丈八尺”者,純謂幅之廣狹,制謂舒之長短,《周禮》趙商問只長八寸,四八三十二,幅廣三尺二寸,大廣非其度。鄭志答雲:古積畫誤爲四,當爲三,三咫則二尺四寸矣。《雜記》雲:“納幣一束,束五兩,兩五尋。”然則每卷二丈,若作制幣者,每卷丈八尺爲制,合卷爲匹也。

    主人立於戶東,祝立於牖西。(少頃之,示有俟於神。)

    [疏]注“少頃”至“於神”。

    ○釋曰:案《士虞禮》無屍者,出戶而聽若食間,此無祭事,故云“有俟於神”也。

    又入,取幣,降,卷幣,實於笄,埋於西階東。(又入者,祝也。埋幣必盛以器,若藏之然。)

    又釋幣於行。(告將行也。行者之先,其古人之名未聞。天子諸侯有常祀在冬。大夫三祀:曰門、曰行、曰厲。喪禮有“毀宗躐行,出於大門”,則行神之位在廟門外西方。不言埋幣,可知也。今時民春秋祭祀有行神,古之遺禮乎?)

    [疏]“又釋幣於行”。

    ○注“告將”至“禮乎”。

    ○釋曰:雲“行者之先,其古人之名未聞”者,此謂平地道路之神。雲“古人名未聞”者,謂古人教人行道路者,其人名字未聞。雲“天子諸侯有常祀在冬”者,《月令》祀行是也。言此者,欲見大夫雖三祀,有行無常祀,因行使始出有告禮而已。至於出城,又有祭祭山川之神,喻無險難也。“大夫三祀曰門、曰行、曰厲”者,見《祭法》文。雲“喪禮有‘毀宗躐行,出於大門’”者,《檀弓》文。案彼雲:“掘中ニ而浴,毀竈以綴足。及葬,毀宗躐行,出於大門,殷道也。”下文周柩入毀宗,雖不雲躐行,亦有行可知。所毀者,毀廟門西而云躐行,明行神在廟門西矣。“不雲埋幣,可知”者,承上宗廟埋之,此亦埋可知。雲“今時民春秋祭祀有行神,古之餘禮乎”者,鄭以行神無正文,雖約《檀弓》,猶引漢法爲況乎者,猶,疑之矣。若然,城外祭山川之神有壇,此禮行神亦當有壤。是《月令》“冬祭行”注云“行在廟門外之西,爲壇,厚二寸,廣五尺,輪四尺”是也。

    遂受命。(賓須介來,乃受命也。言遂者,明自是出,不復入。)

    [疏]“遂受命”。

    ○注“賓須”至“復入”。

    ○釋曰:下雲“上介及衆介俟於使者之門外”,是其賓須介來,乃受命也。雲“自是出,不復入”者,自釋幣於門,不復更入。若然,則待介於門矣。

    上介釋幣亦如之。(如其於禰與行。)

    上介及衆介俟於使者之門外。(俟,待也。待於門外,東面北上。)

    [疏]“上介”至“門外”。

    ○注“俟待”至“北上”。

    ○釋曰:自此盡“斂旃”,爲使者與介向君朝受命即行之事。知“待於門外,東面北上”者,上雲賓釋幣訖不復入,明介待賓於大門外,賓出則向君也。言“東面北上”者,依賓客門外之位。

    使者載旃,帥以受命於朝。(旃,旌旗屬也。載之者,所以表識其事也。《周禮》曰“通帛爲旃”,又曰“孤卿建旃”。至於朝門,使者北面東上。古文旃皆爲膳。)

    [疏]“使者”至“於朝”。

    ○注“旃旌”至“爲膳”。

    ○釋曰:雲“載之者,所以表識其事”者,人見張旃,則知是孤卿爲使之事,是表識其事也。雲“《周禮》曰”者,《司常》文。雲“至於朝門”者,凡諸侯三門:皋、應、路。路門外有常朝位。下文君臣皆朝列位,乃使卿進使者,使者乃入至朝,即此朝門者,皋門外矣。知“北面東上”者,還依展幣之位也。

    君朝服,南鄉。卿大夫西面,北上。君使卿進使者。(進之者,使者謙,不敢必君之終使己。)

    [疏]“君朝服”至“使者”。

    ○注“進之”至“使己”。

    ○釋曰:此還依展幣之位,知大夫與卿同西面,避賓。下文使者還,亦同展幣北面東上位。

    使者入,及衆介隨入,北面,東上。君揖使者進之,上介立於其左,接聞命。(進之者,有命,宜相近也。接猶續也。)

    賈人西面坐啓櫝,取圭,垂繅,不起而授宰。(賈人,在官知物賈者。繅,所以藉圭也。其或拜,則奠於其上。今文繅作ロ。)

    [疏]“賈人”至“授宰”。

    ○注“賈人”至“作ロ”。

    ○釋曰:雲“賈人,在官知物賈者”,謂若《王制》雲庶人之在官,府史胥徒之類,以知物賈,故名賈。雲“其或拜,則奠於其上”者,故《覲禮》記雲“奠圭於繅上”是也。但繅有二種:一者以木爲中,以韋衣之,天子五采,公侯伯三採,子男二採,採爲再行。下記及《典瑞》皆有其文,此爲繅也。下記雲“絢組尺”,及《曲禮》下文“執玉其有藉者則裼”,鄭亦爲之繅,若韋版爲之者,奠玉於上,此則無垂繅、屈繅之事。若絢組爲之者,所以系玉於韋版,使不失墜,此乃有屈垂之法,則此經所云者是也。案向來所注,皆以韋版繅藉解之者,鄭意以承玉及系玉二者,所據雖異,所用相將,又同名爲繅,是以和合解之。故以韋版爲之者,以解絢組之繅也。

    宰執圭,屈繅,自公左授使者。(屈繅者,斂之。禮以相變爲敬也。自公左,贊幣之義。)

    [疏]“宰執”至“使者”。

    ○注“屈繅”至“之義”。

    ○釋曰:雲“自公左,贊幣之義”者,《禮記少儀》雲:“詔辭自右,贊幣自左。”取地道尊右之法,是贊幣之義,故於公左也。

    使者受圭,同面,垂繅以受命。(同面者,宰就使者北面並授之。既授之,而君出命矣。凡授受者,授由其右,受由其左。)

    [疏]“使者”至“受命”。

    ○注“同面”至“其左”。

    ○釋曰:知“宰就使者北面”者,以經言“同面”,不見使者進文,使者既先北面,故知就使者北面,並面授之。既授與使者,即言受命,明知則出命矣。雲“凡授受者,授由其右,受由其左”者,據此宰由其右授使者,使者受由其左。又據《鄉飲酒》、《鄉射》、《燕禮》,獻酢酬皆授由其右,受由其左,故云“凡”以廣之。若有所因由,則有授由左,受由右,是以使者反命之時,宰自公左受玉。鄭雲亦於使者之東,同面並受,不右使者,由便也。又賓授覿時,士受馬,右受。鄭雲:“牽者之右,而受由便。”又《鄉飲酒》雲:“受酬者自介右。”鄭雲:“尊介,使不失故位。”如此者,皆是變例,鄭據平常行事而言也。

    既述命,同面授上介。(述命者,循君之言,重失誤。)

    [疏]“既述”至“上介”。

    ○注“述命”至“失誤”。

    ○釋曰:上文授玉訖,君出命,命辭雖不知何語,要知使者既受命,使者又重述君命,爲述命。述命者,重失誤。

    上介受圭,屈繅,出授賈人,衆介不從。(賈人,將行者,在門外北面。)

    [疏]“上介”至“不從”。

    ○注“賈人”至“北面”。

    ○釋曰:雲“衆介不從”者,以上介送圭,向外與賈人,反來,故衆介不從,以待之。雲“賈人,將行者”,知者,經言“授賈人”,使受之,則是行人主掌此玉,故知。將行者,對上雲賈人出玉者,是留者也。知“在門外北面”者,以其使者在門外時,皆北面,此賈人不入,明依本北面可知。

    受享束帛加璧,受夫人之聘璋,享玄束帛加琮,皆如初。(享,獻也。既聘又獻,所以厚恩惠也。帛,今之璧色繒也。夫人亦有聘享者,以其與己同體,爲國小君也。其聘用璋,取其半圭也。君享用璧,夫人用琮,天地配合之象也。圭璋特達,瑞也;璧琮有加,往德也。《周禮》曰:“彖、圭、璋、璧、琮,以┹聘。”)

    [疏]“受享”至“如初”。

    ○注“享獻”至“┹聘”。

    ○釋曰:此經中三事,上經已受聘君圭,此經受享君束帛加璧,又受聘夫人璋,又受享夫人琮。案上文夕幣時,雲“官陳幣皮北首西上加其奉於左皮上”,鄭注云:“奉,所奉以致命,謂束帛及玄也。”則知所陳,直陳束帛及玄,不陳璧、琮。是以此經受璧而連言束帛玄者,以其享時,束帛加璧於其上,玄加琮於其上,以相配之物,故兼言束帛玄。若然,璧、琮右受者,以其璧、琮與圭、璋同類,尊之故也。雲“帛,今之璧色繒”者,《周禮大宗伯》雲:“孤執皮帛。”鄭注亦然。又案《宗伯》雲“以蒼璧禮天”,下雲“牲幣各放其器之色”,幣即幣帛,禮天之璧用蒼色,則幣帛之色亦蒼色,是璧色繒。於漢時雲“璧色繒”者,亦因周法,則此束帛亦與璧色同,以其相配,但未知正用何色耳。雲“聘用璋,取其半圭”,知半曰璋者,案《周禮典瑞》雲:“四圭有邸以祀天,兩圭有邸以祀地,圭璧以祀日月,璋邸射以祀山川。”以上向下差之,以兩圭半四圭,圭璧半兩圭,璋邸射又半圭璧,是半圭曰璋也。雲“圭璋特達,瑞也”者,《聘義》雲:“圭璋特達,德也。”鄭雲:“特達,謂以朝聘也。”言瑞者,《大宗伯》雲:“以玉作六瑞。”公執桓圭以下皆是瑞。故《尚書》雲:“班瑞於羣后。”言特達者,不加束帛也。雲“璧琮有加,往德也”者,謂加於束帛之上。言往德者,《郊特牲》雲:“束帛加璧,往德也。”謂以束帛加璧,致厚往,爲主君有德,故以玉致之。君子於玉比德,故言往德也,往德義出於彼。鄭言此者,欲見朝置享用玉之意也。“《周禮》曰”,《玉人》文。雲“彖、圭、璋、璧、琮,以┹聘”者,欲見此篇聘賓不用君之所執圭璋,以其公則執桓圭,侯執信圭,伯執躬圭,子執璧,男執蒲璧,臣出聘,圭璋璧琮,則彖之而已,無此桓、信、躬、、蒲之文。又所執皆降其君一等,故引之爲證也。

    遂行,舍於郊。(於此脫舍衣服,乃即道也。《曲禮》曰:“凡爲君使,已受命,君言不宿於家。”)

    [疏]“遂行舍於郊”。

    ○注“於此”至“於家”。

    ○釋曰:言“遂行”者,受命則行,不留停,故云遂行。言“於此脫舍衣服,乃即道”者,上文雲賓朝服,告禰,及遂朝君受命,至此衣服未改,鄭注云“吉時道路深衣”,則此脫舍朝服,服深衣而行,故云於此所脫舍衣服乃即道也。引《曲禮》者,見受君命及君言,言別有告請之事,遂行舍於郊,則彼雲不宿於家也。

    斂旃。(此行道耳,未有事也。斂,藏也。)

    [疏]“斂旃”。

    ○注“此行”至“藏也”。

    ○釋曰:雲“此行道耳,未有事也”者,案下文雲“及竟張旃”,是有事也。故此自郊已後未有事,斂,藏也。

    若過邦,至於竟,使次介假道,束帛將命於朝,曰:“請帥。”奠幣。(至竟而假道,諸侯以國爲家,不敢直徑也。將猶奉也。帥猶道也,請道已道路所當由。)

    [疏]“若過”至“奠幣”。

    ○注“至竟”至“當由”。

    ○釋曰:自此盡“執策於其後”,論過他國竟假道之事。雲“諸侯以國爲家,不敢直徑”者,案《左氏傳》僖三十三年:秦師襲鄭,不假道於晉,爲晉所敗。是其不假道,直徑過天子之師。行過無假道,以其天子以天下爲家,所在如主人故也。天子微弱,則有之。是以《周語》”定王使單襄公聘於宋,遂假道於陳以聘楚”。服氏注云:“是時天子微弱,故與諸侯相聘同”是也。

    下大夫取以入告,出許,遂受幣。(言遂者,明受其幣,非爲許故也。容其辭讓不得命也。)

    [疏]“下大夫”至“受幣”。

    ○注“言遂”至“命也”。

    ○釋曰:雲“言遂者,明受其幣,非爲許故也”者,幣本爲行禮,非爲求許。若許受幣,當雲出許受幣,不須言遂。今不以許道受幣,雲遂,是以容其辭讓,不受此幣,不得命遂受之,故云遂也。

    餼之以其禮,上賓大牢,積唯芻禾,介皆有餼。(凡賜人以牲,生曰餼。餼猶稟也,給也。以其禮者,尊卑有常差也。常差者,上賓、上介牲用大牢,羣介用少牢。米皆百,牲陳於門內之西,北面。米設於中庭。上賓、上介致之以束帛,羣介則牽羊焉。上賓有禾十車、芻二十車,禾以秣馬。)

    [疏]“餼之”至“有餼”。

    ○注“凡賜”至“秣馬”。

    ○釋曰:此謂主國所致禮。雲“凡賜人以牲,生曰餼”者,言“凡”者,總解諸文。案此下經雲:“主國使卿歸饔餼五牢”,雲“飪一牢,腥二牢,餼二牢,陳於門西”。鄭注云:“餼,生也。牛羊右牽之。豕,東之。”是牲生曰餼,上介及士亦皆牲生爲餼。《論語》雲:“告朔之餼羊。”鄭注亦云:“牲,生曰餼。”《春秋傳》雲:“餼臧石牛。”服氏亦云:“牲生。”是凡牲生曰餼。《春秋》僖三十三年鄭皇武子云:“餼牽竭矣。”服氏以爲腥曰餼,以其對牽,故以餼爲腥。《詩序》雲:“雖有牲牢饔餼。”鄭雲:“腥曰餼。”以其對生是活,故以餼爲腥。又不爲牲生者,鄭望文爲義,故注不同也。“餼猶稟也給也”者,於賓爲稟,稟,受也。於主人爲給,給,賓客也。雲“以其禮者,尊卑有常差。常差者,上賓、上介牲用大牢”,經不言上介,知與賓同大牢者,若上介與羣介同,當爲介皆少牢,是以下文“大夫餼賓”,雲上賓、上介皆大牢,米八筐,衆介皆少牢,米六筐,是上介與賓同之義也。雲“米皆百”以下,盡二十車,皆約下文君使卿致饔餼禮。若然,上介與賓同大牢,依大夫餼賓禮,米不依大夫餼賓,與上介米八筐而依君致饔餼者,以此經有芻禾,大夫餼賓禮無芻禾,故還依主國歸饔餼之禮也。案下歸饔餼,上賓、上介米陳於門內,衆介米百設於門外,鄭不言者,略而不辨之也。雲“上賓、上介致之以束帛,羣介則牽羊”者,案大夫餼賓禮,使老牽牛以致之,上介亦如之。不依此依歸饔餼者,以其彼此皆是國君禮,唯牽以行道之,不依歸饔餼之法,致之用束帛,宜與歸饔餼同也。雲“羣介則牽羊焉”者,致禮於士,無用束帛之法,但歸餼則用大牢。禮盛,宰夫朝服,牽牛以致之。此衆介皆少牢,當與大夫餼賓,少牢亦牽羊以致之同也。無正文,故言“則”也。“上賓有禾十車,芻二十車”,亦與下歸饔餼同也。若然,大牢則上介與上賓同,芻禾不同者,以經上賓雲“唯芻禾”,言“唯”著異,明上介無也。但下文設飧時,大夫之禮禾視死牢而已,此餼賓用生牢,不用死牢,得有禾者,此過國致禮,異於常禮,故生致而有芻禾也。以芻薪倍禾,故禾十車,芻二十車也。

    士帥,沒其竟。(沒,盡。)

    誓於其竟,賓南面,上介西面,衆介北面,東上。史讀書,司馬執策立於其後。(此使次介假道,止而誓也。賓南面,專威信也。史於衆介之前,北面讀書,以敕告士衆,爲其犯禮暴掠也。禮,君行師從,卿行旅從。司馬,主軍法者,執策示罰。)

    [疏]“誓於”至“其後”。

    ○注“此使”至“示罰”。

    ○釋曰:此誓當在使次介假道之時,止而誓,言今在士帥沒其竟之後言之者,此文因上設彼國禮法訖,乃更卻本而言之,不謂此士帥沒竟後,是以鄭雲:“此使次介假道止而誓也。”言“賓南面,專威信”者,此聘禮雖非軍事,亦是困外之事,使專威信,故南面若君然也。知史於衆介之前北面讀書者,以經言“衆介北面”,則言史讀書,明亦北面,與衆介同北面,又賓南面復對之故也。雲“君行師從”已下,定四年召陵之會祝佗辭,引之者,此聘使有旅從,恐暴掠也。

    未入竟,壹肄。(謂於所聘之國竟也。肄,習也。習聘之威儀,重失誤。)

    [疏]“未入竟壹肄”。

    ○注“謂於”至“失誤”。

    ○釋曰:自此盡“私事”,論雖未至主國,預習聘享威儀之事。此與下文爲目,所習之禮事在下。雲“謂於所聘之國”者,鄭解未入境,境謂所聘之國境,未入也。

    爲壇,畫階,帷其北,無宮。(土象壇也。帷其北,宜有所鄉依也。無宮,不土,畫外垣也。)

    [疏]“爲”至“無宮”。

    ○注“土”至“垣也”。

    ○釋曰:案《覲禮》與《司儀》同爲壇三成,宮方三百步,此則無外宮,其壇土爲之,無成,又無尺數,象之而已。雲“帷其北,宜有所鄉依”者,雖不立主人,賓、介習禮,宜有所向,故帷其北也。雲“無宮,不土,畫外垣也”者,不土,爲宮是畫外垣,垣牆土爲外牆土,今則不畫宮也。

    朝服無主,無執也。(不立主人,主人尊也。不執玉,不敢褻也。徒習其威儀而已。)

    [疏]“朝服”至“執也”。

    ○注“不立”至“而已”。

    ○釋曰:雲“不立主人,主人尊也”者,主人則主國君受聘享者,不立臣作君,故云主人尊也。

    介皆與,北面西上。(入門左之位也。古文與作豫。)

    [疏]“介皆”至“西上”。

    ○注“入門”至“作豫”。

    ○釋曰:此所習之禮,不習大門外內及廟門內之禮者,以其於外威儀少而易行,故略之。但習入廟聘享、揖讓、升降、布幣、授玉之禮,是以直雲“北面西上”之位也。雲“入門左之位”者,案下文雲“賓入門左,介皆入門左,北面,西上”是也。

    習享,士執庭實。(士,士介也。庭實必執之者,皮則有攝張之節。)

    [疏]“習享士執庭實”。

    ○注“士士”至“之節”。

    ○釋曰:享時庭實旅百,獻國所有,非止於皮,知所執是皮者,以其金龜竹箭之等,皆列之於地,不執之。所執者,唯有皮而已,是以下聘時,賓升致命授玉之時,執皮者張之以見文,是以特言“執”也,是以雲“皮有攝張之節”。

    習夫人之聘享,亦如之。習公事,不習私事。(公事,致命者也。)

    [疏]“習夫”至“私事”。

    ○注“公事致命者也”。

    ○釋曰:雲“習夫人之聘享亦如之”者,以其行聘君訖,則行聘夫人,行享君訖,即行享夫人,還君受之,一如受君禮,故云亦如之也。雲“習公事”者,謂君聘享、夫人聘享及問大夫,皆致君命,故鄭雲“公事,致命者”。是以下文行君聘享及夫人聘享訖,擯出,請賓告事畢,鄭注云“公事畢”。又問卿時,雲卿大夫“升堂,北面聽命,賓東面致命”,鄭注云:“致其君之命。”皆公事致命者也。“私事”者,謂私覿於君,私面於卿大夫,故下文賓覿,“入門右”,注云“私事自右”是。又問卿訖,賓西面如覿幣,“入門右,大夫辭,賓遂左”,注云:“見,私事。賓雖敵,謙入門右,爲若降等然”是也。若然,大夫之幣不在朝付之,至郊乃付之,避君禮,不謂非公事。

    及竟,張旃,誓。(及,至也。張旃,明事在此國也。張旃,謂使人維之。)

    [疏]“及竟張旃誓”。

    ○注“及至”至“維之”。

    ○釋曰:自此盡“入境斂旃”,論賓至主國之境,謁關人見威儀之事。雲“張旃,明事在此國”者,以其行道斂旃,及境張旃,明所聘之事在此國,故張旃以表其事也。是以鄭雲明事在此國也。雲“張旃,使人維之”者,案《禮緯稽命徵》雲:大夫槓五刃,齊於較,較崇八尺,人又長八尺,人維得手及之者。蓋以物接之,乃得維持之。案《節服氏》“掌祭祀朝覲,六人維王之大常,諸侯則四人”。但大常十二旒,人有六,則一人維持二旒,鄭雲:“維之以縷。”用線維之。大夫無文。諸侯四人,不依命數。大夫或一人,或二人維持之。

    乃謁關人。(謁,告也。古者竟上爲關,以譏異服,識異言。)

    [疏]“乃謁關人”。

    ○注“謁告”至“異言”。

    ○釋曰:古者境上爲關者,王城十二門,則亦通十二辰,辰有一門一關,諸侯未知幾關。魯廢六關,半天子,則餘諸侯亦或然也。雲關譏異言,案《王制》雲:“關譏而不徵。”注亦云:“幾,幾異服、異言。”二注皆無正文。案《周禮司門》雲:“幾齣入不物者。”注云:“不物,衣服視佔不與衆同。”鄭以出入不物幾之,則不物中含有此異服異言。雲衣服視佔不與衆同,則是異也。但《周禮司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又云:“每關下士二人。”但司關爲都總,主十二關,居在國都,每關下士二人者,各主一關,今所謂關人者,謂告每關,關人來告司關,司關爲之告王,故《司關職》雲“凡四方之賓客叩關,則爲之告”是也。

    關人問從者幾人。(欲知聘問,且爲有司當共委積之具。)

    [疏]“關人”至“幾人”。

    ○注“欲知”至“之具”。

    ○釋曰:不問使人而問從者,關人卑者,不敢輕問尊者,故問從者。雲“欲知聘問”者,問得從者,即知使者是大聘,亦知使者是小聘。知者,以君行師從一州之民,卿行旅從一黨之人,若大夫小聘,當一旅之人,百人也。“且謂有司當共委積之具”者,賓客入竟,當於廬宿市設,少曰委,多曰積,是爲行道之具也。

    以介對。(以所與受命者對,謙也。《聘禮》:上公之使者七介,侯伯之使者五介,子男之使者三介。以其代君交於列國,是以貴之。《周禮》曰:“凡諸侯之卿,其禮各下其君二等。”)

    [疏]“以介對”。

    ○注“以所”至“二等”。

    ○釋曰:雲“以所與受命者對,謙也”者,上問從者幾人,當爲卿行旅從對,今不雲而以介與受命者對,是謙也。《聘禮》上公之使七介至三介,皆《禮記聘義》文,而云《聘禮》者,《聘義》亦得言《聘禮》也。雲“以其代君交於列國,是以貴之”,貴之者,隨國大小節級,與之介以副使者,是貴之也。引《周禮》者,欲見貴之才下其君二等而已也。鄭注《周禮》二等,謂介與朝位賓主之也。

    君使士請事,遂以入竟。(請猶問也,問所爲來之故也。遂以人,因道之。)

    [疏]“君使”至“入竟”。

    ○注“請猶”至“道之”。

    ○釋曰:君得關入告,即知爲聘來,使士迎之,故《聘義》雲“君使士迎於竟”是也。而云使士請事,君子不必入,故知而猶問也。雲“遂以入”竟者,若然,向來賓之問,猶停關外,君使士請訖,乃導以入竟。

    入竟,斂旃,乃展。(覆校錄幣,重其事。斂旃,變於始入。)

    [疏]“入竟斂旃乃展”。

    ○注“覆校”至“始入”。

    ○釋曰:自此盡“賈人之館”,論三度展幣之事。雲“重其事”者,亦恐有脫漏失錯,故云重其事,不可輕也。“斂旃,變於始入”者,上“及竟張旃”注云:“事在此國也。”此則入竟後乃斂,斂之者,謂若初出至郊斂旃,鄭雲:“行道耳,未有事也。”此亦及竟,示有事於此國,張之始入。張之去國遠,更是行道未有事,故鄭雲變於始入。始入時示有事於此國,今是行道去之,故云變於始入也。

    布幕,賓朝服立於幕東,西面,介皆北面,東上。賈人北面,坐拭圭。(拭,清也。側幕而坐,乃開櫝。)

    [疏]“布幕”至“拭圭”。

    ○注“拭清”至“開櫝”。

    ○釋曰:賓西面者,雖不對君,由是臣道,異於前誓時,示威信也。知賈人側幕者,以其幕所陳皆賈人所主,此圭雖不陳,亦宜側近於幕以開圭也。知賈人坐者,下文聘時於廟門外,賈人開圭坐授上介,故知此亦坐。

    遂執展之。(持之而立,告在。)

    [疏]“遂執展之”。

    ○注“持之而立告在”。

    ○釋曰:此經告訖,下文乃雲“上介北面視之”,則此所告者告賓,雲在上介乃視之。

    上介北面視之,退復位。(言退復位,則視圭進違位。)

    [疏]“上介”至“復位”。

    ○注“言退”至“違位”。

    ○釋曰:鄭言此者,見經直有退文,不見其進,故云“則視圭進”也。“違位”之言,出於《曲禮》。《曲禮》雲:“揖人必違其位。”鄭雲:“禮以變爲敬。”今此進違位,亦是敬也。

    退圭。(圭璋尊,不陳之。)

    [疏]“退圭”。

    ○注“圭璋尊不陳之”。

    ○釋曰:尊不陳,對下文拭璧加於左皮上,陳之爲卑故也。上不言璋,直言圭,下乃言夫人之聘享,則璋未拭而並言璋者,欲見皆不陳故。

    陳皮,北首,西上,又拭璧,展之,會諸其幣,加於左皮上。上介視之,退。(會,合也。諸,於也。古文曰陳幣北首。)

    [疏]“陳皮”至“之退”。

    ○注“會合”至“北首”。

    ○釋曰:璧言合諸幣者,享時當合,故今亦合而陳之。故《小行人》雲:“合六幣。”六幣亦是所享之物故也。

    馬則幕南,北面,奠幣於其前。(前,當前幕上。)

    展夫人之聘享,亦如之。賈人告於上介,上介告於賓。(展夫人聘享,上介不視,貶於君也。賈人既拭璋琮,南面告於上介,上介於是乃東面以告賓,亦所謂“放而文”之類。)

    [疏]“展夫”至“於賓”。

    ○注“展夫”至“之類”。

    ○釋曰:知面位如此者,其賈人北面,在幕南,上介亦北面,明賈人既拭夫人聘璋享琮訖,乃回身南面告上介,上介於是還東面告賓可知也。雲“所謂‘放而文’之類”者,所謂《禮器》文。案《禮器》雲:“有放而文也。”注云:“謂若天子服日月以至黼黻。”是天子衣放象日月以下而爲文。今夫人聘享展訖,但上介不視,至於賈人南面告上介,上介東面告賓,放象君禮而爲文變,是其類也。

    有司展羣幣,以告。(羣幣,私覿及大夫者。有司,載幣者,自展自告。)

    [疏]“有司”至“以告”。

    ○注“羣幣”至“自告”。

    ○釋曰:雲“羣幣,私覿及大夫”者,上展君及夫人幣訖,此言有司展羣幣,故知是私覿及大夫者。私覿者,行君夫人聘享訖,賓以私禮已物見主君。雲大夫者,亦謂賓以已物面主國之卿。必知私覿之幣是賓介自將己物者,以經記上下唯有君及夫人聘享,及問大夫聘之幣付使者之文,不見有付賓介私覿之幣。又案下文賓將還,雲“遂行,舍於郊”,公使卿贈如覿幣,使下大夫贈上介亦如之,使士贈衆介,如其覿幣,還至本國,陳幣於朝。雲“上賓之公幣、私幣皆陳,上介公幣陳,他介皆否”,注云:“此幣使者及介所得,於彼國君卿大夫之贈賜也。”其禮於君者不陳。公幣,君之賜也;私幣,卿大夫之幣也。至於賓反命訖,君使宰賜使者及介幣,以此言之,彼國所報私覿之幣還與賓介。明知私覿是賓介私齎行可知也。《夏官校人》雲:“凡國之使者,皆供其幣馬。”鄭注:“使者所用私覿。”若然,彼使者謂天子使卿大夫存┹省問諸侯之事,使者得之行私覿。私覿之馬,校人供之,與諸侯禮異也。

    及郊,又展,如初。(郊,遠郊也。周制,天子畿內千里,遠郊百里。以此差之,遠郊上公五十里,侯伯三十里,子男十里也。近郊各半之。)

    [疏]“及郊”至“如初”。

    ○注“郊遠”至“半之”。

    ○釋曰:雲“周制,天子畿內千里”者,《周禮大司徒》雲:“制其畿方千里。”據《周禮》而言,其自殷已上,亦畿方千里。《商頌》雲:“邦畿千里,唯民所止。”夏亦千里。《王制》雲:“天子縣內方千里。”鄭據夏時《禹貢》方千里曰甸服,據唐虞畿內是也。雲“遠郊百里”者,《司馬法》文。畿方千里,王城面五百里。以百里爲遠郊。若公百里中置國城,面二百五十里,故遠郊五十里。自此已下,至子男差之可知。雲“近郊各半之”者,亦約周天子遠郊百里,近郊五十里,亦無正文。《尚書君陳》序雲:“命君陳分正東郊成周。”鄭注:“周之近郊五十里。今河南、洛陽相去則然。”鄭以目驗知之。若然,天子近郊半遠郊,則諸侯近郊各半遠郊可知也。

    及館,展幣於賈人之館,如初。(館,舍也。遠郊之內有候館,可以小休止沐浴。展幣不於賓館者,爲主國之人有勞問己者就焉,便疾也。)

    [疏]“及館”至“如初”。

    ○注“館舍”至“疾也”。

    ○釋曰:案《周禮遺人職》雲:十里有廬,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館。畿內道路皆有候館,鄭雲“遠郊之內有候館”者,據此。候館在遠郊之內,指而言之,不謂於此獨有也。以行道之停息,故云“小休止沐浴”,又得展幣也。雲“展幣不於賓館者,爲主國之人有勞問己者就焉,便疾也”者,若並在賓館,則事煩不疾,若展幣於賈人之館,其賓館受勞問,是以就賈人之館展幣,便疾也。案《大行人》諸侯朝天子,上公三勞,侯伯再勞,子男一勞,孤不問,一勞。諸侯自相朝,無過如朝天子,遣臣相聘,無過一勞。此下文使卿近郊勞,此乃遠郊之內,得有此勞問己者,謂同姓舅甥之國。而加恩厚者,別有遠郊之內問勞也。

    賓至於近郊,張旃。君使下大夫請行,反。君使卿朝服,用束帛勞。(請行,問所之也。雖知之,謙不必也。士請事,大夫請行,卿勞,彌尊賓也。其服皆朝服。)

    [疏]“賓至”至“帛勞”。

    ○注“請行”至“朝服”。

    ○釋曰:自此盡“遂以賓入”,論主君使大夫及卿行請勞之事。入近郊張旃者,示將有事以自表也。知皆朝服者,以卿勞禮重,尚朝服,明以外士大夫輕者,朝服可知也,故舉後以明前也。

    上介出請,入告。賓禮辭,迎於舍門之外,再拜。(出請,出門西面,請所以來事也。入告,入北面告賓也。每所及至,皆有舍。其有來者者,皆出請入告,於此言之者,賓彌尊,事彌錄。)

    [疏]“上介”至“再拜”。

    ○注“出請”至“彌錄”。

    ○釋曰:雲“入北面告賓也”者,此時賓當在賓館,阼階西面,故上介北面告賓也。雲“每所及至,皆有舍。其有來者,皆出請入告,於此言之者,賓彌尊,事彌錄”者,道皆有廬、宿、市,來之舍前,出請,士大夫請行,亦當出請入告。於此始言之者,先士,次大夫,後卿,以是先卑後尊,今復見此言,故云賓彌尊事彌錄也。

    勞者不答拜。(凡爲人使,不當其禮。)

    [疏]“勞者不答拜”。

    ○注“凡爲”至“其禮”。

    ○釋曰:言“凡”者,非直此卿爲君勞,賓不敢當其禮,不答拜,聘賓亦初入大門,主君拜賓,闢不答拜也。如此之類皆然,故云凡以該之。至後,儐勞者與之答拜,爲己故也。

    賓揖,先入,受於舍門內。(不受於堂,此主於侯伯之臣也。公之臣,受勞於堂。)

    [疏]“賓揖”至“門內”。

    ○注“不受”至“於堂”。

    ○釋曰:知“公之臣,受勞於堂”者,案《司儀》雲:“諸公之臣相爲國客,及大夫郊勞,三辭拜辱,三讓,登聽命。”是公之臣受勞於堂之事。

    勞者奉幣入,東面致命。(東面,鄉賓。)

    [疏]“勞者”至“致命”。

    ○注“東面鄉賓”。

    ○釋曰:賓在館,如主人當入門西面,故勞者東面向之也。

    賓北面聽命,還,少退,再拜稽首,受幣。勞者出。(北面聽命,若君南面然。少退,象降拜。)

    [疏]“賓北”至“者出”。

    ○注“北面”至“降拜”。

    ○釋曰:雲“北面聽命,若君南面然。少退,象降拜”者,下文歸饔餼,“大夫東面致命,賓降階西面,再拜稽首”,是此象之也。若然,此行尊卑禮,訝受法,歸饔餼時,上北面受幣。此在庭,亦當北面,訝受幣,勞者南面可知也。

    授老幣。(老,賓之臣。)

    [疏]“授老幣”。

    ○注“老賓之臣”。

    ○釋曰:大夫家臣稱老。若趙魏“臧氏老”之類也。

    出迎勞者。(欲儐之。)

    [疏]“出迎勞者”。

    ○注“欲儐之”。

    ○釋曰:《司儀》注云:“上於下曰禮,敵者曰儐。”此言儐者,欲見賓以禮禮使者,故云“欲儐之”。

    勞者禮辭。賓揖,先入,勞者從之。乘皮設。(設於門內也。物四曰乘。皮,麋鹿皮也。)

    [疏]“勞者”至“皮設”。

    ○注“設於”至“皮也”。

    ○釋曰:庭實當三分庭一在南設之。今以儐勞者在庭,故設於門內也。雲“皮,麋鹿皮”者,鄭於下注雲:“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者。”以無正文,知用麋鹿皮者,案《郊特牲》雲:“虎豹之皮,示服猛也。”彼諸侯朝享天子法,用虎豹。此臣聘君,降於享天子法,用麋鹿皮。故《齊語》雲:“齊桓公使諸侯輕其幣,用麋鹿皮四張。”亦一隅也。

    賓用束錦儐勞者。(言儐者,賓在公館如家之義,亦以來者爲賓。)

    [疏]“賓用”至“勞者”。

    ○注“言儐”至“爲賓”。

    ○釋曰:雲“言儐者,賓在公館如家之義,亦以來者爲賓”者,凡言儐者,謂報於賓。今以賓館,故賓若主人。故云“儐勞者”,即以勞者爲賓故也。

    勞者再拜稽首受。(稽首,尊國賓也。)

    [疏]“勞者”至“首受”。

    ○注“稽首尊國賓”。

    ○釋曰:《周禮大祝》辨九拜:一曰稽首,首至地,臣拜君法;二曰頓首,頭叩地,平敵相於法;三曰空首,首至手,君答臣下拜法。《郊特牲》雲:“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以闢君也。”今此勞者與賓同類,不頓首而稽首,故云“尊國賓”也。下賓亦稽首送者,以是爲君使,故亦稽首以報之也。

    賓再拜稽首,送幣。(受、送,拜皆北面,象階上。)

    [疏]注“受送”至“階上”。

    ○釋曰:知“受、送,拜皆北面,象階上”者,此經面位無文。案歸饔餼賓儐大夫時,賓楹北面授幣,大夫西面受,此賓亦宜與彼同。北面授,還北面拜送。若然,雲“受送拜皆北面”者,誤,當雲“授送拜皆北面”,並據賓而言也。

    勞者揖皮出,乃退。賓送再拜。(揖皮出,東面揖執皮者而出。)

    [疏]“勞者”至“再拜”。

    ○注“揖皮”至“而出”。

    ○釋曰:知“東面揖執皮”者,以其執皮者在門內,當門,勞者在執皮之西,故知東面揖皮,可知揖之若親受之。又執皮者是賓之使者,執皮者得揖從出勞者,從人當訝受之,是以《公食大夫禮》雲:“賓三飯,公侑食以束帛,庭實設乘皮,賓受幣,賓出,揖庭實出。”鄭雲:“揖執皮者,若親受。”雲“上介受賓幣,從者訝受皮”,則此從者亦訝受可知也。

    ●卷二十聘禮第八

    夫人使下大夫勞以二竹簋方,玄被裏,有蓋。(竹簋方者,器名也。以竹爲之,狀如簋而方,如今寒具。者圜,此方耳。)

    [疏]“夫人”至“有蓋”。

    ○注“竹簋”至“方耳”。

    ○釋曰:自此盡“以賓入”,論夫人勞賓之事。夫人勞使下大夫者,降於君,故不使卿。凡簋皆用木而圓,受鬥二升,此則用竹而方,故云“如簋而方”。受鬥二升則同。“如今寒具”者,寒具,若《籩人》先鄭雲:“朝事,謂清朝未食,先進寒具,口實之籩實以冬食。”故謂之寒具。圓,此方者,方圓不同,爲異也。案《玉人》雲:“案十有二寸,棗慄十有二列,諸侯純九,大夫純五,夫人以勞諸侯。”彼有玉案者,謂王后法有玉案,並有竹簋以盛棗慄,故彼引此爲證。此諸侯夫人勞卿大夫,故無案,直有竹簋以盛棗慄。

    其實棗蒸慄擇,兼執之以進。(兼猶兩也。右手執棗,左手執慄。)

    [疏]“其實”至“以進”。

    ○注“兼猶”至“執慄”。

    ○釋曰:雲“兼,猶兩”者,謂一人執兩事,知“右手執棗,左手執慄”者,見下文雲“賓受棗,大夫二手授慄”,則大夫先度右手,乃以左手共授慄,便也。明知右手執棗可知,必用右手執棗先度之者,鄭注《士虞禮》雲“棗美,故用右手執棗也”。

    賓受棗,大夫二手授慄。(受授不遊手,慎之也。)

    [疏]注“受授”至“之也”。

    ○釋曰:初兩手俱用,既受棗,不共授慄,遊暇一手,不慎也。今右手授棗訖,即共授慄,不遊手,爲謹慎也。

    賓之受,如初禮。(如卿勞之儀。)

    儐之如初。下大夫勞者遂以賓入。(出以束錦授從者,因東面釋辭,請道之以入,然則賓送不拜。)

    [疏]“儐之”至“賓入”。

    ○注“出以”至“不拜”。

    ○釋曰:雲“出以束錦授從者,因東面釋辭,請導之”者,儐下大夫,如前有束錦,則此大夫亦受得束錦。經言“遂以賓入”,明知有辭請導之。雖無文,鄭以意言之。大夫在西,明出時授束錦與已從者,乃得因東面釋請導之辭也。雲“然則賓送不拜”者,以其雲遂以賓入即從之,明賓送不拜,謂若《公食大夫》使人戒賓,“不拜送,遂從之”,其類也。案上君使士請,遂以賓入,鄭雲因導之。鄭不言賓送不拜者,士請事空手無幣,賓亦不儐,請導賓,賓從入,無再拜送之理,故鄭不言賓送不拜。此大夫勞儐,與卿同有拜送之理,故云賓送不拜也。《覲禮》大夫勞侯氏,侯氏即從大夫入,拜送大夫。天子使尊,故雖從亦拜送,與此異。

    至於朝,主人曰:“不腆先君之祧,既拚以俟矣。”(賓至外門,下大夫入告,出釋此辭。主人者,公也。不言公而言主人,主人,接賓之辭,明至欲受之,不敢稽賓也。腆猶善也。遷主所在曰祧。周禮,天子七廟,文武爲祧,諸侯五廟。則祧,始祖也,是亦廟也。言祧者,祧尊而廟親,待賓客者,上尊者。)

    [疏]“至於”至“俟矣”。

    ○釋曰:自此盡“俟”,論賓初至,主君請行聘禮,賓又請俟之事。雲“至於朝”者,鄭雲“賓至外門”者,外門即諸侯之外朝,故下雲“以柩造朝”,亦謂大門外爲外朝也。雲“下大夫入告,出釋此辭”者,此下大夫即夫人勞賓導賓入者也。雲“明至欲受之,不敢稽賓”,案《覲禮》雲:“侯氏遂從之,天子賜舍。”鄭雲“且使即安”,不即言欲受之者,彼天子以諸侯爲臣,故使且安。此鄰國聘賓,不臣人之臣,故言不敢稽賓也。雲“遷主所在曰祧”者,此總解天子諸侯稱祧也。雲“周禮:天子七廟,文武爲祧”者,案《周禮大宗伯序官守祧職》雲“奄八人”,鄭注云:“遠廟曰祧。”又《守祧職》雲“掌守先王先公之廟祧”,鄭注云:“廟謂大祖之廟,及三昭三穆,遷主所藏曰祧,先公之遷主藏於后稷之廟。先王之遷主藏於文武之廟。”雲奄八人,廟有一奄,周立七廟,通姜原廟爲八,故奄八人。《祭法》,鄭注云:“祧之言超也。超,上去意也,不毀之也。”雲“遷主所藏曰祧”,天子有二祧,以藏遷主,諸侯無二祧,遷主藏於大祖廟,故此名大祖廟爲祧也。雲“既拚”者,《少儀》雲:“掃席前曰拚。”拚者,掃除之名。雲“諸侯五廟”,《王制》與《祭法》文。雲“則祧,始祖,是亦廟也,言祧者,祧尊而廟親,待賓客者,上尊者”,下文“迎賓於大門,揖入,及廟門”,受賓聘享皆在廟。此雲先君之祧,明下雲廟是大祖廟可知。是以於大祖廟受聘享,尊之。若饗食則於禰廟,燕又在寢,彌相親也。此鄭義。若孔君、王肅,則以高祖之父及祖爲二祧,非鄭義也。

    賓曰:“俟。”(賓之意不欲奄卒主人也。且以道路悠遠,欲沐浴齊戒,俟,未敢聞命。)

    [疏]“賓曰俟”。

    ○注“賓之”至“聞命”。

    ○釋曰:此鄭以意解之。上文以意解主君不欲稽留於賓。此經解“賓意不欲奄卒主人”,故云“俟”。必知有齊戒沐浴者,案《玉藻》雲:“將公所,宿齊戒,沐浴。”彼謂臣見己君入廟,必須齊戒沐浴,此有齊戒沐浴可知也。雲“未敢聞命”者,謂不腆先君之祧,既拚以俟之命,不敢聞之也。

    大夫帥至於館,卿致館。(致,至也。賓至此館,主人以上卿禮致之,所以安之也。)

    [疏]“大夫”至“致館”。

    ○注“致至”至“之也”。

    ○釋曰:自此盡“送再拜”,論主君遣卿致館之事。雲“賓至此館,主人以上卿禮致之”者,案《覲禮》雲:“侯氏遂從之,天子賜舍,辭曰:賜伯父舍。侯氏再拜稽首,受儐之束帛、乘馬。”注云:“王使人以命致館無禮,猶儐之者,尊王使也。”無禮,謂無束帛。此雲“以上卿禮”,明有束帛,致亦可知。若然,有禮則稱致,覲禮不稱致,無禮故也。案《司儀》雲諸公相爲賓,主君郊勞,雲“三辭,拜受”,拜受謂拜受幣。又云“致館亦如之”,鄭雲:“使大夫授之,君又以禮親致焉。”亦是有幣可知。又云:“諸侯、諸伯、諸子、諸男之相爲賓也,各以其禮相待也,如諸公之儀。”是五等相待,致館同有幣矣。天子待諸侯無幣,則其臣來無幣可知。據此文,侯、伯之卿聘郊勞致館有幣,則五等待臣皆同有幣也。《司儀》諸侯之臣相爲國客,亦皆有幣,與此同。若諸侯遣大夫小聘曰問,下雲:“小聘曰問,不享,有獻,不及夫人,不筵几,不禮,面不升,不郊勞。”注云:“記貶於大聘,所以爲小也。獻,私獻也。面猶覿也。”雖不言不致館,略之耳,亦不致也。又諸臣朝覲天子,天子無禮以致,猶儐,尊王使。又五等自相朝,主國皆有禮,皆有儐,故《司儀》雲:“賓繼主君,皆如主國之禮。”鄭玄謂“繼主君者,儐主君也。儐之者,主君郊勞,致館饔餼,還圭贈郊送之時也”,此等皆主君親致館。又云“致館亦如之”,亦如郊勞時,亦有儐矣。以此言,諸臣致者,皆有儐也。若諸侯遣卿大夫聘,王國有用幣致館,無儐也。故《司儀》雲“諸公之臣相爲國客”,“致館如初之儀”,鄭注云“如郊勞也,不儐耳”是也。

    賓迎,再拜。卿致命,賓再拜稽首。卿退,賓送再拜。(卿不俟設飧之畢,以不用束帛致故也。不用束帛致之者,明爲新至,非大禮也。)

    [疏]“賓迎”至“再拜”。

    ○注“卿不”至“禮也”。

    ○釋曰:雲“賓迎再拜”者,賓在館如主人,故先拜也。卿不言答拜,答拜可知,但文略耳。雖不言入、言迎,則入門可知。言“卿致命”者,亦東面致君命也。雲“卿不俟設飧之畢,以不用束帛致故也”者,下直雲“宰夫朝服設飧”,不言致,則此卿致館,兼致飧矣。致館有束帛,致飧空以辭。致君命無束帛者,案下記雲“飧不致”,鄭注云:“不以束帛致命,草次饌,飧具輕。”若然,卿以空拜致飧,既即退,不待宰夫設畢也,以不用束帛致故也。雲“非大禮也”者,對下“聘日致饔”,鄭雲“急歸,大禮”也。若然,此侯伯之卿禮,其公之臣,亦以幣帛致。案《司儀》雲“諸公之臣相爲國客,致館如初之儀”,鄭注云“不言致飧者,君於聘大夫不致飧也。《聘禮》曰‘飧不致,賓不拜’”是也。其子男之臣,不致可知。又案《司儀》雲君親致館,至於“致飧如致積之禮”,鄭注云:“俱使大夫,禮同也。”以此言之,致館致飧,似別人者,但致積在道,致飧在館,所致別人。若致館與致飧同時,致館者兼致飧,無嫌也。言俱使大夫者,言積與飧同使大夫,決君不親之義,何妨致館與致飧一人也。其臣致飧無幣,其五等諸侯致飧則有幣。案《司儀》諸侯相於“致飧如致積”,致積有幣,知致飧亦有幣也。

    宰夫朝服設飧,(食不備禮曰飧。《詩》雲“不素飧兮”,《春秋傳》曰“方食魚飧”,皆謂是。)

    [疏]“宰夫朝服設飧”。

    ○注“食不”至“謂是”。

    ○釋曰:雲“食不備禮曰飧”者,對饔餼也。生與腥飪俱有,餘物又多,此飧唯有腥飪而無生,餘物又少,故云不備禮也。引《詩傳》者,案《詩》雲:“彼君子兮,不素飧兮。”毛雲:“熟食曰飧。”鄭雲:“讀如魚飧之飧。”則《詩》飧與《傳》魚飧同,是直食魚與飯爲飧。彼少牢,小禮中不備;此則兩大牢,大禮中不備。不備是同,故引證一邊不備,其實禮有異也。“《春秋傳》曰’方食魚飧‘”者,案宣六年經書晉趙盾衛孫免侵陳,《公羊傳》曰:“趙盾弒君,此其復見何?親弒君者趙穿也。親弒君者,趙穿,則曷爲加之趙盾?不討賊也。復國不討賊,此非弒君如何?趙盾之復國柰何?靈公爲無道,靈公使膳宰以熊番不熟,公殺之。盾入諫,公見盾再拜,盾拜稽首,歸。公使勇士某者往殺之,勇士入門,不見人,其戶,方食魚飧。勇士曰:嘻,子誠仁人也,是子之儉也,吾不忍殺子也。雖然,吾不可復見吾君矣。遂刎頸而死。”是魚飧之事。

    飪一牢,在西,鼎九,羞鼎三;腥一牢,在東,鼎七。(中庭之饌也。飪,孰也。孰在西,腥在東,象春秋也。鼎西九東七。凡其鼎實與其陳,如陳饔餼。羞鼎則陪鼎也,以其實言之,則曰羞,以其陳言之,則曰陪。)

    [疏]“飪一”至“鼎七”。

    ○注“中庭”至“曰陪”。

    ○釋曰:雲“中庭之饌也”者,對下文是堂上及門外之饌也。雲“象春秋也”者,腥之言生,象春物生;飪,孰也,象秋物有成孰,故云象春秋也。雲“鼎西九東七”者,九謂正鼎九,牛、羊、豕、魚、臘、腸胃、膚、鮮魚、鮮臘;東七者,腥鼎無鮮魚、鮮臘,故七。雲“凡其鼎實與其陳,如陳饔餼”者,如其死牢,故《掌客》雲:諸侯之禮,饔餼九牢、七牢、五牢,其死牢如飧之陳,凡介、行人皆有飧饔餼。此則如介禮也。是飧之死牢與饔餼死牢,實與飧陳同,亦於東階、西階也。雲“羞鼎則陪鼎也”,知是一物者,此雲“羞鼎”,下饔餼言“陪鼎”,故知一也。陪鼎三,則下雲鄉、燻、堯是也。

    堂上之饌八,西夾六。(八、六者,豆數也。凡饌以豆爲本。堂上八豆、八簋、六釒開、兩簋、八壺。西夾六豆、六簋、四、兩、六壺。其實與其陳,亦如饔餼。)

    [疏]“堂上”至“夾六”。

    ○注“八六”至“饔餼”。

    ○釋曰:堂上與西夾所陳六、八非一,知六、八是豆者,凡設饌皆先設豆,乃設餘饌,故鄭雲凡饌以豆爲本。無妨六八之內,兼有餘饌,故鄭言簋、釒開之等也。凡鄭所云,皆約饔餼,故云“亦如饔餼”也。鄭必約與陳饔餼同者,以其陳鼎饔餼同,故知餘亦同也。

    門外米、禾皆二十車。(禾,稿實並刈者也。諸侯之禮,車米視生牢,禾視死牢,牢十車。大夫之禮,皆視死牢而已。雖有生牢,不取數焉。米陳門東,禾陳門西。)

    [疏]“門外”至“十車”。

    ○注“禾稿”至“門西”。

    ○釋曰:“諸侯之禮,車米視生牢,禾視死牢,牢皆十車”者,案《掌客》雲:上公之禮,飧五牢,饔餓九牢,其死牢如飧之陳,牽四牢,車米視生牢,牢十車,車秉有五{數},車禾視死牢,牢十車;侯伯飧四牢,饔餼七牢,其死牢如飧之陳,牽三牢;子男飧三牢,饔餼五牢,其死牢如飧之陳,牽二牢,皆米視生牢,牢十車,禾視死牢,牢十車。是其義也。雲“大夫之禮,皆視死牢而已。雖有生牢,不取數焉”者,知然者,見下歸饔餼五牢,饔三牢,餼二牢,饔三牢,死牢也。門外米禾皆三十車,與死三牢同,不取餼二牢生之數,故知義然也。雲“米陳門東,禾陳門西”者,此亦約下歸饔餼知之,上皆雲陳如饔餼,此不雲如饔餼者,至下經與薪芻並雲“凡此之陳,亦如饔餼”是也。

    薪芻倍禾。(各四十車。凡此之陳,亦如饔餼。)

    上介,飪一牢,在西,鼎七,羞鼎三;堂上之饌六;門外米禾皆十車,薪芻倍禾。(西鼎七,無鮮魚、鮮臘。)

    [疏]“上介”至“倍禾”。

    ○注“西鼎”至“鮮臘”。

    ○釋曰:六者與賓西夾數同,但言堂則西夾無矣。雲“西鼎七,無鮮魚、鮮臘”者,此亦約饔餼時賓飪鼎數,故下文賓腥鼎七,無鮮魚、鮮臘,此亦鼎七,故知無鮮魚、鮮臘也。

    衆介皆少牢。(亦飪在西。鼎五,羊、豕、腸、胃、魚、臘。新至尚孰,堂上之饌四豆、四簋、兩釒開、四壺,無。)

    [疏]“衆介皆少年”。

    ○注“亦飪”至“無”。

    ○釋曰:知“亦飪”者,依上介知然。知“鼎五”者,以賓九,上介七,衆介當五,降殺以兩。又約少牢五鼎,此亦少牢,故知亦五鼎也。知鼎實有羊、豕、魚、臘與腸胃者,以上介無鮮魚、鮮臘,此又無牛,故從羊豕以下數之得五。案少牢有膚,此無者,生人食與祭異,故《玉藻》“朔月少牢五俎”,亦云羊、豕、魚、臘、腸胃,不數膚也。案上注皆不言“新至尚熟”,於此言之者,上文賓與上介皆言飪一牢,在西;下歸饔餼亦言飪一牢,在西;此衆介直言少牢,不言飪;下文歸饔餼,亦直言餼一牢,無飪;恐衆介飧饔前後皆無飪,故特言之。新至尚熟,對後無饔,直有餼,不尚熟也。必知少牢是飪者,承上介一牢飪,知此亦飪。雲“堂上之饌四豆、四簋、兩釒開、四壺,無”,知數如此者,以賓與上介降殺以兩,故然也。知無者,以賓有二,《曲禮》雲:“歲凶,大夫不食粱。”非歲凶,大夫食粱。粱,大夫常食,大夫禮多,與賓同,盛稻粱,則上介亦二,與賓同。士非直不合食粱,差降,亦無也。

    厥明,訝賓於館。(此訝下大夫也。以君命迎賓謂之訝。訝,迎也。亦皮弁。)

    [疏]“厥明”至“於館”。

    ○注“此訝”至“皮弁”。

    ○釋曰:自此盡“每曲揖”,論將行聘禮主君迎賓向廟之事。雲“此訝下大夫也”者,案《周禮》有掌訝,中士八人爲之。此訝下大夫,非彼掌訝也。案下記雲:“卿,大夫訝;大夫,士訝;士皆有訝。”又《周禮掌訝》雲:“凡賓客,諸侯有卿訝,卿有大夫訝,大夫有士訝,士皆有訝。”此大聘是卿,故使下大夫訝也。天子諸侯雖有掌訝之官,朝聘之賓,不使掌訝爲訝,直以尊卑節級爲訝,故云此訝下大夫也。言“以君命迎”者,凡舉事,皆以承君命,故知迎賓待君命也。雲“亦皮弁”者,下文君及賓皮弁,明此大夫亦皮弁服也。

    賓皮弁聘,至於朝。賓入於次。(服皮弁者,朝聘主相尊敬也。諸侯視朔皮弁服。入於次者,俟辨也。次在大門外之西,以帷爲之。)

    [疏]“賓皮”至“於次”。

    ○注“服皮”至“爲之”。

    ○釋曰:雲“服皮弁者,朝聘主相尊敬也”者,《周禮大行人》諸侯朝天子,各服冕服,廟中將幣三享。《覲禮》亦云“侯氏裨冕”,在廟覲天子。此諸侯待四方朝聘皆皮弁者,入天子廟,得申其上服;入已廟,不可以冕服,又不可服常朝之服,故服天子之朝服,諸侯以爲視朔之服,在廟待朝聘之賓,是相尊敬故也。知此皮弁是諸侯視朔服者,以其《玉藻》雲諸侯“皮弁以聽朔於大廟”是也。雲“次在大門外之西,以帷爲之”者,下記雲:“宗人授次,次以帷,少退於君之次。”以賓位在西,故知也。

    乃陳幣。(有司入於主國廟門外,以布幕陳幣,如展幣焉。圭璋,賈人執櫝而俟。)

    [疏]“乃陳幣”。

    ○注“有司”至“而俟”。

    ○釋曰:“有司入於主國廟門外”者,案下文行聘時,幣在主國廟門外,知在此也。知有幕者,以言陳幣如展幣,明亦布幕陳幣也。雲“圭璋,賈人執櫝而俟”者,案下文雲:“賈人東面坐啓櫝取圭。”鄭注“賈人鄉入陳幣,東面俟,於此言之,就有其事也”是也。

    卿爲上擯,大夫爲承擯,士爲紹擯。擯者出請事。(擯,謂主國之君所使出接賓者也。紹,繼也,其位相承繼而出也。主君,公也,則擯者五人;侯伯也,則擯者四人;子男也,則擯者三人。《聘義》曰:“介紹而傳命,君子於其所尊不敢質,敬之至也。”既知其所爲來之事,復請之者,賓來當與主君爲禮,爲其謙不敢斥尊者,啓發以進之。於是時,賓出次,直西,北面。上擯在東閾外,西面。其相去也,公之使者七十步,侯伯之使者五十步,子男之使者三十步。此旅擯耳,不傳命。上介在賓西北,東面。承擯在上擯東南,西面,各自次序而下。末介、末擯,旁相去三丈六尺。上擯之請事,進南面,揖賓俱前,賓至末介,上擯至末擯,亦相去三丈六尺。止揖而請事,還入告於公。天子諸侯朝覲,乃命介紹傳命耳。其儀,各鄉本受命,反面傳而下,及末,則鄉受之,反面傳而上。又受命傳而下,亦如之。此三丈六尺者,門容二徹參個,旁加各一步也。今文無擯。)

    [疏]“卿爲”至“請事”。

    ○注“擯謂”至“無擯”。

    ○釋曰:此擯陳在主國大門外,主君之擯與賓之介東西相對,南北陳之。雲“其位相承繼而出也”者,從門向南陳,爲繼而出。雲“主君,公也,則擯者五人;侯伯也,則擯者四人;子男也,則擯者三人”者,案《周禮大行人》天子待諸侯,雲上公之禮擯者五人,侯伯之禮擯者四人,子男則擯者三人。今以諸侯待聘賓,用天子待已之擯數者,以諸侯自相待,無文,鄭以意解之。但天子尊,得分辨諸侯尊卑以待之。諸侯卑,降天子,不敢分辨。前人故據已國大小而爲擯數,且《春秋》又有大國朝焉,小國聘焉,又有卿出並聘之事,則小國有朝大國法,無大國下朝小國之禮。若相聘問,大小皆得。若然,待其臣,據此文與待君等,天子待諸侯之臣亦宜與君同也。又案《周禮》大宗伯爲上擯,小行人爲承擯,《覲禮》嗇夫爲末擯,若待子男,三人足矣。若侯伯少一人,待上公少二人,一人、二人,皆以士充數也。引《聘義》者,案彼鄭注:“質,謂正自相當。”故設擯介通情乃相見,是敬之至。引之者,證須擯介之意也。雲“既知其所爲來之事”者,在道已遣士請事、大夫問行郊勞致館之等,是足知來事矣。雲“復請之者,賓來當與主君爲禮,爲其謙不敢斥尊者,啓發以進之”者,亦解所以立擯介通情,及進相見之義也。雲“於是時,賓出次,直西,北面”者,案《玉藻》雲:“君入門,介拂,大夫中棖與之,士介拂辰。”此謂朝君。又云“賓入不中門”,此謂聘賓,雲不中門,則此西北面者。若然,聘賓入門,還依作介入時同,亦拂也。雲“上擯在東閾外,西面”者,主位在東,故賓在西。上擯在東,以擯位並門東西面,故上擯亦西面向君也。雲“其相去也,公之使者七十步,侯伯之使者五十步,子男之使者三十步”者,此依《大行人》雲:“諸侯之卿,其禮各下其君二等。”鄭注云:“所下者,介與賓主之。”是以步數與介數亦降二等也。雲“此旅擯耳”者,案《司儀》雲“三問,旅擯”,鄭雲:“旅,陳,陳擯介,不傳辭。”故鄭此雲不傳命也。若然,上注下注皆引《聘義》雲“介紹而傳命”者,若交擯傳命,則是賓介傳命。此旅擯傳命者,直是賓來至末介下,對上擯傳本君之命也。其介相紹繼,則交擯旅擯同,唯傳命,不傳辭,有異矣。是以《司儀》雲:“及將幣交擯。”鄭注亦引《聘義》“介紹而傳命”爲證,以其皆是相連繼於位也。雲“上介在賓西北,東面。承擯在上擯東南,西面”,此謂賓直西北面,主君在門內南面,列位時雲西北東南者,據賓西北望上介,介仍向正北陳之矣。上擯東南望承擯等,仍向正南陳之矣。不謂介西北邪陳,擯東南向邪陳也。雲“各自次序而下”者,賓之介或七,或五,或三,從南向北,次序上次,下至末介;主人之擯,或五,或四,或三,從承擯向南上次,下至末擯也;東西相去三丈六尺。雲“上擯之請事,進南面,揖賓俱前”者,謂上擯入,向公前北面受命,出門南面遙揖賓使前,擯者漸南行,賓至末介北,東面,上擯至末擯南,西面,東西相去亦三丈六尺。雲“止揖而請事”者,二人俱立定,乃揖而請所爲來之事。雲“還入告於公”者,賓對訖,上擯入告公,公乃有命納賓也。雲“天子諸侯朝覲,乃命介紹傳命耳”者,此引《聘義》文。自此以下,論天子諸侯交擯法。雲“紹”者,亦謂使介相紹繼以傳命,傳命即擯介相傳賓主之命也。此交擯謂在大門外,初未迎賓時。案《曲禮》注:“春夏受摯於朝,受享於廟,秋冬一受之於廟。”《覲禮》“天子不下堂而見諸侯”,則秋冬受摯、受享皆無迎法。無迎法,則無此交擯之義。若春夏受摯於朝,無迎法,受享於廟則迎之,故《大行人》雲“廟中將幣三享”,鄭注:“朝,先享不言朝者,朝正禮,不嫌有等也。”是正朝無迎法。若然,《覲禮》無迎法,此雲朝覲,彼言覲者,覲雖無迎法,饗食則有迎法。故《齊僕》雲朝覲宗遇,饗食皆乘金路,其法儀各以其等,爲車送逆之節,故連覲也。雲“其儀,各鄉本受命,反面傳而下”者,雖言各鄉本受命,非一時之事,先上擯入受命,出,傳與承擯,承擯傳與末擯,此是上擯鄉本受命。反面傳而下,末介向末擯邊受命傳與次介,次介傳與上介,上介傳與賓,是及其末,則鄉受之,反面傳而上也。雲“又受命傳而下,亦如之”者,此乃發賓傳向主君,一如前發主君傳而向下,故云亦如之。如此三回,爲交擯三辭,此則《司儀》雲“諸公相爲賓,交擯三辭”者也。諸、侯、伯、子、男相爲賓,如諸公之儀,其交擯則同也。雲“此三丈六尺”者,此則卻計前雲相去三丈六尺。雲“門容二徹參個”者,《冬官匠人》雲天子五門。匠人直計應門,直舉應門,則皋、庫、雉亦同。雲“二徹參個”者,轍廣八尺,參個三八二十四,門容二丈四。雲“傍加各壹步也”者,此無正文,但人之進退周旋,不過再舉足一步,故門傍各空一步,丈二添二丈四尺,爲三丈六尺。

    公皮弁,迎賓於大門內。大夫納賓。(公不出大門,降於待其君也。大夫,上擯也,謂之大夫者,上序可知。從大夫總,無所別也。於是賓主人皆裼。)

    [疏]注“公不”至“皆裼”。

    ○釋曰:雲“降於待其君也”者,案《司儀》諸公相爲賓,公皮弁,交擯,車迎,拜辱,出大門。此於門內,是降於待其君也。雲“從大夫總,無所別也”者,《春秋》之義,卿稱大夫。《王制》雲“上大夫卿”,是總無別也。雲“於是賓主人皆裼”者,案《玉藻》雲:“不文飾也不裼。”又云:“執龜玉襲。”下文行聘時執玉,賓主人皆襲,此時未執玉,正是文飾之時,明賓主人皆裼也。

    賓入門左。(內賓位也。衆介隨入,北面西上少退,擯者亦入門而右,北面東上,上擯進相君。)

    [疏]“賓入門左”。

    ○注“內賓”至“相君”。

    ○釋曰:知“衆介隨入,北面西上少退”者,約下文入廟行聘享時,衆介入廟,隨賓入門左,北面西上,少退,不敢與賓齊也。知“擯者亦入門而右,北面東上”者,亦約衆介統於賓,北面西上,明擯者北面東上,亦約朝君揖位亦北面東上而知之也。知“上擯進相君”者,《鄉黨》雲“君召使擯”,鄭雲:“有賓客,使迎之。”彼據初迎賓時,至於入門之後,每事皆上擯相君也。

    公再拜。(南面拜迎。)

    [疏]“公再拜”。

    ○注“南面拜迎”。

    ○釋曰:知“君南面”者,經雖不見君面位,主君尊於外國,臣猶南面,故《郊特牲》雲:“君之南鄉,答陽之義。”故知君南面也。

    賓闢,不答拜。(闢位逡遁,不敢當其禮。)

    [疏]注“不敢當其禮”。

    ○釋曰:雲“不敢當其禮”者,以卿奉君命使,不敢賓闢,當相酬亢之禮,故不答拜,直逡遁而已。

    公揖入,每門、每曲揖。(每門輒揖者,以相人偶爲敬也。凡君與賓入門,賓必後君,介及擯者隨之,並而雁行。既入,則或左或右,相去如初。《玉藻》曰:“君入門,介拂,大夫中棖與之,士介拂棖。賓入不中門,不履閾。”此賓,謂聘卿大夫也。門中,門之正也。不敢與君並由之,敬也。介與擯者雁行,卑不逾尊者之跡,亦敬也。賓之介,猶主人之擯。)

    [疏]“公揖”至“曲揖”。

    ○注“每門”至“之擯”。

    ○釋曰:諸侯三門,皋、應、路,則應門爲中門,左宗廟,右社稷。入大門東行,即至廟門,其得有每門者,諸侯有五廟,大祖之廟居中,二昭居東,二穆居西。廟皆別門,門外兩邊皆有南北隔牆,隔牆中夾通門。若然,祖廟已西,隔牆有三,則ト門亦有三。東行經三門,乃至大祖廟,門中則相逼,入門則相遠,是以每門皆有曲,有曲即相揖,故“每曲揖”也。是以《司儀》亦云“每門止一相”,亦據ト門而言也。雲“以相人偶”者,以人意相存偶也。雲“凡君與賓入門,賓必後君”者,以賓主不敵,是以《玉藻》雲“於異國之君稱外臣某”,故知聘賓後於主國君也。言“凡”者,非直聘享向祖廟,若饗食向禰廟,燕禮向路寢,皆當後於主君,故言凡以廣之。雲“介及擯者隨之,並前而雁行”者,言並,上擯與上介並,次擯與次介並,末擯與末介並,各自雁行於後也。雲“既入,則或左或右”者,東行,賓介於左,君擯於右也。雲“相去如初”者,初謂大門外相去三丈六尺也。《玉藻》曰:“君入門,介拂,大夫中棖與之,士介拂棖。”鄭注云:“此謂兩君相見也。君入必中門,上介夾,大夫介、士介雁行於後,示不相沿也。君若迎聘客,擯者亦然。”又云:“賓入不中門,不履閾。”鄭注云:“闢尊者所從也。”此經謂聘客,鄭君並引朝君,欲見卿大夫聘來,還與從君爲介時入門同,故並引之也。雲“君入門介拂”,又云“門中,門之正”,又云“卑不逾尊者之跡”,若然,聊爲一言之,君最近,亦拂之而過,上介則隨君而行,拂而過,所以與君同行者,臣自爲一列。主君既出迎賓,主君與君併入,主君於東之內,賓於西之內,並行而入。上介於西之外,上擯於東之外,皆拂。次介、次擯皆大夫,中棖與之,末介、末擯皆士,各自拂棖,如是得君入中門之正。上擯、上介俱得拂,又得不逾尊者之跡矣。又云“賓入不中門”者,此謂聘賓,大聘大夫,故鄭卿、大夫並言入門之時,還依與君爲介來入相似,賓入還拂,故上注賓自西,擬入時拂西故也。雲“門中,門之正也”者,謂兩之。雲“卑不逾尊者之跡”者,士以大夫爲尊,大夫以上介爲尊,上介以君爲尊也。雲“賓之介,猶主人之擯”者,欲見擯介雁行,不別也。

    及廟門,公揖入,立於中庭。(公揖先入,省內事也。既則立於中庭以俟賓,不復出。如此,得君行一臣行二,於禮可矣。公迎賓於大門內,卿大夫以下入廟門即位而俟之。)

    [疏]“及廟”至“中庭”。

    ○注“公揖”至“俟之”。

    ○釋曰:自此盡公“裼降立”,論行聘之事。雲“公揖先入,省內事也”者,《曲禮》雲“請入爲席”,彼卿大夫士禮,是以鄭注云“雖君亦然”,省內事即請入爲席之類也。雲“如此,得君行一臣行二,於禮可矣”者,言得君行一臣行二者,案下文三揖言之,初揖注云:“將曲揖,謂在內ニ之住,主君先立,無過近於內ニ。”若然,去門既近,去階又遠也,以此不得君行一,臣行二。下文受玉於東楹之,彼得爲君行一,臣行二矣。下文又云“公升二等,賓升”,君階七等,君升二等,賓升一等,已上仍有五階,亦不得爲君行一,臣行二,與此同。欲見君行近,臣行遠之義。皆據大判而言,不可細分之矣。言於禮可者,以其尊者宜逸,卑者宜勞,故言於禮可也。雲“公迎賓於大門內,卿大夫以下,入廟門即位而俟之”者,上初命拜迎賓於館之時,卿大夫士固在朝矣,及賓來大門外陳介之時,主君之擯亦在大門外之位,君在大門內時,其卿大夫不以無事亂有事,當於廟中在位矣。必知義然,當見行事之時,公授宰玉,又云士受皮,又云宰夫授公幾,皆是於外無事,在廟始有事,更不見此官等命人廟之文,明君未入廟時,此官已在位而俟。《公食大夫》以其官各具饌物,皆有事,不預入廟,故公迎賓入,後乃見卿大夫以下之位,與此異也。

    賓立接西塾。(接猶近也。門側之堂謂之塾。立近塾者,已與主君交禮,將有出命,俟之於此。介在幣南,北面西上,上擯亦隨公入門東,東上,少進於士。)

    [疏]“賓立接西塾”。

    ○注“接猶”至“於士”。

    ○釋曰:雲“門側之堂謂之塾”者,《爾雅釋宮》文。雲“立近塾者,已與主君交禮,將有出命,俟之於此”者,對在大門外時,未與主君交禮,直使擯傳命,故去門七十步,五十步,三十步,此將與君交禮,故近門也。雲於此“介在幣南,北面西上”者,以上文入竟展幣時,布幕,賓西面,介北面東上,統於賓,今此陳幣賓在門西,北面,明介北面,西上,統於賓也。雲“上擯隨公入門東,東上,少進於上”者,案下“几筵既設,擯者出請命”,更不見上擯別入之文,明隨公入可知也。知門東有士者,案《公食》雲:“士立於門東,北面西上。”鄭雲“統於門者,非其正位”也。故知此亦然。以擯者是卿,又相君,故知進於士,在士前也。

    几筵既設,擯者出請命。(有几筵者,以其廟受,宜依神也。賓至廟門,司宮乃於依前設之。神尊,不豫事也。席西上,上擯待而出請受賓所以來之命,重停賓也。至此言命,事彌至,言彌信也。《周禮》:“諸侯祭祀,席蒲筵,繢純,右幾。”)

    [疏]“几筵”至“請命”。

    ○注“有幾”至“幾”。

    ○釋曰:雲“有几筵者,以其廟受,宜依神也”者,此對不在廟受,不几筵,故下雲:“聘遭喪,入竟則遂也。不郊勞,不几筵。”注云:“致命不於廟,就屍柩於殯宮,又不神之。”下小聘不几筵,注云:“記貶於聘。”是以記雲“唯大聘有几筵”。《覲禮》不雲几筵,文不具也。又案《曲禮》注:春夏受摯於朝,受享於廟,秋冬一受之於廟。諸侯無此法,四時皆在於廟,亦無四時朝覲之別名,同,皆曰朝也。雲“賓至廟門,司宮乃於依前設之。神尊,不豫事也”者,此對《公食》“宰夫設筵,加席幾”,而後迎賓,彼食禮,與此異也。知在前者,案《司几筵》雲:大朝覲、大饗射,王位依前南鄉,設筵几。《覲禮》亦云依前,諸侯亦然。《爾雅釋宮》雲:“牖戶之謂之。”但天子以屏風設於,諸侯無屏風,爲異席,亦不同也。雲“至此言命,事彌至,言彌信也”者,上入竟,士請事,近郊,下大夫請行,皆是謙問,不敢以必來之己國,不正言之。至此,事益至,言則信矣。故正問之而言請命,是其事至言信矣。雲“《周禮》”至“幾”者,《周禮司几筵》文。彼諸侯祭祀,席三重,上更有“加莞筵,紛純”,不引之者,文略可知。引之者,證此所設者,設常祭祀之席也。

    賈人東面坐啓櫝,取圭,垂繅,不起而授上介。(賈人鄉入陳幣,東面俟,於此言之,就有事也。授圭不起,賤不與爲禮也。不言裼襲者,賤不裼也。繅,有組系也。)

    [疏]“賈人”至“上介”。

    ○注“賈人”至“系也”。

    ○釋曰:“賈人鄉入陳幣,東面俟,於此言之,就有事也”者,上文賓入次,乃陳幣在門外,不言者,彼賈人未有事。今此有事,故就此言面位,以此東面,明初亦東面矣,故舉此明前東面也。雲“授圭不起,賤不與爲禮也”者,以賈人是庶人在官者,故云賤不與爲禮,爲禮當起而授也。雲“不言裼襲者,賤不裼也”者,若不賤,以垂繅當裼,以賤故不裼也。雲“繅,有組系”也,知有組者,下記雲:“所以朝天子,圭與繅皆九寸。”“問諸侯,朱綠繅,八寸,皆玄系,長尺,絢組”是也。

    上介不襲,執圭,屈繅,授賓。(上介北面受圭,進西面授賓。不襲者,以盛禮不在於已也。屈繅,並持之也。《曲禮》曰:“執玉,其有藉者則裼,無藉者則襲。”)

    [疏]“上介”至“授賓”。

    ○注“上介”至“則襲”。

    ○釋曰:上介裼於賈人處,垂繅受得圭而不襲者,鄭雲“以盛禮不在於己故也”,以賓執圭,升堂致命,爲盛禮在己者也。雲“上介北面受圭,進西面授賓”者,以上介本位北面,故北面受圭,賓東面,故上介西面授賓。引《曲禮》者,彼記人據此絢組尺爲繅藉,不據韋皮衣木板畫以五采之繅藉也。雲“執玉,其有藉者則裼”,據此,賈人垂繅以授上介,上介不襲受之時也。雲其“無藉者”,則襲者據此上介屈繅以授賓,賓襲受之時也。記人直記裼襲之義,不論盛禮在己之意,故各舉一邊而言也。

    賓襲,執圭。(執圭盛禮,而又盡飾,爲其相蔽敬也。《玉藻》曰:“服之襲也,充美也。是故屍襲,執玉龜襲”也。)

    [疏]“賓襲執玉”。

    ○注“執圭”至“襲也”。

    ○釋曰:雲“執圭盛禮”者,《玉藻》雲“執玉龜襲”,注:“重寶瑞也。”若然,雲盛禮者,以其圭瑞以行禮,故爲盛禮也。雲“又盡飾,爲其相蔽敬也”者,《玉藻》又云:“君在則裼盡飾也。”注云:“臣於君所。”今聘賓於主君,亦是臣於君所,合裼以盡飾。今既執圭,以瑞爲敬,若又盡飾而裼,則掩蔽玉之敬,故不得裼也。雲“服之襲也,充美也”者,彼注云:“充猶覆也。”“是故屍襲”者,爲屍尊,故去飾也,不裼。雲“執玉龜襲也”者,彼注云:“重寶瑞也。”以龜玉爲寶瑞,若裼,則盡飾爲蔽敬,故引之證不裼也。

    擯者入告,出辭玉。(擯者,上擯也。入告公以賓執圭,將致其聘命。圭,贄之重者,辭之,亦所以致尊讓也。)

    [疏]“擯者”至“辭玉”。

    ○注“擯者”至“尊讓”。

    ○釋曰:知擯是上擯者,案上相禮者皆上擯,故知此亦據上擯。雲“圭,贄之重”者,《大宗伯》雲“以玉作六瑞”,君之所執;又云“以禽作六贄”,臣之所執;總而言之皆是贄。故《左氏傳》雲男贄不過玉帛、禽鳥,但君之所執,爲贄之重者也。雲“辭之,亦所以致尊讓”也,致尊讓,《鄉飲酒義》文。彼爲賓主三辭三讓,是致尊讓。此辭玉,亦是致尊讓之事,故引之爲證也。案文公十二年《左氏傳》雲:秦伯使西乞術來聘,襄仲辭玉,賓對曰:“不腆敝器,不足辭也。”彼主人無三辭者,文不具,亦當三辭也。

    納賓,賓入門左。(公事自西。)

    [疏]“納賓賓入門左”。

    ○注“公事自西”。

    ○釋曰:案《玉藻》雲:“公事自西。”注云:“聘享也。”又云:“私事自東。”注云:“覿面也。”故鄭引之以證此入門左是聘享。賓入自西,入門左也。

    介皆入門左,北面,西上。(隨賓入也。介無事,止於此。今文無門。)

    [疏]“介皆”至“西上”。

    ○注“隨賓”至“無門”。

    ○釋曰:案《司儀》雲:諸公之臣相爲國客,及將幣,“每門止一相,及廟,唯君相入”,注云:“唯君相入,客臣也。相不入矣。”此介皆入,不同者,彼雲每門止一相,鄭雲絕行在後耳,非是全不入廟。又云唯君相入者,謂前相君禮須入,故言之;臣相不前相禮,故不言入;其實皆入,與此同也。

    三揖,(君與賓也。入門將曲,揖;既曲北面,又揖;當碑揖。)

    [疏]“三揖”。

    ○注“君與”至“碑揖”。

    ○釋曰:前雲公揖入,立於中庭,三分庭一在南。賓後獨入,得雲“入門將曲,揖”者,謂公先在庭南面,賓既入門,至碑曲,揖,賓既曲北面,賓又揖,主君揖,主君二者,皆向賓揖之,再揖訖,亦主君東面向堂塗,北行當碑,乃得賓主相向而揖,是以得君行一,臣行二,非謂賓入門時,主君更向內ニ,相近而揖。若然,何得雲君行一,臣行二也。

    至於階,三讓。(讓,升。)

    公升二等,(先賓升二等,亦欲君行一,臣行二。)

    [疏]“公升二等”。

    ○注“升賓”至“行二”。

    ○釋曰:諸侯階有七等,公升二等,在上仍有五等,而得雲君行一,臣行二者,但君行少,臣行多,大判而言,非謂即君行一,臣行二。此文出《齊語》晏子辭。

    賓升,西楹西,東面。(與主君相鄉。)

    擯者退中庭。(鄉公所立處,退者以公宜親受賓命,不用擯相也。)

    [疏]“擯者退中庭”。

    ○注“鄉公”至“相也”。

    ○釋曰:上文公揖入,立於中庭,今公與賓升堂,雲“擯者退中庭”,此文與君立中庭同,故云“鄉公所立處”。

    賓致命。(致其君之命也。)

    公左還,北鄉。(當拜。)

    [疏]“公左還北鄉”。

    ○注“當拜”。

    ○釋曰:言“左還北鄉”者,公升受賓致命時西鄉,以左手鄉外,回身北面乃拜,故云“當拜”。

    擯者進。(進阼階西,釋辭於賓,相公拜也。)

    [疏]“擯者進”。

    ○注“進阼”至“拜也”。

    ○釋曰:知“阼階西”者,以其擯者在中庭公立處,直言“進”,則進至阼階西,不得更向阼階前,亦不可更進西階,故知“進阼階西,釋辭於賓”,復得“相公拜”也。

    公當楣再拜。(拜貺也。貺,惠賜也。楣謂之梁。)

    [疏]“公當楣再拜”。

    ○注“拜貺”至“賜也”。

    ○釋曰:拜貺之言,文出《聘義》。彼雲“北面拜貺,拜君命之辱”是也。

    賓三退,負序。(三退,三逡遁也。不言闢者,以執圭將進授之。)

    [疏]“賓三退負序”。

    ○注“三退”至“授之”。

    ○釋曰:案上文賓入門,“公再拜,賓闢,不答拜”。又下文雲賓訝受幾於筵前,“公一拜送,賓以幾闢”,皆言闢,此不言闢,故決之也。案《司儀》雲:諸公之臣相爲國客,及將幣,“客登拜,客三辟,授幣”,注云:“客三辟,三退,負序也”者,彼諸公之臣相聘之禮,與侯伯之卿聘於鄰國之禮少異故也。

    公側襲,受玉於中堂與東楹之。(側猶獨也。言獨,見其尊賓也。他日公有事,必有贊爲之者。凡襲於隱者,公序坫之可知也。中堂,南北之中也。入堂深,尊賓事也。東楹之,亦以君行一,臣行二。)

    [疏]“公側”至“之”。

    ○注“側猶”至“行二”。

    ○釋曰:雲“他日公有事,必有贊爲之”者,案《大射》雲公卒射,小臣正贊襲,是其贊爲之也。雲“幾襲於隱”者,案《士喪禮》:小斂,主人袒於戶內,襲於序東。喪禮遽於事,尚襲於序東,況吉事乎?明知襲於隱者也。雲“公序坫之可也”者,《士喪》襲於序東,謂於堂東地上,此則公在堂上。堂東南角爲坫,鄭以意斟酌隱處無過於序東坫北可也。無正文,故云可也。雲“中堂,南北之中也。入堂深,尊賓事也”者,凡廟之室堂皆五架,棟南北皆有兩架,棟北一架,下有壁,開戶棟南一架,謂之楣。則楣北有二架,楣南有一架。今於當楣北面拜訖,乃更前北侵半架,於南北之中乃受玉,故云南北之中,乃入堂深,尊賓事故也。雲“東楹之,亦以君行一,臣行二”者,兩楹之爲賓主處中,今乃於東楹之,更侵東半,故云君行一臣行二也。

    擯者退,負東塾而立。(反其等位,無事。)賓降,介逆出。(逆出,由便。)賓出。(聘事畢。)

    公側授宰玉。(使藏之,授於序端。)

    [疏]“公側授宰玉”。

    ○注“使藏”至“序端”。

    ○釋曰:鄭知“授於序端”者,凡公授受皆於序端,是以下文“公升側受幾於序端”,故知此亦授於序端也。

    裼,降立。(裼者,免上衣,見裼衣。凡當盛禮者,以充美爲敬。非盛禮者,以見美爲敬。禮尚相變也。《玉藻》曰:“裘之裼也,見美也。”又曰:“は裘青犴α,絞衣以裼之。”《論語》曰:“素衣,は裘。”皮弁時或素衣,其裘同可知也。裘者爲溫,表之,爲其褻也。寒暑之服,冬則裘,夏則葛。凡衤裼者左,降立,俟享也。亦於中庭。古文裼皆作賜。)

    [疏]“裼降立”。

    ○注“裼者”至“作賜”。

    ○釋曰:雲“裼者,免上衣,見裼衣”者,案《玉藻》雲:“君衣狐白裘,錦衣以裼之。”注云:“君衣狐白毛之裘,則以素錦爲衣覆之使可裼也。袒而有衣曰裼,必覆之者,裘褻也。《詩》雲:‘衣錦衣,裳錦裳。’然則錦衣復有上衣明矣。天子狐白之上衣,皮弁服與?凡裼衣象裘色也。”若然,凡服四時不同,假令冬有裘,亻親身衫,又有襦,襦之上有裘,裘上有裼衣,裼衣之上又有上服、皮弁、祭服之等。若夏則以,之上則有中衣,中衣之上覆有上服、皮弁、祭服之等。若春秋二時,則衣袷褶,袷褶之上加以中衣,中衣之上加以上服也。言見裼衣者,謂袒衿前,上服見裼衣也。故《玉藻》雲:“裘之裼也,見美也。”襲者掩之,故《玉藻》雲“襲充美”是也。雲“凡當盛禮者,以充美爲敬。非盛禮者,以見美爲敬。禮尚相變也”者,《玉藻》雲“執龜玉襲”,是禮之盛者,充美爲敬。《玉藻》又云:“君在則裼,盡飾也。”是非盛禮者,以見美爲敬。據此二者,是禮尚有相變也。引《玉藻》者,證禮不盛者,以裼見美也。又曰“は裘青犴α,絞衣以裼之”,引《論語》“素衣は裘”,又云“皮弁時或素衣,其裘同,可知也”,鄭並引二文者,欲見諸侯與其臣視朔與行聘禮,皆服は裘,但君則は裘還用はα,臣則不敢純如君,は裘則青犴α裼衣,君臣亦有異時。若在國視朔,君臣同素衣爲裼,故《鄉黨》雲“素衣は裘”,彼一篇是孔子行事。鄭兼見君臣視朔之服,是其君臣同用素裼可知。若聘禮,亦君臣同用は裘,但主君則用素衣爲裼,使臣則用絞衣爲裼,是以鄭總雲皮弁時或素衣其裘同可知也。言“或素衣”者,在國則君臣同素衣,聘時主君亦素衣,唯臣用絞衣爲裼也。依《雜記》雲“朝服十五升布”,皮弁亦天子朝服,與諸侯朝服同用十五升布,亦同素積以爲裳,白舄,臣用白屨也。雲“裘者爲溫,表之,爲褻”者,案《月令》雲孟冬天子始裘。是裘爲溫。雲“表之”者,則裼衣是也。裼衣象裘色,復與上服色同也。雲“凡衤裼者左”者,吉凶皆袒左是也,是以《士喪禮》主人左袒,《檀弓》雲吳季札“左袒右還其封”,《大射》亦左袒。若受刑,則袒右,故《覲禮》侯氏袒右受刑是也。知降立俟享也者,下文賓行享是也。

    ●卷二十一聘禮第八

    擯者出請。(不必賓事之有無。)

    [疏]“擯者出請”。

    ○注“不必”至“有無”。

    ○釋曰:自此盡“以束帛如享禮”,論享禮之事。

    賓裼,奉束帛加璧享。擯者入告,出許。(許受之。)

    庭實,皮則攝之,毛在內,內攝之,入設也。(皮,虎豹之皮。攝之者,右手並執前足,左手並執後足,毛在內,不欲文之豫見也。內攝之者,兩手相鄉也。入設,亦參分庭一在南,言則者,或以馬也。凡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也。)

    [疏]“庭實”至“設也”。

    ○注“皮虎”至“可也”。

    ○釋曰:知“皮,是虎豹皮”者,經雲“毛在內”,不欲文之豫見,是有文之皮。《郊特牲》雲:“虎豹之皮,示服猛也。束帛加璧,往德也。”文無所屬,則天子諸侯皆得用之。此聘使爲君行之,故知皮是虎豹之皮也。《齊語》雲:“桓公知諸侯歸己,令諸侯輕其幣,用麋鹿皮”,非其正也。雲“攝之者,右手並執前足,左手並執後足”者,下雲皮右首,故云右手執前兩足。必以一手執兩足者,取兩足相向,得掩毛在內,俱放,又得毛向外,故鄭雲“內攝之者,兩手相鄉”也。知入設參分庭一在南者,見《昏禮記》:“納徵,執皮,攝之,內文,兼執足。左首,隨入西上,參分庭一在南。”故知此亦然。但此右首,彼左首者,《昏禮》象生,故與此異也。雲“則者,或以馬也”者,以其皮馬相,有皮則用皮,無皮則用馬,故云“則”,見其不定故也。雲“凡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也”者,雲凡君於臣,謂使者歸,若使卿贈如覿幣,及食饗以侑幣、酬幣,庭實皆有皮,故云“凡”也。臣於君,謂私覿,庭實設四皮,及介用儷皮,此皆有麋鹿皮,故亦云“凡”也。若然,《大宗伯》雲“孤執皮帛”,鄭雲:天子之孤用虎皮,諸侯之孤用豹皮。得用虎豹者,彼所執以爲贄,與庭實不同,故得用虎豹也。

    賓入門左,揖讓如初,升致命,張皮。(張者,釋外足,見文也。)

    [疏]“賓入”至“張皮”。

    ○注“張者”至“文也”。

    ○釋曰:案《昏禮記》:“賓致命,釋外足,見文,主人受幣,士受皮。”注云:“賓致命,主人受幣,庭實所用爲節。”此亦然,下受皮以授幣爲節也。

    公再拜受幣。士受皮者自後右客。(自,由也。從東方來,由客後西,居其左受皮也。執皮者既授,亦自前西而出。)

    [疏]“公再”至“右客”。

    ○注“自由”至“而出”。

    ○釋曰:雲“執皮者既授,亦自前西而出”者,此約下私覿時,“牽馬者自前西向出”相類,故云“亦”也。

    賓出,當之坐攝之。(象受於賓。)

    [疏]“賓出”至“攝之”。

    ○注“象受於賓”。

    ○釋曰:雲“坐攝之”者,向張皮見文,今攝之者,還如入時,執前後足,內文也。

    公側授宰幣,皮如入,右首而東。(如入,左在前。皮右首者,變於生也。)

    [疏]“公側”至“而東”。

    ○注“如入”至“生也”。

    ○釋曰:雲“公側授宰幣”者,上雲“公側襲”,側猶獨也,此已上側亦獨,無人贊之也。雲“如入,左在前”者,皮四張,三人入門時,先者北面在左,西頭爲上,餘取皮向東者,亦左在前,向東爲次第也。雲“皮右首者,變於生也”者,《曲禮》雲“執禽者左首”,《士相見》贄用雉,左頭奉之,下大夫執雁,上大夫執羔,如執雉,皆左首。雉雖死,以不可生服,執之如羔,雁亦從左首,象陽。今此皮則右首,變於生。《昏禮》左首,《昏禮》取象生,與此異也。

    聘於夫人用璋,享用琮,如初禮。(如公立於中庭以下。)

    若有言,則以束帛,如享禮。(有言,有所告請,若有所問也。記曰:有故,則束帛加書以將命。《春秋》臧孫辰告糴於齊,公子遂如楚乞師,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皆是也。無庭實也。)

    [疏]“若有”至“享禮”。

    ○注“有言”至“實也”。

    ○釋曰:雲“有言,有所告請,若有所問也”者,言有所告,即告糴之類是也。請,即乞師之類是也。問,即言汶陽之田之類是也。鄭據《傳》而言,有此三事,皆是有言。有言,即記雲“有故”,一也。雲“有言”,即有書致之,故記雲,有故則“束帛加書以將命”也。雲“《春秋》臧孫辰告糴”者,事在莊公二十八年也。雲“公子遂如楚乞師”者,事在僖二十六年也。雲“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事在成公八年也。此三者皆見《春秋經》,引之者,證此有言以“束帛加書”之事也。雲“無庭實也”者,以經直雲“束帛如享禮”,則除束帛之外,更無所有,故知無庭實也。《國語》雲:臧孫辰以鬯圭者,是告糴之物。服注云:無庭實也。又哀七年《左傳》雲:“邾茅夷鴻以乘韋束帛自請救於吳”,求救非法,故有乘韋爲庭實也。

    擯者出請事,賓告事畢。(公事畢。)

    賓奉束錦以請覿。(覿,見也。鄉將公事,是欲交其歡敬也。不用羔,因使而見,非特來。)

    [疏]“擯者”至“事畢”。

    ○注“覿見”至“特來”。

    ○釋曰:自此盡“從者訝受馬”,論賓將私覿,主人不許而行禮賓之事。雲“鄉將公事”者,聘享是也。雲“是欲交其歡敬也”者,聘是公禮,非是交歡,此行私禮,爲交歡敬也。案《郊特牲》雲:“爲人臣者無外交。”鄭注“私覿是外交也”者,彼謂臣爲君介,而行私覿,是外交。若特行聘,則得私覿,非外交也。故彼上經雲:“大夫執圭而使,所以申信也。”注云“其君親來,其臣不敢私見於主國君也。以君命聘,則有私見”是也。雲“不用羔,因使而見,非特來”者,謂因爲君聘使而行私見,故用束錦,非特來。若特來,則卿用羔也。若然,案《士相見》卿初仕見已君及卿,皆見以羔。見他君得有羔者,案《尚書》有“三帛二生”,二生,卿執羔,大夫執雁,彼見天子法。從朝君而見,得有羔。若諸侯相朝,其臣從君,亦得執羔見主君可知。其爲君聘,則不得執羔見主君也,故鄭雲因使而見非特來。案定公八年經書“公會晉師於瓦”,《左傳》雲:“範獻子執羔,趙簡子、中行文子皆執雁。”亦是從君見,主君法也。

    擯者入告,出辭。(客有大禮,未有以待之。)

    [疏]“擯者入告出辭”。

    ○注“客有”至“待之”。

    ○釋曰:雲“大禮”者,即上行聘享是也。雲“未有以待之”者,謂主人未有以待之,以禮待之,即下禮賓是也。故止客私覿,即下文行禮賓也。

    請禮賓,賓禮辭,聽命。擯者入告。(告賓許也。)

    宰夫徹幾改筵。(宰夫,又主酒食者也。將禮賓,徹神幾,改神席,更布也。賓席東上。《公食大夫禮》曰:“蒲筵常,緇布純,加萑席尋,玄帛純。”此筵上、下大夫也。《周禮》曰:筵國賓於牖前,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左彤幾者,則是筵孤也。孤,彤幾,卿大夫其漆幾與?)

    [疏]“宰夫徹幾改筵”。

    ○注“宰夫”至“幾與”。

    ○釋曰:雲“宰夫,又主酒食者也”者,對上宰夫設飧,今又主酒食以禮賓也。雲“賓席東上”者,對前爲神而西上也。雲“《公食大夫禮》曰蒲筵及萑席,此筵上、下大夫也”者,以《公食》蒲筵、萑席二者是爲上、下大夫法。又引《周禮》者,鄭欲推出上、下大夫用漆幾也。案《司几筵》雲:諸侯酢席,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筵國賓於牖前,亦如之,左彤幾。注云“國賓諸侯來朝,孤卿大夫來聘,後言幾者,使不蒙如也。朝者,幾。聘者,彤幾”。但司几筵是天子之官,几筵又是諸侯之法,又鄭雲“國賓諸侯來朝,孤卿大夫來聘”,是諸侯與朝聘天子法,則孤卿大夫是諸侯之臣也。以此言之,則天子孤卿大夫几筵與諸侯之臣同可知。若然,《公食大夫》筵,上、下大夫禮同用蒲筵莞席,與此席不同。鄭注此國賓中卿大夫得與孤同者,鄭欲廣國賓之義,其實此國賓中,唯有諸侯與孤無卿大夫也。鄭必知卿大夫漆幾者,《司几筵》有五幾,從上向下序之:天子玉幾,諸侯幾,孤彤幾,卿大夫漆幾,下有素幾,喪事所用,差次然也。無正文,故云“與”之疑之。

    公出,迎賓以入,揖讓如初。(公出迎者,已之禮更端也。)

    [疏]“公出”至“如初”。

    ○注“公出”至“端也”。

    ○釋曰:雲“公出迎者,己之禮更端也”者,前聘享俱是公禮,故不出迎。此禮賓私禮,改更其端序,故公出迎也。

    公升,側受幾於序端。(漆幾也。今文無升。)

    宰夫內拂幾三,奉兩端以進。(內拂幾,不欲塵分尊者。以進,自東箱來授君。)

    [疏]“宰夫”至“以進”。

    ○注“內拂”至“授君”。

    ○釋曰:知幾“自東箱來”者,案《覲禮》記雲:“幾俟於東箱。”又此經直雲進,不言升,明不從下來,從東箱來可知也。

    公東南鄉,外拂幾三,卒,振袂,中攝之,進,西鄉。(進就賓也。)

    [疏]“公東”至“西鄉”。

    ○釋曰:雲“中攝之”者,擬賓用兩手在公手外取之故也。

    擯者告。(告賓以公授幾。)

    賓進,訝受幾於筵前,東面俟。(未設也。今文訝爲梧。)

    [疏]“賓進”至“面俟”。

    ○注“未設”至“爲梧”。

    ○釋曰:未設而俟者,待公拜送訖乃設之故也。

    公壹拜送。(公尊也。古文壹作一。)

    [疏]“公壹拜送”。

    ○注“尊公”至“作一”。

    ○釋曰:賓再拜稽首,公乃壹拜,當空首,故注云“公尊也”。

    賓以幾闢。(闢位逡遁。)

    北面設幾,不降,階上答再拜稽首。(不降,以主人禮未成也。幾賓左幾。)

    [疏]注“不降”至“左幾”。

    ○釋曰:雲“不降,以主人禮未成”者,案《鄉飲酒義》雲:“啐酒,成禮也於席末。”據此而言,則啐酒爲成禮。此設幾,主爲啐酒,今未啐醴,故云禮未成也。雲“凡賓左幾”者,對神右幾也。

    宰夫實觶以醴,加四於觶,面枋。(酌以授君也。君不自酌,尊也。宰夫亦洗升實觶,以醴自東箱來,不面扌,不訝授也。)

    [疏]“宰夫”至“面枋”。

    ○注“酌以”至“授也”。

    ○釋曰:“宰夫亦洗升實觶”者,經無宰夫升降之文,以理亦之者,亦上授幾時,從下而升東箱,取幾進以授君。今又從下升東箱,酌醴,進以授君,故亦之。不言宰夫升降者,賤,略之也。雲“以醴自東箱來”者,下記雲“醴尊於東箱瓦泰一,有豐”,是也。雲“不面扌,不訝授也”者,公西面向賓,宰夫自東箱來,在公傍側,並授與公,是以下雲“公側受醴”,不訝受,故不面扌也。

    公側受醴。(將以飲賓。)

    賓不降,壹拜,進筵前受醴,復位。公拜送醴。(賓壹拜者,醴質,以少爲貴。)

    [疏]注“賓壹”至“爲貴”。

    ○釋曰:《禮器》雲禮有“以少爲貴者”,今賓於上下皆再拜稽首,獨此一拜,故鄭據大古之醴質,無玄酒配之,故壹拜,以少爲貴也。

    宰夫薦籩豆脯醢,賓升筵,擯者退負東塾。(事未畢,擯者不退中庭,以有宰夫也。)

    [疏]“宰夫”至“東塾”。

    ○注“事未”至“宰夫”。

    ○釋曰:雲“事未畢,擯者不退中庭,以有宰夫也”者,案上文擯者退中庭,又云擯者進,事未畢,在中庭可知。此下文亦云“擯者進,相幣”,事亦未畢,而在東塾,故決之。若然,以有宰夫主飲食之事,宰夫所主己雖事未畢,猶得負東塾,以其有事,宰夫相已無事故也。若無宰夫,在中庭矣。

    賓祭脯醢,以四祭醴三,庭實設。(庭實,乘馬。)

    [疏]注“庭實乘馬”。

    ○釋曰:鄭知“乘馬”者,下文(元缺起此)“賓執左馬以出”,故知也。

    降筵,北面,以四兼諸觶,尚扌,坐啐醴。(降筵,就階上。)

    [疏]注“降筵,就階上”。

    ○釋曰:以左手執觶,右手以四,祭醴訖,降筵北面,以四兼併於觶,兩手奉之,尚扌。不作上字者,尚,古今通用也。雲“降筵,就階上”者,以《鄉飲酒》賓主行禮獻酢,卒爵,皆各於其階,此降筵啐醴,明亦在西階之上。

    公用束帛。(致幣也。言用,尊於下也。亦受之於序端。)

    [疏]注“致幣”至“序端”。

    ○釋曰:上文郊勞,賓用束錦儐勞者,下文歸饔餼於上介,雲大夫用束帛致之,皆亦云“用”,獨於此言用“尊於下”者,儐勞者及歸饔餼,皆是賓敬君之使者,自尊之可知。今君親用束帛禮賓,故言用尊於下也。雲“亦受之於序端”者,上公側受幾於序端,則知此幣亦受之於序端也。

    建四,北面奠於薦東。(糟醴不啐。)擯者進,相幣。(贊以辭。)賓降,辭幣。(不敢當公禮也。)公降一等辭,(辭賓降也。)

    慄階升,聽命。(慄階,趨君命尚疾,不連步。)

    [疏]注“慄階”至“連步”。

    ○釋曰:凡“慄階”者,其始升亦連步,於上慄階不過二等,今雲“不連步”者,謂不從下向上皆連步,其始升連步,則有之也。

    降拜,(拜受。)

    公辭。(不降一等,殺也。)

    [疏]注“不降一等殺也”。

    ○釋曰:案前辭辭幣,君降一等,今不降,故言“殺”。

    升,再拜稽首,受幣,當東楹,北面。(亦訝受而北面者,禮主於己。已,臣也。)

    [疏]注“亦訝”至“臣也”。

    ○釋曰:前行聘享時,賓東面,主君西面,訝授受,但以奉君命,故賓不北面。此以主君禮己,己臣也,故北面受,異於聘享時也。若然,上受幾受醴,亦是己之禮,以禮未成,故不北面也。此禮成,故北面也。

    退,東面俟。(俟君拜也。不北面者,謙若不敢當階然。)

    公壹拜,賓降也。公再拜。(不俟公再拜者,不敢當公之盛也。公再拜者,事畢成禮也。)

    [疏]注“不俟”至“禮也”。

    ○釋曰:此賓主俱謙,公本欲再拜,賓見公一拜止,則降,不敢當,公不止,遂再拜也。雲“公再拜者,事畢成禮也”者,前受幾及醴,公送皆一拜,注云“公尊也”。令事畢成禮,不可亦自尊亢,故送幣亦再拜也。

    賓執左馬以出。(受尊者禮,宜親之也。效馬者並左右勺授之。餘三馬,主人牽者從出也。)

    [疏]注“受尊”至“出也”。

    ○釋曰:案下歸饔餼於賓,賓儐大夫,庭實設乘馬,賓用束錦,乘馬,大夫降,執左馬以出。《覲禮》侯氏至郊,王使人用璧勞訖,侯氏用束帛、乘馬儐使者,使者受幣降,以左驂出。二者皆是尊國賓故也。唯上文郊勞賓儐勞執幣揖皮者,皮是死物,異於馬故也。雲“效馬者並左右勺授之”者,《曲禮》雲:“效馬效羊者,右牽之。”效猶呈見,故謂牽馬人爲效馬者也。雲“餘三馬,主人牽者從出也”者,以是主人庭實,出門乃有從者訝受馬,明主人牽者從出可知。

    上介受賓幣,從者訝受馬。(從者,士介。)

    [疏]注“從者士介”。

    ○釋曰:鄭雲“從者,士介”,下記文。案《公食》雲:“上介受賓幣,從者訝受皮。”鄭注:“從者,府史之屬。”不爲士者,彼《公食》是子男之大夫小聘,一介,其餘皆府史以下,故知從者是府史之屬也。《既夕》雲則馬兩,士受馬,鄭雲:“此士謂胥徒之長,有勇力者受馬。”彼據一廟下士,不應更有其屬士,故以爲胥徒之長言之也。《昏禮記》雲“士受皮”,鄭注:“士謂若中士、下士不命者。”以其主人爲官長,據上士而言也。

    賓覿,奉束錦,總乘馬,二人贊。入門右,北面奠幣,再拜稽首。(不請不辭,鄉時已請也。覿用束錦,闢享幣也。總者,總八轡牽之。贊者,居馬扣馬也。入門而右,私事自右。奠幣再拜,以臣禮見也。贊者,賈人之屬,介特覿也。)

    [疏]“賓覿”至“稽首”。

    ○注“不請”至“覿也”。

    ○釋曰:自此盡“公降立”,論行私覿之事。雲“不請不辭,鄉時已請也”者,雲不請,賓不請;不辭,主君不辭。所以不辭者,鄉時已請覿,主人辭之以禮賓,故今不復請,亦不辭之也。雲“覿用束錦,闢享幣也”者,以上文享主君用束帛,享夫人用玄束帛,以今用束錦,是闢享幣也。雲“總者”至“扣馬也”者,賓總八轡,在前牽之,二人贊者各居兩馬,各用左右手,手扣一匹,故云“在馬扣馬也”。雲“入門而右,私事自右”者,《玉藻》雲“公事自西”,鄭注云:“聘享也。”又云“私事自東”,注云:“覿面也。”此行覿禮,故引之也。雲“奠幣再拜,以臣禮見也”者,謂由東,介又不從,又自牽馬,又不升堂入幣,皆是以臣禮見也。雲“贊者,賈人之屬”者,既行臣禮,不使介從,明贊者是賈人之屬從行者。雲“介特覿也”者,主君辭賓,賓入門左,則介五人隨入門西,北面西上,其介五人行覿禮,各自特行,無介從,爲特覿也。

    擯者辭,(辭其臣。)賓出。(事畢。)

    擯者坐取幣,出,有司二人牽馬以從,出門,西面於東塾南。(將還之也。贊者有司受馬乃出。凡取幣於庭,北面。)

    [疏]注“將還”至“北面”。

    ○釋曰:雲“贅者有司受馬乃出”者,賓出之時,贊扣馬者未得出,待人受馬乃得出。所以然者,幣可奠之於地,其馬不可散放,故待人受之乃可以出,故云有司受馬乃出也。雲“凡取幣於庭,北面”者,言“凡”非一,此時辭賓,更出取幣,後門右禮訖,又取幣,皆北面,又衆介奠幣,擯者取亦北面,故云凡以廣之也。

    擯者請受。(請以客禮受之。)賓禮辭,聽命。(賓受其幣,贊者受馬。)

    牽馬,右之。入設。(庭實先設,客禮也。右之,欲人居馬左,任右手便也。於是牽馬者四人,事得申也。《曲禮》曰:“效馬效羊者右牽之。”)

    [疏]“牽馬右之入設”。

    ○注“庭實”至“牽之”。

    ○釋曰:雲“庭實先設,客禮也”者,對前入門右時,賓奉束錦總乘馬,一時入,無先後之別,是臣禮。今此入設,下經乃雲“賓奉幣”,是先設庭實,客禮也。雲“於是牽馬者四人,事得申也”者,知四人者,若如前贊者二人,則不得雲“右之”。既言右之,明人牽一匹,不須賓牽之,事得申,人牽一匹,賓不總牽是也。引《曲禮》者,欲見牽馬在右,禮之常。彼效馬、效羊謂尊者之物使養之,今來呈見,此取一邊牽之法,義不與彼同也。

    賓奉幣,入門左,介皆入門左,西上。(以客禮入,可從介。)

    [疏]注“以客”至“從介”。

    ○釋曰:對入門右行臣禮,不得從介也。

    公揖讓如初,升。公北面再拜。(公再拜者,以其初以臣禮見,新之也。)

    [疏]“公揖”至“再拜”。

    ○注“公再拜”至“之也”。

    ○釋曰:臣禮見,謂初入門右,是以今再拜,新之也。知此不爲拜至者,下記雲“禮不拜至”,鄭注云:“以賓不於是始至。”私覿固非始至,而爲再拜,明爲臣禮見新之也。

    賓三退,反還,負序。(反還者,不敢與授圭同。)

    [疏]“賓三”至“負序”。

    ○注“反還”至“圭同”。

    ○釋曰:雲“反還者,不敢與授圭同”者,上行聘時,三退負序,不言反還,故決之也。

    振幣進授,當東楹北面。(不言君受,略之也。)

    [疏]注“不言”至“之也”。

    ○釋曰:此決聘享皆言公受,此乃私覿,故略之,不言其公受也。

    士受馬者,自前還牽者後,其右,受。(自,由也。牽者之右而受之也。此亦並授者,不自前左,由便也,便其已授而去也。受馬自前,變於受皮。)

    [疏]“士受”至“右受”。

    ○注“自由”至“受皮”。

    ○釋曰:此庭實之馬,四匹在庭北面西上,牽馬者亦四人,各在馬西,以右手執馬而立。士受馬者從東方來,由馬前各牽馬者之前,還繞其後,牽馬者之東,馬西而受之。牽馬者自前行而出之。雲“世亦並授者,不自前左,由便也”者,《鄉飲酒》之等於西階之上,皆授由其右,受由其左,今乃受馬者,不自左而由其右受者,使授馬者授訖,右回,其身於出時爲便,故鄭注云便其已授而去也。雲“受馬自前,變於受皮”者,上受享庭實之皮,“受皮者自後右客”,鄭注云:“自,由也。從東方來,由客後西,居其左受皮也。”此亦從東而來,由馬前者,馬是生物,恐驚,故由前,是變於受皮也。

    牽馬者自前西,乃出。(自,由也。)

    [疏]“牽馬”至“乃出”。

    ○釋曰:四馬並北面,牽馬者皆在馬西,士既受馬,其最西頭者,便即出門,不須由馬之前。其次東三匹者,皆由西於馬前而出,故云“牽馬者自前西乃出”,據三人而言也。

    賓降階東拜送,君辭。(拜送幣於階東,以君在堂,鄉之。)

    [疏]“賓降”至“君辭”。

    ○注“拜送”至“鄉之”。

    ○釋曰:此言賓拜送幣者,私覿己物故也。前享幣不拜送者,致君命,非己物故也。

    拜也,君降一等辭。(君乃辭之,而賓由拜,敬也。)

    [疏]注“君乃”至“敬也”。

    ○釋曰:經上雲拜送,而云君辭,君辭復雲拜也,是其君乃辭之,賓由拜者,敬主國君故也。

    擯者曰:“寡君從子,雖將拜,起也。”(此禮固多有辭矣,未有著之者,是其志而煥乎?未敢明說。)

    [疏]注“此禮”至“明說”。

    ○釋曰:雲“此禮固多有辭矣”者,謂此《儀禮》之內,賓主之辭固多有辭矣,但周公作經,未有顯著明言之者,直雲“辭”耳。此及《公食》皆著其辭,此二者是志記之,言“煥乎”可見。雲“未敢明說”者,據此二者,觸類而長之,餘辭亦可以意量作,但疑事無質,未可造次明說,故上注每雲“其辭未聞”也。

    慄階升。公西鄉。賓階上再拜稽首。(成拜。)公少退。(爲敬。)

    賓降出。公側授宰幣。馬出。(廟中宜清。)

    [疏]“賓降”至“馬出”。

    ○注“廟中宜清”。

    ○釋曰:雲“公側授宰幣”,不言出,言馬出者,以廟中宜清潔,出就廄。幣不言出,與上皮幣同,皆以東入藏之,故記雲“賓之幣,唯馬出,其餘皆東”,注云:“馬出,當就廄也。餘物皆東,藏之內府。”是幣不出之義也。

    公降立。擯者出請。上介奉束錦,士介四人皆奉玉錦束,請覿。(玉錦,錦之文纖縟者也。禮有以少文爲貴者,後言束,辭之便也。)

    [疏]“公降”至“請覿”。

    ○注“玉錦”至“便也”。

    ○釋曰:自此盡“舉皮以東”,論上介、衆介行私覿之事。雲“玉錦,錦之文纖縟者也”者,案《聘義》孔子論玉而云“縝密以慄,知也”,是玉有密緻,錦之纖縟似玉之密緻者。雲“禮有以少文爲貴”者,《禮器》直雲有“以文爲貴者”,有“以少爲貴者”,無少文爲貴之語,但有以少爲貴,以文爲貴,明亦有以少文爲貴,故鄭以義而言之也。

    擯者入告,出許。上介奉幣,儷皮,二人贊。(儷猶兩也。上介用皮,變於賓也。皮,麋鹿皮。)

    [疏]注“上介用皮變於賓”。

    ○釋曰:賓用馬,今上介用皮,故云“變於賓也”。

    皆入門右,東上,奠幣,皆再拜稽首。(皆者,皆衆介也。贊者奠皮出。)

    [疏]注“贊者奠皮出”。

    ○釋曰:鄭知贊者奠皮出者,下雲“有司二人舉皮從其幣出”,無人授之,明贊者奠即出可知。

    擯者辭,(亦辭其臣。)介逆出。(亦事畢也。)

    擯者執上幣,士執衆幣,有司二人舉皮,從其幣,出請受。(此請受,請於上介也。擯者先即西面位請之。釋辭之時,衆執幣者隨立門中而俟。)

    [疏]注“此請”至“而俟”。

    ○釋曰:雲“此請受,請於上介也”者,對前賓,此請上介亦不請衆介也。知“擯者先即西面位請之”者,以其上介等先立門西,東面,故擯西面對之。雲“釋辭之時,衆執幣者隨(元缺起此)立門中而俟”者,以其請受之,下經雲“委皮南面,執幣者西面”,故知當請之時,立於門中可知。言“隨”者,謂相隨從,故《昏禮》記雲:納徵,執皮,“隨入”,注云:“爲門中厄狹。”記雲“凡庭實隨入左先”,明此出時亦隨出而立也。案《匠人》雲:“廟門容大扃七個。”注:“大扃,牛鼎之扃,長三尺。”七個則二丈一尺。東,明不得並出也。

    委皮南面,(擯者既釋辭,執衆幣者進即位,有司乃得委之。南面,便其復入也。委皮當門。)

    [疏]注“擯者”至“當門”。

    ○釋曰:雲“擯者既釋辭,執衆幣者進即位,有司乃得委皮”者,以前文雲舉皮者從其幣出,皮在後,可知隨立門中之時未得委皮,明執幣者進即位,乃得委皮也。雲“南面,便其復入也。委皮當門”者,此決執幣者西面,其皮不西面委之者,以皮入右首,右先,故南面橫委於門中,當門北上,執皮者北面受之而乃入,便故也。

    執幣者西面,北上。擯者請受。(請於上介也。上言“其次”,此言“其位”,互約文也。)

    [疏]注“請於”至“文也”。

    ○釋曰:上文“擯者執上幣”,注云:“請受,請於上介也。”此雖衆介所請,亦請上介,上介尊故也。雲“上言其次,此言其位,互約文也”者,上雲“擯者執上幣,士執衆幣,有司二人舉皮,從其幣出請受”,是其次也。此言“委皮南面,執幣者西面北上”,是其位也。言“互”者,此言西面北上,則上當有北面東上之文,下雲士介覿幣時,“士三人東上,坐取幣立”是也。此宜有士執衆幣,立於南面之文,如是者,互文也。言“約”者,雖互見其文,文猶不備。若欲備文,當上取歸賓幣之文,下取歸士介幣之文,以理推,約之乃備也。若然,上當言擯者執幣,士四人,北面東上,坐取幣,從有司二人,坐舉皮,從其幣出,隨立於門中,擯者出門西面,於東塾南請受,士執幣者進,立擯南西面,北上,執皮者南面委皮於門中,北上。如是,乃爲文備也。

    介禮辭,聽命。皆進,訝受其幣。(此言皆訝受者,嫌擯者一一授之。)

    [疏]注“此言”至“授之”。

    ○釋曰:“此言皆訝受者,嫌擯者一一授之”者,案上受享皮及賓私覿之馬,並不雲皆,此獨雲“皆”者,嫌擯者獨請上介,請先授上介幣,故言皆。明不一一授,同時訝受可知也。享幣無門外授先後之法,故不言皆。

    上介奉幣,皮先,入門左,奠皮。(皮先者,介隨執皮者而入也。入門左,介至揖位而立。執皮者奠皮以有不敢授之義。古文重入。)

    [疏]注“皮先”至“重入”。

    ○釋曰:雲“介至揖位而立”者,謂賓覿時幣入門左,介皆入門左,西上,公揖讓如初,升,賓至此待揖而後進,明此介亦至揖位而立。雲“執皮者奠皮,以有不敢授之義”者,案享時庭實使人執之,《昏禮》庭實亦使人執之,亦皆東,不奠於地,以其得親授主人,有司此奠之不敢授,故下雲“二人坐舉皮”,明不授也。

    公再拜。(拜中庭也。不受於堂,介賤也。)

    [疏]注“拜中”至“賤也”。

    ○釋曰:知“拜中庭”者,上雲公降立,不見更有進退之文,自受享以來,降立皆在中庭,故知此公拜亦中庭可知也。

    介振幣,自皮西進,北面授幣,退復位,再拜稽首送幣。(進者,北行,參分庭一而東行,當君乃復北行也。)

    [疏]注“進者”至“行(元缺止此)也”。

    ○釋曰:介初在揖位,君在中庭,奠皮近西,故介發揖位,經皮西北出三分一乃東行,北向,當君乃北行,至君所乃授幣,故云“自皮西進,北面授幣”也。

    介出。宰自公左受幣。(不側授,介禮輕。)

    [疏]“介出”至“受幣”。

    ○注“不側授介禮輕”。

    ○釋曰:案賓覿禮雲“側授宰幣”,此不雲“側授”,故云“介禮輕”。宰自公左受則是側,不雲“側”者,當有贊者於公受,轉授宰,故云“介禮輕”也。

    有司二人坐舉皮以東。

    擯者又納士介。(納者,出道入也。)

    [疏]“擯者又納士介”。

    ○注“納者出道入也”。

    ○釋曰:自此盡“序從之”,論士介行私覿之事。雲“納者,出道入也”者,謂若《燕禮》、《大射》小臣納卿大夫,出道入之也。

    士介入門右,奠幣,再拜稽首。(終不敢以客禮見。)

    [疏]注“終不”至“禮見”。

    ○釋曰:上介奠幣訖,辭之,終以客禮,是士介卑,奠幣出,私覿即了,終不敢以客禮見也。

    擯者辭,介逆出。擯者執上幣以出,禮請受,賓固辭。(禮請受者,一請受而聽之也。賓爲之辭,士介賤,不敢以言通於主君也。固,衍字,當如面大夫也。)

    [疏]“擯者”至“固辭”。

    ○注“禮請”至“大夫也”。

    ○釋曰:知“固,衍字,當如面大夫”者,案下士介面大夫時,擯者執上幣出,禮請受,賓辭無固字。故知此固衍字,當如士介面大夫。

    公答再拜。擯者出,立於門中以相拜。(擯者以賓辭入告,還立門中閾外,西面。公乃遙答拜也,相者贊告之。)

    [疏]注“擯者”至“吉之”。

    ○釋曰:鄭知擯立門中閾外西面者,以公在內,賓在門外之西,東面,擯者兩處相之,明居閾外西面,向賓告之也。

    士介皆闢。(闢,於其東面位逡遁也。)

    士三人,東上,坐取幣,立。(俟擯者執上幣來也。)

    [疏]“士三”至“幣立”。

    ○注“俟擯”至“來也”。

    ○釋曰:上文擯者執上幣以出,賓辭之,士皆闢之,乃雲士三人取幣立,擯者執上幣始來,明士三人立俟之可知也。

    擯者進。(就公所也。)

    [疏]“擯者進”。

    ○注“就公所也”。

    ○釋曰:以公在庭,故擯者自門外來,進向公左,授幣與宰也。

    宰夫受幣於中庭,以東。(使宰夫受於士,士介幣輕也。受之於公左。賓幣,公側授宰,上介幣,宰受於公左,士介幣,宰夫受於士,敬之差。)

    [疏]注“使宰”至“之差”。

    ○釋曰:雲“使宰夫受於士”者,以上文士三人取幣,明此宰夫所受,受於士也。知“受之於公左”者,《禮記少儀》雲“贊幣自左”,是以凡受幣皆於公左也。雲“賓幣,公側授宰”者,即上文公側授宰幣於序端是也。雲“上介幣,宰受於公左”者,即上雲庭中,宰自公左受之是也。雲“士介幣,宰夫受於士”者,即經文是也。在公左受之,是尊卑不同,敬之差也。(元缺一字)所受之雖不同,及其以東,其藏並是宰夫,宰夫幣所主故也。

    執幣者序從之。(序從者,以宰夫當一一受之。)

    擯者出請,賓告事畢。(賓既告事畢,衆介逆道賓而出也。)

    [疏]“擯者”至“事畢”。

    ○注“賓既”至“出也”。

    ○釋曰:自此盡“不顧”,論事畢送賓之事。雲“衆介逆道賓而出也”者,介爲首,賓爲尾,謂逆道也。必知有逆出者,上文聘訖,雲“賓降介逆出”,又聘夫人私覿亦介逆出,諸聘禮之等皆逆出,故知此亦逆出可知也。

    擯者入告,公出送賓。(公出,衆擯亦逆道。紹擯及賓並行,亦六步。)

    及大門內,公問君。(鄉以公禮將事,無由問也。賓至始入門之位,北面,將揖而出。衆介亦在其右,少退西上,於此可以問君“居處爲於”,序殷勤也。時承擯、紹擯亦於門東,北面東上。上擯往來傳君命,南面。蘧伯玉使人於孔子,孔子問曰:“夫子何爲?”此公問君之類也。)

    [疏]“及大”至“問君”。

    ○注“鄉以”至“類也”。

    ○釋曰:雲“衆介亦在其右,少退西上”者,案上賓初入門左,鄭注云:由賓位也。衆介隨入,北面西上,少退,今賓出,至入門之位,將北面拜君,而後出,故知其位亦當初入門之位。此位前後皆約聘享入廟,北面西上之位也。雲“時承擯、紹擯亦於門東,北面東上。上擯往來傳君命”者,亦約常朝入門,門東,北面東上之揖位。上擯往來相君,自是其常。引《論語》者,彼雖非聘,亦是大夫使人往來法,問夫子何爲?亦是問君之類,故云“之類”也。

    賓對,公再拜。(拜其無恙。公拜,賓亦闢。)

    [疏]注“拜其”至“亦闢”。

    ○釋曰:案《爾雅釋言》:“恙,憂也。”言“亦”者,亦初迎賓入門,主君拜,賓闢,故云亦也。

    公問大夫,賓對。公勞賓,賓再拜稽首,公答拜。(勞以道路之勤。)

    公勞介,介皆再拜稽首,公答拜。賓出,公再拜送,賓不顧。(公既拜,客趨闢,君命上擯送賓出,反告賓不顧,於此君可以反路寢矣。《論語》說孔子之行曰:“君召使擯,色勃如也,足ㄟ如也。賓退,必覆命曰,賓不顧矣。”)

    [疏]“公勞”至“不顧”。

    ○注“公既”至“顧矣”。

    ○釋曰:雲“賓不顧”,據上擯送賓復回,謂君雲賓不顧矣,故引孔子事爲證。若然,此送賓是上擯,則卿爲上擯,孔子爲下大夫,得爲上擯者,以孔子有德,君命使攝上擯,若定十年夾谷之會令孔子爲相同也。

    賓請有事於大夫。(請問,問卿也。不言問聘,聘亦問也,嫌近君也。上擯送賓出,賓東面而請之,擯者反命,因告之。)

    [疏]“賓請”至“大夫”。

    ○注“請問”至“告之”。

    ○釋曰:自此盡“亦如之”,論賓請問大夫訖,即館,卿大夫勞賓介之事。雲“不言問聘,聘亦問也,嫌近君也”者,對文大聘曰聘,小聘曰問,總而言之,問聘一也。不得雲問卿,若言問近君矣,故云“有事於大夫也”。鄭雲“擯者反命,因告之”者,但從朝以來,行聘享、行禮賓之事,事已煩矣,今日即請,未可即行,故云反命因告之。告之使知而已,是以賓至館行勞賓介,及受饔餼,終日有事,明日乃行問卿之禮也。賓所請問,卿宜云有事於某子,故下記雲“幣之所及皆勞”,鄭雲“所以知及不及者,賓請有事,固曰某子某子”是也。

    公禮辭,許。(禮辭,一辭。)

    賓即館。(小休息也。即,就也。)

    [疏]“賓即館”。

    ○注“小休息也”。

    ○釋曰:言休息者,據此一日之間,其事多矣,明旦行問,卿暫時止息,故云“小休息也”。

    卿大夫勞賓,賓不見。(以己公事未行,上介以賓辭辭之。)

    [疏]注“以己”至“辭之”。

    ○釋曰:“以己公事未行”者,其聘享公事已行,仍有問大夫之等公事未行,故不敢見。雲“上介以賓辭辭之”者,以經雲“賓不見”,明上介以賓辭辭之,可知。是以下言“上介受”,明此上介辭也。

    大夫奠雁再拜,上介受。(不言卿,卿與大夫同執雁,下見於國君。《周禮》:凡諸侯之卿見朝君,皆執羔。)

    [疏]“大夫”至“介受”。

    ○注“不言”至“執羔”。

    ○釋曰:雲《周禮》者,案《周禮秋官掌客》雲:凡諸侯之禮,上公五積,卿皆見以羔;侯伯四積,卿皆見以羔。是主國之卿見朝君皆執羔。引之證主國卿見聘,客不得執羔,與大夫同用雁,不見朝君故也。

    勞上介,亦如之。

    君使卿韋弁,歸饔餼五牢。(變皮弁,服韋弁,敬也。韋弁,韋之弁,兵服也。而服之者,皮韋同類,取相近耳。其服蓋布以爲衣,而素裳。牲,殺曰饔,生曰餼。今文歸或爲饋。)

    [疏]“君使”至“五牢”。

    ○注“變皮”至“爲饋”。

    ○釋曰:自此盡“無儐”,論主君使卿歸饔餼於賓介之事。雲“變皮弁,服韋弁,敬也”者,案《周禮春官司服》王之吉服有九,祭服之下先雲兵事韋弁服,後雲視朝皮弁服,則韋弁尊於皮弁。今行聘享之事等皆皮弁,至歸饔餼則韋弁,故云敬也。雲“韋弁,韋之弁,兵服也”者,鄭知弁用韋者,案《司服》注,鄭引《春秋傳》曰:“晉至衣韋之跗。”注又云:“今時五伯緹衣,古兵服之遺色。”故知用韋也。即赤色,以赤韋爲弁也。雲兵服者,《司服》雲“凡兵事韋弁服”,故云兵服也。雲“服之者,皮韋同類,取相近耳”者,有毛則曰皮,去毛熟治則曰韋,本是一物,有毛無毛爲異,故云取相近耳。雲“其服蓋布以爲衣,而素裳”者,此無正文,但正服則鄭注《司服》雲“韋弁,以韋爲弁,又以爲衣裳”,又晉至衣韋之跗注,《鄭志》解此跗注,以跗爲幅,以注爲屬,謂制韋如布帛之幅,而連屬爲衣及裳。今此鄭雲以布爲衣而素裳,全與兵服異者,鄭以意量之。此爲賓館於大夫士之廟,既爲入廟之服,不可純如兵服,故爲布爲衣而素裳。《鄭志》兵服以其與皮弁同白舄,故以素裳解之。此言素裳,又與《鄭志》同。若然,唯變其衣耳,以無正文,故云“蓋”以疑之也。雲“殺曰饔,生曰餼”者,《周禮》有內饔、外饔,皆掌割亨之事。《詩》雲:“有母之尸饔。”故知殺曰饔,生曰餼者,以其對饔是腥飪,故知餼是生。故下雲“餼二牢”,皆活陳之也。

    上介請事,賓朝服禮辭。(朝服,示不受也。受之當以尊服。)

    [疏]“上介”至“禮辭”。

    ○注“朝服”至“尊服”。

    ○釋曰:鄭知義然者,案下雲“賓皮弁迎大夫”是受之,用皮弁爲尊服,明此著朝服,朝服卑於皮弁,是示不受。言示不受,終受之也。

    有司入陳。(入賓所館之廟,陳其積。)

    [疏]“有司入陳”。

    ○注“入賓”至“其積”。

    ○釋曰:案上文直雲“致館”及“即館”,不辨廟與正客館之名。案下記雲“卿館於大夫,大夫館於士”,皆是大夫士之廟。下文又云“揖入及廟”,鄭據此而言,明陳之於廟也。《曾子問》:“孔子云:自卿大夫士之家曰私館。”即卿大夫士之廟一也。孔子又云:“公館,與公所爲曰公館。”鄭注云:“公館,若今縣官宮也。”彼是正客館,彼此兩言之者,若朝聘使少,則皆於正客館,若使多,則有在大夫廟。多少不定,兩言之也。案《大行人》及《掌客》積與饔餼各別,此注以饔餼爲陳其積者,對文饔餼與積別,散文總是委積,故云“積”也。

    饔,(謂飪與腥。)

    [疏]“饔”。

    ○注“謂飪與腥”。

    ○釋曰:知者,上總言“饔餼五牢”,下陳有三處,據此,饔下雲“飪一牢”,“腥二牢”,下又別雲“餼二牢”,故知饔別飪、腥二者也。若然,飪與腥共以饔目之者,以其同是死,列之以鼎故也。

    飪一牢,鼎九,設於西階前,陪鼎當內廉,東面,北上,上當碑,南陳;牛、羊、豕、魚、臘、腸胃同鼎,膚、鮮魚、鮮臘,設扃。鄉、燻、堯,蓋陪牛、羊、豕。(陪鼎三牲,霍、鄉、燻、堯陪之,庶羞加也。當內廉,闢堂塗也。腸胃次臘,以其出牛羊也。膚,豕肉也,唯Ь者有膚。此饌先陳其位,後言其次,重大禮,詳其事也。宮必有碑,所以識日景,引陰陽也。凡碑,引物者,宗廟則麗牲焉,以取毛血。其材,宮廟以石,窆用木。)

    [疏]注“陪鼎”至“用木”。

    ○釋曰:案《公食大夫》庶羞也,以非正饌,故在正鼎後,而言“加”也。雲“當內廉,闢堂塗也”者,正鼎九,雖大判繼階而言,其雲於階前,則階東稍遠,故陪鼎猶當內廉也,而闢堂塗,堂塗之內也。雲“腸胃次臘,以其出牛羊”也,鄭言此者,以其膚是豕肉,腸胃是腹內之物,而在肉前者,以其腸胃出於牛羊,故在膚前列之也。雲“膚,豕肉也,唯Ь者有膚”者,君子不食腴,犬豕曰。若然,牛羊有腸胃而無膚,豕則有膚而無腸胃也。且豕則有膚,豚則無膚,故《士喪禮》豚皆無膚。以其皮薄故也。縱豕以四解,亦無膚,故《既夕》大遣奠少牢無膚,以其豚解故也。雲“此饌先陳其位,後言其次,重大禮,詳其事也”者,先陳其位者,“南陳”已上是也,後言其次者,“牛羊豕”已下是也。案設飧時,直雲飪一牢在西,鼎九,羞鼎三,腥一牢在東,鼎七。直言西九東七,不言次陳位,飧是小禮,輕之故也。雲“宮必有碑,所以識日景,引陰陽也”者,言宮必有碑者,案諸經雲“三揖”者,鄭注皆雲:入門將曲揖,既北面揖,當碑揖。若然,《士昏》及此《聘禮》是大夫士廟內皆有碑矣。《鄉飲酒》、《鄉射》言三揖,則庠序之內亦有碑矣。《祭義》雲:“君牽牲,麗於碑。”則諸侯廟內有碑明矣。天子廟及庠序有碑可知。但生人寢內不見有碑,雖無文,兩君相朝,燕在寢,豈不三揖乎?明亦當有碑矣。言所以識日景者,《周禮匠人》雲“爲規識日出之景,與日入之景”者,自是正東西南北。此識日景,唯可觀碑景邪正,以知日之早晚也。又云“引陰陽”者,又觀碑景南北長短,十一月,日南至,景南北最長,陰盛也。五月,日北至,景南北最短,陽盛也。二至之,景之盈縮、陰陽進退可知。雲“凡碑,引物者,宗廟則麗牲焉,以取毛血”者,雲凡碑引物,則識日景、引陰陽皆是引物,則宗廟之中是引物。但廟碑又有麗牲,麗,系也。案《祭義》雲:“君牽牲,麗於碑。”以其鸞刀以取血毛,毛以告純,血以告殺,兼爲此事也。雲“其材,宮廟以石,窆用木”者,此雖無正文,以義言之,葬碑取縣繩糹率暫時之,往來運載,當用木而已。其宮廟之碑,取其妙好,又須久長,用石爲之,理勝於木,故云宮廟以石窆用木也。是以《檀弓》雲:“公室視豐碑,三家視桓楹。”時魯與大夫皆僭,言視桓楹,桓楹,宮廟兩楹之柱,是葬用木之驗也。

    腥二牢,鼎二七,無鮮魚、鮮臘,設於阼階前,西面,南陳如飪鼎,二列。(有臘者,所以優賓也。)

    [疏]“腥二”至“二列”。

    ○注“有腥”至“賓也”。

    ○釋曰:雲“優賓”者,案下文士四人皆餼大牢,無腥,是不優之也。

    堂上八豆,設於戶西,西陳,皆二以並,東上,韭菹,其南醢,屈。(戶,室戶也。東上,變於親食賓也。醢,汁也。屈猶錯也。今文並皆爲並。)

    [疏]“堂上”至“醢屈”。

    ○注“戶室”至“爲並”。

    ○釋曰:雲“設於戶西,西陳,皆二以並,東上,韭菹,其南醢,屈”者,謂其南東上醢,醢西昌本,昌本西麋,麋西菁菹,菁菹北鹿,鹿東葵菹,葵菹東蝸醢,蝸醢東韭菹。案《周禮天官醢人》朝事之豆有八:韭菹、醢、昌本、麋、菁菹、鹿、茆菹、。饋食之豆:葵菹、蠃醢。此經直雲韭菹、醢,屈,知此昌本以下八豆者,案《公食》下大夫六豆,韭菹、醢、昌本、麋、菁菹、鹿;又云“上大夫八豆”,鄭注云:記《公食》上大夫異於下大夫之豆數,加葵菹、蝸醢,以充八豆。若然,案朝事八豆,菁菹、鹿下,仍有茆菹、の不取,而取饋食葵菹、蝸醢者,案《少牢》正祭用韭菹、醢、葵菹、蝸醢,朝事饋食之豆兼用之,明此賓上大夫亦兼用朝事饋食之豆以充八豆可知。雲“東上者,變於親食賓也”者,案《公食大夫》公親食賓,雲“宰夫自東房薦豆六,設於醬東,西上”,此雲東上,是變於親食賓也。雲“屈猶錯也”者,猶下經錯黍,此經菹,菹不自相,當皆交錯陳之,故云錯也。

    八簋繼之,黍其南稷,錯。(黍在北。)

    [疏]“八簋”至“稷錯”。

    ○注“黍在北”。

    ○釋曰:雲“繼”者,繼八豆以西陳之。雲“八簋”者,此陳之次第與八豆同,故鄭雲“屈猶錯也”。八豆言屈,八簋言錯者,以八豆之實各別,直次第屈陳之,則得相變,故云“屈”也。八簋唯有黍、稷二種,雖屈陳之,則雜錯陳之,使當行黍、稷錯,不得並陳,設亦相變,故鄭下注“幾饌屈錯要相變”是也。

    六繼之,牛以西羊、豕,豕南牛,以東羊、豕。(,羹器也。)

    [疏]“六”至“羊豕”。

    ○注“羹器也”。

    ○釋曰:此不言糹爭屈錯者,糹爭文自具,故不言之也。案此文上下糹爭屈錯似各別,鄭此注屈猶錯。《士喪禮》“陳衣於房中,南領,西上糹爭”,注云:“糹爭猶屈。”又似不別者。雲糹爭屈二者,下手陳之少異,屈者,句而屈陳之;糹爭者,直屈陳之;不爲句陳訖則相似。故注《士喪禮》雲:“糹爭猶屈。”言錯者,雜而陳之,與糹爭屈同。或句屈陳而錯,此文是也;或糹爭陳如錯,《公食大夫》是也。故《公食大夫》雲:“宰夫設黍稷六簋於俎西,二以並,東北上,黍當牛俎,其西稷,錯以終,南陳。”是其直糹爭錯之也。

    兩繼之,粱在北。(不次簋者,粱稻加也。凡饌屈錯要相變。)

    [疏]注“凡饌”至“相變”。

    ○釋曰:凡豆及簋之數皆耦,兩自相對而陳之。屈錯不相對者,欲使陳設者,其要殺各得相變,不使相當。其六糹爭者,牛及豕二者相變,羊豕相當,不相變,以其大牢牛、羊、豕不耦,故羊豕不得變也。

    八壺設於西序,北上,二以並,南陳。(壺,酒尊也。酒蓋稻酒、粱酒。不錯者,酒不以雜錯爲味。)

    [疏]“八壺”至“南陳”。

    ○注“壺酒”至“爲味”。

    ○釋曰:鄭雲“蓋稻酒粱酒也”者,以下夫人歸禮,叟黍清各兩壺,此中若有黍,不得各二壺。若三者各二壺,則止有六壺,與夫人歸禮同。又不得各三壺,若三者各三壺,則九壺,不合八數。止有稻、粱,無正文,故云“蓋”以疑之。鄭知不直有稻黍而爲稻粱者,稻粱是加相對之物,故爲稻粱也。此陳饔餼,堂上及東西夾簋有二十,六。上文設飧時,與此堂上及西夾,其對則簋十四,四。案《掌客》設飧,公、侯、伯、子、男簋同十二,公十,侯伯八,子男六,又皆陳饔餼,其死牢加飧之陳,如何此中飧之簋數及饔餼之數皆多於君者?彼是君禮,自上下爲差,此乃臣禮,或多或少,自是一法,不可以彼相併。又此中致饔餼於賓,醯醢百甕,米百。《周禮》上公甕百二十,侯伯甕百,子男甕八十。子男少於此卿大夫禮,禮或損之而益,此其類也。

    西夾六豆,設於西墉下,北上。韭菹,其東醢,屈。六簋繼之。黍其東稷,錯。四繼之,牛以南羊,羊東豕,豕以北牛。兩繼之,粱在西。皆二以並,南陳。六壺西上,二以並,東陳。(東陳在北墉下,統於豆。)

    [疏]“西夾”至“東陳”。

    ○釋曰:“六豆”者,先設韭菹,其東醢,又其東昌本,南麋,麋西菁菹,又西鹿。此陳還取朝事之豆,其六簋、四、兩、六壺,東陳,其次可知,義復與前同也。

    ●卷二十二聘禮第八

    饌於東方,亦如之,(東方,東夾室。)西北上。(亦韭菹,其東醢也。)

    [疏]“饌於”至“北上”。

    ○釋曰:雲“西北上”者,則於東壁下南陳,西北有韭菹,東有醢,次昌本,次南麋,次西有菁菹,次北有鹿,亦屈錯也。上西夾饌六豆,直言北上,不雲西北上。此東夾獨雲西北上者,以其西夾言北上,其東醢,是西北上可知。此東夾饌,若不言西北上,恐東夾饌從東壁南陳,以東北爲上,其西有醢,與西夾相對陳之,故云西北上。見雖東夾,其陳亦與西夾同,是以鄭雲亦韭菹其東醢也。

    壺東上,西陳。(亦在北墉下,統於豆。)

    醯醢百甕,夾碑,十以爲列,醯在東。(夾碑在鼎之中央也。醯在東,醯、,陽也。醢、肉,陰也。)

    [疏]“醯醢”至“在東”。

    ○注“夾碑”至“陰也”。

    ○釋曰:案《既夕禮》雲“甕三醯醢屑”,鄭注云:“甕,瓦器。其容亦蓋一觳。”《<方瓦>人》雲:“簋,實一觳。”又云:“豆,實三而成觳。”四升曰豆,則甕與簋同受升二升也。《禮器》雲:“五獻之尊,門外缶,門內壺,君尊瓦С。”注云:“壺大一石,瓦С五升。”即此壺大一石也。雲“夾碑在鼎之中央也”者,上陳鼎雲“西階前,陪鼎當內廉,東面北上,上當碑,南陳”,下腥鼎亦如之,此言夾碑,自然在鼎之中央可知。雲“醯在東,醯,陽也。醢、肉,陰也”者,醯是釀爲之酒之類,在人消散,故云陽;醢是釀肉爲之,在人沈重,故云陰也。《大宗伯》雲:“天產作陰德,地產作陽德。”注云:“天產六牲之屬,地產九之屬。”以六牲爲陽,九爲陰,與此醯是物爲陽違者,物各有所對,六牲動物行蟲也,故九爲陰。《郊特牲》雲:“鼎俎奇而籩豆偶,陰陽之義也。”又以籩豆、醯醢等爲陰。鼎俎肉物總爲陽者,亦各有所對。以鼎俎之實以骨爲主,故爲陽;籩豆物,故爲陰也。《有司徹》注又以庶羞爲陽,內羞爲陰者,亦羞中自相對。內羞雖有糝食,是肉物,其中有糗餌粉食物故爲陰,庶羞肉物故爲陽也。

    餼二牢,陳於門西,北面,東上。牛以西羊、豕,豕西牛、羊、豕。(餼,生也。牛羊,右手牽之。豕,束之,寢右,亦居其左。)

    [疏]“餼二”至“羊豕”。

    ○注“餼生”至“其左”。

    ○釋曰:先言“饔”後言“餼”者,陳者先以孰爲主,是以先陳饔。饔下即陳孰物繼之,故六豆以下相次,此餼是生物,其下次陳芻薪米禾之等相繼也。雲“牛羊,右手牽之”者,《曲禮》雲“效馬、效羊者右牽之”,以不噬人,用右手,便也。言右手牽之,則人居其左也。雲“豕,束之,寢右,亦居其左”者,豕束縛其足,亦北首,寢臥其右,亦人居其左。案《特牲》雲:“牲在其西,北首東足。”鄭注云:“東足者,尚右也。”與此不同者。彼祭禮法用右胖,故寢左上右。《士虞》記雲:“陳牲於廟門外,北首西上,寢右。”鄭注:“寢右者,當升左胖也。”變吉,故與此生人同也。

    米百,半斛,設於中庭,十以爲列,北上。黍、粱、稻皆二行,稷四行。(庭實固當庭中,言當中庭者,南北之中也。東西爲列,列當醯醢南,亦相變也。此言中庭,則設碑近如堂深也。)

    [疏]“米百”至“四行”。

    ○注“庭實”至“深也”。

    ○釋曰:雲“庭實固當庭中,言當中庭者,南北之中也”者,上享時,直言庭實入設,不言中庭,則在東西之中,其南北三分庭一在南,此更言中庭,欲明南北之中也。上文公立於中庭,宰受幣於中庭,皆南北之中也。知北上東西爲行者,以經雲“北上黍粱稻皆兩行,稷四行”,若南北縱陳,止得言東西,不得言北上。何者?以黍、粱、稻及稷當行皆一種,無上下故也。明橫陳,可知黍兩行在北,次粱兩行,次稻兩行,次南稷四行。所以不用稻爲上者,稻、粱是加,黍、稷是正,故黍爲上端,稷爲下端,以見上下,而稻粱居其,亦相變者,亦上糹爭屈錯之義。雲“此言中庭,則設碑近如堂深也”者,陳鼎,上當其碑,南向陳之,醯醢夾碑在鼎中央,亦南向陳之。今米爲,在醯醢之南北之中,則碑近北可知。言堂深者,猶若設洗南北,以堂深相似。若然,碑東當洗矣。

    門外,米三十車,車秉有五{數},設於門東,爲三列,東陳。(大夫之禮,米禾皆視死牢。秉、{數},數名也。秉有五{數},二十四斛也。{數}讀若不數之數。今文{數}或爲逾。)

    [疏]“門外”至“東陳”。

    ○注“大夫”至“爲逾”。

    ○釋曰:雲“大夫之禮,米禾皆視死牢”者,上文飪一牢,腥二牢,是三牢死,故米三十車,並下禾三十車,亦是視死牢也。雲“秉、{數},數名也。秉有五{數},二十四斛也”者,下記雲:“十鬥曰斛,十六鬥曰{數},十{數}曰秉。”若然,一秉十六斛,又有五{數}爲八斛,總二十四斛也。雲“{數}讀若不數之數”者,鄭君時以{數}爲數名,數名有數有不數,故云不數之數。此從音讀,其字仍竹下爲之,得爲十六鬥爲{數},故下記注云:“今江、淮之,量名有爲{數}者。”是十六斗量器之名。

    禾三十車,車三乇,設於門西,西陳。(乇,數名也。三乇,千二百秉。)

    [疏]注“乇數”至“百秉”。

    ○釋曰:下記雲:“四秉曰,十曰,十曰乇,四百秉爲一乇。”三四十二,爲千二百秉也。

    薪芻倍禾。(倍禾者,以其用多也。薪從米,芻從禾,四者之車皆陳,北。凡此所以厚重禮也。《聘義》曰:“古之用財不能均如此,然而用財如此其厚者,言盡之於禮也。盡之於禮,則內君臣不相陵,而外不相侵,故天子制之,而諸侯務焉爾。”)

    [疏]“薪芻倍禾”。

    ○注“倍禾”至“焉爾”。

    ○釋曰:雲“薪從米,芻從禾”者,以其薪可以炊爨,故從米陳之;芻可以食馬,故從禾陳之。鄭言此者,以經雲“倍禾”,恐並從禾陳之故也。雲“四者之車皆陳,北”者,以其向內爲正故也。引《聘義》者,欲見主君享禮聘賓,外內皆善,故引爲證也。

    賓皮弁迎大夫於外門外,再拜,大夫不答拜。(大夫,使者,卿也。)

    [疏]“賓皮”至“答拜”。

    ○注“大夫使者卿也”。

    ○釋曰:雲“外門外”者,謂於主人大門外,入大門東行,即至廟門也。雲“不答拜”者,亦以爲君使,不敢當故也。雲“大夫,使者,卿也”者,即上卿韋弁者也。

    揖入。及廟門,賓揖入。(賓與使者揖而入。使者止執幣,賓俟之於門內,謙也。古者天子諸侯,必舍於大祖廟。諸侯行,舍於諸公廟。大夫行,舍於大夫廟。)

    [疏]“揖入”至“揖入”。

    ○注“賓與”至“夫廟”。

    ○釋曰:雲“使者止執幣”者,下經始雲“大夫奉束帛入”,明此賓揖入時,使者止執幣可知。雲“賓俟之於門內,謙也”者,聘時主君揖入,立於庭,尊卑法。此賓與使者敵,故賓在門內,謙也。雲門內即寧下,故下賓問卿,雲:“及廟門,大夫揖入。”鄭注“入者,省內事也,既而俟於寧下”是也。雲“古者天子諸侯,必舍於大祖廟”者,案《禮運》雲:“天子諸侯,必舍其祖廟。”下記雲:“卿館於大夫,大夫館於士,士館於工商。”鄭注云:不館於敵者之廟,爲大尊也。以此差之,諸侯無正文,鄭注舍於諸公廟者,諸公,大國之孤。雲“大夫行,舍於大夫廟”者,謂卿舍於大夫也。若無孤之國,諸侯舍於卿廟也。

    大夫奉束帛,(執其所以將命。)入,三揖,皆行,(皆猶並也。使者尊,不後主人。)

    [疏]“入三揖皆行”。

    ○注“皆猶”至“主人”。

    ○釋曰:雲“使者尊,不後主人”者,主人則賓所在,若主人也。然君與使者行,當後君也。

    至於階,讓,大夫先升一等。(讓不言三,不成三也。凡升者,主人讓於客三。敵者則客三辭,主人乃許升,亦道賓之義也。使者尊,主人三讓,則許升矣。今使者三讓,則是主人四讓也。公雖尊,亦三讓乃許升,不可以不下主人也。古文曰三讓。)

    [疏]“至於”至“一等”。

    ○注“讓不”至“三讓”。

    ○釋曰:雲“讓不言三,不成三也。凡升者,主人讓於客三。敵者則客三辭,主人乃許升”者,是三讓三辭成也。今賓三讓,大夫即升,無三辭,則不成三也。雲“使者尊,主人三讓,則許升矣”者,即此經主人讓大夫先升是也。雲“今使者三讓,則是主人四讓也”者,經雖言讓,大夫先升,大夫之讓不明,故鄭君兩言之,但使尊終先升。若主人三讓,使人亦三讓,主人又一讓,則主人四讓,使者乃升,故鄭復言此也。案《周禮司儀》雲“諸公之臣相爲國客”,大夫郊勞,“三讓,登聽命”,又云“致饔餼如勞之禮”,即得行三讓之禮。此中“古文雲三讓”,與彼合。鄭不從者,《周禮》統心,舉其大率而云三讓,此《儀禮》據屈曲行事。觀此經直雲讓,大夫先升,是主人或三讓,大夫無三讓,故不從古文也。雲“公雖尊,亦三讓乃許升,不可以不下主人也”者,此據公爲主人,亦有三讓,故上行聘時,雲“至於階,三讓,公升二等賓升”,亦是公先讓先升,故成三讓。是以《聘義》雲“三讓而後升”,公尊,必三讓者,不下賓客,主人之義故也。

    賓從,升堂,北面聽命。(北面於階上也。)

    大夫東面致命。賓降,階西再拜稽首,拜餼亦如之。(大夫以束帛同致饔餼也,賓殊拜之,敬也,重君之禮也。)

    [疏]注“大夫”至“禮也”。

    ○釋曰:“大夫以束帛同致饔餼五牢”,及陳豆壺車米之等,今賓拜饔三牢,及庭實又別拜餼二牢,及門外米禾殊拜之者,敬主君以重禮故也。

    大夫辭,升成拜。(尊賓。)受幣堂中西,北面。(趨主君命也。堂中西,中央之西。)大夫降,出。賓降,授老幣,出迎大夫。(老,家臣也。賓出迎,欲擯之。)

    大夫禮辭,許。入,揖讓如初。賓升一等,大夫從,升堂。(賓先升,敵也,皆北面。)

    [疏]“大夫”至“升堂”。

    ○注“賓先”至“北面”。

    ○釋曰:前大夫奉君命歸饔餼,故先升一等,今賓私儐使者,無君命,體敵,故賓先升在館,如主人之儀故也。知皆北面者,以其體敵,又下始雲“賓奉幣西面,大夫東面”,明此北面可知。

    庭實設,馬乘。(乘,四馬也。)賓降堂,受老束錦,大夫止。(止不降,使之餘尊。)

    [疏]注“止不”至“餘尊”。

    ○釋曰:凡賓主體敵之法,主人降,賓亦降。今賓降,使者不降者,使之餘尊,雖合降而不降。

    賓奉幣西面,大夫東面。賓致幣。(不言致命,非君命也。)

    大夫對,北面當楣,再拜稽首。(稽首,尊君客也。致對,有辭也。)

    [疏]注“稽首”至“辭也”。

    ○釋曰:賓主既行敵體之禮,當行頓首,今大夫稽首,於賓爲拜君之拜,尊君客故也。致者,賓致幣當有辭,對者,大夫對亦當有辭,所以無辭者,文不具故也。

    受幣於楹,南面,退,東面俟。(賓北面授,尊君之使。)

    [疏]“受幣”至“面俟”。

    ○注“賓北”至“之使”。

    ○釋曰:北賓儐使者,是體敵之義。經雲“受幣於楹南面”,知賓不南面並授,而云賓北面授者,凡敵體授之義,授由其右,受由其左。今尊君之使,是以大夫南面,賓北面,故知賓北面授幣。

    賓再拜稽首送幣。大夫降,執左馬以出。(出廟門,從者亦訝受之。)

    [疏]注“出廟”至“受之”。

    ○釋曰:言“亦”者,上賓受禮時,受幣馬,雲賓降,“執左馬以出,上介受賓幣,從者訝受馬”,此亦從者訝受馬,故云亦也。

    賓送於外門外,再拜。明日,賓拜於朝,拜饔與餼,皆再拜稽首。(拜謝主君之恩惠於大門外。《周禮》曰:凡賓客之治令,訝聽之。此拜亦皮弁服。)

    [疏]“賓送”至“稽首”。

    ○注“拜謝”至“弁服”。

    ○釋曰:知拜謝在大門外者,以其直言賓拜於朝,無入門之文,故知在大門外。若然,諸侯外朝在大門外明矣。引《周禮》者,《秋官掌訝職》雲:賓客“至於國,賓入館,次於舍門外,待事於客。及將幣,爲前驅,至於朝,詔其位”。凡賓客之治令訝訝治之。引之者,欲見賓客發館至朝來往,皆掌訝前驅爲之導。知“此拜亦皮弁”者,以其受時皮弁,故知此拜亦皮弁也。故《公食大夫》雲:“若不親食,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以侑幣致之。賓朝服以受,明日賓朝服以拜賜於朝。”彼朝服受,還朝服拜,則知此皮弁受,亦皮弁拜可知。

    上介,饔餼三牢,飪一牢,在西,鼎七,羞鼎三;(飪鼎七,無鮮魚、鮮臘也。賓、介皆異館。)

    [疏]“上介”至“鼎三”。

    ○釋曰:自此盡“兩馬束錦”,論主君使下大夫歸饔餼於上介之事。

    ○注“飪鼎”至“異館”。

    ○釋曰:雲“飪鼎七,無鮮魚、鮮臘也”者,對上賓九鼎,有鮮魚、鮮臘也。雲“賓、介皆異館”者,案下記雲:“卿館於大夫,大夫館於士,士館於工商。”彼雲卿,即此賓,一也。彼雲大夫,即此上介也。彼雲士,即此衆介也。故知賓、介各異館。必異館者,所陳饔餼厚,無所容故也。

    腥一牢,在東,鼎七;堂上之饌六。(六者,賓西夾之數。)

    西夾亦如之。及甕,如上賓。(凡所不貶者,尊介也。言如上賓者,明此賓客介也。)

    [疏]“西夾”至“上賓”。

    ○注“凡所”至“介也”。

    ○釋曰:雲“如上賓者,明此賓客介也”者,案下雲“賓之公幣、私幣皆陳,上介公幣陳”,是上介有與賓同者。前經不言如上賓,獨此經言如上賓,以其此饔餼大禮,西夾及甕如上賓,以其客此上介,如上賓之禮也。

    餼一牢。門外米、禾視死牢,牢十車,薪芻倍禾。凡其實與陳,如上賓。(凡,凡飪以下。)下大夫韋弁,用束帛致之。上介韋弁以受,如賓禮。(介不皮弁者,以其受大禮似賓,不敢純如賓也。)

    儐之兩馬束錦。

    [疏]“儐之兩馬束錦”。

    ○釋曰:此下大夫使者受上介之儐禮,如卿使者受賓儐禮,當庭同,不言如上大夫者,省文也。

    士介四人,皆餼大牢,米百,設於門外。(牢米不入門,略之也。米設當門,亦十爲列,北上。牢在其南,西上。)

    [疏]“士介”至“門外”。

    ○注“牢米”至“西上”。

    ○釋曰:自此至“無儐”,論使宰夫歸餼於衆介之事。上文賓與上介米陳碑南,餼陳門內,此不入門,陳於門外者,鄭雲“略之也”。雲“米設當門,亦十爲列,北上”,彼亦當門。此直雲“設於門外”,不雲東西,明當門北上,與賓同。雲“牢在其南,西上”者,以此餼本設於庭,在門內,由士介賤,不得入門,且賓與上介門東有米三十車,薪六十車,門西禾三十車,芻六十車,皆統門爲上。此餼本非門外東西之物,制不在門外東西,宜當門陳之。雲“牢在其南,西上”,知如此設之者,以其賓、上介餼在米南,門西,東上,明知此牢亦在米南而,西上爲異耳。

    宰夫朝服,牽牛以致之。(執糹引牽之,東面致命,朝服無束帛,亦略之。士介西面拜迎。)

    [疏]“宰夫”至“致之”。

    ○注“執糹引”至“拜迎”。

    ○釋曰:案下記雲“士館於工商”,則此致者在工商之館,宰夫從外來,即爲賓客,宜在門西東面,此就太牢之中,取以致餼。雲“朝服無束帛,亦略之”者,決上賓與上介皮弁有束帛,故以爲略之也。雲“士介西面拜迎”者,以其士介爲主人,故西面。每上賓與上介米禾皆視死牢,具有芻薪米禾,此士直有生餼,無死牢,則無芻薪米禾矣。

    士介朝服,北面再拜稽首受。(受,於牢東拜,自牢後宰夫右受,由前東面授從者。)

    [疏]“士介”至“首受”。

    ○注“受於”至“從者”。

    ○釋曰:知“自牢後宰夫右受”者,以其牢東北面拜,明在宰夫東南,從牢後來宰夫,至宰夫之後受取牛,便故也。必知在宰夫右受者,見前君使士受私覿之馬,其右受,知此亦在右受也。若然,君使士受私覿由前,此由牢後,與受馬不同者,牛畜擾馴,與馬有異,故得從其後宰夫右,取便也。雲“由前東面授從”者,於宰夫之後受牛,遂由宰夫之前東授從者,亦是取便也。

    無擯。(既受,拜送之矣。明日,衆介亦各如其受之服,從賓拜於朝。)

    [疏]“無擯”。

    ○注“既受”至“於朝”。

    ○釋曰:言“無擯”者,決上賓與上介皆有儐。士介賤,故略之。知“明日,衆介亦各如其受之服,從賓拜於朝”者,案下夫人使下大夫韋弁歸禮,賓受,如受饔之禮,儐之乘馬束錦,又歸禮於上介,上介受之如賓禮,儐之兩馬束錦,明日賓拜禮於朝。鄭注云“於是乃言賓拜,明介從拜”。夫人歸禮,介尚從拜,則君饔餼介皆從拜可知。

    賓朝服問卿。(不皮弁,別於主君。卿,每國三人。)

    [疏]“賓朝服問卿”。

    ○注“不皮”至“三人”。

    ○釋曰:自此盡“無儐”,論賓齎聘君之幣,問主國卿之事。雲“不皮弁,別於主君”者,對上文行聘享、私覿皆皮弁,此朝服降一等,故鄭注云“別於主君”。雲“卿,每國三人”者,每國三卿是其常,鄭言此者,欲見三卿皆以幣問之。其主國下大夫曾使向己國者,乃得幣問之,與卿異。

    卿受於祖廟。(重賓禮也。祖,王父也。)

    [疏]“卿受於祖廟”。

    ○注“重賓”至“父也”。

    ○釋曰:卿受鄰國君所問之禮,不辭讓者,以其初,君送客之時,賓請有事於大夫,君禮辭許,是以卿不敢更辭,故下記雲“大夫不敢辭”。雲“祖,王父也”者,大夫三廟,有別子者,立大祖廟;非別子者,並立曾祖廟;王父即祖廟也。今不受於大祖廟及曾祖廟而受於祖廟者,以其天子受於文王廟,諸侯受於祖廟,大夫下君,故受於王父廟。

    下大夫擯。(無士擯者,既接於君所,急見之。)

    [疏]“下大夫擯”。

    ○注“無士”至“見之”。

    ○釋曰:行聘享於主國君時,主君擯者三人,以上並有士擯賓,又設介。今直雲“大夫擯”,無士擯者,以其設擯介多者不敢質,示行事有漸。但賓行聘享於主君之時,卿以與賓相接,故急見之,不須士擯。

    擯者出請事,大夫朝服迎於外門外,再拜。賓不答拜,揖。大夫先入,每門、每曲揖。及廟門,大夫揖入。(入者,省內事也。既而俟於寧也。)

    [疏]“擯者”至“揖入”。

    ○注“入者”至“寧也”。

    ○釋曰:大夫二門,入大門東行即至廟門。未及廟門而有每門者,大夫三廟,每廟兩旁皆南北豎牆,牆皆閣門,假令王父廟在東,則有每門每曲之事。雲“入者,省內事也”者,《曲禮》雲“請入爲席”是也。雲“既而俟於寧”者,寧,門屋寧也,知俟於寧者,下雲賓入,“三揖皆行”,鄭注云:“皆猶並也。”賓與卿並行,以卿俟於寧,故得並行。與卿三揖,不俟於庭者,下君也。案《曲禮》雲:“客至於寢門,則主人請入爲席,然後出迎客,主人肅客而入。”此卿既入,不重出迎客者,彼《曲禮》平常賓客,故重出迎客。此聘問之賓,與平常賓客異,上君揖賓不重出,此卿亦不重出,與彼同,但在庭與在寧不同矣。

    擯者請命。(亦從入而出請,不几筵,闢君也。)

    [疏]注“亦從”至“君也”。

    ○釋曰:“亦”者,亦君受聘時,擯者從君而入,几筵既設,擯者出請。此擯者亦從卿而入,省內然後出請。

    庭實設四皮。(麋鹿皮也。)

    賓奉束帛入。三揖,皆行,至於階,讓。(皆猶並也。古文曰三讓。)

    [疏]注“古文曰三讓”。

    ○釋曰:不從古文者,亦是不成三,故賓先升一等,大夫從,升堂,故不從三讓也。

    賓升一等,大夫從,升堂,北面聽命。(賓先升,使者尊。)賓東面致命。(致其君命。)大夫降,階西再拜稽首。賓辭,升成拜。受幣堂中西,北面。(於堂中央之西受幣,趨聘君之命。)

    賓降,出。大夫降,授老幣,無擯。(不擯賓,闢君也。)

    [疏]注“不擯賓闢君也”。

    ○釋曰:上文賓行聘享訖,而君禮賓有束帛乘馬,敵者曰擯。今卿不擯賓者,闢國君也。

    擯者出請事。賓面,如覿幣。(面,亦見也。其謂之面,威儀質也。)

    [疏]“擯者”至“覿幣”。

    ○注“面亦”至“質也”。

    ○釋曰:自此至“授老幣”,論賓行私面於卿之事。賓私面於卿,其幣多少與私覿於君同,故云“如覿幣”。賓私覿之時,用束錦、乘馬,則此私面於卿,亦用束錦、乘馬可知也。雲“面,亦見也。其謂之面,威儀質也”者,覿面並文,其面爲質。若散文,面亦爲覿,故鄭《司儀》注云:“私面,私覿也。”又《左傳》雲“楚公子棄疾以乘馬八匹私面鄭伯”是也。

    賓奉幣,庭實從。(庭實,四馬。)

    [疏]“賓奉幣庭實從”。

    ○注“庭實四馬”。

    ○釋曰:以其言如覿幣,故知庭實四馬也。

    入門右,大夫辭。(大夫於賓入,自階下辭迎之。)

    [疏]注“大夫”至“迎之”。

    ○釋曰:知“階下辭”者,以其授老幣時降故也。知迎者,下文“揖讓如初”,明(元缺一字)迎之可知。

    賓遂左。(見,私事也。雖敵,賓猶謙,入門右,爲若降等然。《曲禮》曰:“客若降等,則就主人之階,主人興辭於客,然後客復就西階。”)

    [疏]注“見私”至“西階”。

    ○釋曰:雲“爲若降等”者,主人是大夫,客是士,降等法,士就東階。今此賓與卿覿者,就門右,若士於大夫降等。引《曲禮》者,主人辭賓,賓遂左,就門右西階,復正也。

    庭實設,揖讓如初。(大夫至庭中,旋並行。)

    [疏]“庭實”至“如初”。

    ○注“大夫”至“並行”。

    ○釋曰:雲“大夫至庭中,旋並行”者,賓初入門右,大夫階下辭賓,賓遂門左,大夫至庭中迎賓,大夫回,旋與賓揖而並行,北出。言“如初”者,大夫不出門,唯有庭中一揖,至碑(元缺一字)又揖,再揖而已。

    大夫升一等,賓從之。(大夫先升,道賓。)大夫西面,賓稱面。(稱,舉也。舉相見之辭以相接。)

    大夫對,北面當楣再拜,受幣於楹,南面,退,西面立。(受幣楹,敵也。賓亦振幣進,北面授。)

    [疏]注“受幣”至“面授”。

    ○釋曰:知賓北面授者,以雲大夫“南面退西面立”,言退,明賓不得南面。又見下文“賓當楣再拜”,明北面授,因拜可知。雲“受幣楹,敵也”者,凡授受之義,在於兩楹之者,皆是體敵,故《昏禮》雲“授於楹南面”,注云:“授於楹,明爲合好,其節同也,南面並授也。”謂賓主俱至楹,南面並而授。是以《曲禮》雲:“鄉與客並,然後受。”注云:“於堂上,則俱南面,禮敵者並授。”此是敵者之常禮也。雖是敵者,於兩楹之,或有訝受者,皆是相尊敬之法。則此雲大夫南面,賓北面授,雖是敵禮,是尊大夫,故訝受。又前致饔餼,儐使者於楹,賓北面授幣,鄭雲:賓北面授,尊君之使。自餘不在楹,別相尊敬。是以前雲“公受玉於中堂,與東楹之”,鄭注云:“東楹之,亦以君行一,臣行二。”又云公禮賓,賓“受幣,當東楹北面”,注云:“亦訝受。”又賓覿公雲“振幣進授,當東楹北面”,如此之類,不在兩楹之者,皆非敵法,就文解之。

    賓當楣再拜送幣,降,出。大夫降,授老幣。

    擯者出請事。上介特面,幣如覿。介奉幣。(特面者,異於主君,士介不從而入也。君尊,衆介始覿不自別也。上賓則衆介皆從之。)

    [疏]“擯者”至“奉幣”。

    ○注“特面”至“從之”。

    ○釋曰:自此盡“再拜送幣”,論上介私面於鄰國卿之事。雲“特面者,異於主君”者,介初覿主君之時,不敢自尊,別與衆介同執幣而入。今私面於鄰國卿,不與衆介同,而特行禮焉,故云特面者異於主君也。雲“士介不從而入”者,對覿君時,衆介從而入,故鄭雲君尊於衆介,始覿不自別也。雲“上賓則衆介皆從之”者,上介言特面,則賓問卿與私面,介皆從可知。

    皮,二人贊。(亦儷皮也。)

    [疏]“皮二人贊”。

    ○注“亦儷皮也”。

    ○釋曰:案經雲“幣如覿”,則上介私面,亦與私覿於君幣同,故云“亦儷皮”也。

    入門右,奠幣,再拜。(降等也。)

    [疏]“入門”至“再拜”。

    ○注“降等也”。

    ○釋曰:言“降等”者,主人是卿,上介是大夫,故入門右,不敢自同賓客。

    大夫辭。(於辭上介則出。)

    擯者反幣。(出還於上介也。)

    [疏]“擯者反幣”。

    ○注“出還於上介也”。

    ○釋曰:不言反皮,出還於上介,皮出可知,但文不具。

    庭實設,介奉幣入,大夫揖讓如初。(大夫亦先升一等。今文曰入設。)

    [疏]注“大夫”至“入設”。

    ○釋曰:雲“亦”者,亦上賓行私面,大夫升一等,賓乃升。此上介私面亦然,故云亦也。

    介升,大夫再拜受。(亦於楹南面而受。)

    [疏]注“亦於”至“而受”。

    ○釋曰:“亦”者,賓行私面,大夫受幣於楹,南面,故云亦,得在楹爲敵法。上介是下大夫,與卿小異大同,明得行敵法,在楹可知。

    介降拜,大夫降辭。介升,再拜送幣。(介既送幣,降出也。大夫亦授老幣。)

    擯者出請。衆介面,如覿幣,入門右,奠幣,皆再拜。大夫辭,介逆出。擯者執上幣出,禮請受,賓辭。(賓亦爲士介辭。)

    [疏]“擯者”至“賓辭”。

    ○注“賓亦爲士介辭”。

    ○釋曰:自此至“拜辱”,論士介私面於鄰國卿之事。雲“賓亦爲士介辭”者,亦者,亦士介私覿於主國君時,故云亦也。

    大夫答再拜。擯者執上幣,立於門中以相拜,士介皆闢。老受擯者幣於中庭,士三人坐取羣幣以從之。擯者出請事。賓出,大夫送於外門外,再拜。賓不顧。(不顧,言去。)擯者退,大夫拜辱。(拜送也。)

    下大夫嘗使至者,幣及之。(嘗使至己國,則以幣問之也。君子不忘舊。)

    [疏]“下大”至“及之”。

    ○注“嘗使”至“忘舊”。

    ○釋曰:自此盡“於卿之禮”,論主國下大夫嘗使至己國者,聘君使上介以幣問之事。諸侯之國皆有三卿五大夫,其三卿不問至己國、不至己國,皆以幣及之,上已論訖。其五大夫者,或作介,或特行,至彼國者,乃以幣及之,略於三卿故也。言“君子不忘舊”者,此大夫嘗與彼國君相接,即是故舊也,今以幣及之,故云君子不忘舊也。

    上介朝服,三介,問下大夫,下大夫如卿受幣之禮。(上介三介,下大夫使之禮也。)

    [疏]注“上介”至“禮也”。

    ○釋曰:雲“上介三介,下大夫使之禮也”者,下經雲“小聘曰問”,其禮如爲介,三介是下大夫小聘之禮。據此篇,大聘使卿五介,小聘使大夫三介,若大國之卿七介,小聘使大夫五介。小國之卿三介,小聘使大夫一介也。《曲禮》雲“亻疑人必於其倫”,故問下大夫還使上介,是各於其爵易,以相尊敬者也。

    其面,如賓面於卿之禮。

    大夫若不見,(有故也。)

    [疏]“大夫若不見”。

    ○注“有故也”。

    ○釋曰:自此盡“不拜”,論主國卿大夫有故,不得親受聘君之幣之事。言“有故”者,或有病疾,或有哀慘,不得受其問禮。

    君使大夫各以其爵爲之受,如主人受幣禮,不拜。(各以其爵,主人卿也。則使卿;大夫也,則使大夫。不拜,代受之耳,不當主人禮也。)

    [疏]“君使”至“不拜”。

    ○注“各以”至“禮也”。

    ○釋曰:雲“各以其爵,主人卿也,則使卿;大夫也,則使大夫”者,若然,經雲“君使大夫”,大夫中有卿,大夫,總名也。雲各以其爵,亦是易以相尊敬故也。雲“不拜,代受之耳,不當主人禮也”者,案《周禮宗伯》雲:“大賓客,則攝而載。”鄭注云:宗伯代王爲。拜送則王亦此類,拜是致敬之事,不可代人之拜,故直受之而已,不當主人之禮拜之。

    夕,夫人使下大夫韋弁歸禮。(夕,問卿之夕也。使下大夫,下君也。君使之。雲夫人者,以致辭當稱寡小君。)

    [疏]“夕夫”至“歸禮”。

    ○注“夕問”至“小君”。

    ○釋曰:自此盡“賓拜禮於朝”,論主君夫人歸禮於賓與上介之事。雲“夕,問卿之夕也”者,案下記雲:“聘日致饔,明日問大夫。夕,夫人歸禮。”是其問卿之夕也。雲“使下大夫,下君也”者,歸饔餼使卿,此夫人使下大夫,故云下君也。雲“君使之,雲夫人者,以致辭當稱寡小君”者,案隱二年《傳》:“九月,紀裂來逆女。何以不稱使?婚禮不稱主人。”又云:“紀有母乎?曰有。有則何以不稱母?母不通也。”何休注云:“禮,婦人無外事。”明知此使下大夫歸禮者,是君使之可知,而稱夫人使者,以其致辭於賓客時,當稱寡小君,故稱夫人使下大夫,其實君使之也。

    堂上籩豆六,設於戶東,西上,二以並,東陳。(籩豆六者,下君禮也。臣設於戶東,又闢饌位也。其設,脯其南醢,屈,六籩六豆。)

    [疏]“堂上”至“東陳”。

    ○注“籩豆”至“六豆”。

    ○釋曰:言“籩豆六東陳”者,其饌自戶東爲首,二以並,東陳,先於北設脯,即於脯南設醢,又於醢東設脯,以次屈而陳之,皆如上也。雲“籩豆六者,下君禮也”者,君歸饔餼八豆,此六豆,故云下君也。設於戶東,又闢君饌位故也。雲“其設,脯其南醢,屈,六籩六豆”者,此約君禮設豆法。雲“韭菹其南醢屈”,故知此醢在南屈陳之。又知籩豆各六者,下文“上介四豆、四籩”,降殺以兩,明夫人多二,六豆六籩可知。

    壺設於東序,北上,二以並,南陳。叟、黍、清,皆兩壺。(叟,白酒也。凡酒,稻爲上,黍次之,粱次之,皆有清白,以黍清白者,互相備,明三酒六壺也。先言叟,白酒尊,先設之。)

    [疏]“壺設”至“兩壺”。

    ○注“叟白”至“設之”。

    ○釋曰:其設壺於東序,自北向南而陳,稻、黍、粱皆二壺,並之而陳也,故言“叟黍清皆兩壺”也。雲“以黍清白者,互相備”者,叟,白也,上言白,明黍、粱皆有白;下言清,明稻、黍亦有清故也。於清白中言黍,明叟即是稻,清即是粱也,故言互相備也。三酒既有清白二色,故言六壺。必先言叟者,以白酒尊重,故先設之也。

    大夫以束帛致之。(致夫人命也。此禮無牢,下朝君也。)

    [疏]“大夫”至“致之”。

    ○注“致夫”至“君也”。

    ○釋曰:案《周禮掌客》雲:上公之禮,“夫人致禮,八籩,膳大牢,致饗大牢”。侯伯以下亦皆有牢,是朝君來時有牢。此卿來聘無牢,故云“下朝君也”。

    賓如受饔之禮,儐之乘馬、束錦。上介四豆、四籩、四壺,受之如賓禮。(四壺,無稻酒也。不致牢,下於君也。)

    [疏]注“四壺無稻酒”。

    ○釋曰:知者,案上致於賓六壺,稻、黍、粱皆有清白。今上介四壺,明從上去之,無稻米之酒,清白俱去之,(元缺一字)故四壺也。

    儐之兩馬、束錦。明日,賓拜禮於朝。(於是乃言賓拜,明介從拜也。今文禮爲醴。)

    [疏]注“於是”至“爲醴”。

    ○釋曰:鄭解若於上文賓下言之,則介從拜之事不明,故於上介之下乃雲“明日賓拜禮於朝”,則介從(元缺起此)賓拜可知。

    大夫餼賓大牢,米八筐。(其陳於門外,黍、粱各二筐,稷四筐,二以並,南陳,無稻。牲陳於後,東上,不饌於堂庭,闢君也。)

    [疏]注“其陳”至“君也”。

    ○釋曰:自此至“牽羊以致之”,論主國大夫餼賓及上介之事。雲“陳於門外”,知者,經無牢米八門之文,故明是門外可知,與君餼士介同。雲“黍粱各二筐,稷四筐,二以並,南陳,無稻”者,案上使卿歸饔餼之時,米百,設於中庭,十以爲列,北上,稻、粱、黍各二行,稷四行。此雲“八筐”,黍、、稷亦宜法其行數,故知黍、粱各二筐,稷四筐。知二以並南陳者,以其君米北上,故知此亦北上,南陳。知二以並者,以其陳米,粱、黍、稻不雜陳,則知此筐米亦不雜陳,二以並可知。雲“無稻”者,見記雲“凡餼大夫,黍、粱、稷筐五斛”是也。雲“牲陳於後,東上”者,此與君餼士介略同,餼士介時,不言門東西,鄭注云“當門”,則知此門外亦當門。君餼賓,米在庭,牲在門西,雖不正當米南,亦得牲在其南,故知此牲陳亦在米南可知。知東上者,君餼賓時,陳於門西東上也。雲“不饌於堂庭,闢君也”者,案上君致饔餼,籩豆在堂,牲牢米等在庭,此在門外,故云闢君也。若然,案《掌客》鄰國之君來朝,卿皆見以羔,膳大牢,侯伯子男膳特牛,彼又無筐米,此侯伯之臣得用大牢,有筐米者,彼爲君禮,此是臣禮,各自爲差降,不得以彼難此。

    賓迎,再拜。老牽牛以致之,賓再拜稽首受。老退,賓再拜送。(老,室老,大夫之貴臣。)

    [疏]注“老室”至“貴臣”。

    ○釋曰:案《喪服》:“公士大夫之衆臣,爲其君布帶、繩屨。《傳》曰:室老,士貴臣,其餘皆衆臣也。”鄭注云:“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即此室老貴臣者,家相邑宰之屬,故爲貴臣也。

    上介亦如之。衆介皆少牢,米六筐,皆士牽羊以致之。(米六筐者,又無粱也。士亦大夫之貴臣。)

    [疏]注“米六”至“貴臣”。

    ○釋曰:言“又無粱也”者,上文八筐無稻,從上去之,明知此亦從上去之,無粱,其稻、粱是加,故去之。雲“士亦大夫之貴臣”者,即是大夫邑宰也,以其大夫使之,故知大夫之貴臣也。

    公於賓,壹食,再饗。(饗,謂亨大牢以飲賓也。《公食大夫禮》曰:“設洗如饗。”則饗與食互相先後也。古文壹皆爲一,今文饗皆爲鄉。)

    [疏]注“饗謂”至“爲鄉”。

    ○釋曰:此篇雖據侯伯之卿聘使五等諸侯,其臣聘使牢禮皆同,無大國次國之別。是以《掌客》五等諸侯相朝,其下皆雲羣介、行人、宰、史皆有飧饔餼,以其爵等爲之牢禮之陳數。又云“凡諸侯之卿、大夫、士爲國客,則如其介之禮以待之”,鄭注云:“尊其君以及其臣也。以其爵等爲之牢禮之陳。數爵,卿也,則飧二牢,饔餼五牢;大夫也,則飧大牢,饔餼三牢;士也,則飧少牢,饔餼大牢也。此降小禮,豐大禮也。以命數則參差難等,略於臣用爵而已。”以此言之,公、侯、伯、子、男大聘使卿,主君一食再饗;小聘使大夫,則主君一食一饗。若然,案《掌客》子男一食一饗,子男之卿再饗。多於君者,以其君臣各自相望,不得以君決臣也。雲“饗,謂亨大牢以飲賓也”者,以其饗禮與食禮同,食禮既亨大(元缺止此)牢,明饗禮亨大牢可知。但以食禮無酒,饗禮有酒,故以飲賓言之。引《公食》饗與食互相先後者,此經先言食,後言饗,則食在饗前。《公食》言設洗如饗禮,則饗在食前,饗先後出於主君之意,故先後不定也。

    燕與羞,ㄈ獻,無常數。(羞,謂禽羞雁鶩之屬,成孰煎和也。ㄈ,始也。始獻,四時新物,《聘義》所謂時賜無常數,由恩意也。古文ㄈ作淑。)

    [疏]“燕與”至“常數”。

    ○注“羞謂”至“作淑”。

    ○釋曰:案《周禮掌客》:上公三燕,侯伯再燕,子男一燕。皆有常數。此臣無常數者,亦是君臣各爲一,不得相決。知“羞,謂禽羞雁鶩之屬”者,案下記雲“禽羞ㄈ獻”,故知是禽。知“成孰煎和”者,以其言羞鼎燻之類,故知成孰煎和者也。知禽是雁鶩之屬者,案下記雲:“宰夫歸乘禽,日如饔餼之數。”鄭注:“乘禽,乘行之禽也,亦云雁鶩之屬。”以無正文,故以意解之。

    賓介皆明日拜於朝。上介壹食、壹饗。(饗食賓,介爲介,從饗獻矣,復特饗之,客之也。)

    [疏]注“饗食”至“之也”。

    ○釋曰:不言從食者,《公食》介雖從入,不從食。賓食畢,介逆出,是不得從食矣。知“從饗”者,下記雲:“大夫來使,無罪饗之,過則餼之,其介爲介。”注云:“饗賓有介者,賓尊,行敵禮也。”故知介從饗。案襄二十七年:“宋公兼享晉、楚之大夫,趙孟爲客,子木與之言,弗能對,使叔向侍言焉,子木亦不能對也。”叔向爲趙孟介,而得從饗,是其義也。雲“復特饗之”,即此經是也。

    若不親食,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致之以侑幣,如致饔,無儐。(君不親食,謂有疾及他故也。必致之,不廢其禮也。致之必使同班,敵者易以相親敬也。致禮於卿,使卿;致禮於大夫,使大夫,非必命數也。無儐,以己本宜往。古文侑皆作宥。)

    [疏]“若不”至“無儐”。

    ○注“君不”至“作宥”。

    ○釋曰:案上文雲君使卿歸饔餼於賓館,賓儐之。今君有故,不親食,使卿生致其牢,禮亦於賓館,但無儐爲異。雲“謂有疾及他故也”者,他故之中,兼及有哀慘。雲“非必命數也”者,依《典命》:公侯伯之卿三命,大夫再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經雲“各以其爵”,故知不依命數。雲“無儐,以己本宜往”者,饔餼之等,不宜召賓,故君使人致禮賓則儐使者,此饗食之禮,主君無故,合速賓之來就主君,入廟,賓無儐禮。今主君有故,生致於賓,亦無儐,故云本宜往。此篇據侯伯之卿來聘,是使卿致禮。鄭兼雲“使大夫”,於大夫者,小聘使大夫來,使大夫致禮也。若然,經直言“使大夫”者,大夫中兼有上大夫兼卿也。

    致饗以酬幣,亦如之。(酬幣,饗禮酬賓勸酒之幣也,所用未聞也。禮幣束帛、乘馬,亦不是過也。《禮器》曰“琥璜爵”,蓋天子酬諸侯。)

    [疏]“致饗”至“如之”。

    ○注“酬幣”至“諸侯”。

    ○釋曰:雲“禮幣束帛、乘馬,亦不是過也”者,鄭以饗之酬幣無文,故約上主君禮賓之時,用束帛、乘馬,此饗賓酬幣亦不過是,故云亦不是過。引《禮器》者,案彼經雲:有以少爲貴者,“圭璋特,琥璜爵”,鄭注云:“圭璋特,朝聘以爲瑞,無幣帛也。琥璜爵者,天子酬諸侯,諸侯相酬,以此玉將幣也。”彼經不雲天子諸侯相酬之幣,故此注云“蓋”,言“酬諸侯”者,公侯伯用琥,於子男用璜,引之者,證與此酬卿大夫不同之義。

    大夫於賓,壹饗,壹食。上介,若食、若饗。若不親饗,則公作大夫致之以酬幣,致食以侑幣。(作,使也。大夫有故,君必使其同爵者爲之致之。列國之賓來,榮辱之事,君臣同之。)

    [疏]“大夫”至“侑幣”。

    ○注“作使”至“同之”。

    ○釋曰:此一經論主國卿大夫饗食聘賓及上介之事。此直言饗食不言燕,亦有燕,是以《鄭詩羔裘》雲:“知子之來之,雜佩以贈之。”鄭注云“與異國賓客燕時,雖無此物,猶言之以致其厚意。其若有之,固將行之。士大夫以君命出使,主君之臣必以燕禮樂之,助君之嘆”是也。又昭二年《左傳》雲,韓宣子來聘,宴於季氏。《傳》無譏文,明鄰國大夫有相燕之法。又此大夫相禮,饗食有常數,雖有燕之,亦無常數,亦無酬幣矣。

    ●卷二十三聘禮第八

    君使卿皮弁,還玉於館。(玉,圭也。君子於玉比德焉。以之聘,重禮也。還之者,德不可取於人,相切厲之義也。皮弁者,始以此服受之,不敢不終也。)

    [疏]“君使”至“於館”。

    ○注“玉圭”至“終也”。

    ○釋曰:自此盡“賓送不拜”,論主君使卿詣館還玉及報享之事。雲“玉,圭也”者,舉聘君之圭。雲“君子於玉比德焉。以之聘,重禮也。並相切厲之義”,並《聘義》文。案《聘義》雲:“天子制諸侯,比年小聘,三年大聘,相厲以禮。”又云:“已聘而還圭璋,此輕財而重禮之義。”又云:“夫昔者君子比德於玉焉。”是其義也。雲“還之者,德不可取於人,相切厲之義也”者,既以玉比德,德在於身,不取於人,彼既將玉來,似將德與己,己不可取彼之德,故還之,不取德也。既不得取,而將玉往來者,相切磋,相磨厲以德,而尊天子,故用之也。雲“皮弁者,始以此服受之,不敢不終也”者,始謂受聘享在廟時,今還,以皮弁還玉,是終之也。

    賓皮弁,襲,迎於外門外,不拜,帥大夫以入。(迎之不拜,示將去,不純爲主也。帥,道也。今文曰迎於門外,古文帥爲率。)

    [疏]“賓皮”至“以入”。

    ○注“迎之”至“爲率”。

    ○釋曰:雲“帥大夫以入”者,大夫即卿,卿亦大夫也。雲“不純爲主也”者,客在館如主人,卿往如賓,今不拜迎,是不純爲主也,決上君使卿歸饔餼時,賓拜迎,是純爲主人故也。

    大夫升自西階,鉤楹。(鉤楹,由楹內,將南面致命。致命不東面,以賓在下也。必言鉤楹者,賓在下,嫌楹外也。)

    [疏]“大夫”至“鉤楹”。

    ○注“鉤楹”至“外也”。

    ○釋曰:雲“不東面,以賓在下也”者,決歸饔餼時,大夫東面致命;行聘時,賓亦東面致命也。雲“必言鉤楹者,賓在下,嫌楹外也”,若然,不在楹外近之者,以初行聘時,在堂上楹內,故今還在楹內也。

    賓自碑內聽命,升自西階,自左,南而受圭,退負右房而立。(聽命於下,敬也。自左南面,右大夫且並受也。必並受者,若鄉君前耳。退,爲大夫降逡遁。今文或曰:由自西階,無南面。)

    [疏]“賓自”至“而立”。

    ○注“聽命”至“南面”。

    ○釋曰:雲“聽命於下,敬也”者,此決賓受禮時,公用束帛,賓西階上聽命;歸饔餼時,賓阼階上聽命。此特於下聽命,故云敬也。雲“自左南面,右大夫且並受也”者,以《鄉飲酒》獻酢之時,授者在右,受者在左,故右大夫也。且並受者欲取,如向君前然也。雲“若向君前耳”者,謂於本國君前受圭璋時,北面並受,今還,南面並受,面位受不同,並受一邊不異,故云若向君前耳。雲“退,爲大夫降逡遁”者,以大夫降爲之逡遁,而退因即負右房,南面而立,大夫士直有東房西室,天子諸侯左右房,今不在大夫廟,於正客館,故有右房也。

    大夫降中庭。賓降自碑內,東面,授上介於阼階東。(大夫降出,言中庭者,爲賓降節也。授於阼階東者,欲親見賈人藏之也。賓還阼階下西面立。)

    [疏]“大夫”至“階東”。

    ○注“大夫”至“面立”。

    ○釋曰:雲“大夫降出,言中庭者,爲賓降節也”者,以其大夫授賓圭訖,降自西階,將出門至中庭,不止。今雲大夫降出中庭者,大夫中庭賓乃降,故鄭云爲賓降節也。雲“授於阼階東者,欲親見賈人藏之也”者,賈人是上啓櫝者,是掌玉之人,此時無事,在堂東待此玉,故賓向阼階東得見之。雲“賓還阼階下西面立”者,以其賓在館如主人,在階下西面立是其常處,立者以待授璋也。

    上介出請,賓迎。大夫還璋,如初入。(出請,請事於外以入告也。賓雖將去,出入猶東,唯升堂由西階。凡介之位,未有改也。)

    [疏]注“唯升堂”至“改也”。

    ○釋曰:案上文雲“賓自碑內聽命,升自西階”,是其升堂由西階也。雲“凡介之位,未有改也”者,以其賓唯升自西階,明介猶在東方,故上文授上介於阼階東也,故言未有改。

    賓裼,迎。大夫賄用束紡。(賄,予人財之言也。紡,紡絲爲之,今之糹專也,所以遺聘君,可以爲衣服,相厚之至。)

    [疏]“賓裼”至“束紡”。

    ○注“賄予”至“至也”。

    ○釋曰:此則未知何用之財,若是報享之物,不應在禮玉之上。今言此“束紡”者,以其上圭璋是彼國之物,下雲“禮玉束帛”,報聘君之享物,彼君厚禮於此,此亦當厚禮於彼,故特加此束紡,是以鄭雲“相厚之至”也。雲“賄,予人財之言也”者,案下記雲“賄,在聘於賄”,又云“無行則重賄反幣”。鄭注《周禮》雲:“布帛曰賄。”是賄爲財物,是與人財物謂之賄也。雲“紡,紡絲爲之”者,因名此物爲紡。雲“今之糹專也”者,鄭注《周禮內司服》亦云“素紗者,今之白糹專也。”則此束紡者,素紗也,故據漢法況之。

    禮玉、束帛、乘皮,(禮,禮聘君也,所以報享也。亦言玉璧可知也。今文禮皆作醴。)

    [疏]“禮玉束帛乘皮”。

    ○注“禮禮”至“作醴”。

    ○釋曰:雲“禮,禮聘君也”者,此謂報享之物,以其彼持享物來禮此主君,此主君亦以物禮彼君,故云禮禮聘君也。雲“所以報享也”者,彼以物享此君,此君亦以物享彼君,《曲禮》雲:“往而不來,非禮也,來而不往,亦非禮也。”今以來而往,是相享之法,故云報享也。雲“亦言玉璧可知也”者,上文聘賓行享之時,束帛加璧,束錦加琮,今報享物,亦有璧琮致之,故云亦言玉璧可知。此玉則琮也,以其經言玉,故以玉言之。若然,經言束帛兼有束錦矣,案下記雲“賄,在聘於賄”,又云“無行則重賄反幣”,則此禮也。

    皆如還玉禮。大夫出,賓送,不拜。

    公館賓,(爲賓將去,親存送之,厚殷勤,且謝聘君之意也。公朝服。)

    [疏]“公館賓”。

    ○注“爲賓”至“朝服”。

    ○釋曰:自此盡“賓退”,論明日賓將發,主君就館拜謝聘君使臣來禮己國之事。雲“公朝服”者,以其行聘享在廟之時,相尊敬重,故著皮弁。此拜謝之禮輕,故知著朝服。

    賓闢,(不敢受主國君見己於此館也。此亦不見,言“闢”者,君在廟門,敬也。凡君有事於諸侯臣之家,車造廟門乃下。)

    [疏]“賓闢”。

    ○注“不敢”至“乃下”。

    ○釋曰:雲“此亦不見,言闢者,君在廟門,敬也”者,此言亦者,亦勞賓時,故上文賓即館,卿大夫勞賓,賓不見,以其不見,故遣上介聽命,故知此賓亦不見。凡言“闢”者,將見而不見,則謂之闢。此本不見而言闢者,以其君在廟門外,雖不見而言闢,故鄭雲“敬也”。雲“凡君有事於諸臣之家,車造廟門乃下”者,以其卿館於大夫之廟,此館則是諸臣之家,案《公食》記雲:“賓之乘車在大門外。”又《曲禮》雲“客車不入大門”,以此言之,君車入大門矣。大夫士有兩門,入門東行則是廟門矣。既至廟門,須與賓行禮,故鄭雲造廟門乃下也。

    上介聽命。(聽命於廟門中,西面,如相拜然也。擯者每贊君辭,則曰:“敢不承命,告於寡君之老。”)

    [疏]“上介聽命”。

    ○注“聽命”至“之老”。

    ○釋曰:雲“聽命於廟門中,西面,如相拜然也”者,案前受士介幣之時,“賓固辭,公答再拜,擯者出,立於門中以相拜”,注云:“立門中閾外西面。”此中賓不見,使介聽命,明如相拜,然取其視外,便也。必知在門中西面者,以其君來如賓禮,東面,介西面,面公可知。雲“擯者每贊君辭,則曰:敢不承命,告於寡君之老”者,以其君尊,不自出辭,以是故君之擯者,每事贊君出辭,則曰“敢不承命”者,謂上介答君之辭,知告賓。雲“告於寡君之老”者,案《玉藻》雲:“擯者曰寡君之老。”注云:“擯者之辭,主於見他國君。”今上介當擯者之處,故知告於賓,稱告於寡君之老。

    聘享,夫人之聘享,問大夫,送賓,公皆再拜。(拜此四事,公東面拜,擯者北面。)

    [疏]“聘享”至“再拜”。

    ○注“拜此”至“北面”。

    ○釋曰:雲“聘享”者,謂賓聘君以圭,享君以璧。夫人聘享者,謂賓聘夫人以璋,享夫人以琮。問大夫者,間三卿及嘗聘彼國之下大夫,送賓以登路。雲“拜此四事”者,君禮一,夫人禮二,大夫禮三,送賓禮四,四事皆再拜。雲“公東面”者,公如賓禮,門西東面,擯者向公、向介,故知北面爲相而言也。

    公退,賓從,請命於朝。(賓從者,實爲拜主君之館己也。言請命者,以己不見,不敢斥尊者之意。)

    [疏]“公退”至“於朝”。

    ○注“賓從”至“之意”。

    ○釋曰:雲“言請命者,以己不見,不敢斥尊者之意”者,案《司儀》雲:“君館客,客闢,介受命,遂送,客從拜辱於朝。”此經不言拜辱,而言請命,凡言請者,得不由君,君聽則拜,此下經直雲“公辭賓退”,不見拜文,是君不受其謝,故云“請命者,以己不敢斥尊者之意”,故不言“辱”而言“請”。

    公辭,賓退。(辭其拜也。退,還館裝駕,爲且將發也。《周禮》曰:“賓從,拜辱於朝,明日,客拜禮賜,遂行之。”)

    [疏]“公辭賓退”。

    ○注“辭其”至“行之”。

    ○釋曰:雲“退,還館裝駕”者,以明旦將發,故裝束駕乘。引《周禮》者,證明日客拜禮賜,遂行之事。鄭彼注云:“禮賜者,謂乘禽。”即此下文“賓拜乘禽”是也。

    賓三拜乘禽於朝,訝聽之。(發去乃拜乘禽,明己受賜,大小無不識。)

    [疏]“賓三”至“聽之”。

    ○注“發去”至“不識”。

    ○釋曰:自此盡“送至於竟”,論賓介發行王國贈送之事。雲“明己受賜,大小無不識”者,以其乘禽是禮,以細小尚記識而拜之,況饗餼食禮之大者,記識可知,故云大小無不識。

    遂行,舍於郊。(始發,且宿近郊,自展令。)

    [疏]“遂行舍於郊”。

    ○注“始發”至“展令”。

    ○釋曰:《曲禮》雲:“已駕,僕展令。”鄭注云“具視”也。彼是君車,故使僕展之,此卿大夫,故鄭雲“自展令”恐不得所故也。

    公使卿贈,如覿幣。(贈,送也,所以好送之也。言如覿幣,見爲反報也。今文公爲君。)

    [疏]“公使”至“覿幣”。

    ○注“贈送”至“爲君”。

    ○釋曰:“所以好送之”者,來而不往非禮,以禮來往,皆是和好之事,故云好送之也。雲“言如覿幣,見爲反報也”者,以其贈之多少,一如覿幣,故鄭雲見爲反報也。

    受於舍門外,如受勞禮,無儐。(不入,無儐,明去而宜有已也。如受勞禮,以贈勞同節。)

    [疏]注“不入”至“同節”。

    ○釋曰:言“不入,無儐”,對歸饔餼入設而有儐。此則不入,無儐,明賓去,禮宜有已。雲“如受勞禮,以贈勞同節”者,賓來勞之,去有贈之,皆在近郊,禮又不別,故言同節也。

    使下大夫贈上介,亦如之。使士贈衆介,如其覿幣。大夫親贈,如其面幣,無儐。贈上介亦如之。使人贈衆介,如其面幣。士送至於竟。

    使者歸,及郊,請反命。(郊,近郊也。告郊人,使請反命於君也。必請之者,以己久在外,嫌有罪惡,不可以入。春秋時,鄭伯惡其大夫高克使之將兵,逐而不納,此蓋請而不得入。)

    [疏]“使者”至“反命”。

    ○注“郊近”至“得入”。

    ○釋曰:自此盡“拜其辱”,論使者反命之事。知郊是近郊者,以下文雲“朝服載旃”,鄭雲“行時稅舍於此郊,今還至此,正其故行服,以俟君命,敬也”者,初行雲“舍於郊斂旃”,今至此載旃而入,故知近郊也。雲“告郊人,使請反命於君”者,以其使者至所聘之國,謁關人,明此至郊告郊人,使請可知。引《春秋》者,案閔二年《公羊傳》雲:“鄭伯惡高克,使之將,逐而不納,棄師之道也。”何休雲:“使將師救衛,隨後逐之。”彼無大夫文,言大夫者,鄭君加之也。

    朝服,載旃。(行時稅舍於此郊,今還至此,正其故行服,以俟君命,敬也。古文旃作膳。)

    禳,乃入。(禳,祭名也。爲行道累歷不祥,禳之以除災兇。)

    [疏]“禳乃入”。

    ○注“禳祭”至“災兇”。

    ○釋曰:案《春官小祝》雲掌“侯禳禱祠之祝號”,鄭注云:“禳,禳兇咎。”故鄭此雲禳是祭名也。

    乃入,陳幣於朝,西上。上賓之公幣、私幣皆陳,上介公幣陳,他介皆否。(皆否者,公幣、私幣皆不陳。此幣,使者及介所得於彼國君卿大夫之贈賜也。其或陳或不陳,詳尊而略卑也。其陳之,及卿大夫處者待之,如夕幣。其禮於君者不陳。上賓,使者。公幣,君之賜也。私幣,卿大夫之幣也。他介,士介也。言他,容衆從者。)

    [疏]“乃入陳”至“皆否”。

    ○注“皆否”至“從者”。

    ○釋曰:雲“此幣,使者及介所得於彼國君卿大夫之贈賜也”者,於君所得爲公幣,於卿大夫所爲私幣。賓之公幣有:入郊勞幣,一也;禮賓幣,二也;致饔餼,三也;夫人歸禮幣,四也;侑食幣,五也;再饗幣,六也;夕幣,七也;贈賄幣,八也。此八者,皆主君禮賜使者,皆用束錦,故曰公幣。賓之私幣略有十九:主國三卿五大夫皆一,食有侑幣,饗有酬幣,皆用束錦,則是十六;有三卿郊贈,則十九也。其上介公幣則有五:致饔餼,一也;夫人致禮幣,二也;侑食幣,三也;饗酬幣,四也;郊贈幣,五也。降於賓者,以其上介無郊贈幣,又無禮賓幣,又闕一饗幣,故賓八,上介五也。上介私幣有十一:主國三卿五大夫,或饗或食不備,要有其一,則其幣八也;又三卿皆有郊贈,如其面幣,通前則十一也。主國下大夫嘗使己國者,聘亦有幣及之,則亦有報幣之事,其數不定。士介四人直有郊贈報私幣,主國卿大夫報士介私面,士介私幣,數不甚明。雲“禮於君者不陳”者,謂賄用束紡,禮用束帛、乘皮,不陳之者,以經雲公幣,又云上介公幣,他介皆否。若禮於君者,一統於賓,不得雲介之幣,故知禮於君者不陳。必禮於君不陳,禮於己始陳者,以其禮於君者,是其正,故不陳之。禮於己者,以其榮,故陳之。是以下注雲:“不加於其皮上,榮其多。”是其義也。若然,聘君以幣問卿,而其卿不見報聘君之幣者,以其尊卑不敵,若報之,嫌其敵體故也。

    束帛各加其庭實,皮左。(不加於其皮上,榮其多也。)

    [疏]注“不加”至“多也”。

    ○釋曰:此決初夕幣時,束帛皆加於左皮上。今不言加於皮上者,若加於皮上,相掩蔽,故不加於皮上,榮其多也。

    公南鄉。(亦宰告於君,君乃朝服出門。左,南鄉。)

    [疏]“公南鄉”。

    ○注“亦宰”至“南鄉”。

    ○釋曰:此陳幣,當如初夕幣之時,管人布幕於寢門外,使者北面,衆介立於其左,東上,卿大夫在幕東,西面北上,宰告於君,君朝服出門左,南鄉,是以鄭此注亦依夕幣而言之。

    卿進使者,使者執圭,垂繅,北面。上介執璋,屈繅,立於其左。(此主於反命,士介亦隨入,並立,東上。)

    [疏]“卿進”至“其左”。

    ○注“此主”至“東上”。

    ○釋曰:案上行聘禮之時,上介屈繅授賓,賓襲受之。今此賓執圭垂繅,賓則犭軍,變於賓,彼國致命時也。上介執璋,屈繅者,變於賓故也。必變之者,反命致敬少於鄰國致命時,故賓於君前得裼,見美爲敬也。雲“士介亦隨入,並立,東上”者,此言“亦”者,亦初行受於朝時,君使卿進,使者入,衆介隨入,北面東上。此中雖不雲士介入,明亦隨入可知。

    反命,曰:“以君命聘於某君,某君受幣於某宮,某君再拜。以享某君,某君再拜。”(君亦揖使者進之,乃進反命也。某君,某國名也。某宮,若言桓宮、僖宮也。某君再拜,謂再拜受也。必言此者,明彼君敬君,己不辱命。)

    [疏]“反命”至“再拜”。

    ○注“君亦”至“辱命”。

    ○釋曰:雲“君亦揖使者進之,乃進反命也”者,亦謂亦受命於朝位,立定時,君揖,使者乃進受命,明反命亦然。某君某國名者,若雲鄭國君、齊國君。雲“某宮,若言桓宮、僖宮”者,《左傳》有桓宮之楹宮,是廟名。其受聘享於廟,故以宮言之。但受聘享在大祖廟,不在親廟四,而云桓宮、僖宮者,略舉廟名而言也。

    宰自公左受玉。(亦於使者之東,同面並受也。不右使者,由便也。)

    [疏]“宰自公左受玉”。

    ○注“亦於”至“便也”。

    ○釋曰:此言“亦”者,亦於出使初受玉時,宰“自公左授使者圭,同面”,注云:北面並授之。凡並授者,授由其右,受由其左。此中受由其右者,因東藏之便,故鄭雲“不右使者,由便也。”

    受上介璋,致命亦如之。(變反言致者,若雲非君命也。致命曰:“以君命聘於某君夫人,某君再拜,以享於某君夫人,某君再拜。”不言受幣於某宮,可知,略之。)

    [疏]“受上”至“如之”。

    ○注“變反”至“略之”。

    ○釋曰:雲“變反言致者,若雲非君命也”者,君與夫人聘於鄰國君與夫人,各有所當。聘鄰國君受命於君,今使者還,反命於君;聘於鄰國夫人,當受命於夫人,使者還,反命於夫人。但婦人無外事,雖聘夫人,亦君命之。今使還反命,不雲反命於君,變反言致命者,若本非君命,猶夫人之命然,故變反言致也。若然,夫人既無外事,而承君命聘鄰國夫人者,以其夫婦一體,共事社稷,故下記雲:“君以社稷,故在寡小君,拜。”是賓主相對之辭也。雲“致命曰”已下,聘夫人反命無文,此鄭君依記上文反命於君之辭而言之,雲“不言受幣於某宮可知,略之”者,以其夫人受聘享,皆因君聘享同時同宮,故略之也。

    執賄幣以告,曰:“某君使某子賄。”授宰。(某子,若言高子、國子。凡使者所當以告君者,上介取以授之,賄幣在外也。)

    [疏]“執賄”至“授宰”。

    ○注“某子”至“外也”。

    ○釋曰:此賄幣者,即上文賄用束紡是也。雲“某子,若言高子、國子”者,案閔公二年冬《經》書“齊高子來盟”,僖三十三年《經》書“齊國歸父來聘”,《左傳》曰“國子爲政,齊猶有禮”者是也。雲“凡使者所當以告君者,上介取以授之”者,以上受上介璋,是上介授賓,明其餘皆上介取以授之。雲“賄幣在外”者,以其上文雲“禮於君者不陳”,此賄幣即是禮於君前,明在外也。

    禮玉亦如之。(亦執束帛加璧也。告曰:“某君使某子禮。”宰受之,士隨,自後左士介,受乘皮如初。上介出取玉束帛,士介從取皮也。)

    [疏]“禮玉亦如之”。

    ○注“亦執”至“皮也”。

    ○釋曰:此即上雲“禮玉束帛乘皮”,鄭注云:“禮,禮聘君也,所以報享也。”雲“亦執束帛加璧也”者,言“亦”,亦上文行享時束帛加璧者也。雲“宰受之,士隨,自後左士介,受乘皮”者,此約初行享之時,公側授宰幣,士受皮皆自後右客,今執享皮幣玉,宰受之可知。言宰受之士隨,自後隨宰,自後謂自士介後,其在東上者,不須雲自後。其餘三人皆後,乃得左之。必左士介者,取向東藏之便故也。雲“上介出取玉束帛,士介從取皮也”者,此亦初享之時,賓奉束帛加璧,是上介取以授賓,明士介從取皮可知。

    執禮幣,以盡言賜禮。(禮幣,主國君初禮賓之幣也。以盡言賜禮,謂自此至於贈。)

    [疏]注“禮幣”至“於贈”。

    ○釋曰:雲“禮幣,主國君初禮賓之幣也”者,謂從郊勞已後,至於贈賄,八度禮賓,皆有幣,是自郊勞爲初也。雲“以盡言賜禮,謂自此至於贈”者,此則郊勞也。

    公曰:“然,而不善乎?”(善其能使於四方。而猶女也。)

    授上介幣,再拜稽首。公答再拜。(授上介幣,當拜公言也。不授宰者,當復陳之。)

    [疏]“授上”至“再拜”。

    ○注“授上”至“陳之”。

    ○釋曰:雲“不授宰者,當復陳之”者,此幣皆先陳之,今賓執以告君,賓釋辭,君曰勤勞使於四方。故授上介幣,當拜答君,言此幣不授與宰者,當復陳之於本處。此幣入於己者,故不授宰也。上賄幣禮君者,反命訖,皆授宰,故以此決之。

    私幣不告。(亦略卑也。)君勞之,再拜稽首。君答再拜。(勞之以道路勤苦。)

    若有獻,則曰:“某君之賜也。(言此物某君之所賜予爲惠者也。其所獻雖珍異,不言某爲彼君服御物,謙也。其大夫出,反必獻,忠孝也。)

    [疏]“若有”至“賜也”。

    ○注“言此”至“孝也”。

    ○釋曰:此獻物謂入賓者,故下記雲:“既覿,賓若私獻,奉獻將命。”注云:“時有珍異之物,或賓奉之,猶以君命致之。”則是賓亦言有私獻於彼君,則彼君亦有私獻報賓,則此獻者也。雲“大夫出,反必獻,忠孝也”者,案下《曲禮》雲:“大夫私行,出疆必請,反必有獻。”彼私行出疆,反必有獻,此以公聘出疆,反亦有獻,故云大夫出,反必獻。此以入己之物獻於君者,忠孝也。事君言忠,事父言孝,此獻君忠也,而兼言孝者,忠臣出孝子之門,故連言孝也。

    君其以賜乎?”(不必其當君也。獻不拜者,爲君之答已也。)

    [疏]“君其以賜乎”。

    ○注“不必”至“己也”。

    ○釋曰:言君其以賜乎者,大夫所獻之物,謙不必當君所須此物,君其以賜臣下乎?言乎者,或當君意,或不當君意,故言“乎”以疑之。雲“獻不拜者,爲君之答己也”者,士拜國君,國君不拜,士賤故也。大夫拜國君,國君即答拜,大夫尊故也。故云不拜者,爲君之答己拜。若然,自反命以來,盡於賜禮之等,或拜或不拜,無答己之嫌。獨此不拜,爲君之答己者。自此以前,皆是彼國報君之物,賓直告事而已,君受之而無言,故賓不拜君。有言及己者,乃拜之,拜君言也。此獻是彼國君賜於己,理須拜送,是以《玉藻》雲:“凡獻於君,大夫使宰,士親,皆再拜稽首送之。”又《郊特牲》雲:“大夫有獻弗親,不面拜,爲君之答己。”亦此類。故鄭雲獻不拜者,爲君之答己。若然,《玉藻》不親,此親者,此因反命,故親獻也。

    上介徒以公賜告,如上賓之禮。(徒謂空手,不執其幣。)

    君勞之,再拜稽首。君答拜。勞士介亦如之。(士介四人,旅答壹拜,又賤也。)

    [疏]注“士介”至“賤也”。

    ○釋曰:鄭知旅答士介共一拜者,君勞上介,上介再拜稽首,君答拜,不言再拜,則君答上介一拜矣。勞士亦如之。不言“皆”,則總答一拜矣。勞賓,君答再拜,勞上介,君答一拜,對賓再拜,已是賤矣。今此士介四人,共答一拜,故云“又賤也”。此一拜答臣下,則《周禮大祝》辨九拜,“七曰奇拜”是也。是以彼注云:一拜,答臣下也。案《曲禮》雲“君於士不答拜”,此君答拜士者,以其新行反命,君勞苦之,故答拜異於常也。

    君使宰賜使者幣,使者再拜稽首。(以所陳幣賜之也。禮,臣子,人賜之而必獻之君父,不敢自私服也。君父因以予之,則拜受之,如更受賜也。既拜,宰以上幣授之。)

    [疏]“君使”至“稽首”。

    ○注“以所”至“授之”。

    ○釋曰:雲“禮,臣子,人賜之而必獻之君父,不敢自私服也。君父因以予之,則拜受之,如更受賜也”者,案《內則》雲:“婦或賜之衣服,則受而獻諸舅姑,舅姑受之則喜,若反賜之則辭,不得命,如更受賜。”臣子於君父亦然,言此者,證此經君使宰以所獻之物反賜使者,使者辭不得命,再拜稽首受之,如更受賜。雲“既拜,宰即以上幣授之”者,以其上文雲執禮幣,授上介者,是執上幣,不執下幣,明知宰所執授之者是上幣可知。

    賜介,介皆再拜稽首。(士介之幣,皆載以造朝,不陳之耳。與上介同受賜命,俱拜。既拜,宰亦以上幣授上介。)

    乃退。(君揖入,皆出去。)

    [疏]“乃退”。

    ○注“君揖入皆出去”。

    ○釋曰:知“君揖入,皆出去”者,初賓將行,君前受命訖,君揖入,揖賓介出,故知此君退者,亦反命訖,賓介出可知。

    介皆送至於使者之門,(將行,俟於門,反又送於門,與尊長出入之禮也。)

    [疏]“介皆”至“之門”。

    ○注“將行”至“禮也”。

    ○釋曰:雲“將行,俟於門”,是出之禮,初行之時,介皆至賓門,俟賓同行。今行反,又送至於門,是入之禮,故云“與尊長出入之禮”。

    乃退揖。(揖別也。)

    使者拜其辱。(隨謝之也,再拜上介,三拜士介。)

    [疏]注“再拜上介三拜士介”。

    ○釋曰:上介是大夫,與己同類,故知再拜。士卑,與己異類,各一拜,故言三拜士介。

    釋幣於門。(門,大門也。主於,布席於西閾外,東面,設洗於門外東方,其餘如初於禰時。出於行,入於門,不兩告,告所先見也。)

    [疏]“釋幣於門”。

    ○注“門大”至“見也”。

    ○釋曰:自此盡“亦如之”,論賓上介使還禮門神及奠於禰之事。知“門是大門”者,以其從外來,先至大門,即禮門神,故知門是大門也。案《特牲》筮時雲“席於門中,西閾外”,故知此亦席於西閾外。知“東面”者,神居東面爲正故也。雲“設洗於門外東方”者,以其廟在學,設洗皆雲“洗當東榮”,故在門外,亦在東方也。雲“其餘如初於禰時”者,初出亦釋幣於行,不如之者,以其初出於廟,禮文具設於行,其文略,故此雲如禰時也。言如者,謂釋幣於祝,先入己下,埋於西階東是也。雲“出於行,入於門,不兩告,告所以先見也”者,出時自廟出,先見行,即告行,入時先見門,故告門。出入皆告一,故云不兩告也。

    乃至於禰,筵几於室,薦脯醢。(告反也。薦,進也。)

    [疏]“乃至”至“脯醢”。

    ○注“告反也薦進也”。

    ○釋曰:雲“筵几於室”者,還以《特牲》、《少牢》司宮設席於奧東面,右幾,但無牲牢,進脯醢而已,以告祭非常故也。

    觴酒陳。(主人酌進奠,一獻也。言陳者,將復有次也。先薦後酌,祭禮也。行釋幣,反釋奠,略出謹入也。)

    [疏]“觴酒陳”。

    ○注“主人”至“入也”。

    ○釋曰:雲“言陳者,將復有次也”者,但云主人一獻當言奠,今不言奠而言陳者,以其下仍有室老及士獻,以備三獻,故言陳。陳有次第之言,以其三時次第皆列於坐者也。雲“先薦後酌,祭禮也”者,以其《特牲》、《少牢》皆先薦饌,乃後獻奠於南,此與彼同,故云先薦後酌祭禮也。雲“行釋幣,反釋奠,略出謹入也”者,必略出謹入者,出時以禱祈,入時以祠報,故不同也。

    席於阼,(爲酢主人也。酢主人者,祝取爵酌,不酢於室,異於祭。)

    [疏]“席於阼”。

    ○注“爲酢”至“於祭”。

    ○釋曰:鄭知“祝取爵酌”者,案《特牲》、《少牢》屍酢主人,祝取爵,以酢主人。但此無屍爲異也。不酢於室異於祭者,此決《特牲》、《少牢》皆於室內,屍東西面受酢,此乃於外行來告反,故在阼不在室,知與正祭異也。又於正祭時有屍,屍飲卒爵,以屍爵酢主人。此吉祭無屍,爵兼奠,故別取爵以酢主人,亦異也。

    薦脯醢,(成酢禮也。)

    [疏]“薦脯醢”。

    ○注“成酢禮也”。

    ○釋曰:此奠謂若《特牲》、《少牢》主人受酢時,皆席於戶內,有薦俎,此雖無俎,亦薦脯醢於主人之前,以成酢禮也。

    三獻。(室老亞獻,士三獻也。每獻奠,輒取爵酌主人,自酢也。)

    [疏]“三獻”。

    ○注“室老”至“酢也”。

    ○釋曰:鄭注《喪服》雲:室老,家相、士、邑宰。知無主婦而取士者,以其自外來,主於告,反即釋奠於禰廟,故知主婦不與而取士。備三獻,必知有室老與士者,以其前大夫致饔餼於賓時,使老牽牛以致之,鄭注云:皆大夫之貴臣。故知此亦貴臣爲獻也。雲“每獻奠,輒取爵酌”者,此通三獻皆獻奠訖,別取爵自酢,故云輒取爵酌也。別雲“主人自酢”者,對正祭有屍,三獻皆獻屍訖,屍酢主人,主婦賓長。今此無屍,皆自酢,獨雲主人者,主人爲首正,故舉前以包後。

    一人舉爵,(三獻禮成,更起酒也。主人奠之,未舉也。)

    [疏]“一人舉爵”。

    ○注“三獻”至“舉也”。

    ○釋曰:雲“三獻禮成”者,大夫士家祭三獻,《特牲》、《少牢》禮是也。雲“更起酒”者,此欲獻酬,從者不得酌神之尊,是以《特牲》行酬時,設尊兩壺於阼階東,西方亦如之。鄭注云:“謂酬賓及兄弟。”則此亦當然,故知別取酒也。雲“主人奠之,未舉”者,以其下文雲“獻從者”,乃雲“行酬”,似《鄉飲酒》、《鄉射》一人舉觶,未舉,待獻介衆賓後乃行酬,亦然也。

    獻從者,(從者,家臣從行者也。主人獻之,勞之也。皆升飲酒於西階上,不使人獻之,闢國君也。)

    [疏]“獻從者”。

    ○注“從者”至“君也”。

    ○釋曰:知升飲於上者,案《特牲禮》獻衆賓及兄弟之等,皆升飲於西階上,故此獻從者,亦於階上可知。雲“不使人獻之,避國君”者,若正祭,雖國君亦自獻,故《祭統》雲“屍飲五,君洗玉爵獻卿;屍飲七,君洗瑤爵獻大夫”之等。若然,則告祭非常,今獻從者,從燕法。案《燕禮》使宰夫爲獻主,是國君不親獻,此大夫親獻,故云避國君也。

    行酬,乃出。(主人舉奠酬從者,下辯,室老亦與焉也。)

    [疏]注“室老亦與”。

    ○釋曰:知者,案《燕禮》使者勞者,在者亦與,故知此室老亦與。不言士者,文不具,亦與可知。

    上介至,亦如之。

    聘遭喪,入竟,則遂也。(遭喪,主國君薨也。入竟則遂,國君以國爲體,士既請事,已入竟矣。關人未告,則反。)

    [疏]“聘遭喪入竟則遂也”。

    ○注“遭喪”至“則反”。

    ○釋曰:自此盡“卒殯乃歸”,上陳告行聘之事,此以下論或遭主國君喪,或聘君薨於後,或使者與介身卒。安不忘危,故見此非常之事。從此盡“練冠以受”,論主國君或夫人薨,或世子死,行變禮之事。雲“以國爲體”者,謂《公羊傳》宋人執鄭祭仲,使之逐忽而立突仲,以逐忽則國存,不逐則國滅,故逐忽而立突,是以國爲體。但聘君主以聘國,故君雖薨而遂入,關人未告則反者,聘使至關,乃謁關人,關人入告君,君知乃使士請事。已入關,自然入矣,若關人未告君,君不知,使者又未入聞,主國君死,理當反矣。

    不郊勞,(子未君也。)

    [疏]“不郊勞”。

    ○注“子未君也”。

    ○釋曰:案文公八年,天王崩。九年,毛伯來求金,《公羊傳》曰:“何以不稱使?當喪未君也。逾年矣,何以謂之未君?即位矣而未稱王也。未稱王何以知其即位?以諸侯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以天子三年然後稱王,亦知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若然,雲“子未君”,《公羊傳》文。但彼據逾年即位後,此據新遭父喪,引之者,以其同是子未君故也。

    不筵几,(致命不於廟,就屍柩於殯宮,又不神之。)

    [疏]“不筵几”。

    ○注“致命”至“神之”。

    ○釋曰:“不筵几,致命不於廟”,決正聘設几筵也。“就屍柩於殯宮”者,國君雖以國爲體,主聘其國,但聘亦爲兩君相好,今君薨,當就屍柩,故不就祖廟也。雲“又不神之”者,以其鬼神所在曰廟,則殯宮亦得爲廟,則設几筵亦可矣。但始死,不忍異於生,不神之,故於殯傍無幾筵也。《曾子問》雲“君薨世子生”,告殯殯東有几筵者,鄭雲:“明繼體也。”然則尋常則殯東不設几筵,當在室內矣。

    不禮賓。(喪降事也。)

    [疏]“不禮賓”。

    ○注“喪降事也”。

    ○釋曰:雲“不禮”者,謂既行聘享訖,不以醴酒禮賓也。

    主人畢歸禮,(賓所飲食不可廢也。禮,謂饔餼饗食。)

    [疏]“主人畢歸禮”。

    ○注“賓所”至“饗食”。

    ○釋曰:知歸禮中兼有饗食者,主人有故,雖饗食,亦有生致法,故主人亦歸之。且下文雲“賓唯饔餼之受”,明本並饗食,亦歸賓,乃就中受饔餼。若本不歸饗食,空歸饔餼何頓雲饔餼之受,明其時並致饗食也。

    賓唯饔餼之受。(受正不受加也。)

    [疏]“賓唯饔餼之受”。

    ○注“受正不受加也”。

    ○釋曰:饔餼大禮是其正,自饗食之等是其加也。

    不賄,不禮玉,不贈。(喪殺禮,爲之不備。)

    [疏]“不賄不禮玉不贈”。

    ○注“喪殺禮爲之不備”。

    ○釋曰:雲“不賄”者,皆據上文謂不以束紡。“不禮玉”者,謂不以束帛、乘皮以報享。“不贈”者,賓出至郊,不以物贈之也。

    遭夫人、世子之喪,君不受,使大夫受於廟,其他如遭君喪。(夫人、世子死,君爲喪主,使大夫受聘禮,不以兇接吉也。其他,謂禮所降。)

    [疏]“遭夫”至“君喪”。

    ○注“夫人”至“所降”。

    ○釋曰:雲“夫人、世子死,君爲喪主”者,案《禮記服問》雲“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婦”,鄭注云:“言妻,見大夫以下,亦爲此三人爲喪主也。”故云君爲喪主。既爲喪主,是以使大夫受聘禮,不以兇接吉也。雲“其他,謂禮所降”者,謂“不禮以下,不贈以上”,皆闕之。

    遭喪,將命於大夫,主人長衣練冠以受。(遭喪,謂主國君薨,夫人、世子死也。此三者,皆大夫攝主人。長衣,素純布衣也。去衰易冠,不以純兇接純吉也。吉時在裏爲中衣,中衣、長衣,繼皆掩尺,表之曰深衣,純袂寸半耳。君喪不言使大夫受,子未君,無使臣義也。)

    [疏]“遭喪”至“以受”。

    ○注“遭喪”至“義也”。

    ○釋曰:此經總說上三人死,主君不得受命,故使將命於大夫,主人即大夫,故鄭雲“此三者,皆大夫攝主人”也。雲“長衣,素純布衣”者,此長衣則與深衣同布,但袖長素純爲異,故云長衣素純布衣也。此長衣之緣以素爲之,故云素純也。去衰易冠者,謂脫去斬衰之服,而著長衣,脫去六升、九升之冠,而著練冠,故云“去衰易冠”也。雲“不以純兇接純吉”者,《聘禮》是純吉禮,爲君三升衰裳六升冠,爲夫人、世子,六升衰裳九升冠,是純凶禮。麻與屨不易,直去衰易冠而已,故云不以純兇接純吉。雲“吉時在裏爲中衣,中衣、長衣,繼皆掩尺,表之曰深衣,純袂寸半耳”,鄭言此者,欲廣解長衣、中衣、深衣三者之義。此三者之衣,皆用朝服十五升布,六幅分爲十二幅而連衣裳,袖與純緣則異,故云吉時在裏爲中衣。中衣與長衣繼皆掩尺者,案《玉藻》雲“長中繼掩尺”,鄭注云:“其爲長衣、中衣,則繼袂掩一尺。”此鄭雲吉時之服純袂寸半者,純爲衣裳之側,袂爲口緣,皆寸,半表裏共三寸。案《深衣目錄》雲:“深衣,連衣裳而純以彩。”純素曰長衣,有表則謂之中衣。以此言之,則長衣、中衣皆用素純。雲“君喪不使大夫受,子未君,無使臣義也”者,其疏見於上。若然,臣爲君斬,爲夫人、世子期,輕重不同。今受鄰國之聘禮,同用長衣練冠者,但接鄰國者,禮不可以純兇,故權制此服,略爲一節耳。向來所釋,皆是君主始薨。假令君薨逾年,嗣子即位,鄰國朝聘,以吉禮受之於廟,故成十七年《經》書“邾子ㄑ且卒”,十八年“邾宣公來朝”,《傳》雲“即位而來見”,逾年可以朝他國,他國來朝亦得以吉禮受之於廟矣。雖逾年而未葬,則不得朝人。人來朝已,亦使人受之於廟。於夫人、世子亦然,以其本爲死者,來故也。

    聘,君若薨於後,入竟則遂。(既接於主國君也。)

    [疏]“聘君”至“則遂”。

    ○注“既接於主國君也”。

    ○釋曰:自此盡“唯稍受之”,論聘者遭已君之喪,行非常之禮事。雲“接於主國”者,謂謁關人,關人告君,君使士請事,是接於主國矣。故“入境則遂”也。

    赴者未至,則哭於巷,衰於館。(未至,謂赴告主國君者也。哭於巷者,哭於巷門,未可爲位也。衰於館,未可以凶服出見人。其聘享之事,自若吉也。今文赴作計。)

    [疏]“赴者”至“於館”。

    ○注“未至”至“作計”。

    ○釋曰:“未至,謂赴告主國君者也”,以其本國遭喪,赴者有兩使,一使告聘者,一使告主國。雲“未可爲位”者,以其赴主國之使未至,是以未可爲位,受人吊禮。雲“衰於館未可以凶服出見人”者,對下經“赴者至,則衰而出”。雲“其聘享之事,自若吉”者,下雲受饔餼之禮,故知先行聘享,乃後受禮,以其主國未得赴告,故自若吉也。

    受禮,(受饔餼也。)

    [疏]“受禮”。

    ○注“受饔餼也”。

    ○釋曰:上文遭主國之喪,賓唯饔餼之受,受禮亦饔餼之禮。

    不受饗食。(亦不受加。)

    [疏]“不受饗食”。

    ○注“亦不受加”。

    ○釋曰:上文遭主國之喪,雲“唯饔餼之受”,注云:“受正不受加也。”加,即此饗食也,故此雲“亦不受加”也。

    赴者至,則衰而出,(禮爲鄰國闕,於是可以凶服將事也。)

    [疏]“赴者”至“而出”。

    ○注“禮爲”至“事也”。

    ○釋曰:雲“禮爲鄰國闕”者,案襄二十三年,《春秋左氏傳》雲:“杞孝公卒,晉悼夫人喪之,平公不徹樂,非禮也。禮,爲鄰國闕。”服注云:“鄰國尚爲之闕樂,況舅甥之親乎?”若然,赴者至,主國君使者衰而出,則主國可以闕樂。雲“於是可以凶服將事”者,謂主人所歸禮,則賓可以凶服受之,其正行聘享,則著吉服矣。故《雜記》雲“執玉不麻”是也。

    唯稍受之。(稍,稟食也。)

    [疏]“唯稍受之”。

    ○注“稍稟食也”。

    ○釋曰:禮,君行師從,卿行旅從。從者既多,不可闕於稍食。案《周禮》每雲“稍事”,皆謂米稟以其稍稍給之,故謂米稟爲稍。

    歸,執圭覆命於殯,升自西階,不升堂。(覆命於殯者,臣子之於君父,存亡同。)

    [疏]“歸執”至“升堂”。

    ○注“覆命”至“亡同”。

    ○釋曰:自此盡“即位踊”,論使者喪,還執圭還國覆命之事。雲“臣子之於君父,存亡同”者,案《禮記》奔父母之喪,升自西階。此覆命於殯,亦升自西階法。生時出必告,反必面,故云臣子於君父存亡同也。

    子即位,不哭。(將有告請之事,宜清淨也。不言世子者,君薨也。諸臣待之,亦皆如朝夕哭位。)

    [疏]“子即位不哭”。

    ○注“將有”至“哭位”。

    ○釋曰:雲“不言世子者,君薨也”者,案《公羊傳》:“君存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逾年稱君。”案上文稱世子,此文單稱子,是知其君薨,故君不稱某,而與此既葬同號者,以其既不得稱世子,略雲子而已。故不言某,其實正法稱子某,是以《雜記》在殯待鄰國之使皆稱某。雲“諸臣待之,亦皆如朝夕哭位”者,但臣子一列,上下文唯言子,不言羣臣,與子同。知如朝夕哭位者,案《奔喪》雲:奔父之喪在家者,待之皆如朝夕哭位,故知此亦然。

    辯覆命,如聘。(自陳幣至於上介,以公賜告,無勞。)

    [疏]“辯覆命如聘”。

    ○注“自陳”至“無勞”。

    ○釋曰:言“辯覆命如聘”者,上文君存時,使者覆命,自陳公幣已下,至賜告之等,今覆命於殯所,亦盡陳之,故言“辯”。知“無勞”者,勞主君出命,今君薨,不可代君出命,故知無勞也。

    子臣皆哭。(使者既覆命,子與羣臣皆哭。)

    [疏]“子臣皆哭”。

    ○注“使者”至“皆哭”。

    ○釋曰:此據子在位哭,亦兼羣臣,故鄭雲“子與羣臣皆哭”。

    與介入,北鄉哭。(北鄉哭,新至別於朝夕。)

    [疏]“與介入北鄉哭”。

    ○注“北鄉”至“朝夕”。

    ○釋曰:使者升階覆命訖,不見出文,而言與介入者,以其覆命之時,介在幣南,北面,去殯遠,覆命訖,除去幣,賓更與介前入近殯,北鄉哭,鄉內爲入,故云“與介入,北鄉哭”也。雲“北鄉哭,新至別於朝夕”者,朝夕哭位在阼階下,西面,今於殯前北鄉,故云別於朝夕也。

    出,袒括髮。(悲哀變於外,臣也。)

    [疏]“出袒括髮”。

    ○注“悲哀變於外臣也”。

    ○釋曰:案《奔喪》雲“至於家,入門左,升自西階”,東面哭,括髮袒於殯東,是於內者,子故也。此使者出門,袒括髮,變於外者,臣故也。

    入門右,即位踊。(從臣位,自哭至踊,如奔喪禮。)

    [疏]“入門右即位踊”。

    ○注“從臣”至“喪禮”。

    ○釋曰:案《奔喪》雲:袒括髮於西階,東即位,踊,襲、於序東。此門外袒括髮,入門右,即位踊,亦當襲於序東,故鄭雲“自哭至踊,如奔喪禮”也。

    若有私喪,則哭於館,衰而居,不饗食。(私喪,謂其父母也。哭於館,衰而居,不敢以私喪自聞於主國,凶服幹君之吉使。《春秋傳》曰:“大夫以君命出,聞喪,徐行而不反。”)

    [疏]“若有”至“饗食”。

    ○注“私喪”至“不反”。

    ○釋曰:自此盡“從之”,論使者有父母之喪行變禮之事。雲“不敢以私喪自聞於主國”者,解“哭於館”。又云“凶服幹君之吉使”者,亦取不敢解之。言“衰而居”,謂服衰居館行聘享,即皮弁吉服,故不敢凶服幹君之吉使也。引《春秋傳》者,案宣八年《經》書:“夏六月,公子遂如齊,至黃乃復。”《公羊傳》雲:“其言至黃乃復何?有疾也。何言乎有疾乃復?譏。何譏爾?大夫以君命出,聞喪徐行而不反。”何氏注:“聞大喪而不反,重君命也。徐行者,爲君當使人追代之,以喪喻疾者,喪猶不還,而況疾乎?”是也。以此言之,使雖未出國境,聞父母之喪,遂行,不敢以私廢王事,君使人代之可也。以此言之,明至彼所使之國,雖聞父母之喪,不反可知,是以哭於館衰而居。

    歸,使衆介先,衰而從之。(己有齊斬之服,不忍顯然趨於往來,其在道路,使介居前,歸又請反命,己猶徐行隨之。君納之,乃朝服,既反命,出公門,釋服,哭而歸。其佗如奔喪之禮。吉時道路深衣。)

    [疏]“歸使”至“從之”。

    ○注“己有”至“深衣”。

    ○釋曰:雲“己有齊斬之服”者,以其私喪之內,有爲父斬爲母齊衰,故齊斬並言之也。雲“不忍顯然趨於往來”者,解經並“使衆介先衰而從之”意。經雲歸,據反國時兼雲往者。鄭意去時聞父母之喪,不敢即反,亦使衆介先,衰而從之,故往來並言。雲“在道路,使介居前”者,謂去向彼國時。雲“歸又請反命,己猶徐行隨之”者,此謂還國至近郊,使人請反命,君許入,猶使介居前,徐行於後,隨介至國也。雲“君納之,乃朝服”者,以其行聘之時,猶不以凶服幹君之吉使,而服吉服,知此反命時,亦不以凶服於君之吉使,而服朝服,如吉時反命矣。雲“出公門,釋服,哭而歸”者,案《雜記》雲:“大夫士將與祭於公,既視濯而父母死,則猶是與祭也。次於異宮,既祭,釋服出公門外,哭而歸。”亦云“其它如奔喪之禮”,明此亦出公門,釋朝服而歸。但彼祭服不可著出,故門內釋服。此朝服可以著,出門乃釋服爲異也。雲“其他如奔喪之禮”者,案《奔喪》雲:“至於家,入門左,升自西階,殯東西面坐,哭盡哀,括髮,袒,降堂東即位,西鄉哭,成踊,襲、於序東,絞帶,反位拜賓,成踊,送賓,反位。有賓後至者,則拜之成踊,送賓皆如初,衆主人、兄弟皆出門,出門哭止闔門,相者告就次,於又哭。括髮,袒,成踊。於三哭,猶括髮,袒,成踊。三日成服,拜賓送賓皆如初。雲“吉時道路深衣”者,以其朝服之下,唯有深衣,庶人之常服。既以朝服反命,出門去朝服,還服吉時,深衣三日,成服乃去之。

    ●卷二十四聘禮第八

    賓入竟而死,遂也。主人爲之具,而殯。(具,謂始死至殯所當用。)

    [疏]“賓入”至“而殯”。

    ○注“具謂”至“當用”。

    ○釋曰:自此盡“卒殯乃歸”,論賓介死之事。雲“賓入境而死,遂也”者,若未入境即反來。雲“主人爲之具而殯”者,謂從始死至殯所當用者,主人皆供之。鄭雲“具,謂始死至殯所當用”,直雲至殯所當用,明不殯於館,取其至殯節,主人供喪具,以其大斂訖即殯,故連言殯。故下文“歸介覆命”之時,柩止門外,明斂於棺而已。

    介攝其命。(爲致聘享之禮也。初時,上介接聞命。)

    [疏]“介攝其命”。

    ○注“爲致”至“聞命”。

    ○釋曰:雲“初時,上介接聞命”者,鄭解介得代賓致命之意,以其命出於君。初,賓受命於君之時,賓介同北面,上介接聞君命矣,以是今賓死,得攝其命。

    君吊,介爲主人。(雖有臣子親因,猶不爲主人,以介與賓並命於君,尊也。)

    [疏]“君吊介爲主人”。

    ○注“雖有”至“尊也”。

    ○釋曰:古者賓聘,家臣子皆從行,是以延陵季子聘於齊,其子死葬於嬴搏之。故鄭雲“雖有臣子親因,猶不爲主人”,以其介尊故也。

    主人歸禮幣,必以用。(當中奠贈諸喪具之用,不必如賓禮。)

    [疏]“主人”至“以用”。

    ○注“當中”至“賓禮”。

    ○釋曰:賓既死,主人所歸禮與幣,必以當喪者之用。雲“當中奠贈”者,解經中小斂、大斂之用。雲“當中奠贈,諸喪具之用”者,具謂襲與小斂、大斂,解經“幣”,雲“不必如賓禮”者,不必如致飧饔之禮,束紡、皮帛之類,不堪喪者之用故也。

    介受賓禮,無辭也。(介受主國賓己之禮,無所辭也。以其當陳之以反命也。有賓喪,嫌其辭之。)

    [疏]“介受賓禮無辭也”。

    ○注“介受”至“辭之”。

    ○釋曰:雲“介受主國賓己之禮”者,謂公幣、私幣之屬,故鄭雲“當陳之以反命也”。言“無辭”者,雖無三辭,以其殯受饔餼之時禮辭,受食三辭,明介亦有禮辭。雲“無所辭也”者,以有賓喪,嫌介有三辭,故云介受賓禮無辭也。

    不饗食。

    [疏]“不饗食”。

    ○釋曰:案上遭君喪,受饔餼不受饗食。鄭雲“受正不受加”,此雲“不饗食”,介不就君受饗食,明受饔餼正禮也。

    歸,介覆命,柩止於門外。(門外,大門外也。必以柩造朝,達其忠心。)

    [疏]“歸介”至“門外”。

    ○注“門外”至“忠心”。

    ○釋曰:知“門外,是大門外”者,國君有三門:皋、應、路;又有三朝:內朝在路寢庭,正朝在路門外,應門外無朝,外朝當在皋門外。經直雲“止於門外”,無入門之言,明知止於大門外,外朝之上。是以上賓拜賜,皆雲“於門外”,亦在外朝矣。故鄭雲“必以柩造朝,達其忠心”也。

    介卒覆命,出,奉柩送之。君吊,卒殯。(卒殯,成節乃去。)

    [疏]“介卒”至“卒殯”。

    ○注“卒殯成節乃去”。

    ○釋曰:當介覆命之時,賓之屍柩在外朝,上介卒覆命,謂覆命訖,出君大門,奉賓之柩,送至賓之家。屍柩入殯於兩楹之,君往就吊。“卒殯”者,謂殯訖,殯是喪之大節。故云“卒殯,成節乃”去,謂君與大夫盡去。

    若大夫介卒,亦如之。(不言上介者,小聘,上介,士也。)

    [疏]“若大”至“如之”。

    ○注“不言”至“士也”。

    ○釋曰:雲“不言上介者,小聘,上介,士也”者,案經大夫介卒,據大聘上介是大夫而言。今鄭以經不言上介,則大夫介卒,中兼有聘使大夫,其卒亦如之。故鄭雲不言上介小聘上介士也,欲兼見小聘之法也。若小聘,上介、末介皆士,則入下文“士介死”中,以其下文更不見小聘賓介死法,故此兼言之也。

    士介死,爲之棺斂之,(不具佗衣物也,自以時服也。)

    [疏]注“不具”至“服也”。

    ○釋曰:以其士介卑,其禮降於賓與上介,非直具棺,他衣物亦具之。此士介直具棺,不具他物也。其士介從者,自用時服斂之。

    君不弔焉。(主國君使人吊,不親往。)

    [疏]“君不弔焉”。

    ○注“主國”至“親往”。

    ○釋曰:雲“主國君使人吊,不親往”者,對上經賓死,“君吊,介爲主人”。此士,雲“不弔”者,明不親吊,使人吊之可知也。

    若賓死,未將命,則既斂於棺,造於朝,介將命。(未將命,謂俟之後也。以柩造朝,以已至朝,志在達君命。)

    [疏]“若賓”至“將命”。

    ○注“未將”至“君命”。

    ○釋曰:前雲“賓入境而死”,謂在路死,未至國。此經更說賓至朝俟之後,使大夫致館,未行聘享,而賓在館死之事,故鄭雲“俟之後”。是以鄭雲“以柩造朝”,以其既至朝,志在達君命,則知上國外死,不以柩造朝可知。

    若介死,歸覆命,唯上介造於朝。若介死,雖士介,賓既覆命,往,卒殯乃歸。(往,謂送柩。)

    小聘曰問。不享,有獻,不及夫人。主人不筵几,不禮。面不升,不郊勞。(記貶於聘,所以爲小也。獻,私獻也。面猶覿也。)

    [疏]“小聘”至“郊勞”。

    ○注“記貶”至“覿也”。

    ○釋曰:自此盡“三介”,論侯伯行小聘之事。雲“不享”者,謂不以束帛加璧,獻國所有。雲“不禮”者,聘訖,不以齊酒禮賓。“面不升”者,謂私覿庭中受之,不升堂,此對大聘升堂受。若然,不言私覿而言面者,對大聘言覿,故闢之而言面也。

    其禮,如爲介,三介。(如爲介,如爲大聘上介。)

    [疏]“其禮”至“三介”。

    ○注“如爲”至“上介”。

    ○釋曰:雲“其禮如爲介”者,謂特問使大夫得主國之禮多少,如大聘卿。此大夫爲上介之時,即上文介之禮,飧饔餼及食燕之等。三介者,大夫降於卿二等故也。舉此侯伯之小聘,則公之臣,子男之臣,小聘禮數,其義可知也。

    記。久無事,則聘焉。(事,謂盟會之屬。)

    [疏]“記久”至“聘焉”。

    ○注“事謂盟會之屬”。

    ○釋曰:此雲“久無事,則聘焉”者,則《周禮》殷聘也。是以《周禮大行人》雲:“凡諸侯之邦交,歲相問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注云:“小聘曰問。殷,中也。久無事,又於殷朝者,及而相聘也。”雲“事,謂盟會之屬”者,案《春秋》有事而會,不協而盟。是以《春秋》有會而不盟,盟必因會,若有盟會相見,故云久無事則聘焉。

    若有故,則卒聘。束帛加書將命,百名以上書於策,不及百名書於方。(故,謂災患及時事相告請也。將猶致也。名,書文也,今謂之字。策,簡也。方,板也。)

    [疏]“若有”至“於方”。

    ○注“故謂”至“板也”。

    ○釋曰:雲“故,謂災患及時相告請”者,此即上經雲“若有言”一也。言災患,上注引《春秋》臧孫辰告糴於齊、公子遂如楚乞師。此雲“及時事”者,即上注引《春秋》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是也。雲“名,書文,今謂之字”者,鄭注《論語》亦云:“古者曰名,今世曰字。”許氏《說文》亦然。言此者,欲見經雲“名”,名者即今之文字也。雲“策,簡方。板也”者,簡謂據一片而言,策是編連之稱,是以《左傳》雲南史氏“執簡以往”,是簡者未編之稱。此經雲“百名以上書之於策”,是其衆簡相連之名。鄭作《論語序》雲:“《易》、《詩》、《書》、《禮》、《樂》、《春秋》,策皆尺二寸,《孝經》謙,半之,《論語》八寸策者,三分居一,又謙焉。”是其策之長短。鄭注《尚書》:“三十字,一簡之文。”服虔注《左氏》雲:“古文篆書,一簡八分字。”是一簡容字多少者。雲“方,板”者,以其百名以下書之於方,若今之祝板,不假連編之策。一板書盡,故言方板也。

    主人使人與客讀諸門外。(受其意,既聘享,賓出而讀之。讀之不於內者,人稠處嚴,不得審悉。主人,主國君也。人,內史也。書必璽之。)

    [疏]“主人”至“門外”。

    ○注“受其”至“璽之”。

    ○釋曰:雲“既聘享,賓出而讀之”者,上經雲:“若有言,則以束帛如享禮。”文承聘享之後,故知此讀諸門外,故云既聘享也。鄭知人是內史者,案《內史職》雲:“凡四方之事書,內史讀之。”此雲“使人與客讀諸門外”者,亦是四方事書,故知人是內史也。知書必璽之者,案襄二十九年《左傳》雲:公如楚,“還,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問,璽書追而與之”。故知此書亦璽之也。

    客將歸,使大夫以其束帛反命於館。(爲書報也。)

    [疏]“客將”至“於館”。

    ○注“爲書報”也。

    ○釋曰:此爲書報上有故之事,彼以束帛加書將命,此亦以束帛加書反命於館。

    明日君館之。(既報,館之,書問尚疾也。)

    [疏]“明日君館之”。

    ○注“既報”至“疾也”。

    ○釋曰:爲昨日爲書報之,今日君始就館送客者,書問之道尚疾故也。必須尚疾者,以其所報告請,多是密事,是以鄭雲“既報,館之,書問尚疾也”。

    既受行,出,遂見宰,問幾月之資。(資,行用也。古者君臣謀密草創,未知所之遠近,問行用,當知多少而已。古文資作齎。)

    [疏]“既受”至“之資”。

    ○注“資行”至“作齎”。

    ○釋曰:使者受命於君,但知出聘,不知遠近,故云“古者君臣謀密草創,未知所之遠近”,故問宰行糧多少,即知遠近也,故知須問之。

    使者既受行日,朝同位。(謂前夕幣之,同位者,使者北面,介立於左少退,別其處臣也。)

    [疏]“使者”至“同位”。

    ○注“謂前”至“臣也”。

    ○釋曰:雲“既受行日”者,謂已受命日,夕幣之前,使者及介朝君之時,皆同位,北面,東上;在朝處,臣東方,西面,北上,故鄭雲“同位者,使者北面,介立於左,少退,以別處臣也。”

    出祖,釋,祭酒脯,乃飲酒於其側。(祖,始也。既受聘享之禮,行出國門,止陳車騎,釋酒脯之奠於,爲行始也。《詩傳》曰:,道祭也。謂祭道路之神。《春秋傳》曰:涉山川。然則,山行之名也。道路以險阻爲難,是以委土爲山,或伏牲其上,使者爲,祭酒脯祈告也。卿大夫處者,於是餞之,飲酒於其側。禮畢,乘車轢之而遂行,舍於近郊矣。其牲,犬羊可也。古文作祓。)

    [疏]“出祖”至“其側”。

    ○注“祖始”至“作祓”。

    ○釋曰:雲“既受聘享之禮,行出國門,止陳車騎,釋酒脯之奠於”者,凡道路之神有二:在國內釋幣於行者,謂平道路之神;出國門釋奠於者,謂山行道路之神;是以委土爲山象,國中不得名,國外即得稱。引《詩傳》曰者,證祭道路之神也。引《春秋傳》曰者,案襄二十八年《左氏傳》子大叔雲:“涉山川,蒙犯霜露。”引之者,證是山行之名,涉者水行之稱。故《》詩云:“大夫涉,我心則憂。”《毛傳》雲:“草行曰,水行曰涉。”雲“是以委土爲山”者,案《月令》冬祀行,鄭注:“行廟門外之西,爲壤,厚二寸,廣五尺,輪四尺。祀行之禮,北面設主於上。國外祀山行之神爲壤,大小與之同。”鄭注《夏官大馭》雲:“封土爲山象,以菩芻棘柏爲神主,既祭之,以車轢之而去,喻無險難也。”雲“或伏牲其上”者,案《周禮犬人》雲:“掌犬牲,凡祭祀供犬牲,用物,伏瘞亦如之。”鄭注云:“伏,謂伏犬,以王車轢之。”故知有伏牲其上。雲“使者爲祭酒脯祈告也”者,案《周禮大馭》:“掌馭玉路以祀。及犯,王自左馭,馭下祝,登,受轡。”彼天子禮,使馭祭。此大夫禮,故使者自祭,犯而去。雲“卿大夫處者,於是餞之”者,案《詩》雲“飲餞於禰”,是處者送行人而飲酒,名曰餞也。雲“遂行,舍於郊”者,即上經雲舍於近郊是也。雲“其有牲,犬羊可”者,《犬人職》雲:“伏、瘞亦如之。”是用犬也。《詩》雲“取羝以”,是用羊也。是犬羊各用其一,未必並用之。言可者,人君有牲,大夫無牲,直用酒脯。若然,此見出行時祭,案《韓奕》詩云:“韓侯出祖,出宿於屠。顯父餞之,清酒百壺。”是韓侯入覲天子,出京城爲祖道。又《左氏傳》:“鄭忽逆婦嬀於陳,先配而後祖,陳釒鹹子曰:是不爲夫婦,誣其祖矣。”《鄭志》以祖爲祭道神,是亦將還而後祖道,此聘使還亦宜有祖,但文不具。

    所以朝天子,圭與繅皆九寸,剡上寸半,厚半寸,博三寸,繅三採六等,朱白倉。(圭,所執以爲瑞節也。剡上,象天圜地方也。雜採曰繅,以韋衣木板,飾以三色。再就,所以薦玉,重慎也。九寸,上公之圭也。古文繅或作藻,今文作ロ。)

    [疏]“所以”至“白倉”。

    ○注“圭所”至“作ロ”。

    ○釋曰:雲“圭,所執以爲瑞節”者,案《周禮大宗伯》雲:“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國。”又云:“王執鎮圭,公執桓圭,侯執信圭,伯執躬圭,子執璧,男執蒲璧。”是以其圭爲瑞。又案《周禮掌節》有玉節之節,即是節與瑞別矣。今此雲瑞節,但連言節者,案節不得言瑞,瑞亦是節信,故連言節也。雲“剡上,象天圜地方也”者,下不剡象地方,上剡象天圜。案《雜記》贊大行曰: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此經直剡上寸半,不言左右,文不具也。凡圭,天子鎮圭,公桓圭,侯信圭,皆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唯長短依命數不同。雲“雜採曰繅”者,凡言繅者,皆象水草之文。天子五采,公侯伯三採,子男二採,皆是雜採也。雲“以韋衣木板,飾以三色。再就”者,依《漢禮器制度》而知也。但木板大小,一如玉製,然後以韋衣之,大小一如其板,經雲“三採六等”,注云:“三色再就者,就即等也。”是一採爲再就,三採即六等也,是以鄭注《典瑞》雲一匝爲一就。《典瑞》雲侯伯“三採三就”者,以一採雖有再匝,併爲一就。《覲禮》注云朱白倉爲六色者,亦是一採一匝爲二色,三採故六色。三採,據公侯伯子男則二採,故《典瑞》雲子男“皆二採再就”是也。所以薦玉重慎者,玉者寶而脆,今以繅藉薦之,是其重慎也。

    問諸侯,朱綠繅,八寸。(二採再就,降於天子也。於天子曰朝,於諸侯曰問,記之於聘,文互相備。)

    [疏]“問諸”至“八寸”。

    ○注“二採”至“相備”。

    ○釋曰:此諸侯使臣聘,繅藉之等雲“二採再就”者,上雲三採六等,此二採不雲四就者,此臣禮與君禮異。此二採雖與子男同,子男即一採爲一匝,二採爲再匝,爲四等。今臣一採爲一就,二採共爲再就,是二採當君一採之處,是以《典瑞》雲:“彖圭璋璧琮,繅皆二採一就,以┹聘。”亦是臣二採共當君一採一匝之處。雲“降於天子”者,案《典瑞》王“執鎮圭,繅藉五采五就”,言五就者,據一採爲一等,若據一採一匝而言,即五采十等,此二採二等,是降於天子也。此亦降於諸侯,而言降於天子者,此鄭君指上文朝天子而言,故言聘諸侯降於朝天子也。雲“於天子曰朝”者,據上文所以朝天子是也。則諸侯自相朝亦同圭與繅九寸,侯伯以下亦依命數。雲“於諸侯曰問”者,詩侯遣臣自問。若遣臣問天子,圭與繅亦八寸,是以雲“記之於聘,文互相備”。案《玉人》雲:“彖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聘。”無所依據,則於天子諸侯同言八寸者,據上公之臣。侯伯之臣則六寸,子男之臣則四寸,各降其君二等。若然,經言八寸者,據上公之臣也。

    皆玄系,長尺,絢組。(採成文曰絢。系,無事則以系玉,因以爲飾,皆用五采組,上以玄,下以絳爲地。今文絢作糹勻。)

    [疏]“皆玄”至“絢組”。

    ○注“採成”至“作糹勻”。

    ○釋曰:上文繅藉,尊卑不同,此之組系,尊卑一等。雲“採成文曰絢”,鄭注《論語》文成章曰絢,與此語異義同。雲“系,無事則以系玉,因以爲飾”者,無事謂在櫝之時,亦以系玉,因以爲飾。此組系亦名繅藉,即上文反命之時,使者執圭垂繅,上介執璋屈繅。又《曲禮下》雲:“執玉,其有藉者則裼,無藉者則襲。”鄭注亦云:“藉,繅也。”裼、襲皆據有繅無繅之時,是其因以爲飾。雲“皆用五采組”者,以其言絢,絢是文章之名,經又言皆,復無尊卑之別,故知皆用五采組也。雲“上以玄,下以絳爲地”者,以其皆用五采,而經直雲玄爲地,上加五采,上下皆據垂之爲上下,必知上玄下絳者,上玄以法天,下絳以法地故也。經雲“”,注云“絳”者,《爾雅》三入赤汁爲,絳則赤也,故本絳以解。

    問大夫之幣,俟於郊,爲肆,又齎皮馬。(肆猶陳列也。齎猶付也。使者既受命,宰夫載問大夫之禮待於郊,陳之爲行列,至則以付之也。使者初行,舍於近郊。幣雲肆,馬雲齎,因其宜,亦互文也。不於朝付之者,闢君禮也。必陳列之者,不夕也。古文肆爲肄。)

    [疏]“問大夫”至“皮馬”。

    ○注“肆猶”至“爲肄”。

    ○釋曰:知載大夫幣是宰夫者,以其初,宰衆官具幣,故知載幣於郊,付使者亦是宰夫可知。雲“幣雲肆,馬雲齎,因其宜,亦互文也”者,以其幣是財賄易可陳列,故言肆,不言齎,亦付使者矣。馬是難陳之物,故直言齎,亦付使者亦陳之,是因其宜,互文也。

    辭無常,孫而說。(孫,順也。大夫使,受命不受辭,辭必順且說。)

    [疏]注“受命不受辭”。

    ○釋曰:受命,謂受君命,聘於鄰國,不受賓主對答之辭。必不受辭者,以其口及則言辭無定準,以辭無常,故不受之也。

    辭多則史,少則不達。(史,謂策祝。)

    [疏]注“史謂策祝”。

    ○釋曰:案《周禮》大史、內史皆掌策書。《尚書金》雲“史乃策祝”,是策書祝辭,故辭多爲文史。

    辭苟足以達,義之至也。(至,極也。今文至爲砥。)

    辭曰:“非禮也,敢。”對曰:“非禮也,敢辭。”(辭,不受也。對,答問也。二者皆卒曰敢,言不敢。)

    [疏]“辭曰”至“敢辭”。

    ○注“辭不”至“不敢”。

    ○釋曰:辭謂賓辭主人,答謂賓答主人,介則在旁。曰非禮也敢,故《易旅卦初六》雲“瑣瑣,斯其所取災”,鄭雲:瑣瑣,猶小小。爻互體艮,艮小石,小小之象。三爲聘客,初與二其介也。介當以篤實之人爲之,而用小人瑣瑣,然客主人爲言,不能辭曰非禮,不能對曰非禮。每者不能以禮行之,則其所以得罪是其義也。

    卿館於大夫,大夫館於士,士館於工商。(館者必於廟,不館於敵者之廟,爲大尊也。自官師以上,有廟有寢,工商則寢而已。)

    [疏]“卿館”至“工商”。

    ○注“館者”至“而已”。

    ○釋曰:雲“館者必於廟”,案上歸饔餼雲於廟,明其禮皆在廟可知。雲“不館於敵者之廟,爲大尊也”者,以其在廟尊,則尊矣,故就降等而已。若又在敵者之廟,以上是其大尊。雲“自官師以上,有廟有寢”者,案《祭法》雲:“士二廟,官師一廟。”鄭雲:“官師謂中士、下士。”是其官師有廟。知廟有寢,案《周禮隸僕》雲:“掌五寢之掃除。”鄭注云:“五寢,五廟之寢。天子七廟,唯祧無寢。”《詩》雲“寢廟奕奕”,相連之貌。故《左傳》雲:“大叔之廟在道南,其寢在道北。”是其前曰廟,後曰寢。“工商則寢而已”者,案《爾雅釋宮》雲:“室有東西廂曰廟。”注云:“夾室前堂。”又云:“無東西廂有室曰寢。”注云:“但有大室。”是其自士以上有廟者必有寢,庶人在官者、工商之等有寢者則無廟,故《祭法》雲“庶士庶人無廟,祭於寢”是也。

    管人爲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管人,掌客館者也。客,謂使者下及士介也。)

    飧不致。(不以束帛致命,草次饌,飧具輕。)

    [疏]“飧不致”。

    ○注“不以”至“具輕”。

    ○釋曰:“君不以束帛致命”者,對饔餼以束帛致之,此不以束帛致,草次饌具輕者,以其客始至則致之,故言“草次”也。對聘日致饔餼,生死俱有禮物,又多爲重,故以此物爲輕而不致。

    賓不拜,(以不致命。)

    [疏]“賓不拜”。

    ○注“以不致命”。

    ○釋曰:雲“不拜”者,宰夫朝服設食,賓無拜受之文,以其不以束帛致故也。

    沐浴而食之。(自清,尊主國君賜也。記此,重者沐浴可知。)

    [疏]“沐浴而食之”。

    ○注“自”至“可知”。

    ○釋曰:雲“記此,重者沐浴可知”者,以其食禮輕,尚沐浴而食,饔餼食重者,沐浴而食可知。

    卿,大夫訝。大夫,士訝。士皆有訝。(卿,使者。大夫,上介也。士,衆介也。訝,主國君所使迎待賓者,如今使者護客。)

    [疏]“卿大”至“有訝”。

    ○注“卿使”至“護客”。

    ○釋曰:雲“卿,大夫訝”者,謂大聘使卿,主人使大夫迎。士訝者,小聘使大夫,主人使士迎。言“皆有訝”者,自介已下皆迎之。雲“卿,使者。大夫,上介。士,衆介也”者,據此篇是侯伯之卿大聘而言,其實小聘使大夫,亦使士迎之。所迎者,謂初行聘及饗食燕皆迎之,故鄭君無所止定。

    賓即館,訝將公命。(使已迎待之命。)

    [疏]“賓即館訝將公命”。

    ○注“使已迎待之命”。

    ○釋曰:案《秋官掌訝職》雲:“賓入館,次於舍門外,待事於客。”注云:“次,如今宮府門外更衣處。待事於客,通其所求索。”彼謂天子有掌訝之官,共承客禮。此諸侯使,無掌訝,是以還遣所使大夫士訝,將公命有事,通傳於君。

    又見之以其摯。(又,復也。復以私禮見者,訝將舍於賓館之外,宜相親也。大夫訝者執雁,士訝者執雉。)

    [疏]“又見之以其摯”。

    ○注“又復”至“執雉”。

    ○釋曰:雲“復以私禮見”者,訝將舍於賓館之外,宜相親也者。禮,掌訝舍於賓之館門外。此大夫士,君使爲訝,雖非掌訝之官,亦爲次舍於賓之館外,宜相親,故執摯以相見。“大夫訝者執雁,士訝者執雉”,案《士相見》及《大宗伯》文也。

    賓既將公事,復見之以其摯。(既,已也。公事,聘享問大夫。復,報也。使者及上介執雁,羣介執雉,各以見其訝。)

    [疏]“賓既”至“其摯”。

    ○注“既已”至“其訝”。

    ○釋曰:雲以“公事,聘享問大夫”者,此並行君物享主國君,及問大夫,故云公事也。雲“復,報也”者,有報訝者以摯私見己,今還以摯私報之。知“使者及上介同執雁”,不執羔者,見上文主國卿大夫勞賓同執雁,則知此使者及上介同執雁可知。“各以見其訝”者,謂使者見大夫之訝者,上介見士之訝者,士介亦見士訝者。

    凡四器者,唯其所寶,以聘可也。(言國獨以此爲寶也。四器,謂圭、璋、璧、琮。)

    [疏]“凡四”至“可也”。

    ○注“言國”至“璧琮”。

    ○釋曰:案以公事,《宗伯》雲“以玉作六瑞”,王執鎮圭,公執桓圭,以下人執之曰瑞。又云“以玉作六器,以禮天地四方”,謂禮神曰器。此四者,人所執。不言“瑞”而言“器”者,對文,執之曰瑞,禮神曰器。散文則通,雖執之亦曰器。是以《尚書》雲“五器卒乃復”,與此文皆稱器。雲“言四國獨此以爲寶”者,案《周禮天府職》:“凡邦國之玉鎮、大寶器藏焉。”注云:“玉鎮大寶器,玉瑞、玉器之美者。”是其玉稱寶。雲“四器,謂圭、璋、璧、琮”者,是據上經圭璋以行聘,璧琮以行享而言。此據公侯伯之使者用圭、璋、璧、琮;若子男使者,聘用璧、琮,享用琥、璜。

    宗人授次。次以帷。少退於君之次。(主國之門外,諸侯及卿大夫之所使者,次位皆有常處。)

    [疏]“宗人”至“之次”。

    ○注“主國”至“常處”。

    ○釋曰:“主國門外”,以其行朝聘、陳賓介皆在大門外,故次亦在大門外可知。雲“諸侯及卿大夫之使者,次位皆有常處”者,以其上公九十步,侯伯七十步,子男五十步,使其臣聘使,大聘、小聘又各降二等。其次皆依其步數,就西方而置之。未行禮之時,止於次中,至將行禮,賓乃出次。凡爲次,君次在前,臣次在後,故云“少退於君之次”,故云“皆有常處”。

    上介執圭,如重,授賓。(慎之也。《曲禮》曰:“凡執主器,執輕如不克。”)

    [疏]“上介”至“授賓”。

    ○注“慎之”至“不克”。

    ○釋曰:此謂當將聘於主君廟門外,上介屈繅以授賓,賓襲受之節。引《曲禮》者,彼器即此玉,欲證執玉如重之義也。

    賓入門,皇;升堂,讓;將授,志趨。(皇,自莊盛也。讓,謂舉手平衡也。志猶念也。念趨,謂審行步也。孔子之執圭,鞠躬如也,如不勝。上如揖,下如授,勃如戰色,足宿宿如有循。古文皇皆作王。)

    [疏]“賓入”至“志趨”。

    ○注“皇自”至“作王”。

    ○釋曰:賓入門皇,謂未至堂時。升堂讓,謂升堂東面向主君之時。將授志趨,謂賓執玉向楹,將授玉之時。念鄉入門在庭時,執玉徐趨,今亦然。若降堂後趨進翼如,則疾趨也。雲“讓,謂舉手平衡也”者,謂若《曲禮》雲“凡奉者當心”,下又云“執天子之器則上衡”,注云:“謂高於心。”“國君則平衡”,注云:“謂與心平。”則此亦執國君器也,故引之爲證。引“孔子之執圭”者,《鄉黨》論孔子爲君聘使法。彼“足宿宿如有循”,謂徐趨,據入彼國廟門,執玉行步之時,以足容重退之,在降堂之下,與此趨同,故爲證也。

    授如爭承,下如送;君還,而後退。(重失隊也。而後猶然後也。)

    [疏]“授如”至“後退”。

    ○注“重失”至“後也”。

    ○釋曰:授,謂就東楹授玉於主君時,如與人爭承取物,恐失墜。雲“下如送,君還而後退”者,以上文次言之,此下如送者,止謂聘享每訖,君實不送,而賓之敬如君送然,故云下如送也。君回還,賓則退出廟門,更行後事,非謂賓出大門也。

    下階,發氣,怡焉;再三舉足,又趨。(發氣,舍息也。再三舉足,自安定,乃復趨也。至此雲舉足,則志趨卷Т而行也。孔子之升堂,鞠躬如也,屏氣似不息者,出降一等,逞顏色,怡怡如也。沒階,趨進,翼如也。)

    [疏]“下階”至“又趨”。

    ○注“發氣”至“如也”。

    ○釋曰:雲“下階,發氣怡焉”者,即《論語》雲“出降一等,逞顏色,怡怡如也”。雲“再三舉足,自安定,乃復趨也”者,謂降時再三舉足,故又趨進翼如也。雲“發氣,舍息”者,以將授玉,屏氣似不息,今既授玉,降階,縱舍其氣,怡然和悅也。雲“至此舉足,則志趨卷Т而行也”者,是釋志趨爲徐趨,此舉足爲疾趨也。

    及門,正焉。(容色復故,此皆心變見於威儀。)

    [疏]“及門正焉”。

    ○注“容色”至“威儀”。

    ○釋曰:此謂聘訖,將更有享而出門時。雲“心變見於威儀”者,以其貌從心起,觀威儀,省禍福,睹貌可以知心故也。

    執圭,入門,鞠躬焉,如恐失之。(記異說也。)

    [疏]“執圭”至“失之”。

    ○注“記異說也”。

    ○釋曰:亦謂將聘,執圭入廟門時。雲“鞠躬焉”,則鞠躬如也,如恐失之者,即執輕如不克也。雲“記異說”者,以上文已記執圭此,又記執圭之儀,以同記事而言有差,異人記事,說有不同也。

    及享,發氣焉,盈容。(發,舍氣也。孔子之於享禮,有容色。)

    [疏]“及享”至“盈容”。

    ○注“發舍”至“容色”。

    ○釋曰:雲“及享發氣焉盈容”者,即孔子行享禮有容色,一也,故注引爲證也。此發氣,即上注云“舍息”,一也。

    衆介北面,蹌焉。(容貌舒揚。)

    [疏]“衆介北面蹌焉”。

    ○注“容貌舒揚”。

    ○釋曰:此謂賓行聘,衆介從,入門左,北面。《曲禮》雲:“大夫濟濟,士蹌蹌。”鄭雲:“皆行容止之貌。”故此注亦云“容貌舒揚”也。但彼大夫雲濟濟,諸侯雲皇皇,上文賓入門皇,得與諸侯同者,以其執君圭璋,志在重玉,故行容得與君同。若尋常行,則大夫濟濟也。

    私覿,愉愉焉。(容貌和敬。)

    [疏]“私覿愉愉焉”。

    ○注“容貌和敬”。

    ○釋曰:上文享時盈容,對聘時儀貌戰色,顏舒緩。此私覿,對享時又愉愉和敬,舒於盈容也。

    出,如舒雁。(威儀自然而有行列。舒雁,鵝。)

    [疏]“出如舒雁”。

    ○注“威儀”至“雁鵝”。

    ○釋曰:此出廟門之外,行步如鵝,又紓緩於愉愉也。雲“舒雁,鵝”者,《爾雅釋鳥》文。

    皇,且行;人門主敬,升堂主慎。(復記執玉異說。)

    [疏]“皇且”至“主慎”。

    ○注“復記執玉異說”。

    ○釋曰:上已二度記執玉行步之法。今又云“皇且行”,是別有人更記此執玉行法,故云“復記執玉異說”也。

    凡庭實,隨入,左先,皮馬相可也。(隨入,不併行也。,猶代也。士物有宜,君子不以所無爲禮,畜獸同類可以相代。古文作幹。)

    [疏]“凡庭”至“可也”。

    ○注“隨入”至“作幹”。

    ○釋曰:雲“左先”者,以皮馬以四爲禮,北面以西頭爲上,故左先入陳也。雲“君子不以所無爲禮”者,案《禮器》雲:“天不生,地不養,君子不以爲禮。”言當國有馬而無虎豹皮,則用馬;或有虎豹皮並有馬,則以皮爲主而用皮也。雲“畜獸同類可以相代”者,畜謂馬,獸謂虎豹,《爾雅》釋雲:“在家曰畜,在野曰獸。”雲“同類”者,《爾雅》又云:“二足而羽謂之禽,四足而毛謂之獸。”若然,則馬畜亦是四足之類,故云同類可以相代也。

    賓之幣,唯馬出,其餘皆東。(馬出,當從廄也。餘物皆東,藏之內府。)

    [疏]“賓之”至“皆東”。

    ○注“馬出”至“內府”。

    ○釋曰:雲“馬出,當從廄也”者,若有皮之國,用皮則不出,亦從餘物東藏也。知“東藏之內府”者,案《天官內府職》雲:“凡四方之幣獻之,金玉、齒革、兵器,凡良貨賄入焉。”注云:“諸侯朝聘所獻國珍。”彼天子禮諸侯,亦當有內府。諸侯自朝聘,其貨獻珍異,亦人內府,故注依之也。

    多貨,則傷於德。(貨,天地所化生,謂玉也。君子於玉比德焉。朝聘之禮,以爲瑞節,重禮也。多之則是主於貨,傷敗其爲德。)

    [疏]“多貨則傷於德”。

    ○注“貨天”至“爲德”。

    ○釋曰:此經主論聘享所用圭璋璧琮不得過多之事也。雲“貨,天地所化生,謂玉也”者,鄭注《周禮九職》亦云:“金玉曰貨,布帛曰賄。”故此注云貨天地所化生謂玉也。下注雲“幣人所造成”,幣則布帛曰賄,對金玉是自然之物也。雲“君子於玉比德焉”者,《聘義》文。雲“重禮”也,亦《聘義》文。雲“多之則是主於貨,傷敗其爲德”者,以玉比德,故朝聘用之,相厲以德,不取重寶珍美之意。若多之,則是主於貨物,不取相厲以德,是傷敗其爲德。是以圭璧聘享主國君,璋琮聘享主國夫人,各用一而已也。

    幣美,則沒禮。(幣,人所造成,以自覆幣,謂束帛也。愛之斯欲衣食之,君子之情也,是以享用幣,所以副忠信,美之,則是主於幣,而禮之本意不見也。)

    [疏]“幣美則沒禮”。

    ○注“幣人”至“見也”。

    ○釋曰:此主論享時用束帛。故享君用束帛,享夫人用束錦,皆不得過美。雲“幣,人所造成,以自覆幣,謂束帛也”者,案《禮記檀弓》:“伯高之喪,孔氏之使者未至,冉子攝束帛乘馬而將之。孔子曰:異哉!徒使我不誠於伯高。”鄭注云:“禮所以副忠信也。忠信而無禮,何傳乎!”是知自覆者,覆忠信而已。若更美,則主意於財美而禮不見,故沒禮也。雲“愛之斯欲衣食之,君子之情也”者,《禮記檀弓》雲:“愛之斯錄之矣。”彼據愛父母而作重,此亦微取彼文。但此雲愛之斯欲衣食之,兼言食,謂以幣欲之,君子之情則忠信。

    賄,在聘於賄。(賄,財也。於,讀曰爲。言主國禮賓,當視賓之聘禮,而爲之財也。賓客者,主人所欲豐也。若苟豐之,是又傷財也。《周禮》曰:“凡諸侯之交,各稱其邦而爲之幣,以其幣爲之禮。”古文賄皆作悔。)

    [疏]“賄在聘於賄”。

    ○注“賄財”至“作侮”。

    ○釋曰:鄭轉“於”作“爲”者,欲就《司儀》之文爲解故也。雲“言主國禮賓”者,釋經賄是主國禮賓也。雲“當視賓之聘禮”者,釋經在聘,謂在賓聘財多少。雲“而爲之財也”者,釋經於賄也,謂主人視賓多少,爲財賄報賓。雲“若苟豐之,是又傷財也”者,凡行禮用財者,取不豐不儉,取於折中。若句且豐多,則傷於貪財。引《周禮》者,《秋官司儀職》文。案彼注云:“幣謂享幣也。於大國則豐,於小國則殺。”解經各稱其邦而爲之幣。彼又注云:“主國禮之如其豐殺之禮。”解經以其幣爲之禮,“謂賄用束紡,禮玉束帛、乘皮,及贈之屬”是也。

    凡執玉,無藉者襲。(藉,謂繅也。繅所以藉玉。)

    [疏]“凡執玉無藉者襲”。

    ○注“藉謂”至“藉玉”。

    ○釋曰:凡繅藉有二種,若以木爲中,施五采三採者,此繅常有,不得雲無藉。今此雲“無藉者襲”,據絢組尺繅藉而言。若廟門外賈人啓櫝取玉,垂繅以授上介,上介裼受,上介屈繅以授賓,賓即襲受,即此執玉無藉者是也。此文與《曲禮》同,故《曲禮》凡執玉,“其有藉者則裼,無藉者則襲”是也。

    禮,不拜至。(以賓不於是始至。今文禮爲醴。)

    [疏]“禮不拜至”。

    ○注“以賓”至“爲醴”。

    ○釋曰:此文承執玉帛之下聘臣事,據《鄉飲酒》賓主升堂,主人有拜至之禮。此賓昨日初至之時,主人請賓行禮,賓言俟,此時賓已至矣,故聘時不拜至,是以鄭雲“以賓不於是始至”。

    醴尊於東箱,瓦大一,有豐。(瓦大,瓦尊。豐,承尊器,如豆而卑。)

    薦脯五只,祭半只,橫之。(只,脯如版然者,或謂之廷,皆取直貌焉。)

    [疏]注“只脯”至“貌焉”。

    ○釋曰:此脯禮賓時所用薦脯是也。案《鄉飲酒禮》雲薦脯“五廷”,故云“或謂之廷,皆取直貌”。

    祭醴,再扌及,始扌及一祭,卒再祭。(卒,謂後扌及。)

    主人之庭實,則主人遂以出,賓之士訝受之。(此謂餘三馬也,左馬,賓執以出矣。士,士介從者。)

    [疏]“主人”至“受之”。

    ○注“此謂”至“從者”。

    ○釋曰:此“主人之庭實”者,謂主人禮賓時設乘馬也。經雲“賓執左馬以出”,三馬在後,主人從者牽之,遂從賓以出於門外,賓之士介迎受之,故鄭雲“此謂餘三馬也”。知“士,是士介從”者,以其經雲“從者訝受馬”,此既雲士,故知士介從者也。

    既覿,賓若私獻,奉獻,將命。(時有珍異之物,或賓奉之,所以自序尊敬也,猶以君命致之。)

    [疏]“既覿”至“將命”。

    ○注“時有”至“致之”。

    ○釋曰:雲“猶以君命致之”者,以經雲“將命”,是以知雖是私獻己物,與君物同,皆雲君命致之,臣統於君故。

    擯者入告,出禮辭。(辭其獻也。)

    賓東面坐奠獻,再拜稽首。(送獻不入者,奉物禮輕。)

    [疏]注“送獻”至“禮輕”。

    ○釋曰:雲“奉物禮輕”者,謂以奉私獻入,則是主於貨,傷敗於享覿,故不入。

    擯者東面坐取獻,舉以入告,出,禮請受。(東面坐取獻者,以宜並受也。其取之,由賓南而自後右客也。)

    [疏]“擯者”至“請受”。

    ○注“東面”至“客也”。

    ○釋曰:“擯者東面坐取獻,舉以入告”者,謂擯者從門東南方,西行於賓北,舉幣入告於君,及出,一請於賓而受之,故云“出禮請受”。雲“東面坐取獻者”,以宜並受也者。獻物在門外,擯者出受之,擯者與賓敵並受,故云“宜並受也”。雲“其取之,由賓南而自後右客也”者,案上受享之時,受皮者自後右客。鄭注云:“自,由也。”從東方來,由客後西居其左受皮也。此賓門西東面奠獻擯者,從東由賓南,自客後居賓左,取獻物,故云自後右客也。

    賓固辭,公答再拜。(拜受於賓也,固亦衍字。)

    [疏]注“拜受”至“衍字”。

    ○釋曰:知“固是衍字”者,以其上擯者禮請受,不雲“固”,明知賓不固辭,故云固衍字。雲“亦”者,亦士介私覿時,“賓固辭”,鄭注云:“固衍字,當如面大夫也。”

    擯者立於閾外以相拜,賓闢。(相,贊也。古文閾爲蹙。)擯者授宰夫於中庭。(東藏之,既乃介覿。)

    若兄弟之國,則問夫人。(兄弟,謂同姓若昏姻甥舅有親者。問猶遺也,謂獻也。不言獻者,變於君也。非兄弟,獻不及夫人。)

    [疏]注“兄弟”至“夫人”。

    ○釋曰:雲“兄弟,謂同姓”者,若魯於晉鄭之等,同姓也。雲“若昏姻甥舅有親”者,若魯取齊女以爲舅,齊則以魯爲甥,是有親者也。雲“非兄弟,獻不及夫人”者,以其經雲“兄弟之國則問”,夫人則非兄弟,問不及夫人可知。

    若君不見。(君有疾若他故,不見使者。)

    [疏]“若君不見”。

    ○注“君有”至“使者”。

    ○釋曰:雲“他故”者,病之外,或新有哀慘也。

    使大夫受。(受聘享也,大夫,上卿也。)

    [疏]“使大夫受”。

    ○注“受聘”至“卿也”。

    ○釋曰:知“受聘享”者,以其在後雖有覿獻之法,聘享在前,是以據在先者而言。雲“大夫,上卿也”者,以其卿上大夫,故以卿爲大夫。必知使卿,不使下大夫者,以其君無故,君親受,今既有故,明使上卿代君受之。

    自下聽命,自西階升受,負右房而立。賓降亦降。(此儀如還圭然,而賓大夫易處耳。今文無而。)

    [疏]注“此儀”至“處耳”。

    ○釋曰:案上使大夫還玉於館,“大夫升自西階鉤楹,賓自碑內聽命,升自西階,自左南面受圭,退負右房而立,大夫降中庭,賓降自碑內東面,授上介於阼階東”。此中與彼還玉,皆升自西階,此非易處也。但還玉時,賓自大夫左受之,此中大夫於賓左受之,其賓主之位,皆易處於還玉時,故云“易”處也。

    不禮。(闢正主也。古文禮作醴。)

    [疏]“不禮”。

    ○注“闢正主也”。

    ○釋曰:案上聘享及私覿訖,主君禮賓。此大夫代君,不禮,故云“闢正主也”。

    幣之所及,皆勞,不釋服。(以與賓接於君所,賓又請有事於己,不可以不速也。所不及者,下大夫未嘗使者也。不勞者,以先是賓請有事於己同類,既聞彼爲禮所及,則己往有嫌也。所以知及不及者,賓請有事,固曰某子某子。)

    [疏]“幣之”至“釋服”。

    ○注“以與”至“某子”。

    ○釋曰:雲“不可以不速也”者,釋經“不釋服”,即注云:“所不及者,下大夫未嘗使者。”以其經雲:“下大夫嘗使至者,幣及之。”故知所不及者,是下大夫未嘗使者也。雲“不勞者,以先是賓請有事於己同類,既聞彼爲禮所及,則已往有嫌也”者,此勞賓在後,賓請有事於大夫在聘日。雲“先是賓請有事於己同類”,同類謂幣所及者,故鄭雲既聞彼爲禮所及。雲“則已往有嫌”者,彼國幣及己,是以禮加於己,今勞賓者,是以禮報之,若幣不及己,若往勞賓,則是己有禮於賓,是譏賓無禮於己之嫌,是以不往勞之,故云已往有嫌也。雲“所以知及不及者,賓請有事,固曰某子某子”者,當賓請事於大夫之時,顯此張子、李子之等,使受禮者預知,爾時不道己姓,則知己乃幣所不及。

    賜饔,唯羹飪。筮一屍,若昭若穆。(羹飪,謂飪一牢也。肉謂之羹。唯是祭其先,大禮之盛者也。筮屍若昭若穆,容父在,父在則祭祖,父卒則祭禰。腥餼不祭,則士介不祭也。士之初行,不釋幣於禰,不祭可也。古文羹爲羔,飪作念。)

    [疏]“賜饔”至“若穆”。

    ○注“羹飪”至“作念”。

    ○釋曰:古者天子諸侯行,載廟木主。大夫雖無木主,亦以幣帛主其神,是以受主國饔餼,故筮屍祭,然後食之,尊神以求福故也。昭穆言“若”者,以其昭穆不定,故云若也。雲“腥餼不祭,則士介不祭也”者,上致饔餼之時,雲“上介饔餼三牢”,則飪、腥、餼三者皆有,故云士介四人皆餼,大牢無飪可祭,故知士介不祭也。

    僕爲祝。祝曰:“孝孫某,孝子某,薦嘉禮於皇祖某甫,皇考某子。”(僕爲祝者,大夫之臣攝官也。)

    [疏]“僕爲”至“某子”。

    ○注“僕爲”至“官也”。

    ○釋曰:經並雲孝孫孝子、皇祖皇考,以其不定,故兩言,謂上經若昭若穆,亦兩言之。雲“僕爲祝者,大夫之臣攝官也”者,若然,諸侯不攝官使祝,祝,策矣。案定四年祝佗雲:“嘉好之事,君行師從,卿行旅從,則臣無事。”若君到主國祭饔之時,得不攝官乎?諸侯不使人攝,是以《覲禮》雲:“侯氏裨冕,釋幣於禰。”注云:“釋幣於禰之禮,既則祝藏其幣,歸乃埋之於祧,西階之東。”大夫使僕攝祝,則是本無祝官,與諸侯異矣。其諸侯禮,大祝不行,知不使小祝行者,以其《掌客》雲“羣介行人宰史”,是諸侯從官不言祝,明大、小祝俱不行矣。

    如饋食之禮。(如少牢饋食之禮,不言少牢,今以大牢也。今文無之。)

    [疏]“如饋食之禮”。

    ○注“如少牢”至“無之”。

    ○釋曰:雲“如少牢饋食之禮”者,案少牢禮有尊俎籩豆鼎敦之數,陳設之儀,陰厭陽厭之禮,九飯三獻之法,上大夫又有正祭於室,儐屍於堂,此等皆宜有之。至於致爵、加爵,及獻兄弟弟子等,固當略之矣。

    假器於大夫。(不敢以君之器爲祭器。)

    [疏]“假器於大夫”。

    ○注“不敢”至“祭器”。

    ○釋曰:案《曲禮》雲:“大夫士去國,大夫寓祭器於大夫,士寓祭器於士。”注云:“與得用者言寄覬己後還。”若然,卑者不得用尊者之器,是以此大夫聘使,不得將己之祭器而行致饔餼,雖是祭器,人臣不敢以君之器爲祭器。是以聘使是大夫,還於主國,大夫假祭器而行之。

    分肉及、車。(分猶賦也。,人也。車,巾車也。二人掌視車馬之官也。賦及之,明辯也。古文分作紛。)

    [疏]“分肉及車”。

    ○注“分猶”至“作紛”。

    ○釋曰:此謂怒訖歸胙在下。雲“,人也。車,巾車也”者,案《周禮》天子夏官有人職掌養馬,春官有巾車職。諸侯雖兼官,亦當有人、巾車,是故引《周禮》爲證。

    聘日致饔。(急歸大禮。)明日,問大夫。(不以殘日問人,崇敬也。古文曰問夫人也。)夕,夫人歸禮。(與君異日,下之也。今文歸作饋。)

    既致饔,旬而稍,宰夫始歸乘禽,日如其饔餼之數。(稍,稟食也。乘禽,乘行之禽也,謂雁鶩之屬。其歸之,以雙爲數。其,賓與上介也。古文既爲餼。)

    [疏]“既致”至“之數”。

    ○注“稍稟”至“爲餼”。

    ○釋曰:雲“既致饔,旬而稍”者,以其賓客之道,十日爲正,行聘禮既訖,合歸一旬之後,或逢兇變,或主人留之,不得時反,即有稍禮。故下文雲:“既將公事,賓請歸。”注云:“謂已問大夫,事畢請歸,不敢自專,謙也。主國留之,饗食燕獻無日數,盡殷勤也。”是主人留之。是以《周禮漿人》亦“共賓客之稍禮”,注云:“稍禮非飧饔之禮,留王稍所給賓客者,漿人所給,亦六飲而已。”諸侯相待亦如之,是其留致稍者也。雲“乘禽,乘行之禽也”者,別言此者,欲見此乘非物四曰乘,言如其饔餼之數者,一牢當一雙,故《聘義》雲“乘禽日五雙”,是此饔餼五牢者也。雲“雁鶩之屬”者,案《爾雅》“二足而羽”,若然,上介三牢則三雙也,士介一牢則一雙也,羽謂之禽,故以禽爲雁鶩之屬。雲“其,賓與上介也”者,以其下文別有士介故也。

    士中日則二雙。(中猶也。不一日一雙,大寡,不敬也。)

    凡獻,執一雙,委其餘於面。(執一雙,以將命也。面,前也,其受之也。上介受以入告之,士舉其餘從之,賓不辭,拜受於庭。上介執之,以相拜於門中,乃入授人。上介受,亦如之。士介拜受於門外。)

    [疏]“凡獻”至“於面”。

    ○注“執一”至“門外”。

    ○釋曰:雲“上介受以入告之,士舉其餘從之”者,此乘禽而云“凡獻”,宜約私獻。私獻,擯者取獻以入,士舉其餘。此若上介受入,明其餘士舉從入可知。雲“不辭,拜受於庭”者,以其經無辭文,又饔餼雲禮辭,明此禽禮輕,無辭,受於庭可知。“上介執之,以相拜於門中,乃入授人”者,此亦約私獻,私獻之時,擯者取獻以入,又云擯者立於閾外,以相拜賓,闢擯者,授宰夫是其約也。雲“上介受,亦如之”者,以其受饔餼之時,上介受己如賓禮,故知受乘禽亦如賓也。雲“士介拜受於門外”者,以其受餼在門外,此受乘禽在門外可知。

    禽羞、ㄈ獻比。(比,放也。其致之,禮如乘禽也。禽羞,謂成孰有齊和者。ㄈ獻,四時珍美新物也。ㄈ,始也,言其始可獻也。《聘義》謂之時賜。)

    [疏]“禽羞ㄈ獻比”。

    ○注“比放”至“時賜”。

    ○釋曰:雲“禽羞,謂成孰有齊和者”,以其稱羞,謂若庶羞、內羞之等,故稱禽則以雁鶩等爲之,故以成孰解之。“《聘義》謂之時賜”者,案《聘義》雲:“燕與時賜無數。”時賜,謂四時珍異,以賜諸賓客。與此ㄈ獻是一物,故引以爲證。

    歸大禮之日,既受饔餼,請觀。(聘於是國,欲見其宗廟之好,百官之富,若尤尊大之焉。)訝帥之,自下門入。(帥猶道也。從下門外入,遊觀非正也。)

    各以其爵,朝服。(此句似非其次,宜在“凡致禮”下,絕爛在此。)

    [疏]“各以其爵朝服”。

    ○注“此句”至“在此”。

    ○釋曰:雲“宜在‘凡致禮’下”者,以其各以其爵朝服爲致禮而言,故知義然。

    士無饔,無饔者無擯。(謂歸餼也。)

    [疏]“士無”至“無擯”。

    ○注“謂歸餼也”。

    ○釋曰:案上經直雲宰夫朝服以致之,是其無饔,宰夫退去,士介不儐之,是也。

    大夫不敢辭,君初爲之辭矣。(此句亦非其次,宜在“明日問大夫”之下。)

    [疏]“大夫”至“辭矣”。

    ○注“此句”至“之下”。

    ○釋曰:此謂賓問卿之時,卿不敢辭者,以賓聘享訖,出大門,請有事於大夫,君禮辭許,是君初爲之辭,故卿不辭也。

    凡致禮,皆用其饗之加籩豆。(凡致禮,謂君不親饗賓及上介,以酬幣致其禮也。其,其賓與上介也。加籩豆,謂其實也,亦實於甕筐。饗禮今亡。)

    [疏]“凡致”至“籩豆”。

    ○注“凡致”至“今亡”。

    ○釋曰:雲“其,其賓與上介也”者,案上經賓壹食壹饗,上介若食若饗,唯士介不言饗,故知其中唯有賓與上介耳。雲“加籩豆,謂其實也,亦實於甕”者,案致饗餼,醯醢是豆實,實於甕,明此饗之豆實,亦實於甕,可知也。案昭六年:“夏,季孫宿如晉,拜莒田也。晉侯享之以加籩。武子退,使行人告曰:小國之事大國也,苟免於討,不敢求貺,得貺不過三獻。今豆有加,下臣弗堪,無乃戾也。”此中致饗有加籩豆者,饗使者無加籩豆之正禮,此雲加籩豆者,殷勤之義也。雲“饗禮今亡”者,以其食禮在,知其豆數,饗禮亡,無文以知之。

    無饔者無饗禮。(士介無饗禮。)

    [疏]“無饔者無饗禮”。

    ○注“士介無饗禮”。

    ○釋曰:“無饔者,無饗禮”,文承饗下,故鄭以無饗禮解之。以其賓與上介饔餼俱有,故有饗。士介唯有餼而已,無饔,故無饗禮也。

    凡餼,大夫黍、粱、稷,筐五斛。(謂大夫餼賓、上介也。器寡而大,略。)

    [疏]“凡餼”至“五斛”。

    ○注“謂大”至“大略”。

    ○釋曰:案上經雲“大夫餼賓,大牢米八筐”,衆介米六筐,不辨大小,故此記人辨之,雲“筐五斛”。雲“器寡而大,略”者,以其君歸饔餼於賓,與大夫介米小而多者,是尊者所致,以多器爲榮。今大夫致禮於賓、介,器寡而大,是略之於卑者也。

    既將公事,賓請歸。(謂已問大夫,事畢請歸,不敢自專,謙也。主國留之,饗食燕獻無日數,盡殷勤也。)

    [疏]“既將公事賓請歸”。

    ○主“謂已”至“勤也”。

    ○釋曰:雲“已問大夫”者,請問三卿與下大夫,嘗使於彼國,幣所及皆是君命,及以君物行禮者,皆是公事,事訖,故請歸也。雲“主國留之,饗食燕獻無日數,盡殷勤也”者,亦謂至旬,賓乃將歸,主君乃留賓,有此饗食燕獻之等,故《燕禮》注云“今燕又宜獻焉”是也。雲無日數者,謂行此饗食之等,相去希數,無常日數,盡主人殷勤也。

    凡賓拜於朝,訝聽之。(拜,拜賜也。唯稍不拜。)

    [疏]“凡賓”至“聽之”。

    ○注“拜拜”至“不拜”。

    ○釋曰:案上經雲:“賓三拜乘禽於朝,訝聽之,遂行,舍於郊。”又案《司儀》雲:“明日,客拜禮賜,遂行。”是臨行大小禮皆拜賜,則知唯米稟芻薪等不拜也。

    燕則上介爲賓,賓爲苟敬。(饗食,君親爲主,尊賓也。燕,私樂之禮,崇恩殺敬也。賓不欲主君復舉禮事禮已,於是辭爲賓,君聽之。從諸公之席,命爲苟敬。苟敬者,主人所以小敬也。更降迎其介以爲賓。介,大夫也。雖爲賓,猶卑於君,君則不與亢禮也。主人所以致敬者,自敵以上。)

    [疏]“燕則”至“苟敬”。

    ○注“饗食”至“以上”。

    ○釋曰:雲“饗食,君親爲主,尊賓也”者,以其饗食在廟,爲賓,故君親爲主。至後燕禮在寢,又以醉爲度,崇於恩,殺於敬,故賓辭而使介爲賓也。以苟敬爲小敬者,以阼階西近主,爲位諸公坐位,故我小敬,對戶牖南面爲大敬。雲“更降迎其介以爲賓”者,介在廟門內西北面,降至庭迎之。雲“不與亢禮也”者,略取《燕義》文,解君不親爲獻主而使宰夫之意也。雲“主人所以致敬者,自敵以上”者,謂兩君相見,兩大夫、兩士以上,則主人親獻也。

    宰夫獻。(爲主人代公獻。)

    無行,則重賄反幣。(無行,謂獨來,復無所之也。必重其賄與反幣者,使者歸,以得禮多爲榮,所以盈聘君之意也。反幣,謂禮玉、束帛、乘皮,所以報聘君之享禮也。昔秦康公使西乞術聘於魯,辭孫而說。襄仲曰:不有君子,其能國乎?厚賄之。此謂重賄反幣者也。今文曰賄反幣。)

    [疏]“無行”至“反幣”。

    ○注“無行”至“反幣”。

    ○釋曰:雲“重其賄”,即上賄在聘於賄是也。“反幣”,謂上禮玉、束帛、乘皮是也。雲“秦康公”者,案文公十二年《左氏傳》雲“秦伯使西乞術來聘”云云是也。此特來,非歷聘,歷聘則吳公子札聘於上國、聘齊、聘魯是也。

    曰:“子以君命在寡君,寡君拜君命之辱。”(此贊君拜聘享辭也。在,存也。)

    [疏]“曰子”至“之辱”。

    ○釋曰:此及下三經,即上經雲:“公館賓,賓闢,上介聽命,聘享,夫人之聘享,問大夫,送賓,公皆再拜。”注云:“拜此四事。”彼見其拜,此見其讚辭也。

    “君以社稷故,在寡小君,拜。”(此贊拜夫人聘享辭也。言君以社稷故者,夫人與君體敵,不敢當其惠也。其卒亦曰:“寡君拜命之辱。”)

    [疏]“君以”至“君拜”。

    ○注“此贊”至“之辱”。

    ○釋曰:雲“言君以社稷故者,夫人與君體敵,不敢當其惠也”者,釋經雲“社稷故”,以其《禮記哀公問》孔子云取夫人爲社稷主。婦人無外事,天地並社稷,後夫人雖不與,以夫婦一體,故夫人亦得雲社稷主,是其雲社稷故者。見夫人與君體敵,今夫人使致禮來,主人不敢當,下文雲“君貺寡君延及二三老”,是與君不敵,敢當之也。

    “君貺寡君,延及二三老,拜。”(此贊拜問大夫之辭。貺,賜也。大夫曰老。)

    又拜送。(拜送賓也。其辭蓋雲:“子將有行,寡君敢拜送。”自拜聘享至此,亦非其次,宜承上君館之下。)

    [疏]“又拜送”。注“拜送”至“之卜”。

    ○釋曰:此即上經君即館拜送賓,故鄭雲此宜承上“君館之”下。

    賓於館堂楹,釋四皮、束帛。賓不致,主人不拜。(賓將遂去是館,留禮以禮主人,所以謝之也。不致,不拜,不以將別崇新敬也。)

    [疏]注“不致”至“敬也”。

    ○釋曰:若賓敬主,宜致,主人敬賓,宜拜,皆是崇敬。若致與拜,即是崇新敬,故不爲。若《鄉飲酒》送賓,賓不答,禮有終,相類也。

    大夫來使,無罪,饗之;(樂典嘉賓爲禮。)

    [疏]“大夫”至“饗之”。

    ○注“樂與嘉賓爲禮”。

    ○釋曰:案《鹿鳴序》燕羣臣嘉賓,此無罪饗之,亦是樂賓,爲禮者也。

    過則餼之。(餼之,腥致其牢禮也。其致之辭,不雲君之有故耳。《聘義》曰:“使者聘而誤,主君不親饗食,所以愧厲之也。”不言罪者,罪將執之。)

    [疏]“過則餼之”。

    ○注“餼之”至“執之”。

    ○釋曰:雲“過則餼之”,謂禮有失誤,故引《聘義》使者聘而誤主君。雲“不言罪者,罪將執之”者,《春秋》之義,聘賓有罪皆執之。若然,上經雲無罪饗之,有罪非但不饗,又執之。此過則餼之,雖不饗,猶生致,過輕故也。若然,上雲罪,下雲過,互見其義也。

    其介爲介。(饗賓有介者,賓尊,行敵禮也。)

    [疏]“其介爲介”。

    ○注“饗賓”至“禮也”。

    ○釋曰:謂饗賓於廟之時,還以聘之上介爲介。若然上經上介主人別行饗,則是從賓爲介得介,則饗復別饗也。雲“賓尊,行敵禮也”者,若《鄉飲酒》賓主行敵禮,而有介然也。

    有大客後至,則先客不饗食,致之。(卑不與尊者齊禮。)

    [疏]“有大”至“致之”。

    ○注“卑不”至“齊禮”。

    ○釋曰:此據《聘禮》而言,則無君朝之事。若然,則前有小國之卿大夫來聘,將行饗食,有大國卿大夫來聘,則廢小國饗食之禮,以其卑不與尊齊禮並行之。

    唯大聘有几筵。(謂受聘享時也。小聘輕,雖受於廟,不爲神位。)

    [疏]“唯大聘有几筵”。

    ○注“謂受”至“神位”。

    ○釋曰:案上經雲“几筵既設,擯者出請命”者,行聘享及私覿禮畢,雲宰夫徹幾改筵,是行聘享爲神位。今小聘不爲神位,屈也。

    十鬥曰斛,十六鬥曰{數},十{數}曰秉。(秉,十六斛。今江、淮之間,量名有爲{數}者。今文{數}爲逾。)二百四十鬥。(謂一車之米,秉有五{數}。)

    四秉曰。(此秉謂刈禾盈手之秉也。,齊名也,若今萊陽之,刈稻聚把,有名爲者。《詩》雲:“彼有遺秉。”又云:“此有不斂齊。”)

    [疏]“四秉曰”。

    ○注“此秉”至“斂齊”。

    ○釋曰:雲“此秉爲刈禾盈手之秉也”,對上文秉爲量名也。引《詩》者,證此秉爲盈手齊,即此亦一,即今人謂之一鋪、兩鋪也。

    十曰。十曰乇。四百秉爲一乇。(一車之禾三乇,爲千二百秉。三百,三十也。古文作糹。)

    [疏]注“一車”至“作糹”。

    ○釋曰:雲“一車之禾三乇”,即經致饔餼時,雲“禾三十車車三乇”也。

    ●卷二十五公食大夫禮第九

    [疏]《公食大夫禮》第九。

    ○鄭《目錄》雲:“主國君以禮食小聘大夫之禮,於五禮屬嘉禮。《大戴》第十五,《小戴》第十六,《別錄》第九。”

    ○釋曰:鄭知是“小聘大夫”者,案下文雲宰夫自東方,薦豆六,於醬東,設黍稷六簋,又設庶羞十六豆,此等皆是下大夫小聘之禮。下乃別雲“上大夫八豆、八簋”,又云“上大夫庶羞十六豆”,是食上大夫之法,故知此篇據小聘大夫也。若然,《聘禮》據侯伯之大聘,此篇據小聘大夫者,周公設經,互見爲義。案篇末雲“魚、腸胃、倫膚若九,若十有一,下大夫則若七,若九”,鄭注云:“此以命數爲差,九謂再命者,十一謂三命者,七謂一命者。九或上或下者,再命謂小國之卿,次國之大夫也。卿則曰上,大夫則曰下,大國之孤視子男。”以此言之,魚、腸胃、倫膚皆七者,謂子男小聘之大夫。此《公食》序在《聘禮》之下,是因聘而食之。不言食賓與上介,直雲大夫者,若雲食賓與上介,則小聘使下大夫,上介乃是士,是以直雲大夫,兼得大夫聘賓與上介,亦兼小聘之賓。若然,《聘禮》據大聘,因見小聘。此《公食》先見小聘,後言大聘者,欲見大聘、小聘,或先或後,不常之義。

    公食大夫之禮。使大夫戒,各以其爵。(戒猶告也。告之必使同班,敵者易以相親敬。)

    [疏]“公食”至“其爵”。

    ○注“戒猶”至“親敬”。

    ○釋曰:自此盡“如聘”,論主君使大夫就館,戒聘客使來行食禮之事。雲“各以其爵”者,此篇雖據子男大夫爲正,兼見五等諸侯大聘使卿之事,故云各以其爵也。

    上介出請,入告。(問所以來事。)

    [疏]“上介出請入告”。

    ○注“問所以來事”。

    ○釋曰:據大夫就賓館之門外,賓使上介出請大夫所爲來之事。

    三辭。(爲既先受賜,不敢當。)

    [疏]“三辭”。

    ○注“爲既”至“敢當”。

    ○釋曰:既先受賜者,謂聘日致饔,受賜大禮,故今辭食,不敢當之。但受饔之時,禮辭而已,至於饗食,皆當三辭。

    賓出,拜辱。(拜使者,屈辱來迎已。)大夫不答拜,將命。(不答拜,爲人使也。將猶致也。)賓再拜稽首。(受命。)大夫還,(復於君。)

    賓不拜送,遂從之。(不拜送者,爲從之,不終事。)

    [疏]“賓不”至“從之”。

    ○注“不拜”至“終事”。

    ○釋曰:案《鄉飲酒》主人拜送,賓不答拜,雲禮有終。此賓不拜送,爲從之不終事,故賓不拜送也。若然,《鄉飲酒》、《鄉射》戒賓,遂從之,而云拜辱、拜送者,以其主人先反,不相隨,故得拜辱、拜送。《覲禮》使者勞賓於門外,侯氏再拜,遂送之。使者既不先反,猶拜送者,尊天子使故也。

    賓朝服即位於大門外,如聘。(於是朝服,則初時玄端。如聘,亦入於次俟。)

    [疏]“賓朝”至“如聘”。

    ○注“於是”至“次俟”。

    ○釋曰:雲“大門外,如聘”者,則賓主設擯介以相待,如聘時。雲“於是朝服,則初時玄端”者,初時,謂賓發館時服玄端。若《鄉射》“主人朝服乃速賓”,鄭注云:“射,賓輕也。戒時玄端。”以此言之,亦賓在館拜所戒大夫即玄端,賓遂從大夫至君大門外,入次,乃去玄端,著朝服,出次,即位也。雲“如聘,亦入於次俟”者,案《聘禮》:“賓皮弁聘,至於朝,賓入於次。”注云:“入於次者,俟辦。”則此入次,亦俟主人辦也。若然,《聘禮》重賓,發館即皮弁。此食禮輕,及大門乃朝服。

    即位。具。(主人也。擯者俟君於大門外,卿大夫士序,及宰夫具其饌物,皆於廟門之外。)

    [疏]“即位具”。

    ○注“主人”至“之外”。

    ○釋曰:雲“擯者俟君於大門外”者,解即位之事。雲“卿大夫士序,及宰夫具其饌物,皆於廟門之外”者,以其君迎賓入,始言卿大夫以下廟內之位,則知此具饌物時,皆在廟門外也。故鄭下文注云:“自卿大夫至此,不先即位從君而入者,明助君饗食,賓自無事,故不在大門內。”是其義也。

    羹定。(肉謂之羹。定猶孰也。著之者,下以爲節。)

    [疏]“羹定”。

    ○注“肉謂”至“爲節”。

    ○釋曰:雲“肉謂之羹”者,《爾雅》文。雲“著之者,下以爲節”者,羹定與下文“陳鼎”之節爲目也。

    甸人陳鼎七,當門,南面,西上,設扃。若束若編。(七鼎,一大牢也。甸人,冢宰之屬,兼亨人者。南面西上,以其爲賓,統於外也。扃,鼎扛,所以舉之者也。凡鼎,蓋以茅爲之,長則束本,短則編其中央。今文扃作鉉,古文皆作密。)

    [疏]“甸人”至“若編”。

    ○注“七鼎”至“作密”。

    ○釋曰:雲“七鼎,一大牢也”者,案《聘禮》致飧與饔餼皆九鼎,此亦一大牢而七鼎者,此食禮輕,無鮮魚、鮮臘,與《聘禮》“腥一牢鼎七”同也。雲“甸人,冢宰之屬,兼亨人”者,案《天官》有甸師氏,兼有亨人,皆屬冢宰。彼天子禮,諸侯比天子爲兼官,故甸人兼亨人也。必使甸人陳鼎兼亨人者,案《亨人職》雲“掌共鼎鑊”,又案《甸師職》雲掌“帥其徒以薪蒸,役外內饔之事”,故使甸人兼亨人陳鼎。若然,案《少牢》“羹定饔人陳鼎”者,以其無甸人官,故饔人陳鼎也。《既夕士禮》雲“甸人抗重”,又云“甸人築今坎”,以士無臣,使屬吏攝甸人之事,非謂置此官也。雲“凡鼎,蓋以茅爲之”者,諸文多言鼎,皆不言所用之物,此經雖言“若束若編”,亦不指所用之體,故鄭雲“蓋”以疑之。然必知用茅者,《詩》曰:“白茅苞之。”《尚書》孔傳雲:“苴以白茅。”茅是白之物,故疑用茅也。

    設洗如饗。(必如饗者,先饗後食,如其近者也。饗禮亡,《燕禮》則設洗於阼階東南。古文饗或作鄉。)

    [疏]“設洗如饗”。

    ○注“必如”至“作鄉”。

    ○釋曰:雲“必如饗者,先饗後食,如其近者也”,鄭據此文行食禮,而云如饗,明先饗,設洗訖,乃後食,故鄉前如之,是先饗後食也。案《聘禮》雲“公於賓,壹食再饗”,則食在饗前矣。不言如《燕禮》者,饗食在廟,燕在寢,則是饗食重,先行之。故二者自相先後,是以不得用《燕禮》決之也。引《燕禮》者,欲見設洗之法,燕與饗食同,故無饗禮,引《燕禮》而言也。

    小臣具,在東堂下。(爲公盥也。公尊,不就洗。小臣於小賓客饗食,掌正君服位。)

    [疏]“小臣”至“堂下”。

    ○注“爲公”至“服位”。

    ○釋曰:知此“爲公盥”者,案《特牲》屍尊,不就洗,盥用,故知此所設亦爲公盥,不就洗也。雲“小臣於小賓客饗食,掌正君位”者,按《夏官小臣職》雲“小祭祀,賓客饗食”,如大僕之法。此諸侯之聘客饗食,故亦小臣掌之也。

    宰夫設筵,加席、幾。(設筵於戶西,南面而左幾。公不賓至授幾者,親設氵音醬,可以略此。)

    [疏]“宰夫”至“席幾”。

    ○注“設筵”至“略此”。

    ○釋曰:雲“設筵於戶西,南面而左幾”者,以其賓在戶牖之,南面,又生人左幾,異於神右幾故也。雲“公不賓至授幾者,親設氵音醬,可以略此”者,決《聘禮》禮賓時,公親授幾者,以無設氵音醬之事故也。故下記雲“不授幾”,鄭雲“異於醴也”。

    無尊。(主於食,不獻酬。)

    飲酒、漿飲,俟於東房。(飲酒,清酒也。漿飲,漿也。其俟奠於豐上也。飲酒先言飲,明非獻酬之酒也。漿飲先言漿,別於六飲也。)

    [疏]“飲酒”至“東房”。

    ○注“飲酒”至“飲也”。

    ○釋曰:雲“飲酒,清酒也”者,按《周禮酒正》注先鄭雲:“清酒,祭祀之酒。”後鄭從之。則此賓客用之者,優賓故也。雲“漿飲,漿也”者,之言載,以其汁滓相載,故云。漢法有此名故也。雲“其俟奠於豐上也”者,下雲“飲酒實於觶,加於豐”是也。此雲奠,即彼加也。雲“飲酒先言飲,明非獻酬之酒也”者,以其《鄉飲酒》、《燕禮》等獻酬之酒皆不言飲,飲之,可知此擬口,故言飲,是異於獻酬酒故也。是以《酒人》雲:“共賓客之禮酒、飲酒。”鄭注云:“禮酒,饗燕之酒。”不言飲食之酒,雲飲,亦是其義也。雲“漿飲先言漿,別於六飲也”者,按《漿人》雲:“共王六飲,水、漿、醴、涼、醫、酏。”彼先雲六飲,後雲水漿,與此先雲漿不同,故云先雲漿別於六飲。必別於六飲者,彼六飲爲渴而飲,此漿爲口,不爲渴,故異之。

    凡宰夫之具,饌於東房。(凡,非一也。飲食之具,宰夫所掌也。酒漿不在凡中者,雖無尊,猶嫌在堂。)

    [疏]“凡宰”至“東房”。

    ○注“凡非”至“在堂”。

    ○釋曰:雲“酒漿不在凡中者,雖無尊,猶嫌在堂”者,以其酒漿常在堂,若不特言之,則凡中不含之,言謂酒漿仍在堂,故上特言之。

    公如賓服,迎賓於大門內。(不出大門,降於國君。)

    [疏]“公如”至“門內”。

    ○注“不出”至“國君”。

    ○釋曰:自此盡“階上北面再拜稽首”,論主君迎賓入拜至之事。雲“不出大門,降於國君”者,按《周禮司儀》雲:“將幣,交擯,三辭,車逆,拜辱,賓車進,答拜。”又云致饔餼,饗食,“皆如將幣之儀”。是國君來則出迎也。

    大夫納賓。(大夫,謂上擯也。納賓以公命。)公入門左,公再拜。賓闢,再拜稽首。(左,西方,賓位也。闢,逡遁,不敢當君拜也。)公揖入,賓從。(揖入,道之。)

    及廟門,公揖入。(廟,禰廟也。)

    [疏]“及廟門公揖入”。

    ○注“廟禰廟也”。

    ○釋曰:《儀禮》之內單言廟者,皆據禰廟。是以《昏禮》納采雲“至於廟”,記雲“凡行事必用昏昕,受諸禰廟”,以此而言,則言廟皆禰廟也。若非禰廟,則言廟祧,若《聘禮》雲“不腆先君之祧”,問卿雲“受於祖廟”之類是也。但受聘在祖廟,食饗在禰,燕輕於食饗,又在寢,是其差次也。

    賓入,三揖。(每曲揖,及當碑揖,相人偶。)

    至於階,三讓。(讓先升。)

    [疏]“至於階三讓”。

    ○釋曰:按《曲禮》雲:“客若降等,則就主人之階。主人固辭,然後客復就西階。”此亦降等,初即就西階者,此君與客食禮,禮之正,彼謂大夫士以小小燕食之禮,故與此不同也。

    公升二等,賓升。(遠下人君。)

    [疏]“公升二等賓升”。

    ○注“遠下人君”。

    ○釋曰:言“遠下人君”者,亦取君行一,臣行二之義也。

    大夫立於東夾南,西面,北上。(東夾南,東西節也。取節於夾,明東於堂。)

    [疏]“大夫”至“北上”。

    ○注“東夾”至“於堂”。

    ○釋曰:此謂主國卿大夫立位。雲“取節於夾,明東於堂”者,序已西爲正堂,序東有夾室,今大夫立於夾室之南,是東於堂也。

    士立於門東,北面,西上。(統於門者,非其正位,闢賓在此。)

    [疏]“士立”至“西上”。

    ○注“統於”至“在此”。

    ○釋曰:案《燕禮》、《大射》士在西方,東西北上,不統於門。又在門東北面,宜東統於君。今在門東西上,統於門者,以賓在門西,闢賓,在此非正位故也。

    小臣,東堂下,南面,西上。宰,東夾北,西面,南上。(宰,宰夫之屬也。古文無南上。)

    [疏]“小臣”至“南上”。

    ○注“宰宰”至“南上”。

    ○釋曰:雲“宰東夾北,西面南上”者,謂在北堂之南,與夾室相當,故云夾北也。雲“宰,宰夫之屬也”者,以經雲“南上”,則非止一人。但宰官之內,有宰夫之等,是以下有宰夫之官,皆於此立可知,故云之屬也。若然,宰尊官,在小臣之下者,以其小臣位在北堂南,故先見之,非謂尊卑先後爲次也。

    內官之士,在宰東北,西面,南上。(夫人之官,內宰之屬也。自卿大夫至此,不先即位,從君而入者,明助君饗食,賓自無事。)

    [疏]“內官”至“南上”。

    ○注“夫人”至“無事”。

    ○釋曰:雲“夫人之官內宰之屬也”者,經雲“內官”,按《周禮天官內宰》下大夫掌王后已下,彼天子內官,諸侯未必有內宰,以其言內官之士,以士爲之,明當天子內宰,故舉內宰況之也。雲“自卿大夫至此,不先即位,從君而入者,明助君饗食,賓自無事”者,按前聘時,君迎客於大門內時,卿大夫已下入廟即位者,受聘事重,非饗食之事,故先入廟即位。此已下雖有宰及宰夫者,皆有事,及大夫二牲、士庶羞之等,皆助君食賓,非己之事,故後入也。

    介,門西,北面,西上。(西上,自統於賓也。然則承擯以下,立於士西,少進東上。)

    [疏]“介門”至“西上”。

    ○注“西上”至“東上”。

    ○釋曰:雲“然則承擯以下,立於士西,少進東上”者,以其介統於賓而西上,則擯統於君而東上可知。承擯以下,既是有事之人承擯,是大夫又尊於士,故知少進東上。不言上擯者,上擯有事,其位不定,故不言。

    公當楣北鄉,至再拜,賓降也,公再拜。(楣謂之梁。至再拜者,興禮俟賓,嘉其來也。公再拜,賓降矣。)

    [疏]“公當”至“再拜”。

    ○注“楣謂”至“降矣”。

    ○釋曰:自此盡“稽首”,論公拜至賓答拜之事。雲“公再拜,賓降矣”者,釋經賓降在“至再拜”下,“公再拜”上。以其至再拜者,公已一拜,賓即降,下公再拜者,賓降後,又一拜。雖一拜,本當再拜,故皆以再拜言之。猶下侑幣之時,“公一拜,賓降,公再拜”,注云:賓不敢俟成拜也。若然,鄭雲“公再拜,賓降矣”者,解經“至再拜,客降”也。

    賓西階東、北面答拜。(西階東,少就主君,敬也。)擯者辭,(辭拜於下。)

    拜也。公降一等,辭曰:“寡君從子,雖將拜,興也。”(賓降再拜,公降,擯者釋辭矣。賓猶降,終其再拜稽首。興,起也。)

    [疏]“賓西”至“答拜”。

    ○釋曰:自此盡“稽首”,論賓降答拜之事。此雲“答拜”,下雲“拜也”,並據公未降之前,賓爲一拜。以其賓始一拜之,公降一等,故在一辭之中,是以鄭雲賓降再拜,釋經北面拜答及拜也。雲“公降,擯者釋辭矣”者,解經“辭曰寡君從子雖將拜興也”,鄭注云“賓猶降,終其再拜稽首”者,按下文“賓慄階升,不拜”,升既不拜,略於下。雖辭賓,猶終降,再拜稽首也。若然,擯者辭拜於下之時,其位在下,故下記雲“卿擯由下”,注云“不升堂”是也。按下文雲“擯者退,負東塾而立”,注云“無事”,又云“擯者進相幣”,然則擯者有事則進,無事則退,故負東塾也。

    賓慄階升,不拜。(自以己拜也。慄,是慄也。不拾級連步,趣主國君之命,不拾級而下曰。)

    [疏]“賓慄階升不拜”。

    ○注“自以”至“曰”。

    ○釋曰:雲“自以己拜也”者,於堂下終爲再拜稽首,故於堂上不拜也。雲“慄,實慄也”者,謂疾之意也。雲“不拾級連步”者,《曲禮》雲“拾級聚足連步以上”,鄭注云:“拾當爲涉聲之誤也。級,等也。涉等聚足,謂前足躡一等,後足從之並。”此涉級也。連步,鄭雲“重蹉跌也”,連步謂足相隨不相過也。其連步據足而言,涉級據階而說,其實一也。此等尋常升法,此慄階據趨君命而上,按《燕禮》記雲:“凡君所辭皆慄階”,注云:“慄,蹙也。謂越等急趨君命也。”又曰“凡慄階不過二等”,注云:“其始升猶聚足連步,越二等,左右足各一發而升堂。”是慄階之法也。雲“不拾級而下曰”者,凡升降有四種,雲者,君臣急諫諍,則越三等爲階,越一等爲歷階,又有連步,又有慄階,爲四等也,義已具於《燕禮》記疏也。

    命之,成拜,階上北面再拜稽首。(賓降拜,主“君辭之,賓雖終拜,於主君之意猶爲不成”。)

    [疏]“命之”至“稽首”。

    ○注“賓降”至“不成”。

    ○釋曰:按《論語》孔子云:“拜下,禮也,今拜乎上,泰也。”是以上文主君雖辭賓,猶終拜於下,盡臣之禮,爲成拜。“主君之意猶以爲不成”,故命之升成拜,賓遂主君之意,故升更拜也。

    士舉鼎,去冪於外,次入。陳鼎於碑,南面,西上。右人抽扃,坐奠於鼎西,南順,出自鼎西,左人待載。(入由東,出由西,明爲賓也。今文奠爲委,古文待爲持。)

    [疏]“士舉”至“待載”。

    ○注“入由”至“爲持”。

    ○釋曰:自此盡“逆退復位”,論鼎入已載之事。雲“去冪於外,次入”者,次入,謂序入也。故《少牢》雲序入去冪於外者,以其入當載於俎,故去之也。《士喪》、《士虞》皆入,乃去冪者,喪禮變于吉故也。

    雍人以俎入,陳於鼎南。旅人南面加匕於鼎,退。(旅人,雍人之屬。旅食者也。雍人言入,旅人言退,文互相備也。出入之由,亦如舉鼎者。匕俎每器一人,諸侯官多也。)

    [疏]“雍人”至“鼎退”。

    ○注“旅人”至“多也”。

    ○釋曰:雲“旅人,雍人之屬”者,即《燕禮》雲:“尊士旅食於門西,兩圜壺。”鄭雲:“士旅食者,所謂庶人在官者也。”引《王制》解之者是也。雲“雍人言入,旅人言退,文互相備也”者,雍人言入亦退,旅人言退亦入,皆入而退去,故云文互相備也。雲“每器一人,諸侯官多也”者,按《少牢》雲:“鼎序入,雍正執一匕以從,雍府執四匕以從,司士合執二俎以從,司士贊者二人,皆合執二俎以相從。”是大夫官少,故每人兼執也。若然,《特牲》雲“贊者執俎及匕從鼎入”,《士虞》亦云“匕俎從士”,《昏禮》亦云“匕俎從設”,彼注云:“執匕者,執俎者,從鼎而入,設之。”不言併合者,士官彌少,併合可知。不言者,文不具或可。士禮又異於大夫,執鼎人兼執匕俎,故《士喪禮》小斂大斂奠舉鼎者,兼執俎也。若依前釋,則《士喪禮》略威儀故也。

    大夫長盥,洗東南,西面,北上,序進盥。退者與進者交於前。卒盥,序進,南面匕。(長,以長幼也。序猶更也。前,洗南。)

    [疏]“大夫”至“面匕”。

    ○注“長以”至“洗南”。

    ○釋曰:雲“進盥,退者與進者交於前”,鄭雲前謂洗南,但言前,不雲北。《鄉飲酒》、《鄉射》賓盥北面,則此大夫亦皆北面可知。雲“長,以長幼也”者,若《燕禮》雲“命長”之類,皆據長幼爲長,不謂衆中之長者也。

    載者西面。(載者,左人。亦序自鼎東,西面於其前,大夫匕則載之。)

    [疏]“載者西面”。

    ○注“載者”至“載之”。

    ○釋曰:前雲“左人待載”,其時鼎東南面,今大夫鼎北面南,匕之左人當載,故序自鼎東西面,於其前矣。俎正當鼎南,則載者在鼎南稍東也。

    魚臘飪。(飪,孰也。食禮宜孰,饗有腥者。)

    [疏]“魚臘飪”。

    ○注“飪孰”至“宜孰”。

    ○釋曰:上文直雲“羹定”,肉謂之羹,恐魚臘不在羹定之中,故此特著魚臘飪也。以食禮尚孰,故皆飪也。

    ○注“饗有腥者”。

    ○釋曰:《樂記》雲大饗“而俎腥魚”,鄭注云:“以腥魚爲俎,實不孰之。”是饗禮有腥也。又宣公十一年:“冬,晉侯使士會平王室,定王享之。原襄公相禮,ゾ。武子私問其故。王聞之召武子曰:季氏,而弗聞乎?王享有體薦,宴有折俎,公當享,卿當宴,王室之禮也。”又《國語》雲:郊之事則有全,王公立飫則有房,親戚宴饗則有ゾ。以此觀之,明饗有腥,以饗禮用體薦。體薦則腥矣。故《禮記》雲“腥其俎”,謂豚解而腥之,豚解者,皆腥也。

    載體進奏。(體,謂牲與臘也。奏,謂皮膚之理也。進其理,本在前。下大夫體七個。)

    [疏]“載體進奏”。

    ○注“體謂”至“七個”。

    ○釋曰:三牲與臘皆載體,直言體,不辨體形及數,以下魚、腸胃、倫膚皆言七,則此亦七體,故鄭雲“下大夫體七個”。若然,七個此不言體形,按《士虞記》雲“升左肩、臂、、肫、骼、脊、脅”七體,彼喪禮用左。又按《鄉飲酒》、《鄉射記》皆雲“右胖進腠”,則此亦用右胖,肩、、臂、肫、骼、脊、脅可知。既用右胖,則左胖爲庶羞。其庶羞者,此下大夫十六豆,上大夫二十豆是也。若致飧及歸饔餼,腥鼎皆無庶羞。《鄉飲酒》、《鄉射》、《燕禮》、《大射》雖同用狗一牲,以其亨,亨亦皆有庶羞也。雲“奏,謂皮膚之理。進其理,本在前”者,此謂生人食法,故進本,本謂近上者。若祭祀則進末,故《少牢》雲“進下”,鄭雲“變於食生”是也。

    魚七,縮俎,寢右。(右首也。寢右進也。乾魚近腴,多骨鯁。)

    [疏]“魚七縮俎寢右”。

    ○注“右首”至“骨鯁”。

    ○釋曰:雲“縮俎”者,於人爲橫,縮,縱也。魚在俎爲縱,於人亦橫。雲寢右,鄭雲“右首也,寢右,進”也,賓在戶牖之南面,俎則東西陳之,魚在俎,首在右,腹腴鄉南。,脊也。進脊在北,鄉賓,必以脊鄉賓者,鄭雲“乾魚近腴,多骨鯁”,故不欲以腴鄉賓,取脊少骨鯁者鄉賓,優客故也。若祭祀,則進腴,以鬼神尚氣,腴者,氣之所聚,故《少牢》進腴是也。

    腸、胃七,同俎。(以其同類也。不異其牛羊,腴賤也。此俎實凡二十八。)

    [疏]“腸胃七同俎”。

    ○注“以其”至“十八”。

    ○釋曰:雲“以其同類也”者,釋經同俎,以其牛羊同是畜類也。雲“不異其牛羊,腴賤也”者,以牲體則異俎,及此腸胃即同俎,以其腹腴賤,故略之,同俎也。雲“此俎實二十八”者,牛羊各有腸胃,腸胃各七,四七二十八也。但此腸胃與牲或同鼎同俎,或別鼎別俎,何者?據此下文七鼎腸胃與牲別鼎別俎,是其正法,取其鼎俎奇也。《少牢》五俎,腸胃與牲同鼎者,以其有鮮獸,若腸胃別鼎則六,不得奇,故並腸胃與牲同鼎,《有司徹》亦然。此腸胃七者,以其與牲體別鼎,故取數於牲亦七。《少牢》並腸胃於牲鼎,故云腸三胃三,取數於脊脅各三也。賓屍禮殺於正祭,故腸胃各一。《既夕》盛葬奠,故腸胃五也。

    倫膚七。(倫,理也,謂精理滑色者,今文倫或作論。)

    [疏]“倫膚七”。

    ○釋曰:倫膚謂豕之皮革爲之,但此公食大夫爲賓用爲美,故膚與腸胃皆別鼎俎。《特牲》腥有三鼎,魚、臘不同鼎,故膚從牲,同鼎。《有司徹》雖同《少牢》,亦止三鼎而已,羊、豕、魚皆一鼎,故膚還從於牲鼎也。又此膚與牲體之數亦七,而《少牢》膚九者,此食禮,故膚從體數。《少牢》大夫之祭,膚出下牲,故取數於牲之體而九也。

    腸、胃、膚,皆橫諸俎,垂之。(順其在牲之性也。腸胃垂及俎拒。)

    [疏]“腸胃”至“垂之”。

    ○注“順其”至“俎拒”。

    ○釋曰:腸胃得在牲而垂膚,亦言順牲之性者,從多而言。雲“垂及俎拒”者,《少牢》雲“腸三,胃三,垂及俎拒”是也。

    大夫既匕,匕奠於鼎,逆退,復位。(事畢,宜由便也。士匕載者,又待設俎。)

    [疏]“大夫”至“復位”。

    ○注“事畢”至“設俎”。

    ○釋曰:“士匕載者,又待設俎”者,以上文雲“士舉鼎”,又云“左人待載”,下文雲“士設俎於豆南”,是載者又待設俎可知也。

    公降盥。(將設醬。)

    [疏]“公降盥”。

    ○注“將設醬”。

    ○釋曰:自此盡“各於其西”,論公與宰夫爲賓設正饌之事。雲“將設醬”者,下雲“公設之”,是以盥手也。

    賓降,公辭。(辭其從己。)卒盥,公壹揖、壹讓,公升,賓升。(揖讓皆壹,殺於初。古文壹皆作一。)

    宰夫自東房授醯醬,(授,授公也。醯醬,以醯和醬。)

    [疏]“宰夫”至“醯醬”。

    ○注“授授”至“和醬”。

    ○釋曰:按記雲:蒲筵常長丈六尺,於堂上戶牖之南面設之。乃設正饌於中席已東,自中席已西設庶羞也。雲“醯醬,以醯和醬”者,按歸饔餼,醯醢別,知此醯醬不別,而以醯和醬者,此經所陳物,異者皆別器,此醯醬下但言醬,不別言醯,明以醯和醬可知。祭祀無此法,以生人尚褻味,故有之。

    公設之。(以其爲饌本。)

    賓辭,北面坐遷而東遷所。(東遷所,奠之東側,其故處。)

    [疏]“賓辭”至“遷所”。

    ○注“東遷”至“故處”。

    ○釋曰:雲“東遷所”者,謂以西爲上,君設當席中,故東遷之,闢君設處側近也,近其故處。

    公立於序內,西鄉。(不立阼階上,示親饌。)

    [疏]“公立”至“西鄉”。

    ○注“不立”至“親饌”。

    ○釋曰:雲“不立阼階上,示親饌”者,以其君之行事皆在阼階上,今近阼北者,以其設饌在戶西近北,今君亦近北,是亦親監饌故也。

    賓立於階西,疑立。(不立階上,以主君離阼也。疑,正立也,自定之貌。今文曰西階。)

    宰夫自東房薦豆六,設於醬東,西上。韭菹以東醢、昌本,昌本南麋,以西菁菹、鹿。(醢,醢有。昌本,昌蒲本,菹也。醢有骨謂之。菁,菁,菹也。今文皆作麋。)

    [疏]“宰夫”至“鹿贊”。

    ○注“醢”至“作麋”。

    ○釋曰:雲“醢,醢有”者,按《周禮醢人》雲:“朝事之豆,韭菹醢。”已下依此爲次,彼注云:“,肉汁也。”則此醢是肉之汁。昌本者,彼注云:“昌蒲根。”又按彼注齏菹之稱,菜肉通。又云“細切爲齏,全物若爲菹”。又按彼經爲菹者,經言菹,不言齏菹者,即是齏也。彼言昌本,亦即齏也。此注云菹者,齏菹,粗細爲異,通而言之,齏亦得爲菹,故云菹也。雲“醢有骨者謂爲”,案《爾雅釋器》雲:“肉爲之醢,有骨者謂之。”又鄭司農雲:“有骨爲,無骨爲醢”也。雲“菁菁菹也”者,即今之蔓菁也。

    士設俎於豆南,西上,牛、羊、豕、魚在牛西,臘、腸胃亞之。(亞,次也。不言糹爭錯,俎尊。)

    [疏]“士設俎”至“亞之”。

    ○注“亞次”至“俎尊”。

    ○釋曰:雲“不言糹爭錯,俎尊”者,上設豆糹爭陳之,下設黍稷錯陳之,此設俎不糹爭不錯者,但尊故也。

    膚以爲特。(直豕與腸胃東也。特膚者,出下牲,賤。)

    [疏]“膚以爲特”。

    ○注“直豕”至“牲賤”。

    ○釋曰:雲“出下牲,賤”者,以豕在牛、羊之下,賤。膚,豕之所出,故云出下牲賤,特之於俎東也。

    旅人取匕,甸人舉鼎,順出,奠於其所。(以其空也。其所,謂當門。)

    [疏]“旅人”至“其所”。

    ○釋曰:前旅人以匕入,加於鼎,退出。今還使之取匕前,士舉鼎入,今不使士舉鼎出者,以其士載訖,遂設俎於賓前,事未畢,故甸人舉鼎而出也。

    宰夫設黍、稷六簋於俎西,二以並,東北上。黍當牛俎,其西稷,錯以終,南陳。(並,亻並也。今文曰亻並。古文簋皆作軌。)

    大羹氵音不和,實於鐙。宰右執鐙,左執蓋,由門入,升自阼階,盡階,不升堂,授公,以蓋降,出,入反位。(大羹氵音,煮肉汁也。大古之羹不和,無鹽菜。瓦豆謂之鐙。宰謂大宰,宰夫之長也。有蓋者,饌自外入,爲風塵。今文氵音爲汁。又曰:入門自阼階,無升。)

    [疏]“大羹”至“反位”。

    ○注“大羹”至“無升”。

    ○釋曰:雲“以蓋降,出,入反位”者,宰位在東夾北,西面南上,今以蓋降出,送於門外,乃更入門,反於東夾北位也。雲“大羹氵音,煮肉汁也。大古之羹”者,謂是大古五帝之羹。雲“不和,無鹽菜”也,大古質,故不和以鹽菜,對羹調之以鹽菜者也。雲“瓦豆謂之鐙”,《詩》雲“於豆於登”,毛亦云:“木曰豆,瓦曰登。”雲“宰謂大宰,宰夫之長”者,以單言宰,諸侯三卿無大宰,以司徒兼大宰,大宰之下有宰夫,故云宰夫之長也。

    公設之於醬西,賓辭,坐遷之。(亦東遷所。)

    [疏]“公設”至“遷之”。

    ○注“亦東遷所”。

    ○釋曰:言“亦”者,亦前醬東遷所,以醬既東遷所,今於醬西遷之,明亦東遷所移之,故醬處也。

    宰夫設四於豆西,東上,牛以西羊,羊南豕,豕以東牛。(,菜和羹之器。)

    [疏]“宰夫”至“東牛”。

    ○注“菜和羹之器”。

    ○釋曰:雲“,菜和羹之器”者,下記雲“牛藿,羊苦,豕薇”,是菜和羹,以盛此羹,故云之器也。據羹在言之,謂之羹;據器言之,謂之鼎;正鼎之後設之,謂之陪鼎;據入庶羞言之,謂之羞鼎;其實一也。

    飲酒,實於觶,加於豐。(豐,所以承觶者也,如豆而卑。)

    宰夫右執觶,左執豐,進設於豆東。(食有酒者,優賓也。設於豆東,不舉也。《燕禮》記曰:凡奠者於左。)

    [疏]“宰夫”至“豆東”。

    ○注“食有”至“於左”。

    ○釋曰:雲“食有酒者,優賓也”者,按下文宰夫執漿飲,賓興受。唯用漿口,不用酒。今主人猶設之,是優賓。引《燕禮》者,彼據酒,主人奠於薦左,賓不飲,取奠於薦右,此酒不用,故亦奠於豆東。酒義雖異,不舉是同,故引爲證也。按《燕禮》無此文,《鄉飲酒》、《鄉射》記皆雲“凡奠者於左,舉者於右”,不同之而引《燕禮記》者,此必轉寫者誤,鄭本引《鄉飲酒》、《鄉射》之等也。

    宰夫東面,坐啓簋會,各於其西。(會,簋蓋也。亦一一合卻之。各當其簋之西。)

    [疏]注“會簋”至“之西”。

    ○釋曰:雲“亦一一合卻之”者,卻者,仰也。簋蓋有六,兩兩皆相重而仰之,謂之卻合,故云一一卻合之。“各當其簋之西”,爲兩處亦者,亦《少牢》,故《少牢》雲“佐食啓會蓋二,以重設於敦南”也。

    贊者負東房,南面告具於公。(負東房,負房戶而立也。南面者,欲得鄉公與賓也。)

    [疏]“贊者”至“於公”。

    ○注“負東”至“賓也”。

    ○釋曰:自此盡“醬氵音不祭”,論賓所祭饌之事。經直雲“負東房”,鄭知“負房戶而立”者,以公在東序內,賓在戶西,雖告具於公,且欲使賓聞之,故知於房近西,是以鄭雲“得鄉公與賓也”。

    公再拜,揖食。(再拜,拜賓饌具。)賓降拜。(答公拜。)公辭。賓升,再拜稽首。(不言成拜,降未拜。)賓升席,坐取韭菹,以辯扌需於醢,上豆之祭。(扌需猶染也。今文無於。)

    贊者東面坐取黍,實於左手,辯,又取稷,辯,反於右手,興以授賓。賓祭之。(取授以右手,便也。賓亦興受,坐祭之於豆祭也。獨雲贊興,優賓也。《少儀》曰:“受立,授立,不坐。”)

    [疏]“贊者東面”至“祭之”。

    ○注“取授”至“不坐”。

    ○釋曰:此所授者,皆謂遠賓者,故菹醢及皆不授,以其近賓,取之易,故不言。按《曲禮》雲:“ゾ之序,辯祭之。”故知雖不授,亦祭可知也。經直雲“祭”,知“祭之於豆祭”者,按《少牢》雲:“屍取韭菹,辯扌Й於三豆,祭於豆。”故知於豆祭也。雲“獨雲贊興,優賓”者,欲見賓坐而不興,是優賓,其實俱興也。引《少儀》者,欲見贊興,賓亦興之義,以其賓坐,贊亦坐故也。

    三牲之肺不離,贊者辯取之,壹以授賓。(肺不離者,寸刂之也。不言寸刂,寸刂則祭肺也。此舉肺不離而寸刂之,便賓祭也。祭離肺者,絕肺祭也。壹猶稍也。古文壹作一。)

    [疏]“三牲”至“授賓”。

    ○注“肺不”至“作一”。

    ○釋曰:雲“肺不離者,寸刂之也”者,按《少儀》雲:“牛羊之肺,離而不提心。”鄭雲:“提猶絕也。之不絕中央少者。”此即爲食而舉肺也。《少牢》雲“舉肺一,長終肺,祭肺三,皆切之”,是祭肺切,舉肺不切。雲“不言寸刂,寸刂則祭肺也”者,是興祭肺同,其實舉肺。雲“祭離肺者,絕肺祭也”者,此鄭解舉肺將祭之時,絕末而祭之,與祭肺異也。凡舉肺有二名:一名離肺,亦名舉肺;祭肺亦名寸刂肺也。

    賓興受,坐祭。(於是雲賓興受坐祭,重牲也。賓亦每肺興受,祭於豆祭。)

    扌兌手,扌及上以四,辯扌需之,上之祭。(扌及以四,扌及其菜也。扌兌,拭也,拭以巾。)

    [疏]“扌兌手”至“祭”。

    ○注“扌及以”至“以巾”。

    ○釋曰:此雲“上之祭”者,著其異於餘者,餘祭於上豆之,此別自祭。雲“扌兌,拭也,拭以巾”者,案《內則》“左佩紛”,即佩巾,而云扌兌拭,拭手以巾,似不名巾者,本名者,以拭手爲名,其實名巾,故鄭舉其實稱也。此有四,而云“扌及上”,辯扌需則唯有一四,優賓,故用一四而已。《少牢》二祭神,故宜各有四也。

    祭飲酒於上豆之。魚、臘、醬、氵音不祭。(不祭者,非食物之盛者。)

    [疏]“祭飲”至“不祭”。

    ○注“不祭”至“盛者”。

    ○釋曰:此“不祭者”,以正在饌之內。以其有三牲之體,魚、臘、氵音、醬非盛者,故不祭也。若入庶羞,則祭之,故下文雲“士羞庶羞皆有大”,又云“辯取庶羞之大,興一以授賓,賓受,兼壹祭之”,《少儀》雲“祭無”,無詁爲大魚肉之臠,是亦祭之。

    宰夫授公飯粱,公設之於氵音西。賓北面辭,坐遷之。(既告具矣,而又設此,殷勤之加也。遷之,遷而西之,以其東上也。)

    [疏]“宰夫”至“遷之”。

    ○注“既告”至“上也”。

    ○釋曰:自此盡“降出”,論設加饌粱與庶羞之事。雲“遷之,遷而西之,以其東上也”,知粱東上者,下文“宰夫膳稻於粱西”,是以粱在東爲上也。

    公與賓皆復初位。(位,序內階西。)

    [疏]“公與賓皆復初位”。

    ○注“位序內階西”。

    ○釋曰:按上公設醬時,立於序內,賓立於階西,此雲“公與賓復初位”,故知公還在序內,賓還在階西也。

    宰夫膳稻於粱西。(膳猶進也。進稻粱者以。)

    [疏]“宰夫”至“粱西”。

    ○注“膳猶”至“以”。

    ○釋曰:知進稻以者,下記雲“有蓋冪”,鄭注云:“稻粱將食乃設,去會於房,蓋以冪。”上雲設黍稷訖雲“卻會”,此稻粱不雲卻會者,先於房去之故也。

    士羞庶羞,皆有大、蓋,執豆如宰。(羞,進也。庶,衆也。進衆珍味可進者也。大,以肥美者特爲臠,所以祭也。魚或謂之無,無,大也。唯醢醬無大。如宰,如其進大羹氵音,右執鐙,左執蓋。)

    [疏]“士羞”至“如宰”。

    ○注“羞進”至“執蓋”。

    ○釋曰:雲“皆有大”者,中有二物三物之肉,兼有魚也。雲“魚或謂之無,無,大也”者,或《有司徹》雲“屍俎五魚,侑主人皆一魚,皆加無,祭於其上”是也。《少儀》雲無祭也。雲“唯醢醬無大”者,鄭注《周禮醢人》作醢之法,“先膊乾其肉,乃後之,雜以粱麴及鹽,漬以美酒,塗置<垂瓦>中,百日則成矣”。何大臠之有也?醬則醢也,亦無大臠也。

    先者反之,由門入,升自西階。(庶羞多,羞人不足,則相授於階上,復出取也。)

    [疏]“先者反之”。

    ○釋曰:“反之”者,以其庶羞十六豆,羞人不足,故先至者,反取之。下文雲“先者一人升,設於稻南”,其人不反,則此雲先者反之,謂第二已下爲先者也。

    先者一人升,設於稻南簋西,容人。(簋西,黍稷西也。必言稻南者,明庶羞加,不與正豆並也。容人者,賓當從往來也。)

    [疏]注“簋西”至“往來也”。

    ○釋曰:“簋西,黍稷西也。必言稻南者”,以其黍稷西近北有稻,故庶羞設黍稷西南,南陳之,是稻粱與庶羞俱是加,故南北相繼,而在黍稷正饌之西,是下不與正豆並也。雲“容人者,賓當從往來也”者,下文賓“左擁粱,右執氵音以降,公辭;升,反奠於其所”,是賓往來也。

    旁四列,西北上。(不統於正饌者,雖加,自是一禮,是所謂羹中別。)

    [疏]“旁四列西北上”。

    ○注“不統”至“中別”。

    ○釋曰:雲“所謂羹中別”者,按《曲禮》雲“左ゾ右”,彼雲:“ゾ,骨體也。”此肉謂之羹,亦一也。ゾ爲正饌,謂切肉,則庶羞雲左ゾ右,則曰此正饌在東,庶羞在西,容人同,故謂所謂羹中別也。

    鄉以東燻、堯、牛炙。(鄉、燻、堯,今時霍也。牛曰鄉,羊曰燻,豕曰堯,皆香美之名也。古文鄉香,燻作薰。)

    炙南醢,以西牛、醢、牛旨。(先設醢,糹爭之以次也。肉則謂旨爲膾,然則膾用旨。今文旨作鰭。)

    [疏]注“先設醢糹爭之以次也”。

    ○釋曰:此雲“先設醢,糹爭之次”,而《特牲》注云:“以有醢,不得糹爭也。”與此“先設醢,糹爭之以次”違者,大凡醢配是其正,而醢卑於。今牛羊豕皆在醢下者,直是糹爭之次,非尊卑之列。《特牲》以一有醢,若糹爭之,當醢在上,不成錯,故不得糹爭。《少牢》四豆,羊醢,故得糹爭而錯,與此同也。

    旨南羊炙,以東羊、醢、豕炙。炙南醢,以西豕、芥醬、魚膾。(芥醬,芥實醬也。《內則》曰:“膾,春用蔥,秋用芥。”)衆人騰羞者盡階、不升堂,授,以蓋降,出。(騰當作媵。媵,送也。授,授先者一人。)

    贊者負東房,告備於公。(復告庶羞具者,以其異饌。)

    [疏]“贊者”至“於公”。

    ○釋曰:自此盡“兼壹祭之”,論贊告饌具,賓祭之事。

    贊升賓。(以公命命賓升席。)

    [疏]“贊升賓”。

    ○注“以公命命賓升席”。

    ○釋曰:前設饌訖,贊者告具於公,公再拜揖食,此使贊升賓者,以其禮殺故也。是以上文正饌,公先拜,賓答拜,此賓先拜公,公答拜,爲異也。

    賓坐席末,取粱,即稻,祭於醬氵音。(即,就也。祭稻粱不於豆祭,祭加宜於加。)

    [疏]注“即就”至“於加”。

    ○釋曰:雲“祭稻粱不於豆祭,祭加宜於加”者,按下文雲“賓三飯以氵音醬”,注云:“每飯ヱ氵音,以餚扌需醬,食正饌也。三飯而止。”又云“不以氵音醬”,注云:“不復用正饌也。”則此氵音醬是正饌,而云“加”者,但氵音醬與粱皆是加,故公親設之。下文爲正饌而此雲加者,爲氵音醬雖是加,以在正饌之上,得與正饌爲本,故名正饌,其實是正饌之加,故公親設之也。

    贊者北面坐,奠取庶羞之大,興,一以授賓。賓受,兼壹祭之。(壹壹受之,而兼一祭之,庶羞輕也。自祭之於鄉燻之,以異饌也。)

    [疏]“贊者”至“祭之”。

    ○注“壹壹”至“饌也”。

    ○釋曰:“壹壹受之,而兼一祭之,庶羞輕也”者,決上三牲之脯祭之。今此祭庶羞並之,故云“輕”也。雲“自祭之於鄉燻之,以異饌也”者,不雲“於豆祭”,而云“於鄉燻之”,以祭宜於加故也。

    賓降拜,(拜庶羞。)

    [疏]“賓降拜”。

    ○注“拜庶羞”。

    ○釋曰:自此盡“魚臘不與”,論賓正食受侑幣,至於食終之事。

    公辭。賓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

    賓北面自坐,左擁粱,右執氵音以降。(自坐,由兩饌之也。擁,抱也。必取粱者,公所設也。以之降者,堂,尊處,欲食於階下然也。)

    公辭。賓西面坐奠於階西,東面對,西面坐取之,慄階升,北面反奠於其所,降辭公。(奠而後對,成其意也。降辭公,敬也。必辭公者,爲其尊而親臨己食。侍食,贊者之事。)

    [疏]注“奠而”至“之事”。

    ○釋曰:雲“成其意”者,謂成其食降階下之意,故奠乃對。此決下文大夫相食,賓執粱與氵音之西序端,主人辭,賓反之而不奠也。

    公許,賓升,公揖退於箱。(箱,東夾之前,俟事之處。)

    [疏]注“箱東”至“之處”。

    ○釋曰:按《爾雅》“有東西廂曰廟”,其來皆在序外故也。知是“俟事之處”者,正以此文“公揖退於廂”而俟賓食,即待事之處也。

    擯者退,負東塾而立。(無事。)

    賓坐,遂卷加席,公不辭。(贊者以告公,公聽之,重來,優賓。)

    [疏]“賓坐”至“不辭”。

    ○注“贊者”至“優賓”。

    ○釋曰:知雲“贊者以告公,公聽之”者,公既在序外,賓食在戶西,若不告公,公何以知之,明知贊者告公也。雲“重來,優賓”者,若公來則勞賓,不來則賓不勞,故難重來,而不來則優饒賓也。

    賓三飯以氵音醬。(每飯,ヱ氵音,以餚扌需醬,食正饌也。三飯而止,君子食不求飽。不言其餚,優賓。)

    [疏]“賓三飯以氵音醬”。

    ○注“每飯”至“優賓”。

    ○釋曰:雲“每飯,ヱ氵音,以ゾ扌需醬”者,按《曲禮》:“三飯,主人延客食,然後辯ゾ。”鄭注:“雲先食,後食ゾ。ゾ尊。”此先食ゾ者,彼鄭雲大夫士與客燕食之法,其禮食宜放《公食大夫禮》。雲若然,此爲禮食,故先食ゾ;彼大夫士與客燕食,則先食,故不同。又按《昏禮》“同牢”雲:“贊爾黍,授肺脊,皆食,以氵音醬,皆祭舉食舉也。”注云:“皆食黍也。以,用也,用者,謂ヱ氵音咂醬。”而不食ゾ者,此公食賓禮,解體折節,明食ゾ可知。彼豚解者皆不食,故彼不食ゾ也。是以彼又云“三飯卒食”,注:“同牢示親,不主爲食,起三飯而成禮也。”故不食ゾ也。但氵音言啜,淡故也。醬言扌需,ゾ故也。雲“三飯而止。君子食不求飽”者,解三飯而止,故下宰夫進漿,是不求飽,故引《論語》學者“食不求飽”爲證也。雲“不言其ゾ,優賓”者,案《特牲》、《少牢》屍食時舉ゾ,皆言次第,此不言者,任賓取之,是優賓也。

    宰夫執觶漿飲與其豐以進。(此進漱也,非爲卒食,爲將有事,緣賓意欲自清。)

    賓扌兌手,興受。(受觶。)宰夫設其豐於稻西。(酒在東,漿在西,是所謂左酒右漿。)

    [疏]“宰夫”至“稻西”。

    ○注“酒在”至“右漿”。

    ○釋曰:雲“酒在東,漿在西者”,案上飲酒,實於觶,宰夫設於豆東,是酒在東也。雲漿在西者,即此經設於稻西是也。雲“是所謂左酒右漿”者,按《曲禮》雲“酒漿處右”,鄭雲:“此言若酒若漿耳,兩有之,則左酒右漿。”雲兩有者,據此《公食》而言,左酒右漿也。

    庭實設。(乘皮。)賓坐祭,遂飲,奠於豐上。(飲,漱。)

    公受宰夫束帛以侑,西鄉立。(束帛,十端帛也。侑猶勸也。主國君以爲食賓,殷勤之意未至,復發幣以勸之,欲用深安賓也。西鄉立,序內位也。受束帛於序端。)

    [疏]“公受”至“鄉立”。

    ○注“束帛”至“序端”。

    ○釋曰:雲“西鄉立,序內位也”者,按上文公設醬,“公立於序內西鄉”,此經亦云西鄉立,故知亦在序內位也。雲“受束帛於序端者,按《大射禮》公凡受於序端,故每雲公之所受者,皆約之受於序端。

    賓降筵,北面。(以君將有命也。北面於階上。)

    [疏]“賓降筵北面”。

    ○注“以君”至“階上”。

    ○釋曰:雲“以君將有命”者,謂有束帛侑食之命,故賓降筵北面,於西階上以待主君之命。

    擯者進相幣。(爲君釋幣辭於賓。)賓降辭幣,升聽命。(降辭幣,主國君又命之,升,聽命,釋許辭。)

    [疏]“賓降”至“聽命”。

    ○注“降辭”至“許辭”。

    ○釋曰:雲“主國君又命之,升”,知者,約《聘禮》禮賓,“賓降辭幣,公降一等辭,慄階升,聽命”是也。

    降拜。(當拜受幣。)公辭,賓升,再拜稽首,受幣,當東楹,北面。(主國君南面授之,當東楹者,欲得君行一,臣行二也。)

    退,西楹西,東面立。(俟主國君送幣也。退不負序,以將降。)

    [疏]“退西楹西東面立”。

    ○注“俟主”至“將降”。

    ○釋曰:按《聘禮》“賓三退負序”,注云:“三退,三逡遁也。不言闢者,以執圭將進授之。”彼皆當楣再拜,故賓退負序。此亦爲公拜送幣,但在楹西耳,故賓在階西,不負序,以將降故也。

    公壹拜,賓降也,公再拜。(賓不敢俟成拜。)介逆出。(以賓事畢。)賓北面揖,執庭實以出。(揖執者,示親受。)公降立。(俟賓反。)

    上介受賓幣,從者訝受皮。(從者,府史之屬。訝,迎也。今文曰梧受。)

    [疏]注“從者”至“梧受”。

    ○釋曰:雲“從者,府史之屬”,知非士介者,此子男小聘,使大夫士介一人而已。介已受賓幣,故知訝受者非士介,是府史之屬也。

    賓入門左,沒ニ,北面再拜稽首。(便退則食禮未卒。不退則嫌,更入行拜,若欲從此退。)

    [疏]“賓入”至“稽首”。

    ○注“便退”至“此退”。

    ○釋曰:雲“便退則食禮未卒。不退則嫌”者,此鄭探解賓意。食禮自有常法,三飯之後當受侑幣,更入以終食禮,故送庭實而後入。是以鄭雲便退則食禮未卒,解經“賓入”之意。雲“不退則嫌”者,謂有貪食之嫌,解“再拜稽首”,將辭之意,是以“更入行拜若欲從此退”者,待公設辭留賓之意也。

    公辭。(止其拜,使之卒食。)揖讓如初,升。(如初入也。)

    賓再拜稽首,公答再拜。(賓拜,拜主國君之厚意。賓揖,介入復位。)

    [疏]注“賓揖介入復位”。

    ○釋曰:上文雲“介逆出”,下更雲“介逆出”,明知中介復入可知。但復入之節,當此賓入之時也。

    賓降辭公如初。(將復食。)賓升,公揖退於箱。賓卒食會飯,三飲。(卒,已也。已食會飯,三漱漿也。會飯謂黍稷也。此食黍稷,則初時食稻粱。)

    [疏]注“卒已也”至“稻粱”。

    ○釋曰:知“會飯是黍稷”者,見上文雲:“宰夫東面坐,啓簋會,各於其西。”此雲“食會飯”,故知會飯者是黍稷也。前賓三飯不雲會,以其盛稻粱,以其稻粱無會,故鄭雲“此食黍稷,則初時食稻粱”矣。

    不以醬氵音。(不復用正饌也。初時食加飯用正饌,此食正飯用庶羞,互相成也。後言氵音者,氵音或時後用。)

    [疏]“不以醬氵音”。

    ○注“不復”至“後用”。

    ○釋曰:雲“初時食加飯用正饌,此食正飯用庶羞,互相成也”者,按上文“賓三飯以氵音醬”,注云:“每飯ヱ氵音,以ゾ扌需醬。”是正饌,稻粱是其加,此雲“卒食會飯,三飲不以醬氵音”,鄭意以庶羞黍稷是其正,庶羞是其加,互相成而已。言相成者,既非互文,直取饌食互相成而已。雲“後言氵音者,氵音或時後用”者,前文賓三飯以氵音醬,先言氵音,後言醬,是先用氵音,此後言氵音,或容前三飯後用氵音也,故作文有先後也。

    扌兌手,興,北面坐取粱與醬以降,西面坐奠於階西。(示親徹也。不以出者,非所當得,又以己得侑幣。)

    [疏]注“示親”至“侑幣”。

    ○釋曰:雲“不以出者,非所當得,又以已得侑幣”者,雲不以出者,決《士昏禮》客取脯出以授從者。彼是已所當得,此非直已得侑幣,下文“有司卷三牲之俎歸於賓館”,是己所當得。鄭不言三牲而言侑幣者,據已得者而言之。

    東面再拜稽首。(卒食拜也。不北面者,異於辭。)

    [疏]“東面再拜稽首”。

    ○注“卒食”至“於辭”。

    ○釋曰:雲“卒食拜也,不北面”者,按上文賓受侑幣出,“入門左,沒ニ,北面再拜稽首”,其時辭欲退,公留之卒食,故決之。以其待公留,故北面。此卒食禮終,故東面。爲意有異,故面位不同,是以鄭雲不北面者“異於辭”也。

    公降,再拜。(答之也,不辭之使升堂,明禮有終。)介逆出,賓出。公逆於大門內,再拜。賓不顧。(初來揖讓,而退不顧,退禮略也,示難進易退之義。擯者以賓不顧告公,公乃還也。)

    [疏]“介逆”至“不顧”。

    ○注“初來”至“還也”。

    ○釋曰:雲“擯者以賓不顧告公,公乃還也”者,知擯者告公者,按經公送於大門內,公不見賓矣。而云賓不顧,明知擯者告公,公還入宴寢也。此擯者告賓不顧,即《論語》雲:“賓退,必覆命曰:賓不顧矣。”但彼據聘享訖,此據食禮訖,事雖不同,覆命雲賓不顧矣即不異。

    有司卷三牲之俎,歸於賓館。(卷猶收也。無遺之辭也。三牲之俎,正饌尤尊,盡以歸賓,尊之至。歸俎者實於篚,它時有所釋故。)

    [疏]“有司”至“賓館”。

    ○注“卷猶”至“釋故”。

    ○釋曰:雲“歸俎者實於篚”者,此食禮無斤俎,而言卷三牲之俎,不言用俎,唯雲實於篚。按《士虞禮》亦無斤俎,屍舉牲體皆盛於篚,吉凶雖不同,無斤俎是一,故知同用篚也。雲“它時有所釋故”者,解三牲之俎言卷,案《特牲》及《士虞》屍卒食,取俎歸於屍三個,是有所釋,此無所釋,故稱“卷”也。彼注云“釋猶遺也”,遺者,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也。

    魚、臘不與。(以三牲之俎無所釋故也。禮之有餘爲施惠。不言腸胃、膚者,在魚、臘下,不與可知也。古文與作豫。)

    ●卷二十六公食大夫禮第九

    明日,賓朝服拜賜於朝。拜食與侑幣,皆再拜稽首。(朝,謂大門外。)

    [疏]“明日”至“稽首”。

    ○注“朝謂大門外”。

    ○釋曰:自此盡“訝聽之”,論賓拜謝主君之事。雲“朝,謂大門外”者,以其經雲拜賜於朝,無賓入之文,又《聘禮》以柩造朝,亦無喪入之,故皆言朝雲雲,朝謂大門外也。若然,案閔三年《左氏傳》雲:“季友將生,使卜楚丘之父卜之曰:男也。其名曰友,在公之右,於兩社,爲公室輔。”注:兩社,“周社、亳社之間,朝廷執政所在”。但諸侯左宗廟,右社稷,在大門之內。則諸侯外朝不在大門內者,但外朝在大門外兩社之,遙系外朝而言執政所在。又此《食禮》拜侑幣,《聘禮》歸饔餼,直言拜饔與餼,不拜束帛者,彼使人致之,故不拜。此食禮,君親賜,不拜之。

    訝聽之。(受其言,入告出報也。此下大夫有士訝。)

    [疏]“訝聽之”。

    ○注“受其”至“士訝”。

    ○釋曰:雲“此下大夫有士訝”者,此篇是子男使下大夫小聘,又案《周禮掌訝》“大夫有士訝”,故云此下大夫有士訝也。

    上大夫八豆、八簋、六、九俎,魚臘皆二俎。(記公食上大夫,異於下大夫之數。豆加葵、菹、蝸、醢,四四爲列,俎加鮮魚、鮮臘,三三爲列,無特。)

    [疏]“上大夫”至“二俎”。

    ○注“記公”至“無特”。

    ○釋曰:雲“豆加葵、菹、蝸、醢”者,案《周禮醢人》朝事之豆,雲韭菹、醢、昌本、麋、菁菹、鹿、茆菹、麇。案上文下大夫六豆用鹿,以下仍有茆菹、麇在。今上大夫八豆,不取茆菹、麇,而取饋食之豆葵菹、蝸醢者,鄭以《特牲》、《少牢》參之,彼二篇俱以饋食爲始,皆用《周禮》饋食之豆。《特牲》兩豆用饋食葵菹、蝸醢。《少牢》四豆,二豆與《特牲》同,兩豆用朝事之豆,韭菹、醢。注云:“韭菹、醢,朝事之豆也。”而饋食用之豐大夫禮,以此觀之,故此《公食大夫》兼用饋食之豆,亦是豐大夫禮也。雲“俎加鮮魚、鮮臘”者,上文下大夫七俎,牛、羊、豕、魚、臘、腸胃與膚,此雲“九俎”,明加鮮魚、鮮臘。雲“無特”者,陳饌要方,上七俎者,東西兩行爲六俎,一俎在特,於俎東。此九俎爲三行,故無特,雖無特,膚亦爲下。

    魚、腸胃、倫膚,若九若十有一,下大夫則若七若九。(此以命數爲差也。九謂再命者也,十一謂三命者也,七謂一命者也,九或上或下者,再命謂小國之卿,次國之大夫也。卿則曰上,大夫則曰下。大國之孤視子男。)

    [疏]“魚腸”至“若九”。

    ○注“此以”至“子男”。

    ○釋曰:雲“此以命數爲差也”者,案《周禮典命》公侯伯之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則諸侯之臣分爲三等:三命,再命,一命。不命與一命同。此經魚、腸胃、倫膚亦分爲三等,有十一,有九,有七。則十一當三命,九當再命,七當一命。若然,唯有上下二文者,以公侯伯之大夫與子男之卿同再命,卿爵尊爲上,大夫爵卑爲下。則上言若九者,子男之卿也,下言若九者,公侯伯大夫也,故鄭雲“卿則曰上,大夫則曰下”。雲“大國之孤視子男”者,欲見此經唯見三命以下,案《周禮典命》大國之孤四命。又《大行人》雲大國之孤,執皮帛以繼子男,又云“其他皆視小國之君”。若然,孤與子男同十三,侯伯十五,上公十七,差次可知。

    庶羞,西東毋過四列。(謂上下大夫也。古文毋爲無。)

    [疏]“庶羞”至“四列”。

    ○注“謂上”至“爲無”。

    ○釋曰:上文雲“庶羞旁四列”,此上大夫饌內言“庶羞西東過四列”,則東西橫行,上下大夫皆四以爲行,下大夫四四十六,東西四行,南北亦四行;上大夫東西四行,南北五行矣。

    上大夫庶羞二十,加於下大夫以雉、兔、鶉、β。β,無母。

    [疏]“上大”至“鶉β”。

    ○注“β無母”。

    ○釋曰:雲“β,無母”者,案《爾雅釋鳥》雲“β,牟母”,郭氏曰:“鵪也,青州人呼曰牟母。”《莊子》曰:“田鼠化爲鶉。”《淮南子》雲:“蝦麻所化也。”《月令》曰:“田鼠化爲β。”然則β、鶉,一物也。

    若不親食,(謂主國君有疾病,若它故。)

    [疏]“若不親食”。

    ○注“謂主”至“它故”。

    ○釋曰:自此盡“聽命”,論主君不親食,使大夫致禮於賓館之事。疾病之外,別雲“他故”者,君有死喪之事,故《聘禮》雲“主人畢歸禮,賓唯饔餼之受”,謂畢致饗食,但賓不受之。

    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以侑幣致之。(執幣以將命。)豆實,實於甕,陳於楹外,二以並,北陳。簋實,實於筐,陳於楹內、兩楹,二以並,南陳。(陳甕筐於楹者,象授受於堂中也。南北相當,以食饌同列耳。甕北陳者,變於食。甕數如豆,醢芥醬從焉。筐米四。今文並作亻並。)

    [疏]“豆實”至“南陳”。

    ○注“陳甕”至“作亻並”。

    ○釋曰:雲“南北相當,以食饌同列耳”者,案上文正食之時,黍稷亦南陳,今於楹陳,筐米亦南陳,是正食及此饌陳是同列也。雲“甕北陳者,變於食”者,上文正食之時,“宰夫自東房,薦豆六,設於醬東,西上”陳之,今於楹二以並,北陳,故云變於食也。雲“甕數如豆”者,以菹醢各異物,不可同甕,故甕數如豆。上大夫八豆則八甕,下大夫六豆則六甕。雲“醢芥醬從焉”者,以其三牲不殺,生列於門內,醢經百日乃成,不由不殺,故有醢。庶羞之醢同是醬類,故使之相從。但庶羞之醢,更無別種,宜同一甕,芥醬宜亦一甕。知有芥醬者,以其有生魚,故知有也。雲“筐米四”者,上文上大夫八簋,今乃生致之,黍稷宜各一筐,稻粱又二筐,故云筐米四。

    庶羞陳於碑內。(生魚也。魚臘從焉。上大夫加鮮魚、鮮臘、雉兔鶉,不陳於堂,闢正饌。)

    [疏]“庶羞陳於碑內”。

    ○注“生魚”至“正饌”。

    ○釋曰:雲“生魚”者,上文魚膾是魚之中膾者,皆是生魚也。案鄭注《周禮》雲“燕人膾魚方寸,切其腴以所貴”是也。此則全生不膾,何者?十膾在豆,與炙俱設,今炙在牲未殺,膾全不破可知。若然,庶羞之內,衆羞俱有,鄭獨雲生魚者,以其炙在牲不殺,於此無矣。雖有乾臘、雉兔之等,以生魚爲主,故云生魚也。雲“魚臘從焉”者,雖無三牲之肉,有乾魚臘可知。雲“上大夫加鮮魚、鮮臘、雉兔鶉β”者,以其下大夫七鼎,無鮮魚、鮮臘,上大夫九鼎,加鮮魚、鮮臘可知,雉兔鶉β亦生致之矣。雲“不陳於堂,闢正饌”者,以其庶羞本在堂上,正饌之西,今在碑內,故云闢正饌也。若然,不陳於碑南者,以其本合在堂,今宜近堂,故在碑北。

    庭實陳於碑外。(執乘皮者也,不參分庭一在南者,以言歸,宜近內。)

    [疏]“庭實陳於碑外”。

    ○注“執乘”至“近內”。

    ○釋曰:“執乘皮者,不參分庭一在南者,以言歸,宜近內”者,庭實正法,皆參分庭一在南而陳之,故《昏禮》記雲:納徵,執皮者,“參分庭一在南”。今雲“碑外”,繼碑而言近北矣,彼參分庭一在南陳之者,謂在主人之庭,參分庭陳之,擬與賓向外,故近南。此陳於客館,擬與賓入內,故鄭雲以言歸故在內也。

    牛、羊、豕陳於門內西方,東上。(爲其踐館庭,使近外。)

    [疏]“牛羊”至“東上”。

    ○注“爲其”至“近外”。

    ○釋曰:案上庶羞與庭實在碑之內,近內陳之;此牛羊豕陳於門內,繼門言之,雲“爲其踐館庭,使近外”也。若然,致饔餼,牛、羊、豕亦在此,此雲使近外者,以饔餼有腥有熟,故略。其生者近門,是其常。此既不殺,牛、羊、豕宜近內,故決之也。

    賓朝服以受,如受饔禮。(朝服,食禮輕也。)

    [疏]“賓朝”至“饔禮”。

    ○注“朝服食禮輕也”。

    ○釋曰:雲“朝服,食禮輕”者,以其歸饔餼時,卿韋弁,賓皮弁。受此食禮,賓朝服,受不皮弁,故云食禮輕。

    無擯。(以己本宜往。)

    [疏]“無擯”。

    ○注“以己本宜往”。

    ○釋曰:雲“以己本宜往”者,明主君無故,速賓在廟行食禮,而有侑幣賓,無儐法。主君有故,致食禮並有侑幣,亦不合有儐,故云以己本宜往。

    明日,賓朝服以拜賜於朝。訝聽命。(賜亦謂食,侑幣。)

    [疏]注“賜亦謂食侑幣”。

    ○釋曰:雲“亦”者,亦上速賓食時,拜食與侑幣,今亦然,故云亦。

    大夫相食,親戒速。(記異於君者也。速,召也。先就告之,歸具,既具,復自召之。)

    [疏]“大夫”至“戒速”。

    ○注“記異”至“召之”。

    ○釋曰:自此盡“大夫之禮”,論主國大夫食賓之禮別於主君之事。雲“記異於君”者,案下文“其他皆如公食大夫之禮”,故知自此已下,皆記異於君法。是以此經大夫親戒速,決君不親戒速,此則異於君也。以其下諸文皆異,故云記異於君者也。雲“先就告之,歸具,既具,復自召之”者,以其戒具兩有,皆親爲之,故爲此解,與《鄉飲酒》、《鄉射》同,故彼二文皆雲戒賓既歸,布筵設尊,乃親速賓是也。

    迎賓於門外,拜至,皆如饗拜。(饗,大夫相饗之禮也,今亡。古文饗或作鄉。)降盥,受醬、氵音、侑幣、束錦也,皆自阼階降堂受,授者升一等。(皆者,謂受醬、受氵音、受幣也。侑用束錦,大夫文也。降堂,謂止階上。今文無束。)賓止也。(主人三降,賓不從。)

    [疏]“賓止也”。

    ○注“主人三降賓不從”。

    ○釋曰:雲“主人三降”者,案上文鄭注“皆”者,謂受醬、受氵音、受幣,皆自阼階降。此鄭雲“主人三降”,即上三者。不數主人降盥者,案《鄉飲酒》所言降盥者,皆爲洗爵,故賓從降。此降盥不爲洗爵,故鄭不數之。案《聘禮》致饔餼,“賓降堂,受老束錦,大夫止”。注云:“止不降,使之餘尊。”此賓不降者,雖賓主敵,以主人降堂,不至地,故賓止不降也。

    賓執粱與氵音,之西序端。(不敢食於尊處。)

    [疏]“賓執”至“序端”。

    ○注“不敢食於尊處”。

    ○釋曰:此兩大夫敵,故之西序端。上公食大夫,大夫降階下,臣卑故也。

    主人辭,賓反之。卷加席,主人辭,賓反之。辭幣,降一等,主人從。(從辭賓降。)受侑幣,再拜稽首。主人送幣,亦然。(敵也。)

    [疏]“受侑”至“亦然”。

    ○注“敵也”。

    ○釋曰:案《郊特牲》雲:“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以闢君也。”又案“左氏傳”哀十七年:“公會齊侯盟於蒙,孟武伯相。齊侯稽首,公拜。齊人怒。武伯曰:非天子,寡君無所稽首。”若然,臣於君乃稽首,平敵相於當頓首。今言敵而“稽首”者,以食禮相尊敬,雖敵亦稽首,與臣拜君同故也。

    辭於主人,降一等,主人從。(辭,謂辭其臨己食。)卒食,徹於西序端。(亦親徹。)東面再拜,降出。(拜,亦拜卒食。)其他皆如公食大夫之禮。

    [疏]“其他”至“之禮”。

    ○釋曰:雲“其他”謂豆數、俎體、陳設皆不異上陳,但禮異者,謂親戒速,君則不親迎賓,公不出。此大夫出大門,公受醬氵音幣,不降,此大夫則降也。公食大夫,大夫降食於階下,此言“西序端”。上公食卷加席,公不辭,此則辭之,皆是異也。

    若不親食,則公作大夫,朝服以侑幣致之。(作,使也。大夫有故,君必使其同爵者爲之致禮。列國之賓來,榮辱之事君臣同。)賓受於堂。無擯。(與受君禮同。)

    [疏]“賓受於堂無擯”。

    ○注“與受君禮同”。

    ○釋曰:雲“與受君禮同”者,《聘禮》賓受致饔幣,雲“堂中西,北面”,注:“趨主君之命也。堂中西,中央之西。”此雖無儐,受幣亦與之同也。

    記。不宿戒。(食禮輕也。此所以不宿戒者,謂前期三日之戒,申戒爲宿,謂前期一日。)

    [疏]“記不宿戒”。

    ○注“食禮”至“一日”。

    ○釋曰:祭祀,散齊七日爲戒,致齊三日爲宿,此則與祭祀異。此“不宿戒”者,謂不爲三日之戒,又不爲一日之宿,故鄭雲“此所以不宿戒者,謂前期三日之戒,申戒爲宿,謂前期一日”者。若然,必知三日之戒,一日之宿者,《大射》前期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馬,又《少牢》闢人君,有前期一日之宿。此雖人君禮,以食禮輕,故知有三日之戒,一日之宿。既無前日之事,宜與《鄉飲酒》、《鄉射禮》同當日爲之,故皆不言日數。故下注雲“食賓之朝,宿興戒之,賓則從戒而來,不復召”是也。

    戒,不速。(食賓之朝,夙興戒之,賓則從戒者而來,不復召。)不授幾。(異於醴也。)

    [疏]“不授幾”。

    ○注“異於醴也”。

    ○釋曰:決禮賓時,公親授幾也。

    無阼席。(公不坐。)

    亨於門外東方。(必於門外者,大夫之事也。東方者,主陽。)

    [疏]“亨於門外東方”。

    ○注“必於”至“主陽”。

    ○釋曰:案上經甸人、亨人之等,亨人是士官,不得言大夫之事,言大夫之事者,解亨在門外之禮也。《燕禮》注云:“亨於門外,臣所掌也。”言臣亦是大夫事。《少牢》廩爨、饔爨皆在門外,亦大夫事。《特牲》雲“主婦視飠喜,爨於西堂下”者,以其無廩人主之,故在內。若然,《鄉飲酒》雖是大夫之事,以其取祖陽氣之始,故亦於門內。

    司宮具幾,與蒲筵常,緇布純,加萑席尋,玄帛純,皆卷自末。(司宮,大宰之屬,掌宮廟者也。丈六尺曰常,半常曰尋。純,緣也。萑,細葦也。末,經所終,有以識之。必長筵者,以有左右饌也。今文萑皆爲莞。)

    [疏]“司宮”至“自末”。

    ○注“司宮”至“爲莞”。

    ○釋曰:雲“司宮,大宰之屬,掌宮廟者”,案《燕禮》雲:“司宮尊於東楹之西。”注:“司宮,天子曰小宰,聽酒人之成要者也。”注雖不同,其義一也。但《燕禮》司宮雲設尊,故以小宰解之,此司宮設几席,故以大宰之屬解之。案大宰之下有宮人,掌宮中除穢之事,即此司宮。彼不言設几席者,以天子具官,別有司几筵,又有小宰。諸侯兼官,故司宮兼司几筵及小宰也。雲“丈六尺曰常,半常曰尋”者,此皆無正文。案《周禮考工記》雲車有六等之數,雲:“軫崇四尺,謂之一等;又云戈長六尺六寸,既建而之,崇於軫四尺,謂之二等;人長八尺,崇於戈四尺,謂之三等;殳長尋有四尺,崇於人四尺,謂之四等;車戟常,崇於殳四尺,謂之五等;酋矛常有四尺,崇於戟四尺,謂之六等。”自軫至矛,皆以四尺爲差。以是約之,即知常是丈六尺,尋是八尺也。雲“萑,細葦”者,以類言之,其實全別。是以《詩》雲“葭”,注云:“葭,蘆。”則葦一名蘆,一名,一名萑,一名。此萑又與莞席之莞不同,彼莞謂蒲也。雲“有以識之”者,席無異物爲記,但織之自有首尾可爲記識耳。雲“必以長筵者,以有左右饌”者,賓在戶牖之,南面,上陳饌之時,正饌在左,庶羞在右,陳饌雖不在席上,皆陳於席前,當席左右,其容人,故謂長筵也。

    宰夫筵,出自東房。(筵本在房,宰夫敷之也。天子諸侯左右房。)

    [疏]“宰夫”至“東房”。

    ○注“筵本”至“右房”。

    ○釋曰:上雲司宮具几筵,具之在房,宰夫敷之而已。“天子諸侯左右房”,以其言東房,對西房。若大夫士直有東房而已,故直雲“在房”也。

    賓之乘車在大門外西方,北面立。(賓車不入門,廣敬也。凡賓即朝,中道而往,將至,下行,而後車還立於西方。賓及位而止,北面。卿大夫之位當車前。凡朝位,賓主之,各以命數爲遠近之節也。)

    [疏]“賓之”至“面立”。

    ○注“賓車”至“節也”。

    ○釋曰:雲“賓車不入門,廣敬也”者,《曲禮》雲“客車不入大門”,與此同。《覲禮》雲“偏駕不入王門”,偏駕,謂同姓金路之等。乘墨車以朝,墨車亦云不入大門,與此亦同。雲“凡賓即朝,中道而往”者,《內則》雲:“男子由右,女子由左,車從中央。”故賓乘車中道。雲“而後車還立於西方”者,案《少儀》雲:“僕於君子,始乘則式,君子下行,然後還立。”注云:“還車而立,以俟其去。”是還立於西方鄉外。雲“賓及位而止,北面”者,案《玉藻》雲“賓立不當門”,彼亦謂聘使也。雲“卿大夫之位當車前”者,案《大行人》雲上公立當軹,侯伯立當前疾,子男立當衡,又云大國之孤“朝位當車前”者,則卿大夫立亦與孤同一節。兼雲大夫者,小聘曰問,使下大夫,立與孤卿同當車前,故連言也。雲“凡朝位,賓主之,各以命數爲遠近之節”者,案《大行人》雲上公朝位,賓主之九十步,侯伯七十步,子男五十步,注云:“朝位,謂大門外賓下車,及王車出迎所立處。”又云“凡諸侯之卿,其禮各下其君二等,以下及大夫士皆如之”。若然,如諸侯則依命數,臣下其君二等,則不得依命數矣。而云依命數者,依命數據君而言,其臣依君命數而降之,故鄭總以命數言之也。

    Ρ,牛霍、羊苦、豕薇,皆有滑。(藿,豆葉也。苦,苦荼也。滑,堇之屬。今文苦爲苄。)

    [疏]“Ρ”至“有滑”。

    ○注“藿豆”至“爲苄”。

    ○釋曰:雲“滑,堇之屬”者,案《士虞記》雲:“Ρ,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鄭注云:“,堇類也。乾則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此經雲“皆有滑”,不言所用之物,故取《士虞記》解之。雲“之屬”者,其中兼有葵也。

    贊者盥,從俎升。(俎,其所有事。)

    [疏]“贊者盥從俎升”。

    ○注“俎其所有事”。

    ○釋曰:直言此者,豆亦從下升。不言從豆升者,贊者不佐祭豆,直佐祭俎,故云“俎,其所有事”。是以上經雲:“三特之肺不離,贊者辯取之,壹以授賓。”若然,黍稷亦贊祭,不彼黍稷升者,黍稷設之在後故也。黍稷雖後升,先祭者,以其先食黍稷,後食肉故也。

    有蓋冪。(稻粱將食乃設,去會於房,蓋以冪。冪,巾也。今文或作幕。)

    [疏]“有蓋冪”。

    ○注“稻粱”至“作幕”。

    ○釋曰:簋相將,簋既有會,明亦有會可知。但黍稷先設,故卻會於敦南,盛稻粱,將食乃設,故鄭雲“去會於房,蓋以冪。冪,巾也”。至於陳設,冪亦去之,經雲“有蓋冪”者,據出房未設而言。

    凡炙無醬。(已有咸和。)

    [疏]“凡炙無醬”。

    ○注“已有咸和”。

    ○釋曰:雲“凡”者,欲解《儀禮》一部之內,牛、羊、豕炙,皆無醬配之。雲“已有咸和”者,若今人食炙然。

    上大夫蒲筵,加萑席。其純,皆如下大夫純。(謂三命大夫也。孤爲賓,則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也。)

    [疏]“上大”至“夫純”。

    ○注“謂三”至“純也”。

    ○釋曰:經雲上大夫不辨命數,則子男之卿再命,其席亦同下大夫。鄭言“謂三命大夫”者,欲見公侯伯之卿三命,亦與子男下大夫同。公之孤四命,其席則異,鄭據三命而言。雲“孤爲賓,則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者,案《周禮司几筵》雲筵國賓於牖前,“莞筵紛純,加繅席畫純”,雲“左彤幾”,與此記三命已下席不同,故知彼國賓謂筵孤也,無正文,故云“則”也。

    卿擯由下。(不升堂也。)

    [疏]“卿擯由下”。

    ○注“不升堂也”。

    ○釋曰:此謂上擯擯詔賓主升降周還之事,故云“不升堂”。

    上贊,下大夫也。(上,謂堂上。擯,贊者,事相近,以佐上下爲名。)

    [疏]“上贊下大夫也”。

    ○注“上謂”至“爲名”。

    ○釋曰:案上經雲贊者告具於公而贊賓食,故云上贊使下大夫爲之。

    上大夫庶羞。酒飲漿飲,庶羞可也。(於食庶羞,宰夫又設酒漿,以之食庶羞可也。以優賓。)

    [疏]“上大夫”至“可也”。

    ○注“於食”至“優賓”。

    ○釋曰:案上經雲“上大夫庶羞二十豆”,此記人復記之者,欲見上大夫食加飯之時,得兼食庶羞。又食會飯及庶羞之時,宰夫更設酒飲、漿飲,故鄭雲“於食庶羞,宰夫又設酒漿,所以食庶羞可也”。所以然者,優賓故也。

    拜食與侑幣,皆再拜稽首。(嫌上大夫不稽首。)

    ●卷二十六下覲禮第十

    [疏]《覲禮》第十。

    ○鄭《目錄》雲:“覲,見也,諸侯秋見天子之禮。春見曰朝,夏見曰宗,秋見曰覲,冬見曰遇。朝宗禮備,覲遇禮省,是以享獻不見焉。三時禮亡,唯此存。爾覲禮於五禮屬賓。《大戴》第十六,《小戴》十七,《別錄》第十。”

    ○釋曰:鄭雲“春見曰朝”等,《大宗伯》文。雲“朝宗禮備,覲遇禮省”者,按《曲禮下》雲:“天子當而立,諸侯北面而見天子曰覲。天子當寧而立,諸公東面,諸侯西面曰朝。”鄭注:“諸侯春見曰朝,受摯於朝,受享於廟,生氣,文也。秋見曰覲,一受之於廟,殺氣,質也。朝者,位於內朝而序進;覲者,位於廟門外而序入。王南面立於,寧而受焉。夏宗依春,冬遇依秋,春秋時齊侯唁魯昭公,以遇禮相見,取易略也。覲禮今存,朝、宗、遇禮今亡。”據此彼而言,是朝宗禮備,覲遇禮省可知。鄭又云“是以享獻不見焉”者,享謂朝覲而行三享,獻謂二享後行私覿,私覿後即有私獻,獻其珍異之物。故《聘禮記》雲:“既覿,賓若私獻,奉獻將命。”注云:“時有珍異之物,或賓奉之,所以自序尊敬也。猶以君命致之。”臣聘猶有私獻,況諸侯朝覲,有私獻可知。是以《周禮大宰職》雲:“大朝覲會同,贊玉幣、玉獻。”注云:“幣,諸侯享幣。玉獻,獻國珍異,亦執玉以致之。”大朝覲會同既有私獻者,四時常朝有私獻可知。案下文有享,亦當有獻,而云享,獻不見者,案《周禮大行人》雲:上公冕服九章,介九人,賓主之九十步,廟中將幣三享。侯伯子男亦云。鄭雲:“朝先享不言朝者,朝正禮,不嫌有等。”彼據春夏朝宗而言,不見秋冬者,以四時相對,朝宗禮備,故見之。覲遇禮省,故略而不言。此下文見享者,不對春夏,故言之。鄭雲是以享獻不見者,據《周禮大行人》而說也。必知鄭據《大行人》者,以其引《周禮》四時朝見,即雲“是以享獻不見”,明鄭據《周禮大行人》而言也。有人解享字上讀,以獻不見爲義者,苟就此文有享無獻,不辭之甚也。

    覲禮。至於郊,王使人皮弁用璧勞。侯氏亦皮弁迎於帷門之外,再拜。(郊,謂近郊,去王城五十里。《小行人職》曰:“凡諸侯入王,則逆勞於畿。”則郊勞者,大行人也。皮弁者,天子之朝朝服也。璧無束帛者,天子之玉尊也。不言諸侯,言侯氏者,明國殊舍異,禮不凡之也。郊舍狹寡,爲帷宮以受勞。《掌舍職》曰:“爲帷宮,設旌門。”)

    [疏]“覲禮”至“再拜”。

    ○注“郊謂”至“旌門”。

    ○釋曰:自此盡“乃出”,論侯氏至近郊,天子使使者勞侯氏之事。雲“郊,謂近郊”者,案《聘禮》雲至於近郊,君使卿勞。故知此郊者亦近郊也。知“近郊去王城五十里”者,成周與王城相去五十里,而《君陳序》雲“分正東郊成周”,鄭雲:“今河南洛陽相去則然,是近郊五十里也。”引《小行人職》者,約近郊勞是大行人,以其尊者宜逸,小行人既勞於畿,明近郊使大行人也。案《大行人》上公三勞,侯伯再勞,子男一勞。此雖不辨勞數,案《小行人》雲“凡諸侯入王,則逆勞於畿”,不辨尊卑,則五等同有畿勞。其子男唯有此一勞而已,侯伯又加遠郊勞,上公又加近郊勞,則此雲近郊,據上公而言。若然,《聘禮》使臣聘,而云近郊勞者,臣禮異於君禮。君禮宜先遠,臣禮宜先近故也。若然,《書傳略說》雲“天子之子十八曰孟侯”者,於四方諸侯來朝,迎於郊。《孝經》注亦云天子使世子郊迎者,皆異代法,非周禮也。案《玉人職》雲:“案十有二寸,棗慄十有二列,諸侯純九,大夫純五,夫人以勞諸侯。”注云:夫人謂王后。勞諸侯皆九勞,大夫皆五。此文不見者,以其《聘禮》於聘客,主國夫人尚有勞,以二竹簋方,明後亦有。略言王勞,不言後,文不具也。雲“皮弁者,天子之朝朝服”者,《司服》雲“視朝則皮弁”,故知在朝服皮弁,至入廟乃裨冕也。雲“璧無束帛者,天子之玉尊”者,此對諸侯玉卑,故《聘禮》雲“束帛加璧”,是諸侯臣所執。《小行人》合六幣雲“璧以帛,琮以錦,琥以繡,璜以黼”,是諸侯所執。以致享皆有束帛配之,諸侯玉卑故也。此乃行勞所用,以享禮況之耳。雲“不言諸侯,言侯氏者,明國殊舍異,禮不凡之也”者,言諸侯則凡之總稱,言侯氏則指一身,不凡之也。而所勞之處,或非一國,舍處不同,故不總言諸侯而云侯氏也。雲“郊舍狹寡,爲帷宮以受勞”者,《周禮》十里有廬,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市,市有館,郊關之所各自有舍。或來者多,館舍狹寡,故不在館舍,以帷爲宮,以受勞禮也。雲“《掌舍職》曰:爲帷宮,設旌門”者,謂爲帷宮,則設旌旗以表四門。彼天子所舍,平地之事,引之者,證諸侯行亦有帷宮,設旌爲門之事也。案《聘禮》使卿勞,賓受於門內。司儀,諸侯之臣相爲國客,亦是受勞於館,不爲帷宮者,彼臣禮,卿行旅從徒衆少,故在館。此諸侯禮,君行師從徒衆多,故於帷宮。襄二十八年《左氏傳》雲:“子產相鄭伯以如楚,舍不爲壇。”注云:“至敵國郊,除地封土爲壇,以受郊勞。”又:“外僕言曰:先大夫相先君四國,未嘗不爲壇,今子草舍,無乃不可乎?子產曰:大小,則爲壇,小大,苟舍而已,焉用壇。”彼亦是諸侯相朝,當爲壇,以帷爲宮受勞之事也。

    使者不答拜,遂執玉,三揖。至於階,使者不讓,先升。侯氏升聽命,降,再拜稽首,遂升受玉。(不答拜者,爲人使不當其禮也。不讓先升,奉王命尊也。升者,升壇。使者東面致命,侯氏東階上西面聽之。)

    [疏]“使者”至“受玉”。

    ○注“不答”至“聽之”。

    ○釋曰:雲“升者,外壇”者,以帷宮無堂可升,故知升者升壇也。雲“使者東面致命,侯氏東階上西面聽之”者,知面位如此者,並約下文就館賜侯氏車服而知也。

    使者左還而立,侯氏還璧,使者受。侯氏降,再拜稽首,使者乃出。(左還,還南面,示將去也。立者,見侯氏將有事於己,俟之也。還玉,重禮。)

    [疏]“使者”至“乃出”。

    ○注“左還”至“重禮”。

    ○釋曰:直雲“使者左還”,不雲拜送玉者,凡奉命使,皆不拜送。若卿歸饔餼,不拜送幣,亦斯類也。若身自致者,乃拜送,下文儐使者及聘禮私覿、私面皆拜送幣是也。雲“左還,還南面,示將去也”者,以其東面致命而左還,明左還者,南面也,未降而南面,示將去故也。雲“立者,見侯氏將有事於己,俟之”者,經雲“而立”,即雲“侯氏還璧”,故知立者見侯氏將有還玉之事,於已故俟之不降。雲“還玉,重禮”者,案《聘義》圭璋還之,璧琮加束帛報之,所以輕財重禮。彼以璧琮不還,則爲輕財者,以其璧琮加束帛,故爲輕財不還。此以天子之璧不加束帛,尊之,與圭璋同,故亦還之,爲重禮也。

    侯氏乃止使者,使者乃入。侯氏與之讓升。侯氏先升,授幾。侯氏拜送幾,使者設幾,答拜。(侯氏先升,賓禮統焉。幾者,安賓,所以崇優厚也。上介出止使者,則己布席也。)

    [疏]“侯氏”至“答拜”。

    ○注“侯氏”至“席也”。

    ○釋曰:自此盡“遂從之”,論侯氏儐使者遂從入朝之事。雲“侯氏先升,賓禮統焉”者,行賓禮是賓客之禮,是以賓在館爲主人,主人先升,使者爲賓,賓後升,故云禮統焉,謂賓統有此堂也。雲“幾者,安賓,所以崇優厚”者,按《大宰》雲“贊玉幾”,注云:“立而設幾,優尊也。”此使者亦不坐而設幾,故云所以優厚也。《聘禮》卿勞受儐不設幾者,諸侯之卿卑,故不與此同也。雲“上介出止使者,則己布席”者,經不雲上介出止使者,鄭雲上介出止使者,案至館皆不敢當,皆使上介出請事。又見此經雲“使者乃入”,始雲“侯氏與之讓升”,是侯氏不出,故知使上介止使者也。雲“則己布席”者,以其素不雲布席,而云設幾,幾不可設於地,明有席,席之所設,唯在此時。案《聘禮》受聘雲“几筵既設”,是几筵相將,故云上介出止使者,則己布席也。

    侯氏用束帛、乘馬儐使者,使者再拜受。侯氏再拜送幣。(儐使者,所以致尊敬也。拜者各於其階。)

    [疏]“侯氏”至“送幣”。

    ○注“儐使”至“其階”。

    ○釋曰:雲“儐使者,所以致尊敬也”者,案《聘禮》使卿用束帛勞賓,賓不還束帛,賓儐卿以束錦。此使者以玉勞侯氏,侯氏還玉,仍亦儐使者,是致尊敬天子之使故也。知“拜各於其階”者,此賓與使行敵禮,若《鄉飲酒》、《鄉射》賓主拜各於其階也。

    使者降,以左驂出。侯氏送於門外,再拜。侯氏遂從之。(馬曰驂。左驂,設在西者。其餘三馬,侯氏之士遂以出授使者之從者於外。從之者,遂隨使者以至朝。)

    [疏]“使者”至“從之”。

    ○注“馬”至“至朝”。

    ○釋曰:知“左驂,設在西”者,陳四馬與人,以西爲上,案《聘禮》禮賓時,賓執左馬以出,此亦以左驂出,故知左驂設在西也。又知“其餘三馬,侯氏之士遂以出授使者之從者於外”者,亦案《聘禮》禮賓執左馬以出,記雲:“主人之庭實,則主人遂以出,賓之士訝受之。”此侯氏在館如主人,明三馬亦侯氏之士以出授使者從者可知。雲“從之者遂隨使者以至朝”者,亦如《聘禮》雲下大夫勞賓使者,“遂以賓入,至於朝”,其義同,故知義然也。

    天子賜舍。(以其新至,道路勞苦,未受其禮,且使即安也。賜舍猶致館也,所使者司空與?小行人爲承擯。今文賜皆作錫。)

    [疏]“天子賜舍”。

    ○注“以其”至“作錫”。

    ○釋曰:自此盡“乘馬”,論賜侯氏舍館,侯氏儐使之事。雲“賜舍,猶致館”者,猶《聘禮》賓至於朝,君使卿致館,此不言致館,言賜舍者,天子尊極,故言賜舍也。雲“所使者司空與”者,《聘禮》使卿致館,此亦宜使卿。知是司空,非卿者,《周禮》以天、地、春、夏、秋、冬六卿,無致館之事。司空主營城郭宮室,館亦宮室之事,故知所使者,司空也。但司空亡,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知“小行人爲承儐”者,案《聘禮》致館,賓主人各擯介,故知此亦陳擯介。必知使小行人爲承擯者,案《小行人》雲:“及郊勞,視館,將幣,爲承而擯。”是其義也。

    曰:“伯父,女順命於王所,賜伯父舍。”(此使者致館辭。)

    [疏]“曰伯”至“父舍”。

    ○注“此使者致館辭”。

    ○釋曰:此及下經皆雲“伯父”者,案下文謂同姓大國,舉同姓大國,則同姓小國及異姓之國禮不殊也。

    侯氏再拜稽首,(受館。)儐之束帛、乘馬。(王使人以命致館,無禮,猶儐之者,尊王使也。侯氏受館於外,既則儐使者於內。)

    [疏]“儐之束帛乘馬”。

    ○注“王使”至“於內”。

    ○釋曰:雲“王使人以命致館,無禮,猶儐之者,尊王使也”者,決《聘禮》卿無禮致館,賓無束帛儐卿,此王使亦無禮致館,其賓猶儐使者,用束帛、乘馬,故云尊王使也。雲“侯氏受館於外”者,案《聘禮》“大夫帥至館,卿致館”,而云賓迎再拜,卿退,賓送再拜,則《聘禮》致館不在外。此不見大夫帥至館,即雲天子賜舍,是侯氏受舍於外可知,與《聘禮》異也。知“既則儐使者於內”者,以其既受館,則爲己所有,明儐使者在內可知也。

    天子使大夫戒,曰:“某日,伯父帥乃初事。”(大夫者,卿爲訝者也。《掌訝職》曰:“凡訝者,賓客至而往,詔相其事。”戒猶告也。其爲告,使順循其事也。初猶故也。古文帥作率。)

    [疏]“天子”至“初事”。

    ○注“大夫”至“作率”。

    ○釋曰:自此盡“再拜稽首”,論天子使大夫戒侯氏期日使行覲禮之事。知大夫是卿爲訝者,以其《周禮秋官掌訝職》雲“諸侯有卿訝”,故知大夫即卿爲訝者。雲“其爲告,使順循其事也。初猶故”者,以其四時朝覲,自是尋常,故使恆循故事之常也。

    侯氏再拜稽首。(受覲日也。)

    諸侯前朝,皆受舍於朝。同姓西面北上,異姓東面北上。(言諸侯者,明來朝者衆矣。顧其入覲,不得並耳。受舍於朝,受次於文王廟門之外。《聘禮記》曰:“宗人授次,次以帷,少退於君之次。”則是次也。言舍者,尊舍也,天子使掌次爲之。諸侯上介先朝受焉此覲也,言朝者,覲、遇之禮雖簡,其來之心,猶若朝也。分別同姓異姓受之,將有先後也。《春秋傳》曰:“寡人若朝於薛,不敢與諸任齒。”則周禮先同姓。)

    [疏]“諸侯”至“北上”。

    ○注“言諸”至“同姓”。

    ○釋曰:此一經論前朝一日,諸侯各遣上介受次於朝之事。雲“言諸侯者,明來朝者衆矣”者,上注云“言侯氏者,明國殊舍異,禮不凡之”;於此言諸侯凡之者,以其諸國同時遣上介,故言來朝者衆矣。若其行禮,自有前後,故鄭雲“顧其入覲不得並耳”。雲“受舍於朝,受次於文王廟門之外”者,以其春夏受贄於朝,無迎法,受享於廟,有迎禮。秋冬受贄、受享皆在廟,並無迎法。是以大門外無位,既受覲於廟,故在大門外受次。知在文王廟門外者,案《聘禮》雲:“不腆先君之祧,既拚以俟。”則諸侯待朝聘之賓,皆在大祖之廟。以其諸侯者無二祧,遷主所藏,皆在始祖之廟,故以始祖爲祧。案天子待覲、遇亦當在祧,《祭法》雲天子七廟有二祧,又案《周禮守祧職》雲:“掌守先王先公之廟祧。”鄭注:“遷主所藏曰祧。”穆之遷主藏於文王廟,昭之遷主藏於武王廟。今不在武王廟而在文王廟者,父尊而子卑,故知在文王廟也。若然,先公木主藏於后稷廟,受覲、遇不在後稷廟者,后稷生非王,故不宜在焉。雲“言舍者,尊舍也”者,此賓以帷爲次,非屋舍,尊天子之次,故以屋舍言之,是尊舍也。若天子春夏受享,諸侯相朝聘迎賓客者,皆有外次,即《聘禮記》“宗人授次”是也。有外次於大門外者,則無廟門外之內次。天子覲、遇在廟者,有廟門外之內次,無大門外之外次,此文是也。雲“天子使掌次爲之”者,案《周禮掌次》雲“掌王次舍之法,以待張事”,故知使掌次爲之。諸侯兼官,無掌次,使館人爲之,故《聘禮》雲:“館人布幕於寢門外。”鄭注云“館人掌次舍帷幕者”是也。雲“諸侯上介先朝受焉”者,知使上介者,案下文諸侯覲於天子,爲官方三百步,上介皆奉其君之置於宮,明知此亦使上介也。雲“其來之心,猶若朝也”者,案《周禮大宗伯》雲春曰朝,秋曰覲,鄭注云:“朝之言朝也,欲其來之早。覲之言勤,欲其勤王事。”各舉一邊而言,其實早來、勤王通有也。故鄭雲“其來之心猶若朝,故變覲言朝也”。雲“分別同姓異姓受之,將有先後”者,案此經同姓西面,異姓東面,案下《曲禮》雲:“天子當依而立,諸侯北面而見天子曰覲。”彼此皆是覲禮,彼諸侯皆北面,不辨同姓異姓,與此不同者,此謂廟門外爲位時,彼謂入見天子時,故鄭注云覲者位於廟門外而序人,入謂北面見天子時。引《春秋》者,案隱十一年《經》書:“滕侯、薛侯來朝。”《左傳》曰“爭長。薛侯曰:我先封。滕侯曰:我周之卜正也,薛,庶姓也,我不可以後之。公使羽父請於薛侯曰:君與滕君辱在寡人,周諺有之曰:山有木,工則度之;賓有禮,主則擇之。周之宗盟,異姓爲後,寡人若朝於薛,不敢與諸任齒。君若辱貺寡人,則原以滕君爲請。薛侯許之,乃長滕侯”也。若然,彼服注云:“爭長,先登授玉。”此位在門外,引之者,以其在先即先登,外內同,故引以爲證。

    侯氏裨冕,釋幣於禰。(將覲,質明時也。裨冕者,衣裨衣而冠冕也。裨之爲言埤也。天子六服,大裘爲上,其餘爲裨,以事尊卑服之,而諸侯亦服焉。上公袞無升龍,侯伯,子男毳,孤,卿大夫玄。此差,司服所掌也。禰,謂行主遷主矣而云禰,親之也。釋幣者,告將覲也。其釋幣,如聘大夫將受命釋幣於禰之禮。既則祝藏其幣,歸乃埋之於祧西階之東。今文冕皆作糹免。)

    [疏]“侯氏”至“於禰”。

    ○注“將覲”至“爲糹免”。

    ○釋曰:此經明諸侯之在館內,將覲於王,先釋幣告於行主之禮。知“將覲質明時”者,案《聘禮》賓厥明釋幣於禰,故知此亦質明時也。雲“裨之言埤”者,讀從《詩》“政事一埤益我”,取裨陪之義。雲“天子六服,大裘爲上,其餘爲埤”者,天子吉服有九,而言六服者,據六冕而言,以大裘爲上,無埤義,袞冕以下,皆爲裨,故云其餘爲裨。雲“以事尊卑服之”者,即《司服》所云王“祀昊天上帝,則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祀先王則袞冕”以下,至“羣小祀則玄冕”,舉天子而言,故云以事尊卑服之。雲“而諸侯亦服焉”者,亦據《司服》而言,諸侯唯不得有大裘,上公則袞冕以下,故鄭雲“此差司服所掌也”。雲“上公袞無升龍”者,案《白虎通》引《禮記》曰,天子乘龍,載大,象日月升龍。傳曰:天子升龍,諸侯降龍。以此言之,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則天子升降俱有,諸侯直有降龍而已。若然,彼升龍文承大旗之下,知不施於旌旗而據衣服者,案《司常》雲“交龍爲”,又云“諸侯建”,注云:“諸侯畫交龍,一象其升朝,一象其下復。”則旌旗升降俱有。而《白虎通》雲“諸侯降龍”者,據衣服而言。案《玉藻》諸侯玄冕以祭,不得服袞冕以下,是以鄭注《司服》雲“諸侯自於其家則降”。若然,諸侯自家祭降,魯與二王之後,皆不得用袞冕、冕、毳冕,則此及孤卿大夫冕、玄冕者,是入君廟及入天子之廟,故服也。今雲諸侯告禰用裨冕者,將入天子之廟,故服以告禰,謂若《曾子問》雲“諸侯裨冕以朝”,鄭注云爲“將廟受”,亦斯之類也。雲“禰,謂行主遷主矣”者,案《禮記曾子問》雲:“師行必以遷廟主行乎?孔子曰,天子巡守,以遷廟主行,載於齊車,言必有尊也。”彼雖據天子,其諸侯行亦然,以其皆有遷廟木主。若然,大夫無木主,《聘禮》賓釋幣於禰者,大夫雖無木主,以幣帛主其神,亦爲行主也。而云“禰,親之”者,以其在外,唯有遷主可事,故不言遷主,而云禰也。雲“其釋幣,如聘大夫將受命釋幣於禰之禮”者,案《聘禮》將行,釋幣於禰,此禰無文,故約與之同。乃受命,即出行,故云將受命釋幣於禰,皆是告將行,無祭祀。知“既則祝藏其幣歸乃埋之於祧西階之東”者,此無正文,案《聘禮》祝告,祝“又入取幣,降,卷幣,實於,埋於西階東”,此亦與彼同。雲祧者,諸侯遷主藏於始祖之廟,諸侯既以始祖之廟爲祧,遷主歸還入祧廟,故知此幣埋於祧西階之東也。

    乘墨車,載龍、弧,乃朝以瑞玉,有繅。(墨車,大夫制也。乘之者,入天子之國,車服不可盡同也。交龍爲,諸侯之所建。弧,所以張糹參之弓也,弓衣曰。瑞玉,謂公桓圭、侯信圭、伯躬圭、子璧、男蒲璧。繅,所以藉玉,以韋衣木,廣袤各如其玉之大小,以朱白蒼爲六色。今文玉爲圭,繅或爲ロ。)

    [疏]“乘墨”至“有繅”。

    ○注“墨車”至“爲ロ”。

    ○釋曰:自此盡“乃出”,論諸侯發館至天子廟門之外,以次行覲禮之事。雲“墨車,大夫制也”者,案《周禮巾車職》雲:“孤墨夏篆,卿乘夏縵,大夫乘墨車,士乘棧車,庶人乘役車。”故知乘車大夫制也。必言墨車大夫制者,對玉路、金路、象路之等,天子諸侯之制也。雲“乘之者,入天子之國,車服不可盡同”者,《巾車》雲同姓金路,異姓象路,四衛革路。並得與天子同,據在本國所乘,下記雲“偏駕不入王門”,偏駕金路、象路等是也。既不入王門,舍於客館,乘此墨車以朝也。雲“交龍爲諸侯之所建”者,《司常職》文也。雲“弧,所以張糹參之弓也”者,《爾雅》說旌旗正幅爲糹參,故以此弧弓張糹參之兩幅,故云張糹參之弓也。雲“弓衣曰”者,案《月令》雲:“后妃帥九嬪御,乃禮天子所御,帶以弓,授以弓矢,於高之前。”言帶以弓,是弓衣可知。雲“瑞玉,謂公桓圭”之等,皆《大宗伯》、《典瑞職》文。雲“繅,所以藉玉”,至爲六色,其義疏已見於《聘禮》記。

    天子設斧依於戶牖之,左右幾。(依,如今糹弟素屏風也。有繡斧文,所以示威也。斧謂之黼。幾,玉幾也。左右者,優至尊也。其席莞席紛純,加繅席畫純,加次席黼純。)

    [疏]“天子”至“右幾”。

    ○注“依如”至“黼純”。

    ○釋曰:雲“依,如今糹弟素屏風也”者,案《爾雅》“牖戶之謂之”,以屏風爲斧文,置於依地。孔安國《顧命傳》雲“,屏風,畫爲斧文,置戶牖”是也。言糹弟素者,糹弟,赤也,素,白也。漢時屏風以糹弟素爲之,象古者白黑斧文,故鄭以漢法爲況。雲“有繡斧文,所以示威也”者,案《周禮繢人》雲:“青與赤謂之文,赤與白謂之章,白與黑謂之黼,黑與青謂之黻,五采備謂之繡。”此白黑斧以比方繡次爲之,故云有繡斧文,所以示威也。雲“斧謂之黼”者,據繡次言之,白與黑謂之黼,即爲此黼字也。據文體形質言之,刃白而銎黑,則爲此斧字,故二字不同也。雲“幾,玉幾也”者,案《周禮司几筵》雲“左右玉幾”,故知此幾是玉幾也。注:“左右有幾,優至尊也。”亦與此同。又案《大宰》雲“贊玉幾”,鄭注云:“玉幾,王所依也。立而設幾,優尊者。”但幾唯須其一,又幾坐時所以馮依,今左右及立而設之,皆是優至尊也。兩注相兼乃具。雲“其席莞席”以下,亦《司几筵》文。案彼雲“大朝覲,大饗射。凡封國命諸侯,王位設黼依,依前南鄉設莞席紛純”等,鄭注云紛純者,“紛如綬,有文而狹。繅席者,削蒲弱展之,編以五采,若今合歡矣。畫純者,謂畫雲氣。次席者,桃枝{艹席}有次列成文”,此次席即《顧命》所謂“篾席”也。篾謂竹青,據竹而言。次謂次列,據文體而說。是以《顧命》雲:“牖南向,敷重篾席。”孔傳雲:“桃枝竹。”義與鄭同。

    天子袞冕,負斧依。(袞衣者,裨之上也。繢之,繡之爲九章。其龍,天子有升龍,有降龍。衣此衣而冠冕,南鄉而立,以俟諸侯見。)

    [疏]“天子袞冕負斧依”。

    ○注“袞衣”至“侯見”。

    ○釋曰:雲“負斧依”者,負謂背之南面也。雲“袞衣者,裨之上也”者,但裨衣者,自袞冕至玄冕,五者皆裨衣,故云裨之上也。上文雲裨衣者,總五等諸侯,指其衣有三等,不得定其衣號,故言總裨衣。此據天子一身,故指其衣體言袞冕。雲“繢之,繡之爲九章”者,衣繢而裳繡,衣在上爲陽,陽主輕浮,故對方爲繢次。裳在下爲陰,陰主沈深,故刺之爲繡次。是以《尚書》衣言作繢,裳言糹失繡,爲九章首,鄭注《司服》雲:冕服九章,登龍於山,登火於宗,彝尊其神明也。九章:初一曰龍,次二曰山,次三曰華蟲,次四曰火,次五曰宗彝,皆畫以爲繢;次六曰藻,次七曰粉米,次八曰黼,次九曰黻,皆以爲繡。則袞之衣五章,裳四章,凡九也。雲“南鄉而立”者,此文及《司几筵》雖不雲立,案下《曲禮》雲“天子當寧而立”,又云“當而立”,在朝、在廟皆雲立,故知此南面而立,以俟諸侯之見也。

    嗇夫承命,告於天子。(嗇夫,蓋司空之屬也。爲末擯,承命於侯氏。下介傳而上,上擯以告於天子。天子見公,擯者五人;見侯伯,擯者四人;見子男,擯者三人。皆宗伯爲上擯。《春秋傳》曰:“嗇夫馳。”)

    [疏]“嗇夫”至“天子”。

    ○注“嗇夫”至“夫馳”。

    ○釋曰:雲“嗇夫,蓋司空之屬也”者,無正文,知司空屬者,案五官之內,無嗇夫之名,故知是司空之屬。但《司空職》亡,故言“蓋”以疑之。雲“末擯,承命於侯氏。下介傳而上,上擯以告於天子”者,案《周禮司儀職》兩諸侯相朝,皆爲交擯。則此諸侯見天子,交擯可知。此所陳擯介,當在廟之外,門東陳擯,從北鄉南;門西陳介,從南鄉北,各自爲上下,此經先雲“嗇夫承命,告於天子”,則命先從侯氏出。下文天子得命,呼之而入命,又從天子下至侯氏即令入,故下注雲:“君乃許入。”若然,此覲遇之禮略,唯有此一辭而已,無三辭之事。《司儀》雲“交擯三辭”者,據諸侯自相見於大門外法,其天子春夏受享於廟,見於大門外,亦可交擯三辭矣。雲“天子見公,擯者五人”以下,並《大行人》文。雲“皆宗伯爲上擯”者,案《大宗伯職》雲“朝覲會同,則爲上相”,鄭注云:“相詔王禮也。出接賓曰擯,入詔禮曰相。”若四時常朝,則小行人爲承擯,故《小行人職》雲:“將幣,爲承而擯。”此文嗇夫爲末擯,若子男三擯,此則足矣。若侯伯四擯,別增一士。若上公五擯,更別增二士。若時會殷同,則肆師爲承擯。故《肆師職》雲“大朝覲佐擯”,鄭注云:“爲承擯。”是其義也。引《春秋傳》者,案《左氏傳》昭十七年,“夏六月朔,日有食之”,叔孫昭子救日食,引《夏書》雲:“辰不集於房,瞽奏鼓,嗇夫馳,庶人走。”鄭引者,欲見嗇夫是卑官,得爲末擯之意也。

    天子曰:“非他,伯父實來,予一人嘉之。伯父其入,予一人將受之。”(言非他者,親之辭。嘉之者,美之辭也。上擯又傳此而下至嗇夫,侯氏之下介受之,傳而上,上介以告其君,君乃許入。今文實作,嘉作賀。)

    [疏]“天子”至“受之”。

    ○注“言非”至“作賀”。

    ○釋曰:此經直雲“伯父其入”,不雲迎之,《禮記郊特牲》雲“覲禮天子不下堂而見諸侯”,故無迎法。若然,案《夏官齊僕》雲“掌馭金路以賓,朝、覲、宗、遇、饗食皆乘金路,其法儀各以其等爲車送逆之節”者,覲遇雖無迎法,至於饗,即與春夏同,故連言之。

    侯氏入門右,坐奠圭,再拜稽首。(入門而右,執臣道不敢由賓客位也。卑者見尊,奠摯而不授。)

    [疏]“侯氏”至“稽首”。

    ○注“入門”至“不授”。

    ○釋曰:雲“卑者見尊,奠摯而不授”者,案《士昏禮》雲婿執雁,升奠雁,又云“若不親迎,則婦入三月然後婿見”,主人出門,婿入門,“奠摯再拜出”,鄭注云:“奠摯者,婿有子道,不敢授也。”又《士相見》凡臣見於君,奠摯再拜,與此奠圭皆是卑者不敢授而奠之。

    擯者謁。(謁猶告也。上擯告以天子前辭,欲親受之,如賓客也。其辭所易者,曰“伯父其升”。)

    [疏]“擯者謁”。

    ○注“謁猶”至“其升”。

    ○釋曰:雲“其辭所易者,曰伯父其升”者,此又不見謁告之辭。鄭注云“上擯告以天子前辭”者,謂擯者謁以上辭雲:“天子曰:非他,伯父實來,予一人嘉之,伯父其入,予一人將受之。”是擯者於門外傳王辭,告之使入。此擯者謁告,還用彼辭,所改易者,唯改入字爲升,故云伯父其升也。以其喚使升堂,親受之也。

    侯氏坐取圭,升致命。王受之玉。侯氏降,階東北面再拜稽首。擯者延之曰:“升。”升成拜,乃出。(擯者請之。侯氏坐取圭,則遂左,降拜稽首送玉也。從後詔禮曰延。延,進也。)

    [疏]“侯氏”至“乃出”。

    ○注“擯者”至“進也”。

    ○釋曰:雲“侯氏坐取圭,則遂左,降”者,以經侯氏得擯者之告,坐取圭即言升致命,無出門之文,明知遂向門左,從左堂塗升自西階致命也。雲“從後詔禮曰延。延,進也”者,以其賓升堂,擯者不升,若《特牲》、《少牢》祝延屍,使升,屍升,祝從升。與此文同,皆是從後詔禮之事。

    ●卷二十七覲禮第十

    四享,皆束帛加璧,庭實唯國所有。(四當爲三。古書作三四或皆積畫,此篇又多四字,字相似,由此誤也。《大行人職》曰諸侯“廟中將幣,皆三享”,其禮差又無取於四也。初享或用馬,或用虎豹之皮。其次享,三牲魚臘,籩豆之實,龜也,金也,丹漆絲糹廣竹箭也,其餘無常貨。此地物非一國所能有,唯所有分爲三享,皆以璧帛致之。)

    [疏]“四享”至“所有”。

    ○注“四當”至“致之”。

    ○釋曰:自此盡“事畢”,論侯氏行覲禮訖,相隨即行三享之事。雲“四當爲三。古書作三四或皆積畫,此篇又多四字,字相似,由此誤也”者,知四當爲三者,諸文唯謂三享,無四享之事,所以誤作四者,由古書作三四之字,或皆積畫者,《堯典》雲:“帝曰:次!{二二}嶽。”《皋陶》雲“外薄{二二}海”,《泰誓》序雲“作《泰誓》三篇”,是古書三四皆積畫也。雲此篇又多四字者,下有“四傳擯”,又云“路下四亞之”,又云“束帛四馬”,“四門”,“四尺”,四字既多,積畫{二二}又似三,由此故誤爲四字也。引《大行人》者,欲證三享爲正文。雲“其禮差又無取於四也”者,案《聘禮》“小聘曰問,不享”,大聘雖有享,不言數,明一享而已。案《大行人》五等諸侯皆同三享,若然,三與一及不享,是其禮之差,是無取於四之義,故從三爲正。雲“初享或用馬,或虎豹之皮”者,案下經先陳馬,《聘禮》特言皮,故知初享以此二者爲先。言“或”者,《聘禮》記雲“皮馬相,可也”,又《聘禮》經夕幣時,皮則左首,展幣時,更雲馬則幕南北面,此下經亦用馬,案《郊特牲》雲“虎豹之皮,示服猛也”,是其或用馬,或用虎豹之皮,爲初享也。雲“其次享,三牲魚臘,籩豆之實”以下,皆《禮器》文。是以《禮器》雲:“大饗,其王事與?三牲、魚、臘,四海九州之美味也。籩豆之薦,四時之和氣也。內金,示和也。束帛加璧,尊德也。龜爲前列,先知也。金次之,見情也。丹漆、絲糹廣、竹箭,與衆共財也。其餘無常貨,各以其國之所有,則致遠物也。”彼諸侯國王爲祭而致之,與此因覲致之同,以其因覲即助祭,因祭即致享物,若不當三年袷祭,即特致三享也。雲“皆以璧帛致之”者,案《聘禮》束帛加璧,享君;束錦加琮,享夫人。《小行人》亦云“璧以帛,琮以錦”,是五等諸侯享天子與後。此雲璧帛致之者,據享天子而言,若享後,即用琮錦。但三享在庭分爲三段,一度致之,據三享而言,非謂三度致之爲皆也。凡享者,貢國所有,或因朝而貢,或歲之常貢,歲之常貢則《小行人》雲“春入貢”及《大宰》“九貢”是也,因朝而貢者,則《大行人》雲“侯服,歲一見,其貢祀物”之等是也,皆有璧帛以致之。案《小行人》雲:“合六幣:圭以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錦,琥以繡,璜以黼。此六物者,以和諸侯之好故。”注云:“合,同也。六幣所以享也。五等諸侯享天子用璧,享後用琮,其大各如其瑞,皆有庭實以馬。若皮,皮虎豹之皮。用圭璋者,二王之後也。二王後尊,故享用圭璋而特之。《禮器》曰圭璋特,義亦通於此,其於諸侯亦用璧琮耳。子男於諸侯,則享用琥璜,下其瑞也。凡二王後,諸侯相享之玉,大小各降其瑞一等。”若如此言,鄭知五等享玉各如其瑞者,見《玉人職》雲:“璧琮九寸,諸侯以享天子。”言九寸,據上公琮以享後,不言者,文不具。公依命數與瑞等,則侯伯子男之享玉,亦如其瑞可知。又知五等自相享,各降其瑞一等者,又見《玉人職》雲:“彖琮八寸,諸侯以享夫人。”鄭雲:“獻於所朝聘君之夫人。”兼言聘者,欲見聘使亦下君之瑞一寸,與君同,直言彖琮享夫人,不言彖璧以享君,亦文不具。若然,侯伯子男自相享,各降其瑞一寸可知。圭璋據二王後享天子與後者,五等諸侯既用璧琮,二王後尊,明用圭以享天子,用璋以享後可知。又知二王後自相享,亦用璧琮者,以五等諸侯降於享天子,明二王後退用璧琮可知。子男自相享用琥璜者,以其子男瑞用璧,享天子可與瑞同,自相享不得與瑞等,降用琥璜可知。若然,子男之臣自相聘,亦享用琥璜,不得逾君故也。又知五等之臣聘享之玉,皆降其君一寸者,又見《玉人》雲:“彖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聘。”八寸,據上公之臣,則侯伯子男臣,各降其君一寸可知。案《孝經緯援神契》雲:二王後稱公,大國稱侯。則二王之後爲公,而則前謂公者,案《典命》雲:“上公九命爲伯,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九爲節。”鄭注云:“上公者,謂王之三公有德者,加命爲二伯,二王之後亦爲上公。”若然,《典命》雲:“王之三公八命。”有功加一命爲二伯,則周公、召公是也。本國猶稱侯,則魯侯燕伯是也。

    奉束帛,匹馬卓上,九馬隨之,中庭西上,奠幣,再拜稽首。(卓,讀如卓王孫之卓,卓猶的也。以素的一馬以爲上,書其國名,後當識其何產也。馬必十匹者,不敢斥王之乘,用成數,敬也。)

    [疏]“奉束”至“稽首”。

    ○注“卓讀”至“敬也”。

    ○釋曰:雲“中庭西上”者,案《昏禮》雲“參分庭一在南”,又《聘禮》雲“庭實,皮則攝之”,注云:“參分庭,一在南。”又米“設於中庭”,鄭注云:“言當中庭者,南北之中也。”則此雲中庭,亦是南北之中。不參分庭一在南者,以其三享同陳,須入庭深設之故也。雲“卓,讀如卓王孫之卓,卓猶的也”者,以音字既同,而讀從之。卓王孫,是司馬相如之妻文君之父也。於十馬之內以素的一馬以爲上,故訓卓爲的也。雲“書其國名,後當識其何產也”者,謂若晉有鄭之小駟,復有屈產之類是也。雲“馬必十匹者,不敢斥王之乘,用成數,敬也”者,此爲庭實,故用十匹。案《康王之誥》二伯率諸侯而入,皆布乘黃朱,而陳四匹者,彼據二王之後,以國所有享新王。享物陳於庭,用圭,以馬致享,馬不得上堂,亦陳於庭,直以圭升堂致命,乘馬若乘皮,故以四爲禮。非所享之物,故用四馬,與此異也。

    擯者曰:“予一人將受之。”(亦言王欲親受之。)

    [疏]“擯者”至“受之”。

    ○注“亦言”至“受之”。

    ○釋曰:雲“亦言王欲親受之”者,亦上親受之也。

    侯氏升致命。王撫玉。侯氏降自西階,東面授宰幣,西階前再拜稽首,以馬出,授人,九馬隨之。(王不受玉,撫之而已,輕財也。以馬出,隨侯氏出授王人於外也。王不使人受馬者,主於享,王之尊益君,侯氏之卑益臣。)

    [疏]“侯氏”至“隨之”。

    ○注“王不”至“益臣”。

    ○釋曰:雲“授宰幣”,王既撫玉,不受幣,幣即束帛加璧,並玉言幣,故《小行人》合六幣,皮馬與玉皆爲幣。此單言宰,即大宰,大宰主幣,故《周禮大宰職》雲:“大朝覲會同,贊玉幣、玉獻、玉幾、玉爵。”注云“助王受此四者”是也。雲“王不受玉,撫之而已,輕財也”者,案《聘義》,圭璋還之爲重禮,璧琮不還爲輕財。是以圭璋親受,璧琮初即不受,爲輕財故也。雲“以馬出,隨侯氏出授王人於外也”者,謂侯氏牽馬而出,馬隨侯氏之後出,授王人於外也。雲“王之尊益君,侯氏之卑益臣”者,春夏受贄於朝,雖無迎法,王猶在朝。至受享又迎之,而稱賓主,至覲禮受享,皆無迎法,不下堂而見諸侯,已是王尊爲君禮,臣卑爲臣禮。王猶親受其玉,今至於三享,貢國所有,行供奉之節,故使自執其馬,王不使人受之於庭者,是王之尊益君,侯氏之卑益臣故也。《聘禮》享用皮,及賓私覿,馬皆使人受之者,見他國之君不臣人之臣,故與此異也。若然,《聘禮》享君,尚有幣問卿大夫;此諸侯覲天子,享天子訖,亦當有幣問公卿大夫,是以隱七年《左氏傳》雲“初,戎朝於周,發幣於公卿,而凡伯不賓”,服注云:“戎以朝禮,及公卿大夫發陳其幣。”凡伯以諸侯爲王,卿士不修賓主之禮,敬報於戎。是以冬天王使凡伯來聘,還戎,伐之於楚丘以歸,是諸侯朝天子,亦有聘及公卿大夫之事也。

    事畢。(三享訖。)

    乃右肉袒於廟門之東。乃人門右,北面立,告聽事。(右肉袒者,刑宜施於右也。凡以禮事者左袒,入更從右者,臣益純也。告聽事者,告王以國所用爲罪之事也。《易》曰:折其右肱,無咎。)

    [疏]“乃右”至“聽事”。

    ○注“右肉”至“無咎”。

    ○釋曰:自此盡“降出”,論侯氏受刑,王免之降出之事。刑袒於右者,右是用事之便,又是陰,陰主刑,以不能用事,故刑袒於右也。雲“凡以禮事者左袒”,左袒者,無問吉凶禮,皆袒左。知者,《士喪禮》雲:“主人出南面,左袒,扌及諸面之右。”《檀弓》雲:廷陵季子葬其子於嬴、博之,葬訖,左袒。故云“凡”以該之。引“《易》曰折其右肱無咎”者,案《易豐ⅲⅵ卦》九三雲“折其右肱,無咎”,凡卦爻,二至四,三至五,兩體交互,各成一卦,先儒謂之互體,故鄭隨其義而注云:三,艮爻,艮爲手,互體爲巽。巽又爲進退,手而便於進退,右肱也,猶大臣用事於君,君能誅之,故無咎。引之者,證刑理宜於右之義。雲“告聽事者”,告王以國所用爲罪之事也者,加得字解之,當雲“告王以國所用爲者得非罪之事”也。正是罪之一辭,解擬受刑之意,又解雲告王以己無罪,引下文“伯父無事”,解之不辭之甚也。

    擯者謁諸天子。天子辭於侯氏,曰:“伯父無事,歸寧乃邦。”(謁,告。寧,安也。乃猶女也。)侯氏再拜稽首,出,自屏南門西,遂入門左,北面立,王勞之。再拜稽首。擯者延之曰:“升。”升成拜,降出。(王辭之,不即左者,當出隱於屏而襲之也。天子外屏,勞之,勞其道勞也。)

    [疏]“侯氏”至“降出”。

    ○注“王辭”至“勞也”。

    ○釋曰:雲“當出隱於屏而襲之也”者,以屏外不見天子爲隱。曏者右袒,今王辭以無事,故宜襲也。雲“天子外屏”者,據此文出門乃雲屏南,即是外屏。雲天子外屏,取《禮緯》之文,故《禮緯》雲:“天子外屏,諸侯內屏,大夫以簾,士以帷”是也。

    天子賜侯氏以車服。迎於外門外,再拜。(賜車者,同姓以金路,異姓以象路。服則袞也,也,毳也。古文曰:迎於門外也。)

    [疏]“天子”至“再拜”。

    ○注“賜車”至“外也”。

    ○釋曰:自此盡“亦如之”,論王使人賜侯氏車服之事。雲“同姓金路,異姓象路”,案《周禮巾車》“掌五路”,自玉路至木路,玉路以祀,尊之,不賜諸侯。金路雲“同姓以封”,象路雲“異姓以封”,革路雲“以封四衛”,木路雲“以封蕃國”。鄭雲:同姓“謂王子母弟,率以功德出封,雖爲侯伯,其畫服猶如上公”。賜魯侯,鄭伯服則袞冕,得乘金路,以下與上公同,則大公與杞宋雖異姓,服袞冕,乘金路矣。異姓謂舅甥之國,與王有親者,得乘象路。異姓侯伯,同姓子男,皆乘象路。以下四衛,謂要服以內,庶姓與王無親者,自侯伯子男,皆乘革路。以下蕃國,據外爲總名,皆乘木路而已。鄭直言金路、象路者,略之也。雲“服則袞也,也,毳也”,據《司服》而言。案《司服》上陳王之吉服有九,下雲公之服,自袞冕而下,如王之服;侯伯自冕而下,如公之服;於男自毳冕而下,如侯伯之服也。

    路先設,西上,路下四,亞之。重賜無數,在車南。(路謂車也。凡君所乘車曰路。路下四,謂乘馬也。亞之,次車而東也。《詩》雲:“君子來朝,何錫予之?雖無予之,路車乘馬。又何予之?玄袞及黼。”重猶善也。所加賜善物。多少由恩也。《春秋傳》曰:“重錦三十兩。”)

    [疏]“路先”至“車南”。

    ○注“路謂”至“十兩”。

    ○釋曰:雲“凡君乘車曰路”者,鄭注《周禮》雲:“路,大也。”君之居以大爲名,是以雲路寢、路門之等。引《春秋》者,閔二年《左氏傳》雲:“狄人伐衛”,又云“及狄人戰於熒澤,衛師敗績,遂滅衛。夜與國人出,狄入衛,遂從之,又敗諸河。宋桓公逆諸河,宵濟,立戴公以廬於曹,齊侯使公子無虧帥車三百乘、甲士三千人以戍曹,歸公乘馬,祭服五稱,牛、羊、豕、雞、狗皆三百與門材,歸夫人魚軒,重錦三十兩”。鄭引之,證重賜無數,在車南也。

    諸公奉篋服,加命書於其上,升自西階,東面,大史是右。(言諸公者,王同時分命之而使賜侯氏也。右讀如“周公右王”之右。是右者,始隨入,於升東面,乃居其右。古文是爲氏也。)

    [疏]“諸公”至“是右”。

    ○注“言諸”至“氏也”。

    ○釋曰:雲“言諸公者,王同時分命之而使賜侯氏也”者,以其言“諸”,非一之義,以諸侯來覲者,衆各停一館,故命諸公分往賜之。雲“右讀如周公右王之右”者,案襄公二十一年《左氏傳》,晉欒盈出奔楚,範宣子殺羊舌虎,囚伯華。於是,祁奚老矣,聞之,乘ㄞ而見宣子,祁奚曰:“夫謀而鮮過,惠訓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猶將十世宥之,以勸能者。今壹不免其身,以棄社稷,不亦惑乎?鯀殛而禹興,伊尹放太甲而相之,而卒無怨色。管、蔡爲戮,周公右王。若之何其以虎也棄社稷?”鄭引此者,證大史是右,是佐公,而在公右之義也。雲“是右者,始隨入,於升東面,乃居其右”者,大史卑,明始時隨公後,升訖,公東面,大史乃居其右,故云是右,謂於是乃居公右而並東面。知並立者,以其在公右,宣王命故也。

    侯氏升,西面立。大史述命。(讀王命書也。)侯氏降兩階之,北面再拜稽首。(受命。)升成拜。(大史辭之降也。《春秋傳》曰:且有後命,以伯舅耋老,毋下拜。此辭之類。)

    [疏]“升成拜”。

    ○注“大史”至“之類”。

    ○釋曰:引《春秋》者,僖九年《經》:夏,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之等於葵丘。《傳》雲:“王使宰孔賜齊侯胙,曰:天子有事於文、武,使孔賜伯舅胙。齊侯將下拜,孔曰:且有後命,天子使孔曰,以伯舅耋老,加勞,賜一級,無下拜。對曰:天威不違顏咫尺,小白餘敢貪天子之命,無下拜,恐隕越於下,以遺天子羞,敢不下拜?下拜,登受。”鄭引之者,證此大史述王辭,侯氏下拜亦如此。故鄭雲“此辭之類”也。但彼以齊侯年老,故未降已辭。此下拜禮也,故降拜乃辭之。彼齊侯不升成拜者,亦以年老故也。

    大史加書於服上,侯氏受。(受篋服。)使者出。侯氏送,再拜,儐使者,諸公賜服者,束帛、四馬,儐大史亦如之。(既雲拜送,乃言儐使者,以勞有成禮,略而遂言。)

    [疏]“使者”至“如之”。

    ○注“既雲”至“遂言”。

    ○釋曰:雲“既雲拜送,乃言儐使者,以勞有成禮,略而遂言”者,經雲“侯氏送再拜”者,事勢宜終,故連言之。其實儐使者在拜送前,必以之儐後略言者,以儐有成禮可依,故後略言。案上篇以來,每有儐禮,皆是成篇之法,是成禮也。

    同姓大國,則曰“伯父”,其異姓,則曰“伯舅”。同姓小邦,則曰“叔父”,其異姓小邦,則曰“叔舅”。(據此禮雲伯父,同姓大邦而言。)

    [疏]“同姓”至“叔舅”。

    ○注“據此”至“而言”。

    ○釋曰:案《周禮冢宰職》雲:“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國。”注云“大曰邦,小曰國。邦之所居,亦曰國”者,彼經或邦國連言,或單言國。則邦國連言據諸侯,單言國據王。以邦在國上,故云大曰邦,小曰國。唯王建國是邦之所居,亦曰國。彼對文則例,散文則通,故此大國言國,小國言邦也。鄭雲“據此禮雲伯父,同姓大邦而言”者,鄭欲解稱伯父、叔父不要同姓爲定之意。雲據此雲伯父者,即上文雲伯父,此文即雲“同姓大國則曰伯父”,是以雲據此禮雲伯父,同姓大邦而言。若也據文,則不要同姓與大國,案下《曲禮》東西二伯,不問同姓異姓,皆稱伯父,州牧而稱叔父。鄭雲:“牧尊於大國之君而謂之叔父,闢二伯,亦以此爲尊”是也。又云“同姓大國,則曰伯父”者,唯據此禮而云伯父而言,不據他文,故鄭此注決爲不定之意。

    饗禮,乃歸。(禮,謂食燕也。王或不親以其禮幣致之,略言饗禮,互文也。《掌客職》曰:上公三饗三食三燕,侯伯再饗再食再燕,子男一饗一食一燕。)

    [疏]“饗禮乃歸”。

    ○注“禮謂”至“一燕”。

    ○釋曰:雲“禮,謂食燕也”者,案《聘禮》及諸文,言饗皆單雲饗,無雲禮。鄭所引《掌客》五等,饗、食、燕三者具有,今饗下有禮,故以禮爲食燕也。雲“王或不親以其禮幣致之”,鄭言此者,欲解經變食燕而言之禮,見王有故不親食燕,則以禮幣致之,故言之禮。雲“略言饗禮,互文”者,直言饗,見王無故親饗之,若王有故,亦以侑幣之禮致之,食燕公之禮,見王有故,以幣之禮致之,亦宜有王無故,親食燕,故云互文也。引《掌客》者,見五等諸侯饗、食、燕皆具有,證經之禮是食燕之義也。以此文爲互,則饗食燕皆有酬幣、侑幣,是以《掌客職》“三饗三食三燕”云云,即雲“若弗酌,則以幣致之”,鄭注云:“若弗酌,謂君有故,不親饗食燕。”彼是諸侯自相待法,此鄭引之,證經天子待諸侯法,則天子待諸侯三者皆有幣可知。案《掌客》雲:王巡守,“從者三公視上公之禮,卿視侯伯之禮,大夫視子男之禮”,則天子使公卿大夫存┹省至諸侯之國,諸侯與之饗、食、燕皆有幣,與諸侯同可知也。若大國之孤聘於天子及鄰國,其饗、食、燕有侑幣、酬幣,亦與子男同。故《大行人》雲:“凡大國之孤,執皮帛以繼小國之君,出入三積,不問一勞。”又云“其他皆視小國之君”,鄭注云:“他謂貳車及介牢禮,賓主之,擯者將幣,酢饗食之數。”故知饗食燕亦有幣也。案《聘禮》雲:“若不親食,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致之,以侑幣如致饔,無儐。致饗以酬幣,亦如之。”是親饗食之有幣可知。又云“燕與ㄈ獻無常數”,又不言致燕以幣,則無致燕之禮,親燕亦無酬幣。《鹿鳴》序雲:“燕羣臣嘉賓也,既飲食之,又實幣帛筐篚,以將其厚意。”則飲食據饗食有幣。若然,發首雲燕羣臣嘉賓者,文王於羣臣嘉賓恩厚,燕之無數,故先言其實無幣也。若然,天子燕已臣及四方卿大夫,諸侯燕己臣及四方卿大夫,皆無酬幣也。

    諸侯覲於天子,爲宮方三百步,四門,壇十有二尋,深四尺,加方明於其上。(四時朝覲受之於廟,此謂時會殷同也。宮,謂土爲埒,以象牆壁也。爲宮者,於國外,春會同則於東方,夏會同則於南方,秋會同則於西方,冬會同則於北方。八尺曰尋,十有二尋則方九十六尺也。深謂高也,從上曰深。《司儀職》曰:“爲壇三成。”成猶重也。三重者,自下差之爲三等,而上有堂焉。堂上方二丈四尺,上等、中等、下等,每面十二尺。方明者,上下四方神明之象也。上下四方之神者,所謂神明也。會同而盟,明神監之,則謂之天之司盟,有象者,猶宗廟之有主乎?王巡守,至於方岳之下,諸侯會之,亦爲此宮以見之。《司儀職》曰“將會諸侯,則命爲壇三成,宮旁一門,詔王儀,南鄉見諸侯”也。)

    [疏]“諸侯”至“其上”。

    ○注“四時”至“侯也”。

    ○釋曰:自此盡“四傳儐”,論會同王爲壇見諸侯之事。雲“四時朝覲受之於廟”者,案《曲禮下》經言之春夏朝宗在朝不在廟,而言四時朝覲皆在廟者,朝宗雖在朝,受享則在廟,故並言之。雲“此謂時會殷同也”者,以《司儀職》雲“將合諸侯則令爲壇三成”,與此爲一事,則合者,合諸侯也,故知此爲壇見諸侯謂時會殷同時也。案《大宗伯》雲“時見曰會,殷見曰同”,鄭注云:“時見者,言無常期。諸侯有不順服者,王將有徵討之事,則既朝覲,王爲壇於國外,合諸侯而命事焉。《春秋傳》曰‘有事而會,不協而盟’是也。殷猶衆也。十二歲王如不巡守,則六服盡朝。朝禮既畢,王亦爲壇,合諸侯以命政焉。所命之政,如王巡守殷見四方。四時分來,終歲則遍。”若如此注,則時會殷同,亦有朝覲在廟,而獨雲四時朝覲在廟者,以其《周禮大行人》諸侯依服數來朝、時會無常期。假令當方諸侯有不順服,則順服者皆來朝王,其中則有當朝之歲者,復有不當朝之歲者。若當朝之歲者,自於廟朝覲,若不當朝之歲者,當在壇朝。若十二年王不巡守,則殷朝,亦云既朝,乃於壇者六服之內,若以當歲者,即在廟,則依服數,十二歲合有侯服。年年朝者在廟朝覲,其五服自甸男採衛要五服。若以十二歲王巡守,總合朝服,不得獨在廟,在壇朝,故鄭會同皆言既朝覲乃爲壇於國外也。朝事儀未在壇朝而先言帥諸侯拜日,亦謂帥已朝者諸侯而言也。雲“爲宮者,於國外,春會同則於東方”,云云者,經直言“爲壇”,鄭知逐四方爲之者,案《司儀》雲“將合諸侯,則令爲壇三成”,鄭注云:“合諸侯,謂有事而會也。爲壇於國外以命事。”天子春帥諸侯拜日於東郊,則爲壇於國東;夏禮日於南郊,則爲壇於國南;秋禮山川丘陵於西郊,則爲壇於國西;冬禮月與四瀆於北郊,則爲壇於國北。既拜禮而還,加方明於壇上而祀焉。鄭引此文,下及朝事儀而言,故知爲壇皆依方爲之。但四方之壇,並宜在四郊之內,以其拜日之等,於近郊退來就壇,明壇在近郊之內。但去城不知遠近,或四方皆依成數,東方八里,南方七里,西方九里,北方六里。四方此其定分。案《職方》王會同或出畿在諸侯之國,故《職方氏》令諸侯共待之事則無常數。雲“八尺曰尋”者,依《考工記》雲“殳長尋有四尺”,從軫差之,知尋長八尺。雲“三重者,自下差之爲三等,而上有堂焉。堂上方二丈四尺,上等、中等、下等,每面十二尺”者,此以下基九十六尺,上下三等,每等兩相各丈二尺,共二丈四尺,三等總七丈二尺,通堂上二丈四,合九丈六尺也。雲“方明者,上下四方神明之象也”者,謂合木爲上下四方,故名方,此則神明之象,故名明。此樂解得名方明,神之義也。雲“所謂明神也”者,所謂《秋官司盟》之職雲“北面詔明神,既盟,則貳之”是也。雲“則謂之天之司盟,有象”者,案《春秋》襄十一年《經》書:公會晉侯,宋公之等伐鄭。鄭人懼,行成。秋七月,同盟於亳。範宣子曰:“不慎,必失諸侯。”乃盟,載書曰:“凡我同盟,毋蘊年,毋壅利,毋保奸,毋留慝,救災患,恤禍亂,同好惡,獎王室。或茲命,司慎司盟,名山名川,明神殛之。”注云:“二司,天神。”司盟司慎不敬者,盟司察明者,是爲天之司盟也。雲“有象者猶宗廟之有主乎”者,以其宗廟木主,亦上下四方爲之,故云猶宗廟之有主。無正文,約同之,故云“乎”以疑之。雖同四方爲之,但宗廟主止一神,而已此下文以六色爲六神,用六玉禮之,有此別,但取四方同而已。雲“王巡狩至於方岳之下,諸侯會之,亦爲此宮以見之”者,案下文“祭天燔柴,祭山丘陵升,祭川沈,祭地瘞”。鄭注云“升沈必就祭者也,則是謂王巡守及諸侯之盟祭也”者,是王巡守在方岳,亦爲此宮可知。是以《司儀》注云:“王巡守殷國而同,則其爲宮亦如此與?”以其與宮同也。案《司儀》雲:“王合諸侯,令爲宮。”據時會而言。其巡守,據王就方岳殷國。此王有故不行,諸侯同來,此二者,其壇文約與時會同,故云“與”以疑之。是以鄭注《大宗伯》雲殷同,王亦爲壇於國外。亦時會有文者也。引《司儀》者,彼此同是一事,但文有詳略。此文言者,取《司儀》以足之。雲“南鄉見諸侯也”者,王在堂上,公於上等,侯伯於中等,子男於下等,奠玉、拜皆升堂,授玉乃降也。

    方明者,木也,方四尺。設六色:東方青,南方赤,西方白,北方黑,上玄,下黃。設六玉:上圭,下璧,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東方圭。(六色象其神,六玉以禮之。上宜以蒼璧,下宜以黃琮,而不以者,則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貴者也。設玉者,刻其木而著之。)

    [疏]“方明”至“方圭”。

    ○注“六色”至“著之”。

    ○釋曰:雲“上宜以蒼璧,下宜以黃琮”者,案《大宗伯》雲:蒼璧禮天,黃琮禮地,青圭禮東方,赤璋禮南方,白琥禮西方,玄璜禮北方。據彼文,上宜用蒼璧,下宜用黃琮,今於四方還依《宗伯》,唯上不用璧,下不用琮,故鄭雲“而不以者,則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貴者也”。案《宗伯》注:“此禮天以冬至,謂天皇大帝在北極者也。禮地以夏至,謂神在崑崙者也。”鄭雲:非天地之貴,其天地之貴,即昊天崑崙是也。既非天地之貴,即日月之神,故下雲“祭天燔柴”,“祭地瘞”,鄭注:“天地謂日月也。”若然,日月用圭璧者,《典瑞》雲“圭璧以祀日月”,故用圭璧也。四方用圭璋之等,案《大宗伯》注云:禮東方以立春,謂蒼精之帝而大昊句芒食焉,餘三方皆據天帝、人帝、人神,則此亦非彼神也。以其下文有日、月、四瀆、山川、丘陵之神迎拜,以爲明神,故知非天帝、人帝之等。是以《司盟》雲:“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面詔盟神。”鄭注云:“有疑,不協也。明神,神之明察者,謂日月山川也。覲禮加方明於壇上,所以依之也。”是鄭解方明之神,明日月山川之等,非天帝也。若然,四方禮神還用圭璋琥璜,非天神還用禮玉者,尊此明神而與天神同,故用之也。雲“刻其木而著之”者,雖無正文,以意言之,以其非置於坐以禮神於上下,猶南北爲順,刻木於四方亦順,不刻木安於中則不可,故知義然也。

    上介皆奉其君之,置於宮,尚左。公侯伯子男皆就其而立。(置於宮者,建之,豫爲其君見王之位也。諸公,中階之前,北面東上。諸侯,東階之東,西面北上。諸伯,西階之西,東面北上。諸子,門東,北面東上。諸男,門西,北面東上。尚左者,建,公東上,侯先伯,伯先子,子先男,而位皆上東方也。諸侯入門,或左或右,各就其而立。王降階,南鄉見之三揖。土揖庶姓,時揖異姓,天揖同姓。見揖,位乃定。古文尚作上。)

    [疏]“上介”至“而立”。

    ○注“置於”至“作上”。

    ○釋曰:雲“上介皆奉其君之,置於宮,尚左”者,此雖不言前期,鄭雲“豫爲其君見王之位也”,則亦前期一日可也。公侯就,據臨朝之時也。此鄭雖不解,鄭注《夏官》中夏辨號名,此表朝位之,與銘旌及在軍徽幟同,皆以尺易刃,小而爲之也。雲“中階之前”已下皆朝事儀,《明堂位》文。以朝事儀論會同之事,《明堂位》周公朝諸侯於明堂,不在宗廟,皆與此同,故鄭依之也。言“上”者,皆以近王爲上。雲“尚左者,建,公東上,侯先伯,伯先子,子先男,而位皆上東方”者,以其侯伯別階相,對子男雖隔門,亦相對,皆以東爲上,故云侯先伯、子先男也。雲“諸侯入門,或左或右,各就其而立”者,案下注雲“諸侯初入門,王官之伯帥之”,則此雲諸侯入門或左或右者,是二伯初帥之,各依左右。若《康王之誥》雲:“大保帥西方諸侯入應門左,畢公帥東方諸侯入應門右。”皆北面。此雖無應門,亦二伯帥諸侯初入宮門,或左或右,亦皆北面立定,乃始各就其而立。王乃降南面,見之而揖。必知王有降揖之事者,《燕禮》、《大射》公降揖羣臣,使定位,故知王亦然。又知王“土揖庶姓”之等者,此是《司儀職》王在壇揖諸侯之事,彼與此同。鄭彼注云:“土揖,推手小下之也。時揖,平推手也。天揖,推手小舉之。以推手曰揖,引手曰扌壹。”故爲此解也。若然,《覲禮》天子不下堂而見諸侯,今王降者,以在壇會同相見,與覲異故也。以其《覲禮》廟門設擯,此則堂門設擯,是以雖繼《覲禮》之下,《覲禮》無降揖法,此與諸侯對面相見,故有降揖之事。

    四傳擯。(王既揖五者,升壇,設擯,升諸侯以會同之禮。其奠瑞玉及享幣,公拜於上等,侯伯於中等,子男於下等。擯者每延之,升堂致命,王受玉撫玉,降拜於下等。及請事、勞,皆如覲禮,是以記之覲雲。四傳擯者,每一位畢,擯者以告,乃更陳列而升。其次,公也,侯也,伯也,各一位,子男俠門而俱東上,亦一位也。至庭乃設擯,則諸侯初入門,王官之伯帥之耳。古文傳作傅。)

    [疏]“四傳擯”。

    ○注“王既”至“作傳”。

    ○釋曰:知“奠瑞玉及享幣,公拜於上等,侯伯於中等,子男於下等,擯者每延之。升堂致命,王受玉撫玉,降拜於下等”者,三等拜禮皆《司儀職》文。擯者延之升堂以下,約上《覲禮》之法,雲王受玉謂朝時,撫玉謂享時。是以《司儀》三等之下雲“其將幣亦如之”,鄭雲:“將幣,享也。”又云“及請事、勞,皆如覲禮”者,請事謂上文侯氏奠圭,擯者請侯氏,王欲親受之;勞謂侯氏受刑後,王勞之,故云皆如覲禮。雲“公也,侯也,伯也,各一位”者,以其面位同,故各自設擯。雲“子男俠門而俱東上,亦一位也”者,以其雖隔門,相去近,又同北面東上,故共一位設擯,故有四傳擯。雲“至庭乃設擯”者,對上覲禮門外設擯。案此上經,諸侯各就其而立,乃雲“四傳擯”,則在諸侯之北,故知至庭乃設擯。雲“則諸侯初入門,王官之伯帥之耳”者,約《顧命》而知之。

    天子乘龍,載大,象日月、升龍、降龍,出,拜日於東門之外,反祀方明。(此謂會同以春者也。馬八尺以上爲龍。大,大常也。王建大常,糹參首畫日月,其下及旒交畫升龍、降龍。《朝事儀》曰:天子冕而執鎮圭,尺有二寸,繅藉尺有二寸,大圭,乘大路,建大常十有二旒,樊纓十有二就,貳車十有二乘,帥諸侯而朝日於東郊,所以教尊尊也。退而朝諸侯。由此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會同之禮見諸侯也。凡會同者,不協而盟。《司盟職》曰:“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書及其禮儀,北面詔明神,既盟則藏之。”言北面詔明神,則明神有象也。象者其方明乎?及盟時又加於壇上,乃以載辭告焉。詛祝掌其祝號。)

    [疏]“天子”至“方明”。

    ○注“此謂”至“祝號”。

    ○釋曰:自此盡“西門外”,論將見諸侯,先禮日月山川之事。雲“此謂會同以春者也”者,案下文於南門、北門、西門之外禮日月四瀆,會同以夏、秋、冬,此雲“拜日於東門之外”,故知會同以春者也。雲“馬八尺以上爲龍”者,是《周禮人職》文,案彼雲“馬八尺以上爲龍,七尺以上爲來,六尺以上爲馬”,五尺以上爲駒。雲“大,大常也”者,案《周禮司常》雲:“日月爲常,交龍爲。”則與常別,此既象日月,則是大常。而云大者,九各有定稱,亦有通名,故桓二年臧哀伯雲:“三辰旗”,服氏注云:“九之總名。”故大常亦謂之大,是以諸侯建交龍爲,亦謂之常。《大行人》雲五等諸侯亦曰“建常九ヵ”,亦是通稱也。雲“王建大常,糹參首畫日月,其下及旒交畫升龍、降龍”,知義然者,以其先言日月,後言龍,故知糹參首畫日月,依《爾雅》說旌旗雲正幅爲糹參,“長尋曰”,謂旌旗身也,其下屬旒,乃畫日月交龍。案《左傳》雲:“三辰旗。”服注云:“三辰,謂日、月、星。”孔君《尚書傳》亦云畫日、月、星於衣服旌旗。鄭注《司服》亦云:“王者相變,至周而以日、月、星辰畫於旌旗,所謂三辰,旗昭其明也。”若然,大常當有星,所以《司常》及此直雲日、月,不雲星者,既言三辰,則日月星俱有。《周禮司常》不言星者,《司常》九皆以二字爲名,故略不言星,是以此文亦略不言星。案文大常之上又有交龍,則諸侯交龍爲無日月,王之大常非直有日月兼有交龍。《司常》不言交龍,亦是於文略。引《朝事儀》以下,至“朝諸侯”,此亦同法,故引之證此拜日於東門之事。雲“天子冕而執鎮圭”者,案《玉藻》天子玄冕拜日於東門之外,則知此亦玄冕也。大圭者,則《周禮玉人職》“大圭長三尺,杼上終葵首”是也。雲“乘大路”者,則《周禮玉路》也,以周之玉路,因殷之大路,飾之以玉,故猶以大路爲名。雲“樊纓十有二就”者,案《巾車》鄭注云:“樊,馬大帶。纓,馬鞅。就,成也。以五采飾之,一匝爲一成,樊與纓各飾爲十二匝,十二就也。雲“貳車十有二乘”者,案《周禮大行人》雲:上公貳車九乘,侯伯七乘,子男五乘。而天子十二以爲節,故十二乘。貳車者,飾皆與正路同,當亦飾之以玉,使人乘之。《少儀》雲“乘貳車則式,佐車則否”是也。雲“帥諸侯朝日於東郊”者,朝日即拜日,一也,以其朝必有拜。雲“所以教尊尊也”者,天子至尊,猶往朝日,是教天下尊敬其所尊者,故云教尊尊也。雲“退而朝諸侯”者,朝日於東郊,退就壇使諸侯朝已。雲“由此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會同之禮見諸侯也”者,言二者,諸侯朝事儀與此覲禮,其朝事儀朝日退,乃始朝諸侯,此覲禮加方明於壇上,公侯伯子男就其而立,王乃四傳擯見之,是已祀方明,乃始見諸侯,二者同,故云由此二者言之。若然,朝事儀直有朝日,禮畢退見諸侯,此覲禮祀方明,禮畢乃朝諸侯,不同者,以其邦國有疑,則有盟事。朝日既畢,乃祀方明於壇,祀方明禮畢,退去方明於下,天子乃升壇與諸侯相見。朝禮既畢,乃更加方明於壇,與諸侯行盟誓之禮。若邦國無疑,王帥諸侯朝日而已,無祀方明之事。是以《朝事儀》直雲朝日教尊尊而朝諸侯,不言祀方明之事。鄭雲已祀方明者,據此《覲禮》上下有盟誓而言。此天子乘龍及下文禮日之等,若有盟誓,文當在“宮方三百步”之上。今退文在下者,欲見盟誓非常,尋常無盟誓之事,直朝日而已故也。雲“凡會同者,不協而盟”者,《左氏傳》雲:“有事而會,不協而盟。”引此者,解此經反祀方明之意。反祀方明者,爲不協而盟故也,故引《司盟》證之。雲“既盟則藏之”者,盟誓既訖,寫此盟辭頒之於六官,司盟之官覆寫一通自藏,擬後覆驗。雲“言北面詔明神,則明神有象也。象者其方明乎”,鄭雲此者,《司盟》雲“詔明神”,不言方明,此文直言方明,不言明神,鄭欲合爲一事,故云言北面詔明神,則明神有形象可告,以其方明有四方四色,是其象,無正文,以義約爲一事,故言“乎”以疑之。雲“及盟時又加於壇上,乃以載辭告焉”者,對前祀方明加於壇上,祀訖,退而乃朝諸侯訖,又加於壇上,以載辭告之。雲“詛祝掌其祝號”者,案《春官詛祝職》雲:“掌盟、詛、類、造、攻、說、衤會、之祝號。”注云:“八者之辭,皆所以告神明也。盟詛主要誓,大事曰盟,小事曰詛。”又云“作盟詛之載辭,以敘邦國之信”是也。

    禮日於南門外,禮月與四瀆於北門外,禮山川丘陵於西門外。(此謂會同以夏、冬、秋者也。變拜言禮者,容祀也。禮月於北郊者,月,大陰之精,以爲地神也。盟神必雲日月山川焉者,尚著明也。《詩》曰:“謂予不信,有如日。”《春秋傳》曰:“縱子忘之,山川神其忘諸乎?”此皆用明神爲信也。)

    [疏]“禮日”至“門外”。

    ○注“此謂”至“信也”。

    ○釋曰:知“此謂會同夏、秋、冬”者,以經禮日之等,各於其門外。上經禮日於東門之外,已是春會同,明知此是夏、秋、冬也。既所禮各於門外爲壇,亦各合於其方,是以《司儀》雲:“將合諸侯,則令爲壇三成,宮旁一門。”鄭注云:“天子春率諸侯拜日於東方,則爲壇於國東。夏禮日於南郊,則爲壇於國南。秋禮山川丘陵於西郊,則爲壇於國西。冬禮月四瀆於北郊,則爲壇於國北。”雲“變拜言禮者,容祀也”者,言拜無祀,祀則兼拜。上經雲拜日無盟誓,不加方明於壇,直拜日教尊尊而已。此經三時皆言禮,見有盟誓之事。加方明於壇,則有祀日與四瀆及山川之事,故言禮。是以或言拜,或言禮。雲“禮月於北郊者,月,大陰之精,以爲地神也”者,鄭據經,三時先北後西,不以次第,以其祭地於北郊,祭月、四瀆亦於北郊,與地同。但日者,大陽之精,故於東郊、南郊,於陽方而禮之。以月是地神,四瀆與山陵俱是地神,以山陵出見爲微陰,故配西方四瀆爲極陰,故月同配北方。又以月尊,故先言之而又祭於北郊也。雲“盟神必雲日月山川焉”者,爲其著明也者,以山川是著見,日月是其明,故同爲盟神也。引《詩》者曰,明詩人以爲明證。引《春秋》者,定元年二月,孟懿子會城成周,宋仲幾不受功,即雲士彌牟曰:晉之從政者新,子姑受功,歸吾視諸故府。仲幾曰:縱子忘之,山川鬼神其忘諸乎?引之者,山川神爲盟神義也。不言月者,諸文無以月爲盟神之事,故不引。據此《覲禮》,言月以月明爲盟神可知。

    祭天,燔柴。祭山、丘陵,升。祭川,沈。祭地,瘞。(升、沈必就祭者也。就祭,則是謂王巡守及諸侯之盟祭也。其盟,忄曷其著明者。燔柴、升、沈、瘞,祭禮終矣,備矣。《郊特牲》曰:“郊之祭也,迎長日之至也,大報天而主日也。”《宗伯職》曰:“以實柴祀日月星辰。”則燔柴祭天,謂祭日也。柴爲祭日,則祭地瘞者,祭月也。日月而云天地,靈之也。《王制》曰:王“巡守,至於岱宗,柴”,是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也。《春秋傳》曰:“晉公爲踐土之盟。”而《傳》雲山川之神,是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也。月者,大陰之精,上爲天使,臣道莫貴焉。是王官之伯,會諸侯而盟,其神主月與?古文瘞作殪。)

    [疏]“祭天”至“地瘞”。

    ○注“升沈”至“作殪”。

    ○釋曰:上論天子在國行會同之禮,於國之四郊拜禮於日月山川之神,以爲盟主,已備於上。今更言祭日月山川者,據天子巡守於四嶽,各隨方向祭之,以爲盟主,故重見此文。雲“升、沈必就祭者也”者,對上經山川丘陵,但於四郊望祭之,故不言升沈之事。此經言升沈,必是就山川丘陵,故言升沈。案《爾雅》雲:“祭山曰懸,祭川曰浮沈。”不言升,此山丘陵雲升者,升即懸也。此祭川直言沈,不言浮者,以牲體或沈或浮,不言浮,亦文略也。雲“就祭,則是謂王巡守及諸侯之盟神也”者,此經主爲天子,春東郊,夏南郊,皆禮日,即此經“祭天燔柴”也;秋西郊,即此經“祭山丘陵升”是也;冬北郊,即此經“祭川沈祭地瘞”也。以其川即四瀆也,鄭兼言諸侯之盟者,以其諸侯自盟,亦祭山川爲神主,故兼言之。此經兼有王官之伯,以月爲神主。不言者,無正文,故不言也。雲“其盟,忄曷於著明者”,亦如上釋以日月爲明,山川爲著也。雲“燔柴、升、沈、瘞,祭禮終矣”者,案《周禮》祀實柴燎是歆神始,禮未終,而言禮終者,以其祭禮有三始,樂爲下神始,柴爲歆神始,牲體爲薦饌始,燔柴是樂爲下神之後,是下神之禮終,故云禮終。案《爾雅》:“祭天曰燔柴,祭地曰瘞埋。”柴與瘞相對,則瘞埋亦是歆神。若然,則升沈在柴瘞之,則升沈亦是歆神之節,皆據樂爲下神之後,而爲祭禮終矣或可。《周禮》此三者爲歆神,至祭祀之後,更有此柴瘞升沈之事,若今時祭祀訖,始有柴瘞之事者也。引《郊特牲》者,案《易緯》三王之郊,一用夏正,春分以後,始日長,於建寅之月郊天。雲“迎長日之至”者,預迎之。又云“大報天而主日也”者,鄭注云:“大猶遍。”謂郊天之時,祭尊可以及卑,日月以下皆祭,以日爲主。又云《大宗伯職》曰“以實柴祀日月星辰”者,此所引不取月與星辰之義,直取日而已與?此經燔祭文同。鄭引此諸文者,欲證此經祭天燔柴是祭日,非正祭天神,以其日亦是天神,故以祭天言之,是以鄭雲“則燔柴祭天謂祭日也”。又云“柴爲祭日,則祭地瘞者,祭月也”者,以其前文天子在國祀日月,燔祭既是日,祭地是月可知,亦非正地神也。雲“日月而云天地,靈之”者,以其尊之慾爲方明之主,故變日月而云天地,是神靈之也。雲“《王制》曰:王‘巡守,至於岱宗,柴’,是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也”者,案彼注以爲告至,案祀典“歲二月東巡守,至於岱宗,柴”,注爲考績燔燎柴。此又爲祭日柴,不同者,但巡守至岱宗之下,有此三種之柴,告至訖,別有考績,皆正祭之神,別有祭日,以爲方明之主。《尚書》與《王制》並此文唯有柴之文,故注不同,互見爲義,明皆有,是以此引《王制》之柴以爲祭日。引《春秋》者,僖公二十八年,晉文公敗楚於城濮,爲踐土之盟。《傳》雲:“山川之神。”引之,證諸侯之盟用山川爲主。此不言宋仲幾者,所引之言,皆是諸侯之事。雲“月者,大陰之精,上爲天使,臣道莫貴焉”者,鄭注《周禮九嬪職》引孔子云:“日者天之明,月者地之理。陰契制,故月上屬爲天,使婦從夫。放《月紀》”,此二處俱是緯文。鄭言此者,證王官之伯,臣中最尊,奉王使出與諸侯盟,其神主月,以其無正文,故言“與”以疑之。鄉來所解,諸侯以山爲主,王官之伯以月爲主。案襄十一年《左傳》雲:秋七月,諸侯同盟於亳,雲“司慎、司盟,名山、名川”,彼非直有山川,兼有二司,則此所云日月山川者,兼有此二司可知。又王官之伯非直奉王使出會諸侯而盟,若受弓矢之賜,得專征伐,亦與諸侯爲盟。

    記。幾俟於東箱。(王即席,乃設之也。東箱,東來之前,相翔待事之處。)

    [疏]“記幾俟於東箱”。

    ○注“王即”至“之處”。

    ○釋曰:雲“王即席,乃設之也”者,案《公食大夫》記:“宰夫筵出自東房。”則此天子禮,几筵亦在東房,其席先敷其幾,且俟於東箱,待王即席,乃設之,謂若《聘禮》賓即席乃授幾。若然,《公食大夫》:“宰夫設筵,加席幾。”同時預設者,公親設氵音,可以略幾,故以幾與席同時設之。若爲神几筵,亦同時而設,故《聘禮》:“几筵設,擯者出請命。”雲“東箱,東夾之前”者,案上文覲在文王廟中,案鄭《周禮》注,宗廟路寢制如明堂,明堂有五室、四堂,無箱夾,則宗廟亦無箱夾之制。此有東夾者,此周公制禮,據東都乃有明堂。此文王廟仍依諸侯之制,是以有東夾室。若然,《樂記》注云“文王廟爲明堂制”者,彼本無“制”字,直雲文王廟爲明堂。雲“相翔待事之處”者,翔謂翱翔無事,故《公食》賓將食辭於公親臨己食,公揖退於箱以俟賓食,是相翔待事之處也。

    偏駕不入王門。(在旁與己同曰偏。同姓金路,異姓象路,四衛革路,蕃國木路。駕之與王同,謂之偏。駕不入王門,乘墨車以朝是也。偏駕之車,舍之於館與?)

    [疏]“偏駕不入王門”。

    ○注“在旁”至“館與”。

    ○釋曰:雲“在旁與己同曰偏”者,依《周禮巾車》掌王五路:玉路以祀,不賜諸侯;金路以賓,同姓以封;象路以朝,異姓以封;革路以即戎,以封四衛;木路以田,以封蕃國。此五路者,天子所乘爲正,四路者,諸侯乘之爲偏。是據諸侯在旁,與王同爲偏。雲“不入王門,乘墨路以朝是也”者,據上文而言。雲“偏駕之車,舍之於館與”者,偏駕既雲不入王門,又云乘墨車而至門外,諸侯各停於館,明舍在館。無正文,故言“與”以疑之。

    奠圭於繅上。(謂釋於地也。古文繅作ロ。)

    [疏]“奠圭於繅上”。

    ○釋曰:此解侯氏入門右,奠圭,釋於地時,當以繅藉承之,(元損一字)乃釋於地。此繅謂韋衣木版,朱白蒼與朱綠畫之者,非謂絢組尺爲系者,彼所以系玉固者也。

    ●卷二十八喪服第十一

    [疏]《喪服》第十一。

    ○案:鄭《目錄》雲:“天子以下,死而相喪,衣服、年月、親疏、隆殺之禮。不忍言死而言喪,喪者,棄亡之辭,若全存居於彼焉,已亡之耳。《大戴》第十七,《小戴》第九,劉向《別錄》第十一。”

    ○釋曰:案《禮器》雲:“經禮三百,曲禮三千。”鄭雲:“經禮謂《周禮》也。曲猶事也。事禮謂今禮也。禮篇今亡,本數未聞,其中事儀三千。”若然,未亡之時,有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之喪服,其篇各別,今皆亡,唯士喪禮在。若然,據《喪服》一篇總包天子以下服制之事,故鄭《目錄》雲“天子以下相喪衣服親疏之禮”。喪服之制,成服之後,宜在《士喪》始死之下,今在《士喪》之上者,以《喪服》總包尊卑上下,不專據士,故在《士喪》之上。是以《喪服》爲第十一。《喪服》所陳,其理深大,今之所釋,且以七章明之。第一,明黃帝之時樸略尚質,行心喪之禮終身不變。第二,明唐虞之日,淳樸漸虧,雖行心喪,更以三年爲限。第三,明三王以降,澆爲漸起,故制《喪服》以表哀情。第四,明既有《喪服》,須明“喪服”二字。第五,明《喪服》章次,以精粗爲序。第六,明作傳之人,併爲傳之意。第七,明鄭玄之注,經傳兩解之。第一明黃帝之時樸略尚質行心喪之禮終身不變者,案《禮運》雲:昔者先王未有宮室,食鳥獸之肉,衣其羽皮。此乃伏羲之時也。又云:後聖有作,治其絲麻以爲布帛,養生送死,以事鬼神。此謂黃帝之時也。又案《易繫辭》雲:“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在《黃帝九事》章中,亦據黃帝之日,言喪期無數,是其心喪終身者也。第二明唐虞之日淳樸漸虧雖行心喪更以三年爲限者,案《禮記三年問》雲:“將由夫患邪淫之人與?則彼朝死而夕忘之,然而從之,則是曾鳥獸之不若也,夫焉能相與羣居而不亂乎?將由夫飾之君子與?則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若駟之過隙,然而遂之,則是無窮也。故先王焉爲之立中制節,壹使足以成文理,則釋之矣,然則何以至期也?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己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鄭注云:“法此變易,可以期也。”又云:“然則何以三年也?”注云:“言法此變易,可以期,何以乃三年爲。”又云:“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注云:“言於父母加隆其恩,使倍期也。”據此而言,則聖人初欲爲父母期加隆焉,故爲父母三年。必加隆至三年者,孔子答宰我雲:“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是以子爲之三年,報之三年。《問》又云:“三年之喪,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謂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注云:“不知其所從來,喻此三年之喪,前世行之久矣。”既雲喻前世行之久,則三年之喪,實知其所從來,但喻久爾。故《虞書》雲:“二十八載,帝乃殂落,百姓如喪考妣三載,四海遏密八音。”是心喪三年,未有服制之明驗也。第三明三王已降,澆僞漸起,故制喪服,以表哀情者,案《郊特牲》雲:“大古冠布,齊則緇之。”鄭注云:“唐虞已上曰大古。”又云“冠而敝之可也”,注云:“此重古而冠之耳。三代改制,齊冠不復用也。以白布冠質,以爲喪冠也。”據此而言,則唐虞已上,吉凶同服,惟有白布衣、白布冠而已。故鄭注云白布冠爲喪冠。又案三王以來,以唐虞白布冠爲喪冠。又案《喪服》記雲:“凡衰外削幅,裳內削幅。”注云:“大古冠布衣布,先知爲上,外殺其幅,以便體也。後知爲下,內殺其幅,稍有飾也。後世聖人易之,以此爲喪服。”據此《喪服》記與《郊特牲》兩注而言,則鄭雲後世聖人,夏、禹也。是三王用唐虞白布冠、白布衣爲喪服矣.第四明既有喪服須明喪服二字者,案鄭《目錄》雲:“不忍言死而言喪,喪者棄亡之辭,若全存於彼焉,已棄亡之耳。”又案《曲禮》雲:“天子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庶人曰死。”《爾雅》曰崩、薨、卒、不祿,皆訓死也,是士以上爲義。稱庶人言死,得其總名。鄭注《曲禮》雲:“死之言澌,精神澌盡。”又案《檀弓》孔子云:“喪欲速貧。”《春秋左氏傳》魯昭公出居乾侯,齊侯唁公於野井,公曰:喪人其何稱。是喪棄亡之辭,棄於此,存於彼。是孝子不忍言父母精神盡澌,雖棄於此,猶存於彼。以此鄭義言之,其喪字去聲讀之,人或以平聲讀之者,雖不與同,義亦通也。死者既喪,生人制服服之者,但貌以表心,服以表貌,故《禮記傳》雲:“斬衰何以服苴?苴,惡貌也,所以苴其內,見諸外。斬衰貌若苴,齊衰貌若,大功貌若止,小功、緦麻,容貌可也。”下又云“斬衰三升”,三升半齊衰,四升以下是其孝子喪親,以衣服表心。但吉服所以表德,凶服所以表哀。德有高下,章有升降,哀有淺深,布有精粗,不同者也。第五明喪服章次以精粗爲敘者,案《喪服》上下十有一章,從斬至緦麻,升數有異。異者,斬有二義不同:爲父以三升爲正,爲君以三升半爲義,其冠同六升,三年。齊衰惟有正之四升,冠七升。繼母、慈母雖是義以配父,故與因母同,是以略爲節,有正而已。杖期,齊衰有正而已,父在爲母,與爲妻同正服,齊衰五升,冠八升,不杖。齊衰期章有正、有義二等:正則五升,冠八升;義則六升,冠九升。齊衰三月章皆義服,齊衰六升,冠九升,曾祖父母計是正服。但正服合以小功,以尊其祖。不服小功而服齊衰,非本服,故同義服也。殤大功有降、有義:爲夫之昆弟之長子殤,是義,其餘皆降服也。降服衰七升,冠十升;義服衰九升,冠十一升。大功章有降、有正、有義:姑姊妹出之等是降,婦人爲夫之族類爲義,自餘皆正。衰冠如上釋也。む衰唯有義服,四升半,皆冠七升而已。以諸侯大夫爲天子,故同義服也。殤小功有降、有義:婦人爲夫之族類是義,自餘皆降服。降則衰、冠同十升,義則衰、冠同十二升。小功亦有降,亦有正、有義,如前釋。緦麻亦有降、有正、有義,皆如上陳。但衰冠同十五升,抽去半而已,自斬以下至緦麻,皆以升數。升數少者在前,升數多者在後,要不得以此升數爲敘者,一則正義及降升數不得同在一章,又む衰四升半,在大功之下,小功之上。鄭下注雲:“在小功之上者,欲審著縷之精粗。”若然,《喪服》章次,雖以升數多少爲前後,要取縷之精粗爲次第也。第六明作傳之人,又明作傳之義,傳曰者,不知是誰人所作,人皆雲孔子弟子卜商字子夏所爲。案《公羊傳》是公羊高所爲,公羊高是子夏弟子,今案《公羊傳》有云“者何”、“何以”、“曷爲”、“孰謂”之等,今此《傳》亦云“者何”、“何以”、“孰謂”、“曷爲”等之問。師徒相習,語勢相遵,以弟子卻本前師,此傳得爲子夏所作,是以師師相傳,蓋不虛也。其傳內更雲傳者是子夏,引他舊傳以證己義。《儀禮》見在一十七篇,餘不爲傳,獨爲《喪服》作傳者,但《喪服》一篇總包天子已下,五服差降,六術精粗,變除之數既繁,出入正殤交互,恐讀者不能悉解其義,是以特爲傳解。第七明鄭玄之注經傳兩解之,雲鄭氏者,北海郡高密縣人,姓鄭名玄字康成,漢僕射,鄭崇八世孫也。後漢徵爲大司農而不就,年七十四卒於家。雲“注”者,注義於經傳之下,辨其義意。若傳不釋經者,則注在傳上以釋經,若傳義難明者,則在傳下以釋傳。又在傳下注,皆須題雲“玄謂”以別傳,若在傳上注者,不須題玄義可知。或雲注,或雲傳,出注述者意耳。或有解雲:前漢以前雲傳,後漢以後雲注。若然,王弼、王肅之等後漢之人云傳,此說非也。

    喪服。斬衰裳,苴、杖、絞帶,冠繩纓,菅屨者:(者者,明爲下出也。凡服,上曰衰,下曰裳,麻在首、在要皆曰。之言實也,明孝子有忠實之心,故爲制此服焉。首象緇布冠之缺項,要象大帶,又有絞帶,象革帶。齊衰以下用布。)

    [疏]“喪服”至“屨者”。

    ○釋曰:題此二字於上者,與此一篇爲總目。言“斬衰裳”者,謂斬三升布以爲衰裳。不言裁割而言“斬”者,取痛甚之意。知者,案《三年問》雲:“創鉅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遲。”《雜記》:“縣子云:三年之喪如斬,期之喪如剡。”謂哀有深淺,是斬者痛深之義,故云斬也。若然,斬衰先言斬,下疏衰後言齊者,以斬衰先斬布,後作之,故先言斬;疏衰,先作之,後齊之,故後雲齊。斬齊既有先後,是以作文有異也。雲“苴、杖、絞帶”者,以一苴目此三事,謂苴麻爲首、要,又以苴竹爲杖,又以苴麻爲絞帶。知此三物皆同苴者,以其冠繩纓不得用苴,明此三者皆用苴。又《喪服小記》雲“苴杖,竹也”,記人解此杖是苴竹也。又絞帶與要象大帶與革帶,二者同在要。要既苴,明絞帶與要同用苴可知。又《喪服四制》雲“苴衰不補”,則衰裳亦同苴矣。雲“冠繩纓”者,以六升布爲冠,又屈一條繩爲武,垂下爲纓。冠在首,退在帶下者,以其衰用布三升,冠六升。冠既加飾,故退在帶下。又齊衰冠纓用布,則知此繩纓不用苴麻,用麻,故退冠在下,更見斬義也。雲“菅屨”者,謂以菅草爲屨,《詩》:“雲白華菅兮,白茅束兮。”鄭雲:“白華已漚名之爲菅,濡刃中用。”則此菅亦是已漚者也。已下諸章並見年月,唯此斬章不言三年者,以其喪之痛極,莫甚於斬,故不言年月,表創鉅而已。是以衰設人功之疏,又言麻之形體,至於齊衰已下,非直見人功之疏,又見去麻之狀貌。舉齊衰雲三年,明上斬衰三年可知。然此一經爲次若此者,以先喪而後服,故服在喪下。又先斬,後乃爲衰裳,故斬文在衰裳之上。、杖、絞帶俱蒙於苴,故苴又在前。經中有二事,仍以首爲主,故文在上。杖者各齊其心,故在絞帶之前。冠纓雖加於首,以其不蒙於苴,故退文在下。屨乃服中之賤,最後爲宜,聖人作文倫次然。

    ○注“者者”至“用布”。

    ○釋曰:雲“者者,明爲下出也”者,周公設經,上陳其服,下列其人。此經所陳服者,明爲下人所出,故服下出者,明臣子爲君父等所出也。案下諸章皆言“者”,鄭止一解,餘皆不釋,義皆如此也。雲“凡服,上曰衰,下曰裳”者,言“凡”者,鄭欲兼解五服。案下記雲:衰廣四寸,長六寸。綴之於心,總號爲衰。非正當心而已,故諸言衰皆與裳相對。至於吊服三者,亦謂之爲衰也。雲“麻在首,在要皆曰”,知一而兼二者,以子夏《傳》要、首二俱解,《禮記》諸文亦首、要並陳,故《士喪禮》雲“要小焉”,故知一而兼二文也。雲“之言實也,明孝子有忠實之心,故爲制此服焉”,《檀弓》雲“也者實也”,明孝子有忠實之心,故爲制此服焉。案《問喪》雲“斬衰貌若苴,齊衰貌若”之等,皆是心內苴惡,貌亦苴惡,服亦苴惡,是服以象貌,貌以象心,是孝子有忠實之心。若服苴而貌美,心不苴惡者,是中外不相稱,無忠實之心者也。雲“首象緇布冠之缺項”者,案《士冠禮》:緇布冠,“青組纓,屬於缺”,鄭注云:“缺,讀如‘有者弁’之,緇布冠之無笄者,著圍髮際,結項中隅爲四綴,以固冠也。”此所象無正文,但喪服法吉服而爲之,吉時有二帶,兇時有二,以要象大帶,明首象項可知。以彼項爲吉時,緇布冠無笄,故用項以固之。今喪之首與冠繩纓,別材而不相綴,今言象之者,直取法象項而爲之。至於喪冠,亦無笄,直用六升布爲冠,一條繩爲纓,與此全異也。雲“要象大帶”者,案《玉藻》雲,大夫以下大帶用素,天子朱裏,終裨以玄黃,士則練帶,裨下末三赤,用緇,是大帶之制。今此要,下傳名爲帶,明象吉時大帶也。雲“又有絞帶,象革帶”者,案《玉藻》之形制,雲“肩革帶博二寸”,吉備二帶,大帶申束衣,革帶以佩玉佩及事佩之等。今於要之外,別有絞帶,明絞帶象革帶可知。案《士喪禮》雲:“苴大鬲,要小焉。”又云:“婦人之帶牡麻,結本。”注云:“婦人亦有首,但言帶者,記其異。此齊衰婦人,斬衰婦人亦有苴。”以此而言,則婦人吉時,雖雲女ひ絲,以絲爲帶,而無項。今於喪禮哀痛甚,亦有二與絞帶,以備喪禮。故此具陳於上,男女俱言於下,明男女共有此服也。雲“齊衰已下用布”者,即下《齊衰章》雲“削杖布帶”是也。若然,案此經,凶服皆依舊名,唯衰與特製別名者,案《禮記檀弓》雲“有以故興物者”,鄭雲:“衰之制。”以表孝子忠實之心,衰明孝子有哀摧之義,故制此二者而異名,見其哀痛之甚故也。

    傳曰:斬者何?不緝也。苴者,麻之有ナ者也。苴大扌鬲,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爲帶。齊衰之,斬衰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爲帶。大功之,齊衰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爲帶。小功之,大功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爲帶。緦麻之,小功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爲帶。苴杖,竹也。削杖,桐也。杖各齊其心,皆下本。杖者何?爵也。無爵而杖者何?擔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輔病也。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婦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絞帶者,繩帶也。冠繩纓,條屬,右縫,冠六升,外畢,鍛而勿灰。衰三升,菅屨者,菅菲也,外納。居倚廬,寢苫枕塊,哭晝夜無時。ヱ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寢不說帶。既虞,翦屏柱楣,寢有席,食疏食,水飲,朝一哭、夕一哭而已。既練,舍外寢,始食菜果,飯素食,哭無時。(盈手曰扌鬲。扌鬲,扼也。中人之扼圍九寸,以五分一爲殺者,象五服之數也。爵,謂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也。無爵,謂庶人也。擔猶假也。無爵者假之以杖,尊其爲主也。非主,謂衆子也。屬猶著也。通屈一條繩爲武,垂下爲纓,著之冠也。布八十縷爲升,升字當爲登。登,成也。今之《禮》皆以登爲升,俗誤已行久矣。《雜記》曰:“喪冠條屬,以別吉凶。三年之練冠,亦條屬,右縫,小功以下左縫。”外畢者,冠前後屈而出,縫於武也。二十兩曰溢,爲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楣謂之梁,柱楣所謂梁ウ。疏猶粗也。舍外寢,於中門之外,屋下壘墼爲之。不塗,所謂堊室也。素猶故也,謂復平生時食也。斬衰不書受月者,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異數。)

    [疏]“傳曰”至“無時”。

    ○釋曰:雲“斬者何”,問辭,以執所不知,故云者何。雲“不緝也”者,答辭,此對下疏衰裳齊,齊是緝,此則不緝也。雲“苴者,麻之有ナ者也”,案《爾雅釋草》雲“ナ,實”,孫氏注云:“ナ,麻子也。”以色言之謂之苴,以實言之謂之ナ。下言牡者,對ナ爲名;言者,對苴生稱也,是以雲“斬衰貌若苴,齊衰貌若”也。若然,是雄麻,ナ是子麻,《爾雅》雲“ナ,實”者,舉類而言,若圓曰簞,方曰笥。鄭注《論語》雲:“簞、笥,亦舉其類也。”下傳雲:“牡麻者,麻也。”不連言,此苴連言者,欲見苴別於苴杖。故下傳別雲苴杖,後傳牡麻不連言,此苴連言者,彼無他物之嫌,獨有,故不須連言也。雲“苴大扌鬲,左本在下”者,《士喪禮》文與此同,彼此皆雲“苴大扌鬲”,連言苴者,但經連言苴,中有此二,言大扌鬲,先據首而言也。雷氏以扌鬲,扌益不言寸數,則各從其人大小爲扌益,非鄭義。據鄭注:無問人之大小,皆以九寸圍之爲正。若中人之跡,尺二寸也。雲左本在下者,本謂麻根,案《士喪禮》鄭注云:“下本在左,重服統於內,而本陽也。”以其父是陽,左亦陽,言下是內,故云重服統於內,以言痛從心內發故也。此對爲母右本在上,輕服統於外,而本陰也。雲“去五分一以爲帶”者,以其首圍九寸,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餘四寸,寸爲五分,總二十分,去四分,餘十六分,取十五分,五分爲寸,爲三寸;添前四寸,爲七寸,並一分,總七寸五分寸之一也。雲“齊衰之,斬衰之帶也”者,以其大小同,故疊而同之也。雲“去五分一以爲帶”者,謂七寸五分寸之一也,中五分去一,爲齊衰之帶,今計之以七寸中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餘二寸,寸分爲二十五分,二寸合爲五十分,餘一分者,又破爲五分;添前爲五十五分,亦五分去一,總去一十一分,餘四十四分在;又二十五分爲一寸,餘十九分在,齊衰之帶,總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雲“大功之,齊衰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爲帶”者,就五寸中去一寸,得四寸;前二十五分破寸,今大功百二十五分破寸,則以十九分者各分破爲五分,十九分總破爲九十五,與百二十五分破寸相當,就九十五分中五分去一,去十九餘七十六,則大功之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帶則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又云“小功之,大功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爲帶”者,又就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中,五分去一,前百二十五分破寸,今亦四倍加之,以六百二十五分破寸,然後五分去一,爲小功帶。又云“緦麻之,小功之帶,去五分一以爲帶”,則亦四倍加之,前六百二十五分破寸,今則三千一百二十五分破寸,五分去一取四,以爲緦麻之帶。帶之等皆以五分破寸,既有成法,何假盡言。然斬衰有二,齊衰有四,大功、小功成人與殤各有二等,緦麻殤與成人章又不別,若使帶各依升數,則參差難等。是以子夏作傳,五服各爲一節計之。似《周禮掌客》雲羣介行人宰史,各以爵等爲牢禮之數。鄭雲:“以命數則參差難等,略於臣,用爵而已。”此亦然也。《士喪禮》雲:“苴大鬲,下本在左,要小焉。”鄭注云:“帶之差,自此出焉。”謂子夏言帶之差,出於《士喪》之,故鄭指而言之也。但斬衰之圍九寸者,首是陽,故欲取陽數極於九,自齊衰以下,自取降殺之義,無所法象也。雲“苴杖,竹也。削杖,桐也”者,《傳》意見經唯雲苴杖,不出杖體所用,故言苴杖者竹也。下章直雲削竹,亦不辨木名,故因釋之雲:“削竹者,桐也。”若然,經言苴杖,因釋削杖,唯上下二章不通於下,是以兼釋之。至於帶,五服自明,故不兼釋。然爲父所以杖竹者,父者子之天,竹圓亦象天,竹又外內有節,象子爲父,亦有外內之痛。又竹能貫四時而不變,子之爲父哀痛亦經寒溫而不改,故用竹也。爲母杖桐者,欲取桐之言同,內心同之於父,外無節,象家無二尊,屈於父。爲之齊衰,經時而有變。又案變除削之使方者,取母象於地故也。此雖不言杖之粗細,案《喪服小記》雲:“殺五分而去一,杖大如。”鄭注云:“如要也。”鄭知如要者,以其先雲五分爲殺,爲要,其下即雲杖大如,明如要也。如要者,以杖從心已下,與要同處,故如要也。雲“杖各齊其心”者,杖所以扶病,病從心起,故杖之高下以心爲斷也。雲“皆下本”者,本,根也,案《士喪禮》“下本”,注云順其性也。雲“杖者何爵也”者,自此已下,有五問五答,皆爲杖起文。雲“者何”者,亦是執所不知,以其吉時,五十已後乃杖,所以扶老。今爲父母之喪,有杖有不杖,不知,故執而問之。雲“爵”,以爵答之,以其有爵之人必有德,有德則能爲父母致病深,故許其以杖扶病。雲“無爵而杖者何”,問辭也,庶人無爵,亦得杖。雲“檐主也”者,答辭也,以其雖無爵無德,然以子,故假取有爵之杖爲之,喪主拜賓、送賓,成喪主之義也。雲“非主而杖者何”,問辭也;“輔病也”,答辭也。鄭雲謂衆子雖非爲主,子爲父母致病是同,亦爲輔病也。雲“童子何以不杖”者,案此子夏之問辭,有不同,或雲“者何”,或雲“何以”,或雲“何如”,或雲“孰後”,或雲“孰謂”,或雲“何大夫”,或雲“曷爲”,有此七者。答有義意,凡言者何,皆謂執所不知,故隱元年《公羊傳》雲:“元年者何?”何休雲:“諸據疑問所不知,故曰者何。”即此問“杖者何”是也。稱何以者,皆據彼決此,即下雲:父爲長子,“何以三年”,據期章爲衆子期,庶皆子,長子獨三年,是據彼決此也。此即《公羊傳》雲“何以不言即位”,何休雲:“據文公言即位。”隱不稱即位是也。云何如者,問比類之辭,即下傳雲“何爲而可爲人後”者,“同宗則可爲人後”,是其問比類也。雲孰後者,不問比類,依《不杖章》,子夏傳雲:孰後?後大宗。禮有大宗、小宗,故問誰爲後。雲孰謂者,亦是問比類,但舊君有二等,一是待放之臣,二是致仕之臣,俱爲舊君。是以《齊衰三月章》雲“舊君”,傳曰:“爲舊君者,孰謂也,仕焉而已者也。”由其有二等,故問比類也。即《公羊傳》雲“王者孰謂?謂文王”是也。云何大夫者,亦是據彼決此,即《齊衰三月章》雲“大夫爲舊君”,《傳》曰:“何大夫之謂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猶未絕也。”由其大夫有致仕者,有待放者,不同,故舉何大夫之問也。言曷爲者,亦是據彼決此,故《不杖章》雲:“大夫曷爲不降,命婦也。”雲謂據大夫於姑姊妹出嫁,宜降不降,故舉曷爲之問也。今雲童子何以不杖,問辭也,不能病也,答辭也。此庶童子,非直不杖,以其未冠首加免而已。故《問喪》雲:“免者以何爲也?曰:不冠者之所服也。”言何以者,據當室童子及成人皆杖,唯此庶童子不杖,故云何以決之也。知當室童子杖者,案《問喪》雲:“《禮》曰:童子不緦,唯當室緦。緦者,其免也。當室則免而杖矣。”謂子也。案《雜記》雲:“童子哭不亻哀,不踊,不杖,不菲,不廬。”注云:“未成人者,不能備禮也。”此獨雲不杖,餘不言者,此上下皆釋杖,故言杖,不雲餘者。其實皆無,直有衰裳帶而已。又云“婦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者,此亦謂童子婦人,若成人婦人正杖,知者,此《喪服》上陳其服,下陳其人。喪服之下,男子婦人俱列,男子婦人同有苴杖。又《喪大記》雲:“三日,子、夫人杖;五日,大夫世婦杖。”諸經皆有婦人杖文,故知成人婦人正杖也。明此童子婦人,案《喪服小記》雲:“女子子在室爲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鄭注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無男昆弟,使同姓爲攝主不杖,則子一人杖,謂長女也。許嫁及二十而笄,笄爲成人,成人正杖也。”是其童女爲喪主,則亦杖矣。若然,童子得稱婦人者,案《小功章》雲:“爲侄、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是未成人稱婦人也。雷氏以爲此《喪服》妻爲夫、妾爲君、女子子在室爲父、女子子嫁及在父之室爲父三年,如傳所云婦人者皆不杖,《喪服小記》婦人不爲主而杖者,唯著此一條,明其餘不爲主者皆不杖。此說非,何者?此四等婦人皆在杖科之內,何得不杖?又《禮記》記文說婦人杖者甚衆,何言無杖也。雲“絞帶者,繩帶也”者,以絞麻爲繩作帶,故云絞帶也。王肅以爲絞帶如要,馬、鄭不言,當依王義。雷氏以爲絞帶在要之下言之,則要五分去一爲帶。但首象項之布,又在首,要象大帶,用繒,又在要,故須五分去一以爲帶。今絞帶象革帶,與要同在要,一則無上下之差,二則無粗細可象,而云去要五分一爲絞帶,失其義也。但帶至虞後,變麻服葛。絞帶虞後雖不言所變,案公士、衆臣爲君服布帶,又齊衰已下亦布帶,則絞帶虞後變麻服布,於義可也。雲“冠繩纓,條屬”者,喪用繩,爲纓屬,著也,著之冠,垂之爲纓也。雲“外畢”者,前後兩畢之未而向外攝之也。雲“鍛而勿灰”者,以冠爲首飾,布倍衰裳而用六升,又加以水濯,勿用灰而已。冠六升勿灰,則七升巳上故灰矣。故《大功章》鄭注云:“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粗沽之。”則七升已上皆用灰也。雲“衰三升”者,不言裳,裳與衰同,故舉衰以見裳。爲君義服衰三升半,不言者,以縷如三升半,成布三升,故直言三升,舉正以包義也。雲“菅屨者,菅菲也,外納。居倚廬”者,周公時謂之屨,子夏時謂之菲。案《士喪禮》“屨外納”,鄭注云:“納,收餘也。”王謂正向外編之,居倚廬,孝子所居,居在門外東壁,倚木爲廬,故《既夕》記雲“居倚廬”,鄭注云:“倚木爲廬,在中門外東方,北戶。”又《喪大記》雲:“凡非子者,自未葬,以於隱者爲廬。”注云:“不欲人屬目,蓋廬於東南角。”若然子則廬於其北顯處爲之,以其子當應接吊賓,故不於隱者。若然,此下有臣爲君,則亦居廬。案《周禮宮正》雲大喪,“授廬舍,辨其親疏貴賤之居”,注云:“親者、貴者居倚廬,疏者、賤者居堊室。”又《雜記》朝廷卿大夫士居廬,都邑之士居堊室,見諸侯之臣爲其君之禮。案《喪大記》雲:“婦人不居廬。”若然,此經雲居倚廬,專據男子生文。雲“寢苫枕塊”,《既夕》文與此同,彼注云:“苫,編藁。塊,也。”彼又云“不說帶”,鄭注云:“哀慼不在於安。”若然,在中門外者,哀親之在外;寢苫者,哀親之在草故也。此之衰三升枕塊,據大夫已上。若士,則大夫子爲士者得行大夫禮。若正士則枕草,衰則縷三升半,成布三升,《雜記》所云“齊晏平仲爲其父粗衰斬枕草”是也,但平仲謙爲父服士服耳。雲“哭晝夜無時”者,哭有三無時:始死未殯已前,哭不絕聲,一無時;既殯已後,卒哭祭已前,阼階之下爲朝夕哭,在廬中思憶則哭,二無時;既練之後,無朝夕哭,唯有廬中或十日,或五日,思憶則哭,三無時也。卒哭之後,未練之前,唯有朝夕哭,是一有時也。雲“ヱ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者,孝子遭父母之喪,當爲父母致病,故《喪大記》雲“水漿不入口”,三日之後乃始食。必三日許食者,聖人制法,不以死傷生,恐至滅性,故禮許之食。雖食猶節之,使朝夕各一溢米而已也。曾子有母之喪,水漿不入於口七日者,失禮之法,故子思非之,雲“先王制禮,過之者俯而就之,不至者而及之,故君子執親之喪,水漿不入於口者三日,杖而後能起”,是禮之常法也。雲“寢不說帶”者,案《雜記》:“孔子云,少連、大連善居喪,三月不解。”鄭注云:“不解倦也。”又案《既夕》文與此同,鄭注云:“哀慼不在於安。”帶在衰裳之上,而云不說,則衰裳在內,不說可知。此據未葬前,故文在虞上,既虞後,寢有席,衰說可知也。雲“既虞,翦屏柱楣”者,案《王制》雲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大夫士三月而葬。又案《士虞禮》既葬,反,日中而虞,鄭注《士喪》“三虞”雲:“虞,安也。”葬時送形而往,迎魂而反,反哭之時,入廟中,上堂不見,入室又不見,乃至寢之中,舊殯之處,爲虞祭,以安之。《禮記檀弓》雲“葬日虞,不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是也。依《公羊傳》雲:天子九虞,諸侯七虞,大夫五虞,士三虞。今傳言既虞,謂九虞、七虞、五虞、三虞之後,乃改舊廬,西鄉開戶,翦去戶傍兩廂屏之餘草。柱者,前梁謂之楣,楣下兩頭豎柱,施梁乃夾戶傍之屏也。雲“寢有席”者,案《間傳》雲“既虞,卒哭,柱楣翦屏,苄翦不納”,鄭雲:“苄,今之蒲蘋。”即此寢有席,謂蒲粗加於苫上也。雲“食疏食,水飲”者,未虞以前,朝一溢米,夕一溢米而爲粥。今既虞之後,用粗疏米爲飯而食之,明不止朝一溢夕一溢而已,當以足爲度。雲飲水者,未虞以前,渴亦飲水,而在既虞後,與疏食同。言水飲者,恐虞後飲漿酪之等,故云飲水而已也。雲“朝一哭夕一哭而已”者,此當《士虞禮》卒哭之後。彼雲卒哭者,謂卒去廬中無時之哭,唯有朝夕於阼階下有時之哭。《喪服》之中,三無時哭外,唯此卒哭之後,未練之前一節之是有時之哭,故云而已,言其不足之意。雲“既練,舍外寢”者,謂十三月服七升冠,男子除首而帶獨存,婦人除於帶而獨存。又練布爲冠,著繩,屨止舍外寢之中,不復居廬也。雲“始食菜果,飯疏食”者,案《喪大記》“祥而食肉”,《傳》雲“大祥有醯醬,中月而礻覃,而飲醴酒,始飲酒者,先飲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曲禮》雲父母之喪,“有疾飲酒食肉,疾止復初”,皆爲不以死傷生也。雲“哭無時”者,此三無時哭中,謂練後堊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思憶則哭。《大記》雲“祥而外無哭者,礻覃而內無哭者”,皆在哭無時之限也。

    ○注“盈手”至“異數”。

    ○釋曰:雲“以五分一爲殺者,象五服之數也”者,鄭五服之內,升數至多,若帶象升數,降殺參差難等。若五服,服爲一節,則降殺易明,故鄭雲象五服之數也。雲“爵,謂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也”者,案《白虎通》雲:“天子爵號。”又夏殷之士無爵,周之道,爵及命士通大夫自然皆爵也。是天子以下,皆曰爵也。雲“屬猶著也。通屈一條繩爲武,垂下爲纓,著之冠也”者,案《禮記》雲:“喪冠條屬,以別吉凶。”若然,吉冠則纓、武別材,兇冠則纓、武同材,是以鄭雲通屈一條繩爲武,謂將一條繩從額上約之,至項後交過,兩相各至耳,於武綴之,各垂於頤下結之。雲“著之冠”者,武纓皆上屬著冠,冠六升,外畢是也。雲“布八十縷爲升”者,此無正文,師師相傳言之,是以今亦云八十縷謂之宗,宗即古之升也。雲“今之《禮》皆以登爲升,俗誤已行久矣”者,案鄭注《儀禮》之時,古今二《禮》並觀,疊古文者,則從經今文,若疊今文者,則從經古文。今此注而云今之《禮》皆以登爲升,與諸注不同,則今古《禮》皆作升字,俗誤已行久矣也。若然,《論語》雲“新既升”,升亦訓爲成,今從登不從升者,凡織之法,皆縷縷相登,上乃成繒布,登義強於升,故從登也。引《雜記》者,證條屬是喪冠,若吉冠則纓、武異材。雲“三年之練冠,亦條屬”者,欲見條屬以至大祥,除衰杖,大祥除喪之際,朝服縞冠,當纓、武異材,從吉法也。雲“右縫,小功以下左”者,案《大戴禮》雲:“大功已上唯唯,小功已下額額。”然孝子朝夕哭在阼階之下,西面吊,賓從外入門,北面見之。大功以上,哀重其冠,三辟積,鄉右爲之,從陰,陰,唯唯然順。小功緦麻,哀輕,其冠亦三辟積,鄉左爲之,從陽,吊賓入門,北鄉望之,額額然逆。鄉賓二者皆條屬,但從吉從兇不同也。雲“外畢者,冠前後屈而出,縫於武也”者,冠廣二寸,落頂,前後兩頭皆在武下,鄉外出,反屈之,縫於武而爲之,兩頭縫,畢鄉外,故云外畢。案《曲禮》雲“厭冠不入公門”,鄭注云:“厭猶伏也。喪冠厭伏。”是五服同名。由在武下,出反屈之,故得厭伏之名。《檀弓》雲:“古者冠縮縫,今也衡縫。故喪冠之反吉,非古也。”是吉冠則闢積無殺,橫縫,亦兩頭皆在武上,鄉內,反屈而縫之,不得厭伏之名。雲“二十兩曰溢,爲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法,百二十斤曰石,則是一斛。若然,則十二斤爲一斗,取十斤分之,升得一斤;餘二斤,斤爲十六兩,二斤爲三十二兩,升取三十兩十升,升得三兩,添前一斤十六兩,爲十九兩。餘二兩,兩爲二十四銖,二兩爲四十八銖,取四十銖十升,升得四銖,餘八銖。一銖爲十累,八銖爲八十累,十升,升得八累。添前則是一升得十九兩四銖八累。於二十兩,仍少十九銖二累。則別取一升破爲十九兩四銖八累,分十兩,兩爲二十四銖,則爲二百四十銖,又分九兩,兩爲二十四銖,則九兩者二百一十六銖,並四銖八累,添前四百六十銖八累,總爲二十四分。直取二百四十銖,餘二百二十銖八累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銖二十四分,分得九銖,添前分得十九銖,有四銖八累。四銖,銖爲十累,總爲四十累,通八累爲四十八累,二十四分,分得二累,是一升爲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銖,添前四銖爲二十三銖,將二累添前八累則爲十累,則十參爲一銖,以此一銖添前二十三銖,則爲二十四銖,爲一兩,一兩添十九兩,外二十兩曰溢。雲“楣謂之梁,所謂梁ウ”者,所謂《書傳》文。案《喪服四制》雲“高宗諒ウ三年”,鄭注云:“諒,古作梁,楣謂之梁。ウ,讀如鶉鵪之鵪,ウ謂廬也。廬有梁者,所謂柱楣也。”即此柱楣者也。雲“舍外寢,於中門之外,屋下壘墼爲之。不塗,所謂堊室也”者,今至練後不居舊廬,還於廬處爲屋。但天子五門,諸侯三門,得有中門,大夫士唯有大門、內門兩門而已。無中門而云中門外者,案《士喪禮》及《既夕》,外位唯在寢門外,其東壁有廬,堊室。若然,則以門爲中門,據內外皆有哭位,其門在外,內位中,故爲中門,非謂在外門、內門之中爲中門也。言屋下壘墼爲之者,東壁之所,舊本無屋,而云屋下爲之者,謂兩下爲屋,謂之屋下。對廬偏加東壁,非兩下謂之廬也。雲不塗者,謂翦屏而已,不泥塗飾也。雲所謂堊室者,《傳》雲父母之喪,既虞,翦屏,期而小祥,居堊室。彼練後居堊室,即此外寢,故鄭雲所謂堊室也。雲“謂復平生時食也”者,此食爲飼讀之,不得爲食讀之,知者,天子已下,平常之食皆有牲牢、魚臘。練後始食菜果,未得食肉飲酒,何得平常時食,明專據米飯而言也。以其初據一溢米而言,既虞,飯疏食,食亦米飯也。此既練後,復平生時食,食亦據米飯而言。以其古者名飯爲食,與《公食大夫》者同音也。雲“斬衰不書受月者”云云,凡喪服,所以表哀,哀有盛時、殺時,服乃隨哀以降殺。故初服粗,至葬後練,後大祥,後漸細加飾,是以冠爲受,斬衰裳三升冠六升,既葬後,以其冠爲受,衰裳六升冠七升,小祥又以其冠爲受,衰裳七升冠八升。自餘齊衰以下,受服之時,差降可知。然葬後有受服,有不受服,案下《齊衰三月章》及《殤大功章》,皆雲無受,《正大功章》即雲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今此《斬衰章》及《齊衰章》應言受月,而不言,故鄭君特解之。案《雜記》雲: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是天子已下,虞、卒哭異數,尊卑皆葬訖反日中而虞。天子九虞,諸侯七虞,大夫五虞,虞訖即受服。士三虞,待卒哭乃受服。必然者,以其大夫已上,卒哭在後月,虞在前月,日已多,是以虞即受服,不得至卒哭。士葬月,卒哭與虞同月,故受服待卒哭後也。今不言受月者,《喪服》總包天子以下,若言七月,唯據天子,若言五月,唯據諸侯,皆不該上下,故周公設經,沒去受服之文,欲見上下俱含故也。

    ●卷二十九喪服第十一

    父,傳曰:爲父何以斬衰也?父至尊也。

    [疏]“父”。

    ○釋曰:周公設經,上陳其服,下列其人,即此文。父已下是爲其人服上之服者也。先陳父者,此章恩義並設,忠臣出孝子之門,義由恩出,故先言父也。又下文諸侯爲天子、妻爲夫、妾爲君之等,皆兼舉著服之人於上,乃言所爲之人於下。若然,此父與君直單舉所爲之人者,餘者若直言天子,臣皆爲天子,故舉諸侯也。若直言夫,則妾於君體敵,亦有夫義。妾爲君,若直言君,與前臣爲君文不殊,已外亦皆嫌疑,故兼舉著服之人。子爲父、臣爲君,二者無嫌疑,故單舉所爲之人而已。雲“傳曰:爲父何以斬衰也?父至尊也”者,言何以者,問比例,以父母恩愛等,母則在齊衰,父則入於斬,比並不例,故問何以斬,不齊衰。答雲父至尊者,天無二日,家無二尊,父是一家之尊,尊中至極,故爲之斬也。

    諸侯爲天子,

    [疏]“諸侯爲天子”。

    ○釋曰:此文在父下君上者,以下文君中雖言天子,兼有諸侯及大夫,此天子不兼餘君,君中最尊上,故特著文於上也。

    傳曰:天子至尊也。

    [疏]“傳曰天子至尊也”。

    ○釋曰:不發問而直答之者,義可知,故直答而云“天子至尊”,同於父也。

    君,

    [疏]“君”。

    ○釋曰:臣爲之服。此君內兼有諸侯及大夫,故文在天子下。鄭注《曲禮》雲:“臣無君猶無天。”則君者,臣之天。故亦同之於父爲至尊,但義故,還著義服也。

    傳曰:君至尊也。(天子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疏]注“天子”至“曰君”。

    ○釋曰:卿大夫承天子諸侯,則天子諸侯之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案《周禮載師》雲: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地。是天子卿大夫有地者,若魯國季孫氏有費邑,叔孫氏有後阝邑,孟孫氏有成阝邑,晉國三家亦皆有韓、趙、魏之邑,是諸侯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以其有地則有臣故也。天子不言公與孤,諸侯大國亦有孤,鄭不言者,《詩》雲“三事大夫”,謂三公,則大夫中含之也。但士無臣,雖有地不得君稱,故僕隸等爲其長,吊服加麻,不服斬也。

    父爲長子,(不言子,通上下也。亦言立以長。)

    [疏]“父爲長子”。

    ○釋曰:君、父尊外,次長子之重,故其文在此。

    ○注“不言”至“以長”。

    ○釋曰:言長子通上下,則子之號,唯據大夫士,不通天子諸侯。若言大子,亦不通上下。案《服問》雲:“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婦。”鄭注云:“言妻,見大夫已下,亦爲此三人爲喪主也。”則大子下及大夫之子不通士,若言世子,亦不通上下,唯據天子諸侯之子。是以鄭雲“不言子,通上下”,非直長子得通上下,冢子亦通上下。故《內則》雲“冢子則大牢”,注云:“冢子猶言長子,通於下也。”是冢子亦通上下也。雲“亦言立以長”者,欲見妻所生,皆名子,第一子死也,則取妻所生第二長者立之,亦名長子。若言子,唯據第一者,若雲長子,通立以長,故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此言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爲宗廟主也。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也,言庶者,遠別之也。《小記》曰:“不繼祖與禰。”此但言祖不言禰,容祖、禰共廟。)

    [疏]“傳曰何”至“祖也”。

    ○釋曰:雲“何以”者,亦是問,比例,以其俱是子,《不杖章》父爲衆子期,此章長子則爲之三年,故發何以之傳也。不問斬而問三年者,斬重而三年輕,長子非尊極,故舉輕以問之。輕者尚問,明重者可知,故舉輕以明重也。雲“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者,此是答辭也。以其父祖相承,爲上已又是承之於後,故云正體於上。雲又乃將所傳重者,爲宗廟主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雲“庶子不得爲長子三年,不繼祖也”者,此明相承,故須繼祖乃得爲長子三年也。

    ○注“此言”至“共廟”。

    ○釋曰:雲“此言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者,經雲“繼祖”,即是爲祖後乃得爲長子三年。鄭云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不同者,周之道有子,無孫,孫猶同庶孫之例,要子死後乃立孫,乃得爲長子三年。是爲父後者然後爲長子三年也。雲“重其當先祖之正體”者,解經正體於上。又云“又以其將代巳爲宗廟主也”者,釋經傳重也。雲“庶子者,爲父後者之弟也”者,謂兄得爲父後者是子,其弟則是庶子,是爲父後者之弟,不得爲長子三年。此鄭據初而言,其實繼父祖身三世,長子四世乃得三年也。雲“言庶者,遠別之也”者,庶子,妾子之號,妻所生第二者是衆子,今同名庶子,遠別於長子,故與妾子同號也。雲“《小記》曰不繼祖與禰,此但言祖不言禰,容祖禰共廟”者,案《祭法》雲:士二廟,官師一廟。鄭注云:“官師,中下之士,祖禰共廟。”則此容祖、禰共廟,據官師而言。若然,《小記》所云祖禰並言者,是士二廟者也。祖、禰共廟,不言禰直言祖,舉尊而言也。鄭注《小記》雲“言不繼祖、禰,則長子不必五世”者,鄭前有馬融之等,解爲長子五世,鄭以義推之,己身繼祖與禰,通已三世,即得爲長子斬,長子唯四世,不待五世也,此微破先師馬融之義也。以融是先師,故不正言,而云不必而已也。若然,雖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種:一則正體不得傳重,謂子有廢疾,不堪主宗廟也;二則傳重非正體,庶孫爲後是也;三則體而不正,立庶子爲後是也;四則正而不體,立孫爲後是也。案《喪服小記》雲:“婦不爲舅後者,則姑爲之小功。”鄭注云:“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婦既小功不大功,則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爲人後者,

    [疏]“爲人後者”。

    ○釋曰:此出後大宗,其情本疏,故設文次在長子之下也。案《喪服小記》雲:“繼別爲大宗,繼禰爲小宗。”大宗即下文爲宗子齊衰三月,彼雲後大宗者,則此所後,亦後大宗者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爲之後?同宗則可爲之後。何如而可以爲人後?支子可也。爲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爲所爲後之親,如親子。)

    [疏]“傳曰”至“若子”。

    ○釋曰:雲“何以三年”者,以生己父母三年,彼不生己亦爲之三年,故發問,比例之傳也。雲“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者,答辭也。雷氏雲:此文當云爲人後者,“爲所後之父”,闕此五字者,以其所後之父或早卒,今所後其人不定,或後祖父,或後曾高祖,故闕之,見所後不定故也。雲“何如而可爲之後”,問辭。“同宗則可爲之後”,答辭。此問亦問比類,以其取後取何人爲之,答以同宗則可爲之後,以其大宗子當收聚族人,非同宗則不可。謂同承別子之後,一宗之內,若別宗同姓,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又云“何如而可以爲人後”,問辭。雲“支子可也”,答辭。以其他家子當家,自爲小宗,小宗當收斂,五服之內亦不可闕,則子不得後他,故取支子,支子則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言庶子,雲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稱,言謂妾子得後人,妻第二巳下子不得後人,是以變庶言支,支者,取支條之義,不限妾子而已。若然,子不得後人,無後亦當有立後之義也。雲“爲所後者之祖父母”已下之親至“若子”,謂如死者之親子,則死者祖父母,則當己曾祖父母,齊衰三月也。妻謂死者之妻,即後人之母也。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並據死者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於後人爲外祖父母及舅與內兄弟,皆如親子爲之著服也。若然,上經直言爲人後,不言爲父,此經直言爲所後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親之等,不言死者緦麻、小功、大功及期之骨肉親者,子夏作傳,舉疏以見親,言外以包內,骨肉親者,如親子可知。

    妻爲夫。

    傳曰:夫至尊也。

    [疏]“妻爲夫傳曰夫至尊也”。

    ○釋曰:自此已下論婦人服也。婦人卑於男子,故次之。案《曲禮》雲:“天子曰後,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後以下皆以義稱士,庶人得其總名妻者,齊也。婦人無爵,從夫之爵,坐以夫之齒,是言妻之尊卑,與夫齊者也。若然,此經雲妻爲夫者,上從天子,下至庶人,皆同爲夫斬衰也。傳言“夫至尊”者,雖是體敵,齊等夫者,猶是妻之尊敬。以其在家天父,出則天夫。又婦人有三從之義: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是其男尊女卑之義,故云夫至尊,同之於君父也。

    妾爲君。

    傳曰:君至尊也。(妾謂夫爲君者,不得體之,加尊之也,雖士亦然。)

    [疏]“妾爲君傳曰君至尊也”。

    ○釋曰:妾賤於妻,故次妻後。案《內則》雲:“聘則爲妻,奔則爲妾。”鄭注云:“妾之言接,聞彼有禮,走而往焉,以得接見於君子。”是名妾之義。但其並後匹,則國亡家絕之本,故深抑之,別名爲妾也。既名爲妾,故不得名婿爲夫,故加其尊名,名之爲君也。亦得接於夫,又有尊事之稱,故亦服斬衰也。雲“君至尊也”者,既名夫爲君,故同於人君之至尊也。

    ○注“妾謂”至“亦然”。

    ○釋曰:雲“不得體之,加尊之也”者,以妻得體之得名爲夫,妾雖接見於夫,不得體敵,故加尊之而名夫爲君,是以服斬也。雲“雖士亦然”者,案《孝經》士言爭友,則屬隸不得爲臣,則士身不合名君,至於妾之尊夫,與臣爲異,是以雖士妾得稱夫爲君,故云雖士亦然也。

    女子子在室爲父,(女子子者,子女也,別於男子也。言在室者,謂已許嫁。)

    [疏]“女子”至“爲父”。

    ○注“女子”至“許嫁”。

    ○釋曰:自此盡“爲父三年”,論女子子爲父出及在室之事。制服又與男子不同。雲“女子子者,子女也,別於男子也”者,男子、女子,各單稱子,是對父母生稱。今於女子別加一字,故雙言二子,以別於男一子者。雲“言在室者,關已許嫁”者,鄭意經直雲女子子爲父得矣,而別加在室者,關已許嫁。關,通也,通已許嫁。《內則》“女子十年不出”,又云“十有五年而笄”,女子子十五許嫁而笄,謂女子子年十五笄,四德已備,許嫁與人,即加笄,與丈夫二十而冠同。死而不殤,則同成人矣。身既成人,亦得爲父服斬也。雖許嫁爲成人,及嫁,要至二十乃嫁於夫家也。

    布總,箭笄,ヮ,衰,三年。(此妻妾女子子喪服之異於男子者。總,束髮。謂之總者,既束其本,又總其末。箭笄,筱竹也。ヮ,露也,猶男子之括髮。斬衰括髮以麻,則ヮ亦用麻。以麻者自項而前,交於額上,卻繞,如著參頭焉。《小記》曰:“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ヮ。”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婦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深衣則衰無帶,下又無衽。)

    [疏]“布總”至“三年”。

    ○注“此妻”至“無衽”。

    ○釋曰:上文不言布,不言三年,至此言之者,上以哀極,故沒其布名與年月,至此須言之故也。以其笄既用箭,則總不可不言用布。又上文至練有除者,此經三者既與男子有殊,並終三年乃始除之矣。案《喪服小記》雲婦人帶“惡笄以終喪”,彼謂婦人期服者,帶與笄終喪。此斬衰,帶亦練而除笄,亦終三年矣,故以三年言之。雲“此妻妾女子子喪服之異於男子”者,鄭據經上下婦人服斬者而言。若然,周公作經,越妻妾而在女子子之下言之者,雷氏雲:服者本爲至情,故在女子之下爲文也。若然,經之體例皆上陳服,下陳人,此服之異在下言之者,欲見與男子同者如前,與男子異者如後,故設文與常不例也。以上陳服下陳人,則上服之中亦有女子子,今更言女子子,是言其異者。若然,上文列服之中,冠繩纓非女子所服,此布總笄ヮ等,亦非男子所服,是以爲文以易之也。雲“謂之總者,既束其本,又總其末”者,鄭解此經雲布總者,只爲出後垂爲飾者,而言以其布總六升,與男子冠六升相對,故知據出見者而言,是以鄭雲謂之總者,既束其本又總其末也。雲“箭笄,筱竹也”者,案《尚書禹貢》雲“筱既敷”,孔雲:“筱,竹箭。”是箭筱爲一也。又云“ヮ,露也,猶男子之括髮”者,ヮ有二種,案《士喪禮》曰“婦人ヮ於室”,注云:“始死,婦人將斬衰者,去笄而糹麗。將齊衰者,骨笄而糹麗。今言ヮ者,亦去笄糹麗而也。齊衰以上至笄猶ヮ,ヮ之異於括髮者,既去糹麗而以發爲大,如今婦人露其象也。”其用麻布,亦如著參頭,然是婦人ヮ之制也。二種者:一是未成服之ヮ,即《士喪禮》所云者是也,將斬衰者用麻,將齊衰者用布;二者成服之後露之ヮ,即此經注是也。雲“斬衰括髮以麻,則ヮ亦用麻”者,案《喪服小記》雲斬衰“括髮以麻,免而以布”,男子髻發與免用布,有文;婦人ヮ用麻布,無文。鄭以男子髻發,婦人ヮ,同在小斂之節,明用物與制度亦應不殊。但男子陽,以外物爲名,名爲括髮。婦人陰,以內物爲稱,稱爲ヮ,爲異耳。鄭引漢法參頭況者,古之括髮,其ヮ之狀亦如此,故鄭注《士喪禮》雲:“其用麻布亦如著參頭也。”引《喪服小記》者,彼男子冠,婦人笄,相對有二時:一者男子二十而冠,婦人許嫁而笄,吉時相對也;一者成服後,男子喪服,婦人箭笄,喪中相對也。今此《小記》所云,參上下文,是據喪中冠笄相對而言。引之者,證經箭笄是與男冠相對之物也。雲“男子免而婦人ヮ”者,亦《小記》之文。此免既齊衰以下,用布爲免,則ヮ是齊衰以下,亦同用布爲ヮ,相對而言也。但男子陽多變,斬衰名括髮,齊衰以下名免耳;婦人陰少變,故齊、斬婦人同名ヮ。案《士喪禮》鄭注云:“衆主人免者,齊衰將袒,以免代冠。免之制未聞,舊說以爲如冠狀,廣一寸”,亦引《小記》括髮及漢參頭爲說。則及發及免與ヮ,三者雖用麻布不同,皆如著參頭不別。若然,成服以後,斬衰至緦麻皆冠如著參頭,婦人皆露而ヮ也。雲“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婦人不殊裳”者,以其男子殊衣裳,是以衰綴於衣,衣統名爲衰,故衰裳並見。案《周禮內司服》王后六服,皆單言衣不言裳,以連衣裳,不別見裳。則此《喪服》亦連裳於衣,衰亦綴於衣而名衰,故直名衰,無裳之別稱也。雲“衰如男子衰”者,婦人衰亦如下記所云“凡衰外削幅”,以下之制如男子衰也。雲“下如深衣”者,如深衣六幅,破爲十二,闊頭鄉下,狹頭鄉上,縫齊倍要也。雲“深衣則衰無帶,下”者,案下記雲“衣帶下尺”,注云:“衣帶下尺者,要也。廣尺,足以掩裳上際也。”今此裳既縫著衣,不見裏衣,故不須要以掩裳上際,故知無要也。雲“又無衽”者,又案下記雲“衽二尺有五寸”,注云:“衽,所以掩裳際也。”彼據男子陽多變,故衣裳別制。裳又前三幅,後四幅,開兩邊,露裏衣,是以須衽。屬衣兩旁垂之,以掩交際之處。此既下如深衣,縫之以合前後,兩邊不開,故不須衽以掩之也。案《深衣》雲“續衽鉤邊”,注云:“續猶屬也。衽,在裳旁者也。屬連之,不殊裳前後也。鉤邊,如今曲裾也。”彼吉服深衣,須有曲裾之衽。此婦人凶服之衰,下連裳,雖如深衣,不得盡如深衣並有衽,故鄭總雲下無衽,則非直無喪服之衽,亦無吉服深衣之衽也。

    傳曰:總六升,長六寸,箭笄長尺,吉笄尺二寸。(總六升者,首飾象冠數。長六寸,謂出後所垂爲飾也。)

    [疏]“傳曰總”至“二寸”。

    ○釋曰:雲“箭笄長尺,吉笄尺二寸”者,此斬之笄用箭,下記雲:女子子人爲父母,婦爲舅姑,用惡笄。鄭以爲榛木爲笄,則《檀弓》“南宮糹舀之妻之姑之喪”,雲“蓋榛以爲笄”,是也。吉時,大夫士與妻用象,天子諸侯之後、夫人用玉爲笄。今於喪中,唯有此箭笄及榛二者。若言寸數,亦不過此二等。以其斬衰尺,吉笄尺二寸。《檀弓》南宮糹舀之妻爲姑,榛以爲笄,亦云一尺。則大功以下,不得更容差降。鄭注《小記》雲:“笄所以捲髮。”既在同捲髮,故五服略爲一節,皆用一尺而已。是以女子子爲父母既用榛笄,卒哭之後,折吉笄之首歸於夫家。以榛笄之外,無可差降,故用吉笄也。若然,總不言吉,而笄言之者,以其喪中有用吉笄之法,故《小記》無折笄之法當記文,故《小記》折吉笄之首是也。

    ○注“總六”至“飾也”。

    ○釋曰:雲“總六升者,首飾象冠數”也,上雲男子冠六升,此女子子總用布,當男子冠用布之處,故同六升,以同首飾故也。十五升首飾尊,故吉服之冕三十升,亦倍於朝服十五升也。雲“長六寸,謂出後所垂爲飾”也,鄭知者,若據其束本,入所不見,何寸數之有乎?故鄭以六寸據垂之者,此斬衰六寸。南宮糹舀妻爲姑總八寸,以下雖無文,大功當與齊同八寸,緦麻、小功同一尺,吉糹忽當尺二寸,與笄同也。

    子嫁,反在父之室,爲父三年。(謂遭喪後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既除喪而出,則已。凡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行於士庶人曰人。)

    [疏]“子嫁”至“三年”。

    ○釋曰:不言女子子,直雲“子嫁”者,上文已雲女子子,別於男子,此承上,故不須具言,直雲子嫁,是女子子可知。直雲反爲父足矣,而云“反在父之室”者,以其出時,父已死,初服齊衰,不與在室同。既服齊衰,後反被出,更服斬衰,即與在室同,故須言在室也。言“三年”者,亦有事須言,以其初死服期服,死後被出向父家,更服斬衰三年,與上在室者同,故須言三年也。

    ○注“謂遭喪”至“人”。

    ○釋曰:鄭知遭喪後被出者,若父未死被出,自然是在室,與上文同,何須設此經。明是遭喪後,被七出者。雲“始服齊衰”者,以其遭父喪時未出,即不杖期,《麻屨章》雲女子子嫁爲父母是也。雲“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者,若不被出,則虞後以其冠爲受,嫁女在室,爲父五升衰裳,八升總。今未虞而出,是出而乃虞,虞後受服與在家兄弟同受斬衰。斬衰,初死三升衰裳,六升冠。既葬,以其冠爲受,衰六升,冠七升。此被出之女,亦受衰裳六升,總七升,與在室之女同,故云受以三年之喪受也。雲“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者,未虞已前未被出,至受後,受以出嫁之受,以八升衰裳,九升總。今既虞後,乃被出至家,又與在室女同。至小祥練祭,在室之女受衰七升,總八升,此被出之女與之同,故云既虞而出小祥亦如之。雲“既除喪而出,則已”者,此謂既小祥而出者,以其嫁女爲父母期,至小祥已除矣,除服後乃被出,不復爲父更著服,故云既除而出則已也。雲“凡女行於大夫已上曰嫁,行於士庶人者曰人”,案《齊衰三月章》雲:“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曾祖父母。”傳曰:嫁者,嫁於大夫;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是行於大夫曰嫁。《不杖章》雲:“女子子人者爲其父母、昆弟之爲父後者。”傳雖不解喪服,本文是士,故知行於士庶人曰人。庶人謂庶人在官者,府史、胥徒名曰庶人。至於民庶,亦同行士禮,以禮窮則同之。行大夫以上曰嫁,若天子之女嫁於諸侯,諸侯之女嫁於大夫。出嫁爲夫斬,仍爲父母不降。知者,以其外宗、內宗及與諸侯爲兄弟者爲君皆斬。明知女雖出嫁,反,爲君不降。若然,下傳雲:“婦人不二斬,猶曰不二天。”今若爲夫斬,又爲父斬,則是二天,與傳違者,彼不二天者,以婦人有三從之義,無自專之道,欲使一心於其天,此乃尊君宜斬,不可以輕服服之,不得以彼決此。若然,外宗、內宗與諸侯爲兄弟服斬者,豈不爲夫服斬乎?明爲君斬,爲夫亦斬矣。

    公士、大夫之衆臣,爲其君布帶、繩屨。(士,卿士也。公卿大夫厭於天子諸侯,故降其衆臣布帶繩屨,貴臣得伸,不奪其正。)

    [疏]“公士”至“繩屨”。

    ○注“士卿”至“其正”。

    ○釋曰:雲“士,卿士也”者,以其在公之下,大夫之上,尊卑當卿之位,故知是卿士也。不言公卿言士者,欲見公無正職,大夫又承副於卿士之言事,卿有職事之重,故變言士,見斯義也。雲“公卿大夫厭於天子諸侯,故降其衆臣布帶繩屨”者,鄭解公卿大夫、天子諸侯並言之者,欲見天子諸侯下皆有公卿大夫,公卿大夫下皆有貴臣衆臣。若然,天子諸侯下公卿大夫,《周禮典命》及《大宰》具有其文,此諸侯下公卿,《典命》大國立孤一人是也。以其諸侯無公,故以孤爲公卿。《燕禮》雲:“若有諸公,則先卿獻之。”鄭注云:“諸公者,大國之孤也。孤一人,言諸者,容牧有三監。”是以其孤爲公,言厭於天子諸侯,故除其衆臣布帶、繩屨二事,其餘服杖、冠、則如常也。其布帶則與齊衰同,其繩屨則與大功等也。雲“貴臣得伸,不奪其正”者,下傳雲“室老士貴臣”,故云貴臣得伸。得伸者,依上文絞帶、菅屨,故云不奪其正也。

    傳曰:公卿大夫室老、士,貴臣,其餘皆衆臣也。君,謂有地者也。衆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繩屨者,繩菲也。(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閽寺之屬。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從君矣,服無所降也。繩菲,今時不借也。)

    [疏]“傳曰公”至“菲也”。

    ○釋曰:雲“室老、士,貴臣,其餘皆衆臣也”者,傳以經直雲衆臣,不分別上下貴賤,故云室老、士二者是貴臣,其餘皆衆臣也。雲“有地者。衆臣,杖不以即位”,欲見公卿大夫,或有地或無地,衆臣爲之皆有杖。但無地公卿大夫其君卑,衆臣爲之皆得以杖,與嗣君同即阼階下朝夕哭位。若有地公卿大夫,其君尊,衆臣雖杖,不得與嗣君同即阼階下朝夕哭位,下君故也。

    ○注“室老”至“借也”。

    ○釋曰:雲“室老,家相也”者,《左氏傳》雲“臧氏老”,《論語》雲“趙魏老”,是家臣稱老。雲家相者,案《曲禮》雲大夫不名,家相長妾。以大夫稱家,是室老相家事者也。雲“士,邑宰也”者,《雜記》雲:“大夫居廬,士居堊室。”鄭注云:“士居堊室,亦謂邑宰也。”與此同,皆謂邑宰爲士也。若然,孤卿大夫有菜邑者,其邑既有邑宰,又有家相,若魯三卿,公山弗擾爲季氏費宰,子羔爲孟氏之成阝宰之類,皆爲邑宰也。陽貨、冉有、子路之等爲季氏家相,亦名家宰。若無地,卿大夫則無邑宰,直有家宰。則孔子爲魯大夫,而原思爲之宰,是直有家相者也。此等諸侯之臣,而有貴臣、衆臣之事。案《周禮載師》雲: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地。是天子公卿大夫有菜地者也。案《鄭志》答雲:天子之卿,其地見賜乃有,何由諸侯之臣正有此地,則天子下有無地者也。有菜地者有邑宰,復有家相,無地者,直有家相可知。雲“近臣,閽寺之屬”者,《周禮》天子宮有閽人,寺人。閽人掌守中門之禁,晨夜開閉,墨者使守門者也。寺人掌外內之通令,奄人使守後之宮門者也。是皆近君之小臣,又與衆臣不同,無所降其服,又得與貴臣等不嫌相逼通也。是以《喪服小記》雲:“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餘從而服,不從而稅。”彼亦是近君小臣,與大臣異也。雲“君,嗣君也”者,釋傳雲:君服但其君以死矣,更有君爲死君之服,故知是嗣君。若然,案《王制》畿內諸侯不世爵而世祿,彼則天子公卿大夫未爵命,得有嗣君者,以世祿降未得爵,亦得爲嗣君,況其中兼畿外諸侯下卿大夫也。且《詩》雲:“維周之士,不顯亦世。”《左氏傳》雲:“官有世功,則有官族。”皆是臣有世功,子孫得襲爵,故雖畿內公卿大夫有嗣君也。雲繩菲今時不借也者,周時人謂之屨,子夏時人謂之菲,漢時謂之不借者,此兇荼屨,不得從人借,亦不得借人,皆是異時而別名也。

    ●卷三十喪服第十一

    疏衰裳齊、牡麻、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三年者。(疏猶粗也。)

    [疏]“疏衰”至“年者”。

    ○注“疏猶粗也”。

    ○釋曰:此《齊衰三年章》,以輕於斬,故次斬後。疏猶粗也,粗衰者,案上《斬衰章》中爲君三升半粗衰,鄭注《雜記》雲微細焉,則屬於粗,則三升正服斬不得粗名,三升半成布三升微細則得粗稱。粗衰爲在三升斬內,以斬爲正,故沒義服之粗。至此四升,始見粗也。若然,爲父哀極,直見深痛之斬,不沒人功之粗。至於義服斬衰之等,乃見粗稱,至於大功、小功,更見人功之顯,緦麻極輕,又表細密之事,皆爲哀有深淺,故作文不同也。斬衰先言斬者,一則見先斬其布,乃作衰裳;二則見爲父極哀,先表斬之深重。此齊衰稍輕,直見造衣之法。衰裳既就,乃始緝之,是以斬衰,斬在上,齊衰,齊在下。“牡麻”者,斬衰不言麻,此齊衰見麻者,彼有杖,杖亦苴,故不得言麻。此文孤不兼杖,故得言麻也。雲“冠布纓”者,案斬衰冠繩纓,退在絞帶下,使不蒙苴齊,冠布纓,無此義,故進之使與同處。此布纓亦如上繩纓,以一條爲武,垂下爲纓也。雲“削杖布帶”者,並不取蒙苴之義,故在常處。但杖實是桐,不言桐者,以斬衰杖不言竹,使蒙苴故闕竹字。此既不取蒙苴,亦不言桐者,欲見母比父削殺之義,故亦沒桐文也。布帶者,亦象革帶,以七升布爲之,此即下章帶緣各視其冠是也。齊斬不言布,此纓帶言布者,以對斬衰纓帶用繩,故此須言用布之事也。“疏屨”者,疏取用草之義,即《爾雅》雲“疏不熟”之疏。若然,注云疏猶粗者,直釋經疏衰而已,不釋疏屨之疏。若然,《斬衰章》言“菅屨”,見草體者,以其重,故見草體,舉其惡貌。此言疏以其稍輕,故舉草之總稱。自此以下,各舉差降之宜,故《不杖章》言“麻屨”,《齊衰三月》與《大功》同“繩屨”,《小功》緦麻輕,又沒其屨號。言“三年”者,以其爲母稍輕,故表其年月。若然,父在爲厭降至期,今既父卒,直申三年之衰,猶不申斬者,以天無二日,家無二尊也。是以父雖卒後,仍以餘尊所厭,直申三年,不得申斬也。雲“者”者,亦如《斬衰章》文,明者爲下出也。

    《傳》曰:齊者何?緝也。牡麻者,麻也。牡麻,右本在上,冠者沽功也。疏屨者,蒯之菲也。(沽猶粗也。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齊衰不書受月者,亦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異數。)

    [疏]“傳曰”至“菲也”。

    ○注“沽猶”至“異數”。

    ○釋曰:緝則今人謂之爲糹便也。上章傳先雲“斬者何不緝也”,此章言齊對斬,故亦先言“齊者何緝也”。雲牡麻者麻也者,此對上章苴,苴是惡色,則是好色。故《傳》雲“斬衰貌若苴,齊衰貌若”也。雲“牡麻右本在上”者,上章爲父,左本在下者,陽統於內;則此爲母,陰統於外,故右本在上也。雲“疏屨者蒯之菲也”者,是草名,案《玉藻》雲“屨蒯席”,則蒯亦草類。雲“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者,此鄭雖據齊衰三年而言,冠尊加服皆同,是以衰裳升數恆少,冠之升數恆多。冠在首尊,既冠從首尊,故加飾而升數恆多也。斬冠六升,不言功者,六升雖是齊之末,未得沽稱,故不見人功。此三年齊冠七升,初入大功之境,故言沽功,始見人功。沽,粗之義,故云粗功,見人功粗大不精者也。雲“齊衰不書受月者,亦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異數”者,其義說與《斬章》同,故云“亦”也。

    父卒則爲母。(尊得伸也。)

    [疏]“父卒則爲母”。

    ○注“尊得伸也”。

    ○釋曰:此章專爲母三年,重於期,故在前也。直雲父卒爲母足矣,而云“則”者,欲見父卒三年之內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後,而母死乃得伸三年,故云則以差其義也。必知義如此者,案《內則》雲:“女子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注云:“故,謂父母之喪。”言二十三而嫁,不止一喪而已,故鄭並雲父母喪也。若前遭母喪,後遭父喪,自然爲母期爲父三年,二十三而嫁可知。若前遭父服未闋,即得爲母三年,則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知者,假令女年二十,二月嫁娶之月,將嫁,正月而遭父喪,並後年正月爲十三月小祥,又至後年正月大祥,女年二十二,欲以二月將嫁,又遭母喪,至後年正月十三月大祥,女年二十三將嫁。此是父服將除,遭母喪,猶不得爲申三年。況遭父喪,在小祥之前,何得即申三年也。是父服未除,不得爲母三年之驗,一也。又《服問》注曰:“爲母既葬,衰八升。”亦據父卒爲母,與父在爲母同五升衰裳,八升冠。既葬,以其冠爲之受衰八升,是父卒爲母,未得申三年之驗,二也。《傳》云爲母既虞卒哭,衰七升者,乃是父服除後,乃爲母申三年。初死,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爲之受衰七升,與此經同是父服除後爲母,乃申三年之驗,是三也。諸解者全不得思此義,妄解則文,說義多塗,皆爲謬也。尊得伸者,得伸三年,猶未伸斬。

    繼母如母。

    [疏]“繼母如母”。

    ○釋曰:繼母本非骨肉,故次親母後。謂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後,繼續己母,喪之如親母,故云“如母”。但父卒之後如母,明父在如母可知。下《期章》不言者,舉父沒後,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義亦然,皆省文也,故皆舉後以明前也。若然,直言繼母載在《三年章》內,自然如母可知,而言如母者,欲見生事,死事一皆如己母也。

    傳曰:繼母何以如母?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因猶親也。)

    [疏]“傳曰”至“殊也”。

    ○釋曰:傳發問者,以繼母本是路人,今來配父,輒如己母,故發斯問。答雲繼母配父,即是片合之義,既與己母無別,故孝子不敢殊異之也。

    慈母如母。

    [疏]“慈母如母”。

    ○釋曰:慈母非父片合,故次後也。雲如母者,亦生禮、死事皆如己母。

    傳曰:慈母者何也?傳曰:“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妾曰:‘女以爲子。’命子曰:‘女以爲母。’”若是,則生養之,終其身如母。死則喪之三年如母,貴父之命也。(此主謂大夫士之妾,妾子之無母,父命爲母子者。其使養之,不命爲母子,則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爲母大功,則士之妾子爲母期矣。父卒則皆得伸也。)

    [疏]“傳曰”至“命也”。

    ○釋曰:傳別舉“傳”者,是子夏引舊傳證成己義故也。欲見慈母之義,舊已如此,故須重之如己母也。雲“妾之無子”者,謂舊有子,今無者,失子之妾,有恩慈深,則能養他子以爲己子者也。若未經有子,恩慈淺,則不得立後而養他。不雲“君命妾曰”,而云“父”者,對子而言父,故言父也。必先命母者,容子小,未有所識,乃命之或養子是然,故先命母也。雲“若是則生養之終其身”者,案《內則》雲:“孝子之身終,終身也者,非終父母之身,終其身也。”彼終其身爲終孝子之身。此終其身下乃雲如母,死則喪之三年,則以慈母輕於繼母,言終其身,唯據終慈母之身而已。明三年之後不復如是,以《小記》雲慈母“不世祭”,亦見輕之義也。雲“如母,貴父之命也”者,一非骨血之屬,二非配父之尊,但唯貴父之命故也。傳所引唯言妾之子與妾相事者,案《喪服小記》雲:“爲慈母後者,爲庶母可也,爲祖庶母可也。”鄭雲:“緣爲慈母後之義,父之妾無子者,亦可命已庶子爲後。”又云即庶子爲後,此皆子也,傳重而已不先命之,與妻使爲母子也。若然,此父命妾之文,兼有庶母、祖庶母,但不命女君與妾子爲母子而已。

    ○注“此謂”至“伸也”。

    ○釋曰:鄭知“此主謂大夫士之妾,妾子之無母,父命爲母子者”,知非天子諸侯之妾與妾子者,案下記雲:“公子爲其母,練冠,麻衣糹原緣。”既葬除之,父沒乃大功。明天子庶子亦然,何有命爲母子爲之三年乎?故知主謂大夫士之妾與妾子也。雲“其使養之,不命爲母子,則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者,《小功章》雲:“君子子爲庶母之慈己者”。注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妻子。”彼謂妻,子備三母:有師母、慈母、保母。慈居中,服之則師母、保母服,可知是庶母爲慈母服,《小功》下雲其不慈己則緦可也,是大夫之妻子不命,爲母子慈己加服小功。若妾子爲父之妾,慈己加服小功可知。若不慈己,則緦麻矣。士爲庶母,《緦麻章》雲:“士爲庶母。”傳曰:“以名服也。”故此雲不命爲母子則亦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可也。雲“大夫之妾子,父在爲其母大功”者,《大功章》雲“大夫之庶子爲其母”,是大功也。雲“士之妾子爲其母期矣”者,《期章》雲:“父在爲母”,不可言士之妾子爲其母,鄭知者,推究其理,大夫妾子厭降,爲母大功。士無厭降,明如衆人服期也。雲“父卒則皆得伸也”者,士父在已伸矣,但大夫妾子父在大功者,父卒則與士皆得伸三年也。

    母爲長子。

    [疏]“母爲長子”。

    ○釋曰:長子卑,故在母下。但父爲長子在《斬章》,母爲長子在齊衰,以子爲母服齊衰,母爲之不得過於子爲己,故亦齊衰也。若然,長子與衆子爲母,父在期,若夫在爲長子,豈亦不得過於子爲己服期乎?然者子爲母有降屈之義,父母爲長子本爲先祖之正體,無厭降之義,故不得以父在屈至期,明母爲長子不問夫之在否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不敢降者,不敢以己尊降祖禰之正體。)

    [疏]“傳曰”至“降也”。

    ○釋曰:雲“何以三年”者,此亦問,比例,父母爲衆子期等是子,此何以獨三年?雲“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者,《斬章》又云“何以三年”,答雲“正體於上,將所傳重”,不降,故於母亦云不敢降,故答雲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若然,夫不敢降,妻亦不敢降,而云父母者,以其父母各自爲子,故父母各雲“何以三年”而問之,是以答各據父母爲子而言,不據夫妻也。

    ○注“不敢”至“正體”。

    ○釋曰:雲“不敢以己尊降祖禰之正體”者,上傳於父已答雲“正體於上”,是以鄭解母不降,亦與父同,以夫婦一體,故不降之義亦等。

    疏衰裳齊、牡麻、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期者。

    [疏]“疏衰”至“期者”。

    ○釋曰:案下章不言疏衰已下者,還依此經所陳,唯言不杖及麻屨異於上者,此章“疏衰”已下,與前章不殊,唯“期”一字與前三年有異。今不直言其異,而還具列之者,以其此一期與前三年懸絕,恐服制亦多不同,故須重列七服者也。但此章雖止一期,而礻覃杖具有。案下《雜記》雲:“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注云:“此謂父在爲母。”即是此章者也。母之與父,恩愛本同,爲父所厭屈而至期,是以雖屈猶申礻覃杖也。爲妻亦申,妻雖義合,妻乃天夫,爲夫斬衰,爲妻報以礻覃杖,但以夫尊妻卑,故齊斬有異。

    傳曰:問者曰:何冠也?曰:齊衰、大功,冠其受也。緦麻、小功,冠其衰也。帶緣各視其冠。(問之者,見斬衰有二,其冠同。今齊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異同爾。緣,如深衣之緣。今文無冠布纓。)

    [疏]“傳曰”至“其冠”。

    ○釋曰:雲“問者曰何冠也”者,此還子夏之問答而言。問者曰者,子夏欲起發前人使之開悟,故假他問答己之言也。雲“曰齊衰大功,冠其受也”者,降服,齊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爲受,衰七升,冠八升。正服,齊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爲受,衰八升,冠九升。義服,齊衰六升,冠九升;既葬,以其冠爲受,受服衰九升,冠十升。降服,大功衰七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爲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正服,大功衰八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爲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義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以其冠爲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以其初死,冠升皆與既葬衰升數同,故云冠其受也。大功亦然。雲“緦麻小功,冠其衰也”者,以其降服,小功衰十升;正服,小功衰十一升;義服,小功衰十二升,緦麻十五升,抽其半七升半,冠皆與衰升數同,故云冠其衰也。義疏備於下記也。雲“帶緣各視其冠”者,帶謂布帶,象革帶者,緣謂喪服之內,中衣緣用布,緣之二者之布升數多少,視猶比也,各比擬其冠也。然本問齊衰之冠,因答大功與緦麻,小功並答帶緣者,子夏欲因問博陳其義,是以假問答異常例也。

    ○注“問之”至“布纓”。

    ○釋曰:雲“問之者見斬衰有二,其冠同”者,下記雲“斬衰三升,三升有半,冠六升”,是其冠同也。雲“今齊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異同爾”者,下記雲“齊衰四升,其冠七升”,既葬,“以其冠爲受,受衰七升,冠八升”,唯見此降服齊衰,不見正服、義服,及三月齊衰一章不見,以不知其冠之異同,故致此問也。雲“緣如深衣之緣”者,案深衣《目錄》雲:“深衣,連衣裳而純之,以採素純曰長衣,有表則謂之中衣。”此既在喪服之內,則是中衣矣。而云深衣,以其中衣與深衣同是連衣裳,其制大同,故就深衣有篇目者而言之。案《玉藻》雲其爲“長中繼扌尺”,注云:“其爲長衣、中衣則繼袂扌一尺,若今α矣。深衣則緣而已。”若然,中衣與長衣袂皆手外長一尺。案《檀弓》雲練時“鹿裘衡長”,注云“謂α緣袂口也”。練而爲裘,橫廣之又長之,又爲,則先時狹短,無可知。若然,此初喪之中衣緣亦狹短,不得如《玉藻》中衣繼袂扌一尺者也。但吉時は裘,即兇時鹿裘,吉時中衣,深衣。《目錄》雲大夫以上用素,士中衣不用布,緣皆用採,況喪中緣用布,明中衣亦用布也。其中衣用布,雖無明文,亦當視冠。若然,直言緣視冠,不言中衣緣用採,故特言緣用布,何妨喪時中衣亦用布乎?雲“今文無冠布纓”者,鄭注《儀禮》從經今文者,注內疊出古文,不從古文。若從經古文者,注內疊出今文,不從今文。此注既疊出今文,明不從今文,從經古文,有冠布纓爲正也。

    父在爲母。

    [疏]“父在爲母”。

    ○釋曰:《斬章》直言父,即知子爲之可知。今此言母,亦知子爲之,而言父在爲母者,欲明父母恩愛等,爲母期者,由父在厭,故爲母屈至期,故須言父在爲母也。

    傳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

    [疏]“傳曰”至“之志也”。

    ○釋曰:上章已論斬衰不同訖,故傳直言“何以期”而不三年決之也。“屈也”者,答辭,以家無二尊,故於母屈而爲期,是以雲“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解父在母屈之意也。言不敢伸其私尊,明子於父母本尊。若然,不直言尊而言私尊者,其父非直於子爲至尊,妻於夫亦至尊。母則於子爲尊,夫不尊之,直據子而言,故言私尊也。若然,夫妻敵體而言屈,公子爲母練冠在五服之外,不言屈者,舉尊以見卑,屈可知。大夫妾子爲母大功,亦斯類也。雲“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者,子於母屈而期,心喪猶三年,故父雖爲妻期,而除三年乃娶者,通達子之心喪之志故也。不雲“心”而言“志”者,心者,萬慮之總,喜怒哀樂好惡六情皆是情,則爲志母雖一期,哀猶未絕,是六情之中而哀偏在,故云志也,不雲心也。《左氏傳》晉叔向雲一歲王“有三年之喪二”,據大子與穆後,天子爲後亦期,而云三年喪者,據達子之志而言三年也。

    妻。傳曰:爲妻何以期也?妻至親也。(子父在則爲妻不杖,以父爲之主也。《服問》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婦。”父在,子爲妻以杖即位,謂庶子。)

    [疏]“妻傳曰”至“親也”。

    ○釋曰:妻卑於母,故次之。夫爲妻,年月礻覃杖亦與母同,故同章也。以其出嫁天夫,爲夫斬,故夫爲之,亦與父在爲母同。傳曰“何以期也”者,傳意以妻擬母,母是血屬得期,怪妻義合亦期,故發此之傳也。此問異於常例,上問母直雲“何以期”,今雲“爲妻”,乃雲“何以期”者,雷氏雲:“妻卑,以擬同於母,故問深於常也。”雲“妻至親也”,答以妻至親,故同於母。言妻至親者,妻既移天齊體,與己同奉宗廟,爲萬世之主,故云至親也。

    ○注“子”至“庶子”。

    ○釋曰:雲“子父在則爲妻不杖,以父爲之主也”者,《不杖章》之文也。又引《服問》者,鄭彼注云:“言妻見大夫已下,亦爲此三人爲喪主也。”若士卑,爲此三人爲喪主可知。若然,至此經爲妻,非直是庶子爲妻,欲見兼有子父沒爲妻在其中。雲“父在子爲妻以杖即位謂庶子”者,案《喪服小記》雲“父在,子爲妻以杖即位可”是也。引之者,證經雲是天子以下至士庶人,父皆不爲庶子之妻爲喪主,故夫皆爲妻杖,得伸也。

    出妻之子爲母。(出猶去也。)

    [疏]“出妻之子爲母”。

    ○釋曰:此謂母犯七出。去,謂去夫氏或他族,或之本家子從而爲服者也。七出者:無子一也,淫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盜竊五也,妒忌六也,惡疾七也。天子諸侯之妻,無子不出,唯有六出耳。雷氏雲:子無出母之義,故繼夫而言出妻之子也。

    傳曰:出妻之子爲母期,則爲外祖父母無服。傳曰:“絕族無施服,親者屬。”出妻之子爲父後者,則爲出母無服。傳曰:“與尊者爲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在旁而及曰施,親者屬,母子至親,無絕道。)

    [疏]“傳曰”至“私親也”。

    ○釋曰:雲“出妻之子爲母期,則爲外祖父母無服”者,傳意似言出妻即是絕族,故於外祖可以無服,恐人疑爲之服,故傳明言之也。又云“傳曰”者,子夏引他舊傳,證成己義。雲“絕族”者,嫁來承奉宗廟,與族相連綴,今出則與族絕,故云絕族也。“無施服”者,傍及爲施,以母爲族絕,即無傍及之服也。雲“親者屬”者,舊傳解母被出,猶爲之服也。雲“出妻之子爲父後者則爲出母無服”者,舊傳釋爲父後者,謂父沒子承重,不合爲出母服意。雲“傳”曰者,子夏釋舊傳意雲與尊者爲一體者,不言與父爲體,而言與尊者,上《斬衰章》已有《傳》雲“正體於上,將所傳重”,釋相承父祖已上皆是尊者,故不言父也。但事宗廟祭祀者,不欲聞見兇人,故《雜記》雲有死於宮中三月不祭,況有故可得祭乎?是以不敢服其私親也。父已與母無親,子獨親之,故云“私親”也。

    ○注“在旁”至“絕道”。

    ○釋曰:雲“在旁而及曰施”者,《詩》雲“莫莫葛ぱ,施於條枚”,“蔦與女蘿,施於松上”,皆是在旁而及曰施。此以母爲主,旁及外祖,今母已絕族,不復及在旁,故云無施服也。雲“親者屬母子至親無絕道”者,屬猶續也,《孝經》雲“父母主之,續莫大焉”,故謂母子爲屬,對父與母義合有絕道,故云母子至親無絕道。

    父卒,繼母嫁,從,爲之服,報。傳曰:何以期也?貴終也。(嘗爲母子,貴終其恩。)

    [疏]“父卒繼母嫁從爲之服報”。

    ○釋曰:雲“父卒繼母嫁”者,欲見此母爲父已服斬衰三年,恩意之極,故子爲之一期,得伸礻覃杖。但以不生己,父卒改嫁,故降於已母。雖父卒後,不伸三年,一期而已。雲“從爲之服”者,亦爲本是路人,暫時之與父片合,父卒,還嫁,便是路人,子仍著服,故生從爲之文也。“報”者,《喪服上、下》並記雲報者十有二,無降殺之差。感恩者皆稱報。若此子念繼母恩,終從而爲服,母以子恩,不可降殺,即生報文,餘皆放此。

    不杖、麻屨者,(此亦齊衰,言其異於上。)

    [疏]“不杖麻屨者”。

    ○注“此亦”至“於上”。

    ○釋曰:案上《斬章》布總箭笄亦是異於上,鄭不言之,至此乃注者,彼亦是異於上,不言者,以下文更有公士大夫之衆臣,爲其君布帶繩屨,亦是異於上。同是斬衰,而有二文皆異,故不得言異於上,直注云:“此妻妾女子子異於男子而已。此則雖是別章,唯此二事異於上,故得言之也。此《不杖章》輕於上礻覃杖,故次之。又云此章與上章雖杖與不杖不同,其正服齊衰裳皆同五升而冠八升則不異也。必知父在爲母不衰四升,冠七升,與上三年齊衰同者,見鄭注《雜記》雲:“士以臣從君服之齊衰,爲其母與兄弟。”是父在,爲母與兄弟同正服五升,八升之驗也。又鄭注《服問》雲“爲母既葬衰八升”,是初死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爲受,受衰八升,冠九升,是亦爲母同正服衰五升之驗也。又案此章雲“不杖麻屨”,鄭雲“言其異於上”,則上章下疏衰之等亦同,又是爲母同正服五升之驗也。案下記雲齊衰四升冠七升,及《傳》云爲母既虞,受衰七升者,唯據上章父卒爲母齊衰三年者也。

    祖父母。

    [疏]“祖父母”。

    ○釋曰:孫爲之服喪服條例,皆親而尊者在先,故《斬章》先父三年,齊衰先母,此不杖期先祖,亦是其次。若然,此章有降、有正、有義服之本制,若爲父期,祖合大功,爲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是以祖在於章,首得其宜也。

    傳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疏]“傳曰”至“尊也”。

    ○釋曰:雲“何以期也至尊也”者,此據母而問,所生之母至親,唯期而已,祖爲孫止大功,孫爲祖既疏,何以亦期。答雲“至尊也”者,祖爲孫降至大功,似父母於子降至期,祖雖非至親,是至尊,故期。若然,不雲“祖至尊”,而直雲“至尊”者,以是父之至尊,非孫之至尊,故直雲至尊也。

    世父母、叔父母。

    [疏]“世父母叔父母”。

    ○釋曰:世叔既卑於祖,故次之。伯言世者,欲見繼世爲昆弟之子,亦期。不言報者,以昆弟之子猶子,若言報爲疏,故不言報也。

    傳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與尊者一體也。然則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報之也。父子一體也,夫妻一體也,昆弟一體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片半>合也;昆弟,四體也。故昆弟之義無分,然而有分者,則闢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則不成爲子。故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宗者,世父爲小宗典宗事者。資,取也。爲姑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傳曰”至“名服也”。

    ○釋曰:傳發“何以期”問比例者,雷氏雲:“非父之所尊,嫌服重,故問也。”不直雲“何以言世父叔父”者,以經總言而傳離釋,故二文欲別問也。雲“與尊者一體也”者,雖非至尊,既與尊者爲一體,故服期。不言與父爲一體者,直言尊者,明父爲一體也,爲與一尊,故加期也。雲“然則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者,以世叔父與二尊爲體,故加期。昆弟之子無此義,何以亦期?故怪而致問也。雲“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報之也”者,凡得降者,皆由已尊也,故降之。世叔非正尊,故生報也。雲“父子一體”已下云云,傳雲此者,上既雲一體,故傳又廣明一體之義,凡言“體”者,若人之四體,故傳解父子、夫妻、兄弟,還比人四體而言也。雲“父子一體也”者,謂子與父骨血是同爲體,因其父與祖亦爲一體,又見世叔與祖亦爲一體也。雲“夫妻一體也”者,亦見世叔母與世叔父爲一體也。雲“昆弟一體也”者,又見世叔與父亦爲一體也。故馬雲:言一體者,還是至親,因父加於世叔,故云昆弟一體。因世叔加於世叔母,故以夫妻一體也。因上世叔是旁尊,故以下廣明尊有正有旁之義也。人身首足爲上下,父子亦是尊卑之上下,故父子比於首足。因父子兼見祖孫,故馬雲首足者,父尊若首,加祖在期,子卑若足,曾孫在緦也。雲“夫婦<片半>合也”者,《郊特牲》雲“天地合而後萬物興焉”,是夫婦半合,子胤生焉,是半合爲一體也。雲“昆弟四體也”者,四體謂二手、二足,在身之旁,昆弟亦在父之旁,故云四體也。雲“故昆弟之義無分”者,此傳兄弟有合離之義,以手足四體本在一身,不可分別。若昆弟共成父身,亦不可分別,是昆弟之義不合分也。雲“然而有分者,則闢子之私也”者,昆弟理不合分,然而分者,則闢子之私也,使昆弟之子各自私朝其父,故須分也。雲“子不私其父,則不成爲子”者,《內則》雲:“子事父母,雞初鳴,鹹盥漱,櫛糹麗笄總。”朝事父母,若兄弟同在一宮,則尊崇諸父之長者。第二已下,其子不得私其父,不成爲人人之子之法也。雲“故有東宮有西宮”云云,案《內則》雲:“命士以上,父子異宮。”不命之士,父子同宮,縱同宮亦有隔別,亦爲四方之宮也。雲“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者,二母是路人,以來配世叔父,則生母名,既有母名,則當隨世叔而服之,故云以名服也。

    ○注“宗者”至“如之”。

    ○釋曰:案《喪服小記》雲:“繼別爲大宗,繼禰爲小宗。”大宗繼別子之後,百世不遷之宗,在五服之中者,族人爲之月如邦人,如爲齊衰,《齊衰三月章》宗子是也。小宗有四,皆據五服之內,依常著服。五世別高祖,則別事親者。今宗子在《期章》之內,明非大宗子,是世父爲小宗典宗事者也。雲“爲姑姊妹在室亦如之”者,《大功章》雲“爲姑嫁大功”,明未嫁在此《期章》。若然,不見姑者,雷雲:不見姑者,欲見時早出之義。

    大夫之子爲妻。

    [疏]“大夫之子爲妻”。

    ○釋曰:雲“大夫之子爲妻”,在此《不杖章》,則上《杖章》爲妻者是庶子爲妻,父沒後子亦爲妻杖,亦在彼章也。

    傳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也?父在則爲妻不杖。(大夫不以尊降婦者,重也。凡不降者,謂如其親服服之。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爲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

    [疏]“傳曰”至“不杖”。

    ○釋曰:怪所以期,發比例而問者。大夫衆子爲妻皆大功,今令子爲妻期,故發問也。雲“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大功章》有婦,注云:“子之妻。”是父不降婦也。雲子亦不敢降者,謂不敢降至大功,與庶子同也。雲“何以不杖也”者,既不降,怪不杖,故發問也。“父在爲妻不杖”者,父爲子之婦爲喪主,故子不敢伸而杖也。《服問》雲:“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婦。”是大夫爲婦爲喪主也,故子不杖也。若然,此子爲妻通貴賤,今不雲“長子”通上下而云“子”,唯據大夫者,以五十始爵,爲降服之始,嫌降婦,其子亦降其妻,故明。舉大夫不降,天子諸侯雖尊,不降可知。

    ○注“大夫”至“出降”。

    ○釋曰:雲“大夫不以尊降婦者,重也”者,此解經文所不降子之婦,對大夫爲庶子之婦小功,是尊降也。雲“凡不降者謂如其親服服之”者,謂依五服常法服之。雲“降有四品”者,鄭因傳有降、不降之文,遂總解《喪服》上下降服之義。雲“君大夫以尊降”者,天子諸侯爲正統之親,後夫人與長子、長子之妻等不降,餘親則絕。天子諸侯絕者,大夫降一等,即大夫爲衆子大功之等是也。雲“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者,此非身自尊,受父之厭屈以降,無尊之妻。下記雲“公子爲其母練冠麻麻衣糹原緣,爲其妻糹原冠葛帶麻衣”,父卒乃大功是也。大夫之子即《小功章》雲“大夫之子爲從父昆弟在小功”皆是也。雲“公之昆弟以旁尊降”者,此亦非己尊旁及昆弟,故亦降其諸親,即《小功章》雲“公之昆弟爲從父母昆弟”是也。案《大功章》雲“公之庶昆弟爲母妻昆弟”,傳曰:“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若然,公之昆弟有兩義,既以旁尊,又爲餘尊厭也。雲“爲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者,謂若下文雲“爲人後者爲其父母報”,又下文雲“女子人者爲其父母、昆弟爲父後者”,此二者是出也。凡大夫之服,例在正服後,今在昆弟上者,以其妻本在杖期,直以父爲主,故降入《不杖章》,是以進之在昆弟上也。

    昆弟。(昆,兄也。爲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昆弟”。

    ○注“昆兄”至“如之”。

    ○釋曰:昆弟卑於世叔,故次之,此亦至親以期斷。雲“昆,兄也”者,昆,明也,以其次長,故以明爲稱弟。弟也,以其小,故以次弟爲名。雲“爲姊妹在室亦如之”者,義同於上,姑在室也。

    爲衆子。(衆子者,長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士謂之衆子,未能遠別也,大夫則謂之庶子,降之爲大功。天子、國君不服之。《內則》曰:“冢子未食而見,必執其右手。子、庶子已食而見,必循其首。”)

    [疏]“爲衆子”。

    ○注“衆子”至“其首”。

    ○釋曰:衆子卑於昆弟,故次之,注兼雲女子之義,如上姑姊妹。但上注鄭雲“在室”,此不雲在室可知,故略不言也。昆弟衆子及下昆弟之子者,皆不發傳者,以其同是一體,故無異問。姊妹女子子在室不見者,亦如上姑不見。雷氏雲:“欲見出當及時”,又《大功章》見姑姊妹女子子嫁大功,明此在室可知,故略之也。雲“士謂之衆子未能遠別也”者,經不雲士,鄭雲士者,《喪服》平文是士,故言士可知也。雲“大夫則謂之庶子,降之爲大功”者,下文大夫之子皆雲庶子,降一等,故大功。雲“天子國君不服之”者,以其絕旁親,故知不服。若然,經所云唯據士也。引《內則》者,案彼雲子生三月之末,釋日翦發爲{髟},以見於父。若冢子,生則見於正寢,其日夫妻共食,具視朔食,天子則大牢,諸侯則少牢,大夫特牲,士特豚。冢子未食而見,必執其右手,咳而名之。執右明授之室事,退入夫之燕寢乃食,下雲其非冢子皆降一等。雲“子庶子巳食而見必循其首”者,不授室事故也,而鄭注未食已食,急正緩庶之義。言冢子猶言長子,通於下也,彼言子,謂妻所生第二已下,庶子謂妾子也。引之者,證言庶子是別於長者也。

    昆弟之子。

    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檀弓》曰:“喪服,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

    [疏]“昆弟之子”。

    ○注“檀弓”至“進之”。

    ○釋曰:昆弟子疏於親子,故次之。世叔父爲之,此兩相爲服,不言報者,引同己子,與親子同,故不言報,是以《檀弓》爲證,言“進”者,進同己子故也。

    大夫之庶子爲昆弟。(兩言之者,子或爲兄,或爲弟。)

    [疏]“大夫”至“昆弟”。

    ○注“兩言”至“爲弟”。

    ○釋曰: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若妻所生第二已下,當直雲昆弟,不言庶也。雲“兩言之”者,以其妻所生子,或長於妾子,或小於妾子,故云兩言之。子或爲兄,或爲弟,是以經昆弟並言之。

    《傳》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雖尊,不敢降其,重之也。子爲庶昆弟,庶昆弟相爲,亦如大夫爲之。)

    [疏]“傳曰”至“降也”。

    ○釋曰:雲“父之所不降”者,即《斬章》父爲長子是也。雲“子亦不敢降”者,於此服期是也。發“何以”傳者,餘兄弟相爲皆大功,獨爲服期,故發問比例之傳也。

    ○注“大夫”至“爲之”。

    ○釋曰:雲“大夫雖尊,不敢降其,重之也”者,釋傳父之所不降。雲“子爲庶昆弟”已下,鄭廣明大夫與子所降者,以大夫子得行大夫禮,故父子俱降庶,庶又自相降也。如大夫爲之皆大功也。

    孫。

    [疏]“孫”。

    ○釋曰:孫卑於昆弟,故次之。此謂子死,其孫承重者,祖爲之期。

    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也。有子者無孫,孫婦亦如之。(周之道,子死則立孫,是孫將上爲祖後者也。長子在,則皆爲庶孫耳,孫婦亦如之。婦在,亦爲庶孫之婦。凡父於將爲後者,非長子,皆期也。)

    [疏]“傳曰”至“如之”。

    ○釋曰:傳雲“何以”問比例者,亦爲衆孫大功,此獨期,故發問也。雲“有子者無孫”者,謂子在,不得立孫爲後也。雲“孫婦亦如之”,亦謂不立之,故云亦如之也。

    ○注“周之”至“期也”。

    ○釋曰:雲“周之道,子死則立孫,是孫將上爲祖後者也”者,此釋祖爲孫服重之義。言周之道,對殷道則不然,以其殷道,子死,弟乃當先立,故言周之道也。雲“長子在則爲庶孫耳”者,既子在不得立孫,明同庶孫之例。雲“凡父於將爲後者,非長子皆期也”者,案《喪服小記》雲:“婦不爲舅後者,則姑爲之小功。”注云:“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婦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將不傳重於。及將傳重者非,服之皆如衆子庶婦也。”是以鄭雲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婦,非長子皆期。明非長子婦及於非孫傳重,同於庶孫,大功可知也。若然,長子爲父斬,父亦爲斬,孫承重爲祖斬,祖爲之期,不報之斬者,父子一體,本有三年之情,故特爲祖斬。祖爲孫本非一體,但以報期,故期不得斬也。

    爲人後者爲其父母,報。

    [疏]“爲人後者爲其父母報”。

    ○釋曰:此謂其子後人反來爲父母在者,欲其厚於所後,薄於本親,抑之,故次在孫後也。若然,既爲本生不降斬,至《礻覃杖章》者,亦是深抑厚於大宗也。言報者,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來相報之法故也。

    傳曰:何以期也?不貳斬也。何以不貳斬也?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爲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曷爲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統也。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矣。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大宗者,尊之統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絕。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子不得後大宗。(都邑之士,則知尊彌,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始祖者,感神靈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由出,謂祭天也。上猶遠也。下猶近也。收族者,謂別親疏,序昭穆。《大傳》曰: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疏]“傳曰”至“大宗”。

    ○釋曰:問者,本生父母應斬及三年,今乃不杖期,故問比例也。雲“不貳斬”者,答辭。又不貳斬者,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此解不貳斬之意也。此問答雖兼母,專據父,故答以斬而言。案《喪服小記》雲:“別子爲祖,繼別爲大宗。”謂若魯桓公夫人文姜生大子,名同,後爲君,次子慶父、叔牙、季友,此三子謂之別子。別子者,皆以臣道事君,無兄弟相宗之法,與大子有別,又與後世爲始,故稱別子也。大宗有一,小宗有四。大宗一者,別子之子,者爲諸弟來宗之,即謂之大宗。自此以下,相承,謂之百世不遷之宗。五服之內,親者月如邦人,五服之外,皆來宗之,爲之齊衰,《齊衰三月章》“爲宗子之母妻”是也。小宗有四者,謂大宗之後生者,謂別子之弟。《小記》注云:“別子之世長子兄弟宗之。”第二已下,長者親弟來宗之,爲繼禰小宗。更一世長者,非直親兄弟,又從父昆弟亦來宗之,爲繼祖小宗。更一世長者,非直親昆弟,從父昆弟,又有從祖昆弟來宗之,爲繼曾祖小宗。更一世長者,非直有親昆弟,從父昆弟,從祖昆弟來宗之,又有從曾祖昆弟來宗之,爲繼高祖小宗也。更一世絕服,不復來事,以彼自事,五服內繼高祖巳下者也。四者皆是小宗,則家家皆有兄弟相事長者之小宗。雖家家盡有小宗,仍世事繼高祖已下之小宗也,是以上傳雲“有餘則歸之宗”,亦謂當家之長爲小宗者也。雲“爲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者,此問小宗、大宗二者與何者爲後,後大宗也。案何休雲“小宗無後當絕”,與此義同也。又云“後大宗者降其小宗”,此則繼爲人後爲父母,父母尚降,明餘皆降也。故《大功章》雲“爲人後者爲其昆弟”,是降小宗之類也。雲“曷爲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統”者,此問必後大宗,何意也?明宗子尊統領,是以《書傳》雲:“宗子燕族人於堂,宗婦燕族人於房,序之以昭穆”,既有族食、族燕齒序族人之事,是以須後不可絕也,故云尊之統也。雲“禽獸”已下者,因之尊宗子,遂廣申尊祖,宗子之事也。雲“禽獸知母不知父”者,《爾雅》雲:“兩足而羽謂之禽,四足而毛謂之獸。”彼對文而言之也。若散文言之,獸亦名禽。禽獸所生,唯知隨母,不知隨父,是知母不知父。雲“野人曰父母何焉”者,野人謂若《論語》鄭注云“野人粗略”,與都邑之士相對。亦謂國外爲野人,野人稍遠政化,都邑之士爲近政化。《周禮》雲“野自六尺”之類者,不知分別父母尊卑也。雲“都邑之士則知尊禰”者,士下對野人,上對大夫,則此士所謂在朝之士並在城郭士,民知義禮者,總謂之爲士也。雲“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者,此學謂鄉庠序及國之大學、小學之學士,文王之世子亦云“學士”,雖未有官爵,以其習知四術,閒知六藝,知祖義父仁之禮,故敬父遂尊祖,得與大夫之貴同也。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皆是爵尊者,其德所及遠之義也。雲大宗“收族”已下,謂論大宗立後之意也。雲“子不得後大宗”者,以其自當主家事並承重祭祀之事故也。

    ○注“都邑”至“道然也”。

    ○釋曰:都邑之士者,對天子諸侯曰國采地,大夫曰都邑。故《周禮載師》有家邑、小都、大都,《春秋左氏》諸侯下大夫采地,亦云邑曰築,都曰城。散文天子已下皆名都邑,都邑之內者,其民近政化。若然,天子諸侯施政化,民無以遠近爲異,但近者易化,遠者難感,故民近政化者識深,則知尊父,遠政化者識淺,不知父母有尊卑之別也。大祖始封之君者,案《周禮典命》雲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爵皆加一等。加一等者,八命爲上公九命,爲牧八命,爲侯伯七命,爲子男五命,此皆爲大祖,後世不毀其廟。若魯之周公,齊之大公,衛之康叔,鄭之桓公之類,皆是大祖者也。雲“始祖感神靈而生,若后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所由出謂祭天”者,謂祭所感帝,還以始祖配之。案《大傳》雲:“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是后稷感東方青帝靈威仰所生,契感北方黑帝汁光紀所生。《易緯》雲“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郊特牲》雲“兆日於南郊,就陽位”,則王者建寅之月祀所感帝於南郊,還以感生祖配祭,周以後稷,殷以契配之,故鄭雲謂祖配祭天也。又鄭注《大傳》雲王者之先祖,皆感大微五帝之精以生,則不止后稷與契而已。但后稷感青帝所生,即《生民》詩云“履帝武敏歆”,據鄭義,帝嚳後世妃姜原履青帝大人跡而生后稷,殷之先母有氏之女簡狄吞燕卵而生契,此二者文著,故鄭據而言之,其實帝王皆有所感而生也。雲“上猶遠也,下猶近”者,天子始祖,諸侯及大祖,並於親廟外祭之,是尊統遠。大夫三廟,士二廟,中下士一廟,是卑者尊統近也。若然,此論大宗子,而言天子諸侯、大夫士之等者,欲見大宗子統領百世而不遷,又上祭別祖子大祖而不易,亦是尊統遠。小宗子唯統五服之內,是尊統近,故傳言尊統遠近而云大宗者,尊之統也。又云大宗者,收族,是大宗統遠之事也。引《大傳》者,案彼稱姓謂正姓,若殷於、周姬之類,綴之以食者,以食禮相連綴,使不相疏,若宗子於族人行族食、族燕者也。雲“百世婚姻不通周道然”者,對殷道則不然,謂殷家不繫之以正姓,但五世絕服,以後庶姓別於上,而戚單於下,下婚姻通也。引之者,證周之大宗子統領族人,序以昭穆,百世不亂之事也。

    女子子人者,爲其父母、昆弟之爲父後者。

    [疏]“女子子”至“父後者”。

    ○釋曰:女子卑於男子,故次男子後。

    傳曰:爲父何以期也?婦人不貳斬也。婦人不貳斬者何也?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貳斬者,猶曰不貳天也。婦人不能貳尊也。爲昆弟之爲父後者何以亦期也?婦人雖在外,必有歸宗,曰小宗,故服期也。(從者,從其教令。歸宗者,父雖卒,猶自歸宗,其爲父後持重者,不自絕於其族類也。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婦人之爲小宗,各如其親之服,闢大宗。)

    [疏]“傳曰”至“服期也”。

    ○釋曰:經兼言父母,傳特問父不問母者,家無二尊,故父在爲母期,今出嫁仍期,但不杖礻覃而已。未多懸絕,故不問女子子在室斬衰三年。今出嫁與母同在不杖麻屨懸絕,故問雲“爲父何以期也”。“婦人不貳斬也”,答辭。雲“婦人不貳斬者何”,更問不貳斬之意也。雲“婦人有三從之義”已下,答辭。前《斬章》云爲人後,不雲丈夫不貳斬,至此女子子云婦人不貳斬者,則丈夫容有貳斬,故有爲長子皆斬。又《喪服四制》雲:“門內之治,恩扌義,門外之治,義斷恩。”至於君父別時而喪,仍得爲父申斬,則丈夫有二斬。至於女子子在家爲父,出嫁爲夫,唯一無二,故特言婦人,是異於男子故也。若然,案《雜記》雲:“與諸侯爲兄弟者服斬。”是婦人爲夫併爲君得二斬者,然則此婦人不貳斬者,在家爲父斬,出嫁爲夫斬,爲父期,此其常事。彼爲君不可以輕服,服君非常之事,不得決此也。言婦人有三從之義者,欲言不貳斬之意,婦人從人所從,即爲之斬。若然,夫死從子,不爲子斬者,子爲母齊衰,母爲子不得過齊衰,故亦不斬也。雲“婦人不能二尊”者,欲見不貳斬之義。雲曰“小宗故服期”者,欲見大宗子百世不遷,婦人所歸,雖不歸大宗,宗內丈夫,婦人爲之齊衰三月。小宗宗內兄弟父之長者爲之,婦人之所歸宗者,歸此小宗,遂之期,與大宗別。傳恐人疑爲大宗,故辨之曰小宗故服期也。

    ○注“從者”至“大宗”。

    ○釋曰:歸宗者父雖卒猶自歸宗,知義然者,若父母在,嫁女自當歸寧父母,何須歸宗子。傳言“婦人雖在外必歸宗”,明是據父母卒者,故鄭據父母卒而言。若然,天子諸侯夫人父母卒,不得歸宗,以其人君絕宗,故許穆夫人、衛侯之女,父死不得歸,賦《載馳》詩是也。雲“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者,鄭解傳意言“曰小宗”者,傳重釋歸宗,是乃小宗也。雲“明非一”者,欲見家家皆有也。雲“小宗有四”者,已於上釋。雲“丈夫婦人爲小宗各如其親之服”者,謂各如五服尊卑,服之無所加減。雲“避大宗”者,大宗則齊衰三月,雲丈夫婦人五服外,皆齊衰三月。五服內,月如邦人,亦皆齊衰,無大功、小功、緦麻,故云避大宗也。

    ●卷三十一喪服第十一

    繼父同居者。

    [疏]“繼父同居者”。

    ○釋曰:繼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雲:夫死不嫁,終身不改。詩恭姜自誓不許再歸,此得有婦人將子嫁而有繼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貞女守志,而有嫁者,雖不如不嫁,聖人許之,故《齊衰三年章》有繼母,此又有繼父之文也。

    傳曰:何以期也?《傳》曰:“夫死,妻稚,子幼,子無大功之親,與之人。而所者,亦無大功之親,所者以其貨財爲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妻不敢與焉。”若是,則繼父之道也。同居則服齊衰期,異居則服齊衰三月。必嘗同居,然後爲異居,未嘗同居,則不爲異居。(妻稚,謂年未滿五十。子幼,謂年十五已下。子無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也。爲之築宮廟於家門之外,神不歆非族。妻不敢與焉,恩雖至親,族已絕矣。夫不可二,此以恩服爾。未嘗同居,則不服之。)

    [疏]“傳曰”至“異居”。

    ○釋曰:“何以期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問也。“傳曰”已下,並是引舊傳爲問答。自此至齊衰期,謂子家無大功之內親,繼父家亦無大功之內親,繼父以財貨爲此子築宮廟,使此子四時祭祀不絕,三者皆具,即爲同居,子爲之期,以繼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者,已他族,與己絕,故言妻,欲見與他爲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雲“異居則服齊衰三月。必嘗同居,然後爲異居”者,此一節論異居,繼父言異者,昔同今異,謂上三者若闕一事,則爲異居。假令前三者仍是具,後或繼父有子,即是繼父有大功之內親,亦爲異居矣。如此,父死爲之齊衰三月,入下文《齊衰三月章》繼父是也。雲必嘗同居然後爲異居者,欲見前時三者具,爲同居,後三者一事闕,即爲異居之意。雲“未嘗同居,則不爲異居”,謂子初與母往繼父家時,或繼父有大功內親,或已有大功內親,或繼父不爲已築宮廟,三者一事闕,雖同在繼父家,亦名不同居,繼父全不服之矣。

    ○注“妻稚”至“服之”。

    ○釋曰:鄭知“妻稚謂年未滿五十”者,案《內則》妾年五十閉房,不復御,何得更嫁?故未滿五十也。雲“子幼謂年十五已下”者,案《論語》雲“可以六尺之孤”,鄭亦云“十五已下”,知者,見《周禮鄉大夫職》雲:“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徵之。”七尺謂年二十,六尺謂年十五。十五則受徵役,何得隨母,則知子幼十五已下。言“已下”則不通十五,以其十五受徵,明據十四至年一歲已上也。雲“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下記雲“小功巳下爲兄弟”,則小功已下疏,故得兄弟之稱。則大功之親容同財共活可知。雲“爲之築宮廟於家門之外”者,以其中門外有己宗廟,則知此在大門外築之也。必在大門外築之者,神不歆非族故也。若在門內,於鬼神爲非族,恐不歆之,是以大門外爲之。隨母嫁得有廟者,非必正廟,但是鬼神所居曰廟,若《祭法》雲“庶人祭於寢也”,神不歆非族,《大戴禮》文。雲“夫不可二”者,據傳雲妻,明據繼父而言,以其與繼父爲妻,不可更於前夫爲妻而祭,故云夫不可二也。雲“此以恩服爾”者,並解爲繼父期與三月。雲“未嘗同居則不服之”者,以其同居與異居有服,明未嘗同居不服可知。

    爲夫之君。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

    [疏]“爲夫之君傳曰”至“從服也”。

    ○釋曰:此以從服,故次繼父下。但臣之妻皆稟命於君之夫人,不從服小君者,欲明夫人命亦由君來,故臣妻於夫人無服也。不直言夫之君而言爲者,以夫之君而言爲者,以夫之君從服輕,故特言爲夫之君也。傳曰“何以期”者,問比例者,怪人疏而同親者,故發問。雲“從服也”,以夫爲君斬,故妻從服期也。

    姑、姊妹、女子子人無主者,姑、姊妹報。

    [疏]“姑姊”至“姊妹報”。

    ○釋曰:此等親出,已降在大功,雖矜之服期,不絕於夫氏,故次義服之下。女子子在上,不言報者,女子子出大功,反爲父母,自然猶期,不須言報,故不言也。姑對侄,姊妹對兄弟出,反爲侄與兄弟大功,侄與兄弟爲之降至大功,今還相爲期,故須言報也。

    傳曰:無主者,謂其無祭主者也。何以期也?爲其無祭主故也。(無主後者,人之所哀憐,不忍降之。)

    [疏]“傳曰”至“主者也”。

    ○釋曰:雲“無主者謂其無祭主”者,無主有二:謂喪主、祭主。傳不言喪主者,喪有無後,無無主者,若當家無喪主,或取五服之內親,又無五服親,則取東西家,若無則裏尹主之。今無主者,謂無祭主也,故可哀憐而不降也。

    ○注“無主”至“降之”。

    ○釋曰:雲“人之所哀憐”者,謂行路之人,見此無夫復無子而不嫁,猶生哀{敏心},況侄與兄弟及父母,故不忍降之也。若然,除此之外,餘人爲之服者,仍依出降之服,而不服加,以其餘人恩疏故也。不言嫁而云人者,若言人,即謂士也;若言嫁之,嫁之乃嫁於大夫,於本親又以尊降,不得言報,故云人不言嫁。

    爲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

    [疏]“爲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

    ○釋曰:此亦從服輕,於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無主,故次之。言“爲”者,亦如爲夫之君也。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也。父卒,然後爲祖後者服斬。(此爲君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若是繼體,則其父若祖有廢疾不立。父卒者,父爲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曾祖。)

    [疏]“傳曰”至“者服斬”。

    ○釋曰:雲“父母長子君服斬”者,欲見臣從君服期。若然,君之母當在齊衰,與君父同在斬者,以母亦有三年之服,故並言之。雲“妻則小君也”者,欲見臣爲小君,期是常,非從服之例。雲“父卒然後爲祖後者服斬”者,傳解經臣爲君之祖父母服期,若君在,則爲君祖父母從服期。

    ○注“此爲”至“尊祖”。

    ○釋曰:雲“此爲君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者,若《周禮典命》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是五等諸侯爲始封之君非繼體,容有祖父不爲君而死,君爲之斬,臣亦從服期也。雲“若是繼體,則其父若祖有<疒發>疾不立”者,此祖與父合立,爲<疒發>疾不立,己當立,是受國於曾祖。若然,此二者自是不立,今君立不關父祖。又云“父卒者,父爲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曾祖”者,此解傳之“父卒”耳。鄭意以父祖有<疒發>疾,必以今君受國於曾祖,不取受國於祖者。若今君受國於祖,祖薨,則羣臣爲之斬,何得從服期?故鄭以新君受國於曾祖。若然,曾祖爲君薨,羣臣自當服斬,若君之祖薨,君爲之服斬,臣從服期也。若然,父卒者,父爲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則君之祖亦是<疒發>疾,或早死不立,是以君之父受國於祖,復早卒,今君乃受國於曾祖也。趙商問:“己爲諸侯,父有<疒發>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而爲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斷云何?”答雲:“父卒爲祖後者三年斬,何疑?”趙商又問:“父卒爲祖後者三年,已聞命矣。所問者,父在爲祖如何?欲言三年則父在,欲言期,復無主,斬杖之宜,主喪之制,未知所定。”答曰:“天子諸侯之喪,皆斬衰,無期。”彼志與此注相兼乃具也。

    妾爲女君。

    [疏]“妾爲女君”。

    ○釋曰:妾事女君,使,與臣事君同,故次之也。以其妻既與夫體敵,妾不得體夫,故名妾。妾,接也,接事妻,故妾稱妻爲女君也。

    傳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女君,君妻也。女君於妾無服,報之則重,降之則嫌。)

    [疏]“傳曰”至“姑等”。

    ○釋曰:傳意謂妾或是妻之侄娣同事一人,忽爲之重服,故發問也。答曰“妾之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者,婦之事舅姑亦期,故云“等”。但並後匹,傾覆之階,故抑之,雖或侄娣,使如子之妻,與婦事舅姑同也。

    ○注“女君”至“則嫌”。

    ○釋曰:雲“女君於妾無服”者,諸經傳無女君服妾之文,故云無服。必無服者,鄭解其不服之意,是以雲“報之則重”。還報以期,無尊卑降殺,大重也。雲“降之則嫌”者,若降之大功、小功,則似舅姑爲婦庶婦之嫌,故使女君爲妾無服也。

    婦爲舅姑。

    [疏]“婦爲舅姑”。

    ○釋曰:文在此者,既欲抑妾事女君,使如事舅姑,故婦事舅姑在下,欲使妾情先於婦,故婦文在後也。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

    [疏]“傳曰”至“從服也”。

    ○釋曰:問之者,本是路人,與子判合,則爲重服,服夫之父母,故問也。雲“從服也”者,答辭既得體,其子爲親,故重服,爲其舅姑也。

    夫之昆弟之子。(男女皆是。)

    [疏]“夫之昆弟之子”。

    ○注“男女皆是”。

    ○釋曰:《檀弓》雲:“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進同己子,故二母爲之,亦如已子服期也。雲“男女皆是”者,據女在室與出嫁,與二母相爲服同期與大功,故子中兼男女,但以義服情輕,同婦事舅姑,故次在下也。

    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

    [疏]“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

    ○釋曰:“報之”者,二母與子本是路人,爲配二父,而有母名,爲之服期,故二母報子還服期。若然,上世叔之下不言報,至此言之者,二父本是父之一體,又引同己子,不得言報,至此本疏,故言報也。

    公妾、大夫之妾爲其子。

    [疏]“公妾大夫之妾爲其子”。

    ○釋曰:二妾爲其子,應降而不降,重出此文,故次之。

    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爲其子得遂也。(此言二妾不得從於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與君一體,唯爲長子三年,其餘以尊降之,與妾子同也。)

    [疏]“傳曰”至“遂也”。

    ○釋曰:傳嫌二妾承尊應降,今不降,故發問。答雲“妾不得體君爲其子得遂也”者,諸侯絕旁期,爲衆子無服,大夫降一等,爲衆子大功。其妻體君,皆從夫而降之,至於二妾賤,皆不得體君,君不厭妾,故自爲其子得伸,遂而服期也。

    ○注“此言”至“同也”。

    ○釋曰:雲“唯爲長子三年”,更雲“其餘”,謂己所生第二已下,以尊降,與妾子同,諸侯夫人無服,大夫妻爲之大功也。

    女子子爲祖父母。

    [疏]“女子子爲祖父母”。

    ○釋曰:章首已言“爲祖父母”,兼男女,彼女據成人之女,此言“女子子”,謂十五許嫁者,亦以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

    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經似在室,傳似已嫁。明雖有出道,猶不降。)

    [疏]“傳曰”至“祖也”。

    ○釋曰:祖父母正期也。已嫁之女,可降旁親,祖父母正期,故不降也,故云“不敢降其祖也”。

    ○注“經似”至“不降”。

    ○釋曰:知經似在室者,以其直雲“女子子”,無嫁文,故云“似在室”。雲“傳似已嫁”者,以其言“不敢”,則有敢者,敢謂出嫁,降旁親,是已嫁之文。此言不敢,是雖嫁而不敢降祖,故云“傳似已嫁”也。經傳互言之,欲見在室、出嫁同不降,故鄭雲“明雖有出道猶不降”也。雲“出道”者,女子子雖十五許嫁,始行納采、問名、納吉、納徵四禮,即著笄爲成人,得降旁親。要至二十乃行,謂請期、親迎之禮,以其笄而未出,故云明雖有出道,猶不降。不直言出而言道者,實未出,故云出道,猶如鄭注《論語》雲:“雖不得祿,亦得祿之道。”是亦未得祿而云之道,亦此類也。

    大夫之子爲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無主者爲大夫命婦者,唯子不報。傳曰:大夫者,其男子之爲大夫者也。命婦者,其婦人之爲大夫妻者也。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者也。何以言唯子不報也?女子子人者爲其父母期,故言不報也。言其餘皆報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曷爲不降命婦也?夫尊於朝,妻貴於室矣。(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則後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爲者,凡六命夫、六命婦。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謂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衆人。唯子不報,男女同不報爾。傳以爲主謂女子子,似失之矣。大夫曷爲不降命婦,據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在大功,其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夫尊於朝,與己同,妻貴於室,從夫爵也。)

    [疏]“大夫之子”至“於室矣”。

    ○釋曰:此言大夫之子爲此六大夫、六命婦服期不降之事。其中雖有子女重出其文,其餘並是應降而不降,故次在女子爲祖下。但大夫尊,降旁親一等,此男女皆合降至大功,爲作大夫與己尊同,故不降,還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若出嫁,大功,士又降至小功。今嫁大夫雖降至大功,爲無祭主,哀憐之不忍降,還服期也。傳雲“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者也”者,鄭兼言命婦,欲見既爲命婦不降,又無祭主,更不降服期之意也。傳雲“何以言唯子不報也”,鄭雲子中兼男女,傳唯據女子子,鄭不從也。雲“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欲見此經雲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禮,降與不降,一與父同,故傳據父爲大夫爲本,以子亦之也。雲“大夫曷爲不降命婦也”已下,欲見大夫是尊同,大夫妻是婦人,非尊同,亦不降者,傳解妻亦與夫同尊卑之意,是以雲“夫尊於朝”、“妻貴於室”,以其大夫以上貴,士以下賤,此中無士與士妻,故以貴言之也。

    ○注“命者”至“夫爵也”。

    ○釋曰:雲“命者加爵服之名”者,見《公羊傳》雲:“錫者何?賜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又案《覲禮》“諸公奉篋服,加命書於其上”,以命侯氏,是命者加爵服之名也。雲“自士至上公凡九等”者,不據爵,皆據命而言,故《大宗伯》雲:“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壹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賜則,六命賜官,七命賜國,八命作牧,九命作伯。”伯則分陝上公者,是九等者也。以其《典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大國孤四命,公侯伯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子男卿二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二命,下士一命。此經雖無士,鄭總解天子諸侯命臣、後夫人命妻之事,故兼言士也。雲“君命其夫”者,君中總天子諸侯。雲“後夫人亦命其妻矣”者,案《禮記》雲:“夫人不命於天子,自魯昭公始也。”由昭公娶同姓不告天子,天子亦不命,明臣妻皆得後夫人命也。鄭言此者,經雲命夫命婦,不辨天子諸侯之臣,則天子諸侯下但是大夫,大夫妻皆是命夫、命婦也。雲“此所爲者凡六大夫六命婦”者,六大夫,謂世父一也,叔父二也,子三也,昆四也,弟五也,昆弟之子六也;六命婦者,世母一也,叔母二也,姑三也,姊四也,妹五也,女子子六也。雲“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謂姑姊妹女子子也”,鄭言此者,經六命婦中有世母、叔母,故鄭辨之,以其世母、叔母無主有主皆爲之期,故知唯據此四人而言也。雲“其有祭主者如衆人”者,自爲大功矣。雲“唯子不報,男女同不報爾”者,以其男女俱爲父母三年,父母唯爲長子斬,其餘降,何得言報,故知子中兼男女,是知傳唯據女子子失之矣。雲“大夫曷爲不降命婦者,據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其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者,此亦六命婦中有二母,故鄭辨之也。雲“夫尊於朝”已下,鄭亦解姑姊妹女子子之夫,貴與已同之義。若然,案《曲禮》雲:“四十強,而仕,五十艾,服官政,爲大夫。”何得大夫子又爲大夫?又何得爲弟之子爲大夫者?五十命爲大夫,自是常法,大夫之子有德行茂盛者,豈待五十乃命之乎?是以《殤小功》有大夫爲其昆弟之長殤,大夫既爲兄弟殤,明是幼爲大夫。舉此一隅,不得以常法相難也。

    大夫爲祖父母、孫爲士者,

    [疏]“大夫”至“爲士者”。

    ○釋曰:祖與孫爲士卑,故次在此也。

    傳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與也。(不敢降其祖與,則可降其旁親也。)

    [疏]注“不敢”至“親也”。

    ○釋曰:大夫以尊降其旁親,雖有差約,不顯著,故於此更明之。經雲不降祖與,明於餘親降可知,大夫降旁親明矣。

    公妾以及士妾爲其父母。

    [疏]“公妾”至“父母”。

    ○釋曰:以出嫁爲其父母,亦重出其文,故次在此。雲“公”,謂五等諸侯皆有八妾,士謂一妻一妾,中間猶有孤,猶有卿大夫妻,不言之者,舉其極尊卑,其中有妾,爲父母可知。

    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得爲其父母遂也。(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與?《春秋》之義,“雖爲天王后,猶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於父母,此傳似誤矣。禮,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是嫌不自服期父母,故以明之。)

    [疏]“傳曰”至“遂也”。

    ○釋曰:傳曰“何以期也”,問者,以公子爲君厭,爲己母不在五服,又爲己母黨無服。公妾既不得體君,君不厭,故妾爲父母得伸,遂而服期也。

    ○注“然則”至“明之”。

    ○釋曰:鄭欲破傳義,故據傳雲“妾不得體君得爲其父母遂也”,然則女君體君者,有以尊降其父母者與,言“與”,猶不正執之辭也。雲“《春秋》之義”者,案桓九年《左傳》雲“紀季姜歸於京師”,杜雲:“季姜,桓王后也。季,字姜。紀,姓也。書字者,伸父母之尊。”是王后猶不待降父母,是子尊不加父母。傳何雲妾不得體君乎?豈可女君降其父母,是以雲“傳似誤矣”。言“似”,亦是不正執,故云似,其實誤也。雲“禮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者,《雜記》文也。雲“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者,鄭既以鄭爲誤,故自解之。鄭必不從傳者,一則以女君不可降父母,二則經文兼有卿大夫士,何得專據公子以決父母乎?是以傳爲誤也。

    疏衰裳齊、牡麻,無受者。(無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輕服受之。不著月數者,天子諸侯葬異月也。《小記》曰:“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履。”)

    [疏]“疏衰”至“受者”。

    ○釋曰:此《齊衰三月章》以其義服,日月又少,故在《不杖章》下。上皆言冠帶,此及下傳大功皆不言冠帶者,以其輕,故略之。至正大功言冠,見其正猶不言帶,緦麻又直言緦麻,餘又略之。若然,《禮記》雲齊衰居堊室者,據期,故譙周亦云:“齊衰三月,不居堊室。”

    ○注“無受”至“繩履”。

    ○釋曰:雲“無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輕服受之”者,凡變除,皆因葬練祥乃行。但此服至葬即除,無變服之理,故云服是服而除。若大功已上,至葬後以輕服受之。若斬衰三升,冠六升,葬後受衰六升,是更以輕服受之也。雲“不著月數者,天子諸侯葬異月也”者,大夫士三月葬,此章皆三月葬後除之,故以三月爲主。三月者,法一時天氣變,可以除之。但此經中有寄公爲所寓,又有舊君,舊君中兼天子諸侯,又有“庶人爲國君”,鄭雲:“天子畿內之民服,天子亦如之也。”但天子七月葬,諸侯五月葬,爲之齊衰者,皆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之,葬後乃除,是以不得言少以包多,亦不得言多以包少,是以不著月數者,天子諸侯葬異月故也。雲“《小記》”者,彼記人見此喪服齊衰三月,與大功皆不言屨,故解此二章同繩屨。是以鄭還引之,證此章著繩屨也。

    寄公爲所寓。(寓,亦寄也。爲所寄之國君服。)

    [疏]“寄公爲所寓”。

    ○注“寓亦”至“君服”。

    ○釋曰:此章論義服,故以疏者爲首,故寄公在前。言寓亦寄者,《詩式微》雲:“黎侯寓於衛。”寓即寄,其義同,故云“寓亦寄也”。作文之勢,不可重言,寄公爲所寄,故云寓也。

    傳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爲所寓服齊衰三月也?言與民同也。(諸侯五月而葬,而服齊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而除之。)

    [疏]“傳曰”至“同也”。

    ○釋曰:傳依上例,執所不知稱者何,問比例者等,是諸侯各有國土,而寄在他國,故發問也。“失地之君也”,答辭也。失地君者,謂若《禮記射義》貢士不得其人數有讓,數有讓,黜爵削地,削地盡,君則寄在他國。《詩式微》“黎侯寓於衛”,彼爲狄人所迫逐,寄在衛,黎之臣子勸以歸,是失地之君,爲衛侯服齊衰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葬訖,乃除也。雲“言與民同也”者,以客在主國,得主君之恩,故報主君與民同。則民亦服之三月,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訖,乃除也。

    ○注“諸侯”至“除之”。

    ○釋曰:上以釋變除要待葬後,諸侯五月葬,而言三月,故知三月藏服,至葬更服,葬後乃除可知。不於章首言之,欲就三月之下解之故也。

    丈夫、婦人爲宗住⒂宗子之母、妻。(婦人,女子子在室及嫁歸宗者也。宗子,繼別之後,百世不遷,所謂大宗也。)

    [疏]“丈夫”至“母妻”。

    ○釋曰:此與大宗同宗,親如寄公爲所寓,故次在此。言丈夫、婦人者,謂同宗男子、女子皆爲大宗子,並宗子母、妻齊衰三月也。

    ○注“婦人”至“大宗也”。

    ○釋曰:此經爲宗子,謂與大宗別,高祖之人皆服三月也。案《斬章》女子子在室,及女反在父室者。又《不杖章》中歸宗婦人,爲當家小宗親者期,爲大宗疏者三月也。雲“宗子繼別之後”者,案《喪服小記》及《大傳》雲“繼別爲大宗”,又云“有五世則遷之宗”,小宗有四是也。有百世不遷之宗,繼別爲大宗是也。雲“所謂大宗也”者,即上文大宗者尊之統是也。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義也。宗子之母在,則不爲宗子之妻服也。

    [疏]“傳曰”至“妻服也”。

    ○釋曰:傳以丈夫婦人與宗子服絕,而越大功、小功與曾祖同,怪其大重,故問比例,何以服齊衰三月?雲“尊祖也”,至之義也,答辭也。祖謂別子爲祖,百世不遷之祖。當祭之日,同宗皆來陪位及助祭,故云尊祖也。雲“尊祖故敬宗”者,是百世不遷之宗,大宗者尊之統,故同宗敬之。雲“敬宗者尊祖之義也”者,以宗子奉事別子之祖,是尊祖之義也。宗子之母在則不爲宗子之妻服也者,謂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王制》雲:“八十齊喪之事不與。”則母七十亦不與。今宗子母在,未年七十,母自與祭,母死,宗人爲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則宗子妻得與祭,宗人乃爲宗子妻服,故云然也。必爲宗子母、妻服者,以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其母、妻亦燕食族人之婦於房,皆序以昭穆,故族人爲之服也。

    爲舊君、君之母、妻。

    [疏]“爲舊君君之母妻”。

    ○釋曰:舊君,舊蒙恩深,以對於父,今雖退歸田野,不忘舊德,故次在宗子之下也。但爲舊君有二:一則致仕,二則待放未去。此則致仕者也。不雲“舊臣”,而云“舊君”者,若雲舊臣,言謂舊君爲之,非《喪服》體例,故云舊君。若《斬章》雲父君者則臣子爲之。此不復言臣法,如君也。

    傳曰:爲舊君者,孰謂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齊衰三月也?言與民同也。君之母、妻,則小君也。(仕焉而已者,謂老若有廢疾而致仕者也。爲小君服者,恩深於民。)

    [疏]“傳曰”至“小君也”。

    ○釋曰:雲“爲舊君者孰謂也”者,此經上下臣爲舊君有二,故發問雲孰謂也。雲“仕焉而已者也”者,答辭也。傳意以下爲舊君,是待放之臣,以此爲致仕之臣也。雲“何以服齊衰三月”者,怪其舊服斬衰,今服三月也。雲“言與民同也”者,以本義合,且今義已斷,故抑之使與民同也。雲“君之母妻則小君也”者,雖前後不得同時,皆是小君,故齊衰三月,恩深於人故也。

    ○注“仕焉”至“於民”。

    ○釋曰:雲“仕焉而已”者,謂老若有廢疾而致仕者也者,此解仕焉而已。有仕已老者,《曲禮》雲“大夫七十而致仕”,雲有廢疾者,謂未七十而有廢疾,亦致仕,是致仕之中有二也。雲“爲小君服者,恩深於民也”者,下文庶人爲國君,無小君,是恩淺;此爲小君,是恩深於民也。

    庶人爲國君。(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天子畿內之民,服天子亦如之。)

    [疏]“庶人爲國君”。

    ○注“不言”至“如之”。

    ○釋曰:案《論語》雲:“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注云:“民者,冥也。其見人道遠。”案《王制》雲:“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爲差也。”庶人謂府史胥徒。經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據在官者而言之。《檀弓》雲:“君之喪,諸達官之長杖。”謂士大夫爲君杖,則庶人不爲君杖,斬則下同於民三月也。雲“天子畿內之民亦如之”者,以其畿外上公五百里,侯四百里已下,其民皆服君三月,則畿內千里,是專屬天子,故知爲天子亦如諸侯之境內也。

    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爲舊國君。(在外,待放已去者。)

    [疏]“大夫”至“國君”。

    ○注“在外待放已去者”。

    ○釋曰:此大夫在外,不言爲本君服與不服者,案《雜記》雲:“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以其尊卑不敵。若然,其君尊卑敵,乃反服舊君服。則此大夫已去他國,不言服者,是其君尊卑不敵,不反服者也,是以直言其妻長子爲舊國君,注云“在外待放已去者”。知是待放已去者,對上下文而知。以其上傳以爲仕焉,而已下傳雲而猶未絕,此傳雲“長子言未去”,明身是已去他國,與本國絕者,故鄭雲待放已去者也。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妻,言與民同也。長子,言未去也。(妻雖從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婦人歸宗,往來猶民也。《春秋傳》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禮。”君臣有合離之義,長子去,可以無服。)

    [疏]“傳曰”至“未去也”。

    ○釋曰:並服而問者,怪其重,何者,妻本從夫服君,今夫已絕,妻不合服而服之;長子本爲君斬者,亦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禮,從父而服之,今父已絕於君,亦當不服矣,而皆服衰三月,故發問也。

    ○注“妻雖”至“無服”。

    ○釋曰:雲“妻雖從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者,鄭欲解傳雲“妻言與民同”之意。以古者不外娶,是當國娶婦,婦是當國之女,今身與妻俱出他國,大夫雖絕而妻歸宗,往來猶是本國之民。其歸者,則《期章》雲“爲昆弟之爲父後者”,曰小宗者是也。雲“《春秋》”者,案《春秋公羊傳》莊二十七年“莒慶來逆叔姬”,《傳》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禮。”彼雲婦,此雲女,鄭以義言之,以其未至夫家,故云女。引之者,證古者大夫不外娶之事。雲“君臣有合離之義”者,謂諫爭從臣,是有義則合三諫,不從是無義,則離子既隨父,故去可以無服矣。

    繼父不同居者。(嘗同居,今不同。)

    [疏]“繼父不同居者”。

    ○注“嘗同居今不同”。

    ○釋曰:此則《期章》雲“必嘗同居,然後爲異居”者也。但章皆有傳,唯庶人爲國君,及此繼父不傳者,以其庶人已於寄公與上下舊君釋訖,繼父已於《期章》釋了,是以皆不言也。

    曾祖父母。

    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正言小功者,服之數盡於五,則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據祖期,則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則曾孫、玄孫,爲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減其日月,恩殺也。)

    [疏]“曾祖父母”。

    ○釋曰:曾、高本合小功,加至齊衰,故次繼父之下。此經直雲曾祖,不言高祖,案下《緦麻章》鄭注云:“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孫。”則高祖有服明矣。是以此注亦兼曾、高而說也。若然,此曾祖之內合有高祖可知。不言者,見其同服故也。

    ○“傳曰”至“尊也”。

    ○釋曰:雲“何以齊衰三月也”者,問者,怪其三月大輕,齊衰又重,故發問也。雲“小功者兄弟之服也”,案下記傳雲凡“小功已下爲兄弟”,是以雲小功者兄弟之服也。雲“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傳釋服齊衰之意也。

    ○注“正言”至“恩殺也”。

    ○釋曰:雲“正言小功者,服之數盡於五”者,自斬至緦是也。雲“則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據爲父期而言,故三年。問雲“何以至期也”,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彼又云“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是本爲父母加隆至三年,故以父爲本而上殺下殺也。是故言爲高祖緦麻者,謂爲父期,爲祖宜大功,曾祖宜小功,高祖宜緦麻。又云“據祖期”,是爲父加隆三年,爲祖宜期,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故鄭雲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此鄭總釋傳雲“小功者兄弟之服”,其中含有曾、高二祖而言之也。又云“則曾孫玄孫爲之服同也”者,曾祖中既兼有高祖,是以雲曾孫、玄孫各爲之齊衰三月也。雲“重其衰麻尊尊也”者,既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故云重其衰麻,謂以義服,六升衰,九升冠,此尊尊者也。雲“減其日月,恩殺也”者,謂減五月爲三月者,因曾、高於己非一體,恩殺故也。

    大夫爲宗子。

    [疏]“大夫爲宗子”。

    ○釋曰:大夫尊,降旁親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雖尊不降,宗子爲之三月。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疏]“傳曰”至“其宗也”。

    ○釋曰:以大夫於餘親皆降,獨不降宗子,故並服而問。答雲“不敢降其宗也”者,於餘親則降也。

    舊君。(大夫待放未去者。)

    [疏]“舊君”。

    ○注“大夫待放未去者”。

    ○釋曰:此舊君以重出,故次在此也。鄭知此舊君是待放未去之大夫者,鄭據傳而言也。案上下四經皆爲舊君,不言國。庶人爲國君言國,其妻、長子爲舊國君言國,此舊君又不言國者,據繼在土地,而爲之服,正如爲舊君止,是不敢進同臣例,故服之三月,非爲土地,故不言國。庶人本繼土地,故言國也。其妻、長子本爲繼土地,故言國。此待放未去,本爲君埽其宗廟爲服不繼土地,故不言國也。

    傳曰:大夫爲舊君,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大夫去,君埽其宗廟,故服齊衰三月也,言與民同也,何大夫之謂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猶未絕也。(以道去君,爲三諫不從,待放於郊。未絕者,言爵祿尚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妻子自若民也。)

    [疏]“傳曰”至“絕也”。

    ○釋曰:此爲舊君服,對前已去,不服舊君。此雖未去,已在境而爲服,故怪其重,所以並服而問也。又餘皆不併人問,直云何以齊衰,唯此與寄公並人而問者,所怪深重者,並人而言。至如寄公,本是體敵,一朝重服,故並言寄公。此待放之臣,已在國境,可以不服而服之,故並言大夫也。

    ○注“以道”至“若民也”。

    ○釋曰:雲“以道去君,謂三諫不從待放”者,此以道去君,據三諫不從,在境待放,得環則還,得則去。如此者,謂之以道去君。有罪放逐,若晉放胥甲父於衛之等,爲非道去君。雲“未絕者言爵祿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者,《下曲禮》文。爵祿有列,謂待放大夫舊位乃在。出入有詔於國者,謂兄弟宗族猶存,吉凶之事,書信往來相告不絕。引之者,證大夫去君,埽其宗廟,詔使宗族祭祀,爲此大夫雖去,猶爲舊君服。若然,君不使埽宗廟,爵祿已絕,則是得而去,則亦不服矣。雲“妻子自若民也”者,此鄭還約上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爲舊國君也。上下舊君皆不言士者,上仕焉者,有士可知。是以傳亦不言大夫,次雲大夫在外,言大夫者,以其士妻亦歸宗,與大夫同。其大夫長子,父在朝,長子得行大夫禮,未去,爲君服斬。若士之長子與衆子同,父去,子雖未去,即無服矣,與大夫長子異,故特言大夫也。此不言士者,此主爲待放未絕,大夫有此法。士雖有三諫不從,出國之時,案《曲禮》逾竟,素服,乘髦馬,不蚤,不御婦人,三月而後,即向他國。無待放之法,是出國即不服舊君矣。是以此舊君唯有大夫也。若然,不言公卿及孤者,《詩》雲“三事大夫”,則三公亦號大夫,則大夫中總兼之矣。

    曾祖父母爲士者,如衆人。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疏]“曾祖父母爲士者如衆人”。

    ○“傳曰”至“其祖也”。

    ○釋曰:問者,以大夫尊,皆降旁親,今怪其服,故發問。經不言大夫,傳爲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曾祖爲士者,故知對大夫下爲之服,明知曾孫是大夫。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曾祖父母。

    [疏]“女子子”至“未嫁”。

    ○釋曰:此亦重出,故次在男子曾孫下也。但未嫁者同於前故曾祖父母,今並言者,女子子有嫁逆降之理,故因已嫁,並言未嫁。

    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服齊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言嫁於大夫者,明雖尊猶不降也。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此著不降,明有所降。)

    [疏]注“言嫁”至“所降”。

    ○釋曰:雲“言嫁於大夫者,明雖尊猶不降也”者,以舉尊以見卑,欲明士者以下不降可知也。雲“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者,以其雲“成人”,明據二十已笄以醴禮之。若十五許嫁,亦笄爲成人,亦得降,與出嫁同。但鄭據二十不許嫁者而言之,案上章爲祖父母,本無降理,不須言不敢。又女子子爲祖父母,傳亦不敢言降其祖父母,傳不言不敢降其祖者,至此乃言者,謂曾祖輕,尚不降,況祖父母重者,不降可知。是舉輕以見重也。雲“此著不降,明有所降”者,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世叔父母,如此類是有所降也,餘者皆不次。

    大功布衰裳、牡麻,無受者。(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粗沽之。)

    [疏]“大功”至“受者”。

    ○釋曰:章次此者,以其本服齊衰斬,爲殤死,降在大功,故在正大功之上,義齊衰之下也。不雲月數者,下文有纓、無纓,須言七月、九月,彼已見月,故於此略之。且此經與前不同,前《期章》具文,於前《杖章》下《不杖章》直言其異者,此殤《大功章》首爲文略,於正具文者,欲見殤不成人故,故前略後具,亦見相參取義。雲“無受”者,以傳雲殤文不縟,不以輕服受之。

    ○注“大功”至“沽之”。

    ○釋曰:雲“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粗沽之”者,斬粗皆不言布與功,以其哀痛極,未可言布體與人功,至此輕,可以見之。言大功者,《斬衰章》傳雲冠六升不加灰,則此七升言鍛治,可以加灰矣,但粗沽而已。若然,言大功者,用功粗大,故沽疏,其言小者,對大功是用功細小。

    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殤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殤者。女子子許嫁,不爲殤也。)

    [疏]“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

    ○注“殤者”至“殤也”。

    ○釋曰:“子、女子子”在章首者,以其父母於子,哀痛情深,故在前。雲“殤者,男女未冠笄”者,案《禮記喪服小記》雲:“男子冠而不爲殤,女子笄而不爲殤。”故知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殤者。女子子許嫁不爲殤者,女子笄與男子冠同,明許嫁笄,雖未出,亦爲成人,不爲殤可知。兄弟之子亦同此,而不別言者,以其兄弟之子猶子,明同於子,故不言。且中殤或從上,或從下,是則殤有三等,制服唯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殤有服故也。若服,亦三等,則大功下殤無服,故聖人之意然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無受也?喪成人者其文縟,喪未成人者其文不縟,故殤之不つ垂,蓋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爲長殤,十五至十二爲中殤,十一至八歲爲下殤,不滿八歲以下皆爲無服之殤。無服之殤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殤,殤而無服。故子生三月則父名之,死則哭之,未名則不哭也。(縟猶數也。其文數者,謂變除之節也。不つ垂者,不絞其帶之垂者。《雜記》曰:“大功以上散帶。”以日易月,謂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殤而無服者,哭之而已。爲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關庶也。)

    [疏]“傳曰”至“不哭也”。

    ○釋曰:雲“何以大功也”,問者,以成人皆期,今乃大功,故發問也。雲“未成人也”者,答辭。以其未成人,故降至大功。雲“何以無受也”,問者,以其成人至葬後皆以輕服受之,今喪未成人,即無受,故發問也。雲“喪成人者其文縟”已下,答辭。遂因廣解四等之殤,年數之別,並哭與不哭,具列其文。但此殤次成人,是以從長以及下,與無服之殤又三等殤,皆以四年爲差,取法四時物變易故也。又以八歲巳上爲有服,七歲已下爲無服者,案《家語本命》雲:“男子八月生齒,八歲齔齒,女子七月生齒,七歲齔齒。”今傳據男子而言,故八歲已上爲有服之殤也。傳必以三月造名,始哭之者,以其三月一時天氣變,有所識眄,人所加憐,故據名爲限也。雲“未名則不哭也”者,不止依以日易月而哭,初死亦當有哭而已。

    ○注“縟猶”至“庶也”。

    ○釋曰:雲“其文數者謂變除之節也”者,成人之喪,既葬,以輕服受之,又變麻服葛,緦麻者除之,至小祥,又以輕服受之,男子除於首,婦人除於帶,是有變除之數也。今於殤人喪,象物不成,則無此變除之節數,月滿則除之。又云“不つ垂者,不絞帶之垂”者,凡喪至小斂皆服,未成服之麻,麻、麻帶,大功以上散帶之垂者,至成服乃絞之,小功以下,初而絞之。今殤大功,亦於小斂服麻,散垂,至成服後,亦散不絞,以示未成人,故與成人異,亦無受之類,故傳雲蓋不成也。引《雜記》者,證此殤大功有散帶,要至成服則與成人異也。雲“以日易月”,謂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若至七歲,歲有十二月,則八十四日哭之。此既於子、女子子下發傳,則唯據父母於子,不關餘親。雲“殤而無服,哭之而已”者,此鄭總解無服之殤,以日易月哭之事也。雲“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者,以其成人同是期,與衆子同。今經傳不言者,以其亦猶子故也。雲“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者,謂若《期章》雲“子”,又云“昆弟之子”,是子中兼男女也。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關庶”,關,通也,爲子中通有長之。若然,成人爲之斬衰三年,今殤死,與衆子同者,以其殤不成人,與物未熟,故同入殤大功也,故別言子見斯義也。王肅、馬融以爲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殤之期親,則以旬有三日哭,緦麻之親者,則以三日爲制。若然,哭緦麻三月,喪與七歲同。又此傳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緦麻孩子,疏失之甚也。

    叔父之長殤、中殤,姑姊妹之長殤、中殤,昆弟之長殤、中殤,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孫之長殤、中殤,大夫之庶子爲昆弟之長殤、中殤,公爲子之長殤、中殤,大夫爲子之長殤、中殤。(公,君也。諸侯大夫不降殤者,重也。天子亦如之。)

    [疏]“叔父”至“中殤”。

    ○釋曰:自此盡“大夫庶子爲昆弟之長殤中殤”,皆是成人齊衰期。長殤、中殤,殤降一等在功,故於此總見之。又皆尊卑爲前後次第,作文也。雲公爲子,大夫爲子,皆是正統,成人斬衰。今爲殤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特言子者,天子諸侯於庶子,則絕而無服,大夫於庶子降一等,故於此不言,唯言子也。若然,二在下者,亦爲重出其文故也。

    ○注“公君”至“如之”。

    ○釋曰:雲“公,君也”者,直言公恐是公士之公,及三公與孤皆號公,故訓爲君,見是五等之君,故言諸侯。言“天子亦如之”者,以其天子與諸侯同絕宗故也。

    其長殤皆九月,纓。其中殤七月,不纓。(有纓者,爲其重也。自大功以上有纓,以一條繩爲之,小功巳下無纓也。)

    [疏]“其長殤”至“纓”。

    ○注“有”至“無纓也”。

    ○釋曰:之有纓,所以固,猶如冠之有纓,以固冠,亦結於頤下也。五服之正,無七月之服,唯此大功中殤有之,故《禮記》雲:“九月、七月之喪,三時是也。”雲“有纓者爲其重也”者,以經雲九月纓,七月不纓,故知有纓,爲其情重故也。“自大功已上有纓”,此鄭廣解五服有纓、無纓之事,但諸文唯有冠纓,不見有纓之文。鄭檢此經長殤有纓法,則知成人大功已上有纓明矣。鄭知“一條繩爲之”者,見斬衰冠繩,纓通屈一條繩,屈之武垂下爲,故知此之纓,亦通屈一條屬之,垂下爲纓可知。“小功已下無纓也”者,亦以此經中殤七月無纓,明小功五月已下,無纓可知。

    大功布衰裳、牡麻纓、布帶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受猶承也。)

    傳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此受之下也,以發傳者,明受盡於此也。又受麻以葛。《傳》曰:“大功之葛,與小功之麻同。”凡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諸侯無大功,主於大夫士也。此雖有君爲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非內喪也。古文依此禮也。)

    [疏]“大功”至“月者”。

    ○注“受猶承也”。

    ○釋曰:此成人《大功章》,輕於前《殤章》,既略,於此具言。

    ○“傳曰”至“十一升”。

    ○注“此受之”至“禮也”。

    ○釋曰:雲“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者,此章有降、有正、有義。降則衰七升,冠十升;正則衰八升,冠亦十升;義則衰九升,冠十一升。十升者,降小功。十一升者,正小功。傳以受服不言降大功與正大功,直雲義大功之受者,鄭雲此受之下,正據受之下發傳者,明受盡於此。義服大功,以其小功至葬,唯有變麻服葛,因故衰無受服之法,故傳據義大功而言也。雲“又受麻以葛”者,言受,衰麻俱受,而傳唯發衰,不言受麻以葛,故鄭解之雲又受麻以葛。引《傳》者,證經大功既葬,其麻受以小功葛者,以其大功既葬,變麻爲葛,五分去一,大小與小功初死同。即《傳》雲大功之葛小功之麻同,一也,故引之爲證耳。雲“凡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者,以於《斬章》釋訖,言此者,欲見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虞而受服。若然,經正三月者,以其天子諸侯絕旁期,無此大功喪,以此而言,經言三月者,主於大夫士三月葬者。若然,大夫除死月數,亦得爲三月也。雲“此雖有君爲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非內喪也”者,彼國自以五月葬後服,此諸侯爲之,自以三月受服,同於大夫士,故云“主於大夫士也”。

    姑、姊妹、女子子人者。

    [疏]“姑姊”至“人者”。

    ○釋曰:此等並是本期,出,降大功,故次在此。

    傳曰:何以大功也,出也。(出必降之者,蓋有受我而厚之者。)

    [疏]“傳曰”至“出也”。

    ○釋曰:問之者,以本期,今大功,故發問也。

    ○注“出必”至“之者”。

    ○釋曰:案《檀弓》雲:“姑姊妹之薄也,蓋有受我而厚之者也。”鄭取以爲說。若然,女子子出降,亦同受我而厚之,皆是於彼厚,夫自爲之礻覃杖期,故於此薄,爲之大功。

    從父昆弟。(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從父昆弟”。

    ○注“世父”至“如之”。

    ○釋曰:昆弟親爲之期,此從父昆弟,降一等,故次姑姊妹之下。雲“其姊妹在室亦如之”者,義當然也。謂之從父昆弟,世叔父與祖爲一體,又與己父爲一體,緣親以致服,故云“從”也。降於親兄弟一等是其常,故不傳問。

    爲人後者爲其昆弟。

    [疏]“爲人”至“昆弟”。

    ○釋曰: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後大宗,欲使厚於大宗之親,故抑之,在從父昆弟之下。

    傳曰:何以大功也?爲人後者,降其昆弟也。

    [疏]“傳曰”至“昆弟也”。

    ○釋曰:案下記雲“爲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者,故大功也。若然,於本宗餘親,皆降一等也。

    庶孫。(男女皆是下殤。《小功章》曰爲侄庶孫,丈夫婦人同。)

    [疏]“庶孫”。

    ○注“男女”至“婦人同”。

    ○釋曰:卑於昆弟,故次之。庶孫從父而服祖期,故祖從子而服孫大功,降一等,亦是其常,故傳亦不問也。雲“男女皆是”者,女孫在室,與男孫同,其義然也。引殤小功者,欲見彼殤既男女同,證此成人同,不異也。

    ●卷三十二喪服第十一

    婦。(婦,子之妻。)

    [疏]注“婦子之妻”。

    ○釋曰:疏於孫,故次之。其婦從夫,而服其舅姑期,其舅姑從子,而服其婦大功,降一等者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也。(婦言者,從夫名。)

    [疏]釋曰:此傳問者,以其庶之子,其妻等是婦而爲庶婦小功,特爲婦服大功,故發問也,答“不降其”故也。若然,父母爲長三年,今爲婦不降一等服期者,長子本爲正體於上,故加至三年。婦直是子之妻,無正體之義,故直加於庶婦一等,大功而已。

    女子子人者爲衆昆弟。(父在則同,父沒,乃爲父後者服期也。)

    [疏]釋曰:前雲姑姊妹女子子出,在章首者,情重故。至此,女子子反爲昆弟在此者,抑之,欲使厚於夫氏,故次在此也。爲本親,降一等是其常,故無傳也。雲“父沒乃爲父後者服期也”者,《不杖章》所云是也。

    侄丈夫婦人,報。(爲侄男女服同。)

    [疏]注“爲侄男女服同”。

    ○釋曰:侄卑於昆弟,故次之。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婦人者,姑與侄在室出嫁同以侄女言男人,見嫁出,因此謂侄男爲丈夫,亦見長大之稱,是以鄭還以男女解之。

    傳曰:侄者何也?謂吾姑者吾謂之侄。

    [疏]釋曰:雲“謂吾姑者吾謂之侄”者,名唯對姑生稱。若對世叔,唯得言昆弟之子,不得侄名也。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疏]釋曰:以其義服,故次在此。記云爲夫之兄弟降一等,此皆夫之期,故妻爲之大功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從服也。夫之昆弟何以無服也?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故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道猶行也。言婦人棄姓,無常秩,嫁於父行,則爲母行,嫁於子行,則爲婦行。謂弟之妻爲婦者,卑遠之,故謂之婦。嫂者,尊嚴之稱,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言不可。嫂猶叟也,叟,老人稱也。是爲序男女之別爾。若己以母婦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則是亂昭穆之序也。治猶理也。父母兄弟夫婦之理,人倫之大者,可不慎乎?《大傳》曰: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名著而男女有別。)

    [疏]“傳曰”至“慎乎”。

    ○釋曰:問者,怪無骨肉之親而重服大功,故致問也。答“從服也”,從夫而服,故大功也。若然,夫之祖父母、世父母爲此妻著何服也。案下《緦麻章》雲婦爲“夫之諸祖父母報”,鄭注謂“夫所服小功”者,則此夫所服期,不報限。王肅以爲父爲衆子期,妻小功,爲兄弟之子期,其妻亦小功,以其兄弟之子猶子。引而進之,進同己子,明妻同可知。“夫之昆弟何以無服”已下,總論兄弟之妻不爲夫之兄弟服,夫之兄弟不爲兄弟妻服之事。雲“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此二者尊卑之敘,並依昭穆相爲服,即此經“爲夫之世叔父母服”是也。雲“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者,此二者欲論不著服之事。若著服,則相親,近於淫亂,故不著服。推而遠之,遠乎淫亂,故無服也。又云“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者,欲明母之與婦本是路人,今來嫁於父子之行,則生母婦之名,既名母婦,即有服,有服則相尊敬,遠於淫亂者也。是母婦之名,人理之大,可不慎乎?當慎之。若然,兄弟之妻,本無母婦之名,名兄妻爲嫂者,尊嚴之稱,名弟妻爲婦,與子妻同號者,推而遠之,下同子妻也。是兄弟妻既無母婦之名,今名爲嫂婦者,假作此號,使遠於淫亂,故不相爲服也。

    ○注“道猶”至“有別”。

    ○釋曰:雲“謂弟之妻爲婦者,卑遠之,故謂之婦”者,使下同子妻,則本無婦名,假與子妻同遠之也。雲“嫂者尊嚴之稱,是嫂亦可謂之母乎”者,此因弟妻名爲婦,以致斯問,言不可也。雲“嫂猶叟也,叟,老人稱也”者,叟有兩號:若孔注《尚書》“西蜀叟”,叟是頑愚之惡稱;若《左氏傳》雲“趙叟在後”,叟是老人之善名。是以名爲嫂,嫂婦人之老,稱故云老人之稱。雲“是爲序男女之別爾”者,謂不名兄妻爲母,是次序昭穆之別也。雲“若己以母婦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則是亂昭穆之序也”者,此解不得之意,何者?以弟妻爲婦,即以兄妻爲母,而以母服服兄妻,又以婦服服弟妻,又使妻以舅服服夫之兄,又使兄妻以子服服己夫之弟,則兄弟反爲父子,亂昭穆之次序,故不得以兄妻爲母者也。故聖人深塞亂源,使兄弟之妻本無母婦之名,不相爲服也。引《大傳》者,雲“同姓從宗合族屬”者,謂大宗子同是正姓,姬姜之類屬聚也,合聚族人於宗子之家,在堂上行食燕之禮,即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是也。又云“異姓主名治際會”者,主名謂母與婦之名。治,正也。際,接也。以母婦正接之會聚,則宗子之妻食燕族人之婦於房是也。雲“名著而男女有別”者,謂母婦之名明著,則男女各有分別而無淫亂也。

    大夫爲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爲士者。(子,謂庶子。)

    [疏]注“子謂庶子”。

    ○釋曰:大夫爲此八者本期,今以爲士,故降至大功,亦爲重出此文,故次在此也。雲“子謂庶子”者,若長子在《斬章》,故謂庶子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尊同,謂亦爲大夫者。親服,期。)

    [疏]注“尊同”至“服期”。

    ○釋曰:尊同謂亦爲大夫者,經言大夫爲之,明尊同,是亦爲大夫也。雲“親服期”者,此八者並見《期章》是也。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爲母、妻、昆弟。(公之庶昆弟,則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則父在也。其或爲母,謂妾子也。)

    [疏]釋曰:雲“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者,此二人各自爲母、妻,爲昆弟服大功。此並受厭降,卑於自降,故次在自降人之下。

    ○注“公之”至“子也”。

    ○釋曰:若雲公子,是父在。今繼兄而言昆弟,故知父卒也。又公子父在爲母、妻,在五服之外,今服大功,故知父卒也。雲“大夫之庶子則父在也”者,以其繼父而言。又大夫卒,子爲母、妻得伸,今但大功,故知父在也。雲“其或爲母,謂妾子也”者,以其爲妻、昆弟,其禮並同,又於妻,皆大夫自不降,其子皆得伸,今在大功,明妾子自爲己母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也。大夫之庶子,則從乎大夫而降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言從乎大夫而降,則於父卒如國人也。昆弟,庶昆弟也。舊讀昆弟在下,其於厭降之義,宜蒙此傳也,是以上而同之。父所不降,謂也。)

    [疏]“傳曰”至“降也”。

    ○釋曰:問者,怪此等皆合重服期,今大功,故發問也。答雲“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也”者,此直答公之庶昆弟,以其公在爲母、妻厭,在五服外,公卒猶爲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其大夫之子,據父在有厭,從於大夫,降一等,大夫若卒,則得伸,無餘尊之厭也。雲“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此傳雲而降,遂言不降者也,此傳雖文承大夫下,亦兼解公之昆弟,未悉公爲何人。不降弟,公不降,子亦不降,與大夫同也。

    ○注“言從”至“也”。

    ○釋曰:以大夫尊,少身在降一等,身沒其庶子則得伸,如國人也。雲“昆弟,庶昆弟也”者,若,則在父之所不降之中,故知庶昆弟也。雲“舊讀昆弟在下,其於厭降之義,宜蒙此傳也,是以上而同之”者,言舊讀,謂鄭君以前馬融之等,以“昆弟”二字抽之在傳下,今皆易之在上。鄭檢經義,昆弟乃是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所爲者,父以尊降庶子,則庶子亦厭而爲昆弟大功。是知宜蒙此傳,則昆弟二字當在傳上,與母妻宜蒙此傳,同爲厭降之文,不得如舊讀也。雲“父所不降謂也”者,不指不降之人,而云謂者,欲見中非一,謂父爲妻、子之等皆是也。

    皆爲其從父昆弟之爲大夫者。(皆者,言其互相爲服,尊同則不相降。其爲士者,降在小功,子爲之,亦如之。)

    [疏]注“皆者”至“如之”。

    ○釋曰:此文承上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之下,則是上二人爲此從父昆弟之爲大夫者,以其二人爲父所厭降親,今此從父昆弟爲大夫,故此二人不降,而服大功,依本服也。言“皆”者,鄭雲“互相爲服”者,以彼此相爲同,是從父昆弟相爲著服,故云皆,互相見之義故也。雲“其爲士者降在小功”者,降亦等故也。雲“子爲之亦如之”者,雖不降,同故也。

    爲夫之昆弟之婦人子人者。(婦人子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見恩疏。)

    [疏]注“婦人”至“恩疏”。

    ○釋曰:此亦重出,故次從父昆弟下。此謂世叔母爲之服,在家期,出嫁大功。雲“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見恩疏”者,女在家室之名,是親也,婦者事人之稱,是見疏也。今不言女與母,而言夫之昆弟與婦人子者,是因出,見恩疏故也。

    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下傳曰:“何以大功也?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指爲此也。妾爲君之長子亦三年,自爲其子期,異於女君也。士之妾,爲君之衆子亦期。)

    [疏]注“下傳”至“亦期”。

    ○釋曰:妾爲君之庶子,輕於爲夫之昆弟之女,故次之。引下傳曰“何以大功也?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指爲此也”者,彼傳爲此經而作,故云指爲此。在下者,鄭彼雲文爛在下爾故也。雲“妾爲君之長子亦三年”者,妾從女君服,得與女君同,故亦同女君三年。又云“自爲其子期,異於女君也”者,以其女君從夫降,其庶子大功,夫不厭妾,故自服其子期,是異於女君也。雲“士之妾爲君之衆子亦期”,謂亦得與女君期者,亦是與己子同故也。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舊讀合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爲此三人之服也。)

    [疏]注“舊讀”至“服也”。

    ○釋曰:此是女子子逆降旁親,又是重出,故次之於此。知逆降者,此經雲嫁者爲世父已下出降大功,自是常法。更言未嫁者,亦爲世父已下,非未嫁逆降,如何?雲“舊讀合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爲此三人之服也”者,此馬融之輩舊讀如此,鄭以此爲非,故此下注破之也。

    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下言爲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此不辭,即實爲妾遂自服其私親,當言其以明之。《齊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曾祖父母。”經與此同,足以明之矣。傳所云“何以大功也?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文爛在下爾。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親,及將出者,明當及時也。)

    [疏]釋曰:雲“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此二者,依鄭爲世父巳下七人本服皆期,未嫁者逆降之,服大功也。雲“何以大功也,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者,此傳當在上,“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下,爛脫,誤在此。但“下言”二字及“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九字總十一字,既非子夏自著,又非舊讀者自安,是誰置之也?今以義,必是鄭君置之。鄭君欲分別舊讀者,如此意趣,然後以注破之。雲“此不辭”者,謂此分別文句,不是解義言辭也。雲“即實爲妾遂自服其私親,當言其以名之”者,此鄭欲就舊章讀破之。案《不杖期章》雲“女子子人者,爲其父母昆弟之爲父後者”也,又云“公妾以及士妾爲其父母自爲其親”,皆言其以明妾爲私親。今此不言,其明非妾爲私親,一人逆降,一人合降,不得合雲二人,是二人爲此七人等逆降者。又引《齊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爲曾祖父母,經與此同,足以見之矣”者,彼二人爲曾祖是正尊,雖出嫁,亦不降。此則爲旁親,雖未嫁,亦逆降。聖人作文,是同足以明之,明是二人爲此七人不得以嫁者、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下文爲世父以下,爲妾自服私親也。雲“傳所云何以大功也,妾爲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文爛在下爾”者,此傳爲大夫之妾爲君之庶子而發,應在“女子子”之上,“君之庶子”之下,以簡札韋編爛斷,後人錯置於下,是以舊讀將爲本在於此,是以遂誤也。雲“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親”者,此鄭依經正解之,以其嫁者降旁親是其常,而云未嫁者,成人未嫁,亦降旁親者,謂女子子十五已後許嫁笄,爲成人,有出嫁之道,是以雖未出,即逆降世父已下旁親也。雲“及將出者,明當及時也”者,謂女子子年十九,後年二月,冠於娶妻之月,其女當嫁,今年遭此世父已下之喪,若依本服期者,過後二月,不得及時逆降在大功,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則於二月得及時而嫁,是以雲明當及時也。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爲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君爲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

    [疏]釋曰:此等姑姊已下,應降而不降,又兼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此大夫、大夫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四等人尊卑同,皆降旁親。姑姊已下一等,大功,又以出降,當小功。但嫁於大夫,尊同,無尊降,直有出降,故皆大功也。但大夫妻爲命婦,若夫之姑、姊妹在室及嫁,皆小功。若不爲大夫妻,又降在緦麻。假令彼姑、姊妹亦爲命婦,唯小功耳。今得在大夫科中者,此謂命婦爲本親,姑姊妹已之女子子,因大夫,大夫之子爲姑姊妹女子子,寄文於夫與子姑姊妹之中,不煩別見也。雲“君爲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國君絕期已下,今爲尊同,故亦不降,依嫁服大功。

    傳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不得禰先君。公子之子稱公孫,公孫不得祖諸侯。此自卑別於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爲國君者,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別於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故君之所爲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不得禰、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禰,則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後世爲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爾。因國君以尊降其親,故終說此義雲。)

    [疏]“傳曰”至“不敢服也”。

    ○釋曰:雲“何以大功也”,問者,以諸侯絕旁服,則大夫降一等,今此大功,故發問也。答曰云“尊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者,大夫與諸侯所以亦爲服者,各自以爲尊同,故服之也。若然,大夫之下則雲命婦、大夫之子,國君之下不雲夫人,世子亦同國君,不降可知。雲“諸侯之子稱公子”已下,因尊同,遂廣說尊不同之義也。但諸侯之子,相承象賢,而旁支庶已下,併爲諸侯,所絕不得稱諸侯子,變名公子。案《檀弓》注云:“庶子言公,卑遠之。”是以子與孫皆言公,見疏遠之義故也。雲“此自卑別於尊者也”者,謂既立廟,支庶子孫不立廟,是自卑別於尊者也。雲“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爲國君者”,謂若《周禮典命》雲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出封皆如一等。是公之子孫,或爲天子臣,出封爲五等諸侯,是公子有封爲國君之事。雲“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別於卑者也”者,謂後世將此始封之君,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謂不復祀別子也。雲“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者,以其初升爲君,諸父是祖之一體,又是父之一體,其昆弟既是父之一體,又是己之一體,故不臣此二者,仍爲之著服也。雲“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者,以其諸父尊,故未得臣,仍爲之服。昆弟卑,故臣之不爲之服,亦既不臣,當服本服期。其不臣者,爲君所服當服斬,以其與諸侯爲兄弟者,雖在外國,猶爲君斬,不敢以輕服服至尊。明諸父昆弟雖不臣,亦不得以輕服服君,爲之斬衰可知。雲“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者,繼世至孫,漸爲貴重,故盡臣之。不言不降,而言不臣,君是絕宗之人,親疏皆有臣道,故雖未臣,子孫終是爲臣,故以臣言之。雲“故君之所爲服,子亦不敢不服也”者,此欲釋臣與不臣,君之子與君同之義。雲“君之所爲服”者,謂君之所不臣者,君爲之服者,子亦服之,故云“子亦不敢不服也”。雲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者,然此謂君所臣之者,君不爲之服,子亦不敢服之,以其子從父升降故也。

    ○注“不得”至“義雲”。

    ○釋曰:雲“不得禰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者,鄭恐人以傳雲不得禰不得祖,令卑別之,不得將爲禰祖,故云不得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名爲不得也。以其廟已在,子爲君者立之,旁支庶不得並立廟,故云不得也。雲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禰,鄭言此者,欲見公子、公孫若立爲卿大夫,得立三廟;若作上士,得立二廟;若作中士,得立一廟,並得祭其祖禰。既不祖禰先君,當立別子已下,以其公子、公孫並是別子,若魯桓公生世子名同者,後爲君慶父,叔牙、季友等謂之公子,公子併爲別子,不得禰先君桓公之廟,慶父等雖爲卿大夫,未有廟。至子孫已後,乃得立別子爲大祖,不毀廟。已下二廟,祖禰之外,次第則遷之也,故云“卿大夫巳下祭其祖禰”也。雖得祭祖禰,但不得禰祖先君也。雲“則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此謂鄭疊傳文也。雲“後世爲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者,此鄭解義語,以其後世爲君,祖此受封君,解世世祖是人,不得祀別子。解不祖公子者也,以其別子卑,始封君尊,是爲自尊別於卑者也。雲“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服”者,此解始封君得立五廟,五廟者,大祖與高祖巳下四廟。今始封君,後世乃不毀其廟,爲大祖於此。始封君未有大祖廟,唯有高祖以下四廟,則公子爲別子者,得入四廟之限,故云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如其親,謂自禰已上,至高祖以次立四廟。雲“後世遷之,乃毀其廟爾”者,謂始封君死,其子立,即以父爲禰廟,前高祖者爲高祖之父,當遷之,又至四世之後,始封君爲高祖,父當遷之時,轉爲大祖,通四廟爲五廟,定製也。故云後世遷之,乃毀其廟也。雲“因國君以尊降其親,故終說此義雲”者,自諸臣之子已下,既非經語,而傳說降與公子之義,故云終說也。

    む衰裳、牡麻,既葬除之者。

    [疏]釋曰:此む衰是諸侯之臣爲天子,在大功下,小功上者,以其天子七月葬,既葬除,故在大功九月下,小功五月上。又縷雖如小功升數,又少,故在小功上也。此不言帶屨者,以其傳雲“小功之む也”,則帶屨亦同小功可知。

    傳曰:む衰者何?以小功之む也。(治其縷如小功,而成布尊四升半。細其縷者,以恩輕也。升數少者,以服至也。凡布細而疏者謂之む,今南陽有鄧む。)

    [疏]注“治其”至“鄧む”。

    ○釋曰:傳問者,正問縷之粗細,不問升數多少,故答雲“小功之む”也。若然,小功む知據縷粗細,非升數者,下記人記出升數,而“む衰四升有半”,鄭彼注云:“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縷之精粗也。”故云注亦云“治其縷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也”。雲“細其縷者以恩輕也”者,以其諸侯大夫是諸侯,臣於天子爲陪臣,唯有聘問接見天子,天子禮之而已,故服此服,是恩輕也。雲“升數少者以服至尊也”者,諸侯爲天子服至尊,義服斬,縷加三升半,陪臣降君,改服至尊加一升,四升半也。雲“凡布細而疏者謂之む”者,此喪服謂之む,由む而疏,若非喪服,細而疏亦謂之む,故云“凡”以總之。雲“今南陽有鄧む”者,謂漢時南陽郡鄧氏造布,有名む,言此者,證凡布細而疏,即是む之義。

    諸侯之大夫爲天子。

    [疏]釋曰:此經直雲“大夫”,則大夫中有孤卿,以其小聘使下大夫,大聘或使孤,或使卿也。故《大行人》雲:諸侯之孤,以皮帛繼子男。故知大夫中兼孤卿。

    傳曰:何以む衰也?諸侯之大夫,以時接見乎天子。(接猶會也。諸侯之大夫,以時會見於天子而服之,則其士庶民不服可知。)

    [疏]

    ○注“接猶”至“可知”。

    ○釋曰:傳問者,怪其重,此既陪臣,何意服四升半布,七月乃除。答雲“以時接見乎天子”者,爲有恩,故服之。雲“接猶會也,諸侯之大夫以時會見於天子而服之”者,案《周禮大宗伯》有“時見曰會”,彼諸侯聘時見曰會,無常期曰時會。此鄭雲以時會見者,直據諸侯大夫,時復會其問┹天子禮,此即《周禮大宗伯》雲:“時聘曰問,殷┹曰視。”鄭注云:“時聘者,亦無常期。天子有事,乃聘之焉。竟外之臣,既非朝歲,不敢瀆爲小禮。”是天子有事乃遣大夫來聘。彼又注云:“殷┹謂一服朝之歲,以朝者少,諸侯乃使卿以大禮衆聘焉。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此時唯有侯服一服朝,故餘五服並使卿來見天子。此並是以時會見天子。天子待之以禮,皆有委積、飧饔、饗食燕與時賜,加恩既深,故諸侯大夫報而服之也。雲“則其士庶民不服可知”者,上文雲“庶人爲國君”,注云:“天子畿內之民服,天子亦如之。”即知畿外之民不服可知。今又言之者,以畿外內民庶,於天子有服無服,無明文,今因畿外諸侯大夫接見天子者,乃有服,不聘天子者,即無服。明民庶不爲天子服可知,故重明之。若然,諸侯之士約大夫,不接見天子則無服,明士不接見亦無服可知。其有士與卿大夫聘時作介者,雖亦得禮,介本副使,不得天子接見亦不服可知。

    小功布衰裳、澡麻帶五月者。(澡者,治去莩垢,不絕其本也。《小記》曰:“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其本,屈而反以報之。”)

    [疏]“小功”至“月者”。

    ○釋曰:此《殤小功章》在此者,本齊衰大功之親,爲殤降在小功,故在成人小功之上也。但言小功者,對大功是用功粗大,則小功是用功細小精密者也。自上以來,皆帶在下,今此帶在上者,以大功已上,、帶有本,小功以下,斷本。此殤小功中,有下殤,小功帶不絕本,與大功同,故進帶於上,倒文以見重,故與常例不同也。且上文多直見一包二,此別言帶者,亦欲見帶不絕本,與不同,故兩見之也。又殤大功直言無受,不言月數,此直言月,不言無受者,聖人作經,欲互見爲義。大功言無受,此亦無受,此言五月,彼則九月、七月可知。又且下章言“即葛”,此章不言即葛,亦是兼見,無受之義也。又不言布帶與冠,文略也。不言屨者,當與下章同吉屨無糹句也。

    ○注“澡者”至“報之”。

    ○釋曰:雲“澡者,治去莩垢”者,謂以麻,又治去莩垢,使之滑淨,以其入輕竟故也。引《小記》者,欲見下殤小功中有本,是齊衰之喪,故特言下殤。若大功下殤,則入緦麻,是以特據下殤。雲“屈而反以報之”者,謂先以一股麻不絕本者爲一條,展之爲繩。報,合也。以一頭屈而反,鄉上合之,乃絞垂必屈而反以合者,見其重故也。引之者,證此帶亦不絕本,屈而反以報之也。若然,此章亦有大功長殤,在小功者,未知帶得與斬衰下殤小功同,不絕本不。案《服問》雲“小功無變也”,又云“麻之有木者,變三年之葛”,彼雲小功無變,據成人小功無變,三年之葛有本,得變之,則知大功殤長中在小功者,輕帶無本也。以此而言,經注專據齊斬下殤小功重者而言,其中無有大功之殤在小功帶麻絕本者,似若《斬衰章》兼有義服,傳直言衰三升,冠六升,不言義服衰三升半者也。若然,姑、姊妹出降在小功者,以其成人非所哀痛,帶與大功之殤同,亦無本也。

    叔父之下殤,孫之下殤,昆弟之下殤,大夫庶子爲昆弟之下殤,爲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殤,爲人後者爲其昆弟、從父昆弟之長殤。

    [疏]釋曰:此經自“叔父”已下,至“女子子之下殤”八人,皆是成人期。長殤、中殤大功,已在上《殤大功章》;以此下殤小功,故在此章也。仍以尊者在前,卑者居後。雲“爲人後者爲其昆弟之長殤,從父昆弟之長殤”,此二者以本服大功,今長殤、中殤小功,故在此章。從父昆弟情本輕,故在出降昆弟後也。

    傳曰:問者曰:中殤何以不見也?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問者,據從父昆弟之下殤在緦麻也。大功、小功,皆謂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殤中從上,則齊衰之殤亦中從上也。此主謂丈夫之爲殤者服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也。)

    [疏]注“問者”至“求之也”。

    ○釋曰:不直雲“何以”而云“問者曰”者,以其傳總問大功、小功,所問非一,故云問者曰,與常例不同。鄭雲“問者,據從父昆弟之下殤在緦麻也”者,以其《緦麻章》見從父昆弟之下殤,此章見從父昆弟之長殤,唯中殤不見,故致問,是以據從父昆弟也。雲“大功小功,皆謂服其成人也”者,以其《緦麻章》傳雲:“齊衰之長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據此二傳言之,禮無殤在齊衰,則下齊衰之殤與大功之殤據成人,明此大功與小功之殤據服其成人可知也。若然,此經大功之殤唯有爲人後者,爲昆弟及從父昆弟二者,長殤、中殤在此小功,共成人小功之殤中從下,自在緦麻,於此言之者,欲使小功與大功相對,故兼言之也。雲“大功之殤中從上,則齊衰之殤亦中從上也”者,以此傳雲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而言,則大功重者中從上,齊衰重於大功,明從上可知,故謂舉輕以明重也。又云“此主謂丈夫之爲殤者服也”者,鄭以此雲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緦麻章》雲:“齊衰之殤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兩文相反,故鄭以彼謂婦人爲夫之族類,此謂丈夫爲殤者服也。鄭必知義然者,以其此傳發在從父昆弟丈夫下,下文發傳在婦人爲夫之親下,故知義然也。雲“凡不見者,以此求之也”者,周公作經,不可具出,略舉以明義,故云不見者以此求之也。

    爲夫之叔父之長殤。(不見中殤者,中從下也。)

    [疏]注“不見”至“下也”。

    ○釋曰:夫之叔父義服,故次在此。成人大功,故長殤降一等,在小功。雲不見中殤者中從下也者,下《傳》雲“大功之殤中從下”,主謂此婦人爲夫之黨類,故知中從下,在緦麻也。

    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殤。爲侄、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

    [疏]釋曰:雲“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殤”者,此皆成人爲之齊衰期。長、中殤在大功,故下殤在此小功也。雲“爲侄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者,謂姑爲侄成人大功,長殤在此小功。不言中殤,中從上。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婦人,亦是見恩疏之義。庶孫者,祖爲之大功,長殤、中殤亦在此小功。言丈夫、婦人,亦是見恩疏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爲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長殤。(大夫爲昆弟之長殤小功,謂爲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爲大夫無殤服也。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無服,無所見也。大夫之子不言庶者,關子亦服此殤也。雲公之昆弟爲庶子之長殤,則知公之昆弟猶大夫。)

    [疏]釋曰:雲“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爲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長殤”者,謂此三人爲此六種人,成人以尊,降至大功,故長殤小功中亦從上。此一經亦尊卑爲次序也。

    ○注“大夫”至“大夫”。

    ○釋曰:雲“大夫爲昆弟之長殤小功,謂爲士者若不仕者也”者,凡爲昆弟,成人期,長殤在大功,今大夫爲昆弟長殤小功,明大夫爲昆弟降一等,成人大功長殤,中殤在小功,若昆弟亦爲大夫同等,則不降,今言降在小功,明是昆弟爲士,若不仕者也。雲“以此知爲大夫無殤服也”者,已爲大夫,則冠矣,丈夫冠而不爲殤,是以知大夫無殤服矣。若然,大夫身用士禮,已二十而冠,而有兄姊殤者,已與兄姊同十九,而兄姊於年終死,已至明年初二十,因喪而冠,是已冠成人而有兄姊殤也。且五十乃爵命,今未二十已得爲大夫者,五十乃爵命,自是禮之常法,或有大夫之子有盛德,謂若甘羅十二相秦之等,未必要至五十,是以得有幼爲大夫者也。若然,《曲禮》雲”四十強而仕“,則四十然後爲士。今雲殤死者爲士,若不仕則爲士而殤死,亦是未二十得爲士者。謂若《士冠禮》鄭《目錄》雲:“士之子任士職,居士位,二十而冠。”則亦是有德未二十爲士,至二十乃冠。故鄭引《管子》書四民之業,士亦世焉是也。雲“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無服,無所見也”者,經雲公之昆弟,多兼言庶,此特不雲公之庶昆弟,直雲公之昆弟者,若爲母則兼雲庶,以其母庶之子,皆同服。妾子爲母,見厭不申,今此經不爲母服,爲昆弟已下,並同長殤,故不言庶也。雲“大夫之子不言庶者,關子亦服此殤也”者,若言大夫庶子爲昆弟,謂言子不服之,若不言庶子,則兼庶,是以鄭雲不言庶子者關子,關,通也,通子亦服此服也。雲“公之昆弟爲庶子之長殤,則知公之昆弟猶大夫”者,舊疑大夫與公之昆弟尊卑異,今案此經雲公之昆弟與大夫同降,昆弟已下成人大功,長殤同小功,則知此二人尊卑同,故云猶大夫也。

    大夫之妾爲庶子之長殤。(君之庶子。)

    [疏]注“君之庶子”。

    ○釋曰:妾爲君之庶子,成人在大功,已見上章。今長殤降一等,在此小功。雲“君之庶子”者,若長,則成人隨女君三年,長殤在大功,與此異,故言君之庶子以別之也。

    ●卷三十三喪服第十一

    小功布衰裳、牡麻、即葛五月者。(即,就也。小功輕,三月變麻,因故衰以就葛帶,而五月也。《傳》曰:“小功之葛與緦之麻同。”舊說小功以下,吉屨無糹句也。)

    [疏]注“即就”至“糹句也”。

    ○釋曰:此是《小功成人章》,輕於殤小功,故次之。此章有三等:正、降、義。其衰裳之制,澡等與前同,故略也。雲“即葛五月者”,以此成人文縟,故有變麻從葛,故云即葛。但以日月爲足,故不變衰也,不列冠屨,承上大功文略,小功又輕,故亦不言也。言日月者,成人文縟,故具言也。雲“即就也”者,謂去麻就葛也。引《傳》,欲見小功有變麻服葛法,既葬,大小同,故變同之也。引舊說雲“小功以下吉屨無糹句也”者,以小功輕,非直喪服不見屨,諸經亦不見其屨,以輕略之,是以引舊說爲證糹句者。案《周禮屨人職》屨舄皆有糹句、糹意、純。純者,於屨口緣。糹意者,牙底接處縫中有條。糹句者,屨鼻頭有飾,爲行戒,吉時有行戒,故有糹句。喪中無行戒,故無糹句。以其小功輕,故從吉屨爲其大飾,故無糹句也。

    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報。(祖父之昆弟之親。)

    [疏]注“祖父”至“之親”。

    ○釋曰:此亦從尊向卑,故先言從祖祖父母,已上章已先言父,次言祖,次言曾。此從祖祖父母,是曾祖之子,祖之兄弟,故次之。是以鄭言祖父之昆弟之親者,雲從祖父母者,是從祖祖父之子,是父之從父昆弟之親,故鄭並言祖父之昆弟之親。雲“報”者,恩輕,欲見兩相爲服,故云報也。

    從祖昆弟。(父之從父昆弟之子。)

    [疏]注“父之”至“之子”。

    ○釋曰:此是從祖父之子,故鄭雲“父之從父昆弟之子”,已之再從兄弟。以上三者爲三小功也。

    從父姊妹、(父之昆弟之女。)

    [疏]注“父之昆弟之女”。

    ○釋曰:此謂從父姊妹在家大功,出小功。不言出,與在室姊妹既逆降,宗族亦逆降報之,故不辨在室及出嫁也。

    孫人者。(孫者,子之子,女孫在室,亦大功也。)

    [疏]注“孫者”至“功也”。

    ○釋曰:以女孫在室,與男孫同大功,故出小功也。

    爲人後者,爲其姊妹人者。(不言姑者,舉其親者,而恩輕者降可知。)

    [疏]注“不言”至“可知”。

    ○釋曰:雲“不言姑者,舉其親者,而恩輕者降可知”,案《詩》雲:“問我諸姑,遂及伯姊。”注云:“先姑後姊,尊姑也。”是姑尊而不親,姊妹親而不尊,故云不言姑,舉姊妹親者也。

    爲外祖父母。傳曰: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

    [疏]釋曰:發問者,是傳之不得決此,以雲外親之服不過緦,今乃小功,故發問。雲“以尊加也”者,以言祖者,祖是尊名,故加至小功。言“爲”者,以其母之所生情重,故言爲。猶若衆子恩愛,與長子同退入期,故特言爲衆子也。

    從母,丈夫婦人,報。(從母,母之姊妹。)

    [疏]注“從母母之姊妹”。

    ○釋曰:母之姊妹與母一體,從於己母而有此名,故曰從母。言“丈夫婦人”者,母之姊妹之男女,與從母兩相爲服,故曰報。雲丈夫婦人者,馬氏雲:從母報姊妹之子,男女也。丈夫婦人者,異姓無出入降。若然,是皆成人長大爲號。

    傳曰: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外親之服皆緦也。(外親異姓,正服不過緦。丈夫婦人,姊妹之子,男女同。)

    [疏]注“外親”至“女同”。

    ○釋曰:雲“以名加也”者,以有母名,故加至小功。雲“外親之服皆緦也”者,以其異姓,故云外親,以本非骨肉,情疏,故聖人制禮無過緦也。言此者,見有親與母名,即加服之意耳。注云“外親異姓”者,從母與姊妹,子舅與外祖父母皆異姓,故總言外親也。

    夫之姑、姊妹,娣姒婦,報。(夫之姑姊妹,不殊在室及嫁者,因恩輕,略從降。)

    [疏]注“大夫”至“從降”。

    ○釋曰:夫之姑姊妹,夫爲之期,妻降一等,出嫁小功。因恩疏,略從降,故在室及嫁同小功。若此釋,恐謂未當報,然文不爲娣姒設,以其娣姒婦兩見,更相爲服自明,何言報也?既報字不爲娣姒,其報於娣姒上者,以其於夫之兄弟使之遠別,故無名,使不相爲服。要娣姒婦相爲服,亦因夫而有姑娣姒婦,下雲報,使娣姒上蒙夫字以冠之也。

    傳曰:娣姒婦者,弟長也,何以小功也?以爲相與居室中,則生小功之親焉。(娣姒婦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長婦謂稚婦爲娣婦,娣婦謂長婦爲姒婦。)

    [疏]注“娣姒”至“姒婦”。

    ○釋曰:傳雲娣姒婦者弟長也者,此二字皆以女爲形,以弟爲聲,則據二婦立稱,謂年小者爲娣,故云娣,弟是其年幼也;年大者爲姒,故云姒。長是其年長,假令弟妻年大,稱之曰姒,兄妻年小,謂之曰娣,是以《左氏傳》穆姜是宣公夫人,大婦也。聲伯之母是宣公弟叔之妻,小婦也。聲伯之母不聘,穆姜雲:“吾不以妾爲姒。”是據二婦年大小爲娣姒,不據夫年爲小大之事也。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爲從父昆弟、庶孫、姑姊妹女子子士者。(從父昆弟及庶孫,亦謂爲士者。)

    [疏]注“從父”至“士者”。

    ○釋曰:從父昆弟、庶孫本大功,此三等以尊降入小功,姑、姊妹、女子子本期,此三等出降入大功。若士又降一等,入小功也。此等以重出其文,姑姊妹又以再降,故在此。鄭雲“爲父昆弟及庶孫亦謂爲士”者,以經女子子下總雲“士”,鄭恐人疑,故鄭別言之,以其從父昆弟及庶孫已見於《大功章》,今在此,故三等人降親一等,故知此文亦謂爲士者也。

    大夫之妾爲庶子人者。(君之庶子,女子子也。庶女子子在室大功,其嫁於大夫亦大功。)

    [疏]注“君之”至“大功”。

    ○釋曰:此雲“人”者,謂士,是以本在室大功,出降,故小功。鄭雲“嫁於大夫亦大功”者,直有出降,無尊降故也。

    庶婦。(夫將不受重者。)

    [疏]注“夫將不受重者”。

    ○釋曰:經雲於支庶舅姑爲其婦小功。鄭雲“夫將不受重”,則若《喪服小記》注云:“世子有廢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舅姑皆爲其婦小功,則亦兼此婦也。

    君母之父母從母。(君母,父之妻也。從母,君母之姊妹。)

    [疏]注“君母”至“姊妹”。

    ○釋曰:此亦謂妾子爲妻之父母,及君母姊妹,知妻子爲之同也。

    傳曰:何以小功也?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不在則不服。(不敢不服者,恩實輕也。凡庶子,爲君母,如子。)

    [疏]注“不敢”至“子”。

    ○釋曰:何以發問者,以既不生己母,又非骨肉,怪爲小功,故發問也。答雲“不敢不從服”者,言無情,實但畏敬,故云不敢不從服也。雲君母不在者,或出或死,故直雲不在,容有數事不在也。鄭雲“不敢不服者,恩實輕也”者,以解不敢意也。雲“如子”者,則如妻之子,非正長,而據君母在,而云如,若君母不在,則不如。若然君母在,既爲君母父母,其己母之母母或亦兼服之。若馬氏義,君母不在,乃可申矣。

    君子子爲庶母慈己者。(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妻子。)

    [疏]注“君子”至“妻子”。

    ○釋曰:鄭雲“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妻子”者,禮之通例。雲君子與貴人皆據大夫已上,公子尊卑比大夫,故鄭據而言焉。又國君之子爲慈母無服,士又不得稱君子,亦復自養子無三母具,故知此二人而已。必知妻子者,妾子賤,亦不合有三母故也。

    傳曰:君子子者,貴人之子也,爲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雲君子子者,則父在也。父沒,則不服之矣。以慈己加,則君子子亦以士禮爲庶母緦也。《內則》曰:“異爲孺子室於宮中,擇於諸母與可者,必求其寬裕慈惠,溫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爲子師。其次爲慈母,其次爲保母,皆居子室。他人無事不往。”又曰:“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己者,此之謂也。其可者賤於諸母,謂傅姆之屬也。其不慈己,則緦可矣。不言師、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國君世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三年而出,見於公宮,則劬非慈母也。士之妻自養其子。)

    [疏]注“雲君”至“其子”。

    ○釋曰:雲“爲庶母何以小功也”,發問者,以諸侯與士之子皆無此服,唯此貴人大夫與公子之子猶有此服,故發問也。答雲“慈己加也”,故以緦麻上加至小功也。雲“君子子者,則父在也”者,以其言子繼於父,故云父在。且大夫公子不繼世,身死則無餘尊之厭,如凡人,則無三母慈己之義,故知父在也。雲“父沒則不服之矣”者,以其無餘尊,雖不服小功,仍服庶母緦麻也,如士禮,故鄭又云“以慈己加,則君子子以士禮爲庶母緦也”,是其本爲庶母緦麻也。“《內則》”已下,至“非慈母也”,皆《內則》文。彼文承國君與大夫士之子生之下,鄭彼注云:“爲君養子之禮。”今此鄭所引,證大夫公子養子之法,以其大夫公子妻亦得立三母故也。雲“異爲孺子室於宮中”者,鄭注云:“特埽一處以處之,更不別室。”還於側室生子之處也。雲“擇於諸母與可者”,諸母謂父之妾,即此經庶母者也。雲“可”者,彼注云:“可者,傅御之屬也。”謂母之外別有傅母御妾之等有德行者,可以充三母也。雲“必求其寬裕慈惠,溫良恭敬,慎而寡言者”,寬謂寬弘,裕謂容裕,慈謂恩慈,惠謂惠愛,溫謂溫潤,良謂良善,恭謂恭恪,敬謂敬肅,慎謂能謹慎,寡言謂審詞語,有此十行者,得爲子師,始終與子爲模範,故取德行高者爲之也。故彼注云:“子師,教示以善道者。”雲“其次爲慈母”,彼注云:“慈母知其嗜慾者,德行稍劣者爲慈母。”即此經慈母是也。又云“其次爲保母者”,德行又劣前者爲保母,彼注云:“保母,安其居處者。”雲“皆居子室”者,以皆是子母,是以居子之室也。雲“他人無事不往”者,彼注云:“爲兒精氣微弱,將驚動也。”又云“大夫之子有食母”者,彼注云:“選於傅御之中。《喪服》所謂乳母也。”案下章雲乳母,注云:“謂養子者,有他故,賤者代之慈己者。”若然,大夫三母之內,慈母有他故,使賤者代慈母養子,謂之乳母。死則服之三月,與慈母服異。引之者,證三母中又有此母也。君與士皆無此事。雲“庶母慈己者,此之謂也”者,謂此經庶母慈己,則《內則》所云之謂也。雲“其可者賤於諸母,謂傅姆之屬也”者,傅姆謂女師,鄭注《昏禮》雲:“姆婦人年五十無子,出而不復嫁,能以婦道教人者。若今時乳母矣。”鄭注《內則》雲:“可者,傅御之屬。”與此注不同者,無正文,故注有異,相兼乃具。雲“其不慈己,則緦可矣”者,覆解子爲三母之服,謂諸母也。傳雲“以慈己加”,若不慈己,則不加,明本當緦也。雲“不言師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者,周公作經,舉中以見上下,故知皆服之矣。雲“國君世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三年而出,見於公宮,則劬非慈母”者,引此者,彼既總據國君與卿大夫士養子法,向來所引,唯據大夫與公子養子法,故更見國君養子之禮。但國君子之三母具,如前說三母之外,別有食子者,二者之中,先取士妻無堪者,乃取大夫妾,不併取之。案彼注謂先有子者,以其須乳故也。劬勞三年,子大出見公宮,則勞之以束帛,此經慈母以其無服故也。知國君子於三母無服者,案《曾子問》孔子曰:“古者男子外有傅,內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以此而言,則知天子諸侯之子,於三母皆無服也。雲“士之妻自養其子”者,此亦《內則》文。取之者,以其君大夫養子已具,故因論士之養子法。彼注云:“賤不敢使人也。”

    緦麻三月者。(緦麻,布衰裳而麻帶也。不言衰,略輕服,省文。)

    [疏]注“緦麻”至“省文”。

    ○釋曰:此章五服之內,輕之極者,故以緦如絲者爲衰裳。又以澡治莩垢之麻爲帶,故曰“緦麻”也。“三月”者,凡喪服變除,皆法天道,故此服之輕者,法三月,一時天氣變,可以除之,故三月也。雲“緦麻布衰裳”者,緦則絲也,但古之緦麻字通用,故作緦字。直雲“而麻帶”也,案上《殤小功章》雲“澡麻帶”,況緦服輕,明亦澡麻可知。雲“不言衰,略輕服,省文”者,據上殤小功言帶,故成人小功與此緦麻有帶可知,故云略輕服省文也。

    傳曰:緦者,十五升抽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謂之緦者,治其縷,細如絲也。或曰有絲,朝服用布,何衰用絲乎?抽猶去也。《雜記》曰:“緦冠糹纓。”)

    [疏]注“謂之”至“糹纓”。

    ○釋曰:雲“緦者十五升抽其半”者,以八十縷爲升,十五升千二百縷,抽其半六百縷,縷粗細如朝服,數則半之,可謂緦而疏,服最輕故也。雲“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者,案下記雲“大夫吊於命婦錫衰,傳曰:錫者十五升抽其半,無事其縷,有事其布曰錫”,鄭注云:“謂之錫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不錫者,不治其縷,哀在內也。緦者,不治其布,哀在外。”若然,則二衰皆同升數,但錫衰重,故治布不治縷,哀在內故也。此緦麻衰,治縷不治布,哀在外故也。雲“謂之緦者,治其縷細如絲也”者,以其粗細與朝服十五升同,故細如絲也。雲“或曰有絲”者,有人解有用絲爲之,故云緦。又曰“朝服用布,何衰用絲乎”者,此鄭以義破,或解朝服,謂諸侯朝服緇布衣,及天子朝服皮弁服白布衣,皆用布,至於喪衰,何得反絲乎,故不可也。引《雜記》“緦冠糹纓”者,以其斬衰纓,纓重於冠,齊衰已下纓,纓與冠等。上傳曰:“齊衰大功,冠其受也。緦麻小功,冠其衰也。”則此雲緦冠者,冠與衰同用緦布,但糹纓者,以灰糹治布爲纓,與冠別,以其冠與衰皆不治布纓,則糹治以其輕,故特異於上也。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族曾祖父者,曾祖昆弟之親也。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孫,則高祖有服明矣。)

    [疏]注“族曾”至“明矣”。

    ○釋曰:此即《禮記大傳》雲:“四世而緦,服之窮也。”名爲四,緦麻者也。雲“族曾祖父母”者,己之曾祖親兄弟也。雲“族祖父母”者,已之祖父,從父昆弟也。雲“族父母”者,已之父從祖昆弟也。雲“族昆弟”者,已之三從兄弟皆名爲族。族,屬也,骨肉相連屬,以其親盡,恐相疏,故以族言之耳。雲“祖父之從父昆弟之親”者,欲推出高祖有服之意也。以己之祖父與族祖父相與爲從昆弟,族祖父與已之祖俱是高祖之孫,此四緦麻又與己同出高祖,已上至高祖爲四世,旁亦四世,旁四世既有服,於高祖有服明矣。鄭言此者,舊有人解,見《齊衰三月章》直見曾祖父母,不言高祖,以爲無服,故鄭從下鄉上推之,高祖有服可知。上章不言者,鄭彼注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服同,故舉一以見二也。然則又云族祖父者,鄭意以族祖父者,上連祖父之從父昆弟爲義句也,故下亦高祖之孫也,明己之祖父,即高祖之正孫,族祖父,高祖之旁孫也。

    庶孫之婦,庶孫之中殤。(庶孫者,成人大功,其殤,中從上。此當爲下殤,言中殤者,字之誤爾。又諸言中者,皆連上下也。)

    [疏]注“庶孫”至“下也”。

    ○釋曰:庶孫之婦緦者,以其子之婦大功,庶子之婦小功,孫之婦小功,庶孫之婦緦,是其差也。雲“庶孫之中殤”,注云庶孫者成人大功其殤中從上者,則長、中殤皆入《小功章》中,故云此當爲下殤言中殤者字之誤爾。又諸言中者皆連上下也者,謂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緦麻之殤,中從下。謂殤之內無單言中殤者,此經單言中殤,故知誤,宜爲下也。

    從祖姑姊妹人者,報。從祖父、從祖昆弟之長殤。(不見中殤者,中從下。)

    [疏]注“不見”至“從下”。

    ○釋曰:此一經皆本服小功,是以此經或出,或長殤,降一等皆緦麻。雲不見中殤者中從下者,以其小功之殤,中從下故也。其雲從祖父長殤,謂叔父者也。

    外孫。(女子子之子。)

    [疏]注“女子子之子”。

    ○釋曰:雲外孫者,以女出外而生,故云外孫。

    從父昆弟侄之下殤,夫之叔父之中殤、下殤。(言中殤者,明中從下。)

    [疏]注“言中”至“從下”。

    ○釋曰:從父昆弟,成人大功,長、中殤在小功,故下殤在此章也。侄者爲姑之出,降大功,長、中殤小功,故下殤在此也。夫之叔父,成人大功,長殤在小功,故中下殤在此。以下《傳》言之,婦人爲夫之族類,大功之殤中從下,故鄭據而言之也。

    從母之長殤,報。

    [疏]釋曰:從母者,母之姊妹,成人小功,故長殤在此。中、下之殤則無服,故不言。雲報者,以其疏亦兩相爲服也。案《小功章》已見從母報服,此殤又云報者,以前章見兩,俱成人以小功相報。此章見從母與姊妹子,亦俱在殤死,相爲報服,故二章並言報也。

    庶子爲父後者爲其母。

    [疏]釋曰:此爲無冢,唯有妾子,父死,庶子承後,爲其母緦也。

    傳曰:何以緦也?《傳》曰:“與尊者爲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然則何以服緦也?有死於宮中者,則爲之三月不舉祭,因是以服緦也。(君卒,庶子爲母大功。大夫卒,庶子爲母三年也。士雖在,庶子爲母皆如衆人。)

    [疏]“傳曰”至“緦也”。

    ○釋曰:傳發問者,怪其親重而服輕,故問。引舊傳者,子夏見有成文,引以爲證。雲“與尊者爲一體”者,父子一體,如有首足者也。雲“不敢服其私親也”者,妾母不得體君,不得爲正親,故言私親也。雲“然則何以服緦也”,又發此問者,前答既雲不敢服其私親,即應全不服,而又服緦,何也?答曰“有死於宮中者,則爲之三月不舉祭,因是以服緦也”者,雲有死宮中者,縱是臣僕死於宮中,亦三月不舉祭,故此庶子因是爲母服緦也。有死即廢祭者,不欲聞兇人故也。

    ○注“君卒”至“衆人”。

    ○釋曰:雲“君卒,庶子爲母大功”者,《大功章》雲“公之庶昆弟爲其母”是也。以其先君在,公子爲母在五服外,記所云是也。先君卒,則是今君,庶昆弟爲其母大功。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今庶子承重,故緦。雲“大夫卒,庶子爲母三年也”者,以其母在大功,父卒無餘尊所厭,故伸三年。士雖在庶子爲母皆如衆人者,士卑無厭故也。鄭並言大夫士之庶子者,欲見不承後者,如此服若承後,則皆緦,故並言之也。向來經傳所云者,據大夫士之庶子承後法。若天子諸侯庶子承後,爲其母所服云何?案《曾子問》雲:“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鄭雲“謂庶子王爲其母”無服。案《服問》雲:“君之母非夫人,則羣臣無服,唯近臣及僕驂乘從服,唯君所服服也。”注云:“妾先君所不服也。禮庶子爲後,爲其母緦。言唯君所服,申君也。《春秋》之義,有以小君服之者,時若小君在,則益不可。”據彼二文而言。《曾子問》所云據小君在,則練冠五服外。《服問》所云,據小君沒後,其庶子爲得申,故鄭雲申君,是以引《春秋》之義。母以子貴。若然,天子諸侯禮同,與大夫士禮有異也。

    士爲庶母。

    [疏]釋曰:上下體例,平文皆士。若非士,則顯其名位。傳雲“大夫已上爲庶母無服”,則爲庶母是士可知。而經雲“士”者,當雲大夫已上,不服庶母,庶人又無庶母,爲庶母服者,唯士而已,故詭例言士也。

    傳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大夫以上爲庶母無服。

    [疏]釋曰:發問者,除士以外,皆無服庶母服。獨士有服,故發問。答雲“以名服也”,以有母名,故有服。雲“大夫以上爲庶母無服”者,以其降,故無服,此傳解特稱士之意也。

    貴臣、貴妾。

    [疏]“貴臣貴妾”。

    ○釋曰:此貴臣、貴妾謂公士大夫爲之服緦以等。非南面。故服之也。

    傳曰:何以緦也?以其貴也。(此謂公士大夫之君也。殊其臣妾貴賤而爲之服。貴臣,室老士也。貴妾,侄娣也。天子諸侯降其臣妾,無服。士卑無臣,則士妾又賤,不足殊,有子則爲之緦,無子則已。)

    [疏]釋曰:發問者,以臣妾言不應服,故發問之也。答雲“以其貴也”,以非南面,故簡貴者服之也。

    ○注“此謂”至“則已”。

    ○釋曰:雲“此謂公士大夫之君也”者,若士則無臣,又不得簡妾貴賤,天子諸侯又以此二者無服,則知爲此服者,是公卿大夫之君,得“殊其臣妾貴賤而爲之服”也。雲“貴臣,室老士也”者,上《斬章》鄭已注云:“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雲“貴妾,侄娣也”者,案《曲禮》雲“大夫不名家相、長妾”,《士昏》雲“雖無娣,媵先”,是上侄娣不具,卿大夫有侄娣爲長妾可知,故以貴妾侄娣也。雲“天子諸侯降其臣妾無服”者,以其絕期已下故也。雲“士卑無臣”者,《孝經》以諸侯天子大夫皆雲“爭臣”,“士有爭友”,是士無臣也。雲“妾又賤,不足殊”者,以大夫已上身貴,妾亦有貴,士身賤,妾亦隨之賤者,故云妾又賤不足殊也。雲“有子則爲之緦,無子則已”者,《喪服小記》文。

    乳母。(謂養子者有他故,賤者代之慈己。)

    [疏]注“謂養”至“慈己”。

    ○釋曰:案《內則》雲:“大夫之子有食母。”彼注亦引此雲“《喪服》所謂乳母”。以天子諸侯其子有三母具,皆不爲之服,士又自養其子。若然,自外皆無此法,唯有大夫之子有此食母爲乳母,其子爲之緦也。雲“爲養子者有他故”者,謂三母之內,慈母有疾病或死,則使此賤者代之養子,故云乳母也。

    傳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

    [疏]釋曰:怪其餘人之子皆無此乳母,獨大夫之子有之,故發問也。答“以名服”,有母名,即爲之服緦也。

    從祖昆弟之子。(族父母爲之服。)

    [疏]注“族父母爲之服”。

    ○釋曰:雲“從祖昆弟之子”者,據己於彼爲再從兄弟之子。雲“族父母爲之服”者,據彼來呼己爲族父母,爲之服緦也。

    曾孫。(孫之子。)

    [疏]注“孫之子”。

    ○釋曰:據曾祖爲之緦,不言玄孫者,此亦如《齊衰三月章》直見曾祖,不言高祖,以其曾孫、玄孫爲曾、高同,曾、高亦爲曾孫、玄孫同,故二章皆略不言高祖玄孫也。

    父之姑。(歸孫爲祖父之姊妹。)

    [疏]注“歸孫”至“姊妹”。

    ○釋曰:案《爾雅》雲:“女子謂弟之子爲侄,謂侄之子爲歸孫”,是以鄭據而言焉。

    從母昆弟。傳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

    [疏]釋曰:傳問者,怪外親輕而有服者。答雲“以名服”者,因從母有母名,而服其子,故云以名服也。必知不因兄弟名,以其昆弟非尊親之號,是以上《小功章》云爲從母小功,雲“以名加也”;爲外祖父母,“以尊加也”。知此以名者,亦因從母之名,而服其子爲義。

    甥。(姊妹之子。)

    [疏]注“姊妹之子”。

    ○釋曰:雲甥者,舅爲姊妹之子。

    傳曰:甥者何也?謂吾舅者吾謂之甥。何以緦也?報之也。

    [疏]釋曰:發問者,五服未有此名,故問之。答雲“謂吾舅者吾謂之甥”,以其父之昆弟,有世叔之名,母之昆弟,不可復謂之世叔,故名爲舅。舅既得別名,故謂姊妹之子爲甥,亦爲別稱也。雲“何以緦也,報之也”者,此怪其外親而有服,故發問也。答曰報之者,甥既服舅以緦,舅亦爲甥以緦也。

    婿。(女子子之夫也。)傳曰:何以緦?報之也。

    [疏]釋曰:發問之者,怪女之父母爲外親女夫服。答雲“報之”者,婿既從妻而服妻之父母,妻之父母遂報之服。前疑侄及甥之名而發問,此不疑婿而發問者,侄甥本親而疑異稱,故發問。而婿本是疏人,宜有異稱,故不疑而問之也。

    妻之父母。傳曰:何以緦?從服也。(從於妻而服之。)

    [疏]注“從於妻而服之”。

    ○釋曰:傳發問者,亦怪外親而有服。答雲“從服”,故有此服。若然,上言甥不次言舅,此言婿次即言妻之父母者,舅甥本親,不相報,故在後別言舅。此婿本疏,恐不是從服,故即言妻之父母也。

    姑之子。(外兄弟也。)傳曰:何以緦?報之也。

    [疏]釋曰:雲“外兄弟”者,姑是內人,以出外而生,故曰外兄弟。傳發問者,亦疑外親而服之,故問也。答雲“報之”者,姑之子既爲舅之子服,舅之子復爲姑之子兩相爲服,故云報之也。

    舅。(母之昆弟。)傳曰:何以緦?從服也。(從於母而服之。)

    [疏]注“從於母而服之”。

    ○釋曰:傳發問者,亦疑於外親而有服。答“從服”者,從於母而服之。不言報者,既是母之懷抱之親,不得言報也。

    舅之子。(內兄弟也。)傳曰:何以緦?從服也。

    [疏]釋曰:雲“內兄弟”者,對姑之子。雲“舅之子”,本在內不出,故得內名也。傳發問者,亦以外親服之,故問也。答雲“從服”者,亦是從於母而服之。不言報者,爲舅既言從服,其子相於亦不得言報也。

    夫之姑姊妹之長殤。夫之諸祖父母,報。(諸祖父者,夫之所爲小功,從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曰曾祖父母。曾祖於曾孫之婦無服,而云報乎?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從服緦。)

    [疏]注“諸祖”至“服緦”。

    ○釋曰:夫之姑姊妹,成人婦爲之小功,長殤降一等,故緦麻也。雲“諸祖父者,夫之所爲小功”者,妻降一等,故緦麻者。以其本疏,兩相爲服,則生報名。雲“從祖祖父母,外祖父母”者,此依《小功章》,夫爲之小功者也。雲“或曰曾祖父母”者,或人解諸祖之中兼有夫之曾祖父母,凡言“報”者,兩相爲服。曾祖爲曾孫之婦無服,何得雲報乎?鄭破或解也。雲“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從服緦”者,此鄭既破或解,更爲或人而言。若今本不爲曾祖齊衰三月,而依差降服小功,其妻降一等,得有緦服。今既齊衰三月,明爲曾孫妻無服。

    君母之昆弟。

    [疏]釋曰:前章不雲君母姊妹,而云從母者,以其上連君之父母故也。此昆弟單出,不得直雲舅,故云“君母之昆弟”也。

    傳曰:何以緦?從服也。(從於君母而舅服之也。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卒,則不服也。)

    [疏]注“從於”至“服也”。

    ○釋曰:傳發問者,怪非已母而服之。答雲“從服”者,雖本非己親,敬君之母,故從於君母而服緦也。雲“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卒則不服也”者,君母之昆弟從服與君母之父母故亦同,取於上傳解之也,皆徒從,故所從亡則已也。

    從父昆弟之子之長殤,昆弟之孫之長殤,爲夫之從父昆弟之妻。

    [疏]釋曰:從父昆弟之子之長殤,昆弟之孫之長殤,此二人本皆小功,故長殤在緦麻,中殤從下殤,無服。夫之從父昆弟之妻,同堂娣姒降於親娣姒,故緦也。

    傳曰:何以緦也?以爲相與同室,則生緦之親焉。長殤、中殤降一等,下殤降二等。齊衰之殤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同室者,不如居室之親也。齊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殤中從下,則小功之殤亦中從下也。此主謂妻爲夫之親服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

    [疏]“傳曰”至“從下”。

    ○釋曰:“何以緦”,發問者,以本路人,夫又不服之,今相爲服,故問之。答雲“以爲相與同室則生緦之親焉”者,以大功有同室同財之義,故云相與同室則生緦之親焉。雲“長殤中殤降一等,下殤降二等”者,即雲“齊衰之殤中從上”,乃是婦人爲夫之族著殤法,則此一等、二等之傳,雖文承上男子爲殤之下,要此傳爲下婦人著殤服而發之。若雲長殤中殤降一等者,據下齊衰中殤從上,在大功也。下殤降二等者,亦是齊衰下殤在小功者也。

    ○注“同室”至“求之”。

    ○釋曰:雲“同室者,不如居室之親也”者,言同室者,直是舍同,未必安坐。言居者,非直舍同,又是安坐,以上《小功章》親娣姒婦發傳而云“相與居室”,此從父昆弟之妻相爲,即雲“相與同室”,是親疏相併。同室不如居室中,故輕重不等也。雲“齊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者,以其無殤在齊衰之服,明據成人。齊衰既是成人,明大功亦是成人可知也。雲“大功之殤中從下,則小功之殤亦中從下”者,則舉上以明下。上《殤小功》注云“大功之殤中從上”,則齊衰之殤亦中從上。彼注舉下以明上,皆是省文之義,故言一以包二也。雲“此主謂妻爲夫之親服也”者,此傳又承婦人在夫家,相爲著服之下。又上文《殤小功》章已發傳,據大功、小功不據齊衰,以其重,故據男子爲殤服而言。此不言小功,上取齊衰,對大功以其輕,故知婦人義服,爲夫之親而發也。雲“凡不見者,以此求之”者,以其婦人爲夫之親,從夫服而降一等,而經傳不見者,以此求也。事意儘可知。前章注爲丈夫而言,此章更爲婦人出,故兩處並見也。

    記。

    [疏]釋曰:《儀禮》諸篇有“記”者,皆是記經不備者也。作記之人,其疏已在《士冠篇》。

    公子爲其母,練冠、麻,麻衣糹原緣;爲其妻,糹原冠、葛帶、麻衣糹原緣。皆既葬除之。(公子,君之庶子也。其或爲母,謂妾子也。麻者,緦麻之帶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爲不制衰裳變也。《詩》雲:“麻衣如雪。”糹原,淺絳也,一染謂之糹原。練冠而麻衣糹原緣,三年練之受飾也。《檀弓》曰:“練,練衣黃裏、糹原緣。”諸侯之妾子厭於父,爲母不得伸,權爲制此服,不奪其恩也。爲妻糹原冠葛帶,妻輕。)

    [疏]注“公子”至“妻輕”。

    ○釋曰:雲“練冠麻,麻衣糹原緣”者,以練布爲冠,麻者,以麻爲帶。又云麻衣者,謂白布深衣。雲糹原緣者,以繒爲糹原色,與深衣爲領緣。“爲其妻糹原冠”者,以布爲糹原色,爲冠。“葛帶”者,又以葛爲帶。雲“麻衣糹原緣”者,與爲母同。皆既葬除之者,與緦麻所除同也。雲“公子君之庶子也”者,則君之夫人第二已下,及八妾子皆名庶子。雲“其或爲母,謂妾子也”者,以其夫人所生第二已下,爲母自與正子同,故知爲母妾子也。雲“麻者緦麻之帶也”者,以經有二麻,上麻爲首、腰,知一麻而含二者,《斬衰》雲“苴”,鄭雲:“麻在首在要皆曰。”故知此經亦然。知如緦之麻者,以其此言麻,緦麻亦云麻,又見《司服》“吊服環”,鄭雲:“大如緦之。”則此雲子爲母,雖在五服外,亦當如緦之,故鄭以此麻兼緦言之也。雲“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知者,案士之妾子,父在爲母期,大夫之妾子,父在爲母大功,則諸侯妾子,父在小功,是其差次,故知此當小功布也。雲“爲不制衰裳變也”者,此記不言衰,明不制衰裳變者,以其爲深衣,不與喪服同,故云“變”也。《詩》雲“麻衣如雪”者,彼麻衣及《禮記檀弓》雲“子游麻衣”,並《傳》雲“大祥素縞麻衣”,注皆雲“十五升布”,深衣與此小功布深衣異。引之者,證麻衣之名同,取升數則異。禮之通例,麻衣與深衣制同,但以布緣之則曰麻衣;以採緣之則曰深衣;以素緣之袖長在外,則曰長衣;又以採緣之袖長在衣內,則曰中衣;又以此爲異也,皆以六幅破爲十二幅,連衣裳則同也。雲“糹原,淺絳也”者,對三入爲爲淺絳。雲“一染謂之糹原”者,《爾雅》文。案彼雲“一染謂之糹原,再染謂之,三染謂之”也。雲“糹原緣,三年練之受飾也”,知者,引《檀弓》雲“練衣黃裏糹原緣”,注云:“練中衣,以黃爲內糹原爲飾。”爲中衣之飾,據重服三年變服後爲中衣之飾也。此公子爲母,在五服外輕,故將爲人初死,深衣之飾,輕重有異,故不同也。雲“諸侯之妾子厭於父,爲母不得申,權爲制此服,不奪其恩也”者,諸侯尊,絕期已下無服,公子被厭,不合爲母服。不奪其母子之恩,故五服外權爲制此服。必服麻衣糹原衣者,麻衣大祥受服,糹原緣練之受飾,雖被抑,猶容有三年之哀故也。雲“爲妻糹原冠葛帶,妻輕”者,以糹原布爲冠,對母用練冠,以葛是葬後受服,而爲帶,對母用麻,皆是爲妻輕故也。

    傳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爲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謂妾與庶婦也。君之所爲服,謂夫人與婦也。諸侯之妾,貴者視卿,賤者視大夫,皆三月而葬。)

    [疏]注“君之”至“而葬”。

    ○既曰:傳發問者,怪親母與妻其服大輕,故問之答雲“君之所不服”者,以尊降諸侯,絕旁期已下,故不服妾與庶婦也。公子以厭降,亦不敢私服母與妻。又云“君之所爲服,子亦不敢不服也”者,謂君之正統者也,注云“君之所不服,謂妾與庶婦也”者,解傳意,還釋上公子爲母與妻者也。雲“君之所爲服,謂夫人與婦也”者,正統故不降也。雲“諸侯之妾,貴者視卿,賤者視大夫,皆三月而葬”者,《大戴禮》文。鄭不於上經“葬之”下注之,至於此傳下乃引之者,鄭意注傳雲“君之所不服”,謂妾與庶婦也,下乃解妾有貴賤,葬有早晚,故至此引之,見此意也。雲妾貴者,謂諸侯一娶九女,夫人與左右媵各有侄娣,二媵與夫人之娣三人爲貴妾,餘五者爲賤妾也。卿大夫三月而葬,《王制》文。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於兄弟降一等。(兄弟,猶言族親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

    [疏]注“兄弟”至“求之”。

    ○釋曰:此三人所以降者,大夫以尊降,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厭降,是以總雲“降一等”。上經當已言訖,今又言之者,上雖言之,恐猶不盡,記人總結之,是以鄭雲“凡不見者,以此求之”。雲“兄弟猶言族親也”者,以下雲“小功”已下爲兄弟,恐此兄弟亦據小功已下得降,故曰猶族親也。則此兄弟及下文爲人後者,爲兄弟皆非小功已下,猶族親所容廣也。

    爲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報。於所爲後之兄弟之子,若子。(言報者,嫌其爲宗子不降。)

    [疏]注“言報”至“不降”。

    ○釋曰:謂支子爲大宗子,後反來爲族親兄弟之類,降一等。雲“於所爲後之兄弟之子若子”者,此等服其義已見於《斬章》。雲“言報者,嫌其爲宗子不降”者,以其出降本親,又宗子尊重,恐本親爲宗子有不敢降服之嫌,故云“報”以明之,言報是兩相爲服者也。

    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加一等。(皆在他邦,謂行仕出遊,若闢仇。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

    [疏]注“皆在”至“早卒”。

    ○釋曰:雲“在他邦加一等”者,二人共在他國,一死一不死,相愍不得辭於親眷,故加一等也。雲“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加一等”者,謂各有父母,或父母有早卒者,與兄弟共居,而死亦當愍其孤幼相育,特加一等。雲“皆在他邦謂行仕”者,孔子身行七十二國,不見仕者,以古者有出他國之法,故云行仕也。又云“出遊”者,謂若孔子弟子朋友同周遊他國,兄弟容有死者。又云“若闢仇”者,《周禮調人》雲:“從父兄弟之仇,不同國。兄弟之仇,闢諸千里之外。”皆有兄弟共行之法也。雲“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者,或遺腹子,或幼小未有知識,而父母早死者也。

    傳曰:何如則可謂之兄弟?傳曰:“小功以下爲兄弟。”(於此發兄弟傳者,嫌大功已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國,則親自親矣。若不及知父母,則固同財矣。)

    [疏]注“於此”至“財矣”。

    ○釋曰:發問者,上經及記已有兄弟,皆是降等,唯此兄弟加一等,故怪而致問。引舊傳者,以有成文,故引之。雲“小功已下爲兄弟”者,以其加一等故也。鄭雲“於此發兄弟傳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者,鄭亦據於此兄弟加一等發傳者,嫌大功已上親則親矣,又加之,故於小功發傳也。雲“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國,則親自親矣”者,不可復加者也。雲“若不及知父母則固同財矣”者,據經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既親重,則財食是同,雖無父母,恩自隆重,不可復加也。

    ●卷三十四喪服第十一

    朋友皆在他邦,袒免,歸則已。(謂服無親者,當爲之主,每至袒時則袒,袒則去冠,代之以免。舊說雲,以爲免,象冠,廣一寸。已猶止也。歸有主,則止也。主若幼少,則未止。《小記》曰:“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爲之再祭,朋友虞而已。”)

    [疏]

    ○注“謂服”至“而已”。

    ○釋曰:謂同門曰朋,同志曰友。或其遊學,皆在他國而死者,每至可袒之節,則爲之袒而免,與宗族五世袒免同。雲“歸則已”者,謂在他國袒免,爲死者無主,歸至家,自有主,則止,不爲袒免也。鄭雲“謂服無親者當爲之主”者,以其有親入五服,今言朋友,故知是義合之輕,無親者也。既孤在外,明爲之作主可知。雲“每至袒時則袒”者,凡喪至小斂節,主人素冠環以視,斂訖,投冠括髮,將括髮,先袒,乃括髮,括髮據正。主人齊衰已下,皆以免代冠,以冠不居,肉袒之,禮故也。雲“舊說雲以爲免,象冠,廣一寸”者,鄭注《士喪禮》雲“免之制未聞”,舊說以爲如冠狀,廣一寸。引《喪服小記》曰齊衰括髮以麻,免而以布,此用麻布爲之,狀如今之著參頭矣。自項中而前,反於項上,繞也,是著免之義也。雲“歸有主則止也,主若幼少則未止”者,本以在外爲無主,與之爲主,今至家,主若幼少,不能爲主,則朋友猶爲之主,未止。引《小記》者,證主幼少不能主喪,朋友爲主之義。以雖有子,是三年之人,小不能爲主,大功爲主者,爲之再祭,謂練祥。朋友輕,爲之虞而已。以其又無大功已下之親,此朋友自外來及在家,朋友皆得爲主,虞乃去,彼鄭注以義推之。又云小功緦麻,爲之練祭可也。是親疏差降之法也。

    朋友,麻。(朋友雖無親,有同道之恩,相爲服緦之帶。《檀弓》曰:“羣居則,出則否。”其服,吊服也。《周禮》曰:凡吊,當事則弁。服弁者,如爵弁而素,加環也。其服有三:錫衰也,緦衰也,疑衰也。王爲三公六卿錫衰,爲諸侯緦衰,爲大夫士疑衰。諸侯卿及大夫亦以錫衰爲吊服,當事乃弁,否則皮弁,闢天子也。士以緦衰爲喪服,其吊服則疑衰也。舊說以爲士吊服布上素下,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論語》曰:“緇衣羔裘。”又曰:“羔裘玄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乎?然則二者皆有似也。此實疑衰也,其弁皮弁之時,則如卿大夫然。又改其裳以素,闢諸侯也。朋友之相爲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庶人不爵弁,則其吊服素冠委貌。)

    [疏]

    ○注“朋友”至“委貌”。

    ○釋曰:雲“朋友麻”者,上文據在他國,加袒免,今此在國,相爲吊服,麻帶而已。注云“朋友雖無親,有同道之恩,相爲服緦之帶”者,案《禮記禮運》雲“人其父生而師教之”,朋友成之。又《學記》雲:“獨學而無友,則孤陋而寡聞。”《論語》雲:“以文會友,以友輔仁。”以此而言,人須朋友而成也。故云朋友雖無親,有同道之恩,故爲之服。知緦之帶者,以其緦是五服之輕,爲朋友之帶約與之等,故云緦之帶也。雲“《檀弓》曰羣居則,出則否”者,彼注羣,謂七十二弟子相爲朋友。彼亦是朋友相爲之法。雲居則,謂在家居止則爲之,出家行道則否。引之者,證此亦然也。彼又云:“孔子之喪,二三子皆而出。”是爲師出行亦也。雲“其服,吊服也”者,以其不在五服,五服之外唯有吊服,故即引《周禮》吊服之等也。《周禮》者,《司服職》文。彼雲:“凡吊事,弁服。”鄭注亦云“弁者,如爵弁而素加環”也。言爵弁者,制如冕,以木爲中,廣八寸,長尺六寸,前低一寸二分,以三升布,上玄下。爵弁之體,廣長亦然,亦以三升布,但染作爵頭色,赤多黑少之色,置之於版上,今則以素爲之。又加環者,一股麻爲骨,又以一股麻爲繩,纏之如環然,謂之環加於素弁之上。彼注云“大如緦”之,是吊服之。但此文雲“朋友麻”,鄭引《周禮》王吊諸臣之及三衰證此者,以其王於諸臣,諸侯於諸臣,皆有朋友之義,故《泰誓》武王謂諸侯雲我“友邦冢君”,是謂諸侯爲友。《洛誥》周公謂武王雲“孺子其朋”,是王以諸臣爲朋。諸侯於臣亦有朋友之義可知。故引《周禮》弁與三衰證此朋友麻也。若然,弁唯一衰則有三,則一弁冠三衰也。雲“其服有三,錫衰也,緦麻也,疑衰也”者,案彼雲:“王爲三公六卿錫衰,爲諸侯緦衰,爲大夫士疑衰。”鄭司農雲:“錫,麻之滑易者也。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無事其縷。緦亦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疑衰十四升,玄謂無事其縷,哀在內;無事其布,哀在外。疑之言擬也,擬於吉”者也。雲“諸侯及卿大夫亦以錫衰爲吊服,當事乃弁,否則皮弁,闢天子也”者,案《禮記服問》雲:“公爲卿大夫錫衰以居,出亦如之,當事則弁。大夫相爲亦然。爲其妻,往則服之,出則否。”注云:“出,謂以他事不至喪所。”是諸侯及卿大夫亦以錫衰爲吊服也。天子常弁,諸侯卿大夫當事大斂、小斂及殯時,乃弁,非此時則皮弁,是闢天子也。雲“士以緦衰爲喪服”者,士卑,無降服,是以緦爲喪服。既以緦爲喪服,不得復將緦爲吊服,故向下取疑衰爲吊服也。舊說者以士吊服無文,故舊說雲“以爲士吊服布上素下”,雲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者,前有此二種解者,故鄭引《論語》破之。雲“《論語》曰緇衣羔裘”,言此者,欲解緇衣羔裘與下羔裘玄冠爲一物,並是朝服。是以雲又曰“羔裘玄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乎?此破舊以言朝服,不合首加素委貌,又布上素下,近是天子之朝服,又不言首所加,故非之也。雲“然則二者皆有似也”者,以其未小斂已前,容有著朝服吊法,則子游、曾子吊是也,但非正吊法之服。又布上素下,近士之吊服素下,故云二者皆有似也。雲“此實疑衰也”者,總破二者也。雲“弁皮弁之時,則如卿大夫然”者,以其三衰共有弁,當事著皮弁亦同,故知二者如卿大夫然也。雲“又改其裳,以素闢諸侯也”者,諸侯及卿大夫否則皮弁,闢天子,此諸侯之士不著疑裳而用素,又闢諸侯也。雲“朋友之相爲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者,是鄭正解士之吊服。雲“庶人不爵弁”者,則其冠素委貌,不言其服,則白布深衣,以白布深衣,庶人之常服,又尊卑始死,未成服已前服之,故庶人得爲吊服也。向來所釋,皆據鄭君所引而言,案《司服》諸侯如王之服言之,鄭則諸侯皆如王,亦有三衰服,問直雲君吊用錫衰,未辨緦衰、疑衰所施用。案《文王世子》注云:“君雖不服臣,卿大夫死則皮弁錫衰以居往吊,當事則弁,於士蓋疑衰,同姓則緦衰。”若然,案《士喪禮》:“君若有賜焉則視斂。”注云:“賜,恩惠也。斂,大斂。君視大斂,皮弁服,襲裘,主人成服之後往,則錫衰。”此注又與《文王世子》違者,《士喪禮》既言有恩惠,則君與此士有師友之恩,特加與卿大夫同,其諸侯卿大夫則有錫衰,士唯疑衰。其天子卿大夫士既執摯與諸侯之臣同,則吊服亦同也。天子孤與卿同六命,又亦名爲卿,諸侯孤雖四命,與卿異,及其聘之介數,與卿降君二等等同,則孤吊服皆與卿同也。天子三公與王子母弟得稱諸侯,其吊服亦與畿外諸侯同三衰也。凡吊服直雲素弁環,不言帶,或有解雲有無帶。但吊服既著衰,首有,不可著吉時之大帶,吉時之大帶既有采矣。麻既不加於採,採可得加於凶服乎?明不可也。案此經注服緦之帶,則三衰帶同有可知。其以三衰所用,皆是朋友,故知凡吊皆有帶矣。首言環,則其帶未必如環,但亦五分去一爲帶,糾之矣,其吊服除之。案《雜記》雲:“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是知未吉,則凡吊服亦當依氣節而除,並與緦麻同三月除之矣。爲士雖比殯不舉樂,其服亦當既葬除矣。

    君之所爲兄弟服,室老降一等。(公士大夫之君。)

    [疏]

    ○注“公士”至“之君”。

    ○釋曰:天子諸侯絕期,今言爲兄弟服,明是公士大夫之君。於旁親降一等者,室老家相降一等,不言士,士邑宰遠臣,不從服。若然,室老似正君近臣,故從君所服也。

    夫之所爲兄弟服,妻降一等。庶子爲後者,爲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不爲後,如邦人。

    [疏]

    ○釋曰:妻從夫服其族親,即上經夫之諸祖父母,見於《緦麻章》。夫之世叔見於《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無服。今言從夫降一等,記其不見者,當是夫之從母之類乎?雲“庶子爲後者,爲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者,以其與尊者爲一體,既不得服所出母,是以母黨皆不服之,不言兄弟而顯尊親之名者。雷氏雲:“爲父後者服其本族。”若言兄弟,恐本族亦無服,故著其尊親之號,以別於族人也。

    宗子孤爲殤,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親則月如邦人。(言孤,有不孤者。不孤,則族人不爲殤服服之也。不孤,謂父有廢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孤爲殤,長殤、中殤大功衰,下殤小功衰,皆如殤服而三月,謂與宗子絕屬者也。親,謂在五屬之內。,數也。月數如邦人者,與宗子有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期,長殤,大功衰九月,中殤,大功衰七月,下殤,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長殤、中殤,大功衰五月;下殤,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殤與絕屬者同。有緦麻之親者,成人及殤,皆與絕屬者同。)

    [疏]注“言孤”至“者同”。

    ○釋曰:宗子,謂繼別爲大宗,百世不遷,收族者也。雲“孤爲殤”者,謂無父未冠而死者也。雲“大功衰、小功衰”者,以其成人齊衰,故長殤、中殤皆在大功衰,下殤在小功衰也。雲“皆三月”者,以其衰雖降月,本三月法,一時不可更服,故還依本三月也。雲“親則月如邦人”者,上三月者,是絕屬者,若在五屬之內親者,月數當依本親爲限,故云如邦人也。注云“言孤有不孤”者,鄭以記文雲孤,明對不孤者,故《曲禮》注云:“是謂宗子不孤。”彼不孤對此孤也。雲“不孤則族人不爲殤服服之也”者,以父在,猶如周之道有子無孫,以其父在,爲子則不爲孫服,同於庶孫,明此本無服,父在亦不爲之服殤可知也。雲“不孤謂父有廢疾”者,案《喪服小記》雲:“婦不爲舅後者,則姑爲之小功。”注云:“謂夫有廢疾他故,若死而無子,不受重者。”是子不孤。謂父有廢疾不立,其子代父主宗事。雲“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案《曲禮》雲:“七十曰老,而傳。”注云:“傳家事任子孫。”是謂宗子不孤,是父年七十,子代主宗事者。雲“與宗子有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期”者,謂宗子親昆弟及伯叔昆弟之子,姑姊妹在室之等皆是也。自大功親以下,盡小功親以上,成人月數雖依本皆服齊衰者,以其絕屬者,猶齊衰三月。明親者無問大功、小功、緦麻,皆齊衰者也。既皆齊衰,故三月既葬,受服乃始受以大功、小功、齊衰也。至於小功親已下,殤與絕屬者同者,以其成人小功五月,殤即入三月,是以與絕屬者同皆大功衰、小功衰三月,故與絕屬者同也。雲“有緦麻之親者,成人及殤皆與絕屬者同”者,以其絕屬者爲宗子齊衰三月,緦麻親亦三月,是以成人及殤死皆與絕屬者同也。

    改葬,緦。(謂墳墓以他故崩壞,將亡失屍柩也。言改葬者,明棺物毀敗,改設之,如葬時也。其奠如大斂,從廟之廟,從墓之墓,禮宜同也。服緦者,臣爲君也,子爲父也,妻爲夫也。必服緦者,親見屍柩,不可以無服,緦三月而除之。)

    [疏]注“謂墳”至“除之”。

    ○釋曰:雲“謂墳墓以他故崩壞,將亡失屍柩者也”者,鄭解改葬之意。雲他故者,謂若遭水潦漂盪之等,墳墓崩壞,將亡失屍柩,故須別處改葬也。雲“改葬者,明棺物毀敗,改設之,如葬時也”者,直言棺物毀敗而改設,不言依服,則所設者,唯此棺如葬時也。雲“其奠如大斂”者,案《既夕》記朝廟至廟中更設遷祖奠雲“如大斂奠”,即此移柩向新葬之處所設之奠亦如大斂之奠,士用肫三鼎,則大夫已上更加牲牢。大夫用特牲,諸侯用少牢,天子用大牢可知。雲“從廟之廟,從墓之墓,禮宜同也”者,即設奠之禮,朝廟是也。又朝廟載柩之時,士用共軸,大夫已上用盾,不用蜃車,飾以帷荒,則此從墓之墓亦與朝廟同可知,故云禮宜同也。雲“服緦者,臣爲君也,子爲父也,妻爲夫也”,知者,若更言餘服,無妨更及齊衰已下,今直言緦之輕服,明知唯據極重而言,故以三等也。不言妾爲君,以不得體君,差輕故也。不言女子子,婦人外成,在家又非常,故亦不言。諸侯爲天子,諸侯在畿外差遠,改葬不來,故亦不言也。雲“必服緦者,親見屍柩,不可以無服”者,君親死已多時,哀殺已久,可以無服,但親見君父屍柩,暫時之痛,不可不制服以表哀,故皆服緦也。故云“三月而除”者,謂葬時服之,及其除也,亦法天道一時,故亦三月除也。若然,鄭言三等,舉痛極者而言,父爲長子,子爲母,亦與此同也。

    童子,唯當室緦。(童子,未冠之稱也。當室者,爲父後,承家事者,爲家主,與族人爲禮。於有親者,雖恩不至,不可以無服也。)

    [疏]注“童子”至“服也”。

    ○釋曰:此雲“當室”者,《周禮》謂之“門子”,與宗室往來,故爲族人有緦服。雲“童子,未冠之稱”者,謂十九已下。案《內則》年二十“敦行孝弟”,十九已下,未能敦行孝弟,非當室則無緦麻,以當室故服緦也。雲“當室者,爲父後,承家事者”,以其言當室,是代父當家事,故云“爲家主,與族人爲禮”。“於有親者”,則族內四緦麻以來皆是也。雲“雖恩不至,不可以無服也”者,以其童子未能敦行孝弟,故云恩不至,與族爲禮而爲服,故服之也。若然,不在《緦章》者,若在《緦章》則外內俱報,此當室童子,直與族人爲禮,有此服不及外親,故不在《緦章》而在此記也。

    傳曰:不當室則無緦服也。

    [疏]釋曰:記自雲“唯當室緦”,自然不當室則無緦服。而傳言之者,案《曲禮》雲:“孤子當室,冠衣不純採。”但是孤子,皆不純以採。《曲禮》言之者,嫌當室與不當室異,故言之。此傳恐不當室與當室者同,故明之也。

    凡妾爲私兄弟,如邦人。(嫌厭降之也。私兄弟,自其族親也。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謂士之女爲大夫妻,大夫之女爲諸侯夫人,諸侯之女爲天王后也。父卒,昆弟之爲父後者宗子,亦不敢降也。)

    [疏]注“嫌厭”至“降也”。

    ○釋曰:妾言“凡”者,總天子以下至士,故凡以該之也。雲“嫌厭降之也”者,解記此之意,君與女君不厭妾,故云嫌厭之,其實不厭,故記人明之。雲“私兄弟自其族親也”者,以其兄弟總外內之稱,若言私兄弟,則妾家族親也。雲“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以其女君與君體敵,故得降其兄弟旁親之等。子尊不加父母,唯不降父母,則可降其兄弟旁親。雲“謂士之女爲大夫妻,大夫之女爲諸侯夫人,諸侯之女爲天王后”者,此等皆得降其兄弟旁親也。雲“父卒,昆弟之爲父後者宗子,亦不敢降也”者,雖得降其兄弟,此爲父後者,不得降,容有歸宗之義,歸於此家,故不降。

    大夫吊於命婦,錫衰。命婦吊於大夫,亦錫衰。(吊於命婦,命婦死也。吊於大夫,大夫死也。《小記》曰:“諸侯吊,必皮弁錫衰。”《服問》曰:“公爲卿大夫錫衰以居,出亦如之,當事則弁。大夫相爲亦然。爲其妻,往則服之,出則否。”)

    [疏]注“吊於”至“則否”。

    ○釋曰:雲“吊於命婦,命婦死也”者,鄭恐以記雲大夫吊命婦者,以爲大夫死,其妻受吊於命婦,故云命婦死也。知不弔命婦,爲命婦夫死者,以其記人作文,宜先吊大夫身,然後吊其婦,故以命婦死吊其夫解之也。引《小記》者,以記人直言身上衰,不言首服,故引《小記》也。言“諸侯吊,必皮弁”者,言諸侯不言君,謂諸侯因朝吊異國之臣,著皮弁錫衰,雖成服後,亦不弁也。引《服問》者,有己君並有卿大夫與命婦相吊法。雲“以居”者,君在家服之,出亦如之,出行不至喪所,亦服之。雲“當事則弁”者,謂當大、小斂及殯,皆弁也。雲“大夫相爲亦然”者,一與君爲卿大夫同,爲其妻降於大夫,出則否。引之者,證大夫與命婦相吊服錫衰同也。

    傳曰:錫者何也?麻之有錫者也。錫者,十五升抽其半,無事其縷,有事其布,曰錫。(謂之錫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錫者,不治其縷,哀在內也。緦者不治其布,哀在外。君及卿大夫吊士,雖當事,皮錫衰而已。士之相吊,則如朋友服矣,疑衰素裳,凡婦人相吊,吉笄無首,素總。)

    [疏]注“謂之”至“素總”。

    ○釋曰:問者先問其名,答雲“麻之有錫者也”,答以名“錫”之意。但言麻者,以麻表布之縷也,又云“錫者,十五升抽其半”者,以其縷之多少與緦同。雲“無事其縷,有事其布”者,事猶治也,謂不治其縷,治其布,以哀在內,故也。緦則治縷,不治布,哀在外,以其王爲三公六卿,重於畿外諸侯故也。鄭雲謂之錫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以治解事,以滑易解錫,謂使錫錫然滑易也。雲“君及卿大夫吊士,雖當事,皮弁錫衰而已”者,是士輕,無服弁之禮,有事無事皆皮弁衰而已,見其不足之意也。若然,《文王世子》注:“諸侯爲異姓之士疑衰,同姓之士緦衰。”今言士與大夫又同錫衰者,此言與《士喪禮》注同,亦是君於此士有師友之恩者也。雲“士之相吊,則如朋友服矣”者,朋友麻,是朋友服也。上注士吊服用疑衰素裳,腰首服麻吊,亦朋友服也。雲“凡婦人相吊,吉笄無首,素總”者,上文命婦吊於大夫錫衰,未解首服,至此乃解之者,婦人吊之首服無文,故特傳釋錫衰後,下近“婦人吉笄無首布總”乃解之。必知用吉笄無首素總者,下文女子子爲父母卒哭,折吉笄之首,布總,此吊服用吉笄無首,素總。又男子冠,婦人笄,相對,婦人喪服,又笄糹忽相對,上注男子吊用素冠,故知婦人吊亦吉笄無首,素總也。

    女子子人者爲其父母,婦爲舅姑,惡笄有首以ヮ。卒哭,子折笄首以笄,布總。(言以ヮ,則ヮ有著笄者明矣。)

    [疏]注“言以”至“明矣”。

    ○釋曰:此二者皆期服,但婦人以飾事人,是以雖居喪內,不可頓去修容,故使惡笄而有首。至卒哭,女子子哀殺歸於夫氏,故折吉笄之首而著布總也。案《斬衰章》“吉笄尺二寸”,斬衰以箭,笄長尺。《檀弓》齊衰笄亦云尺,則齊衰已下皆與斬同一尺,不可更變,故折吉笄首而已。其總,斬衰已六升,長六寸,鄭注:總六升,象冠數。則齊衰總亦象冠數。正服,齊衰冠八升,則正齊衰總亦八升,是以總長八寸。笄總與斬衰長短爲差,但笄不可更變,折其首總可更變,宜從大功總十升之布總也。言以ヮ者則ヮ有著笄明矣,鄭言此者,舊有人解《喪服小記》雲“男子免而婦人ヮ”,免而無笄,則ヮ亦無笄矣。但免、ヮ自相對,不得以婦人與男子有笄無笄相對,故鄭以經雲“惡笄”有首以ヮ,ヮ笄連言,則ヮ有著笄明矣。

    傳曰:笄有首者,惡笄之有首也。惡笄者,櫛笄也。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吉笄者,象笄也。何以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婦?終之也。(櫛笄者,以櫛之木爲笄,或曰榛笄。有首者,若今時刻鏤摘頭矣。卒哭而喪之大事畢,女子子可以歸於夫家而著吉笄。吉笄尊,變其尊者,婦人之義也。折其首者,爲其大飾也。據在夫家,宜言婦。終之者,終子道於父母之恩。)

    [疏]注“櫛笄”至“之恩”。

    ○釋曰:案記自雲“惡笄之有首也”,即惡笄自有首明矣。而傳更雲“笄有首”,重言之者,但惡者,直木理粗惡,非木之名。若然,斬衰笄用箭,齊衰用櫛,俱是惡。傳恐名通於箭,故重疊言之,名不通於箭,直謂此齊衰櫛木爲惡木也。又云“惡笄者,櫛笄也”者,既疊不通箭,乃釋木名,故云櫛木之笄也。雲“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者,以記折笄首,文承惡笄之下,恐折惡笄之首,故傳辨之。以折首去飾,不可以初喪重時有首,至卒哭哀殺之後,乃更去首,應輕更重,於義不可。故傳以爲初死惡笄有首,至卒哭更著吉笄,嫌其大飾,乃折去首而著之也。又云“吉笄者,象笄也”者,傳明吉時之笄以象骨爲之,據大夫士而言。案《弁師》天子諸侯笄皆玉也。鄭雲“櫛笄者,以櫛之木爲笄”者,此櫛亦非木名。案《玉藻》雲沐“櫛用單櫛,發用象櫛”,鄭雲:“單,白理木爲櫛。”櫛即梳也,以白理木爲梳櫛也。彼單木與象櫛相對,此櫛笄與象笄相對,故鄭雲櫛笄者以櫛之木爲笄。雲“或曰榛笄”者,案《檀弓》雲:“南宮糹舀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ヮ,曰:爾毋從從爾,爾毋扈扈爾。蓋榛以爲笄,長尺而總八寸。”彼爲姑用榛木爲笄,此亦婦人爲姑,與彼同。但此用單木,彼用櫛木,不同耳。蓋二木俱用,故鄭兩存之也。雲“笄有首者,若今刻鏤摘頭矣”,鄭時摘頭之物刻鏤爲之,此笄亦在頭,而去首爲大飾,明首亦刻鏤之,故舉漢法況之也。雲“卒哭而喪之大事畢,女子子可以歸於夫家”者,但以出女子與在家婦俱著惡笄,婦不言卒哭折吉笄首,女子子即言折吉笄之首,明女子子有所爲,故獨折笄首耳。所爲者,以女子外成,既以哀殺事人,可以加容,故著吉笄,仍爲大飾,折去其首,故以歸於夫家解之。若然,《喪大記》雲女子子“既練而歸”,與此注違者,彼小祥,歸是其正法,此歸者,容有故許之歸,故云“可以”,權許之耳。雲“吉笄尊,變其尊者婦人之義也”,婦人之事人,不可頓兇居喪,不可盡飾,故著吉笄,又折笄首,是婦人事人之義,異於男子也。若然,案《服問》雲:“男子重首,婦人重要。”此雲笄尊者,彼男女相對,故云婦人重要。若婦人不同,對男子,然亦是上體尊於下體。故云笄尊也。雲“據在夫家,宜言婦”者,傳解記文女子人猶雲“子折笄首”。雲“終之者,終子道於父母之恩”者,子對父母生稱父對舅姑立名,出應稱婦,故雖出猶稱子,終初未出之恩也。

    妾爲女君、君之長子,惡笄有首,布總。

    [疏]釋曰:妾爲女君之服,得與女君同,爲長子亦三年。但爲情輕,故與上文婦事舅姑齊衰同,惡笄有首,布總也。

    凡衰,外削幅。裳,內削幅,幅三衤句。(削猶殺也。大古冠布衣布,先知爲上,外殺其幅,以便體也。後知爲下,內殺其幅,稍有飾也。後世聖人易之,以此爲喪服。衤句者,謂闢兩側,空中央也。祭服朝服,闢積無數。凡裳,前三幅,後四幅也。)

    [疏]注“削猶”至“幅也”。

    ○釋曰:自此已下盡“尺二寸”,記人記衰裳之制,用布多少,尺寸之數也。雲“凡”者,總五服而言,故云凡以該之。雲“衰外削幅”者,謂縫之邊幅向外。“裳內削幅”者,亦謂縫之邊幅向內。雲“幅三衤句”者,據裳而言,爲裳之法,前三幅後四幅,幅皆三辟,攝之以其七幅,布幅二尺二寸,幅皆兩畔各去一寸,爲削幅則二七十四尺。若不闢積,其腰中則束身不得就,故須闢積其腰中也。腰中廣狹,在人粗細,故衤句之。闢攝亦不言寸數多少,但幅別以三爲限耳。鄭雲“大古冠布衣布”者,案《禮記郊特牲》雲:“大古冠布,齊則緇之。”鄭注云:“唐虞以上曰大古也。”是大古冠布衣布也。雲“先知爲上,外殺其幅,以便體也。後知爲下,內殺其幅,稍有飾也”者,此亦唐虞已上,黃帝已下,故《禮運》雲:“未有麻絲,衣其羽皮。”謂黃帝已前。下文雲後聖有作,“治其絲麻,以爲布帛”。後聖謂黃帝,是黃帝始有布帛,是時先知爲上,後知爲下,便體者。邊幅向外,於體便有飾者,邊幅向內,觀之美也。雲“後世聖人易之,以此爲喪服”者,又案《郊特牲》雲緇布冠,“冠而敝之可也”,注:“此重古而冠之耳。三代改制,齊冠不復用也。以白布冠質,以爲喪冠也。”以此言之,唐虞以下,冠衣皆白布,吉凶同,齊則緇之,鬼神尚幽ウ。三代改制者,更制牟追、章甫、委貌,爲行道朝服之冠。緇布冠,三代將爲始冠之冠,白布冠質,三代爲喪冠也。若然,此後世聖人指夏禹身也,以其三代最先故也。雲“衤句者謂闢兩側,空中央也”者,案《曲禮》“以脯置者,左朐右未”,鄭雲:“屈中雲朐。”則此言衤句者,亦是屈中之稱。一幅凡三處出之,闢兩邊相著,自然中央空矣,幅別皆然也。雲“祭服朝服,闢積無數”者,朝服謂諸侯與其臣以玄冠服爲朝服,天子與其臣以皮弁服爲朝服。祭服者,六冕與爵弁爲祭服。不雲玄端,亦是士家祭服中兼之。凡服唯深衣、長衣之等,六幅破爲十二幅,狹頭向上,不須闢積。其實腰已外,皆闢積無數,似喪冠三辟積,吉冠闢積無數也。然“凡裳,前三幅,後四幅”者,前爲陽,後爲陰,故前三後四,各象陰陽也。唯深衣之等,連衣裳十二幅,以象十二月也。

    若齊,裳內衰外。(齊,緝也。凡五服之衰,一斬四緝。緝裳者,內展之。緝衰者,外展之。)

    [疏]注“齊緝”至“展之”。

    ○釋曰:據上齊斬五章,有一斬四齊。此據四齊而言,不一斬者,上文已論五服衰裳,縫之外內,斬衰裳亦在其中。此據衰裳之下,緝之用針功者,斬衰不齊,無針功,故不言也。“若”言者,不定辭,以其上有斬,不齊,故云若也。言“裳內衰外”者,上言衰外削幅,此齊還向外展之,上言裳內削幅,此齊還向內展之,並順上外內而緝之。此先言裳者,凡齊據下裳而緝之,裳在下,故先言裳,順上下也。鄭雲“齊,緝也”者,據上傳而言之也。雲“凡五服之衰,一斬四緝”者,謂齊衰至總麻並齊,齊既有針功,緦之名則沒,去齊名,亦齊可知也。言“展之”者,若今亦先展訖,乃行鍼功者也。

    負,廣出於寸。(負,在背上者也。,闢領也。負出於闢領外旁一寸。)

    [疏]注“負在”至“一寸”。

    ○釋曰:以一方佈置於背上,上畔縫著領,下畔垂放之,以在背上,故得負名。闢領,即下文也,出於闢領外旁一寸,總尺八寸也。

    ,博四寸,出於衰。(博,廣也。闢領廣四寸,則與闊中八寸也。兩之爲尺六寸也。出於衰者,旁出衰外,不著寸數者,可知也。)

    [疏]注“博廣”至“知也”。

    ○釋曰:此闢領廣四寸,據兩相而言。雲“出於衰”者,謂比前衰而言出也。雲“博,廣也”者,若言博,博是寬狹之稱,上下兩旁俱名爲博。若言廣,則唯據橫闊而言。今此四寸據橫,故博爲廣,見此義焉。雲“闢領,廣四寸”者,據項之兩相向外各廣四寸。雲“則與闊中八寸也”者,謂兩身當縫,中央總闊八寸,一邊有四寸,並闢領四寸,爲八寸。雲“兩之爲尺六寸也”者,一相闊與闢領八寸,故兩之總一尺六寸。雲“出於衰者,旁出衰外”者,以兩旁闢領,向前望衰之外也。雲“不著寸數者可知也”者,以衰廣四寸,闢領橫廣總尺六寸,除中央四寸當衰,衰外兩旁各出衰六寸,故云不著寸數可知也。

    衰,長六寸,博四寸。(廣袤四寸也。前有衰,後有負板,左右有闢領,孝子哀慼無所不在。)

    [疏]注“廣袤”至“不在”。

    ○釋曰:袤,長也,據上下而言也。綴於外衿之上,故得廣長當心。雲“前有衰,後有負板”者,謂負廣出於寸,及衰長六寸,博四寸。雲“左右有闢領”者,謂左右各四寸。雲“孝子哀慼無所不在”者,以衰之言摧,孝子有哀摧之志,負在背上者,荷負其悲哀在背也。雲“”者,以哀慼之情,指緣於父母,不兼念餘事,是其四處皆有悲痛,是無所不在也。

    衣帶,下尺。(衣帶下尺者,要也。廣尺,足以掩裳上際也。)

    [疏]注“衣帶”至“際也”。

    ○釋曰:謂衣腰也。雲“衣”者,即衰也,但衰是當心廣四寸者,取其哀摧在於偏體,故衣一名爲衰。今此雲據在上曰衣,舉其實稱。雲“帶”者,此謂帶衣之帶,非大帶、革帶者也。雲“衣帶下尺者”,據上下闊一尺,若橫而言之,不著尺寸者,人有粗細,取足爲限也。雲“足以掩裳上際也”者,若無腰,則衣與裳之交際之,露見表衣,有腰則不露見,故云掩裳上際也。言上際者,對兩旁有衽,掩旁兩廂下際也。

    衽,二尺有五寸。(衽,所以掩裳際也。二尺五寸,與有司紳齊也。上正一尺,燕尾二尺五寸,凡用布三尺五寸。)

    [疏]注“衽所”至“五寸”。

    ○釋曰:雲“掩裳際也”者,對上腰而言,此掩裳兩廂下際不合處也。雲“二尺五寸,與有司紳齊也”者,《玉藻》文。案彼士已上,大帶垂之皆三尺,又云有司二尺有五寸,謂府史紳即大帶也。紳,重也,屈而重,故曰紳。此但垂之二尺五寸,故曰與有司紳齊也。雲“上正一尺”者,取布三尺五寸,廣一幅,留上一尺爲正。正者,正方不破之言也。一尺之下,從一畔旁入六寸,乃向下,邪向下一畔一尺五寸,去下畔亦六寸,橫斷之,留下一尺爲正。如是,則用布三尺五寸,得兩條衽,衽各二尺五寸,兩條共用布三尺五寸也。然後兩旁皆綴於衣,垂之向下掩裳際,此謂男子之服。婦人則無,以其婦人之服連衣裳,故鄭上《斬章》注云婦人之服“如深衣則衰無帶,下又無衽”是也。

    袂,屬幅。(屬猶連也。連幅,謂不削。)

    [疏]注“屬猶”至“不削”。

    ○釋曰:屬幅者,謂整幅二尺二寸,凡用布爲衣物及射侯,皆去邊幅一寸,爲縫殺,今此屬連其幅,則不削去其邊幅,取整幅爲袂。必不削幅者,欲取與下文衣二尺二寸同,縱橫皆二尺二寸,正方者也。故《深衣》雲“袂中可以運肘”,二尺二寸亦足以運肘也。

    衣,二尺有二寸。(此謂袂中也。言衣者,明與身參齊。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衣自領至要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加闢領八寸,而又倍之,凡衣用布一丈四寸。)

    [疏]注“此謂”至“四寸”。

    ○釋曰:雲“此謂袂中也”者,上雲袂,據從身向而言,此衣據從上向掖下而言。雲“言衣者,明與身參齊”者,袂所以連衣爲之,衣即身也,兩旁袂與中央身總三事,下與畔皆等,故變袂言衣,欲見袂與衣齊參也,故云與身參齊。雲“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者,案《深衣》雲袂中“可以運肘”,鄭注云:“肘不能不出入。”彼雲肘,此雲肱也。凡手足之度,鄭皆據中人爲法,故云中人也。雲“衣自領已下”云云者,鄭欲計衣之用布多少之數,自領至腰皆二尺二寸者,衣身有前後,今且據一相而言,故云衣二尺二寸,倍之爲四尺四寸,總前後計之,故云“倍之爲四尺四寸”也。雲“加闕中八寸”者,闕中謂闕去中央安項處,當縫兩相總闕去八寸,若去一相,正去四寸,若前後據長而言,則一相各長八寸,通前兩身四尺四寸,總五尺二寸也。雲“而又倍之”者,更以一相五尺二寸,並計之,故云又倍之。雲“凡衣用布一丈四寸”者,此唯計身,不計袂與,及負衽之等者,彼當丈尺寸自見,又有不全幅者,故皆不言也。

    ,尺二寸。(,袖口也。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並兩手也。吉時拱尚左手,喪時拱尚右手。)

    [疏]注“袖”至“右手”。

    ○釋曰:雲“,袖口也”者,則袂末接者也。雲“尺二寸”者,據衤復攝而言,圍之則二尺四寸,與深衣之同,故云“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並兩手”也。“吉時拱尚左手,喪時拱尚右手”者,案《檀弓》雲:“孔子與門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亦皆尚右。孔子曰:我則有姊之喪故也。二三子皆尚左。”鄭雲:“復,正也。喪尚右,右,陰也。吉尚左,左,陽也。”是其吉時拱尚左,喪時拱尚右也。以橫既與深衣尺二寸,既據橫而言,不言緣之深淺、尺寸者,同故,緣口深淺亦與深衣同寸半可知,故記人略不言也。

    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以其冠爲受,受冠七升。(衰,斬衰也。或曰三升半者,義服也。其冠六升,齊衰之下也。斬衰正服,變而受之此服也。三升,三升半,其受冠皆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

    [疏]注“衰斬”至“差也”。

    ○釋曰:自此至篇末,皆論衰冠升數多少也。以其正經言斬與齊衰,及大功、小功、緦麻之等,並不言布之升數多少,故記之也。雲“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者,衰異冠同者,以其三升半,謂縷如三升半,成布還三升,故其冠同六升也。雲“以其冠爲受,受冠七升”者,據至虞變麻服葛時,更以初死之冠六升布爲衰,更以七升布爲冠,以其葬後哀殺,衰冠亦隨而變輕故也。雲“衰,斬衰也”者,總二衰皆在《斬衰章》也。雲“或曰三升半者,義服也”者,以其《斬章》有正、義,子爲父,父爲長子,妻爲夫之等,是正斬。雲諸侯爲天子,臣爲君之等,是義斬。此三升半實是義服,但無正文,故引或人所解爲證也。上章子夏傳亦直雲衰三升冠六升,亦據正斬而言。不言義服者,欲見義服成布同三升故也。雲“六升,齊衰之下也”者,齊衰之降服四升,正服五升,義服六升,以其六升是義服,故云“下”也。雲“斬衰正服,變而受之此服也”者,下注雲“重者輕之故也”。雲“三升,三升半,其受冠者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者,以父與君尊等,恩情則別,故恩深者三升,恩淺者三升半,成布還三升,故云少差也。

    齊衰四升,其冠七升。以其冠爲受,受冠八升。(言受以大功之上也。此謂爲母服也。齊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義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爲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於父母。)

    [疏]注“言受”至“父母”。

    ○釋曰:此據父卒爲母齊衰三年而言也。雲“言受以大功之上也”者,以其降服,大功衰七升;正服,大功衰八升,故云大功之上。雲“此謂爲母服也”者,據父卒爲母而言,若父在爲母,在正服齊衰前已解訖。雲“齊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義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爲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於父母”者,上斬言三升主於父,此言四升主於母,正服以下輕,故不言從可知也。

    む衰四升有半,其冠八升。(此謂諸侯之大夫爲天子む衰也。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縷之精粗也。升數在齊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疏]注“此謂”至“尊也”。

    ○釋曰:雲“諸侯之大夫爲天子む衰也”者,是正經文也。雲“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縷之精粗也”者,據升數合在杖期上,以其升數雖少,以縷精粗與小功同,不得在杖期上,故在小功之上也。雲“升數在齊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據縷如小功,小功已下乃是兄弟,故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至尊,則天子是也。

    大功八升,若九升。小功十升,若十一升。(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不言七升者,主於受服,欲其文相值,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義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爲受也。斬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輕之,輕者從禮,聖人之意然也。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義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緦麻無受也。此大功不言受者,其章既著之。)

    [疏]注“此以”至“著之”。

    ○釋曰:雲“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者,以其小功、大功俱有三等,此唯各言二等,故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以此二小功衰,衰受二大功之冠,爲衰二大功,初死,冠還用二小功之衰,故轉相受也。雲“不言七升者,主於受服,欲其文相值”者,以其七升乃是殤大功,《殤大功章》雲“無受”,此主於受,故不言七升者也。雲欲其文相值,值者,當也,以其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與降服小功衰十升同;既葬,受衰十升,冠十一升,義服,大功衰九升,其冠十一升,與正服小功衰同;既葬,以其冠爲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初死,冠皆與小功衰相當,故云文相值也,是冠衰之文相值。雲“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義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爲受也”,鄭言此者,既解爲文相值,又覆解文相值之事。若然,降服既無受,而亦覆言之者,欲見大功正服與降服冠升數同之意。必冠同者,以其自一斬及四齊,衰與降大功冠皆校衰三等,及至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冠與降大功同上校二等者,若不進正大功冠與降同,則冠宜十一升。義大功衰九升者,冠宜十二升,則小功緦麻冠衰同,則降小功衰冠當十二升,正服小功冠衰同十三升,義服小功當冠衰十四升,緦麻冠衰當十五升,十五升即與朝服十五升同,與吉無別。故聖人之意,進正大功冠與降大功同,則緦麻不至十五升。若然,正服大功不進之,使義服小功至十四升,緦麻十五升抽其半,豈不得爲緦乎?然者,若使義服小功十四升,則與疑衰同,非五服之差故也。又云“斬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輕之,輕者從禮,聖人之意然也”者,聖人之意,重者恐至滅性,故抑之,受之以輕服、義服,齊衰六升是也。輕者從禮者,正大功八升,冠十升,既葬,衰十升,受以降服小功義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衰十一升,受以正服小功二等,大功皆不受,以義服小功是從禮也,是聖人有此抑揚之義也。雲“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義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緦麻無受”者,此鄭雲皆以即葛及無受,文出《小功緦麻章》。以其小功因故衰,唯變麻服葛爲異也。其降服,小功已下升數,文出《傳》,故彼雲:“斬衰三升,齊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緦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此哀之發於衣服者也。”鄭注云:“此齊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服主於受,是極列衣服之差也。”鄭彼注顧此文校多少而言。雲“服主於受”,據此文不言降服大功、小功、緦麻之受,以其無受,又不言正服、義服,齊衰者二者雖有受,齊斬之受主於父母,故亦不言。若然,此言十升、十一升小功者,爲大功之受,而言非小功有受,彼注云是極列衣服之差者,據彼經總言,是極盡陳列於服之差降,故其言之與此異也。

    ●卷三十五士喪禮第十二

    [疏]《士喪禮》第十二。

    ○鄭《目錄》雲:“士喪其父母,自始死至於既殯之禮。喪於五禮屬兇。《大戴》第四,《小戴》第八,《別錄》第十二。”

    ○釋曰:鄭雲“自始死至於既殯之禮”者,自,從也;既,已也;謂從始死已殯之後,未葬之前,皆錄之。是已下殯後論朔奠、筮宅、井槨、卜葬日之事也。又云“喪於五禮屬兇”者,案《周禮大宗伯》掌五禮:吉、兇、賓、軍、嘉。此於五禮屬兇。若然,天子諸侯之下皆有士,此當諸侯之士。知者,下雲“君若有賜不言王”。又《喪大記》雲:“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鄭雲:“《士喪禮》沐稻,此雲士沐粱,蓋天子之士也。”又大斂陳衣與《喪大記》不同,鄭亦云:“彼天子之士,此諸侯之士。”以此言之,此篇諸侯之士可知。但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一命與不命皆分爲三等,各有上、中、下,及行喪禮,其節同,但銘旌有異,故下雲“爲銘各以其物,亡則以緇長半幅”,物謂公侯伯之士,一命已上,生時得建旌旗;亡謂子男之士,生時無旌旗之物者,唯此爲異。又鄭直雲士喪父母,不言妻與長子二者,亦依士禮,故下記雲:“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死。”是禮同,故得同附於君之臣。記不雲父者,以其經主於父死,故記不言也。

    士喪禮。死於室,無用斂衾。(室,正寢之室也。疾者齊,故於正寢焉。疾時處北墉下,死而遷之當牖下,有牀衽。無,覆也。斂衾,大斂所並用之衾。衾,被也。小斂之衾當陳。《喪大記》曰:“始死,遷屍於牀,無用斂衾,去死衣。”)

    [疏]注“室”至“死衣”。

    ○釋曰:自此盡“帷堂”,論始死招魂、綴足、設奠、帷堂之事。雲“室,正寢之室也”者,若對天子諸侯謂之路寢,卿大夫士謂之室,亦謂之寢,故下記雲“士處寢”,總而言之,皆謂之正寢。是以莊三十二年秋八月,公薨於路寢,《公羊傳》雲:“路寢者何?正寢也。”《梁傳》亦云:“路寢,正寢也。”言正寢者,對燕寢與側室非正。案《喪大記》雲:“君夫人卒於路寢,大夫世婦卒於寢,內子未命,則死於下室,遷屍於寢,士之妻皆死於寢。”鄭注云:“言死者必皆於正處也。”以此言之,妻皆與夫同處。若然,天子崩亦於路寢,是以《顧命》成王崩,延康王於翼室。翼室,則路寢也。若非正寢,則失其所。是以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公薨於小寢”,《左氏傳》雲:“即安也。”是譏不得其正。雲“疾者齊,故於正寢焉。疾時處北墉下,死而遷之當牖下,有牀衽”者,此並取下記文,但文有詳略,文次不與本同。雲“疾者齊,故於正寢焉”,以其齊須在寢,是以故在正寢。鄭彼注云:“正情性也。”衽是臥席,故彼雲“下莞上簟,設枕”焉。雲“無,覆也,斂衾,大斂所並用之衾”者,經直雲衾,不辯大小。鄭知非小斂衾,是大斂衾者,鄭雲小斂之衾當陳者,不用小斂衾,以其大斂未至,故且覆屍,是以小斂訖,大斂之衾當陳,則用夷衾覆屍,是其次也。此所覆屍,屍襲後將小斂,乃去之,是以下襲訖,亦云“無用衾”,鄭注云:“始死時,斂衾。”必覆之者,爲其形褻。言大斂所用之衾者,案《喪大記》君大夫士皆小斂一衾,大斂二衾。今始死,用大斂一衾以覆屍,及至大斂之時,兩衾俱用,一衾承薦於下,一衾以覆屍,故云大斂所並用之衾。引《喪大記》者,欲見加斂衾以覆屍,以“去死衣”,鄭彼注云“去死衣,病時所加新衣及復衣也,去之以俟沐浴”是也。

    復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於衣,左何之,扌及領於帶。(復者,有司招魂復魄也。天子則夏採、祭僕之屬,諸侯則小臣爲之。爵弁服,純衣裳也,禮以冠名服。簪,連也。)

    [疏]注“復者”至“連也”。

    ○釋曰:言“復者一人”者,諸侯之士一命與不命並皆一人。案《雜記》雲“復西上”者,鄭注云:“北面而西上,陽長左也。復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數。”若然,案《典命》諸侯卿大夫三命、再命、一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皆依命數,九人以下。則天子宜十二爲節,當十有二人也。雲“復者,有司”者,案《喪大記》復者小臣,則士家不得同僚爲之,則有司府史之等也。不言所著衣服者,案《喪大記》小臣朝服,下記亦云“復者朝服”,則尊卑皆朝服可知。必著朝服者,鄭注《喪大記》雲:“朝服而復,所以事君之衣也。”復者庶其生氣,復既不蘇,方始爲死事耳。愚謂朝服平生所服,冀精神識之,而來反,衣以其事死如事生,故復者皆朝服也。若然,天子崩,復者皮弁服也。雲“招魂復魄也”者,出入之氣謂之魂,耳目聰明謂之魄,死者魂神去,離於魄,今欲招取魂來複歸於魄,故云招魂復魄也。雲“天子則夏採、祭僕之屬”者,案《周禮天官夏採職》雲:“大喪以冕服復於大祖,以乘車建綏復於四郊。”鄭注云:“求之王平生嘗所有事之處。乘車玉路於大廟,以冕服不出宮也。”又《夏宮祭僕職》雲:“大喪復於小廟。”鄭注云:“小廟,高祖以下也。始祖曰大廟。”又《隸僕》雲“大喪復於小寢”,鄭注云:“小寢,高祖以下廟之寢也。始祖曰大寢。”此不言隸僕,以其隸僕與祭僕同僕官之屬中兼之。案《檀弓》:“君復於小寢、大寢、小祖、大祖、庫門、四郊。”鄭注云:“尊者求之備也,亦他日所嘗有事。”是諸侯復法。言庫門,據魯作說,若凡平諸侯,則皋門,舉外門而言,三門俱復。則天子五門及四郊皆復。不言者,文不具。卿大夫以下,復自門以內廟及寢而已。婦人無外事,自王后以下,所復處亦自門以內廟及寢而已。雲“諸侯則小臣爲之”者,《喪大記》文也。雲“爵弁服,純衣裳也”者,案《士冠禮》雲“陳服於房中西墉下,東領北上。爵弁,服裳,純衣”是也。士用爵弁者,案《雜記》雲:“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是士服爵弁,助祭於君玄冠,自祭於家廟,士複用助祭之服。則諸侯以下皆用助祭之服可知。故《雜記》雲:“復,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鄭注云:“復,招魂復魄也。冕服者,上公五,侯伯四,子男三。褒衣亦始命爲諸侯,及朝覲見加賜之衣也。褒猶進也。”則袞冕之類。若然,冕服者有六,除大裘,有袞冕、冕、毳冕、冕、玄冕,上公袞冕而下,侯伯冕而下,子男毳冕而下,皆爵弁。若然,孤自冕而下,卿大夫玄冕,爵弁,士爵弁而已。天子孤卿大夫士,其衣亦與之同。三公執璧,與子男同,其服亦同。若然,大裘是祭天地之服,又與四郊建綏,而復不用大裘,而冕則門及廟寢等用袞冕以下,與上公同。但復者依命數,衣服不足覆,取上服重用之,以充其數。王后以下,案《雜記》雲復衣“夫人稅衣揄狄”,鄭鞠衣、展衣、衤彖衣至揄狄,是侯伯夫人。案《周禮內司服》掌王后六服,衤韋衣、揄狄、闕狄、鞠衣、展衣、衤彖衣。王后及上公夫人,二王後及魯之夫人,皆用衤韋衣下至衤彖衣。侯伯夫人與王之三夫人,同揄翟以下至衤彖衣。子男夫人與三公夫人,自闕狄以下至衤彖衣。孤之妻與九嬪,鞠衣、展衣、衤彖衣。卿大夫妻與王之世婦,展衣、衤彖衣。士妻與女御,衤彖衣而已。雲“禮以冠名服”者,案《士冠禮》皮弁、爵弁,並列於階下執之,而空陳服於房,雲“皮弁服”、“爵弁服”,是以冠名服。鄭言此者,欲見覆時唯用緇衣裳,不用爵弁。而經言爵弁服,是禮以冠名服也。雲“簪,連也”者,若凡常,衣服、衣裳各別,今此招魂,取其便,故連裳於衣。

    升自前東榮,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復!”三。降衣於前。(北面招,求諸幽之義也。皋,長聲也。某,死者之名也。復,反也。降衣,下之也。《喪大記》曰:“凡復,男子稱名,婦人稱字。”)

    [疏]注“北面”至“稱字”。

    ○釋曰:案《喪大記》:“復有林麓,則虞人設階;無林麓,則狄人設階。”鄭雲:“階,所乘以外屋者。虞人,主林麓之官也。狄人,樂吏之賤者。階,梯也,иね之類。”有林麓,謂君與夫人有國有采地者,無林麓,謂大夫士無采地者。則此升屋之時,使狄人設梯。復聲必三者,禮成於三。“北面招求諸幽之義也”者,《禮記檀弓》文。以其死者必歸幽暗之方,故北面招之,求諸幽之義。引《喪大記》者,證經復時所呼名字,雲“男子稱名”者,據大夫以下。若天子崩,則雲“皋天子復”,若諸侯薨,則稱“皋某甫復”,若婦人稱字,則尊卑同。此經含有男子、婦人之喪,故言男子稱名,婦人稱字。案《喪服小記》雲:“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是也。

    受用篋,升自阼階,以衣屍。(受者,受之於庭也。復者,其一人招,則受衣亦一人也。人君則司服受之,衣屍者覆之,若得魂反之。)

    [疏]注“受者”至“反之”。

    ○釋曰:鄭“知受之於庭”者,以其降衣檐前,受而升自阼階,明知受之於堂下,在庭可知。雲“復者其一人招,則受衣亦一人也”者,以其服唯一領,明知各一人也,自再命以上,受者亦各依命數。雲“人君則司服受之”者,案《喪大記》雲:“北面三號,卷衣投於前,司服受之。”以其大夫士無司服之官,明據君也。雲“衣屍者覆之,若得魂反之”者,此服衣浴而去之,不用襲斂,故《喪大記》雲:“始死,遷屍於牀,無用斂衾,去死衣。”鄭注云:“死衣,病時所加新衣及復衣也。”彼又云:“復衣不以衣屍,不以斂。”鄭注云:“不以衣屍,謂不以襲也。”斂謂小斂、大斂,而云“覆之”,直取魂魄反而已。

    復者降自後西榮。(不由前降,不以虛反也。降因徹西北,若雲此室兇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

    [疏]注“不由”至“死事”。

    ○釋曰:雲“不由前降,不以虛反也”者,凡復者,緣孝子之心,望得魂氣復反,復而不蘇,則是虛反。今降自後,是不欲虛反也。雲“降因徹西北”者,案此文及《喪大記》皆言降自西北榮,皆不言徹,鄭雲徹者,案《喪大記》將沐,“甸人爲{役土}於西牆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薪”,用爨之諸文更不見徹薪之文,故知復者降時徹之,故鄭雲降因徹西北也。西北名爲者,案《特牲》屍謖之後,改饌於西北隅,以爲陽厭,而云“用筵”,鄭雲:“,隱也。”故以西北隅爲也。必徹毀之者,鄭雲“若雲此室兇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者,復而不蘇,下文楔齒、綴足之等,皆是行死事也。

    楔齒用角四,(爲將含,恐其口閉急也。)

    [疏]注“爲將”至“急也”。

    ○釋曰:案記雲:“楔貌如軛上兩末。”鄭雲:“事便也。”此角四其形與扌及醴角四制別,故屈之如軛,中央入口,兩末向上,取事便也。以其兩末向上,出入易故也。

    綴足用燕几。(綴猶拘也。爲將屨,恐其闢戾也。今文綴爲對。)

    [疏]注“綴猶”至“爲對”。

    ○釋曰:案記雲:“綴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鄭注云:“校,脛也。屍南首,幾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闢戾矣。”以此言之,幾之兩頭皆有兩足,今豎用之一頭,以夾兩足,恐幾傾倒,故使御者坐持之。案《喪大記》:“小臣楔齒用角四,綴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又案《周禮天官玉府》:“大喪共含玉,復衣裳,角枕、角四。”則自天子以下至於士,其禮同。言燕几者,燕,安也。當在燕寢之內,常馮之以安體也。

    奠脯醢、醴酒,升自阼階,奠於屍東。(鬼神無象,設奠以馮依之。)

    [疏]注“鬼神”至“依之”。

    ○釋曰:案《檀弓》曾子云:“始死之奠,其餘閣也與?”鄭注云“不容改新”也,則此奠是閣之餘食爲之。案下小斂一豆一籩,大斂兩豆兩籩。此始死,俱言亦無過一豆一籩而已。下記雲:“若醴若酒。”鄭注云:“或卒無醴,用新酒。”此醴酒雖俱言,亦科用其一,不併用,以其小斂酒醴具有,此則未具,是其差。

    帷堂。(事小訖也。)

    [疏]注“事小訖也”。

    ○釋曰:雲“事小訖也”者,以其未襲,斂必帷之者,鬼神尚幽ウ故也。

    乃赴於君。主人西階東,南面命赴者,拜送。(赴,告也。臣,君之股肱耳目,死當有恩。)

    [疏]注“赴告”至“有恩”。

    ○釋曰:此及下經,論使人告君之事。雲“臣,君之股肱耳目”者,案《虞書》雲:“帝曰:臣作朕股肱耳目。”注云:“大體若身。”雲死當有恩,是以下有吊及贈衤遂之事也。案《檀弓》雲:“父兄命赴者。”鄭注云:“謂大夫以上也,士主人親命之。”是尊卑禮異也。

    有賓,則拜之。(賓,僚友羣士也。其位猶朝夕哭矣。)

    [疏]注“賓僚”至“哭矣”。

    ○釋曰:此謂因命赴者,有賓則拜之。若不因命赴者,則不出,是以下雲“唯君命出”,鄭雲“始喪之日,哀慼甚,在室故不出”是也。雲“賓,僚友羣士也”者,同官爲僚,同志爲友,羣士即僚友也。以其始死,唯赴君,此僚友未蒙赴及即來,是先知疾重,故未赴即來,明是僚友之士,非大夫及疏遠者。若有大夫,則經辨之而稱大夫,是以下文因君衤遂,即雲“有大夫則特拜之”是也。雲“其位猶朝夕哭矣”者,謂賓吊位猶如賓朝夕哭位,其主人之位則異於朝夕,而在西階東,南面拜之,拜訖,西階下東面,下經所云“拜大夫之位”是也。

    入,坐於牀東,衆主人在其後,西面。婦人俠牀,東面。(衆主人,庶昆弟也。婦人,謂妻妾子姓也,亦妻在前。)

    [疏]注“衆主”至“在前”。

    ○釋曰:自此盡“北面”,論主人以下哭位之事。雲“入坐”者,謂上文主人拜賓訖,入坐於牀東,是其衆主人直言在其後,不言坐,則立可知。婦人雖不言坐,案《喪大記》婦人皆坐,無立法。言“俠牀”者,男子牀東,婦人牀西,以近而言也。案《喪大記》:“士之喪,主人、父、兄、子姓皆坐於東方,主婦、姑、姊妹、子姓皆坐於西方。”此義恐錯,此經有不命士,《喪大記》無不命士,又與《大記》文不同,釋亦不合。“子姓皆坐於西方”,注云:“士賤,同宗尊卑皆坐。”此除主人之外不坐者,此據命士,彼據不命之士。知者,案《喪大記》雲:“大夫之喪,主人坐於東方,主婦坐於西方,其有命夫、命婦則坐,無則皆立。”是大夫喪,尊者坐,卑者立,是知此非主人皆立,據命士;《大記》雲尊卑皆坐,據不命之士。雲“婦人謂妻妾子姓”者,下雲“親者在室”,其中有姑姊,故此注直言妻妾子姓也。《喪大記》兼言姑姊妹者,彼無別文,見親者在室,故注總言之也。言“亦妻在前”者,亦主人在衆主人前也。

    親者在室。(謂大功以上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者。)

    [疏]注“謂大”至“此者”。

    ○釋曰:知親者謂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相親暱之理,下有衆婦人戶外,據小功以下疏者,故知此爲大功以上也。雲“父兄姑姊妹”在此者,上注據死者妻妾子姓也,此注據主人之兄弟姑姊妹子姓而言。若然,父謂諸父,兄謂諸兄、從父昆弟,姑謂主人之姑,姊妹謂從父姊妹,子姓謂主人之孫,於死者謂曾孫、玄孫。曾孫爲曾祖、高祖齊衰三月,當在大功親之內,故云“子姓”在此者。

    衆婦人戶外北面,衆兄弟堂下北面。(衆婦人、衆兄弟,小功以下。)

    [疏]注“衆婦人”至“以下”。

    ○釋曰:案《喪服記》雲:“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傳曰:“小功以下爲兄弟。”玄謂於此發兄弟傳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國,則親自親矣,是大功以上爲親者,則上文是也。是以知此婦人在戶外,是小功以下可知。若然,同是小功以下,而男子在堂下者,以其婦人有事自堂及房,不合在下,故男子在堂下,婦人戶外堂上耳。

    君使人吊。徹帷。主人迎於寢門外,見賓不哭,先入,門右北面。(使人,士也。禮使人必以其爵。使者至,使人入將命,乃出迎之。寢門,內門也。徹帷,<戶去>之,事畢則下之。)

    [疏]注“使人士”至“下之”。

    ○釋曰:自此盡“不辭入”,論君使人吊礻遂之事。鄭知禮使人必以其爵者,案《聘禮》使人歸饔餼及致禮皆各以其爵,此君使人吊朝士,明亦以其爵,使士可知,此《儀禮》見諸侯吊法。若天子則不以其爵,各以其官,是以《周禮大僕職》雲:“掌三公孤卿之吊勞。”鄭雲:“王使往。”又《小臣職》雲:“掌士大夫之吊勞。”又《御僕職》掌羣使之吊勞。又案《宰夫職》雲:“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與幣器。”注:“吊事,吊諸侯。”是其皆以官不以爵也。雲“使者至,使人入將命,乃出迎之”者,將命,謂傳賓主人之言擯者也。案下小斂後雲:“有礻遂者,則將命擯者出請入告。”注云:“《喪禮》略於威儀,既小斂擯者乃用辭。”若然,則此雖有擯者,未用辭,故此下經不雲主人出迎。經不雲擯者,鄭探其意,使者,使人入將命所使之人。入將命,即包主人擯者也。雲“寢門,內門也”者,以其大夫士唯有兩門,有寢門者、外門者。以其下雲“主人拜送於外門外”,故知此寢門,內門也。雲“徹帷,<戶去>之”者,謂褰帷而上,非謂全徹去。知事“畢則下之”者,案下“君使人礻遂,徹帷”,明此事畢,下之可知。

    吊者入,升自西階,東面。主人進中庭,吊者致命。(主人不升,賤也。致命曰:“君聞子之喪,使某如何不淑。”)

    [疏]注“主人”至“不淑”。

    ○釋曰:上雲主人迎於寢門外,此雲吊者入,謂入寢門,以其死在寢。雲“主人不升,賤也”者,對大夫之喪,其子得升堂受命。知者,案《喪大器》:“大夫於君命,迎於寢門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於下。”言拜於下,明受命之時得升堂,必知大夫之子得升堂受命者。案《喪大記》雲:“大夫之喪,將大斂,君至,主人迎,先入門右,君即位於序端,主人房外南面,卒斂,宰告,主人降,北面於堂下,君撫之,主人拜稽顙。”鄭注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視斂。”下文又云:“士之喪,將大斂,君不在,其餘禮猶大夫也。”以君常視士殯,故言君不在。若有恩賜,君視大斂則不得如大夫。言君不在者,謂士之子不升堂,在君側。以此言之,士受君命,不得升堂,以其賤。明大夫之子得升,受命乃降拜可知。是以《大戴禮》雲:“大夫於君命升聽命降拜”是也。雲“致命曰”以下,鄭知有此辭者,案《雜記》諸侯使人吊鄰國之君喪,而云吊者入,升自西階東面,致命曰:“寡君聞君之喪,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彼據鄰國之君,故稱寡;此使士吊己國之士,故直雲君,不言寡也。

    主人哭,拜稽顙,成踊。(稽顙,頭觸地。成踊,三者三。)

    [疏]注“稽顙”至“者三”。

    ○釋曰:雲“稽顙頭觸地”者,案《禮記檀弓》曰:“稽顙而後拜,頎乎其致也。”爲稽首之拜,但觸地無容即名稽顙。雲“成踊三者三”,案《曾子問》,君薨,世子生,三日告殯雲:“衆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凡九踊也。

    賓出,主人拜送於外門外。

    君使人衤遂。徹帷。主人如初。衤遂者左執領,右執要,入,升,致命。(衤遂之言遺也。衣被曰衤遂。致命曰:“君使某衤遂。”)

    [疏]注“衤遂之”至“某衤遂”。

    ○釋曰:雲“主人如初”者,如上吊時迎於寢門外以下之事也。雲“衤遂之言遺也”者,謂君有命,以衣服遺與主人。雲“衣被曰衤遂”者,案《左傳》隱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亙來歸惠公仲子之。”《梁傳》曰“乘馬曰,衣衾曰衤遂,貝玉曰含,錢財曰賻”是也。雲“致命曰君使某衤遂”者,亦約《雜記》文。此君衤遂雖在襲前,主人襲與小斂俱不得用君衤遂,大斂乃用之。知者,案《喪大記》雲:“君無衤遂,大夫士畢主人之祭服,親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陳。”注云“無衤遂者,不陳不以斂”謂不用之爲小斂,至大斂乃用之。故下文大斂之節雲“君衤遂不倒”,注云“至此乃用君衤遂,主人先自盡”是也。

    主人拜如初,衤遂者入,衣屍,出。主人拜送如初。唯君命,出,升降自西階。遂拜賓,有大夫則特拜之。即位於西階下,東面,不踊。大夫雖不辭,入也。(唯君命出,以明大夫以下,時來吊衤遂,不出也。始喪之日,哀慼甚,在室,故不出拜賓也。大夫則特拜,別於士旅拜也。即位西階下,未忍在主人位也。不踊,但哭拜而已。不辭而主人升入,明本不爲賓出,不成禮也。)

    [疏]注“唯君”至“禮也”。

    ○釋曰:雲“主人拜如初”者,亦如上主人進中庭,哭拜稽顙成踊。雲“衤遂者入,衣屍出”者,案《既夕》記:“衤遂者委衣於牀,不坐。”衆衤遂者委於牀上不坐。則此衤遂者左執領,右執要,以衣屍,亦不坐。雲“唯君命出”者,欲見孤卿大夫士,雖有吊衤遂來皆不出,故云唯著異也。雲“遂拜賓”者,因事曰遂,以因有君命,故拜賓,若無君命,則不出戶。雲“大夫雖不辭,入也”者,謂主人小斂後,賓致辭雲“如何不淑”,乃復位踊。今以初死,大夫雖不辭,主人升入室。雲“以明大夫以下,時來吊衤遂,不出也”者,言唯君命出,明大夫已下,時來吊衤遂,不出可知。經雲拜大夫者,以因君命,出見故也。雲“未忍在主人位也”者,至小斂後始就東階下,西南面主人位也。雲“明本不爲賓出,不成禮也”者,總解不爲之踊,及雖不辭而入二事。

    親者衤遂,不將命,以即陳。(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也。不將命,不使人將之致於主人也。即陳,陳在房中。)

    [疏]注“大功”至“房中”。

    ○釋曰:自此盡“房”,論大功兄弟及朋友吊衤遂之事。雲“大功以上”,謂並異門齊衰,故云以上。雲“即陳,陳在房中”者,下雲“如衤遂以房”,故知此陳陳在房中也。

    庶兄弟衤遂,使人以將命於室,主人拜於位,委衣於屍東牀上。(庶兄弟,即衆兄弟也。變衆言庶,容同姓耳。將命曰:“某使某衤遂。”拜於位,室中位也。)

    [疏]注“庶兄”至“位也”。

    ○釋曰:知“庶兄弟即衆兄弟”者,見上文雲“親者在室”,又云“衆兄弟堂下北面”,注云“是小功以下”。又云“親者衤遂”,此雲“庶兄弟衤遂”,以文次而言,故知庶兄弟即衆兄弟也。雲“變衆言庶,容同姓耳”者,以同姓絕服者有衤遂法,鄭必知變衆言庶,即容同姓者,見《喪服不杖麻屨章》士言衆子,大夫言庶子。鄭雲:“士謂之衆子未能遠別也。”是庶者疏遠之稱,故知言庶容同姓。雲“將命曰,某使某衤遂”者,某謂庶兄弟名,使某衤遂者名,但庶兄弟是小功緦麻之親,在堂下,使有司歸家取服,致命於主人,若同姓,容不在始來吊衤遂也。雲“拜於位,室中位也”者,以其非君命不出,故知拜於室中位也。

    朋友衤遂,親以進,主人拜,委衣如初。退,哭,不踊。(親以進,親之恩也。退,下堂反賓位也,主人徒哭不踊,別於君衤遂也。)

    [疏]注“親以”至“衤遂也”。

    ○釋曰:雲“別於君衤遂也”者,上文君衤遂之時,主人哭拜,稽顙成踊,此朋友衤遂,主人徒哭不踊,故云別於君衤遂。

    徹衣者執衣如衤遂,以房。(凡於衤遂者出,有司徹衣。)

    [疏]注“凡於”至“徹衣”。

    ○釋曰:雲“執衣如衤遂”者,上文君衤遂之時,衤遂者左執領右執要。此徹衣者,亦左執領,右執要,故云如衤遂也。雲“凡於衤遂者,出有司徹衣”者,案此徹衣之文,在諸衤遂者之下言之,故《雜記》諸侯使人吊,含衤遂訖,乃雲“主人有司”,故云凡於衤遂者出有司徹衣。

    爲銘,各以其物。亡則以緇,長半幅,末,長終幅,廣三寸。書銘於末曰:“某氏某之柩。”(銘,明旌也。雜帛爲物。大夫之所建也,以死者爲不可別,故以其旗識識之,愛之斯錄之矣。亡,無也。無旌,不命之士也。半幅一尺,終幅二尺。在棺爲柩。今文銘皆爲名,末爲旆也。)

    [疏]注“銘明”至“旆也”。

    ○釋曰:自此至“西階上”,論書死者銘旌之事。此《士喪禮》記公侯伯之士一命,亦記子男之士不命,故此銘旌總見之也。雲“爲銘各以其物”者,案《周禮司常》大夫士同建雜帛爲物。今雲各以其物,而不同者,雜帛之物雖同,其旌旗之槓,長短則異,故《禮緯》雲:天子之旗九刃,諸候七刃,大夫五刃,士三刃。但死以尺易刃,故下雲“竹槓長三尺”,長短不同,故言各以別之,此據候伯之士一命者也。雲“銘,明旌也”者,《檀弓》文。雜帛爲物大夫之所建也者,此《司常》文也。言“雜帛”者,爲旗旌之糹參,以絳帛爲之,以白色之帛裨緣之,鄭彼注云:“大夫士雜帛,言以先王正道佐職”是也。雲“以死者”至“錄之矣”者,《檀弓》文。案彼自“銘明旌”至“錄之矣”,引之者,事恰盡重與奠,自爲下事之別,不得以《周禮小祝》之職,社子春解熬爲重,鄭不從其義,故以證破子春。又鄭注《檀弓》雲謂重與奠,此引證銘旌者,鄭君兩解之,以彼兼有重與奠,亦是錄死者之義。此銘旌是錄死者之名,故兩注不同。案《周禮小祝》雲“設熬置銘”,杜子春引“《檀弓》曰:銘,明旌也。以死者爲不可別,故以其旗識之,愛之斯錄之矣”。子春亦爲此解,雲“無旌不命之士也”者,謂子男之士也。雲“半幅一尺,終幅二尺”者,經直雲“長半幅”,不言廣,則亦三寸。雲“末,長終幅,廣三寸”,則廣三寸總結之,但布幅二尺二寸,今雲二尺者,鄭君計侯與深衣皆除邊幅一寸,此亦兩邊除二寸而言之。凡書銘之法,案《喪服小記》雲:“復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鄭注云:“此謂殷禮也。殷質,不重名,復則臣得名君。周之禮,天子崩,復曰:皋天子復。諸侯薨,復曰:皋某甫復。其餘及書銘則同。”以此而言,除天子諸侯之外,其復男子皆稱姓名,是以此雲某氏某之柩。雲“在棺爲柩”者,下《曲禮》文。以其銘旌表柩不表屍,故據柩而言。

    竹槓長三尺,置於宇西階上。(槓,銘ㄅ也。宇,也。)

    [疏]注“槓銘”至“也”。

    ○釋曰:此始造銘訖,且置於宇下西階上,待爲重訖,以此銘置於重。又下文卒塗,始置於聿。若然,此時未用權,置於此及於重也。雲“宇,也”者,案《爾雅釋宮》雲:“檐謂之。”郭雲:“屋。”謂當檐下,故《特牲記》雲“爨在西壁”,鄭注云:“西壁,堂之西牆下。”舊說雲“南北直屋,稷在南”是也。

    甸人掘坎於階,少西。爲{役土}於西牆下,東鄉。(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役土},塊竈。西牆,中庭之西。今文卿爲面。)

    [疏]注“甸人”至“爲面”。

    ○釋曰:自此盡“西階下”,論掘坎爲{役土}饌陳沐浴之具。此坎不論淺深及所盛之物。案《既夕》記雲:“掘坎,南順。廣尺,輪二尺,深三尺,南其壤。”下文沐浴餘潘及巾四等,棄埋之於北坎也。雲“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士無臣,所行事皆是有司屬吏之等。言主田野者,案《周禮甸師》其徒三百人,掌帥其屬,而耕耨王藉。是掌田野,士雖無此官,亦有掌田野之人,謂之甸人。雲“{役土},塊竈”者,案《既夕》記雲“{役土}用塊”,是以塊爲竈名,爲{役土}用之,以煮沐浴者之潘水。知在中庭之西者,經直雲“於西牆下”,不繼階宇,明近南,中庭之西也。

    新盆、、瓶、廢敦、重鬲,皆濯,造於西階下。(新此瓦器五種者,重死事。盆以盛水,承氵Й濯,瓶以汲水也。廢敦,敦無足者,所以盛米也。重鬲,鬲將縣重者也。濯,滌溉也。造,至也,猶饌也。以造言之,喪事遽。)

    [疏]注“新此”至“事遽”。

    ○釋曰:雲“盆以盛水”者,案下文祝浙米時所用。“以盛氵Й濯”者,謂置於屍牀下時,餘潘水名爲氵Й濯。知以此盛者,下文別雲“士有冰,用夷”,彼是寒屍之,故知此承氵Й濯。雲“瓶以汲水也”者,下文管人汲,用此瓶也。知“廢敦,敦無足”者,若有足直名敦,故下文徹朔奠雲“敦啓會面足”,注云:“面足執之,令足卿前也。”是其有足直名敦,凡物無足稱廢。是以《士虞禮》雲:“主人洗廢爵,主婦洗足爵。”廢爵,注云“爵無足”是也。雲“所以盛米也”者,以下文而知。雲“重鬲,鬲將縣重者”也,下文鬻餘飯,乃縣於重。此時先用煮沐潘,故云將縣重者也。以其事未至,故言“將”也。雲“以造言之,喪事遽”者,以其不言饌造者,造是造次,故以造言之喪事遽也。

    陳襲事於房中,西領,南上,不糹青。(襲事謂衣服也。糹青讀爲糹爭,糹爭,屈也。襲事少,上陳而下不屈。江沔之,謂縈收繩索爲糹爭。古文糹青皆爲精。)

    [疏]注“襲事”至“爲糹爭”。

    ○釋曰:自此至“繼陳不用”,論陳襲所用之事。雲“襲事謂衣服也”者,此先陳之,至下文商祝襲時及用之。但用者三稱而已,其中庶衤遂之等雖不用,亦陳之,以多爲貴。案下小斂、大斂先陳先用,後陳後用,依次第而陳。此襲事,以其初死,先成先陳,後成後陳,喪事遽,備之而已,故不依次也。雲“襲事少,上陳而下不屈”者,所陳之法,房戶之內,於戶東西領南上,以衣裳少,從南至北則盡,不須糹爭屈。知戶東陳之者,取之便故也。雲“江沔之”者,案《禹貢》雲:“れ冢導漾,東流爲漢。”孔傳雲:“泉始出山爲漾水,南東流爲沔水,至漢中東行爲漢水。”南有江水,北有沔水,故云“江沔之,以縈收繩索爲糹爭”。引之證取糹爭爲屈義也。

    明衣裳,用布。(所以親身,爲圭也。)

    [疏]注“所以”至“也”。

    ○釋曰:案下記雲“明衣裳,用幕布”,注云:“幕布,帷幕之布。”則此布用帷幕之布,但升數未聞。知“親身”者,下浴訖,先設明衣,故知親身也。雲“爲圭也”者,以其言明,明者淨之義,故知取圭者也。

    {髟會}笄用桑,長四寸,[A213]中。(桑之爲言,喪也。用爲笄,取其名也。長四寸,不冠故也。[A213],笄之中央以安發。)

    [疏]注“桑之”至“安發”。

    ○釋曰:以髻爲{髟會},義取以發會聚之意。雲“桑之爲言喪也”者,爲喪所用,故用桑以聲名之,是以雲取其名也。雲“長四寸,不冠故也”者,凡笄有二種:一是安發之笄,男子、婦人俱有,即此笄是也;一是爲冠笄、皮弁笄、爵弁笄,唯男子有而婦人無也。此二笄皆長,不唯四寸而已。今此笄四寸者,僅取人髻而已,以其男子不冠,冠則笄長矣。此注及下注知死者不冠者,下記雲:“其母之喪,{髟會}無笄。”注云:“無笄,猶丈夫之不冠也。”以此言之,生時男子冠,婦人笄。今死婦人不笄,則知男子亦不冠也。《家語》雲孔子之喪,襲而冠者。《家語》王肅之增改,不可依用也。雲“[A213],笄之中央以安發”者,兩頭闊,中央狹,則於發安,故云以安發也。

    布巾,環幅,不鑿。(環幅,廣袤等也。不鑿者,士之子親含,及其巾而已。大夫以上,賓爲之含,當口鑿之,嫌有惡。古文環作還。)

    [疏]注“環幅”至“作還”。

    ○釋曰:此爲飯含而設,所以覆死者。而云“廣袤等也”者,布幅二尺二寸,鄭計布廣狹例,除邊幅二寸,以二尺爲率,則此廣袤等亦二尺也。雲“不鑿者,士之子親含,反其巾而已”者,下經雲“主人左扌及米實於右,三實一貝,左中亦如之”,是士之子親含。此經雲“不鑿”,明反其巾而已也。又知“大夫以上賓爲之含,當口鑿之,嫌有惡”者,案《雜記》雲:“鑿巾以飯,公羊賈爲之也。”鄭雲:“記士失禮所由始也。士親飯必發其巾,大夫以上,賓爲飯焉,則有鑿巾。”以此經雲“不鑿”,則大夫以上鑿,謂若士月半不殷奠,則大夫以上月半殷奠可知。以其大夫以上有臣,臣爲賓,賓飯含嫌有惡,故鑿之也。

    掩,練帛廣終幅,長五尺,析其末。(掩,裹首也。析其末,爲將結於頤下,又還結於項巾。)

    [疏]注“掩裹”至“項中”。

    ○釋曰:掩,若今人幞頭。但死者以後二腳於頤下結之,與生人爲異也。此陳之耳,若設之。案下經雲“商祝掩設冥目”,注云:“掩者,先結頤下。既冥目,乃還結項”是也。

    ,用白糹廣。(,充耳。糹廣,新綿。)

    [疏]注“充耳糹廣新綿”。

    ○釋曰:案下記雲“塞耳”,《詩》雲“充耳”,充即塞也。生時人君用玉,臣用象。又《著》詩云“充耳以素”、“充耳以黃”之等,注云“所以懸”,則生時以黃以素,又以玉象等爲之,示不聽讒。今死者直用糹廣塞耳而已,異於生也。雲“糹廣,新綿”者,案《禹貢》豫州貢絲糹廣,故知糹廣新綿,對是舊絮也。

    冥目,用緇,方尺二寸,裏,著,組系。(冥目,覆面者也。冥,讀若《詩》雲“葛ぱ縈”之縈。,赤也。著,充之以絮也。組系,爲可結也。古文冥爲涓。)

    [疏]注“冥目”至“結也”。

    ○釋曰:鄭讀從“葛ぱ縈”之縈者,以其葛ぱ縈於樹木,此面衣亦縈於面目,故讀從之也。雲“組系,爲可結也”者,以四角有系於後結之,故有組系也。

    握手,用玄,裏,長尺二寸,廣五寸,牢中旁寸,著,組系。(牢讀爲樓,樓謂削約握之中央以安手也。今文樓爲[A213],旁爲方。)

    [疏]注“牢讀”至“爲方”。

    ○釋曰:名此衣爲握,以其在手,故言握手,不謂以手握之爲握手。雲“牢讀爲樓,樓謂削約握之中央以安手也”者,經雲“廣五寸,牢中旁寸”者,則中央廣三寸,廣三寸中央又容四指而已。四指,指一寸,則四寸,四寸之外,仍有八寸,皆廣五寸也。讀從樓者,義取樓斂挾少之意。雲“削約”者,謂削之使約少也。

    決,用正王棘,若棘,組系,糹廣極二。(決猶也,挾弓以橫執弦。《詩》雲:“決拾既次。”正,善也。王棘與棘,善理堅刃者皆可以爲決。極猶放也。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生者以朱韋爲之,而三。死用糹廣,又二,明不用也。古文王爲玉。今文爲也。世俗謂王棘乇鼠。)

    [疏]注“決猶”至“乇鼠”。

    ○釋曰:雲“挾弓以橫執弦”者,方持弓矢曰挾,未射時已然,至射時還依此法以弦,故云挾弓以橫執弦也。引《詩》者,證決是弦之物。雲“王棘與棘”者,科用其一,皆得不謂兼用二者。雲“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者,謂以此二者與決爲藉,令弦不決挈傷指耳。雲“生者以朱韋爲之,而三”者,《大射》所云“朱極三”者是也。彼但爲君設文,引證此士禮,則尊卑生時俱三,皆用朱韋,死者尊卑同二,用糹廣也。

    冒,緇質,長與手齊,殺,掩足。(冒,韜屍者,制如直囊,上曰質,下曰殺。質,正也。其用之,先以殺韜足而上,後以質韜首而下,齊手。上玄下,象天地也。《喪大記》曰:“君錦冒黼殺,綴旁七。大夫玄冒黼殺,綴旁五。士緇冒殺,綴旁三。”凡冒,質長與手齊,殺三寸。)

    [疏]注“冒韜”至“三尺”。

    ○釋曰:雲“制如直囊”者,下經雲“設冒之”,故云如直囊。雲“上曰質,下曰殺。質,正也”者,案此經以冒爲總目,下別雲質與殺,自相對。則知上曰質,質正者,以其在上,故以正爲名。引《喪大記》君與大夫士皆以冒對殺,不雲質,則冒既總名,亦得對殺,爲在上之稱。皆雲“綴旁”者,以其冒無帶,又無鈕,一定不動,故知旁綴,質與殺相接之處,使相連,尊卑降殺而已。雲“其用之,先以殺韜足而上,後以質韜首而下,齊手”者,凡人著服,先下後上,又質長與手齊,殺長三尺,人有短者,質下覆殺,故後韜質也。

    爵弁服,純衣。(謂生時爵弁之服也。純衣者,裳。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

    [疏]注“謂生”至“不冠”。

    ○釋曰:雲“謂生時爵弁之服也”者,凡襲斂之服,無問尊卑,皆先盡上服生時服,即士之常服,以助祭者也。雲“裳”者,《士冠禮》文。雲“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者,以死者不冠,而經雲爵弁、皮弁,此直取以冠名服,不用其冠,故云此也。

    皮弁服,(皮弁所衣之服也。其服,白布衣素裳也。)

    [疏]注“皮弁”至“裳也”。

    ○釋曰:雲“皮弁所衣之服也”者,亦見死者不冠,不用皮弁,今直取以冠名服,是皮弁所衣著之服也。知“其服,白布衣素裳”者,《士冠禮》注:“衣與冠同色,裳與屨同色。”以皮弁白而白屨,故《士冠禮》雲“素積白屨”是也。《雜記》雲:“朝服十五升。”則皮弁天子朝服與諸侯朝服同十五升布也。

    衤彖衣,(黑衣裳,赤緣謂之衤彖。衤彖之言緣也,所以表袍者也。《喪大記》曰:“衣必有裳,袍必有表,不衤單,謂之一稱。”古文衤彖爲緣。)

    [疏]注“黑衣”至“爲緣”。

    ○釋曰:知此衤彖衣是黑衣裳者,此衤彖衣則玄端。知者,以其《士冠禮》陳三服,玄端、皮弁、爵弁,有玄端,無衤彖衣。此《士喪》襲亦陳三服,與彼同此,無玄端,有衤彖衣,故知此衤彖衣則玄端者也。玄端有三等裳,此《喪禮》質,略同玄裳而已。但此玄端連衣裳,與婦人衤彖衣同,故變名衤彖衣也。若然,連衣裳者,以其用之以表袍,袍連衣裳故也。是以《雜記》雲:“子羔之襲也,繭衣裳與稅衣衤冉。曾子曰:不襲婦服。”彼曾子譏用衤冉,不譏其稅衣,是稅衣以表袍,故連衣裳而名衤彖衣。引《喪大記》者,欲見衤彖衣以表袍之意。若然,《雜記》雲繭衣,《大記》雲袍,不同者,《玉藻》雲:“糹廣爲繭,爲袍。”鄭雲:“衣有著之異名也。”其實連衣裳一也。雲“赤緣謂之衤彖”者,《爾雅》文。彼釋婦人嫁時衤彖衣,此引之者,證此衤彖衣雖不赤緣,衤彖衣之名同,故引爲證也。

    緇帶,(黑繒之帶。)

    [疏]注“黑繒之帶”。

    ○釋曰:上雖陳三服同用一帶者,以其士唯有此一帶而已。案《玉藻》雲士“練帶緇闢”,是黑繒之帶據裨者而言也。但生時著服不重各設帶,此襲時三服俱著共一帶,爲異也。

    ,(一命。)

    [疏]注“一節”。

    ○釋曰:者據色,而言以草染之,取其赤者,合韋而爲之,故名也。雲“一命”者,《玉藻》文。但祭服謂之,他服謂之,士一命名爲,亦名,不得直名也。但《士冠禮》玄端爵,皮弁素,爵弁服,,今亦三服共設者,以其重服,亦如帶矣。

    竹笏。(笏,所以書思對命者。《玉藻》曰:“笏,天子以球玉,諸侯以象,大夫以魚須文竹,士以竹本象可也。”又曰:“笏度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其殺六分而去一。”又曰:“天子,方正於天下也。諸侯荼,前詘後直,讓於天子也。大夫前詘後詘,無所不讓。”今文笏作忽。)

    [疏]注“笏所”至“作忽”。

    ○釋曰:雲“笏所以書思對命”者,亦《玉藻》文。引《玉藻》者,證天子以下,笏之所用物不同,及長短廣狹有異。言公侯,不言伯子男,亦與公侯同。案彼鄭雲:“謂之,之言挺然無所屈也。或謂之大圭長三尺。”或者,或《玉人職》文。鄭又云“荼讀爲舒遲之舒,舒懦者,所畏在前也。詘謂圜殺其首,不爲椎頭。諸侯唯天子詘焉,是以謂笏爲荼。大夫前詘後詘無所不讓也”,鄭注云:“大夫奉君命出入者也。上有天子,下有己君,又殺其下而圜。”前後皆詘,故云無所不讓。彼雖不言士,士與大夫同。

    夏葛屨,冬白屨,皆糹意緇糹句純,組綦繫於踵。(冬皮屨變言白者,明夏時用葛,亦白也。比皮弁之屨,《士冠禮》曰:“素積白屨,以魁付之。緇糹句、糹意、純,純博寸。”綦,屨系也,所以拘止屨也。綦,讀如馬絆綦之綦。)

    [疏]注“冬皮”至“之綦”。

    ○釋曰:雲“變言白者,明夏時用葛,亦白也”者,案《士冠禮》雲:“屨,夏用葛,冬用皮。”今此變言白者,欲互見其義,以夏言葛,冬當用皮,冬言白,明夏亦用白。又《士冠禮》雲“爵弁屨,素積白屨,玄端黑屨”。以三服各自用屨,屨從裳色,其色自明。今死者重用其服,屨唯一,故須見色。若然,三服相參,帶用玄端,屨用皮弁,用爵弁,各用其一,以當三服而已。雲“此皮弁之屨”者,以其色白,即所引《士冠禮》曰“素積白屨”者爲證是也。引緇糹句糹意純者,欲解《士冠禮》糹意糹句純同用緇,此經糹意雖在緇上,明亦用緇可知。糹意謂條在牙底相接之縫中,糹句在屨鼻,純謂緣口,皆以條爲之,但舄則對方爲繢次,屨則比方爲繡次爲,異耳。雲“綦屨系也”者,經雲“繫於踵”,則綦當屬於跟後以兩端向前,與糹句相連於腳跗踵足之上合結之,名爲繫於踵也。雲“讀如馬絆綦之綦”者,此無正文,蓋俗讀馬有絆名爲綦,拘止馬,使不得浪去,此屨綦亦拘止屨,使不縱誕也。

    庶衤遂繼陳,不用。(庶,衆也。不用,不用襲也。多陳之爲榮,少納之爲貴。)

    [疏]注“庶衆”至“爲貴”。

    ○釋曰:直雲“庶衤遂”,即上經親者衤遂,庶兄弟衤遂,朋友衤遂,皆是,故云庶衤遂。雲“繼陳”,謂繼襲衣之下陳之。雲“不用,不用襲也”者,以其繼襲衣而言不用,明不用襲,至小斂,則陳而用之,唯君衤遂至大斂乃用也。雲“多陳之爲榮”者,庶衤遂皆陳之是也。少納之爲貴者,襲時唯用三陳是也。

    貝三,實於。(貝,水物。古者以爲貨,江水出焉。笄,竹器名。)

    [疏]注“貝水”至“器名”。

    ○釋曰:自此盡“夷可也”,論陳飯含沐浴器物之事。此雲“貝三”,下雲“稻米”,則士飯含用米貝。上《檀弓》雲“飯用米貝”,亦據士禮也。案《喪大記》雲:“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鄭雲:“《士喪禮》沐稻,此雲士沐粱,蓋天子之士也。”飯與沐米同,則天子之士飯用粱,大夫用稷,諸侯用粱。鄭又云:“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委與。”則飯亦用委可知。但士飯用米,不言兼有珠玉,大夫以上飯時兼用珠玉也。《雜記》雲:“天子飯九貝,諸侯七,大夫五,士三。”鄭注云:“此蓋夏時禮也。周禮天子飯含用玉。”案《典瑞》雲:“大喪,共飯玉,含玉。”《雜記》雲:“含者執璧。”彼據諸侯而用璧,唯大夫含無文。哀十一年《左氏傳》雲:公會吳子伐齊,陳子行命其徒具含玉,示必死者。春秋時非正法,若趙簡子云“不設屬卑”之類。文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何休雲:“天子以珠,諸侯以玉,大夫以璧,士以貝,春秋之制也。”《禮緯稽命徵》雲:天子飯以珠含,竟未釋。周大夫所用以玉,蓋亦異代法。雲“貝,水物”者,按《書傳》雲:“紂囚文王,散宜生等於江淮之,取大貝如車渠以獻於紂,遂放文王。”是貝水物,出江水也。又云“古者以爲貨”者,《漢書食貨志》雲:“五貝爲朋。”又云:有大貝、壯貝之等,以爲貨用。是古者以爲貨也。知是竹器名者,以其字從竹,又《聘禮》雲:“夫人使下大夫勞以二竹簋方,其實棗蒸慄。”《婚禮》婦見舅姑執以盛棗慄。此雖盛貝不盛棗慄,其並竹器也。

    稻米一豆,實於筐。(豆四升。)

    [疏]注“豆四升”。

    ○釋曰:昭公三年晏子辭。

    浴巾一,浴巾二,皆用,於。(巾所以拭垢。浴巾二者,上體、下體異也。,粗葛。)

    [疏]注“巾所”至“粗葛”。

    ○釋曰:雲“浴巾二者,上體下體異”,此士禮,上下同用。按《玉藻》雲:“浴用二巾,上下。”彼據大夫以上,分別上下爲貴賤,故上用細,下用粗也。

    櫛,於簞。(簞,葦笥。)

    [疏]注“簞葦笥”。

    ○釋曰:案《曲禮》雲“凡以弓劍包苴簞笥問人者”,注云:“圓曰簞,方曰笥。”則是簞、笥別。此注簞葦笥者,舉其類。按《論語》雲顏回“一簞食”,注云:“簞,笥也。”亦舉其類,謂若ナ麻與麻,雄雌異,而鄭注云“ナ麻,麻也”,亦舉其類也。

    浴衣,於篋。(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以布爲之,其制如今通裁。)

    [疏]注“浴衣”至“通裁”。

    ○釋曰:知“浴衣,已浴所衣之衣”者,下經雲“浴用巾,扌臣用浴衣”,是既浴所著之衣,用之以身,明以布爲之。雲“如今通裁”者,以其無殺,即布單衣,漢時名爲通裁,故舉漢法爲況。

    皆饌於西序下,南上。(皆者,皆具以下。東西牆謂之序,中以南謂之堂。)

    [疏]注“皆者”至“之堂”。

    ○釋曰:謂從序半以北陳之。雲“東西牆謂之序”者,《爾雅釋宮》文。雲“中以南謂之堂”者,諸於序中半以南乃得堂稱,以其堂上行事非專一所。若近戶,即言戶東、戶西;若近房,即言房外之東、房外之西;若近楹,即言東楹、西楹;若近序,即言東序下、西序下;若近階,即言東階、西階;若自半以南無所繼屬者,即以堂言之,即下文“淅米於堂”是也。其實戶外、房外皆是堂,故《論語》雲:“由也升堂矣,未入於室。”是室外皆名堂也。

    ●卷三十六士喪禮第十二

    管人汲,不說糹,屈之。(管人,有司主館舍者。不說糹,將以就祝濯米。屈,縈也。)

    [疏]注“管人”至“縈也”。

    ○釋曰:自此盡“明衣裳”,論沐浴及寒屍之事。雲“不說糹屈之”者,以其喪事遽,則知吉尚安舒,汲宜說之矣。雲“管人,有司主館舍”者,士既無臣,所行事者是府史,故知管人是有司也。《聘禮》記雲:“管人爲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此爲死者,故亦使之汲水也。雲“不說糹,將以就祝濯米”者,以下經雲“祝淅米”,明此管人將以就堂授祝濯米可知。

    祝淅米於堂,南面,用盆。(祝,夏祝也。淅,氵大也。)

    [疏]注“祝夏”至“氵大也”。

    ○釋曰:知是夏祝者,見下記雲“夏祝淅米,差盛之”是也。

    管人盡階,不升堂,受潘,煮於{役土},用重鬲。(盡階,三等之上。《喪大記》曰:“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薪用爨之。”)

    [疏]注“盡階”至“爨之”。

    ○釋曰:雲“盡階”者,三階上也。雲“用重鬲”者,以其先煮潘,後煮米,爲鬻懸於重,故煮潘用重鬲也。雲“取所徹廟之西北,薪用爨之”者,此薪即復人降自西北榮所徹者也。

    祝盛米於敦,奠於貝北。(復於筐處。)

    [疏]注“復於筐處”。

    ○釋曰:“敦”即上“廢敦”也。雲“復於筐處”者,向未淅實於筐,今淅訖,盛於敦所置之處,還於筐,所以擬飯之所用也。

    士有冰,用夷可也。(謂夏月而君加賜冰也。夷,承屍之。《喪大記》曰:“君設大,造冰焉。大夫設夷,造冰焉。士並瓦,無冰。設牀衤第,有枕。”)

    [疏]注“謂夏”至“有枕”。

    ○釋曰:“謂夏月”者,以《周禮凌人職》雲“夏頒冰”,據臣而言,《月令》二月出冰,據君爲說。雲“而君加賜冰也”者,《喪大記》雲士無冰用水,此雲有冰,明據士得賜者也。雲“夷,承屍之”者,案《喪大記》注“禮自仲春之後,屍既襲,既小斂,先內冰中,乃設牀於其上,不施席而遷屍焉,秋涼而止”是也。引“《喪大記》”已下,欲證士有賜乃有冰,又取用冰之法。案彼注“造猶內”,“夷小焉”,策爲簀,謂無席如浴時牀也,特欲通冰之寒氣。若然,《凌人》雲“大喪共夷冰”,則天子有夷。鄭注《凌人》雲:“漢禮器制度,大廣八尺,長丈二尺,深三尺,漆赤中。”諸侯稱大,闢天子。其大夫言夷,此《士喪》又用夷,卑不嫌,但小耳,故鄭雲夷小焉。

    外御受沐入。(外御,小臣侍從者。沐,管人所煮潘也。)

    [疏]注“外御”至“潘也”。

    ○釋曰:此雲“外御”者,對內御爲名。故下記雲:“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浴。”則此外御,是士之侍御僕從者,故《尚書ぁ命》雲:“今予命汝作大正,正於羣僕侍御之臣。”此雖無臣,亦有侍御僕從者也。知“沐,管人所煮潘也”者,以其上文管人煮潘,此外御受沐入,明所受之於管人也。

    主人皆出,戶外北面。(象平生沐浴倮裎,子孫不在旁,主人出而衤策。)

    [疏]注“象平”至“衤策”。

    ○釋曰:雲“象平生沐浴裸裎”者,裸謂赤體,裎猶袒也。將浴屍,裸袒無衣,故子孫不在旁,主人出也。下記雲:“御者四人,抗衾而浴。”鄭雲:“抗衾,爲其倮裎,蔽之也。”以浴屍時袒露無衣,故抗衾以蔽之也。雲“而衤策”者,又下記雲“衤策”,鄭雲“衤,袒也。袒簀去席,水便”是也。

    乃沐,櫛,扌臣用巾。(扌臣,也,清也。古文扌臣皆作振。)

    [疏]注“扌臣”至“作振”。

    ○釋曰:扌臣謂拭也,而云“也、清也”者,以其櫛訖,又以巾拭發乾,又使清淨無潘敖,拭訖,仍未作紛。下文待蚤扌前訖,乃{髟會}用組,是其次也。

    浴用巾,扌臣用浴衣。(用巾,用拭之也。《喪大記》曰:“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鬥。”)

    [疏]注“用巾”至“用鬥”。

    ○釋曰:鬥,酌水器,受五升,方有柄。今用大匏,不方,用挹盆中水以沃屍。又案《喪大記》“浴水用盆,沃水用鬥”,沐用瓦盆,明沐浴俱有盤及鬥,此沐浴、鬥亦皆有也。引《喪大記》者,證人之數及浴之器物也。

    氵Й濯棄於坎。(沐浴餘潘水、巾、櫛、浴衣,亦並棄之。古文氵Й作緣,荊沔之語。)

    [疏]注“沐浴”至“語”。

    ○釋曰:潘水既經溫煮,名之爲氵Й。已將沐浴,謂之爲濯。已沐浴訖,餘潘水棄於坎。知巾、櫛、浴衣亦棄之者,以其已經屍用,恐人褻之,若棄杖者棄於隱者,故知亦棄於坎。雲“古文氵Й作緣,荊沔之語”者,《禹貢》雲:“荊河惟豫州。”則鄭見豫卅人語氵Й爲緣,是以古文誤作緣也。

    蚤扌前如他日。(蚤,讀爲爪,斷爪扌前須也。人君則小臣爲之。他日,平生時。)

    [疏]注“蚤讀”至“生時”。

    ○釋曰:鄭讀蚤從爪者,此蚤乃是《詩》雲“其蚤獻羔祭韭”,古早字,鄭讀從手爪之爪。知“人君則小臣爲之”者,《喪大記》雲“小臣爪足”,注云“爪足,斷足爪”是也。

    {髟會}用組,乃笄,設明衣裳。(用組,組束髮也。古文{髟會}皆爲括。)

    [疏]注“用組”至“爲括”。

    ○釋曰:{髟會}乃可設,明衣以蔽體,是其次也。

    主人入,即位。(已設明衣,可以入也。)

    [疏]釋曰:自此盡“反位”,論布襲衣裳並飯含之事。

    商祝襲祭服,衤彖衣次。(商祝,祝習商禮者。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襲,布衣牀上。祭服,爵弁服、皮弁服,皆從君助祭之服。大蜡有皮弁素服而祭,送終之禮。襲衣於牀,牀次含牀之東,衽如初也。《喪大記》曰:“含一牀,襲一牀,遷屍於堂又一牀。”)

    [疏]注“商祝”至“一牀”。

    ○釋曰:雲“商祝,祝習商禮”者,雖同是周祝,仰習夏禮則曰夏祝,仰習商禮則曰商祝也。雲“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者,案《表記》雲:“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尊而不親言尊敬,故知殷人教以敬,是以使之襲,於接神宜。若然,此篇及《既夕》以夏人教忠,從小斂奠、大斂奠及朔半薦新、祖奠、大遣奠皆是夏祝爲之,其雖不言祝名,亦夏祝可知。其徹之者,皆不言祝名,則周祝徹之也。殷人教以敬,但是接神皆商祝爲之,其行事,若祝取銘之類,不言祝名者,亦周祝可知。唯《既夕》開殯時,以周祝徹饌,而堂下二事不可並使周祝,故夏祝取銘置於重。案《周禮》有大祝、小祝、喪祝、詛祝、甸祝,此篇及《既夕》言夏祝、商祝,周禮以喪祝行事,皆當喪祝者也。天子以下喪禮,雲亦當喪祝行事也。雲“襲,布衣牀上”者,《喪大記》雲襲一牀,故知襲時布衣牀上也。此雖布衣未襲,待飯含訖,乃襲,下經爲次是也。雲“祭服,爵弁服、皮弁服,皆從君助祭之服”者,以其爵弁從君助祭宗廟之服,《雜記》雲“士弁而祭於公”是也。皮弁,從君聽朔之服,《玉藻》雲“皮弁以聽朔於大廟”是也。雲“大蜡有皮弁素服而祭,送終之禮也”者,《郊特牲》文。引之者,證皮弁之服有二種:一者皮弁時白布衣積素爲裳,是天子朝服,亦是諸侯及臣聽朔之服;二者皮弁時衣裳皆素葛帶榛杖,大蜡時送終之禮凶服也。此士之襲及士冠所用聽朔者,不用此素服,引者欲見《郊特牲》皮弁素服是大蜡送終之服,非此襲時所用者也。知“襲衣於牀,牀次含牀之東”者,以其死於北墉下,遷屍於當牖下,沐浴而飯含。引《大記》雲“含一牀,襲一牀,遷屍於堂又一牀”者,喪事所以即遠,故知襲牀次含牀之東。雲“衽如初也”者,衽臥席下莞上簟,彼一牀之下,又云皆有枕蓆,君、大夫、士一也,故知衽如初含時也。

    主人出,南面,左袒,扌及諸面之右。盥於盆上,洗貝,執以入。宰洗四,建於米,執以從。(俱入戶,西鄉也。今文宰不言執。)

    [疏]注“俱入”至“言執”。

    ○釋曰:雲“扌及諸面之右”者,面,前也,謂袒左袖,扌及於左腋之下帶之內,取便也。雲“洗貝執以入”者,洗訖,還於笄內執以入。雲“宰洗四,建於米”者,亦於廢敦之內建之。鄭知“俱入戶,西鄉”者,以下經始雲“主人與宰牀西東面”,故知此時西鄉也。

    商祝執巾從入,當牖北面,徹枕,設巾,徹楔,受貝,奠於屍西。(當牖北面,值屍南也。設巾覆面,爲飯之遺落米也。如商祝之事位,則屍南首明矣。)

    [疏]注“當牖”至“明矣”。

    ○釋曰:雲受貝者就屍東,主人邊受取笄貝,從屍南過,奠屍西牀上,以待主人親含也。鄭雲“當牖北面,值屍南也”者,知屍當牖者,見《既夕》記:“設牀策,當牖衽,下莞上簟。”遷屍於上,是屍當牖。今言當牖北面,故知值屍南可知。雲“設巾覆面,爲飯之遺落米也”者,但士之子親含,發其巾,不嫌穢惡,今設巾覆面者,爲飯時恐有遺落米在面上,故覆之也。雲“如商祝之事位,則屍南首明矣”者,舊有解雲:“遷屍於南牖時,北首。”若北首則祝當在北頭而南鄉,以其爲徹枕設巾,要須在屍首,便也。今商祝事位以北面,則屍南首明矣。若然,未葬已前,不異於生,皆南首。《檀弓》雲“葬於北方北首”者,從鬼神尚幽ウ,鬼道事之故也。唯有喪朝廟時北首,順死者之孝心,故北首也。

    主人由足西,牀上坐,東面。(不敢從首前也。祝受貝米奠之,口實不由足也。)

    [疏]注“不敢”至“足也”。

    ○釋曰:雲“祝受貝米奠之口實不由足也”者,前文祝入,當牖北面,是由屍首,故受主人貝奠之,並受米奠於屍西,故主人空手由足過,以其口實,不可由足,恐褻之故也。

    祝又受米,奠於貝北。宰從立於牀西,在右。(米在貝北,便扌及者也。宰立牀西,在主人之右,當佐飯事。)

    [疏]注“米在”至“飯事”。

    ○釋曰:雲“米在貝北,便扌及”者,以其祝先奠貝於屍西,祝又受米從首西過,奠於貝南,便矣。今不於貝南奠之而奠於貝北,故云便主人之扌及也。雲“宰立牀西,在主人之右,當佐飯事”者,此不敢取“詔辭自右”之義,直以米在主人之右,故宰亦在右,故云當佐飯事也。

    主人左扌及米,實於右,三,實一貝。左、中亦如之。又實米,唯盈。(於右,屍口之右。唯盈,取滿而已。)

    [疏]注“於右”至“而已”。

    ○釋曰:雲“於右,屍口之右”者,屍南首,雲右,謂口東邊也。雲“唯盈,取滿而已”者,以經左右及中各三扌及米,更雲實米唯盈,則九扌及恐不滿,是以重雲唯盈也。

    主人襲,反位。(襲,復衣也。位在屍東。)

    [疏]注“襲復”至“屍東”。

    ○釋曰:雲“襲,復衣也”者,以其鄉袒則露形,今雲襲,是復著衣,故云復衣。知“位在屍東”者,以其鄉者在屍西,今還屍東西面位也。

    商祝掩,,設冥目,乃屨,綦結於跗,連糹句。(掩者,先結頤下。既,冥目,乃還結項也。跗,足上也。糹句,屨飾,如刀衣鼻,在屨頭上,以餘組連之,止足坼也。)

    [疏]注“掩者”至“坼也”。

    ○釋曰:自此盡“於坎”,論襲屍之事。雲“掩者,先結頤下。既,冥目,乃還結項也”者,經先言掩,後言與冥目,鄭知後結項者,以其掩有四腳,後二腳先結頤下,無所妨,故先結之。若即以前二腳向後結於項,則掩於耳及面,兩邊與冥目無所施,故先結頤下,待設塞耳,並施冥目,乃結項後也。雲“跗,足上也”者,謂足背也。雲“糹句,屨飾,如刀衣鼻在屨頭上”者,以漢時刀衣鼻況糹句,在屨頭上,以其皆有孔,得穿繫於中而過者也。若無糹句,則謂之屨,是以鄭注《周禮婁氏》雲屨者,無糹句之。雲“以餘組連之”者,以綦屨系既結,有餘組穿連兩屨之糹句,使兩足不相恃離,故云“止足坼也”。

    乃襲,三稱。(遷屍於襲上而衣之。凡衣死者,左衽,不紐,襲不言設牀,又不言遷屍於襲上,以其俱當牖,無大異。)

    [疏]注“遷屍”至“大異”。

    ○釋曰:雲“遷屍於襲上而衣之”者,以其上文已布衣於含東牀上而未襲,今已飯含訖,乃遷屍,以衣著於屍,故云遷屍於襲上而衣之也。雲“凡衣死者,左衽,不紐”者,案《喪大記》雲:“小斂、大斂,祭服不倒,皆左衽結,絞不紐。”注云:“左衽,衽鄉左,反生時也。”雲“襲不言設牀,又不言遷屍於襲上,以其俱當牖,無大異”者,此對大斂、小斂布衣訖,皆言遷屍於斂上,以其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階,其處有異故也。此襲牀與含牀並在南牖下,小別而已,無大異,故不言設牀與遷屍也。若然,疾者於北墉下廢牀,始死遷屍於南牖,即有牀,故上文主人入坐於牀東,主婦牀西,以其夏即寒屍,置冰於屍牀之下,雖不言設牀,有牀可知。故將飯含,祝以米貝,致於牀西也。《大記》唯言含一牀,襲一牀,大斂不言牀者,以大、小斂衣裳多陳於地,故不言牀。襲衣裳少,含時須漉水,又須寒屍,故並須牀也。此士襲三稱,小斂十九稱,大斂三十稱。案《雜記》注云:“士襲三稱,子羔襲五稱,今公襲九稱,則尊卑襲數不同矣。諸侯七稱,天子十二稱與?”以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喪大記》雲小斂十有九稱,尊卑同,大斂君百稱,五等同大夫五十稱,以下文士三十稱。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命數雖殊,稱數亦等,三公宜與諸侯同。

    明衣不在。(,數也。不在數,明衣衤單衣不成稱也。)

    [疏]注“數”至“稱也”。

    ○釋曰:雲“不在數,明衣衤單衣不成稱也”者,《喪大記》雲:“袍必有表,不衤單,衣必有裳謂之一稱。”其衤彖衣雖衤單,以袍爲表,故云“稱”。明衣衤單而無裏,不成稱,故不數也。

    設、帶、笏。(帶,緇帶。不言緇者,省文,亦欲見自有帶。帶用革。,插也,插衣帶之右旁。古文爲合也。)

    [疏]注“帶”至“合也”。

    ○釋曰:雲“帶,緇帶”者,案上陳服之時,有,有緇帶,故云是緇帶也。雲“不言緇者,省文,亦欲見自有帶”者,本正言帶,亦同得爲省文,今言者用革帶也,以其生時緇帶以束衣,革帶以佩,王之等生時有二帶,死亦備此二帶,是以《雜記》雲:“朱綠帶,申加大帶於上。”注云“朱綠帶者,襲衣之帶,飾之,雜以朱綠,異於生也。此帶亦以素爲之,申,重也,重於革帶也。革帶以佩,必言重加大帶者,明雖有變,必備此二帶”是也。案《玉藻》雲:“雜帶,君朱綠,大夫玄華,士緇闢。”又案《雜記》雲:“率帶,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採。”注云“此謂襲屍之大帶也”。以此而言,生時君大夫二色,今死則加以五采。士生時一色,死更加二色,是異於生。若然,又《雜記》“朱綠帶”注云:“朱綠帶者,襲衣之帶,飾之,雜以朱綠,異於生也。此帶亦以素爲之。”彼是帶衣之帶,非大帶,諸侯禮,則士大夫亦宜有之,此不言,文不具也。但人君衣帶用朱綠,與大帶同,此則大夫士,飾與大帶同也。雲“,插也,插於帶之右旁”者,以右手取之便故也。

    設決,麗於,自飯持之。設握,乃連。(麗,施也。,手後節中也。飯,大擘指本也。決,以韋爲之籍,有區。區內端爲紐,外端有橫帶,設之,以紐擐大擘本也。因沓其區,以橫帶貫紐結於{取手}之表也。設握者,以綦系鉤中指,由手錶與決帶之餘連結之。此謂右手也。古文麗亦爲連,作扌宛。)

    [疏]注“麗施”至“作扌宛”。

    ○釋曰:雲“決,以韋爲之籍,有區。區內端爲紐外端有橫帶”者,以下當大擘本鄉掌爲內端,屬紐,子鄉手錶爲外端,屬橫帶也。雲“設之,以紐擐大擘本也。因沓其區,以橫帶貫紐結於之表也”者,以鄭言之,大指短,其著之先以紐擐大擘本,然後因沓其區於指,乃以橫帶繞手,一二貫紐,反向手錶結之。鄭雖雲結於之表,且內於帶,未即結此橫帶,即上組系是也。雲“設握者,以綦系鉤中指,由手錶與決帶之餘連結之”者,案上文握手長尺二寸,裹手一端,繞於手錶,必重宜於上掩者,屬一系於下角,乃以系繞手一匝,當手表中指向上鉤,中指又反而上繞取系鄉下,與決之帶餘連結之。雲“此謂右手也”者,以其右手有決,今言與決同結,明是右手也。下記所云“設握”者,此謂左手,鄭雲:“手無決者也。”

    設冒,之。無用衾。(,韜盛物者,取事名焉。衾者,始死時斂衾。今文爲橐。)

    [疏]注“韜”至“爲橐”。

    ○釋曰:雲“取事名焉”者,此本名冒,而云,是韜盛之名,今以此冒盛屍,故名爲,是取盛物之事名焉。雲“衾者,始死時斂衾”者,篇首始死雲“無用斂衾”,注云:“大斂之衾。”今雖襲訖,乃用大斂衾,以其襲時無衾,小斂之衾陳之,與前未襲同,不言斂衾,單言衾,是斂衾可知,故不言也。

    巾、四、{髟春}、蚤埋於坎。(坎至此築之也。將襲闢奠,既則反之。)

    [疏]注“坎至”至“反之”。

    ○釋曰:雲“坎至此築之也”者,上文直雲“氵Й濯棄於坎”,不言埋,以其未築故也。至此言“埋”者,事訖當築之故也。必至此乃築之者,以其斂事遽,無暇即埋,又慮更有須埋者,故至此覆屍訖,乃埋之。前爲坎者,是甸人也,則此埋之,亦甸人也。雲“將襲闢奠,既則反之”者,言此者,以初死脯醢醴酒之奠,爾來不言,恐不知所安之處,但始死設於屍東,方襲事,必當闢之,襲訖,反之於屍東,以其不可空無所依故也。案下記雲:“小斂,闢奠不出室。”彼還是襲奠,闢小斂,則此闢襲奠,亦不出室,仍不言處。大斂時,闢小斂奠於序西南,則此宜室西南隅,至大斂,闢小斂奠,則言於序西南,有文可知也。若然,此奠襲後,因名襲奠,故下鄭注云:“將小斂,則避襲奠。”

    重木刊鑿之。甸人置重於中庭,參分庭一,在南。(木也,縣物焉曰重。刊,斫治,鑿之爲縣簪孔也。士重木長三尺。)

    [疏]注“木也”至“三尺”。

    ○釋曰:自此至“於重”,論設重之事。雲“木也,縣物焉曰重”者,解名木爲重之意,以其木有物縣於下,相重累,故得重名。雲“鑿之爲縣簪孔也”者,下雲“系用今”,用今內此孔中,雲簪者,若冠之笄,謂之簪,使冠連屬於,此簪亦相連屬於木之名也。雲“士重木長三尺”者,鄭言士重木長三尺,則大夫以上各有等,當約銘旌之槓,士三尺,大夫五尺,諸侯七尺,天子九尺,據豎之者,橫者宜半之,鄭不言大夫以上,無正文故也。

    夏祝鬻餘飯,用二鬲,於西牆下。(夏祝,祝習夏禮者也。夏入教以忠,其於養宜。鬻餘飯,以飯屍餘米爲鬻也。重,主道也。士二鬲,則大夫四,諸侯六,天子八與?簋同差。)

    [疏]注“夏祝”至“同差”。

    ○釋曰:雲“於西牆下”者,西牆下有竈,即上文甸人爲{役土}是也。雲“夏人教以忠,其於養宜”者,案《禮記表記》雲:“夏道尊命,敬神而遠之,近人而忠焉。”《書傳略說》亦云“夏后氏主教以忠”,是夏人教以忠也。《曲禮》雲:“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鄭雲:“歡謂飲食,忠謂衣服。”若忠不對歡,忠亦飲食,故此飲食使夏祝忠者,養宜也。前商祝奠米、飯米,夏祝徹之,今乃鬻之,而盛於鬲,是以下記雲“夏祝徹餘飯”,注云“徹,去鬻”是也。雲“重,主道也”者,《檀弓》文,彼注云:“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即是虞祭之後,以木主替重處,故云重主道也。引之者,證此重是木主之道也。雲“士二鬲,則大夫四,諸侯六,天子八與,簋同差”者,亦無正文,鄭言之者,以其同盛黍稷,故知同差也。案《特牲》用二敦,《少牢》用四敦,同姓之大夫士用簋,故皆以簋言之。《明堂位》雲:“周之八簋。”《詩》雲:“陳饋八簋。”皆天子禮。自上降殺以兩,明諸侯六。《祭統》諸侯禮,而云“四簋黍見其於廟中也”,二簋留,陽厭不用,故不言也。

    冪用疏布,久之,系用今,縣於重。冪用葦蓆,北面,左衽,帶用今,賀之,結於後。(久讀爲灸,謂以蓋塞鬲口也。今竹{密}也。以席覆重,闢屈而反,兩端交於後。左衽,西端在上。賀,加也。古文冪皆作密。)

    [疏]注“久讀”至“作密”。

    ○釋曰:雲“冪用疏布,久之”者,鄭久讀爲灸,灸塞義,謂直用粗布蓋鬲口爲塞也。雲“今,竹{密}也”者,案《顧命》雲:“牖南向,敷重篾席。”即此今{密}一也,謂竹之青,可以爲系者。雲“以席覆重,闢屈而反,兩端交於後。左衽,西端在上”者,據人北面以席先於重北面南掩之,然後以東端爲下向西,西端爲上向東,是爲闢屈而反,兩端交於後,爲左衽、右衽,然後以{密}加束之,結於後也。

    祝取銘,置於重。(祝,習周禮者也。)

    [疏]釋曰:以銘未用,待殯訖乃置於隸。今且置於重,必且置於重者,重與主皆是錄神之物故也。

    厥明,陳衣於房,南領,西上,糹青。絞橫三縮一,廣終幅,析其末。(糹青,屈也。絞,所以收束衣服爲堅急者也,以布爲之。縮,從也。橫者三幅,從者一幅。析其末者,令可結也。《喪大記》曰:“絞一幅爲三。”)

    [疏]注“糹青屈”至“爲三”。

    ○釋曰:自此盡“東柄”,論陳小斂衣物之事。雲“厥明”者,對昨日始死之日,爲厥明。此陳衣將陳,並取以斂,皆用篋,是以《喪大記》雲“凡陳衣者,實之篋,取衣者,亦以篋。升降者自西階”是也。雲“絞所以收束衣服爲堅急”者,此總解大小斂之絞,若細而分之則別。故鄭注《喪大記》雲:“小斂之絞也,廣終幅,析其末,以爲堅之強也。大斂之絞,一幅三析,用之以爲堅之急也。”雲以布爲之,知者,下記雲“凡絞糹今用布,倫如朝服”,注云:“倫,比也。”此絞直言從橫幅數,不言長短者,人有短長不定,取足而已。引《喪大記》,證絞爲三析之事。

    緇衾,裏,無ヨ。(ヨ,被也。斂衣或倒,被無別於前後可也。凡衾制同,皆五幅也。)

    [疏]注“ヨ被”至“幅也”。

    ○釋曰:雲“斂衣或倒”者,案下文雲“祭服不倒”,則餘服有倒者,皆有領可記也。雲“被無別於前後可也”者,被本無首尾,生時有ヨ,爲記識前後,恐於後互換。死者一定,不須別其前後可也。雲“凡衾制同,皆五幅也”者,此無正文,《喪大記》雲:“糹今五幅,無ヨ。”衾是糹今之類,故知亦五幅。

    祭服次,(爵弁服,皮弁服。)

    [疏]注“爵弁服皮弁服”。

    ○釋曰:凡陳斂衣,先陳絞糹今於上,次陳祭服於下,故云“祭服次”。至大斂陳衣,亦先陳絞糹今衾,次陳君衤遂祭服,所以然者,以絞糹今爲裏束衣,故皆絞糹今爲先。但小斂美者在內,大斂美者在外,故小斂先佈散衣,後布祭服;大斂則先布祭服,後佈散衣。是小斂美者在內,大斂美者在外也。襲時美者在外,是三者相變也。

    散衣次,(衤遂衣以下,袍繭之屬。)

    [疏]注“衤彖衣”至“之屬”。

    ○釋曰:袍繭有著之異名,同入散衣之屬也。

    凡十有九稱。(祭服與散衣。)

    [疏]釋曰:士之服唯有爵弁、皮弁、衤彖衣而已。雲“十九稱”,當重之使充十九。必十九者,案《喪大記》小斂“衣十有九稱,君陳衣於序東,大夫士陳衣於房中”,注云:“衣十有九稱,法天地之終數也。”則天子以下皆同十九稱。言法天地之終數者,天地之初數,天一地二,終數則雲天九地十,人在天地之而終,故取終數爲斂衣稱數,尊卑共爲一節也。

    陳衣繼之,(庶衤遂。)

    [疏]注“庶衤遂”。

    ○釋曰:知“庶衤遂”者,以其襲時陳衣訖,乃雲庶衤遂,繼陳不用,此亦陳衣訖,乃雲陳衣繼之,明亦是庶衤遂。

    不必盡用。(取稱而已,不務多。)

    [疏]釋曰:襲時言庶衤遂,繼陳則全不用,此陳衣繼之,下雲“不必盡用”,則兼用之,不必盡而已。以其小斂用衣多,主人自盡不足,故容用之也。雲“取稱而已,不務多”者,衣服雖多,不得過十九耳。

    饌於東堂下,脯、醢、醴、酒。冪奠用功布,實於簞,在饌東。(功布,鍛濯灰治之布也。凡在東西堂下者,南齊坫。古文奠爲尊。)

    [疏]注“功布”至“爲尊”。

    ○釋曰:知“功布,鍛濯灰治之布”者,案《喪服傳》雲:冠六升,鍛而勿灰。七升已下,鍛濯灰治之。是以《殤大功章》雲“大功布衰裳”,注云:“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粗治之。”則此雲功布者,大功之布,故云鍛濯灰治之也。雲“凡在東西堂下者,南齊坫”,知者,《既夕》記雲:“設於於東堂下,南順,齊於坫,饌於其上兩С醴酒。”若然,則凡設物於東西堂下者,皆南與坫齊。北陳之堂隅,有坫以士爲之,或謂堂隅爲坫也。

    設盆盥於饌東,有巾。(爲奠設盥也。喪事略,故無洗也。)

    [疏]注“爲奠”至“洗也”。

    ○釋曰:雲“爲奠設盥也”者,謂爲設奠人設盥洗及巾。雲“喪事略,故無洗也”,直以盆爲盥器也。下雲“夏祝及執事盥,執醴先酒”,即是於此盥也。但諸文設洗篚者,皆不言巾,至於設洗篚不言巾者,以其設洗篚,篚內有巾可知,故不言。凡不就洗篚皆言巾者,既不就洗篚,恐揮之不用,故言巾。是以《特牲》、《少牢》屍尊,不就洗篚,及此喪事略,不設洗篚,皆見巾是也。

    苴,大鬲,下本在左,要小焉。散帶垂,長三尺。牡麻,右本在上,亦散帶垂。皆饌於東方。(苴,斬衰之也。苴麻者,其貌苴,以爲。服重者尚粗惡,之言實也。鬲,扼也。中人之手,扼圍九寸。帶之差,自此出焉。下本在左,重服統於內而本陽也。要小焉,五分去一。牡麻者,齊衰以下之也。牡麻者其貌易,服輕者宜差好也。右本在上,輕服本於陰而統於外。散帶之垂者,男子之道,文多變也。饌於東方東坫之南,苴爲上。)

    [疏]注“苴”至“爲上”。

    ○釋曰:此陳帶者,以其小斂訖,當服未成服之麻故也。雲“亦散帶垂”者,不言尺寸,亦與苴同垂三尺。雲“苴,斬衰之也”者,案《喪服斬衰章》雲:“喪服,斬衰裳,苴杖。”故知此苴,斬衰之。雲“苴麻者,其貌苴,以爲”者,案《禮記傳》雲“斬衰貌若苴”,彼據人之形貌若苴麻,明麻之形貌亦苴可知,故此指麻之貌苴者以爲。雲“服重者尚粗惡”者,對齊衰已下服輕,不尚粗惡,故《傳》雲“齊衰貌若,大功貌若止”,是不尚粗惡也。雲“之言實也”者,《檀弓》雲:“也者,實也。”鄭注《喪服》雲:“明孝子有忠實之心。”是明孝子之心與服相稱,不虛服此服也。雲“鬲,扼也,中人之手扼圍九寸”者,此無正文,《喪服》及此皆言苴大鬲,鬲是扼物之稱,故據中人一扼,而言大者,據大拇指與大巨指扼之,故言大也。雲“帶之差,自此出焉”者,案《喪服傳》雲:“苴大扌鬲,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爲帶。齊衰之,斬衰之帶也。”自此斬衰之帶差至緦麻之帶,故云帶之差自此出焉。雲“下本在左,重服統於內而本陽也”者,謂斬衰統於內,以解本在下而本陽,以解在左對齊衰之,右本在上輕服,本於陰而統外。案《雜記》雲“親喪外除”,鄭雲:“日月已竟而哀未忘。”“兄弟之喪內除”,注云:“日月未竟而哀已殺。”此言統內統外者,亦據哀在內外而言。本陽本陰者,亦據父者子之天,爲陽,母者子之地,爲陰而言也。雲“要小焉,五分去一”者,亦據《喪服傳》而言。首圍九寸,五分之五寸正去一寸,得四寸。餘四寸每寸爲五分,四寸爲二十分,去四分,得十六分,取十五分爲三寸,餘一分在,總得七寸五分寸之一。彼傳因即分之至緦麻。雲齊衰之,斬衰之帶也,以其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又去五分一以爲帶。七寸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彼二寸,一寸爲二十五分,二寸爲五十分,一分爲五分,添前爲五十五分,總去十一分,餘有四十四分,二十五分爲一寸,添前四寸爲五寸,仍有十九分在,是齊衰之帶總有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彼又云大功之,齊衰之帶,以其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又去五分一以爲帶,五寸去一寸得四寸,餘二十五分寸之十九者,一分爲五分,十分爲五十分,又九分者爲四十五分,添前五十,總爲九十五分,去一者,五十去十,四十五去九,總得七十六,據整寸破之而言,此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以爲小功之。大功之帶以下,仍有小功之帶,但小功之帶以小功之又五分去一,下至緦麻之帶,皆以五倍破寸,計之可知耳。雲“牡麻者,齊衰以下之也”者,案《喪服》齊衰、大功皆言牡麻,小功又言澡麻,則齊衰以下皆牡麻。傳曰:“牡麻者,麻也。”對苴爲麻之有ナ色如苴黎,則此雄麻色好者,故《傳》雲“齊衰貌若”,是以鄭雲“牡麻者其貌易,服輕者宜差好也”。雲“散帶之垂者,男子之道,文多變也”者,此小斂,有散麻帶垂之至三日成服。絞之,對婦人陰質,初而絞之,與小功以下男子同。知“饌於東方東坫之南,苴爲上”者,以其對下牀笫夷衾之等在西坫南,故此亦在東坫南也。若然,經直言東方,知不在東堂下東方者,以其小斂陳饌皆在東堂下,若此亦在東堂下,當言陳於饌東饌北,何須言東方乎?明此非東堂下也。知苴爲上者,以其經先言苴,明依此爲首南陳之也。

    婦人之帶,牡麻結本,在房。(婦人亦有苴,但言帶者,記其異。此齊衰婦人,斬衰婦人亦苴也。)

    [疏]注“婦人”至“也”。

    ○釋曰:知“婦人亦有苴”者,《喪服》首雲“苴杖”,下經男子婦人俱陳,則婦人亦有苴。《禮記服問》之等每雲婦人麻之事,故知婦人亦有。今此經不言婦人苴者,記其異。謂男子帶有散麻,婦人則結本無異者。且男子小功緦麻,小斂有帶則絞之,亦結本,婦人帶結本,可以兼之矣。雲“此齊衰婦人”者,以其牡麻宜言齊衰,以下至緦麻皆同牡麻也。雲“斬衰婦人亦苴也”者,此亦據帶而言,以其帶亦名,則《喪服》雲“苴杖”,鄭雲:“麻在首在要皆曰。”彼既兼男女,則婦人有苴麻爲帶可知。經不言者,以義可知,故省文也。此帶牡麻兼男子小功以下,陳之則別處,以其男子陳之於坫南,此經雲在房,明知異處也。

    牀笫、夷衾,饌於西坫南。(笫,簀也。夷衾,覆屍之衾。《喪大記》曰:“自小斂以往用夷衾,夷衾質殺之,裁猶冒也。”)

    [疏]注“笫簀”至“冒也”。

    ○釋曰:雲“夷衾覆屍之衾”者,小斂訖,奉屍夷於堂,無用夷衾矣,故陳之於西坫南。案《曲禮》雲:“在牀曰屍,在棺曰柩。”此夷衾小斂以往,用之覆屍柩,今直言覆屍者,鄭據此小斂未入棺而言。雲“《喪大記》曰自小斂以往用夷衾”者,對小斂已前用大斂之衾,今小斂以往,大斂之衾當陳之,故用夷衾,證小斂不用之,兼明夷衾之制。鄭言小斂以往,則此夷衾本爲覆屍覆柩,不用人棺矣。是以將葬,啓殯覆棺亦用之矣。雲“夷衾質殺之,裁猶冒也”者,案上文冒之材雲“冒緇質,長與手齊,殺掩足”,注云:“上曰質,下曰殺。”此作夷衾,亦如此,上以緇下以,連之乃用也。其冒則韜下韜上訖,乃爲綴旁使相續,此色與形制大同,而連與不連則異也。

    西方盥,如東方。(爲舉者設盥也。如東方者,亦用盆布巾,饌於西堂下。)

    [疏]注“爲舉”至“堂下”。

    ○釋曰:雲“爲舉”者,謂將舉屍者,則下經“士盥二人”是也。雲“西堂下”,知者,以其東方盥在東堂下,則知此西方亦在西堂下可知。

    陳一鼎於寢門外,當東塾,少南,西面。其實特豚,四{髟易},去蹄,兩白、脊、肺。設扃,西末。素俎在鼎西,西順,覆匕,東柄。({髟易},解也。四解之,殊肩髀而已,喪事略。去蹄,去其甲,爲不清也。白,脅也。素俎,喪尚質。既饌,將小斂,則闢襲奠。今文{髟易}爲剔,白爲迫。古文爲密。)

    [疏]注“{髟易}解”至“爲密”。

    ○釋曰:此亦爲小斂奠陳之,用茅爲編。言西末,則茅本在東方。四解之殊肩髀而已喪事略者,凡牲體之法有二:一者四解而已,此經直雲“四{髟易}”,即雲去蹄,明知殊肩髀爲四段。案《士冠禮》雲“若殺,則特豚載合升”,注云:“合左右胖。”此下文大斂亦云豚合升,則吉凶之禮,豚皆合升,而鄭雲“喪事略”者,但喪中之奠,雖用成牲,亦四解,故《既夕》葬奠雲:“其實羊左胖。”豕亦如之。是以鄭總釋喪中四解之事,故云喪事略。若郊,大祭雖吉祭,亦先有豚解,後爲體解,是以《禮運》雲:“腥其俎,孰其ゾ。”鄭雲:“腥其俎,謂豚解而腥之。孰其ゾ,謂體解而閻之。”《國語》亦云郊之事則有全┵,王公立飫則有房俎,親戚燕飲則有ゾ┵者。若然,郊雖先有全┵,後有體解、豚解,《禮運》所云者是也。若然,此經雲四{髟易},並兩白脅與脊總爲七體,若豚解皆然也。雲“既饌,將小斂,則闢襲奠”者,既始死之奠襲,後改爲襲奠,以恐妨斂事,故知闢襲奠,前襲時已闢之,今將小斂亦闢之,亦當於室之西南隅。如將大斂,闢小斂奠於序西南也。凡奠在室外經宿者,皆闢之於序西南,是以小斂奠與祖奠等皆闢之於序西南。朝廟遷祖之奠,不設於序西南,以其以再設爲褻,是以遷之,即設新之也。

    士盥,二人以並,東面立於西階下。(立,俟舉屍也。今文併爲並。)

    [疏]注“立俟舉屍也”。

    ○釋曰:舉屍謂小斂從襲牀爲遷屍於戶內服上,即下文“士舉遷屍反位”是也。

    布席於戶內,下莞上簟。(有司布斂席也。)商祝布絞、衾,散衣、祭服。祭服不倒,美者在中。(斂者趨方,或亻真倒衣裳,祭服尊,不倒之也。美,善也。善衣後布,於斂則在中也。既後布祭服,而又言善者在中,明每服非十稱也。)

    [疏]注“斂者”至“稱也”。

    ○釋曰:雲“斂者趨方,或亻真倒衣裳”者,以其襲時衣裳少,不倒,小斂十九稱,衣裳多,取其要方,除祭服之外,或倒或否。雲“祭服尊,不倒”者,士之助祭服,則爵弁服、皮弁服,並家祭服玄端亦不倒也。雲“善衣後布,於斂則在中也”者,以其斂衣半在屍下,半在屍上,今於先布者在下,則後布者在中可知也。雲“既後布祭服,而又言善者在中,明每服非一稱也”者,欲見祭服文在散衣之下,即是後布祭服,祭服則是善者。復雲善者在中,則祭服之中更有善者可知。故云每服非一稱,以其總十九稱之中,善者非一稱也。

    士舉遷屍,反位。(遷屍於服上。)設牀笫於兩楹之,衽如初,有枕。(衽,寢臥之席也。亦下莞上簟。)

    [疏]注“衽寢”至“上簟”。

    ○釋曰:《曲禮》雲:“請席何鄉,請衽何趾。”鄭雲:“坐問鄉,臥問趾,因於陰陽。”是衽爲臥席。雲“亦下莞上簟”者,《詩斯干》宣王寢席而言“下莞上簟”,是尋常寢席,無問貴賤者下莞上簟。

    卒斂,徹帷。(屍已飾。)主人西面馮屍,踊無。主婦東面馮,亦如之。(馮,服膺之。)主人{髟舌}發,袒,衆主人免於房。(始死,將斬衰者雞斯,將齊衰者素冠。今至小斂變,又將初喪服也。{髟舌}發者,去笄糹麗而。衆主人免者,齊衰將袒,以免代冠。冠,服之尤尊,不以袒也。免之制未聞。舊說以爲如冠狀,廣一寸。《喪服小記》曰:“斬衰{髟舌}發以麻,免而以布。”此用麻布爲之,狀如今之著參頭矣。自項中而前,交於額上,卻繞也。於房於室,釋{髟舌}發宜於隱者。今文免皆作糹免,古文{髟舌}作括。)

    [疏]注“始死”至“作括”。

    ○釋曰:知“始死將斬衰者雞斯”者,案《禮記問喪》雲:“親始死,雞斯徒跣。”鄭注云:“雞斯,當爲笄糹麗。”以成服乃斬衰,是始死未斬衰,故云始死將斬衰者雞斯也。雲“將齊衰者素冠”者,《喪服小記》雲:“男子冠而婦人笄。”冠笄相對。《問喪》親始死,男子云笄糹麗,明齊衰男子素冠可知。雲“今至小斂變”者,謂服麻之節,故云“變”也。雲“又將初喪服也。{髟舌}發者,去笄糹麗而”者,此即《喪服小記》雲:“斬衰{髟舌}發以麻,爲母{髟舌}發以麻,免而以布。”是母雖齊衰,初亦{髟舌}發,與斬衰同,故云“去笄糹麗而”,上著{髟舌}發也。雲“衆主人免者,齊衰將袒,以免代冠”者,此亦小斂節與斬衰{髟舌}發同時,此皆據男子。若婦人,斬衰,婦人以麻爲ヮ,齊衰,婦人以布爲ヮ。ヮ與{髟舌}發皆以麻布自項而向前,交於額上,繞如著參頭焉。免亦然,但以布廣一寸爲異也。雲“於房於室釋,{髟舌}發宜於隱者”,並下文婦人ヮ於室兼言之也。

    婦人ヮ於室。(始死,婦人將斬衰者,去笄而糹麗,將齊衰者,骨笄而糹麗。今言ヮ者,亦去笄糹麗而也。齊衰以上,至笄猶ヮ。ヮ之異於{髟舌}發者,既去糹麗而以發爲大,如今婦人露,其象也。《檀弓》曰:“南宮糹舀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ヮ。曰:爾毋縱縱爾,爾毋扈扈爾。”其用麻布,亦如著參頭然。)

    [疏]注“始死”至“頭然”。

    ○釋曰:知“婦人將斬衰者去笄而糹麗”者,《喪服小記》雲:“男子冠而婦人笄。”冠笄相對。將斬衰,男子既去冠而著笄糹麗,則婦人將斬衰亦去笄而糹麗可知。又知“將齊衰者骨笄而糹麗”者,上引男子齊衰,始死素冠,則知婦人將齊衰,骨笄而糹麗也。雲“今言ヮ者,亦去笄糹麗而也”者,謂今至小斂節,亦如上將斬衰。男子去笄糹麗而{髟舌}發,則此將斬衰,婦人亦去笄糹麗而麻ヮ,齊衰,婦人去骨笄與糹麗而布ヮ矣。鄭不雲斬衰婦人去糹麗,而云去笄糹麗者,專據齊衰婦人而言,文略故也。鄭所以雲而,即ヮ也。故《喪服》注亦云:“ヮ,露也。”雲“齊衰以上,至笄猶ヮ”者,謂從小斂著未成服之ヮ,至成服之笄,猶ヮ不改,至大斂殯後,乃著成服之ヮ代之也。雲“ヮ之異於{髟舌}發者,既去糹麗而以發爲大,如今婦人露,其象也”者,古者男子、婦人,吉時皆有笄糹麗,有喪至小斂,則男子去笄糹麗,著{髟舌}發,婦人去糹麗而著ヮ,ヮ形先以發爲大,上,斬衰,婦人以麻,齊衰,婦人以布,其著之如男子{髟舌}發與免,故鄭依《檀弓》“縱縱”、“扈扈”之後,乃雲“其用麻布,亦如著參頭然”。既{髟舌}發與ヮ皆如著參頭,而異爲名者,以男子陽,外物爲名,而謂之{髟舌}發;婦人陰,內物爲稱,而謂之ヮ也。但經雲“婦人ヮ於室”者,男子{髟舌}發與免在東房,若相對婦人,宜ヮ於西房,大夫士無西房,故於室內戶西,皆於隱處爲之也。

    士舉,男女奉屍,亻夷於堂,無用夷衾。男女如室位,踊無。(亻夷之言屍也。夷衾,覆屍柩之衾也。堂謂楹。牀,笫上也。今文亻夷作夷。)

    [疏]注“亻夷之”至“作夷”。

    ○釋曰:雲“亻夷之言屍也”者,屍之衾曰夷,衾屍之牀曰夷牀,並此經亻夷屍不作移字,皆作亻夷者,亻夷人旁作之,故鄭注《喪大記》皆是依屍爲言也。雲“無用夷衾”者,初死無用大斂之衾,以小斂之衾當陳,今小斂後,大斂之衾當擬大斂,故用覆棺之夷衾以覆屍也。

    主人出於足,降自西階。衆主人東即位。婦人阼階上西面。主人拜賓,大夫特拜,士旅之,即位,踊,襲、於序東,復位。(拜賓,鄉賓位拜之也。即位踊,東方位。襲於序東、東夾前。)

    [疏]注“拜賓”至“夾前”。

    ○釋曰:雲“衆主人東即位”者,雖無降階之文,當從主人降自西階。主人就拜賓之時,衆主人遂東即位於阼階,下主人位南,西面也。於時阼階空,故婦人得向阼階上西面也。雲“復位”者,復阼階下西面位。雲“拜賓,鄉賓位拜之也”者,經雲主人“降自西階”,即雲“主人拜賓”,明不即位而先拜賓,是主人鄉賓位拜賓可知。雲“即位踊,東方位”者,謂主人拜賓訖,即鄉東方阼階下,即西面位踊,踊訖,襲也。雲“襲於序東,東夾前”者,經雲主人降自西階,更無升降之文,而云序東東夾前者,主人即位,踊訖,而去襲於序東,謂鄉堂東,東西當序牆之東。又當東夾之前,非謂就堂上東夾前也。雲“復位”者,復阼階下西面位。

    乃奠。(祝與執事爲之。)舉者盥,右執匕,卻之,左執俎,橫攝之,入,阼階前西面錯,錯俎北面。(舉者盥,出門舉鼎者,右人以右手執匕,左人以左手執俎,因其便也。攝,持也。西面錯,錯鼎於此宜西面。錯俎北面,俎宜西順之。)

    [疏]注“舉者”至“順之”。

    ○釋曰:右執匕左執俎者,謂鄉北入內,東方爲右人,西方爲左人,故鄭雲“右人以右手執匕,左人以左手執俎”,各用內手舉鼎,外手執匕俎,故云“便也”。雲“錯鼎於此宜西面”者,對在門外時,北面陳鼎,鄉內爲宜也。

    右人左執匕,抽扃予左手,兼執之,取,委於鼎北,加扃,不坐。(抽扃取,加扃於上,皆右手。今文扃爲鉉,古文於爲與,爲密。)

    [疏]注“抽扃”至“爲密”。

    ○釋曰:雲“抽扃取,加扃於上,皆右手”者,以其經雲“左執匕”,即雲“抽扃予左手兼執之”,不言用右手,故鄭明之以其右人用左手執匕,即知抽扃已下用右手,似若左執爵,用右手祭脯祭薦,取便也。

    乃匕,載,載兩髀於兩端,兩肩亞,兩白亞,脊、肺在於中,皆覆,進柢,執而俟。(乃匕,以匕次出牲體,右人也。載,受而載於俎,左人也。亞,次也。凡七體,皆覆,爲塵。柢,本也。進本者,未異於生也。骨有本末。古文匕爲匕,髀爲脾,今文白,白爲迫,柢皆爲胝。)

    [疏]注“乃匕”至“爲胝”。

    ○釋曰:凡七體者,前左右肩,臂、屬焉,後左右脾,肫、胳屬焉,並左右脅,通脊爲七體也。案下文,大斂豚合升,言合升則髀亦升之矣。凡言“合升”,多言皆並髀升,非獨喪禮。若體解升者,皆髀不升,鄭雲:“近竅,賤也。”雲“皆覆,爲塵”者,諸進體皆不言覆,此言覆者,由無屍而不食,故覆之也。雲“進本者,未異於生也”者,《公食大夫》亦進本,是生人法,今以始死,故未異於生也。

    夏祝及執事盥,執醴先,酒、脯、醢、俎從,升自阼階。丈夫踊,甸人徹鼎巾,待於阼階下。(執事者,諸執奠事者。巾,功布也。執者不升,己不設,祝既錯醴,將受之。)

    [疏]注“執事”至“受之”。

    ○釋曰:雲“甸人徹鼎巾”者,以其空無事,故徹。案《公食大夫》雲:“甸人舉鼎順,出奠於其所。”謂當門也。或雲徹鼎者誤,何者?前陳饌於東堂下,脯醢、醴、酒奠用功布,實於簞,何徹之有也?雲“執者不升,己不設,祝既錯醴,將受之”者,此執者不升,唯據執巾者,故鄭雲祝既錯醴將受之。當以覆酒醴,故下雲“祝受巾”是也。

    奠於屍東,執醴酒,北面西上。(執醴酒者先升,尊也。立而俟,後錯,要成也。)豆錯,俎錯於豆東。立於俎北,西上。醴酒錯於豆南。祝受巾,巾之,由足降自西階。婦人踊。奠者由重南,東,丈夫踊。(巾之,爲塵也。東,反其位。)

    [疏]注“東反其位”。

    ○釋曰:雲“由足降自西階,婦人踊”者,主人位在阼階下,婦人位在上,故奠者升,丈夫踊,奠者降,婦人踊,各以所見先後爲踊之節也。雲“奠者由重南,東,丈夫踊”者,此奠者奠訖,主人見之,更與主人爲踊之節也。奠者降反位,必由重南東者,以其重主道神,所馮依不知神之所爲,故由重南而過,是以主人又踊也。注云“東,反其位”者,其位蓋在盆盥之東,南上。

    賓出,主人拜送於門外。(廟門外也。)

    [疏]注“廟門外也”。

    ○釋曰:廟門者,士死於室,以鬼神所在則曰廟,故名寢爲廟也。

    乃代哭,不以官。(代,更也。孝子始有親喪,悲哀憔悴,禮防其以死傷生,使之更哭,不絕聲而已。人君以官尊卑,士賤以親疏爲之。三日之後,哭無時。《周禮挈壺氏》:“凡喪,縣壺以代哭。”)

    [疏]注“代更”至“代哭”。

    ○釋曰:此經論君及大夫士於小斂之後,隨尊卑代哭之事。注云“人君以官尊卑,士賤以親疏爲之”者,案《喪大記》雲君喪,縣壺,“乃官代哭”,大夫官代哭不縣壺,士代哭不以官,注云:“自以親疏哭也。”此注不言大夫,舉人君與士,其大夫有《大記》可參,以官可知,故不言也。雲“三日之後哭無時”者,禮有三無時之哭:始死未殯,哭不絕聲,一無時;殯後葬前,朝夕入於廟,阼階下哭,又於廬中,思憶則哭,是二無時;既練之後,在堊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是三無時。練則葬後有朝夕在阼階下哭,唯此有時無無時之哭也。引《挈壺氏》者,證人君有縣壺爲漏克分更代哭法,大夫士則無縣壺之義也。

    有衤遂者,則將命。擯者出請,入告。主人待於位。(喪禮略於威儀,既小斂,擯者乃用辭。出請之辭曰:“孤某使某請事。”)

    [疏]注“喪禮”至“請事”。

    ○釋曰:雲“喪禮略於威儀,既小斂,擯者乃用辭”者,案上文始死,雲有賓則拜之,君使人吊,皆不雲擯者出請入告之事,至此乃雲擯者出請入告,是喪禮略於威儀,既小斂,擯者乃用辭也。雲“出請之辭曰孤,某使某請事”者,此約《雜記》諸侯使人吊鄰國諸侯之喪嗣君,在阼階之下使擯者出請,雲:“孤某使某請事。”此亦宜然,故引爲證也。

    擯者出,告須,以賓入。(須,亦待也。出告之辭曰:“孤某須矣。”)

    [疏]注“須亦”至“須矣”。

    ○釋曰:雲“出告之辭曰,孤某須矣”者,此約《雜記》辭爲證也。

    賓入中庭,北面致命。主人拜稽顙。賓升自西階,出於足,西面委衣,如於室禮,降,出。主人出,拜送。朋友親衤遂,如初儀,西階東,北面哭,踊三,降。主人不踊。(朋友既委衣,又還哭於西階上,不背主人。)

    [疏]注“朋友”至“主人”。

    ○釋曰:雲“朋友親衤遂如初儀”者,謂初死時,庶兄弟衤遂,使人以將命於室,朋友衤遂,親以進,親之恩是也。雲“西階東,北面哭,踊三,降,主人不踊”者,案前初死,“朋友衤遂,親以進,退,哭不踊”,注云:“主人徒哭不踊。”以爲朋友不哭,主人徒哭。此朋友堂上北面哭,據朋友哭,知上文退哭非朋友哭者,前文朋友君命俱來,君之使者不哭,朋友亦不哭,故退哭,據主人。此朋友特來,無君命,故哭與彼異,不可相決。

    衤遂者以褶,則必有裳,執衣如初,徹衣者亦如之。升降自西階,以東。(帛爲褶,無絮,雖復,與衤單同。有裳乃成稱,不用表也。以東,藏以待事也。古文褶爲襲。)

    [疏]注“帛爲”至“爲襲”。

    ○釋曰:案《喪大記》雲:“小斂,君大夫復衣復衾;大斂,君褶衣褶衾。大夫士猶小斂也。”若然,則士小斂、大斂皆同用復,而衤遂者用褶者,褶者所以衤遂主人,未必用之衤遂耳。雲“帛爲褶,無絮,雖復與衤單同,有裳乃成稱,不用表也”者,此決《雜記》雲“子羔之襲也,繭衣裳與稅衣”,乃爲一稱,以其絮褻,故須表。此雖有表裏爲褶,衣裳別,則裳又無絮,非褻,故有裳乃成稱不須表也。言雖復與衤單同者,案《喪大記》君大夫士褶衣與復衣相對,有著爲復,無著爲褶,散文褶亦爲復也。案《喪大記》有衣必有裳乃成稱,據衤單衣、祭服之等而言。此褶雖復,與衤單同,亦得裳乃成稱也。雲不用表也者,見異於袍繭也。雲“藏以待事也”者,以待大斂事而陳之也。

    宵,爲燎於中庭。(宵,夜也。燎,火ㄡ。)

    [疏]注“宵夜也燎火ㄡ”。

    ○釋曰:案《少儀》雲主人“執燭抱ㄡ”,注云:“未曰ㄡ。”古者以荊ㄡ爲燭,故云“燎,火ㄡ”也。或解庭燎與手執爲燭別,故《郊特牲》雲:“庭燎之百,由齊桓公始也。”注云:“僭天子也。庭燎之差,公蓋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大夫士無文。大燭或雲以布纏葦,以蠟灌之,謂之庭燎。則此雲庭燎,亦如之。雲“大”者,對手執者爲大也。

    ●卷三十七士喪禮第十二

    厥明,滅燎。陳衣於房,南領,西上,糹青。絞,糹今,衾二。君衤遂、祭服、散衣、庶衤遂,凡三十稱。糹今不在,不必盡用。(糹今,單被也。衾二者,始死斂衾,今又複製也。小斂衣數,自天子達,大斂則異矣。《喪大記》曰:“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三。”)

    [疏]注“糹今單”至“者三”。

    ○釋曰:雲“君衤遂、祭服、散衣”者,士祭服有助祭爵弁服,自家祭,玄端服散衣,非祭服、朝服之等。雲“庶衤遂”者,謂朋友兄弟之等來衤遂者也。雲“糹今不在”者,案《喪大記》“糹今五幅,無ヨ”,鄭雲今之單被也。以其不成稱,故不在數內。雲“不必盡用”者,案《周禮守祧職》雲“其遺衣服藏焉”,鄭雲:“遺衣服,大斂之餘也。”即此不盡用者也。雲“衾二者,始死斂衾,今又複製”者,此大斂之衾二:始死無用斂衾,以小斂之衾當陳之,故用大斂衾,小斂已後,用夷衾覆屍,故知更制一衾,乃得二也。雲“小斂衣數,自天子達”者,案《喪大記》君大夫小斂已下,同雲十九稱,則天子亦十九稱,注云:“十九稱,法天地之終數也。”案《易繫辭》生成之數,從“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是十九爲天地之終數。雲“大斂則異矣”者,案此文,士喪大斂三十稱,《喪大記》士三十稱,大夫五十稱,君百稱。不依命數,是亦喪數略,則上下之大夫及五等諸侯各同一節,則天子宜百二十稱。此鄭雖不言襲之衣數,案《雜記》注云:“士襲三稱,大夫五稱,公九稱,諸侯七稱,天子十二稱與?”以其無文,推約爲義,故云“與”以疑之。

    東方之饌,兩瓦С,其實醴酒,角觶,木四。豆兩,其實葵菹芋,蠃醢。兩籩無,布巾,其實慄,不擇。脯四廷。(此饌但言東方,則亦在東堂下也。,白也。齊人或名全菹爲芋。,緣也。《詩》雲:“竹必緄。”布巾,籩巾也。籩豆具而有巾,盛之也。《特牲饋食禮》有籩巾。今文蠃爲蝸,古文爲甸。)

    [疏]注“此饌”至“爲甸”。

    ○釋曰:雲“此饌但言東方,則亦在東堂下也”者,案上小斂之饌雲於東堂下,此直言東方,則亦東堂下。鄭雲“亦”者,亦上小斂也。雲“齊人或名全菹爲芋”者,案鄭於《周禮醢人》注云:“細切爲齏,全物若爲菹。”若然,凡菹者,全物不得芋名。此雲齊人名全菹爲芋者,菹法舊短四寸者全之,若長於四寸者,亦切之,則葵長者自然切乃爲菹。但喪中之菹葵,雖長而不切,取齊人全菹爲芋之解也。引《詩》者,欲見爲緣義。雲“籩豆具而有巾,盛之也”者,使小斂一豆一籩,籩豆不具,故無巾。若然,籩有巾,豆無巾者,以豆盛菹醢,溼物不嫌無巾,故不言,其實有巾矣。案此注引《特牲》記“籩巾”,鄭彼注云:“籩有巾者,果實之物多皮核,優尊者。”此言盛之,不同,引之者,以其彼爲屍,屍食,故云優尊者。此爲神,神不食,故云盛之,引之直取證有巾覆之同。

    奠席在饌北,斂席在其東。(大斂奠而有席,彌神之。)

    [疏]注“大斂”至“神之”。

    ○釋曰:雲“彌神之”者,以其小斂奠無巾,大斂奠有巾,已是神之。今於大斂奠,又有席,是彌神之也。

    掘聿見衽。(聿,埋棺之坎者也,掘之於西階上。衽,小要也。《喪大記》曰:“君殯用盾,贊至於上,畢塗屋。大夫殯以幬,贊置於西序,塗不暨於棺。士殯見衽,塗上,帷之。”又曰:“君蓋用漆,三衽三束。大夫蓋用漆,二衽二束。士蓋不用漆,二衽二束。”)

    [疏]注“聿埋”至“二束”。

    ○釋曰:雲“聿,埋棺之坎”者,聿訓爲陳,謂陳屍於坎,鄭即以聿爲埋棺之坎也。知“於西階上”者,《檀弓》孔子云:“夏后氏殯於東階,殷人殯於兩楹之,周人殯於西階之上。”故知士亦殯於西階之上。此殯時,雖不言南首,南首可知。鄭註上文雲如商之事位,則屍南首。以《檀弓》又云:“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禮運》雲:“故死者北首,生者南鄉。”亦據葬後而言,則未葬已前,不忍異於生,皆南首,唯朝廟時北首。故《既夕》雲:“正柩於兩楹,用夷牀。”注云:“是時柩北首。”必北首者,朝事當不背父母,以首鄉之故也。引《喪大記》者,雲“畢塗屋”者,畢,盡也。四面及上盡塗之,如屋然。雲“大夫殯以幬,贊置於西序”者,大夫不得如人君於西階,離序而四面贊之,大夫但逼西序,以木幬覆棺營贊置於西序。雲“塗不暨於棺”者,彼注云:“贊中狹小,裁取容棺。”暨,及也,但塗木不及棺而已。雲“士殯見衽塗上”者,即此經掘聿而見其小要於上塗之而已。雲“帷之”者,鬼神尚幽ウ,君大夫士皆同也。雲“又曰君蓋用漆,三衽三束”者,古者棺不釘,彼鄭注云:“用漆者,塗合牡,牡之中也。衽,小要也。”棺蓋每一縫爲三道,小要每道爲一條皮束之,故云君蓋用漆三衽三束。大夫士降於君,故二衽二束,大夫有漆,士無漆也。引之者,證經聿與衽之義也。

    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軸,蓋在下。(軸,共軸也。共狀如牀,軸其輪,免而行。)

    [疏]注“軸共”至“而行”。

    ○釋曰:雲“共狀如牀,軸其輪”者,此註文略。案《既夕》雲“遷於祖用軸”,注云“軸,共軸也。軸狀如轉轔,刻兩頭爲軹。共狀如長牀,穿呈前後著金,而關軸焉。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盾,天子畫之以龍”是也。

    熬黍稷各二筐,有魚臘,饌於西坫南。(熬所以惑蚍蜉,令不至棺旁也。爲舉者設盆盥於西。)

    [疏]注“熬所”至“於西”。

    ○釋曰:《喪大記》雲:“熬,君四種八筐,大夫三種六筐,士二種四筐。加魚臘焉。”注云:“熬者,煎也。將塗設於棺旁,所以惑蚍蜉,使不至棺也。”引此“《士喪禮》曰:熬黍稷各二筐。又云:設熬旁一筐,大夫三種,加以粱,君四種,加以稻,四筐則首足皆一,其餘設於左右。”若然,則此士二筐,首足各一筐,其餘設於左右可知也。雲“爲舉者設盆盥於西”者,以小斂既雲設盆盥饌於東方,明大斂用西方之盆盥矣。以其先陳盥,後陳鼎,故於鼎上言之也。

    陳三鼎於門外,北上。豚合升,魚專鮒九,臘左胖,髀不升,其他皆如初。(合升,合左右體升於鼎。其他皆如初,謂豚體及匕俎之陳,如小斂時,合升四{髟易},亦相互耳。)

    [疏]注“合升”至“互耳”。

    ○釋曰:雲“其他皆如初,謂豚體及匕俎之陳,如小斂時”者,謂豚七體之等,一依前斂時也。雲“合升四{髟易}亦相互耳”者,小斂雲四{髟易},四解爲七體,亦左右體合升,今升左右體,亦四解可知也,故云相互也。

    燭俟於饌東。(燭,ㄡ也。饌,東方之饌。有燭者,堂雖明,室猶ウ。火在地曰燎,執之曰燭。)

    [疏]注“堂雖”至“曰燭”。

    ○釋曰:雲“堂雖明,室猶ウ”者,前小斂陳衣於房,無燭者,近戶得明,故無燭。此大斂於室之奧,故有燭以待之。雲“在地曰燎”者,謂若《郊特牲》雲“庭燎之百”,又《詩》雲“庭燎之光”,如此之類,皆在地曰燎。此雲“執之曰燭”,及《少儀》雲“主人執燭抱ㄡ”,此之類皆是人之手執燭也。庭燎且《燕禮》亦謂之大燭也,《司ピ氏》亦謂之墳燭也。

    祝、徹盥於門外,入,升自阼階,丈夫踊。(祝徹,祝與有司當徹小斂之奠者。小斂設盥於饌東,有巾。大斂設盥於門外,彌有威儀。)

    [疏]注“祝徹”至“威儀”。

    ○釋曰:此直雲“祝徹盥於門外”者,不知何時設,此案上小斂陳饌訖,即言設盥,則陳大斂饌訖,亦設盥於門外也。

    祝徹巾,授執事者以待。(授執巾者於屍東,使先待於阼階下,爲大斂奠又將巾之。祝還徹醴也。)

    [疏]注“授執”至“醴也”。

    ○釋曰:雲“授執巾者於屍東,使先待於阼階下”者,此巾前爲小斂奠巾之,今祝徹巾,還爲大斂奠巾之,前小斂奠,升自阼階,設於屍東,祝受巾於阼階下而升。今大斂奠,亦升自阼階,設於奧,亦宜受巾於阼階下而升,故知祝授巾於執巾者,使先待於阼階下也。又知“祝還徹醴”者,下文“徹饌先取醴”故也。

    徹饌,先取醴酒,北面。(北面立,相待俱降。)其餘取先設者,出於足,降自西階。婦人踊。設於序西南,當西榮,如設於堂。(爲求神於庭。孝子不忍使其親須臾無所馮依也。堂,謂屍東也。凡奠設於序西南者,畢事而去之。)

    [疏]注“爲求”至“去之”。

    ○釋曰:雲“堂謂屍東也”者,謂如屍東堂上陳設之次第,故云屍東也。雲“凡奠設於序西南者,畢事而去之”者,言“凡奠”,謂小斂奠、大斂奠、遷柩奠、祖奠,但將設後奠,則徹先奠於西序南,待後奠事畢,則去之。故小斂奠設之於此不巾,以不久設故也。

    醴酒位如初。執事豆北南面,東上。(如初者,如其醴酒北面西上也。執醴尊,不爲便事變位。)

    [疏]注“如初”至“變位”。

    ○釋曰:前設小斂奠於屍東時,醴酒先升,北面西上,執豆俎者立於俎北,西上。至此執豆俎者,豆北東上,爲便事,事訖,向東爲便,故東上變位,以執醴者尊,仍西上,是不得“爲便事變位”也。

    乃饌。(東方之新饌。)

    [疏]注“東方之新饌”。

    ○釋曰:以其將設大斂,新饌於室,故知是新饌也。

    帷堂。(徹事畢。)婦人屍西,東面。主人及親者升自西階,出於足,西面袒。(袒,大斂變也。不言ヮ免髻發,小斂以來自若矣。)

    [疏]注“袒大”至“若矣”。

    ○釋曰:知袒爲“大斂變”者,前將小斂袒,今言袒,下文即行大斂事,故知爲大斂變也。雲“不言ヮ免{髟舌}發,小斂以來自若矣”者,決前小斂袒,男有{髟舌}發免,婦人有ヮ,今大斂袒,不言者,自小斂以來有此,至成服乃改。若,如也,自如常有,故不言之也。

    士盥,位如初。(亦既盥並立西階下。)

    [疏]注“亦既”至“階下”。

    ○釋曰:言“亦”者,亦如小斂時,士盥二人並立於西階下,以待遷屍也。

    布廣如初。(亦下莞上簟,鋪於阼階上,於楹爲少南。)

    [疏]注“亦下”至“少南”。

    ○釋曰:“布席如初”,初謂小斂時下莞上簟。雲“鋪於阼階上”者,案《喪大記》雲“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是也。雲“於楹爲少南”者,取南北節,以其言阼階上,故知於楹爲少南,近阼階也。

    商祝布絞、糹今、衾、衣,美者在外,君衤遂不倒。(至此乃用君衤遂,主人先自盡。)

    [疏]注“至此”至“自盡”。

    ○釋曰:雲“至此乃用君衤遂,主人先自盡”者,《喪大記》“君無衤遂大夫士”,注云:“不陳,不以斂。”彼無衤遂大夫士止謂不陳,爲小斂用之,故云無衤遂大夫士。以其上文士喪始死,君使人衤遂,何得雲君全無衤遂大夫士也?故以不陳,不以斂解之,至大斂乃用君衤遂,於小斂所用,主人先自盡也。

    有大夫,則告。(後來者,則告以方斂。非斂時,則當降拜之。)

    [疏]注“後來”至“拜之”。

    ○釋曰:案《檀弓》“大夫吊,當事而至,則辭焉。”注云:“辭猶告也。擯者以主人有事告也。主人無事,則爲大夫出。”《喪大記》雲:“士之喪,於大夫,不當斂則出。”注:“父母始死,悲哀,非所尊不出也。”上文有君命,則出迎於門外,是始死唯君命出。若小斂後,則爲大夫出,故《雜記》雲:“當袒,大夫至,雖當踊,絕踊而拜之,反,改成踊。”若士來,即成踊,乃拜之也。

    士舉遷屍,復位。主人踊無。卒斂,徹帷。主人馮如初,主婦亦如之。

    主人奉屍斂於棺,踊如初,乃蓋。(棺在聿中,斂屍焉,所謂殯也。《檀弓》曰:“殯於客位。”)

    [疏]釋曰:士舉遷屍,謂從戶外夷牀上,遷屍於斂上。下雲“奉屍斂於棺”,謂從阼階斂上遷屍鄉西階,斂於棺中,乃加蓋於棺上也。

    ○注“棺在”至“客位”。

    ○釋曰:雲“棺在聿中,斂屍焉”者,欲見先以棺入聿中,乃奉屍入棺中。雲“所謂殯也”者,即所引《檀弓》“殯於客位”者是也。以屍入棺名斂,亦名殯也。

    主人降,拜大夫之後至者,北面視聿。(北面於西階東。)

    [疏]注“北面於西階東”。

    ○釋曰:小斂後,主人阼階下。今殯後,拜大夫後至者,殯訖,不忍即阼階,因拜大夫即於西階東,北面,視聿而哭也。

    衆主人復位。婦人東復位。(阼階上下之位。)

    [疏]注“阼階上下之位”。

    ○釋曰:衆主人與婦人於賓無事,故殯後即鄉東阼階上下之位也。

    設熬,旁一筐,乃塗,踊無。(以木覆棺上而塗之,爲火備。)卒塗,祝取銘置於聿。主人復位,踊,襲。(爲銘設付,樹之聿東。)

    [疏]注“爲銘”至“聿東”。

    ○釋曰:上文始死,則作銘訖,置於重。今殯訖,取置於聿上,銘所以表柩故也。雲“聿東”者,以不使當聿於東可知。

    乃奠。燭升自阼階。祝執巾,席從,設於奧,東面。(執燭者先升堂照室,自是不復奠於屍。祝執巾,與執席者從入,爲安神位。室中西南隅謂之奧,執燭南面,巾委於席右。)

    [疏]注“執燭”至“席右”。

    ○釋曰:雲“執燭者先升堂照室”者,以其設席於奧,當先照之爲明也。雲“自是不復奠於屍”者,鄭欲解自始死已來襲奠,小斂奠皆在屍旁,今大斂奠,不在西階上,就柩所,故於室內設之。則自此已下,朝夕奠、朔月奠、新奠皆不於屍所,總解之。知“執燭南面”者,以其燭先入室,南面照之便故也。雲“巾委於席右”者,以巾爲神,故知委於席右也。

    祝反降,及執事執饌。(東方之饌。)士盥,舉鼎入,西面北上,如初。載,魚左首,進,三列,臘進柢。(如初,如小斂舉鼎、執匕俎扃、匕載之儀。魚左首設而在南。,脊也。左首進,亦未異於生也。凡未異於生者,不致死也。古文首爲手,爲耆。)

    [疏]注“如初”至“爲耆”。

    ○釋曰:雲“左首進亦未異於生也”者,案《公食》右首進,此雲左首,則與生異,而云亦未異於生者,下文注“載者統於執,設者統於席”,彼《公食》言右首,據席而言,此左首,據載者統於執,若設於席前,則亦右首也。雲“不致死也”者,《檀弓》雲:“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爲也。”今進魚不異於生,則亦是之死不致死之,故引爲證也。

    祝執醴如初,酒豆籩俎從,升自阼階。丈夫踊。甸人徹鼎。(如初,祝先升。)

    [疏]注“如初祝先升”。

    ○釋曰:以其小斂祝執醴,醴在先,此雲“如初”,故知祝先升也。

    奠由楹內入於室,醴酒北面。(亦如初。)

    [疏]注“亦如初”。

    ○釋曰:以其小斂之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此經亦言“北面”,明與小斂同,故云“亦如初”。謂如初,小斂經不言如初,文略也。

    設豆,右菹,菹南慄,慄東脯,豚當豆,魚次,臘特於俎北。醴酒在籩南,巾如初。(右菹,菹在醢南也。此左右異於魚者,載者統於執,設者統於席。醴當慄南,酒當脯南。)

    [疏]注“右菹”至“脯南”。

    ○釋曰:雲“設豆,右菹”者,凡設醢菹常在右,今特言之者,此從北鄉南而陳,嫌先設者在北,故言右。言右菹,則醢自然在左,是以鄭雲右菹菹在醢南也。注云“此左右異於魚者,載者統於執,設者統於席”者,鄭以上文魚言左首,據載者統於執,故云左首,及設則右首,此言設豆右菹,據設者統於席,前若執來即左菹也。雲“醴當慄南,酒當脯南”者,以其陳饌要成,尊者後設,故先設慄脯於北,乃於南設醴酒,酒在東,故醴在慄南,酒在脯南也。

    既錯者出,立於戶西,西上。祝後,闔戶。先由楹西,降自西階,婦人踊。奠者由重南,東。丈夫踊。(爲神馮依之也。)

    [疏]注“爲神”至“之也”。

    ○釋曰:鄭解丈夫見奠者,至重即踊者,重主道,爲神馮依之,故丈夫取以爲踊節也。

    賓出,婦人踊。主人拜送於門外。人,及兄弟北面哭殯。兄弟出,主人拜送於門外。(小功以下,至此可以歸,異門大功亦存焉。)

    [疏]注“小功”至“存焉”。

    ○釋曰:雲“北面哭殯”者,案《喪大記》雲:“大夫士哭殯則杖,哭柩則輯杖。”注云:“哭殯,謂既塗也。哭柩,謂啓後也。”此哭不言杖者,文略也。雲“小功以下,至此可以歸”者,案《喪服》記雲“小功以下爲兄弟”,則此兄弟可以兼男女也。雲“異門大功亦存焉”者,大功容有同門,有同財,故《喪服》以小功以下爲兄弟。但大功亦容不同門,不同財之義,以異門疏,至此亦可以歸,故云亦存焉,謂存在家之注也。既殯雖歸,至朝夕朔奠之日,近者亦人哭限也。若至葬時,皆就柩所,故《既夕》反哭,雲“兄弟出主人拜送”,注云“兄弟小功以下也,異門大功,亦可以歸”是也。

    衆主人出門,哭止,皆西面於東方。闔門。主人揖,就次。(次,謂斬衰倚廬,齊衰堊室也。大功有帷帳,小功緦麻有牀笫可也。)

    [疏]注“次謂”至“可也”。

    ○釋曰:凡言“次”者,廬、堊室以下總名,是賓客所在,亦名次也,故引《禮記傳》爲證。案《傳》雲:“父母之喪居倚廬,寢苫枕塊,不說帶。齊衰居堊室,苄翦不納。大功寢有席,小功緦麻,牀可也。”齊衰既居堊室,故大功以下有帷帳也。

    君若有賜焉,則視斂。既布衣,君至。(賜,恩惠也。斂,大斂。君視大斂,皮牟服,襲裘。主人成服之後往,則錫衰。)

    [疏]注“賜恩”至“錫衰”。

    ○釋曰:案《雜記》雲:“公視大斂,公升,商祝鋪席,乃斂。”注引《喪大記》曰:“大夫之喪,將大斂,既鋪絞糹今衾,君至”,此君升乃鋪席。則君至爲之改,始新之。此經上下不言改新者,文不具也。雲“斂,大斂”者,案《喪大記》雲:“君於士,既殯而往,爲之賜,大斂焉。”此經雲“若有賜”,明君於士視大斂也。雲“君視大斂皮弁服襲裘”者,案《喪服小記》雲:“諸侯吊,必皮弁錫衰。”言諸侯不言君者,以其彼是吊異國之臣法。案《服問》雲:“公爲卿大夫錫衰以居,出亦如之,當事則弁。”不見君吊士服。案《文王世子》注君爲同姓之士緦衰,異姓之士疑衰,並據成服後。今大斂未成服,緣吊異國之臣有服皮弁之法,則君吊士未成服之前,可服皮弁襲裘。襲裘之文出《檀弓》,子游吊,小斂後,“襲裘帶而入”,此小斂後,亦宜然也。雲“成服之後往則錫衰”者,亦約《服問》君吊卿大夫之法。若然,《文王世子》注同姓之士緦衰,異姓之士疑衰,不同者,彼謂凡平之士,此士於君有師友之恩,特賜與大夫同也。

    主人出迎於外門外,見馬首,不哭,還,入門右,北面,及衆主人袒。(不哭,厭於君,不敢伸其私恩。)

    [疏]注“不哭”至“私恩”。

    ○釋曰:案《喪大記》雲“男子出寢門見人不哭”,平常出門時,此迎君宜哭。

    巫止於廟門外,祝代之。小臣二人執戈先,二人後。(巫,掌招弭以除疾病。小臣,掌正君之法儀者。《周禮男巫》:“王吊則與祝前。”《檀弓》曰:“君臨臣喪,以巫祝桃執戈以惡之,所以異於生也。”皆天子之禮。諸侯臨臣之喪,則使祝代巫,執居前,下天子也。小臣,君行則在前後,君升則俠阼階北面。凡宮有鬼神曰廟。)

    [疏]注“巫掌”至“曰廟”。

    ○釋曰:雲“巫掌招彌以除疾病”者,《周禮春官男巫職》文。彼注云:“招,招福也。彌讀爲敉,敉,安也,謂安兇禍也。”雲“小臣掌正君之法儀”者,《夏官小臣職》文。雲男巫“王吊則與祝前”者,亦《男巫職》文。雲“祝”者,則《周禮春官喪祝職》雲“王吊則與巫前”是也。引之者,證經巫祝小臣之事也。引《檀弓》者,證彼與此經異,故云“皆天子之禮”也。以其巫祝桃具,故爲天子禮也。雲“諸侯臨臣之喪,則使祝代巫執居前下天子也”者,此據《喪大記》而言。案彼雲:“大夫既殯,而君往焉。巫止於門外,祝代之先,君釋菜於門內,祝先升自阼階,負墉南面,君即位於阼,小臣二人執戈立於前,二人立於後。”文與此經同,文有詳略耳。雲“小臣君行則在前後”者,非直爲弔喪,則凡平行,皆有此小臣從,以其與君爲儀衛者。雲“君升則俠阼階”,案《顧命》雲二人雀弁,夾階,是其類也。雲“凡宮有鬼神曰廟”者,以經雲廟,謂寢爲廟,故云有鬼神曰廟。

    君釋採,入門,主人闢。(釋採者,祝爲君禮門神也。必禮門神者,明君無故不來也。《禮運》曰:“諸侯非問疾弔喪,而入諸臣之家,是謂君臣爲謔。”)

    [疏]注“釋採”至“爲謔”。

    ○釋曰:引《禮運》者,證君無故而入臣家,故將入必禮門神也。彼注引陳靈公與孔寧、儀行父數如夏氏,以取弒焉,是君臣相謔,致禍之事也。

    君升自阼階,西鄉。祝負墉,南面,主人中庭。(祝南面房中,東鄉君。牆謂之墉。主人中庭,進益北。)

    [疏]注“祝南”至“益北”。

    ○釋曰:祝必負墉南面鄉君者,案《喪大記》雲:“君稱言,視祝而踊。”鄭注:“視祝而踊,祝相君之禮,當節之也。”故須鄉君也。雲“主人中庭進益北”者,前主人先入門右,中庭之南,今雲中庭,明益北至庭也。

    君哭,主人哭,拜稽顙,成踊,出。(出,不敢必君之卒斂事。)君命反行事,主人復位。(大斂事。)君升主人,主人西楹東,北面。(命主人使之升。)升公卿大夫,繼主人,東上。乃斂。(公,大國之孤,四命也。《春秋傳》曰:“鄭伯有耆酒,爲窟室,而夜飲酒擊鍾焉,朝至未已,朝者曰:公焉在?其人曰:吾公在壑谷。”伯有者,公子子良之孫良霄。)

    [疏]注“公大”至“壑谷”。

    ○釋曰:案《典命》雲:“公之孤四命。”故云“大國之孤四命”也。引《春秋》者,襄三十年《左氏傳》文。鄭爲伯爵,不合立孤,但良霄鄭之公族大夫貴重之極,以比大國之孤,故臣子尊其君,亦號爲公。引之者,證經公是公之孤也。以其天子有三孤,副貳三公,大國無公,唯有孤,亦號爲公,是以《燕禮》亦謂之爲公也。

    卒,公卿大夫逆降,復位。主人降,出。(逆降者,後升者先降,位如朝夕哭吊之位。)

    [疏]注“逆降”至“之位”。

    ○釋曰:卒者,謂卒斂也。雲“主人降出”者,亦是不敢久留,君先出。下文君反主人,主人反鄉中庭,君乃撫屍,主人乃拜稽顙,踊出,出謂主人出鄉門外立。

    君反主人,主人中庭。君坐撫,當心。主人拜稽顙,成踊,出。(撫,手案之。凡馮屍興必踊。今文無成。)

    [疏]注“撫手”至“無成”。

    ○釋曰:雲“凡馮屍興必踊”者,《喪大記》文。此經直雲“君坐撫,當心”,主人直踊,又不言馮屍,而鄭雲凡馮屍興必踊者,欲見撫即馮之類,興亦踊,故得與主人拾踊也。是以《喪大記》:“君於臣撫之,父母於子執之,子於父母馮之,婦於舅姑奉之,舅姑於婦撫之。馮屍不當君所。”又云:“凡馮屍,興必踊。”是馮爲總名,故君撫之亦踊也。

    君反之,復初位。衆主人闢於東壁,南面。(以君將降也。南面則當坫之東。)

    [疏]注“以君”至“之東”。

    ○釋曰:雲“君反之復初位”,初位即中庭位。知者,以其文承中庭位故也。雲“以君將降也,南面則當坫之東”者,下文“君降,西鄉,命主人馮屍”,則君降當在阼階下,西面命之,故衆主人闢君東壁南面,南面則西頭爲首,者當堂角之坫,故云當坫之東也。

    君降,西鄉,命主人馮屍。主人升自西階,由足,西面馮屍,不當君所,踊。主婦東面馮,亦如之。(君必降者,欲孝子盡其情。)奉屍斂於棺,乃蓋。主人降,出。君反之,入門左,視塗。(聿在西階上,入門左,由便趨疾,不敢久留君。)

    君升即位,衆主人復位。卒塗,主人出,君命之反奠,入門右。(亦復中庭位。)

    [疏]注“亦復中庭位”。

    ○釋曰:經雲“入門右”,注復中庭位,謂在門右,南北當中庭也。

    乃奠,升自西階。(以君在阼。)

    [疏]注“以君在阼”。

    ○釋曰:以其凡奠皆升自阼階,是爲君在阼,故闢之而升西階也。

    君要節而踊,主人從踊。(節,謂執奠始升階,及既奠由重南東時也。)

    [疏]注“節謂”至“時也”。

    ○釋曰:雲“節謂執奠始升階,及既奠由重南東時也”者,案上文大斂奠,升時丈夫踊,降時婦人踊,由重南而東,丈夫踊。此注不雲降時踊者,以經直有君與主人丈夫踊節,故不言降時踊節也。

    卒奠,主人出,哭者止。(以君將出,不敢ん囂聒尊者也。)君出門,廟中哭,主人不哭,闢。君式之。(闢,逡遁闢位也。古者立乘,式,謂小亻免以禮主人也。《曲禮》曰:“立視五,式視馬尾。”)

    [疏]注“闢逡”至“馬尾”。

    ○釋曰:君入臣家,至廟門乃下車,則貳車本不入大門,下雲“貳車畢乘主人哭拜送”者,明出大門矣。雲“闢,逡遁闢位也。者,案《曲禮》雲:“君出就車,左右攘闢。”則此雲闢,亦是主人攘闢,故云逡遁闢位也。雲“古者立乘”者,以其坐乘則不得式而小亻免,故云古者立乘也。知式是“禮主人”者,《曲禮》雲“式宗廟”,《曾子問》卿大夫見君之屍,“皆下之,屍必式”,是凡式皆是禮前物爲式。引《曲禮》者,欲見式小亻免。彼注:“猶規也。”車輪轉之一匝爲一規。案《周禮冬官》輪崇六尺六寸,圍三徑一,三六十八,一匝則一丈九尺八寸,五規則五個一丈九尺八寸,總爲九丈九尺,六尺爲一步,總十六步半。凡平立視,視前十六步半。若小亻免爲式,則低頭視馬尾,故連引《曲禮》雲“式視馬尾”也。

    貳車畢乘,主人哭,拜送。(貳車,副車也。其數各視其命之等。君出,使異姓之士乘之,在後。君吊,蓋乘象路。《曲禮》曰:“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左必式。”)

    [疏]注“貳車”至“必式”。

    ○釋曰:雲“其數各視其命之等”者,案《周禮大行人》雲:上公貳車九乘,侯伯貳車七乘,子男貳車五乘,故知視命數也。雲“君出,使異姓之士乘之在後”者,《禮記坊記》雲:“君不與同姓同車,與異姓同車。”彼謂與君同在一車爲御,與車右者也。此經雲“貳車畢乘”,明亦使異姓之上乘之在後可知。雲“君吊,蓋乘象路”者,案《周禮巾車職》王有五路:玉、金、象、革、木。諸侯,則同姓金路已下,異姓象路已下,四衛革路已下,蕃國唯有木路。若然,唯王與同姓異姓得吊乘象路。今雲蓋乘象路者,以諸侯言之,唯據上公與侯伯於王有親者,得用象路吊臨其臣以巾車。又云象路以朝,釋曰王以朝及燕出入,雖不言吊臨,然吊臨亦是出入之事,故云“蓋”以疑之。若四衛、諸侯、侯伯已下,與王無親者,亦各乘己所賜之車,革路、木路之等。今鄭於貳車之下言所乘車者,以其言貳車,其飾皆與正車同,故於貳車以下,言君之所乘車也。引《曲禮》者,乘君之乘車,則貳車是也。以其與君爲副貳,即是君之乘車也,彼注云:“君存惡空其位。”則此乘車亦居左,以其人君皆左載,無御者在中,鄭注《周禮》亦有車右也,雲“左必式”者,不敢立相視常爲式耳。

    襲,入即位。衆主人襲。拜大夫之後至者,成踊。(後至,布衣而後來者。)

    [疏]注“後至”至“來者”。

    ○釋曰:知布衣而後來者,若未布衣時來,即入前卿大夫從君之內,今承上君大夫之下,別君拜大夫之後至者,明布衣後來,不得與前卿大夫同時從君入者,故鄭以布衣之後解之。

    賓出,主人拜送。(自賓出以下,如君不在之儀。)

    [疏]注“自賓”至“之儀”。

    ○釋曰:上經君在之時,卿大夫士從君者,不得與主人爲禮。君出後,有賓來,即乃得別與主人爲禮,故云“自賓出以下,如君不在之儀”也。

    三日,成服,杖。拜君命及衆賓,不拜棺中之賜。(既殯之明日,全三日,始ヱ粥矣。禮,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謝之。棺中之賜,不施己也。《曲禮》曰:“生與來日。”)

    [疏]注“既殯”至“來日”。

    ○釋曰:雲“既殯之明日”者,上厥明滅燎者,是三日之朝行大斂之事。今別言“三日成服”,則除上三日,更加一日是四日矣。而言三日者,謂除死日數之爲三日也。雲“全三日,始ヱ粥矣”者,謂成服日乃食粥,除此日已前,是未全三日,不食,至四日乃食也。案《喪大記》雲“三日不食”,謂通死日不數成服日,故云三日不食,《孝經》“三日而食”者,是除死日數,故云三日而食也。雲“禮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謝之”者,案《既夕》記雲“主人乘惡車”,注云“拜君命”是也。引《曲禮》者,彼注云:“與猶數也,生數來日,謂成服杖以死明日數也。死數往日,謂殯斂以死日數也。此士禮貶於大夫者,大夫以上皆以來日數。”引之以證此《士喪禮》與大夫已上異也。

    朝夕哭,不闢子卯。(既殯之後,朝夕及哀至乃哭,不代哭也。子卯,桀、紂亡日,凶事不闢,吉事闕焉。)

    [疏]注“既殯”至“闕焉”。

    ○釋曰:雲“既殯之後,朝夕及哀至乃哭”者,此據殯後阼階下朝夕哭,廬中思憶則哭。雲“不代哭也”者,決未殯以前,大夫以上以官代哭,士以親疏代哭,不絕聲。雲“子卯,桀紂亡日”者,《詩》雲:“韋顧既伐,昆吾夏桀。”《左傳》雲乙卯,“昆吾稔之日”,昆吾與夏桀同時誅,則桀以乙卯亡。案《尚書牧誓》序雲“時甲子昧爽”,武王伐紂之日,是紂以甲子日死,王者以爲忌日。雲“凶事不闢”者,即此經是也。雲“吉事闕焉”者,《檀弓》雲:“子卯不樂。”是吉事闕也。

    婦人即位於堂,南上,哭。丈夫即位於門外,西面北上。外兄弟在其南,南上。賓繼之,北上。門東,北面西上。門西,北面東上。西方,東面北上。主人即位。闢門。(外兄弟,異姓有服者也。闢,開也。凡廟門有事則開,無事則閉。)

    [疏]注“外兄”至“則閉”。

    ○釋曰:《喪大記》雲“祥而外無哭者”,則此外位皆有哭。今直雲婦人哭,則丈夫亦哭矣,但文不備也。案下注雲“兄弟,齊衰大功者,主人哭則哭。小功緦麻,亦即位乃哭”是也。雲“外兄弟,異姓有服者”,謂若舅之子,姑姊妹從母之子等,皆是有服者也。雲“凡廟門有事則開,無事則閉”者,有事謂朝夕哭及設奠之時,無此事等則閉之,鬼神尚幽ウ故也。

    婦人拊心,不哭。(方有事,止ん囂。)

    [疏]注“方有事止ん囂”。

    ○釋曰:雲“方有事”者,謂下經徹大斂奠、設朝奠之事也。

    主人拜賓,旁三,右還,入門,哭,婦人踊。(先西面拜,乃南面拜,東面拜也。)

    [疏]注“先西”至“拜也”。

    ○釋曰:知先西面、後東面者,以經雲“旁三右還入門”,故知先西面,後乃東,遂北面。入門以一面,故云“旁”。

    主人堂下直東序,西面。兄弟皆即位,如外位。卿大夫在主人之南。諸公門東,少進。他國之異爵者門西,少進。敵則先拜他國之賓。凡異爵者,拜諸其位。(賓皆即此位,乃哭盡哀止。主人乃右還拜之,如外位矣。兄弟,齊衰大功者,主人哭則哭。小功緦麻,亦即位乃哭。上言賓,此言卿大夫,明其亦賓爾。少進,前於列。異爵,卿大夫也。他國卿大夫亦前於列,尊之,拜諸其位,就其位特拜。)

    [疏]注“賓皆”至“特拜”。

    ○釋曰:既雲“如外位”,又案外位,主人之南有外兄弟,其南乃有賓,此內位。主人之南即有卿大夫,不言兄弟者,以外兄弟雖在主人之南,以少退,故卿大夫繼主人而言也。雲“諸公門東,少進”者,謂門東有士,故云少進,少進於士。此所陳位不言士之屬吏者,案大夫家臣位在門右,則士之屬吏亦在門右,又在賓之後也。雲“賓皆即此位,乃哭盡哀止,主人乃右還拜之,如外位矣”者,以其雲外位,明拜之亦右還如外位也。雲“兄弟,齊衰大功者,主人哭則哭”者,以其大功已上親無門外內位,但主人哭則亦哭矣。小功緦麻疏,故入即進前於士之列也。雲“異爵,卿大夫也”者,以主人是士,明異爵是卿大夫也。雲“他國卿大夫亦前於列”者,以經雲他國之異爵者,門西少進,亦當前於士之位也。雲“拜諸其位,就其位特拜”者,以其異爵則亦卿大夫,故知特拜,一一拜諸其位也。

    徹者盥於門外。燭先入,升自阼階。丈夫踊。(徹者,徹大斂之宿奠。)祝取醴,北面,取酒立於其東,取豆、籩、俎,南面西上。祝先出,酒、豆、籩、俎序從,降自西階。婦人踊。(序,次也。)

    [疏]注“序次也”。

    ○釋曰:序次者,次第人,使相當。此經所言先後,則祝執醴在先,次酒,次豆籩,次俎,爲次第也。

    設於序西南,直西榮。醴酒北面西上。豆西面錯,立於豆北,南面。籩、俎既錯,立於執豆之西,東上。酒錯,復位。醴錯於西,遂先,由主人之北饌。(遂先者,明祝不復位也。饌,新饌,將復奠。)

    [疏]注“遂先”至“復奠”。

    ○釋曰:雲“遂先”者,明祝不復位也者。以其雲遂先,先即祝不得復位,遂東相新饌也。

    乃奠。醴、酒、脯、醢升,丈夫踊。入,如初設,不巾。(入,入於室也。如初設者,豆先,次籩,次酒,次醴也。不巾,無菹、無慄也。菹、慄具則有俎,有俎乃巾之。)

    [疏]注“入入”至“巾之”。

    ○釋曰:注云“入,入於室也”者,以其設奠在室中故也。雲“如初設者,豆先,次籩,次酒,次醴也”者,以其大斂有俎,籩豆又多,今言如初設,直豆籩酒醴見用者,先後次第耳。雲“不巾,無菹,無慄也”者,以大斂奠,兼有菹慄,則巾之。是以《檀弓》雲:“喪不剝,奠也與?祭肉也與?”其大斂皆有俎,俎有祭肉,故巾之也。若然,朝廟之奠,亦是宿奠,無菹慄有巾者,爲在堂而久設,塵埃故也。

    錯者出,立於屍西,西上。滅燭,出。祝闔戶,先降自西階。婦人踊。奠者由重南,東。丈夫踊。賓出,婦人踊,主人拜送。(哭止乃奠,奠則禮畢矣。今文無拜。)

    [疏]注“哭止”至“無拜”。

    ○釋曰:雲“祝闔戶,先降”者,以其出戶時,祝闔戶在後,故須雲祝先降也。雲“哭止乃奠”者,謂朝夕哭止,拜賓乃奠,奠則禮畢矣。是以《檀弓》雲“朝奠日出”是也。

    衆主人出,婦人踊。出門,哭止。皆復位。闔門。主人卒拜送賓,揖衆主人,乃就次。

    朔月,奠用特豚、魚、臘,陳三鼎如初。東方之饌亦如之。(朔月,月朔日也。自大夫以上,月半又奠。如初者,謂大斂時。)

    [疏]注“朔月”至“斂時”。

    ○釋曰:知“大夫以上月半又奠”者,下經雲“月半不殷奠”,士不者,大夫以上則有之。謂若下文雲“不述命”,大夫已上則有之。又若《特牲》雲士“不諏日”,大夫已上則諏。諸士言不者,大夫已上則皆有之,故知大夫以上,又有月半奠也。雲“如初者,謂大斂時”者,以其上陳大斂事,此言如初,故知如大斂時也。

    無籩,有黍、稷。用瓦敦,有蓋,當籩位。(黍稷並於С北也。於是始有黍稷。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猶平常之朝夕。大祥之後,則四時祭焉。)

    [疏]注“黍稷”至“祭焉”。

    ○釋曰:雲“於是始有黍稷”者,始死以來,奠不言黍稷,至此乃言之,故云於是始有黍稷也。雲“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猶平常之朝夕”者,謂猶生時朝夕之常食也。案《既夕》記雲:“燕養饋羞,湯沐之饌如他日。”注云:“燕養,平常所用供養也。饋,朝夕食也。羞,四時之珍異。”若然,彼謂下室中不異於生時,殯宮中則無黍稷,今至朔月月半乃有之。若朔月月半殯宮中有黍稷,下室則無。故《既夕》記雲“朔月若薦新,則不饋於下室”,注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內堂”是也,是以雲猶平常朝夕決之也。雲“大祥之後則四時祭焉”者,《士虞禮》礻覃月,“吉祭猶未配”,是大祥之後,得四時祭,若虞祭之後,卒哭之等,雖不四時,亦有黍稷,是其常也。

    主人拜賓,如朝夕哭,卒徹。(徹宿奠也。)舉鼎入、升,皆如初奠之儀。卒匕,釋匕於鼎。俎行,匕者逆出。甸人徹鼎,其序:醴酒、菹醢、黍稷、俎。(俎行者,俎後執,執俎者行,鼎可以出,其序,升入之次。)

    [疏]注“俎行”至“之次”。

    ○釋曰:雲“俎行者,俎後執,執俎者行,鼎可以出”者,案下文設時,豆錯、俎錯,黍稷後設,則俎宜在黍稷前。今在黍稷後而言俎行者,欲見俎雖在黍稷前設,以執之在後,欲與鼎匕出爲節,故云俎行,即匕鼎出也。雲“其序,升入之次”者,謂如經醴已下次第也。

    其設於室,豆錯,俎錯,臘特。黍稷當籩位。敦啓會,卻諸其南。醴酒位如初。(常籩位,俎南黍,黍東稷。會,蓋也。今文無敦。)

    [疏]注“當籩”至“無敦”。

    ○釋曰:知“當籩位,俎南黍,黍東稷”者,依特牲所設爲之也。

    祝與執豆者巾,乃出。(共爲之也。)主人要節而踊,皆如朝夕哭之儀。月半不殷奠。(殷,盛也。士月半不復如朔盛奠,下尊者。)

    [疏]注“殷盛”至“尊者”。

    ○釋曰:雲“下尊”者,以下大夫以上有月半奠故也。

    有薦新,如朔奠。(薦五若時果物新出者。)

    [疏]注“薦五”至“出者”。

    ○釋曰:案《月令》仲春“開冰,先薦寢廟”,季春雲“薦鮪於寢廟”,孟夏雲“以彘嘗麥,先薦寢廟”,仲夏雲“羞以含桃,先薦寢廟”。皆是薦新如朔奠者,牲牢籩豆,一如上朔奠也。

    徹朔奠,先取醴酒,其餘取先設者。敦啓會,面足。序出如入。(啓會,徹時不復蓋也。面足執之,令足鄉前也。敦有足,則敦之形如今酒敦。)

    [疏]注“啓會”至“蓋也”。

    ○釋曰:以前設時即不蓋,至徹亦不蓋。今經雲“敦啓會”,嫌先蓋,至徹重啓之,故云“不復蓋”也。

    其設於外,如於室。(外,序西南。)

    筮宅,冢人營之。(宅,葬居也。冢人,有司掌墓地兆域者。營猶度也。《詩》雲:“經之營之。”)

    [疏]注“宅葬”至“營之”。

    ○釋曰:案《周禮》有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此士亦有冢人掌墓地兆域,故云“冢人營之”也。

    掘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爲葬將北首故也。)

    [疏]注“爲葬”至“故也”。

    ○釋曰:雲“爲葬將北首”者,解掘中南其壤,爲葬時北首,故壤在足處。案《檀弓》雲:“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是葬時北首也。

    既朝哭,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免。(兆,域也,所營之處。免者,求吉不敢純兇。)

    [疏]注“兆域”至“純兇”。

    ○釋曰:案《雜記》雲:“大夫卜宅與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帶,因喪屨,緇布冠不蕤;佔者皮弁。”下又云:“如筮,則史練冠、長衣以筮、佔者朝服。”彼有司與佔者之服,不純吉,亦不純兇,此乃主人之服,不純吉,免,亦不純兇也。

    命筮者在主人之右。(命尊者宜由右出也。《少儀》曰:“贊幣自左,詔辭自右。”)

    [疏]注“命尊者自右”。

    ○釋曰:雲“命尊者宜由右出也”者,對贊幣卑者在左,故引《少儀》爲證也。

    筮者東面,抽上賣,兼執之,南面受命。(賣,藏之器也。兼與執之。今文無兼。)

    [疏]注“賣藏”至“無兼”。

    ○釋曰:雲“抽上賣”者,則下賣未抽,待用筮時乃並抽也。

    命曰:“哀子某,爲其父某甫筮宅。度茲幽宅兆基,無有後艱?”(某甫,且字也。若言山甫、孔甫矣。宅,居也。度,謀也。茲,此也。基,始也。言爲其父筮葬居,今謀此以爲幽冥居兆域之始,得無後將有艱難乎?艱難,謂有非常若崩壞也。《孝經》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古文無兆,基作期。)

    [疏]注“某甫”至“作期”。

    ○釋曰:雲“某甫,且字也”者,謂二十加冠時且字。雲“若言山甫、孔甫矣”者,此亦二十加冠所稱,故《士冠禮》雲“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當。鄭亦以孔甫之字解某甫,則孔甫之等是實字,以某甫擬之,是且字也,是以諸侯薨,復者亦言某甫。鄭雲某甫且字,是爲之造字也。引《孝經》卜其宅兆者,證宅爲葬居。又見上大夫以上,卜而不筮,故《雜記》雲“大夫卜宅與葬日”,下文雲“如筮,則史練冠”,鄭注云:“謂下大夫若士也。”則卜者謂上大夫。上大夫卜,則天子諸侯亦卜可知。但此注兆爲域,彼注兆爲吉兆,不同者,以其《周禮》大卜掌三兆,有玉兆、瓦兆、原兆,《孝經》注亦云“兆,塋域”,此文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兆爲營域之處,義得兩全,故鄭注兩解,俱得合義。

    筮人許諾,不述命,右還,北面,指中封而筮。卦者在左。(述,循也。既受命而申言之曰述。不述者,士禮略。凡筮,因會命筮爲述命。中封,中央壤也。卦者,識爻卦畫地者。古文述皆作術。)

    [疏]注“述循”至“作術”。

    ○釋曰:雲“不述者,士禮略”者,但士禮,命筮辭有一,命龜辭有二。大夫已上,命筮辭有二,命龜辭有三。士命筮辭有一者,即上經是直有命筮,無述命,又無即席西面命筮辭,是命筮辭唯有一也。下文卜日有族長蒞卜,爲事命龜。直雲“哀子某”以下,又有“即席西面一命龜”,注云:“不述命,亦士禮略”,是士命龜辭有二。又知大夫以上命筮辭有二,命龜辭有三者,案《少牢》是大夫筮禮,彼上文雲“主人曰孝孫某來日丁亥”以下,是爲一事命筮,下又云“遂述命曰假爾大筮有常”,是直雲“孝孫某來日丁亥”已下,將即西面命筮,冠於述命之上,共爲一辭,通前爲事命筮有二。若卜則有爲事命龜,通述命,又有卿當席西面命爲三。知大夫龜亦有述命,士雲不者,《士喪禮》士之卜筮皆雲“不述命”,士雲不者,大夫已上皆有,謂若士“月半不殷奠”,大夫則殷奠之類。知大夫命龜不將述命,與即西面命龜共爲一命龜,亦只有二者,案此《士喪》注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也。對《少牢》述命與命龜爲二,通前命龜爲三。若然,則天子諸侯亦命筮辭有二,命龜辭有三可知也。知士不述命,非爲喪禮略者,《特牲》之吉禮亦云不述命,故知士吉凶皆不述命,非爲喪禮略也。

    卒筮,執卦以示命筮者。命筮者受視,反之。東面旅佔,卒,進告於命筮者與主人:“佔之曰從。”(卒筮,卦者寫卦示主人,乃受而執之。旅,衆也。反與其屬共佔之,謂掌《連山》、《歸藏》、《周易》者。從猶吉也。)

    [疏]注“卒筮”至“吉也”。

    ○釋曰:經雲“卒筮,執卦以示命筮”者,不言主人,注云“寫卦示主人”,不言命筮者,其實皆示。經直雲“命筮者”,以命筮人於卦吉凶審,故據而言之。是以下覆告命筮,與主人二人並告,明與前不異也。雲“與其屬共佔之”,謂掌《連山》、《歸藏》、《周易》者,案《洪範》卜筮雲“三人佔,則從二人之言”,注云:“卜筮各三人。”大卜掌三兆、三《易》,以其龜有三兆:玉兆、瓦兆、原兆;筮有三《易》:《連山》、《歸藏》、《周易》。《連山》者,夏家《易》以純艮爲首,艮爲山,象山之出雲,連連不絕,故《易》名《連山》。《歸藏》者,殷之《易》以純坤爲首,坤爲地,萬物歸藏於地,故《易》名《歸藏》。周以十一月爲正月,一陽爻生爲天統,故以乾爲首,乾爲天,天能周匝於四時,故《易》名《周易》也。

    主人,哭,不踊。若不從,筮擇如初儀。(更擇地而筮之。)歸,殯前北面哭,不踊。(易位而哭,明非常。)

    [疏]注“易位”至“非常”。

    ○釋曰:朝夕哭當在阼階下西面,今筮宅來北面哭者,是易位,非常故也。

    既井槨,主人西面拜工,左還槨,反位,哭,不踊。婦人哭於堂。(既,已也。匠人爲槨,刊治其材,以井構於殯門外也。反位,拜位也。既哭之,則往施之中矣。主人還槨,亦以既朝哭矣。)

    [疏]注“既已”至“哭矣”。

    ○釋曰:自此盡“亦如之”,論將葬,須觀知槨材與明器之材善惡之事。案《禮記檀弓》雲:“既殯,旬而布材與明器。”注云:“木工宜乾臘。”則此雲井槨及明器之材,布之已久,故云“既,已”也。又須作之,豈今始獻材也。但至此時將用,故主人親看視,是以雲既哭之則往施之中也。雲“匠人爲槨,刊治其材”者,此解經主人拜工之事,以其《冬官》主百工,百工之內,匠人主木工之事,所云者拜匠人,以其爲槨刊治其材有功,故主人拜之也。雲“以井構於殯門外也”者,以下文“獻材於殯門外”,則此亦在殯門外。此不言,下言者,以明器之材多,並有獻素、獻成之事,故具言處所也。“反位,拜位”者,謂反西面拜位。知既哭施之中者,以其文承筮宅以下,見其即入廣故也。知“主人還槨,亦以既朝哭矣”者,以其筮宅與卜日皆在朝哭訖,明還槨亦既朝哭。言“亦”者,亦彼二事也。

    獻材於殯門外,西面北上糹青。主人遍視之,如哭槨。獻素、獻成亦如之。(材,明器之材。視之,亦拜工左還。形法定爲素,飾治畢爲成。)

    [疏]注“材明”至“爲成”。

    ○釋曰:上經已言槨,此經言材,故鄭言“明器之材”也。《檀弓》雲:“既殯,旬而布材與明器。”明器與材別言,故彼言材爲槨材也。又此下別言素與成,則此明器之材,未斫治,先獻之,驗其堪否也。雲“形法定爲素,飾治畢爲成”,知義然者,以其言素,素是未加飾名,又經言獻材是斫治,明素是形法定,斫治訖可知。又言成,成是就之名,明知飾治畢也。此明器須好,故有三時獻法。上槨材既多,故不須獻,直還觀之而已。

    卜日,既朝哭,皆復外位。卜人先奠龜於西塾上,南首,有席。楚享置於ㄡ,在龜東。(楚,荊也。荊享,所以鑽灼龜者。ㄡ,炬也。所以然火者也。《周禮氏》:“掌共ㄡ契,以待卜事。凡卜,以明火ㄡ,遂灼其契,以授卜師,遂以役之。”)

    [疏]注“楚荊”至“役之”。

    ○釋曰:雲“楚,荊也”者,荊本是草之名,以其與荊州之荊名同,楚又是荊州之國,故或言荊也。“荊享所以鑽灼龜”者,古法鑽龜,用荊謂之荊享也。雲“ㄡ,炬也”者,謂存火者爲炬,亦用荊爲之,故鄭雲“所以然火者也”。《周禮氏》“掌共ㄡ契,以待卜事”者,案彼下注:“杜子春雲:明火,以陽燧取火於日。玄謂讀如戈之,謂以契柱ㄡ火而吹之也。契既然,以授卜師,用作龜也。役之,使助之。”是楚享與契爲一,皆謂鑽龜之荊,讀爲戈之者,取其銳頭爲之灼龜也。

    族長蒞卜,及宗人,吉服立於門西,東面南上。佔者三人在其南,北上。卜人及執ㄡ、席者在塾西。(族長,有司掌族人親疏者也。蒞,臨也。吉服,服玄端也。佔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也。在塾西者,南面東上。)

    [疏]注“族長”至“東上”。

    ○釋曰:雲“族長,有司掌族人親疏者也”者,以其言族長,故知掌族人親疏也。雲“吉服,服玄端也”者,案《雜記》雲“大夫卜宅與葬日,有司麻衣”,又云“如筮則史練冠長衣”,此宗人直雲吉服,不言服名,則士之吉服,祭服爲吉服,士之祭服爲玄端而已。宗人掌禮之官,非卜筮者著玄端,則筮史亦服練冠、長衣。《雜記》所云是求吉,故筮者不純兇也。雲“佔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案《周禮大卜》“掌三兆之法”,注云:“兆者,灼龜發於火,其形可佔者。其象似玉、瓦、原之璺罅,是用名之焉。上古以來,作其法可用者有三原。原,田也。杜子春雲:玉兆,帝顓頊之兆,瓦兆,帝堯之兆,原兆,有周之兆。”此三兆者,當代之別名。及佔之又有體、色、墨、坼之等,故《占人》雲:“君佔體,大夫佔色,史佔墨,卜人佔坼。”注云:“體兆,象也。色兆,氣也。墨兆,廣也。坼兆,璺也。體有兇吉,色有善惡,墨有大小,坼有微明。尊者視兆象而已,卑者以次,詳其餘也。周公卜武王,佔之曰體,王其無害,凡卜體吉,色善、墨大、坼明,則逢吉。”是其卜專據此三兆也。雲“在塾西者南面東上”者,以其取堂南行事,明不得背之北面,故知南面取近爲尊,故知東上也。

    闔東扉,主婦立於其內。(扉,門扉也。)席於西閾外。(爲卜者也。古文作{執木},閾作蹙。)宗人告事具。主人北面,免,左擁之。蒞卜即位於門東,西面。(蒞卜,族長也。更西面,當代主人命卜。)

    [疏]注“蒞卜”至“命卜”。

    ○釋曰:雲“蒞卜,族長也”者,上文所云是也。以其改鄉西面,下文受龜、受視、受命訖,則雲“命曰哀子某”,則族長非直視高,兼行命龜之事也,故云“當代主人命卜”也。《周禮》天子卜法,則與士異,假使大事,則大宗伯蒞卜,小宗伯陳龜、貞龜、命龜,大卜視高作龜,次事小事以下,各有差降也。

    卜人抱龜ㄡ,先奠龜,西首,ㄡ在北。(既奠ㄡ,又執龜以待之。)

    [疏]注“既奠”至“待之”。

    ○釋曰:雲“卜人抱龜ㄡ”者,謂從塾上抱,鄉閾外待也。先奠龜於席上,乃復奠ㄡ在龜北。雲“既奠ㄡ,又執龜以待之”者,鄉時先奠龜,次奠ㄡ,既奠ㄡ,又取龜執之以待,待者,下經授與宗人,宗人受之是也。

    宗人受卜人龜,示高。(以龜腹甲高起所當灼處,雲蒞卜也。)

    [疏]注“以龜”至“上也”。

    ○釋曰:凡卜法,案《禮記》雲“禎祥見乎龜之四體”,鄭注云:“春佔後左,夏佔前左,秋佔前右,冬佔後右。”今雲“腹甲高”者,謂就龜之四體腹下之甲高者部之處鑽之,以示蒞卜也。

    蒞卜受視,反之。宗人還,少退,受命。(受蒞卜命。授龜宜近,受命宜卻也。)命曰:“哀子某,來日某,卜葬其父某甫,考降,無有近悔。”(考,登也。降,下也。言卜此日葬,魂神上下得無近於咎悔者乎?)

    [疏]注“考登”至“者乎”。

    ○釋曰:雲“某甫”者,亦上孔甫之類且字也。雲“魂神上下”者,總指一切神,無所偏指也。雲“咎悔”者,亦謂冢墓有所崩壞也。

    許諾,不述命,還即席,西面坐,命龜,興,授卜人龜,負東扉。(宗人不述命,亦士禮略。凡卜,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也。負東扉,俟龜之兆也。)

    [疏]注“宗人”至“兆也”。

    ○釋曰:雲“宗人不述命,亦士禮略”者,以《少牢》述命,此雲“不述命”,故云士禮略。雲“凡卜,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也”者,言“凡”非一,則大夫已上皆有述命,述命與命龜異,故知此不述,而有即席西面命龜。若大夫以上有述命者,自然與西面命龜異可知。言凡卜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對筮時述命、命筮同,筮輕,威儀少。雲“俟龜之兆也”者,下文“告於主婦,主婦哭”是也。

    卜人坐,作龜,興。(作猶灼也。《周禮卜師》:“凡卜事,示高,揚火以作龜,致其墨。”興,起也。)

    [疏]注“作猶”至“起也”。

    ○釋曰:《周禮卜師》凡卜揚火以作龜致其墨者,此據小事,故不使大卜視高作龜。

    宗人受龜,示氵位卜。氵位卜受視,反之。宗人退,東面。乃旅佔。卒,不釋龜,告於氵位卜與主人:“佔曰‘某日從’。”(不釋龜,復執之也。古文曰爲日。)

    [疏]注“不釋”至“爲日”。

    ○釋曰:雲“不釋龜”者,似元執不釋。注云“復執之也”者,似釋後重執之。二疑之,謂宗人退東面,旅佔之時,授人傳佔,佔訖,授宗人,宗人復執之,與本不釋相似,故經雲不釋龜也。

    授卜人龜。告於主婦,主婦哭。(不執龜者,下主人也。)告於異爵者。使人告於衆賓。(衆賓,僚友不來者也。)

    [疏]釋曰:上雲既朝哭,皆復外位,外位中有異爵卿大夫等,故就位告之。雲“使人告於衆賓”者,既言使人告,明不在此,故鄭雲“不來者也”。

    卜人徹龜。宗人告事畢。主人,入,哭,如筮宅。賓出,拜送。若不從,卜宅如初儀。

    ●卷三十八既夕禮第十三

    [疏]《既夕》第十三。

    ○鄭《目錄》雲:“《士喪禮》之下篇也。既,已也。謂先葬二日,已夕哭時,與葬一日。凡朝廟日,請啓期,必容焉。此諸侯之下士一廟,其上士二廟,則既夕哭先葬前三日。《大戴》第十五,《小戴》第十四,《別錄》名《士喪禮》下篇第十三。”

    ○釋曰:鄭《目錄》雲“《士喪禮》下篇”者,依《別錄》而言,以其記下士之始死,乃記葬時,而總記之,故名《士喪禮》下篇也。鄭又云“先葬二日與葬一日”者,驗經雲“既夕哭請啓期告於賓”,明旦夙興開殯,即遷於祖一日,又厥明即葬,故知是葬前二日與葬一日也。雲“必容”者,請啓期在葬前二日,中容朝廟一日,故云必容焉。鄭又云“此諸侯下士一廟,其上士二廟,則既夕哭先葬前三日”者,以其一廟則一日朝,二廟則二日朝,故葬前三日中,容二日,故三日。若然,大夫三廟者,葬前四日;諸侯五廟者,葬前六日;天子七廟者,葬前八日,差次可知。

    既夕哭,(既,已也。謂出門哭止,復外位時。)

    [疏]“既夕哭”。

    ○注“既已”至“位時”。

    ○釋曰:此經論既夕哭,請啓期之事。夕哭者,是主人朝夕哭,在殯宮阼階之下,禮將請啓殯之時,主人於夕哭訖,出寢門,復外位,故鄭雲“謂出門哭止,復外位時”者。鄭知復外位請者,見上篇卜日禮雲“既朝哭,皆復外位”,朝夕之哭,其禮並同,明知此請啓期,亦在復外位時。若然,上篇卜日禮雲“既朝哭,皆復外位”,此不於既朝哭而待既夕哭者,謂明日之朝始啓殯,又不可隔夕哭,故於既夕請也。但復外位之時,必有吊賓來亦在外位,故請期因告賓也。

    請啓期,告於賓。(將葬,當遷柩於祖,有司於是乃請啓聿之期於主人以告賓,賓宜知其時也。今文啓爲開。)

    [疏]“請啓期告於賓”。

    ○注“將葬”至“爲開”。

    ○釋曰:雲“將葬,當遷柩於祖,有司於是乃請啓聿之期於主人以告賓”者,鄭解時未至,而豫前二日夕哭之後,出於門外位請期者,明旦須啓聿以柩朝於祖,故有司於此時請啓聿之期告賓,使知而來赴吊之事也。

    夙興,設盥於祖廟門外。(祖,王父也。下士祖禰共廟。)

    [疏]“夙興”至“門外”。

    ○注“祖王”至“共廟”。

    ○釋曰:自此盡“階”,論豫於祖廟陳饌之事。言“夙興”者,謂夕哭請期訖,明旦早起豫設盆盥於祖廟門外,擬舉鼎之人盥手。案小斂設盆盥在東堂下,大斂設盥於門外,雖不言東方,約小斂盥在東堂下,則大斂盥亦門外東方。此下陳鼎如大斂奠,則此設盥亦在門外東方,如大斂也。雲“祖,王父也”者,案《祭法》雲:“曰考廟,曰王考廟。”此雲王父,王父之言出於彼。雲下士祖禰共廟者,又《祭法》雲:“士二廟,官師一廟。”鄭注云:“官師,中士、下士。”案下記雲“其二廟,則饌於禰”,則此經所朝據一廟者而言,設盥於祖,是下士一廟,祖禰共廟,據尊者而言也。

    陳鼎皆如殯,東方之饌亦如之。(皆,皆三鼎也。如殯,如大斂既殯之奠。)

    [疏]“陳鼎”至“如之”。

    ○注“皆皆”至“之奠”。

    ○釋曰:案上文,殯後大斂之陳三鼎,有豚、魚、臘,在廟門外,西面北上,此陳鼎亦如之。雲“東方之饌亦如之”者,彼大斂時,雲“東方之饌,兩瓦С,其實醴酒,豆兩,其實葵菹芋、蠃醢,兩籩,無,布巾,其實慄不擇,脯四廷”,故今雲東方之饌亦如之。雲“皆,皆三鼎也”者,以其言“皆”,明非一鼎,皆三鼎可知。又不言外內,即門外及陳於阼階下,亦西面北上。外內同雲如殯,如大斂,既殯之奠者,以其大斂於阼階,即移於棺而殯之,殯訖,乃於室中設大斂之奠。即大斂奠在殯後,恐於殯時別有奠,故明之,雲“如殯,如大斂既殯之奠”也。

    夷牀饌於階。(夷之言屍也。朝正柩,用此牀。)

    [疏]“夷牀饌於階”。

    ○注“夷之”至“此牀”。

    ○釋曰:雲“夷之言屍也”者,遷屍於堂亦言夷屍,盤衾皆依屍而言,故云夷之言屍也。雲“朝正柩,用此牀”者,謂柩至祖廟兩楹之,屍北首之時乃用此牀,故名夷牀也。

    二燭俟於殯門外。(早ウ,以爲明也。燭用。)

    [疏]“二燭”至“門外”。

    ○注“早ウ”至“用”。

    ○釋曰:自此盡“夷衾”,論啓殯及變服之事。二燭者,以其發殯宮二者,下雲“燭入”,注云:“徹與啓聿者。”故於此豫備之。雲“燭用蒸”者,案《周禮甸師》雲:“以薪蒸,役外內饔。”注云:“大曰薪,小曰蒸。”又案《少儀》雲:“主者執燭抱ㄡ。”鄭雲:“未曰ㄡ。”ㄡ即蒸,故云燭用蒸也。

    丈夫ヮ,散帶垂,即位如初。(爲將啓變也。此互文以相見耳。ヮ,婦人之變。《喪服小記》曰:“男子免而婦人ヮ,男子冠而婦人笄。”如初,朝夕哭門外位。)

    [疏]“丈夫”至“如初”。

    ○注“爲將”至“外位”。

    ○釋曰:雲“爲將啓變也”者,凡男子免與括髮散帶垂,婦人ヮ皆當小斂之節,今於啓殯時,亦見屍柩,故變同小斂之時,故云爲將啓變也。雲“此互文以相見耳。ヮ,婦人之變”者,ヮ既是婦人之變,則免是男子之變。今丈夫見其人不見免,則丈夫當免矣。婦人見其ヮ不見人,則婦人當ヮ矣,故云互文以相見耳。引《喪服小記》者,證見未成服已前,男子免而婦人ヮ,既成服以後,男子冠婦人笄。若然,小斂之時,靳衰男子括髮,齊衰以下男子免,不言男子括髮者,欲見啓殯之後,雖斬衰亦免而無括髮。知者,案《喪服小記》雲:“緦小功,虞卒哭則免。”注云:“棺柩已藏,嫌恩輕,可以不免也。言則免者,則既殯先啓之,雖有事不免。”以此而言,先啓不免,則啓當免矣。又《喪服小記》雲:“君吊,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雖異國之君,免也。親者皆免。”注云:“不散麻者,自若絞垂,爲人君變,貶於大斂之前,既啓之後也。親者,大功以上也。”注直言不散麻,貶於既啓之後,則主人著免不貶矣。以此言之,啓後主人著免可知。若啓後著免,亦是貶矣。若然,後至卒哭,其服同矣。以其反哭之時,更無變服之文,故知同也。雲“婦人ヮ”及“婦人笄”者,若未成服之時,婦人ヮ無笄,故空雲“ヮ”。成服之後,婦人ヮ即有笄,故《喪服》斬衰婦人云“箭笄”。《檀弓》雲:“南宮糹舀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ヮ。”蓋榛以爲笄,是成服有笄明矣,是以婦人成服雲笄也。雲“散帶垂”者,小斂節大功已上,男子皆然。若小功已下,及婦人,無問輕重,皆初而絞之。雲“如初,朝夕哭門外位”者,但經直雲“即位如初”,知如門外位者,以下經始雲“主人拜賓,入即位袒”,明知此未入門,在門外如朝夕哭位也。

    婦人不哭,主人拜賓,入,即位,袒。(此不象如初者,以男子入門不哭也。不哭者,將有事,止ん囂。)

    [疏]“婦人”至“位袒”。

    ○注“此不”至“ん囂”。

    ○釋曰:雲“此不蒙如初者,以男子入門不哭”者,案上篇朝夕哭雲:“主人即位,闢門。婦人撫心,不哭。主人拜賓,旁三,右還入門哭,婦人踊。”此主人入門不哭,婦人不哭,不踊,故不得蒙如初也。雲“將有事”者,謂將有啓殯之事也。

    商祝免、袒,執功布入,升自西階,盡階,不升堂。聲三,啓三,命哭。(功布,灰治之布也,執之,以接神爲有所拂扌方也。聲三,三有聲,存神也。啓三,三言啓,告神也。舊說以爲聲,噫興也。今文免作糹免。)

    [疏]“商祝”至“命哭”。

    ○注“功布”至“作糹免”。

    ○釋曰:雲“功布,灰治之布也”者,亦謂七升以下之布也。雲“執之以接神,爲有所拂扌方也”者,拂扌方猶言拂拭,下經雲“商祝拂柩用功布”,是拂拭去塵也。此始告神而用功布拂扌方者,謂拂扌方去兇邪之氣也。雲“三有聲,存神也”者,案《曾子問》亦云“祝聲三”,鄭雲:“警神也。”即此存神也。雲“舊說以爲聲,噫興”者,鄭注《曾子問》雲:“聲,噫歆。”不雲舊說,亦是舊說也。

    燭入。(徹與啓聿者。)

    [疏]“燭入”。

    ○注“徹與啓聿者”。

    ○釋曰:上雲“二燭”,此鄭雲“徹與啓聿”,則一燭於室中,徹奠;一燭於堂,照開殯聿也。

    祝降,與夏祝交於階下,取銘置於重。(祝降者,祝徹宿奠降也。與下祝交,事相接也。夏祝取銘置於重,爲啓聿遷之。吉事交相左,凶事交相右。今文銘皆作名。)

    [疏]“祝降”至“於重”。

    ○注“祝降”至“作名”。

    ○釋曰:此祝不言商夏,則周祝也。燭既入室,周祝從而入室,徹宿奠降,降時夏祝自下升取銘,降置於重,爲妨啓殯故也。雲“祝降者,祝徹宿奠降也”者,謂昨暮所設夕奠,經宿,故謂之宿奠也。此宿奠擬朝廟所用,即下雲“重先奠從”者是也。此奠所徹所置之處雖不言,案上篇大斂遷,小斂奠於序西南,此亦序西南可也。雲“吉事交相左”者,則《鄉射》、《大射》皆雲“降與射者交於階下相左”是也。雲“凶事交相右”者,此凶事不言交相左者,以凶事反於吉,明交相右可知。交相右者,周祝降階時當近東,夏祝升階當近西,是交相右也。雲“今文銘皆作名”者,此銘及下陳明器雲“取銘置於茵”,二者皆名,但銘書作名,亦通一塗也。

    踊無。(主人也。)

    [疏]“踊無”。

    ○注“主人也”。

    ○釋曰:下文雲“商祝拂柩”,則踊無,當知開棺柩之時,以其踊爲哀號之已甚,故知主人也。

    商祝拂柩用功布,無用夷衾。(拂,去塵也。無,覆之,爲其形露。)

    [疏]“商祝”至“夷衾”。

    ○注“拂去”至“形露”。

    ○釋曰:開柩已出時,是棺南首,夷衾本擬覆柩,故斂時不用。今得覆棺,於後朝廟及入廣,雖不言用夷衾,又無徹文,以覆棺言之,當隨柩入廣矣。

    遷於祖,用軸。(遷,徙也。徙於祖,朝祖廟也。《檀弓》曰:“殷朝而殯於祖,周朝而遂葬。”蓋象平生,將出必辭尊者。軸,共軸也。軸狀如轉轔,刻兩頭爲軹,共狀如長牀,穿程。前後著金而關軹焉。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盾。天子畫之以龍。)

    [疏]“遷於祖用軸”。

    ○注“遷徙”至“以龍”。

    ○釋曰:自此盡“由足西面”,論以柩朝廟之事。雲“遷於祖用軸”者,謂朝廟之時,從殯宮遷移於祖廟,朝時用共軸載之。案《士喪禮》將殯雲:“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軸。”則遷於祖時,亦升共軸於階上,載之挽柩而下。若然,未升饌,陳之當在堂下,是以下記雲:“夷牀共軸,饌於西階東。”注云:“明階者,位近西,夷牀饌於祖廟,共軸饌於殯宮。”而言階,明在堂下也。雲“《檀弓》曰殷朝而殯於祖”者,殷人將殯之時,先朝廟訖,乃殯,至葬時不復朝也。雲“周朝而遂葬”者,周人殯於路寢,至葬時乃朝,朝訖,而遂葬。引之者,證經將葬朝祖之事。雲“蓋象平生將出必辭尊”者,《曲禮》雲“出必告,反必面”是也。案《聘禮》大夫將出聘,告於禰乃行,介無告禰之事,故不得象之。雲“軸,共軸也”者,下記雲“夷牀共軸”是也。雲“軸,狀如轉轔”者,此以漢法況之,漢時名轉軸爲轉轔,轔,輪也,故《士喪禮》雲“升棺用軸”,注云:“軸,共軸也。共狀如牀,軸其輪,免而行。”是以輪爲轔也。雲“刻兩頭爲軹”者,以軸頭爲軹,刻軸使兩頭細,穿入共之兩髀,前後二者皆然。雲“共狀如長牀,穿呈,前後著金而關軸焉”者,此共既雲長如牀,則有先後兩畔之木,狀如牀髀,厚大爲之,兩畔爲孔,著金釧於中,前後兩畔皆然,然後關軸於其中。言呈者,以其厚大可以容軸,故名此木爲呈也。雲“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盾”者,大夫殯葬,雖不用盾,士朝廟用共軸,則大夫朝廟當用盾。諸侯天子殯葬、朝廟皆用盾。但天子畫轅爲龍,謂之龍盾。《檀弓》諸侯雲“盾”,天子云“塗龍盾”是也。此盾皆有四周爲盾,故名爲盾也。

    重先,奠從,燭從,柩從,燭從,主人從。(行之序也。主人從者,丈夫由右,婦人由左,以服之親疏爲先後,各從其昭穆。男賓在前,女賓在後。)

    [疏]“重先”至“人從”。

    ○注“行之”至“在後”。

    ○釋曰:此論發殯宮鄉祖廟之次序。柩之前後皆有燭者,以其柩車爲隔,恐ウ,故各有燭以道。若至廟,燭在前者升正柩,在後者在階下,升柩,故下記雲“燭先入者,升堂東楹之南,西面。後入者,西階東北面在下”是也。雲“主人從者,丈夫由右,婦人由左,以服之親疏爲先後”者,經直雲“主人從”者,以主人爲首者而言,故鄭總舉男子婦人並五服而言,知男子由右,婦人由左者,以《內則》雲:“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鄭雲:“地道尊右。”彼謂吉時,此雖凶禮,亦依之也。雲“親疏爲先後,各從其昭穆”者,假令昭親,則在先,昭疏,則在後。就同昭穆之中,又以年之大小爲先後,男從主人後,女從主婦後。雲“男賓在前,女賓在後”者,謂無服者亦各從五服男子、婦人之後爲序也。

    升自西階。(柩也。猶用子道,不由阼也。)

    [疏]“升自西階”。

    ○注“柩也”至“阼也”。

    ○釋曰:雲“猶用子道,不由阼也”者,案《曲禮》云爲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階”,今以柩朝祖,故用子道,不由阼也。

    奠俟於下,東面北上。(俟正柩也。)

    [疏]“奠俟”至“北上”。

    ○注“俟正柩也”。

    ○釋曰:既升階,當正之於夷牀之上,北首,既正乃設奠,故云“俟正柩”也。

    主人從升。婦人升,東面。衆人東即位。(東方之位。)

    [疏]“主人”至“即位”。

    ○注“東方之位”。

    ○釋曰:主人、主婦從柩而升。言“婦人升東面”,不言“主人西面”,舉主婦東面,主人西面可知,故下文雲“主人西面”也。雲“衆人東即位”者,唯主人、主婦一自衆主人以下,從柩至西階下,遂鄉東階下即西面位。

    正柩於兩楹,用夷牀。(兩楹,象鄉戶牖也。是時柩北首。)

    [疏]“正柩”至“夷牀”。

    ○注“兩楹”至“北首”。

    ○釋曰:雲“兩楹,象鄉戶牖也”者,以其戶牖之,賓客之位,亦是人君受臣子朝事之處,父母神之所在,故於兩楹之北面鄉之。若言鄉戶牖,則在兩楹而近西矣。故下記雲“夷牀共軸,饌於西階東”,饌夷牀,俟正柩而言,西階東,則正柩於楹近西可知矣。雲“是時柩北首”者,既言朝祖,不可以足鄉之,又自上以來設奠,皆升自阼階,今此下文設奠升降,皆自西階下,鄭注云“奠升不由阼階,柩北首闢其足”,以此而言,此時柩北首明矣。

    主人柩東,西面。置重如初。(如殯宮時也。)

    [疏]“主人”至“如初”。

    ○注“如殯宮時也”。

    ○釋曰:主人、主婦從柩升,即當西面,東面鄉柩。主婦上文即言東面,至此乃言主人西面者,以其主婦東面位不改,故從柩升,因言東面。男子在柩東西面,既改西面位,故待正柩訖,乃言西面也。其重依上文序,從之時重先,不先置者,以其上待正柩訖乃置之。雲“如初”者,亦如上篇三分庭一在南,二在北而置之,故鄭雲“如殯宮時也”。

    席升,設於柩西。奠設如初,巾之。升降自西階。(席設於柩之西,直柩之西,當西階也。從奠設如初,東面也。不統於柩,神不西面也。不設柩東,東非神位也。巾之者,爲御當風塵。)

    [疏]“席升”至“西階”。

    ○注“席設”至“風塵”。

    ○釋曰:此論設宿奠於柩西。雲“席設於柩之西,直柩之西,當西階也”者,知當西階,以其柩當戶牖之南,席北鋪之,自然當西階之上。雲“從奠設如初,東面也”者,如初,謂如殯宮朝夕設奠於室中者,從柩而來,此還是彼朝夕奠脯醢醴酒,據神東面設之於席前也。雲“不統於柩,神不西面也”者,謂不近柩設奠,若近柩,則統於柩,爲神不西面,故不近東統於柩。知神不西面者,《特牲》、《少牢》皆設席於奧東面,則天子諸侯亦不西面可知。雲“不設柩東,東非神位也”者,此亦據神位在奧不在東而言也。若然,小斂奠設於屍東者,以其始死,未忍異於生。大斂以後,奠皆設於室中,亦不統於柩。此奠不設於室者,室中神所在,非奠死者之處故也。雲“巾之者,爲御當風塵”者,案《禮記檀弓》雲:“喪不剝奠也與?祭肉也與?”據小斂、大斂之等也,有牲肉,故不露,故巾之。以此宿奠脯醢醴酒,無祭肉巾之者,以朝夕奠在室,不巾,此雖無祭肉,爲在堂風塵,故巾之,異於朝夕在室者也。

    主人踊無,降,拜賓,即位,踊,襲。主婦及親者由足,西面。(設奠時,婦人皆室戶西南面,奠畢,乃得東面。親者西面,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

    [疏]“主人”至“西面”。

    ○注“設奠”至“房中”。

    ○釋曰:雲“降拜賓,即位踊襲”者,實謂在殯宮看主人開殯朝祖之賓,襲者從殯宮中拜賓,入即位袒,至此乃襲。襲者先即位踊,踊訖乃襲於序東。雲“設奠時,婦人皆室戶西南面,奠畢乃得東面”者,知婦人戶西南面者,案下記雲將載柩,“祝及執事舉奠,戶西南面東上”,則知此設之時,婦人闢之,亦戶西南面。待設奠訖,乃由柩足向柩東西面,不即鄉柩東西面者,以主人在柩東,待設奠訖,主人降拜賓,婦人乃得東也。若然,雲“親者西面”,則大功以上相隨同西面也。又云“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者,以其言親者西面,明疏者小功以下不得堂上西面,爲堂上迫狹,自然在房中西面矣。

    薦車,直東榮,北。(薦,進也。進車者,象生時將行陳駕也,今時謂之魂車。,轅也。車當東榮,東陳西上於中庭。)

    [疏]“薦車”至“北”。

    ○注“薦進”至“中庭”。

    ○釋曰:自此盡“還出”,論薦車馬設遷祖奠之事。薦車者,以明旦將行,故豫陳車。雲“進車者,象生時將行陳駕也”者,案《曲禮》雲:“君車將駕,則僕執策立於馬前,已駕,僕展令。”是生時將行陳駕,今死者將葬,亦陳車象之也。雲“今時謂之魂車”者,鄭舉漢法況之,以其神靈在焉,故謂之魂車也。雲“,轅也”者,《周禮考工記》有人爲,亦謂之轅,故云轅也。雲“車當東榮,東陳西上於中庭”者,此車既非載柩之車,即下記雲薦乘車、道車、槁車,以次言之,則先陳乘車,次陳道車,次陳槁車。知東陳西上者,下雲“陳明器於乘車之西”,明器繼乘車而西,明乘車在上,已東有道車、槁車,故知三者西上也。乘車既當東榮,則三者不當中庭,而云中庭者,據南北之中庭,不據東西爲中庭也。何者?以下經雲薦馬入門,三分庭一在南,馬右還,出薦馬者,當車南在庭,近南,明車近北當中庭矣。

    質明,滅燭。(質,正也。)

    [疏]“質明滅燭”。

    ○釋曰:自啓殯至此時在殯宮、在道及祖廟皆有二燭爲明,以尚早故也。今至正明,故滅燭也。

    徹者升自阼階,降自西階。(徹者,闢新奠,不設序西南,已再設爲褻。)

    [疏]“徹者”至“西階”。

    ○注“徹者”至“爲褻”。

    ○釋曰:雲“新奠”者,謂遷祖之奠將設新,故徹去從奠,以闢新奠也。雲“不設序西南,已再設爲褻”者,爲徹從奠,不設於序西南,爲再設褻黷,故不設也。其再設者,未啓殯前夕時一設,至此朝廟又設,是再設也。

    乃奠如初,升降自西階。(爲遷祖奠也。奠升不由阼階,柩北首,闢其足。)

    [疏]“乃奠”至“西階”。

    ○注“爲遷”至“其足”。

    ○釋曰:雲“爲遷祖奠也”者,謂遷柩朝祖之奠也。雲“如初”者,亦於柩西當階之上,東面席前爲之則同,其饌則異,以其上三鼎及東方之饌,皆大斂之奠是也。雲“奠升不由阼階,柩北首,闢其足”者,以前大斂、小斂及朝夕奠,皆升自阼階,降自西階,今此遷祖奠,升不由阼階,故云闢足。闢足者,以其來往不可由首,又飲食之事不可褻之由足,故升自西階也。若然,徹時所以由足者,奠畢去之,由足無嫌也。

    主人要節而踊。(節,升降。)

    [疏]“主人要節而踊”。

    ○注“節升降”。

    ○釋曰:雲“節,升降”者,奠升時主人踊,降時婦人踊。由重南,主人踊,此不言婦人,文不具也。

    薦馬,纓三就,入門,北面,交轡,圉人夾牽之。(駕車之馬,每車二匹。纓,今馬鞅也。就,成也。諸侯之臣,飾纓以三色而三成。此三色者,蓋絛絲也。其著之如然。天子之臣,如其命數,王之革路絛纓。圉人,養馬者。在左右曰夾。既奠乃薦馬者,爲其踐污廟中也。凡入門,參分庭一在南。)

    [疏]“薦馬”至“牽之”。

    ○注“駕車”至“在南”。

    ○釋曰:薦馬並薦纓者,纓爲馬設,故與馬同時薦之。案下記雲“薦乘車”,又云“纓轡貝勒,縣于衡”,又云“道車載朝服,槁車載蓑笠”,注云:“道車、槁車之纓轡及勒亦縣于衡也。”若然,薦車之時,纓縣于衡,此薦馬得有纓者,以薦車時縣于衡,至此薦馬時又取而用之,故兩見之也。雲“駕車之馬”者,即上文薦車之馬也。雲“每車二匹”者,下經雲“公贈兩馬”,注云:“兩馬,士制也。”故知此車有三乘,馬則六匹矣。雲“纓,今馬鞅也”者,古者謂之纓,漢時謂之鞅,故舉漢法爲況也。雲“諸侯之臣,飾纓以三色而三成”者,以此下士薦馬纓三就,則不依命數,則大夫亦同三色,知者,案《巾車》上公纓九就,侯伯纓七就,子男纓五就,諸侯之臣不得與子男同五就,故知與士同三就。此三色,則如《聘禮》記三色,朱、白、蒼也。雲“此三色者蓋絛絲也”者,謂以絲爲絛,無正文,故云“蓋”以疑之。雲“其著之如然”者,鄭注《巾車》雲:“玉路之樊及纓皆以五采飾之,十二就。”其下金路九就,象路七就,注皆雲“五色飾之”。此則三採絲爲絛飾之,但著之則同,故云其著之如然也。雲“天子之臣如其命數”者,案《典命》雲: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命數雖卑於諸侯,以王人雖微,猶序諸侯之上,故得與同依命數。就依命數,其色則無過五采,以其金路以下與諸侯,其飾與王同。諸侯之臣既同三色,明天子大夫以上,亦五采,與諸侯同。但天子之士,三命以下不得依命,少於諸侯之臣當同色,與諸侯之臣同矣。若然,公之孤四命,以降於天子,大夫宜與三卿同三色也。雲“王之革路絛纓”者,至革路、木路不用而用絛絲爲纓,與此纓三色者同,故引爲證也。雲“圉人,養馬者”,案《周禮校人職》雲:“乘馬一師四圉。”是圉人以養馬,以其養馬,故使之薦也。雲“在左右曰夾”者,以車三乘馬則六匹,每馬二人交轡牽之,故云在左右曰夾。雲“既奠乃薦者,爲其踐污廟中”者,車馬相將之物,前薦車在奠上,今此薦馬在奠後者,欲其既薦即出,恐踐污廟中,故後薦之也。雲“凡入門,參分庭一在南”者,大斂陳事在庭,分爲三分,一分在北,則繼堂而言;一分在南,則繼門而言。此既繼門,故云三分庭一在南。又不言門左門右,則當門之北矣。

    御者執策立於馬後。哭,成踊,右還,出。(主人於是乃哭踊者,薦車之禮,成於薦馬。)

    [疏]“御者”至“還出”。

    ○注“主人”至“薦馬”。

    ○釋曰:雲“主人於是乃哭踊者,薦車之禮成於薦馬”者,以其車得馬而成,故前薦車時,主人不哭踊,至薦馬乃哭,是由車成於薦馬故也。主人哭踊訖,馬則右還,而出右者,亦取便故也。

    賓出,主人送於門外。

    有司請祖期。(亦因在外位請之,當以告賓,每事畢輒出。將行而飲酒曰祖。祖,始也。)

    [疏]“賓出”至“祖期”。

    ○注“亦因”至“始也”。

    ○釋曰:自此盡“屬引”,論祖時飾柩車之事。此賓即上來吊主人啓殯者,朝廟事畢而出,主人送之。雲“亦因在外位請之”者,上既夕哭訖,因外位請啓期,故云“亦”也。此經不言告賓,知告賓者,若不告賓,時至則設,何須請期?故知擬告賓,故云“當以告賓”也。雲“每事畢輒出”者,有司請期之禮,每事皆待事畢,因主人出在外位,乃請之。言每事者,篇首雲“請期”,此雲“請祖期”,下文“請葬期”,皆因出在外請之,故云每事也。雲“將行而飲酒曰祖,祖始也”者,案《詩》有“韓侯出祖,出宿於屠。顯父餞之,清酒百壺”,又云“出宿於,飲餞於禰”,皆是將行飲酒曰祖。此死者將行亦曰祖,爲始行,故曰祖也。

    曰:“日側。”(側,失也,謂將過中之時。)

    [疏]“曰日側”。

    ○注“側失”至“之時”。

    ○釋曰:此主人辭。以上文有司請主人祖期,主人答之曰“日側”者,昃是傍側,亦爲特義轉爲昃者,取差跌之義,故從昃也。雲“過中之時”者,則《尚書無逸》雲文王“至於日中昃”,昃即側也。

    主人入,袒。乃載,踊無。卒束,襲。(袒,爲載變也。乃舉柩下而載之。束,束棺於柩車。賓出,遂匠納車於階,謂此車。)

    [疏]“主人”至“束襲”。

    ○注“袒爲”至“此車”。

    ○釋曰:雲“袒爲載變也”者,將載,主人先袒,乃載,故云爲載變也。雲“乃舉柩下而載之”者,猶卻也。鄉柩在堂北首,今下以足鄉前,下堂載於車,故謂之爲卻也。雲“束,束棺於柩車”者,案《禮記喪大記》雲:“君蓋用漆,三衽三束。”《檀弓》曰:“棺束縮二橫三。”彼是棺束,此經先雲載下,乃雲卒束,則束非棺束,是載柩訖乃以物束棺,使與柩車相持不動也。雲“賓出,遂匠納車於階,謂此車”者,案下記雲:“既正柩,賓出,遂匠納車於階。”此經不辨納車時節,故鄭明之。

    降奠,當前束。(下遷祖之奠也。當前束,猶當屍禺也。亦在柩車西,束有前後也。)

    [疏]“降奠當前束”。

    ○注“下遷”至“後也”。

    ○釋曰:束卒乃雲“降奠”,則未束以前,其奠使人執之,待束訖,乃降奠之,當束也。雲“當前束,猶當屍禺也”者,下記雲:“即牀而奠,當禺。”彼在屍東,此在柩車西,當前束亦當禺,故取當禺而言也。雲“束有前後也”者,以經既言前束,則有後束可知,故云有前後也。

    商祝飾柩,一池,紐前後緇,齊三採,無貝。(飾柩,爲設牆柳也。巾奠乃牆,謂此也。牆有布帷,柳有布荒。池者,象宮室之承ニ,以竹爲之,狀如小車グ,衣以青布。一池縣於柳前。士不揄絞。紐,所以聯帷荒,前赤後黑,因以爲飾。左右面各有前後,齊居柳之中央,若今小車蓋上蕤矣。以三採繒爲之,上朱,中白,下蒼。著以絮,元士以上有貝。)

    [疏]“商祝”至“無貝”。

    ○注“飾柩”至“有貝”。

    ○釋曰:此並飾車之事。其柩車即《周禮》蜃車也。四輪迫地,其亦一,狀如長牀,兩畔豎令子,以帷繞之,上以荒一池縣於前面荒之爪端,荒上於中央加齊。雲“飾柩,爲設牆柳也”者,即加帷荒是也。雲“巾奠乃牆”,下記文,鄭引之者,以此經直雲飾柩,不言設牆時節,故記人辨之,以巾覆奠乃牆,謂此飾柩者也。雲“牆有布帷,柳有布荒”者,案《喪大記》雲飾棺,君龍帷,黼荒;大夫畫帷,畫荒;士布帷,布荒。鄭注云:“布帷布荒者,白布也,君大夫加文章焉。”此注牆、柳別。案《喪大記》注又云:“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所以衣柳也。”則帷荒總名爲柳者。案《縫人》雲“衣た柳之材”,鄭注:“必先纏衣其木,乃以張飾也。柳之言聚,諸飾之所聚。”若然,對則帷爲牆,象宮室有牆壁,荒爲柳,以其荒有黼黻,及齊三採諸色所聚,故得柳名。總而言之,皆得爲牆巾,奠乃牆,及《檀弓》雲:“周人牆置た。”皆牆中兼有柳,《縫人》“衣た柳之材”,柳中兼牆矣。鄭注《喪大記》雲:“荒,蒙也。”取蒙覆之義。雲“池者,象宮室之承ニ,以竹爲之”者,生人宮室,以木爲承ニ,仰之以承ニ水。死者無水可承,故用竹而覆之,直取象平生有而已。雲“狀如小車グ衣以青布”者,此鄭依漢禮而言。雲“一池縣於柳前”者,案《喪大記》君三池,大夫二池,士一池。君三池,三面而有;大夫二池,縣於兩相;士一池,縣於柳前面而已。雲“士不プ絞”者,案《雜記》雲:“大夫不プ絞,屬於池下。”プ者,依《爾雅釋鳥》雲:“江、淮而南,青質,五采皆備成章曰鷂。”絞者,倉黃之色。則人君於倉黃色繒上,又畫鷂雉之形,縣於池下。大夫則闕之,故云大夫則不プ絞,屬於池下。池下プ絞一名振容,故《喪大記》雲“大夫不振容”。振容者,車行振動,以爲容儀。但大夫不振容,池下仍有銅魚縣之,士不但不プ絞,又無銅魚,故《喪大記》大夫有魚躍拂池,士則無。鄭注云:“士則去魚。”雲“左右面各有前後”者,柩車左右以有帷,分兩相各爲前後,故云“前後緇”。雲“齊居柳之中央”者,雖無正文,以其言齊,若人之齊,亦居身之中央也。雲“若今小車蓋上蕤矣”者,漢時小車蓋上有蕤,在蓋之中央,故舉以爲說。雲“以三採繒爲之,上朱中白下倉”者,案《聘禮》記雲三採:朱、白、倉。彼據繅藉用三採,先朱,次白,下倉。此爲齊用三採,亦當然,故取以爲義也。雲“著以絮”者,既雲齊當人所睹見,故知以絮著之使高。知“元士以上有貝”者,案《喪大記》雲君齊五采五貝,大夫齊三採三貝,士齊三採一貝。鄭注云:“齊象車蓋,蕤縫,合雜採爲之,形如瓜分,然綴貝落其上及旁。”見彼士爲天子元士,元士已上皆有貝也。此諸侯之士,故云無貝也。

    設披。(披輅柳棺上,貫結於戴,人居旁牽之,以備傾虧。《喪大記》曰:“士戴前後緇,二披,用。”今文披皆爲藩。)

    [疏]“設披”。

    ○注“披輅”至“爲藩”。

    ○釋曰:雲“披輅柳棺上,貫結於戴”者,案《喪大記》注云:“戴之言值也,所以連繫棺束與柳材,使相值,因而結前後披也。”此注云披柳棺上貫結於戴,以此而言,則戴兩頭皆結於柳材,又以披在棺上輅過,然後貫穿戴之,連繫棺束者,乃結於戴,餘披出之於外,使人持之。一畔有二,爲前後披,故下記雲“執披者旁四人”,注云“前後左右各二人”是也。人君則三披,各三人,持之備傾虧也。引《喪大記》者,證披連戴而施之也。雲“二披用”者,與戴所用異。大夫與人君則戴與披用物同,故《喪大記》雲“君戴六,披六”,“大夫戴前後玄,披亦如之”,是其用物同也。雲“今文披皆爲藩”者,言皆者,此文披及下文商祝御柩執披,並下記“執披者”三字皆爲藩,今不從之也。

    屬引。(屬猶著也。引,所以引柩車,在軸盾曰紼。古者人引柩。《春秋傳》曰:坐引而哭之三。)

    [疏]“屬引”。

    ○注“屬猶”至“之三”。

    ○釋曰:“引”謂紼繩屬著於柩車。雲“在軸盾曰紼”者,士朝廟時用軸,大夫已上用盾,故並言之。言紼見繩體,言引見用力。故鄭注《周禮》亦云:“在車曰紼,行道曰引。”雲“古者人引柩”者,《雜記》乘人專道而行,又云諸侯五百,大夫三百,皆是引人也。言古者人引,對漢以來不使人引也。引《春秋》者,案定公九年《左氏傳》雲:齊侯伐晉夷儀,敝無存,死之,齊侯與之犀軒,而先歸之,坐引者,以師哭之,親推之三。注云:“坐而飲食之。”此鄭略引之,雲“坐引”者,亦謂飲食之。而哭之,亦以師哭之三者,亦謂公親推之三也。引之者,證古者人引也。

    陳明器於乘車之西。(明器,藏器也。《檀弓》曰:“其曰明器,神明之也。”言神明者,異於生器。“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張而不平,竽笙備而不和,有鍾磬而無筍ね”。陳器於乘車之西,則重北也。)

    [疏]“陳明”至“之西”。

    ○注“明器”至“北也”。

    ○釋曰:雲“明器,藏器也”者,自筲以下,皆是藏器。故下雲“器西南上糹青”,又云“茵”,注云:“茵在抗木上,陳器次而北也。”則自包筲以下,總曰藏器,以其俱入廣也。引《檀弓》者,案彼注:“成猶善也。竹不可善用,謂籩無,味當作氵未,氵未,也。”又云“琴瑟張而不平,竽笙備而不和”,注云:“無宮商之調。”又云“有鍾磬而無иね”,注云:“不縣之也。橫曰и,植曰ね。”雲“陳器乘車之西,則重北”者,無正文,上薦車雲“直東榮”,繼廟屋而言,上注云“中庭”,不得雲近北,明車近不在重。今東陳於乘車之西,明重北可知。

    折,橫覆之。(折猶庋也。方鑿連木爲之。蓋如牀,而縮者三,橫者五,無簀。窆事畢,加之廣上,以承抗席。橫陳之者,爲苞筲以下糹爭於其北,便也。覆之,見善面也。)

    [疏]“折橫覆之”。

    ○注“折猶”至“面也”。

    ○釋曰:雲“折,橫覆之”者,鄭雲“蓋如牀”,則加於廣上時,南北長,東西短。今經雲“橫”,明知其長者東西陳之。言“覆”者,謂善面則折,加於廣時,擬鄉上看之爲面,故善者鄉下。今陳之取鄉下看之,故反覆善面鄉上也。雲“折猶庋也”者,以其窆畢加之於廣上,所以承抗席。若庋藏物然,故云折猶庋也。雲“方鑿連木爲之,蓋如牀,而縮者三,橫者五,無簀”者,此無正文,以經雲橫覆之,明有縱對之,既爲縱橫,即知有長短廣狹,以承抗席,故爲如牀解之。又知縮者三橫者五,亦約茵與抗木,但於廣口承抗席,宜大於茵與抗木,故知縮三橫五也。知無簀者,以其縮三橫五以當簀處,故無簀也。知“窆事畢,加之廣上,以承抗席”者,下葬時窆事畢,雲“加折卻之,加抗席覆之”,是折窆事畢,加之廣上承抗席者也。雲“橫陳之者,爲苞筲以下糹爭於其北,便也”者,鄭解折不縮者,南北順陳,而橫陳之意,爲折橫陳則東西廣,是以苞筲陳之於北便也。

    抗木,橫三縮二。(抗,御也。所以御止土者。其橫與縮,各足掩廣。)

    [疏]“抗木橫三縮二”。

    ○注“抗禦”至“掩廣”。

    ○釋曰:雲“所以御止土”者,以其在抗席之上,故知以御土也。“其橫與縮各足掩”者,以其廣口大小雖無文,但明器之等,皆由羨道入,諸侯已上又有盾車,亦由羨道入,廣口唯以下棺,則廣口大小容棺而已。今抗木亦足掩廣口也。

    加抗席,三。(席,所以御塵。)

    [疏]“加抗席三”。

    ○注“席所以御塵”。

    ○釋曰:既陳抗木於折北,又加此抗席三領於抗木之上,知抗木不在折上者,以抗木直言橫三縮二,不言加,明別陳於折北抗木之下。而此雲加,加於抗木之上不知,抗席之下,而云加茵,明又加於抗席之上。此三者,以後陳者先用,故先陳抗木於下,次陳抗席,而後陳茵,先用取後陳於上者,便故也。是以下文及葬時,茵先入廣,窆事訖,加折廣上,則先用抗席,後用抗木,是其次也。若然,折於抗席前用而不加於抗席之上者,以長大,故別陳於南,用之仍在茵後。其茵用之在明器前,入而陳之於明器上者,以其同葬具,故與抗木同陳於上也。但抗席、茵相重陳者,以其入廣時相當,又皆是縱橫重累之物,故重加陳之也。雲“席所以御塵”者,上雲抗木所以御土,此抗席雲御塵者,以此二者但廣口以承土承塵,但抗木在上,故云御塵,抗席在下,隔抗木,慮有塵鄉下,故云御塵,是以釋之有異也。

    加茵,用疏布,緇翦,有幅,亦縮二橫三。(茵,所以藉棺者。翦,淺也。幅,緣之。亦者,亦抗木也。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象天三合地二,人藏其中焉。今文翦作淺。)

    [疏]“加茵”至“橫三”。

    ○注“茵所”至“作淺”。

    ○釋曰:雲“加茵”者,謂以茵加於抗席之上,此說陳器之時。雲“用疏布”者,謂用大功疏粗之布。雲“緇翦”者,緇則七入黑汁爲緇,翦,淺也,謂染爲淺緇之色,言有幅者。案下記雲:“茵著用荼,實綏澤焉。”此鄭注云“有幅,緣之”者,則用一幅布爲之,縫合兩邊幅爲{代巾},不去邊幅,用之以盛著也,故云有幅也。雲“茵所以藉棺”者,下葬時茵先屬引,乃窆,則茵與棺爲藉,故先入在棺之下也。鄭雲“幅,緣之”者,蓋縫合既訖,乃更以物緣此兩邊幅縫合之處,使之牢固不坼壞,因爲飾也。雲“亦者,亦抗木也”者,抗木雲縮二橫三,此亦縮二橫三,故知亦者,亦抗木也。雲“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者,上抗木先雲橫三,後雲縮二,此茵先雲縮二,後雲橫三,並據此陳列之時,鄭據入廣而言,故云其用之也,木三在上茵二在下,各舉一邊而言,其實皆有二三。雲“象天三合地二”者,渾天言之,則地之上下、內外、周匝皆有天。若然,雲木二則在下,及其用之,則茵三在下,茵二在上,以此而言,木與茵皆有天三合地二也。雲“人藏其中焉”者,亦謂渾天而言,上下俱有天地,人屍柩藏其中,故《說卦》雲“參天兩地”,又云“立天之道”,“立地之道”,“立人之道”,爲三材也。

    器,西南上,糹青。(器,目言之也。陳明器,以西行南端爲上。糹青,屈也,不容,則屈而反之。)

    [疏]“器西南上糹青”。

    ○注“器目”至“反之”。

    ○釋曰:雲“器,目言之也”者,器與下爲目,即下文苞以下是也。

    茵。(茵在抗木上,陳器次而北也。)

    [疏]“茵”。

    ○注“茵在”至“北也”。

    ○釋曰:茵非明器而言之者,陳器從此茵鄉北爲次第,故言之,故鄭雲“茵在抗木上陳器次而北”是也。

    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

    [疏]“苞二”。

    ○注“所以”至“之肉”。

    ○釋曰:下文既設遣奠,而云“苞牲取下體”,故知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也。

    筲三,黍、稷、麥。(筲,畚種類也。其容蓋與簋同一觳也。)

    [疏]“筲三黍稷麥”。

    ○注“筲畚”至“觳也”。

    ○釋曰:案下記雲“菅筲三”,則筲以菅草爲之。筲三各盛一種,黍、稷、麥也。雲“筲,畚種類也”者,舊說雲畚器所以盛種,此筲與畚盛種同類,故舉以爲況也。雲“其容蓋與簋同一觳也”者,案《考工記》“<方瓦>人爲簋,實一觳”,又云“豆實三而成觳”。案昭三年晏子云:“四升曰豆”,豆實三而成觳,則觳受升二升。此筲與簋同盛黍稷,知受一觳升二升,約同之,無正文,故云“蓋”以疑之也。

    甕三,醯、醢、屑,冪用疏布。(甕,瓦器,其容亦蓋一觳。屑,薑桂之屑也。《內則》曰:“屑桂與姜。”冪,覆也。今文冪皆作密。)

    [疏]“甕三”至“疏布”。

    ○注“甕瓦”至“作密”。

    ○釋曰:雲“甕,瓦器”者,以甕與С等字從缶瓦,故知是瓦器。雲“其容亦蓋一觳”者,《聘禮》記“致饔餼”雲甕鬥二升,則此甕約同之,故云“蓋”以疑之也。知屑是薑桂者,以其與《內則》“屑桂與姜”同雲屑,故引《內則》爲證也。

    С二,醴、酒,冪用功布。(С亦瓦器也。古文С皆作廡。)

    [疏]“С二”至“功布”。

    ○注“С亦”至“作廡”。

    ○釋曰:謂二者,所盛須繼甕三而陳之,言亦瓦器,亦上甕三也。

    皆木桁,久之。(桁,所以苞屑甕С也。久,當爲灸。灸謂以蓋案塞其口。每器異桁。)

    [疏]“皆木桁久之”。

    ○注“桁所”至“異桁”。

    ○釋曰:雲“皆木桁,久之”者,則自苞屑以下,皆塞之置於木桁也。若然,既皆久塞,而甕С獨雲冪者,以其苞筲之等燥物,宜苞塞之而無冪。甕С溼物,非直久塞其口,又加冪覆之。雲“久當爲灸,灸謂以蓋案塞其口”者,此亦如上設重鬲,亦與之同,故讀從灸也。雲“每器異桁”者,以其言皆木桁,故知每器別桁也。

    用器,弓矢、耒耜、兩敦、兩於、、。實於中,南流。(此皆常用之器也。於,盛湯漿。,盥器也。流,口也。今文於爲牟。)

    [疏]“用器”至“南流”。

    ○注“此皆”至“爲牟”。

    ○釋曰:謂常用之器,弓矢,兵器;耒耜,農器;敦於,食器;,洗浴之器,皆象生時而藏之也。

    無祭器,(士禮略也。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

    [疏]“無祭器”。

    ○注“士禮”至“器也”。

    ○釋曰:知“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者,案《檀弓》雲:“宋襄公葬其夫人,醯醢百甕。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實之。”注云:“言名之爲明器,而與祭器皆實之,是亂鬼器與人器。”以此而言,則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士禮略,無祭器,空有明器而實之。大夫以上,尊者備,故兩有。若兩有,則實祭器,不實明器。宋襄公既兩有,而並實之,故曾子非之。

    有燕樂器可也。(與賓客燕飲用樂之器也。)

    [疏]“有燕樂器可也”。

    ○注“與賓”至“器也”。

    ○釋曰:言“可”者,許其得用,故云“可也”。雲“與賓客燕飲用樂之器也”者,則升歌有琴瑟,庭中有特縣,縣磬也。

    役器,甲、胄、幹、笮。(此皆師役之器。甲,鎧。胄,兜鍪。幹,。笮,矢ゅ。)

    [疏]“役器甲冑幹笮”。

    ○注“此皆”至“矢ゅ”。

    ○釋曰:此役器中有幹笮,無弓矢,示不用,故不具。上用器是常用之器,故具陳之也。雲“甲,鎧。胄,兜鍪”者,古者用皮,故名甲冑,後代用金,故名鎧,兜鍪隨世爲名故也。但上下役用之器,皆粗沽爲之,故下記雲:“弓矢之新沽功。”注云:“設之宜新,沾示不用。”弓矢雲沽,餘雖不言,皆沽可知也。但此笮是送死之具,下記雲“薦乘車,鹿淺,幹、笮、革世”者,是魂車所載,象生者,與此別也。

    燕器,杖、笠、た。(燕居安體之器也。笠,竹{ㄜ}蓋也。た,扇。)

    [疏]“燕器杖笠た”。

    ○注“燕居”至“た扇”。

    ○釋曰:雲“燕居安體之器也”者,以杖者,所以扶身;笠者,所以御署;た者,所以招涼,而在燕居用之,故云燕居安體之器也。雲“笠,竹{ㄜ}蓋也”者,{ㄜ},竹青之皮,以竹青皮爲之。

    徹奠,巾席俟於西方,主人要節而踊。(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將用焉。要節者,來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婦人踊。徹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徹,由重南東。不設於序西南者,非宿奠也。宿奠必設者,爲神馮依之久也。)

    [疏]“徹奠”至“而踊”。

    ○注“巾席”至“久也”。

    ○釋曰:自此盡“入復位”,論還車爲祖奠之事。此徹遷祖奠者,爲將還遷車,更設祖奠。雲“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將用焉”者,以下經雲“祖還車”,還車訖,布席設祖奠,則布此巾席也,故巾席俟祖奠在西方也。雲“節者,來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婦人踊”者,案上篇徹小斂、大斂奠時,皆升自阼階,丈夫踊,降自西階,婦人踊。今奠在庭,無升降之事,直有來往,經雲“要節而踊”,明來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婦人踊。但此經直雲主人要節,知有婦人亦踊者,以下經徹祖奠時雲:“徹者入,丈夫踊,設於西北,婦人踊。”注云:“猶阼階升時也。徹設於柩車西北,亦猶序西南。”是男子、婦人並有踊文。則知此要節踊內,亦兼婦人也。雲“徹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徹,由重南東”者,凡奠於堂室者,皆升自阼階,降自西階。奠於庭者,亦由重北,東方來陳,由重北而西,徹訖,由重南而東,象升自阼階,降自西階也。但設奠於柩車西而東面,則徹者由奠東而西面徹之也。雲“不設於序西南者,非宿奠也”者,以其大斂、小斂奠,及夕奠,乃皆經宿,故皆設之於序西南,爲神馮依。此遷祖奠,旦始設之,今日側徹之,未經宿既徹,故不設於序西南也。

    袒。(爲將袒變。)

    [疏]“袒”。

    ○注“爲將袒變”。

    ○釋曰:下經“商祝御柩乃祖”,是將祖,故此主人袒,袒即變也。

    商祝御柩,(亦執功布居前,爲還柩車爲節。)

    [疏]“商祝御柩”。

    ○注“亦執”至“爲節”。

    ○釋曰:雲“商祝御柩”者,謂居柩車之前,卻行詔傾虧,使執披人知其節度。雲“亦執功布”者,下經商祝執功布,以御柩執披,故此亦如之,故執布。

    乃祖。(還柩鄉外,爲行始。)

    [疏]“乃祖”。

    ○注“還柩”至“行始”。

    ○釋曰:商祝既執功布,爲御乃還,柩車使轅鄉外也。祖者,始也。爲行始去載處而已也。

    踊,襲,少南,當前束。(主人也。柩還則當前束南。)

    [疏]“踊襲”至“前束”。

    ○注“主人”至“東南”。

    ○釋曰:前袒爲祖變,今既祖訖,故踊而襲。雲“主人也”者,前袒是主人,則此襲亦主人也。經雲“少南”,鄭雲“則當前東南”者,以其車未還之時,當前束近北,今還車,亦當前束少南。

    婦人降,即位於階。(爲柩將去有時也。位東上。)

    [疏]“婦人”至“階”。

    ○注“爲柩”至“東上”。

    ○釋曰:“婦人降”者,以柩還鄉外階空,故婦人從堂上降在階。雲“爲柩將去有時”者,去有時,即明旦遣而行之是時也,今此爲行始也。雲“位東上”者,以堂上時,婦人在阼階西面,統於堂下男子,今柩車南遷,男子亦在車東,故婦人降亦東上,統於男子也。婦人不鄉車西者,以車西有祖奠,故闢之,在車後。

    祖,還車不還器。(祖有行漸,車亦宜鄉外也。器之陳,自已南上。)

    [疏]“祖還車不還器”。

    ○注“祖有”至“南上”。

    ○釋曰:祖還車者,爲載時鄉北,今爲行始,故須還鄉南,故鄭雲“祖有行漸,車亦宜鄉外也”。“不還器”者,鄭雲“器之陳,自已南上”,南上者,即上文“茵”,下注雲“茵在抗木上,陳器次而北”是也。

    祝取銘,置於茵。(重不藏,故於此移銘加於茵上。)

    [疏]“祝取銘置於茵”。

    ○注“重不”至“茵上”。

    ○釋曰:初死,爲銘置於重,啓殯,祝取銘置於重,祖廟又置於重,今將行置於茵者,重不藏,擬埋於廟門左茵,是入廣之物,銘亦入廣之物,故置於茵也。是以鄭雲“重不藏,故於此移銘加於茵上”也。士無旌,唯有乘車所建攝盛之旃,並此銘旌而已。大夫以上有旌,通此二旌,則皆備三旌也。

    二人還重,左還。(重與車馬還相反,由便也。)

    [疏]“二人還重左還”。

    ○注“重與”至“便也”。

    ○釋曰:雲“重與車馬還相反,由便也”者,以車馬至中庭之東,以右還,鄉門爲便。重在門內,面鄉北,人在其南,以左還,鄉門爲便。是以二者雖相反,各由其便。

    布席,乃奠如初,主人要節而踊。(車已祖,可以爲之奠也,是之謂祖奠。)

    [疏]“布席”至“而踊”。

    ○注“車已”至“祖奠”。

    ○釋曰:雲“主人要節而踊”者,祖奠既與遷祖奠同車西,又皆從車而來,則此要節而踊,一與遷祖奠同。雲“車已祖,可以爲之奠也”者,奠本爲柩設,其柩未安,不得設奠。今車已還,名之爲祖屍柩已定。可以爲奠也。雲“是之謂祖奠”者,下記雲“祝饌祖奠於主人之南”,是謂彼祖奠。

    薦馬如初。(柩動車還,宜新之也。)

    [疏]“薦馬如初”。

    ○注“柩動”至“之也”。

    ○釋曰:上已薦馬,今又薦馬者,以柩車動而鄉南,爲行始宜新之,故“薦馬如初”也。

    賓出,主人送。有司請葬期。(亦因在外位時。)

    [疏]“賓出”至“葬期”。

    ○注“亦因在外位時”。

    ○釋曰:雲“亦因在外位時”者,亦上啓期,祖期事畢,在外位,故此亦因事畢,出在外位時,請葬期也。

    入,復位。(主人也,自死至於殯,自啓至於葬,主人及兄弟恆在內位。)

    [疏]“入復位”。

    ○注“主人”至“內位”。

    ○釋曰:雲“主人”者,以其送賓據主人,今送賓訖,入復位,明主人也。雲“自死至於殯,自啓至於葬,主人及兄弟常在內位”者,自死至於殯在內位,在殯宮中;自啓至於葬在內位,據在祖廟中,處雖不同,在內不異,故總言之。雲在內位者,始死未小斂已前,位在屍東,小斂後,位在阼階下,若自啓之後,在廟位,亦在阼階下也。

    ●卷三十九既夕禮第十三

    公,玄束,馬兩。(公,國君也。,所以助主人送葬也。兩馬,士制也。《春秋傳》曰:宋景曹卒,魯季康子使冉求之以馬,曰:其可以稱旌繁乎?)

    [疏]“公贈”至“馬兩”。

    ○注“公國”至“繁乎”。

    ○釋曰:自此盡“入復位杖”,論國君法之事。雲“公,國君也”者,公及大夫皆有臣,臣皆尊其君,呼之曰公,故《左氏傳》伯有之臣曰:“吾公在壑谷。”今此雲公,則國君,非大夫君也。以下雲“主人釋杖,迎於廟門外”,與《喪大記》如此迎送者,皆據國君也。雲“,所以助主人送葬也”者,案兩小《傳》皆雲:車馬曰,施於生及送死者,故云助主人送葬者也。是以下注雲“奠於死生兩施”是也。雲“兩馬,士制也”者,謂士在家常乘之法。若出使及征伐,則乘駟馬,其大夫以上則常乘駟馬,故鄭駁異義雲天子駕駟。《尚書康王之誥》康王始即位,雲諸侯“皆布乘黃朱”;《詩》雲“駟原彭彭”,武王所乘;《魯頌》雲“六轡耳耳”,僖公所乘;《小雅》雲“駟牡”,大夫所乘;是大夫以上駕駟之文也。引《春秋》者,《左氏傳》哀公二十三年春,“宋景曹卒”,注云:“景曹,宋元公夫人小邾女,季桓子外祖母。”又云:“季康子使冉有吊,且送葬,曰:敝邑有社稷之事,使肥與有職競焉,是以不得助執紼,使求從輿人。”注云:“輿,衆也。”又云:“曰:以肥之得備彌甥也。”注云:“彌,遠也。康子父之舅氏,故稱彌甥。”又云:“有不腆先人之產馬,使求薦諸夫人之宰,其可以稱旌繁乎!”注云:“稱,舉也。繁馬飾繁纓也。”引之者,證公有馬助人之事。

    擯者出請,入告。主人釋杖,迎於廟門外,不哭,先入門右,北面,及衆主人袒。(尊君命也。衆主人自若西面。)

    [疏]“擯者”至“人袒”。

    ○注“尊君”至“西面”。

    ○釋曰:雲“尊君命也”者,謂釋杖迎入,是尊君命也。故下文賓,擯者出告須,注云“不迎”。則此經皆是尊君命,故鄭無所指屬君命,故鄭解經“不哭”。又前文袒襲皆據主人,此則衆主人亦袒,亦是尊君命。雲“衆主人自若西面”者,以其主人一人迎賓入門,門東而右,其餘衆主人不迎賓,明自若常位,柩東西面可知也。

    馬入設。(設於庭,在重南。)

    [疏]“馬入設”。

    ○注“設於庭在重南”。

    ○釋曰:以馬是庭實,故云“設於庭”。知“在重南”者,以庭實法,皆參分庭一在南設之,又重北陳,明器不得設馬,故知在重南也。

    賓奉幣,由馬西當前輅,北面致命。(賓,使者。幣,玄也。輅,轅縛,所以屬引。由馬西,則亦當前輅之西,於是北面致命,得鄉柩與奠。柩車在階少前,參分庭之北,輅有前後。)

    [疏]“賓奉”至“致命”。

    ○注“賓使”至“前後”。

    ○釋曰:雲“賓,使者”,案此使者即士也。知者,《士喪禮》“君使人吊”,注:“使人,士也,禮使人各以其爵。”故知是士也。雲“輅,轅縛,所以屬引”者,謂以木縛於柩車轅上以屬引,於上而挽之,故名轅縛也。雲“由馬西,則亦當前輅之西”者,以經直雲“當前輅”,不言輅之東西及前後,鄭以義言之,以其馬在重南,當門,柩車在階少南,亦當門,賓由馬西北行,當前輅致命,明在輅西可知。雲“於是北面致命,得鄉柩與奠”者,以賓當輅西,經雲“北面致命”,明當奠柩之南,北面,是得鄉柩與奠也。雲“柩車在階少前,參分庭之北”者,案下記雲“遂匠納車於階”,是柩車在階也。雲少前者,上經祖還車訖,雲“婦人降,即位於階”,明柩車少南,是少前也。雲參分庭之北者,以其中庭陳明器,不得在中庭,故知在參分庭之北,謂參分庭在北分之北,此解賓“致命”之處。雲“輅有前後”者,以經雲前輅,明有後,以對前,故知輅有前後也。

    主人哭,拜稽顙,成踊。賓奠幣於棧左服,出。(棧,謂柩車也。幾士車制無漆飾,左服,象授人授其右也。服,車箱。今文棧作戔。)

    [疏]“主人”至“服出”。

    ○注“棧謂”至“作戔”。

    ○釋曰:“主人哭拜”者,仍於門右北面,以賓致命訖,遂哭拜也。雲“成踊”者,三者三,凡九踊。雲“棧謂柩車也,凡士車制無漆飾”者,此棧車即柩車,以其賓由輅西而致命。雲“奠幣於棧”者,明此棧車、柩車即蜃車,四輪迫地,無漆飾,故言棧也。雲“左服,象授人授其右也”者,案《聘禮》宰授使者圭時,雲“同面”,使者在左,宰在右,而授其右也。此車南鄉,以東爲左,屍在車上,以東爲右,故授左服,容授屍之右也。

    宰由主人之北,舉幣以東。(柩東,主人位。以東,藏之。)

    [疏]“宰由”至“以東”。

    ○注“柩東”至“藏之”。

    ○釋曰:雲“柩東,主人位”者,解經“由主人之北”,以幣在車東,主人在車東,故宰由主人位北,而鄉左服上取幣,以東藏之於內也。但此時主人仍在門東,北面,此位雖無主人,既有定位,故宰由位北而取幣,不得履主人之位,故由主人之北也。

    士受馬以出。(此士謂胥徒之長也。有勇力者受馬。《聘禮》曰“皮馬相”可也。)

    [疏]“士受馬以出”。

    ○注“此士”至“可也”。

    ○釋曰:雲“此士謂胥徒之長也,有勇力者受馬”,不得爲屬士,以其受幣者宜尊,受馬者宜卑,故知受馬是胥徒之長,以其受馬,故知有勇力者也。若然,《婚禮》記雲:“士受皮。”注云士謂中士、下士不爲胥徒者。彼主人親受幣,明受皮非胥徒,是正士也。引《聘禮》者,欲見此用皮亦可也。

    主人送於外門外,拜,襲,入復位,杖。

    [疏]“主人”至“位杖”。

    ○釋曰:主人既送賓,還入廟門,車東復位杖也。

    賓者將命。(賓,卿大夫士也。)

    [疏]“賓者將命”。

    ○注“賓卿大夫士也”。

    ○釋曰:自此盡“知生者賻”,論賓及兄弟賻奠之事。雲“賓,卿大夫士也”者,以其上雲君,下有兄弟,則此賓是國中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可知。言“將命”者,身不來,遣使者將命告主人。

    擯者出請,入告,出告須。(不迎,告曰:“孤某須。”)

    [疏]注“不迎”至“某須”。

    ○釋曰:案《雜記》諸侯使卿吊鄰國諸侯,主人使擯者告賓雲:“孤某須矣。”故引之爲義。

    馬入設。賓奉幣,擯者先入,賓從,致命如初。(初,公使者。)主人拜於位,不踊。(柩車東位也。既啓之後,與在室同。)

    [疏]注“柩車”至“室同”。

    ○釋曰:雲“既啓之後,與在室同”者,案上篇始死時,雲庶兄弟衤遂,使人以將命於室,主人拜於位。此主人亦拜於位,俱是不爲賓出,故云與在室同。至於有君命,亦出迎也。

    賓奠幣如初,舉幣,受馬如初。擯者出請。(賓出在外,請之,爲其復有事。)

    [疏]注“賓出”至“有事”。

    ○釋曰:雲“賓出在外,請之,爲其復有事”者,以其賓既行訖,出更請之,爲其復有事。若無事,賓報事畢,送去也。

    若奠,(賓致可以奠也。)

    [疏]“若奠”。

    ○注“賓致可以奠也”。

    ○釋曰:謂賓不辭,此釋所致之物,或可堪爲(元缺一字)奠於祭祀者也。

    入告,出,以賓入。將命如初。士受羊如受馬,又請。(士亦謂胥徒之長。又,復也。)

    [疏]注“士亦”至“復也”。

    ○釋曰:以其受羊與馬,同是畜類,故知亦胥徒之類。但受羊不須勇力,故鄭不言也。

    若賻,(賻之言,補也,助也,貨財曰賻。)

    [疏]“若賻”。

    ○注“賻之”至“曰膊”。

    ○釋曰:雲“貨財曰賻”者,《公羊傳》文也。

    入告。主人出門左,西面。賓東面將命。(主人出者,賻主施於主人。)

    [疏]注“主人”至“主人”。

    ○釋曰:鄭知“施於主人”者,以下經雲“知生者賻”,是施於主人也。案《春秋》文五年春,“王使榮叔歸含,且”。《傳》譏一人兼二事。此賓所以兼事者,彼譏一人獨行,不與介各行,故譏。若《雜記》雲上客吊,即其介各行含、衤遂、,則不譏。則卿大夫士禮,一人行數事可也。

    主人拜,賓坐委之。宰由主人之北,東面舉之,反位。(坐委之,明主人哀慼,志不在受人物。反位,反主人之後位。)

    [疏]注“坐委”至“後位”。

    ○釋曰:鄭知“反位,反主人之後位”者,以主人在門東西面,而云“宰由主人之北”,鄉賓奠幣之處舉幣,明宰位在主人之後,故得由主人之北,西行,是以宰位在主人之後也。

    若無器,則捂受之。(謂對相授,不委地。)

    [疏]“若無”至“受之”。

    ○注“謂對”至“委地”。

    ○釋曰:以堂上授有並受法,以其在門外,若有器盛之,則坐委於地。若無器,則對面相授受,故云“捂受之”,捂即選也,對面相逢受也。

    又請,賓告事畢,拜送,入。贈者將命。(贈,送。)擯者出請,納賓如初。(如其入告,出告須。)

    [疏]注“如其”至“告須”。

    ○釋曰:謂如上賓時,擯者出請,入告,出告須也。

    賓奠幣如初。(亦於棧左服。)若就器,則坐奠於陳。(就猶善也。贈無常,唯玩好所有。陳,明器之陳。)

    [疏]“若就”至“於陳”。

    ○注“就猶”至“之陳”。

    ○釋曰:知“贈無常”者,案下記雲“凡贈幣無常”,注云:“賓之贈也。玩好曰贈,在所有。”言“玩好”者,謂生時玩好之具,與死者相知,皆可以贈死者,故此經雲“若就器則坐奠於陳”者,就器則是玩好之器也。雲“陳,明器之陳”者,以其廟中所陳者唯明器,即陳於車之西以外,或言薦,或言設,無言陳者,故指明器而言也。

    凡將禮,必請而後拜送。(雖知事畢猶請,君子不必人意。)

    [疏]“凡將”至“拜送”。

    ○注“雖知”至“人意”。

    ○釋曰:雲“君子不必人意”者,義取孔子云“無必,無固”之言也。

    兄弟,、奠可也。(兄弟,有服親者,可且且奠,許其厚也。奠於死生兩施。)

    [疏]“兄弟奠可也”。

    ○注“兄弟”至“兩施”。

    ○釋曰:知“兄弟,有服親”者,《喪服傳》雲:“凡小功以下爲兄弟。”既言兄弟,明有服親者也。知非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無致奠之法。雲“可且且奠,許其厚也”者,若然,此所知許其,不許其奠,兄弟許其貳兼奠,而上經亦賓而有、有奠、有賻三者,彼亦不使並行俱見之。見三禮之中,有則任行其一,故總見之。雲“奠於死生兩施”者,以下經雲“知死者贈,知生者賻”,注云:“各主於所知。”此奠不偏言所主,明於生死兩施也。

    所知,則而不奠。(所知,通問相知也,降於兄弟。奠,施於死者爲多,故不奠。)

    [疏]“所知”至“不奠”。

    ○注“所知”至“不奠”。

    ○釋曰:雲“所知,通問相知也”者,言所知,明是朋友通問相知。言“降於兄弟”者,許不許奠也。雲“奠,施於死者爲多,故不奠”者,但與奠皆生死兩施,其奠雖兩施,施於死者爲多,知者,以其言奠爲死者而行,故知(元缺一字)所知爲疏不許行之也。

    知死者贈,知坐者賻。(各主於所知。)

    [疏]“知死”至“爲賻”。

    ○注“各主於所知”。

    ○釋曰:雲“各主於所知”者,以其贈是玩好施於死者,故知死者行之。賻是補主人不足,施於生者,故知生者行之,是各施於所知也。

    書於方,若九,若七,若五。(方,板也。書奠賻贈之人名與其物於板。每板若九行,若七行,若五行。)

    [疏]“書”至“若五”。

    ○注“方版”至“五行”。

    ○釋曰:以賓客所致,有賻、有、有贈、有奠,直雲“書”者,舉首而言,但所送有多少,故行數不同。

    書遣於策。(策,簡也。遣猶送也。謂所當藏物茵以下。)

    [疏]“書遣於策”。

    ○注“策簡”至“以下”。

    ○釋曰:雲“策,簡”者,編連爲策,不編爲簡,故《春秋左氏傳》雲南史氏執簡以往,上書雲方,此言書遣於策,不同者,《聘禮》記雲“百名以上書於策,不及百名書於方”,以賓客贈物名字少,故書於方,則盡遣送死者。明器之等並贈死者玩好之物,名字多,故書之於策。策書明器之物,應在上文,而於此言之者,遣中並有贈物,故在賓客贈賄與之下特書也。

    乃代哭如初。(棺柩有時將去,不忍絕聲也。初,謂既小斂時。)

    [疏]“乃代哭如初”。

    ○注“棺柩”至“斂時”。

    ○釋曰:案《喪大記》大夫以上官代哭,士無官,以親疏代哭。雲“初謂既小斂時”者,案《喪大記》小斂之後乃代哭,初死直主人哭不絕聲,士二日小斂,小斂主人懈怠,容更代而哭也。

    宵,爲燎於門內之右。(爲哭者爲明。)

    [疏]“宵爲”至“之右”。

    ○注“爲哭者爲明”。

    ○釋曰:燎,大燭,必於門內之右門東者,奠於柩車西,鬼神尚幽ウ,不須明。柩車東有主人,階有婦人,故於門右照之,爲明而哭也。

    厥明,陳鼎五於門外,如初。(鼎五,羊、豕、魚、臘、鮮獸各一鼎也。士禮,特牲三鼎,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如初,如大斂奠時。)

    [疏]“厥明”至“如初”。

    ○注“鼎五”至“奠時”。

    ○釋曰:自此盡“主人要節而踊”,論葬日之明,陳大遣奠於廟門外之事。知五鼎是“羊豕魚臘鮮獸各一鼎”者,以下經雲羊左胖,豕亦如之,魚、臘、鮮獸皆如初,與少牢禮同,故知也。雲“士禮,特牲三鼎”者,《特牲饋食禮》陳三鼎,故知也。雲“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者,以其常祭用特牲,今大遣奠與大夫常祭用少牢,同是盛此葬奠,故加一等用少牢也。雲“如初,如大斂奠時”者,以其上遷祖奠時,雲如殯謂如大斂,明此雲如初亦如大斂,在廟門外及東方之饌也。雖如大斂,鼎數仍不同,以其大斂三鼎,此則五鼎。然大小斂時無黍稷,朔月則有黍稷,此葬奠又無黍稷者,大斂前無黍稷者,以其初死,至朔月乃有之,故鄭注云至此乃有黍稷。今葬奠更無黍稷者,以其始死至殯,自啓至葬,其禮同,故無黍稷亦同也。凡牢鼎數或多或少不同,若用特豚者,或一鼎,或三鼎,若《士冠禮》醮子及《婚禮》盥饋並小斂之奠,與朝禰之奠皆一鼎也。三鼎者,《婚禮》同牢,《士喪》大斂朔月遷祖及祖奠,皆三鼎,而以魚、臘配之是也。其用少牢者,或三鼎,或五鼎,三鼎者,則《有司徹》雲:“陳三鼎,如初。”以其繹祭殺之於正祭,故用少牢而鼎三也。五鼎者,少牢五鼎,大夫之常事,此葬奠,士攝之奠用少牢,亦五鼎。《聘禮》致飧,衆介皆少牢,亦五鼎。《玉藻》諸侯朔月少牢,亦五鼎。其用大牢者,或七,或九,或十,或十二。其雲七鼎九鼎者,《公食大夫》下大夫大牢鼎七,上大夫鼎九是也。鼎十與十二者,《聘禮》致飧於賓,飪一牢,鼎九,羞鼎三,是十二也。又云上介飪一牢,鼎七,羞鼎三,是其十。若然,案《郊特牲》雲“鼎俎奇而籩豆偶”,以象陰陽,鼎有十與十二者,以其正鼎與陪鼎各別,數則爲奇數也。

    其實:羊左胖,(反吉祭也。言左胖者,體不殊骨也。)

    [疏]“其實羊左胖”。

    ○注“反吉”至“骨也”。

    ○釋曰:雲“反吉祭也”者,以其《特牲》、《少牢》吉祭皆升右胖,此雲“左胖”,故云反吉祭也。雲“言左胖者,體不殊骨也”者,既言左胖,則左邊共爲一段,故云體不殊骨。雖然,下雲“髀不升”,則除髀以下,專胳仍升之,則與上肩脅脊別升,則左胖仍爲三段矣。而云體不殊骨,據脊脅以上,專胳已下,共爲一,亦得爲體不殊骨也。

    髀不升,(周貴肩賤髀。古文髀作脾。)

    [疏]“髀不升”。

    ○注“周貴肩賤髀”。

    ○釋曰:雲“髀不升”者,則專已上去之,取專胳已下。雲“周貴肩賤髀”者,案《祭統》雲:“殷人貴髀,周人貴肩。”故云髀不升。

    腸五,胃五,(亦盛之也。)

    [疏]“腸五胃五”。

    ○注“亦盛之也”。

    ○釋曰:“亦盛之”者,以其不用《特牲》,而用《少牢》,是盛葬奠。案《少牢》用腸三,胃三,今加至五,亦是盛此奠也。

    離肺。(離,扌奎。)

    [疏]“離肺”。

    ○注“離扌奎”。

    ○釋曰:此非直升腸胃,又升離肺者,案《少儀》雲“牛羊之肺,離而不提心”,注云:“提猶絕也。奎刂離之,不絕中央少者,使易絕以祭耳。”此爲食而舉,亦名舉肺也。

    豕亦如之,豚解,無腸胃。(如之,如羊左胖,髀不升,離肺也。豚解,解之如解豚,亦前肩、後肫、脊、脅而已。無腸胃者,君子不食溷腴。)

    [疏]“豕亦”至“腸胃”。

    ○注“如之”至“溷腴”。

    ○釋曰:雲“亦如之”,鄭雲“如之,如羊左胖,髀不升,離肺也”者,謂豕與羊同者左胖,雖同,仍與羊異,以其羊則體不殊骨,上下共爲二段,此豕之左胖則爲四段矣,故別雲“豚解”。豚解總有七段,今取左胖仍爲四段矣。雲“亦前肩、後肫、脊、脅而已”者,鄭欲爲四段與羊異也。雲“君子不食溷腴”者,《禮記少儀》文。彼鄭注云:“謂犬豕之屬,食米者也。腴有似人穢。”引之者,證不取腸胃之義也。

    魚、臘,鮮獸,皆如初。(鮮,新殺者,士臘用兔。加鮮獸而無膚者,豕既豚解,略之。)

    [疏]“魚臘”至“如初”。

    ○注“鮮新”至“略之”。

    ○釋曰:雲“士臘用兔”者,謂此臘是其乾者。雲“鮮,新殺”者,二者皆用兔。必知“士臘用兔”者,雖無正文,案《少牢禮》,大夫臘用麋,鄭雲:“大夫用麋,士用兔與?”以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此亦云士臘用兔,雖不雲與,亦同疑可知。但士臘宜小,故疑用兔也。雲“加鮮獸而無膚”者,豕既豚解略之者,以葬奠用少牢,攝盛則當有膚,與少牢同以豕,既豚解四段,喪事略,則無膚者,亦略之而加鮮獸也。

    東方之饌:四豆,脾析、蜱醢、葵菹、蠃醢;(脾,讀爲雞脾此之脾。脾析,百葉也。蜱,奉也。今文蠃爲蝸。)

    [疏]“東方”至“蠃醢”。

    ○注“脾讀”至“爲蝸”。

    ○釋曰:陳鼎既訖,又陳東方之饌於主人之南,前輅之東,其豆有四:脾析一,蜱醢二,葵菹三,蠃醢四。案《周禮》鄭注《醢人》雲:“細切爲誹齏,全物若爲菹。”又云“齏菹之稱,菜肉通。”又經不雲菹者,類皆是齏,則此經雲“脾析”者,即齏也。雲“脾讀爲雞脾比之脾”者,鄭讀之,欲見此脾雖與脾腎之脾同,正謂百葉名爲脾析,故讀音從雞脾比之脾。時俗有此語,故讀從之也。案《醢人》注云:“脾析,牛百葉也。”此不雲牛者,彼天子禮,容有牛,此用少牢無牛,當是羊百葉,故不雲牛也。雲“蜱,奉也”者,即蛤也,知蜱即蛤者,以《周禮醢人》雲“{庳蟲}醢”,注云:“{庳蟲},蛤也。”此注云蜱,奉也。以蜱、{庳蟲}是一物,故知蜱奉即{庳蟲}蛤也。

    四籩:棗、糗、慄、脯;(糗,以豆糗粉餌。)

    [疏]“四籩棗糗慄脯”。

    ○注“糗以豆糗粉餌”。

    ○釋曰:雲“糗,以豆糗粉餌”者,案《籩人》雲:“羞籩之實,糗餌粉。”鄭雲“此二物皆粉,稻米、黍米所爲也。合蒸曰餌,餅之曰。糗者,搗粉熬大豆爲餌,之粘著以粉之耳。餌言糗,言粉,互相足”者,此本一物,餌言糗,謂熬之亦粉之;言粉,搗之亦糗之。不言互文而云互相足者,凡言互文者,是二物各舉一邊而省文,故云互文。此糗與粉唯一物分爲二,文皆語不足,故云互相足也。又案《籩人》羞有二邊,糗餌及粉。此經直言糗,則舉糗以見餌,而無,故鄭雲糗以豆糗粉餌也。

    醴、酒。(此東方之饌,與祖奠同,在主人之南,當前輅,北上,巾之。)

    [疏]“醴酒”。

    ○注“此東”至“巾之”。

    ○釋曰:鄭知義然者,案下記雲:“祝饌祖奠於主人之南,當前輅,北上,巾之。”注云:“既祖祝乃饌。”以此言之,祝饌祖奠即是還柩鄉外,乃饌之於主人之南,自還柩車,至此饌葬奠,柩車未動,則此葬奠,東方之饌亦饌於主人之南,當與前同處,故注云“與祖奠同,在主人之南”。但祖奠與大斂奠同二豆二籩,此葬奠四豆四籩,籩豆雖不同,而同處耳。雲“北上”者,蓋兩С在北,次南饌四豆,豆南饌四籩也。

    陳器。(明器也。夜斂藏之。)

    [疏]“陳器”。

    ○注“明器”至“藏之”。

    ○釋曰:陳饌已訖,又陳明器也。本作夜斂,似寫誤,雲“斂”者,以其上朝祖之日已陳明器,此復陳之者,由朝祖至夜斂藏之,至此厥明更陳之也。

    滅燎。執燭,俠輅,北面。(徹與葬奠也。)

    [疏]“滅燎至北面”。

    ○注“徹與葬奠也”。

    ○釋曰:昨日朝祖,日至夕雲“宵爲燎於門內之右”,至此滅燎。既滅,二人執燭俠輅北面,一人在輅東,一人在輅西,輅西者祖奠,輅東者葬奠之饌,故注云“徹與葬奠也”。

    賓入者,拜之。(明自啓至此,主人無出禮。)

    [疏]“賓入者拜之”。

    ○注“明自”至“出禮”。

    ○釋曰:此時有吊葬之賓,主人皆不出迎,但在位拜之。所以不出迎者,既啓之後,既睹屍柩,不可離位以迎賓,唯有君命乃出,故注云“明自啓至此,主人無出禮”也。

    徹者入,丈夫踊。設於西北,婦人踊。(猶阼階升時也,亦既盥乃入。入由重東,而主人踊,猶其升也。自重北西面而徹,設於柩車西北,亦由序西南。)

    [疏]“徹者”至“人踊”。

    ○注“猶阼”至“西南”。

    ○釋曰:雲“徹者入”者,謂將設葬奠,先徹祖奠,故云徹者入。入謂祝與執事徹祖奠者,亦既盥乃入,由重東而主人踊,至徹訖,設柩車西北,則婦人踊也。雲“猶阼階升”者,謂徹小斂奠者,門外盥訖,入,升自阼階,丈夫踊。今徹者亦門外盥訖,入由重東,主人踊,故云“猶其升”也。雲“自重北西面而徹,設於柩車西北,亦猶序西南”者,此徹祖奠設於柩車西北,亦猶小斂、大斂、朔月奠設於序西南也。

    徹者東。(由柩車北,東葬奠之饌。)

    [疏]“徹者東”。

    ○注“由柩”至“之饌”。

    ○釋曰:以其徹訖當設葬,奠故徹者由柩車北,東葬奠之饌,取而設於柩車西也。知由柩車北而東者,以其徹者設於柩車西北而云徹者東,若柩車南不得雲徹者東,故知在柩車北,東行也。

    鼎入。(舉入陳之也。陳之蓋於重東北,西面北上如初。)

    [疏]“鼎入”。

    ○注“舉入”至“如初”。

    ○釋曰:以其徹者既祖,當設葬奠,故五鼎皆入陳也。雲“陳之也,蓋於重東北西面北上如初”者,以其上篇小斂奠,舉鼎入阼階前,西面錯。大斂奠雲舉鼎入西面,北上。又朔月奠雲鼎入皆如初。其遷祖奠雲陳鼎皆如殯,則皆在阼階下西面,北上。今此但云“鼎入”,不言如初,無正文,故云“蓋”以疑之。既疑而知在東北西面北上者,以其奠祭在室,掌設者皆陳鼎於阼階下西面,如大、小斂,故知也。

    乃奠,豆西上,糹青。籩,蠃醢南,北上,糹青。(籩蠃醢南,闢醴酒也。)

    [疏]“乃奠”至“上糹青”。

    ○注“籩蠃”至“酒也”。

    ○釋曰:雲“籩蠃醢南,闢醴酒也”者,如上所饌,則先饌脾析於西南,次北脾醢,次東葵菹,次南蠃醢,陳設要方,則四籩宜亦設於脾析,已南糹青之爲次。今不於脾析已南爲次,而發蠃醢已南爲次,故知闢醴酒。醴酒當設在脾析之南可知也。

    俎二以成,南上,不糹青,特鮮獸。(成猶並也。不糹青者,魚在羊東,臘在豕東。古文特爲俎。)

    [疏]“俎二”至“鮮獸”。

    ○注“成猶”至“爲俎”。

    ○釋曰:知俎二以並不糹青者,若糹青,則宜先設羊於西南,次北設豕,次東設魚,次南設臘。今於西南設羊,次北豕,以魚設於羊東,設臘於魚北,還從南爲始,是不糹青也。其鮮獸在北,北無偶,故云“特”也,是以鄭雲“不糹青者魚在羊東,臘在豕東”也。

    醴酒在籩西,北上。(統於豆也。)

    [疏]“醴酒”至“北上”。

    ○注“統於豆也”。

    ○釋曰:雲“統於豆”者,豆即脾析也。以其雲“北上”,上謂二С,醴酒繼豆言北上,故云統於豆也。

    奠者出,主人要節而踊。(亦以往來爲節。奠由重北西,既奠,由重南東。)

    [疏]“奠者”至“而踊”。

    ○注“亦以”至“南東”。

    ○釋曰:自上已來,堂下設奠、徹奠皆雲“主人要節而踊”,注皆雲“往來爲節”,此主人要節而踊,亦以往來爲節。奠來時由重北而西,既奠由重南而東,此奠饌在輅之東,言由重北者,亦是由車前明器之北,鄉柩車西設之,設訖,由柩車南而來者,禮之常也。

    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還重不言甸人。抗重言之者,重既虞將埋之,言其官,使守視之。抗,舉也。出自道,出從門中央也。不由東西者,重不反,變於恆出入。道左,主人位。今時有死者,鑿木置食其中,樹於道側,由此。)

    [疏]“甸人”至“倚之”。

    ○注“還重”至“由此”。

    ○釋曰:自此盡“徹者出踊如初”,論將葬重及車馬之等,以次出之事。雲“道左倚之”者,當倚於門東北壁。雲“還重不言甸人”者,上雲二人還重,不言甸人,至此乃言甸人也。雲“重既虞將埋之”者,《雜記》文。彼注云:“就所倚處埋之。”但天子九虞,諸侯七虞,大夫五虞,士三虞,未虞以前,以重主其神。虞所以安神,雖未作主,初虞其神即安於寢,不假重爲神主。又士大夫無木主,明亦初虞即埋之也。雲“不由東西者,重不反,變於恆出入”者,恆出入則東西也。雲“道左,主人位”者,《檀弓》雲“重主道”,注云:“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則重主死者,故於主人之位埋之也。鄭雲“今時”以下者,引漢法,證重倚道左之事也。

    薦馬,馬出自道,車各從其馬,駕於門外,西面而俟,南上。(南上,便其行也。行者乘車在前,道、槁序從。)

    [疏]“薦馬”至“南上”。

    ○注“南上”至“序從”。

    ○釋曰:雲“南上”者,謂於門外之時南上。雲“便其行也”者,以其葬於國北,在路則南上,上者常在前,故云便其行也。雲“行者乘車在前,道槁序從”者,案下記雲:“乘車載旃,道車載朝服,槁車載蓑笠。”是序從也。

    徹者入,踊如初。徹巾,苞牲,取下體。(苞者,象既饗而歸賓俎者也。取下體者,脛骨象行,又俎實之終始也。士苞三個,前脛折取臂,後脛折取骼,亦得俎釋三個。《雜記》曰:“父母而賓客之,所以爲哀。”)

    [疏]“徹者”至“下體”。

    ○注“苞者”至“爲哀”。

    ○釋曰:雲“苞者,象既饗而歸賓俎者”也,案《雜記》文而言之。雲“取下體者,脛骨象行”者,以父母將行鄉廣,故取前脛後脛,下體行者以送之,故云象行也。雲“又俎實之終始也”者,此盛葬奠用少牢,其載牲體亦當與少牢同。案《少牢》載俎雲:“肩臂專骼在兩端。”又云“肩在上”,以此言之,則肩臂在俎上端,爲俎實之始,專胳在俎下端,爲俎實之終。今取此兩端脛骨,包以歸父母,直取脛骨爲象行,又兩端爲俎實之終始也。雲“土包三個”者,自上之差。案《檀弓》雲:“國君七個,遣車七乘,大夫五個,遣車五乘。”注云:“人臣賜車馬者,乃得有遣車。遣車之差,大夫五,諸侯七,則天子九。諸侯不以命數,喪數略也。個,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雜記》曰:遣車視牢具。”彼注云:“言車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然則遣車載所包,遣奠而藏之者與?遣奠,天子大牢包九個,諸侯亦大牢包七個,大夫亦大牢包五個,士少牢包三個,大夫以上乃有遣車。”以此而言,士無遣車,則所包者不載於車,直持之而已。士有一包,而云包三個,鄭又云個謂所包遣奠,則士一包之中有三個牲體,故云“前脛折取臂、,後脛折取骼”者。若然,大夫雲遣車五乘,包五個,則一包之中有五個,五五二十五,一大牢而爲二十五體。則亦取下體,前脛取臂、,後脛取骼,三牲有九體,又就九體折分爲二十五個,五包,包各五個。諸侯亦大牢而包七個,天子亦一大牢,又加以馬牲,牲別有三體,則十二體。就十二體中,細分爲八十一個,九包,包各九個。大夫以上,皆不得全體,謂若《少儀》雲大牢則以“牛左肩臂折九個”之類,亦爲不全體也。雲“亦得俎釋三個”者,羊俎,上注云“體不殊骨也”,其脾又不升,則骼別爲一段在俎。今前脛折取臂、,其肩仍著胖爲一段,後脛折取骼,仍有肫一節在俎,則羊俎仍有兩段在俎,豕則左胖,豚解爲四段在俎。今前脛折取臂、,後脛折取骼,仍有四段在俎。若然,羊俎有二段,豕俎有四段,相通則二俎,俎有三段在,故得爲俎釋三個。案《特牲》“俎釋三個”,注云:“爲改饌於西北隅遺之。”則此奠雖不改,爲饌西北隅留之,亦爲分禱五祀也。引《雜記》者,案彼雲:曾子謂或人曰:“吾子不見大饗乎?夫大饗,既饗,卷三牲之俎,歸於賓館,父母而賓客之,所以爲哀也。”注云:“既饗歸賓俎,所以厚之也。言父母家之主,今賓客之,是孝子哀親之去也。”取此者,以證此包牲歸父母,亦是賓客父母之事也。

    不以魚臘。(非正牲也。)

    [疏]“不以魚臘”。

    ○注“非正牲也”。

    ○釋曰:雲“非正牲也”者,正牲謂上三牲魚臘。非正牲,故不以魚臘載之,故云非正牲。

    行器,(目葬行明器在道之次。)

    [疏]“行器”。

    ○注“目葬”至“之次”。

    ○釋曰:包牲訖,明器當行鄉廣,故云“行器”。雲“目葬行明器”者,即下雲“茵包”已下是也,故云目葬行也。

    茵、苞、器序從,(如其陳之先後。)

    [疏]“茵包器序從”。

    ○注“如其陳之先後”。

    ○釋曰:此直雲“序從”者,序從即上文“器西南上茵包”已下是也。故此亦言茵包,以其爲首故也。

    車從。(次器。)

    [疏]“車從”。

    ○注“次器”。

    ○釋曰:上陳明器訖,次列車以從明器,故云“次器”也。

    徹者出,踊如初。(於是廟中當行者唯柩車。)

    [疏]“徹者出踊如初”。

    ○注“於是”至“柩車”。

    ○釋曰:徹者,謂包牲訖,當徹去,所釋者出廟門,分禱五祀者,徹者出時,主人踊。雲“於是廟中當行者唯柩車”者,以其上文明器及車馬鄉廣者皆出,唯有柩車在廟未出,故云於是廟中當行者唯柩車也。

    主人之史請讀,執從。柩東,當前束,西面。命毋哭。哭者相止也。唯主人、主婦哭。燭在右,南面。(史北面請,既而與執西面於主人之前讀書釋。燭在右,南面,書便也。古文皆爲。)

    [疏]“主人”至“南面”。

    ○注“史北”至“爲”。

    ○釋曰:自此盡“滅燭出”,論讀、讀遣之事。經直雲“史請讀”,鄭知“史北面請”者,以其主人於車東,北面,所請者,請於主人,明史北面問之,故知史北面也。又知在“主人之前讀之”,對面當柩,故知在主人之前西鄉柩也。請訖,乃西面,請時及入時,書在前,在後,則史西面之時,在史南西面。今燭在史北,近史,書爲便。若在左,則隔,不便也。

    讀書,釋則坐。(必釋者,榮其多。)

    [疏]“讀書釋則坐”。

    ○注“必釋”至“其多”。

    ○釋曰:讀書者,立讀之,敬也。釋者,坐爲釋之,便也。雲“必釋者,榮其多”者,以其所之物言之,亦得今必釋,顯其數者,榮其多故也。

    卒,命哭,滅燭,書與執之以逆出。(卒,已。)

    [疏]“卒命”至“逆出”。

    ○釋曰:言“逆出”,則入時長在前,出時長在後。燭言滅不言出者,以其燭已滅,不得言燭出,其人亦出可知。

    公史自西方東面,命毋哭,主人、主婦皆不哭。讀遣,卒,命哭。滅燭,出。(公史,君之典禮書者。遣者,入廣之物。君使史來讀之,成其得禮之正以終也。燭俠輅。)

    [疏]“公史”至“燭出”。

    ○注“公史”至“俠輅”。

    ○釋曰:知公史是君之典禮書者,以其言公史,故知君史。案《周禮》大史、小史皆掌禮,則諸侯史亦掌典禮可知。雲“成其得禮之正以終”者,以其死葬之以禮,是死者得禮之終事,故以君史讀而成之也。知“燭俠輅”者,上陳設葬奠,雲執燭夾輅,北面,故知也。

    商祝執功布以御柩,執披。(居柩車之前,若道有低仰傾虧,則以布爲抑揚左右之節,使引者執披者知之。士執披八人。今文無以。)

    [疏]“商祝”至“執披”。

    ○注“居柩”至“無以”。

    ○釋曰:自此盡“杖乃行”,論柩車在道發行之事。雲“執功布”者,謂執大功之布粗者也。雲“以御柩執披”者,葬時乘人,故有柩車前引柩者,及在傍執披者,皆御治之,故云御柩執披也。雲“柩車之前,若道有低仰傾虧,則以布爲抑揚左右之節”者,道有低,謂下阪時,道有仰,謂上阪時,傾虧謂道之兩邊,在車左右轍有高下。雲以布爲抑揚左右之節者,道有低則抑下其布,使知下阪,道有仰則揚舉其布,使知上阪。雲左右者,謂道傾虧高下,則左右其布,使知道之有傾虧也。若東轍下,則下其布向東,西邊執披者持之;西轍下,則下其布向西,東邊執披者持之。若然,鄭雲“使引者執披者知之”者,執披者知其左右,引者知其上下也。知士執披八人者,案下記雲:“執披者旁四人。”注云:“前後左右各二人。”是士執披者八人也。

    主人袒,乃行,踊無。(袒,爲行變也。乃行,謂柩車行也。凡從柩者,先後左右如遷於祖之序。)

    [疏]“主人”至“無”。

    ○注“袒爲”至“之序”。

    ○釋曰:雲“乃行謂柩車行”者,經雲“乃行”,文承“主人袒”下,嫌主人行,故云乃行謂柩車行。以行處據柩爲主,柩車行主人行可知,故舉柩車行也。雲“凡從柩者,先後左右如遷於祖之序”者,上遷於祖時,注云:“主人從者,丈夫由右,婦人由左。”以服之親疏爲先後,各從其昭穆,男賓在前,女賓在後。此從柩向廣之序,一如遷於祖之序,故如之也。

    出宮,踊,襲。(哀次。)

    [疏]“出宮踊襲”。

    ○注“哀次”。

    ○釋曰:雲“哀次”者,以經雲“出宮踊襲”,以出宮有此踊襲。以出宮有此踊者,止爲出宮大門外,有賓客次舍之處,父母生時接賓之所,故主人至此感而哀,此次是以有踊,踊訖,即襲,襲訖而行也。故《檀弓》雲:“哀次亦如之。”注云“次,他日賓客所受大門外舍也。孝子至此而哀”是也。

    至於邦門,公使宰夫贈玄束。(邦門,城門也。贈,送也。)

    [疏]“至於”至“束”。

    ○注“邦門”至“送也”。

    ○釋曰:雲“邦門”者,案《檀弓》雲:“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達禮也。”此邦門者,國城北門也。贈用玄束帛者,即是至廣窆訖,主人贈死者用玄束帛也。以其君物所重,故用之送終也。

    主人去杖,不哭,由左聽命。賓由右致命。(柩車前輅之左右也。當時止柩車。)

    [疏]“主人”至“致命”。

    ○注“柩車”至“柩車”。

    ○釋曰:此謂宰夫將致命,主人乃去杖,不哭,由柩車前輅之左右。若然,在廟,柩車南鄉,左則在東,此出國北門,柩車鄉北,左則在前輅之西也。賓由右致命,則在柩車之東矣。經直雲左右,鄭必知據“前輅左右”者,次柩車在廟門時,賓在柩車右,主人在柩車左,故知此亦當前輅左右也。雲“當時止柩車”者,下記雲:“唯君命,止柩於恆,其餘則否。”注云:“不敢留神。”明此宰夫致命時,柩車止也。

    主人哭,拜稽顙。賓升,實幣於蓋,降。主人拜送,復位,杖,乃行。(升柩車之前,實其幣於棺蓋之柳中,若親受之然。復位,反柩車後。)

    [疏]“主人”至“乃行”。

    ○注“升柩”至“車後”。

    ○釋曰:賓既致公贈命訖,主人乃哭拜稽顙,賓乃升車,實幣於棺之蓋中,載以之廣。上文在廟所贈之幣,皆奠於左服。此實於蓋中者,彼贈幣生死兩施,故奠左服。此贈專爲死者,故實於蓋中,若親授之然。雲“復位反柩車後”者,上在廟位,在柩車東,此行道,故在柩車後也。

    ●卷四十既夕禮第十三

    至於廣,陳器於道東西,北上。(統於廣。)

    [疏]“至於”至“北上”。

    ○注“統於廣”。

    ○釋曰:自此盡“拜送”,論至廣陳器及下棺訖送賓之事。雲“統於廣”者,對廟中南上,此則北上,故云統於廣也。

    茵先入。(當藉柩也。元士則葬用共軸,加茵焉。)

    [疏]“茵先入”。

    ○注“當藉”至“茵焉”。

    ○釋曰:雲“當藉柩也”者,解茵先入之意,以其茵入,乃後屬引下棺於其上,以須藉柩,故茵先入。雲“元士則葬用共軸加茵焉”者,元士謂天子之士,葬時,先以共軸由羨道入,乃加茵於其上,乃下棺於中。知元士葬用共軸者,《檀弓》雲:“孺子<享黃>之喪,哀公欲設撥。”注云:“撥可撥引盾車,所謂紼。”“問於有若,有若曰:其可也,君之三臣猶設之。顏柳曰:天子龍盾而槨幬,諸侯盾而設幬,爲榆沈,故設撥。三臣者廢盾而設撥,竊禮之不中者也。”以此言之,天子諸侯殯葬,皆用盾,朝廟用盾,可知大夫雖殯葬,不用盾,朝廟亦用盾,以其士殯葬不用共軸,朝廟得用之,明大夫朝廟得用盾。故上注云:“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盾。”以其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盾,以其大夫朝廟得用盾,故言之也。諸侯之大夫有三命、再命、一命,殯葬不得用盾,天子之元士亦三命、再命、一命,葬得用共軸者,《春秋》之義,王人雖微,猶在諸侯之上。明天子之士尊,謂之爲元。元者,善之長,故得用共軸,不與諸侯大夫同也。

    屬引。(於是說載除飾,更屬引於緘耳。古文屬爲燭。)

    [疏]“屬引”。

    ○注“於是”至“爲燭”。

    ○釋曰:雲“於是說載”者,謂柩車至廣,解說去載與披及引之等。“除飾”者,解去帷荒池組之等,然後下棺。雲“更屬引於緘耳”者,案《喪大記》雲:“君窆以衡,大夫士以鹹。”鄭注云:“衡,平也。人君之喪,又以木橫貫緘耳,居旁,持而平之。”今齊人謂棺束爲緘,以此而言,則棺束君三衽三束,大夫士二衽二束,束有前後,於束末皆爲緘耳。以紼貫結之而下棺,人君又於橫木之上以屬紼也。

    主人袒,衆主人西面,北上。婦人東面。皆不哭。(俠羨道爲位。)

    [疏]“主人”至“不哭”。

    ○注“俠羨道爲位”。

    ○釋曰:主人袒者,爲下棺變。婦人不言北上,亦如男子北上可知。“不哭”者,爲下棺宜靜。雲“俠羨道爲位”者,羨道謂入廣道,上無負土爲羨道。天子曰隧,塗上有負上爲隧,僖二十五年,晉文公請隧弗許是也。

    乃窆。主人哭,踊無。(窆。下棺也。今文窆爲封。)

    [疏]“乃窆”至“無”。

    ○注“窆下棺也”。

    ○釋曰:主人哭踊,不言處,還於廣東西面也。雲“窆,下棺”者,《春秋》謂之崩,皆是下棺之名也。

    襲,贈用制幣玄束。拜稽顙,踊如初。(丈八尺曰制。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

    [疏]“襲贈”至“如初”。

    ○注“丈八”至“五合”。

    ○釋曰:雲“丈八尺曰制”者,朝貢禮及巡狩禮皆有此文,以丈八尺名爲制。《昏禮》幣用二丈,取成數。凡禮幣,皆用制者,取以儉爲節。《聘禮》雲:“釋幣制玄束。”注云:“凡物,十曰束。玄之率,玄居三,居二。”此注云“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者,則每一端丈八尺,二端爲一匹,五匹合爲十制也。

    卒,袒,拜賓,主婦亦拜賓。即位,拾踊三,襲。(主婦拜賓,拜女賓也。即位,反位。)

    [疏]“卒袒”至“三襲”。

    ○注“主婦”至“反位”。

    ○釋曰:“卒”謂贈卒,更袒拜賓。雲“反位”者,各反羨道東西位,其男賓在衆主人之南,女賓在衆婦之南。

    賓出,則拜送。(相問之賓也。凡吊賓有五,去皆拜之,此舉中焉。)

    [疏]“賓出則拜送”。

    ○注“相問”至“中焉”。

    ○釋曰:鄭知賓是“相問之賓也。凡吊賓有五,此舉中”者,案《雜記》雲:“相趨也,出宮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問也,既封而退;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而退。”注云:“此吊者恩薄厚去遲速之節也。相趨,謂相聞姓名,來會喪事也。相揖,嘗會於他也。相問,嘗相惠遺也。相見,嘗執贄相見也。”以此而言,此經既葬而退,是相見問遺之賓,舉中以見上下五者,去即皆拜送可知。

    藏器於旁,加見。(器,用器、役器也。見,棺飾也。更謂之見者,加此則棺柩不復見矣。先言藏器,乃雲加見者,器在見內也。內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終不自逸也。《檀弓》曰:有虞氏之瓦棺,夏后氏┾,周、殷人棺槨,周人牆置た。)

    [疏]“藏器於旁加見”。

    ○注“器用”至“置た”。

    ○釋曰:雲“器,用器、役器也”者,用器,即上弓矢、耒耜之等;役器,即上甲冑、幹笮之屬。此器中亦有樂器,不言者,省文。知有用器役器者,以下別雲“包筲”之等,則所藏者是此器也。雲“見,棺飾也”者,飾則帷荒,以其與棺爲飾,是以《喪大記》雲:“飾棺,君龍帷,黼荒;大夫畫帷,畫荒;士布帷,布荒。”注云:“飾棺者,以華道路及廣中,不欲衆惡其心也。”此柩入廣,還以帷荒加於柩,故鄭注云“及廣中”也。雲“更謂之見者,加此則棺柩不復見矣”者,以其唯見此帷荒,故名帷荒爲見,是棺柩不復見也。雲“先言藏器,乃雲加見者,器在見內也。內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終不自逸也”者,以用器、役器近身陳之,是不自逸也。引《檀弓》者,見帷荒在柩外,周人名爲牆,若牆屋,然其外又置た爲飾也。

    藏苞筲於旁。(於旁者,在見外也。不言甕С,饌相次可知。四者兩兩而居。《喪大記》曰:“棺槨之,君容祝,大夫容壺,士容С。”)

    [疏]“藏包筲於旁”。

    ○注“於旁”至“容С”。

    ○釋曰:雲“於旁者,在見外也”者,以其加見,乃雲“藏包筲”,故知見外也。雲“不言甕С,饌相次可知”者,以其陳器之法,後陳者先用,甕С後用包筲,包筲藏,明甕С先藏可知,故云相次可知。雲“四者兩兩而居”者,謂包筲居一旁,甕С居一旁,故云兩兩而居也。引《喪大記》者,欲見槨內棺外,所容寬狹,得容器物之意也。

    加折,卻之。加抗席,覆之。加抗木。(宜次也。)

    [疏]“加折”至“抗木”。

    ○注“宜次也”。

    ○釋曰:雲“宜次也”者,宜謂折上陳之,美面鄉上,今用即美面鄉下,抗席又覆之,又折宜承席,席宜承木,皆是其宜也。次者,木則先陳後用,席則後陳先用,是其次也。

    實土三,主人拜鄉人。(謝其勤勞。)

    [疏]“實土”至“鄉人”。

    ○注“謝其勤勞”。

    ○釋曰:案《雜記》雲:“鄉人五十者從反哭,四十者待盈坎。”注云:“非鄉人則少長皆反。”以此而言,於時主人未反哭,鄉人並在,故今至實土三遍,主人拜謝之,謝其勤勞。勤勞者,謂在道助執紼,在廣助下棺,及實土也。

    即位,踊,襲,如初。(哀親之在斯。)

    [疏]“即位踊襲如初”。

    ○注“哀親之在斯”。

    ○釋曰:謂既拜鄉人,乃於羨道東即位,踊無,如初也。雲“哀親之在斯”者,以親之在斯,故哀號甚,踊無。

    乃反哭,入,升自西階,東面。衆主人堂下,東面,北上。(西階東面,反諸其所作也。反哭者,於其祖廟,不於阼階西面。西方,神位。)

    [疏]“乃反”至“北上”。

    ○注“西階”至“神位”。

    ○釋曰:自此盡“門外拜稽顙”,論主人反哭賓吊之事。反哭者,拜鄉人訖,反還家哭,於廟入升西階東面哭。雲“西階東面,反諸其所作也”者,案《檀弓》雲:“反哭升堂,反諸其所作也。”注云“親所行禮之處”是也。雲“反哭者,於其祖廟”者,謂下士祖禰共廟,故下經賓出,主人送於門外,遂於殯宮。士二廟者,自殯宮先朝禰,後朝祖。今反哭,則先於祖,後幹禰,遂殯宮也。案《春秋》僖八年經書“用致夫人”,《左氏》雲凡夫人“不殯於廟”者,春秋之世,多行殷法,不與禮合也。雲“不於阼階西面。西方,神位”者,以《特牲》、《少牢》主人行事升降,皆由阼階,今不於阼階,故決之以西方神位。知者,《特牲》、《少牢》皆布席於奧,殯又在西階,是西方神位,主人非行事,直哭而已,故就神位。

    婦人入,大夫踊,升自阼階。(闢主人也。)

    [疏]“婦人”至“阼階”。

    ○注“闢主人也”。

    ○釋曰:反哭之禮,主人、男子等先入,主婦、婦人等後入,故婦人入,丈夫在位者皆踊。婦人不升西階者,由主人在西階,故鄭雲“闢主人”。

    主婦入於室,踊,出即位,及丈夫拾踊三。(入於室,反諸其所養也。出即位,堂上西面也。拾,更也。)

    [疏]“主婦”至“踊三”。

    ○注“入於”至“更也”。

    ○釋曰:案《檀弓》雲:“主婦入於室,反諸其所養也。”鄭注云:“親所饋食之處。”但主人既在西階親所行禮之處,以婦人無外事,故於饋食之處哭也。雲“出即位堂上西面也”者,自小斂奉屍夷於堂已後,主婦等位皆在阼階上,西面,是以知出即位者,阼階上西面也。雲“拾,更也”者,凡成踊而拾,皆主人踊,主婦人踊,賓乃踊,故云更也。

    賓吊者升自西階,曰:“如之何!”主人拜稽顙。(賓吊者,衆賓之長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爲甚,故吊之。吊者北面,主人拜於位,不北面拜賓東者,以其亦主人位也。今文無曰。)

    [疏]“賓吊”至“稽顙”。

    ○注“賓吊”至“無曰”。

    ○釋曰:知賓吊是“衆賓之長”者,以其吊賓皆在堂下,今升堂釋詞,故知賓中爲首者,賓之長也。雲“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爲甚”者,亦《檀弓》文,引之證周人反哭,而吊哀之甚也。雲“吊者北面”者,以經雲“賓吊者升自西階”,即雲曰“如之何”,不見吊者改面之文,明升堂北面可知。雲“主人拜於位”者,拜於西階上東面位,知者,以其上經主人升自西階東面,故知仍東面位也。雲“不北面拜賓東者,以其亦主人位也”者,《鄉飲酒》、《鄉射》主人酬賓,皆於賓東主人位,《特牲》、《少牢》助祭之賓,主人皆拜送於西階東面,故於東面不移,以其亦主人位故也。

    賓降,出,主人送於門外,拜稽顙。

    [疏]“賓降”至“稽顙”。

    ○釋曰:此於《雜記》五賓當相見之賓,故鄭上注云“舉中焉”,明五賓皆依節而吊也。)

    遂殯宮,皆如啓位,拾踊三。(啓位,婦人入升堂,丈夫即中庭之位。)

    [疏]“遂”至“踊三”。

    ○注“啓位”至“即位”。

    ○釋曰:案上《喪禮》朝夕哭位,雲婦人即位於堂,南上,主人堂下,直東序西面,啓殯時,雲主人位如初,又云主人入即位,則此主啓位,婦人亦即位於堂東面,主人即位於堂下,直東序西面。直東序西面,即中庭位也。

    兄弟出,主人拜送。(兄弟,小功以下也。異門大功,亦可以歸。)

    [疏]“兄弟”至“拜送”。

    ○注“兄弟”至“以歸”。

    ○釋曰:丈夫婦人在殯宮,拾踊既訖,兄弟入門者,出主人拜而送之。知“兄弟,小功以下也”者,此兄弟等,始死之時,皆來臨喪,殯訖,各歸其家,朝夕哭則就殯所,至葬開殯而來喪所,至此反哭,亦各歸其家,至虞卒祭,還來預焉,故《喪服小記》雲“緦小功,虞卒哭則皆免”是也。雲“異門大功,亦可以歸”者,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爲異門則恩輕,故可歸也。

    衆主人出門,哭止。闔門。主人揖衆主人,乃就次。(次,倚廬也。)

    [疏]“衆主”至“就次”。

    ○注“次倚廬也”。

    ○釋曰:雲“衆主人出門”者,則主人拜送兄弟因在門外。雲“闔門”者,鬼神尚幽ウ。雲“次,倚廬也”者,以未虞以前,仍依於初東壁下,倚木爲廬,齊衰居堊室,大功張幃。《喪服傳》雲“既虞,柱楣,前屏”,此直雲倚廬,據主人斬衰者而言。

    猶朝夕哭,不奠。(是日也,以虞易奠。)

    [疏]“猶朝夕哭不奠”。

    ○注“是日”至“易奠”。

    ○釋曰:自啓殯已來常奠,今反哭,至殯宮猶朝夕哭,如前不奠耳。《檀弓》雲:“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故不奠也。

    三虞。(虞,喪祭名。虞,安也。骨肉歸於土,精氣無所不之,孝子爲其彷徨,三祭以安之。朝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離。)

    [疏]“三虞”。

    ○注“虞喪”至“日離”。

    ○釋曰:雲“虞,喪祭名、日中而虞,不忍一日離”,皆《檀弓》文。案彼雲:“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又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喪祭則三虞也。雲“虞,安也”者,主人孝子葬之時,送形而往,迎魂而返,恐魂神不安,故設三虞以安之。雲“骨肉歸於土,精氣無所不之”者,案《檀弓》雲:延陵季子葬其長子於嬴博之,既窆,左袒,右還其封,雲“骨肉歸復於土,命也。若魂氣則無不之”。是其骨肉歸於土,精氣無所不之之事。言此者,欲見迎魂而返,以虞祭安之,是以鄭雲“孝子爲其彷徨,三祭以安之”。雲“朝葬,日中而虞”,即《檀弓》所云:“葬日虞,弗忍一日離。”又下《士虞記》亦云“日中而行事”是也。

    卒哭。(卒哭,三虞之後祭名。始朝夕之,哀至則哭。至此祭,止也。朝夕哭而已。)

    [疏]“卒哭”。

    ○注“卒哭”至“而已”。

    ○釋曰:雲“卒哭,三虞之後祭名”者,三虞者,再虞用柔日,後虞改用剛日,又隔柔日,卒哭用剛日,故云卒哭三虞之後祭名也。雲“始朝夕之,哀至則哭。至此祭,止也”者,始死,主人哭不絕聲;小斂之後,以親代哭,亦不絕聲;至殯後,主人在廬,廬中思憶則哭,又有朝夕於阼階下哭;至此爲卒哭,祭唯有朝夕哭而已,言其哀殺也。然則喪有三無時哭者,始死至殯,哭不絕聲,一無時;既殯廬中,思憶則哭,二無時;卒哭祭後,唯有朝夕哭,爲有時,至練祭之後,又止朝夕哭,唯有堊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通前爲三無時之哭也。是以《檀弓》雲:“哭無時,使必知其反也。”是據練後哭無時也。

    明日,以其班。(班,次也。,卒哭之明日祭名。猶屬也。祭昭穆之次而屬之。今文班爲胖。)

    [疏]“明日以其班”。

    ○注“班次”至“爲胖”。

    ○釋曰:雲“班,次也”者,謂昭穆之次第。雲“,卒哭之明日祭名”者,以卒哭用剛日,用柔日,是以下《士虞記》雲“卒哭祭”,即雲“明日以其班”,故云卒哭之明日祭名。雲“猶屬也,祭昭穆之次而屬之”者,以其孫於祖,孫與祖昭穆同,故以孫連屬於祖,而就祖而祭之也。

    記。

    [疏]“記”。

    ○釋曰:凡記者,皆是經不具,記之使充經,文理備足也。

    士處寢,寢東首於北墉下。(將有疾,乃寢於室。今文處爲居,於爲於。)

    [疏]“士處”至“墉下”。

    ○注“將有”至“爲於”。

    ○釋曰:雲“將有疾,乃寢於室”者,以《士喪》篇首雲士“死於室”,此記雲寢者,室一也,故互見其文。若不疾,則在燕寢。將有疾,乃寢臥於室,故變室爲寢也。雲“東首”者,鄉生氣之所。雲“墉下”者,墉謂之牆,《喪大記》謂之北牖下,必在北墉下,亦取十一月一陽生於北,生氣之始故也。《士喪禮》論其死事,故不雲疾。此記人記其不備,凡人死皆因疾,故記其疾之所在也。

    有疾,疾者齊。(正情性也。寢者,不齊不居其室。)

    [疏]“有疾疾者齊”。

    ○注“正情”至“其室”。

    ○釋曰:雲“有疾”者,既有疾,當齊戒正情性故也。雲“寢者,不齊不居其室”者,案《鄉黨》孔子齊居必遷坐,又《祭義》雲“致齊於內,散齊於外”,皆在寢。但散齊得鄉外,故云於外耳,是其齊居寢也。

    養者皆齊。(憂也。)

    [疏]“養者皆齊”。

    ○注“憂也”。

    ○釋曰:案《曲禮》雲:“父母有疾,冠者不櫛,行不翔,笑不至矧,怒不至詈,不飲酒食肉,疾止復。”故男女養疾,皆齊戒正情性也。

    徹琴瑟。(去樂。)

    [疏]“徹琴瑟”。

    ○注“去樂”。

    ○釋曰:君子無大故,琴瑟不離其側。今以父母有疾,憂不在於樂,故去之。案《喪大記》雲:“疾病,內外皆掃,君大夫徹縣,士去琴瑟。”注云:“凡樂器,天子宮縣,諸侯軒縣,大夫判縣,士特縣。去琴瑟者,不命之士。”亦謂子男之士不命者也。

    疾病,外內皆掃。(爲有賓客來問也。疾甚曰病。)

    [疏]“疾病外內皆掃”。

    ○注“爲有”至“曰病”。

    ○釋曰:雲“疾甚曰病”者,則外內皆掃,爲賓客來問疾,自清也。

    徹褻衣,加新衣。(故衣垢,爲來人穢惡之。)

    [疏]“徹褻衣加新衣”。

    ○注“故衣”至“惡之”。

    ○釋曰:此文承疾病者及養病者,則徹褻衣據死者而言,則生者亦去故衣服新衣矣。“徹褻衣”,謂故玄端已有垢污,故來人穢惡,是以徹去之。“加新衣”者,謂更加新朝服。《喪大記》亦云:“徹褻衣,加新衣。”鄭注云:“徹褻衣,則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加朝服者,明其終於正也。”互者,褻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朝服言新,則褻衣是故,玄端言褻,朝服是,不褻矣。各舉一邊而言,明皆有兼也。必知褻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者,案《司服》士之齊戒服玄端,則疾者與養疾者皆齊,明服玄端矣。《檀弓》雲:“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羔裘玄冠,即朝服。故知臨死所著新衣,則朝服也,故鄭雲終於正也。

    御者四人,皆坐持體。(爲不能自轉側。御者,今時侍從之人。)

    [疏]“御者”至“持體”。

    ○注“爲不”至“之人”。

    ○釋曰:案《喪大記》雲“體一人”,注云:“爲其不能自伸屈也。”若然,四體各一人,亦爲不能自轉側。《詩》雲“輾轉反側”,據身,雲不能自屈伸,據手足,二文相兼乃具。雲“御者,今時侍從之人”者,士雖無臣,亦有侍御僕從之人,終於其手也。

    屬糹廣,以俟絕氣。(有其氣微難節也。糹廣,新絮。)

    [疏]“屬糹廣以俟絕氣”。

    ○注“有其”至“新絮”。

    ○釋曰:案《喪大記》注云:“糹廣,今之新綿,易動搖,置口鼻之上以爲候。”亦二注相兼乃具。雲“糹廣,新絮”,即新綿。《禹貢》豫州貢纖、糹廣,明糹廣新綿也。

    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婦人不絕於男子之手。(備褻。)

    [疏]“男子”至“之手”。

    ○注“備褻”。

    ○釋曰:案《喪大記》注云:“君子重終,爲其相褻。”若然,疾時使御者持體,並死於其手。若婦人則內御者,持體還死於其手。故《喪大記》雲:“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抗衾而浴。”僖三十三年冬,公薨於小寢,《左氏傳》曰“即安”,服注云:“小寢,夫人寢也。”禮,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今僖公薨於小寢,譏其近女室,是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備褻也。

    乃行禱於五祀。(盡孝子之情。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門,曰行。)

    [疏]“乃行禱於五祀”。

    ○注“盡孝”至“曰行”。

    ○釋曰:雲“盡孝子之情”者,死期已至,必不可求生,但盡孝子之情,故乃行禱五祀,望助病者,使之不死也。雲“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門曰行”者,《祭法》文。今禱五祀,是廣博言之,望助之者衆,其言五祀,則與諸侯五祀同,則《祭法》雲“諸侯五祀”是也。

    乃卒。(卒,終也。)

    [疏]“乃卒”。

    ○注“卒終也”。

    ○釋曰:自此盡“遷屍”,論上篇始死遷屍於南牖之事。《曲禮》與《爾雅》皆雲“大夫曰卒,士曰不祿”,今士不言不祿,而云“卒”者,義取君子曰終,小人曰死,故鄭雲“卒,終也”,美言之,使與大夫同稱也。

    主人啼,兄弟哭。(哀有甚有否,於是始去笄糹麗,服深衣。《檀弓》曰:“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

    [疏]“主人啼兄弟哭”。

    ○注“哀有”至“易之”。

    ○釋曰:雲“哀有甚有否”者,啼即泣也。《檀弓》雲高柴“泣血三年”,注云:“言泣,無聲,如血出。”則啼是哀之甚,發聲則氣竭,而息之聲不委曲,若往而不反。對齊衰以下,直哭無啼,是其否也。知“於是始去笄糹麗,服深衣”者,《禮記問喪》雲:“親始死,雞斯徒跣,扌及上衽。”注云:“雞斯,當爲笄糹麗。”上衽深衣之裳,前是其親始死,笄糹麗服深衣也。引《檀弓》者,證服深衣,易去朝服之事也。

    設牀笫,當牖。衽,下莞上簞。設枕。(病卒之廢牀,至是設之,事相變。衽,臥席,古文策爲茨。)

    [疏]“設牀”至“設枕”。

    ○注“病卒”至“爲茨”。

    ○釋曰:經直雲士“死於室,無用斂衾”,不雲此等之事,故記人言之也。雲“病卒之廢牀,至是設之”者,《喪大記》雲:“疾病,寢東首於北牖下,廢牀。”是其始死,亦因在地無牀,復而不蘇,乃設牀於南牖下,有枕蓆,是病卒之廢牀,於是設之。雲“事相變”者,謂疾病時去牀,既死設牀,是生死事相變也。“衽,臥席”者,《曲禮》雲:“請席何鄉,請衽何趾。”鄭雲:“坐問鄉,臥問趾,因於陰陽。”是衽爲臥席。《昏禮》注云:“衽,臥席也。”

    遷屍。(徙於牖下也,於是無用斂衾。)

    [疏]“遷屍”。

    ○注“徙於”至“斂衾”。

    ○釋曰:雲“徙於牖下”者,即上文“牀笫當牖”者也。於是無用斂衾者,釋《士喪禮》“無用斂衾”之時節也。

    復者朝服,左執領,右執要,招而左。(衣朝服,服未可以變。)

    [疏]“復者”至“而左”。

    ○注“衣朝”至“以變”。

    ○釋曰:雲“招而左”者,以左手執領,還以左手以領招之。必用左者,招魂所以求生,左陽,陽主生,故用左也。“復者”,士之有司,著朝服。“左執領”,謂爵弁服也。雲“衣朝服,服未可以變”者,謂始死,未可以變之服凶服,以其復所以求生故也。《喪大記》“小臣復,復者朝服”,彼言小臣,據君,則上下尊卑復者,皆朝服也。

    楔,貌如軛,上兩末。(事便也。今文軛作厄。)

    [疏]“楔貌”至“兩末”。

    ○注“事便”至“作厄”。

    ○釋曰:雲“如軛”者,軛謂馬鞅,軛馬領亦上兩末,令以屈處入口,取出時易,故鄭雲“事便也”。此用四,異於吉時所用也。

    綴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校,脛也。屍南首,凡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闢戾矣。古文校爲枝。)

    [疏]“綴足”至“持之”。

    ○注“校脛”至“爲枝”。

    ○釋曰:雲“幾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闢戾矣”者,古者凡兩頭各施兩足,今以夾則豎用之,屍南首,足鄉北,故以幾腳鄉南以夾足。恐幾欹側,故使生存侍御者一人坐持夾之,使足不闢戾,可以著屨也。

    即牀而奠,當禺,用吉器。若醴,若酒,無巾、四。(禺,肩頭也。用吉器,器未變也。或卒無醴,用新酒。)

    [疏]“即牀”至“巾四”。

    ○注“禺肩”至“新酒”。

    ○釋曰:即,就也,謂就屍牀而設之。屍南首則在牀東,當屍肩頭也。此即《檀弓》雲:“始死之奠,其餘閣也與?”雲“用吉器,器未變也”者,謂未忍異於生,故未變。至小斂奠,則變豆之等,爲變矣。雲“或卒無醴,用新酒”者,釋經“若醴若酒”,科有其一,不得並有之事。以其始死,卒未有醴,則用新酒。若然,醴酒俱有,容有醴則用之,不更用酒,以其始死不備故也。若小斂以後,則酒醴具設,С二,醴、酒是也。

    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赴,走告也。今文赴作訃。)

    [疏]“赴曰”至“某死”。

    ○注“赴走”至“作訃”。

    ○釋曰:雲“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士名,下某是母妻長子。假令長子,則雲長子某甲,母、妻則婦人不以名行,直雲母與妻也。雲“赴,走告也”者,言赴,取急疾之意,故云赴走告也。雲“今文赴作訃”者,《雜記》作訃者,義取以言語相通,亦一塗也。

    室中,唯主人、主婦坐。兄弟有命夫、命婦在焉,亦坐。(別尊卑也。)

    [疏]“室中”至“亦坐”。

    ○注“別尊卑也”。

    ○釋曰:雲“兄弟有命夫命婦在焉,亦坐”者,若無命夫、命婦,則皆立可知。此《士喪禮》,故鄭雲“別尊卑也”,尊謂命夫、命婦。案《大記》君之喪,主人、主婦坐,以外皆立;若大夫喪,主人、主婦、命夫、命婦皆坐,以外皆立也;士之喪,主人父、兄、主婦姑姊妹皆坐,鄭雲:“士賤,同宗尊卑皆坐。”此命夫、命婦之外立而不坐者,此謂有命夫、命婦來,兄弟爲士者則立,若命夫、命婦,則同宗皆坐也。

    屍在室,有君命,衆主人不出。(不二主。)

    [疏]“屍在”至“不出”。

    ○注“不二主”。

    ○釋曰:經直雲“主人唯君命出”,不言衆主人,故記人辨之。雲“衆主人不出”,在屍東耳。雲“不二主”者,《曾子問》雲“喪有二孤,廟有二主”爲非禮。不雲“不二孤”,而云“不二主”者,彼廟主與喪孤相對,此孤不對廟主,孤亦是喪主,故以主言之也。

    衤遂者委衣於牀,不坐。(牀高由便。)

    [疏]“衤遂者”至“不坐”。

    ○注“牀高由便”。

    ○釋曰:雲“牀高由便”者,《曲禮》雲:“授立不跪,授坐不立。”此委衣於牀者,不坐,委之以牀高,亦如授立不坐之義,故云由便也。

    其衤遂於室,戶西北面致命。(始死時也。)

    [疏]“其衤遂”至“致命”。

    ○注“始死時也”。

    ○釋曰:雲“始死時”者,謂未小斂之前,屍在室中戶西,故北面致命。若小斂之後,奉屍夷於堂,則中庭北面致命。

    夏祝淅米,差盛之。(差,擇之。)

    [疏]“夏祝”至“盛之”。

    ○注“差擇之”。

    ○釋曰:經直雲“祝淅米於堂南面,用盆”,不言夏與盛之,故記人言之。

    御者四人,抗衾而浴,衤笫。(抗衾,爲其倮裎蔽之也。衤,袒也。袒簀,去席,水便。)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浴,{髟會}無笄。(內御,女御也。無笄,猶丈夫之不冠也。)

    [疏]注“內御”至“冠也”。

    ○釋曰:雲“內御,女御”者,以婦人稱內,故以女御爲內御。婦人不死男子之手,故知內御女御也。天子八十一御妻亦曰女御,與此別也。雲“無笄猶丈夫之不冠也”者,《喪服小記》雲:“男子冠而婦人笄。”《士喪禮》:“男子免不冠。”此雲婦人不笄,與男子不冠同,故云猶丈夫不冠也。

    設明衣,婦人則設中帶。(中帶,若今之衤單衤參。)

    [疏]“設明”至“中帶”。

    ○注“中帶”至“衤單衤參”。

    ○釋曰:經直雲“設明衣”,不辨男子與婦人,故此記人云設明衣者男子,其婦人則設中帶。鄭雲“中帶若今衤單衤參”者,鄭舉目驗而言,但男子明衣之狀,鄭不明言,亦當與中帶相類,有不同之處,故別。雖名中帶,亦號明衣,取其圭也。

    卒洗,貝反於,實貝,柱右<齒真>、左<齒真>。(象齒堅。)

    [疏]“卒洗”至“左<齒真>”。

    ○注“象齒堅”。

    ○釋曰:經直雲“實貝於屍左右及中”,不言遠近,故記人辨之。雲“右<齒真>左<齒真>”,謂牙兩畔最長者,象生時齒堅也。

    夏祝徹餘飯。(徹去鬻。)

    [疏]“夏祝徹餘飯”。

    ○釋曰:經不言“夏祝徹”,故記人記之。

    塞耳。(塞,充窒。)

    [疏]“塞耳”。

    ○釋曰:經直雲“用白糹廣用掩之”,不雲“塞耳”,恐同生人縣於耳旁,故記人言之也。

    掘坎,南順,廣尺,輪二尺,深三尺,南其壤。(南順,統於堂。輪,從也。今文掘爲今也。)

    [疏]“掘坎”至“其壤”。

    ○釋曰:經直雲“甸人掘坎於階”,不辨大小,故記人明之。

    {役土}用塊。(塊,也。古文{役土}爲役。)

    [疏]注“塊也”。

    ○釋曰:雲“塊,”者,《爾雅釋言》文。孫氏雲:,土塊也。

    明衣裳用幕布,袂屬幅,長下膝。(幕布,帷幕之布,升數未聞也。屬幅,不削幅也。長下膝,又有裳,於蔽下體深也。)

    [疏]“明衣”至“下膝”。

    ○注“幕布”至“深也”。

    ○釋曰:雲“明衣裳用幕布”,則衣裳同用幕布。雲“袂屬幅,長下膝”者,唯據衣而言,以其下別雲裳故也。雲“幕布,帷幕之布”者,《周禮幕人》雲“掌帷幕幄綬”,鄭雲:“帷幕皆以布爲之,幄皆以繒爲之。”以其帷幕所以張之於外,恐不相勝舉,故須用布。鄭亦取此文用幕布爲義也,故此雲帷幕之布。雲“升數未聞”者,以其不雲疏布,直雲幕布,故云未聞也。雲“屬幅,不削幅”者,布幅二尺二寸,凡用布,皆削去邊幅旁一寸,爲二寸計之,則此不削幅,謂繚使相著,還以袂二尺二寸。雲“長下膝”者,謂爲此衣長至膝下。雲“又有裳,於蔽下體深”者,凡平爲衣,以其有裳,故不至膝下,此又有裳,而言膝下,故云於蔽下體深也。蔽下體,解此經衣至膝下也。

    有前後裳,不闢,長及觳。(不闢,質也。觳,足跗也。凡他服,短無見膚,長無被土。)

    [疏]“有前”至“及觳”。

    ○注“不闢”至“被土”。

    ○釋曰:雲“不闢,質也”者,以其凡男子,裳不連衣,故皆前三幅,後四幅。闢積其要,示文。今此亦前三後四,不闢積者,以其一服不動,不假上狹下寬也。雲“凡他服,短無見膚,長無被土”者,他服謂深衣,《深衣》雲:“短毋見膚。”注云:“衣取蔽形。”又云:“長無被土。”注云“爲辱”是也。此裳及觳,至足跗亦是不被土,故引爲證也。

    糹原糹卑糹易。(一染謂之糹原,今紅也。飾裳在幅曰糹卑,在下曰糹易。)

    [疏]“糹原糹卑糹易”。

    ○注“一染”至“曰糹易”。

    ○釋曰:雲“一染謂之糹原”者,《爾雅》文。謂一入赤汁染之,即漢時紅,故舉以爲況也。雲“飾裳在幅曰糹卑”者,案《深衣》雲:“純袂,緣純邊。”注云:“純謂緣之也。緣邊,衣裳之側。廣各寸半,則表裏共三寸矣。”此在幅亦衣裳之側,緣法如彼也。

    緇純。(七入爲緇。緇,黑也。飾衣曰純,謂領與袂,衣以緇,裳以糹原,象天地也。)設握,裏親膚,系鉤中指,結於。(,掌後節中也。手無決者,以握系一端繞,還從上自貫,反與其一端結之。)

    [疏]“設握”至“於”。

    ○注“掌”至“結之”。

    ○釋曰:手無決者,以其經已雲設握麗於與決運結,據右手有決者,不言左手無決者,故記之雲“以握系一端繞,還從上自貫,反與其一端結之”者,案上文握手用玄,裏,長尺二寸,今裏親膚,據從手內置之,長尺二寸,十掩之手才相對也。兩端各有系,先以一端繞一匝,還從上自貫,又以一端鄉上鉤中指,反與繞者結於掌後節中。

    甸人築今坎。(築,實土其中,堅之。穿坎之名,一曰今。)

    [疏]“甸人築今坎”。

    ○注“築實”至“曰今”。

    ○釋曰:經直雲“甸人掘坎”,不雲還使甸人築,故記人明之,還使甸人築之也。

    隸人涅廁。(隸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涅,塞也,爲人復往褻之,又亦鬼神不用。)

    [疏]“隸人涅廁”。

    ○注“隸人”至“不用”。

    ○釋曰:知“隸人,罪人”者,案《周禮司厲職》雲:“其奴,男子入於罪隸。”則中國罪人對夷隸蠻隸、貉隸之等,是徵四夷所得也,故鄭舉漢法,今之徒役作者也。雲“爲人復往褻之,又亦鬼神不用”者,若然,古者非直不共逼浴,亦不共廁,故得雲死者不用也。

    既襲,宵爲燎於中庭。(宵,夜。)

    [疏]“既襲”至“中庭”。

    ○釋曰:士之喪,死日而襲,經不雲中庭設燎,故記明之也。

    厥明,滅燎,陳衣。(記節。)

    [疏]“厥明滅燎陳衣”。

    ○注“記節”。

    ○釋曰:雲“記節”者,爲小斂陳衣,當襲之,明旦滅燎之時,故記節。正經不雲,故記人以明之也。

    凡絞糹今用布,倫如朝服。(凡,凡小斂大斂也。倫,比也。今文無糹今,古文倫爲輪。)

    [疏]“凡絞”至“朝服”。

    ○注“凡凡”至“爲輪”。

    ○釋曰:言“凡”,非一之言,以其唯小斂至大斂有絞,大斂又有糹今,故知凡中有大、小斂也。言類如朝服者,《雜記》雲“朝服十五升”是也。

    ●卷四十一既夕禮第十三

    設於於東堂下,南順,齊於坫,饌於其上,兩С醴、酒,酒在南。篚在東,南順,實角觶四,木四二,素勺二。豆在С北,二以並。籩亦如之。(於,今之也。各觶四,木四二,素勺,爲少進醴酒,兼饌之也。勺二,醴、酒各一也。豆籩二以並,則是大斂饌也。記於此者,明其他與小斂同陳。古文角觶爲角四。)

    [疏]“設於”至“如之”。

    ○注“於今”至“角四”。

    ○釋曰:自此盡“出室”,論陳大、小斂奠,記經不備之事。雲“角觶四,木四二,爲夕進醴酒,兼饌之也”者,以其大、小斂之奠皆有醴酒。醴一觶,又用一四,酒用一觶,計醴酒但用二觶一四矣。而觶有四、四有二者,朝夕酒醴及器別設,不同器,朝夕二奠各饌其器也。雲“豆籩二以並,則是大斂饌”者,以其小斂一豆一籩,大斂乃有二豆二籩,故知二爲大斂饌。雲“記於此者,明其他與小斂同陳”者,鄭意大斂饌不在大斂節內陳之,而在小斂節陳之者,以其陳此籩豆之外,皆與小斂同,故就小斂節內陳之,取省文之義也。雲“同陳”者,謂多少同陳,不謂大斂饌陳之,亦在小斂節內也。

    凡籩豆,實具設,皆巾之。(籩豆偶而爲具,具則於饌巾之。巾之,加飾也,明小斂一豆一籩不巾。)

    [疏]“凡籩”至“巾之”。

    ○注“籩豆”至“不巾”。

    ○釋曰:雲“實具設,皆巾之”者,謂於東堂實之,於奠設之,二處皆巾,故云皆巾之。雲“籩豆偶而爲具,具則於饌巾之。巾之,加飾也”者,此鄭指解大斂之實饌於堂東之時,巾之加飾,對小斂之實於堂東不巾,不加飾。雲“明不斂一豆一籩不巾”者,以其雲籩豆具,據大斂奠二豆二籩,實與奠二處皆巾,明小斂奠一豆一籩,堂東饌時不巾。若然,小斂奠設於牀東,巾之,爲在堂經久設塵埃加,故雖一豆一籩亦巾之,即《禮記檀弓》雲:“喪不剝奠也與?祭肉也與?”以其有牲肉故也。

    觶俟時而酌,四覆加之,面枋,及錯,建之。(時,朝夕也。《檀弓》曰:“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疏]“觶俟”至“建之”。

    ○注“時朝”至“逮日”。

    ○釋曰:言此者,記人恐饌時已酌於觶。故記雲“俟時而酌”也。引《檀弓》者,謂時是朝夕之時。必朝奠待日出,夕奠須日未沒者,欲得父母之神,隨陽而來故也。

    小斂,闢奠不出室。(未忍神遠之也。闢襲奠以闢斂,既斂則不出於室,設於序西南,畢事而去之。)

    [疏]“小斂闢奠不出室”。

    ○注“未忍”至“去之”。

    ○釋曰:雲“未忍神遠之也”者,釋奠不出室之義。始死,猶生事之,不忍即爲鬼神事之,故奠不出室。雲“闢襲奠以闢斂”者,以經雲“小斂、闢奠”,故知闢襲奠只爲闢斂也。雲“既斂則不出於室,設於序西南”者,又解襲奠不出室。若將大斂,則闢小斂奠於序西南,此將小斂,闢奠於室。至於既小斂,則亦不出於室,設於序西南,故言不出室。若然,奠不出室,爲既斂而言也。雲“事畢而去之”者,斂事畢,奉屍夷於堂,乃去之而設小斂奠於屍東。

    無踊節。(其哀未可節也。)

    [疏]“無踊節”。

    ○注“其哀未可節也”。

    ○釋曰:自死至此爲節。賓主拾踊有三者三,有踊節,而云“無踊節”者,除三者三之外,其踊皆無節。即上文“踊無”是也。雲“其哀未可節也”,亦謂三者三之外無踊節而言也。

    既馮屍,主人袒,{髟舌}發,絞帶。衆主人布帶。(衆主人,齊衰以下。)

    [疏]“既馮”至“布帶”。

    ○注“衆主”至“以下”。

    ○釋曰:小斂於戶內訖,主人袒,{髟舌}發散帶垂,經不雲絞帶及齊衰以下布帶事,故記者言之。案《喪服》苴之外,更有絞帶,鄭注云:“要象大帶,又有絞帶象革帶,齊衰以下用布。”齊衰無等皆是布帶也。知衆主人非衆子者,以其衆子皆斬衰絞帶,故知“衆主人,齊衰以下”,至緦麻首皆免也。

    大斂於阼。(未忍便離主人位也。主人奉屍斂於棺,則西階上賓之。)

    [疏]“大斂於阼”。

    ○注“未忍”至“賓之”。

    ○釋曰:經大斂時直雲“布席如初”,不言其處,故記雲“大斂於阼”,阼是主人位,故鄭雲“未忍便離主人位也”。雲“主人奉屍斂於棺,則西階上賓之”者,喪事所以即遠斂訖,即奉屍斂於棺,賓客之,故《檀弓》雲“周人殯於西階,則猶賓之”是也。

    大夫升自西階,階東,北面東上。(視斂。)

    [疏]“大夫”至“東上”。

    ○注“視斂”。

    ○釋曰:知“視斂”者,以其文承大斂下,故知大夫升爲視斂也。

    既馮屍,大夫逆降,復位。(中庭西面位。)

    [疏]“既馮”至“復位”。

    ○注“中庭西面位”。

    ○釋曰: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者,上篇朝夕哭雲主人入堂下,直東序西面,卿大夫在其南,卿大夫與主人同西面向殯,故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也。

    巾奠,執燭者滅燭出,降自阼階,由主人之北,東。(巾奠而室事已。)

    [疏]“巾奠”至“北東”。

    ○注“巾奠而室事已”。

    ○釋曰:上篇大斂奠時,直雲“乃奠,燭升自阼階”,無執燭降由主人之北,故記人言之,雲“由主人之北東”也。雲“巾奠而室事已”者,既巾訖,是室事已,故執燭者出也。

    既殯,主人說髦。(既殯,置銘於聿,復位時也。今文說皆作稅。兒生三月,發爲{髟},男角女羈。否則男左女右,長大猶爲飾存之,謂之髦。所以順父母幼小之心。至此屍柩不見,喪無飾,可以去之。髦之形象未聞。)

    [疏]“既殯主人說髦”。

    ○注“既殯”至“未聞”。

    ○釋曰:自此盡“乘車”,論孝子衣服、飲食、乘車等之事。雲“既殯,置銘於聿,復位時也”者,案上篇雲:“主人奉屍,斂於棺,乃蓋,主人降,拜大夫之後至者,北面視聿,卒塗,祝取銘置於聿,主人復位。”雲復位者,從西階下復阼階下位也。凡“說髦”,尊卑同皆三日,知者,《喪大記》雲:“小斂,主人即位於戶內,乃斂,卒斂,主人馮之,主人袒,說髦,{髟舌}發以麻。”注云:“士既殯說髦,此雲小斂,蓋諸侯禮也。士之既殯,諸侯之小斂,於死者俱三日也。”是尊卑同三日也。必三日說髦者,案《禮記問喪》雲:“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以髦是子事父母之飾,父母既不生,故去之。雲“今文說皆作稅”者,此說及下經“不說帶”,二字皆作“稅”。凡釋今古之文,皆在注後。此在注中者,以其釋經義盡者,於注末言之,以文更有義者,釋今古字訖,乃更泛說,即此注巳解今古字訖,更釋髦義是也。雲“兒生三月,發爲{髟},男角女羈,否則男左女右”者,《內則》文。彼注云:“夾囟曰角,午達曰羈。”引之者,證髦象幼時{髟}之義,故云“長大猶爲飾存之,謂之髦,所以順父母幼少之心”,是以舜年五十,不失孺子之心者也。雲“髦之形象未聞”者,案《詩》雲“{髟}彼兩髦”,鄭雲:“髦者,發至眉。子事父母之飾。”以其雲{髟}{髟}者,垂之貌,又云兩髦,故以發至眉解之。其狀則未聞。

    三日,絞垂。(成服日。絞,要之散垂者。)

    [疏]“三日絞垂”。

    ○注“成服”至“垂者”。

    ○釋曰:以經小斂曰要,大功以上散帶垂,不言成服之時絞之,故記人言之。雲“成服日”者,士禮生與來日,則除死三日,則經雲三日成服,此雲三日絞垂之日也。小功緦麻,初而絞之,不待三日也。

    冠六升,外糹畢,纓條屬,厭。(糹畢,謂縫著於武也。外之者,外其餘也。纓條屬者,通屈一條繩爲武,垂下爲纓,屬之冠。厭,伏也。)

    [疏]“冠六”至“屬厭”。

    ○注“糹畢謂”至“伏也”。

    ○釋曰:雲“冠六升”者,據斬衰者而言。齊衰以下,冠衰各有差降。雲“糹畢謂縫著於武”者,古者冠吉凶皆冠,武別材,武謂冠卷,以冠前後皆縫著於武。若吉冠,則從武上鄉內縫之,糹畢餘在內謂之內糹畢。若兇冠,從武下鄉外縫之,謂之外糹畢,故云“外之者,外其餘”也。雲“纓條屬者,通屈一條繩爲武,垂下爲纓,屬之冠”者,吉冠則纓武別材,兇冠則纓武同材,以一繩從前額上以兩頭鄉項後交通,至耳各綴之於武,使鄉下纓結之。雲“屬之冠”者,先爲纓武訖,乃後以冠屬著武,故云屬也。雲“厭,伏也”者,以其冠在武下過,鄉上反縫著冠,冠在武下,故云厭也。五服之冠皆厭,但此文上下據斬衰而言也。

    衰三升。(衣與裳也。)

    [疏]“衰三升”。

    ○注“衣與裳也”。

    ○釋曰:經直雲“衰”,鄭兼言“裳”者,以其衰裳升數同,故經舉衰而通裳。但首對身,首爲尊,故冠六升,衰三升,衰裳同三升也。是以吉時朝服十五升,至於麻冕,鄭亦爲三十升布,與服一倍而解之。

    屨外納。(納,收餘也。)

    [疏]“屨外納”。

    ○注“納收餘也”。

    ○釋曰:案《喪服》斬衰而言,此則菅屨也。雲“外納”者,謂收餘未鄉外爲之,取醜惡不事飾故也。

    杖下本,竹、桐一也。(順其性也。)

    [疏]“杖下”至“一也”。

    ○注“順其性也”。

    ○釋曰:案《喪服》爲父斬衰,以苴杖竹,爲母齊衰,以削杖桐。桐、竹皆下本,本謂根本。鄭雲“順其性”者,謂下其根本,順木之性。但爲父杖竹者,義取父者子之天,竹性自然圓,象天父,子自然至孝。爲母杖桐者,義取桐者同也,同之於父,言至孝同之於父,故《喪服》貶於父,非自然之意也。

    居倚廬,(倚木爲廬,在中門外東方,北戶。)

    [疏]“居倚廬”。

    ○注“倚木”至“北戶”。

    ○釋曰:知“在中門外東方北戶”者,一釋案《喪服傳》雲:居倚廬,既虞,翦屏,既練,舍外寢。鄭彼注云:“舍外寢於中門之外,屋下壘墼爲之,不塗,所謂堊室。”鄭以《子夏傳》以既練居堊屋而言外,外爲中門外,則初死居倚廬,倚廬亦中門外可知也。東方者,以中門內殯宮之哭位在阼階下,西面鄉殯,明廬在中門外,亦東方鄉殯,是以主人及兄弟卿大夫外位皆西面。雲北戶者,以倚東壁爲廬,一頭至地,明北戶鄉陰,至既虞之後,柱楣翦屏,乃西鄉開戶也。

    寢苫,枕塊,(苫,編{蒿禾}。塊,也。)

    [疏]”寢苫枕塊“。

    ○注“苫編{蒿禾}塊也”。

    ○釋曰:孝子寢臥之時,寢於苫,以塊枕頭。必寢苫者,哀親之在草;枕塊者,哀親之在土。雲“苫,編{蒿禾}”者,案《爾雅》“白蓋謂之苫”,郭雲:“白茅苫也。”與此不同者,彼取白之義,此不取白,故鄭因時人用{蒿禾}爲苫,而言編{蒿禾}。雲“塊,也”者,亦《爾雅》文。

    不說帶。(哀慼不在於安。)

    [疏]“不說帶”。

    ○注“哀慼不在於安”。

    ○釋曰:雲“不說帶”者,冠衰自然不說,以其帶在冠衰之上,故周公設經,舉帶而言也。

    哭晝夜無時。(哀至則哭,非必朝夕。)

    [疏]“哭晝夜無時”。

    ○注“哀至”至“朝夕”。

    ○釋曰:此謂殯後在廬中,除朝夕入哭於廬中,思憶則哭,無時節,故鄭雲“哀至則哭,非必朝夕”也。

    非喪事不言。(不忘所以爲親。)

    [疏]“非喪事不言”。

    ○注“不忘所以爲親”。

    ○釋曰:《喪服四制》雲:“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庶人面垢而已,則天子諸侯有臣,不言而喪事得行者,喪事亦不言。大夫士是臣降於君,言而事行。若然,此士禮亦言而事行,故於喪非喪事不言也。《孝經》雲:“言不文。”亦據大夫士也。雲“不忘所以爲親”者,則喪事也,是以《曲禮》雲:“居喪,未葬讀喪禮,既葬讀祭禮,喪復常,讀樂章。”喪事而言亦兼此也。

    ヱ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不食菜果。(不在於飽與滋味。粥,糜也。二十兩曰溢,爲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實在木曰果,在地曰。)

    [疏]“ヱ粥”至“菜果”。

    ○注“不在”至“曰”。

    ○釋曰:雲“不在於飽”者,案《周禮廩人》中歲“人食三”,注云:“六鬥四升曰。”三爲米一斛九鬥二升,三十日之食,則日食米六升四,合今日食米二溢二升有餘,是不在於飽。又案《檀弓》雲:“必有草木之滋焉,以爲薑桂之謂也。”彼薑桂爲滋味,此鄭以菜果爲滋味,則薑桂之外,菜果亦爲滋味也。雲“粥,糜也”者,案《爾雅》飠糜,謂粥之稀者。故鄭舉其類,謂性不能食粥者,糜亦一溢米,同也。雲“二十兩曰溢,爲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算法,百二十斤曰石,則是一斛。若然,則十二斤爲一升,取十二斤分之升,得一斤,餘二斤,斤爲十六兩,二斤爲三十二兩,取三十兩十升,升得三兩,添前一斤十六兩,爲十九兩。餘二兩,兩二十四銖,二兩爲四十八銖,取四十銖十升,升得四銖,餘八銖,銖爲十,十升,升得八銖,則是一升得十九兩四銖八。於二十兩仍小十九銖二,則別取一升破爲十九兩四銖八,分十兩,兩爲二十四銖,則爲二百四十銖。又分九兩,兩爲二十四銖,則爲二百一十六銖,並四銖八。添前得四百六十銖八,總分爲二十四分,且取二百四十銖分,得十銖。餘二百二十銖八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銖二十四分,分得九銖,添前分得十九銖,餘有四銖八。四銖,銖爲十,總爲四十,通八二十四分,得二。是一升爲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銖二,將十九銖添前四銖爲二十三銖,將二添前八則爲十,爲一銖,以此一銖添前二十三銖則爲二十四銖,爲一兩。以一兩添十九兩總二十兩,曰溢。雲“實在木曰果,在地曰”者,案《周禮》九職雲“二曰園圃毓草木”,鄭雲:“樹果曰圃。”案《食貨志》:“臣瓚以爲在地曰,在樹曰果。”張晏又云:“有核曰果,無核曰。”則此雲在木曰果,在地曰,用臣瓚之義。在木曰果,棗、慄之屬;在地曰,瓜、瓠之屬。

    主人乘惡車。(拜君命,拜衆賓,及有故行所乘也。《雜記》曰:“端衰,喪車,皆無等。”然則此惡車,王喪之木車也。古文惡作堊。)

    [疏]“主人乘惡車”。

    ○注“拜君”至“作堊”。

    ○釋曰:雲“拜君命,拜衆賓,及有故行所乘也”者,以其主人在喪,恆居廬哭泣,非有此事則不行,知義然也。引《雜記》者,證喪事上下同無別義。以其貴賤雖異,於親一也。故《孝經》五孝不同,及其喪親,唯有一章而已,亦斯義也。雲“然則此惡車,王喪之木車”者,案《巾車》雲王之喪車五乘,發首雲“木車,蒲蔽”。是王始喪所乘木車無飾,與此惡車同,故引之,見尊卑同也。

    白狗,(未成豪,狗。,覆グ也。以狗皮爲之,取其也。白於喪飾宜。古文爲冪。)

    [疏]“白狗”。

    ○注“未成”至“爲冪”。

    ○釋曰:案《玉藻》雲士“齊車鹿”,此喪車無飾,故用白狗以覆グ。雲“未成豪,狗”者,《爾雅釋畜》文也。

    蒲蔽,(蔽,藩。)

    [疏]“蒲蔽”。

    ○注“蔽藩”。

    ○釋曰:“藩”謂車兩邊御風,爲藩蔽以蒲草,亦無飾也。

    御以蒲,(不在於驅馳。蒲,牡蒲莖。古文作騶。)

    [疏]“御以蒲”。

    ○注“不在”至“作騶”。

    ○釋曰:“御”謂御車者,士乘惡車之時,御車用蒲以策馬,喪中示不在於驅馳。雲“蒲,牡蒲莖”者,案宣十二年:“楚雄負羈囚知,知莊子以其族反之,廚武子御,每射,抽矢,,納諸廚武子之房。”服注云:“,好箭。”又云:“廚子怒曰:非子之求,而蒲之愛。”注云:“蒲,楊柳可以爲箭。”以此而言,蒲非直得策馬,亦爲矢也。

    犬服,(グ兵服,以犬皮爲之,取堅也,亦白。今文犬爲大。)

    [疏]“犬服”。

    ○注“グ”至“爲大”。

    ○釋曰:雲“グ兵服”者,凡兵器建之於車上グ,喪家乘車亦有兵器自衛,以白犬皮爲服,故云“以犬皮爲之,取其堅固也”。雲“亦白”者,用白狗皮,明此亦用白犬皮也。

    木釒官,(取少聲。今文釒官爲釒官。)

    [疏]“木釒官”。

    ○注“取少”至“爲糹官”。

    ○釋曰:其車釒官常用金,喪用木,是“取少聲”也。

    約綏,約轡,(約,繩。綏,所以引升車。)

    [疏]“約綏約轡”。

    ○注“約繩”至“升車”。

    ○釋曰:知約是繩者,案哀十一年《左傳》雲:“人尋約,吳發短。”杜注云:“約,繩也。”故知此約亦謂繩也。平常吉時綏轡用索爲之,今喪中取其無飾,故皆用繩爲之也。

    木鑣,(亦取少聲。古文鑣爲苞。)

    [疏]“木鑣”。

    ○注“亦取”至“爲苞”。

    ○釋曰:平常用馬鑣,以金爲之,今用木,故知“亦取少聲”也。

    馬不齊髦。(齊,翦也。今文髦爲毛。主人之惡車,如王之木車,則齊衰以下,其乘素車、繅車、ζ車、漆車與?)

    [疏]“馬不齊髦”。

    ○注“齊翦”至“車與”。

    ○釋曰:此註解文不於末者,亦以釋不齊髦訖,別記釋車義故也。雲“齊衰以下其乘素車、繅車、ζ車、漆車與”,案《巾車》:王之喪車五乘:木車,始死所乘;素車,卒哭所乘;繅車,既練所乘;ζ車,大祥所乘;漆車,既礻覃所乘。此士之喪車亦當五乘:主人乘惡車,齊衰乘素車與?卒哭同大功乘繅車與?既練同小功乘ζ車與?大祥同緦麻乘漆車與?既礻覃同主人,至卒哭已後,哀殺,故齊衰以下,節級約與主人同,故鄭爲此義也。若然,士尋常乘棧車,不革免而漆之,今既礻覃,亦與王以下同乘漆車者,禮窮則同故也。

    主婦之車亦如之,疏布衤炎。(衤炎者,車裳幃,於蓋弓垂之。)

    [疏]“主婦”至“布衤炎”。

    ○注“衤炎者”至“垂之”。

    ○釋曰:“疏布衤炎”在“亦如之”之下,見不與男子同。雲“衤炎者,車裳幃”者,案《衛》詩云“漸車幃裳”,注云:“幃裳,童容。”又案《巾車》後之翟車有容蓋,容則童容也。若然,則衤炎與幃裳及容一也,故注者互相曉也。雲“於蓋弓垂之”者,案《巾車》雲:“皆有容蓋。”容蓋相將,其蓋有弓,明於蓋弓垂之也。

    貳車,白狗攝服,(貳,副也。攝猶緣也。狗皮緣服,差飾。)

    [疏]“貳車白狗攝服”。

    ○注“貳副”至“差飾”。

    ○釋曰:依正禮,大夫以上有貳車,士卑,無貳車。但以在喪,可有副貳之車。非常法,則有兵服,服又加白狗皮緣之,謂之攝服。雲“狗皮緣服,差飾”者,對主人服無緣,此則有緣,是差也。

    其他皆如乘車。(如所乘惡車。)

    [疏]“其他皆如乘車”。

    ○注“如所乘惡車”。

    ○釋曰:雲“其他”者,唯白狗攝服爲異。其他謂“惡車白狗”以下,“齊髦”以上,皆同主人惡車也。

    朔月,童子執帚,卻之,左手奉之,(童子,隸子弟,若內豎寺人之屬。執用左手,卻之,示未用。)

    [疏]“朔月”至“奉之”。

    ○注“童子”至“未用”。

    ○釋曰:此盡“下室”,論饋奠埽之事。案《曲禮》掃地者,箕帚俱執,此直執帚,不執箕者,下文掃室聚諸{宀交},故不用箕也。雲“童子,隸子弟”者,案桓二年《左傳》雲“士有隸子弟”,服注云:“士卑,自其子弟爲僕隸。”祿不足以及宗,是其有隸子弟也。知有內豎及寺人者,士雖無臣,亦有內外之言寺人奄者,以通宮中之命也。雲“示未用”者,用之則用右手也。

    從徹者而入。(童子不專禮事。)

    [疏]“從徹者而入”。

    ○注“童子不專禮事”。

    ○釋曰:案《論語憲問》雲“童子將命,先生並行”,注引《玉藻》無事則立,主人之南,北面,皆不專以禮事,故“從徹者而入”也。

    比奠,舉席,掃室,聚諸{宀交},布席如初。卒奠,掃者執帚,垂末內鬣,從執燭者而東。(比猶先也。室東南隅謂之{宀交}。)

    [疏]“比奠”至“而東”。

    ○注“比猶”至“之{宀交}”。

    ○釋曰:案上文童子從徹者入,及此經則從執燭者出者,以其入則燭在先,徹者在後,出則徹者在先,執燭者在後。童子常在成人之後,故出入所從不同也。雲“室中東南隅謂之{宀交}”者,《爾雅釋宮》文。

    燕養、饋、羞、湯沐之饌,如他日。(燕養,平常所用供養也。饋,朝夕食也。羞,四時之珍異。湯沐,所以洗去垢。《內則》曰:三日具沐,五日具浴。孝子不忍一日廢其事親之禮。於下室日設之,如生存也。進徹之時如其頃。)

    [疏]“燕養”至“他日”。

    ○注“燕養”至“其頃”。

    ○釋曰:雲“燕養”者,謂在燕寢之中,平生時所有共養之事,則“饋羞湯沐之饌”是也。“如他日”者,今死,不忍異於生平之日也。雲“饋,朝夕食也”者,鄭注《鄉黨》雲:“不時,非朝夕日中時。”一日之中三時食,今注云朝夕不言日中者,或鄭略言,亦有日中也。或以死後略去日中,直有朝夕食也。知“羞,四時之珍異”者,《聘禮》有“禽羞ㄈ獻”,《聘義》雲“時賜”,鄭雲:“時賜,四時珍異。”故知此羞亦四時珍異也。引《內則》者,證經進湯沐亦依《內則》之日數。知“下室日設之”者,言其燕養在燕寢。又下經雲朔月不饋食於下室,明非朔月在下室設之也,以其燕養在燕寢中設之可知。雲“進,進徹之時如其頃”者,一如其平生子進食於父母,故雖死象生時,若一食之頃也。

    朔月,若薦新,則不饋於下室。(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內堂。正寢聽朝事。)

    [疏]“朔月”至“下室”。

    ○注“以其”至“朝事”。

    ○釋曰:雲“以其殷奠有黍稷也”者,大小斂奠、朝夕奠等,皆無黍稷,故上篇朔月有黍稷,鄭注云:“於是始有黍稷。”唯有下室若生,有黍稷,今此殷奠,大奠也,自有黍稷,故不復饋食於下室也。若然,大夫已上又有月半奠,有黍稷,亦不饋食於下室可知。雲“下室,如今之內堂”者,下室既爲燕寢,故鄭舉漢法內堂況之。雲“正寢聽朝事”者,天子諸侯,路寢以聽政,燕寢以燕息。案《玉藻》雲:“朝玄端夕深衣。”鄭注云:“謂大夫士也。”則亦在正寢也。

    筮宅,冢人物土。(物猶相也。相其地可葬者,乃營之。)

    [疏]“筮宅冢人物土”。

    ○注“物猶”至“營之”。

    ○釋曰:自此盡“不哭”,論筮宅卜日之事。正經筮宅之事不物土,故記人言之。雲“相其地可葬者乃營之”者,凡葬皆先相,乃筮之,筮吉乃掘坎。今直雲營之,不言筮宅者,營之中兼筮,故經雲“筮宅,冢人物土”,是使冢人物土,乃筮者也。

    卜日吉,告從於主婦。主婦哭,婦人皆哭。主婦升堂,哭者皆止。(事畢。)

    [疏]“卜日”至“皆止”。

    ○注“事畢”。

    ○釋曰:正經直雲“闔東扉主人哭”,不雲主婦升堂,哭者皆止之事,故記明之。雲“卜日吉”,宗人告從於主婦,主婦哭時,堂上婦人皆哭,主婦升堂,堂上婦人皆止,不哭。

    啓之昕,外內不哭。(將有事,爲其ん囂。既啓,命哭。古文啓爲開。)

    [疏]“啓之”至“不哭”。

    ○注“將有”至“爲開”。

    ○釋曰:自上皆記《士喪》上篇事,自此以下皆記此篇。葬首將啓殯,唯言婦人不哭,不雲男子,故記以明之,雲內外男女不哭,止ん囂故也。

    夷牀、共軸饌於西階東。(明階者,位近西也。夷牀饌於祖廟,共軸饌於殯宮,其二廟者,於禰亦饌共軸焉。古文共或作拱。)

    [疏]“夷牀”至“階東”。

    ○注“明階”至“作拱”。

    ○釋曰:其夷牀在祖廟,共軸在殯宮,以其西階東是同,故並言之。鄭雲“明階者,位近西也”者,以正經直雲“階”,恐正當兩階之,故記人明之。是以鄭雲明階者,位近西,以其柩當殯奠位之處,故夷牀在西,還當牖,共軸以候載柩,故近西,皆在西階東。雲“其二廟者,於禰亦饌共軸焉”者,以其先朝禰,故至禰廟一移,柩升堂,明旦乃移柩於共軸上,載以朝祖廟。朝祖廟時,下柩訖,明日用蜃車,共軸不復更用,不饌之,故云二廟者於禰亦饌共軸焉。

    其二廟,則饌於禰廟,如小斂奠,乃啓。(祖尊禰卑也。士事祖禰,上士異廟,下士共廟。)

    [疏]“其二”至“乃啓”。

    ○注“祖奠”至“共廟”。

    ○釋曰:自此盡“主人踊如初”,論上士二廟,先朝禰奠設及位次之事。雲“其二廟則饌於禰廟”者,以先朝禰,後朝祖,故先於禰廟,饌至朝設之故也。雲“如小斂奠”者,則亦門外特豚一鼎,東上,兩С醴酒,一豆一籩之等也。雲“祖尊禰卑也”者,欲見上文朝祖時如大斂奠,此朝禰如小斂奠,多少不同之意也。雲“士事祖禰”者,總上士及中、下之士而言。雲“上士異廟”,據此經而言,“下士共廟”,據經而言。中士亦共廟,而唯言下士者,略之,其實中士亦共廟,故《祭法》雲:“士二廟,官師一廟。”鄭雲“官師,中、下之士”是也。

    朝於禰廟,重止於門外之西,東面。柩入,升自西階,正柩於兩楹。奠止於西階之下,東面北上。主人升,柩東,西面。衆主人東即位,婦人從升,東面。奠升,設於柩西,升降自西階,主人要節而踊。(重不入者,主於朝祖而行,若過之矣。門西東面,待之便也。)

    [疏]“朝於”至“而踊”。

    ○注“重不”至“便也”。

    ○釋曰:此是上士二廟,先朝禰之事。雖言正柩於兩楹,奠位在戶牖之,則此於兩楹稍近西,乃得當奠位,亦如共軸饌於階而近西然也。雲“衆主人東即位”者,柩未升之時在西階下,東面北上,柩升,主人從升,衆主人已下,乃即阼階下西面位。雲“婦人從升”,不雲“主婦”者,以其婦人皆升,故總言之。雲“主人要節而踊”者,奠升,主人踊,降時,婦人踊也。雲“門西東面,待之便也”者,以其祖廟在東,柩入禰廟,明旦出門東鄉朝祖時,其重於柩車先,東鄉祖廟,便也。若先在門東西面,及柩入,乃回鄉東,則不便,故云東面待之便也。

    燭先入者,升堂,東楹之南,西面。後入者,西階東,北面,在下。(在柩者。先,先柩者。後,後柩者。祖時,燭亦然。互記於此。)

    [疏]“燭先”至“在下”。

    ○注“在”至“於此”。

    ○釋曰:此燭本是殯宮中開殯者,在道時一在柩前,一在柩後。今又一升堂,一在堂下,故鄭雲“先先柩者,後後柩者,祖時燭亦然,互記於此”者。上祖時,直有朝廟在道,柩前後之燭,至廟直雲“質明滅燭”,不見燭之升堂不升堂。此文見至廟,燭升與不升,不見在道燭,故云祖時燭亦然,互記於此,以其皆有在道及至廟燭升與不升之事也。

    主人降,即位,徹,乃奠,升降自西階,主人踊如初。(如其降拜賓,至於要節而踊,不薦車,不從此行。)

    [疏]“主人”至“如初”。

    ○注“如其”至“此行”。

    ○釋曰:雲“如其降拜賓,至於要節而踊”者,案上經朝祖時,既正柩設從奠訖,主人降拜賓至於要節而踊,故此如之也。雲“不薦車,不從此行”者,案上祖禰共廟者,朝廟日即薦車,此二廟,明日於祖廟薦車馬,以其從祖廟行,故薦。今此禰廟不從此行,故不薦也。

    祝及執事舉奠,巾、席從而降,柩從,序從如初,祖。(此謂朝禰明日,舉奠祖之序也。此祝執醴先,酒脯醢俎從之,巾席爲後。既正柩,席升設,設奠如初。祝受巾,巾之。凡喪,自卒至殯,自啓至葬,主人之禮其變同,則此日數亦同矣。序從主人以下,今文無從。)

    [疏]“祝及”至“祖”。

    ○注“此謂”至“無從”。

    ○釋曰:自此盡“不煎”,論至祖廟陳設及贈之事。雲“此謂朝禰明日”者,以其下文朝祖之時“序從如初”,中有燭,若同日,則朝祖之時已自明矣,何須更有燭也?以此言之,則此朝祖與朝禰別日可知,故鄭雲“舉奠祖之序也”。雲“此祝執醴先,酒脯醢俎從之,巾席爲後”者,此禰奠與小斂奠同,小斂奠時雲:“夏祝及執事盥,執醴先,酒脯醢俎從。”此經亦祝及執事舉奠,明此亦執醴先酒脯醢俎從之,此經所云“巾席”爲後。雲“既正柩,席升設,設奠如初。祝受巾巾之”者,上正經朝祖時,正柩於兩楹訖,席升設於柩西,奠設如初,巾之。以經直雲“巾之”,無祝受巾,知受巾巾之者,以上篇設小斂奠訖,祝受巾巾之,此與小斂奠同,明設奠訖,祝受巾巾之可知。雲“凡喪,自卒至殯,自啓至葬,主人之禮其變同”者,主人常在喪位,不出,唯君命乃出,迎及送,其變同,則此日數亦同。以其此二篇薦者啓日朝禰,又明日朝祖,又明日乃葬,與始死日襲,明日小斂,又明日大斂而殯亦同日。主人、主婦變服亦同。以其小斂,主人散帶,主婦ヮ,自啓至葬,主人、主婦亦同於未殯也。雲“序從主人以下”者,案上注云“主人與男子居右,婦人居左,以服與昭穆爲位”是也。

    薦乘車,鹿淺,幹、笮、革世,載旃,載皮弁服,纓、轡、貝勒縣于衡。(士乘棧車。鹿淺,鹿夏毛也。,覆グ。《玉藻》曰:“士齊車,鹿豹直。”幹,盾也。笮,矢ゅ也。世,繮也。旃,旌旗之屬。通帛爲旃,孤卿之所建,亦攝焉。皮弁服者,視朔之服。貝勒,貝飾勒。有幹無兵,有ゅ無弓矢,明不用。古文世爲殺,旃爲膳。)

    [疏]“薦乘”至“于衡”。

    ○注“士乘”至“爲膳”。

    ○釋曰:此並下車三乘,謂葬之魂車。雲“士乘棧車”者,《巾車》之文。雲“鹿淺”,爲車前式豎者,グ子以鹿夏皮淺毛者爲,以覆式,是以《詩韓弈》雲“享弘淺蔑”,傳雲:“享,革也。弘,軾中也。淺,虎皮淺毛也。蔑,覆軾也。”引《玉藻》者,彼注云:“直謂緣也。”士之齊車與朝車同,引之慾證此鹿亦以豹皮爲緣飾。雲“旃,旌旗之屬”云云者,案《司常》雲:“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此士而用旃,故云“亦攝焉”。雲“皮弁服者,視朔之服”者,案《玉藻》雲諸侯“皮弁以聽朔於大廟”,《鄉黨》孔子云“素衣裘”,亦是視朔之服。君臣同服,是以此士亦載皮弁視朔之服也。雲“貝勒,貝飾勒”者,貝,水物,故以貝飾勒。雲“有幹無兵,有ゅ無弓矢,明不用”者,以其干與戈戟兵器,及ゅ與弓矢,皆相須乃用,今有幹無兵,有ゅ無弓矢,明死者不用,故闕之也。

    道車,載朝服。(道車,朝夕及燕出入之車。朝服,日視朝之服也。玄衣素裳。)

    [疏]“道車載朝服”。

    ○注“道車”至“素裳”。

    ○釋曰:知“道車,朝夕及燕出入之車”者,但士乘棧車,更無別車,而上雲“乘車”,下雲“槁車”,此雲“道車”,雖有一車,所用各異,故有乘車、道車、槁車之名。知“道車,朝夕”者,案《玉藻》雲“朝玄端,夕深衣”,鄭注云:“謂大夫士也。”私朝之服。《春秋左氏傳》雲“朝而不夕”,據朝君於是有朝無夕。若然,雲朝夕者,士家朝朝暮夕當家私朝之車,又云“及燕出入”者,謂士家遊燕出入之車。案《周禮夏官》有道右、道僕,皆據象路而言道。又案《司常》雲“道車載┸”,鄭注云:“王以朝夕燕出入。”與此道車同,則士乘棧車與王乘象路同名道。雲“朝服,日視朝之服”者,案《鄉黨》雲“緇衣羔裘”,是孔子所服,鄭注云“諸侯視朝之服”。是君臣同服,故《玉藻》雲諸侯“朝服以日視朝”,士之道車而用朝君之服,不用私朝玄端服者,乘車既載孤卿之旃,故道車亦載朝君之服,攝盛也。雲“玄衣素裳”者,《士冠禮》雲“主人玄冠朝服,緇帶,素な”,注云不雲衣,衣象冠色。則不雲裳,裳象な色可知。故云玄衣素裳也。

    車,載蓑笠。(槁猶散也。散車以田以鄙之車。蓑笠,備雨服。今文爲潦。凡道車、車之纓轡及勒,亦縣于衡也。)

    [疏]“車載蓑笠”。

    ○注“槁猶”至“衡也”。

    ○釋曰:雲“猶散也”者,案上乘車、道車皆據人之乘用爲名,不取車上生稱,則此散車亦據人乘爲號。知“散車以田以鄙之車”者,案《司常》雲“ヵ車載旌”,注云:“ヵ車,木路也。王以田以鄙。”謂王行小小田獵巡行縣鄙,此散車與彼ヵ車同是遊散所乘,故與ヵ車同解。若然,士亦與王同有以田以鄙者,亦謂從王以田以鄙也。若正田獵,自用冠弁服,乘棧車也。雲“蓑笠,備雨服”者,案《無羊》詩云:“爾牧來思,何蓑何笠。”彼注云:“蓑所以備雨,笠所以御暑。”而此並雲備雨者,非直蓑以御雨,笠亦以備雨,故《都人士》詩注云“笠所以御雨”,喪事不闢暑,是以並雲備雨之服。雲“今文爲潦”者,案《周禮輪人》“爲蓋”,鄭雲:“禮所謂潦車,謂蓋車與?”若然,彼注此文則爲潦車者,義亦通矣。“凡道車、槁車之纓轡,及勒亦縣於衡”者,以車三乘皆當有馬,有馬則有此三者,但記人舉上以明下,乘車雲“纓、轡、貝勒縣於衡”,即此三者亦縣於衡可知。

    將載,祝及執事舉奠,戶西,南面,東上。卒束前而降,奠席於柩西。(將於柩西當前束設之。)

    [疏]“將載”至“柩西”。

    ○注“將於”至“設之”。

    ○釋曰:經載柩時,不雲去奠設席之事,故記人明之。雲“將於柩西當前束設之”者,經雖先雲舉奠,後雲降席,要須設席乃設奠,故云將於柩西當前束設之。正經雲“降奠當前束”是也。

    巾奠,乃牆。(牆,飾柩也。)

    [疏]“巾奠乃牆”。

    ○注“牆飾柩也”。

    ○釋曰:正經直雲“降奠,當前束,商祝飾棺”,不雲巾奠,故記人辨之。巾奠訖,商祝乃飾棺牆,即帷荒與棺爲飾,故變飾棺雲牆也。

    抗木,刊。(剝削之。古文刊爲竿。)

    [疏]“抗木刊”。

    ○注“剝削之”。

    ○釋曰:刊,削也,而云“剝”者,木無皮者直削之,有皮者剝乃削之,故兼言剝。

    茵著,用荼,實綏澤焉。(荼,茅秀也。綏,廉姜也。澤,澤蘭也。皆取其香,且御溼。)

    [疏]“茵著”至“澤焉”。

    ○注“荼茅”至“御溼”。

    ○釋曰:茵內非直用茅秀,兼實綏澤取其香,知且御溼者,以其在棺下,須御溼之物,故與荼皆所以御溼。

    葦苞,長三尺,一編。(用便易也。)

    [疏]“葦苞長三尺一編”。

    ○注“用便易也”。

    ○釋曰:言“便易”者,葦草即長,載取三尺一道編之,用便易故也。

    菅筲三,其實皆瀹。(米麥皆湛之湯,未知神之所享,不用食道,所以爲敬。)

    [疏]“菅筲三其實皆瀹”。

    ○注“米麥”至“爲敬”。

    ○釋曰:經直雲“筲三,黍、稷、麥”,不辨苞之所用,及黍稷生熟,故記人明之。是以雲筲用菅草,黍稷皆淹而漬之。雲“未知神之所享”者,以其鬼神幽暗,生者不見,故淹而不熟,以其不知神之所享故也。雲“不用食道,所以爲敬”者,案《檀弓》雲“飯用米貝,不以食道”,食道褻則不敬,故云不用食道,所以爲敬也。

    祖,還車不易位。(爲鄉外耳,未行。)

    [疏]“祖還車不易位”。

    ○注“爲鄉外耳未行”。

    ○釋曰:案正經乃祖還乘車、道車、槁車,不辨還之遠近,故記人明之。雖還車,不易本位,爲鄉外耳,還車未行者,皆不易位。上經未還,奉車在階,婦人在堂上,還車去階,婦人降堂下。若然,則是還車易位,而云“不易位”者,以其三分其庭爲三位,車雖去階,猶不離三分其庭一在北之位,據大判而言不易位也。

    執披者,旁四人。(前後左右各二人。)

    [疏]“執披者旁四人”。

    ○注“前後左右各二人”。

    ○釋曰:“前後左右各二人”者,謂前之左右,後之左右,則一旁四人,兩旁則八人,上經鄭注云“備傾虧也”。

    凡贈幣,無常。(賓之贈也。玩好日贈,在所有。)

    [疏]“凡贈幣無常”。

    ○注“賓之”至“所有”。

    ○釋曰:正經雲“公用玄束帛”,是贈有常矣。上又云賓贈“奠幣如初”,直雲奠幣如初,不雲物色與多少,故記人明之,以其賓客非一,故云“凡贈幣無常”。鄭雲“賓之贈也”,雲“玩好曰贈,在所有”者,《詩》雲:“知子之來之,雜佩以贈之。”是贈在所有也。

    凡糗,不煎。(以膏煎之則褻,非敬。)

    [疏]“凡糗不煎”。

    ○注“以膏”至“非敬”。

    ○釋曰:正經葬奠直雲“四籩棗糗慄脯”,不雲糗之煎不,故記人明之。凡糗直空糗而已,不用脂膏煎和之。是以鄭雲“以膏煎之則褻,非敬”,故云“不煎”。此篇唯葬奠有糗,而云“凡”者,記人通記大夫以上。

    唯君命,止柩於恆,其餘則否。(不敢留神也。恆,道也。《曾子問》曰:“葬既引,至於恆。”)

    [疏]“唯君”至“則否”。

    ○注“不敢”至“於恆”。

    ○釋曰:正經直雲柩“至邦門,君使宰夫贈”,不雲止柩之事,故記人明之。引《曾子問》者,彼爲日食,此爲君命,雖不同,止柩是同,故引之,證止柩之事。

    車至道左,北面立,東上。(道左,墓道東,先至者在東。)

    [疏]“車至”至“東上”。

    ○注“道左”至“在東”。

    ○釋曰:正經直雲“陳器於道東西,北上”,統於廣,以其入廣故也,不雲三等之車面位之事,故記人明之。以其不入廣,故東上不統於廣也。雲“道左,墓道東”者,據墓南面爲正,故知道左,是墓道東也,當是陳器之南。雲“先至者在東”者,以乘車、道車、槁車三者,次第爲先後,先至謂乘車也。必知此車是乘車之等者,以其下有柩車,故知此是三等者也。

    柩至於廣,斂服載之。(柩車至廣,祝說載除飾,乃斂乘車、道車、槁車之服載之,不空之以歸。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亦禮之宜。)

    [疏]“柩至”至“載之”。

    ○注“柩車”至“之宜”。

    ○釋曰:正經直雲“柩至於廣,屬引乃窆”,不雲柩車斂服載之,故記人明之。雲“柩車至廣,祝說載除飾,乃斂乘道槁車服載之,不空之以歸”者,此解說載,謂下棺於地,除飾謂除去帷荒,柩車既空,乃斂,乘車皮弁服,道車朝服,槁車蓑笠,三者之服,載之於柩車,示不空之以歸者也。雲“送形而往,迎精而反”者,《禮記問喪》文,引之證此不空歸之義。雲“亦禮之宜”者,形往則送之,主人隨柩路是也;精反則迎之,主人隨精而反,是亦禮之宜然也,故云禮之宜也。

    卒窆而歸,不驅。(孝子往如慕,反如疑,爲親之在彼。)

    [疏]“卒窆而歸不驅”。

    ○注“孝子”至“在彼”。

    ○釋曰:此文解上斂服載之下棺訖,實土三,孝子從蜃車而歸,不驅馳而疾者,疑父母之神不歸。雲“孝子往如慕,反如疑”者,亦《禮記問喪》文。雲孝子往如慕者,如嬰兒隨母而啼慕,反如疑者,孝子不見其親,不知精魂歸否,故疑之。雲“爲親之在彼”者,謂疑精魂在彼不歸,言此者,解經不驅之事。

    君視斂,若不待奠,加蓋而出。不視斂,則加蓋而至,卒事。(爲有他故及闢忌也。)

    [疏]“君視”至“卒事”。

    ○注“爲有”至“忌也”。

    ○釋曰:君於士既殯而往,有恩,則與大斂,既布衣,君至奠訖乃出,不辨,不得終視斂之事,故記人明之,是以經二事皆見於禮而言。雲“君視斂,若不待奠,加蓋而出”者,一爲君有急事他故,是以不得待奠。雲“不視斂,則加蓋而至,卒事”者,亦是君有闢忌,不用見屍柩,是以加蓋乃來。雲卒事者,待大斂訖乃出。

    既正柩,賓出,遂匠納車於階。(遂匠,遂人、匠人也。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載柩窆,職相左右也。車,載柩車。《周禮》謂之蜃車,《雜記》謂之團,或作輇,或作摶,聲讀皆相附耳,未聞孰正。其車之輿,狀如牀,中央有轅,前後出,設前後輅,輿上有四周,下則前後有軸,以輇爲輪。許叔重說:“有輻曰輪,無輻曰輇。”)

    [疏]“既正”至“階”。

    ○注“遂匠”至“曰輇”。

    ○釋曰:正經不雲納柩車時節,故記人明之。既朝正柩於兩楹之,當此之時,遂匠納柩車於階。雲“遂人,匠人也”者,以其《周禮》有遂人、匠人,天子之官,士雖無臣,亦有遂人、匠人主其葬事。雲“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載柩窆,職相左右也”者,案《周禮遂人職》雲:“大喪,帥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及葬,帥而屬六及窆,陳役。”注云:“致役,致於司徒,給墓上事。陳役者,主陳列之耳。”是遂人主引徒也。又《鄉師職》雲:“及葬,執以與匠師御柩而治役。”謂監督其事。又此遂人與匠人同納車於階,即匠人主載窆,與遂人職相左右也。雲“車,載柩車”者,以其此雲納車於階,正謂載柩。若乘車、道車之等,則當東榮,不在階,故知此是柩車也。雲“《周禮》謂之蜃車”者,案《遂師職》雲“大喪,使帥其屬以幄先,及蜃車之役”,注云“蜃車,柩路,四輪迫地而行,有似於蜃,因取名焉”是也。雲“《雜記》謂之團,或作輇,或作摶,聲讀皆相附耳,未聞孰正”者,言或作輇,或作摶者,皆或《禮記》別本,故云皆相附耳,但未知孰正也。雲“其車之輿,狀如牀,中央有轅,前後出”者,觀鄭此注,其輿與盾車同,亦一轅爲之。雲“設前後輅”者,正經唯雲前輅,言前以對後,明知亦有後輅。雲“輿上有四周”者,此亦與盾車同。雲“下則前後有軸,以輇爲輪”者,此則與盾異,以其盾無輪,直有轉轔,此有輇輪。引“許叔重說”者,案許氏《說文》雲“有輪無幅曰輇”,證此輇無輻也。

    祝饌祖奠於主人之南,當前輅,北上,巾之。(言饌於主人之南,當前輅,則既祖,祝乃饌。)

    [疏]“祝饌”至“巾之”。

    ○注“言饌”至“乃饌”。

    ○釋曰:正經直雲祖還車及還重訖,“乃奠如初”,不雲饌處,故記人明之。祝饌祖奠於主人之南當前輅,雲“則既祖,祝乃饌”者,以其未祖以前,柩車鄉北,輅在主人之北,今雲“饌於主人之南”,明知既祖還,乃鄉饌之。

    弓矢之新,沽功。(設之宜新,沽示不用。今文沽作古。)

    [疏]“弓矢之新沽功”。

    ○注“設之”至“作古”。

    ○釋曰:自此盡篇末,論死者用器弓矢粗惡之事。以其正經直雲“用器弓矢”,不辨弓矢善惡,及弓矢之名,故記人明之。“設之宜新”者,爲死者宜用新物。雲“沽示不用”者,沽謂粗爲之。

    有弭飾焉,(弓無緣者謂之弭,弭以骨角爲飾。)

    [疏]“有弭飾焉”。

    ○注“弓無”至“爲飾”。

    ○釋曰:案《爾雅》雲:“弓有緣謂之弓,無緣謂之弭。”孫氏雲:“緣系約而漆之,無緣不以系約,骨飾兩頭。”是此弭也。《詩》雲“象弭魚服”,是用象骨,弓隈既用角,明兩頭亦得用,故鄭總雲“骨角爲飾”。

    亦張可也。(亦使可張。)

    [疏]“亦張可也”。

    ○注“亦使可張”。

    ○釋曰:生時之弓有張弛,此死者之弓,雖不射而沽,略亦使可張,故曰“亦”也。

    有必,(必,弓檠。弛則縛之於弓裏,備損傷,以竹爲之。《詩》雲:“竹必緄。”古文必作{比木}。)

    [疏]“有必”。

    ○注“必弓”至“作{比木}”。

    ○釋曰:“必,弓檠”者,案《冬官弓人》造弓之時,弓成,納之檠中,以定往來體,此弓檠,謂凡平弛弓之時,以竹狀如弓,縛之於弓裏,亦名之爲必者,以若馬必,然馬必所以制馬,弓必所以制弓,使不頓傷,故謂之必。引《詩》雲“竹必緄”者,緄,繩也;,約也;謂以竹爲必,以繩約之。此經之必雖粗略,用亦如此,故引之爲證。

    設依、撻焉。(依,纏弦也。撻,付側矢道也。皆以韋爲之。今文撻爲。)

    [疏]“設依撻焉”。

    ○注“依纏”至“爲”。

    ○釋曰:言“依”者,謂以韋依纏其弦,即今時弓番是也。雲“撻,付側矢道”者,所以撻矢令出,謂生時以骨爲之付側,今死者用韋。雲“皆以韋爲之”者,謂依與撻,皆以韋爲之,異於生者也。

    有。(,弓衣也,以緇布爲之。)

    [疏]“有”。

    ○注“弓”至“爲之”。

    ○釋曰:知“,弓矢”者,案《月令》雲“帶以弓”,故知弓衣也。鄭知“用緇布爲之”者,此無正文,鄭驗當時弓衣用緇布而言也。

    <羽侯>矢一乘,骨鏃,短衛。(<羽侯>猶候也,物而射之矢也。四矢曰乘,骨鏃短衛,亦示不用也。生時<羽侯>矢金鏃。凡爲矢,五分長而羽其一。)

    [疏]“<羽侯>矢”至“短衛”。

    ○注“<羽侯>猶”至“其一”。

    ○釋曰:言“候物而射之”者,案《司弓矢》鄭注云:“可以司候射敵之近者及禽獸。”鄭君兩注,語異義同。雲“骨鏃短衛,亦示不用也”者,案上文沽功,鄭雲示不用,故此亦之。雲“生時<羽侯>矢金鏃”者,此亦《爾雅釋器》文,案彼雲“金鏃剪羽謂之<羽侯>”是也。此言短羽,即剪羽也。雲“凡爲矢五分長而羽其一”者,案《周禮矢人》上“陳五矢”,下乃雲“五分其長而羽其一”,故云“凡”以廣之也。案鄭彼注云:矢長三尺,五分羽一則六寸也。謂之羽者,指體而言。謂之衛者,以其無羽,則不平正,羽所以防衛其矢,不使不調,故名羽爲衛。

    志矢一乘,軒週中,亦短衛。(志猶擬也,習射之矢。《書》雲:“若射之有志。”周,摯也,無鏃短衛,亦示不用。生時志矢骨鏃。凡爲矢,前重後輕也。)

    [疏]“志矢”至“短衛”。

    ○注“志猶”至“輕也”。

    ○釋曰:雲“志猶擬也”者,凡射,志意有所準擬,故云志猶擬也。雲“習射之矢”者,案《司弓矢》鄭注云“恆矢之屬,軒週中,所謂志”,以此言之,則此恆矢也,在八矢之下。知是習射矢者,以其矢中特輕,於習射宜也。案六弓,唐弓、大弓亦授習射者,則此矢配唐、大也。引《尚書盤庚》者,證志爲準擬之事。周輊者,鄭讀周從輊,以其車傍周,非是軒輊之輊,故讀從執下至。雲“無鏃短衛,亦示不用”者,知此矢無鏃者,上經<羽侯>矢言骨鏃,此經不雲鏃,故知無鏃,示不用也。若然,<羽侯>矢生時用金鏃,死用骨鏃;志矢生時用骨鏃,死則令去之。雲“生時志矢骨鏃”者,亦《爾雅釋器》文。案彼雲:“骨鏃不剪羽,謂之志。”此志矢是也。雲“凡爲矢前重後輕也”者,案《司弓矢》鄭注云:“凡枉矢之制,枉矢之屬,五分二在前,三在後。殺矢之屬,參分一在前,二在後。矢之屬,七分三在前,四在後。恆矢之屬,軒週中。”若然,前重後輕者,據殺矢、<羽侯>矢、枉矢、矢、矢、矢而言。引之者,證此志是恆矢、庳矢,無前重後輕之義。但《周禮》有八矢,唯用此二矢者,以其八矢之內,<羽侯>矢居前最重,恆矢居後最輕,既不盡用,故取其首尾者也。

    ●卷四十二士虞禮第十四

    [疏]《士虞禮》第十四。

    ○鄭《目錄》雲:“虞,安也。士既葬父母,迎精而反,日中祭之於殯宮以安之。虞於五禮屬兇。《大戴》第六,《小戴》第八,《別錄》第十四。”

    ○釋曰:案此經雲“側亨於廟門外之右”,又記雲“陳牲於廟門外”,皆雲廟,《目錄》雲“祭之殯宮”者,廟則殯宮也。故鄭注《士喪禮》“凡宮有鬼神曰廟”,以其虞,卒哭在寢,乃在廟,是以鄭注《喪服小記》雲“虞於寢,於祖廟”是也。

    士虞禮。特豕饋食。(饋猶歸也。)

    [疏]“士虞禮特豕饋食”。

    ○注“饋猶歸也”。

    ○釋曰:自此盡“南順”,論陳鼎鑊祭器几筵等之事。案《左氏傳》雲:“卜日曰牲。”是以《特牲》雲牲,大夫已上稱牲,亦稱牢,故云少牢。此虞爲喪祭,又葬日虞,因其吉日,故略無卜牲之禮,故指豕體而言,不雲牲,大夫以上亦當然。《雜記》雲“大夫之虞也,直牲”,又此下記雲“陳牲於廟門外”,《檀弓》雲“與有司視虞牲”,皆言牲者,記人之言,不依常例故也。然《少牢》雲:“司馬羊,士擊豕。”不言牲者,據殺特須指事而言,亦非常例也。雲“饋猶歸”者,謂以物與神及人皆言饋,是以此虞及《特牲》、《少牢》皆言饋。《坊記》雲:“父母在,饋獻不及車馬。”是生死皆言饋。又案《周禮玉府》雲掌“凡王之獻金玉、兵器”,注:“謂百工爲王所作,可以獻遺諸侯。古者致物於人,尊之則曰獻,通行曰饋。”以此而言,獻雖主於尊,其《春秋》齊侯來獻魯戎捷,尊魯也。其雲饋者,上下通稱,故祭祀於神而言饋。陽貨饋孔子豚而言饋,《鄉黨》雲“朋友之饋”,是上下通言饋。《膳夫》雲“凡王之饋食用六”,注云:“進物於尊曰饋。此饋之盛者,王舉之饌也。”彼鄭據當文是進於王,故云進物於尊,其實通也。

    側亨於廟門外之右,東面。(側亨,亨一胖也。亨於爨用鑊,不於門東,未可以吉也。是日也,以虞易奠,而以吉祭易喪祭。鬼神所在則曰廟,尊言之。)

    [疏]“側亨”至“東面”。

    ○注“側亨”至“言之”。

    ○釋曰:雲“側亨,亨一胖”也,知者,案吉禮皆全,左右胖皆亨,不雲“側”。此雲“側亨”,明亨一胖而已。必亨一胖者,以其虞不致爵,自獻賓已後,則無主人、主婦及賓已下之俎,故唯亨一胖也。若然,《特牲》亦云側殺者,彼雖亨左右胖,少牢二,特牲一,故以一牲爲側,各有所對故也。雲“亨於爨用鑊”者,亦案《少牢》有羊鑊,故亨在鑊。雲“不於門東,未可以吉也”者,以虞爲喪祭,不於門東,對《特牲》吉禮,鼎鑊皆在門東,此雲“門外之右”,是門之西,未可以吉也。雲“是日也”至“喪祭”,皆《檀弓》文。雲“是日”,謂葬日,日中而虞,易去奠,以死事之,故立屍而祭之。雲“而以吉祭易喪祭”者,案下記雲:“三虞、卒哭、他,用剛日,亦如初,曰:哀薦成事。”鄭注引《檀弓》文,“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如是,則卒哭即是吉祭。而鄭此注云爲吉祭者,卒哭對虞爲吉祭,卒哭比爲喪祭,故下記雲“卒哭,祭乃餞”,雲“尊兩С於廟門外之右,少南,洗在尊東南,水在洗東,篚在西”,注云:“在門之左,又少南。”則鼎鑊亦在門左。又云“明日,以其班,沐浴”,又云“其他如饋食”,是乃與《特牲》吉祭同,以爲吉祭,是以雲而以吉祭易喪祭也。雲“鬼神所在則曰廟,尊言之”者,對時廟與寢別,今雖葬,既以其迎魂而反,神還在寢,故以寢爲廟,虞於中祭之也。

    魚、臘爨亞之,北上。(爨,竈。)

    [疏]“魚臘”至“北上”。

    ○注“爨竈”。

    ○釋曰:上豕爨在門右,東面。此魚臘各別鑊,言“北上”,則次在豕鼎之北,而云“爨,竈”者,周公經爲爨,至孔子時爲竈,故王孫賈問孔子曰:“與其媚於奧,寧媚於竈。”是前後異名,故鄭舉後決前也。

    飠喜爨在東壁,西面。(炊黍稷曰飠喜。飠喜北上,上齊於屋宇。於虞有亨飠喜之爨,彌吉。)

    [疏]“飠喜爨”至“西面”。

    ○注“炊黍”至“彌吉”。

    ○釋曰:以三鑊在西方反吉。案《特牲》雲:“主婦視飠喜,爨於西堂下。”宗婦主之在西方,今在東,亦反吉也。《少牢》廩爨在饔爨之北,在門外者,是大夫主之,廩人掌男子之事,故與牲爨同在門外東方也。知“炊黍稷曰飠喜”者,案《周禮飠喜人》雲:“掌凡祭祀共盛。”齊盛即黍稷,故知也。雲“北上,上齊於屋宇”者,此案《特牲》記雲“飠喜爨在西壁”,鄭注云:“西壁,堂之西牆下。舊說雲南北直屋,稷在南。”彼此東西皆言壁。彼雲屋,此雲屋宇,故知此亦齊屋也。雲“於虞有亨飠喜之爨,彌吉”者,以其小斂、大斂未有黍稷,朔月薦新之等,始有黍稷。向吉,仍未有爨,至此始有亨飠喜之爨,故云彌吉。

    設洗於西階西南,水在洗西,篚在東。(反吉也。亦當西榮,南北以堂深。)

    [疏]“設洗”至“在東”。

    ○注“反吉”至“堂深”。

    ○釋曰:如其上文設爨反吉,此亦反吉。又上下篇吉時設洗,皆當東榮,南北以堂深,今在西階西南,亦當西榮,南北以堂深可知也。

    尊於室中北墉下,當戶,兩С醴、酒,酒在東,無禁,冪用布,加勺,南枋。(酒在東,上醴也。布,葛屬。)

    [疏]“尊於”至“南枋”。

    ○注“酒在”至“葛屬”。

    ○釋曰:雲“酒在東,上醴也”者,醴法,上古酒是人所常飲,故在東,吉禮玄酒在酒上。今以喪祭禮無玄酒,則醴代玄酒,在上,故云上醴也。雲“布,葛屬”者,以葛爲之,布則以麻爲之。今布並言,則此麻葛雜,故有兩號,是以鄭雲葛屬也。

    素幾、葦蓆,在西序下。(有幾,始鬼神也。)

    [疏]“素幾”至“席下”。

    ○注“有幾始鬼神也”。

    ○釋曰:經几席具有,注唯雲幾者,以其大斂奠時已有席,至此虞祭乃有幾故也。然案《檀弓》雲:“虞而立屍,有几筵。”筵則席,虞祭始有者,以几筵相將,故連言筵,其虞有幾。若天子諸侯始死,則几席具,故《周禮司几筵》雲“每燾一幾”,據始殯及葬時,是始死即几席具也。

    苴寸刂茅,長五寸,束之,實於篚,饌於西坫上。(苴猶藉也。)

    [疏]“苴寸刂”至“坫上”。

    ○注“苴猶藉也”。

    ○釋曰:此苴而云藉祭,故《易》雲:“藉用白茅,無咎。”

    饌兩豆菹、醢於西楹之東,醢在西,一亞之。(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設之。)

    [疏]“饌兩”至“亞之”。

    ○注“醢在”至“設之”。

    ○釋曰:此饌繼西楹言之,則以西楹爲主,向東陳之。雲“一亞之”者,菹以東也。雲“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設之”者,以其屍在奧東面設者,西面設於屍前,菹在南,醢在北。今於西楹東饌之,菹在東,醢在西,是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至屍前西面,又左菹右醢,故云便也。

    從獻豆兩,亞之,四籩亞之,北上。(豆從主人獻祝,籩從主婦獻尸祝,北上,菹與棗。不東陳,別於正。)

    [疏]“從獻”至“北上”。

    ○注“豆從”至“於正”。

    ○釋曰:此從獻豆籩,雖文承一之下,而云“亞之”。下別雲“北上”,是不從東爲次,宜於東北,以北爲上,向南陳之。若然,文承一下而云亞之者,以其次在以東,去楹漸遠,故云亞,不謂亞以東也。據此陳之次,然則東北菹爲首,次南醢,醢東慄,慄北棗,棗東棗,棗南慄。此以東面取之,而入北面,設之祝前,得右菹左醢,其籩亦然,先陳者先設,後陳者後設,棗在左,亦得其設,故鄭雲“北上,菹與棗”也。雲“豆從主人獻祝”者,以其屍前正豆已設訖,以爲陰厭不名爲從,此二豆主人先獻,祝酒後乃薦豆,故言從。雲“籩從主婦獻尸祝”者,以其四籩:二籩從主婦獻屍,二籩從主婦獻祝,亦是從也。雲“不東陳,別於正”者,以二豆與,在屍爲獻,前爲正,此皆在獻後,爲非正,故東北別也。

    饌黍稷二敦於階,西上,藉用葦蓆。(藉猶薦也。古文藉爲席。)

    [疏]“饌黍”至“葦蓆”。

    ○注“藉猶”至“爲席”。

    ○釋曰:雲“藉猶薦也”者,謂先陳席,乃陳黍稷於上,是所陳席藉薦黍稷也。

    水錯於中,南流,在西階之南,簞巾在其東。(流,吐水口也。)陳三鼎於門外之右,北面,北上,設扃。(門外之右,門西也。今文扃爲鉉。)

    [疏]“陳三”至“扃”。

    ○注“門外”至“爲鉉”。

    ○釋曰:此扃雖先雲“設”,其設扃在後,知者,案《士喪禮》小斂雲:“右人左執匕,抽扃予左手兼執之,取委於鼎北,加扃。”則扃在上,故先抽扃,後去,則先設可知。扃雖在三鼎之下,總言其實,陳一鼎訖,即設之,知者,案下記雲“皆設扃”,注云“嫌既陳,乃設扃”是也。

    匕俎在西塾之西。(不饌於塾上,統於鼎也。塾有西者,是室南鄉。)

    [疏]“匕俎在西塾之西”。

    ○注“不饌”至“南鄉”。

    ○釋曰:雲“不饌於塾上,統於鼎也”者,決下文“羞燔俎在內西塾上”,而在塾上。又云“賓降,反俎於西塾”,至於主婦亞獻訖,直雲賓“燔從如初”,明屍受燔訖,賓亦反俎於西塾上,是互見義也。

    羞燔俎在內西塾上,南順。(南順,於南面取縮執之便也。肝俎在燔東。)

    主人及兄弟如葬服,賓執事者如吊服,皆即位於門外,如朝夕臨位。婦人及內兄弟,服即位於堂,亦如之。(葬服者,《既夕》曰“丈夫ヮ,散帶垂”也。賓執事者,賓客來執事也。)

    [疏]“主人”至“如之”。

    ○注“葬服”至“事也”。

    ○釋曰:自此盡“北面”,論將虞祭於位及衣服之事。雲“葬服者,《既夕》曰丈夫ヮ散帶垂也”者,此唯謂葬日反日中而虞,及三虞時,其後卒哭,即服其故服,是以《既夕》記注云自卒至殯,自啓至葬,主人之禮,其變同。則始虞與葬服同,三虞皆同。至卒哭卒,去無時之哭則依其喪服,乃變麻服葛也。雲“賓執事者,賓客來執事也”者,以其虞爲喪祭,主人未執事,故云賓客來執事也。案下注雲“士之屬官爲其長吊服加麻”,即此經“賓執事者吊服”是也。若然,此士屬官中有命於其君者,是以《特牲》記賓中“有公有司”,鄭注云:“公有司亦士之屬,命於其君者也。”案《曾子問》:“士則朋友奠,不足取於大功以下。”又云:“士祭不足,則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鄭雲:“祭謂虞卒哭時。”以此而言,彼朋友則公有司與此執事一物,以僚友言之,雖屬官,亦爲朋友也。

    祝免,澡葛帶,布席於室中,東面,右幾,降,出,及宗人即位於門西,東面南上。(祝亦執事。免者,祭祝之禮,祝所親也。澡,治也,治葛以爲首及帶,接神宜變也。然則士之屬官爲其長,吊服加麻矣。至於既卒哭,主人變服則除。右幾,於席近南也。)

    [疏]“祝免”至“南上”。

    ○注“祝亦”至“南也”。

    ○釋曰:雲“祝亦執事”者,謂亦上執事也。雲“免者,祭祀之禮,祝所親也”者,案《禮記喪服小記》雲:“緦麻小功,虞卒哭則免。”注云:卒哭,緦麻以上至斬衰皆免。今祝是執事屬吏之等,皆無免法,今與緦以上同著免,嫌其大重,故云祭祀之禮祝所親,而可以受服也。

    宗人告有司具,遂請拜賓,如臨。入門哭,婦人哭。(臨,朝夕哭。)

    [疏]“宗人”至“人哭”。

    ○注“臨朝夕哭”。

    ○釋曰:朝夕哭,祭時門外送賓訖,入門男子、婦人共哭也。

    主人即位於堂,衆主人及兄弟、賓即位於西方,如反哭位。(《既夕》曰:“乃反哭,入門,升自西階東面,衆主人堂下東面,北上。”此則異於朝夕。)

    [疏]“主人”至“哭位”。

    ○注“既夕”至“朝夕”。

    ○釋曰:此明賓將與祭,主人及兄弟等即位之事。雲“如反哭位”,鄭引《既夕》者,證主人等面位之事也。

    祝入門左,北面。(不與執事同位,接神尊也。)

    [疏]“祝入門左北面”。

    ○注“不與”至“尊也”。

    ○釋曰:雲“不與執事同位,接神尊也”者,執事即上兄弟賓即位於西方,如反哭位,皆是執事,故《曾子問》“喪祭不足,則取兄弟”,故云不與執事同位接神尊也。

    宗人西階前北面。(當詔主人及賓之事。)

    [疏]“宗人”至“北面”。

    ○注“當詔”至“之事”。

    ○釋曰:此宗人在堂下,是主人在堂時。若主人在室,宗人即升堂,是以下記雲:“主人在室,則宗人升戶外北面。”注云“當詔主人室事”是也。

    祝盥,升,取苴降,洗之,升,入設於幾東席上,東縮,降,洗觶,升,止哭。(縮,從也。古文縮爲蹙。)

    [疏]“祝盥”至“止哭”。

    ○注“縮從也”。

    ○釋曰:自此盡“哭出復位”,論設饌於神,杖不入於門之事也。案此文陰厭時,“主人倚杖,入,祝從,在左,西面”,下記雲“屍入祝從屍”,注云:“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時,主人倚杖入,祝從之。初時,主人之心尚若親存,宜自親之。今既接神,祝當詔侑屍也。”主人前自西入,向東,在階下未得倚杖於序,今主人在西階,將入室,故倚杖於西序。

    主人倚杖,入,祝從,在左,西面。(主人北旋,倚杖西序乃入。《喪服小記》曰:“虞杖不入於室,杖不升於堂。”然則練杖不入於門,明矣。)贊薦菹醢,醢在北。(主婦不薦,衰斬之服不執事也。《曾子問》曰:“士祭不足,則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疏]“贊薦”至“在北”。

    ○注“主婦”至“下者”。

    ○釋曰:案《特牲》主婦盥於房中,薦兩豆,此主婦不薦,故決之。既引《曾子問》士祭不足則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彼文承奠下,故引之。下卒哭既取大功以下,則齊衰不執事可知。此齊衰不執事,唯爲今時,至於屍入之後,亦執事。兩籩棗、慄,設於會南,至於祭,雖陰厭亦主婦薦,主人自執事也。知者,下記雲“其他如饋食”,案《特牲》雲“主人在右,及佐食舉牲鼎”是也。若大夫已上尊,不執事,故《少牢》雲“主人出迎鼎”,注云:“道之也。”是不執事也。

    佐食及執事盥,出舉,長在左。(舉,舉鼎也。長在左,西方位也。凡事宗人詔之。)鼎入,設於西階前,東面北上,匕俎從設。左人抽扃、,匕,佐食及右人載。(載,載於俎。佐食載,則亦在右矣。今文扃爲鉉。古文爲密。)卒,匕者逆退復位。(復賓位也。)俎入,設於豆東,魚亞之,臘特。(亞,次也。今文無之。)

    贊設二敦於俎南,黍,其東稷。(簋實尊黍也。)

    [疏]“贊設”至“東稷”。

    ○注“簋實尊黍也”。

    ○釋曰:雲“簋實尊黍也”者,以經西黍東稷西上,故云尊黍也。經雲“敦”,注言“簋”者,案《特牲》雲“佐食分簋”,注云:“分簋者,分敦黍於會,爲有對也。敦,有虞氏之器也。周制,士用之,變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從周制耳。”然則此注變敦言簋者,亦謂同姓之士得用簋故也。

    設一於豆南。(,菜羹也。)

    [疏]注“菜羹也”。

    ○釋曰:此對泰是氵音羹。

    佐食出,立於戶西。(饌已也。今文無“於戶西”。)

    [疏]“佐食”至“戶西”。

    ○注“饌已”至“戶西”。

    ○釋曰:“佐食出”者,以無事不可以空立,故出立於戶西。不從今文無“於戶西”三字者,若無,此文不知立之所在,故不從也。

    贊者徹鼎。(反於門外。)祝酌醴,命佐食啓會。佐食許諾,啓會,卻於敦南,復位。(會,合也,謂敦蓋也。復位,出立於戶西。今文啓爲開。)

    [疏]“祝酌”至“復位”。

    ○注“會合”至“爲開”。

    ○釋曰:《特牲》、《少牢》直言酌奠,不言酌醴者,以彼直有酒,故不言酒,是酒可知。此酒、醴兩有,今所奠者醴,故須言醴也。若然,彼單酒,此兩有者,以其同小斂、大斂、朔月遷祖、祖奠、大遣奠等皆酒醴並有,故此虞之喪祭亦兩有,異於吉祭也。

    祝奠觶於南,復位。主人再拜稽首。(復位,復主人之左。)

    [疏]“祝奠”至“稽首”。

    ○注“復位”至“之左”。

    ○釋曰:雲“復主人之左”者,上主人倚杖入,祝從在左,不見祝更有位,故復主人左也。

    祝饗,命佐食祭。(饗,告神饗。此祭,祭於苴也。饗神辭,記所謂“哀子某,哀顯相,夙興夜處不寧”,下至“爾皇祖某甫尚饗”是也。)

    [疏]“祝饗命佐食祭”。

    ○注“饗告”至“是也”。

    ○釋曰:下雲“祝祝卒”,注云:“祝祝者,釋孝子祭辭。”又下文迎屍後,屍墮祭,雲“祝祝,主人拜如初”,此等三者皆有辭。此文饗神引記者,是陰厭饗神辭,下文迎屍上釋孝子辭者,經記無文,案《少牢》迎尸祝孝子辭雲:“孝孫某,敢用柔毛剛鬣,嘉薦,普淖,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此是釋孝子辭。此迎屍上釋孝子辭,宜與彼同。但稱哀爲異,其迎屍後祝辭者,即下記饗辭,雲“哀子某,圭爲而哀薦之,饗”,鄭注云:“饗辭,勸強屍之辭也。”凡吉祭饗屍曰“孝子”。是以《特牲》迎屍後雲“祝饗”,注云:“饗,勸強之也。”其辭取於《士虞記》,則宜云“孝孫某圭爲孝薦之饗”是也。下二虞卒哭,記皆有辭,至彼別釋。

    佐食許諾,鉤袒,取黍稷,祭於苴三,取膚祭,祭如初。祝取奠觶祭,亦如之,不盡,益,反奠之。主人再拜稽首。(鉤袒,如今擐衣也。苴,所以藉祭也。孝子始將納屍以事其親,爲神疑於其位,設苴以定之耳。或曰:苴,主道也。則《特牲》、《少牢》當有主象而無,何乎?)

    [疏]“佐食”至“稽首”。

    ○注“鉤袒”至“何乎”。

    ○釋曰:雲“鉤袒,如今擐衣也”者,經雲鉤袒,若漢時人擐衣以露臂,故云如今擐衣也。雲“孝子始將納屍以事其親,爲神疑於其位,設苴以定之耳”者,案上文祝取苴,降洗,設於幾東者,至此乃祭於苴。下文乃延屍,是孝子迎屍之前用苴,以將納屍,以事其親,爲神疑於其位,故設苴以定之,解預設苴之意也。雲“或曰,苴主道也,則《特牲》、《少牢》當有主象而無,何乎”者,解舊有人云苴主道,似重爲主道然,故鄭破之,雲若是苴爲主道,《特牲》、《少牢》吉祭亦當有主象,亦宜設苴,今而無苴何乎?是鄭以苴爲藉祭,非主道也。若然,此據文有屍而言,將納屍有苴,案下記文無屍者,亦有苴,又《特牲》、《少牢》吉祭無苴,案《司巫》“祭祀則供<匚單>主及{艹租}館”,常祀亦有苴者,以天子諸侯尊者禮備,故吉祭亦有苴,兇祭有苴可知。

    祝祝。卒,主人拜如初,哭,出,復位。(祝祝者,釋孝子祭辭。)

    祝迎屍。一人衰奉篚,哭從屍。(屍,主也。孝子之祭,不見親之形象,心無所繫,立屍而主意焉。一人,主人兄弟。《檀弓》曰:“既封,主人贈而祝宿虞屍。”)

    [疏]“祝迎”至“從屍”。

    ○注“屍主”至“虞屍”。

    ○釋曰:自此盡“如初設”,論迎屍入九飯之事。鄭知“一人衰”是“主人兄弟”者,以主人哭出復位,無從屍之理,又云衰,且非疏遠,故知一人衰是主人兄弟也。引《檀弓》者,證祝隨主人葬,先反,宿虞屍,故得有祝迎屍之事。雲“既封”者,封當爲窆,窆下棺也。

    屍入門,丈夫踊,婦人踊。(踊不同文者,有先後也。屍入,主人不降者,喪事主哀不主敬。)

    [疏]“屍入”至“人踊”。

    ○注“踊不”至“主敬”。

    ○釋曰:雲“踊不同文者,有先後也”者,主人在西序東面,衆兄弟西階下亦東面,婦人堂上當東序,西面,故主人與兄弟見屍先踊,婦人後見屍,故後踊,是有先後。雲“屍入,主人不降者,喪事主哀不主敬”者,決《特牲》、《少牢》屍入,主人皆降立於阼階東,敬屍,故此不降爲主哀。

    淳屍盥,宗人授巾。(淳,沃也。沃屍盥者,賓執事者也。)

    [疏]“淳屍”至“授巾”。

    ○注“淳沃”至“者也”。

    ○釋曰:此直言盥,不言面位,案《特牲》雲:“屍入門左,北面盥,宗人授巾。”上陳器時,水之等在西階之東,合在門左,則以器就,《特牲》注云:“侍盥者執其器就之。”若然,《特牲》設屍盥“在門內之右”,注云:“屍尊不就洗,門內之右,象洗在東。”此虞禮反吉祭,故在西階東。少牢禮異於士禮,故屍盥在西階東,與此虞禮同也。雲“沃屍盥者,賓執事者”也,案上文賓與主人皆在執事之中,既宗人授巾,明沃盥亦賓執事也。

    屍及階,祝延屍。(延,進也,告之以升。)

    [疏]“屍及階祝延屍”。

    ○注“延進”至“以升”。

    ○釋曰:案《特牲》雲“祝延屍”,注云:“延,進也,在後詔侑曰延。”又案《少牢》注云“由後詔相之曰延”,然則延者,皆在後也。若然,記雲“屍稷祝前鄉屍”,又曰“降階還及門,如出戶”,注云:“降階如升時。”以此言之,降在屍前。雲如升者,直取與屍升同,不取後同,故《禮器》“詔侑無方”是也。

    屍升,宗人詔踊如初。(言詔踊如初,則凡踊,宗人詔之。)

    [疏]“屍升”至“如初”。

    ○注“言詔”至“詔之”。

    ○釋曰:雲“言詔踊如初,則凡踊,宗人詔之”者,以其上無宗人詔踊之事,以此宗人詔踊,雲如初,明前踊並明下文踊,皆宗人詔之,故鄭雲“凡”也。

    屍入戶,踊如初,哭止。(哭止,尊屍。)婦人入於房。(闢執事者。)

    [疏]“婦人入於房”。

    ○注“闢執事者”。

    ○釋曰:以其婦人在堂上,執事者由堂東,故闢之入房也。

    主人及祝拜妥屍。屍拜,遂坐。(妥,安坐也。)

    [疏]“主人”至“遂坐”。

    ○釋曰:案《郊特牲》注云:“屍即至尊之,坐或時不自安,則以拜安之。”此亦然。“妥,安坐也”,《爾雅》文。

    從者錯篚於屍左席上,立於其北。(北,席北也。)

    [疏]“從者”至“其北”。

    ○注“北席北也”。

    ○釋曰:此虞禮篚象《特牲》斤俎,斤俎置於席北,明此篚亦在席北,以擬盛屍之饌也。

    屍取奠,左執之。取菹,扌需於醢,祭於豆。祝命佐食墮祭。(下祭曰墮,墮之猶言墮下也。《周禮》曰:“既祭,則藏其墮。”謂此也。今文墮爲綏。《特牲》、《少牢》或爲羞,失古正矣。齊、魯之,謂祭爲墮。)

    [疏]“屍取”至“墮祭”。

    ○注“下祭”至“爲墮”。

    ○釋曰:雲“屍取奠,左執之”者,以右手將墮故也。雲“下祭曰墮”者,以其凡祭皆手舉之,向下祭之,故云下祭曰墮。雲“墮之猶言墮下”者,案《左傳》雲子路“將墮三都”,以三都大高,故墮下之。取墮爲下祭之義,故讀從之。引《周禮守祧職》雲“既祭藏其墮,謂此也”者,謂此墮、祭一也。引之者,證《守祧》同之耳。雲“今文墮爲綏”,又云“《特牲》、《少牢》或爲羞,失古正矣”者,此二字皆非墮下之義,故云失古正也。雲“齊魯之謂祭爲墮”者,齊南魯北謂祭爲墮者,由墮下而祭,因即謂祭爲墮,是鄭從墮不從綏與羞之意也。案《特牲》雲“祝命ソ祭”,注云:“《士虞禮》古文曰:祝命佐食墮祭。《周禮》曰:既祭則藏其墮。墮與ソ讀同耳。今文改ソ皆爲綏,古文此皆爲扌需祭也。”又《少牢》屍將酢主人時,“上佐食以綏祭”,鄭注云:“綏讀爲墮。”此三處經中墮皆不同者,此五字或爲墮,或爲ソ,或爲羞,或爲綏,或爲扌需,此五者鄭既以ソ、綏及羞三者已從墮,復雲古文作扌需,以其《特牲》及此《士虞》皆有扌需祭,故亦兼扌需解。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屍,屍祭之。祭奠,祝祝。主人拜如初。屍嘗醴,奠之。(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

    [疏]“佐食”至“奠之”。

    ○注“如初”至“稽首”。

    ○釋曰:雲“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者,亦如上文,迎屍前祝祝卒也。

    佐食舉肺脊授屍。屍受,振祭,嚌之,左手執之。(右手將有事也。屍食之時,亦奠肺脊於豆。)

    [疏]“佐食”至“執之”。

    ○注“右手”至“於豆”。

    ○釋曰:案《特牲》“祝命爾敦,佐食爾黍稷於席上”,“舉肺脊以授屍,屍受,振祭嚌之”,彼舉肺脊在爾敦後,此舉肺脊在爾敦前者,彼吉祭,吉凶相變故也。雲“右手將有事也”者,爲下文祭、嘗是也。雲“屍食之時,亦奠肺脊於豆”者,解經無奠文。知不執以食卒者,案下文雲“屍卒食,佐食受肺脊實於篚”,在屍手當雲受肺脊,又知在豆者,《特牲》雲“屍實舉於菹豆”是也。案《特牲》屍“乃食食舉”,注云:“舉言食者,明凡解體皆連肉。”《少牢》雲“食舉”,注云:“舉,牢肺正脊也,先飯啖之,以爲道也。”此喪祭不言食舉,亦食舉可知。是以《特牲》注云“肺,氣之主也”,脊正體之貴者,先食啖之,所以道食通氣也。案下文注云“屍不受魚臘,以喪不備味”,則亦不食庶羞矣。

    祝命佐食邇敦。佐食舉黍,錯於席上。(邇,近也。)屍祭、嘗。(右手也。《少牢》曰:“以四祭羊,遂以祭豕,嘗羊。”)

    [疏]“屍祭嘗”。

    ○注“右手”至“羊”。

    ○釋曰:知以右手者,上經雲“佐食舉肺脊授屍,屍受,振祭,嚌之,左手執之”,鄭雲“右手將有事”,指此嘗用右手也。引《少牢》者,證此經嘗祭之時亦用四。案下記雲:“Ρ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有四。”是用四祭之義。

    泰羹氵音自門入,設於南,四豆,設於左。(博異味也。氵音,肉汁也。,切肉也。)

    [疏]“泰羹”至“於左”。

    ○注“博異”至“肉也”。

    ○釋曰:雲“設於南”者,以泰羹氵音未設,故繼而言之,其實觶北留空處,以待泰羹。雲“四豆,設於左”者,案《特牲》“四豆設於左,南上”,雲左者,正豆之左。又《少牢》雲:“上佐食羞,兩瓦豆,有醢,設於薦豆之北。”注云:“設於薦豆之北,以其加也。”言北亦是左也。雲“博異味”者,以其有氵音有故也。

    屍飯,播餘於篚。(不反餘也。古者飯用手,吉時播餘於會。古文播爲半。)

    [疏]“屍飯播餘於篚”。

    ○注“不反”至“爲半”。

    ○釋曰:雲“古者飯用手”者,案《曲禮》雲“無摶飯”,又云“無放飯”,“飯黍毋以箸”,故知古者飯用手。言此者,證播飯去手爲放飯。雲“吉時播餘於會”者可知,故決之。

    三飯,佐食舉,屍受,振祭,嚌之,實於篚。(飯門啖肉,安食氣。)

    [疏]“三飯”至“於篚”。

    ○注“飯”至“食氣”。

    ○釋曰:雲“飯啖肉安食氣”者,以其胳脅骨體連肉,又在三飯之,故云飯啖肉安食氣。

    又三飯,舉胳,祭如初。佐食舉魚、臘,實於篚。(屍不受魚臘,以喪不備味。)

    [疏]“又三”至“於篚”。

    ○注“屍不”至“備味”。

    ○釋曰:雲“屍不受魚臘”者,案經“佐食舉魚臘”,不雲屍受嚌之,明屍不受魚臘可知。雲“以喪不備味”者,案《特牲》三舉魚臘,屍皆振祭嚌之,此佐食舉魚臘,實於篚,屍不嚌,故云喪不備味。

    又三飯,舉肩,祭如初。(後舉肩者,貴要成也。)

    [疏]“又三”至“如初”。

    ○注“後舉”至“成也”。

    ○釋曰:雲“後舉肩者,貴要成也”者,案《禮記祭統》雲“周人貴肩”,故云貴者要成也。要成者,據後食即飽也。

    舉魚、臘俎、俎釋三個。(釋猶遺也。遺之者,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個猶枚也。今俗或名枚曰個,音相近。此臘亦七體,如其牲也。)

    [疏]“舉魚”至“三個”。

    ○注“釋猶”至“牲也”。

    ○釋曰:此經直舉魚臘俎盛於篚,俎釋三個,不言盛牲體者,案下記雲“羹飪升左肩、臂、、肫、胳、脊、脅”七體,此上經佐食,初舉脊,次舉,又舉胳,終舉肩,總舉四體,唯有臂、、肫三者,佐食即當俎釋三個,不復盛牲體,故直舉魚臘而已。雲“遺之者,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此《上曲禮》文,案彼注“歡謂飲食,竭謂衣服”。於此引之並據飲食者,彼注對文,此注散文,則歡與忠通,故總證牲體也。又案《特牲》“釋三個”注云:“謂改饌於西北隅遺之。”與此注不同者,此注亦有改饌之義,又兼有此不盡歡忠之禮。雲“今俗或名枚曰個,音相近”者,經中個人下豎牽俗語,名枚曰個者,人傍著固,字雖不同,音聲相近,同是一個之義。雲“此臘亦七體,如其牲也”者,案下記牲有七體,此臘亦不過特牲體,故云如其牲,言此以對彼。案彼特牲吉祭十一體,是以《特牲》記雲“臘如牲骨”,乃有十一體,與此不同,吉禮異故也。

    屍卒食,佐食受肺脊,實於篚,反黍,如初設。(九飯而已,士禮也。篚猶吉祭之有斤俎。)

    [疏]“屍卒”至“初設”。

    ○注“九飯”至“斤俎”。

    ○釋曰:雲“反黍如初設”者,案上設黍稷在俎南,西黍東稷,次上文佐食舉黍,錯於席上,此屍卒食,故反黍於本處,如初設。雲“九飯而已,士禮也”者,少牢十一飯,諸侯十三飯,天子十五飯,故云九飯士禮也。雲“篚猶吉祭之有斤俎”者,案《特牲》、《少牢》屍舉牲體振祭嚌之,皆加於斤俎,此屍舉牲體振祭嚌之,皆實於篚,故云篚猶吉祭之有斤俎。

    主人洗廢爵,酌酒屍。屍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屍祭酒,嘗之。(爵無足曰廢爵。,安食也。主人北面以酢,變吉也。凡異者皆變吉。古文作酌。)

    [疏]“主人”至“嘗之”。

    ○注“爵無”至“作酌”。

    ○釋曰:自此盡“升堂復位”,論主人初獻屍並獻祝及獻佐食之事。雲“爵無足曰廢爵”者,案下文“主婦洗足爵”,鄭雲:“爵有足,輕者飾也。”則主人喪重,爵無足可知。凡諸言廢者,皆是無足廢敦之類是也。雲“主人北面以酢,變吉也”者,案《特牲》、《少牢》屍拜受,主人西面拜送,與此面相反,故云變吉也。案《特牲》直有主人送拜,雖不見主人面位,約與《少牢》同,皆西面也。雲“凡異者皆變吉”者,案《特牲》雲“主人拜送”,此雲主人答拜;《特牲》雲:“屍卒角,祝受屍角,曰送爵。”此不雲送爵;《特牲》濟肝訖,加於菹豆,此嚌肝訖,加於俎,皆是異於吉時,故云凡異者皆變吉。

    賓長以肝從,實於俎,縮,右鹽。(縮,從也。從,實肝炙於俎也。喪祭進柢。右鹽於俎近北,便屍取之也。縮執俎,言右鹽,則肝鹽並也。)

    [疏]“賓長”至“右鹽”。

    ○注“縮從”至“並也”。

    ○釋曰:雲“縮,從也。從,實肝炙於俎也。喪祭進柢”者,案下記雲“載猶進柢”,柢,本也,謂肝之本,頭進之向屍。雲“右鹽於俎近北,便屍取之也”者,從執俎一頭向屍,據執俎之人左畔有肝,右畔有鹽,西面向屍,屍東面,以右手取肝於俎右畔,扌需鹽於左畔,是以鹽於俎之近北,便屍取之。雲“縮執俎,言右鹽,則肝鹽並也”者,謂俎既縮,執則狹肝,鹽不容相遠,是執俎人右畔有鹽,左畔有肝,故云“並”也。

    屍左執爵,右取肝,扌需鹽,振祭,嚌之,加於俎。賓降,反俎於西塾,復位。(取肝,右手也。加於俎,從其牲體也。以喪不志於味。)

    [疏]“屍左”至“復位”。

    ○注“取肝”至“於味”。

    ○釋曰:復位者,謂賓長也,屍既振肝訖,復西階前衆兄弟之南,東面位。雲“以喪不志於味”者,決《特牲》、《少牢》屍嚌肝訖,加菹豆以近身。此虞禮,屍嚌肝訖,不加於菹豆,而遠加於俎,以同牲體者,以喪志不在於味,故遠身加俎也。若然,《特牲》、《少牢》祝不敢與屍同加於菹豆,嚌肝訖,加於俎,與此屍同者,祝無不在位之嫌,禮窮則同故也。

    屍卒爵,祝受,不相爵。主人拜,屍答拜。(不相爵,喪祭於禮略。相爵者,《特牲》曰:“送爵,皇屍卒爵。”)祝酌授屍,屍以醋主人,主人拜受爵,屍答拜。(醋,報。)

    主人坐祭,卒爵,拜,屍答拜。筵祝,南面。(祝接神,尊也。筵用萑席。)

    [疏]“筵祝南面”。

    ○注“祝接”至“萑席”。

    ○釋曰:上文屍用葦蓆,其祝席經記雖不言,以屍用在喪,故不用萑,今祝宜與平常同,故用萑也。雲“祝接神,尊也”者,解先得獻之事。

    主人獻祝,祝拜,坐受爵,主人答拜。(獻祝,因反西面位。)

    [疏]“主人”至“答拜”。

    ○注“獻祝”至“面位”。

    ○釋曰:雲“獻祝,因反西面位”者,以《少牢》雲主人受酢時,“主人拜受爵,屍答拜,主人西面奠爵”。《特牲》雲“主人拜受角”,雖不言西面,彼注云:“退者,進受爵反位。”則西面也,是吉祭時主人西面,故上注云“北面以酢變吉也”,今至酢及獻祝訖,明因反西面位可知也。

    薦菹醢,設俎。祝左執爵,祭薦,奠爵,興,取肺,坐祭,嚌之,興,加於俎,祭酒,嘗之,肝從。祝取肝扌需鹽,振祭,嚌之,加於俎,卒爵,拜。主人答拜。(今文無扌需鹽。)

    [疏]“薦菹”至“答拜”。

    ○釋曰:此直言“薦菹醢設俎”者,不見薦徹之人,案下文雲“祝薦席徹入於房”,注云:“徹薦席者,執事者。”則此設者亦執事可知。

    祝坐受主人。主人酌獻佐食,佐食北面拜,坐受爵,主人答拜。佐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出,實於篚,升堂,復位。(篚在庭,不復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東面立。)

    [疏]注“篚在”至“面立”。

    ○釋曰:雲“篚在庭”者,此雖無文,約同薦車設遷奠之等也。雲“不復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東西面立”者,上文哭時,主人升堂,西序東面,又上文雲“主人倚杖入”,今升堂復位,不復入室,以其事已,因得取杖復東面位也。

    主婦洗足爵於房中,酌,亞獻屍,如主人儀。(爵有足,輕者飾也。《昏禮》曰:“內洗在北堂,直室東隅。”)

    [疏]“主婦”至“人儀”。

    ○注“爵有”至“東隅”。

    ○釋曰:自此盡“入於房”,論主婦獻屍並獻祝及佐食之事。雲“如主人儀”者,即上主人屍,屍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之等。今主婦亞獻亦然,故云如主人儀也。雲“爵有足,輕者飾也”者,主婦,主人之婦,爲舅姑齊衰,是輕於主人,故爵有足爲飾也。引《昏禮》者,證經洗爵於房中,不言設洗處,宜與《昏禮》同也。

    自反兩籩,棗、慄,設於會南,棗在西。(尚棗,棗美。)

    [疏]“自反”至“在西”。

    ○注“尚棗棗美”。

    ○釋曰:案《特牲》:“宗婦執兩籩,主婦受,設於敦南。”此主婦自反兩籩,不使宗婦者,以喪尚縱,縱,反吉故。然上主人獻,使贊薦菹醢,注云:齊斬之服不執事者。彼爲主人獻,故不使主婦薦,此亞獻,己所有事,故自薦可知。

    屍祭籩、祭酒如初。賓以燔從,如初。屍祭燔、卒爵如初。酌獻祝,籩、燔從,獻佐食,皆如初。以虛爵入於房。(初,主人儀。)

    [疏]“屍祭”至“於房”。

    ○注“初主人儀”。

    ○釋曰:此“屍祭籩”已下,至“籩燔從獻佐食”,皆舉主人獻屍,賓長以肝從,至佐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出,實於篚,並如主人儀,故皆雲“如初”也。

    賓長洗糹意爵,三獻,燔從,如初儀。(糹意爵,口足之有篆文,又彌飾。)

    [疏]“賓長”至“初儀”。

    ○注“糹意爵”至“彌飾”。

    ○釋曰:此一節論賓長終三獻之事。雲“糹意爵,口足之有篆又彌飾”者,案《屨人》糹意是屨之牙底之,縫中之飾,則此爵雲糹意者,亦是爵口足之有飾可知。雲“又彌飾”,以其主婦有足已是有飾,今口足之又加飾也。

    婦人復位。(復堂上西面位,事已,屍將出,當哭踊。)

    [疏]“婦人復位”。

    ○注“復堂”至“哭踊”。

    ○釋曰:自此盡“拜稽顙”,論祭訖送屍,及改饌爲陽厭之事。雲“復堂上西面位”者,上雲主人即位於門外,如朝夕臨位,婦人及內兄弟服,即位於堂亦如之,以下更不見別有婦人位,明覆位者還此位可知。又案《士喪禮》凡臨位,婦人即位於堂南上即面位也。雲“屍將出,當哭踊”者,以哭送,此喪祭故踊,《特牲》吉祭不哭踊,故亦無此復位之事也。

    祝出戶,西面告利成。主人哭,(西面告,告主人也。利猶養也。成,畢也。言養禮畢也。不言養禮畢,於屍嫌。)

    [疏]“祝出”至“人哭”。

    ○注“西面”至“嫌”。

    ○釋曰:雲“西面告,告主人也”者,以處主人東面,故祝西面對而告之。雲“不言養禮畢,於屍嫌”者,若言養禮畢,即於屍中有嫌諷去之。或本作閒音,以養屍事畢,而屍空閒,嫌諷去之。

    皆哭。(丈夫婦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疏]“皆哭”。

    ○注“丈夫”至“哭矣”。

    ○釋曰:言上雲主人哭,則主人之外,緦麻以上,在位者皆哭。故鄭總“丈夫、婦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祝入,屍謖。(謖,起也。祝入而無事,屍則知起矣。不告屍者,無遣尊者之道也。古文謖或爲休。)

    [疏]“祝入屍謖”。

    ○注“謖起”至“爲休”。

    ○釋曰:雲“祝入而無事,屍則知起矣”者,雖不告屍無事,屍亦知無事,禮畢而起矣。雲“不告屍者,無遣尊者之道也”者,謂不告屍以禮畢者,屍尊,若告之,則如發遣尊者,故云不告屍者無遣尊者之道也。

    從者奉篚哭,如初。(初,哭從屍。)祝前屍,出戶,踊如初,降堂,踊如初,出門,亦如之。(前,道也。如初者,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節悲哀同。)

    [疏]“祝前”至“如之”。

    ○注“前道”至“哀同”。

    ○釋曰:案上文屍入門,丈夫踊,婦人踊。屍及階,祝延屍,屍升,宗人詔踊如初。屍入戶,踊如初,故此鄭雲“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節悲哀同”,是以如之,得有三者也。

    祝反,入徹,設於西北隅,如其設也。幾在南,用席。(改設饌者,不知鬼神之節,改設之。庶幾歆饗,所以爲厭飫也。幾在南變古文,明東面。不南面,漸也。,隱也,於隱之處,從其幽ウ。)

    [疏]“祝反”至“用席”。

    ○注“改設”至“幽ウ”。

    ○釋曰:祝反入,謂送屍出門,而反入徹神前之饌,故設於西北隅也。雲“如其設也”者,謂設於西北隅,次第一如奧中東面設。雲“幾在南,變古文”者,上文陰厭時,設几席於室中東面,右幾,今雲幾在南,明其同。必變文者,案《少牢》大夫禮陽厭時南,亦幾在右,此言右幾,嫌與大夫同南面而右幾,故變文雲幾在南,與前在奧同,故云“明東面”也。又以《特牲》雲:“祝筵几於室中,東面。”至於改饌雲:“佐食徹屍薦俎,敦設於西北隅,幾在南。”是與此同也。雲“不南面,漸也”者,以《特牲》東面右幾,今虞爲喪祭,是向吉有漸,故設幾與吉祭同。“,隱也。於隱之處,從其幽ウ”者,謂以席爲障,使之隱,故云隱從其幽ウ也。

    祝薦席,徹入於房。祝自執其俎出。(徹薦席者,執事者。祝薦席,則初自房來。)

    [疏]“祝薦”至“俎出”。

    ○注“徹薦”至“房來”。

    ○釋曰:雲“徹薦席者,執事者”,但祝之薦席,設與徹不言其人,知使執事者,以其主人之士不言官者皆爲之故也。雲“祝薦席,則初自房來”者,以其上文神席在西序下,此祝經記俱不言,今知自房來者,見《公食大夫》記雲“筵出自房”。《昏禮》與《士冠》席皆亦在於房,故比祝席亦自房來,今還於房可知也。

    贊闔牖戶。(鬼神尚居幽ウ,或者遠人乎?贊,佐食者。)

    [疏]“贊闔牖戶”。

    ○注“鬼神”至“食者”。

    ○釋曰:雲“或者遠人者乎”,《禮記郊特牲》文。此鄭玄之義,非直取鬼神居幽ウ,或取遠人之意故也,知是生人之意。雲“贊佐食”者,自上以來行事,唯有祝與佐食,以其雲“祝自執其俎出”,故知闔牖戶者是佐食也。

    主人降,賓出。(宗人詔主人。降,賓則出廟門。)主人出門,哭止,皆復位。(門外未入位。)

    [疏]注“門外未入位”。

    ○釋曰:知是門外位者,以經雲“出門”,乃更雲“皆復位”,明“門外未入位”可知。

    宗人告事畢,賓出,主人送,拜稽顙。(送拜者,明於大門外也。賓執事者皆去,即徹室中之饌者,兄弟也。)

    [疏]“宗人”至“稽顙”。

    ○注“送拜”至“弟也”。

    ○釋曰:雲“送拜者,明於大門外也”者,以其上文雲復位,是殯門外,未出大門,此雲“送拜”,是大門外送拜可知。知“徹室中之饌者兄弟也”者,賓即執事,而云“賓出”,則室中無執事之人,唯有兄弟,故徹室中之饌者兄弟可知也。

    記。虞,沐浴,不櫛。(沐浴者,將祭,自清。不櫛,未在於飾也。唯三年之喪不櫛,期以下櫛可也。今文曰沐浴。)

    [疏]“記虞沐浴不櫛”。

    ○注“沐浴”至“沐浴”。

    ○釋曰:雲“唯三年之喪不櫛,期以下櫛可也”者,經雲不據三年爲主,案下文“班”,而明期以下,虞而沐浴、櫛可也。

    陳牲於廟門外,北首,西上,寢右。(言牲,臘在其中。西上,變吉。寢右者,當升左胖也。臘用於。《檀弓》曰:“既反哭,主人與有司視虞牲。”)

    [疏]“陳牲”至“寢右”。

    ○注“言牲”至“虞牲”。

    ○釋曰:知臘在牲中者,《士虞》唯有一豕,而云“西上”,明知兼免臘得雲西上也。雲“西上,變吉”者,案《少牢》二牲東上,是吉祭東上,今此西上,是變吉也。雲“寢右者,當升左胖也”者,若然,《特牲》臘在東,置於於東首,牲在西,尚右,今虞禮反吉,故寢右升左胖。知“臘用於”者,案《特牲》陳鼎於門外北面,北上,於在南,南順,實獸於其上,東首是也。引《檀弓》者,證虞時有牲之事。

    日中而行事。(朝葬,日中而虞,君子舉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質明。)

    [疏]“日中而行事”。

    ○注“朝葬”至“質明”。

    ○釋曰:雲“辰正”者,謂朝夕日中也,以朝有葬事,故至日中而行虞事也。雲“再虞三虞皆質明”者,以朝無葬事,故皆質明而行虞事,是用朝之辰正也。

    殺於廟門西,主人不視。豚解。(主人視牲不視殺,凡爲喪事略也。豚解,解前後脛脊脅而已,孰乃體解,升於鼎也。今文無廟。)

    [疏]“殺於”至“豚解”。

    ○注“主人”至“無廟”。

    ○釋曰:雲“主人視牲不視殺,凡爲喪事略也”者,案《特牲饋食禮》宗人“告濯具,賓出,主人出,皆復外位”,鄭雲:“爲視牲也。”又曰:“告事畢,賓出,主人拜送,夙興,主人服如初,立於門外東方,南面,視側殺。”然則特牲吉祭,故主人視牲又視殺。今虞爲喪事,故主人視牲不視殺,是其略也。“凡”者,衆辭,但此經與《特牲饋食》不同者,皆爲喪事略,故云凡以廣之。“豚解,解前後脛脊脅而已,孰乃體解,升於鼎也”者,體解下文七體是也。

    羹飪,升左肩、臂、、肫、骼、脊、脅、離肺,膚祭三,取諸左益上,肺祭一,實於上鼎。(肉謂之羹。飪,孰也。脊脅,正脊、正脅也。喪祭略,七體耳。離肺,舉肺也。《少牢饋食禮》曰:“舉肺一,長終肺。祭肺三,皆寸刂。”益,ㄕ肉也。古文曰左股上。此字從肉殳,殳矛之殳聲。)

    [疏]“羹飪”至“上鼎”。

    ○注“肉謂”至“殳聲”。

    ○釋曰:肉謂之羹,《爾雅釋器》文。飪孰,《釋言》文。雲“脊脅,正脊、正脅也”者,案《特牲》注云:“不貶正脊,不奪正也。”然則此爲喪祭,體數雖略,亦不奪正,故知脊脅正脊正脅也。雲“喪祭略,七體耳”者,案《特牲》“屍俎,右肩、臂、、肫、胳,正脊二骨,橫脊、長脅二骨,短脅”,注云:“士之正祭禮九體,貶於大夫,有併骨二,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體數,此所謂放而不致者。”然則此所升唯七體,故云喪祭略七體耳。雲“離肺,舉肺也”者,案《特牲》注云“離猶扌奎也。小而長,午割之,亦不提心,謂之舉肺”是也。引《少牢饋食禮》者,證離肺舉肺之異也。雲“益,ㄕ肉也”者,案《少牢》雲:“雍人倫膚九,實於一鼎。”注云:“倫,擇也。膚,脅革肉擇之取美者。”案下注“今以ㄕ肉貶於純吉”,則此用益爲貶於純吉之事也。雲“古文曰左股上,此字從肉殳,殳矛之殳聲”者,鄭注《儀禮》疊古文從經今文,又說古文解之者,鄭欲兩從故也。但字從肉義可知,而以殳與股不是形人之類,其理未審。

    升魚:專鮒九,實於中鼎。(差減之。)

    [疏]“升魚”至“中鼎”。

    ○注“差減之”。

    ○釋曰:“差減之”者,案《特牲》魚十有五,今爲喪祭略而用九,故云差減之也。

    升臘左胖,髀不升,實於下鼎。(臘七亦體,牲之類。)

    [疏]“升臘”至“下鼎”。

    ○注“臘七亦體牲之類”。

    ○釋曰:雲“臘亦七體牲之類”者,牲,上文升左肩、臂、、肫、胳、脊、脅,是牲之七體。今升臘左胖亦然,《特牲》記雲“臘如牲骨”是也。

    皆設扃,陳之。(嫌既陳乃設局也。今文扃作鉉,古文作密。)

    [疏]“皆設扃陳之”。

    ○注“嫌既”至“作密”。

    ○釋曰:雲“嫌既陳乃設扃也”者,經雲陳三鼎,後言設扃,有嫌,故記人辨之,皆先扃後陳之也。

    載猶進柢,魚進。(猶,猶《士喪》、《既夕》,言未可以吉也。柢,本也。,脊也。今文柢爲胝,古文爲耆。)

    [疏]“載猶”至“進”。

    ○注“猶猶”至“爲耆”。

    ○釋曰:、柢二者,皆變於吉,是以《少牢》雲:“下利升豕,其載如羊,皆進下。”注云:“變於食生也。”又曰“臘一純而俎亦進下”,又曰“魚用鮒十有五而俎,縮載,右首,進腴”,注云:“亦變於食生也。”是皆與此反矣,是變於吉也。雲“猶,猶《士喪》、《既夕》,言未可以吉也”者,雲與吉反,則明與生人同。《士喪禮》小斂雲“皆覆進柢”,注云:“柢,本也。進本者,未異於生也。”至大斂“載魚左首,進,臘進柢”,鄭注云:“亦未異於生也。”又葬奠雲如初,皆未異於生,故記人以猶之。是以《鄉飲酒》、《鄉射》記皆雲“右體進腠”是也。

    祝俎,髀、ㄕ、脊、脅、離肺,陳於階,敦東。(不升於鼎,賤也。統於敦,明神惠也。祭以離肺,下屍。)

    [疏]“祝俎”至“敦東”。

    ○注“不升”至“下屍”。

    ○釋曰:雲“不升於鼎,賤也”者,祝對上屍俎羹飪升於鼎爲貴者也。雲“統於敦,明神惠也”者,案上文饌黍稷二敦於階,西上,是神之黍稷,今陳祝饌於神饌之東,統於神物,明惠由神也。雲“祭以離肺,下屍”者,以共屍祭用肺,祝不用肺,用離肺,故云下屍也。

    淳屍盥,執,西面。執,東面。執巾在其北,東面。宗人授巾,南面。(以盛棄水,爲淺人也。執巾不授,巾卑也。)

    [疏]“淳屍”至“南面”。

    ○注“以”至“卑也”。

    ○釋曰:上經直雲“淳屍盥,宗人授巾”,不雲執與執、執巾及宗人授巾等面位,故記人明之。

    主人在室,則宗人升,戶外北面。(當詔主人室事。)

    [疏]“主人”至“北面”。

    ○注“當詔主人室事”。

    ○釋曰:上經唯言宗人告有司具及詔主人踊,皆堂下之事,今主人入室,宗人當升戶外詔主人,室中之事,故升堂也。

    佐食無事,則出戶,負依南面。(室中尊,不空立。戶牖之謂之依。)

    [疏]“佐食”至“南面”。

    ○注“至中”至“之依”。

    ○釋曰:雲“戶牖之謂之”,此《爾雅》文,謂戶西南面也。

    Ρ,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有四。(苦,苦荼也。,堇類也。乾則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古文苦爲枯,今文或作苄。)

    [疏]“Ρ”至“有四”。

    ○注“苦苦”至“作苄”。

    ○釋曰:案《公食》記三牲具,則牛藿、羊苦、豕薇,各用其一。若一牲者,容兼用其二,是以及特牲一豕,皆雲Ρ,苦薇,是科用其一也。知“,堇類”者,《內則》雲“堇榆”,同爲滑物,故知堇類也。雲“乾則滑”者,以其冬用之,故知乾則滑於堇也。雲“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者,以其秋與夏同有生葵,春初未生者,故春約與冬同,是以經直雲冬,明舉夏以兼秋,舉冬以兼春也。

    豆實,葵菹,菹以西蠃醢。籩,棗,慄擇。(棗慄擇,則菹寸刂也。棗慄擇,則豆不揭,籩有{}也。)

    [疏]“豆實”至“慄擇”。

    ○注“棗”至“{}也”。

    ○釋曰:雲“棗慄擇,則菹寸刂也。棗慄擇,則豆不揭,籩有{}也”者,此雖無正文,案《士喪禮》大斂雲:“豆兩,其實葵菹芋蠃醢,兩籩,無{},布巾,其實慄,不擇,脯四廷。”自大斂後皆雲如初,則葬奠四豆,脾、析、葵、菹,亦長矣,四籩,棗、糗、慄、脯亦不擇也。至此乃雲棗慄擇,則菹亦切矣,豆籩有飾可知。

    屍入,祝從屍。(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時,主人倚杖入,祝從之。初時,主人之心尚若親存,宜自親之。今既接神,祝當詔侑屍也。)

    [疏]“屍入祝從屍”。

    ○注“祝在”至“屍也”。

    ○釋曰:上經陰厭時,主人先祝入戶,至此迎尸祝在主人前,先後有異,故記人明之,是以鄭雲“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時,主人倚杖入,祝從之”也。雲“今既接神,祝當詔侑屍也”者,屍,神象,是以雲既接神祝當詔侑屍。即上祝命佐食爾敦舉黍稷,及祝酌授屍,及祝出告利成,祝入屍謖之等是也。

    屍坐不說屨。(侍神,不敢燕惰也。今文說爲稅。)

    [疏]“屍坐不說屨”。

    ○注“侍神”至“爲稅”。

    ○釋曰:案《鄉飲酒》、《燕禮》之等,凡坐降,說屨乃升坐,今屍雖坐,不說屨者,爲“侍神,不敢燕惰”故也。

    ●卷四十三士虞禮第十四

    屍謖,祝前,鄉屍。(前,道也。祝道屍,必先鄉之,爲之節。)

    [疏]“屍謖祝前鄉屍”。

    ○注“前道”至“之節”。

    ○釋曰:此記屍謖之時,祝前屍之儀也。雲“必先鄉之,爲之節”者,言必先面鄉屍者,爲之節度也。

    還,出戶,又鄉屍。還,過主人,又鄉屍。還,降階,又鄉屍。(過主人則西階上,不言及階,明主人見屍,有之敬。)

    [疏]“還出”至“鄉屍”。

    ○注“過主”至“之敬”。

    ○釋曰:“過主人則西階上,不言及階,明主人見屍,有之敬”者。以其經出戶降階,及門皆指物而言主人者,欲見階上不言,西階而言主人者,欲見主人見屍有之敬,故沒去階名,而云主人也。

    降階,還,及門,如出戶。(及,至也。言還至門,明其無節也。降階如升時,將出門如出戶時,皆還鄉屍也。每將還,必有闢退之容。凡前屍之禮儀在此。)

    [疏]“降階”至“出戶”。

    ○注“及至”至“在此”。

    ○釋曰:言還至門明其無節也者,以經自階已前,皆不言及,從階到門言及者,以其自階到門,其中道遠,故特言及以殊之,是以鄭雲“言還至門,明其無節”,謂無還鄉屍之節也。雲“降階如升時,將出門如出戶時,皆還鄉屍也”,經直雲“及門如出戶”,雖不言降階如升時,以將出門如出戶,明降階如升時,故鄭約出門以明降階也。雲皆還鄉屍者,欲見經還者皆還鄉屍也,謂鄉屍乃前道也。雲“每將還,必有闢退之容”者,闢退即逡巡,謙讓之容貌也。雲“凡前屍之禮儀在此”者,以《儀禮》一部所云,前屍之禮儀在此經爲具悉者。

    屍出,祝反,入門左,北面復位,然後宗人詔降。

    [疏]“屍出”至“詔降”。

    ○釋曰:“屍出,祝反,入門左,北面復位”者,謂祝既送屍出,反入門復位,覆上文祝入門左北面位,故云復位也。雲“然後宗人詔降”者,謂祝復位,宗人乃詔告主人降,以其無事故也。

    屍服卒者之上服。(上服者,如《特牲》士玄端也。不以爵弁服爲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士之妻則宵衣耳。)

    [疏]“屍服卒者之上服”。

    ○注“上服”至“衣耳”。

    ○釋曰:上經直見主人服,不見屍服,故記人明之。雲主服對深衣在下玄端者,案《特牲》經筮日雲主人冠玄端,至祭日“夙興,主人服如初”,是士之正祭服玄端,即是卒者生時所著之祭服,故屍還服之。雲“不以爵弁服爲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者,案《曾子問》:“孔子曰:屍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注云:“爲君屍或弁者,先祖或有爲大夫士者。”彼君之先祖爲士,屍服爵弁,不服玄端者,子孫爲諸侯,先祖屍在中,故先祖爲士者,屍還服助祭於君之服也。雲“士之妻則宵衣耳”者,以其經直雲屍,不辨男女,《士虞》既男女別屍,明經雲屍可以兼男女,故鄭並雲士之妻也。案《特牲》正祭主婦著糹麗笄宵衣,明女屍亦宵衣可知。

    男,男屍。女,女屍,必使異姓,不使賤者。(異姓,婦也。賤者,謂庶孫之妾也。屍配尊者,必使也。)

    [疏]“男男”至“賤者”。

    ○注“異姓”至“也”。

    ○釋曰:虞卒哭之祭,男女別屍,故男女別言之也。雲“異姓,婦也”者,以男無異姓之禮故也。知經雲“必使異姓”者,據與婦爲屍者也。不使同姓與婦爲屍者,屍須得孫列者,孫與祖爲屍,孫婦還與夫之祖姑爲屍,故不得使同姓女爲屍也。雲“賤者謂庶孫之妾也,屍配尊者,必使也”者,男屍先使孫,無孫乃使庶孫。女屍先使孫妻,無孫妻使孫妾,又無妾乃使庶孫妻,即不得使庶孫妾,以庶孫之妾是賤之極者。若然,庶孫妻亦容用之,而鄭雲必使也者,據經不使賤,有孫妻則先用而言,其實容用庶孫妻法也。必知無容用庶孫者,以《曾子問》:“孔子曰:祭成喪者必有屍,屍必以孫,孫幼使人抱之,無孫則取於同姓可也。”彼不言,是容無而用庶。此經男女別屍,據虞祭而言。至卒哭已後,自礻覃已前,喪中之祭皆男女別屍。知者,案《司几筵》雲“每敦一幾”,鄭注云:“雖合葬,及同時在殯,皆異幾。體實不同,祭於廟,同幾,精氣合。”《少牢》吉祭雲“某妃配”是男女共屍,篇末雲“是月也吉祭猶未配”,注云:“是月,是礻覃月也。當四時之祭月則祭,猶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則引《少牢》吉祭妃配之事爲證,明礻覃月不當四時祭月,則不雲某妃配,配則共屍可知。

    無屍,則禮及薦饌皆如初。(無屍,謂無孫列可使者也。殤亦是也。禮,謂衣服即位升降。)

    [疏]“無屍”至“如初”。

    ○注“無屍”至“升降”。

    ○釋曰:自此盡“詔降如初”,論喪祭無屍之事。雲“無屍謂無孫列可使”者,知謂無孫列者,《禮記》雲“無孫則取同姓之”,則大夫士祭先取孫,無孫取同姓之,是有孫列可使,復無同姓之,是無孫列可使者也。雲“殤亦是也”者,《禮記曾子問》雲“祭成喪者必有屍”,明殤死無屍可知。《曾子問》又云宗子直有陰厭,庶殤直有陽厭。是無屍也。雲“禮謂衣服即位升降”者,雖無屍,主人亦如葬所服,即位於西序,及升降與有屍相似。

    既饗,祭於苴,

    [疏]“既饗祭於苴”。

    ○釋曰:雲“既饗”者,正謂祝釋饗神辭,告之使令之,安之。釋饗訖,佐食取黍稷祭於苴。

    祝祝卒。(記異者之節。)

    [疏]“祝祝卒”。

    ○注“記異者之節”。

    ○釋曰:雲“記異者”,謂記無屍者異於有屍何者。有屍,祝釋孝子辭,釋辭訖,爲祝祝卒,別有迎屍已後之事。今無屍者,祝祝卒,饗神訖,無迎屍已後之事。故下文雲“不綏祭”之等,是記異者之節也。

    不綏祭,無泰羹、氵音、、從獻。(不綏,言獻,記終始也。事屍之禮,始於綏祭,終於從獻。綏,當爲墮。)

    [疏]“不綏”至“從獻”。

    ○注“不綏”至“爲墮”。

    ○釋曰:此四事皆爲屍,是以上文有屍者,雲迎屍而入,祝命佐食,綏祭,又泰羹氵音自門入,設於南,四豆,設於左,又屍食之後,主人獻之後,賓長以肝從,主婦亞獻,賓長以燔從,賓長獻後亦如之,無屍闕此四事。自羹已下,三事皆蒙無字解之也。雲“不綏,言獻,記終始也”者,以見經無屍,具陳四事,凡祭禮以獻爲終,舉終以見始,亦得爲義。今不但言獻,記其終始,具言四事者,欲明始於綏祭,終於從獻,故鄭即雲“事屍之禮始於綏祭,終於從獻”者,故具言之。雲“綏當爲墮”者,《周禮守祧職》雲:“既祭,藏其墮。”字爲正,取減爲義。

    主人哭,出復位。(於祝祝卒。)

    [疏]“主人哭出復位”。

    ○注“於祝祝卒”。

    ○釋曰:謂祝祝卒,無屍可迎,既無上四事,主人遂即哭出,復戶外東面位也。

    祝闔牖戶,降,復位於門西,(門西北面位也。)

    [疏]“祝闔”至“門西”。

    ○注“門西北面位也”。

    ○釋曰:鄭此及下注皆雲“復位者,門西北面位”者,據上文“屍出,祝反,入門左,北面復位”也。

    男女拾踊三。(拾,更也。三更踊。)

    [疏]“男女拾踊三”。

    ○注“拾更也三更踊”。

    ○釋曰:凡言“更踊”者,主人踊,主婦踊,賓乃踊,三者三,爲拾也。

    如食。(隱之,如屍一食,九飯之頃也。)

    [疏]“如食”。

    ○注“隱之”至“頃也”。

    ○釋曰:隱之者,謂闔牖戶也,九飯之頃,時節也。

    祝升,止哭,聲三,啓戶。(聲者,噫歆也。將啓戶,警覺神也。今文啓爲開。)

    [疏]“祝升”至“啓戶”。

    ○注“聲者”至“爲開”。

    ○釋曰:雲“聲者,噫歆也”者,若《曲禮》雲:“將上堂,聲必揚。”故云將啓戶,警覺神也。

    主人入,(親之。)

    [疏]“主人入”。

    ○注“親之”。

    ○釋曰:雲“親之”者,啓牖鄉是親之事。主人無事而入者,是主人親至神所恭敬之事也。

    祝從,啓牖鄉,如初。(牖先闔後啓,扇在內也。鄉,牖一名也。如初者,主人入,祝從在左。)

    [疏]注“牖先”至“在左”。

    ○釋曰:雲“牖先闔後啓,扇在內也”者,見上文“闔牖戶”,闔時牖先言,此經上雲主人入,祝從,乃言啓牖,是戶先開,乃啓牖,故須解之扇在內也。雲“鄉牖一名也”者,案《詩》雲“塞鄉堇戶”,注云:“鄉,北出牖也。”與此注不同者,語異義同。北牖名鄉,鄉亦是牖,故云牖一名也。雲“如初者,主人入,祝從入在左”者,鄭以經“如初”之文在“牖鄉”之下,恐人以爲啓牖鄉如初,上既無啓牖鄉之事,明據主人與祝位如初也。

    主人哭,出復位。(堂上位也。)

    [疏]“主人哭出復位”。

    ○注“堂上位也”。

    ○釋曰:案下文雲“宗人詔降如初”,注云:“詔主人降之。”乃降堂,明此“復位”者,復堂上東面位也。

    卒徹,祝、佐食降,復位。(祝復門西北面位,佐食復西方位,不復設西北隅者,重閉牖戶,褻也。)

    [疏]注“祝復”至“褻也”。

    ○釋曰:鄭知祝與佐食位如此者,見上經雲:“主人即位於堂,衆主人及兄弟賓即位於西方。”佐食即賓也,故知佐食言復位,復西方可知。知祝復位,復門西北面位者,上經“祝入門左北面”,注:“不與執事同位,接神尊也。”明此祝復位,復門西北面位可知。雲“不復設西北隅者,重閉牖戶,褻也”者,上經有屍者有陰厭、有陽厭,無闔牖戶之事。今無屍者,陰厭時闔牖戶,今更設饌於西北隅,復更闔牖戶爲褻瀆,故不爲也。

    宗人詔降如初。(初,贊闔牖戶。宗人詔主人降之。)

    [疏]“宗人詔降如初”。

    ○注“初贊”至“降之”。

    ○釋曰:此降謂禮畢降堂也。上經雲“贊闔牖戶,主人降,賓出”,注云:“宗人詔主人降。”彼謂降堂,故鄭知此雲如初,亦如上經詔降也。

    始虞用柔日。(葬之日,日中虞,欲安之。柔日陰,陰取其靜。)

    [疏]“始虞用柔日”。

    ○注“葬之”至“其靜”。

    ○釋曰:自此下盡“哀薦成事”,論初虞、二虞、三虞卒哭,明三者之祭饗神辭及用日不同之事。雲葬之日日中者,上文雲“日中行事”是也。葬用丁亥,是柔日。葬始虞用日中,故云“始虞用柔日”也。

    曰:“哀子某,哀顯相,夙興夜處不寧。(曰,辭也,祝祝之辭也。《喪祭》稱哀顯相,助祭者也。顯,明也。相,助也。《詩》雲:“於穆清廟,肅雍顯相。”不寧,悲思不安。)

    敢用牲剛鬣、(敢,昧冒之辭。豕曰剛鬣。)

    [疏]注“敢昧”至“剛鬣”。

    ○釋曰:“敢,昧冒之辭”者,凡言“敢”者,皆是以卑觸尊,不自明之意,故云昧冒之辭。雲“豕曰剛鬣”者,《下曲禮》文。

    香合、(黍也。大夫士於黍稷之號,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蓋記者誤耳。辭次黍,又不得在薦上。)

    [疏]“香合”。

    ○注“黍也”至“薦上”。

    ○釋曰:案《下曲禮》雲“黍曰香合,粱曰香萁,稷曰明粢”是也。雲“大夫士於黍稷之號,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蓋記者誤耳”者,《曲禮》所云黍稷別號者,是人君法。《特牲》、《少牢》黍稷合言普淖,此別號黍爲香合,下特號稷爲普淖,故知記誤也。雲“辭次黍又不得在薦上”者,依設薦法,先設菹醢,次設俎,後設黍稷。今黍在嘉薦之上,此亦記者之誤,故鄭非之也。若然,俎在後,今牲在黍上者,祭以牲爲主,故先言,非設時在前也。

    嘉薦、普淖、(嘉薦,菹醢也。普淖,黍稷也。普,大也。淖,和也。德能大和,乃有黍稷,故以爲號雲。)

    [疏]“嘉薦普淖”。

    ○注“嘉薦”至“號雲”。

    ○釋曰:言“故以爲號雲”者,鄭以意解之,無正文,故言云“以”疑之。

    明齊溲酒,(明齊,新水也。言以新水溲釀此酒也。《郊特牲》曰:“明水氵兌齊,貴新也。”或曰:當爲明視,爲兔臘也。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今文溲爲叟。)

    [疏]“明齊溲酒”。

    ○注“明齊”至“爲叟”。

    ○釋曰:雲“言以新水溲釀此酒也”者,鄭以溲水邊爲之,與縮字義異,謂以新水漬麴乃溲釀此酒,又引《郊特牲》“明水氵兌齊貴新也”者,彼注云:“氵兌猶清也。五齊濁,之使清,謂之氵兌齊及取明水,皆貴新也。”據彼注,明水則《周禮》司ピ氏所取月中之水,與此明齊新水別。鄭引之者,彼此雖異,引之直取新義是同,故引爲證,非謂爲一物也。雲“或曰當爲明視,謂兔臘也”者,士祭有兔臘,是故或有人作如此說。雲“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者,若以明齊當爲明視,作兔臘解者,應在上與牲爲次,何因退在下。今文又爲稷解者,上已雲普淖兼黍稷,何用又見稷也,故知二者皆非其次也。若然,《特牲》、《少牢》無臘號,以小物略之。

    哀薦事,(始虞謂之事者,主欲其先祖也,以與先祖合爲安。今文曰古事。)

    [疏]“哀薦事”。

    ○注“始虞”至“古事”。

    ○釋曰:雲“虞謂之事者,主欲其先祖也”者,案《公羊傳》文二年雲:“大者何?合祭也。”合先君之主於大廟,故此鄭亦以爲合而言。但三虞卒哭後,乃有祭,始合先祖始虞而已。言者,鄭雲“以與先祖合爲安”,故下文雲“爾皇祖某甫”,是始虞預言之意也。

    爾皇祖某甫。(爾,女也。女,死者,告之以皇祖,所以安之也。皇,君也。某甫,皇祖字也。若言尼甫。)饗!”(勸強之也。)

    再虞,皆如初,日“哀薦虞事”。(丁日葬,則己日再虞,其祝辭異者一言耳。)

    [疏]注“丁日”至“言耳”。

    ○釋曰:“己日再虞”者,以其後虞用剛日,初虞、再虞皆用柔日,始虞用丁日,隔戊日,故知再虞用己日。雲“祝辭異者一言耳”者,一言,或有一句爲一言,若《論語》雲“一言以蔽之,曰思無邪”是也。今此一言,則一字爲一言,謂數一虞雲,再虞雲虞,三虞雲成是也。

    三虞、卒哭、他,用剛日,亦如初,曰“哀薦成事”。(當於祖廟,爲神安於此。後虞改用剛日。剛日,陽也。陽取其動也。士則庚日三虞,壬日卒哭。其祝辭異者,亦一言耳。他,謂不及時而葬者。《喪服小記》曰:“報葬者報虞者,三月而後卒哭。”然則虞卒哭之有祭事者,亦用剛日,其祭無名,謂之他者,假設言之。文不在卒哭上者,以其非常也,令正者自相亞也。《檀弓》曰:“葬日中而虞,弗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日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明日於祖父。”如是虞爲喪祭,卒哭爲吉祭。今文他爲它。)

    [疏]“三虞”至“成事”。

    ○注“當”至“爲它”。

    ○釋曰:鄭雲“當於祖廟,爲神安於此”者,卻解初虞、再虞稱、稱虞之意。今三虞改用剛日,將於祖,取其動義故也。雲“士則庚日三虞,壬日卒哭”者,以其己日爲再虞,後改用剛日,故次取庚日爲三虞也。卒哭亦用剛日,故庚日後降辛日,取壬日爲卒哭。雲“祝辭異者,亦一言耳”者,改虞爲成,是一言也。雲“他謂不及時而葬者”,謂有故及家貧不及三月,因三日殯日,即葬於國北。引《喪服小記》者,彼鄭注云:“報讀爲赴疾之赴。”謂不待三月,因殯日虞,所以安神,以送形而往,迎魂而反,而須安之,故疾虞。三月而後卒哭者,謂卒去無時之哭,鄭雲卒哭待哀殺,故至三月,待尋常葬後,乃爲卒哭祭。雲“然則虞卒哭之有祭事者,亦用剛日”者,以虞卒哭已是剛日,他祭在後,故亦用剛日也。雲“其祭無名,謂之他”者,謂虞卒哭,祥皆有名,此則無名,故謂之他。雲“文不在卒哭上”者,此他祭在卒哭上,今退在卒哭下者,以其非常又非祭故也。引《檀弓》者,證卒哭辭稱成事之義,但卒哭爲吉祭者,喪中自相對,若據二十八月後吉祭而言,礻覃祭已前,總爲喪祭也。若然,此經雲三虞與卒哭,“哀薦成事”明文,而鄭注《檀弓》雲:“卒哭而祭,其辭蓋曰:哀薦成事。”言“蓋”疑之者,以鄭君以前,有人解雲三虞與卒哭同爲一事解之者,鄭故疑卒哭之辭而云蓋也。是以《雜記》雲:“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皆大牢。”鄭注云:“卒哭成事,言皆則卒哭成事,與虞異矣。”是微破前人三虞與卒哭同解者也。

    獻畢,未徹,乃餞。(卒哭之祭,既三獻也。餞,送行者之酒。《詩》雲:“出宿於濟,飲餞於禰。”屍旦將始於皇祖,是以餞送之。古文餞爲踐。)

    [疏]“獻畢未徹乃餞”。

    ○注“卒哭”至“爲踐”。

    ○釋曰:自此盡“不脫帶”,論卒哭之祭未徹,餞屍於寢門外之事。鄭雲“卒哭之祭”者,案上文直雲:“獻畢未徹,乃餞。”不言卒哭,鄭知是卒哭之祭者,以其三虞無餞屍之事,明旦於祖,入廟乃有餞屍之禮,故鄭據卒哭而言。若然,三虞不餞屍者,以其三虞與卒哭同在寢,則在廟,以明旦當入廟,以其易處鄉尊所,故特有餞送屍之禮也。引《詩》者,彼生人餞行人之禮,爲行始,此祭祀餞屍之禮,亦鄉祖廟爲行始。事雖異,餞送飲酒是同,故引爲證也。知“旦將始於皇祖”者,下雲“明日以其班”,鄭雲:“卒哭之明日也。”是明日之旦也。

    尊兩С於廟門外之右,少南。水尊在酒西,勺北枋。(少南,將有事於北。有玄酒,即吉也。此在西,尚兇也。言水者,喪質,無,不久陳。古文С爲廡也。)

    [疏]注“少南”至“廡也”。

    ○釋曰:雲“少南,將有事於北”者,正謂下文雲“屍出門右南面”已下是也。雲“有玄酒,即吉也”者,以其虞祭用醴酒,無玄酒,至卒哭雲如初,則與虞祭同,今至餞屍用玄酒,酒則尋常祭祀之酒,非醴酒,故云即吉也。雲“此在西,尚兇也”者,以其吉祭,祭尊,在房戶之,至於虞,祭尊在室,是兇。今卒哭餞屍,尊在門西,不在門東,是尚兇,故變於吉也。

    洗在尊東南,水在洗東,篚在西。(在門之左又少南。)饌籩豆,脯四廷。(酒宜脯也。古文廷爲挺。)

    有乾肉折俎,二尹縮,祭半尹,在西塾。(乾肉,牲體之脯也。如今涼州烏翅矣。折以爲俎實,優屍也。尹,正也,雖其折之,必使正。縮,從也。古文縮爲蹙。)

    [疏]注“乾肉”至“爲蹙”。

    ○釋曰:雲“涼州烏翅”者,經雲乾肉折俎,則漢時乾脯似之,故鄭以今曉古也。

    屍出,執幾從,席從。(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屍,屍乃出。几席,素幾葦蓆也。以几席從,執事也。)

    [疏]“屍出”至“席從”。

    ○注“祝入”至“事也”。

    ○釋曰:雲“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屍,屍乃出”者,雖餞行飲酒,屍將起之時,祝亦如虞祭,告雲利成,屍乃興以前屍也。知“几席,素幾葦蓆也”者,上經初虞雲“素幾葦蓆”,在西席。至及再虞、三虞,及卒哭皆如初,不見更設几席之文,明同初虞用素幾葦蓆。今卒哭祭,末餞屍於門外,明是卒哭之几席,故知是素幾葦蓆也。

    屍出門右,南面。(俟設席也。)

    [疏]“屍出門右南面”。

    ○注“俟設席也”。

    ○釋曰:知“俟設席”者,屍在門右南面,在坐北立,下即雲設席之事,明俟設席也。

    席設於尊西北,東面。幾在南。賓出,復位。(將入臨之位。《士喪禮》賓繼兄弟“北上,門東,北面西上;門西,北面東上;西方,東面北上”。)

    主人出,即位於門東,少南;婦人出,即位於主人之北,皆西面,哭不止。(婦人出者,重餞屍。)

    [疏]注“婦人出者重餞屍”。

    ○釋曰:婦人有事,自堂及房而已,今出寢門之外,故云“重餞屍”也。

    屍即席坐,唯主人不哭,洗廢爵,酌獻屍,屍拜受。主人拜送,哭,復位。薦脯醢,設俎於薦東,朐在南。(朐,脯及乾肉之屈也。屈者在南,變於吉。)

    [疏]“屍即”至“在南”。

    ○注“朐脯”至“於吉”。

    ○釋曰:雲“主人拜送”者,案上祭雲主人其拜,《特牲》亦云拜送,則拜送吉凶同也。雲“屈者在南,變於吉”者,案《曲禮》雲:“以脯置者,左朐右末。”鄭雲:“屈中曰朐。”則吉時屈者在左,今屍東面而云朐在南,則是凶禮,屈者在右末,頭在左,故云變於吉也。

    屍左執爵,取脯扌需醢,祭之。佐食授嚌。(授乾肉之祭。)

    屍受,振祭,嚌,反之。祭酒,卒爵,奠於南方。(反之,反於佐食。佐食反之於俎。屍奠爵,禮有終。)

    [疏]注“反之”至“有終”。

    ○釋曰:鄭知“反之,反於佐食”者,經雲“佐食授嚌,屍受,振祭,嚌”,嚌訖,而云“反之”,明反與佐食,佐食乃反於俎可知也。雲“屍奠爵,禮有終”者,上經雲三獻屍皆有酢,今餞屍,三獻皆不酢而奠之,是爲禮有終。謂若主人拜送,賓不答拜,亦是禮有終也。

    主人及兄弟踊,婦人亦如之。主婦洗足爵,亞獻,如主人儀,婦人踊如初。賓長洗糹意爵,三獻,如亞獻,踊如初。佐食取俎,實於篚。屍謖,從者奉篚哭從之。祝前,哭者皆從,及大門內,踊如初。(男女從屍,男由左,女由右。及,至也。從屍不出大門者,由廟門外無事屍之禮也。古文謖作休。)

    [疏]注“男女”至“作休”。

    ○釋曰:鄭知“男女從屍,男由左,女由右”者,約上文男子在南,婦人在北,南爲左,北爲右,因從此位便,故知男子由左,婦人由右也。雲“從屍不出大門者,由廟門外無事屍之禮也”者,在廟以廟爲限,在寢門外以大門爲限。正祭在廟,廟門外無事屍之禮,今餞屍在寢門外,則大門外無事屍之禮,故鄭舉正祭況之。從屍不出大門外,取正祭比之,故注云由廟門外無事屍之禮也。

    屍出門,哭者止。(以餞於外,大門猶廟門。)

    [疏]“屍出門哭者止”。

    ○注“以餞”至“廟門”。

    ○釋曰:鄭意所以屍出大門,哭者便止者,正以餞於寢門,以大門爲限,似事屍在廟門爲限,故鄭雲“大門猶廟門”也。

    賓出,主人送,拜稽顙。(送賓,拜於大門外。)

    [疏]“賓出”至“稽顙”。

    ○注“送賓”至“門外”。

    ○釋曰:上從屍不出大門者,有事屍限,故不出大門送之。送賓於大門外自是常禮,故云“送賓拜於大門外”。但禮有終,賓無答拜之禮也。

    主婦亦拜賓。(女賓也。不言出,不言送,拜之於闈門之內,闈門如今東西掖門。)

    [疏]“主婦亦拜賓”。

    ○注“女賓”至“掖門”。

    ○釋曰:上主人送男賓,故知此主婦拜女賓也。雲“不言出,送拜之於闈門之內”者,決上文男主拜男賓,言出送,此明主婦送女賓於門之內。以其婦人送迎不出門,見兄弟不逾閾故也。雲“闈門如今東西掖門”者,案《爾雅釋宮》雲:“宮中之門謂之闈。”則闈門在宮內。漢時宮中掖門在東西,若人左右掖,故舉以爲況也。

    丈夫說帶於廟門外。(既卒哭,當變麻,受之以葛也。夕日,則服葛者爲期。今文說爲稅。)

    [疏]“丈夫”至“門外”。

    ○注“既卒”至“爲稅”。

    ○釋曰:雲“既卒哭,當變麻,受之以葛也”者,《喪服》鄭注云:“大夫以上虞而受服,士卒哭而受服。”士亦約此文而言也。雲“夕日則服葛者爲期”者,今日爲卒哭祭,明旦爲,前日之夕,爲祭之期,變麻服葛,是變重從輕。明旦亦得變,不要夕期之時變之。夕時言變麻服葛者,鄭云爲期,亦因期即變之,使賓知變節故也。

    入徹,主人不與。(入徹者,兄弟大功以下。言主人不與,則知丈夫、婦人在其中。古文與爲豫。)

    [疏]“入徹主人不與”。

    ○注“入徹”至“爲豫”。

    ○釋曰:鄭知入徹是大功以下者,見《曾子問》雲:“士祭不足,則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經雲入徹主人不與,明取大功、小功、緦麻之等入徹也。雲“言主人不與則知丈夫婦人在其中”者,上文直言丈夫說,不辨親疏,下文婦人脫首,不辨齊衰婦人,此雲入徹據大功以下,則此文入徹,主人不與之中,丈夫、婦人兼有可知。以其平常祭時,諸宰君婦廢徹不遲,則兇祭丈夫、婦人亦在,但齊斬不與徹耳。

    婦人說首,不說帶。(不說帶,齊斬婦人帶不變也。婦人少變而重帶,帶,下體之上也。大功、小功者葛帶,時亦不說者,未可以輕文變於主婦之質。至,葛帶以即位。《檀弓》曰:“婦人不葛帶。”)

    [疏]“婦人”至“說帶”。

    ○注“不說”至“葛帶”。

    ○釋曰:知“齊斬婦人帶不變也”者,案《喪服小記》雲“齊衰帶惡笄以終喪”,鄭雲:“有除無變。”舉齊衰則斬衰帶不變可知。齊斬帶不變,則大功以下變可知。雲“婦人少變”者,以其男子既葬,首腰帶俱變,男子陽多變,婦人既葬,直變首,不變帶,故云少變也。雲“而重帶,帶,下體之上也”者,對男子陽,重首,在上體,婦人陰,重腰,腰是下體,以重下體,故帶不變也。雲“大功小功者葛帶”者,案《大功章》雲:“布衰裳、牡麻纓、布帶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又案《小功章》雲:“布衰裳,澡麻帶五月者。”二者章內皆男女俱陳,明大功、小功婦人皆葛帶可知。雲“時亦不說者,未可以輕文變於主婦之質”者,變是文,不變是質,不可以大功以下輕服之文變主婦重服之質,故經直見主婦,不見大功以下也。雲“至,葛帶以即位”者,此鄭解大功以下,雖夕時未變麻服葛,至日亦當葛帶即位也。知大功以下夕時未變麻服葛者,以其與主婦同在廟門外,主婦不變,大功以下亦不變。若然,夕時不變,夕後入室可以變,故至旦以葛帶即位也。引《檀弓》者,亦證齊衰婦人不葛帶之事。

    無屍,則不餞,猶出,几席設如初,拾踊三。(以餞屍者本爲送神也。丈夫、婦人亦從几席而出。古文席爲筵。)

    [疏]“無屍”至“踊三”。

    ○注“以餞”至“爲筵”。

    ○釋曰:自此至“賓出”,論卒哭祭無屍可餞之事。雲“几席設如初”者,雖無屍,送神不異,故云如初,故鄭雲“餞屍者本爲送神也”。雲“丈夫婦人亦從几席而出”者,以其雲“出,几席設如初”,即雲“拾踊三”,明在門外有屍行禮之處,即如丈夫、婦人從几席出可知。言“亦”者,亦餞屍之時也。

    哭止,告事畢,賓出。

    死三日而殯,三月而葬,遂卒哭。(謂士也。《雜記》曰:“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此記更從死起,異人之,其義或殊。)

    [疏]“死三”至“卒哭”。

    ○注“謂士”至“或殊”。

    ○釋曰:自此盡“他辭一也”,論記人所記,其義或殊,是以更有此文也。雲“遂卒哭”,不言三虞者,是記人略言之。注云“謂士也”者,以其此篇是士虞,故知三日、三月據士而說。引《雜記》者,見大夫已上與士異者,以其《王制》大夫、士同有三日而殯,三月而葬之文。《雜記》雲大夫亦同三月而葬,卒哭。則士雲三月,大夫五月,卒哭之月不同者,《曲禮》雲“生與來日,死與往日”,鄭雲:“與猶數也。生數來日,謂成服杖以死來日數也。死數往日,謂殯斂以死日數也。大夫以上皆以來日數。”若然,士雲三日殯,三月葬,皆通死日死月數。大夫以上,殯葬皆除死日死月數,是以士之卒哭得葬之三月內。大夫三月葬,除死月,通死月則四月。大夫有五虞,卒哭在五月,諸侯已上以義可知。雲“此記更從死起,異人之,其義或殊”者,上已論虞卒哭,此記更從始死記之,明非上記人是異人之,其辭或殊,更見記之事,其實義亦不異前記也。

    將旦而,則薦。(薦謂卒哭之祭。)

    [疏]“將旦而則薦”。

    ○注“薦謂卒哭之祭”。

    ○釋曰:謂卒哭之祭,日將旦而,則薦,薦謂卒哭之祭。雲“則薦”者,記人見卒哭之祭爲而設,故連文雲“將旦而”,則爲此卒哭而祭也。

    卒辭曰:“哀子某,來日某,齊爾於爾皇祖某甫。尚饗!”(卒辭,卒哭之祝辭。齊,升也。尚,庶幾也。不稱饌,明主爲告也。今文齊爲齊。)

    [疏]“卒辭”至“尚饗”。

    ○注“卒辭”至“爲齊”。

    ○釋曰:雲“卒辭,卒哭之祝辭”者,謂迎屍之前,祝釋孝子辭云爾,雲“不稱饌”,明主爲告也者。但卒哭之祭,實有牲饌而不稱者,以其卒哭祭,主爲告神,將附於祖而設牲饌,故不言也。

    女子,曰:“皇祖妣某氏。”(女孫附於祖母。)

    [疏]“女子”至“某氏”。

    ○注“女孫於祖母”。

    ○釋曰:此女子謂女未嫁而死,或出而歸,或未廟見而死,歸葬女氏之家,既葬於祖母也。

    婦,曰:“孫婦於皇祖姑某氏。”(不言爾,曰孫婦,婦差疏也。今文無某氏。)

    [疏]注“不言”至“某氏”。

    ○釋曰:此對上文孫於祖,而云於爾皇祖某甫。此則不曰爾,而變曰孫婦,婦差疏,故不云爾也。若然,上女子亦不云爾者,文承孫下,云爾可知。直言其皇祖妣,異者耳。

    其他辭,一也。(來日某,齊,尚饗。)

    [疏]“其他辭一也”。

    ○注“來日”至“尚饗”。

    ○釋曰:他辭一者,正謂來日某齊尚饗,女子及孫婦皆有此辭,故云“其他辭,一也”。其,女子云:來日某齊爾於爾皇祖妣某氏尚饗。其孫婦雲:來日某齊孫婦於皇祖姑某氏尚饗。

    饗辭曰:“哀子某,圭爲而哀薦之。饗!”(饗辭,勸強屍之辭也。圭,也。《詩》曰:“吉圭爲飠喜。”凡吉祭饗屍,曰孝子。)

    [疏]“饗辭”至“之饗”。

    ○注“饗辭”至“孝子”。

    ○釋曰:“饗辭,勸強屍之辭也”者,案《特牲禮》迎屍入室,“屍即席坐,主人拜妥屍,屍答拜,執奠,祝饗”,鄭雲:“勸強之也。其辭引此《士虞》記,則宜云:孝孫某圭爲孝薦之饗。”當此時爲之。“凡吉祭饗屍,曰孝子”者,此一辭說三虞卒哭勸屍辭,若及練祥,吉祭其辭亦用此,但改哀爲孝耳,故鄭雲“凡”以該之也。

    明日,以其班。(卒哭之明日也。班,次也。《喪服小記》曰:必以其昭穆,亡則中一以上。凡已,復於寢。如既,主反其廟,練而後遷廟。古文班或爲辨,辨氏姓或然,今文爲胖。)

    [疏]“明日以其班”。

    ○注“卒哭”至“爲胖”。

    ○釋曰:引《喪服小記》者,彼解中猶也,一以上祖又祖。孫祖爲正,若無祖,則於高祖,以其必以昭穆,孫與祖昭穆同,故。一以上取昭穆相當者,若婦則於夫之所之妃,無亦一以上,若妾,亦於夫之所之妾,無則易牲女君也。雲“凡已,復於寢,如既,主反其廟”者,案文二年《公羊》雲:“大事者何?大也。大者何?合祭也。毀廟之主,陳於大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於太祖。”又案《曾子問》雲天子諸侯既祭,“主各反其廟”,今於廟,已,復於寢。若大夫士無木主,以幣主其神。天子諸侯有木主者,以主祭訖,主反於寢,如祭訖,主反廟相似,故引爲證也。雲“練而後遷廟”者,案文二年《經》雲:“丁丑,作僖公主。”《梁傳》雲:“作僖公主,譏其後也。作主壞廟有時日,於練焉壞廟。壞廟之道,易檐可也,改塗可也。”是練而遷廟,引之者,證練乃遷廟,遷於寢。案《左氏》僖公三十三年傳雲:“凡君薨,卒哭而。而作主,特祀於主,嘗於廟。”服注云:“特祀於主,謂在寢、嘗、於廟者,三年喪畢,遭、嘗則行祭,皆於廟。”言遭、嘗乃於廟,則自三年已前,未得遷於廟而祭。此賈、服之義,不與鄭同。案《春官鬯人職》雲“廟用卣”,鄭注云:“廟用卣者,謂始時,自饋食始。”以此言之,鄭義若於三年後,四時當祭在廟,用彝盛鬱,必用卣中尊獻象等,以盛鬯酒而已。故鄭取《梁》練而遷廟,特祀新死者,於廟故用卣也。若然,唯祭與練祭,祭在廟,祭訖,主反於寢,其大祥與礻覃祭,其主自然在寢祭之。案下文礻覃月,逢四時吉祭之月,即得在廟祭,旦未配而已。又《玄鳥》詩鄭注云:“君喪三年,既畢於其廟,而後祭於大祖,明年春,於羣廟。”若如此言,則三年喪畢,更有特者。鄭意除練時特,三年喪畢更有此特之禮也。

    沐浴、櫛、搔翦。(彌自飾也。搔當爲爪。今文曰沐浴。搔翦或爲蚤扌前,扌前或爲。)

    [疏]“沐浴櫛搔翦”。

    ○注“彌自”至“爲”。

    ○釋曰:雲“彌自飾也”者,上文“虞沐浴不櫛”注云:“自潔清。不櫛,未在於飾。”鄭雖不言不在於飾,沐浴少飾,今時櫛,是彌自飾也。

    用專膚爲折俎,取諸ㄕ益。(專猶厚也。折俎,謂主婦以下俎也。體盡人多,折骨以爲之。今以ㄕ益,貶於純吉。今文字爲折俎,而說以爲斤俎,亦已誣矣。古文ㄕ益爲頭嗌也。)

    [疏]“用專”至“ㄕ益”。

    ○注“專猶”至“嗌也”。

    ○釋曰:雲“折俎謂主婦以下俎”者,鄭知折俎是主婦以下俎者,《特牲》記雲“主俎,觳折,佐食俎,觳折”,《少牢》雲“主婦俎折”是也。

    其他如饋食。(如特牲饋食之事。或雲以左胖虞,右胖,今此如饋食,則屍俎、斤俎皆有肩臂,豈複用虞臂乎?其不然明矣。)

    [疏]“其他如饋食”。

    ○注“如特”至“明矣”。

    ○釋曰:雲“如特牲饋食之事”者,知不如士虞饋食禮者,虞不致爵,則夫婦無俎矣。上文有俎則時夫婦致爵,以時變麻服葛,其辭稱孝,夫婦致爵與特牲同,故云如特牲饋食之事也。“或雲以左胖虞,右胖”者,當鄭君時,有人解者雲虞祭與祭共用一牲,各用一胖,以左胖爲虞祭,右胖爲祭,不是,故鄭破之雲,今此經雲“如饋食”,謂如特牲饋食之禮,屍俎用右胖,解之主人俎左臂,左胖之臂以爲虞祭,主人豈得復取虞時左胖之臂而用之乎?明不然矣。

    用嗣屍。(虞尚質,未暇筮屍。)

    [疏]“用嗣屍”。

    ○注“虞”至“筮屍”。

    ○釋曰:言“用嗣屍”,則從虞以至祭,唯用一屍而已。雲“虞尚質,未暇筮屍”者,以其哀未殺,故云尚質,未暇筮屍。若然,練祥則筮屍矣,故《喪服小記》雲“練筮日筮屍”,大祥筮屍可知。是以鄭上文注云:“餞屍,旦將始於皇祖。”是用一屍也。

    曰:“孝子某,孝顯相,夙興夜處,小心畏忌,不惰其身,不寧。(稱孝者,吉祭。)

    [疏]注“稱孝者吉祭”。

    ○釋曰:對虞時稱哀。案《檀弓》虞爲喪祭,卒哭爲吉祭。卒哭既爲吉祭,在卒哭後,亦是吉祭,故鄭以吉祭言之也。

    用尹祭、(尹祭,脯也。大夫士祭無雲脯者。今不言牲號而云尹祭,亦記者誤矣。)

    [疏]“用尹祭”。

    ○注“尹祭”至“誤矣”。

    ○釋曰:鄭知尹祭是脯者,《下曲禮》雲:“脯曰尹祭。”故知也。但《曲禮》所云是天子諸侯禮用脯號,案《特牲》、《少牢》無雲用脯者,故云“大夫士祭無雲脯”者。唯上餞屍有脯,此非餞屍,“今不言牲號而云尹祭,亦記者誤也”,以其上文初虞雲“敢用牲剛鬣”,今不言牲號而云尹祭,是記人誤。雲“亦”者,亦上香合也。

    嘉薦、普淖、普薦、溲酒,(普薦,羹。不稱牲,記其異者。今文溲爲叟。)

    [疏]注“普薦”至“爲叟”。

    ○釋曰:知普薦是羹者,案上文虞禮及特牲皆雲“祝酌奠於南”,則在酒前而設,此亦普薦在酒上,故知也。但虞禮一,此雲饋食,則與特牲同二,故云“普薦”也。雲“不稱牲,記其異”者,對與初虞之等稱牲,但記其異,雖不說牲之號,有號可知也。若然,雲記其異者,所以嘉薦、普淖、普薦、溲酒與前不異,記之,以其普薦與前異,將言設薦在普淖後,溲酒前,故並言其次耳。

    爾皇祖某甫,以齊爾孫某甫。尚饗!”(欲其合,兩告之。《曾子問》曰:“天子崩,國君薨,則祝取羣廟之主而藏諸祖廟,禮也。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然則士之皇祖,於卒哭亦反其廟。無主,則反廟之禮未聞,以其幣告之乎?)

    [疏]“爾”至“尚饗”。

    ○注“欲其”至“之乎”。

    ○釋曰:雲“欲其合,兩告之”者,欲使死者於皇祖,又使皇祖與死者合食,故須兩告之。是以告死者曰“爾皇祖某甫”,謂皇祖曰“齊爾孫某甫”,二者俱饗,是其兩告也。引《曾子問》者,案彼鄭注:“象有凶事者聚也。”雲“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者,至須得祖之木主,以孫祭故也。天子諸侯有木主,可言聚與反廟之事,大夫無木主,聚而反之,故云“無主,則反廟之禮未聞”。雲“以其幣告之乎”者,《曾子問》雲:“無遷主將行,以幣帛爲主命。”此大夫士,或用幣以依神而告使聚之,無正文,故云“乎”以疑之。

    期而小祥,(小祥,祭名。祥,吉也。《檀弓》曰:“歸祥肉。”古文期皆作基。)

    [疏]“期而小祥”。

    ○注“小祥”至“作基”。

    ○釋曰:自以後,至十三月小祥,故云期而小祥。引《檀弓》者,彼謂顏回之喪,饋祥肉於孔子而言。彼雲饋,今雲歸者,饋即歸也,故變文言之。引之者,證小祥是祭,故有肉也。

    曰:“薦此常事。”(祝辭之異者。言常者,期而祭,禮也。古文常爲祥。)

    [疏]“曰薦此常事”。

    ○注。祝辭之異者,謂小祥辭與虞之辭有異。異者,以虞之祭非常,一期天氣變易,孝子思之而祭,是其常事,故祝辭異也。雲“期而祭,禮也”者,《喪服小記》文。案彼雲:“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爲除喪也。”注云:“此謂練祭也。禮,正月存親,親亡至今而期,期則宜祭,期天道一變,哀惻之情益衰,衰則宜除,不相爲也。”以是謂小祥祭,謂常事也。

    又期而大祥,曰:“薦此祥事。”(又,復也。)

    [疏]“又期”至“祥事”。

    ○注“又復也”。

    ○釋曰:此謂二十五月大祥祭,故云復期也。變言“祥事”,亦是常事也。

    中月而礻覃。(中猶也。礻覃,祭名也。與大祥一月。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礻覃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古文礻覃或爲導。)

    [疏]“中月而礻覃”。

    ○注“中猶”至“爲導”。

    ○釋曰:知與大祥一月,二十七月礻覃。徙月樂,二十八月復平常,正作樂也。雲“礻覃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者,礻覃月得無所不佩,又於礻覃月將鄉吉祭,又得樂懸,故云平安意也。但至後月,乃是即吉之正也。

    是月也,吉祭,猶未配。(是月,是礻覃月也。當四時之祭月則祭,猶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少牢饋食禮》:“祝祝曰:孝孫某,敢用柔毛、剛鬣、嘉薦、普淖,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

    [疏]“是月”至“未配”。

    ○注“是月”至“尚饗”。

    ○釋曰:謂是礻覃月,礻覃祭仍在寢,此月當四時吉祭之月,則於廟行四時之祭,於羣廟而猶未得以某妃配,哀未忘,若喪中然也。言“猶”者,如祥祭以前,不以妃配也。案《禮記》雲:“吉事先近日,喪事先遠日。”則大祥之祭,仍從喪事,先用遠日,下旬爲之。故《檀弓》雲:“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注:“逾月且異旬也。”祥亦凶事,先遠日。案此礻覃言澹然平安,得行四時之祭,則可從吉事先近日,用上旬爲之。若然,二十七月上旬行礻覃祭於寢,當祭月即從四時祭於廟,亦用上旬爲之。引《少牢禮》者,證礻覃月吉祭未配,後月吉如《少牢》,配可知也。

    ●卷四十四特牲饋食禮第十五

    [疏]《特牲饋食禮》第十五。

    ○鄭《目錄》雲:“特牲饋食之禮,謂諸侯之士祭祖禰,非天子之士,而於五禮屬吉禮。”

    ○釋曰:鄭知非天子之士而云“諸侯之士”者,案《曲禮》雲:“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彼天子大夫、士,此《儀禮》特牲、少牢,故知是諸侯大夫、士也。且經直雲“其皇祖某子”,不雲“考”,鄭雲“祖禰”者,《祭法》雲:“士二廟,官師一廟。”官師謂中下之士,祖禰共廟,亦兼祭祖,故經舉祖兼有禰者,鄭達經意祖禰俱言也。若祭無問一廟、二廟,皆先祭祖,後祭禰,是以文二年《左傳》雲:“文武不先不窟。”子不先父是也。若祭無問尊卑,廟數多少,皆同日而祭畢,以此及少牢,唯筮一日,明不別日祭也。

    特牲饋食之禮。不諏日。(祭祀自孰始,曰饋食。饋食者,食道也。諏,謀也。士賤職褻,時至事暇,可以祭,則筮其日矣。不如《少牢》大夫先與有司於廟門諏丁已之日。今文諏皆爲詛。)

    [疏]“特牲饋食之禮不諏日”。

    ○注“祭祀”至“爲詛”。

    ○釋曰:自此至“事畢”,論士將筮日之事。雲“祭祀自孰始,曰饋食。饋食者,食道也”者,案《檀弓》雲:“飯用米貝,弗忍虛也。不用食道,用美焉爾。”鄭注云:“食道褻米貝美。”若然,食道是生人飲食之道,孝子於親,雖死事之若生,故用生人食道饋之也,此釋經不言祭祀而言饋食之意耳。雲祭祀自孰始者,欲見天子諸侯饋食已前,仍有灌鬯、朝踐、饋獻之事,但饋食見進黍稷。雲饋孰見牲體,而言天子諸侯堂上朝踐、饋獻後,迎屍於堂,亦進黍稷牲體,其犬、豕、牛、羊亦孰之,同節也。雲“士賤職褻,時至事暇,可以祭,則筮其日矣”者,此解經不諏日,謂不如大夫以上,預前十日與臣諏日而筮之,是以鄭雲“不如《少牢》大夫先與有司於廟門諏丁巳之日”也。凡士言“不”者,對大夫以上爲之,此士言不諏日;《少牢》大夫諏日。《士喪禮》月半不殷奠則大夫已上殷奠。如此之類,皆是也。鄭雲時至事暇可以祭者,若祭時至,有事不得暇,則不可以私廢公故也。若大夫已上尊,時至,唯有喪故不祭,自餘吉事皆不廢祭,若有公事及病,使人攝祭。故《論語》孔子云:“吾不與祭,如不祭。”注云:“孔子或出或病,不自親祭,使攝者爲之,不致肅敬,於心與不祭同。”又《祭統》雲:“是故君子之祭也,必身親進之。”有故,則使人可也。雖使人也,君不失其義者,君明其義故也。是君大夫有病,故皆得使人攝祭。若諸侯有朝會之事,則不得使人攝。故《王制》雲:“諸侯礻勺則不,則不嘗,嘗則不,則不礻勺。”鄭注云:“虞夏之制,諸侯歲朝,廢一時祭。”又《明堂位》雲“是故夏礻勺、秋嘗、冬”,鄭注云:“不言春祠,魯在東方,王東巡守以春,或闕之。”是諸侯朝會不得攝,以諸侯禮大故也。案桓八年《經》書:“正月已卯,。”《公羊傳》雲:“者何?冬祭也。春曰祠,夏曰礻勺,秋曰嘗,冬曰。常事不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譏亟也,亟則黷,黷則不敬。君子之祭也,敬而不黷,疏則怠,怠則忘。士不及茲四者,則冬不裘,夏不葛。”何休雲:禮本下,爲士制四者,士有公事,不得及茲四時祭者,則不敢美其衣服。若然,則士不暇不得祭,又不得使人攝。大夫已上有公事,乃有攝可知。

    及筮日,主人冠端玄,即位於門外,西面。(冠端玄,玄冠、玄端。下言玄者,玄冠有不玄端者。門謂廟門。)

    [疏]“及筮”至“西面”。

    ○注“冠端”至“廟門”。

    ○釋曰:雲“冠端玄,玄冠、玄端,下言玄者,玄冠有不玄端”者,不玄端則朝服,下記雲“助祭者朝服”,不著玄端故也。若然,玄端一冠,冠兩服也。對文則玄端有裳、玄裳、黃裳、雜裳,若朝服,緇布衣而素裳。但六入爲玄,七入爲緇,大判言之。緇衣亦名玄,是以散文言之,朝服亦名玄端。故《論語》雲“端章甫”,鄭雲:“端,玄端也。諸侯日視朝之服。”以端是正幅,非直服稱端,六冕亦有端稱。故《禮記》魏文侯曰:“吾端冕而聽古樂,則唯恐臥。”是冕服正幅亦名端也。雲“門謂廟門”,知者,《士冠禮》雲“筮於廟門”,爲冠禮筮尚在廟門,此爲祭廟,筮在廟門可知。若然,《士冠》言廟非祭,恐不在廟,故言廟。此不言廟者,爲祭廟筮可知,不須言廟也。

    子姓兄弟如主人之服,立於主人之南,西面北上。(所祭者之子孫,言子姓者,子之所生。小宗祭,而兄弟皆來與焉。宗子祭,則族人皆侍。)

    [疏]“子姓”至“北上”。

    ○注“所祭”至“皆侍”。

    ○釋曰:雲“子姓者,子之所生”者,案鄭注《喪大記》雲:“姓之言生也。”雲子之所生,則孫是也。雲“小宗祭而兄弟皆來與焉”者,案《喪服小記》雲:“繼別爲宗,繼禰者爲小宗。”鄭注云:“小宗有四:或繼高祖,或繼曾祖,或繼祖,或繼禰。皆至五世則遷。”若然,繼禰者,長者爲小宗,親弟等雖異宮,皆來祭;繼祖者,從父昆弟皆來祭;繼曾祖者,從祖昆弟皆來祭;繼高祖者,族祖昆弟皆來祭。是皆據小宗而言也。雲“宗子祭則族人皆侍”者,此鄭據《書傳》而言,案《書傳康誥》雲天子有事,諸侯皆侍,尊卑之義。注云:“事謂祭祀。”又云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終日,大宗已侍於賓奠,然後燕私。注云:“謂卿大夫以下。宗室,大宗之家。”引《禮記》別子爲祖,繼別爲大宗,繼禰爲小宗,賓寮友,助祭者。若然,大宗子祭,一族之內皆來助祭。引之者,證經子姓兄弟,若據小宗有服者,若據大宗兼有絕服者也。

    有司羣執事如兄弟服,東面北上。(士之屬吏也。)

    [疏]“有司”至“北上”。

    ○注“士之屬吏也”。

    ○釋曰:雲“如兄弟服”者,如主人冠端玄。《左傳》雲“士有隸子弟”,謂此言爲屬吏而已。

    席於門中,西,閾外。(爲筮人設之也。古文作{執木},閾作蹙。)

    [疏]“席於”至“閾外”。

    ○注“爲筮人設之也”。

    ○釋曰:案《士冠禮》雲:“筮與席,所卦者,具饌於西塾。”乃言“布席於門中,筮人執策,抽上賣,兼執之”,此不言具饌於西塾,而經但言席於門中,取筮於西塾,又不雲抽上賣者,皆是互見省文之義。

    筮人取筮於西塾,執之,東面受命於主人。(筮人,官名也。筮,問也。取其所用問神明者謂蓍也。)

    [疏]注“筮人”至“蓍也”。

    ○釋曰:案《周禮春官》有卜人、筮人,此士禮亦云筮人,故云“官名也”。雲“筮,問也,取其所用問神明者謂蓍也”者,案《周禮天府職》雲:“季冬,陳玉以貞來歲之美惡。”注云:“問事之正曰貞,凡卜筮實問於鬼神。”謂卜用龜,龜知生數,一二三四五之神。筮用蓍,蓍知成數,七八九六之神,則此鄭雲神明者也。若然,神既爲生成之神,鄭雲謂蓍者,則蓍亦有神,《易繫辭》有“蓍之德圓而神”,非直筮有成數之神,亦有蓍之神也。

    宰自主人之左贊命,命曰:“孝孫某,筮來日某,諏此某事,其皇祖某子。尚饗!”(宰,羣吏之長。自,由也。贊,佐也,達也。贊命由左者爲神求變也。士祭曰歲事,此言某事,又不言妃者,容大祥之後,礻覃月之吉祭。皇,君也。言君祖者,尊之也。某子者,祖字也,伯子、仲子也。尚,庶幾也。)

    [疏]“宰自”至“尚饗”。

    ○注“宰羣”至“庶幾也”。

    ○釋曰:雲“宰,羣吏之長”者,贊命之事,非長不爲。又天子諸侯宰皆尊官,故知羣吏之長也。雲“贊命由左者,爲神求變也”者,決《士冠禮》:“宰自右,少退贊命。”鄭注云:“宰,有司主政教者。自,由也。贊,佐也。命,告也。佐主人告所以筮也。《少儀》曰:贊幣自左,詔辭自右。”此祭祀,故宰自左,贊命爲神求吉,故變於常禮也。雲“士祭曰歲事,此言某事,又不言妃者,容大祥之後,礻覃月之吉祭”者,案下宿賓雲“薦歲事”,據吉祭而言。又《少牢》吉祭雲“以某妃配”,即與《士虞》記雲:“中月而礻覃,是月也,吉祭,猶未配。”此與彼文同,故知是礻覃月吉祭也。雲“言君祖者,尊之也”者,天子諸侯名曾祖爲皇考,此士亦云皇祖,故云尊之也。雲“某子者,祖字也,伯子、仲子”者,以其某在子上,爲男子美稱,故以某爲伯仲叔季五十字。下篇雲“皇祖伯某”,鄭注云:“伯某,且字也。”不爲五十字者,以某在伯下,故爲且字解之,與此異也。

    筮者許諾,還,即席,西面坐,卦者在左。卒筮,寫卦。筮者執以示主人。(士之筮者坐,蓍短由便。卦者主畫地識爻,爻備,以方寫之。)

    [疏]注“士之”至“寫之”。

    ○釋曰:雲“士之筮者坐,蓍短由便”者,決下《少牢》雲:史曰若,遂述命既,“乃釋賣立筮”,鄭注云:“卿大夫之蓍長五尺,立筮由便。”與士不同。知蓍有長短者,案《三正記》雲“天子蓍長九尺,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是也。雲“卦者主畫地識爻,爻備,以方寫之”者,案《士冠禮》雲:“筮人許諾,右還,即席坐,西面,卦者在左。卒筮書卦,執以示主人。”鄭雲:“卒,已也。書卦者,筮人以方寫所得之卦。”彼雲書卦,即雲執以示主人,則筮者書寫以示主人也。此經雲“卒筮寫卦”,乃雲“筮者執以示主人”,則寫卦者非筮人,故此鄭雲卦者主畫地識爻,爻備,以方寫之也。

    主人受視,反之。(反,還。)

    筮者還,東面,長佔。卒,告於主人:“佔曰吉。”(長佔,以其屬之長幼旅佔之。)

    [疏]注“長佔”至“佔之”。

    ○釋曰:經直雲“長佔”,知非長者一人。而云“長幼旅佔之”者,《士冠禮》雲“筮人還,東面旅佔”,明此亦是長幼旅佔。經直雲長者,見從長者爲始也。

    若不吉,則筮遠日,如初儀。(遠日,旬之外日。)

    [疏]“若不”至“初儀”。

    ○注“遠日旬之外日”。

    ○釋曰:案《曲禮》雲:“吉事先近日,喪事先遠日。”此尊卑禮同也。又云:“旬之內曰近某日,旬之外曰遠某日。”此尊卑有異。雲旬之內曰近某日,據士禮吉事先近日,謂祭祀,假令孟月,先於孟月上旬內筮,筮不吉,乃用中旬之內更筮,中旬又不吉,更於下旬內筮,筮不吉,即止。大夫已上,假令孟月祭,於前月下旬筮來月之上旬,不吉,又於孟月之上旬筮中旬,中旬不吉,又於中旬筮下旬,下旬又不吉,即止,不祭。今雲“遠日,旬之外日”者,謂上旬不吉,更於上旬外筮中旬,爲旬之外日。非謂如大夫已上,旬之外,謂旬前爲旬外也。

    宗人告事畢。

    前期三日之朝,筮屍,如求日之儀。命筮曰:“孝孫某,諏此某事,其皇祖某子,筮某之某爲屍。尚饗!”(三日者,容宿賓視濯也。某之某者,字屍父而名屍,連言其親,庶幾其馮依之也。大夫士以孫之倫爲屍。)

    [疏]“前期”至“尚饗”。

    ○注“三日”至“爲屍”。

    ○釋曰:自此盡“主人退”,論祭前筮屍、宿屍之事。雲“三日者,容宿賓視濯也”者,謂前期二日,宿賓一日視濯,是以下雲“厥明夕陳鼎於門外”,下至“夙興”,皆祭前一日視濯之事,以其夙興上事是祭前一日也。宿賓又是厥明夕,爲期上則宿賓與視濯別日。又知宿賓是祭前二日,此經乃祭前三日筮屍,故鄭雲容宿賓視濯。言容者,爲筮屍之後,祭日之前有二日,容此二事也。若然,筮屍在祭前三日,宿屍雲“乃”,乃是緩辭,則與筮屍別日矣。以此而言,則宿屍與宿賓中無“厥明”之文,則二者同日矣。二者既同日,鄭直言容宿賓視濯,不言容宿屍者,以其宿賓在厥明之上,故不嫌宿屍與宿賓別日也。雲“某之某者,字屍父而名屍”者,經直雲“某之某”,鄭知字屍父而名屍者,《曲禮》云爲人子者“祭祀不爲屍”,鄭彼注云:“尊者之處,爲其失子道,然則屍卜筮無父者。”又云“卒哭乃諱”,諱則不稱名,故知屍父雲某是字,屍既對父,故某爲名。雲“連言其親,庶幾其馮依之也”者,屍父前世與所祭之父同時,同時必相識,知今又筮其子爲屍,屍又與所祭之子相一,父子皆同類,故連言其親,庶幾其神馮依之也。雲“大夫士以孫之倫爲屍”者,案《祭統》雲:“夫祭之道,孫爲王父屍,所使爲屍者,於祭者子行也。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注云:“祭祖則用孫列,皆取於同姓之孫也。天子諸侯之祭,朝事延屍於戶外,是以有北面事屍之禮。”如是則天子諸侯宗廟之祭,亦用孫之倫爲屍。而云大夫士者,但天子諸侯雖用孫之倫,取卿大夫有爵者爲之,故《鳧》詩祭尸之等,皆言“公屍”。又《曾子問》雲:“卿大夫將爲屍於公。”若大夫士祭尸,皆取無爵者,無問成人與幼,皆得爲之。故《曾子問》“孔子曰:祭成喪者必有屍,屍必以孫,孫幼則使人抱之”是也。

    乃宿屍。(宿讀爲肅。肅,進也。進之者,使知祭日當來。古文宿皆作羞。凡宿,或作速,記作肅,《周禮》亦作宿。)

    [疏]“乃宿屍”。

    ○注“宿讀”至“作宿”。

    ○釋曰:雲“古文宿皆作羞”,疊之不從古文。雲凡宿或作速,謂一部之內,或作速者,若《公食大夫》速賓之類是也。雲“記作肅”者,《曲禮》雲“主人肅客而入”是也。又云“《周禮》亦作宿”者,《大宗伯》文“宿視滌濯”是也。是以鄭泛雲或也。

    主人立於屍外門外,子姓兄弟立於主人之後,北面東上。(不東面者,來不爲賓客。子姓立於主人之後。上當其後。)

    [疏]“主人”至“東上”。

    ○注“不東”至“其後”。

    ○釋曰:雲“不東面者,來不爲賓客”者,爲屍者父象也,主人有子道,故主人北面,不爲賓客,不敢當尊,故不東面,此決冠禮宿賓,主人東面,此中北面,不同也。雲“上當其後”者,子姓、兄弟北面陪主人,後東頭爲上者,不得過主人,故爲上者當主人之後也。

    屍如主人服,出門左,西面。(不敢南面當尊。)

    [疏]“屍如”至“西面”。

    ○注“不敢南面當尊”。

    ○釋曰:此決《少牢》雲“主人即位於廟門外之東方南面”,以其大夫尊於恩有君道,故南面當尊。此士之孫倫爲屍,雖被宿,猶不敢當尊也。

    主人闢,皆東面北上。(順屍。)

    主人再拜,屍答拜。(主人先拜,尊屍。)

    [疏]注“主人先拜尊屍”。

    ○釋曰:此決下文宿賓,賓先拜,主人乃答拜,故云“尊屍”,是以主人先拜也。案《少牢》雲:吉則遂宿屍,祝擯,主人再拜稽首,祝告曰:孝孫某云云。屍拜許諾,祝先釋辭訖,屍乃拜許。此屍答拜後,宗人乃擯辭者,士屍卑,主人拜,屍即答拜,不待擯辭訖。大夫之屍尊,尊得釋辭訖,乃拜。

    宗人擯辭如初,卒曰:“筮子爲某屍,佔曰吉,敢宿。”(宗人擯者,釋主人之辭。如初者,如宰贊命筮屍之辭。卒曰者,著其辭所易也。今文無敢。)

    [疏]“宗人”至“敢宿”。

    ○注“宗人”至“無敢”。

    ○釋曰:雲“如初者,如宰贊命筮屍之辭”者,案筮屍時,雖不見宰贊命,以其雲“筮屍如求日之儀”,筮日時有宰贊命,則筮屍時亦有宰贊命可知,故此得如之也。雲“卒曰者,著其辭所易也”者,前筮屍辭雲“筮某之某爲屍,尚饗”,易已上之辭也。

    祝許諾,致命。(受宗人辭,許之,傳命於屍。始宗人祝北面,至於傳命,皆西面受命,東面釋之。)

    [疏]“祝許諾致命”。

    ○注“受宗”至“釋之”。

    ○釋曰:雲“始宗人祝北面,至於傳命,皆西面受命,東面釋之”者,以其上文始時,主人與子姓、兄弟立於屍門外,北面,重行則宗人與祝相隨,亦皆北面,故云始宗人祝北面。至於屍出門左西面,主人避之門西東面,定位訖,宗人進主人之前,西面鄉之受命,受命訖,屍既西面,明宗人旋鄉東面釋之可知。

    屍許諾,主人再拜稽首。(其許,亦宗人受於祝,而告主人。)

    [疏]“屍許”至“稽首”。

    ○注“其許”至“主人”。

    ○釋曰:雲“其許,亦宗人受於祝,而告主人”者,謂祝受,屍許諾辭,旋西面告宗人,宗人告主人,屍許諾,主人乃再拜稽首。

    屍入,主人退。(相揖而去,屍不拜送,屍尊。)

    [疏]注“相揖”至“屍尊”。

    ○釋曰:鄭知有“相揖而去”者,約下篇《少牢》雲“主人退,屍送,揖不拜”是也。但彼有送文,此經屍入後,乃言“主人退”,則屍不送可知。此屍不送者,士卑,故屍被宿之後不送也。大夫尊,故屍雖受宿,猶送大夫也。

    宿賓。賓如主人服,出門左,西面再拜。主人東面答再拜。宗人擯曰:“某薦歲事,吾子將蒞之,敢宿。”(薦,進也。蒞,臨也。言吾子將臨之,知賓在有司中,今特肅之,尊賓耳。)

    [疏]“宿賓”至“敢宿”。

    ○注“薦進”至“賓耳”。

    ○釋曰:自此盡“賓拜送”,論士將祭,宿屬吏內一人爲備三獻賓之事也。雲“言吾子將臨之,知賓在有司中”者,以其雲將臨之,明前筮屍在其中可知。以上無戒文,今宿之,雲“吾子將蒞之”,明知賓在有司內可知。案前文“有司羣執事如兄弟服,東面北上”,鄭雲:“士之屬吏。”此雲賓在有司內,則賓是士之屬吏可知。下記雲:“公有司門西,北面東上,獻次衆賓。私臣門東,北面西上,獻次兄弟。”賓及衆賓行事在西階之下,復似賓不在有司中者,但賓是士之屬吏。內言私臣,據已自闢除者。言公有司者,亦是士之屬吏命於其君者。言賓在有司中者,諸士此獻者之中選以爲賓,又選爲衆賓以下,若在門外時,同在門西,東面北上。及其入爲賓及衆賓者,西階以俟行事。公有司不選爲賓者,門西北面;私臣不選爲賓,門東北面。門外不列者,以其未有事;入門而列者,爲將行事。公有司門西,私臣門東,二者皆無事,故經不見,記人乃辨之,見其與於獻也。雲“今特肅之,尊賓耳”者,賓有司之內不嫌不助祭,今特宿之者,將使爲賓也。

    賓曰:“某敢不敬從。”主人再拜,賓答拜。主人退,賓拜送。

    厥明夕,陳鼎於門外,北面北上,有。(厥,其也,宿賓之明日夕。門外北面,當門也。古文爲密。)

    [疏]注“厥其”至“爲密”。

    ○釋曰:自此盡“主人拜送”,論祭前一日之夕視濯與視牲之事。雲“門外北面,當門也”者,以其經直雲“門外”,不言門之東西,故知當門。下篇《少牢》陳鼎在門東,此當門者,士卑,避大夫故也。

    於在其南,南順,實獸於其上,東首。(順猶從也。於之制,如今大木輿矣。上有四周,下無足。獸,臘也。)

    [疏]“於在”至“東首”。

    ○注“順猶”至“臘也”。

    ○釋曰:下篇雲《少牢》:“牲北首東上,司馬羊,司士擊豕,宗人告備,方退。”不言獸,《少牢》五鼎,明有獸可知。不言之者,已有二牲,略其小者,故不言之也。案《士虞》記:“陳牲於廟門外,北首西上。”鄭注云:“言牲,臘在其中。西上,變吉。”此亦其西,北首東足,與彼文同。彼雲變吉者,彼牲雲北首西上,明臘亦北首可知。此實獸於上東首,不與牲相統,故云變吉。雲“於之制,如今大木輿矣,上有四周,下無足”者,鄭舉漢法,以曉古諸禮。《禮記》及此《儀禮》而言於者,以無足解之。雲“獸,臘也”者,特牲鼎有豕、魚、臘,案《周禮臘人》鄭注云:“小物全乾爲臘。”故知豕雲牲,魚,水物,雲獸是臘可知。

    牲在其西,北首,東足。(其西,於西也。東足者,尚右也。牲不用於,以其生。)

    [疏]注“其西”至“其生”。

    ○釋曰:豕不可牽之,縛其足,陳於門外,首北,出於東,其足寢其左。以其周人尚右,將祭故也。雲“牲不用於,以其生”者,對臘死用於而言之。

    設洗於阼階東南,壺禁在西序,豆、籩、在東房,南上。幾、席、兩敦在西堂。(東房,房中之東,當夾北。西堂,西夾室之前近南耳。)

    [疏]注“東房”至“南耳”。

    ○釋曰:大夫士直有東房、西室,若言房則東房矣。故《士冠禮》:“陳服於房中西墉下,東領北上。”不言東。又《昏禮》“側尊С醴於房中”,亦不言東。如此之類,皆不言東。以其直有一房,不嫌非東房,故不言東。今此經特言“東房”,明房內近東邊,故云東房也。夾室半以南爲之,以壁外相望,則當夾北也。又與《少牢》籩豆所陳相反,《少牢》近於西方,此經則房中之東也。言“當夾北”者,以其夾室在房近南東,故云“房中之東當夾北”也。雲“西堂,西夾之前近南耳”者,案《爾雅》注:“夾室,前堂謂之相。”此在西堂,在西相,故云西夾之前近南也。

    主人及子姓、兄弟即位於門東,如初。(初,筮位也。)

    賓及衆賓即位於門西,東面北上。(不象如初者,以宰在而宗人祝不在。)

    [疏]注“不象”至“不在”。

    ○釋曰:雲“不象如初”者,此決上經主人及子姓兄弟即位於門東,如初筮位。今賓及衆賓者即是前者有司羣吏執事,當言如初,不言者,以宰前筮時在門東,贊主人辭。今宰在門西,同行,又宗人祝離位,賓西北,東面南上,異於筮位時,故不言如初也。

    宗人、祝立於賓西北,東面南上。(事彌至,位彌異。宗人祝,於祭宜近廟。)

    [疏]注“事彌”至“位彌異”。

    ○釋曰:雲“事彌至”者,謂祭事彌至。“位彌異”者,謂宗人祝近門,離本位,故云位彌異。

    主人再拜,賓答再拜,三拜衆賓,衆賓答再拜。(衆賓再拜者,士賤,旅之得備禮也。)

    [疏]注“衆賓”至“禮也”

    ○釋曰:雲“旅之得備禮”者,謂衆賓無問多少,總三拜之。旅,衆也,衆賓共得三拜,故云旅之也。衆賓再拜者,士賤,衆賓得備禮。案《有司徹》:“主人降,南面拜衆賓於門東。三拜衆賓,門東北面,皆答一拜。”注云:“言三拜者,衆賓賤,旅之也。衆賓一拜,賤也。卿大夫尊,賓賤,純臣也。”經雲皆答一拜,明人人從上至下,皆一一獨答拜,以其純臣故也。所以不再拜者,避國公故也。此士賓莫問多少,皆得一時再拜者,以其士賤,衆賓得備禮故也。

    主人揖入,兄弟從,賓及衆賓從,即位於堂下,如外位。(爲視濯也。)

    宗人升自西階,視壺濯及豆籩,反降,東北面告濯具。(濯,溉也。不言敦者,省文也。東北面告,緣賓意欲聞也。言濯具不言,以有几席。)

    [疏]“主人”至“濯具”。

    ○注“濯溉”至“几席”。

    ○釋曰:雲“不言敦者,省文也”者,決上文初饌時,雲“豆籩在東方”,明敦及亦視可知。經不言者,省文故也。上陳時,經有几席,鄭注所以不併言几席,省文者,經言“告濯具”,几席不在濯內,故不得雲几席,爲省文也。雲“東北面告,緣賓意欲聞也”者,經雲“即位於堂下,如外位”,則主人在東階之下,宗人降自西階,宜東面告濯具,以賓在西,亦欲聞之故也。所以不正面告者,爲主人告故也。雲“言濯具不言,以有几席”者,凡洗濯,當告,不洗者,告具而已。几席不在洗內,故直告濯具,不言,嫌通几席,亦在洗濯之限。此決下經門外舉鼎雲“告”。

    賓出,主人出,皆復外位。(爲視牲也。今文復爲反。)

    宗人視牲,告充。雍正作豕。(充猶肥也。雍正,官名也。北面以策動作豕,視聲氣。)

    [疏]注“充猶”至“聲氣”。

    ○釋曰:雲“北面以策動作豕”者,此無正文,經雲作是動作之言,故知以策動作豕。雲“視聲氣”者,案《禮記內則》,《周禮庖人》唯雲:“豕望視而交睫,腥。”不雲豕之聲氣,而鄭雲視聲氣者,但祭祀之牲,當充盛肥,若聲氣不和,即是疾病不堪祭祀,故云視聲氣也。

    宗人舉獸尾,告備,舉鼎,告。(備,具。)

    請期,曰“羹飪”。(肉謂之羹。飪,孰也。謂明日質明時,而曰肉孰,重豫勞賓。宗人既得期,西北而告賓有司。)

    [疏]“請期曰羹飪”。

    ○注“肉謂”至“有司”。

    ○釋曰:案《少牢》雲:“宗人曰:旦明行事。”此不雲旦明行事,而云“羹飪”者,彼大夫尊,有君道,可以豫勞賓,故云時節。此士卑,無君道,故不雲旦明,而云羹飪。是以鄭雲“重豫勞賓”,羹飪乃來也。雲“宗人既得期,西北面告賓有司”者,此案《少牢》雲:“主人門東南面,宗人朝服北面,曰請祭期。主人曰:比於子。宗人曰:旦明行事。”上文門外,賓位在門西東面,今既得期,鄉西,在賓南,北面,告賓與有司,使知祭日當來也。

    告事畢,賓出,主人拜送。

    夙興,主人服如初,立於門外東方,南面,視側殺。(夙,早也。興,起也。主人服如初,則其餘有不玄端者。側殺,殺一牲也。)

    [疏]“夙興”至“側殺”。

    ○注“夙早”至“牲也”。

    ○釋曰:自此盡“於中庭”,論祭日夙興,主人主婦陳設及行位之事。雲“主人服如初,則其餘有不玄端”者,案下記雲:“特牲饋食,其服皆朝服,玄冠,緇帶,緇。”注云“於祭服此也。皆者,謂賓及兄弟,筮日、筮屍、視濯亦玄端,至祭而朝服。朝服者,諸侯之臣與其君日視朝之服。大夫以祭,今賓兄弟緣孝子,欲得嘉賓尊客以事其祖禰,故服之。緇者,下大夫之臣。夙興,主人服如初,則固玄端”是也。鄭雲其餘有不玄端者,明亦有著玄端者,是以下記人辨之,雲:“唯屍、祝、佐食玄端,玄裳、黃裳、雜裳可也,皆爵。”鄭注云:“與主人同服。”是有同服者,有著朝服者,故鄭雲其餘有不玄端者也。雲“側殺,殺一牲也”者,案《少牢》“主人即位於廟門之外,司馬羊,司士擊豕”,皆主人不視殺。案《楚語》雲諸侯宗廟之事,“必自射其牲,羊,擊豕”。又《司弓矢》雲:“凡祭祀,共射牲之弓矢。”注云:“射牲,示親殺也。殺牲非尊者所親,唯射爲可。”又《國語》雲:“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玉藻》雲“凡有血氣之類,君子弗身翦也”者,據凡常,非祭祀,天子尊,於郊射牲,諸侯降天子,故宗廟亦親殺。大夫士不敢與君同,故視之而不親殺之。側殺殺一牲者,案《冠禮》雲:“側尊一С,醴在服北。”鄭注云:“側猶特也,無偶曰側。”以其無玄酒,是以《少牢》雲:“司馬羊,司士擊豕。”以其二牲,不雲側也。

    主婦視飠喜爨於西堂下。(炊黍稷曰飠喜,宗婦爲之。爨,竈也。西堂下者,堂之西下也,近西壁,南齊於坫。古文飠喜作喜,《周禮》作飠熙。)

    [疏]注“炊黍”至“作飠熙”。

    ○釋曰:知“宗婦爲之”者,以經言“主婦視飠喜爨”,明主婦自爲也。是以下記雲:“宗婦贊薦者,執以坐於戶外,授主婦。屍卒食而祭飠喜爨。”鄭以祭飠喜爨用黍而已,是宗婦爲之可知也。雲“爨,竈也”者,周公制禮之時,謂之爨,至孔子時則謂之竈。故《論語》王孫賈雲:“與其媚於奧,寧媚於竈。”是孔子時爲竈也。雲“西堂下者,堂之西下也”者,以其爲爨不可正在堂下,當逼西壁爲之,故云“堂之西下,近西壁”也。又知“南齊於坫”者,案《既夕》記雲:“設於於東堂下南順,齊於坫。”明在東西堂下,皆齊於坫可知。又鄭下注引舊說,雲“南北直屋,稷在南”是也。案《少牢》雲:“雍人扌既鼎、匕、俎於雍爨,雍爨在門東南,北上。廩人扌既甑、、匕與敦於廩爨,廩爨在雍爨之北。”廩爨既在門外,不見主婦有視文,主婦未知視之以否,主婦視飠喜爨,猶主人視殺牲,故《易歸妹》上六雲:“女承筐無實。士羊,無血。”鄭注宗廟之禮,主婦奉筐米,如飠喜之時,兼視之可知。雲“《周禮》作飠熙”者,所謂故書者,或作飠熙也。

    亨於門外東方,西面北上。(亨,煮也。煮豕、魚、臘以鑊,各一爨。《詩》雲:“誰能亨魚,溉之釜ň。”)

    [疏]注“亨煮”至“釜ň”。

    ○釋曰:知用鑊者,下《少牢》雲:“羹定,雍人陳鼎五“三鼎在羊鑊之西,二鼎在豕鑊之西。”故用鑊也。

    羹飪,實鼎,陳於門外,如初。(初,視濯也。)

    尊於戶東,玄酒在西。(戶東,室戶東。玄酒在西,尚之。凡尊,酌者在左。)

    [疏]注“戶東”至“在左”。

    ○釋曰:知戶東是“室戶東”者,若據房戶東西,則舉東房而言。今直雲戶,東故知室戶東也。雲“玄酒在西,尚之。凡尊,酌者在左”者,左爲上尊,今雲玄酒在西,故云尚之。是以《鄉飲酒》、《鄉射》皆玄酒在西,事酒在東。若《燕禮》、《大射》唯君面尊,不從此義也。

    實豆、籩、,陳於房中,如初。(如初者,取而實之,既而反之。)

    [疏]注“如初”至“反之”。

    ○釋曰:經雲“實豆籩”者,(元缺一字)取豆籩實之。又言“陳於房中如初”者,明既而反之可知也。

    執事之俎,陳於階間,二列,北上。(執事,謂有司及兄弟。二列者,因其位在東西,祝主人主婦之俎亦存焉。不升鼎者,異於神。)

    [疏]“執事”至“北上”。

    ○注“執事”至“於神”。

    ○釋曰:鄭知經“執事之俎”,祝主人主婦亦存焉者,見《士虞》記祝俎“陳於階,敦東”。彼虞不致爵,故見主人主婦俎,明此吉祭有致爵,主人主婦陳於階可知,以主婦亦是執事之人也。若然,《少牢》主人主婦無俎者,以三獻禮成,別爲儐屍,正祭無致爵,故主人主婦無俎。儐屍行三獻,致爵乃有俎,下大夫不儐屍者,亦於三獻屍爵止,行致爵乃有俎也。雲“不升鼎者,異於神”者,前俎升鼎而入,設於階前,此鼎在門外不入,而言陳於階二列,故知不升鼎。

    盛兩敦,陳於西堂,藉用萑,几席陳於西堂,如初。(盛黍稷者,宗婦也。萑,細葦。古文用爲於。)

    [疏]注“盛黍稷者宗婦也”。

    ○釋曰:知盛黍稷是宗婦者,以其黍稷是宗婦所主,故知也。

    屍盥水,實於中,簞巾,在門內之右。(設盥水及巾,屍尊,不就洗,又不揮。門內之右,象洗在東,統於門東,西上。凡鄉內,以入爲左右。鄉外,以出爲左右。)

    [疏]“屍盥”至“之右”。

    ○注“設盥”至“左右”。

    ○釋曰:雲“不揮”者,揮振去水,使手乾。今有巾,故不揮也。是以僖二十三年《左氏傳》雲,公子重耳在秦,“秦伯納女五人,懷嬴與焉,奉沃盥,既而揮之”,懷嬴怒是也。雲“門內之右象洗在東”者,東謂門東,據向內爲右,故鄭雲“統於門東,西上”。雲“凡鄉內,以入爲左右。鄉外,以出爲左右”者,欲明門內據鄉內以入爲右者也。

    祝幾於室中,東面。(爲神敷席也,至此使祝接神。)

    [疏]注“爲神”至“接神”。

    ○釋曰:案上視濯時,雲“宗人、祝立於賓西北,東面南上”,鄭注云:“事彌至,位彌異。宗人、祝於祭宜近廟。”至入廟時,宗人獨升,視濯及出門外視牲,告充,未有使祝之文,至此臨祭使祝,敷神席,故鄭雲“至此使祝接神”故也。

    主婦糹麗笄宵衣,立於房中,南面。(主婦,主人之妻。雖姑存,猶使之主祭祀。糹麗笄,首服。宵,綺屬也,此衣染之以黑,其繒本名曰宵。《詩》有“素衣朱宵”,記有“玄宵衣”,凡婦人助祭者同服也。《內則》曰:“舅沒則姑老,冢婦所祭祀賓客,每事必請於姑。”)

    [疏]“主婦”至“南面”。

    ○注“主婦”至“於姑”。

    ○釋曰:雲“雖姑存,猶使之主祭祀”者,謂姑老不堪祭祀,故姑存猶使之主祭祀也。雲“糹麗”者,謂若《士冠禮》廣終幅,長六尺。“笄”,安發之笄,非冠冕之笄。冠冕之笄,男子有,婦人無。若安發之笄,男子婦人俱有。婦人笄對男子冠,故《內則》雲:“男女未冠笄。”又《喪服小記》雲“男子冠而婦人笄”是也。雲“宵,綺屬也,此衣染之以黑,其繒本名曰宵”者,謂此宵衣是綾綺之屬。鄭注《內司服》雲:“男子之衤彖衣黑,則是亦黑也。”以其《士喪禮》有衤彖衣,與《士冠》玄端爲一。玄端黑,是男子衤彖衣亦黑,則此婦人宵衣亦黑可知。其玄則黑之類也,故鄭引《玉藻》“君子狐青裘,玄宵衣以裼之”,證婦人玄宵衣亦黑也。雲“其繒本名宵”者,此字據形聲爲綃,從絲,肖聲,但《詩》及《禮記》、《儀禮》皆作宵字,故鄭雲其繒本名曰宵,故引《詩》及《禮記》爲證。引《詩》者,直取字爲證,引記謂《禮記玉藻》,非直取證字爲宵,亦以證婦人宵衣爲玄也。雲“凡婦人助祭者同服也”者,經及記不見主婦及宗婦異服之文,故知同服。對男子助祭,祝佐食等與主人服異也。《少牢》雲:“主婦贊者一人,亦{髟皮}{髟易}衣移袂。”與主婦同,其餘雖不移袂,同亦宵衣可知。依《內司服》天子諸侯王后以下,助祭皆不同者,人君尊卑差等,大夫士卑,服窮則同也。引《內則》者,彼舅沒時年七十以上,姑雖有,年六十已上,而當傳之家事,故子之妻代姑祭。雖代姑,每事必請於姑。引之者,證經主婦而含姑,未老自爲主婦,姑老則子妻爲主婦也。

    主人及賓、兄弟、羣執事,即位於門外,如初。宗人告有司具。(具猶辦也。)主人拜賓如初,揖入,即位,如初。(初,視濯也。)

    佐食北面立於中庭。(佐食,賓佐屍食者,立於宗人之西。)

    [疏]“佐食”至“中庭”。

    ○注“佐食”至“之西”。

    ○釋曰:案下記雲:“佐食當事,則戶外南面,無事,則中庭北面。”據此而言,則此經謂無事時也。雲“立於宗人之西”者,案《士虞禮》雲:“主人及兄弟賓即位於西方,如反哭位。”注引《既夕禮》雲:“反哭入門,升自西階,東面。”經又云“宗人西階前北面”,注云:“當詔主人。”此《特牲》吉禮,主人行事由阼階,宗人亦在阼階,階南擯主人佐食北面於中庭,明在宗人之西可知。

    ●卷四十五特牲饋食禮第十五

    主人及祝升,祝先入,主人從,西面於戶內。(祝先入,接神宜在前也。《少牢饋食禮》曰:“祝盥於洗,升自西階,主人盥,升目阼階,祝先入,南面。”)

    [疏]“主人”至“戶內”。

    ○注“祝先”至“南面”。

    ○釋曰:自此盡“稽首”,論主人、主婦及祝與佐食陳設陰厭之事。雲“主人從,西面於戶內”,注引《少牢》者,證主人戶內西面,其時祝北墉下南面之事,以其未有祝行事之法,直監納祭而已。下文乃雲“祝在左”,爲孝子釋辭,乃有事也。

    主婦盥於房中,薦兩豆,葵菹、蝸醢,醢在北。(主婦盥,盥於內洗。《昏禮》婦洗在北堂,直室東隅。)宗人遣佐食及執事盥,出。(命之盥出,當助主人及賓舉鼎。)

    主人降,及賓盥,出。主人在右,及佐食舉牲鼎。賓長在右,及執事舉魚、臘鼎,除。(及,與也。主人在右,統於東。主人與佐食者,賓尊不載。《少牢饋食禮》:魚用鮒,臘用麋,士臘用兔。)

    [疏]注“及與”至“用兔”。

    ○釋曰:鼎在門外北上,東爲右人,西爲左人,右人尊,入時在鼎前,左人卑,入時在鼎後。又盡載牲體於俎,又設俎於神坐之前,主人升,乃以東爲主。今在堂下,主人在右,故云“統於東”也。雲“主人與佐食者,賓尊不載”者,以賓主當相對爲左右,以賓尊不載牲體,故使佐食對主人,使賓爲右人,而使執事在左而載也。

    宗人執畢,先入,當阼階,南面。(畢狀如叉,蓋爲其似畢星取名焉。主人親舉,宗人則執畢導之。既錯,叉以畢臨匕載,備失脫也。《雜記》曰:“匕用桑,長三尺,畢用桑,三尺,刊其本與末。”匕、畢同材明矣。今此匕用棘心,則畢亦用棘心。舊說雲:畢以御他神物,神物惡桑叉。則少牢饋食及虞無叉,何哉?此無叉者,乃主人不親舉耳。《少牢》大夫祭不親舉。虞,喪祭祭也,主人未執事。、練、祥執事用桑叉,自此純吉,用棘心叉。)

    [疏]“宗人”至“南面”。

    ○注“畢狀”至“心叉”。

    ○釋曰:雲“畢,狀如叉”者,下引舊說有他神物惡桑叉之言,故以叉而言。雲“蓋爲其似畢星取名焉”者,案《詩》雲:“有扌求天畢,載施之行。”無正文,故云“蓋”以疑之也。雲“主人親舉,宗人則執畢導之。既錯,叉以畢臨匕載,備失脫也”,知義然者,以經言“宗人執畢先入”,是導之也。又知既錯,叉以畢臨匕載,備失脫也者,以經雲“當阼階南面”,明鄉主人執事臨匕備失脫可知也。雲“今此匕用棘心,則畢亦用棘心”者,案下記雲“棘心匕刻”是也。知畢亦棘心者,以《雜記》匕、畢同用桑,據喪祭。今吉祭,匕用棘心,則畢亦棘心也。雲“舊說雲,畢以御他神物,神物惡桑叉”,舊說如此。又引《少牢》、《士虞》已下,破舊說之意也。雲“此無叉者,乃主人不親舉耳”者,總解《士虞》、《少牢》二禮。雲“《少牢》大夫祭不親舉”者,大夫尊,主人不親舉。雲“虞,喪祭祭也主人未執事”者,對吉祭主人執事有畢,彼無也。雲“練祥執事用桑叉”者,以其虞時主人不執事,則已執事,執事用桑叉,則《雜記》所云是也。雲“自此純吉,用棘心叉”者,除祥後則礻覃月及吉祭用棘心也。案《易震卦》彖辭雲:“震來,笑言啞啞,震驚百里,不喪匕鬯。”鄭注云:雷發聲於百里。古者諸侯象諸侯出教令能警戒國內,則守其宗廟社稷,爲之祭主,不亡其匕鬯。人君於祭匕牲體薦鬯而已,其餘不親爲也。若然,諸侯親匕牲體,大夫不親者,闢人君,士卑不嫌,得與人君同親匕也。

    鼎西面錯,右人抽扃,委於鼎北。(右人,謂主人及二賓。既錯,皆西面俟也。)

    贊者錯俎,加匕。(贊者執俎及匕從鼎入者,其錯俎東縮,加匕,東柄,既則退,而左人北面也。)

    [疏]注“贊者”至“北面”。

    ○釋曰:雲“其錯俎東縮,加匕,東柄”者,《少牢》雲“俎皆設於鼎西西肆”,又云“匕皆加於鼎東枋”,則此加匕於鼎東柄可知。雲“既則退,而左人北面也”,知者,以其俎從於鼎西,其人當北面,於其南載之便,是以《昏禮》亦云“北面載,執而俟”是也。

    乃匕。(右人也,尊者於事,指使可也。左人載之。)

    佐食升斤俎,之,設於阼階西。(斤,謂心舌之俎也。《郊特牲》曰:“斤之爲言敬也。”言主人之所以敬屍之俎。古文皆作密。)

    [疏]注“斤謂”至“作密”。

    ○釋曰:知斤謂心舌者,下記雲“斤俎心舌,皆去本末,午割之,實於牲鼎。載心立,舌縮俎”是也。引《郊特牲》者,見敬有斤俎,送於屍前。

    卒載,加匕於鼎。(卒,已也。已載,畢亦加焉。)

    [疏]注“卒已”至“加焉”。

    ○釋曰:主人匕牲體,宗人以畢助之。主人匕事訖,加之於鼎,則宗人既事,亦加於鼎可知。

    主人升,入復位。俎入設於豆東。魚次,臘特於俎北。(入設俎,載者。臘特,饌要方也。凡饌必方者,明食味人之性所以正。)

    [疏]注“入設”至“以正”。

    ○釋曰:知載人設俎者,以其經卒載下,即雲入設,不見別人,明是載者設之可知。雲“臘特,饌要方也”者,案經豆在神坐之前,豕俎入設於豆東,魚俎又次其東,若臘俎覆在東,則饌不得方,故臘俎特於俎北,取其方故也。

    主婦設兩敦黍稷於俎南,西上,及兩,Ρ設於豆南,南陳。(宗婦不讚敦者,以其少,可親之。Ρ,菜也。)

    [疏]注“宗婦”至“菜也”。

    ○釋曰:案《少牢》主婦設金敦,宗婦贊三敦,以其多,故使宗婦贊。此士祭祀二敦,少,故不使宗婦贊,主婦可親之也。若然,案《少牢》佐食贊,宗婦不讚,此不以佐食決之,而並雲宗婦者,此決《有司徹》,故《有司徹》雲:“主婦洗於房中。出實爵,尊南,西面拜獻屍,屍拜,於筵上受,主婦西面於主人之席北,拜送爵,入於房,取一羊,坐奠於韭菹西,主婦贊者執豕以從,主婦不興,受,設於羊之西。”又下至主婦致爵於主人,“主婦設二與糗、,如屍禮”,皆是也。

    祝洗,酌奠,奠於南,遂命佐食啓會。佐食啓會,卻於敦南,出立於戶西,南面。(酌奠,奠其爵觶也。《少牢饋食禮》啓會,乃奠之。)

    [疏]注“酌奠”至“奠之”。

    ○釋曰:引《少牢》者,案《少牢》:“祝酌奠,遂命佐食。”佐食啓會乃奠者,彼大夫禮,與此士禮相變,是以與此奠乃啓會異也。

    主人再拜稽首。祝在左,(稽首,服之甚者。祝在左,當爲主人釋辭於神也。祝祝曰:“孝孫某,敢用剛鬣、嘉薦、普淖,用薦某事於皇祖某子,尚饗。”)

    [疏]注“稽首”至“尚饗”。

    ○釋曰:引《少牢》“祝祝”已下者,欲見迎屍之前,釋孝子之辭也。

    卒祝,主人再拜稽首。

    祝迎屍於門外。(屍自外來,代主人接之。就其次而請,不拜,不敢與尊者爲禮。《周禮掌次》:“凡祭祀,張屍次。”)

    [疏]“祝迎屍於門外”。

    ○注“屍自”至“屍次”。

    ○釋曰:自此盡“反黍稷於其所”,論陰厭後迎屍於正祭之事。雲“屍自外來,代主人接之”者,下注雲“主人不迎屍,成屍尊”故也。雲“就其次而請,不拜,不敢與尊者爲禮”者,凡平賓客,皆在門西,主人出門左,西面拜。今此經直雲“迎屍於門外”,不言祝拜,屍答拜,是祝出就次,屍乃出次迎之而入門,是不敢與尊者爲禮。引《周禮》者,證門外張屍次之事也。

    主人降,立於阼階東。(主人不迎屍,成屍尊。屍,所祭者之孫也。祖之屍,則主人乃宗子。禰之屍,則主人乃父道。事神之禮,廟中而已,出迎則爲厭。)

    [疏]注“主人”至“爲厭”。

    ○釋曰:雲“主人不迎屍,成屍尊”者,案《祭統》雲:“君迎牲而不迎屍,別嫌也。屍在廟門外,則疑於臣;在廟中,則全於君。君在廟門外,則疑於君;入廟門,則全於臣,全於子。”鄭雲:“不迎屍者,欲全其尊也。屍,神象也。鬼神之尊在廟中,人君之尊,出廟門則伸。”此士禮,雖無君道,亦尊屍。主人不迎,迎之尊不成,不迎之則成,屍之道尊也。雲“屍,所祭者之孫也”者,《禮記》雲“孫爲王父屍”是也。雲“祖之屍,則主人乃宗子”者,以其祭祖,兄弟來助祭,故知宗子,小宗、大宗,五宗皆然。《書傳》雲:“宗子將有事,族人皆入侍也。”雲“禰之屍,則主人乃父道”者,《禮記祭統》雲:“夫祭之道,孫爲王父屍。所使爲屍者,於祭者子行也。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此父子之倫也。”注云:“祭祖則用孫列,皆取於同姓之孫。”是其禰之屍,則主人乃父道也。雲“事神之禮,廟中而已,出迎則爲厭”,有出廟門,主人是君,是是厭臣之義,故不迎也。

    屍入門左,北面盥,宗人授巾。(侍盥者執其器就之,執簞者不授巾,賤也。宗人授巾,庭長尊。《少牢饋食禮》曰:“祝先入門右,屍入門左。”)

    [疏]注“侍盥”至“門左”。

    ○釋曰:引《少牢》者,見上經陳盥在門右,今屍入門左,屍尊,不就盥巾等,鄉門右就屍之義也。

    屍至於階,祝延屍。屍升,入,祝先,主人從。(延,進,在後詔侑曰延。《禮器》所謂“詔侑武方”者也。《少牢饋食禮》曰:“屍升自西階,入,祝從。主人升自阼階,祝先入,主人從。”)

    [疏]“屍至”至“人從”。

    ○注“延進”至“人從”。

    ○釋曰:雲“在後詔侑曰延”者,案《士虞禮》“屍謖祝前鄉屍”,鄭注云:“前,道也。祝道屍,必先鄉之,爲之節。”彼祝居屍前道之,此則在屍後詔之,故云延也。雲《禮器》所謂“詔侑武方”者,彼注:“武,無也。”祝詔侑屍無常,謂若《檀弓》子事父母“左右就養無方”,今祝延屍、道屍亦無常也。引《少牢》者,見祝從屍,主人又從祝入之事。

    屍即席坐,主人拜妥屍。(妥,安坐也。)

    屍答拜,執奠,祝饗,主人拜如初。(饗,勸強之也。其辭取於《士虞》記,則宜云:“孝孫某主爲孝薦之饗。”舊說雲:“明薦之。”)

    [疏]“屍答”至“如初”。

    ○注“饗勸”至“薦之”。

    ○釋曰:雲“其辭取於《士虞》記,則宜云孝孫某圭爲孝薦之饗”者,但喪祭稱哀,吉祭稱孝,故《士虞》記卒哭饗屍,辭曰:“哀子某圭爲哀薦之饗。”此既吉祭,宜云“孝孫某圭爲孝薦之饗”。以其改哀雲孝,故曰宜云也。引舊說者,證圭爲明之義也。

    祝命ソ祭。屍左執觶,右取菹,扌Й於醢,祭於豆。(命,詔屍也。ソ祭,祭神食也。《士虞禮》古文曰:“祝命佐食墮祭。”《周禮》曰:“既祭,則藏其墮。”墮與ソ讀同耳。今文改ソ皆爲綏,古文此皆爲ソ祭也。扌Й醢者,染於醢。)

    [疏]“祝命”至“豆”。

    ○注“命詔”至“於醢”。

    ○釋曰:雲“ソ祭,祭神食也”者,鄉者設饌未迎屍,陰厭,厭飫神。今屍來升席,而ソ祭,祭訖,當食神餘。引《周禮》而云“墮與ソ讀同”,則二字通用。雲“今文改ソ皆爲綏”,不從今文引古文者,欲見扌Й下有祭無醢,故疊之而不從也。雲“扌Й醢者染於醢”,從經爲正也。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屍。屍祭之,祭酒,啐酒,告旨。主人拜,屍奠觶答拜。(肺祭,寸刂肺也。旨,美也。祭酒,味之芬芬者。齊敬共之,唯恐不美。告之美,達其心,明神享之。)

    [疏]注“肺祭”至“享之”。

    ○釋曰:知“肺祭是寸刂肺也”者,下記“寸刂肺三”,鄭注:“爲屍主人主婦祭。”明是寸刂肺,非舉肺也。

    祭,嘗之,告旨。主人拜,屍答拜。(,肉味之有菜和者。《曲禮》曰:“客絮羹,主人辭不能亨。”)

    [疏]注“肉”至“能亨”。

    ○釋曰:雲“,肉味之有菜和”者,此即《公食大夫》“牛霍、羊苦、豕薇之等”是也。以其盛之器,因號羹爲,故云肉味有菜和者。引《曲禮》者,證羹有五味調和,不合絮調之義,故告旨。若大羹不調,以鹽菜無絮調之理也。

    祝命爾敦。佐食爾黍稷於席上。(爾,近也。近之,便屍之食也。)

    設大羹氵音於醢北。(大羹氵音,煮肉汁也。不和,貴其質,設之所以敬屍也。不祭,不嚌,大羹不爲神,非盛者也。《士虞禮》曰:“大羹氵音自門入。”今文氵音皆爲汁。)

    [疏]“設大羹氵音於醢北”。

    ○注“大羹”至“爲汁”。

    ○釋曰:雲“醢北”者,爲薦左。案《公食大夫》、《昏禮》大羹氵音皆在薦右,此在左者,神禮變於生人。《士虞禮》大夫羹氵音,設於南,在右。與生人同,有不忍異於生故也。雲“不和,貴其質”者,案桓二年《左氏傳》雲“大羹不和以鹽菜”,是貴其質也。雲“不爲神”者,陰厭時未設,屍來始設爲屍,故《士虞記》雲“無屍,則禮及薦饌皆如初。不ソ祭,無大羹氵音從獻。”有屍即有大羹氵音從獻,縱有,亦不祭不嚌,是不爲神爲屍,非盛者也。引《士虞禮》曰“大羹氵音自門入”者,證迎屍後,乃從獻來也。

    舉肺、脊以授屍。屍受,振祭,嚌之,左執之。(肺,氣之主也。脊,正體之貴者。先食之,所以導食通氣。)

    乃食,食舉。(舉言食者,明凡解體皆連肉。)

    [疏]“乃食食舉”。

    ○注“舉言”至“連肉”。

    ○釋曰:“乃食”,謂食肺。雲“食舉”,謂骨體正脊從俎,舉鄉日,因名體爲舉。凡牲體,或七或二十一,皆據骨節而言。今言食不可空食,骨以體皆連肉也。

    主人羞斤俎於臘北。(斤俎主於屍,主人親羞,敬也。神俎不親設者,貴得賓客以神事其先。)

    [疏]注“斤俎”至“其先”。

    ○釋曰:雲“斤俎主於屍”者,以其入後乃設之,故知主於屍。主人親進者,敬屍故也。前神俎使載者設之者,欲得尊賓,嘉客以事其先故也。

    屍三飯,告飽。祝侑,主人拜。(三飯,告飽,禮一成也。侑,勸也。或曰又,勸之使又食。《少牢饋食禮》侑辭曰“皇屍未實,侑”也。)

    佐食舉,屍受,振祭,嚌之。佐食受,加於斤俎。舉獸、魚一,亦如之。(,長脅也。獸,臘,其體數與牲同。)

    [疏]注“長”至“牲同”。

    ○釋曰:雲“長脅”,文出下記也。雲“獸,臘,其體數與牲同”,知者,亦見下記雲“臘如牲骨”是也。

    屍實舉於菹豆。(爲將食庶羞,舉謂肺脊。)

    佐食羞庶羞四豆,設於左,南上,有醢。(庶,衆也。衆羞以豕肉,所以爲異味。四豆者,堯、炙、、醢。南上者,以堯炙爲上,以有醢不得糹爭也。)

    [疏]注“庶衆”至“糹爭也”。

    ○釋曰:案《公食大夫》雲:“旁四列,西北上。鄉以東燻堯,牛炙,炙南醢,以西牛醢。”注云:“先設醢,糹爭之次也。”此四豆有醢,則不得先設,非糹爭之次故也。又復一醢,不得與炙相對。相對之法,炙在南,醢在北,在北,醢南,如此,見得糹爭。故《少牢》雲:“韭菹、醢、葵菹、蠃醢,韭菹在南,葵菹在北。”注云:“葵菹在北糹爭。”又云:“羞,兩瓦豆,有醢,亦用瓦豆,設於薦豆之北。”注云:“四豆亦糹爭,羊在南,豕在北。”此皆有醢,亦得糹爭者,以其四豆醢具相對,故鄭皆糹爭也。

    屍又三飯,告飽。祝侑之如初。(禮再成也。)舉骼及獸、魚如初。屍又三飯,告飽。祝侑之如初。(禮三成。獸魚如初者,獸骼,魚一也。)

    舉肩及獸、魚如初。(不復飯者,三三者,士之禮大成也。舉,先正脊,後肩,自上而卻下,糹爭而前,終始之次也。)

    [疏]注“不復”至“次也”。

    ○釋曰:雲“舉,先正脊,後肩,自上而卻下,糹爭而前,終始之次也”者,先舉正脊自上也,次舉脅即卻也,後舉骼即下糹爭也,終舉肩即前也。前者,牲體之始;後者,牲體之終,故云終始之次也。

    佐食盛斤俎,俎釋三個。(佐食取牲魚臘之餘,盛於斤俎,將以歸屍。俎釋三個,爲改饌於西北隅遺之。所釋者,牲臘則正脊一骨,長脅一骨及也,魚則三頭而已。個猶枚也,今俗言物數有云若干個者,此讀然。)

    [疏]注“佐食”至“讀然”。

    ○釋曰:雲“俎釋三個,爲改饌於西北隅遺之。所釋者,牲臘則正脊一骨,長脅一骨及也”,知者,案下記雲:“屍俎,右肩、臂、、肫、骼,正脊二骨,橫脊,長脅二骨,短脅。”今屍舉正脊一骨,長脅一骨,及骼脊脅各一骨,在前腳三節,後腳二節,各舉其一訖,前腳舉肩訖,宜次盛臂,後腳舉骼訖,宜次盛肫。前後各一節以歸廷脊,以其次正脊故也。前腳唯有在,並脊、脅各一骨爲三也。

    舉肺、脊加於斤俎,反黍稷於其所。(屍授佐食,佐食受而加之,反之也。肺脊初在俎豆。)

    [疏]注“屍授”至“俎豆”。

    ○釋曰:經直雲“肺脊加於斤俎”,鄭知屍不自加而授與佐食,佐食受而加之者,約《少牢》雲:“上佐食受屍牢肺、正脊加於斤。”鄭注云:“受者,屍授之”是也。雲“肺脊初在菹豆”者,上文雲“屍實舉於菹豆”是也。

    主人洗角,升,酌,屍。(猶衍也,是獻屍也。謂之者,屍既卒食,又欲頤衍養樂之。不用爵者,下大夫也。因父子之道質而用角,角加人事略者。今文皆爲酌。)

    [疏]“主人”至“屍”。

    ○注“猶”至“爲酌”。

    ○釋曰:自此盡“入復位”,論主人獻屍及祝佐食之事。知是獻屍者,下有主婦洗爵獻屍,並賓長獻屍,故知此是主人屍也。雲“不用爵者,下大夫也”者,此決《少牢》雲:“主人降,洗爵,酌酒,乃屍。”用爵不用角也。雲“因父子之道質而用角,角加人事略”者,既闢大夫,不用爵,次當用觚,而用角者,因無臣助祭,父子相養之道,而用角者,父子是質角,加人事略,得用功少故也。

    屍拜受,主人拜送。屍祭酒,啐酒,賓長以肝從。(肝,肝炙也。今文曰啐之,古文無長。)

    [疏]“屍拜”至“肝從”。

    ○注“肝肝”至“無長”。

    ○釋曰:此直言“肝從”,亦當如《少牢》:“賓長羞牢肝,用俎,縮執俎,肝亦縮,進末,鹽在右。”此亦不言者,文不具也。

    屍左執角,右取肝扌Й於鹽,振祭,嚌之,加於菹豆,卒角。祝受屍角,曰:“送爵,皇屍卒爵。”主人拜,屍答拜。(曰送爵者,節主人拜。)

    祝酌,授屍,屍以醋主人。(醋,報也。祝酌不洗,屍不親酌,尊屍也。屍親醋,相報之義。古文醋作酢。)

    [疏]注“醋報”至“作酢”。

    ○釋曰:雲“祝酌不洗”者,屍當酢主人,宜親洗爵酌酒,不親洗酌,屍尊故也。授代酌,由祝代酌,故不洗也。

    主人拜受角,屍拜送。主人退,佐食授ソ祭。(退者,進受爵反位。妥亦當爲ソ。屍將嘏主人,佐食授之,ソ祭亦使祭尸食也。其授祭,亦取黍稷肺祭。今文或皆改妥作ソ。)

    [疏]注“退者”至“作ソ”。

    ○釋曰:雲“ソ祭亦使祭尸食也”者,前祝命屍ソ祭,祭神食,今命主人祭,屍食亦如屍祭神食,故云“亦”也。雲“其授祭亦取黍稷肺祭”者,亦如上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屍,屍祭之相似,故云“亦”也。

    主人坐,左執角,受祭,祭之,祭酒,啐酒,進,聽嘏。(聽猶待也。受福曰嘏。嘏,長也,大也,待屍授之以長大之福。)

    佐食摶黍授祝,祝授屍。屍受以菹豆,執以親嘏主人。(獨用黍者,食之主,其辭則《少牢饋食禮》有焉。)

    [疏]“佐食”至“主人”。

    ○注“獨用”至“有焉”。

    ○釋曰:案《少牢》雲:“祝與二佐食皆出,盥於洗,入,二佐食各取黍於一敦,上佐食兼受,摶之以授屍。屍執以命祝,卒命祝,祝受,以東北面於戶西,以嘏於主人。”但《少牢》不親嘏者,大夫屍尊,又大夫禮文,此親嘏者,士屍卑,禮質故也。雲“其辭則《少牢饋食禮》有焉”者,案《少牢》雲祝“以嘏於主人曰:皇屍命工祝,承致多福無疆,於女孝孫,來女孝孫,使女受祿於天,宜稼于田,眉壽萬年,勿替引之”是也。雲“獨用黍者,食之主”者,案上文雲“爾黍於席上”,不雲“爾稷”者,以稷雖五之長,不如黍之美,故云食之主。是以《喪大記》雲:“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士喪禮》士沐稻,諸侯之士,鄭注云:“差率而上,天子沐黍。”是黍爲之貴也。

    主人左執角,再拜稽首受,復位,詩懷之,實於左袂,掛於季指,卒角,拜。屍答拜。(詩猶承也。謂奉納之懷中。季,小也。實於左袂,掛以小指者,便卒角也,《少牢饋食禮》曰:“興受黍,坐振祭,嚌之。”古文掛作卦。)

    [疏]注“詩猶”至“作卦”。

    ○釋曰:雲“掛以小指者,便卒角也”,但右手執角,左手掛,以小指不幹左手。言便卒角者,飲酒之時,恐其遺落,故掛以小指,故云便卒角也。

    主人出,寫嗇於房,祝以籩受。(變黍言嗇,因事戒欲其重稼嗇。嗇者,農力之成功。)

    [疏]“主人”至“籩受”。

    ○注“變黍”至“成功”。

    ○釋曰:案《少牢》雲:“主人出,宰夫以籩受嗇黍,主人嘗之,納諸內。”此大夫尊,不自入房,直見大夫出,宰夫以籩受。此主人寫嗇於房,祝以籩受,以其士賤故也。雲“變黍言嗇,因事戒欲其重稼嗇”者,以黍者五之名,非農力成功之稱,故以黍爲嗇,欲其重稼嗇。故《少牢》鄭注云:“收斂曰嗇。”是用農力之言也。

    筵祝,南面。(主人自房還時。)

    主人酌,獻祝,祝拜受角。主人拜送。設菹醢、俎。(行神惠也。先獻祝,以接神,尊之。菹醢皆主婦設之,佐食設俎。)

    [疏]注“行神”至“設俎”。

    ○釋曰:此汝佐食,以佐食接屍,故後獻之,祝接神先獻之。雲“菹醢皆主婦設之,佐食設俎”,知者,前獻屍時菹醢主婦設之,亞獻及致爵於主人籩豆,亦皆主婦設之,則此設菹醢亦主婦可知。又知佐食設俎,約《少牢》“主人獻祝,佐食設俎”,故此亦佐食設俎可知。

    祝左執角,祭豆,興,取肺,坐祭,嚌之,興,加於俎,坐祭酒,啐酒,以肝從。祝左執角,右取肝扌Й於鹽,振祭,嚌之,加於俎,卒角,拜。主人答拜,受角,酌,獻佐食。佐食北面拜受角,主人拜送。佐食坐祭,卒角,拜。主人答拜,受角,降,反於篚。升,入復位。

    [疏]“祝左”至“復位”。

    ○釋曰:雲“主人答拜受角,酌獻佐食”者,案上獻祝有俎,此獻佐食不言俎者,上經雲“執事之俎陳於階,二列,北上”,鄭注云:“執事,謂有司。”以佐食亦在有司內者,下記雲“佐食俎,觳折,脊,脅”也。又下經賓長獻節,鄭注云:“凡獻佐食皆無從。”(元缺起字)其薦俎,獻兄弟以齒設之。若《少牢》獻佐食俎,即設於兩階之,西上。大夫將賓屍,故即設佐食俎,至於賓屍時,佐食無俎也。

    主婦洗爵於房,酌,亞獻屍。(亞,次也。次猶貳。主婦貳獻不夾拜者,士妻儀簡耳。)

    [疏]注“亞次”至“簡耳”。

    ○釋曰:自此盡“以爵入於房”,論主婦獻屍,祝及佐食之事。雲“主婦貳獻不夾拜者,士妻儀簡耳”者,此決《少牢》主婦亞獻屍時夾拜,此士妻下之,故云儀簡耳。

    屍拜受。主婦北面拜送。(北面拜者,闢內子也。大夫之妻拜於主人北,西面。)

    [疏]注“北面”至“西面”。

    ○釋曰:案《少牢》雲:“主婦洗於房中,出酌,入戶,西面拜獻屍。”鄭注云:“入戶西面拜,由便也。不北面者,闢人君夫人也。拜而後獻者,當夾拜也。”又云“屍拜受。主婦主人之北西面拜送爵”是也。若大夫妻貴,闢人君夫人,士妻賤,不嫌得與人君夫人同也。

    宗婦執兩籩,戶外坐。主婦受,設於敦南。(兩籩棗慄,棗在西。)

    [疏]注“兩籩”至“在西”。

    ○釋曰:知者,案下記雲“籩巾以也,裏。棗慄擇”是也。知棗在西者,依《士虞禮》雲主婦亞獻屍時,雲“自反兩籩,棗慄設於會南,棗在西”,鄭雲“尚棗,棗美”故知也。

    祝讚籩祭。屍受,祭之,祭酒,啐酒。(籩祭,棗慄之祭也。其祭之,亦於豆祭。)

    [疏]注“其祭之亦於豆祭”。

    ○釋曰:知者,見上經屍ソ祭時,雲若平“取菹扌Й於醢,祭於豆”,又“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屍,屍祭之”,不言其處,明亦祭於豆。今此祝讚籩祭之,亦不言其處,亦祭於豆可知。又案《有司徹》雲:“屍取韭,菹扌Й於豆,祭於豆。”又:“屍取ナ,宰夫贊者,取白黑以授屍,屍受,兼祭於豆祭。”是籩豆同祭於豆也。

    兄弟長以燔從。屍受,振祭,嚌之,反之。(燔,炙肉也。)

    [疏]注“燔炙肉也”。

    ○釋曰:雲“反之”者,謂反燔於長兄弟。

    羞燔者受,加於斤,出。(出者,俟後事也。)

    [疏]注“出者俟後事也”。

    ○釋曰:雲“俟後事”者,謂俟主婦獻祝之時,更當羞燔於祝。知者,約上文主人獻屍,雲“賓長以肝從”,至獻祝時但云“以肝從”,不言其人,明亦賓長可知。此下文主婦獻祝籩燔從如初儀,明獻祝時亦長兄弟羞燔可知,故鄭注云俟後事也。

    屍卒爵,祝受爵,命送如初。(送者,送卒爵。)

    酢,如主人儀。(屍酢主婦,如主人儀者,自祝酌至屍拜送,如酢主人也。不易爵,闢內子。)

    [疏]注“屍酢”至“內子”。

    ○釋曰:雲“屍酢主婦,如主人儀者,自祝酌至屍拜送,如酢主人也”者,言此上則如之,其異者,不併取也。謂主人受佐食ソ自祭之,此佐食錯ソ於地,主婦撫之而已是也。雲“不易爵,闢內子”者,以經雲“酢如主人儀”,上屍酢主人時不易爵,故此主婦受酢亦不易爵可知。男女不相襲爵,所以今襲爵者,闢內子。是以《少牢》雲:“祝受屍爵,屍答拜,易爵洗酌授屍,主婦拜受爵,屍答拜。”是其易爵也。

    主婦房,南面。佐食ソ祭。主婦左執爵,右撫祭,祭酒,啐酒,入,卒爵,如主人儀。(撫ソ祭,示親祭,佐食不授而祭於地,亦儀簡也。入室卒爵,於尊者前成禮,明受惠也。)

    [疏]注“撫ソ”至“惠也”。

    ○釋曰:雲“佐食不授而祭於地,亦儀簡也”者,《少牢》大夫妻雲“上佐食ソ祭,主婦西面,於主人之北受祭,祭之”,此佐食祭於地,主婦撫之而已,故云亦儀簡。雲“亦”者,亦前不夾拜也。

    獻祝,籩、燔從,如初儀。及佐食,如初。卒,以爵入於房。(及佐食如初,如其獻佐食,則拜主人之北,西面也。)

    [疏]注“及佐”至“面也”。

    ○釋曰:此無正文,以佐食北面拜受,主婦不宜與佐食同面拜送。又言“如初”,明與主人同西面拜,故鄭雲“拜主(元缺止此)人之北,西面”,與內子同。

    賓三獻如初,燔從如初,爵止。(初,亞獻也。屍止爵者,三獻禮成,欲神惠之均於室中,是以奠而待之。)

    [疏]“賓三”至“爵止”。

    ○注“初亞”至“待之”。

    ○釋曰:自此盡“卒復位”,論賓長獻屍,及佐食並主人主婦致爵之事。此一科之內,乃有十一爵:賓獻屍,一也;主婦致爵於主人,二也;主人酢主婦,三也;主人致爵於主婦,四也;主婦酢主人,五也;屍舉奠爵酢賓長,六也;賓長獻祝,七也;又獻佐食,八也;賓又致爵於主人,九也;又致爵於主婦,十也;賓獻主人酢,十一也。雲“初,亞獻也”者,知不初獻者,以主婦亞獻承初獻後,賓長又承亞獻後,故知如亞獻,不得如初獻也。又面位及燔從皆如亞獻也。雲“三獻禮成,欲神惠之均於室中,是以奠而待之”者,謂屍得三獻而禮成,言其實飲三爵,祝與佐食亦得三獻,主人、主婦各得一酢而已。未得獻,是神惠未均。奠而待之者,待主人、主婦致爵乃均也。案下文“衆賓長爲加爵如初,爵止”,鄭注云:“屍止爵者,欲神惠之均於在庭。”止得一獻,亦言均,則不以爵數爲均,直據得一獻則爲均也。

    席於戶內。(爲主人鋪之,西面,席自房來。)

    主婦洗爵,酌,致爵於主人。主人拜受爵,主婦拜送爵。(主婦拜,拜於北面也。今文曰主婦洗酌爵。)

    [疏]注“主婦”至“酌爵”。

    ○釋曰:雲“主婦拜,拜於北面也”者,約有司儐屍於堂,主婦致爵於主人,主人致爵於主婦,北面於阼階上答拜是也。

    宗婦贊豆如初。主婦受,設兩豆、兩籩。(初,贊亞獻也。主婦薦兩豆籩,東面也。)

    [疏]注“初贊”至“面也”。

    ○釋曰:上主婦亞獻時,但云“宗婦執兩籩”,又云“祝讚籩祭”,無豆。此雲“贊豆如初”,明贊豆之時,與贊籩同,故得言如初。知“東面”者,以主人西面,故知也。

    俎入設。(佐食設之。)

    [疏]“俎入設”。

    ○注“佐食設之”。

    ○釋曰:知“佐食設之”者,見《有司》下大夫不儐屍者,主婦致爵於主人時,佐食設俎。彼室內行事,與士禮略同,故鄭約之,知佐食設之也。

    主人左執爵,祭薦,宗人贊祭。奠爵,興,取肺,坐絕祭,嚌之,興,加於俎,坐扌兌手,祭酒,啐酒。(絕肺祭之者,以離肺長也。《少儀》曰:“牛羊之肺,離而不提心。”豕亦然。扌兌,拭也。扌兌手者,爲絕肺染污也。寸刂肺不扌兌手。古文扌兌皆作說。)

    [疏]注“絕肺”至“作說”。

    ○釋曰:引《少儀》者,彼注云:“提猶絕也,不絕中央少許者。”引之證離肺長而不絕,故須絕之。雲“忖肺不扌兌手”者,以已斷絕取祭之,不須以手絕之,故不扌兌手也。

    肝從。左執爵,取肝扌Й於鹽,坐振祭,嚌之。宗人受,加於俎。燔亦如之。興,席末坐,卒爵,拜。(於席末坐卒爵,敬也。一酌而備,再從而次之,示均。)

    [疏]注“於席”至“示均”。

    ○釋曰:此決上主人獻屍,賓長以肝從主婦獻屍,兄弟以燔從。今一酌而肝燔從,則與屍等,故云“亦均”。亦者,亦上酒均於堂內。

    主婦答拜,受爵,酌,醋,左執爵拜,主人答拜。坐祭,立飲,卒爵,拜,主人答拜。主婦出,反於房。主人降,洗,酌,致爵於主婦。席於房中,南面。主婦拜受爵,主人西面答拜。宗婦薦豆、俎,從獻皆如主人。主人更爵,酌,醋,卒爵,降,實爵於篚,入,復位。(主人更爵自酢,男子不承婦人爵也。《祭統》曰:“夫婦相授受,不相襲處。酢不易爵,明夫婦之別。”古文更爲受。)

    [疏]注“主人”至“爲受”。

    ○釋曰:雲“主人更爵自酢,男子不承婦人爵也”者,案上主婦獻屍,屍酢,主婦不易爵,鄭注云“闢內子”。致爵於主人,則易爵也。若然,案下記設洗,“篚在洗西,實二爵”,鄭注云:“二爵者,爲賓獻爵止,主婦當致也。”此賓長所獻爵,屍奠之,未舉其篚,唯有一爵,得雲易者,上主婦亞獻洗爵,洗爵於房中,則房中有爵。又主婦獻祝及佐食訖,以爵入於房後,主婦致爵於主人,還是房內爵。後主人致爵於主婦者,是下篚之爵。主婦飲訖,實於房中之篚,主人更取房內之爵以酌酢,酢訖,奠於下篚。雲主人更爵者,謂酌酢爵與房內爵相更,鄭注下記雲:“主婦當致者,謂主人致爵於主婦”,則用下篚內爵也。

    三獻作止爵。(賓也,謂三獻者,以事命之。作,起也。舊說雲:賓入戶,北面,曰皇屍請舉爵。)

    屍卒爵,酢。酌獻洗及佐食。洗爵,酌,致於主人、主婦,燔從皆如初。更爵,酢於主人,卒,復位。(洗乃致爵,爲異事新之。燔從皆如初者,如亞獻及主人、主婦致爵也。凡獻佐食皆無從,其薦俎,獻兄弟以齒設之。賓更爵自酢,亦不承婦人爵。今文曰洗致,古文更爲受。)

    [疏]注“洗乃”至“爲受”。

    ○釋曰:此決上文賓獻屍、獻祝及佐食,皆不洗,今致於主人洗,故決之也。案下篇不儐屍洗爵,致於主人,注云:“以承佐食,賤新之。”此雲“爲異事新之”,注不同者,但爲異事,異事則是承賤,承賤後則事異,言雖不同,理則一也。雲“燔從皆如初者,如亞獻及主人主婦致爵”者,謂如上主婦亞獻屍,及祝皆燔從,此言皆燔從如初,故云如亞獻及主人主婦致爵。雖雲如初,則無肝從,故經釋雲“燔從皆如初”。雲“凡獻佐食皆無從”者,謂主人、主婦及賓長獻佐食皆無從,故云“凡”。鄭言此者,以經獻祝及佐食洗爵,致於主人、主婦,燔從皆如初,在獻佐食下,嫌獻佐食亦然有燔從,故鄭辨之。若然,佐食得獻,與祝得獻,同亦得如初,但無從爲異。雲“其薦俎獻,兄弟以齒設之”者,以上佐食得獻時,不見有設薦俎之文,下記雲:“佐食於旅也,齒於兄弟。”故佐食薦俎,亦與兄弟同時設之也。

    主人降阼階,西面拜賓如初,洗。(拜賓而洗爵,爲將獻之。如初,如視濯時,主人再拜,賓答拜,三拜衆賓,衆賓答再拜者。)

    [疏]“主人”至“初洗”。

    ○注“拜賓”至“拜者”。

    ○釋曰:自此盡“實爵於篚”,論獻賓及衆賓之事也。

    賓辭洗。卒洗,揖讓升,酌,西階上獻賓。賓北面拜受爵。主人在右,答拜。(就賓拜者,此禮不主於尊也。賓卑則不專階,主人在右,統於其位。今文無洗。)

    [疏]“賓辭”至“答拜”。

    ○注“就賓”至“其位”。

    ○釋曰:雲“就賓拜者,此禮不主於尊也”者,案《鄉飲酒》、《鄉射》賓主獻酢,各於其階,至酬乃同階。此因祭如初,賓非爲尊之,所尊者,謂屍也。又賓是士家有司,卑,不得專階,故就之使不得專階也,對《鄉飲酒》、《鄉射》得專階也。雲“主人在右,統於其位”者,以其賓得在西階上,北面,以東爲右,主人位在阼階,故云統於其位。鄭言此者,主人就西階,異於飲酒,主人在右,則與飲酒禮同,以言主人常居右也。

    薦脯醢,設折俎。(凡節解者皆曰折俎,不言其體。略雲折俎,非貴體也。上賓骼,衆賓儀,公有司設之。)

    [疏]“薦脯醢設折俎”。

    ○注“凡節”至“設之”。

    ○釋曰:案下記雲“賓骼”,鄭雲“骼,左骼也。賓俎全體,尊賓”也。折骨而曰折俎,明凡節解牲體皆曰折,升於俎,故名折俎。與折同名,其折義則異彼折骨。雲“不言其體,略雲折俎,非貴體也”者,案下記雲“賓骼”,骼是牲體。此經雲折俎者,亦用骼,非貴體,故略雲折俎。若然,經屍俎祝佐食及主人、主婦俎體,皆不言之,而鄭注獨雲賓俎,不言體者,尸祝等經不言牲體,亦不言折,以其體貴故也。此賓俎不言牲體而言折,明非貴體也。雲“上賓骼,衆賓儀”者,案下記唯雲“賓骼”,其衆賓已下皆ゾ┵,不言儀者,鄭見《有司徹》主人獻賓儀,司士設俎羊骼一;又云衆賓長拜受爵,其┵體儀也。注云“儀者,尊體盡,儀度餘骨,可用而用之。尊者用尊體,卑者用卑體而已”是也。雲“公有司設之”者,此即《有司徹》雲“司士設俎,羊骼一,衆賓┵體儀”是也。此下文雲公有司在門西,則此設俎者也。

    賓左執爵,祭豆,奠爵,興,取肺,坐絕祭,嚌之,興,加於俎,坐扌兌手,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酌,酢,奠爵,拜。賓答拜。(主人酌自酢者,賓不敢敵主人,主人達其意。)

    [疏]注“主人”至“其意”。

    ○釋曰:雲“賓不敢敵主人,主人達其意”者,以其賓是士之有司之中,以卑不敢與主人爲敵,酢之,是以主人酌以自酢,達賓意故也。若《鄉飲酒》、《鄉射》賓皆親酢主人,以其賓尊,行敵禮故也。

    主人坐祭,卒爵,拜。賓答拜,揖,執祭以降,西面奠於其位,位如初,薦俎從設。(位如初,復其位東面。《少牢饋食禮》:“宰夫執薦以從,設於祭東。司士執俎以從,設於薦東。”是則皆公有司爲之與?)

    [疏]注“位如”至“之與”。

    ○釋曰:以賓位在西階下東面,今受獻於西階上,經雲“執祭以降,西面奠於其位”,又言“位如初”,明覆西階下東面位可知也。

    衆賓升,拜受爵,坐祭,立飲。薦俎設於其位,辨。主人備答拜焉,降,實爵於篚。(衆賓立飲,賤不備禮。《鄉飲酒》記曰:“立卒爵者不拜既爵。”備,盡,盡人之答拜。)

    尊兩壺於阼階東,加勺,南枋,西方亦如之。(爲酬賓及兄弟,行神惠,不酌上尊,卑異之,就其位尊之。兩壺皆酒,優之,先尊東方,示惠由近。《禮運》曰:“澄酒在下。”)

    [疏]“尊兩”至“如之”。

    ○注“爲酬”至“在下”。

    ○釋曰:自此盡“揖復位”,論堂下設尊酬賓之事。雲“行神惠,不酌上尊,卑異之”者,決上文獻賓及兄弟皆酌上尊者,獻是嚴正,故得與神靈共尊。至此旅酬禮褻,故不敢酌上尊。案《司尊彝職》四時之祭,雲“皆有,諸臣之所酢”,《少牢》上下大夫堂下皆無尊者,士卑,得與人君同,大夫尊,闢人君故也。雲“兩壺皆酒,優之”者,設尊之法,皆有玄酒,今兩壺皆酒,無玄酒,優之也。案《玉藻》雲“唯饗野人皆酒”,鄭雲:“飲賤者不備禮。”與此注無玄酒爲優之異者,此士之祭禮,欲得尊賓嘉客,以事其先非賤者,故以皆酒爲優之。彼饗野人,野人是賤者,故以不備禮解之也。雲“先尊東方,示惠由近”者,東方主人位,西方賓位,今先設東方,乃設西方者,見酒由主人來,故云示惠由近爲始也。引《禮運》者,彼注澄爲沈,齊酒是三酒,酒所以飲諸臣,證此壺尊亦飲在下者也。

    主人洗觶,酌於西方之尊,西階前北面酬賓,賓在左。(先酌西方者,尊賓之義。)

    主人奠觶拜,賓答拜。主人坐祭,卒觶,拜,賓答拜。主人洗觶,賓辭,主人對。卒洗,酌,西面。賓北面拜。(西面者,鄉賓位,立於西階之前,賓所答拜之東北。)

    [疏]注“西面”至“東北”。

    ○釋曰:以經雲“主人對卒洗酌西面賓北面拜”,主人西面授賓,北面答拜,明主人之得南過於賓,故鄭以義言之,雲“立於西階之前,賓所答拜之東北”也。

    主人奠觶於薦北。(奠酬於薦左,非爲其不舉。行神惠,不可同於飲酒。)

    [疏]注“奠酬”至“飲酒”。

    ○釋曰:以其神惠,右不舉;生人飲酒,左不舉。今行神惠,不可同於飲酒,故奠於左,與生人相變。故《有司徹》雲“二人舉觶酬屍侑,侑奠觶於右”,鄭注云“奠於右者,不舉也。神惠右不舉,變於飲酒”是也。此酬奠於薦左,下文賓舉爲旅酬,以其神惠故也。言“不可同飲酒”者,謂不可同於《鄉飲酒》,故《鄉飲酒》記雲“將舉者於右,奠者於左”,其義與此別。此下文奠觶於薦南,明將舉,以初在北飲酒,將舉奠於薦南,便其復舉。

    賓坐取觶,還,東面,拜,主人答拜。賓奠觶於薦南,揖,復位。(還東面,就其位薦西,奠觶薦南,明將舉。)

    [疏]“賓坐”至“復位”。

    ○注“還東”至“將舉”。

    ○釋曰:雲“揖復位”者,則初奠時少南於位可知。雲“還東面”者,則初賓坐取觶,薦東西面可知。故鄭注云還東面,“就其位薦西”也。

    主人洗爵,獻長兄弟於阼階上,如賓儀。(酬賓乃獻長兄弟者獻之禮成於酬,先成賓禮,此主人之義。亦有薦┵設於位,私人爲之與?)

    [疏]“主人”至“賓儀”。

    ○注“酬賓”至“之與”。

    ○釋曰:自此盡“如衆賓儀”,論主人獻長兄弟及衆兄弟之事。雲“酬賓乃獻長兄弟者獻之禮成於酬”者,以其獻賓之禮,以酬副之乃禮成,故《冠禮》雲“乃禮賓以一獻之禮”,鄭注云:“獻酢酬賓,主人各兩爵而禮成。”又《鄉飲酒》獻及酬賓訖,乃獻介。又此文獻賓即酬賓,乃獻兄弟,故鄭注“獻之禮成於酬”也。雲“亦有薦┵設於位”者,以經雲“獻長兄弟於阼階上,如賓儀”,則長兄弟初受獻於阼階上時,亦薦脯醢,設折俎於阼階上。祭訖,乃執以降設於下位,皆當如賓儀。鄭下注雲“設薦俎於其位”者,據執祭以降及其位而言也。言“亦”者,亦賓。鄭必知有薦俎者,見於下記雲“長兄弟及宗人折”是也。雲“私人爲之與”者,私人者,即私臣,下記雲“私臣門東,北面西上”是也。以賓薦,公有司設之,則兄弟薦俎私人可知,以無正文,故言“與”以疑之也。

    洗,獻衆兄弟,如衆賓儀。(獻卑而必爲之洗者,顯神惠。此言如衆賓儀,則如獻衆賓洗明矣。)

    [疏]注“獻卑”至“明矣”。

    ○釋曰:雲“此言如衆賓儀,則如獻衆賓洗明矣”者,以其上獻衆賓時雖不言洗,此雲“洗獻衆兄弟如衆賓儀”,明獻衆賓洗可知。不言之者,舉下以明上,省文之義故也。

    洗,獻內兄弟於房中,如獻衆兄弟之儀。(內兄弟,內賓宗婦也。如衆兄弟,如其拜受,坐祭立飲,設薦俎於其位而立。內賓,其位在房中之尊北。不殊其長,略婦人者也。《有司徹》曰:“主人洗,獻內賓於房中,南面拜受爵。”)

    [疏]“洗獻”至“之儀”。

    ○注“內兄”至“受爵”。

    ○釋曰:自此盡“入復位”,論主人獻姑姊妹及宗婦之事。雲“內賓宗婦也”者,此總雲“內兄弟”,下記雲“內賓宗婦”,案彼注云:“內賓,姑姊妹。宗婦,族人之婦。”若然,兄弟者服名,故號婦人爲兄弟也。雲“其位在房中之尊北”者,案下記雲“尊兩壺於房中西墉下,南上。內賓立於其北,東面,南上。宗婦北堂,東面,北上”是也。雲“不殊其長,略婦人”者,決上文獻賓於西階上,獻兄弟於阼階上,皆殊其長,此不殊,故云略之。引《有司徹》者,欲見此內賓受獻時,亦南面拜受爵,故下注雲:“內賓之長亦南面答拜”,言“亦”者,亦前受獻時。前雖無文,約《有司徹》,內賓之長亦南面答拜。

    主人西面答拜,更爵酢,卒爵,降。實爵於篚,入復位。(爵辨乃自酢,以初不殊其長也。內賓之長亦南面答拜。)

    [疏]注“爵辨”至“答拜”。

    ○釋曰:雲“爵辨乃自酢,以初不殊其長也”者,對上賓與長兄弟不得獻衆賓、衆兄弟偏,主人先自酢也。雲“內賓之長亦南面答拜”者,獻時不殊其長,酢時猶如賓及兄弟殊其長,與男子同。男子、婦人、衆賓以下,皆無酢也。

    長兄弟洗觚爲加爵,如初儀,不及佐食。洗致如初,無從。(大夫士三獻而禮成,多之爲加也。不及佐食,無從,殺也。致,致於主人、主婦。)

    [疏]“長兄”至“無從”。

    ○注“大夫”至“主婦”。

    ○釋曰:此一經論士三獻之外,爲加獻屍之事。雲“如初儀”者,如賓長三獻之儀。但賓長獻十一爵,此兄弟之長,加獻則降,唯有六爵。以其闕主人、主婦致爵,並酢四爵,及獻佐食五。唯有六在者,洗觚爲加獻,一也;屍酢長兄弟,二也;獻祝,三也;致爵於主人,四也;致爵於主婦,五也;受主人酢,六也。雲“大夫士三獻而禮成”者,天子大十有二獻,四時與唯有九獻,上公亦九獻,侯伯七獻,子男五獻,卿大夫士略,同三獻而祭禮成也,是以多之者爲加。若主人飲酒禮,卿大夫三獻,士唯一獻而已。祭禮士與大夫同者,攝盛,葬奠亦與(元缺一字)大夫同,《少牢》五鼎,又乘車建旃,亦與卿大夫同也。

    衆賓長爲加爵,如初,爵止。(屍爵止者,欲神惠之均於在庭。)

    [疏]“衆賓”至“爵止”。

    ○注“屍爵”至“在庭”。

    ○釋曰:庭賓及兄弟雖得一獻,未得旅酬,其已得三獻。又別受加爵,故停之,使庭行旅酬,是以雲“屍爵止者,欲神惠之均於在庭”也。

    ●卷四十六特牲饋食禮第十五

    嗣舉奠,盥,入,北面再拜稽首。(嗣,主人將爲後者。舉猶飲也。使嗣子飲奠者,將傳重累之者。大夫之嗣子不舉奠,闢諸侯。)

    [疏]“嗣舉”至“稽首”。

    ○注“嗣主”至“諸侯”。

    ○釋曰:自此盡“出復位”,論嗣子飲奠酌獻之事。雲“嗣,主人將爲後”者,不言而言將爲後者,欲見無長,立庶子及同宗爲後皆是,故言將爲後也。雲“舉猶飲也”者,非謂訓舉爲飲,直是嗣子舉而飲之耳。雲“將傳重累之”者,謂將使爲嗣牽累崇敬,承重祭祀之事,是以使飲之而獻也。雲“大夫之嗣子不舉奠,闢諸侯”者,案《文王世子》雲:“其登、獻、受爵,則以上嗣。”注云:“上嗣,君之長子。以《特牲饋食禮》言之,受爵謂上嗣舉奠也,獻謂舉奠洗爵酌入也,謂宗人遣舉奠盥祝命之也。大夫之嗣無此禮,闢君也。”今案《少牢》無嗣子舉奠之事,故此注云闢諸侯。士卑不嫌,得與人君同,故有嗣子舉奠之事也。奠者,即上文“祝酌奠,奠於南”是也。《郊特牲》雲:“舉角,詔妥屍。”鄭注云:“始入舉奠。若奠角,將祭之,祝則詔主人,拜安之,使之坐,屍即至尊之坐,或時不自安,則以拜安之。天子奠,諸侯奠角。”彼鄭注,意亦引此《特牲》祝酌奠於南也。

    屍執奠,進受,復位,祭酒,啐酒。屍舉肝。舉奠左執觶,再拜稽首,進受肝,復位,坐食肝,卒觶,拜。屍備答拜焉。(食肝,受尊者賜,不敢餘也。備猶盡也。每拜答之,以尊者與卑者爲禮,略具文耳。古文備爲復。)

    [疏]“屍執”至“拜焉”。

    ○注“食肝”至“爲復”。

    ○釋曰:直言受肝,明有鹽,是以下記雲“嗣舉奠,佐食設豆鹽”是也。雲“食肝,受尊者賜,不敢餘也”者,食之當盡,以其食若不盡,直雲嚌之而已。此經雲“食肝”,明不敢餘也。

    舉奠洗酌入,屍拜受,舉奠答拜。屍祭酒,啐酒,奠之。舉奠出,復位。(啐之者,答其欲酢己也。奠之者,復神之奠觶。嗣齒於子姓,凡非主人,升降自西階。)

    [疏]“舉奠”至“復位”。

    ○注“啐之”至“西階”。

    ○釋曰:雲“啐之者,答其欲酢己也”者,《鄉飲酒》、《鄉射》主人獻賓,賓皆啐酒洗爵,即酢主人。此嗣子獻賓,賓啐之,亦欲酢己,故啐之,其實無酢也。雲“嗣齒於子姓”者,姓之言生,子之所生謂孫行者,今嗣亦孫之流,故齒之也。雲“凡非主人,升降自西階”者,案《曲禮》云爲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階”,是以雖嗣子,亦宜升降自西階。子孫不升降階,故於此總言“凡”也。

    兄弟弟子洗酌於東方之尊,阼階前北面舉觶於長兄弟,如主人酬賓儀。(弟子,後生也。)

    [疏]“兄弟”至“賓儀”。

    ○注“弟子後生”。

    ○釋曰:自此盡“乃羞”,論弟子舉觶將行旅酬之事。雲“如主人酬賓儀”者,謂如上文主人酬賓就其階,同北面並拜,乃飲,卒爵拜,洗酌,乃西面,賓北面拜位,故言“如”。此亦然,弟子洗觶,酌於東方之尊,阼階前東面獻長兄弟,長兄弟北面拜受,弟子奠於薦南,長兄弟坐取觶,還,西面拜,弟子北面答拜,長兄弟奠於薦北,揖復位。若《有司徹》雲:“兄弟之後生者,舉觶於其長”,長在左,弟子自飲訖,“升酌降,長拜受於其位,舉爵者東面答拜”,鄭注云:“拜受答拜不北面者,儐屍禮殺。”此不儐屍,則拜送皆北面可知也。弟子後生者,此即《有司徹》雲“兄弟之後生者”是也。

    宗人告祭┵。(┵,俎也。所告者,衆賓、衆兄弟、內賓也。獻時設薦俎於其位,至此禮又殺,告之祭,使成禮也。其祭皆離肺,不言祭豆可知。)

    [疏]注“┵俎”至“可知”。

    ○釋曰:雲“告祭┵”者,謂告衆賓之等。知無長賓者,以其初得獻時,即祭肺於階上,此獻時,乃設薦俎於其位,故此無長賓也。上又下長兄弟如賓儀,則亦獻時祭可知,故云宗人所告,“告衆賓、衆兄弟、內賓也”。雲“獻時設薦俎於其位”者,得獻時乃薦於堂下及房內之位。雲“至此禮又殺,告之祭,使成禮也”者,案上文加爵、致爵不及佐食,無從,殺也。此告之祭使成禮,是再殺,故云又殺也。雲“其祭皆離肺”者,已於記文解之也。雲“不言祭豆可知”者,以衆賓言薦俎從設,言薦即豆也,故云不言祭豆可知。

    乃羞。(羞,庶羞也。下屍,醢豆而已。此所羞者,自祝主人至於內賓,無內羞。)

    [疏]“乃羞”。

    ○注“羞庶”至“內羞”。

    ○釋曰:知羞非薦羞者,上文受獻時皆設薦俎於其位,故知此羞乃是庶羞,非薦也。雲“下屍,醢豆而已”者,上爲屍“佐食羞庶羞四豆,設於左”,鄭注:“四豆,堯、炙、、醢。”此祝以下薦羞降於屍,當去堯、炙,故云醢豆而已。雲“此所羞者,自祝主人至於內賓”者,言自祝下及內賓,及衆賓兄弟皆在可知。又下記雲公有司“獻次衆賓”,私臣“獻次兄弟”,則內賓亦及之,是以《少牢》下篇雲:“乃羞庶羞於賓、兄弟、內賓及私人。”不儐屍,亦云乃羞於賓、兄弟、內賓及私人辯是也。若然,《少牢》與《有司徹》儐屍與不儐屍,庶羞與房中羞,皆與屍佐食及祝,主人、主婦皆同時羞之者,彼上下大夫禮尊,故得與屍同時羞,此士禮卑,故不得與屍同也。雲“內羞”者,以其屍尊,尚無內羞,況祝卑,故無內羞也。

    賓坐取觶,阼階前北面酬長兄弟,長兄弟在右。(薦南奠觶。)

    [疏]“賓坐”至“在右”。

    ○注“薦南奠觶”。

    ○釋曰:自此盡“實觶於篚”,論行旅酬之作止爵之事。但此《特牲》之禮,堂下行旅酬無爵,並在室中者,不與旅酬之事。上大夫儐屍與旅酬,不與無爵之事,故別使二人舉觶,於屍侑,屍侑得舉爲旅酬,遍及堂下,屍與旅酬者,以其儐屍在堂,禮殺故也。若下大夫不儐屍者,堂下無旅酬,直行無爵於堂下而已。屍則不與之,所以下大夫無旅酬,直有無爵者,以其禮屍於室中,闢國君,堂下不設尊,故無旅酬,直行無爵而已。以其堂上與神靈共尊,不得與屍行旅酬,故屈之。此《特牲》堂下得旅酬、無爵並行者,以其堂下與神靈別尊,故爲加爵禮屍於室中,酌上尊,堂下旅酬行神惠,酌下尊,故上大夫及士之祭禮,旅酬行無爵,或行或不,皆參差不等也。賓酬長兄弟,長兄弟在右,下文長兄弟酬,衆賓長自左受旅如初,是賓主相酬,主人常在東,其同在賓中,則受酬者在左。若《鄉飲酒》賓酬主人,主人立於賓東,主人酬介,介立於主人之西。其衆賓受介,“酬者自介右”,鄭注云:“尊介,使不失故位。”衆受酬者受自左,異其義也。賓主相酬,各守其位,不以尊卑變。同類之中,受者於左,尊右也。

    賓奠觶拜,長兄弟答拜。賓立卒觶,酌於其尊,東面立。長兄弟拜受觶。賓北面答拜,揖,復位。(其尊,長兄弟尊也。此受酬者拜,亦北面。)

    [疏]注“其尊”至“北面”。

    ○釋曰:以其旅酬無爵以飲者,酌己尊,酬人之時,酌彼尊,是各自其酒,故無爵賓弟子及兄弟。弟子舉觶,於其長各酌於其尊也。雲“此受酬者拜亦北面”者,以經“長兄弟拜受觶”,不言面位,故鄭雲受酌者拜亦北面。言“亦”者,亦賓北面也。

    長兄弟西階前北面,衆賓長自左受旅,如初。(旅,行也。受行酬也。初,賓酬長兄弟。)長兄弟卒觶,酌於其尊,西面立。受旅者拜受。長兄弟北面答拜,揖,復位。衆賓及衆兄弟交錯以辯,皆如初儀。(交錯,猶言東西。)

    爲加爵者作止爵,如長兄弟之儀。(於旅酬之,言作上爵,明禮殺,並作。)

    [疏]“爲加”至“之儀”。

    ○注“於旅”至“並作”。

    ○釋曰:前衆賓之長爲加爵如初爵止,今還使爲加爵者,作止爵也,故云“如長兄弟之儀”。雲“於旅酬之,言作止爵,明禮殺,並作”者,此決上文賓三獻爵止,鄭注云:“三獻禮成,欲神惠之均於室中,是以奠而待之。”故有室中主人、主婦致爵訖,乃三獻作止爵,此衆賓長爲加爵如初爵止,鄭注云:“屍爵止者,欲神惠之均於在庭。”而堂下庭中行旅酬未訖爲加爵者,作止爵,故鄭注云禮殺並作也。

    長兄弟酬賓,如賓酬兄弟之儀,以辯。卒受者實觶於篚。(長兄弟酬賓,亦坐取其奠觶,此不言交錯以辯,賓之酬不言卒受者實觶於篚,明其相報,禮終於此,其文省。)

    [疏]注“長兄”至“文省”。

    ○釋曰:雲“長兄弟酬賓,亦坐取其奠觶”者,亦謂亦上賓坐取薦南奠觶。此長兄弟所舉奠觶者,即上弟子舉觶於其長是也。雲“明其相報,禮終於此,其文省”者,以其賓舉奠觶,於長兄弟行旅酬,盡皆遍,長兄弟舉觶於賓,行旅酬亦皆遍,故云相報禮終。言明者,嫌其不終。所以嫌者,賓之酬不言卒受者,此不言交錯以辯,嫌其不卒不辯。其實賓之酬亦卒受者,實觶於篚,此亦交錯以辯,故鄭雲文省。

    賓弟子及兄弟弟子洗,各酌於其尊,中庭北面西上,舉觶於其長,奠觶拜,長皆答拜。舉觶者祭,卒觶,拜,長皆答拜。舉觶者洗,各酌於其尊,復初位,長皆拜。舉觶者皆奠觶於薦右。(奠觶,進奠之於薦右,非神惠也。今文曰奠於薦右。)

    [疏]“賓弟”至“薦右”。

    ○注“奠觶”至“薦右”。

    ○釋曰:自此盡“爵無”,論二觶並行無爵之事。雲“奠觶,進奠之於薦右,非神惠也”者,案上“尊兩壺於阼階東,加勺南柄,西方亦如之”,鄭注云:“爲酬賓及兄弟行神惠。”至此雲非神惠者,彼三獻止爵,欲得神惠均於室中,衆賓長爲加爵止爵者,欲神惠均於在庭,故止爵,行旅酬雖以屍而奠爵待之,亦得爲神惠,至此別爲無爵,在下自相勸,故得爲非神惠,故“奠於薦右”,同於生人飲酒,舉者奠於薦右也。

    長皆執以興,舉觶者皆復位,答拜。長皆奠觶於其所,皆揖其弟子,弟子皆復其位。(復其位者,東西面位。弟子舉觶於其長,所以序長幼,教孝弟。凡堂下拜,亦皆北面。)

    [疏]“長皆”至“其位”。

    ○注“復其”至“北面”。

    ○釋曰:雲“復其位者,東西面位”者,上既言皆復位答拜,此復重雲復位,則上文復位,覆在庭初舉北面位,此重言復位者,當復東西面位可知。雲“凡堂下拜,亦皆北面”者,前主人酬賓,弟子舉於其長行旅酬及無爵,兄弟弟子賓弟子舉觶皆北面,則知凡堂下,雖不見面位者,皆北面拜可知。雲凡賓以下,至於私人拜受送,皆北面,故云“凡”也。

    爵皆無。(,數也。賓取觶酬兄弟之黨,長兄弟取觶酬賓之黨,唯己所欲,亦交錯以辯,無次第之數。因今接會,使之交恩定好,優勸之。)

    利洗散,獻於屍,酢,及祝,如初儀。降,實散於篚。(利,佐食也。言利,以今進酒也。更言獻者,以利待屍禮將終,宜一進酒,嫌於加酒亦當三也。不致爵,禮又殺也。)

    [疏]“利洗”至“於篚”。

    ○注“利佐”至“殺也”。

    ○釋曰:自此盡“西序下”,論佐食獻屍祭祀畢之事。雲“利,佐食也。言利,以今進酒也”者,利與佐食乃有二名者,以上文設俎啓會爾敦之時,以黍稷爲食,故名佐食。今進以酒,酒所以供養,故名利,利即養也,故鄭雲以今進酒也。若然,《少牢》名“佐食,上利執羊俎,下利執豕俎”者,大夫禮文,故即兩見其名。雲“更言獻者,以利待屍禮將終,宜一進酒,嫌於加酒亦當三也”者,此決兄弟長及衆賓長爲加爵於屍,不言獻,今進酒更言獻不言加爵,故鄭君解其義意,以利事屍禮將終,宜一進酒,不似長兄弟助宗子祭祀爲加爵,衆賓之長助主人祭祀,設爲加爵,嫌此佐食同彼二者爲加爵,故變言獻,是以鄭雲嫌亦當三也。“亦”者,亦上主人獻主婦獻賓長爲三獻也。長兄弟爲加爵,衆賓長爲加爵,通洗散獻屍亦三,都並屍飲,六士祭事屍禮畢也。雲“不致爵,禮又殺也”者,上文雲:“長兄弟洗觚爲加爵,如初儀,不及佐食,洗致如初,無從。”注云:“不及佐食,無從,殺也。”此又不致,故云又殺也。

    主人出,立於戶外,西南。(事屍禮畢。)

    祝東面告利成。(利猶養也。供養之禮成,不言禮畢,於屍之嫌。)

    [疏]“祝東面告利成”。

    ○注“利猶”至“之嫌”。

    ○釋曰:《少牢》雲:“主人出,立於阼階上南面。祝出,立於西階上東面。祝告曰:利成。”此戶外告利成,彼階上告利成,以尊者稍遠於屍。若天子諸侯禮畢,於堂下告利成。故《詩楚茨》雲:“禮儀既備,鍾鼓既戒,孝孫徂位,工祝致告。”鄭注云:“鍾鼓既戒,戒諸在廟中者,以祭禮畢,孝孫往位堂下西面位也。祝於是致孝孫之意,告屍以利成。”是尊者告利成,遠於屍也。雲“不言禮畢,於屍之嫌”者,,暇無事。若然,禮畢則於屍暇無事,有發遣屍之嫌,故直言“利成”而已也。

    屍謖,祝前,主人降。(謖,起也。前猶導也。《少牢饋食禮》曰:“祝入,屍謖,主人降,立於阼階東,西面。祝先,屍從,遂出於廟門。”前屍之義,《士虞禮》備矣。)

    [疏]“屍謖”至“人降”。

    ○注“謖起”至“備矣”。

    ○釋曰:引《少牢》者,證大夫禮主人立位與士不同,又證前屍出廟之事。雲“前屍之儀,《士虞禮》備矣”者,彼有室中出屍降階出廟前屍之事,故云備矣。

    祝反,及主人入,復位。命佐食徹屍俎,俎出於廟門。(俎所以載斤俎,《少牢饋食禮》曰:“有司受歸之。”)

    [疏]注“俎所”至“歸之”。

    ○釋曰:引《少牢》者,是《少牢》下篇《有司徹》下大夫不賓屍之禮,彼雲:“佐食徹屍俎,佐食乃出屍俎於廟門外,有司受歸之。”此士禮,不儐屍與下大夫同,故引以相證也。

    徹庶羞,設於西序下。(爲將,去之。庶羞主爲屍,非神饌也。《尚書傳》曰:“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終日。大宗已侍於賓奠,然後燕私。燕私者何也?已而與族人飲也。”此徹庶羞置西序下者,爲將以燕飲與?然則自尸祝至於兄弟之庶羞,宗子以與族人燕飲於堂,內賓宗婦之庶羞,主婦以燕飲於房。)

    [疏]“徹庶”至“序下”。

    ○注“爲將”至“於房”。

    ○釋曰:知非神饌而云“爲屍”者,以其屍三飯後始薦庶羞,故徹之乃也。凡“”者,屍鬼神之餘,祭者屍之餘,義取鬼神之惠遍廟中,庶羞非鬼神惠,故不用也。引《尚書傳》已下者,是彼《康誥》傳文。大宗已侍於賓,奠者或有作,或有作暮者,皆誤,以奠爲正也。引之者,證徹庶羞不入於房,而設於西序下,以擬燕故也。必知祭有燕者,案《楚茨》詩云“鼓鍾送屍”,下雲“備言燕私”,鄭注云:“祭祀畢,歸賓客之俎。同姓則留與之燕,所以尊賓客,親骨肉也。”其上大夫當日儐屍安有燕,故《有司徹》上大夫雲“主人退”,注:“雲反於寢也。”是無燕私。若下大夫不儐屍,與此士禮同,亦當有燕也。雲“與”者,以經直言“設於序下”,不言燕,疑之。引《書傳》爲證有燕,故言與以疑之也。雲“然則自尸祝”以下,知義如此者,以兄弟受獻於堂上,主婦內賓受獻於房中,屍出之後,堂房無事,故知燕時男子在堂,婦人在房可也。

    筵對席,佐食分簋、。(爲將分之也。分簋者,分敦黍於會,爲有對也。敦,有虞氏之器也。周制,士用之。變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從周制耳。《祭統》曰:“者,祭之末也,不可不知也。是故古之人有言曰:善終者如始。其是已。是故古之君子曰:屍亦鬼神之餘,惠術也,可以觀政矣。”)

    [疏]“筵對”至“簋”。

    ○注“爲將”至“政矣”。

    ○釋曰:自此盡“戶外西面”,論嗣子共長兄弟對之事。雲“敦,有虞氏之器”者,《禮記明堂位》雲:“有虞氏之兩敦。”上文黍稷之敦是周制,士用之。雲“言簋,容同姓之士得從周制耳”者,大夫異姓既用異代之器,故《少牢》、《特牲》皆用敦,則同姓之士當同周制用簋,故經言分簋。是以《文王世子》鄭注亦云:“同姓之士緦衰,異姓之士疑衰。”亦同姓與異姓別也。引《祭統》者,證是鬼神之惠遍廟中,若國君之惠遍境內,是可以觀政之事也。

    宗人遣舉奠及長兄弟盥,立於西階下,東面北上。祝命嘗食,者、舉奠許諾,升,入,東面。長兄弟對之,皆坐。佐食授舉,各一膚。(命,告也。士使嗣子及兄弟,其惠不過族親也。古文皆作。)

    [疏]注“命告”至“作”。

    ○釋曰:此決下篇《少牢》二佐食及二賓長,明惠大及異姓,不止族親而已。

    主人西面再拜,祝曰:“有以也。”兩奠舉於俎,許諾,皆答拜。(以,讀如“何其久也,必有以也”之以。祝告,釋辭以戒之,言女於此,當有所以也。以先祖有德而享於此祭,其坐其餘,亦當以之也。《少牢饋食禮》不戒者,非親暱也。舊說曰:主人拜下席南。)

    [疏]注“以讀”至“席南”。

    ○釋曰:雲“以,讀如‘何其久也,必有以也’之以”者,此辭在《詩邶風旄丘》篇,必有以從之者,以此經雲“有以也”者,以先祖有功德,子孫當嗣之,而廟食先祖有德亦合享此祭,故讀從之也。是以彼注亦云:“我君何以久留於二佐,必以衛有功德故也。”雲“其坐其餘,亦當以之也”者,亦謂亦似其先祖,已上皆爲以,爲似者,誤也。雲“《少牢饋食禮》不戒者,非親暱也”者,謂二佐食與二賓長是非親暱也。引舊說者,以經直言主人西面拜,不見其處,故引舊說以明下席南面。

    若是者三。(丁寧戒之。)

    皆取舉、祭食、祭舉乃食,祭,食舉。(食乃祭,禮殺。)

    [疏]注“食乃祭禮殺”。

    ○釋曰:前正祭之時,屍祭嘗之,告旨訖,佐食爾黍於席上,屍始食。今食乃祭,故決之,雲“禮殺”故也。

    卒食,主人降洗爵,宰贊一爵。主人升,酌,上,上拜受爵,主人答拜。下亦如之。(《少牢饋食禮》曰:“贊者洗三爵,酌。主人受於戶內,以授次。”舊說雲:主人北面,授下爵。)

    [疏]注“少牢”至“爵”。

    ○釋曰:引《少牢》者,欲見此禮主人亦受於戶內,以授次。引“舊說”,以此經雲“下”,主人面位無文,當北面也。

    主人拜,祝曰:“有與也。”如初儀。(主人復拜,爲戒也。與讀如“諸侯以禮相與”之與。言女此,當有所與也。與者,與兄弟也。既知似先祖之德,亦當與女兄弟,謂教化之。)

    [疏]注“主人”至“化之”。

    ○釋曰:雲“讀如諸侯以禮相與之與”者,案《禮運》雲“諸侯以禮相與”者,諸侯會同聘問一德,以尊天子。言此者,戒嗣子與長兄弟及衆兄弟相教化,相與以尊先祖之德也。

    兩執爵拜,(答主人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兩皆降,實爵於篚。上洗爵,升酌,酢主人,主人拜受爵。(下復兄弟位,不復升也。)上即位坐,答拜。(既授爵戶內,乃就坐。)

    [疏]注“既授”至“就坐”。

    ○釋曰:以其主人位在戶內,下席南西面,故知上“授爵於戶內,乃就坐”。

    主人坐祭,卒爵,拜。上答拜,受爵,降,實於篚。主人出,立於戶外,西面。(事者禮畢。)

    祝命徹阼俎、豆、籩,設於東序下。(命,命佐食。阼俎,主人之俎。宗婦不徹豆籩,徹禮略,各有爲而已。設於東序下,亦將燕也。)

    [疏]“祝命”至“序下”。

    ○注“命命”至“燕也”。

    ○釋曰:自此盡“畢出”,論徹薦俎,改設饌於西北隅爲陽厭之事。雲“祝命徹阼俎”者,是佐食徹之。當徹阼俎之時,堂下賓兄弟俎畢,出故下文雲“佐食徹阼俎,堂下俎畢出”是也者。然祝命徹阼俎時,堂下俎畢出,又退在下者,欲見先徹室內俎,乃徹堂下,是以祝命佐食徹阼俎及豆籩。又祝自執俎以出,又宗婦徹祝豆籩,入於房即佐食,改饌西北隅。是以作經並說室內行事,乃到本雲上佐食徹阼俎時,堂下俎畢出也。雲“命,命佐食”者,此命命使徹阼俎,下文雲“佐食徹俎”,故知祝命者,命佐食也。雲“宗婦不徹豆籩,徹禮略,各有爲而已”者,以豆籩宗婦贊設之,佐食設俎,理應佐食還自徹俎,宗婦徹豆籩,以徹禮略,各自有爲而已,故宗婦豆籩,今佐食並徹之,故云徹禮略也。“各有爲而已”者,謂宗婦徹祝俎豆籩,佐食徹阼俎豆籩,是各自有爲,何必依前所設之時也。

    祝執其俎以出,東面於戶西。(俟告利成。《少牢》下篇曰:“祝告利成,乃執俎以出。”)

    [疏]注“俟告”至“以出”。

    ○釋曰:案《有司徹》下大夫不儐屍,改饌於西北隅訖,主人出立於阼階上,西面,祝執其俎以出,立於西階上,東面。司宮闔牖戶,祝告利成,乃執俎以出於廟門外,有司受歸之。彼不儐屍之禮,亦與此《特牲》禮同,故引爲證也。

    宗婦徹祝豆、籩入於房,徹主婦薦、俎。(宗婦既並徹,徹其卑者。《士虞禮》曰:“祝薦席徹入於房。”)

    [疏]“宗婦”至“薦俎”。

    ○注“宗婦”至“於房”。

    ○釋曰:宗婦不徹主人豆籩,而徹祝豆籩入房者,爲主婦將用之爲燕。祝兩豆籩而主婦用之者,祝接神屍之類,主婦燕姑姊妹及宗女宜行神惠,故主人以薦羞並及祝庶羞,燕宗人於堂。主婦以祝籩豆用之,燕內賓於房,是其事也。雲“宗婦既並徹,徹其卑者”,以宗婦不徹主人籩豆,而徹祝與主婦,是徹其卑者,故得並徹。引《士虞禮》者,以經自有入房之文,注更引《士虞禮》者,有嫌也。嫌者以主婦薦俎先在房,嫌經入房又爲徹。

    佐食徹屍薦、俎、敦,設於西北隅,幾在南,用筵,納一尊。佐食闔牖戶,降。(,隱也。不知神之所在,或諸遠人乎?屍謖而改饌爲幽ウ,庶其饗之,所以爲厭飫。《少牢饋食禮》曰:“南面而饋之設。”此所謂當室之白,陽厭也。則屍未入之前爲陰厭矣。《曾子問》曰:“殤不備祭,何謂陰厭陽厭也?”)

    [疏]注“隱”至“厭也”。

    ○釋曰:雲“不知神之所在,或諸遠人乎”,《禮記郊特牲》之文。彼論正祭與繹祭之事,此爲陽厭,引之者,欲見孝子求神非一處,故先爲陰厭,後爲陽厭之事也。引《少牢》者,見彼大夫禮陽厭,南面,此士禮東面,雖面位不同,當室之白則同。案《曾子問》庶殤爲陽厭之事,故彼雲:“凡殤與無後者,祭於宗子之家,當室之白,尊於東房,是謂陽厭。”鄭注云:“當室之白,謂西北隅得戶之明者也。”凡言“厭”者,謂無屍直厭飫神,故鄭雲“則屍未入之前爲陰厭矣”,謂祭於奧中,不得戶明,故名陰厭。對屍謖之後,改饌於西北隅爲陽厭,以向戶明,故爲陽厭也。引《曾子問》雲“殤不備祭,何謂陰厭陽厭也”,彼上文孔子曰“有陰厭,有陽厭”,謂宗子有陰厭,無陽厭,凡殤有陽厭,無陰厭。曾子言謂殤死陰厭、陽厭並有,故問孔子。孔子引宗子一有陰厭,凡殤一有陽厭。引之證成人陰厭、陽厭並有之義也。

    祝告利成,降,出。主人降,即位。宗人告事畢。

    賓出,主人送於門外,再拜。(拜送賓也。凡去者不答拜。)

    [疏]注“拜送”至“答拜”。

    ○釋曰:雲“凡去者不答拜”者,雲“凡”,總解諸文主人拜送,賓皆不答拜。鄭注《鄉飲酒》雲“禮有終”是也。若賓更答拜,是更崇新敬禮,故不答也。

    佐食徹阼俎,堂下俎畢出。(記俎出節。兄弟及衆賓自徹而出,唯實俎有司徹歸之,尊賓者。)

    [疏]注“記俎”至“賓者”。

    ○釋曰:雲唯賓俎有司徹歸屍侑之俎,不儐屍歸屍俎,皆不見歸賓俎,鄭所以知歸賓俎者,正見賓出,主人送於門外再拜,明賓不自徹俎,主人使歸之。若助君祭,必自徹其俎。鄭注《曲禮》大夫以下或使人歸之,是以《孔子世家》雲:魯郊不致燔俎於大夫,孔子不稅冕而行。士大夫家尊賓,則使歸之,自餘亦自徹而去也。

    記。特牲饋食,其服皆朝服,玄冠,緇帶,緇。(於祭服此也。皆者,謂賓及兄弟,筮日、筮屍、視濯亦玄端,至祭而朝服。朝服者,諸侯之臣與其君日視朝之服,大夫以祭。今賓兄弟緣孝子欲得嘉賓尊客以事其祖禰,故服之。緇者,下大夫之臣。夙興,主人服如初,則固玄端。)

    [疏]記“特牲”至“緇”。

    ○注“於祭”至“玄端”。

    ○釋曰:此退玄冠在朝服下者,欲令近緇色。士冠在朝服上,從而正也。雲“皆者,謂賓及兄弟,筮日、筮屍、視濯亦玄端”者,見上經雲筮日主人冠玄端,子姓兄弟如主人之服,有司羣執事如兄弟服,筮屍雲“如求日之儀”,至於視濯又不見異服,故知皆玄端。至祭日夙興,雲“主人服如初”,初即玄端。明其餘不如初,是朝服可知,是以此注云皆者謂賓及兄弟也。雲“朝服者,諸侯之臣與其君日視朝之服,大夫以祭”者,案《玉藻》雲諸侯朝服,“以日視朝”,下《少牢》雲“主人朝服”是也。“緇者,下大夫之臣”者,《士冠禮》雲:“主人玄冠朝服,緇帶素。”與裳同色,此朝服緇,大夫之臣朝服素,此緇,故云下大夫之臣。雲“夙興,主人服如初,則固玄端”,引上經者,直言“皆朝服”,恐主人亦在其中,故引證主人服玄端,與兄弟異也。

    唯屍、祝、佐食玄端,玄裳、黃裳、雜裳可也,皆爵。(與主人同服。《周禮》士之齊服,有玄端、素端。然則玄裳,上士也,黃裳中士,雜裳下士。)

    [疏]注“與主”至“下士”。

    ○釋曰:《周禮》士之齊服有玄端、素端,《司服》文。引之者,欲見士之齊服有一玄端,而裳則異,故鄭雲“然則玄裳”以下,見玄端一而裳有三也。彼注云“素端”者,亦謂札荒有所禱請服之,於此經無所當而連引之耳。若然,士冠亦有玄端三等裳,而引《司服》者,以此特牲祭祀時,彼據齊時四命已上齊祭異冠,大夫齊祭同冠,故就此祭祀引齊時冠服爲證也。

    設洗,南北以堂深,東西當東榮。(榮,屋翼也。)水在洗東。(祖天地之左海。)篚在洗西,南順,實二爵、二觚、四觶、一角、一散。(順,從也。言南從,統於堂也。二爵者,爲賓獻爵止,主婦當致也。二觚,長兄弟酬衆賓長爲加爵,二人班同,宜接並也。四觶,一酌奠,其三,長兄弟酬賓,卒受者,與賓弟子兄弟弟子舉觶於其長,禮殺,事相接。《禮器》曰:“貴者獻以爵,賤者獻以散,尊者舉觶,卑者舉角。”舊說雲:爵一升,觚二升,觶三升,角四升,散五升。)

    [疏]注“順從”至“五升”。

    ○釋曰:雲“二爵者,爲賓獻爵止,主婦當致也”者,以一爵獻屍,屍奠之未舉,又一爵,主婦當致者,案經主婦致爵於主人,婦人不見就堂下洗,當於內洗,則主婦致爵於主人時,不取堂下爵,而云主婦當致者,謂主婦當受致之時,用此爵也。雲“四觶,一酌奠,其三長兄弟酬賓,卒受者,與賓弟子兄弟弟子舉觶於其長,禮殺,事相接”者,酌奠於南,是嗣子雖飲,還復神之奠觶也。餘有三在,主人洗一觶酬賓,奠於薦北,賓舉奠於薦南,此未舉也。下篚有二觶在,又長兄弟洗觶爲加爵,衆賓長(元缺起此)爲加爵,如初爵止,此亦未舉也。下篚仍有一觶在,屍羞之後,賓始舉奠觶,行旅酬辨,卒受者以虛觶奠於下篚,還有二觶,至爲加爵者作止爵,長兄弟亦坐舉其奠觶酬賓,如賓酬兄弟之儀,以辨,卒受者未實觶於篚時,賓弟子兄弟弟子洗觶,各酌舉觶於其長,即用其篚二觶,卒受者未奠之,故三觶並用也,故注云卒受者與賓弟子兄弟弟子舉觶於其長也。雲“《禮器》曰,貴者獻以爵”者,謂賓長獻屍,主人致爵於主婦是也。“賤者獻以散”,上利洗散是也。“尊者舉觶”,謂若酌奠之及長兄弟酬賓之等是也。“卑者舉角”,謂主人獻用角。鄭雲不用爵者,下大夫也。則大夫尊,用爵;士卑,用角是也。引“舊說”者,爵觚已下,升數無正文,《韓詩》雖有升數,亦非正經,故引舊說爲證也。

    壺、於禁,饌於東序,南順,覆兩壺焉,蓋在南。明日卒奠,冪用,即位而徹之,加勺。(覆壺者,瀝水,且爲其不宜塵。冪用,以其堅。禁言於者,祭尚厭飫,得與大夫同器,不爲神戒也。)

    [疏]注“覆壺”至“戒也”。

    ○釋曰:未奠不設冪,卒奠乃設之,故曰“卒奠,冪用”。雲“禁言於者,祭尚厭飫,得與大夫同器,不爲神戒也”者,器本無名,人與作號,於之與禁,因物立名,是以大夫尊,以厭飫爲名,士卑,以禁戒爲稱,復以有足無足立名,故《禮記》注云:“無足有似於於。”或因名雲耳。但經已有於字,注云世人因名者,誤,當無世人字也。士曰禁由有足,以《士虞禮》雲:“尊於室中,兩С醴酒,無禁。”禁由足生名。《禮記》雲大夫用於,士用禁。及《鄉飲酒》、《鄉射》皆非祭禮,是以雖大夫去足,猶存禁名,至祭則去足名爲於禁,不爲神戒也。

    籩、巾以也,裏。棗,慄擇。(籩有巾者,果實之物多皮核,優尊者,可裏之也。擇互文。舊說雲:裏者皆玄被。)

    [疏]注“籩有”至“玄被”。

    ○釋曰:言多皮核者,慄多皮,棗多核。

    Ρ,用苦,若薇,皆有滑,夏葵、冬。(苦,苦荼也。,堇屬,乾之,冬滑於葵。《詩》雲:“周原無々,堇荼如飴。”今文苦爲苄,苄乃地黃,非也。)

    [疏]注“苦苦”至“非也”。

    ○釋曰:雲“乾之,冬滑於葵”者,以其冬乾用之,不用葵而用,明知冬則滑於葵也。引《詩》證之,《詩》言“堇荼”,即經“苦”之類也。雲“今文苦爲苄,苄乃地黃,非也”者,《爾雅釋草》雲:“苄,地黃。”非者,以其與薇、葵等菜爲不類,故知非也。

    棘心匕,刻。(刻,若今龍頭。)

    牲爨在廟門外東南,魚臘爨在其南,皆西面。飠喜爨在西壁。(飠喜,炊也。西壁,堂之西牆下。舊說雲:南北直屋,稷在南。)

    [疏]注“飠喜炊”至“在南”。

    ○釋曰:雲“西壁,堂之西牆下”者,案上經雲:“主婦視飠喜,爨於西堂下。”逼西壁爲之,故以舊說辨之也。“舊說”者,案《爾雅釋宮》曰:“檐謂之。”孫氏雲:謂室。周人謂之,齊人謂之檐,謂承檐行材。《士喪禮》銘“置於宇西階上”,鄭注云“宇,”是也。

    斤俎,心、舌皆去本末,午割之,實於牲鼎,載,心立,舌縮俎。(午割,從橫割之,亦勿沒。立,縮順其牲,心舌知食味者,欲屍之饗此祭,是以進之。)

    [疏]注“午割”至“進之”。

    ○釋曰:雲“載,心立,舌縮俎”者,《少牢》雲:“舌皆切本末,亦午割勿沒,其載於斤,橫之。”此言縮俎者,彼言橫,據俎上云爲橫,此言縮,據鄉人爲縮,是以《少牢》雲“皆進下”是也。雲“亦勿沒”者,亦《少牢》文,謂四面皆鄉中央割之,不絕中央少許,謂之勿沒也。

    賓與長兄弟之薦自東房,其餘在東堂。(東堂,東夾之前,近南。)

    [疏]注“東堂”至“近南”。

    ○釋曰:“其餘”,謂衆賓兄弟之薦也。

    沃屍盥者一人。奉者東面,執者西面淳沃,執巾者在北。(北,執之北,亦西面。每事各一人,淳沃,稍注之。今文淳作激。)宗人東面取巾,振之三,南面授屍,卒,執巾者受。(宗人代授巾,庭長尊。)屍入,主人及賓皆避位,出亦如之。(避位,逡遁。)

    嗣舉奠,佐食設豆、鹽。(肝宜鹽也。)佐食,當事則戶外南面,無事則中庭北面。(當事,將有事而未至。)凡祝呼,佐食許諾。(呼猶命也。)宗人,獻與旅齒於衆賓。(尊庭長,齒從其齒幼之次。)佐食,於旅齒於兄弟。

    尊兩壺於房中西墉下,南上。(爲婦人旅也,其尊之節亞西方。)

    [疏]注“爲婦”至“西方”。

    ○釋曰:先尊東方者,亦惠由之也。西方雖是賓,以其男子,故在前設尊。此處爲房內婦人設尊,故知亞次西方。又經雲“尊兩壺於阼階東”,又云“西方亦如之”,明其相亞次。此房內婦人之尊,上文不見者,異之於婦人。

    內賓立於其北,東面西上,宗婦北堂東面北上。(二者所謂內兄弟。內賓,姑姊妹也。宗婦,族人之婦,其夫屬於所祭爲子孫。或南上,或北上,宗婦宜統於主婦,主婦南面。北堂,中房而北。)

    [疏]注“二者”至“而北”。

    ○釋曰:言“所謂”者,上經雲“主人洗,獻內兄弟於房中,如獻衆兄弟之儀”是也。雲“其夫屬於所祭爲子孫”者,以其在父行,則謂之爲母,今言宗婦,則其夫屬於所祭死者之子孫之妻皆稱婦也。雲“或南上,或北上”,雲內賓、姑姊妹、賓客之類南上,自取《曲禮》雲:“東鄉、西鄉,以南方爲上。”宗婦雖東鄉,取統於主婦,故北上,主婦南面故也。雲“北堂,中房而北”者,謂房中半已北爲北堂也。

    主婦及內賓、宗婦亦旅,西面。(西面者,異於獻也。男子獻於堂上,旅於堂下。婦人獻於南面,旅於西面。內賓象衆賓,宗婦象兄弟,其節與其儀依男子也。主婦酬內賓之長,酌奠於薦左。內賓之長坐取奠於右。宗婦之娣婦,舉觶於其姒婦,亦如之。內賓之長坐取奠觶,酬宗婦之姒,交錯以辯。宗婦之姒亦取奠觶,酬內賓之長,交錯以辯。內賓之少者,宗婦之娣婦,各舉奠於其長,並行交錯,無。其拜及飲者,皆西面,主婦之東南。)

    [疏]注“西面”至“東南”。

    ○釋曰:雲“西面者,異於獻也”者,以受獻時南面也。雲“男子獻於堂上,旅於堂下”者,見上經。雲“婦人獻於南面,旅於西面”者,見於《有司徹》。雲“其節與其儀依男子也”者,謂依上經旅酬及無爵,早晚行事之節,皆依男子也。雲“主婦酬內賓之長,酌奠於薦左內,賓之長坐取奠於右”者,此約上經主人洗觶,酌於西方之尊,西階前酬賓時,主人奠觶於薦北,賓坐取觶,奠觶於薦南是也。雲“宗婦之娣婦,舉觶於其姒婦,亦如之”者,此亦約上經兄弟弟子洗酌於東方之尊,阼階前北面舉觶於長兄弟,如主人酬賓儀是也。雲“內賓之長坐取奠觶酬宗婦之姒,交錯以辯”者,此亦上經正行旅酬節,賓坐取觶,阼階前北面酬長兄弟。雲交錯以辯,皆如初儀是也。雲“宗婦之姒亦取奠觶,酬內賓之長,交錯以辯”者,此亦約旅酬節,雲長兄弟酬賓,如賓酬兄弟之儀,以辯,卒受者實觶於篚是也。雲“內賓之少者,宗婦之娣婦,各舉觶於其長”者,此亦約上經正行無爵時,雲賓弟子及兄弟弟子各酌於其尊,舉觶於其長,下雲“爵皆無”是也。雲“其拜及飲者,皆西面,主婦之東南”者,此經雲“亦旅,西面”,故知其拜受及拜受飲皆西面。又亦旅酬之法,飲皆西面,知在主婦之東南者,以其不背主婦,又得邪角相向也。

    宗婦贊薦者,執以坐於戶外,授主婦。

    屍卒食,而祭飠喜爨、雍爨。(雍,孰肉。以屍享祭,竈有功也。舊說雲:宗婦祭飠喜爨,享者祭雍爨,用黍肉而已,無籩豆俎。《禮器》曰:“燔燎於爨。夫爨者,老婦之祭,盛於盆,尊於瓶。”)

    [疏]注“雍孰”至“於瓶”。

    ○釋曰:雲“亨”者,則《周禮》亨人之官,其職主實鑊水爨亨之事,以供外內饔,故使之祭饔爨也。雲“用黍肉而已,無籩豆俎”者,亦約《禮器》雲“盆瓶”知之。引《禮器》者,案彼雲:孔子曰:“臧文仲焉知禮,燔柴於奧。”鄭注云:“奧當爲爨,字之誤也,或作竈。禮屍,卒食而祭,飠喜爨,雍爨也,時人以爲祭火神,乃燔柴。”又云“夫爨者,老婦之祭也,盛於盆,尊於瓶”,注云:“老婦,先炊者也。盆、瓶,炊器也。明此祭先炊,非祭火神,燔柴似失之。”引之者,證祭(元缺止此)爨之事也。

    賓從屍,俎出廟門,乃反位。(賓從屍,送屍也。士之助祭,終其事也。俎,屍俎也,賓既送屍,復入反位者,宜與主人爲禮,乃去之。)

    [疏]注“賓從”至“去之”。

    ○釋曰:“雲士之助祭,終其事也”者,謂送屍爲終其事。既送屍,爲終其事,則更無儐屍之禮。若上大夫有儐屍者,屍出,賓不送,以其事終於儐屍故也。

    屍俎:右肩、臂、、肫、胳,正脊二骨,橫脊,長脅二骨,短脅。(屍俎,神俎也。士之正祭禮九體,貶於大夫,有併骨二,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體數,此所謂放而不致者。凡俎實之數奇,脊無中,脅無前,貶於尊者,不貶正脊,不奪正也。正脊二骨,長脅二骨者,將舉於屍,屍食未飽,不欲空神俎。)

    [疏]注“屍俎”至“神俎”。

    ○釋曰:雲“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體數”者,謂《少牢》正體之數十一,若牢併骨並數則十七。鄭雲“此所謂放而不致”者,致,至也,所謂《禮器》彼鄭注云:“謂若諸侯自山龍以下,皆有放象。”諸侯山龍以下,至日月星辰,卿大夫又不山龍,此士併骨二數,乃得十一,除此唯九而已,亦是放而不至也。雲“凡俎實之數奇”者,有九,有七,有五,是奇數。以其鼎俎奇,故實數亦奇而相稱也。雲“脊無中,脅無前,貶於尊者,不貶正脊,不奪正也”者,以《少牢》大夫禮三脊脅具有,此但有二體,貶於大夫。大夫即尊者也等,貶牲體不貶正脊者,不奪其正。長脅亦不貶者,義與正脊同。雲“正脊二骨,長脅二骨者,將舉於屍,屍食未飽,不欲空神俎”者,此脊與脅二骨,本爲饌厭飫所設也。又次屍既舉脊脅,而猶有脊脅在,既不空神俎,義得兩施。

    膚三,(爲用二,厭飫一也。)

    離肺一,(離猶扌奎也。小而長,午割之,亦不提心,謂之舉肺。)

    [疏]“離肺一”。

    ○注“離猶”至“舉肺”。

    ○釋曰:雲“亦不提心”者,言“亦”,謂亦《少儀》雲“牛羊之肺,離而不提心”,鄭注云“提猶絕也,扌奎離之不絕中央少許者”是也。

    寸刂肺三,(爲屍主人主婦祭。今文寸刂爲切。)

    魚十有五,(魚,水物,以頭枚數,陰中之物,取數於月十有五日而盈。《少牢饋食禮》亦云:“十有五而俎。”尊卑同。此所謂經而等也。)

    [疏]注“魚水”至“等也”。

    ○釋曰:雲“魚,水物,以頭枚數”者,對三牲與臘以體數也。雲“取數於月十有五日而盈”者,案《禮運》雲月“三五而盈,三五而闕”,文出於彼也。雲“此所謂經而等”者,亦所謂《禮器》彼鄭注云“謂若天子以下至士庶人爲父母三年”是也。引之者,謂魚數亦尊卑同也。

    臘如牲骨。(不但言體,以有一骨二骨者。)

    [疏]注“不但”至“骨者”。

    ○釋曰:雲“不但言體,以有一骨二骨者”,若但言體,體有九,有十一,則不兼二骨者。若言牲骨,則一骨二骨兼在其中,故直“言如牲骨”也。

    祝俎:脾廷,脊二骨,脅二骨,(凡接於神及屍者,俎不過牲三體,以《特牲》約,加其可並者二,亦得奇名。《少牢饋食禮》羊豕各三體。)

    [疏]“祝俎”至“二骨”。

    ○注“凡接”至“三體”。

    ○釋曰:雲“祝俎”,直雲“脅二骨”,謂代脅也。知者,以屍俎無廷脊,祝則有之,屍俎無代脅,祝俎有代脅可知。雲“凡接於神及屍者,俎不過牲三體,以《特牲》約,加其可並者二,亦得奇名”者,言“凡”者,凡祝、佐食、賓長、長兄弟、宗人之等是也。接神者,謂祝與佐食,佐食屍未入爲神,設俎卻會,祝酌奠於南,故曰接神也。接屍者,賓爲三獻,長兄弟爲加爵,屍盥,宗人授巾,皆是與屍相接也。知皆三體者,下“佐食俎觳折脊脅”也,“賓骼,長兄弟及宗人折,其餘如佐食俎”,故知皆三體也。衆賓之長亦有加爵,接於屍亦應三體,下文但言兄弟及宗人,而衆賓長亦在焉可知。故下文直雲“衆賓及衆兄弟皆ゾ┵”,注云“不備三者,賤”也。則衆賓長爲加爵,不在賤限,以《特牲》約加,其可並者二骨者,是尊祝也,佐食也,已下卑無加,故下注雲“三體,卑者從正”是也。雲《少牢饋食禮》羊豕各三體者,以《少牢》二牲,故祝俎無加者,直三體。引之,以證此《特牲》約三體之外加其併骨也。若然,俎實奇數,二牲各三體,共六體,不奇者,通臘髀爲七,則亦奇數也。以其臘既兩髀屬於尻,不殊,故爲一體也。

    膚一,離肺一。阼俎:臂,正脊二骨,橫脊,長脅二骨,短脅,(主人尊,欲其體得祝之加數。五體,又加其可並者二,亦得奇名。臂,左體臂。)

    [疏]“膚一”至“短脅”。

    ○注“主人”至“體臂”。

    ○釋曰:雲“臂,左體臂”者,以其屍用右,不雲折,明全升主人。又云臂,明左臂可知。脅骨多,不嫌得與屍同用右體,猶脊然也。

    膚一,離肺一。主婦俎:觳折,(觳,後足。折,分後右足以爲佐食俎,不分左折,闢大夫妻。古文觳皆作。)

    [疏]注“觳後”至“作”。

    ○釋曰:雲“觳,後足”者,案《既夕》記雲:“明衣裳,長及觳。”鄭注云:“觳,足跗也。”是觳後足也。雲“分後右足,以爲佐食俎”者,經不雲後右足,鄭知者,以《少牢》主婦用左,此士妻闢之,不用左,用後右足,不用後左足,左足大卑,故知用後右足。故知用後右足,故鄭雲“闢大夫妻”也。

    其餘如阼俎。(餘,謂脊、脅、膚、肺。)

    佐食俎:觳折,脊,脅,(三體,卑者從正。)

    [疏]“佐食”至“脊脅”。

    ○注“三體卑者從正”。

    ○釋曰:直雲“脊脅”,不定體名,欲見得便用之。《少牢》佐食,“俎設於兩階之,其俎折一膚”,鄭注云:“折者,擇取牢正體,餘骨折分用之,有┵而無薦,亦遠下屍。”是無定體也。

    膚一,離肺一。賓,骼。長兄弟及宗人,折。其餘如佐食俎。(骼,左骼也。賓俎全體,尊賓。不用尊體,爲其已甚,卑而全之,其宜可也。長兄弟及宗人折,不言所分,略之。)

    [疏]注“骼左”至“略之”。

    ○釋曰:知骼是左骼者,以其屍用右骼,故知賓所用骼是左骼可知也。雲“長兄弟及宗人折,不言所分,略之”者,此決上文主婦俎觳折,佐食俎亦名觳折,此不言所分,故知略之也。

    衆賓及衆兄弟、內賓、宗婦,若有公有司、私臣,皆ゾ┵,(又略。此所折骨,直破折餘體可ゾ者升之俎,一而已。不備三者,賤。祭禮,接神者貴。凡骨有肉曰ゾ。《祭統》曰:“凡爲俎者,以骨爲主。”貴者取貴骨,賤者取賤骨。貴者不重,賤者不虛,示均也。俎者,所以明惠之必均也。善爲政者如此,故曰見政事之均焉。公有司亦士之屬,命於君者也。私臣,自己所闢除者。)

    [疏]注“又略”至“除者”。

    ○釋曰:雲“又略”者,上文長兄弟及宗人直言“折”,不言所折骨體,已是略。此又不言折而言“ゾ┵”,是又略也。言此所折骨,值有餘體,即破之可也。雲“祭禮,接神者貴”者,謂長兄弟及宗人已上俎皆三,皆有嚌肺,以接神及屍貴,故三體,不止接神,屍,神象。所接屍者,亦貴可知。自衆賓已下,折體而已,不接屍,神賤無獻故也。宗人雖不獻,執巾以授屍,亦名接屍也。引《祭統》者,見貴賤皆有骨,示均之義。雲“己所闢除”者,則府史之等不命於君者也。

    膚一,離肺一。

    公有司門西,北面東上,獻次衆賓。私臣門東,北面西上,獻次兄弟。升受,降飲。(獻在後者,賤也。祭祀有上事者,貴之,亦皆與旅。)

    [疏]注“獻在”至“與旅”。

    ○釋曰:公有司獻在衆賓後,私臣獻在兄弟後,故云“獻在後者賤也”。雲“祭祀有上事者貴之”者,謂衆賓兄弟次賓之卑,得獻衆賓,擇取公有司可執事者,謂前舉鼎匕載羞從獻衆賓,擇取公有司酬爵之屬。如此者,門外在有司羣執事中,入門列在東面,爲衆賓,餘者在門西位也。兄弟雖無上事,亦皆在西面位,族親故也。私臣獻在兄弟後者,職賤,公有司在衆賓後,不執事賤於執事者,故曰有上事者貴之。宗人獻與旅齒於衆賓,則公有司爲之佐食,於旅齒於兄弟,則私臣之中擇爲賓使爲佐食也。是以前文“佐食北面,立於中庭”,注云“佐食,賓佐屍食者”是也。案前賓得獻,“薦脯醢,設折俎”,注云:“公有司設之。”及獻兄弟薦┵,注云:“私人爲之。”與二者皆使執事,雲非執事者,以受獻者不得自設俎,暫使二者設之,非本執事之人。然則公有司私臣薦俎,皆使徒隸爲之與?雲“皆與旅”者,上宗人獻旅,雲齒於衆賓,佐食旅,齒於兄弟。是但言獻次,不言旅,以宗人佐食,約之與旅者,亦此二人也。若天子諸侯祭祀,其位無文,此公有司在門西,北面東上,私臣在門東,北面西上。天子諸侯祭祀,可依此位矣。同姓無爵者,在阼階前西面北上,卿西階前東面北上。大夫在門東北面,士門西北面,旅食在其後。《少牢》下篇雲衆賓位在門東,北面。既獻,在西階西南,衆賓繼上賓而南。天子諸侯之賓,其位或依此與?案《祭統》雲:“凡賜爵,召爲一,穆爲一。昭與昭齒,穆與穆齒。凡羣有司皆以齒。此之謂長幼有序。”此不見昭穆位者,主人衆兄弟非昭穆乎?故彼注昭穆,猶《特牲》、《少牢饋食之禮》主人之衆兄弟也。羣有司猶衆賓,下及執事者,君賜之爵,謂若酬之是也。若其有爵者,則以爵序之,何故然也?案《文王世子》其在外朝則以官,其在宗廟之中,則如外朝之位。宗人授事,以爵以官,是不以姓。其獻之亦以官,故《祭統》雲“屍飲五,君洗玉爵獻卿;屍飲七,以瑤爵獻大夫;屍飲九,以散爵獻士及羣有司。皆以齒,明尊卑之等”是也。其酬,蓋因此位而昭穆得獻,蓋依《少牢》下篇:“主人洗升,酌獻兄弟阼階上。”注云:“兄弟長幼立飲賤,不別大夫之賓,尊於兄弟。”又曰:“辨受爵,其位在洗東,西面北上。升受爵,其薦┵設於其位。”注云:“先著其位於上,乃後雲薦┵設於其位,明位初在是也。”此中皆無爵者,以此二者差之,知無爵者從昭穆,有爵者則以官矣。鄉釋執事者,貴即衆賓無事者公有司、私臣,注《祭統》雲“羣有司猶衆賓下及執事者”,似衆賓不執事,言“下及”,殊卑者,指謂公有司、私臣,是亦得名爲執事。言衆賓據尊言,謂之不執事者,或衆賓中容有不執事者也。

    ●卷四十七少牢饋食禮第十六

    [疏]少牢饋食禮第十六。

    ○鄭《目錄》雲:“諸侯之卿大夫祭其祖禰於廟之禮。羊豕曰少牢。少牢於五禮屬吉禮。《大戴》第八,《小戴》第十一,《別錄》第十六。”

    ○釋曰:鄭知“諸侯之卿大夫”者,《曲禮下》雲:“大夫以索牛。”用大牢是天子卿大夫,明此用少牢,爲諸侯之卿大夫可知。賓屍是卿,不賓屍爲下大夫,爲異也。

    少牢饋食之禮。(禮將祭祀,必先擇牲,繫於牢而芻之。羊豕曰少牢,諸侯之卿大夫祭宗廟之牲。)

    [疏]“少牢饋食之禮”。

    ○注“禮將”至“之牲”。

    ○釋曰:自此盡“如初儀”,論卿大夫祭前十日,先筮日之事。雲“禮將祭祀,必先擇牲,繫於牢而芻之”者,案《周禮地官充人職》雲:“掌系祭祀之牲,祀五帝,則繫於牢,芻之三月,享先王亦如之。”注云:“牢,閒也。必有閒者,防禽獸觸。養牛羊曰芻,三月一時節氣成。”案《楚語》諸侯卿大夫等雖不得三月,亦皆有養牲之法。故鄭據焉。言芻之唯據羊,若豕則曰豢,故《地官槁人職》雲:“掌豢祭祀之犬。”《樂記》亦云“豢豕作酒,非以爲禍”,不言豕曰豢,文略也。雲“羊豕曰少牢”者,對三牲具爲大牢,若然,豕亦有牢稱。故《詩公劉》雲“執豕於牢”。下經雲“上利升牢心舌”,注云:“牢,羊豕也。”是豕亦稱牢也。但非一牲即得牢稱,一牲即不得牢名,故郊特牲與士特牲皆不言牢也。

    日用丁、己。(內事用柔日,必丁己者,取其令名,自丁寧,自變改,皆爲謹敬。必先諏此日,明日乃筮。)

    [疏]“日用丁己”。

    ○注“內事”至“乃筮”。

    ○釋曰:雲“內事用柔日”,《曲禮》文。彼雲:“外事以剛日,內事以柔日。”內事謂冠昏祭祀,出郊爲外事,謂征伐、巡守之等。若然,甲丙戊庚壬爲剛日,乙丁己辛癸爲柔日。今直言丁己者,鄭雲“取其令名,自丁寧,自變改”,皆爲謹敬之義故也。雲“必先諏此日,明日乃筮”者,以其舉事尚朝旦,不可今日謀日即筮,是以此文雲“日用丁己”,乃雲“筮旬有一日”,是別於後日乃筮也。

    筮旬有一日。(旬,十日也。以先月下旬之己,筮來月上旬之己。)

    [疏]“筮旬有一日”。

    ○注“旬十”至“之己”。

    ○釋曰:知旬十日者,此雲旬有一日,以先月下旬之己,筮來月上旬之己者,除後己之前,通前己爲十日,十日爲齊,後己日則祭。若然,筮日即齊乃可,故下文筮日即雲“乃戒宮”,不雲“厥明”也。鄭直雲“下旬己”、“上旬己”,據用己一日而言。若用丁,言先月下旬丁,筮來月上旬丁。若丁己之外,辛乙之等皆然。鄭必言來月上旬,不用中旬、下旬者,吉事先近日故也。

    筮於廟門之外。主人朝服,西面於門東。史朝服,左執筮,右抽上賣,兼與筮執之,東面受命於主人。(史,家臣,主筮事者。)

    [疏]“筮於”至“主人”。

    ○注“史家”至“事者”。

    ○釋曰:雲“主人朝服,西面於門東”者,此爲將筮,故西面。案下文“爲期於廟門外,主人門東,南面”,注云“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諸臣有君道也”者,彼不爲卜筮之事,故主人南面也。又主人朝服者,爲祭而筮,還服祭服。是以上篇《持牲》筮亦服祭服,玄端。以此而言,天子諸侯爲祭,卜筮亦服祭服。案《司服》雲:“享先王則袞冕。”《祭義》雲:“易抱龜南面,天子袞冕北面。雖有明知之心,必進斷其志焉。”是爲祭而卜,還服祭服,則諸侯爲祭卜筮,服祭服可知。若爲他事卜筮,則異於此。《孝經》注云:“卜筮,冠皮弁,衣素積,百王同之,不改易。”《士冠》“主人朝服”注云“尊蓍龜之道”是也。雲“史,家臣,主筮事”者,案《雜記》大夫士筮,亦云“史練冠長衣”,是史主筮事也。

    主人曰:“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丁,未必亥也,直舉一日以言之耳。《於大廟禮》曰:日用丁亥,不得丁亥,則己亥、辛亥亦用之,無則苟有亥焉可也。薦,進也,進歲時之祭事也。皇,君也。伯某,且字也。大夫或因字爲諡。《春秋傳》曰“魯無駭卒,請諡與族,公命之以字爲展氏”是也。某仲、叔、季,亦曰仲某、叔某、季某。某妃,某妻也。合食曰配。某氏,若言姜氏、子氏也。尚,庶幾。饗,歆也。)

    [疏]“主人”至“尚饗”。

    ○注“丁未”至“歆也”。

    ○釋曰:雲“丁,未必亥也,直舉一日以言之耳”者,以日有十,辰有十二,以五剛日配六陽辰,以五柔日配六陰辰,若雲甲子、乙丑之等。以日配辰,丁日不定,故云丁未必亥。經雲“丁亥”者,不能具載,直舉一日以丁當亥而言,餘或以己當亥,或以丁當醜,此等皆得用之也。雲“《於大廟禮》曰日用丁亥”者,《大戴禮》文。引之證祭用丁亥之義也。雲“不得丁亥則己亥辛亥亦用之”者,鄭雲此吉事先近日,唯用上旬。若上旬之內,或不得丁、己以配亥,或上旬之內,無亥以配日,則餘陰辰亦用之。故《春秋》宣八年經書:“辛巳,有事於大廟。”文二年經書:“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昭十五年經書:“二月癸酉,有事於武官。”桓十四年:“乙亥,嘗。”此等皆不獨用丁己之日與亥辰也。雲“無則苟有亥焉可也”者,此即乙亥是也。必須亥者,案《月令》雲:“乃擇元辰,天子乃耕。”注云:“元辰,蓋郊後之吉亥也。”陰陽式法,亥爲天倉,祭祀所以求福,宜稼于田,故先取亥。上旬無亥,乃用餘辰也。雲“伯某,且字也”者,以某在伯下,若其在子上者,某是伯、仲、叔、季,以某且字,不得在子上故也。雲“大夫或因字爲諡”者,謂因二十冠而字爲諡,知者,以某且字者,觀德明功。若五十字,人人皆有,非功德之事,故知取二十字爲諡也。《春秋》者,案隱八年《左氏傳》雲:“無駭卒,羽父請諡與族,公問族於衆仲。衆仲對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諸侯以字爲諡,因以爲族。”公命以字爲展氏。彼無駭之祖,公子展以展爲諡。在《春秋》前,其孫無駭取以爲族,故公命爲展氏。若然,無駭賜族不賜諡,引之者,大夫有因字爲諡,證伯某,某或且字有諡者,即某爲諡也。此經雲伯某,是正祭之稱也。若時有告請及非常祭祀,則去伯,直雲且字,言某甫,則聘禮賜饔唯羹飪,筮一屍,若昭若穆,僕爲祝,祝曰“孝孫某,薦嘉禮於皇祖某甫”是也。若卿大夫無諡,正祭與非常祭一,皆言五十字在子上,與士正祭禮同,則雲某子,故《聘禮》記雲“皇考某子”是也。《特牲》士禮無諡,正祭稱皇考某子。若士告請之祭,則稱且字。故《士虞》記雲“爾皇祖某甫”是也。

    史曰:“諾。”西面於門西,抽下賣,左執筮,右兼執賣以擊筮。(將問吉凶焉,故擊之以動其神。《易》曰:“蓍之德圜而神。”)

    [疏]“史曰”至“擊筮”。

    ○注“將問”至“而神”。

    ○釋曰:雲“史曰諾,西面於門西”者,謂既雲諾,乃之於門西閾外,西面述命,乃筮也。雲“左執筮”,及下雲“擊筮”,筮者皆是蓍,以其用蓍爲筮,因名蓍爲筮。雲“兼執賣”者,上文已用右手抽上賣,此經又用右手抽下賣,是二賣兼執之也。雲“《易》曰蓍之德圓而神”者,鄭彼注云:“蓍形圓,而可以立變化之數,故謂之神也。”引之者,證蓍有神,故擊而動之也。

    遂述命曰:“假爾大筮有常。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述,循也。重以主人辭告筮也。假,借也。言因蓍之靈以問之。常,吉凶之佔繇。)

    [疏]“遂述”至“尚饗”。

    ○注“述循”至“佔繇”。

    ○釋曰:雲“遂述命”者,史既受主人命,乃右還,向閾外西面,遂述上主人之辭,謂之述命。述命訖,乃連言曰假爾大筮有常,此是即席西面,命筮與述命同爲一辭者。對《士喪禮》卜葬日雲不述命,若述命,即與即席西面命龜異。異者,鄭注云:“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也。”對此大夫少牢述命,命筮同,筮輕,威儀少爲文也。雲“常,吉凶之佔繇”者,謂應兇告吉,應吉告兇,則不常。此吉凶之佔,依龜之繇辭,繇辭則佔龜之長,若《易》之爻辭以占筮也。

    乃釋賣,立筮。(卿大夫之蓍長五尺,立筮由便。)

    [疏]“乃釋賣立筮”。

    ○注“卿大”至“由便”。

    ○釋曰:雲“卿大夫之蓍長五尺”者,《大戴禮》、《三正記》皆有此文。立筮由便,以其蓍長,立筮爲便。對士之蓍三尺,坐筮爲便。若然,諸侯蓍七尺,天子蓍九尺,立筮可知。

    卦者在左坐,卦以木。卒筮,乃書卦於木,示主人,乃退佔。(卦者,史之屬也。卦以木者,每一爻,畫地以識之。六爻備,書於版。史受以示主人,退佔,東面旅佔之。)

    [疏]“卦者”至“退佔”。

    ○注“卦者”至“佔之”。

    ○釋曰:雲“卦者,史之屬也”者,以其筮是史,故知卦者是史之屬也。雲“書於版”者,釋經書“卦於木”,木即版也。雲“史受以示主人”者,以經書卦是畫卦者,恐是卦者以示於主人,以卦者卑,宜還使筮史受以示主人也。

    吉,則史賣筮,史兼執筮與卦以告於主人:“佔曰從。”(從者,求吉得吉之言。)

    [疏]注“從者”至“之言”。

    ○釋曰:以主人之祭本以求吉,今以疑而問筮,筮而得吉,是從主人本心,故曰“從”者是“求吉得吉之言”也。

    乃官戒,宗人命滌,宰命爲酒,乃退。(官戒,戒諸官也。當共祭祀事者,使之具其物,且齊也。滌,溉濯祭器,埽除宗廟。)

    [疏]“乃官”至“乃退”。

    ○注“官戒”至“宗廟”。

    ○釋曰:雲“官戒,戒諸官也,當共祭祀事者,使之具其物,且齊也。滌,溉濯祭器,掃除宗廟”者,此其筮祭日得吉,當以崇祭事,故知官戒。戒諸官有此數事,此等皆事見於下文,故鄭總而言也。

    若不吉,則及遠日,又筮日如初。(及,至也。遠日,後丁若後己。)

    [疏]“若不”至“如初”。

    ○注“及至”至“後己”。

    ○釋曰:雲“遠日,後丁若後己”者,案上《曲禮》雲:“喪事先遠日,吉事先近日。”近日,即上旬丁巳是也。若上旬丁巳不吉,則至上旬又筮中旬丁巳;不吉,至中旬又筮下旬丁巳;不吉則止,不祭。以其卜筮不過三也,是以鄭雲後丁若後己也。

    宿。(宿讀爲肅。肅,進也。大夫尊,儀益多,筮日既戒諸官以齊戒矣。至前祭一日,又戒以進之,使知祭日當來。古文宿皆作羞。)

    [疏]“宿”。

    ○注“宿讀”至“作羞”。

    ○釋曰:自此盡“改筮屍”,論筮屍宿屍及宿諸官之事。雲“大夫尊,儀益多”者,其大夫宿戒兩有,士有宿而無戒,是儀略,故云大夫儀多也。此直是儀多,而云益多者,據士屍一宿,下文大夫屍再宿,是儀益多。益多,猶雲彌多也。此雲“前祭一日,又戒以進之,使知祭日當來”,並下文“明日朝服筮屍”,並是前祭一日,唯下文“前宿一日宿戒屍”者,是前祭二日。以言前宿一日,明祭前二日可知也。

    前宿一日,宿戒屍。(皆肅諸官之日,又先肅屍者,重所用爲屍者,又爲將筮。)

    [疏]注“皆肅”至“將筮”。

    ○釋曰:雲“皆肅諸官之日”者,解經“宿”是肅諸官之日。雲“又先肅屍者”,總解經“前宿一日,宿戒屍”,謂是肅諸官之日,前又先肅屍校一日,當祭前二日也。雲“重所用爲屍”者,肅諸官唯一肅,屍有再肅,是重所用爲屍者故也。雲“又爲將筮”者,亦是肅之使知祭日當來故也。若然,宿與戒前後名不同,今合言之者,以前有十日之戒,後有一日之宿。若單言戒,嫌同十日。若單言宿,嫌同一日。故宿戒並言,明其別也或可。此是初戒屍,雲宿戒屍者,故加宿字於戒上也。

    明日,朝筮屍,如筮日之禮。命曰:“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以某之某爲屍。尚饗!”筮、卦、佔如初。(某之某者,字屍父而名屍也。字屍父,尊鬼神也。不前期三日筮屍者,大夫下人君,祭之朝乃視濯,與士異。)

    [疏]“明日”至“如初”。

    ○注“某之”至“士異”。

    ○釋曰:雲“某之某者,字屍父而名屍也”者,案《曲禮》雲“父在不爲屍”,注云:“爲其失子道,然則屍卜筮無父者。”若然,凡爲人屍者,父皆死矣。死者當諱其名,今對屍,故知不稱屍父之名。故上“某”是屍之父字,下“某”爲屍名,是生者可稱名,是以雲字屍父而名屍也。雲“字屍父,尊鬼神也”者,以不稱名,是尊鬼神也。雲“不前期三日筮屍者,大夫下人君”者,決上篇《特牲》士禮雲“前期三日筮屍”,此祭前一日筮屍,吉遂宿屍,不同之事。但天子諸侯前期十日十得吉日,則戒諸官散齊,至前祭三日,卜屍得吉,又戒宿諸官使之致齊。士卑,不嫌,故得與人君同三日筮屍,但下人君,不得散齊七日耳。大夫尊,不敢與人君同,直散齊九日,前祭一日筮屍,並宿諸官致齊也。雲“祭之朝乃視濯,與士異”者,亦是士卑,得與人君同,祭前一日視濯。大夫尊,不敢與人君同,故與士異也。雲與士異,亦是下人君,下人君亦是與士異,互換省文爲義也。

    吉,則乃遂宿屍,祝擯。(筮吉又遂肅屍,重屍也。既肅屍,乃肅諸官及執事者。祝爲擯者,屍,神象。)

    [疏]“吉則”至“祝擯”。

    ○注“筮吉”至“神象”。

    ○釋曰:雲“筮吉又遂肅屍,重屍也”者,以其諸官一肅,其屍(元缺一字)已宿訖,今筮吉又肅,再肅者,是重屍者也。雲“既肅屍,乃肅諸官及執事者”,此重解上文宿,是此宿屍後事置於上文者,彼爲前宿一日宿戒屍之事,故云也,其實當在此重肅屍之後也。雲“祝爲擯者,屍,神象”者,決前筮屍時皆主人出命,至此使祝擯以屍,是神象,故使祝擯也。案《特牲》使宗人擯,主人辭,又有祝共傳命者,士卑,不嫌,兩有,與人君同。此大夫尊,下人君,故闕之,唯有祝擯而已。又此屍不言出門面位,案《特牲》主人宿屍時,“屍如主人服,出門左,西面”,鄭注云:“不敢南面當尊。”則大夫之屍尊,屍出門徑南面,故主人與屍皆不在門東,門西也。

    主人再拜稽首。祝告曰:“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敢宿!”(告屍以主人爲此事來肅。)

    屍拜,許諾,主人又再拜稽首。主人退,屍送,揖,不拜。(屍不拜者,屍尊。)

    [疏]注“屍不拜者屍尊”。

    ○釋曰:凡賓主之禮,賓去,主人皆拜送。今雲“屍送揖不拜”者,以大夫屍尊故也。

    若不吉,則遂改筮屍。(即改筮之,不及遠日。)

    [疏]注“即改”至“遠日”。

    ○釋曰:此決上文筮日不吉筮遠日者,以日爲祭祀之本,須取丁己之類,故須取遠日後旬丁,此筮屍不吉,不須退至後旬,故筮不待遠日也。

    既宿屍,反,爲期於廟門之外。(爲期,肅諸官而皆至,定祭早晏之期,爲期亦夕時也。言既肅屍反爲期,明大夫尊,肅屍而已。其爲賓及執事者,使人肅之。)

    [疏]“既肅”至“之外”。

    ○注“爲期”至“肅之”。

    ○釋曰:自此盡“曰諾乃退”,論宗人請祭期之事。雲“爲期肅諸官而皆至”者,此即上文宿同時之事。以其後宿屍,及宿諸官與爲期,皆於祭前之日也。知“爲期亦夕時也”者,案《特牲》雲:“厥明夕,陳鼎於門外。”又下文同日夕時,而云“請期曰羹飪”,是夕時,則此大夫禮爲期,亦夕時可知也。知大夫尊,直肅屍,餘使人肅之者,以經雲“宿屍,反”,即雲“爲期”,明大夫不自肅賓,以下可知,故云“使人肅之”也。

    主人門東南面。宗人朝服北面,曰:“請祭期。”主人曰:“比於子。”(比次早晏,在於子也。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諸官有君道也。爲期,亦唯屍不來也。)

    [疏]注“比次”至“來也”。

    ○釋曰:言“比次早晏”者,一日一夜,辰有十二,冬日夏夜,長短不同,是以推量比次日辰之早晏也。雲“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諸官有君道也”者,決《特牲》主人門外西面,士卑於屬吏,無君道故也。雲“爲期亦唯屍不來也”者,言亦《特牲》爲期時,賓及衆賓即位於門西時無屍,此大夫禮,餘賓之等並來,亦唯屍不來,是以主人南面亦爲無屍也。

    宗人曰:“旦明行事。”主人曰:“諾。”乃退。(旦明,旦日質明。)

    明日,主人朝服即位於廟門之外,東方南面。宰、宗人西面北上。牲北首東上。司馬羊,司士擊豕。宗人告備,乃退。(、擊,皆謂殺之。此實既省,告備乃殺之,文互者,省也。《尚書傳》曰:羊屬火,豕屬水。)

    [疏]“明日”至“乃退”。

    ○注“擊”至“屬水”。

    ○釋曰:自此盡“東榮”,論視殺視濯之事。案《特牲》視牲與視殺別日,今《少牢》不言視牲,直言、擊告備,乃退者,省。此大夫禮,視牲告充,即、擊殺之,下人君,士卑不嫌,故異日矣。必知人君視殺別日者,《大宰職》雲:“及執事,視滌濯,及納亨,贊王牲事。”注云:“納亨,納牲,將告殺。謂鄉祭之晨,既殺以授亨人。”又云:“及祀之日,贊玉幣爵之事。”注云:“日旦明也。”是其視牲與殺別日。案《祭義》雲:“君牽牲,穆答君,卿大夫序從。既入門,麗於碑,卿大夫袒,而毛牛尚耳。”諸侯禮殺於門內,此大夫與《特牲》士皆殺於門外者,闢人君。雲“擊皆謂殺之”者,豕言擊,動之使鳴,是視牲也;羊言,謂殺之,是視殺也。大夫視牲、視殺同日,故互見皆有,故鄭雲擊皆謂殺之。又云“此實既省,告備乃殺之,文互者,省也”者,亦是視牲訖即視殺,如鄉所解,下言告備,欲見兼有也。雲“《尚書傳》曰羊屬火,豕屬水”者,此《尚書大傳》文。引之者,解司馬羊,以其司馬火官,還使羊,羊屬火故也。案《周禮》鄭注司空奉豕,司士乃司馬之屬官,今不使司空者,諸侯猶兼官,大夫又職職相兼,況士無官,僕隸爲司馬、司士,兼其職可知,故司士擊豕也。

    雍人扌既鼎、匕、俎於雍爨,雍爨在門東南,北上。(雍人,掌割亨之事者。爨,竈也。在門東南,統於主人,北上。羊豕魚臘皆有竈,竈西有鑊。凡扌既者,皆陳之而後告。)

    [疏]注“雍人”至“告”。

    ○釋曰:雲“雍人掌割亨之事”者,《周禮饔人職》文。雲“凡扌既者,皆陳之而後告”者,案《特牲》視濯時皆陳之,視訖告,此亦當然。

    廩人扌既甑、、匕與敦於廩爨,廩爨在雍爨之北。(廩人,掌米入之藏者。如甑,一孔。匕,所以匕黍稷者也。古文甑爲。)

    [疏]注“廩人”至“爲”。

    ○釋曰:雲“廩人掌米入之藏”者,《周禮地官廩人職》文。以其入倉人,米入廩人故也。雲“如甑,一孔”者,案《冬官陶人職》雲:“實二,厚半寸,脣寸,甑實二,厚半寸,脣寸,七穿。”鄭司農雲:“無底。”甑以其無底,故以一孔解之。雲“匕所以匕黍稷者也”者,上雍人云匕者,所以匕肉,此廩人所掌米,故云匕黍稷也。

    司宮扌既豆、籩、勺、爵、觚、觶、幾、洗、篚,於東堂下,勺、爵、觚、觶,實於篚。卒扌既,饌豆、籩與篚於房中,放於西方。設洗於阼階東南,當東榮。(放猶依也。大夫攝官,司宮兼掌祭器也。)

    [疏]“司宮”至“東榮”。

    ○注“放猶”至“器也”。

    ○釋曰:案《特牲》雲:“宗人升自西階,視壺濯及豆籩,反降,東北面告濯具。”鄭注云:“不言,以有几席。”若然,彼几席不扌既,則凡洗篚三者,亦不扌既而並言之者,以其同降於東堂下,故繼觚觶連言之,其實不扌既也。雲“大夫攝官,司宮兼掌祭器”者,下文司宮筵神席於奧,此又掌豆籩之等,故鄭雲攝官。案《內則》鄭注云“諸侯兼官”者,彼對天子,天子六卿,諸侯三卿兼六卿,此則大夫對諸侯,諸侯具官,大夫攝官也。

    羹定,雍人陳鼎五,三鼎在羊鑊之西,二鼎在豕鑊之西。(魚臘從羊,膚從豕,統於牲。)

    [疏]“羹定”至“之西”。

    ○注“魚臘”至“於牲”。

    ○釋曰:自此盡“簞巾於西階東”,論鼎及豆籩盤等之事。雲“魚臘從羊,膚從豕,統於牲”者,案《公食大夫》雲“甸人陳鼎”,鄭注云:“甸人,冢宰之屬,兼亨人者。”此大夫雍人陳鼎者。《周禮》甸人“掌供薪與亨爨”,聯職相通,是以諸侯無亨人,故甸人陳鼎。此大夫又無甸人,故使雍人與亨人聯職,故《亨人》雲“職外內饔之爨亨”,故使饔人也。雲魚臘從羊,膚從豕者,上文扌既鼎時,鄭雲“羊豕魚臘皆有竈”,今陳鼎宜各當其鑊,此三鼎在羊鑊之西,二鼎在豕鑊之西,故云魚臘從羊,膚從豕也,其實羊、豕、魚、臘各有鑊也。此直有羊豕,言皆有鑊,前注何知魚臘皆有竈,案《士虞禮》雲:“側亨於廟門外之右,東面。”魚臘爨在廟門外東南,魚臘爨在其南,士之魚臘皆有爨,則大夫魚臘皆有鑊可知,故羊豕魚臘皆有竈也。

    司馬升羊右胖,脾不升,肩、臂、、專、骼,正脊一、廷脊一、橫脊一、短脅一、正脅一、代脅一,皆二骨以並,腸三、胃三、舉肺一、祭肺三,實於一鼎。(升猶上也。上右胖,周所貴也。髀不升,近竅,賤也。肩、臂、,肱骨也。專、骼,股骨。脊從前爲正,脅旁中爲正。脊先前,脅先後,屈而反,猶器之糹爭也。並,亻並也。脊脅骨多,六體各取二骨並之,以多爲貴。舉肺一,屍食所先舉也。祭肺三,爲屍、主人、主婦。古文胖皆作辯,髀皆作脾。今文並皆爲亻並。)

    [疏]“司馬”至“一鼎”。

    ○注“升猶”至“爲亻並”。

    ○釋曰:上十一體言一者,見其體也。下言“皆二骨”,以並見一體皆有二骨也。雲“脊從前爲正,脅旁中爲正。脊先前,脅先後,屈而反,猶器之糹爭”也,雲先前者,正脊是也,先後者,即短脅是也。故《特牲》記雲屍俎“正脊二骨,橫脊,長脅二骨,短脅”,鄭注云:“脊無中,脅無前,貶也。”明代脅最在前也。脊先前,脅先後者,取糹爭屈之義。若然,脊以前爲正,其次名廷,卻後名橫者,取廷,廷然直,後言橫者,取闊於廷。凡名骨,皆隨形名之,唯言正者,以義取稱焉。此言糹爭者,指解脊不取肩胳也。若屍舉牲體,則脅、肩、胳爲糹爭。故鄭注《特牲》雲舉先正脊,後肩,自上而下糹爭而前,終始之次也。故屍舉牲體如糹爭也。案下注雲“升之以尊卑”,此注云猶器之糹爭也。若糹爭,則不得見尊卑。若以尊卑升,復不得見糹爭。兩注似乖者,凡牲體四支爲貴,故先序肩、臂、、專、胳爲上,是尊;然後序脊、脅於下,是卑。次應先言正脅,而先言短者,又取糹爭之義也。但所序骨體各有宜,不可準定也。若然,既以尊卑升之,而祭肺貴,序在下者,腸胃及肺在內,不得與外體爲尊卑之次,當以腸內自爲先後之次也。雲“脊脅骨多,六體各取二骨亻並之,以多爲貴”者,此經肩臂已下皆言一,至十一體之下總言皆二骨。知二骨,據脊脅骨多,六體各取二骨者,案《特牲》記肩、臂、、肫、胳,不言二骨,至序脊、脅即言二骨以並,故知此言皆二骨,亦據脊脅可知也。

    司士升豕右胖,脾不升,肩、臂、、專、骼,正脊一、廷脊一、橫脊一、短脅一、正脅一、代脅一,皆二骨以並,舉肺一、祭肺三,實於一鼎。(豕無賜胃,君子不食溷腴。)

    [疏]注“豕無”至“溷腴”。

    ○釋曰:雲“君子不食溷腴”,《禮記少儀》文,彼注云:“腴有似於人穢。”故《樂記》注云:“以穀食犬豕曰豢。”是似人也。

    雍人倫膚九,實於一鼎。(倫,擇也。膚,脅革肉,擇之,取美者。)

    [疏]注“倫擇”至“美者”。

    ○釋曰:知“脅革肉”者,下文雲“膚九而俎,亦橫載,革順”,故知膚者是脅革肉也。

    司士又升魚、臘,魚十有五而鼎,臘一純而鼎,臘用麋。(司士又升,副ヘ者。合升左右胖曰純。純猶全也。)

    [疏]“司士”至“用麋”。

    ○注“司士”至“全也”。

    ○釋曰:雲“司士又升,副ヘ者”,謂是第三俎,其司士與前文司士升豕者別。知者,以下經雲“司士三人升魚、臘、膚”,則此豕、魚、臘宜各一人。又此升鼎宜俱時,明是副ヘ者,非升豕者可知。雲ヘ者,案《諸子職》雲“掌國子之ヘ”,鄭雲:“是公卿大夫之副貳。”則此雲ヘ,亦副之別名。以其副牲鼎,故云副ヘ也。

    卒┵,皆設扃,乃舉,陳鼎於廟門之外東方,北面北上。(北面北上,鄉內相隨。古文皆爲密。)

    司宮尊兩С於房戶之,同於,皆有冪,С有玄酒。(房戶之,房西室戶東也。於無足,禁者,酒戒也。大夫去足改名,優尊者,若不爲之戒然。古文С皆作廡,今文作冪。)

    [疏]“司宮”至“玄酒”。

    ○注“房戶”至“作冪”。

    ○釋曰:雲“於無足,禁者酒戒也,大夫去足改名優尊者,若不爲之戒然”者,此決《特牲》用於仍雲禁,此改名曰於,是優尊者,若不爲神戒然。《鄉飲酒》雖是大夫禮,猶名斯禁者,尋常飲酒,異於祭祀也。

    司宮設水於洗東,有鬥。設篚於洗西,南肆。(鬥,[A179]水器也。凡設水用,沃盥用鬥,禮在此也。)

    [疏]“司宮”至“南肆”。

    ○注“鬥[A179]”至“此也”。

    ○釋曰:雲“凡設水用,沃盥用鬥,禮在此也”者,言凡,總《儀禮》一部內用水者,皆須盛之,沃盥水者,皆用鬥爲之。鄭言禮在此者,以《士冠禮》直言“水在洗東”,《士昏禮》亦直言“水在洗東”,《鄉飲酒》、《特牲》記亦云,然皆不言器,亦不雲有鬥,其《燕禮》、《大射》雖雲水,又不言有鬥,故鄭注總雲凡此等設水用,沃盥用鬥,其禮具在此,故餘文不具,省文之義也。

    改饌豆、籩於房中,南面,如饋之設,實豆、籩之實。(改,更也。爲實之更之,威儀多也。如饋之設,如其陳之左右也。饋設東面。)

    [疏]“改饌”至“之實”。

    ○注“改更”至“東面”。

    ○釋曰:前司宮扌既豆籩訖,饌豆籩放於西方,今欲實之,乃更設豆籩於房中,南面,如饋之禮東面設。然者,此大夫禮,威儀多,決《特牲》士禮視濯時,豆籩在東房,至實豆籩時,直雲“豆籩陳於房中如初”。鄭雲“如初者,取而實之,既而反之”,是其不改豆籩之處,因而實之,是士禮威儀略也。

    小祝設、與簞、巾於西階東。(爲屍將盥。)

    [疏]“小祝”至“階東”。

    ○注“爲屍將盥”。

    ○釋曰:案《特牲》直雲:“屍盥,水實於中,簞巾在門內之右。”不言其人,未聞也。知非祝者,彼下文始言“祝筵几於室中”,注云:“至此使祝接神。”明前非祝也。

    主人朝服即位於阼階東,西面。(爲將祭也。)

    [疏]“主人”至“西面”。

    ○注“爲將祭也”。

    ○釋曰:自此盡“革順”,論祭時將至,佈設舉鼎匕載之事。

    司宮筵於奧,祝設幾於筵上,右之。(布陳神坐也。室中西南隅謂之奧,席東面近南爲右。)

    [疏]“司宮”至“右之”。

    ○注“布陳”至“爲右”。

    ○釋曰:案《特牲》雲“祝筵几”,鄭雲:“使祝接神。”此使司宮者,此大夫禮,異於士,故司宮設席,祝設幾。大夫官多,故使兩官。若共其事,亦是接神,故祝設幾也。

    主人出迎鼎,除。士盥,舉鼎,主人先入。(道之也。主人不盥不舉。)

    [疏]注“道之”至“不舉”。

    ○釋曰:此決《特牲》主人降及賓盥,士禮自舉鼎,此大夫尊,不舉,故不盥也。

    司宮取二勺於篚,洗之,兼執以升,乃啓二尊之蓋冪,奠於於上,加二勺於二尊,覆之,南柄。(二尊,兩С也。今文啓爲開,古文柄皆爲枋。)

    [疏]“司宮”至“南柄”。

    ○注“二尊”至“爲枋”。

    ○釋曰:雲“二尊,兩С”者,即上“司宮尊兩С於房戶之”是也。知二勺兩尊用之者,玄酒雖有不酌,重古,如酌者然也。

    鼎序入,雍正執一匕以從,雍府執四匕以從,司士合執二俎以從。司士贊者二人,皆合執二俎以相,從入。(相,助。)

    陳鼎於東方,當序,南於洗西,皆西面北上,膚爲下。匕皆加於鼎,東枋。(膚爲下,以其加也。南於洗西,陳於洗西南。)

    [疏]“陳鼎”至“東枋”。

    ○注“膚爲”至“西南”。

    ○釋曰:此雲“膚爲下”,門外陳鼎時不言,至此言之者,以膚者豕之實,前陳鼎在門外時,未有俎,據鼎所陳則膚在魚上。今將載於俎,設之最在後,故須分別之也。雲“膚爲下,以其加”者,以羊無別俎,而豕有膚俎,故謂之加,以加爲下也。雲“南於洗西,陳於洗西南”者,洗當東榮近東也。其陳鼎,鼎當東序,則近西也。而言南於洗西,則鼎陳於洗西,稍近南,東西不得與洗相當也。

    俎皆設於鼎西,西肆。斤俎在羊俎之北,亦西肆。(斤俎在北,將先載也。異其設文,不當鼎。)

    [疏]“俎皆”至“西肆”。

    ○注“斤俎”至“當鼎”。

    ○釋曰:雲“異其設文,不當鼎”者,羊俎在羊鼎西,今雲“斤俎在羊俎北”,不繼鼎,明不當鼎也。若繼鼎言者,即在鼎西也。

    宗人遣賓就主人,皆盥於洗,長匕。(長匕者,長賓先,次賓後也。主人不匕,言就主人者,明親臨之。古文匕作七。)

    佐食上利升牢心、舌,載於斤俎。心皆安下切上,午割勿沒。其載於斤俎,末在上。舌皆切本末,亦午割勿沒,其載於斤,橫之。皆如初爲之於爨也。(牢,羊、豕也。安,平也。平割其下,於載便也。凡割本末,食必正也。午割,使可絕也。勿沒,爲其分散也。斤之爲言敬也,所以敬屍也。《周禮》祭尚肺,事屍尚心舌,心舌知滋味。今文切皆爲寸刂。)

    [疏]“佐食”至“爨也”。

    ○注“牢羊”至“爲寸刂”。

    ○釋曰:言“皆如初爲之於爨也”者,經言此者,以前膚鼎時不見心舌,嫌不在爨,故明之。雲皆如初爲之於爨,“皆”者,皆羊、豕,羊、豕皆有心舌也。案《特牲》記雲:“斤俎,心舌皆去本末,午割之,實於牲鼎,載,心立,舌縮俎。”即是未入鼎時,則制此心舌然也。既未入鼎時先制之,是以雖出爨,亦得爲皆如初爨也。雲“凡割本末,食必正也”者,《鄉黨》孔子云:“割不正不食。”故割本末爲食正也。雲“斤乏爲言敬也”者,《郊特牲》文,彼雲“斤之爲言敬也”,言“所以敬屍也”。雲“《周禮》祭尚肺”者,《禮記明堂位》雲:“有虞氏祭首,夏后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是周之禮法祭肺,而此斤俎不取肺而用心者,以其事屍尚心舌,心舌知滋味者,故《特牲》記鄭注亦云:“心舌知食味者,欲屍之饗。”此祭是以進之。若然,舌之所嘗五味,乃是心之所知酸苦也,故心舌並言之。

    佐食遷斤俎於阼階西,西縮,乃反。佐食二人。上利升羊,載右胖,髀不升,肩、臂、、專、骼;正脊一,廷脊一,橫脊一,短脅一、正脅一、代脅一,皆二骨以並;腸三、胃三,長皆及俎拒;舉肺一,長終肺;祭肺三,皆切。肩、臂、、專、骼,在兩端,脊、脅、肺、肩,在上。(升之以尊卑,載之以體次,各有宜也。拒讀爲介距之距。俎距,脛中當橫節也。凡牲體之數及載,備於此。)

    [疏]“佐食”至“在上”。

    ○注“升之”至“於此”。

    ○釋曰:升羊載右胖者,準例實鼎曰升,實俎曰載。今實俎而言升者,以其升者上也,是以載俎、升載兩言之也。但此經所載,牲體多少一依上文。升鼎不異而重序之者,以其載俎之時,恐與入鼎時多少有異,故重序之。舉肺、祭肺上已言,今又言之者,以其上升鼎時,直言舉肺一、祭肺三,不言長短。上所以不言長短者,以其入鼎時二者未制,故不辯長短,至此載俎,乃制長短及切之,故具辯之也。若然,上升鼎時不制者,若升鼎制之,恐二肺雜亂,是以升俎乃制之。若然,心舌未升鼎時,己午割切沒,不言至載俎,乃言午割者,彼二者其體殊異,不雜亂,故俎乃一辯之而已。雲肩臂專胳在兩端,脊脅肺肩在上者,此是在俎之次。俎有上下,猶牲體有前後,故肩、在上端,專、胳在下端,脊、脅、肺在中。其載之次序,肩、臂、、正脊、廷脊、橫脊、代脅、長脅、短脅、肺、胃、腸、膊、胳也。雲“升之以尊卑”者,即上文“上利升羊”以下序其在鼎也。雲“載之以體次”者,俎法,四體尊於脊脅,即經四體在兩端,脊脅肺在中者,故云“各有宜也”。雲“拒讀爲介距之距”者,案《左氏傳》昭二十五年雲:“季後阝之雞鬥,季氏介其雞。”服氏雲:“搗芥子播其雞羽。”鄭氏雲:“介甲,爲雞著甲。”又云“後阝氏爲之金距”,注云:“金距,以金踏距。”今鄭君合取季氏之介,又取後阝氏之距,而云介距之距也。引之者,彼距在雞足爲距,此俎距在俎爲橫也,是以雲俎距脛中當橫節也。案《明堂位》雲:“俎,有虞氏以完,夏后氏以,殷以具,周以房俎。”注云:“完,斷木爲四足而已。之言{厥足}也,謂中足爲橫距之象,《周禮》謂之距。”彼注云“《周禮》謂之距”,即指此俎距而言。是距爲俎,足中央橫者也。此言俎距脛中當橫節者,案《明堂位》“夏后氏以”,謂中足之橫。下仍有殷之具,謂橫,下仍有曲橈之足,下又有周之房俎,謂四足下更有跗。鄭雲“上下兩,有似於堂房”,是橫下更有二事,故言脛中當橫節也。雲“凡牲體之數及載備於此”者,案此經即折前體肩、臂、兩相爲六,後體專、胳兩相爲四,短脅、正脅、代脅兩相爲六,脊有三,總爲十九體。唯不數觳二,通之爲二十一體。二觳,正祭不薦於神屍,故不言。是牲體之數備於此。言及載備於此者,上經雲“升於鼎”,此經雲“載於俎”,是其及載備於此也。

    下利升豕,其載如羊,無腸、胃。體其載於俎,皆進下。(進下,變於食生也。所以交於神明,不敢以食道,敬之至也。《鄉飲酒禮》進腠,羊次其體,豕言進下,互相見。)

    [疏]“下利”至“進下”。

    ○注“進下”至“相見”。

    ○釋曰:雲“進下,變於食生也”者,決《公食大夫》、《鄉飲酒》牲體皆進腠。腠是本,是食生人之法。此言進末,末爲終,謂骨之終,食鬼神法,故云變於食生也。雲“所以交於神明”(元終起此至卷末)者,《郊特性》文。雲“不敢以食道”,《檀弓》文。雲“羊次其體,豕言進下,互相見”者,羊次其體,即上終“上利升羊”以下,是次其體。言互相見者,羊言體,亦進下,豕言進下,亦次其體也。

    司士三人,升魚、臘、膚。魚用鮒,十有五而俎,縮載,右首,進腴。(右首進腴,亦變於食生也。《有司》載魚橫之。《少儀》曰:“羞濡魚者進尾。”)

    [疏]注“右首”至“進尾”。

    ○釋曰:雲“右首進腴,亦變於食生也”者,凡載魚爲生人,首皆向右,進鰭。其祭祀亦首皆在右,進腴,生人、死人皆右首,陳設在地,地道尊右故也。鬼神進腴者,腴是氣之所聚,故祭祀進腴也。生人進鰭者,鰭是脊,生人尚味,故《公食大夫》雲:“魚七,縮俎寢右。”鄭注云“右,首也,寢右,進鰭也。乾魚近腴,多骨鯁”是也。雲“《有司》載魚橫之,《少儀》曰羞濡魚者進尾”,引之者,欲見正祭與儐屍載魚禮異,又與生人食禮不同。以其屍之禮,上大夫載魚橫之,於人爲縮,於俎爲橫。既見乾魚,則進首可知。復取《少儀》者,濡魚進尾,見與乾魚異。《有司徹》進首,是上大夫繹祭儐屍之禮,有乾魚橫於俎,宜進其首。則《少儀》羞濡魚者,是天子諸侯繹祭可知。以其天子諸侯繹祭,乾溼皆有,乾魚則進首,鮮魚則進尾。必知是天子諸侯繹祭者,以其大夫儐屍雲“加無祭”,《少儀》雲“祭無”,又與儐屍加無祭於上同,故知義然也。

    臘一純而俎,亦進下,肩在上。(如羊豕。凡臘之體,載禮在此。)

    [疏]注“如羊”至“在此”。

    ○釋曰:以其諸經唯有臘文,無升載之事,唯有此經所載之法,故云載禮在此也。

    膚九而俎,亦橫載,革順。(列載於俎,令其皮相順。亦者,亦其骨體。)

    [疏]注“列載”至“骨體”。

    ○釋曰:雲“列載於俎,令其皮相順”者,解經革順也。載革順,謂以此膚之體,相次而作,行列以膚革相順而載也。雲“亦者,亦其骨體”者,上牲體橫載,文不明,故舉膚亦橫載以明之。此膚言橫,則上羊豕骨體亦橫載可知也。

    ●卷四十八少牢饋食禮第十六

    卒┵,祝盥於洗,升自西階。主人盥,升自阼階。祝先入,南面。主人從,戶內西面。(將納祭也。)

    [疏]“卒┵”至“戶內西面”。

    ○注“將納祭也”。

    ○釋曰:自此盡“主人又再拜稽首”,論先設置爲陰厭之事也。

    主婦被錫,衣移袂,薦目東房,韭菹、醢,坐奠於筵前。主婦贊者一人,亦被錫,衣移袂,執葵菹、蠃醢以授主婦。主婦不興,遂受,陪設於東,韭菹在南,葵菹在北。主婦興,入於房。(被錫,讀爲{髟皮}{髟易}。古者或剔賤者刑者之發,以被婦人之爲飾,因名{髟皮}{髟易}焉。此《周禮》所謂次也。不糹麗笄者,大夫妻尊,亦衣綃衣,而侈其袂耳,侈者,蓋半士之袂以益之,衣三尺三寸,尺八寸。韭菹醢,朝事之豆也,而饋食用之,豐大夫禮。葵菹在糹爭。今文錫爲糹易,蠃爲蝸。)

    [疏]“主婦被錫衣”至“入於房”。

    ○注“被錫”至“爲蝸”。

    ○釋曰:雲“主婦贊者一人亦被錫”者,此被錫移袂與主婦同,既一人與主婦同,則其餘不得如主婦,當與士妻同,糹麗笄綃衣。若士妻與婦人助祭一皆糹麗笄綃衣,以綃衣下更無服,服窮則同。故《特牲》雲“凡婦人助祭者同服”是也。雲“被錫讀爲{髟皮}{髟易}”者,欲見{髟易}取人發爲之之義也。雲“古者或剔賤者刑者之發,以被婦人爲飾,因名{髟皮}{髟易}焉”者,此解名{髟皮}{髟易}之意。案哀公十七年《左傳》說衛莊公登城望戎州,見己氏之妻發美,使髡之,以爲呂姜┶。是其取賤者發爲{髟皮}{髟易}之事也。雲“此《周禮》所謂次也”者,案《周禮追師》雲掌王后以下副編次。三翟者,首服副,鞠衣衤衣,首服編,祿衣,首服次。鄭彼注:“副,首飾,若今步搖。編,編列發爲之,若今假。次,次第髮長短爲之,所謂{髟皮}{髟易}。”鄭雲所謂{髟皮}{髟易}者指此文也。是彼此相曉也。雲“不糹麗笄者,大夫妻尊”者,此決《特牲》主婦糹麗笄,士妻卑故也。雲“亦衣綃衣”者,亦如《特牲》士妻主婦綃衣也。綃衣者,六服外之下者。雲“而侈其袂耳,侈者蓋半士妻之袂以益之,衣三尺三寸,袂尺八寸”者,士妻之袂二尺二寸,尺二寸,三分益一,故三尺三寸,袂尺八寸也,故《內司服》注亦爲此解也。或雲衣三尺三寸,或雲袂,俱合義,是以《喪服》記雲“亦名袂爲衣也”。雲“韭菹醢,朝事之豆也”者,案《周禮醢人職》:“朝事之豆,韭菹、醢、昌本、麋、菁菹、鹿、茆菹、麋。”彼天子八豆,今大夫取二豆爲饋食,用之豐大夫禮故也。若然,葵菹、蠃醢亦天子饋食之豆,今大夫用之,鄭不言者,彼饋食當其節,天子八豆,此大夫取二而已,故不須言之。雲“葵菹在糹爭”者,以其韭菹在南,醢在北,今於次東,葵菹在北,蠃醢在南,是其糹爭次之也。

    佐食上利執羊俎,下利執豕俎,司士三人執魚、臘、膚俎,序升自西階,相從入。設俎,羊在豆東,豕亞其北,魚在羊東,臘在豕東,特膚當俎北端。(相,助也。)

    主婦自東房執一金敦黍,有蓋,坐設於羊俎之南。婦贊者執敦稷以授主婦,主婦興受,坐設於魚俎南;又興受贊者敦黍,坐設於稷南;又興受贊者敦稷,坐設於黍南。敦皆南首。主婦興,入於房。(敦有首者,尊者器飾也,飾蓋象龜。周之禮,飾器各以其類,龜有上下甲。今文曰:主婦入於房。)

    [疏]“主婦”至“於房”。

    ○注“敦有”至“於房”。

    ○釋曰:“敦有首者,尊者器飾也,飾蓋象龜”,知有此義者,以其經曰“敦南首”,明象龜蟲獸之形,故云首。知象龜者,以其蓋形龜象故也。雲“周之禮,飾器各以其類”者,案《周禮梓人》雲“外骨,內骨,以ㄕ鳴者,以胸鳴者”之類,鄭雲:“刻畫祭器,博庶物也。”又《周禮司尊彝》有雞彝之等,是周之禮,飾器各以其類也。雲“龜有上下甲”者,欲言此敦蓋取象之意,以龜有上下甲,故敦蓋象之,是亦取其類也。敦蓋既象龜,明簋亦象龜爲之,故《禮器》雲:“管仲鏤簋,朱。”注云:“謂刻而飾之。大夫刻爲龜耳,諸侯飾以象,天子飾以玉。”言以玉飾之,還依大夫象形爲飾也,天子則簋敦兼有。《九嬪職》雲:“凡祭祀贊玉。”注云:“玉、玉敦,受黍稷器。”是天子八簋之外,兼用敦也。《特牲》雲:“佐食分簋。”注云:“爲將。敦,有虞氏之器也。周制,士用之,變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從周制耳。”則同姓大夫亦用簋。《特牲》、《少牢》用敦者,異姓大夫士也。《明堂位》雲:“有虞氏之兩敦,夏后氏之四璉,殷之六瑚,周之八簋。”鄭注云:“皆黍稷器,制之異同未聞。”案《周禮舍人》注:“圓曰簋。”《孝經》注直雲“外方曰簋”者,據而言。若然,雲未聞者,據殷已上未聞,周之簋則聞矣。故《易損卦》雲:“二簋可用享。”注云:“離爲日,日圓。巽爲本,木器象”,是其周器有聞也。《孝經緯鉤命決》雲:“敦規首上下圓相連,簋上圓下方,法陰陽”,是有聞而鄭雲未聞者,鄭不信之故也。

    祝酌,奠,遂命佐食啓會。佐食啓會蓋,二以重,設於敦南。(酌奠,酌酒爲神奠之,後酌者,酒尊,要成也。《特牲饋食禮》曰:“祝洗,酌奠,奠於南。”重累之。)

    [疏]注“酌奠”至“累之”。

    ○釋曰:“酌奠,酌酒爲神奠之”者,以其迎屍之前,將爲陰厭,爲神不爲屍,故云爲神奠之也。雲“後酌者,酒尊,要成也”者,上經先設餘饌,此經乃酌者,酒尊物設饌要由尊者成,故後設之也。引《特牲》者,酌奠之處,當在南,此經不言,故引爲證也。雲“重累之”者,以黍稷各二,二者各自當重累於敦南,卻合之也。

    主人西面,祝在左。主人再拜稽首。祝祝曰:“孝孫某,敢用柔毛、剛鬣、嘉薦、普淖,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主人又再拜稽首。(羊曰柔毛,豕曰剛鬣。嘉薦,菹醢也。普淖,黍稷也。普,大也。淖,和也。德能大和,乃有黍稷。《春秋傳》曰:奉粢曰“粢豐盛”,謂其三時不害,而民和年豐也。)

    [疏]注“羊曰”至“豐也”。

    ○釋曰:雲“羊曰柔毛,豕曰剛鬣”,《下曲禮》文。羊肥則毛柔濡,豕肥則鬣剛也,彼注云:“號牲物者,異於人用也。”引《春秋》者,證黍稷大和之義。案彼《左氏》桓六年傳文:“楚武王侵隨,使章求成焉,軍於瑕以待之,隨人使少師入楚軍。董成楚以羸師而納少師,少師還,請追楚師。季梁止之曰:天方授楚,楚之羸,其誘我也。臣聞小之能敵大也,小道大淫。所謂道,忠於民而信於神也。上思利民,忠也。祝史正辭,信也。今民餒而君逞欲,祝史矯舉以祭,臣不知其可也。公曰:吾牲肥盾,粢盛豐備,何則不信?對曰:夫民,神之主也。是以聖王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故奉牲以告曰‘博碩肥盾’,謂民力之普存也。奉盛以告曰‘粢豐盛’,謂其三時不害而民和年豐也。”則此之所言隨季梁辭也。

    祝出,迎屍於廟門之外。主人降立於阼階東,西面。祝先,入門右,屍入門左。(主人不出迎屍,伸尊也。《特牲饋食禮》曰:“屍入,主人及賓皆闢位,出亦如之。”祝入門右者,闢屍盥也,既則後屍。)

    [疏]注“主人”至“後屍”。

    ○釋曰:自此盡“牢肺正脊加於斤”,論屍入正祭之事。雲“主人不出迎屍,伸尊也”者,《禮記》雲“君迎牲而不迎屍”,別嫌也。屍在廟門外,則疑於臣,在廟中則全於君,故主人皆不出迎屍。屍在廟門外爲臣道,故主人不出迎屍,伸尊也。引《特牲》者,屍出入時,主人與賓西位,上皆逡巡闢位,敬屍也。雲“既則後屍”者,下經雲“祝延屍,屍升自西階,入,祝從”,注云:“由後詔相之曰延。”是後屍者也。

    宗人奉,東面於庭南。一宗人奉水,西面於東。一宗人奉簞巾,南面於北。乃沃屍,盥於上。卒盥,坐奠簞,取巾,興,振之三,以授屍,坐取簞,興,以受屍巾。(庭南,沒ニ。)

    [疏]注“庭南沒ニ”。

    ○釋曰:庭南者,於庭近南,是沒盡門屋ニ,近門而盥也。是以《特牲》亦云“屍入門北面盥”,繼門而言,即亦此沒ニ者也。

    祝延屍,屍升自西階,人,祝從。(由後詔相之曰延。延,進也。《周禮》曰大祝相屍禮。祝從,從屍升自西階。)

    [疏]“祝延”至“祝從”。

    ○注“由後”至“西階”。

    ○釋曰:《周禮》曰大祝相屍禮者,案職雲“相屍禮”,注云“延其出入,詔其坐作”是也。

    主人升自阼階。祝先入,主人從。(祝接神,先入宜也。)

    屍升筵,祝、主人西面立於戶內,祝在左。(主人由祝後而居右,尊也。祝從屍,屍即席,乃居主人左。)

    [疏]注“主人”至“人左”。

    ○釋曰:祝先入,至主人入而居祝之右者,以祝從屍後詔侑之,故在屍後。主人前及屍,即筵主人與祝西面,則主人尊故也。雲“祝從屍,屍即席,乃卻居主人左”者,解祝在先,居左之意也。

    祝、主人皆拜妥屍,屍不言。屍答拜,遂坐。(拜妥屍,拜之使安坐也。屍自此答拜,遂坐而卒食,其有不啐奠,不嘗,不告旨,大夫之禮,屍彌尊也。不告旨者,爲初亦不饗,所謂曲而殺。)

    [疏]“祝主”至“遂坐”。

    ○注“拜妥”至“而殺”。

    ○釋曰:案《爾雅》:“妥、安,坐也。”故云“拜妥屍,拜之使安坐也。”案《特牲》雲屍“啐酒,告旨,主人拜,屍答拜,祭嘗之,告旨”,不得遂坐,此經雲“答拜逐坐”,故鄭解其遂坐而卒食之意,以“其有不啐奠,不嘗,不告旨”也。大夫之禮屍彌尊,故無三事。《特牲》所云嘗,謂嘗豕。此不嘗,謂不嘗豕也。知非不嘗羊者,案下雲“嘗羊”,故知不嘗豕也。不告旨者,既不啐奠,故無告也。言“彌尊”者,既不啐奠,一尊,又不嘗,不告者,是彌尊也。雲“不告旨者,爲初亦不饗”者,案《特牲》迎“屍即席坐,主人拜妥屍,屍答拜,執奠,祝饗,主人拜如初”,注云:“饗,勸強之也。其辭取於《士虞》記,則宜云孝孫某,圭爲而孝薦之饗。”是士賤不嫌,得與人君同。大夫尊,嫌與人君同,故初不饗,後亦不告旨。故云不告旨者,爲初亦不饗也。雲“所謂曲而殺”者,《禮器》文,彼注云:“謂若父在爲母期。”不得申,大夫不得者,亦不得申,故引爲證。若然,曲而殺,爲初不饗而言也。

    祝反南面。(未有事也。墮祭,爾敦,官各肅其職,不命。)

    [疏]注“未有”至“不命”。

    ○釋曰:雲“未有事也”者,釋祝反南面也。雲“墮祭,爾敦”,文在下經。“官各肅其職,不命”者,言祝無事之義。案宿諸官各肅其事,不須命,故祝得反南面。

    屍取韭菹,辯扌Й於三豆,祭於豆。上佐食取黍稷於四敦,下佐食取牢一切肺於俎,以授上佐食。上佐食兼與黍以授屍。屍受,同祭於豆祭。(牢,羊豕也。同,合也。合祭於俎豆之祭也。黍稷之祭爲墮祭,將食神餘,尊之而祭之。今文辯爲遍。)

    [疏]注“牢羊”至“爲遍”。

    ○釋曰:雲“黍稷之祭爲墮祭”者,肺與黍稷俱得爲墮,故《周禮守祧職》:“既祭,則藏其墮。”墮中豈不能兼肺,肺與黍稷俱祭於菹上。上既藏之,明肺與黍稷器不動,人就器減取之,故特得墮名。舉肺則全取,因上絕之,不得墮稱,及其藏之,並有墮名也。雲“將食神餘,尊之而祭之”者,謂陰厭是神食,後屍來即席食,屍鬼神之餘,故屍亦尊神而祭之。以其凡祭者,皆不是盛主人之饌,故以祭之爲尊也。

    上佐食舉屍牢肺、正脊以授屍,上佐食爾上敦黍於筵上,右之。(爾,近也,或曰移也。右之,便屍食也。重言上佐食,明更起,不相因。)

    [疏]“上佐”至“右之”。

    ○注“爾近”至“相因”。

    ○釋曰:《曲禮》雲:“飯黍無以箸。”是古者飯食不用匙箸。若然,器即不動,器中取之,故移之於席上,便屍食也。雲“重言上佐食,明更起,不相因”者,前舉屍牢肺時,坐而取之,興以授屍,不因此坐取肺,即爾敦黍,明更坐爾黍而起,不因前坐也。案《特牲》雲“黍稷”,此及虞皆不雲“稷”者,此後皆黍稷連言,明並黍稷食之,不虛陳而不食。不言爾之者,文不具,其實亦爾之也。

    主人羞斤俎,升自阼階,置於膚北。(羞,進也。斤,敬也。親進之,主人敬屍之加。)

    [疏]“主人”至“膚北”。

    ○注“羞進”至“之加”。

    ○釋曰:《郊特牲》訓斤爲敬,今此主人親進之,故鄭雲敬屍之加,以其爲屍特加,故云“加”也。若然,特牲三俎膚從豕俎,故斤在臘北,此五俎有膚俎,故斤在膚北。

    上佐食羞兩,取一羊於房中,坐設於韭菹之南。下佐食又取一豕於房中以從,上佐食受,坐設於羊之南,皆Ρ,皆有四。屍扌及以四,祭羊,遂以祭豕,嘗羊。(Ρ,菜也。羊用苦,豕用薇,皆有酒。)

    [疏]“上佐”至“羊”。

    ○注“Ρ菜”至“有滑”。

    ○釋曰:Ρ菜者,菜是地之Ρ。知“羊用苦,豕用薇,皆有滑”者,案《公食大夫》記雲“Ρ,牛藿,羊苦,豕薇,皆有滑”是也。

    食舉,(舉,牢肺正脊也。先飲啖之,以爲道也。)

    [疏]“食舉”。

    ○注“舉牢”至“道也”。

    ○釋曰:此食舉在羞斤之下,《特牲》食舉在羞斤之上。不同者,彼《特牲》食舉下乃雲“羞斤俎”者,是其正以食舉。後屍即嚌之屬,即加於斤俎,故食舉後即進斤是正也。此食舉不在羞斤之上,上佐食羞羹,屍祭訖,乃得食舉,故退食舉在祭之下。又不退羞斤在食舉下者,由主人敬屍,故不退在下也。《特牲》爾敦下設大羹,此不雲者,大羹不爲神,直是爲屍者,故此不言儐,屍乃有也。雲“舉,牢肺正脊也”者,上文雲“上佐食舉屍牢肺、正脊以授屍”,屍受祭肺明。今食先雲食舉,是上牢肺正脊也。雲“先食啖之,以爲道也”者,案《特牲》:“舉肺脊以授屍,屍受振祭嚌之,左執之。”注“肺,氣之主也。脊,體之貴者,先食啖之,所以道食通氣”是也。

    三飯。(食以黍。)

    [疏]“三飯”。

    ○注“食以黍”。

    ○釋曰:知先食黍者,以前文先言爾黍,故知先食黍也。

    上佐食舉屍牢,屍受,振祭,嚌之。佐食受,加於斤。(,正脅也。古文爲肝。)

    [疏]注“正脅也”。

    ○釋曰:上文序體先言短脅,次言正脅,則正脅在中,上食舉是正脊,故知此食亦先取正脅也。《特牲》雲“食”,鄭注“爲長脅也”。彼記序九體,有長脅無代脅者,案鄭注云:“脊無中,脅無前,貶於尊者。”故與此異也。

    上佐食羞兩瓦豆,有醢,亦用瓦豆,設於薦豆之北。(設於薦豆之北,以其加也。四豆亦糹爭。羊在南,豕在北,無燻堯者,尚牲不尚味。)

    [疏]“上佐”至“之北”。

    ○注“設於”至“尚味”。

    ○釋曰:《特牲》略於《少牢》,故有豕堯。此《少牢》二牲,故不尚味,而無燻堯也。

    屍又食,食。上佐食舉屍一魚,屍受,振祭,嚌之。佐食受,加於斤,橫之。(又,復也。或言食,或言飯。食,大名。小數曰飯。魚橫之者,異於肉。)

    [疏]“屍又”至“橫之”。

    ○注“又復”至“於肉”。

    ○釋曰:雲“食,大名”者,以其《論語》文多言食,故云食大名也。雲“小數曰飯”者,此《少牢》、《特牲》言三飯、五飯、九飯之等,據一口謂之一飯,五口謂之五飯之等,據小數而言,故云小數曰飯也。雲“魚橫之者,異於肉”者,魚在俎縮,肉在俎則橫,其同在斤,俎仍橫之。魚本縮,今則橫矣,與牲體異,故云魚橫異於肉也。必知肉在斤仍橫者,但言加於斤,不雲縮,則與本俎同橫可知也。大夫不儐屍者,於此時亦當設大羹,此主爲大夫不儐屍者,大羹之文也。

    又食,上佐食舉屍臘肩,屍受,振祭,嚌之,上佐食受,加於斤。(臘魚皆一舉者,《少牢》二牲,略之。臘必舉肩,以肩爲終也。別舉魚臘,崇威儀。)

    [疏]注“臘魚”至“威儀”。

    ○釋曰:雲“臘(元缺起此)魚皆一舉者,《少牢》二牲,略之”者,以《特牲》三舉獸魚,以其牲少故也。此《少牢》二牲略之者,體足可舉,故臘魚一舉以略之。雲“臘必舉肩,以肩爲終也”者,以臘如牲骨,但舉一肩,肩尊,以爲終取其成義,牲體舉肩爲終。雲“別舉魚臘,崇威儀”者,《特牲》雲:“屍三飯,佐食舉獸,魚一,亦如之。屍又三飯,舉骼及獸魚如初。屍又三飯,舉肩及獸魚如初。”獸魚常一時同舉,而此獸魚別舉,大夫之禮,故云崇威儀。案《特牲》先舉臘後魚,此《少牢》後舉臘者,彼《特牲》三俎,臘皆三舉,故後舉魚。此《少牢》臘魚皆一舉,故使臘在後肩,取其終義故也。

    又食,上佐食舉屍牢骼,如初。(如舉也。)

    又食,(不舉者,卿大夫之禮,不過五舉,須侑屍。)

    [疏]注“不舉”至“侑屍”。

    ○釋曰:雲“五舉”者,舉牢肺一也,又舉牢二也,又舉一魚三也,又舉臘肩四也,又舉牢骼五也,是卿大夫之禮五舉也。

    屍告飽。祝西面於主人之南,獨侑,不拜。侑曰:“皇屍未實,侑。”(侑,勸也。祝獨勸者,更則屍飽。實猶飽也。祝既侑,復反南面。)

    [疏]注“侑勸”至“南面”。

    ○釋曰:雲“侑勸也,祝獨勸者,更則屍飽”者,此決《特牲》九飯三侑,皆祝、主人共侑,不更以侑者,欲使屍飽。若其重侑,則嫌相褻。《特牲》重侑,不更者,以士禮九飯,縱更亦不飽,故不更。此大夫禮十一飯,更則飽,故有更。是以使祝獨侑,與主人更之義。雲“祝既侑,復反南面”者,戶內主人及祝有事之位。屍席北,祝無事之位,今侑訖,亦復屍北,南面位也。此與《特牲》皆有屍飯法,天子諸侯亦當有之。故大祝九拜之下,雲“以享侑祭祀”,注云:“侑,勸屍食而拜。”若然,士三飯即告飽而侑,大夫七飯告飽而侑,諸侯九飯告飽而侑,天子十一飯而侑也。

    屍又食,上佐食舉屍牢肩,屍受,振祭,嚌之。佐食受,加於斤。(四舉牢體,始於正脊,終於肩,尊於終始。)

    [疏]注“四舉”至“終始”。

    ○釋曰:正脊及肩,此體之貴者,故先舉正脊爲食之始,後舉肩者爲食之終,故云“尊於終始”。

    屍不飯,告飽。祝西面於主人之南。(祝當贊主人辭。)

    [疏]注“祝當贊主人辭”。

    ○釋曰:以其西面是祝之有事之位,故從南向西面位也。

    主人不言,拜侑。(祝言而不拜,主人不言而拜,親疏之宜。)

    [疏]注“祝言”至“之宜”。

    ○釋曰:雲“親疏之”者,雲祝言而不拜者,疏也;雲主人不言而拜者,親也。事相成,故云“親疏之宜”也。

    屍又三飯。(爲祝一飯,爲主人三飯,尊卑之差。凡十一飯,下人君也。)

    上佐食受屍牢肺、正脊,加於斤。(言受者,屍授之也。屍授牢而實舉幹俎豆,食畢,操以授佐食焉。)

    [疏]注“言受”至“食焉”。

    ○釋曰:此案上文初食舉謂正脊與牢肺,不言置舉之所。下文即言“三飯,上佐食舉屍牢,屍受,振祭,嚌之,佐食受加於斤”,至此屍十一飯後,乃言“上佐食受屍牢肺、正脊,加於斤”者,是卻本,初食約《特牲》舉肺脊,其時屍實舉於菹豆。今屍食畢,屍乃於菹豆上取而授上佐食,上佐食受而加於斤,故言“受屍牢肺、正脊,加於斤”也。

    主人降,洗爵,升,北面酌酒,乃屍。屍拜受,主人拜送。(猶羨也。既食之而又飲之,所以樂之。古文作酌。)

    [疏]注“猶”至“作酌”。

    ○釋曰:自此盡“折一膚”,謂主人屍之事。雲“猶羨也”者,取饒羨之義,故以爲樂之也。

    屍祭酒,啐酒。賓長羞牢肝,用俎,縮執俎,肝亦縮,進末,鹽在右。(羞,進也。縮,從也。鹽在肝右,便屍扌Й之。古文縮爲蹙。)

    [疏]注“羞進”至“爲蹙”。

    ○釋曰:雲“鹽在肝右,便屍扌Й之”者,鹽在肝右,據賓長西面,手執而言,屍東面,若至屍前,鹽在屍之左,屍以右手取肝,鄉左(元缺止此)扌Й之,是其便也。

    屍左執爵,右兼取肝,扌Й於俎鹽,振祭,嚌之,加於菹豆,卒爵。主人拜,受屍爵,屍答拜。(兼,兼羊、豕。)

    祝酌受屍,屍醋主人,主人拜受爵,屍答拜,主人西面奠爵,又拜。(主人受酢酒,俠爵拜,彌尊屍。)

    [疏]注“主人”至“尊屍”。

    ○釋曰:雲“彌尊屍”者,此《少牢》與《特牲》屍酢主人,使祝代屍酌者,已是尊屍。今主人拜受訖,又拜爲俠拜,是彌尊屍也。

    上佐食取四敦黍稷,下佐食取牢一切肺,以授上佐食。上佐食以綏祭。(綏,或作ソ。ソ讀爲墮。將受嘏,亦尊屍餘而祭之。古文墮爲斤。)

    [疏]注“綏或”至“爲斤”。

    ○釋曰:經中綏是車綏,或有《禮》本作ソ者,故亦讀從《周禮守祧》:“既葬,則藏其墮。”取墮減之義也。雲“將受嘏”者,下文主人受嘏之時,先墮祭,是以佐食授黍稷,與主人爲墮禮。

    主人佐執爵,右受佐食,坐祭之,又祭酒,不興,遂啐酒。(右受佐食,右手受墮於佐食也。至此言坐祭之者,明屍與主人爲禮也。屍恆坐,有事則起。主人恆立,有事則坐。)

    [疏]注“右手”至“則坐”。

    ○釋曰:雲“尺常坐,有事則起。主人常立,有事則坐”者,案《禮器》雲:“周坐屍。”《曲禮》雲:“立如齊。”鄭雲:“齊,謂祭祀時。”則是屍常坐,主人祭時則常立。經雲“坐祭之”,謂墮祭尸餘是屍與主人爲禮,是主人有事乃坐也。屍答主人拜乃立,是屍有事則起也。

    祝與二佐食皆出,盥於洗,入,二佐食各取黍於一敦,上佐食兼受,摶之,以授屍。屍執以命祝。(命祝以嘏辭。)

    [疏]注“命祝以嘏辭”。

    ○釋曰:謂命祝使出嘏辭,以嘏於主人,下文是也。

    卒命祝,祝受以東,北面於戶西,以嘏於主人曰:“皇屍命工祝,承致多福無疆於女孝孫。來女孝孫,使女受祿於天,宜稼于田,眉壽萬年,勿替引之。”(嘏,大也。予主人以大福。工,官也。承猶傳也。來讀曰,,賜也。耕種曰稼。勿猶無也。替,廢也。引,長也。言無廢止時,長如是也。古文嘏爲格,祿爲福,眉爲微,替爲,或爲<至>。<至>、替,聲相近。)

    [疏]“卒命”至“引之”。

    ○注“嘏大”至“相近”。

    ○釋曰:雲“嘏,大也”者,《郊特牲》雲:“嘏,長也,大也。”故鄭雲“予主人以大福”。案《特牲》屍親嘏主人,此屍使祝嘏主人者,大夫屍尊,故不親嘏,《特牲》無嘏,文不具也。

    主人坐奠爵,興,再拜稽首,興,受黍,坐振祭,嚌之,詩懷之,實於左袂,掛於季指,執爵以興,坐卒爵,執爵以興,坐奠爵,拜。屍答拜。執爵以興,出。宰夫以籩受嗇黍。主人嘗之,納諸內。(詩猶承也。實於左袂,便右手也。季猶小也。出,出戶也。宰夫,掌飲食之事者。收斂曰嗇,明豐年乃有黍稷也。復嘗之者,重之至也。納猶入也。古文掛作卦。)

    [疏]“主人”至“諸內”。

    ○注“詩猶”至“作卦”。

    ○釋曰:雲“出,出戶也”者,以主人位在戶內西面,今雲出,故知是出戶也。此宰夫以籩受嗇,大夫之禮,《特牲》主人出寫嗇於房,祝以籩受,彼士禮,與大夫異也。案《春官鬱人》雲:“大祭祀,與量人受舉之卒爵而飲之。”鄭雲:“,受福之嘏。聲之誤也。王屍,屍嘏王,此其卒爵也。《少牢饋食禮》:主人受嘏,詩懷之。卒爵,執爵以興,出,宰夫以籩受嗇黍,主人嘗之,乃還,獻祝。此鬱人受王之卒爵,亦王出房時也。”是王受嘏與大夫同也。案《楚茨》詩:“既齊既稷,既匡既敕。”注云:“嘏之禮,祝遍取黍稷牢肉魚扌需於醢,以授屍。孝孫前就屍受之,天子使宰夫受之,以筐祝則釋嘏辭以敕之。”天子嘏辭與大夫同也。雲“復嘗之者,重之至也”者,前已嚌之,是已嘗。今復言嘗,是重受,福之至也。《特牲》不言復嘗者,文不具也。

    主人獻祝,設席南面。祝拜於席上,坐受。(室中迫狹。)

    [疏]“主人”至“坐受”。

    ○注“室中迫狹”。

    ○釋曰:言迫狹,大夫士廟室也,皆兩下五架,正中曰棟,棟南兩架,北亦兩架。棟南一架名曰楣,前承檐,以前名曰。棟北一架爲室,南壁而開戶,即是一架之開,廣爲室,故云“迫狹”也。必知棟北一架後乃爲室者,《昏禮》主人筵賓升自西階,“當阿東面致命”,鄭雲:“阿,棟也。入堂深。”明不入室,是棟北乃有室也。

    主人西面答拜。(不言拜送,下屍。)

    [疏]“主人西面答拜”。

    ○注“不言拜送下屍”。

    ○釋曰:上主人屍,屍拜受,主人拜送。今主人獻祝,祝拜受,主人答拜。拜送禮重,答拜禮輕,今言答拜,故云“不言拜送,下屍”也。

    薦兩豆菹、醢。(葵菹、蠃醢。)

    [疏]“薦兩豆菹醢”。

    ○注“葵菹蠃醢”。

    ○釋曰:知者,上雲“韭菹醢”,鄭雲:“朝事之豆也,而饋食用之,豐大夫禮。”上亦云葵菹、蠃醢,是饋食之豆,當饋食之節,是其常事,故不言豐大夫之禮,今祝用之,亦其常事,故知用“葵菹、蠃醢”也。

    佐食設俎,牢髀,橫脊一、短脅一、腸一、胃一、膚三、魚一,橫之,臘兩髀屬於尻。(皆升下體,祝賤也。魚橫者,四物共俎,殊之也。臘兩髀屬於尻,尤賤,不殊。)

    [疏]注“皆升”至“不殊”。

    ○釋曰:言“升下體”者,髀與短脅、橫脊皆羊、豕之下體,屬於尻,又臘之下體,爲祝賤故也。雲“魚橫者,四物共俎,殊之也”者,以其魚猶在俎,縮載,今橫者,爲四物共俎,橫而殊之也。縮其七物而云四物者,據羊、豕、魚、臘,故云四物也。雲“尤賤”者,羊、豕體不屬於尻,以臘用左、右胖,故有兩髀。言髀屬於尻,尻在中,謂髀與尻相連屬,不殊,是尤賤也。周祝賤,常連之也。

    祝取菹扌Й於醢,祭於豆。祝祭俎,(大夫祝俎無肺,祭用膚,遠下屍。不嚌之,膚不盛。)

    [疏]“祝取”至“祭俎”。

    ○注“大夫”至“不盛”。

    ○釋曰:雲“大夫祝俎無肺,祭用膚,遠下屍”者,案《特牲》屍俎有祭肺、離肺,祝俎有離肺,無祭肺,是下屍。今大夫屍俎亦皆有祝,則離肺、祭肺俱無,是遠下屍也。雲“不嚌之,膚不盛”者,決離肺祭訖,嚌之,加於俎。今以無肺祭,不盛故也。凡膚皆不齊,獨於此言之者,以其以膚替肺,肺則嚌,此則不嚌,故須言之也。

    祭酒,啐酒。肝牢從。祝取肝扌Й於鹽,振祭,嚌之,不興,加於俎,卒爵,興。(亦如佐食授爵乃興,不拜既爵,大夫祝,賤也。)

    [疏]注“亦如”至“賤也”。

    ○釋曰:“亦如佐食授爵乃興”者,此經直雲“卒爵興”,不雲“授爵”,故特明之。案下文主婦獻祝,祝卒爵,坐授主婦爵。主婦又獻二佐食,二佐食坐授主婦爵,主婦獻祝與獻二佐食同,明主人獻祝,祝授主人爵,亦與二佐食同可知。雲“不拜既爵,大夫祝,賤也”者,此決《特牲》:“祝卒角拜,主人答拜。”以士卑,故祝不賤。此大夫尊,故祝賤,不拜既爵也。

    主人酌獻上佐食。上佐食戶內牖東北面拜,坐受爵。主人西面答拜。佐食祭酒,卒爵,拜,坐授爵,興。(不啐而卒爵者,大夫之佐食賤,禮略。)

    [疏]注“不啐”至“禮略”。

    ○釋曰:《特牲》士之佐食亦啐,大夫佐食賤,禮略。天子諸侯禮雖亡,或可對天子諸侯佐食啐,乃卒爵,貴故也。

    俎設於兩階之,其俎:折,一膚。(佐食不得成禮於室中。折者,擇取牢正體餘骨,折分用之。有┵而無薦,亦遠下屍。)

    [疏]“俎設”至“一膚”。

    ○注“佐食”至“下屍”。

    ○釋曰:雲“有┵而無薦,亦遠下屍”者,有┵即經俎實是也,無薦謂無菹醢也。既無肺,已是下屍,又無薦,是遠下屍也。

    主人又獻下佐食,亦如之。其┵亦設於階,西上,亦折,一膚。(上佐食既獻則出,就其俎。《特牲》記曰佐食“無事則中庭北面”,謂此時。)

    有司贊者取爵於篚以升,授主婦贊者於房戶。(男女不相因。《特牲饋食禮》曰:“佐食卒角,主人受角,降,反於篚。”)

    [疏]“有司”至“房戶”。

    ○注“男女”至“於篚”。

    ○釋曰:雲自此盡“入於房”,論主婦亞獻祝獻屍與佐食之事。此直雲有司“授婦贊者於房”,案《禮記內則》雲:“非祭非喪,不相授器。其相授,則女受以篚,其無篚,則皆坐奠之,而後取之。”此經雖不言受以篚,及奠於地之事,亦當然也。雲“男女不相因”者,案《特牲》:“佐食卒角,主人受角,降,反於篚,升,入復位訖,主婦乃洗爵於房,酌亞獻屍。”是不相因爵也。引《特牲》者,證男女不相因爵,主婦不取此爵也。

    婦贊者受,以授主婦。主婦洗於房中,出酌,入戶,西面拜,獻屍。(入戶西面拜,由便也。不北面者,闢人君夫人也。拜而後獻者,當俠拜也。《昏禮》曰:“婦洗在北堂,直室東隅。”)

    [疏]注“入戶”至“東隅”。

    ○釋曰:雲“入戶西面拜,由便也”者,下注雲:“此拜於北,則上拜於南矣,由便也。”雲“不北面者,闢人君夫人也”者,案《特牲》“主婦北面拜”,注云:“北面拜者,闢內子也。”則是士妻卑,不嫌,得北面與人君夫人同也。

    屍拜受。主婦主人之北,西面拜送爵。(拜於主人之北,西面,婦人位在內,此拜於北,則上拜於南矣,由便也。)屍祭酒,卒爵。主婦拜,祝受屍爵,屍答拜。

    易爵,洗,酌,授屍。(祝出易爵,男女不同爵。)主婦拜受爵,屍答拜。上佐食綏祭。主婦西面於主人之北受祭,祭之。其綏祭如主人之禮,不嘏,卒爵,拜。屍答拜。(不嘏,夫婦一體。綏亦當作ソ,古文爲斤。)

    主婦以爵出,贊者受,易爵於篚,以授主婦於房中。(贊者,有司贊者也。易爵,亦以授婦贊者,婦贊者受房戶外,入授主婦。)

    [疏]注“贊者”至“主婦”。

    ○釋曰:知“贊者,有司贊者,也”者,上文雲“有司贊者取爵於篚”,此還是上有司贊者也。

    主婦洗,酌,獻祝。祝拜,坐受爵。主婦答拜於主人之北。卒爵,不興,坐授主婦。(不俠拜,下屍也。今文曰:祝拜受。)

    主婦受,酌,獻上佐食於戶內。佐食北面拜,坐受爵。主婦西面答拜。祭酒,卒爵,坐授主婦。主婦獻下佐食亦如之。主婦受爵以入於房。(不言拜於主人之北,可知也。爵奠於內篚。)

    賓長洗爵獻於屍,屍拜受爵,賓戶西北面拜送爵。屍祭酒,卒爵。賓拜。祝受屍爵,屍答拜。

    祝酌,授屍。賓拜受爵。屍拜送爵。賓坐奠爵,遂拜,執爵以興,坐祭,遂飲,卒爵,執爵以興,坐奠爵,拜,屍答拜。

    賓酌,獻祝。祝拜,坐受爵,賓北面答拜。祝祭酒,啐酒,奠爵於其筵前。(啐酒而不卒爵,祭事畢,示醉也。不獻佐食,將儐屍,禮殺。)

    [疏]“賓長”至“筵前”。

    ○釋曰:雲“屍祭酒,卒爵”者,案《特牲》賓長獻爵止,注云:“欲神惠之均。”於室中待夫婦致爵。此大夫禮,或有賓屍者,致爵在儐屍之上,故不致爵,爵不止也。若然,《有司徹》屍作止爵,三獻致爵於主人,主人不酢主婦,又不致爵於主婦,下大夫不儐屍,賓獻屍止爵,主婦致爵於主人,酢主婦,主人不致於主婦。《特牲》主人與主婦交相致爵。參差不同者,此以尊卑爲差降之數,故有異也。上大夫得儐屍,故致爵,上闢人君。下大夫不儐屍,故增酢主婦而已。士卑,不嫌與君同,故致爵具也。

    ○注“啐酒”至“禮殺”。

    ○釋曰:雲“不獻佐食,將儐屍,禮殺”者,以其祝與佐食,俱是事神及屍,是以獻屍並及之,故主人、主婦獻祝與佐食。今賓獻祝不及佐食者,但爲待賓屍,故於賓長獻是祭末禮殺,故不及佐食,闕之也。

    主人出,立於阼階上,西面。祝出,立於西階上,東面。祝告曰:“利成。”(利猶養也。成,畢也。孝子之養禮畢。)

    祝入。屍謖。主人降立於阼階東,西面。(謖,起也。謖或作休。)

    祝先,屍從,遂出於廟門。(事屍之禮,訖於廟門。)

    [疏]“主人”至“廟門”。

    ○釋曰:自此盡“廟門”,論祭祀畢屍出廟之事。注事屍之禮訖於廟門者,上祝迎屍於廟門,今禮畢又送屍於廟門。案《禮記》屍在廟門外,則疑於臣,是以據廟門爲斷。

    祝反,復位於室中。主人亦入於室,復位。祝命佐食徹斤俎,降設於堂下阼階南。(徹斤俎不出門,將儐屍也。斤俎而以儐屍者,其本爲不反魚肉耳。不雲屍俎,未歸屍。)

    [疏]“祝反”至“階南”。

    ○注“徹斤”至“歸屍”。

    ○釋曰:自此盡篇末,論徹斤俎行之事。雲“徹斤俎不出門,將儐屍也”者,決《特牲》佐食徹屍俎出廟門者,送屍者也。雲“斤俎而以儐屍者,其本爲不反魚肉耳”者,案《曲禮》雲“毋反魚肉”,謂食時魚肉不反俎,故屍食亦加斤俎,本爲屍不反魚肉。今賓屍將更食魚肉,當加於斤俎,未得即送屍家,故云本爲不反魚肉也,故儐屍訖並後加者,得歸之也。

    司宮設對席,乃四人。(大夫禮,四人,明惠大也。)

    [疏]注“大夫”至“大也”。

    ○釋曰:案《祭統》雲:“凡之道,而興施惠之象也。”是故上有大澤,則惠必及下。是以《特牲》二人,惠之小者。大夫四人,明惠之大者也。

    上佐食盥,升,下佐食對之,賓長二人備。(備四人也。三亦盥升。)

    [疏]“上佐”至“人備”。

    ○注“備四”至“盥升”。

    ○釋曰:“下佐食對之”者,不謂東西相當,直取上佐食東面,下佐食西面爲對。以其下佐食西面近北,故不得東西相當也。雲“賓長二人備”者,亦不東西相當,以其一賓長在上佐食之北,一賓長在下佐食之南,是亦不東西相當也,故云“備”,不言“對”也。

    司士進一敦黍於上佐食,又進一敦黍於下佐食,皆右之於席上。(右之者,東面在南,西面在北。)

    [疏]注“右之”至“在北”。

    ○釋曰:東面在南,據上佐食,西面在北,據下佐食。右之者,飯用手右之便故也。

    資黍於羊俎兩端,兩下是。(資猶減也。減置於羊俎兩端,則一賓長在上佐食之北,一賓長在下佐食之南。今文資作齎。)

    [疏]注“猶”至“作齎”。

    ○釋曰:雲“兩下是”者,據二賓長以二佐食爲下,故云“一賓長在上佐食之北,一賓長在下佐食之南”,以地道尊右,故二佐食皆在右。若然,羊俎兩,南北面置之,故二賓長於俎一端取黍也。必知上佐食東面近南,下佐食西面近北者,以其屍東面近南,今屍起,上佐食居屍坐處,明知位次如此。

    司士乃辯舉,者皆祭黍、祭舉。(舉,舉膚。今文辯爲遍。)

    [疏]“司士”至“祭舉”。

    ○注“舉舉”至“爲遍”。

    ○釋曰:知舉是舉膚者,以其屍舉肺,者下屍,明不舉肺當舉膚。是以《特牲》雲:“佐食授者各一膚。”明此大夫禮,亦舉膚也。

    主人西面,三拜者。者奠舉於俎,皆答拜,皆反,取舉。(三拜,旅之,示遍也。言反者,拜時或去其席,在東面席者,東面拜,在西面席者,皆南面拜。)

    [疏]“主人”至“取舉”。

    ○注“三拜”至“面拜”。

    ○釋曰:知面位如此者,以主人在戶內,西面三拜者,者在東面而答主人拜,可知在西面位者,以主人在南,西面,不得與主人同面而拜,明回身南面向主人而拜,故鄭以義解之如此也。

    司士進一於上,又進一於次,又進二豆氵音於兩下。乃皆食,食舉。(氵音,肉汁也。)

    [疏]“司士”至“食舉”。

    ○釋曰:雲“又進二豆氵音於兩下”者,以其神坐之上,止有羊、豕二,一進與上佐食,一進與下佐食,故更羞二豆氵音於兩下,氵音者從門外鑊中來,以兩下無,故進氵音也。

    卒食,主人洗一爵,升,酌,以授上。贊者洗三爵,酌。主人受於戶內,以授次,若是以辯。皆不拜,受爵。主人西面三拜者。者奠爵,皆答拜,皆祭酒,卒爵,奠爵,皆拜。主人答壹拜。(不拜受爵者,大夫者賤也。答壹拜,略也。古文一爲壹也。)

    [疏]注“不拜”至“壹也”。

    ○釋曰:雲“不拜受爵者,大夫者賤也”者,決《特牲》使嗣子與兄弟爲貴,故拜受爵也。雲“答壹拜,略也”者,《特牲》亦無再拜法,此雲“略”者,以其四皆拜,主人總答一拜,故云略也。

    者三人興,出。(出,降實爵於篚,反賓位。)上止。主人受上爵,酌以酢於戶內,西面坐奠爵,拜。上答拜,坐祭酒,啐酒。(主人自酢者,上獨止,當尸位,尊不酌也。)

    [疏]注“主人”至“酌也”。

    ○釋曰:《特牲》上親自酌酢主人,此上不酌者,上將嘏主人,故在尸位,不可親酌。《特牲》上酌者,以上不嘏主人,既卒爵,三俱出,上酢主人。《少牢》禮備,又嘏主人,故不酌也。

    上親嘏,曰:“主人受祭之福,胡壽保建家室。”(親嘏,不使祝授之,亦以黍。)

    [疏]注“親嘏”至“以黍”。

    ○釋曰:言“亦”者,亦上皇屍命工祝嘏主人以黍,此亦以黍。上文司士進敦,乃分黍於羊俎兩端,下不言稷,故知亦黍也。

    主人興,坐奠爵,拜,執爵以興,坐卒爵,拜。上答拜,上興,出。主人送,乃退。(送佐食不拜,賤。)

    [疏]注“送佐食不拜賤”。

    ○釋曰:賓主之禮,賓出主人皆拜送,此佐食送之而不拜,故云“賤”也。

    ●卷四十九有司徹第十七

    [疏]《有司徹》第十七。

    ○釋曰:鄭《目錄》雲:“《少牢》之下篇也。大夫既祭儐屍於堂之禮。祭畢,禮屍於室中。天子、諸侯之祭,明日而繹。有司徹於五禮屬吉。《大戴》第九,《小戴》第十二。《別錄》,《少牢》下篇第十七。”

    ○釋曰:言“大夫既祭儐屍於堂之禮”者,謂上大夫室內事屍,行三獻禮畢,別行儐屍於堂之禮。又云“祭畢,禮屍於室中”者,據下大夫室內事屍行三獻,即於室內爲加爵禮屍,即下文雲“若不儐屍”以下是也。

    有司徹。(徹室中之饋及祝佐食之俎。卿大夫既祭而賓屍,禮崇也。賓屍則不設饌西北隅,以此薦俎之陳有祭象,而亦足以厭飫神。天子諸侯,明日祭於礻方而繹。《春秋傳》曰“辛巳,有事於大廟,仲遂卒於垂。壬午,猶繹”是也。《爾雅》曰:“繹,又祭也。”)

    [疏]“有司徹”。

    ○注“徹室”至“祭也”。

    ○釋曰:自此盡“如初”,論徹室內之饋並更整設及溫屍俎之事。雲“徹室中之饋及祝佐食之俎”者,室內之饋,主於屍饌,薦俎黍稷皆名饋。下大夫不儐屍,訖,雲“有司官徹饋,饌於室中西北隅”,彼鄭注云:“官徹饋者,司馬、司士舉俎,宰夫取敦及豆。”則此饋內兼數物,唯無斤俎。斤俎,上篇佐食徹之,先設於堂下也。又言及祝佐食之俎者,殊其尊卑爲文,祝亦有薦在室內北墉下,佐食之俎在兩楹之,無薦。此等見於上篇。今徹祝與佐食併爲文者,賤者省文之義,其實祝薦俎在室內,佐食俎在階。此直雲有司,不言官,下大夫不儐屍,雲官徹者,彼爲更饌西北隅,爲陽厭,故見官也。斤俎亦用儐屍,不使有司同時徹者,斤俎本爲屍故設之,徹之皆不與正俎同時,而後設先徹。案《楚茨》詩云:“諸宰君婦,廢徹不遲。”此不言者,彼人君禮,故不同也。雲“卿大夫既祭而儐屍禮崇也”者,此對下大夫不儐屍,禮不崇也。雲“以此薦俎之陳有祭象而亦足以厭飫神”者,對下大夫屍出之後,改饌西北隅,爲厭飫神。今儐屍者雖不設饌西北隅,以此薦俎之陳,有祭象,亦足以厭飫神,亦下大夫也。雲“天子諸侯明日祭於礻方而繹”者,欲見天子諸侯尊,別日爲之,與卿大夫禮異。但礻方與繹,二者俱時爲之,故《郊特牲》雲:“繹之於庫門內,礻方之於東方,失之矣。”鄭注云:“礻方之禮宜於廟門外之西室,繹又於其堂,神位在西。此二者同時而大名曰繹,其祭禮簡而事屍禮大。”引《春秋傳》者,此宣八年《左氏傳》:“辛巳,有事於大廟,仲遂卒於垂。”卿佐卒輕於正祭,不合廢,但繹祭禮輕,宜廢而不廢,故譏之。雲“壬午猶繹”,引之者,證人君別日爲繹。又見二者雖同時而大名繹,故孔子書繹不書礻方。引《爾雅》者,《爾雅釋天》文,彼雲“周曰繹,商曰彤,夏曰復胙”。復胙者,復昨日之胙祭。殷曰彤者,義取彤彤祭不絕。周曰繹者,取尋繹前祭之事。但礻方者,《禮器》雲“爲礻方乎外”,注“礻方祭,明日之繹祭也。謂之礻方者,於廟門之旁,因名焉。其祭之禮既設祭於室,而事屍於堂,孝子求神非一處”是也。此礻方是明日又祭,故於廟門外。若然,正祭礻方即於廟門內,故《楚茨》詩云:“祝祭於礻方,祀事孔明。”毛傳雲:“礻方,門內也。”鄭雲:“孝子不知神之所在,故使祝博求之於廟門內之旁,待賓客之處,祀禮於是甚明。”是正祭礻方在門內也。《郊特牲》雲:“索祭祝於礻方,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於此乎?或諸遠人乎?祭於礻方,尚曰求諸遠者與?”亦是祭之明日礻方,故云求諸遠者。但此大夫儐屍,同日正祭之牲,天子諸侯禮大,別日又別牲,故《牛人》雲:“享牛求牛。”鄭雲:“享,獻也。獻神之牛,謂所以祭者也。求,終也,終事之牛,謂所以繹者也。”是其別牲也。

    掃堂。(爲賓屍新之。《少儀》曰:“埽曰掃,掃席前曰拚。”)

    [疏]“掃堂”。

    ○注“爲賓”至“曰拚”。

    ○釋曰:爲賓屍新之者,正祭於室之時,堂亦掃訖,今將儐屍又掃之,故云爲儐屍新之。引《少儀》者,若直掃席前,止可雲拚,今雲掃不雲拚,明於堂廟泛掃,引之見掃爲義也。

    司宮攝酒,(更洗,益整頓之。今文攝爲聶。)

    [疏]“司宮攝酒”。

    ○注“更洗”至“爲聶”。

    ○釋曰:鄭雲“更洗,益整頓之”者,案《士冠禮》“再醮攝酒”,注云:“攝猶整也。整酒謂撓之。”此更添益整頓,則此洗當作撓,此謂賓屍,唯徹室中之饋,亦因前正祭之酒,更撓攪添益整新之也。

    乃[A16D]屍俎。([A16D],溫也。溫屍俎於爨,斤亦溫焉。獨言溫屍俎,則祝與佐食不與賓屍之禮。古文[A16D]皆作尋,記或作Ь。《春秋傳》曰:“若可Ь也,亦可寒也。”)

    [疏]“乃[A16D]屍俎”。

    ○注“[A16D]溫”至“寒也”。

    ○釋曰:知溫屍俎於爨者,見下文雲“卒[A16D],乃升羊豕魚三鼎”,故知先溫於爨之鑊,乃後升之於鼎也。斤亦溫焉,知者,案下文載俎所舉在斤,肩胳脊脅皆在載於俎,明亦溫可知。又云“獨言溫屍俎則祝與佐食不與賓屍之禮”者,但正祭時,尸祝及佐食皆有俎,今獨言溫屍俎,欲見賓屍時,祝與佐食不與而別立侑也。雲“古文[A16D]皆作尋”者,《論語》及《左傳》與此古文皆作尋,《論語》不破,至此疊古文不從者,彼不破者,或古文通用,至此見有今作[A16D]有火義,故從今文也。雲“記或作Ь”者,案《郊特牲》雲:“有虞氏之祭也,尚用氣、血、腥、閻祭,用氣也。”注云:“閻,或爲Ь。”今此義指彼記或讀之,故云記或作Ь也。引《春秋傳》者,案哀公十二年《左傳》,夏,“公會吳幹橐皋,吳子使大宰請尋盟。公不欲,使子貢對曰:盟,所以周信也,故心以制之,玉帛以奉之,言以結之,明神以要之,寡君以爲苟有盟焉,弗可改也已,若猶可改,日盟何益?今吾子曰必尋盟,若可尋也,亦可寒也。”服注云:“尋之言重也,溫也;寒,歇也。亦可寒而歇之。”(元缺一字)鄭引之者,證[A16D]屍俎是重溫之義。

    卒[A16D],乃升羊、豕、魚三鼎,無臘與膚。乃設扃,陳鼎於門外,如初。(臘爲庶羞,膚從豕,去其鼎者,賓屍之禮殺於初。如初者,如廟門之外東方,北面北上。今文扃爲鉉,古文爲密。)

    [疏]“卒[A16D]”至“如初”。

    ○注“臘爲”至“爲密”。

    ○釋曰:雲“臘爲庶羞”者,鄭解不[A16D]臘之義。案上[A16D]屍俎,則皆在其內,今升鼎言無臘,下載又不見臘體,明從庶羞可知。雲“膚從豕去其鼎”,知者,下載體時,膚猶在豕鼎,不爲庶羞可知。但正祭時五鼎,今二者皆去其鼎,故云“賓屍之禮殺於初”也。

    乃議侑於賓,以異姓。(議猶擇也。擇賓之賢者,可以侑屍。必用異姓,廣敬也。是時,主人及賓有司已復內位。古文侑皆作宥。)

    [疏]“乃議”至“異姓”。

    ○注“議猶”至“作宥”。

    ○釋曰:自此盡“侑答拜”,論選侑並迎屍及侑之事。雲“是時主人及賓有司已復內位”者,下文“侑出,俟於廟門之外”,又云主人出迎屍、侑,言侑,即賓之賢者,明賓有司主人皆復內位矣。若然,知賓主不先在內,必知出復內位者,上篇雲四者,二佐食,二賓長,訖皆出,未見入。主人送上言退,皆有出事,今議侑在內,故云“是時賓主人已復內位”也。

    宗人戒侑。(戒猶告也。南面告於其位。戒曰:“請子爲侑。”)

    [疏]“宗人戒侑”。

    ○注“戒猶”至“爲侑”。

    ○釋曰:知南面告於其位者,以賓位在門東北面,請以爲侑,明面鄉其位可知。知賓位在門東北面者,下文將獻賓時,雲“主人降南面,拜衆賓門東,三拜衆賓,門東北面,皆答壹拜”是也。雲“戒曰請子爲侑”者,案《燕禮》,公曰:“命某爲賓。”射人傳公命當雲:“請子爲賓。”此處命侑,當先雲:“主人曰命某爲侑。”宗人傳主人辭,戒曰:“請子爲侑。”鄭以互文約之,故云然也。

    侑出,俟於廟門之外。(俟,待也。待於次,當與屍更入。主人興禮事屍,極敬心也。)

    [疏]“侑出”至“之外”。

    ○注“俟待”至“心也”。

    ○釋曰:雲“主人興禮事屍,極敬心也”者,正謂立侑以輔屍,使出,便迎之,是極其敬心也。

    司宮筵於戶西,南面。(爲屍席也。)又筵於西序,東面。(爲侑席也。)

    屍與侑北面於廟門之外,西上。(言“與”,殊尊卑。北面者,賓屍而屍益卑。西上,統於賓客。)

    [疏]注“言與”至“賓客”。

    ○釋曰:雲“屍益卑”者,以儐屍之禮,以屍爲賓客,當在門西,東面北上。今執臣道,門外北面,故云益卑也。

    主人出迎屍,宗人擯。(賓客屍而迎之,主人益尊。擯,贊。)

    [疏]“主人”至“人擯”。

    ○注“賓客”至“擯贊”。

    ○釋曰:案《少牢》宿尸祝擯。此宗人擯者,以祝不與儐屍,故使宗人爲擯也。雲“賓客屍而迎之,主人益尊”者,上篇正祭時,主人不迎屍,以申屍之尊。至此賓客屍而迎之,以屍同賓客,是主人益尊故也。

    主人拜,屍答拜。主人又拜侑,侑答拜。主人揖,先入門右。(道屍。)

    屍入門左,侑從,亦左。揖,乃讓。(沒ニ相揖,至階又讓。)

    [疏]注“沒ニ”至“又讓”。

    ○釋曰:經直雲“揖乃讓”,鄭知“沒ニ相揖,至階又讓”者,案上篇《鄉飲酒》之等,入門三揖,至階又讓,故知也。

    主人先升自阼階,屍、侑升自西階,西楹西,北面東上。(東上,統於其席。)

    [疏]注“東上統於其席”。

    ○釋曰:屍在門外北面西上,統於賓客,至此升堂,亦應西上,故決之。雲“東上,統於其席”,以其賓席以東爲上故也。

    主人東楹東,北面拜至,屍答拜。主人又拜侑,侑答拜。(拜至,喜之。)

    乃舉。(舉,舉鼎也。舉者不盥,殺也。)

    [疏]“乃舉”。

    ○注“舉舉”至“殺也”。

    ○釋曰:自此盡“西枋”,論門外舉鼎,匕俎入陳於廟門之事。雲“舉者不盥,殺也”者,決正祭時皆盥訖乃舉鼎,此儐屍禮殺,舉者不盥,故云殺也。

    司馬舉羊鼎,司士舉豕鼎、舉魚鼎以入,陳鼎如初。(如初,如阼階下西面北上。)

    [疏]注“如初”至“北上”。

    ○釋曰:雲“如初”者,此如上經正祭時陳鼎之事也。

    雍正執一匕以從,雍府執二匕以從,司士合執二俎以從,司士贊者亦合執二俎以從。匕皆加於鼎,東枋。二俎設於羊鼎西,西縮。二俎皆設於二鼎西,亦西縮。(雍正,羣吏掌辨體名肉物者。府,其屬。凡三匕,鼎一匕。四俎爲屍、侑、主人、主婦。其二俎,設於豕鼎、魚鼎之西,陳之宜具也。古文縮皆爲蹙。)

    [疏]注“雍正”至“爲蹙”。

    ○釋曰:雲“雍正,羣吏掌辨體名肉物”者,案《周禮內饔職》雲掌“割烹煎和之事,辨體名肉物”,注云:“體名,脊、脅、肩、臂、之屬。肉物,燔之屬。”此士之雍正所掌,亦依之也。知四俎據屍侑主人主婦者,據下文四者皆有俎知之也。雲“陳之宜具”者,此四俎當俱陳於鼎之西,分二俎陳豕鼎、魚鼎之西者,欲使三鼎之西並有俎,故云陳之宜具也。

    雍人合執二俎,陳於羊俎西,[B083],皆西縮。覆二疏匕於其上,皆縮俎,西枋。([B083],並也。其南俎,司馬以羞羊匕氵音羊肉氵音。其北俎,司士以羞豕匕氵音豕肉氵音。豕┵,氵音魚。疏匕,匕柄有刻飾者。古文[B083]皆作亻並。)

    [疏]注“[B083]並”至“作亻並”。

    ○釋曰:雲“其南俎,司馬以羞羊匕氵音羊肉氵音”者,匕氵音謂無肉,直汁以其在匕氵音也。即下文“司馬在羊鼎之東,二手執桃匕枋以挹氵音,注於疏匕”是也。雲肉氵音者,直是肉從氵音中來,實無汁,下文雲“羊肉氵音,折,正脊一,正脅一,腸一,胃一”是也。案下文次賓羞羊匕氵音,司馬羞羊肉氵音。此注並雲“司馬”,不雲“次賓”者,案上經正祭時,雲“司馬羊”,據此正文沒次賓,不言,其實羞羊匕氵音者是次賓也。又云“其北俎,司士以羞豕匕氵音豕肉氵音。豕┵,氵音魚”者,此經陳二俎以爲益送之俎,南俎已是司馬所用於羊氵音之等,則此北俎是司士羞豕氵音之等。若然,案下文亦次賓羞豕匕氵音,司士羞豕┵,此並雲“司士”者,亦據上經正文“司士擊豕”而言,實次賓羞豕匕氵音也。雲“疏匕,匕柄有刻飾”者,以其言疏是疏通,刻飾之名,若《禮記》雲“疏屏”之類。故知柄有刻飾,亦通柄刻雲氣以飾也。

    主人降,受宰幾。屍、侑降。主人辭,屍對。(幾,所以坐安體。《周禮大宰》掌“贊玉幾、玉爵”。)

    [疏]注“幾所”至“玉爵”。

    ○釋曰:引《大宰》者,證宰授主人幾之義。

    宰授幾,主人受,二手橫執幾,揖屍。(獨揖屍,幾禮主於屍。)

    主人升,屍、侑升,復位。(位,阼階、賓階上位。)

    [疏]注“位阼”至“上位”。

    ○釋曰:鄭言此者,主人位常在阼階上,其賓位在戶西及在西階上。今恐屍復位在戶西,以其未得在戶西,故言賓階上位也。

    主人西面,左手執幾,縮之,以右袂推拂幾三,二手橫執幾,進授屍於筵前。(衣袖謂之袂,推拂去塵,示新。)屍進,二手受於手。(受從手,謙也。)

    主人退。屍還幾,縮之,右手執外廉,北面奠於筵上,左之,南縮,不坐。(左之者,異於鬼神。生人陽,長左。鬼神陰,長右。不坐奠之者,幾輕。)

    [疏]“主人”至“不坐”。

    ○注“左之”至“幾輕”。

    ○釋曰:雲“主人退,屍還幾,縮之”者,以主人橫執幾進授屍時,屍二手受於主人手時,亦橫受之,將欲縱設於席,故還之使縮,以右手執幾外廉,故鄉北面,縮設於席也。雲“左之者,異於鬼神”者,謂若上篇以來,設神幾皆在右,爲生人皆左幾之等,是其生人陽,故尚左,鬼神陰,故尚右也。雲“不坐奠之者,幾輕”者,此決下文啐酒,坐奠之,不言坐,是重之,此言坐執之故也。

    主人東楹東,北面拜。(拜送幾也。)

    屍復位,屍與侑皆北面答拜。(侑拜者,從於屍。)

    [疏]注“侑拜者從於屍”。

    ○釋曰:以主人授幾,止爲屍,故主人拜送,其屍獨答拜。今侑亦拜,故云“從於屍”。以其立侑以輔屍,故侑從屍拜也。

    主人降,洗,屍、侑降。屍辭洗,主人對。卒洗,揖。主人升,屍、侑升。屍西楹西,北面拜洗。主人東楹東,北面奠爵,答拜。降盥,屍、侑降。主人辭,屍對。卒盥,主人揖,升,屍、侑升。主人坐取爵,酌,獻屍。屍北面拜受爵,主人東楹東,北面拜送爵。(降盥者,爲上污手,不可酌。)

    [疏]“主人”至“送爵”。

    ○釋曰:自此盡“興退”,論主人主婦獻於屍之事。雲“主人降洗,屍侑降,屍辭洗”者,案《鄉飲酒》主人降洗,賓降,主人辭降,賓對。此中亦應主人降洗,賓降,主人辭降。

    主婦自東房薦韭、菹醢,坐奠於筵前,菹在西方。婦贊者執昌、菹、醢以授主婦,主婦不興,受,陪設於南,昌在東方。興,取籩於房,、ナ坐設於豆西,當外列,在東方。婦贊者執白、黑以授主婦。主婦不興,受,設於初籩之南,白在西方。興,退。(昌,昌本也,韭菹、醢、昌本、麋。,熬麥也。ナ,熬實也。白,熬稻。黑,熬黍。此皆朝事之豆籩。大夫無朝事,而用之賓屍,亦豐大夫之禮。主婦取籩興者,以饌異,親之。當外列,闢也。退,退入房也。)

    [疏]“主婦”至“興退”。

    ○注“昌昌”至“房也”。

    ○釋曰:案此上下經主人先獻,主婦乃後薦者,若正祭則先薦後獻,若繹祭則先獻後薦。故《祭義》雲:“君獻屍,夫人薦豆。”鄭注云:“謂繹日也。”則此儐屍禮與天子諸侯繹祭同,故亦先獻後薦也。雲“昌本”已下等物,至“此皆朝事豆籩”,、ナ、白、黑、形鹽、無、鮑魚、肅,《醢人》雲:“朝事之豆,韭菹、醢,昌本、麋,菁菹、鹿,茆菹、麋。”故鄭注此,皆據彼而言。又案彼注,昌本,昌蒲根,有骨爲,無骨爲醢。雲“ナ,熬實也”者,案《喪服傳》雲:“苴者麻之有ナ者也。”“牡麻者,麻也。”若然,ナ麻有實,麻無實。鄭雲ナ實者,舉其類耳。其實是雄麻,無實。若竹器圓曰簞,方曰笥,鄭注《論語》亦云簞笥,亦是舉其類也。白黑之等,無正文,鄭以形色而言之。雲“大夫無朝事而用之儐屍,亦豐大夫之禮”者,案《禮記》坐屍於堂,子北面而事之,注云:“天子諸侯之祭,朝事延屍於戶外。”是以有北面事屍之禮。是《特牲》、《少牢》正祭無朝事於堂,直有室中之事。若然,大夫雖用天子諸侯朝事之籩豆,以其禮殺,故八籩八豆之中,各取其四耳。其韭菹醢者,則無骨之醢。昌菹醢者,即《周禮》麋。,散文亦名醢。又案《周禮》鄭注云:“齏菹之稱,菜肉通”,“全物,若爲菹,細切爲齏。”彼昌本不言菹,是細切爲齏。此雲昌菹,則大夫以昌本爲菹,異於天子諸侯所用也。雲“主婦取籩興者,以饌異,親之”者,鄭意以籩豆俱時設,而籩不使婦贊者取籩以授主婦者,以籩與豆不同,所實又別,故主婦宜親就房,親取之也。

    乃升。(升牲體於俎也。)

    [疏]“乃升”。

    ○釋曰:自“乃升”盡“於其上”,論司馬載俎,因歷說十一俎之事。

    司馬匕羊,亦司馬載。載右體,肩、臂、肫、骼、,正脊一、廷脊一、橫脊一、短脅一、正脅一、代脅一、腸一、胃一、祭肺一,載於一俎。(言[A16D]屍俎,復序體者,明所舉肩骼存焉。亦著脊脅皆一骨也。在下者,折分之以爲肉氵音,貶也。一俎,謂司士所設羊鼎西第一俎。)

    [疏]注“言[A16D]”至“一俎”。

    ○釋曰:雲“言[A16D]屍俎,復序體者,明所舉肩骼存焉”者,上篇《少牢》載牲體十一,脊、脅皆加併骨二,屍食特舉脊肩骼在於斤俎。上文直言[A16D]屍俎,嫌所舉在,斤者不在,故復序其體,所舉肩骼則存焉,所舉未知。此正俎爲在下羊肉氵音以本脊脅皆二骨以並,今皆一骨,故鄭雲明所舉肩骼存焉。以肩骼一骨,前屍所舉,今復序之,明在可知。脊脅雖舉,以其二以並,今脊脅載一骨在正俎,一骨在氵音俎,故鄭雲“亦著脊脅皆一骨也”。以其前所舉者,未知在何俎,故直注云著脊脅皆一骨,不雲存耳。雲“一俎,謂司士所設羊鼎西第一俎”者,此俎在侑俎之南,故下文注“侑俎”雲:“羊鼎西之北俎也。”鄭君知屍俎在南,見羊肉氵音俎在豕俎之南,羊尊豕卑,明屍俎在侑俎之南。或解雲言第一者,最在北,故“侑俎”下注雲:“司士所設羊鼎西之北俎也。”明北俎在俎之南,已下所注俎之次第,皆據司士雍人所陳爲次,義可知也。

    羊肉氵音,折、正脊一、正脅一、腸一、胃一、嚌肺一,載於南俎。(肉氵音,肉在汁中者,以增俎實爲屍加也。必爲折,上所折分者。嚌肺,離肺也。南俎,雍人所設在南者。此以下十一俎,俟時而載,於此歷說之爾。今文氵音爲汁。)

    [疏]“羊肉”至“南俎”。

    ○注“肉氵音”至“爲汁”。

    ○釋曰:雲“肉氵音,肉在汁中者,以增俎實爲屍加也”者,以決正祭之鼎,直升牲體無氵音者。以正祭之俎非加,今儐屍增俎,實爲屍加,故有氵音也。凡牲體皆出汁,不言氵音。又下豕┵亦出於汁,皆不言氵音。此特得氵音名者,《特牲》、《少牢》正祭升牲體於鼎時,皆無匕氵音,故直雲升體於俎。設於屍前鼎內,亦無匕氵音升文。今此升牲體於屍前,匕氵音亦升焉,故得氵音名。以其俎實無汁,故進羊肉氵音,必先進羊匕氵音,然後進羊肉氵音。見此氵音爲肉而有,故在羊肉氵音前進之,使屍嘗之。故鄭下注雲“嚌氵音者,明氵音肉加耳。嘗之以其汁,尚味”是也。若然,豕亦有匕氵音,不名肉氵音而名豕┵者,互見爲文。言┵者,見在俎無汁。言肉氵音者,見在鼎內時有汁也。若然,羊豕互見爲文,魚何以不言魚氵音而云氵音魚者,羊先言肉後言氵音,使肉前進匕氵音,明是氵音從肉來可知。魚前無進匕氵音,故先言氵音,以明魚在氵音可知。魚無匕氵音者,鄭下注雲:“不羞魚,匕氵音略小味也。”羊有正俎,羞匕氵音、肉氵音,豕無正俎,魚無匕氵音,隆之殺。雲“必爲折,上所折分者”,上經退在下者,以折分,故退之。今此經雲折,即上經所退在下者也。左右體之,而必取右體之,折分用之,貴神俎故也。若然,脊脅二骨亦分一骨爲肉氵音者,亦是貴神俎故也。雲“此以下十有一俎,俟時而載,於此歷說之爾”者,案下文“卒升,賓長設羊俎於豆南,賓降,屍升筵”,唯設此一俎,餘十一俎皆未。又主人、主婦升席時乃設之,是其俟時而載。今於此已下雖未載,因前俎遂歷陳說之耳。十一俎者,即屍之羊肉氵音一也,豕┵俎二也,侑之羊俎三也,豕俎四也,主人羊俎五也,羊肉氵音俎六也,豕┵七也,主婦羊俎八也,屍侑主人三者,皆有魚俎,是其十一。通屍羊正俎爲十二俎。其四俎,屍侑主人、主婦,載羊體俎,皆爲正俎。其餘八俎,雍人所執二俎,益送往還,故有八,其實止二俎也。

    司士匕豕,亦司士載,亦右體,肩、臂、肫、骼、,正脊一、廷脊一、橫脊一、短脅一、正脅一、代脅一、膚五、嚌肺一,載於一俎。(在下者,順羊也。俎謂雍人所設在北者。)

    [疏]“司士”至“一俎”。

    ○注“在”至“北者”。

    ○釋曰:雲“在下者,順羊也”者,以其豕┵不折,亦在下,順上文羊在下,由折分,此雖不折,順羊,故亦在下也。豕肉氵音所以不折者,由豕無正俎,皆是肉氵音,故不順所折也。

    侑俎,羊左肩、左肫、正脊一、脅一、腸一、胃一、切肺一,載於一俎。侑俎,豕左肩折,正脊一、脅一、膚三、切肺一,載於一俎。(侑俎用左體,侑賤。其羊俎過三體,有肫,尊之,加也。豕左肩折,折分爲長兄弟俎也。切肺亦祭肺,互言之爾。無羊氵音,下屍也。豕又祭肺,不嚌肺,不備禮。俎,司士所設羊鼎西之北俎也。豕俎與屍同。)

    [疏]“侑俎”至“一俎”。

    ○注“侑俎”至“屍同”。

    ○釋曰:“侑俎用左體”者,案《少牢》載屍俎皆右體,脊、脅皆二骨,舉肺一,切肺三,屍、主人、主婦盡用。腸三、胃三,屍正俎用一,氵音俎用一,唯有一在此,是以自侑已下,及主人、主婦皆用左體脊脅。若然,[A16D]屍俎時,左體亦同升於鼎上,不雲者,文不具。是以前陳俎時,皆設於鼎西,若不同升鼎,則侑主人、主婦俎,如《特牲》執事之俎,陳在階,不應在鼎側也。若然,《特牲》執事與主人、主婦之俎亦不升鼎,彼爲自,異於神。《少牢》祝與佐食俎亦不升鼎,亦自異於神。此自侑已下,悉與屍同鼎者,以儐屍禮益卑,唯屍尊,禮詳,侑已下,禮略故也。雲“其羊俎過三體,有肫,尊之,加也”者,鼎俎數奇,今體數四,故云“加”。若《禮緯》雲禮六十已上,籩豆有加。是以《少牢》祝羊豕體各三,又下文主人羊肉氵音俎體亦三。今儐屍之有侑,猶正祭之有祝,侑四體,必知以肫爲加者,侑豕俎無肫,主人羊肉氵音俎亦無肫,故知有肫爲加。以立侑以輔屍,尊之,故以肫爲加體也。雲“豕左肩折,折分爲長兄弟俎也”者,以下文設薦俎而注云“衆兄弟”。《儀禮》文,薦┵皆不雲折,唯兄弟雲“先生之┵折”,鄭雲:“先生,長兄弟。折,豕左肩之折。”是以知義然也。雲“無羊氵音,下屍也”者,直雲無羊氵音,不雲肉者,以匕氵音肉氵音皆無,故直雲無羊氵音,以包二者皆無。此二氵音屍皆有,侑皆無,故云下屍也。雲“豕又祭肺,不嚌肺,不備禮”者,上屍羊俎有祭肺,豕俎有嚌肺,是備禮。侑羊俎、豕俎皆切肺,故曰不備禮也。

    阼俎,羊肺一、祭肺一,載於一俎。羊肉氵音,臂一、脊一、脅一、腸一、胃一、嚌肺一,載於一俎。豕┵,臂一、脊一、脅一、膚三、嚌肺一,載於一俎。(阼俎,主人俎。無體,遠下屍也。以肺代之,肺尊也。加羊肉氵音而有體,崇屍惠亦尊主人。臂,左臂也。侑用肩,主人用臂,下之也。不言左臂者,大夫尊,空其文也。降於侑羊體一,而增豕膚三,有所屈,有所申,亦所謂順而摭也。阼俎,司士所設豕鼎西俎也。其氵音俎與屍俎同,豕俎又與屍豕俎同。)

    [疏]“阼俎”至“一俎”。

    ○注“阼俎”至“俎同”。

    ○釋曰:“無體,遠下屍”者,屍用右體,主人用左,體是其相下之義。今主人正俎全無牲體,故云遠下屍也。雲“以肺代之,肺尊也”者,屍侑一肺,今主人一俎有兩肺,故知以肺代體。肺者,氣之主,食所先祭,尊於腸胃,故以肺代體。雲“加羊肉氵音而有體,崇屍惠亦尊主人”者,以俎物雖與屍不同者,肉氵音與屍同,至屍酢主人而設之,故曰崇屍惠。正俎所以不崇屍惠者,遠下屍,故無正俎,遠下則無肉氵音者,近下屍,故侑無羊肉氵音。注但云下,此非直崇屍惠,亦見尊主人者。侑無羊匕氵音,無豕匕氵音,而主人盡有,是其尊主人。所有者尊,見下文受酢致爵時。雲“不言左臂者,大夫尊,空其文”者,牲右體貴,左體賤,侑用左體,皆言左肩左肫,今主人用左臂,直雲臂不雲左者,大夫尊,故空其文,似若得用右體然。必知是左臂者,以右臂在屍俎故也。雲“降於侑羊體一而增豕膚三,有所屈有所申,亦所謂順而摭也”者,案《禮器》注云:“謂若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大夫不沐粱,屈於君,士則申,與君同。”是亦屈申之義,故引爲證也。雲“其氵音俎與屍俎同,豕俎又與屍豕俎同”者,以其共用益送之俎,故知同也。

    主婦俎,羊左、脊一、脅一、腸一、胃一、膚一、嚌羊肺一,載於一俎。(無豕體而有膚,以主人無羊體,不敢備也。無祭肺有嚌肺,亦下侑也,祭肺尊。言嚌羊肺者,文承膚下,嫌也。膚在羊肺上,則羊豕之體名同相亞也。其俎,司士所設在魚鼎西者。)

    [疏]“主婦”至“一俎”。

    ○注“無豕”至“西者”。

    ○釋曰:雲“無豕體而有膚,以主人無羊體,不敢備也”者,以主人俎無羊體,故主婦俎亦無豕體,以主人遠下屍,主婦亦遠下屍也。雲“無祭肺有嚌肺,亦下侑也,祭肺尊”者,言“亦”者,亦主人下侑也。侑用肩,主人用臂,祭肺尊,嚌肺卑,侑俎皆祭肺,主婦皆嚌肺,故云下侑也。雲“嚌羊肺者,文承膚下,嫌也”者,肺文承膚下,有豕肺之嫌,故須辨之,雲嚌羊肺者以別之也。雲“膚在羊肺上,則羊豕之體名同相亞也”者,羊、豕雖異,脊、脅之等體名則同。今豕雖直言膚,不言體,以豕膚在羊肺之上,使糹爭羊之體,故云相亞。若然,下文主人獻賓之時,司士設俎,羊骼一、腸一、胃一、切肺一、膚一,所以膚又在肺下者,彼取用之先後,故退膚在下。

    司士匕魚,亦司士載,屍俎五魚,橫載之;侑、主人皆一魚,亦橫載之;皆加無祭於其上。(橫載之者,異於牲體,彌變於神。無讀如殷之。刳魚時,割其腹以爲大臠也,可用祭也。其俎又與屍豕俎同。)

    [疏]“司士”至“其上”。

    ○注“橫載”至“俎同”。

    ○釋曰:案上歷說十一俎,屍、侑、主人之下,皆次言豕俎、魚、俎,亦是歷說十一俎,獨不陳魚俎於豕俎之下,而陳並於此者,欲見魚,水物,別於正牲。又欲見魚獨副賓長獻三,故並於此序之。雲“橫載之者,異於牲體,彌變於神”者,以其牲體皆橫載於俎,於人爲縮,鬼進下,生人進腠,上篇《少牢》正祭升體時,雲:“下利升豕,其載如羊,無腸胃。體其載於俎,皆進下。”鄭注:“進下,變於食生也。所以交於神明,不敢以食道,敬之至也。引《鄉飲酒禮》進腠,羊次其體,豕言進下,互相見。”明正祭之時,牲體皆橫載進下可知。至此儐屍事神禮簡,儐屍禮隆,以屍爲賓客,故從生人禮。牲體皆進腠,橫載於俎,異於載魚於正祭之時,縮載,故《少牢》雲司士“升魚十有五而俎,縮載,右首,進腴”,於俎爲縮,於屍爲橫,首向右,腹腴向屍,鄭注云:“右首進腴,亦變於食生也。”若生人則亦縮載,於人爲橫首,亦向右進,鰭脊向人,腹腴向外。今儐屍之禮,載魚宜亦同生人,縮載進鰭,今橫載,於人爲縮,不與正祭同,又與生人異。欲見儐屍之禮,異於正祭,又不得全與生人同。鄭雲彌變於神者,牲體既進腠,是已變於神。至於魚載,又橫於俎,是彌變於神也。雲無讀如殷之者,讀從《士冠禮》、《郊牲牲》“周弁、殷”,,覆也。可以覆首,此亦取魚腹反覆於上以擬祭。雲“其俎又與屍豕俎同”者,謂上司士所設於豕鼎之西者也。

    卒升。(卒,已也。已載屍羊俎。)

    [疏]“卒升”。

    ○注“卒已”至“羊俎”。

    ○釋曰:自此盡“立於筵末”,論薦獻於屍之事。雲“卒升”者,案上有主人酌獻屍,主婦薦籩豆,又升羊俎,進於屍前,因歷說十一俎之事。今言卒升,還計上升羊俎,故云卒,是以鄭亦云“已載屍羊俎”而言之。此事從上文“獻屍”,下盡“乃卒爵”有五節。五節者,從主人獻酒於屍,並主婦設籩豆,是其一也。賓長設俎,二也。次賓羞羊燔,屍乃卒爵,五也。

    賓長設羊俎於豆南。賓降。屍升筵自西方,坐,左執爵,右取韭、菹,扌Й於三豆,祭於豆。屍取、ナ,宰夫贊者取白、黑以授屍。屍受,兼祭於豆祭。(賓長,上賓。)

    [疏]“賓長”至“豆祭”。

    ○注“賓長上賓”。

    ○釋曰:上文載羊俎,退,卒升於十一俎下者,欲就此賓長設羊俎之事,故此言“賓長設羊俎於豆南,賓乃降”,注云“賓長,上賓”者,案下三獻時,雲“上賓洗爵”,注云:“上賓長也。”是以鄭上下交相,曉爲一人者也。

    雍人授次賓疏匕與俎,受於鼎西,左手執俎左廉,縮之,卻右手執匕枋,縮於俎上,以東面受於羊鼎之西。司馬在羊鼎之東,二手執桃匕枋以挹氵音,注於疏匕,若是者三。(桃謂之歃,讀如或舂或[A086]之[A086]。字或作桃者,秦人語也。此二匕者,皆有淺升,狀如飯參。桃長枋,可以抒物於器中者。注猶寫也。今文桃作[A086],挹皆爲扌及。)

    [疏]注“桃謂”至“爲扌及”。

    ○釋曰:雲“讀如或舂或[A086]之[A086]”者,讀從《詩》“或舂或[A086]”,彼注:“[A086],抒臼也。”雲“此二匕者皆有淺升,狀如飯參”,此以漢法況之,言淺升,(元缺一字)對尋常勺升深,此淺耳。

    屍興,左執爵,右取肺,坐祭之,祭酒,興,左執爵。(肺,羊祭肺。)

    [疏]注“肺羊祭肺”。

    ○釋曰:知“羊祭肺”者,見上載屍羊正俎而云“祭肺一”,故知此羊俎上祭肺。其羊肉氵音,雖有嚌肺一,此下經乃升,此時未升,故知非嚌肺也。

    次賓縮執匕俎以升,若是以授屍。屍手授匕枋,坐祭,嚌之,興,覆手以授賓。賓亦覆手以受,縮匕於俎上,以降。(嚌氵音者,明氵音肉加耳。嘗之以其汁,尚味。)

    [疏]“次賓”至“以降”。

    ○注“嚌氵音”至“尚味”。

    ○釋曰:雲“嚌氵音者,明氵音肉加耳。嘗之以其汁,尚味”者,此匕氵音似大羹。案《特牲》大羹不祭不嚌,以不爲神,非盛。此嚌之者,明氵音肉加,先進其汁而嘗之,尚味故也。以氵音肉加在鼎有汁,在俎無汁,故以匕進汁,是以上注云“肉氵音,肉在汁中者,以增俎實爲屍加”是也。《特牲》大羹自門入,本不在鼎,不調之,此肉氵音在鼎已調之,故云尚味也。

    屍席末坐,啐酒,興,坐奠爵,拜,告旨,執爵以興。主人北面於東楹東答拜。(旨,美也。拜告酒美,答主人意。古文曰東楹之東。)

    [疏]“屍席”至“答拜”。

    ○注“旨美”至“之東”。

    ○釋曰:案上篇《少牢》屍不啐奠,不告旨,大夫之禮,屍彌尊。至於儐屍啐酒告旨者,異於神奠具,屍禮彌儐故也。

    司馬羞羊肉氵音,縮執俎。屍坐奠爵,興,取肺,坐絕祭,嚌之,興,反加於俎。司馬縮奠俎於羊氵音俎南,乃載於羊俎,卒載俎,縮執俎以降。(絕祭,絕肺末以祭。《周禮》曰絕祭。氵音使次賓,肉使司馬,大夫禮多,崇敬也。)

    [疏]“司馬”至“以降”。

    ○注“絕祭”至“敬也”。

    ○釋曰:引《周禮》者,案《大祝職》辨九祭,“七曰絕祭”,注云:“絕末以祭。”引之證絕祭與此同也。雲“氵音使次賓,肉使司馬,大夫禮多,崇敬也”者,司馬,火官,羊又火畜,則羊氵音與肉,皆當司馬載之。案上文次賓載氵音,此經司馬羞肉者,以大夫官多,各所載其一,是以雲大夫禮多崇敬也。

    屍坐執爵以興。次賓羞羊燔,縮執俎,縮一燔於俎上,鹽在右。屍左執爵,受燔,扌Й於鹽,坐,振祭,嚌之,興,加於羊俎。賓縮執俎以降。(燔,炙。)

    [疏]注“燔炙”。

    ○釋曰:案《詩》雲“載燔載烈”,注云:“傅火曰燔,貫之加於火曰烈。”烈則炙也。彼以燔、炙相對則異,此雲“燔,炙”者,燔之傅火,亦是炙類,故曰燔炙。

    屍降筵,北面於西楹西,坐卒爵,執爵以興,坐奠爵,拜,執爵以興。主人北面於東楹東答拜。主人受爵。屍升筵,立於筵末。

    主人酌,獻侑。侑西楹西,北面拜受爵。主人在其右,北面答拜。(不洗者,俱獻,無事也。主人就右者,賤不專階。)

    [疏]“主人”至“答拜”。

    ○注“不洗”至“專階”。

    ○釋曰:自此盡“主人答拜”,論主人獻侑並薦俎從獻之事也。此節內從獻有三事,主人獻時,主婦薦籩豆,一也;司馬羞羊俎,二也;次賓羞羊燔,三也。侑降於屍二等,無羊匕氵音又無肉氵音。雲“不洗者,俱獻,無事也”者,此則以其獻屍訖,即獻侑,中無別酢酬之事,故不洗凡爵。行爵,從尊者來向卑者,俱獻,無事則不洗爵;從卑者來向尊,雖獻,無事亦洗。是以此文獻屍訖,俱獻侑,不洗,是爵從尊者來。故《特牲》賓致爵於主人洗爵者,鄭雲洗乃致爵,爲異事新之。以其承佐食賤,雖就獻,以其爵從卑者來,故洗之,故不儐屍。鄭注云洗致爵者,以承佐食賤,新之。是爵從卑者來,故洗也。雲“主人就右者,賤不專階”者,對主人不就屍階者,屍尊,得專階故也。

    主婦薦韭菹醢,坐奠於筵前,醢在南方。婦贊者執二籩、ナ以授主婦,主婦不興,受之,奠於醢南,ナ在東。主婦入於房。(醢在南方者,立侑爲屍,使正饌統焉。)

    [疏]注“醢在”至“統焉”。

    ○釋曰:凡設菹常在右,便其扌Й。今菹在醢北者,以其立侑以輔屍,故菹在北,統於屍也。

    侑升筵自北方,司馬橫執羊俎以升,設於豆東。侑坐,左執爵,右取菹扌Й於醢,祭於豆,又取、ナ同祭於豆祭,興,左執爵,右取肺,坐祭之,祭酒,興,左執爵。次賓羞羊燔,如屍禮。侑降筵自北方,北面於西楹西,坐卒爵,執爵以興,坐奠爵,拜。主人答拜。(答拜,拜於侑之右。)

    [疏]注“答拜”至“之右”。

    ○釋曰:知“拜於侑之右”者,以其前拜爵時,屍在侑之右。(元缺一字)

    屍受侑爵,降,洗。侑降立於西階西,東面。主人降自阼階,辭洗。屍坐奠爵於篚,興,對。卒洗,主人升,屍升自西階。主人拜洗。屍北面於西楹西,坐奠爵,答拜。降盥,主人降,屍辭,主人對。卒盥,主人升。屍升,坐取爵,酌。(酌者,將酢主人。)

    [疏]“屍受”至“爵酌”。

    ○注“酌者將酢主人”。

    ○釋曰:自此盡“就筵”,論主人受屍酌,並薦籩豆及俎之事。就此事中亦有五節:行事尊主人,故與屍同者,屍酢主人時,主婦亦設籩豆,一也;賓長設羊俎,二;次賓羞羊匕氵音,三司;馬羞肉氵音,四也;次賓羞羊燔,主人乃卒爵,五也。但《特牲》、《少牢》主人獻屍,屍即酢主人,主人乃獻祝及佐食,此屍待主人獻侑乃酢主人,不同者,此屍卑,達主人之意,欲得先進酒於侑,乃自飲。彼屍尊,不達主人,欲自達己意,故先酢主人,乃使主人獻祝與佐食,故不同。是以下文賓長獻屍,致爵主人,屍乃酢之,遂賓意,亦此類也。

    司宮設席於東序,西面。主人東楹東,北面拜受爵。屍西楹西,北面答拜。主婦薦韭、菹、醢,坐奠於筵前,菹在北方。婦贊者執二籩、ナ,主婦不興,受,設於菹西北,ナ在西。主人升筵自北方,主婦入於房。(設籩於菹西北,亦闢。今文無二籩。)

    [疏]“司宮”至“於房”。

    ○注“設籩”至“二籩”。

    ○釋曰:此乃陳主人受酢設席之位。案《特牲》爲士,案《少牢》下大夫皆致爵乃設席,此儐屍受酢即設席者,以其儐屍,屍益卑,主人益尊,故明一等受酢即設席。案上設屍籩,雲“興,取籩於房,ナ”,注云:“以饌異親之。”與此婦贊者執二籩ナ,主婦不興受,文不同者,凡執籩豆之法,皆兩雙執之。此侑與主人皆二籩,故主婦與婦贊者,各執其二,於事便,故主婦不興受設之。上屍籩豆各四,故主婦興,取籩豆於房,亦見異饌,親之義也。雲“設籩於菹西北,亦闢”者,上設侑籩正當豆,此在西北,明闢。雲“亦”,亦屍籩當豆西外列以闢故也。

    長賓設羊俎於豆西。主人坐,左執爵,祭豆籩,如侑之祭。興,左執爵,右取肺,坐祭之,祭酒,興。次賓羞匕氵音,如屍禮。席末坐啐酒,執爵以興。司馬羞羊肉氵音,縮執俎。主人坐奠爵於左,興,受肺,坐絕祭,嚌之,興,反加於氵音俎。司馬縮奠氵音俎於羊俎西,乃載之,卒載,縮執虛俎以降。(奠爵於左者,神惠變於常也。言受肺者,明有授。言虛俎者,羊氵音俎訖,於此虛不復用。)

    [疏]注“奠爵”至“複用”。

    ○釋曰:雲“言虛俎者,羊氵音俎訖,於此虛不復用”者,此俎雍人所執,陳奠於羊俎西,在南者,自此賓羞匕氵音,司馬羞羊肉氵音於屍,次賓又羞匕氵音於主人,同用此俎,三降皆不言虛,欲見後將更用。至於此言虛俎,明其不復用此俎,又見下次賓羞羊燔於主人,則北之豕俎,用北之豕俎而得羞羊燔者,以其禮殺故也。

    主人坐取爵以興,次賓羞燔,主人受,如屍禮。主人降筵自北方,北面於阼階上,坐卒爵,執爵以興,坐奠爵,拜,執爵以興。屍西楹西答拜。主人坐奠爵於東序南。(不降奠爵於篚,急崇酒。)

    [疏]“主人”至“序南”。

    ○注“不降”至“崇酒”。

    ○釋曰:直雲“次賓羞燔”者,燔即羊燔,知者,以其主人與屍、侑皆用羊體,鄉主婦獻屍以後,悉用豕體,賓長獻屍後,悉用魚從,是以知主人之燔羊燔也。雲“不降奠爵於篚,急崇酒”者,此下唯有崇酒之文,更無餘事,故云急崇酒。案《鄉飲酒》介答拜,主人卒爵,坐奠於西楹南介右,再拜崇酒,注云:“奠爵西楹南,以當獻衆賓”。與此不同者,彼實有獻衆賓之事,故云“當獻衆賓”,亦得見急崇酒,兩見之也。

    侑升。屍、侑皆北面於西楹西。(見主人不反位,知將與己爲禮。)主人北面於東楹東,再拜崇酒。(崇,充也。拜謝屍、侑以酒薄充滿。)屍、侑皆答再拜。主人及屍、侑皆升就筵。

    司宮取爵於篚,以授婦贊者於房東,以授主婦。(房東,房戶外之東。)

    [疏]“司宮”至“主婦”。

    ○注“房東”至“之東”。

    ○釋曰:自此盡“主婦答拜”,論主婦亞獻屍並見從獻之事。上文主人獻節,凡有三爵:有主人獻屍,獻侑並受酢。此主婦獻內,凡有四爵,即分爲四節解之,四者:主婦獻屍,一也;獻侑,二也;致爵於主人,三也;受屍酢,四也。下文賓長爲三獻爵止,故與主婦亞獻同。此主婦亞獻屍一節之內,從獻有五,五者:主婦亞獻,主婦設兩,一也;主婦又設糗與,二也;次賓羞豕匕氵音,三也;司士羞豕┵,四也;次賓羞豕燔屍,乃卒爵,五也。

    主婦洗於房中,出,實爵,尊南西面拜獻屍。屍拜於筵上,受。(尊南西面,拜由便也。)

    [疏]“屍拜於筵上受”。

    ○注“尊南”至“便也”。

    ○釋曰:賓主獻酢,無在筵上受法,今屍於筵上受者,以婦人所獻,故屍不與行賓主之禮,故不得各就其階。若然,《少牢》主人“祝拜於席上,坐受”者,注云:“室內迫狹。”故拜筵上,與此禮異。雲“尊南西面,拜由便也”者,此決下文“西面於主人之北拜送爵”,今酌尊,因在尊南西面拜獻屍者便也。言便者,便其西面授屍,故不退主人之北。

    主婦西面於主人之席北拜送爵。入於房,取一羊,坐奠於韭菹西。主婦贊者執豕以從,主婦不興,受,設於羊之西,興,入於房,取糗與段,執以出,坐設之,糗在ナ西,在白西;興,立於主人席北,西面。(飲酒而有者,祭之餘,無黍稷,殺也。糗,糗餌也。段,搗肉之脯。今文段爲斷。)

    [疏]注“飲酒”至“爲斷”。

    ○釋曰:雲“無黍稷,殺也”者,決正祭時有黍稷故也。

    屍坐,左執爵,祭糗、,同祭於豆祭,以羊之四挹羊,遂以挹豕,祭於豆祭,祭酒。次賓羞豕匕氵音,如羊匕氵音之禮。屍坐啐酒,左執爵,嘗上,執爵以興,坐奠爵,拜。主婦答拜。執爵以興。司士羞豕┵。屍坐奠爵,興,受,如羊肉氵音之禮,坐取爵,興。次賓羞豕燔。屍左執爵,受燔,如羊燔之禮,坐卒爵,拜。主婦答拜。

    受爵,酌,獻侑。侑拜受爵。主婦,主人之北、西面答拜。(酌獻者,主婦。今文無西面。)

    [疏]“酌獻”至“答拜”。

    ○注“酌獻”至“西面”。

    ○釋曰:同有三等,降於屍二等,無羹與豕匕氵音。雲三等者,主婦酌獻侑,主婦羞糗,一也;司士羞豕┵,二也;次賓羞燔侑,乃卒爵,三也。

    主婦羞糗、,坐奠糗於南,在ナ南。侑坐,左執爵,取糗、,兼祭於豆祭。司士縮執豕┵以升。侑興,取肺,坐祭之。司士縮奠豕┵於羊俎之東,載於羊俎,卒,乃縮執俎以降。侑興。(豕┵無氵音,於侑禮殺。)

    [疏]“主婦”至“侑興”。

    ○注“豕┵”至“禮殺”。

    ○釋曰:案上下文屍與侑及主人主婦,但是正俎,皆橫執俎以升,又橫設於席前。若益送之俎,皆縮執之,又縮於席前。今司士所羞豕┵,是益送之俎,縮執是其常,而言縮執者,以其文承上,主人獻侑時無羊肉氵音,故主婦獻侑,司士羞豕┵,不得相如,是以經特著“縮執俎”,見異於正俎。諸文特雲“橫執”、“縮執”者,皆此類。

    次賓羞豕燔,侑受如屍禮,坐卒爵,拜。主婦答拜。

    受爵,酌以致於主人。主人筵上拜受爵,主婦北面於阼階上答拜。(主婦易位,拜於阼階上,闢並敬。)

    [疏]“受爵”至“答拜”。

    ○注“主婦”至“並敬”。

    ○釋曰:自此盡“答拜受爵”,論主婦致爵於主人之事。此科亦有五節:行事主婦致爵於主人時,主婦設二,一也;又設糗,二也;豕匕氵音,三也;豕┵,四也;豕燔,主人卒爵,五也。雲“主婦易位,拜於阼階上,闢並敬”者,前主婦獻屍、侑,拜送於主人北。今致爵於主人,拜於阼階上者,闢並敬主人與屍、侑,故易位也。若然,案《特牲》三獻爵止,乃致爵。此未三獻,已致爵者,以上篇已有獻於屍,故此不待三獻。又見儐屍禮殺,故早致。

    主婦設二與糗、,如屍禮。主人其祭糗、祭、祭酒、受豕匕氵音、拜啐酒,皆如屍禮。嘗不拜。(主人如屍禮,尊也。其異者,不告旨。)

    [疏]“主婦”至“不拜”。

    ○注“主人”至“告旨”。

    ○釋曰:雲主人“拜啐酒”,“嘗不拜”,若然,則啐酒有拜,嘗無拜案前主婦獻屍,屍坐啐酒,左執爵,嘗上,執爵以興,坐奠爵拜,拜在嘗之下,則嘗有拜,坐啐酒不拜。與此違者,彼拜雖在嘗下,其拜仍爲啐酒,拜在嘗下者,以因坐啐酒,不興即嘗,嘗訖,執爵興,坐奠爵拜,拜仍爲啐酒。是以《特牲》、《少牢》屍嘗皆不拜。或此經啐酒之上無拜文,有者,衍字也。

    其受豕┵,受豕燔,亦如屍禮。坐卒爵,拜。主婦北面答拜,受爵。

    屍降筵,受主婦爵以降。(將酢主婦。)

    [疏]“屍降”至“以降”。

    ○注“將酢主婦”。

    ○釋曰:自此盡“皆就筵”,論屍酢主婦之事。此科內從酢有三,三者,主婦受酢之時,婦贊者設豆籩,一也;司馬設羊俎,二也;次賓羞羊燔,主婦卒爵,三也。以其主婦受從與侑同三,主人受從與屍同五,尊卑差也。

    主人降,侑降。主婦入於房。主人立於洗東北,西面。侑東面於西階西南。(俟屍洗。)屍易爵於篚,盥,洗爵。(易爵者,男女不相襲爵。)主人揖屍、侑。(將升。)主人升。屍升自西階,侑從。主人北面立於東楹東,侑西楹西、北面立。(俟屍酌。)

    屍酌。主婦出於房,西面拜,受爵。屍北面於侑東答拜。主婦入於房。司宮設席於房中,南面。主婦立於西席。(設席者,主婦尊。今文曰:南面立於席西。)

    [疏]注“設席者主婦尊”。

    ○釋曰:以賓長以下,皆無設席之文,唯主婦與主人同設席,故云“主婦尊”。《特牲》及下大夫主婦設席,亦是主婦尊。

    婦贊者薦韭、菹、醢,坐尊於筵前,菹在西方。婦人贊者執、ナ以授婦贊者,婦贊者不興,受,設於菹西,ナ在南。(婦人贊者,宗婦之少者。)

    [疏]注“婦人”至“少者”。

    ○釋曰:案《特牲》記雲:“宗婦北堂,東面北上。”注云“宗婦,族人之婦。其夫屬於所祭爲子孫”者是也。彼直雲“宗婦”,是《特牲》宗婦一人而已,不言“贊”或“少”,未可定。此大夫禮隆,贊非一人,而稱讚,贊主婦及長婦,故云“宗婦之少”者。

    主婦升筵。司馬設羊俎於豆南。主婦坐,左執爵,右取菹扌Й於醢,祭於豆;又取、ナ,兼祭於豆祭。主婦奠爵,興,取肺,坐絕祭,嚌之,興,加於俎,坐扌兌手,祭酒,啐酒。(扌兌手者於,,佩巾。《內則》曰婦人亦左佩紛。古文作說。)

    次賓羞羊燔。主婦興,受燔,如主人之禮。主婦執爵以出於房,西面於主人席北,立卒爵,執爵拜。屍西楹西、北面答拜。主婦入,立於房。屍、主人及侑皆就筵。(出房立卒爵,宜鄉尊。不坐者,變於主人也。執爵拜,變於男子也。)

    [疏]注“出房”至“子也”。

    ○釋曰:雲“不坐者,變於主人也”者,上主人受酢,坐卒爵,故云變於主人也。“執爵拜,變於男子”者,上下經凡男子拜卒爵,皆奠爵乃拜,故云變於男子也。

    上賓洗爵以升,酌,獻屍。屍拜受爵。賓西楹西北面拜送爵。屍奠爵於薦左。賓降。(上賓,賓長也。謂之上賓,以將獻異之,或謂之長賓。奠爵,爵止也。)

    [疏]“上賓”至“賓降”。

    ○注“上賓”至“止也”。

    ○釋曰:此一經論賓長備三獻,獻屍,其屍奠於薦左未舉之事。屍不舉者,以三獻訖,正禮終,欲使神惠均,於庭遍得獻,乃舉之。故下文主人獻,及衆賓以下訖乃作止爵。若然,《特牲》及下大夫屍在室內,始行三獻,未行致爵,屍奠爵,欲得神惠均於室。此儐屍之禮,室內已行三獻,至此儐屍,夫婦又巳行致爵訖,儐屍又在堂,故爵止者,欲得神惠均於庭,與正祭者異。雲“上賓,賓長”者,上文雲“賓長設羊俎”,是此與上文長賓互見爲一人。雲“謂之上賓,以將獻異之”者,言長賓,賓中長,尊稱輕,若言上賓,賓中上,尊稱重,故以將獻變言上賓。雲“或謂之長賓”者,或《少牢》文。案彼雲長賓洗爵,獻於屍,此異之,稱長上者,《少牢》屍有父尊,屈之故,但云長賓耳。若然,不儐屍亦云長賓。《特牲》雲“賓三獻如初”,又不言長賓者,士賓卑,又闕之。雲“奠爵,爵止”者,《特牲》雲:“賓三獻如初,燔從如初,爵止。”不儐屍者,亦然是其爵止之事。案下經爵止者,多非爲均神惠之事,故此特解之。

    主人降,洗觶。屍、侑降。主人奠爵於篚,辭,屍對。卒洗,揖。屍升,侑不升。(侑不升,屍禮益殺,不從。)

    [疏]“主人”至“不升”。

    ○注“侑不”至“不從”。

    ○釋曰:自此盡“皆左之”,論主人酬屍設羞之事。雲“侑不升,屍禮益殺”者,儐屍之禮殺於初,今侑不升,又殺,故云益殺也。

    主人實觶,酬屍,東楹東,北面坐奠爵,拜。屍西楹西,北面答拜。坐祭,遂飲,卒爵,拜。屍答拜。降洗,屍降,辭。主人奠爵於篚,對。卒洗,主人升,屍升。主人實觶,屍拜受爵。主人反位,答拜。屍北面坐奠爵於薦左。(降洗者主人。)

    [疏]“屍北”至“薦左”。

    ○注“降洗者主人”。

    ○釋曰:此主人酬屍,屍奠於薦左者不舉。案下經不舉,二人舉爵於屍侑,“侑奠爵於右”,注云:“奠於右者,不舉也。神惠右不舉,變於飲酒。”與此不同者,《特牲》及下不儐屍,皆無酬屍之事,此特有之。由儐屍,如與賓客飲酒無,故有酬,異於神惠,神惠右不舉,侑奠於右是也。侑一名加者,《少牢》無侑屍,此乃有,故無加稱,是以主人酬賓,賓奠於左,亦是神惠,故即舉之。《特牲》及不儐屍皆有酬賓,同是神惠,故皆奠於左也。

    屍、侑、主人皆升筵,乃羞。宰夫羞房中之羞於屍、侑、主人、主婦,皆右之。司士羞庶羞於屍、侑、主人、主婦,皆左之。(二羞所以盡歡心,房中之羞,其籩則糗餌粉餈,其豆則酏食糝食。庶羞,羊燻豕堯,皆有醢。房中之羞,內羞也。內羞在右,陰也。庶羞在左,陽也。)

    [疏]注“二羞”至“陽也”。

    ○釋曰:以二羞是內羞,房中之羞,以儐屍用之,故云“盡歡心”。雲“房中之羞,其籩”是《周禮籩人職》雲“羞籩之實”,案彼鄭注云“此二物皆粉,稻米、黍米所爲也。合蒸曰餌,餅之曰餈。糗者,搗粉熬大豆爲餌,餈之粘著以粉之耳。餌言糗,餈言粉,互相足”是也。雲“其豆則酏食糝食”者,《周禮醢人職》羞“豆之實”,案彼鄭雲“酏,飠也。《肉則》曰:取稻米舉蚤溲之,小切,狼蜀膏,以與稻米爲飠。又曰:糝取牛、羊、豕之肉三如一,小切之,與稻米。稻米二,肉一,合以爲餌,煎之”是也。若然,案《王制》雲“庶羞不逾牲”,注云:“祭以羊,則不以牛肉爲羞。”依《內則》羞用三牲者,據得用大牢者,若大夫已下不用大牢者,則無牛矣。而此引之者,舉其成文,以曉人耳。雲“庶羞,羊燻豕堯,皆有”,知者,案《公食大夫》牲皆霍及炙。今此鄭直雲燻,不言炙者,此儐屍飲酒之禮,故主人獻屍,皆羊燔從,當主婦獻,皆豕燔從。《公食大夫》是食禮,故庶羞並陳。此飲酒之禮,故先以番從,酬賓之後,乃言司士羞庶羞,則知止有羊燻豕堯,羊豕,以其燔炙前已從獻訖,故知止有燻而已。雲“房中之羞,內羞也”者,案下大夫不儐屍,雲乃羞,宰夫羞房中之羞,司士羞庶羞,於屍、祝、主人、主婦內羞在右,庶羞在左是也。雲“內羞在右,陰也”者,以其是物,故云陰也。雲“庶羞在左,陽也”者,以其是牲物,故云陽。《大宗伯》亦云:天產作陰德,地產作陽德。鄭亦云:“天產六牲之屬,地產九之屬。”是其物陰,牲物陽者也。

    ●卷五十有司徹第十七

    主人降,南面拜衆賓於門東,三拜。衆賓門東,北面,皆答壹拜。(拜於門東,明少南就之也。言三拜者,衆賓賤,旅之也。衆賓一拜,賤也。卿大夫尊,賓賤,純臣也,位在門東。古文壹爲一。)

    [疏]“主人”至“壹拜”。

    ○注“拜於”至“爲一”。

    ○釋曰:自此盡“賓降”,論主人獻長賓已下並主人受酢之事。雲“拜於門東,明少南就之也”者,以其繼門言之,明少南就之。雲“言三拜者,衆賓賤,旅之也”者,案《周禮司士職》:“孤卿特揖,大夫以其等旅揖。”注云:“特揖,一一揖之,旅衆也。大夫爵同者衆揖之。”此雲旅之者,旅衆也,衆人共得一拜。雲“衆賓一拜,賤也”者,以賤不得備禮,故云賤也。雲“純臣也,位在門東”者,此對《特牲》記雲:“公有司門西,北面東上,獻次衆賓。私臣門東,北面西上,獻次兄弟。”此賓皆在門東,故云純臣者,指北面時也。得獻訖,在西階下,亦不純臣,故下經雲“獻私人於阼階上”,注云:“私人,家臣,己所自謁除也。大夫言私人,明不純臣也。”若然,大夫雲私人,見不純臣,士言私臣,不言人者,大夫尊,近君。若言私臣,則臣與君不異,故名私人。士卑,無闢君臣之名,不嫌,故名私臣。

    主人洗爵,長賓辭。主人奠爵於篚,興,對。卒洗,升,酌,獻賓於西階上。長賓升,拜受爵。主人在其右,北面答拜。宰夫自東房薦脯、醢,醢在西。司士設俎於豆北,羊骼一、腸一、胃一、切肺一、膚一。(羊骼,羊左骼,上賓一體,賤也。薦與設俎者,既則俟於西序端。古文骼爲胳。)

    [疏]注“羊骼”至“爲胳”。

    ○釋曰:雲“設俎者,既則俟於西序端”者,案《鄉飲酒》“司正升相旅,受酬者降席,司正退立於序端”。然則先事既設,後事未至,其退立之位,當在於序端。知此不降者,下文賓執祭以降,宰夫執薦以從,司士執俎以從,無升文,明此不降,退立於序端可知。

    賓坐,左執爵,右取肺扌Й於醢,祭之,執爵興,取肺,坐祭之,祭酒,遂飲,卒爵,執以興,坐奠爵,拜,執爵以興。主人答拜,受爵。賓坐取祭以降,西面坐委於西階西南。(成祭於上,尊賓也。取祭以降,反下位也。反下位而在西階西南,已獻,尊之。祭,脯肺。)

    [疏]注“成祭”至“脯肺”。

    ○釋曰:雲“取祭以降,反下位也。反下位而在西階西南,已獻,尊之”者,凡言“反位”者,或反初位,或上下位異亦爲反。此則初位,在門東,今得獻,反在西階南,與主人相對,已獻尊之故也。若《燕禮》士得獻位於東方,亦是尊之者也。雲“祭,脯肺”者,案經雲取脯取肺祭之,明祭是脯、肺。

    宰夫執薦以從,設於祭東。司士執俎以從,於設薦東。

    衆賓長升,拜受爵,主人答拜。坐祭,立飲,卒爵,不拜既爵。(既,盡也。長賓升者,以次第升受獻。言衆賓長拜,則其餘不拜。)

    [疏]注“既盡”至“不拜”。

    ○釋曰:雲“長賓升者,以次第升受獻”者,知不直次上賓後,一人爲衆賓長時,受獻必以長幼次第受獻者,以其下文雲“宰夫贊主人酌,若是以辯”,鄭雲:“每獻一人,奠空爵於於,宰夫酌授於尊南。”是奠爵,故以長幼次第受獻也。

    宰夫贊主人酌,若是以辯。(主人每獻一人,奠空爵於於,宰夫酌授於尊南。今文若爲如,辯皆爲遍。)辯受爵。其薦脯、醢與┵,設於其位。其位繼上賓而南,皆東面。其┵體,儀也。(遍獻乃薦,略之,亦宰夫薦,司士┵。用儀者,尊體盡,儀度餘骨,可用而用之。尊者用尊體,卑者用卑體而已。亦有切肺膚。今文儀皆作義,或爲議。)

    [疏]“辯受”至“儀也”。

    ○注“遍獻”至“爲議”。

    ○釋曰:即薦,謂若燕禮三,卿已上得獻,即薦,大夫遍獻乃薦,亦其類。雲“亦宰夫薦,司士┵”者,此約上賓,此衆賓亦同此二人爲之。雲“儀者,尊體盡,儀度餘骨,可用而用之,尊者用尊體,卑者用卑體而已”者,以其言儀,取尊卑得其儀,但尊體既盡,就卑體之中度尊卑之儀而用之。不可辯其尊體,故鄭以意解之,尊者用尊體卑者用卑體而已也。雲“亦有切肺膚”者,案《特牲》用離肺,知此衆賓用切肺膚者,以其侑用切肺,不敢殊於屍,明衆賓亦不敢殊於侑。若然,不儐屍者亦用切肺者,亦是不敢變於儐屍禮也。

    乃升長賓。主人酌,酢於長賓,西階上北面,賓在左。(主人酌自酢,序賓意,賓卑不敢酢。)

    [疏]“乃升”至“在左”。

    ○注“主人”至“敢酢”。

    ○釋曰:《特牲》主人獻長賓訖即酢,此辯獻乃酢者,主人益尊,先自達其意。《特牲》主人獻內賓辯,乃自酢。注云:“爵辯乃自酢,以初不殊其長也。”則此大夫尊,初則殊其長故也。

    主人坐奠爵,拜,執爵以興。賓答拜。坐祭,遂飲,卒爵,執爵以興,坐奠爵,拜。賓答拜。賓降。(降反位。)

    宰夫洗觶以升。主人受,酌,降酬長賓於西階南,北面。賓在左。主人坐奠爵,拜,賓答拜。坐祭,遂飲,卒爵,拜。賓答拜。(宰夫授主人觶,則受其虛爵奠於篚。古文酌爲爵。)

    [疏]“宰夫”至“答拜”。

    ○注“宰夫”至“爲爵”。

    ○釋曰:自此盡“於薦左”,論主人酬長賓於堂下之事也。雲“宰夫授主人觶,則受其虛爵奠於篚”者,謂上主人受賓之酢爵,今宰夫既授觶訖,因受取酢之,虛爵降,奠於篚也。知然者,上文主人受爵訖,賓降,主人無降文,即雲宰夫授觶,主人受之,明主人手中虛爵,宰夫受之,奠於篚可知。若然,知不待酬賓,虛觶受之,奠於篚者,以其下文賓之虛觶奠於薦左,故知非賓虛觶,其賓奠薦左者後舉之,以爲無爵也。

    主人洗,賓辭。主人坐奠爵於篚,對。卒洗,升酌,降復位。賓拜受爵,主人拜送爵。賓西西坐奠爵於薦左。

    主人洗,升,酌,獻兄弟於阼階上。兄弟之長升,拜受爵。主人在其右答拜。坐祭,立飲,不拜既爵。皆若是以辯。(兄弟長幼立飲,賤不別。大未之賓尊於兄弟,宰夫不讚酌者,兄弟以親暱來,不以官待之。)

    [疏]“主人”至“以辯”。

    ○注“兄弟”至“待之”。

    ○釋曰:自此盡“其衆儀也”,論主人獻兄弟於阼階之事。雲“兄弟長幼立飲,賤不別”者,案《特牲》雲“獻長兄弟於阼階上,如賓儀”者,士卑,長兄弟爲貴,殊貴賤,故云如賓儀,長賓坐飲也。此大夫禮,長賓坐飲,衆賓立飲,至於大夫貴,兄弟賤,兄弟長幼皆立飲,不得如賓儀,故立飲賤不別也。雲“大夫之賓尊於兄弟,宰夫不讚酌者,兄弟以親暱來,不以官待之”者,決上文大夫賓貴,使宰夫贊酌;今兄弟酌,不使宰夫贊酌者,爲兄弟是親暱,不以官待之,故兄弟雖賤於賓,不得使人贊酌而親之也。

    辯受爵。其位在洗東,西面北上。升受爵,其薦┵設於其位。(亦辯獻乃薦,既雲辯矣,復言升受爵者,爲衆兄弟言也。衆兄弟升不拜受爵,先著其位於上,乃後雲薦┵設於其位,明位初在是也。位不繼於主人,而云洗東,卑不統於尊。此薦┵皆使私人。)

    [疏]“辯受”至“其位”。

    ○注“亦辯”至“私人”。

    ○釋曰:雲“既雲辯矣,復言升受爵者,爲衆兄弟言也”者,以上經雲“兄弟之長升拜受爵”,嫌衆兄弟亦升拜受爵,是以此更雲升受爵,直爲衆兄弟不拜受爵而言,鄭即雲“衆兄弟升,不拜受爵”也。若然,上賓拜受爵,又拜既爵,衆賓拜受爵,不拜既爵。長兄弟得與衆賓同,衆兄弟又不拜受爵,是其差也。雲“先著其位於上,乃後雲薦┵設於其位,明位初在是”者,初位,謂經雲“其位在洗東,西面北上”,是先著其位於上,乃雲升受爵者,謂發此位升堂受爵。又云“薦┵設於其位”者,謂受爵時設薦┵於其東,西面位,是先著其位於上,乃後雲薦┵設於其位,明位初在是也,故先雲洗東位。以此而言,則衆賓亦先有位在門東北面,繼上賓後獻訖,亦薦┵於位,皆是先有位,不繼於門東,而在西階西南者,彼謂已獻薦之故也。雲“位不繼於主人,而云洗東,卑不統於尊”者,案《特牲》主人卑,故兄弟助祭之位,得繼主人於阼階下南陳,又得闢夫人,不敢自尊也。此以大夫尊,故兄弟之位在洗東,不繼主人,卑不統於尊故也。雲“此薦┵皆使私人”者,上獻賓長及衆賓,使宰夫設薦,司士設俎,又使宰夫贊酌,至於此獻兄弟爲親暱,不以官待之,主人親酌,明亦不以官,使私人薦┵可知。

    其先生之┵,折,脅一,膚一。(先生,長兄弟。折,豕左肩之折。)

    [疏]注“先生”至“之折”。

    ○釋曰:知先生是“長兄弟”者,以其文承長兄弟之下,故知先生非老人教學者。知折是“豕左肩之折”者,以上初亨牲體,明侑俎豕左肩折,注云“折分爲長兄弟俎”是也。

    其衆,儀也。

    主人洗,獻內賓於房中。南面拜受爵,主人南面於其右答拜。(內賓,姑姊妹及宗婦,獻於主婦之席東,主人不西面,尊,不與爲賓主禮也。南面於其右,主人之位恆左人。)

    [疏]“主人”至“答拜”。

    ○注“內賓”至“左人”。

    ○釋曰:自此盡“亦有薦┵”,論主人獻姑姊之等於房中之事。知內賓是“姑姊妹及宗婦”者,約《特牲》記而知也。雲“獻於主婦之席東,主人不西面,尊,不與爲賓主禮也”者,案《特牲》獻內兄弟於房中,如獻衆兄弟之儀,主人西面答拜。此大夫禮,主人南面拜,故決之,不與爲賓主之禮也。雲“南面於其右,主人之位恆左人”者,謂人在主人左,若《鄉飲酒》、《鄉射》之等,於西階上北面,主人在東,賓在西。此南面,則主在西,賓在東,故云恆左人也。

    坐祭,立飲,不拜既爵。若是以辯,亦有薦┵。(亦設薦┵於其位。《特牲饋食禮記》曰:內賓立於房中西墉下,東面南上,宗婦北堂東面,北上。)

    [疏]“坐祭”至“薦┵”。

    ○注“亦設”至“北上”。

    ○釋曰:雲“亦設薦┵於其位”者,言“亦”者,亦上先生之等。引《特牲》記者,欲見內賓設薦之位處。

    主人降洗,升,獻私人於阼階上。拜於下,升受,主人答其長拜。乃降,坐祭,立飲,不拜既爵。若是以辯。宰夫贊主人酌。主人於其羣私人不答拜。其位繼兄弟之南,亦北上,亦有薦┵。(私人,家臣,己所自謁除也。大夫言私人,明不純臣也。士言私臣,明有君之道。北上,不敢專其位。亦有薦┵,初亦北面在衆賓之後爾。言繼者,以爵既獻爲文。凡獻,位定。)

    [疏]“主人”至“薦┵”。

    ○注“私人”至“位定”。

    ○釋曰:自此盡“主人就筵”,論主人獻私人之事。雲“私人,家臣,已所自謁除也”者,此對公士得君所命者,此乃大夫自謁請於君,除其課役,以補任爲之。雲“大夫言私人,明不純臣也”者,大夫尊,近於君,故屈已之臣名爲私人。雲“士言私臣,明有君之道”者,士卑,不嫌近君,故得名屬吏爲私臣也。雲“北上,不敢專其位”者,以其兄弟北上,今繼兄弟之南,亦北上,與兄弟位同,故云不敢專其位。雲兄弟位定者,與上衆兄弟雲“其位在洗東,西面北上,升受爵,其薦┵設於其位”,注云:“先著其位於上。”明位初在是。此不先著位於上,俱言繼。凡獻者,是據獻位爲言,則未獻時,在衆賓後矣。案《特牲》記雲私臣位在“門東北面”,是衆賓後也。雲“凡獻位定”,則是凡獻以前,非定位也。

    主人就筵。(古文曰:升就筵。)

    屍作三獻之爵。(上賓所獻爵,不言三獻作之者,賓屍而屍益卑,可以自舉。)

    [疏]“屍作三獻之爵”。

    ○注“上賓”至“自舉”。

    ○釋曰:自此盡“降實於篚”,論舉三獻之爵,賓長又獻侑並致爵之事。雲“上賓所獻爵”者,若然三獻是上賓,不言上賓而言三獻者,以其主人、主婦並此賓長備三獻,因號上賓爲三獻,是以事名官者也。雲“不言三獻作之”者,對《特牲》雲“三獻作止爵”,故決之下大夫不儐屍,自作爵者,順上大夫爲文,作其爵者,以神惠均於庭訖,欲使屍飲此酒。但此一節之內有四爵行事,四者:屍作三獻之爵,一也;獻侑,二也;致爵於主人,三也;受屍酢,四也。

    司士羞氵音魚,縮執俎以升。屍取無祭祭之,祭酒,卒爵。(不羞魚匕氵音,略小味也。羊有正俎,羞匕氵音,肉氵音。豕無正俎,魚無匕氵音,隆之殺。)

    [疏]注“不羞”至“之殺”。

    ○釋曰:雲“不羞魚匕氵音,略小味也”者,對羊、豕牲之大,有匕氵音之等。魚無,以魚爲小味,故略之也。雲“隆之殺”者,以有者爲隆盛,無者爲殺少也。

    司士縮奠俎於羊俎南,橫載於羊俎,卒,乃縮執俎以降。屍奠爵,拜,三獻北面答拜,受爵,酌,獻侑。侑拜受,三獻北面答拜。司馬羞氵音魚一,如屍禮。卒爵,拜。三獻答拜,受爵。(司馬羞氵音魚,變於屍。)

    [疏]注“司馬”至“於屍”。

    ○釋曰:上文屍使司士羞魚,此侑使司馬羞魚,故云“變於屍”也。

    酌,致主人。主人拜受爵,三獻東楹東、北面答拜。(賓拜於東楹東,以主人拜受於席,就之。)

    [疏]注“賓拜”至“就之”。

    ○釋曰:“就之”者,賓於禮當在西階上,今在東楹之東,以主人席在於阼階,是以賓拜於東楹東就之也。

    司士羞一氵音魚,如屍禮。卒爵,拜。三獻答拜,受爵。屍降筵,受三獻爵,酌以酢之。(既致主人,屍乃酢之,遂賓意。)

    [疏]注“既致”至“賓意”。

    ○釋曰:遂賓意者,賓雖不言其意,欲得與主人抗獻酢之禮,今屍見致爵於主人訖,即酌以酢賓,是遂達賓之意。

    三獻西楹西、北面拜,受爵,屍在其右以授之。屍升筵,南面答拜。坐祭,遂飲,卒爵,拜。屍答拜。執爵以降,實於篚。

    二人洗觶,升,實爵,西楹西、北面東上,坐奠爵,拜,執爵以興,屍、侑答拜。坐祭,遂飲,卒爵,執爵以興,坐奠爵,拜。屍、侑答拜。皆降。(三獻而禮小成,使二人舉爵,序殷勤於屍侑。)

    [疏]“二人”至“皆降”。

    ○注“三獻”至“屍侑”。

    ○釋曰:自此盡“及私人”,論旅酬從屍及上下無不遍之事。雲“三獻而禮小成”者,以此獻爲正,後仍有舉奠加爵之等,終備乃是禮之大成,故云小成也。雲“使二人舉爵,序殷勤於屍侑”者,飲酒之禮,酬與無爵乃盡歡心,故以旅酬及無乃爲殷勤於屍侑也。案《鄉飲酒》及《鄉射》、《特牲》等皆一人舉觶爲旅酬始,二人舉觶爲無爵始。今儐屍乃以二人爲旅酬始者,此儐屍別一禮,與彼不同。以其初時主人酬屍,屍奠之,侑未得酬,故使二人舉觶,侑乃得奠,而不舉即與,亦奠一爵,一爵遂酬於下,是以須二人舉觶。兄弟之後,生者舉觶於其長爲無爵者,以其賓長所舉奠酬,亦爲無爵。以此二觶者,皆在堂下,故爲無爵。屍不與無爵,故舉堂下觶爲無爵,其爲旅酬皆從上發屍爲首,故《特牲》等使一人舉觶爲旅酬,與賓長所舉薦右之觶。此賓不舉,旅酬皆從屍舉,故所奠者爲無一爵,亦是異於《特牲》。

    洗,升,酌,反位。屍、侑皆拜受爵,舉觶者皆拜送。侑奠觶於右。(奠於右者,不舉也。神惠右不舉,變於飲酒。)

    屍遂執觶以興,北面於阼階上酬主人,主人在右。(屍拜於阼階上,酬禮殺。)

    [疏]注“屍拜”至“禮殺”。

    ○釋曰:決上文屍酢主人,“主人東楹東,北面拜受爵,屍西楹西北面答拜”,是各各於其階。今屍酬主人,同於阼階,故云禮殺也。

    坐奠爵,拜,主人答拜。不祭,立飲,卒爵,不拜既爵。酬,就於阼階上酬主人。(言就者,主人立待之。)

    [疏]注“言就”至“待之”。

    ○釋曰:言“立待之”者,以其不言阼階上酢主人,明主人不去,立待之可知。

    主人拜受爵,屍拜送。(酬不奠者,急酬侑也。)

    [疏]注“酬不”至“侑也”。

    ○釋曰:此決上主人酬賓奠之也。

    屍就筵,主人以酬侑於西楹西,侑在左。坐奠爵,拜。執爵興,侑答拜。不祭,立飲,卒爵,不拜既爵。酌,復位。侑拜受,主人拜送。(言酌復位,明受於西階上。)

    主人復筵,乃升長賓。侑酬之,如主人之禮。(遂,旅也。言升長賓,則有贊呼之。)

    [疏]注“遂旅”至“呼之”。

    ○釋曰:知者,若不讚呼之,則當如上文衆賓長升,兄弟之長升,拜受爵,故知有贊呼之也。

    至於衆賓,遂及兄弟,亦如之,皆飲於上。(上,西階上。)

    遂及私人,拜受者升受,下飲,(私人之長拜於下,升受兄弟之爵,下飲之。)

    [疏]注“私人”至“飲之”。

    ○釋曰:私人位在兄弟之南,今言下飲之,則私人之長一人在西階下飲之,其餘私人皆飲於其位,故下經雲“卒爵升,酌以之其位,相酬辯”是也。

    卒爵,升酌,以之其位。相酬辯。(其位,兄弟南位,亦拜受,拜送,升酌由西階。)

    卒飲者實爵於篚。(未受酬者,雖無所旅,猶飲。)

    [疏]“卒飲”至“於篚”。

    ○注“末受”至“猶飲”。

    ○釋曰:凡旅酬之法,皆執觶酒以酬前人,前人領受其意,乃始自飲。此私人末受酬者,後雖無人可旅,猶自飲之訖,乃實爵於篚。以其酒是前人所酬,不可不飲故也。

    乃羞庶羞於賓、兄弟、內賓及私人。(無房中之羞,賤也。此羞同時羞,則酌房中亦旅。其始,主婦舉酬於內賓,遂及宗婦。)

    [疏]“乃羞”至“私人”。

    ○注“無房”至“宗婦”。

    ○釋曰:此經論無爵時,羞庶羞於賓及兄弟之等事。雲“此羞同時羞,則酌房中亦旅”者,旅酬之下雲“乃羞庶羞”,內賓羞在私人之上,私人得旅酬,則房中內賓亦旅可知。

    兄弟之後生者舉觶於其長。(後生,年少也。古文觶皆爲爵。延熹中,設校書,定作觶。)

    [疏]“兄弟”至“其長”。

    ○注“後生”至“作觶”。

    ○釋曰:自此盡“爵止”,論後生舉觶於長兄弟,主人酬兄弟之事。

    洗,升酌,降,北面立於阼階南,長在右。坐奠爵,拜,執爵以興,長答拜。(長在左,闢主人。)

    [疏]注“長在左闢主人”。

    ○釋曰:凡獻酬之法,主人常左,人若北面,則主人在東。今長兄弟北面,雲“長在左”,則在西,故闢主人。

    坐祭,遂飲,卒爵,執爵以興,坐奠爵,拜,執爵以興,長答拜。洗,升,酌,降,長拜受於其位,舉爵者東面答拜。爵止。(拜受、答拜不北面者,儐屍禮殺。長賓言奠,兄弟言止,互相發明,相待也。)

    [疏]注“拜受”至“待也”。

    ○釋曰:雲“儐屍禮殺”者,案《特牲》兄弟之後生舉觶於其長,爲旅酬。又兄弟、弟子舉觶於其長,爲無爵,拜送皆北面。此雲“東面”,決上儐屍禮殺也。雲“長賓言奠,兄弟言止,互相發明”者,上文主人酬賓,奠爵於薦左,是長賓言奠,此言爵止,是兄弟言止。長賓言奠,明止而未行,此言止,明亦奠薦左,故云互相發明也。雲“相待也”者,酬賓雖在前,及其行之相待,俱時舉行,故下文雲“賓及兄弟交錯其酬,皆遂及私人,爵無”是也。若二人舉觶於屍、侑,侑奠於右,不舉屍,即酬主人,主人酬侑,侑酬長賓,至於衆賓,遂及兄弟,遂及私人,依次第行遍,不交錯,所謂旅酬也。

    賓長獻於屍,如初,無氵音,爵不止。(如初,如其獻侑酌致主人受屍酢也。無氵音,爵不止,別不如初者,不使兄弟,不稱加爵,大夫尊也。不用觚,大夫尊者也。)

    [疏]“賓長”至“不止”。

    ○注“如初”至“者也”。

    ○釋曰:此一經論衆賓長加爲爵數多,與上賓異。何者?上賓獻侑致爵於主人時,皆有氵音魚從,今無氵音魚從,故經雲“無氵音”也。雲“爵不止”者,上賓獻屍時,亦止爵,待獻堂下畢,乃舉觶。今屍不止爵即飲,故云爵不止。雲“賓長”者,賓之長次上賓者,非即上賓者,以其上賓將獻,異之言上賓,此不異其文,明非上文上賓爲賓長者,故以爲次上賓者也。經雲“無氵音爵不止”,文在“如初”之下,不蒙如初之文,則知與上異,故文在如初下也。雲“不使兄弟,不稱加爵,大夫尊也”者,此決《特牲》雲長兄弟爲加爵,又衆賓長爲加爵。不言獻,此言獻者,尊大夫。若三獻之外,更容其獻,故云大夫尊也。雲“不用觚,大夫尊”者,此亦決《特牲》雲“長兄弟洗觚爲加爵”,此用爵,爵尊於觚,故云大夫尊者也。

    賓一人舉爵於屍,如初,亦遂之於下。(一人,次賓長者。如初,如二人洗觶之爲也。遂之於下者,遂及賓兄弟,下至於私人。是言亦遂之於下,言上無氵音爵不止,互相發明。)

    [疏]“賓一”至“於下”。

    ○注“一人”至“發明”。

    ○釋曰:此一經論次賓舉觚於屍,更爲旅酬如上旅酬之事。但前二人舉觶於屍侑,屍舉旅酬從上至下皆遍飲。今亦從上至下,故云“亦遂之於下”。雲“上言無氵音爵不止,互相發明”者,上經雲爵止,與上賓奠爵雲互相發明,今此又與上文無氵音爵不止相發明,是以二文皆在如初之下。

    賓及兄弟交錯其酬,皆遂及私人,爵無。(,數也。長賓取觶酬兄弟之黨,長兄弟取觶酬賓之黨,唯已所欲,無有次第之數也。)

    [疏]“賓及”至“無”。

    ○注“數”至“數也”。

    ○釋曰:自此盡“有司徹”,論堂下行無爵禮終,屍侑出,主人送於廟門外之事。雲“長賓取觶”者,是主人酬賓觶。雲“長兄弟取觶”者,是兄弟之後生者舉觶於其長之觶也。

    屍出,侑從。主人送於廟門之外,拜,屍不顧。(拜送之。)

    [疏]“屍出”至“不顧”。

    ○注“拜送之”。

    ○釋曰:儐屍之禮,屍侑賓也,故孔子亦云“賓不顧矣”。

    拜侑與長賓,亦如之。衆賓從。(從者,不拜送也。)司士歸屍、侑之俎。(屍侑尊,送其家。)主人退,(反於寢也。)

    有司徹。(徹堂上、下之薦俎也。外賓屍,雖堂上,婦人不徹。)

    [疏]“有司徹”。

    ○注“徹堂”至“不徹”。

    ○釋曰:雲“徹堂上下之薦俎也”者,案上文堂上有屍、侑之薦俎,堂下有賓及兄弟之薦俎,皆徹之也。雲“外賓屍,雖堂上,婦人不徹”者,案《特牲》雲:“宗婦徹祝豆籩入於房,徹主婦薦俎。”此篇首雲“有司徹”,鄭注云:“徹室中之饋及祝佐食之俎。”爲將儐屍,故使有司徹之。下大夫不儐屍,改饋饌於西北隅。雲“有司官徹饋,饌於室中西北隅”,至篇末禮終雲“婦人乃徹”,注云:“徹祝之薦及房中薦俎,不使有司者,下上大夫之禮。”然則此篇首雲“有司徹”,別無婦人也。下大夫有司饌陽厭,婦人徹之。篇末雲“徹室中之饌”,注云:“有司饌之,婦人徹之,外內相兼,禮殺。”此戶外儐屍,亦禮殺,嫌婦人亦徹之,故云雖堂上婦人不徹。婦人必不徹者,異於下大夫也。堂上儐屍,猶如堂內之陽厭,故鄭注篇首雲“賓屍則不設饌西北隅,以此薦俎之陳有祭象,而亦足以厭飫神”是也。

    若不賓屍,(不儐屍,謂下大夫也。其牲物則同,不得備其禮耳。舊說雲:謂大夫有疾病,攝昆弟祭。《曾子問》曰:“攝主不厭祭,不旅,不假,不綏祭,不配,布奠於賓,賓奠而不舉。”而此備有,似失之矣。)

    [疏]“若不賓屍”。

    ○注“不賓”至“之矣”。

    ○釋曰:自此盡“牢舉如賓”,論下大夫不賓屍之事。雲“不賓屍,謂下大夫”者,從屍飲七已前,皆與上大夫已屍者同,已後則以此祝侑續之,是儐屍之禮,故云不儐屍謂下大夫也。雲“其牲物則同,不得備其禮耳”者,謂不備儐屍禮也,引《曾子問》者,破舊說。案彼上雲:“若宗子有罪,居於他國,庶子爲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執其常事。攝主不厭祭,不旅,不假,不綏祭,不配。”注云:“皆闢正主。厭,厭飫神也。厭有陰有陽,迎屍之前,祝酌奠,奠之且饗,是陰厭也。屍謖之後,徹薦俎敦,設於西北隅,是陽厭也。此不厭者,不陽厭也。不旅,不旅酬也。假讀爲嘏,不嘏,不嘏主人也。不綏祭,謂今主人也。”又云“布奠於賓,賓奠而不舉”是也。雲“而此備有,似失之矣”者,謂此不儐屍者,不厭已下皆有,則非如舊說使昆弟攝者,故云似失之矣。

    則祝、侑亦如之。(謂屍七飯時。)

    [疏]“則祝侑亦如之”。

    ○注“謂屍七飯時”。

    ○釋曰:案上篇屍食七飯告飽,祝西面於主人之南,獨侑不拜,侑曰:皇屍未實,侑屍也。

    屍食,(八飯。)

    [疏]“屍食”。

    ○注“八飯”。

    ○釋曰:上已七飯,故知此當八飯也。

    乃盛俎,、臂、肫、廷脊、橫脊、短脅、代脅,皆牢;(盛者,盛於斤俎也。此七體,羊、豕,其脊脅皆取一骨也,與所舉正脊、、骼凡十矣。肩未舉,既舉而俎猶有六體焉。)

    [疏]“乃盛”至“皆牢”。

    ○注“盛者”至“體焉”。

    ○釋曰:案《特牲》屍食訖乃盛,今八飯即盛者,大夫禮與士相變。若然,此先言者,見從下起,不言盛肩,肩未舉,舉乃盛。不言骼,骼已舉先在俎,有司徹不盛俎者,更無所用,全以歸屍故也。雲“盛者,盛於斤俎也”者,以《特牲》雲:“盛斤俎,俎釋三個。”故知盛於斤,以歸屍故也。雲“此七體,羊豕”者,以其五鼎下有魚、臘、膚,又不升,故唯羊、豕也。雲“其脊脅皆取一骨也,與所舉正脊、、骼凡十矣”者,案上篇載時皆二骨以並,今但盛一骨,不雲正脊、長脅者,先舉一骨,故不序也。凡骨體之數,左右合爲二十一體。案《少牢》注云:肩、臂、、肱骨也;{專}、骼,股骨。《鄉飲酒》注:前脛骨三,肩、臂、也。後脛骨二,{專}、骼也。又後有髀觳折。《特牲》記雲:“主婦俎觳折。”注云“觳,後足”也。《昏禮》不數者,凡體,前貴於後,觳賤於,故數不數觳,是以不升於鼎。又以髀在肫上,以竅賤,正俎不用。又脊有三分,一分以爲正脊,次中爲廷脊,後分爲橫脊。脅亦爲三分,前分爲代脅,次中爲中脅,後分爲短脅。是其二十一體也。雲“而俎猶有六體焉”者,謂三脊、三脅,皆取一骨盛於斤,各有一骨體在俎,不取以備陽厭也,故云而俎猶有六體焉也。

    魚七;(盛半也。魚十有五而俎,其一已舉。必盛半者,魚無足翼,於牲,象脊脅而已。)

    [疏]“魚七”。

    ○注“盛半”至“而已”。

    ○釋曰:雲“魚十有五而俎”者,案《少牢》載魚鮒雲“十有五而俎”,雲其一已舉者,謂屍食時已舉其一,唯有十四在。雲“必盛半者,魚無足翼,於牲,象脊脅而已”者,案《中候》雲:“魚者,水精隨流出入,得申朕意。”鄭注引《春秋緯璇璣樞》曰:“魚無足翼,紂如魚,乃討之。是也。紂雖有臣,無益於股肱,若魚雖有翼,不能飛。”若然,此注云魚無翼者,亦從彼文魚雖有翼不能飛。雲“象脊脅”者,六體十二骨,盛六是半。魚無足,象牲脊脅,亦盛半。盛半相似,數則不同,以其牲之脊脅則六,魚之半則七也。

    臘辯,無髀。(亦盛半也。所盛者,右體也,脊屬焉。言無髀者,雲一純而俎,嫌有之。古文髀作脾。)

    [疏]“臘辯無髀”。

    ○注“亦盛”至“作脾”。

    ○釋曰:雲“亦盛半”者,謂除屍舉,其餘兩半亦似魚十四盛七爲半。必知盛半者,以其此臘在魚下,明盛半與魚同。此臘亦盛右體,知者,以其牲用右,故此亦盛右體。知“脊屬焉”者,案上篇《少牢》雲“臘一純而俎”,脊不折,直爲一段,代脅、長脅、短脅各一骨,左右三脅,脅骨合爲六體,並脊爲七。通肩臂等十爲十七體,與牲體同,如臘肩,屍食既舉,而俎唯有十六在。言盛半,明脊屬,又且凡牲載體者,脊皆屬焉。下經雲“乃摭於魚臘俎,俎釋三個,其餘皆取之”,明不盡盛可知。若然,案《士虞禮》:“升臘左胖,髀不升,實於下鼎。”注云:“臘亦七體牲之類。”又《特牲》記雲“臘如牲骨”,鄭注云:“不但言體,以有一骨二骨者。”以此言之,臘與牲體設骨多少盡同,而云臘脊、脅皆一骨者,以其左右盡升,欲使祝及主婦已下,俱取於此臘體,故下雲“祝主人之魚臘取於是”,注云:“祝、主人、主婦俎之魚臘取於此者,大夫之禮文,待神餘也。三者各取一魚。其臘,主人臂,主婦,祝則骼也。”今若復分一骨二骨,則數多於《特牲》,祝以下俎無臘體,不升,臘右胖,故云臘如牲骨,與右胖同,皆祝俎所不用。上篇《少牢》雖祝俎有臘,兩髀屬竅,上大夫禮又異於此。《士虞禮》祝以下亦無臘體,故鄭注《士虞禮》臘亦七體牲之類,鄭注云:“凡臘用純者,據上、下大夫,以上祭祀及士之嘉禮,士祭禮則臘不用純,闢大夫。”雲“言無髀者,雲一純而俎,嫌有之”者,案上篇《少牢》載臘雲“一純而俎”,不雲髀不升,故此明之,而云臘辯無髀也。案上篇《少牢》祝俎雲臘兩髀在祝俎,不升於鼎,不在神俎,已自明矣。今此更明之者,以《少牢》陳鼎,上、下大夫皆同,今此下大夫不儐屍,其祝俎臘骼,不雲無髀,何以明之?

    卒盛,乃舉牢肩。屍受,振祭,嚌之。佐食受,加於斤。(卒,已。)

    佐食取一俎於堂下以入,奠於羊俎東。(不言魚俎東,主於尊。)

    [疏]注“不言”至“於尊”。

    ○釋曰:案《少牢》雲:“設俎,羊在豆東,豕亞其北,魚在羊東,臘在豕東,特膚當俎北端。”今摭魚臘宜在魚俎東,而繼羊俎言之,以羊尊,爲主也。

    乃摭於魚、臘俎,俎釋三個,其餘皆取之,實於一俎以出。(個猶枚也。魚摭四枚,臘摭五枚。其所釋者,臘則短脅、正脅、代脅,魚三枚而已。古文摭爲扌帶。)

    [疏]“乃摭”至“以出”。

    ○注“個猶”至“爲扌帶”。

    ○釋曰:知“魚摭四枚,臘摭五枚”者,以魚盛半,其俎猶有七個在,故摭去四枚,釋三個。臘盛半,而俎猶有八體,在摭去五枚,釋三個,皆爲改饌西北隅也。雲“臘則短脅、正脅、代脅,魚三枚而已”者,以臘右體已盛,脊又屬焉,唯有左在。下文雲主人臘臂,主婦臘,祝則骼所釋者,故知脅又牲體,所釋者是脅脊,此臘脊已在盛,半限,故知所釋唯有三脅耳。

    祝、主人之魚臘取於是。(祝、主人、主婦俎之魚臘取於此者,大夫之禮文,待神餘也。三者各取一魚。其臘,主人臂,主婦,祝則骼也與?此皆於鼎側更載焉。不言主婦,未聞。)

    [疏]“祝主”至“於是”。

    ○注“祝主”至“未聞”。

    ○釋曰:案《特牲》士禮不待神餘,故主人、主婦、祝皆無臘。上大夫之祝當有臘俎,至於儐屍,臘爲庶羞,又不載於俎,與此異。此下大夫待神餘,故祝、主人、主婦皆有臘體也。雲“其臘,主人臂,主婦,祝則骼也與”者,主人用臂,主婦用,見於下經。祝無文,而知用骼者,其骼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也。雲“此皆於鼎側更載焉”者,上摭時共在一俎,以出及下設時,主人、主婦及祝各異俎,又不同時,故知更載俎。雲“鼎側”,則不復升鼎也。雲“不言主婦,未聞”者,下有主婦俎臘,則主婦用臘可知,此經直雲“祝”、“主人”,不雲“主婦”,未聞其義,或轉寫者脫耳。

    屍不飯,告飽。主人拜侑,不言。屍又三飯。(凡十一飯,士九飯,大夫十一飯,其餘有十三飯,十五飯。)

    [疏]“屍不”至“三飯”。

    ○注“凡十”至“五飯”。

    ○釋曰:上篇士禮九飯,《少牢》上、下大夫同十一飯,士、大夫既不分命數爲尊卑,則五等諸侯同十三飯,天子十五飯可知。

    佐食受牢舉,如儐。(舉,肺脊。)

    主人洗,酌,屍,賓羞肝,皆如儐禮。卒爵,主人拜,祝受屍爵,屍答拜。祝酌授屍,屍以醋主人,亦如儐。其綏祭,其嘏,亦如儐。(肝,牢肝也。綏皆當作ソ。ソ讀爲“藏其墮”之墮。古文爲扌Й。)

    [疏]“主人”至“如儐”。

    ○釋曰:自此盡“薦┵皆如賓”禮,論主人獻尸祝及佐食之事。此主人獻有五節:主人獻屍,一也;酢主人,二也;獻祝,三也;獻上佐食,四也;獻下佐食,五也。

    ○注“肝牢”至“爲扌Й”。

    ○釋曰:雲“綏皆當作ソ”者,案經唯有一綏而云“皆”者,鄭並下佐食綏總破之,故云皆也。雲“讀爲藏其墮之墮”者,讀從《周禮守祧職》雲:“既祭,則藏其隋。”必讀從之者,義取墮減之事也。

    其獻祝與二佐食,其位、其薦┵皆如儐。

    主婦其洗獻於屍,亦如儐。(自屍侑不飯告飽至此,與賓同者在上篇。)

    [疏]“主婦”至“如儐”。

    ○注“自屍”至“上篇”。

    ○釋曰:自此盡“入於房”,論主婦亞獻屍及祝並獻二佐食之事。此一節之內,獻數與主人同。唯不受嘏爲異。雲“與儐同”者,經既雲“如儐”,而注復雲與儐同者,爲事在上篇而發也。

    主婦反取籩於房中,執棗、糗,坐設之,棗在稷南,糗在棗南。婦贊者執慄、脯,主婦不興,受,設之,慄在糗東,脯在棗東。主婦興,反位。(棗,饋食之籩。糗,羞籩之實。雜用之,下賓屍也。慄脯,加籩之實也。反位,反主人之北拜送爵位。)

    [疏]“主婦”至“反位”。

    ○釋曰:此設籩實,繼在《少牢》室內西南隅,陰厭神饌也。

    ○注“棗饋”至“爵位”。

    ○釋曰:案《周禮籩人職》雲:饋食之籩,棗、慄、桃、乾{艹}、榛實;羞籩之實,糗、餌、粉、餈;又加籩之實,菱、芡、芡、脯。是鄭據《籩人職》而言也。雲“雜用之,下儐屍也”者,案上儐屍者,、ナ、白、黑、糗、餌之等,朝事之籩,羞籩之實,各用之而不雜也。案上賓屍,主婦亞獻屍,設籩直有脯、二籩,下大夫之禮。主婦亞獻有四籩者,賓屍之禮,主人獻屍,主婦設四籩,、ナ、白、黑,故至主婦獻時,直設糗餌與脯二籩,通前四籩六籩。此主人初獻,如上篇無籩從,故至主婦亞獻設四籩,猶自少於賓屍兩籩。

    屍左執爵,取棗、糗。祝取慄、脯以授屍。屍兼祭於豆祭,祭酒,啐酒。次賓羞牢燔,用俎,鹽在右。屍兼取燔扌Й於鹽,振祭,嚌之,祝受,加於斤。卒爵,主婦拜,祝受屍爵,屍答拜。(自主婦反籩至受加於斤,此異於賓。)

    [疏]注“自主”至“於賓”。

    ○釋曰:上篇主婦但有獻而已,無籩燔從之事。此篇首儐屍,主婦亞獻屍,乃有籩餌之事,其物又異,唯糗同耳,故云“此異於儐”也。上注云“自屍侑不飯告飽至此,與儐同者在上篇”,此注云此異於儐者,上注云“至此與儐同者”,皆與儐禮同在上篇,故注云至此也。此自“卒爵”下,至答拜與儐同在上篇。自祝受加於斤以上,至主婦反籩儐屍異,所得相決,鄭所以不在卒爵上注,而在屍答拜下注者,取終一事故也。

    祝易爵洗,酌,授屍。屍以臘主婦。主婦主人之北拜受爵,屍答拜。主婦反位,又拜。上佐食綏祭,如儐。卒爵拜,屍答拜。(主婦夾爵拜,爲不賓屍降崇敬。今文酢曰酌。)

    [疏]注“主婦”至“曰酌”。

    ○釋曰:案《特牲》主婦獻屍,不夾爵拜,上篇上大夫賓屍,主婦獻屍,夾爵拜。此下大夫既不賓屍,主婦宜與士妻同。今夾爵拜者,爲拜賓屍降崇敬,故夾爵拜,與上大夫同,言降,謂降賓屍之禮也。

    主婦獻祝,其酌如儐。拜,坐受爵,主婦主人之北答拜。(自屍卒爵至此,亦與賓同者,亦在上篇。)

    [疏]注“自屍”至“上篇”。

    ○釋曰:經無屍卒爵之文,鄭注云“屍”者,以經有卒爵之文多,故言屍以別之也。

    宰夫薦棗、糗,坐設棗於菹西,糗在棗南。祝左執爵,取棗、糗祭於豆祭,祭酒,啐酒。次賓羞燔,如屍禮。卒爵。(內子不薦籩,祝賤,使官可也。自宰夫薦至賓羞燔,亦異於賓。)

    [疏]注“內子”至“於賓”。

    ○釋曰:案《特牲》主婦設籩者,士妻卑也。案上屍與主人籩,皆主婦設之,至此祝不使主婦而使宰夫設籩,故云“祝賤,使官可也”。案《禮記》注內子卿妻,引《春秋》趙姬請逆叔隗以爲內子,證卿妻爲內子。今此下大夫妻得稱內子者,欲見此下大夫妻於祝不薦籩,兼見上大夫妻亦不薦籩,故變言內子也或可。散文,下大夫妻亦得爲內子也。雲“自宰夫薦至賓羞燔,亦異於賓”者,《少牢》主婦獻祝亦無籩燔從一事,此有籩燔從者,亦異於賓也。

    主人受爵,酌,獻二佐食,亦如儐。主婦受爵,以入於房。

    賓長洗爵,獻於屍。屍拜受,賓戶西北面答拜。爵止。(屍止爵者,以三獻禮成,欲神惠之均於室中,是以奠而待之。)

    [疏]“賓長”至“爵止”。

    ○注“屍止”至“待之”。

    ○釋曰:自此盡“庶羞在左”,論賓長獻尸祝佐食並致爵之事。此一節之內,凡有十爵:獻屍,一也;主婦致爵於主人,二也;主人酢主婦,三也;屍作止爵,飲訖酢賓長,四也;賓獻長,五也;又獻上佐食,六也;又獻下佐食,七也;賓致爵於主人,八也;又致爵於主婦,九也;賓受主人酢,十也。雲“賓戶西北面答拜”者,案上《少牢》正祭賓獻與此篇首賓長獻,皆雲拜送,此特言答拜者,下大夫故也。言“拜送”者,禮重;雲“答拜”者,禮輕。

    主婦洗於房中,酌,致於主人,主人拜受,主婦戶西、北面送爵。司宮設席。(拜受乃設席,變於士也。)

    [疏]“主婦”至“設席”。

    ○注“拜受”至“士也”。

    ○釋曰:此下大夫夫婦致爵之禮。《祭統》雲夫祭有十倫之義,七曰“見夫婦之別焉”,又曰:“屍酢夫人執柄,夫人受屍執足,夫婦相授受,不相襲處,酢必易爵。”彼據夫婦致爵而言。又《詩既醉序》雲“醉酒飽德”,謂見十倫之義,志意充滿,是天子諸侯皆有夫婦致爵之事。但《少牢》上大夫受致不酢,下大夫受致又酢不致,士受致自致,是上大夫尊,闢君,受致不酢,下大夫與士卑,不嫌,得與人君同,夫婦致爵也。雲“拜受乃設席,變於士也”者,案《特牲》禮未致爵已設席,故云異於士。其上大夫正祭未致爵,至賓屍,屍酢主人,設席,以有屍賓,故設席在前也。案《周禮司几筵》雲“祀先王胙席亦如之”,鄭注云:“謂祭祀及王受酢之席。”彼受酢時已設席,與大夫禮異也。鄭注《周禮司几筵》又云:“後諸臣致爵乃設席。”與此禮同者,士卑,不嫌多與君同故也。

    主婦薦韭、菹、醢,坐設於席前,菹在北方。婦贊者執棗、糗以從,主婦不興,受,設棗於菹北,糗在棗西。佐食設俎,臂、脊、脅、肺皆牢,膚三,魚一,臘臂。(臂,左臂也。《特牲》五體,此三者,以其牢與臘臂而七,牢臘俱臂,亦所謂臘如牲體。)

    [疏]注“臂左”至“牲體”。

    ○釋曰:知是“左臂”者,右臂屍所用,故知左臂也。雲“《特牲》五體,此三者,以其牢與臘臂而七”者,以經雲臂、脊、脅皆牢,牢謂羊、豕也。既羊、豕、臂、脊、脅俱有是六也,通臘臂而七,是以牲體唯有三也。雲“牢臘俱臂,亦所謂臘如牲體”者,臘如牲體,《特牲》記文。案彼雲:“臘如牲骨。”骨即體也,故以體言之。以其上臘摭五枚,左肩、臂、、肫、骼,今主人不用肩,而用臂者,以其羊豕皆用臂,故臘亦用臂,是以鄭雲臘如牲體。但此臘臂直一骨,無並,故須雲臘如牲體也。

    主人左執爵,右取菹扌Й於醢,祭於豆,遂祭籩,奠爵,興,取牢肺,坐絕祭,嚌之,興,加於俎,坐扌兌手,祭酒,執爵以興,坐卒爵,拜。(無從者,變於士也。亦所謂順而摭也。)

    [疏]“主人”至“爵拜”。

    ○注“無從”至“摭也”。

    ○釋曰:雲“無從者,變於士也”者,案《特牲》主婦致爵於主人,肝燔並從。此無肝燔從,故云變於士也。

    主婦答拜,受爵,酌以醋,戶內北面拜。(自酢不更爵,殺。)

    [疏]注“自酢不更爵殺”。

    ○釋曰:此決上主婦受酢時,祝易爵洗酌授屍,屍以醋主婦。今自酢,又不更爵,故云“殺”也。

    主人答拜。卒爵,拜。主人答拜。主婦以爵入於房。屍作止爵,祭酒,卒爵。賓拜。祝受爵,屍答拜。(作止爵乃祭酒,亦變於士。自爵止至作止爵,亦異於賓。)

    [疏]注“作止”至“於賓”。

    ○釋曰:雲“作止爵乃祭酒,亦變於士”者,《特牲》:“賓三獻如初,燔從如初,爵止。”無祭酒之文,至三獻作止爵,屍卒爵,亦無祭酒之文。知《特牲》祭酒訖乃止爵者,以經雲“燔從如初”,乃雲“爵止”,鄭注云:“初,亞獻也。”亞獻時祭酒訖,乃始燔從,則三獻燔從如初,始雲爵止,明是祭酒既訖,乃始止爵。今大夫作止爵乃祭酒,故云變於士。雲“自爵止至作止爵,亦異於賓”者,此篇首賓屍禮,賓長獻屍奠爵,又云“屍作三獻之爵”,不解以爲與賓同,雲“異”者,賓屍止爵在致爵後,其作之在獻私人後,欲神惠之均於庭。此止爵在主婦致爵前,作之在致爵後,欲神惠均於室中,與《特牲》“燔從如初爵止”同。《少牢》上篇所以不致爵者,爲賓屍,賓屍止爵者,欲室中神惠均於庭,故止爵也。《特牲》再止爵者,一止爵欲神惠均於室中,一止爵者順上大夫之禮也。

    祝酌,授屍。賓拜受爵,屍拜送。坐祭,遂飲,卒爵,拜。屍答拜。獻祝及二佐食。洗,致爵於主人。(洗致爵者,以承佐食賤,新之。)

    主人席上拜受爵,賓北面答拜。坐祭,遂飲,卒爵,拜。賓答拜,受爵。酌,致爵於主婦。主婦北堂。司宮設席,東面。(北堂,中房以北。東面者,變於士妻。賓屍不變者,賓屍禮異矣。內子東面,則宗婦南面西上,內賓自若,東面南上。)

    [疏]注“北堂”至“南上”。

    ○釋曰:雲“東面者,變於士妻”者,案《特牲》記“宗婦北堂東面北上”,注云:“宗婦宜統於主婦,主婦南面。”此東面,故云變於士妻。雲“內子東面,則宗婦南面西上”者,此無正文,鄭以意解之。何者?宗婦位繼於主婦,今主婦準特牲在宗婦位易處,則宗婦位亦易處在主婦位,南面西上可知。雲“內賓自若,東面南上”者,亦約《特牲》記文。

    主婦席北、東面拜受爵,賓西面答拜。(席北東面者,北爲下。)

    [疏]注“席北”至“爲下”。

    ○釋曰:案《特牲》宗婦東面北上,今主婦在宗婦之位東面。鄭以北爲下者,若宗婦之衆則北爲上,今主婦特位立,則依《曲禮》席東鄉西鄉,以南方爲上,因於陰陽,故“北爲下”。

    婦贊者薦韭、菹、醢,菹在南方。婦人贊者執棗、糗授婦贊者,婦贊者不興,受,設棗於菹南,糗在棗東。(婦人贊者,宗婦之弟婦也。今文曰婦也,贊者執棗糗授婦贊者,不興受。)

    佐食設俎於豆東,羊,豕折,羊脊、脅,祭肺一、膚一、魚一、臘。(豕折,豕折骨也。不言所折,略之。《特牲》主婦觳折,豕無脊脅,下主人,羊豕四體,與臘而五。)

    [疏]注“豕折”至“而五”。

    ○釋曰:雲“豕折骨也”者,謂不全體,就體骨中折之,故云折骨。雲“不言所折,略之”者,謂不言所折骨名,是略之。引《特牲》主婦觳折者,證略而不言骨名,其折是觳折也。雲“豕無脊脅,下主人”者,主人於上文有脊脅也。雲“羊豕四體,與臘而五”者,上主人牢與臘臂而七,此五,是其略也。

    主婦升筵,坐,左執爵,右取菹扌Й於醢,祭之,祭籩,奠爵,興取肺,坐絕祭,嚌之,興,加於俎,坐扌兌手,祭酒,執爵興,筵北東面立卒爵,拜。(立飲拜既爵者,變於大夫。)

    賓答拜。賓受爵,易爵於篚,洗,酌,醋於主人,戶西北面拜,主人答拜。卒爵,拜,主人答拜。賓以爵降奠於篚。(自賓及二佐食至此,亦異於賓。)

    [疏]注“自賓”至“於賓”。

    ○釋曰:異者,謂賓獻及二佐食以下,至此奠於篚,異於《少牢》賓長獻直及祝,不及佐食,故鄭彼注云“不獻佐食,將儐屍,禮殺”是也。

    乃羞,宰夫羞房中之羞,司士羞庶羞於屍、祝、主人、主婦,內羞在右,庶羞在左。

    主人降,拜衆賓,洗,獻衆賓。其薦┵,其位、其酬醋,皆如儐禮。主人洗,獻兄弟與內賓與私人,皆如儐禮。其位、其薦┵,皆如儐禮。卒,乃羞於賓、兄弟、內賓及私人,辯。(自乃羞至私人之薦┵,此亦與儐同者,在此篇。不儐屍,則祝猶侑耳。卒,已也。乃羞者,羞庶羞。)

    [疏]“主人降”至“人辯”。

    ○注“自乃”至“庶羞”。

    ○釋曰:此一經論主人獻堂下衆賓、兄弟下及私人並房中內賓,皆與上大夫禮同之事。

    賓長獻於屍,屍醋,獻祝,致,醋。賓以爵,降實於篚。(致,謂致爵於主人、主婦。不言如初者,爵不止,又不及佐食。)

    [疏]“賓長”至“於篚”。

    ○注“致謂”至“佐食”。

    ○釋曰:此經論次賓長獻屍已下之事。以其上賓長上已獻屍訖,明此是次賓長爲加爵也。雲“不言如初者,爵不止,又不及佐食”者,謂不言同,上文雲:“賓長獻於屍如初,無氵音,爵不止。”注云:“如初,如其獻侑酌致主人受屍酢也。無氵音,爵不止,別不如初者。”此文不與彼同者,爲經不可如一,故鄭注彼此各申經意。

    賓、兄弟交錯其酬,無爵。(此亦與儐同者,在此篇。)

    [疏]“賓兄”至“爵”。

    ○注“此亦”至“此篇”。

    ○釋曰:此一經論堂下賓及兄弟行無爵之事。此堂下兄弟及賓行無爵,似上大夫無旅酬,故鄭雲“此亦與儐同者,在此篇”。若此經兼有旅酬,鄭不得言與儐同。案《特牲》屍在室內,亦不與旅酬之事。而堂下賓及兄弟行旅酬,又使弟子二人舉觶爲無爵者,下大夫雖無儐屍之禮,堂下亦與神靈共尊,不敢與人君之禮同。既與神靈共尊,故闕旅酬,直行無爵而已。《特牲》堂下得獻之後,與神別尊,故旅酬、無爵並皆行之。事賤,不嫌與君同,故得禮備也。

    利洗爵,獻於屍。屍酢。獻祝,祝受,祭酒,啐酒,奠之。(利獻不及主人,殺也。此亦異於賓。)

    [疏]“利洗”至“奠之”。

    ○注“利獻”至“於賓”。

    ○釋曰:此一經論佐食事屍禮將畢,爲加爵獻屍及祝之事。雲“利獻不及主人,殺也”者,此對上文,賓長爲加爵及主人,此不及主人,是殺也。又云“此亦異於賓”者,案上《少牢》無利獻賓,三獻屍即止,此篇首儐屍之禮,佐食又不與,故無佐食獻,故云“異”也。

    主人出,立於阼階上,西面。祝出,立於西階上,東面。祝告於主人曰:“利成。”祝入。主人降,立於阼階東,西面。屍謖,祝前,屍從,遂出於廟門。祝反,復位於室中。祝命佐食徹屍俎。佐食及出屍俎於廟門外,有司受,歸之。徹阼薦俎。(自主人出至此,與賓雜者也。先徹主人薦俎者,變於士。《特牲饋食禮》曰:“徹阼俎豆籩,設於東序下。”)

    [疏]釋曰:雲“自主人出至此,與賓雜者也”者,謂有同者不同,故上《少牢》直雲“祝告曰利成”,此雲“祝告於主人曰利成”;上《少牢》雲“祝入,屍謖,主人降,立於阼階東,西面”,此雲“祝入,主人降立於阼階東,西面,屍謖”;彼雲“祝先”,此雲“祝前”;彼雲“祝命佐食徹斤俎,降設於堂下”,此雲“祝反,復位於室中,祝命佐食徹屍俎,佐食乃出屍俎於廟門外,有司受歸之”;故云雜。雲“先徹主人薦俎者,變於士”者,《特牲》既,祝命佐食徹阼俎。此前徹阼薦俎,故云變於士。引《特牲》者,證徹阼薦俎所置之處也。

    乃,如儐。(謂上篇自司宮設對席,至上興出也。古文作。)

    卒,有司官徹饋,饌於室中西北隅,南面,如饋之設,右幾,用席。(官徹饋者,司馬、司士舉俎,宰夫取敦及豆。此於屍謖改饌,當室之白,孝子不知神之所在,庶其饗之於此,所以爲厭飫。不令婦人改徹饌敦豆,變於始也,尚使官也。佐食不舉羊豕俎,親,尊也。,隱也。古文右作侑,作。)

    [疏]“卒”至“用席”。

    ○注“官徹”至“作”。

    ○釋曰:自此下盡篇末,論訖改饌於西北隅爲陽厭之事。雲“官徹饋者,司馬、司士舉俎”者,經雲官徹,則司馬主羊,司士主豕,明還遣此二人舉俎可知。即上經雲“司馬羊,司士擊豕”是之。雲“宰夫取敦及豆”者,以其宰夫多主主婦之事,此敦及豆本主婦設之,今雲官徹,明非婦人,知是宰夫爲之也。是以上文雲“宰夫羞房中之羞”,又上主婦獻祝,宰夫薦,鄭注云:“內子不薦籩,祝賤,使官可也。”以此言之,則宰夫代主婦設籩豆及敦可知。雲“當室之白,孝子不知神之所在,庶其饗之於此,所以爲厭飫”者,此言雜取《曾子問》、《郊特牲》、《祭義》之文。案《曾子問》說陽厭之事雲:“當室之白尊於東房。”鄭雲:“得戶明者也。”《郊特牲》雲:“索祭祝於礻方,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於此乎?尚曰求諸遠者與?”《祭義》雲“勿勿乎其欲饗之”。是鄭所取陽厭及礻方祭求神之事。雲“不令婦人改饌敦豆,變於始也,尚使官也”者,此決《少牢》初設饌,主婦薦兩豆,宗婦一人贊兩豆,主婦設一敦,宗婦贊三敦,是其始時婦人設之。今使宰夫徹豆敦者,尚使官故也。

    納一尊於室中。(陽厭殺,無玄酒。)

    司宮掃祭。(掃豆之祭,舊說雲:埋之西階東。)

    [疏]注“掃豆”至“階東”。

    ○釋曰:引“舊說”者,案《曾子問》“凡幣帛皮圭爲主,命埋之階”。此豆之祭,案舊說埋之西階東,以神位在西,故近西階,是以鄭亦依用也。

    主人出,立於阼階上,西面。祝執其俎以出,立於西階上,東面。司宮闔牖戶。(閉牖與戶,爲鬼神或者欲幽ウ。)

    祝告利成,乃執俎以出於廟門外,有司受,歸之。衆賓出,主人拜送於廟門外,乃反。(拜送賓者,亦拜送其長,不言長賓者,下大夫無尊賓也。)

    [疏]注“拜送”至“賓也”。

    ○釋曰:此決賓屍時,“屍出,侑從,主人送於廟門之外拜,屍不顧,拜侑於長賓,亦如之,衆賓從”,鄭注云:“從者,不拜送也。”言從者不拜送,則此雲拜送者,拜送長可知。不言長者,下大夫賤,無尊賓,故不別其長也。

    婦人乃徹,(徹祝之薦及房中薦俎,不使有司者,下上大夫之禮。)

    [疏]注“徹祝”至“之禮”。

    ○釋曰:雲“不使有司者,下上大夫之禮”者,決上大夫祭畢,將儐屍,有司徹,儐屍禮終,亦有司徹。今婦人徹,故云下上大夫之禮也。

    徹室中之饌。(有司饌之,婦人徹之,外內相兼,禮殺。)

    [疏]注“有司”至“禮殺”。

    ○釋曰:雲“有司饌之,婦人徹之,外內相兼,禮殺”者,此徹室中之饌者,於上經“有司徹饋,饌於室中西北隅”者,今使婦人徹之,故云外內相兼。外者,謂有司宮改饌西北隅;內者,謂今婦人(元缺二字)徹饋,故云相兼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