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穀梁傳註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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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春秋穀梁傳註疏》  晉 範寧 疏  唐 楊士勳

序

[疏]釋曰:此題,諸本文多不同,晉、宋古文多雲《春秋穀梁傳序》,俗本亦有直雲《穀梁傳序》者。然“春秋”是此書之大名,傳之解經,隨事則釋,亦既經傳共文,題名不可單舉。又此序末雲“名曰《春秋穀梁傳集解》”,故今依上題焉。此序大略凡有三段。第一段自“周道衰陵”,盡“莫善於《春秋》”,釋仲尼修《春秋》所由,及始隱終麟之意。夫聖哲在上,動必合宜,而直臣良史克施有政,故能使善人勸焉,淫人懼焉。洎乎周德既衰,彝倫失序,居上者無所懲艾,處下者信意愛憎,致令九有之存唯祭與號,八表之俗或狄或戎。故仲尼就大師而正《雅》、《頌》,因魯史而修《春秋》,其始隱終麟,範自具焉。第二自“《春秋》之傳有三”盡“君子之於《春秋》,沒身而已”,釋三傳所起及是非得失。仲尼卒而微言絕,秦正起而書記亡。其《春秋》之書,異端競起,遂有鄒氏、夾氏、左氏、公羊、穀梁五家之傳。鄒氏、夾氏,口說無文,師既不傳,道亦尋廢。左氏者,左丘明與聖同恥,恐諸弟子各安其意,爲經作傳,故曰《左氏傳》。其傳之者,有張蒼、賈誼、張禹、翟方進、賈逵、服虔之徒。漢武帝置五經博士,《左氏》不得立於學官。至平帝時,王莽輔政,方始得立。公羊子名高,齊人,受經於子夏,故《孝經說》雲“《春秋》屬商”是也;爲經作傳,故曰《公羊傳》。其傳之者,有胡母子都、董仲舒、嚴彭祖之類。其道盛於漢武帝。穀樑子名淑,字元始,魯人,一名赤,受經於子夏,爲經作傳,故曰《穀梁傳》。傳孫卿,孫卿傳魯人申公,申公傳博士江翁。其後魯人榮廣大善《穀梁》,又傳蔡千秋,漢宣帝好《穀梁》,擢千秋爲郎,由是《穀梁》之傳大行於世。然則三家之傳,是非無取,自漢以來,廢興由於好惡而已。故鄭玄《六藝論》雲:“《左氏》善於禮,《公羊》善於讖,《穀梁》善於經。”是先儒同遵之義也。言“《左氏》善於禮”者,謂朝聘、會盟、祭祀、田獵之屬不違周典是也。“《公羊》善於讖”者,謂黜周王魯及龍門之戰等是也。“《穀梁》善於經”者,謂大夫曰卒,諱莫如深之類是也。其三傳是非,序文自具。第三自“昇平之末”,盡“《穀梁傳集解》”,釋己注述之意,並序《集解》之人,案《晉書》範甯字武子,順陽縣人,爲豫章太守,父名注。長子名泰,字伯倫;中子名雍,字仲倫;小子名凱,字季倫。其從弟則注云“邵曰”是也,言“先君”則父注是也。以傳《穀梁》者雖多,妄引三傳,辭理典據不足可觀,故與一門徒商略名例,傳示同異也。所云名例者,即範氏所據,別爲《略例》一百餘條是也。其《春秋》及經傳之名,在後別釋。謂之序者,序述經傳之旨,並明巳注作之意也。

昔周道衰陵,乾綱絕紐,乾,其連反,天也。紐,女久反。禮壞樂崩,彝倫攸斁。彝倫,以之反;彝,常;倫,理也。攸斁,丁故反,字書作,敗也。弒逆篡盜者國有,弒,申志反,又作殺,音同。篡盜,初患反,《爾雅》雲:“取也。”淫縱破義者比肩。淫縱,子用反。

[疏]“昔周”至比肩。

○釋曰:“仲尼之修《春秋》,因衰亂而作,故序先述周道衰也。雲“昔”者,範氏晉世之人,仰追周代,故曰“昔”。雲“周道衰陵”者,總述幽、厲以來也,指衰極言之,則平、桓之世也。知者,幽、厲雖則失道,名器未失,《詩》猶入《雅》;平王東遷之後,下同於《國風》,政教所被,才及郊畿,仲尼修《春秋》,以平王爲始,知衰極是平、桓也。“衰陵”謂衰弱陵遲。雲:“乾綱”者,乾爲陽,喻天子,坤爲陰,喻諸侯;天子總統萬物,若綱之紀衆紐,故曰“乾綱”。雲“絕紐”者,紐是連繫之辭,故昭十三年《左傳》雲:“再拜皆厭紐。”《玉藻》雲:“紐約用組。”諸侯背叛,四海分崩,若紐之絕,故曰:“絕紐”。雲“禮壞樂崩”者,通言之耳。知非樂是陽,故以“崩”言之,禮是陰,故以“壞”言之者,正以《詩序》雲:“微子至於戴公,其間禮樂廢壞”,明知通矣。雲“彝倫攸斁”者,《尚書?洪範》文也。禮以安上治民,樂以移風易俗,禮樂崩壞,故常道所以敗也。“弒”謂臣弒君,“逆”謂子弒父,“篡”謂以庶奪正,“盜”即哀四年傳雲“春秋有三盜”是也。

是以妖災因釁而作,釁,許靳反。民俗染化而遷,陰陽爲之愆度,爲之,於僞反,下同。七耀爲之盈縮,縮,所六反。川嶽爲之崩竭,鬼神爲之疵厲。疵,才斯反。厲音例,又作癘。

[疏]“是以”至“疵厲”。

○釋曰:宣十五年《左傳》雲:“天反時爲災,地反物爲妖,人反德爲亂,亂則妖災生。”是妖災因釁而起也。雲“陰陽愆度”者,謂冬溫夏寒,失其節度。雲:“七耀盈縮”者,謂日月薄食,若晦食則是月行疾,食朔與二日是月行遲。又《五行傳》雲:“晦而月見西方謂之朓,朔而月見東方謂之側匿,朓則侯王其恭,側匿則侯王其肅”,是由君行使之然也。五星亦有遲疾,故襄二十八年《左傳》雲“歲在星紀,而淫於玄枵,”是也。謂之“七曜”者,日月五星皆照天下,故謂之“七曜”。五星者,即東方歲星,南方熒惑,西方太白,北方辰星,中央鎮星是也。雲“川嶽崩竭”者,謂《周語》雲幽王之時,三川震,伯陽父曰:“昔伊洛竭而夏亡,河竭而商亡。”“嶽”是山之類,即梁山沙鹿崩是也。雲“鬼神疵厲”者,舊解以爲“鬼神”即宗廟,是也。“疵厲”謂災變也。言人棄常制,致宗廟之災,即桓宮新宮災是也。今以爲“鬼神爲之疵厲”,即《國語》雲“杜伯射宣王於鎬”,《左傳》雲:“伯有之鬼爲厲是也。

故父子之恩缺,則《小弁》之刺作;缺,丘悅反。弁,步寒反。刺,七賜反。此所引皆《詩》篇名,《穀風》在《邶風》,餘皆《小雅》。君臣之禮廢,則《桑扈》之諷興;扈音戶。諷,方鳳反,又作風。夫婦之道絕,則《穀風》之篇奏;骨肉之親離,則《角弓》之怨彰;君子之路塞,則《白駒》之詩賦。

[疏]“故父”至“詩賦”。

○釋曰:“今範引此者,即周道之衰微,廢此五事,爲此仲尼作《春秋》也。故《孔叢》雲“孔子讀《詩》至《小雅》,廢卷而嘆,感《詩》修《春秋》”是也。雲“《小弁》之刺作”者,《小弁》,《詩?小雅》,周幽王廢太子宜臼,故大子之傅作詩以刺之。雲《桑扈》之諷興”者,《桑扈》亦《詩?小雅》,刺幽王君臣上下動無禮文焉,故作是詩以諷之。雲“《穀風》之篇奏”者,《穀風》,衛人剌其君無德,故令國內之人得其新婚者並棄其舊室,風俗衰壞,故作是詩以刺之。言“奏”者,謂奏進此詩,與上文“作”、“興”不異,但述作之體,欲闢文耳。雲“《角弓》之怨彰”者,《角弓》,《詩?小雅》,以幽王不親九族,故作詩以刺之,言族人怨之彰顯,故云“《角弓》之怨彰”。雲:“《白駒》之詩賦”者,《白駒》,《詩?小雅》,宣王之末,不能任賢,致使賢人乘白駒而去也。此引《詩》之次,先雲《小弁》,後言《白駒》者,以父子是人倫之端首,六親之莫大,故先言之。其次則有君臣,若君臣禮廢,則上下無序,故次《桑扈》。夫婦者,生民之本,室家之原,欲見從近及遠,故夫婦先九族,是以《穀風》在《角弓》之上。《白駒》是賢人棄君,又非親戚,故最後言之。或當隨便而言,更無次第之例。知者,《白駒》是宣王之詩,而言在幽王之詩下,是無先後之次也。

天垂象,見吉凶。見,賢遍反。聖作訓,紀成敗。欲人君戒慎厥行,行,下孟反。增脩德政。

[疏]“天垂”至“德政”。

○釋曰:《易》稱:“在天成象,在地成形。”成象則日月之曜,成形則山川之形。“見吉凶”者,即上“七曜爲之盈縮,川嶽爲之崩竭”是也。獨言天象者,舊解雲,尊作法之本,明聖人與天地合其德,與日月齊其明,以爲川嶽崩竭,亦是天使爲之,故總言“垂象”以包之。雲“聖作訓,紀成敗”者,謂若《春秋》書日食、星隕、山崩、地震,記災錄異,善惡褒貶等,皆所以示禍福成敗之原,存亡得失之本,欲使人君戒慎其所行,改修德政,以消災咎也。

蓋誨爾諄諄,聽我藐藐,藐,亡角反。履霜堅冰,所由者漸。

[疏]“綯誨”至“者漸”。

○釋曰:言此者,明聖人雖作法,愚者不能用也。言我教誨汝王諄諄然,何故聽我言藐藐然而不入?此《詩?大雅?抑》篇,刺厲王之詩也。雲“履霜堅冰”者,《易?坤卦》初六爻辭,《象》曰:“履霜堅冰,陰始凝也。馴至其道,至堅冰也。”引之者,取積漸之義也。

四夷交侵,華戎同貫,幽王以暴虐見禍,平王以微弱東遷。征伐不由天子之命,號令出自權臣之門,故兩觀表而臣禮亡,觀古亂反朱幹設而君權喪。喪,息浪反,下“道喪”同。下陵上替,僣逼理極。替,他計反。僣,子念反。天下蕩蕩,王道盡矣。

[疏]“四夷”至“盡矣”。

○釋曰:“雲“四夷”者,東夷、西戎、南蠻、北狄之總號也。雲“交侵”者,謂交相侵伐也。雲“華戎同貫”者,謂諸夏與夷狄無異也。舊解“四夷交侵,華戎同貫”,指謂當《春秋》之時,今以爲文勢在幽王之上,則當亦兼據幽、厲以來,故《節》詩刺幽王雲“斬伐四國”,又曰“國既卒斬”,及宣王、幽王併爲夷狄所敗,則此段序意論衰之積漸,不直據《春秋》之時明矣。雲幽王見禍,平王東遷者,《周本紀》幽王既得褒姒,廢申後而黜大子宜臼,申侯與鄫人及犬戎殺幽王於驪山之下,盡取周賄而還,乃與諸侯就申立太子宜臼,是爲平王,東遷洛邑是也。雲“兩觀”巳下者,昭三十五年《公羊傳》雲:“子家駒謂昭公曰:‘諸侯之僣天子,大夫之僣諸侯久矣。’公曰:‘吾何僣哉?’子家駒曰:‘設兩觀,乘大路,朱干玉鏚以舞《大夏》,八佾以舞《大武》。”然則諸侯不立兩觀,周衰,諸侯僣而置之,是臣無有事君之禮也。天子之舞始設朱幹,諸侯今亦用之,是君之權喪失也。雲“僣逼理極”者,謂僣上逼下之理至極也。據君失權言之是逼下,以臣陵君是僣上。或以爲直據臣言之,理亦通也。雲“王道盡矣”者,言法度廢壞盡也。

孔子睹滄海之橫流,乃喟然而嘆曰:喟,起愧反,又苦怪反。“文王既沒,文不在茲乎!”言文王之道喪,興之者在己,於是就大師而正《雅》、《頌》,大師音泰。因魯史而修《春秋》,列《黍離》於《國風》,齊王德於邦君,所以明其不能復雅,復,扶又反。政化不足以被羣后也。被,皮義反。

[疏]“孔子”至“後也”。

○釋曰:舊解引楊雄《劇秦篇》曰:“當秦之世,海水羣飛。“海水”喻萬民,“羣飛”言散亂。又引《孟子》雲:“當堯之世,洪水橫流。”言不復故道,喻百姓散亂,似水之橫流。今以爲滄海是水之大者,滄海橫流,喻害萬物之大,猶言在上殘虐之深也。雲“就大師而正《雅》、《頌》”者,大師,樂官也,《詩》者,樂章也,以大師掌《詩》樂,故仲尼自衛反魯,就而正之。直言《雅》、《頌》者,舉《雅》、《頌》則《風》詩理在可知。又《雅》、《頌》之功大,故仲尼先用意焉。知非爲師摯理之,故仲尼不正者,師摯直閒《關雎》之音而已。《詩》之顛倒,仍是仲尼改正,故此序雲仲尼“列《黍離》於《國風》”。杜預注《左氏》雲“後仲尼刪定,故不同”,是也。然則作《詩》之體,《風》、《雅》先定。《黍離》若是《風》體,大師不得列之於《雅》、《頌》之中;若是《雅》、《頌》之體,仲尼亦不得退之於《風》詩之中。而云“列《黍離》於《國風》”者,詩人詠歌,實先有《風》、《雅》之體,《黍離》既是《國風》,誠不可列之於《雅》、《頌》。但天子不風,諸侯不雅,仲尼刊正,還同《國風》,亦是仲尼列之。

於時則接乎隱公,故因茲以託始,該二儀之化育,贊人道之幽變,舉得失以彰黜陟,明成敗以著勸誡,拯頹綱以繼三五,拯,拯救之拯。頹,徒回反。鼓芳風以扇游塵。

[疏]“於時”至“游塵”。

○釋曰:“平王四十九年,隱公之元年,故曰“接乎隱公”。亦與惠公相接,不託始於惠公者,以平王之初,仍賴晉鄭,至於末年,陵替尤甚,惠公非是微弱之初,故不託始於惠公。隱公與平王相接,故因茲以託始也。“該”者備也。“二儀”謂天地,言仲尼修《春秋》,濟羣物,同於天地之化育。雲“舉得失以彰黜陟”者,謂若儀父能結信於魯,書字以明其陟;杞雖二王之後,而後代微弱,書子以明其黜。雲“明成敗以著勸誡”者,成敗黜陟,事亦相類。謂若葵丘書日,以表齊桓之功;戎伐凡伯,言戎以明衛侯之惡。又定、哀之時爲無賢伯,不屈夷狄,不申中國,皆是書其成敗,以著勸善懲惡。雲“拯頹綱以繼三五”者,於時王侯失位,上下無序,綱紀頹壞,故曰“頹綱”。今仲尼修《春秋》,祖述堯舜,憲章文武。“拯”者救溺之名,言欲拯此頹綱,以繼三王五帝。先言三王者,欲見三王可以繼五帝,從小至大之意,或亦隨便而言。雲“鼓芳風以扇游塵”者,舊解以正樂爲芳風,淫樂爲游塵。樂可以降天神,出地祇,故云“芳風”。淫樂鬼神不享,君子不聽,故曰“游塵”。或以爲善之顯著者爲芳風,惡之煩碎者爲游塵,理亦足通耳。但舊解雲範氏別錄如此,故兩存之。

一字之褒,寵逾華袞之贈。袞,古本反;袞冕,上公之服。片言之貶,辱過巿朝之撻。貶,彼檢反。巿朝,直遙反。撻,吐達反。德之所助,雖賤必申。義之所抑,雖貴必屈。故附勢匿非者無所逃其罪,匿,女力反。潛德獨運者無所隱其名,信不易之宏軌,百王之通典也。

[疏]“一字”至“典也”。

○釋曰:言仲尼之修《春秋》,文致褒貶。若蒙仲尼一字之褒,得名傳竹帛,則寵逾華袞之贈,若定十四年石尚欲著名於《春秋》是也。若被片言之貶,則辱過巿朝之撻,若宣八年仲遂爲弒君不稱公子是也。言“華袞”則上比王公,稱“巿”、“朝”則下方士庶。袞則王公之服而有文華。或以對“巿”、“朝”言之,“華袞”當爲二,非也。雲“德之所助,雖賤必申”者,謂若吳是東夷,可謂賤矣,而襄二十九年因季札之賢而進稱爵,是其申也。雲“義之所抑,雖貴必屈”者,謂若秦術是卿,可謂貴矣,而文十二年以其敵晉而略稱名,是其屈也。雲“故附勢匿非者無所逃其罪”者,舊解若公子翬假桓公之勢,匿情於隱,可謂非人臣也,故隱四年、十年皆貶之,是不得逃其罪也。雲“潛德獨運者無所隱其名”者,謂若公弟叔肸不食逆主之祿,潛德昧身,不求寵榮之名,獨運其道,宣十七年著名《春秋》,是無所隱其名也。或以爲“匿非”謂隱匿其非,便於舊解。

先王之道既弘,麟感而來應。麟本又作驎,呂辛反,瑞獸也。應,應對之應。因事備而終篇,故絕筆於斯年。成天下之事業,定天下之邪正,邪,似嗟反。莫善於《春秋》。

[疏]“先王”至“《春秋》”。

○釋曰:“先王”謂文武。言仲尼修《春秋》,貴仁重德,崇道抑邪,弘大先王之道,麟感化而至。杜預解《左氏》,以爲獲麟而作《春秋》。今範氏以作《春秋》然後麟至者,以麟是神靈之物,非聖不臻。故《論語》雲:“夙鳥不至,河不出圖,吾已矣夫。”《禮器》雲:“升中於天,而鳳皇降,龜龍假。”《公羊傳》曰:“麟有王者則至。”《援神契》曰:“德至鳥獸則麒麟臻。”是非有明王,則五靈不至也。當孔子之世,周室陵遲,天下喪亂,豈有神靈之物無故而自來?明爲仲尼修《春秋》,麟應而至也。然則仲尼並脩六藝,何故不致諸瑞者?先儒鄭衆、賈逵之徒,以爲仲尼修《春秋》,約之以《周禮》,修母致子,故獨得麟也。或可仲尼脩六藝,不可五靈俱來,偶然麟應,餘不至也。“因事備”者,謂從隱至哀,文武之道協,嘉瑞來臻,是事備也。“終篇”者,謂絕筆於獲麟也。

《春秋》之傳有三,而爲經之旨一,臧否不同,臧,子郎反。否音鄙,又方九反。臧否猶善惡也。褒貶殊致。

[疏]“《春秋》”至“殊致”。

○釋曰:“聖人作法,本無二意,故傳雖有三,而經旨一也。雲“臧否不同,褒貶殊致”者,“臧”謂事有所善,“否”謂理有所惡,以臧、否既異,故褒貶亦殊。謂若隱元年《左氏》貴儀父結盟,《公羊》善其趣聖;僖元年《公羊》善齊桓存邢,故稱“師”,《穀梁》以爲不足乎揚,故貶之;隱二年夫人子氏薨,《左氏》以爲桓母,《公羊》以爲隱母,《穀梁》以爲隱妻,是三傳異也。

蓋九流分而微言隱,異端作而大義乖。

[疏]“蓋九”至“義乖”。

○釋曰:《漢書?藝文志》雲,孔子既沒,諸弟子各編成一家之言,凡爲九。一曰儒家流,凡五十二家,八百三十六篇。入揚雄一家,三十八篇。“蓋出於司徒之官,助人君,順陰陽,明教化,遊心於六藝之中,留意於仁義之際,祖述堯舜,憲章文武,宗師仲尼,以重其言,於道最爲高也”。二曰道家流,凡三十七家,九百九十三篇。“其本蓋出於史官,歷記成敗存亡禍福古今之道,然後知秉要執本,清虛以自守,卑弱以自持,此人君南面之術也。合於堯之克讓,《易》之謙謙,一謙而四益。此其所長也”。三曰陰陽家流,凡三十一家,三百六十九篇。“蓋出於羲和之官,敬順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時,此其所長也。及拘者爲之,則牽於禁忌,泥於小數,舍入事而任鬼神也”。四曰法家流,凡十家,二百一十七篇。蓋出於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制。《易》曰:‘先王以明罰飭法。’此其所長也。及刻者爲之,則無教化,去仁愛,專任刑法也”。五曰名家流,凡七家,三十六篇。“蓋出於禮官。古者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此其所長也”。六曰墨家流,凡六家,八十六篇。“蓋出於清廟之官。茅屋採椽,是以貴儉;養三老五更,是以兼愛;選士大夫射,是以上賢;宗祀嚴父,是以右鬼;順四時而行,是以非命;以孝視天下,是以上同。及蔽者爲之,見儉之利,因以非禮;推兼愛之意,而不知別親疏”。七曰縱橫家流,凡十二家,百七篇。“蓋出於行人之官。孔子曰:‘誦《詩》三百,使於四方,不能專對,雖多,亦奚以爲?’又曰:‘使乎,使乎!’言其當權事制宜,受命不受辭。此其所長也。及邪人爲之,則尚詐諼而棄其信”。八曰雜家流,凡二十家,四百三篇。“蓋出於議官,兼儒、墨、合名、法,知國體之有此,見王治之無不貫,此其所長也”。九曰農家流,凡九家,百一十四篇。“蓋出於農稷之官,播百穀,勸農桑,以足衣食。故八政一曰食,二曰貨。孔子曰:‘所重民食。’此其所長也”。及鄙者爲之,以爲無所事聖王,欲使君臣並耕,悖上下之序也”。此九家之術,“皆起於王道既微,諸侯力政,各引一端,崇其所善,以此馳說,取合於諸侯”。雲“微言隱”者,仲尼沒而微言絕,故云“隱”也。雲“異端起而大義乖”者,謂同說儒家,三傳各異,俱述經旨,而理味有殊也。“微言絕,大義乖”,亦《藝文志》文。李奇雲:“隱微不顯之言也。”

《左氏》以鬻拳兵諫爲愛君,鬻音育。拳音權。文公納幣爲用禮。《穀梁》以衛輒拒父爲尊祖,不納子糾爲內惡。糾,居黝反。《公羊》以祭仲廢君爲行權,祭,側界反。妾母稱夫人爲合正。以兵諫爲愛君,是人主可得而脅也;以納幣爲用禮,是居喪可得而婚也;以拒父爲尊祖,是爲子可得而叛也;以不納子糾爲內惡,是仇讎可得而容也;以廢君爲行權,是神器可得而闚也;闚,本又作窺,去規反。以妾母爲夫人,是嫡庶可得而齊也。嫡,丁歷反,本又作適,亦同。若此之類,傷教害義,不可強通者也。△強,其丈反。

[疏]“《左氏》”至“者也”。

○釋曰:鬻拳兵諫在莊十九年,文公納幣在文二年,衛輒拒父在哀二年,不納子糾在莊九年,祭仲廢君在桓十一年,妾母稱夫人在隱二年。

凡傳以通經爲主,經以必當爲理。當,丁浪反,下同。夫至當無二,而三傳殊說,庸得不棄其所滯,擇善而從乎?既不俱當,則固容俱失。若至言幽絕,擇善靡從,庸得不併舍以求宗,據理以通經乎?舍以音舍。雖我之所是,理未全當,安可以得當之難,而自絕於希通哉!難,乃旦反。

[疏]“凡傳”至“通哉”。

○釋曰:三傳殊異,皆以通經爲主。“當”者謂中於道也。言聖人之經,以必中爲理。其理既中,計無差二,而三傳殊說,故範氏言不得不擇善而從之。雲“三傳殊說”者,若隱二年子氏之說,僖八年用致夫人之談是也。擇善而從之,季姬之遇鄫子,注云《左氏》“近合人情”,是也。“並舍以求宗,據理以通經乎”者,謂若子糾、衛輒,範氏注別起異端;季子潛刃,注云“傳或失之”;天子六師,方伯一軍,示以凝滯;南季之聘,傳言“非正”,範所不取,是也。

而漢興以來,瑰望碩儒,瑰,古回反。各信所習,是非紛錯,錯,七洛反。準裁靡定。裁,在代反,又音才,下同。故有父子異同之論,石渠分爭之說。父子異同,謂劉向好《穀梁》,劉歆善《左氏》。之論,力困反。石渠,其居反,閣名,漢宣帝時使諸儒講論同異於石渠閣也。分爭,爭鬥之爭。廢興由於好惡,好,呼報反。惡,烏路反。盛衰繼之辯訥。字書雲:“訥,或作吶,乃骨反。”《字詁》雲:“訥,遲於言也。”包鹹《論語注》雲:“遲鈍也。”斯蓋非通方之至理,誠君子之所嘆息也。

[疏]“而漢”至“息也”。

○釋曰:舊解雲,“瑰望”者,據容貌言之。“碩儒”者,大德之稱,或當“瑰望”猶美望也。雲“各信所習,是非紛錯”者,若賈誼、劉歆之類,服虔、鄭衆之徒,皆說《左氏》之美,不論二傳之得也。雲“父子異同之論”者,若劉向注意《穀梁》,子歆專精《左氏》,是其異也;賈景伯父子及陳元父子皆習《左氏》,不學二傳,是其同也。或解“異同”總據劉向父子言之,理亦通。雲“石渠”者,漢之學名,論事校文,多在其內,故張平子云:“天祿石渠,校文之處。”“分爭”者,若劉歆欲專立《左氏》,而移書大常,諸儒不從,反爲排擯;陳元上疏論二傳之短,亦被喧囂,是也。雲“廢興由於好惡”者,若景帝好《公羊》,胡毋之學興,仲舒之義立;宣帝善《穀梁》,而千秋之道起,劉向之意存也。雲“盛衰繼之辯訥”者,若武帝時《公羊》師董仲舒有才辯,《穀梁》師江翁性訥,《公羊》於是大興,《穀梁》遂爾浸廢;其後魯人榮廣善《穀梁》,與《公羊》師眭孟辯論大義,眭孟數至窮屈,《穀梁》於是又興,《公羊》還復浸息。道有升降,在乎其人,不復論其得失,故云可嘆息也。

《左氏》豔而富,其失也巫豔,移驗反。巫音無。《穀梁》清而婉,其失也短。婉,於阮反。《公羊》辯而裁,其失也俗。若能富而不巫,清而不短,裁而不俗,則深於其道者也。故君子之於《春秋》,沒身而已矣。

[疏]“左氏”至“已矣”。

○釋曰:左丘明身爲國史,躬覽載籍,屬辭比事,有可依據。楊子以爲品藻,範氏以爲富豔。“豔”者,文辭可美之稱也。雲:“其失也巫”者,謂多敘鬼神之事,預言禍福之期,申生之託狐突,荀偃死不受含,伯有之厲,彭生之妖是也。雲“清而婉”者,辭清義通,若論隱公之小惠,虞公之中知是也。雲“其失也短”者,謂元年大義而無傳,益師不日之惡略而不言是也。雲“辯而裁”者,“辯”謂說事分明,“裁”謂善能裁斷,若斷元年五“始”,益師三“辭”,“美惡不嫌同辭,貴賤不嫌同號”是也。舊解以爲“裁”謂才辯,恐非也。雲“其失也俗”者,若單伯之淫叔姬,鄫子之請魯女,論叔術之妻嫂是非,說季子之兄弟飲食是也。雲“沒身而已矣”者,三傳雖說《春秋》,各有長短,明非積年所能精究,故要以沒身爲限也。

昇平之末,歲次大梁,先君北蕃回軫蕃,方元反,又作藩。頓駕於吳,乃帥門生故吏、我兄弟子姪,姪,徒節反,《字林》丈一反。杜預注《左氏傳》雲:“兄子曰姪。”研講六籍,次及三傳。《左氏》則有服、杜之注,《公羊》則有何、嚴之訓。釋《穀梁傳》者雖近十家,近,附近之近。皆膚淺末學,不經師匠。辭理典據,既無可觀,又引《左氏》、《公羊》以解此傳,文義違反,斯害也已。

[疏]“昇平”至“也已”。

○釋曰:此範氏言已注述之意也。“昇平”者,晉之年號。“歲”謂大歲也。“大梁”是十二次名也。“先君”謂寧之父注也。“門生”,同門後生。“故吏”謂昔日君臣,江、徐之屬是也。“兄弟子侄”,即邵、凱、雍、泰之等是也。“六籍”者,謂《易》、《詩》、《書》、《禮》、樂與《春秋》也。“服、杜”者,即服虔、杜預也。“何、嚴”者,即何休、嚴彭祖也。“近十家”者,魏晉已來注《穀梁》者,有尹更始、唐固、麋信、孔演、江熙、程闡、徐仙民、徐乾、劉瑤、胡訥之等,故曰“近十家”也。範不雲注二傳得失,直言注《穀梁》膚淺末學者,舊解以爲服、杜、何、嚴皆深於義理,不可復加,故不論之;以注《穀梁》者,皆不經師匠,故偏論之。或當方便注《穀梁》,故言其短也。

於是乃商略名例,敷陳疑滯,博示諸儒同異之說。昊天不弔,大山其頹。昊天,胡老反。《詩》雲:“欲報之德,昊天亡極。”本又作旻,亡巾反。匍匐墓次,死亡無日。匍音蒲,又音扶。匐,蒲北反,又音服。日月逾邁,逾音榆。跂及視息。跂,丘弭反,又丘豉反。乃與二三學士及諸子弟各記所識,並言其意。業未及終,嚴霜夏墜,墜,直類反。從弟彫落,從,才用反。二子泯沒。泯,忘忍反,又作汦。天實喪予,喪,息浪反。何痛如之!今撰諸子之言,各記其姓名,名曰《春秋穀梁傳集解》。

[疏]“於是”至“《集解》”。

○釋曰:“商略名例”者,即範氏別爲略例百餘條是也。言“旻天”者,以父卒,故以殺方言之。“旻天不弔”,哀十六年《左氏》文也。雲“大山其頹”者,《禮記?檀弓》文也。“集解”者,撰集諸子之言以爲解,故曰集解。杜預雲:“集解者,謂集解經傳。”與此異也。

卷一

◎隱公起元年,盡三年

[疏]“春秋”至“第一”。

○釋曰:“春秋”者,此書之大名。傳之解經,隨條即釋,故冠大名於上也。名曰“春秋”者,以史官編年記事,年有四時之序,春先於夏,秋先於冬,故舉“春秋”二字以包之。賈逵雲:“取法陰陽之中。”知不然者,以《孝經》雲“春秋祭祀,以時思之”,豈是取法陰陽之中,故知非也。《玉藻》雲:“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左史所書,《春秋》是也。右史所書,《尚書》是也。則《春秋》立名,必是仲尼以往,三代以來,不審誰立之耳。仲尼所修謂之經。“經”者,常也,聖人大典,可常遵用,故謂之經;穀梁所脩謂之傳,不敢與聖人同稱,直取傳示於人而已,故謂之傳。《魯世家》隱公名息姑,惠公之子,周公八世孫,以平王四十九年即位。“隱”者,諡也。《周書?諡法》曰:“隱拂不成曰隱。”魯雖侯爵,據臣子言之,故謂之公。《說文》“第”訓次。謂次第之中當其一,故謂之第一。

元年,春,王正月。隱公之始年,周王之正月也。杜預曰:“凡人君即位,欲其體元以居正,故不言一年一月也。”

○正音徵,又如字,後皆放此。

[疏]注“隱公”至“月也”。

○釋曰:何休注《公羊》,取《春秋緯》“黃帝受圖,立五始”,以爲元者氣之始,春者四時之始,王者受命之始,正月者政教之始,公即位者一國之始,五者同日並見,相須而成。又云:“惟王者然後改元立號,《春秋》託新王受命於魯,故因以錄即位。”《公羊》又引“王者孰謂?謂文王也”,故範雲:“隱公之始年,周王之正月”以異之。不然,“公”者不嫌非隱,何煩此注?明知爲排《公羊》說也。所書之公即魯隱,所用之歷即周正,安在黜周王魯也?又所改正朔,雖是文王頒於諸侯,非覆文王之歷,用今王之歷,言文王之正非也。又何休言諸侯不得改元,則元者王之元年,非公之元年。公之即位,不在王之元年,安得同日並見,共成一體也?言既不經,故範所不信。元年實是一年,正月實爲一月,而別爲立名,故範引杜預之言以解之。元者氣之本,善之長,人君當執大本,長庶物,欲其與元同體,故年稱元也。正者直方之間語,直其行,方其義,人君當秉直心,仗大義,欲其常居正道,故月稱正也。以其君之始年,歲之始月,故特立此名以示義。其餘皆即從其數,不復改也。

雖無事,必舉正月,謹始也。謹君即位之始。

[疏]“雖無”至“始也”。

○釋曰:此言“無事”,直據正月無即位之事,非是通一時無事也。雲“謹始也”者,謹人君即位之始。

公何以不言即位?據文公言即位。

[疏]注“據文公言即位”釋曰:不據桓公者,文公繼正即位,正也;桓繼故即位非正,故不據之。

成公志也。成隱讓桓之志。焉成之?言君之不取爲公也。言隱意不取爲魯君也。公,君也。上言君,下言公,互辭。

○焉,於虔反。君之不取爲公,何也?將以讓桓也。讓桓正乎?曰不正。隱長桓幼。

○長,丁丈反,又作丈,音同。

[疏]注“隱長桓幼”。

○釋曰:傳雲讓桓不正,注何以知隱長桓幼,不是隱嫡桓庶者?若隱嫡桓庶,先君焉得欲立之?隱焉得探先君邪心而讓之?傳言天倫,則貴賤相似可知。又云受之天子,隱非嫡明矣。

《春秋》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惡。隱不正不成之,何也?將以惡桓也。不明讓者之善,則取者之惡不顯。

○之惡,烏各反,下注“之惡”同。惡桓,烏路反,下“其惡桓”同。

[疏]“《春秋》”至“桓也”。

○釋曰:此雲“《春秋》成人之美”,下雲“《春秋》貴義而不貴惠”,顯言“《春秋》”者,讓者人之善事,而傳稱小道,危疑之理,恐人不信,故廣稱《春秋》之理以明之。下既以隱爲善,又惡其不正,亦恐人不信,故言“《春秋》貴義而不貴惠”也。

○注“不明”至“不顯”。

○釋曰:謂不言公之即位,是明讓者之善,讓者之善既明,則取者之惡自然顯也。

其惡桓何也?隱將讓而桓弒之,則桓惡矣。桓弒而隱讓,則隱善矣。善則其不正焉,何也?據善無不正。

○弒,申志反,又作殺,如字,後皆同。《春秋》貴義而不貴惠,惠謂私惠。信道而不信邪。信,申字,古今所共用。

○信音申,邪,似嗟反,下及注皆同。孝子揚父之美,不揚父之惡。先君之慾與桓,非正也,邪也。雖然,既勝其邪心以與隱矣,終歸之於隱,是以正道制邪心。已探先君之邪志而遂以與桓,則是成父之惡也。兄弟,天倫也。兄先弟後,天之倫次。

○探,吐南反。爲子受之父,爲諸侯受之君。隱爲世子,親受命於惠公;爲魯君,已受之於天王矣。已廢天倫,而忘君父以行小惠,曰小道也。弟先於兄,是廢天倫。私以國讓,是忘君父。

[疏]“小道也”。

○釋曰:伯夷、叔齊及大伯等讓國,史傳所善;今隱讓國,而云“小道”者,伯夷爲世子,其父尚存,兄弟交讓而歸周,父沒之後,國人立其中子,可謂求仁而得仁,故以爲善。今隱公上奉天王之命,下承其父之託,百姓已歸,四鄰所與,苟探先君之邪心,而陷父於不義,開篡弒之原,啓賊臣之路,卒使公子翬乘釁而動,自害其身,故謂之“小道”。至於大伯,則越禮之高以興周室,不可以常人難之。

若隱者,可謂輕千乘之國,蹈道則未也。未履居正之道。

○乘,繩證反,公侯之國賦千乘。蹈道,上徒報反,履行之名也,下如字。三月,公及邾儀父盟於眛。邾,附庸之國。昧,魯地。

○邾音誅,國名。儀父,凡人名字皆音甫,後放此,更不重音。眛音蔑,地名,《左氏》作蔑,注下皆同。及者何?內爲志焉爾。內謂魯也。儀,字也。父猶傅也,男子之美稱也。傅,師傅。附庸之君,未王命,例稱名。善其結信於魯,故以字配之。

○美稱。其不言邾子何也?據莊十六年“邾子卒”,稱邾子。邾之上古微,未爵命於周也。邾自此以上是附庸國。

○上,時掌反。不日,其盟渝也。日者所以謹信,盟變,故不日。七年“公伐邾”是也。

○不日,人實反;不日,謂不書日也。《穀梁》皆以日月爲例,他皆放此。渝,羊朱反,變也。

[疏]“及者”至“渝也”。

○釋曰:此雲“及”,傳雲“內爲志焉爾”。二年“公會戎於潛”,傳雲:“會者外爲主焉”。則下六年“公會齊侯,盟於艾”,亦是外爲主;“公及戎盟於唐”,亦是內爲志。外內之意別,故傳辨彼我之情也。案齊侯祿父則以父爲名,以父爲傳者,以《春秋》之例,諸侯卒例名,經雲“齊侯祿父卒”,無取字義,故知父是名也。今儀父既有所善,故知父是男子之美稱也。經善其結信,貴而字之。傳又云“不日,其盟渝也”,經傳相違者,以附庸之君能結信於魯,故以美稱稱之;但結盟之後,信義不固,魯更伐邾,故去日以惡之。所謂善惡兩舉,《春秋》之義也。知非例不日者,案二年“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於唐”,六年“夏,五月,辛酉,公會齊侯,盟於艾”,彼皆書日,故知非例不日。今此不日,故知爲渝盟略之也。《左氏》惟大夫卒及日食以日月爲例,自餘皆否。此傳凡是書經皆有日月之例者,以日月相承,其事可悉,史官記事,必當具文,豈有大聖脩撰而或詳或略?故知無日者,仲尼略之,見褒貶耳。

○注“附庸”至“配之”。

○釋曰:案莊五年“秋,郳犁來來朝”,稱名,故知此“善其結信於魯,故以字配之”也。不善彼朝而善此盟者,朝事大國,附庸常禮,齊盟結信,所以安社稷,故貴之也。

眛,地名也。

○夏,五月,鄭伯克段於鄢。段有徒衆,攻之爲害必深,故謹而月之。鄢,鄭地。

○鄢音偃,地名。

[疏]注“段有”至“鄭地”。

○釋曰:案下四年“九月,衛人殺祝籲於濮”,傳曰:“其月,謹之也。”範雲:“討賊例時也。衛入不能即討祝籲,致令出入自恣,故謹其時月所在,以著臣子之緩慢也。”此雲“爲害必深,故謹而月之”。彼祝籲以二月弒君,衛人以九月始討,傳雲“其月,謹之也”,明知謹臣子之緩慢。此無歷時之事,傳雲“段之有徒衆也”,故知爲害必深,故謹而月爾。莊九年“齊人殺無知”,不書月者,無知雖復歷年,時月尚淺,又無重害,故直書時也。宣十一年“楚人殺陳夏徵舒”,書月者,爲陳不能討,而藉外楚力,故禍害深也。

克者何?能也。何能也?能殺也。何以不言殺?見段之有徒衆也。言鄭伯能殺,則邦人不能殺矣。知段衆力彊盛,唯國君能殺之。

○見,賢遍反。

[疏]注“言鄭”至“殺之”。

○釋曰:國君之討,必藉衆力,若使鄭伯獨行,理不能殺。而云“唯國君能殺之”者,段藉母弟之權,乘先君之寵,得衆人之情,遂行弒君之計,百姓畏憚,莫不斂手;而鄭伯既爲人君,有威怒之重,自爲戎首,設賞罰之柄,故君師用命,戰士爭先。注論克段之本,故云“唯國君乃能殺之”也。

段,鄭伯弟也。何以知其爲弟也?殺世子、母弟目君。以其目君,知其爲弟也。母弟,同母弟也。目君,謂稱鄭伯。

[疏]“段鄭”至“弟也”。

○釋曰:殺世子、母弟皆目君。傳何以知非世子者,《左氏》、《公羊》亦以段爲鄭伯之弟,故此傳亦同之。舊解以爲“世子申生”,傳曰:“目晉侯,斥殺,惡晉侯也。”宋公殺世子,傳無明解,同例可知,故範雲:“痤之罪不子明矣。”然則書殺世子例,目君稱世子,其罪誅者即不書。今段目君而不雲世子,是弟可知,理亦通耳。不及取二傳爲證,後進易曉。宣十七年“公弟叔肸卒”,傳曰:“賢之也。”彼爲賢稱弟,則不賢去“弟”,乃是其常。而下傳雲“弗謂弟,貶之也”者,天王殺其弟佞夫,彼佞夫無罪而稱弟,今段不稱公子,又不稱弟,故云“貶之”。又且相殺之例,與尋常異,故知去“弟”者貶之也。

段,弟也,而弗謂弟;公子也,而弗謂公子,貶之也。段失子弟之道矣,賤段而也。賤段謂不稱公子、公弟。甚鄭伯,謂目君也。何甚乎鄭伯?甚鄭伯之處心積慮,成於殺也。雍曰:“段持寵驕恣,強足當國,鄭伯不能防閒以禮,教訓以道,縱成其罪,終致大辟,處心積思,志欲殺弟。”

○大辟,婢亦反。思,息吏反。於鄢,遠也,猶曰取之其母之懷中而殺之云爾,甚之也。段奔走乃至於鄢,去已遠矣,鄭伯猶追殺之,何以異於探其母懷中赤子而殺之乎?君殺大夫例不地,甚鄭伯之殺弟,故謹其地。

[疏]注“段奔”至“其地”。

○釋曰:僖十年“晉殺其大夫裏克”,昭十四年“莒殺其公子意恢”,例不地,故知此書地是謹之也。又昭十一年“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於申”,傳曰“稱地,謹之也”,明此稱地亦是謹耳。

然則爲鄭伯者宜奈何?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君親無將,將而必誅焉。此蓋臣子之道,所犯在己,故可以申兄弟之恩。

[疏]注“君親”至“之恩”。

○釋曰:莊三十二年《公羊傳》文。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宰,官。咺,名。仲,字。子,宋姓也。婦人以姓配字,明不忘本,示不適同姓也。妾子爲君,賵當稱諡,成風是也。仲子乃孝公時卒,故不稱諡。賵例時,書月,以謹其晚。

○宰咺,況阮反,注同。仲子,惠公之母也,與《左氏》不同。賵,芳鳳反,注及下同。

[疏]“七月”至“之賵”。

○釋曰:《公羊傳》雲:“仲子者何?桓之母也。何以不言及仲子?仲子微也。”《左氏》亦以仲子爲桓之母。今《穀梁》以爲孝公之妾,惠公之母者,以文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禭”,彼若兼歸二禭,則先書成風,既經不先書成風,明母以子氏,直歸成風禭服而已。成風既是僖公之母,此文正與彼同,故知仲子是惠公之母也。鄭《釋廢疾》亦云:“若仲子是桓之母,桓未爲君,則是惠公之妾,天王何以賵之?則惠公之母,亦爲仲子也。”鄭雲:“亦爲仲子”者,以《左氏》、《公羊》皆言“仲子,桓公母”故也。然則魯女得並稱伯姬、叔姬,宋女何爲不得並稱仲子也?又仲子不稱夫人者,文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禭”,傳稱“秦人弗夫人也,即外之弗夫人而見正焉”,則此不稱夫人,理亦當然也。文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傳曰:“其不言來,不周事之用也。”仲子乃孝公時卒,而云“來”者,秦人能遠慕中華君子,恕而不責其晚,故言“來”,又書時。今平王能崇禮諸侯,因惠公之喪而來歸賵,故亦恕而不責,言“來”也。秦近西戎,能慕中國,故時而不月。京師路近,故謹而月之。範以不責秦而不書月,故知書月者是謹譏之文。文五年傳雲“不周事之用也”,而經書月,則周事之用合書時,故注云“賵例時,書月,以謹其晚”也。

母以子氏,妾不得體君,故以子爲氏。平王新有幽王之亂,遷於成周,欲崇禮諸侯,仲子早卒,無由追賵,故因惠公之喪而來賵之。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禮,賵人之母則可,賵人之妾則不可。君子以其可辭受之。其志,不及事也。常事不書。賵者何也?乘馬曰賵,衣衾曰禭,貝玉曰含,錢財曰賻。四馬曰乘。含,口實。

○乘,繩證反。禭音遂。含,戶暗反,又作唅。賻,音附。

[疏]“賵者”至“曰賻”。

○釋曰:《士喪禮》賵用兩馬,此用乘馬者,禮:大夫以上皆乘四馬,故賵用乘馬。馬數雖同,其馬大小則異。故何休雲“天子馬曰龍,高七尺以上。諸侯曰馬,高六尺以上。卿大夫、士曰駒,高五尺以上”是也。《士喪禮》賵並有玄纁束帛。《公羊傳》亦云:“賵者以馬,以乘馬束帛。”何休雲:“束帛謂玄三纁二,玄三法天,纁二法地。”是也。謂之“賵”者,何休雲“賵猶覆也”,當覆被亡者之身。休又云:“賻猶助也,皆助生送死之禮。禭猶遺也,遺是助死之禮,知生者賵賻,知死者賵禭耳。或當“禭”者衣服之名,故送死之衣亦名禭也。衣多少之數,《喪大記》小斂之衣皆十九稱,大斂之衣君百稱,大夫五十稱,士三十稱,天子蓋百三十稱。斂衣稱數不同,則所歸禭服亦當有異,但所歸者未必具其稱,先儒無說,不敢斷其多少也。“含”者,實口之名。《周禮?玉府》“大喪共含玉”,則天子用玉。《禮?雜記》論諸侯吊含之事,雲將命者執璧委於殯東,是諸侯用璧。《士喪禮》含用米貝,是士用米貝。《莊子》雲:“徐徐別其頰,無傷口中珠。”或大夫用珠也。其多少之數,《士喪禮》用貝三,則天子以下同用三明矣。何者?實口當無多少之異故也。舊說雲,大夫當五,諸侯當七,天子當九,非也。《檀弓》含用米貝,以《喪大記》約之,則天子米當用黍,諸侯用粱,大夫、士用稷也。案《雜記》之文,諸侯含必當用璧。文五年注云:“諸侯含用玉。”又此傳直雲“貝玉曰含”者,璧亦是玉之別,故同禮,子男執璧,亦同謂之玉。故傳舉“貝玉”總之也。或以爲《禮緯》天子用珠,諸侯用玉,大夫用璧,士用貝,又此傳“貝玉曰含”,故範氏不取《禮記》之文,而云諸侯含用玉也。若從前解《禮緯》之文,特爲先代法,則於理通耳。

九月,及宋人盟於宿。及者何?內卑者也。宋人,外卑者也。卑者之盟不日。卑者謂非卿大夫也。凡非卿大夫盟,信之與不,例不日。

[疏]“及者”至“不日”。

○釋曰:盟會言及,別內外。尊卑言及,上下序。此言及者,是魯之微人。傳雲“卑者之盟不日”,則公卿之盟書日可知。故文二年“三月,乙已,及晉處父盟”,莊二十二年“秋,七月,丙申,及齊高傒盟”,彼雖不言公,以公實在,故亦書日。又二年“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於唐”,襄三年“六月,公會”云云,“已未,同盟於雞澤”,是稱公而書日。襄二十七年“秋,七月,辛巳,豹及諸侯之大夫盟於宋”,是卿盟亦日。此不書日,是卑者例不書日。八年傳雲“外盟不日”,詳內而略外也。其間有內之公卿不日,外盟亦日,皆當條別有義耳。定十一年注云:“平不日,亦有惡矣。”則平亦有日月之例也。

宿,邑名也。

○冬,十有二月,祭伯來。來者,來朝也。其弗謂朝何也?寰內諸侯,非有天子之命,不得出會諸侯。不正其外交,故弗與朝也。天子畿內大夫有采地,謂之寰內諸侯。

○祭,側界反。朝,直遙反。寰音縣,古縣字,一音環,又音患;寰內,圻內也。畿本或作坼,音祈。聘弓鍭矢不出竟場,束脩之肉不行竟中,有至尊者不貳之也。聘遺所以結二國之好,將彼我之意。臣當稟命於君,無私朝聘之道。

○鍭音候,又音侯。竟音境,本或作境。場音亦。遺,唯季反。好,呼報反。稟,彼錦反。

[疏]“來者”至“之也”。

○釋曰:天子畿內,大夫奉王命,當言“聘”。此不奉王命,據之君言之,故傳雲不與朝也。“寰內”者,王都在中,諸侯四面繞之,故曰寰內也。“祭伯”者,範雖不注,傳雲“諸侯”,則“伯”爲爵也。“聘弓鍭矢”者,麋信雲:“聘,問也。古者以弓矢相聘問,故《左傳》雲楚子問郤至以弓。”《爾雅》釋器雲:“金鏃翦羽謂之鍭。”郭璞雲:“今之錍箭是也。”“束脩之肉”者,脩,脯也。謂束脯之肉也。臣無竟外之交,故弓矢不出竟場。在禮,家施不及國,故束脩之肉不行竟中。謂之“竟場”者,“竟”是疆界之名,至此易主,故謂之“疆場”。“不貳之”者,言臣當一一稟君命,無自專之道也。範注“莒慶”之下,引《禮》“束脩之問不出竟”。董仲舒曰:“大夫無束脩之饋。”言雖有異,其意皆同也。

公子益師卒。大夫日卒,正也;君之卿佐,是謂股胘。股胘或虧,何痛如之?故錄其卒日以紀恩。不日卒,惡也。罪,故略之。

[疏]“大夫”至“惡也”。

○釋曰:五年“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彄卒”,僖十六年“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皆書日。今不書日,故云惡之。益師之惡,經傳無文,蓋《春秋》之前有其事也。麋信雲:“益師不能防微杜漸,使桓弒隱。若益師能以正道輔隱,則君無推國之意,桓無篡弒之情。”所言亦無案據也。何休雲:“《公羊》以爲日與不日,爲遠近異辭。若《穀梁》雲益師惡而不日,則公子牙及季孫意如何以書日乎?”鄭君釋之曰:“公子牙,莊公弟,不書弟,則惡明也,故不假去日。季孫意如,則定公所不惡,故亦書日。”是鄭意亦以爲惡,故不日也。

二年,春,公會戎於潛。凡年首,月承於時,時承於年,文體相接。《春秋》因書王以配之,所以見王者上奉時承天,而下統正萬國之義。然《春秋》記事有例時者,若事在時例,則時而不月;月繼事末,則月而不書王。書王必皆上承春,而下屬於月。文表年始,事莫之先,所以致恭而不黷者,他皆放此。唯桓有月無王,以見不奉王法爾。南蠻、北狄、東夷、西戎,皆底羌之別種。潛,魯地。會例時。

○見王,賢遍反,下同。屬,章玉反。黷,徒本反。放,甫往反,後此例不音。底,丁兮反,本又作氐。種,章勇反。

[疏]注“凡年”至“例時”。

○釋曰:《春秋》二百四十二年,無王一百有八。桓無王者,以見不奉王法。餘公無王者,爲無正月,不得言王。凡書首時者六十有二,若以正月首時者,亦得書王。何者?以時雖無事,年時月皆借,故亦書王,則莊“十有一年,春,王正月”,“十有九年,春,王正月”,皆月下無事而書王是也。若月承於時,時承於年,年下有事,書王配之者,則莊“三年,春,王正月,溺會齊師伐衛”,八年,春,王正月,師次於郎”是也。雖非正月,但月承於時,時承於年,又事系月下,即亦稱王,則“三年,春,王二月,乙巳,日有食之”,莊“六年,春,王二月,王人子突救衛”是也。注又云“《春秋》記事有例時者”,謂若朝會侵伐之類。知者“十一年,春,滕侯薛侯來朝”,傳曰:“諸侯來朝,時正也。”莊十年“二月,公侵宋”,傳曰:“侵時。惡之,故謹而月之。”二十三年“春,公至自齊”,傳曰:“往時,正也。故此年“春,公會戎於潛”,五年,“春,公觀魚於棠”,皆不書月是也。其有書月之類,皆有故始書耳。注又云“月繼事未,則月而不書王”者,謂年首已有事,下雖有月,亦不得書王。若“八年,春,宋公、衛侯遇於垂”,下文“三月,鄭伯使宛來歸邴”是也。“致恭而不黷者”也。謂恭敬於王,不敢黷慢者也。“會例時”者,四年,“夏,公及宋公遇於清”,九年“冬,公會齊侯於防”是也。若然,十年,“春,王二月,公會齊侯、鄭伯於中丘”、十一年“夏,五月,公會鄭伯於時來”而書月者,範雲:“天言雷雨之異,而不知戒懼,反更數會,故危之。”是有故始書月,明無故例時也。

會者,外爲主焉爾。知者慮,察安審危。

○知音智。義者行,臨者能斷。

○斷,丁亂反。仁者守,衆之所歸,守必堅固。

○守如字。有此三者,然後可以出會。會戎,危公也。無此三者,不可以會,而況會戎乎!

[疏]注“無此”至“戎乎”。

○釋曰:傳雲“知者慮”,謂卿爲司徒,主教民,察民之安危也。“義者行”,謂卿爲司馬,司馬主斷制也。“仁者守”,謂卿爲司空,司空主守也。人君之行,二卿從,一卿守,然後可會中國之君。相無三臣之策而出會齊侯,身死於外,故重起例時其不可。是以此注云:“無此三臣,不可以會,而況會戎乎!”兼爲桓公生此意也。此既危公而不月者,徐邈雲:“會戎雖危,有三臣之助,不至於難,故不月也。”理或然焉。

夏,五月,莒人入向。入例時,惡甚則日,次惡則月,他皆放此。

○莒音舉,向,舒亮反。惡,烏各反,並同。

[疏]注“入例”至“放此”。

○釋曰:“入例時”者,以侵伐既時,則入亦時也。故五年“秋,衛師入郕”,十年“秋,宋人、衛人入鄭”,皆不月是也。“惡甚則日”者,八年“庚寅,我入邴”,傳曰:“日入,惡入者也。”十年“,壬午,齊人、鄭人入郕”,傳曰:“日入,惡入者也。”經書日,傳特發雲“惡入”也,則書日是大惡之例。書日既爲大惡,則書月者次惡,書時有小惡。知書時亦惡者,傳雲“入者內弗受也”,則稱入者亦是惡也。“內不受”,此已發例,下“入極”復言之者,“向”者佗入我,“極”者我入佗,恐內外不同。故兩發以同之。或以爲書時者無惡,但事自惡耳。

入者,內弗受也。入無小大,苟不以罪,則義皆不可受。向,我邑也。自魯而言,故曰我也。。

無侅帥師入極。二千五百人爲師。

○侅音該,又戶楷反,《左氏》作駭。入者,內弗受也。極,國也。諱滅同姓,故變滅言入。傳例曰:“滅國有三術,中國日,卑國月,夷狄時。”極,蓋卑國也。內謂所入之國,非獨魯也。

[疏]注“滅國有三術”至“非獨魯也”。

○釋曰:宣十五年、襄六年傳文也。

苟焉以入人爲志者,人亦入之矣。不稱氏者,滅同姓,貶也。

[疏]“滅同姓,貶也”。

○釋曰:《左氏》無駭八年乃賜族,則爲無族可稱。此傳雲:“不稱氏者,滅同姓,貶也”,則以無侅舊有氏。《公羊》:“無駭者何?展無駭也。何以不氏?貶。曷爲貶?疾始滅也。”然則此傳貶意雖與《公羊》異,或當先號展氏也。

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於唐。傳例曰:“及者,內爲志焉爾。”唐,魯地。

九月,紀履緰來逆女。不親逆則例月,重錄之。親迎則例時。

○履緰音須,《左氏》作裂繻,下注同。

[疏]注“不親”至“例時”。

○釋曰:莊二十四年“夏,公如齊逆女”,書時。此則書月,故云不親逆例月,親逆例時也。

逆女,親者也。親者謂自逆之也。使大夫,非正也。以國氏者,爲其來交接於我,故君子進之也。傳例曰:“當國以國氏,卑者以國氏,進大夫以國氏。”國氏雖同,而義各有當。公子公孫,篡君代位,故去其氏族國氏,以表其無禮,齊無知之徒是也。若庶姓微臣,雖爲大夫,不得爵命,無代位之嫌,既不書其氏族,當知某國之臣,故國氏以別之,宋萬之倫是也。履緰以名系國,著其奉國重命,來爲君逆,得接公行禮,故以國氏重之。成九年,宋不書逆女,以其逆者微。今書履緰,亦足知其非卑者。《公羊傳》曰:“《春秋》貴賤不嫌同號,美惡不嫌同辭。”《左氏》舍族之例,或厭以尊君,或貶以著罪。此傳隱公去即位以明讓,莊公去即位以表繼弒,文同而義異者甚衆,故不可以一方求之。

○爲其,於僞反,注“來爲”同。有當,於浪反。故去,起呂反,下同。以別,彼列反。美惡,烏路反,又如字。舍族音舍。或厭,於葉反。

[疏]注“傳例”至“求之”。

○釋曰:齊無知、衛祝籲弒君取國,以國氏,齊公子商人、楚公子比亦弒君取國,不以國氏者,商人不欲以嫌代嫌,楚公子比不是弒君之主,故皆稱公子,不以國氏也。此雲“履緰”,知非卑者,傳雲“逆之道微”,指言不親逆,略之不稱使,非謂履緰卑也。注廣引《公羊》、《左氏》者,以證國氏不同之意,並明褒貶殊致也。“貴賤不嫌同號,美惡不嫌同辭”,隱七年《公羊傳》文也。滕是小國,爵稱侯;齊是大國,亦止稱侯,是貴賤不嫌同號。文公繼嗣君而稱即位,桓公繼弒君亦言即位,是美惡不嫌同辭。“或厭以尊君”,成十四年“僑如以夫人婦姜氏至自齊”,宣元年“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是也。“或貶以著罪”,若四年“翬帥師會宋公”云云伐鄭,襄二十七年“豹及諸侯之大夫盟於宋”是也。“不可以一方求之”者,言國氏雖同,本意各異,故不可以一方求之,是以廣引文同義異以爲證也。

冬,十月,伯姬歸於紀。伯姬,魯女。禮:婦人謂嫁曰歸,反曰來歸,嫁而曰歸,明外屬也。反曰來歸,明從外至。反謂爲夫家所遣。

[疏]“禮婦”至“來歸”。

○釋曰:“婦人謂嫁曰歸”,此伯姬歸於紀是也。“反曰來歸”,宣十六年“郯伯姬來歸”是也。

從人者也。婦人在家制於父,既嫁制於夫,夫死從長子,婦人不專行,必有從也。伯姬歸於紀,此其如專行之辭,何也?曰:非專行也,吾伯姬歸於紀,故志之也。其不言使,何也?怪不言使履緰來逆女。

○長,丁丈反。

[疏]“專行之辭”。

○釋曰:麋信雲:“不稱使者,似若專行也,謂決魯夫人至並稱逆者,此直雲‘伯姬歸’,故問之。下雲‘吾伯姬歸,故志之也’,明佗逆者不足錄,故與內夫人至異也。”逆之道微,無足道焉爾。言君不親迎,而大夫來逆,故曰微也。既失其大,不復稍明其細,故不言使履緰也。

○迎,魚敬反。復,扶又反。

[疏]“逆之道微”。

○釋曰:成八年“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注云:“婚禮不稱主人,宋公無主婚者,自命之,故稱使。”此紀侯有母,母使履緰,文不稱使,正是常事,而云“逆之道微”,故去使者。納幣禮合使卿,宋公身自命之,故云使。逆女非親不得,故云“逆之道微”,而去“使”文也。以逆女與納幣異,故彼此不同耳。

紀子伯莒子盟於密。密,莒地。

○子伯如字,長也,《左氏》作子帛。或曰,紀子伯莒子而與之盟。紀子以莒子爲伯,而與之盟。伯,長也。或曰,年同爵同,故紀子以伯先也。年爵雖同,紀子自以爲伯而先。

[疏]“或曰”至“先也”。

○釋曰:上文“伯莒子”者,謂紀子推先莒子爲伯而與之盟。下文“以伯先”者,謂紀子自以爲伯而居先。再言“或曰”者,失其真故也。

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夫人薨,例日。夫人曰薨,從夫稱。

○稱,尺證反。

[疏]“夫人子氏薨”。

○釋曰:《左氏》以子氏爲桓公之母;《公羊》以爲隱公之母;《穀梁》知是隱公之妻者,以隱推讓,據其爲君而亦稱公,故其妻亦稱夫人也。夫既不葬,故其妻亦不葬,以經文上下符合,故爲隱妻。而《左氏》桓未爲君,其母稱夫人,是亂嫡庶也。《公羊》以爲隱母,則隱見爲君,何以不書葬?若以讓不書葬,何爲書夫人子氏薨?故穀樑子以爲隱妻也。

夫人薨,不地。夫人無出竟之事,薨有常處。

○處,昌慮反。夫人者,隱之妻也。卒而不書葬,夫人之義,從君者也。隱弒,賊未討,故不書葬。

鄭人伐衛。傳例曰:“斬樹木、壤宮室曰伐。”伐例時。

○壞音怪,又戶怪反。

[疏]“傳例”至“例時”。

○釋曰:“傳例曰”者,五年傳文也。伐既例時,此“伐衛”文承月下者,日月自爲魯夫人薨。故上注云“夫人薨,例日”是也。

三年,春,王二月,已巳,日有食之。杜預曰:“日行遲,一歲一周天。月行疾,一月一周天。一歲凡十二交會。然日月動物,雖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縮,故有雖交會而不食者,或有頻交而食者。唯正陽之月,君子忌之,故有伐鼓用幣之事。”京房《易傳》曰:“日者陽之精,人君之象。驕溢專明,爲陰所侵,則有日有食之災。不救,必有篡臣之萌。其救也,君懷謙虛下賢,受諫任德,日食之災爲消也。”

○日有食之,本亦作蝕,音同,後皆仿此。量音亮。下,遐嫁反。爲消,於僞反。

[疏]“二月”至“食之”。

○釋曰:此經不書朔。傳雲“食晦日也”,則此食必當晦日,但不知是何月晦也。徐邈雲:“已巳爲二月晦,則三月不得有庚戌也。明宣十年四月丙辰、十七年六月癸卯,皆是前月之晦也。則此已巳正月晦,冠以‘二月’者,蓋交會之正,必主於朔,今雖未朔而食,著之此月,所以正其本,亦猶成十七年十月壬申而系之十一月也。取前月之日,而冠以後月,故不得稱晦。以其不得稱晦,知非二月晦也。”未審範意如何。《穀梁》之例,書日食凡有四種之別,故此‘二月,已巳,日有食之”,傳雲:“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桓十七年“冬,十月,朔,日有食之”,傳雲:“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彼是二日食矣。又莊十八年“三月,日有食之”,傳雲:“不言日,不言朔,夜食也。”又桓三年“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傳雲:“言日言朔,食正朔也。”是有四種之別。《公羊》以爲此二月已巳不言朔者,是二日食也;《左氏》以爲不言朔者,史失之;並非《穀梁》意耳。

○注“杜預”至“消也”。

○釋曰:依歷家之說,日一日一夜行天一度,月一日一夜行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天有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故日行一歲一周天,計月逐及日之時,不啻周天,但舉其大率耳。日月相及而爲交會,謂之一月。計一年之中有十二交會,則應每月常食,而有不食之時,故解之。但日月動物,其行也或盈或縮,故雖交會而有不食之時,或亦有頻交而食也。雖交會而不食者,謂《春秋》二百四十二年,唯三十七日食是也。“頻交而食”者,則襄二十一年九月、十月食,二十四年七月、八月食是也。京房,漢人,字君明,頓丘人也。本姓李,推律自定爲京氏,爲《易》作傳,故曰京房《易傳》也。

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其日有食之何也?吐者外壤,食者內壤,凡所吐出者,其壤在外;其所吞嚥者,壤入於內。

○壤,而丈反。吞,敕恩反,又音天。咽,於見反。闕然不見其壤,有食之者也。今日闕損,而不知壤之所在,此必有物食之。

○見如字,又賢遍反。有,內辭也;或,外辭也。邵曰:“食者內壤,故曰內辭。吐者外壤,故曰外辭。傳無外辭之文者,蓋時無外壤也。而曰‘或外辭’者,因事以明義例爾。猶傳雲‘二穀不升謂之饉,四穀不升謂之康’,亦無其事。”

○饉,渠吝反。有食之者,內於日也。內於日,以壤不見於外。

○見,賢遍反,又如字。其不言食之者,何也?知其不可知,知也。“不可知,知也。”上知如字,下知音智。

[疏]“其日”至“知也”。

○釋曰:傳問經意,其稱“日有食之”,何也?傳又申說之。“吐者外壤”,謂凡所吐出,其壤在外也。“食者內壤,謂凡吞食者,壤入於內也。“闕然不見其壤,有食之者也”者,謂日既闕損,不知壤之所在,必有物食之。“有,內辭也,或外辭也”者,謂日食有兩種之辭,據書內壤,故言有內辭,不書外壤,故曰或外辭也。“有食之者,內於日也”者,謂日食既有二辭,今直雲“有食之者”,爲日之所壤,在於內也。“其不言食之者,何也”者,謂經不書月食日也。“知其不可知,知也”者,謂聖人慎疑,作不知之辭者知也。壤字,爲《穀梁》音者皆爲傷,徐邈亦作傷。麋信雲:“齊魯之間謂鑿地出土、鼠作穴出土皆曰壤。”或當字從壤,蓋如麋信之言也。

○注“三穀”至“其事”。

○釋曰:襄二十四年傳文也。彼雲:“一穀不升謂之嗛,二穀不升謂之飢,三穀不升謂之饉,四穀不升謂之康,五穀不升謂之大侵。”

三月,庚戌,天王崩。平王也。高曰崩,梁山崩。厚曰崩,沙鹿崩。尊曰崩。天子之崩,以尊也。其崩之,何也?以其在民上,故崩之。其不名,何也?大上,故不名也。夫名者所以相別爾,居人之大,在民之上,故無所名。

○大,並如字。夫音符,發句之端,皆同。別,彼列反。

夏,四月,辛卯,尹氏卒。文三年“王子虎卒”,不日。此日者,錄其恩深也。

○尹,如字,周大夫也,《左氏》作“君氏”。

[疏]注“文三”至“深也”。

○釋曰:範雲“恩深”者,王子虎即叔服也,會葬在文元年,三年王子虎始卒,其恩已殺,故直錄其卒而不書其日。尹氏三月詔魯人吊,四月卒,故痛而日之,是恩深於叔服也。

尹氏者,何也?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之也?於天子之崩爲魯主,故隱而卒之。隱猶痛也。《周禮?大行人職》曰,“若有大喪,則詔相諸侯之禮”,然則尹氏時在職而詔魯人之吊者。不書官名,疑其譏世卿。

○相,息亮反。

[疏]注“隱猶”至“世卿”。

○釋曰:“詔魯人之吊”者,叔孫得臣如京師,經書名氏,今不見其名,蓋微者也。“疑其譏世卿”者,《穀梁》無傳,唯據《公羊》,故云疑也。

秋,武氏子來求賻。王天使不正者月,今無君,不稱使,故亦略而書時。

[疏]注“天王”至“書時”。

○釋曰:桓十五年“二月,天王使家父來求車”,是不正也。文九年,“春,毛伯來求金”,與此武氏子並不月者,皆爲無君不稱使,略而稱時也。正而時者,則凡伯南季是也。祭伯來,私出竟,故書月以表不正。祭叔來聘,亦不請於王,不正可知,故不復月。等不請王命,祭伯寰內諸侯,故不言朝;祭叔大夫,故不言使而言聘也。

武氏子者,何也?天子之大夫也。天子之大夫,其稱武氏子,何也?未畢喪,孤未爵,平王之喪在殯。未爵使之,非正也。其不言使,何也?據桓十五年“天王使家父來求車”稱使。無君也。桓王在喪未即位,故曰無君。歸死者曰賵,歸生者曰賻。曰歸之者,正也;求之者,非正也。喪事無求而有賵賻。周雖不求,魯不可以不歸。魯雖不歸,周不可以求之。求之爲言得不得未可知之辭也。交譏之。

[疏]“未可”至“譏之”。

○釋曰:王者有求,得在不疑,而云“未可知”者,以王者求之非道,容有辭說,故云“未可知”也。“交譏之”者,交猶俱也,指事而書,則周魯之非俱見也。

八月,庚辰,宋公和卒。天子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周之制也。《春秋》所稱,曲存魯史之義,內稱公而書薨,所以自尊其君,則不得不略外諸侯書卒以自異也。至於既葬,雖邾許子男之君,皆稱諡而言公,各順臣子之辭,兩通其義。鄭君曰:“《禮?雜記上》曰:‘君薨,赴於他國之君,曰寡君不祿,敢告於執事。’《曲禮下》曰:‘壽考曰卒,短折曰不祿。’君薨,赴而云‘不祿’者,臣子之於君父,雖有壽考,猶若短折,痛傷之至也。若赴稱“卒”,是以壽終,無哀惜之心,非臣子之辭。鄰國來赴,書以“卒”者,無老無幼,皆以成人之稱,亦所以相尊敬。”

○諡,巿至反,後皆同。短,於緩反。折,時設反,下同。有壽,巿又反,又如字。

[疏]注“天子”至“尊敬”。

○釋曰:《曲禮》與《公羊傳》文也。何休稱死而異名者,別尊卑也。葬不別者,從恩殺略也。

諸侯日卒,正也。正謂承嫡。

[疏]“諸侯日卒,正也”。

○釋曰:“據正始,故發傳也。

○注“正謂承嫡”。

○釋曰:僖十七年“冬,十有二月,乙亥,齊侯小白卒”,彼非正而書日者,以莊九年“齊小白入於齊”,國氏及入,則不正之事已見,故於卒不復見之,而依常書日耳。

冬,十有二月,齊侯、鄭伯盟於石門。傳例曰:“外盟不日。”石門,齊地。

癸未,葬宋繆公。日葬,故也,危不得葬也。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傳例曰:“諸侯時葬,正也。月葬,故也。日者憂危最甚,不得備禮葬也。”他皆放此。徐邈曰:“文元年傳曰,‘葬曰會’,言有天子諸侯之使,共赴會葬事。故凡書葬,皆據我而言葬彼。所以不稱宋葬繆公,而言‘葬宋繆公’者,吊會之事,賵襚之命,此常事,無所書,故但記卒記葬,錄魯恩義之所及,則哀其喪而恤其終,亦可知矣。若存沒隔絕,情禮不交,則卒葬無文。或有書卒不書葬,蓋外雖赴卒,而內不會葬,無其事則闕其文,史策之常也。《穀梁傳》稱‘變之不葬有三,弒君不葬,國滅不葬,失德不葬”,言夫子修《春秋》,所改舊史以示義者也。弒君之賊,天下所當同誅,而諸侯不能治,臣子不能討,雖葬事是供,義何足算?亡國之君,喪事不成,則不應書葬。失德之主,無以守位,故沒葬文。傳於宋襄公著失民之咎,宋共公發非葬之問,言伯姬賢而不答,共公不能弘家人之禮,然則爲君者外之不足以全國,內之不足以正家,皆所謂失德而終禮,宜貶者也。於時諸國多失道,不可悉去其葬,故於二君示義而大體明矣。”

○繆音穆,本亦作穆。之使,所吏反,下同。策,本又作筴,初革反,算,素緩反,數也。宋共公音恭,本又作恭。去,起呂反。

[疏]注“天子”至“明矣”。

○釋曰:“天子七月而葬”云云,隱元年《左傳》文。“諸侯時葬,正也”,襄七年傳文。“月葬,故也”,隱五年傳文。“日者憂危最甚”,此傳雲“日葬,故也,危不得葬也”是也。“變之不葬有三”云云,昭十三年傳文。“弒君不葬”者,若十一年“公薨,不書葬”是也。“國滅不葬”者,若紀侯大去其國,雖賢終不書葬是也。其陳哀、蔡靈書葬者,閔二國,不與楚滅之也。“失德不葬”者,僖二十三年宋公茲父卒成,十五年宋公固卒是也。“外之不足以全國”者,謂宋襄也。“內之不足以正家”者,謂宋共也。  ◎春秋穀梁傳註疏校勘記序

《六藝論》雲:“《穀梁》善於經”,豈以其親炙於子夏,所傳爲得其實與?公羊同師子夏,而鄭氏《起癈疾》則以穀梁爲近孔子,公羊爲六國時人。又云:“傳有先後,然則穀梁實先於公羊矣。”今觀其書,非出一人之手,如隱五年、桓六年並引屍子說者,謂即屍佼,佼爲秦相商鞅客,鞅被刑後遂亡逃入蜀,而預爲徵引,必無是事。或傳中所言者非屍佼也。自漢宣帝善《穀梁》,於是千秋之學起,劉向之義存,若更始、唐固、麋信、孔衍、徐乾皆治其學,而範寧以未有善釋,遂沈思積年,著爲《集解》。《晉書?範傳》雲:徐邈復爲之注,世亦稱之。似徐在範後,而書中乃引邈注一十有七,可知邈成書於前,範寧得以捃拾也。讀《釋文》所列經解傳述人,亦可得其後先矣。《漢志》經、傳各自爲帙,今所傳本未審合併於何時也。《集解》則經、傳並釋,豈即範氏之所合與?範注援漢、魏、晉各家之說甚詳。唐楊士勳《疏》分肌擘理,爲《穀梁》學者未有能過之者也。但晉豕魯魚,紛綸錯出,學者患焉。康熙間長洲何煌者,焯之弟,其所據宋槧經注殘本、宋單疏殘本並希世之珍,雖殘編斷簡,亦足寶貴。元曾校錄,今更屬元和生員李銳合唐石經、元版註疏本及閩本、監本、毛本以校宋十行本之訛,元復定其是非,成《穀梁註疏校勘記》十二卷、《釋文校勘記》一卷。阮元記

卷二

◎隱公起四年,盡十一年

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婁。傳例曰:“取,易辭也。”伐國不言圍邑,言圍邑,皆有所見。伐國及取邑例時,此月者,蓋爲下戊申衛君完卒日起也。凡例宜時而書月者,皆緣下事當日故也。日必繼於月,故不得不書月。事實在先,故不得後錄也。他皆放此。

○杞音起。牟,亡侯反。易,以豉反。見,賢遍反。蓋爲,於僞反。

[疏]注“傳例”至“放此”。

○釋曰:“取,易辭也”,十年傳文。“伐國不言圍邑”,五年傳文。“伐國及取邑例時”者,案六年“冬,宋人取長葛”,僖二十六年“冬公以楚師伐齊,取穀”,宣九年“秋取根牟”,皆不月,是例時也。其取須句,以其再取,故日。取鄆、取酆,皆內之叛邑,爲害重大,故月。取郜、取防,惡乘人之敗,故日明常例則時。

傳曰,言伐言取,所惡也。稱“傳曰”者,穀樑子不親受於師,而聞之於傳者。既伐其國,又取其土,明伐不以罪,而貪其利。兩書取伐,以彰其惡。

○所惡,烏路反,又如字。於傳,直專反。諸侯相伐取地於是始,故謹而志之也。《春秋》之始。

[疏]“諸侯”至“志之也”。

○釋曰:外取邑不志,今志之者,爲入《春秋》以來,最是取地之始,故志之也。

戊申,衛祝籲弒其君完。弒君日與不日,從其君正與不正之例也。祝籲,衛公子。

○祝籲,香於反。《左氏》、《公羊》及《詩》作州籲。完音丸。大夫弒其君,以國氏者,嫌也,弒而代之也。凡非正嫡,則謂之嫌。

夏,公及宋公遇於清。遇例時。清,衛地。

[疏]注“遇例時”。

○釋曰:“八年,春,宋公、衛侯遇於垂”與此皆不月,知例時也。

及者,內爲志焉爾。元年,與宋人盟於宿,故今復尋之。

○複音扶又反。

[疏]“及者”至“焉爾”。

○釋曰:重發傳者,嫌盟遇禮異,故重發以同之。

遇者,志相得也。八年傳曰:“不期而會遇。今曰“內爲志”,非不期也。然則遇有二義。

[疏]注“遇有二義”。

○釋曰:即八年與此雖同‘志相得’,而期不期異,故云“有二義”。

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秋,翬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翬者何也?公子翬也。其不稱公子,何也?據莊三年“公子慶父帥師伐於餘丘”,稱公子。

○翬音暉,下同貶之也。杜預曰:“外大夫貶皆稱人,內大夫貶皆去族稱名。記事之體,他國可言某人,而已之卿佐,不得言魯人。”

○去,起呂反。何爲貶之也?與於弒公,故貶也。與音預。

九月,衛人殺祝籲於濮。濮,陳地水名。

○濮音卜。稱人以殺,殺有罪也。有弒君之罪者,則舉國之人皆欲殺之。祝籲之挈,失嫌也。不書氏族,提挈其名而道之,則挈爲單挈,不具足之辭。其月,謹之也。討賊例時也。衛人不能即討祝籲,致令出入自恣,故謹其時月所在,以著臣子之緩慢也。

○令,力呈反,下同。

[疏]注“討賊”至“慢也”。

○釋曰:莊九年,“春,齊人殺無知”,直時不月。又此傳雲:“其月,謹之。”知其例合書時,但祝籲以二月殺君,衛人九月始討,譏其緩慢,故謹而月之。於濮者,譏失賊也。譏其不即討,乃令至濮。

冬,十有二月,衛人立晉。立、納、入皆篡也。大國篡例月,小國時。

[疏]注“立納”至“國時”。

○釋曰:案莊九年“齊小白入於齊”,傳曰:“以惡曰入。”文十四年“晉人納捷菑”,傳曰:“不正也。”此雲立者,不宜立者也。是三者皆爲篡也。“大國篡例月”者,即此“冬,十有二月,衛人立晉”是也。“小國時”者,昭元年“秋,莒去疾自齊入於莒”是也。齊小白入於齊,齊是大國而不月者,與公伐齊同時,既例不月,故小白亦不月。王子猛不月者,王猛雖則非正事,異諸侯,故不書月也。

衛人者,衆辭也。立者,不宜立者也。嗣子有常位,故不言立。晉之名惡也,惡謂不正。

○惡也,烏各反。其稱人以立之,何也?得衆也。得衆,則是賢也。賢則其曰不宜立何也?《春秋》之義,諸侯與正而不與賢也。雍曰:“正謂嫡長也。夫多賢不可以多君,無賢不可以無君。立君非以尚賢,所以明有統也。建儲非以私親,所以定名分。名分定,則賢無亂長之階,而自賢之禍塞矣。君無嬖倖之由,而私愛之道滅矣。”

○嫡,丁歷反。長,丁丈反,下同。儲,直魚反。分,扶問反。嬖,必計反。

[疏]“《春秋》之義”。

○釋曰:言《春秋》者,得衆而言立,恐理不相合,故廣稱《春秋》以包之。

五年,春,公觀魚於棠。傳例曰:“公往時,正也。”正謂無危事耳。棠,魯地。

○觀魚,如字,《左氏》作矢魚。

[疏]注“傳例”至“魯地”。

○釋曰:莊二十三年傳文也。正謂無危事,此公雖以非禮觀魚,不至於危,故亦時而不月。

傳曰,常事曰視,視朔之類是。非常曰觀。觀魚之類是。禮:尊不親小事,卑不屍大功。屍,主。魚,卑者之事也。《周禮》:“惇人中士、下士。”

○惇音魚。公觀之,非正也。

夏,四月,葬衛桓公。月葬,故也。有祝籲之難,故十五月乃葬。

○難,乃旦反。

[疏]“月葬,故也”。

○釋曰:重發傳者,前起日例,今起月例,故重發之。

秋,衛師入郕。入者,內弗受也。郕,國也。將卑師衆曰師。書其重者也。將卑謂非卿。

○郕音成,將卑,子匠反,注同。

[疏]傳“入者”至“受也”。

○釋曰:重發傳者,前起者邑,今是國,故重發之。

九月,考仲之子宮。失禮宗廟,功重者月,功輕者時。莊二十三年“秋,丹桓宮楹”是也。至之宮。

[疏]“九月”至“之宮”。

○釋曰:考者謂立其廟祭之,成爲夫人也。此所以書之者,仲子,孝公之妾,惠公之母;惠公雖爲君,其母唯當惠公之世得祭,至隱不合祭之,故書以見譏也。不言立者,不宜立。爲庶母築宮,得禮之變,但不合於隱之世祭之,故止譏其考,不譏立也。《公羊》、《左氏》妾子爲君,其母得同夫人之禮。今《穀梁》知不然者,《喪服記》雲:“公子爲其母練冠麻麻衣縓緣,既葬,除之。”傳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鄭玄雲:“子,君之庶子。”是貴賤之序,嫡庶全別。安得庶子爲君,即同嫡夫人乎?故穀樑子以爲“於子祭,於孫止”。

考者何也?考者成之也,成之爲夫人也。立其廟,世祭之,成夫人之禮。禮:庶子爲君,爲其母築宮,使公子主其祭也。公當奉宗廟,故不得自主也。公子者,長子之弟及妾之子。

○爲,於僞反。長,丁丈反。於子祭,於孫止。貴賤之序。仲子者,惠公之母,隱孫而修之,非隱也。非,責也。三年父喪畢,不於三年考者,又有天王崩。至此服竟,乃修之。

初獻六羽。羽,翟羽,舞者所執。獻者,下奉上之辭,作之於廟,故言獻。

[疏]“初獻六羽”。

○釋曰:凡言初者,有二種之意。若《屍子》所言者,則是復正之初也。若初稅畝,是譏事之初。範知羽是翟羽者,以《衛詩?簡兮》雲:“左手執籥,右手秉翟”,故知羽即翟也。範又云:“作之於廟,故言獻。”“齊侯來獻戎捷”,非於廟,亦言獻者,此是獻薦宗廟之事,故範據廟言之。其實外來者,尊魯並稱獻也。若然,“齊人來歸衛寶”,不言獻者,彼實非齊獻,諱其逆天子之命,假齊爲辭,故與常文異也。或以爲“戎捷”,齊侯尊魯,故特言獻。“衛寶”,以平等相遺,故言歸,理亦通也。

初,始也。遂以爲常。穀樑子曰:“舞《夏》,天子八佾,諸公六佾,諸侯四佾。言穀樑子者,非受於師,自其意也。夏,大也。大謂大雉。大雉,翟雉。佾之言列,八人爲列,又有八列,八八六十四人也。並執翟雉之羽而舞也。天子用八,象八風。諸公用六,降殺以兩也。不言六佾者,言佾則幹在其中,明婦人無武事,獨奏文樂。

○舞《夏》,戶雅反,注及下同。佾音逸,列也。殺,色界反。

[疏]注“獨奏文樂”。

○釋曰:禮有文舞,有武舞,文舞者羽籥是也,武舞者干鏚是也。凡舞所以象人之德,故襄二十九年《左傳》稱吳季札觀樂,“見舞《韶箾》者,曰:“德至矣哉!大矣,如天之無不幬也,如地之無不載也。雖甚盛德,其蔑以加於此矣。’是其證也。今仲子特爲築宮而祭之,婦人既無武事,不應得用干鏚,故云“獨奏文樂”。何休、徐邈之等,並同範說,則是相傳爲然。

初獻六羽,始僣樂矣。”下犯上謂之僣。

○僣,子念反。《屍子》曰:“舞《夏》,自天子至諸侯皆用八佾。初獻六羽,始厲樂矣。”言時諸侯僣侈,皆用八佾,魯於是能自減厲,而始用六。穀樑子言其始僣,《屍子》言其始降。

○侈,昌是反,又屍是反。

邾人、鄭人伐宋。邾主兵,故序鄭上。

螟。蟲災也。甚則月,不甚則時。甚則即盡,不及歷月。《禮?月令》曰:“仲春行夏令,則蟲螟爲害。”

○螟,亡丁反。

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彄卒。杜預曰:“大夫書卒,不書葬。葬者,自其臣子事,非公家所及。”

○彄,苦侯反。隱不爵命大夫,其曰公子彄,何也?據八年無侅卒,不稱公子。先君之大夫也。隱不成爲君,故不爵命大夫,公子不爲大夫,則不言公子也。

[疏]“先君”至“夫也”。

○釋曰:公子益師亦是先君之大夫,而獨言公子彄者,益師有罪而不日,故傳略之。彄無罪而文詳,故因見爵命之例,其實益師亦先君之大夫也。

宋人伐鄭,圍長葛。長葛,鄭邑。圍例時。

[疏]注“圍例時”。釋曰:僖二十三年,“春,齊侯伐宋,圍閔”,宣十二年,“春,楚子圍鄭”是也。但此爲久圍,故謹而月之耳。或解上文日月者,爲公子彄卒。此雖例時,不可去上文日月,其實日月,不爲圍長葛也。

伐國不言圍邑,據莊二年“公子慶父帥師伐於餘丘”,不言圍也。伐國不言圍邑,書其重也。此其言圍,何也?久之也。宋以此冬圍之,至六年冬乃取之。古者師出不逾時,重民之命,愛民之財,乃暴師經年,僅而後克,無仁隱之心,而有貪利之行,故圍伐兼舉以明之。

○暴,步卜反,本或作曝,暴露也。僅,渠吝反。行,下孟反。

[疏]“伐國”至“之也”。

○釋曰:伐國不言圍邑者,舉重也。其言圍者,各有所爲。此則五年圍,六年乃取,爲久之,故書圍也。僖六年,齊侯以下“伐鄭,圍新城”,傳雲:“著鄭伯之罪也。”二十三年“春,齊侯伐宋,圍閔”,傳:“曰不正,其以惡報惡也。”是書圍者,各有所爲。襄十二年“莒人伐我東鄙,圍邰”,書圍者,爲季孫宿救邰張本也。襄十六年“齊侯伐我北鄙,圍成”,十七年“齊侯伐我北鄙,圍桃。齊高厚帥師伐我北鄙,圍防”,並書圍者,爲十八年諸侯同圍之起也。

伐不逾時,戰不逐奔,誅不填服。來服者,不復填厭之。

○填音田。復,扶又反,下同,厭,於甲反。苞人民、毆牛馬曰侵。斬樹木、壞宮室曰伐。制其人民,毆其牛馬,賊去之後,則可還反。樹木斬不復生,宮室壞不自成,故其爲害重也。

○毆,丘於反,注同。壞音怪,一戶怪反,六年同。

[疏]“苞人”至“曰伐”。

○釋曰:案《左傳》:“有鍾鼓曰伐,無曰侵。”《公羊傳》:“觕者曰侵,精者曰伐。”又何休《廢疾》雲:“廄焚,孔子曰:‘傷人乎?’不問馬。今《穀梁》以‘苞人民’爲輕,‘斬樹木、壞宮室’爲重,是理道之不通也。”所以《穀梁》不從二傳者。鄭玄雲:“苞人民,毆牛馬,兵去則可以歸還,其爲害輕。壞宮室,斬樹木,則樹木斷不復生,宮室壞不自成,爲毒害更重也。”是鄭意亦以斬樹木壞宮室爲重,是亦一家之義,故與二傳不同。六年,春,鄭人來輸平。杜預曰:“和而不盟曰平。”

○輸平,失朱反,墮也,《左氏》作渝平。輸者,墮也;平之爲言以道成也。來輸平者,不果成也。《春秋》前魯與鄭平,四年,翬與宋伐鄭,故來絕魯,壞前平也。

○墮,許規反,壞毀之也。

夏,五目,辛酉,公會齊侯盟於艾。艾,魯地。隱行皆不致者,明其當讓也。

○艾,五蓋反

[疏]注“艾魯”至“讓也”。

○釋曰:知非惰者,以隱讓國賢君,不應終始俱惰,明爲讓不致也。

秋,七月。無事書首月,不遺時也。他皆放此。

[疏]注無事至放此。

○釋曰:九年傳雲:“無事焉,何以書?不遺時也。”然則《春秋》四時具,始得成年,若闕一時,不書首月,則是遺時也。

冬,宋人取長葛。前年冬圍,至今乃得之。上有伐鄭圍長葛,言長葛則鄭邑可知,故不繫之鄭。外取邑不志,此其志,何也?久之也。

七年,春,王三月,叔姬歸於紀。叔姬,伯姬之娣。至此歸者,待年於父母之國,六年乃歸。媵之爲言送也,從也。不與嫡俱行,非禮也。親逆例時,不親逆例月。許慎曰:“侄娣年十五以上,能共事君子,可以往;二十而御。”《易》曰:“歸妹愆期,遲歸有時。”《詩》雲,韓侯取妻,“諸娣從之,祁祁如雲”。娣必少於嫡,知未二十而往也。

○娣,徒細反。女弟曰娣。媵,以證反,又繩證反。從,才用反,下同,一音如字。上,時掌反。共事音恭,本亦作供。愆,起虔反。取,七喻反。少,詩照反,下文及注同。

[疏]注“叔姬”至“往也”。

○釋曰:“六年乃歸”者,伯姬二年嫁於紀,叔姬此年始去,故云六年也。所引《易》文,《歸妹》九四爻辭也。王弼雲:“夫以不正無應而適人也。必須彼道窮盡,無所與交,然後乃可以往。故愆期遲歸,以待時也。”其卦??兌下震上。所引《詩》者,《大雅?韓奕》之篇。引此二文者,言夫人有侄娣,必當少於嫡,知未二十而往也。一解引《易》者,證待年於父母國,與嫡俱行也。

其不言逆,何也?據莊二十九年,莒慶來逆叔姬,言逆。逆之道微,無足道焉爾。逆者非卿

滕侯卒。滕侯無名。自無名,非貶之。

○滕,徒登反。

[疏]“滕侯無名”。

○釋曰:《左氏》以滕侯無名爲未同盟,故薨不得以名赴。《公羊傳》雲:“滕侯何以不名?微國也。微國則其稱侯何?《春秋》貴賤不嫌同號,美惡不嫌同辭。”今《穀梁》以爲用狄道也,故無名者。若《左氏》以爲未同盟,故不名。何爲《春秋》之內,亦有不盟而書名者?若《公羊》以爲微國不名,則邾子克、許男新臣何以名?故穀樑子以爲用狄道也,本來無名字。

少曰世子,長曰君,狄道也。其不正者名也。戎狄之道,年少之時稱曰世子,長立之號曰君。其非正長嫡,然後有名爾。責滕侯用狄道也。

○長曰,下丈反,注同。嫡,木又作適,丁歷反。

夏,城中丘。城例時。中丘,魯地。城爲保民爲之也。建國立城邑有定所,高下大小存乎王制。刺公不修勤德政,更造城以安民。

○爲,於僞反,下“爲其”同。刺,七賜反。

[疏]注“建國”至“安民”。

○釋曰:《禮記?王制》無此文。言“存乎王制”者,謂王者之法制也。“高下”者,《考工記》雲,“王宮門阿之制五雉,宮隅之制七雉,城隅之制九雉。門阿之制,以爲都城之制;宮隅之制,以爲諸侯之城制”是也。“大小”者,即《左傳》雲“大都不過參國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是也。此“城中丘”與九年“夏,城郎”例時者,功役之事,總指天象故也。

民衆城小則益城,益城無極。凡城之志,皆譏也。夫保民以德,不以城也。如民衆而城小,輒益城,是無限極也。此發凡例,施之於城內邑。

齊侯使其弟年來聘。聘例時。凡聘皆使卿執玉帛以相存問。

[疏]注“聘例”至“存問”。

○釋曰:此“齊侯使弟年”,下“冬,天王使凡伯”,皆不書月,故“例時”也。禮:小聘曰問,使大夫;大聘使卿。此既名見於經,明是卿也。案禮聘則執玉以致命,執帛以致享,故云“執玉帛以相存問”。

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禮:非始封之君,則臣諸父。昆弟,匹敵之稱。人臣不可以敵君,故不得以屬通,所以遠別貴賤,尊君卑臣之義。

○稱,尺證反。別,彼列反,下同。其弟雲者,以其來接於我,舉其貴者也。弟是臣之親貴者,殊別於凡庶。

[疏]“舉其貴者也”。

○釋曰:叔肸稱弟,傳雲“賢也”,此年稱弟,傳雲“舉其貴者”,則稱弟有二義也。

秋,公伐邾。

冬,天王使凡伯來聘,凡,氏。伯,字。上大夫也。戎伐凡伯於楚丘以歸。凡伯者,何也?天子之大夫也。國而曰伐,此一人而曰伐,何也?大天子之命也。伐一人而同一國,尊天子之命。戎者,衛也。戎衛者,爲其伐天子之使,貶而戎之也。楚丘,衛之邑也。以歸,猶愈乎執也。大天子之使過諸侯,諸侯當候在疆埸,膳宰致餼,司裏授館,猶懼不敬,今乃執天子之使,無禮莫大焉。昭十二年“晉伐鮮虞”,傳曰:“晉,狄之也。”今不曰衛伐凡伯,乃變衛爲戎者,伐中國之罪輕,故稱國以狄晉,執天子之使罪重,故變衛以戎之。以一人當一國,諱執,言以歸。皆尊尊之正義,《春秋》之微旨。

○之使,所吏反,注同。愈,羊主反。過,古臥反,上古禾反。疆,本又作壃,亦作強,音姜。埸音亦。餼,許氣反,牲腥曰餼。伐鮮音仙。

[疏]“戎者衛也”。

○釋曰:麋信雲:“不言夷狄,獨言戎者,因衛有戎邑故也。”範意或然。

○注“雲天子”至“不敬”。

○釋曰:《國語》雲,定王使單襄公聘於宋,遂假道於陳,以聘於楚。陳人候不在疆,膳宰不致餼,司裏不授館。單子歸,以告王曰:“陳侯不有大咎,國必亡。”王曰:“何故?”對曰,云云,“是棄先王之法制也。周之秩官有之,敵國賓至,司裏授館,甸人積薪,膳宰致飧,廩人獻餼,賓入如歸。今臣承王命以過陳,司事莫至,是蔑先王之官也”。是文出於彼。

八年,春,宋公、衛侯遇於垂。垂,衛地。不期而會日遇。遇者,志相得也。

三月,鄭伯使宛來歸邴。凡有所歸,例時。邴,鄭邑。

○宛,於阮反。邴,彼病反,一音丙,《左氏》作祊。

[疏]注“凡有所歸,例時”。

○釋曰:宣十年春“齊人歸我濟西田”,定十年夏“齊人來歸鄆、讙、龜陰之田”,並不書月,故知“例時”也。此月者爲下入邴月也。一解以擅易天子之田,故謹而月之也。

名宛,所以貶鄭伯,惡與地也。去其族,惡擅易天子邑。

○惡與,烏路反,注及下同。去,起已反。擅,市戰反。

庚寅,我入邴。徐邈曰:“入承鄭歸邴下,嫌內外文不別,故著我以明之。”

○別,彼列反。入者,內弗受也。日入,惡入者也。邴者,鄭伯所受命於天子,而祭泰山之邑也。王室微弱,無複方嶽之會,諸侯驕慢,亦廢朝覲之事,故鄭以湯沐之邑易魯朝宿之田也。諸侯有大功盛德於王室者,京師有朝宿之邑,泰山有沐浴之邑,所以供祭祀也。魯,周公之後;鄭,宣王母弟,若此有賜邑,其餘則否。許慎曰:“若今諸侯京師之地,皆有朝宿之邑,周有千八國諸侯,盡京師之地,不足以容,不合事理。”

○復,扶又反。廢朝,直遙反,下同。覲,巨靳反。諸侯春見天子曰朝,秋見曰覲。令,力呈反。

[疏]“入者內弗受也”。

○釋曰:重發傳者,嫌易田與兵入異,故重發以明之。

○注“周有”至“事理”。釋曰:《孝經》說文。

夏,六月,已亥,蔡侯考父卒。諸侯日卒,正也。

[疏]“日卒,正也”。

○釋曰:重發之者,宋公起例之始,蔡侯嫌爵異,故重發以明之。舉此二者,足以包宿男,故宿男不復發傳也。

辛亥,宿男卒。宿,微國也。未能同盟,故男卒也。

[疏]“未能同盟”。

○釋曰:杜預以元年盟於宿,宿亦與盟,則以宿爲宿男之國。此傳雲“未能同盟”,則以彼宿爲地名,與杜異也。

秋,七月,庚午,宋公、齊侯、衛侯盟於瓦屋。宋序齊上,王爵也。瓦屋,周地。外盟不日,此其日,何也?據僖十九年“夏,六月,宋公、曹人、邾人盟於曹南”,不日。

[疏]注“據僖”至“不日”。

○釋曰:不據石門而引曹南者,以曹南三國與此相合,故引之也。

諸侯之參盟於是始,故謹而日之也。世道交喪,盟詛滋彰,非可以經世軌訓,故存日以記惡,蓋《春秋》之始也。

○參,七南反。喪,息浪反。詛,莊慮反,下文同。誥誓不及五帝,五帝,謂黃帝、顓頊、帝嚳、帝堯、帝舜也。誥誓,《尚書》六誓七誥是其遺文。五帝之世,道化淳備,不須誥誓而信自著。

○誥,古報反。誓,市制反。五帝,孔安國雲:“少昊、顓頊、高辛、唐、虞。”鄭玄有黃帝無少昊,餘同。範依鄭。顓頊,上音專,下音許玉反。帝嚳,苦篤反,高辛名。

[疏]注“五帝”至“自著”。

○釋曰:五帝雖有軍旅會同,不須誥誓而信自著也。六誓者,即《尚書?甘誓》、《湯誓》、《牧誓》、《泰誓》、《費誓》、《秦誓》也。七誥者,即《湯誥》、《大誥》、《康誥》、《酒誥》、《召誥》、《洛誥》、《康王之誥》是也。

盟詛不及三王,三王,謂夏、殷、周也。夏後有鈞臺之享,商湯有景亳之命,周武有盟津之會。衆所歸信,不盟詛也。

○夏,戶雅反。鈞音均。亳,步各反。盟津音孟,本亦作孟。

[疏]注“三王”至“詛也”。

○釋曰:經史通以王爲夏、殷、周也。盟津之會,昭四年《左傳》文。三王衆所歸信,故不設盟詛也。《尚書》舜命禹徵有苗而戒於衆,則亦誓之類。《周禮?秋官》司盟官掌盟載之約,則是盟事。而云“誥誓不及五帝,盟詛不及三王”者,舜是五帝之末,命禹徂徵,是禹之事,故云“不及五帝”;周公制盟載之法者,謂方岳及有疑會同,始爲之耳,不如《春秋》之世屢盟,故云“不及三王”也。

交質子不及二伯。二伯,謂齊桓、晉文。齊桓有召陵之師,晉文有踐土之盟。諸侯率服,不質任也。

○交質音置,注同。二伯如字,又音霸。召,上照反。

[疏]注“二伯”至“任也”。

○釋曰:經典言五伯者,皆謂夏伯昆吾,商伯大彭、豕韋,周伯齊桓、晉文。今此傳以週末言之,故知謂齊桓、晉文也。其“召陵之師”、“踐土之盟”,亦昭四年《左傳》文也。

八月,葬蔡宣公。月葬,故也。

九月,辛卯,公及莒人盟於包來。包來,宋邑。

○包音苞,一音浮,《左氏》作“浮來”。可言公及人,不可言公及大夫。稱人,衆辭。可言公及人,若舉國之人皆盟也。不可言公及大夫,如以大夫敵公故也。

螟。螟,亡丁反。

冬,十有二月,無侅卒。無侅之名,未有聞焉。未聞者,不知爲是隱之不爵大夫,爲是有罪貶去氏族。穀樑子不受之於師,故曰未有聞焉。

○去,起呂反或曰,隱不爵大夫也。若俠卒是。

○若俠音協,九年經同。或說曰,故貶之也。若無侅帥師入極是。

[疏]“或曰”至“貶之也”。

○釋曰:若是不爵命大夫,二年傳不得雲貶。彼入極爲貶去氏,則此亦爲貶去氏,就二說之中,後“或曰”是也。“公子益師卒”,傳曰:“不日,惡也。”則此不日亦惡可知矣。

九年,春,天王使南季來聘。南,氏姓也。季,字也。南季,天子之上大夫。氏以爲姓也。所以別姓者,經有“王季子來聘”,“祭伯來”,王、祭皆非姓也,嫌與同,故別之也。季雲字者,明命爲大夫,不以名通也。

○別,彼列反。祭伯,側界反,下同。凡國名、邑名及人名氏皆於始音,後不復出。若假借之字,時復重音,後放此。聘,問也。聘諸侯,非正也。《周禮》天子“時聘,以結諸侯之好,殷覜以除邦國之慝,間問以諭諸侯之志,歸脤以交諸侯之福,賀慶以贊諸侯之喜,致禬以補諸侯之災”。許慎曰:“禮:臣病君親問之,天子有下聘之義。”傳曰:“聘諸侯,非正”,寧所未詳。

○好,呼報反。覜,他吊反。慝,他得反。惡也。間問,間廁之間。脤,市軫反,祭肉也。禬,戶外反,或古外反。

[疏]注“《周禮》”至“未詳”。

○釋曰:範所引者,《周禮?大行人》文也。鄭玄雲:“時聘者,亦無常期。天子有事,諸侯使大夫來聘親,親以禮見之,禮而遣之,所以結其恩好也。殷覜謂一服朝之歲也。慝,惡也。一服朝之歲,五服諸侯皆使卿以聘禮來覜天子,天子以禮見之,命以禮政禁之事,所以除其惡行。”間問者,間歲一問諸侯,而有省之屬諭諸侯之志者。諭言語,諭書名,其類也。歸脤以交諸侯之福者,交或往或來者也。賀慶以贊諸侯之喜者,贊,助也。致禬,凶禮之吊禮。禬,禮也。補諸侯之災者,若《春秋》澶淵之會,謀歸宋財。”然“時聘”“殷覜”二者,是諸侯臣使於王也。其“間問”“歸脤”“賀慶”“致禬”四者,王使臣使於諸侯也。範此注引《周禮》者,證有下聘之義也,而傳雲“非正也”,故云“寧所未詳”。然則答鄭玄之駁,則雲叔服重天子之禮者,以此傳既非,故別爲之說。

三月,癸酉,大雨震電。震,雷也。電,霆也。電,徒練反。霆,徒丁反。又,徒頂反。

[疏]“震,雷也。電,霆也”。

○釋曰:《說文》雲:“震,霹靂也。”陰擊陽爲電,電者即雷之光,與此傳異者,《易?說卦》“震爲雷”,故何休亦以震爲雷。霆者,霹靂之別名,有霆必有電,故傳雲“電,霆也”。或當電、霆爲一也。

庚辰,大雨雪。志疏數也。八日之間,再有大變,陰陽錯行,故謹而日之也。劉向雲:“雷未可以出,電未可以見。雷電既以出見,則雪不當復降,皆失節也。雷電,陽也;雨雪,陰也。雷出非其時者,是陽不能閒陰,陰氣縱逸而將爲害也。”

○雨,於付反。數,色角反。向,舒亮反。見,賢遍反。復,扶又反。

[疏]“志疏數也”。

○釋曰:謂災有遠近,遠者爲疏,近者爲數也。

○注“劉向”至“害也”。

○釋曰:何休雲:“夏之正月,未可大雨震電,此陽氣大失其節。猶隱公久居其位,不反於桓,失其宜也。”異發於九年者,陽數可以極,而不還國於桓之所致。”大雨雪者,“盛陰之氣大怒,此桓將怒而弒隱公之象”。劉向之言,與何休意不甚異,但取變異之象少差耳。

雨月,志正也。雨得其時則月。

[疏]注“雨得其時則月”。

○釋曰:雨得其時則月者,若僖三年夏“六月,雨”是也。

俠卒。俠者,所俠也。俠,名也。所,其氏。

[疏]“俠者,所俠也”。

○釋曰:徐邈引尹更始雲“所者,俠之氏”,今範亦云““所,其氏”,則所者是俠之氏族,但未備爵命,故略名耳。麋信以爲所非氏,所,謂斥也。

弗大夫者,隱不爵大夫也。俠不命爲大夫,故不氏。隱之不爵大夫,何也?曰,不成爲君也。明將立桓。

夏,城郎。郎,魯邑。

秋,七月。無事焉,何以書?不遺時也。四時不具,不成年也。

冬,公會齊侯於防。防,魯地也。會者,外爲主焉爾。

[疏]“會者”至“焉爾”。

○釋曰:重發傳者,嫌華戎異故也。

十年,春王二月公會齊侯鄭伯於中?隱行自此皆月者,天告雷雨之異,以見篡弒之禍,而不知戒懼,反更數會,故危之。

○見,賢遍反。數,色角反。夏,翬帥師會齊人、鄭人伐宋。翬,隱之罪人也,故終隱之世貶之。

六月,壬戌,公敗宋師於菅。敗例日與不日,皆與戰同。管,宋地。

○公敗,必邁反,又皮邁反,後亦同。於菅,古顏反。

[疏]注“敗例”至“宋地”。

○釋曰:莊十年傳例曰“不日,疑戰也”者,言不克日而戰,以詐相襲,則不疑當書日。故桓十年“冬,十有二月丙午,齊侯、衛侯、鄭伯來戰於郎”,範雲“結日列陳,則日”,是也。今注云“與戰同”,則此敗宋師,是剋日而戰也。

內不言戰,舉其大者也。戰然後敗,故敗大於戰。

辛未,取郜。郜,古報反,《字林》工竺反。

辛巳,取防。取邑不日,此其日,何也?據僖三十三年,“伐邾,取訾婁”不日。

○訾,子斯反。不正其乘敗人而深爲利,取二邑,故謹而日之也。禮不重傷,戰不逐北,公敗宋師於菅,復取其二邑,貪利不仁,故謹其日。

○重,直用反。逐北如字,又音佩,本又作“逐奔”。復,扶又反。

[疏]注“禮不”至“逐奔”。

○釋曰:“不重傷”,僖二十二年《左傳》文也。“不逐奔”,上五年傳文。

秋,宋人、衛人入鄭。

宋人、蔡人、衛人伐載。鄭伯伐取之。凡書取國,皆滅也。變滅言取,明其易。

○載如字,本或作戴。易,以豉反,下文同。不正其因人之力而易取之,故主其事也。三國伐載,自足以制之,鄭伯不能矜人之危,而反與共伐,故獨書“鄭伯伐取之”,以首其惡。其實四國共取之。

○惡,烏各反。

冬,十月,壬午,齊人、鄭人入郕。入者,內弗受也。日入,惡入者也。郕,國也。惡,烏路反

十有一年,春,滕侯、薛侯來朝。天子無事,諸侯相朝,正也。事謂巡守、崩葬、兵革之事。

○薛,息列反。守音狩,本亦作狩。

[疏]“十有一年”。釋曰:言“有”者,十是盈數,更以奇從盈,故言“有”,欲見一者,非十中之物也。

○注“事謂”至“之事”。

○釋曰:《書》雲:“肆覲東後。”是天子巡守,當方諸侯有事。許慎、鄭玄皆以爲天子喪葬,諸侯親奔,故範亦以爲天子崩葬爲諸侯之事也。桓五年諸侯從王伐鄭,是天子舉兵革,諸侯亦有事也。言無此等事,諸侯得相朝;若有,即不得也。

考禮修德,所以尊天子也。諸侯來朝;時,正也。朝宜以時,故書時則正也。

[疏]“考禮修德”。釋曰:諸侯相朝,所以正班爵,奉王命,故云“考禮修德”也。

犆言,同時也。犆言,謂別言也。若“穀伯綏來朝,鄧侯吾離來朝”,同時來,不俱至。

○犆音特,獨也,本或作特。累數,皆至也。累數,總言之也。若“滕侯、薛侯來朝”,同時俱至。

○數,所主反。

夏,五月,公會鄭伯於時來。時來,鄭地。

秋,七月,壬午,公及齊侯、鄭伯入許。

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公薨不地,故也。不地,不書路寢之比。

○比,必利反。隱之,不忍地也。隱猶痛也。其不言葬,何也?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罪下也。責臣子也。隱十年無正,隱不自正也。無正,謂不書正月。元年有正,所以正隱也。明隱宜立。

卷三

◎桓公起元年,盡七年

[疏]《魯世家》:桓公名允,惠公之子,隱公之弟,以桓王九年即位。《世本》作軌。《諡法》:“闢土服遠曰桓。”

元年,春,王正月。桓無王,其曰王,何也?謹始也。諸侯無專立之道,必受國於王。若桓初立,便以見治,故詳其即位之始,以明王者之義。

[疏]“桓無”至“始也”。

○釋曰:徐邈雲:“桓公篡立,不顧王命,王不能討,故無王。又且桓公終始十八年,唯元年、二年、十年、十八年有王,自外皆無王,故傳據以發問,而曰‘桓無王’。又範氏例雲:“《春秋》上下無王者,凡一百有八。桓無王者,見不奉王法;餘公無王者,爲不書正月,不得書王。桓初即位,若已見治,故書王以示義。二年書王,痛與夷之卒,正宋督之弒,宜加誅也。十年有王,正曹伯之卒,使世子來朝,王法所宜治也。十八年有王,取終始治桓也。”是解元年有王爲謹始也,餘年無王爲不奉王法也。若然,桓爲弒君而立,故十四年沒其王。文、宣公亦篡位而立,不去王者,桓弒賢兄讓國之主,害成立之君,宣篡未逾年之子,又無爲臣之義,以輕重既異,故去王亦殊也。杜預注《左氏》桓十四年無王者,“失不班歷”也。何休注《公羊》,意與《穀梁》同。唯解有王者別,雲:“二年有王者,見始也。十年有王,數之終也。十八年有王,桓之終也。明終始有王,桓公無之耳。”

其曰無王,何也?桓弟弒兄,臣弒君,天子不能定,諸侯不能救,百姓不能去,以爲無王之道,遂可以至焉爾。元年有王,所以治桓也。

公即位。杜預曰:“嗣子位定於初喪,而改元必須逾年者,繼父之業,成父之志,不忍有變於中年也。諸侯每首歲必有禮於廟,諸遭喪繼位者,因此而改元即位,百官以序,故國史亦書即位之事於策。”

○去,上聲。

[疏]注“杜預”至“於策”。

○釋曰:《尚書?顧命》雲:“乙丑,成王崩,俾爰齊侯,呂伋以二干戈、虎賁百人逆子釗於南門之外。延入翼室,恤宅宗。”孔安國雲:“明室,路寢。外之使居憂,爲天下宗主。”天子初崩,嗣子定位,則諸侯亦當然也。其改元必須逾年者,孝子之情,不忍有變於中年也。然嗣子不忍變於中年,故嗣年即位。桓公既無惻痛之情,朝死夕忘,亦於逾年即位者,聖人立法,即位必持逾年,桓雖不仁,未可獨當年即位。即位既是逾年,故史官從其實而書之。

繼故不言即位,正也。故謂弒也。繼故不言即位之爲正,何也?曰,先君不以其道終,則子弟不忍即位也。哀痛之至,故不忍行即位之禮。繼故而言即位,則是與聞乎弒也。繼故而言即位,是爲與聞乎弒,何也?曰,先君不以其道終,已正即位之道而即位,是無恩於先君也。推其無恩則知與弒也,此明統例耳。與弒尚然,況親弒者。

○與聞音豫,下文及注“與弒”皆同。

[疏]注“推其”至“弒者”。

○釋曰:桓是親弒之主,而傳論與弒之事,故知傳意本“明統例”爾,故云“與弒尚然,況親弒者”。

三月,公會鄭伯於垂。垂,衛地也。傳例曰:“往月,危往也。桓大惡之人,故會皆月以危之。

[疏]注“垂衛”至“危之”。

○釋曰:傳例者,定八年傳文也。此“三月,公會鄭伯於垂”,二年“三月,公會齊侯、陳侯、鄭伯於稷”,是“會皆月以危之”。

會者,外爲主焉爾。鄭伯所以欲爲此會者,爲易田故。

○爲易,於僞反。

[疏]“會者”至“焉爾”。

○釋曰:重發傳者,嫌《易》田與直會異故也。

鄭伯以璧假許田。假不言以,言以,非假也。實假,則不應言以璧。非假而曰假,諱易地也。禮:天子在上,諸侯不得以地相與也。諸侯受地於天子,不得自專。無田則無許可知矣。不言許,不與許也。但言以璧假許,而不繼田,則許屬鄭也。今言許田,明以許之田與鄭,不與許邑也。諸侯有功,則賜田以祿之。若可以借人,此蓋不欲以實言。

○借,子夜反。許田者,魯朝宿之邑也。邴者,鄭伯之所受命而祭泰山之邑也。用見魯之不朝於周,而鄭之不祭泰山也。朝天子所宿之邑謂之朝宿,泰山非鄭竟內,從天王巡守,受命而祭也。擅相換易,則知朝祭並廢。

○魯朝,直遙反,下皆同。邴,彼病反,又音丙。見,賢遍反。竟音境。從,在用反。守音狩。擅,市戰反。換,一本亦作逭,胡喚反。

[疏]“許田”至“山也”。

○釋曰:經文無邴而傳言之者,經諱易天子之地,故以璧假爲文。若以地易地,不得雲假,故經無邴文。傳本魯鄭易田之由,五得不言邴也。先儒解《左氏》者,皆以爲鄭受天子祊田,爲湯沐之邑。後世因立桓公、武公之廟,故謂之泰山之祀。案此傳及注意,則以爲祭泰山之邑,謂從王巡狩,受命而祭泰山也。《羊》以爲“田多邑少稱田,邑多田少稱邑”。《左氏》無傳,或當史異辭。《穀梁》以爲言田者,則不德其邑,是三傳之說各異也。

夏,四月,丁未,公及鄭伯盟于越。越,衛地也。及者,內爲志焉爾。越,盟地之名也。

秋。大水。《禮?月令》曰:“季秋行夏令,則其國大水。”大水例時。

[疏]注“大水例時”。

○釋曰:莊七年與此皆雲“秋,大水”,不書月,是例時也。

高下有水災曰大水。

冬,十月。無事焉,何以書?不遺時也。《春秋》編年,四時具而後爲年。編,錄。

○編,必連反,《字林》、《聲類》、《韻集》皆佈於反,《史記音義》甫連反。

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弒其君與夷,宋督,宋之卑者,卑者以國氏。

○督,丁毒反。與如字,又音餘。

[疏]注“宋督”至“國氏”。

○釋曰:知是卑者,“祝籲弒其君”取國,傳以“失如”言之,“履緰來逆”,傳稱“進之也”。此督與宋萬既不取國,又無可進,明卑者可知也。

桓無王,其曰王,何也?正與夷之卒也。諸侯之卒,天子所隱痛。奸逆之人,王法所宜誅,故書王以正之。及其大夫孔父。孔父先死,其曰及,何也?書尊及卑,《春秋》之義也。邵曰:“會盟言及,別內外也。尊卑言及,上下序也。”

○別,彼列反。

[疏]注“邵曰”至“序也”。

○釋曰:“及”有二義,故範引邵雲:“會盟言及,別內外也。尊卑言及,上下序也。”“別內外”者,謂魯與他人會盟,皆先魯以及他,若隱元年“公及邾儀父盟於眛”、“及宋人盟於宿”是也。“上下序”者,此孔父、荀息、仇牧皆先言君,後言臣是也。

孔父之先死,何也?督欲弒君,而恐不立,於是乎先殺孔父。孔父閒也。閒謂扞禦。

○殺並如字。扞,下旦反。何以知其先殺孔父也?曰,子既死,父不忍稱其名;臣既死,君不忍稱其名,以是知君之累之也。累謂從也。

[疏]“知君之累之也”。

○釋曰:糜信雲:“累者,從也。謂孔父先死,殤公從後被弒。”範注雖不明,理亦當然也。

孔,氏;父,字諡也”。孔父有死難之勳,故其君以字爲諡。

○難,乃旦反。

[疏]“孔,氏;父字;諡也”。

○釋曰:孔父新死未葬,而得有諡者,舊解謂三月既葬之後,嗣君諡之,但赴者以正月者亂,故書弒在前,使者以葬後始來,故得稱諡。或當孔父以字爲諡,得據後言之,故云“字諡”也,

○注“孔父”至“爲諡”。

○釋曰:諡者大夫之常事,而云“死難之勳”者,字者褒德,非可虛加,若使孔父無死難之勳,唯有凡平之諡,焉得以字爲之文?傳特言“字諡”也。明知有義,故注者原之。

或曰,其不稱名,蓋爲祖諱也。孔子故宋也。孔子舊是宋人,孔父之玄孫。

○爲,於僞反。

[疏]注“孔子”至“玄孫”。

○釋曰:案《世本》:孔父嘉生木金父,木金父生祁父,其子奔魯,爲防叔,生伯夏,伯夏生叔梁紇,叔梁紇生仲尼,是孔父嘉爲孔子六世祖。範雲“玄孫”者,以玄者親之極至,來孫、昆孫之等亦得通稱之,亦如《左傳》蒯聵禱文王稱曾孫之類是也。

滕子來朝。隱十一年稱侯,今稱子,蓋時王所黜。

[疏]注“隱十”至“所黜”。

○釋曰:周公之制,爵有五等,所以擬其黜陟。今傳無貶爵之文,明降爵非《春秋》之義。又且此時周德雖衰,尚爲天下宗主,滕今降爵,明是時王所黜也。

三月,公會齊侯、陳侯、鄭伯於稷,以成宋亂。稷,宋地也。以者,內爲志焉爾。公爲志乎成是亂也。欲會者,外也。欲受賂者,公也。

[疏]“以者”至“焉爾”。

○釋曰:十四年傳雲:“以者,不以者也。僖二十一年傳雲:“以,重辭也。此傳雲“以者,內爲志焉爾”,則“以”有三種之義。範於僖二十一年注云“以有二義矣”者,以“內爲志焉”與“不以”者,正是一事耳。“以成宋亂”者,公也,非諸侯故也,是以雲“內爲志焉爾”,其實以者仍是不以之例,故注彼爲二事焉。

○注“欲會”至“公也”。

○釋曰:以經言“會”,故知“欲會者,外也”。“以者,內爲志”,故知“欲受賂者,公也”。

此成矣,取不成事之辭而加之焉。於內之惡,而君子無遺焉爾。取不成事之辭,謂以成宋亂也。桓奸逆之人,故極言其惡,無所遺漏也。江熙曰:“《春秋》親尊皆謂,蓋患惡之不可掩,豈當取不成事之辭,以加君父之惡乎?案宣四年‘公及齊侯平莒及郯’,傳曰:‘平者,成也。’然則成亦平也。公與齊、陳、鄭欲平宋亂,而取其賂鼎,不能平亂,故書‘成宋亂’。取郜大鼎納於大廟,微旨見矣。尋理推經,傳似失之。”徐邈曰:“宋雖已亂,治之則治。治亂成不,系此一會。若諸侯討之,則有撥亂之功;不討,則受成亂之責。辭豈虛加也哉!《春秋》雖受親尊者諱,然亦不沒其實,故納鼎於廟,躋僖逆祀,及王室之亂,昭公之孫,皆指事而書。哀七年傳所謂有一國之道者,有天下之道者也。君失社稷,猶書而不隱,況今四國羣會,非一人之過,以義致譏,輕於自已兆亂。以此方彼,無所多怪。”

○郯音談。大廟音泰,下文及注同。見,賢遍反。躋,子兮反。

[疏]注“取不”至“多怪”。釋曰:江熙雲“微旨見矣”者,傳意成宋辭者,謂成就宋亂。江熙以爲加君父之惡大初,故以成爲平,直書取郜大鼎,納於大廟,足以示譏,是微旨見矣。言此傳成亂之辭爲微旨。徐邈引傳所謂有一國之道云云者,言謂侯專一國,猶似天子專天下,其有失社稷,猶得書之,故此亦得雲“成宋亂”也。

夏,四月,取郜大鼎於宋。戊申,納於太廟。傳例曰:“納者,內不爲也。日之,明惡甚也。”太廟,周公廟。

○郜,古報反。

[疏]注“傳例”至“公廟”。

○釋曰:宣十一年傳文也。然此傳亦有“弗受”之文,而引傳例者,凡傳言“內弗受”者,指說諸侯相入之例。今此言“不受”者,謂周公也。恐其不合,故引例以明之。

桓內弒其君,外成人之亂,受賂而退,以事其祖,非禮也。其道以周公爲弗受也。郜鼎者,郜之所爲也。曰宋,取之宋也,此鼎本郜國所作,宋後得之。以是爲討之鼎也。討宋亂而更受其賂鼎。

○爲討之鼎,如字,麋氏雲:“討或作糾”。孔子曰:“名從主人,物從中國。故曰郜大鼎也。主人,謂作鼎之主人也,故系之郜。物從中國,謂是大鼎。

[疏]“名從”至“大鼎也”。釋曰:“名從主人”者,謂本是郜作,系之於郜。“物從中國”者,謂鼎在宋,從宋號也。言“物從中國”者,廣例耳,通夷狄亦然。其意謂鼎名從作者之主人,不問華戎,皆得系之,若《左傳》稱“甲父之鼎”是也。“物從中國”者,謂中國號之大鼎,縱夷狄亦從中國之號,不得改之。若傳稱吳謂義稻爲伊緩,夷狄謂大原爲大滷,以地形物類,須從中國之號,故不得謂之伊緩、大滷也。何休雲:“周家以世孝,天瑞之鼎。諸侯有世孝者,天子亦作鼎以賜之。禮:祭,天子九鼎,諸侯七,卿大夫五,元士三也。”故郜國有之。

秋,七月,紀侯來朝。隱二年稱子,今稱侯,蓋時王所進。

○紀侯,《左氏》作杞侯。朝時,此其月,何也?據隱十一年“春,滕侯、薛侯來朝”,稱時。桓內弒其君,外成人之亂,於是爲齊侯、陳侯、鄭伯討數日以賂。桓既罪深責大,乃復爲三國討數至日以責宋賂。

○爲齊,於僞反,下同。數,色主反,注同。復,扶又反。已即是事而朝之,惡之,故謹而月之也。已,紀也。桓與諸侯校數功勞,以取宋賂,不知非之爲非,貪愚之甚。紀不擇其不肖而就朝之。

○惡,烏路反。

[疏]“謹而月之也”。

○釋曰:桓雖不君,臣不得不臣,所以極言君父之惡,以示來世者,桓既罪深責大,若爲隱諱,便是長無道之君,使縱以爲暴,故《春秋》極其辭以勸善懲惡也。

○注“已紀也”。

○釋曰:桓十三年注云:“紀當爲已”,與此異者。觀經而說,故兩注不同。

蔡侯、鄭伯會於鄧。鄧,某地。

○某地,不知其國,故云某,後放此。

九月,入杞。我入之也。不稱主名,內之卑者。

[疏]“我入之也”。

○釋曰:何嫌非我而發傳者?以隱八年雲“我入邴”,此直雲“入杞”,恐非我,故發之。

公及戎盟於唐。

冬,公至自唐。告廟曰至。傳例曰:“致君者,殆其往而喜其反。”此致君之意義也。離不言會,故以地致。

[疏]注“告廟”至“地致”。

○釋曰:“傳例”者,襄二十九年傳文也。“離不言會”者,即《左傳》所云“特相會往來稱地”,亦此類也。

桓無會,而其致,何也?遠之也。桓會甚衆,而曰無會,善無致會也。弒逆之罪,非可以致宗廟,而今致者,危其遠會戎狄,喜其得反。

[疏]注“桓會甚衆”。

○釋曰:謂元年會於垂,二年會於稷是也。

三年,春,正月,公會齊侯於嬴。嬴,齊地。

○嬴音盈。

夏,齊侯、衛侯胥命於蒲。蒲,衛地。胥之爲言,猶相也。相命而信諭,謹言而退,以是爲近古也。申約言以相達,不歃血而誓盟。古,謂五帝時。

○近,附近之近。約如字,又於妙反。歃,本又作插,所治反。

[疏]注“古謂五帝時”。

○釋曰:知古非三王者,以傳雲“誥誓不及五帝,盟詛不及三王”,今“謹言而退”,非誥誓之辭,“相命而信諭”,無盟詛之事,二國能行三王五帝之法,而傳雲“近古”,明知謂五帝也。

是必一人先,其以相言之,何也?不以齊侯命衛侯也。江熙曰:“夫相與親比,非一人之德,是以同聲相應,同氣相求。齊衛胥盟,雖有先倡,倡和理均。若以齊命衛,則功歸於齊;以衛命齊,則齊僅隨從。言其相命,則泯然無際矣。”

○比,毗志反。應,應對之應。僅,巨靳反。泯,亡忍反。

[疏]注“同聲”至“相求”。

○釋曰:《易?文言》文也。今二國相命,則大者宜倡,小者宜和,大則齊也,小則衛也。故傳雲“不以齊侯命衛侯也”,明齊大也。但倡和理均,故直以“相命”言之。倡則同聲相應,和則同氣相求,聲氣相通,而相命之情見矣。

六月,公會杞侯於郕。郕,魯地。

○郕音成。

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言日言朔,食正朔也。朔日食也。既者,盡也,有繼之辭也。盡而復生謂之既。

○複音扶又反。

[疏]“既者,盡也”。

○釋曰:其日食或盡或不盡者,歷家之說,以爲交正在朔,則日食既,前後望月不食;交正在望,則月食既,前後朔日不食。

公子翬如齊逆女。翬稱公子者,桓不以爲罪人也。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也。

九月,齊侯送姜氏於讙。已去齊國,故不言女,未至於魯,故不稱夫人。讙,魯地,月者重錄之。

○於讙,音歡。禮: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門,諸母兄弟不出闕門。祭門,廟門也。闕,兩觀也,在祭門之外。

○觀,古亂反。父戒之曰:“謹慎從爾舅之言。”母戒之曰:“謹慎從爾姑之言。”諸母般申之曰:“謹慎從爾父母之言。般,囊也,所以盛朝夕所須,以備舅姑之用。

○般,步幹反。一本作鞶,音同。盛音成。

[疏]注“般囊”至“之用”。

○釋曰:《士婚禮》雲:“父送女,命之曰:‘戒之敬之,夙夜無違命。’母施衿結帨,曰:‘勉之敬之,夙夜無違宮事。’庶母及門內施般,申之以父母之命,曰:‘敬恭聽宗爾父母之言,夙夜無愆,示諸衿般。’鄭玄雲:“般,囊也。男子般革,婦人般絲,所以盛帨巾之屬,爲謹敬也。”後戒辭與此不同,此注又與鄭異者,彼是士禮,此即是諸侯之禮,故異辭也。般盛帨巾,亦得備舅姑之用,則範、鄭二注不有違也。或以爲傳並釋禮意,故與本文不同也。引此戒辭及上父母不出祭門,諸母兄弟不出闕門者,並證送女逾竟,非禮之事也。幾親迎之禮,必在廟也,故云“不出祭門”。言“不出闕門”者,則已出廟門之外矣。

送女逾竟,非禮也。逾竟音境。

公會齊侯於讙。無譏乎?齊侯送女逾竟,遠至於讙,嫌會非禮之人,當有譏。曰,爲禮也。齊侯來也,公之逆而會之可也。爲親逆之禮。

夫人姜氏至自齊。其不言翬之以來,何也?據宣元年“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公親受之於齊侯也。重在公。子貢曰:“冕而親迎,不已重乎?”冕,祭服。

○迎,魚敬反,一本作逆。孔子曰:“合二姓之好,以繼萬世之後,何謂已重乎?”好,呼報反。

[疏]“子貢”至“重乎”。

○釋曰:引之者,以齊侯送女,公親受之,於禮爲可,故發“冕而親迎”之問。

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有年。有年例時。

[疏]注“有年例時”。

○釋曰:凡書“有年”者,冬下穀畢入,計用豐足,然後書之,不可系以日月,故例時也。宣十六年“冬,大有年”亦時,是其證也。五穀皆熟,爲有年也。

四年,春,正月,公狩於郎。春而言狩,蓋用冬狩之禮。蒐狩例時,而此月者,重公失禮也。莊四年“冬,公及齊人狩於郜”,傳曰:“齊人者,齊侯也。其曰人,何也?卑公之敵,所以卑公也。”然則言齊人者,所以人公,則譏已明矣。狩得其時,故不月。

[疏]注“春而”至“不月”。

○釋曰:《周禮》有四時之田,春蒐,夏苗,秋獮,冬狩,皆用夏之四仲之月。然周正月,則是夏之十一月,故《左氏》以此狩爲得時。今範雲“春而言狩,蓋用冬狩之禮”,以爲失時者,蓋周公未制禮之時,權用此法,故得時節不同,其名亦異。仲尼修《春秋》,改周之文,從殷之質,因以爲《春秋》制也。故何休注《公羊》,亦云:“夏時不田,春秋制也。”範以春狩爲失時,又云“蒐狩例時”者,昭八年“秋,蒐於紅”,又莊四年冬狩得其時,雖譏公而不月,是例時也。《左傳》、《周禮》、《爾雅》並雲:“春曰蒐,夏曰苗,秋曰獮,冬曰狩。”《公羊》之文,則“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此傳之文,則“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所以文不同者,《左氏》之文,是周公制禮之名;二傳之文,或《春秋》取異代之法,或當天子諸侯別法。經典散亡,無以取正也。

四時之田,皆爲宗廟之事也。春曰田,取獸於田。

○爲,於僞反。夏曰苗,因爲苗除害,故曰苗。秋曰蒐,蒐擇之,舍小取大。

○蒐,所由反,麋氏本又作搜,音同。舍音捨。冬曰狩。狩,圍狩也。冬物畢成,獲則取之,無所擇。

[疏]注“冬物”至“所擇”。

○釋曰:四時田獵,若用時王之正,則周之冬是夏之秋。而云“畢成”者,冬是一總名,周之十二月,夏之十月,萬物已收,故得以“畢成”言之。

四時之田用三焉,唯其所先得,一爲幹豆,上殺中心,死速,乾之以爲豆實,可以祭祀。

○中,丁仲反,下同。

[疏]注“上殺”至“祭祀”。

○釋曰:何休雲:“自左膘射之,達於右腢,中心,死疾,故乾而豆之,以薦宗廟。豆,祭器名,狀如鐙。天子二十有六,諸公十有六,諸侯十有二,卿上大夫八,下大夫六,士三也。”大夫以上,《禮器》之文,士三者,相傳爲說。

二爲賓客,次殺射髀髂,死差遲。

○射,食亦反。髀,步啓反。又必邇反,髂,若嫁反。差,初賣反。

[疏]注“次殺”至“差遲”。

○釋曰:何休雲:“自左膘射之,達於右脾,遠心,死難,故爲次殺。”《毛傳》雲:“次殺者,射右耳本,次之。”今注云“射髀髂”,則與彼異也。髀髂者,案《儀禮》“髀,骨滕以上”者是也。

三爲充君之庖,下殺中腸污泡,死最遲。先宗廟,次賓客,後庖廚,尊神敬客之義。

○庖,步交反。污,汙穢之。泡,普交反,又百交反。

[疏]注“下殺”至“之義”。

○釋曰:何休雲:“自左膘射之,達於右。”《毛傳》雲:“左髀達於右爲下殺。”此雲“中腸”,同彼二說,並無妨也。

夏,天王使宰渠伯糾來聘。宰,官也。渠,氏也。天子下大夫,老故稱字。下無秋冬二時,寧所未詳。

[疏]注“宰官”至“未詳”。

○釋曰:《公羊傳》曰:“伯糾者何?下大夫也。”何休雲:“稱伯者,上敬老也。”今範亦同之矣。何休之意,又以爲伯仲叔季之字配采地及氏者,皆爲上大夫,則祭伯、南季之類是也;兼名及字配官氏者,則爲下大夫,即此宰渠伯糾、叔服之類是也。範雖直以叔服爲字,觀上下之注,義亦似然,故此注云伯糾下大夫。文元年注毛伯,“天子上大夫也”,隱九年注“南季,天子上大夫”,是其說耳。何休又云:“桓無王而行,天子不能誅,反下聘之,故去二時以見貶。”範以五年亦使臣聘,何以四時皆具,七年不遣臣聘,何因亦無二時,故直雲“寧所未詳”也。

五年,春,正月,甲戌、已醜,陳侯鮑卒。鮑卒,何爲以二日卒之?《春秋》之義,信以傳信,疑以傳疑。明實錄也。

○傳,直專反。陳侯以甲戌之日出,已醜之日得,不知死之日,故舉二日以包也。國君獨出,必闢病潛行。

○必闢音避,本又作避。

[疏]“甲戌”至“鮑卒”。

○釋曰:《公羊》以爲鮑之狂,故甲戌日亡,已丑日死。孔子疑之,故以二日卒之。此傳之意,言陳侯闢病,以甲戌日出,已醜之日得之,不知死之日,故舉二日以包之,《左傳》以爲再赴,故兩日並書,是三傳異說。

○“信以”至“包也”。

○釋曰:既雲“信以傳信,疑以傳疑”,則是告以虛事。而注云“實錄”者,告以實則以一日卒之,告以虛則二日卒之。二者皆是據告,而即是實錄之事。

夏,齊侯、鄭伯如紀。外相如不書,過我則書,例時。

○過我,古禾反,下文及注同。

[疏]注“外相”至“例時”。

○釋曰:“過我”者,約州公之傳得知也。然紀國在齊之東,鄭在魯之西北。鄭欲如紀,則直過齊,何以二君並得過魯者,蓋齊侯出竟西行而逢鄭伯,遂與至紀,途過於魯,故得記之。知“例時”者,此與州公皆不書月,故知之。

天王使任叔之子來聘。任叔,天子之大夫。

○任叔音壬。《左氏》作仍叔。任叔之子者,錄父以使子也。故微其君臣,而著其父子,不正父在子代仕之辭也。錄父使子,謂不氏名其人,稱父言子也。君闇劣於上,臣苟進於下,蓋參譏之。

[疏]注“參譏之”。釋曰:“君闇劣於上,臣苟進於下”,止是二譏,而言“參”者,舊解傳言“微其君臣,而著其父子”,是刺其父之不肖,而令苟進,更又刺其君臣,故曰“參譏之”。或以爲參者,交互之義,不讀爲三,理亦得通。

葬陳桓公。

城祝丘。譏公不修德政,恃城以安民。

[疏]注“譏公”至“安民”。釋曰:城祝丘者,《左氏》之例,凡城邑,則有時與不時之例。此傳則不然,但書之者,即是譏責,故注云:“譏公不修德政,恃城以安民。”

秋,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王親自伐鄭。

○從,才用反,又如字,下同。

[疏]注“王親自伐鄭”。

○釋雲:以舉從者之辭,嫌非自伐。故云“親自伐鄭”。

舉從者之辭也。使若王命諸侯伐鄭,書從王命者,三國也。

[疏]“舉從者之辭也”。釋曰:麋信曰:“舉從者之辭,謂解經稱人也。”徐邈雲:“舉從者之辭,謂王不能以威致三國,三國自以義從耳。”範以二者不通,故爲別解。言“舉從者之辭”謂若王不親伐,直舉三國從王命之辭也。故下句雲“其舉從者之辭,何也?爲天王諱伐鄭也”是也。

其舉從者之辭,何也?爲天王諱伐鄭也。諱自伐鄭。

○爲,於僞反。鄭,同姓之國也,在乎冀州,於是不服,爲天子病矣。鄭,姬姓之國,冀州則近京師,親近猶不能服,則疏遠者可知。

○冀州,案鄭本京兆鄭縣,是雍州之域,後徙河南新鄭,爲豫州之境。冀在兩河之間,非鄭都也。冀州言去京師近也。麋氏雲:“韓侯滅鄭,韓都冀州,故以目鄭。”近,附近之近。

[疏]“在乎冀州”。

○釋曰:徐邈雲:“新鄭屬冀州。”案《爾雅》:“兩河間曰冀州。”新鄭在河南,不得屬冀州,是徐之妄也。麋信雲:“鄭在冀州者,韓哀侯滅鄭,遂都之。韓,故晉也。傳以當時言之,遂雲冀州。”然則王伐鄭之時,本未有韓國,何得將後代之事以爲周世之名?若以韓侯從冀州都鄭,則曰冀州,大伯從雍州適吳,豈得謂吳爲雍州也?是麋信之謬矣。蓋冀州者,天下之中州,自唐虞及夏殷皆都焉。則冀州是天子之常居,以鄭近王畿,故舉冀州以爲說,故鄒衍著書雲:“九州之內,名曰赤縣。”赤縣之畿,從冀州而起,故后王雖不都冀州,亦得以冀州言之。

大雩。雩者旱祭請雨之名。傳例曰:“雩,得雨曰雩,不得雨曰旱。”月雩,正也。時雩,不正也。《禮?月令》曰:“仲冬行夏令,則其國乃旱。”

○雩音於,祭名。

[疏]注“雩者”至“乃旱”。

○釋曰:何休雲:“祭言大雩,大旱可知也。君親之南郊,以六事謝過自責。曰政不一與?民失職與?宮室榮與?婦謁盛與?苞苴行與?讒夫倡與?使童男女各八人舞而呼雩,故謂之雩。”賈逵雲:“言大雩者,別於山川之雩。”《左氏》說不爲旱者,亦稱大雩,則雩稱大者,或如賈言也。名之爲雩者,鄭玄雲:“雩之言籲也,吁嗟以求雨。”服虔、杜預以爲雩之言遠也,遠爲百穀祈膏雨也。未知二說誰當。範言夫爲大旱,以六事謝過,或如何說。舞而籲雩,理恐不然。雲“傳例曰”者,僖十一年傳文也。雲“月雩,正也。時雩,不正也”,定元年傳文。此雩不月者,何休雲:“譏公驕溢也。”案《穀梁傳》意,月雩則正,時雩則非正,不論驕溢之事,則何休之言,不可通於此也。

螽。蜙蝑之屬。《禮?月令》曰:“仲冬行春令,則蟲蝗爲敗。”

○螽音終。蜙,相容反。蝑音婿。蝗華{亡血}反螽蟲災也。甚則月不甚則時

[疏]甚則月。

○釋曰:“重發傳者,經書時雩非正,故不月。螽災與之同不月,嫌其甚而不月,故發以明之。

冬,州公如曹。外相如不書,此其書,何也?過我也。過我,六年寔來是也。將有其末,故先錄其本。

[疏]注“過我”至“其本”。

○釋曰:齊侯、鄭伯如紀,無寔來,亦言“過我”者,不必悉有下事。此因有下事,故以相發明。其齊侯、鄭伯直途過於魯,不入國都,故不言“寔來”也。

六年,春,正月,寔來。來朝例時;月者,謹其無禮。

○寔,常式反。朝,直遙反,下七年同。

[疏]注“來朝”至“無禮”。

○釋曰:二年“紀侯來朝”,傳曰:“朝,時;此其月,何也?惡之,故謹而月之也。”彼書月是惡,則此月亦惡也。今州公不以禮朝,又至魯不反,是無禮之事,故云“謹其無禮”也。

寔來者,是來也。何謂是來?謂州公也。其謂之是來何也?以其畫我,故簡言之也。諸侯不以過相朝也。畫是相過,去朝遠。

○畫音獲,注同。以過,古禾反,注同。

夏,四月,公會紀侯於郕。紀侯,《左氏》作“杞侯”。

秋,八月,壬午,大閱。蒐閱例時。

○閱音悅。

[疏]注“蒐閱例時”。

○釋曰:傳雲“謹而日之”,知不以月爲正,而云“例時”者,以四年公狩於郎書月以刺不正,故知蒐閱例時也。大閱者何?閱兵車也。閱爲簡練。修教明諭,國道也。修先王之教,以明達於民,治國之道。平而修戎事,非正也。邵曰:“禮因四時田獵,以習用戎事,存不忘亡,安不忘危之道。平謂不因田獵,無事而修之。”其日,以爲崇武,故謹而日之。蓋以觀婦人也。觀,古亂反,視也。

蔡人殺陳佗。陳佗者,陳君也。其曰陳佗,何也?匹夫行,故匹夫稱之也。其匹夫行奈何?陳侯甏獵,淫獵於蔡,與蔡人爭禽。蔡人不知其是陳君也,而殺之。淫獵謂自放恣,遺失徒衆。

○陳佗,徒河反。行,下孟反。熹,虛記反。何以知其是陳君也?兩下相殺,不道。兩大夫相殺,不書《春秋》。其不地,於蔡也。

[疏]“其不地,於蔡也”。

○釋曰:宣十八年“邾人戕繒子於繒”,書地,今不地,故決之雲:“其不地,於蔡也。”言在蔡,故不地耳。

九月,丁卯,子同生。子同,桓公嫡子,莊公。

○嫡,丁歷反,或作適。疑,故志之。莊公母文姜淫於齊襄,疑非公之子。

[疏]“疑,故志之”。

○釋曰:文姜以桓三年入,至今四年矣,未有適齊之雲,而云疑者,蓋文姜未嫁之時,已與襄公通,後桓公殆爲妻淫見殺,則其間雖則適魯,襄公仍尚往來,故疑之也。子同生,《公羊》以爲久無嫡子,喜國有正,故書之。《左傳》以爲備用大子之禮,故書。此傳雲“疑,故志之”,是三傳異也。

時曰,同乎人也。時人僉曰,齊侯之子,同於他人。

○僉,七廉反。

冬,紀侯來朝。

七年,春,二月,己亥,焚鹹丘。日之,謹其惡。

○惡,烏各反。

[疏]注“日之,謹其惡”。釋曰:侵、伐、圍例時,故知書日,謹其惡也。

其不言邾鹹丘,何也?據襄元年“圍宋彭城”,言宋。疾其以火攻也。不繫於國者,欲使焚邑之罪與焚國同。

夏,穀伯緩來朝,鄧侯吾離來朝。其名,何也?據隱十一年滕、薛來朝,不名。失國也。禮:諸侯不生名,失地則名。

[疏]注“禮諸”至“則名”。

○釋曰:《曲禮》雲:“諸侯不生名,失地,名。滅同姓,名”是也。

失國則其以朝言之,何也?據文十二年“郕伯來奔”,不名。

[疏]注“據文”至“不名”。

○釋曰:哀十年“邾子益來奔”,昭二十三年“莒子庚輿來奔”,彼來奔書名,彰其失地,則與此穀、鄧書名同,而範不據之。文十二年“郕伯來奔”,無名而反據之者,以邾、莒二國,更無所見,故依常書名言奔,表其失地,其郕伯與穀、鄧別有所見,與常例違,故據之以相決。何則?郕伯不言名而云來奔,穀、鄧書名而稱朝,二者相反,故特據之。郕伯與魯同姓,故不名以表其親,言奔以明失國。穀、鄧與魯有好,故言名以彰失國,稱朝以見和親。但入春秋以來,雖無同好之事,蓋春秋前有之。

嘗以諸侯與之接矣。雖失國,弗損吾異日也。待之以初也。下無秋、冬二時,寧所未詳。

卷四

◎桓公起八年,盡十八年

八年,春,正月,已卯,烝。春祭曰祠,薦尚韭卵。夏祭曰禴,薦尚麥魚。秋祭曰嘗,薦尚黍肫。冬祭曰烝,薦尚稻雁。無牲而祭曰薦,薦而加牲曰祭,禮各異也。失禮,祭祀例日。得禮者時,定八年冬“從祀先公”是也。僖八年“秋,七月,禘於大廟”,月者,謹用致夫人耳。禘無違禮。

○烝,之承反。曰禴,餘若反,又作礿。黍肫,本又作豚,徒門反。大廟音泰,下同。

[疏]注“春祭”至“違禮”。

○釋曰:所言四時祭名者,《周禮?大宗伯》及《爾雅》並有其事。薦尚韭卵之等,《禮記?王制》之文。何休雲:“祠猶食也,猶繼嗣也。春物始生,孝子思親,繼嗣而食之也。”礿者“麥始熟可礿也”。嘗者“黍先熟,可得薦,故曰嘗”。“烝,衆也。所薦衆多,芬芳備具,故曰烝。”郭璞等注《爾雅》,與何解四時祭名少異,但範之所引者,並與何氏同,故從何說。又云:“天子四祭四薦,諸侯三祭三薦,大夫士再祭再薦。天子諸侯卿大夫牲用太牢,天子元士諸侯卿大夫少牢,諸侯之士特豕。天子之牲角握,諸侯角尺,卿大夫索牛。”此記異聞耳,未知範意與之同否。定八年“冬,衛侯、鄭伯盟於曲濮”,下即雲“從祀先公”,是時而不月也。得禮例時,引定八年爲證,失禮例日,不引其文者,凡烝合在夏之十月,故何休雲“祭必於夏之孟月者,取其見新物之月”是也。今正月爲之,違月隔年,故傳曰:“春興之,志不時也。”下文“夏,五月,丁丑,烝”,傳曰:“志不敬也。”二烝並書曰以見非禮,此文即是非禮例日之證,故不復更引他文。其文二年“丁卯,大事於太廟”,亦是失禮書日也。正月烝,傳雲“不時”,五月烝,傳雲“不敬也”者,一失禮尚可,故以“不時”言之,再失禮重,故以“不敬”釋之。又注云,言禘無違禮。案《明堂位》“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僖公七月而禘,則是不時,而云“無違”者,周之七月,夏之五月,若值月前節卻,則以四月相校不多,比之隔年再烝,失禮尚可,故曰“無違”也。文二年八月,則是夏之六月,而祫嘗者,亦是失禮,故書日,表逆祀及失時也。宣八年六月有事於大廟,是得時而書日者,譏宣公卿死不廢繹也。

烝,冬事也。春興之,志不時也。

天王使家父來聘。家父,天子大夫。家,氏。父,字。

[疏]注“家父”至“父字”。

○釋曰:何休雲,中大夫,故不稱伯仲。範意或然。

夏,五月,丁丑,烝。烝,冬事也。春夏興之,黷祀也,志不敬也。黷,徒木反。

秋,伐邾。

冬,十月,雨雪。《禮?月令》曰:“孟冬行秋令,則霜雪不時。”

○雨,於付反。

祭公來,遂逆王后於紀。祭公,寰內諸侯,爲天子三公者。親逆例時,不親逆例月,故《春秋左氏說》曰:“王者至尊無敵,無親逆之禮。祭公逆王后,未致京師而稱後,知天子不行而禮成也。”鄭君釋之曰:“大姒之家在邰之陽,在渭之涘,文王親迎於渭,即天子親迎之明文矣。天子雖尊,其於後猶夫婦。夫婦叛合,禮同一體,所謂無敵,豈施此哉!《禮記?哀公問》曰:“冕而親迎,不已重乎?”孔子愀然作色而對曰:“合二姓之好,以繼先聖之後,以爲天地宗廟社稷之主,君何謂已重焉?”’此言親迎,繼先聖之後,爲天地宗廟社稷之主,非天子則誰乎?”

○祭公,側界反。寰音縣,又音環。親迎,魚敬反,注皆同。大姒音似,大姒,文王妃也。郃音洽,本又作洽。涘音仕。愀,在九反,又親小反。之好,呼報反。

[疏]注“祭公”至“誰乎”。釋曰:此注之意,言《左氏》天子不合親,迎故引鄭君之釋,以明天子合親迎也。然文王之逆大姒時爲世子耳,得證天子之禮者,文王之爲世子,而聖賢相配,宜爲后王之法。故有“造舟爲梁”,又入《大雅》,明天子之法;又且魯不祭地,而云天地之主,是王者,親逆之明文也。案《士昏禮》士衣爵弁,是助祭之服,則大夫以上及五等諸侯,冕而親迎,亦當用助祭之服也。

其不言使焉,何也?據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糾”稱使。

[疏]注“據四”至“稱使”。

○釋曰:此年“天王家父來聘”,五年“天王使任叔之子來聘”,範不據之,而遠據四年宰渠伯糾者,彼宰是官,此公亦是官故也。或亦隨便而言,無例矣。

不正其以宗廟之大事即謀於我,故弗與使也。時天子命祭公就魯共卜,擇紀女可中後者便逆之,不復反命。

○復,扶又反。遂,繼事之辭也。其曰遂逆王后,故略之也。以其遂逆無禮,故不書逆女而曰王后。略謂不以禮稱之。

[疏]“遂繼事之辭也”。

○釋曰:依範氏《略例》,凡有十九“遂”事,傳亦有釋之者,亦有不釋者,此是例之首。又天子大夫嫌與諸侯臣異,故發“繼事之辭”。莊十九年公子結言“遂”。傳雲“以輕事遂乎國重”,“闢要盟也”。理在可知,故省文也。僖二十八年“諸侯遂圍許”,會溫已訖,中間有事,必恐不相繼,故發傳以明之。曹伯襄“遂會諸侯圍許”,恐彼釋而“遂”與常例異,故重發之。僖四年“遂伐楚”,恐華成異,故重發以同之。宣元年“楚子、鄭人侵陳,遂侵宋”,嫌尊卑異,故亦發之。宣十八年歸父“遂奔齊”,嫌出奔不得同於繼事,故發之。襄十二年季孫宿“遂入鄆”,嫌不受命,與常例不同,故發之。自餘不發者,並可知故也。

或曰:天子無外,王命之則成矣。四海之濱,莫非王臣。王命紀女爲後,則已成王后,不如諸侯入國乃稱夫人。或說是。

九年,春,紀季姜歸於京師。季姜,桓王后,書字者,申父母之尊。姜,紀姓。爲之中者,歸之也。中,謂關與婚事。

○之中,丁仲反,又如字,注同。與音豫。

[疏]“爲之”至“之也”。

○釋曰:劉夏逆王后,經不言歸,則是魯不關與婚事。而範氏《略例》雲:“逆王后有二者,以書逆王后,皆由過魯。若魯主婚而過我,則言歸。若不主婚而過我,則直言逆。”雖詳略有異,俱是過魯,故範以二例總之。

夏,四月。

秋,七月。

冬,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朝不言使,言使非正也。使世子伉諸侯之禮而來朝,曹伯失正矣。諸侯相見曰朝。以待人父之道待人之子,以內爲失正矣。內失正,曹伯失正,世子可以已矣。則是故命也。父有爭子,則身不陷於不義。射姑廢曹伯之命可。

○射音亦,麋氏本即作亦。朝,直遙反。伉,苦浪反,本又作亢。爭,諫爭之爭。

[疏]“言使非正也”。

○釋曰:季姬“使鄫子來朝”,復雲“非正”者,嫌婦人所使與父命子異,故兩見之。使世子朝言“非正”者,禮:諸侯世子誓於天子,攝其君則下其君一等,未誓則以皮帛繼子男。此謂會同急趨王命者也。今曹伯或有疾朝,雖關朝魯,未是急事,而使世子攝位來朝,故云非正也。《公羊》以爲世子不合朝,惟《左氏》以爲得行朝禮。

《屍子》曰:“夫已,多乎道。”邵曰:“已,止也。止曹伯使朝之命,則曹伯不陷非禮之愆,世子無苟從之咎,魯無失正之譏。三者正,則合道多矣。”

○愆,去虔反。

十年,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終生卒。桓無王,其曰王,何也?正終生之卒也。徐乾曰:“與夷見弒,恐正卒不明,故復明之。”

○復,扶富反。

[疏]注“徐乾”至“明之”。

○釋曰:案範答薄氏之駮雲,“曹伯亢諸侯之禮,使世子行朝,故於卒示譏,則傳雲正者,謂正治其罪”,則與徐解不同。而引其說者,以徐乾之說得通一家,故引之。範意仍與徐異。或以範意權答薄氏,故云譏曹伯,若正說仍與徐同。

夏,五月,葬曹桓公。

秋,公會衛侯於桃丘,弗遇。桃丘,衛地。桓弒逆之人,出則有危,故會皆月之。衛侯不來,無危,故時。弗遇者,志不相得也。弗,內辭也。倡會者衛,魯至桃丘而衛不來,故書弗遇以殺恥。

[疏]“弗遇”至“辭也”。

○釋曰:遇者,志相得之名,故此弗遇,志不相得也。“弗,內辭也”者,其實魯公弗被遇,託言衛侯不遇,故云:“弗,內辭也。”

○注“倡會”至“殺恥”。

○釋曰:以經書“會”,故知倡會者衛。託言衛侯不遇,則若衛侯不蒙魯公之接,故云“殺恥”也。

冬,十有二月,丙午,齊侯、衛侯、鄭伯來戰於郎。結日列陳則日。傳例曰:“不日,疑戰也。”

○陳,直覲反。來戰者,前定之戰也。先已結期戰。

○先,蘇薦反。內不言戰,言戰則敗也。兩敵故言戰,《春秋》不以外敵內,書戰則敗。不言其人,以吾敗也。不言及者,爲內諱也。爲,於僞反。

[疏]“來戰”至“諱也”。

○釋曰:“內不言戰”,又發傳者,公敗宋師,起例之始。此戰沒公,故重發例以明之也。“不言其人”者,謂不稱公也。“不言及”者,謂不雲及齊侯、衛侯、鄭伯也。傳與下十七年傳文同,但觀經立說,故二處有異耳。

十有一年,春,正月,齊人、衛人、鄭人盟於惡曹。惡曹,地闕。

夏,五月,癸未,鄭伯寤生卒。寤,吾故反。

秋,七月,葬鄭莊公。莊公殺段,失德不葬,而書葬者,段不弟,於王法當討,故不以殺親親貶之。

○弟,下並音悌,又如字。

[疏]注“不以”至“貶之”。

○釋曰:此據晉侯殺世子申生不言葬而發。

九月,宋人執鄭祭仲。祭,氏。仲,名。執大夫有罪者例時,無罪者月,此月者,爲下盟。

○祭,側界反。

[疏]注“祭氏”至“下盟”。

○釋曰:知仲名者,以仲立惡黜正,無善可褒,故知仲名也。雲“有罪者例時”者,莊十七年“春,齊人執鄭詹”,經不書月,傳曰:“以人執,與之辭也。”是執有罪書時之文也。言“無罪者月”者,成十六年“九月,晉人執季孫行父,舍之於苕丘”,彼雖爲危,書月,亦是無罪之例也。今祭仲有罪,而經書月,故註解之,書月者,爲下盟耳。案襄二十七年“秋,七月,辛巳,豹及諸侯之大夫盟於宋”,書日,下雲“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於折”,不日者,柔是大夫之未命者也,不得同正大夫。又下貴於士,故雖得書名,仍從卑者之盟不日之例也。

宋人者,宋公也。其曰人,何也?貶之也。惡其執人權臣,廢嫡立庶。

○惡,烏路反。嫡,丁歷反。

突歸於鄭。突,鄭厲公。昭公之弟,莊公之子。曰突,賤之也。曰歸,易辭也。傳例曰:“歸爲善,自某歸次之。”此傳曰:“歸,易辭也。”然則歸有二義,不皆善矣。突篡兄之位,制命權臣,則歸無善。

○易,以豉反,下文及注同。篡,初患反。

[疏]注“傳例”至“無善”。

○釋曰:成十六年“曹伯歸自京師”,傳雲:“歸爲善。”注云:“謂直言歸而不言其國,即曹伯歸自京師,不言於曹是。”“自來歸次之”,注云:“若蔡季自陳歸於蔡,衛侯鄭自楚復歸於衛是。”據彼傳文,則歸爲善。今傳曰“歸,易辭”,故解之。言歸有二意,善者謂之歸,易者亦謂之歸也。是稱歸有二,突惡而稱歸,是惡辭,非善也。

祭仲易其事,權在祭仲也。死君難,臣道也。今立惡而黜正,惡祭仲也。易辭,言廢立在己。

○難,乃旦反。惡祭,烏路反。

鄭忽出奔衛。忽,鄭昭公。鄭忽者,世子忽也。其名,失國也。其名,謂去世子而但稱忽。

○去,起呂反。

[疏]注“其名”至“稱忽”。

○釋曰:鄭忽先君巳葬而怪不稱世子者,《穀梁》之意,先君雖葬,而嗣子未逾年,亦宜稱子,即僖二十五年秋“葬衛”文公。冬,十有二月,癸亥,公會衛子、莒慶,盟於洮”是也。雖則逾年,先君未葬,亦不得成君,故下十二年“丙戌,衛侯晉卒”,十三年衛惠公稱侯,而注云“衛宣未葬,而嗣子稱侯以出,其失禮明矣”是也。計鄭忽父雖葬訖,仍未逾年,於例宜合稱子,但範以忽十五年歸國,稱世子復歸,故於此決其去世子而但稱忽也。稱謂與常例違者,此年書名,表其失國,十五年稱世子,明其反正,故與常例不同。

柔會宋公、陳侯、蔡叔,盟於折。蔡叔,蔡大夫名,未命,故不氏。折,某地。

○折,之設反,又時設反。柔者何?吾大夫之未命者也。

[疏]“柔者”至“者也”。

○釋曰:重發傳者,隱不成爲君,不爵大夫,故俠卒不氏。今桓成爲君,而有不命大夫,嫌有罪則故明之。

公會宋公於夫鍾。夫鍾,郕地。

○夫音扶,麋氏本鍾作童,音鍾。

冬,十有二月,公會宋公於闞。闞,魯地。

○闞,口暫反。

十有二年,春,正月。

夏,六月,壬寅,公會紀侯、莒子,盟於曲池。曲池,魯地。

秋,七月,丁亥,公會宋公、燕人,盟於穀丘。穀丘,宋地。

○燕音煙,國名。八月,壬辰,陳侯躍卒。陳厲公也。

○躍,餘若反。

公會宋公於虛。虛,宋地。

○虛如字,又去魚反。

冬,十有一月,公會宋公於龜。龜,宋地

丙戌,公會鄭伯,盟於武父。武父,鄭地。

○父音甫。

丙戌,衛侯晉卒。再稱日,決日義也。明二事皆當日也。晉不正,非日卒者也。不正,前見矣,隱四年“衛人立晉”是也,與齊小白義同。

○見,賢遍反。

[疏]“再稱”至“義也”。

○釋曰:“決日”者,謂二事決宜書日,故經兩舉日文也。月則不然,縱有兩事合月,但舉一月以包之。其有蒙日明者,則亦不兩舉,故範答薄氏雲:“玃且之卒,異於日食之下,可知日是也。”

○注“明二”至“義同”。

○釋曰:納入立皆篡。隱四年書“衛人立晉”,是不正前已見,故今書日。莊九年書“齊小白入於齊”,是其惡巳見,故僖十七年小白卒,書日,與此同也。

十有二月,及鄭師伐宋。丁未,戰於宋。非與所與伐戰也。非,責。不言與鄭戰,恥不和也。於伐與戰,敗也。內諱敗,舉其可道者也。於伐宋而與鄭戰,內敗也。戰輕於敗,戰可道而敗不可道。

[疏]“非與”至“者也”。

○釋曰:麋信雲:“此傳解經書下日之意也。非,責魯,言責魯又與其所與伐者戰也。謂還與鄭戰。然則責其還與鄭戰,於理是也。言解經下日之意,則非也。何者?十三年公會紀侯鄭伯已巳云云戰,彼亦下日,豈又是責魯乎?”麋信之說非也。蓋責與人同伐,反與之交戰,是危之道,故經舉戰伐以責之。既責魯,不顯言與鄭戰者,諱不和也。

十有三年,春,二月,公會紀侯、鄭伯。已巳,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徐邈曰:“僖九年傳曰:‘禮:柩在堂上,孤無外事。’今衛宣未葬,而嗣子稱侯以出,其失禮明矣,宋、陳稱子而衛稱侯,隨其所以自稱者而書之,得失自見矣。”

○柩,其救反。見,賢遍反。

[疏]注“徐邈”至“見矣”。

○釋曰:宋稱子在僖九年,陳稱子在二十八年。“得失自見”者,彼二君稱子是其得,今衛惠稱侯是其失也。僖三十三年“晉人及姜戎敗秦師於殽”,傳雲:“晉人者,晉子也。”不正其釋殯,故貶之。此衛侯亦釋殯,所以不貶者,晉爲大國,不勞自戰,無故釋殯自戰,故貶稱人。今衛侯初立,須求好諸侯,今從齊、宋之命,未是大過,故譏而不貶。譏者,據經稱侯,即是足見其惡。

其言及者,由內及之也。其曰戰者,由外言之也。內不言戰,言戰則敗。今魯與紀、鄭同討,以有紀、鄭,故可得言戰。

[疏]“其言”至“之也”。

○釋曰:言“由內及之也”者,以文承紀、鄭之下,恐非獨內及,故特言之。又且下雲“其曰戰者,由外言之也”。是戰從外稱,及是內辭。欲分別二事,故內外兩舉。

戰稱人,敗稱師,重衆也。其不地,於紀也。《春秋》戰無不地,即於紀戰,無爲不地也。鄭君曰:“紀當爲己,謂在魯也,字之誤耳。得在龍門,城下之戰迫近,故不地。”傳“其不地,於紀也”者,《春秋考異郵》雲“時戰在魯之龍門”,故何休難雲:“在紀無爲不地。”鄭玄雲:“紀當爲己,在龍門城下,故不地。”何休注《公羊》亦云“戰魯龍門,兵攻城池,恥之”,故不地。是皆以紀爲己,非紀國也。

三月,葬衛宣公。

夏,大水。

秋,七月。

冬,十月。

十有四年,春,正月,公會鄭伯於曹。

無冰。皆君不明去就,政治舒緩之所致。《五行傳》曰:“視之不明,是謂不哲,厥咎舒,厥罰常燠。”

○哲,陟列反,一本作晢,之列反。燠,於六反,暖也,下文同。

[疏]“無冰”。

○釋曰:舊解傳雲“無冰時,燠也”,謂無冰書時,燠,暖也。時字上讀爲句。因即解成元年正月公即位,二月葬宣公,三月作丘甲,“無冰”在其中,不是爲無冰書月可知也。此“正月,公會鄭伯於曹”,下雲“無冰”,則“正月”者,直爲公會鄭伯,不爲無冰。何者?無冰一時之事,固當不得以月書也。徐邈亦然。今以爲成元年傳雲“加之寒之辭也”,則無冰亦當蒙月也。傳雲“無冰,時燠也”者,謂今所以無冰者,正由時燠也。於字下讀,理亦足通。

○注“皆君不明去就,政治紀緩之所致。五行”至“罰常燠”。

○釋曰:徐邈雲:“無冰者,常陽之異,此夫人淫泆,陰爲陽行之所致也。”何休注《公羊》亦然。今範雲“皆君不明去就,政治舒緩之所”,致則非獨爲夫人也。蓋爲桓公闇於去就,不達是非,外不能結好鄰國,內不能防制夫人,又成亂助篡,貪賂廢祀,以火攻人,反與伐戰。此等皆是不能去就,政教舒緩,故又引《洪範五行傳》曰:“視之不明,是謂不哲。”言人君愚闇,察視不明,是謂不昭哲也。其咎過在於舒緩,其天降謂罰,常在時燠也。

無冰,時燠也。

○夏,五,夏五,本或有月者非。鄭伯使其弟御來盟。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其弟雲者,以其來我,舉其貴者也。來盟,前定也。不日,前定之盟不日。言信在前,非結於今。

○御,魚呂反,本亦作御,《左氏》作語。

[疏]“諸侯”至“不日”。

○釋曰:重發不以屬通例者,前“弟年來聘”,今“御來盟”,嫌不同,故重發之。此雲“前定之盟不日”,則成十一年“己丑,及郤犨盟”,是後定可知也。

孔子曰:“聽遠音者,聞其疾而不聞其舒。疾謂激揚之聲,舒謂徐緩。望遠者,察其貌而不察其形。”貌,姿體。形,容色。立乎定、哀,以指隱、桓,隱、桓之日遠矣,夏五,傳疑也。孔子在於定、哀之世,而錄隱、桓之事,故承闕文之疑不書月,明皆實錄。

○傳,直專反。

[疏]注“明皆實錄”。

○釋曰:言孔子承闕文之疑,不止“夏,五”一事,故云“皆“也。

秋,八月,壬申,御廩災。御廩,藏公所親耕以奉粢盛之倉也。內災例日。

○廩,力甚反。

[疏]注“御廩”至“例日”。

○釋曰:御廩者,藏公所親耕之物,御用於宗廟,故謂之御廩。《祭義》雲:“古者天子爲藉千畝,冕而朱紘,躬秉耒,諸侯爲藉百畝,冕而青紘,躬秉耒,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是公所親耕也。“內災例日”者,成三年“甲子,新宮災”,此雲“壬申,御廩災”是例日也。

乙亥,嘗。御廩之災不志。以其微。

[疏]注“以其微”。

○釋曰:舊解雲:“災是大事,嘗亦不小,而云微者,周之八月,夏之六月,其六月之末,容得立秋之節祭,未足可書,比之災則爲微,當合舉重,而今並書之者,是未易災之餘可志,而已見其不敬,故兼志之。”如此解,則傳雲“御廩之災不志”者,謂不當兼志之也。今以爲微者,直謂御廩災也,故徐邈雲“不足志”是也。徐又云:“而嘗可也,言可以嘗。”“可”上屬,與範注違,不得取之。

此其志,何也?以爲唯未易災之餘而嘗可也,志不敬也。鄭嗣曰:“唯以未易災之餘而嘗,然後可志也。用火焚之餘以祭宗廟,非人子所以盡其心力,不敬之大也。”

○盡,注忍反。天子親耕,以共粢盛。天子親耕,其禮三推。黍稷曰粢,在器曰盛。

○共音恭,一本作供。粢音諮。推,昌誰反,一音他回反。

[疏]注“天子”至“曰盛”。釋曰:《月令》天子於孟春之月,“乃擇元辰,天子親載耒耜,措之參保介之御間,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躬耕帝藉。天子三推,公五推,卿諸侯九推”,是其文也。

王后親蠶,以共祭服。王后親蠶,齊戒躬桑,夫人三繅,遂班三宮。朱綠玄黃,以爲黼黻文章,服既成,君服以祀之。

○齊戒,側皆反,本亦作齋。繅,先刀反。黼音甫,亦作黼。黻音弗,俗作紱。

[疏]注“王后”至“祀之”。

○釋曰:王后親蠶,齊戒躬桑,《月令》文。夫人三繅,遂班三宮云云,《祭義》文。故彼雲:“古者天子諸侯必有公桑蠶室,近川而爲之,築宮仞有三尺,棘牆而外閉之。及大昕之朝,君皮弁素積,卜三宮之夫人世婦之吉者,使入蠶於蠶室,奉種浴於川,桑於公桑,風戾以食之。”鄭玄雲:“大昕,季春朔日之朝也。諸侯夫人三宮,半王后也。又云:“及良日,夫人繅,三盆手,遂佈於三宮夫人世婦之吉者,使繅,遂朱綠之,玄黃之,以爲黼黻文章。服既成,君服以祀先王先公,敬之至也。”鄭玄雲“三盆手者,三淹也。凡繅,每淹,大總而手振之,以出緒也”是也。

國非無良農工女也,以爲人之所盡事其祖禰,不若以已所自親者也。凱曰:“夫治人之道,莫急於禮。禮有《五經》,莫重於祭。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由中出者,身致其誠信,然後可以交於神明,祭之道也。”

○禰,乃禮反。

[疏]注“禮有”至“道也”。

○釋曰《祭統》文。鄭玄雲:“《五經》者,吉、兇、賓、軍、嘉也。莫重於祭,謂以吉禮爲首也。《大宗伯職》曰,以吉禮事邦國之鬼神祗。”

何用見其未易災之餘而嘗也?曰,甸粟而內之三宮,三宮米而藏之御廩。甸,甸師,掌田之官也。三宮,三夫人也。宗廟之禮,君親割,夫人親舂。

○親舂,傷容反。

[疏]注“甸甸”至“親舂”。

○釋曰:傳言“甸粟”,知是掌田之官也。禮:王后六宮,諸侯夫人三宮也。故知“三宮”是三夫人宮也。“宗廟之禮,君親割,夫人親舂”者,文十三年傳文。未嘗,必有兼甸之事焉。夫人親舂,是兼甸之事。

○兼甸如字,一本作旬,十日爲旬,注亦然。

[疏]“兼甸之事焉”。

○釋曰:傳“兼甸之事焉”者,納粟者甸師,而夫人親舂,是兼之也。

壬申,御稟災,乙亥,嘗,以爲未易災之餘而嘗也。鄭嗣曰:“壬申乙亥相去四日,言用日至少而功多,明未足及易而嘗。”

冬,十有二月,丁巳,齊侯祿父卒。

宋人以齊人、蔡人、衛人、陳人伐鄭。以者,不以者也。民者,君之本也。使人以其死,非正也。不以者,謂本非所得制,今得以之也。刺四國使宋專用其師,輕民命也。

○刺,七賜反。

十有五年,春,二月,天王使家父來求車。古者諸侯時獻於天子,以其國之所有,故有辭讓,而無徵求。求車,非禮也。求金,甚矣。文九年“毛伯來求金”。

[疏]“求車”至“甚矣”。

○釋曰:求賻、求金併發傳者,以所求不同,故各發之。不雲“求賻,甚”,而云“求金,甚”者,喪事有賻,但求之非禮,金非喪所供,故以爲甚。

三月,乙未,天王崩。桓王。

夏,四月,己巳,葬齊僖公。

五月,鄭伯突出奔蔡。譏奪正也。禮:諸侯不生名。今名突,以譏之。

鄭世子忽復歸於鄭。反正也。

[疏]“反正也”。

○釋曰:傳“反正也”者,釋其稱世子也。

許叔入於許。傳例曰:“大夫出奔反,以好曰歸,以惡曰入。”

[疏]注“傳例”至“曰入”。

○釋曰:莊九年傳文。

許叔,許之貴者也,莫宜乎許叔。其曰入,何也?其歸之道,非所以歸也。泰曰:“許國之貴,莫過許叔。叔之宜立,又無與二,而進無王命,退非父授,故不書曰歸,同之惡入。”

公會齊侯於蒿。蒿,《左氏》作艾,公羊作鄗。

邾人、牟人、葛人來朝。何休曰:“桓公行惡,而三人俱朝事之,三人爲衆,衆足責,故夷狄之。”

○行,下孟反,又如字。

秋,九月,鄭伯突入於櫟。櫟,鄭邑也。突不正,書入,明不當受。

○櫟,力狄反。

[疏]注“櫟鄭”至“當受”。

○釋曰:案“齊小白入於齊”,傳曰:“以惡曰入。”“衛侯朔入衛”,傳曰:“入者,內弗受也。”蓋舊爲國君而入者,則是內不受,若“衛侯朔入於衛”,“鄭伯突入於櫟”是也。公子不正取國者,則是以惡,故曰入,若“許叔入於許”,“齊小白入於齊”是也。觀範之注,其事必然,但舊無此解,不敢輒定。或當以惡入者,即內不當受,傳文互舉之,其實不異,理亦通耳。

冬,十有一月,公會宋公、蔡侯、陳侯於,伐鄭。,宋地。

○,昌氏反。地而後伐,疑辭也,非其疑也。鄭突欲篡國,伐而正之,義也。不應疑,故責之。

十有六年,春,正月,公會宋公、蔡侯、衛侯於曹。

夏,四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蔡侯伐鄭。蔡常在衛上,今序陳下,蓋後至。

[疏]注“蔡常”至“後至”。

○釋曰:桓五年“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此春“公會宋公、蔡侯、衛侯於曹”,是蔡常在衛上,今在下,故知後至。

秋,七月,公至自伐鄭。桓無會,其致何也?危之也。桓公再助篡伐正,危殆之甚,喜得全歸,故致之。

[疏]注“桓公”至“致之”釋曰:公與諸侯此年爲突伐鄭,前年雖爲忽討突,疑而不用心,亦是其助,故云“再助”也。範答薄氏駮雲:“明桓伐突非本心,故言再助是也。”範必知前年爲忽伐鄭,而此年爲突伐鄭者,以前年責其疑,若是伐嫡而疑,則不足可責,明是爲忽討突也。此年傳雲:“桓無會,其致何也?危之也。”若是助嫡,則不須雲危,故知是助突討忽也。

冬,城向。向,舒尚反。

十有一月,衛侯朔出奔齊。朔,惠公名。朔之名,惡也,天子召而不往也。

[疏]“朔之”至“往也”。

○釋曰:不雲失地,而言惡者,以朔不奉王命,重於失地,故直雲惡也。

十有七年,春,正月,丙辰,公會齊侯、紀侯,盟於黃。黃,齊地。

二月,丙午,公及邾儀父盟於趡。趡,魯地。

○趡,翠軌反。

夏,五月,丙午,及齊師戰於郎。內諱敗,舉其可道者也。敗恥大,戰恥小。

○戰於郎,《左氏》作幹奚。不言其人,以吾敗也。言人則微者,敗於微者,其恥又甚,故言師。不言及之者,爲內諱也。及當有人,公親帥之,恥大不可言。

○爲,於僞反。

[疏]注“公親帥之”。

○釋曰:知非卿帥而言公者,《春秋》之義,唯爲親尊諱,不爲卿諱。又傳雲“爲內諱”,則是公可知。

六月,丁丑,蔡侯封人卒。

秋,八月,蔡季自陳歸於蔡。蔡季,蔡之貴者也。自陳,陳有奉焉爾。陳以力助。

癸巳,葬蔡桓侯。徐邈曰:“葬者臣子之事,故書葬皆以公配諡。此稱侯,蓋蔡臣子失禮,故即其所稱以示過。”

[疏]葬蔡桓侯。

○釋曰:“何休雲:“蔡季賢而桓侯不能用,故抑之。”杜預雲:“疑謬誤。”範以爲臣子失禮稱侯、既就其所稱以示過。三傳無文,各以意說。

及宋人、衛人伐邾。

冬,十月,朔,日有食之。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既,盡也。盡朔一日,至明日乃食,是月二日食也。

[疏]注“既盡”至“食也”。

○釋曰:知二日者,以傳雲“食既朔”也。言食盡朔,是二日明矣。

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於濼。此年書王,以王法終始治桓之事。

○濼,力沃反,又音洛,舊音匹沃反。公與夫人姜氏遂如齊。公本與夫人俱行,至濼,公與齊侯行會禮,故先書會濼,既會而相隨至齊,故曰遂。遂,繼事之辭,他皆放此。濼之會,不言及夫人,何也?據夫人實在,當言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於濼。

[疏]注“據夫”至“於濼”。

○釋曰:決僖公十一年“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於陽穀”是也。《公羊》以爲此不言及,夫人外公也。《左氏》無正文。或當以公男女無別,故不言及,並與《穀梁》異。

以夫人之伉,弗稱數也。濼之會,夫人驕伉,不可言及,故舍而弗數。今書遂如齊,欲錄其致變之由,故不可以不書。實驕伉而不制,故不言及。

○伉,本又作亢,苦浪反。數,色尹反。舍音舍。

夏,四月,丙子,公薨於齊。夫人與齊謀殺之,不書,諱也。魯公薨正與不正皆日,所以別內外也。

○別內外,彼列反。其地,於外也。薨稱公,舉上也。公,五等之上。

[疏]“其地”至“上也”。

○釋曰:據隱閔不地,故決之也。其外諸侯之卒皆不言公,尊內,故舉五等之上也。

丁酉,公之喪至自齊。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已醜,葬我君桓公。葬我君,接上下也。言我君,舉國上下之辭。

[疏]“葬我”至“下也”。

○釋曰:公者,臣子之稱也。我君者,接及舉國上下之辭。

君弒,賊不討,不書葬,此其言葬,何也?據隱公不書葬。不責逾國而討於是也。禮:君父之仇,不與共戴天。而曰“不責逾國而討於是”者,時齊強大,非已所討,君子即而恕之,以申臣子之恩。

[疏]“不責”至“是也”。

○釋曰:不責其討而譏其狩於郜者,齊魯大小不敵,故恕而免之。公雖不能報,理當絕交,而與之同狩,故譏之也。

桓公葬而後舉諡,諡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加之矣。諡者行之跡,所以表德人之終卒,事畢於葬,故於葬定稱號也。昔武王崩,周公制諡法,大行受大名,小行受小名,所以勸善而懲惡。禮:天子崩,稱天命以諡之。諸侯薨,天子諡之。卿大夫卒,受諡於其君。

○行之,下孟反。下同。稱,屍證反。

[疏]注“諡者”至“其君”。

○釋曰:以《左傳》無駭卒,羽父請諡於隱公,是大夫諡諸侯賜之。諸侯既上有王者,故知天子賜之。《禮記》雲:“天子稱天以誄之。”又《公羊》說天子諡於南郊,在天子上者唯天耳,故知稱天命以諡。

知者慮,義者行,仁者守。有此三者備,然後可以會矣。桓無此三者而出會大國,所以見殺。

○知音智,守如字,又音狩。

[疏]“知者”至“會矣”。

○釋曰:復發傳者,隱公表會戎之危,此明桓公見殺之事,故重發之也。

卷五

◎莊公起元年,盡十八年

[疏]《魯世家》莊公名同,桓公之子,以莊王四年即位。《諡法》“勝敵克壯曰莊。”

元年,春,王正月。繼弒君,不言即位,正也。

[疏]“繼弒”至“正也”。

○釋曰:桓繼弒即位,非正,故此言正以明之。繼弒君不言即位之爲正,何也?據君不絕。曰,先君不以其道終,則子不忍即位也。

三月,夫人孫於齊。桓公夫人文姜也。哀姜有殺子之罪輕,故僖元年曰“夫人氏之喪至自齊”,去“姜”以貶之。文姜有殺夫之罪重,故去“姜氏”以貶之。此輕重之差。

○孫音遜,本亦作遜。去,起呂反,下去姜同。孫之爲言猶孫也,孫,孫遁而去。

○遁,徒困反。諱奔也。接練時,錄母之變,始人之也。夫人初與桓俱如齊,今又書者,於練時感夫人不與祭,故始以人道錄之。

○與祭音豫。

[疏]傳“始人之也”。

○釋曰:既以人道錄之,又不言氏姓貶之者,公以練祭,感母不與,故以人道錄之,但以妻殺夫,罪同至逆,不可不貶,故又以人道絕之,所以進退見法也。計桓公以十八年四月薨,至此年三月,未是練時,而云練祭感母不與者,至四月則當練,今方至練,故感之而思母。故何休雲:“月者,起練祭左右。”是其意亦以四月爲練也。不言氏姓,貶之也。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於人也,以言受命。臣子則受君父之命,婦受夫之命。不若於道者,天絕之也。若,順。不若於言者,人絕之也。臣子大受命。言義得貶夫人。

[疏]傳“人之”至“受命”。

○釋曰:天之道,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也。夫者妻之天,故曰“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謂事夫之道也。臣子之法,當受君父教令,故曰“於人也,以言受命,不若於道者,天絕之也。”,謂文姜殺夫,是不順於道,故天當絕之。“不若於言者,人絕之也”,謂臣子不順君父之命,則君父當絕之。“臣子大受命”,謂君父既絕天人,臣子受君父之命,故不得不貶也。其注云“臣子則受君父之命”者,解經中“以言受命”也。雲“婦受夫之命”者,解“以道受命”也。恐此說非也,但舊爲此解,不得不述。或當“人之於天也,以道受命”,謂順天道以事夫也。“於人也,以言受命”,謂臣受君命也。不順於道者天絕之,天道妻當事夫,今夫人反弒公,是不順天也,故天絕之。不順於言者,人絕之,謂婦當受天之命,夫人不受夫命,是不順人也,故人絕之。“臣子大受命”者,臣謂羣下,子謂莊公,上受命於天,下受命於君,是大受命也。以其受君天之命,故臣子得貶退夫人也。

夏,單伯逆王姬。單,姓也。伯,字。

○單音善。單,姓;伯,字;《左氏》以爲王卿士。逆王姬,《左氏》作“送王姬”。單伯者何?吾大夫之命乎天子者也。命大夫,故不名也。諸侯歲貢士於天子,天子親命之,使還其國爲大夫者不名,天子就其國命之者,以名氏通也。

[疏]注“諸侯”至“通也”。

○釋曰:知諸侯貢士於天子者,傳稱“國、高在”,又何休雲“大國舉三人,次國舉二人,小國舉一人”,是有貢士之法。今單伯,天子命大夫,故不名,知書名者,就國命之。

其不言如,何也?據僖三十年“公子遂如京師”,言“如”。其義不可受於京師也。其義不可受於京師,何也?曰,躬君弒於齊,使之主婚姻,與齊爲禮,其義固不可受也。禮:尊卑不敵,天子嫁女於諸侯,必使同姓諸侯主之。魯桓親見殺於齊,若天子命使爲主,則非禮大矣。《春秋》爲尊者諱,故不可受之於京師。

○弒又作殺。爲尊,於僞反,下“爲之築”同。

[疏]注“禮尊”至“京師”。

○釋曰:天子嫁女於諸侯,必使同姓諸侯主婚之意者,天子與諸侯尊卑不敵,若行君臣之禮,則廢婚姻之好,若行婚姻之好,則廢君臣之禮,故使諸侯主之。

秋,築王姬之館於外。築,禮也。於外,非禮也。外,城外也。

[疏]“於外,非禮也”。

○釋曰:《左氏》以爲築於外,禮也。此雲“非禮”者,以主王姬者,必自公門出,今築之於外,則是營衛不固,是輕王女,故云“非禮”。謂非正禮耳,於變禮則通也。

築之爲禮,何也?主王姬者,必自公門出。公門,朝之外門。主王姬者,當設几筵於宗廟以俟迎者,故在公門之內築王姬之館。

○朝之,直遙反,下“於朝”同。迎,魚敬反,下同。於廟則已尊,於寢則已卑,爲之築,節矣。築之外,變之正也。築之外,變之爲正,何也?仇讎之人,非所以接婚姻也。衰麻,非所以接弁冕也。親迎服祭服者,重婚姻也。公時有桓之喪。

○衰,七回反。弁,皮彥反。

[疏]注“親迎”至“之喪”。

○釋曰:禮:稱冕而親迎,是服祭服也。弁冕者,連言之。《周禮》“弁師掌王之五冕”,故傳亦通言之。

其不言齊侯之來逆,何也?不使齊侯得與吾爲禮也。

[疏]“不使”至“禮也”。

○釋曰:二十四年“夏,公如齊逆女”,傳雲:“親迎,恆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不正其親迎於齊也。”然則不言齊侯之來逆,乃是常事不錄,而云“不使齊侯得與吾爲禮也”者,《春秋》之例,得常不書。莊公親逆,是禮而書,故知非其逆於齊也。今王姬嫁於齊,而使魯爲主,齊侯如魯親逆,當合書經。但齊是魯仇,不使齊侯得與吾爲禮,故不書之耳。舊解齊侯親逆,不至京師,文王親逆,不至於洽,則天子諸侯親迎,皆不至婦家矣。今恐不然。何者?此時王姬魯主婚,故不至京師。《詩》稱“親迎於渭”者,爲“造舟爲梁”張本,焉知文王不至大姒之家?舉所疑,遺諸來哲。

冬,十月,乙亥,陳侯林卒。諸侯日卒,正也。

[疏]“日卒,正也。”

○釋曰:重發之者,此共“錫命”相連,恐日月之爲“錫命”而錄,故傳明之。

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榮,氏;叔,字;天子之上大夫也。禮有九錫,一曰輿馬,二曰衣服,三曰樂則,四曰朱戶,五曰納陛,六曰虎賁,七曰弓矢,八曰鈇鉞,九曰秬鬯,皆所以褒德賞功也。德有厚薄,功有輕重,故命有多少。何休曰,桓弒逆之人,王法所宜誅絕,而反錫命,悖亂天道,故不言天王也。文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則曰“含者,臣子之職也,以至尊行卑事”,故不言天王也。三月,“王使毛伯來會葬”,又曰“剌比失禮”,故亦不言天王也。寧案,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於鄭”,不可最大矣。禮天子既有賵含之制,傳但譏二事共一使耳,言“且”所以示譏,一事無再貶之道也。以天王之尊,會人妾祖母之葬,誠失禮矣。孰若使任叔之子來聘,使家父來求車之不可乎?此三者皆言天王,明非義之所存。舊史有詳略,夫子因而弗革,故知曲說雖巧,致遠則滯矣。

○錫,星曆反。賁音奔。鈇,方胡反。鉞音越。秬音巨,黑黍。鬯,敕亮反,香酒也。悖,補對反。含,胡暗反。賵,芳鳳反。剌,七賜反。一使,所吏反。任音壬。滯,乃計反,一本作泥。

[疏]注“禮有”至“多少”。釋曰:“九錫”者,出《禮緯》文也。此九錫與《周禮》九命異。何休注《公羊》,既引九錫之文,即雲“百里不過九命,七十里不過七命,五十里不過五命”,其意以九錫即是九命也。今知何說非者,案《大宗伯》“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一命受職,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受則,六命賜官,七命賜國,八命作牧,九命作伯”,其言與九錫不同,明知異也。今範引九錫之下,直雲“皆所以褒德賞功”也。德有厚薄,功有輕重,故命有多少,則亦以九錫異也。但此九錫亦是賜命之類,故引之。或以範亦與何同,恐非也。《白虎通》雲:“能安民者賜車馬,能富民者賜衣服,能和民者賜樂則,民衆多者賜朱戶,能進善者賜納陛,能退惡者賜虎賁,能誅有罪者賜鈇鉞,能徵不顯者賜弓矢,孝道備者賜秬鬯。”亦是有功特賜,不關九命之事也。舊說解九錫之名,一曰輿馬,大輅、戎輅各一,玄馬二也。二曰衣服,謂玄袞也。三曰樂則,謂軒縣之樂也。四曰朱戶,謂所居之室朱其戶也。五曰納陛,謂從中階而升也。六曰虎賁,謂三百人也。七曰弓矢,彤玈之弓矢也。八曰鈇鉞,謂大柯斧,賜之專殺也。九曰秬鬯,謂賜秬鬯之酒,盛以圭瓚之中,以祭祀也。

禮有受命,無來錫命。錫命,非正也。賞人於朝,與士共之,當召而錫也。《周禮?大宗伯職》曰“王命諸侯則儐之”,是來受命。

○朝直遙反。儐,必刃反。生服之,死行之,禮也。生不服,死追錫之,不正甚矣。

[疏]“不正甚矣”。

○釋曰:文公逾年而賜,成公八年乃賜,桓公死後追賜,三者異時,嫌不得相蒙,故並皆發傳。此追命失禮最大,故以“甚”言之。

王姬歸於齊。爲之中者歸之也。

[疏]“爲之中者歸之也”。

○釋曰:十一年“王姬歸於齊”,傳曰“過我也”,此雲“爲之中者歸之”,發傳不同者,此王姬由魯而嫁,故曰“爲之中者”,彼王姬非魯主婚,故直雲“過我也”。

齊師遷紀、郱鄑郚。紀,國也。郱鄑郚,國也。此國以三言爲名。

○郱,步丁反。鄑,子移反。郚音吾。或曰,遷紀於郱鄑郚。十年“宋人遷宿”,傳曰:“遷,亡辭也。其不地,宿不復見矣。”齊師遷紀,四年復書“紀侯大去其國”者,紀侯賢,不與齊師之亡紀,故變文以見義。郱鄑郚之君,無紀侯之賢,故不復見,從常例也。若齊師遷紀於郱鄑郚,當言“於”以明之,又不應復書地,當如宋人遷宿,齊人遷陽。“或曰”之說,寧所未詳。

○復,扶又反。見,賢遍反。

[疏]注“不應復書地”。釋曰:此範難“或曰”之說,言宿陽既亡不地,則此亦不應復書地,何書“於郱鄑郚”乎?

二年,春,王二月,葬陳莊公。

夏,公子慶父帥師伐於餘丘。慶父,名,字仲父。國而曰伐。於餘丘,邾之邑也。其曰伐,何也?公子貴矣,師重矣。而敵人之邑,公子病矣。病公子,所以譏乎公也。其一曰,君在而重之也。邾君在此邑,故不繼於邾,使若國。

[疏]注“邾君”至“若國”。釋曰:觀傳上文“其曰伐,何也?公子貴矣”云云,“所以譏乎公”也,則是解其稱伐之意。而範註解“一曰”之義,則似解不繼於邾者,一曰君在而重之也,亦是解其稱伐之意。言邑而稱伐者,爲君在重之,使若國然,故邑亦稱伐,是上下不相違也。

秋,七月,齊王姬卒。爲之主者,卒之也。主其嫁則有兄弟之恩,死則服之。服之,故書卒。《禮記》曰:“齊告王姬之喪,魯莊公爲之大功。”

○爲之大功,於僞反。

[疏]“秋,七月”云云。

○釋曰:何休雲,內女卒日,此不日者,恩實輕於內女。案成八年“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書日,此不書日,是輕於內女也。

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於禚。禚,齊地。

○禚,章略反。婦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正也。婦人不言會,言會,非正也。饗,甚矣。饗在四年。

○逾竟音境,後“逾竟”例皆同。

乙酉,宋公馮卒。馮,皮冰反。

[疏]“乙酉,宋公馮卒”。

○釋曰:案《世本》馮是宋莊公,穆公之長子,宋督既弒與夷,則馮是當正,故亦書日卒也。

三年,春,王正月,溺會齊侯伐衛。徐邈曰:“傳例曰:‘往月,危往也。’齊受天子罪人,爲之興師,而魯與同,其理危也。”

○溺,乃狄反。

[疏]注“傳例”至“往也”。釋曰:定八年傳文。會例時,齊魯黨大是罪人,故書月以見危也。

溺者何也?公子溺也。其不稱公子,何也?據二年“公子慶父帥師伐於餘丘”,稱公子。惡其會仇讎而伐同姓,故貶而名之也。惡,烏路反。

夏,四月,葬宋莊公。月葬,故也。

五月,葬桓王。傳曰,改葬也。若實改葬,當言改以明之。郊牛之口傷,改卜牛是也。傳當以七年乃葬,故謂之改葬。

[疏]“傳曰,改葬也”。

○釋曰:傳雲“改葬”,而範違之者,以經不言“改”,故知非改葬也。傳言“改”者,以見喪逾七年,已行吉禮,今始反服喪服,故謂之“改葬”。又《感精符》雲:“恆星不見,夜中,星隕如雨,而王不懼,使榮叔改葬桓王冢,奢麗大甚。”如讖之言,則改葬桓王在恆星不見之後,故範謂此時非改葬也。

改葬之禮,緦,舉下,緬也。緦者五服最下,言舉下緬上,從緦皆反其故服。因葬桓王,記改葬之禮。不謂改葬,桓王當服緦也。猶“晦,震夷伯之廟”,因明天子諸侯之制,不謂夷伯非魯之大夫也。寧之先君,與蔡司徒論之詳矣。江熙曰:“葬稱公,舉五等之上,改葬禮緦,舉五服之下,以喪緬藐遠也。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以爲交於神明者,不可以純兇,況其緬者乎?是故改葬之禮,其服唯輕。言緬,釋所以緦也。”

○緦,息詞反。緬,亡善反,遠也。

[疏]注“緦者”至“緦也”。釋曰:五服者,案《喪服》有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是也。改葬之禮,各從本服,但緦服者是五服之下,故傳雲,改葬之禮,緦者舉下以緬上也。不謂改葬,桓王之時,唯服緦耳。蔡司徒者,謂蔡謀也。江熙以爲改葬之禮,其服唯輕,故云“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以證唯緦耳。知“天子諸侯易服而葬”者,《檀弓》雲:“弁絰葛而葬,與神交之道也。”鄭玄雲:“接神之道,不可以純兇,天子諸侯,變服而葬,冠素弁,以葛爲環絰。既虞,卒哭,乃服受服也。”變服者,謂未葬以前服麻,葬則易之以葛也。

或曰,卻屍以求諸侯。停屍七年,以求諸侯會葬,非人情也。

○卻屍,去略反,又去逆反,杜預雲:“屍,未葬之通稱。”天子志崩不志葬,必其時也。何必焉?舉天下而葬一人,其義不疑也。志葬,故也,危不得葬也。曰,近不失崩,不志崩,失天下也。京師去魯不遠,赴告之命,可不逾旬而至。史不志崩,則亂可知。

[疏]注“京師”至“可知”。釋曰:王城去魯才餘千里,赴喪者旬日而至,史不記崩,亂可知也。

獨陰不生,獨陽不生,獨天不生,三合然後生。徐邈曰:“古人稱萬物負陰而抱陽,衝氣以爲和。然則傳所謂天,蓋名其沖和之功,而神理所由也。會二氣之和,極發揮之美者,不可以柔剛滯其用,不得以陰陽分其名,故歸於冥極而謂之天。凡生類稟靈知於天,資形於二氣,故又曰獨天不生,必三合而形神生理具矣。”

○揮,許歸反。冥,亡丁反。稟,使錦反。知於音智。故曰,母之子也可,天之子也可,尊者取尊稱焉,卑者取卑稱焉。王者尊,故稱天子。衆人卑,故稱母子。

○母之子也可,絕句,下仿此。尊稱,尺證反,下“卑稱”同。

[疏]傳“獨陰不生”至“稱焉”。

○釋曰:凡物之生,皆資二氣之和,稟上天之靈知,不可以柔剛滯其用,不得以陰陽分其名,故云“三合然後生”也。雖資三合,然終推功冥極,故云“天之子”也。託之人事,故又曰父之子,母之子也。天則感生者衆,言天足以兼父,不得雲“父子”而曰“天子”,衆人或知母而不知父,故云“母子”,亦不雲“父子”也。衆人亦稟天氣而生,不雲“天子”者,天子取尊稱,故稱“天子”,衆人取卑稱,故稱“母子”也。傳因論天子崩葬,故明其別稱也。然則陰能成物,陽能生物,天能養物,而總雲生者,凡萬物初生,必須三氣合,四時和,然後得生,不是獨陽能生也。但既生之後,始分系三氣耳。注云“不可以剛柔滯其用,不得以陰陽分其名”者,《易?繫辭》雲“一陰一陽謂之道”,王弼雲“一陰一陽者,或謂之陰,或謂之陽,不可定名也。夫爲陰則不能爲陽,爲柔則不能爲剛。唯不陰不陽,然後爲陰陽之宗;不柔不剛,然後爲剛柔之主,故無方無體,非陽非陰,始得謂之道,始得謂之神”是也。柔剛者,即陰陽之別名也。故《繫辭》又云:“動靜有常,剛柔斷矣。”注云:“陽動陰靜,剛柔之斷也。”是剛則陽,柔則陰也。

其曰王者,民之所歸往也。

秋,紀季以酅入於齊。季,紀侯弟。

○以酅,下圭反。酅,紀之邑也。入於齊者,以酅事齊也。入者,內弗受也。雍曰:“紀國微弱,齊將吞併。紀季深睹存亡之機,大懼社稷之傾,故超然遐舉,以酅事齊,庶胤嗣不泯,宗廟永存。《春秋》賢之,故褒之 字。齊受人之邑而滅人之國,故於義不可受也。”

○並,必性反。泯,彌忍反。

[疏]“入者內弗受也”。

○釋曰:重發之者,此齊不可受,嫌違例,故重發之。

冬,公次於郎。次,止也。有畏也,欲救紀而不能也。畏齊

四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饗齊侯於祝丘。饗,食也。兩君相見之禮,凡會書月,著時,事有危,雖於公發例,亦無所不關。祝丘,魯地。

○饗,本又作享,香丈反。著,張略反,又張慮反。

[疏]“饗食”至“魯地”。

○釋曰:“饗,食也”者,烹大牢以飲賓,故云兩君相見之禮。夫人與齊侯非禮饗食,故云“著時,事有危”。此與二年禚之會書月以著危,而五年“夏,夫人姜氏如齊師”不書月者,何休雲:“再出書月重之,三出不月者,省文,從可知也。”事或然矣。

饗,甚矣。以非禮尤甚,故謹而月之。饗齊侯,所以病齊侯也。

三月,紀伯姬卒。隱二年履緰所逆者。內女卒例日,伯姬失國,略之,故月也。

○緰音須。

[疏]注“隱二”至“月也”。

○釋曰:僖九年“秋,七月,乙酉,伯姬卒”,是例日也。此不日,明爲失國略之也。

外夫人不卒,此其言卒,何也?吾女也。適諸侯則尊同,以吾爲之變,卒之也。禮:諸侯絕傍期,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尊與已同,則爲之服大功九月,變不服之例。然則適大夫者不書卒。

○爲,於僞反。期,居其反。

[疏]注“禮諸”至“書卒”。

○釋曰:莒慶、高固並逆叔姬,經無卒文,是適大夫不書卒也。

夏,齊侯、陳侯、鄭伯遇於垂。傳例曰:“不期而會曰遇,遇者,志相得也。”

紀侯大去其國。大去者,不遺一人之辭也。言民之從者,四年而後畢也。紀侯賢而齊侯滅之,不言滅而曰大去其國者,不使小人加乎君子。不曰滅而曰大去其國,蓋抑無道之強,以優有道之弱。若進止在已,非齊所得滅也。何休曰:“《春秋》楚世子商臣弒其君,其後滅江、六,不言大去。又大去者,於齊滅之不明,但知不使小人加乎君子,而不言滅,縱失襄公之惡,反爲大去也。”鄭君釋之曰:“商臣弒其父,大惡也,不得但爲小人。江、六之君,又無紀侯得民之賢,不得變滅言大去也。元年冬‘齊師遷紀’,三年‘紀季以酅入於齊’,今‘紀侯大去其國’,是足起齊滅之矣。即以變滅言大去,爲縱失襄公之惡,是乃經也,非傳也。且《春秋》因事見義,舍此以滅人爲罪者自多矣。”

○縱,子用反。見,賢遍反。舍音舍。

[疏]注“舍此”至“多矣”。

○釋曰:此是鄭難。何休雲“縱失襄公之惡也”,言《春秋》有因事見義者,不得不捨此以滅人爲罪也。若僖五年“晉人執虞公”,十九年“梁亡”之類是也。

六月,乙丑,齊侯葬紀伯姬。外夫人不書葬,此其書葬,何也?吾女也。失國,故隱而葬之。隱,痛也。不曰卒而曰葬,閔紀之亡也。

[疏]注“曰葬”至“亡也”。

○釋曰:知非爲危者,紀國已滅而齊葬之,非復紀之臣子能葬,故知閔之,非爲危也。又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紀叔姬”,傳曰:“日葬,閔紀之亡也。”知此亦是閔之也。不於卒閔之者,葬者送終大事故也。

秋,七月。

冬,公及齊人狩於郜。郜,齊地。

○狩音獸。郜,古報反,《左氏》作禚。齊人者,齊侯也。其曰人,何也?卑公之敵,所以卑公也。內無貶公之道。何爲卑公也?不復仇而怨不釋,剌釋怨也。怨,紆元反,又紆原反,後同。剌,七賜反。

五年,春,王正月。

夏,夫人姜氏如齊師。師而曰如,衆也。言師衆大如國,故可以言如。若言如齊侯,則不可。

[疏]傳“師而曰如,衆也”。

○釋曰:解經二年“夫人姜氏會齊侯於禚”,四年“夫人姜氏饗齊侯於祝丘”,不言“如齊師”者,言如齊師者衆大如國,故可言。如若指齊侯,則於文不可言“如齊侯”也。

婦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禮也。

[疏]傳“不逾竟”。

○釋曰:復發傳者,嫌師與國異也。

秋,郳黎來來朝。黎來,名也。

○郳,五兮反,國名。黎,郎兮反;黎來,郳君名。朝,直遙反。郳,國也。黎來,微國之君,未爵命者也。

冬,公會齊人、宋人、陳人、蔡人伐衛。納惠公朔。是齊侯、宋公也,其曰人,何也?人諸侯,所以人公也。其人公,何也?逆天王之命也。王不欲立朔也。

[疏]傳“是齊侯、宋公”。

○釋曰:四國皆從貶,而獨言齊、宋者,齊爲兵主,宋是大國,則陳、蔡亦從也。

六年,春,王三月,王人子突救衛。徐邈曰:“諸侯不奉王命,朔遂得篡,王威屈辱,有危,故月也。救衛於義善,故重子突。功不立,故著其危。”

[疏]注“有危,故月”。

○釋曰:日月之例見危者,唯施於內,今施之於外者,範答薄氏雲:“王者安危,天下所繫,故亦與內同也。”

王人,卑者也。稱名,貴之也。何休以爲稱子則非名也。鄭君釋之曰:“王人賤者,錄則名可。今以其銜命救衛,故貴之。貴之則子突爲字可知明矣。此‘名’當爲‘字’誤爾。徐乾曰:“王人者,卑者之稱也。當直稱王人而已,今以其能奉天子之命,救衛而拒諸侯,故加名以貴之。僖八年‘公會王人、齊侯’,是卑者之常稱。”

○卑者之稱,尺證反,下“常稱”同。

[疏]注“鄭君”至“稱也”。

○釋曰:鄭答何休雲,傳文“稱名,貴之”者,“名”當爲“字”,則鄭玄以子突非名。徐乾雲“故加名以貴之”,則子突非字。二者不同者,鄭意若以子突爲名,則書名者乃士之常稱,傳何以雲“貴之”?故知子突是字。徐乾意稱人則王之卑者,不合書名,僖八年“公會……王人於洮”是也,今稱名即是貴之。故二說不同。或以爲突是名,子是貴,理亦通,但注意似不然。善救衛也。

[疏]傳“善救衛也”。

○釋曰:計王者有伐無救,而云善者,朔叛逆王命,天子廢之,立其嗣子而遣師往救,有存諸侯之功,故曰善,不可以大平之法格之。救者善,則伐者不正矣。

夏,六月,衛侯朔入於衛。其不言伐衛納朔,何也?據九年“伐齊納糾”言納。不逆天王之命也。不與諸侯得納王之所絕。入者,內弗受也。何用弗受也?爲以王命絕之也。朔之名,惡也。朔入逆,則出順矣。朔出入名,以王命絕之也。

[疏]傳“朔入逆”云云。

○釋曰:朔出奔之時,傳曰:“朔之名,惡也。”此雲順者,謂比之入國爲順。彼闢天子之召,仍是惡也,故稱名耳。一解此當文自相比,朔入爲逆,則出當爲順矣。

秋,公至自伐衛。惡事不致,此其致,何也?據襄九年,時有穆姜之喪,會諸侯伐鄭,不致。不致,則無用見公之惡事之成也。見,賢遍反。

螟。螟,亡丁反。

冬,齊人來歸衛寶。以齊首之,分惡於齊也。使之如下齊而來我然,惡戰則殺矣。若衛自歸寶於齊,過齊然後與我,齊首其事,則我與王人戰,罪差減。

○分惡,烏各反,下同。殺,色界反,舊色例反。過,古禾反。差,初賣反。

七年,春,夫人姜氏會齊侯於防。防,魯地。婦人不會,會,非正也。

夏,四月,辛卯昔,恆星不見。恆星者,經星也。經,常也,謂常列宿。

○昔如字,或作<宀昔>,同。不見,賢遍反,下不音者同。列宿,夙又反,下皆同。

[疏]注“謂常列宿”。

○釋曰:周之四月,夏之二月,“常列宿”者,謂南方七宿也。

日入至於星出謂之昔。不見者,可以見也。

夜中,星隕如雨。如,而也,星既隕而復雨。

○隕,雲敏反。復,扶又反其隕也如雨,是夜中與?星既隕而雨,必晦暝,安知夜中乎?

○與音餘。暝,亡定反。

[疏]傳“其隕”云云。

○釋曰:“其隕如雨,是夜中與”,謂星隕而天必晦暝,何知是夜中乎?《春秋》之意,著以傳著,疑以傳疑,皆以實錄,故知夜中。《春秋》著以傳著,疑以傳疑。明實錄也。

○傳,直專反。中之幾也,而曰夜中,著焉爾。幾,微也。星既隕而雨,中微難知,而曰夜中,自以實著爾,非億度而知。

○度,徒各反。

[疏]“中之幾也”至“著焉爾”。

○釋曰:謂雨晦暝幾微也。“中微難知,而曰夜中”者,是事之著見焉爾,非億度而知也。

何用見其中也?

[疏]“何用見其中也”。

○釋曰:謂經以何事知其夜中者,以失星變之始,而錄其已隕之時,揆度漏刻,則正當夜中矣。

失變而錄其時,則夜中矣。失星變之始,而錄其已隕之時,檢錄漏刻,以知夜中。其不曰恆星之隕,何也?

[疏]“其不”至“何也”。

○釋曰:解經上文雲“恆星不見”,下文“其不曰恆星之隕”者,又自解之。我知恆星之不見,而不知其隕者是何星,故不得言之也。又解不言雨星,而言隕星意,言我見從上而隕,又下接於地,則可以雨說之也。今唯見其下,不見其上,故曰隕星,又總說隕之與雨二者之別,“著於上,見於下,謂之雨;著如下,不見如上,謂之隕,豈雨說哉?”言不見在上,故不可以雨說之。徐邈雲:“著於上,謂雲著上。”

我知恆星之不見,而不知其隕也。我見其隕而接於地者,則是雨說也。言我見從上來,接於下,然後可言雨星。今唯見在下,故曰隕星。

○我見,見音如字,注同。雨,於付反,注同。著於上,見於下,謂之雨;著於下,不見於上,謂之隕,豈雨說哉?解經不得言雨星,而言隕星也。鄭君曰:“衆星列宿,諸侯之象。不見者,是諸侯棄天子禮義法度也。”劉向曰:“隕者象諸侯隕墜,失其所也。又中夜而隕者,象不終其性命,中道而落。”

○見於下,如字,或賢遍反。不見,賢遍反。隊,直類反。

秋,大水。高下有水災,曰大水。

[疏]傳“高下”云云。

○釋曰:復發傳者,嫌大水無麥、苗,異於常,故重發之。

無麥、苗。麥、苗同時也。麥與黍稷之苗同時死

冬,夫人姜氏會齊侯於穀。穀,齊地。婦人不會,會非正也。

[疏]傳“會非正也”。

○釋曰:再發傳者,防是魯地,穀是齊邑,故重發之。

八年,春,王正月,師次於郎,以俟陳人、蔡人。時陳、蔡欲伐魯,故出師以待之。次,止也。俟,待也。

甲午,治兵。出曰治兵,習戰也。入曰振旅,習戰也。振,整也。旅,衆也。

[疏]傳“習戰也”。

○釋曰:此治兵振旅,皆雲“習戰”者,《周禮》仲秋教治兵,仲春教振旅,出入幼賤雖殊,同是教戰之法,故此傳二者皆以“習戰”言之。《公羊》以“治兵”爲“祠兵”,亦云“其禮一也”。《周禮》仲秋教治兵,此非秋,亦云治兵者,《周禮》四時講武,故各立別名,此據出師之事,故雖春亦得以治兵爲名。

治兵而陳、蔡不至矣。兵事以嚴終,以嚴整終事,故敵人不至。故曰善陳者不戰,此之謂也。善爲國者不師,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江熙曰:“鄰國望我,歡若親戚,何師之爲?”

○陳,直覲反,下文皆同。道,徒報反,下同。善師者不陳,師衆素嚴,不須耀軍列陳。江熙曰:“上兵伐謀,何乃至陳?”善陳者不戰,軍陳嚴整,敵望而畏之,莫敢戰。善戰者不死,投兵勝地,故無死者。江熙曰:“闢實攻虛則不死。”善死者不亡。民盡其命,無奔背散亡者也。江熙曰:“見危授命,義存君親,雖沒猶存。”

○盡,津忍反。背音佩。

[疏]傳“善爲”至“不亡”。

○釋曰:“善爲國者不師”,謂有明王時,導之以德,齊之以禮,不起軍師,而四海賓服,則黃帝堯舜時是也。“善師者不陳”,若齊桓公伐楚,不設行陳而服罪也。“善陳者不戰”,即此魯能嚴整終事,而陳、蔡不至也。“善戰者不死”,若文王伐崇,因壘而崇自服也。“善死者不亡”,若柏舉之戰,吳雖入楚,父老致死,還復楚國也。此引文爲證頗允,傳文一準此解,則與注少僻,但舊有此說,故今亦存之。其注虛,觀文則曉,故不復煩釋。

夏,師及齊師圍郕,郕降於齊師。其曰降於齊師何?不使齊師加威於郕也。郕,同姓之國,而與齊伐之,是用師之過也。故使若齊無武功而郕自降。

○降,戶江反,皆同。

秋,師還。還者,事未畢也,遁也。郕巳降而以未畢爲文者,蓋闢滅同姓之國,示不卒其事。

○還音旋。遁,徒困反。

冬,十有一月,癸未齊無知弒其君諸兒。大夫弒其君,以國氏者,嫌也,弒而代之也。兒如字,音五兮反。

九年,春,齊人殺無知。無知之挈,失嫌也。

[疏]傳“無知之挈,失嫌也”。

○釋曰:重發之者,月與不月,地與不地之異,故重發之。

稱人以殺大夫,殺有罪也。挈,苦結反。

公及齊大夫盟於暨。暨,魯地。

○暨,其器反,《左氏》作蔇。公不及大夫。《春秋》之義,內大夫可以會諸侯,公不可以盟外大夫,所以明尊卑、定內外也。今齊國無君,要當有任其盟者,故不得不以權通。大夫不名,無君也。禮:君前臣名。齊無君,故大夫不名。盟,納子糾也。不日,其盟渝也。變盟立小白。

○渝,羊朱反。當齊無君,制在公矣。當可納而不納,故惡內也。惡,烏路反,下及注“惡內”皆同。

夏,公伐齊,納糾。不言子糾而直雲糾者,盟系在於魯,故挈之也。《春秋》於內公子爲大夫者,乃記其奔。子糾不爲大夫,故不書其奔。鄭忽既受命嗣位,是以書其出。然則重非嫡嗣,宮非大夫,皆事例所略,故許叔、蔡季、小白、重耳,通亦不書出。

○糾,居黝反,《左氏》作子糾。嫡,丁歷反。重,直龍反。

[疏]注“不言”至“書出”。

○釋曰:下文“取子糾殺之”稱子,此直雲糾,故解其意,欲明系在魯,故挈之。又解子糾不書出奔之意,言內公子爲大夫者,乃記其奔,若閔二年“公子慶父出奔莒”是也。子糾不書出,是不爲大夫也。

當可納而不納,齊變而後伐。故乾時之戰不諱敗,惡內也。何休曰:“三年‘溺會齊師伐衛’,故貶而名之,四年‘公及齊人狩於郜’,故卑之曰人。今親納仇子,反惡其晚,恩義相違,莫此之甚。”鄭君釋之曰:“於讎不復,則怨不釋,而魯釋怨,屢會仇讎,一貶其臣,一卑其君,亦足以責魯臣子,其餘則同,不復譏也。至於伐齊納糾譏,當可納而不納爾。此自正義,不相反也。”寧謂仇者,無時而可與通,縱納之遲晚,又不能全保仇子,何足以惡內乎?然則乾時之戰不諱敗,齊人取子糾殺之,皆不迂其文,正書其事,內之大惡,不待貶絕,居然顯矣。二十四年公如齊親迎,亦其類也。惡內之言,傳或失之。

○敗惡,烏路反,注同。復,扶又反。迂音於,一音紆,又於武反。迎,魚敬反

[疏]注“內之”至“亦其類也”。

○釋曰:範既不從傳文,以爲大惡。又莊公親逆,未是大罪,而云“亦其類”者,以公忘父之仇,而援舉兵動衆,既不能強,爲齊所敗,是大惡也,魯與齊爲仇,而公娶其女,雖得親迎之常,甚失結婚之義,故云“亦其類”也。

齊小白入於齊。大夫出奔反,以好曰歸,成十四年“衛孫林父自晉歸於衛”是也。以惡曰入。齊公孫無知弒襄公,公子糾、公子小白不能存,出亡。子糾奔魯,小白奔莒。齊人殺無知,而迎公子糾於魯。公子小白不讓公子糾,先入,又殺之於魯,故曰“齊小白入於齊”,惡之也。惡,烏路反。

秋,七月,丁酉,葬齊襄公。諸公子爭立,國亂,故危之。

八月,庚申,及齊師戰於乾時,我師敗績。不言及者主名,內之卑者。乾時,齊地。

[疏]注“內之卑者”。

○釋曰:桓十七年“及齊師戰於郎”,注云,公親帥之,諱,故不言公。此亦云及,知非公者,彼傳雲,不言敗,爲內諱也。以其諱,故知公也。今經書敗,傳又不釋之,故知是“內之卑者”。

九月,齊人取子糾殺之。言子糾者,明其貴,宜爲君。

[疏]注“明其貴”。

○釋曰:《公羊》雲:“其稱子糾何?貴也。其貴奈何?宜爲君也。”是其貴,故以子某稱之,如子般、子野之類也。

外不言取,

[疏]“外不言取”。

○釋曰:取是內取,故外不得言取。今雲取者,惡內也。一解“外不言取”者,謂楚人殺徵舒、慶封,並不言取。此雖是何休之義,亦得通一家,故並錄之。

言取,病內也。取,易辭也,猶曰取其子糾而殺之云爾。猶言自齊之子糾,今取而殺之,言魯不能救護也。

○易,以豉反。十室之邑,可以逃難。百室之邑,可以隱死。以千乘之魯而不能存子糾,以公爲病矣。難,乃旦反,下注同。乘,繩證反。

冬,浚洙。浚洙者,深洙也。著力不足也。畏齊難。

○浚音峻,深也。洙音殊,杜預雲:“水名。”

十年,春,王正月,公敗齊師於長勺。長勺,魯地。

○勺,時酌反。不日,疑戰也。疑戰者,言不克日而戰,以詐相襲。疑戰而曰敗,勝內也。勝內,謂勝在內

二月,公侵宋。

[疏]“二月公侵宋”。

○釋曰:舊說以爲公與宿盟,宋方病宿,故公侵之。若此則是公之無惡,傳何惡公也?公與宿盟,經無其事,爲宿侵宋,傳無其文,是舊說妄也。隱元年“盟於宿”,範以爲地,是公不與宿盟也。但不知何爲侵耳。

侵時,此其月,何也?乃深其怨於齊,又退侵宋以衆其敵,惡之,故謹而月之。惡,烏路反。

三月,宋人遷宿。遷,亡辭也。爲人所遷,則無復國家,故曰亡辭。閔二年“齊人遷陽”亦是也。

○復,扶富反,下文及注同。

[疏]傳“遷,亡辭也”。

○釋曰:《春秋》言遷有二種之例,一表亡辭者,此文是也;二見存亡國者,“邢遷於夷儀”是也。不於元年“遷紀”發傳者,彼以紀侯賢,經變文以示義,非正,故不發之。“遷陽”不發,從此省文也。遷文三起例者,此是亡辭之始,邢是復國之初,許獨自不月,故三發之也。範《略例》雲:“凡遷有十,亡遷有三者,齊人遷陽,宋人遷宿,齊師遷紀是也。好遷有七者,邢遷夷儀,衛遷帝丘,蔡遷州來,許遷於葉,許遷於夷,許遷白羽,許遷容城是也。餘遷皆月,許四遷不月者,以其小,略之如邑也。遷紀不月者,文承月下,蒙之可知也。”其不地,宿不復見也。國亡不復見。經不言滅者,言滅則弒其君,滅其宗廟社稷,就而有之,不遷其民。

○見,賢遍反。遷者,猶未失其國家以往者也。謂自遷者,僖元年“邢遷於夷儀”,成十五年許遷於葉之類是也。彼二傳曰“遷者,猶得其國家以往者也”,此傳雲“遷者,猶未失其國家以往”,互文也。

○葉,舒涉反。夏,六月,齊師、宋師次於郎。次,止也。畏我也。

公敗宋師於乘丘,乘丘,魯地。

○乘,繩證反。不日,疑戰也。疑戰而曰敗,勝內也。

秋,九月,荊敗蔡師於莘。莘,蔡地。

○莘,所巾反。以蔡侯獻武歸。荊者楚也。何爲謂之荊?狄之也。何爲狄之?聖人立,必後至,天子弱,必先叛,故曰荊,狄之也。蔡侯何以名也?據僖十五年秦“獲晉侯”不名。

○獻武,本亦依《左氏》作“舞”。絕之也。何爲絕之?獲也。中國不言敗,據宣十二年“晉荀林父帥師及楚子戰於邲,晉師敗績”,不言敗晉師。

○邲,皮必反。又扶必反,一音弼。敗績如字。此其言敗,何也?中國不言敗,蔡侯其見獲乎?其言敗,何也?釋蔡侯之獲也。以歸,猶愈乎執也。爲中國諱見執,故言以歸。

○爲,於僞反。

冬,十月,齊師滅譚,譚子奔莒。桓十一年“鄭忽出奔衛”,傳曰:“其名,失國也。”十六年“衛侯朔出奔齊”,傳曰:“朔之名惡也。”然則出奔書名有二義,譚子國滅不名,蓋無罪也。凡書奔者,責不死社稷。不言出者,國滅無所出也。他皆放此。

[疏]注“有二義”。

○釋曰:禮言失地名,故鄭忽失國而名也。傳曰:“朔之名惡也。”,是衛侯爲惡而名,故云“有二義”。滅國無文,故注又云譚子無名,蓋無罪也。雖無罪不名,以其不能死社稷,書奔,是譏也。

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五月,戊寅,公敗宋師於鄑。鄑,魯地。

○敗,必邁反,下及注同。鄑,子移反。內事不言戰,舉其大者。其日,成敗之也。結日列陳,不以詐相襲,得敗師之道,故曰成也。

○列陳,直覲反。宋萬之獲也。

[疏]傳“宋萬之獲也”。

○釋曰:傳言獲宋萬而經不書者,此時尚卑,故不書。反國爲卿,始弒君,是故書之。雖書,以新升爲卿,宋賜族,故經不言氏,傳以爲“宋之卑者”是也。

秋,宋大水。外災不書,此何以書?王者之後也。高下有水災曰大水。

[疏]傳“高下”云云。

○釋曰:重發傳者,嫌外災與內異也。

冬,王姬歸於齊。其志,過我也。過,古禾反。

十有二年,春,王三月,紀叔姬歸於酅。酅,紀邑也。紀季所用入於齊者,紀國既滅,故歸酅。國而曰歸,此邑也,其曰歸,何也?吾女也。失國,喜得其所,故言歸焉爾。江熙曰:“四年齊滅紀,不言滅而言大去者,義有所見爾,則國滅也。叔姬來歸不書,非歸寧,且非大歸也。叔姬守節,積有年矣。紀季雖以酅入於齊,不敢懷貳。然襄公豺狼,未可暗信。桓公既立,德行方宣於天下,是以叔姬歸於酅,魯喜其女得申其志。”

○見,賢遍反。豺,仕皆反。行,下孟反。

夏,四月。

秋,八月,甲午,宋萬弒其君捷。捷,宋閔公。宋萬,宋之卑者也。

[疏]傳“宋之卑者”。

○釋曰:傳言“宋之卑者”,解不稱氏之意,與宋督同,別於無知、祝籲也。

卑者以國氏。及其大夫仇牧,以尊及卑也。仇牧,閒也。仇牧捍其君,故見殺也。桓二年傳曰,臣既死君,不忍稱其名。今仇牧書名,則知宋君先弒。

○仇牧音目。捍,曷旦反。

[疏]傳“仇牧,閒也”。

○釋曰:復發傳者,孔父先君死,發傳以明閒。此則後君死,故又發傳。荀息雖同後死之例,但仇牧是卑者所殺,荀息爲尊卿殺之,故又發傳也。

冬,十月,宋萬出奔陳。宋久不討賊,致令得奔,故謹而月之。

○令,力呈反。

[疏]注“宋久”至“月之”。

○釋曰:無知八年冬弒君,九年春始被殺,而經不書月。此宋萬八月弒君,十月出奔,而云“久不討賊”,“故謹而月之”者,以祝籲書月,傳雲“謹之”,則此書月,亦是謹之可知也。然則無知既經三月,齊人殺得之,故直書時,此宋人不能即討,令得奔,故謹而月之。

十有三年,春,齊人、宋人、陳人、蔡人、邾人會於北杏。北杏,齊地。

[疏]“會於北杏”。

○釋曰:鄭《釋廢疾》數九會,則以柯之明年爲始。範今數衣裳,則通言北杏之會。二說不同者,鄭以孔子云“九合諸侯”,北杏之會,經無諸侯之文,故不數之;範以傳文直雲“衣裳之會”,不論諸侯多少,北杏傳雲“齊侯、宋公”也,故並以北杏數之。範亦以傳雲“衣裳之會十有一”,“兵車之會四”,故與鄭不同。

是齊侯、宋公也。其曰人,何也?始疑之。何疑焉?桓非受命之伯也,將以事授之者也。言諸侯將權時推齊侯使行伯事。曰,可矣乎?未乎?邵曰:“疑齊桓雖非受命之伯,諸侯推之,便可以爲伯乎?未也?”舉人,衆之辭也。稱人,言非王命,衆授之以事。

[疏]“舉人,衆之辭也。

○釋曰:經不書某侯某侯,雲某人某人者,是衆授之辭也。經以衆授爲文,明非王命,是未得王命,未可以爲伯,覆上“未乎”之意也。

夏,六月,齊人滅遂。遂,國也。其不日,微國也。

秋,七月。

冬,公會齊侯,盟於柯。柯,齊地。

○柯,古河反。曹劌之盟也,信齊侯也。曹劌之盟,經傳無文,蓋有信者也。《公羊傳》曰:“要盟可犯,而桓公不欺。曹子可仇,而桓公不怨。桓公之信著於天下,自柯之盟始。”

○劌,居衛反。要盟,於遙反。

[疏]注“曹劌”云云。

○釋曰:傳雲“曹劌之盟也”,而注云“經傳無文”者,謂曹劌與齊侯盟爲信之事,《穀梁》經傳不說也。注又云:“蓋有信者也。”故即引《公羊》桓公爲信之事以結之。一解雲“經傳無文”者,不如《公羊》具說劌盟之狀也,與前解少異耳,大旨亦同。“要盟可犯,而桓公不欺”,曹子手劍劫齊侯共盟,使歸汶陽之田,而齊侯終亦還之是也。“曹子可仇,而桓公不怨”,謂以臣劫君,是“可仇”也,桓公終不罪曹子,是“不怨”也。

桓盟雖內與,不日,信也。公盟例日,外諸侯盟例不日,桓大信遠著,故雖公與盟猶不日。

○與音預,注同。

十有四年,春,齊人、陳人、曹人伐宋。

[疏]傳“齊人”至“伐宋”。

○釋曰:蓋同《左氏》背北杏會故也。

夏,單伯會伐宋。會,事之成也。伐事已成,單伯乃至。

○單音善。

[疏]傳“會,事之成也”。

○釋曰:此解經言“會伐宋”之意,以諸侯伐事已成,而單伯始至,故云“會伐宋”。

秋,七月,荊入蔡。荊者,楚也。其曰荊,何也?州舉之也。

[疏]傳“州舉之也”。

○釋曰:縻信雲:“楚子貪淫,爲息嬀滅蔡,故州舉之。是取《左傳》之說,非也。十年傳雲:‘聖人立,必後至,天子弱,必先叛,故曰荊,狄之也。’則此亦與彼同耳。”

州不如國,言荊不如言楚。國不如名,言楚不如言介葛廬。

○介音界。名不如字。言介葛廬不如言邾儀父。

冬,單伯會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於鄄。鄄,衛地。

○鄄音絹。復同會也。諸侯欲推桓以爲伯,故復同會於此以謀之。

○復,扶又反。

十有五年,春,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會於鄄。復同會也。爲欲推桓爲伯,故復會於此。

○復,扶又反。爲欲,於僞反。

[疏]傳“復同會也”。釋曰:重發傳者,諸侯至此,方信齊桓,故更發之也。

夏,夫人姜氏如齊。婦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禮也。

[疏]傳“逾竟非禮也”。

○釋曰:重發之者,此非淫,恐異,故發傳同之。

秋,宋人、齊人、邾人伐郳。宋主兵,故序齊上也。班序上下,以國大小爲次,夷狄在下,征伐則以主兵爲先,《春秋》之常也,他皆放此。

鄭人侵宋。

冬,十月。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

夏,宋人、齊人、衛人伐鄭。

秋,荊伐鄭。

冬,十有二月,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滑伯、滕子,同盟於幽。幽,宋地。

○滑,於八反。同者,有同也,同尊周也。

[疏]傳“同者”至“周也”。釋曰:《公羊傳》雲:“同盟者何?同欲也。”《左傳》雲:“同盟於幽,鄭成也。”此雲同盟者,“同尊周也”。見三傳意各異也。所謂“同尊周也”者,諸侯推桓爲伯,使翼戴天子,即是尊周之事。

不言公,外內寮一疑之也。十三年春,會於北杏,諸侯俱疑齊桓非受命之伯,欲共以事推之可乎?今於此年,諸侯同共推桓,而魯與齊仇,外內同一疑公可事齊不,會不書公,以著疑焉。同官爲寮,謂諸侯也。至二十七年,同盟於幽,遂伯齊侯。

○寮一,力雕反。

[疏]傳“不言”至“之也”。

○釋曰:舊解謂會於北杏,不言諸侯,是外疑也。今此會不言公,是內疑之也。自此以後,外內不復疑之,故曰“一疑”也。直據傳文,事欲似然,推尋範注,必不得爾。何者?注云“外內同一疑公可事齊不,會不書公,以著疑焉”,何指北杏與此爲一疑也?故今更別說,言此會公實與之,而經不言公者,外內寮一疑之。寮謂諸侯也。言外內諸侯同一疑公,不知可事齊乎,不可事齊乎?故去公以著疑也。雲“外內”者,諸侯之國,或遠或近,故以“外內”總之也。若然,十三年“公會齊侯,盟於柯”,所以雲公者,彼柯盟曹劌要齊歸魯汶陽之田,非事齊之事,縱與之盟,不足爲恥也。此幽盟欲推齊爲伯,與共尊事之,魯既與齊爲仇,又內外一疑,故經不言公,以示意也。

邾子克卒。其曰子,進之也。附齊而尊周室,王命進其爵。

十有七年,春,齊人執鄭詹。人者,衆辭也。以人執,與之辭也。與令得執。

○詹,者廉反。令,力呈反。鄭詹,鄭之卑者。

[疏]傳“人人”至“卑者”。

○釋曰:稱人者,衆所欲之辭,故云與之,謂與齊得執也。知鄭詹是鄭之卑者,大夫卑者以國氏,今經直雲鄭詹,故知卑者也。然則卑者可知而重發傳者,嫌有罪去氏也。知非有罪去氏者,外大夫身有罪,例不去氏,即祭仲之類是也。宛所以去氏者,爲貶鄭伯也。

卑者不志,此其志,何也?以其“逃來”志之也。“逃來”則何志焉?將有其末,不得不錄其本也。末謂逃來。鄭詹,鄭之佞人也。佞,乃定反。

夏,齊人殲於遂。殲者,盡也。然則何爲不言遂人盡齊人也?無遂之辭也。無遂則何爲言遂?其猶存遂也。以其能殺齊戍,故若遂之存。

○殲,子廉反,盡也,“遂人盡齊人”絕句。存遂奈何?曰,齊人滅遂,使人戍之。遂之因氏飲戍者酒而殺之,齊人殲焉。此謂狎敵也。狎猶輕也。

○飲,於鴆反。狎,戶甲反。

秋,鄭詹自齊逃來。逃義曰逃。齊稱人以執,是執有罪也。執得其罪,故曰義也。今而逃之,是逃義也。

冬,多麋。《京房易傳》曰:“廢正作淫,爲火不明,則國多麋。”

○麋,亡悲反。

[疏]注“京房”云云。

○釋曰:火不明者,謂五行與五事、五常相配,則視與禮同配南方。言火不明,猶言視與禮不明也。

十有八年,春,王三月,日有食之。不言日,不言朔,夜食也。何以知其夜食也?曰,王者朝日。王制曰:天子玄冕而朝日於東門之外,故日始出而有虧傷之處,是以知其夜食也。何休曰:“《春秋》不言月食日者,以其無形,故闕疑。其夜食何緣書乎?”鄭君釋之曰:“一日一夜合爲一日。今朔日日始出,其食虧傷之處未復,故知此自以夜食。夜食則亦屬前月之晦,故穀樑子不以爲疑。”

○朝,直遙反。處,昌慮反。

[疏]注“王制”至“夜食”。

○釋曰:此是《禮記?玉藻》文,而云“王制”者,謂王者之法制,非謂王制之篇也。此魯事而輒言天子朝日者,言王者朝日,所以顯諸侯朝朔也。天子朝日於東門之外,服玄冕,其諸侯則《玉藻》雲“皮弁以聽朔於大廟”,與天子禮異。其禮雖異,皆早早行事,而昨夜有虧傷之處尚存,故知夜食也。徐邈雲:“夜食則星無光。”張靖《策廢疾》雲:“立八尺之木,不見其影。”並與範意異也。

故雖爲天子,必有尊也。貴爲諸侯,必有長也。故天子朝日,諸侯朝朔。長,丁丈反。

夏,公追戎於濟西。其不言戎之伐我,何也?以公之追之,不使戎邇於我也。邇猶近也。不使戎得逼近於我,故若入竟望風退走。

○濟,子禮反。濟,水名。邇如字,邇,近也;一本作介,音界,亦近也。竟,音境。於濟西者,大之也。何大焉?爲公之追之也。言戎遠來至濟西,必大有徒衆,以公自追之,知其審然。

○爲,於僞反。

秋,有{或蟲}{或蟲},短狐也,蓋含沙射人。《京房易傳》曰:“忠臣進善,君不識,厥咎國生{或蟲}。”

○{或蟲}本亦作蜮,音或,短狐,《本草》謂之射工。射人,食亦反,下文同。

[疏]“秋,有{或蟲}。”

○釋曰:《洪範五行傳》雲:“{或蟲}如鱉,三足,生於南越。南越婦人多淫,故其地多{或蟲}也。”陸機《毛詩義疏》雲:“{或蟲},短狐,一名射影。在江淮水中,人在岸上,影見水中,投人影則殺之,故曰射影。或謂含沙射人,入人皮肌,其瘡如疥。”範引《京房易傳》,則與《五行傳》說異。又云“蓋含沙射人”,則與陸機說或同也。

一有一亡曰有。{或蟲},射人者也。亡音無,又如字。

[疏]傳“一有一亡曰有”。

○釋曰:舊解“一有”,南越所生是也,“一亡”,魯國無是也。今以爲“一有一亡曰有”者,謂或有有時,或有無時,言不常也,故書曰有。若螟螽之類,是常有之物,不言有也。上十七年雲“多麋”者,魯之常獸,是歲偏多,故書多也。螟螽不言多者,螟螽是微細之物,不可以數言之,故不言多也。又每年常有,不得言有也。所以異於蜚{或蟲}與麋也。

冬,十月。

卷六

◎莊公十九年至三十二年,盡閔二年

十有九年,傳本或分此以下爲莊公與閔公同卷。春,王正月。

夏,四月。

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鄄,遂及齊侯、宋公盟。媵,淺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闢要盟也。魯實使公子結要二國之盟,欲自託於大國,未審得盟與不,故以媵婦爲名,得盟則盟,不則止,此行有辭也。

○媵,以證反,又繩證反,《爾雅》雲:“送也。”要,於遙反,注同。

[疏]傳“闢要盟也”。

○釋曰:文十六年:“季孫行父會齊侯於陽穀,齊侯弗及盟。”此若齊、宋不許,亦當雲“弗及盟”,而云“闢要盟也”者,彼以行父失辭,又無媵事,故云“弗及盟”,此有媵事,若齊、宋不許,則直書媵事而已,故云“闢要盟也”。

何以見其闢要盟也?媵,禮之輕者也。盟,國之重也。以輕事遂乎國重,無說。以輕遂重,無他異說,故知闢要盟耳。

○見,賢遍反。其曰陳人之婦,略之也。但爲遂事,假錄媵事耳,故略言“陳人之婦”,不處其主名。

○爲,於僞反。

[疏]注“但爲”至“主名”。

○釋曰:“假錄媵事”者,媵是小事,不合書經。今既書之,故云假,非謂無媵事也。“不處其主名”者,謂不言陳侯夫人,而云“陳人之婦”,是不處其主名也。

其不日,數渝,惡之也。數音朔。惡,烏路反。

[疏]傳“數渝,惡之也”。

○釋曰:數,疾也。謂秋共盟,冬而見伐,變盟之疾,故不書日以惡之也。或以爲“數渝”,爲今冬伐我西鄙,明年齊又伐我,故云數,理亦通也。

夫人姜氏如莒。婦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正也。

[疏]傳“不逾竟”。

○釋曰:重發傳者,嫌此適異國恐別,故發傳以同之。

冬,齊人、宋人、陳人伐我西鄙。其曰鄙,遠之也。其遠之,何也?不以難邇我國也。難,乃旦反。邇如字,本又作介,音界。

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夫人比年如莒,過而不改,無禮尤甚,故謹而月之。

○莒音舉。婦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正也。竟,音境。

[疏]傳“不逾竟”。

○釋曰:重發傳者,比再如莒,失禮之甚,故詳之。

夏,齊大災。其志,以甚也。外災不志。甚,謂災及人也。外災例時。

[疏]傳“其志,以甚也”。

○釋曰:範例雲:“災有十二,內則書日,外則書時,國曰災,邑曰火。”內則書日,新宮、御廩之類是也。其外則時者,則“宋大水”、“齊大災”之等是也。昭十八年不書時,以四國同日故也。其外災志者,皆發傳、故十一年“宋大水”,傳曰“王者之後也”。襄九年“宋災”,嫌火與水異,傳曰“故宋也”,宣十六年“成周宣榭災”,傳曰“以樂器所藏,目之也”,此書“齊大災”,傳曰“其志,以甚也”,昭十八年“宋、衛、陳、鄭災”,傳曰“其志,以同日也”,其九年“陳火”,傳曰“閔陳而存之也”是也。

秋,七月。

冬,齊人伐我。

二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五月,辛酉,鄭伯突卒。

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婦人弗目也。鄭嗣曰:“弗目謂不目言其地也。婦人無外事,居有常所,故薨不書地。僖元年傳曰:‘夫人薨,不地。此言弗目,蓋互辭爾。定九年‘得寶玉、大弓’,傳曰:‘弗目,羞也。’蓋此類也。”江熙曰:“文姜有弒公之逆,而弗目其罪。”

[疏]傳“婦人弗目也”。

○釋曰:隱二年“夫人子氏薨”,著不地之例,此復發傳者,嫌有罪去地,故發之也。不曰“夫人”而言“婦人”者,以文姜失夫人之道,故經書“薨”,傳以“婦人”言之。或是經無變文,蓋傳通言之,無異意也。

○注“弗目其罪”。

○釋曰:江氵熙雲:“不目其罪者,謂稱夫人薨,與常例不異是也。”弗目,謂不題目文姜薨所也,一曰弗目其罪。

冬,十有二月,葬鄭厲公。

二十有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肆,失也。眚,災也。《易》稱“赦過宥罪”,《書》稱“眚災肆赦”,經稱“肆大眚”,皆放赦罪人,盪滌衆故,有時而用之,非經國之常制。

○肆音四。眚,所景反。宥音又。滌音狄。

[疏]注“《易》稱”云云。

○釋曰:肆,失也。眚,災也。言“肆大眚”者,謂放失大罪惡。災猶罪惡也。言放失大罪惡,明小惡亦赦之也。“《易》稱‘赦過宥罪’者,《解卦》辭也。《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過宥罪。”解卦坎下震上,震爲雷,坎爲雨,雷動雨下,而萬物解散,故君子以此卦象而永赦罪人。“《書》稱‘眚災肆赦’”,《舜典》文。孔安國雲:“眚,過;災,害;肆,緩也。過而有害,當緩赦之。”此傳雲“肆,失也”,則亦緩之類,以經稱“肆大眚”,故以眚爲災也。《尚書》“眚災”連文,故孔氏以眚爲過,其大意亦不異也。

○注“盪滌衆故”。

○釋曰:傳“爲嫌天子之葬也”者,二事相須,注以“肆大眚”不可特爲夫人,故云“盪滌衆故”。傳意原魯所以肆大眚者,爲嫌天子之葬也,故注與傳兩言之。

災紀也,失故也,災謂罪惡。紀,治理也。有罪當治理之,今失之者,以文姜之故。爲嫌天子之葬也。文姜罪應誅絕,誅絕之罪不葬。若不赦除衆惡,而書葬者,嫌天子許之,明須赦而後得葬。

○爲,於僞反。

癸丑,葬我小君文姜。小君,非君也。不治其民。其曰君,何也?以其爲公配,可以言小君也。

陳人殺其公子禦寇。禦寇,宣公之子。

○御,魚呂反,又作御。言公子而不言大夫,公子未命爲大夫也。其曰公子,何也?公子之重視大夫,視此。命以執公子。大夫既命,得執公子之禮。一本大夫命以視公子。

夏,五月。以五月首時,寧所未詳。

[疏]“夏,五月”。

○釋曰:何休雲:“譏莊公娶仇女,不可以事先祖,猶五月不宜以首時。”杜預雲:“莊公獨稱‘夏,五月’者,疑謬誤也。”範以二者皆無憑,故云“寧所未詳”也。

秋,七月,丙申,及齊高傒盟於防。不言公,高傒伉也。書日,則公盟也。高傒驕伉,與公敵體,恥之,故不書公。

○傒音奚,伉苦浪反。

[疏]注“書日”至“書公”。

○釋曰:微者盟,例不日,“及宋人盟於宿”是也。此既書日,明公在可知。知非卿者,若卿則與高傒敵,何以直言及,故知非卿也。“公及莒人盟於包來”,言公者,彼稱人,是舉國之辭,故可以言公。此若雲“公及高傒”,則高傒得敵公,故不言公也。“公會楚公子嬰齊”,不沒公者,彼以前驕伉,後服罪,故不去公,以見別意也。

冬,公如齊納幣。納幣,大夫之事也。禮有納采,採擇女之德性也。其禮用雁爲贄者,取順陰陽往來。

○贄音至。有問名,問女名而卜之,知吉凶也,其禮如納采。有納徵,徵,成也,納幣以成婚。

[疏]傳“有納徵”。

○釋曰“此傳釋諸侯不雲“納幣”,而云“納徵”者,以《士婚禮》有“納徵”之文,欲明用幣雖異而禮同也。

有告期。告迎期。

○迎,魚敬反。四者備,

[疏]傳“四者備”。

○釋曰:《士婚禮》,“下達”之後,有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禮。此傳不雲納吉者,直舉四者,足以譏公,故略納吉不言之。或以爲諸侯與士禮異者,非也。

而後娶,禮也。公之親納幣,非禮也,

[疏]傳“納幣,非禮也”。

○釋曰:納幣非禮,是譏喪娶。而注云“傳無譏文”者,傳上雲“公之親納幣,非禮”,不雲喪娶之事,故云“無譏文”也。然宣元年貶夫人去氏,此則全無譏者,彼以“夫人不能以禮自固,故與有貶”,仍未是貶公之事,故彼注云“不譏喪娶者,不待貶絕而罪惡自見”是也。故譏之。公母喪,未再期而圖婚,傳無譏文,但譏親納幣者,喪婚不待貶絕而罪惡見。

○見,賢遍反。

二十有三年,春,公至自齊。

[疏]“公至自齊”。

○釋曰:二十七年傳雲“桓會不致”,此與下文“觀社”皆書“公至自齊”者,《公羊傳》雲,桓會不致,此“何以致?危之也”。徐邈亦云:“不以禮行,故致以見危。”範此雖無注,下雲:“公怠棄國政,比行犯禮,憂危甚矣。”則亦以二者爲憂危致之也。若然,定八年傳稱“致月,危致也”,下傳雲“致月,有懼焉爾”,此若致以見危,所以不月者,以二者皆非禮而行,不假書月,危懼可知,傳以危而不月,嫌與例乘,故發傳詳之。或以爲二者皆非禮之行,與好會異,故致之,非是見危,理亦通也。

祭叔來聘。祭叔,天子寰內諸侯。叔,名。

○祭,側界反。寰音縣,又音環。

[疏]“祭叔來聘”。

○釋曰:範雲:“祭叔,天子寰內諸侯。叔,名。”則範意將此祭叔與隱元年祭伯同是畿內諸侯。而此雲“來聘”,彼傳責其不稱朝者,祭伯者,祭國伯爵也,寰內諸侯,時不爲王之卿大夫,欲外交鄰好,而來通魯,以其無王命,故不得言聘;不仕王朝,故得責其不稱朝也。今祭叔見是天子大夫,而恣意任情,欲外接諸侯,雖請王命,非王本心,故不稱使,見其擅命。言聘,表其請王,猶《左氏》公子翬強請,故得書經而去其族也。案隱元年注云,祭伯“畿內大夫有采地”者,既有采地,則似祭伯亦仕王朝者,以祭伯本爲入仕王朝,故畿內授地。今雖不仕,亦得以大夫言之。或以爲祭叔亦無王命,以是天子大夫假王命而來,魯受其聘,故得書聘;以本非王命,故不稱使也;祭伯雖是天子卿大夫,欲同諸侯之例而來朝魯,以不奉王命,故不得稱聘;寰內諸侯,不合外交,故亦不得雲朝,是亦得通一家也。徐邈雲“祭叔爲祭公使”,則徐意以祭叔爲祭之夫夫也。範以叔爲名,似同徐說。但舊解不然,故今亦同之。

其不言使,何也?天子之內臣也。不正其外交,故不與使也。何休曰:“南季、宰渠伯糾、家父、宰周公來聘,皆稱使,獨於此奪之,何也?”鄭君釋之曰:“諸稱使者,是奉王命,其人無自來之意。今祭叔不一心於王,而欲外交,不得王命來,故去使以見之。”

○去,起呂反。見,賢遍反。

夏,公如齊觀社。常事曰視,視朔是也。非常曰觀。

[疏]傳“非常曰觀”。

○釋曰:復發傳者,嫌觀魚、觀社異,故發之也。《春秋》之例,常事不書,視朔既書,而範雲常事,謂視朔者,視朔之禮,實是常事,但公廢之,即爲非常,故書之。

觀,無事之辭也。言無朝會之事。

○朝,直遙反。下同。以是爲屍女也。屍,主也。主爲女往爾,以觀社爲辭。

○主爲,於僞反。無事不出竟。

公至自齊。公如,陳公行例。往時,正也。正謂無危懼也,皆放此。致月,故也。如,往月、致月,有懼焉爾。

荊人來聘。善累而後進之。其曰人,何也?舉道不待再。明聘問之禮,朝宗之道,非夷狄之所能,故一舉而進之。

[疏]傳“善累”云云。

○釋曰:不言楚人而云“荊人”者,傳稱“州不若國”,楚既新進,若稱國系人,嫌其大褒,故直舉州稱人言聘以進之。

公及齊侯遇於穀。及者,內爲志焉爾。

[疏]傳“內爲志焉爾”。

○釋曰:重發傳者,公爲淫如齊,嫌異於常,故重發之。遇者,志相得也。

蕭叔朝公。

[疏]“蕭叔朝公”。

○釋曰:書名者,附庸常例。儀父稱字,傳言“貴之”。此傳直雲“微國”,不言貴之,則“叔”名也。重發傳者,嫌名字異故也。

微國之君,未爵命者。其不言來,於外也。言於穀朝公也。朝於廟,正也。於外,非正也。

○秋,丹桓宮楹。楹,柱禮:天子、諸侯黝堊,黝堊,黑色。

○黝,於糾反,又於柳反。注同。堊,烏路反,又烏各反。範雲:“黝堊,黑色。”案,黝,黑也;堊,白土。

[疏]注“黝堊,黑色”。

○釋曰:徐邈雲:“黝,黑柱也。堊,白壁也。”謂白壁而黑柱。今範同以黝堊爲黑色者,以此傳爲丹楹而發,何得有壁事而在其間?故同爲黑色也。

大夫倉,士黈。黈,黃色。

○黈,他苟反,黃色也。麋氏雲張鬥反。丹楹,非禮也。

冬,十有一月,曹伯射姑卒。射音亦,本或作亦。

十有二月,甲寅,公會齊侯,盟於扈。桓盟不日,此盟日者,前“公如齊觀社”,傳曰:“觀,無事之辭。以是爲屍女也。”公怠棄國政,比行犯禮,憂危甚矣。霸主降心,親與之盟,實有弘濟之功,而魯得免於罪。臣子所慶,莫重於此,時事所重,文亦宜詳,故特謹日以著之。

○扈音戶。

[疏]注“桓盟”至“著之”。

○釋曰:《公羊傳》雲:“桓盟不日,此何以日?危之也。”今範知喜得霸主與盟故詳而日之者,傳雖有桓盟不日信之文亦有不日數渝惡之事又葵?以極美齊桓而書日故知此間書日,喜霸者與盟也。此時齊桓威德既盛,與公結盟,實有弘濟之功,何得爲有危事?故範以臣子所慶,文亦宜詳也。

二十有四年,春,王三月,刻桓宮桷。禮:天子之桷,斫之礱之,加密石焉。以細石磨之。

○刻音克。桷音角,榱也;方曰桷,圓曰椽。斫,丁角反,削也。礱之,力公反,磨也。諸侯之桷,斫之礱之。大夫斫之,士斫本。刻桷,非正也。夫人,所以崇宗廟也,取非禮與非正,而加之於宗廟,以飾夫人,非正也。非禮謂娶仇女,非正謂刻桷丹楹也。本非宗廟之宜,故曰加,言將親迎,欲爲夫人飾,又非正也。

○迎,魚敬反,下皆同。

[疏]注“又非正也”。

○釋曰:娶仇女、刻桷兩事俱非,故曰“又”也。或以爲“又”者,並謂崇飾夫人理亦通也。所以不直言非禮,雲“又非正”者,見莊有二種之惡,故“非禮”、“非正”,兩舉之也。

刻桓宮桷,丹桓宮楹,斥言桓宮,以惡莊也。不言新宮而謂之桓宮,以桓見殺於齊,而飾其宗廟,以榮仇國之女,惡莊不子。

○惡,烏路反,下同。

[疏]注“不言新宮”。

○釋曰:新宮,桓公之宮。以是禰宮,不忍斥之,故謂之新宮。合惡莊公不子,故斥言桓宮,以見非正也。

葬曹莊公。

夏,公如齊逆女。親迎,恆事也,不志,

[疏]傳“親迎”至“不志”。

○釋曰:文四年傳雲:“其不言公,何也?非成禮於齊也。”似不成禮於齊,即合志,而此雲常事不志者,彼亦是非禮而書,就書之中更自別見。言逆婦既書於經,所以不雲公者,爲成禮於齊,故變文與莊公異也。

此其志,何也?不正其親迎於齊也。

秋,公至自齊。迎者,行見諸,舍見諸。諸,之也。言瞻望夫人乘車。

○乘,繩證反。先至,非正也。

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哀姜。入者,內弗受也。

[疏]傳“入者,內弗受也”。釋曰:重發傳者,嫌夫人與他例異故也。

日入,惡入者也。何用不受也?以宗廟弗受也。其以宗廟弗受,何也?娶仇人子弟,以薦舍於前,其義不可受也。薦,進。舍,置。

○惡入,烏路反,一音如字。

戊寅,大夫宗婦覿,用幣。宗婦,同宗大夫之婦。

○覿用,徒歷反,見也。

[疏]“覿用幣”。釋曰:舊解不言見而言覿,覿者私事,大夫公然行之,故言覿以明其私也。見者,正也,故會於沙隨,雲“不見公”傳曰:“可以見公而不見,譏在諸侯也。”是覿與見別也。今以爲不然者,三傳之文,並不雲覿、見事別,何得言私爲覿,正爲見乎?恐別有案據,遂存之,以示疑耳。

覿,見也。禮:大夫不見夫人,

[疏]傳“大夫不見夫人”。

○釋曰:既雲“不見夫人”,又說“男子之贄”者,更釋用幣非禮之意也。言男子之贄,羔雁之等,婦人之贄,棗慄之類,欲見俱不得用幣。

不言及,不正其行婦道,故列數之也。男子之贄,羔、雁、雉、腒。贄,所以至者也。上大夫用羔,取其從羣,帥而不黨也。下大夫用雁,取其知時,飛翔有行列也。士冬用雉,夏用腒,取其耿介,交有時,別有倫也。腒,臘也。雉必用死,爲其不可生服也。夏用腒,備腐臭也。

○數,色主反。腒,其居反,臘也,乾雉也,士夏執之,備腐臭也。《說文》雲:“北方謂鳥臘曰腒。”傳曰:“堯臘,舜始腒。”別,彼列反。爲其,於僞反。腐,符甫反。婦人之贄,棗、慄、鍛脩。棗取其早自矜莊,慄取其敬慄,鍛脩取斷斷自脩整。

○鍛,丁亂反,脯也,鍛而加薑桂曰脩。脩飭,本或作敕,同恥力反;一本作飾,申職反;或作整,音徵領反。用幣,非禮也。用者,不宜用者也。大夫,國體也,國體謂爲君股肱。

○股音古。肱,古弘反。而行婦道,惡之故謹而日之也。惡,烏路反。

大水。

冬,戎侵曹,曹羈出奔陳。

[疏]“曹羈出奔陳”。

○釋曰:《公羊》以爲曹羈是曹大夫,三諫不從而去之也。杜預注《左傳》,以爲羈是曹之世子,此處雖無傳,案下二十六年傳意則與《公羊》同也。

赤歸於曹。郭公。

[疏]“赤歸於曹,郭公”。

○釋曰:薄氏駁雲:“赤若是諸侯,不能治國,舍而歸曹,應謂之奔,何以詭例言歸乎?”徐乾又云:“不言郭公,疑是魯之微者,若是微者,則例所不書,何得以微者爲譬?”二事俱滯,而範從之者,凡諸侯出奔其國者,或爲人所滅,或受制強臣,迫逐苟免,然後書出。今郭公在國,不被迫逐,往曹事等如歸,故以易辭言之,不得雲出奔也。凡內大夫未得命者,例但書名。若使赤直名而無所繫,別文同俠等,故又云郭公也。徐乾之說理通,故範引而從之。

赤蓋郭公也,何爲名也?禮:諸侯無外歸之義,外歸,非正也。徐乾曰:“郭公,郭國之君也,名赤。蓋不能治其國,舍而歸於曹。君爲社稷之主,承宗廟之重,不能安之,而外歸他國,故但書名,以罪而懲之。不直言赤,復雲郭公者,恐不知赤者是誰?將若魯之微者故也。以郭公著上者,則是諸侯失國之例,是無以見微之義。”

○羈,居宜反。郭公,《左氏》如字,《公羊》音虢。舍音舍。懲,直升反。復,扶又反。著,張慮反,又張略反。見,賢遍反。

二十有五年,春,陳侯使女叔來聘。女,氏。叔,字。

○女音汝。其不名,何也?據成三年“晉侯使荀庚來聘”稱名。

○天子之命大夫也。

[疏]傳“天子之命大夫也”。

○釋曰:言“命大夫”,即是單伯之等,故知叔是字。祭仲傳無文釋,故知仲是名也。

夏,五月,癸丑,衛侯朔卒。惠公也,犯逆失德,故不書葬。

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言日言朔,食正朔也。

鼓,用牲於社。鼓,禮也。用牲,非禮也。天子救日,置五麾,陳五兵、五鼓。麾,旌幡也。五兵,矛、戟、鉞、楯、弓矢。

○麾,毀爲反。幡,芳元反。矛,亡侯反。鉞音越。楯,時準反。又音允。諸侯置三麾,陳三鼓、三兵。大夫擊門。士擊柝。言充其陽也。凡有聲皆陽事,以壓陰氣。柝,兩木相擊。充,實也。

○柝,吐洛反。壓,於甲反,又於涉反。

[疏]“鼓用”至“陽也”。

○釋曰:案範三十年注云:“救日用牲。既失之矣,非正陽之月,而又伐鼓,亦非禮。”今伐鼓於建巳之月,故曰“禮也”。用牲非常,故云“非禮也”。五麾者,糜信雲:“各以方色之旌置之五處也。”五兵者,徐邈雲:“矛在東,戟在南,鉞在西,楯在北,弓矢在中央。”糜信與範數五兵與之同,是相傳說也。五鼓者,糜信、徐邈並雲:“東方青鼓,南方赤鼓,西方白鼓,北方黑鼓,中央黃鼓。”案五兵,兵有五種,未審五鼓是一鼓有五色,爲當五種之鼓也。何者?《周禮》有六鼓,雷鼓、靈鼓、路鼓、鼖鼓、鼛鼓、晉鼓之等。若以爲五種之鼓,則不知六鼓之內,竟去何鼓。若以爲一種之鼓,則不知六鼓之內,竟取何鼓。又《周禮》雲,“雷鼓鼓神祀”,則似救日之鼓用雷鼓,但此用之於社。《周禮》又云,“靈鼓鼓社稷祭”,則又似救日食之鼓用靈鼓。進退有疑,不敢是正,故直述之而已。檢糜、徐兩家之說,則以五鼓者,非六鼓之類,別用方色鼓而已。諸侯三者,則雲降殺以兩去黑黃二色。是非六鼓之類也。下雲“大夫擊門,士擊柝”,則此陳五鼓,亦擊之也。但擊之時,陳列於社之塋域,因五兵五麾是陳,故亦以陳言之,非謂直陳而不擊也。

伯姬歸於杞。其不言逆,何也?逆之道微,

[疏]傳逆之道微。

○釋曰:“重發傳者,紀伯姬釋不稱使之微,此解不言逆之微,故別發傳。

無足道焉爾。

秋,大水。鼓,用牲於社於門。門,國門也。高下有水災曰大水。既戒鼓而駭衆,用牲可以已矣。救日以鼓兵,救水以鼓衆。

[疏]傳“高下”云云。

○釋曰:重發之者,此有用牲之失,嫌異常水,故更發之。“既戒鼓駭衆”者,謂既警戒擊鼓,而駭動衆人,則用牲可以已矣。知不合用牲者,用者不宜用,故知不合也。又云“救日以鼓兵”者,謂伐鼓以責陰,陳兵示禦侮。救水以鼓衆”者,謂擊鼓聚衆也。皆所以發陽也。

冬,公子友如陳。

二十有六年,春,公伐戎。

夏,公至自伐戎。

曹殺其大夫。言大夫而不稱名姓,無命大夫也。無命大夫而曰大夫,賢也。爲曹羈崇也。徐邈曰:“於時微國衰陵,不能及禮。其大夫降班失位,下同於士,故略稱人,而傳謂之‘無命大夫’也。莒慶、莒挐、邾庶其、邾快,皆特以事書,非實能貴,故略名而已。楚雖荊蠻,漸自通於諸夏,故莊二十三年書‘荊人來聘’,文九年又褒而書名。國轉強大,書之益詳。然當僖公、文公之世,楚猶未能自同於列國,故得臣及椒並略名。惟屈完來會諸侯,以殊禮成之。楚莊王之興,爲江漢盟主,與諸夏之君權行抗禮,其勢強於當年,而事交於內外,故《春秋》書之,遂從中國之例。夫政俗隆替,存乎其人。三後之姓,日失其序,而諸國乘間,與之代興,因詳略之文,則可以見時事之實矣。秦爵,伯也。上據西周,班列中夏,故得稱師,有大夫。其大夫當名氏,而文十二年秦術略名,蓋於時晉主魯盟,而秦方敵晉,則魯之於秦,情好疏矣。禮以飾情,情疏則禮略,《春秋》所以略文乎。又吳札不書氏,以成尊於上也。宋之盟,叔孫豹不書氏,以著其能恭。此皆因事而爲義。”

○爲曹,於僞反。挐,女居反,又女加反。快,苦夬反。諸夏,戶雅反,下同。屈,君勿反。情好,呼報反。

[疏]傳“爲曹羈崇也”。釋曰:薄氏駁曰:“曹羈出奔,經無歸處,曹自殺大夫,何以知是羈也?”又云:“術之名,爲晉貶秦,然楚亦敵晉,何以不略而貶之?文此注雖多,未足通崇之義,徒引證據,何益於此哉!範答之曰:“羈,曹之賢大夫也。曹伯不用其言,乃使出奔他國,終於受戮,故君子愍之。書殺其大夫,即是崇賢抑不肖之義也。案大夫出奔,或書出,不書入,秦後子是也;或書入,不書出,蔡季是也。史有闕漏,

○非是一般,何得以無歸之文,則怪其非羈也?秦以交疏之故而略其臣,楚與諸夏會同,所以不略也。”是範氏論崇曹羈之事也。曹羈三諫不從者,是《公羊》之說也。

○注“徐邈”至“爲義”。

○釋曰:“莒慶、莒挐、邾庶其,邾快皆特以事書”者,謂莒慶來逆女,莒挐爲魯所獲,庶其、邾快來奔於魯,故書以著罪,是皆以事書之,非能貴也。秦稱師者,僖二十八年城濮之戰是也。亦既稱師,明當有大夫,而秦術無氏,故知《春秋》所略也。又云“吳札不書氏,以成尊於上”者,襄二十九年傳文,謂進吳稱子許夷狄者,不壹而足,不可復進其臣,不書季札之氏,所以成尊於上也。“叔孫豹不書氏,以著其恭”者,襄二十七年傳文。彼傳以溴梁之會,諸侯在而不曰諸侯大夫,大夫不臣也。意趙武恥之。豹雲者,恭也。是其恭,故不書氏以見意也。

秋,公會宋人、齊人伐徐。

冬,十有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

二十有七年,春,公會杞伯姬於洮。伯姬,莊公女。洮,魯地。

○洮,他刀反,本或作桃。

夏,六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鄭伯,同盟於幽。同者,有同也,同尊周也。

[疏]傳“同者”云云。

○釋曰:同尊周也。復發傳者,前同盟於幽,諸侯尚有疑者,今外內同心,推桓爲伯,得專征伐之任,成九合之功,故傳詳其事也。

於是而後授之諸侯也。其授之諸侯,何也?齊侯得衆也。桓會不致,安之也。桓盟不日,信之也。信其信,仁其仁。

[疏]傳“信其信,仁其仁”。

○釋曰:謂諸侯信齊桓之信,仁齊桓之仁。下文“未嘗有歃血之盟”,是其信也。“未嘗有大戰”,是其仁也。

衣裳之會十有一者,未嘗有歃血之盟也,信厚也。十三年會北杏,十四年會鄄,十五年又會鄄,十六年會幽,二十七年又會幽,僖元年會檉,二年會貫,三年會陽穀,五年會首戴,七年會寧毋,九年會葵丘。歃,

○所洽反。於朾,他貞反,又數丁反,本亦作檉。寧如字,又音寧。毋音反,又茂後反。兵車之會四,未嘗有大戰也,愛民也。僖八年會洮,十三年會鹹,十五年會牡丘,十六年會淮。於末年乃言之,不道侵蔡伐楚者,方書其盛,不道兵車也。此則以兵車會,而不用征伐。

○鹹音鹹。牡,茂後反。

[疏]傳“衣裳”至“民也”。

○釋曰:“衣裳之會十有一者”,謂從北杏至葵丘也。《論語》稱“九合諸侯”者,貫與陽穀二會,管仲不欲,故去之,自外唯九合也。兵車之會四者,洮、鹹、牡丘、淮也。不數侵蔡伐楚者,以二者征伐,非會故也。鄭玄《釋廢疾》雲:“自柯之明年,葵丘以前,去貫與陽穀,固已九合矣。”則鄭意不數北杏,自外與範注同也。不數北杏,所以得九合諸侯者,先師所說不同。或雲“去貫與陽穀”,與,猶數也,言數陽穀,故得爲九也。或雲葵丘會盟異時,故分爲二。或取公子結與齊桓、宋公盟爲九。故先師劉炫難之雲:“貫與陽穀,並非管仲之功,何得去貫而數陽穀也?若以葵丘之盟,盟會異時而數爲二,則首戴之會,亦可爲二也。離會不數,鄄盟去公子結,則唯有齊、宋二國之會,安得數之?”二三之說,並無憑據,故劉氏數洮會爲九。以數洮會爲九,兵車之會,又少其一,故劉以傳誤解之,當雲兵車之會三。案洮會下亦無雲兵車之會,則傳文不應兩處皆誤,是亦可疑也。

秋,公子友如陳,葬原仲。原仲,陳大夫,原,氏。仲,字。言葬不言卒,不葬者也。外大夫例不書卒。

[疏]注“外大夫”云云。

○釋曰:葬亦不書,止雲“例不書卒”者,以內大夫書卒,尚不書葬,況外大夫卒亦不書,明不合書葬,故云“外大夫例不書卒”,欲見必不得書葬之意也。

不葬而曰葬,“諱出奔也”。言季友闢內難而出,以葬原仲爲辭。

○難,乃旦反。

[疏]傳“諱出奔也”。

○釋曰:範知“闢內難而出”者,《公羊傳》以夫人哀姜淫於二叔,此上傳亦云子般卒,而公子慶父出奔,則慶父之釁,季子素知,季子出則殊其文,入則貴之,稱季子,明其無罪,故知闢難也。

冬,杞伯姬來。歸寧。

莒慶來逆叔姬。慶,名也,莒大夫也。叔姬,莊公女。《禮?檀弓記》曰:“陳莊子死,赴於魯。魯人慾勿哭,繆公召縣子而問焉。縣子曰:‘古之大夫,束脩之問不出竟,雖欲哭之,安得而哭之?今之大夫,交政於中國,雖欲勿哭,安得而勿哭?’”則大夫越竟逆女,非禮也。董仲舒曰:“大夫無束脩之餽,無諸侯之交,越竟逆女,紀罪之。”

○繆音穆。縣音玄。竟音境。焉,於虔反。餽,巨愧反。越竟,本或作疆,居良反。諸侯之嫁子於大夫,主大夫以與之。君不敵臣。來者,接內也。不正其接內,故不與夫婦之稱也。接內,謂與君爲禮也。夫婦之稱,當言逆女。

○稱,尺證反。

杞伯來朝。杞稱伯,蓋時王所絀。

○朝,直遙反。絀,本又作黜,敕律反。

公會齊侯於城濮。城濮,衛地。

○濮音卜。

二十有八年,春,王三月,甲寅,齊人伐衛,衛人及齊人戰,衛人敗績。於伐與戰,安戰也?問在何處戰。

○處,昌慮反。

[疏]傳“於伐”云云。

○釋曰:“於伐與戰,安戰也”,謂於伐衛之時,國都相與交戰,問在何處戰也。“戰衛”謂在衛國之都也。知國都者,若在他所,則應雲地。今不書地,故知衛都耳。猶桓十三年戰於龍門,爲近不地,相似也。

戰衛,戰則是師也。其曰人,何也?微之也。何爲微之也?今授之諸侯,而後有侵伐之事,故微之也。其人衛,何也?以其人齊,不可不人衛也。齊桓始受方伯之任,未能信著鄰國,致有侵伐之事,貶師稱人,以微之也。人不可以敵於師,師不可以與人戰,故亦以衛師爲人,衛非有罪。衛小齊大,其以衛及之,何也?以其微之,可以言及也。其稱人以敗,何也?

[疏]傳“其稱人以敗,何也”。

○釋曰:據桓十二年戰稱人,敗稱師,故發違例之問也。

不以師敗於人也。人輕而師重。

夏,四月,丁未,邾子瑣卒。瑣,素禾反

秋,荊伐鄭。荊者,楚也。其曰荊,州舉之也。

[疏]“荊,州舉之也”。釋曰:前書荊人來聘,聘是善事,故進之。今伐中國,不足可褒,故州舉之也。

公會齊人、宋人救鄭。善救鄭也。

冬,築微。微,魯邑。

○微,《左氏》作麋。山林藪澤之利,所以與民共也。虞之,非正也。虞,典禽獸之官。言規固而築之,又置官司以守之,是不與民共何利也。築不志,凡志皆譏也,築例時。

○藪,素後反。

[疏]傳“虞之,非正也”。

○釋曰:成十八年“築鹿囿”,此築邑並雲“虞之,非正也”者,彼直築囿以虞之,此築邑置官司以虞之,囿邑既殊,俱是虞之非正,故再起傳例。

○注“虞典”至“例時”。

○釋曰:《周禮》澤虞掌田獵之事,《左傳》“皮冠以招虞人”,是虞人,典禽獸之官也。知“築不志,凡志皆譏也”者,三十一年“築臺於秦”,傳曰:“君子危之,故謹而志之也。”知志則譏也。此年與三十一年“春,築臺於郎”,“秋,築臺於秦”,皆不書月,是例時。

大無麥、禾。大者,有顧之辭也。

[疏]傳“大者,有顧之辭也”。

○釋曰:經言“大無麥、禾”者,謂一災不書,待冬無禾,然後並錄無麥,故經稱大,而傳雲“有顧之辭”也。顧猶待也。徐邈雲:“至冬無禾,於是顧錄無麥。”其意亦謂待無禾,然後顧錄無麥,故云大是也。莊七年“秋,大水”,“無麥、苗”,此經不言大水者,彼傳雲:“麥、苗,同時也。”是麥與黍稷之苗,同時爲水而死,故系大水言之。此至冬始書“大無麥、禾”,則禾之死,未必由大水,故不繫之。徐邈雲:“不言水旱者,麥禾自死,不由水旱是也。”或以爲言無禾,則大水可知,故省文。若然,七年何以不省文?而言大水,不言飢者,舊解以爲下傳雲不書如,爲內諱,則此不古飢是諱也。或當雖無麥、禾,得臧孫之告糴,不至飢也。

○於無禾及無麥也。一災不書,於冬無禾,而後顧錄無麥,故言大,明不收甚。

臧孫辰告糴於齊。臧孫辰,魯大夫臧文仲。

○糴音狄。國無三年之畜,曰國非其國也。一年不升,告糴諸侯。告,請也。糴,糴也。不正,故舉臧孫辰以爲私行也。爲內諱,故不稱使,使若私行。

○畜,敕六反,下同。爲內,於僞反,下文“爲內”同。國無九年之畜曰不足,無六年之畜曰急,無三年之畜曰國非其國也。諸侯無粟,諸侯相歸粟,正也。臧孫辰告糴於齊,告然後與之,言內之無外交也。古者稅什一。宣十五年注詳矣。

○稅,始銳反。什一,十而稅一。

[疏]注“宣十五年注詳矣”。釋曰:彼傳雲“古者什一”,注云“一夫一婦佃田百畝,又受田十畝,以爲公田,公田在內,私田在外,此一夫一婦爲耕一百一十畝也。八家共一井之田,餘二十畝者,以爲廬舍”是也。

豐年補敗,敗謂凶年。不外求而上下皆足也。

[疏]傳“上下皆足也”。

○釋曰:上謂君也,下謂民也。

雖累凶年,民弗病也。一年不艾而百姓飢,

[疏]傳“一年不艾”。

○釋曰:糜信雲:“艾,穫也。”

君子非之。不言如,爲內諱也。艾,牛蓋反。

二十有九年,春,新延廄。

[疏]傳“新延廄”。

○釋曰:不言作者,僖二十年“新作南門”,傳曰:“作,爲也,有加其度也。”彼謂“加其度”,更增大之,故云作。此直改新,故不言作。延廄者,法廄也。《周禮》“天子十二閒,馬六種。邦國六閒,馬四種。”每廄一閒。言“法廄”者,六閒之舊制也。

○廄,九又反。六種,之勇反。下皆同。

[疏]注“《周禮》”至“舊制”。

○釋曰:自“每廄一閒”以上,《周禮?校人》有其事。“馬六種”者,彼《校人》雲“辨六馬之屬。種馬一物,戎馬一物,齊馬一物,道馬一物,田馬一物,駑馬一物”是也。鄭雲:“上路駕種馬,戎路駕戎馬,金路駕齊馬,象路駕道馬,田路駕田馬,駑馬給官中之役。”是天子六種之馬,分爲左右廄,故十二閒也。彼又云:“邦國六閒,馬四種。家四閒,馬二種。”鄭玄雲,諸侯齊馬、道馬、田馬各一閒,駑馬則分爲三。大夫則田馬一閒,駑馬分爲三。是天子十二閒,馬六種。邦國六閒,馬四種也。

其言新,有故也。言改故而新之。有故則何爲書也?古之君人者,必時視民之所勤。民勤於力,則功築罕。罕,希。

○罕,呼旦反。民勤於財,則貢賦少。民勤於食,則百事廢矣。凶荒殺禮。

○殺,所界反。冬築微,春新延廄,以其用民力爲已悉矣。悉,盡。

夏,鄭人侵許。

秋,有蜚。《穀梁說》曰:“蜚者南方臭惡之氣所生也,象君臣淫泆,有臭惡之行。”

○蜚,扶味反。行,下孟反。一有一亡曰有。亡如字,又音無。

冬,十有二月,紀叔姬卒。紀國雖滅,叔姬執節守義,故系之紀,賢而錄之。

[疏]注“賢而錄之”。

○釋曰:內女嫁於大夫,則不書卒,爲媵亦如之,今既書卒,故知賢也。

城諸及防。諸、防皆魯邑。

○可城也。傳例曰:“凡城之志,皆譏。”今雲可者,謂冬可用城,不妨農役耳,不謂作城無譏。

[疏]傳“可城也”。

○釋曰《左氏》之例,城有時與不時,隱七年傳雲:“凡城之志,皆譏也。”此雲“可城也”者,傳以得土功之節者則譏之淺,失土功之時者責之深,故傳雲“可城也”,不謂此城無譏也。

以大及小也。

三十年,春,王正月。

夏,師次於成。次,止也,有畏也。欲救鄣而不能也。不言公,恥不能救鄣也。畏齊。

○鄣音章。

秋,七月,齊人降鄣。降猶下也。鄣,紀之遺邑也。降,戶江反。下,遐嫁反。

八月,癸亥,葬紀叔姬。不日卒而日葬,閔紀之亡也。

○九月,庚午,朔,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救日用牲,既失之矣,非正陽之月,而又伐鼓,亦非禮。

冬,公及齊侯遇於魯濟。濟,水名。

○濟,子禮反。及者,內爲志焉爾。遇者,志相得也。

[疏]傳“及者”至“得也”。

○釋曰:重發傳者,齊爲伯者,嫌與諸侯異也。

齊人伐山戎。齊人者,齊侯也。其曰人,何也?愛齊侯乎山戎也。不以齊侯敵乎山戎,故稱人。其愛之何也?桓內無因國,外無從諸侯,而越千里之險,北伐山戎,危之也。內無因緣山戎左右之國爲內間者,外無諸侯者,不煩役寮國。

○從,才用反。內間,間廁之間。則非之乎?善之也。遠伐山戎雖危,勤王職貢則善。何善乎爾?燕,周之分子也。燕,周大保召康公之後,成王所封。分子,謂周之別子孫也。

○燕音煙,注及後同。分,扶問反,又如字;本或作介,音界。大音泰。召,上照反。

[疏]注“燕周”至“孫也”。

○釋曰:燕是召康公之後,成王所封者,《世家》文也。分者,別也。燕與周同姓,故知別子孫也。

貢職不至,山戎爲之伐矣。言由山戎爲害,伐擊燕,使之隔絕於周室。

○爲之,如字。

三十有一年,春,築臺於郎。

夏,四月,薛伯卒。

築臺於薛。薛,魯地。

六月,齊侯來獻戎捷。獻,下奉上之辭也。《春秋》尊魯,故曰獻。

○捷,在接反;戎,菽也;捷,獲也。齊侯來獻捷者,內齊侯也。不言使,內與同,不言使也。泰曰:“齊桓內救中國,外攘夷狄,親倚之情,不以齊爲異國,故不稱使,若同一國也。”

○攘,如羊反。倚,於綺反。下文及注同。

獻戎捷,軍得曰捷,戎菽也。菽,豆。

[疏]傳“齊侯”至“菽也”。

○釋曰:徐邈雲:“齊還經魯界,故使人獻捷。不入國都而言來獻,敬重霸主,親而內之也。”糜信亦云:“言內齊侯者,解經稱來之意也。”範雖不注,理亦合當然矣。僖二十一年“楚人使宜申來獻捷”,彼亦稱來者,宜申止來鄉魯,接公行禮,故得稱來,與齊侯異也。又云“不言使,內與同”者,謂內齊侯與同一國,故不稱使也。“戎菽”也者,舊解謂順經意而惜齊侯,故傳依違其文,釋之爲菽。其實宋是中國,故捷不繫國。戎是夷狄,故系之戎也。案《管子》雲“出戎菽及冬蔥,布之天下”,則以戎爲豆也。故徐邈雲:“今之胡豆也。”舊解以爲依違其文,恐失傳旨。僖二十一年傳雲:“其不曰宋捷,何也?不與楚捷於宋也。”範雲:“據莊三十一年‘齊侯來獻戎捷’。”據彼傳及注意,則似不以戎爲豆。今疑不敢正,故兩載之。此書月,彼不書月者,徐邈雲:“霸主服遠之功重,故詳而月之也。”一解齊侯此時克山戎,並得胡豆來,故傳雲“戎菽”,謂克戎之菽,齊侯此時並得戎菽,於文亦僻也。

秋,築臺於秦。秦,魯地。不正罷民三時,虞山林藪澤之利。且財盡則怨,力盡則{封心}。{封心},恚恨也。

○罷音皮,下同。{封心},直類反,怨也。君子危之,故謹而志之也。或曰,倚諸桓也。桓外無諸侯之變,內無國事,越千里之險,北伐山戎,爲燕闢地。闢,開。

○爲,於僞反。闢,婢亦反。魯外無諸侯之變,內無國事,一年罷民三時,虞山林藪澤之利,惡內也。譏公依倚齊桓,而與桓行異。

○惡,烏路反。行,下孟反。

冬,不雨。

[疏]“冬,不雨”。

○釋曰:徐邈雲:“僖十一年傳曰:‘雩不得雨日旱’。然則此雲不雨者,或當不雩也。”範意亦未必然,或當不言旱,不爲災也。

三十有二年,春,城小穀。小穀,魯邑。

夏,宋公、齊侯遇於梁丘。遇者,志相得也。

[疏]傳“遇者,志相得也”。

○釋曰:重立傳者,外與伯者遇,嫌異,故發之。梁丘在曹、邾之間,去齊八百里。非不能從諸侯而往也,辭所遇,遇所不遇,大齊桓也。辭所遇,謂八百里間,諸侯必有原從者而不之遇。所不遇,謂遠遇宋公也。

○能從,才用反,或如字,注同。

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牙,慶父同母弟。何休曰:“傳例:‘大夫不日卒,惡也。’牙與慶父共淫哀姜,謀殺子般,而日卒,何也?”鄭君釋之曰:“牙,莊公母弟,不言弟,其惡已見,不待去日矣。”寧案,傳例:“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蓋以禮,諸侯絕,而臣諸父昆弟,稱昆弟,則是申其私親也。宣十七年‘公弟叔肸卒’,傳曰:“其曰公弟叔肸,賢之也。”然則不稱弟,自其常例耳。鄭君之說,其所未詳。

○見,賢遍反。去,起呂反。音期。肸,許乙反。

[疏]注“寧所未詳”。

○釋曰:範既引鄭君之說,又云未詳者,範以僖十六年傳稱:“公弟叔仲,賢也。大夫不言公子、公孫,疏之也。”若牙實有罪,則應去公子以見疏;今書公子,故云未詳也。或申鄭君義雲,牙不去公子,爲親者諱。然則鄭意若以爲諱,何得雲“其惡已見”?是鄭權答何休之難,不顧上下之理,故範雲未詳也。“公子季友卒”不稱弟者,季子雖賢,兄已卒故也。

八月,癸亥,公薨於路寢。公薨皆書其所,謹兇變。

○路寢,正寢也。寢疾居正寢,正也。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以齊終也。齊,絜。

○齊,側皆反,本亦作齋。

[疏]傳“以齊終也”。

○釋曰:齊者齋絜之名,故記稱齋之爲言齊也。是齊、齋意同,故範訓爲絜。或古者齊、齋同字,此傳齊即讀爲齋,理亦通也。

冬,十月,乙未,子般卒。在喪,故稱子。般,其名也。莊公大子,不書弒,諱也。

○般音班。大音泰。

[疏]“子般卒”。

○釋曰:《公羊傳》雲:“其稱子般卒何也?君存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逾年稱公。”範意亦與之同。但逾年雖在國稱公,若未葬,亦不得稱侯以接鄰國,故桓十三年注云“今衛宣未葬,而嗣子稱侯以出,其失禮明矣”,是其事也。子般不書葬者,未逾年之君,例不書葬,故子野不書葬也。

子卒日,正也。襄三十一年“秋,九月,癸巳,子野卒”是也。不日,故也。文十八年“冬,十月,子赤卒”是也。有所見則日。閔公不書即位,是見繼弒者也。故慶父弒子般,子般可以日卒,不待不日而顯。

○見則,賢遍反。

公子慶父如齊。

[疏]“公子慶父如齊”。

○釋曰:牙與慶父同謀殺般,所以牙被殺,慶父得出奔者,《左氏》、《公羊》皆以爲牙欲廢般立慶父,故季子鴆殺之。《穀梁》不見季子歸魯之文,亦無鴆牙之事,則叔牙被殺以不,不可知也。

此奔也。其曰如,何也?據閔二年慶父奔莒,不言如。諱莫如深,深則隱。深謂君弒賊奔。隱,痛之至也。故子般日卒,慶父如齊。

[疏]傳“諱莫如深”。

○釋曰:“諱莫如深”,謂爲國隱諱,莫如事之最深。深者則隱,深謂君弒賊奔之深重,以其深重,則爲之隱諱。若經書子般日卒,慶父如齊是也。“苟有所見,莫如深”者,謂經意誠有所見,莫如事之深者。不書閔公即位,是事之深也。“有所見”,謂子般之弒,慶父之奔也。

苟有所見,莫如深也。閔公不書即位,見子般之弒,慶公出奔。

狄伐邢。

◎閔公

[疏]《魯世家》閔公名開,莊公之子,惠王十六年即位,《諡法》:“在國逢難曰閔。”《世本》作啓方,闢漢景帝諱,故爲開也。

元年,春,王正月。繼弒君,不言即位,正也。

[疏]傳“繼弒”至“正也”。

○釋曰:復發傳者,以非父非君,嫌異,故發之。僖公又發之者,兄之後弟義異,故重發之。文公繼正之始,故發傳以明之。成公不發傳者,蒙之可知,故不發也。襄昭發傳者,昭公即位,承子野之卒,嫌其非正,故發傳以明之。昭繼子野,傳言“繼正”,嫌襄公與之異,故亦發傳。父子同有“繼正”之文,所以相發明也。或以襄非嫡夫人之子,嫌非正,故發傳。案襄四年“夫人姒氏薨”,彼注云:“成公夫人,襄公母也。”明非爲母賤而發傳也。

○親之非父也,兄也。尊之非君也,未逾年也。

繼之如君父也者,受國焉爾。

齊人救邢。善救邢也。善齊桓得伯之道。

夏,六月,辛酉,葬我君莊公。莊公葬而後舉諡。諡,所以成德也,

[疏]傳“諡,所以成德”。

○釋曰:復發傳者,恆公被殺,莊公好終,僖公葬緩,嫌異禮,故各發傳以明之。

於卒事乎加之矣。

秋,八月,公及齊侯盟於洛姑。洛姑,齊地。

○洛姑,一本作路姑。盟納季子也。

季子來歸。

[疏]“季子來歸”。

○釋曰:傳雲“貴之也”者,不稱公子者,公子是凡常之總號,季子忠賢,爲國人所思,故稱子,所以表其賢也。

其曰季子,貴之也。大夫稱名氏,今曰子,是貴之也。子,男子之美稱。

○美稱,尺證反。其曰來歸,喜之也。大夫出使歸不書,執然後致,不言歸。國內之人不曰來,今言來者,明本欲遂去,同他國之人也。言歸者,明實魯人也。“喜之”者,季子賢大夫,以亂故出奔,國人思之,懼其遂去不反,今得其還,故皆喜曰:“季子來歸。”

○使,所吏反。

[疏]注“大夫”至“來歸”。

○釋曰:此雲“大夫出使歸不書”,而宣十八年“歸父還自晉”書者,彼傳雲“還者,事未畢也”,是還與歸意異也。“執然後致,不言歸”者,意如與婼是也。國內之人不言來,下文齊仲孫言來者,以其外之曰齊,故得言來也。

冬,齊仲孫來。其曰齊仲孫,外之也。魯絕之,故系之於齊。

○齊仲孫,慶父也。《左氏》以爲齊大夫。其不目而曰仲孫,疏之也。“不目”謂不言公子慶父。其言齊,以累桓也。系仲孫於齊,言相容,赦有罪。

○累,劣僞反。

[疏]傳“其言齊,以累桓也”。

○釋曰:傳解經言“齊仲孫”有二種意,故上文以外慶父釋之,此又以累桓言之。慶父魯人而系之於齊,是外之也。齊桓容赦有罪,故系慶父於齊,是惡之也。

二年,春,王正月,齊人遷陽。

夏,五月,乙酉,吉禘於莊公。三年喪畢,致新死者之主於廟,廟之遠主,當遷入大祖之廟,因是大祭,以審昭穆,謂之禘。莊公喪制未闋,時別立廟,廟成而吉祭,又不於大廟,故詳書以示譏。

○禘,徒帝反。大祖音泰,下“大廟”同。昭,上饒反。闋,苦穴反。

[疏]注“三年”至“示譏”。

○釋曰:言“禘於莊公”,即是莊公立官。而不稱宮者,莊公廟雖立訖,而公服未除,至此始二十二月,未滿三年,故不得稱宮也。此喪服未終,舉吉以非之。文二年,亦喪服未終,而“大事於大廟”,不言吉者,其譏已明,故不復雲吉。言“大事”者,秋祫而物成,其祀大,故傳雲“大是事也,著祫、嘗”是也。凡祭祀之禮,書者皆譏,故範《略例》雲:“祭祀例有九,皆書月以示譏。”九者,謂桓有二烝一嘗,總三也;閔吉禘,四也;僖禘大廟,五也;文著祫、嘗,六也;宣公有事,七也;昭公禘武宮,八也;定公從祀,九也。知禘是三年喪畢之祭者,此莊公薨未二十二月,仍書吉以譏之,明三年喪畢,方得爲也。知必於大廟者。《明堂位》曰“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是也。其禘祀之月,王肅、杜預之徒皆以二十五月除喪,即得行禘祭。鄭玄則以二十八月始服吉嘗,即祫於大廟,明年春始禘於羣廟。今範雲三年喪畢,禘於大廟,必不得與鄭明年春禘於羣廟同。其除喪之月,或與鄭合。故何休注《公羊》,亦以除喪在二十七月之後也。方者,未至之辭,此實二十二月而云方者,莊公以三十二年八月薨,至此年五月始滿二十一月,未盡其月,爲禘祭,故言方。或可譏其大速,以甚言之,故云方也。

吉禘者,不吉者也。喪事未畢而舉吉祭,故非之也。莊公薨,至此方二十二月,喪未畢。

秋,八月,辛丑,公薨。不地,故也。其不書葬,不以討母葬子也。凡君弒,賊討則書葬,哀姜實被討而不書葬者,不以討母葬子。

九月夫人姜氏孫於邾。哀姜與弒閔公,故出奔。

○孫音遜,本或作遜。與音豫,孫之爲言猶孫也,

[疏]傳“孫之爲言猶孫”。

○釋曰:重發傳者,文姜殺夫,哀姜殺子,嫌異,故重發之。

諱奔也。

公子慶父出奔莒。其曰出,絕之也。慶父不復見矣。慶父弒子般,閔公不書弒,諱之。

○復,扶又反。見,賢偏反。

[疏]傳“其曰”至“見矣”。

○釋曰:宣十八年歸父奔齊,範注云:“竟外,故不言出。”是竟內言出,理之常也。而云“絕之也”者,慶父前奔不言出,書曰“如齊”,爲之隱諱,是不絕其位之辭,今不諱言奔,明是絕其位也。又云“慶父不復見”者,明弒二君罪重,不宜復見,故特顯之矣。

冬,齊高子來盟。其曰來,喜之也。其曰高子,貴之也。盟立僖公也。不言使,何也?據桓十四年“鄭伯使其弟御來盟”言使。

○御,魚呂反,下同。不以齊侯使高子也。齊侯不討慶父,使魯重罹其禍,今若高子自來,非齊侯所得使也,猶屈完不稱使也。江熙曰:“魯頻弒君,僖公非正也。桓公遣高傒立僖公以存魯,魯人德之,不名其使以貴之。貴其使,則其主重矣。”

○重,直用反。屈,君勿反。傒音奚。其使,所吏反,下同。

[疏]傳“其曰”至“子也”。

○釋曰:來者,自外之常稱,而云“喜之”者,時魯二君見弒,諸侯無一助之者,而高子盟以存之,比之餘使,情實過倍,故傳序經之情,明與凡常之來有異也。雲“不以齊侯使高子也”者,二說不同者,前說以齊侯不討慶父,使魯重遭其禍,不以齊侯使高子,故作自來之文,所以歸美於高子。若楚人使屈完如師,能量敵強弱,遂與齊盟,故不言使,所以歸功於屈完也。江熙之意,以君臣一體,好惡同之,使貴則主尊,故去使文,以表高子之貴。高子既貴,則桓公之重益彰,故不從前說也。

十有二月,狄入衛。僖公二年城楚丘以封衛,則衛爲狄所滅明矣。不言滅而言入者,《春秋》爲賢者諱,齊桓公不能攘夷狄,救中國,故爲之諱。

○爲賢,於僞反,下同。攘,如羊反。

鄭棄其師。惡其長也。兼不反其衆,則是棄其師也。長謂高克也。高克好利,不顧其君。文公惡而遠之不能,使高克將兵御狄於竟。陳其師旅,翱翔河上,久而不召,衆將離散。高克進之不以禮,文公退之不以道,危國亡師之本。

○惡其,烏路反,注同。長,丁丈反。兼,戶謙反,又如字。好,呼報反。遠,於萬反。將,子匠反。竟音境。翱,五羔反。

[疏]傳“惡其”至“師也”。

○釋曰:解經稱棄師之意,爲惡高克不顧其君,又責鄭人不反其衆,故經書“鄭棄其師”也。

卷七

◎僖公起元年,盡五年

僖公名申,惠王十八年即位。

[疏]《魯世家》僖公名申,莊公之子,閔公庶兄,以惠王十八年即位。《諡法》:“小心畏忌曰僖。”

元年,春,王正月。繼弒君不言即位,正也。弒音試,後皆同。

齊師、宋師、曹師次於聶北,救邢。聶北,邢也。

○聶,女輒反。救不言次,據莊六年“王人子突救衛”,不言次。

[疏]傳“救不言次”。

○釋曰:“王人子突救衛”,上有伐文。今無見伐文,而云救邢者,莊三十二年,狄伐邢,邢國遂滅,而齊救之,錄其本意,故經言救。傳以次非救急之事,故云非救也。知邢國滅者,《公羊傳》雲:“不及事者何?邢已亡矣。孰亡之?蓋狄滅之。”又經書“城邢”,是國滅也。滅而不書者,《公羊傳》雲:“曷爲不言狄滅之?爲桓公諱也。”是爲齊桓諱,故不言狄滅邢也。然則滅衛諱而書入,邢全不書之者,二事不可全掩,故諱而書一也。邢不書入,故有救次之文。衛亡書入,故沒其救次耳。

言次非救也。次,止也。救,赴急之意。今方停止,故知非救也。非救而曰救,何也?遂齊侯之意也。錄其本意。是齊侯與?怪其稱師。

○與音餘。齊侯也。何用見其是齊侯也?據經書“齊師”。

○見,賢遍反,下“復見”及注同。曹無師。曹師者,曹伯也。小國君將稱君,卿將稱人,不得稱師,言師則是曹伯也。曹君不可在師下,故知是齊侯。

○君將,子匠反,下同。

[疏]注“小國”至“稱師”。

○釋曰:桓十三年傳雲“戰稱人,敗稱師,重衆”,是師者重辭。《周禮》“小國一軍”,軍將雖命卿,小國之卿唯比大國之大夫,名氏不見,例當稱人,故不得言師也。是知言師者,即國君也。然師是重辭,所以楚滅蔡,亦得稱師。齊侯不足乎揚,亦稱師者,凡師者大國則得稱之,不論貶有輕重。《春秋》美惡不嫌同文,貶雖文同,輕重則自別。

其不言曹伯,何也?以其不言齊侯,不可言曹伯也。其不言齊侯,何也?以其不足乎揚,不言齊侯也。救不及事,不足稱揚。

○以其不足乎揚,絕句,稱揚也。

夏,六月,邢遷於夷儀。闢狄難。夷儀,邢地。

○難,乃旦反。

[疏]注“夷儀,邢地”。

○釋曰:以邢遷之,故知邢地。

遷者,猶得其國家以往者也。其地,邢復見也。非若宋人遷宿,滅不復見。

○復,扶又反,下注並同。

齊師、宋師、曹師城邢。是向之師也,使之如改事然,美齊侯之功也。是向聶北之師,當言遂,今複列三國者,美齊桓存亡國。

○是鄉,許亮反,本又作向,注同。

[疏]傳“向之師也”。

○釋曰:前言師者,貶齊侯也。若向之師,便是彰桓之罪,而云美其功者,《春秋》文同義異者,上下甚衆。故齊侯前稱師以見貶,書次以彰惰,今之城邢,國滅而復存,齊桓過而能改,君子善之,故重列三國,所以美其功也。

○“使之如改事然”。

○釋雲:謂經不言遂,重列三國之師,若似更別來城,不因前事,故云“改事然”。

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於夷。哀姜。夫人薨不地。地,故也。

齊人以歸。不言以喪歸,非以喪歸也。加喪焉,諱以夫人歸也。泰曰:“齊人實以夫人歸,殺之於夷。諱,故使若自行至夷,遇疾而薨,然後齊人以喪歸也。歸在薨前,而今在下,是加喪之文也。經不言以喪歸者,以本非以喪歸也。傳例曰:‘以者,不以者也。’微旨見矣。”

○見,賢遍反。其以歸,薨之也。以歸然後殺之。

[疏]“不言”至“之也”。

○釋曰:“不言以喪歸”,謂承夫人薨於夷下,不雲齊人以喪歸也。“非以喪歸”,謂元本實不以喪歸,故不得言之也。“加喪焉”者,謂齊人以夫人歸,然後殺之,今經書薨文在上,是加喪之文也。謂諱齊人以我夫人殺之,故加喪文於上,似若夫人行至夷,遇疾而死,然後齊人以其喪歸也。“其以歸,薨之”者,謂其實以歸之,然後始薨之。實殺,傳言“薨之”者,傳以經文諱殺,故順經爲文。

○注“傳例”至“見矣”。

○釋曰:桓十四年傳文,彼注云:“不以者,謂本非所得制,今得以之也。”範引之者,證齊人不合以夫人見此微旨。

楚人伐鄭。

[疏]“楚人伐鄭”。

○釋曰:不以州言之者,以楚雖荊蠻,漸自通於諸夏,國轉強大,與中國抗衡,故不復州舉之。或以爲言楚,所以駁鄭,然則從此以後盡稱楚,豈皆是駮鄭乎?其說非也。何休雲:“稱楚人者,爲僖公諱與夷狄交婚,故進之,使若中國也。”《穀梁》無交婚之事,其言不可通於此也。杜預雲:“荊始改號曰楚。”案莊十四年傳雲:“荊者何?州舉之也。州不如國。”注云“言荊不如言楚”則亦與杜預異也。

八月,公會齊侯、宋公、鄭伯、曹伯、邾人於檉。檉,宋地。

○檉,敕貞反,一本作朾,音同。

九月,公敗邾師於偃。偃,邾地。

○敗,必邁反,下皆同。偃,於免反,一本作堰,同。

[疏]“九月”至“於偃”。

○釋曰:公所以敗邾師者,此傳無說。何休雲:“公怨邾,以夫人與齊,故敗之。”未知範意然不。

不日,疑戰也。疑戰而曰敗,勝內也。

冬,十月,壬午,公子友帥師敗莒師於麗,獲莒挐。麗,魯地。傳例曰:“獲者,不與之辭。”

○麗,力池反。挐,女居反,又女加反。莒無大夫,其曰莒挐,何也?據非大夫不書。以吾獲之,目之也。內不言獲,獲者不與之辭,主善以內,故不言獲。此其言獲,何也?據文十一年“叔孫得臣敗狄於鹹”,不言獲長狄。

[疏]注“據文”至“長狄”。

○釋曰:此傳雲“惡公子之紿”,彼傳諱重傷,故不言獲。獲者不與之辭,內不言獲,乃是常例。至於長狄則異於餘獲,宜書之以表功,而經文略之,由重傷故也。此注據之,以爲證者,取不書獲之成文,不言義旨全合也。

惡公子之紿。紿,欺紿也。

○惡,烏路反。紿,徒乃反。紿者奈何?公子友謂莒挐曰:“吾二人不相說,士卒何罪?”屏左右而相搏,公子友處下左右曰:“孟勞!”孟勞者,魯之寶刀也。公子友以殺之。然則何以惡乎紿也?據得勝地。

○說音悅。卒,子忽反。搏音博,手搏也。勞如字;孟勞,寶刀名。曰,棄師之道也。江熙曰:“經書‘敗莒師’,而傳雲二人相搏,則師不戰,何以得敗?理自不通也。夫王赫斯怒,貴在爰整。子所慎三,戰居其一。季友令德之人,豈當舍三軍之整,佻身獨鬥,潛刃相害,以決勝負者哉?雖千載之事難明,然風味之所期,古猶今也,此又事之不然,傳或失之。”

○赫,呼白反。舍音舍。佻,他堯反,又徒堯反。

[疏]注“江熙”至“失之”。

○釋曰:《老子》雲:“以政治國,以奇用兵。”季子知莒挐之可擒,棄文王之整旅,佻身獨鬥,潛刀相爭,據禮雖乖,於權未爽,縱使理違,猶須申傳,況傳文不知,江生何以爲非乎?又且季子無輕鬥之事,經不應書獲,傳不須雲“棄師之道”。既經傳文符,而江熙妄難,範引其說,意亦同之,乃是範失,非傳失之。又經書獲,所以惡季子之紿。今江熙雲,季子令德也,則是非獨不信傳,亦是不信經。

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喪至自齊。其不言姜,以其殺二子,貶之也。二子,子般、閔公。或曰,爲齊桓諱殺同姓也。爲,於僞反。

[疏]“爲齊”至“姓也”。

○釋曰:討夫人於齊桓非是姑姊,即是妹侄,而直雲同姓者,以夫人失母之道,殺子外奔,齊桓討之,信得其罪,既疏而遠之,託言同姓。

二年,春,王正月,城楚丘。楚丘者何?衛邑也。國而曰城,此邑也,其曰城,何也?據元年“齊師、宋師、曹師城邢”,邢,國也。封衛也。閔二年“狄入衛”,遂滅。則其不言城衛,何也?衛未遷也。其不言衛之遷焉,何也?據元年“邢遷於夷儀”,言遷也。不與齊侯專封也。其言城之者,專辭也。故非天子不得專封諸侯,諸侯不得專封諸侯,雖通其仁,以義而不與也。存衛是桓之仁,故通令城楚丘。義不可以專封,故不言遷衛。

○令,力呈反。故曰,仁不勝道。仁謂存亡國,道謂上下之禮。

[疏]“楚丘”至“勝道”。

○釋曰:楚丘何嫌非衛而傳言者,以無遷衛之文,故發之也。傳知是衛者,以《詩》雲“作於楚宮”,故知之也。此雲不言遷,不與齊侯專封,而元年城邢,美齊侯之功者,彼邢遷之後始城,則城者修舊之辭,非始立之稱,故可以美於齊桓。今衛國已滅,始城楚丘而國未遷,經言先城,後言遷,則是齊桓城而遷之,故不與專封也。然城鄭虎牢是邑,知楚丘非邑者,《詩》稱“楚宮”,明知非邑也。

夏,五月,辛巳,葬我小君哀姜。

虞師、晉師滅夏陽。非國而曰滅,重夏陽也。虞無師,其曰師,何也?以其先晉,不可以不言師也。人不得居師上,貴賤之序。

○夏陽,戶雅反,《左氏》作“下陽”。先,蘇薦反,下文及注同。

[疏]傳“非國而曰滅”。

○釋曰:此雲“非國而曰滅,重夏陽也”,昭十三年“吳滅州來”亦言滅者,虞虢之滅,由於夏陽之亡;州來,楚之大都,而吳滅之,令楚國稍弱,入郢之兆,由滅州來所致,故並書滅。

○傳“虞無師”。

○釋曰:小國無師,傳三發之者,並是小國,不合言師。燕爲敗而重衆,故得言師。曹言師者,明其是君也。虞言師者,表其先晉也。以其言師不同,各舉備文耳。

其先晉,何也?據小不先大。爲主乎滅夏陽也。夏陽者,虞、虢之塞邑也。其地險要,故二國以爲塞邑。

○塞,蘇代反,注同。滅夏陽,而虞、虢舉矣。虞之爲主乎滅夏陽,何也?晉獻公欲伐虢,荀息曰:“君何不以屈產之乘、垂棘之璧而借道乎虞也?”荀息,晉大夫。屈邑產駿馬,垂棘出良璧。

○屈,其勿反,又君勿反,地名也。乘,繩證反。駿音俊。借,子夜反,及下“不借”、“而借”皆同。

[疏]傳“虞、虢舉矣”。

○釋曰:徐邈雲:“舉猶拔也。言晉滅夏陽,則虞、虢自此而拔也。”

公曰:“此晉國之寶也,如受吾幣而不借吾道,則如之何?”荀息曰:“此小國之所以事大國也。此謂璧馬之屬。

[疏]傳“晉國之寶”。

○釋曰:玉有美惡,出處不同。周有藍田,楚有和氏,宋有結綠,晉有垂棘,各是國之貴物,故云國之寶也。彼不借吾道,必不敢受吾幣。如受吾幣而借吾道,則是我取之中府,而藏之外府,取之中廄,而置之外廄也。”公曰:“宮之奇存焉,宮之奇,虞之賢大夫。

○廄,音救。奇,其宜反。必不使受之也。”荀息曰:“宮之奇之爲人也,達心而懦,懦,弱。

○懦,乃亂反,又乃臥反。又少長於君。達心則其言略,明達之人,言則舉綱領要,不言提其耳,則愚者不悟。

○少,詩召反,下同。長,丁丈反。提,徒兮反,本作題,音同。懦則不能強諫,少長於君,則君輕之。且夫玩好在耳目之前,而患在一國之後,此中知以上乃能慮之,臣料虞君,中知以下也。”公遂借道而伐虢。宮之奇諫曰:“晉國之使者,其辭卑而幣重,必不便於虞。”虞公弗聽,遂受其幣而借之道。宮之奇諫曰:“語曰:‘脣亡則齒寒。’其斯之謂與!”語,諺言也。

○強,其良反,又其丈反。好,呼報反。知音智,下同。上,時掌反。料,力彫反,又力吊反。使,所吏反。便,婢面反。與音餘。諺音彥。

[疏]傳“中知以下”。

○釋曰:《論語》雲:“中人以上,可以語上。”今虞君中知以下則近愚,故不能遠慮也。

挈其妻子以奔曹。獻公亡虢,五年而後舉虞。荀息牽馬操璧而前曰:“璧則猶是也。而馬齒加長矣。”猶是,言如故。

○挈,去結反。操,七刀反。加長,丁丈反。

[疏]“五年而後舉虞”。

○釋曰:謂僖五年也。

秋,九月,齊侯、宋公、江人、黃人盟於貫。貫,宋地。

○貫,古亂反。貫之盟,不期而至者,江人、黃人也。江人、黃人者,遠國之辭也。中國稱齊、宋,遠國稱江、黃,以爲諸侯皆來至也。

[疏]傳“以爲諸侯皆來至也”。

○釋曰:《公羊傳》曰:“江人、黃人者何?遠國之辭也。遠國至矣,則中國曷爲獨言齊、宋至爾?大國言齊、宋,遠國言江、黃,則其餘爲莫敢不至也。”何休雲:“晉、楚大於宋,不序晉、楚而言序宋者,時實晉、楚之君不至,但君子成人之美,故褒益以爲遍至之辭,所以獎大霸功而勉盛德也。”事或然矣。魯雖復非大,《春秋》以魯爲主,魯若與會,必書公。但魯亦不至,故不書之。或以爲魯公亦在,舉大以包之,故不得以魯爲主耳。

冬,十月,不雨。不雨者,勤雨也。言不雨,是欲得雨之心勤也。明君之恤民。

○勤如字,麋氏音覲,後年同。

楚人侵鄭。

三年,春,王正月,不雨。不雨者,勤雨也。

夏,四月,不雨。一時不雨,則書首月。不言旱,不爲災。一時言不雨者,閔雨也。經一時輒言不雨,憂民之至。閔,憂也。

[疏]“一時”至“雨也”。

○釋曰:此傳雲“一時言不雨”者,據文二年“自十二月不雨,至於秋七月”。彼傳雲:“歷時而言不雨,文不憂雨也。”此僖公憂雨,故時時別書之。

閔雨者,有志乎民者也。

徐人取舒。

六月,雨。雨雲者,喜雨也。喜雨者,有志乎民者也。

[疏]傳“雨雲”至“民者也”。釋曰:《春秋》上下時雨不書,非常乃錄。今輒書“六月,雨”者,欲明僖公待雨則心喜故也。心喜,是於民情深,故特錄之。

秋,齊侯、宋公、江人、黃人會於陽穀。陽穀、齊地。陽穀之會,桓公委端搢笏而朝諸侯,委,委貌之冠也。端,玄端之服。搢,插也。笏,以記事者也。所謂衣裳之會。

○搢音進,又音箭。笏音忽。朝,直遙反。插,楚洽反。諸侯皆諭乎桓公之志。

[疏]“陽穀”至“之志”。

○釋曰:相會多矣,獨此言“委端搢笏”,“皆諭乎桓公之志”者,以此會最大,又以四教令於諸侯,其諸侯皆曉諭桓公之志,不須盟誓,故傳詳其事也。其四教者,《公羊傳》雲“無鄣谷,無貯粟,無易樹子,無以妾爲妻”是也。雲“委端搢笏”者,謂會時服此服以朝諸侯也。謂“委端”者,《郊特牲》雲:“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毌追,夏后氏之道也。”又《論語》雲:“羔裘玄冠不以吊。”鄭玄雲:“玄冠,委貌,諸侯朝視之服。”是委者,委貌之冠也。《論語》又云:“端章甫,原爲小相焉。”鄭雲:“端,玄端也。衣玄端,冠章甫,諸侯日視朝之服。”又《士冠禮》雲:“主人玄冠朝服。”在朝君臣同服,是玄端諸侯視朝之服。王肅雲:“端委者,玄端之衣,委貌之冠。”故範亦同之。謂之玄端者,其色玄,而制正幅無殺,故謂之玄端。桓公會諸侯,因使諸侯朝已,故服朝服也。笏者,《玉藻》雲:“天子以球玉,諸侯以象,大夫以魚須文竹,士竹本象可也。”其長短則天子三尺,諸侯以下二尺有六寸也。

○注“所謂衣裳之會”。

○釋曰:傳稱衣裳之會十有一,今此注特言“所謂衣裳之會”者,以傳有其文,故注因顯之,不謂直此會是衣裳也。

冬,公子季友如齊蒞盟。傳例曰:“蒞,位也。內之前定之盟謂之蒞,外之前定之盟謂之來。”

○蒞音利,又音類。

[疏]注“傳例”至“之來”。

○釋曰:昭七年傳文。蒞者,位也。盟誓之言素定,今但往其位而盟。其不日,前定也。不言及者,以國與之也。不言其人,亦以國與之也。

[疏]傳“不言”至“之也”。

○釋曰:舊解此傳是外內之通例,不據此一文而已。“不言及者,以國與之也”,謂若外國之來盟,及魯人往盟,經直舉外來爲文。不言及者,欲見以國與之也。故舉國爲主,即宣七年“衛侯使孫良夫來盟”,此“公子季友如齊蒞盟”是也。“不言其人,亦以國與之也”者,謂不言來盟之類。經雖言及,而不書魯之主名者,亦是舉國與之,即成三年“丙午,及荀庚盟”是也。不言外及者,經無故也。麋信、徐邈並據當文解之,理亦通也。但據成三年傳注,則不得以當文解之,故今從舊說耳。

楚人伐鄭。

四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蔡潰。傳例曰:“侵時而此月,蓋爲潰。”

○潰,戶內反。蓋爲,於僞反。下“爲退”同。

[疏]注“傳例”至“爲潰”。

○釋曰:侵無月例,例時,今桓公知所侵而經書月,故知爲潰也。文三年沈潰書月,是其例也。莒潰書日者,惡大夫之叛,故謹而日之。

潰之爲言上下不相得也。君臣不和,而自潰散。侵,淺事也。侵蔡而蔡潰,以桓公爲知所侵也。責得其罪,故裁侵而潰。不土其地,不分其民,明正也。

[疏]傳“侵淺”至“正也”。

○釋曰:侵者拘人民,而謂之淺者,對伐爲淺也。又傳雲“不分其民”,是拘之而不取,亦是淺之義。此傳本意言桓公不深暴於蔡,才侵之而即潰,故因發淺例。《左氏》:“無鐘鼓曰侵。”此傳稱拘人民,或當掩其不備,亦未聲鍾鼓也。《論語》稱“齊桓公正而不譎”,指謂伐楚。此侵蔡亦言正者,伐楚是責正事大,故馬、鄭指之;其實侵蔡不土其地,不分其民,亦是正事,故傳言正也。

遂伐楚,次於陘。楚強,齊欲綏之以德,故不速進而次於陘。陘,楚地。

○陘音刑。遂,繼事也。次,止也。

[疏]傳“次,止也”。

○釋曰:次有二種,有所畏之次,即“齊師、宋師次於郎”,傳曰“畏我”是也。有非所畏之次,即此“次於陘”,傳曰“次,止也”是。

夏,許男新臣卒。十四年“冬,蔡侯肸卒”,傳曰:“諸侯時卒,惡之也。”宣九年“辛酉,晉侯黑臀卒於扈”,傳曰:“其地,於外也。其日,未逾竟也。”然則新臣卒於楚,故不日耳,非惡也。

○惡,烏路反,下同。臀,徒門反。

[疏]注“十四年”至“惡也”。

○釋曰:宋公和卒,傳曰:“諸侯日卒,正也。”則日卒由正,不由善惡。蔡侯肸卒,傳曰:“時卒,惡也。”則似不日卒由善惡,不由正者,凡諸侯雖則正卒,有惡者亦不得書日。成十五年“夏,六月,宋公固卒”,僖二十四年“冬,晉侯夷吾卒”,十四年“冬,蔡侯肸卒”是也。身既是庶,雖則無惡,亦不得書日,故傳雲“日卒,正也”,明不日是不正。昭十四年“八月,莒子去疾卒”,定十四年夏五月“吳子光卒”,襄十八年冬十月“曹伯負芻卒”是也。日卒有二義,故傳兩明之。是諸侯正而無惡,縱在外在內卒書日,不正無惡則書月。但有大惡,不問正與不正皆時也。“宋共公卒”書月者,彼爲葬日,表其違例,故不得書時也。雖例言之,則此許男新臣亦是不正也。故範直以“非惡”解之,不雲正與不正。又昭二十三年“夏,六月,蔡侯東國卒於楚”,範雲“不日,在外也”,則此新臣亦在外,故不書日。襄二十六年“八月,壬午,許男甯卒於楚”,彼亦在外而書日,則甯是正可知也。然則庶子逾竟未逾竟,並皆不日,嫡子在外在內,並皆書日,則新臣由不正而不書日。注云“卒於楚,故不日”者,以新臣非直不正,又兼在外,傳例雲“其日,未逾竟”,故順傳文書之。其實由正與不正,不論在外在內也。其襄公二十六年傳注云“在外已顯”者,彼甯實是正,經言“於楚”,則在外之文已顯,必不須去日,故亦順傳文言之。必知由正不正,不由在外在內者,宣九年範注云:“諸侯正卒則日,不正則不日。而云未逾竟者,恐後人謂操扈是國,故發傳日未逾竟是也。”知新臣無罪者,以薨於朝會,乃有王事之功,明無罪。或以爲許男新臣亦正也,但爲卒於楚,故不日。“許男甯卒於楚”書日者,以“新臣卒”無“於楚”之文,故去日,以見在外而卒也。許男甯經有在外之文,故書日以明其正。“晉侯黑臀卒於扈”,是正未逾竟,故亦書日,與許男異。故範以爲“其日,未逾竟”者,表其非國,不釋日與不日。範氏之注,上下多違,縱使兩解,仍有僻謬,故並存之,以遺來哲。

諸侯死於國,不地。死於外,地。死於師,何爲不地?據宣九年“晉侯黑臀卒於扈”,地。

[疏]注“據宣”至“扈地”。

○釋曰:不據“曹伯負芻卒於師”者,師與地異。上雲“伐楚,次於陘”,則許男卒於陘可知。卒當有地,而不地,故注以地決之。曹伯圍齊未退,即在師而卒,故云“卒於師”,是師與地異,故不據曹伯也。

內桓師也。齊桓威德洽著,諸侯安之,雖卒於外,與其在國同。

楚屈完來盟於師,盟於召陵。屈完來如陘師盟,齊桓以其服義,爲退一舍,次於召陵,而與之盟。召陵,楚地。

○召,上照反。

[疏]注“退一舍”。

○釋曰:知“一舍”者,古者,師行每舍三十里,上雲“屈完來盟於師”下即雲“盟於召陵”,知非大遠,故云“一舍”。宣十五年《左傳》華元謂子反曰:“去我三十里,唯命是聽。”亦其證也。

楚無大夫,無命卿也。

[疏]“楚無大夫”。

○釋曰:無大夫,凡有三等之例。曹無大夫者,本非微國,後削小耳。莒則是東夷,本微國也。楚則蠻夷大國,僣號稱王,其卿不命於天子,故不同中國之例也。

其曰屈完,何也?以其來會桓,成之爲大夫也。尊齊桓,不欲令與卑者盟。

○令,力呈反,下同。其不言使,權在屈完也。邵曰:“齊桓威陵江漢,楚人大懼,未能量敵,遣屈完如師。完權事之宜,以義卻齊,遂得與盟,以安竟內。功皆在完,故不言使。”

○與音預,又如字。則是正乎?曰,非正也。臣無自專之道。以其來會諸侯,重之也。重其宗中國,歸有道。

[疏]“以其”至“重之也”。

○釋曰:以其來會,重之也,謂完既不正,經無貶文者,重其會中國。徐邈雲:“經不言使屈完者,重其會諸侯也。不言使,前已解訖。”徐說非也。

來者何?內桓師也。來者,內辭也。內桓師,故言來。

[疏]“來者”至“師也”。

○釋曰:“來者何”也。謂據陳袁僑如會,不言來也。“內桓師也”,謂來者鄉內之辭,今內齊桓,爲天下霸主,故亦言來也。於師,前定也。於召陵,得志乎桓公也。得志者,不得志也。屈完來盟,桓公退於召陵,是屈完得其本志。屈完得志,則桓公不得志。以桓公得志爲僅矣。桓爲霸主,以會諸侯,楚子不來,屈完受盟,令問諸江,辭又不順,僅乃得志。言楚之難服。

○爲僅,其靳反。屈完曰:“大國之以兵向楚,何也?”桓公曰:“昭王南征不反,菁茅之貢不至,故周室不祭。”菁茅,香草,所以縮酒,楚之職貢。

○菁茅,子丁反,下亡交反;菁茅,香草也。《尚書傳》雲:“菁以爲菹,茅以縮酒。”縮,所六反。

[疏]注“菁茅,香草”。

○釋曰:《尚書?禹貢》雲:“苟匭菁茅。”孔安國雲:“菁以爲菹,茅以縮酒。”今範雲“菁茅,香草”,則以爲一物,與孔異也。

屈完曰:“菁茅之貢不至,則諾。昭王南征不反,我將問諸江。”問江邊之民,有見之者不。此不服罪之言,故退於召陵而與之盟。屈完所以得志,桓公之不得志爾。

[疏]注“問江邊之民”。

○釋曰:《呂氏春秋》雲:“周昭王親征荊蠻,反涉漢,梁敗,隕於漢中,辛餘靡振王北濟。”高誘注引《左傳》雲:“昭王不復,君其問諸水濱”,則昭王沒於漢,不得振王北濟也。故舊說皆雲,漢濱之人以膠膠船,船壞,昭王溺焉。則昭王沒漢,此雲問諸江邊者,江漢,水之相近者,楚人不服罪,不指王之死處,而云問諸江也。

齊人執陳袁濤塗。袁濤塗,陳大夫。

○濤,徒刀反。齊人者,齊侯也。其人之,何也?於是哆然外齊侯也,不正其逾國而執也。江熙曰:“逾國,謂逾陳而執陳大夫。主人之不敬客,由客之不先敬主人。哆然衆有不服之心,故《春秋》因而譏之,所謂以萬物爲心也。莊十七年‘齊人執鄭詹’,傳與其執者,詹奔在齊,因執之。”

○哆,昌者反,又昌氏反。詹,之廉反。

[疏]“齊人”至“執也”。

○釋曰:《公羊》、《左氏》皆以爲濤塗誤軍道,故齊侯執之。此傳與注竟無誤軍道之言,則以濤塗不敬齊命,故執之也。“於是哆然外齊侯”者,謂齊不以禮於陳,陳人有不服之意,哆然疏外齊侯。哆然,寬大之意也。

○“不正其逾國而執也”。

○釋曰:謂陳之不敬,由齊之無禮,不能自責,反越國而執其臣,故不正其逾國而執也,貶以稱人。不正,猶言不與也。正則人與之,不正則人不與,故謂不與爲不正也。然“齊人執鄭詹”,亦稱人以執,傳言“與之”,此稱人以執,即雲貶者,詹,鄭之佞人,往至齊國,稱人以執,則是衆人慾執之,今濤塗不在齊國,又無實罪,齊侯執之,而云“齊人”,故知是貶也。桓十一年宋公執人權臣,令廢嫡立庶,亦貶雲“宋人”,是其類也。

○注“以萬物爲心也”。

○釋曰:《莊子》文。

秋,及江人、黃人伐陳。不言其人及之者何?內師也。

[疏]“不言”至“師也”。

○釋曰:何嫌非內而發傳者,以文承齊人執濤塗之下,即雲“及江人、黃人伐陳”,恐非魯及,故云“內師也”。

八月,公至自伐楚。有二事偶,則以後事致。後事小,則以先事致。其以伐楚致,大伐楚也。鄭君曰:“會爲大事,伐爲小事。今齊桓伐楚而後盟於召陵,公當致會;而致伐者,楚強莫能伐者,故以伐楚爲大事。”

[疏]注“鄭君”至“大事”。

○釋曰:知會大伐小者,伐雖國之大事,會盟有昇壇揖讓之儀,示威講禮之制,奉之以牲王,要之以神明,是其大事。故定四年公會諸侯侵楚,五月盟於皋鼬,下雲“公至自會”,是亦以會爲大事也。今以楚強莫能伐之者,故特以伐爲大事也。

葬許穆公。

冬,十有二月,公孫茲帥師會齊人、宋人、衛人、鄭人、許人、曹人侵陳。莊十年春“二月,公侵宋”,傳曰:“侵時,此其月,何也?惡之,故謹而月之。“然則凡侵而月者,皆惡之。

○惡,烏路反,下同。

[疏]注“凡侵”至“惡之”。

○釋曰:此侵陳爲惡者,陳之不敬,由齊之不敬陳也。齊桓宜自責,反執其臣,前事既非,今又致討,故書月以見惡也。

五年,春,晉侯殺其世子申生。目晉侯,斥殺,惡晉侯也。斥,指斥。

[疏]“目晉”至“侯也”。

○釋曰:傳言此者,於鄭段雖有目君之例,未辨目君之由,故於此明之。宋公殺其世子痤,雖不發傳,從此可知。其殺公子,不目君者,皆罪賤之也。

杞伯姬來朝其子。婦人既嫁不逾竟,逾竟,非正也。諸侯相見曰朝,伯姬爲志乎朝其子也。伯姬爲志乎朝其子,則是杞伯失夫之道矣。凱曰:“不能刑于寡妻。”

○朝,直遙反,下皆同。爲志,於僞反,下同。諸侯相見曰朝,以待人父之道待人之子,非正也。故曰杞伯姬來朝其子,參譏也。參譏,謂伯姬、杞伯、魯侯也。桓九年“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譏世子,此不譏者,明子隨母行,年尚幼弱,未可責以人子之道。伯姬以莊二十五年夏嫁,至今十三年,則子幼可知。

○參,七南反,又音三。

[疏]傳“參譏也”。釋曰:並譏之者,伯姬託事而行,近於淫泆,失爲婦之道;杞伯不能防其閨門,令妻至魯,失爲夫之宜;魯待人之子,行待父之禮,失爲主之度,故三事同譏之也。

夏,公孫茲如牟。

公及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王世子於首戴。惠王之世子名鄭,後立爲襄王。首戴,衛地。

○首戴,《左氏》作“首止”。

[疏]“公及”至“首戴”。

○釋曰:案《史記?年表》,此時齊侯,桓公也;宋公,桓公也;陳侯,宣公也。衛侯,文公也;鄭伯,文公也;許男,僖公也;曹伯,昭公也。其王世子者,即惠王之世子,名鄭,後立爲襄王是也。

及以會,尊之也。言及諸侯,然後會王世子,不敢令世子與諸侯齊列。

○令,力呈反。何尊焉?王世子云者,唯王之貳也。雲可以重之存焉,尊之也。何重焉?天子世子,世天下也。

[疏]“天子”至“下也”。

○釋曰:《士冠禮》雲:“天子之元子猶士也,天下無生而貴者也。”此雲“世天下也”者,彼見無生而貴者,又明有父在之故,今傳以其特世父位,故云“世天下也”。

秋,八月,諸侯盟於首戴。言諸侯者,前目而後凡,他皆放此。

○無中事而復舉諸侯,何也?尊王世子而不敢與盟也。尊則其不敢與盟,何也?盟者,不相信也,故謹信也,不敢以所不信而加之尊者。桓,諸侯也,不能朝天子,是不臣也。王世子,子也,塊然受諸侯之尊已而立乎其位,是不子也。桓不臣,王世子不子,則其所善焉何也?是則變之正也。雖非禮之正,而合當時之宜。

○復,扶又反,下同。塊,苦對反,又苦怪反。

[疏]“無中”至“侯何也”。

○釋曰:“無中事”者,諸中間無他事也。據平丘之會無中事,不重舉諸侯,此則重舉諸侯,故決之。

○“塊然”。

○釋曰:塊然者,徐邈雲:“塊然,安然也。”

○“則其所善焉何也”。

○釋曰:謂經不譏桓而尊王世子是也。

天子微,諸侯不享覲,桓控大國,扶小國,統諸侯,不能以朝天子,亦不敢致天王。尊王世子於首戴,乃所以尊天王之命也。世子含王命會齊桓,亦所以尊天王之命也。世子受之可乎?是亦變之正也。天子微,諸侯不享覲,世子受諸侯之尊已,而天王尊矣,世子受之可也。

○控大苦貢反背?音佩

[疏]世子受之可乎?

○釋曰:謂問世子受諸侯之尊己,可乎?以不也。下又云“世子受之可也”,謂得受之也。

鄭伯逃歸不盟。以其法諸侯,故逃之也。專已背衆,故書逃,傳例曰:“逃義曰逃。”

○背衆,音佩。

[疏]注“逃義曰逃”。

○釋曰:莊十七年傳文。

楚人滅弦,弦子奔黃。弦,國也。其不日,微國也。

[疏]“弦,國也”。

○釋曰:何嫌非國,傳特言“弦,國也”。發之者,將明微國不書日,故辨之也。

九月,戊申,朔,日有食之。

冬,晉人執虞公。虞公貪璧馬之寶,棄兄弟之親,拒絕忠諫之口,不圖社稷之危,故晉命行於虞,使下執上,虞同於晉,是以謂之“晉人執虞公”。江熙曰:“《春秋》有州公、郭公、虞公,凡三公,非爵也。傳以爲下執之辭,嘗試因此論之。五等諸侯,民皆稱曰公,存有王爵之限,沒則申其臣民之稱。州公舍其國,故先書州公。郭公盜而歸曹,故先名而後稱郭公。夏陽亡則虞爲滅國,故宜稱虞公。三人殊而一致,三公舛而同歸,生死齊稱,蓋《春秋》所賤。”

○之稱,尺證反,下“齊稱”同。舍音舍,舛,昌兗反。

[疏]注“江熙”至“所賤”。

○釋曰:“存有王爵之限”者,謂五等諸侯,生存皆從本爵稱之也。“沒則申其臣民之稱”者,謂五等臣子,尊其君父,舉諡稱公也。“州公舍其國,故先書州公”者,謂州公、郭公書經不同立文之意,以州公好舍其國而實來,故先書州公,若郭公則盜而歸曹,故後言郭公也。“夏陽亡則虞爲滅國”者,謂晉滅夏陽,則虞虢舉矣,故虞爲滅國,而亦稱公也。“三人殊而一致”者,謂立文雖殊,其理致是一也。“三公舛而同歸”者,謂立國雖舛,同歸一稱也。“生死齊稱”,正謂生死同號之曰公,與凡諸侯異也。案桓五年州公如曹,六年實來,本無舍國之事,莊二十四年郭公歸曹,不見有盜歸之文,今江爲此說,而範不難者,以州公舍國,《左氏》有文,郭公棄位適曹,即是盜之狀,以無正文,故引而不難也。“三公舛而同歸”,或有作舛者,舛謂差舛,理亦通,但定本作殊者多。

執不言所於地,縕於晉也。時虞已包裹屬於晉,故雖在虞,執而不書其處。

○縕,紆粉反。包音苞。裹音果。處,昌呂反。

[疏]“執不”至“晉也”。

○釋曰:舊解雲,執人例不書地,此雲不地,縕於晉也者,凡執人不地者,亦以地理可明故也。若晉會諸侯於溴梁,執莒子、邾子,楚合諸侯於申,執徐子,皆因會而執之,則在會可知,故不假言地。至如滅人之國,執人之君,則亦是就國可知也。經若書晉滅虞,則是言其地。今不書滅虞,即不舉滅國之地,不謂執人當地也。所以不言滅虞者,晉命先行於虞,虞已屬晉,故不得言之也。或以爲“執不言所於地”,謂不書執虞公於虞也;“縕於晉也”,謂虞已苞裹屬晉,故不得言也。理亦通耳也。

其曰公,何也?據十九年“宋人執滕子嬰齊”,不言公。猶曰其下執之之辭也。臣民執其君,故稱公。其猶下執之之辭,何也?晉命行乎虞民矣。虞服於晉,故從晉命而執其君。虞虢之相救,非相爲賜也。今日亡虢,而明日亡虞矣。言明日,喻其速。

○爲,於僞反,又如字。

卷八

◎僖公起六年,盡十八年。

六年,春,王正月。

夏,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伐鄭,圍新城。伐國不言圍邑,此其言圍,何也?據元年“楚人伐鄭”,不言圍。病鄭也,著鄭伯之罪也。泰曰:諸伐國而言圍邑,傳皆以爲伐者之罪,而以此著鄭伯之罪者,齊桓行霸,尊崇王室,綏合諸侯,翼戴世子。盟之美者,莫盛於此。而鄭伯闢義逃歸,違叛霸者,是以諸侯伐而圍之,罪著於上,討顯於下,圍伐之文雖同,而善惡之義有殊,亦猶桓盟不日以明信,而葵丘之盟日之以爲美。

○著,張慮反。闢音避。

[疏]注“泰曰”至“爲美”。

○釋曰:罪著於上,而討顯於下者,謂前五年書鄭伯會而逃歸,是罪著於上也。今伐鄭,又言圍新城,是討顯於下也。圍伐之文雖同,而善惡之義有殊,謂隱五年“宋人伐鄭,圍長葛”,此言齊侯伐鄭,圍新城,是圍伐之文同也。彼傳雲伐國,不言圍邑,此其言圍,何也?久之也。此傳曰伐國不言圍邑,此其言圍,何也?著鄭伯之罪也。故知彼言圍以惡宋,此言圍以善齊,是善惡之義有殊也。知善齊者,傳言著鄭伯之罪,故知圍者之善也。

秋,楚人圍許,諸侯遂救許。伐鄭之諸侯。善救許也。

[疏]“善救許也”。

○釋曰:何嫌非善,而傳言之者,以許是近楚小國,叛而即齊,嫌救之非善,故發之。

冬,公至自伐鄭。其不以救許致,何也?大伐鄭也。

[疏]“大伐鄭也”。

○釋曰:大之者,鄭叛中國,外心事楚,成蠻夷之強,益華夏之弱,齊桓爲伯,討得其罪,鄭人服從,遂使世子聽命,是其大也。

七年,春,齊人伐鄭。

夏,小邾子來朝。朝,直遙反。

鄭殺其大夫申侯。稱國以殺大夫,殺無罪也。

[疏]“稱國”至“罪也”。

○釋曰:莊九年“齊人殺無知”,傳曰,“稱人以殺”,“殺有罪也”。此雲“稱國以殺大夫,殺無罪也”,是稱人稱國例異也。但傳不說殺之狀,無由知其事焉。準例言之,則是罪鄭伯也。案傳例:“失德不葬。”文公不書葬,則亦失德也。枉殺卿佐,是失德之儔,未知鄭伯更有失德,爲當直由殺申侯,不可知也。

秋,七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世子款、鄭世子華,盟於寧母。寧母,某地。

○寧母,上音如字,又音甯,下音無,又茂後反。《左氏》作甯。衣裳之會也。

[疏]“衣裳之會也”。

○釋曰:衣裳之會十有一,或釋或不釋。兵車之會四,傳皆發之者,衣裳之會多,省文以相包;兵車之會少,故備舉以見義。此是衣裳,後歲兵車,二文相近,故傳因而別之也。

曹伯班卒。班,必顏反。

公子友如齊。

冬,葬曹昭公。

八年,春,王正月,公會王人、齊侯、宋公、衛侯、許男、曹伯、陳世子款盟於洮。洮,曹地。王人之先諸侯,何也?貴王命也:朝服雖敝,必加於上;弁冕雖舊,必加於首;周室雖衰,必先諸侯。兵車之會也。

鄭伯乞盟。以向之逃歸乞之也。向謂五年逃首戴之盟,齊桓爲兵車之會,於此乃震服,懼不得盟,故乞得與之。不錄使者,使若鄭伯自來,所以抑一人之惡,申衆人之善。

○之先,悉薦反,下同。朝服,直遙反。弁,皮彥反。以向,香亮反,本又作鄉,注同。得與音豫,使者,所吏反。

[疏]“朝服雖敝”至“必加於首”。

○釋曰:朝服者,天子則皮弁,諸侯則玄冠;衣則皮弁白布,玄冠緇衣素裳也。弁冕者,謂白鹿皮爲弁,冕謂以木爲幹。衣之以布,上玄下纁,垂旒者也。

乞者,重辭也,人道貴讓,故以乞爲重。

[疏]“乞者,重辭也”。

○釋曰:文與乞師同,故爲重辭也。

重是盟也。悔前逃歸,故以重言。乞者,處其所而請與也。言乞知不自來。

[疏]注“言乞知不自來”。

○釋曰:經言晉侯使郤錡來乞師,是亦不自來也。若然,何以不錄使者,所以抑鄭伯、申諸侯也。

蓋汋之也。汋血而與之。

○灼,山若反,又音酌。

夏,狄伐晉。秋,七月,禘於大廟,禘,三年大祭之名。大廟,周公廟。《禮記?明堂位》曰:“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雜記下》曰:“孟獻子曰:‘……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七月而禘,獻子爲之。”案宣九年“仲孫蔑如京師”,於是獻子始見經,襄十九年卒,然則失禮非獻子所始明矣。《雜記》之雲,寧所未詳。

○大廟音泰。見,賢遍反,下文“而見”同。

[疏]注“失禮”至“明矣”。

○釋曰:範言此者,以《禮記》稱“七月而禘,獻子爲之”,此時未有獻子,亦七月而禘,故知失禮,非獻子爲始也。

用致夫人。劉向曰:夫人,成風也。致之於大廟,立之以爲夫人。

○夫人,成風也。《左氏》以爲哀姜。

[疏]“用致夫人”。

○釋曰:《左氏》以夫人爲哀姜,因禘祭而致之於廟。《公羊》以爲僖公本取楚女爲嫡,取齊女爲媵,齊女先至,遂脅公,使立之爲夫人,故因禘祭而見於廟。此傳及注意,則以夫人爲成風。致之者,謂致之於大廟,立之以爲夫人。與二傳違者,若《左氏》以夫人爲哀姜,元年爲齊所殺,何爲今日乃致之?若《公羊》以爲齊之媵女,則僖公是作頌賢君,縱爲齊所脅,豈得以媵妾爲夫人乎?明知二傳非也。今傳雲,一則以宗廟臨之而後貶焉,一則以外之弗夫人而見正焉。檢經傳之文符同,故知是成風也。

用者,不宜用者也;致者,不宜致者也。言夫人必以其氏姓,言夫人而不以氏姓,非夫人也。立妾之辭也,非正也。夫人者,正嫡之稱,謂非崇妾之嘉號,以妾體君,則上下無別。雖尊其母,是卑其父,故曰非正也。禮:有君之母,非夫人者,又庶子爲後,爲其母緦。是妾不爲夫□明矣。

○適,丁歷反,本亦作嫡。稱,尺證反。別,彼列反。爲其,於僞反。緦,音思。

[疏]注“夫人”至“明矣”。

○釋曰:仲子者,惠公之母。隱五年“考仲子之宮”,而經傳譏之是也。有君之母非夫人者,又庶子爲後爲其母緦者,《喪服》文也。

夫人之,我可以不夫人之乎?夫人卒葬之,我可以不卒葬之乎?鄭嗣曰:君以爲夫人,君以夫人之禮卒葬之,主書者不得不以爲夫人也。成風以文四年薨,五年葬,傳終說其事。一則以宗廟臨之而後貶焉,臣無貶君之義,故於大廟去夫人氏姓,以明君之非正。

○去,起呂反。一則以外之弗夫人而見正焉。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不言夫人。

○襚音遂。

冬,十有二月,丁未,天王崩。惠王也。

九年,春,王三月,丁丑,宋公御說卒。御,魚呂反,本亦作御。說音悅。

夏,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於葵丘。宰,官。周,采地。天子三公不字。宋子,襄公。葵丘,地名。

○採音菜。天子之宰,通於四海。宰,天官冢宰,兼爲三公者,三公論道之官,無事於會盟。冢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國,故曰通於四海。

[疏]注“宰天”至“四海”。

○釋曰:傳言通於四海者,解其與盟會之事也。若直爲三公論道之官,則無事於會盟。以兼爲冢宰,通於四海,爲諸侯所尊,故得出會也。一解通於四海者,解其稱官之意,與注乖,非也。論道之官者,《尚書?周官》雲“論道經邦,燮理陰陽”是也。“掌建邦之六典”者,《大宰職》雲一曰治典、二曰教典、三曰禮典、四曰政典、五曰刑典、六曰事典是也。《左氏》以宰周公爲宰孔,此傳蓋亦然也。

宋其稱子,何也?未葬之辭也。禮:柩在堂上,孤無外事。今背殯而出會,以宋子爲無哀矣。欑木如槨,塗之曰殯。殷人殯於兩楹之間,周人殯於西階之上。宋,殷後也。

○柩,其救反。《禮記》雲:“在堂曰屍,在棺曰柩。”背音佩。菆木,才官反,本又作欑,同。

[疏]“宋其”至“哀矣”。

○釋曰:稱宋子,正也。而云無哀者,宋子非主伯所召,而自會諸侯。稱子,嫌稱子合正無譏,故傳責其背殯也。晉襄背殯,貶之稱人。此經不貶者,宋襄雖背殯出會,而子道不虧,於理雖合小譏,而文不可貶責。其晉襄上無王命所召,又非國事急重,而自爲戎首,與敵交戰,非直於理合責,於文亦當貶也。其稱子稱侯之例,具於桓十三年疏。

○注“欑木”至“後也”。

○釋曰:《禮記?檀弓》雲:“天子之殯也,菆塗龍輴以槨。”鄭玄雲:“菆木周龍輴,如槨,而塗之也。天子殯以輴車,畫轅爲龍也。”彼說天子之禮,故云龍輴,則諸侯亦設輴而不畫龍,其用木欑之亦如槨,故範雲“欑木如槨”也。《檀弓》又云:“夏后氏殯於東階之上”,“殷人殯於兩楹之間”,“周人殯於西階之上”。是注所據之文也。雲“宋,殷後”者,欲見宋之殯亦從兩楹之間。

秋,七月,乙酉,伯姬卒。內女也。未適人,不卒,此何以卒也?許嫁,笄而字之,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女子許嫁不爲殤,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謂許嫁於諸侯,尊同,則服大功九月。吉笄,以象爲之,刻鏤其首以爲飾,成人著之。

○笄,古兮反。殤,式羊反。著,丁略反。

[疏]“內女也”。

○釋曰:明內女有書卒之義,故發首雲內女也。若其不然,不嫌非內女也。範氏《別例》雲:“內女卒葬例有六,葬有三,卒亦有三。卒者,此文一也;僖十六年鄫季姬二也;成八年杞叔姬三也。葬者,莊四年葬紀伯姬,三十年葬紀叔姬,襄三十年宋葬共姬是也。文十二年子叔姬不數之者,與此伯姬同是未適人,故總爲一也。”

○注“女子”至“著之”。

○釋曰:《喪服?大功章》雲:“女子子之長殤。”傳曰,“何以大功?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爲長殤,十五至十三爲中殤,十一至八歲爲下殤”,七歲以下“爲無服之殤”。於其服也,長殤、中殤降成人一等,下殤降成人二等。又《喪服傳》曰:“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長殤、中殤總言之者,據大功以上也。其葬殤之禮,亦與成人有異,故《檀弓》雲“周人以殷人之棺槨葬長殤,以夏后氏之堲周葬中殤、下殤,以有虞氏之瓦棺葬無服之殤”是也。女子許嫁而笄,猶男子之冠也,故以成人之喪治之。禮:諸侯絕期,故許嫁於諸侯,則服之;若嫁與大夫,則不服也。禮:姊妹與己之女,同服齊衰;若出嫁,則爲之降至大功九月。禮意爲降者,取受我而厚之。夫爲之期,故我爲之降。計此伯姬未至夫家。案《曾子問》雲,“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婿齊衰而吊,既葬除之”。然則其夫不爲之盡禮,則皆不得爲之降,當亦服齊衰期也。而範注云服大功者,據出嫁者言之,故云大功,非謂此亦大功也。或當女子在室,公不爲之服,則卒之亦不書。今書之者,以其許嫁故也。夫雖不終服,公亦從出嫁之例降至大功也。吉笄以象爲之者,《詩》雲,“象服是宜”,毛傳雲:“尊者所以爲飾。”故知用象也。鄭解象服與此異耳。《喪服》女子許嫁,服斬衰,用箭笄,齊衰則用榛。喪既無飾,故知吉笄有飾也。鏤刻其首者,相傳爲然也。

九月,戊辰,諸侯盟於葵丘。桓盟不日,此何以日?美之也。爲見天子之禁,故備之也。何休以爲即日爲美,其不日皆爲惡也。桓公之盟不日,皆爲惡邪?莊十三年柯之盟,不日爲信,至此日以爲美,義相反也。鄭君釋之曰:“柯之盟不日,因始信之。自其後盟,以不日爲平文。從陽穀已來,至此葵丘之盟,皆令諸侯以天子之禁。桓德極而將衰,故備日以美之,自此不復盟矣。”

○爲見,於僞反,下賢遍反。復,扶又反。

[疏]注“自此不復盟矣”。

○釋曰:十五年盟於牲丘,而云不復盟矣者,以衣裳之會不復盟,彼是兵車故也。

葵丘之會,陳牲而不殺,所謂無歃血之盟。鄭君曰:“盟牲,諸侯用牛,大夫用豭。”

○歃,本又作喢,所洽反,又所甲反。豭音加。

[疏]“陳牲而不殺”。釋曰:陳牲不殺,則不得謂之盟,若不殺牲,又不得雲讀書加於牲上,而傳雲不殺者,桓公信義之極,見於此矣。雖盟而不歃血,謂之不殺。不殺者,謂不如凡常之殺,殺而不用,直讀書而加於牲上而已。

○注“所謂”至“用豭”。

○釋曰:莊二十七年傳雲:“衣裳之會十有一,未嘗有歃血之盟也。”信厚也,則衣裳之會皆不歃血。而此會獨言之者,以此會桓德極盛,故詳其事,實餘盟亦不歃血耳。八年洮會雲“汋血與鄭伯”者,彼兵車之會故也。徐邈雲:“陳牲者,不殺埋之,陳雲諸侯而已。”加於牲上者,亦謂活牲,非死牲,理亦通也。此葵丘會爲桓德盛,故書日以美之。又母雍泉以下,是四教之事,而《論語》一匡天下,鄭不據之;而指陽穀者,鄭據《公羊》之文,故指陽穀。其實此會亦有四教,故上注云從陽穀已來,至此葵丘之盟,旨令諸侯以天子之禁是也。注又引鄭君曰“盟牲,諸侯用牛。大夫用豭”者,《左傳》雲:“諸侯盟,誰執牛耳?”又曰:“鄭伯使卒出豭。”是其證也。

讀書加於牲上,壹明天子之禁,壹猶專也。曰,母雍泉,專水利以障谷。

○雍,於勇反,塞也。障,音章,又之亮反。毌訖糴,訖,止也,謂貯粟。

○糴音狄。貯,張呂反。毌易樹子,樹子,嫡子。

○嫡,丁歷反。毌以妾爲妻,毌使婦人與國事。女正位於內。

○與音豫。

甲子,晉侯詭諸卒。獻公也。枉殺世子申生,失德不葬。

○詭諸,九委反,《左氏》作佹諸,枉,紆往反。

[疏]注“失德不葬”。

○釋曰:宋桓亦不葬,至此言失德者,今獻公枉殺申生,即是失德之例。宋桓無罪之狀,故範不得言之也。《公羊》以爲桓公不書葬者,爲宋襄公背殯出會。不書葬,若非背殯然也?《穀梁》既譏宋子,即不是爲諱,蓋魯不會故也。

冬,晉裏克殺其君之子奚齊。其君之子云者,國人不子也。國人不子,何也?不正其殺世子申生而立之也。諸侯在喪稱子,言國人不君之,故繫於其君。

[疏]“冬晉”至“奚齊”。

○釋曰:範雲:“弒君日與不日,從其君正與不正。”今奚齊書時者,爲未成君,且又不正故也。

○“國人不子”。

○釋曰:舊解諸侯在喪稱子,今國人不以爲君,故不直謂之子,而系之於君也。徐邈雲:“不子者,謂不子愛之也。”非範意。蓋不子者,謂不以爲君,則是不子也。

十年,春,王正月,公如齊。

[疏]“正月公如齊”。

○釋曰:何休雲:“書月者,善公朝事齊,故月之。”朝既以時爲正,書月何以爲善?爲下滅溫書月也。

狄滅溫,溫子奔衛。

晉裏克弒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以尊及卑也。荀息閒也。卓,敕角反。

夏,齊侯、許男伐北戎。

晉殺其大夫裏克。稱國以殺,罪累上也。裏克弒二君與一大夫,二君:奚齊,卓子。一大夫:荀息。其以累上之辭言之,何也?據有罪。其殺之不以其罪也。其殺之不以其罪,奈何?裏克所爲殺者,爲重耳也。殺奚齊、卓子者,欲以重耳爲君。重耳,夷吾兄文公。

○所爲,於僞反,下文皆同。重,直龍反。殺奚齊,申志反,又如字。夷吾曰:“是又將殺我乎?”故殺之不以其罪也。其爲重耳弒奈何?晉獻公伐虢,得麗姬,獻公私之。有二子,長曰奚齊,稚曰卓子。麗姬欲爲亂,亂謂殺申生而立其子。

○麗姬,力池反,伐虢所得,《左氏》伐麗戎所得。長,丁丈反。稚,直吏反。故謂君曰:“吾夜者夢夫人趨而來曰:‘吾苦畏!’夫人,申生母。

○苦,如字,又枯路反,下同。胡不使大夫將衛士而衛冢乎?”公曰:“孰可使?”曰:“臣莫尊於世子,則世子可。”故君謂世子曰:“麗姬夢夫人趨而來曰:‘吾苦畏!”女其將衛士而往衛冢乎!”世子曰:“敬諾!”築宮,宮成。麗姬又曰:“吾夜者夢夫人趨而來曰:‘吾苦飢!’世子之宮已成,則何爲不使祠也?”故獻公謂世子曰:“其祠!”世子祠。已祠,致福於君。君田而不在。麗姬以酖爲酒,藥脯以毒。獻公田來,麗姬曰:“世子已祠,故致福於君。”君將食,麗姬跪曰:“食自外來者,不可不試也。”覆酒於地而地賁。賁,沸起也。

○女音汝,下皆同。祠,自絲反。酖,直蔭反,以鴆鳥毛畫酒。跪,求委反。覆,芳服反。賁,扶粉反,注同。以脯與犬,犬死。麗姬下堂而啼呼曰:“天乎,天乎!國,子之國也,子何遲於爲君?”君喟然嘆曰:“吾與女未有過切,吾與女未有過差切急。

○呼,火故反。喟,去愧反,又去怪反。差,初賣反,又如字。

[疏]“未有過切”。

○釋曰:公信麗姬,謂大子實將殺己,故喟然嘆曰:“吾與汝爲父子以來,未嘗有過差切急,是何與我之深也。”雖不對大子發嘆,而爲此言也。

是何與我之深也?使人謂世子曰:“爾其圖之!”世子之傅裏克謂世子曰:“入自明!入自明則可以生,不入自明則不可以生。”世子曰:“吾君已老矣,已昏矣。吾若此而入自明,則麗姬必死,麗姬死,則吾君不安。所以使吾君不安者,吾不若自死,吾寧自殺以安吾君,以重耳爲寄矣。”慮麗姬又譖重耳,故以託裏克,使保全之。刎脰而死。刎,亡粉反。脰音豆,頸也。故里克所爲弒者,爲重耳也。夷吾曰:“是又將殺我也。”

秋,七月。

冬,大雨雪。雨,於付反。

十有一年,春,晉殺其大夫鄭父。,浦悲反。稱國以殺,罪累上也。

[疏]“罪累上也”。

○釋曰:重發傳者,此裏克同黨,恐異,故發之。

夏,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於陽穀。

秋,八月,大雩。雩,月,正也。雩,得雨曰雩,不得雨曰旱。禮,龍見而雩。常祀不書,書者皆以旱也。故得雨則喜,以月爲正也;不得雨則書旱,明旱災成。何休曰:“《公羊》書雩者,善人君應變求索,不雩則言旱,旱而不害物,言不雨也。就如《穀梁》,設本不雩,何以明之?如以不雨明之,設旱而不害物,何以別乎?”鄭君釋之曰:“雩者,夏祈穀實之禮也,旱亦用焉。得雨書雩,明雩有益。不得雨書旱,明旱災成。後得雨,無及也。國君而遭旱,雖有不憂民事者,何乃廢禮?本不雩禱哉!顧不能致精誠也。旱而不害物,固以久不雨別之。文二年、十三年,‘自十有二月’、‘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是也。《穀梁傳》曰:‘歷時而言不雨,文不閔雨也。’以文不憂雨,故不如僖時書不雨。文所以不閔雨者,素無志於民,性退弱而不明,又見時久不雨而無災耳。”

○雩音於。龍見,賢遍反,下同。應變,應對之應。索,所白反。別,彼列反,下同。禱。丁老反,又丁報反。

[疏]“雩,月,正也”。

○釋曰:《穀梁》之例,若常祀之雩,則皆不書,書者,並是爲旱也;若得雨則書雩,不得雨則書旱。就書之中,若八月、九月雩,則書月以見正,何者?八月、九月,其時窮,人力盡故也。定元年“九月,大雩”傳曰:“雩月,雩之正也。”此秋八月雩,傳曰:“雩,月,正也。”是雨者雩者書月以見正。昭二十五年七月“大雩”亦書月者,以一月再雩,故月也。餘月雩者,則書時,以見非正。則成七年“冬,大雩,”,傳曰:“雩不月而時,非之也。冬無爲雩也。”又定元年傳曰:“秋,大雩,非正也。冬,大雩,非正也。”是餘月雩皆書時以見非正。其旱則例皆時,何者?旱必歲窮,非一月之事故也,則僖二十一年“夏,大旱”,傳曰,“旱,時,正也”,宣七年“秋,大旱”,亦蒙例可知也。舊解八月雩,雖不得雨,亦不雲旱也,若九月雩而不得雨,則書旱。傳言得雨曰雩,指爲八月也;不得雨曰旱,指爲九月也。觀經傳上下,全無此意,其說非也,又僖二十一年“夏,大旱”,範引傳例曰:“得雨曰雩,不得雨曰旱。”豈是九月雩不得雨,何爲亦書旱也?

○注“設本”至“災耳”。

○釋曰:何休難此傳雲,雩而得雨曰雩,故言設使元本不雩,則何以明之也?此傳又云不得雨曰旱,故又難雲,就如《穀梁》書旱,則以不雨明之,設使或旱而不害物,則何以別之乎?

冬,楚人伐黃。

十有二年,春,王正月,庚午,日有食之。

夏,楚人滅黃。貫之盟,管仲曰:“江、黃遠齊而近楚,楚爲利之國也。若伐而不能救,則無以宗諸侯矣。”宗諸侯,謂諸侯宗之。

○貫,古亂反。遠,於萬反。近,附近之近。爲,於僞反。桓公不聽,遂與之盟。管仲死,楚伐江滅黃,桓公不能救,故君子閔之也。閔其貪慕伯者以致滅。

[疏]“貫之”至“閔之”也。

○釋曰:案《史記》,管仲之卒在桓公四十一年,計桓公四十一年,當魯僖十五年。而此雲管仲死者,蓋不取之《史記》之說。雲閔之也者,閔其背楚致禍,歸齊無福之意,是不解經也。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丁丑,陳侯杵臼卒。杵,昌呂反。

十有三年,春,狄侵衛。

○夏,四月,葬陳宣公。

○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於鹹。鹹,衛地。

○鹹音鹹。

○兵車之會也。

[疏]“兵車之會也”。

○釋曰:何休於此有《廢疾》,範不具載鄭釋者,以數九會異於鄭故也。

秋,九月,大雩。

冬,公子友如齊。

十有四年,春,諸侯城緣陵。緣陵,杞邑。

[疏]注“緣陵,杞邑”。釋曰:謂之城者,封杞也。不發非國之問者,從楚丘之例也。不言城杞及遷,亦從彼例也。《公羊》以爲杞國爲徐莒脅滅,故諸侯爲之城。《左氏》以爲淮夷病杞,故齊桓爲之城。二傳說城之所由雖殊,皆是爲杞也,故範注亦云“緣陵,杞邑”。

其曰諸侯,散辭也。直曰諸侯,無小大之序,是各自欲城,無總一之者,非伯者所制,故曰散辭。聚而曰散,何也?據言諸侯城,則是聚。諸侯城,有散辭也,桓德衰矣。言諸侯城,則非伯者之爲可知也。齊桓德衰,所以散也。何休曰:“案先是盟亦言諸侯非散也。又《穀梁》美九年諸侯盟於葵丘,即散,何以美之邪?鄭君釋之曰:“九年,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於葵丘,九月戊辰,盟於葵丘。時諸侯初在會,未有歸者,故可以不序。”今此十三年夏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於鹹,而冬公子友如齊,此聘也。書聘,則會固前已歸矣。今雲諸侯城緣陵,而不序其人,明其散,桓德衰矣。葵丘之事,安得以難此?

○難,乃旦反。

夏,六月,季姬及繒子遇於防,使繒子來朝。遇例時,此非所宜遇,故謹而月之。

○繒,在陵反。朝,直遙反,下文及注同。遇者,同謀也。魯女無故遠會諸侯,遂得淫通,此亦事之不然。《左傳》曰,繒季姬來寧,公怒之,以繒子不朝,遇於防,而使來朝。此近合人情。

○近,如字,又附近之近。

[疏]“遇者,同謀也”。

○釋曰:傳例曰:“遇者,志相得也。”今雲同謀者,以淫通,與盟會異,故發傳。又云“言使,非正”者,婦人使夫,異於君使世子,故重發非正之例也。

來朝者,來請已也。使來朝,請巳爲妻。朝不言使,言使,非正也。以病繒子也。

秋,八月,辛卯,沙鹿崩。沙鹿,晉山。

[疏]“沙鹿崩”。

○釋曰:《公羊》以沙鹿爲河上之邑。崩者,陷入地中。杜預注《左氏》以爲山名。此傳以鹿爲山足。是三傳說異也。

林屬於山爲鹿。鹿,山足。

○屬,之玉反。沙,山名也。無崩道而崩,故志之也。其日,重其變也。劉向曰:“鹿在山下平地,臣象,陰位也。崩者,散落,背叛不事上之象。”

○背音佩。

[疏]“其日,重其變也。”

○釋曰:決梁山崩,不日也。梁山崩,亦壅河,不書壅河者,舉山崩爲重故也。

狄侵鄭。

冬,蔡侯肸卒。

○肸,許乞反。諸侯時卒,惡之也。惡,烏路反。

[疏]“時卒,惡之也”。

○釋曰:麋信雲:“蔡侯肸父哀侯,爲楚所執,肸不附中國,而常事父讎,故惡之而不書日也。”案蔡侯自僖以來,未與中國爲會,則麋信之言是也。不書葬者,或是失德,或是魯不會也。

十有五年,春,王正月,公如齊。

楚人伐徐。

三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侯、鄭伯、許男、曹伯,盟於牡?。牡?,地名。丘車之會也。

遂次於匡。救徐也,時楚人伐徐。匡,地。遂,繼事也。次,止也。有畏也。畏楚

[疏]“次,止也,有畏也”。

○釋曰:復發傳者,前次於陘,欲綏楚以德,今而畏楚,故別發之。

公孫敖帥師及諸侯之大夫救徐。諸侯既盟,次匡,背遣大夫將兵救徐,故不復具列諸國。

○復,扶又反。善救徐也。

[疏]“善救徐也”。

○釋曰:徐叛楚即齊,旋爲楚所敗,嫌救非善,故發明之。

夏,五月,日有食之。夜食。

[疏]注“夜食”。

○釋曰:莊公十八年傳雲:“不言日,不言朔,夜食也。”是以知之。

秋,七月,齊師、曹師伐厲。徐邈曰:案齊桓末年,用師及會,皆危之而月也。於時霸業已衰,勤王之誠替於內,震矜之容見於外,禍釁既兆,動接危理,故月。衆國之君雖有失道,未足爲一世興衰。齊桓威攝羣后,政行天下,其得失皆治亂所繫,故《春秋》重而詳之,錄所善而著所危云爾。

○見,賢遍反。釁,許靳反。衰,本或作喪,息浪反,治,自吏反。

[疏]注“徐邈”至“云爾”。

○釋曰:何休以爲葵丘之會,桓公震而矜之,叛者九國,此厲亦是叛者,故伐之。《左氏》以爲厲是楚屬國,故伐厲以救徐。今範載徐言云震矜之容見於外,則與何休同也。錄所善,九年,盟於葵丘,著日以極美是也。著所危者,此年書月以見衰,是著所危。

八月,螽。螽音終。螽,蟲災也。甚則月,不甚則時。

九月,公至自會。莊二十七年傳曰:“相會不致,安之也。”而此致者,齊桓德衰,故危而致之。

[疏]“甚則月”。

○釋曰:重發傳者,嫌僖公憂民之重災,不至於甚,故明之也。

季姬歸於繒。

己卯,晦,震夷伯之廟。夷,諡。伯,字。晦,冥也。震,雷也。夷伯,魯大夫也。因此以見天子至於士皆有廟。明夷伯之廟過制,故因此以言禮。

○冥,亡定反。見,賢遍反。

[疏]“晦冥”至“有廟”。

○釋曰:《公羊》以爲晦者爲晝日而晦冥,震者雷也,謂有雷擊夷伯之廟。此傳亦云晦,冥也,震,雷也,則不得從《左氏》爲月晦,與《公羊》同矣。《公羊》又以爲夷伯者,季氏之信臣,故震其廟以戒之。今此傳歷言天子以下廟數,以爲過制,故震之,與《公羊》異。《左氏》以爲夷伯有隱慝,故天命霹靂之,亦與《穀梁》不同也。

天子七廟,《祭法》曰:王立七廟,曰考廟、王考廟、皇考廟、顯考廟、祖考廟;有二祧。遠廟稱祧。

○祧,它堯反。諸侯五,曰考廟、王考廟、皇考廟、顯考廟、祖考廟。大夫三,曰考廟、王考廟、皇考廟。士二。曰考廟、王考廟。故德厚者流光,德薄者流卑。雍曰:“德厚者位尊,道隆者爵重,故天子遠及七世,士祭祖而已。”是以貴始,德之本也。始封必爲祖。若契爲殷祖,棄爲周祖。

○契,息列反。

[疏]“天子”至“爲祖”。

○釋曰:鄭據《禮記》說雲:“夏五廟,則殷六廟,周七廟。”故《王制》雲:“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大祖之廟而七。”鄭注云:“此周制。七者,大祖廟,及文武二祧,與親廟四。大祖,謂后稷也。殷則六廟,契及湯,與二昭二穆也。夏則五廟,無大祖,禹與二昭二穆而已。”是其說也。《王制》又云:“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大祖而五。”鄭雲:“大祖,始封之君。王者之後,則不爲始封之君廟也。”又云:“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大祖之廟而三。”鄭雲:“大祖,別子始爵封者”,“雖非別子,始爵者亦然”。又云:“士一廟,庶人祭於寢。”鄭雲:“謂諸侯中士下士名曰官師者,上士則二廟。寢,適寢也。”是禮與傳文合也。唯《祭法》雲,“大夫三廟,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與《王制》一昭一穆與大祖,其意少異者,鄭答趙商:“《祭法》大夫三廟,是周之制;而《王制》大夫三廟,言與大祖而三,或當夏、殷法,不合於周禮也。”是解二者不同之意。《祭法》又云,“適士二廟,官師一廟”,而《王制》雲“士一廟者,亦謂是中士下士者也;若是上士,亦當二廟。故鄭注《王制》雲“士一廟者,諸侯之中士下士名曰官師者也,上士則二廟”是也。中士下士,所以名爲官師者,師,長也。言爲一官之長也。《祭法》又云,“庶人無廟。”故《王制》亦云:“庶人祭寢。”是無廟也。庶士者,謂府史之屬也。庶人者,謂平民也。以其賤,故無廟也。

○“德厚”至“流卑”。

○釋曰:光猶遠也,卑猶近也。天子德厚,故遠及七廟,士之德薄,故近及二廟,因其貴賤有倫,故製爲等級也。

○“是以”制“本也”。

○釋曰:始,謂受封之君,所以貴之者由是。“德之本也”,言有大德,故受高位。高位由之而來,故始封之君,必爲祖矣,祖,謂廟不毀也。

冬,宋人伐曹。

楚人敗徐於婁林。婁林,徐地。

○敗,必邁反。下“相敗”同。夷狄相敗,志也。

[疏]“夷狄相敗,志也”。

○釋曰:夷狄相敗,書文不具。今起禍亂之原,謹兵車之始,故傳言此以明之。

十有一月,壬戌,晉侯及秦伯戰於韓。韓,晉地。獲晉侯。獲者,不與之辭,諸侯非可相獲。

[疏]注“獲者,不與之辭”。

○釋曰:傳有明例,注言之者,嫌晉侯失?與秦得獲,故注顯之,欲明亦不與秦獲也。範《別例》雲:“凡書獲有七:謂莒挐一也,晉侯二也,華元三也,蔡公子溼四也,陳夏齧五也,齊國書六也,麟七也。”於晉侯著失民之咎,於蔡公子溼彰公子之病,華元表得?之辭,莒挐顯公子之給,自餘雖不發,從省文可知也。

韓之戰,晉侯失民矣,以其民未敗,而君獲也。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隕石於宋五。劉向曰:“石,陰類也。五,陽數也。象陰而陽行,將致隊落。”

○隕,雲敏反。行,下孟反。下“陰行”同。隊,直類反。

[疏]注“劉向”至“隊落”。釋曰:何休雲:“石者,陰德之專者也。鷁者,鳥中之耿介者,皆有似宋襄公之行。宋襄欲行霸事,不納公子目夷之謀,事事耿介自用,卒以五年見執。六年終敗,如五石六鷁之數。天之與人,昭昭著明,甚可畏也。”賈逵雲:“石,山嶽之物。齊,大嶽之胤。而五石隕宋,象齊桓卒而五公子作亂。宋將得諸侯而治五公子之亂,鷁退,不成之象,後六年,霸業退也。鷁,水鳥,陽中之陽,象君臣之象?也。”許慎《異義》載《穀梁》說雲:“隕石於宋五,象宋公德劣國小,陰類也。而欲行霸道,是陰而欲陽行也。其隕,將拘執之象也,是宋公欲以諸侯行天子道也。”六鷁退者,鄭?雲:“六鷁俱飛,得諸侯之象也。其退,示其德行不進,以致敗也。得諸侯,是陽行也。被執敗,是陰行也。”是二說與劉向合耳。其何休、賈逵之言,並是《公羊》、《左氏》舊說,非《穀梁》意也。

先隕而後石,何也?據莊七年“星隕如雨”,先言星,後言隕。隕而後石也。既隕後,乃知是石。於宋四竟之內曰宋。後數,散辭也。耳治也。隕石,記聞也。聞其磌然,視之則石,察之則五。

○竟音境。治,直吏反。下“目治”同。磌,之人反,又大年反;聲響也。

[疏]“於宋”至“治也”。

○釋曰:散辭也者,對下聚辭也。爲言此石散在宋四竟之內,故後言其數,以散辭言之。鷁則聚在宋都之上,故先言其數,以聚辭言之。又云耳治也者,謂隕石先以耳聞,故言先言隕。鷁退先以目見,故先言數。是各以聞見先後爲次。

○注“聞其磌然”。

○釋曰:範取《公羊》爲說,彼傳雲“隕石記聞,聞其磌然,視之則石,察之則五”是也。磌字,《說文》、《玉篇》、《字林》等無其字,學士多讀爲砰。據《公羊》古本併爲磌字,張揖讀爲磌,是石聲之類,不知出何書也。

是月,六鷁退飛,過宋都。是月,隕石之月。劉向曰:“鶂,陽也。六,陰數也。象陽而陰行,必衰退。”

○鶂,五歷反。是月也,決不日而月也。欲著石曰鶂月,故言是月。若不言是月,則嫌與戊申同。

[疏]決不日而月也。

○釋曰:“傳言此者,解經書“是月”之意,言鷁退不日而月,故云是月明與石隕異曰也。若然,案桓十二年“丙戌,公會鄭伯盟於武父。丙戌,?侯晉卒”,若下事得蒙上日,何爲彼經重舉丙戌者?彼公盟必須書日,?侯不正前見,亦當書日,經以衛侯不正,而恐不得蒙上日,故書二日以明之。此石隕鷁退,是記異之事,恐蒙上日,故言是月以別之。知下事得蒙上日者,玃且之卒,得連日食之下;叔弓之卒,得與祭同,日是經舉一日得苞兩日之驗也。

六鶂退飛,過宋都,先數,聚辭也。目治也。六鶂退飛,記見也。視之則六,察之則鶂,徐而察之則退飛。子曰:石,無知之物;鶂,微有知之物。石無知,故日之;石無知而隕,必天使之然,故詳而日之。鶂微有知之物,故月之。鶂或時自欲退飛耳,是以略,而月之。君子之於物,無所苟而已。石、鶂且猶盡其辭,而況於人乎?故五石六鷁之辭不設,則王道不亢矣。不遺微細,故王道可舉。

○亢,苦浪反。民所聚曰都。

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大夫日卒,正也。季友,桓公之子。

[疏]“大夫日卒正也”。

○釋曰:傳發之者,益師明其有罪。此則顯其得正,故兩明之也。

稱公弟叔仲,賢也。大夫不言公子、公孫,疏之也。

[疏]“稱公弟叔仲,賢也”。

○釋曰:傳因季友之賢,發起其例也。叔?賢而稱弟,季友不稱弟稱字,賢可知也。以兄先死,故不得稱弟耳。“不言公子、公孫,疏之”者,謂仲遂、嬰齊之等是也。又公孫茲發日卒之傳者,以其名而不字,又非罪非賢,故重發之。仲遂非賢而稱字者,彼既不字公子以疏之,唯宣公嘉之而稱字,無嫌是賢故也。

夏,四月,丙申,繒季姬卒。

秋,七月,甲子,公孫茲卒。大夫日卒,正也。

冬,十有二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侯、鄭伯、許男、邢侯、曹伯於淮。兵車之會也。淮音懷。

十有七年,春,齊人、徐人伐英氏。英,於京反。

夏,滅項。孰滅之?桓公也。何以不言桓公也?據莊十年“齊師滅譚”稱齊師。

○項,戶講反,國名也,齊滅之,《左氏》以爲魯滅。爲賢者諱也。項,國也,不可滅而滅之乎?桓公知項之可滅也,知政昏亂,易可滅。

○爲,於僞反。下“爲之諱”同。而不知已之不可以滅也。霸者,存恤鄰國,抑強輔弱,義不可滅人之國。既滅人之國矣,何賢乎?君子惡惡,疾其始;絕其始,則得不終於惡。邵曰:“謂疾其初爲惡之事,不終身疾之。”

○惡惡,並如字,又烏路反。善善,樂其終。樂賢者終其行也。邵曰:“謂始有善事,則終身善之。”

○行,下孟反。

[疏]“君子”至“其終”。

○釋曰:言此者,解爲齊桓諱滅項之意。惡惡疾其始,謂君子憎惡惡人,則疾其初始,何者?欲使惡入不得終於惡,故就其初始,即貶疾之也。善善樂其終,謂君子善其善人,樂使終其行也。以樂終其行,故雖有惡,亦爲諱之。或齊雖滅項,亦不言齊滅也。邵解二事,並與範異。君子惡惡疾其始者,君子憎惡人有惡事,唯疾其初始爲惡不終身疾也,言有惡則疾之,無惡則止也。善善樂其終者,君子嘉善人,則欲終身善之,見人一度有善,則終身不忘,故爲齊桓諱滅項也。

桓公嘗有存亡繼絕之功,故君子爲之諱也。邵曰:“存亡謂存邢、繼絕謂立僖公,所以終其善。

秋,夫人姜氏會齊侯於卞。卞,魯地。

○卞,皮彥反。九月,公至自會。桓會不致而今致會,桓公德衰,威信不著,陳列兵車,又以滅項。往會既非逾年乃反,故往還皆月以危之。

冬,十有二月,乙亥,齊侯小白卒。此不正,其日之,何也?據二十四年“晉侯夷吾卒”不書日。其不正前見矣。其不正之前見何也?以不正入虛國,故稱嫌焉爾。莊九年“齊小白入於齊”貶不稱公子。虛國,謂齊無君。傳例曰:“以國氏者,嫌也。”

○見,賢遍反。下同。

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宋公、曹伯、衛人、邾人伐齊。非伐喪也。伐喪無道,故謹而月之。

[疏]注“故謹而月之”。

○釋曰:侵伐書月唯施於內,今亦施之於外者,齊桓以安危所繫,故書月以表之;宋襄欲繼齊桓之業,故亦謹而月之。

夏,師救齊。魯師。善救齊也。

五月,戊寅,宋師及齊師戰於甗。甗,齊地。

○甗,魚輦反。又音言。齊師敗績。戰不言伐,客不言及。言及,惡宋也。何休曰:“戰言及者,所以別客主直不直也。故文十二年,晉人、秦人戰於河曲’兩不直,故不雲及。今宋言及,明直在宋,非所以惡宋也。即言及爲惡,是河曲之戰爲兩善乎?又《穀梁》以河曲不言及,略之也,則自相反矣。”鄭君釋之曰:“及者,別異客主耳,不施於直與不直也。直不直,自在事而已。義兵則客直,宣十二年夏,‘晉荀林父帥師及楚子戰於邲,晉師敗績’是也。兵不義則主人直,莊二十八年春,‘衛人及齊人戰,衛人敗績’是也。令齊桓卒未葬,宋襄欲興霸事而伐喪,於禮尤反,故反其文以宋及齊,即實以宋及齊,明直在宋。邲之戰,直在楚,不以楚及晉何邪?秦晉戰於河曲,不言及,疾其亟戰爭舉兵,故略其先後。”

○惡,烏路反,下同。別,彼列反,下同。邲,蒲必反,一音弼。亟,欺異反。

[疏]“戰不”至“宋也”。

○釋曰:《春秋》之例,戰伐不併舉,此上有伐文,今又言戰,是違常例也。又伐人者爲客,受伐者爲主,此言及齊師,是亦違常例也。故傳釋之以爲惡宋也。

○注“何休”至“先後”。

○釋曰:何休《廢疾》雲,此言及爲惡宋,則文十二年河曲之戰不言及,爲兩善也。故知言及者,分別客主直與不直也。鄭玄釋之曰:“言及者,別異客主耳,不施直與不直也。”故引宣十二年夏,莊二十八年春以明之,“宣十二年,邲之戰,楚直晉曲,經雲:‘荀林父及楚子’;莊二十八年,衛直齊曲,而云:“衛人及齊’。明直者在事而已,不由稱及也。《穀梁》邲戰竟不論楚直晉曲,而鄭雲直在楚者,《公羊》意以爲邲戰是楚直,故據之難何休。

狄救齊。善救齊也。

[疏]“善救齊也”。

○釋曰:楚與上文魯師救齊併爲善者,此善狄能憂中國。上文與魯昔與齊仇讎,恐救之非善,故併發善救之例也。

秋,八月,丁亥,葬齊桓公。豎刁、易牙爭權,五公子爭立,故危之。

○刁音雕。

冬,邾人、狄人伐衛。狄,其稱人,何也?善累而後進之。累,積。伐衛,所以救齊也。何休曰:“即伐衛救齊當兩舉,如伐楚救江矣。”又傳以爲江遠楚近,故伐楚救江,今狄亦近衛而遠齊,其事一也,義異何也?鄭君釋之曰:“文三年冬,晉陽處父帥師伐楚救江,兩舉之者,以晉未有救江文,故明言之。今此春宋公、曹伯、衛人、邾人伐齊,夏狄救齊;冬,邢人、狄人、伐衛,爲其救齊可知,故省文耳。事同義又何異?”

○近衛,如字,又附近之近。遠齊,如字,又於邁反。爲其,於僞反。省,所景反。功近而德遠矣。伐衛,功近耳。夷狄而憂中國,其德遠也。

卷九

◎僖公起十九年,盡二十三年

十有九年,春,王三月,宋人執滕子嬰齊。

[疏]“滕子嬰齊”。

○釋曰:傳法並不解稱名之意,蓋罪賤之也。

夏,六月,宋公、曹人、邾人盟於曹南。曹南,曹之南鄙。繒子會盟於邾。已酉,邾人執繒子,用之。微國之君,因邾以求與之盟。與,廁豫也。

○與音豫,注及下文同。

[疏]“會盟於邾”。

○釋曰:言會盟於邾者,繒是微國,欲因邾以求盟,故云會盟也。

人因已以求與之盟,已迎而執之。惡之,故謹而日之也。用之者,叩其鼻以衈社也。衈者,釁也,取鼻血以釁祭社器。

○惡,烏路反。下“惡其長”同。叩音口。衈音二。

[疏]“故謹”至“社也”。

○釋曰:此與昭公十一年“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師滅蔡,執蔡世子友以歸,用之”,皆惡其用人,故不據國之大小,同書曰以見惡也。叩其鼻者,《論語》雲:“以杖叩其脛。”則叩謂擊也。

秋,宋人圍曹。

衛人伐邢。

冬,會陳人、蔡人、楚人、鄭人盟於齊。會無主名,內卑者也。四國稱人,外卑者也。杜預曰:“地於齊,齊亦與盟。梁亡。自亡也。湎於酒,淫於色,心昏,耳目塞。上無正長之治,大臣背叛,民爲寇盜。梁亡,自亡也。如加力役焉,湎不足道也。如使伐之而滅亡,則淫湎不足記也。使其自亡,然後其惡明。

○湎,面善反。長,丁丈反,下及注同。背音佩。

[疏]“梁亡”。

○釋曰:《左氏》以爲秦滅梁,惡其自取滅亡之故,不以秦滅爲文。《公羊》以爲魚爛而亡,謂梁君隆刑峻法,百姓逃叛,而事等魚爛,從中而去也。此傳亦云大臣背叛,民爲寇盜,則同《公羊》。梁國亦自亡也,又如加力役焉,湎不足道也,則梁之土地,必爲人所取,蓋同《左氏》“秦得之”,但據自滅爲文少異耳。

梁亡,鄭棄其師,我無加損焉,正名而已矣。梁亡,出惡正也。正謂政教。

[疏]“正名”而“已矣”。

○釋曰:仲尼脩《春秋》,亦有改舊義以見褒貶者,亦有因史成文以示善惡者。其變之也,不葬有三:爲齊桓諱滅項之類,是改舊也;其梁以自滅爲文,鄭棄其師之徒,是因史之文也。故傳雲我無加損焉,正名而已矣。

鄭棄其師,惡其長也。長謂高克。

二十年,春,新作南門。作,爲也,有加其度也。更加使大。言新,有故也,非作也。責其改舊制,南門者,法門也。法門,謂天子諸侯皆南面而治,法令之所出入,故謂之法門。

夏,郜子來朝。郜,古報反。

五月,已巳,西宮災。謂之新宮,則近爲禰宮。言閔公非僖公之父,故不言新宮也。

○近,附近之近。禰,乃禮反,父廟也。以諡言之,則如疏之然,故不言閔宮,而云西宮。以是爲閔宮也。

[疏]“以是爲閔宮也”。

○釋曰:傳知之者,以若是禰宮,當言新宮,若是疏祖之宮,又須言諡,此在親疏之間,故知是閔宮也。

鄭人入滑。

秋,齊人、狄人盟於邢。邢爲主焉爾。邢小,其爲主何也?其爲主乎救齊。十八年“邢人、狄人伐衛”以救齊是也。

[疏]“邢爲”至“救齊”。

○釋曰:盟會地於國都者,國主雖與盟會,未知即能爲主,桓十四年“公會鄭伯於曹”,曹不爲主是也。而傳雲邢爲主焉爾,又辨其大小者,傳以十八年“邢人、狄人伐衛”以救齊,今又盟於邢,故知爲主也。又云邢小者,以邢雖是小國,爲主,能救齊,故歸功於邢。不謂盟國都者,例能爲主耳。

冬,楚人伐隨。隨,國也。

[疏]“隨國也”。

○釋曰:案《世本》隨是國名,經又言伐,知非邑也。

二十有一年,春,狄侵衛。

宋人、齊人、楚人盟於鹿上。宋爲盟主,故序齊上。鹿上,宋地。

夏,大旱。傳例曰:“得雨曰雩,不得雨曰旱。”旱時,正也。

[疏]“旱時正也”。

○釋曰:旱必歷時,非一月之事,故書時爲正也。

秋,宋公、楚子、陳侯、蔡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於雩。雩,宋地。雩或爲字。執宋公以伐宋。以,重辭也。傳例曰:“以者,不以者也。”此傳及定七年“齊人執衛行人北宮結以侵衛”,傳皆曰“以,重辭也”,然則以有二義矣。國之所重,故曰重辭。

[疏]“以,重辭也”。

○釋曰:桓十四年“宋人以齊人、蔡人”云云“伐鄭”,傳曰:“以者,不以者也。”今傳雲“以,重辭也”。何知非是一事而重,不可以?範注云以有二義者,範以執宋公及執衛結,皆是國之所重,而傳雲以,重辭也,其微人從伐者,即雲以者,不以者也。明二者意異,故云以有二義。

冬,公伐邾。

楚人使宜申來獻捷。楚稱人者,爲執宋公貶。

○捷,在接反。爲,於僞反。

[疏]注“楚稱”至“公貶”。

○釋曰:知爲執宋公貶者,以稱使知是楚子使之,國君而稱人,明爲執宋公貶也。

捷,軍得也。其不曰宋捷,何也?據莊三十一年“齊侯來獻戎捷”。

[疏]注“據莊”至戎捷。

○釋曰:役傳雲“戎,菽也”,則與此宋捷絕不相當。而範引之者,彼雖以戎爲菽,終是伐得之,故範引爲證也。

不與楚捷於宋也。不以夷狄捷中國。

十有二月,癸丑,公會諸侯盟於薄。會雩之諸侯。會者,外爲主焉爾。

釋宋公。外釋不志,此其志何也?以公之與之盟日之也。不言楚,不與楚專釋也。何休曰:“《春秋》以執之爲罪,不以釋之爲罪,責楚子專釋,非其理也。《公羊》以爲公會諸侯釋之,故不復出楚耳。”鄭君釋之曰:“不與楚專釋者,非以責之也。”傳雲“外釋不志,此其志何也?以公之與之盟目之也”,言公與諸侯盟而釋宋公,公有功焉,與《公羊》義無違錯。

○復,扶又反。

[疏]“會者,外爲主焉爾”。

○釋曰:重發之者,以釋者是公,嫌會非是外爲主,故發例以明之。

二十有二年,春,公伐邾,取須句。句,其俱反。

夏,宋公、衛侯、許男、滕子伐鄭。

秋,八月,丁未,及邾人戰於升陘。升陘,魯地。內諱敗,舉其可道者也。不言其人,以吾敗也。不言及之者,爲內諱也。爲,於僞反。

[疏]“不言”至“諱也”。

○釋曰:不言其人,以吾敗也,謂不言邾之主名也。不言及者,爲內諱也,謂不言魯之主名也。與桓十七年解異者,觀經爲說,不可執文也。

冬,十有一月,己巳,朔,宋公及楚人戰於泓。泓,烏宏反。宋師敗績,日事遇朔曰朔。《春秋》三十有四戰,未有以尊敗乎卑,以師敗乎人者也。以尊敗乎卑,以師敗乎人,則驕其敵。襄公以師敗乎人,而不驕其敵,何也?責之也。泓之戰,以爲復雩之恥也。前年,宋公爲楚所執。雩之恥,宋襄公有以自取之。伐齊之喪,執滕子,圍曹,爲雩之會,不顧其力之不足,而致楚成王,成王怒而執之,故曰:禮人而不答,則反其敬;愛人而不親,則反其仁;治人而不治,則反其知。過而不改,又之,又,復。

○知音智,又如字。復,扶又反。是謂之過。襄公之謂也。古者被甲嬰胄,非以興國也,則以徵無道也,豈曰以報其恥哉!宋公與楚人戰於泓水之上,司馬子反曰:“楚衆我少,鼓險而擊之,勝無幸焉。”若要而擊之,必可破,非僥倖也。

○被,皮既反。胄,而救反。司馬子反,《左傳》作子魚。要,於遙反。僥,古堯反。倖音幸。

[疏]“司馬子反”。

○釋曰:麋信雲:“子反當爲子夷,未審範意然不?”

○“勝無幸”。

○釋曰:以小敵大,恐其不若,克之不名徼倖也。

襄公曰:“君子不推人危,不攻人厄,須其出。”須其出險。

○推,如字,又它回反。既出。旌亂於上,陳亂於下。子反曰:“楚衆我少,擊之,勝無幸焉。”襄公曰:“不鼓不成列。”列,陳。

○陳,直覲反。須其成列而後擊之,則衆敗而身傷焉;七月而死。何休曰:“即宋公身傷,當言公不當言師,成十六年‘楚子敗績’是也。又成十六年傳曰:‘不言師,君重於師也。”即成十六年是,二十二年虛言也。即二十二年是,十六年非也。”鄭君釋之曰:“傳說楚子敗績,曰四體偏斷,此則目也。此言君之目與手足有破斷者,乃爲敗矣。今宋襄公身傷耳,當持鼓,軍事無所害,而師猶敗,故不言宋公敗績也。傳所以言‘則衆敗身傷焉’者,疾其信而不道,以取大辱。”

[疏]“七月而死”。

○釋曰:此雲七月而死,則是身傷。不雲宋公敗績者,鄭玄雲非四體偏斷,又非傷目,故依常例稱師也。

倍則攻,敵則戰,少則守。人之所以爲人者,言也。人而不能言,何以爲人?言之所以爲言者,信也。言而不信,何以爲言?信之所以爲信者,道也。信而不道,何以爲道?道之貴者時,其行勢也。凱曰:“道有時,事有勢,何貴於道?貴合於時。何貴於時?貴順於勢。宋公守匹夫之狷介,徒蒙恥於夷狄,焉識大通之方,至道之術哉!”

○攻如字,又音貢。守如字,又手又反。狷音絹。介音界。焉,於虔反。

[疏]“焉識”至“術哉”。釋曰:老子至道之人,猶曰“以政治國,以奇用兵”,今宋襄國弱於楚,而行敵戰之禮,故傳譏其師敗身傷,注謂之不識至道之術也。

二十有三年,春,齊侯伐宋,圍閔。伐國不言圍邑,此其言圍,何也?不正其以惡報惡也。前十八年宋伐齊之喪,是惡也。今齊乘勝而報,是以惡報惡也。

○閔,《左氏》作緡,二十五年楚圍亦同.

夏,五月,庚寅,宋公茲父卒。桓公之子襄公。茲父之不葬,何也?失民也。其失民何也?以其不教民戰,則是棄其師也。爲人君而棄其師,其民孰以爲君哉!何休曰:“所謂教民戰者,習之也。《春秋》貴偏戰而惡詐戰,宋襄公所以敗於泓者,守禮偏戰也,非不教其民也。孔子曰:‘君子去仁,惡乎成名?……造次必於是,顛沛必於是。’未有守正以敗而惡之也。《公羊》以爲不書葬爲襄公諱,背殯出會,所以美其有承齊桓尊周室之美志。”鄭君釋之曰:“教民習戰而不用,是亦不教也。詐戰謂不期也。既期矣,當觀敵爲策,倍則攻,敵則戰,少則守。今宋襄公於泓之戰違之,又不用其臣之謀而敗,故徒善不用賢良,不足以興霸主之功,徒言不知權譎之謀,不足以交鄰國、會遠疆,故《易》譏鼎折足,《詩》剌不用良,此說善也。

○而惡,烏路反,下“而惡”同。惡乎音烏。造,七報反。沛音貝。爲襄,於僞反。背音佩,譎音決。折,之設反。剌,七賜反。

[疏]“何休”至“善也”。

○釋曰:何休曰“《春秋》貴偏戰”者,謂各守一偏而戰也。鄭玄雲“《易》譏鼎折足”,“《詩》剌不用良”者,鼎折足,是《鼎》卦九四爻辭,彼雲:“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兇。”王弼雲:“處上體之下,而又應初。既承且施,非已所堪,若鼎足小細而任重,故折足也。”鼎足既折,則覆餗矣。餗謂鼎之實,實覆則沽渥其形,以喻不勝其任,身被戮辱,故兇也。此襄公是其事也,故曰“鼎折足”也。“初已出否,至四所盛則已潔矣。故曰覆公餗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體爲渥沽,智小謀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災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兇也。”《鼎》卦,巽下離上,??馬融雲:“餗謂糜也”。《詩》剌不用良者,謂鄭忽不能與賢人圖事,以至死亡,故《詩》作《狡童》、《揚之水》二篇剌之,故《詩序》云云,“《狡童》,剌忽也,不能與賢人圖事,權臣擅命也。”,“《揚之水》,閔無臣也,君子閔忽之無忠臣良士,終以死亡,而作是《詩》也”。

秋,楚人伐陳。

冬,十有一月,杞子卒。莊二十七年稱伯,今稱子,蓋爲時王所黜。

二十有四年,春,王正月。

夏,狄伐鄭。

秋,七月。

冬,天王出居於鄭。襄王也。天子以天下爲家,故所在稱居。天子無出,出,失天下也。王者無外,言出則有外之辭。江熙曰:“天子必巡守然後行,故河陽之守,全天王之行也。平王東遷,其詩不能復《雅》,而列爲《國風》。襄王奔鄭,不得全天王之行,則與諸侯不異,故書出也。夫子祖述堯舜,憲章文武,斯文是作,不以道假人。傳言失天下,闕然如有未備。”

○巡守,手又反,下同之。行如字,或下孟反,下同。復雅,扶又反。

[疏]注“夫子”至“未備”。

○釋曰:舊解江熙此言,明夫子之脩《春秋》,雖憲章前代,亦不可全與前代齊錄,故云“夫子祖述堯舜”,“憲章文武”,言堯舜有巡守之禮,文武有省方之制,故仲尼因襄王之守全天子之行,是亦祖述憲章也。“斯文是作,不以道假人”者,謂若全天子之行,憲章前代,是不以道假借人也。但襄王與諸侯不異,不可復全天子之行,故書出以表之也。明夫子雖欲尊王者同之先伐,以周德闕然未備,不可同之,故遂以此道借人也。或以爲夫子所以書王出者,“祖述堯舜,憲章文武,斯文是作,不以道借人”。王德既闕,不可復全其行,故書出以表其失天下也。

居者,居其所也。雖失天下,莫敢有也。邵曰:“雖實出奔,而王者無外,王之所居,則成王畿,鄭不敢有之以爲國。”。

晉侯夷吾卒。傳曰:“諸侯時卒,惡之。”出不葬,篡文公而立,失德。

○惡,烏路反。篡,初患反。

二十有五年,春,王正月,丙午,衛侯毀滅邢。毀之名,何也?據宣十二年“楚子滅蕭”不名。

○毀,況委反。不正其伐本而滅同姓也。絕先祖支體尤重,故名以甚之。

[疏]“不正”至“姓也”。

○釋曰:衛與邢同姬姓,今衛滅邢,則是絕先祖支體,故謂之伐本也。

夏,四月,癸酉,衛侯毀卒。

宋蕩伯姬來逆婦。伯姬,魯女,爲宋大夫蕩氏妻也。自爲其子來迎婦。

○自爲其,於爲反,下“爲祖”同。婦人既嫁不逾竟,宋蕩伯姬來逆婦,非正也。其曰婦,何也?緣姑言之之辭也。

[疏]“不逾竟”。

○釋曰:復發傳者,嫌爲求婦爲禮,故發之。

宋殺其大夫。其不稱名姓,以其在祖之位,尊之也。何休曰:“曹殺其大夫,亦不稱名姓,豈可復以爲祖乎?”鄭君釋之曰:“宋之大夫盡名姓。禮:公族有罪,刑于甸師氏,不與國人慮兄弟也,所以尊異之。孔子之祖孔父,累於宋殤公而死,今骨肉在其位而見殺,故尊之,隱而不忍稱名氏。若罪大者,名之而已,使若異姓然,此乃祖之疏也。曹殺其大夫,自以無大夫,不稱名氏耳。《春秋》辭同事異者甚多,隱去即位以見讓,莊去即位爲繼弒,是復可以比例非之乎。”

○復以,扶又反,下是復同。甸,徒遍反。累,方僞反。去,起呂反,下同。以見,賢遍反。爲繼,於僞反,又如字。

[疏]注“祖之疏”。

○釋曰:異姓稱名,疏而詳已;同姓不名,親而略之;若名氏具備,而見其疏,則見異姓同,非尊祖之事,故曰疏之也。古本或作“禮之疏”者,言同姓與異姓不別,則於禮法爲疏也。理亦通耳。以本不定,故兩解之。

秋,楚人圍陳,納頓子於頓。納者,內弗受也。圍,一事也。納,一事也。而遂言之,怪其異事而辭相連,有似遂事之辭。蓋納頓子者陳也。圍陳,使納頓子。

[疏]“蓋納頓子者陳也”。

○釋曰:案《癈疾》雲:“休以爲即陳納之當舉陳,何以不言陳”,鄭君釋之曰:“納頓子固宜爲楚也。穀樑子見經雲‘楚人圍陳,納頓子於頓’,有似‘晉陽處父伐楚救江’之文,故云蓋陳也。”是鄭意亦同範說,圍陳使納頓子也。

葬衛文公。

冬,十有二月,癸亥,公會衛子、莒慶盟於洮。衛稱子,在喪。洮,魯地。莒無大夫,其曰莒慶,何也?以公之會目之也。小國無大夫,以公與會,故進之。時有衛子,則無敵公之嫌。

○與會如字,一音預。

二十有六年,春,王正月,已未,公會莒子、衛甯速盟於向。向,莒地。

○向,舒亮反。公不會大夫,其曰甯速,何也?以其隨莒子,可以言會也。

齊人侵我西鄙。公追齊師至巂,弗及。人,微者也。侵,淺事也。公之追之,非正也。至巂,急辭也。以急辭言之,明不至巂。

○巂音攜,又似袞反。

[疏]“人微”至“辭也”。

○釋曰:文承追齊師之下,即雲至巂,是急辭也。據文與“公追戎於濟西”異也。案莊十八年“公追戎於濟西”,傳稱“不使戎邇於我也”,今舉齊侵,是以難近國,而亦云大之也者,彼以戎有徒衆,故大公所追,此以公之不及,故亦言大之也。然彼不言戎之伐我,此雲齊人侵我者,彼是戎狄,不使之近我,似若望風退走然,此齊是中國侵,又淺事,故舉之以見公追非正也。

弗及者,弗與也,弗與戰也。可以及而不敢及也。畏齊師。其侵也曰人,其追也曰師,以公之弗及,大之也。大之,謂變人言師。弗及,內辭也。弗及者,若曰我自不及耳,非齊不可及。

夏,齊人伐我北鄙。

衛人伐齊。

公子遂如楚乞師。乞,重辭也。雍曰:“人道施而不有,讓而不取,故以乞爲重。”

○施,舒豉反。

[疏]“乞,重辭也”。

○釋曰:此是乞師之始,故發傳以明之。

何重焉?重人之死也,非所乞也。師出不必反,戰不必勝,故重之也。

秋,楚人滅夔,以夔子歸。夔,國也。不曰,微國也。以歸,猶愈乎執也。

[疏]“夔國”至“執也”。釋曰:滅國有三術,中國日,卑國月,夷狄時。此是夷以之微國,故從時例。而傳言微國也,以明之也。案戎伐凡伯以歸,不言執者,尊天子之使,不與夷狄之執。今夷狄自相執,經言以歸,傳雲“猶愈乎執也”者,彼尊凡伯,使一人當一國,故變執言以歸。諸侯相執以歸者,例不得言執,故傳雲以歸,猶愈乎執也,明經止得言以歸。

冬,楚人伐宋,圍閔。伐國不言圍邑,此其言圍,何也?以吾用其師,目其事也,非道用師也。楚人出師,爲魯伐齊,而中道以伐宋,故伐圍兼書,所以責楚。

○爲,於僞反。中如字,又丁仲反。

[疏]“目其”至“師也”。

○釋曰:傳解經,並言圍伐之意也。言楚人爲我伐齊,而中道更伐宋,故兼圍伐目其事,所以責楚中道用師,非訓爲責也。

公以楚師伐齊,取穀。以者,不以者也。民者,君之本也。使民以其死,非其正也。雍曰:“兵不祥之器,不得已而用之,安有驅民於死地,以共假借之役乎?”

○共音恭,本又作供。假借音嫁,又古雅反;下子夜反,又子亦反。

[疏]“以者,不以者也”。

○釋曰:“重發傳者,彼據外,此據內,故重詳之。

公至自伐齊。惡事不致,此其致之何也?危之也。以蠻夷之師伐鄰近大國,招禍深怨,危亡之道。

[疏]“惡至”至“危之也”。

○釋曰:莊六年秋,“公至自伐衛”,傳曰:“惡事不致,此其致何也?不致,則無用見公惡事之成也。”與此文不同者,互文以起義,其實不異,彼明惡事之成,此亦明之,此雲危之也,則彼亦危之可知也。

二十有七年,春,杞子來朝。朝,直遙反。

夏,六月,庚寅,齊侯昭卒。昭,或作照,非。

秋,八月,乙未,葬齊孝公。

乙巳,公子遂帥師入杞。

冬,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楚人者,楚子也。其曰人,何也?人楚子,所以人諸侯也。其人諸侯,何也?不正其信夷狄而伐中國也。何休曰:“哀元年‘楚子、陳侯、隨侯、許男圍蔡’,不稱人,明不以此故也。”鄭君釋之曰:“時晉文爲賢伯,故譏諸侯不從,而信夷狄也。哀元年時無賢伯,又何據而當貶之邪?甯謂定哀之世楚強盛,故諸侯不得不從耳。”江熙曰:“夫屈信理對,言信必有屈也,宋楚戰於泓,宋以信義而敗,未有闕也,楚復圍之。我三人行必有我師,諸侯不能以義相師,反信楚之曲,屈宋之直,是義所不取,信曲屈直猶不可,況乃華夷乎?楚以亡義見貶,則諸侯之不從,不待貶而見也。然則四國信楚而屈宋,春秋屈其信而信其屈,貶楚子於兵首,則彼碌碌者以期見矣,故曰‘人楚子,所以人諸侯’。”

○信音申。

[疏]注“寧謂”至“諸侯”。

○釋曰:鄭雲無賢伯、範言楚盛者,二者相接也,爲當時無賢伯,楚又彊盛,故諸侯不得不從也。案泓之戰,《穀梁》意譏宋公。江熙雲宋以信義而敗,未有闕者,據宋不能量敵彊弱,致師敗身傷,故譏之。其於信義,實未有所闕,而楚復圍之,故貶楚子也。《公羊》以爲稱公者,爲執宋公貶,故終僖之篇貶之。杜預解雲,楚以微者告,並與《穀梁》異也。

十月二月,甲戌,公會諸侯盟於宋。地以宋者,則宋得與盟,宋圍解可知。

○與音豫。

[疏]注“地以”至“可知”。

○釋曰:《左氏》之意,公會諸侯盟於宋,宋不與盟。何休與範皆雲“地以元缺宋,則宋得與盟”。二傳以無晉救宋之文,故與《左氏》異也。

二十有八年,春,晉侯侵曹。晉侯伐衛。再稱晉侯,忌也。鄭嗣曰:“曹衛並有宿怨於晉,君子不念舊惡,故再稱晉侯以剌之。”

○剌,七賜反。下文及注同。

公子買戍衛。不卒戍,剌之。剌,殺也。內諱殺大夫,故謂之剌。蓋取《周禮》三剌之法。先名後剌,殺有罪也。公子啓曰:“不卒戍者,可以卒也。可以卒而不卒,譏在公子也,剌之可也。”公子啓,魯大夫。

[疏]“公子啓曰”。

○釋曰:舊解雲,子啓即公子偃,啓書日者,啓無罪,今買書時者,是買有罪也。今觀上下文勢,理恐不然,何者?此傳上雲先名後剌,下文雲不卒戍者,可卒也,本非釋時日之意,何爲公子啓一句獨論日月之事?若以《穀梁》專釋經,不論人語之事,何爲襄二十三年傳雲:“蘧伯玉曰:不以道事其君者,其出乎!”豈得謂蘧伯玉曰又不是人言也。故知舊說非耳。

楚人救衛。

三月,丙午,晉侯入曹,執曹伯,畀宋人。入者,內弗受也。日入,惡入者也。以晉侯而斥執曹伯,惡晉侯也。惡其忌怨深。

○畀,必利反,與也,下及注同.惡,烏路反,下文及注同。

[疏]“入者,內弗受也”。

○釋曰:前已有傳,重發之者,以晉文初霸,嫌得入中國,故發傳以明之。

畀,與也。其曰人,何也?不以晉侯畀宋公也。畀,上與下之辭,故不以侯畀公。哀四年夏“晉人執戎蠻子赤歸於楚”,使楚子治其罪。今執曹伯,不言歸於宋,而言與宋人者,是使宋公拘執之。

夏,四月,已巳,晉侯、齊師、宋師、秦師及楚人戰於城濮,楚師敗績。

楚殺其大夫得臣。

衛侯出奔楚。

五月,癸丑,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衛子、莒子,盟於踐土。衛稱子者,時衛侯出奔,國更立君,非王命所加,未成君,故曰子。踐土,鄭也。諱會天王也。實會天王,而文不言天王,若諸侯自共盟然,是諱之也,所謂譎而不正。

陳侯如會。如會,外乎會也,於會受命也。外乎會,不及序也。受命於會,故書如會。

公朝於王所。朝不言所,言所者,非其所也。非京師朝。

[疏]“朝不言所”。

○釋曰:公如京師,亦不言朝,直失不言所者,如即是內朝之常文,故直解不言所而已。如既是常文,此言朝者,以其非京師,故以違例言之。

六月,衛侯鄭自楚復歸於衛。自楚,楚有奉焉爾。復者,復中國也。中國,猶國中也。

[疏]“楚有奉焉爾”。

○釋曰:發傳者,自楚,嫌與中國異也。

歸者,歸其所也。鄭之名,失國也。

[疏]“鄭之名失國也”。

○釋曰:重起失國之例者,以鄭非大罪,故出奔不名,惡其藉楚之力,故入名,以表失國,嫌出入異,故傳發之。

衛元咺出奔晉。

陳侯款卒。

秋,杞伯姬來。莊公女來歸寧。

公子遂如齊。聘也。

冬,公會晉侯、宋公、蔡侯、鄭伯、陳子、莒子、邾子、秦人於溫。陳稱子,在喪也。諱會天王也。復致天子。

○復,扶又反。

天王守於河陽。河陽,晉地。

○守音狩,下同。全天王之行也,時實晉文公召王。以臣召君,不可以訓。因天子有巡守之禮,故以自行爲文。

○行如字,或下孟反。爲若將守而遇諸侯之朝也。爲天王諱也。水北爲陽,山南爲陽。溫,河陽也。日之所昭曰陽。

○爲天王,幹僞反。

壬申,公朝於王所。朝於廟,禮也。於外,非禮也。諸侯朝王,王必於宗廟受之者,蓋欲尊祖禰共其榮。獨公朝與?諸侯盡朝也。其日,以其再致天子,故謹而日之。主善以內,目惡以外。主善以內,謂公朝於王所。目惡以外,言再致天子。

○朝與音餘。言曰公朝,逆辭也,而尊天子。鄭嗣曰:“若公朝於廟,則當言公如京師,而今言公朝,是逆常之辭。雖逆常而曰公朝王所,是尊天子。”

[疏]“而尊天子”。

○釋曰:公若朝於廟,當雲如也。今逆常,故言朝也。朝雖逆常之辭,言公朝於王所,仍是敬王室之事,故云“而尊天子”。

會於溫,言小諸侯。溫,河北地,以河陽言之,大天子也。溫、河陽同耳。小諸侯,故以一邑言之。尊天子,故以廣大言之。日系於月,月系於時。壬申,公朝於王所,其不月,失其所繫也。以爲晉文公之行事爲已傎矣。以臣召君,傎倒上下,日不繫於月,猶諸侯不宗於天子。

○傎,都田反。倒,丁老反。

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此入而執,其不言入,何也?不外王命於衛也。入者自外來;伯者以王命討衛,衛,王之士,故曰不外王命。歸之於京師,緩辭也。斷在京師也。辭間容之,故言緩。

○斷,丁亂反。

[疏]“緩辭也”。

○釋曰:據成十五年“晉侯執曹伯歸於京師”,不言之。

衛元咺自晉復歸於衛。自晉,晉有奉焉爾。復者,復中國也。歸者,歸其所也。

[疏]“晉有奉焉爾”。

○釋曰:又發傳者,嫌霸者與凡諸侯異。

諸侯遂圍許。會溫諸侯。許比再會不至,故共圍之。遂,繼事也。繼事,會於溫而圍許。

曹伯襄復歸於曹。三月爲晉侯所執,今方歸。復者,復中國也。天子免之,因與之會。其曰復,通王命也。免之於宋,身未反國,因會於許,即從反國之辭通王命。

遂會諸侯圍許。遂繼事也。

二十有九年,春,介葛盧來。介,國也。葛盧,微國之君未爵者也。其曰來,卑也。介音界,國名。

[疏]“其曰來,卑也”。

○釋曰:據莊五年“郳犁來來朝”,亦未得爵命而稱朝,此謂卑賤之,故有言來矣。襄十八年“白秋”來“注云”不言朝者,不能行朝禮”是也。

公至自圍許。

夏,六月,公會王人、晉人、宋人、齊人、陳人、蔡人、秦人,盟於翟泉。翟泉,某地。

[疏]“公會”至“翟泉”。

○釋曰:《左氏》以爲王人者王子虎,爲下盟列國。晉人云雲者,狐偃等,爲上敵公侯,皆貶之稱人。何休注《公羊》雲,晉文德衰,故微者往會。今《穀梁》既無傳注,或如何說,王人以下皆是微也。

秋,大雨雹。雹者,陰脅陽、臣侵君之象。陽氣之在水雨則溫熱,陰氣薄而脅之,不相入,轉而成雹。

○雨,於付反。雹,蒲學反。

冬,介葛盧來。

三十年,春,王正月。

夏,狄侵齊。

秋,衛殺其大夫元咺。稱國以殺,罪累上也,以是爲訟君也。元咺訟君之罪於伯者,君忌之,使人殺之而後人。案宣九年“陳殺其大夫泄冶”傳曰,“稱國以殺其大夫,殺無罪也”,此傳曰,“稱國以殺,罪累上也”。凡稱國以殺大夫,或殺無罪,或罪累上,參互不同,略當近半。然則稱國以殺有二義,泄冶忠賢而君殺之,是君無道也;衛侯雖有不德,臣無訟君之道,元咺之罪亦已重矣。然君子之道,譬之於射,失諸正鵠,反求諸身。衛侯不思致訟之愆,躬自厚之義,過而不改,而又怨忌,上下皆失,故曰罪累上。

○累,劣僞反。泄,息列反。冶音也。近半,附近之近。正音徵。鵠,古毒反。愆,起虔反。

[疏]“以是爲訟君也”。

○釋曰:元咺訟君,則是臣之罪。復言累上者,以上下俱失,嫌衛殺無罪,故加累上之文也。衛侯得書復歸者,復歸非全善之辭,衛侯既委罪元咺,故得復歸之稱。

○注“有二義”。釋曰:言有二義者,謂傳言“殺無罪也”,即是罪全在君,傳雲“罪累上也”。即上下俱失,故云有二義。

衛侯在外,其以累上之辭言之,何也?待其殺而後入也。

及公子瑕。公子瑕,累也,以尊及卑也。

衛侯鄭歸於衛。徐邈曰:“凡出奔歸月,執歸不月者,齊則國更立主,若故君還入,必有戰爭禍害,所以謹其文。執者,罪名未定,其國猶追奉之,歸無犯害,故例不月。”

○戰爭,爭鬥之爭。

晉人,秦人圍鄭。介人侵蕭。

冬,天王使宰周公來聘。天子之宰,通於四海。

[疏]“天子”至“四海”。

○釋曰:復發傳者,葵丘會也,此則聘也,嫌異,故重發之。

公子遂如京師,遂如晉。以尊遂乎卑,此言不敢叛京師也。何休曰:“大夫無遂事。”案襄十二年,季孫宿救臺,“遂入鄆”,惡季孫不受命而入也。如公子遂受命如晉,不當言遂。鄭君釋之曰:“遂固受命如京師如晉,不專受命如周,經近上言‘天王使宰周公來聘’,故公子遂報焉,因聘於晉,尊周不敢使並命,使若公子遂自往焉。即雲公子遂如京師如晉,是同周於諸侯,叛而不尊天子也。《公羊傳》有美惡不嫌同辭,何獨不廣之於此乎?”寧謂經同而傳異者甚衆,此吾徒所以不及古人也。

○臺,土來反,又音臺。鄆音運。惡季孫,烏路反。美惡,烏路反,又如字。

[疏]“遂乎卑”。

○釋曰:傳言此者,遂是繼事之辭,以辭有善惡,故傳分明別之也。

三十有一年,春,取濟西田。曹田。

公子遂如晉。

夏,四月,四卜郊,謂之郊者,天人相與交接之意也。不言郊天者,不敢斥尊也。昔武王既崩,成王幼少,周公居攝,行天子事,制禮作樂,終致太平。周公薨,成王以王禮葬之,命魯使郊,以彰周公之德,祭蒼帝靈威仰,昊天上帝魯不祭。

○少,詩照反。大音泰。

[疏]注“謂之”至“不祭”。

○釋曰:範惟言天人相與交接,故謂之郊。字既從郊,或當亦在南郊,就陽位而祭也。昔武王既崩云云,《尚書》有其事。制禮作樂云云者,《禮記》文。祭蒼帝靈威仰,昊天上帝魯不祭者,是鄭玄之說。鄭以《春秋說元命包》雲:“紫微爲大帝,大微爲天庭,五帝合明。”又《文耀鉤》雲:“蒼帝春受制,其名靈威仰。赤帝夏受制,其名赤熛怒。黃帝受制王四季,其名含樞紐。白帝秋受制,其名白招炬。黑帝冬受制,其名汁光紀。是紫微宮者五方帝。”故鄭以周與魯夏正郊天者,祭青帝靈威仰之帝;冬至祭天於圓丘者,祭天皇大帝,魯不得祭之。故範亦同之耳。然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魯不然者,以天子得冬至祭天皇大帝,故郊所感之帝皆以夏正爲之,魯不得冬至祭天,故轉卜三正。從周正月至於三月,皆是郊之時也,月各一卜,故云三卜,禮也。四月非時,故云四卜,非禮也。《左氏》以爲禮不卜常祀,郊既魯之常祀,故一卜亦爲非禮。《公羊》以爲天子不卜郊,魯郊非常禮,故卜之;求吉之道不過三,故三卜,禮也,四卜,非禮也。是三傳各異。其用牲也,何休以爲郊天牛,角繭栗,三望之牛,角尺,其文出於《稽命徵》。其祀也,郊祭則焚燎,山則升,水則沉。

不從,乃免牲,猶三望。鄭君曰:“望者,祭山川之名也,謂海也、岱也、淮也。非其疆界則不祭。”《禹貢》曰:“海、岱及淮惟徐州。”徐,魯地。

[疏]“猶三望”。

○釋曰:《公羊》以爲三望,泰山、河、海、賈逵、杜預之徒注《左氏》者,皆以爲分野星、國中山川。今範同鄭玄之說。取《禹貢》之文,以爲淮、海、岱也。

夏四月,不時也。郊,春事也。四卜,非禮也。郊,春事,四卜則入夏。免牲者,爲之緇衣燻裳,有司玄端,奉送至於南郊。免牛亦然。玄端,黑衣,接神之道。玄燻者,天地之色也。南郊,天位,歸之於陽也。“全曰牲,傷曰牛”,“牛有變而不郊,故卜免牛”。

○燻,許雲反。

[疏]注“全曰”至“免牛”。

○釋曰:哀元年傳文也。

乃者,亡乎人之辭也。亡乎人,若曰無賢人也。凱曰,其猶《易》稱“窺其戶,闃其無人”,《詩》雲“巷無居人”,譏僖公不共,致天變。

○闃,苦鵙反。共音恭,本亦作恭。猶者,可以巳之辭也。望,郊之細也。不郊,無望可也。巳,止也。

秋,七月。

冬,杞伯姬來求婦。婦人既嫁不逾竟,杞伯姬來求婦,非正也。

[疏]“求婦非正也”。

○釋曰:重發傳者,嫌國君之妻異,故明之。

狄圍衛。

十有二月,衛遷於帝丘。帝丘,衛地。

三十有二年,春,王正月。

夏,四月,已醜,鄭伯捷卒。捷,在接反。

衛人侵狄。

秋,衛人及狄盟。

冬,十有二月,已卯,晉侯重耳卒。晉自莊公已前,不書於《春秋》,又不言文公之入及鄭忽之殺,何乎?徐邈通之曰:“案《詩序》及《紀年》、《史記》,晉昭公之後,大亂五世。又鄭忽之後,有子亹、子儀,且事出記傳而經所無殊多,誠當有不告故不書者。諸侯有朝聘之禮,赴告之命,所以敦其交好,通其憂虞。若鄰國相望而情志否隔,存亡禍福,不以相關,則它國之史,無由得書,故告命之事絕,則記注之文闕,此蓋內外相與之常也。魯政雖陵鷃而典刑猶存,史策所錄,不失常法,其文獻之實足證,故孔子因而脩之,事仍本史,而辭有損益,所以成詳略之例,起褒貶之意。若夫可以寄微旨而通王道者,存乎精義窮理,不在記事少多,此蓋脩《春秋》之本旨。師資辯說,日用之常義,故穀樑子可不復發文,而體例自舉矣。”

○重,直龍反。亹,亡匪反。朝聘,直遙反。好,呼報反。否,備矣反。注,張住反。不復,扶又反。

[疏]注“師資辯說”。

○釋曰:師者教人以不及,故謂師爲師資也。日用者,《易?繫辭》文也。

三十有三年,春,王二月,秦人入滑。滑,國也。

齊侯使國歸父來聘。

夏,四月,辛巳,晉人及姜戎敗秦師於殽。不言戰而言敗,何也?狄秦也。其狄之何也?秦越千里之險入虛國,滑無備,故言虛國。

○殽,戶交反。進不能守,退敗其師,徒亂人子女之教,無男女之別。秦之爲狄,自殽之戰始也。明秦本非夷狄。

○別,彼列反。

[疏]“進不”至“始也”。

○釋曰:舊解進不能守,謂入滑而去;退敗其師,謂敗於殽也;亂人子女,謂入滑之時,縱暴亂也。本或別進字者。

秦伯將襲鄭,百里子與蹇叔子諫曰:“千里而襲人,未有不亡者也。”秦伯曰:“子之冢木已拱矣,何知!”子之輩皆已老死矣。拱,合抱也。言其老無知。

○百里子如字,或作伯,誤也。蹇,紀輦反。拱,九勇反。合手曰拱。師行,百里子與蹇叔子送其子而戒之曰:“女死,必於殽之巖唏唫之下。其處險隘,一人可以要百人。

○女音汝,下及注同。唫,本作崟,音吟,一音欽。處,昌慮反。隘,於懈反。要百,於遙反,下文“要而擊之”同。我將屍女於是。”屍女者,收女屍。師行,百里子與蹇叔子隨其子而哭之。秦伯怒曰:“何爲哭吾師也?”二子曰:“非敢哭師也,哭吾子也。我老矣,彼不死則我死矣。”畏秦伯怒,故云彼我要有死者。晉人與姜戎要而擊之殽,匹馬倚輪無反者。倚輪,一隻之輪。

○倚,居宣反,或於綺反。晉人者,晉子也。其曰人,何也?微之也。何爲微之?不正其釋殯而主乎戰也。

癸巳,葬晉文公。曰葬,危不得葬也。

狄侵齊。

公伐邾,取訾樓。訾,子斯反。

秋,公子遂帥師伐邾。

晉人敗狄於箕。箕,晉地。

冬,十月,公如齊。

十有二月,公至自齊。

乙巳,公薨於小寢。小寢,內寢。小寢,非正也。非路寢。

[疏]“小寢,非正也”。

○釋曰:傳發此例者,以隱公不地,桓公非正,今僖公雖卒,而沒於婦人之手,故發傳以惡之也。

隕霜不殺草。《京房易傳》曰:“君假與臣權,隕霜不殺草。”

○隕,雲敏反。未可殺而殺,舉重也。可殺而不殺,舉輕也。重,謂菽也。輕,謂草也。輕者不死,則重者不死可知。

李、梅實。《京房易傳》曰:“從叛者茲謂不明,厥妖木冬實。”實之爲言猶實也。實,子。

晉人、陳人、鄭人伐許。

卷十

◎文公起元年,盡八年

文公襄王二十六年即位,名興。

[疏]《魯世家》:文公名興,僖公之子,以襄王二十六年即位。《諡法》:“慈惠愛民曰文。”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繼正即位,正也。繼正,謂繼正卒也。隱去即位以見讓,桓書即位示安忍。莊、閔、僖不言即位,皆繼弒。

○去,起呂反。見,賢遍反。弒,申志反。

二月,癸亥,日有食之。

天王使叔服來會葬。諸侯喪,天子使大夫會葬,禮也。傳例曰:“天子大夫稱字。”蓋未受采邑,故不稱氏。字者貴稱,故可獨達也。

○貴稱,尺證反。

[疏]“諸侯”至“達也”。

○釋曰:範雲傳例者,非正例,推以知之。定十四年傳曰:“天子之大夫不名。”隱七年“凡伯來聘”傳曰:“凡伯者何也?天子之大夫也。”又九年“南季來聘”傳曰:“南,氏姓也。季,字也。”是天子之大夫稱字,據傳文可知,故亦得雲傳例也。

葬曰會,言會,明非一人之辭。其志,重天子之禮也。

[疏]“重天子之禮也”。釋曰:五年,“毛伯來會葬”,“會葬之禮於鄙上”。此叔服來會葬,雲“其志重天子之禮也”者,舊解以爲叔服在葬前至,先鄉魯國,然後赴葬所。毛伯以喪服發後始來,先之竟上,然始至魯國,故傳釋有異辭也。或當此釋書之所由,故云重天子之禮也。彼解會葬之處,故云於鄙上。二者互言之,未必由先後至,理亦通也。

夏,四月,丁巳,葬我君僖公。薨稱公,舉上也。葬我君,接上下也。僖公葬而後舉諡,諡所以成德也,於卒事乎加之矣。

[疏]“薨稱”至“加之矣”。

○釋曰:重發傳者,桓不以禮終,僖則好卒,二者既異,故傳詳之。

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毛,采邑,伯,字也,天子上大夫也。

○錫,星曆反。采地音菜,地本又作邑。禮:有受命,無來錫命,錫命,非正也。

[疏]“禮有”至“正也”。

○釋曰:重發傳者,桓則薨後見錫,此則即位見錫,嫌其得正,故傳發之。

晉侯伐衛。

叔孫得臣如京師。

衛人伐晉。

秋,公孫敖會晉侯於戚。禮:卿不得會公侯。《春秋》尊魯,內卿大夫可以會外諸侯。戚,衛地。

○戚,倉寂反。

[疏]注“內卿”至“衛地”。

○釋曰:“內卿大夫可以會外諸侯”者,下二年傳文。不於此發例者,伯者至尊,大夫不可以會,但《春秋》內魯,故無譏文。以失禮深,傳不可雲得會。至於三年垂斂之會,則是凡常諸侯,禮雖不達,人情通許。故發內大夫可以會外諸侯之例。

冬,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弒其君。鄭嗣曰:“商臣,繆王也。?,文王之子成王也。不言其父而言其君者,君之於世子,有父之親,有君之尊,言世子所以明其親也,言其君所以明其尊也,商臣於尊親盡矣。

○弒其,申志反,傳同。?,苦門反。日?之卒,所以謹商臣之弒也。夷狄不言正不正。徐乾曰:“中國君卒,正者例日,篡立不正者不日,夷狄君卒,皆略而不日,所以殊夷夏也。今書日,謹識商臣之大逆爾,不以明?正與不正。”

○篡,初患反。夏,戶雅反。識,如字,又申志反。

[疏]“夷狄”至“不正”。

○釋曰:傳言此者,以夷狄之弒有日與不日,嫌同中國,故分明別之。

公孫敖如齊。

二年,春,王二月,甲子晉侯及秦師戰於彭衙。彭衙,秦地。

○衙音牙。秦師敗績。

丁丑,作僖公主。作,爲也,爲僖公主也。爲僖公廟作主也。主,蓋神之所馮依,其狀正方,穿中央,達四方。天子長尺二寸,諸侯長一尺。

○爲僖公廟,於僞反。馮,皮冰反。長尺,直亮反,又如字,下同。立主,喪主於虞,禮:平旦而葬,日中反而祭,謂之曰虞,其主用桑。吉主於練。期而小祥,其主月慄。作僖公主,譏其後也。僖公薨,至此巳十五月。作主壞廟有時日,於練焉壞廟。壞廟之道,易檐可也,改塗可也。禮:親過高祖則毀其廟,以次而遷,將納新神,故示有所加。

○壞音怪,下同。檐,以佔反。

[疏]“作爲”至“可也”。

○釋曰:僖二十年“新作南門”,傳曰:“作,爲也。有加其度也。”彼傳意言作所以爲譏,則此作亦譏可知,故下傳雲“作僖公主,譏其後也。”案莊公之喪巳二十二月,仍譏其爲吉禘,今方練而作主,猶是凶服,而曰吉主者,三年之喪,至二十五月猶未合全吉,故公子遂有納幣之譏。莊公喪制未二十五月而禘祭,故譏其爲吉。此言吉者,比之虞主,故爲吉也。此雖爲練作之主,終入廟以辨昭穆,故傳以吉言之。然作主在十三月,壞廟在三年喪終,而傳連言之者,此主終入廟,入廟即易檐,以事相繼,故連言之,非謂作主壞廟同時也。或以爲練而作主之時,則易檐改塗,故此傳雲於練壞廟,於傳文雖順,舊說不然,故不從之,直記異聞耳。麋信引衛次仲雲:“宗廟主皆用慄,右主八寸,左主七寸,廣厚三寸。若祭訖,則內於西壁慆中,去地一尺六寸。右主,謂父也;左主,謂母也。”何休、徐邈並與範注同,雲天子尺二寸,諸侯一尺,狀正方,穿中央,達四方,是與衛氏異也。其藏之也,《白虎通》亦云藏之西壁,則納之西壁中,或如衛說;去地高下,則無文以明之。何休又云:“謂之虞者,親喪巳入壙,皇皇無所見求,而虞事之。虞,猶安也。虞主用桑者,桑猶喪也。取其名與其觕觕,所以副孝子之心。”練主用慄者,謂既埋虞主於兩階之間,易用慄木爲主,取其戰慄,故用慄木爲主。又引《士虞記》曰:“桑主不文,吉主皆刻而諡之。”蓋爲禘時別昭穆也。徐邈注《穀梁》盡與之同,範亦當不異也。

三月,乙巳,及晉處父盟。晉大夫陽處父。

[疏]注“晉大夫陽處父”。

○釋曰:經不言陽,注知之者,以下有晉殺其大夫陽處父故也。

不言公,處父伉也,爲公諱也。諱公與大夫盟,去處父氏,公親如晉,使若與甚君盟,如經言邾儀父矣。不書地者,公在晉也。莊二十二年“秋,七月丙申,及齊高傒盟於防”,不去高傒氏者,公不親如齊,不與其君盟,於恥差降。

○伉,苦浪反。爲公,於僞反。去處父,起呂反,下同。傒音兮。差,初賣反,又初佳反。何以知其與公盟?以其日也。何以不言公之如晉?所恥也。出不書,反不致也。

[疏]“何以”至“不致也”。

○釋曰:傳決不言公者,據隱公八年“九月辛卯,公及莒人盟於包來”言公也。彼傳雲:“可言公及人,不可言公及大夫。”故此沒公,彼存公也。莊二十二年“及齊高傒盟於防”,傳曰:“不言公,高傒伉也。”彼巳有傳,此又重發者,高傒存氏,今處父去族嫌異,故重發之。傳不於高傒發日以明公存者,二者理同,此又須辨公不言如晉意也,故就此一發之,後注云“書日,則公盟也”,是亦意同之事也。傳又云出不書,反不致也者,以致者必有出,出者不必致,今出既不書,故反亦不致也。

夏,六月,公孫敖會宋公、陳侯、鄭伯、晉士穀,盟於垂斂。垂斂,鄭地。

○穀,戶木反,本又作縠,九年同。斂如字,《左氏》作垂隴。內大夫可以會外諸侯。

自十有二月不雨,至於秋七月。建午之月,猶未爲災。歷時而言不雨,文不憂雨也。僖公憂民,歷一時輒書不雨,今文公曆四時乃書,是不勤雨也。

[疏]“歷時”至“雨也”。

○釋曰:傳發之者,以僖公憂民之情急,故備書之。今文公繼父之業,無志於民,故略書之。以二者既異,故傳分而別之。莊三十一年“冬,不雨”,不發傳者,以一時不雨輕故也。下十年、十三年意亦與此同,故省文不發之。

不憂雨者,無志乎民也。無恤民志。

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大事,祫也。時三年之喪未終,而吉祭於大廟,則其譏自明。

○大廟音泰,注及傳“大祖”同。躋,子兮反,升也。祫,戶來反,下及注皆同。

[疏]注“大事”至“自明”。

○釋曰:舊解範雲其譏自明者,謂吉禘於莊公書吉,此大事於大廟不書吉者,以同未滿三年,前巳書吉,則此亦同譏,故云其譏自明。此解取杜預之意也。然杜雲其譏已明,故得以吉禘並之,範雲其譏自明,焉知遠比吉禘!蓋範意以喪制未終,不待譏責,其惡足顯,故云自明也。禘祫之禮俱在廟序昭穆,所以爲制異者,《公羊傳》稱“五年再殷祭”,何休雲:“謂三年祫,五年禘,禘所以異於祫者,禘則功臣皆祭也,祫則合食於大祖而巳。”是何休意祫則三年,禘則五年也。範於閔二年注同杜預,以禘爲三年之祭,必不得與何休同也。《公羊》雲:“五年再殷祭。”禘既三年,蓋祫則五年也。若然,祫在五年而云三年之喪未禘者,據時三年未終而爲祫祭,故以三年言之,不謂祫祭亦在三年也。或以爲禘祫同三年,但禘在夏,祫在秋,直時異耳,於範注不妨,但與《公羊》“五年再殷祭”違也。何休又云:“天子特禘特祫,諸侯禘則不礿,祫則不嘗,大夫有賜於君,然後祫其高祖。”然諸侯禘則不礿,或如何說,雲大夫有祫,恐其不然。《公羊》亦以此大事於大廟爲祫祭,杜解《左氏》以大事爲禘,與《穀梁》異。

大事者何?大是事也,著祫、嘗。祫,合也。嘗,秋祭。祫祭者,毀廟之主,陳於大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祭於大祖。祫祭者,皆合祭諸廟巳毀未毀者之主於大祖廟中,以昭繆爲次序,父爲昭,子爲穆,昭南鄉,繆北鄉,孫從主父坐也。祭畢,則復還其廟。

○昭繆音韶穆,下及傳同。鄉音向,下同。躋,升也,先親而後祖也,逆祀也。舊說僖公閔公庶兄,故文公升僖公之主於閔公之上耳。僖公雖長,巳爲臣矣。閔公雖小,巳爲君矣。臣不可以先君,猶子不可以先父,故以昭穆父祖爲喻。甯曰:即之於傳,則無以知其然。若引《左氏》以釋此傳,則義雖有似,而於文不辨。高宗,殷之賢主,猶祭豐於禰,以致雉雊之變,然後率脩常禮。文公傎倒祖考,固不足多怪矣。親謂僖,祖謂莊。

○長,丁丈反。先,悉薦反,下同。禰,乃禮反。雊,古豆反,雉鳴也。傎倒,丁田反,下丁老反。逆祀,則是無昭穆也。無昭穆,則是無祖也。無祖,則無天也。故曰:文無天。無天者,是無天而行也。祖,人之始也。人之所仰,天也。君子不以親親害尊尊,此《春秋》之義也。尊卑有序,不可亂也。

[疏]“大事”至“義也”。

○釋曰:大是事也者,祫是祭之大者,故云大是事也。著祫嘗者,謂以大事言之,著明是祫嘗之祭也。嘗連言者,祫必在秋,故連嘗言之。然周之八月,夏之六月,而云著祫嘗者,蓋月卻節前,巳得立秋之節故也。先親而後祖,親謂僖公,祖謂閔公也。僖繼閔而立,猶子之繼父,故傳以昭穆祖父爲喻。此於傳文不失,而範氏謂莊公爲祖,其理非也。何者?若範雲文公傎倒祖考,則是僖在於莊上,謂之夷狄猶自不然,況乎有道之邦,豈其若是?明範說非也。則無天也,謂天道先尊而後親,今亂其上下,不仰法天也。此《春秋》之義也者,以嫌疑之間,須取聖證故也。

冬,晉人、宋人、陳人、鄭人伐秦。

公子遂如齊納幣。喪制未畢而納幣,書非禮。

三年,春,王正月,叔孫得臣會晉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伐沈,沈潰。沈,國也。潰之爲言上下不相得。

○沈音審。潰,戶內反。

夏,五月,王子虎卒。叔服也。此不卒者也,外大夫不書卒。何以卒之?以其來會葬,我卒之也。會葬在元年,

[疏]“何以卒之”。釋曰:重發之者,尹氏則以爲魯主,此爲會葬,事異,故重發之。或曰,以其嘗執重以守也。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於鄭”,叔服執重任以守國。

○守,手又反。

秦人伐晉。

秋,楚人圍江。

雨螽於宋。外災不志,此何以志也?曰,災甚也。其甚奈何?茅茨盡矣。茅茨猶盡,則嘉穀可知。茨,蒺藜。

○雨螽,於付反,下同;下音終。茨,在思反。茅,草也。

[疏]“外災不志”。

○釋曰:外災不志,重發之者,志災或爲王者,之後或爲甚而錄之,故不得一例危之。

○注“茨,蒺藜”。

○釋曰:徐邈雲:“禾稼既盡,又食屋之茅茨。”今範雲“茨,蒺藜”,則與徐異也。《公羊》與《考異郵》皆雲:“螽死而螽於地。”故何休雲“螽猶衆也,死而墜者,象宋羣臣相殘害也”云云,“上下異之云爾”。今《穀梁》直雲“茅茨盡矣,著於上見於下謂之雨”,與讖違,是爲短。鄭玄雲:“《穀梁》意亦以宋德薄,後將有禍故,故螽飛在上,墜地而死。言茅茨盡者,著甚之驗,於讖何錯之有乎?”是鄭意以雨螽於宋,亦爲將禍之應也。

著於上見於下謂之雨。見,賢遍反。

冬,公如晉。

十有二月,己巳,公及晉侯盟。

晉陽處父帥師伐楚,救江。此伐楚,其言救江,何也?江遠楚近,伐楚所以救江也。時楚人圍江,晉師伐楚,楚國有難,則江圍自解。

○難,乃旦反。解音蟹,又古買反。

四年,春,公至自晉。

夏,逆婦姜於齊。其曰婦姜,爲其禮成乎齊也。婦禮成於齊,故在齊便稱婦。

○爲,於僞反。其逆者誰也?親逆而稱婦,或者公與?何其速婦之也!鄭嗣曰:“皆問者之辭。問者以使大夫逆,例稱女,而今稱婦,爲是公親逆與?怪稱婦速,故反覆推之。”

○公與音餘,注同。反覆,芳服反。曰,公也。其不言公,何也?據莊二十四年“公如齊逆女”言公。非成禮於齊也。非,責。曰婦,有姑之辭也。其不言氏何也?貶之也。何爲貶之也?夫人與有貶也。邵曰:“夫人能以禮自防,則夫婦之禮不成於齊,故譏公而夫人與焉。”

○與音豫,注同。貶,彼檢反。

[疏]“其曰婦”至“貶也”。

○釋曰:宣元年巳有傳,今故深發之者,彼書夫人,此直雲婦姜,嫌文異也,故彼此明之。以彼稱夫人,又書至,此不然者,《公羊傳》曰:“其謂之逆婦姜於齊何?……娶於大夫者,略之也。”徐邈亦以爲不書至、不稱夫人,下娶賤,略之。若以諸侯下娶大夫使爲略賤,則大夫亦不得上娶諸侯,且天子得下婚諸侯,何爲諸侯不得下娶大夫?是《公羊》之言,不可以解此也。蓋不稱夫人,不言至者,以其婦禮成於齊,故異於餘稱。傳雲“夫人與有貶也”者,解不稱氏之意,非釋不稱夫人也。

狄侵齊。

秋,楚人滅江。

晉侯伐秦。

衛侯使甯俞來聘。俞,羊朱反。

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僖公母,風姓。

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含,口實也。《禮記》曰:“飯用米貝,弗忍虛也。”諸侯含用玉,榮叔,天子之上大夫也。榮,采地,叔,字。

○含,戶暗反,釋舊作唅。賵,芳鳳反。飯,扶晚反。

[疏]注“含口”至“叔字”。

○釋曰:“飯用米貝,不忍虛也”,《禮記?檀弓》文。諸侯含用玉,《禮緯》文也。

含,一事也。賵,一事也。兼歸之,非正也。禮:含、賵、襚,各異人。

○襚音遂。

[疏]注“禮含”至“異人”。釋曰:知各異人者,《雜記》稱諸侯之喪有賵者,有含者,有襚者,又此傳雲兼歸之,非正也,明天子於諸侯含襚常各異使也。其曰且,志兼也。其不言來,不周事之用也。何休曰:“四年‘夫人風氏薨’,九年‘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最晚矣,何以言來?”鄭君釋之曰:“秦自敗子殽之後,與晉爲仇,兵無休時,乃加免繆公之喪而來,君子原情不責晚。”用,或作辭。

○殽,戶交反。賵以早,乘馬曰賵,乘馬所以助葬,成風未葬,故書早。

○乘,繩證反,下同。而含已晚。已殯,故言晚。國有遠近,皆令及事,理不通也。《禮?雜記》曰:“含者執璧將命曰:‘寡君使某含。’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含者入,升堂致命,子拜稽顙。含者坐委於殯東南,有葦蓆,既葬,蒲席。降,出反位。”明君之於臣,有含賵之義,所以助喪盡恩,含不必用,示有其禮。

○令,力呈反。相,息亮反。稽顙音啓,下息黨反。葦,於鬼反。

[疏]注“已殯”至“其禮”。

○釋曰:舊解以爲傳與《雜記》違者,傳言含賵,上關天子之於諸侯及夫人耳。《雜記》所云唯論諸侯自相於,不是天子施於諸侯之事,故彼既殯猶致含,此則責其晚也。何者?諸侯及夫人於天子生有朝覲之好,有疾則當告於天子,天子遣使問之,有喪則致含,無則止矣,故未殯以來,是以及事。今天子歸賵大早,歸含大晚,故譏之。其諸侯相於,有疾未必相告,比殯以來,道遠者容其不至,故示其禮而已,不責其晚也,以事既有殊,譏亦有異。今恐不然,何者?範雲“國有遠近,皆令及事,理不通也”,則是傳之不通,故引記文爲證。何得雲天子與諸侯禮異?是舊說妄耳。又云“明君之於臣”云云者,證君之於臣有賵含之義,不必皆用也。案鄭《釋廢疾》雲:“天子於二王后之喪,含爲先,襚次之,賵次之,餘諸侯,含之賵之,小君亦如之。於諸侯之臣,襚之,賵之。其諸侯相於,如天子於二王之後。於卿大夫,如天子於諸侯。於士,如天子於諸侯之臣。京師去魯千里,王室無事,三月乃含,故不言來以譏之。”是鄭意亦以譏王含晚也。範前注引鄭釋,似將傳爲是,後注取彼記文,則以傳非者,範以何休取“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爲難非類,故上注取鄭釋以排之,下注既以傳爲非,故引《雜記》之文爲證,二注並不取鄭君非王含晚之說,益明範雲傳爲非也。

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

王使毛伯來會葬。會葬之禮於鄙上。從竟至墓,主爲送葬來。

○竟音境。爲,於僞反。

[疏]“毛伯來會葬”。

○釋曰:《左氏》、《公羊》及徐邈本雲召伯,此本作毛伯,疑誤也。

夏,公孫敖如晉。

秦人入鄀。鄀音若。

秋,楚人滅六。

冬,十月,甲申,許男業卒。

六年,春,葬許僖公。

夏,季孫行父如陳。行父,季友孫。

[疏]注“行父,季友孫”。

○釋曰:《世本》:季友生仲無佚,佚生行父是也。

秋,季孫行父如晉。

八月,乙亥,晉侯驩卒。驩,好官反。

冬,十月,公子遂如晉。

葬晉襄公。

晉殺其大夫陽處父。稱國以殺,罪累上也。襄公已葬,其以累上之辭言之,何也?君漏言也。上泄則下闇,下闇則上聾,且闇且聾,無以相通。臣闇不言,君無所聞,上下否塞。

○累,劣僞反,下同,或如字。泄,息列反,又以制反。聾,魯公反。

[疏]傳“襄公已葬”。

○釋曰:徐邈解襄公已葬,謂《春秋》之例,君殺無罪之大夫,則是失德,不合書葬,今襄公書葬,則是無罪,而以累上之辭言之者,以襄公漏泄陽處父之言故也。舊解亦云襄公罪輕,故不追去葬文。今以爲傳雲襄公已葬者,謂卒哭日久,葬在前,殺在後,是罪累不合及君,故起累上之問,非是釋合書葬以否。

射姑殺者也。殺處父。

○《左氏》作“射姑”。射姑之殺奈何?曰:晉將與狄戰,使狐夜姑爲將軍,趙盾佐之。陽處父曰:“不可!古者君之使臣也,使仁者佐賢者,不使賢者佐仁者。今趙盾賢,夜姑仁,其不可乎?”邵曰:“賢者多才也,戰主於攻伐,仁者有惻隱之恩,不如多才者有權略。”

○盾,徒本反。攻如字,又音貢。惻,初力反。襄公曰:“諾。”謂夜姑曰:“吾始使盾佐女,今女佐盾矣。”稱處父語以語之,故傳曰漏言也。

○女音汝,語,魚慮反。夜姑曰:“敬諾。”襄公死,處父主竟上事,待諸侯會葬,在鄙上。

○竟音境。夜姑使人殺之,君漏言也。親殺者夜姑,而歸罪於君,明由君言而殺之,罪在君也,故稱君以殺。

[疏]注“親殺”至“以殺”。

○釋曰:兩下相殺,不志乎《春秋》,今雖是射姑之殺,罪君漏言,故稱國以殺。

故士造闢而言,詭辭而出,闢,君也。詭辭而出,不以實告人。

○造,七報反。闢,必亦反,君也,注同。詭,九委反。曰:用我則可,不用我則無亂其德。此士對君言之辭。

晉狐夜姑出奔狄。

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禮:天子以十二月朔政班告於諸侯,諸侯受於禰廟,孝子尊事先君,不敢自專也。言朝者,緣生以事死,親存,朝朝莫夕不敢泄鬼神,故事畢,感月始而朝之。

○猶朝,直遙反,注及下同。朝朝,上如字,下直遙反。莫音慕。泄,息列反。

[疏]注“禮天子”至“朝之”。

○釋曰:《周禮》“太史班告朔於邦國”,鄭玄雲:“天子班朔於諸侯,諸侯藏之祖廟。至朔日朝於廟,告而受行之。”《論語》雲:“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是告朔用特羊言廟。鄭雲“祖廟”,範言“禰廟”者,以無正文,各以意說,或祖或禰,通言之耳。何休亦云“藏於祖廟,使大夫南面奉天子命,君北面而受之”,是亦受政之事也。凡告朔之禮,因聽視此月之政,故謂之視朔,謂之聽朔也。其朝廟之禮,孝子緣生以事死,因告朔在廟,故感月始而亦享祭宗廟,故亦謂之朝享,其歲首謂之朝正也。據《玉藻》及《祭法》之文,則天子聽朔於明堂,朝享自祖考以下五廟,諸侯則聽朔於大廟,朝享自皇考以下三廟也。《公羊傳》稱:閏月“曷爲不告朔?天無是月也。閏月矣,何以謂之天無是月?是月,非常月也。”此傳雲“閏月者,附月之餘日也”,“天子不以告朔而喪事不數”。《公羊》、《穀梁》皆以爲閏月不合告朔,《左氏傳》雲:“不告閏朔,棄時政也。何以爲民主?”則閏月當告朔,與二傳異也。案哀五年“閏月,葬齊景公”。《公羊傳》意以爲並閏,此傳雲“喪事不數也”者,閏月不告朔。二傳雖同,其於喪事,數與不數,其意又異也。範氏《別例》雲:“書不告朔有三,皆所以示譏耳。則此文,一也;公四不視朔,二也;襄二十九年,公在楚,三也。”公既在楚,則是不告朔,故亦以爲一。注又云不敢泄鬼神,解生則朝朝莫夕,死則每月始朝之意也。

不告月者何也?不告朔也。不告朔,則何爲不言朔也?閏月者,附月之餘日也,積分而成於月者也。一歲三百六十日,餘六日,又有小月六,積五歲得六十日而再閏,積衆月之餘分以成此月。

[疏]注“一歲”至“此月”。

○釋曰:古今爲歷者,皆雲周天有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日之行天,一日一夜行一度,故謂一度爲一日。一歲十二月,唯有三百六十日,是餘五日四分日之一也。又月一大一小,則一年之間又有六日,並言之,則一歲有十二日,故積五歲得六十日。此皆大率而言,其實一年不得有十二日,範不如曆法細計之,故云五歲得六十日也。

天子不以告朔,而喪事不數也。閏是叢殘之數,非月之正,故吉凶大事皆不用也。不數,所右也。

○叢,俎洪反。猶之爲言可以已也。郊然後三望,告朔然後朝廟,俱言猶,義相類也。既廢其大,而行其細,故譏之。

[疏]“猶之”至“已也”。

○釋曰:重發傳者,前爲三望發,此是朝廟,嫌異,故重明之。範例“猶”有五等,發傳者三:僖三十一年“猶三望”,獨發傳者,據始也;宣三年不發傳者,從例也;成七年亦不發傳者,亦爲從例可知也;此年發傳者,朝與三望異也;宣八年發傳者,嫌仲遂有罪,得不寢禮,又繹祭與朝廟禮異故也。

七年,春,公伐邾。

三月甲戌,取須句。取邑不日,此其日何也?據僖二十六年公“伐齊,取穀”,不日。

○句,其俱反。不正其再取,故謹而日之也。僖二十二年,公已“伐邾,取須句”,過而不改,於此爲甚,故錄日以志之。

[疏]“不正”至“日之也”。

○釋曰:哀元年“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二年“王二月,季孫斯”云云“帥師伐邾,取漷東田”“及沂西田”。彼比年伐邾,而取兩邑,經不書日,今僖之與文,父子異人,特言謹而日之者,以文公是不肖之君,緩主逆祀,取邑致討,不得序列於諸侯,譏其過而不改,故錄日以見惡。僖雖伐邾,纔始一度,又是作頌賢君,故與文異也。

遂城郚。遂,繼事也。因伐邾之師。

○郚音吾。

夏,四月,宋公壬臣卒。壬臣或作王臣。

宋人殺其大夫。稱人以殺,誅有罪也。

[疏]“宋人殺其大夫”。

○釋曰:《公羊》以爲三世內娶,使若無大夫,故不書名。《左氏》以爲無罪,故不書名。今此傳直雲“稱人以殺,誅有罪也”,則謂此被殺者爲有罪,故稱人以殺,仍未解不稱名所由。案僖二十五年“宋殺其大夫”,傳曰:“其不稱名姓,以其在祖之位,尊之也。”此傳雲誅有罪也,又經稱宋人,則與彼異。蓋成公壬臣新卒,昭公杵臼未即位,國內無君,故不稱名氏,從未命大夫例,故八年鄭《釋廢疾》亦以此爲無君。若然,兩下相殺,《春秋》不書,又不得言,其此書殺大夫而云無君者,以受命於嗣天子,是以言其孤未畢喪,故無名氏。八年書“司馬,官也”者,彼雖實有君,而不重瓜牙,無君人之度,故經書“司馬”,傳以“無君”釋之。鄭玄雲,亦爲上下俱失,罪臣以權寵逼君,故稱人以殺。君以非理殺臣,故著言司馬。不稱名者,以其世在祖之位,尊亦與僖二十五年“宋殺其大夫”同,是其說也。

戊子,晉人及秦人戰於令狐。令狐,秦地。

○令,力丁反。

晉先蔑奔秦。不言出,在外也。輟戰而奔秦,以是爲逃軍也。輟,止也。爲將而獨奔,故曰逃軍。

○輟,丁劣反。將,子匠反。

狄侵我西鄙。

秋,八月,公會諸侯、晉大夫盟於扈。扈,鄭地。

○扈音戶。其曰諸侯,略之也。晉侯新立,公始往會,晉侯不盟,大夫受盟。既以喪娶,又取二邑,爲諸侯所賤,不得序下會,諱使若扈之盟,都不可知,故略之。

○喪取,七住反,本亦作娶。

[疏]注“諱使”至“略之”。

○釋曰:舊說使若扈之盟都不可知者,謂後十五年,亦不序諸侯探解下文故云都也。今以爲範解諸侯不序之意,魯諱其不與,故總言諸侯,似若扈之盟,諸侯都不可知,非是探解下文始稱都也。

冬,徐伐莒。

公孫敖如莒蒞盟。蒞,位也。其曰位,何也?前定也。其不日,前定之盟不日也。

[疏]“蒞,位也”。

○釋曰:重發傳者,以徐伐莒而往蒞盟,嫌非兩國交盟之例,故明之。

八年,春,王正月。

夏,四月。

秋,八月,戊申,天王崩。襄王。

冬,十月,壬午,公子遂會晉趙盾盟于衡雍。衡雍,鄭地。

○雍,於用反。

[疏]“公子遂”。

○釋曰:再稱公子者,若下文直言遂,恐爲繼事之辭。兩名不辨,故重言公子以詳之。

乙酉,公子遂會雒戎盟於暴。鄭地。

○雒戎音洛,本或作伊雒之戎,誤。公孫敖如京師,吊周喪。不至而復。丙戌,奔莒。不言所至,未如也。若其巳行,當如公子遂至黃乃復,今不言所至而直言復,知其實未如也。未如則未復也。未如而曰如,不廢君命也。雍曰:“受命而出,義無私留。書如京師,以顯命行於下。不書所至,以表不去之罪。”未復而曰復,不專君命也。復者,事畢之辭。未如,故知其未復,加畢事之文者,言君命無輒專之道。其如非如也,其復非復也。唯奔莒之爲信,故謹而日之也。

[疏]“謹而日之也”。

○釋曰:襄二十三年,“冬,十月,乙亥,臧孫紇出奔邾”,傳曰:“其日,正臧孫紇之出也。”範雲:“正其有罪。”彼雲:“正其有罪”,則此亦正其有罪。兩處發傳者,此其如非如,其復非復,臧孫則實奔,嫌其意異,故舉二者以包其餘。成十六年“冬,十月,乙亥,叔孫僑如出奔齊”,亦同此例,故不復發之。若然,僑如亦是有罪,書日亦以包之。於彼注引徐邈雲:“禮:大夫去,君埽其宗廟,不絕其祀,身雖出奔,而君遇之不失正,故詳而日之,明有恩義也。”與此異者,書日之義有二種之意也:一爲正罪,一爲兼君恩。知者,以閔二年“公子慶父出奔莒”,文承九月之下而不書日,傳稱“慶父不復見矣”,明罪重合誅,故去日以見恩絕,則書日者有恩可知。以此推之,歸父公子愁不書日之從例可知也。然歸父有罪,非成公遂之者,歸父殺嫡立庶,宜世不長,魯人逐之,實得其罪,但惡成公遂父之使耳,不言歸父無罪也。

螽。

宋人殺其大夫司馬。司馬,官也。其以官稱,無君之辭也。何休曰:“近上七年,‘宋公壬臣卒’,‘宋人殺其大夫’,不言官。今此在三年中言官,義相違。”鄭君釋之曰:“七年殺其大夫,此實無君也。今殺其司馬,無人君之德耳。司馬、司城,君之爪牙,守國之臣,乃殺其司馬,奔其司城,無道之甚,故稱官以見輕慢也。”傳例:“稱人以殺,殺有罪也。”此上下俱失之。

○見,賢遍反。

宋司城來奔。司城,官也。其以官稱,無君之辭也。來奔者不言出,舉其接我也。

[疏]“來奔”至“接我也”。

○釋曰:重發傳者,嫌奔殺異也。來奔不言出,發傳於此者,以是來奔之始,故發之。子哀不發者,從此例可知。

卷十一

◎文公起九年,盡十八年

九年,春,毛伯來求金。求車猶可,求金甚矣。凱曰:“求俱不可,在喪尢甚。不稱使者,天子當喪未君也。”

[疏]注“在喪尤甚”。

○釋曰:求賻亦在喪,不言尢甚者,在喪有賻無金,故求賻比求金爲輕;求車不在喪,又可於求賻,故傳雲求車猶可,凱雲在喪求金尢甚。

夫人姜氏如齊。歸寧。

二月,叔孫得臣如京師。京,大也。師,衆也。言周必以衆與大言之也。

[疏]“京大”至“言之也”。

○釋曰:不發於桓九年者,內之如京師始於此,故發之。季姜非魯女,故彼處不發,雖略不發傳,亦同此可知也。

辛丑,葬襄王。天子志崩不志葬。舉天下而葬一人,其道不疑也。志葬,危不得葬也。不得備禮葬。

[疏]“天子”至“葬也”。

○釋曰:重發傳者,桓王七年始葬,襄王則七月而葬,嫌異,故重發之也。

日之,甚矣,其不葬之辭也。王室微弱,諸侯無復往會葬。

○復,扶又反。

[疏]“王室”至“會葬”。

○釋曰:魯不會葬,則無由得書。而云王室微弱諸侯無復往會葬者,天子志崩不志葬,而又書日,是不葬之辭,故知諸侯無復往會葬也。其實魯卿往會始書,若不會則不當書也。故《春秋》之世有十二王,志崩者有九,書葬者唯五耳。良由王室不赴,諸侯不會故也。志崩有九者,平王、桓王、惠王、襄王、匡王、定王、簡王、靈王、景王是也。書葬有五者,桓王、襄王、匡王、簡王、景王是也。其莊王、僖王、傾王三者不志崩,爲不赴故也。然則天子不合書葬,魯史書之者,欲見周室之衰,不得備禮而葬,因遣使往會則錄之。若不遣使,則葬不明,故不錄也。傳稱不志葬者,據治平之日正法言之也。

晉人殺其大夫先都。

三月,夫人姜氏至自齊。卑以尊致,病文公也。夫人行,例不致,乃以君禮致,刺公寵之過。

○剌,七賜反。

[疏]注“夫人”至“之過”。

○釋曰:範氏例雲:“夫人行有十二,例時,此致而書月者,蓋以非禮而致,故書月以刺之,餘不書月者,當條皆有義耳。”夫人行十二者:文姜七如齊,再如莒,是九也。夫人姜氏會齊侯於陽穀,十也。夫人姜氏會齊侯於卞,十一也。並數此夫人姜氏,是十二也。徐邈雲:“卑以尊致,有文公娶齊太夫女爲妻,故初逆姜氏,不稱夫人,今致以夫人,禮與逆自違,故疾公也。”範雲:“夫人行例不致,乃以君禮致,刺公寵之過,則與徐異也。”

晉人殺其大夫士縠,及箕鄭父。稱人以殺,誅有罪也。鄭父,累也。箕,居其反。

楚人伐鄭。

公子遂會晉人、宋人、衛人、許人救鄭。

夏,狄侵齊。

秋,八月,曹伯襄卒。

九月,癸酉,地震。震,動也。地不震者也,震,故謹而日之也。《穀梁說》曰:“大臣盛,將動有所變。”

[疏]“癸酉,地震”。

○釋曰:範例雲“地震五,例日”,故此亦日也。何休、徐邈並雲:“由公子遂陰爲陽行,專政之所致。”今範引《穀梁說》曰“大臣盛,將動有所變”,則與二說同,理亦無妨。

冬,楚子使萩來聘。楚無大夫,無命卿。

○萩,子遙反,又子小反,或作菽,《左氏》作椒。其曰萩何也?以其來,我褒之也。

[疏]“楚無”至“之也”。

○釋曰:既褒之而書名。所以不稱氏者,《公羊傳》雲“許夷狄者不一而足”,理或然也。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秦人弗失之也,言秦人弗以成風爲夫人,故不言夫人。即外之弗夫人而見正焉。見不以妾爲妻之正。

○見,賢遍反。

葬曹共公。共音恭。

十年,春,王三月,辛卯,臧孫辰卒。

夏,秦伐晉。

楚殺其大夫宜申。僖四年傳曰“楚無大夫”,而今雲殺其大夫者,楚本祝融之後,季連之胄也,而國近南蠻,遂漸其俗,故棄而夷之。今知內附中國,亦轉強大,故進之。

○胄,直又反。國近,附近之近。

[疏]“楚本”至“進之”。

○釋曰:《國語》與《楚世家》文也。

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歷時而言不雨,文不閔雨也。不閔雨者,無志乎民也。

及蘇子盟於女粟。女粟,某地。蘇子,周卿士。

○女音汝。

冬,狄侵宋。

楚子、蔡侯次於厥貉。厥貉,某地也。

○貉,亡白反。

十有一年,春,楚子伐麇。麇,九倫反。

夏,叔彭生會晉郤缺於承匡。承匡,宋地。

○缺,苦悅反。

秋,曹伯來朝。朝,直遙反。

公子遂如宋。

狄侵齊。

冬,十月,甲午,叔孫得臣敗狄於鹹。不言帥師而言敗,何也《據僖元年“公子犮帥師敗莒師於麗,獲莒拏”,稱帥師。

○敗,必邁反。鹹,音鹹,麗,力知反。拏,女居反。直敗一人之辭也。一人而曰敗,何也?以衆焉言之也。言其力足以敵衆。

[疏]“直敗”至“言之也”。

○釋曰:公子犮與莒拏戰,唯二人相敵,亦是直敗一人,彼言帥師,此不言者,季子與莒拏並將軍衆而行之,雖決勝負,以其俱有徒衆,故經書帥師;今叔孫與魯之衆止敵一人,故但言敗,不言帥師也。

傳曰:長狄也,弟兄三人,佚宕中國,佚猶更也。

○佚宕,大結反,更也。害,本又作宕。更音庚。瓦石不能害。肌膚堅強,瓦石打擿,不能虧損。

○強,其丈反。擿,直只反。叔孫得臣,最善射者也。射其目,身橫九畝。廣一步,長百步,爲一畝。九畝,五丈四尺。

○射其,食亦反,下注同。廣,古曠反。直亮反。

[疏]注“五丈四尺”。

○釋曰:《春秋考異郵》雲:“兄弟二人各長百尺,別之國欲爲君。”何休雲:“長百尺。”範雲:“五丈四尺者,讖緯之書,不可悉信。”以此傳雲身橫九畝,故知是五丈四尺也。杜預注《左氏》雲“三丈”,唯約《國語》仲尼稱“憔僥長三尺”,大者不過數之十,非經正文,故範所不信。

斷其首而載之,眉見於軾。兵車之軾高三尺二寸。

○斷,丁管反。見,賢遍反。軾音式。

[疏]注“高三尺三寸”。

○釋曰:知者,《考工記》雲,兵車之廣“六尺有六寸”,又“以其廣之半爲之軾崇”,是軾高從上而下,去車版三尺三寸,橫施一木,名之曰軾也。

然則何爲不言獲也?據莒拏言獲。曰,古者不重創,不禽二毛,故不言獲,爲內諱也。不重創,恤病也。不禽二毛,敬老也。仁者造次必於是,顛沛必於是,故爲內諱也。既射其自,又斷其首,爲重創。鬢髮白爲二毛。

○重,直用反,注同。創,初羊反。爲內,於僞反。造,七報反。沛音貝。

[疏]“曰古”至“諱也”。

○釋曰:或以《春秋》本自不應書經,何諱之有?《穀梁》以不重創爲諱,其理非也。今知不然者,以長狄兄弟更害中國,禍害爲深,得臣能立功於一時而標名於萬代,其庸大矣。若其不諱,何以不書?且晉獲潞子,尚書於經,魯獲長狄,棄而不錄,詳內略外之義,豈其然哉?知內諱之言爲得其實也。

其之齊者,王子成父殺之,則未知其之晉者也。

[疏]“其之”至“者也”。

○釋曰:《公羊傳》雲:“兄弟三人,一者之齊,一者之魯,一者之晉。”何休雲,之三國各欲爲君,象周衰,禮義廢。魯成就周道之國,齊、晉霸者之後,此三國爲後,欲見中國皆爲夷狄之行。範雖不從何說,理亦無妨。

○“未知其之晉者也”。

○釋曰:之魯者,叔孫得臣殺之。之齊者,王子成父殺之。謂其之晉者,史傳不記,未知殺者姓名是誰也。

十有二年,春,王正月,郕伯來奔。郕音成。

杞伯來朝。僖二十七年稱子,今稱伯,蓋時王所進。

○朝,直遙反。

二月,庚子,子叔姬卒。其曰子叔姬,貴也,公之母?妹也。同母?妹。

[疏]“公之母?妹也”。

○釋曰:傳稱其曰子叔姬,貴之也,公之母?妹也。則似稱子以明貴,是以錄其卒,未必由公之母?妹。上下意乖者,上傳雲公之母?妹,解其稱子所由,明貴則書卒,賤乃不錄也;下傳雲許嫁以卒之也,欲見其雖貴,非許嫁不書。上下二傳足成,非乖也,許嫁乃書,卒者以其即貴之漸故也。徐邈雲:“上傳雲子叔姬者,杞夫人見出,故不言杞。下傳雲許嫁者,言是別女,非杞叔姬也。理亦足通,未知範意然否?”

其一傳曰:許嫁以卒之也。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女子十五而許嫁,二十而嫁。禮:二十而冠,冠而在丈夫之列。譙周曰:“國不可久無儲貳,故天子諸侯十五而冠,十五而娶,娶必先冠,以夫婦之道,王教之本,不可以童子之道治之。禮:十五爲成童,以次成人,欲人君之早有繼體,故因以爲節。《書》稱‘成王十五而冠’,著在《金縢》。《周禮?媒氏》曰:‘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內則》雲:‘女子十五而笄。’說曰:‘許嫁也。’是故男自二十以及三十,女自十五以及二十,皆得以嫁娶,先是則速,後是則晚。凡人嫁娶,或以賢淑,或以方類,豈但年數而巳。若必差十年乃爲夫婦,是廢賢淑方類,苟比年數而巳,禮何爲然哉?則三十而娶,二十而嫁,說嫁娶之限,蓋不得復過此爾。故舜年三十無室,《書》稱曰鰥。《周禮》雲:女子年二十未有嫁者,‘仲春之月,奔者不禁’。奔者,不待禮聘因媒請嫁而巳矣。”甯謂禮爲夫之?妹服,長殤年十九至十六。如此,男不必三十而娶,女不必二十而嫁明矣。此又士大夫之禮。

○冠,江喚反。娶,七住反。譙,在遙反。笄,古兮反。先是,蘇遍反。後是,戶豆反。比,毗至反,或如字。得復,扶又反。鰥,古頑反。禮爲,於僞反。長,丁丈反。

[疏]注“禮二”至“之禮”。

○釋曰:先儒多以《周禮?媒氏》“三十之男,二十之女”限以年數,故範引譙周以爲證,下取《禮》文以爲早嫁之驗。或以賢淑者,若文王之娶大姒是也。或以方類者,《左傳》稱鄭世子忽雲齊大非吾偶是也。此又士大夫之禮者,著《喪服》所言,多陳士大夫之禮,猶不待二十,明諸侯以上早娶,禮在不疑也。案《尚書?金縢》成王十五而冠,故彼鄭注云:“天子諸侯十二而冠。”成王此年十五,於禮巳冠而爵弁者,承天變,故降服也。今譙周雲“成王十五而冠,著在《金縢》者”,先儒鄭玄之徒。約《大戴禮》以爲文王崩之明年,成王始生。文王年十五生武王,文王九十七而終,則終時武王年八十三矣。崩之明年,武王年八十四也。武王九十三而終,則武王崩時,成王年十歲可知耳。周公攝政,必在除喪之後。是周公初攝政之時,成王年十二。《金縢》稱始欲攝政,即羣叔流言,周公居東二年,罪人斯得,乘前之年,是成王十四年。秋,始感大風之變,王與大夫盡弁,以啓《金縢》之書,是啓金縢時,成王年十五。又《書傳》雲:“四年建侯衛。”則周公復居攝,四年作《康誥》也。又《書傳》雲:“天子年十八稱孟侯。”作《康誥》之時,成王稱孟侯,則成王年十八矣。周公居攝四年,成王十八年,自然啓金縢。迎周公之時,成王十五,故譙周亦以啓金縢時爲成王年十五,《尚書》特雲王與大夫盡弁,明則始冠之年,故云十五而冠,謂在《金縢》也。鄭雲“天子諸侯十二而冠”者,約《左傳》魯襄公之年耳,更無正文可據,故範亦不從。

夏,楚人圍巢。

秋,縢子來朝。

秦伯使術來聘。術,秦大夫。

○術音述。

冬,十有二月,戊午,晉人、秦人戰於河曲。河曲,晉地。不言及,秦、晉之戰巳亟,故略之也。亟,數也。夫戰必有曲直,以一人主之,二國戰鬥數,曲直不可得詳,故略之,不言晉人及秦人戰。

○亟,去冀反,數也,注同。

[疏]“不言”至“略之也”。

○釋曰:七年“戰於令狐”,十年“秦伐晉”,此年又戰河曲,是數也。

季孫行父帥師城諸及鄆。稱帥師,言有難也。難,乃旦反。

[疏]“言有難也”。

○釋曰:凡城之志皆譏。今傳雲有難,則似無譏者。傳本有難,不是解譏與不譏,直釋其帥師之意耳。得此城得時,又畏莒爭鄆,書雖是譏,情義通許。故傳以有難釋之,不言譏之意也。

十有三年,春,王正月。

夏,五月,壬午,陳侯朔卒。

[疏]“陳侯朔卒”。

○釋曰:《世本》是陳共公也。

邾子籧篨卒。籧,其居反。篨,直居反。

[疏]“邾子籧篨卒”。

○釋曰:《左傳》是文公也。

自正月不雨,至於秋七月。

大室屋壞。屋者,主於覆蓋,明廟不都壞。

○大音泰,傳皆同。大室屋壞者,有壞道也,譏不脩也。大室猶世室也。世世有是室,故言世室。

[疏]“有壞道也”。

○釋曰:高者有崩道,下者有壞道,既言有壞道,而書之者,譏不脩也。言魯若繕脩之,豈有敗壞之理,故書以譏不敬也。成五年“梁山崩”,傳雲“高者有崩道”。山有崩道,又不可繕脩之物,而亦書之者,刺人君無德而致天災,令山崩河壅,怪異之大,故亦書之。然山高稱崩,屋下言壞,而序稱禮壞樂崩,釋雲通言之者,以禮樂無高下之殊,故知通言之。

周公曰大廟,《爾雅》曰:“室有東西廂曰廟。”伯禽曰大室,羣公曰宮。《爾雅》曰:“宮謂之室,室謂之宮。”然則其實一也,蓋尊伯禽而異其名。

[疏]注“《爾雅》”至“其名”。

○釋曰:此下注所引並《爾雅?釋宮》之言,有東西廂者,謂有夾室也。傳知周公曰大廟,伯禽曰大室,公曰宮者,《禮記?明堂位》雲,“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哀三年“桓宮、僖宮災”,是周公稱大廟,公稱宮;此經別言大室,明是伯禽廟。《公羊傳》爲世室,言世世不毀,世與大意亦同耳。禮:宗廟之事,君親割,割牲。

[疏]“君親割”。

○釋曰:徐邈雲:《禮記》曰“君執鸞刀而刲牲”是也。然彼據初殺牲之時,非是割牲之事,徐言非也。

夫人親舂,舂粢盛。敬之至也。爲社稷之主,而先君之廟壞,極稱之,志不敬也。極稱言屋壞,不復依違其文。

○復,扶又反。

冬公如晉。

衛侯會公於沓。沓,地也。

○沓,徒答反。

狄侵衛。

十有二月巳醜,公及晉侯盟。還自晉。還者,事未畢也。自晉,事畢也。

[疏]“還者”至“畢也”。

○釋曰:知自晉,是事畢者,以其與致文同,故知是事畢。傳知還是事未畢者,以未至國都,而鄭伯會公於棐,故知是未畢。《春秋》上下書還者有四,莊八年“秋,師還”,傳曰:“遯也。”今自晉爲事未畢而言,嫌不得如彼例,故復發傳。宣十八年“歸父還自晉”,嫌君臣異,故復發事未畢之文。襄十九年“晉士匄帥師侵齊,聞齊侯卒,乃還”,嫌外內異,故亦復發傳雲:“事未畢也。”還例有四,範《別例》雲三者,蓋直據內爲三,不數外臣故也。

鄭伯會公於棐。棐,鄭地。

○棐,芳匪反。

十有四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晉。

邾人伐我南鄙。

叔彭生帥師伐邾。

夏,五月,乙亥,齊侯潘卒。潘,浦幹反。

[疏]“齊侯潘卒”。

○釋曰:《世家》及《世本》是齊昭公也。

六月,公會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伯、曹伯、晉趙盾。癸酉,同盟於新城。新城,宋地。同者,有同也。同外楚也。

[疏]“同外楚也”。

○釋曰:《春秋》書同盟非一,傳或有釋,亦有不釋;就不釋之內辭又不同。所以然者,莊公之世,二幽之盟,於時楚國未強,齊桓初霸,直取同尊周室而巳,故傳雲“同尊周也”。及邵陵首止之徒,楚不取與爭,褒大齊桓,故不復言同。當文公時,楚人強盛,而中國畏之。今同盟詳心外楚,不復直能尊周室而巳,故傳釋之雲同外楚也。“斷道”書同,傳雲:“外楚也。”則“清丘”亦是外楚,故傳省文也。舉斷道以包上下,則蟲牢、馬陵,蒲之與戚,柯陵、虛杅之類,亦是省文可知。同盟雞澤復發傳者,楚人轉盛,中國外之彌甚,故更發之,則戲盟及京城重?之等,亦其義也。平?又重發外楚之文者,平丘以下,中國微弱,外楚之事盡於平丘。從此以後,不復能外,故發傳以終之也。

秋,七月,有星孛入於北斗。孛之爲言猶茀也。其曰入北斗,鬥有環域也。據孛於大辰及東方皆不言入,此言入者,明鬥有規郭,入其魁中也。劉向曰:“北斗貴星,人君之象也。茀星,亂臣之類,言邪亂之臣,將並弒其君。”

○孛,步內反。茀,李軌、扶憤反,徐邈扶勿反,一音步勿反,又音弗。邪,俄嗟反。弒音試。公至自會。

晉人納捷菑於邾,弗克納。是郤克也。其曰人,何也?微之也。何爲微之也?長轂五百乘,綿地千里,長轂,兵車。四馬曰乘,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五百乘,合三萬七千五百人。綿猶瀰漫。

○捷菑,在接反,下側其反。轂,古木反。乘,繩證反。卒,子忽反。

[疏]“微之也”。

○釋曰:不言貶之者,以非專惡之稱,故傳言微之而巳。過宋、鄭、滕、薛,敻入千乘之國,欲變人之主,敻猶遠也。變人之主,謂時邾巳立玃且。邾,小國,而言千乘者,大郤克之事。

○敻,況盛反。至城下,然後知,何知之晚也!徵不廟筭正其得失,勞而遠涉,乃至城下。邾以義拒,然後方悟,貶之曰人,不亦宜乎?

○悟,五故反。弗克納,未伐而曰弗克何也?弗克其義也。非力不足,義不可勝。捷菑,晉出也。玃且,齊出也。姊妹之子曰出。玃且,正也。捷菑,不正也。正,適。

○適,丁歷反。

九月,甲申,公孫敖卒於齊。奔大夫不言卒,而言卒何也?據閔二年“公子慶父出奔莒”,後不言卒。爲受其喪,不可不卒也。其地,於外也。成十七年“公孫嬰齊卒於貍蜃”,傳曰:“其地,未逾竟。”宣八年“仲遂卒於垂”,垂,齊地。然則地或逾竟,或未逾竟。凡大夫卒在常所則不地,地者皆非其常所,隨其所在而書其地耳,不孫於逾竟與不逾竟。

○爲,於僞反。貍,力之反。蜃,市軫反。竟音境,並同。

[疏]“其地於外也”。

○釋曰:此與公孫嬰齊卒於貍蜃,傳皆釋之。宣八年“仲遂卒於垂”,而傳不釋者,此公孫敖卒於齊之國內,故傳釋之曰“其地於外也”,明在他國而卒。公孫嬰齊卒在魯竟內,故傳釋之曰“其地,未逾竟”,明非他國也。二者既巳發傳,垂是齊地,非是他國都,又非魯竟內,在兩端之間,故不復釋之。

齊公子商人弒其君舍。舍未逾年,其曰君何也?成舍之爲君,所以重商人之弒也。舍不成君,則殺者非弒也。

○殺其,音試,本又作弒。商人其不以國氏何也?據隱四年,州籲弒其君完,不言公子。不以嫌代嫌也。《春秋》以正治不正,不以亂平亂。舍不宜立,有不正之嫌。商人專權,有當國之嫌,故不書國氏,明不以嫌相代。

[疏]“不以嫌代嫌也。”

○釋曰:《左氏》以舍是昭公之子,夫人叔姬所生,而範雲舍不宜立,有不正之嫌,以傳雲不以嫌代嫌,明知舍不正。又舍卒不日,亦是非正之驗。

舍之不日,何也?未成爲君也。

[疏]“舍之”至“君也”。

○釋曰:傳例:凡弒君書日以明正,不繫於成君。若舍是庶,成君亦不合書日。而云未成君者,《春秋》不正見者,雖庶亦得書日,即齊侯小白、鄭伯突是也。今商人爲不欲以嫌代嫌,故不去公子,則舍不正之嫌,前巳著見。不正巳見,例當書日,爲未成君,故不日耳。

宋子哀來奔。其曰子哀,失之也。言失其氏族,不知何人。

[疏]“失之也”。

○釋曰:經言宋子哀,傳雲失之也者,舊解失之者,謂其未達稱子之意。案範注云“言失其族不知何人”,則不得雲失其稱子之意。蓋失之者,謂雖知子哀是宋之大夫,但不知是何族姓也。

冬,單伯如齊。單伯,魯大夫。

○單音善。

齊人執單伯。私罪也。單伯淫於齊,齊人執之。

齊人執子叔姬。叔姬同罪也。

[疏]叔姬同罪也。

○釋曰:叔姬既與單伯同罪,而經文異執者,單伯是天子命大夫,魯人遣送叔姬,未至而與之淫。王則闇於取人之術,魯則失於遣使之宜,故經不書叔姬歸於齊。再舉齊執之文者,使若異罪然,所以爲諱也。明年,書“單伯至自齊”,亦是諱之之事耳。《公羊》亦以爲“不言齊人執單伯及子叔姬”者,“內辭也,使若異罪然”。《左氏》則雲單伯天子大夫,爲魯“請叔姬”,非《穀梁》意也。

十有五年,春,季孫行父如晉。

三月,宋司馬華孫來盟。泰曰:“擅權專國,不君其君,緣其不臣,因曰無君。上司馬、司城皆不名,而此獨名者,以華孫奉使出盟,爲好於我,故書官以見專,錄名以存善。”

○華,戶化反。使,所吏反。好,呼報反。以見,賢遍反。

[疏]“泰曰”至“存善”。

○釋曰:外大夫來盟書名,則是常事。而云錄名以存善者,華孫擅權專國,理合變文,今得錄名,即是同於常使。失常爲惡,則得常是善,猶《左氏》稱“公子翬如齊逆女,脩先君之好,故曰公子”,亦其類也。華孫奉使不稱使者,以其專,故經書官以表之。傳雲無君之辭也,既無君無臣,故不得使也。

司馬,官也。其以官稱,無君之辭也。來盟者何?前定也。不言及者,以國與之也。稱,尺證反,年末注同。

[疏]“前定也”。

○釋曰:重發傳者,不稱使,嫌異常故也。

夏,曹伯來朝。朝,直遙反。

齊人歸公孫敖之喪。

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

[疏]“鼓、用牲於社”。

○釋曰:莊二十五年傳稱“鼓,禮也”。鼓既是禮,所以書之者,鼓當於朝,今用之於社,鼓雖得禮,用之失處,故書也。若然,後亦鼓之於社,而云禮者,彼對用牲爲非禮,故云“鼓,禮也”。其實用鼓亦非其處,若得其處,經不當書耳。

單伯至自齊。大夫執則致,致則名,此其不名何也?據昭十四年“意如至自晉”稱名。天子之命大夫也。

晉郤缺帥師伐蔡。戊申,入蔡。

[疏]“晉郤”至“入蔡”。

○釋曰:伐入兩舉者,伐而不即入,故兩舉之也。莊二十八年伐戰兩舉者,初伐其竟內,戰在國都,故亦兩舉之也。

秋,齊人侵我西鄙。其曰鄙,遠之也。其遠之何也?不以難介我國也。介猶近也。

○難,乃旦反。介音界,注同。

[疏]“其曰鄙,遠之也”。

○釋曰:重發傳者,以莊十九年三國“伐我”,今齊人獨來,嫌異,故重明之。

季孫行父如晉。

冬,十有一月,諸侯盟於扈。諸侯皆會,而公獨不與,故恥而略之。

[疏]注“諸侯”至“略之”。

○釋曰:舊解公獨不與者,謂七年扈之盟公不得與,故略言諸侯。此與十七年公雖與會,諱前不與,故亦略之。其意解公獨不與,謂七年時也。今以爲公獨不與,正謂此年公在不與,故言公會諸侯。今此會盟,公全不往,故直言諸侯盟於扈而巳,皆所以爲諱也。

十有二月,齊人來歸子叔姬。其曰子叔姬,貴之也。其言來歸,何也?父母之於子,雖有罪,猶欲其免也。凱曰:“書來歸,是見出之辭。有罪之人,猶與貴稱,書之曰子者,蓋父母之恩,欲免罪也。

[疏]“其曰”至“免也”。釋曰:來歸者,是彰罪之稱。而云父母之於子欲其免也者,稱子是尊貴之辭。雖雲來歸以貴辭言之,非是有罪之稱,故云欲其免也。

齊侯侵我西鄙,遂伐曹,入其郛。郛,郭,

○郛,芳俘反。

[疏]“入其郛”。

○釋曰:《公羊傳》雲:“郛者何?郛也。”此不發傳者,《春秋》唯有此事而巳,非例所及,故略之也。

十有六年,春,季孫行父會齊侯於陽穀。齊侯弗及盟。弗及者,內辭也。行父失命矣,齊得內辭也。行父出會失辭,義無可納,故齊侯以正道拒而弗受,不盟由齊,故得內辭。

[疏]注“行父”至“內辭”。

○釋曰:以行父失辭之故,爲齊侯所非,外得其所拒,內失其志,《春秋》惡行父之失命,故得內辭也。

夏,五月,公四不視朔。天子告朔於諸侯,諸侯受乎禰廟,禮也。每月,天子以朔政班於諸侯,諸侯受而納之禰廟,告廟以羊。今公自二月不視朔,至於五月,是後視朔之禮遂廢,故子貢欲去其羊。

○去,起呂反。

[疏]注“每月”至“其羊”。

○釋曰:《三朝記》雲,周衰,天子不班朔於天下。此雲班朔者,彼據週末全不能班之。此時尚或班,或不班,故下傳雲:以公爲厭政以甚矣。範雲,天子班朔而公不視是也。知是二月不視朔至五月者,以經書五月,公四不視朔。若從五月以後數之,則公或視或不視,何得預言四不視朔。知從二月至五月爲四也。又云是後視朔之禮遂廢,而經直雲公四不視朔者,《左氏》以爲此獨書公四不視朔者,以表公實有疾,非詐齊也。《公羊》爲此公有疾猶可言,無疾則不可言。《穀梁》文雖不明,蓋從此一譏之惡,足見其餘不復譏也。

公四不視朔,公不臣也,以公爲厭政以甚矣。天子班朔而公不視,是不臣。

○厭,於豔反。

六月,戊辰,公子遂及齊侯盟於師丘。師丘,齊地。

○師丘,《左氏》作郪丘,《公羊》作犀丘。復行父之盟也。春,齊侯不與行父盟,故復使遂脩之。

○復行,扶又反。又音服,注“復使”及下注“而復”皆同。

秋,八月,辛未,夫人姜氏薨。僖公夫人。

毀泉臺。喪不貳事,貳事,緩喪也,喪事主哀而復毀泉臺,是以喪爲緩。以文爲多失道矣。緩作主、躋僖公、四不視朔、毀泉臺之類。

[疏]“以文”至“道矣”。

○釋曰:《春秋》爲尊親者諱,而舉其多失道者,仲尼之脩《春秋》,所以示法,有罪皆諱,何以見其褒貶?故桓公殺逆之主,罪無遺漏,亦其比也。至於書經,文不委曲,則亦是諱,何者?文實逆祀,而云躋僖;文從後多不視朔直言四不視朔而巳文稱毀泉臺則似嫌其奢泰是亦臣子爲尊親諱之義也。然取二邑、大室屋壞、不與扈盟,亦是失道,注不言之者,云云之類,足以包之也。《公羊》以爲泉臺者,是莊公所築郎臺也。《左氏》與此傳並不顯言,或如《公羊》之說也。

自古爲之,今毀之,不如勿處而已矣。若以夫人居之而薨者,但當莫處。楚人、秦人、巴人滅庸。

冬,十有一月,宋人弒其君杵臼。泰曰:傳稱人者,衆辭。衆之所同,則君過可知。又曰稱國以弒其君,君惡甚矣。然則舉國重於書人也。

○杵,昌呂反。臼,其九反。

[疏]注“泰曰”至“人也”。

○釋曰:稱人“衆辭”,莊十七年傳文。“稱國以弒其君,君惡甚矣”,成十八年傳文。

十有七年春,晉人、衛人、陳人、鄭人伐宋。衛序陳上,蓋主會者降之。夏,四月,癸亥,葬我小君聲姜。

齊侯伐我西鄙。

六月,癸未,公及齊侯盟於穀。

諸侯會於扈。言諸侯者,義與上十五年同。

○範雲:“言諸侯者,義與上十五年同,亦諸侯皆會,公獨不與,恥而略之。”

[疏]注“言諸”至“年同”。

○釋曰:彼爲公不會,略言諸侯,則此亦然也。

秋,公至自穀。

冬,公子遂如齊。

十有八年,春,王二月,丁丑,公薨於臺下。臺下,非正也。

[疏]“臺下非正也”。

○釋曰:非正與僖同。重發之者,僖是小寢,此則臺下,嫌異,故發之。

[疏]秦伯罃卒。罃,乙耕反。

夏,五月,戊戌,齊人弒其君商人。

六月,癸酉,葬我君文公。

秋,公子遂、叔孫得臣如齊。使舉上客,而不稱介,不正其同倫而相介,故列而數之也。上客,耳主也。禮:大夫爲卿介。遂與得臣俱爲卿,是以同倫爲副使,故兩言之,明無差降。

○使舉,所吏反,注同。介音界,下同,副使也。數,所主反。

[疏]注“禮:大夫爲卿介”。

○釋曰:《聘禮》“卿出,以大夫爲上介,士爲末介”是也。

冬,十月,子卒。子赤也。諸侯在喪,既葬之稱。

[疏]注“子赤”至“之稱”。

○釋曰:《公羊傳》稱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逾年稱君。今子赤,文公既葬而云子卒,是既葬之稱也。

子卒不日,故也。故,殺也。不稱殺,諱也。

夫人姜氏歸於齊。惡宣公也。姜氏,子赤之母,其子被殺,故大歸也。宣公亦文公之子,其母敬嬴,惡不奉姜氏。

○惡,烏路反,注同。嬴音盈,依《左傳》應作項熊。

[疏]“惡宣公也”。

○釋曰:注並言敬嬴者,注意欲明宣公是敬嬴所生,是非惡敬嬴也。舊解宣公不使其母奉養姜氏,故言之,禮亦通也。

有不待貶絕而罪惡見者,泰曰,直書姜氏之歸,則宣公罪惡不貶而自見。有待貶絕而惡從之者。齊小白以國氏之類是也。侄娣者,不孤子之意也,言其一人有子則共養。

○侄,大結反。娣音弟。共養,並如字,一讀上九用反,下餘亮反。一人有子,三人緩帶。共望其祿。

[疏]“侄娣”至“緩帶”。

○釋曰:上文直雲侄娣者,所以分別尊卑,明夫人須媵妾之意。下文?言緩帶者,欲見有子則喜樂之情均,貴賤之意等。今宣公爲人君,不尊養姜氏,非緩帶之謂也。緩帶者,優遊之稱也。

一曰就賢也。若並有子,則就其賢,謂年同也。宣公不奉哀姜,非此之謂,故惡之。

[疏]注“若並”至“惡之

○釋曰:宣以庶子篡立,非關就賢。範雲:“宣不能奉養哀姜,則是非賢之事,故云非此之謂也。”

季孫行父如齊。

莒弒其君庶其。傳例曰:“稱國以弒其君,君惡甚矣。”

[疏]注“傳例”至“甚矣”。

○釋曰:注引傳例者,嫌小國無大夫,例小稱臣名,明弒逆事重,不從凡常大夫之例也。舊解稱國者,謂惡於國人,並虐及卿大夫;稱人者,謂失心於民庶也。此乃涉於賈逵之說,據十六年範注則似不然。

卷十二

◎宣公起元年,終十八年

[疏]《魯世家》宣公名倭,文公之子,子赤庶兄,以周匡王五年即位。《諡法》:“善問周達曰宣。”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繼故而言即位,與聞乎故也。與聞音豫,下注亦同。

[疏]“繼故”至“故也”。

○釋曰:重發傳者,桓公篡成君,宣公篡未逾年君,嫌異,故發之。

公子遂如齊逆女。不譏喪娶者,不待貶絕,而罪惡自見。桓三年傳曰:“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也。”

○自見,賢遍反。

[疏]注“桓三”至“正也”。

○釋曰:引彼傳例者,嫌譏喪娶,不責親迎,故引傳例以明之。

三月,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其不言氏,喪未畢,故略之也。夫人不能以禮自固,故與有貶。

[疏]注“夫人”至“有貶”。

○釋曰:婚禮遲速,由於夫家,陽倡陰和,固是其理,而責夫人者,一禮不備,貞女不行,夫人姜氏,若其不行,公得無喪娶之譏,夫人無苟從之咎,故責之。

其曰婦,緣姑言之之辭也。遂之挈,由上致之也。上,謂宣公。

○挈,苦結反。

[疏]“其曰”至“辭也”。

○釋曰:傳重言此者,嫌喪娶辭略,並明不與陳人之婦同也。

○“遂之”至“之也”。

○釋曰:挈者,謂去氏族而直書名。徐邈以挈爲舉,非也。《左氏》以爲遂不稱公子者,“尊夫人也”。《公羊》以爲遂不言公子者,“一事而再見”,從省文。此傳雲由上致之,是與二傳異也。此注云,上謂宣公;昭公二十四年“婼至自晉”,注云“上謂宗廟也”者,釋有二家,其一雲:禮:夫人三月始見宗廟,遂與僑如之致,由君而已,故知上爲宣公、成公也;婼彼執而反,理當告廟,故知上謂宗廟也。又一釋:二者互文也。以相通見廟之時,君稱臣之名以告宗廟,則二者皆當書名,故此雲宣公,彼雲宗廟,亦是昭公告之,可知此宣公亦是告宗廟明矣。婼與意如俱爲被執而致,傳釋有異辭者,意如訴公於晉,婼則無罪,故傳不同也。此巳發傳,僑如又發之者,此喪娶,彼非喪娶,嫌異,故重明之。

夏,季孫行父如齊。

晉放其大夫胥甲父於衛。放,猶屏也。屏,除。稱國以放,放無罪也。

[疏]“稱國”至“罪也”。

○釋曰:範《別例》雲:“放大夫凡有三,晉放胥甲父一,昭八年楚放公子昭二,哀二年蔡人於公孫獵三也。”此雲稱國以放,放無罪也,則稱蔡人者,是放有罪也。若然,招殺世子偃師,則招亦有罪,不稱楚人者,以上有楚師滅陳之文,故不復出楚人;又招有罪自明,故不待更稱楚人也。

公會齊侯於平州。平州,齊地,離會故不致。

[疏]注“離會故不致”。

○釋曰:不引傳例者,此宣自應例惡,無所嫌疑故也。

公子遂如齊。

六月,齊人取濟西田。內不言取,言取,授之也,以是爲賂齊也。宣公弒立,賂齊以自輔,恥賂之,故書齊取。

[疏]傳“內不”至“齊也”。

○釋曰:昭二十五年“齊侯取鄆”傳曰:“取,易辭也。”哀八年“齊人取讙及闡”傳曰:“惡內也。”所以三發傳不同者,內不合言取,今言取,是違例之問,宜在於始;魯人不得已而賂之,取雖是易而我難之,故直雲授之。昭公,失國之君,忠臣喜公得邑,故以易辭言之。哀公犯齊陵邾,而反喪邑,易辭之也,傳以明惡內之理未顯,故傳特言惡內,其實皆是易辭也。

秋,邾子來朝。

楚子、鄭人侵陳,遂侵宋。遂,繼事也。

晉趙盾帥師救陳。善救陳也。盾,徒本反。

[疏]善救陳也。

○釋曰:何嫌非善而言善者?陳近楚,屬晉,嫌救之非善,故傳釋之。又救之者爲善,所以駮鄭之過也。

宋公、陳侯、衛侯、曹伯會晉師於棐林,伐鄭。棐林,鄭地。

○棐,芳尾反。又音匪。列數諸侯而會晉趙盾,大趙盾之事也。大其衛中國,攘夷狄。

○數,所主反。攘,而羊反。其曰師,何也?據言會晉師,不言會晉趙盾。以其大之也。以諸侯大趙盾之事,故言師。師者,衆大之辭。

[疏]“以其大之也”。

○釋曰:襄二年“晉師、宋師、衛甯殖侵鄭”注云:“不書晉宋之將,以慢其伐人之喪。”彼稱師,言惡晉宋,此稱師,雲大之者,稱師之義,不在一方,言師雖同,善惡有別,所謂《春秋》不嫌同文,此之謂也。齊救邢,惡不及事;楚子滅蔡,滅非其罪;晉宋伐喪,失匍匐之義,故皆貶之稱師。今趙盾伐鄭,以救陳宋,故經列數諸侯而殊大之,明稱師者,以著善也。

於棐林,地而後伐鄭,疑辭也。此其地何?則著其美也。泰曰:“夫救災恤患,其道宜速,而方雲會於棐林,然後伐鄭,狀似伐鄭有疑,須會乃定。曰:非也,欲美趙盾之功,故詳錄其會地。”

[疏]“於棐”至“美也”。

○釋曰:桓十五年“公會諸侯於,伐鄭”,傳曰:“地而後伐,疑辭也。非其疑也。”此傳既曰疑辭也,又云則著其美也者,此文雖與會同,其理則異。何者?以其列數諸侯而會趙盾,則詳其會地,亦善可知也。

冬,晉趙穿帥師侵崇。穿音川。

晉人、宋人伐鄭。伐鄭,所以救宋也。時楚鄭侵宋。

[疏]“所以救宋也”。

○釋曰:伐鄭所以救宋,經不言救宋者,以上有楚子,鄭人侵陳,遂侵宋之文。今雲晉人、宋人伐鄭,明救宋可知,故不言之也。知非救陳者,以救陳之文巳見故,楚伐宋,宋得出而自救者,伐宋者不攻都城,故得出師助晉也。

二年,春,王二月,壬子,宋華元帥師及鄭公子歸生帥師,戰於大棘。宋師敗績,獲宋華元。大棘,宋地。

○華,戶化反。獲者,不與之辭也。華元得衆甚賢,故不與鄭獲之。

[疏]注“華元”至“獲之”。

○釋曰:華元得衆,故不與鄭獲之。然則晉侯失民,亦言獲者,晉侯雖失衆,諸侯無相獲之道,故亦不與秦獲也。徐邈雲:“獲是不與之辭,與者當稱得也。故定九年‘得寶玉、大弓’是也。”然則弓、玉與人不類,徐言非也。何休雲:“華元系宋者,明恥辱及國。”案齊國書、陳夏齧皆系國,則是史之常辭,非有異文也。

言盡其衆,以救其將也。先言敗績,而後言獲,知華元得衆心,軍敗而後見獲。晉與秦戰於韓,未言敗績而君巳獲,知晉侯不得衆心明矣。

○盡,子忍反。以三軍敵華元,華元雖獲,不病矣。何休曰:“書獲,皆生獲也。如欲不病華元,當有變文。鄭君釋之曰:將帥見獲,師敗可知,不當復書師敗績。此兩書之者,明宋師懼華元見獲,皆竭力以救之。無奈不勝敵耳。華元有賢行,得衆如是,雖師敗身獲,適明其美,不傷賢行。今兩書敗獲,非變文如何?”

秦師伐晉。

夏,晉人、宋人、衛人、陳人侵鄭。

秋,九月,乙丑,晉趙盾弒其君夷皋。穿弒也,穿,趙盾從父昆弟。盾不弒,而曰盾弒,何也?以罪盾也。其以罪盾何也?曰:靈公朝諸大夫而暴彈之,暴,殘暴。

○朝,直遙反。彈,徒丹反。又徒旦反。觀其闢丸也。趙盾入諫,不聽。出亡,至於郊。禮:三諫不聽,則去,待放於竟三年。君賜之環,則還;賜之玦,則往。必三年者,古疑獄三年而後斷,《易》曰“繼用徽纆,示於叢棘,三歲不得兇”是也。自嫌有罪當誅,故三年不敢去。

○闢音避,竟音境。玦,古穴反,杜元凱雲:“如環而不連。”斷,丁亂反。徽,許歸反。纆,亡北反。徽纆皆繩也,三股曰徽,兩股曰纆。

[疏]注“禮三”至“敢去”。

○釋曰:“三諫不聽則去,待放於竟三年”,《公羊傳》文。“君賜之環則還,賜之玦則往”,苟卿書有其事。“《易》曰‘繼用徽纆,示於叢棘,三歲不得,兇’”者,《易?坎卦》上六爻辭,但《易》本“繼”作“系”。陸德明雲:“寘,置也。”王弼雲:“險穭之極,不可升也。法峻整,難可犯也。宜其囚執寘于思過之地三歲,險道之夷也。險終乃反,故三歲不得。自修三歲,乃可以求復,故曰三歲不得兇也。”馬融雲:“徽纆,索也。”陸得明雲:“三糾繩曰徽,二糾繩曰纆。”劉表雲:“三股爲徽,兩股爲纆。”

趙穿弒公,而後反趙盾。招使還。史狐書賊曰:“趙盾弒公。”史,國史,掌書記事。狐,其名。盾曰:“天乎天乎?予無罪。告天,言己無弒君之罪。孰爲盾而忍弒其君者乎?”回已易他,誰作盾而當忍弒君者乎?

○孰爲盾,絕句。孰,誰也。史狐曰:“子爲正卿,入諫不聽,出亡不遠。君弒,反不討賊,則志同,志同穿也。志同則書重,非子而誰?”盾是正卿,又賢,故言重。故書之曰“晉趙盾弒其君夷皋”者,過在下也。鄭嗣曰:成十八年“晉弒其君州蒲”傳曰:“稱國以弒其君,君惡甚矣。”然則稱臣以弒,罪在臣下也。趙盾弒其君,不言罪而曰過者,言非盾親弒,有不討賊之過。

○惡甚,如字,又烏路反。曰:於盾也,見忠臣之至;於許世子止,見孝子之至。邵曰:“盾以亡不出竟,反不討賊,受弒君之罪,忠不至故也。止以病,不知嘗藥,受弒父之罪,孝不至故也。”

○見忠,賢遍反,或如字,下同。

[疏]“曰於”至“之至”。

○釋曰:趙盾與許止加弒是同,而許君書葬,晉林公不書葬者,許止失嘗藥之罪輕,故書葬以赦止;趙盾不討賊之罪重,故不書晉侯葬,明盾罪不可原也。《春秋》必加弒於此二人者,所以見忠孝之至故也。忠孝不至,則加惡名,欲使忠臣睹之,不敢惜力,孝子見之,所以盡心,是將來之遠防也。

冬,十月,乙亥,天王崩。匡王也。

三年,春,王正月,郊牛之口傷。之口,緩辭也,傷自牛作也。牛自傷口,非備災之道不至也,故以緩辭言之。

[疏]“緩辭也”。

○釋曰:此“之”爲緩辭,則成七年不言“之”爲急辭也。舊解《範氏》別例雲凡三十五。範既?爲例,則言“之”者,並是緩辭也。傳於執?侯雲,言“之”“緩辭”也,則雲其餘不發,亦緩可知耳。公喪在外,逆之緩也;衛侯之弟鱄、秦伯之弟針等稱“之”者,取其緩之得逃;吳敗六國亡之者,取其六國同役,而不急於軍事也;殺奚齊稱“之”者,緩於成君也;考仲子宮言“之”者,隱孫而脩之緩也;日食言“之”者,不知之緩也。則自餘並緩耳。理雖迂延,舊說既然,不可致詰,故今亦從之。

改卜牛。牛死,乃不郊。事之變也。牛無故自傷其口,易牛改卜,復死,乃廢郊禮,此事之變異。

○復,扶又反。

[疏]“改卜”至“變也”。

○釋曰:《公羊傳》稱改卜者,“帝牲不吉,則引稷牲而卜之。其帝牲在於滌宮三月。於稷者,唯具視”其身體無災而巳,不特養於滌宮。又云:“郊“必以其祖配”者,“自內出者,無匹不行,自外至者,無主不止”。今改卜者,取於稷牛,則未審傳意如何。以後稷配郊,必與《公羊》異也。不言免牛,而云不郊者,牛死,不行免牛之禮,故直言不郊也。

乃者,亡乎人之辭也。譏宣公不恭,致天變。

[疏]“乃者”至“辭也”。

○釋曰:重發傳者,嫌牛死與卜郊不從異也。

猶三望。

葬匡王。

楚子伐陸渾戎。渾,戶門反,又戶困反。

夏,楚人侵鄭。

秋,赤狄侵齊。

宋師圍曹。

冬,十月,丙戌,鄭伯蘭卒。

葬鄭穆公。

四年,春,王正月,公及齊侯平莒及郯。莒人不肯。及者,內爲志焉爾。平者,成也。不肯者,可以肯也。凱曰:“君子不念舊惡,況爲大國所和乎!”

○郯音談,國名也。

[疏]“平者,成也”。

○釋曰:舊解以莒不肯平,公伐莒取向,莒人彌復怨郯,郯之與莒,方爲怨惡,乃是成就亂事,故訓之爲成。注無此意,恐非也。

公伐莒,取向。向,莒邑。

○向,書亮反。伐猶可,取向,甚矣。以義兵討不平,未若不用兵,以義使平者也,故曰猶可也。

[疏]注“以義”至“可也”。

○釋曰:傳稱伐猶可,是非正與辭。注云義兵者,據其討不直,故云義兵也。義兵之道不足,故傳雲猶可也。

莒人辭不受治也。乘義取邑,所以不服。伐莒,義兵也。討不釋怨。取向,非也,乘義而爲利也。爲,如字,又於僞反。

秦伯稻卒。

[疏]“秦伯稻卒”。

○釋曰:《世本》:秦共公也。

夏,六月,乙酉,鄭公子歸生弒其君夷。

赤狄侵齊。

秋,公如齊。公至自齊。

冬,楚子伐鄭。

五年,春,公如齊。

夏,公至自齊。

秋,九月,齊高固來逆子叔姬。

○諸侯之嫁子於大夫,主大夫以與之。婚禮:主人設几筵於廟,以待迎者,諸侯、大夫尊卑不敵,故使大夫爲之主。

○迎,魚敬反。來者,接內也。不正其接內,故不與夫婦之稱也。來者,謂高固。高固,齊之大夫,而今與君接婚姻之禮,故不言逆女。

○稱,尺證反。

[疏]“諸侯”至“稱也”。

○釋曰:莒慶巳發傳,今重發之者,莒慶,小國之大夫,高固,齊之尊卿,而取公之同母姊妹,嫌待之禮殊,故發傳,明其不異也。徐邈雲:“傳言吾子,是宣公女也。”理亦通爾。

叔孫得臣卒。

[疏]“叔孫得臣卒”。

○釋曰:隱元年傳曰:“大夫不曰卒,惡也”。今叔孫得臣不曰卒,亦惡可知矣。何休雲:“知公子遂弒君,而匿情不言。”未審範意亦然以否。

冬,齊高固及子叔姬來。及者,及吾子叔姬也。爲使來者,不使得歸之意也。高固受使來聘,而與婦俱歸,故書及以明非禮。莊二十七年冬“杞伯姬來”,僖二十八年秋“杞伯姬來”,皆不言所及,是使得歸之意。

○受使,所吏反。

[疏]“及者”至“姬也”。

○釋曰:經既言高固及子叔姬,足自明矣。傳何須更言及吾子叔姬也者,傳方欲解及爲非禮,故上張其文也。

○注“故書”至“非禮”。釋曰:桓十八年濼之會,去及爲非禮,此書及爲非禮者,

○公與夫人之行,須言及以別尊卑,故云及。夫人姜氏會齊侯於陽穀言及,濼之會以夫人之伉不言及,故知雲及爲非禮。今叔姬歸寧,當以獨來爲文,高固奉命,宜云來聘,經總之言來,故故書及爲非禮。

楚人伐鄭。

六年,春,晉趙盾、衛孫免侵陳。此帥師也,其不言帥師,何也?據元年“趙盾帥師救陳”言帥師也。不正其敗前事,故不與帥師也。元年救,而今更侵之。

[疏]“不正”至“師也”。

○釋曰:傳例:“將卑師衆曰師,將尊師少直言將。”成三年,“晉郤克、衛孫良夫伐牆咎如”,彼非是敗前事,赤不言帥師。此雲不正其敗前事故不與帥師者,凡常書,經自依將之尊卑師之多少之例。趙盾元年稱“帥師救陳”,今直書名而巳,明是惡敗前事,故不與帥師也。郤克、良夫,前無帥師之文,故知從將尊師少例耳。

夏,四月。

秋,八月,螽。螽音終。

冬,十月。

七年,春,衛侯使孫良夫來盟。來盟,前定也。不言及者,以國與之。不言其人,亦以國與之。不日,前定之盟不日。

[疏]“來盟”至“不日”。

○釋曰:此重發傳者,宋華孫不稱使,此則稱使,嫌異,故重發之。言不日者,據成三年及荀庚盟有日,故發問也。

夏,公會齊侯伐萊。萊音來,國名。

秋,公至自伐萊。大旱。

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於黑壤。黑壤,某地。

○壤,人丈反。

八年,春,公至自會。

夏,六月,公子遂如齊,至黃乃復。蓋有疾而還。黃,齊地。

[疏]“蓋有疾而還”。

○釋曰:以下有卒,故知有疾也。

乃者,亡乎人之辭也。鄭嗣曰:“大夫受命而出,雖死以屍將事。”今遂以疾而還,失禮違命,故曰亡乎人,言魯使不得其人也。

[疏]“亡乎人之辭也”。

○釋曰:重發傳者,此乃復是事畢之文,其實未畢,嫌與他例異,故重明之。此雲乃者,亡乎人之辭也,定十五年傳以爲“急辭也”者,乃有二義故也。此魯使不得其人,言乃以責之;公孫敖亦是失命,不言乃者,此以疾而反,有可責之理,故言乃復以譏之;敖棄命奔莒,元來未去,不足可責,非乃文所盡,故不言乃也。

復者,事畢也,不專公命也。遂以疾反,而加事畢之文者,是不使遂專命還。

辛巳,有事於大廟。大音泰,下注同。仲遂卒於垂。祭於大廟之日,而知仲遂卒。垂,齊地。

[疏]注“祭於”至“遂卒”。

○釋曰:注言此者,解經仲遂之卒,系祭廟之意也。仲遂有罪,而亦書日者,宣公與遂同罪,猶定公不惡意如而書日也;或當辛巳自爲祭廟,不爲仲遂也。案公子翬當桓世無罪,則不去公子,仲遂非宣惡人,而去公子者,翬非桓罪人,故生存不去公子之號,仲遂於宣,雖則無罪,死者人之終,若不去公子,嫌其全無罪狀,故去之。若然,何以不去日者?既替其尊號,則罪巳明,故不假去日也。傳稱“公弟、叔仲,賢也”,遂非賢,而稱仲者,杜預雲:“時君所加。”何休雲:“稱仲者,起嬰齊所氏。”範雖不注,理未必然。蓋以遂見疏而去公子,經不可單稱遂卒,遂於後以仲爲氏,故稱仲遂卒也。然仲遂以罪見疏,即見罪惡之臣,而譏宣公不廢繹者,宣公與遂同心,繹祭之時,則內舞去籥而爲之,故所以譏也。

爲若反命而後卒也。先書複復言卒,使若遂巳反命於君,而後卒於垂。此公子也,其曰仲,何也?疏之也。僖十六年傳曰:“大夫不言公子、公孫、疏之也。”何爲疏之也?是不卒者也。遂與宣公共弒子赤。不疏,則無用見其不卒也。若書公子,則與正卒者同,故去公子以見之。

○見其,賢遍反,注同。故去,起呂反,下文及注同。則其卒之何也?據公子翬不書卒。

○子翬,許韋反。以譏乎宣也。其譏乎宣何也?聞大夫之喪,則去樂、卒事。去籥萬,卒祭事,言今不然。壬午,猶繹。猶者,可以巳之辭也。繹者,祭之旦日之享也。萬入,去籥。萬,舞名。籥,管也。

○繹音亦,《爾雅》雲:“又祭也。”享,許丈反。籥,餘若反,管也。

[疏]“猶者”至“賓也”。

○釋曰:旦日猶明日也。何休雲:“繹者,繼昨日事,但不灌地降神耳。天子諸侯曰繹,大夫曰賓屍,士曰宴屍,則天子以卿爲之,諸侯則以大夫爲之,卿大夫以孫爲之。夏立屍,殷坐屍,周旅酬六屍,唯士宴屍,與先儒少異。”則範意或與何同也。案少牢饋食之禮,卿大夫當日賓屍,天子諸侯明日賓屍者,天子諸侯禮大,故異日爲之,卿大夫以下禮小,故當日即行。其三代之名者,案《爾雅》雲“夏日復胙,殷曰彤,周曰繹”是也。謂之復胙者,復前日之禮也。謂之彤者,彤是不絕之意也。謂之繹者,繹陳昨日禮也。何休又云,禮:大夫死,爲廢一時之祭。有事於廟而聞之者,去樂卒事,至卒事而聞之者,廢繹。今魯不,以爲譏。範意當亦然也。

以其爲之變,譏之也。內舞去籥,惡其聲聞,此爲卿變於常禮,是知其不可而爲之。

○爲之,於僞反,注“爲卿變”同。惡其,烏路反。

戊子,夫人熊氏薨。宣公妾母。

○《左氏》作“嬴氏”。

晉師、白狄伐秦。

楚人滅舒鄝。舒鄝音了,本又作蓼,國名也。

秋,七月,甲子,日有食之,既。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頃熊。文夫人姜氏大歸於齊,故宣公立己妾母爲夫人,君以夫人禮卒葬之,故主書者,不得不以爲夫人,義與成風同。

○頃熊音傾,《左氏》作敬嬴。

[疏]注“文夫”至“風同”。

○釋曰:哀姜有罪,故僖成其母爲夫人。今姜氏子殺故身出,本自無罪,則頃熊成喪,不是同例。而云與成風同者,禮:妾子爲君,其母不得稱夫人,以二者俱非正禮,故云同耳,非謂意盡同也。《穀梁》以成風再貶,故曰妾子。雖爲君,其母不得稱夫人,則襄公以其母定姒爲夫人亦非正明也。然成風再貶,自外不譏者,從一譏故也。案文十八年注云“宣母敬嬴”,此雲頃熊者,一人有兩號故也。

雨,不克葬。葬既有日,不爲雨止,禮也。雨,不克葬,喪不以制也。徐邈曰:“案經文是己丑之日葬,喪既出而遇雨,若未及己丑而?期,無爲逆書此日。葬禮:喪事有進無退。又《士喪禮》有潦車載蓑笠。則人君之張設,固兼備矣。禮:先遷柩於廟,其明昧爽而引。既及葬日之晨,則祖行遣奠之禮設矣,故雖雨猶終事,不敢停柩久次。”

○不爲,於僞反。潦音老。蓑,素禾反。笠音立,張如字,又陟亮反。柩,其又反,屍在棺曰柩。昧音妹。引,以刃反,又如字。遣奠,棄戰反。

[疏]“葬既”至“制也”。

○釋曰:舊解案禮庶人懸封,葬不爲雨止,明天子諸侯不觸雨而行可知也。傳言不爲雨止者,謂不得止葬事而更卜遠日。“喪不以制也”者,謂不得臨雨而制喪事,豈有諸侯執紼者五百人,安待觸雨而行哉!是徐邈之說,理之不通。今案傳文雲“雨不克葬,喪不以制也”,是葬爲雨止,喪事不以禮制也。上文雲“葬既有日,不爲雨止,禮也”,明是雨止,則非禮可知,安得雲傳意葬爲雨止乎!又且範引徐邈之注,不言其非,則是從徐說矣,何爲述範義而違之哉!

○注“徐邈”至“久次”。

○釋曰:“未及己丑而卻期”者,謂雨之與葬,皆是己丑之日也。若未及己丑之而遇雨,其葬期有卻者,何爲逆書己丑日葬也?《士喪禮》有潦車載蓑笠者,《毛詩傳》雲“蓑所以備雨,笠所以御暑”是也。

庚寅,日中而克葬。而,緩辭也,足乎日之辭也。

[疏]“而緩辭也”。

○釋曰:言緩辭也者,此日中克葬,足乎日,故云緩也。定十五年,“日下昃,乃克葬”,故云“乃,急辭也”。是二文相對爲緩急,故《公羊傳》雲:“曷爲或言而,或言乃?乃難乎而也。”是二文相對也。

城平陽。

楚師伐陳。

九年,春,王正月,公如齊。有母之喪,而行朝會,非禮。

○朝,直遙反。

[疏]注“有母”至“非禮”。

○釋曰:非禮,經無異文者,傳例雲:“如往月,危往也。”此朝書月,即是非禮之異文也。

公至自齊。

夏,仲孫蔑如京師。

齊侯伐萊。

秋,取根牟。

[疏]“秋,取根牟”。

○釋曰:《公羊傳》曰:“根牟者何?邾婁之邑也。曷爲不繫乎邾婁?諱亟也。”謂母喪未期而取邑,故諱不繫邾婁也。若言諱不繫邾婁居母之喪,縱非邾邑,豈容無諱?或當如《左傳》以根牟爲國名也。

八月,滕子卒。

九月,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會於扈。

晉荀林父帥師伐陳。

辛酉,晉侯黑臀卒於扈。其地,於外也。其日,未逾竟也。外,謂國都之外,諸侯卒於路寢則不地。傳例曰:“諸侯正卒則日,不正則不日。”舊說逾竟亦不日,然則諸侯不正,而與未逾竟無以別之矣。案襄七年,鄭伯卒於操,此年晉侯卒於扈,文正與襄二十六年許男卒於楚同,恐後人謂操、扈是國,故於疑似之際,每爲發傳,日未逾竟也。

○臀,徒門反。竟音境。以別,彼列反。操,七報反。

[疏]注“外謂”至“竟也”。

○釋曰:諸侯之國,皆以侵伐會盟見經,操扈經既無文,而疑是國者,周有千八百諸侯,今盟會侵伐見《春秋》者不過數十而巳,操、扈傳若不發,焉知非國也?曲棘不釋者,雙名也,去國遠矣,故不假釋。郱鄑郚以三言爲名,故傳釋之爲國也。晉侯黑臀不書葬者,舊解以爲篡立故也,今案黑臀既書日卒,未必篡立,蓋魯不會,故不書也。

冬,十月,癸酉,衛候鄭卒。

宋人圍滕。

楚子伐鄭。

晉郤缺帥師救鄭。郤,去逆反。缺,傾雪反。

陳殺其大夫泄冶。泄,息列反。冶音也。稱國以殺其大夫,殺無罪也。泄冶之無罪如何?陳靈公通於夏徵舒之家,公孫寧、儀行父亦通其家。二人,陳大夫。

○夏,戶雅反。或衣其衣,或衷其襦,衷者,襦在衷也。

○衣其衣,上於既反,下如字。襦,而朱反。在衷,本又作裏,音裏。以相戲於朝。朝,直遙反。泄冶聞之,入諫曰:“使國人聞之,則猶可,使仁人聞之,則不可。”君愧於泄冶,不能用其言,而殺之。

十年,春,公如齊。

公至自齊。

齊人歸我濟西田。公娶齊,齊由以爲兄弟反之。齊由以婚族,故還魯田。《爾雅?釋親》曰:“婦之黨爲婚兄弟。”

○娶,十住反。不言來,公如齊受之也。

[疏]“不言”至“受之”。

○釋曰:定十年,“齊人來歸鄆讙龜陰之田”,言來也。

夏,四月,丙辰,日有食之。

己巳,齊侯元卒。傳例曰:“言日不言朔,食晦日。”則此丙辰,晦之日也。己巳在晦日之下,五月之上,推尋義例,當是閏月矣。文六年傳曰:“閏月者,附月之餘日。”言閏承前月,而受其餘日。故書閏月之日,系前月之下,蓋史策常法,文有定例,閏有常體,無嫌不明,故不復每月發傳。哀五年《公羊傳》曰:“閏月不書,此何以書?”推此言之,則《春秋》固有在閏月而不冠以閏者矣。至於閏不告月,猶朝於廟,閏月葬齊景公,不正其閏,無以言其事,故書,見變禮。

○不復,扶又反,下注復同。不冠,工亂反。猶朝,直遙反。見,賢遍反。

[疏]注“閏有常體”。釋曰:閏月,所在無常,而言有常體者,閏是附月之餘,文承前月,是無體之常,不謂所在有常。

齊崔氏出奔衛。氏者,舉族而出之之辭也。何休曰:“氏者,譏世卿也。”即稱氏,爲舉族而出,尹氏卒,寧可復以爲舉族死乎?鄭君釋之曰:“雲舉族死,是何妖問甚乎?‘舉族而出之之辭’者,固譏世卿也。崔杼以世卿專權,齊人惡其族,今出奔,既不欲其身反,又不欲國立其宗後,故孔子順而書之曰‘崔氏出奔衛’,若其舉族盡去之爾。”

○崔杼,直呂反。惡其,烏路反。

公如齊。

五月,公至自齊。

癸巳,陳夏徵舒弒其君平國。

六月,宋師伐滕。月者,蓋爲下齊惠公葬速起。

○爲,於僞反。

[疏]注“月者”至“速起”。釋曰:知非爲宋師伐滕歸父如齊,宋師伐滕,外事也,歸父之聘,輕也,諸侯時葬,正也,月葬,故也,今上有齊逐崔氏之文,又非五月而葬,明書月者,爲葬惠公也。

公孫歸父如齊。

葬齊惠公。

○晉人、宋人、衛人、曹人伐鄭。

秋,天王使王季子來聘。其曰王季,王子也。其曰子,尊之也。子者人之貴稱。

○稱,尺證反。

[疏]“其曰”至“尊之也”。

○釋曰:傳知稱子是尊之也者,此言王季子,即是大子之母弟,子者,人之貴稱,故稱子爲尊之也。叔服以庶子爲大夫,故直稱字而不繫王也。卒稱王子虎者,卒當稱名,故系王言之。

聘,問也。

公孫歸父帥師伐邾,取繹。繹音亦。

大水。

季孫行父如齊。

冬,公孫歸父如齊。

齊侯使國佐來聘。

飢。飢本或作飢,居疑反。

楚子伐鄭。

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楚子、陳侯、鄭伯盟於夷陵。夷陵,齊地。

○《左氏》作辰陵。

公孫歸父會齊人伐莒。

秋,晉侯會狄於欑函。欑函,狄地。

○函音鹹。不言及,外狄也。所以異之於諸夏。

○夏,戶雅反。

[疏]“不言及,外狄也”。

○釋曰:哀十三年“公會晉侯及吳子於黃池”注云:“及者,書尊及卑也。”是言及所以外吳。何得此傳雲不言及,外狄者?黃池之會,欲同吾子於諸侯,故直雲及吳子,不雲會吳;此不言及,是外狄,故云會狄,不雲及狄,是不言及爲外狄也。若不外,當雲晉侯及狄會於欑函。然隱三年“齊侯、鄭伯盟於石門”不言及,同吳於諸夏而云及吳子者,不可全同中國,故言及,以別尊卑也。

冬,十月,楚人殺陳夏徵舒。變楚子言人者,弒君之賊,若曰人人所得殺也。其月,謹之。

[疏]“變楚”至“謹之”。

○釋曰:經直言楚人,知是楚子者,下雲楚子人陳,明知此爲討賊,故變楚子言人也。“其月謹之”者,不能自討,藉楚之力,禍害必深,故書月爲謹之。

此入而殺也。其不言入,何也?據入國乃得殺。外徵舒於陳也。其外徵舒於陳,何也?據徵舒陳大夫,不應外。明楚之討有罪也。雍曰:“經若書楚子入陳殺夏徵舒者,則入者內不受,是無以表徵舒之悖逆,楚子之得正。”

○悖,補對反。

丁亥,楚子入陳。入者,內弗受也。日入,惡入者也。何用弗受也?不使夷狄爲中國也。楚子入陳,納淫亂之人,執國威柄,制其君臣,傎倒上下,錯亂邪正,是以夷狄爲中國。

○惡,烏路反。傎,丁田反,本又作顛。邪,似嗟反。

[疏]“日入,惡入者也”。

○釋曰:上文美楚子入,今又惡之者,前爲討徵舒,討得其罪,故變文以美之,今爲納二子,失其所,故日入以惡之。

納公孫寧、儀行父於陳。納者,內弗受也。輔人之不能民而討猶可,雍曰:“輔相鄰國,有不能治民者,而討其罪人則可。”而曰猶可者,明鄰國之君,無輔相之道。

○輔相,息亮反,下輔相同。

[疏]“納公”至“於陳”。

○釋曰:糜信雲,二子不繫陳者,以其淫亂,明絕之也。或當上有入陳之文,下雲於陳,故省文耳,無義例。

入人之國,制人之上下,使不得其君臣之道,不可。二人與昏淫,當絕,而楚強納之,是制人之上下。

○強,其丈反,一音其良反。

十有二年,春,葬陳靈公。傳例曰:“失得不葬”;“君弒,賊不討不葬,以罪下也”;“日卒,時葬,正也”。靈公淫夏姬,殺泄冶,臣子不能討賊,逾三年然後葬,而日卒時葬,何邪?泰曰:“楚巳討之矣,臣子雖欲討之,無所討也,故君子即而恕之,以申臣子之恩。稱國以殺大夫,則靈公之惡不嫌不明,書葬以表討賊,不言靈公無罪也。逾三年而後葬,則國亂居可知矣。非日月小有前卻,則書時不嫌。”

○弒音試。夏,戶雅反。

[疏]注“傳例”至“不嫌”。

○釋曰:“失得不葬。”昭十三年傳文。“君弒,賊不討不書葬,以罪下也,”隱十一年傳文。“日卒,時葬,正也”,襄七年傳文。案徵舒之弒靈公在十年五月,至此才二十一月,而注云逾三年者,諸侯五月而葬,今逾五月至三年,故曰逾也。非日月小有前卻者,未五月謂之前,過五月謂之卻,言葬有前卻,則書月以見危。今三年始葬,非是小有前卻,故書時不嫌也。

楚子圍鄭。

夏,六月,乙卯,晉荀林父帥師及楚子戰於邲。邲,鄭地。

○邲,皮必反。

[疏]“夏六月”至“於邲”。

○釋曰:《公羊傳》稱,荀林父稱名氏、先楚子者,惡林父也。若然,城濮之戰後子玉,當是善子玉乎?徐邈雲:“先林父者,內晉而外楚。”是也。

晉師敗績。績,功也。功,事也。日其事,敗也。

[疏]“日其事,敗也”。

○釋曰:舊解此戰事書日者,爲敗之故也。特於此發之者,二國兵衆,不同小國之戰,故特發之。徐邈雲:“於此發傳者,深閔中國大敗於彊楚也。今以曰爲語辭,理足通也。但舊解爲日月之日,疑不敢質,故皆存耳。”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戊寅,楚子滅蕭。

[疏]“戊寅,楚子滅蕭”。

○釋曰:書日者,徐邈雲:“蕭君有賢德,故書日也。”何休雲:“責楚滅人國,故書日。”若釋善而從,則徐言與傳例合也。

晉人、宋人、衛人、曹人同盟幹清丘。清丘,衛地。

宋師伐陳。

衛人救陳。

[疏]“衛人救陳”。

○釋曰:不言善者,衛宋同盟外楚,今反救陳,不足可善,故傳不釋。

十有三年,春,齊師伐莒。

夏,楚子伐宋。

秋,螽。

冬,晉殺其大夫先穀。穀,戶木反,一本作縠。

[疏]“晉殺”至“先穀”。

○釋曰:此雖無傳,於例爲殺無罪也。

十有四年,春,衛殺其大夫孔達。

夏,五月,壬申,曹伯壽卒。

晉侯伐鄭。

秋,九月,楚子圍宋。

[疏]“秋九”至“圍宋”。

○釋曰:徐邈雲:“圍例時,此圍久,故書月以惡之也。”何休亦然,範意或當不異也。

葬曹文公。

冬,公孫歸父會齊侯於穀。

十有五年,春,公孫歸父會楚子於宋。

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平者,成也。善其量力而反義也。各自知力,不能相制,反共和之義。

[疏]“平者,成也”。

○釋曰:重發傳者,嫌外內異也。

人者,衆辭也。平稱衆,上下欲之也。外平不道,以吾人之存焉道之也。吾人,謂大夫歸父。

六月,癸卯,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兒歸。滅國有三術:術,猶道也。

○潞氏音路。嬰,一盈反。中國謹日,卑國月,夷狄不日。卑國,謂附庸之屬,襄六年傳曰:“中國日,卑國月,夷狄時。”此謂三術。其曰潞子嬰兒,賢也。

[疏]“滅國”至“賢也”。

○釋曰:中國日者,謂衛滅許之類是也。卑國月者,謂無駭入極,齊侯滅萊之類是也。夷狄不日者,楚滅江、黃,吳滅滅州來之類是也。此不雲夷狄時而云不日者,方釋潞子嬰兒書日之意,故不雲夷狄時也。夷狄不日,宜從下爲文勢。嬰兒爲賢,書日複稱名者,書日以表其賢,書名以見滅國,所謂善惡兩舉也。

秦人伐晉。

王札子殺召伯、毛伯。王札子者,當上之辭也。殺召伯、毛伯,不言其何也?解經不言殺其大夫。

○札,側入反。召,上照反。兩下相殺也。兩下相殺,不志乎《春秋》,此其志,何也?矯王命以殺之,非忿怒相殺也,故曰以王命殺也。以王命殺,謂言王札子殺召伯、毛伯,是知以王命而殺之。

○矯,居表反。以王命殺,則何志焉?爲天下主者,天也,繼天者,君也,君之所存者,命也。爲人臣而侵其君之命而用之,是不臣也;爲人君而失其命,是不君也。君不君,臣不臣,此天下所以傾也。

秋,螽。

仲孫蔑會齊高固於無婁。無婁,杞邑。

○婁,力侯反。

初稅畝。初者,始也。古者什一,一夫一婦佃田百畝,以共五口,父母妻子也。又受田十畝,以爲公田,公田在內,私田在外。此一夫一婦爲耕百一十畝。

○稅,始銳反,賦也。什,一音十,十稅一也。佃音田,又徒遍反。共音恭。藉而不稅。藉此公田而收其入,言不稅民。

[疏]“藉而不稅”。

○釋曰:徐邈曰:“藉,借也。謂借民力治公田,不稅民之私也。”觀範之注,以藉爲賦藉,理亦通。從徐之言,義無妨也。

初稅畝,非正也。古者三百步爲裏,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出除公田八十畝,餘八百二十畝。故井田之法,八家共一井,八百畝餘二十畝,家各二畝半爲廬舍。

○廬,力魚反。私田稼不善,則非吏;非,責也。吏,田畯也。言吏急民,使不得營私田。

○畯音俊,田大夫也。公田稼不善,則非民。民勤私也。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以公之與民爲已悉矣。悉謂盡其力。

○去,如字,又起呂反。

[疏]“履畝十取一也”。

○釋曰:何休雲:“宣公無恩信於民,民不肯盡力治公田,故公家履踐案行,擇其善畝穀最好者稅取之,故曰履畝。”徐邈以爲除去公田之外,又稅私田之十一也。傳稱以公之與民爲己悉矣,則徐言是也。

古者公田爲居,八家共居。井竈蔥韭盡取焉。損其廬舍,家作一園,以種五菜,外種楸桑,以備養生送死。

○音九,楸音秋。

[疏]注“損其”至“送死”。

○釋曰:損爲減損也。五菜者,世所謂五辛之菜也。何休又云:“古者井田之法,一夫一婦受田百畝,身與父母妻子五口以爲一戶,公田十畝,又廬舍二畝半,凡爲田一頃一十二畝半也。八家而有九頃,故曰井田廬舍在內,貴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賤私也。若五口之外,名曰餘夫,餘夫率受田二十五畝半。”記異聞耳,於範氏注亦無所取。

冬,蝝生。蝝非災也。其曰蝝,非稅畝之災也。凡《春秋》記災,未有言生者。蝝之言緣也,緣宣公稅畝,故生此災以責之。非,責也。

○蝝,以全反。劉歆雲:“此蚍蜉子。”董仲舒雲:“蝗子。”《字林》尹絹反

飢。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晉人滅赤狄甲氏及留籲。甲氏留籲,赤狄別種。晉既滅潞氏,今又井盡其餘邑也。滅夷狄時,賢嬰兒,故滅其餘邑猶月。

○籲,許於反。種,章勇反。井,必政反。

[疏]“甲氏”至“猶月”。

○釋曰:傳例:“滅夷狄時,嬰兒以賢書月。”故知餘邑書月亦爲賢也。甲氏、留籲非國,而云滅者,甲氏、留籲國之大邑,而晉盡有之,重其事,故云滅,若晉滅夏陽之類是也。留籲官及者,蓋小於甲氏也。

夏,成周宣榭災。成周,東周,今之洛陽。宣榭,宣王之榭。《爾雅》曰:“室有東西廂曰廟,無東西廂有室曰寢,無室曰榭。”傳例曰:“國曰災,邑曰火。”

○榭音謝,本或作謝。災,《左氏》作“火”。

[疏]“成周宣榭災”。

○釋曰:不言京師者,爾時成周非京師故也。《公羊傳》雲:“宣榭者何?宣宮之榭也。”故範注亦以爲宣王之廟也。“無室曰榭”,《爾雅》正文。或以爲《爾雅》無此文,唯雲“土高曰臺,有木謂之榭”,臺上有木,即是屋也。《楚語》曰:“榭不過講軍實。”臨觀講武,必是歇前,故云“無室曰榭”,《爾雅》有之者,本或誤也。又引傳例曰云雲者,昭九年傳文也。

周災,不志也。其曰宣榭,何也?以樂器之所藏目之也。移風易俗,莫善於樂,是故貴其器。

[疏]“周災,不志也”。

○釋曰:徐邈所據本雲周災,至注云重王室也。今遍檢範本,並有“不”字,則不得解與徐同也。

秋,郯伯姬來歸。爲夫家所遣。

冬,大有年。五穀大熟爲大有年。

十有七年,春,王正月,庚子,許男錫我卒。錫,黑歷反。

丁未,蔡侯申卒。

夏,葬許昭公。

葬蔡文公。

六月,癸卯,日有食之。

己未,公會晉侯、衛侯、曹伯、邾子同盟於斷道。已未,亦閏月之日。斷道,晉地。

○斷,徒短反,一音短。

[疏]注“已未”至“晉地”。

○釋曰:十年“夏,四月,丙辰,日有食之。己巳,齊侯元卒”。範以爲丙辰晦之日也。已巳在晦日之下,五月之上,當是閏月可知。此文與彼正同,明亦閏月之日也。

同者,有同也,同外楚也。

[疏]“同外楚也”。

○釋曰:不於清丘發傳者,清丘,魯不會,故重舉,所以包之也。

秋,公至自會。

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肸卒。其曰公弟叔肸,賢之也。其賢之何也?宣弒而非之也。宣公殺子赤,叔肸非責之。

○肸,許乙反。非之,則胡爲不去也?曰:兄弟也,何去而之?言無所至。與之財,則曰我足矣。宣公與之財物,則言自足以距之。織屨而食,織屨,賣以易食。

○屨,九具反。終身不食宣公之食。君子以是爲通恩也,以取貴乎《春秋》。泰曰:“宣公弒逆,故其祿不可受,兄弟無絕道,故雖非而不去,論情可以明親親,言義足以厲不軌,書曰公弟,不亦宜乎!”

[疏]“取貴乎《春秋》”。

○釋曰:“衛侯之弟鱄去君,傳雲合於《春秋》,此不去君,傳亦取貴於《春秋》者,《易》稱“君子之道,或出或處,或默或語”,鱄以衛侯惡而難親,恐罪及己,故棄之而去,使君無殺臣之惡,兄無害弟之愆,故得合於《春秋》;此叔肸以君有大逆,不可受其祿食,又是孔懷之親,不忍奮飛,使君臣之節兩通,兄弟之情俱暢,故亦取貴於《春秋》。叔肸書字,鱄直稱名者,叔肸內可以明親親,外足以厲不軌,比鱄也賢乎遠矣,故貴之稱字,鱄雖合於《春秋》,無大善可應,故直書名而已。

十有八年,春,晉侯、衛世子臧伐齊。臧,子郎反。

公伐杞。

夏,四月。

秋,七月,邾人戕繒子於繒。戕猶殘也,挩殺也。挩謂捶打殘賊而殺。地於繒,惡其臣子不能距難。

○戕,在良反,殘也,賊也,猶殺也。繒本或作鄫,在陵反。挩殺,他活反,又徒活反,捶打也,《字林》雲:“木杖或作撲,普木反。”捶,章蕊反。朾音頂。惡其,烏路反。難,乃旦反。

[疏]注“地於繒”至“距難”。

○釋曰:據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於申,不於國都也。

甲戌,楚子呂卒。商臣子,莊王。

○子呂,《左氏》作旅。夷狄不卒,卒,少進也。卒而不日,日,少進也。日而不言正不正,簡之也。中國君日卒,正也。不日,不正也。今進夷狄,直舉其日,而不論正之與不正。

[疏]“夷狄”至“之也”。

○釋曰:夷狄不卒,據自此以前,吳楚君卒而不書。卒而不日,據襄十二年秋九月,吳子乘卒言之也。簡之也者,中國卒則日,不正乃不日,夷狄進之則日,不論正與不正,故云簡之也。

公孫歸父如晉。

冬,十月,壬戌,公薨於路寢。正寢也。

[疏]“路寢。正寢也”。

○釋曰:重發傳者,莊據始,故發之。宣公篡弒,有嫌成公承所嫌之下,故各發傳也。

歸父還自晉。還者,事未畢也。莊八年“秋,師還”是也。

[疏]“歸父還自晉”。

○釋曰:執則致,歸父非執而書其還者,爲出奔張本也。直名不氏者,凡致者由上致之,故例。今不書歸父之氏,明有致命之義也。

[疏]自晉,事畢也。與人之子守其父之殯,人之子謂歸父子也,言成公與歸父子共守宣公殯。捐殯而奔其父之使者,是以奔父也。捐,棄也。奔猶逐也。言成公棄父之殯,逐父之使。使謂歸父也。父命未反,而已逐之,是與親奔父無異。

○捐,以全反。

[疏]至檉,遂奔齊。遂,繼事也。杜預曰:檉,魯竟外,故不言出。

○檉,尹貞反,《左氏》作笙。竟音境。

卷十三

◎成公起元年,終八年

[疏]《魯世家》:成公名黑肱,宣公之子。以周定王十七年即位。《諡法》:“安民立政曰成。”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二月,辛酉,葬我君宣公。

無冰。終時無冰則志,此未終時而言無冰,何也?言終寒時無冰,當志之耳。今方建醜之月,是寒時未終。

[疏]“無冰”。

○釋曰:徐邈、何休並雲:“此年無冰者,由季孫行父專政之所致也。”桓十四年亦無冰,範雲“政治舒緩之所致”,必不得與二說同也。又爾時季氏不專政,亦無冰,明徐、何之言不可用。

終無冰矣,加之寒之辭也。週二月,建醜之月,夏之十二月也。此月既是常寒之月,於寒之中又如加甚,常年過此無冰,終無復冰矣。

○夏之,戶雅反。復,扶又反。

[疏]“終時”至“辭也”。

○釋曰:終時無冰當志,謂終寒時無冰當志之也。此未終寒時,謂今建醜之月,是寒時未終,而言無冰何也?謂怪其書之意也。終無冰矣,謂過此時無冰,則終無冰也。加之寒之辭也,謂於此月書者,以此月是常寒之月,加甚之辭,故糜信、徐邈亦云:“十二月最是寒盛之時,故特於此月書之是也。”餘無冰不發,特於此月發之者,襄三十八年書春無冰,則是一時無冰,書時,則是終寒時,故不傳。此在二月葬宣公之下,三月作丘甲之上,是未終時,故特發之。桓十四年無冰,在正月之下者,舊解正月自爲公會鄭伯,不爲無冰也,或當月卻而節前,則周之正月亦是常寒之月。

○注“週二”至“冰也”。

○釋曰:天有四時,冬寒夏暑,是冬爲常寒之月。於寒之中又加甚,謂建醜是夏之十二月,於寒之中又加甚於餘月,雖未終時,亦得於此月書之。

三月,作丘甲。《周禮》,“九夫爲井,四井爲邑,四邑爲丘”,丘十六井。甲,鎧也。

○鎧,開代反。

[疏]“三月,作兵甲”。

○釋曰:何休雲:“月者,重錄之。”徐邈雲:“甲有伎巧,非凡民能作,而強使作之,故書月以譏之。”範雖無注,或書月亦是譏。《公羊》說作丘甲,亦與此傳同,唯《左氏傳》以爲譏重斂。

作,爲也。丘爲甲也。使一丘之民皆作甲。

[疏]“作,爲也”。

○釋曰:後重發傳者,文同事異,不可以一例該之故也。範《別例》雲:“作例有六,直雲作者三,雲新作亦三也。雲作三者,謂作丘甲,一也;作三軍,二也;作僖公主,三也。雲新作三者,謂新作南門,一也;新延廄,二也;新作雉門及兩觀,三也。言作者不必有新,言新則兼作也。”三者皆所以爲譏,故傳曰:“作,爲也。”是有加其度也,言新有故是也。

丘甲,國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丘作甲之爲非正,何也?古者立國家,百官具,農工皆有職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學習道藝者。

[疏]“有士民”。

○釋曰:何休雲:“德能居位曰士。”範雲:“學習道藝者,是以爲之四民若以居位則不得爲之民故云:“學習道藝也。”

有商民,通四方之貨者。有農民,播殖耕稼者。有工民。巧心勞手以成器物者。夫甲,非人人之所能爲也。各有業也。

○夫音符。丘作甲,非正也。夏,臧孫許及晉侯盟於赤棘。赤棘,晉地。

[疏]“夏臧”至“赤棘”。

○釋曰:盟不日者,何休雲:“謀詰?之戰不相負。所以不日者,執在三年,非此所得保也。”案隱元年昧之盟爲七年伐邾尚猶去日,何爲二年即執,反雲非此所以保乎?蓋謀爲?戰,歸我汶陽之田,至八年渝前約,故略之也。

秋,王師敗績於貿戎。貿戎,地。

○貿,音茂,《左氏》作茅戎。

[疏]“秋王”至“貿戎”。

○釋曰:《左氏》以爲戎敗之;《公羊》與此亦同,爲晉敗之。今經不雲晉敗之者,欲見王者無敵故也。不書月者,何休雲:“深正之,使若不戰。”範雖不解,蓋不言晉敗及戰,故亦略其日月。

不言戰,莫之敢敵也。爲尊者諱敵不諱敗,諱敵,使莫二也。不諱敗,容有過否。

○爲,於僞反。爲親者諱敗不諱敵,諱敗,惜其毀折也。不諱敵,諸侯有列國。尊尊親親之義也。尊則無敵,親則保全,尊謂王,親謂魯。然則孰敗之?晉也。

冬,十月。季孫行父禿,晉郤克眇,衛孫良夫跛,曹公子手僂,同時而聘於齊。齊使禿者御禿者,使眇者御眇者,使跛者御跛者,使僂者御僂者。御音迓,迓,迎也。

○禿,他不反。眇,亡小反。跛,波可反。僂,於矩反,一音刀圭反。

[疏]“郤克眇”。

○釋曰:《左氏》以爲跛;今雲眇者,《公羊》無說,未知二傳孰是。範明年注云“郤克跛”者,意從《左氏》故也。或以爲誤,跛當作眇。

蕭同侄子處臺上而笑之,蕭,國也。同,姓也。侄子,字也。其母更嫁齊惠公,生頃公。宣十二年,楚人滅蕭,故隨其母在齊。

○侄子,大節反,又丈乙反。頃公音傾。聞於客,客不說而去,相與立胥閭而語,移日不解。胥閭,門名。

○說音悅。胥閭,思徐反;下力居反。解,古買反,又音蟹。

[疏]注“胥閭,門名”。

○釋曰:即《周禮》二十五家也。

齊人有知之者,曰:“齊之患,必自此始矣!”穀樑子作傳,皆釋經以言義,未有無其文而橫發傳者,甯疑經“冬十月”下雲“季孫行父如齊”脫此六字。

○橫,華孟反,又如字。脫此,徒活反,又他活反。

[疏]注“脫此六字”。釋曰:季孫行父禿,是傳辭上脫“季孫行父如齊”六字。

二年,春,齊侯伐我北鄙。

夏,四月,丙戌,衛孫良夫帥師及齊師戰於新築,衛師敗績。新築,衛地。

○築音竹。

六月,癸酉,季孫行父、臧孫許、叔孫僑如、公孫嬰齊帥師,會晉郤克、衛孫良夫、曹公子手,及齊侯戰於?,齊師敗績。?,齊地。

○僑,本又作喬,其僑反。公子手,《左氏》作首。?音安。

[疏]“癸酉季孫”至“敗績”。

○釋曰:徐邈雲:“四大天不舉重者,惡魯猥遣四大夫用兵,亦以譏之也。”然則諸國用兵,亦應猥遣,何以不具書之,蓋是用兵重事,故詳內也。

其日,或曰日其戰也,或曰日其悉也。悉,謂魯四大夫時悉在戰也。明二者皆當日。

[疏]“其日”至“悉也”。釋曰:案傳例:“疑戰不日,不疑戰則例書日。”此傳雲日其戰日其悉也者,豈使詐戰,則魯雖四大夫戰,亦不得書,但傳以此戰不許,書事宜詳,故因經書日,並見此意也。

曹無大夫,其曰公子,何也?以吾之四大夫在焉,舉其貴者也。不欲令內衆大夫與外卑者共行戰。

○令,力呈反。

[疏]“曹無大夫”。

○釋曰:復發傳者,前爲崇羈,今爲戰,故重發之。《公羊》以爲“公子手何以書?憂內也”,杜解《左氏》以爲“備於禮”,並非《穀梁》意

秋,七月,齊侯使國佐如師。己酉,及國佐盟於爰婁。去國五百里;爰婁,去國五十里。國,齊國也。

[疏]“爰婁”至“十里”。

○釋曰:爰婁去齊五十里,今在師之外,明晉師巳逼到其國。師,謂晉師也。齊爲晉所敗,兵臨城下,然則敗軍之將,不可以語勇;驚弦之鳥,不可以應弓。所以更能五戰者,齊是大國,邑竟,既寬,收拾餘燼,足當諸國之師,故請以五也。

壹戰綿地五百里,焚雍門之茨,雍門,齊城門。茨,蓋也。

○雍,於用反。之茨,在私反。侵車東至海。侵車,侵伐之車,言時侵齊,過乃至海。君子聞之曰:“夫甚!”甚之辭焉。鄭嗣曰:“君子聞戰於?,乃盟於爰婁,焚雍門之茨,侵車至海,言因齊之敗,逼之甚。”

○夫甚音符。齊有以取之也。齊之有以取之,何也?敗衛師於新築,侵我北鄙,敖郤獻子,謂笑其跛。

○謂笑其跛,布可反。案杜預注《左傳》雲:“郤克跛。”此傳言“郤克眇”,範注當依傳而作“跛”,恐非。齊有以取之也。爰婁在師之外。言師巳逼其國。郤克曰:“反魯、衛之侵地,以紀侯之甗來,甗,玉甑,齊滅紀,故得其寶。

○甗,魚輦反,又音言,又音彥,玉甑也。以蕭同侄子之母爲質,齊侯與侄子同母異父昆弟,不欲斥言齊侯之母,故言蕭同侄子之母也。兼忿侄子笑。

○爲質音致,下同。使耕者皆東其畝,欲以利其戎車於驅侵易。

○侵易,以豉反,下“伐易”同。然後與子盟。”國佐曰:“反魯、衛之侵地,以紀侯之甗來’,則諾。‘以蕭同侄子之母爲質’,則是齊侯之母也,齊侯之母猶晉君之母也,晉君之母猶齊侯之母也。言尊同也。‘使耕者盡東其畝’,則是終士齊也。凱曰:“利其戎車侵伐易,則是以齊爲士。”不可,不可,謂若不許己言。請壹戰。壹戰不克,請再。再不克,請三。三不克,請四。四不克,請五。五不克,舉國而授。”於是而與之盟。

八月,壬午,宋公鮑卒。

庚寅,衛侯速卒。取汶陽田。汶音問。

冬,楚師、鄭師侵衛。

十有一月,公會楚公子嬰齊於蜀。蜀,某地。楚無大夫,其曰公子,何也?嬰齊亢也。泰曰:莊二十二年“丙申,及齊高傒盟”,文二年“乙巳,及晉處父盟”,傳曰:“不言,高傒、處父亢也。”此傳會嬰齊,書公以明亢,何乎?蓋言高傒、處父亢禮敵公,書公則內恥也。嬰齊初雖驕慢,終自降替,故於會則書公,以顯嬰齊之驕亢;於盟則稱人,以表嬰齊之服罪。然則向之驕,正足以表其無禮,不足以病公,則書公可也。

○向之,本又作鄉,亦作向,同許亮反;下文同.

[疏]“楚無”至“亢也”。

○釋曰:楚無大夫,重發之者,屈完當齊桓,名氏始見,非正例也。椒與宜申二者不見名氏,非大夫之例。今稱公子,是貴於同大夫之文,故重發之。嬰齊之亢,又重發者,高傒則沒公存氏,處父無氏稱名,嬰齊則前驕後讓,三者皆異,故各發之。

丙申,公及楚人、秦人、宋人、陳人、衛人、鄭人、齊人、曹人、邾人、薛人、繒人盟於蜀。楚其稱人,何也?怪楚向稱公子今稱人。齊在鄭下,蓋時王所黜。

[疏]注“齊在”至“所黜”。釋曰:知時王黜者,以秦、宋、陳、衛以下皆稱人。稱人則非卿,以其諸侯之大夫俱是微者,必不能自有升降,故知時王所黜。齊以傲敵之敵,師敗於?,兵臨城下,微弱之極,天子因其勢,故退之鄭下,此乃一時之宜,非是常例也。知諸侯之大夫是微人者,傳直怪嬰齊稱人,不論諸侯大夫,明知並是微者,

於是而後公得其所也。會與盟同月,則地會,不地盟;不同月,則地會、地盟。此其地會、地盟,何也?以公得其所,申其事也。公得其所,謂楚稱人;申其事,謂地會地盟。

○“會與盟同月”絕句,“不同月”絕句,“則地會地盟”絕句。

[疏]“會與”至“事也”。

○釋曰:同月,則地會,不地盟者,僖二十八年踐士之盟,襄十六年溴梁之盟是也。不同月,則地會、地盟者,昭十三年平丘之盟,定四年鼬之盟是也。

今之屈,向之驕也。

三年,春,王正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宋衛未葬,而自同於正君,故書公侯以譏之。

[疏]注“宋衛”至“譏之”。

○釋曰:範意雖葬未逾年亦不得成君,雖逾年而未葬亦不得成君,故云宋衛未葬,書公侯以譏之。逾年未葬不得成君,此注是也。雖葬未逾年不得成君,即四年“鄭伯伐許”注云“喪未逾年,自同於正君,亦譏之”是也。

辛亥,葬衛穆公。

二月,公至自伐鄭。

甲子,新宮災,三日哭。新宮者,禰宮也。謂宣公廟也。三年喪畢,宣公神主新入廟,故謂之新宮。

○禰,乃禮反。

[疏]“甲子,新宮災”。

○釋曰:何休雲:“此象宣公篡位,當誅絕,不宜列之昭穆。成公結怨強齊,不得久承宗廟之象也。”範以天災難知,非人所及,故不言之

三日哭,哀也。其哀,禮也。宮廟,親之神靈所憑居,而遇災,故以哀哭爲禮。

○馮居,皮冰反。迫近不敢稱諡,恭也。迫近,言親禰也。桓僖遠祖則稱諡。

[疏]注“迫近”至“稱諡”。

○釋曰:範不據丹桓宮者,傳雲迫近不敢稱諡,言近則宜對遠,故據桓、僖言之。其用桓宮,以莊公娶父之讎女,故特言桓宮,以譏莊之不子也。

其辭恭且哀,以成公爲無譏矣。

[疏]“其辭”至“譏矣”。

○釋曰:不稱諡,明其恭。三日哭,者其哀。是成公爲無譏矣。

乙亥,葬宋文公。

夏,公如晉。

鄭公子去疾帥師伐許。去,起呂反。

公至自晉。

秋,叔孫僑如帥師圍棘。

[疏]“叔孫”至“圍棘”。

○釋曰:《公羊》、《左氏》皆以棘爲汶陽之田邑,此傳無說,事或然也。

大雩。

晉郤克、衛孫良夫伐牆咎如。咎音羔。

冬,十有一月,晉侯使荀庚來聘。

○衛侯使孫良夫來聘。

丙午,及荀庚盟。

○丁未,及孫良夫盟。其日,公也。來聘而求盟,不言及者,以國與之也。不言其人,亦以國與之也。徐邈曰:“不言及,謂凡書來盟者也,若宣七年‘衛孫良夫來盟’是也。以國與之,謂舉國爲主,故直書外來爾。此先聘而後盟,故不言來盟,總言及而不復著其人,亦是舉國之辭。”

○復,扶又反。

[疏]“其日”至“與之也”。

○釋曰:案傳例:“前定之盟不日,後定之盟則日。”此雲公也者,其實盟雖公在位,但爲前定則不日,後定則日,此其日,公故也,則後定亦可知矣。但以上文聘既接公,下文及則公文未顯,嫌不得再煩尊者,恐盟時無公,故傳雲公以釋之。傳又云不言及者,則宣七年“衛孫良夫來盟”是也。不言其人者,解此文不書內之名氏是也。又云不言求兩欲之也者,言求當直言求盟,如孫良夫是也。不言求者,此雲來聘,又云及盟是也。何者?來聘是他求;言及,我欲也。是兩國同欲之文,非獨求之稱,故云不言求,兩欲之也。若然,上文雲來聘而求盟者,解二人本意來聘,只爲求盟,爲下不言求張本也。

不言求,兩欲之也。

鄭伐許。鄭從楚而伐衛之喪,又叛諸侯之盟,故狄之。

[疏]注“鄭從”至“狄之”。

○釋曰:知伐衛之喪,又叛諸侯之盟,故狄之者,昭十二年“晉伐鮮虞”,傳曰“不正其與夷狄交伐中國,故狄稱之也”。定四年傳雲,吳不稱子,“反其狄道也”。鄭、衛同姓,不有吊臨之恩而伐其喪,其爲惡行,莫斯之甚,而亦直舉國稱之,明爲夷狄之行也。叛諸侯之盟者,舊解以爲上文背晉,爲諸侯所伐是也。又其言伐喪者,前年衛侯速卒,楚師、鄭師侵衛是也。不於伐喪貶者,其罪不積,不足以成惡。鄭既伐喪背盟,一年之中,再加兵於許,故於此夷狄之。

四年,春,宋公使華元來聘。

三月,壬申,鄭伯堅卒。

杞伯來朝。朝,直遙反。

夏,四月,甲寅,臧孫許卒。

公如晉。

葬鄭襄公。秋,公至自晉。

冬,城鄆。鄆音運。

鄭伯伐許。喪未逾年,自同於正君,亦譏之。

[疏]注“喪未”至“譏之”。

○釋曰:傳於宋襄起喪稱之例,則諸侯亦同之可知,故上下經文,宋、衛、陳皆有子稱,鄭是伯爵,與侯同於七命,明在喪之稱,或亦與侯同也。《左氏》之例,唯雲公侯曰子,伯則不入於例,與此異也。

五年,春,王正月,杞叔姬來歸。婦人之義,嫁曰歸,反曰來歸。

○仲孫蔑如宋。

○夏叔孫僑如會晉荀首於穀穀齊地

[疏]“婦人”至“來歸”。

○釋曰:範氏雲:“出女例凡三,齊人來歸子叔姬,一也。郯伯姬來歸,二也。此杞叔姬來歸,三也。”又別引文十八年“夫人姜氏歸於齊”爲例者,出既是同,但內外爲異,故並引之也。子叔姬淫而得罪,爲齊所逐,故言齊人來歸。今杞叔姬文既與之異,故併發傳舉其上下,郯伯姬亦足以相包,故不更發之。

梁山崩。梁山,晉之望也。不言晉者,名山大澤不以封也。許慎曰:“山者陽位,君之象也。”象君權壞。

[疏]注“梁山”至“望也”。

○釋曰:《詩》雲:“奕奕梁山。”是韓國之鎮。霍陽,韓、魏、晉之地,故云晉之望也。

不日,何也?據僖十四年“秋,八月,辛卯,沙鹿崩”,書日。高者有崩道也。有崩道,則何以書也?曰:梁山崩,壅遏河三日不流。晉君召伯尊而問焉。伯尊來,遇輦者,輦者不闢,使車右下而鞭之。凡車,將在左,御在中,有力之人在右,所以備非常。

○壅,於勇反。遏,於葛反。伯尊,《左氏》作伯宗。闢音避。將,子匠反。輦者曰:“所以鞭我者,其取道遠矣。”所用鞭我之間,行道則可遠。伯尊下車而問焉,以其言有理,知非凡人。曰:“子有聞乎?”對曰:“梁山崩,壅遏河三日不流。”伯尊曰:“君爲此召我也,爲之奈何?”輦者曰:“天有山,天崩之。天有河,天壅之。雖召伯尊,如之何?”伯尊由忠問焉。用忠誠之心問之。

○爲此,於僞反。

○輦者曰:“君親素縞,帥羣臣而哭之,既而祠焉,斯流矣。”素衣縞冠,凶服也。所以凶服者,山川,國之鎮也,山崩川塞,示哀窮。

○縞,古老反。

[疏]注“素衣”至“哀窮”。釋曰:禮雲素縞者,鄭玄雲:“黑經白緯謂之縞,縞冠素純,以純喪冠,故謂之素縞。是祥祭之冠也。”今注云素衣縞冠,與鄭異也。

伯尊至,君問之曰:“梁山崩,壅遏河三日不流,爲之奈何?”伯尊曰:“君親素縞,帥羣臣而哭之,既而祠焉,斯流矣。”孔子聞之曰:“伯尊其無績乎!攘善也。”績,功也。攘,盜也。取輦者之言而行之,非巳之功也。績或作續,謂無繼嗣。

○攘,如羊反。

[疏]注“謂無繼嗣”。

○釋曰:舊說雲,伯尊,晉之賢大夫。輦人,晉之隱士。今一遇吐誠,理難再得。伯尊不能薦之於晉侯,以救朝廷之急,反竊其語而晦其人,蔽賢罪深,故被戮絕嗣。子夏雖匿聖人之論,能播教於西河,令黑水之人欽其風,蒲阪之間愛其道,其罪先輕,故直喪明而巳。然此之立說,恐非其理,何者?天道冥昧,非人所知,大聖立言,意在軌世,則伯尊之戮,未必由蔽賢人之言;卜商喪明,豈關匿聖人之論?徒爭罪之輕重,妄說受罪淺深,據理言之,恐非聖賢之旨。何休以爲梁山崩,壅河三日不流,象諸侯失勢,王道絕,故自是之後六十年之中,弒君十四,亡國三十二。案此傳說輦者之言,竟不論天子諸侯喪亡之事,則何休之言,未必通於此也。

秋,大水。

冬,十一月,已酉,天王崩。定王。

十有二月,已醜,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邾子、杞伯,同盟於蟲牢。蟲牢,鄭地。

○蟲,直忠反。牢,力刀反。

六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會。

[疏]“春王”至“自會”。

○釋曰:何休雲:“月者,魯使大夫獲齊侯,今親相見,危之,故書月也。”傳例致月則危,此書月必是危,但不知同何說以否,或當時有危,傳不言之,故範亦不解。或亦爲此年公遠會,始至,立武宮,取鄟,皆是危事,故致會書月也。

二月,辛巳,立武宮。舊說曰:武公之宮廟毀巳久矣。故傳曰“不宜立也”。《禮記?明堂位》曰:“魯公之廟,文世室也。武公之廟,武世室也。”言世室則不毀也,則義與此違。

[疏]“立武宮”。

○釋曰:《禮記》稱“世室”,此傳雲不宜立者,《禮記》,周未之書,以其廟不毀,故謂之世室;此以武公之廟毀來巳久,今復立之,故云不宜立。範義與此違也。何休解《公羊》以爲臧孫許伐齊有功,故立武宮,《左氏》以爲季文子以?之功立武宮,據人雖別,同是伐齊。《穀梁》之意,亦以勝齊立武宮也。

立者,不宜立也。

取鄟。鄟,國也。鄟音專,又市轉反,國名。

[疏]“取鄟”。

○釋曰:隱十年,“鄭伯伐取之”,直注云:“凡書取國,皆滅也,變滅言取,明其易。”今不言滅鄟,是明魯取之易也。又惡鄟不備也。凡書取之例,以內外皆有。外書取者,即徐人取舒是也。內書取者,即取鄟是也。其內被取邑亦爲取,齊侯取鄆是也。《公羊》以爲鄟是邾之邑,與《穀梁》異。

孫良夫帥師侵宋。

夏,六月,邾子來朝。朝,直遙反。

公孫嬰齊如晉。

壬申,鄭伯費卒。費音祕。

[疏]“鄭伯費卒”。

○釋曰:案《世本》及《左氏》,鄭伯費是鄭悼公。不書葬者,何休雲:“楚伐鄭喪,諸侯不能救,晉欒書又侵之,故去葬,使若非伐喪者,爲中國諱也,在隱三年注。魯不往會,則經亦不書,則悼公不書葬者,魯不會也。”

秋,仲孫蔑、叔孫僑如帥師侵宋。

楚公子嬰齊帥師伐鄭。

冬,季孫行父如晉。

晉欒書帥師救鄭。

七年,春,王正月,鼷鼠食郊牛角。不能免牛者,以方改卜郊,吉否未可知。

○鼷音奚。吉否,方九反。

[疏]注“不言”至“可知”。

○釋曰:。下傳稱免牲,不曰不郊,免牛亦然。此言免牛,則嫌似不郊,故云不言免牛者,以方改卜郊,未可知也。

不言日,急辭也,辭中促急,不容日。

[疏]“不言”至“辭也”。

○釋曰:宣三年“郊牛之口傷”,彼言之是緩辭,亦不雲日,此傳雲“不言日,急辭也”者,案宣三年傳言之,是牛自傷之緩,此言其是鼠食牛之緩。二者立文雖異,俱是緩辭,則辭間容日,亦是緩辭。傳雲“不言日,急辭也”,此巳發例,則定十五年、哀元年之類,不言日者,並是急辭也。緩辭不言日者,言之既是緩辭可知。故不須更書日以見緩也。

過有司也。郊牛日展斛角而知傷,展道盡矣,其所以備災之道不盡也。有司展察牛而即知傷,是展察之道盡,不能防災御患,致使牛傷,故不書日,以顯有司之過。斛,球球然角貌。

○斛角,其樛反,一音求。角貌或本作筋,非。御,魚呂反。球音求。

[疏]“郊牛”至“盡也”。

○釋曰:展,省察也。言日日皆省察牛之角,而則知傷,是省察之道盡矣。展道雖盡,不能防災御患,致使牛傷,是其所以備災之道不盡,是故不言日以責有司也。牛角雲者,《詩》稱“兕<角厷>其”,又曰“有其角”是也。

改卜牛,鼷鼠又食其角。又,有繼之辭也。前巳食,故曰繼。其,緩辭也。曰亡乎人矣,非人之所能也,所以免有司之過也。至此復食,乃知國無賢君,天災之爾,非有司之過也,故言其以赦之。

○能,如字,亦作耐。復食,扶又反,下同。

[疏]“其緩”至“過也”。

○釋曰:解經上文雲鼷鼠食郊牛角,不言其,此文雲又食其角,乃變言其,故釋之雲“其,緩辭也”。曰亡乎人矣,亡,無也。至此郊牛復食,乃知國無賢君,非人所不能也。謂國無賢君之故,爲上天之所災,非人力所能禁,所以免有司之過也。謂經言“其”者,所以放有司也。

乃免牛。乃者,亡乎人之辭也。免牲者,爲之緇衣纁裳,有司玄端,奉送至於南郊。免牛亦然。免牲不曰不郊,免牛亦然。郊者用牲,今言免牲,則不郊顯矣。若言免牛,亦不郊。而經復書不郊者,蓋爲三望起爾,言時既不郊而猶三望,明失禮。

○緇,側其反。纁,許雲反。爲,於僞反。

[疏]“乃者”至“亦然”。

○釋曰:重發傳者,此再食乃免牛,嫌與他例別,故重發之。

○注“蓋爲”至“起爾”。

○釋曰:僖三十二年“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猶三望”。彼不雲不郊,此既雲免牛,又云不郊者,彼免牲與三望同時,故略去不郊之文;此春免牛,夏乃三望,故備言之。

吳伐郯。郯音談。

夏,五月,曹伯來朝。

不郊,猶三望。

秋,楚公子嬰齊帥師伐鄭。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杞伯救鄭。八月,戊辰,同盟於馬陵。馬陵,衛地。

公至自會。

吳入州來。州來,楚地。

冬,大雩。雩不月而時,非之也。冬無爲雩也。

[疏]“雩不”至“雩也”。

○釋曰:“傳例雲:“月雩,正也。時雩,非正也。”非正者,其時未窮,人力未盡,毛澤已竭,不雩則不及事,故月以明之,則經書秋八月雩、九月雩是也。既過此節,秋不書旱,則冬無爲雩也,故鄭《釋廢疾》去冬及春夏。案《春秋說考異郵》,三時唯有禱禮,無雩祭之事,唯四月龍星見,始有常雩耳,故因載其禱請山川辭雲:“方今天旱,野無生稼,寡人當死,百姓何依。不敢煩民請命,原撫萬民,以身塞無狀。”是鄭意亦以不須雩,唯有禱請而巳。

衛孫林父出奔晉。

八年,春,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於齊。晉爲盟主,齊還事晉,故使魯還二年齊所反之田。

○穿音川。

[疏]注“晉爲”至“之田”。

○釋曰:《公羊》以爲齊侯敗案之後,七年不飲酒,不食肉,晉侯高其德,遂反其所取侵地。此雖無傳,齊頃是中平之主,安能以一敗之後,七年不飲酒食肉乎?故以爲晉爲盟主,齊還事晉,故使魯還二年齊所反之田。杜預解《左氏》,其意亦然。

於齊,緩辭也,不使盡我也。若曰爲之請歸,不使晉制命於我。

○爲,於僞反。

[疏]“於齊,緩辭也”。

○釋曰:僖二十八年,“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傳以言“之”爲“緩辭也”。今言“歸之於齊”爲緩辭者,之,緩辭,自是常例:“於齊”之理未明,故特釋之,辭雖不同,亦是緩也。此以緩辭言之者,諱不使制命於我也。

晉欒書帥師侵蔡。

公孫嬰齊如莒。

宋公使華元來聘。

夏,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婚禮不稱主人,宋公無主婚者,自命之,故稱使。納幣不書,書者,賢伯姬,故盡其事。

[疏]注“婚禮”至“其事”。

○釋曰:《公羊》以爲婚禮不稱主人,宋公無主婚者,辭窮自命之,故公孫壽來納幣稱使;紀侯有母,履緰受紀侯之母命,婦人之命不通,故不稱使。案隱二年傳雲:“其不言使,何也?逆之道微,無足道焉爾。”據彼傳文以“逆者微,無足道焉爾”,故不言使,則與《公羊》異。觀此注意,雲宋公無主婚者,自命之,故稱使,明爲母命之,則不稱使,似與《公羊》同。而與傳違者,範以紀侯之與宋公皆是無母,宜並稱主人;但納幣是卿之事,故稱宋公使也,逆女是君之事,使大夫非正,故履緰不稱使。今此注云婚禮不稱主人,亦據諸侯母在者言之。又且履緰不稱使,大率言之,亦是不稱主人之事,故注言之耳。納幣不書,其經之所書者三:莊公以非禮書,一也;公子遂以喪錄,二也”此爲賢伯姬,三也。範知爲賢伯姬者,《公羊傳》雲:“納幣不書,此何以書?錄伯姬也。”是爲賢而錄也。

晉殺其大夫趙同、趙括。

秋,七月,天子使召伯來錫公命。禮有受命,無來錫命,錫命,非正也。曰天子,何也?曰見一稱也。天王、天子,王者之通稱。自此以上,未有言天子者,今言天子,是更見一稱。

○召,上昭反。曰見,賢遍反。注更見同。一稱,尺證反。以上,時掌反。

[疏]“曰見一稱也”。

○釋曰:王既是四大之重,宜表異號,莫若系天,以衆人卑故,稱母子,貴者取貴稱,故謂之天子。入《春秋》以來,唯取仁義之稱,未表系天子之尊,故曰更見一稱也。《公羊傳》雲:“其稱天子何?元年春王正月,正也。”其餘皆通矣。何休雲:“德合於元者稱皇,德合於天者稱帝,仁義合者稱王。”又云:“王者,取天下歸往也。天子者,爵稱也。聖人受命,皆天所生,故謂之天子。或言王,或言天子,皆相通也。”唯賈逵雲:“畿內稱王,諸夏稱天王,夷狄稱天子。”其理非也。

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杜預曰:“前五年來歸者,女既適人,雖見出棄,猶以成人之禮書之,終爲杞伯所葬,故稱杞叔姬。”

晉侯使士燮來聘。燮,素協反。

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人、邾人伐郯。

衛人來媵。杜預曰:“古者諸侯娶嫡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國。國三人,凡九女,所以廣繼嗣。”魯將嫁伯姬於宋,故衛來媵。

○媵,以證反。又繩證反。嫡,丁歷反。侄,大結反。娣音弟。

[疏]“衛人來媵”。

○釋曰:《公羊》以爲媵不合書,其書者,賢伯姬也。《左氏》雖無其說,蓋以來至於魯,然後與嫡行,故書之。此傳之意,以伯姬爲災而死,閔之,故書其事。是言三傳意小異也。

媵,淺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以伯姬之不得其所,故盡其事也。不得其所,謂災死也。江熙曰:“共公之葬由伯姬,則共公是失德者也。傷伯姬賢而嫁不得其所。”

○共音恭,下同。

[疏]注“江熙”至“其所”。

○釋曰:江熙以不得其所,爲共公失德,文無所據。範引之者,傳異聞也。

卷十四

◎成公起九年,盡十八年

九年,春,王正月,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傳曰:“夫無逆出妻之喪而爲之也。”

[疏]傳“《傳》曰”至“爲之也”。

○釋曰:《公羊》以爲魯脅杞,使逆其喪。《左氏》以爲魯人請之,故杞伯來逆。此傳不說歸之所由,要叔姬免犯七出之愆,反歸父母之國,恩以絕矣。杞伯今覆逆出妻之喪,而違禮傷教,言其不合爲而爲之,是以書而記之以見非。傳曰夫無逆出妻之喪爲之,言其不合爲而爲之也。徐邈雲:“爲,猶葬也。”言夫無逆出妻之喪,而葬理亦通矣。但範不訓“爲”爲葬也。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於蒲。蒲,衛地。

公至自會。

二月,伯姬歸於宋。逆者非卿,故不書。

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致敕戒之言於女。

[疏]傳“夏季”至“致女”。

○釋曰:《公羊》以《春秋》“未有言致女者,此其言致女何?賢伯姬也”。《左氏》無說,蓋以使卿則書,餘不書者,或不致,或不使卿也。此傳雲詳其事,賢伯姬也,則與《公羊》意同耳。徐邈雲:“宋公不親迎,故伯姬未順爲夫婦,故父母使卿致伯姬,使成夫婦之禮,以其責小禮違大節,故傳曰:不與內稱,謂不稱夫人而稱女。”案傳稱賢伯姬,而徐雲責伯姬,是背傳而解之,故範以爲謂致敕戒之言於女也。

致者,不致者也。婦人在家制於父,既嫁制於夫。如宋致女,是以我盡之也。剌巳嫁而猶以父制盡之。不正,故不與內稱也。內稱,謂稱使。

○內稱,尺證反。

[疏]注“內稱,謂稱使”。釋曰:案經內大夫出國,例言如,不言使,此季孫行父如宋,即是內稱,而云不與者,凡內卿出外,直言如某者即是使,又即是內稱。今行父稱君之命,以在家之道製出嫁之女,雖言如以爲內稱,言致女是見其不與也。僖三年“公子友如齊蒞盟”,彼亦言如:又云蒞盟者,若直言如,則嫌是單聘,故更須言盟也。蒞盟既更須言盟也,蒞盟則致女亦須言之。雲不與內稱者,蒞盟是禮,致女非禮,故不合言也。若然,傳曰逆者微,故致女詳其事,賢伯姬也。據傳文,似致女得正,而云不正,故不與內稱者,禮:諸侯親逆,則不須致女,今以宋逆者微,故致女,具傳解其致女之意也;雲不正,故不與內稱也,其以在家之道製出嫁之女也。此傳之意,因解宋公不親逆,並見致女之不正。又云賢伯姬者,以上下文詳,皆雲賢伯姬,則此雲致女亦兼賢伯姬也。若其不爲賢伯姬,則致女雖正,亦不書也。

逆者微,故致女詳其事,賢伯姬也。

晉人來媵。媵,淺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以伯姬之不得其所,故盡其事也。

秋,七月,丙子,齊侯無野卒。

晉人執鄭伯。

晉欒書帥師伐鄭。不言戰,以鄭伯也。欒書以鄭伯伐鄭,君臣無戰道。爲尊者諱恥,不使臣敵君,王師敗績於貿戎是也。

○爲尊,於僞反,下及此傳注同。爲賢者諱過,爲齊桓諱滅項是也。

○滅項,乎講反。爲親者諱疾。雍曰:“欒書以鄭伯伐鄭,不言戰是也。”鄭,兄弟之國,故謂之親,君臣交兵,病莫大焉,故爲之諱。

[疏]“爲親者諱疾”。

○釋曰:《春秋》諱有四事,一曰爲尊者諱恥,二曰爲魯諱敗,三曰爲賢者諱過,四曰爲同姓諱疾。此不言魯者,因親者諱疾,則又亦包魯可知,故不言也。聖人有作,親疏一也。今乃以同姓爲別者,《春秋》之意因親疏,故仲尼書經,內外有別。既內外別,則親疏尊卑見矣。

冬,十有一月,葬齊頃公。頃音傾。

楚公子嬰齊帥師伐莒。庚申,莒潰。其日,莒雖夷狄,猶中國也。莒雖有夷狄之行,猶是中國。

○潰,戶內反。行,下孟反。大夫潰莒而之楚,是以知其上爲事也。臣以叛君爲事,明君臣無道。

[疏]“大夫”至“事也”。

○釋曰:範《別例》雲:“凡潰者有四,發傳有三。”僖四年“蔡潰”,傳曰:“潰之爲言上下不相得也。”此“莒潰”,傳曰:“大夫潰莒而之楚。”二者雖同,是不相得,與君臣不和自潰散少異,故亦發傳。昭二十九年“鄆潰”,彼鄆是邑,與國殊,故重發傳;一解鄆不伐而自潰,與常例異,故重發之。文三年“沈潰”不發者,從例可知他。

惡之,故謹而日之也。潰例月,甚之,故日。

○惡,烏路反。

[疏]注“潰例”至“故日”。

○釋曰:傳上雲猶中國也,故日;下文言惡之,故謹而日之也。若使莒非中國,雖惡不得曰也。以潰例月,爲惡故日,是以雲謹而日之。範知例月者,僖四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云云“侵蔡。蔡潰”,文三年“春,王正月,叔孫得臣會晉人”云云“伐沈。沈潰”,是例月。今此莒帥衆民叛君從楚,故變文書日以見惡。

楚人入鄆。

[疏]“楚人入鄆”。

○釋曰:魯雖有鄆,此鄆非魯也,蓋從《左氏》爲莒邑,人都以名通,故不繫莒。或以爲昭元年取鄆,範雲魯邑,此不繫莒,則魯邑可知,理亦通也。

秦人、白狄伐晉。

鄭人圍許。

城中城。城中城者,非外民也。譏公不務德政,恃城以自固,不德能衛其人民。

[疏]“城中”至“民也”。

○釋曰:莊二十九年冬,“城諸及防”,傳曰:“可城也。”今雲非外民也者,凡城之志皆譏,就譏之中,閒隙之月少耳,故云可城,乃非全善之文。此亦冬城,嫌同而無譏,故發傳明之。舊解以爲有難而脩城,則不譏之,若文十二年“季孫行父城諸及鄆”是也;此涉《左氏》之說。案《穀梁傳》凡城之志皆譏,安得有備難之事?若備難無譏,則經本不應書之,經既書之,明譏例同。或以爲“城諸及防”是十一月,故傳發可城之文,今此城是十二月,故發外民之傳。雖同是譏,事有優劣,故發傳以異之。

十年,春,衛侯之弟黑背帥師侵鄭。

[疏]“衛侯”至“侵鄭”。

○釋曰:範答薄氏駮雲:“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有賢行則書弟。”今黑背書弟者,明亦有賢行故也。陳侯之弟黃,衛侯之弟專,秦伯之弟針,傳無賢行,所以皆雲弟者,隱七年“齊侯使其弟年來聘”,傳曰:“其弟雲者,以其來接於我,舉其貴者也。”是接我者例稱弟。襄二十年“陳侯之弟光出奔楚”,昭元年“秦伯之弟針出奔晉”,傳皆曰:“親而奔之,惡也。”襄二十七年“衛侯之弟專出奔晉”,傳雲:“其曰弟何也?專有是信者。”三者無罪,故稱弟以惡兄。襄三十年“天王殺其弟佞夫”,傳曰:“甚之也。”稱弟以惡王也。昭八年“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傳曰:“其弟亡者,親之也。親而殺之,惡也。”是惡而稱弟也。宣十七年“公弟叔肸卒”,傳曰:“其曰公弟叔肸,賢之也。”莊三十二年“公子牙卒”,無賢行而不稱弟,明稱弟皆賢也。自然黃專之非,直罪兄,必兼有賢行。叔肸以賢稱弟,傳有賢行明文,則黑背稱弟,自然亦有賢行。故範準例言之,稱弟之例有四意,齊侯之弟年來聘,鄭伯使其弟御來盟,爲接我稱弟;衛侯之弟專,爲罪兄稱弟;陳侯之弟招,惡之稱弟;叔肸及衛侯之弟黑背,爲賢稱弟。是有四也。

夏,四月,五卜郊。不從,乃不郊。夏四月,不時也。郊時極於二月。五卜,強也。乃者,亡乎人之辭也。強,其丈反。

[疏]“亡乎人之辭也“。

○釋曰:重發傳者,嫌五卜與四卜異故也。

五月,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伐鄭。

齊人來媵。媵,伯姬也。異姓來媵,非禮。

[疏]注“媵伯姬”至“非禮”。

○釋曰:何休以爲異姓亦得媵,故鄭《箴膏盲》難之雲:“天子云備百姓,博異氣,諸侯直雲備酒漿,何得有異姓在其中?”是亦以異姓不合媵也。此媵不發傳者,上詳其事,見同姓之得禮,異姓非禮可知,故省文

丙午,晉侯獳卒。獳,乃侯反。

[疏]“晉侯獳卒”。

○釋曰:何休雲:“不書葬,爲殺大夫趙同等。範雖不解,或當魯不會也。”

秋,七月,公如晉。

冬,十月。

十有一年,春,王三月,公至自晉。

晉侯使郤犨來聘。

已醜,及郤焠盟。郤焠,尺由反,《公羊》作“郤州”。

[疏]“已醜,及郤焠盟”。釋曰:書日者,公親在,又非前定之盟故也。又不雲公者,取舉國與之也。

夏,季孫行父如晉。

秋,叔孫僑如如齊。

冬十月。

十有二年,春,周公出奔晉。周有入無出。鄭嗣曰:“王者無外,故無出也。宗廟宮室有定所,或即位失其常處,反常書入,內宗廟也。昭二十六年‘天王入於成周’是。”

○處,昌慮反。其曰出,上下一見之也。鄭嗣曰:“上,謂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於鄭’;下,謂今周公出奔,上下皆一見之。”

○見,賢遍反。言其上下之道無以存也。上雖失之,下孰敢有之?今上下皆失之矣。上雖有不君之失,臣下莫敢效不臣之過。今復雲周公之出,則上下皆自失矣。君而不君,臣而不臣,是無以存於世,言周之所以衰。

○復雲,扶又反。

[疏]“周有”至“失之矣”。

○釋曰:有入無出,注意直據天子,今不雲王而云周者,以經雖無王臣入文,至於王臣出,亦是譏限,故言周以總之。範以王者出入之文俱有,故注直言王以當之。案僖二十四年傳雲:“雖失天下,莫敢有也。”謂王雖出鄭,不敢有之以爲國也。此雲上雖失之,下孰敢有之,謂上雖有不君之失,臣下誰敢於效爲之。觀經立說,故二處不同也。今上下皆失之矣,謂王既書出居於鄭,今復雲周公出奔晉,是上下皆有失也。《公羊》以爲書出者,周公“自其私土而出也”;《左氏》以爲書出者,已復之,“周公自出”。並與《穀梁》異也。

夏,公會晉侯、衛侯於瑣澤。瑣澤,某地。

○瑣,素果反。

秋,晉人敗狄於交剛。交剛,某地。中國與夷狄不言,戰皆曰敗之。不使夷狄敵中國。夷狄不日。

[疏]“夷狄不日”。

○釋曰:不於箕役發傳者,以再敗狄師甚之,故發於此。

冬,十月。

十有三年,春,晉侯使郤錡來乞師。錡,魚綺反。乞,重辭也。古之人重師,故以乞言之也。

[疏]“乞師。乞,重辭也”。

○釋曰:重發傳者,公子遂內之始,此外之初,故發之也。古之人重師,故以乞言之也者,古人以師之爲重,故以重辭言之。古者,舊以爲穀樑子後代人遠者舉當時之事,亦以古言之;徐邈以爲引古以剌今耳。

三月,公如京師。公如京師不月,月,非如也。時實會晉伐秦,過京師也。公行出竟,有危則月,朝聘京師,理無危懼,故不月。

○過京師,音戈,下同。竟音境。朝聘,直遙反,下皆同。非如而曰如,不叛京師也。因其過朝,故正其文,若使本自往。

[疏]“公如”至“師也”。

○釋曰:僖二十八年“五月,癸丑,公會晉侯”云云,“盟於踐土”,“陳侯如會”,“公朝於王所”,彼日月並書。“公朝於王所”,雖文承“五月,癸丑”之下,彼之日月自爲盟,不爲朝也。“壬申,公朝於王所”,書日,此意取自不繫月,猶諸侯不宗於天王,朝會無危,則例時。今公以伐秦過京師,非真朝,故書月以見意。

夏,五月,公自京師,遂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邾人、滕人伐秦。言受命不敢叛周也。使若既朝王,而王命已使伐秦。叛周,謂專征伐。

[疏]“言受”至“周也”。釋曰:“公子遂如京師,遂如晉”,傳雲:“不叛天子。”此文重發傳者,嫌君臣異例也。

曹伯廬卒於師。廬,力吳反,又力魚反。傳曰:“閔之也。公大夫在師曰:“師在會曰:“會

[疏]“曰閔”至“曰會”。

○釋曰:諸侯或從會,或從伐,皆閔其在外而死,故云卒於師於會也。卒於師,則此曹伯廬,襄十八年曹伯負芻是也;卒於會者,則定四年杞伯成卒於會是也。僖四年許男新臣亦卒於師,不言於師者,彼以內桓師,雖卒於外,以若在國然,故不書於師。然則大夫之卒,例所不書,而與公同例,雲在師曰師,在會曰會者,舊解以爲《春秋》緣大夫之心,則知書君之卒,於師則言師,於會則言會,非謂外大夫書卒於師。若然,傳當雲大夫也,公不得雲大夫,且經無其事,傳因類發列者,其數不少,即日食雲外壤,飢雲饉康之等是也。彼經無其事,傳得因類引之,此雖無經,何以爲不得?又會大夫單伯之徒亦書會謂侯,若使卒於師,因當書之,但無卒於師卒於會者耳。故知公大夫在師曰師,謂公及大夫二者皆然也。徐邈之注,亦以爲公及大夫所會諸侯在師言師,在會言會,明爲舊解非也。

秋,七月,公至自伐秦。

冬,葬曹宣公。葬時,正也。

[疏]“葬時,正也”。

○釋曰:嫌卒於師,失正葬,故重發之。葬正則是無危。不日卒者,蓋非嫡子爲君故也。又僖四年注云:“新臣卒於楚,故不日耳。”則此不日者,或當爲卒於秦故也。若然,襄二十六年“壬午,許男甯卒於楚”,注云:“許男卒於楚,則在外已顯矣。日卒,明其正。“二注不同者,以無正文,二理俱通,故爲兩解;或亦新臣非嫡子,不須兩解,理足可通耳。

十有四年,春,王正月,莒子朱卒。徐邈曰:“傳稱‘莒雖夷狄猶中國也’,言莒本中國,末世衰弱,遂行夷禮。葬皆稱諡,而莒君無諡,諡以公配。而吳楚稱王,所以終《春秋》亦不得書葬。”

[疏]“莒子朱卒”。

○釋曰:莒子朱者,莒渠丘公。今不書葬者,莒行夷禮,則是失德。又葬須稱諡,莒夷無論,故不書葬也。不日卒者,何休雲:“入《春秋》以來,至此始書卒,故略之不日。或當既行夷禮,不得同中國,故不日;或當非正卒。無文可明之。”

夏,衛孫林父自晉歸於衛。

秋,叔孫僑如如齊逆女。泰曰:“親迎例時,大夫逆,皆謹月以譏之。下雲九月,僑如以夫人婦姜氏至自齊,一事不二譏,故此可以不月也。”宣元年“公子遂如齊逆女”,亦以時逆而月致,義與此同。

○親迎,魚敬反,傳同,本或作逆。

[疏]注“宣元”至“此同”。釋曰:案宣“元年,春,王正月,公即雲,公子遂如齊逆女”,彼文承正月之下,即與此別。而云同者,彼雖文承正月之下,正月自爲即位發文。非是爲遂逆女。若逆女,既蒙上月,則不夫人至不須雲月。案此比例,知彼亦當時也。

鄭公子喜帥師伐許。

九月,僑如以夫人婦姜氏至自齊。大夫不以夫人,以夫人,非正也,剌不親迎也。僑如之挈,由上致之也。剌不,七賜反。挈,苦結反。

[疏]“大夫”至“之也”。

○釋曰:“公子翬如齊逆女”,傳曰:“不言翬之來,何見於公也?”然則夫人見於君,宜言以夫人至。而曰非正者,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也,非正而以夫人至,故剌之。彼以先接於公,故無至文。此使大夫有譏,則翬之被責,居然顯矣。不發於宣公逆女,於此發之者,宣公以喪娶,故略夫人而不氏,一事不二譏,故省其文。成公非喪娶而不親迎,嫌其無罪,故傳明之。莊公親逆,傳亦譏之者,以娶讎人之女而事宗廟故也。由上致之者,宣元年注云:“上謂宣公,則謂成公也。”

冬,十月,庚寅,衛侯臧卒。臧,子郎反。

秦伯卒。

[疏]“秦伯卒”。

○釋曰:《世本》及《左氏》是秦桓公也。

十有五年,春,王二月,葬衛定公。

三月,乙巳,仲嬰齊卒。此公孫也。其曰仲,何也?此蓋仲遂之子,據實公孫。子由父疏之也。雍曰:“父有弒君之罪,故不得言公子,父不言公子,則子不得稱公孫,是是疏之罪由父故。”

[疏]“子由父疏之也”。

○釋曰:宣十八年,“公孫歸父如晉”,歸父亦襄仲之子,何以不疏者?卒則身之終。今嬰齊之卒,當繼於父,父既被疏,故子亦當略。歸父則奉命出使使奔之,故具名氏以恩錄也。歸父還不氏者,以明由上也。《公羊》以爲仲嬰齊何以不稱公孫,以歸父既是兄,公孫嬰齊爲歸父後,爲人後者則爲之子,故不稱公孫,與《穀梁》異。

癸丑,公會晉侯、衛侯、鄭伯、曹伯、宋世子成、齊國佐、邾人同盟於戚。

晉侯執曹伯,歸於京師。以晉侯而斥執曹伯,惡晉侯也。僖二十八年,“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此伯討之文也。今以侯執伯,明執之不以其罪。

○惡晉,烏路反。

[疏]“斥執曹伯”。

○釋曰:重發者,此執歸於京師,嫌晉之無罪,故明之。

○注“僖二十”至“其罪”。

○釋曰:衛侯有罪,故稱人言執,又歸之京師,令天子決之,是伯討之文也。又且此傳雲,“以晉侯而斥執曹伯,惡晉侯也”,稱侯以執爲惡,明稱人以執是伯討也。若然,定元年“晉人執宋仲幾”,傳曰:“此大夫,其曰人何也?微之也。何爲微之?不正其執人於尊者之所也,不與大失之得伯討也。”彼又稱人非伯討者,彼仲幾雖則逆命,當歸於王之有司。今晉大夫執人於尊者之側,故地於京師以見尊,稱人以見微,是不與大夫之伯討也。伯討宜施諸侯,大夫則不得也。《左氏》以爲曹伯殺大子而自立,《公羊》之意,曹伯篡喜時,據三傳之文則是有罪。範雲不以其罪者,範以曹伯言執,雲惡晉侯,曹伯之入,雲歸爲善。據此二文言之,明執之不以其罪,不得以《公羊》、《左氏》爲難。

不言“之”,急辭也,斷在晉侯也。明晉之私。

○斷在,丁亂反。

公至自會。

夏,六月,宋公固卒。

楚子伐鄭。

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月卒日葬,非葬者也。宋共公正立,卒當書日,葬無甚危,則當錄月,今反常違例,故知不葬者也。然則共公之不宜書葬,昏亂故。

○共音恭。

[疏]注“宋共”至“亂故”。

○釋曰:葬書時,正也。注不以時決而以月決之者,以葬書時最爲正,書月有故,書日危不得葬,今共公月猶不得,明不葬可知,故不以時決之。然共公失德,所以不全去葬文者,爲伯姬書葬,故不得不存共公之葬。但書日以素失德,且不全去葬文,嫌是魯之不會,無以明其失德也。

此其言葬,何也?以其葬共姬,不可不葬共公也。葬共姬,則其不可不葬共公,何也?夫人之義不逾君也,爲賢者崇也。賢崇伯姬,故書共公葬。

○爲,於僞反。

宋華元出奔晉。

宋華元自晉歸於宋。

宋殺其大夫山。

[疏]“宋殺其大夫”。

○釋曰:《左氏》以爲背其族,何休注《公羊》以爲譖華元,貶之,《穀梁》無說,不知所從。

宋魚石出奔楚。

冬,十有一月,叔孫僑如會晉士燮、齊高無咎、宋華元、衛孫林父、鄭公子、邾人,會吳於鍾離。會又會,外之也。兩書會,殊外夷狄。

○無咎,其九反。音秋。

[疏]“會又會,外之也”。

○釋曰:重發傳者,攢函,表中國之辭,鍾離,明內外之稱,故兩發之。

許遷於葉。遷者,猶得其國家以往者也。其地,許復見也。葉,始涉反。覆,扶又反。見也,賢遍反。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雨木冰。《穀梁傳》曰:雨木冰者,木介甲冑,兵之象。

○雨如字,或幹付反,非也。介音界。胄,直又反。

[疏]“雨木冰”。

○釋曰:劉向雲:“冰者陰之盛,木者少陽,卿大夫之象。”此是人將有害,則陰氣脅木,木先寒,得雨而冰也。是時叔孫僑如出奔,公子偃誅死。一曰時晉執季孫行父,執公,此執辱之異也。徐邈雲:“五行以木爲介,介,甲也。木者少陽之精,幼君大臣之象。冰者兵之象。今冰脅木,君臣將見執之異。根枝折者,象禍害速至也。”或曰木冰此木介,介者甲也,兵之象也。是歲有鄢陵之戰,楚子傷目而敗。注云兵之象,則或說是也。

雨而木冰也。雨著木成冰。

○著,直略反。誌異也。傳曰:“根枝折。”夏,四月,辛未,滕子卒。

[疏]“滕子卒”。

○釋曰:《左氏》滕文公。

鄭公孫喜帥師侵宋。

六月,丙寅朔,日有食之。

晉侯使欒黶來乞師。將與鄭楚戰。

○壓,於斬反。

甲午,晦,晉侯及楚子、鄭伯戰於鄢陵,鄢陵,鄭地。

○鄢音偃,又於建反。楚子、鄭師敗績。日事,遇晦曰晦。四體偏斷曰敗,此其敗則目也。此言敗者,目傷故。

[疏]“日事,遇晦曰晦”。

○釋曰:僖十五年“己卯,晦,震夷伯之廟”,傳曰:“晦,冥也。”則晦非常文。而云遇晦者,舊解以爲僖十五年傳曰:“晦,冥也。”者,謂月光盡而夜闇,不謂非晦日也;今以爲震夷伯之廟雲晦者,如《公羊》書日爲冥。自餘稱晦者,是月盡日也。既雲日事遇晦,何以日食不書晦者?日食既言日,雖不言晦,可以知省文也。必知不如《公羊》以盡爲晦冥者,上六月丙寅朔,日有食之。此甲午是二十九日晦,以日月相當,知非畫日爲冥也。

○“敗則目也”。

○釋曰:手足偏斷,尚謂之敗。目在首,重於手足,故亦爲敗也。傳譏在諸侯也。△

楚不言師,君重於師也。

楚殺其大夫公子側。

秋,公會晉侯、齊侯、衛侯、宋華元、邾人於沙隨,不見公。沙隨,宋地。不見公者,可以見公也。可以見公而不見公,譏在諸侯也。

[疏]“譏在諸侯也”。

○釋曰:不見公者,是晉侯之意,諸侯既無解釋之者,即是同不與公相見,故以諸侯總之。

公至自會。

公會尹子、晉侯、齊國佐、邾人伐鄭。尹子,王卿士,子爵。

曹伯歸自京師。不言所歸,歸之善者也。出入不名,以爲不失其國也。歸爲善,謂直言歸而不言其國,即曹伯歸自京師,不言於曹是。自某歸次之。若蔡季自陳歸於蔡,衛侯鄭自楚復歸於衛是。

[疏]“出入不名”。

○釋曰:凡諸侯有罪失國,出書名者,即昭三年“北燕伯款出奔齊”是也;入書名,即僖二十八年衛侯鄭、曹伯襄是也。今曹伯被執,以其無罪,故出入不名,見其不失國也。傳詳發於此者,以歸文與常例異,故分別之。

九月,晉人執季孫行父,舍之於苕丘。行父,魯執政卿,其身執則危及國,故謹而月之,錄所憂也。苕丘,晉地。

○苕音條。

[疏]注“行父”至“晉地”。

○釋曰:昭十三年“八月,甲戌,同盟於平丘,公不與盟”,“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二十三年“春,正月,叔孫婼如晉。癸丑,叔鞅卒。晉人執我行人叔孫婼”。彼二文皆承月下,即蒙上月文,何爲此注獨爲謹而月之者?意如之執,文承八月之下,彼月自爲盟而發,不爲執意如也。婼之執雖文承正月之下,彼月自爲叔鞅而言,亦不是爲婼而發。故襄十八年“晉人執衛行人石買”,莊十七年“齊人執鄭詹”,皆不月也。此九月之下,更無他事,指言晉人執季孫,故知爲危,謹而月之也。一解行父書月以見危,則意如及婼亦是危也。

執者不捨據昭二十三年“晉人執我行人叔孫婼”不言舍。

○孫婼,醜略反。而舍,公所也。今言舍者,以公在苕丘故也。公在苕丘而言舍者,明不得致也。若既不致,復不言舍,則無以見其舍。

○復,扶又反,下同。以見,賢遍反,下“見公”同。執者致,據昭二十四年“婼至自晉”。而不致,公在也。在,在苕丘也。見舍於苕丘,還國則與公俱。不得致者,重在公。何其執而辭也?問何故書執季孫行父而言舍之,復不致之辭邪?猶存公也。時行父雖爲晉所執,猶欲存公之所在,故不致行父,又言舍之,皆所以見公在苕丘。存意公亦存焉?問存舍之不致之意,便可知公所在乎?公存也。但存此二事,即知公在苕丘。

[疏]“執者”至“存也”。

○釋曰:經稱執季孫行父舍之苕丘,故傳稱執者不捨,是據叔孫婼而發問也。“而舍,公所也”者,謂言所舍故也。公所者,即苕丘是也。執致者,謂昭二十四年“婼至自晉”是也。“而不致,公在也”者,謂今季孫歸而不書至者,公在故也;以其與公同歸,重在公,故不致也。何其執而辭也,謂問經意何其書執不以致爲辭也。猶存公也,謂爲晉所執,心欲存公所在,故不致行父,又言舍之也。存意公亦存焉,謂又問經意,直存舍之不致之意,則便可知公所在乎?公存也者,答上問意,但存此二事,即知公在也。公存者,謂在苕丘也。舊解注言二事,舍是一事也,於苕丘是二事,今以爲乘上注意,則二事者,謂舍於苕丘及不致焉二事。

冬,十月,乙亥,叔孫僑如出奔齊。徐邈曰:“案襄二十三年‘臧孫紇出奔齊’,傳曰:‘其日,正臧紇之出也。’禮:大夫去君,掃其宗廟,不絕其祀。身雖出奔,而君遇之不失正,故詳而已之,明有恩義也。”

○紇,根發反。

[疏]注“徐邈”至“義也”。

○釋曰:僑如爲君遇之,不失所,書日;臧紇則正其有罪而書日。二者不同,範引之者,欲明二者不異。臧孫雲“正其有罪”,亦兼爲君遇之不失所書日,僑如言君有恩而書日,亦兼正其罪可知,是互以相包,故引之。

十有二月,乙丑,季孫行父及晉郤焠盟於扈。

公至自會。無二事,會則致會,伐則致伐。上無會事,當言至自伐鄭,而言至自會,甯所未詳。鄭君曰:“伐而致會,於伐事不成。”

乙酉,剌公子偃。大夫日卒,正也。先剌後名,殺無罪也。僖二十八年,“公子買戍衛,不卒戍,剌之”,是有罪者,以先列其罪。

○剌,七則反,傳同:《爾雅》雲:“殺也。”戍,式喻反。

[疏]“剌公子偃”。

○釋曰:徐邈雲:“偃爲僑如所譖,故云無罪。”《左氏》雲:“爲姜氏所立。”二者未知孰是。

十有七年,春,衛北宮括帥師侵鄭。

夏,公會尹子、單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曹伯、邾人伐鄭。單子音善。

六月,乙酉,同盟於柯陵。柯陵,鄭地。

○柯音歌。柯陵之盟,謀復伐鄭也。復,扶又反。

秋,公至自會。不曰至自伐鄭也,公不周乎伐鄭也。周,信也。公逼諸侯爲此盟爾,意不欲更伐鄭。何以知公之不周乎伐鄭?以其以會致也。何以知其盟復伐鄭也?以其後會之人盡盟者也。後會,謂冬公會單子等是。不周乎伐鄭,則何爲日也?據無伐鄭意而強盟,盟不由忠,不當日也。

○而強,其丈反。言公之不背柯陵之盟也。舍已從人,遂伐鄭。

[疏]“不曰”至“盟也”。

○釋曰:定四年,諸侯侵楚,“盟於皋鼬”,言“公至自會”者,經之常也。今傳起違例之問者,定四年楚弱,而爲諸侯所侵,侵訖而盟,故以盟爲大事,故云“至自會”。鄭自柯陵戰後,不助中國,二年之間,三度興兵,以伐爲重盟爲輕,故決其不以伐鄭致,僖四年傳雲:“大伐楚也。”不以會致而以伐致,是其事也。案後會齊侯不出,而云後會之人盡盟者也,以今時身在,後遣大夫從師,故亦得雲後會之人盡盟。

齊高無咎出奔莒。

九月,辛丑,用郊。夏之始可以承春。以秋之末承春之始,蓋不可矣。郊,春事也。僖三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從”,傳曰:“四月,不時。”今言可者,方明秋末之不可,故以是爲猶可也。九月用郊,用者,不宜用也。宮室不設,不可以祭。衣服不脩,不可以祭。車馬器械不備,不可以祭。有司一人不備其職,不可以祭。祭者,薦其時也,薦其敬也,薦其美也,非享味也。

[疏]“宮室”至“味也”。

○釋曰:論用郊而陳宮室者,禮有五經,莫重於祭。祭之盛者,莫大於郊。傳意欲見嚴父然後至其天,家國備然後然享,故具說宮室、祭服、車馬、官司之等,明神非徒享味而已,何得九月始用郊乎?徐邈雲:“宮室謂郊之齊宮,衣服、車馬亦謂郊之所用,言一事闕,則不可祭。”何得九月用郊,理不通也。

晉侯使荀罃來乞師。將伐鄭。

○荀罃,烏耕反。

[疏]“管侯”至“乞師”。

○釋曰:範別例雲:“乞師例有三。”三者不釋,從例可知也。乞例六者,乞師五,乞盟一,並之爲六。乞師五者,公子遂、晉郤錡、欒黶、荀罃、士魴是也。乞盟一者,鄭伯是也。

冬,公會單子、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人、邾人伐鄭。言公不背柯陵之盟也。

十有一月,公至自伐鄭。

壬申,公孫嬰齊卒於貍蜃。貍蜃,魯地也。

○貍蜃,上力之反,下時軫反。十一月無壬申,壬申,乃十月也。致公而後錄,臣子之義也。嬰齊實以十月壬申日卒,而公以十一月還,先致公而後錄其卒,故壬申在十一月下也。嬰齊從公伐鄭,致公然後伐鄭之事畢,須公事畢,然後書臣卒,先君後臣之義也。其地,未逾竟也。竟音境。

[疏]“致公”至“竟也”。

○釋曰:《公羊》之意,以爲臣待君命,然後卒大夫,此雲致公而後錄其卒,是與《公羊》異。杜預解《左氏》,以爲日誤,又與二傳不同也。

十有二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邾子玃且卒。玃,俱縳及。且,子餘反。

[疏]“邾子玃且卒”。

○釋曰:《世本》邾定公也。

晉殺其大夫郤錡、郤焠、郤至。自禍於是起矣。厲公見殺之禍。

○殺之,如字,又音試。

楚人滅舒庸。

十有八年,春,王正月,晉殺其大夫胥童。

○庚申,晉弒其君州蒲。稱國以弒其君,君惡甚矣。

[疏]“君惡甚矣”。

○釋曰:於此發傳者,以州蒲二年之間殺四大夫,故於此發惡例也。

齊殺其大夫國佐。

公如晉。

夏,楚子、鄭伯伐宋。

宋魚石復人於彭城。彭城,宋邑。魚石十五年奔楚,經稱復入者,明前奔時,入彭城以叛也,今楚取彭城以封魚石,故言復入。

[疏]注“彭城”至“復入”。

○釋曰:晉欒盈亦書復入者,以欒盈先入曲沃,後復入晉,故亦云復入也。後入曲沃,不雲復入者,兵敗奔曲沃,即既前文巳雲復入於晉,故直雲入曲沃。舊解以爲初入國都,後入曲沃,言復入。若然,何不雲復入曲沃,而云復入於晉?

公至自晉。

晉侯使士匄來聘。匄本又作丐,音蓋。

秋,杞伯來朝。朝,直遙反,下同。

八月,邾子來朝。

築鹿囿。築牆爲鹿地之苑。

○囿音又。

[疏]“築鹿囿”。

○釋曰:範知非爲鹿築囿,而以鹿爲地名者,案郎囿既是地名,則此鹿亦當是地名,徐邈、何休皆雲地名。天子囿方十里,伯方七里,子男方五里。言魯先有囿,今復築之,故書以示譏。則郎及蛇泉,亦是譏也。案《毛詩傳》雲:“囿者,天子百里,諸侯三十里。”與徐、何二說別者,《詩傳》蓋據孟子稱“文王囿七十里,寡人三十里”,故約之爲天子,諸侯三十里耳。未審徐、何二家據何爲說也。

築不志,此其志何也?山林藪澤之利,所以與民共也,虞之,非正也。藪,素口反。

巳醜,公薨於路寢。路寢,正也。男子不絕婦人之手,以齊終也。齊如字,又側皆反。

冬,楚人、鄭人侵宋。

晉侯使士魴來乞師。魴音房。

十有二月,仲孫蔑會晉侯、宋公、衛侯、邾子、齊崔杼,同盟於虛朾。虛朾,某地。

○杼,直呂反。虛,丘魚反。朾,醜丁反。

[疏]“同盟”於“虛朾”。

○釋曰:此虛朾之盟不日者,何休雲,公薨,喪,盟略之,故不日。事或然也。

丁未,葬我君成公。

卷十五

◎襄公起元年,盡十五年

[疏]《魯世家》:定公名午,成公之子,定姒所生,周簡王十四年即位。《諡法》:“因事有功曰襄。”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繼正即位,正也。

[疏]“繼正即位,正也”。

○釋曰:襄是定姒之子,嫌非正,胡重明之。

仲孫蔑會晉欒黶、宋華元、衛甯殖、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圍宋彭城。系彭城於宋者,不與魚石正也。魚石得罪於宋,成十五年奔楚,十八年復入於彭城。然則彭城已屬魚石,今猶系宋者,崇君抑叛臣也。

○復扶又反

[疏]系彭至正也。

○釋曰:“哀三年齊、衛圍戚,傳曰“不繫戚於衛者,子不有父也”。魚石人臣而取君之邑,邑以系國爲正,故言“系彭城於宋,不與魚石正也”。若不繫宋,則似與之爲父子,君意異,系不有殊。《公羊傳》曰:“曷爲系之於宋?不與諸侯專封也。”《左氏》雲:“今楚取彭城以封魚石。”是魚石爲楚所封,則三傳不異其說,彭城系宋則異也。何者?《公羊》意彭城系宋,不與楚封;此傳意彭城系宋,不與魚石,是其異也。《左氏》以爲不成叛人,又云“謂之宋志”,是又與二傳意不同也。

夏,晉韓厥帥師伐鄭。

仲孫蔑會齊崔杼、曹人、邾人、杞人次於鄫。鄫,鄭地。鄫或爲合。

○鄫,似陵反。

秋,楚公子壬夫帥師侵宋。壬,而林反。

九月,辛酉,天王崩。

邾子來朝。朝,直遙反。

[疏]“邾子來朝”。

○釋曰:《世本》及《左傳》邾宣公也。

冬,衛侯使公孫剽來聘。剽,匹妙反。

晉侯使荀罃來聘。冬者,十月初也。王崩,赴未至,皆未聞喪,故各得行朝聘之禮。

[疏]注“冬者”至“之禮”。

○釋曰:《周禮》:“諸侯之邦交,歲相問,殷相聘,世相朝。”又《左傳》雲:“凡諸侯即位,小國朝之,大國聘焉。”此年公新即位,故各行朝聘禮也。知“王崩,赴未至”者,禮,諸侯爲天子斬衰,若其聞喪,豈天子以九月崩,當月即邾子來朝,冬初即晉、衛來聘,魯是有禮之國,焉得受之?明知赴未至,故各得行朝聘之禮也。猶如襄二十九年,吳子餘祭五月所弒,越未至魯,故季札以六月致魯,仍行聘事,亦此類也。若然,經書九月“天王崩”者,赴雖在十月之末,告以九月崩耳。知王崩,諸侯不得行朝聘之禮者,曾子問雲:“諸侯相見,揖讓入門,不得終禮,廢者幾?”孔子曰:“六。天子崩,大廟火,日食,後夫人之喪,雨霑服,失容,則廢。”是天子崩,不得行朝聘也。

二年,春,王正月,葬簡王。

鄭師伐宋。

夏,五月,庚寅,夫人姜氏薨。

六月,庚辰,鄭伯睔卒。睔,古困反。

晉師、宋師、衛甯殖侵鄭。其曰衛甯殖,如是而稱於前事也。初衛侯速卒,鄭人侵之,故舉甯殖之報,以明稱其前事。不書晉、宋之將,以慢其伐人之喪。

○稱於,尺證反。

[疏]“稱於前事”。

○釋曰:依例,將尊師少稱將,將卑師衆稱師。傳知稱於前而書名者,三人同有伐喪之罪,或名或師,明知稱師者罪重,稱名者罪輕。又成二年鄭人侵衛之喪,今甯殖獨稱名氏,故知稱其前事也。

秋,七月,仲孫蔑會晉荀罃、宋華元、衛孫林父、曹人、邾人於戚。

已醜,葬我小君齊姜。齊,諡。

○齊姜,如字。齊,諡也,一音側皆反,後“齊歸”同。

[疏]注“齊諡”。

○釋曰:葬皆舉諡。又《諡法》“執心克壯曰齊”,故知是諡。

叔孫豹如宋。

冬,仲孫蔑會晉荀罃、齊崔杼、宋華元、衛孫林父、曹人、邾人、滕人、薛人、小邾人於戚,遂城虎牢。若言中國焉,內鄭也。虎牢,鄭邑。鄭服罪,內之,故爲之城。不繫虎牢於鄭者,如中國之邑也。僖二年“城楚丘”,傳曰:“楚丘者何?丘之邑。國日城,此邑也。其曰城何?封衛也。”然則非魯邑,皆不言城。中國,猶國中也。

○爲,於僞反。

[疏]“若言”至“鄭也”。

○釋曰:此言若中國焉者,非是對戎狄而生名,言中國猶國中也。今經不繫虎牢於鄭者,如國中之邑也。所以如國中之邑者,鄭服罪,故內之也。所以鄭服不繫虎牢者,《春秋》之例,外邑皆不言城,今虎牢若系鄭,則不得書之,故不繫之鄭,比內邑也。《公羊》以爲虎牢不繫鄭者,爲中國諱伐喪,說《左氏》者,以爲虎牢已屬晉,故不繫鄭,並與《穀梁》異。

楚殺其大夫公子申。

三年,春,楚公子嬰齊帥師伐吳。

公如晉。

夏,四月,壬戌,公及晉侯盟於長樗。晉侯出其國都,與公盟於外地。

○樗,醜居反。

[疏]注“晉侯”至“外地”。

○釋曰:範知出國都與公盟者,上言“如晉”,下言“公至自晉”,不言“長樗”,故知之也。

公至自晉。

六月,公會單子、晉侯、宋公、衛侯、鄭伯、莒子、邾子、齊世子光。已未,同盟於雞澤。雞澤,地也。同者,有同也。同外楚也。

陳侯使袁僑如會。如會,外乎會也。外乎會者,明本非會內也。諸侯巳會,乃至耳。

[疏]“外乎會也”。釋曰:莊十四年“單伯會伐宋”,傳雲“會事之成也”,僖二十八年“陳侯如會”,傳曰:“外乎會也”。是二文互以相通也。會伐宋,伐事巳成,單伯乃至,則踐土亦會事已成,陳侯乃至也。陳侯言外乎會,異故重發之

於會受命也。

戊寅,叔孫豹及諸侯之大夫,及陳袁僑盟。及,以及與之也。諸侯在會,而大夫又盟,是大夫執國之權,亢君之禮。陳君不會,袁僑受使來盟。袁僑之盟,得其義也。通言叔孫豹及諸侯之大夫,則無以表袁僑之得禮,故再言及,明獨與袁僑,不與諸侯之大夫。

○受使,所吏反。諸侯以爲可與則與之,不可與則釋之。諸侯盟,又大夫相與私盟,是大夫張也。故雞澤之會,諸侯始失正矣。大夫執國權,曰袁僑,異之也。釋不但總言及諸侯之大夫,而復別言袁僑者,是異袁僑之得禮。

○復,扶又反。

[疏]“及以”至“之也”。

○釋曰:傳解經所以再言及者,以及與之也,謂與袁僑,故言及以殊之。《公羊》以爲重言及者,爲其與袁僑盟也。其意言諸侯大夫所以爲盟者,爲與袁僑盟也,與《穀梁傳》異也。禮,君不敵臣,陳遣大夫赴會,諸侯大夫與之爲盟,則是貴賤之宜。而云大夫強者,陳侯遠慕中國,使大夫詣會受盟,諸侯雖則盟罷,當須更與結好。又尊卑不敵者,謂獨會公侯,今既與諸侯衆在,何以得稱不敵?陳侯不在,故與袁僑得盟。諸侯大夫,君在私盟,故謂之彊也。案十六年“大夫不臣也”,則不繫諸侯。此雲諸侯之大夫,而謂之彊者,此雖對君私盟,慢君之意緩,至十六年,積習已久,不臣之情極,故不繫諸侯。此亦應爲君之命,而謂之私者,對君盟,非臣事,故謂之私。

秋,公至自晉。

冬,晉荀罃帥師伐許。

四年,春,王三月,已酉,陳侯午卒。

夏,叔孫豹如晉。

秋,七月,戊子,夫人姒氏薨。成公夫人,襄公母也。姒,杞姓。

○杞音起。

[疏]“夫人姒氏薨”。

○釋曰:《公羊》以爲“戈氏”,何休雲“莒女”。此與《左氏》併爲“姒氏”,範及杜預皆雲“杞女”,是與《公羊》異也。傳妾子爲君,其母不得稱夫人。今薨葬備文者,君與夫人禮成之,臣民不可以妾禮遇之,故亦得稱夫人,今仍非禮也。

葬陳成公。

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定,諡。

冬,公如晉。陳人圍頓。

五年,春,公至自晉。

夏,鄭伯使公子發來聘。

叔孫豹、繒世子巫如晉。外不言如,而言如,爲我事往也。外相如不書,爲魯事往,故同於內。

○巫,亡符反。爲,於僞反。

[疏]“叔孫豹繒世子巫如晉”。

○釋曰:《公羊》以繒世子巫是繒之前夫人莒女所生,其巫之母,即是魯襄公同母?妹。繒更娶後夫人於莒,而無子。有女還於莒爲夫人,生公子。但繒子愛後之夫人,故立其外孫莒之公子,故叔孫豹與世子巫如晉訟之。此傳直雲“爲我事往也”,不知更爲何事,故徐邈注此,取《左氏》爲說,雲“爲我事往”者,謂請繒於晉,以助已出賦也。今範雲“外相如不書,爲魯事往,故同於內也”也。下文滅繒,此傳亦同《公羊》,取外孫爲嗣,則此之如晉同《公羊》,理亦無損。但巫縱與魯同是莒之外孫,傳不得云爲我事往也。況又上四年範注云姒氏,襄公母,杞姓也,則襄公母非莒女也,若同《左氏》,則於傳文爲順,未審範意如何。或當範雖從《公羊》外孫爲嗣,此明如晉非爲外孫。

仲孫蔑、衛孫林父會吳於善稻。善稻,吳地。

○善稻,吳謂之伊緩,《左氏》作“善道”。吳謂善伊謂稻緩,號從中國,名從主人。夷狄所號地形及物類,當從中國言之,以教殊俗,故不言伊緩,而言善稻。人名當從其本俗言。

[疏]“號從中國”。

○釋曰:重發此文者,邾之與宋,俱是中國,嫌此魯、衛會吳善稻。善稻,吳地,嫌從夷號,故重發之。大原,晉地,接狄之竟,名曰大滷,恐從狄名,故更發其例。蚡泉,魯地,莒從夷俗,但狄人謂蚡泉爲矢胎,莒不得與真夷狄同,故亦須發例也。“名從主人”者,越爲於越,《左氏》雲壽夢之鼎是也。

秋,大雩。

楚殺其大夫公子壬夫。

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齊世子光、吳人、繒人於戚。繒以外甥爲子,曾夷狄之不若,故序吳下,所以不復殊外吳者,以其數會中國故。

○曾夷,才登反,又如字。不復,扶又反。數會音朔。

[疏]注“數會中國故”。

○釋曰:繒夷狄之下若,自當序吳下,繒在吳下,即得殊吳。所以雲數會中國者,若繒夷狄不若,吳不數會中國,縱使抑繒,不可稱人進班也。今以其數行進之,故序雲會進之。故序繒於下,以表夷狄之不若;進吳於上,以顯其數會中國也。

公至自會。

冬,戍陳。內辭也。不言諸侯,是魯戍之。

[疏]“內辭也”。

○釋曰:此戍陳,《公羊》以爲諸侯雖至,不可得而序,故獨言我也;杜預以爲戚會,受晉命戍陳,諸侯各自遣戍,不復告魯,故不書也。觀範注,似魯獨自戍之。案檢上下,則於理不得。何者?定五年“歸粟於蔡”,傳雲“專辭也”。彼專辭即與此內辭不異,彼傳歸粟,更雲諸侯歸之,則此戍陳亦是諸侯同戍。襄三十年澶淵救災,具列諸國,故定五年歸粟,不復歷序諸侯,則此亦以救陳之文,具列諸侯,故於戍之文,獨言魯戍也。彼傳雲“義邇也”,不足具列,則此亦以其事可知,故經文不序。範雲魯者,解經之獨立文也。

楚公子貞帥師伐陳。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齊世子光救陳。

十有二月,公至自救陳。善救陳也。楚人伐陳,公能救中國而攘夷狄,故善之。善之謂以救陳致。

[疏]“善救陳也”。

○釋曰:於公之至下言之者,《春秋》主善以內,故書公至下重發。

辛未,季孫行父卒。

六年,春,王三月,壬午,杞伯姑容卒。

夏,宋華弱來奔。

秋,葬杞桓公。

滕子來朝。朝,直遙反。

莒人滅繒。莒是繒甥,立以爲後,非其族類,神不歆其祀,故言滅。

○莒人滅繒,似陵反;立其甥爲後,異姓,故言滅也。非滅也。非以兵滅。中國日,卑國月,夷狄時。繒,中國也,而時,非滅也。家有既亡,國有既滅。滅猶亡,亡猶滅,家立異姓爲後,則亡;國立異姓爲嗣,則滅。既,盡也。滅而不自知,由別之而不別也。繒不達滅亡之義,故國滅而不知。

○別,彼列反。莒人滅繒,非滅也。非立異姓以蒞祭祀,滅亡之道也。蒞音利,又音類。

[疏]“中國”至“道也”。

○釋曰:重發傳者,非兵滅,故重明之,由別之不別也。言繒所以滅者,立嗣須分別同姓,而繒不別也。舊解雲“別猶識也”。言繒君唯識知國須立後,不能分別異姓之不得。

冬,叔孫豹如邾。

季孫宿如晉。宿,行父子。

十有二月,齊侯滅萊。

[疏]“齊侯滅萊”。

○釋曰:《左氏》以爲齊遷萊子於郳,故不書出奔。《公羊》以爲萊子出奔,不如死也,死不書,舉滅爲重。此無傳,未知所從。

七年,春,郯子來朝。郯音談。朝,直遙反,下同。

夏,四月,三卜郊,不從,乃免牲。夏四月,不時也。三卜,禮也。乃者,亡乎人之辭也。

[疏]“三卜”至“辭也”。

○釋曰:三卜是禮,而書之者,爲三卜不從,及四月不時故也。“乃者,亡乎人之辭也”,復發傳者,嫌三卜禮不當,責無人也。

小邾子來朝。

[疏]“小邾子來朝”。

○釋曰:《左傳》小邾穆公也。

城費。費音祕。

秋,季孫宿如衛。

八月,螽。

冬,十月,衛侯使孫林父來聘。

壬戌,及孫林父盟。

楚公子貞帥師圍陳。

十有二月,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於鄬。鄬,鄭地。

○鄬本又作<阝爲>,於詭反。

鄭伯?原如會,?,苦門反,本又作郡,或作頵,頵音於倫反《左氏》作“?頑”。未見諸侯。丙戌,卒於操。操,鄭地。

○操,七報反。未見諸侯,其曰如會,何也?致其志也。禮:諸侯不生名,此其生名,何也?卒之名也。卒之名,則何爲加之如會之上?見以如會卒也。其見以如會卒,何也?鄭伯將會中國,其臣欲從楚,不勝其臣,弒而死。其不言弒,何也?不使夷狄之民加乎中國之君也。邵曰:“以其臣欲從楚,故謂夷狄之民,不欲使夷狄之臣得弒中國之君,故去弒而言卒,使若止卒然”。

○見以,賢遍反。去,起呂反。其地,於外也。其日,未逾竟也。日卒時葬,正也。未逾竟音境。

[疏]“日卒”至“正也”。

○釋曰:葬在八年,比處發之者,以鄭伯被弒而同正卒。既同正卒,宜云正葬,故連言也。重發正卒之傳者,今被弒而同正卒,嫌與佗例異,故明之也。

陳侯逃歸。以其去諸侯,故逃之也。鄭伯欲從中國而罹其兇禍,諸侯莫有討心,於是懼而去之,背華即夷,故書逃以抑之。

○背音佩

八年,春,王正月,公如晉。

[疏]“正月公如晉”。

○釋曰:傳例:“往月,危往也”。原空二字今書正月者,以鄭伯歸晉受禍,陳侯畏楚逃歸,明晉之不足可恃,而公往朝,危之道,故書月也。

夏,葬鄭僖公。

鄭人侵蔡,獲蔡公子溼。獲者,不與之辭。侵者,所以服不義,無相獲之道。

○公子溼,本又作隰,又音谿,二十年同:《左氏》作“谿”人,微者也。浸,淺事也。而獲公子,公子病矣。

[疏]“公子病矣”。

○釋曰:《公羊》以爲侵而言獲者,適得其意,謂值其無備,故獲得之。此雲“公子病矣”,謂侵是淺事,所以得公子者,由公子病弱矣。徐邈雲:“公子病,不任爲將帥,故獲之。”

季孫宿會晉侯、鄭伯、齊人、宋人、衛人、邾人於邢丘。邢丘,地。

○邢音刑。見魯之失正也,公在而大夫會也。見,賢遍反。

[疏]“見魯之失正也”。

○釋曰:以公在晉,未及告公,大夫爲會,故云“失正也”。

公至自晉。

莒人伐我東鄙。

秋,九月,大雩。

冬,楚公子貞帥師伐鄭。

晉侯使士匄來聘。

九年,春,宋災。外災不志,此其志何也?故宋也。故猶先也,孔子之先,宋人。

[疏]“宋災”。

○釋曰:《公羊》以爲“大者曰災”,何休雲“大者謂正寢、社稷、宗廟、朝廷也”,小者非宗廟社稷也。又曰“內何以不言火,甚之也”者,何休雲“《春秋》以內爲天下法”,“故雖小有火,如大災”。又云“外災不書,此何書?爲王者之後記災也。”此傳直雲“故宋也”,徐邈雲:“《春秋》王魯,以周公爲王后,以宋爲故也。”是亦以爲王者之後記災也。今範獨雲“孔子之先宋人”,故記其災,以黜周王魯,乃是《公羊》之說。今徐乃取以解《穀梁》,故範不從之。

夏,季孫宿如晉。

五月,辛酉,夫人姜氏薨。成公母。

秋,八月,癸未,葬我小君穆姜。

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小邾子、齊世子光伐鄭。

十有二月,已亥,同盟於戲。戲,鄭地。

○於戲,許宜反。不異言鄭,善得鄭也。不致,恥不能據鄭也。戲盟還而楚伐鄭,故恥不能終有鄭。

[疏]“不異”至“鄭也”。

○釋曰:舊解以伐鄭之文在上,即同盟於戲,明鄭在可知,故不異言也。善得鄭也,言鄭服心同盟,故以爲善,既善得鄭,則是無恥。所以不致者,恥不能據鄭也,謂既盟之後,楚即伐鄭,恥不能終據之,故不致也。又一解,不異言鄭,謂會伐無鄭伯之文,今不序,是不異言也。所以不異言者,善得鄭也,嘉其服心受盟,比之舊同好然,故不異言也。既善得鄭,又以爲恥者,當時鄭雖受盟,楚即伐鄭,諸侯不能終據鄭,故以爲恥也。

楚子伐鄭。

十年,春,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世子光會吳於柤。柤,楚地。

○於柤,莊加反。會,又會,外之也。五年會於戚,不殊會,今殊會吳者,復夷狄故。

○復夷,扶又反,下“不復”皆同。

[疏]“會又會,外之也”。

○釋曰:重發傳者,五年戚會不殊吳,今殊之,故復發傳。

○注“復夷狄故”。

○釋曰:舊解戚之會抑繒進吳,故不得殊會,今宜當復夷狄,故會以外之。或以爲戚會,以吳行進,故不殊之,今在後,更爲夷狄之行,故外之。

夏,五月,甲午,遂滅傅陽。傅陽,《左氏》作“逼陽”。遂,直遂也。其曰遂何?不以中國從夷狄也。言時實吳會諸侯滅傅陽,恥以中國之君從夷狄之主,故加甲午,使若改日諸侯自滅傅陽。滅卑國月,此日,蓋爲遂耳。

○爲,於僞反。

[疏]“遂,直遂也”。

○釋曰:傳言“遂,直遂也”者,是繼事之辭,不須雲日。今加甲午,始雲遂滅,與凡遂異,故傳言之。

○注“此日,蓋爲遂耳”。

○釋曰:傅陽卑國,例當書月,此經言日,故範雲“蓋爲遂耳”。爲遂者,欲見不使中國之君從夷狄之主也。

公至自會。會夷狄不致,惡事不致,夷狄不致,恥與同。惡事不致,恥有惡。此其致何也?會吳,會夷狄也。滅傅陽,惡事也。據不應致。存中國也。以中國之君,從夷狄之主,而滅人之邑也,此即夷狄爾,是無中國也。故加甲午,使若改日諸侯自滅傅陽爾,不以諸侯從夷狄也。滅中國雖惡事,自諸侯之一眚爾。從夷狄而滅人,則中國不復存矣。

○眚,所景反。

[疏]“夷狄”至“國也”。

○釋曰:僖二十六年“公至自伐齊”,傳曰:“惡事不致,此其致之何也?危之也。”彼亦是以蠻夷伐中國,傳總釋之。今分別兩言之者,當以直會夷狄,直爲惡事,二者俱不致會。夷狄不致者,成二年蜀之盟是也。惡事不致者,桓二年稷之會是也。今公從夷狄爲柤之會,又滅傅陽,二事皆惡,故傳兩舉之。彼公以楚師伐齊唯是一事,故總釋耳。傳於此見存中國之文者,雞澤之會,諸侯失政,從此之後,日益陵遲,又會夷狄之人以滅中國,惡事之甚,故書公至以存之。僖二十六年傳雲危之,此雲存之者,彼向來陵遲,故直雲危之。公此時微弱之甚,故云“存中國也”。

○注“而滅人之邑”。

○釋曰:此謂國邑也,故上注云“卑國月”。《公羊》、《左氏》亦以爲國也。

中國有善事,則並焉。若中國有善事,則不復言會諸侯,改日遂滅傅陽。如僖四年諸侯“侵蔡,蔡潰”,“遂伐楚”,是並焉。

○則並,必性反,又如字。無善事則異之,存之也。諸侯會吳於柤,甲午,遂滅傅陽,是則若會與遂異人。汲鄭伯,汲猶引也。鄭伯?原爲臣所弒而不書弒,此引而致於善事。

○汲音急。逃歸陳侯,鄬之會,陳侯不會,以其爲楚,故言逃歸。

○爲,於僞反。致柤之會,存中國也。

楚子貞、鄭公孫輒帥師伐宋。

晉師伐秦。

秋,莒人伐我東鄙。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齊世子光、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鄭。齊世子光字滕薛之上,蓋驕蹇。

○蹇,紀輦反。

冬,盜殺鄭公子斐、公子發、公孫輒。稱盜以殺大夫,弗以上下道,惡上也。兩下相殺,不志乎《春秋》,惡鄭伯不能脩政刑,致盜殺大夫也。以上下道,當言鄭人殺其大夫。

○斐,芳尾反,《左氏》作“騑”。惡,路反。

[疏]“稱盜”至“上也”。釋曰:哀四年傳雲“微殺大夫,謂之盜”,而曰上下道者,以微殺大夫,即是兩下相殺。兩下相殺,不志乎《春秋》,惡鄭伯不能脩政,刑以致盜殺大夫,則哀十三年“盜殺陳夏區夫”,昭二十年“盜殺衛侯之兄輒”,亦是惡其君以致盜也。兩下相殺,既不入於例,故云不以上下道。其以上下道者,當雲鄭人殺其大夫也。然文六年狐射姑殺陽處父,經改兩下相殺之文“晉殺其大夫陽處父”,是謂君國殺之之辭也,則上下之道亦稱國。而獨決其不稱人者,稱國以殺大夫有二例,以二例不定,故不得專爲上下道;稱人殺,是誅有罪之文,有罪無二例,故得決之。於此發例者,盜殺大夫,初起於此故也。

戌鄭虎牢。不稱其人,則魯戍也,猶戍陳。其曰鄭虎牢,決鄭乎虎牢也。二年,鄭去楚而從中國,故城虎牢。不言鄭,使與中國無異。自爾已來,數反覆,無從善之意,故系之於鄭,決絕而棄外。

○數,所角反。覆,芳服反。

[疏]注“二年”至“棄外”。

○釋曰:注言此者,解其決鄭之意。九年鄭與諸侯同盟,其年楚子伐鄭,鄭從楚,此年又與楚公子貞伐宋,是其數反覆也。今諸侯則戍鄭,當見其無從善之心,故不得內之,以明當決絕之。若不決絕之,當如上二年直雲“城虎牢”,不繫之鄭也。

楚公子貞帥師救鄭。

公至自伐鄭。

十有一年,春,王正月,作三軍。作,爲也。古者天子六師,諸侯一軍。作三軍,非正也。《周禮》、《司馬法》曰:“萬有二千五百人爲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其將皆命卿。二千五百人爲師。”然則此言天子六師,凡萬有五千人;大國三軍,則三萬七千五百人。諸侯制逾天子,非義也。裛雲諸侯一軍,又非制也。昭五年經曰“舍中軍”,傳曰“貴復正也”,然則魯有二軍,今雲三軍,增置中軍爾。魯爲次國,於此爲明。

○將,子匠反。舍中音舍。

[疏]注“魯爲次國”。釋曰:魯本週公之後,地方七百里,而云次國者,據春秋時言之也。

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不郊。夏四月,不時也。四卜,非禮也。

[疏]“四卜”非“禮也”。

○釋曰:上三卜爲禮,而非時。此卜違禮,而禮亦非時,故重發傳。不言免牲者,不行免牲之禮,故但言不郊耳。

鄭公孫舍之帥師侵宋。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鄭。

秋,七月,已未,同盟於京城北。盟謀更共伐鄭。京城北,鄭地。

○京城,《左氏》京作“亳”。

公至自伐鄭。不以後致,盟後復伐鄭也。傳例曰:“已伐而盟。復伐者,則以伐致。盟不復伐者,則以會致。”此言不以後致,謂會在伐後。

○復,扶又反。

[疏]“不以”至“鄭也”。

○釋曰:成十七年“夏,公會尹子”云云“伐鄭”,乙酉,同盟於柯陵”,與此正同。彼雲“公至自會”,此雲“公至自伐鄭”,致文不同者,案彼伐鄭同盟於柯陵,爲公不同於伐鄭,以會事爲大,故以會致;此時鄭從楚,楚彊,諸侯畏之,故以伐爲大事。又盟後重更伐鄭,故以伐致也。

○注“傳例”至“伐後”。

○釋曰:下十九年傳文。

楚子、鄭伯伐宋。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齊世子光、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伐鄭,會於蕭魚。蕭魚,鄭地。

公至自會。伐而後會,不以伐鄭致,得鄭伯之辭也。鄭與會而服中國,喜之,故以會致。

○鄭與音豫。

[疏]“伐而”至“辭也”。

○釋曰:僖四年傳雲“二事偶,則以後事致”,此雲““公至自會”,正是其當。而云“不以伐鄭致”者,以鄭從楚,伐之尤難,故當以伐爲大事,但以喜鄭與會,故以會致之。

楚人執鄭行人良宵。行人者,挈國之辭也。行人,是傳國之辭命者。

○傳,直專反。

[疏]“挈國之辭也”。

○釋曰:舊解挈猶傳也。行人傳國使會命,故云“挈國之辭也。”或以挈爲舉謂傳,舉國命之辭,理亦通耳,但與注乖。行人之文有六,傳之所以發者三也。昭公八年“楚人執陳行人於徵師”,傳曰:“稱人以執大夫,執有罪也。稱行人,怨接於上也。”襄十有八年“晉執衛行人石買”,傳曰:“稱行人,怨接於上也。”此雲“楚人執鄭行人良宵”,傳曰:“挈國之辭也。”徵師雲稱人執有罪,則此挈國之辭,而被囚執,亦是有罪也。石買雲稱行人怨接於上,則良宵亦然也,是其文亦相通也。傳舉三者,則定六年“晉人執宋行人樂祁”,七年“齊人執衛行人北宮結”,昭二十三年“晉人執我行人叔孫婼”亦然也。是稱人以執有罪,石買稱行人怨接於上,明君之與臣,兩舉失之也。執大夫稱人,又有二義。莊十七年“齊人執鄭詹”,傳曰“人者,衆辭也。以人執,與之辭也”。僖四年齊人執陳袁濤塗傳曰:“齊人者,齊侯也”,“不正其逾國而執也”。桓十一年“宋又執鄭祭仲”,傳曰“宋人者,宋公也。其曰人何也?貶之也”。是有二也。案經例執大夫皆稱人而執,未有稱公侯者。而云貶宋公齊侯何也?斯有旨矣。然執大夫得其罪,例當稱人。經因事以明義,若彼執者有罪,則稱人以見罪;若執人者有罪,亦稱人以見惡。齊侯爲逾國而執,宋公命人逐君,故貶之也,稱人以明不正也。縱使例執得其罪,未有稱公侯之文,其齊宋二君,亦當貶從稱人之限,故經雖同常文,傳則分而別之,所謂善惡不嫌同辭,不可以一概求之矣。祭仲不稱行人,舊解私罪不稱行人,或當非行人故也。

冬,秦人伐晉。

十有二年,春,王三月,莒人伐我東鄙,圍邰。蓋攻守之害深,故以危錄其月。

○邰,本又作臺,他來反,又音臺。伐國不言圍邑,舉重也。伐國重,圍邑輕,舉重可以包輕。取邑不書圍,安足書也。不足書而今書,蓋爲下事起。

○爲,於僞反。

[疏]注“蓋爲下事起”。

○釋曰:範知之者,以伐國不言圍邑,言圍邑有所見,明此爲下事耳。

季孫宿帥師救邰,遂入鄆。鄆,莒邑。

○鄆音運。遂,繼事也。受命而救邰,不受命而入鄆,惡季孫宿也。惡,烏路反。

夏,晉侯使士魴來聘。

秋,九月,吳子乘卒。

冬,楚公子貞帥師侵宋。

公如晉。

十有三年,春,公至自晉。

夏,取邿。邿音詩。

[疏]“夏取邿”。

○釋曰:《公羊》以邿爲邾婁之邑,此傳雖無說,蓋從《左氏》爲國也。

秋,九月,庚辰,楚子審卒。共王。

○共音恭。

冬,城防。

十有四年,春,王正月,季孫宿,叔老會晉士匄、齊人、宋人、衛人、鄭公孫蠆、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吳於向。向,鄭地。

○蠆音醜邁反。向,舒亮反。

[疏]“正月”至“於向”。

○釋曰:何休雲“月者,剌諸侯委任大夫,”“二年之後,君若贅旒然”,故月之。範雖不注,或以二卿遠會蠻夷,危之,故月。從何說,理亦通耳。

二月,乙未朔,日有食之。

夏,四月,叔孫豹會晉荀偃、齊人、宋人、衛北宮括、鄭公孫蠆、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伐秦。

已未,衛侯出奔齊。諸侯出奔例月,衎結怨於民,自棄於位,君弒而歸,與知逆謀,故出入皆日,以著其惡。

○與音豫。

[疏]注“諸侯”至“其惡”。

○釋曰:桓十五年“五月,鄭伯突出奔蔡”,十六年“十有一月,衛侯朔出奔齊”,又十一年“鄭忽出奔衛”,亦文承九月之下,是例月也。若然,昭三年“冬,北燕伯款出奔齊”,二十一年“冬,蔡侯東出奔楚”而書時者,彼蔡侯東時,爲公如晉,不當月,故時也;其北燕伯時,自爲大雨雹,故亦略其月,文或當時,與月同,唯書日有異也。然此書日以著衛侯之惡,則昭二十五年“九月,乙亥,公孫於齊”,亦是明公之惡也。或可詳內,不可以外例準之。然“衛侯朔出奔齊”,傳曰“朔之名,惡也。天子召而不往”,彼亦惡而書名,則北燕伯、蔡侯之徒,亦是書名以見惡也。今衛侯以惡甚而書日,所以不名者,“鄭忽出奔衛”,傳曰“其名,失國也”,衛侯雖則惡甚,以其不失國,故不名以見得國,入書名以明惡也。曹伯負芻無罪,故出入不名,則衛侯鄭入書名者,亦惡可知也。然衛侯朔亦得國,而出書名者,以天子絕之故也。則蔡侯東、北燕伯款,亦爲失國而名也。鄭忽,桓十五年稱“世子忽復歸於鄭”,亦是得國而書名者,以其微弱罪賤之,故傳曰其名失國,以後雖入國,不能自安,故亦與失國同也。又忽是世子,與君少異,故彼注云其名,謂去世子而但稱忽是也。公孫於齊不名者,爲內諱也。一解以衛侯不名者,出奔書曰,以見罪惡甚,故不復名也,理亦通耳。

莒人侵我東鄙。

秋,楚公子貞帥師伐吳。

冬,季孫宿會晉士匄、宋華閱、衛孫林父、鄭公孫蠆、莒人、邾人於戚。閱音悅。

十有五年,春,宋公使向戌來聘。向,舒亮反。戌音恤。

二月,巳亥,及向戌盟於劉。

劉夏逆王后於齊。劉,采地。夏,名。書名,則非卿也。天子無外,所命則成,故不言逆女。

○劉夏,戶雅反,注同。

[疏]“劉夏”至“於齊”。

○釋曰:《公羊》以劉夏爲天子下大夫,今範雲非卿,則亦以爲下大夫也。此時王者,案《世本》、《本紀》當傾王也。

過我,故志之也。過音戈。

夏,齊侯伐我北鄙,圍成。

公救成,至遇。至遇而齊師已退也。遇,魯地。

季孫宿、叔孫豹帥師城成郛。郛,郭。

○郛音孚。

秋,八月,丁巳,日有食之。

邾人伐我南鄙。

冬,十有一月,癸亥,晉侯周卒。

卷十六

◎襄公起十六年,盡三十一年

十有六年,春,王正月,葬晉悼公。

三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薛伯、杞伯、小邾子於湨梁。湨梁,地。

○湨,古闃反。

戊寅,大夫盟。湨梁之會,諸侯失正矣。諸侯會,而曰大夫盟,正在大夫也。諸侯在,而不曰諸侯之大夫,大夫不臣也。

晉人執莒子、邾子以歸

[疏]“晉人”至“以歸”。釋曰:諸侯不得私相治,執人以歸,非禮明矣。

齊侯伐我北鄙。

夏,公至自會。

五月,甲子,地震。

叔老會鄭伯、晉荀偃、衛甯殖、宋人伐許。

秋,齊侯伐我北鄙,圍成。

大雩。

冬,叔孫豹如晉。

十有七年,春,王二月,庚午,邾子瞷卒。瞷音閒,《左氏》作“輕”。

宋人伐陳。

夏,衛石買帥師伐曹。

秋,齊侯伐我北鄙,圍桃。

齊高厚帥師伐我北鄙,圍防。

九月,大雩。

[疏]“九月,大雩”。

○釋曰:前年大雩不月,此月者,僖十一年傳曰“雩,月正也”,是九月八月雩得正也,故月。前年雩不正,時也。

宋華臣出奔陳。

冬,邾人伐我南鄙。

十有八年,春,白狄來。不言朝,不能行朝禮。

○朝,直遙反。

夏,晉人執衛行人石買。稱行人,怨接於上也。怨其君而執其使,稱行人,明使人爾,罪在上也。

○其使,所吏反,下同。

[疏]注“怨其君”至“在上也”。

○釋曰:稱人以執,是執有罪。範雲明使人者,謂稱行人者,明罪在君上,故云“明使人”,非謂稱行人以罪晉也。重發傳者,楚是夷狄,嫌晉之主盟當異,故重明之。

秋,齊侯伐我北鄙。

冬,十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同圍齊。非圍而曰圍,據實伐。齊有大焉,亦有病焉。齊若無罪,諸侯豈得同病之乎?非大而足同焉?齊非大國,諸侯豈足同共圍之與?

○同與音餘。諸侯同罪之也,亦病矣。諸侯同罪大國,是不量力,必爲大國所讎,則亦病矣。

[疏]“非圍”至“病矣”。

○釋曰:知非圍者,以十九年經雲“至自伐齊”,不以圍致故也。傳言“非圍而曰圍”者,解經不以實言之意。“齊有大焉,亦有病焉,”謂經稱同圍之意。齊雖有事,大國焉,亦有罪惡焉。病猶罪惡也,謂數伐魯。以數伐魯,又復國大,故稱同圍之耳。“非大而足同與”,覆上“齊有大焉”,“諸侯同罪”之意也,謂齊若非大國,何須諸侯同罪之也。“亦病矣”,謂齊是大國,諸侯共同罪之,必爲大國所讎,是取禍之道,故云亦罪惡矣,言諸侯與齊同有罪惡也。

曹伯負芻卒於師。閔之也。

[疏]“閔之也”。

○釋曰:僖四年“許男新臣卒”,彼內桓師,故不地。知言卒於師者,皆閔之也。

楚公子午帥師伐鄭。

十有九年,春,王正月,諸侯盟於祝柯。前年同圍齊之諸侯也。祝柯,齊地。

○祝柯,古河反,注同。

晉人執邾子。

公至自伐齊。《春秋》之義,巳伐而盟。復伐者,則以伐致。京城北之類是。

○復,扶又反,下及注皆同。盟不復伐者,則以會致。會於蕭魚之類是。祝柯之盟,盟復伐齊與?怪不以會致。

○與音餘。曰,非也。不復伐齊。然則何爲以伐致也?曰,與人同事,或執其君,或取其地。同與邾圍齊,而晉執其君,魯取其地,此與盟後後伐無異。

[疏]“或執”至“其地”。

○釋曰:據此傳文,事實在邾,不關於齊。而以伐齊致者,以明實伐齊,盟後又或執其君,或取其地,與盟後復伐無異,故託事以見意,罪晉執君,惡魯取地。若其實不伐齊,亦不得以伐致也。

取邾田,自漷水。以漷水爲界。

○漷水,火虢反,又音郭,水名。軋辭也。軋,委曲隨漷水,言取邾田之多。

○軋,於八反。

[疏]“軋辭也”。

○釋曰:《公羊》以爲漷水移入邾界,魯隨而有之。今雲“軋辭”者,軋謂委曲。經言“自漷水”者,委曲之辭也。一解軋辭者,軋謂委曲,言取邾田委曲隨漷水爲界之辭,言其多也。

其不日,惡盟也。惡,烏路反。

[疏]“其不日,惡盟也”。釋曰:謂執君取地。

季孫宿如晉。

葬曹成公。

夏,孫林父帥師伐齊。

秋,七月,辛卯,齊侯環卒。

晉士匄帥師侵齊,至穀,聞齊侯卒,乃還。還者,事未畢之辭也。

[疏]“還者”至“辭也”。

○釋曰:重發傳者,嫌內外異也。何休《廢疾》難此雲:“君子不求備於一人,原空闕三字士匄不伐喪,純善矣。”何以復責其專大功也?鄭玄釋之曰:“士匄不伐喪則善矣。然於善則稱君,禮仍未備,故言乃還,不言乃復,作未畢之辭。”還者致辭,復者反命,如鄭之言,亦是譏士匄不復命也。然如鄭意,以乃還爲惡,乃復爲善,則公子遂至黃乃復,又爲惡之者,彼以遂違君命而反,故加畢事之文,欲見臣不專公命,與此意少異。此既善不伐喪,復爲事畢之辭,則是純善士匄,故以未畢之辭言之。

受命而誅,生死無所加其怒,不伐喪,善之也。善之,則何爲未畢也?君不屍小事,臣不專大名。善則稱君,過則稱已,則民作讓矣。士匄外專君命,故非之也。然則爲士匄者宜奈何?宜墠帷而歸命乎介。除地爲墠,於墠張帷,反命於介,介歸告君,君命乃還,不敢專也。

○墠音善,介音界,副使也。

八月,丙辰,仲孫蔑卒。

齊殺其大夫高厚。

鄭殺其大夫公子嘉。

冬,葬齊靈公。城西郛。

叔孫豹會晉士匄於柯。柯,地。

城武城。

二十年,春,王正月,辛亥,仲孫速會莒人盟於向。向,莒邑,

○向,舒亮反。

夏,六月,庚申,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盟於澶淵。澶淵,衛地。

○澶,市然反。

秋,公至自會。

仲孫速帥師伐邾。

蔡殺其大夫公子溼。

蔡公子履出奔楚。

陳侯之弟光出奔楚。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其弟雲者,親之也。親而奔之,惡也。顯書弟,明其親也。親而奔逐之,所以惡陳侯。

○弟光,《左氏》作“黃”。惡音烏路反。

[疏]注“所以惡陳侯”。

○釋曰:知非惡光者,以傳例“歸爲善,自某歸次之”,以二十三年雲“光自楚歸於陳”,又且專之稱弟罪衛侯,則光稱弟罪陳侯也,故鄭《釋廢疾》亦云“惡陳侯也”。

叔老如齊。

冬,十月,丙辰,朔,日有食之。

季孫宿如宋

二十有一年,春,王正月,公如晉。

邾庶其以漆閭丘來奔。以者,不以者也。凱曰:“人臣無專祿以邑叛之道。”

○漆音七。閭,力居反。

[疏]“以者不以者也”。

○釋曰:重發傳者,此非用兵之以,故昭五年“莒牟夷以牟婁及防茲來奔”,傳曰“及防茲,以大及小也”,是小大不敵,故當言及。今不言及,爲小大敵故也。

來奔者不言出,舉其接我者也。漆閭丘不言及,小大敵也。

夏,公至自晉。

秋,晉欒盈出奔楚。

九月,庚戌,朔,日有食之。

冬,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疏]“日有食之”。

○釋曰:此年與二十四年,皆頻月日食。據今歷有無頻食之理,但古或有之。故《漢書?高祖本紀》亦有頻食。

曹伯來朝。朝,直遙反。

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於商任。商任,某地。

○任音壬。

庚子,孔子生。

[疏]“庚子,孔子生”。

○釋曰:仲尼以此年生,故傳因而錄之。《史記世家》雲襄公二十二年生者,馬遷之言,與經典不同者非一,故與此傳異年耳。

二十有二年,春,王正月,公至自會。

[疏]“公至自會”。釋曰:此與二十一年“公如晉”皆月者,依傳例“月者有危”,傳不記危之事,未可知也。何休雲“善公能事大國”,案下法隨會公至不月,則何說非。

夏,四月。

秋,七月,辛酉,叔老卒。

冬,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於沙隨。

公至自會。

楚殺其大夫公子追舒。

二十有三年,春,王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

三月,巳巳,杞伯匄卒。匄,古害反。

夏,邾畀我來奔。畀,必二反。

葬杞孝公。

陳殺其大夫慶虎及慶寅。稱國以殺,罪累上也。及慶寅,慶寅累也。

陳侯之弟光自楚歸於陳。光反稱弟言歸,無罪明矣。

晉欒盈復入於晉,入於曲沃。曲沃,晉地。

○復,扶又反。

秋,齊侯伐衛,遂伐晉。

八月,叔孫豹帥師救晉,次於雍渝。雍渝,晉地。

○雍,於用反,又如字。渝,羊朱反。言救後次、非救也。惡其不遂君命而專止次,故先通君命而後言次,尊君抑臣之義。鄭嗣曰:“次,止也。凡先書救而後言次,皆非救也。”僖元年“齊師、宋師、曹師次於聶北,救邢”,此師本欲止聶北,遙爲之援爾,隨其本意而書,故先言次而後言救。豹本受君命救晉,中道不能,故先言救而後言次。若鄭伯未見諸侯,而曰如會,致其本意。

○惡其其烏路反,不傳“惡之”同。聶北,不輒反。中道,丁仲反,又如字。

[疏]“言救”至“救也”。

○釋曰:後言次爲非救,則以僖元年先言次即是救,彼傳亦云非救者,其實言次,則並是非救,但傳各隨其本意而釋之,鄭嗣言之詳矣。

己卯,仲孫速卒。

冬,十月,乙亥,臧孫紇出奔邾。其日,正臧孫紇之出也。正其有罪。蓫伯玉曰:“不以道事其君者,其出乎?”必不見容。

○籧,其居反。

晉人殺欒盈。惡之,弗有也。不言殺其大夫,是不有之以爲大夫。

齊侯襲莒。輕行掩其不備曰襲。

○輕,遣政反,又如字。

二十有四年,春,叔孫豹如晉。

仲孫羯帥師侵齊。

夏,楚子伐吳。

秋,七月,甲子,朔,日有食之,既。

齊崔杼帥師伐莒。

大水。

八月,癸巳,朔,日有食之。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於夷儀。

冬,楚子、蔡侯、陳侯、許男伐鄭。

公至自會。

陳針宜咎出奔楚。針,其廉反。咎,其九反。

叔孫豹如京師。

大飢。五穀不升爲大飢。升,成也。一穀不升謂之嗛,嗛,不足貌。

○嗛,去簟反。二穀不升謂之飢,三穀不升謂之饉,饉音近。四穀不升謂之康,康,虛。五穀不升謂之大侵。侵,傷。

[疏]“五穀”至“大侵”。

○釋曰:“二穀不升謂之飢,”今經雲“大飢”,故傳雲“五穀不升”也。謂之嗛,謂之康,嗛是不足之貌,康是虛荒之名。“五穀不升謂之大侵”,又謂之大飢者,以經雲“大飢”,是傳文順經言之,經所云“大飢”者,謂五穀不熟也。其實大侵者,大飢之異名,通而言之,正是一物也,傳欲分析五種之名,故異言之耳。徐邈雲“有死者曰大飢,無死者曰大餓”,何休雲“有死曰大餓,無死曰飢”,並以意言之,與《穀梁》異也。

大侵之禮,君食不兼味,臺榭不塗。塗,堊飾。

○榭音謝。塗,烏路反,又烏路反。弛侯,廷道不除。弛,廢也。侯,射侯也。廢侯不燕射,廷內道路不脩除。

○弛侯,式氏反。廷道,徒佞反,朝廷之道也,一音庭。

[疏]注“弛廢”至“燕射”。

○釋曰:凡大射爲祭擇士,賓射則接賓而射,燕則因歡燕而爲射。既國大飢,君不宜燕樂,故注舉燕射言之,其實尚不祭鬼,神亦不應有大射賓射之禮,故傳以弛侯總之。或以爲燕射一侯,禮最省,故舉之以明餘者亦不爲之耳,理亦通之。

百官布而不制。官職脩列,不可闕廢,不更有造作。鬼神禱而不祀,《周書》曰:“大荒有禱無祀。”

[疏]注“周書”至“無祀”。

○釋曰:《周書》者,先儒以爲仲尼刪《尚書》之餘,今據其書與《尚書》不類,未知是與非也。

此大侵之禮也。

二十有五年,春,齊崔杼帥師伐我北鄙。

夏,五月,乙亥,齊崔杼弒其君光。莊公失言,淫於崔氏。放言將淫崔氏,爲此見弒也。邵曰:“淫,過也。言莊公言語失漏,有過於崔子,而崔子弒之。”故傳載其致弒之由,以明崔杼之罪甚。

○爲此,於僞反,下“爲其”同。

[疏]注“放言”至“罪甚”。

○釋曰:失言謂放言,謂放言將淫崔氏。邵解雲謂言語失漏,有過於崔氏。範兩載之者,貴異說耳。注又云“傳載其致弒之由”者,正謂此傳,不更據別文也。

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於夷儀。

六月,壬子,鄭公孫舍之帥師入陳。

秋,八月,已巳,諸侯同於重丘。會夷儀之諸侯也。重丘,齊地。

○重,直龍反。

公至自會。

衛侯入於夷儀。夷儀本邢地,衛滅邢而爲衛地。

楚屈建帥師滅舒鳩。屈,居忽反。

冬,鄭公孫夏帥師伐陳。夏,戶雅反。

十有二月,吳子謁伐楚,門於巢,卒。以伐楚之事,門於巢,卒也。所以攻巢之門者,爲其伐楚之事故也。然則伐楚經巢。

○子謁,《左氏》作“遏”。於巢者,外乎楚也。若但言伐楚卒而不言於巢者,則卒在楚也。言於巢,則不在楚。門於巢,乃伐楚也。先攻巢,然後楚乃可得伐。

[疏]注“先攻巢”。

○釋曰:舊解巢,楚竟上之小國,有表裏之援,故先攻之,然後楚可得伐,以爲楚邑非也。徐邈亦云“巢,偃姓之國”是也。

諸侯不生名,取卒之名,加之伐楚之上者,見以伐楚卒也。其見以伐楚卒何也?據伐楚惡事,無緣致本意。

○見,賢遍反。

[疏]“諸侯不生名”。

○釋曰:重發傳者,與失國生名異故也。

古者大國過小邑,小邑必飾城而請罪,禮也。飾城者,脩守備。請罪,問所以爲闕,致師之意。

○守備,手又反,或如字。吳子謁伐楚,至巢,入其門,門人射吳子。有矢創,反舍而卒。古者雖有文事,必有武備,非巢之不飾城而請罪,非吳子之自輕也。非,責。

○射,食亦反。創,初良反。

二十有六年,春,王二月,辛卯,衛甯喜弒其君剽。此不正,其日何也?殖也立之,喜也君之,正也。父立以爲君,則子宜君之,以明正也。

○君剽,匹妙反。

[疏]“此不正其日何”。

○釋曰:知剽不正者,以元年稱公孫見經故也。

衛孫林父入於戚以叛。

甲午,衛侯衎復歸於衛。日歸,見知弒也。書喜弒君,衎可言歸,衎實與弒,故錄日以見之。書日所以知其與弒者,言辛卯弒君,甲午便歸,是待弒而入,故得速也。

○衎,苦旦反,一本作衍。見知,賢遍反。實與音豫,下同。

[疏]“日歸”至“弒也”。

○釋曰:衎既與弒,不言入以惡之者,傳例歸爲善,復歸則居其兩端,故傳復者復中國,歸者歸其所。今喜既弒君,衍可言歸,但以與弒,故從平文雲復歸。書名,因以見惡耳。不言入,以明歸罪於甯喜也。

夏,晉侯使荀吳來聘。

公會晉人、鄭良霄、宋人、曹人於澶淵。

秋,宋公殺其世子座。座,在禾反。

晉人執衛甯喜。

八月,壬午,許男甯卒於楚。宣九年九月“辛酉,晉侯黑臀卒於扈”,傳曰“其日,未逾竟也”。此乃在楚,何以日邪?隱三年“八月,庚辰,宋公和卒”,傳曰:“日卒,正也。”許男卒於楚,則在外已顯,日卒,明其正。

○竟音境。

[疏]注“宣九”至“其正”。

○釋曰:案薄氏馳雲:“此自發例於大國,不明於小國。其小國或詳或略,許男書日,必正也。”範答雲:“《春秋》稱世子國有非正,周之襄王,晉之恭子,曹伯射姑,亦是其例。玃且之卒,謂於日食之下,何以知其不日?”然則範之此答,據何文得知?又周之襄王與恭子何以爲別?又薄氏之駮不問射姑,而範答探意大過者,案《左氏》襄王是惠後之子,明襄王是嫡也。故文八年書“八月,戊申,天王崩”,恭世子是獻公烝父妾而生,僖五年被殺不日,故知雖世子仍非嫡也。薄氏之意,見射姑稱世子,而卒不稱日,故駁雲發例於大國,小國自從詳略,故範以射姑非正答之。據陳侯款,僖七年寧毌之會,亦言世子,至僖二十八年,書卒之上亦不日,明稱世子亦有非正也。捷菑既貶,則玃且是正,故知玃且之卒,蒙上日食之文可知。襄王正,恭子不正,而亦引以爲例者,欲明襄王正而稱世子,申生不正亦稱世子。據此言之,明有不正而稱世子者,

冬,楚子、蔡侯、陳侯伐鄭。

葬許靈公。

二十有七年,春,齊侯使慶封來聘。

夏,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屈建、蔡公孫歸生、衛石惡、陳孔奐、鄭良霄、許人、曹人於宋。奐,呼亂反。

衛殺其大夫甯喜。稱國以殺,罪累上也。甯喜弒君,其以累上之辭言之,何也?嘗爲大夫,與之涉公事矣。鄭嗣曰:“若獻公以喜有弒君之罪而殺之,則不宜既入以爲大夫,而得殺之,明以他故。”

○複音扶又反。

[疏]“涉公事矣”。

○釋曰:舊解國家之事,危若涉海,以水行爲逾也。徐邈雲:“涉猶歷也。”傳織絇邯鄲糜信雲:“絇者,著履?之頭即周禮絇繶及純是也。

甯喜由君弒君,而不以弒君之罪罪之者,惡獻公也。獻公即衎也。鄭嗣曰:“書甯喜弒其君,則喜之罪不嫌不明。今若不言喜之無罪而死,則獻公之惡不彰。”

○惡獻,烏路反。

衛侯之弟專出奔晉。專,《左氏》作“鱄”。專,喜之徒也。專之爲喜之徒,何也?巳雖急納其兄,與人之臣謀弒其君是亦弒君者也。專其曰弟,何也?據稱弟則無罪。

○已音紀。專有是信者。言君本使專與喜爲約,納君許以寵賂。今反殺之,獻公使專失信,故稱弟,見獻公之惡也。

○見,賢遍反。君賂不入乎喜而殺喜,是君不直乎喜也,故出奔晉。織絇邯鄲,終身不言衛。恥失信。

○絇,其俱反。邯音寒。鄲音丹。

[疏]傳“織絇邯鄲”。

○釋曰:糜信雲:“絇者著履之頭,即《周禮》絇繶及純是也。”

專之去,合乎《春秋》何休曰:“甯喜本弒君之家,獻公過而殺之,小負也。專以君之小負自絕,非大義也。何以合乎《春秋》?”鄭君釋之曰:“甯喜雖弒君之家,本專與約納獻公爾。公由喜得入,已與喜以君臣從事矣。《春秋》撥亂重盟約,今獻公背之,而殺忠於已者,是獻公惡而難親也。獻公既惡而難親,專又與喜爲黨,懼禍將及,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微子去紂,孔子以爲上仁。專之去衛,其心若此,合於《春秋》,不亦宜乎?”

○與約如字,又於妙反,下同。爲約,於僞反,本或作盟約。背之音佩。。

秋,七月,辛巳,豹及諸侯之大夫盟於宋。湨梁之會,諸侯在而不曰諸侯之大夫,大夫不臣也,晉趙武恥之。豹雲者,恭也。不舉姓氏。諸侯不在而曰諸侯之大夫,大夫臣也,其臣恭也,晉趙武爲之會也。

[疏]“晉趙”至“會也”。

○釋曰:豹雲能恭,獨言趙武恥之者,趙武恥湨梁之會大夫不臣,故合師諸侯大夫爲恭,故歸功趙武也。傳言“豹雲者”,據前稱氏,後直名也。

冬,十有二月,乙亥,朔,日有食之。

二十有八年,春,無冰。

夏,石惡出奔晉。

邾子來朝。朝,直遙反。

秋,八月,大雩。

仲孫羯如晉。

冬,齊慶封來奔。

十有一月,公如楚。

[疏]“公如楚”。

○釋曰:書月者,何休雲:“危公朝夷狄。”案下二十九年“公至自楚”,傳雲“喜之也”。則何說是耳。

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靈王。

乙未,楚子昭卒。

二十有九年,春,王正月,公在楚。閔之也。閔公爲楚所制,故存錄。

夏,五月,公至自楚。喜之也。凱曰:“遠之蠻國,喜得全歸。”致君者,殆其往,殆,危。而喜其反,此致君之意義也。

[疏]“致君”至“義也”。

○釋曰:於此發之者,以公遠之荊蠻,故傳特發之,明中國亦同也。

庚午,衛侯衎卒。

閽弒吳子餘祭。閽,門者也,寺人也。不稱名姓,閽不得齊於人。不稱其君,閽不得君其君也。禮:君不使無恥,不近刑人,無恥,不知臧否。

○閽音昏,守門人也。祭,側界反。寺人,本又作侍人。不近,附近之近,下同。否音鄙,又方九反。不狎敵,不邇怨,賤人非所貴也,貴人非所刑也,刑人非所近也。舉至賤而加之吳子,吳子近刑人也。閽弒吳子餘祭仇之也。怨仇餘祭,故弒之。

○狎,戶甲反。怨,於原反,又於元反。仇音求。

[疏]“閽門”至“之也”。

○釋曰:稟二儀之氣,須五常之性備,然後爲人。閽者,虧刑絕嗣,無陰陽之會,故不復齊於人。以主門晨昏開閽謂之閽,以是奄豎之屬,故又謂之寺人也。“不狎敵,不邇怨”者,言爲人君之道,外不得狎敵,內不得近怨。何者?吳遏以狎敵蒙禍,餘祭以邇怨害身,故不可狎敵近怨也。“賤人非所貴”,謂卑賤之人,無高德者,不可卒貴。“貴人非所刑”,謂刑不上大夫,故不可刑之。“刑非所近也”,謂刑罪之人,不可信近之。今吳子以奄人爲閽,是近之也。“舉至賤而加之吳子,近刑人也”,謂經書“閽弒吳子餘祭”者,譏其近刑人也。

○注“怨仇餘祭”。

○釋曰:國君不仇匹夫,犯罪則誅之,故知是閽怨也。

仲孫羯會晉荀盈、齊高止、宋華定、衛世叔儀、鄭公孫段、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小邾人城杞。古者天子封諸侯,其地足以容其民,其民足以滿城以自守也。杞危而不能自守,故諸侯之大夫,相帥以城之,此變之正也。諸侯微弱,政由大夫,大夫能同恤災危,故曰變之正。

[疏]“變之正”。

○釋曰:諸侯恤災救危是正,今大夫爲之,故云“變之正也”。

晉侯使士鞅來聘。

杞子來盟。杞複稱子,蓋時王所黜。

○復,扶又反。

吳子使札來聘。杜預曰:“吳子餘祭既遣札聘上國而後死,札以六月到魯,未聞喪也。不稱公子,其禮未同於上國。”

○札,側八反。吳其稱子何也?善使延陵季子,故進之也。身賢,賢也。使賢,亦賢也。延陵季子之賢,尊君也。以季札之賢,吳子得進稱子,是尊名也。其名,成尊於上也。《春秋》賢者不名,而札名者,許夷狄不一而足,唯成吳之尊稱。直稱吳,則不得有大夫。

○尊稱,尺證反。

[疏]“成尊於上也”。

○釋曰:謂進吳稱子,上謂君上也。

秋,七月,葬衛獻公。

齊高止出奔北燕。其曰北燕,從史文也。南燕姞姓,在鄭、衛之間。北燕姬姓,在晉之北,史曰北燕。據時然,故不改也。傳所言,解時但有言燕者。

○北燕音煙,國名。姞,其乙反,又其吉反。

[疏]“從史文也”。

○釋曰:傳言從史文者,以時有直言燕者,故仲尼從史文也。

冬,仲孫羯如晉。

三十年,春,王正月,楚子使薳罷來聘。聘例時,此聘月之,何也?泰曰:“桓二年‘宋督殺其君與夷’,傳曰書王以‘正與夷之卒’。然則善有所明,皆須王以正之。書王必上繫於春,下統於月。此書王以治蔡般弒父之罪爾,非以錄薳罷之聘。”薳罷,於委反;下音皮。與夷如字,又音餘,宋殤公名。

夏,四月,蔡世子般弒其君固。其不日,子奪父政,是謂夷之。比之夷弒,故不日也。“丁未,楚世子商臣殺其父”,傳曰:“日?之卒,所以謹商臣之弒也。”“楚公子比弒其君”,傳曰:“不日,比不弒。”般弒不日,而曰夷之,何也?徐乾曰:“凡中國君正卒,皆書日以錄之。夷狄君卒,皆不日以略之,所以別中國與夷狄。夷狄弒君而日者,閔其爲惡之甚,謹而錄之。中國君卒例日,不以弒與夷弒也。至於卒而不日者,乃所以略之,與夷狄同例。”

○子般音班,本或作班。,苦門反。以別,彼列反。

[疏]注“比之”至“同例”。

○釋曰:何體《廢疾》雲:“蔡世子班弒其君固,不日,謂之夷。楚世子商臣弒其君,何以反書日邪?”鄭玄釋之曰:“商臣殺父日之,嫌夷狄無禮,罪輕也。今蔡中國,而又弒父,故不日之。”若夷狄不足責,然《公羊》有若不疾乃疾之,推以況此,則無怪然。此注之意,與鄭君《釋廢疾》大旨同也,但解商臣之弒書日少異耳。何者?鄭雲“嫌夷狄無禮,罪輕,故日”,徐乾雲“閔其爲惡之甚,故日”,是少異也。昭十九年“夏,五月,戊辰,許世子止弒其君罪”,傳雲:“日弒,正卒也。”與此異者,彼以實不弒君而書日,故與此異也。

五月,甲午,宋災,伯姬卒。取卒之日,加之災上者,見以災卒也。其見以災卒奈何?伯姬之舍失火,左右曰:“夫人少闢火乎?”伯姬曰:“婦人之義,傳母不在,宵不下堂。”宵,夜。

○見以,賢遍反。闢音避,下同。左右又曰:“夫人少闢火乎?”伯姬曰:“婦人之義,保母不在,宵不下堂。”遂逮乎火而死。婦人以貞爲行者也,伯姬之婦道盡矣。詳其事,賢伯姬也。逮音代,又大計反。行,下孟反。

[疏]“取卒”至“姬也”。

○釋曰:外災例時。今伯姬之卒,故進日在上,以明災死也。伯姬之婦道盡矣。爲共公卒雖日久,姬能守災死之貞,謂之婦道盡矣。

天王殺其弟佞夫。傳曰:諸侯目不首惡,況於天子乎?君無忍親之義,天子諸侯所親者,唯長子母弟耳。天王殺其弟佞夫,甚之也。長,丁丈反。

[疏]“況於天子乎”。

○釋曰:嫌天子之殺弟異於諸侯,故以輕況重,舉重以明輕,見輕重之道並見矣。

王子瑕奔晉。不言出,周無外。

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共姬。共姬,從夫之諡。

○共音恭。外夫人不書葬,此其言葬,何也?吾女也。卒災,故隱而葬之也。

[疏]“外夫”至“葬之也”。

○釋曰:外夫人卒亦不書,而云不書葬者,傳雲“外夫人不葬”者,謂魯女嫁於諸侯者,唯當書卒,不合稱葬,非謂不是魯女也。

鄭良霄出奔許,自許入於鄭。

鄭人殺良霄。不言大夫,惡之也。惡,烏路反。

[疏]“不言”至“之也”。

○釋曰:襄二十一年“晉人殺變盈”,傳曰:“惡之,弗有也”。彼雲不有,則此亦然也。重發傳者,嫌與復入異故也。

冬,十月,葬蔡景公。不日卒而月葬,不葬者也。卒而葬之,不忍使公失民於子也。鄭嗣曰:“夫葬者,臣子之事也。”景公無子,不可謂無民。無民則景公有失於民,有民則罪歸於子。若不書葬,則嫌亦失民,故曰“不忍使父失民於子”。

[疏]“不日”至“子也”。

○釋曰:成十五年“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傳曰:“月卒日葬,非葬者也。”此雲“不日卒而月葬,不葬者也”,重發傳而文又異者,傳例“諸侯日卒時葬,正也”,明違此即非正,故兩文以明之。又解一弒一卒,經文有日月之殊,故重發傳而文異。日月有殊者,宋共則日葬,景公則月葬,是殊也。宋襄失民不葬,此失民書葬者,此即是於失子,非失民。若實失民,則直稱人以弒以弒。傳曰“不忍使父失民於子也”,是非失民可知。傳雲“不忍使父失民於子”者,言若不書葬,則與失民同,故云然也。

晉人、齊人、宋人、衛人、鄭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於澶淵,宋災故。會不言其所爲,其曰宋災故,何也?不言災故,則無以見其善也。其曰人,何也?救災以衆。何救焉?更宋之所喪財也。償其所喪財,故雖不及災時,而猶曰救災。

○所爲,於僞反。以見,賢遍反。更音庚,償也。喪,息浪反。償,時亮反。

[疏]“晉人”至“財也”。

○釋曰:《公羊傳》雲:“卿則其稱人何?貶也。曷爲貶?卿不得憂諸侯也。”《左氏》以爲不歸宋財,故貶。此傳雲:“其曰人何?救災以衆。”是三傳異也。或當此會,趙武亦在,但取救災以衆,故不顯名也。

澶淵之會,中國不侵伐夷狄,夷狄不入中國,無侵伐八年,善之也。晉趙武、楚屈建之力也。

[疏]“無侵伐八年”。

○釋曰:徐邈雲:“晉趙武、楚屈建感伯姬之節,故爲之息兵。”其意以爲諸侯閔伯姬之賢,故歸宋財,爲澶淵之會。此不相侵伐,連會言之,故知爲伯姬也。範氏不解,理未必然。言感伯姬歸宋財,事亦可矣,豈以一婦人之貞,國則息兵八載,人情測之,必是未可。又且傳稱趙武、屈建之力,則無侵伐不由伯姬明矣。若然,則此會不書楚人,則無楚屈建若據此後言之,昭元年即楚靈王即位,不得雲無侵伐八年。若據二十六年澶淵之會言之,何知彼有趙武、屈建?唯二十七年見經,而云屈建之力者,案《左氏》,晉趙武以二十五年爲政,二十六年澶淵之會,晉人列在鄭卿之上,明是趙武。但恥湨梁不臣,故屈於澶淵也。其實晉人者趙武,是爲政起於二十五年,再會澶淵,一會宋,又昭元年會於虢,而中國以安;屈建雖一會於宋,外寧夷狄,是屈建之功。傳恐連公子圍之事,故以屈建別之,故《左氏》雲相晉國於今八年,亦從二十五年數至昭元年也。傳連此澶淵會言之者,以諸侯靜兵,由趙武功力,此歸宋財,亦是趙武爲之,以其息師,故得憂災恤患,是以連言之耳。

三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六月,辛巳,公薨於楚宮。楚宮,非正也。楚宮,別宮名,非路寢。

秋,九月,癸巳,子野卒。襄公太子。

○大音泰。子卒日,正也。

[疏]“子卒日正也”。釋雲:未逾年之君,弒死不日。文十八年“子卒”是也。莊三十二年“子般卒”書日者,以有所見故也。今子野正卒書日,嫌與子般同,故傳發之以明昭公之繼正也。

己亥,仲孫羯卒。

冬,十月,滕子來會葬。書非禮。

癸酉,葬我君襄公。

十有一月,莒人弒其君密州。

卷十七

◎昭公起元年,盡十三年

[疏]《魯世家》:昭公名稠,襄公之子,以周景王四年即位。《諡法》:“容儀恭明曰昭。”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繼正即位,正也。

[疏]“繼正即位正也”。

○釋曰:重發傳者,嫌繼子野非正,故明之。

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公子圍、齊國弱、宋向戍、齊惡、陳公子招、蔡公孫歸生、鄭罕虎、許人、曹人於郭。招,上昭反。郭,《左氏》作“虢”。

二月,取鄆。鄆,魯邑。言取者,叛戾不服。

○鄆音運。

[疏]注“鄆魯”至“不服”。

○釋曰:案《左氏》鄆爲莒邑。範知魯邑者,以經有城諸及鄆之文。此鄆不繼莒,故知魯邑也。《公羊傳》曰“鄆者何?內之邑也。其言取何?不聽也”,何休雲“不聽者,叛也”,是範所據之文也。

夏,秦伯之弟針出奔晉。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其弟雲者,親之也。親而奔之,惡也。針,其廉反。惡,烏路反。

[疏]“親而奔之惡也”。

○釋曰:重發傳者,陳侯之弟稱歸,爲無罪,此針後無歸文,則罪之輕重,既不可知,故傳雲“親而奔之,惡也”,明與陳光同耳。

六月,丁巳,邾子華卒。

晉荀吳帥師敗狄於太原。大原,地。

○大音泰。傳曰:中國曰大原,夷狄曰大滷。號從中國,名從主人。襄五年注詳矣。

○滷,力古反。

[疏]注“襄五”至“詳矣”。

○釋曰:桓二年亦有文,而注言襄五年者,桓二年論郜鼎之事,襄五年則同論地事,故注指之。

秋,莒去疾自齊入於莒。

莒展出奔吳。

[疏]“莒展出奔吳”。

○釋曰:展篡逾年,不稱爵者,徐邈雲“不爲內外所與也”,不成君,故但書名,理或然焉。

叔弓帥師疆鄆田。疆之爲言猶竟也。爲之境界。

○去,起呂反。竟音境。

[疏]“叔弓”至“鄆田”。

○釋曰:鄆是魯邑,所以帥師者,《公羊》以爲與莒接竟,故帥師是畏莒,故以師正其界。

葬邾悼公。

冬,十有一月,已酉,楚子卷卒。卷音權,《左氏》作麇。

楚公子比出奔晉。

二年,春,晉侯使韓起來聘。

夏,叔弓如晉。

秋,鄭殺其大夫公孫黑。

冬,公如晉,至河乃復。乃者,亡乎人之辭。剌公弱劣,受制疆臣。恥如晉,故著有疾也。公凡四如晉,季氏訴公於晉侯,使不見公,公懼不利於已,故公託至河有疾而反,以殺恥也。十二年傳曰“季氏不使遂乎晉”,與此傳互文以見義。然則十三年、二十一年如晉,與此義同。二十三年經曰“至河,有疾,乃復”,是微有疾而反,嫌與上四如晉同,故明之。

○見,去聲。

[疏]“恥如”至“疾也”。

○釋曰:案公之乃復,凡有五文,惟二十三年經雲“至河,有疾,乃復”,自餘四者,皆不雲有疾,而傳曰“著有疾”者,公爲季氏所訴,恥四如晉不入,故皆書曰乃復者,即是託有疾之辭,非實疾也,故傳雲“恥如晉,故著有疾也”。二十二年實有疾而復,故經言有疾而別之。

○注“公凡四如晉”。

○釋曰:此文一也,十二年二也,十三年三也,二十一年四也,二十三年經雲有疾,故不數之耳。

季孫宿如晉。公如晉而不得入,季孫宿如晉而得入,惡季孫宿也。明晉之不見公,季孫宿之所爲。

○惡,烏路反。

[疏]“惡季孫宿也”。

○釋曰:惡季孫宿,十二年又發傳雲“季孫不使遂乎晉”者,季孫宿以七年卒,十二年譖君者意如,見其累世同惡,故傳重明之。若然,十三年乃復者,意如見執之下,意如身尚被執,安得謂之譖公者?彼公不盟,亦坐意如。意如先以譖公,被執之日又自雪無罪,晉人聽其言而不受公,故經言乃復之文,與十二年同,明亦是意如譖公可知也。

三年,春,王正月,丁未,滕子原卒。

夏,叔弓如滕。

五月,葬滕成公。

[疏]“夏叔”至“成公”。

○釋曰:何休雲:“月者,上葬襄公,諸侯莫肯加禮,獨滕子來會葬,故恩錄之。”《穀梁》以月葬爲故,必不得從何說,或當有故,但經傳不言耳。

秋,小邾子來朝。朝,直遙反。

八月,大雩。

冬,大雨雹。雨,正付反。雹,皮學反。

北燕伯款出奔齊。其曰北燕,從史文也。

[疏]“從史文也”。

○釋曰:重發傳者,前高止之奔,欲明從史文;今北燕伯出奔,亦曰北燕伯,嫌目名之,故重曰“從史文”,舉此二者以明例,故於後不釋。

四年,春,王正月,大雨雪。雪,或爲雹。

○雨雪,於付反,《左氏》作“雨雹”。

[疏]注“雪,或爲雹”。

○釋曰:《左氏》爲雹,故範疑之雲“或爲雹”也。

夏,楚子、蔡侯、陳侯、鄭伯、許男、徐子、滕子、頓子、鬍子、沈子、小邾子、宋世子佐、淮夷會於申。楚靈王始會諸侯也。

○沈音審。楚人執徐子。稱人以執,執有罪。

[疏]“楚人執徐子”。

○釋曰:僖二十一年“執宋公”不言楚,此雲“楚人執徐子”者,彼欲見諸侯同執,且不與夷狄執中國,故不言楚人。此時楚彊,徐又夷也,故云楚執。不言歸者,蓋在會而執,尋亦釋之,故不言所歸也。

秋,七月,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鬍子、沈子、淮夷伐吳。衆國之君,傾衆悉力,以伐疆敵,內外之害重,故謹而月之。定四年伐楚亦月,此其例也。

[疏]注“衆國”至“例也”。

○釋曰:舊解凡日月之例,多施於內,不止於外。而云“謹而月之”者,以四夷之盛,吳、楚最甚。從此以後,中國微弱,禍害既重,書亦宜詳,故注並引定四年“三月,公會劉子”以下“於召陵,侵楚”爲證,猶莊六年子突王者之師挫於諸侯,僖十五年齊桓霸者之兵屈於伐厲,故亦書月,是其義也。徐邈雲“伐不月而書月者,爲滅厲書”,理亦通也。“內外之害”者,內謂吳,外謂衆國也。

執齊慶封,殺之。此入而殺,其不言入,何也?慶封封乎吳鍾離。言時殺慶封自於鍾離,實不入吳。其不言伐鍾離,何也?不與吳封也。慶封其以齊氏,何也?據已絕於齊。爲齊討也。靈王使人以慶封令於軍中曰:“有若齊慶封弒其君者乎?”謂與崔杼共弒莊公光。

○爲,於僞反。慶封曰:“子一息,我亦且一言。曰:有若楚公子圍弒其兄之子而代之爲君者乎!”軍人粲然皆笑。粲然,盛笑貌。

○粲,七旦反。

[疏]“弒其兄之子”。

○釋曰:元年“楚子卷卒”不雲弒,此雲弒者,彼爲密弒之,託以疾卒。楚無良史,告以不實,故《春秋》從而書之。傳因慶封之對,以起其事,則絪之罪,亦足以見也。

慶封弒其君,而不以弒君之罪罪之者,慶封不爲靈王服也,不與楚討也。傳例曰:“稱人以殺大夫,爲殺有罪。”今殺慶封,經不稱人,故曰“不以弒君之罪罪之”。

○爲,於僞反。《春秋》之義,用貴治賤,用賢治不肖,不以亂治亂也。孔子曰:“懷惡而討,雖死不服,其斯之謂與?”與音餘。

[疏]“孔子曰”至“謂與”。

○釋曰:上雲《春秋》之義,足以見罪人。稱孔子曰者,靈王夷狄之君,欲行霸者之事,嫌於得善,故引《春秋》以明之,後言孔子以正之。

遂滅厲。遂,繼事也。

九月,取繒。

[疏]“九月取繒”。

○釋曰:襄六年“莒人滅繒”,今又云取者,彼以立莒之公子爲後,故以滅言之,其實非滅,故今魯得取之。不雲滅而云取者,徐邈雲“諱,故以易言之”,事或然矣。

冬,十有二月,乙卯,叔孫豹卒。

五年春,王正月,舍中軍。貴復正也。魯次國,舊二軍,襄十一年立三軍,今毀之,故曰復正。

○舍音舍。

楚殺其大夫屈申。屈,居勿反。

公如晉。

夏,莒牟夷以牟婁及防茲來奔。以者,不以者也。來奔者不言出。以其方向內也。及防茲,以大及小也。莒無大夫,其曰牟夷,何也?以其地來也。以地來,則何以書也?重地也。竊地之罪重,故不得不錄其人。

[疏]“以者”至“地也”。

○釋曰:重發傳者,庶其以邑來而不言及,此以邑來言及,黑肱則不繫濫,故各發傳也。此傳獨言重地者,舉其中以包上下也。

秋,七月,公至自晉。

戊辰,叔弓帥師敗莒師於賁泉。賁泉,魯地。

○賁泉,扶粉反,《左氏》作“蚡泉”。狄人謂賁泉失臺,號從中國,名從主人。臺,湯來反。

秦伯卒。

[疏]“秦伯卒”。

○釋曰:《左氏》以爲同盟則名,同盟而不名,皆從赴。《公羊》以爲秦伯不名者,“秦,夷也。匿嫡之名”,其意雲嫡子生,不以名告國中,唯擇勇猛者而立之。又云秦伯罃及稻名者,嫡子,故得名之,言獨二人以嫡得立也。此傳雲隱七年“滕侯卒”,雲無名,狄道也,則此秦伯不名者,以用狄道也。又隱八年“宿男卒”,注曰“宿,徵國也。未能同盟,故男卒也”。據彼則是未同盟者,則不赴以名。案秦之諸君卒,經或名,或不名,則是非用狄道,蓋同《左氏》未同盟,故不名也。徐邈雲“秦伯不名,用狄道也”,恐非耳。

冬,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沈子、徐人、越人伐吳。

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

[疏]“杞伯益姑卒”。

○釋曰:不日卒者,蓋非正也。

葬秦景公。

夏,季孫宿如晉。

葬杞文公。

宋華合比出奔衛。比,必裏反,又毗志反。

秋,九月,大雩。

楚薳罷帥師伐吳。

冬,叔弓如楚。

齊侯伐北燕。

七年,春,王正月,暨齊平。暨,其器反。平者成也。暨猶暨暨也。暨者不得已也。以外及內曰暨。

[疏]“平者成也”。

○釋曰:舊解平者善事也,當同以爲之,而不得已而爲之,是亂道也,故釋之爲成,言成亂之辭耳。或當成平義通,故展轉爲訓。

三月,公如楚。

叔孫婼如齊蒞盟。婼,醜略反。蒞音利,又音類。蒞,位也。內之前定之辭。謂之蒞。外之前定之辭,謂之來。

[疏]“蒞位也”。

○釋曰:重發傳者,嫌公如楚,恐婼非是君命,故發之,明婼亦受命也。

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

秋,八月,戊辰,衛侯惡卒。鄉曰衛齊惡,在元年。

○鄉,香亮反,本亦作鄉,八年同。今曰衛侯惡,此何爲君臣同名也?君子不奪人名,不奪人親之所名,重其所以來也,王父名子也。不奪人名,謂親之所名,明臣雖欲改,君不當聽也。君不聽臣易名者,欲使重父命也。父受命名於王父,王父卒,則聽王父之命名之。

[疏]“王父名子也”。

○釋曰:傳言王父,則祖也。範雲“欲使人重父命也”者,父受名於王父,王父卒則已命子,故傳注兩言之,其並存者則不諱。若卒哭而後,無容得斥君名,蓋舍名而稱字耳。

九月,公至自楚。

冬,十有一月,癸未,季孫宿卒。

十有二月,癸亥,葬衛襄公。

八年,春,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鄉曰陳公子招,在元年。今曰陳侯之弟招,何也?曰盡其親,所以惡招也。盡其親,謂既稱公子又稱弟。招,先君之公子,今君之母弟。

○惡,烏路反。

[疏]“盡其親”。

○釋曰:盡其親者,招前稱公子,明有先君之親,今變父言弟,彰是今君之親,二稱並見,故云“盡其親”也。然昭元年稱公子,不關殺偃師,而亦言之者,以變公子之文而稱弟,故二者並言之也。十三年“殺公子比”,不言楚比。雲“陳世子”者,體國重,故系國言之。公子系君,故不繫國也。若然,下雲“殺陳孔奐”系陳者,楚人殺他國之臣,故系國。

兩下相殺,不志乎《春秋》,此其志何也?世子云者,唯君之貳也,雲可以重之,存焉志之也。諸侯之尊,兄弟不得以屬通。其弟雲者,親之也。親而殺之,惡也。惡招。

[疏]注“惡招”。

○釋曰:此稱弟惡招,光稱弟惡陳侯者,光有歸文見經,明知光無罪,今招親殺世子,故知稱弟以惡招也。

夏,四月,辛丑,陳侯溺卒。溺,乃歷反。

叔弓如晉。

楚人執陳行人幹徵師,殺之。幹,姓。徵師,名。稱人以執大夫,執有罪也。稱行人,怨接於上也。

[疏]“稱人”至“上也”。

○釋曰:重發傳者,嫌楚殺爲甚,恐其無罪,故重發傳以同之。

陳公子留出奔鄭。

秋,蒐於紅。紅,魯地。

○蒐,所求反。紅,戶公反。

[疏]“秋蒐於紅”。

○釋曰:傳雲“正也”,而經書者,範氏例雲:“蒐狩書時,其例有九。書狩有四,言蒐有五。”稱狩有四者,桓四年“狩於郎”,一也;莊四年“狩於郜”,二也;僖二十八年“狩於河陽”,三也;哀十四年“西狩獲麟”,四也。蒐有五者,此“蒐於紅”,一也;十一年“大蒐於比蒲”,二也;二十二年“大蒐於昌間”,三也;定十三年“大蒐於比蒲”,四也;定十四年又“大蒐於比蒲”,五也。範又云“凡書者,皆譏也。昭八年‘秋,蒐於紅’,傳雲‘正也’。而書之者,明比年大蒐失禮,故因以此正見不正也”,是範意將秋蒐得禮,欲見以正剌不正,故書之。範例又云:“器械皆常,故不雲大。言大者,則器械過常。”狩言公,此不雲公者,狩則主爲遊戲,故言公;蒐是國家常禮,故例不言公也。然則蒐狩書者皆譏,而傳雲“因蒐狩以習用武事,禮之大者也”,據得禮者言之。範雲比年失禮,謂器械過常,又失時是也。

正也。常事不書,而此書者,以後比年大蒐失禮,因此以見正。

○見,賢遍反。因蒐狩以習用武事,禮之大者也。艾蘭以爲防,蘭,香草也。防,爲田之大限。

○狩,手又反。艾,魚廢反。置旃以爲轅門,旃,旌旗之名。《周禮》“通帛旃”。轅門,卬車以其轅表門。

○旃,之然反。卬車,五郎反,一音仰,本又作昂。以葛覆質以爲槷,質,椹也。槷,門中臬。葛或爲褐。

○槷,魚列反,門鬘也。椹,張林反。臬,魚列反。撅也。褐,戶葛反,毛布也。流旁握,御轚者,不得入。流旁握,謂車兩轊頭,各去門邊空握。握,四寸也。轚掛則不得入門。

○轚,古帝反,掛也,劉兆雲“絓也”;本或作擊。轊音衛,一音徐歲反,車軸頭也。掛,戶卦反,又音封,礙也。車軌塵,塵不出轍。馬候蹄,發足相應,遲疾相投。

○蹄,徒兮反,馬足也。相應,應對之應。揜禽旅,揜取衆禽。

○揜,於撿反,本亦作俺。御者不失其馳,然後射者能中。不失馳騁之節。

○中,丁仲反,下皆同。過防弗逐,不從奔之道也。戰不逐奔之義。面傷不獻,嫌誅降。

○降,戶江反。不成禽不獻。惡虐幼少。

○惡,烏路反,年末傳及注皆同。少,詩召反。禽雖多,天子取三十焉,其餘與士衆,以習射於射宮。取三十以共乾豆賓客之庖。射宮,澤宮。

○共音恭。庖,步交反。射而中,田不得禽,則得禽。田得禽而射不中,則不得禽。是以知古之貴仁義,而賤勇力也。射以不爭爲仁,揖讓爲義。

○爭,爭鬥之爭。

[疏]“艾蘭”至“力也”。

○釋曰:蘭是草之貴者,地之希有之物,而云艾蘭爲防者,廣澤之內,與衆同生。艾之爲防,則逄蘭同剪,故舉以包之。“置旃以爲轅門”,謂以車爲營,舉轅爲門,又建旃以表之,故云“置旃以爲轅門,以葛覆質以爲槷”。質者,中門之木椹,謂恐木椹傷馬足,故以葛草覆之以爲槷。葛或爲褐者,謂之毛布覆之。徐邈亦云“恐傷馬足,故以毛布覆之。”《毛詩傳》雲“褐纏旃以爲門,裘纏質以爲槷”,與此異也。“流旁握,御轚者不得入”,徐邈雲:“流,至也。門之廣狹,足令車通。至車兩軸,去門之旁邊一握。握,四寸也。轚者不得入,轚謂掛著,若車掛著門,則不使得入,以恥其御拙也。”觀範之注,似與徐邈同。或以爲流旁握者,謂建旃表門之旒旁,去車之兩軸各一握也。古字同通,故傳作流,理亦通也,但與注少僻耳。範注兩軸頭,本或作轊者,兩彗兩軸,止是一物,故鄭玄注《少儀》亦以軸爲轊也。“車軌塵”,謂驅車塵不出軌轍。“馬候蹄”,舊解四蹄皆發,後足躡前足而相伺候,與範注亦合耳。“揜禽旅”,旅,衆也,謂掩取衆禽。然禮雲不掩羣者,謂不得不分別大小,一羣盡取之。今雖掩衆禽,在田則簡其麛卵之流而放之,射訖則釋其面傷之徒不獻之以習軍禮,則亦不掩羣之義也。

○“古之貴仁義”者,謂田獵之時,務在得禽,不升降,是勇力也;射宮之內,有揖讓周旋,是仁義也;田雖不得禽,射中則得禽,是貴仁義而賤勇力也。舊解以爲射弓之內,還射死禽,中則取之,故以重傷爲難。《論語》稱“射不主皮”,則射皮不射禽也。

陳人殺其大夫公子過。過音戈。

大雩。

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執陳公子招,放之於越。殺陳孔奐。惡楚子也。惡其滅人之國,放有罪之人,反殺無辜之臣,故實是楚子而言師。

[疏]“惡楚子也”。

○釋曰:惡之者,謂滅人之國;又招有罪而放之;奐無辜,反殺之,有三事之惡,故貶而稱師也。傳知是楚子者,以九年經“叔弓會楚子於陳”,知滅陳亦是楚子,但爲惡之,故貶稱師也。不貶稱人而言師者,以楚恃彊滅國,著其用大衆,故云師。若貶之稱人,嫌是賤者,故不言人矣。

葬陳哀公。不與楚滅,閔公也。滅國不葬,閔楚夷狄以無道滅之,故書葬以存陳。

[疏]“滅國”。

○釋曰:滅國不葬,今書葬者,以楚夷狄,無道滅人,閔陳之滅,故書葬以存之。

九年,春,叔弓會楚子於陳。

許遷於夷。以自遷爲文而地者,許復見也。夷,許地,徐邈曰:“許十八年又遷於白羽。許比遷徙,所都無常,居處薄淺,如一邑之移,故略而不月,不得從國遷常例。”

○復,扶又反。見,賢遍反。

[疏]注“故略而不月”。

○釋曰:僖元年“夏,六月,邢遷於夷儀”,三十一年十二月“衛遷於帝丘”,皆書月,而許遷不月,故知是略也。

夏,四月,陳火。火,《左氏》作“災”。國曰災,邑曰火。火不志,此何以志?閔陳而存之也。陳已滅矣,猶書火者,不與楚滅也。不可以方全國,故不雲災。何休曰:“月者,閔之。”

[疏]“國曰災”至“存之也”。

○釋曰:傳言“火不志”,則是無例。而云“國曰災,邑曰火”者,火不合志,志者皆義有所見。此書者,以見不與楚滅,義在存陳也。陳滅不可以比全國,故以邑錄之既以邑錄之,則不得與國同文,國邑文既不同,傳宜顯變例,故云“國曰災,邑曰火”。

秋,仲孫玃如齊。玃,俱縛反。

冬,築郎囿。有音又,舊於目反,苑也。

十年,春,王正月。

夏,齊欒施來奔。

秋,七月,季孫意如、叔弓、仲孫玃帥師伐莒。

戊子,秋侯彪卒。彪,彼虯反。

九月,叔孫婼如晉。月者,爲下葬晉平公起。

○爲,於僞反。

葬晉平公。

十有二月,甲子,宋公成卒。不書冬,甯所未詳。

○成音城。

[疏]“十有”至“成卒”。

○釋曰:何休雲:“去冬者,蓋昭娶吳孟子之年,故貶之。”範既不注,或是闕文也。

十有一年,春,王二月,叔弓如宋。

葬宋平公。晉獻公以殺世子申生,故不書葬。宋平公殺世子座而書葬,何乎?何休曰“座有罪”故也。座之罪,甯所未聞。鄭莊公殺弟而書葬,以段不弟也。何氏將以理例推之,然則段不弟也,故不書弟,痤若不子,亦不應書世子,書世子,則痤之罪非不子明矣。

○痤,在禾反。不弟,大帝反,又如字,下“下弟”同。

[疏]注“晉獻”至“明矣”。

○釋曰:晉獻公殺世子申生,故不書葬。痤若無不子之行,而平公殺之,所以書葬者,申生賢孝,遇讒而死,故黜獻公之葬,痤雖無不子之文,微有小罪,故不黜宋公之葬。若然,範雲“甯所未聞”者,不直取何休之說,故云未聞。範以與何說異者,何休意直謂痤有罪,如鄭段之比,故平公書葬,不論罪之輕重。範意以鄭段至逆,經不言弟,痤若不子,亦不應雲世子,既雲世子,明無至逆,故不從何說,而云未聞。今以罪輕重解之,與何休異。

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於申。何爲名之也?據諸侯不生名。

○虔,其然反,或作乾侯。般音班。

[疏]注“據諸侯不生名”。

○釋曰:十六年“楚子誘戎蠻子殺之”,不名,所以不據之,以明於例。而總雲“諸侯不生名”者,以傳於鄭伯?原之卒,亦言諸侯不生名者,又恐華戎異例,故注以廣問衆例言之。

夷狄之君,誘中國之君而殺之,故謹而名之也。稱時、稱月、稱日、稱地,謹之也。蔡侯般,弒父之賊,此人倫之所不容,王誅之所必加。禮:凡在官者殺無赦,豈得惡楚子殺般乎?若謂夷狄之君,不得行禮於中國者,理既不通,事又不然。宣十一年“楚人殺陳夏徵書”,不言入,傳曰“明楚之討有罪也”。似若上下違反,不兩立之說。嘗試論之曰:夫罰不及嗣,先王之令典;懷惡而討,丈夫之醜行。楚虔滅人之國,殺人之子,伐不以罪,亦已明矣。莊王之討徵舒,則異於是矣。凡罰當其理,雖夷必申;苟違斯道,雖華必抑。故莊王得爲伯討,齊侯不得滅紀。趙盾救陳,則稱師以大之;靈王誘蔡,則書名以惡之。所以情理俱揚,善惡兩顯,豈直惡夷狄之君,討中國之亂哉!夫楚靈王之殺蔡般,亦猶晉惠之戮裏克,雖伐弒逆之國,誅有罪之人,不獲討賊之美,而有累謹之名者,良有以也。

○得惡,烏路反,下“以惡之”、“豈直惡”同。陳夏,戶雅反。醜行,下孟反。罰當,丁浪反,又如字。趙盾,徒本反。有累,力僞反。

[疏]“夷狄之”至“謹之也”。

○釋曰:注“凡罰當其理,雖夷必申;苟違斯道,雖華必抑”,似華討罪事同,傳雲“夷狄之君,誘中國之君而殺之,故謹而名之”,又似華戎事異者,據此傳意,就討不以罪之內,則華夷不同;注意言但罰當其理者,則華夷不異。知然者,傳以《春秋》書誘有二,皆楚子所爲,其罪或名或不名,據此二文詳略,知誘中國君與夷狄君異也。注“故莊王得爲伯討,齊侯不得滅紀”,明討得其罪者,則華夷不異可知也。

○注“蔡侯”至“以也”。

○釋曰:殺父者,謂襄三十年“蔡世子般弒其君故”是也。禮:凡在官者殺無赦,”,《禮記?檀弓》文。兩立之說,謂兩理皆立之說。所以謂之兩理者,楚殺徵舒,則傳雲“討有罪”;楚殺蔡般,則傳雲“夷狄有中國之君”,故名之。同論楚討,二者意異,故云兩理也。又解兩立之說,謂兩事立說,或以爲不字下讀,雲不兩立之說,謂事不得兩立,恐非也。又云“伐弒逆之國”,謂蔡也。“誅有罪之人”,謂裏克也。“而有累謹之名者”,“晉殺其大夫裏克”,傳雲“稱國以殺,罪累上也”,是謂晉惠也。楚子誘蔡侯,傳曰“謹而名之”,是謂楚靈也。

楚公子棄疾帥師圍蔡。

五月,甲申,夫人歸氏薨。昭公母,胡女,歸姓。

大蒐於比蒲。夏而言蒐,蓋用秋蒐之禮。八年“秋,蒐於紅”,傳曰“正也”。比月大蒐,人衆,器械有逾常禮。時有小君之喪,不譏喪蒐者,重守國之衛,安不忘危。

○比音毗。械,戶戒反。

[疏]注“夏而”至“忘危”。

○釋曰:傳稱“夏曰苗,秋曰蒐”,今五月大蒐,自是用秋蒐之禮。而云蓋者,以傳無文解,故云蓋以示疑也。注又引傳曰“正也”,今以失時之蒐,故引正以譏不正也。

仲孫玃會邾子,盟於祲祥。祲祥,地也,

○祲,子鴆反。

秋,季孫意如會晉韓起、齊國弱、宋華亥、衛北宮佗、鄭罕虎、曹人、杞人於厥憖。厥憖,地也。

○佗,大何反。憖,魚斳反,又五轄反。

九月,已亥,葬我小君齊歸。齊,諡。

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師滅蔡,執蔡世子友以歸,用之。僖十九年“邾人執繒子用之”,傳曰“用之者,叩其鼻以衈血”,惡之,故謹而日之。

○叩音口。衈音二。惡,烏路反,下文及注同。

[疏]注“故謹而日之”。

○釋曰:傳例“滅中國日”,則此書日爲滅。而云惡用蔡世子友,故謹而日之者,滅國書日,傳例以明,用人書日,其文未顯,注嫌用之不得蒙日,故特言之。其實二者皆當日。又檢經上下,執例日,則書日爲惡,故云“謹而日之”也。《左氏》以爲用之殺蔡世子祭岡山,《公羊》以爲用之築城,今範引僖十九年傳,則用之祭社也。

此子也,諸侯在喪稱子。其曰世子,何也?不與楚殺也。一事注乎志,所以惡楚子也。一事輒注而志之也。何休曰:“即不與楚殺,當貶楚爾,何故反貶蔡稱世子邪?”鄭君釋之曰:“滅蔡者,楚子也,而稱師,固已貶矣。楚子思啓封疆而貪蔡,誘殺蔡侯般,冬而滅蔡殺友,惡其淫放,其志殺一國二君以取其國,故變子言世子,使若不得其君終。”

[疏]“比子”至“子也”。

○釋曰:世子父沒仍得稱世子,母弟兄死而不得稱弟者,世子繼體之名,父雖沒,若意有所見,則亦得稱之;母弟者,對兄沒則寵名棄矣,故不得稱弟。

○注“滅蔡者楚子”。

○釋曰:經稱公子棄疾帥師圍蔡”,鄭知是楚子者,以棄疾若貶,當雲楚人,今貶而稱師,故知楚子也。又傳雲“惡楚子也”,明非棄疾。然則惡楚子,變文雲世子者,以楚四年之中滅兩國,殺二君,自謂得志,若遂其兇暴,是表中國之衰,申夷狄之強,故抑之使若不得其君,故云世子也。

十有二年,春,齊高偃帥師納北燕伯於陽。三年所奔齊者,高徯玄孫,齊大夫也。陽,燕別邑。不言於燕,未得國都也。納者,內不受也。燕伯之不名,何也?據義不可受,則應名而絕之。

[疏]傳“燕伯之不名何也”。

○釋曰:“楚人圍陳,納頓子”,傳曰“納者何?內弗受也”。彼稱納而不名,“衛侯入於夷儀”亦不書名,則不書名,乃是常事。而傳怪燕伯不名者,“衛侯朔入於衛”,傳曰“朔之名,惡也”,則諸侯有惡,出入皆名,北燕伯亦出入宜名,但不以高偃挈之,故直出書名而已。頓子不名者,爲楚微者所納,故亦不名。“衛侯入於夷儀”不名者,以復歸有名,故未入國,略而不名也。鄭伯突亦未入國,書名者,以後不書復歸,故入櫟書名也。

不以高偃挈燕伯也。邵曰:“公子遂以去公子爲挈,燕伯以書名爲挈者,臣宜書名,故須去公子乃爲挈。君不可名而以臣名君者,不待去燕伯則爲挈也。”是以目燕伯而不書名,所以不與高偃挈之。

○挈,苦結反。以去,起呂反。

三月,壬申,鄭伯嘉卒。

夏,宋公使華定來聘。

公如晉,至河乃復。季孫氏不使遂乎晉也。

[疏]“季孫氏”。

○釋曰:不言意如而云氏者,欲見累世譖公故也。

五月,葬鄭簡公。

楚殺其大夫成虎。

秋,七月。

冬,十月,公子憖出奔齊。憖,魚靳反。

楚子伐徐。

晉伐鮮虞。其曰晉,狄之也,其狄之何也?不正其與夷狄交伐中國,故狄稱之也。鮮虞,姬姓,白狄也。地居中山,故曰中國。夷狄謂楚也。何休曰:“《春秋》多與夷狄並伐,何以不狄也?”鄭君釋之曰:“晉不見因會以綏諸夏,而伐同姓,貶之可也。狄之大重,晉爲厥憖之會,實謀救蔡,以八國之師而不救,楚終滅蔡。今又伐徐,晉不糾合諸侯以遂前志,舍而伐鮮虞,是楚而不如也,故狄稱之焉。”厥憖之會,《穀梁》無傳,鄭君之說,似依《左氏》,甯所未詳是《穀梁》意非。

○見,賢遍反。諸夏,戶雅反。舍音舍。

[疏]“夷狄交伐”。

○釋曰:麋信雲:“夷狄交伐,謂楚伐徐,晉伐鮮虞是也。”範雲:“夷狄謂楚也。”則與麋信不異耳。

○注“鮮虞”至“意非”。

○釋曰:“鮮虞,姬姓,白狄也”者,《世本》文也。雲“甯所未詳是《穀梁》意非”者,疑鄭以厥憖之會謀救蔡者,作《穀梁》意也。若然,範答薄氏,亦言楚滅陳蔡,而晉不能救,棄盟背好,交相伐攻者。範意以楚滅陳蔡,晉不能救者,不據厥憖之會故也。

十有三年,春,叔弓帥師圍費。費音祕。

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於楚,弒其君虔於乾溪。乾溪,楚地。

○溪,苦奚反。

[疏]“於乾溪”。

○釋曰:《左氏》以爲田獵於乾溪,《公羊》以爲“作乾溪臺,三年不成”。範雲“乾溪,楚地”,則從《左氏》也。

自晉,晉有奉焉爾。歸而弒,不言歸,言歸,非弒也。傳例曰:“歸爲善,自某歸次之。”然則弒君不得言歸,比不弒之一驗也。

[疏]“自晉”至“焉爾”。

○釋曰:重發傳者,楚比之歸,歸實非殺,嫌自亦非晉力,故復明之。

歸一事也,弒一事也,而遂言之,以比之歸弒,比不弒也。歸、弒其事各異,自宜別書之,而今連言之,是比之歸,遇君弒爾,比不弒之二驗也。

[疏]注“自宜別書之”。

○釋曰:“齊小白入於齊”,“齊人取子糾殺之”,“齊陽生人於齊。齊陳乞弒其君荼”,彼各異書,明知此亦宜別書之。

弒君者日,不日,比不弒也。據文元年“丁未,楚世子商臣弒其君?”日,此不日,比不弒之三驗也。

○?,苦門反。

[疏]“弒君者”。

○釋曰:弒君日,不辨嫡庶者,中國死者正則日,不正不日,是楚不關中國之例,故範注引商臣爲證也。

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當上之辭也。當上之辭者,謂不稱人以殺,乃以君殺之也。稱人以殺,謂若“衛人殺祝籲於濮”是也。今比實不弒,故以君殺大夫之辭言之。

○籲,香於反。濮音卜。

[疏]“當上之辭也”。

○釋曰:謂不稱人以殺,而云“公子棄疾殺公子比”,如“王札子殺召伯毛伯”也。

討賊以當上之辭,殺非弒也。實有弒君之罪,則人人皆欲殺,宜稱人以殺之。今言“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明棄疾所殺,非弒君之人,比之不弒四驗也。比之不弒有四,上四事。取國者稱國以弒,若比欲取國而殺君者,當直雲楚比弒其君虔,不應言公子也。若“衛祝籲弒其君完”、“齊無知弒其君諸兒”之類是也。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比不嫌也。今棄疾殺之,又言殺公子比,不言弒其君,是比無慾爲君之嫌。《春秋》不以嫌代嫌,不以亂治亂之義。棄疾主其事,故嫌也。比實無弒君之罪,而主殺之者,是棄疾欲爲君之嫌。

[疏]“比不”至“故嫌也”。

○釋曰:比歸稱公子,今棄疾殺之,亦云公子,不言弒其君,是比無慾爲君之嫌,異於無知、祝籲之類也。然無知、祝籲有嫌,此亦不稱君。未逾年之主,例不得稱君,以稱公子,則異於祝籲之類。齊公子商人弒舍,雖未逾年,欲成商人之罪而稱君。若成棄疾之罪,亦應稱君,故範決其不言弒其君也。“《春秋》不以嫌代嫌”者,謂比歸而遇弒,雖則無嫌,棄疾之意,亦以比欲爲君之嫌而殺之,是棄疾以比爲嫌,棄疾殺比而自立,亦是嫌也。今棄疾不以國氏者,不以嫌代嫌故也。若以嫌代嫌,而當雲楚棄疾殺公子比也。但由不以嫌代嫌,故存棄疾之氏耳。棄疾主其事,故嫌也。傳言此者,棄疾殺比,理實有嫌,但爲不以嫌代嫌,故經無其事,傳以棄疾經無嫌文,故云“棄疾主其事,故嫌也”。主其事者,主殺比之事也。

秋,公會劉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於平丘。平丘,地也。

八月甲戌,同盟於平丘,公不與盟。公以再如晉,不得入,故不肯與盟。

○與音豫。同者,有同也,同外楚也。公不與盟者,可以與而不與,譏在公也。其日,善是盟也。公不與盟,當從外盟不日,今日之,善其會盟,因楚有難,而反陳蔡之君。

○有難,乃旦反。

[疏]注“當從外盟不日”。

○釋雲:外盟不日者,隱八年傳曰“外盟不日,此其日,何也?諸侯之參盟於是始,故謹而日之”,是非始則不日也。

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以公不與盟故。

公至自會。

蔡侯廬歸於蔡。

陳侯吳歸於陳。八年楚滅陳,十一年楚滅蔡,諸侯會而復之,故言歸。善其成之會而歸之,故謹而日之。二國獲復,此盟之功也,故於其歸,追述前盟謹日之意,以美諸侯存亡繼絕,非謹陳、蔡歸國之日也。於盟則發謹日之美,於歸則論致美之義。

[疏]注“於盟”至“之義”。

○釋曰:注言此者,解傳稱“謹而日之”意也。“於盟則發謹而日之美”者,謂傳稱其日,善是盟是也。“於歸論致美之義”者,謂傳雲“善其成之會而歸之,故謹而日之”是也。

此未嘗有國也,使如失國辭然者,不與楚滅也。

[疏]“使如”至“滅也”。

○釋曰:傳言此者,據其稱爵言歸,同於舊有國之例也。“不與楚滅也”,謂不與楚滅,故以失國辭言之。不言復歸者,雖同失國之辭,實未嘗有國,故不得言復歸也。《公羊傳》雲:“此滅國也,其言歸何?不與諸侯專封也。”其意不與諸侯專封,故使若有國目歸者。《穀梁》以此會劉子在焉,楚以無道滅二國諸侯,王命存之,不得雲不與諸侯專封也,故以爲“善其成之會而歸之”,狀同舊有國然,且又不與楚滅故也。

冬,十月,葬蔡靈公。變之不葬有三:變之,謂改常禮。《春秋》之常,小國夷狄不葬。

[疏]注“變之”至“不葬”。

○釋曰:彼不赴,我不會,及小國與夷狄,不書葬者也,舊史之常也。言變之言不葬者,謂舊合書葬有故,而仲尼改之也。小國不葬,曹、許之書葬者,小國謂附庸之屬,非曹、許也。

失德不葬,無君道。弒君不葬,謂不討賊,如無臣子。滅國不葬。無臣子也。然且葬之,不與楚滅,且成諸侯之事也。蔡靈公弒逆無道,以至身死國滅,不宜書葬。書葬者,不令夷狄加乎中國,且成諸侯興滅繼絕之善,故葬之。

○令,力呈反。

[疏]“失德”至“事也”。

○釋曰:此言“失德不葬”,宋其書葬者,由賢伯姬,故書其葬也。“弒君不葬”,《春秋》所以有弒君書葬者,弒君賊不討之不書葬,是正也。其書葬者,皆意有所見也。蔡景不忍使父失民於子,陳靈公明外之討賊,蔡昭以盜名不見,若殺微人,不足可錄。其衛桓、齊襄二人並討賊,故皆書葬也。滅國無臣子不葬,是其正也;書之者,亦意有所見。此見不與楚,滅蔡且成諸侯之事。八年陳哀公書葬者,亦見不與楚滅,閔陳而存之也。

公如晉,至河乃復。

吳滅州來。

卷十八

◎昭公起十四年,盡三十二年

十有四年,春,意如至自晉。大夫執則致,致則名,意如惡,然而致,見君臣之禮也。大夫有罪,則宜廢之。既不能廢,不得不盡爲君臣之恩,故曰“見君臣之禮”。

○見君,賢遍反。

[疏]“大夫執則致”。

○釋曰:重發傳者,單伯書字,意如則書名,婼又無罪,以見三者義異,故各發傳也。

三月,曹伯滕卒。

夏,四月。

秋,葬曹武公。

八月,莒子去疾卒。去,起呂反。

[疏]“八月”至“疾卒”。

○釋曰:不正前巳見說,今卒書月,莒行夷禮,故無嫡庶之異。

冬,莒殺其公子意恢。恢,苦回反。言公子而不言大夫,莒無大夫也。莒無大夫,而曰公子意恢,意恢賢也。曹、莒皆無大夫,其所以無大夫者,其義異也。曹叔振鐸,文王之子,武王封之於曹,在甸服之內,後削小爾。莒,已姓,東夷,本微國。

○振鐸,之慎反;下大各反。甸,徒遍反。已姓音已,一本又音祀。

[疏]“曹莒”至“異也”。

○釋曰:傳言此者,總而言之,則小國無大夫也。就事而釋,則曹、莒有異,故傳辨之。

○注“曹叔”至“之國”。

○釋曰:曹是文王之子,封於曹者,《世本》文。“在甸服之內”者,定四年《左傳》文。

十有五年,春,王正月,吳子夷卒。末,亡葛反。

二月,癸酉,有事於武宮。籥入,叔弓卒,去樂卒事。君在祭樂之中,聞大夫之喪,則去樂卒事,禮也。祭樂者,君在廟中祭作樂。

○籥,由若反。去,起呂反。

[疏]“禮也”。

○釋曰:禮則不疑,而曰有變以聞可乎?似有嫌,嫌則非禮,非禮何以言禮也?解雲,祭祀重禮,國之大事,一物不具,則爲失所,以卿佐之卒,而闕先君之樂而不止祭,嫌有失禮。釋之復言可乎,問言禮意。

君在祭樂之中,大夫有變,以聞,可乎?變謂死喪。大夫,國體也。君之卿佐,是謂股肱,故曰國體。古之人重死,君命無所不通。死者不可復生,重莫大焉。是以君雖在祭樂之中,大夫死,以聞可也。

○復,扶又反。

[疏]“君命”至“不通”。

○釋曰:解命告也。大夫與君一體,情無疑二,祭祀雖重,以卒告君,君當哀其喪而止祭,不得以輕廢重,故死可以聞也。

夏,蔡朝吳出奔鄭。朝吳,蔡大夫。

六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秋,晉荀吳帥師伐鮮虞。

冬,公如晉。

十有六年,春,齊侯伐徐。

楚子誘戎蠻子殺之。楚子不名,戎蠻子非中國故。

夏,公至自晉。

秋,八月,巳亥,晉侯夷卒。

九月,大雩。季孫意如如晉。

[疏]“意如如晉”。

○釋曰:何以在葬上?解雲,有本末事,書前後文不得同。

冬,十月,葬晉昭公。

十有七年,春,小邾子來朝。朝,直遙反。

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

秋,郯子來朝。

八月,晉荀吳帥師滅陸渾戎。滅夷狄時,潞子嬰兒賢則日,此月者,蓋亦有殊於常戎。

冬,有星孛於大辰。一有一亡曰有。於大辰者,濫於大辰也。劉向曰:“大辰者,大火也。不曰孛於大火,而曰大辰者,謂濫於蒼龍之體,不獨加大火。”

○星孛,蒲內反。孛於,本又作茀,音佩。楚人及吳戰於長岸。長岸,楚地。兩夷狄曰敗,夷狄不能結日成陳,故曰敗,“於越敗吳於槜李”是也。

○曰敗,必邁反,下文及注同。成陳,直刃反。槜李音醉。中國與夷狄亦曰敗。“晉荀吳敗狄於大滷”是也。楚人及吳戰於長岸,進楚子,故曰戰。

[疏]“進楚子,故曰戰”。

○釋曰:何嫌以發?解戰言及,所以別客主,不施直,不言及,或在上,或在下。案宋襄伐齊,雲及在上,所以惡宋襄。宣十二年邲之戰,楚言及在下,所以不惡楚者,據無罪言之直,用兵得理則客直。今楚稱及而在上,與邲戰之義反,嫌惡楚而善吳,吳以伯舉有辭序上,稱及以罪楚。今兩夷言戰,有違常例,二國曲直得失未分,故須起例以明之。

十有八年,春,王三月,曹伯須卒。

夏,五月,壬午,宋、衛、陳、鄭災。其志,以同日也。其日,亦以同日也。或曰,人有謂鄭子產曰:“某日有災。”子產曰:“天者神,子惡知之。”是人也,同日爲四國災也。惡音烏。

[疏]“其志”至“同日”。

○釋曰:二文釋何?解襄九年“宋災”,傳曰“故宋也”,明之災得書之由。然則宋常,錄三國事非常也,故傳曰“同日也”。解衛、陳、鄭得書之意以此,故復問外災不日之義,見同日,故不得不兩文釋之。鄭子產之言,明天時人事,報應有驗,重其同日,故經書其文,傳載其事。劉向以爲宋、陳王者之後,衛、鄭周之同姓,時景王在,劉子、單子事王猛,召氏、尹氏立王子朝,朝,楚之出也。及宋、衛、陳、鄭皆外附於楚,無尊周室之心。後三年崩,王室亂,故天災四國,若曰不救,反從楚廢世子,言不正以害王室,明以同辜。

六月,邾人入鄅。鄅音禹,又音矩。

秋,葬曹平公。

冬,許遷於白羽。白羽,許地。

十有九年,春,宋公戊邾。

夏,五月,戊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日弒,正卒也。蔡世子般實弒父,故以比之夷狄,而不書日。止弒而日,知其弒;止不弒,則買正卒也。正卒,則止不弒也。不弒而曰弒,責止也。責止不嘗藥。

[疏]“正卒”至“責止也”。

○釋曰:責止則實,實文不可虛加,而復書葬以赦何?解止進藥之罪,不由於醫,罪連於許君,故書殺責止,止實不弒,宜書葬以赦之。《春秋》子弒父,皆非子失教訓之道,獨於此見之何?有義而然,因其可責而責之。若商臣、蔡般之流,行同禽獸,不得爲小人,非可責之限,故傳詳例於此。

止曰:“我與夫弒者,不立乎其位。”以與其弟虺。止自責曰,我與弒君之人同罪。於是致君位於弟。

○與夫音豫,又如字;下音扶。虺,許鬼反。哭泣,歠飦粥,嗌不容粒。嗌,喉也。

○歠,昌悅反,又常悅反。之然反,又居言反,粥也。粥,之六反。嗌音益,咽喉也。容粒音立。未逾年而死。故君子即止自責而責之也。就其有自責心,故以備禮責之。

已卯,地震。

秋,齊高發帥師伐莒。冬,葬許悼公。日卒時葬,不使止爲弒父也。曰,子既生,不免乎水火,母之罪也。羈貫成童,不就師傅,父之罪也。羈貫,謂交午翦發以爲飾。成童,八歲以上。

○羈又作羈。貫,古亂反。就師學問無方,心志不通,身之罪也。心志既通,而名譽不聞,友之罪也。名譽既聞,有司不舉,有司之罪也。有司舉之,王者不用,王者之過也。不敢罪上,故言過。許世子不知嘗,藥累及許君也。許君不授子以師傅,使不識嘗藥之義,故累及之。

○累,劣僞反。

二十年,春,王正月。

夏,曹公孫會自夢出奔宋。自夢者,專乎夢也。能專制夢。

○自夢,無工反,又亡忠反,又亡弄反,本或作蔑,《左氏》作“鄸”。曹無大夫,其曰公孫,何也?言其以貴取之,而不以叛也。會以公孫之貴而得夢,既而不以之叛,明曹君無道,致令其奔,非會之罪,故書公孫以善之。

○令,力呈反。

[疏]“曹無大夫”。

○釋曰:再發傳者何?解前崇曹羈之殺,此重公孫之奔,奔殺異辭,而同例發明,明其俱賢而得書,明小國無大夫也。

秋,盜殺衛侯之兄輒。盜,賤也。其曰兄,母兄也。目衛侯,衛侯累也。覬曰:“諸侯之尊,弟兄不得以屬通。經不書衛公子,而目言衛侯之兄者,惡其不能保護其兄,乃爲盜所殺,故稱至賤殺至貴。”

○惡其,烏路反。

[疏]“盜賤也”。

○釋曰:復發傳何?解殺大夫稱人者,謂誅有罪,故盜殺三卿,雲不以上下道,明大夫之例,母兄之殺,宜系於君自殺也。不能保存母兄,令爲盜所殺,故書兩下之文,以至賤而殺至貴,故不得言上下道。稱盜雖同,本事例異,故發傳也。

然則何爲不爲君也?嫡兄宜爲君。

○嫡,丁歷反。曰,有天疾者,不得入乎宗廟。輒者何也?曰,兩足不能相過,齊謂之綦,楚謂之踙,衛謂之輒。綦音其,又其冀反,劉兆雲:“綦,連並也。”踙,女輒反,劉兆雲:“聚合不解也。”輒本亦作縶,劉兆雲:“如見絆縶也。”

冬,十月,宋華亥、向寧、華定出奔陳。徐邈曰:“月者,蓋三卿同出,爲禍害重也。君以臣爲體,民以君爲命,凡爲憂者大,害民處甚,《春秋》皆變常文而示所謹,非徒足以見時事之實,亦知安危監戒雲耳。”

○處,昌慮反。以見,賢遍反。

十有一月,辛卯,蔡侯廬卒。

[疏]注“月者”至“害重也”。

○釋曰:宋萬以一卿而詳之,又弟辰以五大夫而不月何?解,宋萬乃出月,見宋人不討賊,致令得奔,故謹而月之;弟辰爲仲佗所彊,元無去意,爲患輕,故不月。

二十有一年,春,王三月,葬蔡平公。

夏,晉侯使士鞅來聘。

宋華亥、向寧、華定自陳入於宋南里以叛。自陳,陳有奉焉爾。入者,內弗受也。其曰宋南里,宋之南鄙也。以者,不以者也。叛,直叛也。言不作亂。

[疏]“自陳”至“焉爾”。

○釋曰:復發傳何?解從外之叛而加自,自實有力,嫌其言自叛,不由外納力。復言“內弗受也”,與入邑異例,不受爲同。復言以有嫌異於竊地者,故發例同之。

○注“言不作亂”。

○釋曰:則作亂不得言叛,當以作亂書,欒盈、良霄是也。傳言叛,是與作亂是也。

秋,七月,壬午,朔,日有食之。

八月,乙亥,叔輒卒。叔弓之子。冬,蔡侯東出奔楚。東者,東國也。何爲謂之東也?王父誘而殺焉,“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於申”。

○蔡侯東,《左氏》及《公羊》作“蔡侯朱”。父執而用焉,“執蔡世子友以歸,用之”是也。奔,而又奔之。曰東,惡之而貶之也。奔既罪矣,又奔讎國,惡莫大焉。

○惡之,烏路反。

公如晉,至河乃復。

二十有二年,春,齊侯伐莒。

宋華亥、向寧、華定自宋南里出奔楚。自宋南里者,專也。專制南里。

大蒐於昌間。間如字,一音?。秋而曰蒐,此春也,其曰蒐何也?以蒐事也。

[疏]“秋而”至“蒐事”。

○釋曰:何以發傳於此?解大蒐有五,八年發例,見正譏不正。比蒲之蒐在夏之末,承秋之初,尚可以蒐,則承春之首,不可之甚,故鬚髮傳以彰甚也。

夏,四月,乙丑,天王崩。

六月,叔鞅如京師。

○葬景王。叔鞅,叔弓子。天子志崩不志葬,志葬,危不得以禮葬也。月者,亦爲葬景王起。

○亦爲,於僞反。

[疏]“六月葬景王”。

○釋曰:何以不書日?解傳言日甚矣。其不葬之辭,恐其甚之不明,日以起之。今經言王室亂,則甚之可知,故省文也。

王室亂。亂之爲言,事未有所成也。尹氏立子朝,劉氏、單氏立王猛,俱夫定也。

劉子、單子以王猛居於皇。皇,地。

○單音善。以者,不以者也。王猛嫌也。直言王猛,不言王子,是有當國之嫌。

[疏]“以者不以者也”。

○釋曰:復發傳何?解劉、單王之重卿,猛,王之庶子,以貴制庶,嫌其義別,起例以詳之也。

秋,劉子、單子以王猛入於王城。以者,不以者也。入者,內弗受也。猛,非正也。

冬,十月,王子猛卒。此不卒者也。未成君也。其曰卒,失嫌也。猛本有當國之嫌,其卒則失嫌,故錄之。

[疏]“失嫌也”。

○釋曰:經言王猛以王爲尊,何以言當國?解《春秋》以王爲國,若言齊、晉,今言王猛,不言子,與無知同文,故曰當國也。

十有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

二十有三年,春,王正月,叔孫婼如晉。

癸丑,叔鞅卒。

晉人執我行人叔孫婼。

晉人圍郊。郊,周邑也。

夏,六月,蔡侯東國卒於楚。不日,在外也。以罪出奔,又奔讎國,故不葬。

[疏]注“不日,在外也”。

○釋曰:案諸侯之卒,不日以明庶,不以外爲異,傳曰“諸侯時卒,惡之”。今東國奔讎,何以書月?解“許男新臣卒”,上言伐楚,下言卒,無明其在楚,庶子而卒,卒而不日,書時,在外文不明故也。蔡侯肸在內而卒,卒不書日,傳曰“惡之”。今蔡侯東國,上言東以貶之,下言卒於楚。諸侯之奔,例不書卒。今蔡侯之卒,見奔讎國而死,惡之可知,以在外以明惡,故書月以顯之。

○注“又奔讎國,故不葬”。

○釋曰:諸侯奔,死於外國,例不卒。何直不葬?有義而然。諸侯不卒則已,卒宜有葬,葬不書者,義有所見,義不必同,或從失德。今蔡侯不卒,卒於讎國,書卒而不葬。

秋,七月,莒子庚輿來奔。

戊辰,吳敗頓、胡、沈、蔡、陳、許之師於雞甫。雞甫,楚地。

○雞甫,《左氏》作“雞父”。鬍子?、沈子盈滅。國雖存,君死曰滅。

○?,苦門反。盈本亦作逞。中國不言敗,此其言敗,何也?據宣十二年“晉荀林父及楚子戰於邲,晉師敗績”,不言楚敗晉師。

[疏]“中國不言敗”。

○釋曰:釋其滅。案經“戰於韓,獲晉侯”,“戰於大棘,宋師敗績,獲華元”。“中國不言敗”,直言戰於雞甫,敗頓、胡、沈、蔡、陳、許之師,鬍子?、沈子盈滅。定以言敗?解言“楚人及吳戰於長岸”,傳曰“進楚子”。然則邲之戰,直在楚,以中國不言敗?今吳無進,稱爲夷狄,故不稱戰。及敗績,以釋其滅,足賢胡、沈之君,亦明吳之不進也。

中國不敗,鬍子?、沈子盈其滅乎?其言敗,釋其滅也。若師不敗,則君無由滅也。賢胡、沈之君死社稷。獲陳夏齧。獲者,非與之辭也,賢夏齧,雖獲不病,以其得衆也。義與華元同。

○夏,戶雅反。齧,五結反。

[疏]注“與華元同”。

○釋曰:國書亦然,而無傳釋,而經文有異,何得稱同?解,華元有故而止,文雖不同,明賢之義不別,國書文同而義同也。

上下之稱也。君死曰滅,臣得曰獲,君臣之稱。

○之稱,尺證反。注“之稱”同。

天王居於狄泉。敬王闢子朝。狄泉,周地。

○闢音避。始王也。其曰天王,因其居而王之也。天子逾年即位稱王,敬王逾年而出,故曰始王。雖不在國行即位之禮,王者以天下爲家,故居於狄泉稱王。

[疏]“始王”至“之也”。

○釋曰:注云“天子逾年即位稱王,敬王逾年而出,故曰始王”,天子之稱天王,是常例也,而傳雲“始王”,注云“逾年”者,未通此傳之意解子猛當國,朝亦非正。景王以三十一年夏四月崩,六月葬,劉、單二子以王猛居於皇,復入王城,冬而猛卒。至今敬王逾年而既葬,所繼者承景王之崩,不繼者承王猛之卒,是年七月敬王立,當逾年既葬之例。此歲尹氏立子朝,將圖神器,天下兇懼,其主無雖復常稱其所在,著其始王也。

尹氏立王子朝。隱四年“衛人立晉”,傳曰“稱人以立,得衆也”。此言尹氏立,明唯尹氏欲立之。立者,不宜立者也。朝之不名,何也?據晉之名惡,今朝亦惡,怪不直名而言王子。

○惡,烏路反,下同。別嫌乎尹氏之朝也。若但言尹氏立朝,則嫌朝是尹氏之子,故言王子以別之。

○別,彼列反。

[疏]“立者”至“者也”。

○釋曰:重發傳何?解,衛、晉得衆,言立嫌非所宜。此子朝失衆,獨在尹氏,故言立以著不宜,文同而義異,故復發傳,別嫌乎尹氏之朝。

○注云“嫌朝是尹氏之子”。

○釋曰:夫國之大事,莫善繼統。繼統之道,勿盛嫡胄。繼無承重,宜擇立其次,故單子、劉子立猛,文稱當國,其次子無命,故獨言立,言立彰不宜,明有絪王之意。今周室雖衰,鼎命在上,四方諸侯,知一人之貴繼,成康之道滅,典法之文存,祭號大名不可虛置,巍巍聖寶寧得空假?鄫以區區之小,而以外孫爲嗣,書其滅亡,以爲將來之戒,況天下重任,豈得異姓?尹氏不擇天道,不達人事,不自立其子,當有同心之授,不義之罪。御假一朝之勢,以集四海之士,此理灼然,而愚夫之所不或,何爲孔子書經,遊夏爲傳?經於不疑之中,而疆生疑;於無嫌之義,而巧出嫌。恐朝爲尹氏之子,爲當有旨,解周室大亂,骨肉乖離,故王猛有絪奪之心,單、劉懷翼戴之志,敬王孤立,猛卒之後,而朝逆尹氏之世卿,婚媾王室,禍亂之基,固可奪之。初自立,或招乘釁之衆,集負險之民,堅冰之際,或有無妄之會,經別嫌尹氏,不亦宜乎!衰亂之世,何所不爲?鄫立異姓,周亦致疑,疑而須別,別嫌立朝者,此其旨矣。

八月,乙未,地震。

冬,公如晉,至河,公有疾,乃復。疾不志,此其志,何也?釋不得入乎晉也。

[疏]“有疾”至“晉也”。

○釋曰:解公之如晉,四不得入,假言有疾,實由季孫之不入。今實有疾,別於無疾而反也。

二十有四年,春,王二月,丙戌,仲孫玃卒。

婼至自晉。大夫執則致,致則挈,由上致之也。上謂宗廟也。致臣於廟,則直名而巳,所謂君前臣名。

○挈,苦結反。

夏,五月,乙未,朔,日有食之。

秋,八月,大雩。

○

丁酉,杞伯鬱釐卒。釐,力之反。

冬,吳滅巢。

葬杞平公。

二十有五年,春,叔孫婼如宋。

夏,叔倪會晉趙鞅、宋樂大心、衛北宮喜、鄭遊吉、曹人、邾人、滕人、薛人、小邾人於黃父。

有?鵒來巢。一有一亡曰有。來者,來中國也。?鵒不渡濟,非中國之禽,故曰來。

○?,其俱反,本又作鸛,音權,《左氏》作“?”,《公羊》作“鸛”。鵒音欲。濟,子禮反。

[疏]“一有”至“中國”。

○釋曰:重發傳者何?解鴝鵒者飛鳥,與蜚蜮異,稱有爲同,故重發傳。雲“來者,來中國也”,何嫌而發?解蜚蜮不言來,不見所從;麟不言來者,欲但於中國,不外之。

鵒穴者而曰巢。劉向曰:“去穴而巢,此陰居陽位,臣逐君之象也。”或曰,增之也。如增言巢爾,其實不巢也。雍曰:“凡《春秋》記災異,未有妄加之文。或說非也。”

秋,七月,上辛,大雩。季辛,又雩。季者,有中之辭也。不言中辛,中辛無事。又,有繼之辭也。緣有上辛大雩,故言又也。

九月,乙亥,公孫於齊。孫之爲言猶孫也,諱奔也。

次於陽州。次,止也。陽州,齊竟上之地。未敢直前,故止竟也。

○公孫音遜,本亦作遜,下同。齊竟音境,下同。

[疏]“孫之”至“奔也”。

○釋曰:復發傳何?解前發例於夫人,今復發例於公,明其同義,以別尊卑之辭詳略也。

齊侯唁公於野井。野井,齊地。齊侯來唁公,公逆之至野井。唁音彥。吊失國曰唁,唁公不得入於魯也。

[疏]“吊失”至“魯也”。

○釋曰:言吊足以釋之,復言不入於魯地則曰唁者,彰公失國。言不得入魯,繼國事之辭,言可以書唁,而不詳其文。

冬,十月,戊辰,叔孫婼卒。

十有一月,已亥,宋公佐卒於曲棘。曲棘,宋地。邡公也。邡當爲訪。訪,謀也。言宋公所以卒於曲棘者,欲謀納公。

○邡音方,又音訪。

[疏]注“宋公”至“納公”。

○釋曰:案諸侯之卒,卒在外,書地。書地,縱不納公,何得略以見義?解諸侯卒書地者,地有遠近、國邑之別,故鄵、扈非國,晉侯因會旦而鄭伯未見諸侯之所,許男朝楚,蔡奔讎國,四者書地,地有所由。今曲棘非國,是未喻竟,當從鄵、扈之例既明矣。釋以謀納公爲義,義葉鄵、扈而例不異。

十有二月,齊侯取鄆。取鄆以居公。取,易辭也。內不言取,以其爲公取之,故易言之也。易,以豉反。爲,於僞反。

[疏]“取易辭”。

○釋曰:與濟西、讙、闡同異若何?解,取者易之辭,易辭之義兼內,外內之釋雖同,同而事辨異,異則反覆釋之,故曰“爲公取之”。言非季氏之賂,忠臣之意,非實易辭。尊君抑臣,與濟西同文。前不異外之易者,實易,宋取鄭師是也。

二十有六年,春,王正月,葬宋元公。

三月,公至自齊,居於鄆。公次於陽州,其曰至自齊,何也?據公但至陽州,未至齊。

[疏]注“據公”至“陽州”。

○釋曰:後如晉,出致不同,傳以見出致,解公初至於陽州,後如晉。乾侯出不同,傳以見齊侯爲義,雖至陽州,可以齊致,明乾侯之致,不見晉侯,故下二十九年注云“以乾侯致,不得見晉侯故。”

以齊侯之見公,可以言至自齊也。“齊侯唁公於野井”,以親見齊侯爲重,故可言至自齊。居於鄆者,公在外也。若但言公至自齊,而不唁居於鄆,則公得歸國,欲明公實在外,故言居於鄆。

[疏]“公在外”。

○釋曰:又日前不外公,言外何?解,言外者,據內生名,公雖出奔,臣子不得外公,存錄之如在國。在國之文,不得實同,故言居鄆以別之。

至自齊,道義不外公也。至自齊者,臣子喜君父得反,致宗廟之辭爾。今君雖在外,猶以在國之禮錄之,是崇君之道。

夏,公圍成。成,孟氏邑。非國不言圍,所以言圍者,以大公也。崇大其事。

[疏]“非國”至“大公也”。

○釋曰:何解凡邑不言圍,指小都,都之大者則國。此文是於三家疆大,邑過百乘,比之小國,國家之患,良由此起。昭公圍成、郈,郈人不服,而臣之邑不順,季氏之權,得國之資,圍而不克,故以大公爲文。然則定公雖墮三都,成人不肯,公伐不克,故傳以大公釋之。書致爲異,故傳釋之。此不致者,齊無難公之言,不以適齊無爲危至,如長葛言圍,非常見義乃殊,故傳不異。

秋,公會齊侯、莒子、邾子、杞伯盟於鄟陵。鄟陵,某地。

○鄟陵音專,又市轉反。

公至自會,居於鄆。公在外也。至自會,道義不外公也。

[疏]“義不外公也”。

○釋曰:復發傳何?解自齊爲虛致,自會爲實文,與虛致嫌義有殊,故發不異已。

九月,庚申,楚子居卒。

冬,十月,天王入於成周。周有入無出也。始即位非其所,今得還,復據宗廟,是內故可言入。若即位在廟,則王者無外,不言出。

[疏]“有入無出也”。

○釋曰:王也,傳言周而復釋何?解彼明上下一見,則同有出文,故言周。言周有入無出,明天王之身入與出,故發傳也。

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遠矣,非也。雍曰:“奔篡君之賊,其責遠矣。”

○召,上照反。篡,初患反。

[疏]注“奔篡”至“遠矣”。

○釋曰:傳言奔,直奔也。何嫌以發?解,非也,非責之非,責其遠矣。獨言遠者,傳雲於周公著例,見上下之文。然則王子瑕不言出是常,常文而無大罪,則從例可知,故省文。至於尹氏,周室之微弱,而日月不誅,子朝使之奔,不足可責遠矣。則剌諸侯,諸侯謂宋、衛、陳、鄭外附於楚,子朝之舅,華戎同心而叛,天子不能誅,則宜遠責諸侯,乃經解傳,宣其責遠矣。傳既責遠,愧奔亦異,故曰:“奔,直奔也”。傳曰奔之惡也,惡其奔讎。子朝之奔,奔讎而曰奔。直奔,惡諸侯之叛,剌其不殊也。

奔,直奔也。

二十有七年,春,公如齊。自鄆行。

公至自齊,居於鄆。公在外也。

[疏]“公在外也”。

○釋曰:發傳不同,而重起例何?解公前孫而至,今如齊,不言孫,反而言至。至言居於鄆,故傳言“公在外也”。異義而文別,故重言例,而文省則義同,義同,亦在外可知也。

夏,四月,吳弒其君僚。僚,力雕反。

楚殺其大夫郄宛。宛,於阮反,又於元反。

秋,晉士鞅、宋樂祁、衛北宮喜、曹人、邾人、滕人會於扈。祁,力兮反,又力私反。扈音戶。

冬,十月,曹伯午卒。

邾快來奔。徐邈曰:“自此已前,邾畀我、庶其並來奔,今邾快又至,三叛之人,俱以魯爲主。邾,魯鄰國,而聚其逋逃,爲過之甚,故悉書之以示譏也。小國無大夫,故但舉名而略其氏。

○邾快,苦夬反。畀,必二反,本或作鼻。逋逃,布吳反。

公如齊。

公至自齊,居於鄆。

二十有八年,春,王三月,葬魯悼公。

公如晉,次於乾侯。不得入於晉。乾侯,晉地。

[疏]“公如晉”。

○釋曰:“解與發圍國之文同,故傳言“公在外也”,明從鄆如齊,不釋言次之,言在外亦顯故。

公在外也。

夏,四月,丙戌,鄭伯寧卒。寧,下“滕子寧”皆如字。

六月,葬鄭定公。

秋,七月,癸已,滕子寧卒。

冬,葬滕悼公。

二十有九年,春,公至自乾侯,居於鄆。以乾侯致,不得見晉侯故。

齊侯使高張來唁公。唁公不得人於魯也。

[疏]“唁公”至“魯也”。

○釋曰:復發傳何?解前“齊侯唁公子野井”,野井,齊地,今來唁公於鄆,鄆是魯地。魯地而言唁,言不得入於魯國都。魯國都謂宗廟所在。唁有遠近,人有尊卑,君臣同文,故重發例也。

公如晉,次於乾侯。

夏,四月,庚子,叔倪卒。季孫意如曰:“叔倪無病而死,此皆無公也。是天命也。非我罪也。”言叔倪欲納公,無病而死,此皆天命,使魯無君爾,魯公之出非我罪。

○叔倪,五計反,又五兮反,《左氏》作“詣”。

[疏]“皆無公也”,

○釋曰:叔倪之卒事,無公而曰皆何?解經言“宋公佐卒於曲棘”,傳言“邡公也”,今叔倪復卒,傳曰“皆無公也”。

秋,七月。

冬,十月,鄆潰。潰之爲言上下不相得也。上下不相得則惡矣,亦譏公也。公既出奔,不能改德脩行,居鄆小邑,復使潰亂,德之不建,如此之甚。

○潰,戶內反。惡,烏路反,又如字。行,下孟反。復,扶又反。

[疏]“潰之”至“得也”。

○釋曰:重發起列何?解上下不相得之爲罪與國同,故例詳之。此年三月,次於乾侯,來還於鄆。冬而鄆潰,嫌自潰,不責於公,故言“亦譏公也”。

昭公出奔,民如釋重負。傳明昭公有過,非但季氏之罪。

三十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中國不存公,存公故也。中國,猶國中也。

[疏]注“中國”至“中也”。釋曰:曰凡言國中,指謂魯也。中國指其諸夏。諸夏爲中國,據夷狄爲外。案成昭適晉,並逾年而不言在,襄二十八年“公如楚”,二十九年書“公在楚”,傳曰“閔公也”,爲楚所致,存錄之。然則此文中國,國中何爲變中國者何?解中國逾年不言在,親倚之情,如國莫二,比之國中,不以言中非諸夏。且昭以二十五年出奔,二十六年居鄆,是魯地不存公。二十七年、二十八年亦如之,至此寄在乾侯。乾侯爲晉地,明公去魯竟而入於晉界,不復重還,遂卒於外。雖復生存居地壤,於予來歸,來不居茲日,故傳以有故釋之,所以閔公。範例雲:“在,有故。言在,非所在也。”

夏,六月,庚辰,晉侯去疾卒。去,起呂反。

秋,八月,葬晉頃公。頃音傾。

冬,十有二月,吳滅徐。滅夷狄時。月者,爲下奔起。

○爲,於僞反。

[疏]注“月者”至“奔起”。

○釋曰:案滅中國日,出奔月,輕於滅。滅夷狄時,奔何得更月?解,範答薄氏雲:“國不滅而,出以月爲國,國滅例而出,出重發於滅,滅夷狄雖時,猶加於月。”然則溫子不滅而出奔,何以不月?有義而然。弦子之奔,文承八月之下,溫子以逃,在正月之後,何知不月?傳於弦子滅言“不日,微國”,微國則例月,例月則不關於君出,君出之重,不大於滅國。範雲出重於滅者,言既滅其國,君不死難,比之常奔恆滅,則爲重矣。滅在月例者,君出不復加日,明滅重矣。月亦是,譚子出月,月關滅國,滅國例之同,同例在不日。傳於滅國詳略之,更於潞子發夷狄之遠例,於鄫亡見中國之變稱,義例成矣。潞子之賢從自盟,滅國獲君,君或出奔,名爲罪,皆有罪,故注譚子云“蓋無罪”。今注章羽,明不復疑。名爲有罪,譚子言蓋,約邾益之名,名義見矣,故章羽從正例而不疑也。

徐子章羽奔楚。奔而名者,有罪惡也。

○惡,烏路反。

三十有一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

季孫意如會晉荀櫟於適歷。適歷,晉地。

○櫟音歷,舊作躒。適,丁歷反。

夏,四月,丁巳,薛伯穀卒。

晉侯使荀櫟唁公於乾侯。唁公不得入於魯也。曰:“既爲君言之矣,不可者意如也。”言已已告魯求納君,唯意如不肯。

○爲,於僞反。

[疏]“唁公”至“魯也”。

○釋曰:復發傳何?解,範例雲:“唁有三,吊失國曰唁。”唁雖有三,吊失國三,三釋一而已。不入魯界,有三文,知言唁嫌與魯異。其言不得入魯,明吊失國而異。今地晉而受晉納,公有可入之理,故言“唁公不得入於魯也”。

秋,葬薛獻公。

冬,黑肱以濫來奔。其不言邾黑肱,何也?據襄二十一年“邾庶其以漆閭丘來奔”言邾。

○肱,古弘反。濫,力甘反,又力暫反。別乎邾也。邾以濫邑封黑肱,故別之若國。

○別,彼列反。其不言濫子,何也?據既別之爲國,則應書其爵。非天子所封也。來奔,內不言叛也。

[疏]“來奔”至“叛也”。

○釋曰:重發傳何?解書黑肱不繫邾,嫌其專地,不責叛,罪輕,故言來奔。不言叛,罪自顯也。

十有二月,辛亥,朔,日有食之。

三十有二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取闞。闞,口暫反。

夏,吳伐越。

秋,七月。

冬,仲孫何忌會晉韓不信、齊高張、宋仲幾、衛太叔申、鄭國參、曹人、莒人、邾人、薛人、杞人、小邾人城成周。天子微,諸侯不享覲。享,獻也。覲,見也。言天子微弱,四方諸侯不復貢獻,又無朝覲之禮。

○大音泰。享,許丈反。覲,其靳反。見,賢遍反。復,扶又反。朝,直遙反。夫子之在者,惟祭與號。祭謂郊上帝,號謂稱王。故諸侯之大夫,相帥以城之,此變之正也。

[疏]“天子”至“與號”。

○釋曰:於此乃言周衰變之正,重複起傳何?解平、桓之世,唯復禮樂出自諸侯,諸侯猶有享覲之心,襄王雖復出居,猶賴晉文之力。札子雖雲矯殺,王威未甚屈辱。至於景王之崩,嫡庶交爭,宋、衛外附,楚亦內侮。天子獨立成周,政教不行天下,諸侯無桓、文之霸,不能致力於京師,權柄委於臣手,故大夫相率而城之。比之在禮,故釋不異辭,因變正也。

十有二月,已未,公薨於乾侯。

卷十九

◎定公起元年盡十五年

[疏]《魯世家》:定公名宋,襄公之子,昭公之弟,以周敬王十一年即位。《諡法》:“安民大慮曰定。”

元年,春,王。不言正月,定無正也。定之無正,何也?昭公之終,非正終也。死在外故。

[疏]注“死在外故”。

○釋曰:非正終,案桓公之薨於齊,與乾侯不異,莊公不即位,而書正月何?解,以十八年如齊,至即薨,薨而當歲即入,入而莊公繼位,行既殯逾年之禮,但以先君殺而後立,不忍行即位之禮。今昭公前年薨,今年喪入,定公既殯,不居正月之前,欲行即位,非逾年之始,非始非正,故未得即位,不得比之莊公。

定之始,非正始也。昭無正終,故定無正始。不言即位,喪在外也。

三月,晉人執宋仲幾於京師。晉執人於尊者之側,而不以歸京師,故但言其執,不書所歸。徐邈曰:“案傳定元年不書正月,言‘定無正也’。然則改元即位在於此年,故不可以不書王。書王,必有月以承之,故因其執月以表年首爾,不以謹仲幾也。”

[疏]注“晉執”至“幾也”。

○釋曰:薄氏駮雲:“仲幾之罪,自委之王吏,非晉人所執,故傳雲‘不正其執人於尊者之所也’,譏執,不譏無所歸。晉執曹、衛,他處並可言歸,若晉人執仲幾於京師,復何得言歸於京師?若如此論,何以通乎解?”範答雲:“晉城成周,宋不即役,晉爲監功之主,因而執之,此自晉人之事,安得委之王吏?傳當以執人於尊者之所,而不以歸於王之有司,非言其不可以執。晉文公執曹、衛之君,各於其國,而並不書國者,以其歸於京師故也。今執仲幾,不書所歸,唯舉其地者,此晉自治之效。若使歸於京師,與執諸侯同,君臣無別也。今直執在京師,不可言歸。此義猶自未通,有義而然。上言城成周,序仲幾於會,於歸言於京師,其言足誤天王居於狄泉,在畿內而別處。若上言城成周,下稱晉人執宋仲幾歸於京師,具見執之異處而歸天子。今晉人於尊者之側,而執人以歸,自治於國,故《春秋》不與其專執地於京師。下文言“此大夫,其曰人何?微之也”。何以知大夫?有義而然。周之稱名,大夫相執無稱名之例,因此見義,明大夫相執不書,書則微之,見伯討失所,故云雲,非謂大夫相執得見於經。經書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與伯執稱人不異,異則言侯,故曰以晉侯而斥執曹伯,惡晉侯也。是君臣之別也。”

此大夫,其曰人,何也?微之也。何爲微之?不正其執人於尊者之所也,不與大夫之伯討也。

夏,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

戊辰,公即位。殯然後即位也。周人殯於西階之上。

[疏]注“周人”至“之上”。

○釋曰:“嫌何以言?解喪自外至,雖正棺於兩楹之間,兼不亦言,故言西階。鄭注《禮記》以爲殯亦兩楹之間也。

定無正,見無以正也。逾年不言即位,是有故公也。謂昭公在外故。

○見,賢遍反。言即位,是無故公也。即位,授受之道也。先君見授,後君乃受,故須棺在殯,乃言即位。先君無正終,則後君無正始也。先君有正終,則後君有正始也。戊辰,公即位,謹之也。定之即位,不可不察也。公即位,何以日也?據未有日者。

[疏]“定之”至“察也”。

○釋曰:解定公即位,特異常文者,欲言繼弒,公好卒;欲言好卒,卒非正終。不即入,逾年乃至,至正月當即位,而皆失時。時不得同於常禮,禮宜異文,文書之在夏,是有故與無故兩文並見。即位雖同,而時義有別,理有所見,見必有意,故曰“不可不察也”。

戊辰之日,然後即位也。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何爲戊辰之日。然後即位也?癸亥去戊辰六日,怪不即位。正君乎國,然後即位也。諸侯五日而殯,今以君始死之禮治之,故須殯而後言即位。沈子曰:“正棺乎兩楹之間,然後即位也。”兩楹之間,南面之君聽治之處。

○之處,昌慮反。內之大事,日。即位,君之大事也,其不日何也?以年決者,不以日決也。此則其日,何也?著之也。欲有所見。何著焉?逾年即位,厲也。厲,危也。公喪在外,逾年六月,乃得即位,危,故日之。於厲之中,又有義焉。先君未殯,則後君不得即位。未殯,雖有天子之命猶不敢,況臨諸臣乎?以輕喻重也。雖爲天子所召,不敢背殯而往,況君喪未殯,而行即位之禮,以臨諸臣乎?周人有喪,魯人有喪。周人吊,魯人不弔。周人曰:“固吾臣也,使人可也。”魯人曰:“吾君也,親之者也,使大夫則不可也。”故周人吊,魯人不弔,以其下成、康爲未久也。周道尚明,無愧於不往。

[疏]注“周道”至“不往”。

○釋曰:今定公之世,天子之存,唯祭與號,安得雲尚明?解,此傳以重況輕,陳上世之事,非專今日,下成康爲未久。定公未殯,不得即位,以臨羣臣,輕於王命。王命猶不得背殯,指謂王與魯並有喪,周人吊魯,魯人不弔,既殯君,乃奔喪。《喪服》,天子之斬,哭泣申父重之情。先殯其父,後奔天子之喪,亦是不奪人之親。門外之治義斷恩,門內之治恩掩義。至如伯禽,越紼赴金革之重,不拘此例。

君,至尊也,去父之殯而往吊猶不敢,況未殯而臨諸臣乎?

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

九月,大雩。雩月,雩之正也。秋,大雩,非正也。冬,大雩,非正也。秋,大雩,雩之爲非正,何也?冬,禾稼既成,猶雩,則非禮可。知秋禾嫁始苗,嫌當須雨,故問也。毛澤未盡,人力未竭,未可以雩也。邵曰:“凡地之所生謂之毛。《公羊傳》曰‘錫之不毛之地’是也。言秋百穀之潤澤未盡也。”人力未盡,謂耕耘之功未畢。

○耘,本又作芸,音雲。

[疏]“凡地”至“是也”。

○釋曰:言非必百穀至,而雩祀之設,本爲求雨,求雨之意。指爲祈穀,故《周頌?噫嘻》之篇,歌春夏而同名。至於脩雩祀不異,故此傳言“毛澤未窮,人力未竭”,言人力之功施於種植,種植之義在於禾黍。未聞凡品裛稱曰毛,將何所據?解,聖人之於四海,不偏一物,愛人之情,特深懷抱。百姓所恃,莫急於食。食雖民天,天不降雨,嘉品不育;時澤之來,普汎無私,雖非百穀,亦治有洪之潤,公田巳流,遂及之惠彌遠。故裛凡品爲毛,明天德之道廣。列子言山川之毛指謂草木。《公羊》所論,非專禾麥。寒涼之地,本不種苗;鄒衍吹律,乃始名生物謂之黍。若以此言之,《公羊》所言不毛,鄒衍之前,當鄭伯與楚語時也。又上傳雲“冬,大雩,非正也”,秋亦曰“非正也”,非正是同,而問不異。及答之,直釋月雩爲正,則四月龍見,常失正故也。解成七年“冬,大雩”,傳雲“冬無爲雩也”,言用禱禮,明禾稼成不須雩,失時不二,故問同而答異。注“當須雨”,其解也,聖人重謝請,請必爲民,民之本務在於春夏,春夏祈穀,先嚴其犧牲,具其器物,謹脩其禮,冀精神有感,故一時盡力,專心求請。求請不得失時,時謂孟夏之節。是月有雨,先種得成茂實,後種更生,故重其二時。時過以往,至於八月、九月。脩雩之節,不言四月,非正也,故曰“是月不雩,則無及矣”,謂八月求雨,雩而得之則書雩,明有所及故也。是月雩不必有雨,而曰無及者,人情之意,欲其有益,故以兩月請。“是年不艾,則無食”,指謂九月之雩,雩而得雨,是年有食;雩不得雨,則書旱,旱則一歲無食,故曰是年。傳於仲秋言月,季秋言年,年月之情以表遠近深淺之辭也。

雩月,雩之正也。月之爲雩之正,何也?其時窮,人力盡,然後雩。雩之正也,何謂其時窮人力盡?是月不雨,則無及矣;是年不艾,則無食矣:是謂其時窮人力盡也。雩之必待其時窮人力盡何也?雩者,爲旱求者也。求者,請也。古之人重請。何重乎請?人之所以爲人者,讓也,請道去讓也,則是舍其所以爲人也,是以重之。焉請哉?請乎應上公。古之神人有應上公者,通乎陰陽,君親帥諸大夫道之而以請焉。道之,爲君必爲先也。其禱辭曰:“方今大旱,野無生稼,寡人當死,百姓何謗?不敢煩民請命,原撫萬民,以身塞無狀。”禱亦請也,此即請辭也。

○艾,魚廢反。去讓,羌呂反。是舍音舍。焉請,於虔反。應上,時掌反。道之音導。夫請者,非可詒託而往也,必親之者也,是以重之。詒託猶假寄。

○詒,以之反。

[疏]“請乎應上公”。

○釋曰:案《月令》“大雩帝”,此經言“大雩”,文與《月令》同,同祀上帝。帝,天也,而曰上公,義更何取?且雩與禱本自不同,而引禱辭以證雩何?解天子雩上帝,諸侯雩上公,與魯天子同雩上帝,上帝既雩,及百辟、卿士,有益於民者,即此傳所謂古之神人,通乎陰陽,使爲民請雨,故言“焉請哉?請應乎上公”。天尊,不敢指斥,故請其屬神。《考異郵》說僖公三時不雨,禱于山川,以六過自責,又曰:“方今大旱,野無生稼。”此注所云其禱辭,或亦用之,故引以明之耳。

立煬宮。煬宮,伯禽子廟,毀巳久。

○煬宮,餘亮反,煬公之廟也。煬公,伯禽子。立者,不宜立者也。

[疏]“立者”至“者也”。

○釋曰:重發傳何?解不日,與武宮異,故發傳。範例雲:“宮廟有三者,三者文有詳略。詳略見功有輕重:丹楹功少,故書時;刻桷功重,故錄月。”範答薄氏雲:“考宮書月,比丹楹爲重。”是其三文。武宮書日,範雲“始築之事然”。煬,案《周書?諡法》“肆行勞神曰煬”。煬宮不日,比武宮爲輕。輕重之例,各以類舉,此謂範例之數以宮言之;立廟之例,以立言之,在不宜之中。一事而兩屬,義有所附,故例有因,亦得數此,同在不宜之中。

冬,十月,隕霜殺菽。建酉之月,隕霜殺菽,非常之災。未可以殺而殺,舉重。舉殺豆,則殺草可知。可殺而不殺,舉輕。不殺草,則不殺菽亦顯,僖三十三年“隕霜不殺草”是也。其曰菽,舉重也。

[疏]“未可”至“舉輕”。

○釋曰:隕霜二文不同書,故範特爲一例。傳嫌獨殺菽,不害餘物,故以輕重別之。菽易長而難殺,故以殺之爲重。重者殺,則輕者死矣。輕而不死,重者不殺,居然可知。

二年,春,王正月。

夏,五月,壬辰,雉門及兩觀災。雉門,公宮之南門。兩觀,闕也。

○兩觀,工喚反,注及下文同。其不曰雉門災及兩觀,何也?據先書雉門,則應言雉門災及兩觀。鄭嗣曰:“據災實從雉門起,應言雉門災及兩觀。”災自兩觀始也,不以尊者親災也。始災者,兩觀也。鄭嗣曰:“今以災在兩觀下,使若兩觀始災者,不以雉門親災。先言雉門,尊尊也。欲言兩觀災及雉門,則卑不可以及尊,災不從雉門起,故不得言雉門災及兩觀。兩觀始災,故災在兩觀下也。鄭嗣曰:“欲以兩觀親災,則經宜言兩觀災及雉門,雉門尊,兩觀卑,卑不可以及尊,故不得不先言雉門,而後言兩觀。欲令兩觀始災,故災在兩觀下矣。”

○令,力呈反。

[疏]“雉門”至“觀災”。

○釋曰:解,劉向雲:“雉門,天子之門。而今過魯制,故致天災也。”

秋,楚人伐吳。

冬,十月,新作雉門及兩觀。言新,有舊也。作,爲也,有加其度也。此不正,其以尊者親之,何也?不正,謂更廣大之,不合法度也。據當諱,而以雉門親新作之下。雖不正也,於美猶可也。改舊雖不合正,脩飾美好之事,差可以雉門親之。

○差,初賣反。

[疏]“作爲”至“度也”。

○釋曰:重發傳何?解此災而更脩,嫌與作南門異,故發傳以同之。災惡,故尊雉門,推災而遠之。今新作美好之事,雉門雖不正,尊雉門可以親之。

三年,春,王正月,公如晉,至河乃復。

[疏]“公如晉”。

○釋曰:書月何?解昭公四如晉,兼有疾爲五,皆不月。公不入晉,則無危。十三年、二十三年乃復,皆不月,是其例,乃覆文承月下,不蒙可知。昭公即位二年,而脩朝禮無闕,而爲季氏所譖,使不得入,公無危懼之意,猶數數修朝於晉。晉雖不受朝,公無危懼之理。定立今三年,始朝於晉,晉責其緩慢,不受其朝,公懼而反,非必季氏所譖。公有負於晉,而心內畏懼,故危錄之。

三月,辛卯,邾子穿卒。穿音川。

夏,四月。

秋,葬邾莊公。冬,仲孫何忌及邾子盟於拔。拔,地名。

○拔,皮八反。

四年,春,王二月,癸巳,陳侯吳卒。

三月,公會劉子、晉侯、宋公、蔡侯、衛侯、陳子、鄭伯、許男、曹伯、莒子、邾子、頓子、鬍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國夏於召陵,侵楚。夏,戶雅反。召,詩照反。

夏,四月,庚辰,蔡公孫姓帥師滅沈,以沈子嘉歸,殺之。公孫姓音生,又如字。

五月,公及諸侯盟於皋鼬。召陵會劉子、諸侯,總言之也。皋鼬,地名。

○鼬,由又反。

○一事而再會,公志於後會也。後,志疑也。公畏強楚,疑於侵之,故復者,更謀也。不日者,後楚伐蔡,不能救故。

○復,扶又反。

[疏]傳“一事”至“疑也”。

○釋曰:案傳例地而伐,疑辭。今經言會於召陵侵楚,則疑於前會,不關於後。而云“志於後會也”者,後志疑何?解,楚當時爲之所困,削弱矣,諸侯侵之,易可得志。今一會之中,十有九國,衆力之強,足以服楚,不敢深入,淺侵郊竟,則責諸侯之疑,居然可曉。公疑於楚強,謂無勇,故會盟二文,並見魯公,外內之疑兩顯。

杞伯成卒於會。

六月,葬陳惠公。

許遷於容城。

秋,七月,公至自會。

劉卷卒。劉,采地。

○劉卷,音權。採,七代反。此不卒而卒者,賢之也。寰內諸侯也,非列土諸侯,此何以卒也?天子畿內大夫有采地者,謂之寰內諸侯,非列士之諸侯,雖賢,猶不當卒。

○寰內音環。天王崩,爲諸侯主也。昭二十二年景王崩,嘗以賓主之禮相接,能爲諸侯主,所以爲賢。

[疏]“此不卒”至“賢之也”。

○釋曰:又云“非列土諸侯,此何以卒也?天王崩,爲諸侯主也”。書卒不闕其賢,而範例雲“寰內諸侯,非列土諸侯。非列土諸侯而書之者,賢之也”。賢之一文,而義當兩用,解上言不卒而得書卒之意,釋下言賢之猶賢不當卒。卒之者,以其爲諸侯主,明賢之義,故得書卒。反覆二事皆是爲賢,故例復雲賢之不用葬。葬之者,明亦爲賢之,而采地比之畿外諸侯,故書葬。

葬杞悼公。

楚人圍蔡。

晉士鞅、衛孔圉帥師伐鮮虞。

葬劉文公。

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於伯舉,楚師敗績。吳其稱子,何也?以蔡侯之以之,舉其貴者也。貴謂子也。蔡侯之以之,則其舉貴者,何也?吳信中國而攘夷狄,吳進矣。其信中國而攘夷狄奈何?子胥父誅於楚也,子胥父,伍奢也。爲楚平王所殺。

○信音申。攘,如羊反,卻也。挾弓持矢而幹闔廬。見不以禮曰幹,欲因闔廬復父之讎。

○挾,戶牒反,又子協反。闔,戶臘反。廬,力居反。見,賢遍反。闔廬曰:“大之甚!勇之甚!”子胥匹夫,乃欲復讎於國君,其孝甚大,其心甚勇。

[疏]注“其孝”至“甚勇”。

○釋曰:子胥之復讎,違君臣之禮,失事王之道,以匹夫之弱,敵千乘之強,非心至孝,莫能然也。得事父之孝,非敬長之道,故曰“其孝甚大”。若夫子胥父欲被誅,竄身外奔,布衣之士,而求幹列國之君,吐弓矢之志,無疑難之心,故曰“其心甚勇”。

爲是欲興師而伐楚。子胥諫曰:“臣聞之,君不爲匹夫興師。

[疏]“君不”至“興師”。

○釋曰:然則成湯之誅葛伯,爲殺其餉者;武王之殺殷紂,稱靳朝涉之脛,何以萬乘之主,爲匹夫復讎?解,湯徵葛伯,本爲不祀之罪,罪巳灼然。然湯聽其順辭,使其亳民爲耕,葛伯殺其餉者,此由不祀而致禍。其如殷紂之罪,被所不盡,斬以所不書,故武王致天之罪,稱斮朝涉之脛,剖賢人之心,亦不爲匹夫興師。吳子有因諸侯之怒,直申子胥之情,故言“不爲匹夫興師”,得其實論也。傳稱子胥雲“虧君之義,復父之讎”,傳文曲直,子胥是非,《穀梁》之意,善惡若爲?解,《公羊》、《左氏》論難紛然,賈逵、服虔共相教授,戴宏、何休亦有脣齒。其於此傳開端,似同《公羊》,及其結絢不言子胥之善。夫資父事君,尊之非異,重服之情,理宜共均。既以天性之重,降於義合之輕,故令忠臣出自孝子,孝子不稱忠臣。今子胥稱一體之重,忽元首之分,以父被誅,而痛纏骨髓,得耿介之孝,失忠義之臣,而忠孝不得並存。傳不善子胥者,兩端之間,忠臣傷孝子之恩,論孝子則失忠臣之義。《春秋》科量至理,尊君卑臣,子胥有罪明矣。君者臣之天,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子胥以藉吳之兵,戮楚王之屍,可謂失矣。雖得壯士之偏節,失純臣之具道,傳舉見其非,不言其義,蓋吳子爲蔡討楚,申中國之心,屈夷狄之意,其在可知。

且事君猶事父也,虧君之義,復父之讎,臣弗爲也。”於是止。蔡昭公朝於楚,有美裘,正是日,囊瓦求之。正是日,謂昭公始朝楚之日。

○爲是,於僞反,“不爲”及下“爲是”皆同。朝於,直遙反,注同。囊,乃郎反。昭公不與,爲是拘昭公於南郢。南郢,楚郡。

○郢,以井反,又以正反。數年然後得歸,歸乃用事乎漢。用事者,禱漢水神。

○數,所主反。曰:“苟諸侯有欲伐楚者,寡人請爲前列焉。”楚人聞之而怒,爲是興師而伐蔡。蔡請救於吳,子胥曰:“蔡非有罪,楚無道也。君若有憂中國之心,則若此時可矣。”爲是興師而伐楚。何以不言救也?據實救蔡。救大也。夷狄漸進,未同於中國。

[疏]“救大也”。

○釋曰:“夷狄漸進,未同於中國”,狄何以言救齊?解,救齊是善事。今吳夷狄而憂中國,故進稱子,然未同諸夏,故不言救。雖書救齊而未稱人,許夷狄不使頓備故也。令吳既進稱子,復書曰救,便與中國齊蹤,華夷等跡,故不與救。若書救,當言吳子救蔡;“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於伯舉”,不直舉救蔡,而言吳入楚。

楚囊瓦出奔鄭。知見伐由已,故懼而出奔。

庚辰,吳入楚。日入,易無楚也。易無楚者,壞宗廟,徙陳器,撻平王之墓。鄭嗣曰:“陳器,樂縣也。禮:諸侯軒縣。”言吳人壞楚宗廟,徙其樂器,鞭其君之屍,楚無能抗禦之者,若曰無人也。

○易,以豉反。壞音怪。撻,士達反。縣音玄。亢,苦浪反。何以不言滅也?據宗廟既毀,樂器巳徙,則是滅也。欲存楚也。其欲存楚奈何?昭王之軍敗而逃,父老送之,曰:“寡人不肖,亡先君之邑。父老反矣,何憂無君?寡人且用此入海矣。”父老曰:“有君如此其賢也,以衆不如吳,以必死不如楚。”雍曰:“吳勝而驕,楚敗而奮。”

○肖音笑。奮,方問反。相與擊之,一夜而三敗吳人,復立。楚復立也。

○敗,必邁反。復,扶又反。何以謂之吳也?據戰稱子。狄之也。何謂狄之也?君居其君之寢而妻其君之妻,大夫居其大夫之寢而妻其大夫之妻,蓋有欲妻楚王之毌者,不正。乘敗人之績,而深爲利,居人之國,故反其狄道也。

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有食之。

夏,歸粟於蔡。蔡侯比年在楚,又爲楚所伐,飢,故諸侯歸之粟。諸侯無粟,諸侯相歸粟,正也。孰歸之?諸侯也。不言歸之者,專辭也。不言歸之者,主名若獨是魯也。義邇也。言此是邇近之事,故不足具列諸侯。

於越入吳。舊說於越,夷言也。《春秋》即其所以自稱者書之,見其不能慕中國,故以本俗名自通。見,賢遍反。

六月,丙申,季孫意如卒。傳例曰:“大夫不日卒,惡也。”意如逐昭公,而日卒者,明定之得立由乎意如,《春秋》因定之不惡,而書日以示譏,亦猶公子翬非桓之罪人,故於桓不貶。

○惡,烏路反。翬,許韋反。

秋,七月,壬子、叔孫不敢卒。

冬,晉士鞅帥師圍鮮虞。

六年,春,王正月,癸亥,鄭遊帥師滅許,以許男斯歸。

二月,公侵鄭。

公至自侵鄭。

夏,季孫斯、仲孫何忌如晉。仲孫忌,而曰仲孫何忌,甯所未詳。《公羊傳》曰:“譏二名。”

秋,晉人執宋行人樂祁?。

冬,城中城。城中城者,三家張也。大夫稱家,三家:仲孫、叔孫、季孫也。三家侈張,故公懼而脩內城,譏公不務德政,恃城以自固。

○張,如字,一音下亮反,注同。

[疏]“三家張也”。

○釋曰:釋之異辭,何也?凡城之志,皆譏。傳於“冬,城諸及防”,解“可城”,言間隙無事,理實有譏。今不釋,恐同彼傳,言志城之中雖得間隙,復有畏張侈之患,還與皆譏之義同,或是義與可城同也。

或曰,非外民也。

季孫斯、仲孫忌帥師圍鄆。

七年,春,王正月。

夏,四月。

秋,齊侯、鄭伯盟於鹹。鹹音鹹。

齊人執衛行人北宮結,以侵衛。以,重辭也。衛人重北宮結。齊以衛重結,故執以侵之,若楚執宋公以伐宋。凡言以,皆非所宜以。

[疏]“以重辭也”。

○釋曰:前注云“以有二義”,今注即雲“凡言以,皆非所宜以”,是一義,而曰二何?解,楚執宋公,兩君相執,傳以言重,辭別於凡以。今此君而執臣,明以國重,不言與二君共例,故發例同之。二義巳見,故注更言“凡以而起義,解以者,不以者,不止釋此文。”

齊侯、衛侯盟於沙。沙,地。

大雩。

齊國夏帥師伐我西鄙。 九月,大雩。

冬,十月。

八年,春,王正月,公侵齊。

公至自侵齊。

二月,公侵齊。未得志故。

三月,公至自侵齊。公如,往時致月,危致也。往月致時,危往也。往月致月,惡之也。惡,烏路反。

[疏]“公如”至“致也”。

○釋曰:復發傳何?解莊二十三年起例,公行有危而書月。今公伐齊有危,危而書月,一時之間,再興兵革危懼之理,義例所詳,故重說以明之。

曹伯露卒。

夏,齊國夏帥師伐我西鄙。

公會晉師於瓦。瓦,衛地也。

公至自瓦。

秋,七月,戊辰,陳侯柳卒。柳,良久反。

晉士鞅帥師侵鄭,遂侵衛。

葬曹靖公。

九月,葬陳懷公。

季孫斯、仲孫何忌帥師侵衛。

冬,衛侯、鄭伯盟於曲濮。曲濮、衛地。

○濮音卜,。

從祀先公。貴復正也。文公逆祀,今還順。

盜竊寶玉大弓。寶玉者,封圭也。始封之圭。大弓者,武王之戎弓也。是武王征伐之弓。周公受賜,藏之魯。周公受賜於周,藏之魯者,欲世世子孫無忘周德也。非其所以與人而與人,謂之亡。亡,失也。非其所取而取之,謂之盜。

[疏]“非其”至“之亡”。

○釋曰:於經何例當之?解經言飢,止謂二穀不收。苞宣公之例,五穀不收止在當文,康、饉無例應之。今因盜而發亡例,經無應之。或說非其所以與人謂之亡,是梁伯所行也。梁伯受國於天子,不能撫其民人而自失之。夫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權之可守,焉得虛假?君貪色好酒,耳目不能聰明,上無正長之治,大臣背叛而國外奔,因若自滅,故謂之亡,此可以應其義。

九年,春,王正月。

夏,四月,戊申,鄭伯蠆卒。蠆,田邁反。

得寶玉大弓。杜預曰:“弓,王國之分器也。得之足以爲榮,失之足以爲辱,故重而書之。”

○分器,扶問反。其不地何也?

[疏]“其不地何也”。

○釋曰:據何文而責地?解,此據獲物言地,經言“戰於大棘,獲宋華元”,宜蒙上地,故據彼責此。

寶玉大弓,在家則羞,不目,羞也。國之大寶,在家則羞也。況陪臣專之乎!恥甚而不目其地。

[疏]注“況陪臣專之乎恥甚而不目其地”。釋曰:下“或曰,陽虎以解衆也”,還是陪臣,何以異之?解,上說不目羞,明失之爲辱,得之爲榮。榮而言地,地是陪臣之所居。魯能奪陪臣之得,可以明免恥,何爲不地?夫以千乘之國,而受辱於陪臣,雖得爲榮,書地則恥。或曰之義,得非魯力也。陽虎竊國重寶,非其所用,畏衆之討,送納歸君,故書而記之。

惡得之?惡,於何也。

○惡音烏,注同。得之堤下,或曰,陽虎以解衆也。

六月,葬鄭獻公。

秋,齊侯、衛侯次於五氏。五氏,晉地。

秦伯卒。

冬,葬秦哀公。

十年,春,王三月,及齊平。平前八年再侵齊之怨。

夏,公會齊侯於頰谷。頰,古協反,《左傳》作“夾谷”。

公至自頰谷。離會不致。雍曰:“二國會曰離,各是其所是,非其所非。”然則所是之是未必是,所非之非未必非。未必非者,不能非人之真非;未必是者,不能是人之真是。是非紛錯,則未有是。是非不同,故曰離。離則善惡無在,善惡無在,則不足致之於宗廟。何爲致也?危之也。危之則以地致何也?爲危之也。其危奈何?曰,頰谷之會,孔子相焉。兩君就壇,兩相相揖。將欲行盟會之禮。

○爲危,於僞反。相焉,息亮反,下“兩相”同。壇,徒丹反,封土曰壇。齊人鼓譟而起,欲以執魯君。羣呼曰譟。

○鼓譟,素報反。呼,火故反。孔子歷階而上,不盡一等,而視歸乎齊侯,階,會壇之階。曰:“兩君合好,夷狄之民,何爲來爲?”命司馬止之。兩君合會,以結親好,而齊人慾執魯君,此無禮之甚,故謂之夷狄之民。司馬,主兵之官,使御止之。

○合好,呼報反,注同。使御,魚呂反。齊侯逡巡而謝曰:“寡人之過也。”退而屬其二三大夫曰:“夫人率其君與之行古人之道,二三子獨率我而入夷狄之俗,何爲?”屬,語也。夫人謂孔子也。齊人慾執魯君,是夷狄之行。

○逡,一旬反。屬,章欲反。夫人音扶。語,魚呂反。之行,下孟反。罷會,齊人使優施舞於魯君之幕下。優,俳。施,其名也。幕,帳。欲嗤笑魯君。

○幕音莫。俳,皮皆反。嗤,尺之反。孔子曰:“笑君者罪當死。”使司馬行法焉,首足異門而出。齊人來歸鄆、讙、龜陰之田者,蓋爲此也。何休曰:“齊侯自頰谷歸,謂晏子曰:“寡人獲過於魯侯,如之何?’晏子曰:‘君子謝過以質,小人謝過以文。齊嘗侵魯四邑,請皆還之。’”

○讙,好官反。蓋爲,於僞反。因是以見雖有文事,必有武備。孔子於頰谷之會見之矣。以見,賢遍反。

[疏]一會之怒,三軍自降,若非孔子,必以白刃喪其膽核矣。敢直視齊侯,行法殺戮,故傳“於頰谷之會見之矣”。後世慕其風規,欽其意氣者,忽若如是毛遂之亢楚王、藺子之脅秦王,俱展一夫之勇,不憚千乘之威,亦善忠臣之鯁骨,是賢亞聖之義勇。

晉趙鞅帥師圍衛。

齊人來歸鄆、讙、龜陰之田。

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郈。郈,叔孫氏邑。郈音後。

秋,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郈。

宋樂大心出奔曹。

宋公子地出奔陳。

冬,齊侯、衛侯、鄭遊速會於安甫。安甫,地名。

叔孫州仇如齊。

宋公之弟辰暨宋仲佗、石彄出奔陳。辰爲佗所強,故曰暨。

○暨,其器反。佗,大河反。彄,苦侯反。強,其丈反。

十有一年,春,宋公之弟辰,未失其弟也。言辰未有失其爲弟之道,故書弟以罪宋公。

[疏]“未失其弟也”。

○釋曰:案辰以前年出奔,離骨肉之義;今歲入邑,有叛國之罪。失弟之道,彰於經文,而曰未失,何也?解公不能制御彊臣,以撫其弟,而使二卿脅以外奔,故著暨以表彊辭,稱弟以見罪,罪在仲石,亦可知矣。今而入國,兩子之情,非辰之意,書及而辨尊卑,言弟以顯無失。然則自陳之力,力由二卿,入蕭之叛,專歸仲石,故重發例以明無罪。

及仲佗、石彄、公子地,以尊及卑也。自陳、陳有奉焉爾。入於蕭以叛。蕭,宋邑。入者,內弗受也。以者,不以也。叛,直叛也。

夏,四月。

秋,宋樂大心自曹入於蕭。入蕭從叛人,叛可知,故不書叛。

冬,及鄭平。平六年侵鄭之怨。傳例曰:“盟不日者,渝盟惡之也。”取夫詳略之義,則平不日者,亦有惡矣。蓋不能相結以信。

○渝,羊朱反,變也。惡之,烏路反,下同。取夫音符。

叔還如鄭蒞盟。還音旋。

十有二年,春,薛伯定卒。

夏,葬薛襄公。

叔孫州仇帥師墮郈。墮猶取也。陪臣專強,違背公室,恃城爲固,是以叔孫墮其城,若新得之,故云墮。墮猶取也。墮非訓取,言今但毀其城,則郈永屬巳,若更取邑於他然。

○墮,許規反,毀也。背音佩。

[疏]注“墮非訓取”。

○釋曰:傳言“墮猶取也”,即其訓。而曰非者,何休難雲:“當言取,不言墮。實壞耳,無取於訓詁,鄭君如此釋之,今經墮其爲義。”

衛公孟彄帥師伐曹。

季孫斯、仲孫何忌帥師墮費。費音祕。

秋,大雩。

冬,十月,癸亥,公會齊侯盟於黃。

十有一月,丙寅,朔,日有食之。

公至自黃。

十有二月,公圍成。非國不言圍,圍成,大公也。以公之重而伐小邑,則爲恥深矣,故大公之事而言圍,使若成是國然。

[疏]注“以公”至“小邑”。

○釋曰:案例國曰圍,今邑而言圍,則大都。大都則皆是國,而曰小邑何?解經書公,明成非小,是故言圍。公,一國之貴重;成,三家之大邑。邑比於國爲細,擬公爲小,比於凡邑則大矣,故書曰圍。

公至自圍成。何以致?危之也。何危爾?邊乎齊也。邊謂相接。

十有三年,春,齊侯次於垂葭。葭音加。

夏,築蛇淵囿。蛇淵,地名。

○囿音又。

大蒐於比蒲。比音毗。

衛公孟彄帥師伐曹。

秋,晉趙鞅入於晉陽以叛。以者,不以者也。叛,直叛也。

[疏]“叛直叛也”。

○釋曰:不解入而重發叛例何?解趙鞅自入巳邑,不從外入。入者,內弗受也,以其無君命,於義不受。同書入之,非專不受,故但釋其叛非實叛,故下書歸明之。非叛而書叛,書叛非真叛也,故復發也。

冬,晉荀寅、士吉射入於朝歌以叛。射,食夜反,又食亦反。

晉趙鞅歸於晉。此叛也,其以歸言之,何也?據叛惡而歸善。貴其以地反也。貴其以地反,則是大利也?非大利也,許悔過也。許悔過,則何以言叛也?以地正國也。地謂晉陽也。蓋以晉陽之兵,還正國也。《公羊傳》曰:“逐君側之惡人。”以地正國,則何以言叛?據是善事。其入無君命也。覬曰:“專入晉陽以興兵甲,故不得不言叛,實以驅惡而安君,則釋兵不得不言歸。《春秋》善惡必著之義。”

薛弒其君比。比,必履反,又毗志反。

[疏]“薛弒其君比”。

○釋曰:不日月者何?解,傳言剽不正其日,何則?庶子爲君而被弒,則不日而月之。傳曰“諸侯時卒,惡之”,宜從此例。薛比書時,亦其惡也。

十有四年,春,衛公叔戍來奔。

晉趙陽出奔宋。晉趙陽,《左氏》作“衛趙陽”。

二月,辛巳,楚公子結陳、公孫佗人帥師滅頓,以頓子牂歸。佗,徒河反,又如字。牂,作郎反。

夏,衛北宮結來奔。

五月,於越敗吳於槜李。槜李,吳地。

○敗,必邁反。槜李音醉。

吳子光卒。

公會齊侯、衛侯於牽。牽,地。

○牽,去賢反。

公至自會。

秋,齊侯、宋公會於洮。洮,他刀反。

天王使石尚來歸脤。脤,祭肉。天子祭畢,以之賜同姓諸侯,親兄弟之國,與之共福。

○脤,市軫反。脤者,何也?俎實也,祭肉也。生曰脤,熟曰膰。其辭石尚,士也。辭猶書也。

○膰音煩,本人作煩。何以知其士也?天子之大夫不名,石尚欲書《春秋》,欲著名於《春秋》。諫曰:“久矣!周之不行禮於魯也。請行脤。”貴復正也。

[疏]“貴復正也”。

○釋曰:從祀先公,前有失正之文,於後言貴復正。今復正前失正之文,而曰貴復正何?解復正之文雖同,義須有異,天王不行禮於魯,失正矣。今由石尚而歸脤,美之,故曰“貴復正也”。

衛世子蒯聵出奔宋。蒯聵,苦怪反;下五怪反。

衛公孟彄出奔鄭。

宋公之弟辰自蕭來奔。稱弟,猶未失爲弟之行。

○行,下孟反。

大蒐於比蒲。

[疏]“大蒐於比蒲”。

○釋曰:文承秋,下注雲“城莒父”,雲無冬者,甯所未詳。然則大蒐在秋,秋則常事。常事不書,書之者何?解,昭八年“秋蒐於紅”,傳曰“正也”,正所以譏不正,後比蒲大蒐失禮,因此見正。今定公以十三年大蒐,秋事而於夏行之,失正,至此十四年大蒐,書正以明前不正也。

邾子來會公。會公於比蒲。

城莒父及霄。無冬,甯所未詳。

[疏]注“無冬”至“未詳”。

○釋曰:桓七年注云“下無秋冬”,今不言下何?解,桓七年夏有人事,而秋冬二時不書,復無人事,故云下。今此上有秋,下有人事而無冬,故直雲無冬。不言下,明冬宜在人事之上也。

十有五年,春,王正月,邾子來朝。朝,直遙反。

鼷鼠食郊牛,牛死,改小牛。不言所食,食非一處而至死。鼷音兮。處,昌慮反。不敬莫大焉。定公不敬最大,故天災最甚。

[疏]“不敬莫大焉”。

○釋曰:凡鼠食牛,皆是不敬,而曰莫大何?解成七年“鼷鼠食郊牛角”,“過有司也”,改卜牛,鼷鼠又食其角”,歸罪於君,皆道其所,傳明不敬之罪小。今牛體遍食,不敬之罪大也。

二月,辛丑,楚子滅胡,以鬍子豹歸。

夏,五月,辛亥,郊。譏不時也。

壬申,公薨於高寢。高寢,宮名。高寢,非正也。

[疏]“高寢非正也”。

○釋曰:重發傳何?解,高者大名,嫌是路寢之流,故發傳明之。

鄭罕達帥師伐宋。

齊侯、衛侯次於渠蒢。渠蒢,地也。

○蒢,直居反。

邾子來奔喪。喪急,故以奔言之。

[疏]“喪急”至“言之”。

○釋曰:奔喪之制,日行百里,故傳言急,所以申匍匐之情也。

秋,七月,壬申,弋氏卒。妾辭也。不言夫人薨。

○弋氏,羊職反,哀公之母,《左氏》作“姒氏也”。哀公之母也。

八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九月,滕子來會葬。邾、滕,魯之屬國,近則來奔喪,遠則來會葬。於長帥之喪,同之王者,書非禮。

○長,丁丈反。帥,所類反。

[疏]注“邾滕”至“屬國”。

○釋曰:將何據也?解,範答薄氏雲:“屬國,非私屬,五國爲屬,屬有長,曹、滕、二邾、莒世屬服事我,故謂之屬。”

○注“近則”至“非禮”。

○釋曰:若如此注意,以奔喪爲禮,會葬爲非。然則王者之喪,諸侯會,出何文證?若以會葬非禮,何以範例雲會葬四?案經有三,範總雲會葬禮何?解,傳言奔喪喪急,不言非禮可知。諸侯自相會葬,傳無釋文,但釋天子之會葬,雲其志重天子之禮,又曰在鄙上,明其別於諸侯。傳曰“周人有喪,魯人有喪。周人吊,魯人不弔”,周人責魯人曰“吾君親之”,是以知王者之喪,諸侯親會之。範雲四,四當爲三,古者四三皆積畫,字有誤耳。會葬,禮也。據釋天子之大夫來會葬,言者重天子之禮,故範例舉之,不謂皆是禮也。

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葬既有日,不爲雨止,禮也。雨不克葬,喪不以制也。

戊午,日下稷,乃克葬。稷,昃也。下昃謂脯時。

○爲,於僞反。稷如字,《左氏》作“昃”。脯,布吳反。

[疏]“葬既有日”。

○釋曰:重發傳何?解,頃熊夫人,今此人君嫌禮異,故發傳以明之。且彼言日中,此言日下稷;彼言而,此言乃,文並不同。釋既不異,義體相似。

乃,急辭也,不足乎日之辭也。宣八年注詳矣。

[疏]注“宣八”至“詳矣”。

○釋曰:範例雲“克例有六”,則數何文以充之?解鄭伯克段一,不克納二,雨不克葬、日中而克葬各二,是謂四,通前二爲六也。

辛巳,葬定弋。定弋,《左氏》作定姒。

冬,城漆。

卷二十

◎哀公起元年,盡十四年

[疏]公名蔣,定公之子,敬王三十六年即位。十四年西狩獲麟,《春秋》終矣。二十七年薨,諡曰哀。《周書?諡法》:“恭仁短折曰哀。”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楚子、陳侯、隨侯、許男圍蔡。隨久不見者,衰微也。稱侯者,本爵俱侯,土地見侵削,故微爾。定六年鄭滅許,今復見者,自復也。

○不見,賢遍反,下“復見”同。復,扶又反。

[疏]注“隨久”至“微也”。

○釋曰:僖二十年冬“楚人伐隨”以來,更不見經,將是衰微,不能自通於盟會故也。“本爵俱侯”者,隨本侯爵,自僖二十年見經,至今俱侯,盟更不爲貶黜,但土地見祲削,故微爾。昭八年“楚師滅陳”,十一年“楚師滅蔡”,十三年諸侯會於平丘而復陳、蔡,故經書“蔡侯廬歸於蔡,陳侯吳歸於陳”,是有文見覆也。其許男,則定六年“鄭遊速帥師滅許,以許男斯歸”,其間更無歸文。今許男復見經者,明是許男自復。

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

夏,四月,辛巳,郊。此該之變而道之也。該,備也。《春秋》書郊終於此,故於此備說郊之變。變謂郊非其時,或牲被災害。

[疏]“此該”至“之也”。

○釋曰:郊自正月至於三月,郊之時也。三卜,禮之正。凡書郊皆譏。範例雲書郊有九:僖三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免牲,猶三望”,一也;宣三年“郊牛之口傷”,“改卜牛。牛死,乃不郊,猶三望”,二也;成七年“鼷鼠食郊牛角”,三也;襄七年“夏,四月,三卜郊,不從,乃免牲”,四也;襄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從,乃不郊”者,五也;定公、哀公並有牲變,不言所食處,不敬莫大,二罪不異,併爲一物,六也;定十五年五月郊,七也;成十七年“九月,用郊”,八也;及此年“四月,辛巳,郊”,九也。下傳雲“子之所言”,至“道之何也”。然則據此而言,牛有傷損之異,卜有遠近之別,亦在其間。

於變之中,又有言焉。於災變之中,又有可善而言者。

[疏]注“於災”至“言者”。

○釋曰:郊牛日日展視其觓角,而知其傷,是展盡道矣。即於災變之中,有可善而言者,但備災之道不盡,致此天災,而鼷鼠食角,故書以譏之也。

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志不敬也。郊牛日展觓角而知傷,展道盡矣。展道雖盡,所以備災之道不盡,譏哀公不敬,故致天變。

○觓音糾,又音求。郊,自正月至於三月,郊之時也。夏四月郊,不時也。五月郊,不時也。夏之始可以承春,以秋之末,承春之始,蓋不可矣。凱曰:“不時之中,有差劇也。夏始承春,方秋之末,猶爲可也。”

○有差,初賣反。

[疏]注“不時”至“可也”。

○釋曰:自正月、二月、三月,此三春之月,是郊天之正時也。若夏四月、五月以後,皆非郊月,如其有郊,並書以示譏。然則郊是春事也,如郊在四月、五月之中,則是以夏始承春,其過差少。若郊在九月之中,則是以秋末承春,其過極多,則自五月至八月,其間有郊,亦以承春遠近爲過之深淺也。

九月用郊。用者,不宜用者也。在成十七年。郊三卜,禮也。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如不從,則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從,則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所謂三卜也。鄭嗣曰:“謂下一辛而三也。求吉之道三,故曰禮也。”

[疏]注“鄭嗣”至“三也”。

○釋曰:如嗣之意,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日,爲郊之時,則於此一辛之上卜,不吉,以至二卜,不吉,以至三卜。求吉之道三,故曰禮也。

四卜,非禮也。僖三十一年、襄十一年皆四卜。五卜,強也。成十年五卜。

[疏]“四卜,非禮也”。

○釋曰:僖三十一年,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不從,則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不從,則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所謂“三卜,禮也”。今以三月以前不吉,更以三月下辛卜四月上辛,則謂四卜郊,非禮也。成十年以四月以前四卜不吉,又於四月下辛卜五月上辛,則五卜,強也,非禮可知。鄭嗣之意,亦以一辛之中卜至於四五月也。一辛之上三卜,禮也,四卜、五卜,非禮也。然則四卜雲非禮,五卜變文雲強者,四卜雖失,猶去禮近,容有過失,故以非禮言之。若至五卜,則是知其不可而強爲之,去禮巳遠,故以強釋之。

卜免牲者,吉則免之,不吉則否。牛傷,不言傷之者,傷自牛作也,故其辭緩。宣三年“郊牛之口傷”,以牛自傷,故加“之”,言“緩辭”。

○則否,方九反。全曰牲,傷曰牛,未牲曰牛,其牛一也,其所以爲牛者異。巳卜日成牲而傷之曰牛,未卜日未成牲之牛,二者不同。有變而不郊,故卜免牛也。巳牛矣,其尚卜免之,何也?災傷,不復以郊,怪復卜免之。禮,與其亡也寧有,於禮,有卜之與無卜,寧當有卜。嘗置之上帝矣,故卜而後免之,不敢專也。嘗置之滌宮,名之爲上帝牲矣,故不敢擅施也。

○滌,徒歷反。擅,市戰反。施,式氏反,又如字。卜之不吉,則如之何?不免。安置之?系而待,六月上甲,始庀牲,然後左右之。庀,具也。待具後牲,然後左右前牛,皆我用之,不復須卜,巳有新牲故也。《周禮》曰:“司門掌授管鍵,以啓閉國門”,“祭祀之牛牲系焉”。然則未左右時,監門者養之。

○庀,匹爾反。鍵,其展反,又其偃反。監,古御反。子之所言者,牲之變也,而曰我一該郊之變而道之,何也?我以六月上甲始庀牲,十月上甲始系牲,十一月、十二月牲雖有變,不道也。牲有變則改卜牛,以不妨郊事,故不言其變。

[疏]“子之”至“道也”。

○釋曰:上言“子”者,弟子問穀樑子之辭。“而曰我”者,是弟子述穀樑子自我之意。“我以六月”者,是穀樑子答前弟子之辭。“我以六月上甲始庀牲”,庀,具,猶簡擇,未系之,待十月,然後始系養。若六月簡訖以後有變,則七月、八月、九月上甲皆可簡擇,故傳雲“六月上甲始庀牲”,明自六月爲始,七月、八月、九月皆可簡牲。自十月系之,有變則改卜,卜取吉者,十一月、十二月亦然,是系之三月也。故傳雲“十月上甲始系牲,十一月、十二月牲雖有變,不道也”是也。“待正月,然後言牲之變”,周正是郊時之正,如其牛有變,然後言之,二月、三月亦然,重妨郊故也。

待正月,然後言牲之變,此乃所以該郊。至郊時然後言其變,重其妨郊也。十二月不道,自前可知也。至正月然後道,則二月、三月亦可知也。此所以該郊,言其變道盡。

[疏]“比乃”至“該郊”。

○釋曰:自六月上甲始庀牲,十月始系牲,自十二月以前,牲雖有變不道,自正月然後雲牲之變,乃不郊,卜免牲吉與不吉。如此之類,皆是該備郊事,言牲變之道盡悉也。

郊,享道也。貴其時,大其禮。其養牲,雖小不備可也。享者飲食之道。牲有變,則改卜牛,郊日巳逼,庀系之禮,雖小不備,合時得禮,用之可也。

○享,許丈反。子不忘三月卜郊,何也?三月,謂十二月、正月、二月也。

[疏]注“三月”至“二月”。

○釋曰:既言卜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怪經不書此十二月、正月、二月之下郊,故問之也。

郊自正月至於三月,郊之時也。有變乃志,常事不書。我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如不從,則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從,則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如不從,則不郊矣。意欲郊而卜不吉,故曰不從。郊必用上辛者,取其新潔莫先也。

秋,齊侯、衛侯伐晉。

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

二年,春,王二月,季孫斯、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取漷東田。漷東未盡也。

及沂西田。沂西未盡也。漷、沂皆水名。邵曰:“以其言東西,則知其未盡也。”

○漷東,火虢反,又音郭。沂,魚依反。

癸巳,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及邾子盟於句繹。句繹,邾地。

○句,古侯反。繹音亦。三年伐而二人盟,何也?各盟其得也。季孫不得田,故不與盟。

○不與音豫。

夏,四月,丙子,衛侯元卒。

滕子來朝。朝,直遙反。

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聵於戚。鄭君曰:“蒯聵欲殺母,靈公廢之是也。若君薨,有反國之道,當稱子某,如齊子糾也。今稱世子如君存,是《春秋》不與蒯聵得反立明矣。”江熙曰:“鄭世子忽反正有明文,子糾但於公子爲貴,非世子也。

[疏]注“蒯聵”至“廢之”。

○釋曰:案定公十四年《左傳》雲:“衛候爲夫人南子召宋朝,會於洮。大子蒯聵獻盂於齊,過宋野。野人歌之曰:‘既定爾婁豬,盍歸吾艾豭。’大子羞之,謂戲陽速曰:“從我而朝少君,我顧,乃殺之。’速曰:‘諾。’乃朝夫人。夫人見大子,大子三顧,速不進。夫人見其色,啼而走曰:‘蒯聵將殺餘。’公執其手以登臺,大子奔宋”是也。雲“當稱子某”者,《公羊》雲:“君在稱世子,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逾年稱君”,範取《公羊》爲說也。雲“如齊子糾也”者,莊九年“九月,齊人取子糾殺之”是也。雲“鄭世子忽反正有明文”者,桓十五年“鄭世忽復歸於鄭”,傳曰“反正也”。然則鄭世子忽反正,《春秋》不非稱世子,則蒯聵稱世子,亦是反正不非之之限,是其子糾稱子某,但於公子之中爲貴,謂是右媵之子,非世子,與鄭忽、蒯聵不同。如熙之意,則蒯聵合立,而輒拒父非是也。

納者,內弗受也。帥師而後納者,有伐也,何用弗受也?以輒不受也。以輒不受父之命,受之王父也。信父而辭王父,則是不尊王父也。其弗受,以尊王父也。甯不達此義。江熙曰:“齊景公廢世子,世子還國書篡。若靈公廢蒯聵立輒,則蒯聵不得複稱曩日世子也。稱蒯聵爲世子,則靈公不命輒審矣。”此矛楯之喻也。然則從王父之言,傳似失矣。經雲“納衛世子”,“鄭世子忽復歸於鄭”,稱世子明正也。明正則拒之者非邪。

○信父音申。篡,初患反。復,扶又反。曩,乃黨反。矛,五侯反,本又作釒矛。楯,常允反,又音允。拒音巨。邪也,似嗟反。

[疏]“信父”至“父也”。

○釋曰:輒先受王父之命而有國,今若以國與父,則是申父也。若申父而辭王父,則是不尊父也。何者?使父有違命之愆,故其不受;使父無違命之失,則尊父也。

○注“齊景”至“書篡”。

○釋曰:下六年“齊陽生入於齊。齊陳乞弒其君荼”,傳曰“陽生正,荼不正。不正則其曰君何也?荼雖不正,巳受命矣”。此與莊九年“齊小白入於齊”同文,則稱名書入者,皆一辭也。然則蒯聵若巳被廢,則當與陽生同文,稱衛蒯聵入戚,不得自稱曩日世子。

○注“矛楯之喻也”。

○釋曰:《莊子》雲:楚人有賣矛及楯者,見人來買矛,即謂之曰:“此矛無何不徹。”見人來買楯,則又謂之曰:“此楯無何能徹者。”買人曰:“還將爾矛剌爾楯,若何?”然則矛楯各自言之,則皆善矣;若相對言之,則必有不善者矣。喻今傳文,輒若申父而辭王父,是不受父,則蒯聵違父爲不善;若以鄭忽稱世子以明反正,則輒之拒父爲醜行,亦是非不可並,故云“矛楯之喻也”。

秋,八月,甲戌,晉趙鞅帥師,及鄭罕達帥師,戰於鐵,鐵,衛地。

○鐵,他結反。鄭師敗績。

冬,十月,葬衛靈公。七月葬,蒯聵之亂故也。

[疏]注“七月”至“故也”。

○釋曰:隱五年“夏,四月,葬衛桓公”,傳曰“月葬,故也”。月葬憂危最甚,不得備禮葬也。此月葬,故知有故也。彼注云“有祝籲之難故”,此則蒯聵之亂故也。

十有一月,蔡遷於州來。

蔡殺其大夫公子駟。

三年,春,齊國夏、衛石曼姑帥師圍戚。此衛事也。其先國夏何也?子不圍父也。不繫戚於衛者,子不有父也。江熙曰:“國夏首兵,則應言衛戚。今不言者,闢子有父也。子有父者,戚系衛,則爲大夫屬於衛。子圍父者,謂人倫之道絕,故以齊首之。”

○曼姑音萬。闢音避。

[疏]注“戚系”至“於衛”。

○釋曰:諸侯有國,大夫有邑。大夫之邑,國君之有。若言圍衛戚,是戚系衛,便是子之而圍父也,故以國夏爲首也。

夏,四月,甲午,地震。

五月,辛卯,桓宮,僖宮災。言及,則祖有尊卑。解經不言及僖。由我言之,則一也。遠祖恩無差降如一,故不言及。

[疏]注“遠祖”至“言及”。

○釋曰:凡言及者,皆以尊及卑,等者不言及。若自祖言之,則有昭穆,昭尊可以及穆。若自我言之,則遠祖親盡,尊卑如一,故不言及。案《左氏》“孔子在陳,聞火,曰:‘其桓僖乎?’”言廟應毀而不毀,故天災也。

季孫斯、叔孫州仇帥師城啓陽。稱帥師,有難。

○難,乃旦反。

宋樂?帥師伐曹。?,苦門反。

秋,七月,丙子,季孫斯卒。

蔡人放其大夫公孫獵於吳。宣元年“晉放其大夫胥甲父於衛”,傳曰“稱國以放,放無罪也“。然則稱人以放,放有罪也。

冬,十月,癸卯,秦伯卒。

叔孫州仇、仲孫何忌帥師圍邾。

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盜弒蔡侯申。稱盜以弒君,不以上下道道也。以上下道道者,若衛祝籲弒其君完之類是。直稱盜,不在人倫之序。

[疏]注“以上”至“類是”。

○釋曰:“祝籲弒其君完”,隱四年經文。祝籲稱國稱名,及言弒其君者,是下道。言弒其君,謂此死者,以其臣之君,而臣弒之,故以君臣上下道道之。今不稱名氏,直稱盜,盜是微賤。稱賤,不稱弒其君,則此死者,非是盜者之君,則盜疏外無君,是不在人倫上下之序。

內其君而外弒者,不以弒道道也。襄七年“鄭伯將會中國,其臣欲從楚,不勝其臣,弒而死”,“不使夷狄之民,加乎中國之君”,故曰“鄭伯?原如會,未見諸侯。丙戌,卒於操”,是不以弒道道也。

[疏]“內其”至“道也”。

○釋曰:猶尊內其君,而疏外弒者,故不與疏外者,得弒君之道道之,故抑之爲盜。若鄭伯?原實被臣弒,其書自卒,抑臣爲夷狄之民,亦是也。

《春秋》有三盜:微殺大夫,謂之盜;十三年冬,“盜殺陳夏區夫”是。

○陳夏,戶雅反。區,烏侯反。非所取而取之,謂之盜;定八年,陽貨取寶玉大弓是。闢中國之正道以襲利,謂之盜。即殺蔡侯申者是,非微者也。

○闢中音避。

[疏]“闢中”至“襲利”。

○釋曰:闢中國之正道,而行同夷狄,不以禮義爲主,而徼倖以求名利,若齊豹之類,故抑而書盜者也。襲,掩也。謂求利之心,不以禮義爲意也。

蔡公孫辰出奔吳。

葬秦惠公。

宋人執小邾子。

夏,蔡殺其大夫公孫姓、公孫霍。

晉人執戎蠻子赤歸子楚。

城西郛。郛,郭也。

○郛音孚。

六月,辛丑,亳社災。殷都於亳,武王克紂,而班列其社於諸侯,以爲亡國之戒。劉向曰:“災亳社,戒人君縱盜,不能警戒之象。”

[疏]注“殷都於亳”。

○釋曰:《書?序》雲,“湯始居亳,從先王居”,孔注云“契父帝嚳都亳,湯自商丘遷焉,故曰從先王居”,又“盤庚五遷,將治亳殷”,是都亳之事。

亳社者,亳之社也。亳,亡國也。毫即殷也,殷都於亳,故因謂之亳社。亡國之社以爲廟屏,戒也。立亳之社於廟之外,以爲屏蔽,取其不得通天,人君瞻之而致戒心。

[疏]注“立亳”至“之外”。

○釋曰:《周禮》“建國之神位,左宗廟,右社稷”,彼謂天子諸侯之正社稷霜露者。《周禮》又云陰事於亳社,明不與正同處。明一在西,一在東,故《左氏》曰“間於兩社,爲公室輔”是也。

其屋亡國之社,不得上達也。必爲之作屋,不使上通天也。緣有屋,故言災。

秋,八月,甲寅,滕子結卒。

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不書弒君之賊,而昭公書葬。既謂之盜,若殺微賤小人,不足錄之。

[疏]“冬十有”至“昭公”。

○釋曰:諸侯時葬,正也。今書月者以明危,亦見不葬而書葬者,《春秋》賊不討則不書葬,若不書葬,則見賊不討。今書葬者,使若弒者實是盜,微賤小人,雖討訖不足錄。

葬滕頃公。頃音傾。

五年,春,城毗。

夏,齊侯伐宋。

晉趙鞅帥師伐衛。

秋,九月,癸酉,齊侯杵臼卒。杵,昌呂反。

冬,叔還如齊。

閏月,葬齊景公。不正其閏也。閏月,附月之餘日,喪事不數。

○數,所主反。

[疏]注“閏月”至“不數”。

○釋曰:案經書閏月葬者,年若數閏,則十三月,故書閏月葬,以見喪事亦不數之例。

六年,春,城邾瑕。

晉趙鞅帥師伐鮮虞。

吳伐陳。

夏,齊國夏及高張來奔。

叔還會吳於柤。柤,注加反。

秋,七月,庚寅,楚子軫卒。軫,之忍反。

齊陽生入於齊。

齊陳乞弒其君荼。不日,荼不正也。

○荼音舒,又音徒,一音丈加反。

[疏]注“不日,荼不正也”。

○釋曰:隱三年“八月,庚辰,宋公和卒”,傳雲“諸侯日卒,正也”。荼不日,是不正也。

陽生入而弒其君,以陳乞主之,何也?不以陽生君荼也。其不以陽生君荼,何也?陽生正,荼不正,不正則其曰君,何也?荼雖不正,巳受命矣。巳受命於景公而立,故可言君。入者,內弗受也。荼不正,何用弗受?以其受命,可以言弗受也。先君巳命立之,於義可以拒之。陽生其以國氏,何也?取國於荼也。何休曰:“即不使陽生以荼爲君,不當去公子,見當國也。”又《穀梁》以爲國氏者,取國於荼。齊小白又不取國於子糾,無乃近自相反乎?鄭君釋之曰:“陽生篡國,故不言公子。”不使君荼,謂書陳乞弒君爾。茶與小白,其事相似,荼弒乃後立,小白立乃後弒,雖然,俱篡國而受國焉爾。傳曰“齊小白入於齊,惡之也”。陽生其以國氏何?取國於荼也。義適互相足,又何自反乎?子糾宜立,而小白篡之,非受國於子糾,則將誰乎?

○當去,起呂反。見當,賢遍反。糾,居黝反。惡之,烏路反。

[疏]注“荼殺”至“後殺”。釋曰:案上六年經書“齊陽生入於齊。齊陳乞殺其君荼”,傳雲“陽生入而弒其君,以陳乞主之,何也?不陽生君荼也”,是荼殺之後,陽生乃立。案莊九年夏“齊小白入於齊”,“九月,齊人取子糾殺之”,是小白立,乃後殺也。“義適互相足”者,莊九年傳雲“小白入於齊,惡之”,則陽生入於齊,亦惡之。此年傳雲“陽生其以國氏,取國於荼也”,則小白以其國氏,亦取國於子糾也。以義推之,適互相足,故鄭雲“子糾宜立,而小白篡之,非受國於子糾,則將許乎?”是也。

冬,仲孫何忌帥師伐邾。

宋向巢帥師伐曹。

七年,春,宋皇瑗帥師侵鄭。緩,於眷反。

晉魏曼多帥師侵衛。曼音萬。

夏,公會吳於繒。繒,在陵反。

秋,公伐邾。八月,巳酉,入邾,以邾子益來。以者,不以者也。夫諸侯有罪,伯者雖執,猶以歸於京師。魯非霸王,而擅相執錄,故日入以表惡之。

○擅,市戰反。惡,烏路反,傳及注同。

[疏]注“夫諸侯”至“於京師”。

○釋曰:僖二十八年“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傳雲“歸之於京師,緩辭也。斷在京師也”,是衛侯有罪,晉文伯者執之,猶以歸於京師之事。

○注“故日入以表惡之”。

○釋曰:案範例雲:“僖二十八年‘三月,丙午,晉侯入曹,執曹伯畀宋人’,傳曰‘入者,內弗受也。日入,惡入者也’。次惡則月。”據此日入,與被例同,故知“日入以表惡之”。

益之名,惡也。惡其不能死社稷。《春秋》有臨天下之言焉,徐乾曰:“臨者,撫有之也。王者無外,以天下爲家,盡其有也。”

[疏]“春秋”至“言焉”。

○釋曰:此下三者,皆以內外辭別之。王者則以海內之辭言之,即僖二十八年“天王狩於河陽”,傳曰“全天王之行也”是也。王者微弱,則以外辭言之,即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於鄭”,傳曰“失天下也”是也。

有臨一國之言焉,諸侯之臨國,亦得有之,如王於天下。

[疏]“有臨”至“言焉”。

○釋曰:此亦據內外言之,若宣九年“辛酉,晉侯卒於扈”,傳曰“其地,於外也。其日,未逾竟也”。既以內外顯地及日,是以一國言之。

有臨一家之言焉。大夫臨家,猶諸侯臨國。

[疏]“有臨一家”至“焉”。

○釋曰:家謂采地,若文元年“毛伯來錫公命”,定四年“劉卷卒”,其毛、劉皆采邑名,大夫氏採爲家。大夫稱家,是以一家言之也。

其言來者,有外魯之辭焉。非巳內,有從外來者曰來。今魯侯身自以歸而曰來,是外之也。

[疏]“其言”至“辭焉”。

○釋曰:凡言來者,非巳內有,從外始來,即“邾庶其以漆閭丘來奔”是也。今書魯侯“以邾子益來”,而文與庶其正同,文切直者,有外魯侯之辭焉爾。

宋人圍曹。

冬,鄭駟弘帥師救曹。

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陽歸。

吳伐我。

夏,齊人取讙及闡。宣九年傳曰“內不言取,言取,授之也,以是爲賂齊”。此言取,蓋亦賂也。魯前年伐邾,以邾子益來。益,齊之甥也,畏齊,故賂之。

○及闡,尺善反。惡內也。

歸邾子益於邾。侵齊故也。

○惡,烏路反。益之名,失國也。於王法當絕故。

[疏]“益之名,失國也”。

○釋曰:經書“歸邾子益於邾”,則益得國。而云失國者,邾益不能死難,而從執辱,於王法而言,理當絕位。魯歸之,不得無罪,故書益之名,以明失國之故也。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癸亥,杞伯過卒。過音戈。

齊人歸讙及闡。凱曰:“歸邾子,故亦還其賂。”

九年,春,王二月,葬杞僖公。

宋皇瑗帥師取鄭師於雍丘。雍丘,某地也。

○雍,於用反。取,易辭也。以師而易取,鄭病矣。以師之重,而宋以易得之辭言之,則鄭師將劣矣。

○易,以豉反。將,子匠反。

[疏]“以師而”至“鄭病矣”。

○釋曰:凡書取,皆易辭,今以鄭師之重,而今宋以易得之辭言之,鄭之將帥微弱矣。亡軍之咎,本由君不任其才,故爲鄭國病患。

夏,楚人伐陳。

秋,宋公伐鄭。

冬,十月。

十年,春,王二月,邾子益來奔。

公會吳伐齊。

三月,戊戌,齊侯陽生卒。

夏,宋人伐鄭。

晉趙鞅帥師侵齊。

五月,公至自伐齊。傳例曰:“惡事不致,公會夷狄伐齊之喪,而致之何也?”莊六年“公至自伐衛”,傳曰“不致,則無以見公惡,事之成也”,將宜從此之例。

○以見,賢遍反。

[疏]注“傳例”至“不致”。

○釋曰:襄十年“公會晉侯”云云,“齊世子光會吳於柤”,傳曰“會夷狄不致,惡事不致”是也。雲“傳曰不致,則無以見公惡,事之成也”者,案莊公五年“公會齊人”云云“伐衛”,注云“納惠公朔”,“逆天王之命也”。六年“公至自伐衛”,傳曰“惡事不致,此其致,何也?不致,則無用見公之惡,事之成也”是也。此年二月“公會吳伐齊”之喪,是惡事,宜不致而致,亦以見公惡事之成也。

葬齊悼公。

衛公孟彄自齊歸於衛。彄,苦侯反。

薛伯夷卒。

秋,葬薛惠公。

冬,楚公子結帥師伐陳。

吳救陳。

十有一年,春,齊國書帥師伐我。

夏,陳轅頗出奔鄭。頗,破何反。

五月,公會吳伐齊。甲戍,齊國書帥師及吳戰於艾陵,齊師敗績。獲齊國書。與華元同義。艾陵,齊地。

○艾,五蓋反。

[疏]注“與華元同義”。

○釋曰:宣二年“宋華元帥師,及鄭公子歸生帥師,戰於大棘,宋師敗績。獲宋華元”,傳曰“獲者,不與之辭也。言盡其衆,以救其將也。以三軍敵華元,華元雖獲,不病也”,是與此同義。

秋,七月,辛酉,滕子虞母卒。

冬,十有一月,葬滕隱公。

衛世叔齊出奔宋。

十有二年,春,用田賦。古者九夫爲井,十六井爲丘。丘賦之法,因其田財,通共出馬一匹,牛三頭。今別其田及家財,各出此賦。言用者,非所宜用。

○別,如字,又彼列反。

[疏]“用田賦”。

○釋曰:古者一丘之田,方十六井,一百四十四夫。軍賦之法,因其田財,通出馬一匹,牛三頭。今乃分別其田及家財,各令出此賦,則一丘之田,出馬二匹,牛六頭,故曰“用田賦”,言非所宜用也。謂之田賦者,古者但賦其家財,今又計田貢,故曰田賦也。

○注“古者九夫”至“爲丘”。

○釋曰:案《周禮?小司徒職》“九夫爲井,四井爲邑,四邑爲丘,四丘爲甸”。然則井方一里,九夫;邑方二里,四井,三十六夫;丘方四里,十六井,百四十四夫;甸方八里,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軍賦之法,丘出馬一匹,牛三頭;甸出長轂一乘,馬四匹,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八里,據實出賦者言之,其畔各加一里,治溝洫者。《司馬法》城方十里,出革車一乘者,通計治溝洫者言之,其實一也。今指解經雲“用田賦”者,是丘之賦,故云“九夫爲井,十六井爲丘”也。然經即雲“用田賦”,而使丘民,以成元年“作丘甲”,民盡作甲,則知此“用田賦”,亦令一丘之民用田賦也。宣十五年“初稅畝”,則計畝以稅。所稅畝,十畝稅其一,此則通公田什一,而不畝計,故彼言稅,而此言賦也。

○注“丘賦”至“三頭”。

○釋曰:凡丘賦之法,因其民之所受,公田什一,及私家之財,通融共出馬一匹,牛三頭。以一丘之民,共出此賦,以家財爲主,故曰丘賦。今又分別其所受公田,各令出此馬牛之賦,故曰“用田賦”也。《論語》曰:“哀公雲:‘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即此田財並賦之驗也。

古者公田什一,用田賦,非正也。古者五口之家,受田百畝,爲官田十畝,是爲私得其什,而官稅其一,故曰“什一”。周謂之徹,殷謂之助,夏謂之貢,其實一也,皆通法也。今乃棄中平之法,而田財並賦,言其賦民甚矣。

○爲官,於僞反。稅,舒銳反。夏謂,戶雅反。

[疏]“古者公”至“非正也”。

○釋曰:凡受農田,皆私田百畝,公田十畝。但由公田私田,皆公家所受,故總曰“公田什一”,則以田之什一及家財,而出馬牛之賦,是其正也。今魯用田與財,各出馬牛之賦,非正也。

○注“古者五”至“百畝”。

○釋曰:《周禮?小司徒》雲:“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鄭注曰:“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則授之以上地,所養者衆也。男女五人以下,則授之以下地,所養者寡也。正以七人、六人、五人爲率者,有夫有婦,然後爲家,自二人以生於十人爲九等,則七、六、五爲其中也。老者一人,其餘疆弱相半,此其大數也。”然則《周禮》七人、五人、六人三等,範唯言“五口之家,受田百畝”,指下等言之。其實六人,七人亦受田百畝,與《周禮》不異也。“爲官田十畝”者,受田百畝之外,又受十畝以爲公田,是爲私得其十,而官稅其一,故《漢書?殖貨志》“井田一里,是爲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畝,公田十畝,是爲八百八十畝。餘二十畝爲廬舍”,則家得二畝半,凡家受田一百十二畝半也。今傳言“公田什一”者,舉其全數,據出稅言之。“周謂之徹,殷謂之助,夏謂之貢,其實一也”者,出《孟子》文。彼雲滕文公問爲國於孟子,孟子對曰“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上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是也。然三代受畝悉皆什一,則夫皆一百一十畝。夏後政寬,計其五十畝,而貢五畝於公;殷人計其七十畝,而助十畝於公;周人盡計一百一十畝,而徹十畝於公。徹者通也。什一而稅,爲天下通法,故《詩》雲“徹田爲糧”是也。“皆通法”者,《孟子》雲“重之於堯舜,大桀小桀。輕之於堯舜,人貊小貊。什一而稅,頌聲作則。什一而稅,堯舜亦然”,是爲通法也。貢起堯舜,則古者公田什一,是堯舜之時,明此什一之法也。範說不與先儒同,其先儒皆雲什一者,十中稅一耳。

夏,五月,甲辰,孟子卒。孟子者,何也?昭公夫人也。其不言夫人,何也?諱取同姓也。葬當書姓,諱故亦不書葬。

○取如字,又七住反。

[疏]注“書當”至“書葬”。

○釋曰:莊二十二年“葬我小君文姜”,經書其氏,卒又稱夫人而書葬。今孟子卒雖不稱夫人,準弋氏應書葬。不言者,知諱同姓,故範例:夫人薨者十,而書葬者十。夫人之道,從母儀。即桓公夫人文姜一,莊公夫人哀姜二,僖公之母成風三,文公之母聲姜四,宣公之母頃熊五,成公之母穆姜六,成公之嫡夫人齊姜七,襄公之母定姒八,昭公之母歸氏九,哀公之母定戈十。十者並書葬,其隱公夫人從夫之讓,昭公夫人諱同姓,二者皆不書葬也。

公會吳於橐皋。橐皋,某地。

○橐,章夜反,一音託。

秋,公會衛侯、宋皇瑗於鄖。鄖,某地。

○鄖音雲。

宋向巢帥師伐鄭。

冬,十有二月,螽。螽音終。

十有三年,春,鄭罕達帥師,取宋師於嵒。嵒,五鹹反。取,易辭也。以師而易取,宋病矣。

[疏]“取易辭”至“病矣”。

○釋曰:上九年宋皇瑗取鄭師,今鄭罕達取宋師,其事正反,嫌宋爲人所報,非宋之病,故重發以同之。

夏,許男成卒。

公會晉侯及吳子於黃池。及者,書尊及卑也。黃池,某地。

[疏]注“及者”至“卑也”。

○釋曰:隱二年傳雲“會者,外爲主焉爾”。今言“公會晉侯”,則晉爲主,於黃池而公往會之。既以晉侯爲主,會無二尊,故言及以卑吳也。則與桓二年範注云“會盟言及,別內外也。尊卑言及,序上下也”亦同。何者?外吳而尊晉,則內外,序上下也。

黃池之會,吳子進乎哉!遂子矣。進遂稱子。吳,夷狄之國也,祝髮文身。祝,斷也。文身,刻畫其身以爲文也。必自殘毀者,以闢蛟龍之害。

○祝,之六反。斷音短。闢音避,蛟音交。

[疏]注“文身”至“之害”。

○釋曰:荊、楊之域,厥土塗泥,人多遊永,故刻畫其身,以爲蛟龍之文,與之同類,以闢其害。

欲因魯之禮,因晉之權,而請冠端而襲。襲,衣冠。端,玄端。

[疏]“欲因魯”至“而襲”。

○釋曰:魯是守文之國,禮儀之鄉;晉執中國之權,爲諸侯盟主,故吳子欲因之而冠。必欲因之者,以鄭伯?原欲從中國,而被殺於鄵,吳子亦恐臣子不肯變從,故因魯之禮,因晉之權,然後羣臣鄉化,以魯禮天下,共依晉權,諸侯所服故也。是以《明堂》說魯雲“天下以爲有道之國,天下資禮樂焉”是也。雲“請冠端而襲”者,請著玄冠玄端而相襲。

○注“襲衣冠,端玄端”。

○釋曰:吳俗祝髮文身,衣皮卉服,不能衣冠相襲。今請加冠於首,身服玄端,則衣冠上下共相掩襲,故云襲衣也。《詩》雲:“其軍三單。”彼《毛傳》雲:“三單相襲。”彼謂三軍前後爲相襲,則此衣冠上下亦爲相襲也。玄端者,謂玄端衣,而端幅制之,即諸侯視朝之服也。諸侯視朝之服,緇布衣,素積裳,緇玄一也。

其藉於成周,藉謂貢獻。

[疏]注“藉謂貢獻”。

○釋雲:貢謂土地所有,以獻於成周。若《禹貢》“齒革羽毛”,“納錫大龜”,“惟金三品”之類,著於藉錄,以爲常職,故知藉謂貢獻也。

以尊天王,吳進矣。吳,東方之大國也。累累致小國以會諸侯,以合乎中國。累累,猶數數也。

○累累,如字。數,所角反。

[疏]注“累累猶數數”。

○釋雲:東方之國,吳爲最大。吳舉,小國必從,會吳於相、於道、於繒、於池之類,積其善事,故言數。

○數致小國,以合乎中國也。

吳能爲之,則不臣乎?言其臣也。吳進矣。王,尊稱也。子,卑稱也。辭尊稱而居卑稱,以會乎諸侯,以尊天王。吳王夫差曰:“好冠來!”孔子曰:“大矣哉!夫差未能言冠而欲冠也。”不知冠有差等,唯欲好冠。

○尊稱,尺證反,下同。夫差音扶,下初隹反。

[疏]“王尊稱也,子卑稱也”。

○釋曰:自黃池前,吳常僣號稱王,是其尊稱。今去僣號而稱子,是其卑稱也。

○注“不知冠而差等”。

○釋曰:冕有旒數不同,則冠亦有差等之別。吳爲子爵,其冠之飾必不得與公侯同等,但未知若爲差等爾。

楚公子申帥師伐陳。

於越入吳。

秋,公至自會。吳進稱子,又會晉侯,故致也。

[疏]注“吳進”至“致也”。

○釋曰:襄十年傳曰“會夷狄不致”。致會者,一以吳進稱子,二又爲公會晉侯,以此二事之故致之爾。

晉魏曼多帥師侵衛。

葬許元公。

九月,螽。

冬,十有一月,有星孛於東方。不書所孛之星,而曰東方者,旦方見孛,衆星皆沒故。

○孛音佩。

[疏]注“不書”至“方者”。釋曰:文十四年“有星孛入於北斗”,昭十七年“有星孛於大辰”,彼皆言所佩之星。此不言所孛之星,直言東方者,彼北斗大辰未沒之時有,故得言所孛之星;此則旦明之時,方乃見孛,其東方常見之星,並以沒盡,故不言所孛之處星也。

盜殺陳夏區夫。傳例曰:“微殺大夫謂之盜。”

○區夫,烏侯反。

十有二月,螽。

十有四年,春,西狩獲麟。杜預曰:“孔子曰:‘文王既沒,文不在茲乎?’此製作之本旨。”又曰:“鳳鳥不至,河不出圖,吾巳矣夫。”斯不王之明文矣。夫《關雎》之化,王者之風。《麟之趾》,《關雎》之應也。然則斯麟之來,歸於王德者矣。《春秋》之文,廣大悉備,義始於隱公,道終於獲麟。

○狩,手又反。不出,如字,又赤遂反。矣夫音扶。不王,於況反,下“王德”同。雎,七餘反。之應,於敬反。

[疏]注“杜預”至“本旨”。

○釋曰:《論語》雲:“文武之道,未墜於地,在人。”“文王既沒,其爲文之道,實不在我身乎。”孔子既言“文武之道在我身”,孔子有製作之意。《中庸》雲,有其德無其位,不得製作;有其位無其德,而不得製作。孔子雖懷聖德,而道不王,故有製作之志而不爲也。

○注“又曰”至“文矣”。

○釋曰:凡聖人受命,而必鳳鳥至,河出圖,洛出書,故孔子曰:“鳳鳥不至,河不出圖,吾巳矣夫。”言巳無瑞應,道終不王,故云“斯不王之明文矣”。

○注“關雎之化,王者之風”。

○釋曰:子夏《詩序》雲“《關雎》之化,王者之風”,言后妃有《關雎》之德也。

○注“麟之趾,關雎之應也”。

○釋曰:《詩序》文。言后妃有《關雎》之德,爲王者之風,故感麟來應之,以見其趾。趾,足也。

○注“然則斯麟之來,歸於王德者矣”。

○釋曰:由后妃有《關雎》之化,爲王者之風,故致得麟來應之。然則孔子有王之德,故亦感得麟來應之,故斯應麟之來,歸於王德者,謂孔子也。

○注“春秋”至“獲麟”。

○釋曰:其《詩?周南》則始於《關雎》篇,終於《麟趾》,故《春秋》之文,亦義始於隱公之道,終於獲麟,乘之以十二,約之以周典。《詩》雲“誰將西歸,懷之好音”,示有贊於周道,故著西狩獲麟,言道備之驗也。

引取之也。言引取之,解經言獲也。傳例曰“諸獲者,皆不與也”,故今言獲。麟自爲孔子來,魯引而取之,亦不與魯之辭也。

○爲,於僞反。

[疏]注“傳例”至“不與也”。

○釋曰:宣二年大棘之戰,鄭公子歸生獲宋華元,傳曰“獲者,不與之辭也”。上十一年艾陵之職,吳獲齊國書,範雲“與華元同義”,是諸獲皆不與之辭也。今言獲麟者,欲言比麟自爲孔子有王者之德而來應之,魯引而取之,亦不與魯之辭也。必使魯引取之者,天意若曰以夫子因《魯史記》而脩《春秋》故也。然則孔子脩《春秋》,乃獲麟之驗也。

狩地不地,不狩也。非狩而曰狩,大獲麟,故大其適也。適猶如也,之也。非狩而言狩,大得麟,故以大所如者名之也。且實狩當言冬,不當言春。

[疏]“狩地”至“適也”。

○釋曰:桓四年春“公狩於郎”,莊四年“冬,公及齊人狩而郜”,是狩皆書地。今不書地,則非狩也。非狩而曰狩者,大得此驗,故以大其所如者名之。

○注“實狩”至“言春”。釋曰:案桓四年傳雲“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是也。

其不言來,不外麟於中國也。其不言有,不使麟不恆於中國也。雍曰:“中國者,蓋禮義之鄉,聖賢之宅,軌儀表於遐荒,道風扇於不朽。麒麟步郊,不爲暫有。鸞鳳棲林,非爲權來。雖時道喪,猶若不喪。雖麟一降,猶若其常。鵒非魯之常禽蜚,蜮非祥瑞之嘉蟲,故經書其有,以非常有,此所以所貴於中國,《春秋》之意義也。”

○道喪,息浪反。音權,又音劬。鵒音欲。蜮音或。

[疏]注“鵒”至“嘉蟲”。

○釋曰:昭二十五年經書“有?鵒來巢”,莊二十九年經書“秋,有蜚”,莊十八年經書“秋,有蜮”,傳皆曰“一有一亡曰有”是也。

○注“所以”至“中國”。

○釋曰:麒麟一致,不爲暫有,雖時道喪,猶若不喪。如此爲文,是所以取貴於中國,而王道頌盛,麟鳳常有,此則《春秋》之意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