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樂考原
正文
《燕樂考原》 [清]凌廷堪
《燕樂考原》序
《樂記(樂本)》曰:“聲相應,故生變,變成方,謂之音。”
又曰:“聲成文,謂之音。”
古之所謂“聲”者,即燕樂之十五字譜也。
古之所謂“音”者,即燕樂之二十八調也。(將《樂記》的聲/音,理解爲譜/調是凌廷堪的創見)
故知聲而不知音(知譜而不知調),昔人所譏焉。(今人亦然!且甚之)
樂以調爲主,而調中所用之高下十五(譜)字次之,故唐宋人燕樂及所填詞、金元人曲子,皆註明各調名。今之因其名而求其實者誰乎?(無也!如劉崇德、傅雪漪者,就正是全不理會調名,全以一宮調譜之者也。再如清吳梅之輩則亦自承“非不爲也,是不能者也”)
自(隋)鄭譯演蘇只婆琵琶(之五旦七聲三十五調)爲八十四調,而附會於五聲二變十二律,爲此欺人之學,(丘瓊蓀則雲:“其實,附會或不免,欺人則未必”。王子初也說凌廷堪此說,”有失大家風範”。)其實繁複而不可用。
若(宋)蔡季通(元定1135─1198)去二變,而爲六十調,殆(恐怕)又爲鄭譯所愚焉。
後之學者,奉爲鴻(大也)寶,沿及近世,遂置燕樂二十八調於不問,陋(淺學也)者又或依蔡氏於起調/畢曲辨之,(如王光祈之主音說。惟何昌林則認爲「起調」”並非是實際曲調的首音”。而是”調式音階(?)的首音”。王延齡且更認爲,「起調」是”主音所佔的律”,畢曲也是”起調之高八度”,這是他的獨獲創見!)而於今之七調,反以爲歌師末技,皆可哂(ㄕㄣv譏笑)之甚者。
於是流俗著書,徒沾沾(自覺得意)於字譜高下,誤謂七調可以互用(宋後採「之調名制」,同均之四聲調確有互用之「理」,在七勻孔律之下,也確有互用之「實」),不必措意(留意)。
甚至全以正宮調譜之(傅雪漪、劉崇德….,即全以一調譯28調),自詡(ㄒㄩv誇)知音,耳食(輕信)者亦羣相附和,語以燕樂宮調,貿(?)焉不知爲何物,遂疑爲失傳。(如傅雪漪、孫玄齡。)
鳴呼!豈唐宋人所習者,亦神奇不可測之事邪?
不知燕樂不用黍律,以琵琶弦協之:琵琶四弦,故燕樂四均;一均七調,故二十八調。(28調當爲七律調X四聲調。四聲調且與琵琶之有四弦無關。唯淩氏之「均」字,其用法與樂界不同!)
今笛與三絃相應,蓋以琵琶之第二絃爲黃鐘(何據?)。
然則今琵琶之七調,即燕樂之七宮也;三絃之七調,即燕樂之七商也(此說爲凌廷堪所獨創,但無論據)。其殺聲用某字,即今之某字調也(也就是說殺聲就是「宮聲」而非「主音」啦!)。
至於七角,宋人已不用,七羽元人已不用。蓋此二均(聲調),必「轉弦移柱」乃得之,不適於用故也。(否!28調本皆轉弦/移柱方能得之者,此由日本唐傳雅樂六琵琶調(及古箏)即然可證之,角羽兩音階之所以失傳,乃因此兩音階是含日本味,屬有大三度小二度之五聲音階,與是否須「轉弦移柱」無關!)
竊謂世儒有志古樂,不能以燕樂考之,往往累黍截竹,自矜(ㄐㄧㄣ驕也)籌策,雖言之成理,及施諸用,幾如海上三神山,可望而不可即。
不然,則以今笛參差其孔,上尋律呂。夫今笛尚不能應燕樂之七宮,況雅樂乎!是皆扣盤(ㄆㄢ/)捫(ㄇㄣ/)鑰(ㄩㄝ\僅憑揣測而誤會)之爲,學者將何所取徑焉?
廷堪於斯事初亦未解,若涉大水者有年,然後稽(考也)之於典籍,證之以器數,一旦始有所悟入,乃以鄙見着爲《燕樂考原》六卷,於古樂不敢妄議,獨取燕樂二十八調,詳繹(陳述)而細論之,庶幾(差不多)儒者實事求是之義,顓(ㄓㄨㄢ愚也)愚之識,不自意及此,或者鬼神牖(ㄧㄡv開導)其衷乎?
此本孤學,無師無友,皆由積思而得,不似天文算術,有西人先導也。同志者希,書成未敢示人,謹藏篋(ㄑ一ㄝ\)衍(方竹箱),侯好學深思者質(評)之。倘是非不謬(差)於古人,其於審聲以知音,審音以知樂之故,不無葑(ㄈㄥ)菲之採(節取一端,不必全棄)云爾。
(清)嘉慶九年(1804),歲在甲子七月之望(十五日),
(安徽) 歙(ㄒㄧ\縣)凌廷堪(字)次仲(1757─1809)序。
《燕樂考原》目錄
字譜即五聲二變說 (下) 第五
述琴 第六
述笛 第七
宮調之辨不在起調/畢曲說第八
徵調說 第九
燕樂以夾鍾爲律本說 第十
明人九宮十三調說 第十一
南北曲說 第十二
聲不可配律說 第十三
燕樂表
七宮七羽表
七商七角表
南宋七商表
南宋七羽表
南宋七閏表
姜堯章七絃琴圖說表
慢角調
清商調
宮調
慢宮調
蕤賓調
與阮伯元侍郎書一篇
燕樂考原卷一總 論
《隋書卷十四.音樂志》:(開皇二年( 590年)
“沛公鄭譯雲,先是(北)周武帝時( 561年),有龜茲人曰蘇只婆,從突厥皇后入國,善胡琵琶,聽其所奏,一均之中,間有七聲(原文爲二聲)。
因而問之,答雲:“父在西域,稱爲知音,代相傳習,調有七種,([1][1])
以其七調勘校七聲,冥若合符,
一曰娑陀力,華言‘平聲’,即宮聲也。([2][2])
二曰雞 識,([3][3])華言"長聲",即南呂聲也。([4][4])
三曰沙 識,華言‘質直聲’,即角聲也。([5][5])
四曰沙侯加濫,華言‘應 聲’,即變徵聲也。
五曰沙 臘,華言‘應和聲’,即徵聲也。([6][6])
六曰般 贍,華言‘五聲’,即羽聲也。([7][7])
七曰俟 利 建,華言‘斛牛聲’,即變宮聲也”。([8][8])
譯因習而彈之,始得七聲之正。然而(其)就此七調,又有“五旦”之名。
旦作七調,([9][9])以華言譯之,“旦”者則謂均也。
其聲亦應黃鐘、太簇、林鐘、南呂、姑洗五均,以外七律更無調聲。([10][10])
譯遂因其所捻琵琶弦柱,相引(飲)爲均,推演其聲。([11][11])
更立七均,合成十二,以應十二律。律有七音,音立一調,故成七調,([12][12])
十二律合二(八)十四調。旋轉相交,盡皆和合。”
[案:此所云八十四調及《遼志》四十九調,皆以琵琶轉弦移柱取之,繁複不可施用,故後世不傳也。蔡元定去二變爲六十調,則又爲鄭譯所愚矣。]
(燕樂本就只有28調,與”皆以琵琶轉弦移柱取之,故繁複不可施用”無關!
角羽兩調宋元后之失傳,則乃因改採「之調名制」後,角/羽兩調被改用宮商兩調記譜了。)
《新唐書.禮樂志》第十二:
“自周、陳以上,雅、鄭淆雜而無別。隋文帝始分雅、俗二部。([13][13])
至唐更曰部當(?),凡所謂俗樂者,二十有八調????,皆從濁至清,疊更其聲。
下則益濁,上則益清,漫者過節,急者流蕩。????
絲有琵琶、五絃、()[14][14]
箜篌、箏;
竹有觱篥、簫、笛;
匏有空;
革有杖鼓、第二鼓、第三鼓、腰鼓、大鼓;
土則附革而爲鞚(ㄎㄨㄥ\);
木有拍板;
(金有)方響([15][15])
以體金應石:而備八音”。([16][16])
唐段安節《琵琶錄》([17][17]):
“太宗朝,挑絲、竹爲胡部,用宮、商、角、羽,([18][18])
並分平、上、去、入四聲。
其徵音,有其聲無其調”。
[案:《琵琶錄》以平聲爲羽、上聲爲角、去聲爲宮、入聲爲商、上平聲爲徵。
徐景安《樂書》又以上平聲爲宮,下平聲爲商,上聲爲徵,去聲爲羽,入聲爲角。與此不同,皆「任意分配」,不可爲典要,學者若於此求之,則失之遠矣。](卓論!)
又云:
“箏[校:原引無“箏”字,據《樂府雜錄》本增。]只有宮、商、角、羽四調,臨時移柱,應二十八調”。([19][19])
唐虞世南<琵琶賦>:
“聲備商、角,韻包宮、羽”。([20][20])
《遼史.樂志》:
“(右)四旦二十八調,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諧之,([21][21])
皆從濁至清,疊更其聲,下益濁,上益清(七七49調,餘21調失其傳)。
蓋出九部樂之龜茲部雲”。([22][22])
又云:
“隋高祖詔求知音者,鄭譯得西域蘇只婆七旦之聲”,([23][23])
求合七音八十四調之說。
由是雅俗之樂皆此聲矣”。
馬令《南唐書》:
“後主昭惠國後周氏工琵琶,故唐盛時,<霓衣>最爲大麴,亂離之後,絕不復傳。後得殘譜,以琵琶奏之,於是開元、天寶之遺音,復傳於世”。([24][24])
《宋史.樂志》:
“唐貞觀增隋九部爲十部,([25][25])
以張文收所制歌名“燕樂”,而被之管絃,厥後至坐部伎琵琶曲盛流於時”。([26][26])
[案,《隋書.音樂志》明雲,鄭譯”用蘇只婆琵琶弦柱,相引爲均”。
《遼史.樂志》又云:”二十八調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諧之”。
則燕樂之原出於琵琶可知。以《遼志》校勘《隋志》,多互相發明,但《隋志》猶以五聲二變十二管附會之,而《遼志》直雲不用黍律,更爲簡捷明顯,無疑義矣。
故《唐志》燕樂之器以琵琶爲首,
《宋志》亦云,“坐部使琵琶曲盛流於時”,皆其證也。
蓋琵琶四弦,故燕樂但有宮、商、角、羽四均[即四旦。]無徵聲一均也。(此說無據!)
第一弦最大,其聲最濁,故以爲「宮聲之均」,所謂“大不逾宮”也。
第四弦最細,其聲最清,故以爲「羽聲之均」,所謂“細不過羽”也。
(此爲附會之說!)
第二絃少細,其聲亦少清,故以爲「商聲之均」。
第三絃又細,其聲又清,故以爲「角聲之均」。
一均分爲七調,四均故二十八調也。
其實不特無徵聲之均,即角聲之均亦非正聲。故《宋史》雲:“變宮謂之閏”。
又云“閏爲角而實非正角”是也。
不特角聲之均非正聲,即宮、商、羽三均,亦就琵琶弦之大小清濁而命之,與《漢志》所載律呂長短分寸之數,「兩不相謀」(ㄇㄡ/侔,同也),學者無爲古人所愚可也。
(作者只要有不解處,皆以” 無關律呂”、”任意分配”、”徒存其名”、”兩不相侔”、”不過緣飾以律呂之名”…等視之!)
然「七角一均」,宋人教坊已不用,「七羽一均」元人雜劇已不用,則亦徒存其名矣。(則《九宮大成》中尚存的許多角羽兩調曲譜,當系宋元之前的傳譜囉!)
後之論燕樂者,不知琵琶爲燕樂之原,而乃漫於簫笛求之,無怪乎其於二十八調之說,皆茫(無着也)如捕風也。
夫燕樂,唐、宋人皆知之,去今未遠,學者猶不能詳言其故,況三代以前之律呂哉!自隋鄭譯推演龜茲琵琶以定律,無論雅樂、俗樂,皆原於此,不過緣(紋也)飾以律呂之名(此說爲作者偏見)而已。
世儒見琵琶非三代法物,恆置之不言,而累黍布算,截竹吹管,自矜(妄尊)心得,不知所謂生聲立調者,皆蘇只婆之緒餘(殘餘)也,庸足噱(ㄐㄩㄝ /笑)乎?
又,鄭譯之前,則有(漢)京房之律準,亦屬絲聲,其分寸皆不可爲律管之度。詳見餘所著《晉泰始笛律匡謬》。]
宋.張炎(叔夏1248─1314)《詞源》:
”十二律呂各有五音,演而爲宮、爲調,律呂之名總八十四
(既爲五音十二律呂,也當爲六十調,而非84調麼),
分月律而屬之,今雅俗(皆)只行七宮十二調(的19調),而角不預焉”。
(這是宋無角調之證。)
又云:
七宮——高宮(可)、仙呂宮(ㄣ)、中呂宮(一)、黃鐘宮()、道宮(?)、正宮(Δ)、南呂宮(人);
十二調——商調()、雙調?(ㄣ)、越調(ㄠㄙ)、小石調(人)、大石調()、歇指調()、(以上商調,
以下羽調)仙呂調(Δ)、中呂調(ㄣ)、黃鐘羽(人)、正平調()、般涉調(Δ)、高平調(一)。
(《詞源》多誤,以上殺聲亦然!)
[案:張氏所謂七宮者,即下文,高宮、仙呂宮、中呂宮、黃鐘宮、道宮、正宮、南呂宮是也。
所謂十二調者,即下文,商調、雙調、越調、小石調、大石調、歇指調、仙呂調、中呂調、黃鐘羽、正平調、般涉調、高平調是也。
廷堪昔嘗着《燕東考原》六卷,皆由古書今器積思悟入者,既成,不得古人之書相印證,而世又罕好學深思、心知其意者。久之,竟難以語人。
嘉慶(十四年)己已(1809)歲春二月,在浙晤錢塘嚴君厚民([27][27]),出所藏南宋張(炎)叔夏《詞源》二卷見示,取而核之,與餘書若合符節,(《詞源》既多誤,不知與作者合符之處爲何!)私心竊喜前此尚未誤用其精神,於是錄其要者,以自驗其學之艱苦,且識良友之餉遺,不敢忘所自也。
至於書中所云“總八十四,分月律而屬之”者,蓋兼十二律之中管調在內,其實可用者,唯七宮十二調而已。
他如附會陰陽損益,皆前代律呂家陳(舊也)言,與燕樂無涉,則不錄。
又有如梵字在其下者,乃宋時(俗)字譜,今但錄七宮十二調之譜於此,其它本書具在,亦不錄焉。]
[又案:燕樂四均共二十八調,宋仁宗(趙禎1203─1063)《樂髓新經》增入徵均(當是徵調),並二變爲七均(當是七聲調!),又每均(聲調!)增入中管調,共八十有四調,其實可用者,唯宮、商二均(聲調)而已,其餘皆借用此二均。
(這是宋元后角羽兩聲調失傳後的情形,非燕樂本質即如此!)
以《詞源》考之,
宮聲一均,第一調爲正黃鐘宮,([28][28])而正角聲借之爲正黃鐘 角,[七正角皆如之。]
變 徵 聲借之爲正黃鐘轉徵,[七變徵皆如之。]
徵 聲借之爲正黃鐘正徵,[七正徵皆如之。]
宮、徵、角與變徵四均共享此一均也。
(其實共享此(大/夷/夾/無/仲/黃/林)一均的,又何止宮、徵、(正)角與變徵四均。
七宮/七商/七羽/七閏……皆同此七律(均)。)
而羽聲一均,又即宮聲之半也(此爲作者獨見,唯並無所據!)。
商 聲一均,第一調爲(黃鐘均殺太簇之)大石調,(何據?)
而閏角聲[即閏聲,《宋史》所謂“閏爲角”也]借之爲大石角。
[七閏角皆如之。]
是商、角二均共享此一均也。
(此爲作者獨見,唯並無所據!
若然則共享此一均的,就不止商、角二均,七宮/七商/七羽/七閏……之殺聲,豈非皆同此七律所成之一均。)
然則雖有四均之名,分之則爲七均,其實只用三均。
分之則爲八十四調,其實只用(七宮與商羽之)十四調;
(商羽14調中)又去二高調,但有十二調:故曰七宮十二調也。
(這是宋元后,角羽兩聲調及高調失傳後的情形,非燕樂本質即如此!)
此等舉世皆驚爲神聖難窮之事,張眸相向,不敢與聞者,其實切(近實也)而求之,固非異人任(?)也。
張(炎)氏所謂七宮,皆在琵琶第一均;
所謂十二調,則在琵琶第二均與第四均也;
第三均(角)不用,以其與第二均同也;(如何相同法?)
第四均(羽)亦不常用,以其即第一均之半聲也。
(否!琵琶正是以第四弦之子弦,最爲多用!)
景佑《樂髓新經》及《詞源》皆可考也。(何考?)
自宋以來,實學日疏,世儒又高談小學之六書九數,窮年考證《說文》,推測勾股,於此等不暇深究,或徑以算數代之,故用心雖勞,而其著書終無入門處也。
至於前人之書,多不知而作,於其所未解者,往往故爲疑陣(作者又未免太過輕率了),良(深也)由未洞悉其源流,不得不旁及陰陽易象,以惑世而自欺,故讀其書亦無入門處也。
又有粗知其意,而巧藏琵琶之根,外緣飾以律呂之名,如沈(括)存中、姜(夔)堯章諸人者。(否!沈括、姜夔有何緣飾?)
鳴呼!不有《遼史》“燕樂四旦二十八調,不用黍律,以琵琶弦協之”之語,僅存於故帙(ㄓ\書套),則後世亦何由而窺燕樂之端緒乎?
《詞源》又云:“今雅俗只行七宮十二調,而角不預(與、參予)焉。”
蓋七角一均,北宋(真宗/趙恆)幹興(公元1022)以來已不用,故南宋七宮十二調亦無七角。
據此而論,則元(江西)高安周氏(德清,作《中原音韻》)之商角調、角調爲謬誤,不待言矣!]
《遼史.樂志》:
“大樂聲各調之中,度曲協音,其聲凡十,曰:五、凡、工、尺、上、一、四六、([1][29])合,近十二雅律,於律呂各闕其一”([2][30])
(否!四、五爲同音之八度,合、六亦爲同音之八度,十二雅律,共闕其四)。
《宋史.樂志》:(142卷)
蔡元定《燕樂書》,
“黃鐘 用合字,
大呂、太簇用四字,
夾鍾、姑洗用一字,
夷則、南呂用工字,
無射、應鐘用凡字,
各以上下分爲清濁;
其中呂、蕤賓、林鐘不可以上下分,
中呂用上字,
蕤賓用勾字,
林鐘用尺字;
其黃鐘清用六字,
大呂、太簇、夾鍾清各用五字,
而以上下緊別之。”
此其取律寸律數用字紀聲之略也。
一宮([3][31])
二商([4][32])
三角([5][33])
四變爲宮([6][34])
五徵([7][35])
六羽([8][36])
七閏爲角([9][37])
五聲之號,與雅樂同,
惟變徵以於十二律中陰陽易位,故謂之變。([10][38])
變宮以七聲所不及,取閏餘之義,故謂之閏。([11][39])
四變居宮聲之對,故爲宮。([12][40])
俗樂以閏爲正聲,([13][41])
以閏加變,故閏爲角,([14][42])
而實非正角。([15][43])
此其七聲高下之略也。
宋沈存中《夢溪筆談燕樂十五聲》:
“十二律(自黃鐘到應鐘)並清宮
(清黃鐘、清大呂、清太簇、清夾鍾四清音合稱清宮),
當有十六聲(譜字),
今之燕樂止有十五聲。(缺緊五──清夾鍾)
蓋今(宋之燕)樂高於古(唐)樂二律以下(宋大呂=唐夾鍾),
故無正黃鐘聲,只以合字(黃鐘)當大呂,猶差高,當在大呂、太簇之間。
下四字(大呂)近(古樂之)太簇(夾鍾之間)、
高四字(太簇)近(古樂之)夾鍾(姑洗之間)。
[案:《補筆談》又以高四配太簇,故燕樂以夾鍾爲律本,而其古今律呂異名之故,則仍以太簇爲主也。]
( 否!「爲主」何意?,且高四字配太簇」,與「燕樂以夾鍾爲律本」之間並無關係!)
下一字(夾鍾)近(古樂之)姑洗(仲呂之間),
高一字(姑洗)近(古樂之)中呂(蕤賓之間),
上字(仲呂)近(古樂之)蕤賓(林鐘之間),
勾字(蕤賓)近(古樂之)林鐘(夷則之間),
尺字(林鐘)近(古樂之)夷則(南呂之間),
(下)工字(夷則)近(古樂之)南呂(無射之間),
高工字(南呂)近(古樂之)無射(應鐘之間),
六字(黃鐘清)近(古樂之)應鐘(當爲大呂清、太簇清之間,且應列於高凡後),
下凡字(無射)爲(近)(古樂之)黃鐘清(當爲應鐘、黃鐘清之間),([16][44])
高五字(太簇清)爲(近)(古樂之)夾鍾清(姑洗清之間)。
[案:此所云與《宋史》及《補筆談》所配又不同,可見以字譜分配十二律呂,皆遷就,不可據也。]
(否!此處沈括單言宋律與唐律差二律以下。非所配不同!)
法雖如此,然諸調「殺聲」,不能盡歸「本律」,故有“偏殺”、“側殺”、“寄殺”、“元殺”之類、雖與古法不同,推之亦皆有理,知聲者皆能言之,此不備載也”。
《夢溪筆談教坊燕樂》又云:
“今教坊燕樂比律高二均(兩度)弱,([17][45])
“合”字(黃鐘)比太簇微下,
卻以“凡”字(無射)當宮聲,比宮之清宮(當是清聲)([18][46])微高。([19][47])
外方樂尤無法,大體又高教坊一均(即五度)以來,(唐/宋基調差五度)
唯北狄樂聲比教坊樂下二均(即兩度)。 (唐/宋律制差兩度)
大凡北人衣冠文物,多用唐俗,此樂疑亦唐之遺聲也”。([20][48])
《補筆談燕樂十五聲》:
“……..今燕樂只以
合字配黃鐘,
下四字配(宋律)大呂,
[《筆談》卷六又云:“今樂高於古樂二律,故無正黃鐘聲,只以合字當大呂,猶差高,當在大呂、太簇之間”。]
(《補筆談》所云,系宋之字譜與宋律對應問題。
而《筆談》所云,則系宋律與唐律相比問題,因宋大呂=唐夾鍾,故宋無古正黃鐘聲。只以『合』字當唐律之大呂,猶差高二律以下,所以黃鐘(合)當在大呂、太簇之間。
這是兩回事,作者將之並列如下,並無意義!)
高四字配(宋律)太簇, [又云:“下四字 近(唐律)太簇。”]
下一字配(宋律)夾鍾, [又云:“高四字 近(唐律)夾鍾。”]
高一字配(宋律)姑洗, [又云:“下一字 近(唐律)姑洗。”]
上字配(宋律)中呂, [又云:“高一字 近(唐律)中呂。”]
勾宇配(宋律)蕤賓, [又云:“ 上字 近(唐律)蕤賓。”]
尺字配(宋律)林鐘, [又云:“ 勾字 近(唐律)林鐘。”]
下工字配(宋律)夷則, [又云:“ 尺字 近(唐律)夷則。”]
高工字配(宋律)南呂, [又云:“ 工字 近(唐律)南呂。”]
下凡字配(宋律)無射, [又云:“高工字 近(唐律)無射。”]
高凡字配(宋律)應鐘, [又云:“ 六字 近(唐律)應鐘。”]
六字配(宋律)黃鐘清, [又云:“下凡字爲(近唐律)黃鐘清。”]
下五字配(宋律)大呂清, [又云:“下五字爲(近唐律)太簇清。”]
高五字配(宋律)太簇清, [又云:“高五字爲(近唐律)夾鍾清。”]
緊五字配(宋律)夾鍾清“。
[案:此所配與《宋史.樂志》所引《燕樂書》同,蓋蔡氏即據此以爲說也。
燕樂以琵琶弦協之,故有下五、高五、緊五之分,「緊」五者,「緊」轉其軸也。]
(否!這真是大外行話!)
《姜白石集.古今譜法》:
清 清 清 清
黃、大、太、夾、姑、仲、蕤、林、夷、南、無、應、黃、大、太、夾
----------------------------------------------------------------------------------------------
下 下 下 下 下 一
合 四 四 一 一 上 勾 尺 工 工 凡 凡 六 五 五 五“
《詞源.古今譜字》:([21][49])
失文公《琴律說》:
“今俗樂之譜,
則合之爲黃也,
?則四下之爲大也,
ㄑ則四上之爲太也,
二則一下之爲夾也,
二則一上之爲姑也,
則 上之爲中也,
Δ則 勾之爲蕤也,
?則 尺之爲林也,
?則工下之爲夷也,
?則工上之爲南也,
?則凡下之爲無也,
?則凡上之爲應也,
?則 六之爲黃清也,
π則五下之爲大清也,
Π則五上之爲太清也,
?則五緊之爲夾清也”。(《琴律說》與《詞源》所載不同!)
此聲俗工皆能知之,
但未識古律之名,不能移彼以爲此。
[案:此所謂古律之名,朱子亦但依沈氏《筆談》配之,無所發明。
惟宋時俗工字譜所記之號,賴此猶可考見。
而傳寫訛桀,以白石集較之,不能盡合,此亦非大義所關。
今世俗工,直書寫工尺等字,不用此號。]
元趙(孟俯1254-1322)文敏《琴原》:
“黃鐘之均,
一宮, [謂一弦也。一弦爲黃鐘,以黃鐘爲宮,放曰黃鐘之均。]
二商,
三角,
四徵,
五羽,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謂慢角調也。
(應鐘調由黃鐘調慢15263五絃而得,故名慢角調。黃鐘調與應鐘調第一弦皆爲宮,始名慢角調。)
《宋史.樂志》載姜夔《七絃琴圖說》雲:
”黃鐘、大呂並用慢角調,故於大弦十一徽應三絃散聲。”
《琴原》雲:“黃鐘之均,大呂、太簇如之,與姜說小異。”
一宮、二商、三角,此三絃無二變隔之,故宮弦應角弦下一徽。
餘均仿此。]
夾鍾之均,
一羽,
二宮,(謂二絃也。二絃爲夾鍾,以夾鍾爲宮,故曰夾鍾之均。)
三商,
四角,
五徵,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謂清商調也。
(夾鍾均由黃鐘調緊362三絃而得,故名清商調。)
《七絃琴圖說》雲:
“太簇、夾鍾並用清商調,故於二絃十一徽應四弦散聲。”
《琴原》又云:“夾鍾之均,姑洗如之。”]
中呂之均,
一徵、
二羽,
三宮,(謂三絃也。三絃爲中呂,以中呂爲宮,故曰中呂之均。)
四商,
五角,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謂正宮調(正調)也。
《七絃琴圖說》雲:
“姑洗、仲呂、蕤賓並用宮調。故於三絃十一徽應五絃散聲。"
《琴原》又云:"中呂之均,蕤賓、林鐘如之。"
近世論琴,以一弦爲下徵,蓋主正宮調(正調)說。
案:宮調三絃獨下一徽之說,姜氏爲最精,蓋兼旋宮而言。
(清)王坦《琴旨》不得其句讀,妄謂只得乎當然,而未明乎所以然,一何可笑。]
夷則之均,
一角,
二徵,
三羽,
四宮,(謂四弦也。四弦爲夷則,以夷則爲宮,故曰夷則之均。)
五商,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謂慢宮調也。
(林鐘均由黃鐘調慢1弦而得,故名慢宮調。夷則均與林鐘調第一弦皆爲角,始名慢宮調。)
《七絃琴圖說》雲:
“林鐘、夷則並用慢宮調,故於四弦十一徽應六絃散聲。”
《琴原》又云:”夷則之均,南呂如之。”)
無射之均;
一商,
二角,
三徵,
四羽,
五宮,(謂五絃也,五絃爲無射,以無射爲宮,故曰無射之均。)
六、七比一、二。”
[此世所謂蕤賓調也。
(無射與蕤賓兩不相謀,不知因何被稱爲蕤賓調。)
《七絃琴圖說》雲:
"南呂、無射,應鐘並用蕤賓調,故於五絃十一徽應七絃散聲。"
《琴原》又云:“無射之均,應鐘如之。”
案,趙氏(孟俯)論琴,與姜氏吻合,惟並用之律呂不同。然則律之不可當聲也明矣!
蕤賓調即徵調,《白石集》亦名黃鐘調。]
(無射與黃鐘,或徵皆兩不相謀,不知因何被稱爲黃鐘調、徵調?)
明鄭世子(鄭王朱厚烷之子,朱)載堉(1536-1611)《律呂精義.旋宮琴譜》:
“笙猶律也,吹律定弦,古人本法也,
以笙代律,今人捷法也。
古所謂正調,
一弦倍徵吹合字,
二絃倍羽吹四字,
三絃正宮吹上字,
四弦正商吹尺字,
五絃正角吹工字,
六絃正徵吹合字,[當作“吹六字。”]
七絃正羽吹四字;[當作“吹五字。”]
俗謂正調一弦散聲爲宮,非也”。
[案:鄭世子(朱載堉)以琴之正調一弦散聲爲徵、十徽實聲爲宮,不牽合黃鐘爲宮之說,可謂有識。
而其論笛,仍以字譜分配律呂,蓋明其一而昧其一者(字譜與律呂皆爲固定調,朱載堉不誤!)。
又以琴之正調爲黃鐘宮,亦非琴之正調。以三絃爲宮,三絃非黃鐘,乃中呂也。蓋律呂之長短有定,而五聲還相爲宮,則無定也。]
[案:字譜上字即宮聲,古今皆同,可一言以蔽之。
(否!上字固定配仲呂,只有以仲呂爲宮時,上字始配宮聲!)
鄭世子(朱載堉)所云古正調一弦倍徵[即下徵],一弦爲黃鐘,猶言黃鐘爲下徵也。燕樂以黃鐘配合字,豈非合字即下徵乎?
(燕樂既固定以黃鐘配合字,則合字即黃鐘,只有黃鐘爲下徵時,合字方等於下徵麼!合字豈能又等於黃鐘,又等於下徵呢?)
三絃正宮,三絃爲仲呂,猶言仲呂爲正宮也。燕樂以仲呂配上字,豈非上字即正宮乎?
(仲呂配上字,則上字即仲呂,只有仲呂爲上字時,上字方等於宮麼!上字豈能又等於仲呂,又等於宮呢?)
琴正調七絃無二變,散聲亦無一、凡二字,豈非一、凡二字即變宮、變徵乎?
(否!古琴工尺用首調,燕樂工尺用固定調,是不能相提並論的!)
此皆元聲自然之序,無所用穿鑿(將無關之事硬扯在一起牽強地解釋)於其間也。或者疑宋人所配與今之字譜不同,殆未之深思焉爾!]
(否!燕樂工尺字譜本爲固定調,今之字譜則因宮調簡化與失傳,已誤爲首調,是不能相提並論的!)
明宋(潛溪)濂(1310─1381)跋《太古遺音》雲:
“士大夫以琴鳴者,恆法(南)宋楊守齋(纘),以合於晉稽康氏故也。
而其中不可無疑者,古者協管以定正宮,以正宮爲聲律之元也。
今纘以仲呂爲宮、則似用旋宮之法。
既曰旋宮,則諸律何不能各爲宮乎?其與獨彈黃鐘一均者又何異”!
[案:唐、宋人皆以上字配仲呂,守齋以仲呂爲宮,正唐人以上字爲宮之遺法,與沈存中、姜堯章、趙子昂之說悉合,潛溪不知也。]
(否!字譜原爲固定調,宋雖以上字配仲呂,合字配黃鐘,但黃鐘卻不一定是宮聲。
作者也數雲:”故宋人但云合字配黃鐘,不雲配宮聲也”
不知爲何又有(宋人以)上字爲宮之說。
且《孟溪筆談》載:今教坊燕樂….卻以凡字當宮聲,此丘瓊蓀「唐以宋下徵爲宮,宋以唐清角爲宮」之證也! 唐人又何有以上字爲宮之實呢?)
國朝王(吉途)坦《琴旨》“旋宮轉調”篇雲:
“唐人之紀琴,以管色
合字定一弦,則
四字定二絃,
上字定三絃,
尺字定四弦,
工字定五絃,
六字定六絃,
五字定七絃,”
乃管音之四字調。
四字調爲正調,而乙、凡不用,琴之二變亦不用,故以四字調之合字定一弦,其餘聲字皆與各弦相合也。
蓋管音中合、四、上、尺、工、五、六之七字,即絃音中倍徵、倍羽、宮、商、角、徵、羽之七正聲也。([1][50])
乙、凡二字,即變宮、變徵之二變聲也。
[王氏此說,與鄭世子(朱載堉)同,亦與唐宋人同(否!唐宋採固定調,未嘗以上字爲宮!),唯以字譜屬管音、五聲二變屬絃音爲誤。蓋字譜即五聲二變,管音絃音皆有之。]
(否!字譜系固定調,配之律呂,未嘗配以五聲二變!)
[案:《遼史》所云,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十聲,內四字即低五字,合字即低六字,勾字即低尺字,其實止七聲也(否!四合兩字是五六兩字之低八度,而勾字則是尺字的低半音,不可並列而語!故十聲應是八字!)。與今樂工所傳之字譜同,即古樂之五聲二變也。
竊謂字譜之名,當是蘇只婆龜茲琵琶之譜法(何據?),隋唐人因之,遼人遂載入史志,鄭譯以其言不雅訓,乃以(原五聲二變)宮、商、角、變徵、徵、羽、變宮代之,而(原)五聲二變,則又(改)以黃鐘、太簇、姑洗、蕤賓、林鐘、南呂、應鐘七律代之,後人遂生眩惑耳。(此說無據,亦無理!)
五聲二變唯宮聲最濁(何以見得?),字譜中唯合字最濁,故以合字當宮聲。既而考之器數而不驗(可不是麼!可見合字與宮聲無關麼!),則又云,“應用林鐘爲宮,乃用黃鐘爲宮。”(此段話見於《隋書》但這表示樂府只會奏黃鐘宮調,而不會奏林鐘宮調,與合字當配徵聲還是宮聲無關!宋之合字固定配黃鐘,唐之合字則固定配林鐘!都不固定配徵或宮,因爲燕樂是固定調!)是合字應配徵聲,不可以配宮聲,鄭譯已自言之。
故宋人但云合字配黃鐘,不雲配宮聲也。十二律長短有定,五聲二變皆可遞居之,《(禮)記》所云“還相爲宮”是也。
琴絃一爲黃鐘,二爲夾鍾,三爲仲呂,四爲夷則,五爲無射,六、七即一、二之清聲。(琴之正調定弦爲仲呂均之黃太仲林南 ,不知作者爲何說是夷則均的黃夾仲夷無?)
正宮調:(即雅樂林鐘之宮。)黃鐘爲下徵,第一弦也,仲呂爲宮聲,第三絃也。宋人以合字配黃鐘,即配下徵也,上字配仲呂,即配宮聲也(黃鐘既不等於下徵,中呂既不等於宮,則合字配黃鐘怎會等同於配下徵,上字配仲呂怎會等同於配宮聲呢?)。鄭世子(朱載堉)諸人,皆以上字爲宮聲(何據?),蓋亦由考驗得之,而不知其與宋人所配無異也。
仲呂上字爲 宮 ,
則林鐘尺字爲 商 ,
南呂工字爲 角 ,
應鐘凡字爲變徵,
黃鐘合字爲下徵,
太簇四字爲下羽,
姑洗一字爲變宮,
黃鐘清六字爲正徵,
太簇清五字爲正羽:而燕樂、古樂無異同矣。
黃鐘爲宮,則應鐘爲變宮,今燕樂以應鐘凡字配變徵(否!宋人但云某字配某律,不雲配某聲也!),
故《宋史.樂志》雲:
“惟變徵以於十二律中陰陽易位,故謂之變也。”(此句與所論無關!)
黃鐘爲宮,則姑洗爲角,今燕樂以姑洗一字配變宮,故
《宋史?樂志》雲:
“變宮以七聲所不及,取閏餘之義,故謂之閏。” (此句亦與所論無關!)
又云:
“俗樂以閏爲正聲,以閏加變,故閏爲角,而實非正角聲也。” (此句仍與所論無關!)
此皆自來論樂家疑鬼疑神,視若海上三山者。
今乃殫(ㄉㄢ盡)思竭慮,一旦於故紙中尋得其端緒,真有平步至蓬萊之樂。
至於蕤賓爲勾字,夷則爲下工,無射爲下凡,大呂爲下四,夾鍾爲下一,則又因十二律之高下而分配之者也。各聲皆分高下,惟上字無高下,亦可見宮聲之獨尊矣。
(否!無高下之分的,非止上字。
六、尺、勾三字,亦皆無高下之分!
如何就能由此,而可見得宮聲之獨尊呢?)
北宋房庶謂:
“太常樂黃鐘適當仲呂”、(此唐樂以宋樂下徵爲宮之證!)
南宋楊纘:
“以仲呂爲宮”, (此宋樂以唐樂清角爲宮之證!)
以吾說證之諸書,無不皆合。
蓋天地雖奧,理無終閟(ㄅㄧ\塞也)也。此本孤學,無師無友。皆由積思而悟。獨是獨非,未敢自信,願以質世之同志者。]
§4
《補筆談28調殺聲》:
“十二律配燕樂二十八調,除無徵音外,凡殺聲:
黃鐘(爲) 宮今爲(時調)正 宮,用六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一聲。詳見後。](琵琶第一弦之第一聲爲黃鐘者,非第一弦空弦爲黃鐘。由《燕樂考原序》”以琵琶之第二絃爲黃鐘”,可知。)
黃鐘(爲) 商今爲(時調)越 調,用六字。[此琵琶第二絃之第七聲。]
黃鐘(爲正)角今爲(時調)林鐘角,用尺字。[此琵琶第三絃之第六聲。]
黃鐘(爲) 羽今爲(時調)中呂調,用六字。[此琵琶之第四弦之第三聲。
燕樂以六字配黃鐘清,故凡黃鐘殺聲皆用六字,唯七角一均,名起姑洗,實起應鐘。故《宋史.樂志》雲"七角皆生於應鐘”也。(就是七閏角,都以變宮聲之律,而不以角聲之律爲殺聲麼!與「名起姑洗」何干呀?)
姑洗爲應鐘,則黃鐘爲林鐘矣。燕樂以林鐘配尺字,故殺聲用尺字也。]
(這個彎子,繞的還真曲折!
夷則之「閏角」,殺尺字林鐘,俗名林鐘角。
殺六字黃鐘者,乃夷則之「正角」,如此而已!)。
大呂(爲) 宮今爲(時調)高宮,用(下)四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二聲也。]
大呂(爲) 商、
大呂(爲正)角、
大呂(爲) 羽、
太簇(爲) 宮今燕樂皆無。[此四調皆中管;燕樂不用。]
太簇(爲) 商["商" 舊誤作調,今改。]今爲(時調)大石調,用(高)四字。[此琵琶第二絃之第一聲。]
太簇(爲正)角今爲(時調)越角,用(高)工([2][51])字。[此琵琶第二(三)弦之第七聲。]
太簇(爲) 羽今爲(時調)正平調,用(高)四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四聲,燕樂以(高)四配太簇,故凡太簇殺聲皆用(高)四字。惟七角以姑洗爲應鐘,則太簇爲南呂。(高)工字配南呂,故殺聲用(高)工字也。]
夾鍾(爲) 宮今爲(時調)中呂宮,用(下)一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三聲。]
夾鍾(爲) 商今爲(時調)大石調,用(下)一字。[此琵琶第二絃之第二聲。]
夾鍾(爲正)角、
夾鍾(爲) 羽、
姑洗(爲) 宮、
商,([3][52])今燕樂皆無。[此三調皆中管。]
姑洗(爲正)角今爲(時調)大石角,用(高)凡字。[此琵琶第三絃之第一聲。]
姑洗(爲) 羽今爲(時調)高平調,用(高)一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五聲,燕樂以(高)一字配姑洗,故凡姑洗殺聲皆用(高)一字。惟七角以姑洗爲應鐘,(高)凡字配應鐘,故殺聲用(高)凡字也。]
中呂(爲) 宮今爲(時調)道調宮([4][53]),用上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四聲,上字即宮聲。]
中呂(爲) 商今爲(時調)雙調,用上字。[此琵琶第二絃之第三聲。]
中呂(爲正) 角今爲(時調)高大石角,用六字。[此琵琶第三絃之第二聲。]
中呂(爲) 羽今爲(時調)仙呂調,用上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六聲。燕樂以上字配中呂,故凡仲呂殺聲皆用上字。雖七角以姑洗爲應鐘,則仲呂爲黃鐘。六字配黃鐘清,故殺聲用六字也。]
蕤賓(爲) 宮、商、角、羽今燕樂皆無。[惟七角以姑洗爲應鐘,則應鐘角實蕤賓角,餘皆中管調。]
林鐘(爲) 宮今爲(時調)南呂宮,用尺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五聲。]
林鐘(爲) 商今爲(時調)小石調,用尺字。[此琵琶第二絃之第四聲。]
林鐘(爲正)角今爲(時調)雙角,用(高)四字。[此琵琶第三絃之第三聲。]
林鐘(爲) 羽今爲(時調)大呂調,[當作黃鐘調。]用尺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七聲。燕樂以尺字配林鐘,故凡林鐘殺聲皆用尺字。惟七角以姑洗爲應鐘,則林鐘爲太簇。(高)四字配太簇,故殺聲用(高)四字也。]
夷則(爲) 宮今爲(時調)仙呂宮,用(下)工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六聲。]
夷則(爲) 商、角、羽,
南呂(爲) 宮,今燕樂皆無。[此四調皆中管。]
南呂(爲) 商今爲(時調)歇指調,用(高)工字。[此琵琶第二絃之第五聲。]
南呂(爲正)角今爲(時調)小石角,用(高)一字。[此琵琶第三絃之第四聲。]
南呂(爲) 羽今爲(時調)般涉調,用(高)工[舊誤作”四”,今改。] 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一聲。燕樂以高工字配南呂,故凡南呂殺聲皆用(高)工字也。惟七角以姑洗爲應鐘,則南呂爲姑洗。(高)一字配姑洗,故殺聲用(高)一字也。]
無射(爲) 宮今爲(時調)黃鐘宮,用(下)凡字。[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七聲。]
無射(爲) 商今爲(時調)林鐘商,用(下)凡字。[此琵琶第二絃之第六聲。]
無射(爲正)角今燕樂無。[此中管調,即中呂角。]
無射(爲) 羽今爲(時調)高般涉調,用(下)凡字。[此琵琶第四弦之第二聲。燕樂以高凡字配無射(否!當爲下凡)。故凡無射殺聲皆用(下)凡字也。]
應鐘(爲) 宮、應鐘(爲)商今燕樂皆無。[此二調皆中管。]
應鐘(爲正)角今爲(時調)歇指角,用尺(勾)字。[此琵琶第三絃之第五聲。七角以姑洗爲應鐘,則應鐘爲蕤賓,燕樂以勾字配蕤賓,此殺聲不雲用勾字,而云用尺字,則勾字即低尺之明證,又何疑乎?](否!勾字乃高半音的上,而非低八度的尺)
應鐘(爲) 今燕樂無。[此亦中管調。]
--------------------------------------------------------------------------------
[1][50] [合、四爲六、五之低字,一弦、二絃乃六絃、七絃之倍聲。實爲五正聲。]
[2][51] [其錦案:馬氏重刻本工作"上",誤。]
[3][52] [其錦案:馬氏重刻本“姑洗商,商字上當脫宮字。”以姑洗爲宮,今燕樂亦無知之。]
[4][53] [其錦案:馬氏重刻本道字誤作“遊”字。]
(茍依作者所注,則琵琶之定音如下:
琵琶定弦法 (三絃同第二三四弦)
空
弦
第
一
聲
第
二
聲
第
三
聲
第
四
聲
第
五
聲
第
六
聲
第
七
聲
(聲次)
第
四
弦
林鐘
3
4
5
6
7
1
2
羽七調
(運次)
高
工
(6)
下
凡
(7)
六
(1)
高
四
(2)
高
乙
(3)
上
(4)
尺
(5)
第
三
弦
太簇
7
1
2
3
#4
5
6
(正)
角七調
(運次)
高乙
(2)
(5)
上
(3)
(6)
尺
(4)
(7)
工
(5)
(1)
高凡
(6)
(2)
六
(7)
(3)
高四
(1)
(4)
第
二
弦
黃鐘
6
b7
1
2
3
4
5
商七調
(運次)
高
四
(2)
下
乙
(3)
上
(4)
尺
(5)
高
工
(6)
下
凡
(7)
六
(1)
第
一
弦
無射
5
b6
b7
1
2
b3
4
宮七調
(運次)
六
(1)
下
四
(2)
下
乙
(3)
上
(4)
尺
(5)
下
工
(6)
下
凡
(7)
但此定弦法,與坊間所傳不同,不知何據?
且淩氏除宮調之外,商角羽三調之「聲次」,與《琵琶錄》之「運次」,並不相同,又不規則,且未提出任何論據!)
《姜白石集》:
“凡曲言犯者,謂以宮犯商、商犯宮之類。如道調宮上字住([1][54]),雙調亦上字往,
[案:燕樂以上字配中呂,七商起太簇,則雙調是仲呂(爲)商,故用上字(仲呂)住。
南渡七商亦起黃鐘,則雙調是夾鍾(之)商,當用(下)一字(夾鍾)住,今白石仍雲上字住,是名異而實不異也。] (否!非南渡後才亦起黃鐘。是改採「之調名制」時,無論七宮/七商/七角/七羽,皆有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均。
實則雙調在北宋(「爲調名制」),是仲呂(爲)商;在南宋(「之調名制」),是夾鍾(之)商。殺聲則皆是上字仲呂──屬於這樣的「名異而實不異」。
絕無「南渡七商亦起黃鐘」,「雙調當用下一字(夾鍾)住」之理。
作者不知之/爲調名制之別,方有此誤說!)
所住字同,故道調曲中犯雙調,或於雙調曲中犯道調。其它准此。
[道調宮,今琵琶之上字調也(此說無據!)。
雙 調,今三絃之上字調也(此說亦無據!)。
同是上字調,故可相犯,此理極易明,但後人未之深求耳。]
唐人樂書雲,犯有正、旁、偏、側:
宮犯宮爲正,
宮犯商爲旁,
宮犯角爲偏,
宮犯羽爲側。
此說非也。([2][55])
十二宮所住字各不同,不容相犯,十二宮特可犯商、角、羽耳。
[言一均七調,各不相犯,唯異均/同調(當是同殺聲,即同宮(而不同音階))者可相犯。本七宮而云十二宮,兼五中管調言之也。]
朱文公(熹)雲:”張功甫(張鎡1153—1211)在<行在錄>得譜子,大凡壓入音律,只以首尾二字。首一字是某調,章尾即以某調終之。
[沈(括)存中(1031─1095)、姜(夔)堯章(1151─1221)但云殺聲、住字不雲首一字也。蔡(元定)季通(1135─1198)因此遂有起調/畢曲之說。]
如<關睢>“關”字合作無射調,結尾亦作無射聲應之。
<葛覃>“葛”字合作黃鐘調,結尾亦作黃鐘聲應之。
如“七月流火”三章,皆“七”字起,“七”字則是清聲調,亦以清聲結之。如“五月斯螽動股”,“二之日鑿冰沖沖”,“五”字“鑿”字皆是濁聲黃鐘調,末以濁聲結之”。
[此即《補筆談》所謂“殺聲”也(否!殺聲怎見得即所謂畢曲!)。度曲家於某調殺聲用某字者,蓋以紀此曲之當用某調耳,非各調別無可辨,徒恃此以辨之也。(否!殺聲既爲宮調之關鍵,則殺聲用某字,自當即某調耳,問題在於殺聲並非即曲調之畢曲!)朱文公(熹)誤謂“調之所繫,全在首尾二字。”蔡(元定)季通因此附會爲起調/畢曲之說,以貽(遺留)誤來學,遂爲近代以來言樂者之一大迷津(道也)矣。]
[案:蔡元定《律呂新書》起調/畢曲之說,於古未之前聞也。
(前人樂書既「原不可盡信」,則即有前聞,亦不一定爲事實真相!)。
彼蓋因鄭譯之八十四調,去二變而演爲六十調,於心終覺茫然無術以別之,因見沈氏《筆談》某調殺聲用某字,又見(張功甫1153—1211<)行在(錄>)譜子:“首一字是某調,章尾即以某調終之”之語,又以“殺聲”及‘首尾”等語不典,遂乃撰爲起調/畢曲之言,以爲六十調之分別在此,而又諱其所自來,以驚愚惑衆,究之於沈氏(括,字存中)之所謂殺聲者,又何嘗瞭然於心哉!
某調殺聲用某字者,欲作樂時見此曲殺聲是某字,即用某調奏之(不錯!),非宮調同此抗墜,而徒恃殺聲一字以爲分別也(否!殺聲既爲宮調之關鍵,則殺聲用某字,自當即某宮調麼!但殺聲是調首,而並非畢曲!)
如宮調別無可辨,徒以殺聲辨之,則黃鐘起調/畢曲謂之黃鐘宮者,改作太簇起調/畢曲,又可謂之太簇宮,則宮調亦至無定不可據之物矣。(前言殺聲,後言起調/畢曲,兩者本非一物麼!問題在此!)
後之論樂者,如唐應德(順之,明1507─1560)、(安溪)李(光地)晉卿(1642-1718)輩,鹹奉起調/畢曲爲聖書,豈知其爲郢(ㄧㄥv)書燕說(誤解文字,穿鑿附會)淺近如此乎?
殺聲者,即姜堯章所謂“住字”也(不錯!)。
以今器考之,
琵琶第一弦聲最濁,即琴第七絃,燕樂七宮應之(此論無據!)。殺聲:
高 宮用(下)四字(大呂),即四字調;( G調)
仙呂宮用(下)工字(夷則),即工字調;( D調)
中呂宮用(下)一字(夾鍾),即一字調;( A調)
黃鐘宮用(下)凡字(無射),即凡字調。(bE調)
道 宮用 上字(仲呂),即上字調;(bB調)
正 宮用 六字(黃鐘),即六字調;( F調)
南呂宮用 尺字(林鐘),即尺字調;( C調)
古七宮一均,即今琵琶之七調也。(此論無據!)
三絃第一弦聲最濁,即琵琶之第二絃,(此說不實!)燕樂七商應之(此論無據!)。殺聲:
高大石調用(下)一字,即一字調;
商 調用(下)凡字,即凡字調;
雙 調用 上字,即上字調;
越 調用 六字,即六字調。
小 石 調用 尺字,即尺字調;
大 石 調用(高)四字,即四字調;
歇 指 調用(高)工字,即工字調;
古七商一均,即今三絃之七調也。(此論無據!)
今之俗樂,用三絃不用琵琶,然則今之
(下)一字調乃古之高 宮,
(下)凡字調乃古之仙呂宮,
上字調乃古之中呂宮,
六字調乃古之黃鐘宮,
尺字調乃古之道 宮,
(高)四字調乃古之正 宮,
(高)工字調乃古之南呂宮,
(「其殺聲用某字,即今之某字調也」,是不錯的。
惟“今之俗樂,用三絃不用琵琶”之說,爲凌廷堪所獨創,但並無任何論據。
事實當是,高宮(在宋屬大呂(下四)宮),在唐屬夾鍾(下乙)宮,高大石調在宋屬夾鍾(下乙)商,(在唐屬仲呂(上)商)。這是律制問題麼!與今之俗樂,用三絃之對應,不用琵琶之對應,何干呀?
“高 宮用(下)四字,即四字調;
中 呂 宮用(下)一字,即一字調;
高大石調用(下)一字,即一字調;
(下)一字調,乃古之高 宮”四句,用“今之俗樂,用三絃不用琵琶”之說,如何能自圓其說呀?!)
故(?)南宋七商,亦「用」黃鐘至無射七律也。
(那七律?七宮殺聲爲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商殺聲則爲夾無仲黃林太南,皆有黃鐘,無射兩律!
且「用」字何意?
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均,都「有」七宮/七商/七角/七羽,
七宮/七商/七角/七羽豈非全「用」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律?)
七角一均,宋人已不用,七羽一均,元人已不用,
今俗所用之七宮,又(?)古燕樂之七商,則今樂又高於古樂二律矣。([1][56])
(否!作者不知宋鐵尺律高於唐玉尺律兩律,也不知商調的殺聲,爲調名制亦恰高於之調名制兩律,乃有此誤說!)
《遼史樂志》所謂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十聲者,以燕樂殺聲考之,有六無合,有四無五,有尺無勾(否!依樂理歇指角之殺聲當爲勾字!),實止七聲。(當爲八聲!)
又燕樂以勾字配蕤賓,七角之歇指角即蕤賓角,殺聲不用勾字,而用尺字,則勾字即低尺,猶之四字即低五、六字即高合可知矣。
(否! 四字爲五字之低八度、合字爲六字之低八度,但勾字是尺字的低半音)
明韓邦奇(1479─1555)雲:”勾字即低尺”。蓋案其聲而得之,不知實與古人暗合也。]
[又案:起調/畢曲之說,蕭山毛(奇齡1623─1713)氏駁之曰:“設有神瞽於此,欲審宮調,不幸而首聲已過,則雖案其聲,而茫然不解爲何調,必俟歌者自訴曰,頃聽歌者首聲爲某聲,而後知之,此稚語也。”可謂解頤(令人發笑)之論矣。(此論擲地有聲!可見起調/畢曲與宮調無關!)毛氏論樂,以今字譜四字爲宮,則大本已誤,故唯錄此條,餘皆不取。]
《新唐書.樂志》:
"五絃如琵琶而小,北國所出,舊以木撥彈,樂工裴神符初以手彈,太宗悅甚,後人習爲搊(ㄔㄡ)琵琶”。
[案:杜氏《通典》有五絃琵琶,即此器也。]
《琵琶錄》:
"五絃,貞元中有趙壁者,妙於此伎也。白傅諷諫有五絃彈,近有馮季皋”。
元稹<五絃彈>詩:
"趙璧五絃彈徵調,徵聲巉絕何清峭。"
張祜<五絃>詩:
"徵調侵弦乙,商聲過指籠。"
(元)馬(端臨)氏《文獻通考.樂類》:
”阮咸琵琶。[絲之屬,俗部。]宋朝太宗舊制,四弦上加一弦散呂(?)五音。原注云,呂弦(?)之調有數法,大弦爲宮,是正聲,或爲下徵,或爲下羽。”
[下徵合字也,下羽四字也,宮聲、上字也。此可爲下徵爲合之一證。]
(前已述及,合字固定配黃鐘,不一定配下徵!作者誤!)
阮類琴,有濁、中、清三倍聲。 [此即清商三調之遺。]
上隔四柱濁聲也,應琴下暉; [此即下徵調法也。]
中隔四柱中聲也,類琴中暉、下暉;([2][57])
下隔四柱清聲也,類琴上暉。 [此即清角調法也。中暉、上暉雲“類”不雲“應”,則亦約略言之。此五絃阮,制有十二柱,今琵琶四弦九柱,與此不同。]
今太常樂工俗譜按中隔第一弦,原注云,第一柱下按黃鐘,第二柱下按大呂。
[此宮聲也,即琵琶之第一弦(空弦無射),從黃鐘起。七宮一均,黃鐘宮正宮也,大呂宮高宮也。]
第二絃,原注云,第一柱上按(?)太簇,第一柱下按夾鍾,第二柱下按姑洗,第三柱下按仲呂。
[此商聲也,即琵琶之第二絃(空弦黃鐘),從太簇起。七商一均,太簇商大石調也、夾鍾商高大石調也、姑洗商中管高大石調也,仲呂商雙調也]
第三絃,原注云,第一柱上按(?)蕤賓,下按林鐘,第二柱下按夷則,第三柱下按南呂。
[此變徵聲、徵聲也,今琵琶無此弦(空弦姑洗)、燕樂亦無羽聲之均。]
第四弦,原注云,第一柱下按無射。
[此羽聲也,即琵琶之第四弦。(空弦林鐘?)七羽一均,從南呂起。下按無射,則上按南呂可知。南呂羽者般涉調也,無射羽者高般涉調也。]
第五絃,原注云,第一柱下按應鐘,第二柱是黃鐘清,第三柱是大呂清,第四柱是太簇清。所有夾鍾清在下隔也。
[此角聲也,七角一均,本起應鐘,即《宋史》所謂“閏爲角”者也。故第一柱下按應鐘。此弦本琵琶之第三絃,(空弦南呂)在第四弦羽聲之前,今以多用清聲,故改在羽弦之後,其弦亦較羽弦爲細,與琵琶不同也。]
凡此本應五音,非有濁、中、清之別也。今減去四清聲以合五音,則舜琴亦不是過也”。
(茍依此載,則此五絃阮咸之定弦爲b7 / 1 /2 / 5 /6。)
[案:“去四清聲," 陳祥道(宋陳暘之兄)之說不足據。此器及來太宗所制,非古人五絃琵琶之舊。(宋徽宗/趙佶)宣和(1119─1126)時,補作徵調,不知以此爲法,乃借宮弦爲之。(此說無據!)甚矣大晟府諸人之陋也。]
(北)宋蔡絛(-1126)《鐵圍山叢談》:
"樂曲凡有謂之“均”、謂之“韻”。
均也者,宮、徵、商、羽、角,合變宮、變徵爲之。([3][58])此七均也。
變徵或雲始於周,如戰國時,太子丹遣慶軻於易水之上,作變徵之音,是周已有之矣。([4][59])
韻也者,凡調“各有韻,猶詩律有平仄之屬,此韻也。([5][60])
律呂陰陽,旋相爲宮,則凡八十有四,是爲八十四調。([6][61])
然自魏晉後,至隋唐,已失徵、角二調之均、韻矣。([7][62])
孟軻氏亦言:“爲我作君臣相說之樂”,蓋<徵招>、<角招>是也。疑春秋時徵、角已亡,使不亡,何特言創作之哉?([8][63])
唐開元時,有若<望瀛>法曲傳於今,實黃鐘之宮。夫黃鐘之宮調([9][64])是爲黃鐘宮之均韻可爾奏之([10][65])乃麼用中呂,視黃鐘則爲徵。
[七宮一均,實起太簇。則名爲仲呂,實林鐘也,故曰中呂視黃鐘爲徵。]
(否!唐宋律制差兩度,宋黃鐘與唐太簇等高,
故正宮,唐屬太簇之宮、宋屬黃鐘之宮。
唐以下徵爲基調,宋以正聲爲基調。
故唐之黃鐘爲宋之林鐘、宋之黃鐘爲唐之仲呂。)
既無徵調之正。乃獨於黃鐘宮調間用中呂管,([11][66])方得見徵音之意而已。([12][67])
及政和間作燕樂,求徵、角調二均韻亦不可得。([13][68])
有獨以黃鐘宮調均韻中爲曲,但以林鐘卒之,([14][69])
是黃鐘視林鐘爲徵,雖號徵調,然自是黃鐘宮之均韻,非猶有黃鐘以林鐘爲徵之均韻也。
[言正宮雖用林鐘爲殺聲,而正宮之爲正宮自若,不能因改用林鐘爲殺聲,遂爲徵調也。觀此,則蔡元定專以起調/畢曲爲六十調之辨者,不攻自破矣。]
此猶多方以求之,稍近於理,自餘凡謂之徵、角調,是又在二者外,甚謬悠矣!
[案,《文獻通考》:
“教坊所奏凡十八調,不用者十調,
一曰高宮、二曰高大石、三曰高般涉、(以上宮/商/羽三高調)
四曰越角、五曰大石角、六曰高大石角、七曰雙角、八曰小石角、九曰歇指角、十曰林鐘角。” (以上七角,合計共十調。)
然則七角一韻,非亡於春秋時矣。惟其於政和補徵調之故,言之尚詳,蓋得之於目睹也,故錄之。]
[《琵琶錄》:
“唐太宗朝,樂器內挑絲竹爲胡部,用宮、商、角、羽,並分平、上、去、入四聲。其徵音,有其聲無其調。”]
[案:徵音”有其聲”者,謂琵琶每弦之中,各具五聲二變也,
“無其調”者,謂琵琶但有宮、商、角、羽四弦,無徵弦也。其理極易明。
朱文公雲:
“不知是如何,其中有個甚麼欠缺處,所以做那徵不成。”則亦未得其解矣!]
[又案:琵琶四弦無徵調,唐人之五絃彈則有之。[多一弦,故有徵調。]
元 稹<五絃彈>詩云:“趙壁五絃彈徵調,徵聲激越何清峭。”
又張祜<五 弦>詩云:“徵調侵弦乙,商聲過指籠。”是五絃之器有徵調也。
五絃彈,《新唐志》謂之“五絃”,《通典》謂之“五絃琵琶”,唐樂多用之。
此器至宋已失傳,徽宗置大晟府,命補徵調,當時如柳永、周邦彥輩,皆號爲知樂,乃不知唐人有五絃之器,但借琵琶之宮弦爲之,(當是借宮「調」爲之!)致伶工有落韻之譏。疏(殊,極也)可笑也。)
《宋史.樂志》引蔡元定《燕樂書》:
“宮聲七調,皆生於黃鐘,
商聲七調,皆生於太簇,
羽聲七調,皆生於南呂,
角聲七調,皆生於應鐘。
此其四聲二十八調之略也。
(「皆生於」一詞難解。
一說「皆同於」之謂也──
七商調之音型結構「皆同於」黃鐘均太簇宮、
七羽調之音型結構「皆同於」黃鐘均南呂宮………。
二說「皆爲首」之謂也──
七宮調之首,爲以黃鐘爲殺聲之正宮調、
七商調之首,爲以太簇爲殺聲之大石調、
七羽調之首,爲以南呂爲殺聲之盤涉調、
七角調之首,爲以應鐘爲殺聲之大石角調。
(──以上四調同屬黃鐘均。)
提出「皆生於」一詞的《宋史》,其調序即如此,
而與《琵琶錄》之運次不同。──
《琵琶錄》之運次,除角調外,是皆以殺聲爲黃鐘者,爲七調之首的。
三說「皆用」之謂也──
七宮調「皆用」黃鐘那一弦奏出、
七商調「皆用」太簇那一弦奏出、
七角調「皆用」姑洗那一弦奏出、
七羽調「皆用」南呂那一弦奏出。
淩氏雖沒有明說,但似主此說。
但此說完全不合事實,也不合常理。)
又,姜夔《大樂議》:
“若鄭譯之八十四調,出於蘇只婆之琵琶,法曲無是也。且其名八十四調者,其實則有黃鐘、大呂、[舊作太簇,誤。]夾鍾、仲呂、林鐘、夷則、無射七律(當是七均)之宮、商、羽而已。於其中又闕大呂([15][70])之商、羽焉”。
[案;《宋史》
“七宮生於黃鐘”者,[黃鐘爲宮故。]謂用大呂、夷則、夾鍾、無射、仲呂、黃鐘、林鐘(大呂均)七律,故曰“黃鐘(爲)宮爲正宮”,“大呂(爲)宮爲高宮”也。
(七宮之殺聲,爲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律,是不錯的!然與“黃鐘(爲)宮爲正宮”,“大呂(爲)宮爲高宮”….何干呢?以下同!)
“七商生於太簇”者,([16][71])謂用夾鍾、無射、仲呂、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夾鍾均)七律,故曰“太簇(爲)商“([17][72])爲大石調”,“夾鍾(爲)商爲高大石調”也。
“七羽生於南呂”者,(南呂爲羽故。)謂用無射、仲呂、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無射均)七律,故曰“南呂(爲)羽爲般涉調”,“無射(爲)羽爲高般涉調”也。
“七角生於應鐘”者,(應鐘爲閏,閏爲角,非正角聲故。)謂用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應鐘、蕤賓(黃鐘均)七律,(但如後述,系「名起姑洗,實起應鐘」)故曰“應鐘(爲)角爲大石角”,“黃鐘(爲)角爲高大石角”也。
(七宮之殺聲,爲大夷夾無仲黃林 之(大呂均)七律,
七商之殺聲,爲 夾無仲黃林太南 之(夾鍾均)七律,
七羽之殺聲,爲 無仲黃林太南姑 之(無射均)七律,
七角之殺聲,爲 黃林太南姑應蕤之(黃鐘均)七律,
但無論七宮/七商/七羽/七角,皆都分用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均,
而非七宮只用(大呂均)七律,七商只用(夾鍾均)七律,七羽只用(無射均)七律,七角只用(黃鐘均)七律。
然與“七宮生於黃鐘”及“黃鐘(爲)宮爲正宮”,“大呂(爲)宮爲高宮”….何干呢?以下七商、七羽、七角同!)
而沈氏《補筆談》雲:“姑洗(爲正)角今爲(黃鐘均之)大石角”,則以姑洗爲(正)角之故,仍用仲呂、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應鐘(仲呂均)七律,
(七正角(所謂「以姑洗爲角」)之殺聲屬仲呂均,七閏角(所謂「以應鐘爲角」)之殺聲屬黃鐘均,沈氏《補筆談》之七角調,爲正角故屬仲呂均,如此而已。
大石角屬黃鐘均,用蕤賓而不用仲呂。非如淩氏之所言,仍用「(仲呂均七律)。」
然其言曰,“黃鐘(爲)角今爲(時調)林鐘角”,([18][73])則名爲起姑洗,實亦起應鐘矣。
(否!起姑洗者爲正角,起應鐘者爲閏角! 沈氏《補筆談》之首鼠兩端,實有其誤!)
故《琵琶錄》雲:“小石角亦名正角調”也。[七角起應鐘,則(仲呂均的)小石(閏)角當姑洗之位。]
(小石角屬中呂均,若爲正角殺南呂、若爲閏角始殺姑洗。
然殺太簇之大石調,並不被稱爲正商、
殺南呂之盤涉調,並不被稱爲正羽。
故此說似並不能成立。)
七宮,黃鐘與大呂、林鐘與南呂;(否!林鐘當是夷則,始與南呂「皆隔一律」)
七商,太簇與夾鍾、南呂與無射;
七羽,南呂與無射、姑洗與仲呂;
七角,應鐘與黃鐘、蕤賓與林鐘,皆二律相連,
其餘皆隔一律,亦古樂二變間二律收一聲之遺意。([19][74])
其退七角於七羽後,則幹興以來七角聲已不用故也
(亦有謂閏角當變宮位,故退羽後者)。
至南渡時,七商、七羽亦如七宮用(大呂均)黃鐘、大呂、夾鍾、仲呂、林鐘、夷則、無射七律。
(否!南宋用「之調名制」,以所屬之均名,爲律調名。故28調皆同此七均。
北宋用「爲調名制」,以所用之殺聲,爲律調名。故28調分用12殺聲。)
蓋以琵琶弦之次序言之,則有黃鐘、太簇、南呂之殊,以一均言之,則弦弦皆可爲黃鐘。(何意?)
故姜堯章雲:“黃鐘(之)商俗名大石調”;
王 晦 叔雲:“黃鐘(之)羽俗呼般涉調”也;
所謂”闕大呂之商、羽”者,闕高大石、高般涉二調也。亂絲之中,未嘗無端緒可尋,惜好學深思者少耳。]
《宋史.樂志》:
“太宗所制曲,(真宗/趙恆)幹興(公元1022)以來通用之,凡新奏十七調,總四十八曲——
黃鐘、道調、仙呂、中呂、南呂、正宮、 [七宮闕高宮,凡六宮。]
小石、歇指、大石、雙調(舊誤脫調字) 、(林鐘)商調([20][75])、越調; [七商闕高大石調,凡六調。]
高平、般涉、中呂、仙呂、黃鐘羽”。 [七羽闕高般涉、正平二調,凡五調,共六宮十一調,凡十七宮調。]
[案:《宋史》唯曲破、小曲,及因舊曲造新聲者,能備二十八調,
其餘如教坊所奏、及隊舞、大麴,皆闕七角調及三高調,但十八調;
教坊正平調又云“無大麴”,故幹興(公元1022)以來,止用十七調也。
元人不學,見十一調中有仙呂、中呂、黃鐘三調,疑其與六宮相復,遂去之,妄易以宮調、角調及商角調,以爲相傳之六宮十一調云爾。
不知宮、角乃一均之總名,安得七宮、七角之外,復有宮調、角調乎?
七角一均,宋幹興以來已不用,故(徽宗)政和君臣即雲闕角、徵二均,安得元時尚有商角調乎?[陶(宗儀)九成亦將商角併入商調。]此皆謬誤之甚者,不必至明而後燕樂失傳也。]
元周挺齋(德清)《中原音韻》:
樂府共三百三十五章,
正 宮二十五章,
中呂(宮)三十二章,
南呂(宮)二十一章,([21][76])
仙呂(宮)四十二章,
黃鐘(宮)二十四章,[六宮又(再)闕道宮,僅存五宮。]
大石調二十一章,
雙 調一百章,
小石調五章,
商 調十六章,
越 調三十五章,[六商又(再)闕歇指調,僅存五調。]
商角調六章,[此不可信,陶氏(九成) 《輟耕錄》將此調之曲併入商調,則商角系商調誤分可知。]
般涉調八章,[七羽僅存此調。]
[案,周氏(德清)自注雲:“自軒轅制律,一十七宮調,今之所傳者,一十有二。”(否!唐燕樂尚有28 調,何言「軒轅制律,一十七宮調」。)
考十七宮調,北宋幹興以來,教坊所用之宮調也,乃以爲軒轅所制,何鹵莽也。周氏在當時號爲知音者,所言尚謬悠如此,況其下者乎?]
[又案,周氏有《中原音韻》一書,分十九部,論者鹹以爲精,今考南宋《菉斐軒新增詞林要韻》,內分:
一東、紅,[周氏作東、鍾。]
二邦、陽,[周氏作江、陽。]
三支、時,[周氏作支、思。]
四齊、微,[周氏同。]
五車、夫,[周氏作魚、模。]
六皆、來,[周氏同。]
七真、文,[周氏同。]
八寒、間,[周氏作寒、山。]
九鸞、端,[周氏作桓、歡。]
十先、元,[周氏作先、天。]
十一簫、韶,[周氏作蕭、豪。]
十二和、何,[周氏作歌、戈。]
十三嘉、華,[周氏作家、麻。]
十四車、邪,[周氏作車、遮。]
十五清、明,[周氏作庚、清。]
十六幽、遊,[周氏作尤、侯。]
十七金、音,[周氏作侵、尋。]
十八南、三,[周氏作監、鹹。]
十九佔、炎。[周氏作廉、纖。]
其上、去及入聲,作三聲分配各部,曾與周氏略同,然則周氏之書,蓋亦有所本也。
其有入、無入與古部相反,而入聲之閉口、抵齶、鼻音並而爲一,亦始於此。
此書世所罕見,故《四庫》亦未著錄,惟厲樊謝詩中嘗及之,頃阮(伯元?)中丞以所得影鈔宋本進焉,因撮其大略於此。]
--------------------------------------------------------------------------------
[1][56] [太簇高於黃鐘二律。]
[2][57] [“下暉”二字疑衍,此即正聲調法也。]
[3][58] [舊脫變宮誤。]
[4][59] [燕樂七聲,出於蘇只婆之琵琶,不必上考之戰國時也。]
[5][60] [案《說文》無”韻”字,均即韻也。蔡絛所謂“均”者,即燕樂一均七調者是也。所謂韻者,即各調所用之高下字譜也。字譜高下,本由於平、上、去、入四聲,故曰猶詩律有平仄。]
[6][61] [此乃隋鄭譯之說。]
[7][62] [燕樂宮、商、角、羽四均二十八調,始於隋盛於唐。又唐人五絃之器有徵調,何得雲至隋唐已失徵、角二調?]
(否!燕樂確無正角與徵調!)
[8][63] [宋初,曲破小曲皆有七角調,太宗所制五絃阮亦有徵調,不必遠引《孟子》,謂春秋時已亡也。]
[9][64] [即正宮。]
[10][65] [此四字疑有誤。]
[11][66] [此雲”管”即律也。]
[12][67] [觀此,則唐人燕樂,亦借黃鐘宮爲徵調。]
[13][68] [七角宋初尚用之,乃雲“求之不可得”,則政和君臣之學可知矣。]
[14][69] [謂用正宮而以林鐘爲殺聲。]
[15][70] [舊作太簇,誤。]
[16][71] [太簇爲商故。]
[17][72] [校:原本缺“商”字。]
[18][73] [七角起應鐘,則第六聲爲林鐘,起姑洗爲黃鐘。]
[19][74] [琵琶絲聲,故七律相去不齊,竹聲則不爾也。]
[20][75] (舊誤脫商調)
[21][76] (其錦案:南呂二十二章當作二十一章。)
明臧晉叔(懋循)《元曲選》載天台陶九成《論曲》:([1][77])
“正 宮三十三章,
中呂宮七十三章, [案:《輟耕錄》般涉調清曲併入。]
南呂宮三十九章,
仙呂宮六十一章,
黃鐘宮三十三章, [凡五宮。]
大石調三十五章, [案:《輟耕錄》小石調諸曲併入。]
雙 調一百三十三章,
商調五十章, [案:《輟耕錄》商角調諸曲併入。]
越 調三十八章。” [凡四調。共九宮調,皆七宮、七商二均者。]
[案:天台陶氏(九成)論曲,只有五宮四調,其數得九,故明人因之稱爲“九宮”,猶言九宮調云爾。不然,統高宮而計之,但有七宮,安得所謂九宮者哉?
高安周氏(德清)論曲,九宮調之外,又有小石、般涉、商角三調,謂之十二調。
元人南曲無商角,有羽調,又加一仙呂入雙調,[此亦始於南宋。]合其數得十三,明人因之,稱爲十三調,猶言十三宮調云爾。不然,宋幹興以來只有十一調,安得十三調者哉?
明人制譜,不知九宮十三調爲何物,漫雲某曲在九宮,某曲在十三調。
近方氏(以智1611─1671)《物理小識》,又於七調之外,妄立十三調之名,皆不得其解而臆說也。
明沈(璟)伯英(1553─1610)《九宮十三調曲譜》,有正宮,又有正宮調,不知正宮即正宮調也。然則其所謂仙呂、中呂、南呂之外,別有仙呂、中呂、南呂三調者,亦未可爲據矣!羽調不知於七羽中何屬,當是黃鐘羽也。
朱(彝尊)錫鬯(ㄔㄤ\1629─1709)檢討書《沈氏古今詞譜後》,謂其黃鐘不分宮、羽;存正宮、道宮,去高宮;存大石,去高大石;中呂、仙呂不分宮、調;刪去高般涉、南呂、黃鐘三調;角聲則全略之。皆指爲沈氏之誤,不知三高調及七角聲、正平調,北宋已不用,中呂、南呂、仙呂三調,元人已不用,非創自沈氏也。
沈氏於燕樂因無所解,而朱氏亦僅得燕樂之粗跡,故所論皆不中款會(真悟)雲。]
《宋書.樂志》:
“清商三調歌詩,荀勖撰,舊詞施用者,平調六曲,清調六曲,瑟(琴)調八曲。
(北齊魏收506-572)《魏書.樂志》:
“神龜二年(519),陳仲孺言,依琴五調調聲之法,以均樂器,其瑟調以宮爲主,清調以商爲主,平調以宮爲主,三調各以一聲爲主,然後錯採衆聲,以文飾之。”
《隋書.音樂志》:
“沛公鄭譯,奏上龜茲琵琶七調,何妥非其義曰:“近代書記。所載縵樂鼓琴吹笛之人,多雲三調,三調之聲,其來久矣,請存三調而已。”
又云:
“清樂其始,即清商三調是也,並漢以來舊曲樂器形制,並歌章古辭,與魏三祖所作者,皆被於史籍。
屬晉朝遷播,符永固平張氏,始於涼州得之。
宋武平關中,因而入南,不復存於內地。
及平陳後獲之。高祖聽之,善其節奏,曰;“此華夏正聲也”。([2][78])
[案:龜茲琵琶未入中國以前,所謂俗樂者,即清商三調也。故荀勖笛律亦止正聲、下徵、清角三調。蓋即清商三調而易其名耳。]
《通典》:
"隋平陳,獲宋、齊舊樂,詔太常置清商署以管之。"
又云:
"貞觀之初,合考隋氏所傳南北之樂,乃命太常卿祖孝孫正宮調,起居郎呂才習音韻,協律郎張文收考律呂,平其散濫,爲之折衷。"
又云:
"武德九年正月,始命太常少卿祖孝孫考正雅樂,至貞觀二年六月樂成,奏之。初孝孫以梁、陳舊樂,雜用吳、楚之音,周、齊舊樂,多涉胡戎之伎。於是斟期南北,考以古音,而作大唐雅樂。"([3][79])
又云:
“清樂者,其始即清商三調是也,並漢氏以來舊典樂器形制,並歌章古調,與魏三祖所作者,皆備於史籍。
屬晉朝迂播,夷羯竊據,其音分散,符永固平張氏,於涼州得之,宋武平關中因而入南,不復存於內地,及隋平陳後獲之。文帝聽之,善其節奏,曰,“此華夏正聲也。昔因永嘉流於江外,我受天明命,今復會同,雖賞逐時遷,而古致猶在。可以此爲本,微更損益,去其哀怨者而補之,以新定呂律,更造樂器。”
因置清商署,總謂之清樂。先遭梁、陳有亡亂,而所存蓋鮮。
隋室以來,日益淪缺。大唐武太后之時,猶六十三曲。
今其辭存者有:<白雪>、<公莫>、<巴渝>、<明君>、<明之君>、<鐸舞>、<白鳩>、<白紵>、<子夜>、<吳聲四時歌>、<前溪>、<阿子歌>、<團扇歌>、<懊儂>、<長史變>、<督護歌>、<讀曲歌>、<烏夜啼>、<石城>、<莫愁>、<襄陽>、<棲鳥夜飛>、<估客>、<楊叛>、<雅歌>、<驍壺>、<常林歡>、<三洲採桑>、<春江花月夜>、<玉樹後庭花>、<堂堂>、<泛龍舟>等,共三十二曲;
<明之君>、<雅歌>各二首,
<四時歌>四首,
合三十七曲,
又七曲有聲無辭;<上林>、<鳳曲>、<平調>、<清調>、<瑟調>、<平折>、<吟嘯>等,通前爲四十四曲存焉。
沈約《宋書》惡江左諸曲哇淫,至今其聲調猶然。觀其政已亂,其俗已淫,既怨且思矣,而從容雅緩,猶有古士君子之遺風,他樂則-莫與爲比。
樂用鍾一架、磬一架、琴一、一弦琴一、瑟一、秦琵 琶一、臥箜篌一、築一、箏一、節鼓一、笙二、笛二、簫二、篪二、葉一、歌二。
自長安以後,朝廷不重古曲,工伎轉缺,能合於管絃者,唯<明君>、<楊叛>、<驍壺>、<春歌>、<秋歌>、<白雪>、<堂堂>、<春江花月夜>等,共八曲。
舊樂章多或數百言,時<明君>尚能四十言,今所傳二十六言,就中訛失,與吳音轉運,以爲宜取吳人,使之傳習。
開元中,有歌工李郎子。郎子北人,聲調以失,雲學於俞才生——江都人也。
自郎子亡後,清樂之歌闕焉。又闕清樂,唯雅樂一曲,辭典而音雅,閱舊記,其辭信典。
自周、隋以來,管絃雜曲將數百曲,多用西涼樂,鼓舞曲多用龜茲樂,其曲度皆時俗所知也。唯彈琴家猶傳楚漢舊聲,及清調、瑟調、蔡邕<五弄>調,謂之“九弄”。雅聲獨存,非朝廷郊廟所用,故不載。”([4][80])
又云:
“燕樂,(唐高祖/李淵)武德(618年)初未暇改作,每燕享,因隋舊制,奏九部樂。([5][81])
至貞觀十六年十一月,宴百僚,奏十部。先是伐高昌,收其樂付太常,至是增爲十部伎,其後分爲立、坐二部。
[立部使有八部:
一安國,後周平齊所作,周代謂之<城舞>
二<太平樂>,亦謂之<五方獅子舞>;
三<破陣樂>;
四<慶善樂>;
五<大定樂>,亦謂之<八弦同軌樂>,高宗平遼時作也;
六<上元樂>,高宗所造;
七<聖壽樂>,武太后所作;
八<光聖樂>,高宗所造。
坐部使有六部:
一燕樂,張文收所作,又分爲四部—─有<景雲>、<慶善>、<破陣>、<承天>等;
二<長壽樂>,武太后長壽年所作;
三<天授樂>,武太后天授年所作;
四<鳥歌萬歲樂>,武太后所造;
五<龍池樂>,玄宗所作;
六<破陣樂>,玄宗所作,生於立部伎也。]
貞觀中,景雲現,河水清,協律郎張文收採古<朱雁>、<天馬>之義,制<景雲河清歌>,名曰燕樂,奏之管絃,爲諸樂之首。[今元會第一奏者是。]
樂用玉盤一架、大方響一架、笛笙一、築一、
臥箜篌一、大箜篌一、小箜篌一、大琵琶一、小琵琶一、大五絃琵琶一、小五絃琵琶一、
吹葉一、大笙一、小笙一、大篳篥一,小篳篥一、大簫一、小簫一、
正銅鈸一、和銅錢一、
長笛一、尺八一、短笛一、
揩鼓一、連鼓一、桃鼓二、桴鼓二、
歌二。
按,此樂唯<景雲舞>近存,餘並亡。([6][82])
《夢溪筆談》:
“自唐天寶十三載,始詔法曲與胡部合奏,自此樂奏全失古法。
以先王之樂爲雅樂,前世新聲爲清樂,合胡部者爲宴樂“。
又云:
“古樂有三調聲,謂清調、平調、側(瑟)調也”。([7][83])
《姜白石集側商調序》雲:
“琴七絃散聲具宮、商、角、徵、羽者爲正弄,慢角、清商、宮調、慢宮、黃鐘調是也;
加變宮、變徵爲散聲者,曰側弄,側楚、側蜀、側商是也。
側商之調久亡,唐人詩云,“側商調裏唱<伊州>”。予以此語尋之,<伊州>大石調,黃鐘律法之商,乃以慢角轉弦,取變宮、變徵散聲,此調甚流美也。蓋慢角乃黃鐘之正,側商乃黃鐘之側。它言側者用此,然非三代之聲,乃漢燕樂爾”。
[案:今字譜之一字,即變宮聲也,宋人以夾鍾、姑洗二律配之,非也。字譜之凡字,即變徵聲也,宋人以無射、應鐘二律配之,亦非也。
(否!燕樂字譜之一凡字,即夾鍾,無射聲也,作者以變宮,變徵配之,非也!)
蓋二變者聲也,夾、姑、無、應者律也,律不可以配聲明矣。
(否!「聲」確不可以配「律」,但「字譜」正乃「律名」,正不得配「聲」者也!)
今之南曲,不用一、凡者也,北曲用一、凡者也(此說不確!)。
唐之俗樂有二:
一曰清樂,即魏晉以來之清商三調也。三調者,清調也,平調也,側(瑟)調也。龜茲樂未入中國以前,梁、陳之俗樂如此。
姜堯章雲:“琴七絃加變宮、變徵爲散聲者曰側弄”,是清樂之側調用二變者也。(否! 散聲具二變,曲調不見得用二變!)
又云:“具宮、商、角、徵、羽者爲正弄”,是清樂之清調、平調不用二變者也。(否! 曲調不見得不用二變!)荀勖之正聲、下徵、清角亦只三調也。
一曰燕樂,即蘇只婆琵琶之四均二十八調也。龜茲樂既入中國以後,周、齊之俗樂如此,姜堯章所度之曲,遺譜尚存,無不用二變者,是燕樂二十八調皆用二變也。
自是而後,清樂之側調,亦雜入燕樂,而不可復識矣。
今之南曲,清樂之遺聲也。清樂,梁、陳南朝之樂,故相沿謂之南曲。
今之北曲,燕樂之遺聲也。燕樂,周、齊北朝之樂,故相沿謂之北曲。
皆與雅樂無涉。
(清)胡氏彥升謂今南曲爲雅樂之遺聲者,則誤甚矣。
沈存中雲:“唐以先王之樂爲雅樂,前世新聲爲清樂,合胡部者爲宴樂。"[即燕樂。]
三者截然不同。唐之雅樂,以部伎之絕無性識者爲之。([8][84])其雅樂如此,必不能似今之南曲諧婉悅耳也。
若宋人之雅樂即燕樂朱子所傳《趙彥肅詩樂譜》,
<小雅>六篇用黃鐘清宮,[即正宮。]
<國風>六篇用無射清商。[即越調。]
宋人以夾鍾、姑洗配一字,無射、應鐘配凡宇譜中有姑洗、無射諸律,則雅樂用一、凡可知矣。
(雅樂用不用固定調之一、凡,與雅樂用不用首調之二變,非同義!)。
胡氏不知宋人樂譜中律呂,即字譜之別名(可不是麼!),見趙譜用蕤賓、應鐘二律,遂譏其用一、凡非古聲,亦可謂癡人說夢矣。
且唐以前無南、北之名,至祖孝孫始斟酌南北,定爲雅樂,亦不得獨以雅樂屬之南曲也。
蓋天寶之法曲,即清樂南曲也,胡部,即燕樂北曲也。以法曲與胡部合奏,即南北合調也,皆俗樂也。胡氏蓋未之深考雲。]
《宋史.樂志》:
“世號太常爲雅樂,而未嘗施於宴享,豈以正聲爲不美聽哉?
夫樂者樂也,其道雖微妙難知,至於奏之而使人悅豫和平,則不待知音而後能也。
今太常樂懸鐘、磬、壎、篪、搏、拊之器,與夫舞綴羽、鑰、幹、戚之制,類皆仿諸古矣。逮振作之,則聽者不知爲樂,而觀者厭焉,古樂豈真若此哉?
孔子曰,“惡鄭聲”,恐其亂雅。亂之雲者,似是而非也。
孟子亦曰,“今樂猶古樂”,而太常仍與教坊殊絕,何哉?昔李照、胡瑗、阮逸改鑄鐘磬,處士徐復笑之曰,“聖人寓器以聲,不先求其聲而更其器,其可用乎?”
照、瑗、逸製作久之,卒無所成。蜀人房庶亦深訂其非,因是著書論古樂與今樂本末不遠。其大略以謂:
“上古世質,器與聲樸,後世稍變焉:
金石、鐘磬也,後世易之爲方響;
絲竹、琴簫也,後世變之爲箏笛;
匏、笙也,攢(ㄘㄨㄢ/聚集)之以鬥,
壎、土也,變而爲甌;
革、麻料也,擊而爲鼓;
木、柷敔也,貫之爲板。
此八音者,於世甚便,而不達者,指廟樂鎛鍾、鎛磬宮懸爲正聲,而概謂夷部、滷部爲淫聲。
殊不知大輅起於椎輪,龍艘生於落葉,其變則然也。
古者以俎豆食,後世易以杯盂;古者簟(ㄉㄧㄢ\竹蓆)席以爲安,後世更以榻桉。使聖人復生,不能捨杯盂榻桉,而復俎豆簟席之質也。八音之器,豈異於此哉?
孔子曰“鄭聲淫”者,豈以其器不若古哉,亦疾其聲之變爾!試使知樂者,由今之器,寄古之聲,去怗(ㄊㄧㄝ)懘(彳\)(不和貌)靡曼,而歸之中和雅正,則感人心,導和氣,不曰治世之音乎?
然則世所謂雅樂者,未必如古,而教坊所奏,豈盡爲淫聲哉?”當數子紛紛銳意改制之後,庶之論旨,意獨如此,故存其語,以俟知者”。
(元)馬氏端臨(1254─1323)曰:
“所謂樂者,和其本也,聲器其末也,使其政和而世治,則雖管絃皆教坊之新聲,度曲皆任、韎(ㄇㄟ\)之雜樂,勿害其爲安且樂也。
如其政乖而世亂,則雖聲歌下管,盡合簫韶,金石柷敔,一循雅奏,勿害其爲怨而怒也。房庶之言當矣。
然(房)庶當李照、阮逸制樂之時,特爲此論,後來乃復創爲古本《漢書》,有“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之說,欲改定律呂,範蜀公(鎮1007─1087)力主其說,別撰新樂上進,則復效照、逸之爲,而與素論背馳,何耶?
[案:房庶此論,見《宋史.樂志.燕樂》後,《文獻通考.樂考.俗樂部》亦引之作《兩朝史樂志論》。
昔房庶自言得古本《漢志》,校今文脫去八字,因據以定黃鐘之度。範蜀公(鎮1007─1087)深信之,司馬溫公(光1019-1086)力爭之,其言皆誕謾(ㄇㄢ/)不可究詰,去樂萬里。
而此論古樂與今樂,獨平易條鬯(ㄔㄤ\)(暢達)如此,不獨講燕樂者當知之, 即講雅樂者亦當知之,故與馬氏(端臨)之說,並載於篇焉。]
--------------------------------------------------------------------------------
[1][77] [與(元陶九成) 《輟耕錄》小有不同。]
[2][78] [(元)吳氏萊(立夫1297─1340《唐律刪要》作者)曰:“世謂華夏正聲者,蓋俗樂也。”]
[3][79] [案:此雅樂也,亦兼南北之聲。]
[4][80] [案。此清樂也,皆南朝之樂,今之南曲本此。]
[5][81] [一燕樂、二清商、三西涼、四扶南、五高麗、六龜茲、七安國、八疏勒、九康國。]
[6][82] [案:此燕樂也,皆北朝之樂,今之北曲本此。]
[7][83] [案:側調即《宋書》之“瑟調”。]
[8][84] [見自香山詩自注。]
《燕樂考原》卷二宮聲七調
(宋歐陽修)《新唐書樂志》:
“正宮、高宮、中呂宮、道調宮、南呂宮、仙呂宮、黃鐘宮爲七宮”。
唐段安節《琵琶錄》:[又名《樂府雜錄》]
“去聲,宮七調──
第一運正宮調,(殺黃鐘)
第二運高宮調,
第三運中呂宮,
第四運道調宮,
第五運南呂宮,
第六運仙呂宮,
第七運黃鐘宮。”
(《琵琶錄》之運次,除七角之外,皆以殺黃鐘之調,爲第一運。)
(元脫脫)《遼史樂志》:
“一曰娑陀力旦——
正宮、高宮、中呂宮、道調宮、南呂宮、仙呂宮、黃鐘宮”。
(元脫脫)《宋史樂志》:
“宮聲七調——曰正宮,曰高宮,曰中呂宮,曰道宮,曰南呂宮,曰仙呂宮,曰黃鐘宮,皆生於黃鐘”。
(否!「生於黃鐘」,何以見得有用(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律之意?就算有用七律之意,何以見得不是黃/林/太/南/姑/應/蕤,等七律?
「皆生於黃鐘」者,當是以殺黃鐘之正宮,爲七宮之首之謂也。
或雲,七宮之音階,皆等同於黃鐘均之黃鐘宮音階也。)
宋沈括《補筆談》:
“燕樂七宮——正宮、高宮、中呂宮、道調宮、南呂宮、仙呂宮、黃鐘宮”。
[與《唐志》、《遼志》(及《宋志》、《琵琶錄》皆)同。]
案:燕樂七宮一均,即琵琶之第一弦也。分爲七調,琵琶以第一弦爲黃鐘宮,故曰七宮也。
(咦!《燕樂考原序》載:” 以琵琶之第二絃爲黃鐘”、 “黃鐘宮……….此琵琶第一弦之第一聲。此又言:”琵琶以第一弦爲黃鐘宮”。)
考琵琶第一弦,其鉅細與琴之第七絃等。(今樂工所彈琵琶,第一弦即用琴之第七絃。)琴之第七絃爲夾鍾清聲,
(既然琵琶以第一弦爲黃鐘宮、琴之第七絃又爲夾鍾清聲,又爲何說「琵琶第一弦,其鉅細與琴之第七絃等」呢?當是與琴之第六絃(黃鐘清聲)等吧!)
又,作者認爲琴之一弦爲黃鐘,二絃爲夾鍾,三絃爲仲呂,四弦爲夷則,五絃爲無射,六絃、七絃則一、二之清聲也。
且一弦爲宮,謂之黃鐘之均、然此係一弦爲Mi,四弦爲Do之夷則均,一弦爲宮則屬夷則均,何雲「黃鐘之均」?凌廷堪是以夷則均爲黃鐘均者?還是但凡黃鐘爲宮,即屬黃鐘均?)
故《唐書樂志》以爲,燕樂宮調乃應夾鍾之律也。
[《宋志》亦云,燕樂以夾鍾爲律本。]
(唐燕樂以夾鍾爲律本者,七均可構成夾鍾一均──以夾鍾爲五度鏈之最低音也。
「燕樂應夾鍾之律」、「以夾鍾爲律本」與上文又何干呢?))
《夢溪筆談(教坊燕樂)》雲:今教坊燕樂,比律高二均弱,
(二均者,連續迭兩個純五度成九度,也就是大二度)
[<燕樂十五聲>又載:“今樂高於古樂二律以下”、” 只以『合』(黃鐘)字,當(古樂之)大呂,猶差高,當在大呂、太簇之間。”]
大呂比黃鐘高一均,太簇比黃鐘高二均,則所謂夾鍾爲律本者,實宋世雅樂太簇之律也。
故《筆談》既雲“高四字近夾鍾,高五字爲夾鍾清”。
《補筆談》又云:(宋之)“高四字配太簇,高五字配太簇清”也。
(否!唐「夾鍾」爲律本者,實宋世「大呂」之律也。
原文當是:
“『高四』(太簇) 字近(古樂之) 夾鍾 (姑洗之間) ;
『高五』(太簇) 字爲(近古樂之)夾鍾清(姑洗清之間)”。之意)
(琵琶絲聲,故四、五二字有高下之別。竹聲則無之。)
蓋燕樂字譜,實應五聲二變,不能與十二律一一相配。
(否!高四字、高五字皆配太簇、其它字譜亦有定配,如何能謂「不能與十二律一一相配」。)
故《筆談(燕樂二十八調)》雲:“今之燕樂(二十八調,布在十一律,……獨蕤賓一律都無。內中管仙呂調,乃是蕤賓聲,)亦不正當本律,其間聲音出入,亦不全應古法,略可配合而已。”
(否!如卷一所注,《補筆談》所云,系宋之字譜與宋律對應問題。
而《筆談》所云,則系宋律與唐律相比問題。
這是兩回事,作者將之混同爲一事,乃有此誤!)
燕樂七宮,既應太簇之律(?)。則所謂七宮生於黃鐘,用大呂、夷則、夾鍾、無射、仲呂、黃鐘、林鐘七律者,(宋制?)實則夾鍾、無射、仲呂、黃鐘、林鐘、太簇、南呂、七律也。(唐制?)
(凌廷堪因見七宮各殺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律,乃以爲「七宮生於黃鐘」者,系「七宮只用此七律」。其之所謂宮調,不但同於宮均,且宮均是指大/夷/夾/無/仲/黃/林(大呂均)七律,而非黃/林/太/南/姑/應/蕤!)
故《筆談(燕樂二十八調)》雲:
“夾鍾宮今爲中呂宮,
林鐘宮今爲南呂宮,
無射宮今爲黃鐘宮”也。
(原文是:”中呂宮,卻是古(?)夾鍾宮;南呂宮,乃古(?)林鍾宮;今林鍾商,乃古(?)無射宮;今大呂調(?當是南呂調),乃古(?)林鍾羽。雖國工亦莫能知其所因。”
所有「古」字,當是衍文。原文當是:”古中呂,卻是今夾鍾;古南呂,乃今林鍾;古黃鍾,乃今無射;古南呂,乃今林鍾”。)
燕樂以字譜爲主,但以律呂之名緣飾之,殺聲用某字,即爲某宮調。所謂:
“黃鐘宮今爲正 宮,用 六字”者,今琵琶之六字調也。
“大呂宮今爲高 宮,用(下)四字”者,今琵琶之四字調也。
“夾鍾宮今爲中呂宮,用(下)一字”者,今琵琶之一字調也。
“仲呂宮今爲道調宮,用 上字”者,令琵琶之上字調也。
“林鐘宮今爲南呂宮,用 尺字”者,今琵琶之尺字調也。
“夷則宮今爲仙呂宮,用(下)工字”者,今琵琶之工字調也。
“無射宮今爲黃鐘宮,用(下)凡字”者,今琵琶之凡字調也。
此其故,唐、宋儒者不知之,習於樂者或知之,不知者則合燕樂而高談古律。知之者或不能言,即言之亦不能盡。近代儒者及伶工,皆不復知之矣。故儒者論律,及文人輯填詞度曲之譜,鹹視正宮、雙調等怖若鬼神,而不敢置喙(說話)也。]
[又案:王(灼,字)晦叔《碧雞漫志》雲:
“今<涼州>見於世者凡七宮曲,曰黃鐘宮(當是正宮)、道調宮、無射宮(當是黃鐘宮)、中呂宮、南呂宮、仙呂宮、高宮。”
此七宮次序,既不由清濁,又不雲正宮而云黃鐘宮,不雲黃鐘宮而云無射宮,疑皆有誤。]
正宮
《琵琶錄》:(去聲)宮七調,第一運正宮調。
《宋史律曆志》:(引宋仁宗景佑《樂髓新經》)黃鐘之宮,(爲子、爲神後、爲土、爲 雞 緩、)爲正宮調。
《補筆談》:六字配黃鐘清。
又:黃鐘宮今爲正宮,殺聲用六字(黃鐘)。
又:正宮用九聲,高五、高凡、高工、尺、上(?勾)、高一、高四、勾(六)、合。(七商之大石調、七羽之盤涉調同。)
宋王灼《碧雞漫志》:黃鐘(之)宮即俗呼正宮。
宋張炎《詞源》:黃鐘(之)宮俗名正黃鐘宮。
[案:燕樂七宮、七商、七羽,皆以黃鐘爲第一運。
七宮之第一運,即案琵琶大弦之第一聲也。大弦最濁,故以爲宮聲之均,名爲黃鐘,實應太簇之律,故不曰黃鐘宮,而曰正宮也。(第一宮弦之第一聲爲黃鐘,則空弦(第一聲?)爲黃鐘(實應太簇)?)
正宮即琵琶之六字調,故殺聲用六字也。某宮調則殺聲用某字以紀之,非宮調別無可辨,徒恃此而辨也。
蔡季通因殺聲,乃撰爲起調/畢曲之說,謂六十調之辨,全系乎此。謬矣!
又,宮即調也;(宮/商/角/羽,皆屬四聲調之一。)《琵琶錄》作於唐時,《樂髓新經》作於宋時,“正宮”下皆有“調”字,亦不始於沈(璟)寧庵(1533─1610)也。)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
四十大麴,
(校:原引作四十六曲”雙行小字,據王國維<唐宋大麴考>改。下同。)
正宮曲三:<梁州>、<贏州>、<齊天樂>,
隊舞大麴十八,正宮曲一:<平戎破陣樂>,
曲破二十九,正宮曲一:<宴鈞臺>,
小曲二百七十,正宮四十:<一陽生>、<玉窗寒>、<念邊戍>、<玉如意>、<瓊樹枝>、<鷫鷞裘>、<塞鴻飛>、<漏丁丁>、<息鼙鼓>、<勸流霞>;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正宮曲二:<傾杯樂>、<三臺>;
雲韶部大麴十三,正宮曲一:<梁州>。
[案,柳永《樂章集》,正宮有<黃鶯兒>、<鬥百花>(亦名<夏州>)、<玉女搖仙佩>、<雪梅香>、<尾犯>、<甘草子>六曲。
張先《子野集》,正宮有<醉垂鞭>一曲。
韓玉<東浦詞>,有正宮曲<秋江>一曲。
姜夔《白石集》,有正宮<齊天樂>一曲。
又周密“天基聖節排當樂次”有正黃宮<福壽永康寧>、(玉軸琵琶獨彈。)<慶壽新>(觱慄起。)二曲。“正黃宮”當即正宮也。)
金院本,正宮十四曲:<文序子>、<文序子纏>、<甘草子>、<甘草子纏令>、<梁州三臺>、<梁州纏令>、<梁州令斷送>、<三臺>、<虞美人纏>、<應天長>、<萬金臺>、<脫布衫>>、賺、尾。
元周德清《中原音韻》,正宮二十五章:
<端正好>、<滾繡球>(亦作子母調)、<倘秀才>(亦作子母調)、<靈壽杖>(即<呆骨朵>)、<叨叨令>、<塞鴻秋>、<脫布衫>、<小梁州>、<醉太平>、<伴讀書>(即<村裏秀才>)、<笑和尚>、<白鶴子>、<雙鴛鴦>、<貨郎兒>(入南呂調轉)、<蠻姑兒>、<窮河西>、<芙蓉花>、<菩薩蠻>、<黑漆弩>(即<學士吟>、<鸚鵡曲>)、<月照庭>、<六麼遍>(即<柳梢青>)、<甘草子>、<三煞>、<啄木兒煞>(亦入中呂)、<煞尾>。
[案:元陶九成《輟耕錄》,正宮亦二十五章,調名與此間有不同。
又明臧懋循《元曲選》載陶九成《論曲》,正宮作五十四章。存此備考。
至於明人所撰之譜,多不可據,故不錄。)
高宮
《琵琶錄》:宮七調,第二運高宮調。
(以大呂爲殺聲的大石調,何以是《琵琶錄》宮聲的第二運呢?因爲《琵琶錄》無論七宮/七羽/七商,皆以殺聲爲黃鐘(唐則爲太簇)的調爲第一運。)
《宋史律曆志》:大呂之宮(爲大吉、)爲高宮。
《補筆談》:下四字配大呂。
又:大呂(之)宮今爲高宮:殺聲用(下)四(大呂)字。
又:高宮用九聲,下五、下凡、(下)工、尺、上、下一、下四、六、合。(七商之高大石調、七羽之高盤涉調,同(均)。)
《碧雞漫志》:大呂(之)宮俗呼高宮。
《詞源》:大呂宮俗名高宮。
[案:七宮之第二運,即案琵琶大弦之第二聲也。
黃鐘一均(?七宮?),既實用太簇(一) (否!當是宋制比唐制高二律!)、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七律(此七律實屬夾鍾均,唐以夾鍾爲律本,宋制高二律,故改以大呂爲律本。)則此調居第二,名爲大呂,實應夾鍾,故不曰大呂宮,而曰高宮也。(宋之大呂等於唐之夾鍾。)
高宮即琵琶之四字調,故殺聲用(下)四字也。此調較正宮高一律,故謂之高宮。)
《宋史樂志》:
曲破 二十九,高宮曲一:<靜三邊>。
小曲二百七十,高宮曲九:<嘉順成>、<安邊塞>>、<獵騎還>、<遊兔園>、<錦步帳>、<博山爐>、<寒杯>、<雪(雲)紛紛>、<待春來>。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高宮曲一:<傾杯樂>。
[案:高宮,宋教坊隊舞、雲韶部及太宗所制新奏皆不用。
而《碧雞漫志》雲“<涼州>有高宮”,
又云“<念奴嬌>又轉入高宮。”、(周密)“天基聖節排當樂次”有高宮<惜春>(方響獨打)、<纏令神曲>(箏琶風方響合)二曲。
姜白石<大樂議>亦云:“闕大呂之商、羽。”(大呂之角就不闕麼?)則是南渡時高宮尚存,但不多用耳。
至金院本、元雜劇始闕高宮也。)
中呂宮
《琵琶錄》:宮七調,第三運中呂宮。
《宋史律曆志》:夾鍾之宮爲中呂宮。
《補筆談》:下一字配夾鍾。
又:夾鍾(之)宮今爲中呂宮,殺聲用(下)一字。
又:中呂宮用九聲,緊(高?)五、下凡、高工、尺、上、下一、下(高?)四、六、合。(七商之雙調、七羽之中呂調,同(均))。
《詞源》:夾鍾宮俗名中呂宮。
[案:七宮之第三運,即案琵琶大弦之第三聲也。(第三聲非太簇而是夾鍾。因宋制無太簇之宮)
黃鐘一均,既實用太簇(一) (否!當是宋制比唐制高二律!)、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七律, (此七律實屬夾鍾均,唐以夾鍾爲律本,宋制高二律,故改以大呂爲律本。)則此調居第三,名爲夾鍾,實應仲呂,故不曰夾鍾宮,而曰中呂宮也。(宋之夾鍾等於唐之仲呂。)
中呂宮即琵琶之一字調,故殺聲用(下)一字(夾鍾)也。
《夢溪筆談》既雲“高四字近夾鍾”,
《補筆談》又云“下一字配夾鍾”,則所謂以字譜分配律呂者,亦不過意爲遷就而已,不能正相應也。餘仿此。)
(否!“下一字配夾鍾”,指宋制之夾鍾是bSi。“高四字近夾鍾”,意指宋樂之『高四』字(太簇),近唐樂之夾鍾與姑洗之間;也就是所謂的「今樂高於古樂二律以下」──宋之律制,比唐之律制高不到兩律。《夢溪筆談》無誤!)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
四十大麴, 中呂宮曲二:<萬年歡>,<劍器>;
隊舞大麴 十八,中呂宮曲一:<大宋朝歡樂>;
曲 破 二十九,中呂宮曲二;<杏園春>、<獻玉杯>;
小 曲二百七十,中呂宮十三:<上林春>,<春波綠>,<百樹花>、<壽無疆>、<萬年春>,<擊珊瑚>、<柳垂絲>、<醉紅樓>、<折紅杏>、<一園花>、<花下醉>、<遊春歸>、<千樹柳>。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中呂宮(《宋史》脫宮字,誤!)四:<傾杯樂>、<劍器>、<感皇恩(化)>、<三臺>。
雲韶部大麴十三,中呂宮曲一:<萬年歡>。
[案:柳永《樂章集》中呂宮有<送征衣>、<晝夜樂>、<柳腰輕>、<梁州令>四曲。
張先、《子野集》中呂宮有<南鄉子>、<菩薩蠻>、<踏莎行>、<感皇恩>、<西江月>,<慶金盃>、<浣溪沙>、<相思兒令>、<師師令>,<山亭燕慢>,<謝池春慢>、 <惜雙雙>十二曲。
《姜白石集》自制曲中呂宮有<揚州慢>、<長亭怨慢>二曲。
《碧雞漫志》“<虞美人>舊曲三,其一中呂宮。”
又“夾鍾宮<春光好>,唐以來多此曲。”夾鍾(之)宮,即中呂宮也。
又(周密)“聖節排當樂次”夾鍾(之)宮有<萬壽永無疆>引子、(觱篥起)、<聖壽齊天樂慢>(同上)、<帝壽昌慢>(笛起)、<昇平樂慢>(笙起)、<萬方寧慢>(方響起)、<永遇樂慢>(觱篥起)、<壽南山慢>(笛起)、<練春光慢>(笙起)、<賞仙花慢>(觱篥起)、<碧牡丹慢>(方響起)、<上苑春慢>(笛起)、<慶壽樂慢>(笙起)、<柳初新慢>(觱篥起)、<萬壽無疆薄媚曲破>(諸部合)十四曲。)
金院本,中呂宮五曲:<迎仙客>、<滿庭霜>(即滿庭芳)、<踏莎行>、<粉蝶兒>、<石榴花>。
[案:金院本無中呂宮,但有中呂調,今以<張予野集>及《中原音韻》考之,此五曲是中呂宮,故載於此,其餘皆載入中呂調。)
元《中原音韻》中呂宮三十二章:(本無宮字,今補入)
<粉蝶兒>、<叫聲>、<醉春風>、<迎仙客>、<紅繡鞋>(即朱履曲)、<普天樂>、<醉高歌>、<喜春來>(即<陽春曲>)、<石榴花>、<鬥鵪鶉>、<小上樓>、<滿庭芳>、<十二月>、<堯民歌>、<快活三>、<鮑老兒>、<古鮑老>、<紅芍藥>、<剔銀燈>、<蔓菁菜>、<柳青娘>、<道和>、<朝天子>(即<謁金門>)、<四邊靜>、<齊天樂>、<紅衫兒>、<蘇武持節>(<即山坡裏羊>)、<賣花聲>(即<昇平樂>亦作<煞>)、<四換頭>、<攤破喜春來>、<喬捉蛇>、<煞尾>。
[案:(元陶九成) 《輟耕錄》中呂宮曲三十八章,
(明臧懋循)《元曲選》中呂宮七十三章,與此不同。)
道調宮(《宋史樂志》作”道宮”)
《琵琶錄》:宮七調,第四運道調宮。
《宋史律曆志》:仲呂之宮爲道調宮。
《補筆談》:上字配仲呂。--
又:仲呂(之)宮今爲道調宮,殺聲用上字。
又:道調宮用九聲,高五、高凡、高工、尺、上、高一、下(高)四、六、合。(七商之小石調、七羽之正平調,同(均)。)
《詞源》:仲呂(之)宮,俗名道宮。
[案:七宮之第四運,即案琵琶大弦之第四聲也。
黃鐘一均,即實用太簇(一)、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七律(此爲夾鍾均七律,何雲「黃鐘一均」?),則此調居第四,名爲仲呂,實應林鐘,(宋之中呂與唐之林鐘同高)故不曰仲呂宮,而曰道調宮也。
道調宮即琵琶之上字調,故殺聲用上字(仲呂)也。
《唐會要》,“林鐘(之)宮時號道調宮”,然則宮聲七調,實起太簇,蓋唐人之遺制。
《碧雞漫志》雲,“(唐)《理道要訣》:”林鐘(之)宮時號道調宮’。
然今之林鐘(之)宮,即‘時號南呂宮。
而道調宮,即(古)之仲呂宮也。”
(?,今道調宮纔是仲呂(之)宮,「古」字疑衍)
不知七宮起太簇,則林鐘宮爲道調宮(?),若依古起黃鐘,則林鐘宮爲南呂宮(?),仲呂爲道調宮(?),此無足致疑者。
(否!今林鐘宮爲南呂宮,仲呂宮方爲道調宮。
古林鐘宮爲道調宮,仲呂宮則爲中呂宮。)
王(灼,字)晦叔益未之深考也。)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一一
四十大麴,道調宮曲三:<梁州>、<薄媚>、<大聖樂>:
法部曲二,道調宮曲一。<望瀛>。
[案:《宋史樂志》,法部曲止有道調宮及小石調二調。)
隊舞大麴十八,道調宮曲一。<垂衣定八方>;
曲 破二十九,道調宮曲一:<折枝花>;
小曲二百七十,道 宮曲九:<會緩龍>、<泛伯杯>、<披風襟>、<孔雀扇>、<百尺樓>、<金尊滿>、<奏明庭>、<拾落花>、<聲聲好>;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道調宮曲二:<傾杯樂>、<三臺>。
[案:張先《子野集》,道調宮有<西江月>、<感皇恩>二曲。(與中呂宮字句同)
《碧雞漫志》,“(唐)天寶諸樂曲名有<凌波神>二曲,其一在道調宮。”
(校:<漫志>原作“(唐)在林鐘(之)宮,時號道調宮。”)
又云,”<念奴嬌>後復轉入道調宮”。
又云,“李珣《瓊瑤集》有<鳳台>一曲,注云,俗謂之<喝馱子>,不載何宮調,今世道調宮有慢,句讀與古不類耳。”
又,(周密)天基聖節排當樂次,道調宮有<聖壽永>、(玉方響獨打)<出牆花慢>(箏起)、<齊天樂曲破>(諸部合)、<慶芳春慢>(觱慄起)、<延壽慢>(笛起)、<月中仙慢>(箏起)、<壽爐香慢>(稽琴起)、<慶簫韶慢>(觱慄起)、<月明起花燈慢>(笙起)。十二曲。(其錦案:”二”字當作一字。)
金院本,道宮六曲:<憑欄人>、(與越調不同)<美中美>、<大聖樂>、<解紅>、賺、尾。
[案:《中原音韻》無道宮,則此調元雜劇已不用矣。
近(長洲)徐(大椿1693-1771)靈昭以沈(璟1553─1610)寧庵《南九宮譜》附錄之<鵝鴨滿渡船>、<赤馬兒>等曲,改題<應時明近>、<雙赤子>爲道宮者,蓋臆說、不可爲據。)
南呂宮
《琵琶錄》:宮七調,第五運南呂宮。
《宋史律曆志》:林鐘之宮爲南呂宮。
《補筆談》>:尺字配林鐘。
又,”林鐘(之)宮今爲南呂宮,殺聲用尺(林鐘)字”。
又,”南呂宮用七聲,下五、高凡,(高)工、尺、高一,高四、勾”。(七商之歇指調,七羽之南呂調(即高平調),同。六、合、上三字不用。)(高四、下五並用?此三調且與歇指角同均。)
《詞源》:林鐘(之)宮俗名南呂宮。
[案:七宮之第五運,即案琵琶大弦之第五聲也。
黃鐘一均,既實用太簇(一)、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七律(此七律屬夾鍾均),則此調居第五,名爲林鐘,實應南呂,(宋之林鐘,與唐之南呂同高)故不曰林鐘宮,而曰南呂宮也。
南宮宮即琵琶之尺字調,故殺聲用尺字(林鐘)也。
《宋史樂志》”夾鍾(之)宮謂之中呂宮,林鐘(之)宮謂之南呂宮”者,燕樂聲高,實以夾鍾(?)爲黃鐘也。
(否!當是「實以大呂爲夾鍾、夾鍾爲中呂,林鐘爲南呂、無射爲黃鐘、黃鐘爲太簇」….。
宋律較唐律高二律也!)
考(唐)燕樂雖以夾鍾爲律本。而(宋)黃鐘一均,實應(唐)太簇,非夾鍾位。此亦易明之事,不審前人何故昧之。)
(而(宋)黃鐘,實應(唐)太簇。與唐以夾鍾爲律本,無關。作者亦昧者也。)
《宋史樂志》:教坊所秦,凡十八調——
四十大 曲,南呂宮曲二:<贏府>、<薄媚>
隊舞大麴 十 八,南呂宮曲一:<平晉普天樂>
曲 破 二十九,南呂宮曲一:<七盤樂>
小 曲二百七十,南呂宮曲十一:<仙盤露>、<冰盤果>、<芙蓉園>、<林下風>、<鳳雨調>、<開日幌>、<鳳來賓>、<落梁塵>、<望陽臺>、<慶年豐>、<青駿馬>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南呂宮曲二:<傾杯樂>、<三臺>
雲韶部大麴十三,南呂宮曲一:<普天獻壽>。(此曲太宗所制)
[案:張先《子野集》,南呂宮有<江南柳>、<八寶妝>、<一叢花令>三曲。
《碧雞漫志》,“南呂宮有<涼州>”。
又,”<河傳>唐詞存者二,其一屬南呂宮”;
又,“<望江南>自唐至今皆南呂宮”。)
金院本南呂宮八曲:<瑤臺月>、<三煞>、<應天長>、<一枝花>、<一枝花纏>、<傀儡兒>、<轉青山>、尾。
元《中原音韻》,南呂宮曲二十一章:(本無宮字,今補入)<一枝花>、(即<佔春魁>)、<梁州第七>、隔尾、<牧羊關>、<菩薩梁州>、<玄鶴鳴>、(即<哭皇天>)、<烏夜啼>、<罵玉郎>、<感皇恩>、<採茶歌>(即<楚江秋>)、<賀新郎>、<梧桐樹>、<紅芍藥>、<四塊玉>、<草池春>(即<鬥蝦蟆>)、<鵪鶉兒>、<閱金經>(即<金字經>)、<翠盤秋>(亦入中呂,即<幹荷葉>)、<玉交枝>、煞、黃鐘尾。
[案:(元陶九成) 《輟耕錄》,南呂宮曲二十章;
(明臧懋循)《元曲選》,南呂宮三十九章,與此不同。)
仙呂宮
《琵琶錄》:宮七調,第六運仙呂宮。
《宋史律曆志》:”夷則之宮爲仙呂宮。”
《補筆談》:下工(《燕樂三書》引作「下一」,誤!)字配夷則。
又,夷則宮今爲仙呂宮,殺聲用(下)工字(夷則)。
又,仙呂宮用九聲,緊(?高)五、下凡、(下)工、尺、上、下一、高四、六、合。(七商之林鐘商、七羽之仙呂調,同(均)。)
《詞源》:夷則(之)宮俗名仙呂宮。
[案:七宮之第六運,即案琵琶大弦之第六聲也。
黃鐘一均,既實用(夾鍾均之)太簇(一)、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七律。(不知作者爲何稱其爲黃鐘一均。)則此調居第六,名爲夷則,實應無射,(宋之夷則,與唐之無射同高),故不曰夷則宮,而曰仙呂宮也。
仙呂宮即琵琶之工字調,故殺聲用(下)工字(夷則)也。)
《宋史樂志》:“政和四年正月,大晟府言,宴樂清宮調多不正。如
以無射(均)爲黃鐘宮、
以夾鍾(均)爲中呂宮、
以夷則(均)爲仙呂宮之類。”
考仙呂非律名,與正宮、高宮(?)、 道調宮一例,不可與黃鐘、中呂二宮相提並論也。(正宮確屬黃鐘均、、道調宮確屬中呂均,然因何舉高宮爲例?)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
四十大麴,仙呂宮曲三:<梁州>、<保金枝>、<延壽樂>;
隊舞大麴 十八,仙呂宮曲一:<甘露降龍庭>;
曲 破二十九,仙呂宮曲一:<王母桃>;
小 曲二百七十,仙呂宮曲九:<折紅葉>、<鵲渡河>、<紫蘭香>、<喜見時>、<猗蘭殿>、<步瑤階>、<千秋樂>、<百和香>、<佩珊珊>;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仙呂宮曲一:<傾杯樂>。
[案:柳永《樂章集》仙呂宮有<傾杯樂>、<笛家>、<鶴沖天>三曲,
張先《子野集》仙呂宮有<燕臺春慢>、<好事近>二曲,
《姜白石集》自制曲仙呂宮有<暗香>、<疏影>二曲,
《碧雞漫志》仙呂宮有<涼州>,
又(周密)“天基聖節排當樂次”夷則宮有<上林春引子>(觱粟起)、<萬歲梁州曲破>(同上)、<聖壽永歌曲子>(同上)、<捧瑤後慢>(琵琶起)、<壽長歌曲子>(唱)、<花梢月慢>(稽琴起)、六曲。
夷則宮即仙呂宮也。)
金院本仙呂宮六曲:<賞花時>、<天下樂>、<點絳脣>、<六麼令>、<六麼遍>(見(元陶九成) 《輟耕錄》仙呂宮)、<勝葫蘆>。
[案:金院本無仙呂宮,但有仙呂調。
今以《中原音韻》及《輟耕錄》考之,此六曲是仙呂宮,故載於此,其餘皆載入仙呂調。)
元《中原音韻》,仙呂宮(本無宮字,今補入)曲四十二章:<端正好>(楔兒)、<賞花時>、<八聲甘州>、<點絳脣>、<混江龍>、<油葫蘆>、<天下樂>、<那吒令>、<鵲踏枝>、<寄生草>、(六麼序)、<醉中天>、<金盞兒>(即<醉金盞>)、<醉扶歸>、<憶王孫>、<一半兒>、<瑞鶴仙>、<憶帝京>、<村裏迓古>、<元和令>、<上馬嬌>、<遊四門>、<勝葫蘆>、<後庭花(亦作煞)>、<柳葉兒>、<青哥兒>、<翠裙腰>、<六麼令>、<上京馬>、<祆神急>、<大安樂>、<綠窗愁>、<穿窗月>、<四季花>、<雁兒>、<玉花秋>、<三番玉樓人>(亦入越調)、<錦橙梅>、<雙雁子>、<太常引>、<柳外樓>、賺煞尾。
案:(元陶九成) 《輟耕錄》仙呂宮曲三十六章,
(明臧懋循)《元曲選》仙呂宮六十一章。與此不同。
黃鐘宮
《琵琶錄》:宮七調,第七運黃鐘宮。
《宋史律曆志》:無射之宮爲黃鐘宮。
《補筆談》:下凡字配無射。
又:無射宮今爲黃鐘宮,殺聲用(下)凡(無射)字。
又:黃鐘宮用九聲:高五、下凡、高工、尺、上、高一、高四、六、合。
(七商之越調、七羽之黃鐘羽,同(均)。)
《詞源》:無射(之)宮俗名黃鐘宮。
[案:七宮之第七運,即案琵琶大弦之第七聲也。
黃鐘一均,即實用(夾鍾均之)太簇(一)、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七律,則此調居第七,名爲無射,實應黃鐘(宋之無射,與唐之黃鐘同高),故不曰無射宮,而曰黃鐘宮也。
黃鐘宮即琵琶之(下)凡字調,故殺聲用(下)凡字(無射)也。
《宋史樂志》,大晟府言:”宴樂宮調多不正,如以無射爲黃鐘宮”,即指此調也。
琵琶之第七柱(七勻孔律?),爲絲音之第八聲,與散聲相應,案第七柱得黃鐘聲,則宮弦散聲爲黃鐘可知矣。)
[又案,一均但有七調,故律呂之名雖十二,而以紀調者,只用七律也。黃鐘一均,除所用七律之宮聲外,其太簇、姑洗、蕤賓、南呂、應鐘五律之宮聲,則謂之“中管調”。)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六曲)──
黃鐘宮曲三:<粱州>、<中和樂>、<劍器>、
隊舞大麴十八,黃鐘宮曲一:<宇宙荷皇恩>、
曲破二十九,黃鐘宮曲一:<採蓮回>、
[案:教坊琵琶獨彈曲破十五,有無射宮調<帝臺春>一曲,當是黃鐘宮,附載於此。)
小曲二百七十,黃鐘宮曲十二:<菊花杯>、<翠幕新>、<四塞清>、<滿簾霜>、<畫屏風>、<折茱萸>、<望春雲>、<苑中鶴>、<賜徵袍>、<望回戈>、<稻稼成>、<泛金英>。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黃鐘宮曲三:<傾杯樂>、<朝中措>、<三臺>。
雲韶部大麴十三,黃鐘宮曲一:<中和樂>。
[案:《姜白石集》黃鐘(之)宮有<齊天樂>一曲,此恐是正宮。
又自制曲無射(之)宮有<惜紅衣>一曲,方是黃鐘宮也。
《碧雞漫志》,<虞美人>舊曲,近世轉入黃鐘宮。
又云,今黃鐘宮 有<萬歲樂>,
又云,今黃鐘宮有<三臺夜半樂>,
又云,今世所傳<麥秀兩歧>在黃鐘宮,
又云,<河傳唐>詞存者二、其一乃今<念王孫曲>,屬無射(之)宮。
又<涼卅>七宮曲,既有黃鐘(之)宮,又有無射(之)宮,則所謂黃鐘(之)宮者,皆正宮也。
又,(周密)天基聖節排當樂次,無射(之)宮有<碎錦梁州歌頭大麴>(諸部合),亦黃鐘宮也。)
金院本<黃鐘宮>十六曲:<快活爾纏令>、<出隊子>、“(柳葉兒)、<侍香金童纏令>、<雙聲迭韻>、<黃鴦兒>、<降黃龍袞>、<降黃龍纏令>、<刮地風>、<整金冠令>、<賽兒令>、<神仗兒>、<四門子>、<閒花啄木兒第一>、<整乾坤>、尾。
元《中原音韻》,黃鐘宮二+四章(本無宮字,今補入。)<醉花陰>、喜遷鶯>、<出隊子>、<刮地風>、<四門子>、<水仙子>、<寨兒令>、<神仗兒>(亦作煞)、<節節高>、<者刺古>、<願成雙>、<賀聖朝>、<紅錦袍>(即<紅羅襖>)、<晝夜樂>、<人月圓>、<綵樓春>(即<拋球樂>)、<侍香金童>、<降黃龍袞>、<雙鳳翹>(即<女冠子>)、<傾杯序>、<文如錦>、<九條龍>、<興隆引>、尾聲。
案:(元陶九成) 《輟耕錄》黃鐘宮曲十五章,
(明臧懋循)《元曲選》黃鐘宮三十三章,與此不同。
《燕樂考原》卷三商聲七調
《新唐書樂志》:越調、大食調、高大食調、雙調、小食調、歇指調、林鐘商、(即商調)爲七商。
[案:越調爲黃鐘(爲)商,故以爲首,(黃鐘爲「殺聲」之越調、正宮、中呂調,雖皆爲七商/七宮/七羽之首!然越角殺聲並不爲黃鐘,亦爲七角之首。何況《宋史》、《碧雞漫志》….等,也並不以越調,而以大食調爲首。《夢溪筆談》且另以林鐘角爲首。故此說不成論據!)實商弦之第七聲。)(第二商弦之第七聲爲黃鐘,則空弦(第一聲?)爲太簇? (實應姑洗?))
《琵琶錄》:入聲,商七調──
第一運越 調,(亦以第七聲爲第一運。)
第二運大 石 調,(“石”《唐志》作”食”,下同。)
第三運高大石調,
第四運雙 調,
第五運小 石 調,
第六運歇 指 調,
第七運林鐘商調。
《遼史樂志》:二曰雞識旦,越調、大食調、高大食調、雙調、小石調、歇指調、林鐘商調。(雞識旦,商聲一均也。《隋志》以爲即南呂聲者,誤也)。
《宋史樂志》:商聲七調,曰大食調,曰高大食調,曰雙調,曰小食調,曰歇指調,曰商調,曰越調。皆生於太簇。(大食調,太簇(之?爲?)商也,故以爲首,商弦第一聲也。(何以太簇(之?爲?)商,就須爲七商首呢? 「皆生於太簇」者,當是以殺太簇之大食調爲七商之首之謂也。)
《補筆談》:燕樂七商:越調、大石調、高大石調、雙調、小石調、歇指調、林鐘商。(次序與《唐志》、《遼志》同)。
宋玉灼《碧雞漫志》:七商,大石調、高大石調、雙調、小石調、歐指調、林鐘商、越調。(次序與《宋志》同)。
[案:燕樂七商一均,即琵琶之第二絃也,分爲七調,琵琶以第二絃爲太簇商,(琵琶以第一弦爲黃鐘宮、以第二絃爲太簇商?)故曰七商也。
考琵琶第二絃,其鉅細如今三絃之老弦(今樂工琵琶第二絃,即用三絃之老弦。)第三絃如今三絃之中弦。第四弦如今三絃之子弦。此皆驗之於器而知者,非向壁虛造也。(今琵琶纏/老/子(或纏/中/子)如今之三絃。作者卻說琵琶老/中/子之定音與三絃老/中/子之定音同!)
蓋今琵琶之七調,即唐人燕樂之七宮也。聲濁能合簫,而不能合今度曲家之笛。(元張翥(ㄓㄨ\)<與松雲子論五音二變十二調>:”品簫以定之,清濁高下,旋相爲宮”。見<蛻巖詞>。)(由此可見琵琶之第一弦與第二絃,當與簫、笛一樣是差五度的,怎會只差兩律呢?)
今三絃之七調,即唐人燕樂之七商也,與今笛正相應。是今之俗樂。又高於唐人燕樂二律矣。
古今樂律高下之故,當於此求之。(今梆子腔,但用三絃之半聲,又高於明水磨腔一倍。)<宋史樂志序>謂”高二律、下一律”,指樂聲高下於歌聲而言,不知歌聲亦隨律之高下而變。
晉協律中郎將列和雲,“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此明證也。然則以今笛求唐人燕樂,已不能相應,況古律乎?今論樂,或以今笛考燕樂,或以今笛考古律,皆不知而作者也。
燕樂七商生於太簇,是用太簇、夾鍾、仲呂、林鐘、南呂、無射、黃鐘七律也。(此七律只是七商的「殺聲」,且屬夾鍾均,與「生於太簇」何干?)
此絃琴中無此聲(無何聲?),琴不用二變,故以此弦(第幾弦?)爲應鐘。(作者認爲琴之一弦爲黃鐘,二絃爲夾鍾,三絃爲仲呂,四弦爲夷則,五絃爲無射,六絃、七絃則一、二之清聲也。且一弦爲宮,謂之黃鐘之均、然此係一弦爲Mi,四弦爲Do之夷則均,一弦爲宮則屬夷則均,何雲「黃鐘之均」?凌廷堪是以夷則均爲黃鐘均者?還是但凡黃鐘爲宮,即屬黃鐘均?)
《琵琶錄》雲,“商、角同用”,故七角《宋史》亦云生於應鐘也。(《宋史》之載「七商皆生於太簇」、「七角皆生於應鐘」,與「商角同用」何干呀?)
是琵琶商弦,名爲用太簇七律,實則用應鐘、黃鐘、太簇、姑洗、蕤賓、林鐘、南呂七律,(此七律屬黃鐘均。首先何以見得七商是用此七律呢?再者,琵琶商弦,只有五音麼,又何以見得,是用太簇七律的呢?琵琶商弦若用太簇五律,如何能彈出七商呢?)故<補筆談卷六?樂律二燕樂二十八調>雲“無射商今爲林鐘商”也。(否!原文是「今林鐘商(時調名,唐屬無射均,宋屬夷則均,與林鐘無涉!,只林鐘閏角之殺聲,宋屬林鐘律。林鐘商與林鐘閏角同均,「商角同用」,故同以林鐘爲名。)乃古無射宮」,而非「無射商」。)(起太簇,則無射爲第六聲,起應鐘,則林鐘爲第六聲。)(何意?)
琵琶商弦,既與三絃之老弦相應,則所謂
“太簇商今爲大 石 調、殺聲 用(高)四字”者,即三絃之四字調也。(即正宮調。)
“夾鍾商今爲高大石調、殺聲用(下)一字”者,即三絃之一字調也。
“仲呂商今爲商 調、(殺聲)用上字”者,即三絃之上字調也。
“林鐘商今爲小 石 調、(殺聲)用尺字”者,即三絃之尺字調也。
“南呂商今爲歇 指 調、(殺聲)用(高)工字”者,即三絃之工字調也。
“無射商今爲林 鍾 商、(殺聲)用(下)凡字”者,即三絃之凡字調也。
“黃鐘商今爲越 調、(殺聲)用六字”者,即三絃之六字調也。(三絃偶琵琶之字調,豈非同物乎?)
今俗樂既高於唐人燕樂二律,則今三絃之老弦,即俗樂之宮聲,七宮皆從此出。(何意?)
今之四字調,乃明以來俗樂之正宮(正(工)調,黃鐘G調?),
(下)一字調乃高 宮,(燕樂高宮不常用,今俗樂一字調(bA調?)亦不常用。) (大呂均)
上字調乃中呂宮,(夾鍾bB調?)
尺字調乃道 宮,(仲呂C調?)
工字調乃南呂宮,(林鐘D調?)
(下)凡字調乃仙呂宮,(夷則bE調?)
六字調乃黃鐘宮。(無射E調?)
古燕樂之七商,爲今俗樂之七宮矣。故今樂工猶謂四字調爲正宮調(正(工)調),六字調爲越調也(何據?)。(亦有謂工字調爲越調者,誤!)
明祝允明《猥談》雲:“今人間用樂,皆苟簡錯亂,其初歌曲絲竹,大率金、元之舊,略存十七宮調,亦且不備,只十一調中填湊而已。雖曰不敢望雅部,然俗部大概較差雅部不啻數律,今之俗部尤極高,而就其聲察,初無定,一時高下,隨工任意移易。(自注:此病,歌與絃音爲最。)蓋視金、元制腔之時,又失之矣。是六宮明正德、嘉靖間已不用,蓋三絃既盛行,於是時七商中之六商調,(高大石調不用)七羽中的五羽調,(高盤涉、正平調不用)合計之始爲+一調。”
祝氏亦不知商、羽之有別,但大概言之。而自明至今,俗樂之七宮,即唐人燕樂之七商,猶可考見焉。)
[又案:七商一均,南宋燕樂亦用黃鐘、大呂、夾鍾、仲呂、林鐘、夷則、無射七律,與七宮同。(否!此七均各有七宮與七商,並非七宮與七商皆「只用」此七律!)
朱文公<儀禮經傳通解>、《姜白石集》、王(灼)晦叔《碧雞漫志》、周公謹<齊東野語>皆然,學者不可以其與東都所用之律不同而疑之。詳見下。)
大石調(一作”大食調”)
(卷二宮調,作者以第一運黃鐘爲殺聲的正宮爲首,
卷三商調,卻不以第一運黃鐘爲殺聲的越調爲首,
而改以黃鐘之商的第二運大石調爲首)
《琵琶錄》:商七調,第二運大石調。(太簇(爲)商,故以爲第二運。)
(以太簇爲殺聲的大石調,何以是《琵琶錄》商聲的第二運呢?因爲《琵琶錄》無論七宮/七羽/七商,皆以殺聲爲黃鐘(唐則爲太簇)的調,爲第一運。)
《宋史律曆志》:太簇(爲)商,(爲寅、爲功曹、爲金、爲 般 頡、)爲大石調。
《補筆談》:高四字配太簇。
又:太簇(爲)商今爲大石調,殺聲用(高)四字。
又:大石調用九聲,與正宮同(均)。
《姜白石集》:黃鐘(之)商俗名大石。
《詞源》:黃鐘(之)商,俗名大石調。
[案:七商之第二運,即案琵琶二絃之第一(?)聲也。
越調爲黃鐘(爲)商,故爲第一運;
大石調爲太簇(爲)商,故爲第二運。(第二運何以是第一聲呢?)
餘仿此。
太簇一均(?七商?),既實用(黃鐘均之)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七律,則此調居第一,名爲太簇,實應應鐘(?),故不曰太簇商,而曰大石調也。(實應應鐘(?),何以又稱爲大石調呢?)
(作者在卷二時說:
黃鐘一均,實用太簇(一)、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夾鍾均)七律。
這裏卻又說:
太簇一均,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
皆不知何故?)
燕樂七商一均,與今笛及三絃相應。(何據?)即今俗樂之四字調(正(工)調),故殺聲用(高)四字也,今俗樂以七商爲宮(?),故以四字調爲正宮調(正(工)調)。
以古人之書,證之今伶工之器,變遷升降,歷歷可尋,彼執蔡氏起調畢曲之說,而求燕樂之宮調者,又何啻瞽者之道黑白乎。)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六曲),
大石調曲二:<清平樂>、<大明樂>;
隊舞大麴十八,大石調曲一:<嘉禾生九穗>
曲破二十九,大石調曲一:<清夜遊>;
琵琶獨彈曲破十五,大石調曲一:<寰海清>;
[案:琵琶獨彈曲破者,用琵琶獨彈,不兼他樂器也。
在燕樂二十八調中者,唯大石調、林鐘角、無射宮調、仙呂調四調而已。)
小曲二百七十,大石調曲八:<賀元正>、<待花開>、;<採紅蓮>、<出谷鶯>、<遊月宮>、<望回車>、<塞雲平>、<秉燭遊>;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大石調曲一:<傾杯樂>
雲韶部大麴十三,大石調曲一:<清平樂>。
[案:柳永《樂章集》大石調有<迎新春>、<曲玉管>、<滿朝歡>、<傾杯樂>、<夢還京>、<鳳銜杯>、<鶴沖天>、<愛恩深>、<看花回>、<柳初新>、<兩同心>、<女冠子><王樓春>、<金蕉葉>十四曲。
《張子野集》大石調有<清平樂>、<醉桃源>、<恨春遲>三曲。
《姜白石集》大石調有<法曲獻仙音>、<琵琶仙>二曲,
又<玲戲四犯>自注雲,“別有大石調一曲”。
《碧雞漫志》大石調有<蘭陵王慢>,又有<念奴嬌>,
又大石調<西河慢>,聲犯正平,極奇古。)
[又案:南渡燕樂(亦)七商亦如七宮,用(大呂均)黃鐘、大呂、夾鍾、仲呂、林鐘、夷則、無射七律(當是七均)之名,大石調居第一,當黃鐘之(均)位。故《白石集》雲,“黃鐘(之)商俗名大石”也。(否!非亦用黃鐘以下「七律」。乃南宋採「之調名制」,七宮/七商/七角/七羽,皆有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均。)
又《碧雞漫志》雲,“案(唐)《理道要訣》,唐時太簇(之)商樂曲,有<萬歲樂>。”既曰唐時,則此太簇(之)商亦大石調也。)(唐之太簇與宋之黃鐘等高)
金院本,大石調十一曲:<伊州滾>、<驀山溪>、<吳音子>、<梅梢月>、<玉翼蟬>,、<伊州滾纏令>、<紅羅襖>、<還京樂>、<洞仙歌>、<感皇恩>、尾。
元《中原音韻》:大石調曲二十一章,<六國朝>、<歸塞北>(即<望江南>)、<卜金錢>(即<初問口>)、<怨別離>、<雁過南樓>、<催花樂>(即<擂鼓體>)、<淨瓶兒>、<念奴嬌>、<喜秋風>、<好觀音>(亦作煞)、<青杏子>、<蒙童兒>(即<憨郭郎>)、<還京樂>、<荼薇香>、<摧拍子>、<陽關三迭>、<驀山溪>、<初生月兒>、<百字令>、<玉翼蟬煞>、<隨煞>。
[案:(元陶九成)《輟耕錄》大石調曲十九章,
(明臧懋循)《元曲選》大石調三十五章,與此不同。)
高大石調(石一作食)
《琵琶錄》:商七調,第三運高大石調。(殺夾鍾)
《宋史律曆志》:夾鍾(爲)商(,爲大沖,)爲高大石(調)。
《補筆談》:下一字配夾鍾。
又;夾鍾(爲)商今爲高大石調,殺聲用(下)一字(夾鍾)。
又:高大石調用九聲,與高宮同(均)。
[案《補筆談》刻本脫”高大石調”)
《詞源》:大呂(之)商俗名高大石調。
[案;七商之第三運,即案琵琶二絃之第二(?)聲也。(第三運何以是第二聲呢?)
太簇一均,既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則此調居第二,名爲夾鍾,實應黃鐘,故不曰夾鍾商,而曰高大石調也。
高大石調即今俗樂之(下)一字調,故殺聲用(下)一字也。
夾鍾商高於太簇商一律,放曰“高大石調”。
此調自南宋至金、元皆不用,故今俗樂一宇調亦不常用也。)
《宋史樂志》:曲破二十九,高大石調曲一:<囀春鶯>;
小曲二百七十,高大石調曲九:<花下宴>、<甘雨足>、<晝千秋>、<夾竹桃>、<攀露桃>、<燕初來>、<踏青回>、<拋繡球>、<潑火雨>,
因舊曲造新聲五十八,高大石調曲一:<傾杯樂>。
[案:高大石調,宋教坊隊舞、雲韶部及太宗所制新奏皆不用,故南宋以來,此調遂閥。)
雙調
《琵琶錄》:商七調,第四運雙調。(仲呂商,故爲第四運)
《宋史律曆志》:仲呂(爲)商,爲雙調。
《補筆談》:上字配仲呂。
又:仲呂(爲)商今爲雙調,殺聲用上字(仲呂)。
又:雙調用九聲,與中呂宮(及中呂調)同(均)。
《碧雞漫志》:夾鍾(之)商俗呼雙調。
《詞源》:夾鍾(之)商俗名雙調。
[案:七商之第四運,即案琵琶二絃之第三聲也。(第四運何以是第三聲呢?)
太簇(七商)一均,既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則此調居第三,名爲(殺)仲呂,實應太簇,(低小三度?)故不曰仲呂商,而曰雙調也。(何以不稱爲仲呂商,卻稱爲雙調呢?此調既是第四運,何以就是第三聲,且又是應鐘爲首的第三聲?七商一均,何以又見得實用應/黃/太/姑/蕤//林/南等(黃鐘均)七律呢?)
雙調即今俗樂之上字(仲呂殺)調,故殺聲用上字也。
七羽中仙呂調,(及七宮之道調宮)元南曲亦入雙調也。)
[又案:南宋燕樂七商一均(?),亦如七宮。用(大呂均之)黃鐘、大呂、夾鍾、仲呂、林鐘、夷則、無射七律之名。
(屬夾鍾均的)雙調居第三,當夾鍾之位,故《碧雞漫志》雲,“夾鍾(之)商俗呼雙調也”。
可見燕樂借律呂之名,不過「緣飾」而已,初無一定,然其配合之中,亦自有理,但不及字譜配五聲、二變之確有可憑耳。](作者但有不解處,即雲「緣飾而已,初無一定」,若然何又能說是「亦自有理」。若然配五聲、二變之字譜,如何又確有可憑?)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大麴),
雙調曲三:<降聖樂>、<新水調>>、<採蓮>;
龜茲部雙調曲二:<宇宙清>、<感皇恩>、
案,龜茲部但有雙調,他調皆不用。
隊舞大麴十八,雙調曲一:<惠化樂堯風>;
曲破二十九,雙調曲一:<朝八蠻>;
小曲二百七十,雙調曲十六:<宴瓊林>、<泛龍舟>、<汀洲綠>、<登高樓>、<麥隴雉>、<柳如煙>、<楊花飛>、<玉澤新>、<玳瑁簪>、<玉階曉>、<喜清和>、<人歡樂>、<征戍回>、<一院春>、<一片雲>、<千萬年>;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雙調曲五:<傾杯樂>、<攤破拋球樂>、<醉花閒>、<小重山>、<三臺>、
雲韶部大麴十三,雙調曲一:<大定樂>。
[案:柳永《樂章集》,雙調有<婆羅門令>、<雨霖鈴>、<定風波>、<尉遲杯慢>、<卷紬>、<徵部樂>、<佳人醉>、<迷仙引>、<御街行>、<歸朝歡>、<採蓮令>、<秋夜月>、<巫山一段雲>、<傾杯樂>(散水調)十四曲。
<張子野集>雙調有<慶佳節>、<採桑子>、<御街行>、<玉聯環>、<武陵春>、<定風波>、<百媚娘>、<夢仙鄉>、<歸朝歡>、<相思令>(-作<長相思>)、<少年遊>、<賀聖朝>、<生查子>十三曲。
《姜白石集》雙調有<玲攏四犯>及自度曲<翠樓吟>、<湘月>(即大石調<念奴驕>於雙調(差大六度)中吹之)。
《碧雞漫志》:<何滿子>今詞屬雙調”,
又,今雙調<雨霖鈴慢>頗極哀怨。
又,雙調<監角兒令>歐陽永叔嘗制詞”,
又,<阿濫堆>嘗以問老樂工,雲屬夾鍾(之)商,俗呼雙調。(說見前))
[又案,(周密) 天基聖節排當樂次,高雙調有<聚仙歡>(箏獨彈)、<堯階樂慢>(方響起)、<會羣仙>(琵琶獨彈)、<玉京春慢>(方響起)、<老人星降黃龍曲破>(諸部合)五曲。
又有雙聲調<玉簫聲>(簫獨吹)一曲。
高雙調當是中管(雙)調,雙聲(調)疑即雙調也。)
金院本雙調十曲:<文如錦>、<豆葉黃>、<攪箏琶>、<慶宣和>、<惜奴嬌>、<月上海棠>、<御街行>、<芰荷香>、<悼悼戚>、尾。
元《中原音韻》雙調曲一百章:<新水令>、<駐馬聽>、<喬牌兒>、<沈醉東鳳>、<步步嬌>(即<潘妃曲>)、<夜行船>、<銀漢浮搓>(即<喬木查>)、<慶宣和>、<五供養>、<月上海棠>、<慶東原>、<撥不斷>(即<續斷絃>)、<攪箏琶>、<落梅風>(即<壽陽曲>)、<風入松>、<萬花方三臺>、<雁兒落>(即<平沙落雁>)、<德勝令>(即<陣陣贏>、<凱歌回>)、<水仙子>(即<凌波仙>、<湘妃怨>、<馮夷曲>)、<大德歌>、<鎮江回>、<殿前歡>(即<小婦孫兒>、<鳳將雛>)、<滴滴金>(即<甜水令>)、<折桂令>(即<秋風第一枝>、<天香引>、<蟾宮曲>、<步蟾宮>)、<清江引>、<春閨怨>、<牡丹春>、<漢江秋>(即<荊襄怨>)、<小將軍>>、<慶豐年>、<太清歌>、<小陽關>、<搗練子>(即<胡搗練>)、<秋蓮曲>、<掛玉鉤序>、<荊山玉>(即<測磚兒>)、<竹枝歌>、<沽美酒>(即<瓊林宴>)、<太平令>、<快活年>、<亂柳葉>、<豆葉黃>、<川撥掉>、<七弟兄>、<梅花酒>、<收江南>、<掛玉鉤>(即<掛搭沽>)、<早鄉詞>、<石竹子>、<山石榴>、<醉娘子>(即<醉也摩挲>)、<駙馬還朝>(即<相公愛>)、<胡十八>、<一錠銀>、<阿納忽>、<小拜門>(即<不拜門>)、<慢金盞>(即<金盞兒>)、<大拜門>、<也不羅>(即<野落索>)、<小喜人心>、<風流體>、<古都白>、<唐兀歹>、<河西水仙子>、<華嚴贊>、<行香子>、<錦上花>、<碧玉簫>、<妖神急>、<驟雨打新荷>、<駐馬聽近>[案,此曲已見前]、<金娥神曲>、<神曲纏>、<德勝樂>、<大德勝>、<楚天遙>、<天仙令>、<新時令>、<阿忽令>、<山丹花>、<十棒鼓>、<殿前喜>、<播海令>、<大喜人心>、<醉東風>、<間金四塊玉>、<減字木蘭花>、<高過金盞兒>、<對玉環>、<青玉案>、<魚遊春水>、<秋江送>、<枳郎兒>、<河西六娘子>、<皁旗兒>、<本調煞>、<鴛鴦煞>、<離亭宴帶歇指煞>、<收尾>、<離亭宴煞>。
[案,(元陶九成) 《輟耕錄》雙調曲六十五(其錦案,五字當作一字)章,
(明臧懋循)《元曲選》雙調一百三十三章,與此不同。)
小石調(“石”一作”食”)
《琵琶錄》:商七調,第五運小石調。(林鐘商,故爲第五運。)
《宋史律曆志》:林鐘(爲)商,爲小石調。
《補筆談》:尺字配林鐘。
又:林鐘(爲)商今爲小石調,殺聲用尺字(林鐘)。
又:小石調用九聲,與道調宮(及正平調)同(均)。
《詞源》:仲呂商俗名小石調。
[案:七商之第五運,即案琵琶二絃之第四聲也。(第五運何以是第四聲呢?)
太簇(七商)一均,既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則此調居第四,名爲林鐘,實用姑洗,(低小三度?)故不曰林鐘商,而曰小石調也。
小石調即今俗樂之尺字調,故殺聲用尺字也。)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六曲),
小石調曲二:<胡渭州>、<嘉慶樂>;
法部曲二,小石調曲一:<獻仙音>;
[案:法曲部但有道宮、小石二調。
《夢溪筆談》雲,“清調、平調、側調唯道調、小石法曲用之,蓋古清樂三調之遺也。)
隊舞大麴十八,小石調曲一:<金枝玉葉春>;
曲破二十九,小石調曲一:<舞霓裳>;
小曲二百七十,小石調曲七:<滿庭香>、<七寶冠>、<玉唾壺>、<闢塵犀>、<喜新晴>、<慶雲飛>、<太乎時>;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小石調曲一:<傾杯樂>;
雲韶部大麴十三,小石調曲一:<喜新春>。
[案:柳永《樂章集》,小石調有<秋蕊香引>、<法曲獻仙音>、<西平樂>、<蝶戀花>四曲。
<張子野集>,小石調有<夜厭>、<迎春樂>、<鳳棲梧>三曲。)
<金院本>小石調一曲。<花心動>;
元《中原音韻》小石調曲五章,<青杏兒>(即<青杏子>,亦入大石調。)、<天上搖>、<惱殺人>、<伊州遍>、尾聲。
[案:《輟耕錄》無小石調,唯<青杏子>入大石調,
《元曲選》(亦)無小石調。)
歇指調
《琵琶錄》:商七調,第六運歇指調。(南呂商,故爲第六運。)
《宋史律曆志》:南呂(爲)商爲歇指調。
《補筆談》:高工字配南呂。
又:南呂(爲)商今爲歇指調,殺聲用(高)工字。
又:歇指調用七聲,與南呂宮(及南呂調)同(均)。
《詞源》:林鐘(之)商俗名歇指調。
[案,七商之第六運,即案琵琶二絃之第五聲也。(第六運何以是第五聲呢?)
太簇一均,既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則此調居第五,名爲南呂,實應蕤賓,(低小三度?)故不曰南呂商,而曰歇指調也。
歇指調即今俗樂之工字調,故殺聲用(高)工字也。
“歇指”或作“歇拍”者誤。)
[又案:(碧雞漫志):“(唐)《理道要訣》所載唐樂曲,南呂(之)商時號水調,今曲<水調歌>乃中呂調,而唐所謂南呂(之)商,則今俗呼中管林鐘(之)商也。”(唐之南呂,與宋之林鐘等高。)
又云:“《理道要訣》<凌波神>一在南呂商,雲時號水調,今南呂(之)商則俗呼中管林鐘商也。”
考南渡燕樂七商,亦用黃鐘以下七律,(否!非亦用黃鐘以下「七律」。乃南宋採「之調名制」,七宮/七商/七角/七羽,皆有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均。)
南呂商高於夷則商一律,故謂之中管林鐘商,若唐人所謂南呂商者,乃歇指調,晦叔蓋未之知耳。
據《理道要訣》所云“水調”,乃南呂(之)商之別名,非曲名也。)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十八調——四十六曲,
歇指調曲三:<伊州>、<君臣相遇樂>、<慶雲樂>;
隊舞大麴十八,歇指調曲一:<大定寰中樂>;
曲破二十九,歇指調曲一:<九穗禾>
小曲二百七十,歇指調曲九:<榆塞清>、<聽秋風>、<紫玉蕭>、<碧池魚>、<盤鼓識、<湛恩新>、<聽秋蟬>、<月中歸>、<千家月>。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歇指調曲三:<傾杯樂>、<洞仙歌>、<三臺>。
[案:柳永《樂章集》,歇指調有<永遇樂>、<卜算子>、<鵲橋仙>、<浪淘沙慢>、<夏雲峯>、<荔枝香>、<浪淘沙令>、<祭天神>八曲。
張先《子野集》,歇指調有<雙燕兒>、<卜算子慢>二曲。
《碧雞漫志》:“<荔枝香>今歇指、大石兩調皆有近拍,不知何者爲本曲。”
金、元以來,歇指調皆不用。
考元北曲,雙調中有歇指殺,又有<離事宴>帶歇指煞,則此調在元時已併入雙調矣。)
[又案:《碧雞漫志》:“唐南呂(之)商,時號水調。故(柳永)《樂章集》<傾杯樂>一旁註散水調,一旁註水調也。”
水調本七商中之調名,後遂沿以爲曲名,猶<六麼>本六羽調之總名,後亦以爲曲名也。
林鐘商(亦名商調,又作林鐘商調。)
《琵琶錄》:商七調,第七運林鐘商調。(無射(爲)商,故爲第七運)
《宋史律曆志》:無射(爲)商,爲林鐘商。
《補筆談》:下凡字配無射。
又:無射商(爲)今爲林鐘商,殺聲用(下)凡字。
又:林鐘商用九聲,與仙呂宮(及仙呂調)同(均)。(林鐘商唐屬無射之商、黃鐘爲角,宋屬夷則之商、無射爲商,皆與林鐘無涉。或是宋夷則之閏角,殺林鐘,故稱林鐘角。以是同均之夷則(之)商,因「商角同用」之故,亦名林鐘商。)
《詞源》:夷則(之)商俗名商調。
[案:七商之第七運,即案琵琶二絃之第六聲也。(第七運何以是第六聲呢?)
太簇(七商)一均,既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則此調居第六,名爲無射,實應林鐘(?),故不曰無射商,而曰林鐘商也。(低小三度?)
林鐘商即今俗樂之凡字調,故殺聲用(下)凡字也。
此調《琵琶錄》作林鐘商調金、元人呼爲商調者省文也。)
[又案:《碧雞漫志》,“王建<宮詞>雲,「側商調裏唱<伊州>」。
林鐘商今夷則(之)商也,管色以(下)凡字殺,若側商即借尺字殺。”
南宋燕樂七商一均,亦如七宮,用(大呂均)黃鐘、大呂、夾鍾、仲呂、林鐘、夷則、無射七律之名,林鐘商居第六,當夷則之位,故曰“林鐘商今夷則(之)商”也。
商調本用(下)凡字殺,借尺字殺,謂之側商。
可見「殺聲」雖變,而商調之名不變,(上例殺聲變後,調名既已由商調,變爲側商,怎還能說「調名不變」呢?)則調之爲調,在五聲二變之還相爲宮,不在起調/畢曲也明矣。借宮弦制徵調者,弊亦同此。)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六曲),
林種商曲三:<賀皇恩>、<泛清波>、<胡謂州>;
隊舞大麴十八,林鐘商曲一:<大惠帝恩寬>;
曲破二十九,林鐘商曲一:<宴朝簪>;
小曲二百七十,林鐘商曲十;<採秋蘭>、<紫絲囊>、<留徵騎>、<塞鴻度>、<回鶘朝>、<汀洲雁>、<風入松>、<寥花紅>、<曳珠佩>、<遵渚鴻>;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林鐘商曲四:<傾杯樂>、<洞中仙>、<望行宮>、<三臺>;
雲韶部大麴十三,林鐘曲一:<泛清波>。
[案:柳永《樂章集》,林鐘商有<破陣樂>、<長相思>、<尾犯>、<王樓春>、<駐馬聽>、<古傾杯>、<雙聲子>、<傾杯樂>、<陽臺路>、<內家嬌>、<二郎神>、<醉蓬萊>、<宣清>、<雨中花慢>、<定風波>、<訴衷情近>、<留客住>、<迎春樂>、 <隔簾聽>、<鳳歸雲>、<拋球樂>、<集賢賓>、<殢人嬌>、<忍歸樂>、<應天長>、<合歡帶>、<少年遊>二十七曲。
張先《子野集》,林鐘商有<更漏子>、<南歌子>、<蝶戀花>、<訴衷情>、<木蘭花>、<減字木蘭花>,<少年遊>(原注,首句與雙調異,餘同)、<醉落魄>、<喜朝天>、<破陣樂>、<三字令>十一曲。
《姜白石集》,商調有<霓裳中序第一>。
《碧雞漫志》,<文漵子>(?)今黃鐘宮、大石調、林鐘商皆有<十拍令>。未知孰是。而「漵」字或誤作‘序’並‘緒’。
又,(周密)“天基聖節排當樂次”,無射(之)商有<柳初春>(管下獨春)、<梅花伊州>(諸部合)二曲。以南宋所用之律推之,當是越調,非林鐘商也。)
[又案,<夢窗甲稿>玉京謠自注雲;“夷則商犯無射宮”。南渡夷則(之)商即林鐘商也。”
又周密自度曲<國香慢>亦云夷則(之)商。)
金院本,商調三曲:<玉抱肚>、<定風波>、尾。
元《中原音韻》:商調曲十六章:<集賢賓>、<逍遙樂>、<上京馬>、<梧葉兒>(即<知秋令>)、<金菊香>、<醋葫蘆>、<掛金索>、<浪來裏>(亦作煞)、<雙雁兒>、<望遠行>、<鳳鸞吟>、<玉抱肚>(亦入商調)、<秦樓月>、<桃花浪>、<高平煞>、<尾聲>。
[案:(元陶九成) 《輟耕錄》商調曲亦作十六章。而曲名多不同。
(明臧懋循)《元曲選》,商調曲又作五十章。
越調
《琵琶錄》:商七調,第一運越調。(黃鐘(爲)商,故爲第七運)
《宋史律曆志》;黃鐘(爲)商爲越調。
《補筆談》:六宇配黃鐘清。
又:黃鐘(爲)商今爲越調,殺聲用六字。
又:越調用九聲,與黃鐘宮(及黃鐘調)同(均)。
《碧雞漫志》:案(唐)明皇改<婆羅門>曲爲<霓裳羽衣>,屬黃鐘(之)商,時號越調,即今之越調(黃鐘(爲)商)也。
朱子<儀禮經傳通解>:無射(之)清商,俗呼越調。
《姜白石集》:越調,自注無射商。
《詞源》:無射(之)商,俗名越調。
[案,七商之第一運,即按琵琶二絃之第七聲也。(第一運何以是第七聲呢?)
《琵琶錄》所謂第一運者,越調爲黃鐘商,以黃鐘爲首故也。
太簇(七商)一均,既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則此調居第七,名爲黃鐘,實應南呂。(低小三度?)放不曰黃鐘商,而曰越調也。
越調即今俗樂之六字調,故殺聲用六宇也。今歌師猶呼六字調爲越調,可證《宋史樂志》大晟府言,越調、大食、小食,皆俚俗所傳。)
[又案:南宋燕樂七商一均,亦如七宮,用(大呂均之)黃鐘、大呂、夾鍾、仲呂、林鐘、夷則、無射七律之名。越調居第七,當無射之(均)位,故朱子<儀禮經傳通解>雲,“無射(之)清商,俗呼越調”。
《姜白石集》<九歌>越調,亦自注雲無射(之)商也。)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六曲),
越調曲二:<伊州>、<石州>;
隊舞大麴十八,越調曲一:<萬國朝天樂>I
曲破二十九,越調曲一:<九霓裳>;
小曲二百七十,越調曲八:<翡翠帷>、<玉照臺>、<香旖旎>、<紅樓夜>、<朱頂鶴>、<得賢臣>、<蘭堂燭>、<金滴流>;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越調曲二:<傾杯樂>、<三臺>;
雲韶部大麴十三:越調曲一:(胡渭州)。
[案,柳永《樂章集》,越調有<清平樂>、
<東坡集>自注,“國工(志?)範日新作越調<解愁>”。
《姜白石集》,自制曲越調有<石湖仙>、<秋宵吟>二曲。
《碧雞漫志》,“歐陽修所集詞,內<河傳>附越調,亦名<怨王孫曲>。”又,“今越調<蘭陵王>凡三段二十四拍,此曲聲犯正宮,管色用大凡字、大一字、勾字,故亦名大犯”。
又,“<清平樂>此曲在越調,唐至今盛行,今世又有黃鐘宮,黃鐘商兩音者。唐人所謂黃鐘(之)商即越調。南宋黃鐘(之)商則大石調也。”)
金院本。越調十六曲:<上西平纏令>(一作<上平西>)、<鬥鵪鶉>、<青山口>、<雪裏梅>(或有花字)、<鬥鵪鶉纏令>、<廳前柳纏令>、<蠻牌兒>、<山麻楷>、<水龍吟>、<看花回>、<揭鉢子>、<迭字玉臺>、<渤海令>、<緒煞>、<錯煞>、尾。
元《中原音韻》:越調曲三十五章:<鬥鵪鶉>、<紫花兒序>、<金蕉葉>、<小桃紅>、<踏陣馬>、<天淨紗>、<調笑令>(即<含笑花>)、<禿廝兒>(即<小沙門>)、<聖藥王>、<麻郎兒>、<東原樂>、<絡絲娘>、<送遠行>、<綿答絮>、<拙魯肅>、<雪裏梅>、<古竹馬>、<鄆州春>、<眉兒彎>、<酒旗兒>、<青山口>、<寨兒令>(即<柳營曲>)、<黃薔薇>、<慶元貞>、<三臺印>(即<鬼三臺>)、<憑欄人>、<耍三臺>、<梅花引>、<看花回>、<南鄉子>、<糖多令>、<雪中梅>、<小絡絲娘>、<煞>、<尾聲>。
[案;(元陶九成) 《輟耕錄》無越調,不知何故。
(明臧懋循)《元曲選》越調作三十八章。)
[又案:《元曲選》載天台陶九成《論曲》,止有正宮、中呂宮、南呂宮、仙呂宮、黃鐘宮五宮,大石調、雙調、商調、越調四調,共九宮調。而七角七羽皆不用,故明人謂之九宮。
(明)王(世貞)元美<曲藻>載,“何(良俊)元朗雲,北人之曲,以九宮統之,九宮之外,別有道宮、高平、般涉三調。”
或疑燕樂唯七宮,何得(有)九宮?道宮在七宮之中,何得言在九宮之外?不知元朗所謂九宮,蓋兼宮、調言之,則道宮、高平、般涉三調。固在陶氏(九成)九宮調外也。)
《燕樂考原》卷四角聲七調
《新唐書樂志》:大食角、高大石角、雙角、小食角、歇指角、林鐘角、越角爲七角。
《琵琶錄》:上聲,角七調──
第一運越 角 調,
第二運大 石 角調,
第三運高大石角調,
第四運雙 角 調。
第五運小 石 角調,亦名正角調,(七角生於姑洗,則小石角當姑洗之位,故爲正角。)(此論只能成立於宋之閏角──宋之小石閏角始以姑洗爲殺聲。且若然,則以太簇、南呂爲殺聲的大石調、盤涉調,何以又不被稱爲正商、正羽?)
第六運歇 指 角調,
第七運林 鍾 角調。(七角次序,悉依七商,所謂「商角同用」也。)
又:商、角同用。
<遼史樂志>:沙識旦,(《隋志》:三曰沙識,即角聲也。)大食角,高大石角,雙角、小食角、歇指角、林鐘角、越角。
《宋史樂志》:角聲七調,曰大食角,曰高大食角,曰雙角,曰小食角,曰歇指角,曰商角,(即林鐘角)曰越角,皆生於應鐘。(應鐘本黃鐘均之變宮聲,故云“以變宮爲角”)。(「皆生於應鐘」者,以殺應鐘之大食角爲七角之首之謂也。)
《補筆談》:燕樂七角,越角、大石角、高大石角、雙角、小石角、歇指角、林鐘角。(次序與《琵琶錄》同,亦以越角爲首。)
[案:燕樂七角一均,即琵琶之第三絃也。分爲七調,名爲七角,實亦應鐘變宮聲,非正角聲也。
故《宋史樂志》雲“閏爲角”,又云“以變宮爲角”。
沈氏《補筆談》雖緣飾古律,以姑洗角爲大石(正)角,
而景佑《樂髓新經》則固以應鐘角爲大石(閏)角。而《宋史樂志》亦云“七角生於應鐘”也,故調名皆與七商一均相應。(“七角生於應鐘”,與”調名皆與七商一均相應”,何干呀?)段安節曰“商、角同用”是也。
七商一均,實應應鐘以下七律,而猶用太簇以下七律之名。(前有云「燕樂七商,是用太簇爲首的七律」,(但此七律應屬夾鍾均),唯「雖名爲用太簇七律,實則用應鐘爲首的七律」,(此七律屬黃鐘均))
至於七角一均,則名與實皆應鐘、黃鐘、太簇、姑洗、蕤賓、林鐘、南呂七律矣。(此七律屬黃鐘均。何以見得七角只屬一均,且名與實皆此七律呢?)
沈氏因姑次爲角,乃用姑次以下七律,不足據也。何以知之?於殺聲知之也:
第一爲大石角,應七商之大石調(與大石調同均),實應鐘聲(若然則爲閏角)。燕樂以高凡宇配應鐘。故殺聲用(高)凡字也。(《補筆談》:應鐘(爲)角,今爲歇指角,用(低)尺(即勾)字;)(高凡宇所配爲應鐘,低尺字所配則爲蕤賓。大石角屬黃鐘均,殺聲若爲高凡宇(應鐘)則爲正角、殺聲若爲低尺宇(蕤賓)則爲閏角。《補筆談》之歇指角若屬正角,則殺聲爲應鐘高凡,不爲低尺。若屬閏角,則殺聲爲蕤賓低尺,不爲應鐘。大石角若屬正角,則殺聲爲姑洗乙,若屬閏角,則殺聲爲應鐘高凡,故皆誤!以下同!)
第二爲高大石角,應七商之高大石調,實黃鐘聲。燕樂以六字配黃鐘清,故殺聲用六字也。(《補筆談》:黃鐘(爲)角,今爲林鐘角,用尺字;)
第三爲雙角,應七商之雙調,實太簇聲。燕樂以高四宇配太簇,故殺聲用四字也。(《補筆談》:太簇(爲)角,今爲越角,用(高)工字;
第四爲小石角,應七商之小石調,實姑洗聲。燕樂以高一字配姑洗,故殺聲用一字也。(《補筆談》:姑洗(爲)角,今爲大石角,用(高)凡字;)
第五爲歇指角,應七商之歇指調,實蕤賓聲。燕樂以勾字配蕤賓,韓氏邦奇曰“勾字即低尺”,故殺聲用尺字也。(《補筆談》:蕤賓(爲)角,今燕樂皆無)
第六爲林鐘角,應七商之林鐘商,燕樂以高尺字配林鐘,故殺聲亦用尺字也。(《補筆談》:林鐘(爲)角,今爲雙角,用(高)四字;)
第七爲越角,應七商之越調,實南呂聲。燕樂以高工字配南呂,故殺聲用工字也。(《補筆談》刻本誤作「上」字。) (《補筆談》:南呂(爲)角,今爲小石角,用(高)一字;)
七角一均,考《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及隊舞大麴已不用,並闕宮、商、羽三高調。
而太宗所制,幹興以來通用之新奏七角一均,及三高調之外,又闕一正平調,所謂十七宮調是也。
政和論樂者,未詳加考覈,遂謂徵、角二調,隋、唐以來已失,而妄補之,不知北宋之初,曲破及小曲尚有七角一均也。)
[又案:宋教坊已來,不用七角一均,以其與七商相應也。
元雜劇以來,不用七羽一均,以其與七宮相應也。
以<景佑樂髓新經>考之,七徵一均,亦用黃鐘以下七律。七變徵一均,亦用應鐘以下七律。而七變宮一均正宮、高宮諸調名,皆與七宮同也。
然則所謂十二均、八十四調、六十中管調者,亦不過徒有其名而已,不能用也。
故<隋書樂志>雲,“後周故事,七正、七倍,合爲十四聲也”。(五聲二變,倍之爲十四。)
聲止十四,則調亦十四可知矣。(此聲數,既含七正、七倍,則與調數何干?)(七宮、七商合爲十四。姜堯章雲十二調者,蓋去二高調)(十四調若系由七宮、七商組成,此處何雲七正、七倍?)
古人制調,一均必有一均之器,
(《文獻通考》>:”舊制每變宮之際,必換管絃”。
《夢溪筆談》:”今樂部有三調,樂器皆短小”。)
燕樂七角一均,唯琵琶獨彈,轉弦移柱爲得之,其它樂無此均之器、不得與之相協。故不知者遂以爲失傳耳。
今之論樂者,乃欲於一管之中備八十四調,或六十調,及求之不得,則曰古樂已亡,嗟呼,豈其然哉?)
[又案:南宋七閏角一均,借用七商,(七閏角調與七商調同均也)故《詞源》曰:
“黃鐘(之)閏俗名大石角,
大呂閏俗名高大石角,
夾鍾閏俗名雙 角,
仲呂閏俗名小 石 角,
林鐘閏俗名歇 指 角,
夷則閏俗名商 角,
無射閏俗名越 角”。
七正角一均,則借七宮(七正角調與七宮調同均也),故《詞源》曰,
“黃鐘角俗名正黃鐘宮角,
大呂角 俗名高 宮角,
夾鍾角 俗名中 呂 正角,
仲呂角 俗名道 宮角,
林鐘角 俗名南 呂角,
夷則角 俗名仙 呂角,
無射角 俗名黃 鍾角。”
蓋七角一均,本非正聲,故於琵琶弦借用之。(就只是同均麼!)
閏角則借用七商,故其調名與七商同;
正角則借用七宮,故其調名與七宮同。(實則七商/七正角/七變徵七徵/七羽/七潤角皆與七宮同均也,無所謂借不借用。)
宋人舊制。班班可考,故所用四均假借,原有脈絡可尋。廷堪鄙見向已及此,若非張氏《詞源》來相印證,則亦不敢毅然自信也。
然則嚴君所惠,其有功於學者,蓋非淺鮮矣。(《詞源》二卷,<四庫書>未再,今得此影抄宋本,阮中承已進呈。)
大石角(一作”大食”)
《琵琶錄》:角七調,第二運大石角調。
(《琵琶錄》之
七宮以殺黃鐘之正 宮爲第一運;
七商以殺黃鐘之越 調爲第一運;
七羽以殺黃鐘之中呂調爲第一運;
則七角的第一運,就當是殺黃鐘之高大石角,
而不應是中呂調。
若然則大石角調當是第七運,而非第二運。)
《宋史律曆志》:應鐘(爲閏)角爲大石角。
《補筆談》:高凡字配應鐘
又:姑洗(正?)角今爲大石角,殺聲用(高)凡(應鐘)字。(否!殺聲用高凡應鐘者,應鐘爲閏角調,姑洗爲正角調者,顧名思義,殺聲當爲高乙字姑洗。)
又:大石角與大石調(及正宮、盤涉調)同(均,黃/林/太/南/姑/應/蕤),加下五(大呂),共十聲。
《詞源》:黃鐘(爲)閏俗名大石角。
[案:《宋史樂志》:“七角均生於應鐘”者,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此本律之名也。(若然,則“生於太簇之七商均”者,何以作者認爲,「亦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可見非是!)
沈存中七角起於姑洗者,(沈括何有此言?)蓋以黃鐘均姑洗爲角,則姑洗(一)、仲呂(二)、林鐘(三)、南呂(四)、應鐘(五)、黃鐘(六)、太簇(七)之(仲呂均)七律。此古律之名也。
《琵琶錄》以第二運爲大石角者,此仍依七商之次序也。(因大石角屬黃鐘之均?)
《宋志》雲:“應鐘(爲閏)角爲大石角”者,指本律也。
《補筆談》雲:“姑洗(之正)角今爲大石角”,指古律也。(否!《宋志》、《補筆談》皆爲宋律,《宋志》爲閏角、《補筆談》爲正角,故差五度。唐律大石角屬太簇均,正角殺蕤賓,閏角殺夷則,皆亦不爲姑洗亦不爲應鐘。)
《補筆談》“以(高)凡字配應鐘”,
又云,“大石(閏)角殺聲用(高)凡字”,是名爲古律,亦用本律,其實南宋以七角爲閏聲,仍用黃鐘(均)以下七律,(否!如上所述,皆爲宋律,一正角一閏角而已。)
故《詞源》曰,“黃鐘(均之)閏俗名大石角”也。)
《宋史樂志》:曲破二十九,大石角曲一:<念邊功>;
小曲二百七十,大石角曲九:<紅爐火>、(翠雲裘)、<慶成功>、<冬夜長>、<金鸚鵡>、<王樓寒>、<鳳戲雛>、<-爐香>、<雪中雁>;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大石角曲一:<傾杯樂>。
[案:《宋史樂志》隊舞大麴已無七角一均,惟曲破、小曲及因舊曲造新聲者有之,至幹興以來遂不用。
《姜白石集》自度曲有<角招>。下注雲“黃鐘角”,考東都因唐人舊制,則黃鐘(爲正)角當是(林鐘)商角。(若然亦是宋制。)
若以南渡七商、七羽推之,則黃鐘(之)角當是大石角也。
<徵招序>又云:“此曲因<晉史>,名曰黃鐘下徵調”。(「下徵調」者,下徵音階也,由此亦可見得徵調就是下徵「音階」,而非徵「調式」。)
<角招>曰:”黃鐘清角調”。此不過假用荀公曾(荀勖02??-0289)笛律調名,即(姜)白石所謂“稍以儒雅緣飾”而已,非於徵、角二均實有所見也。
高大石角(一作“大食”)
《琵琶錄》:角七調,第三運高大石角調。(如上所述,高大石角調當是第一運,而非第三運。)
《宋史律曆志》:黃鐘(爲)角爲高大石角。
《補筆談》:”六字配黃鐘清。”
又:”仲呂(爲正)角今爲高大石角,殺聲用六字”(否!殺聲用六字者,黃鐘爲閏角調,仲呂爲正角調者,顧名思義,殺聲當爲上字仲呂。)
又:”高大石角同高宮(與高大石調、高盤涉調),(加高宮)加高四(太簇),共十聲。”
《詞源》:”大呂閏俗名高大石角”。
[案:七角本律,實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何據?)。
高大石角居第二,故《宋志》雲,“黃鐘(爲閏)角爲高大石角”也。
若古律,則姑洗(一)、仲呂(二)、林鐘(三)、南呂(四),應鐘(五)、黃鐘(六)、太簇(七)之(仲呂均)七律,仲呂位在第二,故《補筆談》雲;“仲呂(爲正)角今爲高大石角”也。(否!前已有述,這是正角/閏角之別,方差五度。唐/宋律制之別則差兩度,而非五度!且高大石角調本就並非第二運,而是第一運。)
《琵琶錄》:以”第三運爲高大石角調”者,依七商之次序也。(既是七角,爲何又要依七商之運次呢?其它聲調何以又不依此理呢?可知非是!)
《補筆談》”以六字配黃鐘清”,又云“高大石角殺聲用六字”,是名爲古律,亦用本律。((否!前已有述,這是正角/閏角之別,方差五度。唐/宋律制之別則差兩度,而非五度!)
其實南宋以七角爲閏聲,仍用黃鐘以下(?)七律。故《詞源》曰:“大呂閏俗名高大石角”也。)(完全是附會!實則大呂均之閏角調,俗名之所以稱爲高大石角,乃因大呂均之商調,俗名稱爲高大石,而「商角同用」之故!)
《宋史樂志》;由破二十九,高角曲一(即高大石角):<陽臺雲>;
[案:《宋史》此曲,明南監本作商角(當是高角)、北監本作高角。考曲破林鐘角已有<慶雲見>一曲,林鐘角即商角,不當重出。
又無高大石角,則高角當是高大石角,南監本誤也。)
小曲二百七十,高角曲九;<日南至>、<帝道昌>、<文風盛>、<琥珀杯>、<雪花飛>、<皁貂裘>、<征馬嘶>、<射飛雁>、<雪飄颻>;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高角(即大石角)曲一:<傾杯樂>。
[案:此調《宋史》皆作“高角”,蓋高大石角之省文也。此益見前商角即高角之誤。)
雙角
《琵琶錄》:”角七調,第四運雙角調”。(如上所述,雙調當是第二運,而非第四運。)
《宋史律曆志》:”太簇(爲閏)角爲雙角”;
《補筆談》:”高四字配太簇”。
又;”林鐘(爲)角今爲雙角,殺聲用(高)四字”。(否!林鐘爲角調,則顧名思義,所殺者林鐘六字,而非高四字太簇。殺聲用高四字太簇,則並非林鐘爲角調。)
又:”雙角與中呂宮(及雙調、中呂調)同(夾鍾均),加高一(姑洗),共十聲”。
《碧雞漫志》:據《理道要訣》,唐時<安公子>在太簇(爲)角,今已不傳。(唐律之太簇(爲)角,系高大石角,太簇(之)角,系大石角,皆並不爲雙角。)
《詞源》:”夾鍾(之)閏俗名雙角。”
[案:七角本律,實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何據?)雙角居第三。故《宋志》雲:”太簇(爲閏)角爲雙角”也。(雙角宋屬夾鍾均,唐屬仲呂均,殺姑洗,皆不居第三。其它俗調名之得名,也不全應調次,可見此說無據!)
若古律,則姑洗(一)、仲呂(二)、林鐘(三)、南呂(四)、應鐘(五)、黃鐘(六)、太簇(七)之(仲呂均)七律,林鐘位在第三,故《補筆談》雲:”林鐘角今爲雙角”也。(否!唐宋律制之差只兩度,差五度者系正/閏角之別,與所謂之「本律/古律」無關!)
《琵琶錄》以第四運爲雙角調者,依七商之次序也。(既是七角,爲何又要依七商之運次呢?其它聲調何以又不依此理呢?可知非是!)
《補筆談》以高四字配太簇,又云“雙角殺聲用四字”,是名爲古律,亦用本律。(否!與所謂之「本律/古律」無關!乃正/閏角之別。) 其實南宋以七角爲閏 聲,仍用黃鐘以下(?)七律,故《詞源》曰:“夾鍾(之)閏俗名雙角”也。) (完全是附會!實則夾鍾均之閏角調,俗名之所以稱爲越角,乃因夾鍾均之商調,俗名稱爲越調,而「商角同用」之故!)
[又案:七角自宋幹興以來久不用,故王(灼)晦叔有“唐時<安公子>在太簇角,今已不傳”之語,考(宋)太簇角即雙角也。(但唐時,太簇(爲)角,則並非雙角,而是高大石角。)
近吳下老伶周祥枉、鄒金生等,強作解事,以南曲屬之宮、商二均,北曲屬之角、羽二均,又以七宮之正宮爲南曲,高宮爲北曲,遂創爲仙呂入雙角之譜,皆憑願而談,於古無徵也。)
《宋史樂志》,曲破二十九,雙角曲一:<宴新春>;
小曲二百七十,雙角曲九:<鳳樓燈>、<九門開>、<落梅香>、<春冰訴>、<萬年安>、<催花發>、<降真香>、<迎新春>、<望蓬島>;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雙角曲一:<傾杯樂>。
小石角(一作小食)
《琵琶錄》:”角七調,第五運小石角調,亦名正角調。” (如上所述,小石角當是第三運,而非第五運。)
《宋史律曆志》:”姑洗(爲閏)角爲小石角”。
《補筆談》:”高一字配姑洗”。
又:南呂(爲)角今爲小石角,殺聲用(高)一字(姑洗)。(否! 南呂(爲)角者,顧名思義是殺南呂高工字的,殺聲用(高)一字姑洗的,當是姑洗爲角。)
又:小石角與道調宮(及小石調、正平調)同(仲呂均),加勾(蕤賓)字。共十聲。
《詞源》:”仲呂(之)閏俗名小石角。”
[案:七角本律,實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何據?)小石角居第四。故《宋志》雲:“姑洗(爲閏)角爲小石角”也。黃鐘之均,以姑洗爲角,故《琵琶錄》:”小石角調亦名正角調”也。(若然,何以又無正商、正羽呢?)
若古律,則姑洗(一),仲呂(二)、林鐘(三)、南呂(四)、應鐘(五)、黃鐘(六)、太簇(七)之(仲呂均)七律,(何據?)南呂位在第四,故《補筆談》雲,“南呂角今爲小石角”也。(完全是附會!實則仲呂均之閏角調,俗名之所以稱爲小石角,乃因仲呂均之商調,俗名稱爲小石調,而「商角同用」之故!)
《琵琶錄》以第五運爲小石角調者,依七商之次序也。(既是七角,爲何又要依七商之運次呢?其它聲調何以又不依此理呢?可知非是!)
《補筆談》以高一字配姑洗,又云“南呂角(原作“雙角”)殺聲用一字”,是名爲古律,亦用本律。(否!與所謂之「本律/古律」無關!乃正/閏角之別。)
其實南宋以七角爲閏聲,仍用黃鐘以下(?)七律,故《詞源》曰,“仲呂閏俗名小石角”也。)(上雲小石角位在第四,故稱南呂角。此又另雲用黃鐘七律,故南呂閏俗名小石角,可見都非是!)
《宋史樂志》:曲破二十九,小石角曲一:<龍池柳>;
小曲二百七十,小石角曲九:<月宮春>、<折仙枝>、<春日遲>、<統筵春>、<登春臺>、<紫桃花>、<一林紅>、<喜春雨>、<泛春池>;
[案:《宋史》作小石調,考小曲前已有小石調七曲,則此當作小石角。)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小石角曲一:<傾杯樂>。
[案:(周密)“天基聖節排當樂次”,小石角有<長生寶宴>一曲,注云,“笙獨吹”。
又<降聖樂慢>一曲,注云“笛起”。)
歇指角
《琵琶錄》:角六調,第六運歇指角調。(如上所述,小石角當是第四運,而非第六運。)
《宋史律曆志》:”蕤賓(爲閏)角爲歇指角”。
《補筆談》:”勾字配蕤賓”。
又,”應鐘(爲)角今爲歇指角,殺聲用尺字。” (否! 南呂(爲)角者,顧名思義是殺南呂高工字的,殺聲用(高)一字姑洗的,當是姑洗爲角。)
又,”歇指角與南呂宮(及南呂調、高平調)同(林鐘均),加下工(夷則?),共八聲”。(其餘角調皆用十聲、唯此林鐘之閏角的歇指角,只用八聲!)
《詞源》:”林鐘(之)閏俗名歇指角”。
[案:七角本律,實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何據?),歇指角居第五。故《宋志》雲:”蕤賓角爲歇指角”也。
若古律,則姑洗(一)、仲呂(二)、林鐘(三)、南呂(四)、應鐘(五)、黃鐘(六)、太簇(七)之(仲呂均)七律(何據?),應鐘位在第五,故《補筆談》雲:“應鐘角今爲歇指角”也。(前雲歇指角居第五,此雲應鐘位在第五,究是歇指角在第五,故爲蕤賓之角呢?還是應鐘位在第五,故名歇指角呢?可見皆非!)
《琵琶錄》以第六運爲歇指角調者,依七商之次序也。(既是七角,爲何又要依七商之運次呢?其它聲調何以又不依此理呢?可知非是!)
《補筆談》以勾宇配蕤賓,則本律殺聲當用勾字,今雲”歇指角殺聲用尺字”,不雲用勾字,則勾字爲下尺字可知(字譜之序,先下後高)。(淩氏語無倫次!姜夔既說”歇指角,殺聲用尺字”、「不雲用勾字」,則殺聲又怎會「當用勾字」呢?)
韓(邦奇)苑洛謂「勾字即低尺字」與古暗合也。近有謂今之高上即古勾字者。此則臆說。上字不分高下,宮聲獨尊故也。今人所用之高上字,蓋清宮矣。)(否!洽好相反!古「勾」字者,正相當於「高上」,與「清宮」無涉!清宮是宮的「高八度」,高上則只是上的「高半音」。寒邦、凌廷勘皆誤!)
[又案:南宋以七角爲閏聲,仍用黃鐘以下(?)七律,故《詞源》曰:“林鐘閏俗名歇指角”也。)(《詞源》既雲”林鐘閏名歇指角”則與”用黃鐘以下(?)七律”,何干呀?)
《宋史樂志》:曲破二十九,歇指角曲一:<金步搖>;
小曲二百七十,歇指角曲九:<玉壺冰>、<卷珠箔>、<隨風簾>、<樹青蔥>、<紫桂叢>、<五色雲>、<玉樓宴>、<蘭堂宴>、<千秋歲>;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歇指角曲一:<傾杯樂>。
林鐘角(又名商角)
《琵琶錄》:”角七調,第七運林鐘角調”。(如上所述,林鐘角當是第五運,而非第七運。)
《宋史律曆志》:”林鐘(爲閏)角,在今樂亦爲林鐘角”。
《補筆談》:”尺字配林鐘”。
又:”黃鐘(爲正)角今爲林鐘角,殺聲用尺字”。(否!顧名思義,殺聲用尺字者,林鐘尺爲閏角,黃鐘(六,爲正)角者,殺聲用六字(黃鐘),不用尺字(林鐘)!)
又:”林鐘角與仙呂宮(及仙呂調、林鐘商)同(夷則均),加高工(南呂)共十聲”。
《詞源》:”夷則(之)閏俗名商角”。
[案:七角本律,實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何據?),林鐘角居第六,故《宋志》雲:“林鐘(爲閏)角,在今樂亦爲林鐘角”也。
《宋史樂志》:“七商亦生於林鐘”,故此調又名商角。在七商爲商調,在七角則爲商角矣。
(否!《宋史樂志》宮聲七調皆生於黃鍾、商聲七調皆生於太簇、羽聲七調皆生於南呂、角聲七調:皆生於應鍾。無皆生於林鐘者!何況無論七角是「皆生於何律」,與只爲七角其一的樂調,調名之爲商角,又何干呢?)
若古律,則姑洗(一)、仲呂(二)、林鐘(三)、南呂(四)、應鐘(五)、黃鐘(六)、太簇(七)之(仲呂均)七律(何據?),黃鐘位在第六,故《補筆談》雲,“黃鐘(爲)角今爲林鐘角”也。(否!唐宋律制之差只兩度,差五度者系正/閏角之別,與所謂之「本律/古律」無關!)
《琵琶錄》以第七運爲林鐘角調者,依七商之次序也。
(既是七角,爲何又要依七商之運次呢?其它聲調何以又不依此理呢?可知非是!前已述及,林鐘角當是第五運,而非第七運。實則夷則均之閏角調,俗名之所以稱爲林鐘角者,乃因夷則均之商調,俗名稱爲林鐘商,而「商角同用」之故!)
《補筆談》以尺字配林鐘,而林鐘角殺聲用尺字,是亦用本律。林鐘下蕤賓一位,勾字爲下尺,則林鐘爲高尺矣。)
(咦!前言「高上即古勾字爲臆說」、「勾即低尺」。今又言「勾字爲下尺」,這「下尺」不就是「高上」麼?)
[又案:南宋以七角爲閏聲,仍用黃鐘以下(?)七律,故《詞源》曰,“夷則(之)閏俗名商角”也。
(《詞源》既雲”夷則閏名歇指角”則與”用黃鐘以下(?)七律”,何干呀?)
《宋史樂志》:曲破二十九,林鐘角曲一:<慶雲見>;
琵琶獨彈曲破十五,林鐘角曲一:<泛仙搓>;
[案:《宋史樂志》,琵琶獨彈曲破又有<金石角>、<蘭陵角>,不知於七角中何屬也。)
小曲二百七十,林鐘角曲九:<慶時康>、<上林果>、<畫簾垂>、<水精簟>、<夏木繁>、<暑氣清>、<風中琴>、<轉輕車>、<清風來>;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林鐘角曲一:<傾杯樂>。
[案:林鐘角即商角也。七角自北宋幹興以來已不用,而《中原音韻》仍有商角調<黃鶯兒>、<踏莎行>、<蓋天旗>、<垂絲釣>、<應天長>、<尾聲>共六曲。元人散曲亦同,不知何所本。
考(元陶九成) 《輟耕錄》,以此數曲入商調,則所謂商角者,殊不可據。南曲<黃鴛兒>亦入商調,可證也。
又,(周密)“天基聖節排當樂次”,亦有商角調<筵前保壽樂>一曲,注云“觱慄獨吹”。考天基聖節爲宋理宗生日,則南宋之世,尚有此調,存以備考。
越角
《琵琶錄》:”角七調,第一運爲越角調。” (如上所述,越角當是第六運,而非第一運。)
《宋史律曆志》:”南呂(爲閏)角爲越角”。
《補筆談》:”高工字配南呂”。
又:”太簇(爲)角今爲越角,殺聲用(高)工字”。(今本誤作上)(否!顧名思義,太簇(爲)角殺聲當用高五字,用高工字殺者,則爲南呂(爲)角。)”
又:越角與黃鐘宮(及黃鐘調、越調)同(無射均),加高凡(應鐘),共十聲。
《詞源》:”無射(之)閏俗名越角”。
[案,七角本律:實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越角居第七,故《宋志》雲,“南呂(爲閏)角爲越角”也。
若古律,則姑洗(一)、仲呂(二)、林鐘(三)、南呂(四)、應鐘(五)、黃鐘(六)、太簇(七)之七律,太簇位在第七,故《補筆談》雲,“太簇(爲正)角今爲越角”也。
《琵琶錄》以第一(原文作七)運爲越角,依七商之次序也。
考《琵琶錄》雲,“商角同用”,故七角次第,悉依七商矣。
(否!既是七角,爲何又要依七商之運次呢?其它聲調何以又不依此運次呢?可知非是!前已述及,越角當是第六運,而非第一運。實則無射均之閏角調,俗名之所以稱爲越角者,乃因無射均之商調,俗名稱爲越調,而「商角同用」之故!)
《補筆談》以高工字配南呂,又云,“越角殺聲用工字(南呂)”,是名爲古律,亦用本律,其實南宋以七角爲閏聲,仍用黃鐘以下(?)七律,故《詞源》曰,“無射閏俗名越角”也。
《宋史樂志》,曲破二十九,越角一:<露如珠>;
小曲二百七十,越角九:<望明堂>、化畢池露>、<貯香囊>、<秋氣清>、<照秋池>、<曉風度>、<靖邊塞>、<聞新雁>、<吟風蟬>。
[案,《宋史樂志》因舊曲造新聲者二十八調,於七角中獨少越角,疑脫誤也。]
羽聲七調
《新唐書樂志》:”中呂調、正平調、高平調、仙呂調、黃鐘羽、般涉調、高般涉爲七羽”。
《琵琶錄》:”平聲,羽七調──
第一運中呂調,
第二運正平調,
第三運高平調,
第四運仙呂調,
第五運黃鐘調,
第六運般涉調,
第七運高般涉調”。
(此皆以黃鐘七律爲次序。)
又:”宮逐羽音”。
《遼史樂志》:”沙侯加濫旦
[案:《隋志》,四曰沙侯加濫,即變徵。六曰般瞻,即羽聲也。與此不同也)
(《遼史》將「沙侯加濫」做爲「四曰」用,而非「變徵」。)
中呂調、正平調、高平調、仙呂調、黃鐘調、般涉調、高般涉調。”
《宋史樂志》:”羽聲七調,曰般涉調,曰高般涉調,曰中呂調,曰正平調,曰南呂調,(即高平調。) 曰仙呂調,曰黃鐘調,皆生於南呂。
[案:此即以南呂七律爲次序。)
(「皆生於南呂」者,以殺南呂之盤涉調爲七羽之首之謂也。)
《補筆談》:”七羽,中呂調、南呂調(自注,又名高平調)、、仙呂調、黃鐘羽(按,自注,又名大石調,疑誤)(當是又名黃鐘調)、般涉調、高般涉調、正平調。”
[案:正平調次序當在中呂調之下,此誤。)
[案:燕樂七羽一均,即琵琶之第四弦也,分爲七調,此弦最細,得宮弦之半,名爲七羽,實太簇之清聲(何據?),故其調名,多與七宮相應。段安節曰,“宮逐羽音”是也。
考《隋書音(?)樂志》,七聲之次,
一曰娑 陀 力,即宮聲也,
二曰雞 識,即南呂(以《遼志》考之,當作商)聲也,
三曰沙 識,即角聲也,
四曰沙侯加濫,即變徽聲也,
五曰沙 臘,即徵聲也,
六曰般 贍,即羽聲也,
七曰俟 利 建,即變宮聲也。
而《遼史樂志》以沙侯加濫旦爲第四弦七羽一均者,蓋《隋志》以七聲之次序言,故沙侯加濫爲「第四」之變徵聲。《遼志》以四均之次序言,故沙侯加濫爲「第四」之最細羽均也。(否! 《遼志》將「沙侯加濫」,做爲「第四」之意。)
燕樂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諧之,琵琶止四弦,故以最濁者爲七宮一均,最清者爲七羽一均也。
《隋志》又以般贍爲羽聲,《遼志》七羽之首曰般涉調,般涉即般贍之轉音,亦未嘗不與《隋志》合也。(此合,彼終不合!)
七羽第一調爲般涉調,應七宮之正宮,因宮聲亦以正宮居第一也。(盤涉調與正宮調「同均」之謂也。與是否「居第一」無關。)
第二調爲高般涉調,應七宮之高 宮,因宮聲亦以高 宮居第二也。
第三調爲中 呂 調,應七宮之中呂宮,因宮聲亦以中呂宮居第三也。
第四調爲正 平 調,應七宮之道調宮,因宮聲亦以道調宮居第四也。
第五調爲南 呂 調,應七宮之南呂宮,因宮聲亦以南呂宮居第五也。
第六調爲仙 呂 調,應七宮之仙呂宮,因宮聲亦以仙呂宮居第六也。
第七調爲黃 鍾 調,應七宮之黃鐘宮,因宮聲亦以黃鐘宮居第七也。
《琵琶錄》羽七調,以第一運爲中呂調者,黃鐘均南呂爲羽,七羽唐人首南呂,則中呂調乃黃鐘(爲)羽,故爲第一運——七調以黃鐘爲次序也。南宋燕樂七羽,亦用黃鐘以下之七律(那七律?),則般涉調即黃鐘(均之)羽,與《琵琶錄》不同也。
(《琵琶錄》乃唐書,唐人用「爲調名制」,無論七宮、七商、七羽、七角,皆以「殺聲」爲黃鐘之調爲首。
《宋史》用「之調名制」,無論七宮、七商、七羽、七角,皆以「均名」爲黃鐘之調爲首。)
七羽一均,元人雜劇皆不用,蓋已附於七宮及七商矣。(當是皆已改用宮/商兩調音階記譜了。)
此(羽)弦即今三絃之子弦,唐時新翻<六麼>屬之七羽者,楚人以小爲麼,羽弦最小,故聲之繁急者,則謂之麼弦側調。
又案:《碧雞漫志》曰:“<六麼>,一名<綠腰>。”
段安節《琵琶錄》雲:“<綠腰>,本錄要也,樂工進曲,上命錄其要者。”
又云,“正元中,康崑崙琵琶第一手。兩市樓抵鬥聲樂,崑崙登東綵樓,彈新翻羽調<綠腰>必無敵。曲罷,西市樓上出一女郎抱樂器雲,我亦彈此曲,移在楓香調中,下撥聲如雷,絕妙如神,崑崙拜請爲師。女郎更衣出,乃僧善本,俗姓段。”
今“六麼”行於世者四:
曰黃鐘(均之)羽、即俗呼般涉調,
曰夾鍾(均之)羽、即俗呼中呂調,
曰林鐘(均之)羽、即俗呼高平調,
曰夷則(均之)羽、即俗呼仙呂調。皆羽調也。
崑崙所謂“新翻”,今四羽中一類乎?或他羽調乎?是未可知也。段師所謂“楓香調”,無所著見,今四羽中一類乎?或他調乎?亦未可知也。
考(何考?)七羽一均爲麼弦,自高般涉一調不用外,尚有六調,故謂之六麼,後遂因 之以爲曲名;所謂“綠腰”“錄要”者皆穿鑿耳。(何據?)
若段師之楓香調,則別立嘉名,如《宋史樂志》“鳳鸞商”“芙蓉調”之類,今不可考矣!
南宋七羽,亦用黃鐘以下七律(那七律?)。故(王灼,字)晦叔所舉七羽律名,與《樂髓新經》、《補筆談》不相合也。
今以《宋史樂志》考之,教坊所奏中呂調、南呂調、仙呂調皆有<綠腰>,金時<六麼遍>、<六麼令>尚在仙呂調,至元人則統名之曰仙呂,而宮、羽不分矣。(宋人採只以一音階記譜之「之調名制」,仙呂調與仙呂宮同均,故都被改以仙呂宮來理解與記譜了。)
又案:燕樂止官、商、角、羽四均,一均七調,合之爲二十八調,無所謂八十四調也。
吾歙方氏成培着《詞塵》,頗談燕樂,乃刺取(明)唐(順之,字荊川1507─1560)氏<裨編>中所載,<爍髓新經>十二均八十四調爲圖,又臆取《通典》子聲附註於下,而歸重於起調/畢曲。其實不知二十八調在何處也。
間有辨論,僅就今人所吹之笛而衡量之,並不知燕樂之原出於龜茲琵琶也。
近之言樂者,若德清胡氏(彥升,着《樂律表微》)及方氏(成培),尚不糾纏於卦象算術,而亦不兔謬悠如此,又何怪樂學之日晦一日乎?
又案:宋仁<景佑樂髓新經>全見於《宋史》卷七十一<律曆志>四,(明)唐(順之)荊川(1507─1560)乃從此錄入<稗編>耳,(清)嘉定錢(塘)溉亭見方氏《詞塵》中所引《樂髓新經》,作書詢其所由來,方氏復書言,舊有此書,今已失去,尚見於唐氏<稗編>云云。
然則錢(塘字溉亭)、方(成培)二君皆未檢《宋史律曆志》也。方氏<詞庫>從<稗編>錄出《樂髓新經》十二均八十四調,而以《通典》附註於下,所謂割牛補馬,誣己欺人者,故其誤字亦不能校正。
近來論樂者,皆不知而作,往往如此,亦不僅方氏一人矣。
盤涉調(一作”般瞻”)
(作者以同屬黃鐘「均」的正宮、大石調、盤涉調、大石角爲首)
《琵琶錄》:”羽七調,第六運般涉調”。
(《琵琶錄》除角聲外,則以同「殺」黃鐘之調爲首運。)
《宋史律曆志》:”南呂(爲)羽爲般涉調。”
《補筆談》:”高工字配南呂”。
又:”南呂(爲)羽今爲般涉調,殺聲用(高)工字。”(今刻本誤作四字。)
又:”般涉調用九聲,與正宮、大石調(及大石角)同(黃鐘均)”。
《碧雞漫志》:”黃鐘(之)羽即俗呼般涉調”。
《詞源》:”黃鐘(之)羽俗名般涉調”。
[案:燕樂七羽之第六運,即按琵琶四弦之第一聲也。(何據?)
中呂調爲黃鐘(爲)羽,故爲第一運。(即黃鐘「殺」)
正平調爲太簇(爲)羽,故爲第二運。
南呂調爲姑洗(爲)羽,故爲第三運。
仙呂調爲仲呂(爲)羽,故爲第四運。
黃鐘調爲林鐘(爲)羽,故爲第五運。
般涉調爲南呂(爲)羽,故爲第六運。
高般涉調爲無射(爲)羽,故爲第七運。
若南宋七羽首黃鐘(均),則般涉調居第一,又與此不同矣!
琵琶第四絃聲最細,故謂之羽聲。七羽一均,實應七宮之半聲,則亦用太簇(一)、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夾鍾均)七律,
(作者在卷二(宮聲七調)時說:
黃鐘(七宮?)一均,實用太簇(一)、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夾鍾均)七律。
卷三(商聲七調)又說:
太簇(七宮?)一均,實用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
卷四(角聲七調)又說:
七角本律:實應鐘(一)、黃鐘(二)、太簇(三)、姑洗(四)、蕤賓(五)、林鐘(六)、南呂(七)之(黃鐘均)七律。
若古律,則姑洗(一)、仲呂(二)、林鐘(三)、南呂(四)、應鐘(五)、黃鐘(六)、太簇(七)之(仲呂均)七律。
這裏卻又說
七羽一均,實亦用太簇(一)、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夾鍾均)七律。
皆不知何據?)
此調居第一,名爲南呂,實應太簇(?)。故不曰南呂羽,而曰般涉調也。此調《中原音韻》尚有之,元人雜劇則附於中呂宮矣!)
[又案:《碧雞漫志》:“黃鐘(之)羽俗乎般涉調。
然《理道要訣》稱,”黃鐘羽時號黃鐘商調,不可曉也。”(當是黃鐘羽調)
公考唐及北宋七羽起(?)南呂,則林鐘(爲)羽爲黃鐘羽,亦名黃鐘調。
南宋七羽起黃鐘,則黃鐘(之)羽爲般涉調。
《理道要訣》所謂“黃鐘羽時號黃鐘商調”,蓋誤衍一“商”字耳。此毫無可疑者,而王晦叔以爲不可曉,然則晦叔之於燕樂,亦在影響之間,非真知也。)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幾十八調(四十六曲),
般涉調曲二:<長壽仙>、<滿宮春>;
隊舞大麴十八,般涉調曲一:<君臣宴會樂>;
曲破二十九,般涉調曲一:<鬱金香>;
小曲二百七十,般涉調曲十:<玉樹花>、<望星斗>、<金錢花>、<玉窗深>、<萬民康>、<瑤林風>、<隨陽雁>、<倒金壘>、<雁來賓>、<看秋月>;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般涉調曲六:<傾杯樂>、<望徵人>、<嘉宴樂>、<引駕回>、<拜新月>、<三臺>;
雲韶部大麴十三,般涉調曲一:<長壽仙>。
[案:柳永《樂章集》般涉調有<塞孤>、<瑞鷓鴣>、<洞仙歌>、<安公子>四曲。
張先《子野集》般涉調有<漁家傲>一曲。
《碧雞漫志》,<安公子>般涉調有令。]
[又案:《東坡集》<哨遍>雲,“其詞蓋世所謂般贍之<哨遍>也。般贍,龜茲語也,華言爲五聲,蓋羽聲也。於五音之次爲第五,今世作般涉,誤矣!”
東坡此論,蓋據《隋書音樂志》而言。
竊謂《隋志》七聲之次,六曰般贍,非第五也。其曰 “華言五聲”者,即“華言長聲”、“華言應聲”之類,非次也。
段安節唐人,其作《琵琶錄》已有“般涉調”之名,“涉”即“贍”之轉音,非誤也。東坡於此,蓋未之深考矣!]
金院本般涉調十三曲:<哨遍>、<耍孩兒>、<太平賺>、<拓枝令>、<牆頭花>、<夜遊宮>、<哨遍纏令>、<急曲子>、<沁園春>、<蘇幕遮>、<麻婆子>、<長壽仙察>、尾。
元周德清《中原音韻》,般涉調八章:<哨遍>、<臉兒紅>(即<麻婆子>)、<牆頭花>、<瑤臺月>、<急曲子>(即<促拍令>)、<耍孩兒>(即<魔合羅>)、<煞>、<尾聲>(與中呂煞尾同)。
高盤涉調
《琵琶錄》:羽七調,第七運高般涉調。
《宋史律曆志》:”無射(爲)羽爲高般涉。”
《補筆談》:”下凡字配無射。”
又:”無射(爲)羽今爲高般涉調,殺聲用(下)凡字”。
又:”高般涉調用九聲,與高宮、高大石調(及高大石角)同(大呂均)。”
《詞源》:”大呂(之)羽俗名高般涉調。”
[案:七羽之第七運,即琵琶四弦之第二聲也。(何據?)
南呂(七羽)一均,既如七宮,實用太簇(一)、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夾鍾均)七律,則此調居第二,名爲無射,實應夾鍾,故不曰無射羽,而曰高般涉調也。此調高於般涉調一律,故曰高般涉調。]
(此調高於般涉調一律,故曰高般涉調,完全可以理解。但七羽何以實應(用)太簇爲首之夾鍾均七律?此調何以居琵琶四弦之第二聲?則完全無據!)
[又案:《琵琶錄》高般涉調下注雲,“雖去中呂調之運,如車輪轉,卻去中呂一運聲也。”文義不可曉,疑有脫誤。]
[又案:《琵琶錄》雲,“初制胡部,無方響,只有絲竹,緣方響不應諸調,有直拔聲。太宗於內庫別收一片鐵,有似方響,下於中呂調頭一運(原作「韻」,據《樂府雜錄》本改。)聲名大呂,應高般涉調頭。方得應二十八調。”(此處亦疑有脫誤)。
又云:“觱慄,大龜茲國樂也,亦曰‘悲慄’,德宗朝,有尉遲青,官至將軍,時青州有王麻奴者善此技,河北推爲第一手,到京見青。青即席地令坐,因於高般涉調中吹<勒部羝(ㄉㄧ)>曲。曲終,汗泱(原作「洽」)其背,尉遲頷頤而已。謂曰,何必高般涉調也?即自取銀字管,於平般涉調吹之。麻奴涕泣愧謝。”此皆唐人論高般涉調者也。
高般涉調自北宋幹興以來已不用,故錄其語以備考。竊謂七羽高矣,而高般涉調尤高,尉遲青能於平般涉調吹之,故麻奴愧謝也。
“銀字管”即中管也,“平般涉調”即般涉調也。
《宋史樂志》:曲破二十九,高般涉調曲一:<會天仙>;
小曲二百七十,高般涉調曲九: <喜秋成>、<戲馬臺>、<泛秋菊>、<芝殿樂>、<鸂鷘(ㄑㄧㄔ\紫鴛鴦)杯>、<玉芙蓉>、<偃干戈>、<聽秋砧>、<秋雲飛>;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高般涉調曲一:<順杯樂>。
中呂調
《琵琶錄》:”羽七調,第一運中呂調。”
《宋史律曆志》:”黃鐘(爲)羽爲中呂調”。
《補筆談》:”六字配黃鐘清”。
又:”黃鐘(爲)羽今爲中呂調,殺聲用六字。”
又:”中呂調用九聲,與中呂宮、雙調(及雙角)同(夾鍾均)”。
《碧雞漫志》:”夾鍾(之)羽即俗呼中呂調。“
(南渡七羽亦用黃鐘以下七律,下仿此。)
(否! 非亦用黃鐘以下「七律」。乃南宋採「之調名制」,七宮/七商/七角/七羽,皆有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均。)
周密《齊東野語》:”中呂(調)、夾鍾(之)羽也。”
《詞源》:”夾鍾(之)羽俗名中呂調。”
[案:七羽之第一運,即琵琶第四弦之第三聲也。(何據?)
南呂(七羽)一均,既如七宮,實用太簇(一)、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夾鍾均)七律(何據?),則此調居第三,名爲黃鐘,實應仲呂,故不曰黃鐘羽,而曰中呂調也。]
[又案:南宋燕樂七羽一均,亦用黃鐘以下七律。此調居第三,當夾鍾之位,故《碧雞漫志》、《齊東野語》皆以中呂調爲夾鍾羽也。]
(前言「此調居第三,實應仲呂」,此又言「此調居第三,當夾鍾之位」,豈有左右街得逢源之理?)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六曲],
中呂調曲二:<綠腰>、<道人歡>;
隊舞大麴十八,中呂調曲一:<一斛夜明珠>;
曲破二十九,中呂調曲一:<採明珠>;I
小曲二百七十,中呂調曲九:<宴嘉賓>、<會羣仙>、<集百祥>、<憑朱欄>、<香菸細>、<仙洞開>、<上馬杯>、<拂長袂>、<羽觴飛>;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中呂調曲四:<傾杯樂>、<菩薩蠻>、<瑞鶴鳩>、<三臺>;
雲韶部大麴十三,中呂調曲一:<綠腰>。
[案:柳永《樂章集》,中呂調有<戚氏>、<輪臺子>、<引駕行>、<望遠行>、<彩雲歸>、<洞仙歌>、<離別難>、<擊梧桐>、<夜半樂>、<祭天神>、<過澗歇>、<安公子>、<菊花新>、<燕歸梁>、<迷神引>十五曲,
又<歸去來>一曲旁註中呂調。
張先《子野集》,中呂調有<菊花新>、<虞美人>、<醇紅妝>、<天仙子>、<菩薩蠻>[與中呂宮,字句同]。
《碧雞漫志》,<虞美人>舊曲三,其一屬中呂調。
又,<安公子>中呂調有近”。
又,<夜半樂>中呂調有慢、有近拍、有序。]
金院本,中呂調十五曲:<香風合纏令>、<牆頭花>、<碧牡丹>、<鵠打兔>、<牧羊關>、<喬捉蛇>、<古輪臺>、<千秋節>、<碧牡丹纏令>、<木魚兒>、<掉孤舟纏令>、<雙聲迭韻>、<安公子賺>、<渠神令>、尾。
正平調(一作平調)
《琵琶錄》:羽七調,第二運正平調。
《宋史樂歷志》:”太簇(爲)羽爲平調。”
《補筆談》:”高四字配太簇。”
又,”太簇(爲)羽今爲正平調,殺聲用(高)四字。”
又,”正平調用九聲,與道調宮、小石調(及小石角)同(仲呂均)”。
《詞源》:”仲呂(之)羽俗名正平調。”
[案:七羽之第二運,即琵琶四弦之第四聲也。(何據?)
南呂一均,既如七宮,實用太簇(一)、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夾鍾均)七律,則此調居第四。
名爲太簇,實應林鐘,故不曰太簇羽,而曰正平調也。
正平調《宋史樂志》間有稱平調者,省文。猶之高大石角或謂之高角也。
考(唐)七羽用太簇以下七律,則林鐘(之)羽爲正平調,南宋用黃鐘以下七律,則林鐘(之)羽爲高平調。
《碧雞漫志》雲:“林鐘羽時號平調,今俗呼高平調”,益由此致誤。
不知平調、高平調律名雖同,而唐、宋與南宋所當之位則異,非一調也。律名古今不同,王晦叔尚爲其所眩,元以後更何論乎?]
(宋律比唐律高二度,宋林鐘(之)羽,相當於唐南呂(之)羽──高平調。)
《宋史樂志》:隊舞大麴十八,平調(即正平調)曲一:<金觴祝壽春>;
曲破二十九,平調曲一:<萬年枝>;
小曲二百七十,平調曲十:<萬國朝>、<獻春盆>、<魚上水>、<紅梅花>、<洞中春>、<春雪飛>、<翻羅袖>、<落梅花>、<夜遊樂>、<鬥春雞>;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平調曲一:<傾杯樂>。
[案。《宋史樂志》,隊舞大麴、曲破、小曲及因舊曲造新聲者,皆有南呂調,又有平調,則此“平調”即正平調,非高平調也。
柳永《樂章集》,既有平調,後又有南呂調,則“平調”亦即正平調也。]
[又案:《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正平調無大麴,小曲無定數,幹興以來新奏即不用矣。
柳永《樂章集》,平調有<望漢月>、<歸去來>、<長壽樂>、<燕歸梁>四曲,
又<瑞鶴鴣>旁註平調。
《姜白石集》有正平調近<淡黃柳>一曲。
(周密)“天基聖節排當樂次”有正平調<壽長春>、<萬花新曲破>二曲。]
[又案:周邦彥<片玉詞><瑞龍吟>注云,“案此調,自“章臺路”至”歸來舊處”是第一段,自”暗凝佇”至”盈盈笑語”是第二段,此謂之‘雙拽頭’,屬正平調。自‘前度劉郎’以下,即犯大石,系第三段。至”歸騎晚”以下四句,再歸正平。”則<瑞龍吟>乃正平調之犯曲也。]
[又案:《碧雞漫志》,“<西河長命女>本林鐘羽,而近所分二曲,在仙呂、正平兩調,亦羽調也。
調(亦名高平調)
《琵琶錄》:羽七調,第三運高平調。
《宋史、律曆志》:”姑洗(爲)羽爲高平調”。
《補筆談》:”高一字配姑洗”。
又:”姑洗羽今爲高平調,殺聲用一字”。
又:”南呂調用七聲,與南呂宮、歇指調(及歇指角)同(林鐘均)”。
《姜白石集》:”高平調——林鐘(之)羽”。
《碧雞漫志》:林鐘(之)羽時號平調,今俗呼高平調也。(誤!參見正平調)
《齊東野語》:”高平、林鐘(之)羽也”。
《詞源》:”林鐘(之)羽俗名高平調”。
[案:七羽之第三運,即琵琶四弦之第五聲也。(何據?)
南呂(七羽)一均,既如七宮,實應太簇(一)、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夾鍾均)七律,則此調居第五,名爲姑洗,實應南呂,故不曰姑洗羽,而曰南呂調(即高平調)也。]
[又案:南宋燕樂七羽一運,亦用黃鐘以下七律,此調居第五,當林鐘之位,故《白石集》、《碧雞漫志》、《齊東野語》皆以高平調爲林鐘羽也。]
(否!唐之南呂相當於宋之林鐘,故南呂調(高平調)在唐爲南呂(之)羽、在宋爲林鐘(之)羽。如此而已!)
[又案:正平調省文則曰“平調”,南呂調高於平調一律,(當是一聲,實高兩律。)故謂之高平調。
是以北宋人既有平調,又有南呂調,此明證也。
王晦叔謂“平調俗呼高平調”者誤矣!說見前。]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六曲),
南呂調曲二:<綠腰>、<罷金鉦>;
隊舞大麴十八,南呂調曲一:(明南監本,調字上衍一宮字。)<文興禮樂歡>;
曲破二十九,南呂調曲一:<鳳城春>;
小曲二百七十,南呂調曲七:<春景麗>、<牡丹開>、<展芳茵>、<紅桃露>、<囀林鶯>、<滿林花>、<風飛花>;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南呂調曲二:<傾杯樂>、<三臺>;
雲韶部大麴十三,高平調[即南呂調]曲一: <罷金怔>。
[案:柳永《樂章集》,南呂調有<透碧霄>、<木蘭花慢>、<臨江仙>、<瑞鷓鴣>、<憶帝京>五曲。
張先《子野集》,高平調有<怨春風>、<于飛樂令>、<臨江仙>、<江城子>、<轉聲虞美人>[又名<胡搗練>]、<燕歸粱>、<酒泉子>、<定西番>八曲。
《姜白石集》高平調有<玉梅令>一曲。
“天基聖節排當樂次”,有高平調<慶千秋>一曲,注云“笛獨吹”。]
金院本,高平調五曲:<木蘭花>、<于飛樂>、<糖多令>、<青玉案>、<牧羊關>。
[案:金院本有南呂調<一枝花>,當是南呂宮之誤,故不入此。
明人若北曲譜,於此調<牧羊關>下注雲“借南呂”,不知高平調即南呂調也。]
[又案:元人北曲,商調中有“高平殺”,又有“高平隨調殺”,則高平調元以後併入商調矣!
仙呂調
《琵琶錄》:”羽七調,第四運仙呂調”。
《宋史律曆志》:”仲呂(爲)羽,爲仙呂調”。
《補筆談》:”上字配仲呂”。
又:”中呂(爲)羽今爲仙呂調,殺聲用上(仲呂)字”。
又:”仙呂調用九聲,與仙呂宮、林鐘商(及林鐘角)同(夾鍾均)”。
《碧雞漫志》:”夷則(之)羽即俗呼仙呂調”。
《齊東野語》:”仙呂(調),夷則(之)羽也”。
《詞源》:”夷則(之)羽俗名仙呂調”。
[案:七羽之第四運,即琵琶四弦之第六聲也。(何據?)
南呂(七羽)一均,既如七宮,實用太簇(一)、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夾鍾均)七律,則此調居第六,名爲仲呂,實應無射,故不曰仲呂羽,而曰仙呂調也。](否!仙呂調對應的聲律調名,正就是仲呂爲羽。)
[又案:南宋燕樂七羽一均,亦用黃鐘以下七律,此調居第六,當夷則之位,故《碧雞漫志》、《齊東野語》皆以仙呂調爲夷則羽也。](夷則(之)羽,與仲呂(爲)羽是同一事。只有之/爲調名制之別,淩氏對此卻毫無所知!)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六曲],
仙呂調曲二:<綠腰>、<彩雲歸>;
隊舞大麴十八,仙呂調曲一:<齊天長壽樂>;
曲破二十九,仙呂調曲一:<夢鈞天>;
琵琶獨彈曲破十五,仙呂調曲一:<壽星見>;
[案:琵琶獨彈曲破,又有正仙呂調<朝天樂>一曲。]
小曲二百七十,仙呂調曲十五:<喜清和>、<芰(ㄐㄧ\)荷新>、<清世歡>、<玉鉤欄>、<金步搖>、<金錯落>、<燕引雛>、<草芊芊>、<步玉砌>、<整華裙>、<海山青>、<旋絮綿>、<風中帆>、<青絲騎>、<喜聞聲>;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仙呂調曲四:<傾杯樂>、<月宮仙>、<戴仙花>、<三臺>;
雲韶部大麴十三,仙呂調曲一:<彩雲歸>。
[案:柳永《樂章集》,仙呂調有們<郭郎兒近拍>、<西施>、<如魚水>、<玉蝴蝶>、<滿江紅>、<洞仙歌>、<引駕行>、<望遠行>、<八聲甘州>、<臨江仙>(慢曲)、<竹馬子>、<望海潮>、<小鎮西>、<小鎮西犯>、<迷神行>、<促拍滿路花>、 <六麼令>、<剔銀燈>、<紅窗睡>、<臨江仙>(令曲)、<鳳歸雲>、 <女冠子>、<玉山枕>、<減字木蘭花>、<王樓春>、<甘州令>、<河傳>二十七曲。
張先《子野集》仙呂調有<河傳>(一作<怨王孫>)、 <偷聲木蘭花>、<醉桃源>(與大石調字句同)、<千秋歲>、<天仙予>(與中呂調字句同)五曲。
《姜白石集》仙呂調有<鬲溪梅令>一曲。
《碧雞漫志》,“今世<河傳>乃仙呂調。”
又云,“近世有<長命女令>,前七拍、後九拍屬仙呂調”。]
[又案:《白石集》自制<淒涼犯>一曲,有注“仙呂調犯商調”(當是雙調)。序雲,“凡曲言犯者,謂以宮犯商、商犯宮之類,如道調宮上宇住,雙調亦上字住,所住字同,故道調曲中犯雙調,或於雙調曲中犯道調。其它准此。”
竊謂仙呂調上字住,商調凡字往。所住字不同,何由相犯?
若雙調則亦上字住,蓋“商調”當作雙調,傳寫之誤耳。
元人南曲“仙呂入雙調”,實導源於此。(卓見)
近汪氏紱(ㄈㄨ/)《參讀禮志疑》乃雲,“今以仙呂調曲辭,而錯在雙調曲中”,此不知本之言也”。]
金院本,仙呂調二十七曲:<醉落魄纏令>、(整金冠>、<風吹荷葉>、<剔(ㄊㄧ)銀燈>、<滿江紅>、<六麼實催>、<醉落魄>、<一斜叉>、<醍醐香山會>、<點絳脣纏>、<醉奚婆>、<哈哈令>(疑即<咍(ㄏㄞ)咍令>)、<惜黃花>、<戀香衾(ㄑ一ㄣ)>、<整花冠>、<繡帶兒>、<相思會>、<臺臺令>(重複)、<樂神令>、<瑞蓮兒>、<喜新春>、<河傳纏令>、<喬合笙>、<臨江仙>、<朝天急>、<香山會>、尾。
黃鐘調(一作黃鐘羽)
《琵琶錄》:”羽七調,第五運黃鐘調”。
《宋史律曆志》:”林鐘(爲)羽爲黃鐘調”。
《補筆談》:尺字配林鐘。
又:”林鐘(爲)羽,今爲大呂調[疑有誤](否!即黃鐘調。見《筆談燕樂28調》”今大呂調,乃古林鐘羽”),殺聲用尺(林鐘)字”。
又:”黃鐘羽用九聲,與黃鐘宮、越調(及越角)同(無射均)”。
《詞源》:”無射(之)羽俗名羽調”。
[案:七羽之第五運,即琵琶四弦之第七聲也。(何據?)
南呂(七羽)一均,既如七宮,實用太簇(一)、夾鍾(二)、仲呂(三)、林鐘(四)、南呂(五)、無射(六)、黃鐘(七)之(夾鍾均)七律,則此調居第七,名爲林鐘,實應黃鐘,故不曰林鐘羽,而曰黃鐘調也。]
《宋史樂志》:教坊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六曲),
黃鐘羽曲一:<千春樂>;
隊舞大麴十八,黃鐘羽曲一:<降聖萬年春>;
曲破二十九,黃鐘羽曲一:<賀迴鑾>;
小曲二百七十,黃鐘羽曲七:<宴鄒枚>、<雲中樹>、<燎金爐>、<澗底松>、<嶺頭梅>、<玉爐香>、<瑞雪飛>;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黃鐘羽曲一:<傾杯樂>;
金院本,黃鐘調五曲:<侍香金童>、<喜遷營纏令>、<四門子>、<柳葉兒>、尾。
《燕樂考原》卷六後論
燕樂二十八調說上第一
燕樂之源,據《隋書音樂志》,出於龜茲琵琶,惟宮、商、角、羽四均(當是四聲調!也就是四音階!四聲調爲四均說,系作者的獨見),無徵聲。一均(聲調)分爲七(律)調,四均故二十八調也。
其器以琵琶爲主,而衆音從之。《遼史樂志》曰:“四旦二十八調,不用黍律,以琵琶弦協之,皆從濁至清”是也。
虞世南<琵琶賦>,“聲備商、-角,韻包宮、羽。”與段安節《琵琶錄》,“商、角同用,宮逐羽音”二語正同,皆不雲有徵聲。琵琶四弦,故燕樂四均矣!(四弦四均說,系作者的獨見!但依樂理而論,一弦本不止一均!)
第一弦聲最濁,故以爲宮聲(琵琶四弦分稱爲宮商角羽是作者的獨見!),所謂“大不逾宮”也。(大不逾宮指鍾,與琵琶無關!)分爲七調:曰高宮、曰仙呂宮、曰中呂宮、曰黃鐘宮、曰道宮、曰正宮、曰南呂宮,謂之七宮。
此弦雖曰宮聲,即用琴之第七絃,名爲黃鐘,實太簇清聲。(否!琴之第六絃,方爲黃鐘。琴之第七絃,當是太簇)
故沈存中雲:“夾鍾(之)宮今爲(時調)中呂宮,[黃鐘爲太簇,故夾鍾爲中呂,下同]
林鐘(之)宮今爲(時調)南呂宮,
無射(之)宮今爲(時調)黃鐘宮”也。
(宋之鐵尺律高於唐之玉尺律二律,故宋之黃鐘與唐之太簇等高!)
]
第二絃聲次濁,故以爲商聲,分爲七調:曰高大石調、曰林鐘商(即商調)、曰雙調、越調、曰小石調、曰大石調、曰歇指調,謂之七商。
此絃琴中無此聲,即今三絃之老弦(A?)。
(今三絃之老弦與琵琶纏弦方是等高,無論三絃還是琵琶,最低弦與次低弦多爲四度,而非兩度!若此則三絃之老弦與中弦卻成爲大二度!)
琴散聲無二變,故以應鐘當之,名爲太簇,實應鐘聲(?)。
故沈存中雲:”無射(爲)商今爲(時調)林鐘商也”。[太簇爲應鐘,故無射爲林鐘。?]
(宮聲差兩度,是唐宋律制不同的關係,商聲所差則系之/爲調名制不同,及聲律調名與時調名不同的關係,作者把三者混同了!作者且因不知有之/爲調名制之差別,乃有宋南渡後改律.之誤說!)
第三絃聲次清,故以爲角聲,分爲七調:曰高太石角、曰林鐘角(即商角)、曰雙角、曰越角、曰小石角、曰大石角、曰歇指角,謂之七角。
此絃琴中亦無此聲,即今三絃之中弦(D?),與七商聲相應(D?),故其調名與七商皆同,所謂“商、角同用”也。名爲姑洗,實亦應鐘聲。
故沈存中雲:"黃鐘(爲)角今爲(時調)林鐘角" 也。[姑洗爲應鐘,故黃鐘爲林鐘] (否!亦系聲律調名與時調名不同的關係)
第四絃聲最清,故以爲羽聲。所謂“細不過羽”也,分爲七調:曰高般涉調、曰仙呂調、曰中呂調、曰黃鐘調(即黃鐘羽)、曰正平調、曰般涉調、曰高平調、(即南呂調),謂之七羽。
此弦即今三絃之子弦(A?),實七宮之半聲(高八度),故其調名與七宮多同,所謂“宮逐羽音”也。名爲南呂,實亦太簇聲。
故沈存中雲:”黃鍾(爲)羽今爲(時調)中呂調”(南呂爲太簇,故黃鐘爲中呂,下同。)
“林鐘(爲)羽今爲(時調)黃鐘調”也。(今《補筆談》誤大呂調)
後之言樂者,不知二十八調爲何物,不知古今律呂不同爲何故,多置之不論,即論之,亦茫如捕風。故或於琴徽應聲求之,或直以爲貿(雜也)亂,皆不得其解而妄說也。
蓋燕樂自宋以後,汩(ㄍㄨv沉沒也)於儒生之陋者,數百年矣。明魏良輔制水磨腔,又高於宋之燕樂,雖有六宮十一調之名,其實燕樂之太簇一均而已(?)。
今爲考之陳編(古書也),按之器數,積之以歲月心力,始得其條理,惜孤學獨是獨非,未敢自信,願與世之同志者共質(評也)焉。
燕樂二十八調說中第二
宋南渡燕樂不用七角聲及三高調,蓋東都教坊之遺制也。
至如七商、七羽,亦如七宮,用大呂、夷則、夾鍾、無射、仲呂、黃鐘、林鐘七律,則與東都之燕樂互異焉。(何異?)
夫古今律呂不同,世儒不得其解,已疑爲貿(易也)亂。而東都之律呂,復異於南渡,苟不深求其故,則歧路之中,又有歧焉,益樊然(紛亂貌)莫辨矣!
七商(之大石調?)本起太簇也,南渡乃起黃鐘。
故姜(夔)堯章雲: “黃鐘(之)商俗名大石 調”。
王(灼)晦叔雲: “夾鍾(之)商俗名雙 調”,
朱文公( 熹 )雲: “無射(之)商俗名越 調”,
而周(密)公謹亦有: “夷則(之 商俗名林鐘)商調也”。
[七商起太簇,則無夷則(之)商]
(若以夾鍾爲律本,方無大呂、夷則兩均之所有聲調。
七商起太簇,則何以見得,就無有夷則(之)商呢?)
七羽本起南呂也,南渡方起黃鐘。
(七羽起盤涉調
「爲調名制」屬南呂羽,
宋「之調名制」爲黃鐘之羽,
六度之差乃「之/爲調名制」不同的關係!)。
故王(灼)晦叔雲:
“黃鐘(之)羽俗呼般涉調”,
“夾鍾(之)羽俗呼中呂調”,
“林鐘(之)羽俗呼高平調”,
“夷則(之)羽俗呼仙呂調”。
周(密)公謹亦云:
"中呂(調)、夾鍾(之)羽也”,
“高平(調)、林鐘(之)羽也”,
“仙呂(調)、夷則(之)羽也”。
案,《夢溪筆談》(採「爲調名制」),燕樂字譜分配十二律及四清聲:
七宮一均,(殺聲)用黃鐘、大呂、夾鍾、仲呂、林鐘、夷則、無射(等大呂均)七律,故殺聲用
六[配黃鐘清]、
(下)四[配大呂]、
(下)一[配夾鍾]、
上[配仲呂]、
尺[配林鐘]、
(下)工[配夷則]、
(下)凡[配無射]七字也。
七商一均,(殺聲)用太簇、夾鍾、仲呂、林鐘、南呂、無射、黃鐘(等夾鍾均)七律,故殺聲用
(高)四(配太簇)、
(下)一(配夾鍾)、
上(配仲呂)、
尺(配林鐘)、
(高)工(配南呂)、
(下)凡(配無射)、
六(配黃鐘清)七字也。
七羽一均,(殺聲)用南呂、無射、黃鐘、太簇、姑洗、仲呂、林鐘(等無射均)七律,故殺聲用
(高)工、(配南呂,舊作”四”誤!)、
(下)凡(配無射)、
六(配黃鐘清)、
(高)四(配太簇)、
(高)一(配姑洗)、
上(配仲呂)、
尺(配林鐘)七字也。
[七角不用,故不數]。
南渡之律呂,雖與此異,而殺聲則未聞有異,是名異而實不異也。
(所謂名異者,之/爲調名制不同也。南宋採「之調名制」、北宋採「爲調名制」。)
於是:
大石調本太簇(爲)商,更爲黃鐘(之)商矣;(之/爲兩制間,商調差大二度)
雙 調本仲呂(爲)商,更爲夾鍾(之)商矣;
小石調本林鐘(爲)商,更爲仲呂(之)商矣;
歇指調本南呂(爲)商,更爲林鐘(之)商矣;
商 調本無射(爲)商,更爲夷則(之)商矣;
越 調本黃鐘(爲)商,更爲無射(之)商矣。
此七商互異之故也。
般涉調本南呂(爲)羽,更爲黃鐘(之)羽矣;(之/爲兩制間,商調差大六度)
中呂調本黃鐘(爲)羽,更爲夾鍾(之)羽矣,
正平調本太簇(爲)羽,更爲仲呂(之)羽矣;
高平調本姑洗(爲)羽,更爲林鐘(之)羽矣;
仙呂調本仲呂(爲)羽,更爲夷則(之)羽矣;
黃鐘調本林鐘(爲)羽,更爲無射(之)羽矣:
此七羽互異之故也。
(兩理,角調之兩制間,會差大七度。但作者是完全不知道,之/調名制間之區別的。)
姜堯章《大樂議》曰:[見《宋史樂志》]
“鄭譯八十四調,出於蘇只婆之琵琶,且其名八十四調者,其實則有大呂、夷則、夾鍾、無射、仲呂、黃鐘、林鐘七律(律調)之宮、商、羽(三聲調)而已(宋後闕角調),於其中又闕大呂之商、羽(即高大石與高般涉)焉。
[(闕三高調,今雲商羽,)
蓋當時高宮尚存,(故只雲闕大呂之商、羽)]
亦其證也。
二十八調闕七角聲及三高調,尚有六宮十二調。
幹興(公元1022)以來,教坊新奏又闕一正平調,金、元人因之,遂餘六宮十一調”雲。
[(元周德清)《中原音韻》雲:
”自軒轅制律,一十七宮調,今之所傳者一十有二。”
元人之不考如此。]
燕樂二十八調說下 第三
元周德清《中原音韻》、陶宗儀《輟耕錄》論曲,皆雲有六宮十一調。六宮者:仙呂宮、中呂宮、黃鐘宮、道宮、正宮、南呂宮是也。[舊皆以正宮(原文爲仙呂宮)爲首之次序,今以均次表之,十一調仿此。]
十一調者:商調、雙調、越調、小石調、大石調、歇指調、般涉調、高平調、宮調、角調、商角調是也。(此三調皆無曲也! 當是中呂調、仙呂調、黃鐘調。)
案,燕樂既有七宮、七角矣,何由又有宮調、角調也?
七角調宋教坊及隊舞大麴已不用矣,何由元人尚有商角調也?
皆可疑之甚者!
考《宋史樂志》,太宗所制曲,幹興(公元1022)以來通用之,凡新奏十七調,總四十八曲。所謂十七調者,仙呂宮、中呂宮、黃鐘宮、道宮、正宮、南呂宮六宮; 商調(《宋史》誤脫“商調”,今補)、雙調[《宋史》誤脫“調”字,今補]、越調、小石調、大石調、歇指調、仙呂調、中呂調、黃鐘羽[即黃鐘調]般涉調、高平調、十一調。
燕樂二十八調,不用七角調及宮、商、羽三高調,七羽中又闕一正平調,故止十七調也。此則正史所傳,鑿然可信者矣!
蓋元人不深於燕樂。見中呂、仙呂、黃鐘三調與六宮相復,故去之,妄易以宮調、角調、商角調耳,所以此三調皆無曲也。[《中原音韻》有商角調<黃鶯兒>六章, <綴耕錄>併入商調,則商角即商調之誤也。]
六宮之道宮,元人雜劇不用,金人院本有之,是金時六宮尚全也。
十一調之小石調(附於大石調)、歇指調(附於雙調)(等兩商調)、仙呂調(附於雙調)、中呂調(附於中呂宮)、黃鐘調(附於黃鐘宮或仙呂宮)、般涉調(附於中呂宮)、高平調(附於雙調)(等五羽調),元人雜劇皆不用,金人院本亦有之,唯無歇指調,是金時十一調僅闕一調也。
以金、元之曲證之,《中原音韻》小石調<青杏兒>注云,“亦入大石調”,則小石調附於大石調矣。(兩調同音階)
元北曲雙調有<離亭宴帶歇指殺>,則歇指調附於雙調矣。(兩調同音階)
般涉調諸曲,《綴耕錄》皆併入中呂宮,則般涉調附於中呂宮矣。
中呂調金院本與<石榴花>同用,則中呂調亦附於中呂宮矣。(兩調同均)
元北曲商調有<高平隨調殺>,則高平調(即南呂調)附於商調矣。
元南曲有“仙呂入雙調”之名,則仙呂調附於雙調矣。(兩調同殺聲)
黃鐘調金院本與<喜遷鶯>同用,則黃鐘調附於黃鐘宮矣。(兩調同均)
又,金院本有羽調<混江龍>、元南曲有羽調<排歌>,此羽調不知於七羽中何屬?當是黃鐘羽也。<混江龍>本仙呂宮曲,<排歌>亦在仙呂宮<八聲甘州>之後,然則黃鐘羽又可附於仙呂宮也。
故元人雜劇及(元陶九成) 《輟耕錄》有曲者,只仙呂宮、中呂宮、黃鐘宮、正宮、南呂宮五宮,商調、雙調、越調[其錦案,<綴耕錄>越調無曲,疑傳寫脫誤]、大石調四調;較《中原音韻》少小石、商角、般涉三調,明人不學,合其數而計之,乃誤以爲九宮,至於近世,著書度曲,以臆妄增者,皆不可爲典要也。
字譜即五聲二變說上第四
燕樂之字譜,即雅樂之五聲二變也(否!燕樂字譜是固定調,而五聲二變是首調!)。論樂者自明鄭世子(朱載堉)而後,如胡氏彥升《樂律表微》(1730)、沈氏管(ㄍㄨㄢv)《琴學正聲》(1715)、王氏坦《琴旨》(1745),皆知以
合字配下徵聲,
四字配下羽聲,以
上字配宮 聲、
尺字配商 聲、
工字配角 聲、
(高)凡字配變徵聲,
六字配 徵聲,
五字配 羽聲,
乙字配變宮聲,
而世終以其與宋人所配者不同,遂不敢深信,不知其所配與宋人無異也。
(否!宋人但云合字配黃鐘,不雲配宮聲(或徵聲)也!)
[(清)吳氏穎芳《吹豳錄》(1762)又謂合字當配林鐘,而以宋人配黃鐘爲誤,則亦不知聲與律不同之故。
(否!唐以下徵音階爲基本調,宋以正聲音階爲基本調,故唐以合字配林鐘,宋以合字配黃鐘,兩皆不誤!與聲律之有別無關!)
蓋十二律長短有定者也,五聲二變,遞居之無定者也。
黃鐘爲宮,亦可以爲商、爲角,爲徵、羽,爲二變也(不錯!),
黃鐘爲合,亦可以爲四,爲上,爲尺、工,爲乙、凡也
(否!燕樂字譜爲固定調!唐以合字配林鍾,宋以合字配黃鐘!)。
宋人但云以合字配黃鐘,不雲以合字配宮聲也
(可不是麼!但同樣的論據,作者卻有相反的結論!
因爲他以爲燕樂字譜也是首調!故與五聲二變合,而與律名不合!
實則燕樂字譜當是首調!故與五聲二變不合,而與律名合!)。
[考《隋志》,鄭譯似以合字當宮聲。然譯之言曰:“應用林鐘爲宮”,則亦知以徵聲爲合字(用林鐘爲宮與以徵聲爲合字何干?),故唐、宋人但以合字配黃鐘,不雲宮聲也]。(不雲宮聲,不是因爲黃鐘不爲宮聲,而是合字本不爲宮聲,只是黃鐘!)
(元)趙(孟俯)子昂(1254-1322)《琴原》以
一弦爲宮,曰黃鐘之均;
二絃爲宮,曰夾鍾之均;
三絃爲宮,曰仲呂之均;
四弦爲宮,曰夷則之均;
五絃爲宮,曰無射之均。
仲呂均者,琴之正(宮)調也,各調皆以此爲主。
三絃爲仲呂,[琴絃一爲黃鐘,二爲夾鍾,三爲仲呂,四爲夷則,五爲無射,六、七即一、二之清聲。五聲雖遞交,而五律之各不變,故燕樂亦用此五律,加大呂、林鐘,則爲燕樂之七律矣。]
(否!正調定弦爲黃/太/仲/林/南,屬仲呂均。定弦若爲夷/夾/無/仲/黃五音,則如上所述,系一弦爲角之夷則均。不知作者何以數度認爲,這是股琴之定弦法。)
燕樂以仲呂配上字,則是宋人亦以上字爲宮無疑也(仲呂既並不永遠是宮,則仲呂配上字,與上字爲宮何干?)。
[(明)宋濂《論琴》謂南宋以仲呂爲宮無疑,不知此正唐/宋上字爲宮之遺法。]
仲呂配上字爲宮聲,則
林鐘配尺字爲商聲,
南呂配工字爲角聲,
應鐘配(高)凡字爲變徵聲,
[燕樂所謂變徵於十二律中陰陽易位,即此意,蓋應鐘本變宮(?),今配變徵故也。](此說無理!不堪一駁。)
黃鐘配合字爲下徵聲,
太簇配四字爲下羽聲,
姑洗配乙字爲變宮聲,
黃鐘清配六字爲徵聲,
太簇清配五字爲羽聲,
(以上律名所配字譜無誤!但並言爲某聲者,無據!)
而蕤賓之配勾,
[燕樂因蕤賓爲變徵,故立勾字之名,其實即下尺也。]
夷則之配下工,
無夷之配下凡,
大呂之配下四,
夾鍾之配下乙,皆所以輔五聲二變者也。
又各聲皆分高下,惟上字無高下,亦可見宮聲之獨尊矣!
(有高下之分者,惟四/工/乙/凡四字,餘字皆無高下之分。由此何可見宮聲之獨尊?)
然則宋人之所配,與後人寧有異邪?乃不得其解者,泥定合字爲宮聲,遂起扞(ㄏㄢ\)格(牴觸),不知宋人未嘗以合字爲宮聲也。
(作者認爲宋人未嘗以合字爲宮聲,而是以上字爲宮聲,合字爲徵聲也!但事實上,聲名是首調,字譜與律名則是固定調,無論唐宋都只以字譜配固定的律名,未嘗言及配首調聲名)。
[宋房庶謂太常樂黃鐘適當仲呂,司馬溫公以爲開元之仲呂。此又唐人以上字爲宮之一證。]
(宋之黃鐘適當唐之仲呂,就只能證明唐以宋之林鐘爲黃鐘麼!也就是說唐朝是以下徵音階爲基本調啦!又怎能證明唐人以上字爲宮呢?)
夫雅樂去二變可以成樂,俗樂去乙、凡亦可以成樂,若合字爲宮,則乙、凡不當二變之位,而俗樂不能去二變聲,轉可以去五正聲矣!有是理乎?
(事實上日本唐傳雅樂音階,就是這樣!)
今樂器中,惟琴尚有五聲二變之名,而古人精義,多爲陳言瞽(瞎)說所晦(隱也!),學者未遑(暇也)深思力索,故不能通之於俗樂也。
至於蕭山毛(奇齡1623-1713)氏以四字爲宮,而乙、凡不當二變,乃移二變於宮、徵之後以就之,益武斷,不必辨矣!
[蕭山(毛奇齡)說經,廓(ㄎㄨㄛ\掃)除宋儒蒙晦,於聖門頗爲有功,然間有矯枉過正,近於武斷者,不獨論樂也,學者辨之。]
字譜即五聲二變說下第五
《遼史?樂志》大樂各調。其聲凡十:曰五、凡、工、尺、上、一、四、六、勾、合;
《宋史?樂志》雖有高、下(如四,五,工,一,凡)、緊(如五)之分,亦止此十聲,蓋唐人之遺制也。
[朱子《琴律辨》自注:“契丹樂聲,比教坊樂下二均,疑唐之遺聲。”]
自明以來,俗樂字譜,但有九聲,無勾字。
(明)韓邦奇(1479-1555)曰:“勾即低尺也。”
韓氏之言雖以意斷,而實與古人暗合,何以證之?於燕樂殺聲徵之也。
按,五聲二變只有七聲,今字譜有九聲者,以四即低(八度之)五,合即低(八度之)六也。故燕樂二十八調殺聲,有六無合,有四無五,有尺無勾,沈氏《筆談》可考也。
(否!勾是蕤賓,也就是低半音的尺(林鐘),而非低八度的尺!勾字與四合兩字,兩不相侔,不可並論!)
燕樂以勾字配蕤賓律,而四均所用之律呂,皆無蕤賓。唯七角一均,名爲起姑洗,實生於應鐘,則歇指角即蕤賓角,殺聲當用勾字。而沈氏乃雲“歇指角用尺字”,豈非勾即低(半音)尺之明證邪?
宋人以字譜分配律呂,某宮某調,則殺聲用某字。“殺聲”者,即姜堯章所謂“住聲”。蔡季通所謂“起調/畢曲”也。
[蔡氏畢曲,即竊燕樂之殺聲以爲說,而增一“起調”以惑人。]
(沈括之殺聲乃調首宮音,姜夔之住聲,亦是宮音,王延齡認爲起調就是音階的首音,而非曲調的首音,若然,則三者本皆不誤!)
以今器考之,琵琶
第一弦最濁,即琴之第七絃,燕樂七宮應之。
三絃第一弦最濁,即琵琶之第二絃,燕樂七商應之。
七宮一均殺聲:
高 宮用(下)四字(爲宮),即“四字調”(宮=G? 正工調)、
仙 呂 宮用(下)工字(爲宮),即“工字調”(宮=D?)、
中 呂 宮用(下)一字(爲宮),即“一字調”(宮=A?)、
黃 鍾 宮用(下)凡字(爲宮),即“凡字調" (宮=bE)、
道 宮用 上字(爲宮),即“上字調”(宮=bB)、
正 宮用 六字(爲宮),即“六字調”(宮=F)、
南 呂 宮用 尺字(爲宮),即“尺字調”(宮=C)、
此今琵琶之七調也。
七商一均殺聲:
高大石調用(下)一字(爲宮),即“一字調”(宮=A?)、
商 調用(下)凡字(爲宮),即“凡字調”(宮=bE)、
雙 調用 上字(爲宮),即“上字調”(宮=bB)、
越 調用 六字(爲宮),即“六字調”(宮=F)、
小 石 調用 尺字(爲宮),即“尺字調”(宮=C)、
大 石 調用(高)四字(爲宮),即“四字調”(宮=G正工調)、
歇 指 調用(高)工字(爲宮),即“工字調”(宮=D)、
此今三絃之七調也。
今之俗樂, 用三絃不用琵琶,然則今之四字調乃古之正宮(正工?)。
(上兩表:宮調之四字調屬高宮, 商調之四字調屬大石調,則今之四字調怎會是古之正宮呢?)
一字調乃古之高宮
(上兩表:宮調之一字調屬中呂宮,商調之一字調屬高大石調,則今之一字調怎會是古之高宮呢?),
[今人不用一字調,猶宋教坊不用三高調之遺。]
(下)一字(夾鍾)調乃古(唐)之高 宮,(宋之中呂宮。)
(下)凡字(無射)調乃古(唐)之仙呂宮,(宋之黃鐘宮。) (宮=bE)、
上字(仲呂)調乃古(唐)之中呂宮,(宋之道 宮。) (宮=bB)、
六字(黃鐘)調乃古(唐)之黃鐘宮,(宋之正 宮。) (宮=F)、
尺字(林鐘)調乃古(唐)之道 宮,(宋之南呂宮。) (宮=C)、
四字(太簇)調乃古(唐)之正 宮,(宋之高 宮(大呂?)) (宮=G正工調)、
工字(南呂)調乃古(唐)之南呂宮,(宋之仙呂宮(夷則?)) (宮=D)、
故南宋七商,亦用黃鐘至無射(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律也。
七角一均,閏聲也,[燕樂七閏爲角,非正角聲。]宋人已不用。
七羽一均,麼(末)弦也,
[唐人六ㄠ皆在七羽。羽弦最小,故曰"ㄠ弦”。]
元人已不用。
今俗樂所用之七宮,又古燕樂之七商,則今樂又高於古樂二律矣。
[太簇高黃鐘二律。]
此皆按之典籍器數而得者,非向壁虛造(憑空想象)也。
由此觀之,古之字譜,與今之字譜,古之宮調,與今之七調,無以異也,學者又何疑乎?
(否! 古之字譜,屬固定調,今之字譜屬首調。古之宮調,有四聲調,今之七調,只屬一聲調!豈非有異?)
字譜十字見《遼史》,(明)唐(順之)荊川(1507─1560)謂載籍無考,而以《楚辭》“四上競氣”當之,誤也。
述琴第六
琴之一弦爲黃鐘,二絃爲夾鍾,三絃爲仲呂,四弦爲夷則,五絃爲無射,六絃、七絃則一、二之清聲也。
(此係一弦爲Mi,四弦爲Do之夷則均)
一弦爲宮,謂之「黃鐘之均」,即慢角調也。
二絃爲宮(一弦爲羽),謂之夾鍾之均,即清商調也。
三絃爲宮(一弦爲徵),謂之仲呂之均,即(正)宮調也。
四弦爲宮(一弦爲角),謂之夷則之均,即慢宮調也。
五絃爲宮(一弦爲商),謂之無射之均,即蕤賓調也。
(以上皆採緊角爲宮法,故生低五度調。)
非一弦(必)定爲徵也,唯仲呂之均,一弦始爲徵爾。
[《律呂正義》:”一弦爲徵”,專指正宮一調而言。]
非三絃十一徽,(必定)應五絃之散聲也,乃宮弦(之)十一徽(大三度),(方)應小間(角弦)之散聲爾。
蓋琴無變宮/變徵二絃,其商弦與徵弦、角弦與羽弦、徵弦與宮弦,(羽弦與商弦)其中皆有二變。是名爲隔一弦,實隔二絃也。故按十徽(純四度),即應小間(高純四度弦)之散聲,唯宮弦與角弦,則真隔一弦,故按十一徵(大三度),始應小間(高大三度弦)散聲也。此其故,宋姜氏夔言之詳矣。其《七絃琴圖說》曰:“慢角調於大弦十一徽應三絃散聲”,慢角調大弦爲宮,故大弦下一徽也。大弦爲宮,則四弦爲徵矣。
又曰:“清商調於二弦十一徽應四弦散聲”,清商調二絃爲宮,故二絃下一徽也。二絃爲宮,則五絃爲徵矣。
又曰:“宮調於三弦+一徽應五絃散聲”,宮調三絃爲宮,故三絃下一徽也。三絃爲宮,則一弦爲徵矣。
又曰:“慢宮調於四弦十一徽應六絃散聲”,慢宮調四弦爲宮,故四弦下一徽也。四弦爲宮,則二絃爲徵矣。
又曰:“蕤賓調於五弦十一徽應七絃散聲”,蕤賓調五絃爲宮,故五絃下一徽也。五絃爲宮,。則三絃爲徵矣。
何嘗拘定一弦爲徵,三絃獨下一徽哉?
近通州王氏坦着<琴旨>,以一弦爲徵,及三絃獨下一徽,爲獨得之祕,
[一弦爲徵,明鄭世子(朱載堉)已有此說。]
反覆辨論,而不知其昧於旋宮之理也。
故於姜氏之說,不得其旨,反謂斯言只得乎當然,而未明乎所以然,何其傎(顛)也!
蓋自唐、宋以來,樂之失其傳也久矣,以王(坦)氏習予其器,又殫(ㄉㄢ竭盡)畢生之力以求之,其所得不過如此,況不習其器,而託之空言者乎?
王氏又謂琴聲不當用律呂,只當較以五聲二變。斯言也,但可以論琴徽,不可以論琴絃也。夫五聲二變,高下無定者也,無定者亦必有定者程(法)之,方不迷於所往。
若不考律呂,而但用五聲二變,譬之舍規矩(畫方圓的工具)而談方圓,棄權衡(稱輕重的工具)而論輕重,有此理乎?
故琴徽雖具五聲二變,而琴絃必用黃鐘、夾鍾、仲呂、夷則、無射五律之名,然後無定之聲,皆歸於有定之律矣。“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孟子所云,豈虛哉!
(王氏所謂”琴聲不用律呂,只當較以五聲二變”者,當係指不同均之調,首調定弦往往相同之謂也!如
黃鐘均與大呂,應鐘同定弦──一弦爲宮
仲呂均與姑洗,夾鍾同定弦──一弦爲徵
無射均與南呂,夷則同定弦──一弦爲商
夾鍾均與太簇,大呂同定弦──一弦爲羽
夷則均與林鐘,蕤賓同定弦──一弦爲角
茍論律呂,則許多均調(如大呂,夷則….),因轉調法之不同,定弦反而不同)
述笛第七
絲聲之度,長短不齊,今之琴徽可驗也。[琵琶、三絃同。]
竹聲之度,長短如一,(何意?)今之笛孔可驗也。[簫管同。]
《續漢志》載京房之言曰:
“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定數”。
(竹聲不可以度調,指管樂有管口補正問題。)
準之狀如瑟,則絲聲也。其律之長短皆用準定之,但以準之尺爲律之寸而已,非竹聲真度也。
[《史記》律數,亦是絲聲,又在京房之前]
(意指用準所定之律,系絲聲之度,而非竹聲之度)
自後儒者悉依其數以制律,故陳其義則可觀,施於用則鮮合。
而竹聲真度,僅存於伶人(如晉協律中郎將列和)之口,太常之器(如四通十二笛),簡編具在,無有深求其故者矣!
何謂伶人之口?列和之辭是也;何謂太常之器?梁武之笛是也。
案,《宋書律志》載列和對荀勖之辭曰:
[<晉書律志>同。]
“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 (長笛有七,由倍無射至姑洗,長律者每笛差二寸)
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短笛亦有七,由仲呂至應鐘,長短者每笛差一寸)
又曰:
“太常東廂長笛長四尺二寸。” (應倍無射律)
又曰:
“笛孔率短一寸”,七孔聲均。”(此指七短笛,七長笛則笛孔率短二寸)
又曰:
“聲濁者用三尺二笛,聲清者用二尺九笛。”
此蓋列氏以來相傳之舊軌也。
<隋書音樂志>載梁武帝十二笛之制曰:
黃鐘笛長三尺八寸,(黃鐘笛之前,當尚有更長之二笛,一名倍無射長四尺二寸,一名倍應鐘長四尺,由倍無射至姑洗七笛,屬長笛之五聲二變)
大呂笛長三尺六寸,
太簇笛長三尺四寸,
夾鍾笛長三尺二寸,
姑洗笛長三尺,(下有“一寸”二字,疑衍)。(因自黃鐘笛至姑洗笛,五律率短二寸)
中呂笛長二尺九寸,
毅賓笛長二尺八寸,
林鐘笛長二尺七寸,
夷則笛長二尺六寸,
南呂笛長二尺五寸,
無射笛長二尺四寸,
應鐘笛長二尺三寸。
此蓋竇公以來相傳之遺則也。
自黃鐘笛至姑洗笛,五律率短二寸,即列和所云
“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也。
列和又云
“東廂長笛長四尺二寸”,以其數推之,則黃鐘笛之前,尚有二笛,蓋長笛之五聲二變也。(即列和所云“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
自中呂笛至應鐘笛,七律率短一寸,即列和所云“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也。(蓋短笛之五聲二變也)
列和又云,“率短一寸,七孔聲均”,以其器考之,則笛之差數,即笛孔之距,蓋短笛之五聲二變也。
列和所云三尺二笛者,即梁武之夾鍾笛也。
列和所云二尺九笛者,即梁武之中呂笛也。(《宋書律志》謂三尺二笛應倍無射律,二尺九笛應黃鐘律)。
故今時所用之笛,七孔相距,長短如一,與琴徽之相距不同,稽之古法正合。(否!民間勻孔笛, 七孔相距,並非完全長短如一,也並非七平均律!)
然則經生文士之辨論雖紛,而弦工吹師之授受又變也。
荀勖不知竹聲之度,異於絲聲,乃依京房之術,妄以笛孔取則琴徽,
[見晉、宋二志。]
反譏列和作笛無法,無怪其十二笛當時不能用, 後世不可行也。
(否!荀勖之泰始笛,已作管口補正,目的正在於使竹聲之度合於絲聲之度,詳見1995人民音樂出版社王子初<荀勖笛律研究>。之所以未見用者,可能是因爲民間已慣用七勻孔律)
後之論樂者,於簫笛之孔,漫不加察,豈知爲竹聲之關要乎?
今之簫蓋古之笛,今之笛蓋古之橫笛也。
(十二枝的套笛,既古已有之,可見要奏燕樂28調之七均,並無問題!)
宮調之辨不在“起調”、“畢曲”說第八
起調、畢曲用某律,即爲某調,始見於蔡(元定)氏《律呂新書》,蓋因燕樂殺聲而附會之者, [朱子所云《行在譜》,亦即燕樂之殺聲]古無是也。
(福建)安溪李氏(光地,字晉卿1642-1718)論樂,篤(深)信不疑,彼蓋不習於器數,因無足責焉耳。
明荊川唐氏(順之1507─1560)頗知於燕樂推尋,乃亦言宮調之辨惟在起調/畢曲,殊可哂(ㄕㄣv譏)也。
夫沈存中(沈括)、姜堯章(姜夔)但言燕樂某宮調殺聲用某字(否!姜白石但言住聲,未言殺聲,亦未言燕樂某宮調住聲當用某字),非謂殺聲用某字方爲某宮調也,亦非謂宮調別無可辨,徒恃此而辨也。
如宮調別無可辨,徒以殺聲辨之,則黃鐘起調/畢曲謂之黃鐘宮者,改作太簇起調/畢曲,又可謂之太簇宮,則宮調亦至無定不可據之物矣!(宮調非以起調/畢曲辨之,是不錯的! 但宮調以殺聲辨之則更是對的!只是起調/畢曲並非殺聲而已!)
夫五聲之於耳,猶五色之於目也,必青色然後謂之青,必黃色然後謂之黃,必赤白、黑色然後謂之赤、白、黑也。
若不問其何調,而但以起調/畢曲辨之,則與以一色之物,但題青、黃、赤、白、黑之號以辨之者何異?
試以今之度曲家明之,工字調與六字調,迥不相同,雖俗工亦知之也。
倘以工字調之曲,用六字起調/畢曲,即可謂之六字調,聞之者有不啞然失笑者乎?](舉例不當!工字調與六字調之別在調高,而不在畢曲。若工字調與六字調之別本在畢曲,則工字調之曲,用六字起調/畢曲,當就可謂之六字調麼!兩者並不宜相喻!燕樂宮調之別在殺聲,也就是音階這一層次)
近方氏成培談燕樂,亦仍其謬,謂如黃鐘宮則用合字起調/畢曲,然則以合字起調/畢曲,不拘今七調中何調,皆可謂之黃鐘宮,是古之宮調尚未明,今之宮調已全昧,古之宮調反不如今之七調鑿(顯)然爲可考矣!(不但燕樂宮調與起調/畢曲無關,所有中國音樂根本也與主音無關!)
推其意,以爲燕樂有二十八調,今只七調,對之如治絲而棼(解決問題的方法不正確,使問題更加複雜),心目俱亂,中既無所見,而外又震於考亭(先生,朱熹)、西山(先生,宋蔡元定號)之名,遂不得不從其說。
不知燕樂二十八調(中之七律調),即今之七調,一均七調(一旦七宮),四均故二十八調,不必作捕風系(捉)影(虛幻無實或無根據地臆測)之談也。
即以蔡氏之說而論,
黃鐘(之 )宮、
無射(之 )商[即無射(作)宮]、
夷則(之正)角[即夷則(作)宮]、
仲呂(之 )徵[即仲呂(作)宮]、
夾鍾(之 )羽[即夾鍾(作)宮]井用黃鐘起調/畢曲者,在燕樂殺聲則有六、凡、(下)工、上、(下)一之不同,亦毫釐之於千里也。
(否!此五調之殺聲皆爲黃鐘六,並無不同!作者不知之/爲調名制之別,乃有此言!.)
且其所論者雅樂耳,[雅樂亦無此說特就蔡氏言之]方氏必欲強合於燕樂,其參差不齊之故,雖支離牽附,究何益乎?
方氏又譏今之度曲家殺聲不用本律,不知在宋已然,沈存中所謂“諸調殺聲不能盡歸本律”是也。
(否!沈括的“不能盡歸本律“指譜字的對應律,與殺聲無涉)
殺聲雖不歸本律,而調之爲調,不因殺聲而改,則宮調之辨,不在起調畢曲,其理益明矣!
(否!調之爲調,皆因殺聲而改,殺聲若不同,音階即各異也!宮調之辨在此! 宮調之辨,既在殺聲,而不在起調/畢曲,則起調/畢曲,不必合於殺聲,有何不可?)
蕭山毛(奇齡)氏曰,“設有神瞽於此,欲審宮調,不幸首聲已過,必俟歌者自訴而後知之?”誠快論也。
(此結論不錯!但真正原因是殺聲本非曲調的起調/畢曲,而是音階的起調/畢曲麼!)
徵調說第九
絲聲以一弦爲一均(旦),猶之竹聲以一管爲一均,金石以一虡(ㄐㄩ\架)爲一均也。
(一虡鐘磬若十二律具備,又何止一均?作者以爲的「均」,與樂界之認知,絕不相同!)
琵琶四弦,故燕樂四均,無徵調也。
(凌廷堪所謂的均,似相當於蘇只婆的旦,即何昌林之所稱爲縱均者,所以一旦是可以有四聲調的,以西樂譬之,C旦就可有C大音階與c小音階兩音階,合稱C旦。
同理林鐘弦就有林鐘(爲)宮, 林鐘(爲)商, 林鐘(爲)羽, 林鐘(爲)角四音階,此四音階皆以林鐘爲宮,合稱爲林鐘旦,但凌廷堪卻稱爲徵旦!矛盾)
然唐人樂器中有五絃彈者,能備五調,[杜氏《通典》謂之五絃琵琶]。
蓋五絃則宮、商、角、徵、羽五(聲)調皆全矣!
元稹<五絃彈>詩云:
“趙璧(人名)五絃彈徵調,徵聲巉絕何清峭。”
[《樂府雜錄》:五絃,貞元中有趙璧者妙於此技也。白傅諷諫有<五絃彈>,近有馮季皋。]
又張祜<五絃>詩云:
“徵調侵弦乙,商聲過指籠。”
皆雲此器有徵調也。
《新唐書樂志》:
“五絃如琵琶而小,北國所出,舊以木撥彈,樂工裴神符初以手彈。”
(故樂史謂手搊琵琶者,初爲五絃琶)
又,西涼伎、天竺伎、高麗伎、龜茲伎、安國伎、疏勒伎、高昌樂皆用五絃,亦此器也。
此器至宋初尚存,徽宗時,置大晟府,命補徵調,其時在事如柳(永)耆卿、周(邦彥)美成輩,不過習於燕樂之抗墜,餘則佐之以俗工,雖唐人五絃之器,亦不之知,元稹、張祜詩亦未之考,但借琵琶之黃鐘宮弦妄爲之,而住聲(畢曲於)林鐘,謂之徵調,故丁仙現聞之,即譏其落韻也(因住聲於林鐘本無畢曲於林鐘之意)。
又不能備七徵,但有黃鐘徵而已。
案,(北宋)蔡絛《鐵圍山叢談》雲:
“(宋徽宗)政和間作燕樂,求徵、角二均韻,亦不可得,有獨以黃鐘調均韻中爲曲,而但以林鐘律卒之,是黃鐘視林鐘爲徵,雖號徵調,然自是黃鐘宮之均韻,非猶有黃鐘、以林鐘爲徵之均韻也。”(因爲徵調是指下徵音階,與畢曲本無關。)
《姜白石集》<徵招序>雲:
“黃鐘以林鐘爲徵,住聲於林鐘,若不用黃鐘聲,便自成林鐘宮矣。故大晟府徵調兼母聲,一句似黃鐘均,一句似林鐘均,所以當時有落韻之語。“
又云:
“此一曲乃予昔所制,因舊曲正宮<齊天樂慢>前兩拍是徵調,故足成之。雖兼用母聲,較大晟曲爲無病矣”。
[餘皆論琴,與燕樂無涉、故不錄。]
合二說觀之,豈非宋人借黃鐘宮弦以爲徵調之明證哉?
姜氏又謂徵調無清聲,只可施之琴瑟,
[琴之無射均即徵調也],
(以此也可見徵調與均有關,而與畢曲無關!),
難入燕樂。則亦不知唐人五絃之器有徵調矣,甚矣解之難人索也!
夫借黃鐘宮弦以爲徵調,雖住聲(畢曲)於林鐘,而其爲黃鐘宮聲自若也。
(住聲本無畢曲之意,世人都誤)
即此,足見蔡元定起調/畢曲爲某調之不足憑矣!
乃或者謂燕樂無徵調,猶之<周官>三大樂無商聲,則又與於穿鑿
(將無關之事硬扯在一起牽強地解釋)誣誕之甚者。
朱文公雲:
“不知有何欠缺,做徵調不成?”
朱氏不知樂,固自言之,(如清吳梅亦言:”非不爲也,是不能也”)不似後人強不知以爲知也!
燕樂以夾鍾爲律本說第十
或曰,蔡氏元定《燕樂書》[見《宋史.樂志》雲:]“燕樂獨用夾鍾爲律本。”此何說也?曰:此燕樂之關鍵!
初讀之亦不能解,積疑至二十餘年,漸有所悟入,始知蔡氏雖言之,亦不自知之也。
案,《唐書樂志》雲:
“俗樂二十有八調,其宮調應夾鍾(爲宮之七均)之律,燕設用之,其器以琵琶爲首。”
《宋史樂志》雲:
“燕樂聲高,實以夾鍾爲黃鐘”
凡樂器,皆以聲之最濁者爲黃鐘之宮聲,即所謂「律本」是也。
《遼史樂志》雲:
“燕樂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諧之”,
自是唐人相傳之舊法。
琵琶第一弦聲最濁,即燕樂之「律本」也,其弦之鉅細,如琴之第七絃。
[以器考之,琵琶大弦即用琴之第七絃也。]
考趙孟俯《琴原》:
“以二絃爲宮,謂之夾鍾之均。”
二絃者夾鍾也,七絃比二絃,是夾鍾清聲也。
以琴之夾鍾清聲(七絃?),爲琵琶之黃鐘宮聲(何意?),故曰燕樂以夾鍾爲「律本」也。(否!「燕樂獨用夾鍾爲律本」者,唐燕樂七均──夾/無/仲/黃/林/太/南,形同夾鍾一均之謂也。宋燕樂改用形同大呂均的,大/夷/夾/無/仲/黃/林等七均後,已改爲用大呂爲「律本」了!)
或曰:何以知蔡氏雖言之亦不自知之也?
曰:蔡氏《燕樂書》又云:
“緊五者夾鍾清聲,俗樂以此爲宮。”
此說則誤甚。
俗樂以夾鍾爲宮者,謂琴之夾鍾清聲。非謂燕樂緊五之夾鍾清聲也,故曰燕樂高於雅樂。
若用緊五爲宮,則燕樂中再無高於緊五之聲者,何以相旋而成曲。此理極易明,不謂蔡氏竟昧之也,是以知其不知也。
(否! 俗樂以緊五(夾鍾清聲)爲宮,則低八度之下乙亦爲宮矣!就算燕樂中再無高於緊五之聲者,仍有許多低於緊五之聲者,如何就不能「相旋成曲」呢?)
或又曰:近方氏成培《詞塵》雲:
“今人度曲,必先吹笛以定其工、尺,以夾鍾爲律本者,以緊五爲夾鍾之清聲,而曲之腔,樂器之字眼,皆從五字調(G調?)而生也。”
此說何如?
曰:此又因蔡氏之誤而誤者也。
夫宋人所謂下五、高五、緊五者,琵琶弦乃有之。若今笛中,但有五字而已,安所得高五、緊五哉?
且字眼(調?)皆從五字調而生者,
蓋謂五字調(G調)之
工字(mi)爲五字(la)即工字調,
尺字(Re)爲五字(La)即尺字調。
此亦俗工相沿之膚(淺也)語,
不知六字調(f調)之
工字(mi)爲六字(so)亦工字調(D調),
尺字(Re)爲六字(so)亦尺字調(C調),
七調旋相爲宮皆如此,不獨五字調也。
(卓論!
以 上字調之工字爲上字者,即工字調,
故以工字調之上字爲工字者,即上字調、
以工字調之尺字爲工字者,即尺字調、
以五字調之工字爲五字者,即工字調、
以五字調之尺字爲五字者,即尺字調、
以六字調之工字爲六字者,即工字調、
以六字調之尺字爲六字者,即尺字調、……………..
不獨上字調、工字調、五字調、六字調也。)
今笛之七調,以琵琶弦諧之,實應唐、宋人燕樂之七商(太簇均?何據?)。
蓋今之俗樂,又高於古燕樂二律矣!方氏於古今器數,全未考究,僅能吹笛唱崑山調,不知夾鍾爲何物,夾鍾在何處,漫欲於今值中求燕樂之律本,豈非強作解事者耶?
又或曰:子論二十八調,則以琵琶宮弦爲太簇,論律本,又以爲夾鍾,何說之歧也?(可不是麼?)
曰:《夢溪筆談》以高四字近夾鍾,《補筆談》又以高四字配太簇,蓋燕樂聲高,本無正黃鐘聲,故可以爲夾鍾者,亦可以爲太簇,非歧也。
(否!《夢溪筆談》以高四字近古樂之夾鍾姑洗之間(與太簇無涉),唐樂之姑洗爲宋樂之太簇,《補筆談》才說宋樂以高四字配太簇(與夾鍾無涉),非謂高四在夾鍾/太簇之間,所以可以爲夾鍾,亦可以爲太簇!
即如凌廷堪所論在夾鍾/太簇之間者,亦高四字而已,亦非合字(黃鐘),則與律本何干?可知非是!
所謂律本,乃”聲之最濁者”,即生律之本也,所以都是以五度環來論的, 所謂最濁之音是指五度環最左方的音。以律言黃鐘爲生律之本,以聲言則宮聲爲生律之本。
俗樂二十八調,以夾鍾爲律本者,28調之七律調,爲以夾鍾爲律本之七均──夾鍾、無射、仲呂、黃鐘、林鐘、太簇、南呂也!此七律可以構成以夾鍾爲宮的正聲音階如下:
夾無仲黃林太南
鍾射呂鍾鍾簇呂
變變
宮徵商羽角宮徵
如此而已!與”高四可以爲夾鍾者,亦可以爲太簇無涉”!
至於燕樂七均爲什麼是以夾鍾爲律本的七均,而非以黃鐘爲律本的七均呢?
我們以西樂爲譬,西樂雖以C調爲基本調,但常用調則是bEbBFCGDA七調,也就是以bE爲律本的七調,如下:
bEbBFCGDA
變變
宮徵商羽角宮徵
這是以正聲音階爲基本調的說法
若是以大調音階爲基本調,則是以bB爲律本的七調,如下:
bEbBFCGDA
清 變
角宮徵商羽角宮
但無論如何,都並非以C爲律本的七調麼。
同此,則燕樂雖以黃鐘調爲基本調,其常用的七調並非以黃鐘爲律本的(黃林太南姑應蕤)七調,而是以夾鍾爲律本的(夾無仲黃林太南)七調,則又有何不可呢?)
明人九宮十三調說第十一
明(江蘇)吳江沈伯英(沈璟1553-1610)本毘(ㄆㄧ/)陵(明)蔣(孝)氏之舊,着《增定南九宮十三調曲譜》,其中有仙呂、仙呂調、羽調、正宮、正宮調、大石調、中呂、中呂調、般涉調、南呂、南呂調、黃鐘、越調、商調、小石調、雙調、仙呂入雙調十七宮調而已。
[非《宋史》十七宮調也]
不知所謂九宮十三調者,何所指也?後之作者讀者,徒沿襲其名,而不暇求其說。
沈(璟)氏復以名同而音律不同者列於後,雲某調在九宮,某調在十三調,竟似鑿然(明確)有九宮十三調者。學者益增其惑,不知皆沿明代之俗稱,非事實也。
考元人雜劇及(陶宗儀着)《(南村)輟耕錄》,但有(缺高宮、)仙呂(宮)、中呂(宮)、黃鐘(宮)、(缺道調宮、)正宮、南呂(宮)五宮,(缺高大石、林鐘商、) 商調、雙調、越調、(缺小石調、)大石調(缺歇指調)四調,合九宮調,此九宮之所由來也。
(元周清德着)《中原音韻》九宮調之外,又有小石、般涉、商角三調,謂之十二調。元末南曲無商角,有羽調,又增一仙呂入雙調,合十三宮調。此十三調之所由來也。
沈(璟)氏胸中亦不知九宮十三調爲何物,但沿時俗之稱,而貿然(貿昧地)著書,題於卷首,即起沈氏而問之,恐亦茫無所對也。
何以知之?沈氏既有仙呂、又有仙呂調,既有中呂、又有中呂調,既有南呂,又有南呂調(即高平調)。此猶可曰:宋人燕樂仙呂、中呂、南呂三律,本有宮(調)、(羽)調之分也。
至於既有正宮、又有正宮調,此何說也?
而燕樂黃鐘亦有宮、調之分,何以有黃鐘(宮調)而無黃鐘(羽)調?
可見沈氏於宮調全無所解,則其所謂某調在九宮、某調在十三調者,皆自欺之讕(ㄌㄢ/誣陷)言也。
蓋古人著書,於樂書多空言無實,後人讀書,於樂書多不求甚解(深入理解),即其淺者而觀之,已如是矣!
夫燕樂但有七宮,去高宮不用,僅有六宮;合七商、七角、七羽,當有二十一調,去七角不用,當有十四調;又去二高調及正平調不用,僅有十一調;合六宮計之,則有十七宮調,烏睹所謂九宮十三調哉?
後世曲譜,皆沿沈氏而爲九宮之名(如<九宮大成>),復有引<景佑樂髓新經>“六甲九宮”之語,爲<九宮名譜解>者,又桐城方(苞)氏<物理小識>,因見沈氏有十三調之稱,遂雜湊黃鐘調、正宮調、大石調、小石調、仙呂調、中呂調、南呂調、雙調、越調、商角調、角調、般涉調、子母調(?)十三調之名,以足其數,皆不可爲據。
至於七宮之道宮、七羽之高平調,自元以來皆不用,舊曲具存,班班(明着)可驗。
近長洲徐(大椿1693-1771)靈昭乃以沈(璟)氏附錄,不知宮調之<鵝鴨滿渡船>,定爲<應時明近>,屬之道宮,又以所犯諸曲屬之高平,皆師心(自用)憑臆,益不足論矣!
南北曲說 第十二
今之南、北曲,皆唐人俗樂之遺也。德清胡(彥升)氏《樂律表微》謂:”今之南曲,不用一、凡(Si、Fa),爲雅樂之遺聲”,其說非也。
字譜之一、凡,即古之二變也。
蓋古樂有不用二變者,有用二變者:
經典相承,但云五聲者,此不用二變者也;
兼雲七音者,此用二變者也。
《左傳》昭公二十年:
“晏子曰,五聲六律七音。”
又二十五年:
“子太叔曰:七音六律,以奏五聲。”
七音者,(東漢)服氏(虔《春秋左氏傳解》)注云:
“黃鐘之均,黃鐘爲宮,太簇爲商,姑洗爲角,林鐘爲徵,南呂爲羽,應鐘爲變宮,蕤賓爲變徵”
[見《魏書.樂志》]
(唐)陸氏(元朗,字德明550-630)《(經典)釋文》雲:
“七音,宮、商、角、徵、羽、變宮、變徵也。”
是雅樂亦兼用二變也。
《通典》:
“祖孝孫以梁、陳舊樂,雜用吳、楚之音,周、齊舊樂,多涉胡戎之伎,於是斟酌南北,考以古音,而作大唐雅樂。”
是雅樂亦有南北也。
姜堯章(姜夔)“側商調序”雲:
“琴七絃具宮、商、角、徵、羽、者爲正弄,加變宮、變徵爲散聲者曰側弄。”是無二變者,琴之正調也,有二變者,琴之側調也。(此單論定弦,以五聲定弦者,曲中亦可有二變,以二便定弦者,曲中亦可無二變,不能相提並論。)
蓋龜茲琵琶未入中國以前,魏、晉以來,相傳之俗樂,但有清商三調而已。(否!還有楚、側兩調。)清商者,即《通典》所謂清樂,唐人之法曲是也。清樂之清調、平調,原出於琴之正弄(此說何據?),不用二變者也。清樂之側調,[即瑟調]原出琴之側弄(此說何據?),用二變者也。
至隋、唐,本龜茲琵琶爲宴樂,四均共二十八調。宴樂者,即《通典》所謂“燕樂”,唐人之胡部是也。
燕樂二十八調,無不用二變者,於是清樂之側調,雜入於燕樂,而不可復辨矣!
故以用一、凡,不用一、凡爲南、北之分,可也(否!亦不可!);以雅樂、俗樂爲南北之分不可也。
然則今之南曲,唐清樂之遺聲也;今之北曲,唐燕樂之遺聲也(何據?):皆俗樂,非雅樂也。
《夢溪筆談》雲:
“唐天寶十三載,以先王之樂爲雅樂,前世新聲爲清樂,合胡部者爲宴樂。”三者判然不同,則清樂,燕樂與雅樂無涉可知矣!
白香山<立部伎>詩自注雲:
“太常選坐部伎絕無性識者,退入雅樂部。”
所謂雅樂者如此,安能如今南曲之諧婉可聽哉?
清樂者,梁、陳之舊樂。梁、陳南朝也,故謂之南曲。
燕樂者,周、齊之舊樂。周、齊北朝也,故謂之北曲。
事隔千載,而沿革之脈絡,尚隱隱可尋也。
至於近世(清雍幹間《九宮大成南北詞宮譜》)周祥鈺輩,以宮、商之調爲南曲,角、羽之調爲北曲,又以正宮爲南曲,以高宮爲北曲。
夫七角、七羽、及高調,其廢已久,世俗雖有宮調之名,所用者實燕樂太簇一均(此說無據!),憑何器而分角、羽乎?且南、北之分,全不關乎宮調也,亦同歸於「不知而作」焉已矣!
聲不可配律說第十三。
律(音名)者,六律六同也。其長短分寸,有定者也。如黃鐘之長,不可爲無射也,應鐘之短,不可爲大呂也。
聲(階名)者,五聲、二變也,其高下相還於六律、六同之中,無定者也。
如<大司樂>:
“黃鐘爲角,又可以爲宮;
太簇爲徵,又可以爲角;
姑洗爲羽,又可以爲徵”也。
《堯典》:
“律和聲。”
“大師掌六律、六同,皆文之以五聲。”
(校:後二語爲<周禮>所言。)
《禮運》:
“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爲宮。”
《孟子》:
“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
皆此義也。
燕樂之字譜,即五聲、二變也(否!燕樂之工尺字譜,原爲固定調,正是”有定者也”的律名),蓋出於龜茲之樂。中外之語不同,故其名亦異也。當其初入中國之時,鄭譯以其言不雅馴,故假聲律緣飾之。其言曰:
“(林鐘之宮)應用林鐘爲宮,乃用黃鐘爲宮。”
所謂林鐘者,即徵聲也。黃鐘者,即宮聲也(林鐘/黃鐘皆律名,徵聲/宮聲皆聲名,鄭譯何嘗以律名爲聲名呢?)。
所謂宮者,則字譜之合字也(否!宮爲階名,合爲譜字名,兩不相侔!),猶言應用徵聲爲合字者,乃用宮聲爲合字也。
(此說無理!鄭譯但言聲/律未嘗言及譜字,且丘瓊蓀考證:燕樂之合字配黃鐘,唐宋皆然)
以聲配律,實始於此。黃鐘聲最濁,故以合字配之也。(以合字配黃鐘,只能說以譜字配律,怎能說是以聲配律呢?是凌廷堪誤把工尺譜字與聲名之間畫上等號)
又云:“應用林鐘爲宮”,則亦疑徵聲當爲合字,宮聲不當爲合字矣!
至宋楊(瓚)守齋以琴律考之,確然知宮聲非合字(工尺譜字原是固定調,與聲名之間本來就不能畫上等號麼!),乃以仲呂爲宮聲。燕樂以仲呂配上字,是以上字爲宮聲也(否!工尺譜字原爲固定調,配律不配聲,以仲呂爲宮與以仲呂爲上是兩回事!)。蓋琴律一弦爲黃鐘,三絃爲仲呂:正宮調一弦爲合字,故以合字配黃鐘;三絃爲上字,故以上字配仲呂也(這是琴樂的首調說法,與燕樂原採固定調不同!)。何嘗以合字爲宮聲,上字爲角聲哉?(若以合字爲宮聲,則上字爲清角聲,角聲當爲乙字)宋人樂譜所注十二律呂及四清聲者,蓋即字譜十字高下之別名耳(也就是工尺譜字本爲固定調麼),不可以稱謂之古,遂疑其別有神奇也。
自學者不明律有定/聲無定之理,遂泥定黃鐘之一均不可移易,不論何均,遇黃鐘之律,則以爲宮聲,遇太簇之律,則以爲商聲,遇姑洗之律,則以爲角聲,遇林鐘之律,則以爲徵聲,遇南呂之律,則以爲羽聲,遇應鐘之律,則以爲變宮聲,遇蕤賓之律,則以爲變徵聲,而旋宮之義遂晦。
於是論燕樂者,以宮聲爲合字,而有一、凡不當應鐘,蕤賓之疑。
論雅樂者,以七聲用七律,而有隋廢旋宮,止存黃鐘一均之疑。
論琴律者,以三絃獨下一徽,而有姑洗而用仲呂爲角之疑。
而《尚書》、《周禮》、《禮記》、《孟子》諸書,舉不可讀矣,皆以聲配律之說啓之也。
不知燕樂字譜,即五聲二變也,非六律六同也。
(否!燕樂字譜,正六律六同也,非五聲二變也!凌廷堪所論原亦如此,結論卻反是!)
宋人以六律六同代字譜者,蓋緣飾之以美名,即鄭譯之意也。
(否!燕樂字譜,正六律六同也!故以字譜代六律六同)
以聲配律,始於鄭譯,成於沈括,皆無他奧義。
(鄭譯未嘗言及工尺譜字,沈括則但以工尺譜字配律呂,未嘗配及聲名!聲不可以配律是不錯的,但工尺譜字確可以配律。凌廷堪之誤,.在於把工尺譜字與宮商聲名視爲一物!)
後儒不遑(暇也)深求其故,遂怖其言,若河漢(天河)之無極,苟明律與聲不同之故,則千古不解之惑,可片言而決矣!
表
燕樂表
(宋)沈(括)存中《補筆談》雲:
“燕樂二十八調,
黃鐘(爲)角今(時調名)爲林鐘角,
黃鐘(爲)羽今(時調名)爲中呂調,
夾鍾(爲)宮今(時調名)爲中呂宮,
林鐘(爲)宮今(時調名)爲南呂宮,
無射(爲)宮今(時調名)爲黃鐘宮,
無射(爲)商今(時調名)爲林鐘商。
其古今律呂不同,從未有能言其故者。”
夫沈存中非上古之人,宋燕樂非神瞽所制,世之言樂者,已不能知其故,則其所言之古樂,果可以深信乎?
(否!沈括採「爲調名制」
時調林鐘角,屬夷則(之)角,黃鐘(爲)角
時調中呂調,屬夾鍾(之)羽,黃鐘(爲)羽
時調中呂宮,屬夾鍾(之)宮,夾鍾(爲)宮
時調南呂宮,屬林鐘(之)宮,林鐘(爲)宮
時調黃鐘宮,屬無射(之)宮,無射(爲)宮
時調林鐘商,屬夷則(之)商,無射(爲)商
與古今律呂不同,完全無關!
燕樂之宮調理論,更非不可以深信!)
又《補筆談》所云:
“仲呂(爲)商今(時調名)爲雙調,
南呂(爲)羽今(時調名)爲般涉調”者,
(宋)王(灼)晦叔《碧雞漫志》乃雲:
“夾鍾(之)商俗呼雙調,
黃鐘(之)羽俗呼般涉調。”
則復與沈說互異,讀之彌增其感。
(否!沈括採「爲調名制」, 王灼採「之調名制」
時調雙 調,屬夾鍾(之)商,仲呂(爲)商
時調般涉調,屬黃鐘(之)羽,南呂(爲)羽
兩皆不誤!凌廷堪不知有之/爲調名制之別,乃自雲「心目俱亂」!)
言樂者高談(律管之)周徑,剖析毫芒,更無暇及此也。
廷堪積思有年,考之典籍,證之器數,稍稍窺其原本,始知平易如菽粟,非有神奇不傳之祕也(否!其祕,凌廷堪實未之詳也!)。
於是不揣(ㄔㄨㄞv忖度愚陋,僭(越份)爲之表,俾(使)承(繼)學之士,一覽而知焉!
七宮、七羽表:
七 宮
七 羽
大
呂
夷
則
夾
鍾
無
射
仲
呂
黃
鍾
林
鍾
太
簇
南
呂
姑
洗
應
鍾
蕤
賓
大
呂
夷
則
夾
鍾
無
射
仲
呂
黃
鍾
林
鍾
太
簇
南
呂
姑
洗
應
鍾
蕤
賓
應
鍾
蕤
賓
大
呂
(之)
夷
則(之)
夾
鍾(之)
無
射(之)
仲
呂(之)
黃
鍾(之)
林
鍾(之)
太
簇
南
呂
姑
洗
應
鍾
夾
鍾
無
射
(爲)
仲
呂
爲
黃
鍾
爲
林
鍾
爲
太
簇
爲
南
呂
爲
姑
洗
爲
應
鍾
蕤
賓
大
呂
高
宮
仙
呂
宮
中
呂
宮
黃
鍾
宮
道
調
宮
正
宮
南
呂
宮
高
般
涉
仙
呂
調
中
呂
調
黃
鍾
調
正
平
調
般
涉
調
高
平
調
下
四
下
工
下
一
下
凡
上
六
尺
下
凡
上
六
尺
高
四
高
工
高
一
《宋史,樂志》(載蔡元定)雲:
“燕樂七宮皆生於黃鐘,七羽皆生於南呂。”(燕樂
七宮皆生於黃鐘,
七商皆生於太簇,
七羽皆生於南呂,
七角皆生於應鐘者,
當係指
七宮調之音階,皆同於黃鐘均以黃鐘爲宮之音階,
七商調之音階,皆同於黃鐘均以太簇爲宮之音階,
七羽調之音階,皆同於黃鐘均以南呂爲宮之音階,
七角調之音階,皆同於黃鐘均以應鐘爲宮之音階,如下:
黃鐘均 黃林太南姑應蕤
鍾鍾簇呂洗鍾賓
七宮之音階 以黃鐘爲宮 152637#4->1 2 3 #45 6 71
七商之音階 以太簇爲宮 b7415263->1 2 34 5 6b7 1
七羽之音階 以南呂爲宮 b3b741526->1 2b3 4 5 6b7 1
七角之音階 以應鐘爲宮 b6b2b3b7415->1b2 b3 4 5b6 b7 1
)
案,燕樂之源,據《隋書?音樂志》,出於龜茲琵琶。
《遼史?樂志》亦云:
“四旦二十八調,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諧之。”
則七宮一均,琵琶之第一弦也(何以見得?)。
此弦即以琴之第七絃爲之。琴之第七絃,實太簇律(半?)律,
[其景錦案 ”律律”當是半律之僞]
故燕樂之黃鐘,實太簇聲,所謂高二律也。
(唐宋分用玉/鐵尺律,以是宋之黃鐘等於唐之太簇,此即高二律之緣,與燕樂宮調相當於琴樂第七絃太簇半律無關!)
燕樂聲高,無正黃鐘聲(?),或又以爲夾鍾半律(?)。
七羽一均,琵琶之第四弦也(何以見得?)。
此弦爲第一弦之半聲,即太簇清聲。
故燕樂之南呂,亦太簇聲也。
(黃鐘南呂皆爲太簇?若可以這樣任意指稱,則28調之謎,還有何不可解之處呢!)
第一弦最大,故以爲宮聲,第四弦最細,故以爲羽聲。蓋取“大不逾宮,細爲(不)過羽”之義。
(“大不逾宮,細不過羽”指製作鍾時,最大的鐘不應低過於黃鐘聲,以免勞民傷財,與琵琶之定弦無關!)
段安節曰,“宮逐羽音”,故七羽調名與七宮多相應也。
《補筆談》雲:
“大呂(爲)宮今爲(時調)高 宮,
夷則(爲)宮今爲(時調)仙呂宮,
夾鍾(爲)宮今爲(時調)中呂宮,
無射(爲)宮今爲(時調)黃鐘宮。
中呂(爲)宮今爲(時調)道調宮,
黃鐘(爲)宮今爲(時調)正 宮、
林鐘(爲)宮今爲(時調)南呂宮“
“無射(爲)羽今爲(時調)高般涉調,
中呂(爲)羽今爲(時調)仙呂調,
黃鐘(爲)羽今爲(時調)中呂調,
林鐘(爲)羽今爲(時調)黃鐘調。
太簇(爲)羽今爲(時調)正平調,
南呂(爲)羽今爲(時調)般涉調,
姑洗(爲)羽今爲(時調)高平調,
”
觀表可不煩言而解。
七羽與七宮,雖有清濁之分,而實與七宮相復。
(此說爲凌廷堪獨創,但並無論據)
故金人院本以後,七羽即不用,蓋併入七宮也
(否!由日本唐傳雅樂可知,羽調音階是含大三度與小二度之五聲音階,有日本味,所以元后才失傳)。
以琴律考之,第七絃乃夾鍾之半律,
(前言:琴之第七絃,實太簇半律,今又言:乃夾鍾之半律,若然,則七羽與七宮,實不相復?)
今以爲燕樂之黃鐘。
(否!以夾鍾爲律本,並非以夾鍾爲黃鐘!)
故曰,燕樂以夾鍾爲律本也。
(俗樂二十八調,以夾鍾爲律本者,28調之七律調,爲以夾鍾爲律本之七均──夾鍾、無射、仲呂、黃鐘、林鐘、太簇、南呂也!如此而已!
燕樂以夾鍾爲律本,並非燕樂以夾鍾爲黃鐘之意!)
道調宮即《宋志》之道 宮也,
高平調即《宋志》之南呂調也,
黃鐘調即《唐志》之黃鐘羽也。
考《宋志》,林鐘(爲)羽當爲(時調)黃鐘調,
《補筆談》作 (時調)大呂調。(否!大呂調非時調名,當是黃鐘調)
南呂(律)配(高)工字,般涉調爲南呂(爲)羽,殺聲當用(高)工字。
《補筆談》作四字。皆傳寫之誤也。
(《補筆談》此段文字多誤,惟此字所載未作四字,而爲(高)工字。)
七商、七角表:
七 商
七 角
黃
鍾
林
鍾
太
簇
南
呂
姑
洗
應
鍾
蕤
賓
大
呂
夷
則
夾
鍾
無
射
仲
呂
黃
鍾
林
鍾
太
簇
南
呂
姑
洗
應
鍾
蕤
賓
大
呂
夷
則
夾
鍾
無
射
仲
呂
夾
鍾
(之)
無
射
(之)
仲
呂
(之)
黃
鍾
(之)
林
鍾
(之)
太
簇
(之)
南
呂
(之)
姑
洗
應
鍾
蕤
賓
大
呂
夷
則
仲
呂
黃
鍾
林
鍾
太
簇
南
呂
姑
洗
應
鍾
蕤
賓
大
呂
夷
則
夾
鍾
無
射
高
大
石
林
鍾
商
雙
調
越
調
小
石
調
大
石
調
歇
指
調
高
大
石
角
林
鍾
角
雙
角
越
角
小
石
角
大
石
角
歇
指
角
下
一
下
凡
上
六
尺
高
四
高
工
下
凡
上
六
尺
高
四
高
工
高
一
《宋史?樂志》雲,“燕樂七商皆生於太簇,七角皆生於應鐘。”
則七商一均,琵琶之第二絃也。
(何以見得?燕樂七商皆生於太簇者,七商調之音階,皆同於黃鐘均以太簇爲宮之音階也)
此絃琴中無此聲(琴中豈無太簇聲?),琴散聲不用二變,故以爲應鐘聲。(何意?)即今三絃之老弦也(何以見得?)。
七角一均,琵琶之第三絃也,(何以見得?)此絃琴中亦無此聲(古琴正調一二三絃定爲黃鐘,太簇,仲呂,故無姑洗聲?)。
即今三絃之中弦也(何以見得?)。
段安節曰,“商、角同用”,則亦應鐘聲(明明是姑洗,那會是應鐘!),其調名皆與七商相應。故《宋史?樂志》直雲七角皆生於應鐘,不雲姑洗也。
然則燕樂太簇,姑洗二均,皆應鐘聲也。
(太簇,姑洗皆爲應鐘?若可以這樣任意指稱,則28調之謎,還有何不可解之處呢!)
《補筆談》雲,
“夾鍾(爲)商今爲(時調)高大石調,
無射(爲)商今爲(時調)林鐘商,[其錦案:此下當有”仲呂商今爲雙調“七字。]
(仲呂(爲)商今爲(時調)雙 調)
黃鐘(爲)商今爲(時調)越 調。
林鐘(爲)商今爲(時調)小石調,
太簇(爲)商今爲(時調)大石調,
南呂(爲)商今爲(時調)歇指調,
中呂(爲正)角今爲(時調)高大石角,
黃鐘(爲正)角今爲(時調)林鐘角,
林鐘(爲正)角今爲(時調)雙 角,
太簇(爲正)角今爲(時調)越 角,
南呂(爲正)角今爲(時調)小石角,
姑洗(爲正)角今爲(時調)大石角,
應鐘(爲正)角今爲(時調)歇指角。”
觀表亦不煩言而解。
七角之聲,雖少清於七商,而實與七商相復。
(此說爲凌廷堪獨創,但並無論據)
故北宋幹興以來,七角即不用,蓋併入七商也。
(否!角調音階是含大三度與小二度之五聲音階,比元時才失傳的羽調,其日本味更濃,所以早在宋時已先羽調失傳。)
七角既生於應鐘,則小石角乃姑洗(爲閏)角,林鐘角即林鐘(爲閏)角,
(否!《孟溪筆談》所載之小石角乃南呂(爲正)角,林鐘角乃黃鐘(爲正)角)
故段安節《琵琶錄》曰,“小石角亦名正角調。”
(小石角之亦名正角調與此何干?)
《景佑樂髓新經》曰:
“林鐘(爲閏)角,在今樂亦爲林鐘角”也。
[此角爲閏角]
大石調、高大石調、小石調,即《唐志》、《宋志》之“大食調”、“高大食調”、“小食調”也。
林鐘商即《宋志》之商調也。
大石角、高大石角、小石角,即《唐志》、《宋志》之“大食角”、“高大食角”、“小食角”也。
林鐘角即《宋志》之商角也(?)。
宋人以蕤賓配勾字,(時調)歇指角爲蕤賓(爲)角,
(《孟溪筆談》所載之歇指角殺聲雖爲蕤賓/勾,但聲律調名則爲應鐘(爲)角,而非蕤賓(爲)角)
殺聲當用勾字,今(《孟溪筆談》)不用勾字,而與林鐘角同用尺字,可見勾字即下尺也。
(時調)越角爲南呂(爲)角(《孟溪筆談》所載之越角殺聲雖爲南呂/工,但聲律調名則爲太簇(爲)角,而非南呂(爲)角),殺聲當用(高)工字,《補筆談》作上字,蓋因字形而致誤也。
(此段《補筆談》多誤,惟此字所載確爲工字,所誤者當爲高工,缺一高字)
南宋七商表
大
呂
(之)
夷
則
(之)
夾
鍾
(之)
無
射
(之)
仲
呂
(之)
黃
鍾
(之)
林
鍾
(之)
太
簇
南
呂
姑
洗
應
鍾
蕤
賓
高
大
石
調
林
鍾
商
調
雙
調
越
調
小
石
調
大
石
調
歇
指
調
七商本生於太簇,南渡以後,亦如七宮,用黃鐘以下(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律(當是七均,且用黃鐘以下(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均者,非獨七商,七角、七羽亦然!)之名。
(唐之燕樂以夾鍾爲律本,28調分屬 夾無仲黃林太南 七「均」,
宋之燕樂以大呂爲律本,28調分屬大夷夾無仲黃林 七「均」,
──但七商之殺聲,屬 夾無仲黃林太南 七「律」、
七羽之殺聲,屬 無仲黃林太南姑 七「律」。)
故姜(夔)堯章雲:
“黃鐘(之)商俗名大石(調)”,(姜白石採之調名制,大石調屬黃鐘(之)商)
王(灼)晦叔雲:
“夾鍾(之)商俗呼雙調”,
朱(熹)文公雲:
“無射(之)商俗呼越調",
而周(密)公謹自度曲,亦有無射商也。(此句何干?)
若七商如北宋起太簇,則無所謂無射商矣(咦?上文不就明載:朱文公雲:“無射商俗呼越調"、《補筆談》雲:無射商今爲林鐘商麼?),觀表自知之!
南宋七羽表:
大
呂
(之)
夷
則
(之)
夾
鍾
(之)
無
射
(之)
仲
呂
(之)
黃
鍾
(之)
林
鍾
(之)
太
簇
南
呂
姑
洗
應
鍾
蕤
賓
高
般
涉
仙
呂
調
中
呂
調
黃
鍾
調
正
平
調
般
涉
調
高
平
調
七羽本生於南呂,南渡以後,亦如七宮,用黃鐘以下七律之名,
(其所謂南渡以後,七羽皆用黃鐘以下七律之名,實因1117年後,中國已改採了「之調名制」,所以燕樂28調之所有聲調,皆屬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均了!非獨七羽方如此! )
故王(灼)晦叔雲:
“黃鐘(之)羽俗呼般涉調,
夾鍾(之)羽俗呼中呂調,
林鐘(之)羽俗呼高平調,
夷則(之)羽俗呼仙呂調。”
又云:
“(唐)林鐘(之)羽時號平調,(宋)今呼高平調(林鐘之羽)也。”
周(密)公瑾亦云:
“中呂(調)、夾鍾(之)羽也,
高平(調)、林鐘(之)羽也,
仙呂(調)、夷則(之)羽也。”
與北宋律名不同,觀表自知。(咦?何由知之呀?)
南宋七閏表:
大
呂
夷
則
夾
鍾
無
射
仲
呂
黃
鍾
林
鍾
太
簇
南
呂
姑
洗
應
鍾
蕤
賓
(「之調名制」)
高
大
石
角
林
鍾
角
雙
角
越
角
小
石
角
大
石
角
歇
指
角
黃
鍾
林
鍾
太
簇
南
呂
姑
洗
應
鍾
蕤
賓
北宋七閏角
(「爲調名制」)
仲
呂
黃
鍾
林
鍾
太
簇
南
呂
姑
洗
應
鍾
《筆談》七正角
(「爲調名制」)
七角一均,所用律名,在在不同,竟成移步改觀,閱之心目俱亂。
初以爲此均北宋以來即不用,遂置之弗論,今得《詞源》考之,亦具有條理。
《筆談》用姑洗以下七律(仲黃林太南姑應),因姑洗爲(正)角故也(但殺聲卻仍在閏角!)。
《宋史》用應鐘以下七律(黃林太南姑應蕤)者,所謂七(閏)角皆生於應鐘是也。
蓋七角一均,本無正聲,生於應鐘者,則借用七商一均(?)。
生於姑洗者,則借用本均之名(?),其實琵琶之第三絃(?)。
或借用七商一均、或借用七宮一均、或借用本律一均,不過「徒有其名」而已,皆古人久不能用之調。
故《筆談》以姑洗(爲正)角爲大石角者,借本律之名(?)也,以下則
仲呂(爲正)角爲高大石角,
林鐘(爲正)角爲雙 角,
南呂(爲正)角爲小石角,
應鐘(爲正)角爲歇指角,
黃鐘(爲正)角爲商 角(林鐘角),
太簇(爲正)角爲越 角也。
《宋史》以應鐘(爲閏)角爲大石角者,借用七商之律名也(?不知何謂借本律之名,何謂借用七商之律名)。以下則
黃鐘(爲閏)角爲高大石角,
太簇(爲閏)角爲雙角,
姑洗(爲閏)角爲小石角,
蕤賓(爲閏)角爲歇指角,
林鐘(爲閏)角爲商角,
南呂(爲閏)角爲越角也。(《宋史》皆較《筆談》高五度)
七角一均,南宋雖不用,仍借七宮之律名。
《宋史》“閏爲角”,故《詞源》雲:
“大呂(之)閏(角)俗名高大石角,
夷則(之)閏(角)俗名商 角(林鐘角),
夾鍾(之)閏(角)俗名雙 角,
無射(之)閏(角)俗名越 角
仲呂(之)閏(角)俗名小石角,
黃鐘(之)閏(角)俗名大石角,
林鐘(之)閏(角)俗名歇指角”也。
蓋南宋(採之調名制後)宮、商、角、羽四均(聲調),皆用黃鐘以下之(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律,原各有經緯不紊也。
入之者淺,故望洋輒嘆,今爲表而出之,則亂絲皆秩然就緒矣!
[此<南宋七閏表>與說,系先生己已年五月三十日所草創也。
越翌日,不幸哲人遽(ㄐㄩ\忽也)萎,故未及整齊,手自訂正,編入於此書。且篇內“以下則仲呂角”、“以下則黃鐘角”,並“故《詞源》”云云,亦均未舉其辭。
今冬往海州之板浦,蒐集先生遺書歸,並得此稿,原取《詞源》互相參考,補錄於此,更附數語以別之使夙昔曾見是書者,不致譏其以僞亂真雲。
時嘉慶庚午(1810年)十二月除夕前三日,受業宣城張其錦謹識於長溪之曲肱亭。]
姜堯章《七絃琴圖說》表
自鄭世子(朱載堉)論琴,以大弦爲徵,學者羣然從之,不知此特正宮(當是正調)一調耳,他調則還相爲宮矣!宋姜堯章(姜夔字白石)《七絃琴圖說》,言之最詳,《宋史》僅載其說,而佚其圖,讀者遂無從得其端緒,亦言樂者一大迷津也。
夫琴以按十一徽(大三度)應隔一弦之散聲,相和者則爲宮弦(本弦若爲宮弦,則隔一弦爲大三度之角弦)。宮以此定,調以此辨,不必問其何弦也。
昧者惟知三絃(宮弦)獨下一徽(其餘之弦,皆以按十徽(純四度)與隔一弦之散聲相和,如徵弦之合宮弦,羽弦之合商弦,……惟宮弦以十一徽與隔一弦之散聲角弦相應,故謂宮弦獨下一徽),自矜創穫,反謂姜氏不知其所以然,豈知其於姜氏之書,句讀尚未分乎?[觀王氏坦《琴旨》可見]。今依姜氏之說,繹之爲表庶學者不迷於所往焉!
慢角調[即黃鐘均]
(一說,由正調(仲呂調)慢角(三)弦,成黃鐘均,故名慢角調。
二說黃鐘調慢15263五音,成一弦爲宮之應鐘調,故稱爲慢角調。
黃鐘調因與應鐘調一樣,皆屬一弦爲宮之琴調,故亦稱爲慢角調。)
宮——一弦
商——二絃
角——三絃
變徵 —○
徵——四弦
羽——五絃
變宮 ─○
宮——六絃
商——七絃
姜堯章雲:黃鐘、大呂並用慢角調,(應鐘當亦是並用慢角調者。)故於大弦(宮弦)十一徽(大三度)應三絃(角弦)散聲。
(黃鐘,大呂,應鐘三調,一弦皆爲宮,如下表所示,故並用!
應蕤大夷夾無仲黃林太南姑應蕤
鍾賓呂則鍾射呂鍾鍾簇呂洗鍾賓
--------------------------------------
商徵宮角羽商徵宮角羽商徵宮角)
[案:慢角調大弦(一弦)爲宮,則十一徽(大三度) 爲角聲,三絃散聲亦爲角聲,故應之。
若三絃爲角,則十徽(純四度)爲羽聲,五絃亦羽聲,仍於十徽應之,不於十一徽也,蓋十一徽應隔一弦之散聲者。惟宮應角,止隔商聲一弦(爲大三度)故也。至於
商與徵:隔角與變徵兩聲,
角與羽:隔變徵與徵兩聲,
徵與宮:隔羽與變宮兩聲,
羽與商:隔變宮與宮兩聲。(以上皆爲純四度)
琴無二變,雖隔一弦,實隔兩弦,故皆以十徽應散聲也。此其故,雖鄭世子(朱載堉)不知,他何論焉?]
清商調[即夾鍾均] (黃鐘調緊362(角羽商)三絃,成夾鍾均,故名清商調)
羽——一弦
變宮— ○
宮——二絃
商——三絃
角——四弦
變徵 — ○
徵——五絃
羽——六絃
宮——七絃
姜堯章雲:太簇、夾鍾並用清商調,故於二絃(宮弦)十一徽(大三度)應四弦(角)散聲。
(夾鍾,太簇兩調,一弦皆爲羽,如上表所示,故並用,與清商無關!)
[案:清商調二絃爲宮,則十一徽爲角聲,四弦散聲亦爲角聲,故應之。若三絃爲商,則十徽爲徵聲,五絃亦徵聲,仍於十徽應之,不於十一徽也。]
宮調[即仲呂均](三絃爲宮者,爲(正)宮調)
徵——一弦
羽——二絃
變宮- ○
宮——三絃
商——四弦
角——五絃
變徵— ○
徵——六絃
羽——七絃
姜堯章雲:姑洗、仲呂、蕤賓(否!蕤賓一弦當爲角,三絃當爲羽,而不爲宮)並用宮調,故於三絃十一徽應五絃散聲。
[案,宮調三絃爲宮,則十一徽爲角,五絃亦角聲,故於十一徽應之,三絃獨下一徽,惟正宮調爲然。姜氏之說最詳析。後世大弦爲宮,大弦爲徵,幾成聚訟。不知大弦爲宮,則大弦獨下一徽,而三絃乃用十徽應五絃散聲,非正宮調矣!此理極易明,不謂言琴者皆昧昧也。]
慢宮調[即夷則均](黃鐘均慢一弦(宮弦)爲林鐘均,故稱慢宮調,蕤賓及夷則均之定音,與林鐘均同,故亦稱爲慢宮調。)
角——一弦
變徵— ○
徵——二絃
羽——三絃
變宮— ○
宮——四弦
商——五絃
角——六絃
徵——七絃
姜堯章雲:林鐘、夷則(及蕤賓)並用慢宮調,故於四弦十一徽應六絃散聲。
[案,慢宮調四弦爲宮,則十一徽爲角聲。六絃亦角聲,故於+一徽應之。若三絃爲羽,則十徽爲商聲,五絃爲商,仍於十徽應之,不於十一徽也。]
蕤賓調即無射均(此蕤賓與律名、調名皆無關!不知因何得名?)
商——一弦
角——二絃
變徵—○
徵——三絃
羽——四弦
變宮—○
宮——五絃。
商——六絃
角——七絃
姜堯章雲:南呂、無射、應鐘並用蕤賓調,(否!應鐘一弦當爲宮,三絃當爲角)故於五絃十一徽應七絃散聲。
[案,蕤賓調五絃爲宮,則十一徽爲角,七絃爲清角,故於十一徽應之。若三絃爲徵,則十徽爲宮,五絃爲宮,仍於十徽應之,不於十一徽也。
姜氏之言,詳析如此,而昧者孰視無睹,仍坐雲霧中,甚矣,真讀書者之難也!]
燕樂合琴表
琴律所用者,黃鐘、夾鍾、仲呂、夷則、無射五律也。(此屬一弦爲角之夷則均,不知作者因何數雲,其爲「琴律所用者」。)
分五絃命之,六、七乃一、二之清聲。燕樂七宮,則加大呂、林鐘爲七律(即大夷夾無仲黃林七律,是則此處所言之燕樂屬宋制之鐵尺律)。
南渡後,雖七商、七羽二均,亦用此七律矣!(此乃因改採一均只有一宮之「之調名制」故。且非特七商、七羽,七宮、七角亦然!)可見燕樂之原,雖出於龜茲琵琶,未嘗不用琴之律名也。(這些都是中國的傳統律名,與琴何干?)
正宮調大弦爲徵,姜堯章已詳言之。宋吳(?)元士雲:“古黃鐘(均)今慢角(調,第一弦爲宮),古(第三絃)清角今正宮(第一弦爲徵)。”
又以琴之第三絃爲宮,以第六、第七絃爲徵、羽,以第一、第二絃爲徵、羽之應。(見《朱子文集答吳元士書》)
其說與姜氏同,而朱子不以爲然,蓋以慢角調(一弦爲宮)爲正宮(正調),故有仲呂(三絃)爲角之疑,宜乎其琴律說多不得旨要也。作燕樂合琴表。
琴律 姜氏 趙氏 燕樂
<七絃琴說>《琴原》
一弦 黃鐘爲宮 慢 角 黃鐘均 合 、黃鐘 正宮
下四、大呂 高宮
高四、太簇
二絃 夾鍾爲宮 清 商 夾鍾均 下一、夾鍾 中呂宮
高一、姑洗
三絃 仲呂爲宮 宮 調 仲呂均 上 、仲呂 道宮
勾 、蕤賓
尺 、林鐘 南呂宮
四弦 夷則爲宮 慢 宮 夷則均 下工、夷則 仙呂宮
高工、南呂
五絃 無射爲宮 蕤賓調 無射均 下凡、無射 黃鐘宮
高凡、應鐘
[案,琴律但有夷則、夾鍾、無射、仲呂、黃鐘五律(當是五調之誤!),無姑洗也。朱子因正(宮)調三絃獨下一徽,遂謂琴本姑洗爲角,今改用仲呂角爲疑。蓋因仲呂下姑洗一律(淩氏率皆以「高音」爲「下」!),故三絃亦獨下一徽,(此處卻以低音(高徽)爲下。)不知正(宮)調三絃非角聲也。
夫正宮調以仲呂爲宮,故仲呂弦獨下一徽(以十一徽應大三度的角聲)。 若慢角調則以黃鐘爲宮,而黃鐘弦又獨下一徽,豈可因此而疑黃鐘爲大呂乎?(疑黃鐘爲大呂?不知何意!)其弊皆坐止知有正宮一調故也。
吳元士知之,而不能言其義,朱子不知,而又穿鑿(將無關之事硬扯在一起牽強地解釋)言之。
今姜氏之圖雖佚,而其說尚存。由此求之,不獨琴律明,而燕樂亦明,可不謂非厚幸邪?
琴正(宮)調七絃爲下徵、下羽、宮、商、角、徵、羽之七聲,應燕樂(當是工尺,燕樂以合應黃鐘,不以合應下徵,)合、四、上、尺、工、六、五之七字,本無疑義,必考之以琴律,則《補筆談》所云:”合字配黃鐘,下一字配夾鍾、上字配仲呂、下工字配夷則,下凡字配無射”,自黃鐘、仲呂二律外,餘皆與字譜不合。(否! 琴律所用者,本非黃鐘、夾鍾、仲呂、夷則、無射五律。)
故《夢溪筆談》又云:
“高四字(太簇)近夾鍾(姑洗之間),
尺字(林鐘)近夷則(南呂之間),
高工字(南呂)近無射(應鐘之間)”
,以遷就之。(否!此段係指唐宋律制差(不到)兩律!與「遷就」無關! 凌廷堪但有不解處,則以「遷就」、「緣飾」視之)
則琴律雖與字譜合,然移之他調,又不能相合,可見字譜但可配五聲二變,斷不可配十二律呂也
否!燕樂工尺譜原是固定調,正可以配十二律呂,工尺譜字之所以無法配琴調之五聲二變,乃因琴調採首調製)。
少日嘗作<論曲詩>,有“工尺須從律呂求”之句。當時入之未深,尚不免爲沈存中(沈括)所紿(ㄉㄞ\欺。否! 工尺譜原是固定調,沈括不誤!)。
今始知字譜自字譜,存中但緣飾以十二律呂之名,猶之今吏部稱冢宰,戶部稱大司農耳。若以五聲二變求之,則不能無所遷就。觀《筆談》已難自守其說,況後世乎?(否! 沈括不誤!凌廷堪但有不解處,則以「緣飾」視之!)
燕樂有合、四,又有六、五, 猶之琴有一、二絃,又有六、七絃也。故琴加二變聲爲九聲,而燕樂加一、凡二聲,亦有九聲也。(工尺譜字有十五聲,不止九聲)勾字雖配蕤賓,而二十八調殺聲皆不用(否!若角調屬閏角,則歇指角殺聲爲蕤賓!)。歇指角本蕤賓(爲)角,殺聲應用勾字,乃不用勾字而同尺字,則勾字爲下尺字可知(尺字當爲勾字之誤!)。然則律呂之名者,皆遷就也。(否!凌廷堪但有不解處,則以「遷就」視之!)
言琴者不稽之於燕樂,終屬扣盤捫鑰(揣測誤會)而已!
琴律(當是「琴調」。)不用二變,而燕樂有之,故姜氏(白石)雲:
“黃鐘、大呂(應鐘),並用慢角調,(宮調)
太簇、夾鍾 ,並用清商調,(羽調)
姑洗、仲呂、蕤賓,並用(正)宮調,(徵調)
林鐘、夷則 ,並用慢宮調,(角調)
南呂、無射、(應鐘),並用蕤賓調。”(商調)
皆以所用之五律兼不用之七律言之。
趙氏(孟俯)雲:
“黃鐘之均(宮調),大呂、太簇如之;(否!太簇系羽調!)
夾鍾之均(羽調),姑洗 如之,(否!姑洗系徵調!)
中呂之均(徵調),蕤賓、林鐘如之;(否!林鐘系角調!)
夷則之均(角調),南呂 如之,(否!南呂系商調!)
無射之均(商調),應鐘 如之。” (否!應鐘系宮調!)
亦以所用之五律兼不用之七律言之,所兼之律,雖有不同,而五調之正律,實無異也。(否!琴五調,各書不見得多相同!)
蓋琴絃者律也,可以律名之,琴徽者聲也,不可以律名之。世之言琴者,乃有某律在某徽之內,某律在某徽之外之說,皆不明聲與律不同之故,宜乎爲(清)王(坦)吉途(《琴旨》作者)所誚(ㄑ一ㄠ\譏)也。(否!律指音名,聲指階名,互爲表裏。)
與阮伯元侍郎書
承詢近來心得,唯於樂律似稍稍有所獲。但苦書少,又精力不繼,不能用心探討耳!
閒爲《燕樂考原》一書,中言二十八調,頗爲自來講樂家所未悟,其不遽(ㄐㄩ\倉促)爾錄寄者,緣此書及《禮經釋例》尚爲有關係之作,非雜文詩詞可比,懼以未定之本,流佈於外人也!
其書不論(律管之)容積周徑,不論六十律及八十四調。
蓋容積周徑,如推步之算曆元虛數,皆無用之說也。不知至元辛巳可爲元,崇禎戊辰亦可爲元,康熙甲子亦可爲元也。
猶之今笛自吹口至出音孔,約長八九寸,即黃鐘也;簫約長一尺五六寸,亦黃鐘也;琴絃約長三尺有餘,又黃鐘也。此易知者也。
六十律八十四調,如月之有九道八行,皆疑世之言也!不知行朱道、黑道者,
止此月道也,行青道、白道者,亦此月道也!
猶之京房六十律、錢樂之三百律,止此五聲二變也!
鄭譯八十四調[聲成文謂之「音」,後世始謂之「調」]、蔡元定六十調,亦此五聲二變也。此又易知者也。(茍依淩氏之言,則中國豈非就只有一種音階了?)
[字譜唐以後始有之,蓋即龜茲之樂,然字雖異,其所以七聲相旋者,不能異也!
如今曰上尺,古曰宮商;猶之中法曰降婁之次(?),西人曰白羊宮(?)也!
(明)唐(順之)荊川(1507─1560)以《楚辭》”四上競氣”,爲即今之字譜,此附會之說,近人多從之,而未悟其失。]
概樂自鄭譯而後,乃一大變更。周官同律無論矣,漢以來之樂,以京房律準爲根,絲聲倍半,相應與竹不同,
[竹聲半太簇,始應黃鐘,](因管口補正的關係,半黃鐘之管長,得音比半黃鐘低)故荀勖笛律,以絲度爲竹度則不能行。而梁武帝十二笛,仍用列和之制也。
隋以來之樂,以蘇祇婆琵琶爲根,琵琶四弦,一弦七調(否!七調有何須用一弦之理、之實?)故爲二十八調。
唐宋以來之雅樂,及燕樂宮調字譜,皆琵琶之遺聲也[燕樂無徵調,不必補]。
然二十八調實止十四調──以七羽合於七宮;以七角合於七商也!
(否!這是宋元后角羽兩調失傳下的情況,並非28調的本質)觀段安節《樂府雜錄》”商角同用,宮逐羽音”二語,可知矣!(岸邊成雄認爲:”商角同用,宮逐羽音”二語是指商調之調名與角調類似,如雙調/雙角,歇指調/歇指角…..羽調之調名與宮調類似,如仙呂調/仙呂宮, 中呂調/中呂宮….)
[《夢溪筆談》所載燕樂宮調,與律呂異名,其故雖沈存中(沈括)、姜堯章(姜夔)不能言之,(但丘瓊蓀已力證出其聲律對應)今皆推得其所以然,誠生平一大快事,容後寄正](凌廷堪不知南北宋,有之/爲調名制之分,乃有律呂異名之疑。其所謂『推得其所以然』者,迨如『宋南渡後,全面改度』之類!)
北宋幹興以來,通用者六宮十一調,而自明至今,燕樂之宮調,此七商一均而已(止七商一均難解!其意當系言,止某律(如太簇)一均而已)。此古今言樂之最要關鍵。蔡季通(蔡元定)、鄭世子(朱載堉)皆未知也!
[毛(奇齡)西河武斷,江(?)、戴(?)二君亦無確見,若(清)胡彥升但知唱崑山調及推崇考亭(先生,朱熹)耳!]
昨寄來錢溉亭(錢塘)論樂諸篇,以爲必有妙理,及讀之,仍是郢書燕說,偶有所見,皆取諸《律呂正義》,又不能發明之。
其餘皆言算數,甚矣此學之難索解人也。(錢塘)溉亭但取今之笛,以上考律呂,此必不得之數也。
夫今笛與古律,中隔唐人燕樂一關,此關不通,而欲飛渡,何其傎(ㄉㄧㄢ顛)也!
持今笛以求燕樂之二十八調,尚不可得,況律呂乎?
[今笛止七調,欲備八十四調,必十二笛而後可,於此即見(錢塘)溉亭之愚矣!]
試起(錢塘)溉亭而問之,何者爲二十八調?恐亦茫然張兩眸也!
竊謂推步(推算)自西人之後,有實測可憑,譬之鳥道羊腸,繩行懸度,茍不憚(ㄉㄢ\畏也)辛苦,無不可至者。
若樂律諸書,雖言之成理,及深求其故,皆如海上三神山,但望見焉,風(聞也)引之則又遠矣!何者?一實有其境,一虛構其理也。
他日吾書成,庶東海揚塵(顯露也),徒步可到矣,乃戲爲遊仙詩曰:
三千弱水不勝舟 丱(ㄍㄨㄢ\小)女童男枉自求
誰言丹成非異事 如今緩步到瀛州
因念此中神悟,雖容甫(汪中1744-1794)、衆仲(孔廣森1752-1786)二君尚存,亦難語此。可與語者,惟大弟耳!
所以每至讀書有得之際,輒思之入骨也。
書至此,時已二鼓(更也)。寒月在雲,將有雪意,縮地(化遠爲近)無方,溯洄(追思往事)靡致,浮(飲幹)一大白,默然就枕而已。
想吾弟閱之,亦同此相思之況(情)也。餘具別(信)紙,廷堪頓首。
《燕樂考原》跋
右《燕樂考原》六卷,吾師凌(廷堪,字)次仲先生之所撰也。
先生逢我朝學術昌明之會,爲海內大儒。於學無所不通。說聖人之道,而實之以禮。發千餘年未發之(沈)覆,禮經而外。於樂律尤有神解。謂今世俗樂與古雅樂中隔唐人燕樂一關。爰(ㄩㄢv於是)悉心探索,着爲此書。
有總論、有後論,二十八調各有條辨,其說既詳,復爲表以明之。凡樂家疑團,渙然冰釋(完全消解)。
大旨據《隋書音樂志》謂燕樂之原,出於龜茲蘇祇婆之琵琶。
琵琶四弦,爲宮、商、角、羽四均(旦?)。無徵聲。
第一弦聲最濁,爲宮聲(黃鐘旦?);第四絃聲最清,爲羽聲(南呂旦?)。蓋取”大不逾宮,細不過羽”之義。
第二絃聲次濁,爲商聲(太簇旦?);第三絃聲次清,爲角聲(姑洗旦?)。
一弦(旦)分爲七(聲?)調,故有二十八調。(蘇祈婆雖有五旦七調,燕樂之一旦確並無七聲調!)
又得《遼史樂志》"不用黍律,以琵琶弦協之〞之語爲顯證,於是悟燕樂之(28)宮(?)調,本以字譜爲主(?),自鄭譯附會而後,沈括諸人承之,不過徒「緣飾」以律呂之名,與漢志所謂長短分寸之數,兩不相侔。
其名八十四調者,實祇二十八調。
七角一均及三高調、七羽之正平調,宋人已不用;
七羽一均,元人已不用。
所存惟六宮十一調,共爲十七宮調。
自明至今之俗樂,又祇用燕樂之七商一均,(太簇均?此說難解!)此其沿革之要也!
雖以琴律考之,(宋)燕樂高於(唐)古樂二律,以今三絃與笛考之,今俗樂又高於燕樂二律(今之俗樂黃鐘=燕樂太簇?),究之燕樂所謂殺聲用某字者,即爲某字調(也就是說殺聲爲宮而非主音啦!),則燕樂之宮調,即今俗樂之七調。不必爲補風逐影之談!(燕樂宮調數是28,今俗樂調數是7,既然這是宋元之後角七調羽七調四高調….不用後的結果,則怎能說“燕樂之(28)宮調,即今俗樂之七調”呢?)
由燕樂而進之,則
上字配宮聲;
尺字配商聲;(勾即低尺)(低半音之尺?否!當爲高半音之宮!)
工字配角聲;
(高)凡字配變徵;
六字配徵聲;(合即低(八度之)六)
五字配羽聲;(四即低(八度之)五)
乙字配變宮。
古雅樂之用五聲二變而成音,又寧有異於後世之俗樂用字譜成調乎?(音階若只有此五聲二變一種,則又何來28調之分呢?)
學者得是書而讀之,樂律之學,可以通雅俗。亦猶進步之學,有梅(文鼎?1633─1721)氏《幾何通解》《塹堵測景》等書,可以貫中西矣!
(張)其錦受經於先生之門,十有二載。自愧材質庸劣,無所成就。然如此類學業之絕大者,終將循序而尋究焉。
旋(不久)以先生回(安徽)歙(縣),其錦痛失慈顏,未能從行窺其堂奧,乃於己巳六月初二日,先生遽爾捐館(死亡)。七月底訃至,即承家君之命,徒步走徽,拜哭廬次(墓處)。
舍弟(張)其銘以有疾不能同行,盡弟子之禮爲憾,惟諄諄(誠懇)囑以編輯先生遺書。吾宣學博戴鬥源先生暨令子茂才子容,亦均以此相勖(勉)。
會有同門歙縣程君麗仲,已盡收藏,晤時謂擬設館校刊,並約襄其事。時儀徵阮芸臺中丞廣先生嘉惠來學之心,以將《禮經釋例》開雕於杭州節署。
其錦以<燕樂考原>爲先生著述之亞於禮經者,爰乞稿本歸,將付印梓。細閱之,其所增引張叔夏(張炎)《詞源》疑有未竟,又痛銘弟(弟弟張其銘)不年,因是暫輟(ㄔㄨㄛ\停止)。
其次年夏,先生之猶(侄)子晉昭世兄來宣,謂遺書盡歸海州,且以編校相囑。
其錦慮其久而散佚也,因於十月間往海州之板浦,校輯遺書以歸,並得張氏《詞源》迄《燕樂考原》零星手稿。爰(ㄩㄢv於是)將前來稿本,重加參考,其抄寫顯誤,及有書可校者,則正之,疑則闕(減少)焉。或間附案(按)語(考證),不敢妄改原本,恐反遺誤也。
今夏,家君(父)命其錦校梓,起工於六月之初,畢工於十月之杪(ㄇ一ㄠv末)。羣工相集鄙舍,賴有同門友宣城陳綱甫(紀)、魯權叔(有鈞)、海州程敬持(立中),及涇縣故友翟湘浦(佩蘭)諸君,篤(重視)師弟之誼,不惜資助,乃克告竣。
外有先生遺書,其手定者:
《元遺山年譜》二卷、
《充渠新書》二卷、
《梅邊吹笛譜》二卷,
(《晉泰始笛律匡謬》、《禮經釋例》爲漏列的另兩部大着。)
並其錦將《校禮堂初稿》,編爲《校禮堂文集》三十六卷、《詩集》十四卷,俱已校錄正本。
家君擬欲匯刻先生遺書,惜力綿(薄弱)驟難如願。爰記其顛(始)末,以俟異日(將來)云爾。
嘉慶十六年(1811年),歲在辛未冬至日,受業(學生)宣城張其錦謹識